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八七 ) 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最近 3 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 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 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 ( 九八 )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中, 取得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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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 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期货市场发展的法规 政策以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和 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等规定,

机构法人 ; ( 二 ) 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 ; 总资产在 亿元人民币以上, 净资产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三 ) 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的规定 ; ( 四 ) 分支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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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发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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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续沿用 请各结算银行严格遵守 办法 (2016 年修订版 ) 等相关制度要求, 继续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的证券资金结算服务 三 自 办法 (2016 年修订版 ) 实施之日起, 我公司 2009 年发布的 关于修订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同步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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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 一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1 主体 拥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三要素 客体 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图 1-1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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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 ( 二 )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 ( 三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 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近

东亚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关于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清单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 兹通知阁下, 东亚银行 ( 中国 ) 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我行 ) 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发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系列清单如下, 产品均为我行发行 :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发售方式风险等级收费标准投资者范围 境内挂钩投资产品系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幻灯片 1

的结算部门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 保证金管理 结算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 ( 一 ) 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 ( 二 )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 ( 三 ) 统计 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 ( 四 ) 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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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M PROPOSAL


资产负债表

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应当标明 商品交易所 或者 期货交易所 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除履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的职责外, 还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 二 )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 ( 三 )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

英文文本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有不一致之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附件 : 1.PTA 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改说明 2. 郑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草案 ) 3.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 草案 ) 4.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

第二章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除应当符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 ( 二 )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司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具体要求按照中央结算公司 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债券质押操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客户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参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 须向中金所申报用于国债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的国债托管账户, 客户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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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2011]2号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82)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5T0182) 于 2018 年 06 月 2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 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 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 期货交易所可

理, 交易中心对会员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章 综合会员 第四条申请条件 : ( 一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 ( 二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 ( 三 ) 熟悉并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 ( 四 ) 具有丰富的市场资源, 企业有清晰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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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于 2018 年 0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五条 第九十一条 第一百零六条修改部分, 以及 郑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自 2019 年 5 月 2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 所 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2007 年 6 月 27 日实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 2014 年 10 月 27 日第三次修订 2015 年 1 月 1 日第四次修订 2015 年 7 月 10 日第五次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期货交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 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 包括期货合约 ) 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 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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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文档 3

第十条 承销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经本所核准, 代理发行会员通 过本所销售文化商品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职能会员是指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核准, 可为本所文 化商品交易活动提供鉴定 仓储交收 法律服务 审计 评估等服务的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申请应按本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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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设置的结算部门和会员的结算部门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 保证金管理 结算担保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 ( 一 ) 登录编制结算会员的结算账表 ; ( 二 ) 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 ( 三 ) 统计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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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 ( 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 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资质文件.c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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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否 H 股指数上市基金 不适用 华夏沪深三百 EFZR 年 9 月 14 日 2018 年 9 月 14 日 1

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 包括期货合约 ) 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合约月份 交易时间 最低交易保证金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最后交易日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合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中银2015年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类系统参与者 非银类系统参与者应当指定人民银行清算账户作为其清算路径, 并通过该清算账户办理票据业务资金清算结算 : ( 一 ) 其法人系统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的 ; ( 二 ) 其法人系统参与者未在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但作为大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 简称支付系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3R0160) 于 2018 年 03 月 07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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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R0106) 于 2018 年 08 月 01 日正式成立, 并于 2018 年 09 月 01 日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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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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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 债券 2018 年度发行人履约情况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的更正公告 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了 2016 年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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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非存款 产品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渣打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清单 ( 产品发行方 : 渣打银行 ; 产品属性 : 自营理财产品 ) 号码产品名称及编号理财登记系统编码发行城市认 ( 申 ) 购期渣打产品风险评级合格投资者范围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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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号令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交通立法与交通管理 %& %& %& %&!!!!! # # #!!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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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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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四条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 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 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 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经纪机构 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四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银行 )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 ( 二 ) 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三二 ) 分支机构在 600 个以上, 且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 ( 四三 ) 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的规定 ; ( 五四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 ( 六五 ) 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 ( 七六 ) 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 制定与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

