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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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體育大學 標準作業流程表 (SOP) 中華民國 年 6 月 1 日
2 目錄 項次 項目 頁碼 EB0101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1 EB0102 組織職務說明書級職務歸系之擬 ( 修 ) 訂 7 EB0103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15 EB0104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18 EB0201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26 EB020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34 EB020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43 EB0301 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52 EB0302 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56 EB0401 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60 EB0402 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63 EB0403 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66 EB0404 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69 EB0405 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 72 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EB0406 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76 ( 考試分發 ) EB0407 銓審請任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80 EB0408 銓審請任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移撥方 84 式 EB0502 在職訓練 87 EB0503 升官等訓練 90 EB0504 進修 93 EB0505 出國專題研究 96 EB0506 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100 EB0507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102 EB0601 公務人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 105 EB0602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108 EB0603 請假作業 112 EB0604 簽到 ( 退 ) 管理 116 EB0605 休假補助費核撥 118 EB0701 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 122 EB0702 平時考核處理作業 126 EB0703 平時獎懲作業 129 EB0704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134 EB0705 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 141 EB0706 專案考績處理作業 146 EBO707 懲戒處理作業 153 EBO708 停職處理作業 158 EB0709 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162 EB0710 復職處理作業 165 EB0711 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 168 I
3 EB0712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173 EB0713 功績 ( 楷模 ) 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178 EB0714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181 EB0801 俸給核發作業 185 EB0802 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 189 EB0803 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 194 EB0804 兼職費支給作業 198 EB0805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202 EB0806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206 EB0807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210 EB0808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213 EB0809 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216 EB0902 福利 - 急難貸款 221 EB1001 公務人員退休 224 EB1002 公務人員撫卹 229 EB1003 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 234 EB1004 公務人員資遣 239 EB1005 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 244 EB1006 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照護 249 EB1007 早期退休人員特別照護金核發作業 254 EB1008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 259 EB1009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263 EB1101 新聘專任教師 266 EB1102 新聘專任教師送審 270 EB1103 新聘兼任教師 274 EB1104 續聘兼任教師 278 EB1105 新聘研究人員 281 EB1106 續聘研究人員 287 EB1109 教師升等及送審 290 EB1110 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敘薪 293 EB1111 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297 EB1112 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300 EB1113 校長遴選作業 303 EB1114 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308 EB1115 教師請假作業 313 EB1116 教師申訴處理作業 316 EB1117 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 319 EB1118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 322 EB1119 績優人事人員遴薦作業 325 EB1121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件作業 327 EB1122 教育人員退休 331 EB1123 教育人員撫卹 335 EB1124 退休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 339 EB1125 教師資遣 342 II
4 EB1126 教師延長服務 348 III
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101 項目名稱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 ( 一 ) 訂 ( 修 ) 定組織編制 ( 二 ) 劃分內部架構員額與職掌 ( 三 ) 草具 ( 修訂 ) 組織規程及訂定編制表 ( 四 ) 送請校內各單位提供意見 ( 五 ) 送請校內法規單位審議 ( 六 ) 陳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 七 ) 陳報教育部審議 ( 八 ) 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 九 ) 報送銓敘部網路作業 ( 十 ) 考試院核備 二 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 一 ) 教師員額編制表 : 1. 配合組織規程修正案或各校需要修正 2.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3. 陳報教育部審議 4. 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 二 ) 職員員額編制表 : 1. 配合組織規程修正案或各校需要修正 2.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3. 陳報教育部審議 4. 教育部核定後函送銓敘部轉陳考試院核備 5. 考試院核備後生效 控制重點一 教師及職員員額編制表每年至多以修正 1 次為原則 二 職員員額編制表所列官等職等配置比例應符合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之規定 三 辦理組織編制作業有關機關名稱 單位組設應符合組織準則或專屬法規之規定, 職稱之選用必須符合配置準則以及各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規定, 並妥為調配行政性職稱與技術性職稱之員額, 以免日後辦理職務歸系及實際用人時發生 EB
6 困難 四 為使組織法規與職務列等表規定相互配合, 於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時, 須依機關性質於相關條文及編制表末加註相關文字, 並依照銓敘部所訂 各機關 ( 構 ) 學校組織法規訂列體例用語彙整表 內容用語, 不可自行創設使用不同文字 五 編制表內所置職稱須與組織規程規定相符 六 學校留用職務出缺後改置其他職務, 於編制表加註相關留用用語, 參考 97 年 8 月 5 日銓敘部部法三字第 號函辦理 七 國立大學校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計有主任秘書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處長 館長 中心主任 處主任 室主任 館主任等 10 個職務得由職員專任, 其餘主管及副主管職務仍僅得由教師兼任 ( 教育部 100 年 3 月 15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 二 各校設置條例 三 各校組織規程 四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作業要點 五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六 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一 七 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 八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九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員額有效運用人力作業要點 十 大學一級行政單位設置副主管認定基準 十一 軍訓教官兼職兼課規定 十二 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 使用表單一 組織系統圖 二 機關組織規程訂定 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 編制表或訂定 修正編制對照表 四 各官等員額配置比例表 五 員額配置表 六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試算表 七 銓敘部試算檢核結果表 2 EB0101-2
7 EB0101 一 組織規程作業流程圖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準備訂 ( 修 ) 定組織編制並劃分內部架構員額與職掌人事室 大學法 各校設置條例 銓敘部網路作業注意事項 訂 ( 修 ) 定組織規程 人事室 送請校內各單位提供意見 人事室 送請校內法規單位審議 人事室 陳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後核定 報送至銓敘部網站 人事室 檢附銓敘部網路 作業注意事項 送考試院核備 人事室 結束 EB
8 EB0101 二 員額編制表 ( 一 ) 教師員額編制表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準備 各校組織規程 配合組織規程或各校需要修正 教師員額表 人事室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 教育部核定後 生效 結束 4 EB0101-4
9 ( 二 ) 職員員額編制表 準備 配合組織規程或各校需要修正職員 員額表 各機關組織法規涉及考銓業務作業要點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一 銓敘部網路作業注意事項 人事室 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示 人事室 陳報教育部審議後 核定 教育部函銓敘部轉考試院核備 教育部 檢附銓敘部網路 作業注意事項 考試院核備後 生效 結束 5 EB0101-5
1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之擬 ( 修 ) 訂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 一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進行調查及彙整各單位業務職掌之修正需求 ( 二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是否已先行檢討, 並確立修正政策目標 修法範圍及可行作法 ( 三 ) 承辦人是否對機關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評估執行法案所需之員額及經費, 分析其成本 效益 ( 四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草案是否先經學校法規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審查 ( 五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承辦人是否有依照辦理時程, 會文相關單位並提校務會議討論 ( 六 ) 組織規程之訂 ( 修 ) 定, 流程作業時間是否具備時效性 三 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 一 ) 訂 ( 修 ) 定之組織規程, 有關編制員額, 是否確實依據組織編制作業規則, 審核各單位之需求合理性及妥適性 ( 二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依據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規定, 注意各機關各官等員額之配置比率 ( 三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做修訂 ( 四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做修訂 ( 五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是否有注意依各法令規定做修訂 ( 六 ) 承辦人對於組織編制表之訂 ( 修 ) 定,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檢查情形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學校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說明 6 EB0101-6
11 項目編號 EB01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 一 ) 人事室於每年或間年清查各單位配屬之員額職員, 請各單位製作職務說明書 ( 二 ) 由各單位主管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依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並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每一職務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訂定完成由填表人簽章, 陳單位主管核閱並蓋章 ( 三 ) 人事室依據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切實核正每一職務應歸之職系 核正無誤後請人事主管核章 ( 四 ) 職務說明書陳請校長核定 二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 一 )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 二 ) 依核定職務說明書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 三 ) 視系統預審結果更正資料 ( 四 ) 列印報表 ( 五 ) 網路報送 ( 六 ) 函送銓敘部核備 控制重點一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 一 ) 各校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二項 ) ( 二 ) 各校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 並訂定職務說明書, 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七條第一項 ) ( 三 ) 職務說明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 1. 職務編號 : 係指該職務依職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 2. 職稱 : 係該職務之稱謂, 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稱 7 EB0102-1
12 3. 所在單位 : 係該職務所隸屬之單位, 指各校組織法規所規定之內部一級單位或權責機關核定有案之任務編組 不隸屬各單位之職務, 應填寫 本校 4. 官等職等 : 係指該職務於 公立大專院校暨附設機構職務列等表 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5. 職系 : 係指該職務所歸之職系 6. 工作項目 : 係指各校依據組織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所分配於該職務之工作項目 一職務之工作項目以不超過 5 項為原則, 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 並於最後列述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7. 工作權責 : 係指該職務基於職掌所為之建議與所作之決定, 對各校業務所生之效果及影響 8. 所需知能 : 係指該職務依 職等標準 說明所需之學識 才能 技術 訓練 經驗 所需創造力以及領導能力等 ( 四 ) 每一職務應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由現職人員依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二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各校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校長核定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銓敘部 89 年 8 月 5 日 89 台法三字第 號函, 職務普查業務授權各校本於權責自我檢視及查核 ) ( 五 ) 同一單位內同一職稱, 所任工作項目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各職務, 得由人事單位統一訂定共同職務說明書, 並分別載明每一職務之編號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三條第二項 ) 二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 一 ) 各校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由各校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 職系說明書 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並登入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製作職務歸系表, 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 ( 二 )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 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 依職務之工作性質, 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 8 EB0102-2
13 ( 三 ) 職務依前條規定歸入相當職系類別後, 應依下列規定予以歸系 :( 職務歸系辦法第四條 ) 1. 一職務之全部工作項目性質, 均屬於同一職系者, 以其工作性質為準 2. 一職務之各工作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不相當者, 以其責任程度較高之工作性質為準 3.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者, 以其工作時間較多之工作性質為準 一職務之各工作項目性質, 分別屬於兩職系以上, 而各項工作責任程度相當, 工作時間相同時, 應由歸系機關調整工作項目, 並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歸系 各職務之專業管理法規已明定其業務者, 應依其專業內容歸入適當職系 ( 四 ) 除有 ( 五 ) 所列特殊情形之職務歸系案須一倂檢附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外, 其餘職務歸系案件, 僅檢附職務歸系表函送銓敘部即可 教育部業已授權各校辦理職務歸系 各校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 應副知教育部 (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 ( 五 ) 各校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 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 ) 1. 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2. 行政性 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3. 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 六 ) 職務歸系核備網際網路報送作業程序, 依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 ( 七 ) 各校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 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 敘明事實及理由, 並檢附有關資料, 依行政程序向銓敘部申請復核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 ( 八 ) 各校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 應依前開規定程序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七條第二項 ) ( 九 ) 各校於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 應於 30 日內, 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 職務歸系辦 9 EB0102-3
14 法第八條第一項 ) ( 十 ) 各校人事及主計人員之職務歸系, 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九條 )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含職務說明書格式及編號說明 ) 三 職務歸系辦法 四 職系說明書 五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六 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 考試院核備本 ) 分層負責明細表 使用表單一 職務說明書 ( 格式依據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規定 ) 二 職務歸系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三 職務歸系註銷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EB
15 EB01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查閱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準備 人事室於每年或間年清查各單位配屬之員額職員, 請各單位製作職務說明書 人事室 由各單位主管交現職人員或指定適當人員依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並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每一職務訂定一職務說明書 訂定完成由填表人簽章, 陳單位主管核閱並蓋章 人事室 人事室依據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資料, 切實核正每一職務應歸之職系 核正無誤後請人事主管核章 人事室 職務說明書陳請校長核定 校長 結束 11 EB0102-5
16 ( 二 )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辦法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準備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人事室 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人事室 資料更正 人事室 預審是否正確 人事室 列印報表 人事室 有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時, 應檢附職務說明書並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網路報送人事室函送銓敘部核備人事室 結束 12 EB0102-6
1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檢查重點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 三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流程是否有再簡化之可能 ( 四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二 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 一 ) 是否依規定於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二 ) 分析評擬時, 應同時檢查職務數有無超過編制員額 ( 預算員額 ) 及各該職務是否規定於組織法規內 ( 三 ) 職務編號是否依編號說明之規定編碼, 有無重覆 ( 四 ) 該職務職稱是否為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 ( 五 ) 該職務是否符合職務列等表所規定之官等職等 ( 六 ) 該職務所列工作項目是否依據組織法規 處務規程 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明細表等規定填列 ( 七 ) 工作項目是否超過 5 項或者過少 ( 八 ) 是否依每項工作註明百分比依序排列 ( 九 ) 單一工作項目比重是否偏高 ( 十 ) 最後一項是否列述 其他臨時 ( 十一 ) 填表人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及機關首長有無漏章 三 職務歸系表之擬 ( 修 ) 訂 ( 一 ) 該職務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 二 ) 該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質 13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0102-7
18 相當 ( 三 ) 該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依其專業內容予以歸系 ( 四 ) 同一單位職稱相同, 所任工作項目相同, 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均屬相同之職務, 得予以統一訂定一共同 職務說明書, 並應將每一職務之編號分別予以載明 ( 五 ) 是否依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規定程序完成網路報送 ( 六 ) 是否將網路報送結果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七 ) 辦理職務歸系時, 有職務歸系辦法第五條情形時, 是否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 連同職務說明書送銓敍部核備 ( 八 ) 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時,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9 項目編號 EB0103 項目名稱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二 依職務說明書異動內容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三 視系統預審結果更正資料 四 列印報表 五 網路報送 六 函送銓敘部核備 控制重點一 各校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由各校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 職系說明書 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並登入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製作職務歸系表, 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 職務歸系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 二 非屬新增及註銷職務歸系情形, 如僅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者, 得依 職務歸系辦法 第二條規定程序報送異動表, 毋須檢送職務歸系表 職務說明書 ( 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三項 ) 三 職務歸系核備網際網路報送作業程序, 依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規定辦理 四 各校於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異動者, 應於 30 日內, 依規定辦理 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辦理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 職務歸系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 五 各校人事及主計人員之職務歸系異動, 各依其管理系統辦理 ( 職務歸系辦法第九條 ) 法令依據一 職務歸系辦法 二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三 各校組織法規 職員員額編制表 ( 考試院核備本 ) 分層負責明細表 四 辦理異動職務之職務說明書 使用表單職務歸系異動表 ( 由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列印產生 ) 15 EB0103-1
20 EB01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辦法 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 準備 登入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人事室 登錄職務歸系資料 人事室 資料更正 人事室 否 預審是否正確 人事室 是 列印報表 人事室 網路報送 人事室 函送銓敘部核備 人事室 結束 16 EB0103-2
21 自行檢查單位 :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 三 ) 處理流程是否符合最新規定 流程是否有再簡化之可能 ( 四 ) 處理流程作業時間是否符合最新規定及是否具備時效性 ( 五 ) 所提供之相關資料, 是否有不當之內部資料或個人資料外流之虞 二 職務異動處理流程表 ( 一 ) 是否僅為機關名稱 代號 職務編號或所在單位變動情形者 ( 二 ) 是否依銓敘部職務歸系案件辦理系統管理與使用手冊規定程序完成網路報送 ( 三 ) 是否將網路報送結果列印函送銓敘部核備 ( 四 ) 組織法規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異動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 五 ) 職務異動核備後, 是否有辦理異動職缺佔缺人員之重新發派及動態送審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7 EB0103-3
22 項目編號 EB0104 項目名稱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聘 ( 僱 ) 用單位依行政院核定之聘 ( 僱 ) 計畫及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規定研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二 簽擬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陳請校長核定 三 依公開甄審程序辦理人員進用 四 甄審結果陳請校長核定 五 與聘 ( 僱 ) 用人員簽訂聘 ( 僱 ) 用契約書 六 於人員到職 1 個月內,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編修及列印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 登錄聘用人員資料及列印 聘用名冊 七 以網路報送同一文號將 聘用名冊 職稱員額明細表 新聘人員加附 履歷表 及 契約書影本 報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 約僱人員由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控制重點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一 聘用人員係學校應業務需要, 以契約定期聘用人員 以發展科學技術, 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 且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2 條 第 3 條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 二 各校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 姓名 年齡 擔任事項 約聘期限及報酬 ; 連同履歷表, 分別填造 2 份, 於到職 1 個月內, 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 解聘時亦同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3 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 三 聘用人員之約聘期間, 有左列情形之一, 得予續聘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5 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 一 ) 原定約聘期間少於預定完成期限者 ( 二 ) 因業務計劃變更或因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預定完成期限必須延長者 聘用人員約聘期間, 得以業務預定完成期限為準 四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 4 條 ) ( 一 ) 約聘期間 18 EB0104-1
23 ( 二 ) 約聘報酬 ( 三 )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 四 )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約僱人員注意事項一 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 而學校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其範圍如左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2 條 ) ( 一 ) 訂有期限之臨時性機關所需人員 ( 二 ) 因辦理臨時新增業務, 在新增員額未核定前所需人員 ( 三 ) 因辦理有關機關委託或委辦之定期性事務所需人員 ( 四 ) 因辦理季節性或定期性簡易工作所需人員 前項約僱人員之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 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位 二 各機關約僱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 或於年度中須增列約僱人員時, 應填具約僱人員僱用計劃表 2 份, 中央機關層報行政院核准後約僱之, 地方機關報由省 市政府核准後約僱之 各機關於約僱人員到職一個月內, 填列約僱人員僱用名冊層報各該部 會 處 局 署及省 市政府備查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10 條 ) 三 約僱人員之報酬應視工作之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 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 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之薪點, 折合通用貨幣後於僱用契約中訂定之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8 條 ) 四 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 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 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 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 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 繼續每年約僱一次, 至計畫完成時為止 ; 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者, 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約僱人員僱用期滿, 或屆滿六十五歲, 應即無條件解僱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 ) 五 約僱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 其內容如左 :(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6 條 ) ( 一 ) 僱用期間 ( 二 ) 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 三 ) 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19 EB0104-2
24 ( 四 ) 受僱人違背義務時, 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 五 ) 其他必要事項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共同注意事項一 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 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 23 條 ) ( 一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 應以專業性 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 應檢討不再續聘僱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 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 三 ) 不得以續聘僱為考量, 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 ) 機關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 應依法規規定之進用程序, 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 五 ) 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 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或借調至其他機關 二 各校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或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等規定, 於奉准保留職員職缺, 或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所進用之聘僱人員, 其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除所列薪點折合律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外, 自即日起均授權各校自行核處, 並應同時副知教育部 ( 教育部 99 年 2 月 1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三 各校於年度預算員額中業予編列之聘僱用計畫除涉及 聘僱員額之增減 或 聘僱計畫內容之調整, 始須報教育部核定外, 原已奉核定之聘僱計畫, 如僅係配合年度進行, 調整其適用年度, 且計畫內容亦無變更, 於年度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 由各校逕依規定進用聘僱人員 ( 教育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四 各校依奉核定之聘僱計畫及相關規定進用之聘僱人員, 聘用人員由用人學校列冊逕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約僱人員由用人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 教育部 89 年 12 月 1 日台 (89) 人 ( 一 ) 字第 號函及 96 年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EB0104-3
25 號函 ) 五 各校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 請確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訂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規定辦理 :(96 年教育部 12 月 10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 ( 一 ) 聘僱人力之進用, 應確以專業性 技術性, 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工程期程結束, 或階段性工作已完成者, 原進用聘僱人員應確實檢討不再續聘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各校應主動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如屬經常性業務者, 應回歸編制內職員辦理, 並不得以續聘人員為考量, 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三 ) 各校聘僱人員應確實辦理原核定工作項目, 不得逕自調整移作他用 ( 四 ) 各校聘僱人力因下列情形列管出缺不補者, 應以辦理專案精簡 檢討移撥其他非超額機關等方式, 加速消化 : 1. 依立法院審查 90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作成通案裁減聘僱人數之主決議所列管出缺不補 2. 經行政院等權責機關核定人力評鑑結論或其他情形所列管出缺不補 3. 機關裁撤 整併 改制 ( 如 : 去任務化 行政法人化或委外等 ), 先行採取員額凍結措施 4. 其他經行政院等權責機關採取相關員額管控措施 ( 五 ) 各校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人員出缺時, 應先就經權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人力進用, 並相對減列原列管出缺不補之聘僱預算員額 ( 六 ) 各校聘僱預算員額分別超過職員預算員額數 5% 以上者 ( 不含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進用之聘僱人員 ), 一律不得請增聘用及約僱預算員額 如有特殊業務需求, 應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由所屬其他機關聘僱預算員額移撥支應, 經檢討確實無法支應者, 始得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增加聘僱預算員額, 並得視其業務狀況, 將所增加之聘僱人力列管出缺不補 ( 七 ) 各校在聘僱員額總數範圍內, 如因學校發展或情事變更等因素, 目前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與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核定當時已有改變, 繼續執行確有困難時, 得專 21 EB0104-4
26 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後, 調整聘僱預算員額類別 六 為更進一步擴大授權並簡化人事作業程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擴大授權機關學校逕行核定 :( 教育部 101 年 8 月 14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轉 ) ( 一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職稱 資格條件 ( 二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聘僱人數 ( 三 ) 修改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折合金額 七 各校於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填報 聘用名冊 時, 應先行編修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再據以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並以同一文號報送 ( 銓敘部 99 年 1 月 4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及 100 年 6 月 20 日部管四字第 號函 ) 法令依據一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三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一覽表 六 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簡化後配套管理原則 七 銓敘部聘用人員職稱員額作業外網操作手冊 使用表單一 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二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三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 ( 名冊 ) 四 約聘 ( 僱 ) 契約書 22 EB0104-5
27 EB01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準備 依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書或相關聘 ( 僱 ) 用規定研提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聘 ( 僱 ) 用單位 簽擬聘 ( 僱 ) 用計畫書陳請校長核定 人事室 依公開甄審程序辦理人員進用 人事室 甄審結果陳請校長核定 人事室 與聘 ( 僱 ) 用人員簽訂聘 ( 僱 ) 用契約書 人事室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 列印職稱員額明細表及聘用名冊 人事室 函報銓敘部登記備查 人事室 結束 23 EB0104-6
28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聘 ( 僱 ) 用人員進用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 是否確以專業性 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 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 是否檢討不再續聘僱 ( 二 ) 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 有無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 屬經常性業務者, 是否改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 三 ) 是否有以續聘僱為考量, 而延長計畫期程或另訂性質相似之新計畫 ( 四 ) 學校未列管出缺不補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出缺時, 是否有依法規規定之進用程序, 檢討進用其他所屬機關列管出缺不補且具所須專門知能條件之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 五 ) 各校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是否確實辦理原核定計畫所列擔任工作內容 有無逕自調整移作他用情事 ( 六 ) 續聘 ( 僱 ) 事由是否合於規定 ( 七 ) 聘僱預算員額是否分別超過職員預算員額數 5% 以上 ( 不含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得進用之聘僱人員者, 不在此限 ) ( 八 ) 學校在聘僱員額總數範圍內, 有無因學校發展或情事變更等因素, 就目前業務狀況及人力需求與聘 ( 僱 ) 用計畫書 ( 表 ) 核定當時已有改變, 繼續執行確有困難時, 需專案報經權責機關同意後, 調整聘僱預算員額類別之情事 ( 九 ) 所列薪點折合律有無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 須同時副知教育部 行政院 EB
29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 ( 十 ) 聘僱計畫所列月折合金額, 是否依所敘薪點及折合率計算後, 如有小數位者, 一律無條件捨去 ( 十一 ) 年度預算員額中業予編列之聘僱用計畫有無涉及 聘僱員額之增減 或 聘僱計畫內容之調整, 須報教育部核定 ( 十二 ) 奉核定之聘僱計畫及相關規定進用之聘 ( 僱 ) 人員, 聘用人員是否有依規定由用人學校列冊逕送銓敘部辦理登記備查 約僱人員是否由用人學校自行列冊存查 ( 十三 ) 至銓敘部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填報 聘用名冊 時, 有無先行編修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再據以登錄聘用人員資料, 並以同一文號報送 ( 十四 ) 函送銓敘部登記備查時檢附資料 ( 聘用名冊 聘用人員職稱員額明細表 ) 是否完備 新聘人員有無檢附履歷表及契約書影本 是否於到職 1 個月內報送 ( 十五 ) 是否與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完成聘 ( 僱 ) 用契約訂定 ; 契約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 十六 ) 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是否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 1 項迴避進用之情形 有無列入契約書內容, 並完成具結書之簽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 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0 項目編號 EB02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考選部於各年度 11 月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次年度缺額 每年約 12 月底至 1 月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請各機關提列高考 3 級暨普考職缺 二 檢視機關內職務出缺情形 ( 含預估缺 ) 及需求類科, 並陳校長同意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0.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臨時職務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 7 月中旬前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仍得線上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 26
31 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高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高普考試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 27 EB0201-2
32 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二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自考選部舉辦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舉行之日起至是項考試榜示分發前, 凡設有考試類科者, 均暫緩受理各機關自行遴用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案件 ( 包括具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之非現職人員及專技轉任人員 ) ( 四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 一 ) 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 28 EB0201-3
33 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之前一日解僱 ( 五 ) 高考三級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普考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四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五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五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29 EB0201-4
34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等規定, 採計軍公職年資, 比敘或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30 EB0201-5
35 EB02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人事室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人事室人員是否報到是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用人單位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否 延訓 人事室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保訓會 不及格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不及格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保訓會 及格 核定成績及格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31 EB0201-6
3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高普考試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情事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32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0201-7
37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 比敘薪級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8 項目編號 EB02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考選部函請銓敍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各單位需用身心障礙人員缺額 二 依機關內職務出缺業務性質, 並參酌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人數及現有已進用身心障礙人數等因素, 陳機關首長同意提列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行政網 WEBER / 應用系統 /DO.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身障人員特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每年 7 月中旬前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身障特考分發作業者, 仍得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34
39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依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3 % ; 員工總人數在 50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2% 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EB
40 之計算方式, 以各機關每月 1 日參加勞保 公保人數為準, 但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 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 另兼職人員, 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 1/2 以上者, 進用 2 人, 得以 1 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 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 每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 爰每月應依前開規定控管現有身障人員人數 二 考試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特考分發作業者, 於當年考試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三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EB
41 ( 四 ) 每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A2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 填報各調查表 ( 進用身心障礙調查表 ) 填報當月 1 日進用身障人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 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解僱 ( 五 ) 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特考四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五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一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學校應透過職務或工作內容調整 提供輔助設備及指派專 EB
42 人輔導等措施, 使錄取人員能達到擬任職務之工作品質及責任要求 另亦應依個別障礙類別及等級, 注意錄取人員身心等各方面需求及生活上需要, 適時予以關心及協助 ( 為協助用人機關能透過專業諮詢及協助以達成上開目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 身心障礙者就業開門網 網站 ( 提供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 輔具 ) 服務相關資訊可善加利用 ) ( 四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五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六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採計公職年資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七 依據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第 10 點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之機關, 自原已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離職之日起, 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 督促儘速進用 ; 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 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一次或申誡二次, 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 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 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 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一次或申 EB
43 誡二次, 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但該機關首長或人事主管對於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已積極作為, 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不予處分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七 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 八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EB
44 EB02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身障特考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 格 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不及格 人事室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 人事室 人員是否報 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 用人單位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及格 否 不及格 是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人事室 延訓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格 保訓會 核定成績及格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EB
4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分發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身障特考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 五 ) 學校現有進用身障人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情事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考 EB
46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之情事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47 項目編號 EB02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查各單位需用原住民族人員缺額 二 依機關內職務出缺業務性質, 並參酌法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人員人數及現有已進用原住民族人數等因素, 陳機關首長同意提列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人員考試職缺 三 提列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職缺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示, 由教育部彙整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並以網路報送 四 至人事行政網 WEBER / 應用系統 /D0. 高普特考職缺填報作業完成線上填報作業 五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分發作業者, 於規定期限內亦得線上申請增列考試錄取人員, 完成線上申請後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核轉人事行政總處 六 經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列為考試分發職缺, 在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其所遺業務得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並自行列管 七 公告考試錄取分配結果後, 學校可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D1. 考試職缺填報及人員分發系統 / 下載錄取人員基本資料 八 通知考試錄取人員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報到 九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考試錄取人員未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者, 應函請保訓會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並副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學校亦得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12 條 4 項規定, 函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並請其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或列入次年度考試分發缺額 或以外補等其他方式遴員遞補 十 考試榜示後, 學校如有臨時出缺擬列入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者, 仍得線上申請分配增額錄取人員 十一 學校應依考試錄取人員之 考試錄取類科 及 所占職缺之 43
48 職務說明書 所指定工作內容, 指派適當工作, 並於報到 7 日內以電子郵件 ( 免備文 ) 方式傳送實務訓練計畫表予保訓會 十二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免除或部分免除基礎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受訓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函送保訓會核准 考試錄取人員之基礎訓練由保訓會辦理,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發機關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於 1 個月內由服學校函送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廢止受訓資格 十三 考試錄取人員若符合縮短實務訓練之資格者, 應於報到後 1 個月內向學校申請, 並由學校函送保訓會核准 十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為期 4 個月,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 實務訓練併同基礎訓練成績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 並收到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通知後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 /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申請 ( 含請考試錄取人員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繳費事宜 ), 並造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十五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校長評定成績 訓練成績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將作成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或得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前開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以一次為限 十六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及格者, 考試錄取人員完成考試程序, 並取得任用資格, 由學校依規定核發人事派令任用 ; 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者, 廢止考試錄取人員之受訓資格 控制重點一 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 4 條規定, 除澎湖 金門 連江縣外, 各校僱用之約僱人員 駐衛警察 技工 駕駛 工友 清潔工 收費管理員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等人員之總額, 每滿 100 人應有原住民 1 人 ; 每滿 50 人未滿 100 人者, 應有原住民 1 人 但前開人員經核定列為出缺 EB
