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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 修 訂 版 )

2 目 錄 第 一 章 引 言 頁 數 1.1 概 要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註 冊 證 明 書 保 險 安 老 院 結 業 3 第 二 章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2.1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安 老 院 種 類 的 界 定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5 第 三 章 牌 照 3.1 牌 照 的 申 請 牌 照 的 發 出 發 牌 條 件 牌 照 續 期 牌 照 的 展 示 牌 照 格 式 8 第 四 章 建 築 物 及 住 宿 設 備 4.1 概 要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對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限 制 設 計 基 本 設 施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走 火 通 道 耐 火 結 構 供 暖 照 明 及 通 風 供 水 及 洗 濯 設 施 維 修 12 - i -

3 頁 數 第 五 章 安 全 及 防 火 5.1 概 要 位 置 高 度 消 防 裝 置 附 加 規 定 防 火 措 施 20 第 六 章 樓 面 面 積 6.1 樓 面 面 積 住 客 人 數 22 第 七 章 家 具 及 設 備 7.1 概 要 寢 室 客 廳 / 飯 廳 洗 手 間 / 浴 室 廚 房 / 茶 水 間 洗 衣 房 辦 事 處 醫 療 設 備 及 物 資 其 他 設 備 29 第 八 章 管 理 8.1 安 老 院 名 稱 的 展 示 住 客 入 住 院 舍 程 序 日 常 活 動 程 序 員 工 職 責 表 / 輪 值 表 及 出 勤 記 錄 保 存 記 錄 員 工 會 議 35 - ii -

4 頁 數 第 九 章 安 老 院 員 工 9.1 員 工 的 僱 用 定 義 通 宵 當 值 的 員 工 服 務 條 件 急 救 及 其 他 訓 練 替 假 員 工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輸 入 勞 工 41 第 十 章 保 健 員 10.1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註 冊 註 冊 費 取 消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職 責 說 明 44 第 十 一 章 保 健 及 照 顧 服 務 11.1 概 要 保 健 藥 物 儲 存 及 管 理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須 遵 照 的 程 序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使 用 餵 飼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其 他 特 別 護 理 程 序 54 - iii -

5 頁 數 第 十 二 章 感 染 控 制 12.1 概 要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的 職 責 預 防 傳 染 病 傳 染 病 個 案 的 處 理 其 他 資 料 58 第 十 三 章 營 養 及 飲 食 13.1 概 要 餐 單 的 設 計 飲 食 及 食 物 的 選 擇 食 物 的 預 備 和 供 應 進 餐 時 間 供 應 食 物 時 須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供 用 水 監 察 住 客 吸 取 營 養 的 情 況 其 他 資 料 63 第 十 四 章 清 潔 及 衞 生 設 備 14.1 概 要 員 工 住 客 清 潔 程 序 一 般 衞 生 防 治 蟲 鼠 及 控 制 傳 病 媒 介 其 他 資 料 66 第 十 五 章 社 交 照 顧 15.1 概 要 節 目 及 活 動 家 居 氣 氛 適 應 安 老 院 生 活 68 * * * - iv -

6 附 件 目 錄 附 件 一 牌 照 申 請 附 件 二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附 件 三 提 交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指 引 附 件 四 安 老 院 牌 照 附 件 五 安 老 院 住 客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附 件 六 安 老 院 保 健 員 登 記 申 請 書 附 件 七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 附 件 八 呈 報 傳 染 病 一 覽 表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 * * * - v -

7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安 老 院 條 例 ( 第 459 章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本 實 務 守 則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 第 459 章 ) 第 22(1) 條 發 出, 列 出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安 老 院 的 原 則 程 序 指 引 及 標 準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 第 459 章 附 屬 法 例 A) 和 安 老 院 ( 上 訴 委 員 會 ) 規 例 ( 第 459 章 附 屬 法 例 B) 對 本 港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加 以 管 制 如 欲 購 買 上 述 條 例 及 規 例, 可 致 電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 電 話 : ) 或 登 入 網 上 政 府 書 店 ( 訂 購 本 實 務 守 則 引 稱 或 提 及 的 法 定 條 文, 均 為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生 效 的 條 文 閱 讀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人 士 請 查 閱 這 些 條 文 其 後 有 否 再 經 修 訂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2 條, 安 老 院 的 釋 義 為 : 慣 常 有 超 過 五 名 年 滿 60 歲 的 人 士 獲 收 容 在 其 內 住 宿 以 便 獲 得 照 顧 的 處 所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3 條, 該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 (a) 由 (i) 政 府 ; (ii) 房 屋 委 員 會 經 辦 及 控 制 的 安 老 院 ; (b) 純 粹 用 於 或 擬 純 粹 用 於 治 療 需 接 受 治 療 的 人 的 安 老 院 ; (c)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藉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命 令 豁 免 的 任 何 安 老 院 或 任 何 種 類 的 安 老 院 - 1 -

8 1.1.6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應 將 本 實 務 守 則 連 同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和 安 老 院 ( 上 訴 委 員 會 ) 規 例 一 起 小 心 閱 讀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3)(c)(iii)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如 認 為 用 作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不 符 合 本 實 務 守 則 所 列 關 乎 設 計 結 構 防 火 健 康 衞 生 及 安 全 的 任 何 規 定, 可 拒 絕 發 出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如 欲 徵 詢 意 見 或 尋 求 指 導, 請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聯 絡 ( 電 話 : 或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遵 照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辦 事, 並 不 表 示 可 獲 免 承 擔 其 他 條 例 或 普 通 法 訂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義 務 或 規 定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安 老 院 條 例 和 附 屬 規 例 規 定 透 過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管 理 的 發 牌 制 度, 對 為 長 者 提 供 照 顧 而 設 立 的 安 老 院 加 以 管 制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這 些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所 獲 得 的 服 務, 能 達 到 令 他 們 在 體 格 情 緒 和 社 交 方 面 均 有 裨 益 的 可 接 納 標 準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6 條, 凡 任 何 人 士 在 任 何 時 候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一 間 安 老 院, 必 須 持 有 : (a)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7(2) 條 就 該 安 老 院 發 出, 或 根 據 第 7(5) 條 為 其 續 期, 而 在 當 其 時 有 效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 或 (b)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2)(a) 條 就 該 安 老 院 發 出, 或 根 據 第 9 條 為 其 續 期, 而 在 當 其 時 有 效 的 牌 照 不 過,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政 策, 只 有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經 營 但 未 能 全 部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發 給 豁 免 證 明 書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所 設 立 和 開 始 經 營 的 安 老 院, 應 以 發 出 牌 照 的 方 式 加 以 規 管, 而 非 發 出 豁 免 證 明 書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的 主 要 理 - 2 -

9 由, 是 由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以 發 牌 方 式 進 行 規 管 更 能 確 保 安 老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達 到 高 水 準, 並 能 更 有 效 地 保 障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利 益 所 有 先 前 已 存 在 的 安 老 院 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完 全 符 合 發 牌 規 定, 當 局 自 此 未 有 再 續 發 豁 免 證 明 書 除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致 令 需 要 偏 離 此 項 政 策, 否 則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日 後 將 不 大 可 能 為 任 何 安 老 院 發 出 豁 免 證 明 書 因 此,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其 餘 數 章 將 不 會 載 述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詳 情 就 指 定 安 老 院 發 出 的 牌 照 是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簽 署 核 證 的 牌 照, 載 有 獲 發 牌 院 舍 的 資 料, 而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5) 條, 牌 照 為 其 內 所 述 事 項 的 證 據, 因 此 是 不 可 以 轉 讓 的 如 安 老 院 名 稱 地 址 類 別 牌 照 規 定 的 可 收 納 人 數 上 限 及 / 或 持 牌 人 有 任 何 更 改, 必 須 申 請 新 的 牌 照 牌 照 申 請 人 必 須 採 用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指 定 表 格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及 有 關 資 料 可 向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或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網 頁 ( 下 載 1.4 註 冊 證 明 書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必 須 根 據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第 310 章 ) 就 安 老 院 向 稅 務 局 註 冊 ; 如 安 老 院 屬 法 人 團 體 擁 有, 則 須 同 時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註 冊 1.5 保 險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作 為 僱 主 的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必 須 為 安 老 院 所 有 員 工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另 外,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亦 宜 為 安 老 院 購 買 其 他 保 險, 例 如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1.6 安 老 院 結 業 經 營 者 如 有 意 將 安 老 院 結 業,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並 一 併 提 交 住 客 搬 遷 計 劃 ; 此 外, 亦 應 在 安 老 院 結 業 前 最 少 30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住 客 及 其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安 老 院 結 業 後, 經 營 者 應 盡 快 把 牌 照 交 回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5 條 及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10(e)(i) 條 與 安 老 院 結 業 有 關 - 3 -

10 第 二 章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2.1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安 老 院 為 由 於 個 人 社 會 健 康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能 繼 續 獨 居 或 與 家 人 同 住 的 長 者, 提 供 住 宿 設 施 根 據 住 客 所 需 照 顧 和 協 助 的 程 度, 以 及 為 執 行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4)(c) 條 所 訂 明 的 安 老 院 種 類, 安 老 院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類 別 :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2.2 安 老 院 種 類 的 界 定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 條 :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一 般 健 康 欠 佳, 而 且 身 體 機 能 喪 失 或 衰 退, 以 致 在 日 常 起 居 方 面 需 要 專 人 照 顧 料 理, 但 不 需 要 高 度 的 專 業 醫 療 或 護 理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有 能 力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但 在 處 理 關 於 清 潔 烹 飪 洗 衣 購 物 的 家 居 工 作 及 其 他 家 務 方 面,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困 難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 4 -

11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有 能 力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亦 有 能 力 處 理 關 於 清 潔 烹 飪 洗 衣 購 物 的 家 居 工 作 及 其 他 家 務 2.3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有 些 安 老 院 為 其 住 客 提 供 超 過 一 種 照 顧 例 如 有 些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同 樣, 有 些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亦 提 供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在 劃 分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 即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及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設 有 中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和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及 中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 的 種 類 時, 應 採 用 按 宿 位 數 目 較 多 的 一 類 服 務 劃 分 的 方 法 例 如, 一 所 提 供 高 度 照 顧 暨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如 有 超 過 一 半 住 客 接 受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服 務, 會 歸 入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的 類 別 倘 若 兩 種 宿 位 數 目 相 同, 例 如 一 半 為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另 一 半 為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則 該 安 老 院 將 依 提 供 較 高 程 度 照 顧 的 一 種 服 務 分 類 ( 就 這 個 例 子 而 言, 應 歸 入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的 類 別 ), 這 樣 可 確 保 住 客 的 利 益 獲 得 保 障 如 一 間 安 老 院 同 時 提 供 三 類 服 務 ( 即 包 括 高 度 照 顧 中 度 照 顧 和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 在 劃 分 這 些 安 老 院 時, 應 把 上 述 按 宿 位 數 目 較 多 的 一 類 服 務 劃 分 的 方 法 稍 作 修 改 這 些 安 老 院 只 可 劃 分 為 高 度 照 顧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原 因 是 這 些 安 老 院 中 部 分 的 住 客 是 需 要 高 度 照 顧 和 中 度 照 顧 服 務 的 因 此, 不 論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數 目 有 多 少, 此 等 安 老 院 都 不 宜 劃 分 為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這 樣 可 確 保 住 院 長 者 得 到 適 當 水 平 的 照 顧 在 劃 分 這 類 安 老 院 時, 可 將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加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總 數 和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數 目 互 相 比 較, 並 按 佔 較 多 宿 位 數 目 的 服 務 劃 分 為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 5 -

12 第 三 章 牌 照 3.1 牌 照 的 申 請 能 夠 符 合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及 本 實 務 守 則 所 載 規 定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發 牌 照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1) 條, 安 老 院 必 須 使 用 附 件 一 所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出 牌 照 申 請, 申 請 書 須 附 上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圖 則 詳 情 如 下 : (a)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正 本 及 三 份 副 本 ) 可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或 親 自 送 交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牌 照 處 ); (b) 請 同 時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個 人 申 請 ) ;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簽 發 的 法 團 註 冊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法 人 團 體 申 請 ) ; 由 稅 務 局 局 長 簽 發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核 證 本 ( 適 用 於 開 辦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申 請 ) ; 由 稅 務 局 局 長 簽 發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開 辦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申 請 ) ; 已 經 錄 用 / 準 備 錄 用 的 全 體 職 員 名 單 ( 附 件 二 ); 就 有 關 安 老 院 處 所 達 成 的 租 賃 協 議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租 用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 ; 有 關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轉 讓 書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自 置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 ; 以 及 有 關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七 份 副 本 有 關 圖 則 規 定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的 指 引 - 6 -

13 (c) 待 收 到 上 述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後, 如 所 有 文 件 皆 正 確 無 誤, 牌 照 處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需 八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完 成 處 理 牌 照 的 申 請, 並 簽 發 牌 照 3.2 牌 照 的 發 出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2)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收 到 申 請 後, 須 就 申 請 作 出 以 下 決 定 : (a)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以 申 請 人 為 持 牌 人 的 牌 照 ( 可 訂 下 或 不 訂 下 條 件 ), 期 限 為 36 個 月 或 牌 照 指 明 的 較 短 期 間 ; 或 (b) 拒 絕 發 出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3.3 發 牌 條 件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4)(b)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獲 授 權 發 出 牌 照 並 訂 下 條 件 發 牌 條 件 可 包 括 : (a) 關 乎 設 計 結 構 防 火 面 積 及 人 手 等 事 宜 ; (b) 牌 照 的 展 示 ; 以 及 (c)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3.4 牌 照 續 期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9(1) 及 (2) 條, 安 老 院 的 持 牌 人 可 在 牌 照 期 滿 前 四 個 月 起 至 期 滿 前 兩 個 月 止 的 期 間 內,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申 請 將 牌 照 續 期 不 超 過 36 個 月 3.5 牌 照 的 展 示 為 使 市 民 能 識 別 有 關 安 老 院 的 法 定 資 格, 經 營 者 必 須 在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其 牌 照 - 7 -

14 3.6 牌 照 格 式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 條 發 出 或 第 9 條 續 發 的 牌 照 的 格 式 列 於 附 件 四 - 8 -

15 第 四 章 建 築 物 及 住 宿 設 備 4.1 概 要 所 有 安 老 院 均 須 接 受 屋 宇 安 全 督 察 的 巡 視, 並 應 遵 守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以 及 屋 宇 署 任 何 有 關 建 築 物 安 全 的 規 定 4.2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經 營 者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用 作 經 營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符 合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應 明 白 租 約 及 大 廈 公 契 屬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文 件,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他 們 或 會 被 法 庭 頒 令 終 止 在 有 關 處 所 經 營 安 老 院 4.3 對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限 制 安 老 院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設 在 任 何 未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興 建 的 搭 建 物 之 內 或 下 面, 除 非 有 關 搭 建 物 為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1 條 或 建 築 物 條 例 ( 新 界 適 用 ) 條 例 第 3 條 下 的 豁 免 工 程 只 有 當 在 提 出 申 請 後 屋 宇 署 沒 有 對 更 改 用 途 發 出 書 面 反 對, 才 可 在 非 住 宅 樓 宇 或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內 開 設 安 老 院 4.4 設 計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1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須 有 下 列 的 設 計 以 符 合 住 客 的 特 別 需 要,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 (a) 每 條 通 道 及 每 個 出 入 口 的 寬 度, 須 足 以 容 納 使 用 助 行 器 具 或 乘 坐 輪 椅 的 住 客 通 過 ; - 9 -

16 (b) (c) 住 客 有 可 能 滑 倒 以 致 危 及 其 安 全 的 每 處 地 方, 尤 其 是 洗 手 間 浴 室 及 廚 房, 均 須 舖 設 防 滑 地 磚, 並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標 示 警 告 字 句 ; 以 及 除 非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否 則 每 個 房 間 的 高 度, 由 樓 面 起 垂 直 量 度 至 天 花 ( 天 花 樓 板 或 垂 吊 式 假 天 花 ) 須 不 少 於 2.5 米, 或 由 樓 面 起 垂 直 量 度 至 任 何 橫 樑 底 面 須 不 少 於 2.3 米 ;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經 營 者 還 應 確 保 : (d) 應 為 每 位 需 要 高 度 照 顧 的 住 客 安 裝 一 個 叫 喚 鈴 ; (e) 所 有 浴 室 洗 手 間 及 走 廊 均 應 設 置 合 適 的 扶 手 ; (f) (g) 處 所 的 家 具 設 計 和 室 內 裝 置 均 應 是 沒 有 危 險 的 ; 以 及 所 有 窗 戶 露 台 陽 台 樓 梯 平 台 或 與 毗 鄰 高 度 距 離 超 過 600 毫 米 的 任 何 地 方, 均 應 安 裝 安 全 圍 欄, 以 盡 量 減 少 個 人 或 物 件 由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險 ; 圍 欄 的 高 度 應 不 少 於 1.1 米, 其 結 構 應 能 防 止 超 過 100 毫 米 寬 度 的 物 體 在 最 窄 處 穿 過 4.5 基 本 設 施 安 老 院 的 基 本 設 施 必 須 包 括 寢 室 客 / 飯 廳 洗 手 間 / 浴 室 / 淋 浴 間 廚 房 洗 衣 房 及 辦 公 室 所 有 通 道 包 括 走 廊 及 戶 外 休 憩 地 方 均 不 應 改 作 寢 室 安 老 院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膳 食 及 洗 衣 服 務, 亦 應 設 置 一 個 面 積 適 中 的 廚 房, 實 際 面 積 將 視 乎 須 照 顧 的 住 客 人 數,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膳 食 數 目 而 定 舉 例 來 說, 為 100 名 住 客 供 應 膳 食 的 廚 房 的 建 議 面 積 為 20 平 方 米 4.6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3 條 規 定,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設 於 緊 急 服 務 可 達 的 地 方, 其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須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7 4.7 走 火 通 道 每 所 安 老 院 必 須 根 據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1996 年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設 有 足 夠 的 走 火 通 道 及 出 口 通 道 評 估 所 需 要 的 走 火 通 道 數 目 時, 必 須 考 慮 安 老 院 所 能 容 納 的 住 客 人 數 和 員 工 編 制 數 目 等 因 素 所 有 通 往 防 煙 間 出 口 廚 房 和 機 房 的 標 準 防 火 門, 應 能 自 動 掩 上, 並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每 條 出 口 通 道 必 須 有 足 夠 照 明, 並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經 營 者 必 須 留 意 和 遵 守 1996 年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載 有 關 出 口 通 道 的 一 般 規 定 4.8 耐 火 結 構 根 據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1996 年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載 的 規 定,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結 構 把 安 老 院 與 座 落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的 其 他 部 分 分 隔 開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一 小 時 的 牆 壁, 把 安 老 院 的 廚 房 與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其 他 部 分 分 隔 開, 而 廚 房 門 必 須 具 備 不 少 於 半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並 能 自 動 掩 上 及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安 老 院 內 有 特 殊 危 險 的 地 方 ( 設 有 電 力 或 危 險 裝 置 ),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兩 小 時 的 牆 壁 圍 封 若 毗 鄰 設 有 走 火 樓 梯, 則 牆 壁 的 耐 火 時 效 必 須 不 少 於 四 小 時 任 何 由 安 老 院 處 所 通 往 這 類 圍 建 物 的 門, 必 須 具 備 不 少 於 一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並 能 自 動 掩 上 及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4.9 供 暖 照 明 及 通 風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4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有 足 夠 的 暖 氣 及 照 明, 並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其 程 度 須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8 4.9.2 安 老 院 內 每 個 用 作 住 宿 辦 公 室 或 廚 房 的 房 間, 均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天 然 照 明 及 通 風, 以 符 合 遵 守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及 33 條 的 規 定 而 因 應 安 老 院 的 環 境 及 設 計 的 特 點,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按 個 別 申 請 考 慮 接 納 未 符 合 有 關 天 然 照 明 和 通 風 的 規 定 安 老 院 內 每 個 有 排 糞 或 排 污 裝 置 的 房 間, 均 須 設 有 窗 戶, 而 有 關 標 準 要 符 合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36 條 的 規 定 如 能 夠 提 供 人 工 照 明 及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考 慮 接 納 未 能 符 合 窗 戶 提 供 的 規 定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七 章 第 7.2 及 7.4 段 載 述 有 關 寢 室 及 洗 手 間 / 浴 室 所 裝 設 的 暖 爐 電 風 扇 及 / 或 冷 氣 機 的 規 定 4.10 供 水 及 洗 濯 設 施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6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設 有 : (a) 足 夠 及 衞 生 的 食 水 供 應 ; (b) 足 夠 的 洗 濯 及 洗 衣 設 施 ; 以 及 (c) 足 夠 的 沐 浴 設 施,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所 需 設 施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七 章, 以 供 參 考 4.11 維 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7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須 保 持 維 修 良 好,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9 第 五 章 安 全 及 防 火 5.1 概 要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1 條, 消 防 處 人 員 有 權 視 察 所 有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應 遵 守 消 防 處 所 提 出 任 何 有 關 安 全 及 防 火 措 施 的 建 議 5.2 位 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9 條, 安 老 院 不 得 設 於 : (a) 工 業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 或 (b) 位 於 下 列 地 方 的 上 一 層 或 下 一 層 的 處 所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 (i) 倉 庫 ; (ii) 電 影 院 ; (iii) 劇 院 ; 或 (iv) 在 其 內 有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可 能 危 害 住 客 的 生 命 或 安 全 的 任 何 行 業 ( 包 括 根 據 建 築 物 ( 設 計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49 條 所 指 明 的 行 業 ) 在 進 行 的 處 所 5.3 高 度 除 下 文 第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安 老 院 的 任 何 部 分 所 處 高 度, 離 地 面 不 得 超 過 24 米, 而 該 高 度 是 由 建 築 物 的 地 面 垂 直 量 度 至 安 老 院 所 在 的 處 所 的 樓 面 計 算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藉 送 達 經 營 者 的 書 面 通 知, 批 准 該 安 老 院 的 任 何 部 分 可 處 於 通 知 內 所 指 示 的 離 地 面 超

