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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Malaysi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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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錄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1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5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27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37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61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67 第 柒 章 勞 工...79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87 第 玖 章 結 論...95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99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附 錄 三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附 錄 四 其 他 重 要 資 料...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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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馬 來 西 亞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地 理 環 境 位 於 東 南 亞 中 央 國 土 面 積 33 萬 252 平 方 公 里 氣 候 屬 熱 帶 海 洋 型 氣 候, 終 年 氣 溫 變 化 不 大 種 族 馬 來 族 華 族 印 度 族 人 口 結 構 2,930 萬 人 (2012 年 ) 教 育 普 及 程 度 基 本 上 受 過 11 年 教 育 語 言 馬 來 語 ( 官 方 語 言 ) 英 語 華 語 淡 米 爾 語 宗 教 回 教 ( 國 教 ) 佛 教 印 度 教 天 主 教 及 基 督 教 首 都 及 重 要 城 市 吉 隆 坡 ( 重 要 城 市 - 檳 城 新 山 怡 保 馬 六 甲 ) 政 治 體 制 君 主 立 憲 之 聯 邦 政 府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發 展 局 簡 稱 MIDA) 幣 制 經 濟 概 況 馬 幣 (Ringgit),1 美 元 =3.089 馬 幣 ( 依 據 馬 國 央 行 使 用 之 2012 年 匯 率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US$2,425 億 (2012)

6 經 濟 成 長 率 5.6% (2012)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US$9,974 (2012)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率 1.6% (2012) 外 匯 存 底 US$1,397 億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產 值 最 高 前 五 種 產 業 製 造 業 ( 電 機 電 子 化 學 ) 農 業 ( 棕 油 ) 礦 業 ( 原 油 天 然 氣 ) 出 口 總 金 額 US$2, 億 (2012)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棕 油 液 化 天 然 氣 精 煉 石 油 產 品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化 學 暨 化 工 製 品 原 油 機 械 零 附 件 光 學 暨 科 學 儀 器 金 屬 製 品 及 橡 膠 製 品 主 要 出 口 國 家 新 加 坡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美 國 泰 國 香 港 印 度 澳 大 利 亞 印 尼 及 韓 國 進 口 總 金 額 US$1, 億 (2012)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機 械 零 附 件 化 學 暨 化 工 製 品 精 煉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石 油 產 品 交 通 配 備 金 屬 製 品 原 油 鋼 鐵 製 品 光 學 暨 科 學 儀 器 及 加 工 食 品 主 要 進 口 國 家 中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日 本 美 國 泰 國 印 尼 中 華 民 國 韓 國 德 國 及 越 南

7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一 自 然 環 境 馬 國 位 於 北 緯 1 至 7 度 東 經 100 至 119 度 間, 北 鄰 泰 國 西 南 與 印 尼 隔 馬 六 甲 海 峽 相 對, 總 面 積 約 33 萬 252 平 方 公 里, 約 相 當 於 台 灣 之 九 倍, 由 13 個 州 組 成 ( 包 括 : 玻 璃 市 吉 打 檳 城 霹 靂 雪 蘭 莪 森 美 蘭 馬 六 甲 柔 佛 彭 亨 登 嘉 樓 吉 蘭 丹 沙 巴 砂 勞 越 ) 目 前 聯 邦 共 和 國 之 11 州 在 馬 來 半 島, 簡 稱 西 馬, 地 勢 北 高 南 低, 中 央 山 脈 由 北 向 南 伸 展, 東 西 兩 岸 則 有 寬 廣 之 平 原 ; 另 2 州 為 沙 巴 州 及 砂 勞 越 州 ( 沙 勞 越 首 府 古 晉 距 離 吉 隆 坡 約 1,000 公 里 ), 隔 南 中 國 海, 距 馬 來 半 島 東 部 約 數 百 公 里 之 遙, 簡 稱 東 馬, 地 勢 由 內 陸 向 沿 海 逐 漸 降 低, 近 海 處 主 要 為 河 谷 平 原 地 帶 馬 國 屬 熱 帶 海 洋 型 氣 候, 終 年 氣 溫 變 化 不 大, 每 日 平 均 溫 度 約 攝 氏 22-32, 年 平 均 雨 量 約 2,000 毫 米,4-7 月 吹 東 南 風, 為 西 海 岸 帶 來 較 多 雨 量,9-1 月 吹 東 北 風, 為 馬 來 半 島 東 海 岸 帶 來 影 響 年 分 乾 雨 兩 季, 無 颱 風 地 震 等 天 災, 在 自 然 環 境 上, 可 謂 得 天 獨 厚 全 國 人 口 約 2,930 萬 人, 除 主 要 都 市 外, 其 餘 地 區 大 多 地 廣 人 稀 二 人 文 及 社 會 環 境 馬 來 西 亞 為 一 多 元 種 族 國 家, 主 要 族 群 包 括 土 著 ( 馬 來 人 及 各 種 原 住 民 ) 以 及 非 原 住 民 ( 即 華 人 及 印 度 人 等 ) 截 至 2012 年 底 馬 國 人 口 約 2,930 萬 人, 其 中 馬 來 人 占 67.4%, 華 人 占 24.6% 印 度 人 占 7.3% 馬 來 西 亞 雖 由 多 元 民 族 組 成, 但 彼 此 和 平 共 處, 各 種 族 間 互 相 尊 重 文 化 傳 統 宗 教 信 仰 及 生 活 方 式 等, 形 成 一 個 和 平 穩 定 之 政 治 與 社 會 環 境 馬 來 西 亞 立 國 以 來 即 努 力 建 立 單 一 國 家 意 識, 實 施 一 種 1

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語 言 一 種 文 化 政 策, 以 馬 來 文 及 文 化 為 主 體, 主 張 非 馬 來 族 之 文 化 應 傾 向 同 化 於 馬 來 文 化, 因 此 在 語 言 文 化 教 育 及 新 經 濟 政 策 上 對 馬 來 族 均 予 特 別 保 障 然 由 於 各 種 族 的 信 仰 不 同, 馬 來 人 篤 信 回 教, 並 將 之 列 為 國 教, 但 華 人 大 多 信 奉 佛 教, 印 度 人 則 信 奉 印 度 教, 各 種 族 間 通 婚 不 易, 故 獨 立 迄 今 雖 已 歷 經 50 年,3 族 仍 未 能 融 合 形 成 單 一 之 馬 來 文 化 各 種 族 至 今 仍 保 留 不 同 之 過 年 習 俗, 華 人 習 慣 慶 祝 農 曆 春 節, 馬 來 人 則 慶 祝 Hari Raya( 回 教 開 齋 節 ) 印 度 人 歡 度 Deepavali( 屠 妖 節 ), 馬 國 皆 列 為 國 定 假 日 教 育 方 面, 馬 國 政 府 實 施 9 年 義 務 教 育, 包 括 6 年 小 學 3 年 初 中, 接 著 是 2 年 高 中 2 年 大 學 預 科 及 3-5 年 大 學 教 育 高 中 以 上 之 教 育 必 須 公 開 舉 行 入 學 考 試 小 學 教 育 以 馬 來 語 華 語 淡 米 爾 語 授 課, 而 中 學 將 馬 來 文 及 英 文 列 為 必 修 語 文 吉 隆 坡 為 馬 國 首 都, 位 於 巴 生 河 及 鵝 嘜 河 交 匯 處, 不 僅 是 馬 國 政 治 及 經 濟 中 心, 也 是 全 馬 最 現 代 化 及 最 進 步 之 城 市, 人 口 約 200 萬 左 右 檳 城 為 位 於 馬 來 半 島 西 北 海 岸 的 一 個 小 島, 於 1786 年 成 為 英 國 東 印 度 貿 易 公 司 重 要 據 點, 發 展 迄 今 成 為 一 個 融 合 中 西 文 化 之 大 都 市, 目 前 島 上 人 口 約 120 萬 人, 以 華 人 占 多 數, 目 前 檳 城 州 首 席 部 長 由 華 人 林 冠 英 出 任, 其 周 圍 以 電 子 業 聞 名 全 國, 許 多 電 子 業 台 商 在 該 地 投 資 設 廠 馬 國 另 一 大 城 為 柔 佛 州 首 府 新 山 (Johor Bahru), 由 於 該 市 與 新 加 坡 以 星 柔 長 堤 連 接, 雙 方 居 民 往 來 頻 繁, 近 年 發 展 頗 為 迅 速 由 於 馬 國 各 種 族 和 平 共 處, 較 無 種 族 衝 突 及 排 華 問 題, 自 1986 年 開 放 吸 引 外 資 以 來, 採 取 各 種 優 惠 措 施 吸 引 外 資, 獲 得 美 日 星 及 歐 洲 各 國 青 睞, 如 2008 年 外 國 投 資 金 額 達 億 美 元, 創 外 人 投 資 金 額 之 最 高 紀 錄, 可 見 馬 國 在 中 國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影 響 下, 仍 具 有 相 當 的 吸 引 力 根 據 馬 國 投 資 發 展 局 (MIDA)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馬 國 2012 年 核 准 (approved) 總 投 資 額 為 億 美 元, 較 2011 年 成 長 5.1% 其 中 服 務 業 投 資 額 為 億 美 元 ( 佔 總 投 資 額 72.4%), 製 造 業 投 資 額 為 億 美 元 ( 佔 總 投 資 額 25.3%) 2

9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三 政 治 環 境 ( 一 ) 政 體 採 君 主 立 憲 制, 聯 邦 政 府 由 13 州 組 成, 最 高 元 首 由 柔 佛 吉 打 吉 蘭 丹 森 美 蘭 彭 亨 霹 靂 玻 璃 市 雪 蘭 莪 及 登 嘉 樓 等 9 個 州 之 蘇 丹 共 同 推 選 ( 馬 六 甲 檳 城 沙 巴 及 沙 勞 越 4 州 無 蘇 丹 ),5 年 改 選 1 次, 不 得 連 任,2012 年 輪 由 吉 打 州 之 蘇 丹 繼 任 元 首, 於 同 年 4 月 11 日 登 基 然 最 高 元 首 係 虛 位 領 袖, 全 國 最 高 行 政 首 長 為 首 相, 目 前 由 拿 督 斯 里 納 吉 (Datuk Seri Najib Tun Razak) 出 任 立 法 權 隸 屬 國 會, 行 政 權 隸 屬 內 閣, 司 法 權 則 隸 屬 各 級 法 院 ( 二 ) 國 會 國 會 為 立 法 機 關, 分 為 上 下 二 院, 上 議 院 70 席, 由 13 個 州 議 會 各 選 出 2 席, 其 餘 由 首 相 提 名, 呈 送 最 高 元 首 委 任, 任 期 3 年, 以 2 任 為 限 ; 眾 議 員 由 人 民 普 選 產 生, 共 222 席, 任 期 5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享 有 立 法 及 預 算 審 核 權 ( 三 ) 內 閣 由 下 院 多 數 黨 黨 魁 組 閣, 目 前 執 政 的 國 民 陣 線 (NATIONAL FRONT, 簡 稱 國 陣 ) 係 由 14 個 政 黨 組 成, 主 要 成 員 有 巫 統 (UMNO, 馬 來 人 政 黨 ) 印 度 國 大 黨 (MIC, 印 度 人 政 黨 ) 及 東 馬 之 土 保 黨 與 東 馬 之 小 政 黨 等 2013 年 5 月 5 日 舉 行 之 第 13 屆 全 國 國 會 大 選, 執 政 黨 之 席 次 由 140 席 減 少 為 133 席, 而 反 對 黨 ( 主 要 包 括 回 教 黨 (PAS) 民 主 行 動 黨 (DAP) 及 公 正 黨 等 合 組 民 聯 ) 則 由 選 前 之 82 席 一 舉 提 升 至 89 席 ; 執 政 黨 席 次 依 舊 超 過 半 數, 得 以 繼 續 執 政, 惟 因 議 席 較 2008 年 進 一 步 減 少, 咸 認 為 該 次 選 舉 為 執 政 黨 續 執 政 最 嚴 峻 的 一 次, 馬 華 公 會 (MCA) 及 民 政 黨 (PNMP) 此 次 大 選 慘 敗 拒 絕 入 閣 3

1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馬 國 首 相 納 吉 組 閣 下 轄 24 個 部 會 ( 包 括 : 首 相 署 財 政 部 國 防 部 內 政 部 新 聞 通 訊 藝 術 及 文 化 部 國 內 貿 易 及 消 費 部 國 際 貿 易 及 工 業 部 教 育 部 外 交 部 房 屋 及 地 方 政 府 部 公 共 工 程 部 交 通 部 旅 遊 部 種 植 及 原 產 業 部 農 業 及 農 基 工 業 部 衛 生 部 科 學 工 藝 及 革 新 部 人 力 資 源 部 天 然 資 源 及 環 境 部 青 年 及 體 育 部 婦 女 家 庭 及 社 會 發 展 部 能 源 綠 色 工 藝 及 水 務 部 聯 邦 直 轄 區 部 鄉 村 及 區 域 發 展 部 ) 政 治 決 策 主 要 仍 操 之 於 馬 來 政 黨 ( 四 ) 司 法 馬 來 西 亞 曾 為 英 國 殖 民 地, 其 政 治 法 律 教 育 等 制 度 主 要 均 沿 襲 英 國 司 法 權 由 地 方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掌 管 4

11 經 濟 環 境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 一 經 濟 概 況 重 要 經 濟 指 標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 %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 億 美 元 )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所 得 ( 美 元 ) ,467 1,486 1,518 1,679 1,923 2,425 3,840 4,511 4,781 5,388 6,721 7,738 6,634 8,140 9,508 9,974 工 業 成 長 率 % 生 產 價 格 指 數 上 漲 率 (PPI)%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上 漲 率 % 失 業 率 % 匯 率 (2009/12) ( 美 元 : 馬 幣 ) 外 匯 準 備 ( 億 美 元 ) , ,065 1,336 1,397 5

1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年 度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 億 美 元 ) 進 口 值 ( 億 美 元 ) 出 口 值 ( 億 美 元 ) 1,886 2,316 2,557 2,903 3,237 3,329 2,889 3,794 4,147 4, ,051 1,142 1,299 1,477 1,465 1,271 1,718 1,877 1,966 1,050 1,265 1,405 1,605 1,760 1,864 1,618 2,076 2,270 2,273 二 天 然 資 源 ( 一 ) 礦 業 馬 國 礦 業 2012 年 成 長 1.4%(2011 年 負 成 長 5.7%) 2012 年 平 均 每 日 生 產 69 萬 3,700 桶 原 油, 相 較 於 2011 年 每 日 62 萬 7,000 桶 原 油 成 長 10.6%, 主 要 是 因 為 有 幾 個 新 的 油 田 開 始 投 入 運 作 此 外, 天 然 氣 於 2012 年 負 成 長 3.3%,2011 年 成 長 0.7%, 主 要 是 因 為 有 幾 個 天 然 氣 加 工 廠 關 閉 維 修 ( 二 ) 農 業 2012 年 馬 國 農 業 成 長 僅 0.8%(2011 年 成 長 5.9%), 主 要 原 因 是 受 於 惡 劣 的 氣 候 影 響 歐 債 危 機 導 致 需 求 下 降 及 中 國 市 場 對 馬 國 棕 櫚 油 產 品 及 天 然 膠 的 需 求 量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棕 櫚 油 出 口 量 下 跌 3% 至 1,789 萬 噸 (2011 年 出 口 量 為 1,845 萬 噸 ), 且 原 產 品 價 格 也 面 臨 下 跌 之 噩 運,2012 年 棕 櫚 油 國 際 價 格 率 每 噸 約 2,972 馬 元, 相 較 於 2011 年 價 格, 下 跌 為 9.1% 2012 年 橡 膠 出 口 量 下 跌 18.5%(2011 年 為 5.0%), 出 口 量 至 77 萬 噸, 橡 膠 價 格 也 隨 之 下 跌, 相 較 於 2011 年 價 格, 下 跌 為 28.4% 至 每 公 斤 達 約 馬 元 至 於 原 木 出 口 量 方 面 也 持 續 呈 現 負 成 長 9.1%, 主 要 是 因 為 森 林 管 理 政 策 的 規 定 而 導 致 伐 木 活 動 下 降 可 可 產 品 出 口 量 方 面 則 呈 現 成 長 87.5%, 主 要 6

13 經 濟 環 境 還 是 市 場 對 可 可 產 品 的 需 求 量 不 斷 增 加 2012 年 農 業 出 口 額 為 約 774 億 馬 元, 下 跌 達 15.3%, 占 馬 國 出 口 總 值 11.0% 三 產 業 概 況 ( 一 ) 服 務 業 2012 年 馬 國 服 務 業 的 成 長 率 微 降 至 6.4%,(2011 年 成 長 為 6.8%), 占 馬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54.6%,(2011 年 為 58.6%), 為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來 源 這 股 動 力 源 自 於 國 內 財 政 預 算 所 著 重 的 8 個 策 略, 即 帶 領 國 家 朝 向 高 收 入 經 濟 確 保 全 面 與 持 續 的 發 展 著 重 人 民 福 利 2012 年 馬 國 金 融 與 保 險 業 之 成 長 上 升 至 7.9% (2011 年 為 5.9%), 產 業 與 商 業 服 務 領 域 上 升 至 7.1%(2011 年 為 6.3%); 物 流 領 域 下 降 至 4.9%(2011 年 為 5.4%); 通 訊 業 取 得 9.1% 成 長 率 (2011 年 為 7.6%) 寬 頻 領 域 繼 續 成 長, 用 戶 增 長 66% 2012 年 一 般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力 微 升, 批 發 零 售 業 成 長 下 跌 至 4.6%( 2011 年 為 7.6%) 飯 店 餐 飲 業 微 幅 成 長 至 5.4%(2011 年 成 長 5.2%) 水 電 瓦 斯 領 域 上 升 至 4.3%(2011 年 成 長 3.0%) 政 府 服 務 領 域 下 降 至 9.6%( 2011 年 成 長 11.6%) 其 他 服 務 業 下 跌 至 3.9%(2011 年 成 長 4.1%) 旅 遊 觀 光 部 分, 據 該 國 旅 遊 局 統 計,2012 年 馬 國 共 吸 引 外 國 遊 客 2,503 萬 人 次, 其 中 以 新 加 坡 印 尼 和 泰 國 遊 客 人 數 最 多 馬 國 金 融 和 保 險 業 在 銀 行 貸 款 的 表 現 強 勁, 增 加 保 險 費 徵 收 2012 年 銀 行 的 貸 款 總 額 攀 升 至 14.6%(2011 年 成 長 13.6%), 反 映 出 個 人 及 企 業 均 有 融 資 需 求 馬 國 餐 飲 服 務 業 於 2012 年 表 現 不 佳, 下 跌 至 2.7%(2011 年 5.2%) 擺 脫 供 應 短 缺 的 問 題 後, 各 種 食 品 如 脫 脂 奶 粉 小 麥 原 棕 油 咖 啡 豆 面 粉 馬 鈴 薯 和 糖 的 價 格 漲 幅 較 2011 年 穩 定 7

1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製 造 業 馬 國 製 造 業 2012 年 成 長 5.0%(2011 年 成 長 4.5%), 其 中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工 業 成 長 2.2%(2011 年 負 成 長 3.6%) 化 學 及 化 學 製 品 工 業 成 長 8.4%( 2011 年 8.8%) 石 油 工 業 成 長 4.3%(2011 年 6.2%) 橡 膠 製 品 工 業 成 長 僅 3.0%(2011 年 13.9%) 運 輸 相 關 工 業 成 長 13.9%(2011 年 負 成 長 4.3%) 食 品 工 業 成 長 8.7%(2011 年 成 長 4.7%) 飲 料 工 業 負 成 長 3.0%(2011 年 成 長 8.4%) 菸 草 工 業 成 長 10.6%(2011 年 成 長 11.8%) 及 建 築 材 料 工 業 成 長 8.5%(2011 年 17.6%) 2012 年 製 造 業 出 口 額 為 約 5,199 億 馬 元, 增 長 率 達 3.1%, 占 馬 國 出 口 總 值 74.0% 製 造 業 是 推 動 馬 來 西 亞 經 濟 增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受 製 造 業 推 動, 馬 來 西 亞 2012 年 經 濟 增 長 達 5.6% 1 電 子 及 電 器 產 品 工 業 : 電 子 及 電 器 產 品 工 業 2012 年 成 長 2.2%(2011 年 為 負 3.6%), 其 中 電 子 產 品 成 長 4.2%(2011 年 為 負 11.7%), 電 器 產 品 負 0.2%( 2011 年 僅 8.4%), 主 要 是 歐 債 問 題 導 致 需 求 下 降 分 析 2012 年 出 口 項 目,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仍 為 馬 國 主 要 出 口 項 目, 占 該 國 總 出 口 額 36.5%, 較 2011 年 下 跌 1.8% 由 於 馬 國 政 府 曾 在 2010 年 9 月 21 日 啟 動 10 年 ( 年 ) 總 金 額 達 4,440 億 美 元 之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已 核 定 包 括 電 子 與 電 器 業 (E&E 公 司 ) 在 內 之 12 項 關 鍵 經 濟 領 域 ( NKEA), 這 預 計 將 可 復 興 及 帶 動 電 子 與 電 器 業 之 發 展, 並 於 2020 年 為 馬 國 創 造 約 29 億 5,000 萬 美 元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占 國 民 總 收 入 ) 2 橡 膠 製 品 工 業 : 橡 膠 製 品 工 業 2012 年 成 長 僅 3.0%(2011 年 為 13.9%), 根 據 馬 來 西 亞 國 家 銀 行 的 統 計,2012 年 馬 來 西 亞 橡 膠 及 橡 膠 製 品 出 口 總 額 達 到 274 億 馬 元, 較 2011 年 跌 10.7% 其 中 天 然 膠 出 口 79 億 馬 元, 8

15 經 濟 環 境 橡 膠 製 品 出 口 195 億 馬 元 橡 膠 及 橡 膠 製 品 出 口 占 馬 來 西 亞 總 出 口 額 3.9%, 在 馬 來 西 亞 國 民 經 濟 中 發 揮 著 重 要 作 用 這 主 要 原 因 來 自 於 中 國 市 場 對 天 然 膠 的 需 求 量 大 幅 減 少 所 致 3 化 學 和 化 學 製 品 工 業 : 化 學 和 化 學 製 品 工 業 於 2012 年 成 長 8.4%(2011 年 為 8.8%) 分 析 2012 年 出 口 項 目, 化 學 與 化 學 產 品 出 口 金 額 達 473 億 6,900 萬 馬 元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油 脂 化 工 行 業 發 展 規 劃 包 括 將 棕 櫚 油 產 業 集 群 發 展 成 為 綜 合 工 業 體 系, 以 推 動 諸 如 生 物 燃 料, 油 脂 化 學 品, 生 物 肥 料, 特 色 食 品 和 生 物 製 品, 營 養 品 和 藥 品 等 下 游 產 業 發 展 這 些 措 施 預 計 將 進 一 步 提 升 馬 來 西 亞 作 為 高 附 加 值 棕 櫚 油 產 品 領 域 全 球 領 導 者 的 形 象 隨 著 18 座 總 生 產 能 力 達 280 萬 噸 / 年 的 油 脂 化 工 廠 的 建 成, 馬 來 西 亞 將 進 一 步 鞏 固 其 在 全 球 油 脂 化 工 業 的 領 先 地 位 4 運 輸 設 備 工 業 食 品 工 業 飲 料 工 業 及 菸 草 工 業 : 馬 國 2012 年 運 輸 設 備 工 業 成 長 13.9%(2011 年 負 4.3%),2012 年 馬 來 西 亞 市 場 的 汽 車 銷 量 為 55 萬 2,100 輛 汽 車 細 分 市 場 中 的 小 型 車 和 緊 湊 型 車 是 馬 來 西 亞 增 長 最 快 的 汽 車 板 塊 此 外, 利 率 的 增 長, 燃 油 價 格 的 變 化 和 匯 率 的 調 整 都 將 不 會 對 馬 來 西 亞 汽 車 市 場 造 成 太 大 衝 擊 於 2012 年, 食 品 工 業 成 長 8.7%(2011 年 成 長 4.7%) 飲 料 工 業 負 成 長 3.0%(2011 年 成 長 8.4%) 及 菸 草 工 業 成 長 10.6% (2011 年 成 長 11.8%) 5 建 築 材 料 工 業 : 馬 國 2012 年 成 長 僅 8.5%(2011 年 17.6%),2012 年 建 築 業 的 建 築 材 料, 包 括 洋 灰, 沙 石 和 生 鐵 等 都 漲 價, 造 成 屋 價 水 漲 船 高, 導 致 發 展 商 成 本 也 增 加, 加 上 房 屋 地 產 業 需 求 量 增 加, 因 此 馬 國 屋 價 也 相 對 提 高, 尤 其 是 雪 隆 一 帶 的 房 屋 持 續 飆 漲 9

1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政 府 之 重 要 經 濟 措 施 及 經 濟 展 望 ( 一 ) 重 要 經 濟 措 施 1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公 布 本 (2013)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馬 來 西 亞 首 相 納 吉 於 去 年 9 月 28 日 提 呈 主 題 為 國 家 繁 榮 人 民 幸 運 一 諾 千 金 之 2013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表 示, 外 部 形 勢 險 峻, 全 球 仍 籠 罩 在 歐 洲 主 權 債 務 危 機 美 國 經 濟 復 甦 力 道 緩 慢, 以 及 中 東 緊 張 局 勢 升 溫, 馬 國 將 繼 續 以 民 為 本, 全 力 推 動 經 濟 成 長 馬 國 將 採 取 5 大 策 略 性 措 施, 包 括 ( 一 ) 推 動 投 資 活 動, 進 一 步 吸 引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及 國 內 直 接 投 資, 政 府 將 續 為 國 家 關 鍵 經 濟 領 域 ( NKEA) 融 資 ;( 二 ) 強 化 創 新, 提 升 產 能 ;( 三 ) 提 高 教 育 及 培 訓 ;( 四 ) 強 化 人 民 生 活 素 質, 以 及 ( 五 )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效 率 及 成 就, 確 保 經 濟 持 續 成 長, 謹 慎 支 出 及 削 減 財 政 赤 字, 以 及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素 質 本 年 馬 國 財 政 預 算 案 總 開 支 為 2,516 億 馬 幣 ( 約 合 億 美 元 ), 較 去 年 撥 款 增 加 8.08%, 為 馬 國 歷 年 來 撥 款 最 高 之 預 算 案, 其 中 行 政 開 支 2,019 億 馬 幣 ( 占 總 預 算 之 80.25%), 較 去 年 撥 款 增 加 11.18%; 發 展 開 支 則 為 497 億 馬 幣 ( 占 總 預 算 之 19.75%), 較 去 年 撥 款 減 少 2.93%; 其 中 300 億 馬 幣 將 用 在 經 濟 服 務 領 域, 諸 如 交 通 基 礎 設 施 獲 撥 款 94 億 馬 幣 貿 易 暨 工 業 (75.8 億 馬 幣 ) 能 源 與 公 共 設 施 (37.6 億 馬 幣 ) 及 農 業 (32.9 億 馬 幣 ), 政 府 將 續 提 供 30 億 馬 幣 融 資 以 推 動 國 家 經 濟 關 鍵 領 域 ; 其 中 15 億 馬 幣 係 用 作 包 括 棕 油 橡 膠 高 附 加 價 值 草 藥 及 稻 米 等 農 業 計 畫 馬 國 政 府 將 逐 步 減 低 本 身 帶 動 經 濟 成 長 之 角 色, 讓 私 人 企 業 界 成 為 經 濟 成 長 火 車 頭, 並 以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推 動 內 需 成 長 10

