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 第 124 号令 : 公布修订后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 2016 第 8 号 : 中国证监会公布 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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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银行业务政策汇编 第 27 期二零一六年四月 本期涉及 :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国务院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基金业协会 深交所 全国股转公司

2 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 第 124 号令 : 公布修订后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证监会公告 2016 第 8 号 : 中国证监会公布 关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证监会上市部: 关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 的相关问答 公司债监管问答... 5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一 )... 5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二 )... 7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三 ) 证监会: 印发 201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证监会就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及配套规则进行修订,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三 中国基金业协会 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四 国务院 国办发[2016]19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16 五 深交所 深证会 号 : 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的通知 关于 交易规则 等业务规则修订的问题解答 六 全国股转公司 股转公司: 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七 附件

3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4 政策汇编及解析 : 一 中国证监会 已颁布法规及部门规章 问答 : 1 证监会 第 124 号令 : 公布修订后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管理办法,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详情请见附件 1 2 证监会公告 2016 第 8 号 : 中国证监会公布 关于证 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一, 在营改增试点中, 各类机构向投资者 ( 客户 ) 提供的各种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应当以不增加投资者成本且让利于市场为原则, 做好价税分离工作 第二, 营改增后, 各类监管指标在计算时, 统一以价税分离后的价格部分作为计算基数, 不应包括相关税款部分 第三,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 各类机构应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 尽可能采用同一税控系统 3

5 第四,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 中国结算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期 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单位, 须严格遵循营改增政策规定, 及时向需要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会员 机构 企业 投资者等开具发票 3 证监会上市部 : 关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 的相关问答 问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规定, 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当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少数股权时, 应如何理解是否属于 经营性资产? 答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 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 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 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 通过本次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 二 ) 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三项指标, 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 20% 此外,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 还应当符合金融 4

6 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 也应当符合前述条 4 公司债监管问答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一 ) 1. 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 使用, 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 : 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 存储 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 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 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 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 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 转借他人的问题, 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 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 ; 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 之后将 5

7 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 ; 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 ; 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 ; 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 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 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 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 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2. 公司债券发行人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 答 : 一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二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 三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 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 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但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 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行期间, 与该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6

8 对于存在信息披露问题的发行人, 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 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并责令发行人补充披露, 同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另外, 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二 ) 1. 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答 : 前期, 我会组织开展了证券评级机构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评级机构的个别评级项目分别在评级一致性 尽职调查 跟踪评级及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或者证券评级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评级方法 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 模型不一致 二是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首次评级及跟踪评级项目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符合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 三是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对初评报告进行评审 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 未建立复评制度或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四是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 未按规定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或者跟踪评级项目业务流程过于简单, 缺少三级审核 内部复核等工作环节 五是评级信息披露不规范 如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 7

9 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 未按规定公布正式出具的评级报告 ; 跟踪评级未明确说明信用评级调整的主要理由等 六是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 2. 监管部门此次对证券评级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是什么? 在统一复核 2015 年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根据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确定对存在以下 9 类行为的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责任人员, 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对象评级未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 证券评级过程中使用的评级方法 模型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 模型不一致 ; 未进行尽职调查或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 评级委员会未按规定要求和业务流程进行评审 决议和确定信用级别 ; 未按规定开展复评工作 ; 未按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跟踪评级 ; 未按规定及时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 原受托证券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公布未被发行人采纳的评级结果 ; 未按要求进行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或业务档案不完整等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各相关证监局分别对存在问题 8

10 的证券评级机构采取了出具监管警示函 对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下一步, 监管部门将高度关注包括证券评级机构在内的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问题, 对恶意造假 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将严肃查处,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净化市场环境 同时, 将继续加强证券评级业务监管, 督促证券评级机构遵守业务规范, 完善质量控制, 提高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 ( 三 ) 1. 目前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 在合规性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2015 年 9 月, 我部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相关业务组织开展了全行业自查和现场检查 检查中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在业务制度, 承销 尽调 受托等业务环节存在多个问题 一是业务制度未建立健全 包括尚未建立公司债券业务制度体系, 部分重要业务制度缺失, 已有业务制度但未及时修订, 公司层面缺乏统一制度或相关制度不完善等 二是承销业务合规性问题 包括未按规定对债券项目立项和内核, 业务部门承揽 立项 承做的执行标准不统一, 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业务之间缺乏必要的隔离墙设置, 未按规定保留推介 定价 配售等承销过程中 9

11 的相关资料, 簿记建档混乱, 考核激励机制重承揽轻督导等 三是尽职调查业务合规性问题 包括尽职调查不充分, 尽职调查涵盖范围不全面, 留痕不充分, 尽职调查底稿中重要内容缺失等 四是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问题 包括未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未督促发行人设立或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未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 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2. 对发现的问题将采取何种监管措施? 属于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拟由证监局采取日常监管措施 ; 属于已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如出现了募集资金挪用或转借他人的情况, 未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重大信息披露义务等, 由证监局核查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若未勤勉尽责, 将对证券公司依法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 特别是, 对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存在恶意造假 严重不尽责等失信行为的, 我们将严肃处理, 直至取消业务资格, 并及时立案稽查 5 证监会 : 印发 201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16 年, 证监会拟制定 修订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合计 26 件 其 中, 列入 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 11 件 具体包括 : 10

