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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申诉程序概况 什么是申诉程序? 人权申诉程序是促使联合国关注涉嫌侵犯人权的情况的机制 这样的机制共有三个 :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 ( 请愿 ); 基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个人投诉 ;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 人权申诉程序是如何运作的? 每个程序各有不同的要求 优点和局限性 选择不同程序时须仔细考虑以下内容 : 侵犯人权的个人申诉可提交给五个核心的国际人权条约 ; 个人投诉是随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专题任务或地域任务而进行的 ;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用于解决全球各种情形下发生的有确凿证据证明的长期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为 如何联系和运用申诉程序? 任何民间社会活动者, 只要能充分考虑各个程序的具体要 求, 则不管与联合国之间的关 系如何均可联系这些机制 人权遭受侵犯的个人或其第三方代理人 ( 例如非政府组织 ) 均可向这些程序提出申诉 民间社会活动者往往成为人权受害者寻求主持公道的渠道, 代理他们准备 提交或提出申诉 但代理申诉方必须争得当事人的同意, 并确保当事人知悉申诉可能带来的影响 此外, 为确保申诉得到受理, 应谨遵各程序的具体规定 本 手册 的电子版本可从人权高专办网站载, 下载地址为 : http://www.ohchr.org/civilsocietyhandbook/ 该网站提供了手册各章节的下载及参考资料的链接 127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人权申诉机制的重要联系方式 基于人权条约的申诉 ( 向人权事务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或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出 ) Petitions Team( 请愿组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 14, avenue de la Paix CH 1211 Geneva 10 -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传真 :+41 (0)22 917 90 22 电子邮件 :tb-petitions@ohchr.org 基于特别程序的个人投诉 Special Procedures Division( 特别程序司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传真 :+41(0) 22 917 90 06 电子邮件 :urgent-action@ohchr.org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 OHCHR Human Rights Council Branch(Complaint Procedure) 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处 ( 申诉程序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传真 :+41(0)22 917 90 11 电子邮件 :CP@ohchr.org 什么是人权申诉程序? 联合国系统主要关注国家的人权义务, 在政府层面进行人权工作 但其人权体系另外提供了不同的程序, 供个人和团体针对其所关注的人权问题寻求联合国行动 这些程序被称为人权申诉程序 128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通过人权申诉程序, 个人可以使联合国关注其所关注的人权问题 ; 每年可能有数以千计的人这样做 人权申诉可基于以下三个机制提交 : 国际人权条约机制 ( 申诉 ) 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机制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有些情况下, 不同程序之间可以互补, 申诉人可同时使用多个程序 人权申诉程序是如何运作的? 申诉人须仔细考虑哪个申诉程序最适应其具体案件 每个程序均有其自身的长处 具体要求和局限性 在选择这些程序时, 须顾及受害人的利益及提出申诉的个人或团体的利益 A.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允许个人向人权条约机构提出申诉的国际人权条约共有以下七部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的第一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的第 22 条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 该条约也接受来自团体的申诉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的第 14 条 ( 该条约也接受来自团体的申诉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第 77 条 ( 但该条文的生效须以十个缔约国发布相关声明为前提 ) (69)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 该公约也接受团体的申诉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第 31 条 ( 截至 2008 年 9 月该公约仍未生效 ) 经济 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70) 的任择议定书生效后也允许个人申诉 优点 向条约机构申诉的优点之一是 : 缔约国根据相关条约发布声明后, 就应该遵守条约义务, 包括在违反条约时有义务提供有效补救 相关人权条约机构接到个人申诉后有权审查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对条约义务的违反, 