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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電及設備機電及設備 教材編撰說明 壹 機電及設備之範疇藉由工程施工管理教育訓練, 灌輸工程主管人員對工程整體統合觀念, 以工程管理系統之新知及工程技術之實務課程, 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水準,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都能符合既定規劃設計及規範的要求 工程建設一般偏重土木建築工程, 但隨著設施機能的提升, 機電設備在公共工程中已佔極重要地位, 故工程施工管理, 除了土建部份外, 尚需包含機電設備的施工管制與安裝檢驗等 從工程整體規劃之意義 決策途徑與規劃步驟, 工程主管人員首先得完成策略性規劃 (Strategic Planning), 工程施工規劃之可行性, 理論上, 本來就具有極高之不確定性及風險性, 有鑑於機電設備工程之施工與安裝品質, 與先期之規劃設計階段息息相關, 如負責工程之監督者無優質宏觀的規劃, 勢必有諸多的現場變更或設計變更, 甚至導致於修約, 類此皆直接影響工程施工品質與進度 貳 機電設備施工介紹本課程僅就一般工程較常遇見的機電設備施工做介紹, 綜合說明工程主管人員協調整合土木 建築 結構 電氣 管路及機械設備等各項工作界面, 規劃設計並加以套圖後, 進行預埋必要之埋設以配合施工 ; 施工前, 應對工程契約 系統設備設計規範 施工規範 工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及要 i

2 求詳加研讀, 及早發現規劃設計不當處, 避免施工後又造成設計變更, 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参 課程綱要一 給排水衛生工程主要介紹給水排水管路施工配置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 機電工程說明電氣與機械設備之施工檢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設置規範 適用之相關工業標準及法規等 三 昇降機 電扶梯說明大樓高層化 大規模化的發展下, 昇降機 電扶梯載人首重其安全性, 故電梯在整體系統設計上, 除須有舒適度外, 還必須達到耐震性 耐火性 低故障率等要求 四 空調工程談空調係將室內空氣之溫度 溼度 氣流及清靜度, 控制在一定狀態下以滿足該室之使用 五 消防及警報系統談消防設備設置之標準及相關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火警自動警報 消防安全 逃生避難設備及其相關配管與配線等設計 施工 六 建築機水電工程介面整合主要說明建築土木與機電工程介面整合問題, 依據建築物的樓層, 將建築土木標與水電標中的電氣 給排水衛生設備 消防等工程及建築土木標與空調 電梯工程標一併提出研討, 提供各標工程相互間介面整合之步驟與方法, 以提供工程主管人員解決建築機水電等工程介面問題之參考 ii

3 機電及設備機電及設備 教材大綱 科目 時數 課程大綱 第一章給排水衛生工程第二章機電工程 3 小時 1.1 高層建築給水配管設計施工應注意事項 1.2 水鎚現象 (Water hammer) 1.3 超高層建築為防止水擊現象, 配管系統設計方法 1.4 給水排水系統管路水壓試驗與配置方法 1.5 馬桶或排水孔內利用虹吸作用產生水封之原理 1.6 馬桶之施工法 1.7 清潔口之設置 1.8 清潔口之設置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4 條 ): 1.9 存水彎之功用與設置之規定 1.10 水封深度及其規定 1.11 存水彎之位置及構造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3 條 ) 1.12 分油存水彎與一般存水彎之不同點 1.13 設備單位 (Fixture Unit): 1.14 氣囊之作用 1.15 污水處理槽構造順序及其規定 1.16FRP 機械纏繞曝氣式污水處理槽構造規定 : 1.17 給排水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法規要求 1.18 常見缺失圖例 3 小時 2.1 機電概述 2.2 接地工程 2.3 電氣配管及電纜配線工程 2.4 電纜架裝置 2.5 導線槽裝置 2.6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 2.7 高壓電纜配線 ( 內規 416 條 ) 2.8 電線電纜敷設工程 2.9 配電盤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2.10 開關箱及分電箱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2.11 開關插座及出線口 接線盒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2.12 照明燈具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2.13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設備工程 2.14 緊急供電之設備 2.15 弱電設備 2.16 常見缺失圖例 : iii

4 機電及設備機電及設備 教材大綱 科目 時數 課程大綱 第三章昇降機 電扶梯第四章空調工程第五章消防及警報系統 2 小時 3.1 電梯設備概述 電梯設備一般分類 3.2 電扶梯與昇降機之比 3.3 電梯安全裝置系統 安全基本標準裝置 安全管制運轉系統 電梯機種及規格標識 3.4 超高層大樓的電梯設備計畫 服務樓層的分區 分區應注意的事項 電梯的配置 3.5 超高層大樓的電梯設備計畫 電源系統及換氣設備 電梯設備規劃設計與採購 電梯設備生產品質管制計畫 電梯設備規範及品質管理計畫 電梯設備與其他工程之介面管理 3 小時 4.1 空調設備概述 4.2 空調方式簡介 4.3 中央方式之空調機配置 4.4 個別式空調方式 4.5 中央空調系統之架構 4.6 空調設備施工流程 4.7 空調設備施工要領 4.8 空調設備與土建 電氣 消防等施工之聯繫與配合 4.9 空調及通風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4.10 常見缺失圖例 : 3 小時 5.1 消防安全設備概述 5.2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配置 5.3 逃生避難設備 5.4 逃生避難設備配置 5.5 滅火設備 5.6 滅火設備配置 5.7 消防系統之配管方式 5.8 警報系統之配線 5.9 消防警報系統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5.10 常見缺失圖例 iv

5 機電及設備機電及設備 教材大綱 第六章 建築機水電工程 界面整合 2 小時 6.1 概述 6.2 工程施工界面管理作業程序 6.3 施工圖繪製及檢討原則 6.4 地下室水電 消防風管施工圖高程檢討原則 6.5 建築機水電設備工程施工圖目錄及檢討內容 6.6 工程界面協調處理注意事項 6.7 常見缺失圖例 v

6 目錄 教材編撰說明... i 目錄表目錄圖目錄 v ix x 第一章給排水衛生工程 高層建築給水配管設計施工應注意事項 水鎚現象 (Water hammer) 超高層建築為防止水擊現象, 配管系統設計方法 給水排水系統管路水壓試驗與配置方法 馬桶或排水孔內利用虹吸作用產生水封之原理 馬桶之施工法 清潔口之設置 清潔口之設置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4 條 ):): 存水彎之功用與設置之規定 水封深度及其規定 : 存水彎之位置及構造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3 條 ):): ): 分油存水彎與一般存水彎之不同點 設備單位 (Fixture Unit): ):): 氣囊之作用 : 污水處理槽構造順序及其規定 FRP 機械纏繞曝氣式污水處理槽構造規定 : vi

7 1.17 給排水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法規要求 : 常見缺失圖例 第二章機電工程 機電概述 接地工程 電氣配管及電纜配線工程 電纜架裝置 導線槽裝置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 高壓電纜配線 ( 內規 416 條 ) 電線電纜敷設工程 配電盤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開關箱及分電箱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開關插座及出線口 接線盒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照明燈具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設備工程 緊急供電之設備 弱電設備 常見缺失圖例 : 第三章昇降機 電扶梯 電梯設備概述 電梯設備一般分類 電扶梯與昇降機之比較 電梯安全裝置系統 安全基本標準裝置 安全管制運轉系統 vii

8 3.3.4 電梯機種及規格標識 超高層大樓的電梯設備計畫 服務樓層的分區 分區應注意的事項 : 電梯的配置 超高層大樓的電梯設備計畫 電源系統及換氣設備 電梯設備規劃設計與採購 電梯設備生產品質管制計畫 電梯設備規範及品質管理計畫 電梯設備與其他工程之介面管理 第四章空調工程 空調設備概述 空調方式簡介 中央方式之空調機配置 個別式空調方式 中央空調系統之架構 空調設備施工流程 空調設備施工要領 空調設備與土建 電氣電氣 消防等施工之聯繫與配合 空調及通風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常見缺失圖例 : 第五章消防及警報系統工作 消防安全設備概述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配置 逃生避難設備 viii

9 5.4 逃生避難設備配置 滅火設備 滅火設備配置 消防系統之配管方式 警報系統之配線 : 消防警報系統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常見缺失圖例 第六章建築機水電工程界面整合 概述 工程施工界面管理作業程序 施工圖繪製及檢討原則 地下室水電 消防風管施工圖高程檢討原則 建築機水電設備工程施工圖目錄及檢討內容 工程界面協調處理注意事項 常見缺失圖例 參考文獻 附錄 1 建築技術規則對電器設備之規定 179 附錄 2 建築技術規則對弱電設備之規定 187 附錄 3 建築技術規則對升降梯 電扶梯設備之規定 188 附錄 4 建築技術規則對空調及通風設備之規定 175 附錄 5 建築技術規則對消防設備之規定 203 ix

10 表目錄 表 2-6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 表 2-7 金屬遮蔽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表 2-15 接地導線規格 ( 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 表 4-2 空調方式之分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個別式空調之分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管架或吊鐵之最大間隔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單一水平風管吊架及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並排水平風管吊架及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5-2 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規定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x

11 圖目錄 圖 1-3 (A) 層別式給水系統... 5 圖 1-3 (B) 中繼式給水系統... 5 圖 1-3 (C) 調壓幫浦式給水系統... 5 圖 1-5 (A) 虹吸作用圖 (B) 馬桶剖視圖... 8 圖 1-10 存水彎圖 圖 設計缺失 圖 施工缺失 圖 管制與施工缺失 圖 施工缺失 圖 施工缺失 圖 施工缺失 圖 設計與施工缺失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4-1 空調設備基本構成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窗型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牆貫穿型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分離式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xi

12 圖 多組室內機型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箱型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中央空調系統循環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垂直配管安裝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配管防振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水管吊架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A) 水平配管轉彎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B) 上下配管轉彎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C) 支管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D) 配管上閥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避免阻礙之彎頭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水管保溫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泵浦吸入端配管連接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多台泵浦連接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壓力表安裝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9(A) 開放式膨脹水箱安裝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9(B) 密閉式膨脹水箱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A) 水平風管懸吊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B) 各類風管支撐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風管之擴大 縮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風管吊架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風機出風口連接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帆布接頭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分歧管連接不當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風管變徑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A) 風機出風風管連接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xii

13 圖 (B) 風機吸入口連接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C) 風管及附屬器具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箱型離心風車安裝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泵浦安裝示意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界面整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界面整合與設計品質缺失 圖 界面整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探測器與出風口之關係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探測器與回風口之關係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探測器之傾斜角度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差動式集中型探測器之探測區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38 圖 偵煙式探測器與壁樑之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侷限型探測器與裝置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出口標示燈及緊急照明燈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5-6.1(A) 貫穿部補強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表 5-6 管吊架及支架間距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室內消防箱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撒水頭安裝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集熱板安裝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5-7 消防系統配管圖 (A) (B) (C) (D)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xiii

14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品質缺失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圖 施工 / 安裝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單項設備性能測試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起動測試 / 性能測試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試運轉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界面問題協調流程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規劃設計與整合協調缺失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整合缺失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整合缺失 圖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缺失 圖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缺失 xiv

15 第一章給排水衛生工程 本章內容適用於建築技術規則中, 所訂各類建築物使用之給排水衛生設備, 包括給水設備 熱水設備 排水設備 通氣設備 衛生器具 污水處理設施等 1.1 高層建築給水配管設計施工應注意事項 1. 需考慮固定支持的問題 : 一般在立管中每 15~20m 處連接一個膨脹軟管作為伸縮接頭 (Expansion joint) 2. 由於溫度變化所生致使水管膨脹, 亦須設置膨脹軟管 3. 儘量使配管重量減輕 4. 對高水壓之配管用材料之選擇應加慎重 5. 防止配管接頭之漏洩 1.2 水鎚現象 (Water hammer) 如果把水管內正在流動的水快速關閉時, 管內的水因受到壓縮會產生壓力上昇的現象, 反之若將水栓急速打開, 壓力會突然下降, 像這樣由於管內的運動狀態急速變化而產生的壓力異常現象, 稱為水鎚現象 由於此種現象作用 異常壓力上昇時常會使水管發出響聲 而閥 接頭等配管零件容易因此而損壞, 故於設計時應注意 水鎚分類可分為下列七種 : 1. 水砲水鎚 (Water Cannon) (1) 常發生於蒸汽管排汽於洩壓池之管路 (2) 當關閉排汽管閥時, 尚有部份蒸汽泡殘留在排汽閥及洩壓池水面間之管路中 (3) 蒸汽泡急速冷凝, 並吸引洩壓池水進入排汽管, 撞擊已關閉之排汽閥, 產生壓力波 1

16 2. 水平管內次冷水彈水鎚 (Steam/Water Counterflow) (1) 常發生於飼水系統進入蒸汽產生器之飼水環 (2) 當飼水系統停機時, 如飼水環內充滿蒸汽, 在加入次冷水後, 蒸汽和水在水平管內對流產生界面摩擦力, 引起水面不穩定的波動 (3) 在適當的孔隙比率條件下, 不穩定的水面可能塞滿一段水管, 將管內蒸汽穴空間一分為二, 形成一個孤立的蒸汽泡 (4) 孤立的蒸汽泡受周遭次冷水的影響急速冷凝, 引起蒸汽壓力下降, 此時水柱兩端產生壓力差, 帶動水柱加速衝向蒸汽泡, 致使蒸汽泡破裂而產生壓力波, 此壓力波傳播到整個管路系統 3. 蒸汽穴破裂水鎚 (Steam Pocked Collapse) (1) 高溫高壓熱水從關閉閥洩漏至低壓管路引起閃化而產生蒸汽穴 (2) 如果在下面低壓側的冷水加壓起動, 將導致蒸汽穴破裂, 水柱衝撞管閥產生壓力波 (3) 如果冷水由上面緩慢加入, 因流速不大, 冷水沿管壁徐徐下降, 形成環狀流, 不會產生水鎚 (4) 若充水速度過高, 下降之水柱急速填滿蒸汽穴時, 亦可能產生水鎚現象 4. 熱水閃化水鎚 (Low Pressure Discharge) (1) 典型的熱水器之緊急排洩管, 連接至凝結槽, 排洩閥上游之水因停滯多時, 已成冷水 (2) 當排洩閥緊急開啟時, 冷水迅速流過排洩閥, 熱水器內高溫之飽和熱水跟隨冷水流經排洩閥時, 飽和熱水因壓力降低而閃化, 以致速度驟減產生水鎚現象 5. 蒸汽推動水彈水鎚 (Water Slug) 2

17 (1) 蒸汽管內之水經常凝結成水, 若排水不良積水於管內, 特別是常積在管路低窪處 (2) 若蒸汽管閥開啟時, 推動此冷凝水衝撞管壁或管內障礙物, 形同水彈造成傷害 6. 管閥急速關閉水鎚 (Rapid Valve Actuation) (1) 兩台幫浦同時運轉時, 若其中一台停機, 此機之止回閥應於水回流時關閉 (2) 由於慣性原理, 閥盤可能暫時黏著不關, 等到回流之水速過急, 發生足夠之阻力造成止回閥急驟關閉, 產生水鎚現象 (3) 管閥之引動器 (Actuator) 故障, 亦可引起管閥迅速關閉, 產生壓力波, 造成水鎚現象 7. 水柱重合水鎚 (Filling of a Voided Line-Column Rejoin) (1) 幫浦停機後, 若其出口管路之止回閥漏水, 或管路上無充水設備隨時加水, 則高於幫浦吸水面之管路 ( 約 30 呎以上 ), 會造成水柱分離產生真空 (2) 若在排汽或充水前再起動幫浦, 則水柱將撞擊管閥而產生水鎚現象 1.3 超高層建築為防止水擊現象, 配管系統設計方法超高層建築其最頂層與最低層配管的水壓差很大, 故使供給到最低層的給水壓力太大而使水栓的金具受損, 並且漏水, 又很容易引起水擊 (water hammer), 使配管產生噪音或振動 ( 水擊 : 由於管中有水波, 產生衝擊水管的現象 ) 故配管的系統必須區域化 (zoning), 即將建築物分成幾個區域, 把最高給水壓力限制在 4~5kg/cm² 超高層建築給水區域化的方法有三種 : 1. 層別式 : 3

18 如建築物分成幾個區域, 在適當的層間 ( 第 5 14 層及屋頂 ) 設置水箱, 每個水箱都有各自的幫浦抽水站 注意第 14 層的供水是到第 4 層, 而非第 6 層, 這是考慮到第四層水壓的問題, 恐怕由第五水箱來供應時, 水壓會不夠 若幫浦到達高置水箱的高度為 160m, 則水壓必在 16kg/cm² 以上, 本來用於建築配管的炭素鋼管 (S.G.P) 之常用壓力在 10kg/cm² 以下, 此時幫浦的揚水管, 若非用壓力配管用炭素鋼鋼管 (STPG) 就不能耐受此壓力了 2. 中繼式 (Step-up): 於各區域設置高水箱, 但各層水箱作為上一區域的水源, 然後用幫浦依次的打到上一區域的水箱, 像這樣將建築物分成幾個區域的結果, 中間水箱的數量也跟著增加, 大部份都採用下向配管方式, 也有依壓力水箱於每個區域用上向式配管的方式 若減少中間水箱的數量, 而在從水箱出水口往下的立管中, 裝設減壓反而, 而得到規定以下的水壓 3. 調壓幫浦式 : 最近廣用於美國的高層建築, 將建築物分成幾個區域, 揚水幫浦設置於建築物的最底層, 最底層亦分成若干區域, 每一個區域隨著使用水量的變動, 利用自動控制的方法改變揚水幫浦的旋轉數, 而能夠使水管內的水壓經常保持一定 其自動控制方式如下 : (1) 揚水幫浦與電動機之間用無段變速裝置連接, 電動機依設定的旋轉數運轉 當給水管內水壓的變化時, 作為一個信號給無段變速裝置, 由無段變速裝置來控制幫浦的速率, 使水壓保持一定的方法 (2) 幫浦與電動機串聯接合在一起, 感測出給水管內水壓的變化, 利用電的控制, 使電動機的速率改變的控制方式 此種調壓幫浦式的優點, 在於不需要裝設屋頂水箱, 故可減輕建築構造 給水設備及其他設備的重量, 也可減少地震 颱風所引起的層間變化 4

19 圖 1-3 圖 1-3 (A) 層別式給水系統 (B) 中繼式給水系統 圖 1-3 (C) 調壓幫浦式給水系統 1.4 給水排水系統管路水壓試驗與配置方法給水系統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 ) 給水管路全部或部份完成後, 應加水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 10kg 5

20 /cm² 或該管路通水後所承受最高水壓之 1.5 倍, 並應保持 60 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貯水槽安裝清潔後, 於滿水狀態放置 24 小時以上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排水系統及排氣管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 ) (1) 全部試驗時 : 除最高開口外, 應將所有開口密封, 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並保持 60 分無滲漏為合格 (2) 分段試驗時 : 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密封, 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 3.3 公尺以上之水壓, 並應保持 60 分鐘無漏為合格 (3) 分層試驗時 : 應採用重疊試驗, 使管路任何一點均能受到 3.3 公尺以上之水壓, 並應保持 60 分鐘無滲漏為合格 給水排水管路配置注意事項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29 條 ): (4) 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 並不受腐蝕, 變形 沉陷 震動或載重影響, 而產生滲漏 (5) 埋入地下或構造體内之管路, 應有預防腐蝕之措施 (6) 不得配置於昇降機道内 (7) 露明管路應依照國家標準規定, 塗漆明顯標誌 (8) 自備水源之給水管路, 不得與公共給水管路相連接 (9) 供飲用之給水管路, 不得與其他用途管路相連接, 其放水口應與各種設備之溢水面保持適當之間距, 或裝置逆流防止器 (10) 給水管路不得埋於排水溝内, 並應與排水溝保持 15 公分以上之間隔 ; 與排水溝相交時, 應在排水溝之頂上通過 (11) 貫穿防衛區長牆之管路, 於貫穿處兩側各 1 公尺範圍内, 應為不燃材料製作之管類 但配置於管道間内者不在此限 (12) 下列設備之出水口, 應用間接排水, 並保持 5 公分以上之空隙 : 6

21 A. 冰箱 冰櫃 洗滌槽 蒸氣櫃等有關食品飲料儲存或加工之設備 B. 給水水池及水箱之溢 排水管 C. 蒸餾器 消毒器等消毒設備 D. 洗碗機 E. 安全閥 蒸氣管及溫度超過攝氏 60 度之熱水管 (13) 排水系統應裝存水灣 清潔口 通氣管及截留器或分離器等衛生上必要之設備 (14) 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 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皆應納入排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 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 3 公分以上 (15) 沖洗式廁所排水 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 不得共用 1.5 馬桶或排水孔內利用虹吸作用產生水封之原理圖 (A) 表示虹吸作用之基本原理, 倘灌水於 A 之速率緩慢, 使經流於 B 而 D 不能將虛線以上之 C 部及 D 管填管, 則水位將約略保持圖 (A) (a) 上所示之地位而不生虹吸作用 但注水於 A 之速率, 快於 B 及 D 管所能排去之量, 則 A 處及 B 端之水位均將上升, 直至 C 部及 D 部充滿 則如 (A)(b) 產生虹吸作用 當 B 及 D 充滿水時,D 內之水重於 B 內者, 此時若 A 處不再加水, 或用較慢之速率加水, 則 D 內較重之水, 即將 A 內之水位降低, 直至水位降低到虛線之位置, 如圖 (A)(c) 所示虹吸被破壞之線為止 此時 A 處之空氣被吸至 B 及 D 管,D 管流罄, 不再有足夠之水重繼續虹吸作用, 於是留存於 B 之水填滿存水彎, 變成圖 (A)(d) 所示之存水彎封閉 此時若再加少量之水於 A, 則存水彎之水將再升高至第一圖之水位線 圖 (B), 馬桶水缸及排水孔之間, 均有存水彎之設備 7

22 當馬桶沖水時, 水入缸內, 快於其所能排去之量, 水即上升而將存水彎及 排水孔間之上彎部份填水, 於是虹吸破壞, 而繼續之沖水再將存水彎充滿 至圖示之水位 圖 1-5 (A) 虹吸作用圖 (B) 馬桶剖視圖 1.6 馬桶之施工法 1. 設置污水排水管或於 R.C 中預留排水孔時應正確定出位置, 於一般建築或水電施工圖中, 很少標註排水孔之距離尺寸, 施工者必須核算建築物之牆壁厚度以及 B. 衛生器之尺度而後決定排水孔位置 2. 排水管管端 75mm 應加擴大, 並露出敷設面至少 3cm 3. 衛生器與排水口間應加防水處理 8

23 4. 用螺栓加以固定, 外敷水泥並需有足夠之養生時間 5. 各金屬五金零件應裝設堅固以防搖動 1.7 清潔口之設置 1. 清潔口 (Clean Out) 簡稱 C.O, 為排水系統預防水平管路阻塞時清除之用, 正常情形以管塞在下列情形必須設置清潔口 2. 排水立管之最下部彎管部份 3. 排水支管之水平管起點 4. 水平管與垂直管之分岐點 5. 地面下排水管或樓板下排水管如分歧點無法裝設清潔口則應將其延長後裝設 1.8 清潔口之設置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4 條 ):): 1. 管徑 100 公厘以下之排水橫管, 清潔口間距不得超過 15 公尺, 管徑 125 公厘以上者, 不得超過 30 公尺 2. 排水立管底端及管路轉向角度大於 45 處, 均應裝設清潔口 3. 隱蔽管路之清潔口, 應延伸與牆面或地面齊平, 或延伸至屋外地面 4. 清潔口不得安裝任何設備或地板落水 5. 清潔口口徑大於 75 公厘 ( 包括 75 公厘 ) 者, 其周圈應保留 45 公分以上之空間, 小於 75 公厘者,30 公分以上 6. 排水管管徑小於 100 公厘 ( 包括 100 公厘 ) 者, 清潔口口徑應與管徑相同, 大於 100 公厘時, 不得小於 100 公厘 7. 地面下排水橫管管徑大於 300 公厘時, 每 45 公尺或管路作 90 度轉向處, 均應設置陰井代替清潔口 1.9 存水彎之功用與設置之規定存水彎 (Trap) 又稱為 U 型管或 P 型管, 此乃就其外型而言 它是一種管件裝置, 祇許廢水及污水向排水側通流, 而阻止空氣及其他氣體反向 9

24 通過, 溝渠空氣內含有污水分解所產生的氣體, 因有憎惡之臭味, 故必須阻止於室外, 存水彎除防止溝渠空氣之通過外, 尚能阻止蟲類如水爬蟲 蟑螂等沿水管進入室內 1.10 水封深度及其規定 : 存水彎內水封深度, 即出水口之溢點及環管凹點間之垂直距離, 如圖所示, 在任何存水彎內, 此項水深不可小, 亦不必大 圖 1-10 存水彎圖 1.11 存水彎之位置及構造之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33 條 ):): 1. 設備落水口至存水彎堰口之距離, 不得大於 60 公分 2. 存水彎管徑不得小於前述衛生設備之最小口徑, 並不得大於設備落水口 3. 水封深度不得小於 5 公分, 並不得大於 10 公分 4. 應附有清潔口之構造, 但埋設於地下有附設過濾網者, 得免設清潔口 1.12 分油存水彎與一般存水彎之不同點分油存水彎, 或稱油脂分離器, 此乃用以分離廚房廢水內油脂之一種 10

25 裝置 此種存水彎, 不設水封, 故不能防止溝渠空氣反流進入衛生器內, 而須設一個水封存水彎之下游, 為避免違反雙重存水彎之規定, 故必須於水封式存水彎, 即衛生器存水彎與分油存水彎之間設一通氣管 1.13 設備單位 (Fixture Unit): ):): 估算衛生設備排水量之數值單位, 即每分鐘排 28.4 公升之水量, 稱為 1 F.U. 1 F.U.=1 立方呎 / 分 =7.5 加侖 / 分 =28.4 分升 / 分 1.14 氣囊之作用 : 給水系統中水龍頭之開啟或關閉時, 使水之流速增加或減緩, 因而使配管發生水擊象, 此種現象可在垂直管之支管上加 60cm 長之氣囊即可解決 1.15 污水處理槽構造順序及其規定 1. 污水處理槽應設有腐敗槽 沈澱槽 過濾槽及氧化槽等, 並應順序構築 使用人數五人以下者, 腐敗槽 沈澱槽及過濾槽容量, 不得小於 0.5 立方公尺, 超過五人時每增加一人, 應增加總容量 0.1 立方公尺 2. 第一腐敗槽應依下列規定 (1) 容量應為前款總容量二分之一以上 (2) 槽內水深度保持一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下 (3) 輸糞管應設丁字管插入第一腐敗槽有效水深之三分之一以上處 (4) 第一腐敗槽之污水, 應由分隔板之溢流口流入第一腐敗槽 3. 第二腐敗槽 : 容量應為第一腐敗槽二分之一以上 11

26 4. 過濾槽及沈澱槽之容量, 各應為第一腐敗槽四分之一以上 過濾槽之過濾層厚度, 應為水深二分之一以上, 過濾層底應高出槽底二 公分以上 5. 氧化槽 : (1) 平糆氧化槽之流水面積 : 原則上使用人數在 15 人以下 2 平方公尺以上,16 人至 50 人為 5 平方公尺以上,51 人至 150 為 14 平方公尺以上, 超過 150 人時應為 15 平方公尺以上 (2) 立體式氧化槽 : 容量應為第一 二腐敗槽及沈澱槽合計容量之二分之一以上, 使用人數在五人以下者, 不得小於 0.75 立方公尺 立體氧化槽應能將沈澱槽排出之污水散落至碎石層, 落水高度不得小於 10 公分 碎石層厚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並不得大於二公分, 碎石應採用硬質粗而直徑 5 公分以上,7.5 公分以下者 (3) 氧化槽排氣管及送風孔面積 : 使用人數在 30 人以下排氣管直徑 10 公分以上,31 人至 50 人時, 排氣管直徑 12 公分以上,51 人至 70 人時, 排氣直徑 15 公分以上,71 人至 110 人時, 排氣管直徑 18 公分以上, 其送風孔面積皆須 0.15 平方公尺以上, 當人數超過 110 人時, 排氣管直徑每增加 100 人即增加 2 公分, 送風孔面積每增加 100 人即增加 0.2 平方公尺 6. 各槽應有檢查孔, 直徑不得小於 45 公分 7. 污水處理槽底 四周牆壁及分隔牆, 應以耐水材料建造, 表面並加防水處理 8. 第二款至第四款各槽有效深度均應在 1.2 公尺以上 9. 污水處理槽應經滲漏試驗, 以滿水經過 24 小時不滲漏為合格 12

27 1.16FRP 機械纏繞曝氣式污水處理槽構造規定 : 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Fibre-Reinforced Plstic, FRP) 污水處理槽結構材料強度 (CNS 11658): (1) 抗拉強度 7.2 kgf/mm² 以上 (2) 抗曲強度 14 kgf/mm² 以上 (3) 抗拉彈性模數 ² kgf/mm² 以上 (4) 抗拉彈性模數 ² kgf/mm² 以上 (5) 巴而可硬度計 40 以上 (6) 玻璃纖維含量應在 25% 以上 (7) 水密性檢驗應經滲漏水試驗 2. 鼓風機設置位置應儘量靠近處理槽 1.17 給排水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法規要求 : 1. 自來水法 (1) 第二十三條用水設備, 係指自來水用戶, 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 量水器 受水管 開關 分水支管 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 水閥等 2.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1) 第十九條用戶管線與其管件 用水設備及衛生設備, 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從其規定 (2) 第二十條曾用於非自來水之舊管, 不得使用為自來水管 3. 下水道法 (1) 第二條用戶排水設備 : 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4.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13