20 過 24 米 的 高 度 請 參 考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0 條 的 規 定 5.4 消 防 裝 置 所 有 有 關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規 定 和 規 格, 均 是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通 函 而 訂 定 此 外,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在 徵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後, 訂 立 額 外 規 定, 以 及 就 任 何 一 間 安 老 院 的 個 別 情 況 更 改 下 列 任 何 規 定 安 老 院 佔 用 樓 面 面 積 如 少 於 230 平 方 米, 須 遵 守 以 下 各 項 規 定 : (a) 須 為 整 間 安 老 院 安 裝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並 在 用 作 住 宿 的 範 圍 安 裝 煙 霧 偵 測 器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應 以 直 線 電 話 線 傳 達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一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b) 安 老 院 須 設 有 一 個 人 手 操 作 的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包 括 在 主 要 入 口 大 堂 或 附 近 地 方 以 及 在 通 往 公 用 走 廊 出 口 旁 之 當 眼 位 置 安 裝 啟 動 按 鈕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各 一 個 除 聲 響 警 報 系 統 外, 須 增 設 視 覺 火 警 訊 號, 作 為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這 個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須 與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連 接 (c)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控 制 板 均 須 設 在 安 老 院 接 待 處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d) 每 間 廚 房 / 茶 水 間 / 總 掣 房 均 須 設 有 一 個 4.5 千 克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式 滅 火 器, 廚 房 內 還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滅 火 氈 一 張 ; 在 安 老 院 內 接 待 處 附 近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須 設 有 一 個 9 公 升 的 二 氧 化 碳 / 水 式 滅 火 器

21 (e)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指 示 通 往 大 廈 出 口 通 道 的 所 有 出 口 的 位 置 燈 箱 字 體 與 圍 繞 字 體 半 透 明 背 景 的 顏 色 須 選 擇 以 下 對 比, 安 老 院 內 所 有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所 採 用 的 顏 色 對 比 必 須 統 一 字 體 顏 色 綠 白 對 比 顏 色 白 綠 (f ) 倘 若 安 老 院 內 的 任 何 位 置, 特 別 是 由 每 間 房 間 通 往 安 老 院 出 口 通 道 的 走 廊, 不 能 清 楚 看 見 出 口 指 示 牌, 則 必 須 在 當 眼 處 裝 設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5499: 第 1 部 分 規 定 的 適 當 方 向 指 示 牌, 幫 助 住 客 在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找 到 出 口 (g) 須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樓 面 照 明 度 須 為 : 樓 梯 / 出 口 通 道 不 少 於 2 米 燭 光 處 所 內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不 少 於 1 米 燭 光 光 度 須 在 任 何 兩 個 應 急 照 明 裝 置 之 間 的 中 間 點, 使 用 手 提 光 電 測 光 錶 進 行 量 度, 並 可 酌 情 容 許 照 明 程 度 高 於 或 低 於 規 定 10% 假 如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須 在 5 秒 內 啟 動 假 如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沒 有 連 接 應 急 發 電 機, 則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整 套 電 池 式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將 可 接 納 (h) 若 安 老 院 設 有 通 風 / 空 氣 調 節 控 制 系 統, 此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安 老 院 佔 用 樓 面 面 積 如 超 過 230 平 方 米, 須 遵 守 以 下 各 項 規 定 : (a) 須 在 安 老 院 用 作 住 宿 的 範 圍 安 裝 煙 霧 偵 測 系 統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應 以 直 線 電 話 線 傳 達 消 防 通 訊

22 中 心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一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b) 須 為 安 老 院 裝 設 消 防 喉 轆 系 統, 使 長 度 不 超 過 30 米 的 喉 轆 膠 喉 可 到 達 院 內 的 任 何 部 分 該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c)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自 動 花 灑 系 統 該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d) 安 老 院 須 設 有 人 手 操 作 的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包 括 在 每 個 喉 轆 放 置 地 點 安 裝 啟 動 按 鈕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各 一 個 啟 動 按 鈕 必 須 可 以 啟 動 消 防 泵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除 聲 響 警 報 系 統 外, 須 增 設 視 覺 火 警 訊 號, 作 為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這 個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須 與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連 接 (e)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控 制 板 均 須 設 在 安 老 院 接 待 處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f ) 每 間 廚 房 / 茶 水 間 / 總 掣 房 均 須 設 有 一 個 4.5 千 克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式 滅 火 器, 廚 房 內 還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滅 火 氈 一 張

23 (g)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指 示 通 往 大 廈 出 口 通 道 的 所 有 出 口 的 位 置 燈 箱 字 體 與 圍 繞 字 體 半 透 明 背 景 的 顏 色 須 選 擇 以 下 對 比, 安 老 院 內 所 有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所 採 用 的 顏 色 對 比 必 須 統 一 字 體 顏 色 綠 白 對 比 顏 色 白 綠 (h) 倘 若 安 老 院 內 的 任 何 位 置, 特 別 是 由 每 間 房 間 通 往 安 老 院 出 口 通 道 的 走 廊, 不 能 清 楚 看 見 出 口 指 示 牌, 則 必 須 在 當 眼 處 裝 設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5499: 第 1 部 分 規 定 的 適 當 方 向 指 示 牌, 幫 助 住 客 在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找 到 出 口 (i) 須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樓 面 照 明 度 須 為 : 樓 梯 / 出 口 通 道 不 少 於 2 米 燭 光 處 所 內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不 少 於 1 米 燭 光 光 度 須 在 任 何 兩 個 應 急 照 明 裝 置 之 間 的 中 間 點, 使 用 手 提 光 電 測 光 錶 進 行 量 度, 並 可 酌 情 容 許 照 明 程 度 高 於 或 低 於 規 定 10% 假 如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須 在 5 秒 內 啟 動 假 如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沒 有 連 接 應 急 發 電 機,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認 可 規 定 的 整 套 電 池 式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將 可 接 納 (j) 若 安 老 院 設 有 通 風 / 空 氣 調 節 控 制 系 統, 此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5.5 附 加 規 定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均 須 有 基 本 及 輔 助 電 力 供 應 ; 如 可 行 的 話, 輔 助 電 力 供 應 須 連 接 一 台 獨 立 發 電 機, 其 發 電 量 須 足 以 應 付 需 要 供 電 的 各 項 必 要 服 務 的 電 力 需 求

24 5.5.2 安 老 院 的 有 保 護 逃 生 途 徑 內 作 隔 音 隔 熱 及 裝 飾 用 途 的 物 料, 均 須 屬 英 國 標 準 476: 第 7 部 分 指 定 表 面 火 焰 蔓 延 率 第 1 或 第 2 級 或 同 等 國 際 標 準, 或 利 用 認 可 的 抗 火 產 品 提 高 水 平 至 同 等 標 準 在 這 一 方 面, 安 老 院 須 將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所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如 使 用 通 風 管 或 通 風 槽 穿 過 任 何 牆 壁 地 板 或 天 花, 由 一 個 房 間 通 往 另 一 房 間, 均 須 符 合 建 築 物 ( 通 風 系 統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J),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安 老 院 須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把 通 風 系 統 設 計 的 詳 細 圖 則 轉 呈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課 進 行 查 核 視 察, 並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交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副 本,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後 須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通 風 系 統 ) 工 程 類 別 定 期 檢 查, 每 次 檢 查 相 距 不 得 超 過 12 個 月, 檢 查 後 簽 發 的 年 檢 証 書 的 副 本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管 道 及 隱 蔽 位 置 內 作 隔 音 隔 熱 及 裝 飾 用 途 的 物 料, 均 須 屬 英 國 標 準 476: 第 7 部 分 指 定 表 面 火 焰 蔓 延 率 第 1 或 第 2 級 或 同 等 國 際 標 準, 或 利 用 認 可 的 抗 火 產 品 提 高 水 平 至 同 等 標 準 在 這 方 面, 須 將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所 有 安 裝 及 改 裝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工 程, 均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發 出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審 批 程 序 作 為 一 般 守 則, 如 申 請 人 需 要 在 處 所 內 改 裝 或 加 裝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必 須 聘 請 一 名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有 關 承 辦 商 應 把 FSI/314A 或 FSI/314B 證 書 ( 視 乎 適 用 情 況 而 定 ), 連 同 一 式 三 份 消 防 裝 置 圖 則, 一 併 提 交 消 防 處 處 長 在 工 程 完 竣 後, 有 關 承 辦 商 應 檢 查 有 關 裝 置 及 進 行 核 證, 並 向 消 防 處 處 長 提 交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該 證 書 的 副 本 亦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25 5.5.6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以 及 最 少 每 12 個 月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檢 查 一 次, 檢 查 後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固 定 電 器 裝 置 須 由 經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註 冊 的 電 器 工 人 及 承 辦 商 安 裝 檢 查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並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備 妥 的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證 明 已 符 合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的 規 定 證 明 書 須 每 五 年 重 新 簽 發 及 呈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如 無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牌 照 或 許 可, 不 得 存 放 超 出 危 險 品 條 例 ( 第 295 章 ) 所 指 豁 免 額 的 危 險 物 品 根 據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氣 體 燃 料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負 責 如 進 行 任 何 新 的 氣 體 燃 料 安 裝 工 程, 或 改 裝 現 有 的 氣 體 燃 料 裝 置, 必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由 承 辦 商 根 據 氣 體 安 全 規 例 及 有 關 的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使 用 守 則 簽 妥 發 出 的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 完 工 證 明 書 倘 若 建 築 物 內 已 裝 有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輸 送 系 統 (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中 央 輸 送 系 統 ), 則 所 有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設 備 均 應 使 用 該 等 系 統 供 應 氣 體 燃 料 只 有 當 建 築 物 內 並 無 設 有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輸 送 系 統 時, 才 可 考 慮 使 用 儲 存 於 特 別 設 計 儲 存 庫 內 的 獨 立 石 油 氣 瓶 ( 根 據 氣 體 監 督 最 新 發 出 的 商 業 樓 宇 內 作 供 應 飲 食 用 途 之 石 油 氣 裝 置 規 定 守 則 ) 住 宅 單 位 內 所 安 裝 的 一 切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設 備, 應 為 設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的 型 號, 及 只 應 裝 置 密 封 式 類 型 之 熱 水 爐 所 有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裝 置 應 每 年 由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進 行 檢 驗 / 維 修, 確 保 裝 置 操 作 安 全 在 申 請 牌 照 續 期 時, 安 老 院 須 呈 交 持 續 進 行 每 年 檢 驗 / 維 修 的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擬 定 疏 散 計 劃, 並 把 計 劃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最 少 每 6 個 月 進 行 火 警 演 習 一 次, 並 備 存 妥 善 記 錄

26 所 有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和 襯 墊 家 具 須 分 別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BS 7177:(1996) 及 英 國 標 準 BS 7176:(1995) ( 適 用 於 中 度 危 險 的 處 所 / 樓 宇 ) 所 訂 明 的 可 燃 性 標 準, 或 消 防 處 處 長 接 納 的 其 他 標 準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的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和 襯 墊 家 具, 必 須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製 造 商 / 供 應 商 發 出 的 發 票 及 實 驗 所 發 出 的 測 試 證 書, 兩 者 均 顯 示 有 關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及 / 或 其 他 家 具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故 亦 須 提 交 以 供 查 核 測 試 證 書 須 由 認 可 根 據 指 定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的 實 驗 所 發 出, 並 由 有 關 供 應 商 / 製 造 商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以 示 真 確 5.6 防 火 措 施 安 老 院 的 所 有 員 工 必 須 充 分 明 白 院 舍 內 的 潛 在 火 警 危 險, 任 何 員 工 如 發 現 火 警, 必 須 : (a) 發 出 警 報, 通 知 所 有 其 他 員 工 及 住 客 ; (b) (c) 撥 電 999 熱 線, 確 保 消 防 處 獲 通 知 有 火 警 發 生 ; 以 及 與 其 他 員 工 合 力 疏 散 住 客, 特 別 是 需 要 協 助 的 住 客 每 晚 均 須 派 員 巡 視 安 老 院, 以 確 保 : (a) 所 有 煮 食 / 發 熱 的 器 具 已 關 上 ; (b) 所 有 通 往 公 用 走 廊 的 門 已 關 好 ; (c) (d) 出 口 通 道 並 無 物 件 或 東 西 阻 塞 ; 以 及 在 逃 生 通 道 上 任 何 須 鎖 上 的 門,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應 毋 須 使 用 鎖 匙 而 能 向 出 口 方 向 打 開 除 廚 房 外, 不 得 在 安 老 院 內 其 他 地 方 以 明 火 煮 食 不 得 在 安 老 院 的 室 內 地 方 吸 煙

27 5.6.5 倘 懷 疑 有 氣 體 燃 料 洩 漏 的 情 況, 負 責 的 員 工 必 須 : 熄 滅 所 有 明 火 關 上 氣 體 燃 料 掣 切 勿 使 用 電 掣 打 開 門 窗 立 即 利 用 遠 離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電 話 機, 撥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通 知 氣 體 供 應 商 在 氣 體 供 應 商 或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的 人 員 檢 查 妥 當 之 前, 切 勿 重 新 扭 開 氣 體 燃 料 掣 倘 若 在 關 上 氣 體 燃 料 掣 後 氣 體 燃 料 仍 然 漏 出, 或 仍 有 氣 體 燃 料 氣 味, 負 責 的 人 員 必 須 : 立 即 使 用 街 外 的 電 話 撥 999 召 喚 緊 急 服 務 及 氣 體 供 應 商, 並 將 住 客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方, 等 待 緊 急 服 務 人 員 抵 達

28 第 六 章 樓 面 面 積 6.1 樓 面 面 積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2 規 定 每 位 住 客 的 佔 地 最 低 面 積 如 下 : 按 每 名 住 客 計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安 老 院 種 類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按 每 名 住 客 計 的 最 低 面 積 6.5 平 方 米 6.5 平 方 米 6.5 平 方 米 6.2 住 客 人 數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適 當 人 數, 應 根 據 該 院 樓 宇 的 大 小, 及 每 人 佔 地 6.5 平 方 米 的 面 積 標 準 而 定 面 積 指 安 老 院 專 用 的 淨 實 用 面 積 在 計 算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時, 須 扣 除 任 何 職 員 宿 舍 空 地 平 台 花 園 天 台 窗 台 樓 梯 支 柱 牆 壁 樓 梯 大 堂 電 梯 電 梯 大 堂 以 及 任 何 電 梯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或 提 供 予 該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類 似 服 務 所 使 用 機 械 佔 用 的 任 何 地 方, 及 安 老 院 內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不 適 合 作 為 安 老 院 用 途 的 其 他 地 方 的 面 積 請 參 閱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2 條

29 第 七 章 家 具 及 設 備 7.1 概 要 每 所 安 老 院 應 該 備 有 特 別 為 長 者 住 客 而 設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安 老 院 的 每 層 樓 應 最 少 備 有 一 個 急 救 箱 如 安 老 院 設 於 樓 宇 同 一 層 中 不 同 的 非 連 接 單 位 內, 則 每 個 獨 立 單 位 也 應 備 有 急 救 箱 急 救 箱 內 應 最 少 備 有 彈 性 繃 帶 三 角 巾 彈 性 膠 布 傷 口 敷 料 消 毒 棉 花 消 毒 紗 布 藥 性 溫 和 的 消 毒 劑 70% 濃 度 酒 精, 安 全 別 針 安 全 剪 刀 及 即 用 即 棄 手 套 等 本 章 列 出 建 議 安 老 院 使 用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每 間 安 老 院 應 根 據 個 別 的 情 況, 購 買 合 適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以 確 保 能 夠 為 住 客 提 供 安 全 及 妥 善 的 照 顧 所 有 家 具 及 設 備 須 妥 善 保 養, 並 應 定 期 更 換 和 翻 新 7.2 寢 室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單 人 床 [ 註 ( 一 ) 及 ( 二 )] 每 名 住 客 1 張 (2) 床 頭 櫃 以 放 置 個 人 物 品 每 名 住 客 1 個 (3) 衣 櫃 每 間 寢 室 1 個, 其 大 小 則 按 寢 室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4) 暖 爐 每 間 寢 室 1 個 (5) 墊 褥 每 名 住 客 1 張 (6) 墊 褥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7) 枕 頭 每 名 住 客 2 個 (8) 枕 套 每 名 住 客 2 個,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用 (9) 床 罩 / 床 衾 每 名 住 客 1 張 (10) 床 單 每 名 住 客 2 張 (11) 氈 每 名 住 客 1 張 (12) 氈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30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用 (13) 棉 被 每 名 住 客 1 張 (14) 被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用 (15) 隔 水 墊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6) 膠 墊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7) 有 蓋 廢 紙 桶 每 間 寢 室 1 個 (18) 電 動 時 鐘 每 間 寢 室 1 個, 可 選 擇 較 大 及 能 清 楚 看 到 時 間 的 款 式 (19) 暖 水 壼 隨 意 (20) 暖 水 袋 隨 意 (21) 使 用 拉 軌 的 窗 簾 每 個 窗 口 位 1 套 (22) 毛 巾 架 隨 意 (23) 電 風 扇 及 / 或 冷 氣 機 必 須 可 提 供 足 夠 的 通 風 (24) 叫 喚 鈴 每 名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1 個 (25) 姓 名 牌 每 名 住 客 1 個 (26) 屏 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27) 應 急 照 明 燈 每 間 寢 室 1 盞 註 : ( 一 ) 應 按 個 別 住 客 的 照 顧 需 要 / 身 型 提 供 合 適 尺 碼 及 類 型 的 單 人 床 ( 二 ) 倘 若 安 老 院 能 提 供 可 調 較 的 醫 院 病 床 ( 設 有 兩 個 活 動 吊 鈎 的 ) 予 有 需 要 的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使 用, 則 較 為 理 想 7.3 客 廳 / 飯 廳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餐 桌 和 椅 1 套,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2) 沙 發 椅 1 套 (3) 彩 色 電 視 機 及 其 他 視 1 套 聽 設 備 (4) 報 章 雜 誌 及 書 籍 的 供 應 每 天 1 份 日 報 及 每 星 期 1 份 週 刊 (5) 電 動 時 鐘 和 日 曆 1 套, 可 選 擇 較 大 及 能 清 楚 看 到 時 間 和 日 期 的 款 式 (6) 布 告 版 1 塊 (7) 座 椅 ( 有 椅 背 ) 數 量 視 乎 有 需 要 的 住 客 而 定 [ 註 ( 三 )]

