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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 ) 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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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讯 一 银行业资讯... 1 民营银行十月怀胎临盆待产正加紧筹备... 1 中国银监会发布 2014 年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 2 中行获得沪股通独家结算银行资格... 2 中国银监会就修订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2 二 信托业资讯... 4 规模新高与增速放缓并行信托转型探路加减法... 4 融资租赁接棒信托资管同业对接非标隐现新通道... 4 我国信托资产规模逼近 13 万亿... 4 信托产品成立后须 7 日内完成登记... 5 央行降息信托收益率预计缓下坡... 5 三 证券业资讯... 6 国内首只项目收益债成功发行开启市政建设融资新模式... 6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 6 上交所拟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提高 ABS 及私募债流动性... 7 A 股市场出现首只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7 国内首单公募型并购债成功发行... 8 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添新军年内 24 券商已获资格... 8 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时隔 6 年再开闸... 8 上交所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9 四 保险业资讯... 9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最高偿付限 50 万元... 9 保监会 : 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 我国保险业将迎来制度红利和政策红利 五 互联网金融资讯 央行降息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实质利好 宜信 宜人贷 推在线秒批借款发力大数据金融 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增幅明显 银联叫停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 股权众筹乱象频出证监会将出管理框架协会接手 I

4 目录 京都金融通讯 第二部分金融法规 一 银行业法规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 <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2014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 十一期 ) 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 二 证券业法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4 年修订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 )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发布 < 债券统计制度 >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上交所 <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化业务指引 (2014 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产品开发与创新服务指引 深交所 < 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 深圳证交所 <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2014 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 QFII RQFII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 <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 的通知 三 保险业法规 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 关于印发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 II

5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金融资讯 一 银行业资讯 民营银行十月怀胎临盆待产正加紧筹备 在全社会的关注下, 首批民营银行筹备工作进展顺利 据悉, 温州民商银行有望在下月底开业, 前海微众银行也提交了开业申请 专家认为, 民营银行的诞生标志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向市场化又迈出重要一步, 将有利于完善我国银行业体系, 也有助于满足各类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 自国家允许民间资本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来, 肩负着高层的期许和社会的关注, 民营银行建设驶入了快车道 今年 7 月 25 日, 银监会批复了温州民商银行 前海微众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的筹建申请 筹建工作包括搭建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 起草银行章程, 选聘合格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拟定经营方针和计划, 建立银行主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框架等 按要求, 筹备应在 6 个月内完成, 未能按期完成的, 可以申请延长 3 个月 但短短数月内, 几家银行就将筹备工作推进到最后阶段 前海微众银行将办成以重点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为特色的银行 ; 温州民商银行定位于主要为温州区域的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小区居民 县域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 天津金城银行将重点发展天津地区的对公业务 目前温州民商银行筹备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内部正在冲刺年底开业 而前海微众银行的高管已基本到位, 有可能年底开业 另据了解, 今年 9 月末银监会批准试点的两家民营银行也在招兵买马, 积极筹备 长期以来, 我国银行业对民营资本有行业准入的限制, 这造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业收益高但效率低, 对实体经济服务不足 对此, 大家期望着民营银行这匹黑马能搅动一池春水, 改善以往单一 低效的金融生态格局 专家指出, 健康完善的银行体系应该是一个由大银行 中小银行 民营银行等不同层次金融机构组成的体系, 应该是一个各种所有制资本公平竞争的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2014) 指出, 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促进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 完善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能增加对实体经济的竞争性金融供给, 丰富银行业组织体系 此外, 市场对民营银行还寄予其他期望 比如, 归拢地下金融的资金, 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率且优厚的投资回报等 可以预见, 民营银行的诞生将对当前金融体制带来巨大挑战, 倒逼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民营银行机制灵活, 面向市场, 敢于承担风险, 金融创新能力强, 对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能形成压力, 有利于金融竞争和创新, 有利于激发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 1

6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对于未来急需推进的金融体制改革, 专家建议, 一是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 度 ; 二是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 三是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国银监会发布 2014 年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 近日, 中国银监会发布 2014 年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 三季度, 我国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继续加强, 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可控 银行业资产和负债规模稳步增长 2014 年三季度末,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4.23% 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负债总额为 万亿元, 同比增长 13.91% 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继续加强 2014 年三季度, 银行业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 优化信贷结构, 继续加强对 三农 小微企业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民生工程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整体风险抵补能力较强, 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可控 银行业利润增长保持平稳 针对信用风险计提的减值准备较为充足 资本充足率继续维持在较高水平 流动性水平比较充裕 中行获得沪股通独家结算银行资格 近日,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简称 : 香港结算 ) 选定中国银行为 沪股通 独家结算银行, 由中银香港和中行上海市分行分别担任香港和内地结算银行 今年 10 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简称 : 中登公司 ) 同意中国银行 港股通 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并指定中银香港作为中登公司在香港结算的开户银行, 办理相关结算业务及换汇业务 至此, 中国银行已获得 沪港通 全部业务资格, 成为 沪股通 独家结算银行和 港股通 结算银行及独家指定银行 中国银监会就修订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 中国银监会对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 银监会 2011 年第 3 号令, 以下简称 办法 ) 进行了修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 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2010 年 12 月,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引入简单 透明 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 作为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的有益补充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 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 杠杆率水平越高, 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2

7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发布后, 相关国家监管当局和银行反映, 由于各国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对杠杆率框架下衍生产品 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 影响了全球实施的一致性 同时, 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监管理念和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反思, 提出监管框架应当进一步简化, 提高规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2014 年 1 月, 经巴塞尔委员会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杠杆率框架和披露要求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杠杆率监管工作 2011 年 6 月, 根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中国银监会发布了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 银监会 2011 年第 3 号令 ) 2014 年,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修订后的杠杆率国际规则, 结合近年来 办法 实施情况, 中国银监会在广泛调研 充分论证 认真测算的基础上, 对 办法 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 办法 共分 5 章 25 条和 3 个附件, 明确了杠杆率监管的基本原则 杠杆率的计算方法 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等 3 个附件分别为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和 杠杆率的披露模板 修订后的 办法 在维持原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 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 ( 杠杆率分母 ) 的计量办法进行了调整, 主要包括 : 一是改变了贸易融资 承兑汇票 保函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 原 办法 规定, 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 10% 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 其他表外项目按照 100% 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修订后的 办法 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试行 ) 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 但不得低于 10%, 即根据具体项目, 分别采用 10% 20% 50% 和 100% 的信用转换系数 二是根据杠杆率国际规则, 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 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时, 除 办法 规定的合格保证金外, 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 ; 在计算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时, 同时考虑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三是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办法 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 严格的要求, 即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 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 1 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每半年按照 办法 规定的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 ;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定量测算结果显示, 总体上, 根据修订后的 办法, 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将有所提升, 修订后的 办法 不会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 3

