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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Italy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2 目 錄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1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5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25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39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83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第 柒 章 勞 工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第 玖 章 結 論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附 錄 三 當 地 外 人 投 資 統 計 附 錄 四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146

3 義 大 利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地 理 環 境 地 處 形 似 靴 子 的 半 島 上, 北 部 以 阿 爾 卑 斯 山 與 歐 洲 中 部 連 接, 朝 南 向 地 中 海 延 伸, 海 岸 線 全 長 達 7,400 公 里 國 土 面 積 總 面 積 為 30 萬 1,000 平 方 公 里, 約 為 台 灣 土 地 之 9 倍 大 除 北 部 之 阿 爾 卑 斯 山 麓 和 波 河 平 原 屬 大 陸 性 氣 候 外, 氣 候 半 島 全 境 屬 地 中 海 型 氣 候, 冬 雨 夏 乾 冬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2~10, 夏 季 為 23~26 種 族 地 處 歐 洲, 種 族 區 分 並 不 明 顯 人 口 結 構 人 口 6,126 萬 1,260 人 (2012) 教 育 普 及 程 度 國 民 教 育 水 準 高,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識 字 率 為 98.6% 語 言 主 要 官 方 語 言 為 義 大 利 語, 另 部 分 使 用 德 語 法 語 及 斯 洛 伐 克 語 宗 教 全 國 90% 人 口 為 天 主 教 徒, 近 年 回 教 人 口 逐 漸 成 長 首 都 及 重 要 城 市 首 都 為 羅 馬, 並 有 米 蘭 佛 羅 倫 斯 威 尼 斯 那 不 勒 斯 巴 勒 摩 等 重 要 都 市 1871 年 建 國, 現 依 1948 年 憲 法, 為 實 行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3 權 分 立 之 民 主 共 和 國 行 政 區 劃 部 分, 義 國 劃 分 政 治 體 制 為 20 個 大 區 (regione), 並 細 分 為 103 個 省 (province) 和 8,101 個 市 鎮 立 法 體 制 部 分, 義 國 為 參 眾 2 院 制 ; 眾 議 院 有 630 席 眾 議 員, 參 議 院 有 315 席 參 議 員 2011 年

4 11 月 義 國 為 力 挽 債 信 危 機 由 Mario Monti 臨 危 受 命 擔 任 總 理 並 組 成 技 術 內 閣, 積 極 策 劃 及 執 行 預 算 緊 縮 及 經 濟 改 革 方 案 2013 年 2 月 舉 行 國 會 大 選, 中 間 偏 左 之 民 主 黨 (PD) 贏 得 眾 議 院 多 數 席 次, 由 該 黨 副 秘 書 長 Enrico Letta 組 閣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投 資 促 進 署 (Invitalia) 經 濟 發 展 部 貿 易 促 進 總 司 及 各 地 商 會 幣 制 歐 元 經 濟 概 況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1 兆 5,659 億 1,600 萬 歐 元 (2012) 經 濟 成 長 率 -2.4% (2012)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2 萬 3,556 歐 元 (2012) 產 值 最 高 前 五 種 產 業 工 具 機 械 汽 車 暨 零 組 件 流 行 服 飾 醫 藥 用 品 及 家 具 產 業 等 出 口 總 金 額 3,897 億 2,504 萬 歐 元 (2012) 機 器 成 衣 醫 藥 品 汽 車 提 煉 後 油 品 基 本 化 學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品 汽 車 零 組 件 塑 膠 製 品 傢 俱 金 屬 產 品 鞋 類 貴 重 金 屬 及 核 燃 料 機 電 設 備 鋼 鐵 產 品 及 家 庭 用 具 等 主 要 出 口 國 家 德 國 法 國 美 國 西 班 牙 英 國 瑞 士 比 利 時 波 蘭 荷 蘭 及 奧 地 利 進 口 總 金 額 3,787 億 5,944 萬 歐 元 (2012)

5 原 油 汽 車 天 然 氣 基 本 化 學 品 醫 藥 品 貴 重 金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屬 及 核 燃 料 成 衣 鋼 鐵 製 品 機 械 提 煉 後 油 品 電 腦 設 備 汽 車 零 組 件 肉 類 製 品 紙 漿 及 紙 板 通 訊 產 品 及 其 他 化 學 品 等 主 要 進 口 國 家 德 國 法 國 中 國 大 陸 荷 蘭 西 班 牙 俄 羅 斯 比 利 時 瑞 士 利 比 亞 及 美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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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第 壹 章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一 自 然 環 境 義 大 利 共 和 國 ( 以 下 均 簡 稱 義 大 利 或 義 國 ) 地 處 形 似 靴 子 的 半 島 上, 北 部 以 阿 爾 卑 斯 山 與 歐 洲 中 部 連 接, 朝 南 向 地 中 海 延 伸, 海 岸 線 全 長 達 7,400 公 里 義 大 利 總 面 積 為 30 萬 1,000 平 方 公 里, 約 為 台 灣 土 地 之 9 倍 大, 這 特 有 的 地 貌 使 其 成 為 踏 入 歐 洲 及 環 地 中 海 區 之 理 想 平 台 除 北 部 之 阿 爾 卑 斯 山 麓 和 波 河 平 原 屬 大 陸 性 氣 候 外, 半 島 全 境 屬 地 中 海 型 氣 候, 冬 雨 夏 乾 冬 季 平 均 溫 度 為 2~10, 夏 季 為 23~26 二 人 文 及 社 會 環 境 義 大 利 人 口 為 6,126 萬 1,260 人, 其 中 0-14 歲 佔 13.8%,15-64 歲 佔 66.5%,65 歲 以 上 佔 19.7%, 年 齡 平 均 數 為 42.2 歲 人 口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0.04% 義 大 利 全 國 百 分 之 90 人 口 為 天 主 教 徒, 近 年 來 回 教 人 口 正 逐 漸 成 長 中 主 要 官 方 語 言 為 義 大 利 語, 另 有 部 分 國 民 使 用 德 語 法 語 及 斯 洛 伐 克 語 首 都 為 羅 馬, 與 米 蘭 佛 羅 倫 斯 威 尼 斯 那 不 勒 斯 巴 勒 莫 等 其 他 重 要 都 市, 歷 經 幾 世 紀 變 遷 而 蘊 育 成 為 藝 術 和 文 化 的 推 動 中 心, 義 大 利 不 但 是 歐 洲 和 西 方 的 文 明 搖 籃, 更 是 當 今 世 界 上 擁 有 最 多 歷 史 文 物 和 文 化 珍 品 的 國 家 義 大 利 文 化 獨 具 特 色, 文 學 藝 術 法 典 軍 事 建 築 雕 塑 繪 畫 等 領 堿 皆 有 傲 人 之 表 現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平 均 識 字 率 為 98.6%, 國 民 教 育 水 準 高, 共 有 綜 合 大 學 76 所 對 外 商 態 度 開 放, 基 本 上 沒 有 任 何 特 殊 限 制 1

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三 政 治 環 境 義 大 利 共 和 國 建 立 於 1871 年,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依 據 1948 年 現 行 憲 法 規 定, 義 國 為 實 行 行 政 立 法 及 司 法 三 權 分 立 之 民 主 共 和 制 國 家, 主 權 屬 於 全 體 人 民 行 政 區 劃 分, 由 大 區 (regione) 省 (province) 自 治 市 和 市 鎮 組 成, 目 前 全 國 分 為 20 個 大 區 103 個 省 及 8,101 個 市 鎮 立 法 體 制 部 分, 義 國 為 參 眾 2 院 制 ; 眾 議 院 有 630 席 眾 議 員, 參 議 院 有 315 席 參 議 員 2008 年 4 月 贏 得 選 舉 之 中 間 偏 右 人 民 自 由 黨 (PDL) 貝 魯 斯 柯 尼 (Silvio Berlusconi) 政 府 因 債 信 壓 力 於 2011 年 11 月 12 日 辭 職 下 台, 由 經 濟 學 家 Mario Monti 受 命 組 技 術 政 府, 積 極 策 劃 及 執 行 預 算 緊 縮 及 經 濟 改 革 方 案 2013 年 2 月 舉 行 國 會 大 選, 中 間 偏 左 之 民 主 黨 (PD) 贏 得 眾 議 院 多 數 席 次, 由 該 黨 副 秘 書 長 Enrico Letta 組 閣 義 政 黨 主 要 分 左 右 兩 陣 營, 主 要 黨 派 聯 盟 分 別 為 : ( 一 ) 中 間 偏 右 執 政 黨 聯 盟 : 領 袖 為 在 2011 年 11 月 提 早 卸 任 的 前 義 大 利 總 理 貝 魯 斯 柯 尼 (Silvio Berlusconi) 聯 盟 內 主 要 政 黨 : 1 自 由 人 民 黨 (PDL- Popolo Della Libertà) 2 北 方 聯 盟 (Lega Nord) ( 二 ) 中 間 偏 左 反 對 黨 聯 盟 : 主 要 政 黨 為 民 主 黨 (PD- Partito Democratico), 領 袖 為 皮 耶. 路 易 士. 伯 沙 諾 (Pier Luigi Bersani) ( 三 ) 其 他 重 要 政 黨 : 1 前 總 理 Mario Monti 結 合 部 份 歐 洲 議 會 議 員 及 前 技 術 內 閣 官 員 共 組 公 民 選 擇 黨 (Scelta Civita), 又 稱 為 中 間 聯 盟 2 中 間 派 基 督 民 主 聯 合 黨 (UDC- Unione dei Democratici Cristiani e di Centro), 領 袖 為 曾 任 義 大 利 眾 議 院 議 長 的 卡 西 尼 (Pier Ferdinando 2

9 自 然 人 文 環 境 Casini) 3 由 喜 劇 演 員 Peppe Grillo 組 成 之 五 星 黨 (5 Stelle), 在 2013 年 2 月 國 會 大 選 後 成 為 國 會 第 三 大 勢 力 3

1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4

11 經 濟 環 境 第 貳 章 經 濟 環 境 一 經 濟 概 況 義 大 利 屬 美 加 德 英 法 日 俄 等 工 業 大 國 所 組 成 的 G8 會 員 國 之 一, 不 僅 在 科 技 研 發 製 造 及 農 業 產 品 等 生 產 硬 體 面 居 全 球 領 先 地 位, 其 藝 術 設 計 及 旅 遊 觀 光 等 人 文 資 源 面 更 以 豐 富 多 樣 著 稱 於 世, 令 人 艷 羨 義 大 利 經 濟 先 前 雖 略 見 起 色,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額 成 長 率 居 歐 盟 前 位, 國 內 投 資 亦 略 有 成 長, 失 業 率 些 許 下 降, 但 2008 年 遭 逢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遭 致 推 遲 且 工 業 及 外 貿 發 展 衰 退 未 來 義 大 利 經 濟 能 否 振 衰 起 蔽, 仍 須 仰 賴 國 內 振 興 金 融 措 施 成 效 與 世 界 經 濟 情 勢 之 演 變 在 義 國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方 面, 就 2012 年 產 業 別 佔 整 體 產 業 結 構 比 例 來 看, 農 業 工 業 製 造 業 服 務 業 分 別 為 2% 23.9% 19% 74.1%, 與 2011 年 相 比 農 業 持 平, 工 業 及 製 造 業 分 別 下 降 1.3% 及 0.6%, 服 務 業 則 上 升 1.2% 二 天 然 資 源 ( 一 ) 礦 業 義 大 利 國 土 地 質 基 礎 年 輕, 煤 鐵 石 油 等 重 要 工 業 原 料 與 燃 料 資 源 較 為 貧 乏 蘊 藏 較 豐 富 的 磷 礦 汞 礦 和 黃 鐵 礦 大 都 已 開 採 和 利 用, 近 年 來 產 量 明 顯 下 降 目 前 已 發 現 並 開 採 利 用 的 礦 藏 有 : 褐 煤 黃 鐵 礦 銻 錳 鉛 鋅 鉀 鋁 礬 土 菱 鎂 水 銀 碳 酸 鉀 硫 磺 甲 烷 和 大 理 石 等, 但 儲 量 和 產 量 都 不 大 煤 質 較 差 的 第 三 紀 褐 煤 和 泥 炭 主 要 分 布 在 倫 巴 第 平 原 和 阿 爾 卑 斯 山 區 5

1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分 布 在 波 河 平 原 的 帕 爾 馬 和 皮 亞 琴 察 以 及 西 西 里 島, 鐵 礦 主 要 分 布 在 厄 爾 巴 島 ; 這 些 礦 點 大 部 分 蘊 藏 量 少 產 量 低 不 敷 國 內 需 要 另 鋁 土 硫 磺 汞 大 理 石 等 礦 產 資 源 比 較 豐 富 鋁 土 礦 主 要 分 布 於 半 島 的 中 部 和 撒 丁 島, 硫 磺 以 西 西 里 島 藏 量 最 為 豐 富, 汞 礦 和 大 理 石 主 要 分 布 在 托 斯 卡 納 區, 鋼 產 量 居 世 界 第 6 位 及 歐 洲 第 2 位 ( 二 ) 農 漁 牧 業 義 大 利 是 傳 統 的 農 業 國, 可 耕 地 面 積 佔 全 國 總 面 積 的 41%, 牧 場 佔 17% 農 業 生 產 以 草 木 和 木 本 作 物 為 主, 小 麥 是 最 重 要 農 作 物, 蔬 菜 在 生 產 和 出 口 中 佔 有 重 要 地 位, 是 歐 洲 最 大 園 圃 蔬 菜 生 產 國 之 一 橄 欖 和 葡 萄 是 著 名 水 果, 分 佔 世 界 總 產 量 的 1/4 和 1/5, 另 外 還 有 柑 桔 檸 檬 蘋 果 桃 及 李 子 等 農 場 共 有 300 餘 萬 個, 多 為 中 小 型, 大 農 場 數 量 較 少 產 區 集 中 於 土 地 肥 沃 水 源 充 足 的 北 部 平 原, 主 要 產 小 麥 玉 米 稻 米 甜 菜 等, 主 要 經 濟 作 物 是 甜 菜 和 煙 草, 油 料 作 物 有 花 生 油 菜 籽 和 向 日 葵, 木 本 植 物 有 葡 萄 橄 欖 和 酸 果 類 作 物 ( 柑 桔 ) 義 國 漁 業 不 很 發 達, 一 是 因 現 今 地 中 海 污 染 較 重, 近 海 缺 少 水 產 資 源, 二 是 因 為 漁 業 生 產 收 入 微 薄, 很 多 人 不 願 從 事 此 行 業 飼 養 業 是 發 展 最 快 的 農 業 部 門, 政 府 對 飼 養 業 給 予 極 大 扶 持, 增 加 了 專 門 用 於 飼 料 作 物 的 土 地 豬 的 存 欄 數 不 斷 提 高, 肉 雞 和 蛋 雞 的 飼 養 也 有 較 大 發 展, 成 為 農 業 生 產 方 面 的 重 要 部 門 義 國 森 林 覆 蓋 率 為 23%, 森 林 佔 地 約 900 萬 公 頃, 生 產 所 需 木 材 大 量 依 賴 進 口,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為 非 洲 國 家 木 材 加 工 機 械 較 發 達, 在 制 材 膠 合 板 刨 花 板 等 方 面 都 實 現 了 機 械 化 和 連 續 化 以 下 僅 就 相 關 農 業 要 項 闡 明 如 后 : ( 三 )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求 生 存 有 鑑 於 全 球 環 保 生 態 重 要 性, 有 機 農 業 近 年 發 展 迅 速 世 界 八 大 工 業 國 家 集 團 (G8) 在 義 國 阿 奎 拉 舉 行 高 峰 會 即 呼 籲 開 放 貿 易 扶 助 農 業 發 6

13 經 濟 環 境 展 歐 盟 早 在 90 年 代 初 期 即 制 訂 有 機 農 業 相 關 法 規, 明 定 歐 盟 會 員 國 須 提 供 有 機 農 業 補 貼, 具 體 支 持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不 僅 成 為 日 後 歐 盟 制 訂 共 同 農 業 政 策 執 行 要 據, 更 是 全 球 其 他 地 區 發 展 有 機 農 業 政 策 之 指 導 典 範 目 前, 義 大 利 有 機 農 業 發 展 穩 定, 其 有 機 農 業 面 積 佔 總 農 地 面 積 比 率 為 8-9%, 在 歐 盟 會 員 國 中, 僅 次 於 奧 地 利 (14%) 與 瑞 士 (11%) 其 發 展 較 快 的 原 因, 大 致 在 於 義 國 區 域 規 劃 合 理, 消 費 者 認 同 度 高 以 及 行 銷 管 道 順 暢 等 因 素 在 區 域 規 劃 部 分, 由 於 地 理 環 境 使 然, 義 國 就 南 北 狹 長 地 形 的 國 土 區 塊, 配 合 天 然 地 理 環 境 特 性, 規 劃 並 配 合 當 地 適 合 種 植 的 作 物 生 產 例 如, 義 南 西 西 里 島 及 撒 丁 尼 亞 島 主 要 種 植 果 樹 及 橄 欖 樹 等 撒 丁 尼 亞 島 以 養 羊 及 羊 乳 乾 酪 等 為 主 而 義 國 中 部 托 斯 卡 納 及 愛 米 莉 亞 羅 馬 利 亞 等 地 區, 則 以 種 植 蔬 菜 穀 物 為 重 在 消 費 者 認 同 部 分, 義 人 本 性 崇 尚 天 然, 故 對 有 機 農 業 產 製 之 農 特 食 品 自 有 相 當 認 同, 不 僅 對 於 有 機 食 品 履 歷 瞭 解 其 特 性 外, 亦 經 常 性 購 買 相 關 產 品 另 在 行 銷 管 道 部 分, 有 機 食 品 不 僅 在 義 國 各 地 區 設 立 聯 營 及 自 營 專 賣 店, 更 進 駐 相 關 大 型 超 市, 提 供 消 費 者 多 種 選 擇 此 外, 有 機 農 業 更 已 與 義 國 好 山 好 水 的 美 景 相 結 合, 推 出 農 業 生 態 度 假 旅 遊, 以 共 同 帶 動 農 業 以 及 旅 遊 發 展 也 就 是 說, 鼓 勵 外 人 來 義 觀 光 旅 遊 時, 優 先 考 量 入 住 各 地 農 莊, 不 僅 可 享 受 天 然 景 觀 人 文 風 情 外, 亦 可 藉 地 利 之 便, 同 時 享 用 農 莊 自 家 肥 沃 土 地 蘊 育 所 提 供 最 新 鮮 天 然 的 有 機 農 食 品 惟 目 前 全 球 經 濟 風 暴 尚 未 完 全 平 息, 且 有 機 農 業 多 半 仰 賴 義 國 與 地 方 政 府 之 政 策 補 貼,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仍 有 待 觀 察 7

1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三 產 業 概 況 ( 一 ) 工 具 機 產 業 依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工 具 機 機 器 人 暨 自 動 化 製 造 商 產 業 公 會 (UCIMU- Italian Machine Tools, Robots and Automation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最 新 公 布 的 新 聞 資 料, 義 大 利 在 2012 年 出 口 表 現 呈 現 成 長, 漲 幅 為 12%, 出 口 總 值 為 36 億 5,000 萬 歐 元, 出 口 增 長 與 義 大 利 產 品 在 國 外 市 場 的 亮 麗 銷 售 表 現, 為 義 大 利 工 具 機 機 器 人 暨 自 動 化 設 備 市 場 保 住 了 成 長 態 勢 剛 出 爐 的 UCIMU 產 業 公 會 研 究 中 心 (Centro Studi & Cultura di Impresa)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義 大 利 工 具 機 機 器 人 暨 自 動 化 設 備 之 生 產 總 值, 達 49 億 3,000 萬 歐 元, 較 2011 年 之 44 億 8,000 萬 歐 元, 成 長 了 3.5%, 重 要 出 口 市 場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德 國 俄 羅 斯 法 國 巴 西 土 耳 其 印 度 波 蘭 及 墨 西 哥 UCIMU 主 席 Mr. Luigi Galdabini 表 示, 義 大 利 因 經 濟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與 整 體 環 境 疲 軟, 使 義 大 利 進 口 與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狀 況 均 不 樂 觀 2012 年 義 大 利 國 內 市 場 狀 況 不 佳, 訂 單 減 少, 需 求 降 低, 預 估 義 大 利 2012 年 1 至 12 月 國 內 市 場 總 銷 售 額 僅 有 2 億 2,200 萬 歐 元, 較 去 年 衰 退 了 13%, 另 連 帶 影 響 了 進 口 需 求,2012 年 1 至 12 月 義 大 利 自 全 球 進 口 之 總 金 額 為 9 億 4,000 萬 歐 元, 較 去 年 衰 退 了 10.4% 2012 年 義 大 利 以 優 異 的 出 口 表 現 和 國 外 市 場 銷 售 買 氣, 撐 住 工 具 機 市 場 的 一 片 天,2013 年 整 體 市 場 將 會 減 緩, 生 產 總 值 約 為 49 億 9,000 萬 歐 元, 成 長 率 約 為 1.2% ( 二 ) 汽 車 產 業 2012 年 義 大 利 因 歐 債 與 國 家 經 濟 結 構 性 問 題 使 然, 義 國 汽 車 產 業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嚴 峻 挑 戰, 歐 洲 與 義 大 利 市 場 景 氣 低 迷, 義 大 利 本 地 工 廠 因 而 關 閉 或 移 往 國 外, 藍 寶 基 尼 (Lamborghini) 亦 已 易 主, 成 為 Audi 集 團 成 員 8

15 經 濟 環 境, 而 飛 雅 特 集 團 併 購 Chrysler 成 為 FIAT-Chrysler 集 團 依 據 歐 洲 汽 車 產 業 總 會 (European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資 料, 義 大 利 汽 車 產 業 之 營 業 規 模 占 該 國 GDP 達 8.5%, 從 業 人 數 約 有 19 萬 至 20 萬 名 人 員 左 右 義 大 利 汽 車 產 業 聚 落 位 於 Piemonte 及 Emilia Romagna 行 政 區, 以 飛 雅 特 集 團 為 其 命 脈, 營 運 總 部 設 於 義 大 利 有 汽 車 工 業 城 之 美 名 的 杜 林 (Turin), 距 米 蘭 約 100 公 里 之 處 目 前 飛 雅 特 汽 車 集 團 尚 包 含 坐 落 於 義 大 利 中 北 部 Maranello 市 的 法 拉 利 公 司 (Ferrari Spa) 杜 林 工 業 城 周 邊 圍 繞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中 下 游 供 應 商, 形 成 擁 有 完 整 供 應 鏈 的 汽 車 產 業 聚 落 飛 雅 特 汽 車 集 團 係 由 Agnello 家 族 創 立, 為 一 家 私 人 企 業, 因 規 模 龐 大 影 響 義 大 利 整 體 經 濟 甚 鉅, 義 大 利 政 府 屢 次 在 財 務 危 機 之 時 出 手 相 救,1990 年 代 飛 雅 特 集 團 因 營 收 狀 況 頻 頻 而 開 始 陸 續 整 併, 幾 度 興 衰 起 伏 後 併 購 美 國 Chrysler 汽 車 集 團, 目 前 由 專 業 經 理 人 Sergio Marchionne 擔 任 總 裁 進 行 改 革, 身 負 整 頓 該 集 團 的 重 責 大 任 根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汽 車 產 業 公 會 (ANFIA) 最 新 公 佈 之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汽 車 產 業 銷 售 狀 況 創 新 低 2012 年 義 大 利 全 年 新 車 牌 照 登 記 數 量 為 140 萬, 較 2011 年 同 期 衰 退 19.8%, 如 與 2007 年 相 比 較, 衰 退 幅 度 則 高 達 44% 2012 年 飛 雅 特 於 義 大 利 汽 車 銷 售 市 場 中 居 最 高 市 占 率, 達 到 29.6%, 福 斯 集 團 (Volswalgen) 排 名 第 二, 市 占 率 為 13.2%,PSA 集 團 排 名 第 三, 市 占 率 則 為 9.9% 2012 年 義 大 利 汽 車 市 場 中 最 為 暢 銷 車 款 為 飛 雅 特 FIAT Panda, 共 計 售 出 11 萬 7,759 輛, 其 次 依 序 為 飛 雅 特 FIAT Punto, 共 計 售 出 79,685 輛 ; 蘭 吉 雅 Lancia Ypsilon, 共 計 售 4 萬 2,918 輛 ;Lancia Ypsilon, 共 計 售 4 萬 2,918 輛 ( 三 ) 機 車 及 自 行 車 產 業 2012 年 義 大 利 機 車 市 場 的 表 現 受 到 整 體 經 濟 委 靡 不 振 影 響, 機 車 市 場 9

1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情 況 相 當 蕭 條,2012 年 義 大 利 機 車 產 品 全 年 總 銷 售 量 僅 有 25 萬 5,096 輛, 較 2011 年 同 期 衰 退 22% 依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自 行 車 及 機 車 成 車 與 零 組 件 產 業 公 會 (ANCMA- Associazione Nazionale Ciclo Motociclo e Accessori) 資 料 顯 示 50CC 機 車 銷 售 衰 退 最 為 嚴 重, 幅 度 達 29.8%, 全 年 新 機 車 登 記 數 量 為 4,014 輛, 其 次 為 Scooter,2012 年 較 2011 年 全 年 新 機 車 登 記 數 量 衰 退 了 14.5%, 僅 售 出 14 萬 7,119 台, 而 其 他 種 類 機 車 產 品,2012 年 則 較 2011 年 銷 售 量 衰 退 了 28.5%, 新 機 車 登 記 數 量 為 5 萬 9,303 台 義 大 利 機 車 市 場 中 主 要 品 牌 包 括 義 大 利 日 本 我 國 光 陽 機 車 (KYMCO) 及 三 陽 機 車 (SYM), 非 義 大 利 品 牌 獨 占 之 市 場, 例 如 YAMAHA HONDA PIAGGIO KYMCO BMW 及 KAWASAKI 等 等, 皆 為 受 消 費 者 信 賴 之 知 名 品 牌 實 用 性 高 的 Scooter, 因 應 義 大 利 大 城 小 鎮 交 通 連 結 代 步 需 求, 或 解 決 市 中 心 停 車 困 難 問 題, 成 為 諸 多 消 費 者 在 汽 車 之 外 的 理 想 選 項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義 大 利 Scooter 品 牌 : 比 雅 久 (PIAGGIO),2012 年 在 市 占 率 上 表 現 亮 麗, 較 2011 年 同 期 成 長 了 2.3%, 在 義 大 利 Scooter 市 場 之 市 占 率 達 到 30.3%, 維 持 第 一 品 牌 的 領 導 地 位 另 2012 年 Scooter 銷 售 情 況, 因 義 大 利 郵 政 (Poste Italiane) 進 行 大 宗 採 購 計 畫, 增 加 了 不 少 銷 售 業 績 義 大 利 自 行 車 產 業 聚 落 集 中 在 北 部 的 LOMBARDIA EMILIA ROMAGNA 及 東 北 部 的 VENETO 三 大 行 政 區, 占 生 產 總 量 的 80% 以 上 主 要 自 行 車 品 牌 或 製 造 商 如 ABICI ALAN ATALA BASSO BIANCHI PINARELLO BOTTECCHIA CINELLI COLNAGO DE ROSA DI BLASI INDUSTRIALE GUERCIOTTI PINARELLO WILIER TRIESTINA 等 等 在 全 球 腳 踏 車 頂 級 零 配 件 市 場, 以 美 國 SRAM 義 大 利 Campagnolo 及 日 本 Shimano 三 大 鼎 足 而 立 擁 有 400 名 員 工 的 義 10

17 經 濟 環 境 大 利 Campagnolo 公 司, 可 說 是 義 大 利 自 行 車 產 業 的 代 表 性 廠 商 之 一, 年 營 業 額 約 為 1 億 1,600 萬 歐 元, 每 年 至 少 投 入 600 萬 歐 元 研 發 產 品 另 一 義 大 利 自 行 車 零 組 件 製 造 商 Selle Royal 公 司, 年 營 業 額 約 為 1 億 1,000 萬 歐 元, 則 已 在 中 國 及 巴 西 設 廠 製 造 義 大 利 自 行 車 產 業 目 前 趨 勢 是 希 望 能 開 發 具 專 利 權 的 產 品 技 術, 或 應 用 高 科 技 於 零 組 件 產 品 上, 以 作 出 市 場 區 隔, 以 便 在 越 來 越 激 烈 的 全 球 自 行 車 市 場 保 持 競 爭 力 ( 四 ) 資 通 訊 產 業 義 大 利 資 通 訊 科 技 市 場 在 2012 年 以 雲 端 商 機 (Cloud) 為 亮 點, 成 長 41.6%, 平 板 電 腦 (Tablet) 則 成 長 78.5% 傳 統 資 通 訊 科 技 產 品 之 硬 體 市 場 如 PC server 衰 退 7.1%,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21 億 7,200 萬 歐 元 ; 軟 體 產 品 (Software) 則 衰 退 0.6%,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19 億 2,600 萬 歐 元 ; 技 術 服 務 (Technical assistence) 衰 退 6.8%,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3 億 3,000 萬 歐 元 ; 服 務 (service) 商 機 衰 退 3.3%, 市 場 規 模 約 為 40 億 2,500 萬 歐 元 義 大 利 資 通 訊 科 技 產 業 公 會 (Assinform) 資 料 顯 示, 在 資 通 訊 技 術 (ICT) 市 場 部 份,2012 年 共 計 衰 退 2.1%, 市 場 規 模 為 283 億 6,000 萬 歐 元 該 市 場 表 現 最 好 的 商 品 為 智 慧 型 手 機,2012 年 上 半 年 智 慧 型 手 機 產 品 成 長 30%, 係 資 通 訊 技 術 市 場 的 指 標 性 熱 銷 產 品, 另 大 型 投 資 與 公 共 建 設 部 份, 成 長 了 2.2% 義 大 利 資 通 訊 產 業 公 會 (Assinform) 主 席 Mr. Paolo Angelucci 指 出, 值 此 景 氣 寒 冬 之 際, 各 大 企 業 主 在 營 收 與 業 績 壓 力 之 下, 停 止 投 資 造 成 整 體 資 通 訊 市 場 蕭 條 Mr. Angelucci 鼓 勵 義 大 利 企 業 主 投 資 設 備 促 使 系 統 升 級, 俾 能 藉 以 提 升 企 業 之 作 業 與 生 產 效 率, 改 善 現 有 運 作 模 式, 增 加 競 爭 力 景 氣 寒 冬 持 續,2012 年 義 大 利 資 通 訊 產 業 較 2011 年 再 度 衰 退 4.4%, 整 體 市 場 離 回 春 之 日 仍 遠 ( 五 )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11

1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義 大 利 全 國 海 岸 線 總 長 超 過 7,468 公 里, 天 然 環 境 提 供 充 足 的 太 陽 能 光 源, 目 前 最 大 發 電 量 之 電 廠 位 於 南 部 普 利 亞 行 政 區 (Puglia Region), 如 以 地 區 而 言, 米 蘭 為 首 府 之 倫 巴 底 行 政 區 (Lombardy Region) 發 電 廠 集 中 度 最 高 依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統 計 局 (ISTAT)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12 年 1 至 11 月 義 大 利 自 國 外 進 口 太 陽 能 電 池 模 組 及 半 導 體 相 關 產 品 (HS854140) 總 進 口 值 為 21 億 4,556 萬 歐 元, 較 2011 年 同 期 之 總 進 口 值 之 66 億 8,962 萬 歐 元, 大 幅 衰 退 了 67.92% 2012 年 全 球 太 陽 光 電 產 業 市 場 面 對 經 濟 環 境 狀 況 不 佳, 亞 洲 產 能 過 剩 造 成 產 品 削 價 競 爭, 各 國 政 府 提 供 補 助 政 策 與 優 惠 條 件 陸 續 減 少 下, 最 終 在 充 滿 變 數 與 市 場 重 新 整 併 中 落 幕 為 配 合 歐 盟 政 策, 義 大 利 自 2005 年 起 實 施 第 一 版 Conto Energia 太 陽 能 補 助 政 策 至 今, 僅 有 短 短 7 年 之 光 景, 但 在 政 策 補 助 下, 義 大 利 快 速 發 展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業, 成 為 歐 陸 僅 次 於 德 國 之 第 二 大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業 市 場 2012 年 總 預 算 達 67 億 歐 元 之 第 五 版 太 陽 能 補 助 政 策, 因 預 算 用 盡, 配 套 政 策 搖 擺 不 定, 產 品 供 過 於 求, 庫 存 量 爆 增, 造 成 義 大 利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業 之 業 者 倒 閉 破 產 一 波 又 一 波 根 據 義 大 利 太 陽 能 產 業 公 會 (GIFI- Gruppo Imprese Fotovoltaiche Italiane) 推 測,2013 年 上 半 年 止, 義 大 利 太 陽 能 產 業 將 無 法 仰 賴 政 府 協 助, 除 非 未 來 尚 有 第 六 版 太 陽 能 補 助 政 策 計 畫, 惟 義 大 利 政 府 目 前 已 債 台 高 築 逾 2 兆 歐 元, 值 此 經 濟 環 境 跌 至 谷 底 之 際, 政 府 預 算 用 罄 財 政 短 絀, 太 陽 能 產 業 補 助 策 略 極 可 能 全 面 停 止 發 放 ( 六 ) 遊 艇 產 業 義 大 利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享 有 超 大 型 遊 艇 (Superyacht) 製 造 王 國 美 譽, 基 於 行 銷 策 略 考 量, 義 大 利 精 品 品 牌 與 豪 華 遊 艇 業 者 攜 手 合 作, 打 造 精 緻 高 檔 的 遊 艇 內 裝 設 計 與 裝 飾 義 大 利 80 尺 以 上 之 超 大 型 遊 艇 約 85% 對 外 出 12

19 經 濟 環 境 口, 總 產 值 及 附 加 價 值 占 該 國 總 生 產 毛 額 1.8% 各 類 型 休 閒 船 舶 及 遊 艇 產 值 則 約 18 億 8,015 萬 歐 元, 占 該 產 業 總 產 值 的 67.8%, 該 產 業 其 餘 32.2% 之 產 值 則 由 相 關 由 零 組 件 售 後 維 修 及 馬 達 共 同 組 成 義 大 利 遊 艇 產 業 包 含 造 船 業 零 配 件 生 產 商 引 擎 生 產 商 及 售 後 維 修 系 統 服 務 等 業 者, 從 業 人 員 約 2 萬 2,000 名 該 產 業 約 64% 來 自 對 外 出 口, 2010 年 出 口 金 額 約 為 12 億 7,600 萬 歐 元, 占 全 國 生 產 總 額 18 億 8,015 萬 歐 元 的 94%, 僅 6% 仰 賴 進 口 世 界 級 義 大 利 超 大 遊 艇 主 要 製 造 商, 包 括 有 Azimut Benetti S.P.A. Ferretti S.P.A 目 前 已 出 售 予 中 國 山 東 重 工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之 濰 柴 集 團 (Shandong Heavy Industry Group-Weichai Group) CRN Shipyard ISA (International Shipyards Ancona) Perini Navi Fincantieri Yachts 等 等 本 年 度 義 大 利 遊 艇 業 的 震 撼 彈, 無 疑 是 超 大 豪 華 遊 艇 製 造 商 Ferretti S.P.A 出 售 予 中 國 大 陸 國 營 企 業 之 發 燒 新 聞, 有 50 年 歷 史 的 Ferretti 係 全 球 最 大 的 豪 華 遊 艇 製 造 商,Ferretti S.P.A 公 司 集 團 旗 下 75% 的 股 權, 已 以 1 億 7,800 萬 歐 元 的 價 格 拋 售 予 中 國 山 東 重 工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並 同 時 承 擔 Ferretti S.P.A 高 達 1 億 1,600 萬 之 債 務, 另 25% 股 權 則 由 債 權 銀 行 RBS 及 對 沖 基 金 Strategic Value Partners 共 同 持 有 濰 柴 集 團 (Weichai Group) 是 山 東 重 工 集 團 下 之 全 資 子 公 司, 負 責 動 力 船 舶 推 進 系 統 業 務 義 大 利 遊 艇 產 業 聚 落, 自 北 至 南 分 布 於 各 大 行 政 區, 主 要 位 在 Lombardia ( 位 於 此 區 之 遊 艇 廠 占 總 數 的 26.3%) Lazio ( 占 10.8%) Emilia Romagna ( 占 8.9%) Campania ( 占 8.5%) Liguria( 占 8.5%) Toscana ( 占 8.5%) 及 Sicilia( 占 7%) 以 遊 艇 總 建 造 長 度 分 析 之, 義 大 利 以 44,944 英 呎 排 名 全 球 第 1, 美 國 以 9,066 居 次, 荷 蘭 以 8,501 英 呎 排 名 第 3, 德 國 以 7,688 英 呎 排 名 第 4, 英 國 以 6,729 英 呎 排 名 第 5, 土 耳 其 則 以 5,158 英 呎 排 名 第 6, 台 灣 則 以 4,432 英 呎 13

2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排 名 第 7 義 大 利 遊 艇 產 業, 外 銷 與 進 口 需 求 皆 大 幅 降 低, 中 小 型 遊 艇 市 場 迅 速 萎 縮, 原 本 即 以 出 口 為 主,2011 年 整 體 成 績 更 加 仰 賴 超 大 豪 華 遊 艇 對 外 出 口 義 大 利 國 家 遊 艇 產 業 公 會 (Ucina Confindustria Nautica) 主 席 Anton Francesco Albertoni 表 示, 義 大 利 遊 艇 產 業 在 2010 年 曾 有 33 億 歐 元 的 市 場 規 模, 至 2011 年 已 縮 減 為 30 億 歐 元 2008 年 至 2012 年 之 5 年 之 間, 義 大 利 遊 艇 產 業 規 模 縮 減 95%, 今 非 昔 比, 盛 況 不 再 特 別 是 對 照 2008 年 之 義 大 利 遊 艇 市 場 規 模 曾 高 達 62 億 歐 元 之 譜,2009 年 劇 減 為 43 億 歐 元, 如 今, 2012 年 各 大 遊 艇 產 業 之 企 業 主 已 在 面 臨 嚴 峻 的 經 營 挑 戰 下, 進 行 大 量 裁 員,2010 年 該 產 業 約 有 2 萬 3,350 名 從 業 人 員,2011 年 已 減 少 了 15% 為 因 應 歐 債 危 機, 義 大 利 加 值 稅 自 2012 年 1 月 已 從 20% 調 高 至 21%, 同 時 針 對 奢 侈 品 徵 收 更 高 額 稅 率 的 政 策 下, 超 大 型 豪 華 遊 艇 與 直 昇 機 等 私 人 交 通 工 具, 需 開 徵 更 高 稅 率,, 此 舉 直 接 衝 擊 義 大 利 國 內 豪 華 遊 艇 市 場, 使 原 本 已 問 題 重 重 的 國 內 銷 售 市 場 買 氣 加 速 下 滑, 情 況 雪 上 加 霜 相 對 而 言, 義 大 利 遊 艇 市 場 的 主 要 營 收 高 度 仰 賴 出 口, 特 別 是 新 興 市 場 與 中 國 大 陸, 在 銷 售 成 績 上 均 有 不 錯 的 表 現 ( 七 ) 家 具 產 業 義 大 利 為 僅 次 於 美 國 之 全 球 家 具 生 產 大 國, 主 要 市 場 為 法 國 德 國 英 國 及 美 國, 新 興 市 場 則 以 俄 國 中 國 大 陸 及 東 歐 國 家 為 主 該 產 業 以 中 小 企 業 ( 員 工 數 量 在 10 人 以 上 者 ) 約 有 86%, 員 工 人 數 超 過 100 人 規 模 之 業 者 不 到 0.5% 義 大 利 家 具 產 業 優 勢, 在 於 中 小 企 業 主 的 彈 性, 與 素 來 享 有 盛 名 的 義 大 利 工 業 設 計 能 力 依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家 具 公 會 (FederlegnoArredo) 發 布 之 2013 年 全 球 暨 義 大 利 家 具 產 業 展 望 報 告 (Previsioni sul Settore dell arredamento in Italia e nel Mondo nel 2013) 顯 示, 全 球 經 濟 不 振 與 義 大 利 面 臨 景 氣 蕭 條 的 雙 重 打 擊 下, 義 大 利 家 具 產 14