31 (8) 有 蓋 廢 紙 桶 1 個 (9) 使 用 拉 軌 的 窗 簾 每 個 窗 口 位 1 套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0) 暖 水 壼 / 大 茶 壼 1 個 (11) 電 話 1 個,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2) 儲 物 櫃 隨 意 (13) 盆 栽 隨 意 (14) 有 框 的 圖 畫 隨 意 (15) 康 樂 或 體 能 訓 練 設 備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6) 餐 車 隨 意 (17) 餐 盤 隨 意 註 : ( 三 ) 提 供 予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或 容 易 跌 倒 的 住 客 的 座 椅 應 備 有 椅 背 及 扶 手, 椅 子 底 部 應 寬 闊 及 較 重, 以 保 障 住 客 的 安 全 7.4 洗 手 間 / 浴 室 [ 註 ( 四 )]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有 蓋 廢 紙 桶 1 個 (2) 便 椅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淋 浴 椅 / 浴 缸 椅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4) 風 筒 1 個 (5) 電 鬚 刨 1 個 (6) 有 蓋 膠 桶 1 個 (7) 尿 壼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8) 病 床 便 盆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9) 便 盆 消 毒 器 及 / 或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便 盆 洗 滌 器 (10) 熱 水 爐 [ 註 ( 五 )] 1 個 (11) 西 式 成 人 沖 水 廁 所 / 洗 手 盆 / 花 灑 頭 / 浴 缸 [ 註 ( 六 )] 參 照 建 築 物 ( 衞 生 裝 置 水 管 排 水 工 程 及 厠 所 的 標 準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I) 規 定 比 例 (12) 個 人 的 毛 巾 梳 漱 口 每 名 住 客 1 份 杯 及 牙 刷 (13) 暖 爐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抽 氣 扇 每 個 洗 手 間 或 浴 室 1 把

32 註 : ( 四 ) 倘 若 鏡 子 等 項 目 並 未 包 括 在 裝 修 內, 則 安 老 院 應 予 以 提 供 ( 五 ) 倘 若 使 用 氣 體 熱 水 爐, 熱 水 爐 只 可 為 密 封 式 類 型 ( 六 ) 有 關 的 設 施 應 定 期 維 修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功 能 7.5 廚 房 / 茶 水 間 [ 註 ( 七 )]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煮 食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但 不 應 共 用 作 烹 調 生 及 熟 的 食 物 (2) 陶 製 用 具 及 食 具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砧 板 最 少 兩 套, 作 為 分 開 處 理 生 及 熟 的 食 物 (4) 雪 櫃 / 冷 凍 庫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5) 熱 水 以 供 洗 滌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6) 碎 肉 機 ( 重 型 ) 1 個 (7) 攪 拌 機 1 個 (8) 飯 煲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9) 微 波 爐 1 個 (10) 燒 水 器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1) 清 潔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2) 食 物 容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3) 膠 盤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膠 籃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5) 有 蓋 垃 圾 桶 1 個 (16) 布 告 版 / 白 板 1 塊 (17) 抽 氣 扇 1 把 (18) 貯 存 煮 食 器 具 / 器 皿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的 有 蓋 容 器 或 有 門 貯 物 櫃 註 : ( 七 ) 廚 房 最 好 使 用 煤 氣 或 電 力 煮 食 由 於 安 全 理 由, 安 老 院 不 可 使 用 火 水 倘 使 用 石 油 氣 作 燃 料, 應 依 照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以 導 管 從 中 央 貯 存 輸 送 或 使 用 儲 存 於 特 別 設 計 儲 存 庫 內 的 石 油 氣 瓶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所 有 氣 體 煮 食 爐 均 應 裝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33 7.6 洗 衣 房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洗 衣 機 1 部,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2) 乾 衣 機 1 部,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燙 斗 1 個 (4) 熨 衣 板 1 塊 (5) 盛 載 衣 物 的 籃 2 個 (6) 有 蓋 膠 桶 2 個 (7) 衣 夾 隨 意 (8) 儲 物 架 隨 意 7.7 辦 事 處 項 目 (1) 辦 公 桌 1 張 (2) 辦 公 椅 2 張 (3) 文 件 檔 案 櫃 1 個 (4) 鑰 匙 箱 隨 意 (5) 常 備 急 救 品 的 急 救 箱 1 個 (6) 文 具 隨 意 (7) 電 話 1 個 (8) 布 告 板 / 白 板 1 塊 (9) 傳 真 機 1 部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7.8 醫 療 設 備 及 物 資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消 毒 設 備 及 消 毒 劑 /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敷 藥 用 品, 包 括 鉗 子 院 均 須 備 有 ( 各 類 ) 剪 刀 腰 形 碟 / 換 藥 盤 / 換 藥 碗 或 獨 立 消 毒 包 (2) 消 毒 劑 及 敷 料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3) 血 壓 計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一 個

34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4) 聽 診 器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一 個 (5) 探 熱 針 / 耳 探 式 溫 度 計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 附 有 即 用 即 棄 耳 套 )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兩 個 如 使 用 耳 探 式 溫 度 計, 院 方 應 按 住 客 人 數 提 供 足 夠 的 即 用 即 棄 耳 套 並 預 留 部 份 數 量 作 緊 急 之 用 (6) 探 熱 針 放 置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7) 診 症 器 具 全 套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8) 壓 舌 板 ( 即 用 即 棄 )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9) 手 電 筒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0) 餵 飼 管 包 括 * 胃 管,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 胃 造 瘻 餵 飼 管 [ 註 ( 八 )] (11) 尿 袋 / 引 流 式 導 尿 管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包 括 * 福 利 氏 導 尿 管, ** 恥 骨 上 導 尿 管 [ 註 ( 八 )] (12) 手 提 氧 氣 呼 吸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3) 抽 吸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心 肺 復 甦 法 的 器 材,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如 口 面 防 護 膜, 設 有 過 濾 裝 置 的 袋 裝 面 罩, 膠 囊 及 面 罩 復 甦 器 等 (15) 藥 杯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6) 手 套 ( 用 完 即 棄 ) 各 類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7) 驗 尿 紙 / 驗 血 糖 紙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8) 繃 帶 ( 各 類 ) 各 類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9) 量 體 重 器 ( 坐 椅 式 為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佳 ) (20) 步 行 輔 助 器 / 輪 椅 /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便 椅 (21) 有 波 紋 的 床 褥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22) 潤 膚 露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35 項 目 (23)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包 括 外 科 手 術 用 口 罩 外 科 手 術 用 / 即 用 即 棄 手 套 即 用 即 棄 帽 及 外 袍, 與 及 護 眼 罩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應 按 安 老 院 的 職 員 及 住 客 人 數 及 需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數 量, 此 外, 院 方 亦 應 預 留 少 量 供 訪 客 使 用 註 :( 八 ) 有 * 的 設 備 只 應 由 護 士 使 用 ; 有 ** 的 設 備 只 應 由 受 過 該 項 護 理 訓 練 的 註 冊 護 士 使 用 有 關 細 節 可 參 考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8 及 11.9 段 7.9 其 他 設 備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吸 塵 機 1 部 (2) 老 人 椅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3) 儲 存 設 施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儲 存 設 施, 確 保 住 客 的 個 人 物 品 及 安 老 院 的 一 般 物 品 能 夠 妥 善 收 藏 (4) 設 有 紗 網 的 窗 門 及 通 視 乎 需 要 而 設 風 口 及 滅 蠅 燈 [ 註 ( 九 )] 註 : ( 九 ) 應 沿 昆 蟲 的 必 經 路 線 ( 如 入 口 門 口 或 其 他 樽 頸 位 置 和 門 廳 ) 放 置 滅 蠅 燈

36 第 八 章 管 理 8.1 安 老 院 名 稱 的 展 示 每 間 安 老 院 應 在 其 入 口 處 或 附 近 的 當 眼 地 方, 展 示 以 顯 眼 字 體 註 明 該 安 老 院 在 牌 照 上 的 名 稱 的 招 牌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告 示 8.2 住 客 入 住 院 舍 程 序 安 老 院 的 規 註 二 註 一 則 和 規 例, 應 張 貼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辦 事 處, 並 在 入 院 表 格 上 列 明 作 為 入 院 程 序,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向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清 楚 解 釋 院 舍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包 括 住 院 費 用 及 其 他 收 費, 並 應 清 楚 說 明 住 客 可 獲 得 退 還 的 費 用 及 付 款 時 序 建 議 院 方 可 要 求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簽 署 同 意 書 以 表 明 他 們 清 楚 及 明 白 安 老 院 的 規 則 規 例 及 各 項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處 理 下 列 各 項 事 宜 時, 必 須 在 住 客 入 院 或 當 有 此 需 要 時, 先 得 到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的 書 面 同 意 及 授 權, 並 把 有 關 同 意 及 授 權 妥 為 記 錄 : (a)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 註 一 二 : : 本 (b) 安 老 院 代 每 名 住 客 存 放 或 持 有 財 物 或 財 產, 包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護 經 監 護 委 員 會 所 委 任 並 賦 予 法 律 地 位 的 人 士 括 離 人 安 香 老 是 港 院 住 的 客 身 申 的 請 非 親 屬 並 無 賦 予 法 律 地 位 的 人 士, 他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分, 證 商 討 及 護 覆 理 計 診 劃 及 卡 支 等 付 院 費 作 等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37 式, 安 老 院 職 員 不 能 私 自 動 用 及 提 取 住 客 的 銀 行 帳 戶 內 的 款 項, 以 支 付 住 院 費 用 及 其 他 收 費 除 非 安 老 院 已 設 立 並 執 行 妥 善 的 監 察 機 制, 防 止 有 關 帳 戶 被 濫 用 或 出 現 爭 議, 則 作 別 論 ; 以 及 (c) 發 放 住 客 的 個 人 資 料 每 名 申 請 入 住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應 由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或 透 過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的 有 效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工 具 所 進 行 評 估 健 康 檢 查 表 的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五 院 方 應 為 每 名 住 客 保 存 健 康 記 錄, 並 經 常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8.3 日 常 活 動 程 序 院 方 應 設 計 一 份 住 客 日 常 活 動 的 程 序 計 劃 表 或 時 間 表, 並 張 貼 於 安 老 院 的 當 眼 地 方, 例 如 供 訪 客 或 住 客 公 用 的 地 方 或 接 待 處 8.4 員 工 職 責 表 / 輪 值 表 及 出 勤 記 錄 院 方 應 為 不 同 職 位 員 工 擬 訂 詳 盡 的 職 責 表, 並 編 訂 員 工 輪 值 表, 予 員 工 依 從 院 方 亦 應 設 立 及 保 存 員 工 出 勤 記 錄, 以 反 映 於 每 天 不 同 時 段 員 工 當 值 的 實 際 情 況 8.5 保 存 記 錄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2 條,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必 須 設 立 和 保 存 一 份 受 聘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員 工 記 錄, 詳 細 內 容 包 括 : (a) 姓 名 ( 按 需 要 填 寫 中 英 文 )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b) 有 關 資 歷 的 證 明 文 件 ; (c) 於 該 安 老 院 內 的 職 位 ;

38 (d) 月 薪 ; (e) 工 作 時 數 及 輪 班 的 更 次 ; (f ) 聘 用 條 款 ( 全 職 或 兼 職 ) ; 以 及 (g) 聘 用 和 辭 職 或 被 解 僱 日 期 安 老 院 主 管 必 須 設 立 和 保 存 一 套 全 面 及 常 更 新 的 記 錄 系 統, 供 牌 照 處 在 適 當 時 候 查 閱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6 條 及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上 述 記 錄 必 須 包 括 : (a) 住 客 的 資 料 記 錄 (i) (ii) (iii) 每 名 住 客 的 姓 名 ( 按 需 要 填 寫 中 英 文 ) 地 址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齡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每 名 住 客 的 最 少 一 名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以 及 該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與 住 客 的 關 係 ; 在 緊 急 情 況 時 可 在 甚 麼 地 方 或 以 甚 麼 方 式 聯 絡 該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 (iv) 每 名 住 客 遷 入 及 遷 離 安 老 院 的 日 期 ; (v) (vi) 安 老 院 職 員 為 防 止 或 制 止 住 客 傷 害 自 己 或 別 人 損 毀 財 產 或 造 成 打 擾 而 採 取 的 行 動 ( 包 括 使 用 武 力 或 機 械 約 束 物 品 )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e) 段 ; 以 及 安 老 院 代 每 名 住 客 存 放 或 持 有 的 財 物 或 財 產, 包 括 香 港 身 分 證 及 覆 診 卡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8.2.3(b) 段 (b) 住 客 的 健 康 記 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a) 段 (c)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的 記 錄

39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4 條, 院 方 應 安 排 註 冊 醫 生 定 期 到 訪, 提 供 診 症 或 跟 進 治 療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應 妥 為 記 錄 對 個 別 住 客 所 作 的 診 斷, 並 加 上 其 姓 名 簽 署 及 到 診 日 期 ( 詳 情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b) 段 ) (d) 工 作 記 錄 冊 工 作 記 錄 冊 的 用 途, 是 讓 在 各 更 次 當 值 的 員 工 記 錄 安 老 院 內 每 天 發 生 的 事 情, 包 括 所 觀 察 到 個 別 住 客 和 住 客 之 間 的 異 常 情 況 ( 包 括 住 客 的 身 體 情 緒 或 健 康 狀 況 ), 影 響 安 老 院 運 作 的 緊 急 / 重 大 環 境 問 題, 以 及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後 的 跟 進 行 動 等 院 方 應 不 斷 更 新 有 關 記 錄, 並 由 有 關 員 工 妥 為 簽 署, 而 重 要 資 料 應 記 錄 在 各 有 關 住 客 的 個 別 健 康 記 錄 內, 以 便 為 他 們 提 供 持 續 照 顧 (e)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安 老 院 職 員 應 遵 照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6 段 所 載, 有 關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以 及 第 11.7 段 有 關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程 序 此 外, 院 方 應 另 外 保 存 一 份 有 關 向 住 客 施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i) 受 約 束 住 客 的 姓 名 ; (ii)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 (iii) 約 束 物 品 的 種 類 ; (iv) (v) 於 最 初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應 取 得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經 營 者 / 安 老 院 主 管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書 面 同 意, 並 每 半 年 檢 討 一 次 ; 於 最 初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及 每 次 檢 討 時, 安 老 院 職 員 應 向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解 釋 情 況 和 作 出 記 錄 ; (vi) 每 次 使 用 及 鬆 解 的 時 段 ;

40 (vii) 於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後 對 住 客 情 況 的 觀 察 ; 以 及 (viii) 就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所 作 的 定 期 評 估 的 日 期 與 詳 情 (f ) 意 外 記 錄 院 方 應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採 取 即 時 的 補 救 行 動, 並 於 事 發 後 的 短 時 間 內 把 意 外 記 錄 下 來, 資 料 包 括 意 外 發 生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意 外 發 生 的 詳 情 ; 受 影 響 住 客 的 姓 名 及 情 況 ; 有 否 通 知 有 關 住 客 的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 以 及 就 意 外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負 責 處 理 該 意 外 的 員 工 應 在 記 錄 上 簽 署 (g)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記 錄 資 料 應 包 括 : (i)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姓 名 ; (ii)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日 期 及 原 因 ; 以 及 (iii) 死 亡 / 遷 往 的 地 點 院 方 應 把 重 要 資 料 記 錄 在 工 作 記 錄 冊, 以 及 個 別 住 客 的 健 康 記 錄 內 ( 詳 情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a)(v) 段 ) (h) 投 訴 記 錄 院 方 應 記 錄 住 客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就 安 老 院 的 管 理 或 經 營 而 作 出 的 口 頭 / 書 面 投 訴, 或 提 供 的 意 見 及 資 料, 以 及 為 此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i) 社 交 活 動 和 節 目 的 記 錄 院 方 應 妥 為 記 錄 為 住 客 舉 辦 的 社 交 活 動 和 節 目, 資 料 可 包 括 : 舉 辦 活 動 的 目 的 活 動 類 別 及 舉 行 日 期 時 間 和 地 點 ;

41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的 職 員 人 數 及 類 別 參 加 活 動 的 住 客 人 數 參 加 活 動 的 院 舍 以 外 人 士 及 營 辦 機 構 ; 以 及 住 客 的 反 應 / 意 見 活 動 期 間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可 作 為 輔 助 記 錄 (j) 火 警 演 習 記 錄 安 老 院 應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舉 行 一 次 火 警 演 習, 並 保 存 舉 行 演 習 的 時 間 和 日 期 參 加 的 職 員 及 長 者 住 客 數 目 的 記 錄 而 演 習 期 間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等 資 料, 可 作 為 輔 助 記 錄 (k) 其 他 記 錄 院 方 應 妥 為 保 存 與 政 府 部 門 及 / 或 其 他 機 構 就 有 關 該 安 老 院 運 作 及 任 何 虐 老 個 案 的 來 往 信 件, 以 便 查 閱 及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院 方 亦 應 保 存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指 定 的 其 他 記 錄, 例 如 牌 照 處 發 出 的 指 引, 以 及 供 傳 閱 的 信 件 院 方 應 不 斷 更 新 上 述 各 項 的 記 錄, 並 妥 為 存 放 在 安 老 院 內, 以 供 查 閱 8.6 員 工 會 議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或 主 管 應 定 期 舉 行 員 工 會 議 簡 報 會 個 案 會 議 或 研 討 會, 並 保 存 有 關 記 錄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亦 鼓 勵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及 主 管, 考 慮 邀 請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參 與 院 舍 管 理 會 議 及 個 案 會 議

