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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案基本資料表 個案名稱啥! 職務也要戶口普查? 個案主題職務普查之相關規定與標準作業流程 適用課程新進人事人員工作教導 課程內容大綱 許詩蘩 郝希莉與甄麗亥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同窗好友, 兩人情同姊 妹, 直到郝希莉考上台北的大學, 北上就讀, 甄麗亥則留在高雄 唸大學, 兩人各奔前程, 各忙各的, 漸漸的就疏於連絡了 多年後的某一天, 兩人在高雄人發中心的走廊上相遇, 發現 兩人都是人事人員, 剛考上分發到學校人事室服務的郝希莉正在 疑惑職務為什麼要辦普查, 發愁不知道要怎麼辦職務普查呢! 教學目標 法令依據及 參考資料 課前討論題綱 1. 瞭解辦理職務普查之目的 2. 熟悉職務普查之相關規定 3. 瞭解職務普查之標準作業流程 4. 認識專業支持團隊 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3. 職務歸系辦法 4.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5.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辦理 職務普查業務實施計畫 1. 職務也要辦戶口普查嗎? 目的為何? 2. 職務普查之相關規定為何? 3. 辦理職務普查標準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為何? 4. 介紹 組織編制 專業支持團隊的成員

2 啥! 職務也要戶口普查? ~ 談職務普查之相關規定與標準作業流程 郝希莉與甄麗亥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同窗好友, 兩人情同姊妹, 直到郝希莉考上台北的大學, 北上就讀, 甄麗亥則留在高雄讀大學, 兩人各奔前程, 各忙各的, 漸漸的就疏於連絡了 多年後的懈逅多年後的某一天, 在高雄市政府人力發展中心的走廊上, 郝希莉與甄麗亥巧遇了, 甄麗亥驚訝的叫喚郝希莉 : 郝希莉! 妳怎麼會在這裡? 妳不是留在台北工作嗎? 郝希莉驚魂未定的回答 : 好久不見喔! 真巧! 就在兩人七嘴八舌之際, 上課鈴聲響起, 兩人匆匆相約下課後一起吃午餐要好好敘敘舊 午餐約會點餐後, 甄麗亥關心的詢問郝希莉 : 這些年妳好嗎? 畢業後妳不是決定留在台北工作嗎? 怎麼會出現在這裡? 郝希莉嘆口氣回答 : 在台北工作壓力很大, 想來想去, 女孩子家還是當公務人員比較穩定, 所以就決定考公職了 妳呢? 甄麗亥回答: 我是一畢業就決定考公職了, 運氣很好, 準備一年後就順利考上了, 現在服務於平安國小人事室 郝希莉一聽驚訝的說 : 什麼? 妳是人事人員! 怎麼那麼巧! 我也剛考試分發到喜樂國中人事室服務ㄟ! 甄麗亥不可置信的回答: 我們也太有默契了! 我們倆多年的姊妹感情真不是蓋的! 啥! 職務也要戶口戶口普查? 既然妳也是人事人員, 有件事我一直很疑惑, 我知道戶政有戶口普查, 怎麼人事業務裡也有普查? 是因為一個蘿蔔一個坑, 所以職務也要辦戶口普查嗎? 郝希莉疑惑的問 甄麗亥回答: 妳是說前一陣子教育局來文要我們辦的職務普查嗎? 郝希莉點頭說 : 沒錯! 就是那個職務普查 我從來沒辦過, 不知道要怎麼辦,

3 而且我的主任請假生產報國去了, 我不想打電話打擾她, 但是我又不知道該請教誰, 心裡擔心得很, 今天能遇到妳, 真是太幸運了! 好康! 報妳哉! 甄麗亥說 : 其實妳不用太擔心, 教育局人事室早就貼心地為妳們這群 人事 新鮮人設想周到, 籌組了 9 個領域的專業支持團隊, 負責蒐集 整理各專業領域的法令函釋, 並製作標準作業流程 SOP, 像妳擔心的職務普查, 組編編制 團隊已經將職務普查 SOP 及參考範例掛載在教育局網站上, 妳可以上網查詢並下載來參考使用 現在, 妳可以放心了吧, 我們可以好好來享用我們的午餐了吧! 郝希莉點頭開心的說: 當然! 但是要吃快一點, 我想趕快吃完, 回去上教育局網站查詢下載檔案, 完成職務普查的案件送去教育局 甄麗亥瞪大眼睛說 : 妳也太心急了吧! 郝希莉說 : 沒辦法! 妳沒聽過 健人, 就是腳勤 這句話嗎?我這個健康的人最大的長處就是腳很勤快, 跑勤快些, 免得逾期被記缺點, 那就對不起我的主任了 甄麗亥, 謝謝妳告訴我這些專業支持團隊的訊息, 有了妳和專業支持團隊, 我就不孤獨, 也不用擔心我是一隻誤入叢林的小白兔了

4 一 個案個案討論討論參考答案 職務也要辦戶口普查嗎? 目的為何?茲說明說明如下 : ( 一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第 2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以,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 二 ) 宣導並深耕職務普查觀念, 藉意見溝通及經驗交流, 暸解各機關學校辦理情形, 以遂行職務管理, 強化職務說明書功能, 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職務歸系辦法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等規定 職務普查之相關規定為何? 茲說明說明如下 :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三 ) 職務歸系辦法 ( 四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 五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辦理職務普查業務實施計畫

5 辦理職務普查標準作業流程及應備文件及應備文件為何為何?茲說明說明如下 : 組織編制辦理職務普查業務一 項目編號 二 法令依據 ( 一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第 2 項 ( 二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 三 ) 職務歸系辦法 ( 四 ) 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三 處理流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所屬機關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審查相關規範 書面資料組織架構圖等員額編制表職務說明書 人事單位初審 陳機關首長核定 ( 一 ) 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是否依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 二 )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質相當 ( 三 ) 職務是否依工作性質比重或專業內容予以歸系 ( 四 ) 職務歸系後如工作性質變動時, 是否依程序調整 ( 五 ) 訂定職務說明書後, 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異動時, 是否依程序修正職務說明書 ( 六 ) 機關於組織法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層轉市府人事處核備 市府人事處列冊管理

6 四 控制重點及作業注意事項 ( 一 ) 作業程序 :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辦理職務普查業務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1. 辦理時程 : (1) 第一階段 : 於每年 5 月初填列 各機關辦理職務普查表 逕送教育局人事室 (2) 第二階段 : 於每年 6 月底前請各所屬機關學校以書面裝訂成冊送達教育局人事室 2. 辦理程序 : 本局所屬機關學校人事機構就查核部分, 依序準備書面資料供評 : (1) 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務普查情形調查表 (2) 各機關學校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考試院備查函 : A. 體育處 社教館及家教中心 : 機關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考試院核定函影本 B. 國中小學及特殊學校 : 組織編製表及考試院核定函影本 C. 高中職 : 組織修編案尚未經考試院核定者, 檢送本局核定該學年度教職員工員額分配表 (3) 架構 ( 或配置 ) 圖 (4)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 ( 註銷 ) 表 銓敘部備查函 (5) 修編案職務歸系後, 工作性質有變動時, 所辦理之調整案 (6) 修編案歸系後, 職務說明書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 所辦理之修正案 (7) 銓敘部核定之職務歸系清冊 : 請至該部網路作業系統列印 (8) 最新版職員清冊 ( 二 ) 控制重點 1. 學校護士或營養師等以醫事人員任用之職務 ( 即已辦理改任換敘者 ), 毋須歸系亦毋須檢附職務歸系表, 但仍須檢送職務說明書 2. 各職務說明書應列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 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權責, 且其工作項目內容應與所歸職系相符 3. 各校組織修編案尚未核定, 仍需檢附擬辦理職務歸系作業之職務說明書及職務歸系表

7 五 使用表格 (1) 各機關學校辦理職務普查情形調查表 封面 (2) 組織架構 ( 或配置 ) 圖 (3) 職務說明書 職務歸系表 銓敘部備查函 (4) 銓敘部核定之職務歸系清冊 ( 請至該部網路作業系統列印 ) (5) 職員清冊

