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壽定期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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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8 條 第 11 條至第 18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 第 22 條至第 27 條 ) ( 六 )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 第 19 條至第 21 條 第 28 條 ) ( 七 )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 第 30 條 第 31 條 ) ( 八 ) 保險單借款 ( 第 32 條 ) ( 九 )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 第 35 條 第 36 條 ) ( 十 ) 請求權消滅時效 ( 第 37 條 ) DEN_

2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 活動義齒保險金 固定義齒保險金 植牙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殘廢保險金 金管保品字第 號函核准 按 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逕行修訂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予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 拔牙 及 疾病 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公司各項公開資訊依法登載於公司網站供消費者查閱 ( 本公司之免費申訴電話 : ; 傳真專線 : ; 電子信箱 ( ):Cigna_service@cigna.com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才開 始發生之疾病, 但不包括 牙周病 及 齲齒 續保之契約所稱 疾病 包含原契約所稱之 疾病 及續保契約生效後或復效日起才開始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 傷害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 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 診所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之公 私立診所 本契約所稱 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 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 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 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本契約所稱 牙周病 係指牙齒周圍組織 ( 包括牙齦, 齒槽骨及牙周韌帶 ) 發炎而產生之病變 本契約所稱 齲齒 係指由於食物中的碳水化合物被牙菌斑中之細菌利用, 產生乳酸等, 而使牙 齒脫鈣進而破壞其中之有機及無機部份而形成之蛀洞 本契約所稱 恆齒 係指人一生中長出之第二套牙齒, 亦稱永久齒, 但不包括智齒 ( 第三大臼齒 ) 及多生齒 本契約所稱 拔牙 係指被保險人之恆齒因罹患牙周病或齲齒,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於醫院或診所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拔除且已實際接受拔除者 續保之契 約所稱 拔牙 包含原契約所稱之 拔牙 及續保契約生效後或復效日起被保險人之恆齒因罹患 牙周病或齲齒於醫院或診所經專科醫師診斷必須拔除且已實際接受拔除者 本契約所稱 活動義齒 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取代義齒, 且病人可自 由裝戴或取下 本契約所稱 固定義齒 係指使用人工材料取代口腔喪失的牙齒所製作之取代義齒, 且病人不可 自由取下 本契約所稱 植牙 係指將人工植體植入齒槽骨中來替代喪失的牙齒, 其處置同時包括人工牙根 及其上之活動義齒或固定義齒 本契約所稱 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 本契約如有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或辦理 DEN_

3 減額繳清保險之情事時, 上述保險金額以減額後之保險金額計算之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契約自始無效, 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第四條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 其應負之保險責任, 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 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五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六條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每一墊繳日週年日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 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 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第七條本契約停止效力後, 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 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 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DEN_

4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 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 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契約有效期間第八條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且不保證續保, 保險期間屆滿時,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續保者, 則本公司應另行簽發載有足資辨認係續保契約之保險單 其續保生效日自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零時起生效 續保之契約, 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續保時之保險年齡以不超過本契約之最高承保年齡 (55 歲 ) 為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 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 本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契約時, 應通知要保人, 但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 致通知不能送達時, 得將該通 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 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 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 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 保險範圍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或固定義齒或接受植牙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或第十三條約定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 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活動義齒保險金之給付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 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百分之二十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百分之五十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倍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 本公司按一倍保險金額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DEN_

5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固定義齒保險金之給付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 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百分之七十五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一點五倍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 本公司按一點五倍保險金額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植牙保險金之給付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 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百分之七十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一點七五倍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三點五倍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 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 本公司按三點五倍保險金額給付植牙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按接受手術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乘以附表一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之手術項目給付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一點二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三倍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六倍 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 手術醫療保險金 以前項各該年度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上述限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前項約定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按六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一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之手術項目給付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續保之契約, 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 手術醫療保險金 以六倍保險金額為限, 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六倍保險金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前項約定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之手術項目未明列於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所列手術項目時, 本公司將依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 比照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 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 (1) 本契約生效或續保時 (2) 保險事故發生時或 (3) 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 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 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 手術醫療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身故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 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身故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十倍 DEN_