42 第 九 章 安 老 院 員 工 9.1 員 工 的 僱 用 項 主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訂 明 各 類 安 老 院 的 最 低 人 手 要 求, 助 管 詳 主 管 名 主 管 主 管 院 情 如 下 : 安 老 院 種 類 作 期 名 間 助 午, 人 理 每 論 時 員 至 ( 名 下 不 住 午 足 客 須 時 有 的 人 時 足 客 的 午 期 有 人 間 作 名, 時 每 助 至 理 人 下 員 論 ( 名 午 ) 不 住 在 期 上 間 午, 每 時 至 名 下 住 客 須 有 的 1. 護 理 員 名 助 理 員 ( 不 足 人 作 人 論 ) 上 40 ); 無 須 僱 用 護 理 員 無 須 僱 用 護 理 員 下 a. 7 3 ); 20 在 下 午 時 至 上 午 1 時 的 期 間, 每 名 住 客 須 有 名 護 理 員 ( 不 足 b 人 作 人 論 ) 40 保 健 1 40 上 40 c. 間 10 7 名 午, 保 每 健 時 員 至 名 下 住 午 客 時 須 的 有 期 60 1 則 名 作 每 保 健 人 員 護 論 名 ( 士 ) 住 不 在 客 足 場 須, 有 否 人 保 健 員 護 在 4. 期 名 上 間 護 午, 士 每 時 ( 至 不 名 下 足 住 午 客 須 時 人 有 的 作 除 人 論 ) 否 則 非 須 有 有 保 健 名 員 護 在 士 場, 無 須 僱 用 護 士 目 員 工 種 類 在 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 在 上 午 時 6 員 護 士 在 場, 否 則 在 士 除 非 有 保 健 員 在 場, 否 則 註 :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另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在 下 午 6 時 至 上 午 7 時 的 期 間, 須 有 2 名 員 工 當 值, 該 2 名 員 工 可 以 是 主 管 助 理 員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43 9.2 定 義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 條 界 定 了 下 列 各 個 用 詞 的 定 義 經 營 者 經 營 者 指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 條 獲 發 牌 照 或 第 9 條 獲 續 發 牌 照 的 人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1 條 至 第 14 條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的 職 責 包 括 : (a) 僱 用 員 工 ; (b) 備 存 員 工 記 錄 ; (c) 提 交 有 關 處 所 的 圖 則 或 簡 圖 ; 以 及 主 管 (d) 提 交 收 費 詳 情 經 營 者 如 欲 提 高 任 何 服 務 或 貨 品 的 費 用 或 收 費, 應 在 措 施 生 效 日 期 前 起 計 最 少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住 客,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主 管 指 負 責 管 理 安 老 院 的 人, 職 責 包 括 : (a) 安 老 院 的 整 體 行 政 及 人 手 事 宜 ; (b) 策 劃 組 織 和 推 行 社 交 活 動 計 劃 及 照 顧 安 排 ; (c) 保 持 安 老 院 安 全 清 潔 整 齊 及 衞 生, 使 其 在 這 四 方 面 均 達 可 接 受 的 標 準 ; (d) 處 理 所 有 緊 急 事 故 ; (e)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 條 的 規 定, 呈 交 員 工 名 單 ; (f) (g)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6 條 及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的 規 定, 備 存 最 新 記 錄 ;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7 條 的 規 定,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所 要 求 的 關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資 料 ; 以 及

44 (h)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8 條 的 規 定, 報 告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護 士 護 士 指 名 列 根 據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第 5 條 備 存 的 註 冊 護 士 名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1 條 備 存 的 登 記 護 士 名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保 健 員 保 健 員 指 名 列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5 條 備 存 的 保 健 員 註 冊 記 錄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章 載 述 更 多 有 關 保 健 員 的 資 料 護 理 員 護 理 員 指 任 何 負 責 向 住 客 提 供 日 常 起 居 照 顧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助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護 理 員 必 須 依 從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設 計 的 起 居 照 顧 程 序 表, 為 住 客 提 供 日 常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助 理 員 助 理 員 指 由 經 營 者 僱 用 的 任 何 人, 但 不 包 括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助 理 員 包 括 廚 子 家 務 傭 工 司 機 園 丁 看 守 員 福 利 工 作 員 或 文 員 9.3 通 宵 當 值 的 員 工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的 規 定,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必 須 最 少 有 兩 名 員 工 於 下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七 時 的 期 間 當 值 該 兩 名 員 工 可 以 是 主 管 助 理 員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9.4 服 務 條 件 體 格 檢 驗

45 9.4.2 薪 酬 所 有 安 老 院 員 工 於 入 職 前 均 須 由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檢 驗 體 格, 以 證 明 有 關 員 工 能 夠 符 合 工 作 要 求 和 履 行 職 務 薪 酬 應 與 學 歷 及 職 責 相 稱, 採 用 按 年 增 薪 的 薪 級 表 屬 可 取 的 做 法 薪 級 表 應 定 期 檢 討,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因 應 生 活 費 用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工 作 時 數 病 假 各 類 安 老 院 應 最 少 有 安 排 兩 個 更 次 的 工 作 人 員 當 值, 而 工 作 時 數 則 通 常 於 由 僱 主 與 僱 員 簽 訂 的 僱 傭 合 約 中 訂 明 (a) (b) 員 工 因 病 請 假 超 過 兩 個 工 作 天, 應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書 有 資 格 獲 得 疾 病 津 貼 的 日 數 及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數, 應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VII 部 疾 病 津 貼 的 規 定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37 條 的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備 存 僱 員 的 病 假 日 記 錄 適 當 地 備 存 員 工 的 病 假 記 錄 是 反 映 良 好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工 作 方 式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而 此 舉 亦 有 助 及 早 發 現 是 否 有 傳 染 病 爆 發 分 娩 假 期 年 假 受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保 障 的 合 資 格 女 性 僱 員 在 放 取 分 娩 假 期 時, 應 可 按 照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薪 金 率 支 薪 所 有 員 工 通 常 最 低 限 度 應 可 放 取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年 假 日 數 終 止 服 務 除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有 關 合 約 條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僱 傭 合 約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隨 時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46 9.4.8 保 險 其 他 對 方 其 終 止 合 約 的 意 向 而 終 止 該 合 約 至 於 在 試 用 期 內 及 在 試 用 期 之 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及 代 通 知 金, 請 參 考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II 部 僱 傭 合 約 的 相 關 條 款 所 有 員 工 均 應 受 僱 員 賠 償 保 險 計 劃 保 障 人 事 政 策 應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條 件 及 規 定 如 有 其 他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和 勞 資 關 係 事 宜 的 查 詢, 可 向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提 出 9.5 急 救 及 其 他 訓 練 安 老 院 全 體 員 工 均 應 具 備 基 本 急 救 知 識, 並 最 少 應 有 一 名 僱 員 曾 完 成 急 救 課 程,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醫 療 輔 助 隊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舉 辦 的 課 程, 均 為 勞 工 處 處 長 認 可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受 的 課 程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涵 蓋 的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其 急 救 知 識 及 技 巧 均 獲 認 可 僱 用 註 冊 或 登 記 護 士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豁 免 必 須 最 少 有 一 名 僱 員 持 有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和 主 管 應 鼓 勵 和 方 便 員 工 透 過 在 安 老 院 內 或 院 外 地 方 持 續 受 訓, 內 容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護 理 訓 練 及 壓 力 管 理, 讓 員 工 得 以 了 解 長 者 護 理 技 巧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注 意 工 作 上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特 別 是 照 顧 長 者 所 需 的 正 確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技 巧, 以 及 有 效 的 控 制 感 染 措 施 9.6 替 假 員 工 為 確 保 安 老 院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符 合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訂 明 的 最 低 人 手 要 求, 凡 員 工 放 取 事 假 例 假 或 病 假, 安 老 院 均 須 安 排 替 假 員 工 填 補 空 缺

47 9.7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1(3) 條 的 規 定, 凡 僱 用 主 管 的 情 況 有 任 何 改 變, 經 營 者 須 在 14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1) 條 的 規 定,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作 出 要 求, 主 管 有 責 任 在 接 獲 要 求 的 14 日 內,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經 營 者 僱 用 的 員 工 的 名 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2) 條 的 規 定, 主 管 須 每 三 個 月 最 少 一 次 以 書 面 將 僱 用 的 員 工 的 名 單 的 改 變,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經 營 者 / 主 管 須 就 前 述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以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 附 件 二 )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交 更 新 的 資 料 9.8 輸 入 勞 工 經 營 者 應 盡 量 聘 用 本 地 勞 工 如 需 聘 用 輸 入 勞 工, 經 營 者 及 主 管 應 遵 守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輸 入 勞 工 聘 用 條 件 和 規 定 有 關 條 件 和 規 定 必 須 在 僱 傭 合 約 中 訂 明 如 輸 入 勞 工 違 反 任 何 入 境 及 勞 工 法 例 及 規 例, 經 營 者 或 須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48 第 十 章 保 健 員 10.1 申 請 任 何 人 如 欲 申 請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應 使 用 附 件 六 所 載 的 表 格, 向 牌 照 處 提 出 申 請,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10.2 申 請 資 格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4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 (a) 完 成 一 項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批 准 的 訓 練 課 程, 該 項 批 准 可 以 是 一 般 性 的 或 是 就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的 ; 或 (b) 因 為 他 / 她 在 保 健 工 作 方 面 所 受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或 所 具 有 的 專 業 經 驗 或 技 能,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信 納 他 / 她 是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的 合 適 人 選 ; 即 有 資 格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以 便 受 僱 在 安 老 院 工 作 就 上 文 第 (a) 段 而 言,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 (a) (b) (c)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前 稱 香 港 護 士 會 暨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合 辦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合 辦, 供 已 成 功 完 成 上 文 (a) 項 的 訓 練 課 程, 但 只 持 有 修 業 證 書 人 士 修 讀 的 補 修 課 程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以 下 六 間 訓 練 機 構 中 任 何 一 間 機 構 合 辦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i)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

49 (ii) 醫 療 管 理 學 會 ; (iii)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 (iv)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v)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 (vi) 香 港 老 年 學 學 院 ; 或 (d) 由 個 別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已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批 准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自 負 盈 虧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七 最 新 的 課 程 名 單 可 參 閱 社 會 福 利 署 網 頁 10.3 註 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2)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運 用 其 酌 情 決 定 權, 將 任 何 人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並 可 就 該 項 註 冊 施 加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3) 條, 除 非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信 納 申 請 人 : (a) 具 備 獲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所 需 的 資 格 ; (b) 其 能 力 勝 任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 以 及 (c) 是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適 當 人 選, 否 則 署 長 不 得 將 該 申 請 人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10.4 註 冊 費 在 符 合 上 文 第 10.3 段 的 規 定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在 一 名 人 士 繳 付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8 條 所 訂 明 的 註 冊 費 後, 將 其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50 10.5 取 消 註 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8 條,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取 消 一 名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註 冊 : (a) 署 長 認 為 該 項 註 冊 是 藉 欺 詐 手 段 而 獲 得 的 ; 或 (b) 署 長 不 再 信 納 任 何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3) 條 ( 載 於 上 文 第 段 ) 須 獲 他 信 納 的 事 宜 10.6 保 健 員 的 職 責 說 明 保 健 員 應 負 責 為 安 老 院 住 客 提 供 全 面 的 健 康 護 理, 其 職 責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b) (c)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緊 密 合 作, 提 供 有 關 住 客 的 病 歷 資 料, 並 跟 進 保 健 計 劃 ; 記 錄 住 客 的 病 歷 健 康 情 況 覆 診 日 期 及 時 間 和 住 院 詳 情, 並 為 他 們 安 排 保 健 計 劃 ; 為 住 客 定 期 量 度 和 記 錄 血 壓 脈 博 體 溫 排 泄 情 況 和 情 緒 變 化, 以 及 早 發 現 任 何 疾 病, 安 排 由 到 診 醫 生 醫 治 住 客, 或 將 住 客 送 往 門 診 診 療 所 急 症 室 或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d) 當 有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故 時, 為 住 客 提 供 敷 藥 急 救 ; (e) (f) 為 住 客 的 傷 口 及 褥 瘡 敷 藥, 協 助 住 客 使 用 食 管 進 食 和 進 行 簡 單 的 運 動 ; 查 閱 護 理 員 工 的 日 常 工 作 記 錄 冊, 並 迅 速 處 理 住 客 的 健 康 問 題 ; (g) 照 料 及 督 導 住 客 服 食 藥 物 ; (h) 督 導 員 工 使 用 簡 單 的 醫 療 儀 器 及 消 毒 用 具 ; (i) 協 助 設 計 住 客 的 餐 單, 包 括 特 別 膳 食 餐 單 ; (j) 訓 練 護 理 員 工, 並 向 他 們 灌 輸 健 康 護 理 的 基 本 知 識 ; 以 及

51 (k) 註 一 註 二 為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及 輔 導, 並 在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規 定 下, 通 知 他 們 有 關 住 客 的 健 康 情 況, 以 便 安 排 適 當 的 健 康 護 理 視 乎 適 用 與 否,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 安 老 院 主 管 可 能 會 委 派 保 健 員 出 任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的 職 責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二 章 感 染 控 制 註 一 二 : : 本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離 護 人 安 老 是 院 住 的 經 客 申 監 的 請 護 非 委, 親 員 商 屬 會 討 並 所 護 無 委 理 賦 任 計 予 並 劃 法 賦 及 律 予 支 地 法 付 位 律 院 的 地 費 人 位 等 士 的, 人 他 士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52 第 十 一 章 保 健 及 照 顧 服 務 11.1 概 要 為 長 者 提 供 保 健 及 起 居 照 顧 的 目 的, 是 使 他 們 保 持 健 康, 防 止 他 們 的 健 康 迅 速 衰 退,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日 常 生 活 及 自 理 的 活 動, 並 且 滿 足 個 別 長 者 對 保 健 和 個 人 照 顧 的 需 要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確 保 由 負 責 任 和 合 資 格 的 員 工 為 住 客 提 供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護 理 及 起 居 照 顧 安 老 院 環 境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鼓 勵 及 方 便 住 客 過 健 康 生 活, 保 持 精 神 健 康 及 自 我 照 顧 的 能 力, 以 及 參 與 有 意 義 的 交 流 及 社 交 活 動 11.2 保 健 安 老 院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下 列 保 健 照 顧 服 務 : (a) 必 須 為 每 名 住 客 妥 善 保 存 健 康 記 錄 並 定 期 更 新 資 料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應 正 確 並 真 實 無 誤 地 顯 示 住 客 的 身 分 及 包 括 : (i) (ii) (iii) 入 院 文 件 ( 例 如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表 格 健 康 檢 查 表 格 ) ; 病 歷 記 錄 ( 例 如 曾 患 的 重 病 曾 接 受 的 手 術 疫 苗 注 射 等 ) ;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包 括 體 重 生 命 表 徵 日 常 起 居 活 動 情 緒 精 神 社 交 及 行 為 狀 況 吸 煙 習 慣 以 及 所 參 與 的 運 動 ; (iv) 住 客 的 特 別 護 理 需 要, 包 括 : 特 別 飲 食 需 要, 包 括 餵 飼 管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 例 如 過 敏 吞 嚥 困 難 跌 倒 抑 鬱 四 處 閒 蕩 等 )

53 特 別 護 理 程 序 ( 例 如 傷 口 護 理 引 流 導 尿 管 腹 膜 透 析 等 ) 入 住 醫 院 診 症 及 跟 進 治 療 記 錄 協 助 及 輔 助 器 材 ( 如 適 用 ) ( 例 如 輔 助 座 椅 及 提 升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活 動 的 器 材 等 ) 正 確 位 置 / 姿 勢 ( 例 如 最 少 每 兩 小 時 為 長 期 臥 住 客 轉 身 一 次 ) 失 禁 處 理 (v) (vi) (vii)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進 展 / 轉 變 記 錄, 住 客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或 罹 患 的 任 何 疾 病 的 記 錄, 因 住 客 發 生 意 外 或 患 病 而 採 取 的 任 何 補 救 行 動 的 記 錄, 以 及 住 客 的 遷 出 安 老 院 或 死 亡 記 錄 (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第 8.5.2(f) 及 (g) 段 ) ; 一 般 處 方 藥 物 普 通 成 藥 中 藥 及 特 別 藥 物 的 藥 物 記 錄 特 別 藥 物 包 括 所 有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服 用 情 況 的 藥 物, 如 注 射 及 有 需 要 時 才 服 用 的 藥 物 此 外, 亦 應 保 存 用 藥 記 錄 及 由 家 人 提 供 有 註 冊 中 醫 師 名 字 的 藥 方 ; 以 及 安 老 院 應 實 施 一 套 合 適 的 工 作 程 序, 以 便 在 住 客 接 受 醫 療 診 治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員 工 能 正 確 地 識 認 及 配 對 該 住 客 的 個 人 身 分 及 健 康 記 錄 (b) 安 老 院 應 安 排 註 冊 醫 生 定 期 到 院 舍 為 住 客 檢 查 身 體 診 症 或 作 跟 進 治 療 建 議 註 冊 醫 生 每 兩 周 到 診 一 至 兩 次,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到 診 此 外, 院 方 還 應 協 助 提 供 保 健 服 務 的 機 構,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以 及 衞 生 署 的 長 者 健 康 外 展 隊 探 訪 安 老 院 ; (c) 建 議 安 老 院 設 計 日 常 體 操 運 動, 以 及 在 安 老 院 內 提 供 運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以 鼓 勵 住 客 多 做 運 動, 強 健 體 魄 院 方 應 確 保 住 客 於 運 動 時 的 安 全, 定 期 檢 查 器 材, 以 及 保 持 器 材 的 狀 況 良 好 住 客 如 有 特 別 的 健 康 或 身 體 問 題, 應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等 健 康 專 家 對 有 關 運 動 的 意 見

54 11.3 藥 物 儲 存 及 管 理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3 條, 所 有 藥 物 均 須 存 放 於 安 全 的 地 方,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故 此, 藥 物 應 加 上 清 楚 標 籤, 放 置 於 安 全 及 上 鎖 的 地 方, 並 由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適 當 地 提 供 予 住 客 護 士 保 健 員 或 院 舍 的 任 何 員 工 均 須 遵 從 註 冊 醫 生 的 處 方 及 建 議, 不 可 按 自 己 的 意 見 及 / 或 診 斷 配 藥 予 住 客 11.4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4 條,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須 確 保 每 名 住 客 最 少 每 12 個 月 接 受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須 由 註 冊 醫 生 進 行, 但 最 好 由 到 診 醫 生 或 住 客 本 身 的 家 庭 醫 生 進 行, 以 便 提 供 持 續 的 醫 療 照 顧 負 責 的 醫 生 須 使 用 附 件 五 所 載 的 指 定 表 格, 或 任 何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同 意 使 用 的 表 格, 向 經 營 者 提 交 有 關 每 名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書 面 報 告 11.5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設 計 起 居 照 顧 時 間 表, 每 隔 一 段 合 理 的 時 間 為 住 客 提 供 洗 澡 洗 髮 剪 髮 剃 鬚 剪 指 甲 及 更 換 衣 服 等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應 尊 重 住 客 的 尊 嚴 及 私 隱 為 住 客 提 供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時, 例 如 提 供 沐 浴 更 換 衣 服 和 尿 片, 以 及 如 廁 ( 如 使 用 便 椅 ) 等 服 務 時, 應 以 屏 風 或 簾 幕 遮 隔 特 別 護 理 卡 應 放 在 住 客 邊 附 近 的 位 置, 卡 上 標 明 住 客 的 特 別 護 理 需 要, 尤 其 是 特 別 飲 食 需 要, 以 及 預 防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問 題 的 措 施, 例 如 吞 嚥 困 難,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1.2(a)(iv) 段 安 老 院 員 工 為 住 客 提 供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時, 建 議 遵 照 衞 生 署 不 時 發 出 的 相 關 指 引, 以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在 安 老 院 蔓 延