17 經 濟 環 境 馬 國 政 府 將 持 續 財 政 制 度 改 革, 並 預 測 明 年 財 政 赤 字 將 自 本 年 預 估 之 4.5% 降 低 至 4% 國 民 人 均 所 得 將 上 升 6.4% 至 3 萬 2,947 馬 幣, 而 購 買 力 則 達 到 1 萬 6,368 美 元, 較 上 年 增 加 4.4% 根 據 2012/2013 年 經 濟 報 告 書 指 出, 儘 管 全 球 經 濟 挑 戰 日 益 嚴 峻, 促 使 馬 國 本 年 上 半 年 經 濟 成 長 5.15%, 在 納 入 外 部 下 跌 風 險, 內 需 及 投 資 支 撐 下, 馬 國 政 府 預 估 本 年 經 濟 成 長 預 測 值 為 4.5% 至 5%, 明 年 則 隨 區 域 擴 張 及 內 需 支 撐, 處 於 4.5% 至 5.5% 水 準 為 鼓 勵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進 駐 吉 隆 坡 敦 拉 薩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TRX), 馬 國 政 府 將 提 供 10 年 100% 營 運 免 稅 待 遇 優 惠, 其 他 獎 勵 尚 包 括 豁 免 印 花 稅 工 業 建 築 補 貼 及 房 地 產 發 展 商 可 獲 免 稅 待 遇 該 中 心 總 發 展 值 可 達 260 億 馬 幣, 估 計 可 吸 引 250 家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機 構 進 駐 及 創 造 4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馬 國 政 府 將 續 提 供 為 期 10 年 豁 免 100% 盈 利 稅 等 措 施, 以 吸 引 更 多 國 內 外 私 人 企 業 界 投 資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並 打 造 馬 國 為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出 口 國 及 本 區 域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綜 合 中 心 馬 國 政 府 將 續 提 供 20 億 馬 幣 綠 色 科 技 基 金, 以 提 升 綠 色 科 技 產 品 之 發 展 與 研 究, 其 申 請 期 限 將 再 延 長 3 年, 由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迄 今 約 有 50 家 本 地 公 司 獲 逾 8 億 馬 幣 融 資 2 馬 來 西 亞 打 造 總 值 260 億 馬 幣 之 敦 拉 薩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 前 稱 吉 隆 坡 國 際 金 融 區 ) 馬 來 西 亞 首 相 納 吉 於 去 (2012) 年 7 月 30 日 為 敦 拉 薩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Tun Razak Exchange, 簡 稱 TRX) 主 持 推 薦 禮 時 表 示, 馬 國 將 設 立 一 個 由 首 相 署 部 長 諾 莫 哈 末 主 導 之 特 別 工 作 組, 成 員 涵 蓋 財 政 部 中 央 銀 行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其 他 機 構 資 深 官 員 組 成, 確 保 敦 拉 薩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之 規 劃 發 展 到 中 心 落 成 及 運 作, 皆 獲 得 11

1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政 府 機 制 之 支 持 前 稱 吉 隆 坡 國 際 金 融 區 目 前 已 更 名 為 敦 拉 薩 國 際 貿 易 中 心 馬 國 政 府 將 提 供 特 別 獎 勵 措 施 : 包 括 ( 一 )100% 豁 免 為 期 10 年 之 所 得 稅 ;( 二 ) 豁 免 貸 款 及 服 務 合 約 之 印 花 稅 ;( 三 ) 工 業 建 築 補 貼 及 加 速 資 本 補 貼 ; 以 及 ( 四 ) 豁 免 符 合 資 格 之 發 展 商 為 期 5 年 70% 之 所 得 稅, 以 促 進 該 中 心 之 發 展 該 中 心 為 馬 國 政 府 於 2010 年 最 早 啟 動 之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ETP) 之 一, 該 計 畫 將 促 使 馬 國 平 均 每 人 國 民 所 得, 於 2020 年 提 高 至 4 萬 8,000 馬 幣 ( 約 合 1 萬 5,142 美 元 ), 推 動 馬 國 進 入 高 所 得 經 濟 體 該 中 心 占 地 28.3 公 頃 (70 英 畝 ), 將 率 先 打 造 綠 色 之 大 吉 隆 坡, 例 如 採 用 綠 化 空 間 永 續 建 築 限 制 車 流 量 大 型 之 寧 靜 公 園 空 中 花 園, 以 及 固 體 垃 圾 管 理 之 生 態 系 統 該 金 融 區 估 計 可 為 馬 國 創 造 總 值 260 億 馬 幣 ( 約 合 億 美 元 ) 發 展 總 值 (Gross Development Value) 屆 時 將 有 250 家 國 際 著 名 領 導 企 業 進 駐 該 中 心, 創 造 50 萬 個 就 業 機 會 ; 其 中 4 萬 個 為 金 融 服 務 知 識 員 工 策 略 投 資 人 首 期 將 為 馬 國 引 進 35 億 馬 幣 之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馬 國 盼 通 過 該 中 心, 可 將 吉 隆 坡 轉 型 為 國 際 主 要 金 融 貿 易 及 服 務 中 心, 並 將 吉 隆 坡 打 造 為 全 球 前 20 個 適 宜 居 住, 享 有 持 續 性 經 濟 成 長 之 城 市 地 位 3 馬 來 西 亞 續 公 布 21 項 及 7 項 經 濟 轉 型 入 口 點 計 畫 馬 來 西 亞 首 相 納 吉 於 去 (2012) 年 5 月 28 日 公 布 21 項 投 資 總 額 億 馬 幣 ( 約 合 68.2 億 美 元 ) 之 經 濟 轉 型 入 口 點 計 畫, 包 括 ( 一 ) 德 國 英 飛 凌 (Infineon) 計 劃 於 未 來 10 年 內 在 居 林 高 科 技 園 投 資 40 億 馬 幣, 該 計 畫 可 創 造 1,000 個 就 業 機 會 ;( 二 ) 豐 隆 集 團 國 浩 置 地 (Guocoland) 至 2020 年 將 投 資 125 億 馬 幣, 發 展 雪 邦 國 際 城 為 12

19 經 濟 環 境 綜 合 生 態 城 市, 預 估 可 於 2020 年 為 馬 國 創 造 13.4 億 馬 幣 之 國 民 總 收 入 (GNI) 及 創 造 4,721 個 就 業 機 會 ;( 三 )Frost & Sullivan 公 司 計 劃 在 柔 南 依 斯 干 達 特 區 設 立 全 球 革 新 中 心, 預 估 可 於 2020 年 為 馬 國 創 造 9,323 萬 馬 幣 之 國 民 總 收 入 及 創 造 830 個 就 業 機 會 ;( 四 ) 美 國 AIG 集 團 全 球 服 務 將 在 馬 國 運 作, 提 供 區 域 及 全 球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服 務 ;( 五 ) 日 本 NTT MSC 公 司 將 投 資 2.5 億 馬 幣 在 賽 城 設 立 數 據 中 心, 加 強 數 據 保 安 高 科 技 及 高 速 連 接 NTT.com 全 球 網 路 系 統 ;( 六 )Plentiful Harvest 公 司 計 劃 投 資 9,850 萬 美 元, 於 沙 巴 州 山 打 根 及 詩 南 設 立 綜 合 網 箱 海 魚 養 殖 場, 年 產 800 公 噸 虎 斑 (hybrid grouper);( 七 )Duria Resources 公 司 將 投 資 3.26 億 馬 幣 設 立 榴 槤 加 工 中 心, 增 加 核 心 水 果 業 務 ; 以 及 ( 八 ) 莫 實 得 重 工 業 公 司 將 投 資 15.7 億 馬 幣, 加 強 本 地 設 計 引 擎 系 統 及 培 訓 本 地 造 船 人 才, 提 升 競 爭 力, 以 及 工 程 服 務 醫 療 設 施 保 健 旅 遊 教 育 及 批 發 零 售 服 務 依 據 該 21 項 計 畫, 預 計 至 2020 年 可 為 馬 國 創 造 45.9 億 馬 幣 之 國 民 總 收 入, 創 造 3 萬 9,918 個 就 業 機 會 馬 來 西 亞 首 相 納 吉 於 去 (2012) 年 9 月 13 日 續 公 布 7 項 投 資 總 額 56.7 億 馬 幣 ( 約 合 18.9 億 美 元 ) 之 經 濟 轉 型 入 口 點 計 畫,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及 落 實 高 收 入 國 計 畫 7 項 入 口 點 計 畫, 包 括 ( 一 ) 戴 樂 集 團 柔 佛 州 政 府 及 皇 家 孚 寶 公 司 (Vopak) 將 投 資 40.8 億 馬 幣 於 邊 佳 蘭 建 設 液 化 天 然 氣 庫 存 裝 載 及 氣 化 功 能 於 一 體 之 液 化 天 然 氣 終 端 站, 打 造 大 馬 成 為 亞 洲 液 化 天 然 氣 貿 易 中 心 ;( 二 ) 聯 合 馬 六 甲 公 司 及 Oleon 公 司 將 投 資 9,633 萬 馬 幣, 於 雪 蘭 莪 州 清 真 中 心 建 造 年 產 能 250 億 公 噸 之 油 脂 衍 生 物 生 產 設 施 ;( 三 ) 美 國 國 家 儀 器 公 司 將 投 資 2.7 億 馬 幣, 分 別 在 馬 國 科 技 園 及 依 斯 干 達 經 濟 特 區 設 立 兩 座 國 家 器 材 學 院 及 創 新 中 心 ;( 四 )Ranbaxy 公 司 將 投 資 1.25 億 馬 13

2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幣 在 馬 國 設 立 第 2 座 全 球 生 產 及 銷 售 非 專 利 藥 中 心 ;( 五 )Medical Devices Corp. 公 司 將 投 資 8,855 萬 馬 幣 設 立 區 域 醫 療 器 材 合 約 式 生 產 中 心, 生 產 醫 療 用 管 被 單 血 液 及 血 漿 儲 存 袋 ;( 六 )1Progress 集 團 將 投 資 9.47 億 馬 幣 提 供 資 源 回 收 替 代 系 統, 著 重 於 社 區 參 與 與 教 育 之 回 收 採 購 循 環 及 再 使 用 作 業, 以 及 ( 七 ) 馬 國 將 耗 資 470 萬 馬 幣 對 棕 油 中 之 生 育 三 稀 醇 (tocotrienols) 展 開 3 項 臨 床 測 試, 研 究 其 對 學 前 兒 童 第 2 型 糖 尿 病 患 者 之 血 管 功 能, 以 及 長 期 面 對 電 療 副 作 用 之 骨 盆 患 者 之 影 響 依 據 該 7 項 計 畫, 預 計 至 2020 年 可 為 馬 國 創 造 23.6 億 馬 幣 之 國 民 總 收 入, 並 創 造 1 萬 8,522 個 就 業 機 會 4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宣 布 8 大 措 施 進 一 步 放 寬 外 匯 行 政 條 例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於 2012 年 1 月 31 日 發 布 新 聞 稿 指 出, 為 配 合 提 昇 經 濟 競 爭 力 及 發 展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馬 國 將 採 取 8 大 措 施 進 一 步 放 寬 外 匯 行 政 條 例 :( 一 ) 大 馬 公 民 可 自 由 投 資 境 內 外 匯 資 產 ;( 二 ) 國 內 傳 統 保 險 及 回 教 保 險 業 者 可 自 由 前 往 海 外 展 開 投 資 活 動 ; ( 三 ) 大 馬 公 民 可 在 國 內 發 售 證 券 ;( 四 ) 非 大 馬 公 民 可 在 國 內 自 由 發 售 外 匯 證 券 ;( 五 ) 大 馬 公 民 可 進 行 護 盤 活 動, 前 提 為 涉 及 與 國 內 銀 行 之 馬 幣 外 匯 財 務 帳 項 交 易 ;( 六 ) 非 大 馬 公 民 可 進 行 護 盤 活 動, 前 提 為 涉 及 與 國 內 銀 行 之 馬 幣 經 常 帳 項 交 易 ;( 七 ) 非 大 馬 公 民 可 自 由 為 馬 幣 投 資 產 品 護 盤, 前 提 為 涉 及 2005 年 4 月 1 日 前 與 國 內 銀 行 進 行 之 投 資 交 易, 以 及 ( 八 ) 在 納 閩 金 融 服 務 局 註 冊 之 單 位 將 自 動 列 為 非 大 馬 公 民, 以 增 強 風 險 管 理 之 伸 縮 性 及 降 低 經 商 成 本 馬 國 中 央 銀 行 前 述 外 匯 行 政 條 例 放 寬 措 施 之 網 址 為 14

21 經 濟 環 境 =2775&lang=en 馬 國 市 場 分 析 師 咸 認 為, 隨 著 金 融 體 系 日 益 穩 定, 馬 國 政 府 持 續 放 寬 外 匯 管 制, 以 加 速 資 金 跨 國 流 通, 除 放 寬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範 疇 外, 也 多 元 化 公 民 之 投 資 工 具, 以 提 高 馬 國 投 資 吸 引 力, 並 鼓 勵 更 多 馬 國 企 業 投 資 海 外 5 馬 來 西 亞 決 定 於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醫 療 器 材 法 令, 規 定 商 家 須 進 行 產 品 登 記 馬 來 西 亞 衛 生 部 長 廖 中 萊 表 示, 馬 國 政 府 決 定 於 本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2012 年 醫 療 器 材 法 令 ( 參 閱 網 頁 該 法 令 規 定 所 有 在 馬 國 銷 售 之 醫 療 器 材 皆 須 向 該 部 登 記, 以 監 督 其 品 質 及 功 能,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馬 國 政 府 將 給 予 國 內 外 醫 療 器 材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或 配 銷 商 兩 年 寬 限 期 進 行 產 品 登 記 違 規 之 廠 商 可 判 罰 鍰 為 協 助 醫 療 器 材 業 者 提 升 競 爭 力 及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馬 國 將 為 渠 等 提 供 資 本 獎 勵 豁 免 進 口 稅 協 助 發 展 人 力 資 本, 以 及 在 本 地 設 立 擁 有 良 好 作 業 規 範 ( GMP) 認 證 之 實 驗 室, 讓 本 地 生 產 之 器 材 可 在 國 內 進 行 測 試 廖 部 長 另 稱, 馬 國 衛 生 部 在 政 府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ETP) 下 擁 有 7 項 入 口 點 計 畫 (EPP), 其 中 6 項 已 啟 動, 第 7 項 係 發 展 醫 療 器 材 領 域, 估 計 至 2020 年, 前 述 計 畫 可 創 造 420 億 馬 幣 ( 約 合 億 美 元 ) 之 國 民 總 收 入 (GNI), 並 創 造 8 萬 6,000 個 就 業 機 會 6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決 定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撤 銷 18 等 級 鋼 材 所 享 有 之 免 稅 優 惠 待 遇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貿 易 暨 工 業 部 長 慕 斯 達 法 甫 於 本 (2013) 年 1 月 22 日 發 布 文 告 指 出, 馬 國 政 府 決 定 實 施 波 士 頓 諮 詢 公 司 (Boston 15

2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Consulting Group) 為 馬 國 未 來 鋼 鐵 市 場 提 出 之 建 議, 包 括 ( 一 ) 進 一 步 加 強 馬 國 鋼 鐵 中 下 游 工 業 之 競 爭 力 ;( 二 ) 支 持 重 點 投 入 之 鋼 鐵 工 業 ;( 三 ) 加 強 鋼 鐵 工 業 之 能 力, 以 及 ( 四 ) 提 高 鋼 鐵 及 進 口 程 序, 並 加 強 貿 易 救 濟 措 施 馬 國 政 府 決 定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 撤 銷 18 等 級 鋼 材 ( 涵 蓋 JIS G 3132 SPHT 1,JIS G 3132 SPHT 2, JIS G 3132 SPHT 3, JIS G 3132 SPHT 4,JIS G 3101 SS 400, JIS G 3101 SS 490, JIS G 3101 SS 540,JIS G 3106 SM 490, BS EN S355JR, BS EN S355J0, BS EN S355J2,BS EN DD 11,AS/NZS 1594 HA 350, AS/NZS 1594 HA 250,JIS G 3131 SPHC Cheq, JIS G 3101 SS400 Cheq, ASTM A36 Cheq 及 BS EN S 275 JR Cheq) 所 享 有 之 免 稅 優 惠 待 遇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 起 之 30 天 內, 馬 國 政 府 亦 將 停 止 核 發 鋼 鐵 進 口 臨 時 核 准 證 書 (TCOA), 至 目 前 正 在 使 用 此 證 書 之 業 者 或 可 於 未 來 6 個 月 內 寬 限 期 獲 得 快 速 通 關, 以 適 應 簡 化 的 鋼 鐵 產 品 進 口 程 序 至 未 獲 臨 時 核 准 證 書 之 公 司, 則 須 按 照 現 有 之 核 准 證 書 ( COA) 申 請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為 加 速 在 碼 頭 之 進 口 通 關 作 業, 進 口 商 可 選 擇 獲 得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實 驗 室 檢 驗 其 進 口 之 鋼 鐵 產 品 進 口 商 可 從 馬 來 西 亞 標 準 局 官 網 ( 獲 取 受 承 認 實 驗 室 之 名 單, 或 向 大 馬 標 準 及 工 業 研 究 院 (SIRIM) 以 及 大 馬 建 築 工 業 發 展 局 (CIDB) 查 詢 詳 情 慕 斯 達 法 部 長 盼 馬 國 鋼 鐵 研 究 院 (MSI) 可 於 2013 年 第 1 季 成 立, 作 為 獨 立 單 位, 該 研 究 院 可 在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與 發 展 制 定 鋼 鐵 產 業 標 準 及 實 驗 室 測 試 等 馬 國 將 重 整 鋼 鐵 產 業, 政 府 及 鋼 鐵 業 者 將 肩 負 共 同 責 任 ; 其 中 馬 國 政 府 將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來 推 廣 及 發 展 國 內 鋼 鐵 業, 包 括 通 過 與 貿 易 夥 伴 國 簽 署 之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拓 展 馬 16

23 經 濟 環 境 國 鋼 鐵 產 品 至 國 際 市 場 同 時 將 落 實 強 制 性 標 準, 抑 制 未 符 標 準 之 產 品 流 入 國 內 市 場 7 馬 來 西 亞 將 於 2013 年 1 月 及 7 月 分 階 段 實 施 最 低 基 本 薪 資 規 定, 製 造 業 農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產 業 衝 擊 最 大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訂 於 本 (2013) 年 1 月 及 7 月 分 階 段 實 施 最 低 基 本 薪 資 規 定 根 據 該 規 定, 西 馬 半 島 員 工 每 月 最 低 基 本 薪 資 為 900 馬 幣 ( 約 合 300 美 元 ) 或 每 小 時 4.33 馬 幣, 東 馬 砂 勞 越 州 及 沙 巴 州 則 為 800 馬 幣 或 每 小 時 3.85 馬 幣, 以 保 障 勞 工 獲 得 合 理 薪 資 前 述 規 定 落 實 後, 馬 國 製 造 業 農 業 及 服 務 業 等 產 業 首 當 其 衝, 承 受 衝 擊 最 大 大 部 分 受 影 響 之 業 者 聲 稱, 該 規 定 將 增 加 營 運 成 本, 各 產 業 可 能 被 逼 通 過 裁 員 或 提 高 物 價 方 式 來 減 輕 負 擔 馬 國 柔 佛 州 麻 坡 縣 逾 150 間 家 具 廠 商 更 採 取 拉 布 條 抗 議 最 低 薪 金 制 之 行 動, 聲 明 政 府 該 項 政 策 不 但 無 法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轉 型, 反 而 讓 業 者 雪 上 加 霜 及 面 對 倒 閉 危 機 馬 國 政 府 為 實 現 於 2020 年 達 到 高 收 入 國 目 標, 落 實 最 低 薪 資 規 定 為 首 要 目 標, 然 在 實 施 該 政 策 前, 作 法 過 於 倉 促, 未 與 商 界 尤 其 中 小 企 業 進 行 充 份 溝 通, 給 予 業 者 充 足 緩 衝 期, 以 致 許 多 產 業 之 生 產 力 與 公 司 成 本 開 銷 失 去 平 衡,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受 創 最 重, 全 國 約 20% 中 小 企 業 首 當 其 衝 該 規 定 產 生 之 連 鎖 效 應, 除 導 致 物 價 上 漲 外, 財 務 周 轉 不 靈 之 公 司 甚 至 可 能 被 迫 裁 員, 更 嚴 重 者 則 面 臨 倒 閉, 為 國 家 經 濟 帶 來 惡 性 循 環 馬 國 雇 主 聯 合 會 表 示, 該 國 目 前 約 有 330 萬 名 勞 工 薪 資 低 於 700 馬 幣, 倘 因 前 述 規 定 調 整 薪 資 至 900 馬 幣, 每 位 勞 工 每 月 需 增 加 200 馬 幣 成 本, 加 上 替 員 工 繳 交 雇 員 公 積 金 及 社 會 保 險 等 費 用, 雇 主 或 公 司 1 年 就 須 多 繳 付 約 140 億 馬 幣 行 政 支 出, 這 尚 未 包 括 薪 金 900 馬 17

2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幣 以 上 之 員 工 亦 須 隨 著 最 低 薪 金 制 而 調 整 薪 資 之 成 本 負 擔 由 此 可 見, 最 低 薪 金 制 之 影 響 廣 泛 而 深 遠, 各 項 產 業 業 者 必 須 承 擔 沉 重 之 調 薪 數 額, 加 重 營 運 開 銷 因 之 業 者 之 困 境 仍 應 受 到 關 注, 政 策 之 缺 陷 也 應 有 檢 討 空 間 馬 國 政 府 為 鼓 勵 各 產 業 之 雇 主 增 聘 本 地 員 工, 提 高 本 地 人 就 業 機 會, 進 而 減 少 對 外 勞 之 依 賴 由 於 外 勞 之 薪 資 待 遇 向 來 較 本 地 工 人 為 低, 過 去 馬 國 種 植 業 製 造 業 建 築 業 及 餐 飲 業 等 皆 聘 雇 大 量 外 勞 效 力 然 在 最 低 薪 資 規 定 下, 外 勞 與 本 地 員 工 享 有 同 等 薪 資, 雇 主 還 須 為 外 勞 繳 付 人 頭 稅 保 險 及 提 供 住 宿, 無 形 中 讓 外 勞 享 有 較 本 地 人 更 多 之 福 利 因 之 也 引 起 馬 國 工 商 界 對 該 規 定 存 在 爭 議 馬 國 各 產 業 盼 政 府 在 執 行 最 低 薪 金 規 定 與 減 少 依 賴 外 勞 政 策 之 同 時, 應 正 視 企 業 與 工 業 界 之 困 境, 並 應 按 照 產 業 別 分 階 段 執 行, 讓 業 界 有 充 裕 時 間 訓 練 本 地 人 力, 減 少 聘 用 外 勞 渠 等 願 意 發 揮 企 業 精 神,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逐 步 提 高 人 民 之 收 入 ( 二 ) 經 濟 展 望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總 裁 潔 蒂 甫 發 布 2012 年 馬 來 西 亞 中 央 銀 行 常 年 報 告 書 表 示, 儘 管 歐 洲 債 務 危 機 風 險 及 美 國 財 政 問 題 猶 存, 亞 洲 國 家 雖 難 倖 免 受 外 部 因 素 衝 擊, 估 計 本 (2013) 年 馬 國 經 濟 將 在 穩 定 內 需 及 外 部 緩 步 復 甦, 特 別 是 亞 洲 新 興 市 場 走 勢 受 看 好 支 撐 下 延 續 擴 張, 該 銀 行 因 之 預 測 馬 國 本 年 經 濟 成 長 預 測 值 至 5 至 6%, 較 本 年 初 官 方 預 測 之 4.5% 至 5.5% 水 平 為 高 馬 國 去 年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5.6% 國 內 需 求 將 繼 續 扮 演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火 車 頭 角 色, 主 因 為 馬 國 政 府 於 2013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公 布 數 項 促 進 私 人 消 費 措 施, 包 括 宣 布 公 務 員 調 薪, 以 及 為 低 收 入 群 ( 家 庭 收 入 每 月 3,000 馬 幣 以 下 ) 提 供 第 2 次 500 馬 幣 等 財 政 援 助 馬 國 中 央 銀 行 預 測 該 國 本 年 國 內 需 求 可 成 長 8.1%, 較 去 年 之 18