12 ( 一 ) 修订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加强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再融资监管 ; ( 二 ) 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进一步简化重 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审核 ; ( 三 ) 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及制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 技术管理办法, 强化证券期货业务监管和风险防范 ; ( 四 ) 修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对私募基 金活动的监督管理 ; ( 五 ) 制定 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行政违法认定规则 证券 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规范并保障监管 执法行为 ; ( 六 ) 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 证券期货 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 另外,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还根据监管执法工 作实际需要, 将其余 15 件规章类立法项目列为 需要抓紧研究 择 机出台的项目 11

13 6 证监会就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及配套规 则进行修订,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提升净资本质量, 分类计量风险 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的差异,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 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 将现行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的方式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 同时, 弱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影响, 突出资产本身的风险属性 ( 二 ) 完善杠杆率指标, 全面覆盖风险 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有净资产比负债 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 既存在重复, 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 经研究借鉴国际经验, 将原有两个杠杆控制指标, 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 ( 核心净资本 / 表内外资产总额 ), 并设定不低于 8% 的监管要求 ( 三 ) 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 强化期限匹配 目前 办法 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 未具体区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实际针对性不足 为此,2014 年 2 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要求证券公司补充填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2 年以来的实践显示, 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 能够 12

14 反映和监测行业流动性风险 为此, 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 四 ) 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 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为防止资本监管的 顺周期 问题, 保持风控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办法 明确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等, 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 五 )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考虑到目前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仍需提高, 且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没有上位法授权, 因此, 拟增加一条规定, 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 组织架构 人员配备 系统建设 指标体系 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此外, 为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 办法 中仅对风险覆盖率 资本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率 4 个核心指标作出规定, 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从 办法 中调整到配套公告中予以明确 详细内容详见附件 4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及相关起草说明 13

15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进一 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 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 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 号, 以下简称 过渡政策的规定 ) 第一条第 ( 二十三 ) 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 一 )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 二 ) 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 是指开发性 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 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 ( 二十一 ) 项中,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 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法人机构在县 ( 县级市 区 旗 ) 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

16 村镇银行,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批准, 由境内外金融机构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 境内自然人出资, 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 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由乡 ( 镇 ) 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 为社员提供存款 贷款 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批准, 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 ( 县级市 区 旗 ), 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四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 三农金融事业部 改革试点的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 也称县事业部 ), 提供农户贷款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 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 ) 取得的利息收入,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农户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的贷款, 但不包括按照 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 ( 十九 ) 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 是指 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一条第 ( 十九 ) 项所称的农户 15

17 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 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 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三 中国基金业协会 1 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的通知, 办法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详情请见附件 2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 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5,901 家 已备案私募基金 27,553 只, 认缴规模 5.70 万亿元, 实缴规模 4.61 万亿元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万人 具体情 况如下表示 : 私募管理人 ( 家 ) 管理基金 ( 只 ) 管理规模 ( 亿元 ) 证券 股权 创投 其他 合计 四 国务院 1 国办发 [2016]19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6 年政 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 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 一 ) 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16

18 ( 二 ) 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 三 ) 推进政务服务公开 二 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 一 ) 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 ( 二 ) 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 ( 三 ) 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 四 )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 ( 五 ) 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 ( 六 ) 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 三 围绕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 一 ) 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 ( 二 ) 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 ( 三 ) 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 四 ) 推进棚户区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 ( 五 )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 ( 六 ) 推进教育 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 四 围绕助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 一 ) 积极推进决策公开 ( 二 ) 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 ( 三 ) 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 五 围绕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17

19 ( 一 )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 ( 二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三 ) 更好发挥媒体作用 六 围绕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 一 ) 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 ( 二 ) 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 三 ) 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 五 深交所 1 深证会 号 : 关于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的通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5 年修订 ) 作出如下修改: 一 每个交易日 9:25 至 9:30 期间, 交易主机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 第 条修改为 :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 14:57 至 15:00, 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 ; 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 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18

20 二 调整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交易的条件 删除第 条第 ( 五 ) 项 第 ( 六 ) 项 第 ( 七 ) 项及第 ( 八 ) 项 三 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 第 条修改为 :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第 条第 ( 一 ) 项修改为 : 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内容包括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申报类型 买卖方向 数量 价格等 ; 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内容包括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当日最新价 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低价 总成交数量 总成交金额 总成交笔数等 ; 四 对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 本所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第 条第三款修改为 : 当天全天停牌 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 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第 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四款 :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 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5 年修订 )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 重新发布 19

21 2 关于 交易规则 等业务规则修订的问题解答 1. 与原规则相比,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交易规则(2016 年修订 )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 : 与原规则相比, 交易规则(2016 年修订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 一是深交所交易主机 9:25-9:30 期间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 ; 二是债券质押式回购和组合订单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 三是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 ; 四是证券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 深交所不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2. 按照 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 深交所交易主机接受投资者申报的时间有何变化? 答 : 按照修订后的规则, 深交所交易主机在 9:25-9:30 期间不再接受竞价交易申报, 包括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 改变了原来该期间接受申报但暂时不进行处理的模式 修订后, 减少了因深沪两市交易机制的差异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 3. 按照 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 深交所协议大宗交易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 : 从交易情况看, 债券回购和组合订单近十年未发生过任何协议大宗交易, 缺乏市场需求, 因此本次规则做出调整 按照修订后的规则, 可以进行协议大宗交易的证券交易条件有两方面的变化 : 一是 20