8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二 信托业资讯 规模新高与增速放缓并行信托转型探路加减法 在经济下行和竞争加剧的双重挑战下, 尽管三季度信托资产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但季度增速却呈现明显的回落态势 自此, 国内信托业结束了自 2008 年以来的高速增长阶段, 步入转型发展的阶段 中国信托业协会 11 月 7 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三季度信托资产规模为 万亿元, 较去年末的 万亿元增长 18.70% 不过, 从季度增速上看, 较今年二季度末的 万亿元仅环增 3.77%, 这一数字不仅延续了自 2013 年一季度开始的持续回落态势, 且回落幅度明显增大 不过, 三季度数据上所体现出来的信托业务结构层面的 加减法, 也让信托公司转型的思路清晰可见 集合资金信托与单一资金信托占比同期创造历史新高与历史新低, 同时, 融资类信托 投资类信托和事务管理类信托 三分天下 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融资租赁接棒信托资管同业对接非标隐现新通道 经过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逐步压缩同业业务, 同业业务也随之淡出市场, 但并未消失殆尽 在 127 号文 的要求之下, 商业银行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同业投资相关科目项下, 逐步增加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配置比例, 同时压缩 非标 资产配比 ; 与此同时, 同业 非标 业务也并未戛然而止 继此前的信托受益权 票据 资产管理计划之后, 融资租赁成为同业业务对接 非标 资产的新通道 与此前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 票据等同业业务类似, 融资租赁在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中, 也承担了 通道 的功能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 一般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和应收融资租赁款 ( 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平行 ) 科目 前者的基本的 三方 交易模式是, 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方式, 为银行 B 指定的实体企业融资, 并形成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 ; 再由银行 A 出资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 计入 A 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 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模式为 两方 交易, 不需要上述出资银行 A, 而是由银行 B 直接出资受让融资租赁款 我国信托资产规模逼近 13 万亿 中国信托业协会 11 月 6 日发布的数据显示,3 季度末, 我国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 万亿元, 再创历史新高 从季度增速来看, 其特点是延 4

9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续了前期的持续回落态势 另外, 从信托发行方式和资金投向来看, 集合类信托发行占比创新高, 证券投资成新的 黑马 数据显示,3 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持续增长 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 万亿元, 较去年末的 万亿元增长 18.70%; 较今年 2 季度末的 万亿元环比增长 3.77% 但是, 从季度环比增速看, 今年 3 季度不仅延续了自 2013 年 1 季度开始的持续回落态势, 而且回落幅度明显增大 与此同时,2014 年 3 季度全行业经营业绩增长趋缓 2014 年 2 季度 3 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亿元 亿元, 环比增速分别为 23.22% % 2014 年 2 季度 3 季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亿元 亿元, 环比增速分别为 29.97% % 中国信托业协会专家理事周小明认为, 导致上述经营业绩下滑的原因, 一是信托资产增速持续放缓, 增量效益贡献下滑 ; 二是信托报酬率呈现下降趋势, 信托报酬的价值贡献下滑 数据显示,3 季度, 全行业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为 3.77 万亿元, 占总规模的 29.13%, 创历史新高 相比今年 2 季度 26.36% 的占比, 提升 2.7 个百分点 在全行业整体规模增加的情况下, 集合资金信托占比明显增高, 主要是因为此前单一资金信托增长相对较慢, 具体是银行同业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产品间接受到相关政策的抑制 另外, 此前险资投资集合信托规模猛增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数据反映的另一个特点是, 信托资金投向的市场化驱动因素明显 其中,3 季度末, 证券投资规模为 1.74 万亿元, 占比 14.27% 与金融机构一样, 资金信托对证券投资的配置今年来一直呈现上升趋势 今年以来信托兑付危机事件频发, 加之刚性兑付潜规则被打破后, 信托产品吸引力和安全性远不如从前 A 股持续转暖, 市场资金逐渐向股市回流, 是其成为投资 黑马 的另一个诱因 信托产品成立后须 7 日内完成登记 中债登公司信托工作组已要求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强登记数据报送工作, 并设专员负责此事 目前信托公司新发产品在成立后的 7 个工作日内, 必须在信托产品登记系统上进行登记, 并向监管部门进行数据报送 中债登要求相关信托公司, 按照监管层要求, 建立信托产品登记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 专门人员负责信托产品登记工作 按照最新要求, 信托成立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 确有特殊情况的, 应在 30 个自然日内 ) 须完成登记, 并确保登记数据与报送监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央行降息信托收益率预计缓下坡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决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2 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 0.4 个百分点至 5.6%; 一 5

10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 0.25 个百分点至 2.75%, 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 1.1 倍调整为 1.2 倍 ; 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 多家研究机构指出, 虽然中长期限的信托产品对利率并不敏感, 但是随着央行降息的开启, 其收益率中长期在降息通道下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行 不过, 这也意味着中短期内信托产品的收益优势将有所提升 三 证券业资讯 国内首只项目收益债成功发行开启市政建设融资新模式 日前, 由发改委主导的国内首只项目收益债 14 穗热电债 的成功发行 14 穗热电债 规模 8 亿元, 期限为 10 年, 从第三年起分期还本 募投项目是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发行人是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费收入 发电收入 金属回收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等, 通过专户专项归集 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债券本息提供差额补偿, 确保债券的本息偿付, 使得债项信用等级达到 AA 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 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 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 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于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 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 同时发行主体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 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 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 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 在市政基础建设融资领域, 我国目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和发行城投债的模式融资, 但造成政企不分, 地方债务问题凸显 2014 年 10 月, 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明确提出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在此背景下, 项目收益债券的适时推出, 为我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创造了新的债券品种, 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正式启动 11 月 5 日, 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 正式发布 同日, 沪深交易所也分别发布 关于开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标志着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6