8 附件 1 範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職務普查情形調查表 機關 ( 學校 ) 名稱 :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一 本機關 ( 校 ) 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 就本機關 ( 校 ) 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進行職務普查? ( 一 ) 本機關 ( 校 ): 有 ( ) 無 ( ) ( 二 ) 否 ( ): 未辦理原因 ( 請詳述 ):( 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 二 訪視事項 ( 一 ) 本機關 ( 校 ) 各職務之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 是 ( ) 否 ( ) 1. 未歸入適當職系原因 : 在 99 年 12 月 25 日修編前已由僅具一般行政職系資格人員佔幹事職缺 2. 如何改善? 視佔缺人員離職後歸入適當職系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視人員異動而定 ( 二 ) 本機關 ( 校 ) 各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務性質相當? 是 ( ) 否 ( ) 1. 與職務性質不相當原因 : 2. 如何改善?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 三 ) 本機關 ( 校 ) 各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其專業內容予以歸 系? 是 ( ) 否 ( )

9 1. 未依工作性質或專業內容歸系原因 : 2. 如何改善?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 四 ) 本機關 ( 校 ) 於組織法規經考試院備查後, 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 是 ( ) 否 ( ) 1. 未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原因 : 因本校之員額編制表尚未經考試院備查, 惟相關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情形資料均已備妥, 俟本校員額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查後即可依序辦理 2. 如何改善? 俟本校員額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查後即可依序辦理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視本校員額編制表經考試院備查之時間而定 ( 五 ) 本機關 ( 校 ) 職務於職務歸系後, 如於工作性質變動時, 是否依職務歸系辦法第 4 條規定之程序調整? 是 ( ) 否 ( ) 1. 未調整原因 : 2. 如何改善?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 六 ) 本機關 ( 校 ) 訂定職務說明書後, 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 異動, 是否依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修正? 是 ( ) 否 ( ) 1. 未修正原因 : 2. 如何改善? 3. 預定之改善時間 : 承辦人 : 人事主管 :

10 封面 ( 機關學校全銜 ) 年度職務普查資料清冊 人事主管 : 機關首長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1 高雄市 區 國民小學行政組織架構圖 校長 總務處 學生事務處 教務處 輔導室 人事室 會計室 事務組 訓育組 教學組 資料組 出納組 ( 幹事兼任 ) 體育組 註冊組 輔導組 文書組 衛生組 資訊設備組 生活教育組

12 附件 3- 範例 1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 U 職務說明書 職務說明書一 職務編號 A 二 職稱幹事三 所在單位教務處 四 官等職等六 工作項目七 工作權責八 所需知能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職系教育行政 一 協辦教學組排調課及各項學藝競賽之教育行政業務 30% 二 兼代課之資料通知登記 請假 補課之登記 及鐘點費核算統計等事宜 30% 三 各年級各次段考試卷之彌封 保存等綜合性行政及管理業務 20% 四 教學組各類表格資料繕製及檔案管理等事宜 10%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一 本職務職責系在法律規定及重點或一般監督下, 運用頗為專精之學識獨立判斷, 以執行業務職掌工作 二 在工作中需與校內外相當人員接觸, 就有關業務之聯繫及說明或解答, 以及交換意見, 取得瞭解與合作, 以利業務之推行 三 本職務基於職掌範圍之建議所作之決定, 對學校校務發展 聲譽及行政效率均有影響力 一 辦理本職務工作, 需具備學校教育行政專門學識 二 需熟悉一般教育法規 學校課程標準 學籍設備管理 差假管理辦法 鐘點費支給辦法等法令規章 三 需具備有思考 分析 判斷 電腦文書操作之能力 備 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說明書共分八欄, 其中二 三 六 七各欄由現職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二 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13 附件 3- 範例 2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 U 職務說明書 職務說明書一 職務編號 A 二 職稱幹事三 所在單位教務處 四 官等職等 六 工作項目 七 工作權責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職 系 教育行政 ( 暫歸一般行政 ) 一 試卷包裝 英文試卷打字等文書處理及一般行政管理業務 50% 二 教室日誌整理 缺補課登記並通知補課等行政業務 20% 三 英文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打字等文書處理工作 10% 四 代課鐘點費陳報 10%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一 本職務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一般監督下, 運用專業學識獨立判斷以執行業務 二 在工作中需與校內外人員接觸, 並就有關業務說明及意見交換, 以取得瞭解與合作, 以利業務推展 三 本職務基於職掌範圍所作之業務改進建議或決定, 對學校校務推展及行政效率均具影響力 八 所需知能 一 辦理本職務工作, 須具備學校一般行政專門學識 二 需熟悉文書處理 一般行政法規 學校課程標準 鐘點費支給辦法等法令規章 三 需具有思考 分析 統計 判斷及電腦操作之能力 備 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說明書共分八欄, 其中二 三 六 七各欄由現職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二 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14 附件 3- 範例 3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 U 職務說明書 職務說明書一 職務編號 A 二 職稱幹事三 所在單位總務處 四 官等職等 六 工作項目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職系一般行政 一 教科書之訂退分發 統計及結帳等業務 30% 二 工友工作指派及民防措施之協助執行 30% 三 零用金管理事項 20% 四 協助庶務之ㄧ般業務 10%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七 工作權責 一 本職務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重點或一般監督下, 運用專精之學識, 獨立判斷以執行各項業務 二 在工作中須與校內外相關人員接觸, 就有關業務之研商 說明或協調, 以及交換意見, 主要在取得瞭解與合作, 以利業務之推行 三 本職務基於權責範圍所作之建議或決定, 對於校務發展 學校環境及工作效率均有影響力 八 所需知能 一 辦理本職務工作, 須具備學校事務行政專門學識 二 需熟悉事務管理規則及勞工保險法規等有關法令規章 三 需具有思考 分析 統計 判斷 電腦操作之能力 備 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說明書共分八欄, 其中二 三 六 七各欄由現職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二 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

15 附件 3- 範例 4 系, 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職務說明書 U 一 職務編號 二 職稱護理師或護士三 所在單位學生事務處 四 官等職等師級或士 ( 生 ) 級五 職系 六 工作項目 七 工作權責 八 所需知能 一 辦理學生健康檢查 平安保險 協助預防接種及負責管理健康紀錄 製表 統計等事宜 40% 二 衛生保健器材之管理 20% 三 學生意外傷害之急救護理及緊急疾病之處理 20% 四 協助衛生組辦理各項衛生行政 10%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0% 一 本職務職責在法律規定及一般監督下, 運用專業之學識及獨立判斷, 以辦理各項衛生保健工作 二 在工作中需與校內外有關人員接觸, 就職掌業務之聯繫及說明或解答, 以及交換意見, 取得瞭解與合作, 以利業務之推行 三 本職務基於職掌範圍所作之業務改進 建議或決定, 對學童衛生健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一 辦理本職務工作, 需具備公共衛生護理 醫療保健預防等專門學識, 並需具備處理及預防意外傷害等方面之常識與臨床經驗 二 需熟悉一般公共衛生 醫療保健 學校衛生教育及護理行政管理等法令規章 三 需具有思考 分析 判斷 統計及電腦操作等能力 備 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人事主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年月日 說明 : 一 本說明書共分八欄, 其中二 三 六 七各欄由現職人員填寫, 其他各欄由人事單位填寫 二 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 如無現職人員之職務, 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 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 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16 附件 4 高雄市立 高級中學 U 職務歸系表 所在單所歸職系職務編號職務名稱所列官等職等位 ( 職系代號 ) 備註 A 組長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總務處 一般行政 3101 A 組長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總務處 一般行政 3101 A 組長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總務處 一般行政 3101 A 管理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圖書館 一般行政 3101 A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圖書館 圖書資訊管理 4302 填寫說明 :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之規定訂定 二 本表供歸系機關將歸系結果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以備辦理任用銓敘審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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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個案基本資料表 18 林幼韻 個案名稱辦理考試分發的業務高手個案主題考試分發人員權益篇適用課程新進人事人員工作教導課程內容大綱最近學校來了 2 位新進人員, 冠輝係輕度肢障人員, 應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一般行政類科錄取, 於 101 年 7 月 20 日分發到職, 分配總務處擔任一般行政職系助理員, 原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 分發某縣環保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 已敘委任第二職等本俸一級, 有機會想調回台中老家 ; 另 1 位新進人員美華係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教育行政類科錄取人員, 原任職中華郵政辦事員, 靠著 3 年苦讀考上國家考試, 於 101 年 9 月 30 日報到, 分配教務處擔任教育行政職系幹事 人事室組員小玲係 99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人員, 已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試用期滿, 由於對於人事業務十分投入, 現在已經是主任的得力助手 一日冠輝與美華閒聊, 有一堆問題亟需答案, 如何時才能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何時才能成為正式公務人員, 何時才能有休假 何時才有考績 何時才能調回家鄉 等, 於是相約到人事室詢問, 因為小玲身為考試及格人員, 對於自身權益十分熟悉, 也早就做好筆記, 當然能清楚並肯定回答問題 小玲是如何回答? 今天我們就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權益作一探討, 作為日後業務參考 1. 瞭解考試分發人員縮短實務訓練 免除基礎訓練 免除試用等規定 教學目標 2. 瞭解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待遇規定