49 不補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總額計算之 爰每月應依前開規定控管進用原住民人數 二 考試職缺填報作業採網路填報作業, 並由教育部線上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 填報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填報作業應填列機關報缺日期文號, 逕由網路報送, 學校毋須另以電子公文系統或紙本函報部 ( 二 ) 學校如有職務臨時出缺擬列入特考分發作業者, 於當年特考舉行前仍得上網填報申請增列正額或暫列增額錄取人員, 填報前得先至系統查詢所提列考試分發類科擬錄取人數之餘額 ( 三 ) 填報職缺時得併同申請於職務出缺後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約僱非現職職務代理人 ( 四 ) 完成網路填報後, 請電話通知教育部一科承辦人員確認, 並上傳核轉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五 ) 上網查詢是否完成審核 三 考試職缺之控管作業 : ( 一 ) 依教育部 99 年 12 月 20 日臺人 ( 一 ) 字第 號函略以, 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加強用人政策, 自 100 學年度高考三級暨普考開始, 各機關學校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 即提列考試職缺數 / 得提列考試職缺數 ) 以 50% 為原則 ; 人事 主計 政風一條鞭體系提缺比以 60% 為原則 爰職務出缺時應檢視提列當年度考試提缺比, 以符合前開原則規定 ( 二 ) 每季次月份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 A4: 調查表系統下, 填報 INV 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並上傳當季資料 ( 三 )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僱用非現職之職務代理人者, 依規定應填列於每半年列冊報送之 職務代理名冊 內 ( 四 ) 每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應用系統 /A2 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 填報各調查表 ( 進用原住民族調查表 ) 填報當月 1 日進用原住民族人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 45 EB0203-3
50 ( 一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全球資訊網公告筆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機關, 學校應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網下載考試錄取人員相關資料, 惟請注意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 ( 二 ) 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至學校報到, 報到期限跨越 1 至 2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1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將影響休假等相關年資計算 ); 報到期限跨越 3 至 4 月者, 應向分配人員說明並建議於 3 月 31 日前完成報到 ( 於 7 月底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 試用 6 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得提前至 12 月底審定合格實授, 並參加當年度另予考績 ( 三 ) 考試錄取人員得因不可抗力事由向學校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 所稱不可抗力事由, 依最高行政法院 88 年度判字第 72 號判決及法務部 88 年 2 月 12 日法律字第 號函略以, 所謂不可抗力, 係指外界力量, 如地震 天災等, 非人力所能抵抗者 ; 如權利人突然罹患重病或車禍受傷等個人因素, 亦包括在內 ( 四 ) 約僱職務代理人應於錄取人員報到日解僱 ( 五 ) 特考三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 特考四等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 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 但現職人員考試錄取者, 其原敘級俸級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仍准支原敘級俸, 並在所占職缺之職務列等範圍內, 按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但若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 則按該所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五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為期 4 個月, 應指派專人輔導 ( 二 ) 實務訓練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報到日起 1 一個月為實習階段 ( 不含基礎訓練 ), 此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辦所指定工作 ;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此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辦理所指派工作 ( 三 ) 輔導人員應就受訓人之品德 才能 生活 學習態度 工作績效等詳實紀錄於輔導紀錄表內, 送單位主管核閱, 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據 ( 四 )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應併同基礎訓練成績於訓練期滿 7 日內完成請證作業, 惟若因保訓會 46 EB0203-4
51 延後核定基礎訓練成績時, 須俟其核定後再辦理請證作業, 得不受前開 7 日之限制 ( 五 ) 實務訓練成績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六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任用 ( 一 ) 考試錄取人員經實務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核定後, 由學校發布人事派令任用, 所占職缺應符合應考職系 ; 生效日期應溯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並補發薪級差額 ( 二 ) 依限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應檢視送審人之職前相關公職年資, 得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 採計公職年資提敘俸級 ( 三 ) 送審結果為 准予試用 者, 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 於試用 6 個月期滿辦理考試錄取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七 依據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規定, 僱用 進用原住民不足額者, 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於每月 10 日前繳納代金, 但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 ) 政府推介者, 於該管機關未推介進用人員前, 免繳代金 ; 另未足額進用原住民人員之機關, 逾 3 個月仍未進用者,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誡該機關, 督促儘速進用 ; 逾 6 個月仍未進用者, 該機關人事主管視情節輕重應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 其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或督導人員查有督導不週事實者, 應由權責人事機構核予申誡 1 次以上處分 ; 逾 9 個月仍未進用者, 機關首長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 1 次或申誡 2 次, 人事主管及直屬上一級人事主管並加重處分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二 公務人員考試法暨其施行細則三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四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五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七 進用原住民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一 職缺提報考試及需用人員報表 47 EB0203-5
52 二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三 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四 考試錄取人員免除基礎訓練申請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六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七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48 EB0203-6
53 EB02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 提列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檢視職務出缺情形, 簽辦是否提 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 人事室 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行政網 ecpa 完成線上申請填報作業 考試錄取人員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延期於 30 日內報到外, 應於收到報到通知函 10 日內報到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送保訓會核定 惟若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學校考績會審議, 並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機會, 作成紀錄陳校長評定成績 人事室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報到人事室人員是否報到分配占缺實施實務訓練用人單位 否 是 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註銷分配, 另行分配增額錄取人員遞補 人事室 延訓 保訓會核定成績不及格 保訓會 不及格 訓練期滿評定成績 不及格 及格 保訓會敘明理由退還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訓期或逕予核定成績及 保訓會 核定成績及格 廢止受訓資格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人事室 完成考試程序, 分發任用 49 EB0203-7
5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分發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原住民族特考分發作業 ( 一 ) 是否依教育部提缺比 50% 原則提列考試需用職缺 ( 二 ) 是否確實查察機關內近期退離 預算員額情形, 以免發生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後無缺可佔之情形 ( 三 ) 上網查詢人事行政局是否已完成審核 ( 四 ) 是否於每季 ( 每年 次年 1 月 )5 日前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上傳當季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 五 ) 學校現有進用原住民族人員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三 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作業 ( 一 ) 是否通知考試錄取受分配人員於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到 ( 二 ) 是否告知報到日期對後續權益影響 ( 如休假 考績等相關年資計算 ) ( 三 ) 是否通知原約僱用之考試職缺職務代理人, 於錄取人員實際應報到日解僱 四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作業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報到後 7 日內是否填具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傳送保訓會 ( 二 ) 審視考試錄取人員得否免除基礎訓練 應予免除基礎訓練或申請縮短實務訓練等相關權益事項 ( 三 ) 用人單位是否有指派專人輔導受訓人員, 及依規定於實習及試辦 2 階段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四 ) 輔導員是否詳實記錄受訓人員表現情形, 俾作為考評實務訓練成績之重要參 EB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55 考 ( 五 ) 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 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是否均及格 ( 六 )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評定成績不及格者, 是否提交考績會審議 受訓人員是否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 七 ) 成績及格者, 是否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 使用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 並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 考試錄取人員任用 ( 一 )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核定後, 依規定派代任用, 其生效日期是否為考試及格之翌日起生效 ( 二 ) 是否依限檢證辦理送審事宜 送審前檢視送審人職前相關公職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俸級之情事 ( 三 ) 是否依規定補發薪級之差額 ( 四 ) 是否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受訓人員試用成績考核及試用期滿成績送審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5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301 項目名稱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職務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機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 ( 一 ) 查明編制及預算員額有無缺額, 確認出缺職務非精簡員額, 並依職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 二 ) 職務經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 三 ) 由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選 二 符合陞遷資格 具陞任意願者, 提出職員陞任意願書, 由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 ( 一 ) 符合陞遷資格且具陞任意願者, 提出職員陞任意願書 ( 二 ) 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遷資料及評分之正確性, 繕具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 三 )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送申請人確認 三 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 ( 一 )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檢同相關證件資料, 會同有關單位主管, 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評核個別選項部分項目分數, 並由校長綜合考評項目評分 ( 二 ) 彙總符合陞遷人員資績評分表等相關資料並加總分數 四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 ( 一 )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二 ) 職員甄審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必要時得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三 )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符合陞遷人員資績評分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五 由校長圈定陞任人選, 人事室發布派令 報送審定 : ( 一 )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 二 ) 依程序發布陞任人員之人事命令 ( 三 )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控制重點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選, 依職員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 EB
57 遷 二 人事室依陞任評分標準表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遷資料及評分之正確性, 繕具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三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由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綜合考評後,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四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五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三 各校行政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四 職員陞遷序列表五 陞任評分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職員陞任意願書二 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 53 EB0301-2
58 EB03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職務出缺 依職員陞遷序 列表逐級辦理 陞遷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機關內部符合任用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 依陞任評分標 準表審查繕具 資績評分表 1. 填具職員陞任意願書 2. 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核計分數 人事室 校長依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 綜合考評項 評分 人事室 職員甄審委員 會過半數出席 始得開會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人事室 排定積分最高前三名 人事室 由校長擇優圈定陞任人選 人事室 發布人事命令 人事室 送審或動態登記 54 EB0301-3
5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任免遷調 -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 一 ) 出缺單位是否簽陳校長核定由符合資格人員陞遷 人事室是否公開徵求校內各單位符合資格人員 是否依陞遷序列表逐級辦理陞遷 ( 二 ) 是否依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 並確認陞任資料及分數是否填寫正確 ( 三 ) 用人程序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 四 ) 是否將陞任人員資績評分表由校長綜合考評 是否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五 ) 職員甄審委員會開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依規定審查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是否簽陳校長圈定陞任 ( 六 ) 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 是否向銓敘部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6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302 項目名稱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由他機關人員外補, 辦理公開徵才 : ( 一 )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並擬具甄選資格條件 ( 二 ) 職缺公告 : 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三 ) 除正取名額外, 若欲增列候補名額者, 其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公告內載明 二 造列名冊 組成甄選小組辦理公開甄選 : ( 一 ) 人事室依規定審查應徵者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繕造符合資格人員及不符合資格人員名冊 ( 二 ) 成立甄選小組, 以面試 業務測驗方式辦理公開甄選, 統計甄試成績 三 提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 ( 一 ) 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及成績總表,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 二 ) 職員甄審委員會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必要時得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 三 )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資格並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四 由校長圈定進用, 人事室辦理商調作業 : ( 一 )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 2 倍,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二 ) 發商調函請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 五 人事室發布派令 報送審定 : ( 一 ) 配合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過調時間發布人事命令 ( 二 ) 於擬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控制重點一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人事室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 EB
61 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二 人事室依規定審查應徵者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造列名冊, 成立甄選小組, 辦理公開甄選 三 參加甄試人員名冊及成績總表, 簽陳校長提職員甄審委員會甄審 四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五 函請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 並配合同意過調時間發布人事命令 六 於陞任人員到任 3 個月內辦理銓敘部送審或動態登記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陞遷法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三 各校行政人員進用及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一 應徵人員名冊二 甄試成績總表 57 EB0302-2
62 EB03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出缺單位簽陳校長核 由他機關人員外補 將職缺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職缺公告 人事室 造列名冊 人事室 以面試 業務 測驗方式辦 理公開甄選 成立甄選小組辦理公開甄選 人事室 職員甄審委 員過半數出 席始得開會 職員甄審委員會審查 人事室 排定積分最高前三名陳請校長圈定進用 人事室 商調作業 人事室 配合擬任人員服務機關同意過調時間發布派令 發布人事命令 人事室 送審或動態登記 58 EB0302-3
6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任免遷調 - 職員外補標準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 ( 一 ) 出缺單位是否簽陳校長核定遴用非本機關人員 人事室是否將徵才資料報刊或網路公告 3 日以上 ( 二 ) 是否依規定審查應徵人員資格, 並確認人事資料 造列名冊 ( 三 ) 用人程序是否符合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 ( 四 ) 是否成立甄選小組 是否辦理公開甄選 是否將甄選結果提考績會甄審 ( 五 ) 職員甄審委員會開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是否依規定審查排定積分最高前 3 名 甄審結果是否簽陳校長圈定進用 ( 六 )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額, 候補期間為 3 個月 正取人員放棄時, 候補人員是否於候補期限內遞補 ( 七 ) 是否適時發布派令 是否在新進人員到任 3 個月內, 向銓敘部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職員內陞標準作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59 EB0302-4
6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1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先予試用人員 :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函副本核發先予試用派令後, 檢具考試及格證書 派令 學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銓敍部審定 二 主管人員填具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 人事單位於試用人員試用期滿時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送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成績及格者陳送機關首長核定 ; 成績不及格者, 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 解職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者, 送考績委員會審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 依規定發布解職令, 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四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 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五 轉知 : 除轉知當事人外, 並將該試用人員之合格實授函, 簽會會計單位及出納知照, 俾利辦理後續待遇調整事宜 控制重點一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 單位主管人員應詳加考核其工作情形 : 須敘明試用期間獎懲事由 有無法定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事 二 考核項目為 工作 忠誠 品行 學識 才能 經驗 體格, 應將其具體事實分別摘要敘明, 以評定試用成績 三 辦理試用期滿送審時應於送審書註明試用人員之職稱, 試用起始日期 期滿日期及試用成績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 二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三 學校試用期間具體事實紀錄表 ( 試用不及格時使用 ) 四 派令範本五 解職令範例 60 EB0401-1
65 EB04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試用期滿送審 準備 先予試用人員試用期滿 成績不及格 服務單位評分 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成績及格 陳機關首長核定 陳機關首長核定 人事單位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解 職 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轉知當事人 登記人事資料 結案 61 EB0401-2
6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試用期滿送審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者, 是否依規定先予試用 6 個月 三 是否將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由其單位主管考核, 並送陳首長核定 ( 一 ) 試用期滿成績合格 : 是否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送銓敍部審定 ( 二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 1. 是否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考績委員對本案有疑義, 是否調閱平時試用成績紀錄及案卷等有關資料 必要時是否通知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向考績會陳述意見及申辯, 並請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備詢 是否將相關情形列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2. 是否依規定發布解職令並登記資料 解職令上是否註明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3. 送銓敍部審定時, 試用成績 欄, 是否勾選成績不及格 是否檢附該員試用人員成績考核表正本 1 份及解職令影本 1 份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2 EB0401-3
6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2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依銓敍部函頒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件業手冊 及該部 101 年 5 月 10 日部銓一字第 號轉有關公務人員簡易送審動態案件以網站報送案等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 試用成績不及格者, 應另以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辦理 三 初任 再任 轉任 任用資格或俸給更正或變更 認定職系專長 調任不同官等職務 機要人員調任 提 ( 比 ) 敘俸 ( 薪 ) 級 復職 停職 免職及懲戒處分等案件, 均另以擬任人員送審書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或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辦理 四 請參考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作業適用案別表 辦理 五 操作細部說明, 請至銓敍部全球資訊 ( 之銓審司頁面或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之 新訊小圃, 下載 簡易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作業 500 操作手冊 參考 控制重點人事主管人員應主動查核銓敍審定案件, 如發現本機關人員有應重行審定之必要時, 主動通知檢證辦理重行審定 公務人員於提出重行審定之申請時, 人事主管人員應謹慎查核, 如原審並無不符時, 可代替銓敍機關予以釋疑, 非必要時儘少辦理重行審定, 免生公文往返之煩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暨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 二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63 EB0402-1
68 EB04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準備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案 職系 俸 ( 薪 ) 級未變動之調任動態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任動態案 同官等 ( 官稱 ) 內依法考績 ( 成 ) 晉升職等 ( 官階 ) 案 卸 職 動 態 案 機 關 更 名 案 人事單位填具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或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人 事 單 位 於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網 路 報 送 銓 敍 部 並備文檢附異動派令送銓敍部審定 ( 登記 ) 銓敍審定 否 查明另案辦理 是 薪資扣補事宜 轉 知 當 事 人 服務機關下載更新資料 如有不符, 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承辦人更新銓審結果 結案 64
6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EB ( 項目 ): 簡易送審動態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 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 行 二 銓審案件網路報送事項 ( 一 ) 是否為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送審案 職系 俸 ( 薪 ) 級未變動之調任動態案 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得以調任動態案 同官等 ( 官稱 ) 內依法考績 ( 成 ) 晉升職等 ( 官階 ) 案 卸職動態案 機關更名案 等情形 ( 二 ) 是否於到職 3 個月內報送銓敍部 ( 三 ) 是否至銓敍部網路作業系統進行網路報送作業, 另備函敘明報送文號及人數並檢附派令, 依送審程序報送該部銓敍審定, 並下載銓敍審定結果 ( 四 ) 銓敍部予以審定後, 是否將銓敍審定函轉交當事人收執 ( 卸職登記部分則由機關自行收存歸檔 ) 是否會請出納 會計單位辦理薪資扣補事宜 ( 五 ) 銓敍部不予審定時, 是否另案查明辦理 ( 六 ) 是否將銓審結果更新於人事管理資訊系統之資料庫 ( 七 ) 當事人如有不符, 是否依規定期限提出救濟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5 EB0402-3
7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3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初任委任人員 : 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 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令 二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 由總統府任命 ( 官 ) 令 控制重點人事單位查核 銓敘審定函 審定人員是否為 合格實授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一 簡任 簡派人員請任名冊 二 薦任 薦派人員請任名冊 三 委任 委派人員請任名冊 66 EB0403-1
71 EB04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銓審請任 請任作業 準備 銓敘機關審定合格實授人員 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 初任委任人員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主管機關任命 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命 轉 發 當 事 人 總統任命 登錄人事資料 結案 67 EB0403-2
7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請任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請任作業事項 ( 一 ) 是否接獲銓敘部 銓敘審定函 EB 審定該員為合格實授人員 ( 二 ) 初任委任人員 : 於接獲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後, 是否由各主管機關製發任命令 ( 三 ) 初任薦任人員 初任或陞任簡任官等各職等職務人員 : 各機關是否接獲總統府任命 ( 官 ) 令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68 EB0403-3
7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4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公務員之兼職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公務員之兼職經許可後, 於期滿續兼或本兼職務異動時, 應重新申請 二 送核時申請書載明項目 : ( 一 ) 兼職之事業或團體名稱 ( 二 ) 兼職之事業或團體設立之法令依據及其立案或登記機關 ( 三 ) 兼職之職稱 工作項目及期間 ( 四 ) 兼職之工作時間 ( 五 ) 兼職之報酬 ( 六 ) 其他兼職情形 控制重點一 各機關應依照規定一人一職, 除法令規定或業務上有特別需要報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二 兼任或兼課人員, 應依規定程序陳准後方得生效 三 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 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一萬六千元 四 兼職費之請領手續與數額均依規定辦理 五 各機關應造冊列管兼職情形, 每年定期清查, 遇有異動隨時更新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 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三 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 捐 ( 補 ) 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四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五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六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七 各機關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 使用表單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申請書 EB
74 EB04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 準備 公務人員 ( 含機關首長 ) 因業務需要法定兼職兼課 兼任其他機關職務 機關首長 其他人員 備 文 人事單位審核 教育部核定 機關首長核准 准予派兼 法定兼職人員依法可請領兼職費 結案 70 EB0404-2
7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EB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兼職案件之報核程序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機關首長兼職作業 ( 一 ) 兼職案件是否依規定辦理報部核定 ( 二 ) 兼職案件是否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 構 ) 人員兼職案件審核檢查表 ( 以下簡稱檢查表 ) 檢查 ( 三 ) 兼職案件辦理報部核定時是否檢齊相關文件 ( 含檢查表 ) ( 四 ) 除依規定權責及程序辦理外, 是否預留主管機關審核作業時間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其他人員兼職作業 ( 一 ) 兼職案件是否依檢查表檢查 ( 二 ) 辦理兼職案, 是否依規定檢齊相關文件 ( 含檢查表 ), 陳校長核定 ( 三 ) 除依規定權責及程序辦理外, 是否預留人事室審核作業時間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1 EB0404-3
7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5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一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案內情形, 期間達 1 個月以上, 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 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雇員比照委任辦理 但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務,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 ) 二 簽報聘 ( 僱 ) 用職務代理人 : ( 一 ) 用人單位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 資料 ( 二 ) 約聘僱人員所需知能條件及報酬, 參照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其報酬並依該標準表薪點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三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 ( 一 ) 聘僱用契約書應明訂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聘僱用報酬 其中報酬係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薪點, 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並將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 二 ) 報酬折算通用貨幣之標準, 係依人事行政局規定辦理 四 列冊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時, 請先至銓敍部 ( 之 銓敍業務資訊系統單一入口 登入後, 至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 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 / 報送查詢維護作業項下, 點選 報送案別 601, 完成聘用人員網路報送作業後, 再檢附相關表冊, 函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控制重點一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 72 EB0405-1
77 法規之規定 二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聘 ( 僱 ) 用, 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 必要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三 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即解除代理, 約聘僱人員於約聘 ( 僱 ) 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不符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法令依據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六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書 ( 名冊 ) 及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二 職務代理名冊 73 EB0405-2
78 EB04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準備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 差 假 因案停 ( 休 ) 職 奉准保留職缺 簽報聘 ( 僱 ) 用職務代理人 機關首長核定 遴用人員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函報主 管機關 備查 聘用列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僱 用免經本步驟 ) 登記人 代理期滿或原因消失 事資料 EB 解聘 ( 僱 ) 結案 74 EB0405-3
79 EB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作業 ( 一 ) 是否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資料, 陳報權責機關核備 ( 二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採公開甄審, 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 三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依規定訂立契約, 契約書是否訂有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報酬, 並納入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 ( 四 ) 聘用人員是否於到職後 1 個月內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五 ) 職務代理之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是否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三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解聘僱 ( 差假 因案停職 休職或奉准保留職缺 ) 作業 ( 一 ) 代理之聘僱人員是否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即解除代理 ( 二 ) 聘用 ( 約僱 ) 人員離職時, 是否即通知總務單位結算發給其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三 ) 聘用期間內解聘人員, 是否將其資料網路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5
8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6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 考試分發 ) 一 薦任第 8 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 委任非主管職務 : ( 一 ) 用人單位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 資料 ( 二 ) 約聘僱人員所需知能條件及報酬, 參照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辦理 其報酬並依該標準表薪點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 三 )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職缺, 經分發機關同意, 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之業務 又委任跨列薦任官等之職缺, 僅得約僱人員辦理 二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 ( 一 ) 聘僱用契約書應明訂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聘僱用報酬 其中報酬係參照職位分類標準認定支給報酬薪點, 折算通用貨幣後支給, 並將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納入規範 ( 二 ) 報酬折算通用貨幣之標準, 係依人事行政局規定辦理 三 列冊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 一 ) 各機關應於聘用人員到職後 1 個月內,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 備查 ( 二 ) 列冊送銓敍部登記時, 請先至銓敍部 ( 之 銓敍業務資訊系統單一入口 登入後, 至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 / 媒體網路報送子系統 / 報送查詢維護作業項下, 點選 報送案別 601, 完成聘用人員網路報送作業後, 再檢附相關表冊, 函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控制重點一 約聘僱人員不適用俸給 考績 退休 撫卹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法規之規定 二 各機關約聘僱人員之聘 ( 僱 ) 用, 以採公開甄審為原則, 必要 76 EB0406-1
81 時得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三 代理人員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應即解除代理, 約聘僱人員於約聘 ( 僱 ) 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應即予解僱,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 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 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 如出缺職務所遺業務, 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應經分發機關同意 ; 該出缺職務, 於另行遴用合格人員時, 仍應先報經分發機關同意 五 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代理之現職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其所支酬金由各機關人事單位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不符規定者, 主計及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並予追繳 法令依據一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四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五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六 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月報表 二 約僱人員僱用計畫書 ( 名冊 ) 及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 ( 名冊 ) 三 職務代理名冊 77 EB0406-2
82 EB04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準備 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 8 職等以下之薦任非主管職務 委任非主管職務務 報請分發機關列考試分發 分發機關同意聘僱職務代理人員 遴用人員 函報主 管機關 備查 聘 ( 僱 ) 用及訂定契約 聘用列冊網路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僱用免經本步驟 ) 登記人 事資料 代理期滿或原因消失 解聘 ( 僱 ) 結案 78 EB0406-3
8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EB ( 項目 ):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及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聘僱用 ( 考試分發 ) 作業 ( 一 ) 是否擬具聘僱人員工作內容 資格條件及聘用期限等資料, 陳報權責機關核准 ( 二 ) 出缺職務所遺業務, 須以約聘僱人員辦理者, 是否經分發機關同意 ( 三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採公開甄審, 或委託就業輔導機構代為甄審 ( 四 ) 約聘僱人員之遴用, 是否依規定訂立契約, 契約書是否訂有聘僱用人員姓名 聘僱用期間 工作內容及報酬, 並納入離職儲金提撥相關規定 ( 五 ) 聘用人員是否於到職後 1 個月內列冊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 六 ) 職務代理之約聘僱人員所支酬金是否每半年 (1 月及 7 月 15 日前 ) 列冊, 並註明權責機關同意之文號, 網路報送銓敍部查考 三 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代理人之解聘僱 ( 考試分發 ) 作業 ( 一 ) 代理人員是否於代理原因消失時, 即解除代理 ( 二 ) 聘用 ( 約僱 ) 人員離職時, 是否即通知總務單位結算發給其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三 ) 聘用期間內解聘人員, 是否將其資料網路報送銓敍部登記備查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79 EB0406-4
8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7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應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 30 日內復職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二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 6 個月以上者, 得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三 留職停薪延長期限, 併計原已核定留職停薪之期限, 仍不得超過規定得核給期限 控制重點一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 1 款 ( 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 ) 各機關不得拒絕外, 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 二 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 請妥慎考量 : ( 一 ) 服兵役留職停薪者, 得參加考核及晉薪, 但不發給獎金 其餘原因留職停薪者, 如當學年度任職未達 6 個月者, 不予考核 ; 達 6 個月以上未滿 12 個月, 另予考核 ( 二 ) 除服兵役者外, 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 ( 職 ) 年資, 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 三 ) 留職停薪期間, 除育嬰 依親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侍親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 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於留職停薪期間死亡得發給葬喪補助 外, 餘發生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 均不發給補助費 但服兵役者留職停薪, 仍得核予各項補助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申請結婚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 四 )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 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 80
85 時, 不得請領給付 ( 五 ) 自 起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 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 ( 薪 ) 給 60% 計算, 自留職停薪之日起, 按月發給 ; 最長發給 6 個月 ) ( 六 ) 除育嬰留職停薪得選擇繼續參加健保外, 餘均應辦理健保轉出, 自覓他處投保 惟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 因故留職停薪者, 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 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三 公務人員經辦理留職停薪,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奉准累積保留, 且於該休假之奉准保留期限內回職復薪者, 其尚未休畢之休假, 於回職復薪後, 得在原定休假保留期間內繼續實施 四 公務人員經奉准留職停薪, 於同一年內回職復薪者, 其當年應休假日數尚未休畢者, 得於回職復薪之當年度繼續實施 五 申請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在外兼職 兼課及進修 ( 申請進修留職停薪者, 依核准之進修理由進修 )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 二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使用表單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加退保申報表 二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三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 四 動態登記書 81 EB0407-2
86 EB04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準備 公務人員有育嬰 侍親 進修及其他情事擬留職停薪 簽陳機關首長同意 權責機關核定並核發留職停薪令 送銓敍部留職停薪動態登記 期間屆滿前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擬延長留職停薪期限 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核發復職令 送銓敍部復職動態登記 結案 82 EB0407-3
8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留職停薪作業 ( 一 ) 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 6 個月以上者, 是否視業務需要先調任為非主管職務 ( 二 ) 留職停薪延長期限, 併計原已核定留職停薪之期限, 是否未超過規定得核給期限 三 復職申請作業 ( 一 )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機關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預為通知留職停薪人員 ( 二 ) 留職停薪人員, 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 三 )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失, 是否於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是否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四 ) 如未申請復職者, 服務機關是否即行查處, 並通知於 30 日內復職 ( 五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是否視為辭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3 EB0407-4
8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408 項目名稱銓審請任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移撥方式 一 轉化或移撥機關所遞遺缺如屬非超額工友需再補實者, 應於移撥處理情形表備註欄註明 二 各機關學校如有非超額工友出缺, 請依 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控管處理原則 及其附表 -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擬減列一覽表 之填表說明, 每季 (3 6 9 及 12 月 ) 填列出缺及擬減列情形, 由各主管機關於每季 10 日前彙送人事行政總處 控制重點一 未達 工友員額設置標準 之機關學校, 其當年度預算員額內之非超額工友員額出缺, 如確因業務特殊需要, 擬進用工友者, 得逕由本機關學校技工或駕駛轉化, 或洽詢其他中央機關學校有意願移撥之工友, 並徵得移撥機關學校同意移撥後, 由用人機關於移撥轉化後 1 週內填具 各級行政機關 ( 含公立學校 )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由本機關工友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移撥處理情形表 函報行政院備查, 以相對減列轉化或移撥機關學校工友員額 二 各機關學校之非超額工友缺額, 於出缺日起 6 個月內未完成轉化或移撥進用者, 由行政院逕予減列員額 但於 6 個月內已進行移撥進用作業 ( 含公告 面試及發函他機關進行人員移撥等作業程序 ), 經出缺機關學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於該次作業完成前, 暫不減列 ; 該次作業仍無法完成人員補實, 則由行政院併於下次員額減列作業時減列 法令依據一 行政院民國 91 年 7 月 1 日院授人企字第 號函 二 行政院民國 96 年 8 月 20 日院授人企字第 號函 三 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 四 中央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控管處理 原則 使用表單各級行政機關 ( 含公立學校 )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由本機關 工友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移撥處理情形表 84 EB0408-1
89 EB040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銓審請任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移撥方式 準備 未達 工友員額設置標準 之機關學校, 當年度預算員額 內之非超額工友出缺, 擬進用工友者 用人機關確認出缺員額, 擬由本機關工友轉化或由其他中 央機關學校工友移撥 擬由本機關 工友轉化 擬由其他機關 學校工友移撥 用人機關進行內部人員 轉僱程序 用人機關進行移撥媒合等用 人程序, 並徵得移撥機關同 意後進行人員移撥 用人機關工友缺額已由本機關工友轉化或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移撥完成後 1 週 內, 填具 各級行政機關 ( 含公立學校 )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由本機關工友 轉化或其他機關工友移撥處理情形表, 函報行政院備查 結束 85 EB0408-2
9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非超額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移撥方式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非超額工友移撥作業 ( 一 ) 依 工友員額設置標準 規定出缺之工友職缺是否屬非超額員額 ( 二 ) 工友職缺如擬由本機關學校之技工或駕駛轉化進用, 是否徵得相關人員同意, 並辦理轉僱程序 ( 三 ) 工友職缺進用如擬由其他中央機關學校工友 ( 技工 駕駛 ) 移撥轉化, 是否已徵得相關當事人及移撥機關學校同意 ( 四 ) 人員轉化或移撥進用後, 是否於 1 週內填具 各級行政機關 ( 含公立學校 ) 工友 ( 含技工 駕駛 ) 缺額由本機關工友轉化或其機關工友移撥處理情形表 函報行政院備查, 以相對減列轉化或移撥機關學校之工友員額 ( 五 ) 各機關學校之非超額工友缺額, 於出缺日起 6 個月內未完成轉化或移撥進用者, 是否已進行移撥進用作業 ( 六 ) 各機關學校如有非超額工友出缺, 是否已填列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缺額擬減列一覽表, 並由各主管機關於每季 (3 6 9 及 12 月 )10 日前彙送人事行政總處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6 EB0408-3
9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502 項目名稱在職訓練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訂定行政人員訓練計畫及配合上級機關或其它訓練機關辦理訓練填報需求 二 依訓練計畫規劃課程及預訂辦理時間辦理校內各項訓練課程, 並依上級機關政策需要適時增列相關課程 三 依核定名額分配 薦派或遴選適當人員參加訓練 四 參訓人員核定後, 依限辦理相關報名傳輸手續並通知受訓人員參訓事宜 五 隨時掌控受訓人員參訓狀況, 倘若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即時按候補名冊依序遞補 六 訓練完成後協助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並下載 更新至各機關 ( 構 ) 學校系統 控制重點一 依預訂訓練計畫開設課程時間規劃辦理 二 派訓時應建立候補名冊, 如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即按候補名冊排序遞補, 以免浪費訓練資源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三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四 機關學校內部訂頒相關訓練進修辦法 使用表單依各校訓練計畫規定 87 EB0502-1
92 EB05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在職訓練 自行辦理 配合上級機關或其它訓練機關辦理 訂定訓練項目及計畫 人事室 填報需求調查人數 人事室 調訓機關 核定名額 各項課程遴選受訓對象 人事室 派訓通知單簽陳核定 ( 會辦調 訓人員及服務單位 ) 服務機關 通知受訓人參訓 人事室 辦理訓練 人事室 接受訓練 調訓機關 登錄學習時數 88 EB0502-2
9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在職訓練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自行辦理之在職訓練 ( 一 ) 是否配合辦理各類人員 ( 例如 : 一般 中高階或人事人員 ) 在職訓練需求調查填報 ( 二 ) 機關是否依核定之相關在職訓練名額, 分配 薦派或遴選適當同仁參加訓練 ( 三 ) 參訓人員核定後, 是否依限辦理相關報名傳輸手續或通知受訓人準備參訓事宜 ( 四 ) 是否隨時掌控人員受訓狀況, 倘若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是否即按候補名冊依序遞補, 避免浪費訓練資源 ( 五 ) 訓練完成後, 是否下載終身學習時數, 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 ( 六 ) 同仁升遷暨考績之評核是否檢附相關訓練資料與時數為參據 三 配上級機關或其它訓練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 ( 一 ) 是否依機關業務急迫性或需要訂定相關增進同仁工作知能 提升人員素質或工作效率之訓練計畫與項目, 並適時辦理相關在職訓練 ( 二 ) 辦理在職訓練或同仁接受訓練期間, 是否隨時掌控人員受訓狀況, 倘若遇有無法參訓之情事, 是否即按候補名冊依序遞補, 避免浪費訓練資源 ( 三 ) 訓練完成後, 是否登錄學習時數, 並下載 更新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料 ( 四 ) 同仁升遷暨考績之評核是否檢附相關訓練資料與時數為參據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89 EB0502-3