28 (1) 第二十四條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 應為橘紅色, 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管材接合應為水密性之構造, 接頭數應減至最少 (2) 第二十五條不同管材管渠間之接合, 應採用特殊接頭或以陰井連接之 (3) 第二十六條鑄鐵管及其管件設置於地上者, 應有防銹保護層, 並於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或適當之固定座固定 ; 埋設於地下者, 應加焦油保護層 5. 建築技術規則 (1) 總則編第 4 條 ( 建築材料與設備 ) 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設備規格, 除中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應依本規則規定 但因當地情形, 難以應用符合本規則與中國國家標準材料及設備, 經省或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同意修改設計規定者, 不在此限 尚無本規則及中國國家標準適用之特殊或國外進口材料及設備, 應經試驗證明其規格, 並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前項之試驗,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 ( 構 ) 學校或團體辦理 (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7 條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管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 或使用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應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前項各類用管所使用之外層保護材或保溫材應以燃燒時不得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為限 (3) 建築設備編第 27 條 ( 材料 ) 給水或排水管路之鋼管 鑄鐵管 鐵管 鉛管 硬質塑膠管及其配件, 14

29 均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其他材料所製成者 (4) 建築設備編第 28 條 ( 管路試驗 ) 給水管路全部或部份完成後, 應加水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 10KG/CM2 或該管路通水後所承受最高水壓之 1.5 倍, 並保持 60 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排水及通氣管路完成後, 應依下列規定加水壓試驗, 並保持 60 分鐘而無滲漏現象為合格, 水壓試驗得分層 分段或全部進行 : A 全部試驗時, 除最高開口外應將所有開口密封, 自最高開口灌水至滿溢為止 B 分段試驗時, 應將該段內除最高開口外之所有開口密封, 並灌水使該段內管路最高接頭處有 3.3 公尺以上之水壓 C 分層試驗時, 應採用重疊試驗, 使管路任一點均能受到 3.3 公尺以上之水壓 (5) 建築設備編第 29 條 ( 管路配置 )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 應依下列規定 : A 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 並不受腐蝕 變形 沉陷 震動或載重影響, 而產生滲漏 B 埋入地下或構造體內之管路, 應有預防腐蝕之措施 C 不得配置於昇降機道內 D 露明管路應依照國家標準規定, 塗漆明顯標誌 E 自備水源之給水管路, 不得與公共給水管路相連接 F 供飲用之給水管路不得與其他用途管路相連接, 其放水口應與各種設備之溢水面保持適當之間距, 或裝置逆流防止器 G 給水管路不得埋設於排水溝內, 並應與排水溝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間隔 ; 與排水溝相交時, 應在排水溝之頂上通過 15

30 H 貫穿防火區劃牆之管路, 於貫穿處二側各一公尺範圍內, 應為不燃材料製作之管類 但配置於管道間內者, 不在此限 I 左列設備之出水口, 應用間接排水, 並應保持五公分以上之空隙 : (A) 冰箱 冰櫃 洗滌槽 蒸氣櫃等有關食品飲料貯存或加工之設備 (B) 給水水池及水箱之溢 排水管 (C) 蒸餾器 消毒器等消毒設備 (D) 洗碗機 (E) 安全閥 蒸氣管及溫度超過攝氏六十度之熱水管 J 排水系統應裝存水彎 清潔口 通氣管及截留器或分離器等衛生上必要之設備 K 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 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皆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 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L 沖洗式廁所排水 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 不得共用 (6) 建築設備編 32 條 ( 排水管 ) 排水管管徑及坡度, 應依左列規定 : A 橫支管及橫主管管徑小於 75 公厘 ( 包括 75 公厘 ) 時, 其坡度不得小於五十分之一, 管徑超過 75 公厘時, 不得小於百分之一 B 因情形特殊, 橫管坡度無法達到前款規定時, 得予減小, 但其流速每秒不得小於 60 公分 16

31 1.18 常見缺失圖例 污水排水管支架 未予固定 圖 設計缺失 說明 : 管路支架吊架未繪製標準或典型安裝方法之施工圖 排水管路進行方向改變時, 未採用順水 Y 型 45 度銜接, 不合規範要求 圖 施工缺失 說明 : 不符合排水管路施工要求, 應採用順水 Y 型 45 度銜接 17

32 廢水管路 管閥固定不當或安裝位置與施工圖不一致, 且未提設計變更 圖 管制與施工缺失 說明 : 未提管閥安裝位置設計變更即逕行變更安裝位置 ; 管閥固定架 應裝設於管閥之兩側 所有管系 閥類等未遵照 CNS 要求依 P&ID 圖示予以永久性編號或標識, 容易造成營運誤操作之潛在危險 圖 施工缺失 說明 : 管系 閥類等未遵照 CNS 要求予以永久性編號或標識 18

33 室外焊接之焊口, 試壓前未予防鏽之 防護處理 圖 施工缺失 說明 : 管路焊接處未作防鏽保護 管道間管路髒亂, 未標示管路管類及水流方向 圖 施工缺失 說明 : 管道間髒亂未清理 ; 未標示管類及水流方向 19

34 管路支架吊架未 繪製標準或典型 污水排水管 配置未加橘 圖 設計與施工缺失說明 : 未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污水管渠管材為塑化類管者, 應為橘紅色, 其他管材應有橘紅色之顯著標示 ; 管路支架吊架未繪製標準或典型安裝方法之施工圖 20

35 第二章機電工程 在本章節中為常見之供配電設備, 在屋內線路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中則包括配電盤 開關箱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組 弱電設備 電氣配管及電纜 等設施 2.1 機電概述 1. 機電設備安裝檢驗與測試要求電氣與機械設備之施工檢驗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及適用之相關工業標準有關章節, 按設備製造廠商之說明書規定安裝 依有關檢查表檢查與檢驗程序驗, 並必要的功能測試程序進行整體功能測試 2. 機電設備之標示 (1) 所有機電設備皆須指定的內容與方式用中文或 / 及英文加以標識 (2) 配電系統設備的標識, 通常提供刻字膠薄片銘牌, 黑底白字, 紅底白字使用於緊急系統, 包括但並不限於配電盤 分電盤及系統控制盤 (3) 銘牌上的文字須有盤的名稱 編號及電氣特性 文字除非為了特別醒目而將字體放大外, 一般字體為 3 cm高 (4) 電纜 / 導線的標示, 每一新設回路電纜導線須於拉線箱 人手孔 接線箱等需維修處, 以標誌牌或標籤標示 標示內容要符合契約圖說所列的編號 (5) 操作之標示 A. 危險暴露或具有危險可接近到的場所或電氣操作設備, 均需有 21

36 警告標誌, 其文字必須清楚, 且有足夠的尺度, 永久地固定於一適當且效果良好的地方 B. 承包商必須於電氣設備提供適當訊息標籤, 以提供運轉員操作及維護所需正確及足夠的訊息 3. 電氣設備之連接 (1) 所有接至具有移動及振動性的設備及裝置, 應使用可撓性導管 (2) 連至設備應加裝輔助接線盒, 不得使用集中接線盒 (3) 所有電氣設備應依規定接地及符合接受標準 4. 控制盤安裝 (1) 控制盤應設置於已完成之基礎, 並加螺栓固定 盤體之上下左右應與建築物平行與垂直, 在未安裝至已完成之基礎前, 不可拆除裝箱板條 (2) 搬移控制盤應小心處理, 以免影響儀器靈敏度 避免電驛及其他裝置受灰塵及碎物損壞及污染 (3) 控制盤內電氣設備或儀控設備應在製造廠商組裝固定, 並完成必要之檢驗與測試 如控制盤設備分別裝箱搬運時, 箱內組件應於箱體裝妥後再依序組裝固定, 且為安裝方便而拆除之組件應於箱體固定後立即裝回, 裝妥後先行檢查, 再予測試 5. 防火區隔或屏障物穿過地板 牆壁 天花板 隔牆之導管 電纜架及匯流排系統應加裝防火區隔或屏障隔絕之, 密封材料應有相同防火等級並不得放出有毒及有腐蝕性之煙霧 6. 施工要領簡述 (1) 挖方及回填 A. 承包商應執行電氣工程安裝所需之所有挖方及回填工作, 挖方 22

37 及回填工作執行時所引起之任何破壞均應予修復, 挖方及回填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B. 所有挖方保持不得積水, 因水或結霜致損壞或鬆軟之土方均應重新開挖, 並以規定之材料回填至原有高程 C. 所需管溝應挖至所需之深度及寬度 管溝之寬度應適合導管及 / 或混凝土管路安裝之寬度 溝應平整不得成坑, 向人孔或自兩人孔最高點通向人孔之坡度, 每 30m 不得小於 75 mm 管溝位置應避開建築物 D. 回填後, 所有管溝應與週圍保持水平 所有多餘之廢土均應清除運離現場 (2) 基礎及支撐 A. 有設備 導管 匯流排及管路均應遵照工程契約 施工規範 設計圖說等要求, 設於或吊掛於建築結構上 所有基礎 電動機及配電盤基礎之混凝土工程, 混凝土強度至少 240kgf/ cm ²(3400psi) 以上 B. 所有鋼架及水泥基礎應有施工詳圖及模板, 不適於壁裝之起動器 控制盤 分電箱等項目, 應有鋼架支撐, 所有鋼架均應於成形後熱浸鍍鋅 設備應以點焊或螺栓固定於鋼架上, 或以規定螺栓預埋固定於混凝土中 C. 所有電氣設備之安裝板或安裝雜項設備之背板, 均應使用鍍鋅鋼 凡安裝於地下層牆上或沿牆裝設之設備, 有積油 水氣或類似情況污染之可能者, 應以 25 mm距離離開牆面 D. 離焊接 50 mm以內之油漆 防火及鍍鋅均應清除 焊接以後, 鍍鋅處應使用高鋅漆或其他同等作用之產品塗敷, 所需表面處理, 被覆塗敷及養護, 應依被覆產品製造廠刊印之說明辦理 補漆或防火面積應適當 鋼料的表面或被覆因焊接而損 23

38 傷需要修理應事先經過核可 E. 導管 電纜架 匯流排 盤箱及設備需使用 U 型槽鐵或錨碇螺栓, 並以適當的夾具或螺栓支撐及固定 (3) 電氣設備之防振 A. 變壓器 : 變壓器應裝在合成橡膠 (Neoprene) 隔絕墊上 靜態變形應少於 1.27 mm 墊片之大小應使荷重保持在彈性限度以內 B. 緊急發電機及馬達 : 需設適用之防振功能 7. 檢驗 (1) 工場及廠內試驗 A. 設備應依製造廠之標準程序做試驗 開關箱 馬達及變壓器之試驗, 以及所有其他特定之試驗要求, 均分別規定在各章設備規範中 B. 材料或設備須與規範指定廠家規範相符, 如欲改用同等品, 須先經核可 ; 除另有規定外, 如設備係標準產品或類似於標準產品, 或與原型大小或容量類似者, 則製造廠以往為標準品或原型設備所做之試驗數據可代替規定的試驗, 惟須先經核可 (2) 現場測試及檢查 A. 測試應依核可之程序並由合格之人員執行, 測試所需之所有設備及器械, 除一些特殊設備 ( 係與待測設備一同供應 ) 外, 均應由承包商提供 (A) 測試設備準確度 : 用於測試須附有每一儀器之校正紀錄, 任何測試儀器之使用均應事先經認可單位檢測並核可 (B) 檢查表 : 每一機件均應備有檢查表 此檢查表應包含每一控制裝置 電驛及儀表或儀器, 應先執行功能測試以確保所有控制系統及裝置正確運作 24

39 (C) 檢驗點 : 攸關安全重要事項或施工後無法進行檢驗事項, 須要監造單位或業主會同檢驗之停留檢驗點或稱限止點 (Hold Point), 或會影響系統運轉可靠性之見證檢驗點 (Witness Point) 應明確訂定並落實執行 B. 特殊要求 : 設備經檢查, 調整及置於適當之運轉狀態後, 應做現場接受測試 該測試須能證明設備之功能符合規範全部要求, 並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A) 連續性測試 (B) 絕緣測試 (C) 控制 計量及保護功能測試 C. 授權之檢驗 : 當電氣工程完工時, 承商應請一具有技師執照及為台電所核可之檢驗公司, 由合格人員進行檢驗, 檢驗應在工程司之監督下進行, 檢驗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A) 所有高壓以上設備及電纜 (B) 所有連接單元變電站至配電盤之低壓設備之電纜 (C) 所有馬達控制中心 D. 高壓變壓器 比壓器 比流器 避雷器 高壓斷路器 ( 含電力熔絲 ) 等, 承包商均需提送測試報告及進口證明單 裝船單, 於申請用電前經台電核可 2.2 接地工程 1. 接地工程種類 (1) 電氣設備之外殼非帶電金屬的接地 (2) 電力系統的接地 (3) 避雷器與避電針的接地 2. 接地方式 ( 經濟部頒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以下簡稱 內規 24 25

40 條 ) (1) 設備接地 : 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份之接地 包括金屬管 匯流排槽 電纜之鎧甲 出線匣 開關箱 馬達外殼等 (2) 內線系統接地 : 屋內線路中被接地線之再行接地 其接地位置通常在接戶開關之電源側與瓦時計之負載側間, 可以防止電力公司中性線斷路時電器設備被燒毀, 亦能防止雷擊或接地故障時發生異常電壓 (3)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 : 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目的在穩定線路電壓 (4)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 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 共用一條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3. 應接地之低壓用電設備如下 :( 內規 27 條 ) (1)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2)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3)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4) 電纜之金屬外皮 (5)X 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6)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7) 對地電壓在 150 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 (8)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移動性電具 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9) 對地電壓 150 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 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地 4. 用電設備接地之規定 :( 內規 28 條 ) (1) 金屬盒 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份, 按下列 26

41 之一施行接地 : A.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B.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同配裝, 以供接地 該地線絕緣皮, 應使用綠色, 但得不絕緣 C. 個別裝設地線, 以供接地 D.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 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 並且保持良好之接觸者 (2) 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下列方法接地 : A. 採用接地型插座 (Grounding Receptacles), 且該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妥予接地 B.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 其一端接於接地插頭之接地極, 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部份 C.220 伏額定冷氣機 電灶 乾衣機, 其電源如由單相三線 110/220 伏之專用分路供應, 電路之中性線 ( 被接地之一線 ) 得作為地線, 以供接地 5. 接地系統施工規定 ( 內規 29 條 ) (1) 接地極應為埋設管 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極, 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2) 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 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3) 銅板作接地極, 其厚度應在 0.7 公厘以上, 且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 900 平方公分, 並應埋入地下 1.5 公尺以上 (4) 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 其內徑應在 19 公厘以上 ; 接地銅棒作接地極, 其直徑不得小於 15 公厘, 且長度不得短於 0.9 公尺, 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 1 公尺以上, 如為岩石所阻, 則可橫向埋設於地下 1.5 公尺以上深度 27

42 (5) 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 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 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 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 管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1.8 公尺, 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 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6) 接地管 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宜, 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7) 特種及第二種接地, 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 自地面下 0.6 公尺起至地面上 1.8 公尺, 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8) 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 ( 鐵塔或鐵柱等 ) 設施時, 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 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 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 1 公尺以上 (9) 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 應做適當保護 6. 避雷接地之規定 (1) 避雷器接地 A. 高壓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護設備 ( 內規 439 條 ) B. 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具避雷器 ( 內規 440 條 ) C. 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負載側 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 則於變壓器一次側附近處應加裝一套 ( 內規 441 條 ) D. 避雷器裝於屋內者, 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份, 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 ( 內規 442 條 ) E. 避雷器與電源線 ( 或匯流排 ) 間之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 應不小於 14 平方公厘, 該導 28

43 線應儘量縮短, 避免彎曲, 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 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 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 F. 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在 10 歐以下 ( 內規 444 條 ) (2) 避雷針接地, 按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需裝設避雷針之場所如下 : A. 高度超過 20 公尺以上建築物 B. 高度在 3 公尺以上, 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 ( 如火藥庫 可燃性液體或瓦斯倉庫等 ) 另建議高度雖未超 20 公尺, 但在雷擊較多地區之建築物, 亦應考量裝設避雷針 C. 保護範圍 : 避雷針針尖與地面所形成之圓錐體, 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 一般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45 度 D. 避雷針之接地極要求 : (A) 接地極需使用面積 0.35M² 厚度 1.4mm 以上之銅板, 或使用 2 支以上 2.4 公尺長, 直徑 19 公厘之接地銅棒 (B) 接地極最好埋設在常水面以下之深度, 若常水面很深時, 則接地極之下端需達地下 3 公尺以上 (C) 一條接地線如並聯二個以上之接地極時, 其相互距離不得小於 2 公尺 (D) 避雷針之接地電阻應在 10 歐以下 (3) 避雷針所使用之接地導線線徑及安裝規定 : A. 建築物高度在 35 公尺以上時, 應使用 100mm² 以上之銅線 B. 建築物高度在 30~35 公尺時, 應使用 60mm² 以上之銅線 C. 建築物高度在 30 公尺以下時, 應使用 30mm² 以上之銅線 D. 導線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 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29

44 E. 避雷針接地導線與電源線 電話線 瓦斯管應離開 1 公尺以上 2.3 電氣配管及電纜配線工程 1. 金屬管配管工程 (1) 交流回路, 同一回路之全部導線原則上應穿在同一管, 以維持電磁平衡 ( 內規 220 條 ) (2) 凡屬於同一個電路之導線應置於同一金屬管內, 如屬同極導線或單根導線 ( 即金屬管內僅裝一根導線之謂 ) 不得裝入 ( 內規 234 條 ) (3) 金屬管之選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 ( 內規 221 條 ) A. 常用鋼管其形式及管壁厚度可分為厚導線管 薄導線管 EMT 管 (Electric Metallic Tubing) 及可撓金屬管四種 B. 金屬管應有足夠之強度, 其內部管壁應光滑, 以免損傷導線之絕緣 C. 其內外表面須鍍鋅, 但施設於乾燥之室內及埋設不受濕潮之建物內者, 其內外表面得塗有其他防鏽之物質 (4) 配管之彎曲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24 條 ) A. 金屬管彎曲時, 其內側半徑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之六倍, 但管內導線如屬於鉛皮包線者, 則不得小內徑之十倍 B. 兩出線盒間不得超過四個轉彎其內彎角不可小於九 度 (5) 敷設明管時, 可撓金屬管每隔一. 五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三 公分以內裝設 護管鐵 固定, 其他金屬管可每隔二公尺內及距出線盒一公尺以內裝設 護管鐵 或其他適當之鉤架支持之 ( 內規 225 條 ) (6) 金屬管及其配件因絞螺紋或其他原因, 其可能生鏽或腐蝕之部分須施行防鏽塗料保護 ( 內規 228 條 ) 30

45 (7) 金屬管間或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須具良好的電氣性接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內規 229 條 ) A. 金屬管間以管子接頭連接時, 其螺紋須充分絞合 B. 金屬管與其配件之連接, 其配件之兩側用制止螺絲圈啣接 C. 金屬管與其配件須以適當方法與建築物確實固定 D. 護管鐵之間隔以不超過二公尺為原則 E. 金屬管管口應附裝適當之護圈, 以防止導線損傷 (8) 為減少金屬配管對建築物強度之影響, 施工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32 條 ) A. 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 B. 埋入混凝土之金屬管外徑, 以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為原則 C. 金屬管之裝配於不能檢視之隱蔽處所或建築物內者, 應於部分或全部裝配完成而尚未掩埋時, 由承裝業之電匠會同建築監工負責檢查, 作成紀錄 D. 暗管工程竣工後, 應繪製詳細圖面, 指明金屬管連接匣及其他配件之位置, 俾便檢修 (9) 有危險氣體或蒸氣場所依金屬管施工者應符合下列要求 :( 內規 296 條 ) A. 金屬管必須為厚金屬導線管之規格者 B. 連接盒 終點盒 出線盒及其他配件應為金屬製之耐壓防爆炸型者,( 蓋與盒, 盒與導線管之接合, 均用螺絲絞紋兩者直接耦合之, 且螺絲絞紋在五紋以上 ) C. 金屬管工程如小部份需應用軟管連接時, 該軟管等配件亦為耐壓防爆型者 2. 非金屬管配管工程 31

46 (1) 非金屬管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39 條 ) A. 非金屬管係指 PVC 所製成之電氣用塑膠導線管 B. 導線管之規範以中國國家標準為準 (2) 非金屬管限制使用於下列情形 :( 內規 241 條 ) A. 有危險物質存在之場所 B. 供作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持物 C. 易受機械碰損之處 D. 周溫超出導線管之承受溫度場所 E. 導線絕緣物之耐溫高於導線管 (3) 配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45 條 ) A. 非金屬管之端口須光滑, 不得損傷導線之絕緣皮 B. 非金屬管之配管須按下列裝置 : (A) 應考慮受溫度變化之伸縮 (B) 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可減少建築物之強度 (C) 配管之彎曲按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裝置 (4) 明管之支持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46 條 ) A. 敷設明管時, 非金屬管每隔 1.5 公尺及距下列位置在 30 公分以內應裝設護管帶固定 (A) 配管之兩端 (B) 管與配件連接處 (C) 管相互間連接處 B. 非金屬管相互間相接長度須為管之管徑 1.2 倍以上 ( 若使用粘劑時, 可降低至 0.8 倍 ), 且其連接處須牢固 3. 電氣配管施工注意事項 (1) 使用鋼管以前最好將製造工程已切好之螺紋再用切螺紋器鏇割一次, 以除去存留在螺紋上之琺瑯漆而得到完整之接地電路 32

47 在工作開始的時候雖然要花費一點時間, 但以後卻能省掉不少的麻煩 (2) 鏇割螺紋之長度必須合適, 不要太長或太短, 以保證良好之機械連接而得到良好接地電路, 若有多餘之螺紋曝露在空中或鋼管某些部份之琺瑯覆被受到割傷時, 最好的辦法, 是利用一種柏油質的漆 (Aspaltic Paint) 塗於其上以防日後生銹而降低整個管路的壽命 (3) 鋼管與配電箱 開關箱 出線匣 開關匣等之間應保持緊密之連接以得良好之接地電路 每一支鋼管與箱匣相接合時, 最好使用兩個制止螺絲圈夾緊然後再於管口套旋護圈 又裝置制止螺絲圈時必須使其中凹面對著箱匣板面以便鎖緊螺母, 邊角之刀口可以咬入箱匣鐵板 (4) 裝置接地夾的時候, 必須將水管面之土泥 油漆 銹或其他阻礙導電的物質完全去 ( 除乾淨, 然後將接地夾, 接地線裝置堅固, 以使配管系統之接地得到完善之結果 (5) 順延磚或混凝土及鋼骨建造物面裝置配管時, 應使用合適之固定配件, 以供裝置護管鐵來支持管路 雖然木頭插塞起初能夠緊密, 但日後會收縮或腐爛, 故絕不可以木頭塞來鎖緊護管管鐵而支管路, 以免日後管路發生鬆弛脫落等現象 (6) 每一個配線工程通常均需要設置許多出線匣, 開關匣 為了美觀必須要將各出線匣或各開關匣裝設在同一高度 (7) 設置之鋼管如將其縛住於鋼筋上, 綁縛時必須小心工作絕不要使鋼筋之位置移高或移下以減少建造物之強度 又特殊接線則用鐵釘釘緊於模板上避免灌入混凝土時發生移動 (8) 設置隱蔽配管的時候絕不可讓鋼管穿繞阻礙物之下面而過, 但必須讓鋼管跨過阻礙物之上方而過, 因為若讓鋼管繞阻礙物之 33

48 下面而過時, 極容易在鋼管陷凹處積留水滴, 結果將會使鋼管腐蝕並會使管內之導線絕緣損害 (9) 在混凝土樓板內設置之隱蔽配管, 若為很長的水平管路時, 則必須管路的每一定間隔使用鞍座支持, 以免管路發生下垂現象, 因而造成一種積水地 鞍座可以鐵絲彎製或以混凝土鑄造 (10) 連接牆壁內之接線匣 開關匣所設置之垂直管路, 在設置當時必須加以支持牢固, 以免澆灌混凝土的時候發生移動, 支持架可使用角鐵或其他合適之材料, 高度必須足夠, 並使用鐵釘或螺旋釘, 釘固於模板上 (11) 在木造建築物內之隱蔽配管, 當管路需要跨過各間柱 (Stud) 的時候, 在各間柱所鋸刻之缺凹, 不得太大或太小, 應使鋼管恰能陷入之程度為佳 以免減弱建築物各支柱之強度 (12) 隱蔽配管所設置之出線匣 拉線匣或配電匣等, 以及各管路之露出管口, 當設置完畢之後必須加以封閉, 以防建築工程中可能讓混凝土或灰泥填入管內或箱匣內 (13) 拉線匣之設置必須經過小心度量之後再作決定以避免不必要之勞力, 例如鋼管之切斷, 切割螺紋, 以及旋緊接頭等 2.4 電纜架裝置 1. 電纜數量較多時, 為便於電纜的裝置與維護, 可將電纜裝在電纜架 (tray) 上作固定或支持及保護 以配合廠房或建築物內之電纜槽及溝道等裝置 ( 內規 249 條 ) 2. 電纜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51 條 ) (1) 須具有適當強度以支持全部電纜 (2) 不得具有尖銳邊端 鋸齒狀, 或突出物而傷及電纜之外皮 (3) 以金屬製成者須有適當之防鏽, 否則應採用不鏽蝕材料 34

49 (4) 須有邊欄或同等結構之構造 (5) 應具配件或其他適當方式, 以改變其方向及高度 3. 電纜架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52 條 ) (1) 電纜架須為完整之系統, 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纜架之電氣連接性, 及電纜之固定 (2) 電纜由電纜架轉進其他管槽時, 應避免電纜產生機械應力 (3) 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子或保護箱加以保護 (4)600 伏以下之電纜可裝於同一電纜架 (5) 超過 600 伏之電纜不得與 600 伏以下電纜裝於同一電纜架, 但以非易燃性之隔板隔離或採用金屬外皮電纜配裝不在此限 (6) 電纜架可橫跨隔間牆壁或垂直於潮濕或乾燥處所之台架及地板, 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止火災擴大之裝置 (7) 電纜架須具有適當空間以供裝置和維護電纜 4. 電纜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53 條 ) (1) 電纜可在電纜架內連接, 但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 (2) 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須確實固定於纜架 2.5 導線槽裝置 1. 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 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 其蓋部應屬可動者, 俾於整個導線槽系統裝置完成後得以移開而放置導線 2. 金屬導線槽僅容許露出方式裝置, 如延伸裝於屋外者, 其構造應具有防水效能, 金屬導線槽不得裝於下列場所 :( 內規 276 條 ) (1) 易受重機械碰損及屬於腐蝕性氣體場所 (2) 屬於爆發性氣體存在處所及易燃性塵埃場所 3. 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 30 條, 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 35

50 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 內規 277 條 ) 4. 水平裝置之金屬導線槽應在每距 1.5 公尺處加一固定支持, 如裝置法確實牢固者, 則該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 3 公尺, 至導線槽為垂直裝置者, 其支持點距離不得超過 4.5 公尺 ( 內規 279 條 ) 5. 由金屬導線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線, 得按金屬管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 ( 內規 282 條 ) 2.6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 1. 金屬可撓導線管由其構造可分為兩種 :( 內規 292 條之 11) (1) 一般可撓導線管 : 由金屬片捲成螺旋狀製成者 (2) 耐水性可撓導線管 : 由金屬片與纖維組合製成之緊密且有耐水性者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其厚度需在 0 八公厘以上 2.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內規 292 條之 16) (1) 金屬可撓導線管及附屬配件之導線出入口須平滑, 不得有損傷電線被覆之虞 (2) 耐水性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必須按下列規定施設 : A. 露出場所或能夠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可卸下之場所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三倍以上 B. 露出場所或能點檢之隱蔽場所裝置之導線管不可卸下時及無法點檢之隱蔽場所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C.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彎曲時 ; 其彎曲內側半徑須為導線管內徑六倍以上 3.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 ( 內規 292 條之 17) 36

51 表 2-6 金屬可撓導線管支持點間距離 裝設處所 最大距離 ( 公尺 ) 置於建築物之側面或下面水平方向裝置 1 人可能觸及之處所 1 其他 2 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連接或與接線盒 器具等連 自連接處起 0.3 接 ( 出處 : 經濟部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4. 一般金屬可撓導線管, 應以直徑一 六公厘以上裸軟銅線或截面積二平方公厘以上裸軟絞線作接地線連續穿入全部配管內, 且此添加之裸軟銅線或裸軟絞線必須與金屬可撓導線管兩端完全之電氣性連接 但裝設管長在四公尺以下者, 不在此限 ( 內規 292 條之 18) 2.7 高壓電纜配線 ( 內規 416 條 ) 1. 直埋式採用金屬遮蔽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mm) 如下表 : 表 2-7 金屬遮蔽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 出處 : 經濟部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電路電壓直埋電纜硬質非金屬管厚金屬管 超過 600V 22KV 超過 22KV 40KV 超過 40KV