21 經 濟 環 境 業 經 營 艱 困, 整 體 規 模 自 2008 年 金 融 風 暴 以 來 受 創 甚 深,2012 年 整 體 產 業 較 2011 年 衰 退 11%, 產 值 在 5 年 之 內 減 少 了 140 億 歐 元, 總 從 業 人 員 總 數 亦 減 少 了 5 萬 2,000 名, 國 內 消 費 市 場 銷 售 額 劇 減 40% FederlegnoArredo 公 會 預 測,2013 年 義 大 利 家 具 產 業 情 預 料 仍 相 當 艱 困, 總 生 產 值 將 再 度 下 跌 3%, 國 內 消 費 市 場 衰 退 6% 左 右 義 大 利 世 界 級 知 名 家 具 品 牌 不 勝 枚 舉,Kartell Boffi B&B Italia Moroso Cassina Natuzzi Pedrali Cappellini Arflex Bernini, 均 是 大 名 鼎 鼎 義 大 利 精 品 家 具, 而 義 大 利 品 牌 Foppapedretti 則 以 頂 級 木 材 與 耐 用 的 精 巧 設 計 成 為 木 製 家 具 品 的 翹 楚 精 品 家 具 諸 如 Cassina 家 具 風 格 洗 練 高 雅, 設 計 上 強 調 簡 單 實 用 ;B&B ITALIA 以 室 內 家 具 及 專 業 辦 公 家 具 見 長, 走 輕 鬆 居 家 風 格 ;Kartell 利 用 輕 巧 透 光 的 塑 膠 材 質, 設 計 桌 椅 燈 具, 營 造 活 潑 的 現 代 感 此 外, 流 行 時 尚 精 品 品 牌 Fendi 與 Armani, 近 年 成 功 跨 足 家 具 設 計,Versace 也 以 時 尚 精 品 之 姿 銷 售 Versace 品 牌 盥 洗 衛 浴 設 備 而 較 貼 近 一 般 民 眾 生 活 的 平 價 連 鎖 店, 則 以 瑞 典 IKEA 為 第 一 大 連 鎖 通 路, 平 價 又 不 失 設 計 感 的 IKEA 在 義 大 利 的 版 圖 擴 張 迅 速, 其 他 重 要 連 鎖 通 路, 則 有 Mercatone Uno Grancasa 等 等 ( 八 ) 連 鎖 加 盟 產 業 義 國 在 失 業 率 攀 高 及 稅 負 付 擔 承 重 狀 況 下, 導 致 消 費 信 心 低 落, 進 而 改 變 消 費 行 為 轉 向 較 為 保 守 或 採 購 較 便 宜 的 商 品, 導 致 義 大 利 連 鎖 加 盟 業 的 業 績 受 相 當 衝 擊 依 據 Nielsen 市 調 公 司 2012 年 Q3 調 查 全 球 消 費 者 信 心 指 數, 前 10 大 悲 觀 的 消 費 國, 其 中 8 個 國 家 就 位 於 歐 洲, 義 大 利 名 列 倒 數 第 6 名 根 據 義 大 利 marcotassi 網 站 公 布 之 義 大 利 連 鎖 加 盟 業 資 料 顯 示,2011 年 該 產 業 總 營 業 額 達 220 億 3,340 萬 歐 元, 總 從 業 人 數 達 18 萬 8,222 人, 平 均 15

2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每 間 加 盟 連 鎖 店 聘 僱 3.5 位 員 工 以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總 部 數 量 及 展 店 數 分 析,2011 年 義 大 利 國 內 共 有 885 個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總 部, 展 店 數 達 5 萬 4,096 間 另 一 方 面, 從 義 大 利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於 海 外 市 場 發 展 之 角 度 分 析,2011 年 計 有 221 個 義 大 利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總 部, 於 海 外 開 展 7,342 間 連 鎖 加 盟 店 面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連 鎖 加 盟 總 部 主 要 分 布 在 西 北 部 及 東 北 部, 占 885 家 連 鎖 加 盟 品 牌 總 部 近 6 成 如 以 前 5 大 區 域 分 布 來 分 析, 分 別 為 Lombardia(225 家 ) Lazio(108 家 ) Veneto(96 家 ) Piemonte(69 家 ) 及 Emilia Romagna(62 家 ) 2011 年 義 大 利 連 鎖 加 盟 前 10 大 業 別 依 序 為 食 品 業 及 食 品 業 超 市 (25.9%) 特 殊 服 務 業 產 品 (8.9%) 旅 行 社 及 觀 光 業 (6.8%) 男 女 服 飾 業 (6.7%) 不 動 產 及 信 貸 仲 介 業 (6.2%) 速 食 店 / 披 薩 店 / 咖 啡 店 (6.1%) 內 衣 業 (5.5%) 非 食 品 類 大 型 賣 場 (3.8%) 鞋 店 及 皮 革 配 件 (3.7%) 及 童 裝 (2.9%) 義 大 利 較 重 要 之 連 鎖 加 盟 店 包 含 Euronics( 消 費 性 電 子 專 賣 店 ) Carrefour Billa( 超 市 ) Buffetti( 文 具 店 ) Calzedonia( 絲 襪 店 ) Athletes World( 運 動 用 品 ) Bagatt( 鞋 類 ) BricoCenter(DIY 店 ) Carpisa( 旅 行 箱 及 皮 包 店 ) 等 業 者 ( 九 ) 醫 療 產 業 義 大 利 國 民 健 保 制 度 (SSN-Sistema Sanitario Nazionale) 於 1978 年 正 式 設 立, 現 由 義 大 利 政 府 之 國 家 衛 生 部 (Ministero della Salute) 負 責 支 配 資 源 及 管 理 全 國 20 個 行 政 區 醫 療 健 保 支 出 占 GDP 比 率 之 9%, 健 保 制 度 財 源 48% 來 自 國 家 稅 收,52% 來 自 社 會 保 險 ( 義 大 利 社 保 局 -INPS) 義 大 利 國 家 衛 生 部 轄 下, 包 括 國 立 衛 生 研 究 院 (ISS) 義 大 利 勞 工 傷 害 保 險 局 (INAIL) 義 大 利 藥 品 管 理 局 (AIFA) 等 等 義 大 利 社 會 醫 療 保 險 支 出 繁 重, 人 民 每 年 需 要 自 費 給 付 之 醫 療 支 出 年 年 攀 高, 使 用 健 保 制 公 立 醫 院 或 與 健 保 系 統 合 作 之 私 立 醫 院, 每 科 每 日 16

23 經 濟 環 境 掛 號 名 額 均 嚴 格 限 制, 以 各 行 政 區 電 話 掛 號 系 統 作 業, 患 者 在 先 行 依 家 庭 醫 生 看 診 時 程 說 明 就 醫 需 求 後, 由 家 庭 醫 師 開 立 診 病 單, 患 者 才 能 開 始 進 入 掛 號 程 序 義 大 利 各 行 政 區 作 業 方 式 獨 立, 各 大 行 政 區 以 免 付 費 號 碼 供 使 用 健 保 服 務 之 患 者 撥 打, 進 行 預 約 掛 號 經 由 電 話 接 聽 人 員 協 助 選 擇 區 域, 預 約 想 要 前 往 就 診 之 醫 院, 再 由 電 話 接 聽 人 員 告 知 看 診 日 期 及 時 間, 以 此 方 式 掛 號 平 均 需 等 候 一 個 月 至 數 個 月 之 久 公 私 立 醫 院 醫 師 均 可 在 外 合 法 開 設 診 所 工 作 室, 依 科 別 地 區 城 市 各 地 無 統 一 行 情, 以 米 蘭 為 例, 總 醫 師 級 私 人 約 診 乙 次 看 診 費 用 約 為 200 歐 元, 一 般 專 科 醫 師 乙 次 私 人 診 療 費 用 為 150 歐 元 至 180 歐 元, 收 費 較 低 者 約 80 歐 元 左 右 義 大 利 採 用 醫 藥 分 制, 醫 院 方 面 由 醫 師 負 責 開 立 處 方 籤, 患 者 可 選 擇 任 一 藥 局 (Farmacia) 由 藥 師 給 予 所 需 藥 品, 完 全 給 付 之 藥 品 種 類 不 多, 一 般 而 言, 健 保 依 藥 品 種 類 給 予 不 同 程 度 之 給 付 如 為 慢 性 病 患, 或 持 有 慢 性 病 症 特 別 卡 (Esenzione), 或 如 癌 症 等 重 症 醫 療 用 藥 給 付 金 額 較 高, 或 完 全 免 費, 患 者 無 選 擇 藥 品 種 類 之 空 間, 一 切 依 照 醫 囑 開 立 處 方 籤, 方 能 取 得 藥 品 如 非 重 大 疾 病, 義 大 利 看 診 後 之 自 費 藥 品 品 項 繁 多 行 政 區 依 據 賦 稅 繳 納 的 多 寡, 來 分 擔 每 個 義 大 利 國 民 使 用 健 保 卡 看 診 之 各 項 費 用, 健 保 制 度 以 公 立 醫 院 及 參 與 健 保 之 私 立 醫 院 (conventioned private hospital) 為 主 體, 因 等 候 耗 時, 如 須 盡 早 就 醫, 一 般 公 立 醫 院 亦 均 接 受 全 額 自 費 看 診, 惟 平 均 看 診 費 用 乙 次 約 100 至 150 歐 元 義 大 利 基 本 掛 號 費 用 依 所 在 之 行 政 區 看 診 醫 院 而 不 同, 每 個 義 大 利 國 民 在 所 屬 的 行 政 區 可 享 有 最 佳 服 務 待 遇, 如 持 用 其 他 行 政 區 之 健 保 卡 前 往 看 診, 將 增 加 費 用 負 擔 義 大 利 藥 品 市 場 通 路, 以 各 街 道 掛 有 綠 色 十 字 標 誌 的 藥 局 為 唯 一 通 路, 藥 品 市 場 由 醫 院 及 藥 局 兩 大 通 路 獨 占, 除 一 般 成 藥 以 外, 處 方 藥 品 必 17

2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需 有 處 方 籤 才 可 出 售 或 發 放 予 民 眾 及 病 患, 除 藥 局 外, 無 任 何 銷 售 管 道 目 前 在 改 革 法 令 後, 周 六 與 周 日 開 業 之 藥 局 較 以 往 大 幅 增 加, 大 型 購 物 賣 場 開 放 設 立 藥 局 或 開 架 式 非 處 方 藥 品, 但 後 者 仍 不 普 及 義 大 利 民 眾 如 依 照 醫 囑 須 購 買 或 租 用 復 健 或 醫 療 器 材, 則 須 前 往 專 業 復 健 醫 療 器 材 店 部 分 無 須 處 方 籤 或 同 類 療 法 產 品 近 來 在 網 路 上 已 可 公 開 銷 售,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的 研 究 報 告, 義 大 利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嚴 重, 人 口 出 生 率 亦 為 全 歐 洲 最 低 國 家 之 一, 對 於 老 人 照 護 與 相 關 醫 療 器 材 的 消 費 市 場 需 求 日 漸 增 加 根 據 OECD 資 料 顯 示,2010 年 義 大 利 每 人 每 年 的 醫 療 支 出 約 為 2,400 歐 元 ( Per capita total expenditure on health) 我 商 如 有 意 進 入 義 大 利 藥 品 或 保 健 食 品 市 場, 均 需 通 過 歐 盟 與 義 大 利 衛 生 部 各 項 法 規 規 定, 器 材 或 耗 材 部 分 則 需 有 歐 盟 認 可 之 認 證 標 準, 方 可 進 入 通 路 市 場 ( 十 ) 葡 萄 酒 產 業 義 大 利 為 全 球 知 名 葡 萄 酒 鄉, 生 產 紅 葡 萄 酒 與 白 葡 萄 酒, 餐 前 酒 (spumante), 白 葡 萄 甜 酒 (Moscato) 消 化 酒 (Liquore) 等 各 式 酒 類 產 品, 品 酒 文 化 來 自 希 臘 時 代 的 傳 承, 直 到 古 羅 馬 帝 國 時 代, 注 重 生 活 的 歐 洲 人 對 於 酒 類 產 品 始 終 鍾 情, 除 了 一 般 家 庭 以 葡 萄 酒 佐 餐 之 外, 重 要 節 日 時 刻, 酒 類 產 品 更 是 餐 桌 上 不 可 忽 視 的 要 角, 可 視 為 餐 飲 文 化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以 飲 用 含 酒 精 類 產 品 的 文 化 習 慣 而 言, 義 大 利 酒 精 類 產 品 的 消 費 習 慣, 如 與 鄰 近 的 法 國 德 國 英 國 相 比 較, 仍 屬 歐 洲 消 費 酒 類 產 品 數 量 最 低 的 國 家 之 一 此 外, 依 據 義 大 利 國 家 酒 類 產 品 公 會 (Federvini) 最 新 資 料 指 出, 義 國 酒 類 產 品 市 場 亦 自 2008 年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及 2011 年 歐 債 風 暴 的 打 擊 下, 國 內 酒 類 市 場 不 斷 縮 小 義 大 利 民 生 物 資 不 斷 上 漲, 產 品 單 價 上 揚, 導 致 國 內 消 費 市 場 購 買 意 願 降 低 高 達 99% 為 中 小 企 業 的 義 大 利 產 業 18

25 經 濟 環 境 結 構, 在 裁 員 與 公 司 倒 閉 的 情 況 下, 民 生 消 費 預 算 減 少, 買 氣 不 振, 酒 類 產 品 的 銷 售 量 每 況 愈 下 擁 有 品 酒 傳 統 文 化 的 義 大 利, 以 美 食 天 堂 著 稱, 但 近 百 年 來, 飲 食 習 慣 與 健 康 概 念 的 意 識 逐 漸 抬 頭 飲 酒 不 利 健 康 的 概 念,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了 義 國 民 眾 的 現 代 品 酒 文 化, 使 得 原 本 是 餐 桌 必 備 的 餐 前 酒, 享 用 主 菜 時 佐 菜 用 的 葡 萄 酒, 搭 配 甜 點 的 氣 泡 酒 或 甜 酒 等 等, 其 消 費 數 量 與 頻 率 均 逐 次 降 低 義 國 政 府 原 為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與 增 加 稅 收 之 考 量, 擬 將 加 稅 於 碳 酸 飲 料 (Soft Drinks) 及 含 酒 精 類 飲 品 Cibo Spazzatura 方 案, 後 雖 難 產, 似 已 影 響 酒 精 類 產 品 銷 售 數 字 義 大 利 酒 類 產 品 的 春 天 難 再, 近 年 仰 賴 國 外 出 口 的 成 長 數 字, 成 為 市 場 中 重 要 的 好 消 息 由 於 義 國 經 濟 撙 節 方 案 施 行, 對 外 推 廣 酒 類 產 品 之 資 源 與 機 會 較 以 往 更 為 減 少, 惟 義 大 利 品 質 相 當 好 的 酒 類 產 品 對 外 出 口, 仍 然 廣 受 英 美 國 家 與 亞 洲 國 家 的 青 睞 2011 年 義 大 利 對 全 球 出 口 酒 類 產 品 成 長 了 12%, 在 歐 洲 地 區, 義 國 酒 類 產 品 的 最 大 出 口 國 家 為 德 國 及 英 國 在 美 洲 地 區, 義 大 利 生 產 的 餐 前 酒 (spumante) 最 受 美 國 消 費 者 歡 迎,2011 年 義 大 利 對 美 國 出 口 餐 前 酒 銷 售 值 較 2010 年 成 長 了 36.5%, 另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之 總 銷 售 值 亦 達 6,600 萬 歐 元, 惟 其 他 亞 洲 國 家 如 日 本 與 新 加 坡 之 銷 售 成 績 表 現 亦 差 強 人 意 四 政 府 之 重 要 經 濟 措 施 及 經 濟 展 望 ( 一 ) 重 要 經 貿 措 施 1 義 大 利 政 府 於 2010 年 5 月 通 過 約 240 億 歐 元 緊 縮 財 政 預 算 案, 以 保 障 義 大 利 金 融 穩 定 和 經 濟 競 爭 力 該 緊 縮 財 政 預 算 方 案 重 要 措 施 摘 要 如 下 : (1) 削 減 政 府 各 部 門 計 畫 經 費 10% 19

2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停 止 部 分 文 化 機 構 財 政 補 助 (3) 公 務 員 3 年 內 不 加 薪 (4) 減 少 政 府 雇 員 人 數 (5) 削 減 國 營 經 濟 部 門 開 支 (6) 強 力 打 擊 漏 稅 行 為 年 2 月 義 國 政 府 提 出 一 系 列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包 括 一 項 修 改 憲 法 41 條 修 正 案, 該 修 正 案 將 允 許 私 人 企 業 從 事 任 何 法 令 未 明 令 禁 止 的 營 業 項 目, 以 去 除 企 業 界 對 在 義 營 商 需 無 數 官 方 許 可 的 詬 病 其 他 重 要 的 改 革 內 容 為 針 對 企 業 發 展 市 場 自 由 化 採 購 及 公 共 投 資 等 方 面 進 行 輔 導 解 制 等 措 施 年 12 月 通 過 300 億 歐 元 一 籃 子 財 政 緊 縮 方 案, 以 振 興 義 大 利 頹 危 的 經 濟, 減 少 高 居 歐 盟 第 二 的 債 務 及 避 免 歐 元 崩 潰 重 要 內 容 包 括 : 裁 減 政 府 單 位 及 縮 減 政 府 規 模 調 整 退 休 年 齡 及 年 限 ( 男 性 最 低 工 作 年 限 42 年, 最 低 退 休 年 齡 66 歲 ; 女 性 最 低 工 作 年 限 41 年, 最 低 年 齡 62 歲 ) 消 費 稅 由 21% 提 高 至 23% 防 止 逃 漏 稅 ( 所 有 超 過 1,000 歐 元 之 交 易 需 電 子 化 ) 課 徵 高 級 跑 車 和 私 人 遊 艇 飛 機 奢 侈 稅 恢 復 首 購 房 屋 之 稅 收 並 加 重 超 過 一 棟 以 上 之 房 屋 稅 予 以 雇 用 年 輕 人 及 婦 女 之 企 業 減 稅 優 惠 等 年 1 月 中 旬 提 出 義 大 利 成 長 (Grow Italy) 方 案, 以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為 主 目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1 開 放 更 多 計 程 車 執 照 2 藥 局 可 自 由 選 擇 開 放 時 間 ; 解 除 每 滿 4000 人 才 能 有 一 家 藥 局 的 限 制 3 加 油 站 油 品 供 應 商 自 由 化 4 開 放 包 括 公 證 業 等 以 往 被 家 族 壟 斷 的 封 閉 行 業, 並 取 消 律 師 等 專 業 行 業 的 收 費 上 下 限 5 出 售 國 營 企 業 部 分 股 權 及 公 司 例 如 : 義 大 利 能 源 公 司 Eni 出 售 SNAM Rete Gas 股 份, 義 大 利 Finmeccanica 公 司 出 售 STMicro 公 司 股 份 等 20

27 經 濟 環 境 年 1 月 下 旬 提 出 簡 化 方 案, 主 要 目 的 為 簡 化 繁 冗 的 文 件 體 制, 改 善 義 大 利 長 久 以 來 的 官 僚 制 度 方 案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縮 短 申 請 及 變 更 戶 籍 時 間 ; 縮 短 區 公 所 文 件 辦 理 時 間 ; 身 分 證 到 期 日 改 為 個 人 生 日 ; 有 效 率 管 理 公 家 單 位 ; 更 改 簡 化 製 造 廠 商 的 行 政 程 序 ; 控 制 並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及 設 備 ; 監 控 各 單 位 預 算 ; 社 會 服 務 部 門 主 管 部 門 間 資 訊 及 數 據 交 換 ;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等 單 位 資 料 數 據 化 等 重 要 措 施 海 外 財 產 匯 回 特 赦 措 施 防 杜 義 國 人 民 境 外 逃 漏 稅 年 6 月 下 旬 通 過 勞 工 法 修 正 法 案, 旨 在 解 決 嚴 峻 的 失 業 問 題 此 法 案 包 括 三 大 部 分 : 鼓 勵 僱 主 與 工 人 簽 訂 長 期 合 約, 寬 鬆 勞 工 遣 散 法 則, 以 及 改 善 失 業 福 利 計 劃 年 8 月 初 通 過 經 濟 發 展 法 案 (Il Decreto Sviluppo), 希 望 藉 此 刺 激 經 濟 發 展 法 案 內 容 要 點 包 括 : 為 鼓 勵 公 司 聘 用 具 有 科 學 技 術 或 研 發 能 力 的 博 士 學 位 背 景 的 專 材 畢 業 生, 將 提 供 減 稅 的 措 施 ; 私 人 住 家 及 建 築 裝 修 金 額 最 多 可 享 有 高 達 50%( 舊 制 為 36%) 的 所 得 稅 扣 抵 ; 簡 化 原 有 公 司 破 產 法 及 35 歲 以 下 的 青 年 開 設 有 限 公 司 (S.r.l.) 的 門 檻 ; 為 加 快 基 礎 建 設 投 資, 發 行 專 案 債 券 (Project bond);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的 數 位 化 等 措 施 年 8 月 初 亦 通 過 公 共 開 支 審 查 法 案 (Spending Review), 為 一 項 主 要 針 對 政 府 支 出 的 撙 節 法 案 刪 減 支 出 要 點 如 下 : 政 府 部 會 預 算 在 三 年 內 減 少 32 億 歐 元 ; 地 區 省 會 在 三 年 內 縮 減 17 億 歐 元 ; 削 減 公 家 採 購 預 算 ; 公 家 機 關 人 員 減 縮 ; 公 家 車 補 助 削 減 50% 支 出 ; 合 併 省 縣 ; 地 區 醫 院 減 少 床 位 ; 大 學 學 費 增 加 等 ( 二 ) 未 來 展 望 根 據 義 大 利 統 計 局 (ISTAT) 發 佈 資 料 顯 示, 義 大 利 在 2011 年 第 三 及 第 四 季 GDP 起 分 別 衰 退 0.2% 和 0.7%, 顯 示 義 大 利 經 濟 已 陷 入 經 濟 衰 退 期, 21

2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12 年 GDP 更 連 續 四 季 下 跌, 年 度 經 濟 衰 退 達 2.4% 歐 盟 執 委 會 公 佈 的 最 新 報 告 中 預 測 2013 年 義 國 經 濟 仍 會 持 續 衰 退 1.0%,2014 年 才 將 見 復 甦, 些 微 成 長 0.8%; 而 失 業 率 有 持 續 升 高 的 危 險, 預 計 2013 年 升 至 11.6%,2014 年 再 達 12%, 唯 一 的 好 消 息 是, 近 幾 年 整 頓 公 共 財 政 的 成 績 將 會 有 所 成 果, 並 可 能 很 快 地 便 能 擺 脫 嚴 重 赤 字 該 報 告 中 指 出, 歸 功 於 義 國 政 府 年 間 致 力 財 政 改 革, 促 使 赤 字 占 GDP 順 利 下 降,2012 年 降 為 2.9%, 預 計 2013 年 可 降 至 2.1%,2014 年 亦 可 維 持 不 變 此 外, 結 構 性 赤 字 在 2013 年 年 兩 年 間 幾 乎 可 算 是 能 維 持 平 衡, 占 GDP 之 比 率 介 於 0.1%-0.5% 義 國 公 共 債 務 占 GDP 比 率 至 2013 年 底 間 則 預 估 將 會 繼 續 升 高 至 128.1%, 需 至 2014 年 後 起 才 有 逐 漸 縮 小 的 可 能 性 義 大 利 蒙 蒂 政 府 於 2011 年 12 月 開 始 採 取 撙 節 措 施, 大 幅 刪 減 政 府 預 算, 因 為 經 費 無 著, 亦 放 棄 爭 取 主 辦 2020 年 奧 運 2012 年 1 月 亦 相 繼 推 出 成 長 及 簡 化 方 案, 透 過 撙 節 開 支 及 開 放 競 爭 作 法, 希 冀 能 改 善 義 大 利 經 濟 體 質 並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蒙 蒂 總 理 上 任 後 亦 積 極 相 繼 走 訪 歐 盟 德 法 英 等 重 要 會 員 國 美 國 及 亞 洲 之 日 韓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國, 展 現 義 國 現 任 政 府 改 革 開 發 的 決 心, 爭 取 各 國 支 持 國 際 投 資 人 對 於 義 大 利 政 府 的 努 力 亦 給 予 肯 定, 義 大 利 10 年 期 公 債 殖 利 率 從 2011 年 11 月 之 7.48% 高 點 減 少 近 一 半, 最 低 曾 在 2013 年 1 月 初 降 至 4.08% 之 水 準, 目 前 仍 持 續 維 持 在 5% 以 下, 可 說 是 蒙 蒂 政 府 在 一 年 任 期 期 間 所 達 到 的 一 個 非 常 顯 著 的 成 就 義 大 利 可 否 擺 脫 沈 重 債 務, 脫 胎 換 骨, 端 視 新 任 政 府 能 否 堅 決 有 效 地 執 行 各 項 先 前 改 革 措 施 並 持 續 改 革 之 路 22

29 經 濟 環 境 五 市 場 環 境 分 析 及 概 況 ( 一 )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2012 年 義 大 利 面 臨 製 造 業 重 大 衝 擊 與 經 濟 危 機, 破 釜 沉 舟 的 施 行 市 場 開 放, 及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各 項 措 施, 引 起 各 方 意 見 不 一, 除 開 徵 新 稅 以 增 加 稅 收 之 外, 政 府 逐 漸 在 勞 工 法 市 場 通 路 政 策 證 照 發 放 退 休 年 限 等 各 項 議 題 進 行 改 革, 並 且 在 各 方 壓 力 下 呼 籲 民 眾 同 心, 度 過 艱 難 時 期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占 多 數, 藉 出 口 的 擴 張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商 業 交 易 行 銷 網 路 大 多 經 由 進 口 商 大 盤 商 中 盤 商 至 零 售 商, 附 加 成 本 較 高, 而 義 大 利 申 辦 成 立 公 司 之 手 續 繁 複, 稅 賦 繁 重, 政 府 對 限 制 商 店 設 立 之 許 可 發 放 證 照 不 易 近 年 以 來 已 逐 漸 開 放 設 立 許 可, 此 點 我 國 業 者 可 多 加 注 意, 加 強 在 義 大 利 推 廣 拓 銷 作 業, 建 立 南 歐 地 區 以 義 大 利 為 中 心 西 至 西 班 牙 法 國 西 南 部 東 至 希 臘 土 耳 其 中 東 諸 國 北 非 摩 洛 哥 及 埃 及 區 域 之 商 務 版 圖 義 大 利 在 企 業 帳 款 部 份, 速 度 緩 慢, 屢 遭 詬 病, 付 款 信 譽 不 僅 表 現 各 國 企 業 交 易 風 俗 習 慣, 亦 為 資 金 運 用 的 商 業 策 略 之 一 義 大 利 各 大 產 業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體, 比 較 不 易 取 得 銀 行 支 援, 延 遲 付 款 便 成 為 進 行 資 金 週 轉 的 變 通 方 式 歐 盟 國 家 一 般 付 款 期 限 為 60 天, 義 大 利 企 業 普 遍 延 遲 付 款 現 象 嚴 重 可 延 遲 數 月 義 大 利 財 政 部 指 出, 義 大 利 逃 稅 情 況 嚴 重, 中 小 型 企 業 及 個 人 工 作 室 為 數 眾 多, 許 多 公 司 行 號 並 未 登 記 註 冊, 並 缺 乏 嚴 謹 的 會 計 核 報 作 業 ( 二 ) 競 爭 對 手 國 在 義 大 利 之 行 銷 策 略 韓 國 在 義 大 利 進 口 市 場 各 產 業 中, 均 為 我 國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國 韓 國 因 技 術 產 品 全 球 排 行 與 我 國 接 近, 在 市 場 上 與 台 灣 業 者 激 烈 競 爭,2011 年 23

3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韓 國 工 具 機 產 業 已 後 來 居 上, 對 我 國 工 具 機 產 業 造 成 壓 力, 此 外, 韓 國 以 小 家 電 液 晶 電 視 及 汽 車, 成 功 的 行 銷 策 略, 在 義 大 利 市 場 獲 得 佳 績 在 義 大 利 米 蘭 國 際 性 商 展, 有 完 整 的 展 場 規 劃, 亞 洲 館 可 見 中 國 大 陸 印 度 越 南 香 港 韓 國 等 以 專 館 方 式 參 加 展 覽, 占 地 廣 大, 整 體 形 象 明 確, 可 為 我 國 參 展 借 鏡 以 中 國 大 陸 及 韓 國 為 例, 由 政 府 出 資 助 業 者 參 加 國 際 商 展 的 補 助 額 度 相 當 高, 業 者 組 團 以 形 象 館 參 展, 在 國 際 商 展 中 獲 得 支 援, 如 參 展 廠 商 數 量 眾 多, 亦 可 與 主 辦 單 位 協 商, 取 得 較 佳 攤 位 位 置 等 優 勢 全 球 化 市 場 的 快 速 變 動 與 義 大 利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狀 況, 使 義 大 利 國 內 市 場 需 求 呈 現 緊 縮, 惟 時 尚 精 品 業 表 現 仍 然 亮 眼 亞 洲 產 品 藉 助 義 大 利 精 品 品 牌 的 全 球 知 名 度, 結 合 策 略 行 銷, 近 年 在 義 大 利 成 為 頗 成 功 之 雙 贏 合 作 模 式 韓 國 在 義 大 利 3C 產 品 市 占 率 顯 著 成 長, 三 星 (Samsung) 電 子 產 品 LCD 看 版 於 米 蘭 中 央 火 車 站, 米 蘭 大 教 堂 周 邊 及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隨 處 可 見, 韓 國 手 機 及 Tablet 平 版 電 腦 在 市 場 中 也 取 得 不 錯 的 成 績 韓 國 汽 車 則 以 成 功 的 廣 告 策 略,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義 大 利 汽 車 市 場 中, 以 現 代 (Huyndai) 及 Kia 汽 車 最 為 知 名 24

31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第 參 章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一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義 大 利 本 身 天 然 資 源 並 不 豐 富, 且 義 國 企 業 多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與 我 國 類 似 之 經 濟 結 構, 能 擠 身 成 為 G8 全 球 八 大 工 業 化 先 進 國 家, 其 科 技 精 密 機 械 藝 術 及 設 計 更 獨 步 全 球, 必 有 其 值 得 學 習 及 合 作 之 處 就 地 理 位 置 而 言, 義 大 利 位 處 地 中 海 中 心 地 帶, 北 與 法 國 瑞 士 奧 地 利 為 鄰, 南 隔 地 中 海 與 北 非 相 望, 東 隔 亞 得 裏 亞 海 與 斯 洛 維 尼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南 斯 拉 夫 阿 爾 巴 尼 亞 希 臘 為 鄰, 西 與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為 鄰, 地 理 位 置 非 常 優 越, 就 市 場 環 境 而 論, 義 大 利 係 為 擁 有 6,000 萬 人 口 以 上 之 高 所 得 巿 場, 北 義 素 以 工 業 見 長 南 義 則 以 農 業 為 主, 具 有 多 元 化 屬 性 之 廠 商 與 消 費 人 口 另 義 大 利 為 歐 盟 (EU) 及 歐 洲 貨 幣 聯 盟 (EMU) 之 會 員 國, 隨 歐 元 啟 用 及 歐 盟 東 擴 為 27 成 員 國 之 廣 大 單 一 巿 場 後, 歐 盟 市 場 區 域 更 為 廣 大, 基 於 義 國 與 北 非 及 中 東 歐 國 家 在 地 緣 及 歷 史 上 之 傳 統 悠 久 關 係, 義 大 利 長 期 拓 展 當 地 巿 場 並 持 續 與 當 地 政 府 及 民 間 保 有 相 當 友 好 經 貿 關 係, 為 我 國 廠 商 前 進 中 歐 南 歐 及 北 非 等 環 地 中 海 地 區 之 最 理 想 跳 板 但 義 國 亦 有 許 多 缺 失 一 般 而 言, 義 大 利 政 府 之 行 政 效 率 較 西 歐 國 家 為 低, 勞 工 市 場 僵 化, 法 令 規 章 繁 複, 稅 賦 繁 重, 且 義 語 較 難 學 習 而 英 語 又 未 見 普 及, 相 較 於 歐 洲 各 國 較 完 善 之 投 資 環 境, 義 國 或 稍 不 具 吸 引 外 商 來 義 投 資 之 積 極 誘 因 在 義 國 企 業 界 與 外 人 大 聲 疾 呼 之 下, 義 國 政 府 為 吸 引 外 資 已 有 正 面 作 為, 開 始 加 強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及 簡 化 法 令 規 章, 並 在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投 資 單 一 窗 口, 簡 化 各 項 投 資 申 請 手 續 並 加 速 審 核 程 式, 惟 成 效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觀 察 義 國 外 人 投 資 統 計 資 料 請 參 件 附 錄 三 25

3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二 台 ( 華 )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 一 ) 家 數 營 業 項 目 與 營 運 現 況 台 義 雙 邊 貿 易 尚 稱 穩 固 成 長, 但 限 於 地 緣 因 素, 台 義 雙 邊 投 資 關 係 則 未 若 我 國 在 東 南 亞 或 義 國 對 東 歐 國 家 投 資 之 頻 密 目 前, 義 大 利 在 台 投 資 家 數 約 僅 20 餘 家, 總 計 金 額 估 計 約 為 7800 萬 美 金, 主 要 為 承 包 大 型 建 築 工 程 與 我 商 合 資 之 建 設 公 司 汽 車 機 車 零 組 件 化 學 製 藥 及 服 飾 時 尚 產 品 公 司, 主 要 仍 在 技 術 合 作 貿 易 及 售 後 服 務 等 業 務 我 國 來 義 投 資 台 商 則 多 以 航 運 空 運 為 主, 其 餘 有 電 腦 資 訊 產 品 機 車 與 零 組 件 服 飾 貿 易 餐 館 及 零 售 業 等, 目 前 約 有 40 餘 家 左 右, 總 投 資 額 約 5 億 美 元 我 國 主 要 知 名 企 業 包 括 有 中 華 航 空 長 榮 集 團 及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等, 在 長 榮 集 團 部 分, 前 於 1998 年 併 購 LLOYD TRIESTINO 海 運 公 司 並 改 名 ITALIA MARITTIMA, 經 營 地 中 海 及 北 非 地 區 航 運 業 務 ;2001 年 在 義 國 南 部 TARANTO 港 設 立 貨 櫃 碼 頭, 成 為 地 中 海 貨 櫃 集 散 中 心 ; 另 2006 年 在 Livorno 成 立 分 公 司, 負 責 承 攬 業 務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2003 年 在 Genova 設 立 陽 明 義 大 利 公 司, 擴 大 在 義 國 投 資, 以 增 加 航 運 量 在 航 空 方 面,1995 年 起,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與 義 大 利 航 空 以 班 號 聯 營 方 式 (code share), 開 闢 臺 北 - 羅 馬 間 每 週 2-3 次 定 期 客 運 航 線 另,2009 年 4 月 台 義 雙 方 民 航 局 已 正 式 簽 署 航 權 協 議 我 宏 碁 公 司 在 米 蘭 設 立 歐 洲 及 義 大 利 總 部 ( 筆 記 型 電 腦 在 義 國 市 場 佔 有 率 位 居 第 2 位, 僅 次 於 Hp), 其 他 如 華 碩 電 腦 保 銳 科 技 及 鴻 海 集 團 等 亦 在 米 蘭 設 立 分 公 司 或 行 銷 據 點 ; 機 車 及 零 組 件 業 者 如 三 陽 設 立 分 公 司, 光 陽 及 金 蜂 等 設 代 理 商 以 開 拓 義 大 利 市 場 ; 微 風 集 團 於 2011 年 收 購 義 大 利 品 牌 Giuliano Fujiwara 百 分 之 六 十 股 權,2012 年 收 購 全 部 股 權, 開 啟 台 26

33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義 時 尚 業 合 作 先 河 另 有 台 商 從 事 進 出 口 貿 易, 在 米 蘭 波 隆 那 威 尼 斯 及 羅 馬 等 經 營 中 餐 館 ( 二 ) 當 地 主 要 之 台 / 華 商 組 織 義 大 利 台 灣 商 會 現 任 會 長 : 蘇 文 楨 先 生 Via G. Carducci, Gallarate (VA), Italy Tel: [email protected] 三 投 資 機 會 ( 一 ) 汽 車 與 零 件 製 造 業 1 產 業 簡 介 義 大 利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設 計 與 製 造 具 有 悠 久 之 傳 統, 在 歐 洲 前 5 位 汽 車 生 產 國 中, 僅 次 於 德 國 與 法 國, 名 列 第 3 義 國 年 產 量 達 100 多 萬 輛, 銷 售 金 額 超 過 220 億 歐 元, 占 歐 盟 市 場 前 3 位, 並 有 20 多 萬 的 工 程 師, 設 計 師, 技 術 員 和 技 工 等 知 識 經 驗 均 豐 富 之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2 悠 久 歷 史 汽 車 與 零 件 製 造 業 一 直 是 義 大 利 悠 久 傳 統 工 業 之 一 歷 史 上, 該 產 業 傳 統 甚 至 可 追 溯 到 達 文 西 時 代, 他 當 年 設 計 車 輛 及 機 械 時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和 技 術 沿 用 至 今, 例 如 傳 動 器, 滾 輪 軸 承 以 及 三 級 傳 動 箱 等 等 一 個 多 世 紀 之 後, 另 一 位 義 大 利 人, 喬 瓦 尼 布 朗 卡 於 1629 年 第 一 次 設 計 了 以 蒸 汽 為 動 力 的 半 機 動 車, 直 至 1680 年, 牛 頓 將 此 設 計 化 為 現 實 而 在 取 得 這 些 技 術 突 破 之 後, 於 1855 年 的 佛 羅 倫 斯, 第 27

3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一 台 內 燃 機 樣 機 在 埃 烏 傑 尼 奧 貝 爾 桑 提 和 菲 列 切 馬 特 烏 奇 兩 位 義 大 利 人 手 中 誕 生 100 年 後, 自 從 現 代 汽 車 機 械 製 造 坊 出 現 以 來, 義 大 利 即 占 居 前 位 ;1885 年 比 安 奇 廠 於 米 蘭 落 成, 爾 後 於 年 間 分 別 在 米 蘭 成 立 了 伊 索 塔 弗 拉 斯 克 尼 和 歐 姆 汽 車 機 械 製 造 廠 ; 而 杜 林 成 立 了 飛 雅 特 上 世 紀 初 期, 自 1904 年 至 1912 年, 分 別 出 現 了 杜 林 的 伊 塔 拉 Itala 和 蘭 吉 雅 Lancia, 米 蘭 的 愛 快 羅 密 歐 Alfa Romeo, 波 隆 那 的 瑪 莎 拉 蒂 Maserati, 之 後 出 現 了 40 年 代 傳 奇 的 法 拉 利 Ferrari, 阿 巴 爾 特 Aberth 和 莫 萊 蒂 Moretti, 以 及 60 年 代 的 藍 寶 基 尼 Lamborghini, 賈 尼 尼 Giannini 與 因 諾 切 蒂 Innocenti 3 創 新 能 力 汽 車 與 零 件 製 造 業 是 義 大 利 製 造 業 的 台 柱, 不 僅 對 國 家 科 研 與 發 展 貢 獻 良 多, 並 對 促 進 國 際 間 新 技 術 之 開 發 影 響 深 遠 與 其 他 國 家 相 較, 義 大 利 政 府 與 民 間 投 入 更 多 研 發 資 本 針 對 歐 盟 技 術 研 究 與 發 展 第 6 綱 要 下 之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全 球 變 化 可 持 續 交 通 計 畫, 義 國 所 提 出 之 方 案, 大 多 數 皆 得 歐 盟 財 政 支 持 可 持 續 發 展 與 全 球 變 化 可 持 續 交 通 計 畫 之 招 標 內 容, 不 僅 在 於 可 持 續 交 通, 還 包 括 降 低 汽 車 重 量 和 便 於 車 輛 的 回 收 的 設 計 和 製 造 技 術, 以 及 新 的 傳 動 系 統 和 燃 料 4 建 議 投 資 標 的 悠 遠 的 歷 史, 充 足 的 人 力, 以 及 雄 厚 的 研 究 與 創 新 能 力, 即 是 義 大 利 汽 車 製 造 業 的 特 徵, 亦 是 外 資 企 業 投 資 之 理 想 選 擇 包 括 Dana 公 司 德 爾 福 公 司 Getrag 公 司 Johnson Controls 公 司 李 爾 公 司 Plastal 公 司 西 門 子 VDO 公 司 TRW 汽 車 控 股 公 司 法 雷 奧 ZF 公 司 等 汽 車 製 造 業 之 要 角, 皆 看 準 義 大 利 這 個 兼 具 傳 統 與 創 新 的 產 業 28