94 項目編號 EB05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升官等訓練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保訓會函請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統計參訓名額 二 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報送參訓名額 三 保訓會核定分配名額 四 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召開甄審會審核資料, 經首長核定函復保訓會 五 保訓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及受訓人核定結果 六 人員接受訓練 七 結訓者合格核發訓練合格證書, 不合格者於次年如仍符合參訓資格須自費參訓 八 委升薦訓練合格者如占薦任職缺, 得以原職務改派, 如未占薦任職缺, 則列入陞遷考核之評核要項 九 薦升簡訓練合格者如占簡任職缺, 得以原職務改派, 如未占簡任職缺, 則列入陞遷考核之評核要項 控制重點各主管機關應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業時程辦理, 並審核參訓人員資歷 法令依據一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二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三 公務人員任用法 四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五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員統計表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3 項規定資格條件人數及擬參訓人數統計表 二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資格條件參加受訓人員名冊,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 第 3 項資格條件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人員名冊, 年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資格條件參加受訓人員備選人員名冊 三 年度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同意書 EB
95 EB05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保訓會函請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統計參訓名額 升官等訓練 參訓名額 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報送 核定分配名額 保訓會 召開甄審會審核資歷, 首長核定後函復保訓會 各主管機關或遴選機關 通知主管機關 遴選機關及受訓人 是 保訓會 人員接受訓練 保訓會 是否合格 是 訓練合格證書 訓練合格人員是否已 占高一官等職缺 是 原職務改派 否 列入陞遷考核評核要項 91 EB0503-2
96 自行檢查單位 :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作業類別 ( 項目 ): 升官等訓練檢查日期 : 年月日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檢查重點明符合未符合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升官等訓練前置作業 ( 一 ) 定期清查符合參加晉升簡 ( 薦 ) 任官等訓練人員, 並建立專卷, 以利隨時查考 ( 二 ) 運用人事資訊系統任免遷調子系統之選員作業與清查名冊相互檢核 ( 三 ) 配合保訓會作業時程確實統計本年度及預估明年度參訓名額 ( 四 ) 保訓會核定參訓名額後, 除審核參訓人員資歷外, 請同仁確實填具參訓意願調查及報名表, 以確認具備參訓資格 ; 另放棄者, 亦需詳實告知其相關權益 三 召開甄審委員會 ( 一 )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1. 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晉升簡任升官等受訓資格人員之條件詳加審核並排定受訓序列 2. 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主管機關 ( 二 ) 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 1. 依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 核算積分, 並請機關首長綜合考評 2. 經甄審委員會審核後, 按積分高低排定受訓序列, 造冊由機關首長核定後, 函送主管機關 四 後續作業 ( 一 ) 通知受訓 ( 二 ) 結業核發訓練合格證書後, 取得陞任高一官等任用資格 視其是否已改占該官等, 辦理原職改派或列入陞遷考核之評核要項辦理陞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年度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9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504 項目名稱進修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申請國內進修 二 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參加國內外進修者, 當年度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各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一為限 三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 應於就讀學年度開始前三週填具申請書, 經單位主管初審, 並簽會本校人事室, 俾提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核後, 陳報校長同意後進修 控制重點一 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 其 98 年度之進修補助費用仍以 92 年 2 月 1 日為界點劃分, 即是日 ( 不含 ) 前業經核准補助有案者, 同意依原規定辦理 ; 是日 ( 含 ) 以後則仍依現行規定 ( 即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 不予補助 ; 公餘進修者, 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 辦理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8 年 1 月 17 日局考字第 號函 ) 二 參加進修者, 除因公選送 公餘進修人員得由學校視經費補助進修經費外, 其餘進修人員所需經費, 本校不予補助 三 因公選派荐送或經簽奉校長同意參加與其業務相關之進修人員,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最高核給公假進修時數 ( 含交通時間 ) 每週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參加進修人員應於每學期註冊後一星期內將進修課表送人事室登記 進修人員於辦公時間內不得在校外兼課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二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四 機關學校內部訂頒相關訓練進修辦法 使用表單職員國內進修申請表 93 EB0504-1
98 EB05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進修 確定進修類別 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申請人 國內大專科院校 以上學校機關 ( 構 ) 選修學分及攻讀碩士 博士 申請人 初核 單位主管 審核 人事室送甄審會 核定 校長 因公選送進修 公餘時間進修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學校視經費補助 依訓練進修法第 12 條第 22 項 第 條履行義務 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審核 人事室 會計室 決定是否核發補助 94 EB0504-2
99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進修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國內進修 ( 一 )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國內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之學位 選修學分 從事研究或實習是否與業務有關並經服務機關審議通過 ( 二 ) 每學年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 是否未超過機關 ( 構 ) 學校編制內預算員額之十分之ㄧ ( 三 )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是否最高以 8 小時為限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00 項目編號 EB05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出國專題研究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各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整體建設 機關業務需要之迫切性 出國進修經費編列等情形 二 按優先順序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專題研究項目計畫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 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初審 四 審核小組審定項目 五 由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財團法人語測中心辦理外語測驗 六 審核小組決定正 備取人員 七 由人事行政總處簽報行政院核定 八 辦理出國 控制重點一 為期資源有效運用, 行政院每年函請各機關應依國家重大政策及業務發展方向提報研究項目, 另 100 年 2 月 16 日局考字第 號函請各機關提報 100 年度專題研究項目時, 依下列原則從嚴審核 :1 提報之研究項目須符合當前國家重大政策及業務發展方向 ;2 推薦人員以具長期發展潛力且值得培育之中高階公務人員為優先 ;3 出國進修機會較少之機關優先 ;4 研究地點為美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日本 新加坡者優先 二 參加甄試人員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提經審核小組審定正 備取人員, 並簽經行政院核定 上開所稱錄取標準, 指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 其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 平均成績不得低於 60 分, 口試須達能應付日常社交及工作需要 (S 2) 之程度以上 ; 其以 S 2+ 以上錄取者, 可逕行出國專題研究, 其以 S 2 標準錄取者, 須自行於出國期限屆滿前再經該中心測驗, 口試成績達 S 2+ 以上者, 始准出國 法令依據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 使用表單一 年度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EB 二 專題研究項目計畫 三 推薦名冊書 96
101 EB05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出國專題研究 各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整體建設 機關業務需要之迫切性 出國進修經費編列等情形 按優先順序提報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專題研究項目計畫及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 各機關學校 初審 人事行政總處 審定項目 審核小組 辦理外語測驗 由人事行政總處委託財團法人語 測中心 決定正備取人員 審核小組 行政院核定 辦理出國 97 EB0505-2
10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出國專題研究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各主管機關是否一國家整體建設 機關業務需要之迫切性 出國進修經費編列等情形, 按優先順序提報出國專題研修項目建議表等資料 三 受推薦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規定各款條件 ( 一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二 ) 所任職務為委任 ( 派 ) 第五職等以上, 並經審定為合格實授或准予登記 ( 三 ) 連續任職三年以上, 並擔任與專題研究項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 ( 四 ) 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 身心健康 ( 五 ) 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或研究, 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出國專題研究 四 應依式填列下列提報表件 ( 一 ) 專題研究項目建議表 ( 二 ) 各項目專題研究計畫 ( 三 ) 推薦參加甄試人員名冊 五 參加甄試科目具備前往研究國家之語文或前往研究之機關 ( 構 ) 所使用之外國語文能力 六 應具備之語言能力條件 ( 一 ) 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測驗, 其聽力 用法 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低於六十分 ( 二 ) 口試成績 S-2+ 以上錄取者 七 出國期限規定出國日期最遲不得超過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八 不克或延期出國規定 ( 一 ) 應檢具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報經行政院同意, 始得放棄或延期 ( 二 ) 延期出國者, 最遲應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執行出國計畫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98 EB0505-3
103 九 返國義務 ( 一 ) 二週內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辦理公費結報 ( 二 ) 三個月內, 應依規定提出出國報告及摘要 ( 三 ) 辦理研究心得分享會 ( 四 ) 依專題研究項目性質, 將研究成果納入相關政策推動, 進行效益追蹤, 以及賡續對研究人員培育措施, 以達適才適所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04 項目編號 EB05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學習機關 ( 構 ) 應於入口網站新增 維護學習資訊, 並於每項學習課程完成後, 詳實辦理課程時數 日數或學分數登錄及計算事宜 二 定期至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下載各校同仁學習時數, 轉檔至各校系統 控制重點一 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確認所屬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紀錄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二 行政院 96 年 7 月 11 日院授人考字第 號函略以, 各機關 ( 構 ) 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 提高為 40 小時, 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5 小時, 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 20 小時 三 依行政院 101 年度施政方針共同性指標 - 推動終身學習, 衡量標準 : 平均學習時數 平均數位學習時數 與業務相關平均學習時數均超過該年度最低時數規定, 並較前年度成長 3% 以上 ; 或當年度之平均學習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 法令依據一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二 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管理要點 使用表單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CSV 表格 100 EB0506-1
10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開課單位 ( 一 ) 於課程結束後, 依終身學習入口網站所定上傳檔案格式上傳檔案 ( 二 ) 上傳檔案後隔日確認檔案上傳無誤 三 各機關人事單位 ( 一 ) 至終身學習時數入口網站, 下載成績及學習時數, 再轉檔至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 二 ) 定時統計終身學習時數是否已達每年度終身學習時數規定標準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06 項目編號 EB05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教育部函請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國家文官學院推廣之專書閱讀及心得寫作競賽活動及購買專書優惠訊息 二 訂定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 實施方式包括設置專區 籌組讀書會 辦理導讀會 心得寫作競賽活動等 三 由評審委員進行心得寫作競賽作品評選後送教育部初審 四 教育部將獲選作品送國家文官學院進行複審 五 國家文官學院核定成績優良作品, 並辦理頒獎活動 控制重點各機關學校應依組織特性自行規劃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劃, 並依預訂期程辦理各項推廣活動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二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 四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動計劃 使用表單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送審作品資料表 EB
107 EB05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國家文官學院開放推薦書目 選定書目 國家文官學院 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並鼓勵參與活動 國家文官學院 轉知所屬機關購買專書優惠訊息並辦理專書閱讀及心得 寫作競賽活動 教育部 訂定各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 請本校同仁踴躍參加專 書閱讀心得寫作活動 人事室 彙整專書心得寫作作品 送評審委員初審 人事室 獲選作品送復審 教育部 進行複審並核定成績優良作品 國家文官學院 參選團體獎或個人獎 103 EB0507-2
108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當年度公務人員專書閱讀推廣活動計畫是否已轉知所屬同仁 三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活動作業流程檢視 ( 一 ) 是否已購置國家文官學院專書書目, 並訂定繳交日期, 轉請同仁依限撰提心得 ( 二 ) 是否遴聘委員評選提送之專書閱讀心得 ( 三 ) 是否依限彙整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作品 ( 四 ) 檢視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作品撰寫格式 字數及作品資料表等是否符合規定 ( 五 ) 將符合規定之心得寫作作品進行初審後, 擇優報送主管機關進行評選 ( 六 ) 經主管機關評選成績優良者, 是否依規定辦理行政獎勵 四 是否配合閱讀推廣活動, 公告相關活動訊息, 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或規劃相關推廣活動 五 是否配合公務人員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競賽團體獎, 彙整推廣閱讀活動成果相關資料及填列活動成果統計表報送主管機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09 項目編號 EB06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申請人擬訂計畫提出申請 二 人事單位進行申請案件檢核, 如申請人為校長, 須向教育部人事處報核 控制重點一 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計畫, 由中央機關年度核定計畫補助經費支應者 ( 非校務基金 5 項自籌經費 ), 由各單位於年度編列預算前, 本遵節原則擬訂年度因公派員出國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二 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函報相關主管機關核定 三 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簽報首長核准其因公出國計畫表 ( 包含行程 人數及天數 ); 不得延期返國或順道觀光探親 四 出國者若為教師應先於出國前至線上填寫調補課情形並送教務處登記 五 出國人員於簽報首長時, 應會人事 會計及出納等單位辦理保險及退撫基金及預支經費等相關作業 六 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 將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 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 紙本報告應檢附自資訊網列印之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提要, 依行政程序併陳逐級審核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 教師請假規則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 四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五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使用表單因公出國申請單 105
110 EB06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務人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 準備 研擬出國計畫 申請人 提出申請 ( 含行程及日數 ) 申請人 是 報請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人事處 申請人是否為首長 否 各校自行核定 人事室 出差人員檢附機票票根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其他原始單據及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申請差旅費 申請人 審核後撥付差旅費 主計室 返國後於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上傳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網址 : 申請人及人事室 結束 106 EB0601-2
11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規範各校因公出國計畫與經費管控規定, 審慎編製出國計畫, 提高預算運用效益, 是否有訂定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 三 因公出國案件是否有建立審查機制 ( 如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年度因公出國計畫審查事宜 ) 四 出國考察前是否提交完整考察計畫 五 出國考察前是否先透過國內 ( 外 ) 機構或網際網路取得觀摩或學習資訊 六 出國考察之計畫項目是否確屬業務需要並有益國家 ( 學校 ) 整體利益 七 因公出國人員是否依公務 ( 教師 ) 人員請假規則, 完成相關請假程序 八 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 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 是否依規定簽報核准 九 因公出國人員, 是否確實於返國後規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 並上傳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各校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1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602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各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赴大陸, 二週前填好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政務及涉密人員 ( 含退離職 )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送本校人事室 二 各校人事室審核其事由並附具意見後, 函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 校長應報教育部核准 ) 三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與否之處分, 以書面 ( 或傳真 ) 回覆各校人事室並確實勾稽 四 許可無效或未經許可者進入大陸地區, 經查證屬實者,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緩 五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於赴大陸七天前填好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送各校校長核定 六 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申請赴大陸地區返臺後, 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 並依反應表內容格式確實填妥暨完成核定程序後送交各校人事室或秘書室存查 ; 若有相關異常情形或問題反映, 除由申請人於反應表填寫外, 應由各校人事室另行紀錄並給相關單位提供協助 控制重點一 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 以出差為之 二 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向本校申請並同意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 以公假為之 三 前 2 款除核予公差假外, 得由各校視實際需要, 部分核予休假或事假 四 其他赴大陸事由應依公務人員 ( 教師 ) 請假規則及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五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人員赴大陸地區, 依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辦理 ;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人員赴大陸地 108 EB0602-1
113 法令依據 區, 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辦理 六 本案如係因公赴大陸者, 辦理方式及相關注意事項請參考 公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 之處理流程 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二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三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四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五 教師請假規則 六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使用表單一 直轄市長 縣 ( 市 ) 長 政務及涉密人員 ( 含退離職 )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二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三 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應表 109 EB0602-2
114 EB06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公務人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赴大陸提出申請 ( 含行程及日數 ) 準備 提出申請 申請人 案件審核 服務單位主管核章 是否同意 否 退件 申請人 是 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及簡 任第 10 職等以下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人員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未涉及 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校長報請教育部核定 除校長外由各本校核定 各本校核定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結束 110 EB0602-3
115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赴大陸案件審核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檢查重點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自行檢查情形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辦理各校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申請赴大陸地區, 是否建立事前瞭解 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 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 並訂定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之相關作業規範 三 所屬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申請赴大陸地區, 是否據實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 並檢附活動行程表 親屬關係證明或邀請函等參考文件 四 進入大陸地區人員是否確依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規定程序申請許可 ( 一 ) 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 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 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應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共同審查許可始得前往 ( 二 ) 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之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應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始得前往 ( 三 )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 ( 含教師兼行政人員 ) 及警察人員, 應向各校申請, 校長應向教育部申請始得前往 五 所屬公務員返臺後, 是否於一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應表送交各校人事室 ( 校長送交教育部 ) 六 機關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 是否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4 條規定, 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 列冊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16 項目編號 EB0603 項目名稱請假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請假人員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各校差勤線上簽核系統填寫請假單, 遞陳單位主管或經校長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 方得離開辦公場所, 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 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二 校長赴大陸地區及立法院開議期間出國應報教育部核准 三 請假人員申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時, 應先專簽敬會人事室並經校長同意後, 再辦理請假手續 四 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案件, 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 ( 如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或勞工請假規則 ) 之規定程序辦理, 並應敘明前往國家及事由, 於事前報經校長核准 五 教職員工請假, 核定權責劃分如下 : ( 一 ) 教師部分 :3 日以內者, 由系 ( 所 ) 主管及院長核定, 超過 3 日者層轉校長核定 ; 系所主管 院長請假, 陳校長核定 ( 二 ) 行政單位員工部分 :3 日以內者, 由單位主管核定, 超過 3 日者, 層轉校長核定 ; 單位主管請假, 陳校長核定 ( 三 )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 其請假核定權責比照行政單位員工部分辦理, 但須同時知會教務處及所屬之系所主管 控制重點一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應按日扣除俸 ( 薪 ) 給 事假得以時計 二 2 日 ( 含 ) 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病假得以時計 三 申請延長病假者, 係因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應事前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並應請畢規定之事 病假 ( 含生理假, 超過規定日數以事假抵銷 ) 及休假,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 1 年以上者, 請延長病假期間, 例假日均不予扣除 EB
117 法令依據 四 申請婚假者應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者除外 五 配偶分娩時, 給陪產假 3 日, 得分次申請, 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假日順延之, 每次請假至少半日 六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每次請假得以時計 ( 僅適用公務人員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 流產者, 給流產假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請假時應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書 七 申請喪假者須檢附死亡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八 請假人員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本校差勤線上簽核系統填寫請假單, 遞陳單位主管或經校長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 方得離開任所,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其同事家屬親友, 代辦請假手續 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 教師請假規則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四 勞工請假規則 五 各校約用人員管理辦法 六 各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七 各校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八 各校教職員工出差注意事項 九 各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實施要點 十 其他相關釋例規定 使用表單一 請假申請單 ( 含休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娩假 陪產假等 ) 二 國內出差申請單 三 國內公假申請單 四 因公出國申請單 五 非因公出國申請單 六 多日請假申請單 七 公出申請單 EB
118 EB06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請假作業 準備 至差勤線上簽核系統填寫各類請假單 申請人 覓妥職務代理人 機關長官或單位主管或經校長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 是否核准 結束 是 否 退回申請人或重 新修正假單內容 或補附證明文件 各類差假簽核後, 依電子流程送人事室備查 114 EB0603-3
119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請假作業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為有效管理機關員工差勤, 是否訂定員工差勤管理注意事項 遇有差假法規異動時, 人事單位是否適時加以宣導或轉知同仁 三 同仁請假或公差 公出, 是否均事先使用線上差勤系統填寫假單並經核准始得離開任所, 凡無故不到勤,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處理 又是否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四 是否每月不定期抽查本校各單位人員是否有出勤異常出勤情形 五 校長請假是否依程序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六 人事單位是否定期針對刷卡異常人員情況作適切處理或列表送校長或單位主管瞭解 七 請假人員申請公傷假或延長病假時, 是否於填寫請假單或簽陳後先會人事室 八 請假人員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是否告知其同事 家屬親友, 代辦請假手續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20 項目編號 EB06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 簽到 ( 退 ) 管理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職工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 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 二 專兼任教師應按教師授課時間表所訂時間授課, 並執行輔導學生責任, 免辦簽到退 三 職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即應視為曠職 但有職務上之理由或其他特殊情形, 經查屬實並簽報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 忘記刷卡 ( 漏刷 ) 人員, 應自行至線上差勤系統填寫忘刷卡申請單, 每月忘刷卡總次數超過二次, 每年超過十二次之部分, 以曠職或請假處理 五 作業程序依本校差勤管理注意事項辦理 控制重點一 人事室應將每日未刷卡及刷卡異常人員, 定期列表分送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二 如發現有代刷卡或被刷卡者, 被刷卡人當天視為曠職論, 代刷卡者依情節議處 法令依據一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二 各校員工出勤管理要點 使用表單一 網路簽到退系統或刷卡系統 二 漏刷卡申請單 三 出勤異常明細表 ( 系統產生 ) EB
121 EB06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簽到 ( 退 ) 管理作業 準備 刷卡簽到 ( 退 ) 職員 是 刷卡是否正常 簽到退紀錄轉入系統 人事室 否 填寫忘刷卡申請單 職員 異常原因是否 為網路或刷卡機 問題 是 註銷忘刷卡紀錄 否 人事室 登錄忘刷卡一次 人事室 結束 117 EB0604-2
12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簽到 ( 退 ) 管理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職工是否依規定親自辦理每日刷到退 三 倘未依辦公時間刷到退, 是否完成相關請假手續 四 倘有遲到 早退或漏未刷卡者, 是否有適時通知當事人應儘速完成相關差假事宜 五 各單位應刷卡人員, 如經發現有代刷卡之情事, 是否視情節予以處分 六 是否另備妥簽到 ( 退 ) 簿, 遇感應卡機具故障時, 供職員簽到與簽退, 並註明時間 七 有關各項差勤紀錄及統計報表, 是否視需要提供當事人知悉或各級主管人員作為考核屬員之參考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18 EB0604-3
123 項目編號 EB0605 項目名稱休假補助費核撥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核定後, 轉會計單位進行核發 控制重點一 員工於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除於旅行 旅宿及觀光遊樂業消費給予加倍補助外, 餘採 實報實銷 方式, 按每次符合休假旅遊補助規定之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 全年最高補助總額以新臺幣 16,000 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 14 日資格者, 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 以每日新臺幣 1,143 元計算 ; 未持用國民旅遊卡方式刷卡消費者, 不予補助 二 休假半日以上, 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 旅宿及觀光遊樂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三 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之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通費用, 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三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 月 9 日局考字第 號函 使用表單一 請假單 二 休假補助費申請書 119 EB0605-1
124 EB06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休假補助費核撥 準備 提出休假申請並於差勤系統登錄休假, 點選使用國民旅遊卡 申請人 至國旅卡檢核系統登錄休假資料 / 或由差勤系統直接轉檔至國旅卡檢核系統 人事室 休假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申請人 列印休假補助費申請書 申請人 審查 人事室及主計室 核發休假補助費 出納 結束 120 EB0605-2
125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休假補助費核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二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三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四 申請人是否確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完成請休假手續, 並提出申請 休假補助費 五 申請該補助費是否於休假日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六 如發現有 真刷卡 假消費 之情形是否依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七 是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規定, 以維護同仁權益 八 是否確實查核同仁當年之休假資格, 並依規定核予正確之休假補助費額度 九 當年 1 月至 11 月份休假者, 休假補助費是否於次年 1 月 5 日前完成請領, 12 月份休假者, 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 其請領期限是否次年 2 月 5 日前完成 十 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 是否依學年制完成申請及核銷作業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21 EB0605-3
12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701 項目名稱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每年 6 月於前屆委員會任期屆滿一個月以前, 簽陳校長核可組成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改選作業 二 行文通知各單位於辦理期限內至人事室進行投票, 並載明投票事項如下 : ( 一 ) 職員代表由全體職員推舉產生 ( 不包含人事 會計人員 ) ( 二 ) 票選委員如任期內離職或不克執行委員職務時, 由同期票選次高票人員遞補之 ( 票數相同時, 以抽籤方式決定 ), 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三 ) 學年度考績委員會職員代表應選人數上限 ( 四 ) 載明選舉以線實體投票作業進行等注意事項 ( 五 ) 載明本項選舉開票時間及地點, 並請校內若干名候選人員全程見證開票及計票過程 三 投票結果併案簽請校長核可並圈定指定委員及主席 四 以書面及電子通訊公告新任考績委員會委員名單 五 製發主席及委員聘函 控制重點一 考績委員每滿 4 人應有 2 人由本校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 各校如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 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 1 人為該協會之代表 ; 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各校具協會會員身分者 3 人, 由機關首長圈選之 二 除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由校長指定之委員外, 學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權之行使, 應以實際受考人為限 至人事 會計系統人員, 其考績核定與銓敍審定程序係由教育部辦理, 非學校之實際受考人, 不得參與一般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之選舉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四 銓敍部 部法二字第 號函 使用表單一 考績委員會委員改選通知 二 投票系統投票結果統計表 EB
127 三 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圈選名單 四 考績委員會委員名單公告 五 考績委員會委員聘函 123 EB0701-2
128 EB0701 國立大專校院處理作業流程圖 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 準備 前屆委員會任期屆滿一個月前簽擬組成職員考績委員會 人事室 行文各單位於期限內至人事室指定地點進行實體投票 統計票數 監票人 2 人人事室 簽奉校長核可並圈定指定委員及主席 人事室 公告新任考績委員會委員 人事室 製發聘函 結束 124 EB0701-3
12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考績委員會組成處理作業流程 ( 一 ) 線上投票系統建置是否正確 ( 二 ) 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名單是否建置無誤 ( 三 ) 公告實體投票作業是否妥善告知投票注意事項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25 EB0701-4
13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702 項目名稱平時考核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每年 4 8 月, 人事室分送平時考核紀錄表至各單位, 由受考人填列基本資料及工作項目後, 並至人事系統填寫每月重要工作紀錄, 一併陳主管人員考核 二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平時考核就其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 由銓敍機關訂定 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 由各機關訂定, 並送銓敍機關備查 三 主管人員參酌所屬員工作紀錄, 依考核表所列項目逐一考評, 並記錄其優劣事蹟後密送人事室 四 人事室彙整考核紀錄表後, 密陳校長核閱 五 各機關公務人員調離本機關時, 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 應隨同密送新職機關首長參考 機關內部調動時, 原職主管應將其平時考核紀錄資料密移新職主管參考 控制重點一 主管人員應就考評結果, 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 並將考核結果有待改進者, 提醒受考人瞭解 二 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 D 或 E 者, 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就其工作計畫 目標 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 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錄於 面談紀錄 欄, 以提升其工作績效, 並作為年終考績評列等第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 三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 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 3 年, 期滿後始得銷毀 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 各機關得延長其保存期限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 使用表單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 EB
131 EB07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平時考核處理作業 準備 分送平時考核紀錄表至各單位 人事室 受考人填列基本資料及工作項目後, 並至人事系統填寫每月重要工作紀錄表 各受考人 調職人員平時考核資料隨時密移新職機關 主管人員依考核表所列項目逐一考評, 並記錄其優劣事蹟後密送人事室 各單位主管 彙整考核紀錄表後密陳校長核閱 人事室 供作年終考績參考 受考人當次 考評項目中 有 D 或 E 者, 主管長 官應與當事 人面談 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 得加註意見送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 各受考人主管 人事室 結束 EB
13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平時考核處理作業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平時考核處理作業流程 ( 一 ) 是否對每一公務人員進行考核 ( 二 ) 每年 4 8 月, 人事室是否分送平時考核紀錄表至各單位辦理平時考核 ( 三 ) 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 得加註意見送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 ( 四 ) 受考人當次考評項目中有 D 或 E 者, 主管長官應與當事人面談 ( 五 ) 調職人員平時考核資料隨時注意密移新職機關 ( 六 )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資料, 自紀錄之次年起保存 3 年, 期滿後始得銷毀 但與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不法侵害具有關聯者, 各機關得延長其保存期限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33 項目編號 EB07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平時獎懲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學校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 記功 記大功 ; 懲處分申誡 記過 記大過 平時考核之獎懲得互相抵銷, 互相抵銷後累積達 2 大過者, 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 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 另訂記一大功 ( 過 ) 標準, 報送銓敍部核備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學校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 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三 學校依法設置考績委員會者, 其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 應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陳請校長核定 四 受考人主管對於受考人平時獎懲經適時審查簽奉校長同意後, 提請考績委員會辦理初審, 並視需要請受考人陳述及申辯, 簽請校長覆核後核定 五 學校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校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 製發獎懲令時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並附記教示文字 七 發布獎懲令時並於人事資料登記 八 受考人不服懲處處分提起申訴 再申訴注意事項 : ( 一 ) 應自獎懲令或申訴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 日內向學校提起, 逾期即以程序不受理, 非以郵戳為憑 ( 二 ) 提起 ( 再 ) 申訴後, 於決定書送達前,( 再 ) 申訴人得撤回之 ; ( 再 ) 申訴事件經撤回後, 不得復提起同一之 ( 再 ) 申訴 ( 三 ) 對於再申訴決定, 不得再向司法機關聲明不服 控制重點一 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 至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 應受懲處 二 對簡任第 10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除依規定辦理外, 並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三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 如在調任新職前, 已經核定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發布, 並送請調任機關依法辦理 如在調職後核辦者, 由原服務機關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 EB
134 或發表, 新任機關對原任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 或獎懲命令副本, 函復原建議機關, 以免脫節 四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已亡故者外, 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 並於人事資料註記 五 學校建議他機關學校兼職或協辦人員之獎懲案件, 應依規定敘明具體獎懲事由, 並引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之獎懲要件及額度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員服務法 三 公務人員保障法 四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使用表單一 獎懲令範例 (1 人格式 ) 二 獎懲令範例 ( 多人格式 ) 三 申訴書格式 四 再申訴書格式 130 EB0703-2
135 EB07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平時獎懲處理作業 準備 適時審查受考人之獎懲案 受考人主管 簽報校長 受考人主管 視需要請受考 人陳述及申辯 考績委員會初核 人事室 交考績委員會 復議 校長覆核 否 校長覆核 是否同意 是 得加註理由變 更之 校長核定 發布獎懲令 ( 並於人事資料登記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對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並於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A EB
136 A 逾期未提出申訴 受考人不服懲處處分於 30 日內提出申訴 受考人 學校 ( 人事室 ) 撤銷 另為適當之處分 駁回 維持原議 學校 通知受考人 如仍不服申訴決定於 30 日內提 逾期未提出再申訴 出再申訴 受考人 保訓會 撤銷 另為適當之處分 駁回 全案確定, 書面通知受考人 人事室 人事資料註記 人事室 結束 132 EB0703-4
137 自行檢查單位 :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平時獎懲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自行檢查情形檢查重點檢查情形說明符合未符合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平時獎懲作業流程 : ( 一 ) 一大功 ( 過 ) 標準, 已依規定報送銓敍部核備 ( 二 ) 嘉獎 記功或申誡 記過之標準, 由學校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者, 已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 三 )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 經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後, 由校長核定 ( 四 ) 校長對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有意見時, 得簽註意見,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校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五 ) 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並附記教示文字 ( 六 ) 獎懲令按權責核定發布後, 應於個人人事資料內註記 ( 七 ) 對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 八 ) 調職人員獎懲案件, 如在調任新職前, 已經核定者, 仍由原學校發布, 並送請調任機關學校依法辦理 ( 九 ) 如在調職後核辦者, 由原學校列舉獎懲事實, 擬具獎懲種類送請新任機關參辦或發表, 新任機關對原任職機關獎懲建議, 應將辦理情形, 或獎懲命令副本, 函復原建議機關 ( 十 ) 退休或離職人員之獎懲, 除已亡故者外, 應併同發布獎懲令, 並於人事資料註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133 EB0703-5
138 項目編號 EB07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 承辦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人事室 一 每年 12 月 2 日後, 人事室依平時獎懲 差勤紀錄填具考績表送各單位, 由受考人核對無誤, 並自填工作項目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 送經單位主管予以逐級評分簽章 二 主管人員參酌屬員工作紀錄及平時獎懲紀錄, 主管人員依考績表中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初評, 參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 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 綜合評予一百分以內之整數分數後密送人事室 三 人事室擇期召開考績委員會, 該會委員出席人數須過半始得決議, 初核各受考人之考績分數, 並將會議決議陳請校長覆核 四 校長如對初核結果不同意時,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 如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 考績人數統計表依期限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備 六 上級主管機關核備之考績人數統計表, 連同考績清冊後, 學校依考績審定網路報送作業規定報送銓敘部審定, 並預借考績獎金 七 上級主管機關或銓敘部於核轉或審定時發現違反考績法規情事, 退還學校另為適法之處分, 學校應於文到 15 日內處理, 並附記學校逾限不處理或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時, 上級主管機關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 對其考績 ( 成 ) 等次 分數或獎懲, 並得逕予變更 八 依銓敘部審定之考績清冊製發考績通知書, 並辦理考績獎金歸墊作業, 考績結果並自次年 1 月起執行 九 考績通知書製發之注意事項如下 : ( 一 ) 受考人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附記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文字, 受考人並應載明簽收日期 ( 二 ) 受考人無法收受或拒不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3 條及行政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至第 91 條辦理送達 ( 三 ) 考績通知書有誤寫 誤繕或其他類此錯誤, 依規定填具考績 ( 成 ) 更正或變更申請表 134 EB0704-1
139 控制重點 ( 四 ) 受考人對考績 ( 成 ) 獎懲結果 ( 晉級 獎金 留原俸級 ) 之銓敘審定如有不服時,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一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考績 ( 成 ) 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如在 12 月 1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如在 12 月 2 日 ( 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 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二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敍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敍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三 辦理另予考績者, 其考績之項目 評分比例 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 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四 另予考績, 於年終辦理之 ;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隨時辦理 五 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六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 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七 轉任教育人員 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 如其轉任前之年資, 未經所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 考成或考核者, 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 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八 依法權理人員, 以經銓敍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敍審定之職等, 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 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 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九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兼職人員, 仍應依法以其本職參加年終考績 ( 成 ) 十 辦理考績 ( 成 ) 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十一 年度中調任現職人員, 應由考績機關向受考人原任機關, 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十二 考績 ( 成 ) 表中受考人之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 參 135 EB0704-2
140 考各項目之細目考核內容, 並加計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後, 綜合評予一百分以內之整數分數 平時考核獎懲 欄獎懲次數應詳實填列, 不得遺漏或登載錯誤 十三 參加年終考績之公務人員, 以任現職經銓敍合格實授至年終滿 1 年者 ( 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 以月計之 ), 不滿 1 年, 已達 6 個月者, 辦理另予考績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遺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隨時辦理另予考績 十四 考績獎金除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所列各款情形外, 由受考人次年 1 月 1 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十五 退休或死亡人員, 致其當年考績晉級無法於次年 1 月執行者, 應改發一個月獎金 十六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 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 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 不能取得升等任用資格 十七 考績分數應已含受考人平時考核獎懲次數所增減之分數 法令依據 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四 公文程式條例 五 行政程序法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考績表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二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 三 公務人員考績人數統計表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四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清冊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五 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書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六 考績通知書簽收清冊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七 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書 八 送達通知書 九 郵務送達證書 136 EB0704-3
141 EB07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準備 依平時獎懲 差勤紀錄填具考績 表送各單位 人事室 各單位 受考人核對無誤, 並自填工作項 目 人事室 主管人員依考績表中工作 操行 學識 才能四項初評 人事室 各單位 考績委員會初核 ( 全體委員過半 ) 學校於文到 15 日內處理 人事室 不同意 校長覆核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預借考績獎金 同意 人事室 會計室 連同考績清冊及考績人數統計表 校長覆核 出納組 退還學校另為適法之處理 以網路報送人事室 上級主管機關違反考績 同意 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不同意 法規情事 銓敘部審定 A 137 EB0704-4
