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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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總說明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於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發布 施行, 期間歷經十一次修正 為建立事業單位從事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之 在職訓練制度, 及因應流行病學顯示溴丙烷 1,3- 丁二烯 甲醛與銦及 其化合物等作業暴露易導致勞工健康危害, 且勞工保險已增列為職業病 給付項目 ; 另有鑑於部分短期性或臨時性之一般性工作, 於實務上未 盡適用體格檢查之規定, 為符行政管理與實務需求, 經彙整業界及相 關專家學者意見, 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六條附表六 修正案, 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 為提升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執行相關業務之知能, 爰增訂在 職教育訓練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 二 增訂部分臨時性或短期性之一般性工作, 免實施體格檢查之規 定, 以符實務 ( 修正條文第十條 ) 三 新增溴丙烷 1,3- 丁二烯 甲醛與銦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 用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並增訂其特殊體格 ( 健康 ) 檢查項 目及相關規定, 以強化該類作業勞工之保護 (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四 為建立雇主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結果之監督管理機制, 修正雇 主應將辦理該檢查之期程 作業類別及醫療機構等內容, 登錄於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之規定 (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 五 配合新增部分規定所需之緩衝期, 爰明定其施行日期 ( 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 1

2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 第六條附表六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前二條醫師應具 下列資格之一 : 一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 二 依附表四之課程訓 練合格 前二條護理人員應 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 依附表五之課程訓 練合格 二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十四條 之一訓練合格 第五條之ㄧ前條人員除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外, 應接受下列課程之 在職教育訓練, 其訓練 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 二小時, 且每一類課程 至少二小時 :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 關法規 二 職場健康風險評 估 三 職場健康管理實 務 前項訓練得於中央 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學 習, 其時數之採計, 不 第五條前二條醫師應具 下列資格之一 : 一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 二 依附表四之課程訓 練合格 前二條護理人員應 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 依附表五之課程訓 練合格 二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規則第十四條 之一訓練合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 二項第一款之訓練, 得 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 機關自行辦理, 或由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辦理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ㄧ 新增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相 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之規 定, 爰將第三項辦理訓練 之規定, 移列第五條之ㄧ 第三項 一 本條新增 二 現行條文第五條 附 表四及附表五已定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人 員之基礎訓練課程, 為提升相關人員與時 俱進之專業能力, 爰 新增第一項有關前條 人員之在職教育訓練 規定 惟考量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之專業 性, 且其已建立在職 教育訓練及換照機 制, 爰明定職業醫學 科專科醫師得免另接 受本規則之在職教育 1

3 超過六小時 前條及第一項所定之訓練, 得由各級勞工或衛生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 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前項辦理訓練之機關或機構,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 第十條雇主僱用勞工時, 除應依附表八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外, 另應按其作業類別, 依附表十所定之檢查項目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得免實施前項一般體格檢查 : 一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二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第十條雇主僱用勞工時, 應依附表八之規定, 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前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 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應參照附表九記錄, 並至少保存七年 訓練 三 基於網路資訊之便利性, 爰規範得以網路學習方式接受在職教育訓練, 惟考量網路課程欠缺雙向溝通交流機制, 爰限制其採計之時數 四 配合本條新增在職教育訓練規定, 爰將第五條第三項有關辦理教育訓練之規定移列第三項, 另增列勞動檢查機構亦得辦理之規定 五 為掌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訓練與人員之管理,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規劃開發相關管理系統, 爰增訂第四項規定 一 考量雇主僱用新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其所應實施之體格檢查係分列於第十條與第十二條, 為利雇主與新進勞工依循, 爰將現行條文第十二條有關特殊體格檢查之規定併入第一項 二 配合本法第一條後段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及因應部分短期性或臨時性之工作, 實務上未盡適用體格檢查之規定, 且考量其從事 2

4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附表十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 得免實施 第十條之一前條檢查紀錄,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附表八之檢查結果, 應依附表九所定格式記錄 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 二 附表十之各項特殊體格檢查結果,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記錄 ; 檢查紀錄至少保存十年 但游離輻射 粉塵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 一般性作業之職業健康危害較低, 爰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對於工作性質為非繼續性之工作, 且其工作時間在六個月內之短期性或臨時性工作, 增訂第二項 另如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 仍應依規定實施特殊體格檢查 三 本次修正新增第十條之一, 已就體格檢查之記錄及保存年限為規範, 爰刪除第三項 四 餘酌作文字修正 一 本條新增 二 參照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有關體格檢查之規定, 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一般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之記錄及保存年限 另配合新增之 1,3- 丁二烯 甲醛 銦及其化合物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其暴露於該等作業發病潛伏期為數年至數十年之久, 爰增列該等作業勞工之特殊體格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三 考量特殊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類別與項目須 3

5 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苯 鉻酸及其鹽類 重鉻酸及其鹽類 砷及其化合物 鎳及其化合物 1,3- 丁二烯 甲醛 銦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一條雇主對在職勞工, 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 應依前條及附表八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 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十二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定期或於變更其作業時, 依附表十所定項目,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 第十一條雇主對在職勞工, 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 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十二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 依附表十規定, 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 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 配合國內外流行病學及實證醫學與時俱進, 為及時調整以符合時效, 爰將其紀錄格式, 改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辦理 配合第十條修正及增訂第十條之一, 修正第二項文字 一 配合第一項有關雇主僱用新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所應實施特殊體格檢查之規定已併入第十條, 爰修正相關文字 4

6 殊健康檢查時, 應將勞工作業內容 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第一項檢查紀錄, 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 者, 不在此限 ; 對於在職勞工, 應依附表十所定項目,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 應將勞工作業內容 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第一項之檢查應參照附表十一至三十七記錄, 並保存十年以上 但游離輻射 粉塵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苯 鉻酸及其鹽類 重鉻酸及其鹽類 砷及其化合物 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第十三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 二 現行條文第三項已移列第十條之ㄧ 另增訂第三項, 明定特殊健康檢查紀錄, 應依第十條之ㄧ之規定辦理 配合第十條之一之修正, 修正第四項之文字及條次 5

7 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6

8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紀錄, 依第十條之一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 特殊體格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參採醫師依附表十一之建議, 告知勞工, 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之紀錄及保存, 依前條第三項辦理 第十五條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 特殊體格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參採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 告知勞工, 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 一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現行附表十一至附表三十七已刪除, 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之附表表次 二 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勞工健康檢查資料之彙整, 係著重於各該勞工歷年健康檢查結果之綜整及建立個人健康基線, 因應電子資訊發達之趨勢, 且考量實務上多數企業已將勞工健檢資料資訊化管理, 不宜侷限於手冊形式, 爰予修正 7