1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 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 在我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 并购债突破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需为中小企业的限制, 但所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 包括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 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 并购重组私募债券的推出将丰富企业的并购融资手段, 提高融资效率, 促进我国经济 产业结构调整, 提高产业集中度, 从而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上交所拟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提高 ABS 及私募债流动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副总监近日透露, 上交所近期将抓紧推出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 该业务与目前广泛开闸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不同, 将由持券方和资方一对一签订标准化协议, 确定质押券种 期限 利率等要素, 主要针对目前流动性不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私募性质的债券品种 目前证券化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接近于零, 缺乏优势, 也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证券化作为复杂产品, 标准化程度比较弱, 流动性比较低存在一定必然性 仅依靠市场自我发展 公开发行 做市商制度, 很难从根本上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推出后将大大增强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目前在交易所挂牌的 小众 债券品种流动性 A 股市场出现首只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日前, 宝钢集团拟申请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上市 证监会明确表示,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 发言人张晓军称宝钢集团拟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是在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监管框架下的创新产品, 符合 基金法 第七十三条对基金财产投资标的的要求 从债券所含换股权的角度看, 可交换债与可转债都具备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未来选择权 从基金财产投资的角度来看, 公开发行可交换债与可转债在投研决策依据 风险收益特征 交易走势特点等有很强的相似性, 成交价格受标的股票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 因此, 对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可转债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 投资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的比例等投资限制 估值核算原则 信息披露均应参照可转债, 且投资比例应当与可转债合并计算 宝钢集团公告显示, 本次债券发行代码为 , 简称为 14 宝钢 EB, 将按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 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与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询价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届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宝钢 EB 债券期限为发行首日起三年, 换股期限为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 即自 2014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7 年 7

12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12 月 9 日 )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拟以宝钢集团持有的 1.65 亿股新华保险 A 股 股票作为债券担保物 国内首单公募型并购债成功发行 近日, 国内首单以公募方式发行的并购债 招商局集团 2014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 本期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为 39.6 亿元人民币, 融资规模创下了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并购债问世以来新高, 期限为 5 年,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置换并购贷款 并购债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 属于专门用于并购用途的创新债务融资工具品种 并购债进入银行间市场能够扩大发行债券的企业群体, 拓宽企业并购融资渠道, 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中国企业加快 走出去 的背景下, 有助于更好地满足企业并购重组 产业升级的融资需求 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添新军年内 24 券商已获资格 11 月 24 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 10 家券商获批第三批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资格, 加上此前两批, 至此, 共有 24 家券商获得了开展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的资格 一般公司具有稳健经营能力 业务创新方案符合 证券公司创新业务 ( 产品 ) 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 中证协发 [2013]138 号 ) 相关规定, 具备创新性 可行性及可操作性便可申请该项资格 试点申请过程中券商需向证券业协会上报方案, 由协会组织现场答辩, 专家 券商高管等提出意见并进行打分 答辩完成后, 还需上报证监会等待审批 实际上, 监管层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申请要求, 只是在去年向各家券商下发了征询意见稿, 规定了宏观的监管方向和禁止性行为 目前的获批要求相对严格 尽管方案已经获批, 但券商仍需不断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时隔 6 年再开闸 宏信证券收购新时代证券两营业部日前已获监管部门批准, 目前正在办理交接手续 证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复文件显示, 宏信证券需自批复下发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收购及工商登记事宜, 并持相关材料到该局换领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2008 年, 证监会在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 中明确要求, 相关转让方必须是基于调整发展战略 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 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2009 年, 证监会发布 证券公司设立 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规定, 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 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除了被托管券商整体出售外, 证券营业部转让和收购实质已处于叫停状态 8

13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此次收购获批, 这意味着未来会有更多券商通过转让 撤销 合并和迁址 的方式, 合理调整网点布局 上交所公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做好与新修订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的衔接, 结合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实践需要和市场各方需求, 对已发布的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七项重组信息披露备忘录进行了整合, 起草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 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 8 章 51 条, 包括总则 重组传闻及澄清 重组筹划及停牌 交易核查 重组方案披露 重组终止 重组实施 附则等内容 四 保险业资讯 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最高偿付限 50 万元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露出了 庐山真面目 11 月 30 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了 存款保险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 共 23 条, 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 以下统称投保机构 ), 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 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 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 央行对此解释为,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 50 万元以内的, 全额赔付 ; 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 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对 50 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 央行根据 2013 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 可以覆盖 99.63% 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意味着, 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 不会受到损失 而且, 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 存款结构变化 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9

14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即使个别小存款银行发生了被接管 被撤销或者破产的情况, 一般也是先动用存款保险基金, 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存款银行进行 接盘, 收购或者承担其业务 资产 负债 央行称, 这样存款人的存款将转移到其他银行, 继续得到全面保障 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收购 承接的, 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保监会 : 非保险金融产品未经批准不得卖 11 月 15 日, 保监会网站公布 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 明确指出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 近年来, 一些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 ( 经纪 ) 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或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 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 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 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上述文件规定保险公司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应向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不得采取违背客户意愿搭售产品的方式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不得向客户销售超出其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我国保险业将迎来制度红利和政策红利 我国保险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制度红利和政策红利 11 月 27 日,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 财经 年会 2015: 预测与战略 上透露, 将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推进寿险产品利率改革, 人身保险定价全面市场化, 将定价权还给保险公司和市场, 推进商业车险费率的改革 周延礼在论坛上指出, 下一步保险业要改进监管, 加大对偿付能力和资产配置的硬约束,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责任的硬要求,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坚守不发生系统性 区域性的风险底线 要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原则, 简政放权,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把投资权和投资责任交给市场, 周延礼表示, 将积极鼓励投资方式创新, 探索股权 债权结合的形式, 对接实体经济的实体需求, 积极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组织机构的创新 在定价权方面要还给保险公司, 还给市场, 让保险公司在公平统一的市场中更加灵活的开展运营 周延礼表示, 保监会将继续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准入和退出机制, 以提升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为重点, 全面深化保险市场的改革 周延礼还透露, 下一步要推进商业车险费率条款的改革, 以市场化为导向, 建立科学 合理 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保险费率管理制度 继续全面推进寿险产品的利率改革 10