142 A 考績結果自 次年 1 月起 考績獎金歸墊 人事室 會計室 出納組 製發考績通知書 附記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文字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至第 91 條辦理送達 受考人無法收受或拒不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 受考人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 結束 138 EB0704-5
143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年終考績處理作業流程 ( 一 )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依規定於每年年終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業務有特殊情形不能如期辦理者, 應函經銓敍部同意展期辦理 ( 二 ) 因撤職 休職 免職 辭職 退休 資遣 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 應依規定隨時辦理另予考績 ( 三 )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 其任職至年終達 6 個月者, 應不再辦理另予考績 ( 四 ) 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 ( 成 ) 12 月 1 日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新任職機關辦理 12 月 2 日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 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 ( 成 ) ( 五 ) 年度中調任他機關人員, 應依規定向受考人原任職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相關資料, 評定成績 ( 六 ) 公務人員考績表 請假及曠職 及 平時考核獎懲 欄位資料應確實查填 ( 七 )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審酌受考人是否符合評擬甲等或不得評擬甲等之條件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所定評擬甲等者或不得評擬甲等者, 應將其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 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 八 ) 公務人員考績表有關事病假合計日數, 應扣除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及安胎假日數 ( 九 )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 除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 曾記一大功 ( 過 ) 以上者,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辦理考績等第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
144 三 考績評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績委員會依規定應由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 始得開會 ; 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 二 )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人員, 處分前應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三 ) 考績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記載相關事項 ( 四 ) 學校覆核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依規定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 考績送審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列丁等人員應檢附其考績表, 併年終考績送銓敍部辦理 ( 二 ) 考績 ( 成 ) 人數統計表應依規定格式確實填具 ( 三 ) 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應依規定更新受考人人事資料 五 製發考績通知書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考績案銓敍審定後, 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敘明核定及銓敍審定之文號, 並就其個別情形, 附記教示文字 ( 二 ) 考績列丁等免職者, 應依規定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三 ) 學校送達考績通知書予受考人時, 應請其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 四 ) 受考人無法收受或拒不收受考績 ( 成 ) 通知書時, 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45 項目編號 EB07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考列丁等案併年終考績辦理, 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 附陳考績表送銓敘部, 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應同時送達受考人, 並附記教示規定 二 考列丁等免職人員, 於收受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得繕具復審書向銓敘部重新審查後, 轉保訓會提起復審 ; 保訓會復審認為無理由者, 應予駁回, 受考人不服者, 可逕提起行政訴訟 三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受考人自收受考列丁等免職令處分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應依送審程序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停職登記, 並副知上級主管機關 四 考績應予免職之執行日期,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243 號解釋, 受免職處分者, 已依法申請復審, 經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其申請時, 該項免職案尚難認為確定, 須俟受考人收受復審核定通知次日起, 已逾 行政訴訟法 所定期間未提起行政訴訟時, 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時, 始認為確定, 並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五 受考人逾期未提出行政訴訟或經行政法院維持原議免職確定時, 學校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登記 控制重點一 免職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繕製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 敘明具體事實免職理由並附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二 考列丁等免職令及考績 ( 成 ) 通知書同時送達受考人, 由受考人親自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三 受考人於 30 日內繕具復審書, 送經上級主管機關重新審查, 應注意受考人是否於救濟期間 30 日內提出, 仍不服者應注意是否於法定期限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 EB 二 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141
146 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43 號解釋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考績表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二 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清冊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三 考績 ( 成 ) 通知書 ( 由系統自動產製 ) 四 考列丁等免職令 五 復審書 六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EB
147 EB07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 準備 考績委員會初核時應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隨同考績 ( 成 ) 案附陳考績表, 經主 管機關或授權所屬機關核定 人事室 銓敍部審定 繕製考列丁等免職令 上級主管機關 敘明具體事實及免職理 由並附記教示規定 繕製考列丁等考績 ( 成 ) 通知書 人事室 考列丁等免職令及考績 ( 成 ) 通 知書同時送達受考人 副 知 收受免職令次日起停止其職務, 並辦理動態登記 逾期未提 出復審 30 日內繕具復審書重新審查 受考人核定 維持原議 變更 復職 核定機關 A 143 EB0705-3
148 A 轉送保訓會提出復審核定機關 保訓會 撤銷 另為適法之處理 通知受考人復 駁回維持原議保訓會 復職 職並辦理動態登記 逾期未提出 行政訴訟 如仍不服應於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受考人 行政法院 撤銷 撤銷確定 駁回 復職 維持原議 行政法院 全案確定, 人事室函知受考人執 行免職日期 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人事室 結束 144 EB0705-4
14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考績 ( 成 ) 列丁等免職處理作業流程 ( 一 ) 繕製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 敘明具體事實免職理由並附當事人如有不服之救濟方式 救濟期間等教示規定, 並確認由受考人親自簽收 ( 二 ) 免職尚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辦理動態登記, 並副知上級主管機關 ( 三 ) 受考人經核定撤銷原處分時, 應通知受考人復職並辦理動態登記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單位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5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706 項目名稱專案考績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一次記二大功 : ( 一 ) 學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於公務人員有重大功績依規定應為一次記二大功時, 應隨時辦理專案考績 ( 二 ) 單位主管就受考人一次記二大功之事實進行審查, 簽報校長提考績委員會初核, 報請校長覆核, 經校長覆核同意後報請上級主管機關發布一次記二大功獎懲令後, 轉銓敘部銓敘審定 ( 三 ) 一次記二大功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製發考績通知書並註記人事資料 二 一次記二大過 : ( 一 ) 學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於公務人員有重大過失依規定應為一次記二大過時, 應隨時辦理專案考績 ( 二 ) 專案考績應由單位主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經校長覆核後, 陳上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一次記二大過獎懲令並報送銓敍部 ( 三 )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應於考績委員會審議前書面通知當事人, 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及申辯, 並將其陳述及申辯意見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 四 ) 校長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 校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報送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 五 )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 六 )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 七 ) 於完成免職確定時, 學校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控制重點一 上級主管機關核發免職令及一次記二大過懲處令, 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 EB
151 規定 二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除依規定辦理外, 並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三 專案考績案經銓敍部銓敍審定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四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學校於製發考績通知書時, 同時依規定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五 免職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得依法提起復審, 逾期未提起者,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六 受考人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未依法定期限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 或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七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其停職 復職及免職, 應報該院核辦, 其餘人員, 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考績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三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四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 成 ) 作業要點 五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491 號解釋 使用表單一 一次記二大功獎勵令 二 一次記二大過懲處令 三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通知書 ( 系統自動產出 ) 四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通知書 ( 系統自動產出 ) 五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六 記二大過免職令 EB
152 EB07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專案考績 : 一次記二大功 準備 一次記二大功事實審查 受考人主管 簽報校長 受考人主管 考績委員會初核 人事室 校長覆核 人事室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發布記二大功獎勵令 銓敍部銓敍審定 銓敍部 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註記人事 資料 結束 EB
153 EB07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專案考績 : 一次記二大過 準備 一次記二大過事實審查 受考人主管 簽報校長 受考人主管 考績委員會初核 人事室 一次記二大過 者陳述及申辯 交考績委員會復議人事室校長覆核 校長覆核是否同意同意上級主管機關 受考人收受免 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發布免職令 發布懲處令並副知監察院 副知 發現違反考績法規情事 否 銓敍部銓敘審定 是 學校製發專案考績 ( 成 ) 通知書 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辦 理停職登記 A EB
154 A 逾期未 提出復 審 不服一次記兩大過處分於 30 日內提出復審, 上級主管機關重新審查受考人 上級主管機關維持原議上級主管機關 變更 復職 轉送保訓會提出復審 撤銷 另為適當之處 通知受考人復 上級主管機關 保訓會 分 職, 並 辦理動 維持原議 復職 態登記 保訓會 逾期未 提出行 政訴訟 如仍不服應於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受考人 行政法院駁回維持原議行政法院 撤銷確定 復職 全案確定, 人事室函知受 考人執行免職日期駁回 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人事室 結束 EB
155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專案考績處理作業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專案考績處理作業流程 ( 一 ) 學校於公務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 應隨時辦理其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 ( 二 ) 專案考績應由學校單位主管依受考人之具體事實簽報遞送機關考績委員會初核, 機關長官覆核後, 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布並報送銓敘部 ( 三 ) 一次記二大過應予免職者, 學校於考績委員會審議前,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陳述及申辯, 並將其陳述及申辯意見列入考績委員會議紀錄 ( 四 ) 校長覆核受考人考績案, 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校長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五 ) 銓敘部於核定專案考績案時, 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 應照原送案程序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處分 三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 自核定之日起執行 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 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 1 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 未依法提起復審,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2 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未依法向行政法院請求 EB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151 檢查情形說明
156 救濟, 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 3 向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4 所稱未確定前, 應先行停職, 指受考人自收受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令之次日起, 停止其職務 ( 二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懲處令應依規定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 期間 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 三 ) 一次記二大功 ( 過 ) 專案考績經銓敍部銓敍審定後, 學校應製發考績 ( 成 ) 通知書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應附說明救濟標的, 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獎懲令處分 ( 四 )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於救濟程序完成, 免職確定時, 學校應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日期, 並辦理免職動態登記 四 其他事項 ( 一 ) 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 除依規定辦理外, 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 二 )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 其停職 復職及免職, 應報該院核辦, 其餘人員, 由各該權責機關核定發布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單位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57 項目編號 EBO707 項目名稱懲戒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公務員有違法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規定應移送懲者, 應由服務機關層轉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二 移送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服務機關應同時主動移送法辦並副知主管部會 三 受移送懲戒案件如情節重大者, 主管長官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四 受懲戒人員如為簡任 ( 相當簡任 ) 以上人員應送監察院審查, 如為薦任以下人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五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事項送達主管機關時, 主管機關應填具送達證書及執行情形表等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副知銓敘部及審計機關等, 服務機關亦應將議決書送達當事人並請其簽收後, 將送達證書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事項, 自主管長官收受議決書之翌日, 即應依規定執行 控制重點一 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 違反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之義務者 ) 撤職後仍應依法移送懲戒 二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 三 簡任 ( 相當簡任 ) 以上人員經移送懲戒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 應以副本陳報行政院備查 四 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或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由主管長官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之案件應通知銓敍部 五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 復移送懲戒者, 其原處分失其效力 六 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 嗣受刑事判決確定,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應予免職情事者, 因已無現職可免, 權責機關毋庸核發免職令, 惟服務機關應將是類人員之刑事判決結果詳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函報銓敍部登記 至如當事人於離職或撤職停止任用期滿, 復再任公務人員後, 始接獲刑事判決確定,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免職情事者, 仍應由權責機關依規定核發免職令予以免職, 並依 EB
158 規定報送該部辦理登記 法令依據一 公務員懲戒法 二 公務員服務法 三 監察法 四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五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使用表單一 懲戒案件移送書 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送達證書 ( 機關部分 個人部分 ) 三 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表 四 停職令 五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EB
159 15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懲戒處理作業 EB 教育部 EB0707 服務學校涉及刑責移送法辦否執行懲戒議決書送達是否移付懲發布停職令銓敍部議決書監察院審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簡任以上薦任以下是 ( 副知 ) 彈劾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停職送達懲戒議決書教育部情節重大亦得通知主管長官先行停職懲戒法第 3 條當然停職受移付懲戒人員相關單位人事室公務人員服務學校查處人事室違失事件辦理行政懲處填寫移付懲戒書報教育部否人事室教育部審查報請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人事室執行懲戒議決書送達公務人員人事室結案準備執行情形 送達書副知 ( 副知 )
16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懲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移付懲戒案件之處理, 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公務員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違失行為, 應移付懲戒者,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二 ) 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行為, 應陳報主管機關長官移送懲戒 ( 三 ) 被懲戒人員如為簡任以上人員應已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 ( 並副知行政院備查 ) ( 四 ) 被懲戒人員如為薦任以下人員應依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五 ) 同一違法失職案件, 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 其隸屬同一移送機關者, 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時, 應全部移送 ( 六 ) 移付懲戒案件是否有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 又該停職處分是否已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 七 ) 移送懲戒案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 服務機關應同時主動移送法辦並副知主管部會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移付懲戒案件尚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確定者, 不得辦理退休 資遣 四 懲戒處分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主管長官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書時, 應以收受議決書之翌日為執行日 ( 二 ) 主管機關應依規定填具送達證 EB
161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書及執行情形表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並副知銓敍部及審計機關 簡任以上人員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執行情形應副知行政院備查 ( 三 ) 機關於送達證書送達當事人後, 應請其簽收並將送達證書檢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五 公務人員離職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後, 嗣受刑事判決確定, 該等人員免職案件之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應將是類人員之刑事判決結果詳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並函報銓敍部登記 ( 二 ) 當事人離職或撤職停止任用期滿, 復再任公務人員後, 始接獲刑事判決確定, 權責機關應依規定核發免職令予以免職, 並報送銓敍部辦理登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62 項目編號 EBO708 項目名稱停職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職務得予停職 : 由服務學校填具移付懲戒書 ( 含考績會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 ) 報教育部, 教育部審議後, 如認情節重大主管長官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受懲戒人職務 懲戒案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後, 公懲會如認情節重大, 亦得建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受懲戒人職務 主管機關發布停職令後, 須移送服務學校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 二 職務當然停職及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之停職 : 由服務學校填具移付懲戒書 ( 含考績會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 ) 報教育部, 教育部審議後, 如認情節重大主管長官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受懲戒人職務 主管機關發布停職令後, 須移送服務學校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 三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未確定前之停職 : 服務學校檢送獎懲建議函 考績會會議紀錄 ( 含當事人出席會議陳述意見紀錄 ) 及相關事實佐證資料送教育部核定, 教育部核定同意後, 發布獎懲令並註明未確定前先予停職 續移送服務學校轉送受處分人並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 四 考績列丁等未確定前之停職 : 服務學校核定考績案, 經報送銓敘部審定後, 再報教育部發布免職令並註明未確定前先行停職及教示條款, 教育部將免職令移送服務學校, 服務學校發布考績通知書, 並將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同時送達受考人 控制重點一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 其他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規定職務當然停止 ( 如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 依刑事確定判決, 受徒刑之宣告, 在執行中者 ) 應予停職 ( 如考績免職未確定前 ; 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兼職 利用權力 公款 公務機密圖利等 ) 或得予停職 ( 如違失情節重大移送懲戒等 ) 之案件, 均應以最速件處理, 如有稽延, 應查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之停職, 應報行政院核辦, 餘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三 停職案件之執行除職務當然停止者, 自事實發生日執行外, 餘均於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四 停職案件之停職令應依規定加註救濟之教示條款 五 停職人員基於本職之兼職, 停職時應同時免兼 EB
163 六 停職人員, 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 ) 七 因刑事案件停職者, 經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無罪判決確定, 應審擬行政責任為原則 另易服勞役者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八 銓敍部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 第 4 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 條之規定, 製訂停職令 復職令範例, 並分別於 97 年 12 月 11 日以部銓四字第 號及 100 年 6 月 14 日以部銓四字第 號函頒 ( 修正 ) 法令依據一 公務員懲戒法 二 公務員服務法 三 公務人員考績法 四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五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六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七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八 公務人員保障法 使用表單一 停職令 二 獎懲令 三 送銓敍部登記函 四 免職令 五 考績通知書 六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EB
164 EB070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停職處理作業 停職事件 職務得予停職 職務當然停職 職務應予停職 公務員懲戒法第 3 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未確定前 考績列丁等未確定前 情節重大主管長官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服務學校填具移付懲戒書 ( 含考績會紀錄及 教育部審議 相關佐證資料 ) 報教育部人事室 副知 簡任以上 薦任以下 銓敘部 監察院 副知 情節重大得建請主管長官先行停止其職務 教育部發佈停職 令並移付懲戒 簡任以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服務學校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 薦任以下 否 服務學校報教育部核定 人事室 1. 檢送獎懲建議函 2. 考績會會議紀錄 ( 含當事人出席會議陳述意見紀錄 ) 3. 相關事實佐證資料 教育部核定 是否同意 是 發布獎懲令並註明未確定前先予停職 服務學校核定考績案 人事室 副本抄送教育部 銓敍部審定 1. 服務學校報教育部發布免職令並註明未確定前先行停職及教示條款 2. 服務學校發布考績通知書 3. 服務學校應將免職令及考績通知書同時送達受考人 結案 簡任 10 職等以上副本陳報監察院備查 服務學校轉送受處分人並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 人事室 結案 人事室 EB
16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停職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是否依法停職 ( 一 ) 當然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二 ) 應予停職之處分應符合規定 ( 三 ) 移付懲戒案件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其停職處分應於移付懲戒前或同時為之 三 停職令之核發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應由權責機關核定發布 ( 二 ) 應於停職令加註教示條款 ( 三 ) 考績應予免職人員, 於未確定前, 依公務員考績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 應先行停職 四 停職令之執行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當然停職令之執行應自事實發生日執行 ( 二 ) 其餘停職, 應自停職處分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五 因刑事案件停職者, 經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或無罪判決確定者, 後續處理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上開人員, 是否已檢討其行政責任 ( 二 ) 易服勞役者於執行期間, 應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66 項目編號 EB0709 項目名稱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依法停職人員, 服務學校主動檢討於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數本 ( 年功 ) 俸 二 受發給半數本俸 ( 年功俸 ) 之停職人員, 於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應予以停發 三 先予復職人員,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四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控制重點一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者, 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二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 在未確定死亡前, 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三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年齡屆滿命令退休者, 仍得繼續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敍部 88 年 11 月 11 日 (88) 臺甄四字第 號函 ), 至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之半數本俸 ( 年功俸 ), 如經判決無罪復職者, 於辦理退休時依法核實收回 ( 銓敍部 66 年 10 月 6 日 (66) 臺楷特三字第 號函 ) 四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辭職, 未經復職者, 雖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送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時, 不予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 年功俸 )( 銓敍部 51 年 7 月 19 日 ( 51) 臺典一字第 1157 號函 ) 法令依據一 公務員懲戒法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三 公務人員考績法 四 公務員服務法 五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使用表單無 EB
167 EB070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準備 停職 服務學校主動檢討得否發給半數本 ( 年功 ) 俸 否 不核予半薪 按月核發半數本 ( 年功 ) 俸 總務處出納組 復職 先予復職 撤職休職免職辭職 亡故者 停發半數本 ( 年功 ) 俸 1. 刑事判決確定 ( 受徒刑之執行 ) 2. 懲戒議決 ( 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 ) 是 否 補發停職期間本 ( 年功 ) 俸或差額 不補發停職期間本 ( 年功 ) 俸或差額 EB
168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停職核薪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停職人員薪俸之核處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是否檢討依規定發給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 ( 至其復職 撤職 休職 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 二 )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年齡屆滿命令退休者, 應依規定繼續發給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 ( 三 ) 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之半數本 ( 年功 ) 俸, 如經判決無罪復職者, 於辦理退休時, 應依規定核實收回 三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復職人員所涉刑事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 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 二 )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 年功 ) 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 ( 年功 ) 俸者, 應依規定於補發時扣除之 ( 三 ) 停職 復職 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並由依法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 四 ) 因案停職人員奉准辭職, 未經復職者, 雖其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送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時, 不予補發停職期間之本 ( 年功 ) 俸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69 項目編號 EB0710 項目名稱復職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停職人員 : 停職人員得於停職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並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停職原因消滅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者, 權責機關人事單位應查催並通知停職人員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除有不得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 視為辭職 二 休職人員 : 休職人員得於休職期滿申請復職,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並辦理動態登記報銓敘部審定 控制重點一 依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員服務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停職人員, 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應予免職者外, 於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或移送懲戒者, 得依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規定, 應許復職 (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 ) 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救濟程序決定撤銷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 應予復職 二 停職人員先予復職時, 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須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 年功俸 ) 三 報行政院核派人員之復職, 應報行政院核辦外, 餘由各該機關按權責核定發布 四 復職案件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權責機關核准並實際到職之日生效 法令依據一 公務員懲戒法 二 公務員服務法 三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四 公務人員任用法 五 公務人員俸給法 六 公務人員保障法 使用表單一 復職令 二 派免建議函 三 派免令 四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 EB
17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復職處理作業 準備 復職事件 停職人員 休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原因消滅前 20 日內申請復職 原因消滅 依法停職公務人員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休職期滿申請復職 ( 參照 ) 服務學校受理 人事室 復職請示單 教育部發布復職令 服務學校轉發復職令 人事室 服務機關辦理動態登記 報銓敘部審定 EB
17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復職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停職原因是否消滅 ( 一 ) 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 ( 二 ) 未被移付懲戒 ( 三 ) 被移付懲戒, 並經議決, 未受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 ( 四 ) 未具有其他法定停職原因 ( 五 ) 原免職處分已撤銷 三 復職之申請或通知是否符合規定 ( 一 )1. 停職人員應於停職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申請復職 2. 權責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許其復職, 並於受理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 二 ) 停職原因消滅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者, 人事單位應查催並通知停職人員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復職 ( 三 ) 休職人員休職期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權責機關應許其復職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四 復職人員所涉刑事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 未受徒刑之執行 ; 或經移付懲戒, 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戒處分, 應依規定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 ( 年功 ) 俸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72 項目編號 EB0711 項目名稱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者, 得於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二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 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申訴人, 必要時得延長 20 日, 並通知申訴人 逾期未函復,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三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申訴函復者, 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四 各機關對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 應於 20 日內將事實 理由及處理意見, 並附有關資料, 回復保訓會五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六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成立者,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控制重點一 可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公務人員 : ( 一 ) 適用之人員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 二 ) 準用之人員 :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敍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4. 各機關依法派用 聘用 聘任 僱用或留用人員 5.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二 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情形 : ( 一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得提起申訴 例如 : 上級機關所發布之職務命令,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記過懲處 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考績評定 ( 例如列乙等或 EB
173 丙等 ), 均屬之 ( 二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經提起申訴, 嗣不服服務機關之申訴函復時, 得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三 提起申訴 再申訴之方式 : ( 一 ) 欲提起申訴, 應繕具申訴書向服務機關提起 ( 二 ) 欲提起再申訴, 應繕具再申訴書向保訓會提起 四 申訴函復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五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 1 人至 3 人, 進行調處 六 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不因依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七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 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 亦同 八 對於再申訴決定, 不得再向司法機關聲明不服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使用表單一 申訴書 二 再申訴書 三 再申訴事件委任書 四 再申訴事件選定代表人證明書 EB
174 EB071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 準備 向處分學校提出申訴人事室或工作條件處置單位 申訴書 申訴人得逕向保訓會再申訴 否 處分學校應於 30 日內函復 人事室或工作條件處置單位 延長 通知延長函復時間, 最長不得逾 20 日 函復維持或變更 維持 是 人事室或工作條件處置單位 不服處分學校函復應於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申訴人 行政處分另提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 變更 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 保訓會依申請或職權調處 保訓會函處分學校提出答辯 調處成立是 否 處分學校應於 20 日內提出答辯 保訓會決定 處分學校應於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函復保訓會 未依限處理者保訓會移送監察院或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未回復 未回復 受理 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延長回復 回復 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延長處理情形回復, 但不得逾 2 個月 駁回 結案 回復 不受理 EB
17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申訴再申訴處理作業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申訴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 應於該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提出申訴 ( 二 ) 申訴案件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向服務機關 ( 以下簡稱原處分機關 ) 為之 ( 三 ) 提起申訴人員, 應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或第 77 條第 3 項或第 102 條所定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 四 ) 申訴案件之請求事項, 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所定保障事項 ( 五 ) 申訴案件之提出, 應以書面為之, 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0 條規定, 載明相關事項 ( 六 )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 申訴人員誤提申訴者, 申訴受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9 條規定, 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並通知該申訴人員 ( 七 ) 原處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之規定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 ( 或得延長 20 日 ) 申訴人, 並附記如不服函復者, 得於 30 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起再申訴 三 再申訴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申訴人員不服原處分機關之函復, 應於收受函復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 二 ) 原處分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 應於 20 日內將事實 理由及處理意見, 並附有關資料, 回復保訓會 ( 三 )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 四 ) 再申訴案件經保訓會調處成立者, 原處分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函復保訓會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EB
176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77 項目編號 EB0712 項目名稱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三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附具答辯書, 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四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 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五 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不能於前揭期間內決定者, 得予延長, 並通知復審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六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七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八 復審人如不服復審決定, 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九 行政法院通知答辯時, 原處分機關應於 10 日內以答辯狀陳述意見且併同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十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 以上訴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十一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者, 應於裁定書送達後 10 日內, 以抗告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控制重點一 可提起復審之公務人員 : ( 一 ) 適用之人員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 二 ) 準用之人員 : EB
178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敍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 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4. 各機關依法派用 聘用 聘任 僱用或留用人員 5.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 公立學校編制職缺參加學習或訓練之人員 二 提起復審之情形 : ( 一 ) 公務人員對於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提起復審 惟得否提起復審, 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 : 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 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 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 始得依法提起復審 例如俸級 任用之審查或免職 停職處分等 ( 二 )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亦可提起復審 該期間, 法令未明定者, 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月 三 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間內處理者, 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復審人之申請, 通知原處分機關於 15 日內檢送相關卷證資料 ; 逾期未檢送者, 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四 原行政處分不因依保障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五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六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保障法第 94 條所列情形之一 ( 如 :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者, 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保障法 二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三 行政訴訟法 使用表單一 復審書 二 復審事件委任書 三 復審事件選定代表人證明書 四 行政訴訟書狀 EB
179 EB071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不服行政處分於 30 日內 ( 未告知期限或錯誤未更正者 1 年內 ) 復審人 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或 2 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復審人 經由原處分學校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人事室 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人事室提考績委員會 無理由 復審書 有理由 另為適法處分人事室 撤銷原處分人事室 處分學校應於收受復審書次日起 20 日檢卷答辯送保訓會並將答辯書副知復審人人事室 處分學校依規定辦理 函知保訓會 2 個月內將未回復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確定 延長回復 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延長處理情形回復, 但不得逾 2 個月 未回復 未依限處理者保訓會移送監察院或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法處理 回復 回復 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 結案 不服 變更 ( 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 ) 確定 結案 不服 20 日內上訴 (10 日內抗告 ) 保訓會決定 復審駁回 不服 確定 於 2 個月內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未告知期限或錯誤未更正者 1 年內 ) 復審人 ( 原告 )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 裁定 ) 駁回 ( 維持原處分 ) 不服 20 日內上訴 (10 日內抗告 ) 高等行政法院送交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結案 確定 結案 1. 依行政法院送達起訴狀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2. 處分學校於接獲行政法院通知送交卷證時, 應於 10 日內送交該院 3. 出庭時得填具委任狀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最多不得逾 3 人 4. 公務員及機關於行政法院調取文書時, 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外, 不得拒絕 不服 變更 ( 撤銷或另為適法處分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裁定 ) 如符合再審或重新審理得依法提出 不服 駁回 ( 維持原處分 ) EB
18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復審行政訴訟處理作業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復審案件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 所為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依規定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提起復審 行政處分未告知復審期間, 或告知錯誤未通知更正, 致受處分人遲誤者,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 於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 二 ) 復審案件應依規定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 三 ) 提起復審案件之人員, 應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第 25 條第 2 項或第 102 條所定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 四 ) 復審案件之請求事項, 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第 26 條所定事項 ( 五 )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 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 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 六 ) 復審案件之提出, 應以書面為之, 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3 條規定, 載明相關事項 ( 七 ) 原處分機關對於復審案件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如認為復審有理由者, 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 並函知保訓會 ( 八 )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 20 日內, 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 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附具答辯書, 將必要之關係文件, 送於保訓會 ; 並將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EB 年度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181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原處分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規定於收受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 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必要時得予延長, 但不得超過 2 個月, 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四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 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 於復審決定確定後, 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4 條所列情形之一者, 原處分機關得依保障法第 95 條之規定, 於期限內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五 行政訴訟處理流程及作業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 一 ) 行政法院通知答辯時, 應於 10 日內以答辯狀陳述意見且併同卷證送交行政法院 ( 二 ) 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書送達後 20 日內, 以上訴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 三 ) 不服裁定提起抗告者, 應於裁定書送達後 10 日內, 以抗告狀向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82 項目編號 EB071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功績 ( 楷模 ) 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公教人員具有獎章條例第 3 條法定要件者, 頒給功績獎章 : 具有第 4 條法定要件者, 頒給楷模獎章 二 功績獎章與楷模獎章各分為三等, 除特殊情形外, 初次頒給三等, 由請頒機關學校於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詳細填具 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 一式 4 份,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專案函報教育部審核後, 轉陳行政院核頒之 如同一事由, 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時, 應一併陳報教育部 三 各機關學校人事室對已獲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人員, 應於其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 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控制重點一 功績獎章 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外, 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 ;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 2 種以上獎章 二 凡頒功績獎章 楷模獎章, 須於上次頒發同種獎章滿 3 年, 始得為之, 非因特殊情形, 不得提前晉授 三 功績獎章 楷模獎章, 除情形特殊者外, 由請頒機關學校於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詳細填具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一式 4 份,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專案報請教育部轉陳行政院核頒 四 同一事由, 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時, 應併案一次請頒, 請獎人員非屬同一主管機關者, 由事件發生之共同主管機關或該事件之主管機關請頒 五 各機關學校人事室對已獲頒獎章人員, 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 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六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法令依據一 獎章條例 二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使用表單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 EB