9 康管理措施 三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四 彙整受檢勞工之歷年健康檢查紀錄 前項第二款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 應由第三條或第四條之醫護人員為之 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 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第十八條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應將辦理期程 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 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康管理措施 三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四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第二款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 應由第三條或第四條之醫護人員為之 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 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第十八條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附表三十九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一 基於本法第二十條已明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應依規定通報健康檢查結果, 且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建置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 並於一百零五年一月正式通報, 為避免事業單位重複通報, 爰刪除雇主將特殊健康檢查等結果報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 二 為強化對雇主辦理特殊健康檢查之管理, 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檢核認可醫療 8

10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除第二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 除第二條附表一 第五條附表五 第五條之一 第十條之一 第十八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除第二條及第十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機構落實通報之需要, 爰增訂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 應將辦理期程 作業類別及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考量勞工保險局與事業單位因應新增四種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類別, 其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補助與實施檢查等相關作業 在職教育訓練與網路學習資源開發及特殊健康檢查備查管理系統等配套措施所需時間, 爰增訂其緩衝期限 9

11 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修正對照表 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項次作業名稱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 ( 一 )1,1,2,2- 四氯乙烷 ( 二 ) 四氯化碳 ( 三 ) 二硫化碳 ( 四 ) 三氯乙烯 ( 五 ) 四氯乙烯 ( 六 ) 二甲基甲醯胺 ( 七 ) 正己烷 九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 ( 苯為體積比 )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 ( 一 ) 聯苯胺及其鹽類 ( 二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 三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 四 )β- 萘胺及其鹽類 ( 五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 六 )α- 萘胺及其鹽類 ( 七 ) 鈹及其化合物 ( 鈹合金時, 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 附表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項次作業名稱一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之高溫作業 二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八十五分貝以上之噪音作業 三游離輻射作業 四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異常氣壓作業 五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鉛作業 六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四烷基鉛作業 七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八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所稱之下列有機溶劑作業 : ( 一 )1,1,2,2- 四氯乙烷 ( 二 ) 四氯化碳 ( 三 ) 二硫化碳 ( 四 ) 三氯乙烯 ( 五 ) 四氯乙烯 ( 六 ) 二甲基甲醯胺 ( 七 ) 正己烷 九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特定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 ( 苯為體積比 ) 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之作業 : ( 一 ) 聯苯胺及其鹽類 ( 二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 三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 四 )β- 萘胺及其鹽類 ( 五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 六 )α- 萘胺及其鹽類 ( 七 ) 鈹及其化合物 ( 鈹合金時, 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 10 一 基於流行病學之研究與實際案例因暴露於溴丙烷導致神經系統病變, 爰增列溴丙烷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二 依流行病學研究與國內實際案例因暴露於 1,3- 丁二烯作業環境, 導致白血病或淋巴癌 ; 暴露於甲醛之作業環境, 易導

12 之三者為限 ) ( 八 ) 氯乙烯 ( 九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 十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 十一 )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 十二 ) 苯 ( 十三 ) 石綿 ( 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 ( 十四 ) 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 十五 ) 砷及其化合物 ( 十六 ) 鎘及其化合物 ( 十七 )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 十八 ) 乙基汞化合物 ( 十九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二十 ) 鎳及其化合物 ( 二十一 ) 甲醛 十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 ( 一 ) 製造 處置或使用下列化學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之作業 : 1. 溴丙烷 2.1,3- 丁二烯 3. 銦及其化合物 之三者為限 ) ( 八 ) 氯乙烯 ( 九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 十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 十一 )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 十二 ) 苯 ( 十三 ) 石綿 ( 以處置或使用作業為限 ) ( 十四 ) 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 ( 十五 ) 砷及其化合物 ( 十六 ) 鎘及其化合物 ( 十七 )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 十八 ) 乙基汞化合物 ( 十九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二十 ) 鎳及其化合物 十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致鼻咽癌及呼吸系統疾病 ; 暴露於銦及其化合物作業環境, 易導致肺部損傷, 且該等類別疾病已增列為勞保職業病給付項目, 爰將 1,3- 丁二烯 甲醛 銦及其化合物增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11

13 附表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與時數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與時數表 附表五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訓練課程與時數表 一 配合本 項次 課程名稱 課程時數 項次 課程名稱 課程時數 法第六 1 勞工健康保護相關法規 2 1 醫事法規 2 條第二 2 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2 2 勞工健康及職業傷病補償相關法規 2 項及勞工健康 3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4 3 職業安全衛生概論 4 服務實 4 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2 4 工作現場巡查訪視 2 務, 與 5 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2 5 工作場所毒性傷害概論 2 參考近 6 職業傷病概論 4 6 職業傷病概論 4 年辦理 7 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2 7 職業傷病預防策略 2 勞工健康服務 8 人因性危害預防概論 4 8 職業衛生護理與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4 實務研 9 職場心理衛生 2 9 健康監測與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4 習活動 10 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4 10 職場健康管理 ( 含實作三小時 ) 6 之評量 11 健康監測與健檢資料之分析運用 4 11 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 含實作四小時 ) 8 建議, 12 職場健康管理 ( 含實作四小時 ) 8 12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與稽核 2 修正課 程內容 13 職場健康促進與衛生教育 ( 含實作三小時 ) 6 13 災變應變計畫 / 緊急醫療照顧方案管理 6 與時 14 勞工健康服務計畫品質管理與稽核 2 14 勞工選工 配工及復工概論 2 數 15 職場健康危機事件處理 2 合計 50 二 項次調 16 勞工選工 配工及復工概論 2 附註 : 實作課程需撰寫一份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書, 並經該授課講師 整 合計 52 審核通過 附註 : 實作課程需撰寫一份計畫或實務作法報告書, 並經該授課講師審核通過 12

14 附表六急救藥品及器材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六急救藥品及器材 附表六急救藥品及器材 考量事業單位置備急救 一 藥品 : 優碘棉片或優碘液 酒精棉片或酒精液及經第三條或 藥品之目一 藥品 : 優點棉片或優碘液 酒精棉片或酒精液等必需藥品 的, 係為因 第四條之醫師, 依工作場所危害特性建議置備之必需藥品 二 器材 : 體溫測量器 血壓計 彈性紗繃或彈性繃帶 ( 大 中 應緊急危難 二 器材 : 體溫測量器 血壓計 彈性紗繃或彈性繃帶 ( 大 中 小 ) 三角巾 無菌手套 無齒鑷子 棉棒( 大 中 小 ) 時可提供相關人員施行 小 ) 三角巾 無菌手套 無齒鑷子 棉棒( 大 中 小 ) 紗布 紙膠 止血帶 剪刀 安全別針 壓舌板 咬合器 外科口罩等必需器材 紗布 紙膠 止血帶 剪刀 安全別針 壓舌板 咬合器 外科口罩等必需器材 救護事宜, 基於事業單位作業製程使用之化學物質與作業危害特性各異, 爰增訂事業單位得參採其所僱用或特約醫師之評估建議, 由事業單位置備相 關藥品 13