52 註 : 1. 採用硬質非金屬管時除應保持表列之深度外, 應在管之上方另置 50mm 厚之水泥板或具有同等效果之其他材質板 ; 適於直埋而可不加蓋板之硬質非金屬管, 可不在此限 2. 配合電纜及導線終端引上連接或分歧等, 其深度可酌予減少 2. 採用無遮蔽電纜時, 應按金屬管或硬質非金屬管裝設, 並須外包至少有七 五公厘厚之混凝土 3. 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 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 硬質 PVC 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 且由地面算起該管路應具有二 四公尺之高度 ; 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 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 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 4. 直埋電纜如有其他適當之方法及材料可資應用得不採用連接盒作電纜之連接或分歧, 但其連接及分歧處應屬防水 (water proof) 且可不受機械外力之損傷者 如電纜具有金屬遮蔽層者, 其金屬遮蔽層在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妥為接續 5. 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之一端應作適當的密封防止水分或氣體侵入 6. 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 須能保持電磁平衡 ( 內規 417 條 ) 7. 電纜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 ( 內規 418 條 ) 8. 彎曲電纜時, 不可損傷其絕緣,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 12 倍以上為原則, 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內規 419 條 ) 2.8 電線電纜敷設工程 1. 低壓 PVC PE EPR 交連 PE 電纜配線均須依下列規定施工 :( 內規 254 條 ) (1) 可能受重物壓力或顯著之機械衝擊之場所, 不得使用電纜, 但其受力部份如依下列規定加以適當保護者不在此限 A. 採用保護管保護時, 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 1.5 倍, 若保護管 38

53 很短且無彎曲, 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 其內徑可小於電纜外徑 1.5 倍 B. 電纜在屋外時, 在用電場所範圍內由地面起至少 1.5 公尺應加保護, 但在用電場所範圍外則自地面起至少 2 公尺應加保護 (2) 地板 壁 天花板 柱等不得直接埋設, 但加下列設施者不在此限 : A. 將電纜穿在足夠管徑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內者 B. 很短之貫穿處有適當之孔道通過者 C. 埋設在木造房屋之牆壁內, 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之保護者 D. 在施工上不得不選擇在壁 門 屏等由水泥 磚 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 須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份, 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者 (3) 保護用之金屬管 PVC 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4) 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 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2. 彎曲電纜時, 不可損傷其絕緣, 其彎曲處內側半徑為電纜外徑之六倍以上為原則 ( 單心電纜為八倍 ) 但廠家另有詳細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內規 256 條 ) 3. 電纜裝於磁性管路中時, 須能保持電磁平衡 ( 內規 259 條 ) 4. 電線電纜施工注意事項 : (1) 管路穿線工作應待一切管路設置工作並完成編號以後才能進行, 以免電線因機械工作而受到損傷或走錯管路路徑 (2) 要將電線裝入管路以前, 應將電線擦以潤滑劑並將潤滑劑注入管路內俾使穿線容易而省力, 可以用作潤滑劑的適當材料如滑石粉 (Talclim) 但絕不可使用油 黃油 (Grease) 或肥皂 (Soap) 39

54 作潤滑劑, 因會損害電線之絕緣 (3) 要將電線裝入管路的時候, 必須將電線與釣線之間綁紮牢固 當數根電線一齊要裝入一個較長管路或較難裝線的管路時, 則應將各電線與公線間纏牢固並加施焊鍚之後再用膠布帶小心包紮俾使其直徑不致增大 (4) 當數根電線必須裝入同一個管路的時候, 所有電線必須讓其保持直而平行不可發生扭結與彎曲 (Kinksand Bends) 2.9 配電盤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1. 使用的箱體及箱內配電用具, 需使用經審核可之廠牌或型式, 並經進場檢驗合格 2. 配電盤的安裝, 需依照送審核可的施工圖位置安裝, 並配合營建的裝修進度施工 3. 各項器具安裝前, 需確認配管已施工完成, 並符合標準 4. 線路需依照設計圖的迴路銜接並預留足夠長度的分路導線 5. 送電前需確認配電設備已安裝完成, 並已完成其所需的檢驗 需將所有開關切離, 然後再將各分路開關逐步投入 6. 除另有規定, 使用的各式配件, 需為原廠的整套式組配件並需依其他有關的標準程序施工 7. 除現場必須的銜接工作, 盤內的器具配置 配線等, 須於製造廠裝配完成, 不得於現場組裝 8. 箱體的結構及使用的配電設備需為經業主核定廠牌型式, 其規格 尺度 額定等需與圖說相符 9. 箱體的安裝位置等須與施工圖 ( 經核可 ) 相符 10. 盤內結線迴路的編排, 須與設計圖相符 11. 送電前, 需先完成操作盤的程序控制試驗與馬達啟動器的控制程 40

55 序 12. 檢驗內容包括 : (1) 使用設備 : 需為經送審核可的廠牌型式, 且須符合圖示的規格 (2) 箱體規格 : 須與圖示的規格相符 (3) 構造檢查 : 尺度 構造 材料及表面加工等項目 (4) 安裝位置 : 須與施工圖相符 (5) 施工 : 固定 銜接 結線等, 須與施工圖相符 (6) 標示 : 電線及電纜編號 設備名牌及狀態標示 (7) 測試 : 導通試驗 耐壓試驗 絕緣試驗 系統功能操作試驗等 2.10 開關箱及分電箱設備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1. 使用的箱體及箱內配電用具, 需使用經審核可之廠牌或型式, 並經進場檢驗合格 2. 所有的箱體, 需依照送審核可的施工圖位置安裝, 並配合營建的裝修進度施工 3. 各項器具安裝前, 需確認配管已施工完成, 並符合標準 4. 線路需依照設計圖的迴路銜接並預留足夠長度的分路導線 5. 送電前需確認配電設備已安裝完成, 並已完成其所需的檢驗 需將所有開關切離, 然後再將各分路開關逐步投入 6. 除另有規定, 使用的各式配件, 需為原廠的整套式組配件並需依其他有關的標準程序施工 7. 箱體的結構及使用的配電設備需為經業主核定廠牌型式, 其規格 尺度 額定等需與圖說相符 8. 箱體的安裝位置等須與施工圖 ( 經核可 ) 相符 41

56 9. 盤內結線迴路的編排, 須與設計圖相符 10. 送電前, 需先完成操作盤的程序控制試驗與馬達啟動器的控制程序 11. 檢驗內容包括 : (1) 使用設備 : 需為經送審核可的廠牌型式, 且須符合圖示的規格 (2) 箱體規格 : 須與圖示的規格相符 (3) 構造檢查 : 尺度 構造 材料及表面加工等項目 (4) 安裝位置 : 須與施工圖相符 (5) 施工 : 使用原廠零配件, 需依施工圖的標準方式施工 (6) 標示 : 機房需標示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字樣, 操作盤上需標示禁止操作字樣及盤名 用途 (7) 測試 : 分路斷路器及開關的 ON/OFF 及啟動器的程序 2.11 開關插座及出線口 接線盒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1. 所有接線盒 開關 插座及連接零件需使用經送審核可之廠牌 型式 或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並經進場檢驗合格 2. 出線口 火警出線口 電話或弱電出線口之安裝, 需依圖說位置放樣, 並配合營建及各相關工程之進度施工 3. 出線盒位置與其他設備同在一起時, 須與其他承商共同協調, 本項協調結果需經業主之同意 4. 出線口 開關及插座之設置, 需考慮其整齊美觀 (1) 施工圖及使用的材料需為經業主核定的廠牌型式 (2) 各種材料需經進場檢驗合格, 方得使用 (3) 出線口 接線盒, 開關及插座之安裝位置, 須與圖說相同 (4) 裝設之出線盒須與建築物平齊, 其安裝高度規定如下 : 42

57 A. 壁燈 :2100mm B. 高插座 一般壁上按鈕開關 馬達控制器 :1250mm C. 一般插座 電話出線口 :300mm D. 時鐘 :2300mm E. 契約圖說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檢驗內容包括 : A. 使用材料 : 需為經送審核可的廠牌型式, 且須符合圖示的規格 B. 位置 : 須與圖示的位置相符 C. 施工 : 需使用制式管接頭施工, 銜接需確實牢固 D. 顏色標示及顏色的使用需符合標準 E. 防護 : 管末端需使用管帽防護 (6) 出線盒之吊掛 固定 接續, 需依圖面確實施工 (7) 不使用之出線盒, 需以盲蓋覆蓋 (8) 施工完成後的防護, 需能避免不當的損壞 2.12 照明燈具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1. 所有的燈具 燈泡 燈桿 安定器等, 需使用經審查核可之廠牌或型式, 並經進場檢驗合格 2. 照明燈具, 需依照送審核可的施工圖位置安裝, 並配合營建的裝修進度施工 3. 照明燈具安裝前, 需確認導線已施工完成, 並符合標準 4. 燈具的安裝 固定及導線的接續等, 需依規定施工 5. 燈泡的安裝需注意燈頭的清潔 6. 燈具安裝後, 需除去污物並清洗擦亮, 並於完工時將不良燈泡汰換掉 7. 使用材料需為經業主核定的廠牌, 管徑與規格須與圖說相符 43

58 8. 管系的佈置 吊掛 接線盒位置等須與施工圖 ( 經核可 ) 相符 9. 檢驗內容包括 : (1) 使用管類 : 需為經送審核可的廠牌型式, 且須符合圖示的規格 (2) 位置 : 須與圖示的規格相符 (3) 吊掛固定 : 需使用標準制式零件, 依圖面規定的標準方式施工 (4) 施工 : 需使用制式管接頭施工, 銜接需確實牢固 (5) 防護 : 防止水泥砂漿或油漆的污損及碰撞 (6) 電氣性能試驗 : 照明開關及電路回路測試, 依契約規定辦理 2.13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組設備工程 1. 一般規定 : 整套全新柴油引擎交流發電機組及控制盤與附件, 並附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進口證明 ( 國產品僅檢附引擎部份 ) 原廠測試報告 保固書, 操作及維護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2. 柴油引擎設備規範 : (1) 廠牌 : 進口品 (2) 型式 : 使用柴油 四衝程 六汽缸以上 直列或 V 型排列, 在 1800rpm 時, 緊急起動運轉輸出馬力 (stand-by) HP 以 上 (DIN6270B) 燃油耗量 LITRE/HR 以下 (3) 裝備 : A. 起動方式 : 蓄電池 (12V 或 24V) 直流馬達起動 B. 冷卻系統 : 水箱循環散熱, 含冷卻水箱 風扇 風扇皮帶 ( 直接傳動者免 ), 風圈及護罩 循環水泵浦等 C. 潤滑系統 : 壓力給油, 含機油泵浦 機油濾清器 機油冷卻器 44

59 D. 保護系統 : 發生起動逾次 高水溫 低油壓 過電流 低燃油等之情形時, 應停機保護並指示及警告 E. 引擎結構除引擎本身外須包括下列裝置 : (A) 燃油泵浦 燃油濾清器 進油及回油管 ( 引擎與油箱間管路採銅管或不銹鋼管 ) (B) 機械式或電子式調速機 (C) 乾式或濕式空氣濾清器 (D) 引擎與發電機之共同底座 (E) 蓄電池開關 3. 交流發電機 : (1) 廠牌 : 國產品或進口品 (2) 型式 :KVA KW(stand-by)60HZ,3 相線, 電壓 V, 功因 0.8( 落後 )4 極, 無刷式, 單軸承 ( 與引擎直接耦連 ) (3) 絕緣等級 :F 級以上 (4) 激磁裝置 :AC 旋轉自激 (5) 採晶體式自動電壓調節器, 電壓變動率由無載至滿載須在正負 1.0% 以內 ( 功因 0.8 時 ) 並附可調電阻, 可調整電壓範圍在正負 5% 以上 (6) 頻率變動率 : 功因為 0.8 落後時, 當負載由無載至滿載時, 變動率為 5% 以內, 當穩態運轉時, 頻率變動率為 0.5% 以內 (7) 須有阻尼繞組以改善波形 (8) 自導通風, 風扇冷卻 (9) 波形失真率 :6% (10) 諧波 :6% 以內 (11) 電話干擾係數 :60% 以內 4. 控制盤應有的設備 : 45

60 (1) 水溫錶 (2) 油壓錶 (3) 充電電流錶 (4) 啟動開關 (5) 停機開關 (6) 運轉積時計 (7) 轉速計 (8) 電壓調整器 (9) 正常運轉指示燈 (10) 高水溫警示燈 (11) 低油壓警示燈 (12) 引擎起動失敗指示燈 (13) 超速指示燈 (14) 負載輸出指示燈 (15) 自動及手動起動開關 (16) 過電流指示燈 (17) 燃油櫃低油位指示燈 (18) 故障警報裝置 (19) 警鈴停止開關 (20) 故障復歸開關 (21) 電壓錶 電流錶 (22) 電壓 電流切換開關 (23) 頻率錶 (24) 電源輸出無熔線斷路器, 規格須配合發電機容量 46

61 上列儀錶 控制開關 器具及電驛等均須裝於控制箱內, 須力求操作方便 安全及外表美觀, 並於箱內明顯處張掛控制線路圖 5. 自動充電機 : (1) 一次側 : 台電 AC110V 220V 或 380V 輸入 ( 可置於引擎操作盤內或配合現場另設, 惟須自備電源管線 ) (2) 二次側 :DC12V 或 DC24V, 輸出 0~15A 可調式 (3) 附充電指示計及電源指示燈 (4) 動作說明 : 需裝有自動控制迴路圖, 於發電機待機時保持充電電流, 於蓄電池飽和時自動切斷電源 6. 附屬設備 : (1) 排煙消音器 ( 周圍須作隔熱安全設施 ) (2) 燃油箱採不銹鋼製, 其容量應為該發電機組連續滿載運轉至少十二小時以上所需油量 ( 應附引擎製造廠說明書以供查證 ), 油箱內並應於移交時儲滿上述油量 (3) 燃油輸油管 ( 採不銹鋼管或銅管 ) (4) 燃油加油口及過濾器 ( 採不銹鋼材質濾網 ) (5) 燃油存油量指示 ( 玻璃管製並加不銹鋼材質ㄇ型防護或浮桶式附油表 ) (6) 必要閥類等一式 (7) 蓄電池 DC12V 或 DC24V/120AH 一組 ( 一組一具或二具均可 ) (8) 維護手冊一式 (9) 保養工具一式 (10) 引擎發電機組混凝土基礎台 (10cm 以上, 其基礎台之強度及高度應配合設備重量妥適因應調整 ) 一式 (11) 引擎與發電機之共同底座與混凝土基礎台間, 須有彈簧式或橡膠式防震裝置, 不可以橡膠墊片直接固定 47

62 (12) 包括油管 ( 採不銹鋼管或銅管 ) 閥類 排煙管 ( 採不銹鋼管 ) 排至屋外距地面 2 米以上, 露明部份隔熱後以鋁皮包覆並加裝防雨設置等設施 ( 排煙管圖面另有標示者除外 ) (13) 發電機散熱水箱至牆外排熱罩一式 ( 含百葉窗及不銹鋼網 ) (14) 柴油發電機組至自動切換開關控制盤之配電及自動控制管線一式 (15) 噪音應符合 噪音管制法 規定 (16) 空氣污染排放應符合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規定 (17) 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設備費用應一併估列, 不另計價 上述防制措施以不影響機房空間 功能為原則 承商應於建築施作前先提施工計劃經監造單位核可後方可施作 7.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組施工及檢驗注意事項 : (1) 緊急發電機組之發電機 引擎 充電機及蓄電池組 排煙管 消音器 散熱器 日用油箱 避震器等需使用經審核可之廠牌或型式, 並經進場檢驗合格 (2) 發電機組之發電機 引擎 充電機等, 需依照送審核可的施工圖位置安裝, 並配合營建的裝修進度施工 (3) 各項器具安裝前, 需確認配管已施工完成, 並符合標準 (4) 線路需依照設計圖的迴路銜接, 並預留足夠長度的分路導線 (5) 發電機組安裝完成後需依程序繼續實施控制測試, 無載運轉測試, 加載運轉測試, 及系統連鎖測試等 (6) 除另有規定, 使用的各式配件, 需為原廠的整套式組配件並需依其他有關的標準程序施工 (7) 發電機 引擎 充電機 蓄電池 消音器 散熱器 日用油箱 避震器等需為經業主核定的廠牌或型式, 其規格與尺度需與 48

63 圖說相符 (8) 緊急發電機組的施工安裝位置等需與施工圖 ( 經核可 ) 相符 (9) 發電機安裝完成後, 需測試繞組之絕緣及接地電阻 (10) 發電機運轉測試需在專業廠商工程師陪同下實施 (11) 檢驗內容包括 : A. 使用設備 : 需為經送審核可的廠牌型式, 且需符合圖示的規格 B. 發電機規格 : 需與圖示的規格相符 C. 構造檢查 : 尺度 構造 材料及表面加工等項目 D. 安裝安置 : 需與施工圖相符 E. 施工 : 需用原廠的零配件, 依專業廠商所提供的安裝圖或圖面規定的標準方式施工 F. 運轉檢查 : 無載 1/4 1/2 3/4 及全載測試 G.. 性能檢查 : 於運轉檢查時, 記錄油壓 水溫 電壓及各種故障指示及安全保護設備的測試 H. 防護 : 機房需管制並標示運轉情形 2.14 緊急供電之設備 1.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 條規定 ):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緊急廣播設備 (3) 地下室排污水抽水機 (4) 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 (5) 排除因火災而產生濃煙之排煙設備 (6) 避難與消防用專用昇降機 (7) 緊急照明燈 49

64 (8) 出口標示燈 (9) 緊急用電源插座 2. 緊急廣播系統裝設規定 :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7 條說明, 在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規定公共集會類 商業類 工業或倉儲類 休閒或文教類等用途之建築物, 其樓高在五層以上應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每層均應裝設緊急廣播系統 (2) 緊急廣播系統包括擴音機 送話器 配線及揚聲器等, 其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 建築設備編第 18 條 ): A. 揚聲器之配置應使當廣播時, 不論在建築物之任何一點, 其每一平方公尺之揚聲器輸出瓦特數在 瓦特, 並可獲清晰聲音 B. 配線應使用 600 伏特耐熱絕緣塑膠電線, 配管均應使用鋼質導線管 C. 揚聲器應裝設於金屬或不燃材料製成之揚聲器箱内 D. 揚聲器之最大輸出瓦特數應為正常需用瓦特數之 1.5 倍 E. 各揚聲器不得裝設個數別開關 F. 緊急廣播系統之電源, 應連至緊急供電系統 3.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裝設規定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5 條 ): 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 其受信機 ( 器 ) 並應集中管理, 設於總機室或值日室 但依本規則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 免設警報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下列規定樓層之適當地點設置之 : A.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第五層以下之樓層, 供本編第 113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 各 50

65 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但零售市場 寄宿舍 集合住宅應為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 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2) 手動警報設備 : 第三層以上, 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 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3) 廣播設備 : 第六層以上 ( 集合住宅除外 ),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 應裝設之 參照附錄 1: 建築技術規則對電氣設備之規定 2.15 弱電設備 1. 電信設備工程電信設備大都依據電信法規之規定設置, 其設計及施工須以交通部電信總局於 92 年 3 月 18 日新修正之 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為標準, 建築物之電話系統係指由電信局外線管路進入屋內之總配線箱, 再由總配線箱經由各層之主配線箱至各戶之電話插座, 同時電信接地應含接地棒 接地導線 接地端子板及總接地箱 2. 電信系統施工注意事項 (1) 依據審查圖引進管管徑 數量 位置埋設 引進管內應須穿 5 mm尼龍引導線, 並於出口適當處標示其通達之位置 (2) 電信室面積須依照引進電纜總對數或通信容量決定面積, 並室內淨高至少 2.1 米, 最窄面積長度不得少於 2.5 米 應設置電信室者 : A. 建築物須引進光纜者 B. 地上層五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 51

66 (3) 架空引進管之設置應由引進物一 二樓間之樓板延伸至建築物外 10 cm, 其管口應微朝下, 管口上方距地面 5.5 米, 應預埋直徑 5/8 吋以上 L 型鍍鋅螺絲一支, 螺牙需突出牆面 8cm, 以固定引進電纜用 (4) 電信室不得設於衛浴室之下方或與 ( 污 ) 水槽等共用一道牆 (5) 高壓電力 水管 污水管 瓦斯及排煙等管線不得穿越電信室 (6) 電信室應設於維修人員進出方便及通風 排水良好 不淹水 乾燥之處 (7) 電信室應密閉式並具防火 防水 排水等設施, 惟不得使用灑水器 電信室內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之消防需求, 由提供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 依消防法規辦理 (8) 電信室應隔間並具可加門鎖之出入門 :A. 面積為 4 坪 ( 含 ) 以上者, 隔間採砌磚牆, 並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 ( 約寬 0.9 公尺, 高 1.8 公尺 ), 其材質應為鐵或鋁製單扇防火門 B. 面積為 4 坪 ( 不含 ) 以下者, 應預留維修人員出入門, 隔間及出入門採防火之材質 (9) 電信室室外應有一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 可自由進出通往樓梯或其他通道 (10) 電信室之空調設備應 24 小時運轉, 並應預留窗型冷氣機安裝窗口兩只 ( 每只寬 0.72 公尺, 高 0.48 公尺 ); 建築物如採中央空調系統時, 應預鋪冰水管至電信室供裝設風扇機 (Fan Coil) 之用 (11) 電信室應設有備用發電機電源 保安接地設備 (12) 引進側牆壁須設線纜所需之支架 ; 線纜穿越側牆時應設置套管 52

67 (13) 接地箱規格依電信總局頒布規格施作 (14) 各接地導線除接地銅極間, 均應穿入 "20mm (3/4 ) 硬質 PVC 管內, 以資保護 (15) 接地導線規格詳下表 : 表 2-15 接地導線規格 ( 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 種類 一般建築用線種 1. 接地銅極間 60mm 2 裸銅絞線 2. 銅極與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間 60mm 2 600V-PVC 綠色電線 3. 總接地與總配線箱 ( 架 ) 中 60mm 2 600V-PVC 綠色電線 4. 總配線箱 ( 架 ) 或集中總箱與各垂 14mm 2 600V-PVC 綠色電線直系統主配線箱 ( 架 ) 支配線箱 ( 架 ) 間 (16)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一般建築物接地電阻為 15Ω 以下, 或設置電信室之建築物接地電阻為 5Ω 以下 (17)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不得與避雷針或電力保安接地設備共用, 並應分別與該等接地棒 ( 板 ) 分別間隔 5 公尺及 2 公尺以上 (18) 電信保安接地設備包含接地極 ( 接地棒 接地銅管或銅板 ) 接地導線 接地端子板 及總接地箱等 (19) 總接地箱應設置於一樓總配線箱附近或最底層地下室之適當位置 埋設於地下之接地極, 經由接地導線引接於此箱內 ; 總配線箱 ( 架 ) 主配線箱 支配線箱內接地端子, 亦經由接地導線彙接於此箱 如為透天式獨戶建築, 接地端子板 E P C 三極及其接地設備, 得裝設於集中總箱內之下緣部分 (20) 埋設於地下之接地銅極 ( 含 C P: 測試電極,E: 地極 ), 經由接地導線引接至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 總配線箱 主配線箱 支配線箱內接地端子板或配線架之接地平銅亦經由接地導線 53

68 彙接於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 總接地箱或集中總箱內應包含測試接地電阻所需之測試端子 (21) 裝設總接地箱時, 箱體下緣距離樓板面不得小於 60 公分, 裝置處所應至少有 60 公分寬 200 公分高 90 公分深之工作空間, 並具備照明或插座 通風設備, 且應位於不淹水之位置 (22) 其配線箱之容量, 依引進纜對數設計之, 材質至少採厚度 1.6mm 以上經防銹面漆處理之鐵製造, 箱內底面須裝設與底面同面積外包鐵皮之 1.5mm 以上厚度之整塊木板, 安裝位置避免淋雨 潮溼, 高度及於堆積物品之處所 (23) 建築物結構體施工完成及管路完成後, 應洽電信主管處所至現場查驗 (24) 插座之裝設以橫式為原則 (25) 主配線箱材質 結構及裝設位置參照總配線箱設計之, 箱體上緣距地面 150cm 以下, 下緣不得低於距地面 30cm (26) 水平配管一律採用直徑 3/4 以上之配管, 商業 辦公大樓等得採用地板槽式, 長度不得超過 25M (27) 所有引進管之空管應以 PU 管口塞塞住 54

69 2.16 常見缺失圖例 : 電池自動充電機未設計使用永 久電纜及永久電源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起動用電池自動充電機未設計使用電纜及永久電源, 而以臨時電線及插頭插於走道旁插座, 將因工作人員走動無意中致使臨時電線脫落, 造成緊急柴油發電機無法起動, 影響建築物 設備及人員之安全, 後果不堪設想 浮動開關及溫度熱偶之導線管未加配軟管保護電纜 ; 浮動開關及溫度熱偶儀器設備未掛牌標識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接近油箱油位浮動開關及溫度熱偶之導線 管未加配軟管保護 ; 尚有一只油位浮動開關之電纜未加配導線管及軟管保 55

70 護 ; 浮動開關及溫度熱偶儀器設備未掛牌標識 電纜槽與控制盤間未裝配導線管即佈設電纜逕行送電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電纜槽與控制盤間約 1.5 公尺之距離, 未裝配導線管即佈設電纜, 並已逕行送電 電纜架負荷太大 ; 不同電壓之電纜線未予分離區隔 ; 電纜架未標識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電纜架設計太少, 電纜數量超過電纜架容量之 20%, 致使電纜架負 荷太大, 影響系統營運安全及日後之維護或抽換 ; 高壓 控制 信號及光 56

71 纖等不同電壓之電纜線未予分離區隔, 恐造成系統干擾 ; 電纜架路徑未明 確標識, 應規劃設計提供具區隔高低電壓由上而下不同層別電壓電纜線使 用之電纜架, 電纜架且應有顏色區別高低電壓及電纜架路徑之標識 控制盤固定不當, 仍留存臨時墊片, 且空隙太大, 應採用預埋螺栓固定, 不宜用擴張螺栓固定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裝設控制盤用基礎應維持水平, 基礎表面應修飾平整光滑 ; 盤面須與牆壁平行或與基礎面垂直, 盤底應貼附於基礎面, 且空隙不可太大, 或留存調整用之臨時墊片 ; 與安全有關或會影響系統運轉可靠性之控制盤應採用預埋螺栓固定, 不宜用較方便施工之擴張螺栓固定 57

72 各樓層所埋設電氣導線管之暗管, 不得使用軟管 ; 導線管間隔不足 ; 未佈設電纜即已斷裂, 管線材料不符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要求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合約及設計規範圖說均未明確規定埋設電氣導線管之暗管, 應使用硬質内外鍍鋅金屬管或硬質 PVC 管, 不得使用軟管, 致使廠商施工圖採用較易施工之軟管 ; 導線管間隔不足, 影響水泥結構 ; 未佈設電纜軟管即已斷裂, 採用管線材料等皆不符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要求 58

73 各類電纜架不可鑽洞, 應使用 T 型接頭, 高壓 電纜架與信號電纜架上下層別配置不當, 電纜 架 電氣導線管皆未予編號標識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各類電纜架不可鑽洞 ; 電纜架 電氣導線管等皆應予路徑編號及電壓層別標識 參照附錄 2: 建築技術規則對弱電設備之規定 59

74 第三章昇降機 電扶梯 現代都市大樓建築趨向高層化 大規模化的發展下, 電梯已成為大樓裏維繫交通運輸的動脈 由於電梯是載人的交通工具, 故首重其安全性 且因需防患地震 火災 停電等事故造成損害, 故電梯在整體系統設計上, 除須有搭乘舒適度外, 還必須達到耐震性 耐火性 低故障率等要求 電梯在長期運轉下, 機件必會發生摩損與損壞等變化 因此, 電梯必須接受制度化 專業化的定期保養維修作業, 以確保其信賴性和安全機能 3.1 電梯設備概述 電梯設備一般分類 1. 依用途別分類 : (1) 載人用電梯 (Passenger Elevator) 專用於載人的電梯 無機房載人電梯係將捲揚機設於升降路內, 搭配採用薄型控制盤, 亦設於升降路內 使原來設於機房的設備與機器, 全部移到升降路內, 原機房之空間全部節省下來 對於中國式建築或斜屋頂之建築設置電梯, 常無法到頂樓, 是一大突破 (2) 載貨用電梯 (Freight Elevator) 專用於載運貨物, 不得載人 如因需要, 得搭乘一人充當操作員 (3) 人貨兩用電梯 (Passenger and Freight Elevator) 載人 載貨兩用之電梯 並可依需要設計為以載人為主或以載貨為主 (4) 醫院床用電梯 (Bed or Hospital Elevator) 60

75 醫院中用以載送病床之電梯 其特點為車廂縱深較大, 以便容納病床台車 平常亦可當載人電梯使用 (5) 汽車專用電梯 (Car Elevator) 停車場之汽車專用電梯 (6) 小型載貨電梯 (Dumb Waiter) 又稱為送菜梯一般用於工廠載送手推車或圖書館 銀行 大飯店運送文件 資料 餐點等 因無法乘人, 故都由外部來操作 2. 依速度分類 : (1) 低速電梯額定速度 45m/min 以下之電梯 (2) 中速電梯額定速度 60m/min~105m/min 以下之電梯 (3) 高速電梯額定速度 120m/min 以上之電梯 3. 依捲揚馬達之電源別分類 : (1) 交流電梯 (AC Elevator) 以交流三相感應馬達 (Induction Motor) 驅動捲揚機 (Traction Machine) 牽引梯廂昇降之電梯 (2) 直流電梯 (DC Elevator) 以感應馬達驅動直流發電機 (DC Generator), 產生之直流電源, 供給驅動捲揚機之直流馬達 (DC Motor) 之電梯 一般直流馬達和直流發電機合稱為 馬達 - 發電機組 (M-G Set) 直流電梯又分為以下兩種型式 : 直流 - 減速齒輪式 (DC-Geared) 直流捲揚電動機回轉軸結合減速齒輪 (Geared), 減速後驅動電梯 此方式適用於 90,105m/min 之中速電梯 61

