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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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

3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2

4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

5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4

6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5

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7

9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 (4)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8

10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9

11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10

12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 (3)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11

13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12

14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3

1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

16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15

17 方法如下 : H=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16

1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疗行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运用量化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可转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三 ) 投资策略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 运用科学严谨 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 灵活配置医疗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 大类资产配置 17

19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 PPI CPI 市场利率变化 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 微观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 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 政策因素, 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配置效率 2) 医疗行业界定本基金界定的医疗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制药 生物制品 医疗器械 医药商业 中药 医疗服务 医疗检测 医疗信息化 医疗保险 保健品 心理健康及治疗 互联网医疗和医疗设备等领域, 以及未来医疗模式 医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创新演变出的其他领域 本基金投资于主营业务隶属上述领域的公司, 和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上述领域 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成为其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 同时投资于直接或间接受益于医疗行业发展的公司 未来随着技术进步 业务创新 政策调整及其他市场因素等, 医疗行业概念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 本基金可调整对上述领域界定,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医疗行业的范畴, 如果未来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行业界定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医疗行业上市公司界定方法,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公告 若因基金管理人界定医疗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发生调整, 或者上市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持有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三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量化投资策略 : 基于 Black-Litterman 模型本基金在基于历史数据计算的基础上, 通过 Black-Litterman 模型导入分析师的未来预期对马可威茨 (Markowitz) 有效边界模型进行优化, 产生更稳定的有效边界组合, 从而确定医疗行业中子行业权重配置 18

20 Black-Litterman 模型是由 Fisher Black 和 Robert Litterman 在 1992 年首先提出, 是基于金融行业对马可威茨 (Markowitz) 模型数十年的研究和应用的基础上优化 马可威茨 (Markowitz) 模型建立最优化投资组合的基本理念就是在给定期望风险水平下对期望收益进行最大化, 或者在给定期望收益水平下对期望风险进行最小化 针对马可威茨 (Markowitz) 模型的缺点,Black-Litterman 模型的优势是 :(1) 削弱了对输入参数的高度敏感性的弱点 Black 和 Litterman 假定资本市场是均衡的, 运用市场风险回避系数 资产协方差和可观察到的指数权重推出隐含的资本市场预期 即根据市场可观察信息推出隐含参数 (2) 导入了分析师对某项资产的主观预期, 使得根据市场历史数据计算预期收益率和分析师的看法结合在一起, 形成一个新的市场收益预期, 从而使得优化结果更加稳定和准确 本基金的量化投资策略是 : 首先, 将医疗行业内各子行业在以波动率为横坐标, 收益率为纵坐标的二维平面中描绘出来, 形成一条曲线 这条曲线上有一个点, 其波动率最低, 称之为最小方差点 这条曲线在最小方差点以上的部分就是著名的马可威茨 (Markowitz) 投资组合有效边界, 对应的投资组合称为有效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有效边界是一条单调递增的凹曲线 然后, 通过 Black-Litterman 模型对马可威茨 (Markowitz) 有效边界进行优化, 具体做法是在基于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导入分析师对某项资产主观预期, 使得根据市场历史数据计算预期收益率和投资者的看法结合在一起, 形成一个新的市场收益预期, 从而得到医疗行业内各子行业的优化配置结果 因此, 该模型是将历史数据法和情景分析法结合起来 在考虑未来的不确定性时, 应加入个人主观意见, 只有当分析师有主观意见时才会承担风险 ; 相对的, 当分析师的主观意见越强时, 也就必须承担愈高的风险 因此, 在 Black-Litterman 模型中, 所有的预期报酬率反应了分析师的主观预期以及该预期的强烈程度 Black-Litterman 模型的直觉表述, 就是一种资产的期望收益等于市场均衡收益和投资者主观期望收益的加权平均 市场均衡收益是市场中实际形成的收益, 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获得 ; 投资者主观的期望收益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 源于从上自下或者自下而上的基础分析 19

21 Black-Litterman 模型将先验信息与历史信息结合起来, 是一种典型的贝叶斯分析方法 在借鉴 Black-Litterman 模型对资产期望收益的预期判断方法, 结合到医疗行业的子行业成分股选择过程中, 基金经理在个股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市场中分析师对个股及子行业的收益预期进行判断并给出预期收益率,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配置和选择 4) 精选个股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 评估医疗行业初选股票池内各只股票的经营状况 股票估值等影响股票走势的因素, 从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公司, 组成本基金医疗行业优选股票库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能力分析通过分析公司的资本结构 经营模式 创新能力 产品市场空间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 a.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 是否具有充分市场化的管理层激励机制 ; b. 上市公司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团队建设 市场开发 研发控制等 ; c. 上市公司的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原创性 领先性和可实现性,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 d. 上市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否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盈利能力和较大的市场需求增长空间 B. 财务状况分析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 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 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 股票估值分析通过对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 考察市盈增长比率 (PEG) 市盈率(P/E) 市净率(P/B)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 20

22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 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 组建并动态调整医疗行业优选股票库 (3) 股票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5) 债券类资产选择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运用数量化分析决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做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构造债券投资组合 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6)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 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 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 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7)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21

23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四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医疗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22

24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23

2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80%*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 +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一级行业指数, 在编制过程中参考国际主流行业分类标准, 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进行调整, 以中证全指指数为样本空间, 选择流动性和市场代表性较好的股票构成样本股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80%-95% 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80%* 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 +2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24

26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5

27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26

28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27

29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 以正文为准 ) 28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邮中证价值回报量化策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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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 中科沃土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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