25 經 濟 環 境 10.6% 為 低 ; 私 人 消 費 預 估 可 上 揚 7.1%, 較 上 年 之 7.7% 稍 低 內 銷 導 向 型 產 業 產 能 擴 張 商 業 信 心 正 面 促 成 更 多 資 本 支 撐, 以 及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之 落 實, 有 助 馬 國 推 動 強 勁 私 人 投 資 去 年 馬 國 私 人 投 資 強 勁 成 長 22%,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之 15.5% 比 重 估 計 私 人 投 資 本 年 難 重 演 去 年 強 勁 成 長 勢 頭, 惟 仍 可 續 維 持 15.6% 成 長 公 共 領 域 則 持 續 支 援 經 濟 成 長, 預 計 馬 國 政 府 本 年 下 半 年 將 續 撥 款 以 推 動 更 多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本 年 公 共 領 域 支 出 預 計 可 成 長 5.4%, 較 上 年 之 10.3% 為 低 該 報 告 另 指 出, 馬 國 內 需 將 可 持 續 支 援 經 濟 成 長, 馬 國 兩 大 經 濟 支 柱 服 務 業 與 製 造 業, 將 受 國 內 需 求 強 穩 及 國 際 貿 易 活 動 升 溫 所 帶 動, 為 該 國 經 濟 作 出 更 大 貢 獻 目 前 服 務 業 占 GDP 55% 比 重, 活 絡 貿 易 活 動 將 支 撐 服 務 業 走 勢 至 於 製 造 業 及 原 產 品 業 亦 將 取 得 高 成 長 農 業 在 原 產 品, 特 別 是 棕 油 及 食 品 產 量 增 加, 其 成 長 將 較 上 年 有 所 改 善 ; 礦 業 在 天 然 氣 及 原 油 產 量 升 高 而 走 強 至 建 築 業 方 面, 則 可 望 在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逐 步 落 實 支 撐 下 維 持 強 勁 成 長 整 體 而 言,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前 景 繼 續 由 其 強 穩 經 濟 基 本 面 主 導 勞 力 市 場 維 持 有 利 情 勢, 失 業 率 料 處 於 3.1% 低 水 平 金 融 體 系 在 面 對 外 部 因 素 挑 戰 下 續 維 持 其 韌 性,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繼 續 為 本 地 經 濟 活 動 提 供 強 力 支 撐 馬 國 中 央 銀 行 推 出 之 宏 觀 謹 慎 及 其 它 政 策 措 施 有 效 協 助 管 理 家 債 升 高 之 風 險 截 至 本 (2013) 年 2 月 28 日 為 止, 馬 國 之 外 匯 存 底 金 額 為 1,403 億 美 元, 可 供 馬 國 支 付 9.5 個 月 之 進 口 需 求 或 償 付 約 4.6 倍 之 短 期 外 債 潔 蒂 總 裁 補 充, 馬 國 本 年 貨 幣 政 策 將 專 注 於 解 決 通 膨 及 成 長 的 潛 在 風 險, 該 國 將 不 捲 入 國 際 貨 幣 戰, 倘 馬 幣 被 迫 升 值, 亦 將 以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進 行 根 據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甫 發 布 之 2013 年 世 界 經 濟 展 望 報 告 指 出, 儘 管 馬 來 西 亞 即 將 於 本 (2013) 年 6 月 前 舉 行 全 國 選 舉, 朝 野 對 19

2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峙 情 況 可 能 加 劇 市 場 波 動, 以 及 全 球 外 部 環 境 狀 況 如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放 緩 等 風 險, 然 馬 國 出 口 及 國 內 需 求 獲 改 善, 因 之 該 組 織 預 測 馬 國 本 ( 2013)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可 達 5% IMF 對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預 測 值 與 馬 國 政 府 先 前 之 4.5% 至 5.5% 預 測 值 接 近 該 報 告 指 出, 馬 國 經 濟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金 融 業 擁 有 強 勁 資 本 監 管 機 制 穩 固 馬 國 金 融 體 系 健 全, 融 資 業 務 續 蓬 勃 發 展, 惟 需 抑 制 家 庭 債 務 偏 高 及 房 產 價 格 攀 升 等 風 險 馬 國 2012 年 財 政 赤 字 占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之 4.5%, 較 2011 年 之 4.8% 稍 低 馬 國 自 2010 年 美 國 房 貸 金 融 危 機 以 來 即 以 穩 健 步 伐 成 長, 失 業 率 及 通 貨 膨 脹 率 皆 處 於 控 制 水 平, 加 上 馬 國 政 府 啟 動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尤 其 是 私 人 企 業 界 及 公 共 投 資, 在 石 油 與 天 然 氣 及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增 加, 支 撐 經 濟 續 取 得 成 長 該 報 告 續 稱, 儘 管 全 球 外 部 環 境 疲 弱, 但 馬 國 總 體 經 濟 表 現 仍 強 穩, 內 需 為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主 要 動 力 來 源, 中 期 展 望 仍 良 好 馬 國 政 府 將 焦 點 放 在 維 護 金 融 穩 定, 加 強 財 務 狀 況 及 提 升 較 高 經 濟 成 長 率, 以 期 為 2020 年 邁 向 高 收 入 國 作 準 備 IMF 籲 請 馬 國 政 府 應 進 一 步 發 展 中 期 計 畫, 嚴 格 管 理 中 央 政 府 債 務 水 平, 並 推 動 架 構 性 財 政 改 革, 包 括 落 實 消 費 稅, 及 合 理 化 燃 油 補 貼 措 施, 以 帶 動 經 濟 續 取 得 成 長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貿 易 暨 工 業 部 長 慕 斯 達 法 指 出,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雖 仍 面 臨 不 確 定 因 素 及 風 險, 但 馬 國 政 府 將 推 行 適 宜 經 貿 政 策, 振 興 國 內 經 濟 活 動 及 內 需 成 長, 加 上 各 項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陸 續 啟 動, 以 及 政 治 穩 定 及 優 越 基 礎 設 施, 在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ETP) 及 第 十 大 馬 計 畫 推 動 下, 該 國 本 ( 2013) 年 私 人 投 資 預 估 可 成 長 15.9%,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則 可 成 長 7%, 並 維 持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5% 至 6% 成 長 率 20

27 經 濟 環 境 五 市 場 環 境 分 析 及 概 況 ( 一 )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馬 國 是 一 個 由 多 元 種 族 組 成 之 國 家, 其 中 土 著 ( 含 馬 來 人 ) 約 佔 67.4%, 其 次 為 華 人 佔 24.6%, 印 度 人 佔 7.3%, 以 及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佔 0.7% 馬 來 西 亞 立 國 以 來 以 馬 來 文 化 為 主 體, 在 語 言 文 化 教 育 及 經 濟 政 策 上 都 對 馬 來 族 特 別 保 障 馬 國 屬 於 回 教 國, 馬 來 人 信 奉 回 教, 華 人 一 般 信 奉 佛 教 與 道 教, 印 度 人 則 篤 信 印 度 教, 且 各 有 其 生 活 及 飲 食 上 之 忌 諱, 尤 其 馬 來 人 忌 吃 豬 肉, 必 須 加 以 留 意, 以 免 無 意 中 犯 了 禁 忌 馬 國 之 國 語 為 馬 來 語, 華 人 多 數 可 通 曉 華 語, 首 都 吉 隆 坡 之 華 人 多 以 廣 東 話 交 談, 北 部 檳 城 州 之 華 人 多 以 福 建 話 溝 通, 英 文 則 普 遍 為 不 同 種 族 間 溝 通 之 工 具 由 於 各 種 族 之 宗 教 文 化 生 活 習 慣 各 異, 其 消 費 特 性 亦 呈 多 元 化, 我 國 廠 商 開 拓 馬 國 市 場, 應 注 意 其 市 場 之 區 隔 及 其 零 售 市 場 的 特 色 馬 國 經 貿 金 融 法 律 制 度 一 般 均 承 襲 英 國 體 制, 貿 易 上 之 各 種 交 易 習 慣 與 我 國 無 異, 信 用 卡 簽 帳 風 氣 頗 為 普 遍, 加 上 如 今 馬 國 各 大 商 店 均 接 受 消 費 者 以 信 用 卡 付 賬, 有 利 促 進 消 費 私 人 所 設 之 外 幣 兌 換 商 林 立, 亦 有 利 於 外 人 在 馬 國 消 費 ( 二 ) 市 場 特 色 1 經 濟 領 域 表 現 穩 定 馬 國 首 相 於 2011 年 1 月 宣 佈 19 項 總 額 達 670 億 馬 元 ( 約 220 億 美 元 ) 的 大 型 經 濟 發 展 計 畫, 冀 望 協 助 該 國 早 日 實 現 經 濟 轉 型 及 在 2020 年 進 入 高 收 入 國 的 目 標, 過 去 3 年 來 執 行 奏 效, 國 民 人 均 收 入 (GNI per Capital) 快 速 增 長, 馬 國 或 可 提 早 在 2018 年 ( 原 目 標 2020 年 ) 達 到 人 均 收 入 1 萬 5,000 美 元 ( 約 4 萬 6,000 馬 元 ) 目 標 12 21

2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項 國 家 關 鍵 經 濟 領 域 中 的 啟 動 計 畫 (EPP) 也 從 最 初 的 131 項 增 至 152 項, 至 今 已 有 149 項 進 行 中, 投 資 額 達 2113 億 馬 元, 單 2012 年 間 推 行 的 啟 動 計 畫 共 39 項 另 外, 馬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增 長 期 間 平 穩 上 揚, 先 從 2010 年 的 7.2% 回 軟 至 2011 年 的 5.1% 增 長, 再 於 2012 年 回 升 至 5.6% 國 外 投 資 者 對 馬 國 推 行 的 經 濟 轉 型 計 劃 (ETP) 充 滿 信 心, 馬 國 2012 年 吸 引 的 投 資 總 額 增 長 5.1% 至 1,624 億 馬 元, 創 下 有 史 以 來 的 高 位 服 務 領 域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72.4%, 投 資 額 達 1,176 億 馬 元 ; 製 造 領 域 占 25.3%, 投 資 額 為 410 億 ; 而 礦 業 與 原 產 品 領 域 則 占 2.3%, 總 額 為 38 億 馬 元 2 積 極 推 動 綠 色 產 業 發 展 政 府 自 2010 年 積 極 推 動 綠 色 產 業 發 展, 並 推 出 總 額 達 15 億 馬 元 ( 約 5 億 美 元 ) 之 綠 色 科 技 貸 款 計 劃, 將 綠 色 產 業 發 展 鎖 定 在 四 個 應 用 範 圍, 即 : 能 源 水 源 與 廢 料 建 築 及 交 通 環 保 市 場 與 產 值 也 相 對 快 速 增 加, 綠 色 商 機 將 大 量 產 生 3 清 真 食 品 市 場 看 俏 目 前 馬 來 西 亞 全 力 發 展 為 國 際 清 真 食 品 中 心, 是 進 軍 全 球 14 億 人 口 清 真 市 場 的 最 佳 跳 板 目 前 馬 國 伊 斯 蘭 教 發 展 署 (JAKIM) 所 發 的 清 真 認 證 獲 得 22 個 國 家 42 個 回 教 協 會 承 認, 易 言 之 若 取 得 馬 國 清 真 認 證, 等 於 具 有 回 教 國 家 的 通 行 證, 有 利 拓 展 廣 大 回 教 食 品 市 場 由 於 馬 國 之 清 真 (Halal) 食 品 認 證 標 章 已 於 回 教 世 界 取 得 普 遍 之 信 任, 而 我 國 食 品 業 自 動 化 之 生 產 及 管 理 技 術 遠 高 於 馬 國 之 水 準, 倘 能 結 合 馬 國 清 真 食 品 認 證 的 優 勢, 除 可 供 應 馬 國 多 元 化 的 國 內 市 場, 亦 可 進 軍 國 際 回 教 食 品 市 場 4 城 鄉 購 買 力 差 異 大 22

29 經 濟 環 境 馬 國 土 地 面 積 遼 闊, 約 為 我 國 之 九 倍, 但 人 口 與 我 國 相 當, 故 其 人 口 密 度 低, 運 輸 費 用 為 一 重 要 之 成 本 考 慮 因 素 其 購 買 力 亦 因 城 市 與 鄉 村 間 之 發 展 差 距 頗 大 而 有 頗 大 的 差 異 華 人 與 印 度 人 大 都 聚 居 於 城 市, 馬 來 人 則 居 鄉 村 為 多 首 都 吉 隆 坡 及 附 近 之 城 市 人 口 近 200 萬, 為 該 國 工 商 業 之 中 心, 附 近 也 有 主 要 港 口 巴 生 港, 幫 助 出 入 口 的 貿 易 與 運 輸 ; 其 他 主 要 城 市 如 檳 城 馬 六 甲 新 山 等, 居 民 之 購 買 力 亦 高 5 消 費 注 重 品 質, 休 閒 市 場 大 隨 著 國 家 逐 漸 進 步, 國 民 所 得 逐 漸 提 高, 其 生 活 素 質 與 消 費 能 力 隨 之 提 高, 消 費 者 對 貨 品 品 質 與 健 康 之 要 求 亦 相 對 重 視 近 年 馬 來 西 亞 高 消 費 族 群 逐 漸 提 升, 因 此 可 以 看 到 許 多 高 價 位 的 產 品 專 賣 店 或 專 櫃 越 來 越 多 此 外, 美 容 保 健 及 運 動 休 閒 生 活 在 馬 國 普 受 重 視, 相 關 產 品 具 有 發 展 空 間 6 品 牌 效 應 這 年 代, 特 別 是 居 住 在 城 市 的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提 高, 隨 之 在 某 些 領 域 上, 較 注 重 品 牌, 品 牌 帶 來 品 質 安 全 保 證 例 如 小 孩 用 的 相 關 產 品 美 容 保 健 產 品 通 訊 產 品 等 另 外 由 於 年 輕 人 的 消 費 能 力 提 高, 這 一 群 的 消 費 者 更 重 視 品 牌, 這 是 因 為 品 牌 能 代 表 身 分 地 位 代 表 著 一 種 榮 譽 7 量 販 店 超 市 發 展 蓬 勃 馬 來 西 亞 的 零 售 業 之 前 以 小 型 傳 統 商 店 為 主, 但 近 年 來, 外 商 及 本 地 廠 商 紛 紛 引 進 外 國 管 理 技 術, 各 型 連 鎖 超 商 百 貨 公 司 便 利 商 店 大 型 量 販 店 購 物 中 心 及 直 銷 業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設 立, 帶 動 馬 國 零 售 業 發 展, 並 且 直 接 衝 擊 傳 統 商 店, 一 改 以 往 多 由 本 地 華 商 經 營 之 舊 式 批 發 零 售 體 系 目 前 國 際 大 型 零 售 集 團 已 在 馬 國 占 有 一 23

3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席 之 地, 這 些 霸 級 市 場 (Carrefour 家 樂 福 Tesco 特 易 購 Jusco Giant 等 ) 為 馬 國 目 前 主 要 通 路 商, 另 便 利 商 店 如 7-11 屈 臣 氏 Guardian 等 小 型 零 售 商 目 前 也 有 逐 漸 增 多 的 趨 勢, 主 要 涵 蓋 不 同 區 域, 價 格 稍 高 另 外, 馬 國 近 幾 年 流 行 連 鎖 加 盟 之 展 店 模 式, 國 民 紛 紛 找 尋 合 適 的 品 牌 加 盟, 自 行 創 業 例 如 我 國 的 日 出 茶 太 歇 腳 亭 等 都 受 到 馬 國 人 民 所 喜 愛 8 運 輸 便 利 馬 來 西 亞 的 交 通 發 達, 縱 橫 向 皆 有 高 速 公 路 連 貫, 鐵 路 北 上 可 到 泰 國, 南 下 可 抵 新 加 坡, 北 中 南 皆 有 港 口 交 通 系 統 完 善, 運 輸 效 率 高, 成 本 低 但 隨 著 油 價 上 漲, 政 府 補 貼 減 少, 運 輸 成 本 有 提 高 的 跡 象 9 行 政 效 率 有 待 提 昇 馬 來 西 亞 承 襲 英 國 體 制, 相 關 法 令 尚 屬 周 全, 但 一 般 行 政 效 率 有 待 提 昇, 在 處 理 與 行 政 單 位 相 關 事 務 時 需 花 較 長 時 間 10 市 埸 資 訊 蒐 集 不 易 馬 來 西 亞 貿 易 及 市 場 統 計 資 訊 不 易 蒐 集 亦 不 精 確, 專 業 雜 誌 的 種 類 與 發 行 量 甚 少, 加 上 寬 頻 等 通 訊 科 技 服 務 尚 欠 完 善, 故 對 廠 商 蒐 集 特 定 的 經 貿 商 情 或 拓 展 市 場 有 一 定 難 度 馬 國 目 前 在 互 聯 網 及 寬 頻 方 面 的 成 長 不 甚 理 想, 本 地 公 司 及 公 會 的 網 站 建 設 仍 未 普 遍 化, 即 使 一 些 設 有 網 站 的 業 者 也 未 必 定 期 更 新 其 網 頁 馬 國 政 府 公 會 與 商 會 的 功 能 及 服 務 效 率 尚 待 提 升 11 交 易 建 議 採 信 用 狀 或 預 收 貸 款 方 式 處 理 由 於 馬 國 經 濟 發 展 迅 速, 導 致 商 業 犯 罪 增 加, 而 台 馬 雙 邊 投 資 及 貿 易 關 係 密 切, 故 商 業 糾 紛 亦 不 斷 發 生, 主 要 糾 紛 事 項 包 括 股 權 詐 欺 貨 樣 不 符 貨 款 未 清 品 質 不 良 等, 我 商 在 選 擇 投 資 合 作 24

31 經 濟 環 境 夥 伴 及 出 口 對 象 時, 宜 採 審 慎 原 則 並 辦 妥 信 用 調 查 商 品 交 易 除 須 提 高 產 品 之 品 質 外, 對 於 耐 久 性 產 品 及 機 械 設 備, 應 加 強 售 後 服 務 ; 對 於 付 款 條 件, 如 對 客 戶 之 信 用 無 充 分 之 信 心, 建 議 採 取 信 用 狀 或 預 收 貨 款 之 方 式 交 易, 勿 採 託 收 或 放 帳 之 方 式, 以 免 發 生 貨 款 無 法 收 回 之 情 事 12 放 帳 風 盛 由 於 市 場 的 競 爭, 促 成 業 者 透 過 放 帳 的 方 式 來 爭 取 生 意, 在 惡 性 循 環 的 情 況 下, 放 帳 風 氣 甚 為 嚴 重 一 般 店 面 帳 期 可 達 三 個 月, 批 發 商 及 百 貨 公 司 的 帳 期 可 長 達 半 年, 因 此 必 須 要 有 充 足 的 流 動 資 金 來 調 度 25

3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6

33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一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馬 國 自 1986 年 開 放 吸 引 外 資 以 來, 成 功 地 吸 引 大 量 外 資 來 馬 投 資 製 造 業 根 據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發 展 局 (MIDA) 頃 發 布 之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馬 國 去 (2012) 年 核 准 之 製 造 業 投 資 額 為 億 美 元, 較 前 (2011) 年 下 跌 24.17%; 其 中 外 資 投 資 額 達 億 美 元, 下 跌 36.77%, 占 總 投 資 額 之 50.78%; 其 餘 億 美 元 為 國 內 投 資, 下 跌 4.58%, 占 總 投 資 額 之 49.22% 依 照 產 業 別 區 分, 交 通 設 備 為 馬 國 最 大 之 投 資 領 域, 其 投 資 額 達 億 美 元, 其 次 為 化 學 及 化 工 產 品 (21.03 億 美 元 ) 石 化 產 品 (19.73 億 美 元 )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13.03 億 美 元 ) 基 本 金 屬 製 品 (12.4 億 美 元 ) 食 品 製 造 (11.11 億 美 元 ) 及 機 械 與 配 備 (6.05 億 美 元 ) 依 照 外 資 國 別 區 分, 日 本 為 馬 國 最 大 外 來 投 資 國, 金 額 達 9.13 億 美 元 ; 其 次 為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8.65 億 美 元 ) 新 加 坡 (7.23 億 美 元 ) 中 國 大 陸 (6.46 億 美 元 ) 韓 國 (5.35 億 美 元 ) 法 國 (4.69 億 美 元 ) 及 挪 威 (3.73 億 美 元 ) 累 計 台 商 去 年 在 馬 國 投 資 金 額 為 5,607 萬 5,480 美 元, 較 去 年 下 跌 87.69%, 居 馬 國 外 人 投 資 第 17 位 依 照 州 別 區 分, 雪 蘭 莪 州 為 馬 國 最 熱 門 投 資 地 點, 投 資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 其 次 為 柔 佛 州 (18.09 億 美 元 ) 沙 巴 州 (16.45 億 美 元 ) 砂 勞 越 州 (15.45 億 美 元 ) 及 森 美 蘭 州 (8.92 億 美 元 ) 我 國 去 年 在 馬 國 投 資, 依 照 產 業 別 區 分,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為 最 大 投 資 項 目, 投 資 額 達 1,487 萬 美 元 ; 其 次 為 非 金 屬 礦 物 產 品 (1,456 萬 美 元 ) 紙 印 刷 暨 出 版 ( 27

3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419 萬 美 元 ) 金 屬 鑄 造 產 品 (799 萬 美 元 ) 機 械 與 配 備 (215 萬 美 元 ) 及 交 通 配 備 (24 萬 美 元 ) 等 ; 依 照 州 別 區 分, 我 國 在 吉 打 州 投 資 金 額 最 高, 達 2,206 萬 美 元 ; 其 餘 依 次 為 柔 佛 州 (1,910 萬 美 元 ) 檳 城 (1,123 萬 美 元 ) 雪 蘭 莪 州 (229 萬 美 元 ) 霹 靂 州 (131 萬 美 元 ) 及 砂 勞 越 州 (7.8 萬 美 元 ) 等 28

35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二 台 ( 華 )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早 期 台 商 赴 馬 投 資, 主 要 係 受 當 年 台 幣 大 幅 升 值 工 資 高 漲 影 響 而 外 移, 至 1990 年 達 到 鼎 盛 階 段, 當 年 對 馬 投 資 23 億 5,000 萬 美 元, 居 外 國 投 資 第 1 位 其 後 投 資 機 會 逐 漸 變 化, 加 上 近 年 馬 國 工 資 土 地 上 漲, 勞 工 嚴 重 短 缺, 以 及 大 陸 磁 吸 效 應 影 響, 投 資 熱 潮 不 再, 台 商 對 馬 國 投 資 逐 漸 減 緩 台 商 2011 年 單 年 度 在 馬 國 投 資 案 件 23 件, 投 資 額 4 億 4,000 萬 美 元, 居 外 資 第 7 位 截 至 2012 年 底 止, 台 商 對 馬 國 投 資 金 額 115 億 7,338 萬 美 元, 共 2,396 件, 我 國 為 馬 國 累 計 外 人 投 資 第 4 大 國 目 前 在 馬 投 資 之 台 商 約 1,750 至 2,000 餘 家, 並 於 1990 年 成 立 中 華 民 國 旅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廠 商 協 會, 後 為 與 全 球 台 商 名 稱 同 步, 於 2005 年 10 月 更 名 為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下 屬 7 個 地 區 台 灣 商 會, 目 前 會 員 廠 商 計 約 450 家, 頗 受 馬 國 當 地 重 視 之 工 商 組 織 台 商 投 資 之 地 點 主 要 分 布 在 吉 隆 坡 雪 蘭 莪 州 檳 城 森 美 蘭 州 柔 佛 州 馬 六 甲 州 霹 靂 州 吉 打 州 及 沙 巴 州 等 地 區 台 商 主 要 投 資 產 業 包 括 : 電 子 電 器 製 品 非 金 屬 礦 物 質 產 品 紙 製 品 金 屬 鑄 造 產 品 機 械 等 三 投 資 機 會 ( 一 )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馬 來 西 亞 的 地 理 位 置 接 近 赤 道, 處 於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之 外, 地 盤 穩 定, 可 以 免 受 地 震 火 山 爆 發 等 特 大 自 然 災 害 的 侵 襲 另 外, 馬 來 西 亞 一 年 四 季 如 夏, 是 一 個 常 年 太 陽 高 照 的 國 度, 對 於 發 展 太 陽 能 產 業 絕 對 擁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的 優 勢, 尤 其 全 球 正 在 鼓 吹 綠 能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的 環 保 概 念, 太 陽 能 產 業 的 發 展 在 馬 國 更 可 謂 占 盡 了 天 時 地 利 人 合 根 據 馬 國 於 2010 年 實 施 的 10 年 經 濟 轉 型 計 畫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Programme;ETP), 該 計 畫 將 在 12 個 國 家 關 鍵 經 濟 領 域 投 資 高 達 4,440 億 美 元 資 金, 其 中 半 導 體 太 陽 能 電 信 等 科 技 業 也 是 29

3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被 點 名 的 重 點 產 業 馬 來 西 亞 副 首 相 丹 斯 里 慕 尤 丁 曾 經 指 出, 馬 來 西 亞 有 可 能 會 位 列 中 國 和 德 國 之 後 興 起 成 為 全 球 第 三 大 太 陽 能 電 池 生 產 國 到 2020 年 馬 來 西 亞 太 陽 能 電 池 產 量 可 能 會 占 據 全 球 總 產 量 的 17% 隨 著 全 球 需 求 增 加 以 及 太 陽 能 電 池 生 產 從 像 德 國 這 樣 的 高 成 本 中 心 轉 移 到 該 國, 再 加 上 台 灣 最 大 平 板 製 造 商 友 達 光 電 (AUO) 於 2010 年 12 月 開 始 在 馬 國 馬 六 甲 市 加 緊 建 設 一 座 世 界 一 流 的 高 效 太 陽 能 電 池 廠 ( SunPower 廠 房 ), 該 工 廠 耗 資 13 億 美 元, 預 計 2013 年 竣 工 後, 它 將 成 為 世 界 上 同 類 工 廠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一 個 AUO SunPower 廠 房 設 計 總 面 積 達 10.8 公 頃, 相 當 於 7 個 美 式 足 球 場 的 面 積, 並 能 提 供 28 條 太 陽 能 電 池 產 線 同 時 運 作, 該 廠 自 2011 年 10 月 試 產 成 功 迄 今, 總 產 出 已 達 500 萬 瓦, 其 轉 換 效 率 最 高 可 達 22.5%, 並 預 計 未 來 每 年 將 可 產 出 超 過 14 億 瓦 的 高 轉 換 效 率 太 陽 能 電 池, 以 迎 接 全 球 對 太 陽 能 產 業 的 需 求 副 首 相 丹 斯 里 慕 尤 丁 相 信, 馬 來 西 亞 成 為 全 球 第 三 大 太 陽 能 電 池 生 產 商 是 指 日 可 待 的 事 他 也 指 出, 馬 來 西 亞 能 夠 利 用 在 半 導 體 行 業 的 優 勢 在 全 球 太 陽 能 行 業 的 發 展 中 占 據 領 先 地 位, 因 為 這 兩 個 領 域 有 相 同 的 價 值 鏈 和 盈 利 產 品 組 合 另 馬 國 國 際 貿 易 暨 工 業 部 副 部 長 慕 克 里 於 2011 年 12 月 8 日 出 席 德 國 Q- Cells SE 公 司 一 個 陽 光 世 界 計 畫 開 幕 禮 時 指 出, 馬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大 力 推 動 綠 色 產 業 及 再 生 能 源 業, 並 提 供 15 年 盈 利 免 稅 優 惠 待 遇 豁 免 設 備 進 口 稅 等 優 惠 獎 勵 措 施, 成 功 吸 引 許 多 跨 國 企 業 前 來 馬 國 投 資 太 陽 能 製 造 業 目 前 已 核 准 之 投 資 金 額 達 158 億 馬 幣 ( 約 合 億 美 元 ), 其 中 外 資 投 資 額 達 147 億 馬 幣 ( 占 總 投 資 額 之 93.04%); 其 餘 11 億 馬 幣 為 國 內 投 資 額 馬 國 盼 於 未 來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太 陽 能 光 電 製 造 國 儘 管 太 陽 能 電 池 行 業 初 期 所 需 成 本 較 高, 但 是 以 長 遠 來 看 仍 然 是 符 合 30