15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五 互联网金融资讯 央行降息互联网金融行业迎来实质利好 央行宣布降息的消息正在逐步发酵, 影响面巨大, 最直接的影响是银行存款的吸引力将进一步下降 资本市场也给出了积极的反应, 上证指数逼近 2700 点, 互联网金融板块更是表现活跃, 两市相关概念股纷纷大涨, 板块指数已暴涨破 2900 点, 涨幅超 79.58% 此次降息, 或意味着对互联网金融带来实质利好 对于去年以来火爆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来说, 不管是对 P2P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还是众筹, 降息都将在未来起到积极助推作用, 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会继续狂奔 在乐观的政策前景下和行业趋势下, 互联网金融已经摸索出了包括信息化金融机构 第三方支付平台 P2P 网贷平台 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 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 互联网金融理财门户等六大细分模式, 各细分领域的发展都如火如荼 余额宝在今年六月用户数量突破一亿, 规模逼近 6000 亿 ; 阿里和腾讯的网络银行纷纷获批, 筹建在即 ; 各大互联网门户先后获得三方支付牌照, 持牌单位增加至 269; 包括熊烟花 绵世股份在内的 40 余家上市公司争相涉足 P2P 网贷业务, 股价受资金热捧创历史新高 ; 移动理财 app 作为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的一大模式, 呈现商业模式多元化 竞争差异化格局 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门户以移动理财 APP 表现最为活跃, 其作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销售门户的一大模式, 目前月度覆盖人数到达了 万人, 增速达 124.3% 本次央行降息将直接波及像余额宝这样的货币基金收益率降低, 也在另一方面凸显了其它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高收益, 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多元化发展, 或带来大量的分流资金 这一领域的先行者如铜板街, 在 2013 年底获得 IDG 领投的千万美元投资, 在今年 3 月份其日交易额又率先突破 1 亿元, 其网页上展示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在 5%~10% 不等 开创财富管理模式的挖财也逐渐将业务拓展至理财超市概念, 将记账理财的用户充分激活 宜信 宜人贷 推在线秒批借款发力大数据金融 移动互联网正在成为各家 P2P 平台业务布局重点 宜信公司线上平台宜人贷发力大数据金融, 推出在线秒批借款, 上线不到 3 个月, 累计放款逾 3 亿元 据介绍, 被称为 极速模式 的在线秒批借款, 是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式 借款客户群体圈定为信用卡人群, 即已经通过银行信用资质审核的人群, 做到风险前置 客户在申请贷款时, 只需在手机端输入信用卡账单接收邮箱 电商 11

16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网站 手机运营商 3 项数据, 公司调取和分析互联网数据, 评估风险, 在 10 分钟内完成审核, 通过审核的当天放款, 实现了借款的电子化 智能化和移动化 目前国内 P2P 行业运营平台有近 1500 家, 但做线上个人信用借款的 P2P 平台并不多, 主要原因是在国内目前的信用环境下, 缺乏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 个人信用数据相对缺失和封闭, 使得 P2P 平台在个人信用借款领域的风险控制和管理面临很大挑战 而利用大数据的风控模式, 能有效控制个人信用借款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移动端个人信用借款业务增长迅速, 目前手机端已占到整个平台业务量的 20%, 并呈现上升趋势 满足移动端个人信用借款需求, 必须加大风控模式创新 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市场增幅明显 近期,Enfodesk 易观智库发布 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报告 2014 年第 3 季度, 数据显示,2014 年第 3 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移动支付 ( 不包含短信支付 ) 交易额规模达到 亿元, 环比增长率为 25.6%, 相较第二季度 0.2% 的微弱增幅, 第三季度增幅明显 据了解, 第三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移动支付业市场格局稳定, 支付宝 拉卡拉和财付通蝉联前三甲, 交易份额超过 94%, 堪称移动支付三巨头 其中, 拉卡拉在移动端的社区商城业务首次进入移动支付市场 转账 还款 电商交易是移动支付交易市场贡献最大的几个业务类型 尤其是随着电商企业在移动端的大力推广, 电商交易对移动支付市场的比重越来越大 据了解, 移动支付三巨头布局 O2O 初具规模 支付宝和财付通依托打车软件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忠实用户, 构成了完整的 O2O 闭环 ; 而拉卡拉另辟蹊径, 把线下流量入口瞄准社区 电商平台集体从线上到线下逐步渗透, 一致看好社区作为新一轮流量入口的巨大能量, 线上线下相互反哺将进一步增加移动支付交易量 银联叫停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 11 月 12 日, 银联发出 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 为第三方支付的曲线发展敲响了警钟 通知 意图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 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 根据此次通知要求,37 家成员机构须准确报备绕银联转接交易迁移信息, 并于 11 月 13 日 16:00 之前将绕银联转接信息报备至秘书处, 连接银行信息细化至分支行, 注明收单接口 日均交易量, 将所有绕银行转接交易量平均至各阶段迁移 ; 同时补充报备存量商户信息 同时, 通知明确提出各阶段第三方支付绕银联业务的迁移进度指标, 其中,11 月 30 日至少要完成所有绕银联转接交易量 50% 的迁移工作,12 月 10 日 12