35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另 外, 本 領 域 現 階 段 之 發 展 趨 勢 為 OEM( 原 設 備 生 產 商 ); 因 此 研 發 工 作 經 常 委 託 給 生 產 相 關 汽 車 零 件 的 企 業 汽 車 零 件 生 產 商 從 未 像 目 前 這 般 廣 泛 地 參 與 應 用 及 研 究 該 領 域 的 專 家 們 也 一 致 認 為, 汽 車 零 件 生 產 企 業 極 有 必 要 增 加 研 發 資 本, 以 及 合 作 夥 伴 之 必 要 因 此, 建 議 未 來 可 能 的 投 資 對 象 除 了 上 述 世 界 知 名 的 汽 車 製 造 廠 之 外, 在 汽 車 設 計, 以 及 汽 車 零 件 製 造 供 貨 生 產 設 備 供 貨 ( 其 中 齒 輪 組 件 與 模 具 生 產 極 具 盛 名 ) 精 密 機 械 等 相 關 產 業 中, 較 具 投 資 潛 力 之 重 要 企 業 如 下 : (1) 汽 車 零 件 製 造 :Bitron 公 司 Brembo 公 司 Carraro 公 司 Cornaglia Officine Metallurgiche 公 司 Dell Orto 公 司 Fontana Pietro 公 司 Graziano 傳 動 系 統 公 司 Magneti Marelli 控 股 公 司 Pirelli 輪 胎 公 司 與 Spal 公 司 (2) 汽 車 設 計 公 司 :Carrozzerie Bertone 公 司 Carcerano 公 司 Fioravanti 公 司 I. de. A. 公 司 Italdesign Giugiaro 公 司 Pininfarina 公 司 Stola 公 司 與 Sz Design-Zagato 公 司 ( 二 ) 生 命 科 學 產 業 1 產 業 簡 介 義 大 利 生 命 科 學 產 業 有 悠 久 的 生 產 傳 統, 目 前 共 計 400 多 家 企 業, 涉 及 領 域 十 分 廣 泛, 其 營 業 額 與 專 業 從 業 人 數 目 前 在 歐 洲 名 列 第 3 鑑 於 義 國 過 人 的 科 研 創 新 潛 力, 特 別 是 私 人 企 業 在 研 發 方 面 的 支 出 達 10 億 歐 元, 素 來 就 是 義 大 利 最 吸 引 外 商 的 領 域 之 一 2 外 商 雲 集 義 大 利 境 內 目 前 有 100 多 家 跨 國 公 司, 大 約 1 萬 名 職 工 在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分 別 從 事 各 項 生 產 研 究 : 從 心 血 管 疾 病 到 腫 瘤 學, 從 基 因 組 和 29

3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蛋 白 組 的 研 究 到 治 療 糖 尿 病 和 病 毒 病 的 藥 物 之 研 究 和 生 產, 從 疫 苗 到 診 斷, 囊 括 了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的 各 個 方 面 目 前 在 義 大 利 投 資 生 命 科 學 產 業 的 主 要 跨 國 公 司 如 下 列 : Abbott, AstraZeneca, Baxter, Boehringer Ingelheim, Bristol-Myers Squibb, Chiron, Elan Pharma, Eli Lilly, Ethicon, GlaxoSmithkline, Merck Sharp & Dophme, Novartis, Patheon, Pfizer, Roche, Sanofi-Aventis, Schering Plough, Serono, Servire, Takeda e Wyeth 其 中 來 自 美 國 的 外 資 佔 27%, 英 國 10.9%, 瑞 士 10.4%, 法 國 8.8%, 德 國 8.1%, 而 其 它 國 家 則 佔 34.2%, 合 計 僅 99.4% 3 創 新 研 究 義 大 利 在 生 物 醫 學 技 術 儀 器 製 造 機 器 人 微 電 子 與 光 學 電 子 等 領 域 之 研 究 成 果 皆 在 國 際 間 享 有 盛 名 根 據 最 近 的 統 計 顯 示, 義 大 利 在 生 命 科 學 領 域 所 持 的 紀 錄 為 : (1) 科 研 開 發 之 總 支 出 額 占 全 歐 洲 第 4( 約 150 億 歐 元 ) (2) 專 利 數 量 發 表 位 居 歐 洲 第 4 (3) 科 研 品 質 精 良 : 義 大 利 平 均 每 位 科 研 工 作 者 發 表 之 論 文 著 作 比 率 ( 47.8%) 遠 高 於 其 它 主 要 競 爭 國 如 英 國 (42.8%), 法 國 (26%), 德 國 (24.3%), 美 國 (20.1%) 和 日 本 (10.7%) (4) 於 國 際 上 其 它 先 進 國 家 密 切 合 作, 與 外 國 學 者 共 同 發 表 的 著 作 超 過 35% 義 大 利 生 命 科 學 從 業 人 員 之 科 研 品 質, 可 從 大 量 的 科 學 出 版 物, 科 研 支 出 持 續 攀 升 以 及 眾 多 學 術 聲 譽 良 好 的 專 業 大 學 與 公 私 立 學 術 機 構 科 系 得 到 印 證 目 前 這 些 機 構 在 疫 苗, 腫 瘤 學, 神 經 科 學, 基 因 療 法, 心 血 管 疾 病 及 傳 染 病, 免 疫 學 等 方 面 皆 有 傑 出 的 表 現 例 如 百 日 咳 疫 苗 和 腦 膜 炎 ( 病 毒 性 腦 膜 炎 和 雙 球 菌 腦 膜 炎 ) 疫 苗, 均 係 由 義 大 30

37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利 製 造 ; 影 響 壽 命 的 瘤 原 基 因, 和 大 腦 皮 層 生 長 的 分 子 機 制 也 是 由 義 大 利 研 究 人 員 所 發 現 的 而 目 前 國 際 公 認 最 有 可 能 有 療 效 的 愛 滋 病 疫 苗, 亦 是 義 大 利 高 等 衛 生 院 的 研 究 成 果 2004 年 的 全 國 醫 療 計 畫 共 批 准 了 250 個 科 研 專 案, 投 入 6,000 萬 歐 元, 其 部 分 研 究 重 點 為 : (1) 心 血 管 疾 病 (2) 腫 瘤 (3) 傳 染 病 和 神 經 退 化 病 (4) 臟 器 移 植 和 病 殘 臟 器 疾 患, 幹 細 胞 和 組 織 修 復 (5) 免 疫 性 疾 病 ; 變 應 性 或 過 敏 性 疾 病 ( 呼 吸 道, 消 化 道, 皮 膚 ) (6) 細 胞 醫 學 和 基 因 性 疾 病 : 分 子 診 斷, 基 因 療 法 和 細 胞 療 法, 藥 物 基 因 組 和 藥 物 遺 傳 學, 生 物 工 程 的 最 新 成 果 ( 奈 米 技 術 ) (7) 生 物 銀 行 4 潛 在 投 資 領 域 保 健 領 域 占 義 大 利 生 命 科 學 市 場 60%, 研 究 的 焦 點 為 治 療 方 法 的 試 驗 及 診 斷 農 產 食 品 部 門 也 佔 有 相 當 的 比 重, 專 門 從 事 這 方 面 的 企 業 超 過 20% 另 製 造 生 物 醫 學 器 械, 診 斷 儀 器, 資 訊 電 子 產 品 廠 家 超 過 300 家, 尚 不 包 括 為 傳 統 的 義 大 利 製 造 領 域 ( 農 產 食 品, 精 細 化 工, 紡 織 ) 製 造 產 品 的 廠 家 專 業 的 生 物 工 程 諮 詢 公 司 以 及 專 門 從 事 新 藥 品 之 研 發 生 產 的 企 業, 更 使 得 義 大 利 在 這 個 領 域 囊 括 的 部 門 類 別 更 加 齊 全 (1) 製 藥 及 保 健 食 品 保 健 領 域 占 義 大 利 生 命 科 學 市 場 60%, 研 究 的 焦 點 為 治 療 方 法 的 試 驗 及 診 斷 義 大 利 製 藥 市 場, 就 其 成 交 額 和 從 業 人 數 來 說, 在 歐 洲 名 列 第 3, 而 其 出 口 額 排 行 第 5,75% 以 上 的 從 業 人 員 具 有 較 高 的 學 資 歷 ( 研 究 員 和 技 術 員 ) 義 大 利 製 藥 企 業 較 傾 向 出 口 (100 億 31

3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歐 元 / 年 ), 其 收 入 超 過 歐 洲 平 均, 且 集 中 程 度 較 強, 前 25 大 企 業 占 成 交 額 總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2) 生 物 工 程 義 大 利 生 物 工 程 工 業 近 年 成 交 額 均 超 過 3 億 歐 元, 且 尚 在 不 斷 成 長 義 國 生 物 工 程 企 業 已 超 過 150 家, 職 工 人 數 逾 14 萬 名, 其 中 半 數 從 事 科 研 工 作 鑑 於 目 前 公 私 兩 部 門 在 研 發 方 面 之 投 資 可 觀, 義 國 平 均 每 人 研 發 支 出 為 10 萬 6,000 歐 元, 僅 次 於 美 國, 義 大 利 未 來 前 景 看 好 本 領 域 的 產 業 結 構 主 要 由 極 具 創 新 性 與 彈 性 的 小 型 企 業 構 成 ; 這 些 企 業 研 發 能 力 極 強, 在 開 發 新 的 應 用 領 域 和 臨 床 試 驗 中 也 有 優 良 的 成 果, 近 半 數 企 業 皆 擁 有 科 研 專 利 其 中 逐 漸 展 露 頭 角 的 生 物 醫 學 工 業, 共 2 萬 名 職 工 致 力 於 將 此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不 同 產 業 的 知 識 不 斷 結 合 ( 從 機 械 製 造 到 電 子 工 業, 從 化 工 到 生 物, 從 資 訊 到 材 料 科 學 ), 是 歐 洲 生 產 醫 療 裝 置 和 醫 療 診 斷 試 管 裝 置 的 最 富 有 創 新 性 的 部 門 另 外, 由 於 國 立 科 研 中 心 積 極 的 工 作, 義 大 利 在 生 物 資 訊 領 域 也 取 得 了 顯 著 的 進 展 除 了 許 多 大 型 企 業 投 入 研 究 外 ( 譬 如 : Bayer, Menarini, Sanofy- Aventis), 中 小 企 業 亦 十 分 活 躍 ; 它 們 擅 長 提 供 小 範 圍 專 業 化 的 服 務, 尤 以 化 驗, 解 讀 及 顯 示 資 料, 建 立 網 上 生 物 資 訊 平 臺, 以 及 向 大 型 製 藥 廠 家 提 供 諮 詢 見 長 近 年 來 十 分 熱 門 的 化 療 資 訊 亦 在 義 大 利 蓬 勃 發 展, 此 產 業 將 資 訊 技 術 與 管 理 知 識 應 用 到 藥 物 學 所 關 注 的 蛋 白 或 小 分 子 的 結 構, 以 便 迅 速 地 發 現 新 藥 物 並 優 化 藥 物 發 現 的 過 程 以 上 這 些 企 業 分 佈 在 義 大 利 各 大 地 區, 使 得 基 因 組,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醫 學, 診 斷, 奈 米 生 物 工 程 方 面 的 專 業 化 生 產 廠 家 相 繼 問 世 32

39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倫 巴 迪 亞 (Lombardia) 大 區 集 中 了 最 多 的 企 業, 成 為 歐 洲 的 生 物 工 程 基 地 最 近, 義 大 利 境 內 另 成 立 了 4 個 生 物 工 程 園 區, 分 別 位 於 倫 巴 迪 亞 大 區 的 米 蘭 (Milan), 弗 留 利 - 威 尼 斯 - 朱 利 亞 (Friuli Venezia Giulia) 大 區 的 里 雅 斯 特 (Trieste) 薩 丁 尼 亞 島 (island of Sardinia) 的 卡 利 亞 里 (Cagliari) 以 及 阿 普 裏 亞 (Apulia) ( 三 ) 物 流 業 1 極 具 優 勢 之 地 理 位 置 地 理 距 離 的 飛 速 縮 短, 全 球 化 的 進 程 和 市 場 的 開 放 促 進 了 對 貨 物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需 求 大 大 增 加, 促 使 物 流 領 域 的 業 務 活 動 不 斷 翻 新, 日 益 廣 泛 義 大 利 在 此 領 域 即 扮 演 了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其 位 於 地 中 海 中 部 的 關 鍵 位 置, 使 得 義 大 利 與 歐 洲 眾 多 工 業 發 達 國 家 接 壤, 成 為 貨 物 抵 離 的 重 要 市 場 這 個 地 中 海 門 戶 的 重 要 戰 略 位 置, 不 僅 讓 義 大 利 是 地 中 海 地 區 和 北 歐 進 行 貿 易 的 的 天 然 物 流 平 臺, 更 成 為 亞 洲 歐 洲 與 北 美 聯 繫 的 貿 易 樞 紐 義 大 利 境 內 共 有 超 過 16 萬 家 企 業 從 事 物 流 運 輸 事 業, 其 中 14 萬 多 家 從 事 公 路 運 輸 工 作 人 員 約 110 萬 近 年 來 許 多 外 國 跨 國 公 司 亦 大 量 投 資 義 大 利 的 物 流 產 業 ; 在 過 去 十 年 內 進 行 超 過 70 次 以 上 的 併 購 2 極 完 整 之 國 際 物 流 服 務 義 大 利 物 流 業 總 業 務 量 的 46.6%( 約 790 億 歐 元 ) 即 為 非 運 輸 之 物 流 - 即 指 產 品 在 物 流 裝 備 中 的 儲 存 與 加 工 相 關 產 業 之 貢 獻 由 此 可 見 義 大 利 物 流 相 關 產 業 之 健 全, 亦 提 供 外 商 眾 多 投 資 標 的 : (1) 貨 物 基 礎 服 務 : 發 貨 鞏 固 鐵 路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或 航 空 運 輸 儲 存 分 發 取 貨 包 裝 貼 標 組 裝 材 料 回 收 等 等 (2) 資 訊 基 礎 服 務 : 追 蹤 與 追 溯 訂 單 管 理 銷 售 預 測 供 應 與 生 產 流 33

4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程 檢 查 備 件 管 理 資 料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銷 售 分 析 統 計 性 能 指 標 等 等 (3) 金 融 基 礎 服 務 : 審 計 付 款 海 關 申 報 保 險 貨 幣 兌 換 操 作 資 本 管 理 信 用 保 證 發 票 金 融 仲 介 等 等 3 極 具 競 爭 力 之 不 動 產 報 價 近 年 來, 義 大 利 物 流 不 動 產 市 場 之 營 業 額 增 加 將 近 20%, 如 此 迅 速 的 成 長 可 歸 功 於 以 下 各 項 要 素 : (1) 低 實 施 成 本 ( 每 平 方 公 尺 歐 元 ) (2) 合 理 的 CAP 款 項 (3) 設 施 所 需 之 製 造 期 較 短 (16-20 個 月 ) (4) 具 彈 性 的 租 約 :6 年 合 約 到 期 可 再 延 6 年, 甚 至 9 年 合 約 到 期 後 亦 可 再 延 6 年 目 前 義 大 利 物 流 不 動 產 市 場 共 有 近 4,360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場 地, 其 中 80% 分 布 在 倫 巴 第 威 尼 托 艾 米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及 拉 吉 歐 等 大 區 4 極 活 躍 之 義 大 利 港 口 在 各 類 運 輸 航 線 中, 公 路 運 輸 之 總 產 值 最 高, 而 海 運 則 占 運 輸 總 量 的 絕 大 部 分 全 長 7,400 公 里 的 海 岸 線 分 佈 著 148 個 港 口 (17 個 主 要 港 口 ), 讓 義 大 利 成 為 橫 渡 大 洋 交 通 的 十 字 路 口 義 大 利 政 府 更 在 其 國 家 戰 略 設 施 計 畫 (PNIS) 中 撥 款 1,250 億 歐 元, 進 一 步 擴 大 及 更 新 各 大 港 口 設 施, 吸 引 了 來 自 許 多 世 界 級 重 要 海 運 公 司 如 PSA CONTSHIP COSCO P&O 以 及 我 國 長 榮 海 運 的 資 金 ; 誠 為 台 商 優 良 投 資 標 的 ( 四 ) 旅 遊 業 1 得 天 獨 厚 遺 產 豐 富 的 國 家 34

41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義 大 利 擁 有 3 萬 3,000 家 飯 店 與 40 萬 家 旅 遊 相 關 企 業, 旅 遊 業 每 年 為 國 家 創 造 700 億 歐 元 產 值, 占 國 內 總 產 值 的 5.4%, 是 義 大 利 經 濟 的 台 柱 產 業 之 一 由 以 下 幾 項 說 明, 不 難 了 解 義 大 利 旅 遊 業 發 展 興 盛, 深 具 投 資 潛 力 的 原 因 : (1) 義 大 利 是 世 界 上 文 化 遺 產 和 自 然 資 源 最 豐 富 的 國 家 之 一 (2) 得 天 獨 厚 的 地 理 位 置 : 以 地 中 海 為 腹 地 的 客 貨 集 散 中 心 (3) 全 年 氣 候 溫 和 : 除 了 北 部 短 暫 的 冬 季 略 微 寒 冷 外, 全 年 陽 光 燦 爛, 溫 度 怡 人, 因 此 沒 有 一 般 國 家 旅 遊 業 的 季 節 性 問 題 (4) 身 世 界 最 吸 引 人 的 5 大 旅 遊 目 的 國 之 列, 每 年 博 物 館 的 參 觀 者 逾 3,100 萬 人 次 (5) 旅 行 和 旅 遊 經 濟 占 全 國 產 值 12% (6) 旅 遊 支 出 占 國 內 最 終 消 費 10.8% (7) 其 中 交 通 與 餐 飲 商 店 休 閒 等 接 待 設 施 與 服 務 相 關 產 業, 特 別 值 得 投 資 人 考 慮 2 值 得 注 意 的 新 興 旅 遊 類 型 (1) 溫 泉 浴 場 與 溫 泉 景 點 隨 著 健 康 產 業 近 年 來 的 盛 行, 擁 有 古 老 傳 統 與 自 然 資 源 的 兩 者 結 合 優 勢 的 義 大 利 自 然 成 為 遊 客 心 目 中 最 理 想 的 目 的 地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義 大 利 境 內 的 溫 泉 浴 場 與 景 點 每 年 吸 引 超 過 290 萬 參 觀 人 次, 平 均 停 留 4 天 義 大 利 著 名 的 溫 泉 旅 遊 區 主 要 集 中 在 威 尼 托 ( Veneto ) 及 托 斯 卡 尼 (Toscana) 等 大 區, 但 其 它 地 區 如 南 部 的 Ischia 島 的 遊 客 數 亦 逐 年 上 昇 (2) 高 爾 夫 每 年 大 約 有 7 萬 名 高 爾 夫 球 客 前 來 義 大 利 揮 桿, 其 中 約 半 數 來 35

4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自 英 國 德 國 及 其 它 南 歐 地 區 ; 以 春 秋 兩 季 遊 客 數 最 多 位 於 北 方 的 高 爾 夫 球 俱 樂 部 相 對 而 言 較 歡 迎 外 國 股 東 入 股 (3) 文 化 旅 遊 義 大 利 擁 有 世 上 獨 一 無 二 的 文 化 與 藝 術 遺 產 ( 有 39 處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組 織 承 認 之 景 點 ), 包 括 9 萬 5,000 多 座 教 堂,2 萬 多 個 歷 史 中 心,4 萬 多 座 堡 壘 與 城 堡,5 萬 6,500 間 別 墅 與 歷 史 建 築, 以 及 4,200 多 所 博 物 館 除 此 之 外, 各 大 小 城 鎮 更 依 據 當 地 傳 統 民 俗 美 食 特 產 之 葡 萄 酒 類 以 及 宗 教 節 日 規 劃 許 多 特 殊 節 慶 活 動, 為 各 地 帶 來 獨 有 的 文 化 旅 遊 商 機 (4) 海 上 旅 遊 Cruise 從 義 大 利 各 港 口 搭 乘 大 型 汽 艇 出 遊 的 遊 客 數 逐 年 增 加, 由 義 大 利 近 年 來 登 記 註 冊 之 汽 艇 數 量 變 化 可 見 一 斑 許 多 位 於 義 南 部 之 港 口 已 洞 察 此 趨 勢, 增 闢 設 備 優 良 之 泊 位, 僅 供 商 用 汽 艇 使 用 此 區 十 分 值 得 投 資 人 參 考 ( 五 ) 電 子 通 訊 產 業 1 見 義 心 喜 的 消 費 市 場 義 大 利 在 電 子 通 訊 這 個 領 域 的 創 新 傳 統 可 以 追 溯 至 上 世 紀 初 如 今, 義 大 利 擁 有 歐 洲 第 4 大 市 場,6,000 萬 名 喜 好 創 新 技 術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未 來 大 幅 成 長 仍 可 預 見 (1) 行 動 電 話 市 場 滲 透 率 高 義 大 利 的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率 居 世 界 前 矛,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內 容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用 戶 娛 樂 訊 息 等 增 值 服 務 ( 遊 戲 體 育 消 息 天 氣 預 報 等 ) 標 記 與 鈴 聲 新 聞 與 視 訊 等 相 關 產 業 前 景 亦 十 分 看 好 (2) 網 路 普 及 率 成 長 快 速 在 網 路 使 用 方 面, 義 大 利 網 路 族 數 目 居 歐 洲 前 位, 且 連 接 36

43 外 商 在 當 地 經 營 現 況 及 投 資 機 會 網 路 的 學 校 普 及 率 及 家 用 網 路 普 及 率 甚 多, 成 長 可 期 (3) 寬 頻 發 展 勢 不 可 擋 義 大 利 已 啟 用 數 百 萬 條 ADSL 網 路, 成 長 率 甚 佳 (4) 電 子 商 機 處 處 可 及 除 了 強 大 的 消 費 群, 義 大 利 公 私 機 構 的 大 大 小 小 數 位 化 專 案 即 為 義 大 利 ICT 市 場 提 供 許 多 B2B 電 子 商 務,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機 構 服 務 資 訊 化 的 機 會 2 義 齊 迎 接 跨 國 企 業 投 資 義 大 利 ICT 市 場 的 商 機, 已 經 吸 引 許 多 了 ICT 業 頂 尖 跨 國 公 司 注 意 目 前 約 有 600 家 外 國 ICT 公 司 以 16 萬 名 人 力 資 源 投 資 於 義 大 利 ; 其 中 西 門 子 ISM 與 Vodafone 雇 用 員 工 數 皆 達 千 名 以 上 微 軟 諾 基 亞 摩 托 羅 拉 三 星 阿 爾 卡 特 馬 可 尼 及 LG 電 子 等 近 期 皆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國 際 研 究 及 設 計 中 心 IBM,EDS, 西 門 子 商 業 服 務,Getronics,Accenture 和 Cisco 系 統 相 繼 於 義 大 利 投 資 IT 軟 體 之 開 發 Avaya,Vodafone 和 BT's Albacom 皆 進 軍 義 大 利 市 場 提 供 電 訊 服 務 在 微 電 子 方 面 有 ST 微 電 子 和 微 米, 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則 有 阿 爾 卡 特 易 立 信 馬 可 尼 和 西 門 子 移 動 通 訊 等 公 司 將 義 大 利 列 入 核 心 市 場 之 一 3 義 級 研 發 經 費 與 人 力 資 源 義 大 利 在 電 子 通 訊 產 業 的 投 資 生 產 研 究 及 改 革 能 力 有 目 共 睹, 每 年 投 入 的 研 發 經 費 近 150 億, 居 全 歐 第 4, 而 每 位 研 究 員 平 均 為 23 萬 2,000 美 元, 與 世 界 各 國 相 較 位 居 第 2, 僅 次 於 美 國 該 產 業 每 年 選 拔 4 萬 名 以 上 工 程 物 理 IT 及 數 學 研 究 生 投 入 研 發 行 列, 人 力 素 質 居 歐 洲 前 位 37

4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38

4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肆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投 資 法 令 ( 一 ) 外 資 管 理 基 本 原 則 一 般 而 言, 外 資 企 業 在 義 大 利 享 受 之 稅 收 和 優 惠 政 策 與 義 大 利 本 國 企 業 一 致, 但 仍 有 部 分 例 外 例 如 義 大 利 企 業 若 在 外 國 遭 受 歧 視 性 對 待, 義 大 利 政 府 有 權 回 應 ; 另 義 大 利 政 府 出 於 國 家 利 益 有 權 阻 止 外 資 企 業 的 併 購 計 劃 ; 此 外, 義 大 利 對 外 資 企 業 在 國 防 領 域 投 資 亦 有 所 限 制 ( 二 ) 市 場 進 入 政 策 過 去 10 年 間, 義 大 利 在 私 有 化 市 場 開 放 和 減 少 限 制 等 諸 多 方 面 修 訂 有 關 法 規, 同 時 改 革 金 融 市 場 和 政 府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目 前 義 大 利 在 其 行 政 法 規 中 採 納 絕 大 多 數 OECD 原 則, 市 場 管 理 變 得 更 加 透 明 公 開 經 過 一 系 列 改 革, 義 大 利 在 能 源 鐵 路 和 通 信 行 業 的 開 放 程 度 均 有 所 加 強 尤 其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國 營 企 業 私 有 化 給 外 國 投 資 者 創 造 機 會 自 1992 年 開 始 推 行 私 有 化 以 來, 義 大 利 私 有 化 資 本 總 額 已 達 到 1,120 億 歐 元, 相 關 行 業 包 括 食 品 加 工 鋼 鐵 製 鋁 水 泥 玻 璃 化 學 化 纖 機 械 設 備 建 築 和 銀 行 保 險 業 等 在 私 有 化 進 程 中, 眾 多 外 國 公 司 獲 得 在 義 投 資 機 會, 並 藉 此 加 強 其 國 際 地 位 目 前 部 分 行 業 仍 存 在 某 些 限 制 外 資 之 特 殊 法 律 條 文 : 1 銀 行 業 : 據 義 大 利 銀 行 法 (TUB 法 案 ), 歐 盟 以 外 國 家 的 銀 行 在 義 大 利 開 辦 首 家 分 行 需 經 義 國 財 政 部 批 准, 並 徵 得 義 大 利 外 交 部 和 中 央 銀 行 的 39

4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同 意 義 國 主 管 部 門 授 權 時 將 考 慮 雙 邊 市 場 進 入 之 對 等 條 件 外 國 銀 行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1) 資 金 投 入 不 得 低 於 義 中 央 銀 行 規 定 的 標 準 (2) 須 申 報 經 營 何 種 類 型 業 務 計 劃 和 開 設 分 行 的 法 律 文 本 和 章 程 (3) 銀 行 行 政 業 務 和 監 察 主 管 必 須 符 合 銀 行 法 中 規 定 之 專 業 與 誠 信 等 要 求 至 於 歐 盟 以 外 國 家 的 銀 行 在 義 大 利 開 辦 第 2 家 分 行 時, 只 需 經 義 大 利 中 央 銀 行 授 權 即 可 2 航 空 業 : 經 營 航 空 線 的 個 人 代 理 商 或 公 司 需 經 義 國 政 府 的 批 准, 外 方 在 合 資 公 司 中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過 49.5% 二 投 資 申 請 之 規 定 程 序 應 準 備 文 件 及 審 查 流 程 ( 一 ) 商 業 組 織 形 式 有 意 在 義 大 利 開 展 商 務 活 動 的 外 國 投 資 人 共 有 兩 種 選 擇 : 設 立 代 表 處 或 分 公 司 常 設 公 司 依 投 資 人 之 需 要, 可 先 設 立 代 表 處, 為 瞭 解 當 地 市 場 及 商 機 做 準 備, 爾 後 再 成 立 公 司 若 投 資 人 傾 向 設 立 較 穩 定 的 組 織 型 式 則 可 直 接 成 立 常 設 公 司 義 大 利 的 常 設 公 司 分 為 以 下 幾 類 : 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P.A.)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係 獨 立 法 人, 為 相 對 於 股 東 的 實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自 己 的 資 產 與 資 源, 債 權 人 求 償 額 度 僅 限 於 公 司 資 本 股 東 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參 與 以 股 份 表 現 最 低 資 本 額 為 12 萬 歐 元 ( 於 下 一 節 將 有 更 詳 細 之 說 明 ) 40

4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2 有 限 公 司 (S.R.L.) 有 限 公 司 之 參 股 以 股 權 表 示, 股 權 份 額 各 異 有 限 公 司 僅 以 自 身 資 產 為 限, 負 有 限 責 任 最 低 資 本 額 為 1 萬 歐 元 ( 於 下 一 節 將 有 更 詳 細 之 說 明 ) 3 無 限 合 夥 (societtà in nome collettivo) 無 限 合 夥 公 司 的 所 有 合 夥 人 對 公 司 債 務 負 連 帶 無 限 責 任 在 公 司 可 實 施 補 救 的 資 源 用 盡 之 前, 無 限 合 伙 公 司 之 債 權 人 不 能 向 其 合 夥 人 索 賠 無 限 合 伙 雖 不 是 法 人 ( 沒 有 組 織 公 司 ), 但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被 認 定 是 不 同 於 其 合 夥 成 員 之 自 主 實 體 4 有 限 合 夥 (societ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這 2 種 形 式 的 特 點 都 是 合 夥 人 共 同 承 擔 無 限 責 任 有 限 合 夥 的 普 通 合 夥 人 對 公 司 債 務 負 連 帶 無 限 責 任, 而 特 別 合 夥 人 ( 不 參 加 公 司 實 際 業 務 之 合 夥 人 ) 對 公 司 債 務 之 責 任 權 僅 以 其 出 資 額 為 限 商 業 名 稱 必 需 至 少 包 括 1 位 合 夥 人 的 名 字, 並 提 及 其 有 限 合 夥 之 狀 況 只 要 與 此 模 式 一 致, 無 限 合 夥 之 管 理 原 則 也 適 用 於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章 程 必 需 包 括 所 有 普 通 合 夥 人 與 特 別 合 夥 人 的 全 名 5 股 份 有 限 合 夥 (societ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 股 份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共 有 兩 種 成 員 : (1) 普 通 合 夥 人 - 共 同 承 擔 無 限 責 任 (2) 特 殊 合 夥 人 - 責 任 僅 以 出 資 額 為 限 在 公 司 可 實 施 補 救 之 資 源 用 盡 之 前, 股 份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之 債 權 人 不 能 向 其 合 夥 人 索 賠 合 夥 人 的 出 資 以 股 份 表 示 普 通 合 夥 人 是 公 司 運 作 之 法 定 董 事, 其 職 責 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職 責 相 同 另 外, 關 於 股 東 大 會 與 監 事 41

4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也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適 用 於 股 份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一 般 投 資 人 會 選 擇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ociettà per azioni) 或 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由 於 這 兩 種 形 式 的 公 司 所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僅 限 於 公 司 資 產, 對 於 外 國 投 資 人 較 有 利 ( 二 ) 設 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一 般 而 言, 外 國 投 資 人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代 表 處 與 設 立 公 司 之 申 請 註 冊 程 序 差 異 不 大, 但 需 設 立 公 司 所 需 準 備 之 文 件 較 繁 複 1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代 表 處 的 程 序 (1) 需 公 證 / 認 證 之 文 件 台 灣 母 公 司 在 成 立 義 大 利 代 表 處 前, 需 先 在 台 灣 準 備 未 來 在 義 大 利 註 冊 需 要 的 相 關 法 律 文 件, 通 常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如 下 : A. 公 司 營 業 執 照 B. 母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良 好 之 證 明 C. 成 立 義 大 利 代 表 處 或 辦 事 處 之 決 定 D.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對 外 派 人 員 的 授 權 書 ( 需 明 確 外 派 人 員 的 許 可 權 ) 上 述 4 份 文 件 皆 需 經 過 台 灣 公 證 機 構 取 得 有 效 公 證 公 證 後 的 文 件 ( 一 式 兩 份 ) 需 要 由 義 大 利 駐 台 辦 事 處 承 認 的 義 大 利 文 翻 譯 事 務 所 翻 譯 成 義 大 利 文, 再 遞 交 至 義 大 利 駐 台 辦 事 處 認 證, 此 過 程 通 常 需 要 2 週 以 上 上 述 文 件 準 備 妥 當 後, 外 派 人 員 可 帶 所 有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出 國 代 表 處 尚 未 成 立 時, 只 能 申 請 短 期 (3 個 月 ) 商 務 簽 證 (2) 抵 達 義 大 利 後 之 申 請 程 序 A. 短 期 居 留 證 外 派 人 員 抵 達 義 大 利 後, 需 要 憑 簽 證 經 當 地 警 察 局 鑒 定 蓋 章 後 的 住 宿 證 明 4 張 2 吋 大 頭 照 一 張 印 花 票 ( 可 在 任 何 雜 貨 商 42

4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店 買 到 ) 到 警 察 局 (QUESTTURA) 移 民 辦 公 室 辦 理 短 期 居 留, 通 常 需 要 1 個 月 以 上 的 時 間 因 此, 在 領 取 居 留 證 之 前, 居 留 證 回 條 即 可 作 為 申 請 稅 號 之 替 代 B. 申 請 稅 號 與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憑 警 察 局 提 供 的 居 留 證 回 條 個 人 護 照 以 及 從 台 灣 攜 帶 的 有 效 法 律 文 件, 外 派 人 員 應 到 當 地 稅 務 局 申 請 個 人 稅 號 憑 此 稅 號, 外 派 人 員 可 以 用 公 司 名 義 在 義 大 利 銀 行 開 立 外 國 帳 戶 C. 申 請 長 期 工 作 證 明 在 尋 找 辦 公 場 所 開 展 業 務 的 同 時, 外 派 人 員 需 要 在 當 地 勞 動 局 申 請 長 期 工 作 的 證 明 收 到 此 證 明 後, 到 警 察 局 蓋 章, 憑 蓋 章 後 的 文 件, 連 同 護 照, 需 回 國 到 義 大 利 駐 台 辦 事 處 申 請 長 期 工 作 簽 證 D. 至 當 地 商 會 註 冊 並 申 請 增 值 稅 號 設 立 代 表 處 需 要 在 當 地 商 會 CCIAA(Chamber of Commerce on Industry, Handicraft, Agriculture) 註 冊, 以 便 開 展 各 項 業 務, 爾 後 由 獲 得 長 期 簽 證 的 公 司 代 表 到 稅 務 局 申 請 增 值 稅 號 碼 註 冊 增 值 稅 號 後, 公 司 業 務 即 受 當 地 商 會 與 義 大 利 稅 務 局 監 控 ; 必 須 按 時 提 交 財 務 報 表 並 繳 納 增 值 稅, 因 此 建 議 聘 請 專 業 的 會 計 公 司 進 行 帳 務 處 理 2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P.A)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1) 公 司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通 過 合 約 或 單 一 股 東 的 單 方 契 約 設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東 也 可 以 是 合 夥 公 司 ( 只 要 不 是 非 正 式 合 夥 關 係 ) 或 其 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公 司 的 最 低 資 本 額 為 12 萬 歐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沒 有 營 業 期 限 限 制 43

5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設 立 程 序 之 主 要 步 驟 包 括 : A. 以 公 證 書 形 式 訂 立 包 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以 及 規 章 制 度 之 合 約 ( 或 單 邊 契 約 ), 若 是 中 文 則 需 翻 譯 與 認 證 B. 將 1/4 的 認 購 資 本 金 存 入 銀 行, 單 獨 股 東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存 入 全 額 認 購 資 本 金 C. 檢 查 是 否 有 特 殊 之 法 律 要 求 ( 例 如 : 部 分 類 型 的 公 司 業 務 需 經 義 政 府 批 准 ) D. 由 公 證 機 構 審 查 公 司 之 設 立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的 基 本 程 序 要 求 E. 在 有 關 公 司 文 件 簽 署 後 20 天 內, 由 公 證 機 構 將 上 述 文 件 整 理 妥 當, 提 交 公 司 註 冊 機 構 ( 多 半 為 當 地 商 會 ) 審 查 (2) 出 資 出 資 方 式 可 以 現 金 實 物 與 / 或 通 過 信 用 轉 讓 方 式 對 於 實 物 出 資 或 通 過 信 用 轉 讓 方 式 認 購 的 股 份 必 需 全 額 付 清 出 資 應 由 相 關 地 方 法 院 指 定 的 專 家 進 行 評 估, 該 專 家 應 宣 誓 保 證 評 估 價 值 之 真 實 性 (3) 股 東 協 議 股 東 協 議 只 對 約 股 東 有 約 束 力, 包 括 : A. 在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行 使 表 決 之 股 權 委 託 B. 轉 讓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股 份 的 限 制 條 款 C. 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實 施 控 制 影 響 之 協 議 股 東 協 議 最 長 期 限 可 達 5 年, 期 限 可 延 長 若 無 期 限 限 制, 股 東 可 提 前 6 個 月 提 出 退 股 通 知 (4) 管 理 義 大 利 公 司 法 的 改 革 提 出 三 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模 式 供 選 擇, 其 主 要 特 點 如 下 : 44

5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A. 普 通 制 度 : 公 司 管 理 委 託 董 事 會 進 行 對 董 事 會 之 監 督 權 由 監 事 會 行 使 B. 單 一 制 度 : 公 司 管 理 委 託 董 事 會 進 行, 董 事 會 指 定 其 內 部 成 員 組 成 監 管 委 員 會, 監 督 公 司 之 管 理 C. 雙 重 制 度 : 由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監 督 會, 監 督 會 再 指 定 管 理 會, 由 管 理 會 負 責 公 司 的 管 理 與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有 關 聯 的 與 之 簽 訂 有 雇 佣 合 約 或 存 在 諮 詢 關 係 而 不 能 保 持 獨 立 之 個 人, 不 能 被 指 定 為 監 督 會 成 員 這 種 層 次 的 管 理 模 式 對 上 市 公 司 與 非 上 市 公 司 都 適 用 模 式 的 選 擇 取 決 於 公 司 之 經 營 需 求 普 通 制 度 允 許 公 司 組 織 結 構 保 持 其 獨 立 性 單 一 制 度 使 董 事 會 與 監 管 委 員 會 較 容 易 建 立 靈 活 有 效 之 交 流 方 式 雙 重 制 度 由 於 將 許 多 股 東 大 會 的 權 利 轉 移 給 監 督 會, 較 適 合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有 權 在 法 律 與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的 範 圍 之 內 組 織 公 司 日 常 與 特 別 的 商 務 活 動, 以 實 現 公 司 之 目 標 管 理 會 可 代 表 公 司 對 外 除 非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董 事 會 議 需 由 多 數 董 事 出 席, 同 時, 決 議 的 通 過 亦 需 大 多 數 與 會 成 員 通 過 表 決 董 事 任 職 3 個 財 務 年 度, 可 以 在 以 下 情 況 終 止 任 職 : 期 滿 辭 職 免 職 死 亡 個 人 不 適 格 ( 如 無 被 選 資 格 ) 在 以 下 情 況 之 下 董 事 應 對 公 司 承 擔 連 帶 責 任 : A. 超 出 法 律 與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之 職 責 行 使 權 利 B. 沒 有 對 下 屬 進 行 必 要 之 監 督 與 干 預 C. 沒 有 使 公 司 避 免 損 失 D. 沒 有 遵 守 法 律 規 定 的 職 責 (5) 控 制 與 監 督 45

5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A. 監 事 (SA) 監 事 的 職 責 包 括 : 檢 查 會 計 系 統 之 準 確 性 審 核 會 計 紀 錄 監 督 經 營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和 公 司 的 組 織 章 程 制 定 合 理 監 控 公 司 之 管 理 確 保 管 理 規 則 與 組 織 結 構 之 有 效 性 B. 監 事 會 (BA) 由 3-5 名 正 式 成 員 與 2 名 職 幹 部 成 員 組 成 監 事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終 止 其 職 責 : 任 職 期 滿 辭 職 個 人 不 適 格 免 職 ( 需 經 股 東 大 會 決 定 並 提 交 法 院 批 准 ) 死 亡 C. 外 部 控 制 上 市 公 司 必 需 接 受 審 計 公 司 按 照 一 般 會 計 原 則 對 其 財 務 報 表 ( 包 括 合 併 與 非 經 常 項 目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 進 行 評 估, 審 計 公 司 需 在 股 市 資 產 監 管 委 員 會 (CONSOB) 成 立 的 專 門 註 冊 機 構 註 冊 審 計 公 司 應 審 核 公 司 會 計 核 算 之 連 續 性, 以 及 其 財 務 報 表 與 公 司 會 計 記 錄 的 一 致 性 審 計 公 司 由 股 東 大 會 指 定 委 任 期 限 為 3 個 會 計 年 度, 只 允 許 連 任 2 屆 司 法 當 局 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管 理 進 行 司 法 監 控 一 旦 懷 疑 董 事 違 反 職 責, 不 依 規 範 操 作, 損 害 公 司 一 個 或 多 個 子 公 司 的 利 益, 代 表 公 司 1/10 股 份 的 股 東 或 代 表 已 上 市 公 司 1/20 股 本 的 股 東 可 向 法 院 提 請 訴 訟 如 果 違 規 行 為 確 實 存 在 並 且 / 或 者 無 法 彌 補, 法 院 可 以 採 取 相 應 的 臨 時 措 施 召 開 股 東 大 會 ; 也 可 以 解 除 董 事 與 監 事 的 職 責, 並 指 派 司 法 監 督 員, 後 者 可 以 就 公 司 所 損 失 啟 動 司 法 程 序 D. 上 市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市 場 發 行 金 融 工 具 上 市 交 易 的 外 國 或 義 大 利 公 司, 需 經 義 大 利 股 票 交 易 所 (Borsa Italiana SPA) 按 照 公 司 上 市 之 有 46

