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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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人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 :2017 年 09 月 18 日公告日期 :2017 年 09 月 13 日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3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八 基金投资组合 九 重大事件揭示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27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 一 ) 基金名称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二 ) 基金简称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开混合 ( 三 ) 场内简称 : 创金睿选 ( 四 ) 基金代码 :501035

4 ( 五 ) 基金份额总额 :215,825, 份 ( 截止 :2017 年 09 月 11 日 )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 : 元 ( 截止 :2017 年 09 月 11 日 ) ( 七 )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32,663,801 份 ( 八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九 ) 上市交易日期 :2017 年 09 月 18 日 ( 十 ) 基金管理人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十一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十二 )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 本次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 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 年 07 月 07 日 3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15,825, 份 4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 定期开放 5 基金合同期限: 不定期 6 发售日期:2017 年 04 月 17 日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7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5 8 发售方式: 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9 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非直销销售机构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京东金融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 ( 杭州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场内销售机构 :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0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11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6 本次基金募集的认购金额为 215,699,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按实际适用年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折份额部分共计 125,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085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15,825, 份, 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183,161, 份 (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 32,663, 份 (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9, 份 (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10 万份 ; 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10 万份 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07 月 05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2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7 年 07 月 05 日验资完毕,2017 年 07 月 06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7 年 07 月 07 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 二 )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 2 上市交易日期:2017 年 09 月 18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7 4 基金简称: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开混合 5 场内简称: 创金睿选 6 交易代码: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7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2,663, 份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9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四 持有人户数 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持有人户数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8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7, 份 ( 二 ) 持有人结构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1,203,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95.53%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60,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4.47%

8 ( 三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 全称 )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1 江京海 3,482, % 2 张亮 1,988, % 3 张娟弛 1,088, % 4 吴秋敏 991, % 5 林宇轩 990, % 6 东莞首富电子有限公司 975, % 7 麻炎平 789, % 8 徐雪光 719, % 9 王德智 670, % 10 王肇基 523, % 注 :1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2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名称 :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9 3 总经理: 苏彦祝 4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5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 (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6 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 7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30% 总计 100% 1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

10 部门名称基金投资部资管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投资一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 部门职能分工负责部分权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 与其他部门合作, 开展特定客户的拓展和其他相关工作 负责主动投资型量化策略类产品投资管理工作, 包括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相应公募或专户产品投资管理工作 负责部分权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主动管理产品的投资和相关研究工作 负责权益类产品可投资范围内的标的研究工作及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11 FOF 投资研究部指数策略投资研究部交易部 负责基金中基金的投资 管理和相关研究工作等负责指数 ( 含策略指数 ) 研究 开发和管理 ; 负责指数产品投资 管理与销售支持负责公司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的交易运作, 包括对交易指令审核 监控 执行和相关风险控制 ; 负责公司代销渠道总部开拓 维护, 管理工作, 建立零售 市场部 业务销售体系 ; 负责公司品牌建设 营销宣传, 维护媒体 关系 ;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规划与发展 ; 负责公募基金新产品的开发 设计 ; 根据特定客户的需 产品开发部 求, 设计 开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方案 ; 组织新产品 新 业务的内部评审和外部审批 备案工作 ; 养老金部机构主动投资营销支持部机构业务综合服务部机构客户销售体系 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及相关业务资格申请等工作 负责机构客户主动投资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 负责机构客户业务售前支持和投后服务工作 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拓 维护和业务拓展 负责产品运作过程中基础运营服务 估值核算 登记清 基金运营部 算 交易支持及运营拓展增值服务的提供 为客户提供专 业 安全 高效的产品运营服务解决方案

12 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稽核部 负责公司的信息技术体系规划与设计 建设与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 疑难解答 投诉及建议等服务, 通过客户反馈意见对产品及服务进行监督, 推动整体进步 ; 建立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机制和规范化的财务运作机制, 保障公司基本办公环境 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 负责公司法务 风控 合规和稽核审计工作 11 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我公司共有员工 300 人, 博士 6 人 硕士 167 人 本科 120 人 其他 7 人 12 信息披露负责人: 梁绍锋电话 :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7 年 8 月,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28 只开放式基金及多只专户产品, 管理总资产规模约 3,900 亿元人民币, 旗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有创金合信沪港深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量化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收益灵活配置混