17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不低于 65%,12 月 17 日不低于 80%,12 月 24 日不低于 90%,12 月 31 日完成所有迁移工作 通知还称, 逾期未报备或报备信息仍不完整 不真实 不规范的, 视同违反承诺, 秘书处将取消整改期, 对所有违规行为照常约束 此次整顿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的行动, 又一次将银联推向了风口浪尖 不少评论认为, 此次 整改通知 实则是阻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 更有甚者, 指出这无疑是对支付宝这一最大的竞争对手正式宣战 支付宝快捷支付, 这一与银行 直联 的业务是否会就此 夭折? 也成为很多移动支付用户的担忧 股权众筹乱象频出证监会将出管理框架协会接手 近日, 由证券业协会牵头举行的股权众筹行业调研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会长领导均有出席 在业内人士看来, 监管层有意通过此次座谈会摸底行业规模与现状, 预示着行业即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股权众筹行业乱象当前股权众筹行业参与人员缺乏专业性 盲目宣传 缺乏风险披露 投资者教育的缺失, 都是该行业亟待整顿的关键词 由于股权众筹是近年来刚出现的新兴行业, 所以从创始人 到投资人大多并不具备相关经验, 一切几乎都是从零开始 首先, 从创业者的角度来说, 目前做股权众筹的创始人们, 大多数也都是从各行各业转型过来的, 都属于边缘化的创业者, 根本不了解这个行业 另外, 在股权众筹领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 并承诺回报的行为, 都可认定为涉嫌非法融资 一旦众筹平台为假借公司名义筹集资金, 很容易形成非法集资, 给投资者带来利益损失 管理框架将出台据了解, 证券业协会将成立专门的众筹专业委员会, 会员由众筹平台组成 未来监管层将出台两个管理办法 : 一是众筹平台的备案制度 ; 二是众筹平台业务规范指导办法 更多管理细则由证券业协会和下属的众筹专业委员会来商讨制定 另有参会人士透露 : 根据座谈会传达的意思, 此次证券业协会的备案制度会比较宽松, 基本上出席座谈会的平台都能够进行备案 在股权众筹的管理上, 严格执行合格投资人制度和平台管理制度. 而对于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设定, 监管层和股权众筹平台依旧有争论 本次会议传达的主要内容可总结为 五点意见 一是鼓励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用类似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的方式来管理 ; 二是鼓励行业自律, 在证券业协会设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 ; 三是对股权众筹平台设立备案制度和项目报 13

18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备系统 ; 四是在非公开发行基础上, 响应总理融 10 条的会议精神, 进行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试点 ; 五是会有针对股权众筹类报价系统推出, 为股权众筹后创业企业服务 14

19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金融法规 一 银行业法规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 1 号发布 ) 等法律和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 ( 一 )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 ; ( 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 ( 三 ) 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 四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 货币经纪公司 ; ( 五 ) 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 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 措施和程序, 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 结合实际, 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 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 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 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 有合理理由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 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15

20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调整 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 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 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 ; 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 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第三章非现场监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 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 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 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 ( 一 ) 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 ( 二 ) 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 ( 三 )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 ( 四 ) 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 ( 五 ) 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 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 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 ( 地区 ) 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 ; 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 应当及时 ( 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 ( 一 )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 ( 二 )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 联系方式变更 ; ( 三 )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 ( 四 )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 ( 五 )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16

2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 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 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 保存下列信息, 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 ( 一 )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 ( 二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 ( 三 ) 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 结合现场检查 约见谈话等情况, 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 选择关键 显明 客观的评价指标, 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 实行分级考核, 综合评级 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年度考核评级时, 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 进行百分换算, 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 ; 分银行 证券 保险 其他类排列名次, 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 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 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 应当及时发出 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 附 1), 进行风险提示, 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 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 应当填制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 附 2),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 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 应当填制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 附 3), 送达被质询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7

22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二十二条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 反洗钱监管记录 ( 附 4)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 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 应当填制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及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 告知对方谈话内容 参加人员 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 并至少有 2 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谈话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 反洗钱监管记录 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 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 遵循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0] 第 1 号发布 ) 组织实施 涉及行政处罚的, 依照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 第 3 号发布 ) 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 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 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 ( 一 ) 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 ( 二 ) 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 ( 三 ) 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 ( 四 ) 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 ( 五 ) 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 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系统设计与开发 反洗钱机制有效性, 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 系统性 执行性问题, 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 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 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 系统性缺陷, 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 依法 18

23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章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 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 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 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 应当填制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及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 ; 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 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在开展监管走访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 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 监管走访结束后,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 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 按照风险为本原则, 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 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 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 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 反洗钱监管审批表 及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经本行 ( 部 ) 行长 ( 主任 ) 或者主管副行长 ( 副主任 ) 批准后, 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 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 在开展现场评估时,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并出示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及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 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得出评估结论, 针对存在问题, 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 形成 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19

24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 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 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 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 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 于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分行 营业管理部 省会 ( 首府 ) 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地 ( 市 ) 中心支行和县 ( 市 ) 支行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 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 ( 国家或地区 ) 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控股公司 境外办事处等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 银行卡组织 资金清算中心 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 试行 ) ( 银发 [2007]254 号文印发 ) 和 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 ( 试行 ) ( 银发 [2007]175 号一文印发 ) 同时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印发 <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 : 为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 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公布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17 日附件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20

25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一条为规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 包括储蓄国债承销团和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三条国债承销团组建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 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 负责组织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会同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证监会 ) 负责组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环境和国债承销任务等, 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 40 家 ;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 50 家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公布国债承销团组建通知 ( 以下简称组团通知 ) 和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包括成员目标数量 报名要求 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业务综合排名等内容, 不晚于机构报名截止日前 10 个工作日 ( 含第 10 个工作日 ) 发布 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应当包括财政部和国债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 义务等内容, 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七条在组团通知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前, 财政部负责接收报名参加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 会同人民银行负责接收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的书面报名材料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就报名参加储蓄国债承销团或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的金融机构 ( 以下简称报名机构 ) 的重大经营活动 财务风险状况 金融市场表现 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等事项, 以及报名材料中有关数据, 征求证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银监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保监会 ) 等部门意见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债托管 交易场所应当根据财政部需要提供有关业务数据 第三章选择方式第九条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从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选择国债承销团成员 ( 一 )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且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 ( 二 ) 财务稳健, 资本充足率 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 三 ) 设有专职部门负责国债业务, 并具有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21

