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cop_C_ del \271\317\244\371.doc)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Microsoft Word - cop_C_ del \271\317\244\371.doc)"

Transcription

1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 修 訂 版 )

2 目 錄 第 一 章 引 言 頁 數 1.1 概 要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註 冊 證 明 書 保 險 安 老 院 結 業 3 第 二 章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2.1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安 老 院 種 類 的 界 定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5 第 三 章 牌 照 3.1 牌 照 的 申 請 牌 照 的 發 出 發 牌 條 件 牌 照 續 期 牌 照 的 展 示 牌 照 格 式 8 第 四 章 建 築 物 及 住 宿 設 備 4.1 概 要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對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限 制 設 計 基 本 設 施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走 火 通 道 耐 火 結 構 供 暖 照 明 及 通 風 供 水 及 洗 濯 設 施 維 修 12 - i -

3 頁 數 第 五 章 安 全 及 防 火 5.1 概 要 位 置 高 度 消 防 裝 置 附 加 規 定 防 火 措 施 20 第 六 章 樓 面 面 積 6.1 樓 面 面 積 住 客 人 數 22 第 七 章 家 具 及 設 備 7.1 概 要 寢 室 客 廳 / 飯 廳 洗 手 間 / 浴 室 廚 房 / 茶 水 間 洗 衣 房 辦 事 處 醫 療 設 備 及 物 資 其 他 設 備 29 第 八 章 管 理 8.1 安 老 院 名 稱 的 展 示 住 客 入 住 院 舍 程 序 日 常 活 動 程 序 員 工 職 責 表 / 輪 值 表 及 出 勤 記 錄 保 存 記 錄 員 工 會 議 35 - ii -

4 頁 數 第 九 章 安 老 院 員 工 9.1 員 工 的 僱 用 定 義 通 宵 當 值 的 員 工 服 務 條 件 急 救 及 其 他 訓 練 替 假 員 工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輸 入 勞 工 41 第 十 章 保 健 員 10.1 申 請 申 請 資 格 註 冊 註 冊 費 取 消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職 責 說 明 44 第 十 一 章 保 健 及 照 顧 服 務 11.1 概 要 保 健 藥 物 儲 存 及 管 理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須 遵 照 的 程 序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使 用 餵 飼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其 他 特 別 護 理 程 序 54 - iii -

5 頁 數 第 十 二 章 感 染 控 制 12.1 概 要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的 職 責 預 防 傳 染 病 傳 染 病 個 案 的 處 理 其 他 資 料 58 第 十 三 章 營 養 及 飲 食 13.1 概 要 餐 單 的 設 計 飲 食 及 食 物 的 選 擇 食 物 的 預 備 和 供 應 進 餐 時 間 供 應 食 物 時 須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供 用 水 監 察 住 客 吸 取 營 養 的 情 況 其 他 資 料 63 第 十 四 章 清 潔 及 衞 生 設 備 14.1 概 要 員 工 住 客 清 潔 程 序 一 般 衞 生 防 治 蟲 鼠 及 控 制 傳 病 媒 介 其 他 資 料 66 第 十 五 章 社 交 照 顧 15.1 概 要 節 目 及 活 動 家 居 氣 氛 適 應 安 老 院 生 活 68 * * * - iv -

6 附 件 目 錄 附 件 一 牌 照 申 請 附 件 二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附 件 三 提 交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指 引 附 件 四 安 老 院 牌 照 附 件 五 安 老 院 住 客 體 格 檢 驗 報 告 書 附 件 六 安 老 院 保 健 員 登 記 申 請 書 附 件 七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書 面 批 准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 附 件 八 呈 報 傳 染 病 一 覽 表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八 月 ) * * * - v -

7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安 老 院 條 例 ( 第 459 章 ) 由 一 九 九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本 實 務 守 則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 第 459 章 ) 第 22(1) 條 發 出, 列 出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安 老 院 的 原 則 程 序 指 引 及 標 準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 第 459 章 附 屬 法 例 A) 和 安 老 院 ( 上 訴 委 員 會 ) 規 例 ( 第 459 章 附 屬 法 例 B) 對 本 港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加 以 管 制 如 欲 購 買 上 述 條 例 及 規 例, 可 致 電 政 府 新 聞 處 刊 物 銷 售 小 組 ( 電 話 : ) 或 登 入 網 上 政 府 書 店 ( 訂 購 本 實 務 守 則 引 稱 或 提 及 的 法 定 條 文, 均 為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月 生 效 的 條 文 閱 讀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人 士 請 查 閱 這 些 條 文 其 後 有 否 再 經 修 訂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2 條, 安 老 院 的 釋 義 為 : 慣 常 有 超 過 五 名 年 滿 60 歲 的 人 士 獲 收 容 在 其 內 住 宿 以 便 獲 得 照 顧 的 處 所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3 條, 該 條 例 不 適 用 於 : (a) 由 (i) 政 府 ; (ii) 房 屋 委 員 會 經 辦 及 控 制 的 安 老 院 ; (b) 純 粹 用 於 或 擬 純 粹 用 於 治 療 需 接 受 治 療 的 人 的 安 老 院 ; (c)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藉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命 令 豁 免 的 任 何 安 老 院 或 任 何 種 類 的 安 老 院 - 1 -

8 1.1.6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應 將 本 實 務 守 則 連 同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和 安 老 院 ( 上 訴 委 員 會 ) 規 例 一 起 小 心 閱 讀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3)(c)(iii)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如 認 為 用 作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不 符 合 本 實 務 守 則 所 列 關 乎 設 計 結 構 防 火 健 康 衞 生 及 安 全 的 任 何 規 定, 可 拒 絕 發 出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如 欲 徵 詢 意 見 或 尋 求 指 導, 請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聯 絡 ( 電 話 : 或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人 士 遵 照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辦 事, 並 不 表 示 可 獲 免 承 擔 其 他 條 例 或 普 通 法 訂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義 務 或 規 定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安 老 院 條 例 和 附 屬 規 例 規 定 透 過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管 理 的 發 牌 制 度, 對 為 長 者 提 供 照 顧 而 設 立 的 安 老 院 加 以 管 制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這 些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所 獲 得 的 服 務, 能 達 到 令 他 們 在 體 格 情 緒 和 社 交 方 面 均 有 裨 益 的 可 接 納 標 準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6 條, 凡 任 何 人 士 在 任 何 時 候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控 制 一 間 安 老 院, 必 須 持 有 : (a)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7(2) 條 就 該 安 老 院 發 出, 或 根 據 第 7(5) 條 為 其 續 期, 而 在 當 其 時 有 效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 或 (b)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2)(a) 條 就 該 安 老 院 發 出, 或 根 據 第 9 條 為 其 續 期, 而 在 當 其 時 有 效 的 牌 照 不 過, 根 據 社 會 福 利 署 的 政 策, 只 有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經 營 但 未 能 全 部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發 給 豁 免 證 明 書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四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所 設 立 和 開 始 經 營 的 安 老 院, 應 以 發 出 牌 照 的 方 式 加 以 規 管, 而 非 發 出 豁 免 證 明 書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的 主 要 理 - 2 -