15 附表十特殊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項目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表十特殊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項目表 附表十特殊體格檢查 健康檢查項目表 編號 作業類別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1 從事高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溫作業覺症狀之調查 勞工作 (2) 高血壓 冠狀動脈疾病 息時間肺部疾病 糖尿病 腎臟標準所病 皮膚病 內分泌疾病稱高溫 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作業病史之調查 (3) 目前服用之藥物, 尤其著重利尿劑 降血壓藥物 鎮定劑 抗痙攣劑 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 心臟血管 呼吸 神經 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之理學檢查 (5) 飯前血糖 (sugar AC) 血中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與鈉 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 血色素檢查 (7)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9) 心電圖檢查 2 從事噪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音暴露覺症狀之調查 工作日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 (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高血壓 冠狀動脈疾病 肺部疾病 糖尿病 腎臟病 皮膚病 內分泌疾病 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目前服用之藥物, 尤其著重利尿劑 降血壓藥物 鎮定劑 抗痙攣劑 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 心臟血管 呼吸 神經 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之理學檢查 (5) 飯前血糖 (sugar AC) 血中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與鈉 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 血色素檢查 (7)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9) 心電圖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 ( 編號 檢查對象 14 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定期檢查期限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1 從事高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 溫作業 覺症狀之調查 覺症狀之調查 勞工作 (2) 高血壓 冠狀動脈疾病 (2) 高血壓 冠狀動脈疾病 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肺部疾病 糖尿病 腎臟病 皮膚病 內分泌疾病 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目前服用之藥物, 尤其著重利尿劑 降血壓藥物 鎮定劑 抗痙攣劑 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 心臟血管 呼吸 神經 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 ( 男性加作睪丸 ) 之理學檢查 (5) 飯前血糖 (sugar AC) 血中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與鈉 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 血色素檢查 (7)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9) 心電圖檢查 肺部疾病 糖尿病 腎臟病 皮膚病 內分泌疾病 膠原病及生育能力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目前服用之藥物, 尤其著重利尿劑 降血壓藥物 鎮定劑 抗痙攣劑 抗血液凝固劑及抗膽鹼激素劑之調查 (4) 心臟血管 呼吸 神經 肌肉骨骼及皮膚系統 ( 男性加作睪丸 ) 之理學檢查 (5) 飯前血糖 (sugar AC) 血中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與鈉 鉀及氯電解質之檢查 (6) 血色素檢查 (7)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9) 心電圖檢查 2 從事噪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 備考 一 配合第十條之修正, 將檢查對象欄之名稱修正為作業類別, 並刪除備考欄 二 考量編號 1 高溫作業之睪丸理學檢 查項目, 尚無法反應生育功能受影響與否, 爰予刪除

16 八小時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 ) 外日時量傷 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平均音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病史壓級在之調查 八十五 (3) 耳道理學檢查 分貝以 (4) 聽力檢查 (audiometry) ( 上作業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 一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 並建立聽力圖 ) 3 從事游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離輻射覺症狀之調查 作業 (2) 血液 皮膚 胃腸 肺臟 眼睛 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頭 頸部 眼睛 ( 含白內障 ) 皮膚 心臟 肺臟 甲狀腺 神經系統 消化系統 泌尿系統 骨 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理學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T3 T4 TSH) (7)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8)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9) 紅血球數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 白血球數 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 尿蛋白 尿糖 尿潛血 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 ) 外傷 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耳道理學檢查 (4) 聽力檢查 (audiometry) ( 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 一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 並建立聽力圖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 皮膚 胃腸 肺臟 眼睛 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頭 頸部 眼睛 ( 含白內障 ) 皮膚 心臟 肺臟 甲狀腺 神經系統 消化系統 泌尿系統 骨 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理學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T3 T4 TSH) (7)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8)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9) 紅血球數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 白血球數 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0) 尿蛋白 尿糖 尿潛血 音暴露覺症狀之調查 工作日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八小時 ( 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 ) 日時量 外傷 耳部感染及遺傳平均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壓級在往病史之調查 八十五 (3) 耳道理學檢查 分貝以 ( 4 ) 聽力檢查 (audiometry) 上作業 ( 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之勞工 一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 並建立聽力圖 ) 3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 皮膚 胃腸 肺臟 眼睛 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頭 頸部 眼睛 ( 含白內障 ) 皮膚 心臟 肺臟 甲狀腺 神經系統 消化系統 泌尿系統 骨 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理學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T3 T4 TSH) (7)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8)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9) 紅血球數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 白血球數 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 覺症狀之調查 (2) 服用傷害聽覺神經藥物 ( 如水楊酸或鏈黴素類 ) 外傷 耳部感染及遺傳所引起之聽力障礙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耳道理學檢查 ( 4 ) 聽力檢查 (audiometry) ( 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 一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六千及八千赫之純音, 並建立聽力圖 )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 皮膚 胃腸 肺臟 眼睛 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頭 頸部 眼睛 ( 含白內障 ) 皮膚 心臟 肺臟 甲狀腺 神經系統 消化系統 泌尿系統 骨 關節及肌肉系統之理學檢查 (4) 心智及精神檢查 (5)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T3 T4 TSH) (7)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8)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9) 紅血球數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 白血球數 白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之檢 三 編號 6 四烷基鉛 編號 19 砷及其化合物 編號 25 鎘及其化合物 編號 26 鎳及其化合物 編號 27 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其特殊健康檢查項目之生物偵測, 係針對已有各該暴露 15