26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四 ) 有能力履行国债承销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 五 ) 拟作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 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近 3 年内在个人储蓄存款 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 亿元, 营业网点在 50 个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 六 ) 拟作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 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近 3 年内在债券承销 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 亿元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七 ) 若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 应当在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未到退团标准或主动退团 第十条组建国债承销团, 应当在保持原有国债承销团基本稳定的基础上, 采用存量考核 增量竞争的方式 存量考核, 是指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位于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 90%(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 以内的报名机构, 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增量竞争, 是指其他报名机构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通过专家评审, 可以成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的具体流程为 : ( 一 ) 建立专家库 由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和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下列条件推荐专家,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 银监会 保监会有关业务司局工作人员不在专家推荐范围之内 1.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2. 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实务工作满 10 年, 具备大学 ( 含 ) 以上文化程度, 精通国债业务 3. 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并接受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4.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确认后, 汇总形成专家库 每次组建国债承销团或增补新成员时,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家库进行复核, 将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专家调整出专家库, 如有需要适当增补 ( 二 ) 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派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 7 人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能在参与增量竞争的报名机构或其利益关联机构中任职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有关司局派观察员到场监督 ( 三 ) 建立评分指标体系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债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 建立评分指标体系 储蓄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储蓄国债业务开展情况 储蓄存款业务情况 业务渠道情况 风险防控能力 资本经营状况 22

27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研究创新能力等六个方面 ;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评分指标包括国债一级市场情况 国债二级市场情况 国债持有情况 其他债券承销交易情况 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 研究创新能力等六个方面 ( 具体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1) ( 四 ) 现场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分标准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评分,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提出新一届国债承销团候选增量成员的推荐名单 ( 具体评分方法详见附件 2) 如多家机构最终得分相同, 且同时进入国债承销团后成员数量超过新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则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进入 ; 如得分相同机构同为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有效期内业务综合排名居前机构优先进入 ; 如得分相同机构都不是上一届国债承销团成员, 则均不进入新一届国债承销团 专家现场评审时,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派观察员到场监督 第四章公示与签约第十二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存量考核和增量竞争方式产生的结果, 形成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名单, 通过财政部官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 如有机构或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财政部应当与国债承销团候选成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签订国债承销协议, 并向社会公布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 国债承销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按照科学 规范 公平 公开和有利于提升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水平的原则, 对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 会同人民银行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履约情况进行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有关事宜应当在国债承销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五章退出与增补第十五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 自愿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 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确认, 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 在获得确认之前, 应当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 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 财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国债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 一 ) 以欺骗 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国债承销团的 ( 二 ) 财务状况恶化, 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 三 )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 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 ; 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 最终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 ; 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 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 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 发布关于储蓄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23

28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四 )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严重不正当投标 操纵二级市场 ; 超承销额度分销, 违规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 伪造国债账务记录, 发布关于记账式国债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记账式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 五 ) 严重违反国债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 自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之日起, 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 第十八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评审方式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 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有关部门, 涉及储蓄国债业务时, 是指人民银行 ; 涉及记账式国债业务时, 是指人民银行 证监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 2014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 十一期 ) 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国库局 : 现决定实施 2014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 十一期 )( 以下简称本期存款 ) 操作 本期存款期限 3 个月, 计划存款量 600 亿元, 存款起息日为 2014 年 12 月 4 日, 到期日为 2015 年 3 月 5 日 本期存款招投标定于 12 月 4 日上午 9 点至 9 点 30 分, 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投标系统, 面向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进行, 按照 2014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投标规则 ( 财库 号 ) 进行招投标 请你司 ( 局 ) 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2014 年 11 月 28 日 24

29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二 证券业法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 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 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可以产生独立 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现金流应当持续 稳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 租赁债权 信贷资产 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 基础设施 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 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 运用 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归入专项计划资产 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对第三人所负债务, 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 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25

30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 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 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 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管理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管理人管理 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二章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第九条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 损害专项计划资产, 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 ( 二 ) 配合并支持管理人 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 ( 三 ) 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 合法 有效, 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 ( 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 )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 ( 二 )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 ( 三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重大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 ( 四 ) 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 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 五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 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 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完善的合规 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 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 ( 二 ) 最近 1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6

3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十三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按照本规定及所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 以下简称 尽职调查指引 ) 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 ( 二 )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 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 ( 三 ) 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 ( 四 ) 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 ( 五 ) 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 ( 六 ) 建立相对封闭 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 挪用等风险 ; ( 七 ) 监督 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 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 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 ( 八 ) 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 ( 九 )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 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 ( 十一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 ( 二 ) 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 ( 三 ) 侵占 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 ( 四 ) 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 ( 五 ) 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 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 ( 六 )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 独立核算, 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 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 在风险发生时,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 最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 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 ( 一 ) 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 5% 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 ( 二 ) 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 5% 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 ( 三 )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 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 ( 四 )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7

32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十八条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 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 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专项计划终止的, 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 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托管人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 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报告,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 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解散 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 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 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 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 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 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 ( 二 ) 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 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 应当要求改正 ; 未能改正的, 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 三 )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 ( 四 ) 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项计划的设立及备案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 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 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28

33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二十四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 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 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 购买规模 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础资产的规模 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 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 可以依法继承 交易 转让或出质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 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 ( 二 ) 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 ( 三 ) 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 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 ( 四 ) 依法以交易 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 ( 五 ) 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 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 ( 六 ) 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 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 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 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 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 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 享有同等权益, 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 应当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 29

34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一 ) 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 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 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 ( 二 ) 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 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 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 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 ( 三 ) 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 专项计划设立完成 发行期结束时,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 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 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 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 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 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四章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 转让第三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 转让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转让后,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 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 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挂牌 转让规则,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 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 转让规则, 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 转让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30

35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四十条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五章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第四十一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指引 ) 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 信息披露指引 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 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管理人 托管人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并向证券交易场所 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公开说明 责令参加培训 责令定期报告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 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1

36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五十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期货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 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及所附 信息披露指引 尽职调查指引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证监会公告 2013[16] 号 ) 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根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人 信用增级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流动性支持机构 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 转让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 ) 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 其他服务机构 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 法律意见书 评级报告 ( 如有 ) 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 包括 : 发行规模 品种 期限 预期收益率 ( 如有 ) 资信评级状况( 如有 ) 以及登记 托管 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 ( 二 ) 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 ( 三 )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 ( 四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 ; 32