6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二十五倍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五十倍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本公司按五十倍保險金額給付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 除給付 身故保險金 外, 本公司另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 本公司按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後,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第一保單年度內 : 十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內 : 二十五倍 三 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 : 五十倍 續保之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 本公司按五十倍保險金額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 除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外, 本公司另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多重處置之限制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於已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 固定義齒或植牙之部位再次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 固定義齒或植牙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除外責任 ( 一 )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拔牙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及牙齒矯正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於本契約生效日 ( 或復效日 ) 前已接受根管治療之恆齒 除外責任 ( 二 )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五條的責任 DEN_

7 一 美容手術 外科整型 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 不在此限 二 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一 ) 懷孕相關疾病 :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二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 包含 :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 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 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三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 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產程遲滯 : 已進行充足引產, 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 ( 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 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 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 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 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胎頭過大 ( 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 ( 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 c. 骨盆變形 狹窄 ( 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 ) 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 骨盆腔腫瘤 ( 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 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 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兩次 ( 含 ) 以上的死產 ( 懷孕 24 周以上, 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 8. 分娩相關疾病 :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 (a) 嚴重心律不整, 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 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 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四 不孕症 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DEN_

8 除外責任 ( 三 )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 本公司按第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 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二十二條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 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 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 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 仍應予給付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 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活動義齒 固定義齒及植牙的申領 第二十四條受益人依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約定申領各項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 須列明拔牙義齒或植牙膺復之原因 日期及部位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依本條約定申領各項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 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申領第二十五條受益人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約定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 醫療診斷書, 須列明手術名稱及部位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依本條約定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時,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DEN_

9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申領 完全殘廢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二十二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 ) 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之減少第三十條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繳清保險第三十一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 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 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因要保人變更為 減額繳清保險 後, 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 故如依本契約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給付時, 本公司無需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要保人選擇改為 減額繳清保險 當時, 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 兩者較小者為限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三十二條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75%,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 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 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DEN_

10 不分紅保險單 第三十三條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溢繳保險費者, 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 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 而致短繳保險費者, 應補足其差額 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 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前段情形, 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 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 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但不得低於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三十五條本契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及完全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變更 前項情形, 如被保險人身故時, 倘有保險金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者, 則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為該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二項約定外, 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 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 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六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七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八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第三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DEN_