22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 二是协议大宗交易取消多只 A 股 多只基金 多只债券的组合订单方式 4. 按照 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 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模式有什么变化? 答 : 自 2012 年起, 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已实行实时成交确认, 但国债 企业债等其他公开发行债券品种实行盘后确认模式, 成交确认时间为 15:00 至 15:30 规则修订后, 所有债券品种协议大宗交易均实行实时成交确认, 成交确认时间为 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即交易双方提交买卖申报后, 深交所交易主机实时进行匹配处理, 并反馈成交回报等信息, 提高了所有公开发行债券的交易效率 5. 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 如果某只证券被实施临时停牌, 那么该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和转融通出借交易是否受到影响? 答 : 会受到影响 按照 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 和修订后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 试行 ), 如果某只证券竞价交易被实施临时停牌, 临时停牌期间, 深交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申报, 但可以撤销申报, 解决了目前临时停牌期间, 证券竞价交易与协议大宗交易 转融通出借交易处理不一致的问题 6. 与原规则相比,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21

23 答 : 与原规则相比, 修订后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主要根据 交易规则 (2016 年修订 ) 的修订内容, 同步进行调整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深交所交易主机 9:25-9:30 期间不再接受基金竞价交易申报 ; 二是多只基金的组合订单不再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 7. 与原规则相比,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 : 与原规则相比, 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 )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模式从公司债扩展至国债 企业债等其余公开发行债券, 同时提高了债券竞价交易和协议大宗交易联动的效率 ; 二是在信息披露方面, 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的披露范围从公司债券扩展至所有公开发行债券, 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8. 按照 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 哪些品种的债券在协议大宗交易过程中可以实现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 答 : 按照修订后的规则, 公开发行且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和行情揭示, 具体品种包括 : 国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等 22

24 9. 按照 债券交易实施规则 (2016 年修订 ), 协议大宗交易实时成交确认模式从公司债券扩展至国债 企业债等其余公开发行债券后, 对债券交易和质押效率有什么影响? 答 : 按照修订后的规则, 国债 企业债等公开发行的债券协议大宗交易实行实时成交确认模式, 提高了债券竞价交易和协议大宗交易联动的效率 当日通过协议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 与竞价交易买入的债券相同, 可以通过竞价方式卖出, 也可以申报作为质押券, 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 10. 债券交易实施规则(2016 年修订 ) 具体实施方面, 对于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 投资者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 答 : 因涉及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债券交易实施规则(2016 年修订 ) 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暂不适用于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 适用时间由深交所另行通知 技术系统改造期间, 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现券回转交易及质押入库安排, 仍按深交所 2012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 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及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债 可交换公司债, 次一交易日才能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或申报作为质押券 11. 与原网络投票规则相比,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网投细则(2016 年修订 )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23

25 答 : 与原规则相比, 网投细则(2016 年修订 ) 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 一是修订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相关条款, 不再限定以买委托的方式进行投票操作, 仅对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 投票议案 议案类型等投票要素作出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优先股的投票代码区间 : 主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 , 中小企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369799, 创业板优先股投票代码区间为 ~ 三是进一步明确优先股的计票原则,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 ; 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 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12. 按照 网投细则 (2016 年修订 ), 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渠道 方式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 : 网投细则(2016 年修订 ) 实施后, 深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渠道没有发生变化, 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渠道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不再限定以买委托的方式进行, 投资者的实际操作取决于证券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操作界面 如果证券公司提供网络投票专用界面, 则投资者对股东大会相应的议题选择 同意 反对 或 弃权 即可直接表达, 较买委托方式更加直观便捷 24

26 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的投资者仍然须先按照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申请数字证书或服务密码, 然后在投票时段内登录 参与投票 13. 是否所有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的网络投票系统都提供了网络投票专用界面? 如不是, 操作上有何差别? 答 : 目前, 大部分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了网络投票专用界面, 只有少数证券公司仍然提供买委托式的投票界面 通过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步骤如下 : (1)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选择网络投票相关栏目 ; (2) 选择所要参加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界面 ; (3) 对相应的议题选择 同意 反对 或 弃权 ; 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如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提供的买委托式投票界面进行投票, 投资者需向证券公司营业部咨询具体的投票操作方法 六 全国股转公司 1 股转公司 : 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 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实施办法 共包括五章四十九条, 主要涉及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般流程以及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其中, 第一章 总则 规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适用的基本规则, 包括适用 25

27 范围 适用原则 考量情节 信息公开 监管移送等 ; 第二章 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细化针对不同主体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 明确各个自律监管措施实施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规定纪律处分委员会的职责, 纪律处分实施的一般程序及特殊程序 ; 第四章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复核程序 规定申请复核的程序及复核决议的不同类型 ; 第五章 附则 规定文书送达 档案及生效日期 实施办法 的发布实施是全国股转系统加强自律监管体系建设 加大违法违规处理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将有力地提升违规处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明确市场主体预期, 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详情请见附件 3 七 附件 附件 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2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附件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试行 ) 附件 4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关于修订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的说明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关于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 的起草说明 附件 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6