19 法令依據及 參考資料 課前討論題綱 3. 瞭解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假規定 4. 瞭解考試分發人員轉調限制 5. 瞭解現職公務人員再應其他考試分配他機關訓練之任用 考績規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2.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3. 公務人員任用法 4.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5.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6.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 7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9 月 4 日局力字第 號函釋 1. 考試分發人員可否縮短實務訓練 免除基礎訓練 免除試用, 又其規定為何? 2. 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待遇 請假日數為何? 3. 考試分發人員是否有轉調限制? 4. 現職公務人員再應其他考試分配錄取他機關訓練可否參加當年年終考績? 19

20 個案討論討論參考答案一 考試分發人員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考試分發人員可否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免除基礎訓練免除基礎訓練 免除試用 ( 一 ) 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 其期間四個月以上者,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一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前項縮短實務訓練後之訓練期間, 應於訓練計畫訂定之 但不得少於一個月 2 查冠輝原係銓審委任第二職等一般行政職系現職公務人員, 具有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格, 與分發後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近, 且期間在四個月以上,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得於報到後一個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 美華非現職公務人員, 不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期間 ( 二 ) 免除基礎訓練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 20

21 因審酌錄取人員性質特殊, 自民國 85 年開辦迄 97 年止, 均僅實施 實務訓練, 未辦理 基礎訓練 嗣迭有機關及人員反映是項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之需要, 保訓會除於 98 年 7 月 3 日訂定發布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外, 為實施上開基礎訓練, 復分別訂定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申請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 及 試辦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實體課程作業規定 2 項, 據以辦理 自 98 年起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由錄取人員斟酌身心障礙程度, 採自願申請方式參加, 前款人員如需特殊輔助器具或設施 ( 含軟 硬體 ), 經國家文官學院依申請人之身心障礙類別與程度 實際使用輔助器具或設施情形, 評估現有設施不足以提供周妥安全之實體課程基礎訓練時, 得協調錄取人員及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改採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方式行之或予免除實體課程基礎訓練 錄取人員因故未申請參加實體課程基礎訓練者, 得另申請參加網路線上學習基礎訓練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 依據 101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十條規定 : (1) 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於錄取人員報到後 10 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人員清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4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1

22 2.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 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 1. 受訓人員最近 4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除應依 ( 一 ) 2 及 ( 三 )2 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於其報到後 10 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造具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 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及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 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3) 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報到後 10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提出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 1.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逾 4 年, 且為現任或最近 4 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 訓練辦法民國 99 年 7 月 16 日修正發布施行前,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於最近 4 年內復應普通考試錄取, 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 及得予免除基礎訓練, 其資格條件, 由保訓會認定之 3 冠輝原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 已參加為期 3 週基礎訓 22

23 練, 復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 因其係輕度身心障礙人員, 得免參加基礎訓練 ( 基礎訓練依意願自由參加 ); 美華最近 4 年內未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不得免除參加基礎訓練 ( 三 ) 免除試用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條規定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 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 予以解職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 已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人員, 免予試用 2 冠輝與美華並無具較高官等任用資格而以較低官等任用情形, 仍應試用六個月 二 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待遇 ( 一 ) 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 訓練期間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1 高考三級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 如佔第六至七職等職務訓練應發給五職等專業加給 ) 2 普考或特種考試四等考試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支給 ( 如係佔第四至五職等職務訓練應發給 3 職等專業加給 ) 3 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五等考試比照委任一職等本俸一級 160 俸點支給 ( 如係占第三至五職等職務訓練應發給一職等專業加給 ) ( 二 ) 冠輝係輕度肢障人員, 應 10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 23

24 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人員, 於實務訓練期間支給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 ; 美華係 101 年公務人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人員, 於實務訓練期間支給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三 考試分發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日數 ( 一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 : 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 從其規定 事假 病假 ( 含延長病假 ) 婚假 喪假 娩假 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 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 以一日計 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在訓練期間, 原核准延長病假經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前項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 應自受訓人員銷假日起, 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 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 二 ) 查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 第二款規定 : ( 第一款 )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給五日 ( 第二款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病假, 每年准給二十八日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其超過者, 以事假抵銷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24

25 ( 三 ) 實務訓練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1 實務訓練期間得請病假之日數為 9.5 日 (28 日 *4/12=9.3 日, 以 9.5 日計之 ), 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2 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之日數為 2 日 (5 日 *4/12 月 =1.6 日, 以 2 日計之 ), 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例如 : 請事假 3 日應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1 日, 如受訓截止日為週五, 應延長至次週一期滿 3 實務訓練期間得請延長病假之期間為 2 個月 (12 月 /2 年 *4 月 /12 月 =2 月 ), 其請假日數 ( 含例假日 ) 均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 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應廢止其受訓資格 4 現職人員休假: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略以 : 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但實務訓練期間請休假日數, 必須依實務訓練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 未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及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雖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仍須俟實務訓練期滿派代任用後, 始得依請假規則賡續實施休假 ) ( 四 ) 冠輝具所占職缺法定任用資格, 且到離職係同一日, 訓練期間可實施休假, 可休天數 *4/12 月 ; 美華係非現職人員, 於實務期滿正式任用後, 按派代任用當年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核給休假 四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高等考試普通考 25

26 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等轉調限制規定 ( 一 ) 考選部 97 年 11 月 10 日選特字第 號書函略以,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暨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按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係以銓敘部為本項考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 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本項考試之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如考試及格證書載明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為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限制轉調期間, 自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轉調 ( 二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於服務一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 三 )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規定 : 本考試及格人員,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 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 四 ) 冠輝係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 自得於行政院暨其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以外之各機關轉調 : 美華係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人員, 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並正式派代後, 一年內不得調任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學校以外之機關 學校任職 26

27 五 考試分發人員參加考試分發人員參加年終考績 ( 一 ) 依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4 條規定 : 公務人員任現職, 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 予以年終考績 ; 不滿一年者, 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 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 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 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但均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依前開規定, 公務人員須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後才會有辦理考績問題 ( 二 ) 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二十條規定 : 初任各官等人員, 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 應先予試用六個月, 並由各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 予以實授 ( 三 ) 冠輝原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及格, 分發某縣環保局一般行政職系書記, 復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於 101 年 7 月 20 日分發學校佔缺實務訓練, 該員得以委任第二職等資格權理委任第三職等, 因具該職缺法定任用資格, 報局發布調派令年資銜接, 至 12 月 31 日尚未試用期滿, 該員僅得以委任第二職等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但以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造發考績獎金 ; 美華於 101 年 9 月 30 日報到,102 年 1 月 29 實務訓練期滿,102 年 1 年 30 日經銓敘部審定先予試用, 試用 6 個月至 102 年 7 月 29 日止,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合格實授, 可參加 102 年年終考績 27