而当事国则有义务遵守条约机构的调查结果 ; 人权条约机构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保护措施, 维持至最终裁定 最终裁定做出前, 临时保护措施一直有效 ; (69) 截至 2008 年 9 月只有一个国家发布声明 (70) 理事会于 2008 年 6 月 18 日通过任择议定书, 预计联合国大会在 2008 年下半年通过 129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人权条约机构的决定可超越某一个案件, 为防止出现同样问题提供积极的指引 ; 人权条约机构也可受理特别程序正在或已经受理的申诉 具体要求和限制 申诉案件须属于允许个人申诉的条约之适用范围 当事国须是条约的缔约国, 且已批准相关的任择议定书, 或已认可人权条约机构有权受理申诉 ; 在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指控时须满足许多要求, 包括受害人的同意和授权 未满足要求的申诉将不予考虑 ; 根据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申诉的提出必须在相关国家当局对案件做出最终决定之六个月以内 ; 向条约机构提交申诉前须穷尽国内的有效补救办法 如果补救办法能对申诉提供适当保护措施, 则视为有效 ; 针对申诉做出最终决定平均需要二至三年 ; 一般而言, 向人权条约机构提出的申诉不涉及大范围的侵犯人权案件 ; (71) 人权条约机构不审查已经其他国际性或区域性裁判申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有关人权条约机构的详情, 请参看本手册第四章 ( 人权条约机构 ) B. 基于特别程序的投诉许多特别程序机制接受涉及个人或更广范围的侵犯人权的指控 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 所有个人或其代理人可向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递交侵犯人权指控案件 民间社会活动者常常支持寻求保护的人权受侵犯的个人 优点 特别程序下的个人投诉针对涉及个人或更大范围的侵犯人权案件 特别程序下的个人投诉对紧急案件非常有用, 因为该程序允许采取紧急或预防性措施 ( 称为紧急呼吁 ); 不管案件发生的当事国是否已批准人权条约, 均可提起投诉 ; (71) 这可以是其他的条约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 或美洲人权法院, 但不包括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 130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使用该程序前不必穷尽国内补救方法 ; 虽然要求投诉的来源可靠, 但并不要求投诉非得出自受害人 ; 可同时向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 ( 如该特别程序有相关的任务 ) 提出申诉 限制 必须存在涵盖特定人权议题或特定国家的特别程序 ( 不是所有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都可以处理个人投诉 ); 特别程序没有法律拘束力 各个国家自由酌情决定是否遵守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建议 ; 不同的任务有不同的程序 有关特别程序的详情, 请参看本手册第六章 ( 特别程序 ) C.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任何声称人权被侵犯的个人或团体均可根据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提交申诉, 掌握了侵犯人权案件之直接和可靠信息的个人或团体也可提出申诉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是唯一涵盖了所有国家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世申诉程序 基于该程序的投诉不以当事国已接受条约义务, 或某特别程序任务的存在为前提 该申诉程序用于处理一个国家之内长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该程序不对受害人提供赔偿, 也不为个案提供补救 优点 该程序针对处理侵犯各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问题 ; 即使当事国并某一非条约的缔约国, 也可根据该程序提出申诉 ; 申诉可针对任何国家 ; 申诉可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 不要求必须获得受害人的书面授权 ; 该程序各个重要阶段的决定均通知申诉人 ( 起草投诉者 ); 受理标准的严格性一般低于其他申诉机制 局限性 申诉需通过几个阶段的审查程序, 过程可能较长, 不适合紧急案件 ; 131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根据该程序发函申诉前, 必须穷尽国内所有可能有效的补救方法 ; 不提供紧急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 投诉必须涉及长期侵犯人权现象, 即涉及许多人而非仅为个案 ; 该程序具有保密性, 不引导公众关注当事国的人权状况 ; 如果一长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已被特别程序 条约机构 其他的联合国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处理, 则该程序不再重复受理 有关申诉程序的详情, 请参看本手册第五章 ( 人权理事会 ) 如何联系和运用申诉程序? 只要符合各程序的具体要求, 任何民间社会活动者均可联系这些程序机制 任何人权被侵犯的个人或第三方代理 ( 例如非政府组织 ) 也均可向这些程序机制提出申诉 民间社会活动者往往成为指称受害人寻求主持公道的渠道, 代理他们准备 提交或提出申诉 但代理申诉方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并确保当事人知悉申诉可能带来的影响 例如, 相关材料提交给特别程序之后, 任务负责人将向当事国发文, 公文最终还可能被收入公开报告 如向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申诉, 则相关当事人的身份将向当事国政府披露 因此, 指称受害人务必熟知各申诉程序的运作方式 为确保申诉获得受理, 还应谨遵各程序的具体要求 A.