37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經 濟 節 約 的, 因 而 具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潛 力 不 過, 隨 著 全 球 產 量 增 加, 馬 來 西 亞 必 須 要 將 太 陽 能 電 池 的 產 能 增 加 十 倍, 從 當 前 的 2.3GW 增 加 到 23GW 馬 國 太 陽 能 產 業 發 展 因 再 生 能 源 如 太 陽 能 能 源 的 普 及 化 偏 低 和 成 本 與 效 益 的 問 題, 隨 著 各 國 世 界 級 企 業 的 相 繼 投 資, 讓 仍 未 成 熟 的 太 陽 能 源 發 電 的 環 境 與 設 備 得 到 改 善 我 國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技 術 先 進, 可 配 合 馬 國 正 推 動 綠 色 科 技 之 鼓 勵 措 施, 與 馬 國 合 作 發 展 ( 二 ) 食 品 業 馬 來 西 亞 雖 由 馬 來 人 華 人 及 印 度 人 組 成, 但 馬 來 人 比 率 超 過 60%, 且 大 多 信 奉 回 教, 基 本 上 可 謂 回 教 國 家, 因 而 在 發 展 清 真 食 品 具 有 相 當 優 勢 由 於 全 球 回 教 人 口 達 14 億, 商 機 非 常 龐 大 為 此, 馬 國 將 發 展 清 真 食 品 列 為 國 家 策 略, 馬 國 發 展 清 真 食 品 產 業 之 機 構 主 要 由 哈 拉 工 業 發 展 機 構 (Halal Industr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簡 稱 HDC) 負 責, 該 機 構 協 助 業 者 進 軍 國 際 清 真 市 場 及 該 等 產 業 之 投 資 而 建 立 Halal 標 準 則 由 伊 斯 蘭 發 展 局 (JAKIM) 負 責 訂 定 標 準 目 前 馬 國 JAKIM 所 發 的 清 真 認 證 獲 得 大 部 分 中 東 及 東 協 國 家 承 認, 易 言 之 若 取 得 馬 國 清 真 認 證, 等 於 具 有 回 教 國 家 的 通 行 證, 有 利 拓 展 廣 大 回 教 食 品 市 場 由 於 馬 國 哈 拉 食 品 認 證 標 章 已 於 回 教 世 界 取 得 普 遍 信 任, 而 我 國 食 品 業 自 動 化 生 產 及 管 理 技 術 遠 高 於 馬 國 之 水 準, 倘 能 結 合 馬 國 哈 拉 食 品 認 證 的 優 勢, 來 馬 設 廠 生 產, 除 可 供 應 馬 國 多 元 化 的 國 內 市 場, 亦 可 進 軍 國 際 回 教 食 品 市 場 ( 三 ) 生 技 產 業 由 於 馬 來 西 亞 生 產 棕 油, 故 很 早 即 開 始 研 究 與 棕 油 有 關 之 生 物 科 技, 並 在 第 8 大 馬 計 畫 (2001 年 至 2005 年 ) 項 下, 編 列 1 億 5,000 萬 美 元 作 為 生 31

3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化 相 關 之 研 發 經 費 另 一 方 面, 馬 國 也 在 法 規 及 基 礎 設 施 上 進 行 準 備, 諸 如 於 2001 年 設 立 國 家 生 技 及 生 技 資 訊 網 路 (NBBNet);2004 年 8 月 成 立 生 技 標 準 及 品 質 控 制 中 心 (BIOSTAQ);2003 年 加 入 生 物 多 樣 性 公 約 ; 2005 年 發 表 國 家 生 技 政 策 (NBP) 等 馬 國 深 知 生 物 科 技 對 未 來 國 家 競 爭 發 展 之 重 要 性, 故 於 2006 年 3 月 發 表 新 的 第 9 大 馬 計 畫, 續 將 生 物 科 技 工 業 列 為 重 點, 並 預 計 由 政 府 撥 款 5 億 4,600 萬 美 元 作 為 該 項 工 業 之 發 展 基 金, 較 第 8 大 馬 計 畫 大 幅 成 長 264% 至 發 展 重 點, 將 根 據 國 家 生 技 政 策, 致 力 於 農 業 生 技 與 保 健 有 關 之 生 技 工 業 生 技 及 生 技 資 訊 (Biotechnology) 等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除 創 造 財 富 及 就 業 機 會 外, 進 而 促 進 該 國 經 濟 發 展 ( 四 ) 電 機 電 子 業 馬 國 之 電 機 電 子 業 發 展 超 過 30 年, 至 今 已 發 展 成 馬 國 最 主 要 的 外 銷 產 業, 許 多 國 際 大 廠 皆 在 馬 投 資, 故 在 台 灣 日 本 等 常 可 看 到 馬 來 西 亞 製 造 的 家 電 產 品 電 子 與 電 器 產 品 仍 為 馬 國 2012 年 主 要 出 口 項 目, 金 額 達 2, 億 馬 幣, 占 該 國 總 出 口 額 之 32.93% 其 中 主 要 項 目 包 括 半 導 體 器 件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機 通 訊 設 備 及 零 組 件 辦 公 設 備 及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零 組 件 積 體 電 路 及 印 刷 電 路 基 板 等 另 就 外 人 投 資 方 面 觀 察, 電 機 電 子 一 向 係 外 人 投 資 之 主 要 項 目, 由 於 外 人 長 期 在 馬 投 資 電 機 電 子 行 業, 各 種 上 下 游 產 業 相 對 較 完 整, 較 易 獲 得 周 邊 產 業 之 配 合 本 次 全 球 經 濟 走 緩, 電 子 業 的 衝 擊 可 謂 最 大, 據 與 台 商 了 解, 此 乃 全 球 性 之 現 象, 惟 只 要 景 氣 復 甦, 訂 單 仍 會 回 流, 在 競 爭 上 仍 有 其 優 勢 ( 五 )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迄 今 馬 國 共 有 3 項 分 別 源 自 德 國 與 美 國 資 金 的 太 陽 能 再 生 能 源 投 資 計 畫 分 別 於 吉 打 州 居 林 高 科 技 園 雪 蘭 莪 州 及 馬 六 甲 州 進 行 中 除 再 生 能 源 業 外, 馬 國 也 將 專 注 於 吸 引 包 括 高 科 技 資 本 密 集 及 知 識 驅 動 領 域 諸 32

39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如 ICT 石 油 化 學 生 物 科 技 半 成 品 製 造 業 及 資 源 為 基 礎 之 工 業 之 外 資, 以 期 在 2006 年 至 2020 年 的 大 馬 第 3 工 業 大 藍 圖 (IMP3) 計 畫 下, 達 到 每 年 275 億 馬 幣 之 投 資 目 標 ( 六 )LED 照 明 產 業 從 目 前 馬 來 西 亞 LED 產 業 的 發 展 情 況 來 看, 政 策 的 扶 持 始 終 是 推 動 產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動 力 在 馬 國 政 府 宣 布 逐 步 禁 用 白 熾 燈 的 背 景 下, 照 明 市 場 的 開 啟 無 疑 將 成 為 LED 產 業 發 展 另 一 大 亮 點 馬 國 首 相 納 吉 在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峰 會 上 承 諾 於 2020 年 減 少 碳 排 放 量 達 40%, 馬 國 政 府 自 2009 年 起 積 極 推 動 綠 色 產 業 發 展, 並 制 定 下 列 行 動 計 劃, 試 圖 改 善 發 展 工 業 對 環 境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並 引 導 各 產 業 往 環 保 方 向 發 展.. 1 實 施 砂 勞 越 州 再 生 能 源 走 廊 特 區 (Sarawak Corridor of Renewable Energy) 計 畫, 並 同 時 展 開 一 項 綠 色 發 展 架 構 之 研 究, 以 確 保 整 個 發 展 過 程 符 合 環 境 友 善 綠 色 元 素 及 維 護 天 然 資 源 的 標 準, 以 開 發 砂 勞 越 州 豐 富 的 能 源 蘊 藏 量 2 成 立 亞 洲 首 個 國 家 綠 色 科 技 理 事 會 (National Green Technology Council) 該 會 由 馬 國 首 相 納 吉 主 持, 並 概 括 了 多 個 關 鍵 部 門, 目 的 為 提 高 實 施 綠 色 政 策 效 率 及 促 進 馬 國 綠 色 科 技 發 展 3 設 定 綠 色 建 築 評 級 系 統, 並 利 用 綠 色 建 築 指 數 (GBI) 促 進 建 設 環 境 維 護, 從 而 提 高 各 業 人 士 及 公 眾 的 環 保 意 識 4 將 布 城 及 賽 城 打 造 成 馬 國 綠 色 科 技 先 驅 城 市 同 時, 馬 國 能 源 綠 色 工 藝 及 水 務 部 將 會 在 2011 年 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 內, 分 階 段 落 實 逐 步 淘 汰 使 用 鎢 絲 燈 泡 (Incandescent lamp), 同 時 鼓 勵 馬 國 人 民 使 用 其 他 更 有 效 率 的 燈 泡, 如 LED 如 此 一 來, 馬 國 每 年 可 節 省 達 10,740 億 瓦 小 時 (GWh) 的 電 源, 使 用 節 能 燈 也 有 助 消 費 者 減 低 電 費, 預 33

4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計 每 年 總 共 可 節 省 3 億 3,600 萬 馬 元 的 電 費 此 外, 能 源 綠 色 工 藝 及 水 務 部 倡 議 政 府 通 過 再 生 能 源 法 令 草 案, 落 實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回 售 補 助 (Feed-in Tariff), 以 讓 國 內 電 源 用 戶 ( 個 人 或 公 司 ) 按 照 當 局 定 下 之 補 助 費 率 把 來 自 再 生 能 源 的 電 源 賣 給 國 家 能 源 公 司 馬 來 西 亞 非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GPA) 會 員 國, 其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並 不 透 明 化, 馬 國 官 方 網 站 有 公 佈 政 府 採 購 資 訊, 惟 主 要 係 馬 來 文, 且 馬 國 政 府 保 護 當 地 土 著, 需 為 在 馬 國 設 立 之 公 司 始 可 參 與 馬 國 政 府 採 購 案 投 標 馬 國 政 府 之 開 發 計 畫 ( 如 營 建 工 程 等 ) 並 未 採 取 公 開 招 標, 而 由 政 府 逕 行 指 定 馬 來 人 公 司 負 責, 如 伊 斯 干 達 經 濟 特 區 指 派 國 庫 控 股 (Khazanah ) 主 導, 北 馬 經 濟 走 廊 特 區 指 派 森 那 美 集 團 (Sime Darby Group) 主 導 馬 國 政 府 已 將 政 府 採 購 項 目 上 網 公 開, 網 址 為 : 此 網 站 提 供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採 購 清 單, 包 括 文 具 電 腦 公 共 設 施 等 採 購 金 額 50 萬 馬 幣 以 上 之 採 購 案, 惟 目 前 只 開 放 馬 來 西 亞 廠 商 使 用 我 商 如 欲 取 得 馬 來 西 亞 之 政 府 採 購 商 機, 需 洽 馬 商 合 作, 由 該 馬 商 進 行 註 冊, 取 得 標 案 後 方 可 透 過 該 合 作 馬 商 供 貨 予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 七 ) 電 腦 服 務 業 電 腦 服 務 業 包 括 :A. 電 腦 硬 體 諮 詢 服 務 ;B. 軟 體 系 統 安 裝 服 務 ;C. 數 據 處 理 服 務 ;D. 數 據 服 務 ;E. 電 腦 維 修 服 務 ;F. 數 據 準 備 服 務 訓 練 服 務 數 據 復 原 服 務 創 意 內 容 發 展 等 馬 國 電 腦 業 發 展 初 具 基 礎, 正 需 要 電 腦 服 務 業 提 升 其 國 民 使 用 電 腦 階 段, 我 國 電 腦 服 務 業 已 具 先 進 水 準, 甚 具 優 勢, 可 憑 藉 馬 國 發 展 潛 力, 尋 找 合 作 機 會 34

41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 八 ) 資 訊 通 訊 工 業 馬 國 首 相 納 吉 於 2010 年 3 月 24 日 推 廣 國 家 寬 頻 (NBI) 及 馬 國 電 信 公 司 下 一 代 高 速 寬 頻 計 畫 (Unifi) 時 指 出, 該 國 決 定 實 施 6 項 新 獎 勵 措 施 : 包 括 A. 政 府 將 從 普 及 化 服 務 基 金 (USP) 撥 款 10 億 馬 幣, 為 全 國 貧 窮 學 生 提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B. 馬 國 電 信 公 司 (TM) 將 推 出 寬 頻 服 務 加 小 型 筆 記 型 電 腦 配 套, 其 收 費 將 從 原 先 50 馬 幣 調 低 至 38 馬 幣, 鄉 村 地 區 用 戶 之 收 費 則 僅 20 馬 幣 ;C. 政 府 將 撥 款 6,000 萬 馬 幣 在 全 國 246 個 地 點 設 立 社 區 寬 頻 中 心, 為 61 萬 5,000 戶 家 庭 提 供 寬 頻 服 務 ;D. 政 府 將 在 全 國 138 個 新 聞 局 辦 事 處 設 立 人 民 網 路 中 心, 預 計 可 為 40 萬 名 民 眾 提 供 寬 頻 服 務 ;E. 政 府 將 撥 款 4,000 萬 馬 幣 在 全 國 105 個 土 著 社 區 (mukim) 及 其 他 社 區 中 心 設 立 電 子 櫃 台 ; 以 及 F. 在 全 國 增 設 873 座 新 電 信 塔, 擴 大 手 機 普 及 網 路, 其 中 沙 巴 州 及 砂 勞 越 州 將 分 別 占 278 及 257 座, 以 促 進 馬 國 經 濟 成 長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及 個 人 自 我 提 升 馬 國 政 府 計 劃 通 過 國 家 寬 頻 計 畫 為 該 國 資 訊 科 技 及 多 媒 體 發 展, 以 及 為 網 路 用 戶 增 強 寬 頻 速 率 及 擴 大 普 及 率, 寬 頻 使 用 率 之 提 昇 將 協 助 馬 國 轉 型 為 知 識 型 經 濟, 以 及 於 2020 年 達 到 高 所 得 國 家 為 目 標 馬 國 提 供 數 項 優 惠 獎 勵 刺 激 資 訊 通 訊 工 業 成 長, 該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A. 為 推 廣 中 小 企 業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創 意 產 品, 自 2010 年 至 2014 年 為 止 所 有 在 國 內 登 記 相 關 產 品 商 標 及 專 利 之 費 用 可 減 稅 ;B. 撥 款 2 億 馬 幣 創 意 工 業 基 金, 資 助 電 影 戲 劇 音 樂 動 畫 廣 告 及 有 當 地 元 素 之 創 意 工 業 ;C. 提 供 大 學 生 以 每 月 50 馬 幣, 長 達 2 年 分 期 付 款 購 買 手 提 電 腦 配 備 包 括 免 費 寬 頻 服 務 ;D. 在 柔 佛 州 南 部 依 斯 干 達 經 濟 特 區 就 業 之 馬 國 與 外 國 籍 知 識 員 工, 其 個 人 所 得 稅 率 一 律 訂 為 15%, 其 他 馬 國 地 區 外 國 籍 員 工 最 高 所 得 稅 率 可 達 26%;E. 公 務 員 每 3 年 可 貸 款 5,000 馬 幣 購 買 電 腦 ; 以 及 H. 政 府 撥 款 15 億 馬 幣 推 廣 綠 色 科 技 35

4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機 會 我 國 資 訊 通 訊 技 術 先 進, 甚 具 優 勢, 可 憑 藉 馬 國 發 展 潛 力, 尋 找 合 作 36

4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投 資 法 令 ( 一 ) 製 造 業 執 照 年 工 業 協 調 法 依 據 1975 年 工 業 協 調 法 (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 簡 稱 ICA ) 規 定, 凡 從 事 製 造 業 的 公 司, 其 股 本 總 額 達 250 萬 馬 幣 ( 含 ) 以 上, 或 全 職 員 工 達 75 人 ( 含 ) 以 上 者, 均 須 向 國 際 貿 易 及 工 業 部 ( 簡 稱 貿 工 部,MITI) 申 請 工 業 執 照 ( 實 際 則 交 由 其 轄 下 之 投 資 發 展 局 ( 簡 稱 MIDA) 審 核 辦 理 ) (1) 依 本 工 業 協 調 法, 有 關 定 義 如 下 : A. 製 造 業 活 動, 是 指 因 使 用 銷 售 運 輸 交 送 或 處 置 之 目 的, 而 對 任 何 物 品 或 物 質 實 施 製 作 變 更 混 合 裝 飾 潤 飾 或 其 他 處 理 或 採 用 之 活 動, 包 括 零 組 件 之 裝 配 及 船 舶 之 修 理, 但 不 包 括 與 一 般 零 售 或 批 發 交 易 有 關 之 任 何 活 動 在 內 B. 股 本 總 額, 是 指 公 司 實 收 資 本 儲 備 金 股 本 溢 價 餘 額, 以 及 損 益 分 配 帳 餘 額 的 總 和 C. 全 職 員 工, 是 指 在 公 司 內 每 天 至 少 工 作 6 小 時, 每 個 月 至 少 工 作 20 天, 且 有 支 薪 的 所 有 員 工 (2) 核 准 指 南 由 於 馬 國 工 業 快 速 成 長, 對 勞 力 需 求 增 高, 導 致 人 力 市 場 緊 縮, 因 之 投 資 案 的 投 資 金 額 與 員 工 比 率 若 低 於 每 人 5 萬 5,000 馬 幣 者, 將 被 37

4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歸 類 為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而 不 能 獲 得 製 造 業 執 照 或 投 資 獎 勵, 但 若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為 例 外 : A. 附 加 價 值 超 過 20% 者 B. 管 理 技 術 及 監 督 人 員 比 例 超 過 15% 者 C. 業 務 內 容 被 列 入 高 科 技 項 目 者 ( 請 參 見 附 錄 ) D. 有 關 方 案 從 事 或 生 產 被 列 入 受 促 進 的 高 科 技 公 司 的 活 動 及 產 品 目 錄 者 E. 於 馬 來 半 島 東 部 ( 吉 蘭 丹 州 登 嘉 樓 州 彭 亨 州 及 柔 佛 州 之 豐 盛 港 縣 ) 沙 巴 州 或 砂 勞 越 州 之 投 資 案 2 擴 充 產 能 與 產 品 多 元 化 已 領 有 執 照 的 公 司, 欲 擴 充 產 能 或 從 事 產 品 多 樣 化 計 劃, 須 向 MIDA 提 出 申 請 ( 二 ) 外 資 股 權 分 配 之 準 則 1 股 權 政 策 馬 國 自 2003 年 6 月 17 日 起 解 除 對 所 有 製 造 業 項 目 的 股 權 限 制, 且 此 一 新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 (1) 先 前 豁 免 申 請 工 業 執 照, 但 其 資 本 額 已 達 250 萬 馬 幣 或 其 全 職 員 工 已 達 75 人, 而 須 領 取 執 照 者 (2) 已 領 有 工 業 執 照, 但 先 前 被 豁 免 股 權 分 配 條 件 的 公 司, 其 資 本 額 已 達 250 萬 馬 幣, 而 須 遵 守 該 條 件 者 2 舊 有 股 權 限 制 變 更 在 2003 年 6 月 17 日 以 前 所 約 定 的 股 權 分 配 及 外 銷 比 率 條 件, 將 仍 舊 維 持, 惟 可 向 MIDA 申 請 撤 銷 該 等 條 件 限 制, 主 管 機 關 將 視 個 案 考 慮 另 有 外 銷 比 率 限 制 的 公 司, 可 向 MIDA 申 請 增 加 內 銷 比 例 如 下 : 38

4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1) 免 關 稅 或 國 內 未 生 產 的 產 品, 內 銷 比 率 可 提 高 至 100% (2) 國 內 產 量 不 足 或 因 可 享 東 協 共 同 有 效 關 稅 (5% 或 更 低 ), 致 其 進 口 量 增 加 者, 內 銷 比 率 可 提 高 至 80% ( 三 ) 股 權 持 有 之 相 關 保 證 股 權 參 與 已 獲 核 准 的 公 司, 將 不 須 於 任 何 時 候 重 整 其 股 權 結 構, 但 公 司 須 繼 續 遵 守 其 原 本 獲 准 之 條 件, 並 保 有 其 投 資 案 原 本 特 色 ( 四 )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可 為 外 國 投 資 者 提 供 下 列 各 項 保 障 : 1 保 障 不 收 歸 國 有 及 徵 用 2 被 收 歸 國 有 或 徵 用 時, 確 保 迅 速 及 足 夠 之 補 償 3 利 潤 資 本 及 其 他 收 入 可 自 由 移 轉 4 依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公 約 ( 馬 國 自 1966 年 加 入 會 員 ) 之 規 定 處 理 投 資 紛 爭 馬 來 西 亞 對 於 外 國 投 資 給 予 最 惠 國 待 遇, 但 並 未 給 予 國 民 待 遇 國 際 貿 易 暨 工 業 部 對 於 馬 國 境 內 經 核 准 之 各 項 投 資 案, 依 個 別 之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核 發 保 證 書 (letter of coverage) (1) 與 馬 來 西 亞 簽 訂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集 團 * 東 協 (ASEAN) * 回 教 國 家 組 織 (OIC) (2) 與 馬 來 西 亞 締 結 投 資 保 證 協 定 國 家 表 阿 爾 巴 尼 亞 丹 麥 寮 國 瑞 士 阿 爾 及 利 亞 吉 布 地 黎 巴 嫩 中 華 民 國 阿 根 廷 埃 及 馬 其 頓 土 耳 其 奧 地 利 衣 索 比 亞 馬 拉 威 土 庫 曼 39

4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巴 林 芬 蘭 蒙 古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孟 加 拉 法 國 那 米 比 亞 英 國 比 利 時 德 國 荷 蘭 美 國 盧 森 堡 加 納 挪 威 烏 拉 圭 波 斯 尼 亞 黑 塞 哥 維 那 幾 內 亞 巴 基 斯 坦 烏 茲 別 克 摩 洛 哥 匈 牙 利 越 南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波 紮 那 印 度 捷 克 葉 門 布 吉 納 法 索 印 尼 秘 魯 辛 巴 威 柬 埔 寨 義 大 利 波 蘭 智 利 加 拿 大 約 旦 羅 馬 尼 亞 北 韓 哈 薩 克 中 國 大 陸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西 班 牙 塞 內 加 爾 克 羅 埃 西 亞 南 韓 吉 爾 吉 斯 古 巴 科 威 特 斯 里 蘭 卡 伊 朗 蘇 丹 瑞 典 敘 利 亞 ( 五 )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公 約 為 配 合 促 進 及 保 護 外 國 投 資 之 國 家 政 策,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在 1966 年 核 准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公 約 條 款 該 公 約 是 在 國 際 復 興 開 發 銀 行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簡 稱 IBRD) 之 贊 助 下 設 立 的, 並 透 過 該 銀 行 設 在 華 盛 頓 的 主 要 辦 事 處 之 國 際 解 決 投 資 爭 端 中 心, 提 供 國 際 調 解 或 仲 裁 ( 六 ) 吉 隆 坡 區 域 仲 裁 中 心 吉 隆 坡 區 域 仲 裁 中 心 是 在 亞 非 法 律 諮 詢 委 員 會 (Asian-African Legal Consultative Committee, 簡 稱 AALCC) 的 支 持 下 於 1978 年 設 立 該 中 心 40

4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是 一 個 非 營 利 組 織, 為 亞 太 地 區 從 事 貿 易 商 務 及 投 資 活 動 提 供 一 套 解 決 爭 端 的 制 度 二 投 資 申 請 之 規 定 程 序 應 準 備 文 件 及 審 查 流 程 ( 一 ) 外 國 公 司 之 設 立 登 記 規 定 1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設 立 營 業 場 所 或 從 事 業 務 之 外 國 公 司, 須 向 公 司 委 員 會 登 記, 即 提 出 13A 表 格 及 繳 交 30 馬 幣, 向 吉 隆 坡 的 公 司 委 員 會 或 其 在 國 內 的 任 何 支 部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名 稱 若 擬 使 用 之 公 司 名 稱 可 被 使 用, 申 請 則 被 核 准, 且 名 稱 可 保 留 3 個 月, 該 期 間 應 向 公 司 委 員 會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公 司 註 冊 費 視 資 本 額 大 小, 約 需 1 萬 -7 萬 馬 幣 ): (1) 經 原 註 冊 國 驗 證 之 公 司 執 照 影 本 ( 或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之 文 件 ) 一 份 ; (2) 經 驗 證 之 公 司 組 織 大 綱 及 章 程, 或 其 他 規 範 性 或 描 述 其 組 織 章 程 之 正 式 文 件 副 本 一 份 ( 公 司 組 織 大 綱 包 括 名 稱 宗 旨 擬 註 冊 之 資 本 每 股 金 額 ; 公 司 章 程 包 括 公 司 內 部 事 務 管 理 及 事 業 經 營 的 條 規 ) (3) 董 事 名 冊 一 份 及 相 關 之 某 些 法 定 細 節 資 訊 ( 表 格 79) (4) 有 本 地 董 事 時, 一 份 記 述 該 董 事 權 力 之 備 忘 錄 (5) 任 命 狀 或 授 權 書 一 份, 授 權 一 個 或 多 個 居 住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之 個 人, 代 表 公 司 接 受 送 達 之 法 律 令 狀 及 任 何 應 交 予 該 公 司 之 通 知 (6) 公 司 代 理 人 依 規 定 格 式 編 製 之 宣 誓 書 ( 表 格 80) 2 外 國 公 司 應 於 其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設 立 營 業 場 所 或 開 始 營 業 的 1 個 月 內, 以 規 定 格 式 向 公 司 委 員 會 登 記 其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之 註 冊 辦 公 處 所 3 在 外 國 註 冊 的 公 司, 每 年 須 於 其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後 1 個 月 內, 提 出 1 份 年 度 報 告, 並 於 其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後 2 個 月 內, 提 出 1 份 總 公 司 資 41