11 附表一 :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手術項目 比例 手術項目 比例 一皮膚及肌肉 29 骨盤半切斷術 100% 顏面皮膚及皮下腫瘤切除術 - 腫瘤直徑超過 1 2 公分 10% 30 斷指再接手術 ( 每根手指 ) 40% 2 臉 頸部植皮大於 5 平方公分 -5cm2 40% 31 斷肢再接手術 180% 3 臉部以外皮膚植皮大於 25 公分 10% 32 舟狀骨 骨盆骨及髖臼折開放性復位術 80% 4 交指皮瓣移植術 20% 33 全股 全膝關節置換術 100% 5 皮膚惡性腫瘤切除及植皮術 E 60% 34 全肩 全肘 全腕 全踝關節置換術 60% 6 交腳 交掌及交臂皮瓣移植術 80% 35 全指 趾關節置換術 10% 二乳房 36 股關節或肩關節截斷術 80% 1 乳房切除術 37 十字韌帶重建術 修補術 60% 單側 20% 膝內外側韌帶 臏骨韌帶斷裂 跟鍵斷 38 裂重建術 40% 雙側 60% 開放性或閉鎖性肱骨粗隆或骨幹或踝部 39 骨折, 開放性復位術 40% 2 乳癌根除術 80% 40 膝蓋骨 橈骨頭切除術 20% 三筋骨 41 貝克氏囊腫截除術 5% 1 骨或軟骨移植術 10% 42 肌腱固定術或修補術 ( 四肢 ) 20% 2 骨髓炎之死骨切除術或蝶形手術及擴創術 40% 43 脊椎骨全部切除術 100% 3 鼻骨骨折閉鎖復位術 5% 四呼吸器 4 脊椎肋骨突起切除術 10% 一 鼻 5 肋骨切除術 20% 1 上頷竇切開術 20% 四肢切斷術 - 大腿 小腿 上臂 前臂 6 腕 踝 20% 2 上頷竇與篩竇切開術 60% 7 指 趾切斷術 10% 3 鼻內篩骨竇手術 10% 股骨幹 股骨頸 脛骨 橈骨 尺骨 膝蓋 8 骨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80% 4 多竇 / 全副副鼻竇手術 60% 鎖骨 腕 跗 掌 蹠骨 指 趾骨骨折開 9 放性復位術 20% 5 鼻中膈鼻道成形術 60% 10 膝蓋骨 ( 髕骨 ) 位置重整術 40% 6 粘膜下鼻甲切除術 (SMT) 10% 11 滑膜切除術或關節囊切除術 40% 7 經鼻外篩竇切除術 60% 12 指 趾截斷術 20% 8 前額竇切除術 60% 13 肘關節 腕關節 膝關節 踝關節截斷術 20% 9 鼻內惡性腫瘤切除術 80% 股關節 肩關節 肘關節 膝關節及腕關節 14 及踝關節脫位開放性復位術 40% 10 鼻咽腫瘤切除術 100% 足踝關節內 外或後踝之雙踝 三踝骨折 15 腓外踝或脛內踝單一骨折開放性復位術 20% 二 喉 胸鎖關節 肩鎖關節脫位 指 趾關節脫位 16 開放性復位術 10% 1 喉切開術 40% 17 腱 韌帶皮下斷裂縫合術或切斷手術 20% 2 全喉切除術 120% 18 肌腱修補術 10% 3 水平式或垂直式 ( 側方或前方 ) 喉部份切除術 100% 19 Gillie 氏手術 ( 瞼外翻手術 ) 5% 4 頸淋巴腺根除術 100% 20 顎骨骨折開放手術 10% 5 聲帶上部份喉切除術 100% 21 肩旋轉袖破裂修補術 20% 三 胸腔 T 22 脛骨粗隆結節切除術或骨融合術 20% 1 惡性腫瘤胸壁切除 100% 23 臏骨半脫位外側放鬆術 20% 2 經胸迷走神經切斷術 60% 24 臏骨軟骨軟化症造孔術 20% 3 胸腺切除術 80% 25 足踝韌帶修補術 20% 4 肺單元切除術 120% 26 拇指基關節韌帶成形術或植入術 60% 5 肺楔狀或部份切除術 100% 27 骨關節腫瘤摘除術 40% 五氣管 支氣管 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28 脊椎椎體切除術 100% 1 開胸術 100% DEN_