17 及尿沉渣鏡檢 4 從事異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常氣壓覺症狀之調查 危害預 (2) 自發性氣胸 耳部手術 防標準活動性氣喘 酒癮 毒癮所稱異 癲癇 胰臟炎 精神病常氣壓 糖尿病 高血壓 開胸作業手術 偏頭痛 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 FVC) (5) 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 應做心電圖檢查 (6) 耳道 心臟血管 呼吸系統 骨骼 關節 神經精神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7) 抗壓力檢查 (8) 耐氧試驗 5 從事鉛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中毒預覺症狀之調查 防規則 (2) 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 所稱鉛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 (lead) 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作業 (3)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 消化系統 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及尿沉渣鏡檢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自發性氣胸 耳部手術 活動性氣喘 酒癮 毒癮 癲癇 胰臟炎 精神病 糖尿病 高血壓 開胸手術 偏頭痛 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 FVC) (5) 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 應做心電圖檢查 (6) 耳道 心臟血管 呼吸系統 骨骼 關節 神經精神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7)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經驗達 5 年, 且肩 髖關節有問題者, 應做關節部之長骨 X 光檢查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註 : 變更作業者應增列抗壓力檢查 耐氧試驗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 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 消化系統 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5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 (lead) 作業之勞工 查 (10) 尿蛋白 尿糖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自發性氣胸 耳部手術 活動性氣喘 酒癮 毒癮 癲癇 胰臟炎 精神病 糖尿病 高血壓 開胸手術 偏頭痛 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 FVC ) (5) 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 應做心電圖檢查 (6) 耳道 心臟血管 呼吸系統 骨骼 關節 神經精神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7) 抗壓力檢查 (8) 耐氧試驗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 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 消化系統 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 查 (10) 尿蛋白 尿糖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自發性氣胸 耳部手術 活動性氣喘 酒癮 毒癮 癲癇 胰臟炎 精神病 糖尿病 高血壓 開胸手術 偏頭痛 肱骨或骰骨曾有骨折及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 FVC ) (5) 年齡在四十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 應做心電圖檢查 (6) 耳道 心臟血管 呼吸系統 骨骼 關節 神經精神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7)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經驗達 5 年, 且肩 髖關節有問題者, 應做關節部之長骨 X 光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生育狀況與消化道症狀 心臟血管症狀及神經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齒齦鉛緣之有無與血液系統 消化系統 腎臟系統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 之在職勞工, 應實施之檢測項目,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爰於各該檢測項目加註說明 四 異常氣壓作業之抗壓力檢查與耐氧試驗, 係為評估勞工能否負荷異常壓力, 變更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 16

18 (4)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 血中鉛之檢查 6 從事四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烷基鉛覺症狀之調查 中毒預 (2)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疾防規則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所稱四 (3) 神經 精神 心臟血管及烷基鉛皮膚之理學檢查 (tetraa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lkyl lead) 作業 7 從事 1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1,2 覺症狀之調查,2- 四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氯乙烷既往病史之調查 (1,1,2, (3) 神經 肝臟 腎臟及皮膚 2-tetra 之理學檢查 chloroe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t-hane)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之製造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或處置 (r-gt) 之檢查 作業 8 從事四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氯化碳覺症狀之調查 (carbon (2) 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 tetrach 之調查 lo-ride (3) 腎臟 肝臟及皮膚之理學 ) 之製造檢查 或處置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作業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9 從事二硫化碳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一年 (4)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 血中鉛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尿中鉛檢查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腎臟 肝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6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 (tetra alkyl lead) 作業之勞工 7 從事 1,1, 2,2- 四氯乙烷 (1,1,2, 2-tetra chloroe t-hane )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8 從事四氯化碳 (carbon tetrach lo-ride )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查 (4)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 血中鉛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精神 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腎臟 肝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查 (4)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及紅血球數之檢查 (5)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6) 血中鉛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精神及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尿中鉛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腎臟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腎臟 肝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前接受評估, 另關節 X 光檢查係為評估長期工作者之病變情形, 為在職勞工檢測項目,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爰修正編號 4 之檢查項目與文字 五 2,4- 二異氰酸甲苯等作業之胸部 X 光攝影 17

19 (carbon (2)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 disulfi 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疾 de) 之製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造或處 (3)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置作業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心電圖檢查 從事三氯乙烯 (trichl oroethy lene) 四氯乙烯 (tetrac hloroet h-ylene )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 (dimeth yl formami 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從事正己烷 (n-hexa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腎臟 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 呼吸器官 肝臟 (2)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心電圖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腎臟 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 呼吸器官 肝臟 之勞工 9 從事二硫化碳 (carbo n disulf 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從事三氯乙烯 (trichl oroethy lene) 四氯乙烯 (tetra chloro eth-yl en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 (dimeth yl formami de) 之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心電圖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腎臟 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系統 心臟血管 腎臟 肝臟 皮膚及眼睛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心電圖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 肝臟 腎臟 心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及肝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腎臟 心臟血管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檢查, 係從事該作業前之肺部評估, 變更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前接受評估, 爰修正編號 17 之檢查項目與文字 六 依流行病學資料, 鎳及其化合物 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對 18

20 1 3 n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 (benzid ine & its s alts)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amin odiphen yl & its salts)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nitr odiphen yl & its salts) β- 萘胺及其鹽類 (β -naphth ylamine & its salts)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dichlo robenzi 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藥品服用狀況 腎臟疾病及家族史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泌尿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醫師認有必要時, 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一年 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藥品服用狀況 腎臟疾病及家族史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泌尿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 醫師認有必要時, 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從事正己烷 (n-hex an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 (benzi dine & its s alts)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ami nodiph enyl & its salts)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4-nit rodiph enyl & its salts)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 呼吸器官 肝臟 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藥品服用狀況 腎臟疾病及家族史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泌尿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 醫師認有必要時, 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 呼吸器官 肝臟 腎臟及神經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神經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藥品服用狀況 腎臟疾病及家族史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泌尿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 醫師認有必要時, 得實施細胞診斷檢查 人體尚無肝臟危害相關實證, 另考量腎功能為影響人體排除金屬之重要因素, 爰於編號 26 與 27 增列肌酸酐之檢查, 並刪除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測項目 19

21 dine & its salts) α- 萘胺及其鹽類 (α -naphth ylamine & its salt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 (beryll ium &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氯乙烯 (vinyl chloride )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 體重減輕 皮膚炎 肝及關節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肝炎 輸血 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脾臟 腎臟 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一年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 體重減輕 皮膚炎 肝及關節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肝炎 輸血 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脾臟 腎臟 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1 4 β- 萘胺及其鹽類 ( β -napht hylami ne & its salts)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dichlo robenzi dine & its salts) α- 萘胺及其鹽類 ( α -napht hylami ne & its salt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 (beryl lium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 體重減輕 皮膚炎 肝及關節病變既往病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呼吸困難等呼吸器官症狀 體重減輕 皮膚炎 肝及關節病變既往病 七 因暴露於溴丙烷之作業環境, 可能導致勞工神經系統病變之風險, 爰增訂編號 28 之檢查項目 八 因長期暴露於 1,3- 丁二烯之作業環境, 可能增加勞工罹患白血病或淋巴癌之風險, 爰增訂編號 29 20