183 EB071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功績 ( 楷模 ) 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準備 於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填具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 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函報教育部 各機關學校人事室 教育部審核 否 教育部 是否正確 是 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 由配偶或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 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 由請頒機關學校派員持送其親屬 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行政院頒授或授權教育部轉頒行政院或教育部登錄人事資料各機關學校人事室 副本送銓敘部登記 行政院 結束 EB
18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功績 ( 楷模 ) 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功績 ( 楷模 ) 獎章之請頒, 請頒人員之身分 請獎事蹟, 應符合頒給要件 ( 初次頒給三等, 並得因積功晉等 ; 同一事蹟不得授予 2 種以上獎章 ; 須於上次頒發同種獎章滿 3 年, 始得為之, 非因特殊情形, 不得提前晉授 ) 三 功績 ( 楷模 ) 獎章之請頒時間, 應於事實確定後 30 日內陳報教育部 四 功績 ( 楷模 ) 獎章之請頒資料, 應備具功績 ( 楷模 ) 事實表及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並經審核無誤 五 功績或楷模獎章之請頒, 應由請頒機關學校詳細填具功績或楷模事實表一式 4 份, 依規定專案陳報教育部審核後, 轉請行政院核頒 六 同一事由, 有數人合於請頒功績獎章或楷模獎章時, 應一併陳報教育部 七 頒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獎章, 依其請獎事實性質, 由有關之主管機關報辦 八 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功績 ( 楷模 ) 獎章之人員, 應確實登錄於個人人事資料 九 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 由配偶或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 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 由請頒機關學校派員持送其親屬 十 獲頒功績 ( 楷模 ) 獎章人員, 因犯罪褫奪公權者, 應繳還獎章及證書 十一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案件,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85 項目編號 EB071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等案件核定後, 依下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 ( 一 ) 任職滿 10 年者, 頒給三等服務獎章 ( 二 ) 任職滿 20 年者, 頒給二等服務獎章 ( 三 ) 任職滿 30 年者, 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 四 ) 任職滿 40 年者, 頒給特等服務獎章 二 由請頒機關學校人事室按服務獎章等別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 3 個月內, 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A6: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作業後, 報送教育部審核並轉陳行政院核頒 ( 或授權之教育部核頒 ) 三 前揭作業系統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請頒機關學校該筆請頒資料已核頒完成 ( 或遭退回 ) 該筆請頒資料若遭退回須檢視退回原因修正後再依程序報送 四 行政院核頒後再至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下載核頒資料, 依核定結果請領獎章及證書 服務獎章及獎章證書由教育部逕送請頒機關學校, 免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廠商代寄服務獎章及證書統計表, 惟機關學校承辦人員異動時應隨時告知教育部人事處 五 頒發服務獎章及獎章證書於受獎人, 並按等次發給獎勵金 控制重點一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 任職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40 年者, 分別頒給三等 二等 一等 特等服務獎章 二 服務成績優良, 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 考績 ( 成 ) 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 且未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 ; 未辦理考績 ( 核 ) 人員, 由服務機關學校首長審認服務成績優良 另予考績之成績可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之依據 三 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A6: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作業後, 報送教育部審核並轉陳行政院核定 四 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 均以月計, 並以請頒離 ( 退 ) 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 是以, 線上請頒系統內 服務年資起訖日期 EB
186 欄, 係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 ( 學年度 ) 月起計算至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當年 ( 學年度 ) 月為止 五 請獎年資中因留職停薪 因案停職或受懲戒處分 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致未具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者, 應於線上請頒系統內 請獎年資 欄扣除無考績或考績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 並於 備註 欄敘明原因 六 各機關學校之臨時人員 額外人員 約聘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 駐衛警察 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 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七 公教人員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後再任者, 不得再請頒同等次之服務獎章 八 請獎年資中如有法定原因以致未辦考績者, 應於 備註 欄敘明其原因, 如雇員升委任 轉任人員等 九 符合請頒獎章人員, 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 於線上請頒系統 備註 欄說明補頒之原因 十 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對已獲頒獎章人員, 應於個人資料中確實記載, 以免因漏登或人事異動造成重複請頒或漏頒情事 十一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法令依據一 獎章條例 二 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三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使用表單 WEBHR 線上申報 EB
187 EB071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準備 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 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等案件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辦理 各機關學校人事室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 應用系統 /A6: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線上請頒作業 各機關學校人事室 否 教育部線上請頒系統審核彙報 教育部 是否正確是線上請頒系統核頒行政院 特等服務獎章 : 14,400 元一等服務獎章 : 10,800 元二等服務獎章 : 7,200 元三等服務獎章 : 3,600 元 獎章及獎章證書送請頒機關學校教育部頒發獎章 獎章證書及發給獎勵金各機關學校人事室登錄人事資料各機關學校人事室 送銓敘部登記 教育部 對已死亡人員追贈獎章, 由配偶或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 如該親屬因故無法代領, 由請頒機關學校派員持送其親屬 EB 結束
188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務人員於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時, 應符合獎章條例第 5 條所定請頒各等服務獎章之規定 三 服務獎章請獎年資, 應已達各等獎章頒給條件, 並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第 5 條之規定, 扣除留職停薪期間等不得採計年資期間 ; 並注意有無重複請頒同等次服務獎章情形 四 請頒服務獎章人員, 請獎年資如無考績或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 依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 構 ) 學校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 第 17 點 第 18 點規定, 於線上請頒系統內 備註欄 敘明原因 五 服務獎章請獎年資以月計算, 並自請獎人員任職之當年 ( 學年度 ) 月起計算至退休 ( 職 ) 資遣 辭職或死亡當年 ( 學年度 ) 月為止 六 服務獎章之請頒, 應於請頒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 以線上請頒方式, 陳報教育部審核轉陳行政院核頒 ( 或授權教育部核頒 ) 七 主計人員 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案件, 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八 符合請頒獎章人員, 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理請頒者, 應於線上請頒系統 備註 欄說明補頒之原因 九 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服務獎章之人員, 應確實登錄於個人人事資料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8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0801 項目名稱俸給核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主計室 總務處 ( 出納組 園管組 營繕組 )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人事室隨時將各項人員異動公文及動態 ( 如派令 核薪通知書 職務代理簽文 ) 通知出納組 二 人員異動應代扣款時 ( 如公健保 退撫基金等 ): 由人事室每月 15 日前製作異動通知單通知出納組, 供其更新出納系統補扣薪資資料 三 出納組造具下月份 員工薪津清冊 員工薪津清冊 ( 補發 ) 收回員工薪津清冊 及本月份與下月份薪資差異分析表送人事室 總務處審核 四 出納組於接獲人事室新進人員報到及敍薪通知, 應即辦理當月份薪資造冊 五 人事室依人員異動公文及動態通知按名審核待遇 獎金 保險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 離職儲金 追補 ( 扣 ) 調整數及薪資差異分析表之合法性 正確性 六 工職人員 宿舍管理費及水電費資料提供及薪資冊審核由總務處各組依權責辦理 七 主計室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並開立傳票陳核 八 各審核單位核章, 如有不符, 應通知出納組更正, 更正處加蓋職名章或重製相關清冊再核章 九 相關清冊送校長核章 十 相關清冊送還出納組辦理傳票支付作業, 並透過系統寄發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 十一 出納組根據自動檢核程式, 核對金融機構轉帳媒體檔是否與薪資系統相符, 如有差異應製差異表, 並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十二 適用本作業流程人員含 : 編制內教職員工 約僱人員 約用人員 職務代理 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外籍教練 大陸教練 代理教練 計畫進用專任助理 控制重點一 人事室對於本校待遇之核發應負嚴密審查之責 二 人員異動情形包括 : 改敘薪級 升等 新聘兼 ( 卸任 ) 主管職務 職務陞遷 考績晉級 考績升等 降級 停職 到離職 留職停薪 曠職 超過規定請假日數之按日扣薪 強制執行扣薪等 ( 一 ) 新進或離職人員該月份之待遇, 均應以實際在職日數折計發 EB
190 給 ( 每月以當月待遇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 ( 二 ) 退休人員除奉准延長交代人員以外, 均應自退休生效之當日予以比照折計, 如已發給者應予追回 ( 三 ) 變俸人員, 應以核定變俸之日為準, 由人事室通知出納單位, 予以變更待遇, 如有差額並予追加扣補 考績晉級人員應自銓敍審定之月予以更正待遇印領清冊, 並予補發自當年 1 月份起晉級部分之待遇 ( 四 ) 留職停薪人員其待遇不發給 停職人員發給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 ( 五 ) 按日扣薪, 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薪資 ( 六 ) 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 七 ) 代扣款各項減免 免予撥繳規定 : 年 5 月 30 日以前參加公保人員, 公保繳費年資滿 30 年者 : 公 健保費 ( 本人 ) 全免 2. 極重度及重度殘障 : 公 健保費 ( 本人 ) 全免 3. 中度殘障 : 公 健保費 ( 本人 ) 減免 1/2 保費 4. 輕度殘障 : 公 健保費 ( 本人 ) 減免 1/4 保費 5. 撥繳退撫基金滿 40 年者免再撥繳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俸給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三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四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五 公立大專院校職員專業加給表 六 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 七 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 八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職員薪級表 ( 未銓敘職員 ) 使用表單一 異動通知單 二 員工薪津清冊 ( 全月 ) 三 員工薪津清冊 ( 補發 ) 四 收回員工薪津清冊 EB
191 EB08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俸給核發作業 準備 隨時將各類人員動態 ( 如派令 敍薪通知單 代理 主管簽文等 ) 通知出納組 人事室 總務處 ( 事務組 園管組 營繕組 ) 如有人員異動時, 確認學校負擔及代扣款 ( 如公健保 公自提 退撫基金 強制執行代扣款 宿舍管理費等 ) 之異動情形, 於每月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出納組人事室 總務處 ( 事務組 園管組 營繕組 ) 造具下月份員工薪津清冊 薪資差異分析表 出納組 造冊補 扣薪資 出納組 按名審核待遇 獎金 保險 依法應提撥之退休金 離職儲金及追補 ( 扣 ) 調整數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人事室 總務處 ( 事務組 園管組 ) 是否正確 否 是 更正處加蓋職名章或重製補 扣清冊 出納組 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並開立傳票陳核 主計室 核章 校長 依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 辦理傳票支付作業 以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 出納組 核對金融機構轉帳媒體檔是否與薪資系統相符 出納組 是否正確否查明原因妥適處理出納組是結束 187 EB0801-3
19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俸給核發作業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俸給核發作業 ( 一 ) 人事室於每月 15 日前完成人事相關系統異動資料維護及 差異分析檔 比對 ( 二 ) 人事室於每月 15 日送出 公保 健保 退撫基金 年 月份扣款通知 ( 三 ) 出納單位是否造具下月份待遇印領清冊或補 扣薪資冊 ( 四 ) 人事室審核 員工薪津清冊 收回員工薪津清冊 是否無誤並核章 ( 五 ) 會計單位審核 員工薪津清冊 收回員工薪津清冊 是否無誤並核章 ( 六 ) 機關首長是否於 員工薪津清冊 收回員工薪津清冊 核章 ( 七 ) 是否送還出納單位辦理傳票支付作業 ( 八 ) 出納單位以 通知當事人 年度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93 項目編號 EB08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人事室於每年 1 月 8 月通知同仁辦理子女教育補助費預借, 審核預借申請書後, 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 以下簡稱 WEBER) 登錄預借, 並產生預借清冊簽請同意 二 新學期開始前 1-2 週, 於 WEBER 複製上學期 ( 年 ) 資料, 產生同仁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 發文通知同仁辦理申請作業 ( 預借人員亦檢據核銷 ), 申請表於簽名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 三 人事室審核所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 人事室至 WEBER 系統列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 五 主計室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六 出納組核發補助費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七 依規定時程確認報送 八 如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支領情形, 人事室通知申請人繳回 九 人事室函請教育部核撥歸墊支月退休金及年撫卹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應備表件 : ( 一 ) 收據 ( 出納組製作 ) ( 二 ) 報銷清冊影本 退休同仁申請書及繳費收據 ( 含明細 ) 影本 ( 三 ) 郵局存款單影本 ( 四 ) 教育人員並附上退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清冊 ( 於教育部退撫系統產製 ) 第 ( 二 ) ( 三 ) 項資料須向主計室申請影印 控制重點一 公教人員子女隨在臺澎金馬地區居住, 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申請期限 : 當學年上學期於十月二十五日前 下學期於四月十日前向學校申請 ( 但由人事室配合教育部作業時程, 另行通知統一辦理時間 ) 三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 ( 一 ) 填具申請表 : 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 經人事室複核後, 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EB
194 ( 二 ) 戶口名簿 : 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 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室外, 無須繳驗 ( 三 ) 收費單據 : 國中 國小無須繳驗 ; 公私立高中 ( 職 ) 以上繳驗收費單據,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者, 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 ( 支付 ) 事實之證明文件, 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四 公教人員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 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 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 ) 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 以有職業論, 不得申請補助 五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 清寒獎學金 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 ( 一 )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 ( 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 二 )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 三 )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 四 )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五 )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 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 六 )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 補 ) 助 六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 ( 減免 ) 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 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 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 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 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 如有轉學 轉系 重考 留級 重修情形, 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 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 不得請領 EB
195 八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 因案停職人員, 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 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 其數額 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十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 ( 職 ) 綜合高中班級 ( 含二年級 以上修專門學程 )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及普通班者, 其 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 ( 職 ) 數額支給 十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 年 2 月 1 日局給字第 號函, 為防杜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重領情事發生, 規定自 96 學年第 2 學期起, 須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全國軍公教人 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登錄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 十二 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號函修正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有關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等申請流程規定, 因未涉 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 無需經各層主管同意 十三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為 因應少子女化, 鼓勵生育政策,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 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並自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發生之 事實生效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使用表單一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二 退休撫卹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三 子女教育補助費報銷清冊 EB
196 EB08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作業 人事室於新學期開始發文通知同仁辦理請領作業 審核所附證明文件, 並人事服務網 (ECPA)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登錄預借 人事室 線上審核及審核所附證明文件 人事室 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簽名, 並檢附繳費收據 ( 含明細 ) 等證明文件 ( 含預借人員辦理核銷 ) 編制內教職員工 審核資料正確性列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 人事室 審核 依規定時程確認報送 主計室 人事室 核發補助費 出納組 教育部查核異常如重複支領 人事室 如係支月退休金及年撫卹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函請教育部核撥歸墊 撥入申請人 指定帳戶 通知申請人繳回 人事室 申請人繳回 EB
19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子女教育補助費請領 ( 一 ) 人事室是否主動行文通知 ( 二 ) 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人事室是否審核所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 ) 人事室是否至人事服務網 (WEBHR)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子女教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 ( 五 ) 人事室是否依規定時程確認報送 ( 六 ) 主計室是否審核相關證明文件開立付款憑單 ( 七 ) 出納組是否核發子女教育補助費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 八 ) 人事室是否函請教育部核撥歸墊支月退休金及年撫卹金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198 項目編號 EB08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列印申請表簽名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 二 人事室審核結婚 生育 喪葬補助費資料及所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人事室至人事服務網 (WEBHR)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 登錄結婚 生育 喪葬補助資料, 並列印婚喪生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 四 主計室審核相關證明文件 五 出納組核發補助費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控制重點一 結婚 生育 喪葬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之當月薪俸額為補助標準 二 各項補助之請領必須在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申請, 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 其申請期限為 6 個月 惟於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之事實, 申請人如未能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 同意其於申請表敘明事由送機關審查後核發, 期限以 5 年為限 三 請領各項補助, 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 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四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者, 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不得申請補助 五 生育補助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 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辦理認領, 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 得請領生育補助 六 未滿 5 個月流產者, 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 1 份為限 七 喪葬補助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 以報領 1 份為限 八 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7 日院授主會字第 號函修正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有關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等申請流程規定, 因未涉及單位主管裁決權限, 無需經各層主管同意, 僅須由申請人確認 九 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 為因應少子女化, 鼓勵生育政策, 公教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EB
199 得申請結婚 生育補助, 其中結婚及生育補助部分, 即日起發生之事實生效 法令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使用表單一 婚喪生育補助費申請表 二 婚喪生育補助報銷清冊 EB
200 EB08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作業 申請 結婚 1. 填寫申請表 2. 檢附已辦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各 1 份 3. 新式戶口名簿如得確認親屬關係 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代替戶口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生育 1. 填寫申請表 2. 檢附出生證明書影本及已辦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 1 份或已辦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 1 份 3. 新式戶口名簿如得確認親屬關係 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代替戶口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喪葬 ( 申請人之父母 配偶 子女死亡 ) 1. 填寫申請表 2. 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各 1 份或已辦理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 1 份 3. 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新式戶口名簿如得確認親屬關係 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代替 審核所附證明文件 人事室 至人事服務網 (WEBHR)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登錄資料 人事室 列印婚喪生育補助報銷清冊 核章 人事室 審核 主計室 核發補助費 出納組 撥入申請人指定帳 EB
20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結婚生育喪葬補助費請領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結婚 生育 喪葬補助費請領 ( 一 ) 申請人於結婚 生育 喪葬等情事是否提出申請 ( 二 ) 人事室是否審核所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人事室是否至人事服務網 (WEBER) 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申請 ( 包含婚喪生育補助維護作業新增 列印報銷清冊 ) ( 四 ) 主計室是否審核相關證明文件開立付款憑單 ( 五 ) 出納組是否撥款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02 項目編號 EB08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兼職費支給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依兼職機關來函審核兼職是否已核准, 得否支給兼職費, 如已核准符合支領兼職費則依規定轉發後存查 若兼職尚未核准, 則應依規定辦理, 俟核准手續完備後, 再行轉發兼職費 二 兼職人員如不符合規定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職務, 兼職費或支票應退還該兼職機關 ( 構 ) 三 兼職機關 ( 構 ) 轉來兼職費若係支票, 如兼職費未超過標準, 則轉請兼職人員簽收 如支領兼職費有超過標準部分, 應向兼職人員追繳並予繳庫 四 兼職機關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學校, 本職學校應確實列冊 如兼職費超過標準, 應向兼職人員追繳並予繳庫 控制重點一 兼職費支給應以依組織法規或有關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職務之人員為限, 其他非依規定兼職人員暨兼任本職學校職務 ( 含任務編組 ) 者均不得支給 二 各機關所屬單位, 未具 (1) 獨立編制 ;(2) 獨立預算 ;(3) 依法設置 ;(4) 對外行文等四項要件者, 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 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 不得支給兼職費 三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得在不重領 不兼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原則下, 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四 兼職費支給標準按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 區分為 : 簡任新臺幣 ( 以下同 )3 千元 薦任 2 千 5 百元 委任 2 千元標準支給 五 薦任第九職等與委任第五職等支領年功俸人員及薦任第八職等與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四級人員, 其兼職費按高一官等標準支給 六 軍公教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其中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每月以支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超過上開數額部分, 悉數繳庫或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EB
203 七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法令依據一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二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三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四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使用表單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申請書 EB
204 EB0804 兼職費支給應以法令規定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職務之人員為限 非屬獨立之建制機關, 凡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該單位職務者, 不得支給兼職費 主管人員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主管職務, 應就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與兼職費擇一支領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兼職費支給作業 兼任其他機關 ( 構 ) 學校職務 審核兼職是否核准, 得否支給兼職費 人事室 是否核准 兼職已核准且符合支領兼職費 兼職未准或不符合支領兼職費 兼職費退還原機關 ( 構 ) 兼職機關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學校 人事室 兼職機關來函請本職學校轉發兼職人員支票 人事室 兼職費未超過標準請兼職人員簽收 人事室 文件歸檔結案 支領兼職費 是否超過標 超過標準部分, 向兼職人員追繳並予繳庫 人事室 兼職人員繳庫後文件歸檔結案 兼職費支給標準依兼職人員本職銓敘審定等級區分 軍公教人員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每月以支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超過上開數額部分, 悉數繳庫或繳作原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職費之支給個數及支給上限不受前項支給規定之限制 EB
205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兼職費支給作業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兼職費支給作業 ( 一 ) 人事室審核兼職是否核准, 得否支給兼職費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情形說明 ( 二 ) 兼職機關若採電連存帳方式支付兼職費, 並於支付後函知兼職人員本職學校, 本職學校是否確實列冊或系統登錄 ( 附兼職費明細表 ) ( 三 ) 被兼職機關若來函請本職學校轉發兼職人員支票, 本職學校是否確實列冊或系統登錄 ( 附兼職費明細表 ) ( 四 ) 人事室審核, 如兼職費未超過標準是否確實列冊或請請兼職人員簽收支票 ( 五 ) 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費是否以支領二個兼職費為限, 且每月支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 其中支領一個兼職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千元, 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每月以支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 六 ) 如兼職費超過標準, 是否向兼職人員追繳超出部分, 並予繳庫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06 項目編號 EB0805 項目名稱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 依實際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指派或主動申請延長工作者, 應事先填報加班指派單, 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 始得加班 二 加班起迄時間, 應有簽到退紀錄 ; 經奉准免簽到退人員, 加班當日上 下班仍應簽到退 三 加班以加班補休為原則, 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逾期視為放棄,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 體育室 推廣教育中心等營運業務單位及駐衛警隊 校長司機加班費, 每人每月支給最多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因業務需要擔任在職專班兼任助理 ( 編制內職員 ) 或對外接辦計畫之工作人員, 計畫預算編有加班費, 並於公餘時間辦理者, 每月申請支給加班費不超過四十六小時, 經費由該計畫支應 五 加班費之支給標準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因業務性質或工作性質特殊等, 得申請專案加班,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本撙節原則從嚴自行核定 五 報支加班費時應檢附 加班費申請明細表 及 加班費請領清冊, 自行至主計室請購系統報帳, 循行政程序, 會核人事室及主計室 控制重點一 員工加班應視業務需要, 事先由單位主管指派或主動申請, 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每人每日以不超過 4 小時, 每月不超過 20 小時為限, 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 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害, 或為應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得申請專案加班, 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 如因業務需要超過 70 小時為者, 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為加強授權, 落實分層負責, 行政院將前開專案加班核准權責由各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 教育部前於 94 年 6 月 10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 有關教育部所機關學校申請專案加班, 請本撙節原則從嚴自行核定 二 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 得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 EB
207 法令依據 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 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 簡任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不得支領加班費 ; 但得申請補休假或獎勵 四 各單位報領加班費不得浮濫, 如有虛報, 一經查明, 應予嚴處 五 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 並不得超過 90 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 8 成, 除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 或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搶救重大災難等, 於適用上開規定有特殊困難及 91 年度以後新成立之機關, 經專案報請行政院核議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 依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第 7 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 各機關應訂定加班費管制規定加強查核, 以杜浮濫 一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二 公務人員俸給法 三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四 國立體育大學員工加班管制實施要點 使用表單一 加班指派單 ( 差勤系統線上申請 ) 二 簽到退簽名表 ( 差勤系統線上刷到退 ) 三 加班費申請明細表 ( 差勤系統線上列印 ) 四 加班費請領清冊 ( 差勤系統線上列印 ) EB
208 EB08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因業務需要經長官指派加班 或主動提出並經主管核准者 一般加班 專案加班 線上送請相關 權責人員核定 簽奉核可後送人事 室開放權限申請 送人事室登記 請領加班費 補休 次月列印 加班費申請明細表 及 加班費請領清冊, 併同支出憑證粘存單, 送主管核章 填寫請假單 人事室 主計室審核 校長 ( 授權一級單位主管 ) 核定 出納組撥付款項 結束 EB
20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加班申請與加班費核發 ( 一 ) 是否因業務需要經長官指派或主動提出申請, 並經主管核准者 ( 二 ) 專案加班 : 簽奉核可後是否送人事室登記備查 ( 三 ) 線上送請人事室審核加班時數 : 加班申請時數是否與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相符 ( 四 ) 選擇請領加班費 : 當事人是否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 以及是否列印加班費申請明細表及請領清冊送主管核章後, 送人事室及主計室審核 ( 五 ) 選擇補休是否線上申請假單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10 項目編號 EB08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加保作業 ( 一 ) 編制內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加保並填寫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調職人員免填但應注意其年資之銜接 ( 二 ) 至公保管理系統登錄加保資料 ( 三 ) 如需補扣 補退保費, 填寫異動通知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補扣 補退保費 二 退保作業 ( 一 ) 編制內人員調職 辭職 借調 留職停薪 ( 選擇不繼續加保者 ) 退休 死亡辦理退保 ( 二 ) 至公保管理系統登錄退保資料 三 每月 15 日前至公保網路作業系統登錄異動作業, 並列印次月三合一清單 ( 含第 3 聯的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 ) 保險人名冊, 附於黏貼憑證用紙, 會簽出納組及主計室, 於核定後由出納組於次月 10 日前繳費 四 將繳費暨異動清冊用印後寄公保處 五 出納組繳費後會影送保險費入帳通知, 再於公保網路作業系統登錄序號及繳款金額 控制重點一 參考用書 : 辦理公教退休人員保險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 公教人員保險處編印 ) 二 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辦理加保手續, 其表件應於到職 15 日內送公教保險部 調職人員亦應於上述期限內為其辦理加保, 並應注意其年資之銜接 三 被保險人除育嬰留職停薪者外, 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繼續加保, 其保險費應全額自付 四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 在服役期間應繼續加保, 其自付部分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五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 得依其身心障礙等級減免部分或全部自付部分保險費, 惟以其異動名冊送達之當月 1 日生效 六 退保原因發生在當月 1 日時, 當月保費停繳, 退保手續亦應於當月辦妥, 如發生在當月 1 日以後則當月保險費仍應繳納, 退 EB
211 保手續可於次月內辦理 七 辦理加保情形 : 新加保人員 復行任職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復薪 休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復薪 停職人員復職補薪 八 辦理退保情形 : 調職 辭職 退休 退職 資遣 死亡 撤職 解聘 免職 停職 休職 改兼任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自費續保人員逾 60 日未繳保險費 失蹤 等 法令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公教人員保險異動名冊 二 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聲明書 三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四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五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六 退休人員保險繳納保險費清冊 七 公保 健保 退撫基金年月扣款通知 八 公教人員保險三合一清單 九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 EB
212 EB08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1. 新進人員自到職日起辦理加保 2. 編制內人員借調 留職停薪 ( 選擇不繼續加保者 ) 職 退休 死亡辦理退保 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人事室列印三合一清單 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陳核用印人事室 公保管理系統 人事室 列印整月繳納表費清單 部分繳納保費清單計算保費專簽繳費 人事室 1. 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補扣 補退保費 2. 報帳系統以大批名冊方式補退保費 審核 主計室 持公教人員保險費入帳通知繳費 (1 式 3 份 ) 出納組 入帳通知 1 份由代收行庫送總行彙繳公教保險部 公教保險部代收 三合一清單及應檢附表件掛號寄公教保險部承保科辦理 人事室 入帳通知 1 份由學校報銷 人事室 沖帳 EB
213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保加保與退保作業 ( 一 ) 是否依據派令 動態通知單辦理 ( 二 ) 是否審核應填寫的相關表件 ( 三 ) 是否至公保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 四 ) 是否將異動檔上傳公保網路作業系統 ( 五 ) 如需補扣 補退保費, 是否填寫扣款通知且於每月 15 日通知出納單位補扣 補退保費 ( 六 ) 是否於期限內繳納保費 ( 八 ) 是否將三合一清單及應檢附的相關表件掛號寄公教保險部 ( 九 ) 是否已沖帳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14 項目編號 EB08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隨時辦理 ( 請領案送達 1~3 日內辦理 ) 二 各項現金給付是否依公教人員現金給付請領書所規定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各項現金給付是否在事實發生 5 年內請領 四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一律採直撥入戶 控制重點一 各項給付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給付標準辦理 二 夫妻同為被保險人, 一方死亡可同時請領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補助津貼 三 養老給付 ( 退休及資遣 ) 案件, 由銓敘機關核定後副知公教保險部辦理 四 自殺死亡給付仍發給 五 94 年 1 月 21 日 ( 含 ) 以後自公保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 ( 伍 ) 時, 得經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 六 各項現金給付應自事實發生 5 年內請領 法令依據一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使用表單一 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公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收據 二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三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 ( 退 ) 保同意書 四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眷喪津貼切結書 五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六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或死亡者, 另使用 ( 一 ) 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或以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代替 ( 二 ) 被保險人最近 3 年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 ( 三 ) 由服務機關查證列舉因公積勞之具體事實 EB
215 EB08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被保險人 殘廢重度殘廢中度殘廢輕度殘廢 養老給付 ( 被保險人退休 資遣及加保 15 年並年滿 55 歲離職 ) 死亡 ( 因公 一般 ) 給付 眷屬喪葬給付 ( 被保險人父母 配偶 子女死亡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殘廢證明書正本, 其他證明文件 ( 因公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退休證明書或資遣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診斷書正本,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其他證明文件 ( 證明因公或服兵役死亡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審核 決行 人事室 用印後逕寄公教保險部 文書組 核辦及撥款 公教保險部 人事室將公教保險部核定書轉交被保險人 EB
216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保現金給付請領 ( 一 ) 被保險人 ( 是否備齊下列證件 ): 1. 殘廢 ( 重度殘廢 中度殘廢 輕度殘廢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殘廢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 ( 因公或服兵役殘廢證明 ) 2. 養老給付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退休證明書或資遣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3. 死亡給付 ( 因公或一般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其他證明文件 ( 證明因公或服兵役死亡 ) 4. 眷屬喪葬給付 ( 父母 配偶 子女 ): 現金給付請領書 領取給付收據或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 死亡證明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切結書 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被保險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 二 ) 是否送人事室審核 ( 三 ) 人事室是否決行 ( 四 ) 是否送文書組用印 ( 五 ) 是否逕寄公教保險部核辦 ( 六 ) 人事室是否將公教保險部核定書轉交被保險人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1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項目編號 EB0808 項目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全民健康保險加退保作業採隨時辦理 二 加保作業 ( 一 ) 被保險人初任到職時, 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 表單一 ), 並檢附前一單位之健保轉出表 ( 二 ) 承辦人員依據動態通知單審核及核算投保金額後,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加保作業, 列印申報表並核章留存 三 退保作業 ( 一 ) 被保險人因離職 借調 退休或死亡時, 應辦理轉出退保 ( 二 ) 承辦人員依據動態通知單審核後,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退保作業, 並列印申報表 ( 健保轉出表 ) 核蓋健保專用章 ( 三 ) 被保險人因離職或退休而轉換投保單位, 承辦人員應將申報表 ( 健保轉出表 ) 交付被保險人至下一單位加保 四 如有補扣 補退保費情形, 須填寫異通知 ( 表單二 ),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於薪資中扣費或併同退費 五 轉出當月健保費由新單位繳納全月保費 ; 月底當日轉出者, 以次月 1 日為生效日 控制重點一 各校公務人員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其無職業之眷屬 ( 如下 ) 得選擇隨同參加保險 ( 一 ) 配偶 ( 二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曾祖父母 外曾祖父母等 ( 三 ) 二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 子女 孫子女 外孫子女 ( 超過 20 歲, 以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為限 ) 二 公務人員轉出 ( 退保 ), 其眷屬應隨同轉出 ( 退保 ) 法令依據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二 異動通知 EB
218 EB080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初任到職加保或離職 退休 死亡轉出退保 離職 借調或退休人員免填退保申請書, 承辦人員應依據人事室任免組所發布之動態通知辦理健保轉出 填寫加保申請書 被保險人 發布動態通知 人事室任免承辦人 人事室審核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列印申報表及用印 人事室 通知出納單位補扣退費 人事室 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補扣 補退保費 文件歸檔結案 EB
21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全民健康保險要保與退保作業 ( 一 ) 被保險人是否提出申請 ( 二 ) 人事室是否依據動態通知單辦理 ( 三 ) 人事室是否審核 ( 四 ) 是否至健保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 五 ) 是否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之網路加退保作業系統進行作業 ( 六 ) 是否列印申報表及用印 ( 七 ) 是否通知出納單位補扣保費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20 項目編號 EB0809 項目名稱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全民健康保險變更作業採隨時辦理 二 被保險人申請身分資料變更 ( 一 ) 被保險人或依附加保眷屬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眷屬稱謂等事項需要變更時, 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變更申請 ( 二 ) 承辦人員核對後, 將申報表用印,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寄送至中央健康保險局 ( 三 ) 承辦人員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上追蹤確認健保局是否已完成變更手續 ( 四 ) 承辦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健保 IC 卡換發事宜 ( 五 ) 承辦人員副知人事資料管理人員修改資料 三 被保險人申請眷屬異動 ( 一 ) 被保險人申請眷屬加 退保異動時, 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異動申請,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二 ) 承辦人員核對後, 至下列系統登錄 : 1. 健保管理系統登錄眷屬加退保資料 2. 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加退保作業 ( 三 ) 如有補扣退費情形, 須填寫扣款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於薪資中補扣退費 四 被保險人申請停復保或育嬰留職停薪等其他異動 ( 一 ) 被保險人或其眷屬申請停復保時, 應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承辦人員審核後, 應辦理 : 1. 停保 (1)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停保作業 (2) 如有補退保費情形, 須製作異動通知單, 於每月 15 日前請出納組併薪資冊造冊 2. 復保 (1) 檢附申報表及入出境資料, 送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EB
221 EB (2) 如有補扣保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於薪資中扣費 ( 二 ) 被保險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 可選擇全民健保繼續參加 轉出或停保 辦理方式如下 : 1. 選擇在原單位繼續參加 : (1) 被保險人填寫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保選擇繼續參加 轉出 停保申請書及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並檢附嬰兒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2)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中央健康保險局 (3) 健保費由健保局按月開單通知繳納, 得遞延繳納 3 年不計算滯納金 2. 選擇轉出 (1) 被保險人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2)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退保作業, 並列印申報表核蓋健保專用章, 複印一份留存後, 正本交付申請人至下一投保單位加保 (3) 如有補退扣退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單位於薪資中補退扣退費 3. 選擇停保 (1) 被保險人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停復保申報表, 並檢附相關出境資料 (2)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停保作業 (3) 如有補退扣退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於薪資中補退扣退費 五 投保金額異動 ( 一 ) 承辦人員依據人事動態通知單辦理投保金額異動 ( 二 ) 承辦人員核對後, 應辦理 : 1. 健保管理系統更動被保險人投保金額 2. 中央健康保險局投保金額異動申請 : (1) 投保金額調升 ( 降 ):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辦理薪資調整作業, 並列印申報表核蓋健保專用章 (2) 投保金額調降 2 級 : 於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核蓋健保專用章, 並檢附薪資清冊及相關公文, 寄送 217
222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 ( 三 ) 如有補退扣退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於薪資中補退扣退費 六 健保局通知減免補助異動 ( 一 ) 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 應至健保管理系統更新資料 ( 二 ) 承辦人員應通知被保險人健保異動事實, 如涉及補扣退費, 並應告知相關補扣退費之情形 ( 三 ) 如有補扣退保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於薪資中補扣退費 七 健保局通知眷屬追溯加退保 ( 一 ) 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 應通知被保險人健保異動事實, 如涉及補扣退費, 並應告知相關補扣退費之情形 ( 二 ) 如有補扣退保費情形, 須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於薪資中補扣退費 控制重點一 變更通知應於申請時或異動事實發生時即予辦理 二 因健保局於受理並完成變更資料後, 會註銷原使用之健保 IC 卡, 故應請保險對象另填 請領健保 IC 卡申請表, 並至郵局櫃檯或健保局各分局繳納工本費 200 元, 以申請換發新卡 三 保險對象申請停保, 應檢附機票影本等足以證明出國之相關文件 ; 承辦人員並應告知保險對象停 復保相關規定 四 保險對象申請復保, 應檢附自返國之日起之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 承辦人員應與健保局確認是否應追溯補收健保費 法令依據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二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 二 請領健保 IC 卡申請表 三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 四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 五 各校公保 健保 退撫基金年月扣款通知 六 全民健康保險對象停 復保申報表 七 各校教職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全民健保選擇繼續參加 轉出 停保申請書 八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及異動申報表 九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申報表 十 各校教職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及薪資異動清冊 EB
223 21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EB0809 EB 申報表核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人事室申請復保 育嬰留停繼續加保或投保金額調降, 須以紙本申報, 其餘則可以網路申報 至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上追蹤確認資料是否已變更人事室中央健康保險局多憑證網路承保作業系統申報並列印申報表 核蓋健保專用章, 或將申報表核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人事室人事室審核人事室申請身分資料變更被保險人申請眷屬異動被保險人申請停復保或育嬰留職停薪等其他異動被保險人結案健保異動人事室審核人事室眷屬追溯加退保通知健保局通知被保險人健保異動及補扣退費情形副知出納單位補扣退費人事室減免補助異動健保局人事室審核人事室通知申請人換發健保 IC 卡副知人事資料管理人員修改資料投保金額異動人事室任免承辦人
