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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 2019 年 3 月 8 日公告日期 : 2019 年 3 月 5 日 1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1 二 基金概览...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2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4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5 六 基金合同摘要... 8 七 基金财务状况... 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附录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6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9 年 1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及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 上的 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简称: 浦银安盛中证高股息 ETF 6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交易代码: 高股息, 交易代码 : 基金份额总额:349,503, 份 (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 1

4 8 基金份额净值:1.0057(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 9 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349,503, 份 10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 上市交易日期:2019 年 3 月 8 日 12 基金管理人: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5 上市推荐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 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和机构部函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4 发售日期:2019 年 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 网下现金 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i) 直销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认购 2

5 (ii) 发售代理机构 ( 含网下现金及网下股票认购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截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49,502, 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有效认购资金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元, 折合为 份基金份额 实收基金 ( 本息 ) 共计人民币 349,503, 元, 折合 349,503, 份基金份额 现金认购资金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网下认购股票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划至本基金证券账户, 现金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下一银行结息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10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 年 1 月 29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49,503, 份 ( 二 ) 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9 年 3 月 8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4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高股息 5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3

6 6 基金申购 赎回简称: 高股息 7 基金申购 赎回代码: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9 年 3 月 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及时公告 8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349,503, 份 9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一 ) 持有人户数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172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02, 份 ( 二 ) 持有人结构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86,166, 份, 占比 24.65%;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263,337, 份, 占比 75.35% ( 三 )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 4

7 序号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持有基金份额 ( 份 ) 持有人名称例 1 陈小弟 29,000, %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分红 - 个人分红 14,863, %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传统 - 普通保险 14,863, % 产品 4 周尚武 8,000, %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 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0, %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80, %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 % 10 刘贵华 6,300, % 注 :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名称 :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法定代表人 : 谢伟总经理 : 郁蓓华成立时间 :2007 年 8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7]207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D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9.1 亿元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 5

8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股权结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浦发银行 ) 持有 51% 的股权 ; 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 以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 的股权 ;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国盛 ) 持有 10% 的股权 3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公司设股东会 监事会和董事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监事会共有 4 名成员, 董事会共有 11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下设 2 个专门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和 合规及审计委员会 公司管理层下设 执行委员会, 由公司高管组成, 作为公司重大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 下设 5 个专业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产品开发委员会 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 和 估值委员会 公司下设 24 个主要部门, 以及上海 北京 深圳三个分公司, 包括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FOF 业务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部 信用研究部 零售业务部 机构业务部 互联网金融部 市场部 产品开发部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 审计部 集中交易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战略创新部 人力资源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行政部 公司财务部 4 人员情况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现有员工 166 人, 其中高管 4 人, 员工中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占 62% 5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顾佳 :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45 只基金, 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 1452 亿元 7 本基金基金经理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6 月, 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9 月, 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 2007 年 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指数 6

9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8 年 9 月 5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兼任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陈士俊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名称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 : 彭纯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 : 亿元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号联系人 : 陆志俊联系电话 : 主要人员情况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4 只 此外, 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 7

10 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 三 ) 上市推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 : 李梅电话 : 传真 : 网址 :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 四 ) 基金验资机构名称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丹电话 :(021) 联系人 : 张振波经办注册会计师 : 张振波 罗佳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一 ) 基金募集期间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

11 ( 二 ) 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资产负债表如下 ( 未经审计 ): 单位 : 人民币元资产 2019 年 3 月 1 日资产 : 银行存款 328,997,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2,144, 其中 : 股票投资 22,144, 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 550, 应收股利应收申购款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351,69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负债 :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 139, 应付托管费 27, 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其他负债 26, 负债合计 203, 所有者权益 : 9

12 实收基金 349,503, 未分配利润 1,988,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1,49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51,695, 注 :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元, 基金份额总额 349,503, 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144, 其中 : 股票 22,144,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8,997, 其他资产 553, 合计 351,695,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13, B 采矿业 78,

13 C 制造业 777,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2, E 建筑业 5, F 批发和零售业 6,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21,216,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J 金融业 K 房地产业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7, S 综合 合计 22,144,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序占基金资产净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号值比例 (%) 大秦铁路 2,380,000 21,134, 禾丰牧业 4,600 50, 中国神华 1,900 39, 双汇发展 1,400 34, 方大特钢 2,300 32, 龙蟒佰利 1,900 26, 华钰矿业 2,500 26, 伊顿电子 2,300 25, 梅花生物 5,000 24,

14 粤高速 A 2,600 22,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50,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15 9 合计 55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截至 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 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13

16 产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 1 本基金上市符合 基金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 2 基金上市文件真实 准确 完整,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文件 ; ( 二 ) 基金合同 ; ( 三 ) 托管协议 ; ( 四 ) 招募说明 14

17 书 ; ( 五 ) 关于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 ( 六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七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八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15

18 附件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 应付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16

19 同 所规定的费用,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 准确 完整 ;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17

20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18

21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19

22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20

23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21

24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未来, 若本基金推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则 :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 即 联接基金 ( 暂定名, 最终名称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结果为准 ) 以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的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其他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22

25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 一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类别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23

26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4) 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基金管理人 相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8)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 (9) 按照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 (10) 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 (11)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 (12)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将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交易 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调整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 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 (13) 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24

27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25

28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 电话授权 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26

29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27

30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28

31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29

32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0

33 (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 招募说明书 ; 2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 31

34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审计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9 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32

35 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 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33

36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整在不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衍生工具 ( 股指期货 权证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34

37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35

38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4)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6

39 除上述第 (2) (3) (11)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法定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关联交易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37

40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决议生效后按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41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9

42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基金合并方案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八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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