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八七 ) 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最近 3 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 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 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 ( 九八 )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中,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 3 名, 其中且交易所结算专柜柜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交易所结算专柜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 ( 十九 )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收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 ( 十一 ) 无严重影响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 ( 十二一 ) 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 客户特点, 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创新业务合作方面具有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 ; ( 十三二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 申请从事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有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银行, 具体条件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二 )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 ( 三 ) 境内分支机构 600 个以上 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不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 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境外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注册资本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二 )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 或者其总资产在 3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其母公司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 三 ) 应当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 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能确保实时 高效完成资金划拨, 且其或者其控股母公司在一个以上 ( 含一个 ) 全球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五八条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及相关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预审材料 : ( 一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 申请表格式见交易所网站 ) 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 二 )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

施的情况说明 ; ( 三 ) 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四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以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 ( 五 ) 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 应当提供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 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说明材料 ; ( 六 )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最新企业年度报告 ; ( 五七 ) 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 六八 ) 最新年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 七九 ) 金融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 八十 ) 最近 3 年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九十一 ) 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 ( 十十二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九条申请银行通过交易所资格预审后, 应当完成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筹备工作, 包括系统准备 制定并实施期货创新服务方案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筹建等, 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 出具的申请银行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业务相关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 ; ( 二 ) 与期货公司等 ( 或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 ) 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情况 ;

( 三 )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立情况说明, 包括 : 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设施 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相关人员的中国期货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 四 ) 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 ( 五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存管银行的权利 : ( 一 )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 ; ( 二 ) 吸收交易所和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等主体的存款 ; ( 三 ) 了解会员等主体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存管银行的义务 : ( 一 )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保证金专用资金账户 境外经纪机构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 ; ( 二 )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并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并按规定及时完成期货交易相关结售汇 ; ( 三 ) 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 ( 四 )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本所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及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 ( 五 )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 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

( 六 )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 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 ( 七 ) 保守交易所和 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 ( 八 ) 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进行监督 第三四章业务要求第九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为从事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客户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地期货保证金存管 划转服务 第十一六条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交易和结算时间的变化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 相应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以满足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 第十二七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申请, 为交易所办理开立 变更 注销专用结算账户业务 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签发的通知书, 为交易所会员办理开立 变更 注销专用资金账户业务 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为交易所 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 境外客户开立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如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拟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资金账户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时的, 存管银行应当在事前及时通知交易所 第二十六一条存管银行不得协助期货公司会员在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及

交易所债务 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为交易所和会员办理结售汇业务, 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 ( 一 )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 ( 二 ) 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票据或指令后实时将资金汇划至交易所指定的资金账户 ; ( 三 ) 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票据或指令后及时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 ; ( 四 ) 存管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的方式, 提高资金划拔效率 第二十一七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以下规定与交易所进行账务核对 : ( 一 ) 每日期货结算终了后进行对账, 并根据交易所的需要及时对账 ; ( 二 ) 在存管银行营业时间内, 交易所可以随时查询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存管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 ( 三 ) 存管银行应当将交易所进账单 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当日送到交易所 ; ( 四 ) 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专用结算账户对账单 第二十二八条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专用资金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四五章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存管银行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应当能够支持会员系统多点接入, 满足会员银期转账系统灾备和冗余的要求 第三十一八条存管银行拟进行网络维护或者系统升级, 影响电子出入金系统进行变更正常使用的,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 以便及时协调配合, 提前做好系统测试工作 存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参与交易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合测试 第五六章应急处理第三四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及技术应急预案, 做到职责明确 措施到位 反应快速 处置及时 第六七章监督管理第四三十七四条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部门岗位设置 职责规定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三四十九六条存管银行在出现影响该行资信状况的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时, 应当于风险或者损失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和监控中心报告, 并提交该业务风险或损失对该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报告 境外金融市场 资本市场发生潜在或者可预见性风险的, 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市场风险情况, 并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十二九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年度考评, 综合考核其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安全性 准确性 时效性和流动性 考核内容涉及存管银行资格条件 系统运维 人员配置 业务运营 风险控制和 期货创新服务和满意度调查等方面 考评方式为存管银行自查 交易所会员评分和日常运营情况等相结合