28 ( 四 ) 為顧及試用人員參加當年度之考績權益, 試用人員於當年 7 月份先予試用, 在法定期間送審, 並在考績年度內填具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報請改實者, 可准予參加當年另予考績 ( 五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七條規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 復應其他考試錄取, 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 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 應隨時辦理 補充教材一 考試分發報到人員,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考試及格人員分配至各機關實務訓練, 由當事人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函, 於 10 日內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 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報到 7 日內登入保訓會網頁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上傳實務訓練計畫表至保訓會及文官學院, 並將該計畫表另以電子郵件分別傳送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府人事處 ( 須注意分發人員有無符合縮短實務訓練及免除基礎訓練資格 ) ( 二 ) 人事資料建檔 填寫未具外國國籍具結書 公務人員履歷表 服務誓言 擬任人員具結書等 ( 三 ) 製作識別證 申辦國民旅遊卡 ( 四 ) 辦理公保 健保 退撫基金 ( 須注意有無符合購買年資資格 ) ( 五 ) 辦理實務訓練期滿成績考核, 至 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函報保訓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六 ) 辦理派代 送審 ( 須注意有無符合提敘之職前年資及可否免試用資格 ) ( 七 ) 辦理試用期滿送審 28

29 二 案例分享 : ( 一 ) 黃員原應 99 年普通考試一般行政職系類科及格分發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擔任辦事員職務, 審定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在案 ( 二 ) 黃員復應 101 年高等考試及格 100 年 10 月 17 日分發本府社會局佔科員職缺實施 ( 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實務訓練, 不符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 (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跨官等職務不得權理, 高一官等職務不得權理 ) 黃員現敘委任第 3 職等, 不得權理薦任第六職等科員職務資格, 故原單位應以卸職方式辦理黃員動態登記, 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另予考績 ( 三 ) 黃員於訓練期間雖佔薦任第六至七職等, 僅能支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 四 ) 黃員未具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 : 一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不得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該員於 101 年 2 月 16 日訓練期滿,101 年 2 月 17 日派代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385 俸點, 審定先予試用 ( 因未具委任第 5 職等之經驗 6 個月以上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 ) ( 五 ) 黃員於 101 年 8 月 16 日試用期滿,8 月 17 日審定合格實授, 101 年年終以薦任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辦理另予考績 29

30 個案基本資料表 顏月美編修 個案名稱平平碩士畢業, 大小漢那ㄟ差這多個案主題教師在職進修與職前進修敘薪之差異適用課程學校新進人事人員工作教導 教師權益宣導課程內容大綱小美與惠玲是大學死黨, 兩人自 89 年畢業後, 於 90 年一起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為謀一教職, 從此兩人各奔前程 6 年多後的同學會, 終於在引頸期盼中到來 同學們一見了面, 都掩不住興奮之情, 熱烈的交談簡直和市場没兩樣, 現場氣氛超 high 尤其小美與惠玲這對死黨, 更是興奮到不行, 話匣子一打開便没完没了 但是小美卻在聊天中發現, 惠玲雖然和自己一樣大學畢業後, 又同時取得碩士學位, 但明明就比自己晚考上教師甄選, 為何他的敘薪竟然比自己還高 當場得知之後, 小美的興奮之情, 頓時化為烏有 回家後, 整夜輾轉難眠, 百思不得其解 決定隔天一早, 即到人事室去弄個明白, 為何平平碩士畢業, 大小漢那ㄟ差這多 教學目標 5. 瞭解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及核算方法 6. 瞭解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之規定及核算方法 7. 瞭解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日期之不同, 對權益影響之差異性 8. 瞭解代理教師年資尚無職務列等相當始能採計之規範 法令依據及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30

31 參 考 資 料 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 3.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4. 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 5. 教育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82) 人字第 號函釋 6. 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7. 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1.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其薪級之改敘有何相關規定? 應如何核算? 2.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 申請改敘應 於何時提出? 有何影響? 課前討論題綱 3. 教師申請採計職前年資, 其薪級之提敘有 何相關規定? 應如何核算? 4. 教師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之採計, 是否 應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 31

32 平平碩士畢業, 大小漢那ㄟ差這多 ~ 談教師在職進修與職前進修敘薪之差異 小美與惠玲惠玲是大學死黨, 兩人自 89 年畢業後, 於 90 年一起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為謀一教職, 從此兩人各奔前程 小美在 91 學年度 92 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 深感教學專業不足於 92 學年度代理同時考上研究所, 很幸運的於 93 學年度考入新莊國中擔任正式教師, 並簽准繼續公餘進修, 終於論文過關,94 年 7 月一拿到碩士學位證書, 就迫不及待的出國旅遊, 打算給自己好好的犒賞一下 變色的同學會同學畢業 6 年多了, 小美想到辦個同學會, 大家聚一聚 同學們見了面都掩不住興奮之情, 尤其小美小美與惠玲 2 位好朋友見面後, 話匣子一打開便没完没了 閒談中, 小美得知得知惠玲惠玲在 90 年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 參加教師甄選甄選過程過程比自己自己還不順利, 在 94 年才考上正式教師考上正式教師 看到小美小美和惠玲惠玲熱絡熱絡的交談, 怡君也忍不住不住來插來插一腳 : 哇! 我們班又班又多了兩位碩士教師了! 來, 分享一下, 現在是不是在是不是坐領坐領高薪啊? 惠玲謙虛謙虛的答的答道 : 還好啦, 目前敘薪 310 元 小美一聽即聽即大吃一驚, 急忙說 : 那ㄟ按ㄋㄟ? 可是, 我明明就比你先比你先考上正式教師考上正式教師啊? 年資起碼比你碼比你多 1 年, 怎麼我現在只領 275 元呢? 怡君說 : 可是可是惠玲惠玲前 3 年也有去有去代理代理啊! 小美 : 但就我所知, 他的代理教師的代理教師支薪只有 190 元, 具碩士學位的教師是要從 245 元起薪的, 我也是碩士學位, 且比他早 1 年任正職教師怎麼比他低啊? 這件事, 宛如一如一桶冷水, 完全澆息全澆息了學友參加同學會的興奮之情 32

33 平平碩士畢業, 大小 大小漢那漢那ㄟ差這多 原來惠玲惠玲於 90 年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 雖然遲遲無法考上正式教師職務, 但也没也没讓自已閒著, 除了 91 年準備研究所考試準備研究所考試外, 也經學校甄選校甄選擔任 3 年代理教師, 於 92 年考上研究所, 讀了 2 年後, 在 94 年 7 月取得碩士畢業證書, 同年教師甄選甄選也上也上榜 因此於 94 年 8 月 1 日到職起聘時, 即依規定規定由 245 元起薪, 並採計採計職前代理年資 3 年, 敘薪 290 元 94 學年度年終考核結果, 考列四條一款, 爰於 95 年 8 月 1 日再晉薪再晉薪為 310 元 但是, 小美感到感到非常納悶, 明明自己是 93 年 8 月 1 日即開始擔任正式教師, 到 95 年 8 月 1 日止, 已比惠玲多了 1 年正式年資, 為何只有敘薪 275 元, 反而比惠玲惠玲少 2 級, 這實在是實在是太奇怪太奇怪了, 簡直讓人無法接受, 到底是那裡那裡出錯了? 難道是人事是人事室行政作業行政作業核薪核錯了嗎? 還是自己是自己提出申請時出了出申請時出了什麼問題呢? 許許多多的問號, 不斷的在小美的腦海中湧現, 他整夜翻來覆 去輾轉難眠, 百思不得其解 因此, 決定隔天一早, 即到人事室去弄個明白, 為何平平碩士畢業, 大小漢那ㄟ差這多 碩士畢業 33

