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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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2015 年 6 月 25 日公告日期 :2015 年 6 月 19 日

2 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5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6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8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4 月 11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的投资目标: 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 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相当, 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收益 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6 标的指数: 中创 100 指数 (399612) 7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份 8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9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中创 10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份 11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6 月 25 日 13 基金管理人: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4 14 基金托管人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一 ) 本基金募集情况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363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发售日期: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其中, 网上现金认购期间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网下现金认购期间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起至 2015 年 5 月 15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 7 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2) 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4

5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81,339,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381,339, 份 ; 利息结转份额 份, 总确认份额为 381,376, 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 年 5 月 25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份 ( 二 )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5]287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5 年 6 月 25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 中创 100,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份 6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022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

6 份 ( 二 )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17 日,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截至 2014 年 6 月 17 日, 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 ( 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 比例 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99, %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54, % 3 郑伟 2,504, % 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1,101, % 5 于斌 916, % 6 任铁坚 916, % 7 庄德智 916, % 8 顾勇梁 916, % 9 戎春晖 812, % 10 刘德 672, % 合计 15,110, % ( 三 ) 持有人结构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861,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7,631,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 %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为 0, 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注 :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4 邮政编码:

7 5 法定代表人: 路强 6 总经理: 林瑞源 7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8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9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10 联系人: 陈少媛 11 电话:(0755) 传真:(075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14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6 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 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17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18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经营层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审议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固有资金投资运用管理委员会 IT 治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19 公司按照不同业务职能, 分为十个部门 其中投资部门包括投资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三个部门 ; 市场部门包括营销部和市场策划部两个部门 ; 后台运营 7

8 部门包括信息技术部 运营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四个部门 ; 同时公司还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 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独立监察 20 截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 公司有员工 60 人, 其中 58% 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90% 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1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22 本公司成立以来至今, 先后募集并正在管理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 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主流乃至领先的指数产品供应商 23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伟先生,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博士,5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专员,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工程及量化投资研究员 2013 年加入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瑞源 ( 总经理 ) 杨凯玮 (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 陈品桥 ( 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25 信息披露负责人: 何特 26 咨询电话: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 8

9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层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成立时间 :1993 年 8 月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人民币 亿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证监许可 [2014]78 号托管部负责人及联系人 : 秦湘联系电话 :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券商 招商证券具有稳定的持续盈利能力 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 专业的服务能力 公司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 在国内 58 个城市设有超过 100 家营业部, 同时在香港设有分支机构, 全资拥有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 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 招商证券致力于 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 立志打造产品丰富 服务一流 能力突出 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 成为客户信赖 社会尊重 股东满意 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 主要人员情况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平均具备 7 年以上的证券基金后台运营或结算托管工作经验, 其中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计 经济 计算机等各领域, 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硕士研究生占比达到 70%, 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招商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 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 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 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 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 9

10 商,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截至 2014 年四季度, 招商证券共托管 2 只公募基金, 分别为建信中小盘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信息披露负责人: 吴浩 5 咨询电话: ( 三 ) 登记结算机构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电话 :(0755) 传真 :(0755) 联系人 : 严峰 ( 四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俞卫锋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安冬经办律师 : 黎明 安冬 ( 五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法定代表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电话 :(010) ( 0755) 传真 :(010) ( 0755) 联系人 : 李妍明 10

11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吴翠蓉 高鹤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一 ) 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二 ) 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5 年 6 月 17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资 产 2015 年 6 月 17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5 年 6 月 17 日 余 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35,277,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2,06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334,19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 : 股票投资 334,195,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84,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6,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318,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354,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39,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458,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381,376,296 未分配利润 -9,941,802 所有者权益合计 371,434,494 11

12 资产合计 : 371,89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371,89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 一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34,195, 其中 : 股票 334,195, 固定收益投资其中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343, 其他各项资产 354, 合计 371,893, ( 二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分类 公允价值 ( 元 ) 占期末净值比例 指数投资部分 A 农 林 牧 渔业 3,120, % B 采矿业 1,909, % C 制造业 187,070, %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0.00% E 建筑业 4,836,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235,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4,691, % J 金融业 13,327, % K 房地产业 2,754,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16,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34, % 12

13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P 教育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13,197, % S 综合 0.00% 合计 334,195, % 2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三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市值占净值比 东方财富 193,300 15,867, % 苏宁云商 706,200 14,688, % 海康威视 228,900 9,945, % 乐视网 137,700 9,356, % 机器人 83,900 8,618, % 华谊兄弟 141,200 7,972, % 万达信息 111,700 7,942, % 康得新 199,300 7,762, % 科大讯飞 142,100 6,667, % 比亚迪 93,800 6,650, %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 四 )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 )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 :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九 )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13

14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 十 )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 十一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354,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354,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截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14

15 九 重大事件揭示根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6 月 10 日对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于 6 月 5 日刊登了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公告决定 2015 年 6 月 10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T 日 ), 并按照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披露了折算方式 公式 基金管理人于 6 月 10 日执行了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当日, 中创 100 指数收盘值为 点, 基金资产净值为 386,265, 元,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381,376,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根据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中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16,493, 份,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6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刊登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对折算结果进行了披露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15

1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一 )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 ) 存放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楼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三 )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 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16

17 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 咨询电话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19 日 17

18 附件 : 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份额转让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8

19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编制并公告申购赎回清单,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5)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19

20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4)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0

21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21

22 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2

23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 应付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23

24 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24

25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25

26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26

27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27

28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8

29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 ;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29

30 (6)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有可能低于面值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支付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四 ) 作为管理人 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 托管费的提取 支付方式 ;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30

31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五 ) 与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1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 ETF 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 ETF 的基金资产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费率和计费方式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上述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算并公布 IOPV 并产生相应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六 ) 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1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中创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31

32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投资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8)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2

33 (13)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6) 基金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 10%; (17)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33

34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七 )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八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34

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35

36 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十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36

37 ( 本页无正文, 为华润元大中创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的签署页 ) 签署人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 二零一五年六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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