55 11.6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約 束 物 品 是 指 為 限 制 住 客 活 動 以 盡 量 減 少 其 對 自 己 及 / 或 其 他 住 客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物 品 ; 在 沒 有 醫 生 建 議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約 束 物 品 化 學 約 束 物 品 是 指 利 用 藥 物 達 致 約 束 目 的 的 物 品 使 用 藥 物 的 反 應 因 人 而 異, 用 藥 過 量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併 發 症 假 如 註 冊 醫 生 處 方 具 化 學 約 束 作 用 的 藥 物 作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時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住 客 的 情 況 ;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應 時 刻 顧 及 住 客 有 尊 嚴 地 生 活 及 自 由 活 動 的 權 利 院 方 應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而 且 絕 對 不 應 以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作 為 懲 罰, 或 作 為 代 替 照 顧 住 客 或 方 便 員 工 工 作 的 方 法 ; 只 有 在 用 盡 所 有 其 他 折 衷 辦 法 後, 才 可 決 定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不 應 是 第 一 選 擇, 而 應 是 最 後 的 處 理 方 法 ; 而 且 只 應 在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當 該 名 住 客 及 / 或 其 他 住 客 的 利 益 遭 到 危 害 時, 才 可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而 不 應 視 為 一 種 慣 性 做 法 ; 院 方 可 能 基 於 下 列 原 因 而 認 為 必 須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以 限 制 住 客 的 活 動 : (a) 防 止 住 客 傷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 (b) 防 止 住 客 跌 倒 ; 以 及 / 或 (c) 防 止 住 客 除 去 醫 療 器 材 尿 袋 引 流 導 尿 管 餵 飼 管 尿 片 或 衣 服 如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a) 應 密 切 留 意 住 客 是 否 安 全 及 舒 適 ; (b) 應 盡 可 能 為 最 低 限 度 的 使 用, 使 用 的 時 間 應 盡 量 減 少, 不 可 使 用 超 過 所 需 的 時 間 ; 以 及

56 註 一 註 二 安 老 院 主 管 護 士 主 管 或 保 健 員 主 管 必 須 得 到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同 意, 方 可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在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的 意 見 時, 安 老 院 的 健 康 護 理 人 員 必 須 向 有 關 註 冊 醫 生 清 楚 解 釋 住 客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包 括 住 客 的 行 為 表 現 及 健 康 狀 況 11.7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須 遵 照 的 程 序 評 估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應 就 住 客 的 情 況, 以 及 導 致 他 們 有 危 險 因 而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因 素, 進 行 基 本 評 估 評 估 項 目 可 包 括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 (a) 情 緒 狀 況, 例 如 精 神 困 擾 和 感 到 迷 惘 等 ; (b) 長 期 出 現 的 滋 擾 性 行 為, 例 如 四 處 閒 蕩 和 除 去 醫 療 器 材 等 ; (c) 身 體 機 能 和 日 常 起 居 活 動, 例 如 經 常 容 易 跌 倒 ; 以 及 / 或 (d) 對 自 己 和 他 人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例 如 傷 害 自 己 的 行 為 和 對 他 人 使 用 暴 力 等 折 衷 辦 法 (a)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前, 應 盡 可 能 嘗 試 採 用 其 他 折 衷 辦 法 ; 註 一 二 : : 本 (b) 折 衷 辦 法 包 括 消 除 可 能 令 住 客 不 安 以 致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情 況, 例 如 安 排 及 協 助 他 們 定 時 如 廁 以 減 少 突 然 自 行 往 如 廁 的 需 要, 從 而 在 過 程 中 減 少 他 們 站 起 來 和 跌 倒 的 機 會 ;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離 護 人 安 老 是 院 住 的 經 客 申 監 的 請 護 非 委, 親 員 商 屬 會 討 並 所 護 無 委 理 賦 任 計 予 並 劃 法 及 賦 律 支 予 地 付 法 位 院 律 的 費 地 人 等 位 士 的, 人 他 士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57 (c) 採 取 建 議 措 施, 以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包 括 : (i) 搬 走 有 銳 邊 的 家 具 ; (ii) 為 住 客 提 供 前 往 房 間 的 指 示 ; (iii) 協 助 住 客 穿 著 適 當 鞋 履 和 使 用 合 適 的 步 行 輔 助 用 具 ; (iv) 提 供 良 好 照 明 ; (v) 設 立 睡 / 座 椅 檢 查 制 度 ; (vi) (vii) 確 定 住 客 使 用 輪 椅 時 的 坐 姿 / 姿 勢 正 確 ; 以 及 為 所 有 可 移 動 的 物 件, 例 如 睡 輪 椅 和 便 椅 等 加 裝 制 動 裝 置 (d) 住 客 情 緒 不 穩 並 可 能 傷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時, 安 老 院 員 工 朋 友 或 家 人 應 留 意 他 們 的 情 況 ; (e) 提 供 消 閒 和 分 散 注 意 力 的 活 動 ; 或 (f) 推 廣 體 育 活 動, 例 如 舉 行 運 動 小 組 和 輔 助 步 行 活 動 等 介 入 計 劃 (a) 與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討 論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帶 來 的 短 期 及 長 遠 影 響 ; (b) 住 客 如 認 為 約 束 物 品 有 助 加 強 保 安 和 安 全, 可 自 行 選 擇 使 用 ; (c) 決 定 哪 一 類 約 束 物 品 可 盡 量 減 低 對 住 客 的 約 束, 例 如 輪 椅 安 全 帶 ; (d) 向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解 釋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以 及 曾 經 嘗 試 採 用 的 折 衷 辦 法 和 成 果 ;

58 (e) 取 得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同 意 ; 以 及 (f) 定 期 留 意 住 客 是 否 舒 適 及 安 全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a) 不 應 使 用 裝 上 鎖 的 約 束 物 品 ; (b) 應 使 用 合 適 尺 碼 且 狀 況 良 好 的 約 束 物 品, 以 確 保 盡 量 減 低 對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適 ; 舉 例 來 說, 約 束 衣 應 具 備 不 同 尺 碼, 以 配 合 住 客 的 個 別 需 要 ; (c) 一 般 的 約 束 物 品 種 類 可 包 括 有 扣 或 沒 有 扣 的 安 全 帶 約 束 衣 軟 帶 手 套 或 腕 帶, 以 及 軟 布 連 指 手 套 等 ; (d) 應 妥 為 使 用 及 扣 好 約 束 物 品, 以 確 保 用 者 安 全 及 舒 適, 並 能 轉 換 姿 勢 舉 例 來 說, 約 束 物 品 應 固 定 和 緊 扣 在 架 兩 側, 或 者 固 定 和 緊 扣 在 輪 椅 老 人 椅 或 設 有 扶 手 及 底 部 寬 闊 / 穩 固 的 座 椅 上 ; (e) 應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解 除 約 束 物 品, 讓 用 者 舒 展 和 活 動 身 體 ; (f)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方 法, 必 須 以 在 火 警 及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迅 速 解 除 約 束 物 品 為 準 ; (g)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期 間,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住 客, 並 盡 可 能 把 有 關 住 客 安 置 在 員 工 的 視 線 範 圍 內 ; 亦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約 束 物 品 因 移 位 而 導 致 用 者 的 血 液 循 環 及 呼 吸 受 阻 ; 同 時 應 最 少 每 隔 兩 小 時 檢 查 一 次 住 客 受 制 於 約 束 物 品 的 情 況, 並 把 有 關 情 況 加 以 記 錄 及 由 負 責 員 工 簽 署 這 項 檢 查 的 目 的 應 根 據 住 客 當 時 的 行 為 及 反 應,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 (h) 應 就 擬 使 用 的 約 束 物 品 的 種 類 及 設 計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所 使 用 的 約 束 物 品, 不 會 令 用 者 感 到 不 適 擦 傷 或 身 體 受 損 此 外, 亦 必 須 小 心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避 免 令 住 客 意 外 受 傷 舉 例 來 說, 綁 在 手 腕 以 限 制 四 肢 活 動 的 軟 帶, 應 加 上 厚 墊 或 護 墊 以 提 供 更 妥 善 的 保 護 ; 以 及

59 (i) 應 根 據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第 8.5.2(e) 段 的 規 定, 擬 備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11.8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a) 引 流 導 尿 管 只 應 作 治 療 用 途 或 基 於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需 要, 才 可 使 用, 不 應 為 方 便 員 工 工 作 而 使 用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必 須 得 到 註 冊 醫 生 批 准 ; (b) 應 由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尿 管 ( 福 利 氏 導 尿 管 ); (c) 在 住 客 的 造 口 型 成 妥 當 及 經 醫 生 判 斷 為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可 由 曾 接 受 有 關 護 理 訓 練 的 註 冊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恥 骨 上 導 尿 管 ; (d) 各 類 引 流 導 尿 管 應 定 期 更 換 ; (e) 引 流 導 尿 管 應 擺 放 在 可 讓 尿 液 暢 順 流 出 的 位 置 ; (f) 負 責 員 工 應 定 期 留 意 有 否 出 現 任 何 異 常 現 象, 例 如 排 尿 減 少, 或 者 尿 液 出 現 血 跡 或 沉 澱 物 如 有 需 要, 負 責 員 工 應 監 察 和 記 錄 住 客 水 份 進 出 量 的 情 況, 並 尋 求 醫 務 人 員 的 意 見 ; (g) 應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定 期 檢 討 引 流 導 尿 管 的 使 用 情 況, 以 決 定 應 否 繼 續 讓 住 客 使 用 ; 以 及 (h) 至 於 需 要 間 歇 地 插 入 清 潔 導 管 的 住 客, 插 入 導 管 的 次 數 應 根 據 註 冊 醫 生 的 指 示 而 訂 定, 而 且 只 可 在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檢 討 住 客 情 況 後 才 更 改 11.9 使 用 餵 飼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a) 餵 飼 管 只 應 作 治 療 用 途 或 基 於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需 要, 才 可 使 用 使 用 餵 飼 管 必 須 得 到 註 冊 醫 生 批 准 ; (b) 應 由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胃 管 ;

60 (c) 在 住 客 的 造 口 型 成 妥 當 及 經 醫 生 判 斷 為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可 由 曾 接 受 有 關 護 理 訓 練 的 註 冊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胃 造 瘻 餵 飼 管 ; (d) 各 類 餵 飼 管 應 定 期 更 換 ; (e) 每 次 餵 食 前, 應 確 保 餵 飼 管 的 位 置 正 確 不 可 利 用 壓 力 推 入 食 物, 同 時 應 注 意 口 腔 及 鼻 囊 的 護 理, 特 別 是 口 腔 衞 生, 每 次 餵 食 後 應 為 住 客 進 行 口 腔 護 理, 最 少 每 天 三 次 ; (f) 應 根 據 個 別 住 客 的 需 要 或 遵 從 註 冊 醫 生 / 營 養 師 的 意 見, 安 排 餵 食 住 客 的 時 間 及 次 數 一 般 而 言, 日 間 每 三 至 四 小 時 便 應 餵 食 一 次 ; (g) 對 於 使 用 餵 飼 管 的 住 客, 負 責 員 工 應 監 察 和 記 錄 其 流 質 或 水 份 進 出 量 的 情 況, 並 留 意 有 否 出 現 水 份 進 出 量 失 衡 的 現 象, 亦 應 特 別 留 意 胃 部 有 沒 有 殘 餘 物 及 出 現 其 他 過 敏 現 象 如 有 需 要, 應 立 即 尋 求 醫 務 人 員 的 意 見 ; 以 及 (h) 應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定 期 檢 討 餵 飼 管 的 使 用 情 況, 以 決 定 應 否 繼 續 讓 住 客 使 用 其 他 特 別 護 理 程 序 安 老 院 於 執 行 特 別 的 護 理 程 序 時, 建 議 參 照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 或 牌 照 處 發 出 的 保 健 照 顧 指 引, 以 及 其 後 發 出 的 任 何 修 訂 / 修 改 版 本

61 第 十 二 章 感 染 控 制 12.1 概 要 安 老 院 為 身 體 機 能 有 不 同 程 度 缺 損 的 長 者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由 於 住 客 員 工 及 訪 客 會 有 近 距 離 的 接 觸, 因 此, 在 安 老 院 環 境 中 實 施 有 效 的 感 染 控 制 是 至 關 重 要 的 為 了 統 籌 和 迅 速 執 行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應 委 任 一 名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擔 任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則 應 由 安 老 院 主 管 擔 任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是 安 老 院 內 負 責 處 理 感 染 控 制 及 防 止 傳 染 病 散 播 事 宜 的 主 要 人 員 12.2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的 職 責 獲 委 任 的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負 責 處 理 下 述 事 宜 : (a) (b) 統 籌 及 監 督 安 老 院 內 所 有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及 傳 染 病 預 防 的 事 宜 ; 向 安 老 院 所 有 員 工 及 住 客 發 放 最 新 的 預 防 傳 染 病 訊 息 及 指 引, 並 協 助 新 員 工 認 識 這 些 最 新 訊 息 ; (c) 協 助 安 老 院 主 管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感 染 控 制 訓 練 ; (d) (e) 協 助 安 老 院 主 管 監 察 員 工 及 住 客 遵 守 及 妥 善 執 行 感 染 控 制 指 引, 包 括 保 持 個 人 環 境 及 食 物 衞 生 ; 監 督 安 老 院 內 的 消 毒 工 作, 確 保 員 工 妥 為 消 毒 所 有 使 用 過 的 醫 療 器 具 及 其 他 用 具, 以 及 妥 善 處 理 和 棄 置 受 污 染 衣 物 及 其 他 廢 物 ; (f ) 協 助 安 老 院 主 管 為 員 工 提 供 必 須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並 指 導 及 監 察 員 工 按 照 正 確 程 序 使 用 及 棄 置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62 (g) (h) 觀 察 住 客 及 員 工 是 否 有 傳 染 病 的 徵 狀 ( 如 住 客 或 員 工 不 尋 常 地 在 同 一 時 間 相 繼 出 現 發 燒 上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及 腸 道 傳 染 徵 狀 ) ; 協 助 安 老 院 主 管 向 牌 照 處 及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 下 稱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 報 告 傳 染 病 個 案 或 懷 疑 個 案 ;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協 助 該 中 心 進 行 調 查 ; 以 及 配 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採 取 有 效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避 免 傳 染 病 擴 散 ; 以 及 協 助 安 老 院 主 管 評 估 安 老 院 內 爆 發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並 徵 詢 安 老 院 主 管 醫 療 人 員 (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或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 及 衞 生 署 的 意 見, 以 定 期 檢 討 及 制 定 預 防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策 略 12.3 預 防 傳 染 病 (a) 應 時 刻 保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食 物 及 環 境 衞 生 (b) 安 老 院 的 員 工 應 根 據 標 準 預 防 方 法 及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預 防 方 法,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i) (ii) 用 正 確 的 方 法 洗 手 是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先 決 條 件, 所 以 安 老 院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洗 手 設 施 員 工 應 採 取 標 準 的 預 防 措 施, 把 所 有 人 體 的 分 泌 物 ( 如 血 液 排 泄 物 唾 液 痰 涎 嘔 吐 物 及 傷 口 的 分 泌 物 ) 視 為 具 有 潛 在 的 傳 染 性, 並 按 照 不 同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及 相 關 的 保 護 措 施 (iii) 為 了 盡 量 減 低 受 感 染 或 引 起 交 叉 感 染 的 風 險, 員 工 應 在 進 行 護 理 或 起 居 照 顧 程 序 時 使 用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員 工 亦 應 針 對 性 地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以 預 防 從 不 同 傳 播 途 徑 傳 播 的 疾 病, 例 如 針 對 流 行 性 感 冒 採 取 飛 沫 預 防 措 施 及 針 對 疥 瘡 採 取 接 觸 預 防 措 施 (iv) 員 工 應 留 意 政 府 公 布 的 有 關 傳 染 病 控 制 警 號 等 級 的 最 新 建 議, 並 應 按 照 警 號 等 級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63 (c) 住 客 如 患 上 流 行 性 感 冒, 會 較 容 易 出 現 併 發 症 ; 因 此, 除 非 住 客 有 醫 學 原 因 不 宜 接 受 注 射, 安 老 院 應 鼓 勵 住 客 每 年 接 受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注 射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作 為 負 責 任 的 僱 主, 亦 應 盡 可 能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注 射 (d) 員 工 在 處 置 受 污 染 物 品 時,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員 工 應 按 需 要 把 受 污 染 物 品 消 毒 及 / 或 分 開 棄 置 員 工 應 採 取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把 針 筒 及 利 器 棄 置 在 外 部 貼 上 利 器 箱 標 籤 的 防 穿 漏 容 器 內 12.4 傳 染 病 個 案 的 處 理 (a) (b) (c)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8 條, 如 安 老 院 主 管 懷 疑 或 知 道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或 員 工 當 中 有 人 染 上 傳 染 病, 或 懷 疑 或 知 道 他 們 當 中 有 人 曾 接 觸 過 傳 染 病 病 人, 須 立 即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報 告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亦 應 安 排 染 病 的 住 客 / 員 工 向 註 冊 醫 生 求 診, 以 及 按 照 防 止 傳 染 病 蔓 延 規 例 ( 第 141 章 附 屬 法 例 B), 確 保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報 告 有 關 個 案 附 件 八 載 有 須 同 時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及 牌 照 處 呈 報 傳 染 病 的 一 覽 表 ( 該 表 亦 載 於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 第 141 章 ) 附 表 1(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的 版 本 ), 以 供 參 考 並 請 留 意 衞 生 署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除 了 上 述 應 呈 報 的 疾 病 外, 如 安 老 院 有 多 名 員 工 或 住 客 感 染 或 懷 疑 感 染 一 些 因 安 老 院 的 集 體 居 住 環 境 而 值 得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特 別 關 注 的 傳 染 病, 例 如 流 行 性 感 冒 或 疥 瘡,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亦 應 盡 快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及 牌 照 處 報 告 有 關 個 案, 以 知 會 當 局, 讓 當 局 可 給 予 意 見 若 有 任 何 住 客 染 上 任 何 傳 染 病,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應 把 染 病 的 住 客 安 置 於 特 定 的 地 方 或 房 間, 該 地 方 或 房 間 應 有 良 好 的 通 風, 可 供 妥 善 棄 置 個 人 和 醫 療 廢 物 的 裝 置 及 基 本 的 洗 手 設 施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亦 應 迅 速 安 排 染 病 的 住 客 求 診, 並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舉 例 來 說, 如 懷 疑 住 客 感 染 透 過 飛 沫 傳 播 的 傳