34 一 個案個案討論討論參考答案 小美的敘薪敘薪為何為何僅有 275 元, 茲分析如下 : ( 一 )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因此, 小美 學年度擔任代理教師, 並於 92 學年度考上研究所, 於 93 學年度考上正式教師, 自 92 至 93 學年進修碩士學位, 依上開規定應自小美提出改敘審定之日 (94 年 8 月 10 日 ) 改支 245 元, 再加上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1 年 (91 學年度 ) 提敘 1 級, 爰核薪 260 元 再經 94 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結果, 至 95 年 8 月 1 日晉薪為 275 元 ( 二 ) 又教師成績考核向以每一學年度在職最後 1 天之薪級 ( 當學年度之 7 月 31 日 ) 作為各教師辦理之依據 ; 因小美係於 94 年 8 月 10 日提出申請改敘薪級, 爰僅能自審定之日起以 245 元, 再加上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1 年提敘 1 級, 爰核薪 260 元 倘若小美一拿到碩士畢業證書即於該 93 學年度 ( 即 94 年 7 月 31 日前 ) 提出申請, 則自其審定之日即可以 245 元, 再加上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1 年提敘 1 級, 核薪 260 元 ; 並得再以改敘後之 260 元參加 93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於考列四條二款以上後, 於 94 年 8 月 1 日將可再晉薪一級至 275 元 至 95 年 8 月 1 日如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以上, 則可再晉薪一級至 290 元 ( 三 ) 惠玲職前曾任代理教師 3 年, 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 條之 1: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之規定, 於 94 學年度考上正式教師, 因具碩士學位爰依規定由 245 元起薪 ; 雖代理教師係支薪 190 元, 與碩士 245 元薪級, 職務並不相當, 惟依教育部 34

35 100 年 7 月 2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規定, 因代理教師年資採計係採分段累計, 且無年度考核之辦理, 尚難以職務等級相當予以規範 爰仍得採計其職前代理年資 3 年, 敘薪至 290 元 再經 94 學年度年終考核結果, 考列四條二款以上, 至 95 年 8 月 1 日則可再晉薪為 310 元 ( 四 ) 綜上, 因小美係屬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位, 依規定應扣除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 2 年, 又因其於 94 年 7 月拿到碩士證書即出國旅遊, 未能即時於 94 年 7 月 31 日前提出, 俟其回國後, 至 94 年 8 月 10 日才向學校人事室提出改敘, 爰無法再以新的薪級參加 93 學年度之年終成績考核, 致僅能敘薪 260 元 再至 95 年 8 月 1 日因年終成績考核再晉一級為 275 元 而惠玲雖遲至 94 學年度才考上正式教師, 但因已具碩士學位, 爰依規定由 245 元起薪, 並採計職前代理年資 3 年敘薪 290 元 再經 94 學年度年終成績考核結果, 於 95 年 8 月 1 日晉薪為 310 元 ( 詳如 2 人經歷比較表 ) 小美經歷 惠玲經歷 90 年 5 月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91 年 8 月代理 190 元代理 190 元 92 年 8 月代理 190 元進修研究所 93 年 8 月考上新莊國中正式教師敘薪 210 元 94 年 7 月碩士畢業 94 年 8 月考核晉級 220 元 94 年 8 月 10 日申請改敘薪 260 元 代理 190 元進修研究所 代理 190 元 94 年 7 月碩士畢業 考上中山國中正式教師敘薪 290 元 95 年 8 月考核晉級 275 元考核晉級 310 元 35

36 二 個案討論參考個案討論參考資料 ( 一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教職員敘薪敘薪辦法 第一條公立學校教職員 ( 以下簡稱教職員 ) 薪級之核敘, 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 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條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 其計敘標準, 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 ( 附表 ( 一 ) 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 ) 附表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六 ) 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第三條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縣 ( 市 ) 立學校為縣 ( 市 ) 政府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第四條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填具履歷表, 檢齊學經歷證件 ( 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 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 ) 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第五條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 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 填具敘薪請示單, 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 並填發敘薪通知書 第六條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 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 以本學期終了為限, 逾期應予停止任用, 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第七條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 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 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 36

37 ( 附格式三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如發現疑義時, 得函請檢證送核 第八條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 一 對核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 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合於前項一 二兩款規定者, 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 但確因情形特殊者, 得報准延長其時限, 均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之一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 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第九條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 依下列規定 : 一 起薪 : 教師之薪給, 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 改支 : 因補繳學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 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 保留薪階 : 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 保留 37

38 其舊薪級, 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 其原支年功 薪, 得繼續支給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 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職員敘薪敘薪標準標準表說明說明 一 服務年資之計算, 以任職學校校長暨教職員或與其性質有關公職為限 二 畢業或服務之學校, 以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為限 三 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或正式證明文件 ( 其呈經主管教育機關業已採認學經歷證明保結所核計之薪級仍續予承認 ) 四 教職員依其學歷核計起支薪級, 並按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 但受本職最高薪級之限制 五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 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 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六 表列各級學校, 凡未特別註明畢業年限者, 大學係指修業四年, 專科係指修業二年畢業而言, 如法定修業年限超過上述規定, 每增一年提敘一級 七 大學及專科夜間部各科畢業者, 比照日間部同科系法定修業年限計算 八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習教育學科學分或專門科目學分達到規定 38

39 標準者, 得提敘一級, 二者兼修者, 仍予提敘一級為限 九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專科以上學校肄業有正式證明者, 得按其專科以上肄業年限每滿一年提敘一級, 但現時正在肄業中者, 不得採計 十 ( 刪除 ) 十一 應征退伍依限復職者, 除其退伍當年在營年資併同在職年資參加該學年度之考成外, 其餘在營年資, 視同在職年資, 每滿一年, 提敘一級 十二 代用教員薪級, 高級中等學校按本表廿八級支給, 國民中學按卅級支給, 國民小學按卅三級支給 十三 最高學歷與次高學歷之中間有服務經歷者, 上述兩項學歷證件併送審核 十四 持有銓敘機關核定證定者, 任職員時准予採認 十五 銓敘機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 ( 科 團 班 ) 暨中央警官學校 ( 班 科 ) 學歷, 任職員時, 准予比照採認 ( 三 )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教職員敘薪敘薪標準標準表 薪級 薪額 起 敘 標 準

40 分類職位第十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十職等考試及格者, 特種考試甲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博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九職等考試及格者 分類職位第八職等考試及格者 國內外大學研究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2. 分類職位第七職等考試及格者 高等考試或乙等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考試及格者 註 : 教育部 台 (79) 人字第 號修正規定 ( 台灣省 政府公報 79 年夏字第 55 期 ), 自 74 年 5 月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公布後, 學校職員因改以考試用人, 故經規定於公立 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未修正前, 暫比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高考及格 ( 或乙等特考 ) 依委任一級 230 元起敘 茲為使教職員核薪標準一致, 凡高考或乙等特考及格辦理教師敘薪 ( 改敘 ) 時, 得自 230 元起薪, 惟以考試及格資格起敘者, 其考試及格前之年資不予採計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後實習期滿畢業者 註 : 教育部 台 (87) 人 ( 一 ) 第 號函釋 ( 教育部法規釋例敘薪篇 ), 自 87 學年度起,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初檢 教育實習 複檢程序,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者, 於擔任中小學正式教師時, 自 190 元起敘 1.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結業者 2. 師範大學夜間部畢業者 3. 大學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4. 經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註 : 依教育部 台 (78) 人字第 號函釋, 大學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分成績合格者, 其實習期間之薪級 40

41 同意核支 180 元, 但職前如有可採計提敘之年資, 宜俟實習期滿辦妥教師登記後再行依規定提敘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 2. 分類職位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 1. 師範大學附設二年制專修科畢業者 2.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3. 高中畢業修業三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註 : 依教育部 台 (75) 人字第 號函釋, 本類人員如已修滿規定之教育學分, 得自 170 元起敘 4. 經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5. 初中畢業修業五年制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高中畢業修業二年之專修學校畢業者或初中畢業修業五年之專科學校畢業者 註 : 依教育部 台 (75) 人字第 號函釋, 本類人員如已修滿規定之教育學分, 得自 160 元起敘 2. 普通考試或丙種特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考試及格者 3. 銓敘機關採認有案之各軍事學校暨中央警官學校相當二年專科畢業者 以任職員為限 師範學校畢者 2. 特別師範科畢業者 3. 經國民學校高級級任或科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4. 經國民小學科任或級任教師登記合格者 高級護產職業學校四年制護產合訓畢業者 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經國民學校初級級任教師登記或檢定合格者 3. 特種考試丁等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及格者 五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四年制中學或職業學校畢業者 2. 簡易師範學校畢業者 1. 初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者 ( 四 ) 公立學校教師教師暨助暨助教職務等級教職務等級表 41

42 五 教育部 82 年 2 月 13 日台 人字第 號函釋 節錄 節錄 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曾任公立國民中小學長期代課(理)教師 42