12 附表一 :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 續 ) 手術項目 比例 手術項目 比例 五氣管 支氣管 細支氣管異物除去術 三 縱膈與橫膈膜 2 氣管支氣管傷修補術或再造術 100% 1 縱膈腔腫瘤切除 100% 3 胸壁切除術及肌肉移植術 140% 2 縱膈膜切開術 80% 4 肺全 肺葉或肺袖式切除術 140% 3 橫膈赫尼亞之修補 80% 六循環器 4 縱膈腔切開術合併探查或引流 40% 一 心臟及心包膜 八 消化器 心包膜切除術 心包膜切開術 心臟縫補 100% 1 術 探查性開心術 一 口 唇及扁桃腺 2 心內腫瘤切除及繞道手術 140% 1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40% 經胸切開術裝置或置換永久性心內節律器及 80% 3 心肌電極 2 蝦蟆腫切開術 10% 4 瓣膜成形術 160% 3 顎扁桃 舌扁桃或咽扁桃摘出術 20% 5 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180% 口腔或口咽腫瘤切除, 並頸淋巴腺根除 4 術 140% 6 兩個瓣膜換置 200% 舌癌摘出術, 包括淋巴節切除及頸部清 5 除術 140% 7 三個瓣膜換置 225% 6 腮腺切除術 80% 8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ABG) 7 深頸部切開引流術 20% 一條血管 180% 二 食道 二條血管 200% 1 食道或食道肌切開術 80% 三條血管 225% 2 食道憩窒切除術 100% 9 室中隔缺損 (VSD) 修補手術 160% 3 食道胃底吻合術 140% 10 二尖瓣擴張術 140% 4 食道 胃廔管縫合術 60% 11 主動脈轉位症手術 225% 5 食道切除術 160% 12 心房 - 肺動脈迴路成形術 225% 6 食道裂傷修補術 80% 13 心臟植入 225% 7 食道癌摘除術 ( 含淋巴節清掃 ) 180% 14 肺臟移稙 300% 三 胃 二 動脈與靜脈 1 胃切開術 140% 動脈栓塞物 經動脈導管之栓塞物或靜脈血 40% 幽門肌肉切開術 (Fredet-Ramstedt 型手 1 2 栓切除術術 ) 40% 2 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100% 3 胃潰瘍或腫瘤的局部切除 80% 頸 ( 肢體 ) 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 80% 3 右繞道手術 4 胃全部切除術 120% 胸 ( 腹 ) 部動靜瘻管之切除移植及直接修補 4 手術 5 幽門成形術 60% 升主動脈 140% 6 胃十二指腸造口吻合術 60% 主動脈弓 160% 7 胃空腸 胃小腸或胃空腸造口吻合術 80% 降主動脈 140% 8 胃造口術 40% 5 頸動脈體瘤切除術 80% 9 十二指腸腫瘤切除 60% 6 肺動脈瓣氣球擴張術 120% 10 迷走神經切斷術 60% 7 動靜脈造瘻術合併人工血管使用 ( 兩處吻合 ) 60% 11 胃賁門及食道切除再造術 140% 七造血與淋巴系統 四 腸 ( 除直腸外 ) 一 脾 1 腸粘連分離術 80% 1 脾臟切除術 脾臟修補術 80% 2 腸套疊之還原 60% 2 脾腎靜脈分流術 ( 包含脾摘除 ) 80% 3 小腸切除術加吻合術 80% 二 根除性淋巴結切除 4 結腸全切或次全切除術 100% 1 腋下淋巴腺腫 腹股溝淋巴腺腫切除術 5% 5 結腸造口或腸造口矯正 40% 淋巴囊腫 腋窩淋巴腺 腹股溝淋巴腺腫清 40% 2 除術 6 小腸廔管關閉術 80% 3 骨盆腔淋巴腺 後腹膜腔淋巴腺切除術 80% 7 結腸廔管關閉術 80% 4 縱膈腔 胸腔內淋巴或髖鼠蹊部淋巴根除術 80% 8 腸吻合術 60% 5 根除性淋巴切除術 ( 肺葉切除或全肺切除時 ) 80% 9 腸系膜之縫合及修補 40% DEN_