9 由, 是 由 於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以 發 牌 方 式 進 行 規 管 更 能 確 保 安 老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達 到 高 水 準, 並 能 更 有 效 地 保 障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利 益 所 有 先 前 已 存 在 的 安 老 院 已 在 二 零 零 二 年 七 月 完 全 符 合 發 牌 規 定, 當 局 自 此 未 有 再 續 發 豁 免 證 明 書 除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致 令 需 要 偏 離 此 項 政 策, 否 則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日 後 將 不 大 可 能 為 任 何 安 老 院 發 出 豁 免 證 明 書 因 此, 本 實 務 守 則 的 其 餘 數 章 將 不 會 載 述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申 請 詳 情 就 指 定 安 老 院 發 出 的 牌 照 是 經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簽 署 核 證 的 牌 照, 載 有 獲 發 牌 院 舍 的 資 料, 而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5) 條, 牌 照 為 其 內 所 述 事 項 的 證 據, 因 此 是 不 可 以 轉 讓 的 如 安 老 院 名 稱 地 址 類 別 牌 照 規 定 的 可 收 納 人 數 上 限 及 / 或 持 牌 人 有 任 何 更 改, 必 須 申 請 新 的 牌 照 牌 照 申 請 人 必 須 採 用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指 定 表 格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表 格 及 有 關 資 料 可 向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索 取, 或 在 社 會 福 利 署 網 頁 ( 下 載 1.4 註 冊 證 明 書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必 須 根 據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第 310 章 ) 就 安 老 院 向 稅 務 局 註 冊 ; 如 安 老 院 屬 法 人 團 體 擁 有, 則 須 同 時 根 據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註 冊 1.5 保 險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 第 282 章 ), 作 為 僱 主 的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必 須 為 安 老 院 所 有 員 工 購 買 僱 員 補 償 保 險 另 外,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亦 宜 為 安 老 院 購 買 其 他 保 險, 例 如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1.6 安 老 院 結 業 經 營 者 如 有 意 將 安 老 院 結 業,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並 一 併 提 交 住 客 搬 遷 計 劃 ; 此 外, 亦 應 在 安 老 院 結 業 前 最 少 30 天, 以 書 面 通 知 住 客 及 其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安 老 院 結 業 後, 經 營 者 應 盡 快 把 牌 照 交 回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5 條 及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10(e)(i) 條 與 安 老 院 結 業 有 關 - 3 -

10 第 二 章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2.1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安 老 院 為 由 於 個 人 社 會 健 康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能 繼 續 獨 居 或 與 家 人 同 住 的 長 者, 提 供 住 宿 設 施 根 據 住 客 所 需 照 顧 和 協 助 的 程 度, 以 及 為 執 行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4)(c) 條 所 訂 明 的 安 老 院 種 類, 安 老 院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類 別 :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2.2 安 老 院 種 類 的 界 定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 條 :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一 般 健 康 欠 佳, 而 且 身 體 機 能 喪 失 或 衰 退, 以 致 在 日 常 起 居 方 面 需 要 專 人 照 顧 料 理, 但 不 需 要 高 度 的 專 業 醫 療 或 護 理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有 能 力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但 在 處 理 關 於 清 潔 烹 飪 洗 衣 購 物 的 家 居 工 作 及 其 他 家 務 方 面,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困 難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指 - 4 -

11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監 管 及 指 導 予 年 滿 60 歲 人 士 的 機 構, 而 該 等 人 士 有 能 力 保 持 個 人 衞 生, 亦 有 能 力 處 理 關 於 清 潔 烹 飪 洗 衣 購 物 的 家 居 工 作 及 其 他 家 務 2.3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的 分 類 有 些 安 老 院 為 其 住 客 提 供 超 過 一 種 照 顧 例 如 有 些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同 樣, 有 些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亦 提 供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在 劃 分 混 合 式 安 老 院 ( 即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及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設 有 中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和 設 有 高 度 照 顧 及 中 度 照 顧 及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 的 種 類 時, 應 採 用 按 宿 位 數 目 較 多 的 一 類 服 務 劃 分 的 方 法 例 如, 一 所 提 供 高 度 照 顧 暨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安 老 院, 如 有 超 過 一 半 住 客 接 受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服 務, 會 歸 入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的 類 別 倘 若 兩 種 宿 位 數 目 相 同, 例 如 一 半 為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另 一 半 為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則 該 安 老 院 將 依 提 供 較 高 程 度 照 顧 的 一 種 服 務 分 類 ( 就 這 個 例 子 而 言, 應 歸 入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的 類 別 ), 這 樣 可 確 保 住 客 的 利 益 獲 得 保 障 如 一 間 安 老 院 同 時 提 供 三 類 服 務 ( 即 包 括 高 度 照 顧 中 度 照 顧 和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 在 劃 分 這 些 安 老 院 時, 應 把 上 述 按 宿 位 數 目 較 多 的 一 類 服 務 劃 分 的 方 法 稍 作 修 改 這 些 安 老 院 只 可 劃 分 為 高 度 照 顧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原 因 是 這 些 安 老 院 中 部 分 的 住 客 是 需 要 高 度 照 顧 和 中 度 照 顧 服 務 的 因 此, 不 論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數 目 有 多 少, 此 等 安 老 院 都 不 宜 劃 分 為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這 樣 可 確 保 住 院 長 者 得 到 適 當 水 平 的 照 顧 在 劃 分 這 類 安 老 院 時, 可 將 中 度 照 顧 宿 位 加 低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總 數 和 高 度 照 顧 宿 位 的 數 目 互 相 比 較, 並 按 佔 較 多 宿 位 數 目 的 服 務 劃 分 為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 5 -

12 第 三 章 牌 照 3.1 牌 照 的 申 請 能 夠 符 合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及 本 實 務 守 則 所 載 規 定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發 牌 照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1) 條, 安 老 院 必 須 使 用 附 件 一 所 指 定 的 表 格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出 牌 照 申 請, 申 請 書 須 附 上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圖 則 詳 情 如 下 : (a)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正 本 及 三 份 副 本 ) 可 以 掛 號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或 親 自 送 交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 以 下 簡 稱 牌 照 處 ); (b) 請 同 時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個 人 申 請 ) ;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簽 發 的 法 團 註 冊 證 明 書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法 人 團 體 申 請 ) ; 由 稅 務 局 局 長 簽 發 的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核 證 本 ( 適 用 於 開 辦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申 請 ) ; 由 稅 務 局 局 長 簽 發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開 辦 私 營 安 老 院 的 申 請 ) ; 已 經 錄 用 / 準 備 錄 用 的 全 體 職 員 名 單 ( 附 件 二 ); 就 有 關 安 老 院 處 所 達 成 的 租 賃 協 議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租 用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 ; 有 關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轉 讓 書 影 印 本 ( 適 用 於 自 置 的 安 老 院 處 所 ) ; 以 及 有 關 安 老 院 圖 則 的 七 份 副 本 有 關 圖 則 規 定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的 指 引 - 6 -

13 (c) 待 收 到 上 述 規 定 提 交 的 文 件 後, 如 所 有 文 件 皆 正 確 無 誤, 牌 照 處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需 八 個 星 期 的 時 間, 完 成 處 理 牌 照 的 申 請, 並 簽 發 牌 照 3.2 牌 照 的 發 出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2)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收 到 申 請 後, 須 就 申 請 作 出 以 下 決 定 : (a)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以 申 請 人 為 持 牌 人 的 牌 照 ( 可 訂 下 或 不 訂 下 條 件 ), 期 限 為 36 個 月 或 牌 照 指 明 的 較 短 期 間 ; 或 (b) 拒 絕 發 出 牌 照 予 申 請 人 3.3 發 牌 條 件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4)(b)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獲 授 權 發 出 牌 照 並 訂 下 條 件 發 牌 條 件 可 包 括 : (a) 關 乎 設 計 結 構 防 火 面 積 及 人 手 等 事 宜 ; (b) 牌 照 的 展 示 ; 以 及 (c)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其 他 條 件 3.4 牌 照 續 期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9(1) 及 (2) 條, 安 老 院 的 持 牌 人 可 在 牌 照 期 滿 前 四 個 月 起 至 期 滿 前 兩 個 月 止 的 期 間 內,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申 請 將 牌 照 續 期 不 超 過 36 個 月 3.5 牌 照 的 展 示 為 使 市 民 能 識 別 有 關 安 老 院 的 法 定 資 格, 經 營 者 必 須 在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當 眼 處 展 示 其 牌 照 - 7 -

14 3.6 牌 照 格 式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 條 發 出 或 第 9 條 續 發 的 牌 照 的 格 式 列 於 附 件 四 - 8 -