43 年資, 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得於本職最高薪 ( 註 : 現改為最高年功薪 ) 範圍內, 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 惟是項年資不得與他項年資併計提敘薪級 : 一 擔任公立國民中小學代課 ( 理 ) 教師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未辦理甄選, 係由學校自行遴用, 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或核備有案者 二 其代課 ( 理 ) 期間連續一學年或未連續一學年, 惟每次代課 ( 理 ) 在三個月以上, 經累計積滿一年者 三 其代課 ( 理 ) 期間服務成績優良, 並經原服務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者 ( 六 ) 教育部 98 年 10 月 27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 節錄 ) 公立中小學教師 到職核薪時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 與 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改敘薪級 係屬二事, 其規範有所不同, 分別說明如下 : ( 一 ) 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 條之 1: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 低於現敘薪級者, 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復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 : 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 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 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 ; 如尚有積餘年資, 且其年終 ( 度 ) 考績 ( 成 核 ) 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 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 另按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判字第 1059 號判 43

44 決略以, 按年提敘俸級或官職等級, 須符合 職等相當 及 性質相近 之要件, 為人事法規通用之原則 ( 二 )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2 條附表說明第 5 點規定 : 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 得改按新學歷起敘, 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以學歷改敘係以新學歷作為晉支薪級條件, 較之考核制度係以服務一定期間始能晉支薪級之原則性架構而言, 係屬例外性規範, 爰為制衡使學歷改敘不致過於寬濫, 乃於制度面規範進修期間之服務年資不作為採計提敘薪級之用 ( 七 ) 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9 日台人 ( 一 ) 字第 號函釋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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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仲軒的經歷 90 學年度 91 學年度 92 學年度 93 學年度 94 學年度 95 學年度 大學畢業 1.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2. 考上正式教師敘薪 1. 考上碩士研究所 2. 考核晉級 200 元. 考核晉級 210 元. 94/07/20 碩士畢業 94/08/01 年終考核晉級敘薪 220 元 95/08/01 年終考核晉級敘薪 275 元 190 元 94/08/10 申請改敘 260 元 啓賢的經歷 90 學年度 91 學年度 92 學年度 93 學年度 94 學年度 95 學年度 大學畢業 1.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2. 擔任代理教師敘薪 1. 考上碩士研究所 2. 擔任代理教師敘薪 擔任代理教師敘薪 190 元. 94/07/20 碩士畢業 94/08/01 考上正式教師敘薪 290 元 95/08/01 年終考核晉級敘薪 310 元 190 元 190 元. 47

48 名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不適任教師法令及處理機制法令宣導 修正日期第 31 條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其涉及第八款後段性侵害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並通知其偵查 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 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48

49 教師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華總一義字第 號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判刑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 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有第八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十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 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49

50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 ( 二 ) 字第 號函訂定 壹 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更為周妥,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 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七款第七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及第八款第八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者,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下列流程及附表一至三辦理 一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第六款 ) ( 一 ) 察覺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經查證屬實者即進入評議期 如學校怠於處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 ( 二 ) 評議期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應確實依據教師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 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 召開及運作, 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 ; 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 依照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2 學校教評會審議時, 除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進行決議時應採無記名秘密投票, 以確保教評會委員獨立行使職權, 始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3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齊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 報主 50

51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第八款 ) ( 一 ) 察覺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得分別視個案情形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經查發現確有該情事者即進入輔導期 如學校怠於處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後應責成學校限期處理 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依附表四所列情事, 就個案具體事實審酌 ( 二 ) 輔導期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如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 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 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 1 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 由校長召集, 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 ( 組長 ) 學校教評會 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 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 不置代表 2 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 必要時得尋求法律 精神醫療 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3 處理小組應不定期派員了解不適任教師教學改善情形, 並作成紀錄 4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 三 ) 評議期 1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 輔導結果並無改進成效者, 即提教評會審議, 其處理程序同貳 一 ( 二 ) 之規定 學校教評會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教師經輔導後仍無改進成效之紀錄 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 51

52 事實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2 前述輔導期程屆滿時, 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一 ) 察覺期 1 教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2 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主動察覺或經舉報疑似罹患精神病者, 學校應勸導其於一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 如於一個月內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3 如教師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 視其教學或行為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依前開各情事規定之處理程序分別進入評議期或輔導期, 其輔導程序同貳 二 ( 二 ) 之規定 4 教師如對學生有安全顧慮時, 學校應立即暫停該教師之教學 ( 二 ) 評議期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教師, 學校教評會之評議程序同貳 一 ( 二 ) 之規定, 其決議應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學校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 應於十日內, 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病診斷證明書及學校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參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或資遣案件, 應即進行處理, 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 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審議小組建議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審議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或相關人員列席 : 52

53 一 地方教師會代表 二 校長協會代表 三 家長團體代表 四 教育學者 五 法學專家 六 行政人員代表 七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肆 其他配合措施 : 一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設立諮詢專線, 協助學校於行政程序處理上減少瑕疵 ; 並蒐集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案例及答客問彙編成冊或建置專門網站刊載相關案例, 以供各校處理之參考 二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建立列管機制追蹤處理結果, 要求學校應限期處理, 並列入校務評鑑參考 53

54 附表一 : 教師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處理流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 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察覺期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查無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評議期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未達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核准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申訴 54

55 附表二 : 教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處理流程 察覺期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 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查無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 輔導期 學校成立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評議期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未達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核准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申訴 55

56 附表三 : 疑似罹患精神病教師處理流程 察覺期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 教師有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情事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八款情形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查證 學校勸導接受鑑定 輔導期 查證屬實 (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情事者, 由學校組成處理小組並安排資深教師進行輔導 查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八款情事 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 未患精神病或拒絕接受鑑定 經合格醫師證明罹患精神病 經輔導並無改進成效 經輔導具改進成效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者 評議期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1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其資遣案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2 具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八款情事者,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依法申請退休 予以資遣 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案並同時應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未達資遣 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核定程序 不予核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 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准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申訴 56

57 附表四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 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 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 可歸責於教師, 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 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 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 不當兼職, 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 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 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57

58 58

59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年 1 月 26 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 號函頒 一 依據依據 教師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及 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目的 ( 一 ) 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 有效管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 二 ) 提升教學品質, 以確保學生基本受教權 三 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 一 ) 察覺期 1. 發覺階段本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或學校如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時, 學校校長應於 3 日內指定專人負責調查, 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 並同時通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列管 ( 如附表 1) 前項調查案件, 如係屬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時, 其作業期程以 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 之規定為原則, 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 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 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教評會 ), 於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靜候調查, 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 ( 如附表 1~2) 2. 調查階段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 1 週內啟動調查機制, 並

60 於 1 個月內完成調查, 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 有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 10 日內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 ( 如附表 2), 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期限, 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以延長, 惟至多以 1 個月為限 3. 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由學校將相關調查資料, 連同 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 ( 如附表 7) 逕報本局核准後, 予以解聘 4. 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病者, 學校應勸導其於 1 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 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案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 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診斷證明者, 學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 有無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等情事, 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 並依相關作業期程確實辦理 ( 二 ) 輔導期 1. 經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 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 (1) 屬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者, 應即進入評議期 (2) 屬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者, 該不適任教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通知後,1 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 改善期限屆滿 1 週內, 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 並將改善結果陳報本局 ( 如附表 3) (3) 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 仍未有所改善者, 應即進行輔導, 由學校於 2 週內依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60

61 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 必要時得申請本局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提供相關協助 ( 如附表 4) 2. 輔導期以 2 個月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為 6 個月, 惟學校需於每 2 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 俾憑提報本局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追蹤列管( 如附表 5) 3. 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 2 週內, 評估輔導結果, 並將輔導情形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 ( 如附表 6) 如無改進成效者, 學校校長應即依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4. 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 如符合教師法第 15 條後段之規定者, 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於報經本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 三 ) 評議期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 1 個月內, 由教評會作成決議, 決議後 10 日內, 將相關會議紀錄 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 連同 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 ( 如附件 7), 報本局審議, 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四 ) 審議期 1. 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時, 應即審酌案情, 必要時得召開 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 進行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 審議期間以 2 個月為原則, 並於審議確定後, 將結果函復學校 學校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 應於 3 日內執行核定結果, 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本局 2. 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 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 61