22 從事苯 (benzen 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 2, 4- 二異氰酸甲苯 (2,4-to luene diisocy -anate; TDI) 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2,6-to luene diisocy anate; TDI)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4,4-met hylene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疾病 腎臟疾病 肝臟疾病及長期服藥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血液系統 皮膚黏膜 ( 含口腔 ) 及結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氣喘 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一年 一年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疾病 腎臟疾病 肝臟疾病及長期服藥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血液系統 皮膚黏膜 ( 含口腔 ) 及結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氣喘 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FVC) 註 : 變更作業者應增列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its 史之調查 compou (3)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及 nds) 皮膚之理學檢查 之製造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 處置查 或使用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作業之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勞工氣量 (FEV 1.0) 及 FEV1.0/FVC ) 從事氯乙烯 (vinyl chlorid 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苯 (benze n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 2,4- 二異氰酸甲苯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肝炎 輸血 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脾臟 腎臟 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疾病 腎臟疾病 肝臟疾病及長期服藥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血液系統 皮膚黏膜 ( 含口腔 ) 及結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氣喘 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病史之調查 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FVC)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肝炎 輸血 服用肝毒性藥物及接觸肝毒性之化學物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肝臟 脾臟 腎臟 手部皮膚及呼吸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疾病 腎臟疾病 肝臟疾病及長期服藥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血液系統 皮膚黏膜 ( 含口腔 ) 及結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血小板數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氣喘 慢性氣管炎及過敏既往病史之調查 之檢查項目 九 因暴露於暴露於甲醛之作業環境, 可能增加勞工罹患鼻咽癌之風險或導致呼吸系統疾病, 爰增訂編號 30 之檢查項目 十 因長期暴露於銦及其化合物作業環境, 可能導致肺部損傷, 爰 21

23 bisphen yl diisocy anate; MDI)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isopho rone diisocy anate; IPDI)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石綿 (asbest os) 之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 (arseni c &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含杵狀指 ) 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 一年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含杵狀指 ) 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 (2,4-t (3) 呼吸系統及皮膚之理學 oluene 檢查 diisoc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 y-anat 查 e; TDI)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或 2,6- 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二異氰氣量 (FEV 1.0) 及 FEV1.0/ 酸甲苯 FVC) (2,6-t oluene diisoc yanate ; TDI) 4, 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4,4-me thylene bisphe nyl diisoc yanate ; MDI)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isopho rone diisocy anate; IPDI)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 (3) 呼吸系統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FVC) 增訂編號 31 之檢查項目 十一 餘酌作文字及編號修正 22

24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mangan ese & its compoun ds(exce pt mangane se monooxi de,mang an-ese trioxid 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黃磷 (phosph 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肺臟 神經 ( 含巴金森症候群 ) 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倦怠 貧血 食慾不振 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尿中無機砷檢查 ( 包括三價砷 五價砷 單甲基砷 雙甲基砷及尿液肌酸酐(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肺臟 神經 ( 含巴金森症候群 ) 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倦怠 貧血 食慾不振 勞工從事石綿 (asbes tos) 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 (arsen ic & its compou n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含杵狀指 ) 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含杵狀指 ) 及皮膚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症狀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沈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尿中無機砷檢查 ( 包括三價砷 五價砷 單甲基砷 雙甲基砷及尿液肌酸酐 )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 23

25 orus) 之胃部 肝臟 腎臟 眼睛製造 處及呼吸系統疾病既往病史置或使之調查 用作業 (3) 眼睛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 皮膚 牙齒及下顎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5)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從事聯吡啶或巴拉刈 (paraqu at) 之製造作業 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 (chromi c acid and chromat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角化 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及指甲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肺結核 哮喘 塵肺症 心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心臟循環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咳痰 胸痛 鼻腔異常 皮膚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鼻黏膜異常 鼻中膈穿孔 ) 及皮膚 ( 皮 一年 一年 一年 胃部 肝臟 腎臟 眼睛及呼吸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眼睛 呼吸器官 肝臟 腎臟 皮膚 牙齒及下顎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5) 血球比容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角化 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及指甲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肺結核 哮喘 塵肺症 心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心臟循環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咳痰 胸痛 鼻腔異常 皮膚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鼻黏膜異常 鼻中膈穿孔 ) 及皮膚 ( 皮 2 1 一氧化及腎臟疾病既往病史之錳及三調查 氧化錳 (3) 肺臟 神經 ( 含巴金森症除外 ) 候群 ) 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manga nese &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 its 查 compou nds(ex cept mangan ese monoox ide,ma ngan-e se trioxi d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黃磷 (phosp horu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倦怠 貧血 食慾不振 胃部 肝臟 腎臟 眼睛及呼吸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眼睛 呼吸系統 肝臟 腎臟 皮膚 牙齒及下顎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5)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白 及腎臟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肺臟 神經 ( 含巴金森症候群 ) 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倦怠 貧血 食慾不振 胃部 肝臟 腎臟 眼睛及呼吸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眼睛 呼吸器官 肝臟 腎臟 皮膚 牙齒及下顎之理學檢查 (4)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5) 血球比容量值 血色素 紅血球數 白血球數及白 24

26 es) 重膚炎 潰瘍 ) 之理學檢查 鉻酸及 (4) 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 應其鹽類實施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di chromic acid and chromat e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 (cadmiu m and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鎳及其化合物 (Nickel &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處置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系統症狀 胃腸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體重測量 (4) 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 鼻黏膜及貧血之理學檢查 (5) 尿蛋白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 皮膚系統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 膚炎 潰瘍 ) 之理學檢查 (4) 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 應實施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器官症狀 胃腸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體重測量 (4) 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 鼻黏膜及貧血之理學檢查 (5) 尿蛋白檢查 (6) 尿中鎘檢查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7) 呼吸器官有自覺症狀時, 應實施胸部理學檢查及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 皮膚系統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 從事聯吡啶或巴拉刈 (paraq uat) 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 (chrom ic acid and chroma tes) 重鉻酸及其鹽 類 (di chromi c acid and chroma te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 (cadmi um and its compou 血球分類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角化 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及指甲之理學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咳痰 胸痛 鼻腔異常 皮膚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鼻黏膜異常 鼻中膈穿孔 ) 及皮膚 ( 皮膚炎 潰瘍 ) 之理學檢查 (4) 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 應實施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系統症狀 胃腸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體重測量 (4) 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 鼻 血球分類之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皮膚角化 黑斑及疑似皮膚癌症病變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及指甲之理學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咳嗽 咳痰 胸痛 鼻腔異常 皮膚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 ( 鼻黏膜異常 鼻中膈穿孔 ) 及皮膚 ( 皮膚炎 潰瘍 ) 之理學檢查 (4) 從事工作四年以上者, 應實施胸部 X 光攝影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鎘或其化合物引起之呼吸器官症狀 胃腸症狀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體重測量 (4) 門齒或大齒鎘黃色環 鼻 25