4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產 負 債 表 1 份 經 審 計 的 帳 目 表, 載 明 其 在 馬 來 西 亞 營 運 所 涉 及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及 1 份 經 審 計 之 損 益 表 ( 二 ) 對 本 地 公 司 註 冊 之 規 定 1 公 司 須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有 一 註 冊 辦 公 處 所, 以 保 存 本 法 規 定 之 一 切 文 件 2 公 司 不 得 利 用 其 本 身 所 屬 控 股 公 司 從 事 其 本 身 或 持 有 之 股 票 交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每 一 股 份 在 公 司 之 任 何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時 僅 有 一 票, 但 私 人 公 司 可 規 定 其 股 東 得 擁 有 不 同 之 投 票 權 3 公 司 秘 書 ( 負 責 公 司 財 務 審 查 ) 須 為 已 屆 合 法 年 齡 的 自 然 人, 且 其 主 要 或 唯 一 住 所 應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該 自 然 人 必 須 是 一 個 指 定 團 體 的 會 員 或 已 獲 得 公 司 註 冊 官 發 出 的 執 照 公 司 也 須 委 任 一 家 獲 核 准 的 公 司 審 計 師 擔 任 其 在 馬 國 的 審 計 師 4 公 司 之 董 事 至 少 為 2 人, 必 須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擁 有 主 要 或 唯 一 之 居 住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董 事, 不 得 超 過 70 歲 公 司 董 事 不 一 定 須 為 股 東 ( 三 ) 投 資 申 請 程 序 及 審 核 流 程 1 依 據 1965 年 公 司 法 向 公 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外 國 人 投 資 於 製 造 業, 須 向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發 展 局 (MIDA) 提 出 申 請, 該 局 係 一 站 性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單 位 (ONE STOP AGENCY), 貿 工 部 財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部 移 民 廳 均 派 有 代 表 駐 局 協 助 處 理 各 項 相 關 申 請 案 ; 申 請 人 可 同 時 申 請 工 廠 執 照 ( MANUFACTURING LICENSE) 賦 稅 減 免 (TAX INCENTIVE) 外 籍 員 工 職 位 (EXPATRIATE POST) 等, 經 該 局 審 核 後 送 交 ACTION COMMITTEE ON INDUSTRY(ACI) 委 員 會, 批 准 後 發 給 各 項 准 證 42

4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3 向 MIDA 申 請 執 照 之 同 時, 可 進 行 工 廠 用 地 之 物 色 ; 若 係 向 州 政 府 取 得 土 地, 須 憑 工 廠 執 照 或 MIDA 所 核 發 之 從 事 製 造 業 之 證 明 信 函 申 辦 4 取 得 工 廠 執 照 後, 一 般 須 於 6 個 月 內 投 入 生 產,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 如 尚 未 取 得 用 地 ), 亦 可 申 請 延 長 5 產 品 外 銷 達 80% 以 上 且 非 設 於 加 工 出 口 區 之 工 廠, 可 向 當 地 關 稅 局 申 請 為 保 稅 工 廠 6 加 工 出 口 區 (FREE ZONE) 係 由 聯 邦 政 府 規 劃 撥 款, 交 由 州 政 府 開 發 三 投 資 相 關 機 關 ( 一 )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發 展 局 (Malaysian Industri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MIDA) ( 主 要 主 管 機 關 ) ( 二 ) 國 際 貿 易 暨 工 業 部 工 業 司 (Industrial Division, 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 三 ) 外 資 投 資 委 員 會 (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 43

5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向 公 司 委 員 會 登 記 ( 一 般 由 顧 問 或 秘 書 公 司 代 辦 ) 外 國 人 在 馬 投 資 申 請 流 程 向 投 資 發 展 局 (MIDA) 申 請 製 造 業 執 照 賦 稅 減 免 外 籍 員 工 職 位 ( 同 時 申 請 ) 找 尋 工 廠 用 地 - 如 需 申 請 州 政 府 土 地, 須 憑 MIDA 計 畫 許 可 證 明 或 其 出 具 之 證 明 信 函 辦 理 由 建 築 師 繪 妥 設 計 圖 並 向 州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及 說 明 水 電 通 訊 需 求 - 土 木 結 構 電 機 技 術 顧 問 協 助 建 築 師 ( 建 築 師 處 理 ) 進 行 工 廠 之 營 建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水 電 通 訊 等 設 施 1 申 請 技 術 / 合 資 許 可 (MIDA) 2 申 請 機 械 原 料 ( 本 地 所 無 ) 進 口 免 稅 (MIDA) 進 口 機 械 設 備 工 廠 運 轉 44

5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四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馬 來 西 亞 的 直 接 與 間 接 稅 務 獎 勵, 係 分 別 由 1986 年 投 資 促 進 法 1967 年 所 得 稅 法 1967 年 關 稅 法 1972 年 銷 售 稅 法 1976 年 國 內 稅 法 及 1990 年 自 由 區 法 加 以 規 範 ( 一 ) 適 用 於 製 造 業 部 門 之 獎 勵 措 施 1 提 供 製 造 業 投 資 的 主 要 獎 勵 措 施, 包 括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與 投 資 賦 稅 減 免 (1)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A. 獲 得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Pioneer Status) 獎 勵 之 公 司, 可 獲 得 減 免 法 定 所 得 稅 70% 之 優 惠 減 免 稅 負 期 間 由 生 產 日 起 算, 為 期 5 年 B. 為 鼓 勵 在 沙 巴 砂 勞 越 玻 璃 市 及 馬 來 西 亞 半 島 上 指 定 之 東 部 走 廊 ( 涵 蓋 吉 蘭 丹 州 登 嘉 樓 州 彭 亨 州 及 柔 佛 州 的 豐 盛 港 ) 投 資, 上 述 所 得 稅 減 免 提 高 至 100% 該 項 優 惠 適 用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提 出 投 資 申 請 者 (2)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A. 投 資 者 也 可 選 擇 享 受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簡 稱 ITA), 以 替 代 上 項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獎 勵 核 定 享 有 ITA 資 格 之 公 司, 從 首 筆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當 天 起 算 5 年 內, 經 核 定 之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60% 之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優 惠 公 司 可 利 用 減 免 額 抵 消 每 課 稅 年 度 法 定 收 入 之 70%, 未 用 完 之 抵 減 額 可 移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其 餘 法 定 收 入 的 30%, 則 依 現 行 稅 率 課 稅 B. 為 鼓 勵 在 沙 巴 砂 勞 越 玻 璃 市 及 馬 來 西 亞 半 島 上 指 定 之 東 部 走 廊 投 資, 上 述 賦 稅 抵 減 提 高 至 100%, 免 稅 期 為 5 年 該 項 優 惠 適 用 於 截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提 出 投 資 申 請 者 45

5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高 科 技 產 業 之 獎 勵 措 施 高 科 技 公 司 之 定 義 為 從 事 新 興 技 術 領 域 內 受 鼓 勵 的 活 動 或 生 產 受 鼓 勵 的 產 品 者, 可 選 擇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獎 勵 措 施 : (1) 為 期 5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期 間 法 定 收 入 完 全 免 稅 ;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60%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未 用 完 的 抵 減 可 結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高 科 技 公 司 須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 (1) 本 地 研 究 發 展 (R&D) 的 年 度 支 出, 至 少 應 達 銷 售 總 額 之 1%( 從 開 始 營 運 或 生 產 的 3 年 內 達 到 該 規 定 即 可 ) (2) 科 學 及 技 術 科 系 畢 業 之 人 才 至 少 占 全 體 員 工 總 數 之 7%, 該 等 員 工 必 須 擁 有 學 位 或 文 憑, 並 至 少 有 5 年 的 相 關 經 驗 3 策 略 性 產 業 獎 勵 措 施 對 具 有 全 國 重 要 性 之 策 略 性 投 資 ( 資 金 額 龐 大 及 可 引 發 廣 泛 關 聯 性, 並 對 馬 來 西 亞 經 濟 深 具 影 響 之 高 科 技 ) 給 予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獎 勵 : (1) 為 期 10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其 法 定 所 得 完 全 免 稅 ;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100%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該 抵 減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的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且 未 用 完 的 抵 減 可 結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4 中 小 型 企 業 獎 勵 措 施 自 2004 年 起, 股 本 在 250 萬 馬 幣 以 下 的 中 小 企 業, 可 對 其 50 萬 馬 幣 法 定 收 入 享 有 公 司 稅 減 免 20% 的 優 惠, 超 過 部 份 仍 按 26% 計 算 分 發 給 股 東 之 股 息 可 享 有 20% 的 課 稅 扣 除 另 股 本 不 超 過 50 萬 馬 幣, 且 馬 來 西 亞 國 民 擁 有 之 股 份 至 少 佔 60% 的 小 型 製 造 企 業, 可 申 請 下 列 獎 勵 之 一 : 46

5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1) 為 期 5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其 法 定 所 得 完 全 免 稅 ;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60%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該 抵 減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的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小 型 製 造 業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1)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至 少 達 15% (2) 該 計 劃 對 鄉 村 地 區 的 社 經 發 展 有 所 貢 獻 5 對 加 強 工 業 鏈 的 獎 勵 (1) 為 了 鼓 勵 大 型 企 業 參 與 工 業 鏈 計 劃 (Industrial Linkage Programme), 用 在 培 訓 員 工 產 品 開 發 與 測 試 工 廠 審 計 等, 以 確 保 供 應 商 產 品 品 質 者, 其 費 用 可 從 所 得 稅 中 扣 除 (2) 包 括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供 應 商, 如 打 算 製 造 或 從 事 依 工 業 鏈 計 劃 受 促 進 的 產 品 或 受 促 進 的 的 活 動, 可 申 請 下 列 獎 勵 之 一 : A. 為 期 5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其 法 定 所 得 完 全 免 稅 ; B.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60% 的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為 期 5 年, 抵 減 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程 年 度 之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3) 為 了 鼓 勵 供 應 商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凡 供 應 商 參 與 任 一 項 核 准 工 業 鏈 計 畫, 如 在 價 格 品 質 和 產 量 方 面 能 達 到 世 界 水 準, 將 可 獲 得 下 列 獎 勵 之 一 : A. 為 期 10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期 間 法 定 收 入 全 部 免 稅 ; B.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100% 的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為 期 5 年, 抵 減 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程 年 度 之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6 對 生 產 機 械 與 設 備 的 獎 勵 生 產 特 定 機 械 與 設 備, 包 括 工 作 母 機 塑 膠 射 出 成 型 機 材 料 裝 卸 設 備 包 裝 機 機 械 人 工 廠 自 動 化 設 備 指 定 工 業 用 的 專 門 或 加 工 機 械 和 設 備 以 及 上 述 機 械 與 設 備 的 零 組 件 企 業 可 獲 得 下 列 獎 47

5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勵 之 一 : (1) 為 期 10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期 間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免 稅 ; (2)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的 100% 的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為 期 5 年, 抵 減 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7 對 汽 車 零 組 件 的 獎 勵 無 論 新 設 或 原 有 的 公 司, 從 事 設 計 研 發 和 生 產 合 格 的 汽 車 零 組 件 或 系 統 的 新 創, 可 申 請 下 列 獎 勵 之 一 : (1) 5 年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期 間 法 定 收 入 全 免 稅 ; (2) 公 司 的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享 有 60% 的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為 期 5 年, 抵 減 可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法 定 收 入 的 100% 8 再 投 資 抵 減 從 事 製 造 業 之 公 司, 生 產 滿 1 年 以 上, 因 擴 充 產 能 提 昇 生 產 設 備 產 品 多 樣 化 以 及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而 產 生 符 合 規 定 之 資 本 支 出 者, 可 獲 得 再 投 資 抵 減, 減 免 額 為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的 60%,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年 度 法 定 收 入 的 70%, 未 用 完 的 減 免 額 可 結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尚 未 期 滿 的 公 司, 若 在 免 稅 期 內 有 意 進 行 再 投 資, 公 司 可 放 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轉 而 享 用 再 投 資 減 免 9 利 用 棕 櫚 生 物 質 的 優 惠 獎 勵 利 用 棕 櫚 生 物 質 生 產 附 加 價 值 產 品 如 碎 木 板 中 密 度 纖 維 板 夾 板 紙 漿 及 紙 的 公 司, 可 申 請 下 列 獎 勵 措 施 之 一 : (1) 為 期 10 年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期 間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免 稅 ; (2)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的 100% 的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為 期 5 年, 抵 減 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全 部 法 定 收 入 ( 二 ) 適 用 於 農 業 之 獎 勵 措 施 48

5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1 依 據 1986 年 投 資 促 進 法 所 稱 與 農 業 有 關 之 公 司, 包 括 以 農 業 為 基 礎 之 各 種 合 作 社 與 社 團 從 事 農 業 的 獨 資 及 合 夥 企 業 該 等 公 司 生 產 受 獎 勵 之 產 品 或 從 事 受 獎 勵 之 經 濟 活 動 得 申 請 下 獎 勵 措 施 之 一 : (1)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申 請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可 獲 得 5 年 減 免 法 定 所 得 稅 70% 之 優 惠 (2)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ITA) A. 從 首 筆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當 日 起 算 5 年 內, 經 核 定 之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60% 之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優 惠 公 司 可 利 用 減 免 額 抵 消 每 課 稅 年 度 法 定 收 入 之 70%, 未 用 完 之 抵 減 額 可 移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其 餘 法 定 收 入 的 30%, 則 依 現 行 稅 率 課 稅 B. 為 擴 大 農 業 獎 勵, 上 述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定 義 業 擴 大 至 (1) 土 地 之 開 墾 及 整 理 工 作 (2) 種 植 農 作 物 (3) 在 馬 來 西 亞 境 內 供 作 物 耕 種 禽 畜 飼 養 水 產 養 殖 內 陸 或 深 海 捕 魚 及 其 他 農 業 或 畜 牧 業 使 用 之 廠 房 及 機 械 設 備 (4) 闢 建 道 路 橋 樑 興 建 或 購 買 建 築 物, 供 種 植 農 作 物 飼 養 禽 畜 養 殖 水 產 內 陸 捕 魚 及 其 他 農 業 或 畜 牧 業 活 動 之 用 C. 另 鑒 於 農 業 投 資 計 畫, 自 開 始 實 施 至 農 產 品 開 始 加 工, 須 經 過 一 段 期 間, 各 種 綜 合 農 業 投 資 計 畫 的 加 工 / 製 造 過 程 所 產 生 之 各 項 支 出, 可 享 受 另 外 5 年 之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優 惠 2 生 產 清 真 食 品 獎 勵 為 鼓 勵 新 投 資 生 產 清 真 (Halal) 食 品 外 銷, 及 增 加 現 代 化 機 械 以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原 本 已 獲 馬 來 西 亞 伊 斯 蘭 發 展 局 (JAKIM) 品 質 認 證 的 公 司 投 資 從 事 上 述 活 動 者,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的 100% 可 用 於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為 期 5 年 49

5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對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之 獎 勵 公 司 從 事 生 物 科 技 活 動 並 獲 得 馬 國 生 物 科 技 機 構 之 認 定, 而 取 得 BioNexus 地 位 者, 可 適 用 下 列 獎 勵 措 施 : (1) 自 獲 利 之 年 度 起 豁 免 100% 所 得 稅 為 期 10 年 ; 或 選 擇 (2) (2)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的 100% 的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為 期 5 年 (3) 由 獲 得 生 科 地 位 公 司 發 出 的 股 息 免 稅 (4) 免 除 原 材 料 及 機 械 設 備 進 口 之 進 口 稅 及 銷 售 稅 (5) 開 發 研 究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可 雙 倍 抵 減 (6) 促 進 外 銷 所 開 支 的 費 用 亦 可 雙 倍 抵 減 (7) 自 2006 年 9 月 2 日 起, 凡 專 用 於 生 物 科 技 活 動 之 建 築 物, 可 申 請 工 業 建 物 特 別 減 免 10 年 ( 三 ) 適 用 於 旅 遊 業 之 獎 勵 措 施 1 基 本 獎 勵 措 施 旅 遊 業 包 括 生 態 旅 遊 和 農 業 旅 遊, 項 目 包 括 旅 館 業 務 假 日 營 的 建 造 休 閒 計 劃 以 及 建 造 能 容 納 至 少 3,000 人 以 上 之 會 議 廳, 可 享 受 與 製 造 業 相 同 的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 減 免 70% 所 得 稅 為 期 5 年 ) 或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60%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 獎 勵 2 額 外 獎 勵 措 施 (1) 旅 館 及 旅 行 社 國 際 促 銷 費 用 可 享 有 雙 重 扣 除 (2) 參 加 在 國 內 舉 辦 且 獲 核 准 之 國 際 商 展 開 銷 可 享 有 雙 重 扣 除 (3) 旅 行 社 賦 稅 豁 免 -- 旅 行 社 每 年 帶 進 至 少 500 名 外 國 遊 客 者, 其 旅 行 團 業 務 收 入 可 享 免 稅 ; 針 對 國 內 旅 客 部 分, 每 年 至 少 為 1,200 名 國 內 旅 客 提 供 國 內 旅 行 配 套, 因 此 所 賺 取 之 收 入 亦 可 享 免 稅 (4)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及 商 展 -- 在 馬 國 舉 辦 國 際 會 議 且 至 少 帶 入 500 名 外 國 50

5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參 與 者, 其 所 獲 取 之 利 潤 可 免 稅 ; 另 在 馬 辦 理 國 際 商 展 之 利 潤 也 可 免 稅, 惟 須 獲 得 MATRADE 之 核 准 且 每 年 國 外 參 加 者 至 少 達 500 人 (5) 對 文 化 表 演 之 優 惠 -- 對 主 辦 推 廣 或 支 持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且 獲 旅 遊 部 核 准 者, 其 開 支 得 以 扣 除 ( 本 地 藝 文 活 動 最 高 可 扣 除 50 萬 馬 幣 外 國 藝 文 活 動 最 高 為 20 萬 馬 幣 ) (6) 汽 車 出 租 業 獎 勵 -- 汽 車 出 租 業 所 採 購 之 國 產 車 可 豁 免 國 內 稅 ( 四 ) 對 環 境 保 護 的 獎 勵 1 適 用 於 造 林 計 畫 之 獎 勵 措 施 ( 二 選 一 ) (1)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及 100% 之 免 稅 優 惠, 期 間 10 年 ; (2) 100%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期 間 5 年 2 儲 存 處 理 與 清 除 有 毒 性 及 危 險 性 廢 棄 物 之 獎 勵 措 施 ( 二 選 一 ) (1) 5 年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之 優 惠, 期 間 法 定 收 入 的 70% 免 稅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60%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這 減 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70% 法 定 收 入, 未 用 的 減 免 可 結 轉 至 以 後 年 度 使 用 直 至 用 完 為 止 3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獎 勵 措 施 利 用 高 科 技 並 從 事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廢 棄 物 再 循 環 利 用 者, 可 獲 得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或 投 資 賦 稅 減 免 4 節 省 能 源 獎 勵 措 施 提 供 節 省 能 源 服 務 以 降 低 成 本 及 促 進 環 保 者, 可 獲 得 下 列 獎 勵 措 施 之 一 : (1) 10 年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之 優 惠, 期 間 法 定 收 入 的 100% 免 稅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100%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 五 ) 研 究 發 展 之 獎 勵 措 施 51

5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 研 發 承 包 公 司 研 發 承 包 公 司, 提 供 非 關 係 企 業 研 發 服 務, 可 獲 得 下 列 獎 勵 措 施 之 一 : (1) 5 年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之 優 惠, 其 間 法 定 收 入 完 全 免 稅 ; (2) 5 年 內 其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可 享 有 100%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這 減 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70% 法 定 收 入 2 研 發 公 司 研 發 公 司, 為 其 關 係 企 業 以 及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提 供 研 發 服 務, 可 獲 得 10 年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享 有 100%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優 惠, 該 減 免 可 被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的 70% 法 定 收 入 如 研 發 公 司 選 擇 不 享 用 該 投 資 賦 稅 減 免, 關 係 公 司 可 就 支 付 予 研 發 公 司 的 服 務 開 銷, 享 有 雙 重 扣 除 有 意 申 請 上 二 項 獎 勵 須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 (1)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須 符 合 國 家 的 需 求 及 嘉 惠 國 家 經 濟 ; (2) 公 司 的 收 入 至 少 70% 以 上 來 自 研 發 活 動 ; (3) 以 製 造 業 為 基 本 的 研 發 公 司, 至 少 50% 的 員 工 須 具 有 適 當 的 資 格 並 擔 任 研 究 與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 (4) 以 農 業 為 基 本 的 研 發 公 司, 至 少 5% 的 員 工 須 具 有 適 當 的 資 格 並 擔 任 研 究 與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3 內 部 研 究 為 本 身 的 需 求 而 從 事 內 部 研 究 的 公 司, 可 申 請 10 年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享 有 50%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該 減 免 可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70% 法 定 收 入 4 第 二 期 獎 勵 上 述 1-3 的 公 司 在 獎 勵 期 滿 後, 可 再 申 請 第 二 期 獎 勵, 包 括 5 年 52

5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或 為 期 10 年 之 投 資 賦 稅 減 免 ( 六 ) 教 育 訓 練 之 獎 勵 措 施 1 投 資 賦 稅 減 免 設 立 技 術 或 職 業 訓 練 學 院 之 公 司, 其 合 規 資 本 支 出 之 100% 得 享 受 投 資 賦 稅 抵 減 優 惠, 期 間 10 年 該 減 免 可 用 來 抵 銷 每 課 稅 年 度 的 70% 法 定 收 入 2 建 築 減 免 供 作 經 核 准 之 工 業 技 術 或 職 業 訓 練 用 的 建 築 開 支, 可 要 求 特 別 年 度 工 業 建 築 減 免 (10%), 為 期 10 年 3 對 教 育 設 備 的 免 稅 供 教 育 訓 練 用 之 機 器 設 備 及 材 料, 得 免 繳 進 口 稅 銷 售 稅 及 國 內 稅 ( 七 ) 對 多 媒 體 超 級 走 廊 的 獎 勵 1 多 媒 體 超 級 走 廊 (MSC) 位 於 吉 隆 坡 向 南 延 伸 15x50 公 里 的 地 區, 獲 核 准 在 其 內 設 立 之 公 司, 可 享 有 新 興 工 業 地 位, 其 法 定 收 入 的 100% 免 稅, 首 輪 有 效 期 為 10 年 ; 或 選 擇 就 5 年 內 合 格 資 本 資 出 享 有 100% 的 投 資 稅 負 抵 減 2 可 申 請 撥 款 供 研 究 與 開 發 ( 只 適 用 多 數 股 東 為 馬 國 國 民 者 ) 3 其 他 優 惠 措 施 尚 包 括 多 媒 體 設 備 進 口 免 稅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網 際 網 路 不 受 檢 查 世 界 級 的 實 體 與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設 施 具 全 球 競 爭 力 的 電 訊 收 費 優 越 的 研 發 設 施 綠 色 級 環 保 的 環 境 等 ( 八 ) 設 立 營 運 總 部 (OHQ) 之 獎 勵 措 施 經 核 可 之 營 運 總 部 (OHQ) 係 指 一 家 為 其 他 地 區 及 全 球 的 辦 事 處 或 相 關 公 司 提 供 合 格 服 務 的 公 司, 且 須 符 合 依 據 1965 年 公 司 法 註 冊 為 本 地 企 業 最 低 實 收 資 本 為 50 萬 馬 幣 年 度 營 業 最 低 支 出 須 達 150 萬 馬 幣 至 53

6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少 須 為 3 家 在 馬 來 西 亞 國 外 的 公 司 服 務 至 少 指 派 3 名 高 級 專 業 或 管 理 人 員 至 少 提 供 3 項 合 格 的 服 務 等 條 件 營 運 總 部 (OHQ) 下 列 來 源 之 收 入, 可 享 10 年 免 稅 優 惠 : 1 商 業 收 入 -- 提 供 馬 國 境 外 辦 事 處 或 關 係 企 業 之 服 務 收 入 2 外 幣 貸 款 予 馬 國 境 外 辦 事 處 或 關 係 企 業 之 利 息 收 入 3 代 表 馬 國 境 外 辦 事 處 或 關 係 企 業 進 行 研 發 而 取 得 之 專 利 金 ( 九 ) 對 外 銷 之 獎 勵 措 施 1 促 進 外 銷 雙 重 抵 減 本 國 公 司 如 為 尋 求 在 馬 來 西 亞 製 造 之 產 品 和 服 務 之 外 銷 機 會, 而 產 生 之 某 些 費 用, 得 予 雙 重 抵 減 雙 重 抵 減 之 費 用, 係 指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產 生 之 費 用 : (1) 在 海 外 刊 登 廣 告 (2) 在 海 外 提 供 免 費 樣 品 (3) 從 事 出 口 市 場 之 調 查 (4) 參 與 海 外 供 貨 投 標 (5) 提 供 技 術 資 料 (6) 準 備 及 參 加 商 展 工 業 展 虛 擬 商 展 的 開 銷, 及 員 工 的 差 旅 費 (7) 參 加 國 際 競 賽 所 製 作 的 模 型 透 視 圖 及 3D 動 畫 等 (8) 公 司 員 工 因 拓 展 市 場 赴 國 外 之 差 旅 費 (9) 公 司 代 表 因 商 務 出 國 之 膳 宿 費, 但 每 天 以 450 馬 幣 為 限 (10) 為 拓 展 外 銷 而 在 海 外 設 置 業 務 辦 事 處 和 倉 庫 之 費 用 (11) 出 口 包 裝 設 計 費, 惟 須 利 用 國 內 的 專 業 服 務 (12) 為 投 標 國 外 採 購 案 而 進 行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13)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參 加 商 展 或 工 業 展 (14) 在 國 外 的 馬 來 西 亞 永 久 貿 易 展 覽 館 展 示 商 品 54