15 第 四 章 建 築 物 及 住 宿 設 備 4.1 概 要 所 有 安 老 院 均 須 接 受 屋 宇 安 全 督 察 的 巡 視, 並 應 遵 守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有 關 規 定, 以 及 屋 宇 署 任 何 有 關 建 築 物 安 全 的 規 定 4.2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經 營 者 有 責 任 確 保 其 用 作 經 營 安 老 院 的 處 所 符 合 租 約 條 件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應 明 白 租 約 及 大 廈 公 契 屬 具 法 律 約 束 力 的 文 件, 在 民 事 訴 訟 中, 他 們 或 會 被 法 庭 頒 令 終 止 在 有 關 處 所 經 營 安 老 院 4.3 對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限 制 安 老 院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設 在 任 何 未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興 建 的 搭 建 物 之 內 或 下 面, 除 非 有 關 搭 建 物 為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1 條 或 建 築 物 條 例 ( 新 界 適 用 ) 條 例 第 3 條 下 的 豁 免 工 程 只 有 當 在 提 出 申 請 後 屋 宇 署 沒 有 對 更 改 用 途 發 出 書 面 反 對, 才 可 在 非 住 宅 樓 宇 或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內 開 設 安 老 院 4.4 設 計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1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須 有 下 列 的 設 計 以 符 合 住 客 的 特 別 需 要,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 (a) 每 條 通 道 及 每 個 出 入 口 的 寬 度, 須 足 以 容 納 使 用 助 行 器 具 或 乘 坐 輪 椅 的 住 客 通 過 ; - 9 -

16 (b) (c) 住 客 有 可 能 滑 倒 以 致 危 及 其 安 全 的 每 處 地 方, 尤 其 是 洗 手 間 浴 室 及 廚 房, 均 須 舖 設 防 滑 地 磚, 並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標 示 警 告 字 句 ; 以 及 除 非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否 則 每 個 房 間 的 高 度, 由 樓 面 起 垂 直 量 度 至 天 花 ( 天 花 樓 板 或 垂 吊 式 假 天 花 ) 須 不 少 於 2.5 米, 或 由 樓 面 起 垂 直 量 度 至 任 何 橫 樑 底 面 須 不 少 於 2.3 米 ;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經 營 者 還 應 確 保 : (d) 應 為 每 位 需 要 高 度 照 顧 的 住 客 安 裝 一 個 叫 喚 鈴 ; (e) 所 有 浴 室 洗 手 間 及 走 廊 均 應 設 置 合 適 的 扶 手 ; (f) (g) 處 所 的 家 具 設 計 和 室 內 裝 置 均 應 是 沒 有 危 險 的 ; 以 及 所 有 窗 戶 露 台 陽 台 樓 梯 平 台 或 與 毗 鄰 高 度 距 離 超 過 600 毫 米 的 任 何 地 方, 均 應 安 裝 安 全 圍 欄, 以 盡 量 減 少 個 人 或 物 件 由 高 處 墮 下 的 危 險 ; 圍 欄 的 高 度 應 不 少 於 1.1 米, 其 結 構 應 能 防 止 超 過 100 毫 米 寬 度 的 物 體 在 最 窄 處 穿 過 4.5 基 本 設 施 安 老 院 的 基 本 設 施 必 須 包 括 寢 室 客 / 飯 廳 洗 手 間 / 浴 室 / 淋 浴 間 廚 房 洗 衣 房 及 辦 公 室 所 有 通 道 包 括 走 廊 及 戶 外 休 憩 地 方 均 不 應 改 作 寢 室 安 老 院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膳 食 及 洗 衣 服 務, 亦 應 設 置 一 個 面 積 適 中 的 廚 房, 實 際 面 積 將 視 乎 須 照 顧 的 住 客 人 數,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膳 食 數 目 而 定 舉 例 來 說, 為 100 名 住 客 供 應 膳 食 的 廚 房 的 建 議 面 積 為 20 平 方 米 4.6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3 條 規 定,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設 於 緊 急 服 務 可 達 的 地 方, 其 易 於 抵 達 的 程 度 須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7 4.7 走 火 通 道 每 所 安 老 院 必 須 根 據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1996 年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設 有 足 夠 的 走 火 通 道 及 出 口 通 道 評 估 所 需 要 的 走 火 通 道 數 目 時, 必 須 考 慮 安 老 院 所 能 容 納 的 住 客 人 數 和 員 工 編 制 數 目 等 因 素 所 有 通 往 防 煙 間 出 口 廚 房 和 機 房 的 標 準 防 火 門, 應 能 自 動 掩 上, 並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每 條 出 口 通 道 必 須 有 足 夠 照 明, 並 保 持 暢 通 無 阻 經 營 者 必 須 留 意 和 遵 守 1996 年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載 有 關 出 口 通 道 的 一 般 規 定 4.8 耐 火 結 構 根 據 屋 宇 署 發 出 的 1996 年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及 其 後 任 何 修 訂 本 所 載 的 規 定,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結 構 把 安 老 院 與 座 落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的 其 他 部 分 分 隔 開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一 小 時 的 牆 壁, 把 安 老 院 的 廚 房 與 安 老 院 處 所 的 其 他 部 分 分 隔 開, 而 廚 房 門 必 須 具 備 不 少 於 半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並 能 自 動 掩 上 及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安 老 院 內 有 特 殊 危 險 的 地 方 ( 設 有 電 力 或 危 險 裝 置 ), 必 須 採 用 耐 火 時 效 不 少 於 兩 小 時 的 牆 壁 圍 封 若 毗 鄰 設 有 走 火 樓 梯, 則 牆 壁 的 耐 火 時 效 必 須 不 少 於 四 小 時 任 何 由 安 老 院 處 所 通 往 這 類 圍 建 物 的 門, 必 須 具 備 不 少 於 一 小 時 的 耐 火 時 效, 並 能 自 動 掩 上 及 經 常 保 持 關 閉 4.9 供 暖 照 明 及 通 風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4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有 足 夠 的 暖 氣 及 照 明, 並 應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其 程 度 須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8 4.9.2 安 老 院 內 每 個 用 作 住 宿 辦 公 室 或 廚 房 的 房 間, 均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天 然 照 明 及 通 風, 以 符 合 遵 守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及 33 條 的 規 定 而 因 應 安 老 院 的 環 境 及 設 計 的 特 點,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按 個 別 申 請 考 慮 接 納 未 符 合 有 關 天 然 照 明 和 通 風 的 規 定 安 老 院 內 每 個 有 排 糞 或 排 污 裝 置 的 房 間, 均 須 設 有 窗 戶, 而 有 關 標 準 要 符 合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36 條 的 規 定 如 能 夠 提 供 人 工 照 明 及 機 械 通 風 設 備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考 慮 接 納 未 能 符 合 窗 戶 提 供 的 規 定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七 章 第 7.2 及 7.4 段 載 述 有 關 寢 室 及 洗 手 間 / 浴 室 所 裝 設 的 暖 爐 電 風 扇 及 / 或 冷 氣 機 的 規 定 4.10 供 水 及 洗 濯 設 施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6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均 須 設 有 : (a) 足 夠 及 衞 生 的 食 水 供 應 ; (b) 足 夠 的 洗 濯 及 洗 衣 設 施 ; 以 及 (c) 足 夠 的 沐 浴 設 施,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所 需 設 施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七 章, 以 供 參 考 4.11 維 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7 條, 每 所 安 老 院 須 保 持 維 修 良 好,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19 第 五 章 安 全 及 防 火 5.1 概 要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1 條, 消 防 處 人 員 有 權 視 察 所 有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應 遵 守 消 防 處 所 提 出 任 何 有 關 安 全 及 防 火 措 施 的 建 議 5.2 位 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9 條, 安 老 院 不 得 設 於 : (a) 工 業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 或 (b) 位 於 下 列 地 方 的 上 一 層 或 下 一 層 的 處 所 的 任 何 部 分 內 : (i) 倉 庫 ; (ii) 電 影 院 ; (iii) 劇 院 ; 或 (iv) 在 其 內 有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可 能 危 害 住 客 的 生 命 或 安 全 的 任 何 行 業 ( 包 括 根 據 建 築 物 ( 設 計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F) 第 49 條 所 指 明 的 行 業 ) 在 進 行 的 處 所 5.3 高 度 除 下 文 第 段 另 有 規 定 外, 安 老 院 的 任 何 部 分 所 處 高 度, 離 地 面 不 得 超 過 24 米, 而 該 高 度 是 由 建 築 物 的 地 面 垂 直 量 度 至 安 老 院 所 在 的 處 所 的 樓 面 計 算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藉 送 達 經 營 者 的 書 面 通 知, 批 准 該 安 老 院 的 任 何 部 分 可 處 於 通 知 內 所 指 示 的 離 地 面 超