28 附件 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有序 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 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 负责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 公平 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 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 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 标准, 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证监会 ) 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 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 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 ( 一 ) 筹集 管理和运作基金 ; ( 二 ) 监测证券公司风险, 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27

29 ( 三 ) 证券公司被撤销 被关闭 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 托管 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 四 ) 组织 参与被撤销 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 ( 五 ) 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维护基金权益 ; ( 六 ) 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 向证监会提出监管 处置建议 ; 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 ( 七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 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 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 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4 人为执行董事, 其他为非执行董事 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 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 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对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 董事长或 1/3 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 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决议, 由全体董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基金公司设总经理 1 人, 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执行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 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28

30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 : ( 一 )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 交易经手费的 20% 纳入基金 ; ( 二 )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 按其营业收入的 0.5 5% 缴纳基金 ;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 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 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 报证监会批准, 并按年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 ( 三 ) 发行股票 可转债等证券时, 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 ( 四 ) 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 ( 五 ) 国内外机构 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设立时, 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 一次性划入, 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 ; 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 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 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六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 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必要时, 经国务院批准,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 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 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采用当年预缴 次年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基金 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 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 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八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于每季结息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 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29

31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的用途为 : ( 一 ) 证券公司被撤销 被关闭 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 接管 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 ( 二 )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 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 报经国务院批准后, 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 取得相应的受偿权, 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 按照安全 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 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 购买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三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具体支取范围 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 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 监督基金的筹集 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金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编制基金筹集 管理 使用的月报信息, 报送证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30

32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 决算执行情况, 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基金公司每年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证监会应按年度向国务院报告基金公司运作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 同时抄送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 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 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对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检查, 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接受检查的证券公司或托管清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及托管清算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的收划款凭证 兑付清单及原始凭证, 确保原始档案的完整性, 并建立基金核算台账 第三十条证监会负责监督证券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基金以及按期向基金公司如实报送财务 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资料和基金公司监测风险所需的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 材料 证券公司违反前款规定的, 证监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挪用 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 ; 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 依法追究其责任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清算机构, 是指证券公司被行政接管 托管经营 撤销 关闭或破产时, 对证券公司实施行政接管的接管组 实施托管经营的托管组或依法成立的行政清理组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31

33 附件 2 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 ) 的募集行为,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以下简称 私募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统称募集机构 ) 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 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 ) 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 权益 ), 办理基金份额 ( 权益 ) 认 / 申购 ( 认缴 ) 赎回( 退出 ) 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 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 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32

34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说明义务 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承担特定对象确定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 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 承担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的受托责任 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 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 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10 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33

35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 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 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 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 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 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 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 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 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 ( 一 ) 特定对象确定 ; ( 二 )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 ( 三 ) 基金风险揭示 ; ( 四 ) 合格投资者确认 ; ( 五 ) 投资冷静期 ; ( 六 ) 回访确认 34

36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 发展战略 投资策略 管理团队 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 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 年的, 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 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 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 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一 ) 投资者基本信息, 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 年龄 学历 职业 联系方式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 联系方式等信息 ; ( 二 ) 财务状况, 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 ; 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 ( 三 ) 投资知识, 包括金融法律法规 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 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 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 ( 四 ) 投资经验, 包括投资期限 实际投资产品类型 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 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 ( 五 ) 风险偏好, 包括投资目的 风险厌恶程度 计划投资期限 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个人版 ) 详见附件一 35

37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 ( 二 ) 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 ( 三 ) 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 ( 四 ) 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 私募办法 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 ( 五 ) 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 ( 六 ) 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私募基金推介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 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 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 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 更改 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 揭示投资风险, 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 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 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有不一致的, 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 ( 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 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 ( 三 )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 ( 含相关诚信信息 ); 36

38 ( 四 )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 ( 如无, 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 ) 其他服务提供商( 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保管机构等 ), 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 ( 五 )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 ( 六 )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 ( 七 ) 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 ( 八 ) 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 ( 九 )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 ( 十 ) 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 如认购 赎回 转让等限制 时间和要求等 ); ( 十一 ) 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 ( 十二 )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十三 ) 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 ( 十四 ) 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 应当明确说明入伙 ( 股 ) 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说明根据 合伙企业法 或 公司法, 合伙协议 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 股东协商一致, 以书面形式订立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公司或变更合伙人 股东的, 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 ( 十五 ) 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 禁止有以下行为 : ( 一 ) 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 ( 二 ) 推介材料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三 ) 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包括宣传 预期收益 预计收益 预测投资业绩 等相关内容 ; ( 四 ) 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 违规使用 安全 保证 承诺 保险 避险 有保障 高收益 无风险 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 ( 五 ) 使用 欲购从速 申购良机 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 ( 六 )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 6 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 37

39 ( 七 ) 登载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八 )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 公平性 准确性 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 任意使用 业绩最佳 规模最大 等相关措辞 ; ( 九 ) 恶意贬低同行 ; ( 十 ) 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 ( 十一 ) 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 ( 十二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 ( 一 ) 公开出版资料 ; ( 二 )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 布告 手册 信函 传真 ; ( 三 ) 海报 户外广告 ; ( 四 ) 电视 电影 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 ( 五 ) 公共 门户网站链接广告 博客等 ; ( 六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 ( 七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 报告会 分析会 ; ( 八 ) 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 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 ( 九 )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 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 说明投资冷静期 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 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 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 38