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控诉侵犯人权的申诉可由个人提起, 也可由经正式授权的第三方 ( 例如律师 非政府组织或专业团体 ) 代表声称是受害者的个人提起, 本章介绍有关个人申诉的具体要求和要素 要求 1. 缔约国的批准 基于人权条约提起侵犯人权申诉, 要求当事国必须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 已批准或接受该条约 ; 132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当事缔约国已认可基于有关条约设立的条约机构有权审议个人申诉 这要求当事国已成为相关条约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或已根据条约发表相关声明 应注意许多缔约国已做出了实质性保留或声明, 从而可能会限制其条约下的人权义务范 (72) 围 根据条约相关条文提出申诉前, 应查明对条约条文的保留情况, 以判断申诉的可行性 2. 侵犯人权的个案基于条约机构的个人申诉仅适用于涉及一个或特定的一些人的人权遭受侵害的案件, 一般不适用于指代不明群体的一般性人权侵犯案 3. 国内补救措施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的提出须以穷尽国内补救为前提, 即案件 / 申诉已经由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效救济的国内法庭或行政程序处理, 除非国内补救措施无效或被不当拖延 对 不当拖延 的定义不能一概而论, 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 4. 代表受害人进行申诉个人或团体可代表当事人提出申诉, 但必须获得受害人以 授权书 或 授权委托书 形式表示的书面同意 (73) 5. 其他申诉程序联合国条约机构一般不受理已由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国际或区域性组织的裁判申诉程序审议的案件 但如案件被美洲人权委员会或欧洲人权法院审理但被驳回, 该案件则仍有可能由条约机构受理 已提交特别程序任务的案件也仍可提交条约机构 6. 申诉表申诉人最好使用标准申诉表 ( 见本章附录 I 和 II), 但原则上任何包含了相关信息的函件均可以接受 所用语言应该为相关人权条约机构采用的工作语言 (74) (72) 如欲知道缔约国对条约和相关任择议定书的声明 / 保留状态, 请访问人权高专办网站国别人权栏目 (73) 如有有力证据显示该情况下不可能获得同意的话, 则不需获得同意 (74) 这些语言包括阿拉伯语 中文 英语 法语 俄语和西语, 申诉人最好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查阅确认各条约委员会的工作语言 133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基于条约机构的个人申诉应包括哪些信息? 指控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个人基本信息 ( 姓名 国籍 出生日期 ) 被指控的当事国 如属代理申诉, 还需提供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的证明 ( 授权书 的影印本 ), 或无法获取当事人同意或授权的理由 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 清楚详细地说明事实情况 详细说明已穷尽当事国内司法程序或生效的行政程序的补救措施 详细说明已经向其他国际调查或和解渠道提交的案件或事实 ( 如有 ) 说明案情为何构成对所援引之人权条文违反的理由 最好列出相关条约条文的内容 支持指控和理由的全部文件 ( 法院判决等 ) 国内相关法律的文本 ( 如有 ) 7. 时限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是唯一设有提出申诉正式期限的人权公约 然而, 申诉最好在侵权行为发生和穷尽国内补救措施之后不久尽快提出 延误的申诉可能导致当事国无法适当回应, 并可能使条约机构不能彻底评估事实情况 如指称致害行为发生于条约申诉程序对当事国生效之前, 则申诉不予受理 ( 除非致害行为持续违反条约 ) 根据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申诉的提出须在相关国家当局对相关案件作出最终裁定后六个月内 8. 紧急行动如果按通常程序审理案件之前可能出现不可弥补的伤害, 则各委员会均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一般而言, 这种措施的采用是为了防止出现不可逆转的损害, 如执行死刑或把面临酷刑的人驱逐出境 要求人权条约机构采取临时措施的个人或组织最好在申诉中明确提出相关要求 9. 敏感事宜 如申诉中出现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事宜, 可要求委员会在最终决定中不披露受害者的名字, 不公开其身份 程序要素 如申诉包括了上述基本要素, 则申诉将被相关人权条约机构正式受理 ( 即登记在册 ) 134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案件然后将被转交至当事国评议 一旦当事国作出回应后, 申诉人就有机会对当事国的回应进行评议 这时, 该案件已准备好由相关人权条约机构进行决定 如当事国经多次敦促后仍未对申诉作出答复, 人权条约机构将在申诉人指控的基础上进行决定 人权条约机构审议过程的两大阶段分别是 初审阶段 以及 实质性审理阶段 条约机构在初审阶段上主要是判定有关申诉是否满足案件受理要求 受理决定做出之后, 则进入投诉的实质性审理阶段 这两个阶段通常被合并, 但缔约国也可要求将这两个阶段分开 如案件没有通过初审阶段, 则不对实质性案情进行审理 人权条约机构闭门审议这些案件 人权条约机构对案件做出决定后, 该决定会同时转交申诉人和当事国 如人权条约机构认定申诉人的人权确实被当事国侵害, 且该当事国是相关条约的缔约国, 则通常指出当事国应对受害人应提供的补救措施, 并要求当事国在特定时间内 ( 一般为六个月 ) 提供后续信息, 报告其采取了哪些措施履行人权条约机构的决定 有关案情的最终决定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的文本发布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人权条约机构的判例中 基于国际人权条约的个人申诉应该寄往哪里? 