20 過 24 米 的 高 度 請 參 考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0 條 的 規 定 5.4 消 防 裝 置 所 有 有 關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規 定 和 規 格, 均 是 根 據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通 函 而 訂 定 此 外,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在 徵 詢 消 防 處 處 長 的 意 見 後, 訂 立 額 外 規 定, 以 及 就 任 何 一 間 安 老 院 的 個 別 情 況 更 改 下 列 任 何 規 定 安 老 院 佔 用 樓 面 面 積 如 少 於 230 平 方 米, 須 遵 守 以 下 各 項 規 定 : (a) 須 為 整 間 安 老 院 安 裝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並 在 用 作 住 宿 的 範 圍 安 裝 煙 霧 偵 測 器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應 以 直 線 電 話 線 傳 達 消 防 通 訊 中 心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一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b) 安 老 院 須 設 有 一 個 人 手 操 作 的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包 括 在 主 要 入 口 大 堂 或 附 近 地 方 以 及 在 通 往 公 用 走 廊 出 口 旁 之 當 眼 位 置 安 裝 啟 動 按 鈕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各 一 個 除 聲 響 警 報 系 統 外, 須 增 設 視 覺 火 警 訊 號, 作 為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這 個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須 與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連 接 (c)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控 制 板 均 須 設 在 安 老 院 接 待 處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d) 每 間 廚 房 / 茶 水 間 / 總 掣 房 均 須 設 有 一 個 4.5 千 克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式 滅 火 器, 廚 房 內 還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滅 火 氈 一 張 ; 在 安 老 院 內 接 待 處 附 近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須 設 有 一 個 9 公 升 的 二 氧 化 碳 / 水 式 滅 火 器

21 (e)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指 示 通 往 大 廈 出 口 通 道 的 所 有 出 口 的 位 置 燈 箱 字 體 與 圍 繞 字 體 半 透 明 背 景 的 顏 色 須 選 擇 以 下 對 比, 安 老 院 內 所 有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所 採 用 的 顏 色 對 比 必 須 統 一 字 體 顏 色 綠 白 對 比 顏 色 白 綠 (f ) 倘 若 安 老 院 內 的 任 何 位 置, 特 別 是 由 每 間 房 間 通 往 安 老 院 出 口 通 道 的 走 廊, 不 能 清 楚 看 見 出 口 指 示 牌, 則 必 須 在 當 眼 處 裝 設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5499: 第 1 部 分 規 定 的 適 當 方 向 指 示 牌, 幫 助 住 客 在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找 到 出 口 (g) 須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樓 面 照 明 度 須 為 : 樓 梯 / 出 口 通 道 不 少 於 2 米 燭 光 處 所 內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不 少 於 1 米 燭 光 光 度 須 在 任 何 兩 個 應 急 照 明 裝 置 之 間 的 中 間 點, 使 用 手 提 光 電 測 光 錶 進 行 量 度, 並 可 酌 情 容 許 照 明 程 度 高 於 或 低 於 規 定 10% 假 如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須 在 5 秒 內 啟 動 假 如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沒 有 連 接 應 急 發 電 機, 則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整 套 電 池 式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將 可 接 納 (h) 若 安 老 院 設 有 通 風 / 空 氣 調 節 控 制 系 統, 此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安 老 院 佔 用 樓 面 面 積 如 超 過 230 平 方 米, 須 遵 守 以 下 各 項 規 定 : (a) 須 在 安 老 院 用 作 住 宿 的 範 圍 安 裝 煙 霧 偵 測 系 統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應 以 直 線 電 話 線 傳 達 消 防 通 訊

22 中 心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一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b) 須 為 安 老 院 裝 設 消 防 喉 轆 系 統, 使 長 度 不 超 過 30 米 的 喉 轆 膠 喉 可 到 達 院 內 的 任 何 部 分 該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c)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自 動 花 灑 系 統 該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系 統 的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在 安 裝 工 程 完 竣 後, 須 將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d) 安 老 院 須 設 有 人 手 操 作 的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包 括 在 每 個 喉 轆 放 置 地 點 安 裝 啟 動 按 鈕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各 一 個 啟 動 按 鈕 必 須 可 以 啟 動 消 防 泵 及 聲 響 警 報 裝 置 除 聲 響 警 報 系 統 外, 須 增 設 視 覺 火 警 訊 號, 作 為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這 個 系 統 的 警 報 器 須 與 火 警 偵 測 系 統 連 接 (e) 所 有 消 防 設 備 控 制 板 均 須 設 在 安 老 院 接 待 處 或 主 要 入 口 附 近 (f ) 每 間 廚 房 / 茶 水 間 / 總 掣 房 均 須 設 有 一 個 4.5 千 克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式 滅 火 器, 廚 房 內 還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滅 火 氈 一 張

23 (g) 須 設 有 消 防 處 認 可 類 型 的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指 示 通 往 大 廈 出 口 通 道 的 所 有 出 口 的 位 置 燈 箱 字 體 與 圍 繞 字 體 半 透 明 背 景 的 顏 色 須 選 擇 以 下 對 比, 安 老 院 內 所 有 出 口 指 示 燈 箱 所 採 用 的 顏 色 對 比 必 須 統 一 字 體 顏 色 綠 白 對 比 顏 色 白 綠 (h) 倘 若 安 老 院 內 的 任 何 位 置, 特 別 是 由 每 間 房 間 通 往 安 老 院 出 口 通 道 的 走 廊, 不 能 清 楚 看 見 出 口 指 示 牌, 則 必 須 在 當 眼 處 裝 設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5499: 第 1 部 分 規 定 的 適 當 方 向 指 示 牌, 幫 助 住 客 在 遇 有 緊 急 事 故 時 找 到 出 口 (i) 須 在 整 間 安 老 院 內 裝 設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最 低 樓 面 照 明 度 須 為 : 樓 梯 / 出 口 通 道 不 少 於 2 米 燭 光 處 所 內 任 何 其 他 地 方 不 少 於 1 米 燭 光 光 度 須 在 任 何 兩 個 應 急 照 明 裝 置 之 間 的 中 間 點, 使 用 手 提 光 電 測 光 錶 進 行 量 度, 並 可 酌 情 容 許 照 明 程 度 高 於 或 低 於 規 定 10% 假 如 電 力 供 應 中 斷,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須 在 5 秒 內 啟 動 假 如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沒 有 連 接 應 急 發 電 機,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認 可 規 定 的 整 套 電 池 式 應 急 照 明 系 統 將 可 接 納 (j) 若 安 老 院 設 有 通 風 / 空 氣 調 節 控 制 系 統, 此 系 統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與 裝 置 及 設 備 之 檢 查 測 試 及 保 養 守 則 最 新 版 本 所 訂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和 規 格,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5.5 附 加 規 定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均 須 有 基 本 及 輔 助 電 力 供 應 ; 如 可 行 的 話, 輔 助 電 力 供 應 須 連 接 一 台 獨 立 發 電 機, 其 發 電 量 須 足 以 應 付 需 要 供 電 的 各 項 必 要 服 務 的 電 力 需 求