37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 五 ) 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 ( 六 ) 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 投资及分配 ; ( 七 ) 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 运用和处分 ; ( 八 ) 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 费用安排 ; ( 九 )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 ( 十 )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 ( 十一 ) 专项计划的设立 终止等事项 ; ( 十二 )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 ( 十三 ) 信息披露安排 ; ( 十四 )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 ( 十五 )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 ( 十六 )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 ( 十七 ) 备查文件 ( 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 ) 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 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 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能够产生稳定 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 ; ( 二 )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 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 ( 三 ) 基础资产构成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 ( 五 ) 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 ( 六 ) 基础资产循环购买 ( 如有 ) 的入池标准 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 ( 七 ) 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 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 ( 一 ) 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 ( 二 ) 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 ( 三 ) 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 15%, 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 20% 的, 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 33

38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 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管理人 销售机构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 ( 二 ) 计划说明书 资产转让协议 托管协议 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 ( 三 ) 基础资产的真实性 合法性 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 ( 四 ) 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 ( 五 ) 风险隔离的效果 ; ( 六 ) 循环购买 ( 如有 ) 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 ( 七 ) 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 ( 八 ) 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 ( 如有 ) 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 ( 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 ) 出具,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评级基本观点 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 ( 二 ) 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 基础资产 ( 池 ) 信用风险分析 ; ( 三 )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 ( 四 )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 ( 五 ) 管理人 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 ( 六 ) 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 ( 七 ) 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 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 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 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 ( 二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 ( 三 )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 ; ( 四 ) 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 34

39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 五 ) 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 ( 六 )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其他客户资产 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 ( 七 ) 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 托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 一 ) 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 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 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 ( 二 ) 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 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 ; ( 三 ) 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 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基础资产 ( 池 ) 的变动概况 专项计划交易结构摘要 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 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情况 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 基础资产 ( 池 ) 信用质量分析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 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情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 设置循环购买交易的, 还需包括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的分析 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 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 ( 一 ) 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 ( 二 )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 ( 三 ) 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 10% 以上的损失 ; ( 四 ) 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 ( 五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 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 ( 六 ) 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 20% 以上 ; ( 七 ) 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 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35

40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八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作出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 申请破产等决定,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 ( 九 ) 管理人 托管人 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 ( 十 ) 特定原始权益人 管理人 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 ( 十一 ) 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 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根据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是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 以下简称管理人 ) 勤勉尽责地通过查阅 访谈 列席会议 实地调查等方法对业务参与人以及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调查,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的过程 本指引所称业务参与人, 包括原始权益人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人 信用增级机构以及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相关方 第三条本指引是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 凡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 管理人均应当勤勉尽责进行尽职调查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业务流程, 并确保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能够恪守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 36

4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五条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管理人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材料并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 对计划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管理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 对专业意见有异议的, 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复核, 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尽职调查内容及要求第一节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第六条对业务参与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参与人的法律存续状态 业务资质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等 第七条对特定原始权益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基本情况 : 特定原始权益人的设立 存续情况 ; 股权结构 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 ( 二 )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 特定原始权益人所在行业的相关情况 ; 行业竞争地位比较分析 ; 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 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 资本市场公开融资情况及历史信用表现 ; 主要债务情况 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 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 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 ( 三 )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 特定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 ; 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第八条对资产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基本情况 : 资产服务机构设立 存续情况 ; 最近一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 资信情况等 ; ( 二 ) 与基础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情况 : 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业务资质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 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 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措施 ; 基础资产管理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 ; 基础资产与资产服务机构自有资产或其他受托资产相独立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对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托管人资信水平 ; ( 二 ) 托管人的托管业务资质 ; 托管业务管理制度 业务流程 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条对提供信用增级的机构的尽职调查, 应当充分反映其资信水平及偿付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基本情况 : 公司设立 存续情况 ; 股权结构 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 ; 公司资信水平以及外部信用评级情况 ; ( 二 ) 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 公司最近三年各项主营业务情况 财务报表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及历史信用表现 ; 主要债务情况 授信使用状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等 ; 对于设立未满三年的, 提供自设立起的相关情况 ; 37

42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三 ) 其他情况 : 业务审批或管理流程 风险控制措施 ; 包括杠杆倍数 ( 如有 ) 在内的与偿付能力相关的指标 ; 公司历史代偿情况等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过程中, 对于单一应收款债务人的入池应收款的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 15%, 或者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应收款本金余额合计占资产池的比例超过 20% 的, 应当视为重要债务人 对于重要债务人, 应当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 反映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 第十二条对与基础资产的形成 管理或者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资信水平 ; 参与人的相关业务资质 过往经验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化交易产生影响的因素 第二节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第十三条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 转让的合法性 基础资产的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 同时应当对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情况进行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十四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基础资产权属 涉诉 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 ; 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 ; 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 第十五条对基础资产转让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或者不得转让的情形 ; 基础资产 ( 包括附属权益 ) 转让需履行的批准 登记 通知等程序及相关法律效果 ; 基础资产转让的完整性等 第十六条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基础资产的类别特性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基础资产质量状况 ; 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 ; 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合理预测和分析 第三章尽职调查报告第十七条管理人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是指管理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 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 准确 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管理人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 调查内容 调查程序等事项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资产证券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并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 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完成后 挂牌转让前, 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 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38

43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保留尽职调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 全面 如实反映尽职调查全过程, 相关资料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证券法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01 号 ) 等有关规定, 基于对等原则 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 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 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 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备案 二 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 应当将申请材料 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 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 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 并出具以下承诺 : 1. 本次备案文件为经香港联交所审议的最终文本, 与提交香港联交所内容完全一致 2.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本公司承诺向内地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 将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3. 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 如发生重大事项, 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令 [2014] 第 110 号 ) 已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经证监会第 5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自 2014 年 10 月 29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 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推进期货市场建设, 根据 公司法 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 适用本办法 39