申诉应寄到 : Petitions Team( 请愿组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 14, avenue de la Paix CH 1211 Geneva 10 -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传真 :+41 (0)22 917 90 22( 特别用于紧急事宜, 应包括所有相关文件 ) 电子邮件 :tb-petitions@ohchr.org 必须注明所针对的人权条约机构名称 135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B. 基于特别程序的投诉 该机制允许两类投诉, 分别针对个人案件和更广范的侵犯人权案件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代理他人向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提交个案 民间社会活动者往往成为受害人寻求主持公道的渠道 任何提交案件的个人或组织都应事先明确 : 该案件是否属于特定的国别任务或专题任务范畴 还应仔细阅读任务对受理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特别应注意 :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采用了与其他任务的工作组不一样的标准 在收到个人投诉的案件之后, 由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酌情决定是否进行干预 决定的依据是任务负责人已经设立的标准, 而且应遵守 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 : 来源的可靠性, 不应仅仅基于媒体的报道 ; 信息的可信度, 不应含有政治目的 ; 所提供的详情 ; 特别程序任务的范围 为方便审查所报告的侵权事件, 人权高专办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些特别程序任务的调查问卷, 可供有意呈报侵权事件者使用 ( 见下文 ) 然而, 应注意的是 : 没按调查问卷的格式所提交的个人或起草人的申诉也将予以考虑 投诉的起草人最好定期更新所提交的材料 基于特别程序的个人申诉应包括哪些信息? 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的身份 涉嫌侵犯人权者的身份 提交投诉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 ( 这项资料可以保密 ) 侵权事件的日期和地点 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描述 注意 : 作为一般规则, 有辱骂成分的投诉不予受理 ; 投诉内容应该清楚 准确 ; 务必指出申诉提交至哪个特别程序机制 ; 务必查阅每个特别程序任务在提交个人申诉方面的具体要求 ; 投诉可用英语 法语和西班牙语撰写 136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基于特别程序的个人申诉该寄往哪里? Special Procedures Division( 特别程序司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14,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传真 :+41(0) 22 917 90 06 电子邮件 :urgent-action@ohchr.org 请在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标题栏或信封上注明申诉拟提交给哪个特别程序机制 请注意 : 一些特别程序任务在个人申诉的提交方面有具体要求 人权高专办网站各特别程序任务栏目内可找到相应的要求 基于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提交的可信可靠信息, 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可以向当事国政府发文 公文通过人权高专办转交, 形式包括紧急呼吁 ( 如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 ) 或指控函 ( 如被指控的侵权事件已经发生 ) 任务负责人通过发文征求当事国政府对具体案件作出解释或提出补救措施 任务负责人也可要求当事国政府通报相应的调查和行动结果 任务负责人可根据当事国的回复决定是否进一步质询, 或是提出具体建议 一些情况下也可决定对案件发布公开声明 根据人权理事会的规定, 所有特别程序均须在理事会年会上汇报工作和活动情况 在相关的特别程序年度报告公开前, 往来公文的内容通常是保密的 ( 除非任务负责人决定发表新闻声明 ) (75) 请注意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报告中将指出声称是受害人的姓名 ( 儿童或特定情况除外 ) 由于特别程序机制报告的公开性质, 代理受害人申诉的个人或组织必须确保受害人知悉所涉案件正被转交至特别程序机制, 而且他们的名字可能会被披露给有关当局, 还可能会出现在特别程序的公开报告内 (75) 除年度报告之外, 有些任务负责人还发布其他文件来阐释其工作和任务范围 特别是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对一般事宜和个人申诉分别发布 审议意见 文件和 评价 文件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针对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发布 一般性意见 137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下列任务备有标准调查问卷供呈报所指控的侵权事件使用 :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使用雇佣军阻止人民行使自决权问题工作组 法外处决 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促进和保护言论和见解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 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 酷刑和其它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 暴力侵害妇女 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 人权维护者状况问题特别报告员 尽管如此, 没有采用调查问卷格式提交的个人或其他来源的投诉也会被受理 C. 