64 染 病, 便 應 安 排 這 些 住 客 戴 上 外 科 手 術 用 口 罩, 以 確 保 他 們 不 會 危 及 其 他 住 客 的 健 康 (d) 傳 染 病 記 錄 應 包 括 : (i) 發 病 日 期 ; (ii) 受 感 染 的 住 客 及 員 工 的 數 目 及 姓 名 ; (iii) (iv) 醫 院 / 診 所 / 註 冊 醫 生 的 名 稱 及 接 受 治 療 日 期 ; 通 知 衞 生 署 / 牌 照 處 /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日 期 ; 以 及 (v) 安 老 院 採 取 的 跟 進 措 施 這 些 重 要 資 料 應 記 錄 在 工 作 記 錄 冊 及 住 客 的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內 (e)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應 採 取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保 存 訪 客 的 探 訪 記 錄, 以 便 衞 生 署 可 在 必 要 時 據 此 展 開 追 查 如 有 需 要, 安 老 院 主 管 /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亦 應 通 知 / 提 醒 訪 客 及 / 或 其 親 友 院 內 爆 發 傳 染 病 12.5 其 他 資 料 如 需 要 更 多 有 關 在 安 老 院 預 防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指 引, 可 向 衞 生 署 或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索 取 資 料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65 第 十 三 章 營 養 及 飲 食 13.1 概 要 合 適 而 又 營 養 均 衡 的 飲 食, 可 令 長 者 身 體 健 康 足 夠 又 富 營 養 的 飲 食 對 維 持 生 命 及 防 止 疾 病 非 常 重 要 食 物 的 性 質 和 份 量 應 按 長 者 個 別 的 需 要 提 供, 烹 調 及 運 送 過 程 亦 應 保 持 衞 生 13.2 餐 單 的 設 計 所 有 安 老 院 必 須 預 先 擬 定 兩 至 四 個 星 期 的 餐 單, 餐 單 的 內 容 應 經 常 加 以 變 化, 並 可 隨 時 供 人 查 閱 安 老 院 在 設 計 餐 單 時, 可 諮 詢 住 客 以 反 映 他 們 的 個 人 喜 好, 並 且 應 照 顧 住 客 在 醫 療 上 的 需 要 雖 然 餐 單 可 因 食 物 的 季 節 性 供 應 不 同 而 加 以 變 化, 但 應 以 餐 單 作 為 烹 調 各 餐 食 物 的 一 般 指 引 13.3 飲 食 及 食 物 的 選 擇 餐 單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均 衡 的 飲 食 院 方 應 適 當 提 供 穀 麥 蔬 菜 和 水 果, 並 加 入 適 量 的 瘦 肉 類 奶 類 食 品 或 替 代 奶 類 的 高 鈣 食 品, 但 應 少 用 脂 肪 鹽 和 糖 為 住 客 選 擇 食 物 時, 還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下 數 點 : (a) 每 天 從 健 康 飲 食 金 字 塔 的 五 類 食 物 中 選 擇 食 物 ; (b) 在 每 類 食 物 中 選 擇 多 樣 化 的 食 物 ; (c) 使 用 容 易 咀 嚼 的 材 料 ; (d) 避 免 提 供 多 骨 的 魚 類 及 肉 類 ; (e) 使 用 瘦 肉, 並 在 烹 煮 前 先 切 去 脂 肪 ; (f ) 避 免 使 用 高 脂 肪 食 物 ;

66 (g) 避 免 經 常 使 用 高 膽 固 醇 的 食 物 ; (h) 使 用 低 脂 肪 的 烹 煮 方 法 ; (i) 提 供 有 豐 富 纖 維 材 料 ( 如 水 果 蔬 菜 和 乾 豆 類 ) 的 菜 餚 ; (j) 提 供 含 低 鹽 和 低 糖 份 材 料 和 佐 料 的 食 物 ; (k) 提 供 稀 稠 度 及 質 地 適 中 的 食 物, 並 按 住 客 的 喜 好 及 接 受 程 度 改 變 食 物 的 濃 度 及 質 地 ; (l) 提 供 色 彩 鮮 亮 的 食 品 或 混 合 鮮 色 及 淡 色 的 食 品, 以 增 加 菜 餚 的 吸 引 力 ; (m) 按 住 客 的 文 化 種 族 和 宗 教 習 慣 供 應 食 物 ; (n) 供 應 季 節 合 時 的 新 鮮 食 物 ; 以 及 (o) 提 供 足 夠 的 液 體, 以 便 住 客 能 吸 收 充 足 的 水 份 和 保 持 健 康 13.4 食 物 的 預 備 和 供 應 預 備 食 物 的 過 程 包 括 烹 煮 食 物 適 當 地 貯 存 食 物 適 當 地 解 凍 冷 藏 食 物 使 用 食 譜 及 正 確 地 混 合 各 種 材 料 供 應 的 食 物 應 該 溫 度 適 中 由 於 食 物 的 新 鮮 程 度 可 影 響 食 物 的 營 養 價 值 味 道 質 地 和 外 觀, 適 當 地 預 備 食 物 亦 包 括 適 時 烹 調 食 物 預 備 食 物 時, 應 盡 量 保 持 其 養 份, 因 此 應 留 意 以 下 數 點 : (a) 生 吃 的 食 物, 例 如 紅 蘿 蔔 生 菜 番 茄 或 水 果, 必 須 用 清 潔 水 喉 水 徹 底 沖 洗 乾 淨 肉 類 家 禽 及 海 產, 均 應 以 清 潔 的 冷 水 沖 洗 ; (b) 應 先 將 菜 和 肉 洗 淨 再 切 ; (c) 蔬 菜 應 盡 量 以 小 量 的 水 烹 煮, 不 應 烹 煮 過 久 使 其 過 熟, 以 及 不 應 以 食 用 蘇 打 烹 煮, 並 應 於 接 近 進 餐 時 間 才 烹 煮 ; (d) 按 需 要 為 住 客 提 供 磨 爛 或 攪 碎 的 食 物, 以 方 便 咀 嚼 及 消 化 磨 爛 的 肉 類 家 禽 及 海 產 應 徹 底 煮 熟 ;

67 (e) 不 應 使 用 可 能 會 引 致 養 份 有 化 學 變 化 的 銅 製 器 皿 ; (f ) 為 防 止 食 物 中 毒, 必 須 小 心 貯 存 和 預 備 食 物, 並 時 刻 保 持 衞 生 不 論 生 熟 的 食 物 均 應 全 部 蓋 好, 妥 為 存 放 和 冷 藏 雪 櫃 及 冷 藏 格 應 適 當 地 維 修, 以 確 保 雪 櫃 的 溫 度 在 任 何 時 間 均 保 持 低 於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及 冷 藏 格 溫 度 應 維 持 於 攝 氏 - 18 度 或 以 下, 並 應 避 免 放 置 過 多 食 物, 以 確 保 冷 空 氣 得 以 適 當 地 流 通 食 物 解 凍 後 不 應 再 次 冷 藏 ; 以 及 (g) 為 了 防 止 交 叉 感 染, 應 以 不 同 的 刀 砧 板 及 器 皿 處 理 生 及 熟 的 肉 類 每 次 使 用 之 後 亦 應 妥 為 清 潔 13.5 進 餐 時 間 每 天 應 最 少 供 應 三 餐 ( 早 餐 午 餐 及 晚 餐 ), 每 餐 之 間 應 有 合 適 的 間 隔 時 間, 並 應 適 當 地 供 應 各 類 食 物, 例 如, 熟 的 食 物 應 該 立 即 進 食, 熱 食 應 趁 熱 供 應, 冷 食 應 冷 凍 地 供 應 應 留 意 有 吞 嚥 困 難 的 住 客, 給 予 適 當 的 餵 食 照 顧 必 須 於 進 餐 時 間 進 行 監 督 院 方 亦 應 採 取 下 述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 (a) 在 光 線 充 足 及 空 氣 流 通 的 地 方 供 應 食 物, 使 住 客 可 在 輕 鬆 和 愉 快 的 環 境 中 安 全 和 舒 適 地 進 食 ; (b) 在 住 客 進 食 時 給 予 適 當 的 協 助 和 提 示, 鼓 勵 他 們 吸 取 充 足 的 營 養 ; (c) 按 需 要 為 住 客, 特 別 是 那 些 體 弱 或 體 重 過 輕 而 又 缺 乏 胃 口 的 住 客, 提 供 均 衡 及 多 種 類 的 零 食 ; (d) 給 予 住 客 充 足 的 用 膳 時 間, 使 他 們 在 進 食 時 不 會 感 到 匆 忙 ; (e) 盡 可 能 為 上 肢 肌 肉 及 關 節 無 力 的 住 客 提 供 進 食 輔 助 器 材, 以 協 助 他 們 維 持 獨 立 進 食 的 能 力 ; 以 及 (f ) 定 期 評 估 住 客 對 食 物 的 喜 好

68 13.6 供 應 食 物 時 須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供 應 食 物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下 各 點 : 為 防 止 食 物 哽 喉 : (a) 有 特 別 咀 嚼 或 吞 嚥 困 難 的 住 客 應 徵 詢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以 便 選 擇 質 地 及 稀 稠 度 合 適 的 食 物 ; (b) 對 不 能 自 己 進 食 的 住 客, 必 須 以 合 適 的 速 度 餵 食 ; (c) 預 備 質 地 合 適 的 食 物, 如 碎 餐 或 糊 餐, 可 幫 助 有 咀 嚼 或 吞 嚥 困 難 的 住 客 進 食 充 足 的 食 物 和 吸 取 足 夠 的 營 養 ; 以 及 (d) 應 避 免 提 供 黏 性 過 高 的 食 物, 如 糯 米 粽 子 及 農 曆 新 年 糕 點, 以 及 質 地 過 硬 的 食 物, 如 花 生 及 核 桃 為 防 止 便 秘 : (a)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充 足 的 液 體, 包 括 清 水 湯 果 汁 和 高 纖 維 食 物, 例 如 蔬 菜 和 水 果 ; 以 及 (b) 可 在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的 指 導 下 使 用 輕 瀉 劑 為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住 客 提 供 特 別 飲 食 : 應 遵 循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所 建 議 的 相 關 飲 食 療 法 原 則, 為 患 有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或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的 住 客 提 供 飲 食 13.7 提 供 用 水 飲 用 煮 食 和 洗 濯 的 用 水, 必 須 來 自 水 喉 或 任 何 其 他 獲 批 准 的 供 應 來 源 自 來 水 應 在 煮 沸 後 才 可 飲 用

69 13.8 監 察 住 客 吸 取 營 養 的 情 況 (a) 建 議 定 期 為 住 客 量 度 體 重, 以 監 察 他 們 的 體 重 狀 況 如 住 客 沒 有 刻 意 減 肥 或 增 肥, 但 體 重 卻 持 續 下 降 或 增 加, 應 安 排 住 客 接 受 醫 生 診 治 (b) 對 於 有 表 達 困 難 或 神 智 不 清 的 住 客, 建 議 觀 察 及 記 錄 他 們 的 食 量, 包 括 進 食 食 物 及 飲 用 飲 料 的 分 量 ; 以 及 (c) 應 鼓 勵 食 量 少 及 / 或 偏 食 的 住 客 養 成 均 衡 飲 食 的 習 慣 13.9 其 他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可 向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及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索 取 更 多 指 引 資 料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70 第 十 四 章 清 潔 及 衞 生 設 備 14.1 概 要 安 老 院 應 經 常 保 持 高 度 的 清 潔 及 衞 生 標 準 這 有 助 於 防 止 疾 病, 並 為 住 客 提 供 安 全 及 舒 適 的 居 住 環 境 14.2 員 工 安 老 院 所 有 員 工, 特 別 是 處 理 食 物 及 照 顧 住 客 日 常 起 居 生 活 的 員 工, 均 應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下 列 各 點 均 應 遵 守 : (a) 患 病 的 員 工 應 向 註 冊 醫 生 求 診, 如 醫 生 建 議 員 工 在 康 復 前 不 應 上 班, 員 工 應 遵 循 其 意 見 ; (b) 任 何 人 士, 如 有 流 血 傷 口 腹 瀉 嘔 吐 及 可 傳 染 的 疾 病, 必 須 停 止 處 理 食 物 及 向 住 客 提 供 起 居 照 顧 / 健 康 護 理 服 務 上 述 人 士 如 須 執 行 其 他 輔 助 性 的 職 責, 應 佩 戴 保 護 裝 備, 如 外 科 手 術 用 口 罩 及 即 用 即 棄 的 手 套 ; (c) 衣 服 應 常 常 保 持 清 潔 ; (d) 指 甲 應 保 持 乾 淨, 並 經 常 修 剪 ; (e) 頭 髮 應 保 持 清 潔, 梳 理 整 齊 預 備 食 物 或 照 顧 住 客 起 居 生 活 時, 應 將 長 髮 妥 為 紮 好 ; 以 及 (f )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應 以 肥 皂 或 清 潔 液 洗 手 : 如 廁 後 ; 預 備 食 物 及 餵 食 前 ; 為 住 客 提 供 護 理 及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前 和 後 ; 在 照 顧 不 同 住 客 之 間 的 時 間 ; 以 及 處 理 嘔 吐 物 糞 便 及 紙 尿 片 後

71 14.3 住 客 下 列 各 點 均 應 遵 守 : (a) 保 持 住 客 的 個 人 衞 生 ; (b) 衣 服 應 常 常 保 持 清 潔 ; (c) 每 名 住 客 均 應 獲 提 供 個 人 的 梳 洗 用 品 ; (d) 貯 存 物 品 應 保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整 潔, 並 准 予 住 客 存 放 一 些 個 人 用 品 ; 以 及 (e)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貯 存 設 施 14.4 清 潔 程 序 應 制 定 一 套 詳 盡 的 定 期 清 潔 程 序, 並 應 在 有 需 要 時, 如 物 品 被 弄 污 或 污 染 時, 進 行 清 潔 下 列 為 其 中 幾 項 要 點 : (a) 所 有 地 板 應 每 日 清 潔, 並 按 需 要 以 1: 99 的 稀 釋 漂 白 水 消 毒 應 特 別 留 意 浴 室 廁 所 及 廚 房 的 地 板 牆 壁 門 窗 戶 天 花 扶 手 及 其 他 結 構, 亦 應 時 刻 保 持 清 潔 和 乾 爽 ; (b) 每 次 預 備 食 物 後, 應 立 即 及 適 當 地 洗 滌 ( 在 合 適 時 應 進 行 消 毒 ) 和 清 潔 廚 房 煮 食 器 具 及 盛 載 食 物 的 器 皿, 並 把 清 洗 後 的 器 具 及 器 皿 貯 存 在 清 潔 並 有 蓋 的 容 器 或 有 門 的 貯 物 櫃 內 所 有 器 具 及 器 皿 均 應 屬 安 全, 而 且 應 妥 為 維 修, 以 免 其 破 損 有 裂 縫 ; (c) 雪 櫃 / 冰 箱 應 定 時 清 洗, 並 按 需 要 定 時 溶 雪 ; (d) 床 單 及 枕 袋 必 須 最 少 每 星 期 洗 換 一 次 在 有 需 要 時, 更 應 即 時 更 換 和 消 毒 ; (e) 所 有 的 設 施 家 具 抽 氣 扇 及 設 備 均 應 定 時 清 潔 ; (f ) 所 有 垃 圾 容 器 必 須 定 時 清 潔, 並 須 經 常 蓋 好 ; 以 及

72 (g) 安 老 院 的 醫 療 設 施 及 設 備 應 定 時 由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妥 為 清 洗 和 消 毒 14.5 一 般 衞 生 (a) 必 須 裝 設 妥 善 的 污 水 及 排 水 系 統, 並 定 時 檢 查, 以 及 確 保 這 些 系 統 經 常 保 持 性 能 良 好 ; (b) 安 老 院 內 的 員 工 區 住 客 區 廁 所 及 浴 室 應 裝 設 妥 善 的 通 風 設 施 ; 以 及 (c)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治 蟲 鼠 措 施 14.6 防 治 蟲 鼠 及 控 制 傳 病 媒 介 (a) 應 時 刻 保 持 環 境 清 潔 ; (b) 垃 圾 箱 應 經 常 蓋 好 ; (c) 應 妥 善 清 理 及 處 理 食 物 渣 滓, 以 防 止 蚊 蟲 及 老 鼠 滋 生 ; (d) 應 清 理 / 清 倒 花 盆 底 盤 及 花 瓶 的 積 水 ; 以 及 (e) 如 有 蚊 蟲 和 老 鼠 滋 生 的 跡 象, 應 盡 早 安 排 清 理 行 動 如 有 需 要, 安 老 院 應 聯 絡 滅 蟲 公 司 或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熱 線 ) 尋 求 意 見 和 協 助 14.7 其 他 資 料 如 有 需 要 更 多 的 指 導, 可 向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索 取 指 引 資 料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73 第 十 五 章 社 交 照 顧 15.1 概 要 安 老 院 應 鼓 勵 和 方 便 住 客 於 身 體 精 神 和 心 理 健 康 各 方 面, 培 養 健 康 的 生 活 習 慣 適 當 的 起 居 和 健 康 護 理 均 衡 飲 食 定 期 運 動 足 夠 休 息 和 不 煙 不 酒, 均 可 達 致 並 保 持 身 體 健 康 此 外, 住 客 的 精 神 和 心 理 健 康 亦 同 樣 重 要 因 此, 安 老 院 必 須 照 顧 他 們 剩 餘 的 認 知 能 力, 給 予 他 們 安 全 感 和 自 我 肯 定, 尊 重 他 們 獨 立 自 主 的 權 利, 以 及 滿 足 他 們 渴 望 別 人 愛 護 和 關 懷 的 冀 求 下 文 載 列 的 各 項 措 施, 均 有 助 達 致 以 上 目 標 15.2 節 目 及 活 動 這 裏 所 指 的 節 目 及 活 動, 是 指 在 安 老 院 內 或 其 他 地 方 為 住 客 安 排 的 小 組 或 個 人 活 動 舉 辦 有 關 活 動 是 為 住 客 提 供 社 交 照 顧 的 一 部 分 安 排 活 動 時, 應 顧 及 他 們 的 個 別 興 趣 及 能 力 安 老 院 應 鼓 勵 舉 行 有 助 促 進 住 客 的 精 神 和 心 理 健 康, 以 及 有 助 他 們 進 行 有 意 義 交 流 的 社 交 及 康 樂 活 動, 當 中 包 括 興 趣 小 組 ( 例 如 粵 曲 班 手 工 藝 班 閱 讀 / 讀 報 班 及 專 為 他 們 設 計 的 運 動 / 遊 戲 等 ) 生 日 會 及 節 日 慶 祝 活 動 安 老 院 應 把 這 些 活 動 的 資 料 清 楚 張 貼 於 布 告 板 上, 並 根 據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第 8.5.2(i) 段 妥 為 記 錄 同 時, 應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 例 如 義 工 及 專 為 長 者 而 設 的 康 樂 設 施 ) 以 助 滿 足 住 客 的 需 要, 並 幫 助 他 們 融 入 居 住 的 社 區 15.3 家 居 氣 氛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盡 量 減 少 安 老 院 的 院 舍 氣 氛, 使 住 院 長 者 仿 如 置 身 家 中 此 外, 亦 應 促 進 住 客 之 間 的 關 係, 幫 助 他 們 建 立 互 信, 以 及 保 護 他 們 的 個 人 私 隱 院 舍 設 計 員 工 態 度 和 安 排 的 節 目 / 活 動, 均 會 大 大 影 響 住 客 能 否 得 到 妥 善 的 社 交 照 顧

74 15.4 適 應 安 老 院 生 活 註 一 註 二 住 客 入 住 安 老 院 後, 應 盡 快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安 老 院 的 環 境, 讓 他 們 明 白 羣 體 生 活 的 複 雜 之 處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對 住 客 的 憂 慮 和 煩 惱 表 示 諒 解, 以 及 協 助 他 們 享 受 目 前 的 生 活 安 老 院 應 鼓 勵 住 客 的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於 適 應 期 內 提 供 協 助, 以 及 參 與 制 訂 住 客 的 個 人 護 理 計 劃 註 一 二 : : 本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離 護 人 安 老 是 院 住 的 經 客 申 監 的 請 護 非 委, 親 員 商 屬 會 討 並 所 護 無 委 理 賦 任 計 予 並 劃 法 賦 及 律 予 支 地 法 付 位 律 院 的 地 費 人 位 等 士 的, 人 他 士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75 安 老 院 條 例 牌 照 申 請 附 件 一 提 交 本 申 請 表 前, 請 參 閱 第 8 及 第 9 頁 的 備 註 申 請 人 須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寫 本 表 格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或 第 四 第 五 ( 甲 ) 或 ( 乙 ) 及 第 六 部 分, 並 把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連 同 所 需 文 件 及 圖 則 以 專 人 送 遞 或 掛 號 郵 件, 送 交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倘 若 申 請 表 上 的 資 料 有 任 何 改 變, 申 請 人 須 盡 快 以 書 面 通 知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牌 照 申 請 的 查 詢 熱 線 為 或 第 一 部 分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現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1) 條 的 規 定 申 請 牌 照 現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9 條 的 規 定 申 請 牌 照 續 期 現 有 牌 照 編 號 : 第 二 部 分 有 關 申 請 牌 照 的 安 老 院 的 詳 情 ( 一 ) 安 老 院 名 稱 ( 英 文 ): ( 二 ) 安 老 院 名 稱 ( 中 文 ): ( 三 ) 安 老 院 地 址 ( 請 提 供 詳 細 地 址, 其 須 與 商 業 登 記 證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以 及 差 餉 繳 款 通 知 書 上 的 地 址 相 同 ): 香 港 / 九 龍 / 新 界 * 地 區 街 道 名 稱 及 門 牌 號 數 / 屋 邨 名 稱 及 / 或 地 段 編 號 大 廈 名 稱 座 樓 室 - 1 -