62 函後 3 日內將核定結果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2 條第 1 項之 規定,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 20 日內提出申 復, 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於收受申復書後, 應審酌原調查程 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之新事證, 而決 定受理或不受理 如為 受理 則應立即重啟調查 ; 如為 不受理, 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本局 3. 前二項處理結果 ( 含已申復結果 ), 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後 30 日內依法提起救濟 4. 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 不續聘之處置時, 本局應 四 管制措施 於接獲學校之副本時, 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入 全國不適 任教師查詢系統 ( 一 ) 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 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查 獲屬實者, 相關人員應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 二 ) 除前項外, 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 如有應通報未通報 怠 於處理 逾限未報 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等重大情事發生時, 除由本局責令限期處理外, 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 應列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 如遭教育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減 積點時, 則該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第 2 3 款覈實辦理 ( 三 ) 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 其當年度成績考核, 依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3 款覈實辦理 62

63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通報表 附表 1 學校名稱通報日期年月日 發現或接獲投訴之日期發現或投訴人身分姓名本案屬性調查方式 學生 學生家長 年月日 其他 ( 本欄如有必要時得以匿名方式填寫 ) 成立調查 小組日期 被投訴之教師姓名 疑似被害 學生 其他 年月日 人身分 係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情事 : 係屬教師疑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係屬教師疑似有精神疾病 係屬教師疑似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係屬教師疑似涉有性侵害情事 此類案件請改填附表 1~2 其他 指定專人負責調查 調查人員為 : 業已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成員為 : 其他 案件概述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64 附表 1~2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 ( 性侵害 ) 案件通報表學校名稱通報日期年月日 發現或接獲投訴之日期 年月日 成立調查小組日期 年月日 發現或投訴人身分姓名 學生 學生家長 其他 ( 本欄如有必要時得以匿名方式填寫 ) 被投訴之教師姓名 疑似被害人身分 學生 其他 本案屬性 係屬教師疑似涉有性侵害情事 案件概述 性侵害事 件 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 開會情形 1. 學校性平會開會日期 :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次性 平會 2 性平會委員總數人 ( 應置 5~21 人 ), 其中 : 女性委員人 男性委員人 女性委員是否佔總數二分之一 是 否 3. 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代表人 類別為 : 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 家長代表 學生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4. 是否決議成立調查小組或指定專人調查 : 是 : 成立調查小組 ( 請續填本欄第 5 項 ) 否 : 指定專人調查 否 : 因事證確鑿, 逕付決議, 不再調查 64

65 5. 如成立調查小組, 其成員身份為 : 職 稱姓 名性 別是專 否業人 為才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1) 女性比例是否逹二分之一 是 否 (2)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 人才庫 ) 之人數比例是否逹三分之一 是 否 教師評審委員開會情形 教評會開會之日期 : 年 月 日 學年度第 次教師 評審委員會 教評會委員總數人, 其中 : 1. 兼行政職務代表人 ; 未兼行政職務代表人 2. 男性委員人 女性委員人 出席委員人數人 決議是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審議通過 是 否 會議之召開有無邀請當事人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 無 決議之方式是否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之方式 是 否 教評會之委員有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有 無 教評會作成決議之內容 : 停聘 其他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66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調查 ( 鑑定 ) 結果情形表 學校名稱陳報日期年月日 發現或接獲 投訴之日期 啟動調查 日 期 發現或投訴 人身分姓名 本案屬性 調查 ( 勸導 ) 人員及職稱 ( 鑑定醫院 名稱 ) 調查 ( 鑑定 ) 結 果 理由說明 學生 學生家長 年月日 年月日 其他 ( 本欄如有必要時得以匿名方式填寫 ) 成立調查小組日期 勸 ( 開始導日期 ) 調查結束 日 期 被投訴之教師姓名 疑似被害 人身分 學生 其他 年月日 年月日 係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情事 : 係屬教師疑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係屬教師疑似有精神疾病 係屬教師疑似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係屬教師疑似涉有性侵害情事 其他 經查證結果屬實, 依規定進入後續作業期程 經查證結果非屬事實, 建請予以銷案解除列管 其他 附表 2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67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自我改善情形表 附表 3 學校名稱陳報日期年月日 進行自我改善之教師姓名 書面通知當事人之日期 進行改善之期間 年月日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本案屬性 被投訴之教師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 進行自我改 善評估結果 經評估結果無改善成效, 進入輔導期 經評估結果業具改善成效, 建請予以銷案解除列管 其他 理由說明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68 附表 4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 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提供協助情形表學校名稱申請日期年月日 本案屬性 被投訴之教師姓名 係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情事 : 係屬教師疑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係屬教師疑似有精神疾病 係屬教師疑似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係屬教師疑似涉有性侵害情事 其他 性別 男性 女性 學校前置 處理情形 申請協助 之重點 或項目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69 附表 5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輔導情形表 學校名稱陳報日期年月日 ( 第次 ) 接受輔導 ( 鑑定 ) 之教師姓名 書面通知當事人之日期成立輔導小組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本案屬性 被投訴之教師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 輔導小組成 員及職稱 輔導計畫內 容及執行 情形概述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70 附表 6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輔導結果表 學校名稱陳報日期年月日 接受輔導 ( 鑑定 ) 之教師姓名 書面通知當事人之日期成立輔導小組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本案屬性 被投訴之教師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經查證屬實 輔導小組成 員及職稱 評估輔導 結 果 經輔導結果無改善成效, 進入評議期 經輔導結果業具改善成效, 建請予以銷案解除列管 其他 理由說明 填表人單位主管人事室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71 附表 7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 學校名稱陳報日期年月日 發現或接獲投訴之日期 年月日 成立調查 小組日期 年月日 啟動調查日期 年月日 調查結束 日 期 年月日 發現或投訴人身分姓名 學生 學生家長 其他 ( 本欄如有必要時得以匿名方式填寫 ) 被投訴之教師姓名 疑似被害 人身分 學生 其他 本案屬性 係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至 5 款之情事 : 係屬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係屬教師有精神疾病 係屬教師教學不力 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係屬教師涉有性侵害情事 其他 案件概述 71

72 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情形 期 別 序 號 應辦事項檢核項目 檢核結果 ( 本欄由本局 勾選 ) 1 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後, 校長有無 於 3 日內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 負責調查 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之日期 : 年月日 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之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2 學校有無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 小組後 1 週內啟動調查機制 啟動調查機制之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察 3 學校有無於 1 個月內完成調查, 並 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完成調查報告之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覺 4 本案如係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 學 校有無自知悉日起 1 個月內召開教 評會, 並於審議通過後先予停聘 召開教評會審議之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 本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者免填 ) 啟動勸導之日期 : 本案如係教師疑似罹患精神病 年月日 符合 5 者, 學校有無於 1 個月內勸導其接合格醫師之鑑定, 並將處理過程詳 完成鑑定之日期 : 年月日 未符合 ( 本欄非教 期 實紀錄 鑑定之結果有無罹患精神病 : 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者免填 ) 有 無 拒絕鑑定 調查 ( 鑑定 ) 結果報局日期文號 : 6 學校有無於調查結束 10 日內將調 查 ( 鑑定 ) 結果陳報本局, 並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之日期文號 : 年 月 日 符合 未符合 字第 號 72

73 7 本案如係教師涉及性侵害行為,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 學校有無陳報本局予以解聘 陳報本局解聘之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 本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款者免填 ) 不適任教師進行自我改善日期 : 8 經查證屬實並已書面通知之不適任教師有無於 1 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 學校有無於改善期滿後 1 週內進行評估改善成效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學校評估之日期 : 年月日 學校評估結果, 是否成立輔導處理小組 : 應成立 不必成立 符合 未符合 ( 第 8~11 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者免填 ) 改善結果報局日期文號 : 年月日 字第 號 輔 輔導處理小組成立之日期 : 年月日 輔導處理小組成員職稱姓名 : 導 9 經評估後, 學校有無於 2 週內成立輔導處理小組, 該成員是否符合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 職稱姓名備註 符合 未符合 ( 第 8~11 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 第 1 項第 8 款者免填 ) 期 輔導員 輔導員 10 不適任教師之輔導以 2 個月為原則, 必要時得延長為 6 個月, 惟學校有無於每 2 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追蹤列管 開始輔導之日期 : 年月日 輔導情形表第一次報局日期 : 年月日 符合 未符合 ( 第 8~11 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者免填 ) 73