5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關 規 定 批 准, 並 接 受 證 劵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CONSOB) 的 管 理, CONSOB 是 公 共 機 構, 保 障 政 策 制 定 的 透 明 性 證 券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正 確 行 為 以 及 向 投 資 於 上 市 公 司 的 公 眾 披 露 完 整 準 確 的 信 息 進 入 義 大 利 金 融 市 場 的 公 司, 其 管 理 機 構 必 需 遵 守 CONSOB 的 規 定 CONSOB 的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與 有 關 各 方 交 易 之 透 明 與 正 確 公 司 的 監 控 機 構 監 督 公 司 是 否 遵 守 規 定 向 股 東 大 會 報 告 以 下 網 站 可 提 供 更 多 相 關 資 訊 : (6) 股 東 大 會 股 東 大 會 由 董 事 會 召 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由 監 事 會 監 管 會 或 監 督 會 召 集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召 集 股 東 大 會 : 批 准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董 事 會 出 現 大 部 分 空 缺 公 司 損 失 1/3 以 上 資 本 或 應 少 數 資 格 股 權 股 東 之 要 求 財 務 報 告 應 在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後 120 天 內 被 批 准 如 果 公 司 需 要 完 整 財 務 報 告 或 其 組 織 結 構 的 特 殊 需 要,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規 定 稍 長 的 時 間,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不 能 超 過 180 天 股 東 大 會 可 以 決 定 的 事 項 取 決 於 公 司 採 用 的 管 理 模 式 ( 普 通 制 度 單 一 制 度 與 雙 重 制 度 ) 以 及 會 議 的 性 質 ( 常 規 或 特 別 ) 對 股 東 大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以 及 通 過 決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都 有 專 門 的 規 定 如 果 決 議 違 反 法 律 或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並 在 90 天 內 被 提 出 質 疑, 股 東 大 會 的 決 議 可 以 被 宣 布 無 效 如 果 決 議 目 標 不 可 實 現 或 不 合 法, 股 東 大 會 沒 有 被 召 集 或 會 議 沒 有 任 何 紀 錄, 則 決 議 無 效 (7) 股 東 退 股 權 利 : 對 某 項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某 項 決 議 表 決 時 缺 席 或 棄 權 的 股 東, 可 以 按 照 特 定 程 序 退 股 47

5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無 營 業 期 限 限 制 的 未 上 市 公 司, 其 股 東 可 以 提 出 退 股, 但 應 提 前 180 天 通 知 對 於 上 市 公 司, 股 東 可 以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退 股 : 合 併 或 中 止 合 併 關 係 出 現 未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或 公 司 除 牌 的 決 議 被 通 過 沒 有 進 入 權 益 資 本 市 場 的 公 司 可 以 提 出 退 股 的 附 加 條 加 (7) 公 司 的 終 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於 以 下 原 因 進 行 清 算 : A. 營 業 期 限 屆 滿 B. 公 司 目 標 已 達 或 目 標 無 法 達 成 C. 股 東 大 會 不 能 行 使 職 權 或 無 法 發 揮 作 用 D. 由 於 虧 損, 資 金 低 於 法 律 最 低 標 準 並 無 力 恢 復 E. 無 法 償 還 退 股 股 東 之 股 份 F. 股 東 大 會 決 議 G. 其 它 在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中 規 定 之 事 由 發 生 H. 破 產 或 監 管 當 局 強 制 性 清 算 I. 上 市 公 司 普 通 股 和 儲 蓄 股 ( 或 其 它 具 有 有 限 表 決 權 的 股 份 ) 出 現 價 值 不 平 衡 (8) 股 份 股 份 的 表 現 形 式 為 股 票, 代 表 上 市 公 司 發 行 的 股 份 或 向 公 眾 發 行 的 股 份, 股 票 屬 於 法 律 上 有 效 的 非 實 物 化 認 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份 需 註 冊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股 份 的 轉 讓 可 以 在 5 年 內 受 到 限 制 如 果 股 東 保 留 退 股 權 利, 或 者 公 司 和 / 或 其 他 股 東 必 需 購 買 所 出 售 的 股 份, 適 用 股 份 優 先 認 購 權 和 接 受 條 款 股 份 的 類 別 表 明 它 所 代 表 的 不 同 權 利 以 及 受 損 失 的 影 響 等 法 律 要 求 建 議 各 個 類 別 的 特 別 股 東 大 會 48

5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9) 單 一 股 東 單 一 股 東 指 一 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是 全 部 股 份 的 受 益 人 清 算 時,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單 一 股 東 對 公 司 債 務 承 擔 無 限 責 任 : A. 沒 有 按 照 法 律 規 定 繳 清 資 本 B. 未 按 照 義 務, 就 單 一 股 東 股 東 變 更 或 組 成 ( 重 新 建 立 ) 多 個 股 東 的 相 關 信 息 告 之 公 眾 3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有 限 公 司 (S.R.L.)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1) 公 司 設 立 有 限 公 司 沒 有 營 業 期 限 限 制 出 資 形 式 包 括 : 現 金 形 式 ;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允 許, 任 何 可 以 獲 得 經 濟 價 值 的 實 物 和 非 實 物 形 式, 此 外, 只 要 有 充 足 的 擔 保, 股 東 可 以 其 提 供 的 服 務 出 資 建 立 公 司 需 要 股 東 繳 清 1/4 出 資 額, 並 全 部 認 購 資 本 金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和 公 司 規 章 制 度 應 以 公 證 書 之 形 式 訂 立, 最 低 資 本 為 1 萬 歐 元 A. 單 一 股 東 的 有 限 公 司 建 立 單 一 股 東 的 有 限 公 司 需 要 : 單 方 面 契 據 資 本 金 全 部 繳 清 特 殊 的 資 訊 披 露 要 求 如 果 單 一 股 東 收 購 一 個 已 成 立 的 非 單 一 股 東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則 要 向 眾 披 露 股 東 變 化 的 訊 息, 並 需 全 額 繳 清 未 支 付 的 出 資 額 一 旦 發 生 公 司 清 算, 股 東 應 對 以 下 清 況 負 無 限 責 任 : 出 資 額 未 完 全 繳 清 或 沒 有 滿 足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B. 籌 資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接 受 股 東 的 融 資, 這 類 融 資 的 償 還 要 在 償 付 債 權 人 之 後 進 行 在 公 司 宣 布 破 產 前 1 年 內 作 出 的 資 償 還 要 求 無 效, 49

5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公 司 章 程 還 可 以 規 定 債 券 的 發 行, 但 發 行 的 債 券 只 能 由 專 業 投 資 者 認 購 (2) 管 理 除 非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有 不 同 規 定, 有 限 公 司 由 1 名 或 多 名 股 東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理 也 可 以 委 託 第 3 方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授 予 股 東 特 殊 的 管 理 權 利, 比 如 指 定 1 個 或 多 個 董 事 對 於 某 此 決 議 或 任 命 可 以 行 使 否 決 權 董 事 的 任 命 可 以 沒 有 期 限 限 制 以 下 是 幾 種 管 理 形 式 : A. 單 一 董 事 管 理 B. 董 事 會 管 理, 其 決 議 可 以 被 採 用, 也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在 股 東 間 協 商 決 定 C. 多 方 管 理 D. 共 同 管 理 某 些 重 要 事 項, 比 如 財 務 報 表 起 草 合 併 和 解 散 資 本 金 增 加 等 問 題, 必 需 由 董 事 集 體 通 過 ; 在 公 司 註 冊 規 定 的 範 圍 之 內, 管 理 機 構 有 資 格 代 表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對 外 根 據 法 律 法 規, 如 果 由 於 怠 忽 職 守 詐 欺 而 對 股 東 或 第 3 方 造 成 損 失, 董 事 應 負 全 部 連 帶 責 任 如 果 有 證 據 證 明 曾 經 對 違 規 行 為 有 不 同 意 見 或 曾 表 示 反 對, 將 不 用 負 連 帶 責 任 授 權 違 規 行 為 的 股 東 與 董 事 需 一 起 負 連 帶 責 任 (3) 股 份 與 股 東 股 東 決 議 可 以 集 體 通 過, 也 可 以 書 面 形 式 進 行 協 商 股 東 以 下 方 面 有 權 進 行 決 議 : A. 批 准 財 務 報 表 和 股 息 分 配 B. 指 定 董 事 和 監 事 50

5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C. 修 改 章 程 D. 對 公 司 目 標 或 股 東 權 利 有 實 質 性 改 變 的 事 項 E. 公 司 章 程 中 明 確 規 定 的 事 項 股 東 可 以 確 定 不 同 的 股 息 分 配 及 損 失 分 擔 方 式 ( 並 不 一 定 按 出 資 比 例 分 配 ) 但 是 股 息 分 配 只 能 基 於 實 際 產 生 之 利 潤, 並 應 在 定 期 批 准 的 財 務 報 告 中 予 以 體 現 將 一 個 或 多 個 股 東 完 全 排 除 在 損 益 分 配 之 外 的 方 案 無 效 A. 股 東 協 議 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規 定 的 股 東 限 制 條 款 並 不 適 用 於 有 限 公 司, 除 非 有 限 公 司 受 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控 制 B. 股 東 退 股 股 東 在 以 下 情 況 有 權 退 股 如 果 公 司 模 式 或 目 標 發 生 變 更 股 東 就 公 司 合 併 或 解 散 未 達 成 共 識 清 算 取 消 公 司 章 程 中 關 於 退 股 的 條 款 被 刪 除 公 司 目 標 有 實 質 性 改 變 公 司 註 冊 地 轉 移 到 國 外 通 過 的 決 議 更 改 了 個 別 股 東 公 司 管 理 或 利 潤 分 配 的 權 利, 股 東 對 此 決 議 有 不 同 意 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有 無 期 限 的 營 業 期 限 C. 股 權 的 流 通 公 司 不 能 收 購 自 己 的 股 權, 不 能 以 給 予 擔 保 或 提 供 貸 款 的 形 式 讓 第 3 方 購 買 股 權 如 果 公 司 章 程 禁 止 轉 讓 股 權 ( 包 括 死 亡 ), 股 東 可 以 退 股 但 是, 公 司 章 程 可 以 禁 止 在 公 司 成 立 或 認 購 相 應 51

5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股 權 的 兩 年 內 退 股 (3) 監 控 有 限 公 司 股 權 的 轉 讓 必 需 進 行 公 證 或 證 明, 備 案 於 公 司 註 冊 機 構, 並 在 股 東 分 戶 賬 上 註 冊 經 此 程 序, 轉 讓 才 能 對 公 司 和 第 3 方 生 效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必 需 任 命 監 事 會 (BA, Board of Auditors): A.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資 本 金 超 過 12 萬 歐 元 B. 相 關 指 標 ( 如 資 產 利 潤 雇 員 數 ) 超 過 一 定 標 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關 於 監 事 會 職 權 的 規 定 也 適 用 於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也 可 以 選 擇 將 經 營 管 理 權 賦 予 監 事 會, 同 時 將 會 計 管 理 權 交 由 會 計 事 務 所 負 責 4 在 義 大 利 設 立 合 資 公 司 之 程 序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1) 需 公 證 / 認 證 之 文 件 與 相 關 手 續 A. 台 方 公 司 之 營 業 執 照 B. 台 方 公 司 董 事 會 關 於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的 決 議 ( 董 事 會 討 論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的 會 議 紀 錄, 內 容 涉 及 成 立 公 司 的 目 的 性 質 業 務 範 圍 等, 紀 錄 由 會 議 主 席 和 記 錄 員 簽 字 ) C. 台 方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的 身 分 證 書 職 務 證 書 護 照 影 印 件 D. 在 義 辦 理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手 續 的 台 方 代 表 的 委 託 書 身 份 證 以 上 4 項 需 經 以 下 有 關 公 證 機 關 進 行 公 證 認 證 : 台 灣 有 關 地 方 公 證 處 的 公 證 公 證 內 容 : 如 有 關 文 件 上 所 蓋 之 印 鑑 及 總 經 理 OOO 簽 名 屬 實, 並 證 明 所 附 英 文 譯 本 與 中 文 原 本 內 容 相 符 台 灣 外 交 部 領 事 司 認 證 認 證 內 容 : 證 明 前 面 已 經 公 證 過 的 文 書 上 OOO 市 公 證 處 的 印 章 和 公 證 員 的 簽 名 印 章 屬 實 52

5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將 上 述 公 證 和 認 證 過 的 所 有 文 件 證 書 譯 成 義 大 利 語, 並 經 義 大 利 駐 台 代 表 處 認 證, 有 時 尚 需 台 方 公 司 提 供 近 年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E. 台 方 投 資 款 必 須 從 義 大 利 境 外 的 銀 行 匯 出, 匯 款 銀 行 出 具 匯 款 證 明, 用 以 證 明 此 項 匯 款 並 非 來 自 義 大 利 F. 合 資 公 司 中 義 雙 方 草 擬 的 公 司 章 程 (2) 抵 達 義 大 利 後 之 申 請 程 序 A. 申 請 短 期 居 留 證 ( 請 參 考 代 表 處 申 請 程 序 ) B. 聘 請 合 資 公 司 審 計 員, 組 成 公 司 審 計 會 ( 一 般 成 員 為 5 人, 其 中 3 人 是 正 式 的,2 人 是 候 補 的 ) C. 到 義 當 地 稅 務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台 方 人 員 個 人 稅 號 和 合 資 公 司 稅 號 ( 請 參 考 代 表 處 申 請 程 序 ) D. 持 註 冊 文 件 報 請 當 地 商 會 批 准, 並 在 當 地 法 院 商 業 辦 公 室 備 案 ( 請 參 考 代 表 處 申 請 程 序 ) E. 聘 請 義 大 利 公 證 行 的 公 證 人 草 擬 合 資 公 司 註 冊 文 件,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三 投 資 相 關 機 關 ( 一 ) 義 大 利 投 資 促 進 署 (Invitalia) 義 大 利 投 資 促 進 署 是 由 促 進 企 業 開 發 及 引 進 外 資 的 國 家 機 構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Sviluppo Italia) 所 改 組 政 府 機 構 義 大 利 投 資 促 進 署 為 有 意 投 資 義 大 利 的 外 國 投 資 人 提 供 由 選 定 選 址 至 專 案 實 施 等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義 大 利 投 資 促 進 署 協 助 投 資 人 與 義 行 政 部 門 交 涉 協 商 以 及 提 供 其 它 後 續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項 目 皆 是 免 費 並 高 度 保 密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53

6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 前 期 投 資 訊 息 社 會 經 濟 指 標 經 營 環 境 公 司 法 與 投 資 手 續 稅 務 系 統 2 投 資 支 援 專 案 評 估 選 址 實 地 考 察 公 共 關 係 管 理 財 政 協 助 : 申 請 資 金 的 特 定 財 政 協 助 與 管 理 資 助 ( 不 超 過 40%) 優 惠 貸 款 ( 不 超 過 30%) 入 股 ( 不 超 過 49%) 地 方 協 定, 保 證 : 基 礎 設 施 與 工 業 區 之 可 用 性 執 行 時 程 表 對 研 發 與 培 訓 活 動 之 協 助 財 政 優 惠 的 支 付 3 後 續 協 助 專 案 協 助 與 後 續 服 務 企 業 拓 展 ( 二 ) 義 大 利 經 濟 發 展 部 - 貿 易 促 進 總 司 (Ministero delle Sviluppo Economico) 義 大 利 經 濟 發 展 部 下 設 之 貿 易 促 進 總 司, 主 要 負 責 瞭 解 國 內 外 企 54

6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業 生 產 能 力 和 國 內 生 產 情 況, 促 進 企 業 國 際 化, 並 協 助 吸 引 外 資 該 總 司 主 要 職 責 分 別 為 : 負 責 吸 引 外 資 及 促 進 義 大 利 對 外 投 資 工 作, 並 制 定 相 應 的 鼓 勵 政 策 和 措 施 負 責 其 職 權 範 圍 內 有 關 投 資 移 民 航 運 旅 遊 等 協 定 的 起 草 談 判 與 實 施 負 責 貨 幣 匯 兌 問 題 及 風 險 防 範 處 理 進 口 產 品 與 公 共 部 門 規 定 之 間 出 現 的 問 題 負 責 處 理 黃 金 貿 易 根 據 國 內 生 產 情 況 和 國 外 市 場 形 勢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貿 易 促 進 政 策 的 變 化, 制 定 本 國 發 展 戰 略 和 指 導 方 針 研 究 中 小 企 業, 特 別 是 第 三 產 業 及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的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化 問 題, 藉 助 與 該 產 業 商 會 的 聯 繫, 評 估 貿 易 促 進 措 施 對 貿 易 發 展 的 作 用 根 據 有 關 法 令 制 定 義 大 利 外 貿 協 會 (ICE,Italian Trade Commission) 的 年 度 活 動 計 畫, 監 督 檢 查 外 貿 協 會 帳 目 和 行 政 管 理, 並 負 責 評 價 外 貿 協 會 各 省 分 會 和 海 外 分 會 推 廣 貿 易 促 進 計 畫 的 效 果, 分 析 各 分 會 工 作 和 組 織 結 構 中 存 在 的 問 題 根 據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審 議 某 些 特 種 商 品 的 特 許 經 營 權 資 格, 為 特 許 經 營 權 的 申 請 程 式 制 定 實 施 細 則, 檢 查 並 印 製 相 關 檔,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根 據 有 關 法 令 及 相 關 實 施 條 例, 認 定 義 大 利 海 外 商 會 的 資 格 並 制 定 相 關 資 助 規 則 協 調 與 在 義 各 合 作 商 會 的 關 係 協 調 與 各 展 覽 公 司 及 相 關 協 會 的 關 係 協 調 與 外 貿 農 產 品 和 旅 遊 等 產 業 有 關 的 全 國 公 協 會 關 係 55

6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護 義 大 利 在 主 管 地 區 的 市 場 份 額, 尋 求 新 的 市 場 發 展 機 會 分 析 和 研 究 主 管 地 區 市 場 情 況, 為 在 該 地 區 進 行 貿 易 促 進 活 動 提 出 建 議 評 價 在 主 管 地 區 進 行 的 貿 易 促 進 活 動 方 案, 制 定 後 續 改 進 措 施 參 予 並 促 進 與 主 管 地 區 經 濟 工 業 和 技 術 合 作 協 定 的 實 施 就 商 簽 雙 邊 投 資 保 護 協 定 提 出 預 案 ( 三 ) 各 地 商 會 1 商 會 主 要 職 責 義 國 法 律 授 予 商 會 最 重 要 的 職 權 是 負 責 企 業 的 登 記 註 冊 任 何 企 業 都 要 到 商 會 的 企 業 登 記 處 進 行 註 冊, 商 會 發 給 營 業 執 照, 才 能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即 企 業 加 入 商 會 有 法 律 強 制 性 質 商 會 企 業 登 記 處 負 責 人 由 商 會 秘 書 長 任 命, 當 地 法 院 院 長 任 命 一 名 法 官 負 責 監 督 (1) 代 表 企 業 利 益 (2) 促 進 當 地 經 濟 的 發 展 (3) 可 直 接 或 同 其 他 機 構 協 會 集 團 公 司 等 一 起 參 與 促 進 當 地 一 些 基 礎 設 施 專 案 的 實 施 和 管 理 (4) 商 會 可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和 意 見, 反 映 企 業 界 的 要 求 (5) 對 觸 犯 公 共 經 濟 的 行 為 和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行 為, 商 會 可 向 法 院 起 訴 (6) 協 調 企 業 經 營 活 動, 維 護 市 場 秩 序, 調 解 經 濟 糾 紛 (7) 進 行 經 濟 和 市 場 調 研, 為 企 業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服 務 2 商 會 從 事 的 主 要 活 動 包 括 : (1) 商 會 對 會 員 企 業 發 生 的 一 些 違 約 和 欠 款 行 為 進 行 登 記, 定 期 編 印 成 冊 供 外 界 查 詢 此 外, 還 出 版 所 屬 會 員 企 業 中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經 營 活 動 的 冊 子 56

6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2) 定 期 編 印 公 佈 當 地 商 品 的 批 發 價 格 (3) 向 中 央 統 計 局 提 供 有 關 當 地 統 計 數 字 (4) 發 放 商 品 原 產 地 證 書 (5) 協 調 一 些 進 出 口 商 品 的 價 格, 以 利 於 企 業 公 平 競 爭 (6) 有 些 商 會 還 負 責 籌 建 管 理 交 易 所 ( 包 括 商 品 交 易 所 和 證 券 交 易 所 ) (7) 商 會 設 有 商 品 化 學 分 析 實 驗 室, 可 對 企 業 提 供 的 產 品 樣 品 進 行 技 術 核 對 總 和 分 析, 並 出 具 檢 驗 證 明, 目 的 是 確 保 符 合 法 律 或 有 關 條 例 規 定 的 標 準 (8) 促 進 調 解 仲 裁 機 構 的 建 立, 以 解 決 企 業 間 企 業 與 客 戶 間 發 生 的 經 濟 糾 紛 (9) 制 定 商 業 契 約 文 本 格 式 (10) 監 督 商 業 契 約 中 出 現 的 不 公 平 條 款 (11) 商 會 籌 建 大 型 倉 庫, 照 管 和 保 存 商 品 (12) 商 會 收 集 流 傳 於 當 地 的 一 些 合 法 的 民 間 習 俗, 並 編 印 出 版,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修 訂 3 商 會 組 織 概 況 每 個 商 會 都 依 法 制 定 自 己 的 章 程, 內 容 包 括 : 商 會 的 建 立 或 調 整 ; 理 事 會 的 職 權 和 作 用 ; 理 事 會 的 組 成 ; 組 織 機 構 章 程 需 得 到 理 事 會 全 體 成 員 3 分 之 2 多 數 的 通 過, 並 由 義 大 利 財 經 部 審 批 義 大 利 財 經 部 負 責 對 商 會 的 監 督, 商 會 的 年 度 報 告 和 有 關 發 展 計 畫 需 由 生 產 活 動 部 提 交 議 會 審 議 ; 商 會 每 年 的 預 算 和 決 算, 以 及 雇 員 人 數 追 加 預 算 建 立 下 屬 公 司 等 都 需 財 經 部 審 批 ; 經 同 意 後, 財 經 部 還 頒 佈 一 些 法 規 條 例, 指 導 商 會 的 資 產 和 財 政 管 理 根 據 義 國 法 律 的 規 定, 義 大 利 各 大 區 內 的 各 省 商 會 可 組 成 大 區 57

6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商 會 聯 合 會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的 建 立 是 為 了 支 持 協 調 和 指 導 本 大 區 各 省 商 會 所 從 事 的 經 濟 活 動, 並 同 大 區 政 府 或 其 他 機 構 一 起, 處 理 解 決 在 經 濟 活 動 中 出 現 的 超 過 省 商 會 職 權 範 圍 的 一 些 問 題 此 外,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積 極 開 展 經 濟 活 動 領 域 裏 的 調 查 研 究, 提 供 資 訊 諮 詢 服 務 ; 組 織 各 種 研 討 會 ; 加 強 各 會 員 商 會 間 的 聯 繫 ; 參 與 一 些 公 司 企 業 的 活 動 ; 為 有 利 於 大 區 及 各 省 間 經 濟 的 發 展,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在 所 從 事 領 域 中 倡 議 並 實 現 一 些 服 務 機 構 和 基 礎 結 構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的 主 席 由 理 事 會 任 命, 理 事 會 成 員 由 大 區 內 各 省 商 會 主 席 組 成, 經 費 也 由 其 各 省 商 會 分 攤 幾 乎 每 個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都 成 立 了 對 外 交 流 中 心, 目 的 是 為 了 促 進 大 區 經 濟 和 企 業 的 國 際 化 發 展, 開 展 的 活 動 主 要 包 括 : 支 持 和 推 動 本 大 區 企 業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舉 辦 或 組 織 參 加 國 際 展 覽 會, 組 織 貿 易 團 組 出 訪, 舉 辦 多 種 研 討 會 和 培 訓, 提 供 資 訊 諮 詢 服 務 等 目 前, 在 義 大 利 全 國 有 102 家 省 商 會,19 個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17 個 大 區 商 會 聯 合 會 對 外 交 流 中 心, 及 其 商 會 所 屬 的 60 個 仲 裁 機 構,123 個 特 別 公 司,32 個 商 品 化 學 分 析 實 驗 室 所 有 這 些 商 會 組 織 又 組 成 了 義 大 利 全 國 商 會 聯 盟 義 大 利 商 會 聯 盟 代 表 和 維 護 商 會 的 總 利 益, 開 展 和 促 進 有 利 於 商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服 務 和 活 動, 密 切 各 商 會 之 間 的 聯 繫, 加 強 商 會 在 經 濟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四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 一 ) 鼓 勵 政 策 簡 述 投 資 鼓 勵 政 策 是 歐 盟 義 大 利 及 下 轄 大 區 政 府 提 供 的 補 助, 旨 在 支 持 企 業 研 發 和 業 務 開 發, 提 供 企 業 支 持 服 務, 推 動 研 發 創 新 及 培 訓 活 動 等 58

6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義 大 利 為 所 有 企 業 ( 包 括 義 大 利 企 業 和 在 義 大 利 經 營 的 外 國 企 業 ) 提 供 優 惠 政 策, 包 括 贈 款, 免 稅 低 息 貸 款 和 政 府 信 貸 擔 保 等 政 策 都 針 對 商 業 活 動 的 該 等 主 要 需 求 及 特 定 目 標, 如 新 建 工 廠 技 術 升 級 擴 大 規 模 增 置 新 設 備 研 發 培 訓 等 ( 二 ) 補 助 適 用 之 特 定 地 區 1 目 標 1 地 區 包 括 南 部 6 個 大 區 巴 斯 利 卡 他 (BASILICATA); 卡 拉 布 利 亞 ( CALABRIA); 坎 帕 尼 亞 (CAMPANIA); 普 雅 (PUGLIA); 薩 丁 尼 亞 島 (SARDEGNA); 西 西 里 島 (SICILIA) 2 目 標 2 地 區 包 括 阿 布 魯 佐 (ABRUZZO); 摩 麗 色 (MOLISE) 大 區 內 的 諸 多 地 區 和 其 他 中 北 部 大 區 內 的 部 分 地 區, 其 符 合 歐 盟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享 有 不 超 過 目 標 1 地 區 和 產 業 恢 復 地 區 的 優 惠 待 遇 3 目 標 5B 地 區 : 中 北 部 弱 勢 鄉 村 地 區 4 歐 洲 未 列 入 前 3 個 目 標 區 的 其 他 較 不 發 達 地 區 ( 三 ) 補 助 申 請 對 象 投 資 人 需 通 過 大 區 國 家 及 歐 盟 相 關 機 構 申 請 資 助 至 於 國 家 的 鼓 勵 政 策, 資 金 可 以 直 接 由 國 家 以 及 各 大 區 的 機 構 提 撥, 如 財 經 部 (Ministero dell Economia e delle Finanze, MEF), 中 期 信 貸 銀 行 (Mediocredito Centrale, MCC),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Sviluppo Italia), 義 大 利 科 技 教 育 部 (MIUR) 等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這 些 機 構 都 會 盡 力 為 投 資 人 尋 求 有 利 的 鼓 勵 政 策 配 套 方 案 然 而, 此 優 惠 措 施 有 累 加 之 限 制, 因 此 無 論 是 那 種 鼓 勵 政 策, 都 不 能 給 予 投 資 人 超 出 歐 盟 規 定 之 補 助 額 大 體 而 言, 歐 盟 禁 止 同 一 投 資 專 案 同 時 享 受 多 項 相 同 類 型 的 優 惠 措 施 59

6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但 是, 對 於 那 些 對 成 員 國 之 間 的 競 爭 不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小 額 資 助, 可 以 參 照 小 額 補 貼 規 定 (De minimis rule), 根 據 此 規 定, 受 益 人 可 以 在 3 年 的 時 間 中 享 受 到 最 高 20 萬 歐 元 的 補 貼 這 類 補 貼 不 需 事 先 通 報 歐 盟 ( 四 ) 補 助 額 度 根 據 歐 盟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義 大 利 針 對 地 域 和 企 業 規 模 制 定 不 同 的 補 助 標 準, 南 部 地 區 的 中 小 企 業 享 有 最 大 幅 度 的 補 助 歐 盟 採 用 資 本 淨 投 入 補 助 比 率 以 精 確 估 算 優 惠 措 施 的 實 際 作 用 表 一 : 歐 盟 補 貼 額 度 此 表 格 是 在 義 大 利 可 以 給 予 投 資 人 補 貼 幅 度 之 細 分 補 貼 標 準 根 據 企 業 類 別 與 地 理 位 置 各 異 地 區 受 益 人 淨 補 貼 當 量 1 資 助 額 度 毛 補 貼 當 量 2 總 補 貼 當 量 3 卡 拉 布 利 亞 目 標 1 地 區 87.3a 例 外 地 區 中 小 企 業 大 型 企 業 50% 50% 15% / 60% 50% 坎 帕 尼 亞 普 雅 巴 斯 利 卡 他 蕯 丁 尼 亞 島 目 標 1 地 區 87.3a 例 外 地 區 中 小 企 業 大 型 企 業 35% 35% 15% / 45% 35% 西 西 里 島 NGE=Net Grant Equivalent 淨 補 貼 當 量, 以 符 合 條 件 成 本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是 按 公 司 稅 後 調 整 值 計 算 的 受 益 程 度 GGE=Gross Grant Equivalent 毛 補 貼 當 量, 以 符 合 條 件 成 本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是 按 公 司 稅 前 調 整 值 計 算 的 受 益 程 度 總 補 貼 當 量 = 淨 補 貼 當 量 + 毛 補 貼 當 量 的 三 分 之 二 60

6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地 區 受 益 人 淨 補 貼 當 量 1 資 助 額 度 毛 補 貼 當 量 2 總 補 貼 當 量 a 中 小 企 業 20% 10% 27% 摩 麗 色 阿 布 魯 佐 例 外 地 區 目 標 2 地 區 非 87.3a 例 外 地 區 大 型 企 業 小 型 企 業 中 型 企 業 大 型 企 業 20% / / / / 15% 7.5% / 20% 10% 5% / 中 北 部 地 區 目 標 5B 地 區 非 目 標 地 區 87.3a 例 外 地 區 非 87.3a 例 外 地 區 小 型 企 業 中 型 企 業 大 型 企 業 小 型 企 業 中 型 企 業 大 型 企 業 8% 8% 8% / / / 10% 6% / 15% 7.5% / 15% 12% 8% 10% 5% / ( 五 ) 行 業 限 制 歐 盟 執 委 會 禁 止 對 某 些 特 定 製 造 行 業 之 補 助, 或 有 時 需 得 到 特 殊 授 權 這 些 敏 感 行 業 多 與 對 外 出 口 和 生 產 過 剩 有 關, 包 括 : 鋼 鐵 造 船 汽 車 製 造 人 造 纖 維 等 此 外, 對 農 漁 食 品 和 交 通 業 也 存 在 類 似 的 禁 止 限 制 和 特 殊 規 定 ( 六 ) 支 付 1 資 本 補 貼 : 根 據 企 業 提 交 其 符 合 條 件 之 成 本, 分 2 至 3 期 發 放 資 本 補 貼, 受 益 人 無 需 償 還 此 類 補 助 平 均 獲 通 過 比 率 較 高 2 優 惠 貸 款 : 受 益 人 可 以 獲 得 比 市 場 利 率 低 的 低 利 貸 款 3 稅 收 信 貸 : 對 新 投 資 ( 實 物 或 非 實 物 資 產 ) 實 行 稅 收 減 免 61

6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七 ) 申 請 程 序 各 種 鼓 勵 政 策 可 以 通 過 招 標 程 序 申 請 或 向 相 關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在 第 1 種 情 況 下, 按 照 提 交 項 目 進 行 分 級 ; 而 第 2 種 情 況, 只 要 補 貼 額 尚 未 用 罄, 即 可 申 請 目 前 主 要 有 3 種 類 型 的 批 准 程 序 : 1 自 動 程 序 : 適 用 於 無 預 評 估 的 申 請 申 請 只 要 符 合 鼓 勵 政 策 的 各 項 絛 件 即 可 ( 即 140/97 號 法 律 ) 2 評 估 程 序 : 需 要 對 專 案 進 行 技 術 可 行 性 評 估 時 適 用 此 程 根 據 預 設 之 目 標 參 數 對 數 個 專 案 進 行 比 較 評 估 ( 即 181/89 號 法 律 ) 3 協 商 程 序 : 適 用 於 因 應 地 方 發 展 規 劃 之 專 案 由 於 中 央 或 地 方 的 公 共 管 理 部 門 多 採 取 層 次 措 施 協 助, 這 種 鼓 勵 政 策 對 投 資 人 特 別 有 利 ( 即 地 方 協 定 ) ( 八 ) 政 策 類 型 1 工 業 生 產 主 要 包 括 實 體 投 資 領 域 ( 如 廠 址 建 築 物 機 器 電 腦 設 備 等 ) 和 非 實 體 投 資 領 域 ( 如 商 標 專 利 權 特 許 權 ) 的 主 要 鼓 勵 政 策 (1) 488/92 號 法 律 488/92 號 法 律 旨 在 促 進 義 大 利 落 後 地 區 生 產 活 動 的 發 展, 它 以 招 標 程 序 為 基 礎, 以 高 度 靈 活 的 操 作 方 式 和 確 定 的 程 序 期 限 為 特 徵, 根 據 明 確 透 明 的 標 準 採 用 有 效 的 方 法 來 合 理 分 配 資 源 488/92 號 法 律 可 以 為 那 些 支 持 地 方 產 業 政 策 目 標 的 專 案 提 供 優 惠 政 策 在 投 資 人 提 交 了 內 容 包 括 技 術 報 告 與 商 業 計 劃 的 補 貼 申 請 後, 有 關 地 方 管 理 當 局 即 對 專 案 進 行 可 行 進 評 估, 以 決 定 是 否 予 以 資 助 根 據 488/92 號 法 律, 在 以 下 領 域 經 營 的 大 中 小 企 業 可 獲 得 資 助 : 採 礦 製 造 營 建 能 源 開 採 與 分 配 服 務 業 貿 易 與 旅 遊 資 62

6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助 的 專 案 要 有 利 於 : 新 建 擴 建 工 廠 技 術 更 新 重 組 生 產 復 甦 改 建 或 轉 移 現 有 生 產 單 位 (2) 地 方 協 定 地 方 協 定 是 義 大 利 鼓 勵 政 策 體 系 改 革 的 主 要 內 容 之 一, 是 為 南 部 地 區 吸 引 私 人 投 資 的 新 措 施 這 項 措 施 確 保 時 間 的 高 效 性 基 礎 設 施 的 有 效 性 以 及 工 業 地 區 的 實 效 性 這 一 鼓 勵 政 策 的 目 標 主 要 針 對 那 些 希 望 在 義 大 利 南 部 地 區 ( 包 括 巴 斯 利 卡 他 Basilicata 卡 拉 布 利 亞 Calabria 坎 帕 尼 亞 Campania 普 雅 Puglia 蕯 丁 尼 亞 島 Sardegna 及 西 西 里 島 Sicilis) 與 阿 布 魯 佐 Abruzzo 摩 麗 色 Molise 大 區 實 現 投 資 的 大 中 型 企 業 投 資 於 以 下 領 域 的 外 國 企 業 外 國 控 股 公 司 皆 可 申 請 : 能 源 開 採 與 分 配 蒸 氣 與 熱 水 採 礦 與 製 造 旅 遊 商 業 服 務 以 及 能 源 再 生 投 資 人 可 以 從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獲 得 資 助,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有 可 能 購 買 受 資 助 公 司 風 險 資 本 的 部 分 臨 時 股 份 地 方 協 定 受 益 人 公 司 規 模 符 合 條 件 的 生 產 領 域 資 助 專 案 的 種 類 適 用 地 區 外 國 公 司 外 國 控 股 公 司 中 型 或 大 型 企 業 能 源 開 採 與 分 配 蒸 氣 與 熱 水 採 礦 與 製 造 旅 遊 商 業 服 務 以 及 能 源 再 生 支 持 創 立 新 企 業 與 地 方 發 展 巴 斯 利 卡 他 卡 拉 布 利 亞 坎 帕 尼 亞 普 雅 蕯 丁 尼 亞 島 西 西 里 島 阿 布 魯 佐 與 摩 麗 色 等 大 區 63

7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地 方 協 定 保 證 :. 可 利 用 的 基 礎 設 施 和 工 業 區 對 投 資 人 有 利 之 條 件. 執 行 時 間 表. 支 持 研 發 和 培 訓 活 動. 實 行 鼓 勵 政 策. 新 建 擴 建 工 廠 適 用 投 資 的 種 類. 技 術 更 新 重 組. 生 產 復 甦 改 建 或 轉 移 現 有 生 產 單 位 根 據 現 行 歐 盟 規 定, 資 助 隨 地 區 不 同 而 各 異 按 照 投 資 補 貼 形 式 和 資 助 幅 度 人 的 具 體 要 求 或 按 照 市 場 價 值,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考 慮 收 購 公 司 風 險 投 資 的 部 分 臨 時 股 份 (3) 181/89 號 法 律 181/89 號 法 律 適 用 於 所 有 企 業, 旨 在 支 持 那 些 臨 時 遭 受 經 濟 危 機 打 擊 的 地 區, 有 利 於 地 區 產 業 復 甦 的 投 資, 如 鋼 鐵 產 業 提 供 的 補 貼 專 門 用 於 資 助 在 義 大 利 南 部 與 北 部 某 些 特 定 地 區 的 投 資 由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管 理 資 金, 負 責 對 專 案 進 行 評 估 並 提 撥 資 金, 同 時 取 得 受 資 助 公 司 風 險 資 本 的 部 分 臨 時 股 份 181/89 號 法 律 受 益 人 投 資 專 案 的 種 類 符 合 條 件 的 投 資 適 用 於 財 務 及 運 行 狀 況 良 好, 並 且 在 相 應 的 工 業 領 域 ( 採 礦 製 造 ) 和 服 務 業 投 資 經 營 的 大 中 小 型 企 業 支 持 在 需 優 先 復 甦 的 工 業 領 域 建 立 新 企 業 創 立 新 企 業 擴 展 現 代 化 能 增 加 就 業 的 現 有 生 產 單 64

7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位 之 轉 移 與 復 甦 包 括 :.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廠 選 址 建 議 工 程 和 基 本 基 礎 設 施 符 合 條 件 的 成 本. 新 設 備 新 機 器. 新 技 術 和 生 產 工 藝 的 專 利 權. 按 照 生 產 和 經 營 需 要 而 設 計 的 電 腦 軟 體. 辦 公 家 具 與 裝 置 鼓 勵 政 策 按 照 地 理 位 置 的 不 同 而 給 予 不 同 幅 度 的 資 助 :. 中 北 部 地 區 資 助 幅 度 最 高 達 到 符 合 要 求 投 資 的 25%. 南 部 地 區 資 助 幅 度 達 到 符 合 要 求 投 資 的 40% 位 於 南 部 的 公 司 還 可 以 享 受 高 達 符 合 要 求 投 資 的 30% 的 補 貼 種 類 和 資 助 率 貸 款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將 獲 得 公 司 風 險 資 本 的 臨 時 部 分 股 份, 可 以 在 5 年 後 由 投 資 人 或 第 三 方 贖 回 享 受 181/89 號 法 律 鼓 勵 政 策 的 投 資 人, 其 投 資 計 劃 所 從 事 的 經 濟 活 動 也 可 以 享 受 其 它 資 助, 但 總 額 不 超 過 歐 盟 規 定 ( 參 見 表 格 1 - 歐 盟 資 助 率 ) 適 用 地 區 適 用 於 義 大 利 南 部 和 中 北 部 的 特 定 地 區 下 表 列 出 適 用 的 地 區 大 區 主 要 城 市 以 及 適 用 的 市 鎮 數 目 : 大 區 城 市 附 近 市 鎮 數 目 Piamonte ( 皮 埃 蒙 特 ) Villadossola(VB) 委 索 拉 谷 地 73 65

7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Lombardia ( 倫 巴 底 ) Friuli Venezia Arete(MI) 阿 萊 塞 Garbagnate(MI) 嘎 巴 納 特 Lainate(MI) 來 納 特 Rho(MI) 雷 鎮 Lovere(BG) 洛 弗 雷 86 Giulia( 弗 留 利 - 威 Trieste 的 里 雅 斯 特 6 尼 斯 - 朱 利 亞 ) Liguria ( 立 古 里 亞 ) Genova 熱 那 亞 77 Toscana ( 托 斯 卡 納 ) Umbria ( 溫 布 利 亞 ) Massa Carrara 卡 拉 拉 Piombino(LI) 皮 奧 姆 比 諾 Terni 特 爾 尼 Lazio ( 拉 吉 歐 ) Abruzzo ( 阿 布 魯 佐 ) Latina 拉 蒂 納 109 L Aquilla 拉 奎 拉 145 南 部 66