27 2 7 或使用作業 從事乙基汞化合物 (Ethyl mercury compoun ds)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Mercur y &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口腔鼻腔 皮膚 呼吸系統 腸胃 腎臟 眼睛 神經系統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9) 尿中鎳檢查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口腔鼻腔 皮膚 呼吸系統 腸胃 腎臟 眼睛 神經系統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肌酸酐 (creatinine)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尿中汞檢查 ( 限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9) 血中汞檢查 ( 限乙基汞化合物作業 ) ( 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 ) nds) 之黏膜及貧血之理學檢查 製造 (5) 尿蛋白檢查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之勞工 從事鎳及其化合物 (Nicke l & its compou n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肺結核 哮喘 塵肺症 心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心臟循環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 皮膚系統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値 血色素 黏膜及貧血之理學檢查 (5) 尿蛋白檢查 (6) 尿中鎘檢查 (7) 呼吸器官有自覺症狀時, 應實施胸部理學檢查及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肺結核 哮喘 塵肺症 心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心臟循環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 皮膚系統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鼻腔 皮膚 呼吸道 腸胃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値 血色素 26

28 從事溴丙烷 (1-brom opropan e,n-pro pyl bromide )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 1,3- 丁二烯 (1,3-bu tadiene )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從事甲醛 (Formal dehyde)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 肌肉骨骼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 血小板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 肝臟 皮膚 生殖及免疫系統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淋巴血液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 血小板數 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神經 肝臟及皮膚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皮膚 肌肉骨骼及神經系統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6)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 血小板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血液 肝臟 皮膚 生殖及免疫系統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淋巴血液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血球比容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 血小板數 白血球數及白血球分類之檢查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FVC ) 2 7 從事乙基汞化合物 (Ethyl mercur y compou nds) 汞及其無機化 合物 (Mercu ry & its compou nds)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口腔鼻腔 皮膚 呼吸系統 腸胃 腎臟 眼睛 神經系統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1.0) 及 FEV1.0/ FVC) (9) 尿中鎳檢查 一年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酗酒 精神 神經 肝臟及腎臟疾病等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口腔鼻腔 皮膚 呼吸系統 腸胃 腎臟 眼睛 神經系統及精神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尿蛋白 尿潛血及尿沉渣鏡檢之檢查 (6)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及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之檢查 (7) 血球比容量値 血色素 紅血球數及白血球數之檢查 (8) 尿中汞檢查 ( 限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 ) (9) 血中汞檢查 ( 限乙基汞化合物作業 ) 27

29 3 1 從事銦及其化合物 (Indium & its compoun ds) 之製造 置或使用作業 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一年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1) 作業經歷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呼吸系統既往病史之調查 (3) 呼吸系統及皮膚黏膜之理學檢查 (4) 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 (FEV 1.0) 及 FEV1.0/ FVC) 28

30 附表十一高溫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一高溫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 月, 截止日期 :_ 年 _ 月, 共 _ 年 _ 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 月, 截止日期 :_ 年 _ 月, 共 _ 年 _ 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高血壓 缺血性心臟病 心絞痛 心肌梗塞 無 2. 呼吸系統 : 氣喘 無 3. 內分泌 : 糖尿病 甲狀腺亢進 無 4. 腎臟泌尿 : 腎功能異常 腎結石 無 5. 生殖系統 : 不孕 無 6. 皮膚系統 : 紅疹 無 7. 免疫性疾病 : 無 8. 長期服用藥物 : 利尿劑 降血壓藥物 鎮定劑 抗痙攣劑 抗血液凝固劑 抗膽鹼激素劑 其他 無 9. 其他 10. 以上皆無 五 生活習慣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29

31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 支, 已吸菸 年 已經戒菸, 戒了 年 個月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 年 已經戒食, 戒了 年 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 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 年 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1. 心臟血管 : 運動時胸悶 胸痛 2. 呼吸系統 : 呼吸不順, 喘不過氣來 3. 內分泌 : 口乾 多尿 體重下降 心悸 手部顫抖 其他 4. 腎臟泌尿 : 水腫 血尿 5. 皮膚系統 : 紅疹 6. 其他 7. 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30

32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 公分 ; 體重 公斤 ; 腰圍 公分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 右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心臟血管 (2) 呼吸系統 (3) 神經系統 (4) 肌肉骨骼 (5) 皮膚系統 (6) 睪丸 ( 男性加作 ) 3. 心電圖 :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及 FEV1.0/FV 5. 生化血液檢查 : 飯前血糖 (sugar AC) 血中尿素氮 (BUN) 肌酸酐 (creatinine) 鈉 鉀 氯 6. 血液檢查 : 血色素 7. 尿液檢查 : 尿蛋白 尿潛血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31

33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 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 32

34 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33

35 附表十二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二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3. 為進一步瞭解您的作業經歷, 請填答下列題目 ( 體格檢查請填寫 3.1~3.2; 定期健康檢查請填寫 3.2~3.3) 3.1 你曾從事過以下工作嗎? 紡織 開礦 造船 重工業 築路 砲兵 射擊隊 航空地勤 必須大聲呼叫才能超過噪音量的其他工作 如果從事上面的任何工作 : (1) 有聽力保護措施嗎? 有 無 (2) 有戴上聽力保護設備嗎? 有 無 (3) 什麼類型的保護設備? 耳罩 耳塞 二者都有 如果從事上面的任何工作, 其工作時數與噪音之存在時間 : (1) 平均一天工作時數 : 10 小時 8 小時 6 小時 4 小時 (2) 噪音存在時間 : 所有工作時間 一半時間 偶而 3.2 您 14 小時內曾至噪音區嗎? 有 無 3.3 當你在噪音工作區, 你戴聽力保護設備嗎? 有 ( 請回答下二題 ) 無 (1) 若戴, 是什麼類型的? 耳罩 耳塞 二者都有 (2) 佩戴時間? 全時間佩戴 一半時間佩戴 都不戴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34