24 5.5.2 安 老 院 的 有 保 護 逃 生 途 徑 內 作 隔 音 隔 熱 及 裝 飾 用 途 的 物 料, 均 須 屬 英 國 標 準 476: 第 7 部 分 指 定 表 面 火 焰 蔓 延 率 第 1 或 第 2 級 或 同 等 國 際 標 準, 或 利 用 認 可 的 抗 火 產 品 提 高 水 平 至 同 等 標 準 在 這 一 方 面, 安 老 院 須 將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所 有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如 使 用 通 風 管 或 通 風 槽 穿 過 任 何 牆 壁 地 板 或 天 花, 由 一 個 房 間 通 往 另 一 房 間, 均 須 符 合 建 築 物 ( 通 風 系 統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J), 以 及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向 有 關 專 業 人 員 發 出 的 相 關 通 函 安 老 院 須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把 通 風 系 統 設 計 的 詳 細 圖 則 轉 呈 消 防 處 通 風 系 統 課 進 行 查 核 視 察, 並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交 符 合 規 定 通 知 書 副 本,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通 風 系 統 安 裝 後 須 由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 通 風 系 統 ) 工 程 類 別 定 期 檢 查, 每 次 檢 查 相 距 不 得 超 過 12 個 月, 檢 查 後 簽 發 的 年 檢 証 書 的 副 本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管 道 及 隱 蔽 位 置 內 作 隔 音 隔 熱 及 裝 飾 用 途 的 物 料, 均 須 屬 英 國 標 準 476: 第 7 部 分 指 定 表 面 火 焰 蔓 延 率 第 1 或 第 2 級 或 同 等 國 際 標 準, 或 利 用 認 可 的 抗 火 產 品 提 高 水 平 至 同 等 標 準 在 這 方 面, 須 將 由 二 級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標 準 所 有 安 裝 及 改 裝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工 程, 均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處 長 不 時 發 出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審 批 程 序 作 為 一 般 守 則, 如 申 請 人 需 要 在 處 所 內 改 裝 或 加 裝 任 何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必 須 聘 請 一 名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有 關 承 辦 商 應 把 FSI/314A 或 FSI/314B 證 書 ( 視 乎 適 用 情 況 而 定 ), 連 同 一 式 三 份 消 防 裝 置 圖 則, 一 併 提 交 消 防 處 處 長 在 工 程 完 竣 後, 有 關 承 辦 商 應 檢 查 有 關 裝 置 及 進 行 核 證, 並 向 消 防 處 處 長 提 交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該 證 書 的 副 本 亦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25 5.5.6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消 防 裝 置 和 設 備 必 須 經 常 保 持 操 作 性 能 良 好, 以 及 最 少 每 12 個 月 由 註 冊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檢 查 一 次, 檢 查 後 簽 發 的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證 書 ( 表 格 FS 251) 的 副 本 須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證 明 已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固 定 電 器 裝 置 須 由 經 向 機 電 工 程 署 署 長 註 冊 的 電 器 工 人 及 承 辦 商 安 裝 檢 查 測 試 及 發 出 證 明 書, 並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備 妥 的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證 明 已 符 合 電 力 條 例 ( 第 406 章 ) 的 規 定 證 明 書 須 每 五 年 重 新 簽 發 及 呈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如 無 消 防 處 處 長 發 出 的 牌 照 或 許 可, 不 得 存 放 超 出 危 險 品 條 例 ( 第 295 章 ) 所 指 豁 免 額 的 危 險 物 品 根 據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安 老 院 內 的 所 有 氣 體 燃 料 安 裝 工 程 須 由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負 責 如 進 行 任 何 新 的 氣 體 燃 料 安 裝 工 程, 或 改 裝 現 有 的 氣 體 燃 料 裝 置, 必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由 承 辦 商 根 據 氣 體 安 全 規 例 及 有 關 的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使 用 守 則 簽 妥 發 出 的 符 合 規 定 證 明 書 / 完 工 證 明 書 倘 若 建 築 物 內 已 裝 有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輸 送 系 統 ( 煤 氣 或 石 油 氣 中 央 輸 送 系 統 ), 則 所 有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設 備 均 應 使 用 該 等 系 統 供 應 氣 體 燃 料 只 有 當 建 築 物 內 並 無 設 有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輸 送 系 統 時, 才 可 考 慮 使 用 儲 存 於 特 別 設 計 儲 存 庫 內 的 獨 立 石 油 氣 瓶 ( 根 據 氣 體 監 督 最 新 發 出 的 商 業 樓 宇 內 作 供 應 飲 食 用 途 之 石 油 氣 裝 置 規 定 守 則 ) 住 宅 單 位 內 所 安 裝 的 一 切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設 備, 應 為 設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的 型 號, 及 只 應 裝 置 密 封 式 類 型 之 熱 水 爐 所 有 使 用 氣 體 燃 料 的 裝 置 應 每 年 由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進 行 檢 驗 / 維 修, 確 保 裝 置 操 作 安 全 在 申 請 牌 照 續 期 時, 安 老 院 須 呈 交 持 續 進 行 每 年 檢 驗 / 維 修 的 證 明 文 件 必 須 擬 定 疏 散 計 劃, 並 把 計 劃 提 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最 少 每 6 個 月 進 行 火 警 演 習 一 次, 並 備 存 妥 善 記 錄

26 所 有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和 襯 墊 家 具 須 分 別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BS 7177:(1996) 及 英 國 標 準 BS 7176:(1995) ( 適 用 於 中 度 危 險 的 處 所 / 樓 宇 ) 所 訂 明 的 可 燃 性 標 準, 或 消 防 處 處 長 接 納 的 其 他 標 準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的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和 襯 墊 家 具, 必 須 附 有 適 當 標 籤 製 造 商 / 供 應 商 發 出 的 發 票 及 實 驗 所 發 出 的 測 試 證 書, 兩 者 均 顯 示 有 關 聚 氨 酯 乳 膠 床 褥 及 / 或 其 他 家 具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故 亦 須 提 交 以 供 查 核 測 試 證 書 須 由 認 可 根 據 指 定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的 實 驗 所 發 出, 並 由 有 關 供 應 商 / 製 造 商 蓋 上 公 司 印 章, 以 示 真 確 5.6 防 火 措 施 安 老 院 的 所 有 員 工 必 須 充 分 明 白 院 舍 內 的 潛 在 火 警 危 險, 任 何 員 工 如 發 現 火 警, 必 須 : (a) 發 出 警 報, 通 知 所 有 其 他 員 工 及 住 客 ; (b) (c) 撥 電 999 熱 線, 確 保 消 防 處 獲 通 知 有 火 警 發 生 ; 以 及 與 其 他 員 工 合 力 疏 散 住 客, 特 別 是 需 要 協 助 的 住 客 每 晚 均 須 派 員 巡 視 安 老 院, 以 確 保 : (a) 所 有 煮 食 / 發 熱 的 器 具 已 關 上 ; (b) 所 有 通 往 公 用 走 廊 的 門 已 關 好 ; (c) (d) 出 口 通 道 並 無 物 件 或 東 西 阻 塞 ; 以 及 在 逃 生 通 道 上 任 何 須 鎖 上 的 門,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應 毋 須 使 用 鎖 匙 而 能 向 出 口 方 向 打 開 除 廚 房 外, 不 得 在 安 老 院 內 其 他 地 方 以 明 火 煮 食 不 得 在 安 老 院 的 室 內 地 方 吸 煙

27 5.6.5 倘 懷 疑 有 氣 體 燃 料 洩 漏 的 情 況, 負 責 的 員 工 必 須 : 熄 滅 所 有 明 火 關 上 氣 體 燃 料 掣 切 勿 使 用 電 掣 打 開 門 窗 立 即 利 用 遠 離 受 影 響 範 圍 的 電 話 機, 撥 緊 急 電 話 號 碼 通 知 氣 體 供 應 商 在 氣 體 供 應 商 或 註 冊 氣 體 承 辦 商 的 人 員 檢 查 妥 當 之 前, 切 勿 重 新 扭 開 氣 體 燃 料 掣 倘 若 在 關 上 氣 體 燃 料 掣 後 氣 體 燃 料 仍 然 漏 出, 或 仍 有 氣 體 燃 料 氣 味, 負 責 的 人 員 必 須 : 立 即 使 用 街 外 的 電 話 撥 999 召 喚 緊 急 服 務 及 氣 體 供 應 商, 並 將 住 客 疏 散 至 安 全 地 方, 等 待 緊 急 服 務 人 員 抵 達

28 第 六 章 樓 面 面 積 6.1 樓 面 面 積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2 規 定 每 位 住 客 的 佔 地 最 低 面 積 如 下 : 按 每 名 住 客 計 的 最 低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安 老 院 種 類 (a)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b)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c)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按 每 名 住 客 計 的 最 低 面 積 6.5 平 方 米 6.5 平 方 米 6.5 平 方 米 6.2 住 客 人 數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適 當 人 數, 應 根 據 該 院 樓 宇 的 大 小, 及 每 人 佔 地 6.5 平 方 米 的 面 積 標 準 而 定 面 積 指 安 老 院 專 用 的 淨 實 用 面 積 在 計 算 人 均 樓 面 面 積 時, 須 扣 除 任 何 職 員 宿 舍 空 地 平 台 花 園 天 台 窗 台 樓 梯 支 柱 牆 壁 樓 梯 大 堂 電 梯 電 梯 大 堂 以 及 任 何 電 梯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或 提 供 予 該 建 築 物 的 任 何 類 似 服 務 所 使 用 機 械 佔 用 的 任 何 地 方, 及 安 老 院 內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為 不 適 合 作 為 安 老 院 用 途 的 其 他 地 方 的 面 積 請 參 閱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2 條