76 ( 四 ) 電 話 號 碼 : ( 五 ) 傳 真 號 碼 : ( 六 ) 電 郵 地 址 ( 如 適 用 ): ( 七 ) 安 老 院 佔 用 所 在 樓 宇 的 層 數 : 層 ( 八 ) 安 老 院 佔 用 所 在 樓 宇 的 單 位 數 目 : 個 單 位 ( 九 ) 安 老 院 的 營 運 性 質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受 資 助 自 負 盈 虧 及 非 牟 利 私 營 合 約 院 舍 其 他 性 質 ( 請 加 以 說 明 ): ( 十 ) 安 老 院 的 種 類 :( 有 關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載 於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第 二 章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 十 一 )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是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並 提 供 下 文 第 8 頁 備 註 ( 二 )(6) 項 所 指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 自 置 物 業 租 用 物 業 部 分 自 置 及 部 分 租 用 物 業 - 自 置 物 業 單 位 : - 租 用 物 業 單 位 : - 2 -

77 ( 十 二 ) 安 老 院 可 收 納 名 額 及 已 入 住 人 數 : 床 位 數 目 現 時 入 住 人 數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總 數 ( 十 三 ) 安 老 院 的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面 積 大 小 應 與 隨 本 申 請 表 提 交 的 圖 則 上 所 訂 明 者 相 同 ) 平 方 米 ( 十 四 ) 安 老 院 是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擬 開 辦 的 服 務 / 業 務 經 營 中 的 服 務 / 業 務 ( 十 五 ) 安 老 院 開 辦 / 行 將 開 辦 * 服 務 / 業 務 的 日 期 : 年 月 日 ( 十 六 ) 所 經 營 的 安 老 院 是 否 符 合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請 參 閱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第 四 章 第 4.2 段 的 規 定 ; 並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是 否 其 他 ( 請 加 以 說 明 ): ( 十 七 ) 每 位 住 客 每 月 所 付 的 費 用 : 最 低 : 元 最 高 : 元 第 三 部 分 安 老 院 業 務 擁 有 權 ( 如 安 老 院 屬 根 據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向 稅 務 局 註 冊 的 私 營 機 構, 請 填 寫 此 部 分 ) - 3 -

78 ( 一 ) 業 務 擁 有 權 :( 請 在 適 當 的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 獨 資 經 營 合 夥 經 營 法 人 團 體 ( 二 ) 安 老 院 東 主 姓 名 : 如 東 主 是 獨 資 或 以 合 夥 形 式 經 營, 請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1)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 英 文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中 文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2)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 英 文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中 文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3)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 英 文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中 文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4)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 英 文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中 文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 如 有 需 要, 請 另 紙 填 寫 ) - 4 -

79 如 東 主 屬 法 人 團 體, 請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1) 公 司 名 稱 ( 英 文 ): (2) 公 司 名 稱 ( 中 文 ): 第 四 部 分 非 政 府 機 構 詳 情 ( 如 安 老 院 屬 受 資 助 或 自 負 盈 虧 非 牟 利 性 質, 請 填 寫 此 部 分 ) ( 一 ) 機 構 名 稱 ( 英 文 ): ( 二 ) 機 構 名 稱 ( 中 文 ): 第 五 部 分 ( 甲 ) 申 請 人 如 以 個 人 名 義 提 出 申 請, 請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參 閱 備 註 第 一 項 ): ( 一 ) 申 請 人 的 英 文 全 名 ( 須 與 香 港 身 分 證 上 姓 名 相 同 ):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 二 ) 申 請 人 的 中 文 全 名 ( 須 與 香 港 身 分 證 上 姓 名 相 同 ): ( 三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 5 -

80 ( 四 ) 住 址 : 香 港 / 九 龍 / 新 界 * 地 區 街 道 名 稱 及 門 牌 號 數 / 屋 邨 名 稱 大 廈 名 稱 座 樓 室 ( 五 ) 通 訊 地 址 ( 如 與 第 ( 四 ) 項 不 同 ): 香 港 / 九 龍 / 新 界 * 地 區 街 道 名 稱 及 門 牌 號 數 / 屋 邨 名 稱 大 廈 名 稱 座 樓 室 ( 六 ) 電 話 號 碼 : ( 住 宅 ) ( 辦 公 室 ) ( 七 ) 申 請 人 在 安 老 院 的 職 位 ( 如 適 用 ): 第 五 部 分 ( 乙 ) 申 請 人 如 以 法 人 團 體 / 非 政 府 機 構 * 名 義 提 出 申 請, 請 填 報 下 列 資 料 ( 一 ) 公 司 / 非 政 府 機 構 * 名 稱 ( 英 文 ): ( 二 ) 公 司 / 非 政 府 機 構 * 名 稱 ( 中 文 ): ( 三 )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如 適 用 ): ( 四 ) 法 團 註 冊 證 明 書 編 號 ( 如 適 用 ): - 6 -

81 ( 五 ) 公 司 / 非 政 府 機 構 * 地 址 : 香 港 / 九 龍 / 新 界 * 地 區 街 道 名 稱 及 門 牌 號 數 / 屋 邨 名 稱 大 廈 名 稱 座 樓 室 ( 六 ) 電 話 號 碼 : ( 七 ) 公 司 / 非 政 府 機 構 * 負 責 人 姓 名 : 先 生 / 太 太 / 小 姐 / 女 士 * ( ) 英 文 ( 姓 氏 先 行, 名 字 隨 後 ) 中 文 ( 八 ) 在 公 司 / 非 政 府 機 構 * 的 職 位 : 第 六 部 分 申 請 人 聲 明 本 人 謹 此 聲 明 ( 一 ) 本 人 在 本 申 請 表 內 所 填 報 的 資 料, 據 本 人 所 知 及 所 信, 均 屬 真 確 無 訛 ; 以 及 ( 二 ) 上 文 第 二 部 分 所 述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其 他 控 制 事 宜, 均 由 本 人 持 續 地 親 自 監 管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署 : 公 司 / 機 構 印 鑑 * ( 如 適 用 ): - 7 -

82 * 請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備 註 : ( 一 ) 個 人 指 自 然 人 ( 二 ) 申 請 人 須 將 下 述 文 件 送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地 址 為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1) 本 申 請 表 的 正 本 連 同 副 本 三 份 (2)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以 個 人 名 義 提 出 的 申 請 ) (3) 稅 務 局 局 長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核 證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私 營 安 老 院 ) (4)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法 團 註 冊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以 法 人 團 體 名 義 提 出 的 申 請 ) (5) 如 屬 新 申 請, 須 提 交 安 老 院 的 圖 則 七 份, 圖 則 應 採 用 十 進 制 量 度 單 位 和 符 合 比 例 (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1:100, 並 遵 守 遞 交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指 引 的 詳 細 規 定 )( 倘 若 院 舍 的 圖 則 有 所 變 動, 牌 照 續 期 的 申 請 亦 同 樣 須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 (6) 證 明 擬 開 設 的 安 老 院 的 地 址 為 真 確 的 文 件, 例 如 轉 讓 契 據 ( 適 用 於 自 置 物 業 ) 租 賃 協 議 ( 適 用 於 租 用 物 業 ) 或 水 電 費 等 公 共 事 業 的 收 費 單 據 (7) a. 安 老 院 如 設 於 非 住 宅 樓 宇 或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內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則 須 提 供 屋 宇 署 就 擬 改 變 用 途 發 出 的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b. 安 老 院 如 設 於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則 須 提 供 地 政 總 署 就 使 用 有 關 樓 宇 作 安 老 院 用 途 的 書 面 同 意 書 (8) 填 寫 職 員 僱 用 紀 錄, 以 提 供 所 有 僱 員 / 擬 僱 用 員 工 的 以 下 資 料 : a. 員 工 的 英 文 及 中 文 姓 名 b.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8 -

83 c. 性 別 及 年 齡 d. 在 安 老 院 的 職 位 e. 工 作 時 數 f. 現 職 日 期 警 告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21(6)(a) 條, 任 何 人 在 提 出 的 申 請 中, 或 在 與 該 等 申 請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的 口 頭 陳 述 或 書 面 陳 述, 或 提 交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的 資 料, 而 他 或 她 是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該 等 陳 述 或 資 料 在 該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的, 即 屬 違 法 提 供 該 等 虛 假 資 料 亦 會 影 響 是 項 申 請 及 現 有 的 牌 照 - 9 -

84 院 舍 名 地 稱 址 電 話 :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院 舍 只 性 質 一 : 格 資 混 助 合 自 負 盈 虧 日 期 : 日 月 年 合 約 私 營 Staff Employment Record 入 住 人 Hom e Name Hom e Nature S u b v e n t e d s e l f - f i n a n c i n g Hom e Ad d r ess (p lease tick on e ) c u m c o n t r a c t p r i v a t e 第 申 Telep 身 報 一 分 人 部 : 及 簽 署 : h on e Date of R ep o rting DD/MM/YYY Y / / 姓 分 經 名 營 者 (/ 英 主 文 管 ) 名 ( 中 文 ) 性 別 身 分 證 號 碼 床 數 目 Enro llm en t: _ 每 機 天 構 工 作 蓋 時 印 間 Name and Sign ature (Statu s : ( ) Op erator/hom e Manager) ( ) Bed no: Ag en c y Chop: 姓 名 姓 名 男 女 ( ) ( ) 請 Name in English Name in Chinese Sex 及 H K IC No. Daily Work ing Time 括 填 數 弧 上 字 內 全 的, 部 最 包 字 後 括 母 一 在 現 (p lease 個 數 字 日 職 月 日 年 期 現 時 職 位 例 如 請 Curren 的 用 代 註 t 號 一 總 請 工 看 每 作 週 註 時 三 數 午 請 或 上 時 列 下 班 間 明 午 上 午 請 或 下 時 列 下 班 間 明 午 上 請 用 註 學 二 歷 的 代 號 Post Total Date of en t er Held Work ing Comm en cemen t of alp h abet and fu ll Hou r s Per Curren t Qu alification n u mber Emplo ym en t (p lease Week On duty Of f duty inclu d ing the en ter the (am/pm) (am/pm) (P lease en ter the Surn ame Fi rst Na me Surn ame Fi rst Na me M F last digit cod e as in bracket) d d /mm/yyy y cod e as p ro vided in p ro vided in / / (p lease see remark 2) remark 1) remark 3) ( ( ( ) (examp le ( ( ) 1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 件 二 - 1 -

85 第 二 部 分 理 記 治 護 療 職 位 會 工 註 作 職 一 解 職 員 人 : 師 員 如 適 用 教 可 育 以 程 同 度 時 填 報 多 於 一 特 別 訓 練 其 他 訓 H 三 : 或 非 學 位 課 項 : 如 首 頁 行 數 不 足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及 必 須 在 每 頁 簽 署 及 附 上 機 構 蓋 印 T 分 補 充 資 料 物 登 職 人 數 職 位 人 數 社 主 護 管 員 士 師 職 註 保 助 業 冊 健 理 治 護 員 療 士 師 S u p p l e m e n t a r y I nf o r m a t i o n ( ) P o s t N u m b e r P o s t N u m b e r H M : R N : 1/ 者 營 養 師 E N : H W : d/ / 位 總 數 C W : A W : * P T : 物 登 主 護 理 記 管 治 護 員 療 士 師 職 營 註 保 業 養 冊 健 治 護 療 士 師 2/ 註 二 /: 學 歷 項 O T : 練 S W : D T : T o t a l s t a f f n o. : R e m a r k s R e ma r k M 助 社 會 工 作 者 助 理 員 從 未 受 教 育 急 救 証 書 : R N : R e ma r k M a y c h o o s e mo r e t h a n o n e i t e m a s a p p l i c a b l e P o s t He l E N 看 理 : 守 員 可 包 福 括 利 廚 工 子 作 員 或 家 文 務 H 員 傭 司 機 園 丁 小 初 高 專 學 中 上 教 育 高 中 以 上 學 W : 程 位 登 註 記 冊 護 保 士 健 C W : O T : Q ua l i f i c a t i o n ( 1 ) E d u c a t i o n a l L e v e l ( 2 ) S p e c i a l T r a i n i n g ( 3 ) O t h e r T r a i n i n g P T : D T : 包 括 起 物 職 社 文 居 理 業 工 憑 照 治 學 和 顧 療 系 學 員 証 畢 位 証 書 業 書 S W : A W : * A 1 : B 1 : C : A 2 : B 2 : * A W ma y i n c l u d e a c o o k, d o me s t i c s e r va n t, d r i v e r, A 3 : B 3 : ga r d e n e r, w a t c h ma n, w e l f a r e w o r k e r o r c le r k A 4 : B 4 : A 5 : : B 5 : 注 意 事 3/ 註 安 B 6 : B 7 : 凡 老 院 必 須 申 報 每 位 員 工 每 週 的 總 工 作 時 數, 以 便 本 署 審 核 安 老 院 僱 用 的 人 手 是 否 符 合 法 例 的 要 求 如 屬 替 假 員 工, 不 用 填 報 在 這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上 ( : ) 主 僱 管 用 須 主 最 管 少 的 每 情 況 個 有 月 任 何 次 改 以 變 書 面, 通 經 知 營 社 者 會 須 福 在 利 署 日 署 內 長 以 有 書 關 面 僱 通 用 知 員 社 工 會 的 福 改 利 變 署 署 長 R e ma r k o t a l w e e k l y w o r k i n g h o u r s o f e v e r y s t a f f s h o u l d b e r e p o r t e d f o r c h e c k i n g c o m p l i a n c e w it h t h e l i c e n s i n g r e q u i r e m e n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o f r e l i e f s t a f f s h o u l d n o t b e r e c o r d e d o n t h i s S t a f f E m p l o y m e n t R e c o r d. N o t e s ( 1 ) P l e a s e c o p y f r o n t p a g e f o r i n s u f f i c i e n t s p a c i n g. E a c h p a g e s h o u l d b e s i g n e d t o g e t h e r w i t h a g e nc y c h o p. 任 何 人 提 交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而 他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該 資 料 在 該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的,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警 告 條 即 屬 違 法, 提 供 該 等 虛 假 資 料 亦 會 影 響 該 牌 照 續 期 申 請 ( 2 ) A n o p e r a t o r s h a l l i n f o r m t h e D i r e c t o r, i n w r i t i n g w i t h i n 1 4 d a ys, o f a n y c h a n g e i n t h e e mp l o y me n t o f a h o me ma n a g e r. 1 4 ( 3 ) A h o me ma n a g e r s h a l l a t l e a s t o n c e e v e r y 3 mo n t h s i n f o r m t h e D i r e c t o r i n w r i t i n g o f a n y c h a n g e i n t he l i s t o f s t a f f e mp l o y e d b y a n o p e r a t o r. 3 1 WARNING A n y p e r s o n w h o f u r n i s h e s a n y i n f o r ma t i o n w h i c h i s f a l s e i n a ma t e r ia l p a r t i c u l a r a n d w h i c h h e k n o w s o r r e a s o n a b l y o u g h t t o k n o w is f a l s e i n s u c h p a r t i c u l a r s h a l l b e g u i l t y o f a n o f f e nc e u n d e r S e c t i o n 2 1 ( 6 ) ( c ) o f t he R e s i d e n t i a l C a r e H o me s ( E l d e r l y P e r s o n s ) O r d i n a n c e. T h e s u p p l y o f s u c h f a ls e i n f o r ma t i o n ma y a l s o p r e j u d i c e t h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i c e n c e r e n e w a l. 2 1 ( 6 ) ( c ) J u l y ( R e v i s e d ) - 2 -

86 提 交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指 引 附 件 三 ( 一 ) 應 提 交 七 套 圖 則 申 請 人 應 在 每 張 圖 則 上 妥 為 簽 署 ( 如 以 個 人 名 義 申 請 ) 或 蓋 上 公 司 / 機 構 的 印 鑑 ( 如 以 公 司 / 機 構 名 義 申 請 ) ( 二 ) 應 把 安 老 院 名 稱 ( 中 英 文 ) 地 址 ( 中 英 文 ) 及 提 交 圖 則 的 日 期 清 楚 寫 在 每 張 圖 則 上 ( 三 ) 每 張 圖 則 須 按 1:100 或 1:50 的 比 例 來 繪 製 至 於 只 顯 示 院 舍 一 小 部 分 的 圖 則, 1:20 的 比 例 也 可 以 接 受 ( 四 ) 應 用 紅 線 標 示 申 領 牌 照 的 範 圍 ( 五 ) 應 明 確 說 明 安 老 院 處 所 緊 連 的 街 道 / 後 巷 ; 鄰 近 的 公 共 地 方, 包 括 電 梯 大 堂 逃 生 樓 梯 防 煙 間 和 公 共 走 廊 ; 以 及 處 所 每 部 分 的 用 途, 並 應 以 十 進 制 單 位 詳 細 標 明 所 有 房 間 走 廊 和 通 道 等 的 大 小 ( 六 ) 應 在 另 一 張 圖 則 上 標 明 所 有 房 間 通 道 走 廊 等 的 正 確 面 積 ( 七 ) 應 標 明 擬 設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總 實 用 樓 面 面 積 ( 請 參 閱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第 六 章 第 6.2 段 ) ( 八 ) 應 清 楚 標 明 下 列 各 項 的 位 置, 包 括 所 有 柱 位 結 構 牆 壁 具 耐 火 時 效 的 牆 壁 ( 新 造 及 現 有 ) 標 準 防 火 門 ( 新 造 及 現 有 ) 出 口 指 示 牌 窗 戶 矮 牆 ( 必 須 標 明 其 高 度 及 用 料 ) 間 隔 床 位 擺 設 床 位 編 號 潔 具 閘 門 抽 氣 扇 冷 氣 機 氣 體 煮 食 爐 電 / 氣 體 熱 水 爐 假 天 花 人 工 照 明 及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升 高 的 地 台 ( 如 適 用 ), 以 及 其 他 固 定 及 非 固 定 裝 置, 並 付 上 圖 例 加 以 說 明 ( 九 ) 應 標 明 煮 食 爐 的 數 量 及 位 置, 使 用 的 燃 料 種 類, 以 及 獨 立 石 油 氣 瓶 儲 存 庫 ( 如 適 用 ) 的 位 置 ( 十 ) 應 標 明 院 舍 各 部 分 由 地 面 垂 直 量 度 至 天 花 ( 天 花 樓 板 或 垂 吊 式 假 天 花 ) 及 橫 樑 的 淨 空 高 度 ( 十 一 ) 應 以 雙 線 標 明 牆 壁 位 置 ( 十 二 ) 圖 則 上 所 顯 示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外 形 及 間 隔 應 與 實 際 情 況 相 符 ( 十 三 ) 經 營 者 如 更 改 安 老 院 的 間 隔 或 床 位 擺 設 位 置, 必 須 向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提 交 一 份 經 修 改 的 圖 則, 以 作 參 考 和 諮 詢 之 用 經 修 改 的 圖 則 應 在 經 修 改 部 分 加 上 顏 色, 以 顯 示 有 關 圖 則 與 已 接 納 的 圖 則 的 分 別 ( 十 四 ) 如 有 需 要 ( 例 如 圖 則 複 雜, 須 由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士 繪 製 ), 申 請 人 應 委 任 專 業 人 士 繪 製 圖 則