22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全民健康保險變更登記 ( 一 ) 被保險人是否提出下列任一種變更申請 : 身分資料變更 眷屬異動 停復保或育嬰留職停薪等其他異動 ( 二 ) 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是否有異動 ( 三 ) 健保局是否通知承辦人員單位中保險對象之減免補助有異動 ( 四 ) 健保局是否通知承辦人員單位中被保險人之眷屬應追溯加退保 ( 五 ) 人事室是否審核 ( 六 ) 是否至健保管理系統登錄資料 ( 七 ) 是否至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之網路加退保作業系統進行異動作業, 並列印申報表用印 ( 八 ) 是否將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寄送中央健康保險局 ( 九 ) 是否通知被保險人換發健保 IC 卡 ( 十 ) 是否副知人事資料管理人員修改資料 ( 十一 ) 是否通知被保險人異動及補扣退費情形 ( 十二 ) 是否填寫異動通知, 於每月 15 日前通知出納組補扣退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25 項目編號 EB09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福利 - 急難貸款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申請人應於其服務學校自覓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 並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 一份自存, 二份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 附同有關證明, 送請服務學校審核屬實後, 轉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核定貸款 ; 貸款核定後, 由給與福利處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簽約事宜 二 申請人需款緊急時, 得由服務學校先行墊付, 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三 貸款銀行函知學校每月扣款金額, 人事室轉知出納組辦理代扣及撥付銀行事宜 四 各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 應從嚴審核, 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除由服務學校負責追回外, 當事人應予議處 控制重點一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 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 其中貸款金額僅得為已償還貸款之金額 ( 例如某甲因病住院貸款新臺幣 ( 下同 )60 萬元, 已還貸款 20 萬元, 則再生病住院時僅得貸款 20 萬元 ) 二 貸款人調職時, 原學校應在離職證明內註明貸款情形, 並負責通知新職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三 貸款人離職前應向服務學校一次繳清餘款, 再由學校向指定銀行繳付 四 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 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法令依據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使用表單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申請表 異動通知單 EB
226 EB09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福利 - 急難貸款 3 個 月 公教人員發生各項事故 ( 傷病住院疾病醫護喪葬重大傷害時 ), 自覓 1 名公務人員為保證人 填具急難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並檢附有關證明 服務學校審核 人事室 緊急時 逕轉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給與福 利處核定貸款 服務學校先行墊付 人事室 由給與福利處通知貸款人辦理貸款 簽約 貸款核定後歸墊 貸款人向受託銀行辦理貸款撥付 ( 貸款資金來源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專戶 ) 服務學校負責按月本息彙 送貸款銀行 EB
22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急難貸款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急難救助作業 ( 一 ) 是否確實核對當事者所附有關證明與急難貸款申請表 ( 二 ) 針對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 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 其貸款金額是否為已償還貸款之金額 ( 三 ) 針對同一事故, 當事人之配偶及親屬是否有重複申貸的情形 ( 四 ) 是否確實核對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有按月在薪給內扣繳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2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1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退休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簽請機關首長同意或人事室主動通知辦理 ( 一 ) 自願退休人員需於退休生效日三個月前簽請同意 ( 二 ) 屆齡退休人員由人事室簽請機關學校同意後, 通知當事人及服務單位 ( 三 ) 命令退休人員於條件成就時, 由當事人或人事室簽請同意 二 填具相關表件及檢具年資證明文件 : ( 一 ) 至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產製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 二 ) 其他表件 :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2.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3. 公務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 三 ) 年資證明文件 : 大專集訓 退伍令 其他任職證明文件 三 報送審定 : 掃描所需文件傳送至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知銓敘部 ; 館長及人事主任應報由教育部核轉銓敘部, 人事室組長退休送件應副知教育部人事處 四 核發第一次退休金並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 一 ) 依銓敘部退休核定函內容至人事管理資訊系統 (P2K) 退休撫卹子系統產製計算單 ( 二 ) 依據計算單核發第一次退休金, 並代扣所得稅 ( 三 )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控制重點一 人事室應先查明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移送懲戒程序中,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等, 應注意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就退休事實表內填載事項及經歷證件先予查證, 任職年資如有疑義, 應主動先予查證, 於取得相關佐證資料後再報銓敘部核辦 三 辦理退休人員具有 公務人員退休法 修正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 35 年者, 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EB
229 四 自願退休未於退休生效日前 3 個月申請退休者, 需於退休事實表內勾選切結, 如因作業不及, 致退休金 優惠存款等權益受損, 由本人自行負責 五 公務人員考績仍可晉級之退休案, 服務機關送銓敘部審定時, 需隨案檢具考績核定權責機關核定後出具之考績證明 ( 如考績清冊影本 ) 六 人事 主計人員退休案件, 另依規定程序層轉報送 七 人事室應於退休人員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 請其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 並告知選擇請領與否之相關權益及選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等事項 八 人事室應請退休人員選擇其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是否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並告知其退休案未能於退休生效日 15 天前核定或入帳失敗時,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則以開立支票之作業方式辦理 九 退休案經銓敍部核定後, 退休人員如獲有勳 ( 獎 ) 章及特殊功績者, 應請其另案提出申請獎勵金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三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四 公務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EB
230 EB10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務人員退休 準備 自願退休於退休生效日三個月前簽請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當事人 屆齡退休於當事人屆齡退休四個月前簽請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人事室 命令退休於成就退休條件時簽請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當事人或人事室 填具退休事實表, 檢同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退休事實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人事室 掃描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照片及相關附件, 傳送至銓敍部業務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敍部 人事室 退休案審定 1. 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3.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4. 公務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戶聲明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 銓敘部 通知服務機關補件或查證 否 是 證件齊備 符合規定 A EB
231 A 利用人事管理資訊系統退休撫卹子系統產生第一次退休金計算單 銓敘部核發審定函 轉知當事人並核發第一次退休金 ( 代扣退休所得 ) 人事室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 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人事室 結束 EB
232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退休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退休業務辦理期限 ( 一 ) 當年度屆齡退休人員名單是否列冊管控 ( 二 ) 是否於屆齡退休人員屆齡退休前四個月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服務單位 ( 三 ) 是否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前三個月送銓敘部審查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退休資格及文件審查 ( 一 ) 是否確實查明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法定不得申請退休之情形 ( 二 ) 是否就事實表內填載事項及經歷證件先予查證 ( 三 ) 是否就公務人員考績仍可晉級之退休案檢附考績證明 四 退休權益說明及協助 ( 一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退休生效日涉及年終考績 考績晉級等相關權益問題 ( 二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擇領退休金 補償金種類之差異及新舊制年資取捨之影響, 並協助退休人員慎重選擇 ( 三 ) 是否向擬退休人員說明公保養老給付請領選擇之影響, 及請求權時效 ( 四 ) 是否向退休人員說明優惠存款辦理手續及注意事項 五 退休審定通知及退休金發放 ( 一 ) 是否將退休審定函轉發退休人員 ( 二 ) 是否於退休生效日如期核發退休金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3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2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撫卹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通知遺族提出撫卹申請二 填具相關表件及檢具證明文件 ( 一 )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產製公務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 二 ) 其他表件 :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2. 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3. 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4. 殮葬補助申請表 ( 三 ) 證明文件 : 1. 死亡證明書 2. 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3. 火葬許可證明書 ( 四 ) 因公者另附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三 報送審定, 掃描所需文件傳送至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敘部 四 核發撫卹金並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 一 ) 依銓敘部退休核定函內容至人事資訊系統之退休撫卹子系統產製計算單 ( 二 ) 依據計算單核發撫卹金, 並代扣所得稅 ( 三 )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 四 ) 年撫卹金於每年提醒遺眷於月前提出申請, 學校並於 7 月 16 日一次發給 控制重點一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或在職 15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核發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 ; 在職未滿 15 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二 公務人員在職 15 年以上亡故, 生前立有遺囑, 不願支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 得按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三 核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或子女雖已成年, 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 得繼續給卹至大 EB
234 學畢業為止 四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並由服務機關依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核定發給 五 遺族需檢附 : 死亡證明書 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六 人事 主計人員撫卹案件, 另依規定程序層轉報送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勳績撫卹金給與標準 三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三 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四 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五 殮葬補助申請表 六 因公者另附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EB
235 EB10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教人員撫卹 準備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 因公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 通知遺族提出申請 人 事 室 撫 卹 金 殮葬補助費 1. 火葬許可證明書 2. 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3. 親屬系統表 填具撫卹事實表, 檢 同相關證明文件 撫卹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 人事室 A 1.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3. 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4. 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5. 殮葬補助申請表 6. 因公者另附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7. 死亡證明書 8. 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EB
236 A 掃描遺族撫卹事實表 照片及相關附件, 傳送至銓敍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敍部 人事室 撫卹案審定 銓敘部 銓敘部核發審定 通知 轉知遺族並核發撫卹金 ( 代扣退休所得 ) 人事室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人事室 結束 EB
23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撫卹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公務人員 病故 或 意外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檢查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各欄內容是否均已詳實填列 領卹遺族代表有無簽名蓋章 同一順序領卹遺族是否均已填列 任職年資有無遺漏或未填列者 ( 二 ) 審查已故公務人員是否符合撫卹要件 領卹遺族是否具有領受權 ( 三 ) 查驗任職年資是否均合於採計規定 如有未送審年資, 是否已行文辦理年資查證 經歷年資有無誤漏需辦理更正或查註者 ( 四 ) 審核撫卹事實表及相關表件無訛後, 有無於撫卹事實表加蓋人事主管及機關長官職章或職名章 應送表件是否已上傳銓敍部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並以電子公文方式行文銓敍部核辦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是 經 檢查情形說明 三 因公死亡 撫卹案件報送作業 : ( 一 ) 檢查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各欄內容是否均已詳實填列 領卹遺族代表有無簽名蓋章 同一順序領卹遺族是否均已填列 任職年資有無遺漏或未填列者 ( 二 ) 審查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所填寫之死亡事實經過與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之記載是否吻合 所填死亡事實經過是否符合擬適用條款之因公死亡情事構成要件 ( 三 ) 檢查各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對死亡經過之記載, 有無相互矛盾之處 如對死亡事實經過及是否符合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標準有疑義, 是否已依規定召開會議研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3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3 項目名稱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通知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提出申請 ( 一 ) 告知遺族有關撫慰金請領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 並分析利弊得失, 積極協助遺族辦理 ( 二 ) 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數額,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 提供遺族選擇撫慰金支領方式時參考 二 協助遺族填具相關表件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一 ) 至 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產製撫慰金申請書 ( 二 ) 其他表件 : 1. 遺族撫慰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2. 遺族請領月撫慰金同意書 3.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撫慰金同意書 4.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 三 ) 證明文件 : 1. 死亡證明書 2. 除戶及全戶戶籍謄本 三 報送審定, 掃描所需文件傳送至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敘部 四 核發撫慰金 ( 一 ) 一次撫慰金於函轉核定結果時, 一次發給 ( 二 ) 月撫慰金於每年 1 月及 7 月分兩次發給 ( 三 ) 檢具核定函 ( 一次撫慰金 )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控制重點一 申請時效 : 退休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 5 年內 二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 除未再婚配偶為領受撫慰金遺族外, 依下列順序領受 : ( 一 ) 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兄弟姊妹 ( 四 ) 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遺族依下列規定共同領受撫慰金 : EB
239 ( 一 )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領受 但有配偶共同領受時, 配偶應領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其餘遺族平均領受二分之一 ( 二 )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其撫慰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無第一順序遺族時, 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遺族為配偶 未成年子女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父母, 如不領一次撫慰金, 得依下列規定, 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一 )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給與終身 但以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者為限 ( 二 ) 未成年子女給與至成年為止 ( 三 ) 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及父母給與終身 未滿五十五歲而不得依前項第一款領受終身月撫慰金之配偶, 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 支領終身月撫慰金 ( 領取月撫慰金者不得重複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 內政部 97 年 10 月 1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 ) 三 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 於前項遺族中指定撫慰金領受人者, 從其遺囑 如未立遺囑, 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撫慰金時, 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 按規定比例領取 四 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數額,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 提供遺族選擇撫慰金支領方式時參考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撫慰金申請書 二 遺族撫慰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三 遺族請領月撫慰金同意書 四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撫慰金同意書 五 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六 拋棄同意書 EB
240 EB10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退休公教人員遺族撫慰金 準備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 人事室通知遺族提出申請或遺族自行提出申請 當事人或人事室 填具撫慰金申請書, 檢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服務機關審查 人事室 1. 撫慰金申請書 2. 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3. 遺族撫慰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4. 遺族請領月撫慰金同意書 5.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撫慰金同意書 6. 死亡證明書 7. 除戶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掃描撫慰金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傳送至銓敍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敍部 人事室 遺族撫慰金案審定 銓敘部 A EB
241 A 銓敘部核發審定 通知 轉知遺族並核發撫慰金 人事室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人事室 結束 EB
24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撫慰金 年度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與退休人員遺族取得聯繫 ( 一 ) 亡故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是否有遺族 ( 二 ) 退休人員生前是否有預立遺囑指定撫慰金領受人 ( 三 ) 亡故退休人員配偶是否年滿五十五歲, 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是否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 ( 四 ) 是否告知遺族有關撫慰金請領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 使渠充分了解利弊得失 ( 五 ) 是否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供遺族參考 三 協助遺族提出申請 ( 審核相關表件 ) ( 一 ) 遺族是否推選領受代表人 ( 二 ) 遺族中是否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 三 ) 遺族擇領撫慰金總類 ( 四 ) 協填相關表件, 必要時得代為填寫, 由遺族簽章確認 ( 五 ) 遺族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四 核發慰問金 ( 一 ) 領受人有否停發撫慰金事由 ( 二 ) 得知領受人有停發撫慰金事由時, 是否已轉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三 ) 月撫慰金是否於指定時間 ( 每年 1 月及 7 月 ) 入帳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4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4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資遣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資遣事由發生 : ( 一 ) 機關主動辦理 : 1.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合辦理退休者 2.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3. 不合命令退休條件,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4.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 二 ) 當事人申請 : 不合命令退休條件,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 辦理程序 ( 一 ) 機關首長考核後送主管機關核定 ( 二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 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 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三 ) 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教育部製發資遣令 ( 四 ) 檢具資遣令 資遣事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銓敘部 四 報送審定, 掃描所需文件傳送至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報銓敘部 五 資遣審定通知及資遣費發放 六 檢具資遣審定通知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控制重點一 核准資遣人員之資遣給與,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五項辦理 二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 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 不適用資遣規定 三 公務人員具有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者, 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應由服務機關比照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四 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指機關首長應就當事人所 EB
244 任職務職等相當, 且工作性質相近之其他人員工作表現之質量進行評比後, 其工作績效與工作態度顯與一般質量表現有所差距並有具體事證 所稱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指本機關已無職等相當且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可以調任 五 查銓敘部 77 年 9 月 23 日 77 台華甄三字第 號函略以, 年終考績如係考列乙等經晉級給予獎金獎勵有案者, 應屬服務成績優良, 不致發生 現職工作不適任 或 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之情事 六 次查銓敘部 101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號書函略以, 公務人員如有 現職工作不適任,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 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 之情形, 服務機關即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定程序辦理資遣, 並無涉考績等次限制之規範 ; 至應予資遣之公務人員年度考績, 仍應以其考績年度內實際工作表現, 與同官等人員相互比較後, 核予適當考績之等次 ; 另如資遣人員之考核期間與年終考績考核期間一致, 仍應參酌該部上開函釋辦理 七 退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指經該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部分殘廢以上證明, 且由服務機關證明其不堪勝任現職 八 資遣人員之給與, 準用退休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二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EB
245 EB10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公務人員資遣 準備 因機關裁撤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 不合辦理退休者 不適任現職, 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 仍未達要求標準, 或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不合命令退休條件, 經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 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服務單位 服務單位 當事人或服務單位 服務單位 人事室審核 機關首長考核 人事室及機關首長 1. 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2. 公務人員退離人員給與資料卡 服務機關掃描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 照片及相關附件, 傳送至銓敍部業務系統, 同時以電子公文函知銓敍部 人事室 資遣案審定 銓敘部 A 241 EB1004-3
246 A 銓敘部核發審定通知 轉知當事人並核發資遣費 ( 代扣退休所得 ) 人事室 檢具核定函 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 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人事室 結束 EB
24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資遣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資遣資格及文件審查 ( 一 ) 是否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條件, 辦理資遣 ( 二 ) 規定應送書表證件是否齊備 ( 三 ) 查驗任職年資是否均合於採計規定 如有未送審年資, 是否已行文辦理年資查證 經歷年資有無誤漏需辦理更正或查註者 三 資遣報送程序 ( 一 ) 公務人員之資遣案件, 是否先經機關首長考核後送主管機關核定並製發資遣令, 並由服務機關將應送表件上傳銓敍部銓敍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以電子公文方式行文銓敍部審定其資遣年資及給與 ( 二 ) 服務機關對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辦理資遣者, 是否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 ( 考績會初核前是否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機關首長覆核後, 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 三 ) 服務機關對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條件辦理資遣, 而當事人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 是否由服務機關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定機關主動辦理命令退休案之規定程序予以資遣, 並由服務機關代填資遣事實表 四 資遣審定通知及資遣費發放 ( 一 ) 是否將資遣審定函轉發資遣人員 ( 二 ) 是否於資遣生效日如期核發資遣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4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5 項目名稱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查驗作業 : ( 一 ) 於偶數月 5 日前進入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核對更新領受人資料, 並於奇數月 5 日後進行查驗 並於銓敍部規定查驗時程前, 按時操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查驗系統 ( 二 ) 於各偶數月 5 日前進入教育部退撫管理系統更新領受人資料, 於奇數月 5 日前進行查驗並列印查結果 每年 2 期查驗清冊分別於 5 月 15 及 11 月 15 之後才能印下一期查驗清冊 ( 三 ) 月卹金及旅居國外年撫慰金遺眷於分別於 4 月及 11 月前檢附相關資料以供查驗 二 發放作業 ( 一 ) 列印發放清冊 : 公務人員於 1 月 5 日及 7 月 5 日進入系統列印發放清冊 教育人員於 1 月 1 日及 7 月 1 日印發放清冊 ( 二 ) 寄發通知單 ( 三 ) 核發日期 : 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於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發給 6 個月 ; 年撫卹金於每年 7 月 16 日一次發給 三 辦理核銷 : 檢附印有銓敘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 教育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憑證及本校收據, 向教育部辦理核銷作業 四 新增教育人員月撫慰金案件時, 應於申請時將申請人資料以電子檔傳送教育部人事處 控制重點一 經查驗有喪失 停止 暫停發給等情形之一者, 應即停止或暫停發給退撫給與 ( 領有眷口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 如遇眷口減少時, 其月退休金應配合核實扣減眷補費 ) 二 核發日期 : 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於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發給 6 個月 ; 年撫卹金於每年 7 月 16 日一次發給 三 辦理核銷作業, 應檢附印有銓敘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 四 退撫給與發給後, 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者, 發放機關應於下一期發給時, 補足差額並調整發給金額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退休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撫卹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 EB
249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通知單 二 公務人員年撫卹金通知單 三 公務人員月撫慰金通知單 EB
250 EB100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 準備 進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查驗系統查 證領受人員資格 每年定期於各偶數月 5 日前, 上網核對更新領受人資料, 並 於各奇數月 5 日後, 上網確認 人事室 是否正確 否 查證並更正資料 是 進入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 列印月退休 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發放清冊 人事室 服務機關首長核定 A 246
251 A 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 將各項給與直接撥入指定帳戶 總務處 ( 出納組 ) 主計室 寄發通知單 人事室 檢具發放清冊 金融機構匯款成功 憑證影本及收據向教育部請款歸墊 人事室 結束 EB
25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月退休金 年撫卹金 月撫慰金核發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查驗作業 ( 一 ) 每年定期上銓敘部網站核對更新領受人基本資料 ( 二 ) 是否使用銓敘部網站查驗領受人情形, 作為發放參考 ( 三 ) 領受人行蹤不明或無法聯繫 因案逃亡 藏匿或被通緝等事由時, 發放機關應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 並通知臺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 三 發放作業 ( 一 ) 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將各項退撫給與直接撥入指定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或簽發支票逕送領受人 ( 二 ) 通知領受人當期發給日期及應領金額 ( 三 ) 是否檢附印有銓敘部浮水印之發放清冊辦理核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53 項目編號 EB1006 項目名稱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照護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照護對象 : ( 一 )89 年 11 月 30 日以前已退休生效人員 ( 二 )89 年 11 月 30 日以後退休生效之人員退休時年滿 60 歲, 或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者, 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 ; 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而降低命令退休年齡之命令退休人員 二 合於上開照護對象之退休人員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始予以照護, 若於年節前出國者, 應出具委託書, 委託台灣地區親友代為請領三節慰問金 ; 如於出國時未出具委託書, 得於國外地區出具經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簽證之委託書 三 又行政院 98 年 1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號函示略以 : 為簡化行政作業並落實退休人員照護, 在國內設有戶籍得予發給三節慰問金之退休公務人員及退職政務人員, 於年節前出國者, 自即日起, 免再出具委託書 四 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0 年 5 月 2 日局給字第 號函 : 有關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適用對象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者 之認定, 說明內容如下 : ( 一 ) 查行政院 89 年 11 月 30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號函修正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適用範圍規定略以, 退休人員退休時年滿 60 歲者或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5 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者, 始予以照護 ; 至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 係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情事 復查本局 90 年 1 月 16 日 90 局給字第 號函就上開行政院 89 年 11 月 30 日函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 之認定事宜補充規定略以, 同意逕由服務機關審酌當事人退休時之狀況, 如合於 89 年 4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情事 ( 按 : 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或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或 精神耗弱經中央 249
254 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證明者, 或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 6 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 並有主管機關或醫院開具證明 或事證明確者, 得列入退休照護對象 ( 二 ) 茲以 99 年 11 月 10 日修正發布, 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雖已刪除原第 9 條有關未具有工作能力認定之規定, 惟審酌退休人員發給三節慰問金之立意, 旨在表達政府對於為國家奉獻一生之退休人員連繫慰問之意, 且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之適用對象業經行政院於 89 年 11 月 30 日作適度限縮, 為表達政府關懷舊眷之意, 在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之適用對象未經行政院再修正前, 所稱 未具工作能力者 之認定, 仍請依本局 90 年 1 月 16 日 90 局給字第 號函規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 五 對於退休人員三節慰問事宜, 各單位可利用銓敍部建置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查驗系統 查證退休人員之近況, 各發放機關應於每年 12 月 5 日 2 月 5 日 4 月 5 日 6 月 5 日 8 月 5 日及 10 月 5 日前進入查驗系統之 退休撫卹資料查詢維護作業 校對補登資料, 待查驗機關回復結果後, 於次年 1 月 5 日 每年 3 月 5 日 5 月 5 日 7 月 5 日 9 月 5 日及 11 月 5 日以後, 進入查驗系統之 退休撫卹查驗結果查詢 按個人面或機關面, 查看各項查驗結果 控制重點發給三節慰問金前須先查驗退休人員及遺族有無不符發給慰問金之情形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無 一 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二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EB
255 EB10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照護 準備 每年春節 端午及中秋三節 重大疾病 婚喪慶弔 退休人員及遺族仍否符合發給之規定 造具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三節慰問金清冊 人事室 審酌慰問金 賀 ( 賻 ) 儀之發給 人事室 簽請撥款 人事室 會核 主計室 出納組 核定 校長 致送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 主計室 出納組 撥款至個人帳戶 出納組 支出憑證核銷 主計室 人事室 結束 EB
256 定期退撫給與查驗期程表 時程 作業項目 第 1 次第 2 次第 3 次第 4 次第 5 次第 6 次 登載資料 12 月 1 日 2 月 1 日 4 月 1 日 6 月 1 日 8 月 1 日 10 月 1 日 銓敍部 函送資料 12 月 6 日 2 月 6 日 4 月 6 日 6 月 6 日 8 月 6 日 10 月 6 日 登載結果 次年 1 月 5 日前 3 月 5 日前 5 月 5 日前 7 月 5 日前 9 月 5 日前 11 月 5 日前 發放機關 校對補登資料 上網連結資料 12 月 5 日前 2 月 5 日前 4 月 5 日前 6 月 5 日前 8 月 5 日前 10 月 5 日前次年 1 月 5 3 月 5 日後 5 月 5 日後 7 月 5 日後 9 月 5 日後 11 月 5 日後日後 查驗機關 回復結果 12 月 31 日 前 2 月 28 日前 4 月 30 日前 6 月 30 日前 8 月 31 日前 10 月 31 日前 1 月定期退 搭配發放給與時程 撫給與及春節慰問金之 端午節慰問 金之發放 7 月定期退 撫給與 中秋節慰問 金之發放 發放 EB
25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退休人員照護及撫卹遺族照護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注意事項 ( 一 ) 確認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領受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 二 ) 每節前是否確認照護人員仍然健在 ( 三 ) 每節前是否確認照護人員國內設有戶籍 ( 四 ) 每節是否造具退休人員及撫卹遺族三節慰問金清冊 ( 五 ) 是否通知領受人當節發放日期及支領金額 ( 六 ) 是否確認退休人員有無再任須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職務時, 須同時停止發給三節慰問金 三 定期退撫給與查驗期程事項是否依銓敍部修正之期程表, 配合更新及進入查驗系統之 退休撫卹資料查詢維護作業 查看並校對各領受人之基本資料, 如有疏漏則予以補登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58 項目編號 EB10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早期退休人員特別照護金核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EB 一 適用對象 : ( 一 ) 凡於民國 68 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 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 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均不合申請 1. 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2. 有不動產之有固定收益, 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3. 投資或經營事業 開設商店, 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4. 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 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5. 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 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前項各款所稱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暫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 12,000 元, 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 20,000 元, 但領有殘障手冊或患精神疾病子女與退休人員共同生活並賴其扶養者, 酌予提高一倍 ( 二 ) 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不受所定收入之限制, 均予發給 二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如為配偶, 且已有他人扶養者, 仍照有眷屬賴其扶養之標準, 申請特別照護金 三 發給標準 : 於春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每人每節發給特別照護金額暫定最高為新台幣 18,000 元, 每年三節最高不超過 54,000 元 ; 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人每節發給照護金額暫定最高為 31,000 元, 每年三節最高不超過 93,000 元 四 申請程序 : ( 一 ) 配合年度預算, 每年由請求照護人申請一次, 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 30 日前作業 前一年度經審核有案者, 次一年度得由主管機關審酌免繳證明文件 ( 二 ) 由退休人員於每年規定時間以前,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自行向各校提出申請, 並由各校審酌其生活狀況, 詳加初核 254
259 ( 必要時得送社政或稅務機關查證 ) 後, 填具照護金請領清冊, 連同申請照護事實表及有關證明文件, 層報教育部審核 ( 三 ) 對於殘廢或重病之退休人員, 人事人員應主動加強服務 對於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申請照護金時, 應准免繳證明文件均予發給 控制重點一 民國 68 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 二 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不受所定收入之限制, 均予發給 三 於春節 端午節及中秋節, 每人每節發給特別照護金額暫定最高為新台幣 18,000 元 ; 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人每節發給照護金額暫定最高為 31,000 元, 每年三節最高不超過 93,000 元 法令依據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一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照護事實表 二 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請領清冊 EB
260 EB100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早期退休人員特別照護金核發作業 準備 函知退休人員 人事室 退休人員提出申請 1. 申請照護事實表 2. 本人及眷屬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 3. 配偶 子女領有殘障手冊或患有精神疾病之證明 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初核 人事室 核轉教育部 人事室 組成專案小組複核審定 教育部 函送銓敘部 教育部 轉知原退休學校 教育部 依預算程序請款轉發 人事室 會計室 出納組 轉知退休申請人 人事室 核銷作業 會計室 人事室 結束 EB
261 國立中正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早期退休人員特別照護金核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通知申請作業 : 是否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 30 日前針對下列適用對象進行通知 ( 一 ) 民國 68 年底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 除已由當地社政機關列為低收入戶者為優先對象外, 係指並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 1. 每月工作收入足以維持其人最低生活者 2. 有不動產之固定收益, 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3. 投資或經營事業, 開設商店, 每月收入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4. 在公私金融機構有存款, 每月利息所得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5. 以軍公教人員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 足以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者 ( 二 ) 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 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 均予發給 ( 三 ) 退休公教人員之眷屬如為配偶, 且已有他人扶養者, 仍照有眷屬賴其扶養之標準, 申請特別照護金 ( 四 ) 生活困難之認定, 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二萬元以下為標準 三 原退休人員申請作業 ( 一 ) 退休公教人員是否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 30 日前, 向原退休學校提出申請 ( 二 ) 相關證件是否檢附齊全 1. 申請照護事實表 2. 本人及眷屬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 3. 配偶 子女領有殘障手冊或患有精神疾病之證明 ( 三 ) 是否有身體殘廢或罹患重病之退休人員需由原退休學校派員協助申請之情事 四 原退休學校審核作業 ( 一 ) 學校是否於每年度三節之第一個年節 30 EB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262 檢查重點 日前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初核, 必要時並送社政或稅務機關查證 ( 二 ) 審核完成後, 是否填具特別照護金請領清冊, 並連同相關有關證明文件核轉教育部 ( 三 ) 對於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申請照護金時, 應准免繳證明文件 五 原退休學校轉發及核銷作業 ( 一 ) 學校是否將照顧金轉發申請人 ( 二 ) 學校是否完成相關核銷作業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6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008 項目名稱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申請程序 : 依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8 條規定辦理 ( 一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者, 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一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 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 ), 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 但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及澎湖 金門 馬祖等離島地區公務人員, 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 二 ) 公務人員因公殘廢者, 應檢具公務人員因公殘廢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 ( 含造成殘廢原因 ), 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殘廢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 三 ) 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者, 應由其遺族檢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慰問金申請表一式二份, 詳述事件發生經過, 並檢附死亡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學校連同所出具之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循行政程序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 四 ) 受傷住院或未住院而於治療七次以後, 因傷勢加重, 轉為殘廢或死亡, 或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 按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慰問金者, 應依前二目之規定辦理 ( 五 )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 殘廢或死亡時, 服務機關學校人事室應主動協助所屬人員或遺族, 填具申請表, 申請慰問金 二 救濟 : 對於慰問金案之核定結果,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控制重點一 核定權責 : 受傷慰問金, 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定 ; 殘廢 死亡慰問金, 由行政院核定之 二 請求權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B
264 法令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使用表單一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二 公務人員因公殘廢死亡證明書 EB
265 EB100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 因公受傷 因公殘廢死亡 因公受傷 : 1. 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慰問金申請表 2. 因公受傷, 需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提出申請 服務學校受理 人事室 因公殘廢 死亡 : 1. 公務人員因公殘廢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2. 因公殘廢, 需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及公務人員因公殘廢證明書 3. 因公死亡, 需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因公死亡證明書 是 核定 服務學校 陳判 是 核轉教育部 服務學校 核轉行政院 教育部 核定 行政院 轉知服務學校 教育部 核發慰問金 主計室 出納組 核銷作業 主計室 人事室 結束 261 EB1008-3
26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核發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請 核發作業 ( 一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對象 ( 二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標準 ( 三 ) 是否符合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申請程序及核定權責 ( 四 ) 因公受傷 殘廢 死亡慰問金之請求權時效, 是否依據規定辦理 ( 五 ) 依規定辦理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 其領受順序 數人領受方式等, 是否依其規定辦理 ( 六 ) 是否依其規定, 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 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 七 ) 是否依規定, 依公務人員或遺族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時, 其因同一事由, 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衍生之各項給付, 應予抵充, 僅發給其差額 ( 八 ) 是否依規定填報慰問金申請表件之格式 三 不服慰問金核定結果之救濟申請慰問金者, 如不服核定結果, 是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67 項目編號 項目名稱 承辦單位 作業程序說明 控制重點 EB1009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人事室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聘僱人員公 自提儲金, 應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提撥離職儲金係按月支報酬之 12% 提存儲金, 其中公 自提各占 6%; 按人分戶列帳管理 二 因契約期限屆滿離職 或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 或在職因公 因病或意外死亡者, 由人事室主動辦理核發離職儲金事宜, 經陳判及服務機關核定後發給離職儲金 一 死亡人員公 自提儲金本息, 其遺族領受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二 因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而經服務機關學校予以解聘僱, 或未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而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離職者, 僅發給自提儲金之本息 三 請領公 自提儲金本息之權利, 自離職或死亡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致不能行使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四 不合發給之公提儲金本息及因逾請領時效期間而未領取之公 自提儲金本息, 均由其服務機關學校解繳公庫 法令依據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使用表單 一 離職儲金提款通知單 二 各校離職儲金清冊 三 指定銀行分戶儲金提款通知書 四 離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EB
268 EB100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聘僱人員到職 提存離職儲金 人事室 聘僱人員離職或死亡 人事室主動辦理 陳 判 人 事 室 1. 離職儲金提款通知單 2. 離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服務機關核定 秘書室 通知原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之金融機構辦理離職儲金結清手續 出納組 是否符合發給儲金 否 解繳公庫 是 核發離職儲金 結束 EB
26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辦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提存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 一 ) 聘僱人員公 自提儲金是否按人分戶列帳 ( 二 ) 核對聘僱人員薪給及離職儲金每月提存金額是否正確 三 核發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審核 ( 一 ) 核對聘僱人員離職原因 : 1. 因契約屆滿離職 或經機關同意契約屆滿前離職 或在職因公 病死亡, 發給公 自提儲金本息 2. 未經機關同意提前離職 或違反契約所定義務被解聘, 發給自提儲金本息 ( 二 ) 聘僱人員離職日期是否正確 ( 三 ) 核對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分戶離職給付清單 記載給付金額及繳回公庫金額是否正確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70 項目編號 EB1101 項目名稱新聘專任教師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目的 : 為使校新聘專任教師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二 適用範圍 : 新聘教師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 作業說明 : ( 一 ) 每年 8 月 2 月定期核算各學院教師現有員額及次一學期可聘任餘額, 各學院依可聘任餘額辦理教師聘任事宜 ( 二 ) 於學期開始前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聘任案, 始可自該學期開始之日 (8 月 1 日或 2 月 1 日 ) 起聘 ; 若於學期開始後始經校教評會通過之聘任案, 則應自校教評會通過陳奉校長批示之日起聘, 但到職日若遲於開學日者, 則以其實際到職日起聘 故各系所應把握時效, 於每學期所屬學院教師可聘任餘額核算後開始提聘作業 ( 三 ) 系 ( 所 中心 ) 依據該單位缺額 課程需要公開徵才 ( 四 ) 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依據該單位缺額 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等進行初審 ( 五 ) 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檢視有關證件資料及系所教評會組成及程序 ( 六 ) 院教評會依據系所教評會初審結果及提聘案檢附證件資料等進行復審 ( 七 ) 簽會教務處審核聘任教師之必要性及開課情形說明 ( 八 ) 人事室行政作業檢視有關證件資料, 及各系所 院教評會組成及程序 ( 九 ) 校教評會依據各院教評會復審結果及提聘案檢附證件資料等進行決審 ( 十 ) 人事室依教評會決議結果製發預聘函 聘書 控制重點一 教師聘任員額以學院為單位, 採總量管制原則進行, 以各學院編制員額之 90% 為聘任教師上限, 可聘任教師餘額包含專 兼任教師核算, 爰各系 ( 所 ) 聘任兼任教師, 以尚有可聘任教師餘額時為限 二 各級教評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本校教評會組織規程 各學院及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組織準則 要點 三 新聘教師除符合免外審要件外, 應一律辦理著作外審, 各系 EB