第四五十三条交易所可以参考年度考评结果, 在统筹安排各存管银行的业务以及保证金存管业务量双方合作项目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 参考考评结果 第七八章违规处理第四五十四一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等措施 : ( 一 ) 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所列情形, 存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 ; ( 一 ) 未履行本细则以及与交易所签订的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 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 ; ( 二 )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情况时, 存管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 影响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损害交易所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合法权益的 ; ( 三 ) 未能按照监控中心相关要求报送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数据的情况的 ; ( 四 ) 违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协议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的 ; ( 五四 ) 存管银行发生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 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 ( 六五 ) 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要求的 ; ( 七六 ) 不配合交易所对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检查, 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

的材料的 ; ( 八七 ) 无故拖延或限制会员资金调拨的 ; ( 九八 ) 交易所会员普遍反映存管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银期转账系统不稳定的 ; ( 十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五十五二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暂停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 ( 一 )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的 ; ( 二 ) 违反规定, 在期货公司会员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的 ; ( 三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的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五十七四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 ( 一 ) 申请终止其存管银行资格的 ; ( 二 ) 被依法撤销 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 ( 三 ) 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的 ; ( 四 ) 不再满足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条件的 ; ( 五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的 ; ( 六 ) 最近一个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 且经过规定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 ; ( 七 ) 向交易所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 ( 八 ) 交易所认为该存管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 ( 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五十八五条交易所决定取消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时, 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该存管银行发出通知, 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存管银行资格取消不影响其与交易所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交易所有权依法与该存管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 附件 1: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docx 附件 2: 授权书.docx 注 : 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 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出现条款增删的, 其他条款顺序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大连商品交易所 ( 以下简称交易所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确保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和期货交易的平稳运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交易所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和市场发展需要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 以下简称存管银行 ),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 切实履行对存管银行的审核 监督等工作要求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以及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并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分为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和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 境内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会员 境内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 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是指从事与境外经纪机构 境外客户相关的保证金存管业务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申请银行 )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

( 二 ) 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 ( 三 ) 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的规定 ; ( 四 )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 ( 五 ) 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 ( 六 ) 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管理制度, 制定与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 ( 七 ) 具有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配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最近 3 年高效稳定的异地资金划拨系统, 覆盖全国范围的行内实时汇划系统, 以及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 ; ( 八 )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中,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不得少于 3 名, 且交易所结算专柜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交易所结算专柜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应当具有 5 年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 ( 九 ) 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及未收到过监管机构的重大行政处罚 ; ( 十 ) 无严重影响资信状况的未决诉讼和未清偿债务 ; ( 十一 ) 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 客户特点, 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创新业务合作方面具有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 ;

( 十二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从事境内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注册资本达到 100 亿元人民币,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二 )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 ( 三 ) 境内分支机构 600 个以上 与交易所上市品种密切相关的政策性银行, 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 不适用第五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 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 一 ) 至 ( 三 ) 项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境外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注册资本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 ( 二 ) 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 或者其总资产在 300 亿元人民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上, 且其母公司总资产在 1500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资本净额在 100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 三 ) 应当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 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能确保实时 高效完成资金划拨, 且其或者其控股母公司在一个以上 ( 含一个 ) 全球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设有可以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和资金结算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申请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及相关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预审材料 : ( 一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申请表 ( 申请表格式见交易所网站 ) 申请报告 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 二 ) 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以及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所需设施的情况说明 ; ( 三 ) 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应急处理预案 ; ( 四 )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以及该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 ( 五 ) 申请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 应当提供是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 或者与有关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的直接清算成员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说明材料 ; ( 六 )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最新企业年度报告 ; ( 七 ) 遵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 ( 八 ) 最新年检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 ( 九 ) 金融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 ( 十 ) 最近 3 年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十一 ) 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 ( 十二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申请银行通过交易所资格预审后, 应当完成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相关筹备工作, 包括系统准备 制定并实施期货创新服务方案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筹建等, 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 出具的申请银行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数据报送测试的书面证明材料 ; ( 二 ) 与期货公司等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测试情况 ; ( 三 ) 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立情况说明, 包括 : 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设施 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 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名单 履历 相关人员的中国期货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 四 ) 期货创新服务方案及实施情况说明 ; ( 五 )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交易所批准的存管银行, 应当于交易所批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存管银行在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前, 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存管银行的权利 : ( 一 ) 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 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账户 ; ( 二 ) 吸收交易所和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等主体的存款 ; ( 三 ) 了解会员等主体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三条存管银行的义务 : ( 一 ) 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 境外经纪机构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 ;