29 第 七 章 家 具 及 設 備 7.1 概 要 每 所 安 老 院 應 該 備 有 特 別 為 長 者 住 客 而 設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安 老 院 的 每 層 樓 應 最 少 備 有 一 個 急 救 箱 如 安 老 院 設 於 樓 宇 同 一 層 中 不 同 的 非 連 接 單 位 內, 則 每 個 獨 立 單 位 也 應 備 有 急 救 箱 急 救 箱 內 應 最 少 備 有 彈 性 繃 帶 三 角 巾 彈 性 膠 布 傷 口 敷 料 消 毒 棉 花 消 毒 紗 布 藥 性 溫 和 的 消 毒 劑 70% 濃 度 酒 精, 安 全 別 針 安 全 剪 刀 及 即 用 即 棄 手 套 等 本 章 列 出 建 議 安 老 院 使 用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每 間 安 老 院 應 根 據 個 別 的 情 況, 購 買 合 適 的 家 具 及 設 備, 以 確 保 能 夠 為 住 客 提 供 安 全 及 妥 善 的 照 顧 所 有 家 具 及 設 備 須 妥 善 保 養, 並 應 定 期 更 換 和 翻 新 7.2 寢 室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單 人 床 [ 註 ( 一 ) 及 ( 二 )] 每 名 住 客 1 張 (2) 床 頭 櫃 以 放 置 個 人 物 品 每 名 住 客 1 個 (3) 衣 櫃 每 間 寢 室 1 個, 其 大 小 則 按 寢 室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4) 暖 爐 每 間 寢 室 1 個 (5) 墊 褥 每 名 住 客 1 張 (6) 墊 褥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7) 枕 頭 每 名 住 客 2 個 (8) 枕 套 每 名 住 客 2 個,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用 (9) 床 罩 / 床 衾 每 名 住 客 1 張 (10) 床 單 每 名 住 客 2 張 (11) 氈 每 名 住 客 1 張 (12) 氈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30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用 (13) 棉 被 每 名 住 客 1 張 (14) 被 套 每 名 住 客 1 張, 另 加 適 量 作 後 備 用 (15) 隔 水 墊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6) 膠 墊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7) 有 蓋 廢 紙 桶 每 間 寢 室 1 個 (18) 電 動 時 鐘 每 間 寢 室 1 個, 可 選 擇 較 大 及 能 清 楚 看 到 時 間 的 款 式 (19) 暖 水 壼 隨 意 (20) 暖 水 袋 隨 意 (21) 使 用 拉 軌 的 窗 簾 每 個 窗 口 位 1 套 (22) 毛 巾 架 隨 意 (23) 電 風 扇 及 / 或 冷 氣 機 必 須 可 提 供 足 夠 的 通 風 (24) 叫 喚 鈴 每 名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1 個 (25) 姓 名 牌 每 名 住 客 1 個 (26) 屏 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27) 應 急 照 明 燈 每 間 寢 室 1 盞 註 : ( 一 ) 應 按 個 別 住 客 的 照 顧 需 要 / 身 型 提 供 合 適 尺 碼 及 類 型 的 單 人 床 ( 二 ) 倘 若 安 老 院 能 提 供 可 調 較 的 醫 院 病 床 ( 設 有 兩 個 活 動 吊 鈎 的 ) 予 有 需 要 的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使 用, 則 較 為 理 想 7.3 客 廳 / 飯 廳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餐 桌 和 椅 1 套,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2) 沙 發 椅 1 套 (3) 彩 色 電 視 機 及 其 他 視 1 套 聽 設 備 (4) 報 章 雜 誌 及 書 籍 的 供 應 每 天 1 份 日 報 及 每 星 期 1 份 週 刊 (5) 電 動 時 鐘 和 日 曆 1 套, 可 選 擇 較 大 及 能 清 楚 看 到 時 間 和 日 期 的 款 式 (6) 布 告 版 1 塊 (7) 座 椅 ( 有 椅 背 ) 數 量 視 乎 有 需 要 的 住 客 而 定 [ 註 ( 三 )]

31 (8) 有 蓋 廢 紙 桶 1 個 (9) 使 用 拉 軌 的 窗 簾 每 個 窗 口 位 1 套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0) 暖 水 壼 / 大 茶 壼 1 個 (11) 電 話 1 個,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2) 儲 物 櫃 隨 意 (13) 盆 栽 隨 意 (14) 有 框 的 圖 畫 隨 意 (15) 康 樂 或 體 能 訓 練 設 備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6) 餐 車 隨 意 (17) 餐 盤 隨 意 註 : ( 三 ) 提 供 予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或 容 易 跌 倒 的 住 客 的 座 椅 應 備 有 椅 背 及 扶 手, 椅 子 底 部 應 寬 闊 及 較 重, 以 保 障 住 客 的 安 全 7.4 洗 手 間 / 浴 室 [ 註 ( 四 )]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有 蓋 廢 紙 桶 1 個 (2) 便 椅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淋 浴 椅 / 浴 缸 椅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4) 風 筒 1 個 (5) 電 鬚 刨 1 個 (6) 有 蓋 膠 桶 1 個 (7) 尿 壼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8) 病 床 便 盆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9) 便 盆 消 毒 器 及 / 或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便 盆 洗 滌 器 (10) 熱 水 爐 [ 註 ( 五 )] 1 個 (11) 西 式 成 人 沖 水 廁 所 / 洗 手 盆 / 花 灑 頭 / 浴 缸 [ 註 ( 六 )] 參 照 建 築 物 ( 衞 生 裝 置 水 管 排 水 工 程 及 厠 所 的 標 準 ) 規 例 ( 第 123 章 附 屬 法 例 I) 規 定 比 例 (12) 個 人 的 毛 巾 梳 漱 口 每 名 住 客 1 份 杯 及 牙 刷 (13) 暖 爐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抽 氣 扇 每 個 洗 手 間 或 浴 室 1 把

32 註 : ( 四 ) 倘 若 鏡 子 等 項 目 並 未 包 括 在 裝 修 內, 則 安 老 院 應 予 以 提 供 ( 五 ) 倘 若 使 用 氣 體 熱 水 爐, 熱 水 爐 只 可 為 密 封 式 類 型 ( 六 ) 有 關 的 設 施 應 定 期 維 修 以 保 持 良 好 的 功 能 7.5 廚 房 / 茶 水 間 [ 註 ( 七 )]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煮 食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但 不 應 共 用 作 烹 調 生 及 熟 的 食 物 (2) 陶 製 用 具 及 食 具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砧 板 最 少 兩 套, 作 為 分 開 處 理 生 及 熟 的 食 物 (4) 雪 櫃 / 冷 凍 庫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5) 熱 水 以 供 洗 滌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6) 碎 肉 機 ( 重 型 ) 1 個 (7) 攪 拌 機 1 個 (8) 飯 煲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9) 微 波 爐 1 個 (10) 燒 水 器 1 個, 大 小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11) 清 潔 用 具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2) 食 物 容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3) 膠 盤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膠 籃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5) 有 蓋 垃 圾 桶 1 個 (16) 布 告 版 / 白 板 1 塊 (17) 抽 氣 扇 1 把 (18) 貯 存 煮 食 器 具 / 器 皿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的 有 蓋 容 器 或 有 門 貯 物 櫃 註 : ( 七 ) 廚 房 最 好 使 用 煤 氣 或 電 力 煮 食 由 於 安 全 理 由, 安 老 院 不 可 使 用 火 水 倘 使 用 石 油 氣 作 燃 料, 應 依 照 氣 體 安 全 條 例 ( 第 51 章 ) 及 其 附 屬 規 例 的 規 定, 以 導 管 從 中 央 貯 存 輸 送 或 使 用 儲 存 於 特 別 設 計 儲 存 庫 內 的 石 油 氣 瓶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所 有 氣 體 煮 食 爐 均 應 裝 有 熄 火 保 險 裝 置