1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量化发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国企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创金合信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资源主题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优价成长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货币市场基金 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创金合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及多个专户产品 14 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曹春林先生, 厦门大学经济学学士,1998 年 7 月就职于中国银河证券, 从事研究工作,2004 年 3 月就职于茂业集团, 从事资本运作 证券投资工作, 成功操作了 A 股市场仅有的两例从二级市场收购并控股上市公司的案例, 对上市公司的运作转型和并购重组有深刻的理解, 擅长从实业的独特视角去看待资本市场, 2010 年 4 月加盟第一创业证券, 历任资产管理部行业研究员 资产管理部投资部副总监 曾获 证券时报 2013 中国最佳财富管理机构评选 最佳资管产品经理 ;2014 年获 中国基金报 第一届中国最佳基金经理评选 三年期权

14 益类投资最佳投资主办 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 中国国籍, 四川大学 MBA 1994 年即进入证券期货行业, 作为公司出市代表任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红马甲 1997 年进入股票市场, 经历了各种证券市场的大幅涨跌变化, 拥有成熟的投资心态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曾历任第一创业证券固定收益部高级交易经理 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投资副总监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熟悉债券市场和固定收益产品的各种投资技巧, 尤其精通近两年发展迅速的信用债, 对企业信用分析 定价有深刻独到的见解 张荣先生, 中国国籍, 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 权益投资基金经理 投资中注重宏观研究, 自上而下, 把握行业趋势 ;2004 年就职于深圳银监局从事银行监管工作, 历任多家银行监管员 2010 年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 历任金融行业研究主管 投资主办等职务 2014 年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经理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

15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郭明 2 主要人员情况截至 2017 年 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1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

16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三 ) 上市推荐人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 四 ) 验资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李丹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边晓红经办会计师 : 曹翠丽 边晓红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一 ) 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17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 二 ) 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产负债表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 09 月 1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 资产期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资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4,43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9,624,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40,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319,447,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21,509, 其中 : 股票投资 62,375, 应付证券清算款 9, 债券投资 257,072, 应付赎回款 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 应付管理人报酬 98,424.11

18 基金投资应付托管费 16,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 64,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5,320, 应付利息 40,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其他负债 54, 其他资产 61, 负债合计 121,793, 实收基金 215,825, 未分配利润 1,30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17,133, 资产合计 : 338,92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 338,92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组合如下 : ( 一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9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2,375, 其中 : 股票 62,375, 固定收益投资 257,072, 其中 : 债券 257,072,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056, 其他各项资产 5,422, 合计 338,926, ( 二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1,862, C 制造业 10,63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4, E 建筑业 4,317,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320,

2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 J 金融业 41,444, K 房地产业 2,20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2,375, ( 三 )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平安 156, ,449, 招商银行 149, ,916, 贵州茅台 7, ,683, 兴业银行 184, ,217, 民生银行 352, ,938, 交通银行 413, ,676, 伊利股份 99, ,314,

21 浦发银行 166, ,168, 农业银行 566, ,165, 中信证券 120, ,137, ( 四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 其中 :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209,102,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 47,969, 其他 9 合计 257,072, ( 五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光大转债 181, ,002, 中油 EB 200, ,780,

22 曲文 , ,912, 徐工 , ,678, 华综 , ,538, ( 六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 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截至 2017 年 09 月 11 日,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 八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4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20, 应收申购款 -

23 6 其他应收款 61,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2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三一转债 6,020,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

24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 (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5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一 ) 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 ( 二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 三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 ( 四 ) 创金合信鼎鑫睿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 五 ) 法律意见书 ; ( 六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七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 八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6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09 月 13 日

27 附件 :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2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29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理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请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

30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31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32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33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4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35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6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由

37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8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因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

39 (9)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

40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1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2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43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 一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 含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 含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4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 五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45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46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 逐项表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47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8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49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5 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或证券交易所与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0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由基金管理 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51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 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10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 当年天数

5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3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目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 四 ) 基金税收 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 ) 投资范围

5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金融衍生品 (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等 )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封闭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10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投资于定向增发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 三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55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封闭期内,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100%, 但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 于定向增发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10%;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6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57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 在开放期,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在封闭期,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5)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 在开放期,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9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60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61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告 ;

62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3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64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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