271 ( 所 中心 ) 建請免外審者, 應充分討論其所附免著作外審理由, 並於理由書中詳載討論過程及基準 四 新聘專教師須附聘任該師之必要性及開課情形說明, 會經教務處審核 五 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聘任案, 各學院應以票數呈現審議結果, 否則不列入校教評會議程審議 六 聘書載明聘期與職級, 聘期以學年 ( 期 ) 為單位, 如聘書已發而專任教師未到任或兼任教師未開課, 因涉及日後年資採計, 學校應收回該聘書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 體育類科教師參加國際重要賽會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相關規定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五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六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七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一 ) 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參考名冊 ( 二 ) 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 八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十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使用表單一 各校教師提聘單 二 新聘教師審議名冊 三 專案計畫書 ( 專案教研人員適用 ) EB
272 EB110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新聘專任教師 員額核算 系教評會審議 院教評會審議 提聘案簽會人事室及教務處 校長批示 校教評會審議 專任教師提討論案 製發預聘函 結束 EB
27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新聘專任教師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新聘教師作業 : ( 一 ) 增聘教師是否符合教師聘任員額規定 ( 二 ) 聘任作業是否公平 公正 公開 ( 三 ) 是否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 四 ) 是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 ( 五 ) 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 出席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六 ) 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 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人事資料 ( 七 ) 是否依規定核發預聘函 聘書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74 項目編號 EB1102 項目名稱新聘專任教師送審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經校長核定聘任之新聘專任教師未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於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辦理 二 新聘專任教師應至學審會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電子檔 ( 身分證字號.XML 檔案 ) 及相片送人事室辦理 三 人事室查核並檢齊送審人以下資料, 陳請校長核定後, 報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 ( 一 )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 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三 )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 四 ) 送審教師人數統計表 ( 五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列各款證明文件, 及現職聘書 四 特殊情況 ( 學歷查證 / 申訴中 / 其他特殊狀況 ) 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保留年資者, 須檢附教育部核定函 控制重點一 凡新聘教師以學位或文憑送審, 需於聘期 3 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 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若各校校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聘任時間晚於其起聘期間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自校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逾期未報部者, 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二 如辦理新聘教師之學位論文外審, 未及於起聘 3 個月內報部, 依教育部部 95 年 1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號規定, 學校應於起聘 3 個月內已辦理外審, 並經報部備查者, 始得追溯其送審教師資格起資年月至起聘年月 三 學校應確實檢核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上所載各項資料, 並依查核表所列項目逐一查核 ( 例如國外學位學歷修業期限之採計 ) 如發現不符規定或程序與資料有缺漏者 應依相關規定補正或查明, 經補正或查明後仍不符規定者, 不得送審 四 凡有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情形者, 報部時應另檢附著作審查意見表 五 持國外碩 ( 博 ) 士文憑送審者, 其學位或文憑之入學資格 畢業 EB
275 學校 修習課程 修業期間及不予認定之情形, 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報部時應再檢附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國外求學期間之入出境紀錄 及學歷查證結果之相關佐證資料 法令依據一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三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使用表單一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二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四 送審教師人數統計表 五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EB
276 EB110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新聘專任教師送審 準備 1. 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並經校長核定聘任之新聘專任教師未具擬聘等級教師證書者, 於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辦理 2. 新聘專任教師應至學審會大專教師送審通報系統, 網址 : 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含電子檔 ( 身分證字號.XML 檔案 ) 及相片送人事室辦理 查核並檢齊送審人資料如下 : 1. 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 2.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至第 18 條所列各款證明文件, 及現職聘書 4. 教師資格審查名冊 5. 送審教師人數統計表 人事室 特殊情況 ( 學歷查證 / 申訴中 / 其他特殊狀況 ) 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保留年資者, 須檢附教育部核定函 報送教育部 審定 核給教師證書 EB
27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單位預算之分配與執行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有無依教育部所定送審查核表逐一進行查核並經人事室承辦人與人事室主任核章 三 送審人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是否核實填寫, 當事人有無簽章, 人事室承辦人 人事室主任及校長是否皆完成核章 四 送審人有無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電子檔交人事室承辦人 五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電子檔是否完成報送 六 有無列印送審人名冊及送審教師人數統計表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七 是否依規定於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報部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78 項目編號 EB1103 項目名稱新聘兼任教師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目的 : 為使各校新聘兼任教師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二 適用範圍 : 各校新聘教師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 作業說明 : ( 一 ) 每年 8 月 2 月定期核算各學院教師現有員額及次一學期可聘任餘額, 各學院依可聘任餘額辦理教師聘任事宜 ( 二 ) 於學期開始前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聘任案, 始可自該學期開始之日 (8 月 1 日或 2 月 1 日 ) 起聘 ; 若於學期開始後始經校教評會通過之聘任案, 則應自校教評會通過陳奉校長批示之日起聘, 但到職日若遲於開學日者, 則以其實際到職日起聘 故各系所應把握時效, 於每學期所屬學院教師可聘任餘額核算後開始提聘作業 ( 三 ) 系 ( 所 中心 ) 依據該單位缺額 課程需要公開徵才 ( 四 ) 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依據該單位缺額 課程需要 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等進行初審 ( 五 ) 學院辦理著作外審, 檢視有關證件資料及系所教評會組成及程序 ( 六 ) 院教評會依據系所教評會初審結果及提聘案檢附證件資料等進行復審 ( 七 ) 簽會教務處審核聘任教師之必要性及開課情形說明 ( 八 ) 人事室行政作業檢視有關證件資料, 及各系所 院教評會組成及程序 校教評會依據各院教評會復審結果及提聘案檢附證件資料等進行決審 ( 九 ) 人事室依教評會決議結果製發預聘函 聘書 控制重點一 教師聘任員額以學院為單位, 採總量管制原則進行, 以各學院編制員額之 90% 為聘任教師上限, 可聘任教師餘額包含專 兼任教師核算, 爰各系 ( 所 ) 聘任兼任教師, 以尚有可聘任教師餘額時為限 二 各級教評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本校教評會組織規程 各學院及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組織準則 要點 三 新聘教師除符合免外審要件外, 應一律辦理著作外審, 各系 ( 所 中心 ) 建請免外審者, 應充分討論其所附免著作外審理 EB
279 由, 並於理由書中詳載討論過程及基準 四 新聘兼任教師須附聘任該師之必要性及開課情形說明, 會經教務處審核 五 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聘任案, 各學院應以票數呈現審議結果, 否則不列入校教評會議程審議 六 聘書載明聘期與職級, 聘期以學年 ( 期 ) 為單位, 如聘書已發而專任教師未到任或兼任教師未開課, 因涉及日後年資採計, 學校應收回該聘書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 體育類科教師參加國際重要賽會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相關規定 四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五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六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七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 教育部認可之 13 個國家學位參考名冊 (2) 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認可名冊 八 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使用表單 各校教師提聘單 EB
280 EB110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新聘兼任教師作業 員額核算 系教評會審議 院教評會審議 提聘案簽會人事室及教務處 校長批示 校教評會審議 1 兼任教師提報告案 2 兼任教授 副教授無教師證書者提校教評會討論 現為他校專任教師者, 行文其任教學校同意其兼課並副知當事人 製發聘書 EB
28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新聘兼任教師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新聘兼任教師作業 : ( 一 ) 增聘教師是否符合教師聘任員額規定 ( 二 ) 聘任作業是否公平 公正 公開 ( 三 ) 是否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 四 ) 是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 ( 五 ) 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 出席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六 ) 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 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人事資料 ( 七 ) 是否依規定核發聘書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82 項目編號 EB1104 項目名稱續聘兼任教師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目的 : 為使本校續聘兼任教師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二 適用範圍 : 本校續聘教師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 作業說明 : ( 一 ) 每年 4 月初人事室函轉 兼任教師續聘建議表 ( 二 ) 兼任教師聘期, 續聘一次為一年 ( 三 ) 續聘建議表經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僱 ( 四 ) 續聘建議表經院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僱 ( 五 ) 院教評會審議後, 由學院專簽並附 兼任教師續聘建議表 學院 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會議紀錄, 簽會校教評會主席 人事室並陳校長核示後續聘之 ( 六 ) 已辭聘之兼任教師, 不論辭聘之年限為何, 復由同系 所重新以同聘級再聘任者, 該聘任案授權各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加會人事室 校教評會主席並陳校長核示後, 即正式聘任 控制重點一 兼任教師續聘建議表 請以人事室函送之正本辦理, 勿以影本或重行繕打版本陳核 二 各級教評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各學院及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設置準則 要點 三 國科會專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員, 不得為本校兼任教師 四 兼任教師現為他校專任教師者, 每週兼課以 4 小時為限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 兼任教師續聘建議表 EB
283 EB110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續聘兼任教師 印製並函轉各單位擬續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 系 院教評會審議 兼任教師續聘建議表及系 院教評會紀錄送人事室 校長批示 現為他校專任教師者, 行文其任教學校同意其兼課並副知當事人 製發聘書 EB
28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續聘兼任教師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師續聘作業 ( 一 ) 教師聘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二 ) 教師續聘是否經系 院教評會審查, 加會人事室 校教評會主席並陳校長核示 ( 三 ) 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 出席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四 ) 兼任教師現為他校專任教師者, 是否依規定行文其任教學校同意 ( 五 ) 是否依規定製發聘書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8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05 項目名稱新聘研究人員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通知各單位新聘案收件時間 二 訂定校教評會開會時間 三 人事室收件及行政初審 四 提案校教評會審議 五 通知新聘研究人員報到 六 辦理敘薪事宜 七 代表著作送圖書館館藏 控制重點一 通知各單位新聘案收件時間 : ( 一 ) 第 1 學期建議於 3 月初發文, 截止收件日期 5 月底 ( 二 ) 第 2 學期建議於 9 月初發文, 截止收件日期 11 月底 二 訂定校教評會開會時間 ( 一 ) 預計開會前 2 月以電子郵件調查各委員可開會時間, 俾利委員控留時間 ( 二 ) 確定主席 主任 組長可出席時間 ( 三 ) 借會議室 ( 建議線上 紙本申請同時提出 ) ( 四 ) 第 1 學期開會時間 6 月 第 2 學期開會時間 12 月 ( 但新聘案如因教學 研究特殊需要, 經逐級審議後, 於 3 月底及 9 月底前送達人事室者, 校教評會得先行審議 ) 三 人事室收件依所附 應繳證件清單 逐項檢查所附資料 證件及著作是否齊全 申請表各欄是否詳填 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所列著作須合規定 四 人事室行政初審 : 依相關法規進行審查, 並注意以下各項 ( 一 ) 先查核擬新聘研究人員是否為不適任教師 ( ( 二 ) 核對所送著作是否與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一致 ( 三 ) 申請書上系 院評審經過各欄填寫是否正確, 如出席人數 通過票數等需與所附會議紀錄核對 ( 四 ) 著作外審意見表核對配分 合計等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 儘速退回院重審 ( 五 ) 注意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所列著作需為五年內之作品 EB
286 五 提案校教評會審議 ( 一 ) 繕製會議資料 註 : 若資料頁數過多可送廠商印刷, 惟須派人監印並請廠商寫切結書, 避免資料外流 ( 二 ) 新聘案 : 申請書 著作目錄一覽表 教師證書 ( 博士證書 ) 著作外審意見表 其他 ( 三 ) 教評會相關法令更新 : 書面資料 4 本 ( 主席 主任 組長 承辦人 ) 電子檔 ( 四 ) 繕製選票 票袋 計票單 ( 五 ) 著作展示 7 天 ( 展示地點 : 人事室 ) ( 六 ) 發校教評會開會通知 : 併同會議議程 會議資料發出, 為求審慎, 建議請系 ( 所 ) 至人事室簽收, 以免遺失 ( 七 ) 校教評會議紀錄 1. 會議紀錄陳核召集人及校長核閱 2. 核定會議紀錄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 以校稿辦理 ) 3. 核定會議紀錄網頁版刊登人事室網頁 4. 核定會議紀錄詳細版 PDF 檔, 以電子郵件送各校教評委員 六 通知新聘研究人員報到 繕製新聘研究人員聘書, 連同到職通知單及須填表格裝袋由各系轉送新聘研究人員, 請通知儘速來校辦理報到, 辦理敘薪事宜 ( 一 ) 依學經歷核敘薪級 ( 證件須齊全後才能敘薪, 尤其前一任職單位之離職證明為必附證件 ), 另到職通知單及所填履歷表等證件須送請校長核示 ( 國外之新聘研究人員, 起聘時, 得先行支給基本待遇 ) ( 二 ) 核薪請示名冊 校長批示 發文通知當事人 ( 副本送二組 三組 會計室 出納組, 另影印副本 1 份存本室支薪通知卷檔 ) 支薪通知單 ( 三 ) 新聘研究人員職前如有任職私人機構年資, 請其於收到核薪通知後 1 個月內, 備妥證明文件, 簽請提敘薪級, 經校長核准後, 於下次校教評會審議, 審議通過後, 發改敘通知, 同時副知二組 三組 會計室 出納組 七 代表著作送圖書館館藏 法令依據一 各校校務基金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用辦法 二 各校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辦法 各校教師合聘辦法 三 各校教師評審委員設置辦法 四 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EB
287 使用表單 五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六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七 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一 新聘教師送校教評會審查應繳證件清單 二 新聘教師申請書 三 最近五年著作及論文目錄一覽表 四 著作審查意見表 五 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EB
288 EB1105 第 1 學期開會時間 6 月 第 2 學期開會時間 12 月 ( 但新聘案如因教學 研究特殊需要, 經逐級審議後, 於 3 月底及 9 月底前送達人事室者, 校教評會得先行審議 )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新聘研究人員 通知各單位收件時間 訂定校教評會開會時間 人事室 收件 人事室 人事室初審 不符合規定 退回提聘 單位補正 符合規定 提案校教評會審議 不通過 以校稿函知院轉提聘單位 通過 繕製聘書, 通知新聘研究人員報到 人事室 辦理敘薪事宜 人事室 代表著作送圖書館館藏 人事室 結束 EB
289 自行檢查單位 :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285 年度 作業類別 ( 項目 ): 新聘研究人員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通知各單位新聘案收件時間 : ( 一 ) 第 1 學期建議於 3 月初發文, 截止收件日期 5 月底 ( 二 ) 第 2 學期建議於 9 月初發文, 截止收件日期 11 月底 三 訂定校教評會開會時間 : ( 一 ) 預計開會前 2 月以電子郵件調查各委員可開會時間, 俾利委員控留時間 ( 二 ) 確定主席 主任 組長可出席時間 ( 三 ) 借會議室 ( 建議線上 紙本申請同時提出 ) ( 四 ) 第 1 學期開會時間 6 月 第 2 學期開會時間 12 月 ( 但新聘案如因教學 研究特殊需要, 經逐級審議後, 於 3 月底及 9 月底前送達人事室者, 校教評會得先行審議 ) 四 人事室收件依所附 應繳證件清單 逐項檢查所附資料 證件及著作是否齊全 申請表各欄是否詳填 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所列著作須合規定 五 人事室行政初審 : 依相關法規進行審查, 並注意以下各項 ( 一 ) 先查核擬新聘研究人員是否為不適任教師 ( ry/querysys.php) ( 二 ) 核對所送著作是否與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一致 ( 三 ) 申請書上系 院評審經過各欄填寫是否正確, 如出席人數 通過票數等需與所附會議紀錄核對 ( 四 ) 著作外審意見表核對配分 合計等是否正確, 如有錯誤, 儘速退回院重審 ( 五 ) 注意五年著作目錄一覽表所列著作需為五年內之作品 六 提案校教評會審議 ( 一 ) 繕製會議資料 註 : 若資料頁數過多可送廠商印刷, 惟須派人監印並請廠商寫切結書, 避免資料外流 新聘案 : 申請書 著作目錄一覽表 學歷 EB1105-5
290 證書 著作外審意見表 其他 ( 二 ) 教評會相關法令更新 : 書面資料 4 本 ( 主席 主任 組長 承辦人 ) 電子檔 ( 三 ) 繕製選票 票袋 計票單 ( 四 ) 著作展示 7 天 ( 展示地點 : 人事室 ) ( 五 ) 發校教評會開會通知 併同會議議程 會議資料發出, 為求審慎, 建議請系 ( 所 ) 至人事室簽收, 以免遺失 ( 六 ) 校教評會議紀錄 1. 會議紀錄陳核召集人及校長核閱 2. 核定會議紀錄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 ( 以校稿辦理 ) 3. 核定會議紀錄網頁版刊登人事室網頁 4. 核定會議紀錄詳細版 PDF 檔, 以電子郵件送各校教評委員 七 通知新聘研究人員報到 繕製新聘研究人員聘書, 連同教師到職通知單及須填表格裝袋由各系轉送新聘研究人員, 請通知儘速來校辦理報到 校務系統作業 -- 製發新聘聘書 八 辦理敘薪事宜 ( 一 ) 依學經歷核敘薪級 ( 證件須齊全後才能敘薪, 尤其前一任職單位之離職證明為必附證件 ), 另教師到職通知單及所填履歷表等證件須送請校長核示 ( 國外之新聘研究人員, 起聘時, 得先行支給基本待遇 ) ( 二 ) 核薪請示名冊 校長批示 發文通知當事人 ( 副知二組 三組 會計室 出納組, 另影印副本 1 份存本室支薪通知卷檔 ) 支薪通知單 ( 三 ) 新聘研究人員職前如有任職私人機構年資, 請其於收到核薪通知後 1 個月內, 備妥證明文件, 簽請提敘薪級, 經校長核准後, 於下次校教評會審議提敘, 通過後, 發改敘通知, 同時副知二組 三組 會計室 出納組 九 代表著作送圖書館館藏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91 項目編號 EB1106 項目名稱續聘研究人員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由校務系統產生 整理下學年專任 兼任 專案研究人員續聘資料 (2 月中旬 ) 二 發函通知各單位教評會辦理續聘事宜 : 建議於 2 月底發文 三 整理續聘資料後簽請校長同意繕製聘書 四 列印聘書 五 聘書依系所院整理, 請校長擇期 6 月底前至各學院致聘 控制重點一 專任研究人員續聘應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兼任研究人員之續聘應經系級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 並附教評會會議紀錄 ) 二 專案研究人員續聘須聘期屆滿前 2 個月, 由原提聘單位經系級教評會委員 ( 或專案教師暨專案研究人員聘用審議委員會 ) 審議通過後填列聘用建議表並註明續聘, 再依行政程序辦理續約事宜, 續聘務必要有原聘單位確認有足夠的經費 三 聘書依系所院整理, 請校長擇期 6 月底前至各學院致聘 法令依據一 各校研究人員聘任暨升等辦法 二 各校校務基金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聘用辦法 使用表單一 專任研究人員 : 擬續聘專任研究人員名單 二 兼任研究人員 : 擬續聘兼任研究人員名冊 三 專 ( 兼 ) 任專案研究人員 : ( 一 ) 擬續聘專案研究人員名單 ( 二 ) 各校專案計畫研究人員 研究人員聘用建議表 ( 三 ) 各校校務基金進用專案計畫全職教學人員 ( 研究人員 ) 契約書 ( 四 ) 各校校務基金專案計畫兼職教學人員 ( 研究人員 ) 契約書 EB
292 EB110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續聘研究人員 由校務系統產生 整理下學年專任 兼任 專案研究人員續聘資料 (2 月中旬 ) 發函通知各單位教評會辦理續聘事宜 人事室 整理各單位續聘名冊, 並檢視是否附系級教評會會議紀錄 整理續聘資料 人事室 簽請校長同意製發聘書 列印聘書 人事室 結束 EB
29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續聘研究人員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由校務系統產生 整理下學年專任 兼任 專案研究人員續聘資料 (2 月中旬 ) 三 發函通知各單位教評會辦理續聘事宜 : 建議於 2 月底發文 ( 一 ) 專任研究人員續聘應經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兼任研究人員之續聘應經系級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出席及參加表決委員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辦理 ( 二 ) 專案研究人員續聘須聘期屆滿前 2 個月, 由原提聘單位經系級教評會委員 ( 或專案教師暨專案研究人員聘用審議委員會 ) 審議通過後填列聘用建議表並註明續聘, 再依行政程序辦理續約事宜, 續聘務必要有原聘單位確認有足夠的經費 四 列印聘書新到職者初聘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專案依原聘任單位提送之聘期 五 聘書依系所院整理, 請校長擇期 6 月底前至各學院致聘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94 項目編號 EB1109 項目名稱教師升等及送審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目的 : 為使各校教師升等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二 適用範圍 : 各校教師升等之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 作業說明 : ( 一 )12 月底前各級教師向所屬系 ( 所 中心 ) 提出升等申請 ( 二 )2 月 15 日前各系召開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初審 ( 三 )5 月 15 日前各學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院教評會復審後送人事室 ( 四 )6 月函校教評會委員至人事室審查各升等教師著作及相關資料後,6 月底前召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並呈校長核定 ( 五 )8 月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函報教育部核發高一職級教師證書 ( 六 ) 教育部教師證書核發後辦理高一職級薪級改敘事宜 控制重點一 教師申請升等須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1 條至第 18 條高一職級教師任用資格 二 教師升等生效當學期須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三 各級教評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各校教評會設置辦法 各學院及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設置準則 要點 四 各級教評委員不得低階高審 五 各系 ( 所 中心 ) 學院教評會紀錄應詳實記載委員出席狀況 ( 含迴避情形 ) 及投票情形 ( 含票數或通過比例 ), 並落實以院教評會為實質審, 以投票方式顯示結果, 否則不列入校教評會議程審議 六 各學院由院長就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推薦為著作外審人之校外專家學者名單 ( 院長亦得增列著作外審人 ) 秘密遴選 4 人, 並參考升等申請人提出之 2 位專家學者迴避名單辦理著作外審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一 各校教師升等著作外審審查意見表 各項成績評分表 二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連結網頁 ) 三 各校教師聘任 升等審查名冊 ( 報教育部 ) 四 各校審定教師人數統計表 ( 報教育部 ) EB
295 EB110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教師升等及送審 開始 各級教師向所屬系所提出升等申請 各系所召開系所教評會初審 各學院完成著作外審並召開院教評會復審後送 人事室 函校教評會委員至人事室審查各升等教師著 作及相關資枓 召開校教評會進行決審並陳校長核定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函報教育部核發證書 教育部資格審定核發高一職級教師證書 教育部教師證書核發後辦理薪級改敘事宜 結束 EB
29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升等及送審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師升等作業 ( 一 ) 申請升等教師資格是否皆符合相關規定 ( 二 ) 是否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 三 ) 是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 ( 四 ) 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 出席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五 ) 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 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升等相關資料 ( 六 ) 是否依規定時程函報教育部核發高一職級教師證書 ( 七 ) 教育部教師證書核發後是否依規定改敘高一職級薪級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297 項目編號 EB111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敘薪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查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第 9 條第 1 款規定以, 教職員之起薪,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復查教育部 台人 ( 一 ) 字第 C 號令規定略以, 有關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及薪給起支, 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二 採計私人機構年資提敘程序如下 : ( 一 ) 併提聘案審議者 : 提各級教評會審議, 並決議同意採計之年資及提敘級數 ( 二 ) 未併提聘案審議者 : 應於教師敘定薪級一個月內, 由教師備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 並陳校長核示後, 溯自其實際到職之日改敘 ; 逾期者, 僅得自申請提敘之日生效, 不得溯自實際到職日 三 教師之年資 ( 功 ) 加薪 ( 俸 ) 每學年一級, 並得按年遞晉, 至本職年功俸最高級為限 EB
298 控制重點一 國內公立大學專任教師依其在該校實際薪級核敘 二 國內私立大學專任教師, 其職務等級相當且有 服務成績優良 等文字之相關年資證明文件 三 國內公家機關編制內專任職務 聘用人員年資 ( 例 : 依中研院相關法規聘用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 依教育部相關函釋提敘薪級 四 私人機構年資 之定義 : 大專講師級以上教師, 曾任職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 ( 一 ) 國內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之學術 科技等研究機構 ( 二 ) 國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知名之公 私立學術 科技等研究機構, 及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 ( 三 ) 國內外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之非研究性私人機構 ( 例如企業 公司 財團法人 非營利社團法人等 ); 其具有規模之認定基準, 由學校依其特性訂定作業規定或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辦理 五 私人機構年資 及 專案計畫聘用人員年資 國外大學教師 研究人員 之年資採計, 須符合下列要件 : ( 一 ) 所任服務年資為全時專任職務 ( 二 ) 曾任職務性質與擬任教學科目相近 ( 三 ) 工作經驗為教學所需 ( 四 ) 與教師現職職務等級相當 ( 五 ) 具有規模且為國際著名研究機構或私人機構 ( 六 ) 服務成績優良 六 有關前揭 服務成績優良 之認定依據參考如下 : ( 一 ) 由原服務機關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 二 ) 每年考核成績, 為乙等以上或 80 分以上, 為服務成績優良 ( 三 ) 無考核但每年均有晉級者, 視為服務成績優良 ( 四 ) 均無法提供證明者, 經三級教評會審議其職前服務期間之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者, 亦可認定為服務成績優良 ( 五 ) 其他提供相關服務資料或獲獎證明並於申請表敘述, 經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 亦可認定其服務成績優良 七 基於一資不得二用原則, 大專校院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以職前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證書者, 其用以取得教師資格之職前年資, 不得採計提敘薪級 EB
299 法令依據一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二 台人 ( 一 ) 字第 C 號令 三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 原則 使用表單各校使用之核薪通知單 EB
300 EB1110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新聘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敘薪 準備 新聘人員完成報到作業 相關佐證文件 申請人檢具之相關文件如下 : 1. 擬聘職級相當之學位證書 2. 擬聘職級相當工作之服務證明 3. 公 ( 私 ) 立學校年資加薪證明文件 講師級以上教師私人機構年資採計 : 1. 依照申請人所聘職務及所具碩 ( 博 ) 士最高學歷起敘薪級, 並依規定採計其取得最高學歷後之職前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2. 經各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再由人事室辦理 各級教評會 人事室 公部門或公 私立學校年資採計 1. 依照申請人所聘職務及所具備之最高學歷起敘薪級, 並依教育部敘薪相關函釋規定採計職前年資, 按年提敘薪級 2. 職前年資採計原則歸納為 : 職務等級相當 服務成績優良 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人事室 校長核定 核發敘薪通知 所發出之核薪通知應自實際到職日核敘薪級, 並附具教師對於敘薪結果不服提起相關救濟之教示文字 296
30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單位預算之分配與執行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未經採計之職前年資職務, 是否與擬任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 三 是否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四 教職員之起薪, 是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五 講師級以上教師私人機構年資之採計, 是否確依 大專校院講師以上教師採計曾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提敘薪級原則 之規定辦理 六 所發出之核薪通知, 其起薪生效年月日是否為實際到職日 七 所發出之核薪通知是否載有教師對於敘薪結果不服提起相關救濟之教示文字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02 項目編號 EB1111 項目名稱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借調機關來函借調各校教師, 函轉知系 ( 所 ) 院 二 借調案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經系 ( 所 ) 院 校三級審議, 陳請校長核准後始得辦理借調 三 函復借調機關 控制重點一 借調教師須在各校連續服務滿三學年 ( 含 ) 以上, 且以各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原則, 並與借調教師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 二 借調教師以出任借調機關 ( 機構 ) 之學術或高階主管為限 但借調中央政府特任官 政務官者, 得不受前項連續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三 教師以借調至政府機關 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限 四 教師借調期間, 每次以四年為限 ; 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 且任期超過四年者, 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 借調期滿歸建後, 得再行借調 ; 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五 教師借調期滿 ( 含延長借調年限 ), 除延長或再次借調外, 須返校服務滿二年以上, 始得再行借調 六 借調教師於借調前應辦妥留職停薪手續 ; 本校應於教師借調期滿二個月前通知教師, 請其於借調期滿一個月前申請復職, 教師逾期未申請復職, 即視同自動辭職 教師於借調期間辭去借調職務, 應先簽請本校校長核定, 並立即返校服務 七 借調之機關團體, 如為營利事業單位, 應承諾於借調期間, 每月捐贈不低於借調教師待遇 ( 本 ( 年功 ) 俸加學術研究費 ) 等倍之金額予本校校務基金 法令依據一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二 各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 使用表單一 借調機關來函 二 系 ( 所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 EB
303 EB111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借調機關來函 借調案提系 ( 所 ) 教評會審議 系 ( 所 ) 借調案提院教評會審議 院 借調案提校教評會審議 人事室 校長核准後 函復借調機關 人事室 結束 EB
304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教師借調處理作業 ( 一 ) 借調教師是否為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 且已連續服務滿三學年 ( 含 ) 以上 ( 二 ) 借調機關是否為政府機關 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 財 ( 社 ) 團法人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 ( 三 ) 借調期間, 是否符合四年為限之規定 ( 四 ) 借調前, 教師是否已辦妥留職停薪手續 ( 五 ) 是否依序經系 ( 所 ) 院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 六 ) 是否於時限內函復借調機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05 項目編號 EB1112 項目名稱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其他機關 ( 構 ) 來函擬聘各校專任教師兼職 二 人事室查核該項兼職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依行政程序簽會各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 人事室彙整意見後, 請校長核示 四 函復來文機關 ( 構 ), 並副知當事人 控制重點一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學校專任教師所兼職務應以教學 研究及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為原則, 且需符合不影響教學 與本職工作並無違背, 並經服務學校同意等條件始得於校外兼職 二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 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法令依據一 公務員服務法 使用表單無 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三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四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EB
306 EB111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其他機關 ( 構 ) 擬聘各校專任教師兼職, 行文商請本校同意 人事室查核該項兼職是否符合法令規定, 並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人事室 校長核示後 函復來文機關 ( 構 ) 並副知當事人 人事室 結束 EB
30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教師兼職處理作業 ( 一 ) 是否已簽會當事人所屬及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 二 ) 兼任職務是否符合不影響教學 與本職工作並無違背 ( 三 ) 是否依規定, 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 四 ) 是否於時限內函復兼職機關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08 項目編號 EB1113 項目名稱校長遴選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校長任期屆滿 10 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2 個月內, 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 以下簡稱遴委會 ), 並於遴委會委員產生後 20 日內召開第 1 次會議 二 遴委會委員包括學校代表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其人數應符合各校組織規程及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 三 遴委會會議次數視實際需要而定, 有關人事事項之決定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四 遴選過程中, 是否進行教職員民意意向調查機制, 由遴委會決定, 惟此機制不得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後為之, 且若有需要教職員行使同意權以為參考必要者, 其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 即不得再予統計票數 五 校長遴選過程, 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 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者, 不在此限 六 校長當選人確定後, 遴委會應即公告, 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遴委會應於成立 7 個月內完成校長遴選, 並於新任校長就職後自動解散 控制重點一 遴委會之組成, 應注意組成時間 各類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規定, 並酌列候補委員 二 第 1 次會議應於遴委會委員產生後 20 日內召開,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每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出席 開議及決議人數須符合規定 三 依規定審查被推薦人是否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 四 遴委會就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進行個別投票, 應達規定之推薦票數者始得為校長候選人 如遴委會決定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教職員民意意向調查, 應注意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 即不得再予統計票數, 且應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之前為之 五 遴委會應就 2 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 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遴委會與校長候選人面談完成後, 應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 投 開票作業應謹慎進行, 並依各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 EB
309 及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一 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四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五 各校組織規程 六 各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七 教育部 96 年 5 月 2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 使用表單一 公開徵求校長候選人啟事 二 校長候選人推薦表 三 校長候選人資料表 四 選票 五 遴委會決定使用之各項表單 EB
310 EB111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校長遴選作業 準備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秘書室 各學院 人事室 遴委會之組成, 應注意組成時間 各類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規定, 並酌列候補委員 召開遴委會會議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遴選程序 工作時程等 秘書室 人事室 第 1 次會議應於遴委會委員產生後 20 日內召開, 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每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出席 開議及決議人數須符合規定 公開徵求校長人選 校長遴選委員會 遴委會審查被推薦人資格 校長遴選委員會 人事室 依規定審查被推薦人是否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 A EB
311 A 遴委會會議決定校長候選人校長遴選委員會舉辦校長候選人治校理念說明會 遴委會就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進行個別投票, 應達規定之推薦票數者始得為校長候選人 如遴委會決定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教職員民意意向調查, 應注意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 即不得再予統計票數, 且應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之前為之 校長遴選委員會 遴委會與候選人面談 校長遴選委員會 遴委會決定校長當選人並即公告 校長遴選委員會 陳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應就 2 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 始得選定校長人選 遴委會與校長候選人面談完成後, 應對個別校長候選人進行投票 投 開票作業應謹慎進行, 並依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人事室 結束 EB
312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校長遴選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校長遴選作業 ( 一 ) 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時間 各類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比例是否符合規定 ( 二 ) 校長遴選委員會第 1 次會議召開時間是否符合規定 出席 開議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三 ) 校長候選人是否符合國立大學校長任用相關規定 ( 四 ) 遴委會是否依規定對符合資格之被推薦人進行個別投票 ( 五 ) 如遴委會決定對校長候選人進行教職員民意意向調查, 是否開票結果達設定門檻後, 即不再予統計票數 是否於遴委會決定校長人選之前為之 ( 六 ) 遴委會是否就 2 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 選定校長人選 投 開票作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 七 ) 除獲得授權之人員外, 其他人員是否均不得調閱人事資料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13 項目編號 EB1114 項目名稱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所定留職停薪之事由, 經申請當事人視實際需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並配合聘期以學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循行政程序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留職停薪人員, 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聘 教師留職停薪進修研究後未履行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服務義務者,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 控制重點一 留職停薪之事由如下 : ( 一 )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申請留職停薪, 學校不得拒絕 : 1. 依法應徵服兵役者 2. 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 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 仍不能銷假 3.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 除有正當理由外, 不得申請 ( 二 ) 除校長 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首長外,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申請留職停薪者, 學校得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 1. 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經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薦送 選送或指派國內外進修 研究, 期滿後欲延長 2. 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進修 研究項目經服務學校 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與教學或業務有關 3. 配合政策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 4. 因專長 所授課程相關或業務特殊需要, 依相關借調規定辦理借調 5.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 6.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7.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 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二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期限不得逾聘約有效期間, 聘約期滿經服務之學校 機構續聘者, 得准予延長 ; 其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 最長以二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EB
314 三 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 ; 留職停薪六個月以上者, 應免兼行政職務 四 復職作業之時程應確實掌握, 以免影響留職停薪申請人辦理復職作業權益 法令依據一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使用表單無 EB
315 EB111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準備 申請人依實際需求提出申請, 並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 系 所 學院主管核准 就所提申請案件擬具會辦意見 教務處 人事室 不予核准 ( 定 ) 退還申請人 校長核定 函復申請人實施留職停薪 A EB
316 A 學校應於留職停 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前預為通知留 職停薪人員 留職停薪人員, 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 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 準備 申請人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申請復職 申請人 申請人留職停薪原因消滅之日起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復職申請學校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職 如未申請復職者, 學校應即查處, 並通知於 30 日內復職 逾期未申請復職或未依限復職報到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聘 申請人 依其申請復職之文件簽會原服務單位及教務單位 人事室 申請留職停薪人員辭職 校長核定 函復留職停薪人員 回職復薪 312 EB1114-4
31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有無逾聘約有效期間 三 學校於申請人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 30 日有無預為通知復職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四 申請留職停薪人員於接獲服務機關復薪通知後, 有無在期限屆滿前 20 日申請復職, 或申請人申請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有無向學校申請復職 五 申請人申請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 20 日未申請復職, 學校有無向申請人進行查催, 並自通知日起 30 日內復職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1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15 項目名稱教師請假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因公 事 病 婚 喪 分娩等情事時, 依人員屬性適用各請假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二 兼行政職務教師依服務年資核給休假 三 請假應事先親自申請, 覓妥職務代理人, 並經核准後方得離校 ;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四 事假 家庭照顧 病假 生理假 加班補休, 得以時計 休假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控制重點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一 異常狀態 : 請假日數超過規定日數 二 異常狀態處理方式 : 請申請人銷假或改申請其他假別 法令依據一 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 二 各校出勤差假應行注意事項 三 其他相關釋例規定 使用表單各校教職員工請假申請單 EB
319 EB111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教師請假作業 請假申請 至差勤系統列印出差申請單 三日以上及一級主管 三日以下 單位主管核章 單位主管核定 人事室審核 校長核章 人事室登記 結案 EB
320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請假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差勤管理作業 ( 一 ) 請假 出差及出國申請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出差之派遣是否依公務性質及事實審核決定 ( 三 ) 出差請示單是否併同相關文件, 詳填具體事由, 事先陳請核准 ( 四 ) 是否審核出差有無核准 日期是否相符及旅費報支採用之職級是否正確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 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2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16 項目名稱教師申訴處理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專任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案 二 學校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 通知學校原措施單位提出說明 原措施單位應於書面通知到達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相關文件, 送申評會 ; 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三 評議之決定, 應以三個月內為之, 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 必要時得延長, 並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四 評議書之送達應以學校名義為之, 做成評議書正本, 並以足供存証查核之方式送達申訴人 原措施單位 教育部 學校所屬地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 五 申訴人如不服評議決定, 應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控制重點一 確認教師是否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申訴書 二 申訴應具申訴書, 並依評議要點規定載明各項事項, 由申述人署名, 並檢附原措施文書 有關文件及證據 ; 如未符合規定, 學校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 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三 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時, 得經委員會議決議邀請申訴人 關係人 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之人員到會說明 四 評議之決定, 應以三個月內為之, 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 五 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評議決定, 再申訴相關教示文字 法令依據 一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二 各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使用表單各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317
322 EB111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教師申訴處理作業流程 準備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提書申訴案 申訴書是否符合申訴評議要點規定人事室是 否 申評會得通知申 訴人於 20 日內 人事室 申評會收到申訴書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 通知原措施單位於 20 日內提出書面說明, 逾期得逕為評議 申訴人屆期未 補正者, 得逕為 評議 人事室 召開會議評議, 評議決定分為 : 申訴無理由 申訴有理由 不受理評議書送逹 ( 以學校名義為之 ) 送達申訴人 原措施單位 教育部 學校所屬地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 1. 如申訴人不服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2. 評議決定, 評議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即為確定 EB
32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申訴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二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是否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案 三 申訴應具申訴書, 是否符合本校申訴評議要點第 9 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如未符合規定, 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四 四 申評會是否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 通知原措施單位於二十日內提出書面說明 五 評議之決定, 是否在三個月內為之, 並應做成評議決定書 六 六 評議書之送達是否以學校名義為之, 並做成評議書正本, 以足供存証查核之方式送達申訴人 原措施單位 教育部 學校所屬地區教師組織及有關機關 七 是否於評議書中載明申訴人如不服評議決定, 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EB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319
324 項目編號 EB111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函轉教育部來文, 請各單位推薦優秀公教人員人選 二 開會審查各單位推薦之人選, 推舉 1 至 2 位參選教育部優秀公教人員選拔 三 通知被推薦人填寫審查事實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 簽請校長核定, 陳報教育部參加選拔 五 教育部核定後, 通知被推薦人 六 當選人員由教育部擇期公開表揚 控制重點 一 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 ( 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 且未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最近五年內曾獲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者, 不得重複獲選二 各機關學校推薦所屬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 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後, 詳細填具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依程序送教育部核辦 三 經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 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 並由教育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表揚, 頒給獎狀乙幀, 新臺幣五萬元, 給公假五天 法令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使用表單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選拔審查事實表 EB
325 EB111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 準備 函轉教育部來文, 請各單位推薦 優秀公教人員人選 人事室 開會審查各單位推薦之人選, 推舉 1 至 2 位參選教育部優秀公教人員選拔 評審委員會 通知被推薦人填寫審查事實表, 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人事室 被推薦人 簽請校長核定, 陳報教育部參加 選拔 人事室 教育部核定後, 通知被推薦人 人事室 當選人員由教育部擇期 公開表揚 EB
32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自行檢查單位 : 人事室作業類別 ( 項目 ): 優秀公教人員選拔及表揚作業檢查日期 : 年月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 ( 年終考績或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 ), 且未受刑事處分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 三 被推薦人最近五年內不曾獲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 四 各機關學校推薦所屬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 是否經公開評審程序後, 詳細填具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依程序送教育部核辦 五 是否依教育部所定期限內遴薦人員參加優秀教育人員及公教人員 六 是否依規定將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 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27 項目編號 EB1118 項目名稱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每年依教育部來函辦理資深優良教師陳報 二 人事室依來函篩選符合資格教師名冊送各院 系 ( 所 ) 填報資深優良教師簡歷表 三 各院 系 ( 所 ) 主管就受推薦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等情形是否符合獎勵規定加具具體評語後, 送交各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 四 各校審查委員會通過推薦教師審查後, 應即造冊報送教育部頒贈獎勵金 五 各校得舉辦表揚活動或利用各項會議就受獎人員予以表揚 控制重點一 人事室應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 嚴格審核符合陳報人員資格 二 各院 系 所 中心主管就受推薦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等情形是否符合獎勵規定加具具體評語 三 最近十年考核 : 依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 考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為通過 晉級 ( 或年功俸已達最高級 ) 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法令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使用表單資深優良教師簡歷表 EB