74 11 學校有無於輔導期結束後 2 週內, 評估輔導結果, 並陳報本局 輔導情形表第二次報局日期 : 年月日 輔導情形表第三次報局日期 : 年月日 輔導結束之日期 : 年月日 評估輔導結果之日期 : 年月日 評估輔導之結果 : 輔導具有成效, 建請予以結案 輔導無成效, 即提教評會審議 輔導結果報局日期文號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符合 未符合 ( 第 8~11 欄非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者免填 ) 教評會開會之日期及年度次數 ( 如有數次者請分別條列 ): 12 學校校長有無即依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 並於 1 個月內作成決議 年月日學年度第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教評會委員總數人, 其中 : 1. 兼行政職務代表人 ; 未兼行政職務代表人 2. 男性委員人 女性委員人 出席委員人數人 決議是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審議通過 是 否 會議之召開有無邀請當事人列席 ( 或書面 ) 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 無 符合 未符合 除案涉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 教評會應予當事人 書面 陳述意見之機會外 ( 性平法第 25 條 ), 其餘案件應請當事人到會列席說明 決議之方式是否採無記名秘密投票之方式 是 否 教評會之委員有無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有 無 74

75 評 學校有無自教評會作成決議 10 日內, 將相關會議紀錄 各項相關佐 議 期 證資料等, 連同本表陳報本局核准, 另同時書面附理由, 通知當事 人 教評會作成決議之日期 : 年月日 學校應自接獲本局核定函後 3 日內, 執行核定結果, 並以書面附 教評會作成決議之內容 : 停聘 解聘 不續聘 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人, 及 資遣 退休 ( 僅第 7 款適用 ) 13 副知本局 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 其他 : 教評會決議報本局之日期文號 : 符合 未符合 事件者, 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定 年月日 函後 3 日內將核定結果, 以書面 字第 號 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如有不服應 於 20 日內提出申復, 學校或性 別平等委員會如決定 不受理 教評會決議通知當事人日期文號 : 年 月 日 字第 號 申復時, 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 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事 人, 並副知本局 人事室相關處室主管校長 填表人聯絡電話 :

76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年 12 月 28 日第 24 次局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 100 年 1 月 26 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 號函頒 一 為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及所屬各級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 能有更積極性之措施, 特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要點將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過程分為察覺期察覺期 輔導期輔導期 評議期評議期 報局審議期等四個階段等四個階段 ( 一 ) 察覺期階段 : 本局或學校如接獲投訴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主動發現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知會當事人檢討改進, 並將處理過程詳實紀錄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教學行為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3. 班級經營 親師互動或同儕關係明顯不佳親師互動或同儕關係明顯不佳 4.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 二 ) 輔導期階段 : 教師如經知會仍未有效檢討改進未有效檢討改進者, 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 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 1. 學校應成立教師輔導小組, 由校長召集, 成員應包括相關處室主任 組長組長 教師或與當事人有關之人員, 必要時得尋求精神科醫師 法學法學 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2. 輔導期之輔導過程應有書面或其他資料等詳實紀錄 3. 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 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 惟最多以一個學期 ( 六個月 ) 為度 ( 三 ) 評議期階段 : 1. 於輔導期程屆滿之前, 學校輔導小組應以教育專業態度及方式, 對被輔導之當事人加以評鑑, 並作成書面報告提交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2. 如前述輔導期程屆滿, 並經評鑑結果顯示當事人並無改進成效, 則學校應依據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召開教師

77 評審委員會議審議之, 並於最後決議確定後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 紀錄等報局審議紀錄等報局審議 ( 四 ) 報局審議階段 : 本局將學校陳報不適任教師之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相關事宜, 提請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 ( 以下簡稱審議小組 ) 審議 三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三人, 由本局副局長二人分別擔任正 副召集人副召集人 委員由局長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 ( 一 ) 本市教師會代表一人 ( 二 ) 校長協會代表一人 ( 三 ) 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 四 ) 法學界代表一人 ( 五 ) 精神醫療專業人員一人 ( 六 ) 本局主任秘書 有關主管科科長有關主管科科長 督學室主任督學室主任 人事室主任人事室主任 政風室主任 四 審議小組對學校不適任教師之審議案,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做成決議 五 審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之 ; 置幹事一人, 由執行秘書指定專人兼任之, 負責處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六 審議小組審議時, 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到會說明 七 審議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發給出席費 八 市立幼稚園不適任教師之審議適用本要點 77

78 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100 年 1 月 26 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 號函頒 壹 依據一 教師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二 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點 貳 目的一 適時提供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及法令諮詢等事宜 二 協助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序更臻謹慎完備有效率, 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節省教育成本 參 諮詢小組之組成一 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成立 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 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 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 相關科室業務承辦人擔任幹事 二 諮詢小組成員含市教師會代表 1 人 校長協會代表 1 人 專家學者代表 1 人, 家長團體代表 1 人 醫療專業人員 1 人 法律顧問 1 人 本局高中職教育科 國中教育科 國小教育科 幼兒教育科 特殊教育科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督學室 人事室等科室主管暨視區督學各 1 人 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人員參與諮詢 肆 工作項目一 提供本市所屬各級學校 ( 含國小附設幼稚園 ) 處理不適任教師所需之輔導 諮詢與法令解釋等相關事宜 二 提供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之輔導, 瞭解學校需求, 適時協助 三 必要時, 得協助各校推動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輔導, 並與疑似不適任教師提報學校主動聯繫交流, 以增進各級學校對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輔導與記錄 四 以每 3 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 俾交換相關經驗與資訊, 增進對各級學校疑似不適任教師通報與輔導之經驗交流, 必要時, 並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局或各級學校如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疑似不適任教師時, 應交由學校啓動調查機制, 如查證屬實, 立即通報各該主管科列管, 並將相關資料送小組幹事彙集後提會討論, 以提供學校適時之協助 伍 經費一 由本局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 諮詢小組之定位為任務編組, 相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外聘人員得支給出席費 陸 預期效益一 透過諮詢小組之協助, 學校能更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二 提供各校需求與資源, 有效 安心 合法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三 輔導與減少不適任教師疑似個案, 保障每個學生的受教權益, 減輕學校行政負擔 本計畫經呈局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78

79 附表四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作 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 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 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 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 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四 體罰學生, 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 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 可歸責於教師, 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 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 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 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 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 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 不當兼職, 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 升學用參考書 測驗卷, 獲致利益者 十一 十二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 有具體事實者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79

80 不適任教師一般案件與性騷擾 性侵害案件處理期程之差異分析性侵害案件處理期程之差異分析 No 項目一般案件 性騷擾 性侵害 接獲申請 1 或投訴 2 成立調查 3 啟動調查 立即受理 3 日內 7 日內 非有法定原非有法定原因因外, 應即受理外, 應即受理 1 個月內先經 3 日內教評會審議予以停聘後, 靜候調查 性平法未規範, 比照一般案件辦理 4 調查期調查結果 5 陳報主管機關期限調查成員 6 之限制 7 評議期 對處理結 8 果不服, 提起申復對處理結 9 果不服, 提起申訴 1 個月, 必要時 2 個月, 必要時得延長 2 次, 每次 得延長 1 個月 不得逾 1 個月 性平法未規範, 比照一般案件性平法未規辦理 調查結束後 10 範, 比照一般案件 經性平會性平會查證屬日內陳報調查報告辦理 實者連同調查報告等資料, 報局解聘 1. 女性比例應占半數以上 2. 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之無規範專家學者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後二進入評議期 1 個月內, 經教評會個月內, 由教評會作決議自行或移送無成決議, 決議後 10 相關權責機關依日內報局審議法議處 ( 仍應報局 ) 無有 (20 日內 ) 有 (30 日內 ) 有 (30 日內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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