76 直流 - 無減速齒輪式 (DC-Gearless) 直流捲揚電動機回轉軸, 直接經捲揚機驅動電梯 此方式適用於速度 120m/min 以上之高速電梯 4. 依驅動方式分類 : (1) 鋼纜式 (Rope) 電梯鋼纜 (Rope) 掛在捲揚機之驅動滑輪上 (Sheave), 一端吊掛電梯車廂, 另一端則另掛平衡錘 (Counter weight); 當捲揚機捲上 捲下動作時, 車廂便隨之上昇 下降 鋼纜式電梯是利用鋼纜與驅動滑輪之間的摩擦力來傳達馬達的驅動力, 使電梯昇降 順應現代社會的需要, 低中速載人電梯漸改採多層次微電腦省電智慧型, 使大樓的外觀美觀 自然及提供舒適的乘坐感, 並且節省能源 適用於舊型鋼纜式電梯的微電腦控制馬達驅動系統 (2) 油壓式電梯 (Hydraulac Elevator) 控制油壓幫浦打油注入油壓圓筒 (Cylinder), 油壓即將柱塞 (Plunger) 往上推, 電梯車廂則直接固定在柱塞的上部, 隨著油壓的增減而昇降 5. 依機械室位置分類 : (1) 昇降路頂部式 (Overhead Installation Type) (2) 昇降路底部式 (Basement Installation Type) 一般而言, 鋼纜式電梯採用頂部式 ( 特殊情形才採用底部式 ), 而油壓式電梯則採用底部式 3.2 電扶梯與昇降機之比較 1. 電扶梯可連續不斷地運載乘客, 乘客不必如搭乘電梯那樣必須耗費一段等待時間 2. 電扶梯之輸送能力大, 約為電梯之 8~12 倍 62

77 3. 電扶梯之設置場所選擇彈性較大, 同時空間亦較節省而經濟 4. 電扶梯具有極優良的展示效果, 可藉之提高乘客對建築空間的瞭解, 及促進購置欲等商業效果 5. 停電時, 對乘客亦不會構成威脅, 不會像搭乘電梯遇停電時, 產生被關在車廂內之恐懼感 適合短程運載 因此電扶梯廣泛的被使用於百貨公司 辦公室建築 銀行 車站 飯店 市場 醫院等場所 3.3 電梯安全裝置系統 安全基本標準裝置電梯是要求高安全性的裝置, 故設有多重的安全系統, 以確保在各種情況下, 電梯的乘客或保養人員, 安全上都能獲得保障 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3 條安全裝置規定外, 以下所述係一般電梯, 在安全保護方面的基本設施 1. 機械方面之安全裝置 (1) 電磁制動機 : 設在捲揚機, 當停電或停車時, 利用彈簧張力及剎車來令片將捲揚機驅動軸制住, 以防止車廂及平衡錘滑落 (2) 調速機 : 設在機械室, 當車廂或平衡錘下降速度異常時, 切斷動力使電梯停車, 或帶動安全裝置剎住車廂 (3) 安全裝置 : 設在車廂內, 當調速機動作時, 帶動安全裝置剎住車廂於軌道上 (4) 緩衝器 : 設於底坑 (Pit), 當發生異常狀況時, 使車廂或平衡錘透過極限開關, 使車廂之下降衝擊緩和再停車 (5) 門連鎖裝置 : 設於車廂出入口門 (Hatch Door), 使各樓之出入口門使電梯停在該樓, 否則必須使用鑰匙由外部開啟 (6) 車廂天井救出口 : 設於車廂天井, 當停電或電梯故障時, 可利 63

78 用車廂天井救出口, 由外部將被困在車廂內的乘客救出 (7) 手動操作把手 : 設在捲揚機, 當停電或電梯故障時, 車廂停在昇降路中, 利用工具將電磁制動機放鬆, 再以手動操作把手去轉動捲揚機, 使車廂停在正確著床位置, 讓乘客安全走出車廂 2. 電氣方面之安全裝置 (1) 電源異常保護裝置 : 設於控制盤, 當捲揚電動機動力電源欠相或逆相時, 即時將電源遮斷停止運轉 (2) 門連鎖開關 : 設於出入口門, 各樓之出入口門, 如未閉合, 或上鎖不確實時, 電氣接點無法接通, 使電梯無法運轉 (3) 車廂門開關 : 設於車廂門, 車廂門未完全閉合時, 電氣接點無法接通, 使電梯無法運轉 (4) 緊急停止開關 : 設於車廂內操作盤, 當發生緊急情況時, 按下開關, 使電梯停止運轉 (5) 車廂門安全裝置 : 設於車廂門, 門閉合中如碰到人身或物體, 會即時停止並反轉開啟 (6) 終端強制減速開關 : 設於昇降路, 電梯行至終端階時, 強制減速 (7) 終端極限開關 : 設於昇降路, 電梯在昇降路終端, 超行一段距離時會觸動此裝置, 將動力電源遮斷停止運轉 (8) 最終端極限開關 : 設於昇降路, 若電梯超過 終端強制減速開關 及 終端極限開關 仍無法使電梯停止, 行至最後會再觸動此裝置, 使電梯停止運轉 (9) 安全開關 : 設在車廂上, 當試車 保養坐業時, 在車廂上將動力電源切斷, 使電梯停止 (10) 救出口開關 : 設在車廂天井, 當車廂天井救出口被打開時, 此開關會動作, 使電梯立即停止運轉或無法起動 64

79 (11) 對講機 : 設於車廂內 機械室及管理室, 車廂內乘客與外部管理員連絡之通信工具 (12) 秤裝置 : 設在車廂底部, 電梯搭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時, 觸動秤裝置, 會發出警告信號, 並使電梯門無法關閉, 電梯無法起動 (13) 停電照明 : 設在車廂天井, 停電時, 在車廂內維持三十分鐘以上之照明 安全管制運轉系統電梯本體裝置在安全設計方面, 可說是完備而周全 但因電梯是建築的一部分, 當重大的天然災害如地震 停電 火災等發生時, 建築及電梯將難免會受波及, 為了避免因天然災害所引發的 二次災害, 各電梯公司在安全管制設計上, 皆提供各種防患對策 電梯機種及規格標識電梯表示方式及意義說明如下 : P CO 機種別 : 符號 文 義 說 明 P Passenger Elevator 載人用電梯 PF Passenger & Freight Elevator 人貨兩用電梯 F Freight Elevator 載貨用電梯 B Bed Elevator 醫院病床用電梯 DW Dumb Waiter Elevator 小型貨梯或送菜機 DC-GD DC Geared Elevator 直流有齒輪式電梯 DC-GL DC Gearless Elevator 直流無齒輪式電梯 CV-GL Thyristor Gearless Elevator 閘流無齒輪式電梯 65

80 1. 積載容量 : P 型電梯 ( 含 DC-GD,GL,CV-GL) 之積載容量, 以額定搭乘人數表示, 如 6( 人 ) 15( 人 ) 等 ; 其他如 B F DW 等機種則標示額定積載重量, 如 750( 公斤 ) 1000( 公斤 ) 等 2. 停止樓數 : 電梯服務之樓數, 如電梯非全階服務時, 則以分數形式來表示 : 如 10/12 表示建築有十二層, 但電梯僅服務十樓, 以作為區分 3. 門開閉方式 : 電梯門之開閉方式, 大致上可分為水平方向開閉式 ( 橫開式 ) 及垂直方向開閉式 ( 上下開式 ) 二大類, 一般有下列數種 : (1) 水平方向開閉式 ( 橫開式 ): CO- 二門中央對開式 2S- 二門雙速側開式 3S- 三門三速側開式 4P-CO- 四門中央對開式 (2) 垂直方向開閉式 ( 上下開式 ): 2U- 二門上開式 3U- 三門上開式 BP- 二門上下對開式 4. 昇降速度 : 電梯昇降速度以公尺 / 每分鐘 (M/min) 表示 3.4 超高層大樓的電梯設備計畫超高層建築電梯計畫的優劣, 直接影響大樓的價值 所以計畫之初必須特別注意設置台數 服務樓層及配置等問題 66

81 3.4.1 服務樓層的分區通常超高層建築須將全部樓層分成低層及高層區或低 中 高等, 分成 2~4 區服務 好處如下 : 1. 因為服務樓層減少, 所以可以縮短時間而增加輸送能力 2. 對於服務高層區的高速電梯而言, 在低層區可全速行駛, 充分提高輸送能力 3. 低層區上方不設升降路及乘場, 所以可增加使用空間 分區應注意的事項 : 1. 同一用戶 ( 同一公司或同單位 ) 跨在不同區時會使樓間交通不便 2. 大樓內的人口分布有很大的變更時不容易變更分區點 3. 原則上各區的服務水準要均等, 如無法調整成均等時, 高層區的水準要略高於低層區 4. 各區服務樓層數以 10 樓為度 大約 15 樓以上應分成 2 區以上 電梯的配置 1. 主道路應與乘場分開設置 2. 電梯集中於一處, 比分散於建築物內各處更經濟 效率更高, 而且可縮短等候時間 3. 寬淺形乘廂比窄深形, 可縮短出入時間 4. 電梯乘場與主道路分開, 凹型配置 及集中於建築物中心等方式, 在設置台數多的超高層建築計畫上是不可或缺的觀念 3.5 電梯規劃設計與施工計畫要項 電源系統及換氣設備 1. 電源系統電梯由於起動 停止運轉頻繁, 加上負荷變化劇烈, 為了確保電梯加減速運轉性能, 以及精確的著床停車, 必須使電源電壓降抑制在一定的範 67

82 圍內 電梯之電源系統, 除動力電源外, 尚有照明 換氣設備 保養用電源等 (1) 動力電源 :(AC 三相,220 或 440V,60HZ) 為確保電梯性能, 請依照設計公司提供之資料, 依機種別設置適當的電源設備容量, 電梯機械室內控制盤受電端電壓變動率維持在 10% 以內 (2) 照明電源 (AC 單相,110V,10A) 車廂內照明 指示裝置點燈 車廂上保養作業時使用 (3) 對講機電線車廂與外部緊急聯絡用之通話設備 由大樓管理室至電梯機械室之配管, 配線 ( 除外工程 ), 標準每台六條配線 對講機設置之位置, 應於計畫時即決定 (4) 換氣設備維持機械室室溫在 40 以下所需之換氣設備, 在換氣設備之對向位置另設一通風窗, 以促進對流效果 (5) 底坑插座 (AC, 單相 110V,10A) 請設於出入口門檻下方位置, 以便在底坑進行按裝 保養作業時使用 (6) 機械室照明設備由於經常在機械室中實施保養 調整作業, 因此應於適當位置裝設充分的照明設備, 電燈開關及電源插座請設於出入口門附近, 同時需設採光窗 2. 動力電源設備容量機械室之受電側電源設備容量, 包括變壓器 無熔絲開關 (NFB) 動力電源配線 接地線, 以及換氣設備均與電梯之機種 規格 電源電壓等級有關 請參考各機種電梯設計施工資料之基準計畫之 68

83 3.5.2 電梯設備規劃設計與採購電梯設備產品含工程, 必需融入電梯所有的生產流程, 如規劃設計 發包 生產製造 運輸 安裝 試車 調整 驗收等每個作業過程中 又因與建築土木主體工程, 有相當多之介面問題 1. 一般規範訂定基本需求如下 : (1) 電梯設備那些設備係採原裝進口貨或國內製造產品應訂明 (2) 電梯設備 材料選用之規格與材質及標準化 (3) 電梯設備應有的功能 ( 例如 : 殘障使用功能 特殊功能 監控設備功能等 ) (4) 訂定升降設備產品性能 精密度 安全性 穩定性 使用舒適度 維修容易度 故障率等 (5) 電梯設備之安裝 測試等工作之要求 (6) 施工前依契約規定提出施工計畫書及品質管理計畫書 (7) 售後服務及維修需求 2. 電梯設備規範其服務建議書基本需求項目如下 : (1) 基本規畫及設計相關資料 : A. 升降設備之數量及採用之廠牌 B. 升降設備 材料選用之規格及標準化 C. 升降設備之安裝 測試等工作之規畫 D. 設計之實用性 完整性 (2) 技術 品質及功能相關資料 A. 工廠開發 設計 製造能力 B. 品質管理能力及人力素質 C. 產品性能 精密度 安全性 穩定性 使用舒適度 維修容易度 故障率 69

84 D. 殘障使用功能 特殊功能 監控設備功能 (3) 施工能力及售後服務計畫 A. 安裝 維修 施工品質等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及組成 B. 施工計畫 ( 含每台電梯停機施工期 ) 工地管理計畫 安全維護計畫 施工期品管計畫 C. 驗收啟用後使用壽命年限及相關之維修與更換零配件執行計畫之完整性 可行性 售後服務事項 D. 施工緊急變計畫 勞工安全衛生管埋計畫 (4) 過去履約能力及績效 A.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其範圍包括於過去 3~5 年內, 完成具代表性之多部以上電腦群管理控制系統電梯工程契約, 採購機關之驗收證明或有效保養合約證明 B. 有關得獎認證說明 電梯設備生產品質管制計畫 1. 電梯設計與規畫包括三個主要項目 : 機械設計 電子設計與計畫管制規畫 (1) 機械設計在電梯工程主要工作內容, 為依據契約及規範, 繪製電梯升降道 機房 車廂 乘場 ( 包含 : 門板 門框 ) 的尺寸 位置等相關圖面, 以及車廂 乘場材料選用資料的製作與送審, 並將經由業主審核通過之圖面 資料, 製作成各式圖面與書面資料, 經工程相關部門資料確認 審核無誤後, 進行後續生產 採購等 (2) 電子設計為依據合約及規範, 設計電梯電子及電機控制系統, 並製作相關圖面與資料, 經工程相關部門資料確認 審核無誤後, 進行後續生產 採購等 70

85 (3) 計畫管制規畫的內容, 包含工程施工程序 作業流程規畫 施工機具與施工能量規畫 施工人員規畫 品質管制規畫等 ; 須依契約要求及整合工程所需, 製作工程之施工計畫書, 經工程相關部門資料確認 審核無誤後, 作為後續工程控管 2. 電梯設備工地現場施工安裝電梯設備於現場安裝前, 隨時提供製造過程之程序與進度報告, 並於貨到工地後, 提交產品檢驗報告 經監造單位及業主審核通過後, 隨即進行安裝施作程序 ; 其內容包括工地現場放線 鐵架搭設 工字鐵安裝 軌道支架及軌道安裝 機房材料吊運與機器安裝 配線安裝 車廂 ( 車廂框架 內裝 ) 及乘場材料 ( 門框 門板 ) 安裝 鋼纜安裝 鐵架拆除等施工過程 3. 電梯試車與調整電梯安裝完成後, 將於取得電源後, 即刻進行電梯的試車與反覆調整 其內容包括機房慢車測試 游動電纜掛裝接線 車廂慢車測試 坑內及軌道清潔 導滑器及煞車系統調整 樓碼及安全開關測試 坑內配線 車廂配線接配完成 內外叫車線測試 指示器測試 內門及外門調整 車廂及機房快車測試完成 所有試車品質須符合 CNS 標準及工程契約規範之規定 電梯設備正式驗收前, 至少實施下列各項測試 : (1) 負載試驗 : 無負載 全負載及過負載之上 下運轉試驗 (2) 車廂水平著樓試驗 : 誤差在 ±5mm 以內 (3) 調速機測試 : 超速開關額定速度 1.3 倍前須動作, 阻擋器額定速度 1.4 倍前須動作 (4) 緊急停止按鈕試驗 : 動作時電梯須停止 (5) 速度測試 :90M/min±2M/min (6) 噪音 : 60dB (7) 超載開關 : 額定荷重 100% 須響鈴且電梯停止運轉 71

86 (8) 超載設定警報試驗 : 超載時電梯停止運轉, 電梯門開啟並無法關閉 (9) 過站不停 : 額定荷重 90% 對外叫車不應答 (10) 緊急救助口 : 開啟時電梯停止運轉 (11) 車廂尺寸之測量 : 依契約要求尺寸測量 (12) 電器設備之絕緣測量 : 電動機主電路 0.4MΩ 以上, 控制 信號 照明電路 0.4MΩ 以上 (13) 緊急照明 : 停電時照明啟動 (14) 省電功能 : 待機 5 分鐘車廂照明關閉並返回主樓層 (15) 門聯鎖裝置 : 動作時電梯須停止 (16) 緊急對講機 : 通話正常 (17) 地震感知 : 發生四級地震電梯返回主樓層並停機 (18) 照明 : 車廂地板量測 150LUX (19) 安全碰邊 : 動作時門不關閉 4. 驗收 : 依照 CNS 規定事項辦理 5. 工程完成開始啟用, 業主得於工程完成取得合格使用證件後正式啟用之 電梯設備規範及品質管理計畫 1. 工程材料設備規範及品質電梯設備除符合契約規範全部規格及品質之要求外, 規範應訂明是否採用之原始母廠原裝進口之全套控制 驅動及全套人員設備安全保護系統, 並全由原始母廠製造 系統設計 系統測試及原廠保證 除符合中華民國 CNS 法規, 亦符合當地國之標準或國際標準, 應力求維修容易 品質穩定 2. 精密度 : 72

87 電梯設備規範應依各需求性質訂定精密度, 例如 : (1) 著床準確特性 ± 5mm (2) 導軌三面全長垂直誤差 : 不得超過 1/4 英吋 (3) 導軌相接處之表面突起 : 不得超過 1/100 英吋 (4) 車廂上下導軌昇降到的任何位置其垂直誤差 : 不得超過 1/10 英吋 3. 穩定性及舒適度電梯設備規範應依各需求性質訂定穩定性及舒適度, 例如 : (1) 啟動震動 20gal 以下 (2) 停止震動 20gal 以下 (3) 加速度震動 20gal 以下 (4) 減速度震動 20gal 以下 (5) 加減速中, 上下震動 20gal 以下 (6) 行走中, 前後左右震動 15gal 以下 4. 美觀 : 電梯車廂壁材質 天花照明裝飾 按鈕及指示器等色樣, 施工前應提供設計及監造單位選色及選樣, 並應兼顧契約規定及美觀要求 5. 故障率 : 電梯設備每年單台故障率目標控制應在 4 次以下 6. 使用壽命年限 : (1) 主機 ( 含捲揚機及馬達 ) 依原廠技術手冊之程序執行定期保養維護, 並使用原廠零件 耗材, 以及電梯使用狀況正常, 且無外力損傷情形下, 可保用 25~30 年 (2) 控制配電盤依原廠技術手冊之程序執行定期保養維護, 並使用原廠零件 耗 73

88 材, 以及電梯使用狀況正常, 且無外力損傷情形下, 可保用 25~30 年 (3) 主鋼纜及調速鋼纜依原廠技術手冊程序執行定期保養維護, 且無外力損傷情形下, 可保用 15~20 年 (4) 操作盤按鈕及樓層顯示幕依使用狀況及使用頻率之不同, 設備組件壽命稍有差異, 一般而言使用壽命可達 3~5 年以上 電梯設備與其他工程之介面管理 1. 施工介面管理制定一種方法與程序, 來管制或協調主施工標與各子施工標或各子施工標間互相的介面需求, 以確保各子施工標均得以按設計方式在現場順利的安裝或功能的連線 介面需求一旦協調不良, 在施工階段可能造成設備無法安裝, 或設備相互干涉及功能無法連線, 甚至根本未提供必要的需求 如何於設計與施工前, 做好各標工程的介面管理, 是完成升降設備安裝之重要課題 2. 介面構成項目電梯 / 電扶梯設備為附屬於建築物的交通工具, 大體上分為機坑 車廂 乘場機件 機房機件 扶手及踏階 水電 通訊及監控等必要機能 這些構成介面範圍的相關承商配合時須注意技術面的需求及法規的規定 相關介面釐清後, 由各專業承商在各自的領域內就技術及法規要求進行整合, 達到合約規範的要求, 完成系統營運的目標 例如電梯 / 電扶梯承商僅提供電梯 / 電扶梯設備的製造及安裝, 其所需的土木結構 運轉電力 散熱 監控等則需相關的承商配合供應 因此電梯 / 電扶梯與其他建築土木工程及水電監控等各標工程皆有其介面, 必須 74

89 在施工前加以協調, 施工中更須相互配合, 以解決介面等問題 以下是電梯 / 電扶梯工程常與建築土木及水電工程相互配合的問題 : (1). 電源的供應 : 使用電源之相數 電壓 頻率, 電源設備及配線由那工程施工? (2). 配電箱 消防栓箱等機電設備施設於電梯坑之牆壁 (3). 電梯坑之牆壁內埋有水管 (4). 電梯機房內設有非電梯工程使用之機電設備 (5). 電梯機房內未設有通風或空調設備 (6). 電梯機房地板未作防塵處理 (7). 電梯機坑連續壁滲水 (8). 電梯機坑深度不足或車廂至機房之間距 OH 不足 (9). 地梁凸出於電梯機坑內 (10). 柱凸出於電梯機坑之牆, 使車廂變小 (11). 鋼構建築鋼柱所噴之防火披覆影響控制之電子設備 3.6 電扶梯安裝設置要點 1. 在電扶梯運轉速度已超過設計速度, 而尚未超過百分之四十時, 能自動即時操作之節速器裝置 2. 當梯級鍊條發生意外時, 能切斷動力來源之自動裝置 3. 當連繫轉動機與主要轉動軸之鍊條發生意外時, 能使主要轉動軸之制動機即時操作之自動裝置 4. 作為意外事件所用之停止開關, 應分別裝置於靠近樓梯上平臺容易操作之處 5. 由於電扶梯之標準長度往往與建築物之樑間隔不能一致, 而必須加設新樑, 並延長電扶梯之上下桁架 ( 骨架 ) 至既設的樑端 6. 電扶梯設置於地下室時, 電扶梯之下部將位於地下室樓板之下, 為 75

90 了防止地下水侵入, 導致機體生銹, 除機體必須加以防銹處理外, 容納下部機體之機槽底坑 (Pit), 亦應以防水砂漿加以粉刷 7. 對於樓層高度較高之電扶梯, 為了解決強度上及振動等的問題, 除了上下兩個支點之外, 中間亦應設置中間樑以補助支撐 通常樓層高度在 5.7 公尺以上的電扶梯支撐點應設 3 點,9 公尺以上的電扶梯支撐點應設 4 點 8. 安裝位置之選擇尚須考量下列因素 : (1) 應設於建築物內人員主要流動方向地點 (2) 應配合所欲製造之空間效果或引導人員流向而設置 (3) 應設於人員容易看得到或猜測得到之位置, 且有自然引導人員往上層搭乘之功能者為佳 (4) 一般百貨公司等的建築, 大多將電梯設於建築物四周, 而將電扶梯設置在中央位置, 以引導大部份的購物者由電扶梯一層一層地往上瀏覽商品, 增加其購物慾 (5) 為防止乘客發生意外, 電扶梯前後最好不要鄰近建築物之柱子 (6) 各樓層電扶梯群宜集結設置, 以縮小乘客之搭乘距離 3.7 緊急電梯設備有關緊急升降梯設備之要求, 在 CNS 2866 升降機檢查方法, 只有兩條文, 其為 車廂上部檢查項目中 :(13) 緊急用升降梯, 其車廂上部之各電氣裝置需裝置除水蓋及排水孔 (14) 緊急用升降梯其電線管 盒類等需為不積水之構造 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四節 緊急用升降機, 第 106 條至第 107 條文要求, 建築師在設計案件時必須遵循, 例如使用緊急獨立電源 防火隔牆 直達避難樓層 甲種防火門等 而屬於 76

91 電梯設備本身必須具備有 1. 緊急時車廂門在開啟狀態下仍能行駛 ( 屬二次消防裝置 )2. 電梯至管理室間通話系統等之要求 綜合上述法規之要求, 一般緊急電梯應具有 : 1. 專屬獨立緊急電源 2. 避難層設置緊急時呼叫按鈕 3. 電梯至管理室間通話系統 4. 一次消防裝置 5. 二次消防裝置 6. 車廂上部之各電氣裝置需裝置除水蓋及排水孔 7. 電線管 盒類等需為不積水之構造 8. 升降速度不小於每分鐘 60 公尺等其餘屬建築設計要求 3.8 建築技術規則對電扶梯 ( 升降機 ) 重要規定 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 ( 昇降機 ) 昇降機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 (1) 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 ( 電梯 ) 通達避難層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 依本編第 106 條規定, 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2) 機廂之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或其淨高超過 1.2 公尺之昇降機, 均依本規則之規定 但臨時用昇降機經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其構造與安全無礙時, 不在此限 (3) 昇降機道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 A. 昇降機道之出入口, 周圍牆壁或其圍護物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應使機道外之人 物無法與機廂或平衡錘相接觸 B. 機廂在每一樓層之出入口, 不得超過二處 C. 出入口之樓地板面邊緣與機廂地板邊緣應齊平, 其水平距離在 77

92 四公分以內 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6 條 ( 緊急用昇降機之設置標準 ) 依本編第 55 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 其設置標準依下列規定 : (1) 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份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 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至少應設置一座 ; 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時, 每達 3000 平方公尺, 增設一座 (2) 下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 A. 超過十層樓之部份為樓梯間 昇降機間 機械室 裝飾塔 屋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B. 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 500 平方公尺者 3.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7 條緊急用昇降機之構造除昇降設備及建築設備編對昇降機有關機廂 機道 機械間安全裝置 結構計算等之規定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 : (1) 機間 : A. 除避難層 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樓層及整層非使用之供居室樓層外, 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份 B. 四周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樓板, 其天花板及牆面裝修, 應使用耐燃一級材料 C. 出入口應為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除開向特別安全梯外限設一處, 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D. 應設置排煙設備 E. 應有緊急電源之照明設備並設置消防栓 出水口 緊急電源插座等消防設備 F. 每隔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 平方公尺 G. 應於明顯處所標示昇降機之活載重量及最大容許乘座人數, 避難層之避難方向 通道等有關避難事項, 並應有可照明此等 78

93 標示以及緊急電源之標示燈 (2) 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 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 公尺 戶外出入口並應臨接寬 4 公尺以上之道路或通道 (3) 機道應每二部昇降機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隔開 但連接機間之出入口部份及連接機械間之鋼索 電線等周圍, 不在此限 (4) 應有能使設於各層機間及機廂內之昇降控制裝置暫時停止作用, 並機廂呼返避難層或其直上層 下層之特別呼返裝置, 並設置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等機間內, 或該大樓之集中管理室 ( 或防災中心 ) 內 (5) 應設有使機廂門維持開啟狀態仍能昇降之裝置 (6) 整座電梯應連接至緊急電源 (7) 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 60 公尺 4. 建築設備編第 121 條 ( 自動樓梯 / 電扶梯 ) (1) 應須不致夾住人或物, 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2) 坡度不得於大 30 度 (3) 在踏板兩側應設扶手, 扶手上端應設皮帶, 扶手上端皮帶應與踏板同方向同速度運行 (4) 踏板之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 30 公尺 5. 建築設備編第 124 條 ( 自動樓梯 / 電扶梯安全係數 ) 電扶梯乘載構肢之安全係數, 不得小於 5; 轉動構肢不得小於 10; 鋼或紫銅製造之轉動機各部份, 不得小於 8; 鑄鐵或其他材料製造之轉動機各部份不得小於 10 前項安全係數, 均以靜載重為準 安全係數之計算依下式 : 79

94 安全係數 = 設備之斷裂荷重 設備所承受之最大荷重 6. 建築設備編第 126 條 ( 自動樓梯 / 電扶梯梯級 ) 電扶梯之梯級部份之構造 : (1) 梯級下滑輪循行之滑軌, 在梯級鍊條發生意外損壞時, 應能 保持梯級及轉動上齒輪不致移動 (2) 依進行方向量得之梯級, 級深不得小於 35 公分, 級高不得大 於 21 公分, 級寬不得小於 50 公分 (3) 梯級與梯級間水平淨孔, 不得大於 4 公厘 7. 建築設備編第 128 條 ( 自動樓梯 / 電扶梯設計載重 ) 電扶梯之設計載重, 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P=2.70WA 式中 P: 設計載重 (kg) W: 級寬 (cm) A: 上下梳子板 (Comb-pate) 齒間水平距離 (m) 3.9 建築施工用升降機之安全管理 我國對升降機具之管理肇始於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國民政府公佈 工 廠法 民國 63 年 4 月 16 日為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特別頒佈 勞工安全衛生法 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 險性之機械或設備, 非經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 查合格, 不得使用, 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檢查機構之再檢查合格不 得繼續使用 後來經多次法令修正, 於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修訂頒佈 勞 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規定升降機具為法定所稱具有危險性之機械, 依第 11 條明定升降機具種類區分為升降機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等危險 性機械 80

95 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的規定, 有關升降機的管理, 是以積載荷重予以區分, 所謂積載荷重以第 6 條規定是指依其構造及材質, 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故可分為大型 中型之不同容量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所轄各勞動檢查機構, 執行檢查範圍為 : 型式檢查 使用檢查 竣工檢查, 其餘均委由代行檢查機構依轄區實施檢查 1. 型式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2 條規定, 升降機之製造或修改, 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 並檢附載有下列事項之書表, 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 A. 申請型式檢查之升降機型式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B. 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C. 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D. 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上述之設備及人員變更時, 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前項型式檢查之品管 品保措施 設備 人員 經檢查合格者, 檢查機構應核發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未經檢查合格, 不得製造或修改 ; 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 不在此限 2. 竣工檢查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43 條規定, 雇主於大型升降機設置完成時, 應填具升降機竣工檢查申請書, 檢附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查 A. 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 ( 外國進口者, 檢附品管等相關文件 ) B. 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C. 大型升降機明細表 D. 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81