40 ( 二 ) 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 包括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运营风险 流动性风险 募集失败风险 投资标的的风险 税收风险等 ; ( 三 ) 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 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 费用及税收 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 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 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 私募办法,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 ( 一 )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 ; ( 二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 股票 债券 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 一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 ( 二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 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 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 电邮 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39

41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 ( 二 ) 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 ( 三 ) 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 ( 四 ) 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 ( 五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投资者的重要权利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频率 ; ( 六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 ( 七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 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 ( 八 ) 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 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 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 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 一 )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 二 )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 ( 三 )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 ( 四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 ( 五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 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0

42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 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 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 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 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 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 书面警示 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 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 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41

43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42

44 附件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市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 ) 对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 主办券商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投资者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规行为的性质 情节的轻重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合并实施 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在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工作中, 应当严格遵纪守法, 公正廉洁,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泄露所知悉的自律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处理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公正处理的, 应当回避 前款所称 近亲属, 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 一 ) 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 ; ( 二 ) 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的 ; ( 三 ) 已经实施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 四 ) 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 ; ( 五 ) 积极配合全国股转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 ; ( 六 )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43

45 ( 一 ) 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 ( 二 ) 自律监管对象最近六个月内曾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 三 )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全国股转公司对自律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 自律监管对象应当根据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自律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履行义务的,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因违反规则在 1 年内被多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限制其变更转让方式 发行融资 并购重组等业务的办理,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在官网公布对自律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 处分的情况,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的, 申请挂牌公 司 挂牌公司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 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 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办理自律监管事项中, 发现相关事项不属于自律监管职 责范围的, 应当依法移送有权处理单位 第二章自律监管措施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第一节自律监管措施的适用种类 第十五条 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 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 ( 一 )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董事 ( 会 ) 监事( 会 )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和披露 ; ( 二 )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 ( 三 ) 约见谈话 ; ( 四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 五 ) 出具警示函 ; ( 六 ) 责令改正 ; 44

46 ( 七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八 )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 ( 一 )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和披露 ; ( 二 ) 约见谈话 ; ( 三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 四 ) 出具警示函 ; ( 五 ) 责令改正 ; ( 六 ) 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 ( 七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八 )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 ( 一 ) 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和披露 ; ( 二 ) 约见谈话 ; ( 三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 四 ) 出具警示函 ; ( 五 ) 责令改正 ; ( 六 ) 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 ( 七 )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 ( 八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九 )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投资者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 ( 一 ) 口头警示 ; ( 二 )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 ( 三 ) 出具警示函 ; 45

47 ( 四 )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 ( 五 )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 ( 六 )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节 自律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决定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实施下列自律监管措施的, 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 无需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 ( 一 ) 口头警示 ; ( 二 )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 ( 会 ) 监事 ( 会 )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说明和披露 ; ( 三 ) 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 ( 一 ) 违规事实 ; ( 二 ) 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及其适用理由 适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实施口头警示的, 应当通过录音电话通知自律监管对象, 告知其违规 事实 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及适用理由 适用规则, 并明确指出如果仍未及时终止违规行为, 则将对其进一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实施口头警示的, 应当录音留存 第二十二条 实施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 ( 会 ) 监事 ( 会 )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 出解释 说明和披露的, 应当书面通知自律监管对象在要求时间内提交解释 说明或披露, 并对相关解释 说明或披露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实施要求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 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 应当书面通知自律监管对象在要求时间内提交核查意见, 并对中介机 构的核查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约见谈话的, 应当至少提前三个转让日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 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谈话的时间 地点 事由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46

48 约见谈话应由两名以上全国股转公司工作人员参加, 应注意做好谈话前材料准备, 谈话过程中氛围庄重 流程规范, 向自律监管对象明确指出问题, 提出要求, 做好谈话记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 同时进行录音留存 第二十五条实施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在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承诺的电子版扫描件和纸质版原件, 承诺不再违反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施出具警示函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应当关注的问题, 对其进行警示, 提醒其尽快改进 第二十七条实施责令改正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整改的事项 时限和要求等内容 改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自律监管对象因特殊原因提出延长申请并获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 可以延长三个月, 申请延长不得超过两次 改正时限届满的, 应及时检查改正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实施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暂停受理文件的时限, 可以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实施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告知其暂停解除限售的时限, 可以要求其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或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实施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书, 告知其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时限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单次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可以连续或者多次实施 第三章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实施程序 纪律处分的适用种类 第三十一条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公开谴责 47

49 第三十二条申请挂牌公司 挂牌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并记入诚信档案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公开谴责 ; ( 三 )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违反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 全国股转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并记入诚信档案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公开谴责 ; ( 三 ) 限制 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第二节 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 第三十四条拟实施下列纪律处分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意向书 : ( 一 ) 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二 ) 限制 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 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纪律处分意向书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说明违规事实 拟实施的纪律处 分及其适用理由 适用规则, 并告知其有权在收到纪律处分意向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提交书面申辩 第三十六条自律监管对象届期未申辩的, 或者在审查自律监管对象的申辩意见后, 仍然认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或者违规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 需要立即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 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审议相关纪律处分事项 拟实施除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的纪律处分的, 纪律处分委员会应当审议相关纪律处分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纪律处分审议意见, 作出纪律处 分决定, 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自律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 自律监管对象的书面申辩理由 及其采纳情况 ( 如有 ) 决定实施的纪律处分及其适用理由 适用规则 48