7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Campania ( 坎 帕 尼 亞 ) Puglia ( 普 麗 亞 ) Sicilia ( 西 西 里 ) Sardegna ( 薩 丁 尼 亞 島 ) Napoli 拿 波 里 Caserta 卡 塞 塔 Marcianise(CE) 馬 恰 尼 塞 Brindisi 布 林 迪 西 Taranto 塔 蘭 托 Palermo 巴 勒 摩 Gela(CS) 傑 拉 Ottana(NU) 奧 塔 納 (4) 311/2004 號 法 律 這 項 鼓 勵 政 策 計 劃 亦 由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管 理 311/2004 號 法 律 - 未 開 發 地 區 投 資 的 鼓 勵 政 策 受 益 人 資 助 的 項 目 無 論 規 模 大 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皆 可 申 請 支 持 在 義 大 利 未 開 發 地 區 可 以 產 生 長 期 經 濟 效 應 並 有 利 於 地 區 長 期 發 展 之 投 資 義 大 利 南 部 地 區 ( 包 括 巴 斯 利 卡 他 卡 拉 布 利 亞 坎 帕 尼 適 用 地 區 亞 普 雅 蕯 丁 尼 亞 島 西 西 里 島 ) 與 阿 布 魯 佐 摩 麗 色 等 大 區, 以 及 中 北 部 等 共 3,868 個 市 鎮, 占 義 大 利 市 鎮 總 數 的 74% 鼓 勵 政 策 種 類 與 資 按 照 歐 盟 規 定 的 資 助 率, 按 照 企 業 規 模 和 地 理 位 置 不 同 各 67

7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助 率 異. 優 惠 貸 款 : 符 合 條 件 投 資 的 50%,5-10 年 期 貸 款, 在 不 超 過 3 年 的 時 間 內 提 前 分 期 還 貸. 資 本 補 貼 : 大 型 企 業 最 高 可 獲 得 符 合 絛 件 投 資 的 20%, 中 小 型 企 業 最 高 可 獲 得 符 合 條 件 投 資 的 20%, 中 小 型 企 業 最 高 可 獲 得 符 合 條 件 投 資 的 35%. 義 大 利 發 展 委 員 會 亦 會 考 慮 以 市 場 價 值 收 購 公 司 臨 時 部 分 權 益 股 份 ( 大 型 企 業 最 高 15%, 中 小 型 企 業 20%) (5) Interreg III- 歐 盟 一 體 化 計 劃 的 區 域 計 劃 III 除 了 上 述 各 種 國 家 鼓 勵 政 策, 歐 盟 一 體 化 計 劃 的 區 域 計 劃 III 亦 提 供 政 策 支 持 該 計 劃 適 用 義 大 利 全 國, 支 持 有 利 於 地 鐵 與 城 市 系 統 的 發 展, 並 提 高 流 動 性 與 交 通 網 路 的 專 案 2 研 究 與 開 發 這 一 系 列 鼓 勵 政 策 支 持 與 生 產 投 資 和 人 員 培 訓 相 關 的 研 發 活 動 其 中 大 多 數 鼓 勵 政 策 注 重 綜 合 專 案, 即 與 生 產 投 資 計 劃 直 接 相 關 的 研 究 活 動 在 這 此 資 助 計 劃 的 協 助 之 下, 投 資 人 從 事 的 基 本 研 究 項 目 可 以 獲 得 最 高 資 助 ( 符 合 條 件 成 本 之 100%) (1) 創 新 配 套 優 惠 (PIA Innovazione) 創 新 配 套 優 惠 是 地 方 企 業 發 展 多 區 域 計 劃 (PIN 4 Sviluppo Imprenditoriale Locale) 中 措 施 2 的 具 體 運 作 方 式 它 針 對 位 於 目 標 1 地 區 的 公 司 企 業 實 行 鼓 勵 政 策 投 資 者 可 以 享 受 到 從 生 產 到 學 習 到 研 發 活 動 的 全 方 位 支 持 創 新 配 套 優 惠 一 般 與 488/92 號 法 律 和 技 術 創 新 基 金 (FIT) 結 合 4 Piano Operativo Nazionzle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68

7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作 為 聯 合 政 策 工 具, 對 投 資 項 目 的 不 同 階 段 的 生 產 和 研 發 進 行 資 助 為 了 鼓 勵 投 資 者, 義 大 利 機 構 允 許 只 需 通 過 一 次 申 請 即 可 進 入 相 關 配 套 鼓 勵 政 策 (2) 技 術 創 新 專 項 基 金 (FIT) FIT 根 據 46/82 號 法 律 設 立, 旨 在 為 先 進 技 術 專 案 融 資 技 術 創 新 專 項 基 金 (FIT) 是 一 個 在 整 個 國 家 範 圍 內 實 施 的 鼓 勵 手 段, 用 於 資 助 企 業 開 展 實 施 競 爭 前 開 發 計 劃 產 業 研 發 項 目 和 設 立 研 發 中 心 如 前 所 述,FIT 可 以 作 為 PIA 的 一 部 分, 相 互 補 強 因 此, 適 用 所 有 位 於 目 標 1 地 區 在 所 擁 有 的 生 產 單 位 裏 致 力 於 推 進 有 組 織 的 完 整 的 競 爭 前 開 發 計 劃 並 且 投 資 項 目 旨 在 成 果 產 業 化 的 公 司 (3) 研 發 補 貼 基 金 (FAR) FAR 根 據 297/99 號 法 令 設 立, 主 要 是 為 企 業 研 究 開 發 新 產 品 新 生 產 工 藝 和 新 服 務 以 及 加 強 現 有 技 術 提 供 有 效 支 持 符 合 條 件 的 投 資 多 為 國 家 研 究 項 目, 包 括 合 作 協 定 框 架 內 的 項 目, 建 立 研 發 中 心 或 重 組 現 有 研 發 中 心 的 項 目,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項 目, 以 及 由 科 技 教 育 部 (MIUR) 按 照 招 標 進 行 的 研 究 與 培 訓 項 目 (4) 140/97 號 法 律 在 所 有 支 持 研 發 活 動 的 措 施 中,140/97 號 法 律 值 得 一 提, 它 是 以 稅 負 抵 減 的 方 式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對 進 行 研 發 和 競 爭 前 開 發 項 目 提 供 支 持 由 相 應 的 大 區 管 理 當 局 進 行 招 標 (5) 第 7 框 架 計 劃 為 支 持 歐 盟 的 研 發 活 動, 歐 盟 也 制 定 了 相 應 的 鼓 勵 政 策 受 益 人 是 研 發 中 心 科 技 組 織 公 共 管 理 部 門 與 企 業 任 何 在 歐 盟 成 員 69

7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國 範 圍 內 經 營 的 組 織 機 構 均 可 申 請 該 計 劃 和 相 關 的 鼓 勵 政 策, 與 創 新 有 關 的 幾 種 不 同 形 式 的 投 資 均 符 合 條 件 提 供 的 資 助 比 率 最 大 可 達 到 符 合 條 件 成 本 的 100% (6) 歐 洲 地 區 發 展 基 金 (ERDF) 創 新 法 案 歐 洲 地 區 發 展 基 金 (ERDF) 創 新 法 案 (Azioni Innovative FESR) 目 標 是 : 通 過 知 識 和 技 術 創 新 支 持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 信 息 社 會 (eeuroparegio) 項 目 ; 通 過 經 濟 環 境 文 化 和 社 會 活 動 的 一 體 化 過 程, 促 進 地 區 凝 聚 力 和 競 爭 力 該 計 劃 的 受 益 地 區 為 目 標 1 和 目 標 2 所 涵 蓋 之 地 區 資 助 無 償 提 供 根 據 專 案 與 所 在 地 區 的 不 同, 歐 盟 資 助 幅 度 也 有 所 不 同 (7) 內 容 電 子 化 (E-content) 內 容 電 子 化 是 歐 盟 的 一 項 長 期 計 劃, 目 的 是 為 了 支 持 全 球 網 路 系 統 中 歐 洲 數 位 化 內 容 的 運 用 與 發 展, 通 過 結 構 基 金 的 作 用 佔 進 語 言 與 文 化 的 多 元 化 符 合 條 件 的 專 案 應 致 力 於 消 除 在 公 共 資 訊 領 域 發 展 統 一 市 場 方 面 存 在 的 障 礙 所 有 位 於 義 大 利 領 土 範 圍 內 的 公 司 都 適 用 資 助 比 率 最 高 限 額 不 超 過 250 萬 歐 元 3 培 訓 人 力 資 源 最 發 展 被 認 為 是 一 個 公 司 生 產 成 長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因 此, 對 全 體 員 工 進 行 持 續 的 專 業 培 訓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透 過 培 訓 將 使 他 們 能 夠 適 應 勞 動 市 場 的 不 斷 變 化, 並 意 識 到 技 術 創 新 所 產 生 的 深 刻 變 革 (1) 培 訓 配 套 優 惠 PIA 向 符 合 488/92 號 法 律 的 企 業 投 資 專 案 提 供 資 助 該 政 策 要 求 投 資 計 劃 應 帶 來 超 過 10% 的 就 業 成 長 率, 同 時 應 具 備 與 投 資 計 劃 密 切 相 關 的 培 訓 計 劃 符 合 資 助 條 件 的 經 濟 活 動 包 括 採 礦 製 造 能 源 70

7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開 採 和 分 配 建 築 和 服 務 符 合 資 格 的 地 區 為 目 標 1 地 區 按 照 488/92 號 法 律 規 定 的 招 標 程 序, 投 資 人 要 在 到 期 日 期 前 提 交 申 請 該 計 劃 允 許 中 小 企 業 享 有 擔 保 基 金 的 機 會 (2) 236/93 號 法 律 涉 及 公 司 和 個 人 培 訓 活 動, 目 的 是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支 持 企 業 實 現 其 公 司 或 個 人 的 培 訓 活 動 公 司 培 訓 的 鼓 勵 政 策 針 對 公 司 自 身 轉 變 過 程 中 實 施 的 商 務 培 訓, 也 針 對 提 高 職 雇 員 個 人 競 爭 力 的 個 人 培 訓 符 合 資 助 條 件 的 培 訓 應 與 技 術 和 機 制 創 新 安 全 品 質 以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相 關, 並 應 特 別 側 重 企 業 競 爭 力 與 就 業 水 準 之 提 高 此 專 案 由 地 方 當 局 管 理 (3) 歐 洲 社 會 基 金 (ESF) 歐 洲 社 會 基 金 (ESF) 通 過 大 區 行 動 規 劃 提 供 資 助 建 議 參 閱 地 方 當 局 網 站 ( 如 大 區 省 ) 來 查 閱 招 標 日 程 安 排 一 般 而 言, 培 訓 專 案 可 以 透 過 招 標 程 序 申 請, 也 可 以 向 勞 動 部 或 大 區 當 局 的 勞 工 辦 公 室 申 請 每 個 專 案 ( 或 多 個 聯 點 提 交 的 申 請 同 一 個 公 開 徵 詢 方 案 的 專 案 ) 在 填 妥 由 大 區 / 省 提 供 的 申 請 表 格 後, 即 可 提 交 申 請, 爾 後 按 公 開 徵 詢 方 案 中 的 要 求 繼 續 進 行 71

7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二 : 可 允 許 的 最 高 資 助 率 最 高 資 助 率 專 業 培 訓 5 普 通 培 訓 6 大 型 企 業 25% 50% 中 小 型 企 業 30% 70% 其 它 鼓 勵 政 策 專 業 培 訓 普 通 培 訓 條 款 87.3a- 目 標 1 地 區 10% 10% 條 款 87.3c 地 區 5% 5%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的 就 業 群 體 10% 10% 4 其 它 對 生 產 活 動 的 鼓 勵 政 策 (1) 對 投 資 專 案 整 個 周 期 內 設 施 購 置 的 補 助 針 對 目 標 1 目 標 2 目 標 5B 地 區 及 在 羅 馬 協 定 第 92.3.C 章 列 名 的 屬 於 除 外 條 款 範 圍 內 的 行 業 地 區 的 生 產 - 開 採 型 企 業 (2) 特 殊 地 區 投 資 的 稅 收 優 惠 388/2000 號 法 律 對 落 後 地 區 所 有 行 業 的 企 業 在 年 期 間 添 置 有 形 和 無 形 資 產 給 予 稅 收 優 惠 (3) 協 商 計 劃 機 制 旨 在 促 成 政 府 和 企 業 共 同 參 與 實 現 地 方 發 展 計 劃 而 投 產 的 工 具 5 6 專 業 培 訓 是 指 主 要 對 受 益 公 司 現 在 或 將 來 的 就 業 機 會 提 供 直 接 的 資 格 訓 練 這 種 專 業 培 訓 授 予 的 資 格 不 適 用 於 其 它 企 業 或 就 業 部 門, 只 適 用 於 限 定 的 範 圍 普 通 培 訓 是 指 主 要 對 受 益 公 司 現 在 或 將 來 的 就 業 機 會 提 供 非 專 門 性 的 培 訓 這 類 型 的 培 訓 授 予 的 資 格 可 廣 泛 適 用 於 其 它 企 業 或 就 業 部 門, 如 此 可 顯 著 增 加 職 雇 員 的 就 業 機 會 普 通 培 訓 結 束 後, 經 過 適 當 的 測 驗, 即 可 得 到 由 大 區 或 省 頒 發 的 資 格 證 書 或 接 受 過 培 訓 之 證 明 72

79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4) 對 購 置 廠 房 機 器 設 備 的 稅 收 補 助 341/95 和 266/97 號 法 律 針 對 意 境 內 所 有 生 產 - 開 採 及 資 訊 技 術 行 業 的 中 小 型 企 業 提 供 稅 收 補 助 ( 抵 稅 券 ) ( 九 ) 歐 盟 對 微 型 小 型 中 型 企 業 的 劃 分 參 數 表 三 : 歐 盟 對 微 型 小 型 中 型 企 業 的 劃 分 參 數 參 數 7 中 型 企 業 小 型 企 業 微 型 企 業 雇 員 人 數 少 於 ( 人 數 ) 營 業 額 不 超 過 ( 百 萬 歐 元 ) 資 產 總 額 ( 百 萬 歐 元 ) 公 司 自 主 程 度 一 或 多 個 非 中 小 型 企 業, 其 判 入 資 金 或 所 持 有 的 投 票 權 不 超 過 公 司 資 本 或 投 票 權 的 25% 五 其 它 投 資 相 關 法 令 ( 一 )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1 提 供 相 當 有 利 於 創 新 的 可 靠 環 境 對 投 資 義 大 利 的 外 商 而 言, 義 大 利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體 系 提 供 相 當 有 利 於 創 新 的 可 靠 環 境 義 大 利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在 義 大 利 市 場 投 資 的 外 國 公 司 享 有 與 義 大 利 公 司 相 同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保 護 這 些 受 保 護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涵 蓋 所 有 重 要 領 域, 包 括 專 利 商 標 著 作 權 以 及 工 業 設 計 近 年 來, 義 大 利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體 系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相 關 改 革 措 施, 例 如 引 進 新 的 防 偽 措 施, 與 網 路 有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7 企 業 需 符 合 3 項 參 數 方 可 被 認 定 為 中 小 或 微 型 企 業 73

8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合 併 簡 化 專 利 和 商 標 規 則, 以 及 線 上 申 請 2 義 大 利 認 可 的 國 際 智 慧 產 權 條 約 義 大 利 遵 守 國 際 上 主 要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國 際 協 定, 並 將 其 作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立 法 基 礎 義 大 利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方 面, 認 可 的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條 約 共 有 下 列 18 項 : (1) 保 護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伯 恩 公 約 (1887) (2) 商 標 國 際 註 冊 馬 德 里 協 定 (1894) (3) 禁 止 使 用 虛 偽 和 欺 騙 商 品 地 理 標 示 馬 德 里 協 定 (1951) (4) 商 標 註 冊 商 品 和 服 務 國 際 分 類 尼 斯 協 定 (1961) (5) 保 護 原 產 地 名 稱 及 國 際 註 冊 里 斯 本 協 定 (1968) (6) 歐 洲 專 利 公 約 (1973) (7) 保 護 表 演 者 錄 音 著 作 與 廣 播 組 織 羅 馬 公 約 (1975) (8) 建 立 工 業 設 計 國 際 分 類 盧 迦 諾 協 定 (1975) (9) 保 護 植 物 新 品 種 國 際 公 約 和 保 護 植 物 新 品 種 國 際 公 約 締 約 方 ( UPOV)(1977) (10) 國 際 專 利 分 類 史 特 拉 斯 堡 協 定 (1980) (11) 關 於 播 送 由 人 造 衛 星 傳 播 載 有 節 目 訊 號 之 布 魯 塞 爾 公 約 ( 1981) (12) 專 利 合 作 條 約 (PCT) (1985) (13) 工 業 設 計 國 際 保 存 海 牙 協 定 (1987) (14) 國 際 承 認 用 於 專 利 程 序 的 微 生 物 保 存 布 達 佩 斯 條 約 ( 高 級 生 物 工 藝 中 心 ABC) (1996) (15) 商 標 國 際 註 冊 馬 德 里 協 定 有 關 議 定 書 (2000) (16)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1995) (17) 專 利 法 條 約 (PLT) (2000) 74

81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3 義 大 利 智 慧 財 產 權 體 系 (1) 專 利 法 義 國 法 律 規 定, 所 有 技 術 領 域 的 任 何 發 明, 無 論 是 新 產 品 還 是 新 方 法, 均 可 獲 得 專 利 但 對 於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診 斷 和 治 療 方 法, 植 物 品 種 或 繁 殖 動 物 或 植 物 的 主 要 生 物 方 法, 得 不 予 專 利 權 獲 得 專 利 的 發 明 需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工 業 利 用 性 : 可 應 用 於 1 或 多 個 部 門 新 穎 性 : 在 專 利 申 請 日 之 前, 專 利 授 予 機 構 未 發 現 任 何 相 關 的 資 訊 進 步 性 : 該 發 明 應 表 現 出 明 顯 的 技 術 進 步, 該 技 術 進 步 對 於 相 關 工 業 的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員 來 說 是 非 常 顯 而 易 見 的 任 何 巴 黎 公 約 成 員 國 的 申 請 都 可 享 受 巴 黎 公 約 規 定 之 基 本 原 則 (2) 商 標 法 義 國 商 標 法 授 與 註 冊 商 標 持 有 人 享 有 商 標 專 用 權, 商 標 持 有 人 有 權 使 用 新 的 合 法 的 有 顯 著 特 徵 區 別 於 其 他 商 品 的 圖 形 標 識, 包 括 依 據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TRIPS) 要 求 海 關 查 封 偽 商 標 貨 物 的 權 力 在 義 大 利 法 律 中, 三 維 標 識 聲 音 顏 色 組 合 及 原 色 調 均 可 註 冊 為 商 標 義 國 法 律 不 強 制 使 用 標 識 以 表 明 商 標 已 經 申 請 或 註 冊 商 標 一 旦 在 義 大 利 專 利 商 標 局 申 請 就 享 有 保 護 根 據 巴 黎 公 約 關 於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條 款, 對 未 登 記 註 冊 的 商 標 亦 實 施 保 護 商 標 的 有 效 期 為 自 申 請 之 日 起 10 年, 其 後 得 每 次 續 展 10 年, 且 次 數 不 限 在 義 大 利,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國 際 分 類 以 尼 斯 協 定 為 依 據 75

8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商 標 所 有 人 可 就 商 標 所 代 表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商 品 和 / 或 服 務 進 行 轉 讓 或 授 與 許 可 (3) 著 作 權 法 義 大 利 著 作 權 法 係 基 於 保 護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伯 恩 公 約 原 則 所 制 定 作 者 原 始 作 品 從 創 作 之 日 起 就 受 到 著 作 權 法 保 護, 且 不 需 提 出 申 請 或 履 行 其 他 程 式 就 可 享 有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受 著 作 權 保 護 的 作 品 包 括 文 學 著 作 動 畫 著 作 音 樂 著 作 錄 音 著 作 電 腦 軟 體 資 料 庫 建 築 著 作 及 平 面 藝 術 等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期 限 為 作 者 終 身 及 其 死 亡 後 70 年, 複 製 品 適 用 於 不 同 的 保 護 期 限 (4) 工 業 設 計 保 護 近 年 來, 義 大 利 特 別 強 調 工 業 設 計 保 護 對 滿 足 新 穎 性 和 獨 創 性 的 工 業 設 計, 在 註 冊 申 請 前, 該 設 計 給 專 業 使 用 人 的 全 部 印 象 必 須 顯 著 區 別 於 公 開 使 用 的 其 他 設 計 在 註 冊 登 記 後, 工 業 設 計 的 保 護 期 限 為 一 個 或 多 個 5 年, 從 申 請 之 日 算 起, 續 展 期 總 共 不 超 過 25 年 工 業 設 計 註 冊 後, 其 所 有 權 人 享 有 專 用 權 ( 包 括 製 造 供 應 進 入 市 場 進 口 出 口 ), 並 有 權 制 止 任 何 第 3 方 未 經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使 用 該 設 計 4 義 大 利 智 慧 財 產 權 體 系 之 最 新 發 展 近 年 來, 義 大 利 在 智 慧 財 產 權 體 系 基 礎 上 進 行 相 關 改 革 措 施 如 后 : (1) 設 立 12 個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庭 根 據 2003 年 6 月 27 日 頒 布 的 第 168 號 法 令, 義 大 利 政 府 在 以 下 主 要 城 市 建 立 了 12 個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庭 : 巴 里 Bari 波 隆 那 Bologna 卡 塔 尼 亞 Catania 翡 冷 翠 Firenze 熱 那 亞 Genova 米 蘭 Milano 76

83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那 不 勒 斯 Napoli 巴 勒 摩 Palermo 羅 馬 Roma 杜 林 Torino 的 港 Trieste 威 尼 斯 Venezia 該 法 令 的 目 的 在 於 加 速 案 件 審 理 過 程, 避 免 將 案 件 交 由 經 驗 不 足 的 小 城 法 院 (2) 採 用 歐 盟 2001 年 頒 布 的 第 29 號 資 訊 社 會 著 作 權 與 相 關 權 利 協 調 指 令 ( 資 訊 社 會 指 令 ) 義 大 利 是 歐 盟 國 家 中 最 早 修 訂 其 國 內 著 作 權 法 (2003 年 4 月 9 日 頒 布 了 第 68 號 法 令 ), 以 符 合 歐 盟 新 頒 布 的 ( 資 訊 社 會 指 令 ) 的 國 家 之 一 (3) 成 立 反 仿 冒 委 員 會, 專 門 負 責 協 調 處 理 有 關 反 盜 版 和 仿 冒 商 品 工 作 (4) 義 大 利 製 造 2004 年 財 政 法 確 認 義 大 利 製 造 (Made in Italy) 新 的 統 一 標 識 形 式, 以 區 別 和 增 加 世 界 市 場 對 義 大 利 生 產 的 商 品 之 需 求 對 非 原 產 於 義 大 利 的 商 品 與 服 務 使 用 義 大 利 製 造 標 識 將 會 受 到 法 律 制 裁 為 此 義 大 利 特 別 設 立 了 國 家 基 金 (National Fund) 用 於 鼓 勵 義 大 利 公 司 使 用 此 標 識 該 基 金 規 模 2006 年 為 3,500 萬 歐 元 此 外,2002 年 5 月 義 大 利 國 會 授 權 政 府 將 現 行 的 專 利 法 與 商 標 法 重 新 組 織 修 訂 為 法 律 彙 編 (Testo Unico) 2005 年 3 月 生 效 的 新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法 典 工 業 產 權 法 ( 第 30/2005 號 法 令 ) 與 過 去 的 規 定 相 較, 主 要 有 以 下 變 化 : 將 有 關 商 標 專 利 和 工 榮 設 計 的 法 律 法 規 重 新 組 織 修 訂 為 法 律 彙 編 引 用 更 廣 泛 的 工 業 產 權 定 義 針 對 從 事 研 究 的 雇 員 與 醫 師 的 發 明 創 造, 改 革 了 相 關 的 規 定 改 組 並 擴 大 了 義 大 利 專 利 商 標 局 (PTO) 的 職 責 77

8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擴 大 嚴 重 侵 犯 工 業 產 權 的 刑 事 處 罰 程 度 採 取 新 的 措 施 打 擊 盜 版 和 仿 冒 商 品 等 工 業 產 權 法 提 出 了 關 於 工 業 產 權 的 新 定 義, 明 確 指 出, 工 業 產 權 還 包 括 原 產 地 名 稱 地 理 標 示 以 及 營 業 秘 密 營 業 秘 密 係 指 那 些 內 容 不 被 人 所 知 ( 無 法 從 外 形 結 構 獲 知 其 內 容 ) 或 同 一 領 域 專 家 不 能 輕 易 獲 得 的 秘 密 資 訊, 其 經 濟 價 值 是 基 於 其 秘 密 性, 並 且 有 充 足 的 控 制 程 式 以 保 護 其 秘 密 性 產 品 投 入 市 場 前 有 關 的 測 試 資 訊 亦 屬 之 按 工 業 產 權 法 規 定, 只 要 發 明 與 僱 傭 契 約 確 定 的 工 作 有 關, 並 且 已 經 支 付 給 受 雇 人 特 定 的 補 償, 受 雇 人 創 造 的 發 明 屬 於 雇 用 人 如 果 針 對 發 明 的 特 定 補 償 沒 有 在 僱 傭 契 約 中 敘 明, 同 時 發 明 是 在 履 行 僱 傭 關 係 時 創 造 的, 若 發 明 獲 得 專 利, 則 該 發 明 屬 於 雇 用 人, 但 須 支 付 受 雇 人 相 當 補 償 倘 上 述 條 件 不 能 滿 足, 而 發 明 與 雇 用 人 經 營 的 領 域 有 關, 則 發 明 屬 於 受 雇 人, 但 雇 用 人 有 權 選 擇 獨 家 使 用 非 獨 家 使 用 或 購 買 發 明 如 果 雇 用 人 與 受 雇 人 兩 造 未 能 就 補 償 金 額 或 發 明 報 酬 達 成 協 議, 可 得 由 一 個 仲 裁 小 組 進 行 評 估 工 業 產 權 法 還 納 入 了 關 於 盜 版 的 新 定 義 工 業 產 權 盜 版 行 為 係 指 那 些 透 過 有 組 織 方 式 所 採 取 的 欺 詐 行 為 (5) 新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案 將 更 完 整 保 障 生 命 科 技 相 關 發 明 與 大 學 研 究 人 員 的 專 利 權 新 法 案 規 定, 研 究 人 員 取 得 新 發 明 與 創 新 時, 若 其 所 屬 的 大 學 或 公 立 研 究 機 構 未 在 六 個 月 內 申 請 專 利, 研 究 人 員 有 權 自 行 申 請 專 利 此 外, 針 對 文 化 歷 史 建 築 特 殊 景 觀 等 資 產 進 行 商 業 化 行 為 者, 未 來 可 以 向 市 政 府 申 請 認 證 商 標 義 大 利 經 濟 部 表 示, 該 法 案 的 通 過 將 刺 激 生 產 體 系 中 的 發 明 與 創 新 的 活 動, 在 經 濟 復 甦 的 階 78

85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段 尤 其 有 助 於 提 高 該 國 的 競 爭 力 5 侵 犯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刑 罰 義 國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行 為 可 能 面 對 民 事 或 刑 事 處 罰 按 照 刑 法 典 規 定, 專 利 商 標 侵 權 會 被 判 處 3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並 處 以 2,065 歐 元 罰 金 ; 按 照 刑 法 典 474 條 規 定, 進 口 或 銷 售 侵 權 商 品 者 會 被 判 刑 2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期, 並 處 以 2,065 歐 元 罰 金 ; 銷 售 含 有 易 使 消 費 者 對 商 品 質 量 或 來 源 遭 受 欺 騙 商 標 之 商 品 者, 將 被 判 處 1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並 處 1,032 歐 元 罰 金 當 然, 絕 大 多 數 智 慧 財 產 權 侵 權 案 件 適 用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智 慧 財 產 權 所 有 權 人 可 以 請 求 法 院 採 取 訴 前 保 全 措 施 以 取 得 侵 權 證 據, 並 在 訴 訟 程 序 中 以 此 作 為 證 據 ; 並 得 請 求 查 封 侵 權 設 備 或 聲 請 命 令 ( 強 制 令 ) 以 阻 止 侵 權 者 繼 續 生 產 銷 售 侵 權 品 為 阻 止 假 冒 產 品 進 口 的 方 式 是 按 照 歐 盟 第 號 條 令 向 海 關 申 請, 以 允 許 海 關 暫 緩 放 行 有 關 涉 嫌 仿 冒 產 品, 但 該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平 行 輸 入 產 品 ( 二 ) 鼓 勵 創 新 相 關 法 令 為 鼓 勵 義 大 利 企 業 創 新, 義 大 利 政 府 在 鼓 勵 技 術 開 發 和 創 新 方 面 特 別 制 定 以 下 法 規 : 年 國 家 應 用 基 金 法 : 結 合 技 術 引 進, 支 持 開 展 在 傳 統 民 族 工 業 領 域 進 行 技 術 創 新 活 動 年 國 家 重 要 經 濟 領 域 干 預 法 : 建 立 了 技 術 創 新 迴 圈 基 金, 增 加 了 在 1968 年 1089 號 法 建 立 的 國 家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支 持 中 小 企 業 和 國 家 創 新 技 術 的 轉 移 活 動 以 及 建 立 並 擴 大 技 術 轉 移 組 織 以 及 實 施 特 殊 的 轉 移 計 畫, 建 立 行 業 研 究 中 心, 支 持 研 究 成 果 的 工 業 化 過 程 年 加 強 培 訓 的 第 67 號 法 : 針 對 獲 得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支 援 的 企 業 裏 參 與 研 究 專 案 的 年 輕 研 究 人 員 和 技 術 工 人 ( 不 超 過 30 歲 ) 以 及 中 小 企 79

8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業 的 研 究 與 創 新 人 才 加 強 培 訓 年 關 於 研 發 活 動 及 稅 收 信 用 的 第 140 號 和 449 號 法 : 對 企 業 技 術 創 新 吸 收 科 技 人 員 開 展 合 作 研 究 實 行 稅 收 信 用 優 惠 政 策 年 進 一 步 支 持 以 專 案 為 主 的 研 發 活 動 的 第 593 號 部 條 例 : 按 評 估 式 談 判 式 和 自 動 式 3 種 類 型 支 持 所 提 交 的 專 案 (1) 評 估 類 主 要 採 由 下 而 上 的 支 援, 規 定 實 體 提 交 的 研 究 和 培 訓 項 目 該 程 式 將 有 評 估 階 段, 包 括 經 濟 和 科 學 的 評 估, 由 教 育 大 學 科 研 部 下 屬 相 關 部 門 組 織 執 行, 同 時 該 申 請 中 有 關 經 費 的 複 雜 性 也 要 求 有 這 樣 的 階 段 (2) 談 判 類 型 主 要 採 由 上 而 下 支 持, 由 教 育 大 學 科 研 部 直 接 確 定 的 或 與 其 他 國 家 部 門 協 議 的 國 家 計 畫 的 申 請 支 援 方 式 與 評 估 類 型 基 本 一 致, 唯 一 不 同 的 是 此 類 支 持 是 通 過 部 一 級 直 接 發 佈 ( 如 : 招 標 ) (3) 自 動 類 型 指 直 接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在 聘 用 研 究 人 員 向 公 共 研 究 單 位 ( 包 括 部 認 定 的 實 驗 室 ) 委 託 研 究 專 案 提 供 博 士 獎 學 金 的 活 動 該 類 型 還 支 援 大 學 和 研 究 單 位 人 員 臨 時 到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這 是 在 97 年 196 號 法 和 449 號 法 中 已 規 定 的 支 援 內 容, 本 次 將 其 重 組 在 593 號 部 令 中 根 據 其 特 點, 可 免 去 預 先 評 估, 而 直 接 給 予 支 援, 並 直 接 進 入 實 施 階 段 年 進 一 步 支 援 企 業 研 發 活 動 的 第 326 號 法 : 對 企 業 的 研 究 開 發 活 動 費 用 給 予 10% 的 財 政 補 助, 並 對 前 3 年 平 均 研 究 開 發 費 用 的 30% 給 予 補 助 ;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在 工 業 區 內 組 建 的 聯 合 體 ( 至 少 10 家 以 上 成 員 ) 或 其 他 協 作 組 織, 並 從 事 資 訊 技 術 創 新, 也 可 給 予 上 述 補 助, 但 總 補 助 額 限 制 在 前 3 年 平 均 收 入 ( 不 包 括 企 業 階 段 及 國 外 分 支 機 構 的 收 入 ) 的 20% 以 內 ( 三 ) 輔 助 中 小 企 業 相 關 法 規 中 小 企 業 是 義 大 利 經 濟 的 支 柱, 占 企 業 總 數 95% 左 右, 在 國 民 經 濟 中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義 大 利 政 府 特 為 其 中 小 企 業 量 身 定 制 多 種 優 惠 政 策, 涉 80

87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及 創 建 設 備 採 購 技 術 創 新 及 改 造 環 保 和 融 資 等 各 個 方 面, 有 關 法 律 如 下 : 1 SABATINI 法 律 歐 洲 投 資 銀 行 為 企 業 採 購 設 備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2 698/91 號 法 律 為 企 業 進 行 技 術 創 新 和 環 保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3 449/97 號 法 律 對 旅 遊 和 商 業 領 域 的 中 小 企 業 給 予 稅 收 優 惠 4 266/97 號 法 律 為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設 立 中 央 擔 保 基 金, 該 項 基 金 由 中 期 信 貸 銀 行 總 行 以 意 生 產 活 動 部 的 名 義 管 理 5 創 業 扶 持 對 青 年 企 業 家 創 業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對 婦 女 企 業 家 創 業 提 供 優 惠 贈 款 6 歐 洲 投 資 銀 行 提 供 貸 款 為 整 個 投 資 計 劃 提 供 的 貸 款 不 超 過 2,500 萬 歐 元, 還 款 期 限 不 超 過 10 年, 貸 款 利 率 由 歐 洲 投 資 銀 行 根 據 貸 款 金 額 確 定, 貸 款 可 占 到 資 本 投 入 的 50% 81

8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82

89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第 伍 章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一 租 稅 ( 一 ) 義 大 利 稅 收 種 類 義 大 利 的 稅 收 制 度 建 立 在 直 接 稅 和 間 接 稅 兩 種 稅 收 的 基 礎 上 直 接 稅 主 要 有 : 個 人 所 得 稅 公 司 所 得 稅 和 工 商 業 地 稅 ; 間 接 稅 主 要 有 : 增 值 稅 註 冊 稅 房 屋 稅 遺 產 稅 以 及 印 花 稅 另 有 股 息 預 扣 稅 利 息 預 扣 稅 特 許 權 使 用 預 扣 稅 等 3 項 與 外 國 投 資 人 相 關 的 各 種 預 扣 稅 說 明 如 下 : 1 直 接 稅 (Imposte dirette) (1) 個 人 所 得 稅 (IRE) 凡 在 義 大 利 或 義 大 利 以 外 取 得 的 各 種 收 入 ( 包 括 現 金 和 實 物 ) 圴 應 徵 納 所 得 稅 非 本 國 居 民 僅 就 其 在 義 大 利 取 得 的 收 入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主 要 包 括 : 來 自 土 地 及 房 屋 的 收 入 資 本 所 得 勞 務 所 得 自 由 職 業 者 的 所 得 經 營 所 得 其 他 所 得 等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依 法 律 規 定 的 扣 減 折 讓 和 減 除 後, 採 用 累 進 稅 率 徵 收, 自 2009 年 起 稅 率 如 下 : 應 稅 收 入 ( 歐 元 ) 稅 率 15,000 以 下 23% 15,000-28,000 27% 28,001-55,000 38% 55,001-75,000 41% 75,000 以 上 43% 83

9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此 外, 對 於 個 人 應 稅 總 收 入 超 出 10 萬 歐 元 的 部 分, 還 要 徵 收 4% 的 調 節 附 加 稅 (2) 公 司 所 得 稅 (IRES) 係 指 課 徵 義 大 利 居 民 設 立 之 公 司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境 內 外 的 總 淨 收 入, 以 及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獲 得 的 總 淨 收 入 的 稅 各 個 公 司 均 按 稅 法 規 定 按 照 所 得 27.5% 的 統 一 稅 率 課 徵 應 納 稅 所 得 額 應 稅 收 入 包 括 會 計 年 度 所 有 的 淨 收 入 如 毛 收 入 非 經 常 專 案 收 益 資 本 收 益 所 得 稅 法 律 檔 彙 編 特 別 稅 收 原 則 規 定, 另 免 稅 收 入 和 繳 納 最 終 預 扣 稅 的 收 入 不 歸 入 應 稅 收 入, 且 不 對 外 國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分 支 機 構 回 繳 外 國 母 公 司 之 利 潤 課 稅 (3)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IRAP) 又 稱 大 區 稅, 屬 地 方 稅 性 質, 指 從 事 企 業 經 營 的 個 人, 於 每 一 納 稅 年 度, 向 其 所 在 大 區 繳 納 的 地 方 稅 與 公 司 所 得 稅 的 性 質 比 較 相 似, 也 是 對 公 司 收 入 進 行 調 整 後 徵 收, 但 收 入 和 費 用 的 增 減 項 目 則 有 所 不 同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一 般 稅 率 為 3.9%, 但 大 區 當 局 有 權 將 稅 率 幅 度 上 調 1% 隨 著 義 大 利 改 革 稅 收 制 度, 該 地 方 稅 將 逐 步 取 消 2 間 接 稅 (Imposte indirette) (1) 增 值 稅 (IVA) 增 值 稅 的 徵 收 對 象 是 所 有 涉 及 義 大 利 境 內 銷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貨 物 和 服 務 的 交 易 商 業 行 為 均 應 繳 納 增 值 稅 按 稅 法 規 定,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可 以 抵 扣 向 前 手 支 付 的 增 值 稅, 由 最 終 消 費 者 負 擔 增 值 稅 增 值 稅 一 般 稅 率 是 21% 大 多 數 食 品 農 產 品 特 殊 情 況 下 的 房 產 及 必 需 品 稅 率 可 降 到 10% 或 者 4% 公 司 必 須 按 月 計 算 增 值 稅 的 銷 項 稅 額 和 進 項 稅 額, 如 有 特 殊 情 84

9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況, 可 按 季 計 算 並 繳 納 年 度 增 值 稅 申 報 必 須 在 每 年 3 月 15 日 前 完 成 外 國 遊 客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購 買 並 帶 離 歐 盟 國 家 的 個 人 用 品, 按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可 在 一 定 範 圍 內 可 獲 得 退 稅 待 遇 (2) 註 冊 稅 或 登 記 稅 (Imposta di Registro) 需 繳 納 註 冊 稅 的 情 況 有 2 種 : A.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形 成 的 特 定 契 約 ; B.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境 外 達 成 的 涉 及 義 大 利 境 內 商 業 企 業 或 不 動 產 的 轉 讓 與 租 賃 業 務 的 契 約 所 有 具 法 律 效 力 且 在 義 大 利 簽 署 的 契 約 必 須 自 簽 署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到 當 地 註 冊 局 登 記 稅 基 和 稅 率 則 根 據 相 關 契 約 之 性 質 而 定 應 當 繳 納 增 值 稅 的 交 易, 登 記 稅 按 照 一 般 稅 率 徵 收 ; 而 不 需 要 繳 納 增 值 稅 的 交 易, 登 記 稅 按 照 下 列 稅 率 徵 收 : 財 產 及 權 利 轉 讓, 按 其 價 值 的 10% 徵 收 ; 公 司 設 立 或 出 資, 按 其 財 務 報 表 的 1% 徵 收 (3) 房 屋 稅 (IMU) 2012 年 的 房 屋 稅 新 制 中, 任 何 義 大 利 境 內 的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 不 論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 即 使 是 第 一 棟 主 屋 每 年 必 須 繳 納 房 屋 稅 計 稅 標 準 是 建 築 物 的 註 冊 價 值, 即 由 當 地 政 府 按 照 不 動 產 種 類 和 級 別 確 定 的 估 價 5%, 再 乘 以 給 定 係 數 所 得 出 的 數 額 第 一 棟 主 屋 的 稅 率 定 為 0.4%, 第 二 棟 起 的 房 屋 稅 率 皆 定 為 0.76%, 此 外, 不 動 產 所 在 地 政 府 可 決 定 增 加 或 減 少 稅 率, 稅 率 最 多 為 0.3% (4) 境 外 房 屋 稅 ( IVIE ) 自 2012 年 起, 在 境 外 擁 有 不 動 產 之 產 權 人 必 須 支 付 境 外 房 屋 稅 稅 額 定 為 購 入 不 動 產 總 額 之 0.76% 85