328 EB1118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作業 準備 每年依教育 部來函辦理 嚴格篩選符合資格人員造冊送各 院系所填報 人事室 就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規定加具 具體評語 各院 系 ( 所 ) 主管 各校審查委員會審查 各校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造冊 報部 人事室 報教育部核定 致贈獎勵金及舉辦表揚活動 人事室 結束 EB
32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資深優良教師表揚活動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是否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規定, 嚴格審核符合陳報人員資格 三 各院 系 所 中心主管就受推薦教師之教學 研究 服務等情形是否符合獎勵規定加具具體評語 四 最近十年考核是否符合大學暨獨立學院教授年功加俸辦法, 考核或評鑑結果, 均核定為通過 晉級 ( 或年功俸已達最高級 ) 或發給獎金, 且未受刑事 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學校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30 項目編號 EB1119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績優人事人員遴薦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依教育部人事處來函辦理 二 人事室依 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 事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檢核符合條件人員, 填具 教育部人 事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 薦送人 事處參選 控制重點一 對績優人事人員之遴薦應本嚴正 周密 寧缺勿濫之原則 二 遴薦二名以上者並應於事蹟表內註明優先順序 三 辦理遴薦作業時, 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 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 並應考量性別平等原則 四 曾獲選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教育部優秀公務人員 行政院績優人事人員及本處績優人事人員, 除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別貢獻經核定有案者外, 三年內不得再為保薦 法令依據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使用表單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事蹟表 EB
33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績優人事人員遴薦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遴薦人員是否符合薦送條件 三 薦送人員有二人以上是否註記優先順序 四 基層人員是否優先遴薦, 及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五 有無 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績優人事人員選拔及表揚要點 第三點消極規定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 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學校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32 項目編號 EB1121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名稱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件作業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目的 : 為使停聘 解聘 不續聘教師之作業程序有所依循 二 適用範圍 : 停聘 解聘 不續聘教師之相關作業程序均依本制度辦理 三 作業說明 : ( 一 ) 教師聘任後疑涉符合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情事者, 系 ( 所中心 ) 應查明事實 蒐集相關事證, 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 ( 二 ) 查證結果屬實循三級教評會程序審議是否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三 ) 外籍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應優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學校認無聘僱必要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教育部及警察機關, 並由警察機關處理, 毋須報教育部核准 惟學校認定有無繼續聘僱必要之程序, 就業服務法並無規定, 應依教師法等相關規定經各級教評會議決之 ( 四 ) 學校教評會評審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件, 教師法等雖無明定教評會評審期間, 惟教評會仍應憑事實及證據儘速處理, 不宜延宕 ( 五 ) 學校依規定於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教師之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時, 應敘明具體事實 適用法條及處理程序 ;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六 )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 經教育部核准函送達學校翌日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控制重點一 系所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查明事實 二 各級教評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本校教評會組織規程 各學院及各系 ( 所 中心 ) 教評會組織準則, 且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三 教育部未核准前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應予暫時聘任 四 教師停聘期間, 學校應予保留底缺, 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 回復其聘任關係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事實表及檢覆表 EB
333 EB1121 事實需再查明或程序瑕疵 程序瑕疵 學校自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作成之日起 10 日內報教育部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教示提起申復 ( 涉及性平事件 ) 申訴之方法 期間與受理單位等 未予核淮 通過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作業 教師聘任後疑似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9 款 第 11 款規定情事 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別事件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相關機制調查處理 教育部 審理 核淮 結案 召開教師評 審委員會 一般案件學校得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調查 未達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結案 1.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應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機會 ( 書面通知中應記載詢問目的 時間 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或提書面說明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 ) 並注意文書之送達 ( 以足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當事人 ) 2.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 而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或顯有不當時,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類此情形者亦同, 並請納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中明確規範 3. 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人數及決議人數須符合學校自訂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 4. 教師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或第 9 款情事者, 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2/3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惟各校自訂之規定較法為嚴者, 應依各校自訂之規定辦理 5.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經查證屬實行為成立並移送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 當事人之陳述意見應以書面為之, 惟教師評審委員會如經審議當事人之書面陳述意見後仍認有相關疑義須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始得釐清, 如獲當事人同意得通知渠列席說明 ; 另為期審慎, 亦得邀請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派員至教師評審委員會列席說明調查結果 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案於教育部核准前, 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當事人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詳載救濟方法 期間與受理機關 ( 包括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起之申復及依教師法規定提起之申訴 ) EB
334 學校知悉教師涉 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事實需再查明或程序瑕疪 服務學校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靜候調查 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尚未完成事實調查及認定, 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酌行為人之陳述意見時, 僅限於 停聘 部分, 不涉及事實調查及認定 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或得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學校自解聘決議作成之日起 10 日內報教育部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教示提起申復 ( 涉及性平事件 ) 申訴之方法 期間與受理單位等 通過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確 性侵害行為不成立 審認是否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以外情事 ( 依前開流程圖辦理 )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2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 學校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涉性侵害事件之教師 ( 加害人 ) 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未予核淮 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確 核淮 學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結案 以學校名義發文通知當事人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詳載救濟方法 期間與受理機關 ( 包括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提起之申復及依教師法規定提起之申訴 ) EB
335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作業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作業 ( 一 ) 教師停聘 解聘 不續聘是否符合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本校組織規程第 37 條規定之情事 ( 二 ) 系所是否查明事實 蒐集相關事證 ( 三 ) 是否經三級教評會審查 ( 四 ) 各級教評會之組成方式 出席及決議人數是否符合規定 ( 五 ) 外籍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是否優先適用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並以書面通知教育部及警察機關 ( 六 )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時, 是否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准 ( 七 ) 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時, 是否依規定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自行檢查情形 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3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22 項目名稱教育人員退休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人事室應先查明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移送懲戒程序中,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等, 應注意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 辦理退休人員具有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修正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 40 年者, 由當事人就其前後年資予以取捨 三 具有危險及勞力特殊性質職務者, 按降低年齡規定辦理退休 四 人事室應於退休人員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 請其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 並告知選擇請領與否之相關權益及選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等事項 五 人事室應請退休人員選擇其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是否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 並告知其退休案未能於退休生效日 15 天前核定或入帳失敗時,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則仍以開立支票之作業方式辦理 六 退休案經教育部核定後, 退休人員如獲有勳 ( 獎 ) 章及特殊功績者, 應請其另案提出申請獎勵金 控制重點一 申請人有無移送懲戒程序中,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 ( 一 ) 異常狀態 : 申請人有移送懲戒程序中,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情事者 ( 二 ) 異常狀態處理方式 : 應退回其申請 二 當事人是否為年滿六十五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 教師是否遭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 四 辦理退休人員前後年資是否合計逾 40 年 五 告知當事人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之相關權益 六 退休案經教育部核定後, 應於三個月內另案提出服務獎章獎勵金之申請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EB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一 公保開戶聲明書暨機關證明書 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 三 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四 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年資應領退 332
337 休 資遣 遺族撫卹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 五 教師申請退休須檢附證件 333 EB1122-2
338 EB1122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教職員退休 申請 ( 函知 ) 自願退休 應即退休 當事人於退休三個月前簽請校長同意 人事處 ( 室 ) 由人事室於當事人屆齡三個月前簽請首長同意 人事處 ( 室 ) 填寫退休事實表 人事處 ( 室 ) 審核 陳 核 教育部審定 符合退休條件 不符合退休條件 轉知當事人 退回原機關補正或查證 服務機關核發退休金 ( 代扣所得稅 ) EB
339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職員退休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職員退休作業 ( 一 ) 擬退人員是否在退休 3 個月前提出 ( 二 ) 擬退人員是否具有退休法規符合退休之要件 ( 三 ) 擬退人員證件資料是否備齊 如教師申請退休須檢附證件一覽表 ( 四 ) 擬辦理退休人員有無移送懲戒程序中, 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40 項目編號 EB1123 項目名稱教育人員撫卹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人事人員辦理撫卹審查時, 均應協助亡故教育人員遺族填具 教職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並檢附相關證件, 由遺族領受代表人及人事主管人員簽章確認後送銓敘部審查 二 遺族之撫卹案, 倘須經層轉或核轉程序者, 層轉或核轉機關均應查核表件 遺族人數 年資 資格及適用條款均符合後, 轉報銓敘部 三 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3 條規定 :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 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 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辦理 四 遺族收受撫卹案核定函或教育部駁回之書函 ( 函 ) 如有不服, 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 如有顯然錯誤, 或有發生新事實 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 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控制重點一 教職員因公死亡或在職 15 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 核發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 ; 在職未滿 15 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僅發給一次撫卹金 二 教職員在職 15 年以上亡故, 生前立有遺囑, 不願支領年撫卹金及一次撫卹金者, 得按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 三 核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 得繼續給卹至成年, 或子女雖已成年, 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 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四 教職員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並由服務機關依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核定發給 五 人事 主計人員撫卹案, 另依規定程序報送 法令依據 使用表單 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一 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事實表 二 學校教職員因公死亡證明書 三 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四 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EB
341 五 學校教職員同一順序遺族領卹代表同意書 337 EB1123-2
342 EB112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職員撫卹 教職員在職死亡 因公死亡 病故或意外死亡 通知遺族提出申請 殮葬補助費 撫卹金 填寫撫卹事實表 人事室審核 核 轉 教育部審查 轉知申請人 服務機關核發撫卹金 ( 代扣所得稅 ) EB
343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職員撫卹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教職員撫卹作業 ( 一 ) 撫卹人員是否符合因公死亡或在職 15 年以上死亡, 核發年撫卹金之條件 ( 二 ) 在職亡故人員是否於生前立有遺囑 ( 三 ) 遺族申請撫卹其證件資料是否備齊 ( 四 ) 在職亡故者應給予殮葬補助費, 並由服務機關比照 公務人員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核定發給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44 項目編號 EB1124 項目名稱退休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一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 應即通知其遺族有關撫慰金請領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 並分析利弊得失, 積極協助遺族辦理 二 協助遺族填寫相關表件, 必要時得代為填寫後, 由遺族簽章確認 三 遺族提出申請後, 應就相關表件資料詳予審查 四 報送主管機關核定 五 將核定函轉知遺族, 並會辦會計單位及出納單位, 辦理撫慰金發給事宜 六 一次撫慰金於函轉核定結果時, 一次發給 ; 月撫慰金於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分兩次發給 控制重點一 通知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遺族 : ( 一 ) 申請時效 : 退休公務人員死亡之日起 5 年內 ( 二 ) 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 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 遺族如為父母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 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改領月撫慰金 ( 三 ) 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數額,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 提供遺族選擇撫慰金支領方式時參考 ( 四 ) 領受代表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 同一順位遺族有數人, 並推選 1 人為領受代表人時, 應出具同意書 法令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 一 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申請書 二 退休 ( 職 ) 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請領順序系統表 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四 亡故退休教育人員請領月撫慰金同意書 五 亡故退休人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撫慰金同意書 EB
345 EB1124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 退休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 通知遺族 遺族提出申請 填寫遺族撫慰金申請書 人事處 ( 室 ) 審核 陳 核 教育部審定 符合申請條件 不符合申請條件 轉知遺族代表 退回原機關補正或查證 服務機關核發撫慰金 EB
346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退休教育人員遺族撫慰金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與退休人員遺族取得聯繫 ( 一 ) 亡故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是否有遺族 ( 二 ) 退休人員生前是否有預立遺囑指定撫慰金領受人 ( 三 ) 亡故退休人員配偶是否年滿五十五歲, 其婚姻關係, 於退休人員退休生效時是否已存續二年以上, 且未再婚 ( 二 三為修正草案內容, 需於新法通過後, 才需檢查 ) ( 四 ) 是否告知遺族有關撫慰金請領之權益及相關注意事項, 使渠充分了解利弊得失 ( 五 ) 是否試算支 (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已領退休金, 以及一次 ( 月 ) 撫慰金數額供遺族參考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三 協助遺族提出申請 ( 審核相關表件 ) ( 一 ) 遺族是否推選領受代表人 ( 二 ) 遺族中是否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 ( 三 ) 遺族擇領撫慰金總類 ( 四 ) 協填相關表件, 必要時得代為填寫, 由遺族簽章確認 ( 五 ) 遺族所附證件是否齊全 四 核發月撫慰金 ( 一 ) 領受人有否停發撫慰金事由 ( 二 ) 得知領受人有停發撫慰金事由時, 是否已轉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三 ) 月撫慰金是否於指定時間 ( 每年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 ) 入帳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47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25 項目名稱教師資遣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控制重點 EB 一 各系 ( 所 ) 針對符合教師法第 15 條資遣要件之所屬教師, 備妥各項具體事實等相關資料, 提請各級教評會審議 ; 其如係符合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要件者, 由當事人向服務系 ( 所 ) 提出申請後, 再送各級教評會審議 二 各級教評會依其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召開會議, 針對各系 ( 所 ) 所提教師資遣案件,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審查認定資遣原因, 開會時並應發函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及申辯 三 教師資遣案件經校教評會作成通過決議後, 人事室應於校教評會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 檢附學校教職員資遣事實表 ( 含任職相關證件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流程檢覈表 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學校應開立不能勝任工作證明書 各級教評會設置辦法 會議紀錄 簽到表及相關會議資料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 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文件及送達紀錄 教師聘約 本校自訂之相關規章等相關資料陳報教育部,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資遣生效日應以配合學期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 ) 為原則, 為配合學期應敘明理由 四 教師資遣案件經教育部審定核准後, 將資遣審定函轉知當事人, 並於資遣生效日發放資遣費 一 辦理教師資遣案件, 應符合教師法第 15 條 ( 資遣要件 ) 及其施行細則第 21 條 ( 資遣原因認定由教評會審查 ) 之規定 二 檢查各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資遣案件之程序及紀錄是否確實, 如教評會組成 開會人數 ( 區分應到 實到及決議人數 ) 決議人數 ( 區分同意 不同意及其他意見 ) 迴避情形等是否合法, 有無發函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及申辯 三 陳報教師資遣案件, 是否已備齊檢覈表 各級教評會設置辦法 會議紀錄 簽到表及相關會議資料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 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文件及送達紀錄 教師聘約 本校自訂之相關規章等相關資料 四 教師資遣案件有無自校教評會作成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陳報教育部,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併同資遣事實表等相關經 343
348 歷證件 ) 五 有無將教育部資遣審定函轉發被資遣教師, 並如期發放資遣費 六 資遣生效日期應注意配合教評會審議期程以及教育部核處作業時間等相關變數 七 七 資遣給與計算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未通過前本部 100 年 6 月 28 日臺人 ( 三 ) 字第 號函略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 條規定 : 教育人員之任用, 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該條例係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所另定之特別法律, 該條例對資遣事項未另訂規定, 從而學校教職員之資遣, 自應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9 條關於資遣之規定辦理 又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係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故學校教職員之資遣自應適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案法之規定 ; 因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9 條及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之修正, 自 100 年 1 月 1 日刪除及廢止, 有關資遣給與計算部分, 考量教職員於退休條例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前後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衡平性, 於前開修正草案未通過施行前, 有關學校教職員之資遣給與, 仍請參照 90 年 5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 即退撫新制實施後資遣給與部分,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 每任職 1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 滿 6 個月以上者, 以 1 年計 ; 退撫新制實施前資遣給與部分, 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 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一次發給 任職滿 1 年者, 給與 1 個基數, 未滿 1 年者以 1 年計, 每增半年加給 1 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 15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 2 個基數 至資遣給與在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 1 年之畸零數計算, 併入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年資 八 教師如於 8 月 1 日資遣生效者, 其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如有晉級, 應以晉級後之薪級, 為其資遣月薪額核計資遣給與 法令依據一 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使用表單一 學校教職員資遣事實表 二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流程檢覈表 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 EB
349 EB1125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師資遣 準備 針對符合教師法第 15 條資遣要件之所屬教師, 備妥各項具體事實等相關資料, 提請各級教評會審議 各系 ( 所 ) 針對各系 ( 所 ) 所提教師資遣案件, 審查認定資遣原因, 開會時並應發函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及申辯 系 ( 所 ) 教評會 針對系 ( 所 ) 教評會提送教師資遣案件, 審查認定資遣原因, 開會時並應發函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及申辯 院教評會 針對院教評會提送教師資遣案件, 審查認定資遣原因, 開會時並應發函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及申辯 校教評會 是否通過 否 是 A EB
350 A 教師資遣案件自校教評會作成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陳報教育部,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人事室 審核本校所報教師資遣案件 教育部 是否核准 否 是 將教育部審定核准公文轉知當事人, 並如期發放資遣費 人事室 結束 EB
351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資遣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資遣條款之認定及文件審查 ( 一 ) 因系 所 科 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 停辦 解散之條件, 辦理教師資遣, 有無課程調整或減班 停辦 解散之具體事實, 是否已進行過學校安置作業 ( 二 ) 因現職工作不適任之條件, 辦理教師資遣, 有無經教評會審議認定現職工作不適任之具體證明 ( 三 ) 因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條件, 辦理教師資遣, 有無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之具體事實, 是否已進行過學校安置作業 ( 四 ) 因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之條件, 辦理教師資遣, 有無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醫院之證明, 又學校是否已出具無法勝任工作之證明 ( 五 ) 依教師法第 15 條規定辦理教師資遣, 有無取得被資遣教師簽具之資遣同意書 ( 以取得為原則 ) ( 六 ) 陳報教師資遣案件, 是否已檢附學校教職員資遣事實表 ( 含任職相關證件 ) 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流程檢覈表 各級教評會設置辦法 會議紀錄 簽到表及相關會議資料 當事人陳述意見內容 通知當事人列席之書面文件及送達紀錄 教師聘約 本校自訂之相關規章等相關資料 三 教師資遣審查程序 ( 一 ) 系 ( 所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1. 系 ( 所 ) 教評會之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2. 相關教師是否列席說明 3. 當事人有無陳述意見及答辯 ( 通知當事人列席時, 有無注意書面通知記載內容及文書送達過程 ) EB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347 檢查情形說明
352 4. 會議紀錄及決議是否詳實, 有無敘明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決議人數 ; 有無敘明同意 不同意或其他意見人數 5. 迴避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 二 )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1. 院教評會之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2. 相關教師是否列席說明 3. 當事人有無陳述意見及答辯 ( 通知當事人列席時, 有無注意書面通知記載內容及文書送達過程 ) 4. 會議紀錄及決議是否詳實, 有無敘明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決議人數 ; 有無敘明同意 不同意或其他意見人數 5. 迴避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 三 )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1. 校教評會之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2. 相關教師是否列席說明 3. 當事人有無陳述意見及答辯 ( 通知當事人列席時, 有無注意書面通知記載內容及文書送達過程 ) 4. 會議紀錄及決議是否詳實, 有無敘明應到人數 實到人數 決議人數 ; 有無敘明同意 不同意或其他意見人數 5. 迴避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四 資遣案件陳報及通知當事人資遣教師案件是否自校教評會作成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陳報教育部, 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五 教師資遣案審定及資遣費發放 ( 一 ) 是否將教育部資遣審定函轉發資遣教師 ( 二 ) 是否於資遣生效日如期核發資遣費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353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程序說明表 項目編號 EB1126 項目名稱教師延長服務 承辦單位人事室 作業程序說明 一 教授 副教授年齡屆滿 65 歲或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前 3 個月, 各系 ( 所 ) 針對在教學 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 符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規定條件且有繼續服務意願者, 由服務系 ( 所 ) 提請系 ( 所 ) 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簽請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另辦理延長服務者, 如屬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擔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國內外大學講座主持人且符合延長服務規定條件之教授, 得由各系 ( 所 ) 逕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 一 ) 各系 ( 所 ) 提送教評會審議資料, 應包括延長服務名冊 符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規定條件之相關資料 如為第 1 次辦理延長服務者, 另應檢附教師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等資料 ( 二 ) 各級教評會審查教師延長服務案件, 應就各系 ( 所 ) 所提送審查資料, 審核是否符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所定基本條件 ( 各款全部 ) 及特殊條件 ( 至少 1 款以上 ) 規定, 以及審核是否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 至少 1 款以上 ), 未符合者, 則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 教授 副教授年齡屆滿 65 歲或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前 2 個月, 由人事室彙提校教評會審議,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校長核定後, 於教授 副教授屆齡 ( 期 )1 個月前, 檢附延長服務名冊一式四份 三級教評會紀錄 教師證書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 或最近申請戶籍謄本 ) 符合特殊條件之學術成就獎勵或專書著作等相關資料, 報請教育部備查 三 教授 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經教育部函復准予備查後, 將函復結果轉知各系 ( 所 ) 及教師 控制重點一 教授 副教授辦理延長服務, 應符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基本條件各款及特殊條件至少 1 款以上之規定 二 教授 副教授辦理延長服務, 除教授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各款條件之一, 始得擇 ( 兼 ) 領月退 EB
354 休金外, 不得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 三 檢查各級教評會審議延長服務案件之紀錄是否確實, 如出席委員是否達到法定開會人數 該案決議是否達到通過門檻人數, 所附延長服務名冊填寫是否詳實 所具符合特殊條件各款之證件是否備齊 四 第 1 次辦理延長服務者, 須確實查證屆退年齡與戶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 教授 副教授合格資格是否正確無誤 又第 1 次延長服務之起迄期間, 依規定自年滿 65 歲之次月起延長服務至屆滿 66 歲之學期終了止 第 2 次之後辦理延長服務者, 須逐年檢討, 並依程序陳報教育部備查 另副教授之延長服務, 至多只能延長服務至屆滿 66 歲當學期為止 五 教授 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 應於屆齡 ( 期 ) 前檢討核定, 至遲於屆齡 ( 期 )1 個月前報教育部備查 六 教授 副教授經核准延長服務後, 如於延長服務期間, 有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之情形, 應中止其延長服務, 並通知當事人依規定辦理應即退休 七 教授延長服務屆滿, 辦理應即退休時, 應查核其是否仍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有關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條件 ; 至副教授延長服務屆滿, 辦理應即退休時, 依規定僅得知領一次退休金 法令依據一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二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使用表單各校核定教授 副教授延長服務名冊 EB
355 EB1126 國立體育大學作業流程圖教師延長服務 準備 教授 副教授年齡屆滿 65 歲或屆滿延長服務期限之前 3 個月, 將延長服務案件提請教評會審議 各系 ( 所 ) 審議是否符合辦理延長服務之規定條件及其是否符合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條件 系 ( 所 ) 教評會 審議是否符合辦理延長服務之規定條件及其是否符合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條件 院教評會 審議是否符合辦理延長服務之規定條件及其是否符合擇 ( 兼 ) 領月退休金之規定條件 否 校教評會 是否通過 是 A EB
356 A 教授 副教授屆齡 ( 期 )1 個月前, 檢附延長服務名冊一式四份 三級教評會紀錄 符合特殊條件之學術成就獎勵或專書著作等相關資料, 陳報教育部備查 人事室 審核本校所報教授 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 教育部 是否備查 否 是 將教育部函復准予備查公文, 轉知各系 ( 所 ) 及教師 人事室 結束 EB
357 國立體育大學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 : 作業類別 ( 項目 ): 教師延長服務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自行檢查情形符合未符合 檢查情形說明 一 作業流程有效性 ( 一 ) 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與規定相符 ( 二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 延長服務條件及文件審查 ( 一 ) 是否符合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所定基本條件 ( 各款 ) 及特殊條件 ( 至少 1 款以上 ), 辦理延長服務 ( 二 ) 是否檢附延長服務名冊一式三份 三級教評會紀錄 符合特殊條件之學術成就獎勵或專書著作等相關資料, 如屬第 1 次辦理延長服務者, 有無檢附教師證書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 或最近申請戶籍謄本 ) 三 延長服務審查及報送程序 ( 一 ) 延長服務案件是否提經三級教評會審議程序, 各級教評會審議延長服務案件之紀錄是否確實, 其出席委員是否達到法定開會人數 案件決議是否達到通過門檻人數, 所附延長服務名冊填寫是否詳實 所具符合特殊條件各款之證件是否備齊 ( 二 ) 第 1 次辦理延長服務者, 其屆退年齡與戶籍登記資料是否相符 ; 教授 副教授合格資格是否正確無誤 ( 三 ) 教授 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 是否於屆齡 ( 期 ) 前檢討核定, 並於屆齡 ( 期 )1 個月前報教育部備查 四 延長服務備查通知教育部核准所報延長服務案件備查公文, 是否轉知相關系 ( 所 ) 及教師 結論 / 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 本作業類別 ( 項目 ) 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 部分項目未符合, 擬採 行改善措施如下 : 註 :1. 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 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 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 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 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 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 複核 : 單位主管 : EB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伍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92 2 26 0920001662 91 11 21 9106743 92 2 10 0920000903 95 10 11 0950006806 42 95 10 17 0950009936 91 2 07 9100679 91 6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105兼任人事講習_機關場_公告版
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組織任免
( ) 組織任免 單元名稱組織編制 ( 縣政府所屬機關 ) 法令規定 重點整理 1. 地方制度法 (http://cerapp.exam.gov.tw/weblaw/main.asp)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http://www.mocs.gov.tw) 3.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4. 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 (http://www.shwps.ptc.edu.tw/law/detail.asp?filename=1c36)
任免遷調及考試分發法規與實務
105 年度兼任辦人事人員 研習 - 學校場次 1 任免法規與實務探討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人事室黃秋萍 參考法規 2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 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 公務人員俸給法 四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五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六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七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八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考試訓練實施計畫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考試分發
公務人員考試分發法規與 實務案例研討 報告人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人事室 游任顯 105 年 03 月 30 日 1 研討大綱 考試分發法制 考試分配訓練流程 2 辦理公務人員考試分發引用法令 1. 公務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財金資訊-82期.indd
/ ( ) ( ) (waterfall model) (spiral model) 1 (output) (input) 1 www.fisc.com.tw 27 Barry Boehm 1988 2 (prototype) (agile) 2 ( ) 3 3 ( ) 28 / No.82 / 2015.04 (software testing) (peer review) ( ) V ( 4 )
102年(含以前年度)三等法院書記官類科申請補訓訓練計畫
102 年 ( 含以前年度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法 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訓練計畫民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445 號函核定 民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32160839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40005760 號函核定修正 民國 105 年 5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 ~2055 : I
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07-5252000 2041~20462051~2055 :07-5252059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personnel.htm [email protected] I -------------------------------------------------------- 1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94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職法醫師類科錄取 一 依據 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5 月 12 日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410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 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本訓練分為專業訓練及實習訓練二部分, 以增進法醫師對法醫檢驗 相驗 法醫解剖暨相關業務有通盤瞭解, 並吸收實務經驗,
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254 號函核定 一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3 條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基礎研習 : 學習通識課程, 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 以下簡稱臺鐵局 ) 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 體認並力行臺鐵局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壹 組織編制 一 組織編修 ( 一 ) 作業流程 組織法 ( 規程 ) 及編制 表之擬 ( 修 ) 本會法規研究室函文 行政院核定 函文副本本會 公布日起第 3 日 為生效日 臺南市政府公布施行 公布日期報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送考試院同意備查 ( 二 ) 法令依據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2.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3. 職等標準 4. 職務歸系辦法 5.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復查公務人員陞遷法 ( 以下簡稱陞遷法 )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第 6 條第 2 項規定 :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第 8 條第 2 項 : 本機關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調任, 得免經甄審程
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疑義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92900 號 主旨 : 有關貴局函詢公立托兒所改制為公立幼兒園後, 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職員及教保員, 其職務可否變更一案, 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8 月 25 日總處組字第 1030043712 號函辦理併復貴局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03 1. 2. 3. .. . 14 * (Certification) Certification) 1. 2. 3. ( 5~15%) 4. 5. 20% 企業看證照 具加分效果 機械專業證照至今已獲得120家機械相關企業的認同與支持 企業表達認同的具體作法包含 給予獲證考生優先面試的機會 運用此認證 作為公司招募員工時確保所錄取之新 人基本能力的方式 鼓勵員工報考 提升專業能力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GEMGEM GEM GEMGEM 3 4 5 8 9 11 19 35 46 55 58 59 61 63 65 129 130 曉 曉 Conyers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183 22 Clarendon House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ii
壹 新進人員報到... 1 貳 考試分發任用及送審... 3 參 職務歸系表及職務說明書之擬 ( 修 ) 訂... 15 肆 職務陞遷與歷練... 21 一 薦任以下職務內陞... 21 二 簡任職務內陞... 29 三 院內各單位間同序列職務遷調... 36 四 各官等職務外補... 39 伍 動態登記與送審... 47 陸 留職停薪及復職申請... 56 柒 職務代理... 60 捌 晉升官等訓練...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各單位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之項目彙整表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保有及管理之個人資料項目彙整表 105.6. 編號 項目 個人資料檔案 名稱 保有依據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保有維護單 位 1 健康檢查紀錄 核能研究所員 工定期健康檢 查作業程序 161 輻射防護 辨識者 C011 個人描述 C013 習慣 C012 身體描述 C111 健康紀錄 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 C064 工作經驗 職安會 2 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紀錄 核能研究所員工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作業程序
頁 1 / 6 法規名稱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修正時間 :102.11.25 第一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 ( 以下簡稱本訓練 ) 依本辦法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辦理 必要時得委託訓練機關
國立嘉義大學進用契僱人員及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要點
國立嘉義大學進用契僱人員及專案工作人員實施要點 98 年 9 月 8 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全文計 21 條條文 99 年 7 月 20 日 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點 第 10 點第 20 點 第 21 點條文 101 年 4 月 10 日 100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點 103 年 9 月 9 日 103 學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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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105兼任人事講習_學校場_公告版
公務人員甄補程序及常見問題解析 王虎存宜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科長 公務人員甄補 教師甄選 任免遷調作業主要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上下級機關權責劃分表 公務人員甄補程序簽擬遴補方式簽擬遴補方式徵才公告徵才公告甄審會審議甄審會審議首長圈定首長圈定發布派令發布派令
人事法規案例研討專班 -「組織編制」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一 組編基本概念 二 組編法令介紹 三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四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五 銓敍部 - 各機關官等職等配置試算 六 案例分析及討論 一 組編基本概念 機關組織 組織法規 業務職掌 + 單位組設 1. 地方制度法 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編制表 員額編制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2.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3. 行政院函頒各項地方員額管制措施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仔細研究以下單元, 您將成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輔導達人哦!
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仔細研究以下單元, 您將成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的輔導達人哦!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 ( 摘錄 ) 第二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 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 其考試成績之計算, 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 其他法律與本法規定不同時, 適用本法 前項考試, 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 依序分發任用
研商資料
會議研商資料 案由 : 重新整編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 以下簡稱參考手冊 ) 一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查本總處 常用考試分發法規釋例及作業程序參考手冊 於 97 年 7 月編印, 復於 101 年 10 月編修, 嗣因主要考試法規如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等修正, 除限制轉調年資改變 實務訓練期間改為投保一般保險及年資不得銜接等規定, 相關作業須配合機關實務運作及考試錄取人員需求更新,
46 2011 11 467 數位遊戲式學習系統 7 2011 11 467 47 3 DBGameSys 48 2011 11 467 正規化資料模組 如何配置並儲存電子化資料 以 便減少資料被重覆儲存的程序 DBGameSys的主要功能模組包 學習者 審核評分模組 含 正規化資料模組 審核評分 模組 高分列表模組3大區塊 系統資料庫 在正規化資料模組的執行 高分列表模組 過程中 先要求學習者瀏覽遊戲
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名稱 : 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法規類別 :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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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98年6月至100年5月新增修訂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學校人事機構 105 年度人事法規測驗 測驗說明 1 本測驗實施對象為本局人事室 ( 不含股長以上人員 ) 及所屬各級 學校專任人事人員 2 測驗類型 : 均採測驗題型, 分是非題與選擇題 ( 單選 ) 各 20 題, 一 是非題 題號 每題 2.5 分, 總分 100 分 共 20 題, 每題 2.5 分, 請檢視題目敘述內容正確與否, 正確請 選 Ο, 錯誤請選 X 答案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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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075) Join Efforts to Build Smart City and Share the Smart Future 2014 INTERIM REPORT 2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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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010 2 102020 102021 3 102030 4 102040 102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初等 101.10.23-11.01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藥師 醫事放射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獸醫師考試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舊案補考 102 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試考試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考試任免實務作業手冊 榜單 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編製 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序言 由於人事業務內容相當繁雜, 法令更是時常修改, 常造成人事同仁在作業上的困擾, 期望能改善各人事同仁在處理業務時的不便, 並能提供最正確的資訊, 有所依據, 以減少實務作業之認知落差, 進而縮短作業流程, 提高行政效率, 以確保機關同仁的權益 公務人員為政府機關構成模式的主要軸心,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推動人力資源管理創新績優計畫
人事案例典藏 105 年 9 月製 目錄 編號類別項目內容頁次 A-1 綜合企劃 有關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職期屆滿申請延長案 B-1 組織編制有關各機關辦理修正組織規程時應注意事項 3 B-2 組織編制未具任用資格人員占缺之職務歸系疑義 5 C-1 考試任用 有關公營事業人員依法退休後, 復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學習, 其相關權益應如何處置 C-2 考試任用試用人員試用未期滿成績考核不及格作業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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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民國94年05月18日修正)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一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 依本法行之 第二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 一 本俸 : 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 年功俸 : 係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給與 三 俸級 : 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 四 俸點 : 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 五 加給 : 係指本俸 年功俸以外, 因所任職務種類 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 而另加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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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2 A ) ( ) 4 9 B ( 2 A )
4 6 8 4 0 4 1 7 6 8 4 8 8 4 7 4 9 B ( 2 A ) ( ) 4 9 B ( 2 A ) 2 2 0 0 9-2 0 1 0 1 8 9 2 9 1 3 1 2 1 4 1 2 2 5 1 9 9 ( ) 6 2 2 8 2 0 0 9-2 0 1 0 7 2 3 4 8 2 3 6 2 0 0 9-2 0 1 0 3 2 0 0 9-2 0 1 0 2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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