( 二 ) 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及时将资金划转结果和相关账户变动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并按规定及时完成期货交易相关结售汇 ; ( 三 ) 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 ( 四 ) 向交易所及时通报本所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及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 ( 五 ) 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 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 ( 六 )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的要求, 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必要的监管措施 ; ( 七 ) 保守交易所 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的商业秘密 ; ( 八 ) 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业务要求第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提供安全 准确 及时地期货保证金存管 划转服务 第十五条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应当设置在交易所指定的距离范围内, 分支机构内应当设置交易所结算专柜 第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交易和结算时间的变化以及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需要, 相应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七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申请, 为交易所办理开立 变更 注销专用结算账户业务 存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所签发的通知书, 为交易所会员办理开立 变更 注销专用资金账户业务

从事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为交易所 会员和境外经纪机构 境外客户开立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与交易所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向交易所支付专用结算账户利息 第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依法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扣划, 确保交易所存放的期货保证金安全 第二十条如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拟对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采取冻结等影响保证金存管业务措施的, 存管银行应当在事前通知交易所 第二十一条存管银行不得协助会员在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 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偿还期货公司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及交易所债务 第二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 未经交易所书面同意, 不得限制交易所会员出入金 ; 为测试保证金存款的安全性, 交易所可以随时对存管银行的保证金进行跨行调拨 当交易所的资金结算出现流动性需求时, 经交易所申请, 存管银行应当予以相应的资金配合, 协助化解交易所风险 第二十三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通过转账方式办理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 对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为交易所和会员办理结售汇业务, 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 当有款项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时, 存管银行应当在资金到账后立即记入交易所账户, 并实时通知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 ( 一 )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交易所提供的票据或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 ( 二 ) 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票据或指令后实时将资金汇划至交易所指定的资金账户 ; ( 三 ) 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 存管银行应当保证在收到交易所划款票据或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 ( 四 ) 存管银行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业务合作的方式, 提高资金划拔效率 第二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当按以下规定与交易所进行账务核对 : ( 一 ) 每日期货结算终了后进行对账, 并根据交易所的需要及时对账 ; ( 二 ) 交易所可以随时查询专用结算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存管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 ( 三 ) 存管银行应当将交易所进账单 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在业务发生后当日送到交易所 ; ( 四 ) 存管银行应当按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专用结算账户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会员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第二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一交易日的账户余额 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交易所对专用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 准确 安全调度, 并应当对期货保证金动态作研究分析, 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三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当保证交易所指定营业网点的业务稳定和人员稳定, 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 积极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流程及交易所关于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规则 要求 第五章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电子出入金系统银行接口规范 完成电子出入金系统的开发建设, 系统上线须通过交易所的功能测试 性能测试和稳定性测试, 并提供测试通过报告 第三十三条存管银行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应当能够支持会员系统多点接入, 满足会员银期转账系统灾备和冗余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存管银行应当使用不同运营商的专线分别接入交易所主 备数据中心, 同时需申请单独的专线接入交易所测试中心, 数据链路带宽均不低于 2Mbps 电子出入金系统的主机 网络等设备应当具有热备份能力 第三十五条交易所与存管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应当采用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和签名, 双方均承认信息是真