9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5) 土 地 登 記 稅 土 地 登 記 稅 適 用 於 不 動 產 的 轉 讓, 在 公 共 註 冊 機 關 辦 理 正 式 書 面 手 續 時 繳 納 稅 基 與 註 冊 稅 相 同, 土 地 登 記 稅 按 照 不 動 產 出 售 價 格 的 3% 徵 稅 對 於 應 徵 增 值 稅 的 不 動 產 轉 讓, 可 以 一 併 徵 收 168 歐 元 的 註 冊 稅 土 地 登 記 和 抵 押 稅 (6) 印 花 稅 義 國 稅 法 規 定, 在 簽 署 或 適 用 相 關 文 件 契 約 和 票 據 時, 應 按 其 類 別 繳 納 印 花 稅 另 匯 票 和 本 票 必 須 使 用 專 用 印 花 紙, 且 粘 貼 專 用 印 花 一 般 文 件 的 印 花 稅 通 常 為 固 定 的 金 額 ( 現 行 標 準 歐 元 ), 但 其 他 法 定 文 件 契 約 和 票 據 按 照 固 定 稅 率 稽 徵 至 與 增 值 稅 有 關 的 文 件 免 繳 印 花 稅 (7) 遺 產 和 贈 與 稅 遺 產 和 贈 與 稅 稅 率 為 4% 至 最 多 8% 之 間 不 等 而 在 受 贈 人 與 贈 與 人 間 無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的 情 況 下, 需 繳 納 間 接 稅, 如 註 冊 稅 土 地 登 記 稅 和 抵 押 契 據 稅 3 預 扣 稅 與 外 國 投 資 人 最 相 關 的 預 扣 稅 有 3 種 : 股 息 預 扣 稅 利 息 預 扣 稅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預 扣 稅 原 則 上, 義 大 利 居 民 個 人 應 就 其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公 司 中 普 通 股 的 股 息 繳 納 12.5% 的 最 終 預 扣 稅 對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公 司 中 特 定 股 的 股 息 無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另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獲 得 的 股 息 或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獲 得 的 股 息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86

93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1) 股 息 預 扣 稅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公 司 獲 得 的 股 息 因 無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無 論 是 來 自 於 特 定 股 或 普 通 股, 都 需 繳 納 20% 的 最 終 預 扣 稅 對 來 自 於 儲 蓄 股 份 的 股 息, 預 扣 稅 率 則 減 至 12.5% 預 扣 稅 率 可 以 根 據 義 大 利 與 該 人 之 駐 在 國 的 租 稅 協 定 調 減 根 據 歐 盟 母 - 子 公 司 指 導 政 策,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其 母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無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但 要 求 母 公 司 至 少 持 有 義 大 利 公 司 25% 之 股 本 1 年 以 上 (2) 利 息 預 扣 稅 原 則 上, 銀 行 帳 戶 和 存 款 之 利 息 部 分 債 券 以 及 類 似 有 價 證 券 的 利 息 要 按 27% 或 12.5% 的 稅 率 繳 納 預 扣 稅 課 徵 義 大 利 居 民 的 利 息 預 扣 稅, 實 為 其 繳 納 所 得 稅 的 預 先 支 付 部 分, 亦 即 利 息 總 額 係 在 其 總 所 得 稅 基 之 中, 故 預 扣 稅 要 自 應 納 稅 總 收 入 中 扣 除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獲 得 之 銀 行 帳 戶 與 存 款 利 息 的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無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國 家 銀 行 與 義 大 利 上 市 公 司 發 行 之 債 券, 其 利 息 與 相 關 收 益 應 繳 納 12.5% 之 替 代 稅 若 此 類 債 券 利 息 的 獲 得 者 是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則 無 需 繳 納 替 代 稅 另 如 此 類 債 券 利 息 的 獲 得 者 屬 於 所 謂 的 白 名 單 國 家 ( 即 與 義 大 利 稅 務 部 門 充 份 交 換 資 訊 的 國 家 ), 且 未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獲 得, 則 無 需 繳 納 替 代 稅 原 則 上, 居 民 個 人, 而 非 法 人, 獲 得 之 利 息 應 預 付 12.5% 之 預 扣 稅 若 利 息 之 獲 得 者 是 法 人, 且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獲 得, 則 預 扣 稅 為 最 終 納 稅 倘 該 國 屬 於 所 謂 黑 名 單 國 家 ( 即 只 提 供 少 量 非 公 開 稅 務 資 訊 的 國 家 ),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預 扣 稅 率 為 20% (3)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預 扣 稅 87

9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或 非 居 民 公 司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獲 得 的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無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原 則 上, 向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支 付 的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需 徵 收 30% 最 終 預 扣 稅 在 某 些 條 件 下, 稅 基 可 定 額 扣 除 25% 預 扣 稅 率 可 依 據 義 國 與 他 國 簽 訂 的 租 稅 協 定 調 減 義 國 已 經 立 法 通 過 完 全 執 行 歐 盟 關 於 利 息 與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之 指 導 原 則, 取 消 對 歐 盟 不 同 成 員 國 居 民 公 司 之 間 某 些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支 付 所 徵 收 的 預 扣 稅 ( 二 ) 居 民 公 司 8 稅 收 1 公 司 所 得 稅 (IRES) (1) 應 納 稅 人 稅 率 與 納 稅 期 間 公 司 所 得 稅 (IRES) 適 用 於 義 大 利 之 居 民 與 非 居 民 公 司 居 民 公 司 按 照 其 在 義 大 利 與 義 大 利 境 外 的 收 入 繳 納 公 司 所 得 稅 ( 即 無 限 納 稅 ) 非 居 民 公 司 僅 就 其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的 收 入 繳 納 公 司 所 得 稅 ( 即 有 限 納 稅 ) 居 民 公 司 包 括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PA, Società per azioni), 有 限 公 司 (SRL, 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 以 及 股 份 有 限 合 夥 公 司 (SAPA, Sociatà in accomandita per azioni) 居 民 公 司 也 包 括 依 據 外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在 納 稅 大 部 分 時 間 內, 在 義 大 利 設 有 行 政 辦 公 室 有 效 的 管 理 職 能 或 主 管 業 務 另 合 夥 公 司 包 括 無 限 合 夥 (Sociatà in nome collettivo) 及 有 限 合 夥 (Socia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 因 非 屬 受 股 份 限 制 的 居 民 合 夥 公 司, 故 不 需 繳 納 公 司 所 得 稅 基 於 納 稅 目 的, 該 等 型 態 之 公 8 居 民 為 國 際 稅 法 上 之 重 要 概 念 國 際 稅 法 學 界 對 居 民 這 個 概 念 已 逐 步 達 成 共 識, 即 按 照 一 國 法 律, 依 住 所 居 所 管 理 場 所 或 其 它 類 此 性 質 的 標 準, 負 有 納 稅 義 務 的 個 人, 包 括 自 然 人 88

95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司 之 收 入 被 分 配 給 合 夥 人 並 分 別 相 應 納 稅 為 了 繳 納 公 司 所 得 稅, 納 稅 期 間 可 以 與 法 律 或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中 規 定 的 公 司 之 會 計 年 度 一 致 若 無 相 關 規 定, 納 稅 期 間 與 歷 年 一 致 公 司 所 得 稅 一 律 按 27.5% 之 稅 率 徵 收 (2) 稅 基 所 得 稅 法 律 文 件 彙 編 之 相 關 規 定 原 則 計 算 稅 基 公 司 的 任 何 收 入 項, 無 論 其 性 質 為 何, 都 被 認 定 為 商 業 收 入, 並 按 應 稅 收 入 由 會 計 年 度 所 有 之 淨 收 入 ( 即 境 內 外 收 入 ) 構 成, 作 為 損 益 表 之 結 果, 並 依 所 得 稅 法 律 文 件 彙 編 規 定 的 特 別 稅 收 原 則 做 出 調 整 免 稅 收 入 和 繳 納 最 終 預 扣 稅 之 收 入 不 歸 入 應 稅 收 入 一 般 而 言, 增 項 收 入 與 減 項 收 入 按 照 權 責 發 生 原 則 確 定, 惟 亦 有 例 外 ( 如 股 息 按 收 付 實 現 制 徵 稅 ) A. 增 項 收 入 主 要 原 則 應 稅 收 入 的 確 立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原 則 毛 收 入 - 包 括 : 公 司 正 常 經 營 收 入, 如 銷 售 商 品 提 供 勞 務 ; 原 材 料 或 半 成 品 銷 售 收 入 ; 金 融 工 具 銷 售 收 入 ( 不 含 已 作 為 會 計 資 產 之 金 融 工 具 ) 非 經 常 項 目 收 益 - 包 括 相 關 回 收 款 項 : 前 納 稅 期 間 抵 扣 之 費 用 ; 前 納 稅 期 間 抵 扣 之 虛 列 費 用 ; 及 前 年 度 資 產 負 責 表 上 記 錄 之 負 債 資 本 收 益 - 包 括 資 產 與 產 品 ( 不 包 括 取 得 毛 收 入 之 商 品 ) 的 處 置 收 益 典 型 的 資 本 收 益 為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固 定 資 產 的 商 品 處 置 所 獲 得 的 資 本 收 益 資 本 收 益 應 計 入 實 現 資 本 收 益 之 納 稅 年 度 的 稅 基 之 中, 或 若 89

9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相 關 資 產 一 直 持 續 持 有 至 少 3 年, 則 資 本 收 益 應 攤 平 至 其 實 現 年 度 及 日 後 年 度, 直 至 第 4 年 該 原 則 也 同 樣 適 用 於 在 最 後 3 年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顯 示 為 資 產 的 相 關 企 業 持 股 相 關 企 業 持 股 免 稅 機 制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處 置 其 在 義 大 利 公 司 外 國 公 司 或 合 夥 企 業 的 特 別 股 而 獲 得 之 資 本 收 益 免 繳 公 司 所 得 稅 資 格 股 份 應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 處 置 股 份 時, 股 份 持 續 持 有 超 過 12 個 月 在 持 股 期 間 第 1 年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上 記 錄 為 金 融 資 產 公 司 的 納 稅 地 應 在 義 大 利, 或 不 屬 於 稅 務 機 關 認 定 為 避 稅 天 堂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 即 所 謂 黑 名 單 ), 除 非 有 證 據 證 明 該 公 司 並 未 在 該 避 稅 天 堂 享 受 任 何 稅 收 優 惠 須 有 實 際 的 經 營 活 動 處 置 資 格 股 份 時, 要 求 從 處 置 前 的 第 3 個 納 稅 年 度 開 始, 該 公 司 必 需 一 直 滿 足 上 述 第 3 與 第 4 項 條 件 同 時, 在 處 置 資 格 股 份 免 稅 時, 有 關 資 本 損 失 折 舊 與 費 用 不 予 扣 除 此 外, 若 獲 得 的 貸 款 是 用 於 融 資 收 購 適 用 於 參 股 免 稅 機 制 的 股 份, 則 依 比 例 原 則 (pro-rata rule) 限 制 其 貸 款 利 息 之 扣 除 利 息 分 配 部 分 免 稅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獲 得 的 股 息 若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則 95% 免 稅 股 息 的 支 付 為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 股 息 的 支 付 方 為 或 不 屬 於 稅 務 機 關 認 定 為 避 稅 天 堂 之 國 家 90

97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或 地 區 ( 即 所 謂 黑 名 單 ), 除 非 證 據 證 明 公 司 並 未 享 受 任 何 稅 收 優 惠 ; B. 減 項 收 入 與 產 生 應 稅 收 入 的 經 營 活 動 或 商 品 有 關 之 成 本 與 費 用 可 以 自 稅 基 中 扣 除, 成 本 與 費 用 顯 示 於 損 益 表 中 與 應 稅 收 入 和 免 稅 收 入 有 關 的 成 本 與 費 用 之 扣 除 額, 一 般 是 按 應 稅 利 潤 與 總 利 潤 之 比 率 而 定 亦 可 不 考 慮 損 益 分 配, 而 專 以 納 稅 目 的, 扣 除 某 些 減 項 收 入 加 速 折 舊 對 於 有 形 固 定 資 產, 在 使 用 的 第 1 年 第 2 年, 可 以 較 普 通 折 損 率 加 快 兩 倍 對 於 二 手 有 形 資 產, 只 有 在 使 用 的 第 1 年 享 受 此 優 惠 根 據 一 般 會 計 準 則, 加 速 折 舊 並 無 法 反 映 出 資 產 的 實 際 折 舊, 該 收 益 的 獲 得 並 不 考 慮 其 是 否 顯 示 在 損 益 表 中 利 息 - 資 本 攤 平 原 則 利 息 - 資 本 攤 平 原 則 主 要 是 為 了 限 制 財 務 費 用 之 扣 除, 及 可 獲 得 之 稅 收 利 益 該 原 則 適 用 於 : 在 每 個 納 稅 期 間, 若 每 位 特 別 股 東 與 / 或 其 有 關 之 各 方 提 供 或 擔 保 之 平 均 貸 款 金 額 及 公 司 淨 資 產 中 的 特 別 股 股 東 權 益 部 分 的 比 率 超 過 4:1 時 ; 債 務 票 據 ( 償 還 貸 款 之 書 面 保 證 ) 超 出 部 分 所 發 生 之 財 務 費 用 在 納 稅 上 不 予 扣 除 (3) 稅 務 虧 損 - 預 扣 稅 - 國 外 稅 收 抵 扣 91

9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A. 稅 務 虧 損 稅 務 虧 損 是 指 在 某 一 納 稅 年 度, 減 項 收 入 ( 扣 除 ) 大 於 增 項 收 入 ( 應 稅 ) 稅 務 虧 損 可 以 向 後 5 個 納 稅 年 度 遞 延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稅 務 虧 損 都 不 能 向 前 期 回 溯 結 算 經 營 活 動 頭 3 年 的 稅 務 虧 損 可 以 向 後 無 限 期 遞 延 稅 務 虧 損 不 向 後 期 結 算 之 情 形 如 後 :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公 司 大 多 數 表 決 權 被 轉 移 ; 在 表 決 權 被 轉 移 的 納 稅 期 間, 或 之 前 2 個 納 稅 期 或 之 後 納 稅 期, 公 司 整 頓 導 致 稅 務 虧 損 的 活 動 如 表 決 權 的 轉 移 發 生 在 同 一 個 集 團, 或 產 生 稅 務 虧 損 的 公 司 在 表 決 權 轉 移 後 2 年 內 可 滿 足 某 些 即 如 最 少 數 量 雇 員 最 低 營 業 額 與 雇 員 成 本 等 要 件 B. 預 扣 稅 對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所 獲 利 潤 徵 收 的 預 扣 稅 包 括 獲 得 人 繳 納 的 所 得 稅 預 先 支 付 部 分 繳 納 預 扣 稅 的 部 分 利 潤 亦 屬 在 獲 得 人 的 稅 基, 故 預 扣 稅 應 自 所 得 稅 總 額 中 扣 除 只 有 在 極 少 數 情 況 下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獲 得 的 利 潤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包 括 : 銀 行 帳 戶 和 存 款 的 利 息, 某 些 債 券 和 類 似 的 有 價 證 券 之 利 息 另 股 息 和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無 需 繳 納 預 扣 稅 C. 國 外 稅 收 抵 免 若 居 民 公 司 獲 得 來 自 於 國 外 的 應 稅 收 入, 並 確 定 已 在 國 外 納 稅, 則 可 抵 免 公 司 所 得 稅 但 若 來 自 國 外 之 收 入 未 在 國 外 納 稅, 根 據 義 國 稅 法 將 不 予 稅 收 抵 免 國 外 稅 收 抵 免 即 在 國 外 納 稅 額 與 義 大 利 納 稅 額 兩 者 間 取 較 小 的 數 額 後 者 與 來 自 國 外 收 入 與 總 收 入 的 比 值 成 正 比 92

99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義 大 利 已 與 部 分 國 家 簽 署 稅 收 雙 邊 協 定, 訂 定 對 等 抵 免 條 款 據 此, 義 大 利 居 民 取 得 的 國 外 收 入 在 該 國 根 據 按 優 惠 之 該 國 規 定, 享 受 較 低 稅 率 甚 至 免 稅 之 優 惠, 反 之 亦 然 (4)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機 制 根 據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DTC) 制 度, 屬 於 同 一 集 團 的 義 大 利 公 司 可 以 選 擇 將 其 稅 基 與 義 大 利 母 公 司 稅 基 合 併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制 度 特 別 規 定, 經 過 一 定 調 整 後, 集 團 單 一 稅 基 等 於 母 公 司 稅 基 和 各 個 受 控 制 公 司 稅 基 之 和, 不 考 慮 母 公 司 控 股 比 率 故 此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制 度 允 許 集 團 成 員 之 應 稅 收 入 與 集 團 其 它 成 員 之 稅 務 虧 損 相 抵 消 另 在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制 度 下, 在 合 併 公 司 間 移 轉 不 增 加 總 收 入 的 財 產 ( 如 固 定 資 產 經 濟 活 動 的 分 支 機 構 ), 可 以 適 用 稅 款 遞 延 機 制 亦 即 在 轉 讓 人 沒 有 任 何 獲 得 資 本 收 益 之 條 件 下, 商 品 在 收 受 方 的 稅 基 與 其 在 轉 讓 方 的 稅 基 是 相 同 的 申 請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要 件 如 下 : A. 控 制 公 司 必 需 是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或 一 家 外 國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的 常 設 機 構, 且 該 公 司 所 在 國 與 義 大 利 簽 署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 另 若 控 制 公 司 是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的 常 設 機 構, 從 屬 公 司 的 股 份 必 需 實 際 與 常 設 機 構 有 關 ; B. 從 屬 公 司 必 需 是 繳 納 普 通 公 司 所 得 稅 不 享 受 任 何 稅 收 減 免 優 惠 之 義 大 利 居 民 ; C. 控 制 關 係 存 在 要 件 如 下 : 若 控 制 公 司 可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從 屬 公 司 普 通 股 東 大 會 的 多 數 表 決 權 ; 並 且 不 考 慮 無 表 決 權 的 股 份,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股 及 參 與 利 潤 分 配 的 比 例 高 於 50%; D. 控 制 公 司 與 從 屬 公 司 必 須 有 相 同 的 會 計 年 度 共 同 選 擇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制 度 這 種 選 擇 不 可 撤 銷 並 一 直 持 續 3 個 納 稅 期 間 93

10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國 內 稅 收 合 併 制 度 不 要 求 所 有 受 控 制 公 司 都 選 擇 稅 基 合 併 ( 撿 櫻 桃 原 則 ) (5) 集 體 減 免 機 制 根 據 集 體 減 免 制 度 (CR), 股 東 可 以 選 擇 將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的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基 與 其 稅 基 合 併 集 體 減 免 制 度 特 別 規 定, 從 屬 公 司 的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基 可 以 按 比 例 歸 到 每 個 相 關 股 東 應 納 稅 收 入 下, 即 由 公 司 相 關 利 潤 分 配 比 確 定 申 請 集 體 減 免 制 度 要 件 如 下 : A. 股 東 必 須 是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義 大 利 居 民 個 人 及 不 繳 納 股 息 預 扣 稅 的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個 人 ; B. 每 個 股 東 擁 有 參 與 公 司 普 通 股 東 大 會 的 表 決 比 例 不 低 於 10%, 不 高 於 50%; C. 所 有 股 東 必 須 共 同 選 擇 集 體 減 免 制 度, 並 且 這 種 選 擇 不 可 撤 銷 並 一 直 持 續 3 個 納 稅 期 間 2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IRAP)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是 針 對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在 每 個 納 稅 年 度 產 出 的 產 值 而 繳 納 的 地 方 稅 此 稅 目 前 正 逐 步 取 消 中 (1) 稅 基 稅 率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的 稅 基 等 於 1 個 特 定 大 區 的 產 值 對 於 工 商 企 業 : A. 增 項 收 入 9 - 包 括 公 司 獲 得 的 所 有 收 益, 以 下 除 外 : 某 種 資 本 收 益 ( 如 持 續 經 營 或 股 份 關 係 企 業 持 股 之 處 置 ) 非 經 常 項 目 收 入 ; 金 融 收 益 ( 股 息 利 息 ) B. 減 項 教 入 - 包 括 公 司 所 有 的 成 本 與 費 用, 以 下 除 外 : 9 指 一 家 公 司 擁 有 繼 續 經 營 所 需 之 資 源 94

10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某 些 勞 動 力 成 本 ; 利 息 費 用 ; 資 本 損 失 和 非 經 常 性 項 目 減 項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關 於 研 發 活 動 所 產 生 之 勞 動 力 成 本 可 自 工 商 業 地 稅 的 稅 基 中 扣 除 另 外, 對 於 新 增 雇 員 的 商 業 企 業, 每 名 新 增 雇 員 可 扣 除 最 高 金 額 不 超 過 2 萬 歐 元 的 勞 動 力 成 本 ( 對 較 落 後 地 區 最 高 可 達 10 萬 歐 元 )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不 可 自 公 司 所 得 稅 之 稅 基 中 扣 除 工 商 企 業 之 普 通 稅 率 為 4.25%, 但 大 區 有 權 提 高 1% 若 公 司 在 某 大 區 之 營 業 期 間 以 達 3 個 月, 產 值 將 被 認 為 是 自 該 大 區 產 生 若 營 業 行 為 分 散 至 各 個 大 區, 則 產 值 被 分 配 到 各 大 區 ( 三 )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經 營 的 非 居 民 公 司 之 稅 收 1 公 司 所 得 稅 (IRES)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透 過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取 得 之 收 入 被 認 為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同 樣 應 繳 納 公 司 所 得 稅 在 義 大 利 沒 有 常 設 機 構 之 非 居 民 公 司 之 總 收 入, 應 以 其 常 設 機 構 的 損 益 表 為 基 礎, 按 照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一 般 之 原 則 計 算 義 國 所 得 稅 法 律 文 件 彙 編 對 外 國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的 常 設 機 構, 制 定 吸 引 力 原 則, 亦 即 來 自 於 義 大 利 的 其 它 收 入 項 目 均 需 併 入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之 總 收 入 中 包 括 : (1)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或 與 經 營 活 動 有 關 的 資 產 損 益 (2)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分 配 之 利 潤 若 外 國 公 司 屬 於 義 大 利 簽 訂 稅 收 協 定 之 國 家, 則 不 適 用 吸 引 力 原 則 也 就 是 說, 常 設 機 構 的 應 稅 收 入 僅 限 於 透 過 常 設 機 構 實 際 獲 得 之 收 入 95

10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IRAP)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是 針 對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在 每 個 納 稅 年 度 產 出 的 產 值 而 繳 納 的 地 方 稅, 非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繳 納 工 商 業 地 稅 只 需 按 照 其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之 產 值 計 算 產 值 之 計 算 原 則 與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相 同 3 分 支 機 構 稅 收 義 國 法 律 規 定, 不 就 義 大 利 常 設 機 構 產 生 非 居 民 公 司 在 每 個 納 稅 年 度 產 生 之 歸 還 國 內 的 利 潤 徵 稅 4 補 充 稅 義 大 利 政 府 在 2012 年 年 底 通 過 的 預 算 法 案 中, 修 訂 了 一 項 有 關 在 義 大 利 投 資 的 外 國 法 人 / 居 民 的 稅 賦 法 則 在 非 管 制 市 場 的 交 易 下, 加 重 外 國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公 司 參 與 權 上 的 稅 務 價 值, 即 按 照 投 資 的 公 平 價 值, 有 實 質 性 參 與 者 課 4% 補 充 稅, 非 實 質 性 的 參 與 則 課 2% 5 應 稅 收 入 計 算 示 例 非 居 民 公 司 稅 收 計 算 如 後 : 96

103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損 益 表 中 之 增 項 收 入 A. 商 品 銷 售 收 入 1,300 B. 受 控 制 公 司 之 股 息 500 C. 出 售 資 格 股 份 之 資 本 收 益 200 D. 銀 行 賬 戶 利 息 10 E. 處 置 已 持 有 3 年 之 固 定 資 產 獲 得 之 資 本 收 益 50 F. 會 計 年 度 末 期 增 加 會 庫 存 30 總 計 2,090 損 益 表 中 之 減 項 收 入 G. 原 材 料 成 本 500 H. 勞 動 力 成 本 400 I. 固 定 資 產 折 舊 ( 機 器 ) 100 J. 參 股 折 價 200 K. 會 計 年 度 期 末 未 付 之 董 事 報 酬 10 L. 利 息 費 用 ( 假 設 利 息 既 滿 足 " 比 例 " 原 則 亦 滿 足 " 資 本 攤 平 " 原 則 150 總 計 1,360 稅 前 會 計 利 潤 730 未 併 入 損 益 表 中 之 加 速 折 舊 100 銀 行 帳 戶 利 息 預 提 稅 3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基 計 算 損 益 表 中 之 增 項 收 入 2,090 增 項 收 入 之 稅 收 調 整 : 不 納 稅 股 息 (95%xB.) -475 資 格 股 份 獲 得 資 本 收 益 免 稅 (C.) -200 固 定 資 產 資 本 收 益 分 3 次 徵 稅 (66%xE.) -33 增 項 收 入 總 調 整 -708 公 司 所 得 稅 增 項 1,382 97

10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損 益 表 中 之 減 項 收 入 1,360 減 項 收 入 之 稅 收 調 整 : 參 股 折 價 (J.) -200 會 計 年 度 期 末 未 付 之 董 事 報 酬 (K.) -10 固 定 資 產 加 速 折 舊 100 減 項 收 入 總 調 整 -110 公 司 所 得 稅 減 項 1,250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基 132 公 司 所 得 稅 稅 率 33% 公 司 所 得 稅 總 額 44 銀 行 帳 戶 利 息 預 提 稅 3 應 納 公 司 所 有 稅 淨 值 41 工 商 業 地 稅 稅 基 計 算 損 益 表 中 之 增 項 收 入 2,090 股 息 (B.) -500 資 格 股 份 資 本 收 益 (C.) -200 銀 行 賬 戶 利 息 (D.) -10 固 定 資 產 資 本 收 益 分 3 次 徵 稅 (66%xE.) -22 增 項 收 入 總 調 整 -732 工 商 業 地 稅 增 項 1,358 損 益 表 中 之 減 項 收 入 1,360 減 項 收 入 之 稅 收 調 整 : 勞 動 力 成 本 (H.) -400 參 股 折 價 (J.) -100 會 計 年 度 期 末 未 付 之 董 事 報 酬 (K.) -10 利 息 費 用 -10 減 項 收 入 總 調 整 -520 工 商 業 地 稅 減 項 840 工 商 業 地 稅 稅 基 518 工 商 業 地 稅 稅 率 4.25% 應 納 工 商 業 地 稅 22 98

105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 四 )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為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義 大 利 已 與 下 列 國 家 簽 署 租 稅 協 定 : 阿 爾 巴 尼 亞 克 魯 吉 亞 墨 西 哥 斯 里 蘭 卡 阿 爾 及 利 亞 德 國 摩 洛 哥 瑞 典 阿 根 廷 希 臘 莫 三 比 克 瑞 士 澳 大 利 亞 匈 牙 利 荷 蘭 坦 尚 尼 亞 奧 地 利 印 度 紐 西 蘭 泰 國 孟 加 拉 印 度 尼 西 亞 挪 威 千 里 達 比 利 時 愛 爾 蘭 安 曼 突 尼 西 亞 巴 西 以 色 列 巴 基 斯 坦 土 耳 其 保 加 利 亞 象 牙 海 岸 菲 律 賓 烏 克 蘭 加 拿 大 日 本 波 蘭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中 國 南 斯 拉 夫 聯 盟 共 和 國 葡 萄 牙 英 國 塞 浦 路 斯 哈 薩 克 斯 坦 羅 馬 尼 亞 美 國 捷 克 科 威 特 俄 羅 斯 烏 茲 別 克 丹 麥 立 陶 宛 塞 內 加 爾 委 內 瑞 拉 厄 瓜 多 爾 盧 森 堡 新 加 坡 越 南 埃 及 馬 其 頓 斯 洛 維 尼 亞 尚 比 亞 愛 沙 尼 亞 馬 來 西 亞 南 非 芬 蘭 馬 爾 他 南 韓 法 國 模 里 西 斯 西 班 牙 ( 五 ) 個 人 所 得 稅 義 大 利 常 住 居 民 有 責 任 就 其 世 界 範 圍 之 收 入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非 義 大 利 常 住 居 民 僅 就 被 認 定 來 自 義 大 利 之 特 定 項 目 收 入 納 稅 1 稅 收 之 住 所 認 定 對 於 個 人 納 稅 者, 按 照 年 度 納 稅 對 於 個 人, 如 果 某 年 的 大 部 分 時 間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即 被 認 定 為 義 大 利 居 民 : (1) 已 在 義 大 利 公 民 登 記 處 註 冊 (2) 按 照 民 法 之 定 義, 個 人 在 義 大 利 擁 有 住 所 或 居 所 依 據 民 法, 住 所 即 指 慣 常 居 住 之 地, 居 所 即 指 個 人 主 要 利 益 中 心 ( 重 大 利 益 中 心 ) 之 所 在 99

10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稅 收 種 類 與 應 稅 收 入 若 有 以 下 1 至 多 項 收 入 則 必 需 繳 納 個 人 所 得 稅 : (1) 房 屋 收 入 (2) 資 本 收 入 ( 如 分 紅 利 息 ) (3) 工 作 收 入 ( 如 薪 水 薪 資 ), 包 括 在 應 稅 期 間 獲 得 任 何 與 工 作 活 動 有 關 之 現 金 或 實 物 報 償, 甚 至 包 括 禮 物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應 稅 收 入 不 包 括 雇 員 的 某 些 附 加 福 利, 包 括 : 職 員 工 優 先 認 股 權 股 票 贈 予 內 部 食 堂 供 餐 上 下 班 接 送 雇 主 所 提 供 之 教 育 與 培 訓 以 娛 樂 健 康 宗 教 為 目 的 之 福 利, 以 及 社 會 救 濟 (4) 自 由 職 業 收 入 ( 如 專 業 費 用 ) (5) 商 業 收 入 (6) 雜 項 收 入 ( 如 股 票 或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獲 利 ) 上 述 各 項 收 入 之 應 稅 額 各 有 不 同 規 定 全 部 應 稅 收 入 為 以 上 各 項 收 入 之 總 合 免 稅 收 入 與 已 預 扣 稅 款 之 收 入, 例 如 債 券 或 股 份 分 紅 之 利 息, 不 計 在 應 稅 收 入 之 內 全 部 應 稅 收 入 扣 除 需 要 單 獨 納 稅 的 特 定 種 類 收 入, 並 減 去 某 些 個 人 費 用 與 其 它 津 貼 ( 例 如 特 殊 醫 療 費 用 配 偶 扶 養 費 用 健 康 保 險 費 用 可 扣 除 之 家 庭 稅 收 負 擔 等 ) 之 後, 剩 餘 之 應 稅 收 入 總 和 需 按 上 述 稅 率 計 算, 所 得 結 果 為 稅 前 個 人 所 得 稅 毛 額 (Gross IRE) 應 付 之 稅 後 個 人 所 得 稅 淨 額 (NET IRE) 是 以 個 人 所 得 稅 毛 額 中 減 去 可 扣 除 之 部 分 之 所 得 ( 六 ) 稅 收 管 理 1 納 稅 申 報 納 稅 人 必 需 向 稅 務 當 局 報 告 其 年 收 入 義 大 利 居 民 公 司 必 需 在 相 關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後 10 個 月 內 提 交 納 稅 申 報 100

107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義 大 利 居 民 個 人 必 需 在 納 稅 年 度 結 束 後 10 個 月 內 申 報 對 納 稅 人 透 過 銀 行 或 郵 局 以 書 面 形 式 申 報, 申 報 期 限 為 7 月 底 2 支 付 流 程 公 司 所 得 稅 與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之 支 付 方 式 通 常 分 為 3 階 段 : (1) 第 1 筆 預 先 付 款 在 支 付 以 前 年 度 餘 款 時 同 時 支 付 (2) 第 2 筆 預 先 付 款 在 相 關 稅 務 年 度 的 第 11 個 月 內 支 付 (3) 餘 款 在 相 關 稅 務 年 度 結 束 後 第 6 個 月 的 第 20 天 內 付 清 原 則 上, 此 一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居 民 個 人 支 付 個 人 所 得 稅 與 工 商 業 地 方 稅 3 稽 核 及 訴 訟 稅 務 當 局 對 納 稅 申 報 進 行 形 式 與 實 質 稽 核 形 式 稽 核 是 透 過 對 納 稅 申 報 的 數 據 進 行 簡 單 的 查 核, 以 評 估 誤 漏 ; 一 旦 發 現 誤 漏, 稅 務 當 局 應 要 求 納 稅 人 澄 清 並 提 供 資 料, 有 時 更 出 具 正 式 評 估 通 知 實 質 稽 查 是 以 抽 樣 為 基 礎, 對 納 稅 人 申 報 之 收 入 實 施 實 質 檢 查 稅 務 當 局 也 可 對 納 稅 人 實 施 現 場 特 殊 稽 核 檢 查 / 稽 核 完 成 後, 若 疏 漏 或 違 規 情 況 屬 實, 稅 務 當 局 將 出 具 最 終 稅 收 評 估 4 法 定 期 限 就 所 得 稅 而 言, 法 定 期 限 通 常 是 自 提 交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當 年 起 4 年 若 未 提 交 所 得 稅 納 稅 申 報, 法 定 期 限 延 長 1 年 對 稅 務 當 局 出 具 之 評 估 通 知, 納 稅 人 可 向 稅 務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對 評 估 的 上 訴 需 在 60 天 內 向 一 審 稅 務 法 院 ( 省 稅 收 委 員 會 Commissione Tributaria Provinciale) 提 出 對 一 審 稅 務 法 院 之 判 決, 稅 務 當 局 或 納 稅 人 可 向 二 審 稅 務 法 院 ( 大 區 稅 收 委 員 會 Commissione Tributaria Regionale) 提 出 上 訴 對 二 審 判 決, 稅 務 當 局 或 納 稅 人 可 101

10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就 有 關 法 律 解 釋 問 題 向 最 高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5 稅 收 裁 定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納 稅 人 可 申 請 事 先 裁 定 事 先 裁 定 對 稅 務 當 局 有 約 束 力 若 進 行 裁 定 的 條 件 沒 有 發 生 改 變, 裁 定 有 效 期 可 長 達 3 年 ( 七 ) 出 口 貨 物 退 ( 免 ) 稅 政 策 義 大 利 財 政 部 資 訊 中 心 全 國 基 本 網 路 體 系 可 對 進 出 口 貨 物 的 稅 收 管 理 進 行 嚴 格 監 管, 並 在 所 有 港 口 派 駐 財 政 警 察 俾 為 加 強 對 進 出 貨 物 的 實 地 監 管 義 大 利 企 業 進 出 口 貨 物 有 關 手 續, 除 個 別 信 譽 較 好 的 企 業 可 自 行 辦 理 外, 均 由 海 關 發 貨 管 理 處 代 為 辦 理 各 海 關 將 企 業 出 入 境 貨 物 所 有 申 報 資 料 登 錄 電 腦, 並 將 有 關 資 料 同 財 政 部 資 訊 中 心 的 相 關 資 料 進 行 核 對, 再 就 原 始 單 據 進 行 人 工 覆 審, 最 後 經 財 政 警 察 審 查 蓋 章 方 予 放 行 另 財 政 警 察 接 單 後 可 對 相 應 的 貨 物 開 箱 查 驗, 一 般 開 箱 驗 貨 率 約 為 10% 1 義 大 利 對 出 口 貨 物 實 行 零 稅 率, 具 體 管 理 方 式 義 大 利 對 出 口 貨 物 實 行 零 稅 率, 具 體 管 理 方 式 有 二 : (1) 生 產 企 業 全 部 出 口 貨 物 都 採 取 免 抵 退 實 行 按 年 度 結 算, 對 上 年 未 抵 扣 完 的 進 項 稅 金 可 以 結 算 至 下 年 繼 續 抵 扣 對 個 別 急 需 資 金 的 企 業 經 申 請 也 可 辦 理 退 稅, 但 申 報 辦 理 退 稅 時 還 需 提 供 銀 行 擔 保 書, 經 所 在 地 增 值 稅 辦 公 室 審 核 確 認 後 方 可 辦 理 退 稅 企 業 出 口 後 申 報 退 稅 的 期 限 為 次 年 的 3 月 3 日 至 4 月 2 日, 對 逾 期 一 年 申 報 的, 扣 減 應 抵 退 金 額 的 20%; 逾 期 兩 年 的 扣 減 應 退 金 額 的 40%; 對 於 企 業 的 退 稅 申 報, 稅 務 機 關 在 3 年 內 進 行 核 實 並 辦 理 退 稅 凡 企 業 在 次 年 申 報 當 年 辦 理 退 稅 的, 如 通 過 銀 行 擔 保 可 拿 回 退 稅 款 的 88%( 其 餘 12% 為 銀 行 擔 保 服 務 費 ) 若 未 能 及 時 辦 理 退 稅, 國 家 將 按 年 度 支 付 實 退 稅 額 的 相 應 利 息, 大 體 相 當 於 銀 行 102

109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同 期 貸 款 利 息 的 一 半, 利 率 一 般 為 4-6% (2) 規 模 較 大 之 進 出 口 商, 可 申 請 採 用 PLAFONDS 的 免 抵 退 方 式 也 就 是 說, 可 以 將 進 口 部 分 應 納 增 值 稅 額 與 購 進 出 口 貨 物 的 進 項 稅 額 相 沖 抵 企 業 在 年 度 內 從 國 外 進 口 貨 物 時 可 填 報 免 交 該 批 貨 物 的 進 口 增 值 稅 申 報 表, 並 附 送 有 關 單 證, 經 所 在 地 增 值 稅 辦 公 室 確 認 後, 可 到 海 關 辦 理 免 交 進 口 增 值 稅 手 續, 通 過 資 訊 網 路, 將 免 交 稅 額 與 購 進 的 出 口 貨 物 的 進 項 稅 額 相 沖 抵 目 前 採 用 該 方 式 的 進 出 口 企 業 約 占 進 出 口 商 的 10%, 採 用 此 法 可 減 少 企 業 資 金 占 壓, 有 利 於 進 出 平 衡 此 外, 非 歐 盟 居 民 購 買 義 大 利 商 品, 可 在 指 定 免 稅 商 店 購 買 並 開 具 退 稅 專 用 發 票, 凡 金 額 歐 元 以 上, 在 購 物 之 日 起 90 天 內 可 在 海 關 辦 理 退 稅, 扣 除 手 續 費 後, 退 稅 款 約 相 當 於 應 退 增 值 稅 的 60-70% 2 出 口 貨 物 退 ( 免 ) 稅 政 策 的 查 核 義 大 利 對 進 出 口 貨 物 實 施 檢 查 的 機 構 有 三, 三 者 各 司 其 職, 互 相 協 調 合 作 這 三 機 構 是 : 財 稅 檢 查 服 務 中 心 財 稅 警 察 署 以 及 海 關 稅 收 檢 查 服 務 中 心 建 於 1986 年, 主 要 職 責 是 防 止 逃 漏 稅 行 為 的 發 生, 具 有 較 高 的 獨 立 性, 不 受 其 他 部 門 的 干 預 財 稅 檢 查 服 務 中 心 係 由 各 有 關 行 業 專 家 組 成, 主 要 檢 查 企 業 法 人 的 納 稅 情 況, 側 重 於 預 防 研 究 性 的 檢 查, 針 對 檢 查 中 發 現 的 問 題, 向 財 政 部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和 辦 法 財 稅 警 察 署, 屬 於 軍 隊 建 制, 直 接 隸 屬 財 政 部 義 大 利 現 有 財 稅 警 察 6 萬 餘 人, 其 人 員 不 僅 派 駐 各 邊 境 海 關 檢 查 站, 還 派 駐 航 運 海 運 有 關 場 所, 攜 帶 槍 支 執 行 公 務, 其 檢 查 範 圍 涉 及 一 切 經 貿 領 域 和 所 有 涉 嫌 經 濟 犯 罪 的 人 員, 其 主 要 職 責 是 對 義 大 利 經 貿 領 域 的 逃 漏 103