96 升降機竣工檢查項目為構造與性能之檢查 荷重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 查 竣工檢查合格之升降機, 檢查機構會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及檢查合格證,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 1 年 檢查合格以後才能正式使用 3. 使用檢查 (1) 定期 ( 年度 ) 檢查雇主於大型升降機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 1 個月, 應填具升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 逾期未申請檢查或不合格者, 不得繼續使用 對定期檢查合格之升降機, 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 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最長為 1 年 ;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於填寫後通知雇主 (2) 自動檢查勞工全衛生法第 14 條規定 : 雇主對於該法所訂應符合安全衛生之設備及作業, 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其辦法由中央定之 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2 條明定, 雇主對升降機, 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 ( 含荷重試驗 ) 一次 雇主認無實施荷重試驗之必要時, 得報經檢查機構核准後省略之 荷重試驗, 係將相當於積載荷重之荷物, 於額定速度不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且雇主亦應於每月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其應檢項目如下所示 : A. 終點極限開關 緊急停止裝置 制動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B. 鋼索或吊鏈有無損傷 C. 導軌之狀況 D. 設置於室外之升降機者, 為導索結頭部分有無異常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75 條亦有規定, 雇主對應實施之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 應就下列事項紀錄保存 3 82

97 年 (A). 檢查年月日 (B). 檢查方法 (C). 檢查部分 (D). 檢查結果 (E). 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F). 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主管機關權責之畫分, 升降機之管理既經勞工檢查機構與建築主管機關開會協商獲致結論並經釋復權責如後 : 升降機之檢查 勞工安全衛生法與建築法競合部分, 由兩單位做適當之分工, 同一台升降機僅由一單位負責檢查管理為原則, 避免重覆檢查管理, 檢查管理分工依下列原則辦理 礦業之礦場 製造業之工廠 營造業之工地 水電燃氣業之水廠 電廠 瓦斯廠 倉諸業之倉庫 通訊業之電訊交換機房 國防事業單位之生產機構 軍醫院 研究機構及對外附設之傳播事業單位等升降機自竣工檢查開始, 由勞工檢查機構實施檢查管理, 其餘升降機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檢查管理 83

98 第四章空調工程 本章所談空調係將室內空氣之溫度 溼度 氣流及清靜度, 控制在一定狀態下以滿足該室之使用 空調大致分成舒適用及工業用兩大類 舒適用空調又稱一般空調, 目的在提供室內人員之舒適空氣環境, 如住宅 辦公室 百貨店等均屬之 工業用空調又稱產業空調, 目的在提供室內生產製品或儲藏物品之必要空氣環境, 工廠 倉庫 電信局等均屬之 4.1 空調設備概述所謂空氣調節 (air conditioning), 以下簡稱 空調 係將室內空氣之溫度 溼度 氣流及清靜度, 控制在一定狀態下以滿足該室之使用目的 空調之對象大致分成舒適用及工業用兩大類 舒適用空調 (comfort air conditioning) 又稱一般空調, 目的在提供室內人員之舒適空氣環境, 如住宅 辦公室 百貨店等均屬之 工業用空調 ( industrial air conditioning) 又稱產業空調, 目的在提供室內生產製品或儲藏物品之必要空氣環境, 工廠 倉庫 電信局等均屬之 空調因控制溫度 溼度而必須具備熱處理機能, 因調節氣流, 清靜度而需具備換氣機能, 因此空調設備必須能發揮熱處理及換氣機能, 設備系統組合方式不同, 則設備構成亦不同, 基本構成圖示如圖

99 圖 4-1 空調設備基本構成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空調設備系統組成之分類 : 1. 空調處理裝置 ( 空調機 ): 包含空氣過濾器 (air filter) 空氣冷卻器 (cooling coil) 及空氣加熱器 (heating coil) 等 2. 熱搬運裝置 : 包含風車 (fan) 風管 (duct) 泵浦 (pump) 及配管 (pipe) 等 3. 熱源裝置 : 包含鍋爐冷凍機及其運轉時必要之泵浦 冷卻水塔及油槽等均屬之 4. 自動控制裝置 : 使室內溫 溼度保持一定及經濟運轉所必要之檢測及控制器 4.2 空調方式簡介空調方式之分類 : 空調方式依表 4-2 可大致分為中央方式及個別方式, 中央方式又可分成 : 全氣方式 (all air system), 小型機組併用方式 ( 或稱空氣 + 水方 85

100 央方式氣 + 水方式 ) (7) 輻射冷暖房方式中(11) 箱型冷氣機方式個別方式式 air-water system) 及全水方式 (all water system) 表 4-2 空調方式之分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 單風管方式 定風量方式 變風量方式 末端無再熱末端有再熱末端無再熱末端有再熱 全空氣方式小型機組併 用方式 ( 空 全水方式 定風量雙風管方式 (2) 雙風管方式分區單元方式雙風量雙風管方式 (3) 風管併用箱型冷氣機 (Package Air Conditioning, PAC) 方式 (4) 各樓單元方式 (5)F.C.U(fan coil unit)+ 風管方式 (6) 誘引方式 (Induction Unit,IDU) (8) F.C.U+ 風管方式 (9) 窗型冷氣機方式 (10) 分離式多室內機方式 (12) 閉迴路熱泵方式所謂個別方式係指機組 (unit) 內藏冷凍機可直接設置於室內行空調之方式 中央方式係指將空調機或熱源機器集中設置於空調對象外部之機房內, 以風管或配管連接供給熱之方式 因此, 箱型冷氣機直接設置於室內, 故屬個別方式 ; 但以風管連接後, 對數個房間行空調者, 稱之為中央式 86

101 4.3 中央方式之空調機配置空調機集中設置時風管佔用空間大, 故考慮將空調設備設置於近送風區域以縮短空氣搬送距離, 並將空調機小型化分散設置 地下室集中設置的冷凍機 鍋爐等設備之得熱可用配管送至各空調機處, 以減少搬送動力 4.4 個別式空調方式 1. 個別式空調機 (unitary air conditioning) 可分類如表 表 個別式空調之分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小型冷氣機多組室內機型箱型冷氣機 2. 小型冷氣機 冷房專用型 窗型 牆貫穿型 分離式 冷房專用 水冷式 水冷式 空冷式 冷暖房專用型 熱泵式窗型 熱泵式牆貫穿型 熱泵式分離型 熱泵型 水冷熱泵型 空冷熱泵型 以往多採用窗型冷氣機 ( 圖 4-4.2) 或牆貫穿型 ( 圖 4-4.3) 最近分離式 ( 圖 4-4.4) 漸普遍, 該機型將壓縮機 凝縮器及風車置於室外機 蒸發氣 ( 冷卻排管 ) 風車及濾網置於室內機, 冷媒配管在 15 公尺內, 垂直距離在 10 公尺範圍內, 室內外機儘量接近 採熱泵方式時冷暖可兼用 3. 多組室內機型 ( 圖 4-4.5) 一台室外機配數台室內機之方式, 氣冷式將壓縮機置於室外機, 水冷式壓縮機置於室內機, 為分離式之衍生型 4. 箱型冷氣機 (Package Air Conditioning)( 圖 4-4.6) 87

102 構造上將壓縮機 凝縮器置於下方, 濾網 蒸發器 ( 管排 ) 及風車置於 上方, 有水冷式與氣冷式 採用熱泵方式時稱為水熱源式或空氣熱源式兩 種 圖 窗型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88

103 圖 牆貫穿型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分離式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89

104 圖 多組室內機型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箱型冷氣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0

105 4.5 中央空調系統之架構中央空調系統可以說是一連串驅動流體流動的動件 ( 如泵 風扇及壓縮機 ) 各種型式的熱交換器 ( 如冷卻除濕盤管 蒸發器 冷凝器及散熱材 ) 及連接各種裝置的 通道 ( 如風管 水管及冷媒管 ) 所組合而成的 如圖 所示, 中央空調系統可分為下列五個循環 : 1. 室內空氣循環 2. 冰水循環 3. 冷媒循環 4. 冷卻水循環 5. 室外空氣循環 圖 中央空調系統循環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中央空調系統是由這五個循環相扣所形成的, 就如連環炮般一環連著一環, 而省略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循環, 就成其他形式空調系統變化 例如少了冰水循環就是水冷式箱型機 ; 少了冷卻水側就變成氣冷式冰水主機 ; 同時少了冰水及冷卻水系統就變成一般家庭常見的窗型機或分離式冷氣機 整個空調系統熱交換的循環簡述如下 : 91

106 製冷部分 : 室內空氣之熱負載經過空調箱內之冷卻盤管時, 透過熱交換將熱傳至盤管內之冰水中, 使得由冰水機之蒸發器出來的冰水溫度上升, 再經由冰水泵的驅動, 使冰水被載送回到冰水器, 與低壓低溫之冷媒於冰水器內作熱交換, 溫度下降後之冰水, 經由冰水管再回到空調箱中, 吸收室內空氣之熱負載產生冷氣, 直接由送風機的驅動由風管送出冷氣 散熱部分 : 冰水機內蒸發器之冷媒其熱交換所得之熱負荷經過冷凝器時, 透過熱交換將熱傳至冷卻水中, 造成冷卻水由冷凝器出來時溫度上升 再經由冷卻水泵的驅動, 使冷卻水被送到室外的冷卻水塔之散熱材中, 與流經散熱材的空氣做熱交換, 溫度下降後的冷卻水, 經由冷卻水管再回到冷凝器循環使用 由上述可知, 構成空調系統的元件不外乎為熱交換器與流體機械二種 熱交換器是作為高 低溫二種工作流體能量交換的設備, 諸如冰水盤管 蒸發器 冷凝器與冷卻水塔散熱材等 ; 流體機械則是推動工作流體循環的動力源, 諸如風車 泵浦與冷媒壓縮機等 大規模建築或大空間的空調採用中央空調系統的好處包括節約能源及便於維護保養, 這種系統大都包含有冰水機, 冰水機的冰水在空調箱 (air handling unit,ahu) 將空氣降溫除濕, 藉風管送至各分區提供冷氣 ; 或者是將冰水送到各分區, 藉室內送風機 ( 含冰水盤管 ) 直接將室內空氣降溫除濕 ; 室內送風機可能是附帶有風扇的風扇盤管單元 (fan coil unit, FCU) 或是無需室內風扇的誘引機 (induction unit,idu), 圖 所示為一般中央空調系統之系統架構圖 92

107 圖 中央空調系統之系統架構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3

108 4.6 空調設備施工流程 空調設備 機器設備規格及材料審查 水電管路 ( 預留 吊管配管放樣 樓版預埋螺絲 ) 機器設備規格尺寸確認 冰水主機等大型機器運送路線評估確認需事前預留 機器設備至製造廠試車及廠驗 ( 例如 : 冰水主機 熱水鍋爐 配電盤 空調箱 浦等 混凝土基礎台施工 牆樓版內配水電管 管道間內配水電 機器設備安裝 樓版結構體預留孔, 綁紮鋼筋及混凝土澆置 機器設備配管及水管 電管之吊管配管 電氣配線 機房隔音設備施工 風管施工 水管試水壓 ( 合格後 ) 自動控制系統含電腦監控系統設備施工 出風口安裝 水管保溫 全部施工完成試車調整 ( 紀錄備查 ) 完成 94

109 4.7 空調設備施工要領 1. 水管 電管之吊管配管因需配合建築工程天花板 樑 牆或水電工程之消防管 給排水管 電管吊管, 故配管路線需於施工前套圖檢討, 避免互相衝突影響冰水管 排水管運轉功能 2. 吊掛機器設備如小型冷風機 空調箱於柱內之排水管, 配管時應確實詳查機器本身之高度加上避震器之高度, 定出排水高度以免日後機器設備安裝完後, 機器設備排水高度低於排水管無法排水 3. 直立配管的支撐方面注意事項 : (1) 軸方向應保持垂直 (2) 不受地震影響, 需考慮伸縮變化, 避振方式如圖 所示 (3) 不可彎曲 圖 垂直配管安裝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5

110 4. 配管長度須正確不得有彈起或受壓迫情形 管長因受管內流體溫度變化所引起之漲縮, 於施工前應予計算並於適當距離 地點加配膨脹彎環 (Expansion Loop) 或其他適當裝置以吸收 漲縮 管路之錨定部位 (Anchor) 亦應選擇適當 5. 配管時應考慮機器震動之傳達, 應利用管子轉彎, 選定吊件及錨定部位以吸收或阻斷機器之震動藉管路傳達至建築物其他部份, 如圖 所示 圖 配管防振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6

111 6. 管架或吊鐵之距離應以表 為原則 : 表 管架或吊鐵之最大間隔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z 水管管徑 最大距離 水管管徑 最大距離 (mm 以下 ) ( 公尺 ) (mm 以下 ) ( 公尺 ) 水平管路 垂直管路 全部管徑 3(10 呎 ) 7. 配管應於必要之位置加裝吊架及管架 調整固定之後, 使管路之支 持穩定, 並成方正直線, 無高低前後不勻等情形, 水管吊架如圖 所示, 各支撐點選擇位置如圖 4-7.3(A)~4-7.3(D) 8. 管路須依規定之斜度, 即排水管應保持 1/8 吋每呎 ( 最小 ) 之向下 斜度, 冰水管及冷卻水管應保持 1 吋每 200 呎 1/2400( 最小 )1/100 之向上斜度 前者為便於排水流動, 後者為便於排出管中積藏之空 氣以免氣阻 (Air Lock) 故管路高點, 或其他必要之處應加裝自 動釋氣閥 (Auto air Vent) 97

112 3/8 CONCRETE INSERT 3/8 嵌入混凝土 1/2 嵌入混凝土 1/2 CONCRETE INSERT HANCER ROD 吊桿 PIPE 嘈子 INSUL ATION 保溫 U BOLT U 型環 LOCKING NUT 固定螺母 ANGLE 角鐵 WOOD SUPPORT 木材支撐 SUPPORT NUT 支撐螺母 HANGER ROD SCHEDULE 吊桿尺寸表 PIPE SIZE 管子尺寸 ROD 吊桿 PIPE SIZE 管子尺寸 ROD 吊桿 UP TO 2 3/8 DIA 4 TO 5 5/8 DIA 2-1/2 TO 3 1/2 DIA 6 TO 12 3/4 DIA PIPE HANGERS 圖 水管吊架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A) 水平配管轉彎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8

113 圖 4-7.3(B) 上下配管轉彎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C) 支管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4-7.3(D) 配管上閥類支撐點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2 吋以上之水管其管架或吊件應具有伸縮裝置, 俾於承受重量後仍可加以調整 牆架應使用於水管靠近牆壁者 99

114 10. 在管路系統中彎頭有較大之壓降百分率,45 度配置之彎頭較 90 度之彎頭為佳, 如圖 所示 11. 管架或吊件固定於建築物之處, 應使用適當大小標準廠家產品之混凝土埋入 (Concrete Insert) 或鉛錨 (Lead Anchor) 不得使用木軫 圖 避免阻礙之彎頭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2. 管架應直接作用於水管本身, 不能作用於水管之保溫材料上, 唯管架處之保溫, 應於試壓後裝設絕緣一併包填完整以免此處露凝空氣中之水份 13. 管徑大小變更之處, 應使用大小頭不得使用卜申 彎頭等均應使用標準配件 所有彎向及交接處應使用管件不得直接插管 14. 配管全部施工完成, 且水壓試驗結果確定沒有漏水之後, 應把設置於配管底部之排水閥打開, 將管內之水及泥沙 油 殘渣等全部排出 15. 凡而 接頭 管架等亦應分別使用成型之保溫材料膠合 保溫材料應按圖示裝設, 保溫層外之金屬箍條, 應使用 0.02 (0.5mm. 厚以上 ) 之鋁片, 管子保溫外層以白色 PVC 布裹包, 安裝如圖

115 所示 16. 明管配管及各閥門須有下列標誌或顏色區分以利維修 : (1) 冷卻水管出 回水管標示 (2) 冰水管出 回管標示 (3) 滷水管出 回管標示 (4) 機械室管路之閥門須作常開或常閉標示 圖 水管保溫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7. 水路系統完成後乙方必須針對系統作必要之水路平衡調整 18. 各項機器設備安裝時, 應注意日後維修空間是否足夠 19. 管路水壓試驗, 試驗壓力 10kg/cm², 系統壓力高於 10kg/cm² 者, 以其系統壓力的 1.5 倍為試驗壓力, 試壓時間至少為 60 分鐘, 檢 101

116 查各接頭是否有洩漏之處, 試驗用壓力表應在使用前, 須經認證合格試驗單位校驗合格, 並做成試水紀錄備查 20. 配管完成後, 試車階段注意事項 : (1) 檢查配管內是否有雜碎物阻塞過濾器 (2) 檢查水質 (3) 保溫材料是否完整, 有否施工不良情形 (4) 再核對系統圖檢查系統是否有誤 (5) 控制盤電源電壓之測試, 供電是否正常 21. 泵浦吸入端配管的正確與否, 除直接影響泵浦自身之性能外, 同時導致系統整體之供水量, 其正確之配管應如圖 所示 圖 泵浦吸入端配管連接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02

117 22. 多台泵浦並聯運轉時, 其泵浦出口端之施工配管如是以垂直方向進入集水管, 有可能因水流流速過快撞擊管壁而造成出口端壓力過高, 導致泵浦運轉產生問題, 其正確之連接方法應以 45 度角進入集水管, 如圖 所示 圖 多台泵浦連接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23. 為了方便判別及檢修泵浦, 其壓力表之安裝甚為重要, 其正確之 安裝如圖 所示 103

118 圖 壓力表安裝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24. 膨脹水箱適用於當水溫增加時留有水體積膨脹的餘地以保持系統壓力一定, 型式可分為密閉式及開放式如圖 4-7.9(A),4-7.9(B) 所示 25. 密閉式膨脹水箱安裝於泵浦吸入端如此能允許泵浦操作時, 吸入 104

119 端維持一定之壓力, 而開放式膨脹水箱則放置於泵浦之吸入側且須為系統之最高處開放和大氣接觸, 提供了大氣壓力於泵浦之吸入側 26. 風管之配管主要施工上重點如下 : (1) 減小氣流之壓力損失 : 須注意彎曲 分歧部及斷面積改變之情況 (2) 空氣之洩漏控制到最小限度 : 須注意風管之接縫, 如有需要風管完成後可先行施以洩漏測試 (3) 不可產生噪音 振動 : 板厚 補強須正確 27. 繪製風管尺寸施工圖時, 因天花板內之管線分佈繁多, 須注意樑下及天花板結構與照明器具等實際尺寸及裝置埋設問題 圖 4-7.9(A) 開放式膨脹水箱安裝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05

120 圖 4-7.9(B) 密閉式膨脹水箱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28. 當風管尺寸大於天花板距樑下之空間時, 需考量降低天花高度或變更風管截面高 寬比, 切忌敲打樑體影響結構 29. 風管應如圖示尺寸, 此尺寸係表示風管內面尺寸, 此等尺寸應於現場實際畫線繪製施工圖, 並預留現場配合部份, 以免於實際現場裝設發生困難 30. 風管構造 連接 補強及吊掛等應依設計圖所示施作, 且吊掛於模板時應預先埋設, 距離及位置應選定適當以使風管可固定穩妥不致受震動搖擺, 如圖 (A),4-7.10(B) 所示 106

121 圖 (A) 水平風管懸吊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07

122 表 單一水平風管吊架及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吊 具 支撐 物 板厚形鋼尺寸形鋼尺寸棒鋼最大間隔最大間隔 (mm) (mm) (mm) (mm) (m) (m) AxBxt AxBxt x25x x25x x25x x25x x30x x30x x40x x40x x40x x40x5 3.6 表 並排水平風管吊架及距離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並排水平風管支撐物 吊螺栓及懸吊間隔距離 L(m) 角鋼 (mm) 圓鐵 (mm) 間隔 (m) x 40 x x 40 x x 50 x x 75 x

123 圖 (B) 各類風管支撐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31. 風管製成後內部應平整而不漏氣, 鐵皮之連接應順風向, 大小尺寸改變之處應小於角度十五度為準, 如圖 所示, 另彎頭之中心半徑應至少能有風管寬度之 1.5 倍, 需要之處應裝順風片 (Turning Vanes) 各風管分岐處應裝設分岐開關 ; 風管系統洩漏量原則上須維持在 15% 以下, 防止風管洩漏的幾個主要部份 : (1) 風管法蘭接頭 (2) 風管製作接合處 109

124 (3) 風管岐管開口及與風口連接處 圖 風管之擴大 縮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32. 風管之保溫應如設計圖裝置, 保溫材料使用如設計圖所示厚度之保溫材料, 保溫材料可於風管裝置以前施工, 但接頭等處應予修補 風管之保溫裝置主要為防止滴水, 應特別留意避免因裝置不善導致空氣中之水份露凝, 另新鮮空氣風管如係經過冷風機處理者亦應加裝保溫 33. 風管吊架或支架之基礎螺釘, 應儘量預埋如有遺漏應使用適當尺寸之鉛套打入水泥內, 如圖 所示 110

125 圖 風管吊架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34. 風機及空調箱之出風口連接風管, 應避免氣流由於距離不足即產生轉折, 導致產生極大之風損, 其正確之連接方法如圖 所示 111

126 圖 風機出風口連接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空調箱出風口連接方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35. 風管與空調箱或送排氣風車之連接處, 應使用防水帆布, 作成一 112

127 段長度至少為 10 公分, 以防止震動, 如圖 所示 36. 風管分歧處, 均應裝置分歧開關, 以便調整及鎖定, 開關片之材料, 應為 USG#20 鍍鋅鐵皮, 迎風之一端, 應予捲邊並應加強以防震動 EQUIP. FLANGE CONNECTION ( 設備上之法蘭接頭 ) U-STRIP #22 GALV. STEEL SHEET (#22 鍍鋅鐵皮之 U 型鐵皮 ) 32mm BOLT NUT A WASHER 100 mm O.C. 32 mm x mm STEEL PLATE (32 mm x mm鐵板 ) DUCT FLANGE CONNECTION ( 風管上之法蘭接頭 ) (32mm 之螺絲帽 與 100 mm 間隔之墊片 ) RIVET 80 mm O.C. (80 mm間隔之鉚釘 ) 消防排煙系統採用 耐火揪 DUCT 風管 16 OZ CANVAS OR EQUIVALENT (16 OZ 之帆布或同等品 ) 外塗 NEOPRENE 防水 100 mm MIN. ( 最小 100 mm) NOTES : CANVAS SHALL NOT BE DRAWN ACROSS THE GAP BUT SHALL BE SUFFICIENTLY LOOSE TO PREVENT TRANSMISSION OF MECHANICAL VIBRATION 註 : 帆布不得過緊須有足夠的鬆度以隔離機器設備的震動傳至風管 圖 帆布接頭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13

128 37. 分歧管之安裝應儘量避免安裝於出風口附近, 應保持一段直線距 離後俟氣流穩定後再行分配, 避免造成該處風損過大, 如圖 所示 圖 分歧管連接不當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38. 風管於現場實際施作時經常會遇到障礙而需變徑處理, 為避免影響整體送風功能, 其施作原則如圖 所示, 高速風管其變徑斜率不得大於 1:7, 低速風管其變徑斜率不得大於 1:4 114

129 註解 : 高速風管斜率 1:7 低速風管斜率 1:4 圖 風管變徑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15

130 39. 風機之安裝及連接風管其正確方式可參考如圖 (A) (B) 所示, 避免影響系統功能 圖 (A) 風機出風風管連接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16

131 圖 (B) 風機吸入口連接法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40. 風量之試驗與調整, 應試驗調整各風管之風量, 各出風口 回風口以及調節風門之風量及送風機之全部風量 風壓, 風機之各測量風量應調整至與圖相符, 其出入不可超過 10%, 風管及附屬器具如圖 (C) 所示 117

132 圖 (C) 風管及附屬器具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41. 風管及套管四周須依建築隔間之防火時效等級充填防火泥, 其防 118

133 火填充材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符合防火標準 42. 風管穿越防火區劃時, 須裝設防火閘門 43. 空調或製冰主機 (Chiller) (1) 冰水主機須水平安裝如設計圖樣所示尺寸 構造 強度之水泥基礎上, 並以合於廠家規定之防震器裝置於該基礎上 (2) 冰水主機之四周應留有廠家建議之最小保養空間, 同時冰水器及冷凝器之前後, 應留有廠家建議之空間以便管路之抽換或清潔 (3) 冰水主機常因體積太過龐大, 空調機房又置於地下室, 而樓梯或門尺寸太小, 無法運送通過需於樓板或牆板預留孔洞, 故於機房結構體施工時, 需細查機器設備之尺寸, 再核對建築圖樓梯或門之通路, 是否能使機器設備順利運送安裝 44. 冷卻水塔 (Cooling Tower) (1) 冷卻水塔須水平安裝於廠家建議之圖樣所示大小構造之水泥基礎上且其基礎螺絲應確實栓緊, 以免被強風吹落損壞 (2) 冷卻水塔之確實位置, 應考慮排氣 ( 障礙 ) 風向等各因素並於施作前須查核結構安全無虞後始得安裝 (3) 基礎臺應合於廠商規定及冷卻水塔之型式規格, 建造合適之腳架基礎臺, 及按設計圖裝設防震器 (4) 冷卻水塔安裝時應注意水平, 不能傾斜以免散水不均, 影響冷卻效果 (5) 冷卻水塔安裝應注意周邊間距, 避免熱氣短循環影響散熱效率 (6) 循環水出入水管之配管, 向下為佳, 避免突高之配管, 且不能有高於下方槽之配管 (7) 注意冷卻水塔高度, 以維持冷卻水泵浦入口之最大正壓 119

134 (8) 冷卻水塔兩臺以上並用, 而只使用一臺泵浦時, 須配裝一連通管並加閘閥, 同時於進出水管加裝平衡閥以調整水量, 使兩並用之冷卻水塔之水位同高 (9) 將溢水及排水接至排水溝或樓地板落水口 (10) 冷卻水塔在屋頂上安裝施工時, 必須特別注意屋頂之防水設施, 施工後不得有滲漏水之情況 45. 空調箱 (Air Handling Unit) 及組合式空調箱 (Built-Air Handling Unit) (1) 空調箱須以如設計圖所示之防震器牢固裝置於補充圖樣所示構造尺寸之水泥台上, 機器四周應留有適當之空間, 以便風扇馬達皮帶輪 (pulley) 及皮帶等之安裝, 過濾器之抽換清潔, 凡而及自動控制之操作保養以及風扇 盤管之清潔 (2) 機器應水平安裝於水泥台上使凝結水之排除不發生困難 (3) 靠近機器之送風管等易傳達送風機及馬達之震動, 須接以帆布接頭使震動之傳達減至最低 (4) 因送風機在運轉情況下, 管排下之氣壓會稍低於大氣壓力故其排水管需裝設 U TRAP 形成水封避免排水發生倒流及引入不潔之空氣 46. 小型冷風機 (Fan Coil Unit) (1) 吊掛型小型冷風機須以四支 3/8 吋吊桿水平吊裝好, 吊桿與樓面之固定應使用混凝土埋入 (Concrete Insert) 或用擊釘使其務必牢固 (2) 吊掛型小型冷風機如裝於天花板內, 必須有隱藏式之活動保養口, 位置須與裝修工程配合 (3) 落地式小型冷風機必須平放於水平之指定樓板位置 (4) 三速溫度風速開關其位置, 應避開於門扇後面 120

135 47. 抽送風機 (Blower) 落地式抽送風機須安裝於水平之水泥臺上 機器四周應留有適當之空間, 以便風扇 馬達 轉輪 皮帶等之保養, 基座下加裝圖面所示之防震器以達防震之要求 吊掛式抽送風機, 要用 1/2 吋吊桿水平牢固吊掛, 吊桿與樓面之固定應使用混凝土埋入或用擊釘行之, 如圖面要求防震器則應另加裝吊掛型防震器, 安裝如圖 所示 圖 箱型離心風車安裝詳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21

136 48. 屋頂式抽送風機 (1) 抽送風機應裝置於木框上, 此木框須固定於預先與屋面板同時打好之混凝土墩 (Curb) 上, 固定螺栓亦須預埋, 此墩應至少有二十五公分高, 以便將來屋頂防水層施工 (2) 如圖面要求之防振處理 49. 壁扇 (Exhaust Fans) 抽風機除另有規定, 應裝設於木框上, 再以適當大小之螺絲裝置於牆 上 50. 泵浦 (Pump) (1) 泵浦應以固定螺絲牢固固定於補充圖樣所規定構造尺寸之水泥平台上 (2) 泵浦台架 (Base) 須保持水平, 並避免台架發生變形使耦合器 (Coupling) 承受過大壓力, 如未安裝防振器時須於泵浦之底座安置 20 公厘厚之橡皮墊防振, 基座須加以粉光 (3) 安裝泵浦時應注意連軸器中心之校正並保持水平以避免不正常之噪音及振動 (4) 泵浦進出口所接之水閥 水管等, 均應加裝適當之支撐或吊架, 以免泵浦受壓, 發生變形 龜裂 軸心不正等現象, 其安裝示意圖 所示 (5) 基礎四周應設排水溝 122

137 圖 泵浦安裝示意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4.8 空調設備與土建與土建 電氣電氣 消防等施工之聯繫與配合 1. 空調設備工程 (1) 冰水主機 泵室及其基礎工程 (2) 冷卻水塔及其基礎工程 (3) 大型空調箱及其基礎工程 123

138 (4) 小型送風機與天花板工程 (5) 排 / 送風機與天花板工程 2. 空調水管工程 (1) 冰水管與樓板隔間牆面及天花板工程 (2) 冷卻水管工程 (3) 管道間共用配合工程 3. 風管工程 (1) 風管與樓板隔間牆面及天花板工程 (2) 風口 ( 進風 回風 送風 排風等 ) 與樓板隔間牆面及天花板工程 4. 空調設備配管工程 (1) 空調設備之電氣配管及電纜配線工程 (2) 三速速度 溫度等控制開關之電氣配管及電纜配線與隔間牆面工程 4.9 空調及通風材料材料設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1. 建築技術規則 (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9 條 ( 機械通風系統 ) 地下建築物, 其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 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 其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下之樓層, 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 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 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0 條 ( 通風量 ) 設置通風系統, 其通風量應依下列規定 : A. 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 30 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 但使用空調設備者, 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 15 立 124