36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四 既往病史請勾選 1. 您是否曾去醫院請專家檢查耳朵或聽力? 有 無 2. 您是否曾經 : (1) 暴露於爆炸狀況? (2) 暴露於巨大的聲音? (3) 耳朵直接受傷? (4) 經常性暴露於實際的槍響? (5) 暴露於經常性的大聲音樂?( 熱門樂 平劇 ) 3. 你曾有過以下情況嗎? (1) 耳朵受傷 (2) 動過耳朵手術 (3) 耳部感染 (4) 耳鳴 (5) 鼓膜穿孔 (6) 因爆破引起耳痛 (7) 使用耳毒性藥物, 如阿斯匹靈 鏈黴素 (8) 腦膜炎 (9) 結核病 (10) 腦震盪或昏迷 4. 您的家族是否有遺傳性聽力障礙的疾病史? 如果有, 請詳細說明 :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五 生活習慣 1. 你有以下嗜好嗎? 去迪斯可舞廳 卡啦 OK 或流行音樂會 賽車 ( 競賽或看 ) 在銅管樂隊 管弦樂隊或流行樂隊演出 經常使用電動手工具, 如電鋸 電鑽等 用機械進行庭園維護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35

37 射擊 戴隨身聽或類似的設備聽音樂 2.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4.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 ( 體格檢查請填寫題號 1; 定期健康檢查請填寫題號 2~4) 1. 您是否有下列症狀? (1) 聽力困難現象 (2) 耳鳴 (3) 眩暈如果有, 您知道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嗎? 請詳細描述 2. 上次你的聽力檢查後, 你的聽力 ( 自覺 ) 是 : 有 有 有 無 無 無 沒改變 好轉 更差 3. 自從上次聽力檢查後 ( 去年至今 ), 您是否 : (1) 暴露於爆炸狀況? 有 無 (2) 暴露於巨大的聲響? 有 無 (3) 暴露於實際的槍響? 有 無 36

38 (4) 暴露於經常性大聲音樂如隨身聽 熱門音 有 無 樂? (5) 曾去醫院請專家檢查耳朵或聽力? 有 無 (6) 至噪音區工作時大多會使用耳塞或耳罩? 有 無 4. 上次聽力檢查後, 你有過以下情況嗎? (1) 耳朵受傷 有 無 (2) 耳朵手術 有 無 (3) 耳朵流膿或液狀分泌物 / 耳部感染 有 無 (4) 耳鳴 有 無 (5) 鼓膜穿孔 有 無 (6) 因爆破引起耳痛 有 無 (7) 使用耳毒性藥物 有 無 (8) 腦膜炎 有 無 (9) 結核病 有 無 (10) 腦震盪或昏迷 有 無 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聽力檢查 : ( 測試頻率至少為五百 一千 二千 三千 四千 六千 八千赫之純音, 並建立聽力圖及註明施測時各音頻之背景噪音測定值 ) 37

39 3.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耳道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 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 38

40 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39

41 附表十三游離輻射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三游離輻射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甲狀腺疾病 : 甲狀腺結節 腫瘤 甲狀腺功能異常 ( 亢進或低下 ) 無 2. 血液疾病 : 缺鐵性貧血 海洋性貧血 其他 無 3. 肝臟疾病 : B 型肝炎 C 型肝炎 脂肪肝 酒精性肝炎 藥物性肝炎 無 4. 其他 : 生殖系統疾病 ( 不孕 女性月經異常 ) 眼疾 ( 白內障 ) 皮膚病 高血壓 糖尿病 慢性腎臟病 心臟病 呼吸疾病 腸胃疾病 其他 5. 以上皆無 五 生活習慣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40

42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1. 甲狀腺疾病 : 體重增加或減輕 3 公斤以上 心悸 便秘或腹瀉 2. 血液疾病 : 倦怠 頭暈 3. 呼吸系統 : 咳嗽 胸痛 呼吸困難 4. 其他 : 視力模糊 噁心 嘔吐 皮膚紅斑 女性月經異常 其他 5. 以上皆無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 41

43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頭 頸部 眼睛 ( 含白內障 ) 甲狀腺結節 腫瘤 淋巴結 (2) 心臟 (3) 肺臟 (4) 神經系統 (5) 消化系統 (6) 泌尿系統 (7) 骨骼 關節 肌肉 (8) 皮膚 ( 紅斑 ) 3. 心智及精神狀況 4. 胸部 X 光 : 5.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6. 甲狀腺功能檢查 :T3 T4 TSH 7. 生化血液檢查 :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肌酸酐 (creatinine) 8. 血液檢查 : 紅血球數 血色素血球比容值 白血球數 白血球分類 血小板數 9. 尿液檢查 : 尿糖尿蛋白尿潛血尿沉渣鏡檢 ( 細胞學診斷 )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42

44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 43

45 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44

46 附表十四異常氣壓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四異常氣壓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高血壓 心臟病 中風 無 2. 神經精神 : 偏頭痛 癲癇 精神病 無 3. 呼吸系統 : 自發性氣胸 氣喘 無 4. 手術 : 開胸手術 耳部手術 肱骨或股骨骨折, 其他骨折 無 5. 長期服用藥物 : 類固醇藥物 酒癮 毒癮 其他 無 6. 其他 : 胰臟炎 糖尿病 7. 以上皆無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45

47 五 生活習慣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心悸 胸悶 2. 神經系統 : 倦怠 頭痛 頭暈 記憶力變差 耳鳴 手腳麻痛 手腳肌肉無力 步態異常 3. 呼吸系統 : 咳嗽 胸痛 呼吸困難 4. 肌肉關節 : 肌肉酸痛 關節痛 5. 皮膚系統 : 皮膚癢 皮膚紅疹 6. 其他 7. 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 46

48 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耳道 (2) 心臟血管 (3) 呼吸系統 (4) 神經系統 (5) 骨骼 關節 (6) 皮膚 ( 紅疹 ) (7) 精神狀態 3. 胸部 X 光 : 4. 肺功能檢查 ( 包括用力肺活量 (FVC) 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0) 及 FEV1.0 /FVC) 歲以上或懷疑有心臟疾病者 : 心電圖 6. 抗壓力檢查 7. 耐氧試驗 8.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經驗達 5 年, 且肩 髖關節有問題者 : 關節部之長骨 X 光檢查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47

49 (3) (4)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抗壓力檢查 耐氧試驗為特殊體格檢查項目, 特殊健康檢查時不需列入 48

50 2. 關節 X 光檢查為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特殊體格檢查時不需列入 3.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4.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5.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6.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49