11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稅 等 違 法 行 為 進 行 查 處, 包 括 打 擊 走 私 販 毒 等 組 織 性 經 貿 犯 罪 活 動 海 關 則 係 對 所 有 進 出 口 岸 進 行 驗 單 驗 貨, 主 要 側 重 於 對 禁 止 限 制 進 出 口 的 貨 物 和 配 額 商 品 的 重 點 檢 查, 防 範 和 打 擊 走 私 販 毒 等 不 法 行 為 二 金 融 ( 一 ) 義 大 利 金 融 制 度 概 況 與 特 點 義 大 利 現 有 金 融 資 產 監 管 體 系 主 要 由 義 大 利 中 央 銀 行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3 個 相 對 獨 立 職 能 各 異 的 機 構 組 成 根 據 政 府 於 2004 年 通 過 的 改 革 議 案, 證 券 交 易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將 大 大 加 強 改 革 後 的 證 交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是 保 護 私 人 及 企 業 投 資, 增 加 證 券 市 場 的 資 金 運 轉 透 明 度 為 加 強 監 管 體 系 的 有 效 性, 央 行 證 交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國 家 退 休 基 金 監 管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之 間 將 成 立 一 個 常 設 協 調 委 員 會 議 案 還 規 定 今 後 對 有 金 融 欺 詐 行 為 者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經 濟 懲 罰 和 刑 事 制 裁 對 於 那 些 對 投 資 者 利 益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的 金 融 欺 詐 者, 將 處 以 最 多 達 50 萬 歐 元 的 罰 款 以 及 3 年 至 12 年 不 等 的 刑 罰 至 於 銀 行 方 面, 義 大 利 銀 行 界 多 年 來 的 保 護 主 義 藩 籬 終 於 不 敵 其 它 歐 洲 銀 行 的 強 硬 攻 勢, 終 於 應 併 購 聲 而 倒 荷 蘭 銀 行 (ABN AMRO) 首 先 收 購 安 托 威 尼 塔 銀 行 (Banca Antonveneta), 而 巴 黎 銀 行 (BNP Paribas) 隨 後 收 購 義 大 利 國 民 勞 動 銀 行 (Banca Nazionale del Lavoro) 而 義 大 利 本 土 銀 行 亦 不 甘 示 弱, 義 大 利 排 行 第 2 第 3 的 聯 合 商 業 銀 行 (Banca Intesa) 與 聖 保 羅 意 米 銀 行 (Sanpaolo IMI) 在 2006 年 8 月 底 分 別 宣 佈 同 意 合 併, 此 舉 將 締 造 義 大 利 國 內 最 大 的 銀 行, 成 為 自 蘇 格 蘭 皇 家 銀 行 2000 年 以 378 億 美 元 收 購 國 民 西 敏 寺 銀 行 以 來 歐 洲 最 大 的 銀 行 併 購 活 動 聯 姻 後 的 新 銀 行 總 市 值 為 650 億 歐 元, 資 產 達 5,410 億 歐 元, 共 擁 有 客 104

111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戶 1,300 萬 聯 合 商 業 銀 行 和 聖 保 羅 意 米 銀 行 合 併 後 之 規 模, 將 與 義 大 利 聯 合 信 貸 銀 行 (UniCredito Italiano) 和 另 外 2 家 大 型 獨 立 銀 行 Capitalia 與 義 大 利 西 恩 那 銀 行 (Banca Monte dei Paschi di Siena) 產 生 巨 大 差 距 排 名 將 躋 身 歐 洲 前 10 大 銀 行 之 列 此 次 併 購 在 歐 洲 銀 行 業 掀 起 新 的 整 合 浪 潮, 其 意 義 遠 不 止 創 造 了 歐 洲 6 年 來 最 大 一 宗 銀 行 併 購 案, 更 進 一 步 驗 證 了 義 大 利 央 行 行 長 馬 里 奧 德 拉 基 曾 經 許 下 的 結 束 義 大 利 銀 行 業 保 護 主 義 的 諾 言, 令 一 向 排 外 意 識 濃 厚 的 義 大 利 銀 行 業 進 一 步 對 外 開 放, 讓 外 資 銀 行 進 軍 當 地 市 場, 並 為 歐 洲 銀 行 業 的 進 一 步 整 合 鋪 平 道 路 ( 二 ) 貸 款 管 道 鑑 於 中 小 型 企 業 係 義 國 經 濟 支 柱, 故 義 大 利 政 府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各 項 貸 款 1 緣 起 義 國 政 府 認 為 與 大 企 業 相 比, 中 小 企 業 在 現 代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有 許 多 市 場 劣 勢, 其 中 最 大 難 題 是 籌 資 困 難 因 為 私 營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好 的 畢 竟 鳳 毛 麟 角, 絕 大 多 數 規 模 小 自 有 資 本 少 信 譽 度 低 產 品 市 場 不 明, 缺 乏 有 效 的 抵 押 資 產, 這 無 疑 增 加 了 銀 行 貸 款 風 險 銀 行 借 貸 導 致 整 個 中 小 企 業 難 以 從 一 般 金 融 機 構 得 到 貸 款, 特 別 是 長 期 貸 款 在 義 大 利, 大 小 商 業 銀 行 林 立, 還 有 眾 金 融 機 構, 但 中 小 企 業 從 它 們 獲 得 貸 款 的 可 能 性 遠 不 及 大 企 業, 中 小 企 業 支 付 貸 款 的 利 率 也 要 比 大 企 業 高 2-3% 中 小 企 業 獲 得 的 有 限 信 貸 中, 信 用 貸 款 比 重 小, 中 長 期 貸 款 比 重 低 針 對 此 情 況, 義 國 政 府 把 對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適 當 和 穩 定 的 貸 款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措 施, 並 為 此 專 門 成 立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服 務 的 金 融 機 構, 如 合 作 銀 行 互 助 銀 行 國 民 銀 行 等 這 些 金 融 機 構 以 較 為 有 利 的 條 件 向 中 小 企 業 直 接 貸 款, 貸 款 大 多 是 低 息 貸 款, 通 常 105

11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貸 款 利 率 要 比 市 場 利 率 低 2-3%, 且 大 多 為 長 期 貸 款 ; 亦 由 這 些 銀 行 認 購 中 小 企 業 發 行 的 股 票 或 公 司 債 券 等 特 別 是 互 助 銀 行, 還 依 據 私 營 中 小 企 業 現 代 化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節 能 防 止 污 染 等 特 定 政 策 目 標 以 更 優 惠 的 利 率 期 限 條 件 提 供 特 別 貸 款 此 外, 這 些 金 融 機 構 還 向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諸 如 結 算 匯 兌 轉 帳 財 務 管 理 等 金 融 服 務, 與 政 府 施 政 商 業 契 約 市 場 需 求 原 材 料 供 應 技 術 諮 詢 等 資 訊 服 務, 以 及 中 小 企 業 貸 款 制 度 化 專 業 化 商 業 化 規 模 化 等 信 用 服 務 中 小 企 業 透 過 金 融 機 構 相 關 措 施, 本 身 更 清 楚 瞭 解 中 小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市 場 需 求 貸 款 使 用 等 風 險, 防 範 金 融 風 暴 於 未 然 2 貸 款 融 資 方 式 (1) 設 立 私 營 中 小 企 業 基 金 義 國 政 府 為 了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的 發 展,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在 融 資 不 足 先 天 問 題, 由 政 府 和 銀 行 團 共 同 出 資 成 立 中 小 企 業 基 金, 為 特 別 是 風 險 適 中 市 場 前 景 較 好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融 資 支 持 目 前, 義 大 利 的 中 小 企 業 基 金 分 為 四 類 : A. 技 術 創 新 滾 動 基 金, 即 特 定 用 途 的 基 金, 用 以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採 用 先 進 技 術 和 生 產 工 藝 B. 互 助 信 貸 集 團, 即 互 助 基 金, 加 入 互 助 集 團 的 中 小 企 業 任 何 時 候 都 可 以 從 該 集 團 得 到 無 息 貸 款, 貸 款 額 度 為 加 入 集 團 入 會 費 的 20 倍, 且 不 需 要 抵 押 和 擔 保 C. 補 貼 基 金, 即 投 資 專 案 補 貼, 中 小 企 業 只 要 提 供 詳 細 的 投 資 計 畫, 投 資 計 畫 經 評 估 通 過 後 即 可 得 到 補 貼 基 金, 一 般 而 言, 最 低 的 補 貼 額 度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10%, 最 高 的 補 貼 額 度 不 超 過 投 資 總 額 的 50%; D. 高 科 技 產 品 基 金, 即 購 買 基 金, 向 購 買 和 租 用 高 科 技 設 備 的 中 106

113 租 稅 及 金 融 制 度 小 企 業 提 供 補 貼, 補 貼 數 額 一 般 為 購 買 高 科 技 設 備 的 25%, 以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的 技 術 創 新 能 力 和 競 爭 能 力 (2) 建 立 信 貸 擔 保 機 構 義 大 利 的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機 構 由 相 關 公 協 會 及 國 家 銀 行 聯 合 組 成, 並 由 政 府 提 供 一 部 分 資 金 義 大 利 的 中 小 企 業 向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機 構 向 金 融 機 構 承 諾, 當 企 業 逾 期 不 能 歸 還 貸 款 時, 保 證 支 付 不 低 於 90% 的 未 償 還 部 分 當 然,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機 構, 亦 規 定 信 貸 條 件 也 只 有 符 合 要 件 的 中 小 企 業 才 能 獲 得 融 資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有 一 個 明 顯 的 特 徵 - 倍 增 作 用 因 為 中 小 企 業 一 旦 獲 得 信 貸 機 構 的 擔 保, 往 往 增 加 其 正 常 的 貸 款 額,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有 效 擴 張 時 的 融 資 困 難 ; 而 銀 行 由 於 有 中 小 企 業 信 貸 機 構 提 供 擔 保, 降 低 貸 款 風 險, 也 更 樂 於 對 中 小 企 業 放 款, 可 謂 互 利 雙 贏 效 應 (3) 允 許 中 小 企 業 直 接 融 資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融 資 體 系 中 最 顯 著 特 點, 是 允 許 中 小 企 業 進 入 資 本 市 場 募 集 資 金 按 證 券 交 易 法, 針 對 需 要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業 務 的 中 小 企 業, 訂 定 不 同 等 級 的 自 有 資 金 的 辦 法, 使 其 進 入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證 券 商 對 為 中 小 企 業 的 融 資 不 必 承 擔 購 回 發 行 股 票 的 義 務, 俾 使 其 向 中 小 企 業 直 接 融 資 ; 另 為 減 少 中 小 企 業 在 證 券 交 易 活 動 中 的 稅 收 負 擔, 對 其 在 證 券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稅 收 一 律 減 半 徵 收 ; 因 此 中 小 企 業 不 但 可 活 躍 證 券 市 場, 更 使 資 本 市 場 中 小 企 業 和 未 來 在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的 企 業 籌 資 義 大 利 資 本 市 場 相 當 發 達, 除 證 券 市 場 外 還 有 第 2 類 市 場 和 櫃 檯 交 易 市 場 在 第 2 類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的 多 為 一 些 新 興 和 成 長 中 的 中 小 企 業, 上 市 標 準 低 於 主 市 場, 且 當 中 小 企 業 成 長 到 滿 足 主 市 場 上 107

11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市 標 準 時 還 可 以 轉 到 主 市 場 去 櫃 檯 交 易 市 場 的 上 市 條 件 更 為 寬 鬆, 中 小 企 業 即 使 虧 損, 若 有 發 展 潛 力 仍 能 獲 准 上 市, 為 中 小 企 業 提 供 直 接 融 資 機 會 數 十 年 來, 義 大 利 政 府 就 是 利 用 資 本 市 場, 為 高 成 長 高 科 技 高 風 險 的 中 小 企 業, 有 效 地 解 決 許 多 其 發 展 的 市 場 融 資 及 風 險 分 散 問 題 3 利 率 水 準 與 貨 幣 制 度 目 前 義 大 利 外 匯 儲 備 超 過 260 億 歐 元, 且 歐 元 仍 處 於 強 勢 地 位 歐 元 貨 幣 市 場 仍 相 當 寬 鬆, 利 率 水 準 處 於 歷 史 的 低 位 4 國 際 收 支 情 形 資 料 顯 示, 義 大 利 的 國 際 儲 備 資 產 已 達 到 億 歐 元, 其 中 黃 金 儲 備 為 億 歐 元, 特 別 提 款 權 (SDR) 為 2.10 億 歐 元, 在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的 儲 備 為 億 歐 元, 外 匯 儲 備 為 億 歐 元 5 外 匯 管 制 制 度 為 與 歐 盟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義 大 利 沒 有 外 匯 管 制, 也 未 制 定 特 殊 外 匯 匯 率, 各 種 貨 幣 可 自 由 兌 換, 允 許 外 資 和 收 入 從 國 外 自 由 流 入 與 流 出 義 大 利 人 可 自 由 從 事 國 外 金 融 業 務, 包 括 直 接 投 資 買 賣 外 國 股 票 住 房 貸 款 等 居 民 可 自 由 攜 帶 不 超 過 1 萬 歐 元 的 現 金 出 境 銀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在 處 理 每 筆 超 過 1 萬 2,500 歐 元 的 外 匯 交 易 時, 必 須 通 報 義 大 利 外 匯 管 理 局 108

115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第 陸 章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一 土 地 ( 一 ) 土 地 廠 房 成 本 根 據 KPMG 顧 問 公 司 針 對 9 個 國 家 ( 包 括 7 大 工 業 化 國 家, 加 拿 大 法 國 義 大 利 德 國 日 本 英 國 和 美 國, 再 加 上 荷 蘭 和 新 加 坡 ) 中 128 個 城 市 所 做 的 競 爭 力 選 擇 研 究 報 告 10 指 出, 義 大 利 之 商 用 土 地 取 得 與 興 建 新 廠 房 之 成 本 為 9 國 中 次 低, 僅 高 於 加 拿 大 研 究 顯 示, 投 資 義 大 利 之 企 業 平 均 購 買 2.9 公 頃 之 土 地, 平 均 成 本 為 120 到 190 萬 美 元 不 等 各 企 業 平 均 興 建 6,901 平 方 米 之 廠 房, 租 用 3,000 平 方 米 左 右 的 辦 公 空 間 較 詳 細 之 價 格 比 較 如 下 表 : 購 買 2.9 公 頃 土 地 成 本 (US$,000) 興 建 6,900 平 方 米 廠 房 成 本 (US$,000) 總 計 (US$,000) 杜 林 1,850 3,500 5,350 翡 冷 翠 1,800 3,550 5,350 威 尼 斯 1,800 3,400 5,200 拿 波 里 1,500 2,400 3,900 里 佛 諾 (Livorno) 1,900 3,500 5,400 弗 里 烏 利 (Friuli) 1,200 3,000 4,200 該 報 告 並 指 出, 義 大 利 是 各 工 業 國 中 辦 公 室 租 金 成 本 最 低 的 國 家, 而 拿 波 里 投 資 設 廠 的 成 本 是 抽 樣 128 個 城 市 中 第 4 低 的 10 競 爭 力 選 擇 研 究 報 告 測 量 和 比 較 了 17 領 域 的 27 項 成 本 因 素, 扣 除 稅 收, 以 10 年 為 1 個 時 間 階 段 以 2 年 為 週 期 進 行 的 這 項 研 究 報 告 現 在 已 至 第 6 屆 109

11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另 購 買 土 地 及 房 地 產 時, 需 要 支 付 的 其 它 費 用 如 下 : 1 公 證 費 用 ( 至 少 2,500 歐 元 ) 2 稅 收 稅 收 ( 至 少 是 總 價 值 之 10%) 3 手 續 費 用 ( 總 價 值 之 2%) ( 二 ) 加 工 出 口 區 工 業 區 科 學 園 區 之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及 經 營 情 況 1 科 技 園 區 義 大 利 科 技 園 區, 以 其 獨 特 的 方 式 結 合 將 科 研 與 生 產 目 前 全 國 有 30 多 個 科 技 園 區, 園 區 管 理 機 構 一 般 是 由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研 究 機 構 企 業 金 融 機 構 和 商 會 所 組 成 的 聯 合 體 園 區 內 一 般 都 有 大 學 國 立 研 究 機 構 或 大 企 業 實 驗 室, 可 提 供 技 術 研 究 開 發 和 培 訓 服 務, 亦 有 企 業 育 成 中 心 創 新 中 心 或 培 訓 中 心, 培 育 新 的 企 業 和 企 業 家, 並 有 金 融 機 構 商 務 設 施 為 企 業 服 務 有 些 園 區 主 要 從 事 研 究 開 發 和 技 術 轉 讓, 其 他 園 區 則 開 發 與 生 產 並 重 由 於 各 地 的 環 境 條 件 不 同, 各 個 園 區 的 技 術 產 業 發 展 領 域 及 為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服 務 項 目 亦 各 不 相 同 (1) 政 策 法 律 與 法 規 A 年 的 1089 號 法 正 式 建 立 國 家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委 託 國 家 動 產 銀 行 (IMI) 管 理, 其 中 第 4 款 關 於 支 持 國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聯 合 進 行 科 研 與 科 技 創 新 外, 並 指 出 在 IMI 專 案 中 將 優 先 考 量, 由 國 營 機 構 私 企 業 和 所 提 出 之 科 研 成 果 與 相 關 量 產 計 畫, 明 確 支 持 科 技 成 果 的 商 業 B 年 的 第 46 號 關 於 對 國 家 重 要 經 濟 領 域 措 施 的 法, 提 出 在 1968 年 1089 號 法 建 立 的 國 家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的 基 礎 上, 增 加 1.7 萬 億 里 拉 ( 約 10 億 美 元 ) 用 於 年 度 的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該 法 第 3 款 規 定, 對 中 小 企 業 的 知 識 和 國 家 創 新 技 術 的 移 轉 活 動, 建 立 並 擴 110

117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大 轉 移 結 構 以 及 實 施 特 殊 的 轉 移 計 畫 該 法 是 義 大 利 應 用 研 究 與 技 術 創 新 及 培 訓 計 畫 之 基 本 大 法 C. 倫 巴 底 大 區 1990 年 第 17 號 關 於 支 持 對 大 區 手 工 業 發 展 和 促 進 法, 第 4 款 關 於 應 用 研 究 技 術 支 援 管 理 市 場 化 以 及 資 訊 轉 移 和 享 受 服 務 中, 明 確 指 出 A. 大 區 通 過 CESTEC 啟 動 和 實 施 有 關 應 用 研 究 技 術 支 持 管 理 市 場 化 以 及 相 關 國 家 和 歐 盟 科 技 資 訊 ; B. 應 用 研 究 成 果 管 理 培 訓 市 場 化 和 培 訓 的 推 廣, 可 通 過 CESTEC 等 建 立 特 殊 計 畫 ;C. 大 區 對 上 述 活 動 將 給 予 以 實 際 費 用 30% 的 財 政 支 持 D. 義 大 利 1989 年 5 月 15 日 第 181 號 法 以 及 1993 年 12 月 10 日 第 513 號 法, 係 關 於 支 持 義 大 利 冶 金 工 業 的 措 施 該 等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由 SPI 負 責 工 業 促 進 計 畫 的 制 訂 管 理 和 實 施, 並 撥 款 6,600 億 里 拉 ( 約 4 億 美 元 ) 建 立 特 殊 基 金 用 於 1989 年 和 90 年 的 工 業 促 進 計 畫 SPI 通 過 建 立 企 業 創 新 中 心 (BIC), 協 助 育 成 新 企 業, 並 經 由 技 術 創 新 和 企 業 網 絡, 俾 恢 復 受 冶 金 工 業 影 響 之 地 區 工 業 發 展 E 年 第 22 號 法, 批 准 通 過 參 與 國 際 或 歐 洲 研 究 計 畫 ( 包 括 尤 里 卡 計 畫 ), 拓 展 了 育 成 機 構 的 服 務 範 圍 1988 年 第 67 號 法 第 15/3 款 規 定, 應 用 研 究 基 金 的 10% 用 於 培 訓, 提 供 為 育 成 機 構 的 發 展 機 會 F 年 第 102 號 總 統 令, 建 立 的 港 科 技 園 區, 開 創 義 大 利 科 技 園 區 新 向 目 前 義 大 利 已 有 30 多 個 科 技 園 區, 為 科 技 企 業 相 互 合 作 提 供 良 好 之 環 境 和 條 件 G. 托 斯 卡 那 大 區 1993 年 6 月 10 日 公 佈 的 第 37 號 大 區 法, 建 立 大 區 農 業 創 新 服 務 局 (ARSIA), 為 農 業 的 技 術 開 發 推 廣 服 務 (2) 政 策 法 律 法 規 之 實 施 情 況 111

11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義 大 利 1982 年 第 46 號 法 為 科 研 創 新 和 育 成 制 定 基 本 政 策, 隨 後 的 科 技 發 展 和 科 技 政 策 都 以 此 為 準 則, 促 使 義 大 利 在 電 子 資 訊 醫 療 環 境 製 造 業 等 領 域 成 為 國 際 先 驅 但 義 大 利 同 樣 面 臨 科 研 成 果 商 業 化 的 問 題, 上 述 各 類 相 關 機 構 的 共 同 目 的 都 是 將 科 技 成 果 儘 快 地 有 效 地 轉 化 到 生 產 領 域, 促 進 企 業 與 國 家 經 濟 之 發 展 目 前 義 大 利 採 行 之 方 式 是 由 國 家 研 究 機 構 參 與 並 設 立 相 關 工 業 領 域 的 預 成 機 構, 如 前 述 醫 藥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中 心 CIRC 係 由 國 家 研 究 院 與 產 業 公 協 會 以 共 同 設 立, 俾 對 科 研 成 果 進 行 轉 化 並 協 助 企 業 科 研 和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溝 通 ; 另 新 成 立 的 國 家 技 術 創 新 服 務 局 ( AGITEC) 也 是 在 國 家 新 技 術 能 源 環 境 委 員 會 與 相 關 產 業 及 金 融 機 構 聯 合 下 設 立 的, 俾 使 研 究 生 產 和 金 融 業 融 為 一 體 此 外, 義 大 利 北 方 大 區 工 業 發 達, 也 較 重 視 科 技 成 果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托 斯 卡 (Toscana) 那 大 區 立 法 成 立 的 ARSIA 倫 巴 底 ( Lombardia) 大 區 立 法 支 持 的 CESTEC 愛 米 利 亞 羅 馬 涅 (Emilia Romagna ) 大 區 支 援 的 CITER 和 佛 留 裏 威 尼 斯 朱 利 亞 (Friuli Venezia Giulia) 大 區 支 持 的 傢 俱 企 業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CATAS) 均 屬 成 功 範 例 2 為 中 小 企 業 打 造 專 屬 工 業 區 之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及 實 施 現 況 鑑 於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的 特 殊 經 濟 地 位, 義 國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均 將 中 小 企 業 之 發 展 列 為 重 要 考 量 因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多 屬 紡 織 絲 綢 服 裝 皮 革 傢 俱 玻 璃 器 皿 衛 生 清 潔 用 具 石 材 與 五 金 家 電 等 傳 統 產 業 領 域, 義 國 政 府 特 為 該 等 產 業 規 劃 出 一 區 一 業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一 區 一 業 顧 名 思 義, 係 每 個 工 業 區 著 重 發 展 一 種 產 業, 區 內 的 中 小 企 業 大 都 從 事 同 一 行 業 的 生 產 活 動 所 謂 區, 多 由 一 個 或 112

119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幾 個 小 型 城 市 或 鄉 鎮 自 然 發 展 而 成 且 無 固 定 邊 界 之 區 域 或 地 帶 目 前 義 大 利 有 100 多 個 傳 統 工 業 區, 吸 納 6 萬 多 中 小 企 業 62 萬 名 職 工, 成 為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的 搖 籃 這 種 一 區 一 業 的 區 域 發 展 模 式 有 利 於 技 術 擴 散 商 業 服 務 和 形 成 群 眾 效 應, 屬 中 小 企 業 規 模 化 經 營 的 特 殊 模 式 另 每 個 區 內 的 中 小 企 業 商 貿 機 構 和 專 業 化 的 技 術 中 心 ( 包 括 專 業 學 校 ) 三 者 相 互 依 存, 相 輔 相 承, 形 成 三 位 一 體 產 業 組 織 體 系 商 貿 機 構 負 責 市 場 資 訊 蒐 集, 辦 理 研 訓 活 動, 協 調 區 內 企 業 關 係, 避 免 不 正 競 爭 ;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和 專 門 學 校 則 從 事 技 術 研 究 培 訓 品 質 控 管, 作 為 中 小 企 業 穩 定 發 展 的 技 術 後 盾 三 者 間 形 成 社 會 化 專 業 化 的 中 小 企 業 支 援 服 務 體 系, 構 成 特 定 產 業 群 眾 落 至 於 政 府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所 提 出 的 鼓 勵 投 資 政 策 與 法 規, 請 參 考 第 肆 章 第 五 節 3 大 區 主 導 之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及 實 施 情 形 義 國 大 區 地 方 政 府 具 有 相 對 獨 立 的 職 權, 並 根 據 該 區 特 點 制 定 相 關 計 畫 目 前 在 農 林 業 創 新 育 成 服 務 方 面, 已 有 17 個 大 區 成 立 了 科 技 育 成 服 務 機 構 另 外, 一 些 中 小 企 業 發 達 的 大 區 還 立 法 支 持 成 立 相 關 育 成 機 構, 例 如 隆 巴 底 (Lombardia) 大 區 支 援 的 中 小 企 業 技 術 和 生 產 發 展 促 進 中 心 (CESTEC), 愛 米 利 亞 羅 馬 涅 (Emilia Romagna) 大 區 紡 織 資 訊 中 心 (CITER), 佛 留 裏 威 尼 斯 朱 利 亞 (Friuli Venezia Giulia) 大 區 桌 椅 傢 俱 企 業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CATAS), 該 等 大 區 經 濟 以 及 相 關 中 小 企 業 永 續 共 榮 雙 贏 各 大 區 商 會 亦 按 各 大 區 特 點 成 立 商 業 促 進 公 司, 例 如 1983 年 烏 迪 內 斯 (Camera di commercio, Udine) 商 會 即 由 96 家 公 司 發 起 成 立 113

12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普 羅 莫 塞 迪 亞 公 司 (Promosedia s.r.l.), 商 會 占 30% 股 份, 其 他 70% 由 工 業 區 內 各 個 企 業 所 有 該 公 司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國 際 桌 椅 展 覽, 參 加 國 際 展 銷 會, 並 將 工 業 區 成 果 各 種 面 向 新 聞 界 企 業 界 建 築 設 計 師 公 會 外 交 使 節 團 以 及 行 政 機 構 進 行 積 極 宣 傳, 俾 為 區 內 各 個 廠 商 樹 立 良 好 企 業 形 象 另 1987 年 馬 爾 凱 (Marche) 大 區 馬 切 拉 塔 ( Macerata) 省 商 會 宣 傳 成 立 馬 切 拉 塔 促 進 出 口 服 務 機 構 (Agenzia Macerata Promozione Export), 透 過 參 與 博 覽 會 組 織 企 業 家 協 會 等 活 動, 促 進 當 地 製 鞋 產 業 中 小 企 業 走 向 世 界 另 外, 各 大 區 亦 成 立 產 業 公 協 會, 除 協 調 企 業 法 律 勞 工 等 事 務 外, 還 協 助 企 業 進 行 技 術 培 訓 與 創 新 例 如 馬 爾 凱 (Marche) 大 區 和 工 業 協 會 聯 合 成 立 的 SCAM( 馬 爾 凱 鞋 業 責 任 有 限 公 司 ), 設 立 設 備 精 良 的 物 理 化 學 分 析 實 驗 室, 作 為 國 家 授 權 的 鞋 業 品 質 檢 驗 中 心, 藉 由 對 製 鞋 產 業 的 品 質 控 管, 力 促 中 小 企 業 重 視 技 術 創 新 4 物 流 市 場 區 之 投 資 獎 勵 措 施 及 經 營 情 況 近 年 來, 義 大 利 物 流 市 場 之 營 業 額 增 加 近 20%, 已 超 過 32 億 歐 元 迅 速 成 長 之 主 因 為 : (1) 低 實 施 成 本 ( 每 平 方 公 尺 歐 元 ) (2) 合 理 的 CAP 款 項 (3) 設 施 所 需 製 造 期 較 短 (16-20 個 月 ) (4) 具 彈 性 的 租 約 :6 年 合 約 到 期 可 再 延 6 年, 甚 至 9 年 合 約 到 期 後 亦 可 再 延 6 年 目 前 義 大 利 物 流 市 場 共 有 近 4,360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場 地, 其 中 80% 分 布 在 倫 巴 第 威 尼 托 艾 米 利 亞. 羅 馬 尼 亞 及 拉 吉 歐 等 大 區 114

121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二 能 源 ( 一 ) 電 義 大 利 目 前 電 力 總 產 量 為 2,701 億 千 瓦 / 小 時 ; 其 中 石 化 燃 料 佔 近 80%, 其 餘 則 為 水 力 發 電 ( 佔 18.4%), 發 電 量 居 世 界 第 9 位 平 均 價 格 為 歐 元 每 百 瓦 / 小 時 (100 kwh) ( 二 ) 水 水 力 資 源 主 要 分 佈 在 義 國 北 部 的 阿 爾 卑 斯 山 麓 和 北 亞 平 寧 山 北 坡 一 帶, 能 量 蘊 藏 估 計 相 當 於 600 萬 馬 力, 水 費 平 均 約 為 1.8 歐 元 / 噸 另 地 熱 資 源 亦 豐 富 ( 三 ) 石 油 石 油 儲 藏 量 估 計 僅 為 6 億 桶 義 大 利 原 油 加 工 能 力 居 世 界 第 6 位, 煉 油 量 每 日 約 為 13 萬 6,000 噸, 年 煉 油 量 近 1 億 噸 ( 四 ) 天 然 氣 天 然 瓦 斯 年 產 量 為 億 cu m, 儲 藏 量 估 計 為 2,265 億 cu m 平 均 價 格 為 2.95 歐 元 每 千 平 方 呎 三 通 訊 ( 一 ) 電 話 義 國 電 話 系 統 十 分 進 步, 傳 輸 速 度 快 且 話 質 清 晰 目 前 全 國 共 有 超 過 2,600 萬 條 電 話 線 ( 二 ) 行 動 電 話 義 國 行 動 電 話 使 用 率 全 球 第 1, 全 國 共 有 超 過 6,300 萬 支 手 機, 主 要 有 Vadafone Tim 以 及 Wind 等 電 信 公 司 另 視 訊 行 動 電 話 H3G 亦 在 義 大 利 十 分 流 行, 目 前 有 近 500 萬 具 115

12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三 ) 網 路 義 大 利 共 有 近 3,000 萬 網 路 用 戶, 共 有 124 萬 6,253 家 網 路 提 供 者 (IPO), 而 義 大 利 400 多 萬 家 企 業 中 有 78% 皆 使 用 網 路 ( 四 ) 寬 頻 義 大 利 目 前 有 500 萬 以 上 寬 頻 用 戶, 寬 頻 線 路 已 達 640 萬 公 里 義 國 政 府 近 期 目 標 為 完 成 各 大 醫 院 80% 的 學 校 及 90% 的 國 家 機 構 寬 頻 連 結 四 運 輸 ( 一 ) 海 運 因 義 國 特 殊 的 地 理 位 置, 海 運 自 古 以 來 一 直 扮 演 義 大 利 貨 物 運 輸 的 重 要 角 色 義 國 7,400 公 里 海 岸 線 分 布 148 個 海 港, 其 中 39 個 國 際 港 全 國 有 熱 那 亞 拿 波 里 威 尼 斯 的 港 塔 連 多 里 弗 諾 錫 拉 庫 紮 等 19 個 主 要 港 口, 由 於 港 口 設 有 管 理 機 構 實 行 私 有 化 和 港 口 服 務 自 由 化 等 措 施, 故 該 等 港 口 比 其 他 港 口 更 具 競 爭 力 共 有 571 艘 1,000 GRT 以 上 的 船 隻 ( 二 ) 陸 運 1 公 路 義 大 利 內 地 運 輸 主 要 依 靠 公 路, 公 路 擔 負 客 運 量 的 2/3, 貨 運 量 的 70% 高 速 公 路 總 長 度 為 6,620 公 里, 有 30 多 條 封 閉 式 幹 線, 一 般 各 有 3 條 上 行 和 下 行 車 道, 其 速 限 為 每 小 時 130 公 里, 並 與 法 國 瑞 士 奧 地 利 等 鄰 國 高 速 公 路 相 通 全 國 道 路 總 長 為 47 萬 9,688 公 里 義 大 利 最 重 要 的 高 速 公 路 是 名 為 太 陽 高 速 (L Autostrada del Sole, A1) 的 1 號 公 路, 可 從 義 大 利 北 部 的 米 蘭 市 (Milano) 直 達 南 部 的 拿 波 里 (Napoli), 途 中 貫 通 了 佛 羅 倫 斯 (Firenze) 羅 馬 ( Roma) 拿 波 里 (Napoli) 等 大 城, 長 達 公 里 116

123 基 礎 建 設 及 成 本 2 鐵 路 總 長 1 萬 9,527 公 里, 國 營 鐵 路 部 分 占 80%, 其 餘 為 私 營 2001 年 國 家 鐵 路 公 司 首 次 獲 營 2,000 萬 歐 元, 該 集 團 現 有 10 萬 6,000 名 員 工, 負 責 每 天 7,500 輛 火 車 運 行, 年 客 運 量 為 4 億 7,400 萬 人 次, 貨 運 量 8,700 萬 噸 另 該 集 團 負 責 往 西 西 里 島 (Sicilia) 橫 跨 麥 西 納 海 峽 (Stretto di Messina) 之 輪 渡 國 內 鐵 路 網 星 羅 棋 佈, 共 有 大 小 火 車 站 共 計 3,500 多 個 義 大 利 境 內 鐵 路 隧 道 甚 多, 其 與 瑞 士 之 間 的 森 皮 奧 內 隧 道 (Traforo del Sempione) 長 達 19.8 公 里, 是 世 界 上 最 長 的 鐵 路 隧 道 ( 三 ) 空 運 義 大 利 每 年 空 運 人 次 達 9,100 萬, 貨 物 近 75 萬 噸 國 內 航 線 分 布 甚 廣, 從 北 到 至 南 飛 行 時 間 在 1 小 時 內 全 國 共 有 133 個 機 場,20 個 國 際 機 場 ; 其 中 羅 馬 Fiumicino 與 米 蘭 Malpansa 2 個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之 每 年 客 運 量 分 別 可 達 2,500 萬 及 3,000 萬 人 次 現 由 CAI (Compagnia Aerea Italiana)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Alitalia Airone Volare 等 117

12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18

125 勞 工 第 柒 章 勞 工 一 勞 工 素 質 及 結 構 由 於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衝 擊 之 影 響, 義 大 利 失 業 率 近 年 亦 逐 年 升 高 義 國 一 直 以 來 都 極 為 保 護 勞 工 權 益,1970 年 代 通 過 之 勞 工 法 第 18 條 明 文 規 定,15 人 以 上 的 公 司 不 能 輕 易 辭 退 正 式 員 工 在 此 勞 工 環 境 下, 也 造 成 義 國 公 司 為 數 不 少 已 服 務 超 過 20 年 的 資 深 員 工, 在 面 臨 經 濟 蕭 條 時, 不 僅 無 法 裁 員, 更 少 有 工 作 機 會 釋 出 給 年 輕 人, 造 成 目 前 約 三 成 五 的 年 輕 人 失 業,2012 年 總 體 失 業 率 更 由 2011 年 的 8.4% 飆 升 至 10.8%, 青 年 (15 歲 至 24 歲 ) 失 業 率 亦 攀 升 至 35.3%, 為 自 1977 年 以 來 的 歷 史 新 高 蒙 蒂 政 府 自 上 臺 以 來 一 直 致 力 要 改 革 已 僵 化 40 年 之 久 的 勞 工 市 場, 雖 然 義 大 利 最 大 的 工 會 組 織 CGIL 針 對 修 訂 勞 工 法 一 案 抱 持 堅 決 反 對 的 立 場, 惟 蒙 蒂 仍 將 法 案 送 交 國 會 審 議, 並 在 2012 年 6 月 下 旬 的 歐 盟 高 峰 會 談 前 通 過 勞 工 法 修 正 案, 惟 是 否 能 在 落 實 後 進 而 影 響 日 後 的 經 濟 發 展 則 有 待 持 續 觀 察 二 勞 工 法 令 ( 一 ) 法 令 名 稱 近 年 義 大 利 勞 工 法 修 訂 主 要 變 化 為 : 1 制 定 新 的 契 約 方 案, 允 許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使 生 產 保 持 特 殊 的 成 長 趨 勢, 也 允 許 在 生 產 下 降 的 情 況 下 顯 著 地 降 低 勞 工 成 本 2 頒 布 有 關 自 僱 用 之 法 令, 對 於 某 些 特 殊 項 目 允 許 採 用 自 僱 用 的 形 式 另 外, 憲 法 民 法 勞 工 權 利 法 案 (Statuto dei Lavoratori) 亦 有 僱 傭 119

12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等 相 關 規 定 ( 二 ) 契 約 類 型 1 工 作 共 享 工 作 共 享 指 兩 個 或 更 多 的 受 雇 人 承 擔 同 一 職 位 責 任 每 位 受 雇 人 都 可 以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願 安 排 工 作 計 劃 報 酬 將 直 接 根 據 各 人 的 業 績 表 現 按 比 例 核 發 2 臨 時 工 作 臨 時 工 作 為 完 成 某 項 專 業 性 活 動 而 進 行 的 不 連 續 或 間 斷 的 工 作 無 論 是 為 何 種 類 型 的 專 業 性 活 動, 臨 時 工 作 都 不 得 將 小 於 25 歲 大 於 55 歲 以 及 退 休 的 受 雇 人 排 除 在 外 臨 時 工 作 契 約 必 須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可 以 是 定 期 的 也 可 以 是 不 定 期 的, 並 不 得 少 於 30 天 合 約 必 需 對 等 待 工 作 期 間 的 待 遇 做 出 規 定, 並 且 該 待 遇 不 得 少 於 可 適 用 的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中 規 定 薪 資 的 20% 3 員 工 供 給 員 工 供 給 使 得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客 戶 可 以 使 用 同 該 職 業 介 紹 所 簽 署 僱 傭 契 約 的 工 人 之 勞 動 行 為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其 客 戶 對 支 付 受 雇 人 的 薪 資 和 社 會 保 險 金 負 有 共 同 的 責 任, 並 且 要 遵 守 員 工 安 全 條 例 之 規 定 員 工 供 給 契 約 規 定 了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其 客 戶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契 約 可 以 是 定 期 的 也 可 以 是 不 定 期 的 4 不 定 期 契 約 不 定 期 契 約 ( 即 所 謂 員 工 租 賃 契 約 ) 通 常 和 搬 運 與 清 潔 工 作 交 通 運 輸 和 倉 儲 服 務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和 電 話 客 服 中 心 管 理 有 關 對 於 職 業 介 紹 所 與 受 雇 人 之 間 協 議, 則 必 需 採 用 工 作 共 享 臨 時 工 作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員 工 培 訓 或 進 入 契 約 等 契 約 中 的 一 種 形 式 120

127 勞 工 通 常 技 術 性 的 與 產 品 相 關 的 組 織 性 的 和 替 代 性 的 職 位 需 要 定 期 契 約 5 輔 助 工 作 輔 助 工 作 包 括 志 願 者 組 織 具 有 被 社 會 排 斥 風 險 的 特 殊 工 作 或 定 期 在 家 幫 助 6 員 工 培 訓 契 約 在 職 培 訓 契 約 (contratti di appredistato) 包 括 以 下 三 種 範 圍 : (1) 培 訓 與 學 習 的 權 利 與 義 務 (2) 定 點 培 訓 與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以 獲 取 專 業 資 格 (3) 為 獲 得 證 書 或 者 其 它 類 型 的 專 業 資 格 而 進 行 的 培 訓 7 職 前 契 約 職 前 契 約 (contratti di inserimento) 涉 及 很 多 單 獨 的 計 畫 以 在 某 個 特 定 領 域 發 展 員 工 之 技 能, 使 其 能 夠 在 今 後 的 工 作 市 場 上 一 展 身 手 這 些 單 獨 計 畫 的 目 的 是 使 員 工 具 備 適 用 的 資 格 職 前 契 約 中 規 定 的 員 工 薪 資, 不 能 低 於 可 適 用 的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規 定 之 薪 資 水 準 2 個 等 級 或 更 多 8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的 工 作 時 間 比 全 日 制 要 短, 包 括 有 水 平 型 ( 每 天 工 時 皆 少 於 全 日 制 工 時 ) 垂 直 型 ( 每 天 工 作 時 間 不 變, 但 工 作 天 數 週 數 月 數 或 者 年 數 較 少 ), 或 混 合 型 在 相 關 的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尚 未 承 認 這 種 行 為 之 前, 非 全 日 制 工 作 必 須 事 先 徵 得 職 工 同 意 9 借 調 借 調 是 指 將 受 雇 人 ( 被 借 調 人 ) 派 遣 到 一 距 離 其 日 常 工 作 地 點 至 少 50 公 里 以 外 的 不 同 生 產 單 元 工 作 只 有 為 了 技 術 原 因 或 者 生 產 組 織 替 換 的 需 要 才 能 採 用 借 調 的 形 式 原 雇 用 人 仍 然 對 被 借 調 人 的 121