139 方公尺以上 B. 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 平時之給氣量, 應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C. 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 平時之給氣量並, 應大於排氣量 (3)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1 條 ( 專用排氣設備 ) 廚房 廁所及緊急電源室 ( 不包括密閉式蓄電池室 ), 應設專用排氣設備 (4)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3 條 ( 風管 )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 空調設備, 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 應設置直徑 15 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5) 建築設備編第 92 條 ( 風管 ) 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風管構造, 應依下列規定 : A. 應採用鋼 鐵 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材料製造 B. 有包覆或襯裡時, 該包覆或襯裡層均應用不燃材料製造 有加熱設備時, 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不得與加熱設備連接 C. 風管貫穿牆壁 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 貫穿處周圍, 應以石棉繩 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 並設置符合本編第 94 規定之防火閘板, 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 D. 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 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内 三層以下建築物, 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 四層以上者, 不得小於二小時 E. 除垂直風管外, 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 清掃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 125

140 F. 鋼鐵構造建築物內, 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間 G. 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 應設置石棉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其他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 接頭長度不得大於 25 公分 (6) 建築設備編第 93 條 ( 防火閘門 ) 防火閘門應依下列規定 : A.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第一款 ( 防火門窗周邊 15 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 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 B.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 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C.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 28 度時, 溶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 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D. 發生事故時, 風管即使損壞, 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 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7) 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 ( 風口 ) 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 回風口 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 A. 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 棉絮 塵埃 煤煙及惡臭之處所, 不得裝設新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B. 醫院 育幼院 養老院 學校 旅館 集合住宅 寄宿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 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 但集合住宅內廚房 浴 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之空間而設有排風機者, 該走廊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C. 送風口 排風口及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

141 公分, 但戲院 集會堂等觀眾席座位下設有保護裝置之送風口, 不在此限 D. 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 210 公分時, 該等風口應裝孔徑不大於 1.2 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E. 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裝設在不致吸入易燃物質及不易著火之位置, 並應裝有孔徑不大於 1.2 公分之不銹金屬網罩 F. 風口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8) 建築設備編第 96 條 ( 空氣過濾器 ) 空氣過濾器應為不自燃及接觸火焰時不產生濃煙或其他有害氣體之材料製造 過濾器應有訊號裝置, 當器內積塵埃對氣流之阻力超過原有阻力二倍時, 應即能發生訊號者 127

142 4.10 常見缺失圖例 : 全部空調風管材料製作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要求 ; 未依規定裝置支 吊架固定, 不得以天花板 T-BAR 支撐 ; 電氣導線管未依契約規定配置硬質 PVC 管及固定 圖 規劃設計與界面整合缺失說明 : 空調風管材料製作不符建築技術規則要求 ; 應依規定裝置支 吊架固定, 未與天花板承包商協調, 逕自以天花板 T-BAR 支撐 ; 電氣導線管應依契約規定配置硬質鍍鋅金屬管或硬質 PVC 管及固定 空調 3 吋水管吊桿以直徑 1/2 吋為宜, 且間距太大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依合約設計規範及施工圖要求, 空調 3 吋水管應使用直徑 1/2 128

143 吋吊桿, 且吊桿間距太大, 不符要求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致使管道間空調水管管路施工不易, 且附近鋼筋裸露 圖 界面整合與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致使管道間之長寬空間太窄, 空調水管管路施工不易, 管支架無法固定, 且日後管道間各類管路及電纜架 電氣導線管路無法維修 ; 另方面水泥保護層無法施作, 使附近鋼筋裸露 主體大樓部份風管支 吊架間距未遵照規範, 超過 3 公尺未安裝吊架 129

144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風管支 吊架間距應依設計規範及施工圖施作, 風管已經上下 轉兩個 90 度彎頭, 不可超過 3 公尺仍未安裝吊架 主體大樓部份風管之 10 吋風口距工型樑太近, 無法執行後續施工 圖 界面整合與設計品質缺失 說明 : 空調風管與土建結構協調整合不良, 致使風管之 10 吋風口與工 型樑間距設計太近, 無法執行後續施工 130

145 空調水管支 吊架間隔不符要求 ; 電氣導線管未依契約規定配置硬質 PVC 管及固定 圖 界面整合與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空調水管支 吊架間隔須依設計規範及施工圖要求安裝 ; 電氣導線管與天花板施工先後順序應先協調, 方不致造成電氣導線管 電纜佈設困難 ; 電氣導線管應依契約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配置硬質 PVC 管及固定 大樓部份風管已經水平轉兩個 90 度彎頭, 並超過 3 公尺未安裝吊架 圖 施工品質缺失 131

146 說明 : 風管支 吊架間距應依設計規範及施工圖施作, 風管已經水平 轉兩個 90 度彎頭, 超過 3 公尺未安裝吊架 132

147 空調水管支 吊架間隔不符要求 ; 電氣導線管未依契約規定配置硬質 PVC 管及固定 ; 且不得在導線管間接續 圖 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空調水管支 吊架間隔不符要求 ; 電氣導線管應依契約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配置硬質 PVC 管及固定 ; 所有電纜電線不得在導線管間或內部接續 參照附錄 4: 建築技術規則對空調及通風設備之規定 133

148 第五章消防及警報系統工作 前言 : 目前國內之消防設備設置依據 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標準 修正條文及相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及建築設備篇中所規定之各項法規設計及施工, 內容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 逃生避難設備及其相關配管與配線等 5.1 消防安全設備概述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1) 火警自動警報器 (2) 手動報警設備 (3) 緊急廣播設備 (4)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報警設備 2. 警報設備 : 報知火災發生之設備 (1)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係為了在火災發生之同時, 能自動報告建築物內之有關人員火災之發生, 以便在短時間內採取避難或滅火行動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包括偵測器 受信總機 地區警鈴及火警表示燈等構件 (2) 手動警報設備 : 火災發生時以人工通知建築物內之人員, 以便從事初期滅火 避難等活動之設備, 在未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標準之建築物, 以手動方式彌補其不足 (3)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乃是對於使用瓦斯之場所, 萬一有瓦斯洩露時, 偵測而自動發出警報之設備, 其機器之構成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大致相同, 探測器 134

149 之部分則改為瓦斯漏氣檢知器 (4) 緊急廣播設備 : 火災發生時, 藉由廣播系統指示住戶或建築物內人員正確逃生方向及注意事項, 以維持火場內秩序減少人員傷亡 5.2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配置 1. 火警受信總機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 8877 規定, 並依下列規定裝置 : (1) 應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 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2) 火警發生時應能發生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3) 應附設與手動警報機通話之裝置 (4) 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台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 該受信總機處, 應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聯絡之設備 (5) 受信總機附近應備有識別火警分區之圖面資料 (6) 裝置蓄積式探測器中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 該分區在受信總機, 不得有雙信號功能 (7) 受信總機, 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 有設定蓄積時間時, 其蓄積時間之合計,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 60 秒, 使用其他探測器時, 不得超過 20 秒 2.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 依下列規定裝置 : (1) 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但設有防災中心時, 應設於該中心 (2) 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3) 應避免傾斜裝置, 其外殼應接地 (4) 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 應在 0.8M( 座式操作者, 應為 0.6M) 3.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 依下列規定設 135

150 置 : (1) 常開式之探測器信號迴路, 其配線應採用串接式, 並加設終端電阻, 以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迴路斷線自動檢出用 (2) 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依公用線方式配線時, 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 不得超過七個 (3) 受信總機之探測器絕緣電阻, 應在 50Ω 以下 (4) 埋設於屋外或浸水之慮之配線, 應採用電纜並穿於金屬管或塑膠導線, 與電力線保持 30cm 以上間距 4. 火警自動報警設備之緊急電源, 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5. 每一火警分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手動報警機 : (1) 按鈕按下時, 應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2) 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3) 應附設緊急電話及插座 (4) 裝置於屋外之手動警機, 應具有防水性能 (5) 手動警報機之構造及功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 8867 之規定 (6) 兩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 手動分區者, 手動報警機應分別設置 6.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 依下列規定 : (1) 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 除火焰式 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 應距離該出風口 1.5M 以上, 如圖 所示 (2) 牆上設有出風口, 應距離該出風口 1.5M 以上, 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 1M 以上時, 不在此限 (3) 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 偵煙式探測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 1M 範圍內, 如圖 所示 (4) 侷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136

151 (5) 侷限型探測器之裝置, 不得傾斜 45 度以上 但火焰式探測器, 不在此限, 如圖 所示 7. 探測器之探測區域, 係指探測器裝置面之四周以淨高 40cm 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 如圖 所示 但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 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 60cm 以上, 如圖 所示 8. 差動式侷限型 補償式侷限型及定溫室侷限型探測器下端, 應裝設在裝置面下方 30cm 範圍內, 如圖 所示 圖 探測器與出風口之關係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探測器與回風口之關係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37

152 圖 探測器之傾斜角度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差動式集中型探測器之探測區域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圖 偵煙式探測器與壁樑之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38

153 圖 侷限型探測器與裝置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9. 手動警報機,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 依下列規定裝置 : (1) 應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知位置 (2) 手動報警機離地面之高度不得小於 1.2M 及大於 1.5M (3)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 應在 2M 至 2.5M 之間 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者, 不在此限 (4) 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 手動報警機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防栓箱上方牆上 10. 緊急廣播設備, 依下列規定裝置 : (1) 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 表 5-2 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規定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揚聲器種類音壓 L 級 M 級 S 級 92 分貝以上 87 分貝以上, 未滿 92 分貝 84 分貝以上, 未滿 87 分貝 (2) 揚聲器應依下列規定裝設 : A. 廣播區域超過 100M² 時, 應設 L 及揚聲器 B. 廣播區域超過 50M² 未滿 100M² 時, 應設 L 及或 M 級揚聲器 C. 廣播區域在 50M² 以下時, 應設 L 級 M 級或 S 級揚聲器 139

154 D.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 10M 但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6M² 或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板面積在 6M² 以下, 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30M² 以下, 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 8M 以下時, 得免設 (3) 裝設緊急廣播設備之建築, 依下列規定劃定廣播分區 : A. 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B. 室內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應垂直距離每 45M 單獨設定一廣播分區 安全梯或特別梯之地下層部分, 應另設定一廣播分區 C. 建築物挑空構造部分, 所設揚聲器音壓符合規定時, 該部分得為一廣播分區 5.3 逃生避難設備 1. 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 (1) 避難設備 : 火災發生時作為避難用之器具或設備 A. 標示設備 : 出口指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指標, 如圖 所示, 其安裝位置及高度如圖 所示 圖 出口標示燈及緊急照明燈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40

155 圖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B. 避難器具 : 指滑台 避難梯 避難橋 救助袋 緩降機 避難繩索 滑杆及其他避難器 C. 緊急照明設備 2.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 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搶救必需之設備 (1) 連結送水管 (2) 消防專用蓄水池 (3) 排煙設備 ( 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室內排煙設備 ) (4) 緊急電源插座 (5) 無線電通訊輔助設備 5.4 逃生避難設備配置 1. 口標示燈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 1.5M 以上, 齊亮度在直線距離 30M 處, 能明顯看出其標示面圖型及顏色 141

156 2.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各類場所之走廊 樓梯 或通道, 其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 1M 以下 ( 室內通道避難方向指示燈, 不在此限 ) 3. 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10M, 且應優先至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4. 避難指標應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設於出入口時, 裝設高度應距樓地板面 1.5M 以下 設於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7.5M, 且應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5. 由於避難指標本身不具發光源, 為便於受煙層中人員之辨識, 因此設置位置應儘量壓低, 此點與具光源之出口標示燈不同, 應加注意 6.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其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7.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其內如無蓄電池設備, 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 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8. 避難器具應注意其正上方及正下方均不能有其他器具使用 9. 緩降機安裝處需保有 0.5M² 以上, 且邊長在 60cm 以上之操作面積, 其逃生開口面積高 80cm 以上, 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 寬 45cm 以上 10. 緩降機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需保有以器具中心半徑 0.5M 圓柱形範圍之下降空間及下降空地 但突出物在 10cm 以內, 且無避難障礙者, 或超過 10cm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 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內 11. 緊急照明設備所使用之蓄電池設備, 應具有 30 分鐘持續動作之容量 12. 排煙口位置應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cm範圍內, 但天花板高度在 3M 以上者, 排煙口得設置於 2.1M 以上之牆面 ( 同時應為天花板高度之 1/2 以上 ) 142

157 13. 排煙口, 距防煙區劃各部分應在 30M 以內 14. 排煙風管必須貫穿防火區劃時, 其貫通部分應設置溫度熔絲式防火閘門, 其動作溫度為 排煙風管, 應採用不可燃材料製造, 安裝時應依設計圖規定施作, 同時需注意其氣密性 16. 排煙風管與排煙機的連接, 宜採用法蘭連接, 或為耐燃材質之可撓性接頭 17. 排煙出口如以百葉收邊, 需確實檢討其有效面積及壓損, 避免造成排煙量不足 5.5 滅火設備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設備 1. 滅火器 消防沙 2. 室內消防栓設備 3. 室外消防栓設備 4. 自動撒水設備 5. 水霧滅火設備 6. 泡沫滅火設備 7.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8. 乾粉滅火設備 9. 七氟丙烷氣體自動滅火設備 (FM-200) 5.6 滅火設備配置 1. 混凝土澆築前所有消防管路及設備, 應事先套繪建築 結構 水電等設計圖, 繪製施工大樣圖據以施工 ; 所有穿樑之管路均須預留套管並加鋼筋補強, 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 如圖 5-6.1(A) 所示 143

158 圖 5-6.1(A) 貫穿部補強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2. 鋼管電焊接合應採用對接方式, 焊接前先將管兩端倒角形成與管軸 垂直成 37 1/2 ±2 1/2" 斜面, 然後將切渣及不潔物等磨掉, 兩管 接頭間隙應為 1.5 公厘 3. 管路之吊管架及支架間距及固定架間距表 5-6: 表 5-6 管吊架及支架間距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配管別 管 種 管 徑 吊管架及支架間距 立 管 鍍鋅鋼管 每層一處以上 橫 管 鍍鋅鋼管 管徑 2Omm(0.8 吋 ) 以下 每 1.9m 內一處 管徑 25~4Omm(1 吋 ~1.6 吋 ) 管徑 50~8Omm(2 吋 ~3 吋 ) 管徑 90~150mm(3.5 吋 ~6 吋 ) 管徑 200mm(7.8 吋 ) 以下 ( 固定架安裝處 (5Omm 以下管除指定處外免裝 ) 每 2.0m 內一處每 3.0m 內一處每 4.0m 內一處每 5.0m 內一處 系統別管徑固定架安裝處 消防栓 65mm 以上橫管 分歧處及水平彎管處 閥處 特別指定處 65mm 以上橫管 彎管處及分歧處 閥處 特別指定處 直管部份每 12m 處設二方向 防搖固定架, 又每 24m 處設四方向防搖固定架 144

159 4.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 (1) 應為專用 (2) 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 或具同等以上強度 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3) 其管徑應依水利計算配置 (4) 立管管徑, 在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 63mm; 在第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 50mm (5) 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5. 消防栓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 (1) 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不得超過 25M (2) 消防栓箱內, 應配置口徑 38mm 或 50mm 之消防栓一個, 口徑 38mm 或 50mm 長 15M 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 水帶架一組及口徑 13mm 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 1 具 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再 15M 以下時, 水帶部份得設 10M 水帶二條 (3) 消防栓開關距樓地板之高度, 不得小於 0.3M 及不得大於 1.5M 6.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如圖 所示 : (1) 箱身應為厚度在 1.6mm 以上之鋼板製箱 (2) 應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 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 其箱面表面積應在 0.7M² 以上 (3) 箱面應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 消防栓 字樣, 每字不得小於 20cm² 145

160 圖 室內消防箱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7. 自動撒水設備, 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點擇以裝置 : (1) 密閉濕式 : 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 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2) 密閉乾式 : 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 撒水頭動作先排空氣, 繼即撒水 (3) 開放式 : 平時管內無水, 啟動一齊開放閥, 使水流入管系撒 146

161 水 (4) 預動式 : 平時貯滿低壓空氣, 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 且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5)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 8. 撒水頭位置裝置之規定如圖 所示 (1) 撒水頭軸心應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2) 撒水頭迴水板下 45 cm內及水平方向 30 cm內, 應保持靜空間, 不得有障礙物 (3) 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 ( 指樓版或天花板 ) 下方, 其間距不得大於 30 cm (4) 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 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不得大於 10 cm, 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大於 50 cm 圖 撒水頭安裝位置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47

162 9. 密閉式撒水頭遇風管障礙及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化時安裝如圖 所示 (1) 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 四周以淨高 40 cm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 應按各區劃裝置 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 180 cm以下者, 不在此限 (2)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 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 120 cm時, 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10. 密閉式撒水頭, 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 30 cm時應依規定設置集熱板, 如圖 所示 (1) 集熱板應使用金屬材料, 且直徑在 30 cm以上 (2) 集熱板與迴水板之距離, 應在 30 cm以內 圖 集熱板安裝示意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1. 撒水及泡沫系統之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應裝設試驗用裝置, 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 能測試一期開放閥之動作 12. 消防立管應連接屋頂水箱 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 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前述屋頂水箱之水量, 在消防栓不得小於 0.5M² 148

163 13. 任一樓層內, 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 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 不得小於 1.7Kg/cm², 放水量不得小於 130L/min 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兩支時, 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14.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管管系竣工時, 應做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 1.5 倍以上之水壓, 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 2 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5.7 消防系統之配管方式 1. 消防系統之配管可分為下列幾種方式 : (1) 直接水道式 - 依自來水之水壓給水, 此種方式有時水壓不足 (2) 屋上水櫃式 - 依本方式依其與給水管之相互關係分為下列四種 : 第一種如圖 (a) 係專用消防水泵使用地下水貯水池之水, 此種方式如水泵故障則將無法使用 第二種如圖 (b) 係先使用屋頂水櫃之水源再開動地下貯水池給水 第三種如圖 (c) 係平時水泵用作給水揚水, 必要時藉 (E) 電磁開關而專供消防用水 第四種如圖 (d) 則揚水管與一般給水管專用,R.V(Relay Valve) 為自動繼電器閥, 當消防栓啟用時水流通過 R.V 時則繼電器自動起動消防水泵, 同時 C.V 止回閥使水流無法通過 R.V 進入水櫃 149

164 圖 5-7 消防系統配管圖 (a) (b) (c) (d) 5.8 警報系統之配線 : 1. 配線應採串接式, 並應加設終端電阻, 以便斷線發生時, 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總機處測出 2. 線路之電線應為耐熱 600V 及塑膠絕緣電線, 其線徑不得小於 1.2mm, 火警鈴和火警標示燈則採用 1.6mm 以上較佳 若採用電纜者, 則需使用通信電纜 室內架空者除外, 電纜線應依規定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3. 數個火警警戒區共用線方式配線, 在 7 個分區以內可共用一線, 若逾 8 區以上, 則需使用二個共用線以上 4. 纜 線連接時, 應先絞合焊錫, 再以膠布纏 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 不得大於導線管段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5.9 消防警報系統材料設備施工常犯之相關重要要求 1. 消防法 150

165 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六條下列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 : 一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二 一定規模之工廠 倉庫 林場 三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 分裝 儲存及販賣場所 四 大眾運輸工具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場所之危險程度, 分類列管檢查 ; 經檢查不合規定者, 應即通知限期改善, 並予複查 第一項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九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 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 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 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 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 得由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 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 ; 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十一條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 不得銷售及陳列 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 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十二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 器材與設備, 非經檢驗領有合格標示者, 不得銷售 陳列及設置使用 前項檢驗, 除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者外, 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設有檢驗設備之機關 ( 構 ) 學校 團體辦理 第二章火災預防第十三條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應由管理權人, 遴用防火管理人, 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 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其管理權有分屬時, 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消防機關備查 ; 異動時, 亦同 第三章災害搶救第十八條 151

166 電信機構, 應視消防需要, 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 ( 戲院 電影院 ) 演藝場 歌廳 舞廳 夜總會 俱樂部 保齡球館 三溫暖 二 理容院 (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等 ) 指壓按摩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MTV 等 ) 視聽歌唱場所 (KTV 等 ) 酒吧 PUB 酒店 ( 廊 ) 三 國際觀光旅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 賓 ) 館 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 醫院 療養院 養老院 七 學校 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 構 ) 九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第十五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自衛消防編組 :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 至少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 滅火 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 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 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 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 防止縱火措施 九 場所之位置圖 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 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 改建 修建 室內裝修施工時, 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 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 用電情形 3. 建築技術規則 (1)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4 條 ( 滅火設備 ) 滅火設備之設置依下列規定 : A. 室內消防栓應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下樓層 : (A) 建築物在第五層以下之樓層供前條第一款 ( 第一類 : 戲院 電影 152

167 院 歌廳 演藝場及集會堂等 ) 使用,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其他各款使用 ( 學校校舍免設 ),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 供前條各款使用,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自動撒水設備應設置合於下列規定之下樓層 : (A) 建築物在第六層以上, 第十層以下之樓層, 或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 供前條第一款使用之舞台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供第二款使用,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供第三款 第四款 ( 寄宿舍, 集合住宅除外 ) 使用,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1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C) 供本編第 113 條第八款 ( 第八類 : 車站 飛機場大廈 汽車庫 飛機庫 危險物品儲藏庫等,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等 ) 使用, 應視建築物各部份使用性質就自動撒水設備 水霧自動撒水設備 自動泡沫滅火設備 自動乾粉滅火設備 自動二氧化碳設備或自動揮發性液體設備等選擇設置之, 但室內停車空間之外牆開口面積 ( 非屬門窗部份 ) 達 1/2 以上, 或各樓層防火區劃範圍內停駐車位數在 20 輛以下者, 免設置 (D) 危險物品儲藏庫, 依其物品種類及儲藏量另以行政命令設置之 (2)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5 條 ( 警報設備 ) 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 其受信機 ( 器 ) 並應集中管理, 設於總機室穫值日室 但依本規則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 免設警報設備 C.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下列規定樓層之適當地點設置之 : 153

168 (A)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B) 第五層以下之樓層, 供本編第 113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但零售市場 寄宿舍 集合住宅應為 500 平方公尺以上 ; 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D. 手動警報設備 : 第三層以上, 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 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 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 E. 廣播設備 : 第六層以上 ( 集合住宅除外 ),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 應裝設之 (3)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 ( 標示設備 ) 供本編第 113 條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 依下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F. 出口標示燈 : 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 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G. 避難方向指標 : 通往樓梯 屋外出入口 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 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 (4) 建築設備編第 44 條 ( 試壓 )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 應作加壓試壓,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 14 Kg/cm2, 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 10 Kg/cm2 時, 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 3.5 Kg/cm2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 2 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5) 建築設備編第 45 條 ( 立管 )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 應依下列規定 : 154

169 A. 管徑不得小於 63mm(2.5 吋 ), 並應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B. 在每一層樓每 25 公尺半徑範圍內容應裝置一支 C. 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D. 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 2 支以上時, 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 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 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6) 建築設備編第 53 條 ( 試壓 )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 應作加壓試壓, 試驗方法 : 準用本編第 44 條規定, 但乾式管系應併行空壓試驗, 試驗時, 應使空氣壓力達到 2.8 Kg/cm2 之標準, 在保持 24 小時之試驗時間內, 如漏氣量達到 0.23 Kg 以上時, 應該即將漏氣部份加以填塞 (7)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 章 (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 第 款 : 鋼管 :ASTM A53 第 款管配件 ( 消防管材 ): 鋼質管配件 :ANSI/ASME B16.9, 鍛鋼對焊管配件 ;ANSI/ASME B16.25, 對焊端口 ;ASTM A234, 碳鋼及合金鋼管配件 ;ANSI/ASME B16.5, 凸緣及凸緣接頭管配件 ;ANSI/ASME B16.11, 鍛鋼套焊及螺紋式管配件 第 3.3 節管之安裝 ( 施工方法 ): 第 款 : 一般安裝 : 管線之組合製造, 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焊接為原則 吊支架應使用與管子相同之材質 第 款碳鋼鋼管之接合 :(1) 螺紋接合 (50mm 以下之管子 ),(2) 對焊接合 (65mm 以上之管子 ),(3) 機械開槽式接合, 鍍鋅鋼管若有規定不能焊接時, 使用本項接法 155

170 5.10 常見缺失圖例 消防管材與施工方法問題, 管徑 65mm(2-1/2 吋 ) 及以上之管子, 直接採購並驗收符合 ASTM A536 材質, 球狀石墨鑄鐵材質之機械接頭, 並已安裝於現場, 與工程契約明確訂定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第 章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有差異, 應檢討評估是否符合圖說規範要求 圖 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工程契約明確訂定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第 章 消防管材及施工方法, 第 款管配件 ( 消防管材 ): 管徑 50mm(2 吋 ) 含以下, 採用螺紋式另件, 必須符合 ASME B16.3( B16.5) 內體塗裝 ; 管徑 65mm(2-1/2 吋 ) 及以上採用溝槽式接頭及另件, 內外粉體塗裝, 溝槽式另件材質必須符合 ASTM A234 鋼質管配件, 機械接頭材質必須符合 ASTM A536, 球狀石墨鑄鐵材質, 耐壓 700 PSI, 內外粉體塗膜厚度須達 70 μ 以上 第 3.3 節管之安裝 ( 施工方法 ): 第 款碳鋼鋼管之接合 :(1) 螺紋接合 (50mm 以下之管子 ),(2) 對焊接合 (65mm 以上之管子 ),(3) 機械開槽式接合, 鍍鋅鋼管若有規定不能焊接時, 使用本項接法 工程管徑 65mm(2-1/2 吋 ) 及以上之管子, 直接採購並驗收符合 ASTM A536 材質, 球狀石墨鑄鐵材質之機械接頭, 並已安裝於現場, 雖然一般安裝 : 管線之組合製造, 應考慮以儘量減少現場焊接為原則, 但專案管理廠商或設計單位仍應檢討評估是否符合圖說規範要求 156

171 採用已經被淘汰的舊消防管, 再檢修重覆使用, 消防管路紅色油漆脫落嚴重 圖 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廠商時常會因為施工空間狹小, 不容易安裝, 在搬運或是施作時撞擊, 造成紅色油漆嚴重脫落 ; 採用已經被淘汰的舊消防管, 再檢修重覆使用 ; 短缺少量鋼管, 以不同材質鋼管充數, 對鋼管之材質非專業人員難以辨識 短缺少量鋼管, 以不同材質鋼管充數, 消防管路未標識紅色油漆或紅色油漆脫落嚴重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廠商時常會因為施工空間狹小, 不容易安裝, 在搬運或是施作 157

172 時撞擊, 造成紅色油漆嚴重脫落 ; 短缺少量鋼管, 採用不同材質鋼管充 數, 對鋼管之材質非專業人員難以辨識 乾粉滅火器未依廠家說明須三個月定期檢查壓力錶一次, 以查明是否有洩漏之情況 圖 施工品質缺失說明 : 承包商應該依照乾粉滅火器製造廠家說明, 須三個月定期檢查壓力錶一次, 用以查明鋼瓶是否有洩漏之情況, 確認乾粉滅火器仍在可用狀態, 否則施工承攬商為了節省乾粉滅火器, 因為乾粉滅火器壓力或數量不足, 造成本身工程或友標工程之貴重設備損毀 158

173 管道間管路髒亂, 消防管支架不足 ; 未標示管路管類及水流方向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管道間消防管支架不足 ; 管道間管路髒亂應清理 ; 應標示管路 管類及水流方向 CO2 洩漏之鋼瓶浮動極限開關動作情況未予確認 圖 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安裝前應該先確認 CO2 洩漏之鋼瓶浮動極限開關動作情況, 各 極限開關應予以編號, 測試後並留下測試紀錄 159

174 消防栓箱內閥門把手配置不當, 影響緊急使用操作 消防栓箱內採用螺紋接頭非使用快速接頭, 影響緊急使用性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品質缺失 說明 : 設計單位應注意使用消防系統之緊迫性, 消防栓箱內閥門把手 配置 採用螺紋接頭非使用快速接頭, 影響緊急使用性 參照附錄 5: 建築技術規則對消防設備之規定 160

175 第六章建築機水電工程界面整合 在一般建築工程中, 有關建築土木與機電工程介面整合問題, 依據建築物的樓層, 將建築土木標與水電標中的電氣 給排水衛生設備 消防等工程及建築土木標與空調 電梯工程標一併提出研討, 並提供各標工程相互間介面整合之步驟與方法, 以提供解決建築機水電等工程介面問題之參考 6.1 概述 1. 承包商應制訂並維持工程界面管理程序或辦法, 以處理新建 增建或修繕工程在計畫時 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階段, 若有界面問題發生時, 即召開協調會議, 使問題獲得完善解決, 讓工程能順利進行施工 2. 工程施工相關單位之管理界面, 可分為單位內界面 公司內界面與公司外界面三種界面 : 單位內界面 : 指作業需要承包廠商某單位內部各相關部門間聯繫協調處理者 ( 部門級 ) 公司內界面 : 指作業需要承包廠商公司內部各相關單位間聯繫協調處理者 ( 單位級 ) 公司外界面 : 指作業需要承包廠商公司 顧問公司及相關單位間聯繫協調處理者 ( 公司級 ) 6.2 工程施工界面管理作業程序 1. 施工 / 安裝界面 範例 : 圖 屬實體性界面, 常發生在土建與土建間, 機電與機電間, 或土建與機電間, 對安裝設備實體搬運 裝置空間 物件大小 固定方位及施作順序等相互預作配合的規劃處理事項 161