50 第三十八条 实施通报批评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决定书, 在特定 范围内通报其违规行为,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实施公开谴责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决定书, 在全国 股转系统官网上对其进行谴责 第四十条 实施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应当向自 律监管对象发送纪律处分决定书, 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上, 公开认定自律监管对象三年以上 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实施限制 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的, 应当向自律监管对象发 送纪律处分决定书, 告知其限制 暂停其相关业务的时限, 可以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章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复核程序 第四十二条 自律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或纪律处分 决定的, 可以自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 或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个转让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该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或纪律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复核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认为事实清楚 证据 确凿 适用规则正确 决定准确 处理适当 程序正确的, 予以维持 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复核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可以直接变更原决定 : ( 一 ) 适用规则错误的 ; ( 二 ) 违规事实和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 ) 处理不当的 全国股转公司变更违规处理决定的, 不得加重对自律监管对象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复核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原处理决定 : ( 一 ) 违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二 ) 违反程序, 影响公正处理的 ; ( 三 ) 自律监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枉法处理的 第五章附则 49

51 第四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 邮寄 传真 公告等方式向自律监管对象发送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自律监管对象是投资者的, 可以通过自律监管对象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或其营业部转达 自律监管对象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对实施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建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实施 50

52 附件 4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 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防范风险, 根据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 遵循审慎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计算净资本 风险覆盖率 资本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 编制净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 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 ( 以下统称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 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 调整之前, 应当公开征求行业意见, 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 新业务, 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 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报告或者报批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 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 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 根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 内控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 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 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51

53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 健全的组织架构 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 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 专业的人才队伍 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 并指定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 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分配利润前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 及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部门要求, 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能力范围的, 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审计, 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 其中 : 核心净资本 = 净资产 - 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 - 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 -/+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 = 长期次级债 规定比例 -/+ 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 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充足性和合理性 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2

54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 ( 如未决诉讼 未决仲裁 对外提供担保等 ) 涉及金额 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 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 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 对于未确认预计负债, 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 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 应当作为或有负债, 按照一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 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 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 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 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第十六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 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 亿元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 ( 一 ) 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 二 ) 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 三 ) 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 四 ) 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其中 : 风险覆盖率 = 净资本 / 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 100%; 资本杠杆率 = 核心净资本 / 表内外资产总额 100%; 流动性覆盖率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未来 30 天现金净流出量 100%; 净稳定资金率 = 可用稳定资金 / 所需稳定资金 100% 53

55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 以及监督检查结果, 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 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 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 ;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融资或融券服务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 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 对于规定 不得低于 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 对于规定 不得超过 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 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第四章编制和披露第二十二条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 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 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 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 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 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 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54

56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 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 证券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辖区内单个 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比, 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 20% 的, 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1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说明基本情况 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 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纠正 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 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漏报以及虚假报送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在 5 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 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 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55

57 整改期内,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 对证券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停止批准新业务 ; ( 二 ) 停止批准增设 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 ( 三 ) 限制分配红利 ; ( 四 ) 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整改后, 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 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限制业务活动 ; ( 二 )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 ( 三 ) 限制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提供福利 ; ( 四 ) 责令更换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 ( 五 )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 ( 六 ) 认定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 七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 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 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 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 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 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责令停业整顿 ; ( 二 )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接管 ; ( 三 ) 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 ( 四 ) 撤销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 风险资本准备 : 指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 设立分支机构等过程中, 因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可能引起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 确保风险资本准备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56

58 ( 二 ) 负债 : 指对外负债, 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信用交易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 三 ) 资产 : 指自有资产, 不含客户资产 ( 四 ) 或有负债 : 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予以证实 ; 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 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 五 ) 表内外资产总额 : 表内资产余额与表外项目余额之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2 关于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的说明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号 ), 保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 合理借鉴国际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意的基础上, 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 我会决定对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进行修订 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一 修订背景证券公司是社会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的重要中介, 其业务性质导致其面临的不确定性及对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均十分显著, 具有充足的资本既是消化吸收风险的需要, 也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金融中介的信心 因此对证券行业提出明确的资本和风控要求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通行做法 2006 年 7 月, 我会首次发布 办法, 确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制度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在督促证券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保障证券行业总体持续稳健运行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证券公司组织架构 业务产品越来越多元化, 相关风险类型日趋复杂, 现有风险控制指标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的需要 因此, 有必要对 办法 进行修改完善, 以提升风险控制指标的持续有效性, 促进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 修订原则 57