13 附表一 :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 續 ) 手術項目 比例 手術項目 比例 10 小腸瘜肉切除術 60% 3 後腹腔腫瘤切除術 80% 五 闌尾 4 腹腔內異物卻除術 40% 1 闌尾膿瘍之引流 40% 5 腹腔靜脈分流術 60% 2 闌尾切除術 40% 九尿 性器 六 直腸 一 腎臟 1 直腸脫出手術 80% 1 腎盂切開探查引流或切除 80% 直腸上皮絨毛腺腫廣泛性切除術或癌症局部 2 切除 80% 2 腎輸尿管切除術 100% 3 直腸切除以及直腸 肛門吻合術 160% 3 腎囊切除術 20% 4 直腸膀胱廔管切除術 80% 4 腎切除術 80% 七 肛門 5 腎盂或腎袋狀成形術 60% 1 內外痔部份切除術 10% 6 腎盂或腎臟造廔術 ( 手術 ) 40% 2 內外痔完全切除術 40% 7 腎內取石及腎盂取石術 60% 3 肛門廔切除或切開術併痔瘡切除 20% 8 腎縫合術 80% 4 肛門重建或整形術 80% 二 輸尿管 5 肛門括約肌失禁整形術 100% 1 輸尿管迴腸經皮分流術 80% 6 內痔結紮或外痔血栓切除 5% 2 經內視鏡輸尿管切開術 40% 八 肝 3 經尿道輸尿管憩室切開術 40% 1 肝部分或肝區域切除術 100% 三 膀胱 2 肝囊腫或肝膿瘍引流或造袋術 60% 1 膀胱造口術 20% 3 縫肝術及總膽管或膽囊之引流術 80% 2 膀胱取石術 20% 4 肝腸吻合 100% 3 膀胱腫瘤之切除 40% 5 肝門靜脈分流術 100% 4 膀胱部分 / 全切除術 80% 6 肝臟移植 300% 5 膀胱攝護腺根除術 100% 九 膽道 6 膀胱縫合術 20% 1 膽囊造廔術或切除術 60% 四 尿道 2 膽管截石術 ( 經十二指腸 ) 80% 1 尿道結石 ( 異物 ) 除去術 10% 3 總膽管空腸或膽囊消化管吻合術 80% 2 尿道狹窄修補手術 40% 4 總膽管全切除術 80% 3 尿道造廔術 10% 5 膽管成形術 80% 4 尿道憩室手術 - 前 ( 後 ) 部尿道 20% 6 總膽管十二指腸吻合術 80% 5 尿道內切開術 10% 7 腹腔鏡膽囊切除術 80% 6 尿道腫瘤切除術 20% 十 胰臟 7 全尿道切除術 40% 1 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40% 五 陰莖 2 胰臟腫瘤或囊腫切除或摘除術 80% 1 陰莖 / 癌陰莖全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80% 3 胰臟尾端或胰臟體部分切除術 - 脾臟保留 80% 2 陰莖重度創傷修補術 40% 4 胰廔切除術 80% 3 陰囊異物移除 10% 5 胰臟結石去除術 80% 4 陰囊水腫 陰囊切除術 20% 6 胰臟全切除術 120% 六 睪丸 7 胰臟空腸吻合術 100% 1 睪丸 副睪丸切除術或惡性腫瘤高位切除術 40% 8 胰囊腫造袋術 80% 2 副睪丸膿瘍切開引流術 10% 十一 腹壁 七 輸精管及精囊 1 腹壁膿瘍引流術 10% 1 輸精管切開單側或雙側 5% 2 腹壁腫瘤切除術 60% 2 精囊全摘除術 40% 3 腹壁疝氣修補術 80% 八 輸索 4 鼠蹊疝氣修補術 60% 1 精索切除或精索靜脈瘤手術 20% 5 腰椎疝氣修補術 60% 2 攝護腺癌根除性攝護腺切除術 120% 6 腹腔鏡疝氣修補術 40% 3 前列腺切除術 60% 十二 其他腹部手術 4 前列腺膿瘍切開引流 10% 1 骨盆腔膿瘍引流術 40% 九 會陰 2 腹腔腫瘤切除術 80% 1 會陰修補或女陰白斑切除術 5% DEN_

14 附表一 :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 續 ) 手術項目 比例 手術項目 比例 十 外陰及陰道 8 腦瘤切除 160% 1 巴氏腺囊切除術 5% 9 脊髓切斷術 80% 2 陰道部份 / 全部切除 20% 10 椎間盤切除術 80% 3 陰道閉合術 20% 胸交感神經 頸交感神經 腰交感神經 11 切除術 60% 4 直腸陰道廔管封閉術 修補術 40% 12 神經切斷術 / 分離術 40% 十一 子宮頸 13 腦內血腫清除術 100% 1 子宮頸切除術 整形術 縫合術 5% 14 脊髓腫瘤切除術 120% 2 子宮肌瘤切除術 40% 15 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80% 3 次全子宮切除術 60% 16 顱底瘤手術 250% 4 骨盆腔粘連分離術 10% 十二聽器 5 全子宮切除術 100% 1 耳前廔管或囊腫切除術 10% 6 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120% 2 鼓膜切開術 5% 十二 輸卵管 & 卵巢 3 外耳道腫瘤切除術 80% 1 輸卵管切除術 整形術 吻合術 造口術或補植術 20% 4 外耳道成形術 40% 2 卵巢部份或全部切除術 20% 5 耳膜成形術 40% 3 卵巢囊腫或膿瘍切開引流術或卵巢囊腫切除術 10% 6 鼓室成形術 80% 4 卵巢楔狀或雙面切除術 20% 7 聽小骨重建術 80% 5 腹腔鏡卵巢部分 ( 全部 ) 切除或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60% 8 乳突鑿開術 40% 十三 剖腹產及流產 9 耳性硬腦膜外膿瘍切開術 80% 1 葡萄胎除去術 5% 10 內耳全摘除術 80% 2 子宮外孕手術 40% 11 迷路開窩術或切除術 60% 3 剖腹產合併次全 ( 全 ) 子宮切除術 60% 12 聽神經腫瘍切除術 ( 經耳的 ) 140% 4 妊娠流產或死胎刮宮術 D&C 5% 13 顳骨切除術 100% 5 子宮切開流產術 40% 14 耳病性暈眩手術 60% 6 死胎之引產或破取術 10% 十三視器 7 骨盤腔臟器摘除術 200% 一 眼球 8 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 電燒及切除 20% 1 眼球內容物剜除術 20% 9 骨盆腔惡性腫瘤消滅術 80% 2 角膜切開術 5% 10 子宮內膜電燒及切除術 20% 3 翼狀贅肉切除術 10% 十內分泌器 4 角膜縫合術 10% 1 副甲狀腺 次全甲狀腺 甲狀腺全葉 囊腫切除術 60% 5 角膜周邊結膜切開術 5% 2 頸部淋巴腺刮除術 100% 6 角膜切除術 10% 3 根治性甲狀腺切除術 ( 含單側頸部淋巴腺板層角膜 表層角膜晶體及穿透性角膜 100% 7 切除術 ) 移植術 80% 4 腎上腺切除術 80% 8 前房異物取出術 10% 十一神經外科 二 鞏膜 1 顳下減壓術 80% 1 青光眼鞏膜切開術 20% 2 正中神經或尺神經腕部減壓術 40% 2 鞏膜切開術或切除術 20% 3 側股皮下神經或後脛神經減壓術 20% 3 眼球穿傷, 鞏膜任何方式切除及修復 60% 4 顱骨骨折之手術 80% 4 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 80% 5 頭顱穿洞術 ( 止血引流 穿刺檢查 ) 40% 三 虹膜及睫狀體 6 顱骨切除術 80% 1 虹膜切開術 5% 7 頭顱成形術 80% 2 小樑切開術或切除術 40% DEN_