6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2 對 促 進 出 口 的 單 一 扣 除 居 民 公 司 為 在 馬 來 西 亞 製 造 之 產 品 農 產 品 和 服 務 尋 求 外 銷 機 會, 而 產 生 之 某 些 費 用, 可 獲 得 單 一 扣 除, 該 合 格 支 出 費 用 包 括 : (1) 在 國 外 登 記 專 利 商 標 和 產 品 許 可 的 費 用 (2) 邀 請 具 有 潛 力 之 進 口 商 來 馬 訪 問 的 住 宿 費, 以 3 晚 為 限 3 出 口 貸 款 保 險 費 雙 重 抵 減 凡 由 出 口 商 向 當 地 之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之 外 銷 貨 品, 其 所 支 付 之 保 險 費 得 予 雙 重 抵 減 4 倉 庫 特 別 建 築 減 免 凡 用 作 儲 存 外 銷 及 再 出 口 貨 品 之 倉 庫, 得 享 受 合 格 資 本 支 出 10% 之 年 度 抵 減 5 促 進 馬 來 西 亞 品 牌 雙 重 扣 除 為 促 進 馬 來 西 亞 品 牌 其 廣 告 支 出 費 用 可 享 有 雙 重 扣 除 ( 惟 該 公 司 必 須 擁 有 該 品 牌 至 少 50% 以 上 之 股 權, 且 品 質 符 合 外 銷 標 準 ) ( 十 ) 關 稅 獎 勵 1 原 料 與 零 組 件 進 口 稅 之 減 免 (1) 供 外 銷 製 成 品 的 原 料 與 零 組 件 通 常 可 全 免 進 口 稅, 但 以 該 原 料 或 零 組 件 在 國 內 無 產 製, 或 雖 有 產 製, 但 品 質 及 價 格 不 能 被 接 受 者 為 限 (2) 供 內 銷 製 成 品 的 原 料, 若 國 內 無 生 產 者 可 考 慮 全 免 進 口 稅 ; 若 有 課 進 口 稅 之 原 料 製 成 之 產 品 無 進 口 稅, 該 原 料 亦 可 考 慮 全 免 進 口 稅 2 機 器 設 備 進 口 稅 銷 售 稅 與 國 產 稅 之 豁 免 國 內 無 生 產 之 進 口 機 器 及 設 備, 均 不 須 課 徵 進 口 稅 及 銷 售 稅, 採 購 國 內 的 機 器 及 設 備, 則 可 豁 免 銷 售 稅 3 備 用 零 件 與 消 耗 品 進 口 稅 與 銷 售 稅 之 豁 免 55

6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製 造 業 公 司 可 對 國 內 無 生 產 的 備 用 零 件 與 消 耗 品, 且 係 直 接 用 於 製 造 程 序 者, 可 享 免 關 稅 及 銷 售 稅 4 醫 療 器 材 進 口 免 進 口 稅 進 口 國 內 未 生 產 之 醫 療 器 材 用 以 組 裝 套 件 或 成 品, 其 進 口 稅 全 免 5 業 務 外 包 獎 勵 為 降 低 成 本 及 提 高 競 爭 力, 馬 來 西 亞 品 牌 公 司 ( 馬 來 西 亞 股 權 占 60% 以 上 ) 將 製 造 業 務 外 包 之 際, 可 享 有 原 材 料 及 零 組 件 進 口 免 關 稅 及 銷 售 稅 之 優 惠 6 進 口 稅 銷 售 稅 及 國 內 稅 之 退 稅 (1) 製 造 商 所 需 的 零 件 原 料 及 包 裝 材 料, 於 1 年 內 被 用 來 製 造 供 出 口 貨 物, 得 申 請 沖 退 已 繳 納 之 進 口 稅 銷 售 稅 及 國 內 稅 (2) 自 領 有 執 照 之 場 所 (Licensed Premises) 將 貨 物 運 往 自 由 貿 易 區 或 保 稅 工 廠, 作 為 製 造 其 他 產 品 之 用, 或 運 往 蘭 卡 威 島 或 納 閩 島 之 貨 物 ( 以 上 兩 島 皆 為 馬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 視 同 自 馬 來 西 亞 外 銷 貨 物 五 其 他 投 資 相 關 法 令 馬 來 西 亞 為 保 護 環 境 及 永 續 經 營, 於 1974 制 定 了 環 境 質 量 法 及 附 屬 條 例, 內 容 包 括 環 境 衝 擊 評 估 地 點 評 估 污 染 控 制 監 督 與 自 我 執 行 該 法 規 定 落 實 生 產 活 動 之 前, 須 向 環 境 局 局 長 申 請 下 列 核 准 : 1 指 定 活 動 對 環 境 衝 擊 的 評 估 2 非 指 定 活 動 的 地 點 適 當 性 評 估 3 建 造 核 准 函 4 安 裝 焚 化 爐 燃 燒 設 備 及 煙 囪 核 准 函 56

6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5 使 用 指 定 場 地 及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的 執 照 ( 一 ) 指 定 活 動 對 環 境 衝 擊 的 評 估 投 資 者 應 察 看 其 活 動 是 否 須 依 據 1987 年 環 境 質 量 ( 指 定 活 動 )( 環 境 衝 擊 評 估 ) 條 例, 進 行 環 境 衝 擊 評 估, 以 工 業 為 例, 各 項 產 業 達 到 該 條 件 者, 皆 須 進 行 本 項 評 估 ( 其 餘 農 業 漁 業 及 基 礎 設 施 等 另 有 不 同 規 定 ) 1 化 學 物 質 每 項 產 品 或 多 項 產 品, 每 日 產 能 總 和 超 過 100 公 噸 者 2 石 油 化 學 品 任 何 計 畫 皆 須 環 評 3 非 鐵 金 屬 任 何 鋁 及 銅 金 屬 冶 煉 者 皆 須 環 評 ; 其 他 金 屬 冶 煉 為 日 產 達 50 公 噸 以 上 者 4 非 金 屬 業 水 泥 熟 料 每 小 時 產 量 達 30 公 噸 以 上 者 使 用 旋 轉 燒 窯 生 產 石 灰 日 產 達 100 公 噸 以 上 者, 及 使 用 垂 直 窯 日 產 量 達 50 公 噸 以 上 者 5 鋼 鐵 業 以 鐵 礦 砂 為 原 料, 每 日 需 求 超 過 100 公 噸 者, 若 以 廢 鐵 為 原 料, 每 日 需 求 超 過 200 公 噸 者 6 船 塢 -- 載 重 量 超 過 5000 公 噸 者 7 紙 漿 與 造 紙 每 日 產 能 超 過 50 公 噸 者 ( 二 ) 非 指 定 活 動 的 地 點 適 當 性 評 估 地 點 適 當 性 評 估 係 視 該 地 點 是 否 與 公 布 的 地 區 發 展 藍 圖 及 鄰 近 土 地 用 途 相 互 協 調 是 否 設 有 緩 衝 區 該 地 區 接 受 額 外 污 染 的 能 力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規 定 等 馬 國 環 境 局 出 版 的 工 業 座 落 與 分 區 指 南 (Guidelines for the Siting and Zoning of Industries) 列 有 各 種 工 業 的 適 當 緩 衝 區 的 規 定 有 潛 在 危 險 性 的 工 業 計 畫 提 出 者,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交 一 份 環 境 局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作 為 選 址 考 慮 的 一 部 份 ( 三 ) 建 造 核 准 函 57

6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任 何 有 意 進 行 下 列 活 動 者 須 先 獲 得 環 境 局 局 長 的 書 面 核 准 函 : 1 依 據 1979 年 環 境 質 量 ( 污 水 與 工 業 廢 水 )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建 造 任 何 建 築 物 或 進 行 任 何 工 程, 若 該 建 造 工 程 可 能 造 成 新 污 水 或 排 出 物 者 2 在 任 何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內 建 造 或 進 行 任 何 工 程, 若 該 建 造 工 程 將 依 據 1974 年 環 境 質 量 法 第 19 條 規 定, 使 該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成 為 一 個 指 定 的 場 地 (Prescribed Premise) 者, 通 常 即 指 棕 櫚 油 廠 生 橡 膠 加 工 廠 及 指 定 廢 料 的 處 理 與 清 除 設 備 ( 四 ) 安 裝 焚 化 爐 燃 燒 設 備 及 煙 囪 核 准 函 申 請 進 行 下 列 活 動 者 須 獲 得 環 境 局 局 長 事 先 的 書 面 核 准 : 1 依 據 1978 年 環 境 質 量 ( 清 潔 空 氣 ) 條 例 第 4 條 及 第 一 附 表 詳 述 的 鄰 近 住 宅 區 的 新 裝 置 2 依 據 1978 年 環 境 質 量 ( 清 潔 空 氣 ) 條 例 第 條, 任 何 建 設 裝 置 搬 遷 或 改 裝 燃 燒 設 備, 若 該 設 備 每 小 時 消 耗 30 公 斤 以 上 粉 狀 或 固 體 燃 料 或 每 小 時 消 耗 15 公 斤 以 上 液 體 或 氣 體 燃 料 者 3 任 何 煙 囪 的 建 造 裝 置 搬 遷 或 改 裝, 若 空 氣 污 染 物 可 能 從 煙 囪 內 被 排 出 者 ( 五 ) 使 用 指 定 場 地 及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的 執 照 1 佔 用 及 操 作 指 定 場 所, 即 棕 櫚 油 廠 生 橡 膠 加 工 廠 及 處 理 與 清 除 指 定 廢 料 的 設 備 者, 須 持 有 執 照 2 自 2005 年 8 月 15 日 起, 使 用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須 依 據 2005 年 環 境 質 量 (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 條 例 持 有 執 照 所 謂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包 括 由 安 裝 在 本 身 內 的 裝 置 所 推 動 者 在 陸 上 或 水 上 使 用 而 建 造 或 改 裝 者 用 來 移 動 搬 運 放 置 或 存 放 指 定 廢 料 者 ( 六 ) 其 他 環 保 規 定 58

6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1 廢 氣 與 廢 水 排 放 標 準 工 業 界 須 遵 守 1978 年 環 境 質 量 ( 清 潔 空 氣 ) 條 例 及 1979 年 環 境 素 質 ( 污 水 與 工 業 廢 水 ) 條 例 的 規 定 2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管 制 依 據 1999 年 環 境 質 量 ( 冷 媒 管 理 ) 條 例 及 1999 年 環 境 質 量 ( 鹵 化 烴 管 理 ) 條 例, 臭 氧 層 破 壞 物 質 被 列 為 對 環 境 有 危 害 之 物 品, 利 用 該 類 物 品 的 新 投 資 案, 將 不 被 核 准 3 指 定 廢 料 的 處 理 依 據 2005 年 環 境 質 量 ( 指 定 廢 料 ) 條 例, 將 77 種 指 定 廢 料 歸 類 為 下 列 5 大 類, 並 受 到 2005 年 環 境 質 量 條 例 ( 指 定 廢 料 指 定 運 輸 工 具 ) 2006 年 環 境 質 量 規 定 ( 指 定 場 地 ) 2006 年 關 稅 第 五 號 修 定 規 定 ( 禁 止 出 口 進 口 ) 等 管 制 指 定 廢 料 亦 可 在 廢 料 生 產 者 的 場 地 內 儲 存 回 收 或 處 理, 這 些 活 動 雖 不 須 環 境 局 的 執 照, 但 從 廢 料 生 產 日 起, 最 長 可 儲 存 180 天, 且 該 場 地 的 累 積 廢 料 數 量 不 可 超 過 20 公 噸 SW1 金 屬 及 含 金 屬 廢 料 (10 種 指 定 廢 料 ) SW2 主 要 含 量 為 無 機 化 學 物 的 廢 料, 也 可 能 含 有 金 屬 及 有 機 化 學 物 (7 種 指 定 廢 料 ) SW3 主 要 含 量 為 有 機 化 學 物 的 廢 料, 也 可 能 含 有 金 屬 及 無 機 化 學 物 (27 種 指 定 廢 料 ) SW4 含 有 無 機 或 有 機 化 學 物 的 廢 料 (32 種 指 定 廢 料 ) SW5 其 他 廢 料 (1 種 指 定 廢 料 ) 59

6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60

67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一 租 稅 租 稅 表 公 司 稅 25% 石 油 所 得 稅 ( 與 石 油 業 有 關 者 ) 38% 個 人 所 得 稅 ( 居 民 ) 1-26% 累 進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 非 居 民 ) 26%( 不 得 享 有 個 人 減 免 額 ) 銷 售 稅 5-10%( 惟 酒 類 為 20%) 服 務 稅 5% 就 源 扣 繳 稅 (Withholding Tax) 3-25% 國 內 稅 ( 進 口 及 本 地 生 產 之 汽 車 機 車 菸 酒 ) 15%-105% ( 一 ) 通 論 馬 國 稅 制 除 所 得 稅 外, 尚 有 銷 售 稅 及 服 務 稅 銷 售 稅 及 服 務 稅 僅 於 財 政 部 核 定 時, 方 適 用 於 特 定 之 貨 物 及 勞 務 ( 二 ) 應 稅 所 得 之 來 源 下 列 來 源 之 所 得 均 應 課 徵 所 得 稅 : 1 貿 易 職 業 及 營 業 所 得 之 利 得 及 利 潤 ; 2 因 受 僱 所 得 之 利 得 ( 薪 資 酬 勞 等 ); 61

6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 股 利 利 息 或 折 扣 ; 4 租 金 權 利 金 或 佣 金 ; 5 退 休 金 年 金 或 其 他 定 期 給 付 ; 6 其 他 收 益 性 的 利 得 或 利 潤 ( 三 ) 公 司 稅 無 論 是 否 為 居 住 者 擁 有 之 公 司, 自 馬 來 西 亞 取 得 之 收 益 均 應 課 稅 居 住 者 公 司 從 國 外 獲 得 及 匯 入 的 收 益, 豁 免 課 稅, 但 從 事 銀 行 保 險 船 運 及 空 運 業 者 除 外 如 公 司 事 務 之 控 制 及 管 理 在 馬 來 西 亞 行 使, 該 公 司 即 被 視 為 居 住 者 公 司 居 住 者 及 非 居 住 者 公 司 同 時 適 用 25% 之 稅 率, 至 從 事 石 油 上 游 事 業 之 公 司, 則 適 用 38% 之 稅 率 ( 四 ) 個 人 所 得 稅 僅 就 個 人 自 馬 來 西 亞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課 稅 ( 自 國 外 匯 入 的 收 入 免 稅 ) 通 常 一 年 內 在 馬 國 居 住 182 天 以 上 的 個 人 即 被 視 為 居 住 者 1 居 住 者 居 住 者 之 應 稅 所 得 為 其 所 得 總 額 減 除 個 人 免 稅 額, 其 累 進 稅 率 為 1% 至 27% 2 非 居 住 者 人 非 居 住 者 的 課 稅 率 為 27%, 且 不 得 享 有 個 人 減 免, 但 對 為 取 得 工 作 准 證 繳 予 政 府 的 費 用, 可 要 求 退 回 ( 五 ) 銷 售 稅 1 銷 售 稅 是 在 進 口 或 製 造 時 徵 收 的 單 一 階 段 稅 在 馬 來 西 亞 應 稅 物 品 的 製 造 須 依 1972 年 銷 售 稅 法 領 取 執 照, 但 每 年 銷 售 額 不 超 過 10 萬 馬 幣 及 持 有 保 稅 工 廠 地 位 的 廠 商 則 豁 免 執 照, 但 前 者 ( 銷 售 額 少 於 10 萬 馬 幣 的 公 司 ) 須 申 請 豁 免 證 領 有 執 照 的 廠 商 依 其 生 產 值 課 稅, 而 無 需 或 豁 免 領 取 執 照 者 則 對 其 原 料 繳 稅 62

69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2 為 了 免 除 小 型 製 造 商 在 採 購 原 料 時 須 付 銷 售 稅 的 負 擔, 此 類 公 司 可 選 擇 依 1972 年 銷 售 稅 法 登 記 以 便 購 買 免 稅 原 料, 在 這 情 形 下, 他 們 可 選 擇 僅 就 製 成 品 繳 付 銷 售 稅 3 銷 售 稅 一 般 是 10%, 但 用 來 製 造 應 稅 物 品 的 原 料 及 機 械 通 常 可 獲 得 免 稅, 而 一 些 無 應 稅 物 品 的 原 料 也 可 獲 豁 免 4 某 些 非 主 要 的 食 品 與 建 築 材 料 的 稅 率 為 5%, 一 般 產 品 為 10% 酒 類 20% 香 煙 25% 某 些 原 產 品 基 本 糧 食 基 本 建 築 材 料 一 些 農 業 用 具 以 及 供 建 築 業 用 的 重 型 機 械 豁 免 課 稅, 其 他 免 稅 物 品 包 括 一 些 觀 光 及 運 動 用 品 書 籍 報 章 與 刊 物 ( 六 ) 服 務 稅 1 某 些 指 定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特 定 貨 物 與 服 務 須 繳 交 服 務 稅, 稅 率 為 5% ; 貨 物 包 括 食 物 飲 料 與 菸 草,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房 間 供 住 宿 用 途, 及 為 一 般 會 議 大 會 文 化 節 目 表 演 提 供 場 地 私 人 醫 院 所 提 供 的 保 健 服 務 專 業 與 諮 詢 服 務 ( 包 括 律 師 工 程 測 量 繪 測 會 計 廣 告 諮 詢 保 險 汽 車 服 務 與 維 修 中 心 電 訊 服 務 保 安 及 守 衛 休 閒 俱 樂 部 地 產 經 紀 泊 車 服 務 快 遞 及 獸 醫 等 ) 從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提 供 屬 同 一 集 團 內 公 司 之 專 業 服 務, 免 繳 服 務 稅, 該 項 免 稅 適 用 會 計 師 律 師 工 程 師 繪 測 師 測 量 師 顧 問 及 管 理 服 務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2 服 務 稅 起 徵 額 為 年 營 業 額 介 於 15 萬 至 50 萬 馬 幣 之 間 ( 依 各 行 業 而 有 不 同, 另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餐 飲 業 的 起 徵 點 由 50 萬 馬 幣 調 高 至 300 萬 馬 幣, 據 稱 約 有 80% 的 餐 飲 業 者 將 因 之 停 收 服 務 稅 ) ( 七 ) 國 內 稅 ( 類 似 我 國 之 貨 物 稅 ) 主 要 課 稅 對 象 包 括 香 煙 酒 類 紙 牌 麻 將 及 機 動 車 輛 63

7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國 內 稅 ( 進 口 及 本 地 生 產 ) 汽 車 四 輪 驅 動 車 機 車 酒 類 煙 % % 20-30% 0.01 馬 幣 +15% 42.5 馬 幣 +15%/ 每 公 升 0.15 馬 幣 +20%/ 每 支 ( 八 )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是 為 避 免 由 一 國 匯 至 另 一 國 的 收 入 ( 包 括 營 業 利 潤 股 利 利 息 及 專 利 費 ) 發 生 雙 重 課 稅 情 形 迄 今 馬 來 西 亞 已 與 下 列 各 國 簽 訂 此 類 租 稅 協 定 : 阿 根 廷 * 澳 洲 奧 地 利 巴 林 孟 加 拉 比 利 時 加 拿 大 中 國 大 陸 捷 克 丹 麥 斐 濟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匈 牙 利 印 度 印 尼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日 本 約 旦 大 韓 民 國 廬 森 堡 馬 爾 他 模 里 西 斯 蒙 古 荷 蘭 紐 西 蘭 挪 威 巴 基 斯 坦 巴 布 亞 新 幾 內 亞 菲 律 賓 波 蘭 羅 馬 尼 亞 俄 羅 斯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 新 加 坡 斯 里 蘭 卡 瑞 典 瑞 士 泰 國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英 國 美 國 * 烏 茲 別 克 越 南 中 華 民 國 埃 及 阿 爾 巴 尼 亞 黎 巴 嫩 塞 席 爾 群 島 64

7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克 羅 埃 西 亞 科 威 特 吉 爾 吉 斯 摩 洛 哥 那 米 比 亞 南 非 蘇 丹 敘 利 亞 二 金 融 制 度 ( 一 ) 馬 國 金 融 制 度 概 況 馬 國 的 國 家 銀 行 (Bank Negara Malaysia, 簡 稱 BNM) 為 該 國 的 中 央 銀 行, 負 責 維 持 貨 幣 的 穩 定, 以 確 保 健 全 的 金 融 制 度 原 本 該 國 銀 行 體 系 由 商 業 銀 行 證 券 銀 行 及 金 融 公 司 組 成, 後 為 應 對 金 融 市 場 之 開 放, 該 國 央 行 鼓 勵 本 國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形 成 一 種 風 潮, 尤 其 是 要 求 證 券 銀 行 與 同 屬 集 團 內 之 證 券 經 紀 商 融 資 銀 行 等 合 併 成 為 投 資 銀 行, 以 增 強 體 質 截 至 2012 年 共 有 9 家 國 內 商 業 銀 行 16 家 外 國 商 業 銀 行, 透 過 分 布 在 全 國 逾 2,100 家 分 行 ( 包 含 回 教 銀 行 的 分 行 ) 提 供 金 融 服 務 證 券 銀 行 經 過 合 併 後, 形 成 14 家 投 資 銀 行, 在 短 期 貨 幣 市 場 與 籌 資 方 面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包 括 包 銷 聯 貸 企 業 融 資 與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安 排 發 行 股 票 與 上 市 等 除 商 業 銀 行 外, 有 9 家 金 融 公 司, 接 受 儲 蓄 定 期 存 款 及 提 供 分 期 付 款 消 費 貸 款 房 屋 貸 款 大 宗 貼 現 與 租 賃 交 易 此 外, 馬 國 尚 有 數 家 興 業 金 融 機 構 (Development Finance Institutions, 簡 稱 DFIs) 提 供 中 期 及 長 期 貸 款 股 本 及 貸 款 保 證 等, 以 促 進 策 略 性 產 業 之 發 展 另 由 於 馬 來 西 亞 係 回 教 國 家, 因 之 除 一 般 之 金 融 機 構 外, 尚 有 所 謂 的 回 教 銀 行, 提 供 基 於 回 教 觀 念 的 全 面 銀 行 業 服 務 且 為 打 造 馬 國 成 為 回 教 金 融 業 務 重 心 之 形 象, 回 教 銀 行 不 但 由 2005 年 之 6 家 增 為 現 在 的 16 家 ( 10 家 本 地 6 家 外 資 控 制 ) 外, 馬 國 中 央 銀 行 尚 於 2007 年 3 月 決 定 放 寬 回 教 銀 行 條 例, 准 許 外 資 成 立 獨 資 回 教 銀 行 機 構, 以 從 事 國 際 貨 幣 業 務 65

7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馬 國 為 進 一 步 促 進 金 融 發 展, 於 2009 年 4 月 27 日 宣 布 放 寬 金 融 管 制, 內 容 包 括 : 1 核 發 9 張 新 的 金 融 機 構 執 照 回 教 銀 行 2 張 商 業 銀 行 3 張 專 業 銀 行 2 張 家 庭 回 教 保 險 2 張 ; 2 提 高 金 融 機 構 外 資 比 率 即 放 寬 外 資 在 金 融 業 資 本 比 率 之 限 制, 包 括 回 教 銀 行 投 資 銀 行 回 教 保 險 及 保 險 業 之 外 資 股 權 可 由 現 行 之 49% 提 高 至 70%; 3 增 設 分 行 -- 已 在 本 地 註 冊 之 外 商 銀 行 將 獲 准 於 2009 年 及 2011 年 分 別 設 立 10 家 新 微 型 分 行 及 4 家 新 分 行 由 於 本 次 措 施 並 未 放 寬 外 資 商 業 銀 行 持 股 比 率 ( 維 持 上 限 30%), 僅 可 謂 局 部 開 放, 且 新 增 之 執 照 數 目 有 限, 我 國 銀 行 是 否 能 爭 取 到, 尚 須 後 續 觀 察 ( 二 ) 出 口 信 貸 融 資 1 出 口 信 貸 融 資 (Export Credit Refinancing, 簡 稱 ECR) 係 馬 國 輸 出 入 銀 行 透 過 商 業 銀 行 提 供 具 競 爭 性 利 率 的 短 期 融 資 給 直 接 或 間 接 出 口 商 2 申 請 資 格 包 括 直 接 或 間 接 出 口 商, 且 已 從 商 業 銀 行 獲 得 出 口 信 貸 融 資 信 用 額 度 者 3 貸 款 種 類 分 為 裝 運 前 融 資 及 裝 運 後 融 資 兩 種 4 融 資 期 限 與 限 額 裝 運 前 融 資 最 長 期 限 為 4 個 月 裝 運 後 則 為 6 個 月, 依 據 裝 運 出 口 金 額, 出 口 商 可 取 得 出 口 額 95% 的 融 資 融 資 最 低 金 額 為 1 萬 馬 幣 最 高 為 5,000 萬 馬 幣 66

73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一 土 地 地 點 工 業 地 現 成 工 廠 每 平 方 呎 售 價 每 平 方 呎 售 價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 月 雪 蘭 莪 州 US$ US$ US$ (SELANGOR) RM RM RM 檳 城 州 US$ US$ US$ (PENANG) RM RM RM 馬 六 甲 州 US$ US$16-56 US$ (MALACCA) RM RM RM 柔 佛 州 US$ US$19-59 US$ (JOHOR) RM RM RM 霹 靂 州 US$ US$30-36 US$ (PERAK) RM RM RM 森 美 蘭 州 US$ US$23-96 US$ (SEMBILAN) RM RM RM 吉 打 州 US$ US$ (KEDAH) RM RM 資 料 來 源 : 馬 國 投 資 發 展 局 註 :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67

7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二 能 源 ( 一 ) 水 費 馬 來 西 亞 各 主 要 州 屬 工 商 業 供 水 費 率 表 單 位 : 每 立 方 公 尺 州 別 用 途 用 量 0-20m3 水 美 元 0.70 費 馬 幣 2.22 柔 佛 (Johor) 工 商 業 20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馬 六 甲 (Melaka) 工 商 業 最 低 收 費 森 美 蘭 (Negeri Sembilan) 工 商 業 0-35 m3 35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m 雪 蘭 莪 (Selangor) 工 商 業 35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m 霹 靂 (Perak) 工 商 業 m3 20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檳 城 (Penang) 工 商 業 0-20 m m

75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州 別 用 途 用 量 m3 200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0-10,000 m3 水 美 元 費 馬 幣 吉 打 (Kedah) 工 商 業 10,001-50,000 m3 50,000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沙 巴 (Sabah) 商 業 最 低 收 費 m 工 業 25 m3 以 上 砂 勞 越 (Sarawak) 最 低 收 費 1-25 m 商 業 25 m3 以 上 最 低 收 費 資 料 來 源 : 馬 來 西 亞 能 源 綠 色 科 技 及 水 務 部 註 : 價 格 係 以 US$1:RM3.06 換 算,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69

7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電 費 費 率 表 馬 來 半 島 工 業 用 電 費 率 表 OK 類 別 用 戶 費 率 (kwh) 美 元 馬 幣 D 類 工 業 千 瓦 ( 低 壓,6.6kv 以 下 ) 200 千 瓦 以 上 E1 類 工 業 ( 一 般 中 壓 /6.6kv-66kv) E2 類 工 業 所 有 用 戶 尖 峰 時 段 ( ) ( 中 壓 /6.6kv-66kv) 非 尖 峰 時 段 ( ) E3 類 工 業 尖 峰 時 段 ( ) ( 超 過 132kv) 非 尖 峰 時 段 ( ) 資 料 來 源 : 馬 來 西 亞 國 家 能 源 公 司 註 : 價 格 係 以 US$1:RM3.06 換 算,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70