33 7.6 洗 衣 房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洗 衣 機 1 部,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2) 乾 衣 機 1 部, 視 乎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3) 燙 斗 1 個 (4) 熨 衣 板 1 塊 (5) 盛 載 衣 物 的 籃 2 個 (6) 有 蓋 膠 桶 2 個 (7) 衣 夾 隨 意 (8) 儲 物 架 隨 意 7.7 辦 事 處 項 目 (1) 辦 公 桌 1 張 (2) 辦 公 椅 2 張 (3) 文 件 檔 案 櫃 1 個 (4) 鑰 匙 箱 隨 意 (5) 常 備 急 救 品 的 急 救 箱 1 個 (6) 文 具 隨 意 (7) 電 話 1 個 (8) 布 告 板 / 白 板 1 塊 (9) 傳 真 機 1 部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7.8 醫 療 設 備 及 物 資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消 毒 設 備 及 消 毒 劑 /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敷 藥 用 品, 包 括 鉗 子 院 均 須 備 有 ( 各 類 ) 剪 刀 腰 形 碟 / 換 藥 盤 / 換 藥 碗 或 獨 立 消 毒 包 (2) 消 毒 劑 及 敷 料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3) 血 壓 計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一 個

34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4) 聽 診 器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一 個 (5) 探 熱 針 / 耳 探 式 溫 度 計 每 間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 附 有 即 用 即 棄 耳 套 ) 安 老 院 須 備 有 最 少 兩 個 如 使 用 耳 探 式 溫 度 計, 院 方 應 按 住 客 人 數 提 供 足 夠 的 即 用 即 棄 耳 套 並 預 留 部 份 數 量 作 緊 急 之 用 (6) 探 熱 針 放 置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7) 診 症 器 具 全 套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8) 壓 舌 板 ( 即 用 即 棄 )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9) 手 電 筒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0) 餵 飼 管 包 括 * 胃 管,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 胃 造 瘻 餵 飼 管 [ 註 ( 八 )] (11) 尿 袋 / 引 流 式 導 尿 管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包 括 * 福 利 氏 導 尿 管, ** 恥 骨 上 導 尿 管 [ 註 ( 八 )] (12) 手 提 氧 氣 呼 吸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3) 抽 吸 器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4) 心 肺 復 甦 法 的 器 材,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如 口 面 防 護 膜, 設 有 過 濾 裝 置 的 袋 裝 面 罩, 膠 囊 及 面 罩 復 甦 器 等 (15) 藥 杯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6) 手 套 ( 用 完 即 棄 ) 各 類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7) 驗 尿 紙 / 驗 血 糖 紙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18) 繃 帶 ( 各 類 ) 各 類 安 老 院 均 須 備 有 (19) 量 體 重 器 ( 坐 椅 式 為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佳 ) (20) 步 行 輔 助 器 / 輪 椅 / 視 乎 高 度 照 顧 住 客 人 數 而 定 便 椅 (21) 有 波 紋 的 床 褥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22) 潤 膚 露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35 項 目 (23)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包 括 外 科 手 術 用 口 罩 外 科 手 術 用 / 即 用 即 棄 手 套 即 用 即 棄 帽 及 外 袍, 與 及 護 眼 罩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應 按 安 老 院 的 職 員 及 住 客 人 數 及 需 要 提 供 足 夠 的 數 量, 此 外, 院 方 亦 應 預 留 少 量 供 訪 客 使 用 註 :( 八 ) 有 * 的 設 備 只 應 由 護 士 使 用 ; 有 ** 的 設 備 只 應 由 受 過 該 項 護 理 訓 練 的 註 冊 護 士 使 用 有 關 細 節 可 參 考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8 及 11.9 段 7.9 其 他 設 備 項 目 建 議 最 少 數 量 (1) 吸 塵 機 1 部 (2) 老 人 椅 視 乎 需 要 而 定 (3) 儲 存 設 施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儲 存 設 施, 確 保 住 客 的 個 人 物 品 及 安 老 院 的 一 般 物 品 能 夠 妥 善 收 藏 (4) 設 有 紗 網 的 窗 門 及 通 視 乎 需 要 而 設 風 口 及 滅 蠅 燈 [ 註 ( 九 )] 註 : ( 九 ) 應 沿 昆 蟲 的 必 經 路 線 ( 如 入 口 門 口 或 其 他 樽 頸 位 置 和 門 廳 ) 放 置 滅 蠅 燈

36 第 八 章 管 理 8.1 安 老 院 名 稱 的 展 示 每 間 安 老 院 應 在 其 入 口 處 或 附 近 的 當 眼 地 方, 展 示 以 顯 眼 字 體 註 明 該 安 老 院 在 牌 照 上 的 名 稱 的 招 牌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告 示 8.2 住 客 入 住 院 舍 程 序 安 老 院 的 規 註 二 註 一 則 和 規 例, 應 張 貼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辦 事 處, 並 在 入 院 表 格 上 列 明 作 為 入 院 程 序,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向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清 楚 解 釋 院 舍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包 括 住 院 費 用 及 其 他 收 費, 並 應 清 楚 說 明 住 客 可 獲 得 退 還 的 費 用 及 付 款 時 序 建 議 院 方 可 要 求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簽 署 同 意 書 以 表 明 他 們 清 楚 及 明 白 安 老 院 的 規 則 規 例 及 各 項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處 理 下 列 各 項 事 宜 時, 必 須 在 住 客 入 院 或 當 有 此 需 要 時, 先 得 到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的 書 面 同 意 及 授 權, 並 把 有 關 同 意 及 授 權 妥 為 記 錄 : (a)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 註 一 二 : : 本 (b) 安 老 院 代 每 名 住 客 存 放 或 持 有 財 物 或 財 產, 包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護 經 監 護 委 員 會 所 委 任 並 賦 予 法 律 地 位 的 人 士 括 離 人 安 香 老 是 港 院 住 的 客 身 申 的 請 非 親 屬 並 無 賦 予 法 律 地 位 的 人 士, 他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分, 證 商 討 及 護 覆 理 計 診 劃 及 卡 支 等 付 院 費 作 等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37 式, 安 老 院 職 員 不 能 私 自 動 用 及 提 取 住 客 的 銀 行 帳 戶 內 的 款 項, 以 支 付 住 院 費 用 及 其 他 收 費 除 非 安 老 院 已 設 立 並 執 行 妥 善 的 監 察 機 制, 防 止 有 關 帳 戶 被 濫 用 或 出 現 爭 議, 則 作 別 論 ; 以 及 (c) 發 放 住 客 的 個 人 資 料 每 名 申 請 入 住 安 老 院 的 住 客 應 由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進 行 健 康 檢 查, 或 透 過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的 有 效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工 具 所 進 行 評 估 健 康 檢 查 表 的 樣 本 載 於 附 件 五 院 方 應 為 每 名 住 客 保 存 健 康 記 錄, 並 經 常 更 新 有 關 資 料 8.3 日 常 活 動 程 序 院 方 應 設 計 一 份 住 客 日 常 活 動 的 程 序 計 劃 表 或 時 間 表, 並 張 貼 於 安 老 院 的 當 眼 地 方, 例 如 供 訪 客 或 住 客 公 用 的 地 方 或 接 待 處 8.4 員 工 職 責 表 / 輪 值 表 及 出 勤 記 錄 院 方 應 為 不 同 職 位 員 工 擬 訂 詳 盡 的 職 責 表, 並 編 訂 員 工 輪 值 表, 予 員 工 依 從 院 方 亦 應 設 立 及 保 存 員 工 出 勤 記 錄, 以 反 映 於 每 天 不 同 時 段 員 工 當 值 的 實 際 情 況 8.5 保 存 記 錄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2 條,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必 須 設 立 和 保 存 一 份 受 聘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員 工 記 錄, 詳 細 內 容 包 括 : (a) 姓 名 ( 按 需 要 填 寫 中 英 文 )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齡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b) 有 關 資 歷 的 證 明 文 件 ; (c) 於 該 安 老 院 內 的 職 位 ;