12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法 律 和 經 濟 待 遇 負 責 10 專 案 型 專 案 契 約 (contratti a progetto) 涉 及 1 個 或 多 個 特 定 的 項 目 工 作 計 畫 或 者 發 展 階 段, 每 個 單 獨 的 合 夥 人 自 主 地 進 行 管 理 以 達 到 特 定 的 結 果 合 夥 人 可 以 在 符 合 整 體 項 目 發 展 的 情 況 下 按 照 各 自 的 意 願 採 取 所 需 的 行 動 為 特 定 項 目 設 定 的 專 案 契 約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載 明 專 案 的 期 限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 與 報 酬 分 配 方 案, 其 所 得 之 報 酬 必 須 同 其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數 量 與 品 質 符 合 另 在 職 業 介 紹 所 / 仲 介 機 構 部 分, 所 有 經 授 權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均 由 勞 動 部 設 立, 並 在 勞 動 部 註 冊 登 記 一 項 特 殊 規 定 允 許 開 設 專 門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以 滿 足 對 專 業 技 能 人 才 之 需 求 介 紹 所 按 照 功 能 被 分 成 不 同 的 類 別, 而 且 只 能 經 營 單 一 部 級 機 構 授 權 的 業 務 至 於 營 業 轉 讓 則 係 指 契 約 的 ( 再 ) 分 配 合 併 租 賃 協 議 或 者 相 關 權 益, 因 讓 與 人 與 受 讓 人 現 存 關 係 之 轉 移 在 營 業 轉 讓 部 分 或 完 全 發 生 的 情 況 下, 僱 傭 關 係 也 轉 移 給 了 受 讓 人, 受 雇 人 仍 然 保 持 原 有 的 一 切 權 利 與 義 務 因 此, 新 的 管 理 者 不 能 終 止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訂 被 轉 讓 營 業 部 分 的 僱 傭 契 約 條 款 在 轉 移 日, 讓 與 人 和 受 讓 人 共 同 對 受 雇 人 負 責 倘 所 要 轉 讓 的 營 業 涉 及 15 名 以 上 ( 含 15 名 ) 的 受 雇 人, 讓 與 人 和 受 讓 人 必 需 在 轉 讓 前 至 少 25 天 向 相 關 工 會 發 出 聯 合 通 知 通 知 應 詳 細 說 明 轉 讓 的 原 因, 對 受 雇 人 可 能 產 生 的 後 果, 以 及 對 他 們 產 生 影 響 的 後 續 行 動 計 劃 工 會 亦 需 要 一 份 有 關 轉 讓 對 受 雇 人 連 同 讓 與 人 和 受 讓 人 的 影 響 之 評 估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轉 讓 構 成 不 公 平 行 為, 並 可 能 引 發 勞 方 代 表 122

129 勞 工 在 勞 動 法 院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法 院 可 以 強 迫 讓 與 人 及 / 或 受 讓 人 遵 守 專 家 組 提 出 的 必 要 條 件 ( 三 ) 僱 傭 規 定 一 般 僱 傭 規 定 如 下 : 1 僱 用 方 式 未 明 定 須 以 書 面 為 之, 惟 絕 大 部 分 均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2 競 爭 與 保 密 性 受 雇 人 不 能 從 事 與 雇 用 人 直 接 競 爭 的 商 業 活 動, 不 能 洩 露 關 於 雇 用 人 商 業 活 動 生 產 方 式 等 機 密 與 祕 密 訊 息, 不 能 使 用 這 些 訊 息 對 雇 用 人 造 成 損 害 3 發 明 根 據 2005 年 2 月 10 日 頒 布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受 雇 人 在 僱 傭 期 間 創 造 的 發 明, 只 要 與 僱 傭 契 約 規 定 的 工 作 有 關, 並 且 受 雇 人 獲 得 特 定 報 酬, 該 發 明 則 為 雇 用 人 所 有 若 在 僱 傭 契 約 中 沒 有 此 特 定 報 酬 之 規 定, 而 該 發 明 又 是 在 履 行 僱 傭 關 係 期 間 創 造 的, 若 該 發 明 申 請 專 利, 則 該 專 利 權 人 應 屬 雇 用 人, 同 時 雇 用 人 必 須 支 付 發 明 者 合 理 補 償 金 若 不 屬 於 上 述 情 況 並 且 該 發 明 與 雇 用 人 的 經 營 領 域 無 關 聯, 發 明 專 利 權 人 則 屬 該 受 雇 人, 但 雇 用 人 被 賦 予 優 先 選 擇 權, 雇 用 人 可 獨 佔 使 用 或 非 獨 佔 使 用 該 發 明, 亦 可 購 買 該 發 明 若 雇 用 人 和 受 雇 人 不 能 就 合 理 補 償 金 或 報 酬 之 數 量 達 成 協 議, 則 由 仲 裁 小 組 對 其 進 行 估 價 4 薪 水 與 福 利 因 義 大 利 憲 法 賦 予 每 個 人 獲 取 公 平 收 入 的 權 利, 爰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均 就 薪 資 和 福 利 最 低 標 準 予 以 規 定 2004 年 國 家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規 定, 勞 資 雙 方 應 每 2 年 協 商 1 次 薪 123

13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資 增 加, 協 商 時 要 考 慮 到 通 貨 膨 脹 因 素 5 工 作 時 間 每 天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為 8 小 時 每 週 最 多 工 作 時 數 ( 包 括 加 班 時 間 ) 是 48 小 時, 但 這 種 狀 況 不 能 連 續 超 過 4 個 月 (1) 加 班 -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指 出, 在 沒 有 特 別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加 班 時 間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250 小 時 雇 用 人 不 遵 守 上 述 時 間 限 制 將 會 被 處 以 行 政 罰 鍰 (2) 假 期 - 義 大 利 每 年 共 有 11 個 宗 教 或 國 家 假 日 憲 法 賦 予 每 個 人 每 週 休 息 1 天 的 權 利 ( 通 常 是 星 期 天 ), 受 雇 人 每 年 享 受 4 週 的 休 假 權 利 6 病 假 與 產 假 (1) 病 假 - 根 據 集 體 勞 動 契 約 相 關 規 定, 受 雇 人 生 病 亦 有 權 利 保 有 他 們 工 作 職 位 和 資 歷, 對 於 某 些 類 別 的 職 工 甚 至 可 享 6 個 月 或 更 長 時 間 內 的 正 常 薪 資 (2) 產 假 A. 受 雇 人 可 享 受 15 天 的 全 薪 婚 假, 可 以 在 需 承 擔 家 庭 責 任 ( 例 如 親 戚 亡 故 或 子 女 生 病 ) 時 得 到 假 期 B. 在 年 間 實 行 兩 項 先 行 措 施, 男 性 因 配 偶 生 產 的 關 係 有 1 天 的 強 制 陪 產 假,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亦 可 有 2 天 女 性 可 以 在 分 娩 前 2 個 月 和 生 產 後 3 個 月 休 產 假, 產 假 期 間 可 享 有 80% 的 薪 資 義 大 利 的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將 承 擔 這 筆 費 用 C. 倘 子 女 的 母 親 去 世 或 患 重 病, 身 為 父 親 的 男 性 受 雇 人 可 享 有 與 產 假 相 同 條 件 的 父 權 假 期 7 解 雇 義 大 利 法 律 規 定 受 雇 人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被 解 雇 : 124

131 勞 工 (1) 充 分 理 由 (Giusta Causa) 是 指 受 雇 人 嚴 重 違 背 他 / 她 的 職 責 或 有 其 他 導 致 工 作 關 係 的 連 續 性 不 能 維 持 的 行 為 (2) 正 當 理 由 (Giustificato Motivo) A. 受 雇 人 違 背 他 / 她 的 職 責, 雖 不 足 以 構 成 充 分 理 由, 但 仍 在 繼 續 例 如 : 不 能 執 行 管 理 者 發 布 之 重 要 指 令 對 機 器 與 設 備 造 成 實 質 性 損 壞 業 績 過 差 ( 此 種 解 雇 屬 於 主 觀 原 因 ) B. 由 於 客 觀 原 因 雇 用 人 希 望 重 組 生 產 或 者 勞 動 力 ( 例 如 裁 員 ) 解 雇 通 常 要 採 用 書 面 形 式 並 且 詳 列 明 解 雇 原 因, 否 則 解 雇 將 被 視 為 無 效 若 受 雇 人 認 為 被 解 雇 理 由 不 公, 他 / 她 可 以 就 此 在 60 天 內 向 法 院 提 出 告 訴, 此 時 雇 用 人 依 法 應 予 以 回 應 倘 法 院 判 決 雇 用 人 敗 訴 則 按 雇 用 人 損 賠 若 公 司 在 義 大 利 全 國 雇 用 60 名 職 工 以 上, 或 者 在 一 單 獨 的 工 作 單 位 中 雇 用 超 過 15 人, 雇 用 人 則 需 召 回 解 雇 職 工, 或 需 支 付 一 筆 賠 償 金 ( 相 當 於 2.5 至 6 個 月 間 的 薪 資 ) 另 在 其 它 情 況 下, 受 雇 人 有 資 格 恢 復 原 工 作 身 份, 並 得 到 至 少 相 當 於 5 個 月 薪 資 的 損 害 賠 償 倘 雇 用 人 拒 絕 召 回 被 不 公 平 解 雇 受 雇 人, 將 被 責 令 向 該 雇 員 支 付 15 個 月 之 薪 資 外 加 損 害 賠 償 不 論 任 何 原 因 與 職 別 等 ( 如 管 理 者 白 領 工 人 藍 領 工 人 ), 受 雇 人 被 解 雇 有 資 格 獲 得 以 下 強 制 性 賠 償 金 : A. 解 雇 費 (Trattamento di fine rapporto) 金 額 為 受 雇 人 每 年 的 總 工 資 除 以 13.5 解 雇 費 需 要 納 稅, 但 不 需 承 擔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B. 其 它 金 額 在 可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受 雇 人 有 權 利 對 於 沒 有 使 用 的 假 日 與 准 許 休 125

13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息 的 日 期 獲 得 補 償, 有 權 利 獲 得 第 13 個 月 和 / 或 第 14 個 月 的 薪 資 C. 通 知 期 以 充 分 理 由 之 外 的 原 因 解 雇 受 雇 人, 需 要 給 受 雇 人 一 通 知 期 在 通 知 期 內 雇 用 人 可 免 除 受 雇 人 的 工 作, 同 時 支 付 他 / 她 一 筆 賠 償 金, 數 額 相 當 於 其 在 通 知 期 內 應 得 的 薪 資 獲 取 這 種 賠 償 金 時 受 雇 人 有 義 務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3) 集 體 裁 員 一 雇 用 超 過 15 人 的 雇 用 人, 若 在 120 天 內 裁 員 超 過 5 人 以 上, 則 公 司 需 按 照 集 體 解 雇 程 序 與 工 會 進 行 協 商 被 某 些 公 司 ( 例 如 雇 用 15 人 以 上 的 工 業 生 產 企 業 ) 裁 員 的 受 雇 人, 若 已 在 該 公 司 工 作 超 過 12 個 月, 則 可 獲 得 義 大 利 社 會 保 險 局 ( INPS-Istituto Nazionale della Previdenza Sociale) 發 放 有 限 期 的 失 業 補 助 對 於 被 集 體 解 雇 的 每 個 受 雇 人, 雇 用 人 應 向 義 大 利 社 會 保 險 局 支 付 一 項 財 政 資 助, 分 30 個 月 付 清 對 於 任 何 怠 而 未 決 的 解 雇 行 為, 雇 用 人 必 須 提 前 支 付 這 項 資 助 8 社 會 保 險 體 系 義 大 利 的 社 會 保 險 是 強 制 性 的, 由 義 大 利 社 會 保 險 局 管 理, 為 受 雇 人 提 供 綜 合 福 利 雇 用 人 和 受 雇 人 ( 按 照 總 收 入 核 算 ) 共 同 負 擔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雇 用 人 負 擔 約 三 分 之 二, 受 雇 人 承 擔 約 三 分 之 一 (1) 工 資 補 償 基 金 義 大 利 勞 工 法 有 以 下 特 殊 規 定 : A. 在 臨 時 停 工 期 間, 發 生 不 可 歸 責 於 雇 用 人 或 受 雇 人 或 由 總 體 經 濟 環 境 造 成 的 公 司 活 動 臨 時 減 少 的 情 況, 要 保 證 受 雇 人 之 薪 資 126

133 勞 工 B. 一 旦 生 產 恢 復, 要 確 保 恢 復 僱 傭 關 係 產 業 受 雇 人 可 以 享 受 工 資 補 償 其 金 (CIG 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 雇 用 人 主 要 在 受 雇 人 不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支 付 總 工 資 之 80%, 這 筆 支 出 隨 後 將 由 義 大 利 社 會 保 險 局 償 還 C. 額 外 工 資 補 償 基 金 (CIGS 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i Straordinaria) 有 助 於 保 證 改 組 改 造 和 轉 換 機 制 後 恢 復 生 產 的 企 業 恢 復 先 前 的 僱 傭 關 係 只 有 僱 用 超 過 15 人 ( 含 15 人 ) 的 公 司 可 以 享 受 額 外 工 資 補 償 基 金 這 項 基 金 在 受 雇 人 不 工 作 期 間 補 償 其 總 薪 資 的 80%, 可 連 續 支 付 12 個 月 (2) 退 休 規 定 義 大 利 的 強 制 性 國 家 養 老 金 體 系 由 雇 用 人 為 受 雇 人 在 其 工 作 生 涯 中 支 付 的 社 會 資 助 金, 這 筆 資 助 金 經 會 計 師 在 精 算 後 繳 納 2011 年 義 大 利 國 會 再 次 針 對 養 老 金 體 系 進 行 改 革, 退 休 年 齡 門 檻 提 高 至 62 到 66 歲 之 間 此 外, 依 照 新 法 241/2011 規 定, 自 2012 年 1 月 份 起, 擁 有 以 下 條 件 之 一 者 可 以 申 請 退 休 : A. 私 營 企 業 的 女 性 員 工 : 在 2018 年 年 齡 達 到 歲 B. 公 職 女 性 人 員 : 年 齡 達 到 66 歲 C. 女 性 自 營 人 員 : 在 2018 年 年 齡 達 到 歲 D. 男 性 不 論 係 身 為 私 營 公 職 或 自 營 人 員, 退 休 年 齡 需 達 到 66 歲 這 項 改 革 亦 包 括 針 對 已 有 資 格 享 有 公 共 養 老 金 但 仍 決 定 繼 續 工 作 至 70 歲 的 人 員 亦 提 供 獎 勵 措 施 (3) 完 整 的 養 老 金 基 金 義 大 利 的 額 外 養 老 金 準 備 無 論 對 於 勞 方 或 資 方 都 是 自 願 的 法 律 保 證 個 人 可 以 自 由 地 加 入 額 外 養 老 金 體 系, 同 時 公 司 也 可 以 自 由 127

13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選 擇 是 否 建 立 它 們 自 己 的 基 金 幾 乎 所 有 的 基 金 以 預 先 制 定 的 比 率 為 基 礎 關 於 支 出 額, 受 益 人 通 常 最 多 可 以 一 次 提 領 50%, 剩 餘 的 部 分 則 作 為 年 金 提 取 (4) 僱 用 殘 障 人 員 之 義 務 擁 有 15 名 及 以 上 受 雇 人 的 單 位 必 需 僱 用 受 保 護 類 別 的 人 員, 諸 如 寡 婦 孤 兒 難 民 和 傷 殘 人 士 9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1) 雇 用 人 有 提 供 安 全 工 作 環 境 的 責 任 雇 用 人 必 須 根 據 工 作 場 所 與 工 作 本 身 的 性 質,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護 受 雇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與 人 格 尊 嚴 法 律 規 定 雇 用 人 必 須 認 真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設 置 預 防 和 保 護 系 統 受 雇 人 及 其 代 表 有 權 就 健 康 和 安 全 標 準 的 執 行 進 行 檢 查 (2) 強 制 保 險 單 雇 用 人 須 強 制 投 保 工 作 意 外 事 故 保 險, 並 由 國 家 工 傷 事 故 保 險 局 (INAIL Istituto Nazionale Assicurazioni Infortuni sul Lavoro) 管 理 強 制 保 險 包 括 發 生 在 受 雇 人 家 中 和 辦 公 地 點 之 間, 或 者 不 同 辦 公 地 點 之 間 的 傷 害 事 件 保 險 10 勞 工 訴 訟 程 序 義 大 利 民 事 訴 法 特 就 勞 工 訴 訟 程 序 予 以 特 別 規 定 由 於 原 告 提 告 事 證 已 與 被 告 首 次 抗 辯 聲 明 同 時 提 交, 故 勞 工 訴 訟 程 序 相 較 普 通 民 事 訴 訟 程 序 更 為 快 速 128

135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第 捌 章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一 商 務 簽 證 申 請 可 向 義 大 利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推 廣 辦 事 處 申 請, 該 辦 公 室 聯 絡 名 址 如 下 : 110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18 樓 1809 室 國 貿 大 樓 電 話 : (02) 傳 真 : (02) s: 簽 證 組 :[email protected] 領 事 組 :[email protected] 商 務 簽 證 申 請 須 知 : ( 一 ) 護 照 正 影 本 : 正 本 及 影 本 2 份 ( 影 本 留 存 本 辦 事 處, 影 印 在 A4 大 小 的 紙 張 上 ; 護 照 有 效 期 限 需 為 簽 證 有 效 截 止 日 後 90 天 以 上 ) ( 二 ) 居 留 證 正 影 本 : 請 將 居 留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在 A4 大 小 的 紙 張 上 ( 三 ) 二 吋 近 照 二 張 ( 照 片 需 相 同 ), 一 張 黏 貼 於 表 格 上, 另 一 張 背 面 填 妥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拼 音 後 浮 貼 於 表 格 上 照 片 為 正 面 半 身 之 彩 色 證 件 照, 背 景 需 為 白 色 ( 四 ) 申 請 表 : 必 須 完 整 確 實 填 妥 每 一 欄, 申 請 者 須 親 自 於 簽 名 處 簽 名 ( 簽 名 須 與 護 照 上 簽 名 相 符 ) ( 五 ) 英 文 的 台 灣 公 司 信 : 可 參 照 本 辦 事 處 提 供 之 公 司 信 範 本 ( ( 六 ) 請 提 供 義 大 利 公 司 之 邀 請 函, 可 證 明 彼 此 合 作 的 關 係 ; 如 果 無 法 提 供 此 項 129

13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文 件, 請 與 我 們 聯 絡 以 解 決 問 題 ( 七 ) 訂 位 紀 錄 ( 八 ) 申 根 會 員 國 旅 遊 醫 療 保 險 正 影 本 二 居 留 權 之 取 得 及 移 民 相 關 規 定 及 手 續 ( 一 ) 居 留 權 申 請 1 居 留 權 (1) 非 歐 盟 國 家 非 歐 盟 國 家 之 外 國 人 應 在 進 入 義 大 利 國 家 領 土 8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外 國 人 停 留 地 所 在 地 的 警 察 局 (Questura) 的 移 民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由 入 境 簽 證 預 先 確 定 的 活 動 或 現 行 的 安 排, 獲 得 居 留 證 的 發 放 居 留 證 的 有 效 期, 根 據 入 境 簽 證 的 類 別, 由 具 有 效 力 的 國 際 條 約 與 協 定 來 確 定 有 效 期 限 定 如 下 : A. 對 於 訪 問 商 務 旅 遊, 不 可 超 過 3 個 月 B. 對 於 季 節 性 工 作, 不 可 超 過 六 個 月 ; 對 於 季 節 性 工 作 中 那 些 需 延 長 期 限 的 行 業, 不 可 超 過 9 個 月 C. 對 於 學 習 和 培 訓, 不 能 超 過 1 年 ; 但 課 程 期 若 為 多 年, 居 留 證 可 每 年 更 新 D. 對 於 自 主 工 作 時 間 不 定 的 隸 屬 工 作 以 及 家 庭 團 聚, 不 可 超 過 2 年 E. 工 作 居 留 ( 請 參 考 下 一 節 ) 居 留 證 的 更 新 應 至 少 在 失 效 前 的 30 天, 由 持 有 人 向 其 所 在 的 警 察 局 提 出 申 請, 接 收 對 其 發 放 條 件 的 核 實 除 此 法 律 和 執 行 條 例 規 定 的 不 同 時 限 外, 居 留 證 的 有 效 期 將 被 更 新 為 不 超 過 第 1 次 發 放 期 130

137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的 2 倍 (2) 歐 盟 國 家 持 有 歐 共 體 成 員 國 發 放 的 居 留 證 或 等 效 證 件 的 外 國 人, 可 在 義 大 利 居 留 但 應 通 知 警 察 局 以 獲 得 相 應 的 居 留 聲 明 收 據 根 據 現 行 法 律 和 執 行 條 例, 警 方 只 要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可 以 向 外 國 人 詢 問 是 否 擁 有 工 作 或 由 其 他 正 當 途 徑 獲 得 經 濟 收 入, 足 夠 維 持 本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居 住 在 義 大 利 領 土 內 的 外 國 人, 每 次 居 所 變 更 後, 應 在 15 天 內 通 知 居 住 地 警 察 局 2 居 留 卡 在 義 大 利 境 內 合 法 居 留 至 少 5 年, 持 有 可 無 限 制 更 換 的 居 留 證, 只 要 能 證 明 有 足 夠 維 持 本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收 入 的 外 國 人, 可 向 警 察 局 申 請 其 本 人 共 同 生 活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居 留 卡 居 留 卡 的 有 效 期 是 無 限 的 ( 二 ) 居 住 登 記 獲 得 居 留 許 可 後, 需 到 當 地 之 人 口 註 冊 辦 公 室 (Angrafe) 進 行 註 冊 登 記 所 需 文 件 : 1 居 留 許 可 2 有 效 護 照 發 放 時 間 / 交 付 時 間 : 約 2 個 月 ( 三 ) 稅 號 (codice fiscale) 所 有 公 民, 無 論 是 義 大 利 人 或 外 國 人, 即 使 不 向 義 大 利 納 稅 也 必 需 擁 有 稅 號 在 開 設 銀 行 賬 戶 註 冊 車 輛, 或 者 是 簽 署 正 式 合 約 時 都 需 要 使 用 稅 號 ( 可 自 省 級 稅 務 辦 公 室 取 得 ) 131

13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所 需 文 件 : 1 居 留 許 可 2 有 效 身 份 證 或 護 照 發 放 時 間 / 交 付 時 間 : 隨 到 隨 可 取 件 ( 四 ) 移 民 相 關 規 定 義 大 利 移 民 法 規 定, 已 經 獲 得 合 法 居 留 權 利 的 外 國 移 民, 如 能 負 擔 自 己 親 屬 生 活 費 用 的, 可 以 為 未 婚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和 配 偶 申 請 移 民 簽 證 親 屬 入 境 居 留 1 年 後, 也 可 以 取 得 工 作 許 可 如 果 是 為 了 家 庭 團 聚, 而 不 工 作, 還 可 以 申 請 自 己 的 父 母 移 民 義 大 利 1 工 作 移 民 在 義 大 利 境 外 申 請 入 境 的 移 民 者, 必 須 首 先 獲 得 有 關 省 勞 工 辦 公 室 (Ufficio provinciale del lavoro) 的 工 作 許 可 此 種 工 作 許 可 一 般 有 效 期 為 2 年, 憑 工 作 許 可 向 義 大 利 領 使 館 申 請 入 境 簽 證 外 國 僑 民 的 配 偶, 未 婚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可 以 先 入 境 後 申 領 工 作 許 可 證 義 大 利 政 府 規 定, 凡 移 居 義 大 利 的 移 民 工 作 者, 須 向 政 府 繳 納 5% 的 費 用, 作 為 今 後 無 生 活 保 障 時 的 遣 返 基 金 非 法 進 入 義 大 利 的 外 國 人, 不 論 其 有 無 工 作,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遣 返 原 住 國, 並 對 其 義 大 利 雇 主, 施 以 高 額 罰 款, 或 3 個 月 至 1 年 有 期 徒 刑 2 婚 姻 移 民 若 是 以 義 大 利 公 民 的 配 偶 關 係 申 請,2 年 之 後, 同 住 義 大 利 的 配 偶 便 可 申 請 成 為 義 大 利 公 民, 如 果 在 義 大 利 海 外 結 婚, 居 留 外 國, 則 必 須 3 年 後 才 能 申 請 入 籍 3 投 資 移 民 外 國 人 可 在 義 大 利 投 資 後, 先 申 請 居 留 權 在 義 大 利 居 住 滿 5 年 132

139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後, 若 行 為 良 好, 即 可 申 請 入 籍 二 聘 用 外 籍 員 工 之 規 定 承 辦 機 關 及 申 辦 程 序 ( 一 )90 天 以 內 的 商 務 旅 行 我 國 人 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 起 前 往 歐 盟 國 家 享 有 90 天 免 簽 證 待 遇 歐 盟 公 民 也 不 需 辦 理 簽 證 ( 二 ) 工 作 許 可 與 居 留 (90 天 以 上 ) 1 非 歐 盟 國 家 尚 未 持 有 居 留 證 預 定 雇 用 非 歐 盟 國 家 員 工 的 雇 用 人, 必 須 先 為 未 來 受 雇 人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Autorizzazione di lavoro) (1) 承 辦 機 關 與 申 辦 程 序 雇 用 人 必 須 向 義 大 利 省 級 勞 工 辦 公 室 (Ufficio provin- ciale del lavoro) 提 出 許 可 申 請 申 請 得 到 批 准 後, 雇 用 人 尚 須 至 大 區 或 中 央 政 府 的 相 關 部 門 取 得 認 可 獲 得 工 作 許 可 後, 雇 用 人 仍 須 向 中 央 警 察 局 申 請 欲 僱 用 受 雇 人 之 入 境 許 可 ( 通 常 在 20 天 以 內 可 獲 批 准 ) 受 雇 人 可 依 入 境 許 可 與 工 作 許 可 2 項 文 件, 到 義 大 利 駐 台 辦 事 處 申 請 義 大 利 工 作 簽 證, 簽 證 發 放 通 常 需 要 30 天 (2) 相 關 文 件 A. 辦 理 工 作 許 可 必 需 之 文 件 : 義 大 利 商 會 頒 發 給 義 大 利 雇 主 之 註 冊 執 照 影 印 本 僱 傭 契 約 印 本 或 者 詳 細 描 述 雇 員 任 務 條 款 之 信 件 印 本 公 司 納 稅 申 報 單 影 本 有 效 護 照 發 放 時 間 / 交 付 時 間 約 需 3 個 月 133

14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B. 辦 理 工 作 簽 證 必 需 之 文 件 : 歐 元 的 印 花 稅 2 吋 照 片 4 張 個 人 有 效 護 照 正 本 和 2 份 護 照 有 效 頁 數 的 影 本 有 效 的 居 住 證 件 : 租 屋 契 約 或 住 房 保 證 書 出 示 住 房 保 證 書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出 示 租 屋 合 約 複 印 本 或 房 產 證 的 複 印 本 ( 省 勞 工 局 辦 公 室 ) 出 示 的 工 作 許 可 證 2 非 歐 盟 國 家 且 已 持 有 居 留 證 若 欲 僱 用 之 受 雇 人 已 合 法 在 義 大 利 讀 書, 並 持 有 有 效 之 短 期 學 生 居 留 權, 雇 用 人 仍 須 向 省 級 勞 工 辦 公 室 為 其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獲 得 工 作 許 可 後, 受 雇 人 可 轉 向 所 在 地 警 察 局 申 請, 將 學 生 居 留 權 轉 為 工 作 居 留 權 / 卡 3 歐 盟 國 家 歐 盟 國 家 公 民 進 入 義 大 利 工 作 僅 需 居 留 許 可 所 需 文 件 : (1) 有 效 護 照 (2) 健 康 保 險 證 (3) 僱 傭 契 約 (4) 居 住 證 明 ( 例 如 租 房 協 議 ) 三 外 商 子 女 可 就 讀 之 國 際 學 校 波 隆 那 Bologna 科 摩 Como 翡 冷 翠 Firenze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Bologna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Como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Florence The American International School Florence 134

141 簽 證 居 留 及 移 民 熱 那 亞 Genoa American International School in Genoa American School of Milan 米 蘭 Milano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ilan Sir James Henderson British School St. Louis School 摩 德 那 Modena 蒙 札 Monza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odena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Monza Play English/The Bilingual School of Monza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Naples 拿 波 里 Napoli Montessori School Sequoia Village & School 帕 多 瓦 Padua English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Padua Ambrit Rome International School American Overseas School of Rome Castelli International School Castelli Kindergarten Core International School 羅 馬 Roma Greenwood Garden School Kendale Primary School Marymount International The New School Rome International School St. Francis International School 135

14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St. George's British Int'l1 (La Storta) St. George's British Int'l 2 (Nomentana) St. Stephen's School Southlands English School Little Genius International School 特 雷 維 索 Treviso 的 港 Trieste 杜 林 Turin 烏 迪 內 Udine 威 隆 那 Verona 維 琴 薩 Vicenza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reviso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rieste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urin Udine International School Aleardo Aleardi International School International Bilingual School 136

143 結 論 第 玖 章 結 論 由 於 義 國 勞 工 法 保 障 勞 工 工 作 權, 且 課 予 雇 主 較 多 監 督 責 任 與 較 高 社 會 義 務, 實 務 上 雇 主 不 易 遣 散 不 適 任 之 員 工, 再 者, 其 行 政 效 率 低 落 長 久 為 人 詬 病, 各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繁 雜, 且 所 需 時 間 甚 長 義 大 利 政 府 為 發 展 義 國 南 部 較 落 後 地 區, 特 成 立 機 構 專 司 義 南 投 資 事 宜, 並 聚 資 投 注 該 區 域, 融 資 容 易 且 額 度 甚 高, 並 可 享 有 投 資 減 稅 優 惠, 減 稅 幅 度 為 淨 投 資 的 8% 至 65% 不 定, 視 公 司 大 小 的 投 資 地 區 而 定, 不 失 為 一 利 多 之 投 資 誘 因 故 我 有 意 投 資 者 必 須 將 上 述 稅 賦 負 擔 勞 動 成 本 以 及 投 資 回 收 時 間 成 本 等 因 素 通 盤 納 入 考 量 並 審 慎 評 估 鑑 於 歐 盟 已 擴 大 為 27 會 員 國, 巿 場 極 為 可 觀, 此 外, 義 國 人 口 多 且 所 得 高, 本 身 即 為 值 得 耕 耘 的 巿 場, 且 可 為 前 進 東 歐 及 北 非 巿 場 之 灘 頭 堡, 實 值 得 我 商 佈 局 長 期 開 發 基 此, 針 對 我 擬 投 資 義 國 之 業 者 建 議 如 后 : ( 一 )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我 台 商 較 不 諳 義 國 語 文 與 相 關 投 資 法 令, 欲 在 義 國 投 資 設 廠 設 立 公 司 或 建 立 行 銷 據 點 等, 最 好 可 先 至 義 大 利 駐 臺 北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推 廣 辦 事 處 貿 易 組 就 近 洽 詢, 或 前 往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查 詢 義 國 投 資 環 境 資 料, 或 上 義 大 利 官 方 投 資 網 站 參 考 投 資 需 知 及 設 立 公 司 的 相 關 規 定 ( 二 ) 為 預 先 避 免 營 運 初 期 可 能 遭 遇 因 義 國 法 令 繁 瑣 政 府 效 率 不 佳 辦 事 緩 慢 之 種 種 非 經 濟 性 因 素 之 干 擾, 有 意 來 義 投 資 之 業 者, 或 可 事 先 尋 覓 當 地 熟 悉 法 規 之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並 須 慎 選 較 有 利 之 業 別 與 合 作 對 象, 義 國 亦 多 屬 中 小 型 或 家 族 型 企 業, 隨 著 全 球 化 趨 勢, 亦 熱 衷 於 尋 求 國 際 化 之 夥 137

144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伴 ( 三 ) 雖 然 義 國 整 體 投 資 條 件 尚 待 加 強 改 善, 惟 義 國 占 南 歐 地 緣 之 利, 況 且 義 國 具 有 足 供 我 國 引 進 之 醫 藥 奈 米 生 技 等 高 科 技 產 業, 以 及 機 具 設 計 等 相 關 精 密 技 術, 加 以 設 計 服 飾 等 創 意 型 產 業, 我 商 仍 可 積 極 尋 找 潛 在 之 合 作 夥 伴, 藉 轉 移 技 術 配 合 我 商 堅 實 製 造 實 力, 提 升 我 產 品 品 質, 並 回 銷 義 國 歐 盟 及 其 他 國 家 市 場 由 於 台 義 雙 方 企 業 型 態 皆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鑑 於 中 小 企 業 資 源 與 人 力 的 不 足, 雙 方 倘 能 以 合 資 技 術 合 作 技 術 授 權 等 投 資 方 式 相 互 合 作, 應 是 互 利 雙 贏 之 作 法 如 報 載 我 國 友 嘉 集 團 (Fair Friend Enterprise Group) 以 1.5 億 歐 元 併 購 3 家 義 大 利 工 具 機 廠 ; 微 風 集 團 (Breeze Center) 亦 收 購 義 大 利 Giuliano Fujiwara 品 牌, 開 展 了 雙 方 在 時 尚 產 業 之 合 作 在 技 術 合 作 方 面, 我 商 羅 馬 崗 石 公 司 (Romastone) 與 義 大 利 水 泥 公 司 (Italcementi) 經 由 技 術 合 作, 合 作 生 產 透 明 水 泥, 也 是 一 個 很 成 功 的 合 作 典 範 138

145 附 錄 附 錄 一 我 國 在 當 地 駐 外 單 位 及 台 ( 華 ) 商 團 體 駐 義 大 利 代 表 處 經 濟 組 DIVISIONE ECONOMICA, UFFICIO DI RAPPRESENTANZA DI TAIPEI IN ITALIA VIALE LIEGI 17, ROMA ITALIA 我 國 駐 外 經 貿 單 位 TEL: /17 FAX: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外 貿 協 會 米 蘭 台 灣 貿 易 中 心 TAIWAN TRADE CENTER MILANO VIA A. Stradivari 4, MILANO ITALIA TEL: FAX: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義 大 利 台 灣 商 會 現 任 會 長 : 蘇 文 楨 先 生 在 當 地 之 主 要 台 / 僑 商 組 織 Via G. Carducci, Gallarate (VA), Italy Tel: [email protected] 139

146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二 當 地 重 要 投 資 相 關 機 構 義 大 利 投 資 促 進 署 Invitalia Via Calabria, 46, 00187, Roma Tel: 網 頁 : 義 大 利 對 外 貿 易 委 員 會 ICE Istituto Nazionale per il Commercio con l'estero (National Institute for Foreign Trade) 主 要 貿 易 及 投 資 機 構 Via Liszt, , Eur, Roma Tel: Fax: 網 頁 : 義 大 利 全 國 商 會 聯 合 會 Unioncamere(CCIAA) - Unione Italiana delle Camere di Commercio Industria Artigianato e Agricoltura ( Italian Association of Chambers of Commerce Industry Handicraft and Agriculture) Piazza Sallustio, 21, 00187, Roma 140

147 附 錄 Tel.: Fax: 網 頁 : 義 大 利 工 業 總 會 Confindustria Confederazione Generale dell'industria Italiana (General Federation of the Italian Industry) Viale Dell'Astronomia, 30, 00144, Eur, Roma Tel: Fax: 網 頁 : 米 蘭 工 商 會 Camera di Commercio Industria Artigianato e Agricoltura di Milano (Chamber of Commerce Industry Handicraft and Agriculture of Milan) Via Meravigli 12, 20123, Milano Tel: Fax; 網 頁 : 米 蘭 中 小 企 業 協 會 A.P.I. Associazione Piccole e Medie Industrie di Milano e Provinci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Industry of Milan and its province) Via Vittor Pisani, 26, 141

148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124, Milano Tel: Fax: 網 頁 : 義 大 利 中 小 企 業 聯 盟 Confapi Federazione Italiana Piccole e Media Industria (Italian Feder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Industry) Via della Colonna Antonina, 52, 00186, Roma Tel: Fax: 網 頁 : 杜 林 工 商 會 Camera di Commercio Industria Artigianato e Agricoltura di Torino (Chamber of Commerce Industry Handicraft and Agriculture of Turin) Via S. Francesco da Paola, 24, 10123, Torino Tel: Fax: 網 頁 : 142

149 附 錄 附 錄 三 當 地 外 人 投 資 統 計 ( 一 ) 國 別 / 家 數 國 別 外 商 公 司 數 % 員 工 人 數 % 總 營 業 額 ( 百 萬 歐 元 ) % 美 國 1, , , 法 國 1, , , 德 國 1, , , 英 國 1, , , 西 班 牙 , , 羅 馬 尼 亞 , , 巴 西 , , 中 國 , , 突 尼 西 亞 , , 波 蘭 , , 荷 蘭 , , 瑞 士 , , 阿 根 廷 , , 加 拿 大 , , 比 利 時 , , 葡 萄 牙 , , 香 港 , 匈 牙 利 , , 保 加 利 亞 , 奧 地 利 , , 俄 羅 斯 , , 阿 爾 巴 尼 亞 , 印 度 , 捷 克 , , 日 本 , , 墨 西 哥 , , 希 臘 , , 澳 大 利 亞 , , 新 加 坡 , , 土 耳 其 , , 斯 洛 伐 克 , 摩 洛 哥 , 摩 爾 達 維 亞 斯 洛 維 尼 亞 , 塞 爾 維 亞 , 拉 脫 維 亞 智 利 , , 埃 及 , , 馬 來 西 亞 , 盧 森 堡 , 委 內 瑞 拉 , , 瑞 典 , , 南 非 , 克 羅 埃 西 亞 , 丹 麥 , 南 韓 , 阿 爾 及 利 亞 , , 愛 爾 蘭 , 烏 克 蘭 , 泰 國 ,

150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國 別 外 商 公 司 數 % 員 工 人 數 % 總 營 業 額 ( 百 萬 歐 元 ) % 印 尼 ,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 波 士 尼 亞 , 哥 倫 比 亞 , 菲 律 賓 , 挪 威 , 哈 薩 克 斯 坦 , 芬 蘭 , 愛 沙 尼 亞 秘 魯 , 馬 爾 他 ,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白 俄 羅 斯 , 黎 巴 嫩 越 南 , 台 灣 , 摩 納 哥 烏 拉 圭 , 奈 及 利 亞 , 厄 瓜 多 , 斯 里 蘭 卡 , 伊 朗 哥 斯 大 黎 加 以 色 列 紐 西 蘭 聖 馬 利 諾 多 米 尼 克 塞 浦 路 斯 立 陶 宛 , 約 旦 象 牙 海 岸 , 巴 基 斯 坦 , 玻 利 維 亞 利 比 亞 薩 爾 瓦 多 巴 拿 馬 烏 茲 別 克 瓜 地 馬 拉 古 巴 , 安 哥 拉 莫 三 比 克 , 開 曼 群 島 宏 都 拉 斯 賽 內 加 爾 卡 達 辛 巴 威 巴 哈 馬 喀 麥 隆 , 波 多 黎 各 衣 索 比 亞 剛 果 , 亞 賽 拜 然 孟 加 拉 迦 納 馬 其 頓 , 尚 比 亞 尼 加 拉 瓜 賴 索 托 荷 屬 安 的 列 斯 群 島 百 慕 達 馬 達 加 斯 加 巴 拉 圭 馬 紹 爾 群 島 共 和 國 馬 拉 威 千 里 達 其 它 國 家 , 總 計 15, ,108, ,

151 附 錄 ( 二 ) 產 業 別 / 家 數 產 業 別 外 商 公 司 數 % 員 工 人 數 % 總 營 業 額 ( 百 萬 歐 元 ) % 礦 業 , , 製 造 業 ( 包 括 以 下 16 項 ) 5, , , 食 品 飲 料 及 菸 草 , , 紡 織 業 , , 成 衣 與 服 飾 品 , ,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 , 木 頭 及 其 製 品 ,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及 印 刷 與 其 輔 助 業 , , 石 油 煤 及 其 它 燃 料 製 品 , , 化 學 材 料 與 化 學 製 品 , , 橡 膠 製 品 與 塑 膠 製 品 , ,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 , 金 屬 及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 ,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電 力 機 械 器 材 及 設 備 製 造 修 配 , , 電 腦 通 信 及 視 聽 電 子 產 品 電 子 零 組 件 , , 精 密 光 學 醫 療 器 材 及 鐘 錶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修 配 , , 其 它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修 配 , , 引 擎 及 其 他 工 業 製 品 , , 能 源 水 電 瓦 斯 燃 氣 業 , , 營 造 業 , , 批 發 業 6, , , 倉 儲 轉 運 / 物 流 業 , , 資 訊 與 郵 電 通 信 服 務 業 , , 其 它 專 業 服 務 , , 總 計 15, ,108, , 資 料 來 源 : 義 大 利 投 資 署 145

152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附 錄 四 我 國 廠 商 對 當 地 投 資 統 計 年 度 別 統 計 表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 千 美 元 ) , , , , , , , , 總 計 18 62,612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146

153 國 家 圖 書 館 出 版 品 預 行 編 目 (CIP) 資 料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著. -- 第 八 版. -- 臺 北 市 : 經 濟 部, 民 面 ; 公 分 ISBN: ( 平 裝 ) 1. 投 資 環 境 2. 國 外 投 資 3. 經 濟 地 理 4. 義 大 利 書 名 : 義 大 利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編 著 者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出 版 機 關 : 經 濟 部 電 話 :(02) 地 址 : 台 北 市 館 前 路 71 號 8 樓 網 址 :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版 次 : 第 8 版 工 本 費 : 新 台 幣 82 元 展 售 處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圖 書 室 其 他 類 型 版 本 說 明 : 本 書 另 有 電 子 版 本, 取 得 方 式 請 至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網 站 網 址 : 著 作 權 利 管 理 資 訊 :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保 有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需 徵 求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GPN: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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