人权理事会的申诉机制 根据人权理事会的申诉机制, 任何声称人权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或掌握了侵权事件的直接可靠信息的个人或团体均可提交投诉 该程序的要素如下 : 基于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的申诉包括哪些信息? 提交投诉的个人或组织的身份 ( 可要求将该项信息保密 ) 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尽可能详细地描述有关事实, 提供声称是受害人的名字 事发日期 地点和其他证据 ; 投诉目的和被侵犯的权利 ; 说明为何案件体现了有据可查的严重侵犯人权现象, 而非个别侵犯人权现象 ; 说明穷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详情, 或为何这些补救办法无效或被不合理拖延 注意 : 所有申诉必须是书面的 申诉不能仅仅依据媒体报道 如有意提交人权报告作为证据的一部分, 请附上说明信, 信中须表明您的身份 提出申诉理由 及希望申诉由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申诉材料长度最好在 10 至 15 页之间 其他额外信息可日后提交 申诉可以采用英语 法语 俄语或西班牙语撰写 其他语言的材料应配备以上一种语言的全文翻译或内容摘要 含辱骂性的语言的来函不予受理 138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规定了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机制的具体模式和程序 本章的资料即基于该决议的相关条文 这些初步条文和工作方法还有待完善, 特别是在申诉过程各阶段上如何与申诉人分享反馈信息方面 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包括如下阶段 : 第一阶段 : 初步筛选人权高专办秘书处连同来文工作组组长对收到的所有来文 ( 申诉 ) 进行筛选, 根据受理标准, 剔除其中那些明显没有根据或匿名的来函 初步筛选出的来文进入第二阶段, 来文起草人将收到受理确认书, 来文则将转发给当事国政府听取意见反馈 第二阶段 : 来文工作组来文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五名被委任的成员组成, 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每次会议为期五天 来文工作组审查初步筛选出来的申诉和相关国家政府的复函, 提请情况工作组关注那些有可据可查的长期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事态情况 第三阶段 : 情况工作组情况工作组由人权理事会的五名成员组成, 工作组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 按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每次会议为期五天, 负责审理来文工作组提请注意的事态情况 情况工作组对提交上来的案件进行评估后, 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 针对长期严重侵犯人权的事态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情况工作组也可决定继续审查某一情况或驳回某个案件 有关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的详情, 请参看本手册第五章 ( 人权理事会 ) 第四阶段 : 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视情况需要每年至少在其一届全会上审议情况工作组提交的事态情况及其相关报告 除非另行决定, 情况工作组提交理事会的报告一般要以保密的方式加以审议 理事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审议之后可采取行动, 通常是以决议或决定的形式 理事会可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 在没有必要作进一步审议或采取行动时, 停止对有关情况的审议 ; 继续保持对该有关情况的审议, 并请所涉国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一步提供资料 ; 139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继续保持对该有关情况的审议, 并任命一位独立的高级专家监测该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 停止在秘密申诉程序下对该问题进行审查, 以便对同一问题进行公开审议 ; 建议人权高专办向所涉国家提供技术合作 能力建设支持或咨询服务 个人和政府针对审议中的事态情况所提供的所有材料, 以及申诉程序各阶段作出的决定都属于保密范畴 保密要求同样适用于被终止审议的相关事态情况 基于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的个人申诉应寄往 : Human Rights Council Branch(Complaint Procedure)( 人权理事会处 - 申诉程序 )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 Palais des Nations 8-14,avenue de la Paix CH-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瑞士日内瓦 ) 电话 :+41(0)22 917 90 11 电子邮件 :CP@ohchr.org 140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附录 I - 基于以下条约投诉的标准申诉表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任择议定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请注明您援引何种上述程序 日期 : I. 