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 存管银行应当对电子出入金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 定期更新, 不得泄露 第三十六条存管银行应当将电子出入金系统纳入技术系统的统一运维管理流程, 对电子出入金系统 网络链路和软硬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 发现问题应当参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电子出入金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及时与交易所沟通协调 第三十七条存管银行电子出入金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数据管理应该满足行业相关规定, 对期货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日常备份, 并定期进行备份数据的可恢复性检查, 作为重要凭证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存管银行拟进行网络维护或者系统升级, 影响电子出入金系统正常使用的,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 以便及时协调配合, 提前做好系统测试工作 存管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参与交易所组织的应急演练和联合测试 第三十九条存管银行应当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电子出入金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要求做好应急准备,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工作, 设立 7*24 小时的技术应急联系人, 应急联系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及技术应急预案, 做到职责明确 措施到位 反应快速 处置及时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或存管银行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发现方应当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二条存管银行发现电子出入金系统发生故障的, 应当立即通知交易所, 并积极配合对各自系统进行检查, 以确定原因 排除故障 明确责任 如有必要, 可以立即启动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存管银行在其发生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运行稳定和安全的情况下,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部门岗位设置 职责规定 部门负责人 业务联系人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交易所和监控中心 第四十五条存管银行实施系统升级改造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措施前,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交易所 监控中心和交易所相关会员, 做好信息披露和系统测试工作, 并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存管银行在出现影响该行资信状况的重大业务风险或损失时, 应当于风险或者损失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和监控中心报告, 并提交该业务风险或损失对该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报告 境外金融市场 资本市场发生潜在或者可预见性风险的, 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市场风险情况, 并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存管银行应当在每一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 向交易所和监控中心提交其上年度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该存管银行上年度保证金存管业务经营情况

服务情况 技术运行情况 风险管理情况 操作失误及技术故障情况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以及期货市场自律规则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存管银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存管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存管银行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年度检查材料 : ( 一 ) 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二 ) 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分支机构中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名单 证书复印件以及结算专柜人员履历 ; ( 三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对存管银行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年度考评, 综合考核其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安全性 准确性 时效性和流动性 考核内容涉及存管银行资格条件 系统运维 人员配置 业务运营 风险控制 期货创新服务和满意度调查等方面 考评方式为存管银行自查 交易所会员评分和日常运营情况等相结合 第五十条交易所可以参考年度考评结果, 统筹安排存管银行的业务以及双方合作项目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五十一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新增会员的存管业务等措施 : ( 一 ) 未履行本细则以及与交易所签订的业务协议规定的义务, 或者违反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的 ; ( 二 )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情况时, 存管银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 影响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损害交易所会员 境外经纪机构 客户合法权益的 ;

( 三 ) 未能按照监控中心相关要求报送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业务情况的 ; ( 四 ) 存管银行发生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 未立即通知交易所的, 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的 ; ( 五 ) 不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 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要求的 ; ( 六 ) 不配合交易所对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进行检查, 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的 ; ( 七 ) 无故拖延或限制会员资金调拨的 ; ( 八 ) 交易所会员普遍反映存管银行服务质量不高, 银期转账系统不稳定的 ; ( 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暂停 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 ( 一 ) 未能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或扣划的 ; ( 二 ) 违反规定, 在会员保证金账户上设定担保的 ; ( 三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的 ; ( 四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于暂停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 交易所认为其整改后重新具备正常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能力的, 可以恢复其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存管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可以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 ( 一 ) 申请终止其存管银行资格的 ; ( 二 ) 被依法撤销 解散或宣告破产的 ; ( 三 ) 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的 ; ( 四 ) 不再满足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条件的 ; ( 五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的 ; ( 六 ) 最近一个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 且经过规定的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 ; ( 七 ) 向交易所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 ( 八 ) 交易所认为该存管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 ( 九 )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决定取消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时, 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该存管银行发出通知,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存管银行资格取消不影响其与交易所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 交易所有权依法与该存管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 第五十六条被交易所取消存管银行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取消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对在与交易所进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过程中, 存管银行接触到的与交易所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 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 存管银行均应严守秘密, 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 无需重新申请资格, 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8 月 14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