87 附 件 四 ( 香 港 法 例 第 章 ) 牌 照 編 號 RESIDENTIAL CARE HO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安 老 院 牌 照 459 Licence Numb e r 茲 - Licence of Residential Care Home for the Elderly 安 證 老 明 院 下 資 述 料 安 - 老 院 已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 例 第 部 第 條 獲 發 牌 照 - 1. This licence is issued under Part IV, Section, of the Residential Care Ho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in respect of the undermentioned 名 稱 ( residential care home IV 安 英 老 文 院 地 址 名 2. Particulars of residential care home (a) Name 可 (in 開 English) 設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Name (in Chinese) ) (b) (i) Address of home, 該 圖 則 現 存 本 人 處, 並 經 本 人 批 准 (ii) Premises where home may be operated - as more particularly shown and described on Plan Number deposited with and approved by me. 獲 發 上 安 老 院 可 收 納 的 最 多 人 數 姓 述 安 老 院 牌 照 人 士 / 公 司 的 資 料 - (c) Maximum number of persons that the residential care home is capable of accommodating 地 名 址 / 公 司 名 稱 ( 英 文 姓 3. Particulars of person / company to whom / which this licence is issued in respect of the above residential care home (a) Name/Company (in English) Name/Company (in Chinese) 第 3 段 所 述 的 人 士 / 公 司 已 獲 ) 批 准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一 所 屬 種 類 的 安 老 院 (b) Address 4. The person/company named in paragraph 3 above is authorized to operate, keep, manage or otherwise have control of a residential care home of the follo wing type :. 本 首 牌 尾 照 兩 由 附 天 簽 有 計 發 下 算 日 列 在 期 條 內 起 件 生 - 效, 有 效 期 為 個 月, 由 - 至 止, 5. This licence is valid for months effective from the date of issue to cover the period from to inclusive. 6. This licence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倘 若 有 關 安 老 院 違 反 或 未 能 履 行 以 上 第 6 段 所 列 的 任 何 條 件, 本 人 可 行 使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10 條 賦 予 本 人 的 權 力,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本 牌 照 7. This licence may be cancelled or suspended in exercise of the powers vested in me under Section 10 of the Residential Care Ho 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in the event of a breach of or a failure to perform any of the conditions set out in paragraph 6 above. S W D ( R e v i s e d ) 其 詳 情 見 於 圖 則 第 號 安 老 院 條 例 (Chapter 459) 稱 ( 中 文 ) 名 / 公 司 名 稱 ( 中 文 ) 於 香 港 ( 簽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Hong Kong 警 告 (Signed) )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老 安 院 老 的 院 處 獲 所 發 有 給 關 牌 的 照 任, 並 何 不 合 表 約 示 或 其 租 經 約 營 條 者 款 或 有 任 何 其 影 他 響 人 或 士 修 毋 改 須 遵 守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該 處 所 有 關 的 條 例 的 規 定, 亦 不 會 對 與 開 設 該 安 WARNING Licensing of a residential care home does not release the operator or any other person fro m compliance with any requirement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or any other Ordinance relating to the premises, nor does it in any way affect or modify any agreement or covenant relating to any premises in which the residential care home is operated.

88 安 老 院 條 例 (Chapter 459) ( 香 港 法 例 第 章 ) RESIDENTIAL CARE HO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安 老 院 牌 照 ( 續 頁 ) 459 (Continued 本 牌 照 附 有 from 下 列 front 條 件 - page 續 前 頁 ) - Licence of Residential Care Home for the Elderly (Continuation) 6. This licence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follo wing conditions 牌 照 編 號 Licence Numb e r 於 香 港 ( 簽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Hong Kong 警 告 (Signed) )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老 安 院 老 的 院 處 獲 所 發 有 給 關 牌 的 照 任, 並 何 不 合 表 約 示 或 其 租 經 約 營 條 者 款 或 有 任 何 其 影 他 響 人 或 士 修 毋 改 須 遵 守 建 築 物 條 例 或 任 何 其 他 與 該 處 所 有 關 的 條 例 的 規 定, 亦 不 會 對 與 開 設 該 安 WARNING Licensing of a residential care home does not release the operator or any other person fro m compliance with any requirement of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or any other Ordinance relating to the premises, nor does it in any way affect or modify any agreement or covenant relating to any premises in which the residential care home is operated. S W D A

89 附 件 五 Medical Examination Form for Residents in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安 老 院 住 客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Part I Particulars of Resident 第 一 部 分 住 客 資 料 Name Sex Age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HKIC No. Hospital/Clinic Ref. No.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醫 院 / 診 所 檔 號 : Part II History of Major Illnesses 第 二 部 分 病 歷 紀 錄 (1) Any history of major illnesses/operations? Yes No 曾 否 患 何 種 嚴 重 疾 病 / 曾 否 接 受 何 種 大 型 手 術? 有 無 If yes, please specify the diagnosis 如 有, 請 註 明 診 斷 : (2)(a) Any evidence of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 Yes No 有 否 患 有 傳 染 病? 有 無 If yes, please specify 如 有, 請 註 明 : (b) Any further investigation or treatment required? Yes No 是 否 需 要 接 受 跟 進 治 療? 是 否 If yes, please specify and also state hospital/clinic attended and reference number : 如 需 要, 請 註 明 並 填 寫 提 供 覆 診 的 醫 院 / 診 所 和 病 人 檔 號 : (3) Past psychiatric history, if any, including the diagnosis, period and whether regular following treatment is required. 如 過 往 有 精 神 病 紀 錄, 請 詳 述 病 歷 及 是 否 需 要 定 期 覆 診 (4) Detail of present medication, if any. 如 目 前 須 服 用 藥 物, 請 詳 述 藥 名 及 服 用 量 - 1 -

90 Part III 第 三 部 分 Physical Examination 身 體 檢 查 Blood pressure 血 壓 : Pulse 心 跳 : Body Weight 體 重 : General 整 體 情 況 : Cardiovascular System 循 環 系 統 : Respiratory System 呼 吸 系 統 : Central Nervous System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 Musculo-skeletal 肌 骨 : Abdomen/Urogenital 腹 / 泌 尿 及 生 殖 系 統 : Skin 皮 膚 : (please specify name of disease if any, and if there is condition like bedsore etc.) ( 如 患 皮 膚 病, 請 註 明 病 名, 並 請 註 明 有 否 如 褥 瘡 等 狀 況 ) Foot 足 部 : Eye 眼 部 : (please specify name of disease if any e.g. cataract)( 如 患 眼 疾, 請 註 明 病 名, 如 白 內 障 等 ) Ears 耳 部 : Others 其 他 : - 2 -

91 Part IV Functional Assessment (Please tick where appropriate) 第 四 部 分 身 體 機 能 的 審 定 ( 請 在 適 當 地 方 填 上 號 ) Vision (*with/without normal unable to read unable to see lights only 視 力 corrective 正 常 newspaper print watch TV devices ) 不 能 閱 讀 報 紙 不 能 觀 看 到 只 能 見 光 影 在 * 有 / 沒 有 視 字 體 電 視 力 矯 正 器 下 Hearing (*with/without normal difficult to difficult to cannot 聽 覺 hearing aid) 正 常 communicate with communicate with communicate 在 * 有 / 沒 有 normal voice oud voice with loud 助 聽 器 下 在 普 通 聲 量 下 難 大 聲 說 話 的 情 況 下 voice 以 溝 通 也 難 以 溝 通 即 使 在 大 聲 說 話 的 情 況 下 也 完 全 不 能 溝 通 Mental norma mildly moderately seriously State /alert disturbed disturbed disturbed 精 神 狀 況 正 常 敏 銳 輕 度 受 困 擾 中 度 受 困 擾 嚴 重 受 困 擾 mild moderate severe dementia dementia dementia 輕 度 痴 呆 中 度 痴 呆 嚴 重 痴 呆 Mobility independent self-ambilatory always need bedridden 活 動 能 力 行 動 自 如 with walking aid personal escort 長 期 臥 床 or wheelchair 經 常 須 別 人 摻 扶 可 自 行 用 助 行 器 或 輪 椅 移 動 Continence normal occasional frequent urine uncontrolled 禁 制 能 力 正 常 urine or or faecal soiling incontinence faecal soiling 大 / 小 便 經 常 失 禁 完 全 失 卻 禁 制 大 / 小 便 偶 爾 失 禁 能 力 Speech able to express need time to express need clues to communicate 語 言 能 力 能 正 常 表 達 須 慢 慢 表 達 須 用 其 他 方 式 表 達 A.D.L. independent (No supervision or assistance needed in all 日 常 生 活 不 需 幫 助 daily activities, including bathing, dressing, 活 動 toileting, transfer, continence and feeding.) ( 在 洗 澡 穿 衣 如 廁 移 動 大 小 便 禁 制 及 進 食 方 面 均 無 需 指 導 幫 助 ) occasional assistance (Need assistance in bathing and supervision in 偶 而 需 要 幫 助 other activities) ( 在 洗 澡 時 需 協 助 及 在 其 他 活 動 上 需 指 導 ) - 3 -

92 frequent assistance 經 常 需 要 幫 助 totally dependent 完 全 需 要 幫 助 (Need supervision or assistance in bathing and not more than 4 in other activities) ( 在 洗 澡 及 其 他 不 超 過 四 項 日 常 活 動 需 要 指 導 或 協 助 ) Part V Comments 第 五 部 分 批 註 1. Self-care Hostel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In general, resident is capable of high degree of self-care 一 般 來 說, 住 客 有 高 度 自 我 照 顧 起 居 生 活 的 能 力 ) 2. Home for the Aged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In general, resident can observe personal hygiene but need help and guidance for performing household duties 一 般 來 說, 住 客 有 能 力 保 持 個 人 衛 生, 但 在 處 理 家 居 工 作 方 面 需 要 幫 助 及 指 導 ) 3. Care-and-Attention Home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In general, resident is generally weak in health, or suffering from functional disability, and requires constant help in meal, dressing-up and toilet, etc, but not requires constant and intensive professional nursing care 一 般 來 說, 住 客 的 健 康 情 況 衰 弱, 或 有 機 能 上 的 障 礙, 以 致 在 飲 食 穿 衣 個 人 衛 生 方 面 經 常 需 要 幫 助, 但 無 需 經 常 性 的 護 理 照 顧 ) 4. Other 其 他 : Signature Date 簽 署 : 日 期 : Doctor s Name Hospital/Clinic 醫 生 姓 名 : 醫 院 / 診 所 : Doctor s Chop 醫 生 印 鑑 : - 4 -

93 附 件 六 安 老 院 保 健 員 登 記 申 請 書 安 老 院 規 例 請 貼 上 申 請 人 正 面 相 片 於 此 請 注 意 :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5 條 的 規 定, 獲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的 人 的 姓 名 及 地 址 詳 情, 須 記 錄 於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設 置 及 備 存 的 保 健 員 註 冊 紀 錄 冊 內, 以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查 閱 任 何 名 列 於 紀 錄 冊 的 人 士, 均 屬 於 按 照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2) 條,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以 便 受 僱 在 安 老 院 工 作 的 人 士 保 健 員 註 冊 紀 錄 冊 首 頁 已 清 楚 指 出 紀 錄 冊 並 非 用 作 任 何 商 業 推 銷 用 途 如 日 後 你 認 為 有 任 何 人 士, 利 用 你 列 載 於 紀 錄 冊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在 未 經 你 的 同 意 下, 用 作 直 接 商 業 推 銷 用 途, 則 該 人 士 可 能 違 反 了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附 表 1 的 第 3 原 則, 你 可 直 接 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辦 事 處 提 出 投 訴 保 健 員 註 冊 查 詢 電 話 或 申 請 人 通 訊 地 址 : 申 請 書 寄 交 回 :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二 一 三 號 胡 忠 大 廈 二 十 三 樓 二 三 五 四 室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 ( 一 ) 本 人 現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1) 條 附 上 下 列 個 人 資 料, 並 申 請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 二 ) 個 人 資 料 : ( a ) 姓 名 ( 先 生 太 太 小 姐 女 士 )* ( 英 文 ) ( 中 文 )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b ) 別 名 - 1 -

94 ( c ) 出 生 日 期 ( d ) 國 籍 ( e )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f ) 住 址 ( g ) 電 話 號 碼 ( h ) 學 歷 詳 情 學 校 及 大 學 名 稱 入 學 日 期 ( 月 年 ) 離 校 日 期 ( 月 年 ) 完 成 最 高 班 別 所 獲 證 書 文 憑 學 位 ( 須 附 副 本 ) 此 欄 供 社 會 福 利 署 填 寫 ( i ) 曾 接 受 有 關 照 顧 長 者 的 訓 練 課 程 ( 請 列 詳 情, 包 括 參 加 課 程 的 日 期 及 有 否 獲 發 正 式 證 書, 請 夾 附 完 成 訓 練 的 證 明 文 件 ) - 2 -

95 ( j ) 安 老 院 的 工 作 經 驗 詳 情 安 老 院 名 稱 所 屬 職 位 入 職 日 期 ( 月 年 ) 離 職 日 期 ( 月 年 ) 此 欄 供 社 會 福 利 署 填 寫 ( k ) 其 他 工 作 經 驗 : ( 三 ) 本 人 已 隨 本 申 請 書 夾 附 以 下 文 件 - ( a )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b ) 本 人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並 於 背 面 寫 上 本 人 姓 名 ( 夾 附 相 片 須 與 貼 上 第 1 頁 的 相 同, 以 便 製 作 註 冊 證 書 ) ( c ) 有 關 學 歷 及 完 成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的 證 書 及 或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d ) 兩 位 諮 詢 人 簽 署 的 資 料 ( 四 ) 據 本 人 所 知 及 相 信, 本 申 請 書 的 內 容 真 確 詳 盡 申 請 人 簽 署 : 日 期 : - 3 -

96 諮 詢 人 資 料 由 兩 位 諮 詢 人 填 寫 ( 諮 詢 人 不 可 以 是 申 請 人 的 親 屬 ): ( 一 ) 姓 名 ( 先 生 太 太 小 姐 女 士 )* 英 文 ( 請 用 正 楷 ) ( ) 中 文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職 業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與 申 請 人 相 識 年 數 諮 詢 人 簽 署 : 日 期 : ( 二 ) 姓 名 ( 先 生 太 太 小 姐 女 士 )* 英 文 ( 請 用 正 楷 ) ( ) 中 文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職 業 與 申 請 人 關 係 與 申 請 人 相 識 年 數 諮 詢 人 簽 署 : 日 期 : * 刪 去 不 適 用 者 - 4 -

97 附 件 七 編 號 課 程 名 稱 Serial Name of the Course No. 一 1. Certification 保 証 書 )( 課 程 二 )) Course for Health Worker (Mode I) 長 健 者 員 照 訓 顧 練 綜 課 合 程 技 進 巧 修 訓 班 練 課 程 及 ( 2. Certification Course for Health Worker (Mode II) ( 3.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4.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5.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6.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7. Certificate in Health and Social Care in Elderly Residential Setting 8.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訓 練 Training 學 院 機 Courses 構 for Health Worker Approved by DSW (as at July 社 2005) 會 福 批 利 准 署 日 署 期 長 書 面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 Name of Training Body Date of Written Approval by DSW 大 學 秀 圃 老 年 研 究 中 心 The Sau Po Centre on Ageing,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 The Sau Po Centre on Ageing,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Red Cross 醫 療 管 會 The Management Society for ( Healthcare 香 港 聖 護 約 理 翰 Professionals 學 救 院 護 ) 機 構 ) The Hong Kong St. John Ambulance The College of Nursing, Hong Kong Asia-Pacific Institute of Ageing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 心 香 ) 港 老 年 學 學 院 ) Studies, Lingnan University Hong Kong Institute of Gerontology ) 查 詢 電 話 或 網 頁 Enquiry Tel. No./web site 陳 小 姐 9 February February May 蕭 0188 or 15 May 唐 May 馮 May 郭 小 姐 27 May June

98 編 號 課 程 名 稱 Serial Name of the Course No. 9. Health Workers Training Course 10. Training Course for Health Workers (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11.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社 會 服 務 高 級 文 憑 ( 長 者 服 務 ) 12. Health Worker Training Course ( 13. Higher 練 健 課 康 程 服 ) 務 助 理 及 保 健 員 合 併 訓 Diploma in Community Education (Gerontology) 14. Health Care Assistant & Health Worker Combine Training Course 訓 練 學 院 機 構 地 利 Name 亞 預 of 科 Training 夜 班 太 古 Body 城 )) Delia Memorial Evening Course 賽 Taikoo Shing ( 新 馬 生 會 精 新 神 生 康 精 復 神 康 復 學 院 ) New Life Psychiatric Rehabilitation Association Jockey Cub New Life Institute of 扶 Psychiatric 基 康 督 會 教 靈 ) Rehabilitation 實 協 會 ) Fu Hong Society 校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李 惠 利 分 Haven of Hope Christian Service () 聖 保 祿 醫 院 病 人 資 源 中 心 ) Hong Kong Institut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ee Wai Lee) St. Paul s Hospital Patient Resource Centre 社 會 福 批 利 准 署 日 署 期 長 書 面 查 詢 電 話 或 網 頁 鄧 Date of Written Enquiry Tel. No./web site Approval 游 先 小 生 姐 或 李 小 姐 by DSW 20 November 吳 先 生 15 October ( ) or 戚 李 21 February ( 鄭 小 姐 或 ) or 8 April ( ) 陳 先 內 or 生 線 25 May ( ) ( ) or 30 June

99 附 件 八 呈 報 傳 染 病 一 覽 表 (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的 版 本 ) 下 述 的 呈 報 傳 染 病 一 覽 表 載 於 由 衞 生 署 署 長 執 行 的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 第 141 章 ) 附 表 1 中 (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的 版 本 ) 讀 者 閱 讀 本 實 務 守 則 時, 應 向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查 證 該 等 條 文 於 其 後 是 否 有 任 何 修 訂 1. 急 性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 2. 阿 米 巴 痢 疾 3. 桿 菌 痢 疾 4. 水 痘 5. 霍 亂 6. 登 革 熱 7. 白 喉 8. 食 物 中 毒 9.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5)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7) 或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9) 10. 日 本 腦 炎 11. 退 伍 軍 人 病 12. 麻 風 13. 瘧 疾 14. 麻 疹 15.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感 染 16.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17. 副 傷 寒 18. 瘟 疫 19. 狂 犬 病 20. 回 歸 熱 21. 風 疹 ( 德 國 麻 疹 ) 22. 猩 紅 熱 23.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24. 豬 鏈 球 菌 感 染 25. 破 傷 風 26. 結 核 病 27. 傷 寒 28. 斑 疹 傷 寒 29. 病 毒 性 肝 炎 30. 百 日 咳 31. 黃 熱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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