59 一是维持总体框架不变 鉴于现行风控指标体系已获得行业普遍认同, 实施效果整体较好, 继续维持现有总体框架, 仅对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具体规则进行调整 二是增强风险覆盖的完备性 改进风险资本准备及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结合证券行业业务发展新态势, 充分考虑表内 表外业务, 直接 间接影响, 个体 整体风险, 常态及非常态因素, 补充完善相关监管指标, 力争实现风险监测监控的全覆盖 三是提升风险计量的针对性 总结实践经验, 细化风控指标分类, 进一步优化资本内涵, 消除不合理的重复资本扣减和资本约束, 明晰金融资产和业务实质, 按照所属风险类别分别计量风险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 办法 修改内容共涉及条款 20 余条, 总条款由 41 条改为 38 条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 一 ) 提升净资本质量, 分类计量风险 根据吸收损失能力的差异,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 将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计算, 不再重复扣减净资本 将现行按业务类型计算整体风险资本准备的方式调整为按照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分别计算 同时, 弱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的影响, 突出资产本身的风险属性 ( 二 ) 完善杠杆率指标, 全面覆盖风险 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中有净资产比负债 净资本比负债两个同属杠杆控制的指标, 既存在重复, 又未将表外业务纳入控制 经研究借鉴国际经验, 将原有两个杠杆控制指标, 优化为一个资本杠杆率指标 ( 核心净资本 / 表内外资产总额 ), 并设定不低于 8% 的监管要求 ( 三 ) 优化流动性监控指标, 强化期限匹配 目前 办法 旨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 未具体区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实际针对性不足 为此,2014 年 2 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要求证券公司补充填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两年以来的实践显示, 两项指标基本符合行业实际, 能够反映和监测行业流动性风险 为此, 将两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由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我会部门规章层面 ( 四 ) 明确逆周期调节机制, 提升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为防止资本监管的 顺周期 问题, 保持风控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办法 明确我会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 行业风险和市场状况等, 对相关指标的具体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的原则性要求 58

60 ( 五 )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要求, 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考虑到目前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仍需提高, 且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 没有上位法授权, 因此, 拟增加一条规定, 要求证券公司从制度建设 组织架构 人员配备 系统建设 指标体系 应对机制等六个方面, 加强全面风险管理 此外, 为保持法规的相对稳定性, 办法 中仅对风险覆盖率 资本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率 4 个核心指标作出规定, 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从 办法 中调整到配套公告中予以明确 59

61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根据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令第号 ) 相关规定, 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我会制定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2 年 37 号 ) 关于修改 <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的决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同时废止 附件 :1.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2.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3. 证券公司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 4. 证券公司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 5 证券公司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6.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表 1

62 % % % % % % % ( %

63 %

64 % % % % ETF 7 10% % % % % % AAA % AAA 4 BBB 16 20% 4 BBB 17 80% % % % 22 50% 23 8% 4

65 % % 28 5% % 31 1% % 35 30% 36 20% % % % 43 15% 44 18% % IPO % ETF 2. 5% ST *ST 5% 5% 5

66 3. 15% 5% 50% 15% 10% 3% Delta 20% 4. Delta 5 5 Delta 15% A-1 AAA A-2 A-3 AAA BBB B BBB BBB 5. ETF % 2 3 Delta Delta 80%-125% Delta 5%, Delta Delta Delta Delta Delta 8. 3% A 0.8 B 0.9 C 1 D 2 C 6

67 % % % % % % % % % % % % 50% 3% 15% 10% 15% Delta 15% Delta Delta IPO IPO 3 20% 7

68

69 4 LCR % 3 100% 4 100% 5 100% 6 98% 7 98% % 9 90% AAA % 11 96% ETF % 13 90% 14 60% 15 40% 16 40% % % % 23 2% % AAA % AAA AA- AAA AA % % % % % % 9

70 % 34 3% % % % % % % % % % % 50 50% % 52 50% AA % % % 58 40% LCR

71 15% ETF IPO IPO = -min,75% ) 16. LCR / 30 11

72 5 NSFR % % 5 100% 6 100% % % 11 0% % 13 0% % 15 0% % 18 0% % AAA 20 0% AAA BBB 21 1% BBB % % 25 5% % AAA 27 10% AAA BBB 28 20% BBB % % 12

73 32 50% % % % % 38 20% % % 42 5% % % % % % % % % % % 57 5% NSFR BBB

74 12. IPO IPO / 14

75 >120% >100% 2 8 >9.6% >8% 3 9 >120% >100% 4 10 >120% >100% 6/ 11 >24% >20% 12 >9.6% >8% 13 >12% >10% 14 <80% <100% 15 <400% <500% 16 <24% <30% <4% <5% <8% <10% 29 15

76 <320% <400% 9 35 <4% <5% <16% <20% = / 100% 2. = / 100% 3. = / % 4. = / 100% 5. ETF 15% 10% Delta 15% % Delta 5% Delta Delta Delta Delta Delta 1 95% 2 3 Delta Delta 80%-125% 6. ETF 5% 50% 3% Delta 5% 16

77 7. " 5 "

78 关于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的起草说明 为配合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修订, 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 我会在整合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2 年 37 号 ) 关于修改 < 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 > 的决定 ( 证监会公告 号 ) 基础上, 研究起草了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的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 规定 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新增了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和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一 净资本计算表 ( 一 )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借鉴国际上关于资本监管的改革思路, 依据资本吸收损失能力的不同, 将净资本区分为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 附属净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净资本规模 ( 二 ) 完善对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调整借鉴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资本监管指引, 将金融 1