申诉人信息 : 姓 名 国籍 出生日期和地点 申诉通信地址 提交投诉是 - 代表自己 - 代理他人 [ 如果代理他人提交投诉 :] 请提供被代理人的以下详细情况 : 姓 名 国籍 出生日期和地点 住址或目前所在地 如果您是在被代理的受害者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提交此投诉, 请提供受害者出具的申诉授权证明 或 如果没有授权证明, 请说明您与受害者的关系, 并详细说明您代理其提出申诉的合理性 141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II. 当事国 / 所违反的条款 已经加入相关任择议定书的国家的名称 ( 针对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 ), 或已发表有关声明的国家的名称 ( 针对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或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 ); 被指控所违反的公约条款 III. 穷尽国内补救方法 / 诉诸其他国际程序的情况 指控权力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已在当事国之内寻求补救措施所采取的步骤 详细说明采用了哪些程序, 包括求助于法院和其他公共部门, 已提出什么请求, 何时提出, 结果如何 ; 详细说明未能穷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因, 是因为不正当的拖延, 没有效果 不适用或其他原因 ; 是否已针对同一事项申请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 例如美洲人权委员会 欧洲人权法院 或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 )?; 如果是, 请详细说明已经或正在求助于哪些程序 提出了哪些指控 何时提出 结果如何 IV. 申诉事实 按时间顺序详细说明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的事实情况 请列出与评估和审议案件可能有关的所有事项 请说明您为什么认为所陈述的事实情况侵犯了您的权利 ; 提交人的签字 V. 证明文件清单 ( 请将副本而非原件附于申诉之后 ): 申诉行为的书面授权证明 ( 如果是代理他人提出申诉, 且没有其他方式证明无授权的合理性 ); 国内法院和当局您你的指控所做出的决定 ( 最好提供一份国内相关立法的副本 ); 向其他国际调查程序或纠纷解决程序提出的申诉及其决定 ; 所掌握的任何相关文件或其他确凿证据, 证明上述第四部分的申诉事实, 及 / 或说明您为什么认为所述事实构成了对您的权利的侵犯 如果您不能完整提供以上信息, 则随后仍将被要求提供这些信息 ; 如果申诉所附文件没有采用秘书处的工作语言, 对申诉的处理可能会被耽搁 142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附录 II 申诉指南 : 基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任择议定书进行投诉 1. 投诉起草人的信息 姓 名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护照 / 身份证号码 ( 如果有 ) 性别 婚姻状况 / 子女 职业 民族 宗教信仰 社会团体 ( 如果有关 ) 现住址 保密回复的邮寄地址 ( 如果和现住址不同 ) 传真 / 电话 / 电子邮件 您以下哪种身份提交此投诉 : - 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 如果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是一组人, 请提供其中每一个人的基本信息 - 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的代理人 请提供证据证明已获得受害人授权, 或说明未获得授权的正当理由 2. 指控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人的信息 ( 如果不是起草人本人 ) 姓 名 出生日期和地点 国籍 护照 / 身份证号码 ( 如果有 ) 性别 婚姻状况 / 子女 职业 民族 宗教信仰 社会团体 ( 如果有 ) 143

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民间社会手册 现住址 保密回复的邮寄地址 ( 如果和现住址不同 ) 传真 / 电话 / 电子邮件 3. 当事国的信息 缔约国 ( 国家 ) 的名称 4. 被指控的侵权行为的性质 详细说明申诉所依据的证据, 包括 : 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和涉嫌侵犯人权者 日期 地点 被指控所违反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的具体条款 如果投诉援引的条款不止一条, 请分别描述每一条款涉及的事项 5. 穷尽国内补救办法而采取的步骤 请描述已采取哪些步骤寻求国内补救办法 ; 比如试图获得法律 行政 立法 政策或方案等方面的补救方法, 包括 : 寻求补救方法的类型 日期 地点 是谁实施了寻求补救措施的行动 向哪些当局或机构寻求补救措施 审理案件的法院名称 ( 如果有 ) 如果没有穷尽国内补救办法, 请说明原因 注意 : 请附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 144

对涉嫌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申诉 6. 其他国际程序 有没有其他国际调查程序或纠纷解决程序已经或正在对同一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有, 请说明 : 程序的类型 日期 地点 结果 ( 如果有 ) 注意 : 请附上所有相关文件的副本 7. 日期和签名 日期 / 地点 : 起草人和 / 或受害人签字 : 8. 所附文件清单 ( 请不要附上原件, 仅附上副本 )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