176 2. 單項設備性能測試界面 範例 : 圖 屬功能性界面, 當設備裝置於現場後, 須確認該項設備是否可運作而執行臨時性測試的相互預作配合處理事項 3. 起動測試 / 性能測試界面 範例 : 圖 屬功能性界面, 當機械設備按設計施工圖裝妥於現場, 其相關之管路 電氣 儀控 監測全套系統設備亦裝配完成後, 針對該套系統運轉狀況的操控性能而執行起動測試所需相互預作配合處理事項 4. 試運轉界面 範例 : 圖 屬功能性界面, 當該工地所有系統設備皆裝妥於現場後, 針對各系統之起動及運轉狀況而執行性能測試所需相互預作配合處理事項 5. 界面問題協調流程圖 範例 : 圖 凡新設 增設或修繕等工程於規劃 設計 施工 驗收等各階段界面問題, 承包商應即召集相關單位會商檢討協調整合並加以解決的流程 在整合過程中, 必須考量各工作先後順序與系統權重 例如 : 管線佈置之權重, 應優先考量安全功能, 然後才是管徑大小 因此, 權重依序為特殊安全保護系統設備 重大排水之污排水管 空調風管 匯流排槽 電纜通道 ; 在機電系統方面, 以供電系統優先考慮, 因重電用管線彎曲半徑較大, 且必須與控制 訊號等弱電系統區隔, 以免造成火災或干擾 162

177 施工 / 安裝 施工 / 安裝 承包商監造單位業主承包商 設計文件 施工圖 施工 / 安裝規範 ( CODE) 特殊要求 編寫程序書 製造 / 施工圖 審查 是否符合規範 否 修訂程序書 製造 / 施工圖 是 辦理施工 / 安裝通知 器材設備製造交貨 驗收 否 ( 按 NCR 處置程序辦理 ) 是否合格 是 施工 / 安裝 圖 施工 / 安裝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63

178 承包廠商監造單位業主 編寫安裝後試驗計畫及程序書 審 查 協助審查 修訂安裝後試驗計畫及程序書 否 是否簽認 是 核准程序書 聯合執行測試 評估測試結果 圖 單項設備性能測試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64

179 承包廠商監造單位業主 編寫程序書審查 協助審查 修訂程序書 否 是否 簽認 是 核准程序書 聯合執行測試 評估測試結果 圖 起動測試 / 性能測試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65

180 器材設備 廠商承包廠商監造單位業主 規範說明書手冊 編寫程序書 審 查 協助審查 修訂程序書 否 是否簽認 是 核准程序 技術指導聯合試運轉 評估試運轉結果 驗 收 圖 試運轉界面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66

181 業主承包廠商有關廠商監造單位 發生界面問 題 召開協調會 參加協調會 參加協調會 意見整合 配合辦理 辦理 相關作業 配合辦理 圖 界面問題協調流程圖 ( 公共工程委員會 ) 167

182 6.3 施工圖繪製及檢討原則 1. 繪製前應先彙集詳盡及正確的圖說 ( 經各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最新版圖說 ): 如建築圖 結構圖 水電圖 空調圖 景觀圖. 等含相關尺寸, 合約施工規範 相關法規及銷售合約建材說明 2. 管路除平面圖套繪外, 並應注意高程的配置, 並標示相關尺寸 3. 機器設備安裝均應繪製大樣圖及標示相關尺寸 4. 繪製施工圖應以設計圖為經, 以相關最新法規規定為緯, 以期能於施工前先行檢討出設計不明確或疏漏之處, 予以協調解決, 方不致造成施工後再修改而費工耗時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在不背離原設計旨意下倘須修改設計時, 應先照會設計單位, 經協調討論後再行繪製 5. 釐清工程界面以減少疏漏之處, 避免施工錯誤 6. 建立共同施工方法 步驟, 施工標準 施工依據 查驗標準以提昇工程施工品質 7. 施工圖繪製完成後, 應經管理系統審查核可後發行各相關單位 6.4 地下室水電 消防風管施工圖高程檢討原則地下室自來水 污排水 消防 泡沫 電氣 電信幹管及風管等管路密佈, 施工前應確實套繪各種管路, 以安排配設空間, 在有限的平面空間下, 管路以多層次排列是必然的, 因此管路配設高程的檢討, 是必需詳盡規劃的 管路配設高程檢討原則如下 : 1. 管路高程由上而下排列優先順序之原則為 : 污排水幹管 消防及泡沫幹管 電氣及電信幹管 風管 168

183 圖管施工11. 接地導線引上止水裝置一 接地系統施工圖2. 因考慮洩水坡度, 污排水幹管應檢討穿樑施工之可行性, 坡度至少須在 1/100 以上, 並應避免在電氣設備及蓄水池上方 3. 消防及泡沫幹管亦應檢討穿樑施工之可行性, 並應避免在電氣設備及蓄水池上方 4. 電氣 電信幹管均採樑下施工為原則, 並避免在各類水管下方 5. 儘量以增設排風機設置位置, 以縮減風管尺寸及長度, 並避免與其他管路交錯 6. 照明設備與泡沫噴頭應配合設置於風管下方, 避免被其遮掩, 或酌量增設 6.5 建築機水電設備工程施工圖目錄及檢討內容 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1. 台電配電室接地系統 2. 高低壓變 ( 配 ) 電設備接地系統 3. 電錶箱接地系統 4. 開關箱接地系統 5. 發電機接地系統 6. 避雷針接地系統 7. 資訊設備接地系統 8. 電信設備接地系統 9. 接地銅棒 ( 板 ) 埋設位置 10. 接地系統測試箱位置 12. 機電設備接地系統 1. 地下室複壁排水管路 2. 筏基回填區排水管路二 筏基配3. 筏基排水 通氣連通管路 169

184 6. 瓦斯外管管路引進位置及穿牆止水裝置三 引進管路及界面高程圖7. 對講機配線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四 箱體設備施工圖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4. 污 ( 廢 ) 水池位置及排水管路 5. 消防水池位置及連通管路 6. 車道截水溝排水管路 7. 地下室地板落水頭排水管路 8. 電梯機坑排水管路 9. 機械停車機坑排水管路 10. 人孔蓋設置位置 11. 套管尺寸 高度及補強檢討 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1 電力引進管位置及穿牆止水裝置 2. 電信引進管位置及穿牆止水裝置 3. 自來水進水管位置及穿牆止水裝置 4. 污排水管路位置及穿牆止水裝置 5. 消防送 ( 採 ) 水管路及穿牆止水裝置 7. 上列管路與道路 水溝 建築物之高程剖面 1. 配電盤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2. 受電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3. 電錶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4. 開關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5. 電信配線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6. 電視配線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8. 消防栓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170

185 施工圖置施工圖防設備施工圖關設施劃與管路配七 公共樓梯間水電 消八 機房相1. 穿越防火區劃預埋過牆 ( 樑 ) 套管五 地下室防火區9. 緊急逃生孔位置及面積檢討六 地下室水電 消防 風管施工圖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2. 防火鐵捲門與管路配設高度 1. 給排水 電力 電信 消防 泡沫幹管及風管施工程 2. 施工位置套繪及高度檢討 3. 污排水排放, 洩水坡度及界面高程 4. 穿樑套管位置 5. 排風機 風管設定高程及施工位置檢討 6. 燈具與管路或設備位置套繪及檢討 7. 通風管道與排風口位置檢討 8. 消防送水管 ( 含消防栓 撒水 採水等 ) 與 1F 景觀位置之配 合 10. 台電配電室淨高及樓地版活載重檢討 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1. 電視對講機門口機及電鈴設置位置及高度 2. 進棟大門與電鎖之安裝 3. 自動警報逆止閥位置及高度檢討 4. 緊急照明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安全門燈 廣播喇叭 緊急電源插座 消防栓等設置位置及高度檢討 5. 緊急進排煙管道及閘門設置位置及尺寸檢討 1 消防泵 撒水泵 泡沫泵 採水泵 原液槽等. 安裝位置及 尺寸 避震設施 維修空間 2. 機房通風百葉窗及排風扇設置位置 171

186 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3. 高低壓配電盤設置位置及尺寸 4. 發電機設置位置及尺寸 裝機空間 避震設施 維修空間 5. 發電機及控制盤 ATS 日用油箱 排氣口 排煙管等附屬設備放置位置及尺寸 6. 發電機室進排風散熱檢討 7. 設備安裝基礎台位置 尺寸及預埋螺栓 8. 機器設備搬運通道之空間檢討 9. 機器設備排水管 九 各戶電 氣設備 施工圖 1. 分電箱大小尺寸及安裝位置 2. 電燈出線口設置位置 3. 開關 插座 電鈴 電信插座 電視出線口 對講機等出口 與傢俱位置套繪檢討 4. 冷氣口與冷氣電源插座之相關位置及高度 5. 排油煙機與插座之相關位置及高度 6. 洗衣機與插座之相關位置高度 7. 天花板與照明燈具位置尺寸檢討 8. 廚房排油煙管穿樑接到外牆 出口加鋁製半圓型管罩 9. 浴廁抽風機及排風管設置 10. 冷氣排水口位置 11. 電動鐵捲門電源電壓與位置 室內外按鈕開關匣及配管 172

187 施工圖6. 通氣管穿過屋頂版防水 通氣之詳圖十 給排水 通氣管施工圖4. 電視天線 避雷針及不銹鋼固定架設置位置十一 屋頂電氣設備8. 鄰屋電視訊號改善工程施工圖十二 其他施工圖施工圖項目 繪製及檢討內容 1. 衛生設備給水管管路平面圖 2. 排水設備排水支管與排水橫幹管接續圖 3. 水平排水橫幹管與垂直排水主幹管接續圖 4. 通氣支管與通氣主立管之接續圖 5. 通氣支管與排水橫幹管接續圖 7. 補助通氣管與排水 通氣主立管接續圖 1. 緊急排煙機設置位置 2. 電梯用電源開關箱設置位置 3. 電極棒設置位置 5. 航空障礙燈設置位置 1.11F 以上撒水幹管穿樑管位置圖 2. 防火材料填塞詳圖 3. 預埋吊仔平面圖及詳圖 4. 天花板與樓板間隔尺寸詳圖 5. 管道間配管平面 立面詳圖 6. 匯流排槽 電纜線架 ( 槽 ) 平面配置及安裝詳圖 7. 拉 ( 拖線箱 ) 尺寸及安裝詳圖 9. 庭園燈配設位置檢討 173

188 6.6 工程界面協調處理注意事項 1. 在規劃設計階段, 繪製施工圖前, 即應釐清廠家界面與工作性質, 包括水電 空調 消防 燈光 動力等設備大小 佈設位置及設備搬運行經路線等 2. 應與有關界面廠家取得連繫, 事先解決空間 大小及高程問題, 以界定各標設備位置 3. 管線 設備經協調確定後, 繪製施工圖, 須經業主核准確定, 並須依收 發圖程序處理 4. 建築土木標於組立模板時, 有關管線 設備 吊掛位置須放樣預埋吊掛螺絲 鐵板等之前, 須確定界面位置 5. 結構體 RC 澆置前, 於模板鋼筋組立時, 管路 出線匣 吊錨等須適時配合施工, 以免延誤工作時效, 無法配合界面要求 6. 隨時注意結構狀況, 或裝飾隔間變更, 使不致影響設備功能或工作面不清楚造成無法配合 7. 無論屋頂或各樓層之建物, 樓板的穿孔 留孔與建築標如有防火區隔 其排水 洩水之界面, 應特別留意處理管制 8. 雖在施工前已有界面分配位置, 但在施工中, 往往管路, 匯流排, 電纜托架等被友標的水管, 消防管, 風管等工程佔用, 應特別注意高低左右界面 9. 建物留有伸縮縫時, 應配合施作伸縮管 10. 自動化辦公室樓板, 往往配置地板線槽, 其出口須與地板最後完成面平齊, 應事先釐清其界面, 如高度 粉光方式等 11. 鋼樑結構工程, 配管工程如須穿過鋼樑時, 應提出位置尺寸界面圖 174

189 12. 預鑄板外墻之建築, 如有航空障礙燈, 或其他有關照明設備須預留孔時, 應提出其界面圖面 13. 依民用航空法第 32 條規定, 距地上高 60 公尺以上之物件, 使用不閃光低光度航空障礙燈, 距地上高 90 公尺以上之物件, 使用附閃光高光度航空障礙燈 14. 電氣儀控設備不能裝置在各類水管之下方, 以免因漏水而損壞電氣儀控設備 土建工程為配合機電系統安裝, 應考慮結構安全, 須綜合各機電包商所提意見需求納入建築 / 結構中 6.7 常見缺失圖例 圖 規劃設計與整合協調缺失 說明 : 規劃設計界面協調不當, 吊車規格與建築結構不符, 導致吊車 無法安裝 175

190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整合缺失說明 : 電纜架規劃設計不足且不當, 電纜條數容量超過電纜架容量之 20%, 電纜架負荷太大, 應該將不同電壓之電纜線予以分離區隔於不同之電纜架 發電機起動用電池自動充電機未設計使用電纜及永久電源, 不能用臨時電線及插於走道間之插座 圖 規劃設計與施工整合缺失說明 : 醫療大樓兩台緊急柴油引擎發電機起動用電池自動充電機應設計使用電纜及永久電源, 不能用臨時電線插於走道間之插座, 如臨時電線脫落, 造成緊急柴油發電機無法起動, 影響病患生命之後果不堪設想 176

191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電氣暗管排列太密, 土建設計空間尺寸太小不敷電氣暗管使用 圖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缺失說明 :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電氣暗管排列太密, 土建設計空間尺寸太小不敷電氣暗管使用, 水泥無法澆灌, 管路施工不易, 致使敲開牆壁保護層, 並造成附近鋼筋裸露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致使管道間管路施工不易, 管路未固定, 且附近鋼筋裸露 圖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缺失 說明 : 土建與機電界面整合不當, 致使管道間管路施工不易, 管路未 固定, 且附近鋼筋裸露 177

192 參考文獻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教材, 第二單元上冊第 6 版 (2007)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004) 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2001)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機電設備工程品質管理實務第一版 (2003) 5. 經濟部 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1999) 6. 經濟部中央標檢局, 中國國家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出版 (2004) 7. 内政部營建署, 建築技術規則九十五年版, 營建雜誌社 (2006) 8. 台灣電力公司,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十一版 (2001) 178

193 附錄 1 建築技術規則對電氣設備之規定 第一章電氣設備 第一節通則 建築設備編 第一條 ( 裝置規定 )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 均須依照經濟部最新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第一之一條為建築物之供電需要, 建築師應在建築設計時, 洽當地電業單位, 決定需留設之配電場所及通道 配電場所應設置於地面或地面以上樓層 如有困難必須設置於地下樓層時, 僅能設於地下一層 配電場所設置於地下一層者, 應裝設必要之防水或擋水設施 但地面層之開口均位於當地洪水位以上者, 不在此限 第二條 ( 材料 ) 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氣材料及器具均應為經中央主管電業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 第二節照明燈及緊急供電設備 第三條 ( 範圍 )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 應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四條之規定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第四條 (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 )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白熾燈應為雙重繞燈絲燈泡, 其燈座應為瓷製或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二 日光燈應為瞬時起動型, 其燈座應為耐熱絕緣樹脂製成者 三 水銀燈應為高壓瞬時點燈型, 其燈座應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緣材料製成者 四 其他光源具有與本條第一至第三款同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特性, 並經中央主管電業機關核准者亦得使用 五 放電燈之安定器, 應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第五條 ( 緊急照明燈之照度 )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 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 不得小於一勒克斯, 但在走廊曲折點處, 應加設緊急照明燈 179

194 第六條 第七條 ( 出口標示燈 ) 出口標示燈之構造與緊急照明燈相同, 惟須常時點燈, 並用紅色燈具裝設於每個緊急出口前之通道明顯處所 ( 緊急供電之設備 ) 建築物內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 緊急廣播設備 三 地下室排污水抽水機 四 電動消防水泵或撒水水泵 五 排除因火災而產生濃煙之排煙設備 六 避難與消防用專用昇降機 七 緊急照明燈 八 出口標示燈 九 緊急用電源插座 第八條 ( 緊急用電源插座 )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凡建築物超過地面十層 ( 不包括十層 ) 之各層應裝設緊急用電源插座 二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裝設於消防隊易於施行救火之處所, 且每一層任一處所至插座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三 緊急用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應依左列規定 : ( 一 ) 交流三相二二 伏特 ( 或二 八伏特 ) 容量應為二 二瓩以上 ( 二 ) 交流單相一一 伏特 ( 或一二 伏特 ) 其容量應為一 五瓩以上 四 緊急用電源插座之規範應依左列規定 : ( 一 ) 交流三相二二 伏特供電, 使用額定二五 伏特三 安培者, 如圖 (A) ( 二 ) 交流單相一一 伏特供電, 使用額定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者, 如圖 (B) 五 緊急用電源插座裝設高度應離樓地板面一至一 五公尺 且應裝設於嵌裝之鐵箱內, 並應有明顯之紅色字體標示於蓋面 六 插座應為接地型, 並應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 七 自主配電盤按電壓別, 分別設專用回路, 每樓層插座數在二個 180

195 以上時, 應有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 且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不得大於十個 ( 每回路電線容量不得小於二個插座同時使用之容量 ) 八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 並施以耐熱絕緣保護之裝置 九 三相緊急用電源插座用配線, 應檢查其相序, 使電動機為正轉 第九條 ( 配線 )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電氣配線應不與其他一般電路相接, 且電路中不得裝設一般人員容易操作之開關 二 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 不得裝置插座, 或開關等 三 電線應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塑膠電線, 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並應施予耐熱絕緣保護裝置 四 除 MI 電纜外, 使用耐熱絕緣電線時, 應將電線裝於金屬線槽內, 並應依左列方法施予耐熱絕緣保護裝置 : ( 一 ) 金屬管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時, 混凝土保護厚度應為十公厘以上 ( 二 ) 裝置明管時金屬管外面應纏繞石棉玻璃纖維 硅藻土耐熱灰泥等材料, 其厚度應為十五公厘以上 ( 三 ) 金屬線裝置時, 線槽用金屬版厚度應為一 六公厘以上, 線槽外部應覆蓋厚八公厘以上之石膏版, 線槽內電線應以玻璃布帶, 石棉布帶重疊纏繞二層 ( 以一半寬度重疊 ) 五 使用 MI 電纜時, 電纜終端, 應使用 MI 電纜專用終端接頭密封, 其露出導體部份應施予耐熱絕緣處理 六 緊急照明燈配線在分電盤以下時, 應以專用分路配裝並施予耐熱保護裝置 第十條 ( 緊急電源 ) 緊急供電系統之電源,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緊急用電器具平時可以接至蓄電池, 或交流低壓電源, 其總開關須有明顯之標示註明為緊急供電電源開關 二 緊急電源應裝置切換開關, 當常用電源切斷時, 自動切換供應電源至緊急用電器具, 而當常用電源恢復時, 自動恢復由常用電 181

196 源供應 三 緊急電源使用蓄電池者, 應為自動充電型蓄電池附有減液警報裝置 過充放電防止裝置者 ( 如有電氣技術人員常駐者, 可免裝減液警報裝置 過充放電防止裝置 ), 其容量應能滿足供應全部緊急燈 出口標示燈 火警警報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等預定負載三十分鐘後, 仍可保持額定電壓之百分之九十一以上, 或使用全自動發電機或具有相同效果之設備, 但均應在常用電源中斷後二十秒內供應正常電力至緊急用電器具 四 發電機應裝設適當開關或連鎖機件, 以防止向正常供電線路倒逆電流 五 裝設發電機及蓄電池之處所, 應為防火構造 六 蓄電池設備充電電源之配線, 應設專用回路, 其開關上應有明顯之標示註明為緊急供電開關 第三節特殊供電 第十一條 ( 舞台之電氣設備 ) 凡裝設於舞台之電氣設備,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使用電壓應為三 伏特以下 二 配電盤前面須為無活電露出型, 後面如有活電露出, 應用牆 鐵板或鐵網隔開 三 舞台燈之分路, 每路最大負荷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四 凡簾幕馬達使用電刷型式者, 其外殼須為全密閉型者 五 更衣室內之燈具不得使用吊管或鏈吊型, 燈具離樓地板面高度低於二 五公尺者, 並應加裝燈具護罩 第十二條 ( 電影製片廠之特殊電氣規定 ) 一 影片儲藏室內之燈具應為玻璃外殼, 並為氣密型者, 燈之控制由裝在室外之牆壁開關為之, 開關旁並應附裝標示燈, 以示室內燈光之點滅 第十三條 ( 電影院之特殊電氣規定 ) 一 放映室燈應有燈具護罩, 室內並須裝設機械通風設備 二 原則上放映室應專作放置放映機之用 整流器 變阻器 變壓器等應放置其他房間, 但有適當之護罩使整流器 變壓器等所發 182

197 生之熱或火花不致碰觸軟版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 廣告招牌燈 ) 廣告招牌燈之裝設,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每一組廣告招牌燈外部, 均應裝設一可完全將所有非接地電源線切斷之開關 二 廣告燈塔之鐵架 金屬外殼等均應接地 三 每一廣告燈均應在明顯處所附有永久之標示, 註明廣告燈製造廠名稱 電源電壓 輸入電流, 以備日後檢查之用 第十五條 (X 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 )X 光機或放射線之電氣裝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每一組機器應裝設保護開關於該室之門上, 並應將開關連接至機器控制器上, 當室門未緊閉時, 機器即自動斷電 二 室外門上應裝設紅色及綠色標示燈, 當橏器開始操作時, 紅燈須點亮, 機器完全停止時, 綠燈點亮 第十六條 ( 游泳池電氣設備 ) 游泳池之電氣設備, 應依左列規定 一 為供應游泳池內電氣器具之電源, 應使用絕緣變壓器, 其一次側電壓, 應為三 伏特以下, 二次側電壓, 應為一五 伏特以下, 且絕緣變壓器之二次側不得接地, 並附接地隔屏於一次線圈與二次線圈間, 絕緣變壓器二次側配線應按金屬管工程施工 二 供應游泳池部分之電源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三 所有器具均應按第三種地線工程妥為接地 第四節緊急廣播系統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 適用範圍 ) 凡屬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表列第一類至第四類用途之建築物, 其樓高在五層以上應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 每層均應裝設緊急廣播系統 ( 緊急廣播系統之裝置 ) 緊急廣播系統包括擴音機 送話器 配線及揚聲器等, 其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揚聲器之配置應使當廣播時, 不論在建築物之任何一點, 其每一平方公尺之揚聲器輸出瓦特數在 一五瓦特, 並可獲清晰聲音 二 配線應使用六 伏特級耐熱絕緣塑膠電線, 配管均應使用鋼質導線管 183

198 三 揚聲器應裝設於金屬或不燃材料製成之揚聲器箱內 四 擴音器之最大輸出瓦特數應為正常需用瓦特數之一 五倍 五 各揚聲器不得裝設個別開關 六 緊急廣播系統之電源, 應連至緊急供電系統 第五節避雷設備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 目的 ) 為保護高層建築物或危險品倉庫遭受雷擊, 應裝設避雷設備 ( 範圍 ) 左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 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 火藥庫 可燃性液體倉庫 可燃性瓦斯倉庫等 )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保護角與保護範圍 ) 避雷針針尖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 而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謂保護角, 普通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危險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 突針 ) 避雷針之突針應用直徑十二公厘以上之銅棒製成, 尖端成圓錐體, 如附近有腐蝕性氣體, 則銅棒外部應鍍錫 突針之尖端在裝置完成後不得低於被保護物廿五公分以下 ( 避雷針支持棒 ) 避雷針之支持棒可使用銅管或鐵管, 使用銅管時長度在一公尺以下者, 應使用外徑廿五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一 五公厘以上者 ; 超過一公尺者須用外徑三十一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二公厘以上者 ; 使用鐵管時應使用管徑二十五公厘以上, 管壁厚度三公厘以上者, 並不得將導線穿入管內 ( 導線 )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公尺以下時, 應使用斷面積三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公尺, 但未達三十五公尺時, 應用六十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建築物高度在三十五公尺以上時應用一百平方公厘以上之銅導線 如導線裝置之地點有被外物碰傷之虞時, 應使用硬質塑膠管或非磁性金屬管保護之 第二十五條 ( 安裝 ) 避雷設備之安裝應依左列規定 : 一 避雷導線須與電燈電力線 電話線 瓦斯管離開一公尺以上, 但避雷導線與電燈電線 電話線 瓦斯管間有靜電隔離者, 不在此限 184

199 二 距離避雷導線在一公尺以內之金屬落水管 鐵樓梯 自來水管等應用十四平方公厘以上之銅線予以接地 三 避雷針導線除煙囪 鐵塔等面積甚小得僅設置一條外, 其餘均應至少設置二條以上, 如建築物外周長超過一百公尺, 每超過五十公尺應增裝一條, 其超過部份不足五十公尺者得不計, 並應使各接地導線相互間之距離儘量平均 四 接地須用厚度一 四公厘以上之銅板, 其大小不得小於 三五平方公尺, 或使用二 四公尺長十九公厘直徑之鋼心包銅接地棒二支以上 接地電極之埋設深度應在地面下三公尺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 一個接地導線引下至二個電極時, 二個電極之間隔應在二公尺以上 避雷系統之總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五 導線之連接 : ( 一 ) 導線應儘量避免連接 ( 二 ) 導線之連接須以銅焊或銀焊為之, 不得僅以螺絲連接 六 導線轉彎時其彎曲半徑須在二十公分以上 七 導線每隔二公尺須用適當之固定器固定於建築物上 八 不適宜裝設突針之地點, 得使用與避雷導線相同斷面之裸銅線架空以代替突針, 其保護角應依本編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九 鋼架構造之建築, 直立鋼骨之斷面積大於三百平方公厘以上, 或鋼筋混凝土建築, 而直立主鋼筋均用瓦斯壓接連接其總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厘以上時, 且在底部用三十平方公厘以上接地線按本條第四款之規定接地時, 可以鋼架或鋼筋代替避雷導線 十 平屋頂之鋼架或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如符合本條第九款之構造, 則避雷針之裝設, 其保護角應遮蔽塔屋全部及建築物屋角及邊緣, 至於其平屋頂之中間平坦部份之避雷針得省略之, 但危險品倉庫除外 185

200 186

201 附錄 2 建築技術規則對弱電設備之規定 附錄 10 第八章電信設備 第一百三十六條建築物電信設備除依照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規定外, 並應依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八條建築物為收容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 供建築物用戶自己通信之需要, 配合設置單獨電信室時, 其面積應依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規定辦理 但建築物內設有設備室與其他設備共同並設置獨立門鎖者, 其供電信設備所需面積由建築物起造人與提供相關電信服務之當地第一衞電信事業共同協商之 187

202 附錄 3 建築技術規則對昇降機 電扶梯之規定 第六章昇降設備 第一節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 設置規定 )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 仍應依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第一百零九條 ( 機道 ) 備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機道,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設計載重 : 昇降機或自動樓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二 設計速度 : 昇降機廂承載全部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或下降速度 ; 或依自動樓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三 平衡錘 : 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份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 節速器 : 昇降機或自動樓梯因意外事件而超過設計速度時, 使安全齒輪即時操作或截斷動力之自動節速裝置 五 安全裝置 : 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 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六 安全索 : 當所有吊索或其附件, 發生意外障礙時, 使安全裝置及時操作之繩索 七 停止開關 : 截斷動力使昇降機或自動樓梯停止運轉之開關或撳鈕 八 昇降機廂 : 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容器 九 服務昇降機 : 設計載重小於二五 公斤, 機廂內部淨面積小於 八五平方公尺, 及機廂內淨高度小於一 二公尺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第一百零九條之一 ( 機械設置 ) 昇降機每一機廂之原動機, 控制器及絞車等應分別設置 188

203 第二節昇降機 第一百十條 ( 用語 )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 除本規則其他條文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 不得裝置或設置任何物件, 並應留設適當地位, 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 同一機道內所裝機廂數, 不得超過四部 三 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 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牆壁, 且有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 設置出入口之牆內面, 應為無凹凸之平滑面, 昇降機裝有高低控制裝置者, 在適當長度內, 應絕對平滑 五 機道頂應設置機道與戶外空氣之通風管, 該管之淨面積, 不得小於每一機廂 一四平方公尺之計算值 六 機道底應有適當大小之通風管, 裝設於最下層出入平台地板下 七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 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 其與機廂地板面邊緣之間隙, 不得大於四公分 第一百十一條 ( 安全距離 ) 昇降機停止於最高停止層時, 其機廂最高部份, 或任何突出物與機道頂部天花板下方垂直距離 ( 以下簡稱頂部安全距離 ) 及昇降機停止於最低停止層時上機廂最低部份, 或任何突出物與機道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 以下簡稱機坑之深度 ) 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昇降機之設計速度 ( 公尺 / 分鐘 ) 頂部安全距離 ( 公尺 ) 機坑之深度 ( 公尺 ) 四十五以下一 二一 二 四十六以上至六十以下一 四一 五 六十一以上至九十以下一 六一 八 九十一以上至一百二十以下一 八二 一 一百二十一以上至一百五十以下二 二 四 一百五十一以上至一百八十以下二 三二 七 一百八十一以上至二百一十以下二 七三 二 189