77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三 通 訊 ( 一 ) 固 定 電 話 收 費 率 距 離 ( 公 里 ) 正 常 價 格 時 段 (07:00--18:59) 特 價 時 段 (19:00--06:59) 美 元 馬 幣 美 元 馬 幣 A 段 (50 公 里 以 內 ) /50 秒 0.10/50 秒 /60 秒 0.10/60 秒 B 段 ( 公 里 ) /20 秒 0.10/20 秒 /40 秒 0.10/40 秒 C 段 ( 超 過 150 公 里 ) /7 秒 0.10/7 秒 /14 秒 0.10/14 秒 ( 二 ) 從 固 定 電 話 打 至 移 動 電 話 區 分 正 常 價 格 時 段 (09:00--20:59) 特 價 時 段 (21:00--08:59) 美 元 馬 幣 美 元 馬 幣 L 段 ( 同 一 MTX 內 ) 0.03/20 秒 0.10/20 秒 0.03/30 秒 0.10/30 秒 M 段 ( 連 MTX) 0.03/8.6 秒 0.10/8.6 秒 0.03/15 秒 0.10/15 秒 N 段 ( 非 連 MTX) 0.03/8.6 秒 0.10/8.6 秒 0.03/15 秒 0.10/15 秒 71

7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三 ) 國 際 直 撥 服 務 國 家 代 碼 時 差 美 元 每 分 鐘 收 費 馬 幣 台 灣 美 國 1-13 至 日 本 德 國 英 國 澳 洲 61 0 至 中 國 大 陸 註 :1. 國 際 直 撥 係 以 每 節 6 秒 計 算 2. 價 格 係 以 US$1:RM3.06 換 算,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72

79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 四 )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網 際 網 路 業 者 JARING TM Net 說 明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 撥 號 PSTN/ISDN ν ν 產 品 1515 類 別 住 宅 公 司 網 際 網 路 收 費 ( 每 分 鐘 ) 0.01 馬 幣 馬 幣 通 話 收 費 ( 每 分 鐘 ) 馬 幣 馬 幣 1525 住 宅 公 司 0.03 馬 幣 0.03 馬 幣 0.02 馬 幣 0.02 馬 幣 * 專 用 存 取 ν ν 供 商 業 用 戶 及 機 構 使 用 ( 依 據 速 度 收 費 ) 收 費 依 據 各 公 司 促 銷 價 不 同 以 Unify Biz5 為 例 (1)A 方 案 -- 每 月 199 馬 幣 寬 頻 服 務 ν ν 下 載 / 上 傳 速 度 5Mbps 不 限 使 用 時 數 (2)B 方 案 每 月 289 馬 幣 下 載 / 上 傳 速 度 10Mbps 不 限 使 用 時 數 註 : 馬 國 領 有 執 照 的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ISP) 主 要 有 TM Unifi DiGiNet YES 及 Maxis 73

8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運 輸 ( 一 ) 貨 櫃 拖 運 費 率 表 ( 自 巴 生 港 戶 之 北 港 拖 運 ) 拖 車 費 RM 過 路 費 RM FAF(RM) 總 計 目 的 地 20 呎 /40 呎 自 2007/1/1 實 施 12.47% 20 呎 /40 呎 自 2006/5/1 實 施 美 元 馬 幣 巴 生 雪 蘭 莪 霹 靂 州 1, , 檳 城 2, , 吉 打 2, , 森 美 蘭 , 馬 六 甲 1, , 吉 蘭 丹 3, , 彭 亨 州 1, , 登 嘉 樓 2, , 柔 佛 州 2, , 資 料 來 源 : 馬 來 西 亞 托 運 公 會 註 : 價 格 係 以 US$1:RM3.06 換 算,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74

81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 二 ) 海 運 費 在 馬 來 西 亞 半 島 共 有 6 個 港 口, 分 別 為 巴 生 港 (Port Klang) 檳 城 港 (Penang Port) 巴 西 古 當 港 (Johor Port at Pasir Gudang) 丹 絨 柏 勒 巴 斯 港 (Port of Tanjung Pelepas) 關 丹 港 (Kuantan Port) 甘 馬 挽 港 ( Kemaman Port), 另 在 東 馬 的 砂 勞 越 尚 有 民 都 魯 港 (Bintulu Port), 係 馬 國 第 一 個 液 化 天 然 瓦 斯 港, 沙 巴 有 沙 巴 港 米 里 港 拉 讓 港 等 馬 國 政 府 的 港 口 政 策, 係 將 吉 隆 坡 附 近 的 巴 生 港 作 為 國 內 貨 運 中 心 及 區 域 轉 運 樞 紐, 另 發 展 丹 絨 柏 勒 巴 斯 港 成 為 馬 國 南 部 轉 運 中 心, 因 之 長 久 以 來, 巴 生 港 的 吞 吐 量 最 大 75

8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馬 國 海 運 費 表 從 巴 生 港 前 往 目 的 港 口 20 尺 貨 櫃 40 尺 貨 櫃 美 元 台 灣 基 隆 / 高 雄 美 國 西 岸 洛 杉 磯 1,725 2,300 美 國 東 岸 紐 約 2,625 3,500 日 本 主 要 港 口 韓 國 釜 山 印 度 Navasheva 600 1,200 歐 洲 主 要 港 口 900 1,800 地 中 海 主 要 港 口 900 1,800 澳 洲 主 要 港 口 950 1,900 南 非 主 要 港 口 1,300 2,600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資 料 來 源 : 馬 來 西 亞 國 際 船 務 公 司 註 : 上 述 價 格 不 包 含 附 加 費 (BSF/CAF/WAR RISK/PEAK SESSION) 76

83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 三 ) 空 運 費 國 家 地 點 最 低 重 量 ( 公 斤 ) 每 公 斤 收 費 /US$ 美 元 馬 幣 台 灣 台 北 通 常 美 國 紐 約 西 岸 通 常 通 常 日 本 東 京 / 大 阪 通 常 韓 國 首 爾 通 常 英 國 倫 敦 通 常 德 國 科 隆 / 法 蘭 克 福 / 漢 堡 / 斯 圖 加 通 常 澳 洲 伯 斯 通 常 資 料 來 源 : 馬 來 西 亞 航 空 公 司 運 費 部 註 : 價 格 係 以 US$1:RM3.06 換 算, 因 近 年 馬 幣 匯 率 變 動 幅 度 較 大, 仍 以 馬 幣 價 格 為 準 77

8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馬 國 目 前 共 有 6 處 國 際 機 場, 分 別 在 吉 隆 坡 檳 城 南 卡 威 柔 佛 亞 庇 古 晉, 其 中 以 吉 隆 坡 國 際 機 場 最 具 規 模, 擁 有 處 理 每 年 2,500 萬 旅 客 進 出 及 65 萬 公 噸 空 運 貨 物 之 能 量 由 於 該 機 場 占 地 2 萬 5,000 畝, 爰 計 畫 持 續 擴 充 設 施, 預 計 至 2020 年 旅 客 運 送 能 力 可 達 6,000 萬 人 次 貨 物 運 輸 能 量 也 可 達 300 萬 公 噸 另 為 加 速 航 空 業 發 展, 馬 國 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 提 出 之 第 二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中, 宣 布 將 撥 款 20 億 馬 幣 興 建 廉 航 機 場, 並 降 低 機 場 使 用 費 50% 78

85 勞 工 第 柒 章 勞 工 一 勞 工 素 質 及 結 構 馬 國 人 口 2,930 萬 人, 在 東 協 主 要 國 家 中, 除 新 加 坡 外, 係 人 口 最 少 者, 加 上 又 分 成 馬 來 人 華 人 及 印 度 人 三 大 種 族, 其 中 華 人 大 多 經 商, 馬 來 人 則 生 性 較 樂 觀, 而 印 度 人 僅 占 少 數, 造 成 勞 力 缺 乏 的 問 題 ( 包 括 技 術 及 非 技 術 勞 工 ) 另 馬 國 公 立 大 學 約 20 所 私 立 大 學 21 所 外 國 大 學 分 校 5 所 2-3 年 制 私 立 學 院 532 所, 此 外 馬 國 政 府 近 年 設 立 34 所 技 術 學 校 (Polytechnic),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在 學 人 數 ( 大 學 以 上 ) 約 60 萬 人, 且 理 工 科 系 相 對 不 多, 致 技 術 人 才 供 應 不 足 一 般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青 年 人, 大 都 受 過 至 少 11 年 的 教 育 為 解 決 勞 力 缺 乏 問 題, 馬 國 准 許 製 造 業 及 出 口 導 向 行 業 引 進 外 勞, 但 須 繳 交 人 頭 稅 ( 每 年 約 1,250 馬 幣 ), 惟 有 逐 年 嚴 加 限 制 之 趨 勢 目 前 馬 國 主 要 准 許 自 印 尼 泰 國 柬 埔 寨 尼 泊 爾 緬 甸 寮 國 越 南 菲 律 賓 印 度 土 庫 曼 烏 茲 別 克 哈 薩 克 等 國 雇 用 外 勞, 且 於 2005 年 8 月 設 立 單 一 申 辦 窗 口 據 悉 正 式 引 進 之 外 勞 已 由 2000 年 之 70 萬 人 大 幅 增 加 至 目 前 之 235 萬 人, 其 中 印 尼 因 地 理 位 置 相 近 且 語 言 相 通, 在 外 勞 人 數 上 占 多 數 另 馬 國 尚 有 為 數 龐 大 的 非 法 外 勞, 據 稱 至 少 也 有 120 萬 人 之 多 馬 國 大 量 引 進 外 勞, 雖 可 降 低 工 資, 但 也 逐 漸 造 成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經 常 發 生 搶 劫 案 件, 似 也 未 見 馬 國 警 方 大 力 取 締 馬 國 一 方 面 缺 乏 勞 工, 另 一 方 面 欲 提 升 其 工 業 水 準, 故 已 不 歡 迎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之 投 資, 該 國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定 義 係 以 資 本 額 除 以 雇 用 員 工 數, 其 值 低 於 5 萬 5,000 馬 幣 者 ( 約 新 台 幣 55 萬 元 ) 79

8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二 勞 工 法 令 ( 一 )1955 年 雇 用 法 依 據 1955 年 雇 用 法 (Employment Act) 規 定, 馬 來 半 島 與 納 閩 聯 邦 直 轄 區 內 所 有 月 薪 不 超 過 1,500 馬 幣 的 雇 員 及 所 有 作 業 員 ( 無 薪 資 限 制 ), 皆 受 該 法 令 之 保 護 和 約 束 該 項 法 令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不 能 與 受 雇 員 工 簽 署 較 基 本 利 益 規 定 為 低 的 合 約, 否 則 即 屬 無 效 至 於 勞 工 基 本 工 作 條 件 規 定 如 后 : 1 工 作 時 間 :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每 天 不 能 超 過 8 個 小 時 或 每 周 48 小 時 超 時 工 作 報 酬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為 平 時 工 資 的 1.5 倍, 在 休 假 日 為 2 倍, 在 國 定 假 日 為 3 倍 雇 主 不 能 讓 員 工 一 天 工 作 超 過 12 小 時, 且 一 個 月 內 超 時 工 作 不 能 超 過 64 小 時 雇 用 於 工 農 界 工 作 的 女 工, 雇 主 除 非 預 先 獲 得 勞 工 總 監 的 批 准, 否 則 不 能 安 排 他 們 在 夜 間 10 時 至 凌 晨 5 時 之 間 工 作, 違 者 可 被 控 上 法 庭 但 公 共 巴 士 女 性 隨 車 員 及 獲 勞 工 部 批 准 的 工 業 領 域, 且 每 天 最 少 有 兩 班 輪 班 的 女 工 則 不 在 此 限 2 每 週 休 息 日 : 雇 主 必 須 在 每 個 月 初 準 備 一 份 休 假 表, 通 知 雇 員 每 星 期 的 那 一 天 是 他 們 的 休 息 日 3 有 薪 公 共 假 期 : 每 年 10 天, 其 中 4 天 必 須 是 : 國 慶 日 元 首 誕 辰 州 元 首 或 蘇 丹 誕 辰 勞 動 節 另 外 6 天, 雇 主 必 須 另 行 通 知 雇 員 4 有 薪 年 假 : 視 服 務 年 限 而 定 : (1) 兩 年 或 兩 年 以 下 者 : 每 年 8 天 ; (2) 兩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者 : 每 年 12 天 ; (3) 五 年 或 五 年 以 上 者 : 每 年 16 天 80

87 勞 工 5 病 假 : 住 院 者, 每 年 60 天 沒 住 院 者 : (1) 服 務 年 資 兩 年 以 下 者 : 每 年 14 天 (2) 服 務 年 資 兩 年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者 : 每 年 18 天 (3) 服 務 年 資 五 年 或 以 上 者 : 每 年 22 天 ( 二 )1991 年 雇 員 公 積 金 法 依 據 該 法, 所 有 雇 主 與 受 雇 員 工 須 依 據 此 法 繳 納 雇 員 公 積 金, 繳 納 比 率 由 雇 主 按 雇 員 月 薪 最 少 提 撥 12% 員 工 負 擔 月 薪 之 11% 非 馬 來 西 亞 籍 國 民 的 雇 員 可 豁 免 繳 納, 但 也 可 選 擇 加 入, 由 雇 主 每 月 繳 納 5 馬 幣, 受 雇 者 自 己 提 撥 月 薪 的 11% ( 三 )1969 年 雇 員 社 會 保 險 法 社 會 保 險 機 構 (SOCSO) 依 據 1969 年 雇 員 社 會 保 險 法, 實 施 工 傷 保 險 計 畫 與 失 能 養 老 金 計 畫, 凡 月 薪 在 3,000 馬 幣 以 下 之 員 工, 強 制 雇 主 需 為 其 投 保 ( 一 但 加 保, 即 使 薪 資 超 過 3,000 馬 幣, 仍 續 受 保, 惟 保 費 計 算 最 高 以 月 薪 3,000 馬 幣 為 準 ), 惟 該 法 僅 涵 蓋 馬 國 國 民 及 永 久 居 民 1 工 傷 保 險 計 畫 - 由 雇 主 按 雇 員 月 薪 的 1.25% 繳 納, 就 員 工 因 工 作 受 傷 而 造 成 的 傷 殘 或 死 亡, 提 供 現 金 及 醫 療 保 障 2 失 能 養 老 金 計 畫 - 按 雇 員 月 薪 的 1% 繳 納, 由 雇 主 及 雇 員 平 均 分 攤, 就 年 齡 未 達 55 歲 的 雇 員, 因 任 何 原 因 而 導 致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或 死 亡, 提 供 保 障 ( 四 )1952 年 勞 工 賠 償 法 該 法 強 制 雇 主 為 員 工 投 保, 另 該 法 的 附 屬 法 年 外 籍 工 人 賠 償 計 畫 ( 保 險 ) 條 例, 亦 規 定 雇 用 外 籍 工 人 的 雇 主, 須 向 此 條 例 指 定 的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俾 為 在 工 作 時 間 內 外 所 造 成 的 意 外 傷 害, 提 供 賠 償 ( 五 )1994 年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1994 年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規 定 雇 主 雇 員 自 營 業 者 以 及 機 器 與 材 料 81

8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的 設 計 者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供 應 商 的 一 般 職 責 雇 主 須 儘 可 能 在 實 際 的 情 況 下 保 障 為 其 工 作 者 的 衛 生 安 全 與 福 利, 特 別 是 提 供 及 維 護 一 個 安 全 的 工 廠 作 業 制 度 諸 如 雇 用 40 人 以 上 的 雇 主, 須 在 工 作 地 點 設 立 一 個 安 全 與 衛 生 小 組, 其 主 要 任 務 係 檢 討 有 關 確 保 工 廠 工 作 人 員 的 安 全 與 衛 生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以 及 調 查 任 何 相 關 的 事 項 ( 六 )1967 年 勞 資 關 係 法 該 法 係 管 理 資 方 勞 方 與 職 工 會 間 的 關 係, 其 中 包 括 預 防 與 解 決 勞 資 爭 端 的 事 項 相 關 綱 領 包 括 下 列 數 點 1 保 護 資 方 勞 方 及 其 工 會 的 合 法 權 利 2 處 理 承 認 的 要 求 及 職 工 會 代 表 集 體 談 判 的 議 程, 如 相 關 之 升 級 調 職 招 聘 解 雇 復 職 職 責 的 分 配, 以 及 禁 止 因 上 述 事 項 引 起 的 罷 工 與 封 閉 工 廠 的 事 項 3 強 調 以 自 我 管 理 為 勞 資 和 諧 關 係 的 關 鍵, 藉 此 雇 主 與 工 會 在 沒 有 外 來 干 預 的 情 況 下, 談 判 及 解 決 歧 見 4 人 力 資 源 部 部 長 可 於 勞 資 爭 端 的 任 何 階 段 中 介 入 或 將 爭 端 移 交 工 業 仲 裁 庭 裁 決 5 任 何 已 移 交 交 工 業 仲 裁 庭 審 理 之 集 體 協 議 或 經 工 業 仲 裁 庭 判 決 事 項 的 爭 執, 禁 止 罷 工 或 封 鎖 工 廠 82

89 勞 工 三 工 資 水 準 馬 來 西 亞 政 府 訂 於 本 (2013) 年 1 月 及 7 月 分 階 段 實 施 最 低 基 本 薪 資 規 定 根 據 該 規 定, 西 馬 半 島 員 工 每 月 最 低 基 本 薪 資 為 900 馬 幣 ( 約 合 300 美 元 ) 或 每 小 時 4.33 馬 幣, 東 馬 砂 勞 越 州 及 沙 巴 州 則 為 800 馬 幣 或 每 小 時 3.85 馬 幣, 以 保 障 勞 工 獲 得 合 理 薪 資 製 造 業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薪 資 職 位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美 元 馬 幣 廠 長 2,803 5,096 8,968 16,307 總 經 理 2,758 4,327 8,824 13,846 行 銷 部 總 經 理 3,332 5,652 10,661 18,086 資 深 研 發 經 理 2,036 3,664 7,248 13,043 公 司 秘 書 1,114 2,804 3,967 9,983 財 務 主 管 3,079 6,636 9,853 21,235 營 業 部 經 理 1,763 3,093 5,667 10,850 人 事 部 經 理 1,756 3,256 5,619 10,419 品 保 / 管 理 經 理 1,728 3,149 5,548 11,211 業 務 部 經 理 2,215 3,618 7,089 11,578 採 購 部 經 理 1,731 2,958 5,538 9,465 生 產 部 經 理 1,724 3,288 5,517 10,522 行 政 部 經 理 1,756 3,069 5,618 10,240 83

9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職 位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美 元 馬 幣 培 訓 經 理 1,488 2,949 4,762 9,436 行 銷 部 經 理 1,652 3,385 5,286 10,833 系 統 分 析 員 786 1,885 2,516 6,032 會 計 員 900 1,796 3,205 6,394 機 械 工 程 師 782 1,500 2,502 5,059 執 行 秘 書 / 私 人 助 理 878 1,820 2,810 5,823 電 氣 / 電 子 工 程 師 798 1,677 2,552 5,367 行 銷 執 行 員 633 1,645 2,027 5,265 品 保 / 控 制 執 行 員 727 1,439 2,327 4,604 程 式 師 668 1,699 2,137 5,437 註 :1. 大 多 企 業 發 給 幹 部 年 終 獎 金 平 均 約 2.15 個 月 2. 公 司 秘 書 需 領 有 會 計 師 執 照, 且 可 為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簽 證 製 造 業 工 廠 人 員 薪 資 職 位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美 元 馬 幣 秘 書 ,585 2,901 資 訊 部 領 班 ,527 2,893 中 壓 電 工 ,603 3,054 生 產 部 / 技 術 部 領 班 ,594 3,136 84

91 勞 工 職 位 最 低 最 高 最 低 最 高 美 元 馬 幣 領 班 / 監 工 ,146 3,014 鍋 爐 操 作 員 ,099 2,405 維 修 部 技 術 員 ,007 2,399 品 檢 員 437 1,033 1,398 3,304 倉 庫 管 理 員 ,076 2,232 電 工 ,235 半 熟 練 工 人 ,547 焊 接 工 ,060 會 計 員 ,973 文 書 / 打 字 員 ,744 電 話 接 線 生 ,643 實 驗 室 助 理 ,842 數 據 登 記 員 ,101 卡 車 司 機 ,770 守 衛 ,494 非 技 術 工 人 ,213 資 料 來 源 : 馬 國 雇 主 公 會 85

9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86

93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一 居 留 權 之 取 得 及 移 民 相 關 規 定 及 手 續 ( 一 ) 馬 國 移 民 法 令 依 據 馬 國 移 民 法 令 (Immigration Act, 1959/63) 規 定, 外 國 人 必 須 持 有 效 的 入 境 准 證 (Valid Pass) 在 馬 國 居 留, 外 國 人 在 馬 國 可 申 請 的 居 留 簽 證 主 要 種 類 如 下 : 1 訪 問 居 留 准 證 Visit Pass (Temporary Employment) 發 給 入 境 工 作 期 限 不 超 過 24 個 月 或 月 薪 低 於 3000 馬 幣 的 受 雇 者 2 工 作 居 留 准 證 (Employment Pass) 發 給 入 境 工 作 期 限 至 少 2 年 且 月 薪 不 低 於 3,000 馬 幣 的 外 國 人 3 訪 問 居 留 簽 證 Visit Pass(Professional) 發 給 與 本 地 機 構 有 短 期 合 約 的 外 國 人, 諸 如 藝 人 拍 攝 影 片 者 經 政 府 認 可 的 研 究 工 作 者 等 4 眷 屬 居 留 准 證 (Dependant s Pass) 發 給 擁 有 工 作 居 留 准 證 者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5 學 生 居 留 准 證 (Student s Pass) 發 給 任 何 經 核 准 的 教 育 機 構 登 記 為 學 生 的 外 國 人 6 外 籍 配 偶 工 作 居 留 准 証 Employment pass for Foreign Spouses of Malaysian Nationals(Spouse Program) 發 給 馬 來 西 亞 公 民 之 外 籍 配 偶, 以 鼓 勵 外 籍 配 偶 將 其 技 能 及 專 長 用 於 國 家 發 展 方 面 87

9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永 久 居 民 依 據 馬 國 移 民 法 令 Immigration (Prohibition of Entry) Order 1963 entry permit, 下 列 人 士 有 資 格 申 請 成 為 馬 國 永 久 居 民 (Permanent Resident, 簡 稱 PR): 1 據 有 專 業 資 格 者 2 持 馬 國 內 政 部 部 長 發 函 證 實 允 許 入 境 是 對 馬 國 經 濟 有 利 益 者 3 第 1 和 第 2 項 的 配 偶 及 6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4 馬 國 公 民 的 妻 子 且 5 年 內 皆 未 與 丈 夫 分 開 生 活 5 馬 國 公 民 的 6 歲 以 下 小 孩 6 身 份 值 得 同 情 者 ( 三 ) 申 請 成 為 公 民 1 馬 國 憲 法 第 15 條 規 定, 任 何 已 婚 婦 女 只 要 其 丈 夫 是 馬 國 公 民, 皆 有 資 格 提 出 申 請 登 記 成 為 馬 國 公 民 應 備 資 格 為 必 須 取 得 馬 國 永 久 居 民 (PR) 身 份 2 年 以 上, 且 品 行 良 好, 始 能 申 請 登 記 為 公 民 2 馬 國 憲 法 第 19(1) 及 (2) 條 規 定, 申 請 歸 化 (naturalization) 成 為 馬 國 公 民, 應 備 資 格 條 件 如 下 : (1) 年 齡 21 歲 或 以 上 (2) 品 行 良 好 (3) 對 馬 來 語 有 足 夠 之 認 識 ( 馬 來 語 口 試 及 筆 試 ) (4) 擁 有 馬 國 永 久 居 民 (PR) 身 份 超 過 12 年, 且 在 馬 國 居 住 總 共 不 少 過 10 年, 包 括 申 請 日 前 12 個 月 亦 是 在 馬 國 居 住 ( 四 ) 第 二 家 園 計 劃 (Malaysia My Second Home, 簡 稱 MM2H) 1 在 年 齡 方 面 : 開 放 所 有 年 齡, 申 請 者 可 攜 眷 及 家 庭 幫 傭 2 在 財 務 薪 資 收 入 方 面 : (1) 申 請 者 在 馬 國 本 地 銀 行 開 設 一 個 定 期 存 款 帳 戶 ( 可 在 馬 國 任 何 一 家 88

95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銀 行 開 戶, 包 括 在 馬 國 開 設 分 行 的 外 國 銀 行 (2) 2006 年 4 月 1 日 之 後 的 申 請 者 : A. 50 歲 以 下 :30 萬 馬 幣 定 期 存 款 此 存 款 在 1 年 之 後, 可 提 出 24 萬 馬 幣 作 為 購 買 房 屋 用 途 ( 最 多 可 購 買 2 棟 房 屋, 惟 最 少 需 價 值 15 萬 馬 幣 以 上 ), 惟 第 2 年 之 存 款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6 萬 馬 幣 B. 50 歲 以 上 : 可 選 擇 15 萬 馬 幣 定 期 存 款 或 每 月 收 入 1 萬 馬 幣 ( 此 財 務 來 源 必 須 是 退 休 金 薪 資 及 固 定 收 入 ) 該 款 在 1 年 以 後, 可 提 出 9 萬 馬 幣 作 為 購 買 房 屋 子 女 教 育 醫 療 用 途, 惟 第 2 年 之 存 款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6 萬 馬 幣 (3) 2006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的 申 請 者 : A. 個 人 申 請 :10 萬 馬 幣 定 期 存 款, 可 提 出 4 萬 馬 幣 作 為 購 買 房 屋 子 女 教 育 醫 療 用 途, 惟 第 2 年 之 存 款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6 萬 馬 幣 B. 申 請 者 及 配 偶 :15 萬 馬 幣 定 期 存 款 可 提 出 9 萬 馬 幣 作 為 購 買 房 屋 子 女 教 育 醫 療 用 途, 惟 第 2 年 之 存 款 金 額 必 須 至 少 6 萬 馬 幣 3 核 發 居 留 准 證 : 申 請 批 准 者 一 般 取 得 10 年 期 的 居 留 准 證, 惟 居 留 准 證 依 據 護 照 效 期 簽 發, 如 因 護 照 效 期 未 取 得 10 年 期 的 居 留 准 證, 俟 換 發 新 護 照 後 再 予 補 發 所 餘 效 期 4 簽 證 費 每 年 90 馬 幣 5 10 年 效 期 屆 滿 後 申 請 者 可 申 請 居 留 准 證 延 期, 應 備 文 件 包 括 (1 ) 延 期 申 請 函 (2) 護 照 (3) 護 照 影 本 (4) 申 請 表 格 (5) 簽 證 費 每 年 90 馬 幣 6 經 申 請 第 二 家 園 計 劃 獲 核 准 者, 在 馬 國 居 留 期 間 不 得 工 作 或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除 非 有 特 殊 技 能 且 經 移 民 局 核 准 者 89