79 资产的风险调整统一纳入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过程, 同时使净资本回归资本本原, 不再对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产品扣减净资本 二 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借鉴国际证监会组织 (IOSCO) 资本监管指引关于风险加权资产的处理方式及目前金融行业风险管理实践, 将风险资本准备分为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资本准备分别计算 ( 一 ) 市场风险资本准备将自营权益类证券 证券衍生品 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主要面临市场风险的项目纳入市场风险资本准备, 并按照权益类属性强弱, 以及是否已对冲风险划分类别 1 进一步优化资产分类结构 按照不同资产具有的股票或利率风险属性, 将集合理财计划 信托及定向理财等划入非权益类证券范畴, 缩小了现行权益类证券范围, 风险轮廓更加清晰 同时, 将基础证券与相应的衍生品归入同一大类, 进一步强调资产大类内部的风险对冲特征 2 更加科学合理地设定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例如, 适当提高指数成分股 一般上市股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对不同信用评级债券适用差异化的计算标准等 3 明确市场风险准备的具体计算标准和口径 例如, 对冲的认定标准由会计标准转为风险认定, 明确投资组合的 2

80 对冲认定标准, 境外市场股票计算标准参照境内一般上市股票等 ( 二 ) 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将融资融券 约定式购回 股票质押回购三项业务和应收款项纳入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反映 其中, 前三项业务的信用风险资本准备按照业务期末余额乘以各自的现行计算标准计算 ; 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资本准备区分账龄, 并按照期末余额乘以不同的计算标准计算, 计算标准参照现行净资本扣减比例 ( 三 ) 操作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操作风险资本准备 各项业务收入以上一会计经审计的年度利润表中数据为基准 若自营业务收入为负, 则按自营业务证券投资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 三 表内外资产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由表内资产余额及表外项目余额构成, 具体项目在新增的表内外资产计算表反映 ( 一 ) 表内资产余额证券公司表内资产中不属于公司自身的资产予以全额扣除 例如, 代理买卖证券款等 ( 二 ) 表外项目余额证券公司的表外业务在未来可能影响公司损益, 应根据 3

81 其风险暴露或预期损失, 按照一定比例转换纳入 1 证券衍生产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权益互换 利率互换 大宗商品衍生品 卖出期权分别按照合约名义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2 资产管理业务 考虑其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 按照其规模的 0.2% 计算 3 其他表外项目 对证券公司转融通融入证券, 其主要风险由原始持有人承担, 证券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 按照其规模的 10% 计算 对股票再融资 股票 IPO 债券项目的承销承诺, 考虑到出现余额包销的可能, 按照其包销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 对证券公司对外提供的其他担保 承诺等或有事项按 100% 计算 四 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和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新增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和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 并在总结证券公司填报流动性指标监管报表基础上, 结合行业意见, 对流动性覆盖率计算表进行适当调整 : ( 一 ) 调整优质流动资产范围上海 180 指数 深圳 1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ETF, 货币市场基金的变现能力强 流动性较好, 采纳行业前期的建议将两类资产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 二 ) 调整部分资产计算标准将信用评级 AAA 级以下,AA- 级 ( 含 ) 以上的信用债券 4

82 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折算率由 92% 降至 9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超出其对应持有的未被冻结的质押券面额的部分不得计入现金流入规模 五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根据 办法 规定的相关指标比例, 对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原有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并新增了有关指标 : ( 一 ) 新增有关指标新增了表内外资产总额 资本杠杆率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 持有一种债券的规模与其总规模的比例 融资 ( 含融券 ) 的金额与净资本比例指标 ( 二 ) 调整了有关指标计算口径 1 对权益类证券范围进行重新界定, 并将针对自营业务规模的两项指标调整为 :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500% 同时, 适当调整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模 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规模的计算方式 2 考虑到证券公司从事三板股票 股票期权等的做市业务需要持有较大数量的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 拟对符合一定要求的做市业务豁免有关持有比例不得超过 5% 的要求, 具体比例可根据相应证券 证券衍生品的风险情况由我会另行规定 5

83 3 统一融资类业务规模指标, 将融资融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金额合计计算 此外, 根据实际情况, 将净资产比负债指标由不得低于 20% 调整至 10%, 净资本比净资产指标由不得低于 40% 调整至 20% 6

84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85

86 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87 :15 9:25 14:57 15:00 9:30 11:30 13:00 14:

88 第三章证券买卖 B

89 IP

90 :15 9:25 9:30 11:30 13:00 15:00 9:20 9:25 14:57 15:

91

92 A

93 B % ST *ST 5% =

94 % 10% 30% 10% 10% 10% 100% 100% 11

95

96

97 A 30 B :15 11:30 13:00 15:30 15:05 15:30 14

98 %

99 :00 15:30 9:15 11:30 13:00 15:

100

101

102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103 % 1 20% %

104 :25 9: B )

105 % % 7% 15 22

106 11:30 13:00 14:57 14:57 14:45 15: % 15:00 9:30 9:30 14:57 15: :30 13:00 13:00 15:

107 : :00 第五章交易信息

108 % 25

109 = - 15% = - / 100% 20% = / 100% A B A B % 26

110 ST 12% *ST 20% 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111 28

112

113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

114 第八章交易纠纷 第九章交易费用

115 10.1 第十章附则

116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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