51 附表十五鉛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五鉛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缺血性心臟病 心絞痛 心肌梗塞 貧血 高血壓 無 2. 神經系統 : 手部運動神經病變 腳踝以下運動神經病變 無 3. 消化系統 : 逆流性食道炎 消化性潰瘍 胃炎 間歇性腹痛 無 4. 生殖系統 : 男 不孕 性功能障礙 無女 不孕 流產 早產 胎兒神經系統或發育問題 無 5. 其他 : 糖尿病 腎臟疾病 6. 以上皆無 五 生活習慣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50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52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運動時胸悶 胸痛 頭暈 ( 尤其是久站或坐 蹲姿勢改為站立時 ) 2. 神經系統 : 手腕以下肌肉無力, 扣鈕釦感覺吃力 腳踝以下肌肉無力, 穿拖鞋容易掉落 3. 腎臟泌尿 : 尿量減少 水腫 4. 消化系統 : 腹痛 便秘 腹瀉 噁心 嘔吐 食慾不振 5. 生殖系統 : 男 性功能障礙女 經期不規則 6. 其他 7. 以上皆無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齒齦鉛線 (2) 血液系統 ( 貧血 ) 51

53 (3) 消化系統 (4) 神經系統 (5) 腎臟系統 3. 血中鉛檢查 4. 血液檢查 : 紅血球數 血色素 血球比容值 5. 尿液檢查 : 尿蛋白 尿潛血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52

54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53

55 附表十六四烷基鉛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六四烷基鉛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缺血性心臟病 中風 高血壓 無 2. 神經精神 : 精神疾病 腦病變 ( 中樞神經疾病 ) 周圍神經病變 無 3. 其他 : 糖尿病 腎臟疾病 4. 以上皆無 五 生活習慣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54

56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心臟血管 : 心悸 胸痛 2. 神經精神 : 頭痛 記憶力變差 失眠 情緒不穩 感覺異常 手腳肌肉無力 3. 皮膚系統 : 暴露部位皮膚發炎 4. 其他 : 倦怠 食慾不振 噁心 嘔吐 腹痛 水腫 5. 以上皆無 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心臟血管 (2) 神經系統 (3) 皮膚 (4) 精神狀態 3. 尿液檢查 : 尿蛋白尿潛血 55

57 4. 尿中鉛檢查 :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 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 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56

58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尿中鉛檢查為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特殊體格檢查時不需列入 2.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3.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4.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5.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57

59 附表十七 1,1,2,2- 四氯乙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 附表十七 1,1,2,2- 四氯乙烷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一 基本資料 1. 姓名 : 2. 性別 : 男 女 3. 身分證字號 ( 護照號碼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5. 受僱日期 年 月 日 6.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二 作業經歷 1. 曾經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2. 目前從事, 起始日期 : 年月, 截止日期 : 年月, 共年月 三 檢查時期 ( 原因 ): 新進員工 ( 受僱時 ) 變更特殊作業 定期檢查 健康追蹤檢查 四 既往病史您是否曾患有下列慢性疾病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神經系統 : 周圍神經病變 無 2. 肝臟疾病 : B 型肝炎 C 型肝炎 脂肪肝 酒精性肝炎 藥物性肝炎 無 3. 皮膚系統 : 刺激性皮膚炎 過敏性皮膚炎 化學性灼傷 無 4. 其他 : 高血壓 心臟病 糖尿病 腎臟疾病 呼吸系統疾病 5. 以上皆無 五 生活習慣 1.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吸菸? 從未吸菸 偶爾吸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吸, 平均每天吸支, 已吸菸年 已經戒菸, 戒了年個月 一 本表刪除 二 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十條之一, 並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 刪除本表 58

60 2. 請問您最近六個月內是否有嚼食檳榔? 從未嚼食檳榔 偶爾嚼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嚼, 平均每天嚼 顆, 已嚼年 已經戒食, 戒了年個月 3. 請問您過去一個月內是否有喝酒? 從未喝酒 偶爾喝 ( 不是天天 ) ( 幾乎 ) 每天喝, 平均每週喝次, 最常喝 酒, 每次 瓶 已經戒酒, 戒了年個月 六 自覺症狀您最近三個月是否常有下列症狀 :( 請在適當項目前打勾 ) 1. 神經系統 : 頭暈 頭痛 記憶力變差 手腳肌肉無力 酸麻 顏面神經異常 2. 腎臟疾病 : 尿量減少 眼瞼 下肢水腫 3. 消化系統 : 食慾不振 噁心 倦怠 腹痛 體重下降 3 公斤以上 4. 皮膚系統 : 暴露部位皮膚發炎 ( 紅腫 水泡 乾燥 脫皮 ) 5. 其他 : 眼睛 喉嚨刺激感 胸悶 咳嗽 呼吸困難 6. 以上皆無填表說明一 請受檢員工於勞工健檢前, 填妥基本資料 作業經歷 檢查時期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六大項, 再交由醫護人員作確認, 以有效篩檢出疾病 ; 若事業單位已提供受檢員工基本資料及作業經歷電子檔給指定醫療機構, 可不必請受檢員工重複填寫 二 自覺症狀乙項, 請受檢者依自身實際症狀勾選 =================== 以下由醫護人員填寫 ==================== 七 檢查項目 1. 基本項目 : 身高公分 ; 體重公斤 ; 腰圍公分 ; 血壓 / mmhg 視力 ( 矯正 ): 左右 ; 辨色力測試 : 正常 辨色力異常 2. 各系統或部位理學檢查 : (1) 神經系統 (2) 肝膽系統 (3) 腎臟系統 59

61 (4) 皮膚 3. 生化血液檢查 :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加瑪麩胺醯轉移酶 (r-gt) 4. 尿液檢查 : 尿蛋白尿潛血 八 健康追蹤檢查 1.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2. 檢查項目 (1) (2) (3) (4) (5) 九 作業環境資料 1. 事業單位有無提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 有 無 2. 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 請註明影響判定結果之作業環境測定數據 十 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第二級管理 第三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第四級管理 ( 應註明臨床診斷 ) 十一 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可複選 ) 1. 檢查結果大致正常, 請定期健康檢查 2. 檢查結果異常, 宜在 ( 期 限 ) 內至醫療機構 科, 實施 健康追蹤檢查 3. 檢查結果異常, 不適宜從事 作業 4. 檢查結果異常, 應在 ( 期限 ) 內至聘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 60

62 門診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5. 檢查結果異常, 應考量調整工作 ( 請說明原因 : ) 6. 其他 : 健檢機構名稱 電話 地址 : 健檢醫師姓名 ( 簽章 ) 及證書字號 : 備註 : 1. 在職勞工年齡達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者,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八規定增列辦理 2. 第九項作業環境資料請填寫事業單位提供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或描述現場作業環境概況 3. 依據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4. 健康管理級數之說明 : (1)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2)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3) 第三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4) 第四級管理之定義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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