9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二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辦 程 序 馬 國 政 府 希 望 其 人 民 最 終 能 獲 得 培 訓 及 受 雇 擔 任 所 有 級 別 的 工 作, 故 鼓 勵 培 訓 更 多 馬 國 人 民, 以 使 公 司 各 級 員 工 的 組 合 能 反 映 該 國 多 元 種 族 組 合 的 特 徵 惟 當 缺 乏 適 合 的 馬 國 人 才 之 際, 外 資 企 業 仍 被 允 許 引 進 外 籍 員 工 此 外, 外 資 公 司 亦 可 獲 核 准 關 鍵 性 職 位, 即 永 久 保 留 予 外 籍 員 工 的 職 位 ( 一 )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 1 實 收 資 本 達 200 萬 美 元 或 以 上 的 外 國 製 造 業 公 司 : (1) 至 多 可 獲 核 發 10 名 外 籍 員 工 簽 證, 包 括 5 名 關 鍵 性 職 位 者 (2) 管 理 階 層 的 外 籍 員 工 雇 用 期 為 10 年 ; 非 管 理 幹 部 的 雇 用 期 為 5 年 2 實 收 資 本 超 過 20 萬 美 元 但 少 於 200 萬 美 元 的 外 資 製 造 業 公 司 : (1) 核 發 5 名 外 籍 員 工 職 位, 至 少 包 括 1 名 關 鍵 性 職 位 (2) 管 理 階 層 的 外 籍 員 工 雇 用 期 為 10 年 ; 非 管 理 幹 部 的 雇 用 期 為 5 年 3 實 收 資 本 少 於 20 萬 美 元 的 外 資 製 造 業 公 司, 可 依 據 現 有 的 準 則 審 批 管 理 職 位 及 時 限 職 位 如 下 : (1) 實 收 資 本 達 50 萬 馬 幣 者, 可 考 慮 核 發 關 鍵 性 職 位 人 員 簽 證, 核 發 人 數 視 個 案 而 定 (2) 具 專 業 資 格 及 實 際 經 驗 的 管 理 階 層 人 員 可 獲 考 慮 核 發 長 達 10 年 之 簽 證, 而 具 技 術 及 經 驗 的 非 管 理 員 工 可 獲 考 慮 核 發 長 達 5 年 之 簽 證, 惟 公 司 需 培 訓 馬 國 國 民 使 其 最 終 能 接 任 該 職 位 ( 二 )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請 程 序 : 自 2004 年 10 月 21 日 起, 製 造 業 及 相 關 服 務 業 新 設 公 司 或 現 有 公 司 ( 不 論 是 否 有 擴 充 產 能 或 增 加 產 品 的 計 畫 者 ) 的 外 籍 員 工 職 位 申 請, 應 交 馬 國 投 資 發 展 局 (MIDA) 審 理 90

97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三 雇 用 外 籍 勞 工 規 定 馬 來 西 亞 的 製 造 業 建 築 業 服 務 業 ( 家 庭 幫 傭 餐 館 工 人 清 潔 工 搬 運 工 福 利 救 濟 收 容 所 洗 衣 店 島 嶼 度 假 勝 地 工 人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球 童 ) 及 農 業 領 域 業 者, 得 以 雇 用 外 籍 勞 工 惟 受 到 近 來 之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企 業 訂 單 銳 減, 面 臨 減 少 生 產 及 裁 減 員 工 之 問 題, 據 了 解 外 勞 係 被 裁 減 的 主 要 對 象, 加 上 就 業 機 會 趨 減, 爰 有 保 障 本 地 人 工 作 機 會 之 聲 浪, 因 之 馬 國 副 首 相 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 宣 布 振 興 經 濟 措 施 之 際, 同 時 宣 布 (1) 除 建 築 業 種 植 圓 丘 幫 傭 外, 雇 用 外 勞 的 人 頭 稅 將 提 高 1 倍,(2) 企 業 辭 退 外 勞, 政 府 可 退 還 人 頭 稅,(3) 凍 結 外 勞 公 司 准 證, 嚴 格 審 查 現 有 外 勞 公 司 引 進 外 勞 之 申 請 顯 示 馬 國 政 府 有 意 減 少 外 勞 之 引 進, 且 在 上 述 政 策 宣 布 後, 馬 國 內 政 部 隨 即 撤 銷 於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前 核 准 的 5 萬 5,147 名 孟 加 拉 外 勞 之 入 境 簽 證 另 馬 國 人 力 資 源 部 也 於 2009 年 3 月 12 日 宣 布, 希 望 至 2010 年 將 合 法 外 勞 由 目 前 的 230 萬 人 減 為 180 萬 人, 至 2015 年 進 一 步 減 為 150 萬 人 ( 註 : 由 於 目 前 正 逢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經 濟 前 景 不 明 朗, 若 貿 然 實 施 前 述 政 策, 將 嚴 重 打 擊 2 萬 5,000 家 餐 館 之 營 業, 而 於 2009 年 4 月 29 日 內 閣 會 議 中 決 議 暫 緩 提 高 人 頭 稅 之 實 施, 至 經 濟 好 轉 後 再 施 行 ) 91

9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一 ) 可 雇 用 對 象 國 家 及 指 定 工 作 範 圍 國 家 核 准 之 工 作 範 圍 印 尼 柬 埔 寨 寮 國 緬 甸 尼 泊 爾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農 業 及 建 築 業 菲 律 賓 泰 國 越 南 土 庫 曼 斯 坦 烏 茲 別 克 斯 坦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及 建 築 業 哈 薩 克 斯 坦 印 度 農 業 服 務 業 ( 廚 師 ) 及 建 築 業 ( 安 裝 高 壓 電 纜 ) 註 : 核 准 雇 用 外 籍 勞 工 需 視 個 案 而 定, 並 附 帶 因 時 代 不 同 所 訂 的 各 項 條 件 雇 主 需 盡 力 嘗 試 尋 找 合 格 的 馬 國 公 民 或 永 久 居 民 不 果 後, 外 勞 申 請 始 能 獲 得 考 慮 ( 二 ) 外 籍 勞 工 人 頭 稅 受 核 准 的 範 圍 年 度 稅 額 製 造 業 建 築 業 服 務 業 農 業 家 庭 幫 傭 1,250 馬 幣 1,250 馬 幣 1,850 馬 幣 410 馬 幣 馬 幣 註 : 人 頭 稅 原 本 係 由 外 勞 繳 交,2009 年 則 規 定 由 雇 主 負 擔 92

99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四 外 商 子 女 可 就 讀 之 教 育 機 關 及 經 營 情 形 ( 一 ) 台 灣 學 校 1 吉 隆 坡 台 灣 學 校 該 校 由 我 政 府 撥 款 設 立, 位 於 雪 蘭 莪 州 莎 阿 南 市, 在 2001 年 6 月 28 日 落 成 啟 用, 主 要 供 我 旅 馬 投 資 廠 商 子 女 就 讀 該 校 設 有 幼 教 班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三 部, 學 制 與 國 內 學 校 完 全 相 同, 師 資 亦 大 部 分 來 自 國 內 其 最 大 優 點 為 未 來 返 國 就 讀 大 學, 銜 接 較 容 易 2013 年 學 生 已 超 過 500 人, 學 雜 費 用 請 參 該 校 網 頁 吉 隆 坡 台 灣 學 校 地 址 為 No.1, Persiaran Sungai Selangor, Bukit Rimau, Sek 32, Shah Alam, Selangor Darul Ehsan( 2 檳 吉 台 灣 學 校 該 校 於 2005 年 6 月 18 日 正 式 向 我 教 育 部 登 記 設 立, 主 要 供 我 旅 馬 ( 北 馬 ) 投 資 廠 商 子 女 就 讀, 課 程 規 劃 及 收 費 均 與 前 述 吉 隆 坡 台 灣 學 校 相 同 檳 吉 台 灣 學 校 地 址 為 No. 49, Lorong Kurau Satu, Taman Chai Leng, Perai, Penang( ( 二 ) 國 際 學 校 1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Kuala Lumpur 該 校 設 立 於 1965 年, 為 美 制 學 校, 係 全 馬 最 具 規 模 辦 學 績 效 最 佳 學 費 亦 最 昂 之 外 語 學 校, 設 有 幼 稚 園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四 部, 約 有 來 自 60 個 國 家 之 1,500 位 學 生 在 學, 每 學 年 分 上 下 兩 學 期, 上 學 期 自 8 月 中 起 至 12 月 底 止, 下 學 期 自 次 年 1 月 起 至 6 月 初 止 ; 入 學 規 定 及 費 用 詳 請 至 該 校 網 站 查 閱 ( ISKL 2 Garden International School 93

10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該 校 設 立 於 1951 年, 屬 英 制 國 際 學 校, 亦 係 吉 隆 坡 地 區 較 佳 之 外 語 學 校 之 一, 設 有 幼 稚 園 小 學 初 中 高 中 四 部 ; 每 學 年 分 三 學 期, 第 一 學 期 自 9 月 初 起 至 12 月 中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翌 年 1 月 初 起 至 4 月 初, 第 三 學 期 自 4 月 底 起 至 7 月 中 為 止 入 學 規 定 及 費 用, 請 詳 該 校 網 站 ( 94

101 結 論 第 玖 章 結 論 馬 來 西 亞 整 體 而 言, 可 謂 天 然 條 件 頗 佳 的 國 度, 就 天 候 而 言, 長 年 如 夏, 無 風 災 及 地 震, 一 般 建 築 物 的 防 震 係 數 都 不 需 太 高, 可 節 省 建 築 成 本 然 都 市 排 水 設 施 或 許 有 待 加 強, 雨 季 來 臨 時, 短 短 數 十 分 鐘 的 豪 雨, 即 可 讓 低 窪 地 區 積 水 成 災, 故 投 資 設 廠 選 址 之 時 需 多 加 注 意 就 天 然 資 源 而 言, 馬 國 得 天 獨 厚, 不 但 有 石 油 天 然 氣 之 外, 因 天 候 條 件 適 合, 係 全 球 棕 櫚 油 生 產 大 國, 橡 膠 產 量 也 居 世 界 第 三, 且 橡 膠 木 復 可 供 應 製 造 高 級 家 具, 使 馬 國 成 為 全 球 10 大 家 具 出 口 國 由 於 種 植 棕 櫚 橡 膠 較 不 需 像 傳 統 農 業 一 般, 耗 費 大 量 人 力, 故 馬 國 主 要 耕 地 大 多 用 於 種 植 該 等 作 物, 相 對 的 其 他 農 業 規 模 則 較 小, 因 之 稻 米 蔬 果 等 仍 需 仰 賴 進 口 由 於 馬 國 天 然 資 源 豐 富, 對 維 持 該 國 財 政 穩 定 頗 有 助 益, 因 之 即 使 國 際 經 濟 環 境 不 佳, 馬 國 仍 能 維 持 較 佳 之 基 本 面 就 社 會 結 構 而 言, 馬 國 人 口 結 構 係 由 馬 來 人 華 人 及 印 度 人 組 成, 各 種 族 不 但 能 和 平 相 處, 且 無 其 他 國 家 之 排 華 現 象 然 因 馬 來 人 占 大 多 數 (65% 以 上 ), 故 政 治 主 要 掌 控 在 馬 來 人 手 中 ( 公 務 員 華 裔 比 率 約 9.4% 且 大 多 為 老 師 警 察 占 2.38% 軍 人 僅 0.6%), 而 華 人 則 多 從 事 工 商 業 活 動, 經 濟 環 境 較 佳, 據 統 計 華 人 占 馬 國 上 市 公 司 股 權 比 率 高 達 45.7%, 馬 來 人 僅 占 18.9%( 其 餘 外 國 人 占 23.2%), 因 之 在 施 政 上 較 傾 向 保 護 馬 來 人 的 權 益, 因 之 長 久 以 來, 馬 國 華 人 多 感 覺 遭 受 政 府 不 公 平 待 遇 馬 國 允 許 華 文 教 育, 故 許 多 華 人 子 弟 大 都 送 往 華 小 就 讀, 初 高 中 也 可 選 擇 獨 立 中 學 ( 計 約 60 所 ) 就 讀, 在 國 外 而 言, 可 謂 保 存 中 華 文 化 較 佳 的 地 方, 惟 馬 國 政 府 對 該 等 學 校 的 資 助 較 少, 大 多 需 依 靠 華 人 社 團 捐 助, 始 能 維 持 馬 國 為 多 語 言 國 95

10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家, 華 人 大 多 通 曉 英 文 中 文 馬 來 文 閩 南 語 及 廣 東 話, 且 中 文 及 閩 南 語 在 商 界 可 以 通 行, 故 1990 年 代 台 商 對 外 投 資 熱 潮 之 際, 許 多 台 商 即 選 擇 馬 來 西 亞 作 為 海 外 據 點, 目 前 約 1,750 至 2,000 餘 家 台 商 在 馬 國 營 運 去 (2012) 年 台 商 對 馬 國 投 資 金 額 約 5,607 萬 美 元, 較 2011 年 下 跌 87.69%, 我 國 位 居 馬 國 外 來 投 資 國 第 17 名 本 年 前 2 個 月 台 商 對 馬 之 投 資, 金 額 約 1,030 萬 美 元 馬 國 雖 有 上 述 許 多 優 越 條 件, 但 其 人 口 僅 2,930 萬 人, 係 東 協 主 要 成 員 中 除 新 加 坡 以 外 人 口 最 少 的 國 家, 加 上 馬 來 人 生 性 樂 觀, 爰 產 生 嚴 重 之 勞 力 不 足 問 題, 為 解 決 製 造 業 此 一 瓶 頸, 馬 國 在 政 策 上 允 許 引 進 自 印 尼 柬 埔 寨 寮 國 緬 甸 尼 泊 爾 菲 律 賓 泰 國 越 南 土 庫 曼 烏 茲 別 克 哈 薩 克 印 度 等 國 之 外 勞, 馬 國 之 外 勞 中 以 印 尼 外 勞 占 多 數, 加 上 印 尼 與 馬 國 相 鄰, 語 言 也 相 通, 也 有 許 多 非 法 外 勞 入 境 據 估 計 在 馬 國 的 合 法 外 勞 約 235 萬 人, 而 非 法 外 勞 據 悉 最 少 也 有 125 萬 人, 一 方 面 由 於 外 勞 工 資 低 廉, 一 方 面 也 由 於 管 理 不 易, 近 年 形 成 治 安 問 題, 殺 人 越 貨 時 有 所 聞, 而 馬 國 警 方 似 也 無 法 有 效 打 擊 罪 犯, 造 成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在 投 資 政 策 方 面, 馬 國 也 瞭 解 其 人 力 不 足 問 題, 故 已 不 歡 迎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投 資, 轉 而 鼓 勵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投 資, 尤 其 電 子 生 化 機 械 等, 但 馬 國 理 工 科 系 人 才 較 缺 乏, 且 常 被 新 加 坡 挖 角, 成 為 一 種 發 展 之 限 制, 另 在 執 行 獎 勵 政 策, 偏 向 最 終 製 成 品, 例 如 馬 國 當 地 台 商 表 示, 數 位 相 機 組 裝 可 享 優 惠, 然 需 要 技 術 之 相 機 精 密 沖 壓 零 組 件 則 無 法 獲 得 獎 勵 此 外 隨 馬 國 經 濟 發 展, 其 工 資 及 土 地 成 本 也 高 漲, 近 年 復 隨 國 際 大 環 境 變 動, 大 幅 調 高 工 業 瓦 斯 及 電 費 價 格, 且 將 匯 率 改 為 管 理 式 浮 動 匯 率,2008 年 4 月 23 日 馬 幣 一 度 升 值 至 1 美 元 兌 馬 幣, 後 在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影 響 下,2009 年 3 月 6 日 曾 回 貶 至 1 美 元 兌 馬 幣,2013 年 5 月 5 日 馬 國 第 13 屆 全 國 大 選 後, 馬 幣 升 值 至 1 美 元 兌 2.99 馬 幣, 變 動 幅 度 頗 大, 增 加 廠 商 外 匯 的 風 險, 此 外 本 地 銀 行 受 金 融 海 嘯 影 響, 會 主 動 評 估 產 業 風 險, 即 便 企 業 經 營 仍 屬 正 常, 也 會 提 前 回 收 貸 款, 不 利 廠 商 資 金 週 轉, 上 述 各 項 變 動 因 素, 皆 值 得 廠 商 多 加 注 意 96

103 結 論 以 上 資 料 均 有 其 時 限 性, 因 之 國 人 來 馬 投 資, 請 務 必 先 向 馬 國 在 台 之 馬 來 西 亞 友 誼 貿 易 中 心 投 資 處 洽 詢 最 新 資 訊, 另 各 國 風 土 民 情 及 法 規 各 異, 來 馬 實 際 瞭 解 投 資 環 境 之 際, 請 務 必 與 我 國 駐 馬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聯 繫, 俾 提 供 參 考 意 見, 且 可 推 介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商 會 聯 告 總 會 等 組 織 介 紹 投 資 環 境 及 說 明 實 務, 避 免 作 出 錯 誤 決 策 97

104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98

105 附 錄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 ( 一 ) 駐 馬 來 西 亞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經 濟 組 Economic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Malaysia Level 7, Menara Yayasan Tun Razak, No. 200, Jalan Bukit Bintang,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603) , Fax:(603) [email protected] ( 二 ) 吉 隆 坡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Taiwan Trade Center, Inc. Kuala Lumpur Representative Office TEL:(603) FAX:(603) [email protected] ( 三 ) 台 灣 觀 光 協 會 吉 隆 坡 辦 事 處 Taiwan Visitors Association Kuala Lumpur Office TEL:(603) FAX:(603) [email protected] ( 四 )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Taipei Investors Association in Malaysia No.5, Level 20, Block 3B, Plaza Sentral, Jalan Stesen Sentral 5, Kuala Lumpur Sentral Kuala Lumpur, Malaysia Tel: (603) / Fax: (603) [email protected] 99

106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Website: ( 五 ) 馬 來 西 亞 留 台 校 友 會 聯 合 總 會 The Federation of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wan Universities, Malaysia 9-B, Jalan SS2/64, Petaling Jaya 47300, Selangor Durul Ehsan, Malaysia Tel: (603) , Fax: (603) [email protected] 100

107 附 錄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 一 )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發 展 局 Malaysian Investment Development Authority (MIDA) Block 4, Plaza Sentral, Jalan Stesen Sentral 5, Kuala Lumpur Sentral, Malaysia Tel: (603) Fax: (603) [email protected] Website: ( 二 ) 馬 來 西 亞 駐 華 機 構 馬 來 西 亞 友 誼 及 貿 易 中 心 投 資 處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02 號 8 樓 ( 三 和 塑 膠 大 樓 ) Tel:(02) Fax:(02) [email protected] 101

108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三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年 度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 千 美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05 總 計 336 2,508,973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02

109 附 錄 年 度 別 及 產 業 別 統 計 表 單 位 : 千 美 元 年 度 業 別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合 計 336 2,508, , , , ,537 農 林 漁 牧 業 4 1,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 製 造 業 240 1,487, , , , ,420 食 品 製 造 業 16 36, , , 飲 料 製 造 業 菸 草 製 造 業 紡 織 業 ,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1 1,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8 12,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業 4 7,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12 18,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8 4, , ,500 藥 品 製 造 業 2 1,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11 37,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14 11,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2 2,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 ,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 , ,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8 48, ,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12 9,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1 5,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家 具 製 造 業 4 4, 其 他 製 造 業 2 15,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30 84, ,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10 26,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 , , , ,699 不 動 產 業 ,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8 16, , 支 援 服 務 業 1 10,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教 育 服 務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1 2, 其 他 服 務 業 未 分 類 0 29, ,418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103

110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四 其 他 重 要 資 料 一 適 用 1986 年 投 資 促 進 法 之 投 資 活 動 及 產 品 類 別 : ( 一 ) 農 業 生 產 - 包 括 種 茶 種 水 果 種 蔬 菜 飼 養 雞 鴨 等 20 項 ( 二 ) 農 產 加 工 - 包 括 巧 克 力 家 畜 產 品 水 產 物 可 可 等 15 項 ( 三 ) 林 業 及 林 產 品 - 包 括 種 植 樹 木 藤 製 品 竹 製 品 等 3 項 ( 四 ) 橡 膠 產 品 - 包 括 乳 膠 產 品 乾 膠 產 品 再 生 橡 膠 等 7 大 類 ( 五 ) 棕 櫚 油 及 其 衍 生 物 - 油 脂 化 學 物 脂 肪 酸 蒸 餾 衍 生 物 棕 櫚 油 食 品 等 10 項 ( 六 ) 化 學 物 及 石 化 產 品 - 包 括 殺 虫 劑 二 氧 化 鈦 顏 料 噴 墨 等 16 項 ( 七 ) 藥 物 及 相 關 產 品 - 包 括 藥 品 臨 床 診 斷 試 劑 疫 苗 等 6 項 ( 八 ) 木 材 及 木 製 品 - 包 括 實 心 木 門 拼 花 地 板 木 製 家 具 等 6 項 ( 九 ) 紙 漿 紙 及 紙 板 - 包 括 新 聞 紙 紙 板 牛 皮 紙 等 11 項 ( 十 ) 紡 織 品 - 包 括 天 然 或 人 造 纖 維 針 織 品 染 色 及 印 花 等 10 項 ( 十 一 ) 非 金 屬 礦 物 品 - 包 括 高 礬 土 光 學 玻 璃 原 坏 綜 合 水 泥 計 畫 等 34 項 ( 十 二 ) 鋼 鐵 產 品 - 包 括 無 縫 鋼 管 角 鋼 或 型 鋼 鍍 鋅 鋼 捲 等 12 項 ( 十 三 ) 非 鐵 金 屬 - 包 括 非 鐵 金 屬 管 非 鐵 金 屬 線 材 等 10 項 ( 十 四 ) 機 械 及 機 械 零 件 - 包 括 專 用 機 手 工 具 工 作 母 機 等 10 大 類 ( 十 五 ) 交 通 工 具 及 零 附 件 - 包 括 自 行 車 引 擎 傳 動 器 等 30 大 類 ( 十 六 ) 輔 助 性 產 品 - 包 括 金 屬 鑄 件 熱 處 理 模 具 設 計 等 17 項 ( 十 七 ) 電 氣 與 電 子 產 品 - 包 括 數 位 電 視 電 腦 晶 片 加 工 等 19 大 類 ( 十 八 ) 專 業 儀 器 - 包 括 醫 療 設 備 測 試 設 備 等 6 項 104

111 附 錄 ( 十 九 ) 光 學 器 材 - 包 括 照 相 機 電 影 攝 影 或 錄 影 器 材 等 4 項 ( 二 十 ) 塑 膠 產 品 - 包 括 工 程 塑 膠 專 用 塑 膠 膜 等 7 項 ( 二 一 ) 雜 項 - 包 括 樂 器 人 造 珠 寶 玩 具 等 25 項 ( 二 二 ) 旅 館 及 觀 光 - 包 括 興 建 中 價 旅 館 會 議 中 心 等 6 項 ( 二 三 ) 電 影 業 - 包 括 電 影 或 電 視 製 作 或 前 項 之 後 製 作 等 2 項 ( 二 四 ) 製 造 業 相 關 服 務 - 包 括 研 究 與 開 發 綜 合 物 流 環 境 管 理 等 9 項 ( 二 五 ) 槿 麻 產 品 - 槿 麻 粒 或 纖 維 再 造 板 或 產 品 等 ( 二 六 ) 防 護 裝 備 - 安 全 手 套 防 護 衣 先 進 防 彈 玻 璃 等 3 項 二 適 用 1986 年 投 資 促 進 法 之 高 科 技 投 資 活 動 及 產 品 類 別 : ( 一 ) 先 進 電 子 產 品 - 包 括 電 腦 設 計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及 生 產 等 12 項 ( 二 ) 設 備 及 儀 器 - 包 括 設 計 開 發 及 製 造 醫 療 設 備 科 學 器 材 等 4 項 ( 三 ) 生 物 科 技 - 包 括 開 發 藥 物 開 發 生 物 材 料 等 3 大 類 ( 四 ) 自 動 化 製 造 系 統 - 包 括 開 發 及 生 產 電 腦 製 程 控 制 系 統 機 器 人 設 備 等 4 項 ( 五 ) 光 電 及 非 線 性 光 學 - 包 括 開 發 及 生 產 光 學 鏡 片 等 2 大 類 ( 六 ) 先 進 材 料 - 包 括 應 用 或 生 產 超 導 體 奈 米 粒 子 等 2 大 類 ( 七 ) 光 電 學 - 包 括 開 發 及 生 產 光 學 系 統 組 件 等 4 項 ( 八 ) 軟 體 工 程 - 包 括 開 發 及 生 產 神 經 網 路 機 器 視 覺 等 4 項 ( 九 ) 替 代 能 源 - 包 括 開 發 及 生 產 燃 料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等 5 項 ( 十 ) 航 太 工 業 - 設 計 開 發 生 產 或 組 裝 飛 機 等 3 大 類 ( 十 一 ) 糧 食 生 產 及 食 品 加 工 - 利 用 新 興 科 技 及 先 進 耕 種 系 統 生 產 糧 食 等 2 項 ( 十 二 ) 工 程 輔 助 工 業 - 設 計 開 發 及 製 造 半 導 體 封 裝 模 具 等 4 大 類 ( 十 三 ) 木 材 加 工 - 開 發 測 試 及 加 工 精 心 設 計 木 製 產 品 ( 十 四 ) 鋼 鐵 - 直 徑 等 於 或 小 於 2.0mm 以 下 的 超 細 彈 簧 105

112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註 : 以 上 各 項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馬 國 工 業 發 展 局 網 站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106

113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著. -- 第 十 二 版. --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投 資 環 境 2. 國 外 投 資 3. 經 濟 地 理 4. 馬 來 西 亞 書 名 : 馬 來 西 亞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編 著 者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電 話 :(02) 地 址 :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8 樓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版 次 : 第 12 版 工 本 費 : 新 台 幣 66 元 展 售 處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圖 書 室 其 他 類 型 版 本 說 明 : 本 書 另 有 電 子 版 本, 取 得 方 式 請 至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網 站 網 址 : 著 作 權 利 管 理 資 訊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保 有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需 徵 求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GPN: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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