44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的规定, 审慎经营, 防范利益冲突, 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 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 不得侵害期货公司 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 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除应当符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 ( 二 )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第七条持有 5% 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 二 ) 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 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 50%, 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 ( 三 )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 ( 四 ) 近 3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五 ) 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 六 ) 近 3 年作为公司 ( 含金融机构 )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未有滥用股东权利 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 ( 七 )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 5% 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 三 ) 项至第 ( 七 ) 项规定的条件, 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 5% 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 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 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 ( 二 ) 近 3 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 ( 三 )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 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 40

45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 四 ) 期货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累计 (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 不得超过我国期货业对外或者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开放所作的承诺 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 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 5% 的, 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公司章程草案 ; ( 三 ) 经营计划 ; ( 四 ) 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 ( 五 )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 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 ; ( 六 ) 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 ( 七 ) 场地 设备 资金证明文件 ; ( 八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九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外资持有股权的期货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汇登记 资本金账户开立以及有关资金结购汇手续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设立的期货公司, 可以依法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 从事金融期货经纪 境外期货经纪 期货投资咨询的, 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 应当依法登记备案 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日前 2 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 ( 二 )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有效执行 ; ( 三 ) 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 ( 四 )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 ( 五 ) 高级管理人员近 2 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 ( 六 )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 ( 七 )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 ( 八 ) 近 2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 50%, 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 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 可不受此限制 ; 41

46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九 ) 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 ( 十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 三 )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文件 ; ( 四 ) 申请日前 2 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 ( 五 ) 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 ( 六 )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 ( 七 ) 控股股东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 ( 八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九 ) 若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 八 ) 项规定的情形的, 还应提供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整改验收合格意见书 ;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 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条件, 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 一 ) 变更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 ; ( 二 ) 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 100%; ( 三 ) 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 以上, 且涉及境外股东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 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 以上, 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 冻结等情形 ; ( 二 ) 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 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 ( 三 ) 涉及的股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变更股权,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应当提交下列相关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关于变更股权的决议文件 ; ( 三 ) 股权转让或者变更出资合同, 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书 ; 42

47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 四 ) 所涉及股东的基本情况报告 变更后期货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以及期货公司关于变更后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期货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 ; ( 五 ) 所涉及股东的股东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做出的相关决议 ; ( 六 ) 所涉及股东的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 ; ( 七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八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单个境外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 5% 以上的, 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境外股东的章程 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 ( 二 ) 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与第九条第一款第 ( 二 ) 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期货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股权变更, 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下列书面材料 : ( 一 ) 变更持有 5% 以下股权股东情况报告 ; ( 二 ) 股权受让方相关背景材料 ; ( 三 ) 股权背景情况图 ; ( 四 ) 股权变更相关文件 ; ( 五 ) 公司章程 准予变更登记文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文件 ; ( 三 ) 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证明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变更住所, 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符合业务需要 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的,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 ( 二 ) 近 2 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三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变更住所, 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拟变更后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相关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 43

48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 三 ) 客户资产处理情况报告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可以设立营业部 分公司等分支机构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公司治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 ( 二 ) 申请日前 3 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 ( 三 ) 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 ( 四 )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 近 1 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五 ) 具有符合业务发展需要的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 ( 六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 ( 三 )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报告 ; ( 四 ) 申请日前 3 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 ( 五 ) 分支机构设立方案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在提交申请材料时, 应当将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拟迁入的营业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当满足业务需要 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终止分支机构的, 应当先行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客户资产, 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 期货公司应当向分支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决议文件 ; ( 三 ) 关于处理客户资产 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 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申请日前 6 个月符合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 ( 二 ) 近 2 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三 ) 具有完备的境外机构管理制度, 能够有效隔离风险 ; 44

49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 四 ) 拟设立 收购或者参股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 ; ( 五 )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 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拟设立 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的决议文件 ; ( 三 ) 申请日前 6 个月风险监管报表 ; ( 四 ) 境外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 ( 五 ) 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 ; 申请日在下半年的, 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 ( 六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七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申请设立 收购或者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办理外汇登记 有关资金划转以及结购汇手续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 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清退或者转移客户 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 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 停业期限届满后, 期货公司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停业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停业决议文件 ; ( 三 ) 关于处理客户资产 处置或者清退客户情况的报告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 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结清期货业务 ; 公司继续存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名称 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 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务, 其名称中不得有 期货 或者近似字样 期货公司解散 破产的, 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 结清业务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设立 变更 停业 解散 破产 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分支机构设立 变更 终止的, 期货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 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 期货公司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 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 强化制衡 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45

50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业务 人员 资产 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 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 未依法经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期货公司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服务的, 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持有期货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 ( 一 ) 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 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 ( 二 ) 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 ( 三 )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 ( 四 )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 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 ( 五 ) 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 六 )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七 ) 变更名称 ; ( 八 ) 合并 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 债务重组 ; ( 九 ) 被采取停业整顿 撤销 接管 托管等监管措施, 或者进入解散 破产 关闭程序 ; ( 十 )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持续经营的情形 持有期货公司 5% 以上股权的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 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第一款第 ( 五 ) 项至第 ( 九 ) 项所列情形的, 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一 ) 公司或者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 二 ) 公司或者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三 ) 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 ; ( 四 ) 客户发生重大透支 穿仓, 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 ( 五 ) 发生突发事件, 对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六 )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46

51 京都金融通讯 2014 年 12 月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第四款或者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处罚, 期货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或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并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 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 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风险管理进行监督 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 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 应当有正当理由, 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 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交易 结算 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 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审查部门或者岗位, 审查和稽核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不得与他人合资 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 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 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营业部实行统一结算 统一风险管理 统一资金调拨 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 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股票 投资基金 债券等金融类资产, 与业务相关的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但不得从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禁止的业务 第四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 47

52 2014 年 12 月刊京都金融通讯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 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 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 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 专业知识 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 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 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 充分揭示风险, 并按照合同的约定, 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 信息, 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 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客户查阅, 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 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 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建立 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公开投诉处理流程,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及与客户的纠纷 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对交易 结算 财务等数据进行备份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 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 应当为客户保密 客户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二节期货经纪业务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 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 ( 一 )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 ( 二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期货交易所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 ( 三 )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 ( 四 ) 证券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 ( 五 )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客户开立账户, 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单位 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经纪账户前, 应当向客户出示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由客户签字确认, 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 指引 和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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