204 二百一十一以上至二百四十以下三 三三 八 二百四十一以上四 四 第一百十二條 ( 機坑 ) 機坑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 並留有適當之空間, 以 保持操作之安全 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 機坑 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 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 應裝設用開關啟閉之一勒克斯以上人工照明設備 三 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 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 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以鐵絲綱隔開 第一百十三條 ( 安全裝置 ) 昇降機之安全裝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昇降機廂及昇降路所有門未緊閉前, 機廂無法運轉 二 當機廂非停止於該層時, 昇降路門必須用鑰匙方可啟開 三 昇降機用人工操作時, 操作人放開操作開關時, 須能自動 恢復機廂停止狀態 四 可由機廂內切斷電源 五 在機廂超速達設計速度之一 三倍時, 自動切斷電源 六 動力切斷後, 須有適當裝置以制止電動機及機廂因慣性而 繼續運轉 七 在機廂超速達設計速度之一 四倍時, 機廂應自動停止 其設計速度達每分鐘六十公尺者, 其停止裝置應為漸進式 自動剎車裝置 八 防止機廂碰撞機坑底部之裝置 九 即使機廂在設計速度之一 四倍速度碰撞機坑底部時, 應 有適當之緩衝裝置, 使不致傷及機廂內乘客 十 停電時須有能自機廂內與外部連絡之裝置 十一 當昇降機主索鬆弛時, 自動切斷電源 十二 客用電梯須設有超載警鈴, 並使機廂門在超載時無法關 閉 十三 停電時, 機廂內地面應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明裝置 190

205 第一百十四條 ( 絞車及鋼索 ) 昇降機牽引用絞車及鋼索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 定 : 一 鋼索直徑不得小於十二公厘 ( 但如昇降機之設計速度小於每分鐘十五公尺, 且機廂面積未達一 五平方公尺者, 得使用直徑十公厘之鋼索 ), 其根數不得少於三條, 如為捲筒式昇降機, 不得少於二條 二 昇降機絞車或捲筒之直徑須大於鋼索直徑之四十倍 三 絞車鋼索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 第一百十五條 ( 昇降機房 ) 昇降機房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 但機械配設及管理上如無問題, 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左表現定 : 昇降機設計速度 ( 公尺 / 分鐘 ) 機房內淨高度 ( 公尺 ) 六十以下二 六十一以上至一百五十以下 一百五十一以上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百一十一以上 二 二 二 五 二 八 三 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 ( 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 四 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 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 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 並應設置扶手 五 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 一百八十公分高, 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 第一百十六條 ( 導軌 ) 每一機廂或平衡錘所運轉之全程, 均應裝置導軌, 導軌之承間距, 不得大於三 六公尺 第一百十七條 ( 昇降機門 ) 昇降機道牆上備進出機廂所設之開口, 應設置 符合左列規定之門 : 一 機廂進入該門控制範圍以前, 應無法開啟 二 昇降機廂及昇降機路之門, 未全部關閉及緊鎖前, 機廂 應無法運轉 191

206 三 發生緊急事件時, 另有即時開啟之裝置 四 昇降機於同一樓層不得設置二處以上之出入口 但送貨昇降機之速度在每分鐘十五公尺以下者, 不在此限, 惟出入口不得同時開啟 第一百十八條 (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 ) 支承昇降機之樑或版, 應能承載該 昇降機之總載量 前項所指之總載量, 應為裝置於樑或版上各項機件重量與機廂及其設計載重在靜止時所產生最大重量之和之二倍 第一百十九條 ( 機廂 ) 昇降機機廂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廂門尚未緊閉之前, 機廂應無法運轉 二 內部淨高不得低於一九五公分, 並應有適當照明及通風設備 三 設有意外事件所用出口, 並裝有門或其他關閉出口之設備 該項門或設備尚未緊閉前, 機廂應無法運轉 四 應與用節速器啟動之安全裝置連接 但昇降機之機械能阻止機廂任何不合理之加速, 或設計速度小於每分鐘三十公尺者, 得以安全索代替節速器 五 應有以人數及重量分別標明最大載重之明顯標示, 計算人數時, 成人或孩童每人重量均應以六十五公斤計算 六 客用機廂之頂 底及四周, 除出入口及通風孔外, 均應為密閉裝置, 不得留有孔隙 七 不設專人管理之自動昇降機, 機廂內應裝置停止開關 八 主要構造應為不燃材料製成 第一百二十條 ( 客用機廂 ) 客用昇降機廂之設計載重應按機廂地板面積, 並依左表所規定之數值設計之 : 機箱地板面積 ( 平方公尺 ) 設計載重 ( 公斤 )

207 , , , , , , , , , , , , , ,700 第三節自動樓梯 第一百二十一條 ( 自動樓梯 ) 自動樓梯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193

208 一 須不致夾住人或物, 並不與任何障礙物衝突 二 坡度不得大於三十度 三 在踏板兩側應設扶手, 扶手上端應與踏板同方向同速度運行 四 踏板之速度不得超過每分鐘三十公尺 第一百二十二條 ( 機械室 ) 自動樓梯梯底及放置機械處所四周, 應為不燃材 料所建造 前項放置機械處所, 均應設有通風口, 其面積不得小於一 九 平方公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 桁架及大樑 ) 自動樓梯的桁架及大樑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 定 : 一 能支承該樓梯及其轉動齒輪在運轉時之一切載重 二 能保持轉動齒輪在意外事件時不脫離其引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 安全係數 ) 自動樓梯承載構肢之安全係數, 不得小於五 ; 轉動構肢, 不得小於十 ; 鋼或紫銅製造之轉動機各部份, 不得小於八 ; 鑄鐵或其他材料製造之轉動機各部份, 不得小於十 前項安全係數, 均以靜載重為準 第一百二十五條 ( 欄杆 ) 自動樓梯梯級兩傍, 應設置不嵌玻璃之實心欄杆, 其臨向梯級面, 應平滑而無任何突出物 前項欄杆間寬度, 在梯級外緣直上方六十八公分處所量得之水平尺寸, 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並不得大於一二二公分, 且不得超過梯級面上所量得欄杆間水平寬度三十公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 梯級 ) 自動樓梯梯級部份之構造, 應依左列定 : 一 梯級下滑輪循行之滑軌, 在梯級鏈條發生意外損壞時, 應能保持梯級及轉動上齒輪不致移動 二 依進行方向量得之梯級級深, 不得小於三十五公分, 級高不得大於二十一公分, 級寬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三 梯級與梯級間水平淨孔, 不得大於四公厘 第一百二十七條 ( 出入口 ) 自動樓梯出入口處, 均應設置能依水平及垂直方 向隨時調整且能隨時移開之梳子板 前項梳子板之齒, 應能與梯級面上凹槽吻合, 且伸入凹槽 194

209 時, 所有齒尖均較梯級面稍低 第一百二十八條 ( 設計載重 ) 自動樓梯之設計載重, 應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 P=2.70WA 式中 P 為設計載重之公斤數; W 為本編第一二六條第二款規定級寬之公分數 ; A 為上下梳子板齒間水平距離之公尺數 第一百二十九條 ( 安全裝置 ) 自動樓梯應設有左列安全裝置 : 一 在樓梯運轉速度已超過設計速度, 而尚未超過百分之四十時, 能自動即時操作之節速器裝置 二 在梯級鏈條發生意外時, 能截斷動力來源之自動裝置 三 在連繫轉動機與主要轉動軸之鏈條發生意外時, 能使主要轉動軸之制動機即時操作之自動裝置 四 為意外事件所用之停止開關, 該項停止開關, 應分別裝置於靠近樓梯上下平臺容易操作之處 第四節服務昇降機 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 ( 機道 ) 服務昇降機之機道, 須用構造堅固且密閉之牆壁建造, 其開口部須設有鐵製門 ( 開口 ) 前項機道及開口部門, 須用不燃材料建造 ( 安全裝置 ) 應裝置連動開關使當昇降機道所有之門未緊閉前, 應無法運轉昇降機 195

210 附錄 4 建築技術規則對空調及通風設備之規定 第四章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一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安裝 第九十一條 第九十二條 ( 通則 ) 建築物內設置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 風口 空氣過濾器 鼓風機 冷卻或加熱等設備, 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 風管 ) 機械通風設備及空氣調節設備之風管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採用鋼 鐵 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材料製造 二 應具有適度之氣密, 除為運轉或養護需要面設置者外, 不得開設任何開口 三 有包覆或襯裡時, 該包覆或襯裡層均應用不燃材料製造 有加熱設備時, 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不得與加熱設備連接 四 風管以不貫穿防火牆為原則, 如必需貫穿時, 其包覆或襯裡層均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並應在防火牆兩側均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三條規定之防火閘門 五 風管貫穿牆壁 樓地板等防火構造體時, 貫穿處周圍, 應以石綿繩 礦棉或其他不燃材料密封, 並設置符合本編第九十四條規定之防火閘板, 其包覆或襯裡層亦應在適當處所切斷, 不得妨礙防火閘板之正常作用 六 垂直風管貫穿整個樓層時, 風管應設於管道間內 三層以下建築物, 其管道間之防火時效不得小於一小時, 四層以上者, 不得小於二小時 七 除垂直風管外, 風管應設有清除內部灰塵或易燃物質之清掃孔, 清掃孔間距以六公尺為度 八 空氣全部經過噴水或過濾設備再進入送風管者, 該送風管得免設第七款規定之清掃孔 九 專供銀行 辦公室 教堂 旅社 學校 住宅等不產生棉絮 塵埃 油汽等類易燃物質之房間使用之回風管, 且其構造符合左列規定者, 該回風管得免設第七款規定之清掃孔 : 196

211 ( 一 ) 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二 一公尺以上者 ( 二 ) 回風口裝有一 八公厘以下孔徑之不朽金屬網罩者 ( 三 ) 回風管內風速每分鐘不低於三百公尺者 十 風管安裝不得損傷建築物防火構造體之防火性能, 構造體上設置與風管有關之必要開口時, 應採用不燃材料製造且具防火時效不低於構造體防火時效之門或蓋予以嚴密關閉或掩蓋 十一 鋼鐵構造建築物內, 風管不得安裝在鋼鐵結構體與其防火保護層之間 十二 風管與機械設備連接處, 應設置石棉布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其他不燃材料製造之避震接頭, 接頭長度不得大於二十五公分 第九十三條 ( 防火閘門 ) 防火閘門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其構造應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甲種防火門窗之規定 二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 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三 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 熔鍊或感溫裝置應即行作用, 使防火閘門自動嚴密關閉 四 發生事故時, 風管即使損壞, 防火閘門應仍能確保原位, 保護防火牆貫穿孔 第九十四條 ( 防火閘板 ) 防火閘板之設置位置及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風管貫穿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分間牆處 二 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之管道間開口處 三 供應二層以上樓層之風管系統 : ( 一 ) 垂直風管在管道間上之直接送風口及排風口, 或此垂直風管貫穿樓地板後之直接送回風口 ( 二 ) 支管貫穿管道間與垂直主風管連接處 197

212 四 未設管道間之風管貫穿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處 五 以熔鍊或感溫裝置操作閘板, 使溫度超過正常運轉之最高溫度達攝氏二十八度時, 防火閘板即自動嚴密關閉 六 關閉時應能有效阻止空氣流通 七 火警時, 應保持關閉位置, 風管即使損壞, 防火閘板應仍能確保原位, 並封閉該構造體之開口 八 應以不銹材料製造, 並有一小時半以上之防火時效 九 應設有便於檢查及養護防火閘門之手孔, 手孔應附有緊密之蓋 第九十五條 ( 風口 ) 與風管連接備空氣進出風管之進風口 回風口 送風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 棉絮 塵埃 煤煙及惡臭之處所, 不得裝設新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二 醫院 育幼院 養老院 學校 旅館 集合住宅 寄宿舍等及其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者, 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用之空氣來源 但集合住宅內廚房 浴 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之空間而設有排風機者, 該走廊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三 送風口 排風口及回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七 五公分, 但戲院 集會堂等觀眾席座位下設有保護裝置之送風口, 不在此限 四 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二一 公分時, 該等風口應裝孔徑不大於一 二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五 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裝設在不致吸入易燒物質及不易著火之位置, 並應裝有孔徑不大於一 二公分之不銹金屬網罩 六 風口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第九十六條 ( 空氣過濾器 ) 空氣過濾器應為不自燃及接觸火焰時不產生濃煙或其他有害氣體之材料製造 過濾器應有適當訊號裝置, 當器內積集塵埃對氣流之阻力超過原有阻力二倍時, 應即能發出訊號者 第九十七 ( 鼓風機 ) 鼓風機之設置, 應依左列規定 : 198

213 條 一 應設置在易於修護 清理 檢查及保養之處所 二 應與堅固之基礎或支承連接穩固 三 鼓風機及所連接之過濾器 加熱或冷卻等調節設備, 應設置於與其他使用空間隔離之機房內, 該機房應為防火構造 機房開向室外之開口, 應裝置堅固之金屬網或櫚柵 四 前款防火構造之牆及樓地板, 其防火時效均不得小於一小時 五 鼓風機 單獨設置之送風機或排風機, 應在適當位置裝置緊急開關, 於緊急事故發生時能迅速停止操作 六 鼓風機風量每分鐘超過五六 立方公尺者, 應依左列規定裝設感溫裝置, 當溫度超過定格溫度時, 該裝置能即時作用, 使鼓風機自動停止操作 : ( 一 ) 攝氏五十八度定格溫度之感溫裝置, 應裝設在回風管內, 回風氣流溫度未被新鮮空氣沖低之位置 ( 二 ) 定格溫度定在正常運轉最高溫度加攝氏二十八度之感溫裝置, 應裝設在空氣過濾器下游送風主管內之適當位置 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九條 ( 電氣配線 ) 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設備之電氣配線, 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之規定 ( 冷卻及加熱設備 ) 空氣調節設備之冷卻塔, 如設置在建築物屋頂上時,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與該建築物主要構造連接牢固, 並應為防震 防風及能抵禦其他水平外力之構造 二 主要部份應為不燃材料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防火安全之方法製造 加熱設備與木料及其他易燃物料間, 應保持適當之間距 第二節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 第一百條 ( 通則 )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 其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第 101 條 ( 通風系統 ) 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 採用左列系統 : 199

214 一 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二 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三 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第 102 條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 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 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房間用途 臥室 起居室 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所需通風量 ( 立方公尺 / 小時 ) 8 8 辦公室 會客室 工友室 警衛室 收發室 詢問室 會議室 候車室 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 展覽陳列室 理髮美容院 百貨商場 舞蹈 棋室 球戲等康樂活動室 灰塵較少之工作室 印刷工場 打包工場 吸煙室 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營業用餐廳 酒吧 咖啡館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集會堂之觀眾席 廚房 營業用 非營業用 配膳營業用 室非營業用 衣帽間 更衣室 盥洗室 樓地板面積大於 15 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 10 茶水間

215 住宅內浴室或廁所 照相暗室 電影放映機室 公共浴室或廁所, 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作業工場 蓄電池間 - 35 汽車庫 - 25 第三節廚房排除油煙設備 第 103 條 ( 通則 )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排除油煙 設備 包括煙罩 排煙管 排風機及濾脂網等, 均應依本節規定 第 104 條 ( 煙罩 ) 煙罩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為厚度一 二七公厘 ( 十八號 ) 以上之鐵板, 或厚度 九五公厘 ( 二十號 ) 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 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 應有瀝油槽, 寬度不得大於四公分, 深度不得大於六公厘, 並應有適當坡度連接金屬容器, 容器容量不得大於四公升 四 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五 應能將燃燒設備完全蓋罩, 其下邊距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一 公分 煙罩本身高度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六 煙罩四週得將裝置燈具, 該項燈具應以鐵殼及玻璃密封 第 105 條 ( 排煙管 ) 連接煙罩之排煙管, 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為厚度一 五八公厘 ( 十六號 ) 以上之鐵板, 或厚度一 二七公厘 ( 十八號 ) 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 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 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 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 如必需設置室內時, 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 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 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 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 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 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201

216 七 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 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八 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 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 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 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 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 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 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 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 106 條 ( 排煙機 ) 排煙機之裝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排煙機之電氣配線不得裝置在排煙管內, 並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規定 二 排煙機為隱蔽裝置者, 應在廚房內適當位置裝置運轉指示燈 三 應有檢查 養護及清理排煙機之適當措施 四 排煙管內風速每分鐘不得小於四五 公尺 五 設有煙罩之廚房應以機械方法補充所排除之空氣 第 107 條 ( 濾脂網 ) 濾脂網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二 應安裝固定, 並易於拆卸清理 三 下緣與燃燒設備頂面之距離, 不得小於一二 公分 四 與水平面所成角度不得小於四十五度 五 下緣應設有符合本編第一 四條第三款規定之瀝油槽及金屬容器 六 濾脂網之構造, 不得減小排煙機之排風量, 並不得減低前條第四款規定之風速 202

217 附錄 5 建築技術規則對消防設備之規定 第五章消防設備 第一節消防栓設備 第四十二條 ( 通則 )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消防栓, 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 應依本節規定 第四十三條 ( 材料 )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 應採用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鍍鋅白鐵管或黑鐵管 第四十四條 ( 試壓 )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 應作加壓試驗, 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 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 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 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第四十五條 ( 立管 )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之裝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管徑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 並應自建築物最低層直通頂層 二 在每一樓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裝置一支 三 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四 同一建築物內裝置立管在二支以上時, 所有立管管頂及管底均應以橫管相互連通, 每支管裝接處應設水閥, 以便破損時能及時關閉 第四十六條 ( 消防栓 ) 每一樓層之每一消防立管, 應接裝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一個 : 一 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 不得大於一 五公尺, 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二 應為銅質角形閥 三 應裝在走廊或防火構造之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之位置 供集會或娛樂場所, 應裝在左列位置 : ( 一 ) 舞台兩側 ( 二 ) 觀眾席後兩側 ( 三 ) 包箱後側 203

218 四 消防栓之放水量, 須經常保持每分鐘不得小於一三 公升 瞄子放水水壓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一 七公斤,( 五支瞄子同時出水 ) 消防栓出口之靜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 應加裝減壓閥, 但直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免裝 第四十七條 ( 消防栓箱 ) 消防栓應裝置於符合左列規定之消防栓箱內 : 一 箱身應依不燃材料構造, 並予固定不移動 二 箱面標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 消防栓 字樣 三 箱內應配有左列兩種裝備之任一種 ( 一 ) 第一種裝備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栓一個 口徑三十八公厘或五十公厘消防水帶二條, 每條長十公尺並附快式接頭 軟管架 口徑十三公厘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個 五層以上建築物第五層以上樓層 每層每一立管 應裝口徑六十三公厘供消防專用快接頭出水口一處 ( 二 ) 第二種裝備 口徑二十五公厘自動消防栓連同管盤, 長三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套 口徑六十三公厘消防栓一個, 並附長十公尺水帶二條及瞄子一具, 其水壓應符合前條規定 第四十八條 ( 水源 )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 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 水源容量不得小於裝置消防栓最多之樓層內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個時, 以五個計算之 前項水源,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重力水箱 : 專供消防用者, 容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 與普通給水合併使用者, 容量應為普通給水量與不小於前項規定之消防用水量之和 普通給水管管系與消防立管管系, 必須分開, 不得相互連通, 消防立管管系與水箱連接後, 應裝設逆水閥 重力水箱之水泵, 應連接緊急 204

219 電源 二 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 : 地下水池之容量不得小於重力水箱規定之容量 水泵應裝有自動或手動之啟動裝置, 手動啟動裝置在每一消防栓箱內 水泵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 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 : 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 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 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 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 水箱內壓力減低時, 水泵應能立即啟動 水泵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四 在自來水壓力及供水充裕之地區, 經當地主管自來水機關之同意, 消防水泵或加壓水泵得直接接自來水管 第四十九條 ( 送水口 )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 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處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且符合左列規定之送水口 一 消防立管數在二支以下時, 應設置雙口式送水口一個, 並附快接頭, 三支以以上時, 設置二個 二 送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 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 三 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 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四 送水口上應標明 消防送水口 字樣 五 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 如需加裝露出型時, 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第五十條 ( 屋頂消防栓 )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 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 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 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 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 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 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第二節自動撒水設備 第五十一條 ( 通則 )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四第二款規定之自動撒水設備, 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 應依本節規定 第五十二條 ( 材料 ) 自動撒水設備管系採用之材料, 應依本編第四十三條規定 205

220 第五十三條 ( 試壓 )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 應作加壓試驗, 試驗方法 : 準用本編第四十四條規定, 但乾式管系應併行空壓試驗, 試驗時, 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 八公斤之標準, 在保持二十四小時之試驗時間內, 如漏氣量達到 二三公斤以上時, 應即將漏氣部份加以填塞 第五十四條 ( 管系形式 )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 採用左列任一裝置形式 : 一 密閉濕式 : 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 作用時即時撒水 二 密閉乾式 : 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 作用時先排空氣, 繼即撒水 三 開放式 : 平時管內無水, 用火警感應器啟動控制閥, 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第五十五條 ( 撒水頭配置 ) 自動撒水設備之撒水頭, 其配置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撒水頭之配置, 在正常情形下應採交錯方式 二 戲院 舞廳 夜總會 歌廳 集會堂表演場所之舞台及道具室 電影院之放映室及貯存易燃物品之倉庫, 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 撒水頭間距, 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 前款以外之建築物, 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 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半 但防火建築物或防火構造建築物, 其防護面積得增加為十一平方公尺以下, 間距四公尺以下 四 撒水頭與牆壁間距離, 不得大於前兩款規定間距之半數 第五十六條 ( 撒水頭與結構體 ) 撒水頭裝置位置與結構體之關係,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撒水頭之迴水板, 應裝置成水平, 但樓梯上得與樓梯斜面平行 二 撒水頭之迴水板與屋頂板, 或天花板之間距, 不得小於八公分, 且不得大於四十公分 三 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 迴水板與梁底之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 且與屋頂板, 或天花板之間距不得大於五十公分 206

221 四 撒水頭四週, 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淨空間 五 撒水頭側面有樑時, 應依左表規定裝置之 : 撒水頭與樑側面淨距離 ( 公分 ) 迴水板高出樑底面尺寸 ( 公分 ) 六 撒水頭迴水板與其下方隔間牆頂或櫥櫃頂之間距, 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七 撒水裝在空花型天花板內, 對熱感應與撒水皆有礙時, 應用定格溫度較低之撒水頭 第五十七條 ( 免裝撒水頭之房間 ) 左列房間, 得免裝撒水頭 : 一 洗手間 浴室 廁所 二 室內太平梯間 三 防火構造之電梯機械室 四 防火構造之通信設備室及電腦室, 具有其他有效滅火設備者 五 貯存鋁粉 碳酸鈣 磷酸鈣 鈉 鉀 生石灰 鎂粉 過氧化鈉等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第五十八條 ( 給水配管 ) 撒水頭裝置數量與其管徑之配比, 應依左表規定 : 撒水頭數量 ( 個 ) 以 上 管徑 ( 公厘 ) 每一直接接裝撒水頭之支管上, 撒水頭不得超過八個 第五十九條 ( 撒水頭放水量 ) 撒水頭放水量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密閉濕式或乾式 : 每分鐘不得小於八十公升 二 開放式 : 每分鐘不得小於一六 公升 207

222 第六十條 ( 自動警報逆止閥 )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設自動警報逆止閥, 每一樓層之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內者, 每一樓層應裝置一套 ; 超過三千平方公尺時, 每一樓層應裝設兩套 無隔間之樓層內, 前項三千平方公尺, 得增為一萬二千平方公尺 第六十一條 ( 查驗管 ) 每一裝有自動警報逆止閥之自動撒水系統, 應與左列規定, 配置查驗管 : 一 管徑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厘 二 出口端配裝平滑而防銹之噴水口, 其放水量應與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相符 三 查驗管應接裝在建築物最高層或最遠支管之末端 四 查驗管控制閥距離地板面之高度, 不得大於二 一公尺 第六十二條 ( 水源 )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 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 水源容量,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十層以下建築物 : 不得小於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二 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及百貨商場 戲院之樓層 : 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前項水源, 應為能自動供水之重力水箱, 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 或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 水泵均應連接緊急電源 第六十三條 ( 送水口 )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 應依本編第四十九條第一 二 三款設置送水口, 並在送水口上標明 自動撒水送水口 字樣 第三節火警自動警報器設備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 通則 )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五條規定之火警自動警報器, 其裝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 應依本節規定 ( 火警分區 )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 應依左列規定, 劃定火警分區 : 一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 平方公尺, 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 平方公尺者, 得二層共同一分區 二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 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208

223 三 如由主要出入口, 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 第一款規定之六 平方公尺得增為一 平方公尺 第六十六條 ( 設備內容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 : 一 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 手動報警機 三 報警標示燈 四 火警警鈴 五 火警受信機總機 六 緊急電源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應具有防爆性能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非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 應具有防塵性能 第六十七條 ( 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 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應為符合左列規定型式之任一型 : 一 定溫型 : 裝置點溫度到達探測器定格溫度時, 即行動作 該探測器之性能, 應能在室溫攝氏二十度昇至攝氏八十五度時, 於七分鐘內動作 二 差動型 : 當裝置點溫度以平均每分鐘攝氏十度上昇時, 應能在四分半鐘以內即行動作, 但通過探測器之氣流較裝置處所室溫度高出攝氏二十度時, 該探測器亦應能在三十秒內動作 三 偵煙型 : 裝置點煙之濃度到達百分之八遮光程度時, 探測器應能在二十秒內動作 第六十八條 ( 探測範圍 ) 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 應依左表規定 : 有效探測範圍 ( 平方公尺 ) 型式離地板面高度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他建築 物 定溫型四公尺以下 二十 十五 差動型四公尺以下 七十 四十 209

224 四 八公尺四十二五 偵煙型 四公尺以下一 一 四 八公尺五十五十八 二十公尺三十三十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通達天花板牆壁之房間內時, 其探測範圍, 除照前項規定外, 並不得大於該房間樓地板面積 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平頂時, 其探測範圍, 除照本條表列規定外, 並不得大於該樑或類似構造體所包圍之面積 第六十九條 ( 探測器構造 ) 探測器之構造,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動作用接點, 應裝置於密封之容器內, 不得與外面空氣接觸 二 氣溫降至攝氏零下十度時, 其性能應不受影響 三 底板應有充力之強度, 裝置後不致因構造體變形而影響其性能 四 探測器之動作, 不得因熱氣流方向之不同, 而有顯著之變化 第七十條 ( 深測器位置 ) 探測器裝置位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裝置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 設有排氣口時, 應裝置於排氣口週圍一公尺範圍內 三 天花板上設出風口時, 應距離該出風口一公尺以上 四 牆上設有出風口時, 應距離該出風口三公尺以上 五 高溫處所, 應裝置耐高溫之特種探測器 第七十一條 ( 手動報警機 ) 手動報警機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按鈕按下時, 應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 按鈕前應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但在八公斤靜指壓力下, 該保護板應即時破裂 三 電氣接點應為雙接點式 裝置於屋外之報警機, 應具有防水性能 第七十二條 ( 報警標示燈 ) 標示燈應依左列規定 : 一 用五瓦特或十瓦特之白熾燈泡, 裝置於玻璃製造之紅色透明罩 210

225 內 二 透明罩應為圓弧形, 裝置後凸出牆面 第七十三條 ( 火警警鈴 ) 火警警鈴應依左列規定 : 一 電源應為直流式 二 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百分之八十時, 應能即刻發出音響 三 在規定電壓下, 離開火警警鈴一百公分處, 所測得之音量, 不得小於八十五分貝 (phon) 四 電鈴絕緣電阻在二 兆歐姆以上 五 警鈴音響應有別於建築物其他音響, 並除報警外, 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十四條 ( 報警機標示燈及火警鈴位置 ) 手動報警機 標示燈及火警鈴之裝置位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裝設於火警時人員避難通道內適當而明顯之位置 二 手動報警機高度, 離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一 二公尺, 並不得大於一 五公尺 三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 應在二公尺至二 五公尺之間, 但與手動報警機合併裝設者, 不在此限 四 建築物內裝有消防立管之消防栓箱時, 手動報警機 標示燈 及火警警鈴應裝設在消火栓箱上方牆上 第七十五條 ( 火警受信總機 )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 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 火警發生時, 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 應具有試驗火警表示動作之裝置 四 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 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 其直流電源得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 超過十區者, 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電池 五 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 交流電源停電時, 可自動切換至直流電源 六 火警分區超過十區之總機, 應附有線路斷線試驗裝置 七 總機開關, 應能承受最大負荷電流之二倍, 且使用一萬次以上 211

226 而無任何異狀者, 總機所用電鍵如非在定位時, 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八 火警表示裝置之燈泡, 每分區至少應有二個並聯, 以免因燈泡損壞而影響火警 九 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 在正常負荷下, 使用三十萬次後, 不得有任何異狀 第七十六條 ( 火警受信總機位置 ) 火警受信總機之裝置位置,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應裝置於值日室或警衛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二 應裝在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 應垂直裝置, 避免傾斜, 其外殼並須接地 四 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 應在一 五公尺至一 八公尺之間 第七十七條 ( 配線 ) 火警自動警報器之配線, 應依左列規定 : 一 採用電線配線者, 應為耐熱六 伏特塑膠絕緣電線, 其線徑不得小於一 二公厘, 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二 採用電纜者, 應為通信用電纜 三 纜 線連接時, 應先絞合焊錫, 再以膠布包纏 四 除室外架空者外, 纜 線應一律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五 採用數個分區共同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 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 不得超過七個 六 導線管許可容納電線根數應依左表規定 : 電線徑電線厘 ) 根數線徑或斷面積 導管口 ( 公 一 二公厘 一 六公厘 二 公厘

227 五 五平方公厘 八平方公厘 七 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 包括包覆之絕緣物 ) 不得大於導線管斷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八 配線應採用串接式, 並應加設終端電阻, 以便斷線發生時, 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線機處測出 九 前款終端電阻, 得以環繞型接線代替 十 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 應採用電纜外套金屬管, 並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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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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