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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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2015 年 8 月 17 日公告日期 :2015 年 8 月 12 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二 基金概览...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5 年 7 月 17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

4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类型: 商品期货型 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6 基金份额简称: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 (LOF) 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白银基金 8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基金份额总额: 截止 2015 年 8 月 10 日, 基金份额总额为 346,606, 份 10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8,554, 基金份额净值: 截止 2015 年 8 月 10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12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3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17 日 14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5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2015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979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3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本基金发售日期:2015 年 7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5 份额发售方式: 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 发售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7 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 ) 2) 代销银行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平安银行等 3) 代销券商 : 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国信证券 招商证券 银河证券 海通证券 华泰证券 申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兴业证券 安信证券 光大证券 平安证券 国盛证券 华安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 ( 山东 ) 齐鲁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长城证券 渤海证券 山西证券 广州证券 中投证券 东莞证券 东海证券 上海证券 国都证券 国金证券 江海证券 华宝证券 方正证券 信达证券 中金公司 中航证券 世纪证券 中原证券 爱建证券 东北证券 东吴证券 国海证券 联讯证券 华鑫证券 浙商证券等 4) 其他发售机构 : 天相投顾公司 众禄基金销售 好买基金销售 数米基金销售 天天基金销售 展恒基金销售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和讯科技 诺亚正行 中信建投期货 中信期货 汇付金融等 (2) 场内发售机构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8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4

6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46,576, 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0,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39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0, 份,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0 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8 月 6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获书面确认, 本基金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8 月 6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46,606, 份 ( 二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8 月 17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 (LOF) 5 场内简称: 白银基金 6 交易代码: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8,554,757 份 8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5

7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 国投白银期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3,399 户, 共持有基金份额 346,606,657,14 份, 其中国投白银期货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27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24, 份 ; 国投白银期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872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79, 份 ; 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8,081,350 份, 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100,473,407 份, 占本次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比例为 % ( 二 ) 截至 2015 年 8 月 10 日, 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基金份额 ( 份 )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 1 廖晓东 30,000, 宋庆新 20,000, 王甲涛 6,0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 张奕 3,600, 赖淑君 2,388, 殷庆明 2,000, 侯燕杰 1,973,

8 合计 83,962,

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法定代表人 : 叶柏寿总经理 : 刘纯亮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3 日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设立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25 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 ( 市局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 ; 设立与发起基金 ;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2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研究部 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交易部 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机构服务部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市场服务部 国际业务部 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总经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并在北京 深圳 广州设立有分公司, 在香港设立有子公司, 并设立了国投瑞银专项子公司 研究部是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 为基金及其他产品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 基金投资部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 专户投资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 交易部负责公司投资交易的具体执行 ; 运营部负责基金和其他产品的会计 清算及注册登记 ; 8

10 信息技术部负责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 ; 机构服务部负责直销和机构客户服务 ;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负责产品设计和部分营销支持 ; 市场服务部负责营销决策 支持和客户服务 ; 国际业务部负责 QDII 基金产品等及国际业务 ;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律 合规监察 风险控制 内部审计事务 ;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劳资管理 ;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 ; 总经理办公室协助总经理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及公司文秘工作 4 人员情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68 人,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刘凯,(0755)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44 只基金产品, 管理的基金总资产 1, 亿元 7 本基金基金经理赵建先生, 中国籍, 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 12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上海博弘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数君投资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 风控经理, 上海一维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 2010 年 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5 月 17 日起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9 月 26 日起任国投瑞银瑞福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 25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中证下游消费与服务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0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原国投瑞银沪深 300 金融地产指数基金 )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6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9

11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注册资本 :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 王永民传真 :(010)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 主要人员情况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38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56 只,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三 ) 基金验资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10

12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电话 :(021) 传真 :(021) 签章注册会计师 : 薛竞 叶尔甸联系人 : 刘莉 11

13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12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截止 2015 年 8 月 10 日资产负债表如 下 :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 8 月 10 日资产负债表 ( 除特别注明外, 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资产 银行存款 576, 结算备付金 299,996, 存出保证金 3,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 : 股票投资 --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6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30, 资产总计 346,668,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3

15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7, 应付托管费 7,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利息 -- 其他负债 3, 负债合计 4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46,606, 未分配利润 1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6,619,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346,668,

16 合如下 : 资明细 明细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5 年 8 月 10 日,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组 ( 一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序号项目金额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 : 股票 基金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6,000,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0,572, 其他资产 96, 合计 346,668, ( 二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三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四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 五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 六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15

1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 八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 九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十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十一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商品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公允价值变合约市值 ( 买 / 卖 ) 动 风险说明 AG1512 沪白银 1512 合约 1 48, ( 十二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 : 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1,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30,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16

18 9 合计 96,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4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 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未从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17

19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18

20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9

21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0

22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 ( 二 )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 三 )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 四 ) 国投瑞银白银期货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 五 ) 法律意见书 ; ( 六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七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 八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查阅方式 :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查阅 21

23 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22

24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3

25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24

26 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5

27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 26

28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7

29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8

30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29

31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30

32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31

33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32

34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33

35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4

3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5

37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5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36

38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7

39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求每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在扣除相关费用前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白银期货主力合约收益率相当 相关费用指投资管理运作中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必要费用或成本, 如管理费 托管费 交易费用等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白银期货合约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持有白银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 买入 卖出轧差计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 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 80% 38

4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白银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 ( 买入 卖出轧差计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10%; (2) 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 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 8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39

41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40

42 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估值方法 1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 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 (2) 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白银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收盘价估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41

43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3) 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42

44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43

4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4

46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12 日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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