15 附表一 : 手術項目及比例表 ( 續 ) 手術項目 比例 手術項目 比例 三 虹膜及睫狀體 1 眼肌移植術 20% 3 光學性虹膜切除術或週邊虹膜切除術 10% 2 眼肌腱縫合術 10% 4 角鞏膜虹膜切除術 20% 八 眼眶 5 全虹膜或虹膜囊腫切除術 60% 1 眼窩剖開術 -- 併膿瘍引流 40% 6 睫狀體脫出部份之切除或睫狀體分離術 20% 2 眼窩剖開術 -- 併異物或良性腫瘤切除 60% 7 青光眼導管置入術 40% 3 眼窩腫瘤切除術 100% 四 水晶體 九 眼瞼 1 白內障切囊術或線狀摘出術 10% 1 眼瞼腫瘤切除術 20% 2 水晶體囊內 ( 內 外 ) 摘除術及人工水晶體置入術 60% 2 眼瞼下垂懸吊術 20% 3 坦部水晶體切除術 40% 3 眼瞼外翻或內翻植皮術 20% 4 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20% 4 眼瞼腫瘤冷凍術 5% 五 玻璃體 5 眼瞼眼球黏連分離術 10% 1 前玻璃體切除術 10% 6 眼球黏連分離併用粘膜移植 20% 2 眼坦部玻璃體切除術 80% 7 霰粒腫手術 5% 3 玻璃體移植術 ( 包括鞏膜切開 ) 10% 8 眼瞼粘連分離術 10% 4 玻璃體內異物除去術. 40% 十 結膜 六 網膜 1 結膜病灶切除 5% 1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 ( 表面 ) 20% 2 結膜病灶切除惡性, 併粘膜移植 20% 2 網膜透熱或冷凍法再附著術 40% 3 結膜腫瘤冷凍術 5% 3 網膜再附著術及排液術 40% 4 翼狀贅肉切除術 10% 4 視網膜變性或裂孔, 冷凍治療法 10% 十一 淚腺道 5 磁鐵吸除眼內磁性異物 ( 植床 ) 20% 1 淚腺 淚囊或淚囊腫瘤切除術 20% 6 網膜剝離之表面鞏膜切除術 5% 2 淚器基本性或後繼性修復 40% 七 眼肌 3 鼻淚管造口術 60% 附表二 : 完全殘廢程度表 等級 項別 殘廢程度 完全殘廢 一二三四五六七 雙目均失明者 ( 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 註 2) 或言語 ( 註 3) 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 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 註 5) 註 :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 依據萬國式視力表, 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DEN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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