38 (d) 月 薪 ; (e) 工 作 時 數 及 輪 班 的 更 次 ; (f ) 聘 用 條 款 ( 全 職 或 兼 職 ) ; 以 及 (g) 聘 用 和 辭 職 或 被 解 僱 日 期 安 老 院 主 管 必 須 設 立 和 保 存 一 套 全 面 及 常 更 新 的 記 錄 系 統, 供 牌 照 處 在 適 當 時 候 查 閱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6 條 及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上 述 記 錄 必 須 包 括 : (a) 住 客 的 資 料 記 錄 (i) (ii) (iii) 每 名 住 客 的 姓 名 ( 按 需 要 填 寫 中 英 文 ) 地 址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 年 齡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 每 名 住 客 的 最 少 一 名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號 碼, 以 及 該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與 住 客 的 關 係 ; 在 緊 急 情 況 時 可 在 甚 麼 地 方 或 以 甚 麼 方 式 聯 絡 該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 (iv) 每 名 住 客 遷 入 及 遷 離 安 老 院 的 日 期 ; (v) (vi) 安 老 院 職 員 為 防 止 或 制 止 住 客 傷 害 自 己 或 別 人 損 毀 財 產 或 造 成 打 擾 而 採 取 的 行 動 ( 包 括 使 用 武 力 或 機 械 約 束 物 品 )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e) 段 ; 以 及 安 老 院 代 每 名 住 客 存 放 或 持 有 的 財 物 或 財 產, 包 括 香 港 身 分 證 及 覆 診 卡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8.2.3(b) 段 (b) 住 客 的 健 康 記 錄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a) 段 (c)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的 記 錄

39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4 條, 院 方 應 安 排 註 冊 醫 生 定 期 到 訪, 提 供 診 症 或 跟 進 治 療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應 妥 為 記 錄 對 個 別 住 客 所 作 的 診 斷, 並 加 上 其 姓 名 簽 署 及 到 診 日 期 ( 詳 情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b) 段 ) (d) 工 作 記 錄 冊 工 作 記 錄 冊 的 用 途, 是 讓 在 各 更 次 當 值 的 員 工 記 錄 安 老 院 內 每 天 發 生 的 事 情, 包 括 所 觀 察 到 個 別 住 客 和 住 客 之 間 的 異 常 情 況 ( 包 括 住 客 的 身 體 情 緒 或 健 康 狀 況 ), 影 響 安 老 院 運 作 的 緊 急 / 重 大 環 境 問 題, 以 及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後 的 跟 進 行 動 等 院 方 應 不 斷 更 新 有 關 記 錄, 並 由 有 關 員 工 妥 為 簽 署, 而 重 要 資 料 應 記 錄 在 各 有 關 住 客 的 個 別 健 康 記 錄 內, 以 便 為 他 們 提 供 持 續 照 顧 (e)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安 老 院 職 員 應 遵 照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6 段 所 載, 有 關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以 及 第 11.7 段 有 關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程 序 此 外, 院 方 應 另 外 保 存 一 份 有 關 向 住 客 施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i) 受 約 束 住 客 的 姓 名 ; (ii)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 (iii) 約 束 物 品 的 種 類 ; (iv) (v) 於 最 初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應 取 得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經 營 者 / 安 老 院 主 管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書 面 同 意, 並 每 半 年 檢 討 一 次 ; 於 最 初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及 每 次 檢 討 時, 安 老 院 職 員 應 向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解 釋 情 況 和 作 出 記 錄 ; (vi) 每 次 使 用 及 鬆 解 的 時 段 ;

40 (vii) 於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後 對 住 客 情 況 的 觀 察 ; 以 及 (viii) 就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所 作 的 定 期 評 估 的 日 期 與 詳 情 (f ) 意 外 記 錄 院 方 應 在 意 外 發 生 後 採 取 即 時 的 補 救 行 動, 並 於 事 發 後 的 短 時 間 內 把 意 外 記 錄 下 來, 資 料 包 括 意 外 發 生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 意 外 發 生 的 詳 情 ; 受 影 響 住 客 的 姓 名 及 情 況 ; 有 否 通 知 有 關 住 客 的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 以 及 就 意 外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負 責 處 理 該 意 外 的 員 工 應 在 記 錄 上 簽 署 (g)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記 錄 資 料 應 包 括 : (i)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住 客 的 姓 名 ; (ii) 死 亡 / 遷 出 安 老 院 日 期 及 原 因 ; 以 及 (iii) 死 亡 / 遷 往 的 地 點 院 方 應 把 重 要 資 料 記 錄 在 工 作 記 錄 冊, 以 及 個 別 住 客 的 健 康 記 錄 內 ( 詳 情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一 章 第 11.2(a)(v) 段 ) (h) 投 訴 記 錄 院 方 應 記 錄 住 客 或 任 何 其 他 人 就 安 老 院 的 管 理 或 經 營 而 作 出 的 口 頭 / 書 面 投 訴, 或 提 供 的 意 見 及 資 料, 以 及 為 此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i) 社 交 活 動 和 節 目 的 記 錄 院 方 應 妥 為 記 錄 為 住 客 舉 辦 的 社 交 活 動 和 節 目, 資 料 可 包 括 : 舉 辦 活 動 的 目 的 活 動 類 別 及 舉 行 日 期 時 間 和 地 點 ;

41 參 與 有 關 工 作 的 職 員 人 數 及 類 別 參 加 活 動 的 住 客 人 數 參 加 活 動 的 院 舍 以 外 人 士 及 營 辦 機 構 ; 以 及 住 客 的 反 應 / 意 見 活 動 期 間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可 作 為 輔 助 記 錄 (j) 火 警 演 習 記 錄 安 老 院 應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舉 行 一 次 火 警 演 習, 並 保 存 舉 行 演 習 的 時 間 和 日 期 參 加 的 職 員 及 長 者 住 客 數 目 的 記 錄 而 演 習 期 間 所 拍 攝 的 照 片 等 資 料, 可 作 為 輔 助 記 錄 (k) 其 他 記 錄 院 方 應 妥 為 保 存 與 政 府 部 門 及 / 或 其 他 機 構 就 有 關 該 安 老 院 運 作 及 任 何 虐 老 個 案 的 來 往 信 件, 以 便 查 閱 及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院 方 亦 應 保 存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指 定 的 其 他 記 錄, 例 如 牌 照 處 發 出 的 指 引, 以 及 供 傳 閱 的 信 件 院 方 應 不 斷 更 新 上 述 各 項 的 記 錄, 並 妥 為 存 放 在 安 老 院 內, 以 供 查 閱 8.6 員 工 會 議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或 主 管 應 定 期 舉 行 員 工 會 議 簡 報 會 個 案 會 議 或 研 討 會, 並 保 存 有 關 記 錄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亦 鼓 勵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及 主 管, 考 慮 邀 請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參 與 院 舍 管 理 會 議 及 個 案 會 議

42 第 九 章 安 老 院 員 工 9.1 員 工 的 僱 用 項 主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訂 明 各 類 安 老 院 的 最 低 人 手 要 求, 助 管 詳 主 管 名 主 管 主 管 院 情 如 下 : 安 老 院 種 類 作 期 名 間 助 午, 人 理 每 論 時 員 至 ( 名 下 不 住 午 足 客 須 時 有 的 人 時 足 客 的 午 期 有 人 間 作 名, 時 每 助 至 理 人 下 員 論 ( 名 午 ) 不 住 在 期 上 間 午, 每 時 至 名 下 住 客 須 有 的 1. 護 理 員 名 助 理 員 ( 不 足 人 作 人 論 ) 上 40 ); 無 須 僱 用 護 理 員 無 須 僱 用 護 理 員 下 a. 7 3 ); 20 在 下 午 時 至 上 午 1 時 的 期 間, 每 名 住 客 須 有 名 護 理 員 ( 不 足 b 人 作 人 論 ) 40 保 健 1 40 上 40 c. 間 10 7 名 午, 保 每 健 時 員 至 名 下 住 午 客 時 須 的 有 期 60 1 則 名 作 每 保 健 人 員 護 論 名 ( 士 ) 住 不 在 客 足 場 須, 有 否 人 保 健 員 護 在 4. 期 名 上 間 護 午, 士 每 時 ( 至 不 名 下 足 住 午 客 須 時 人 有 的 作 除 人 論 ) 否 則 非 須 有 有 保 健 名 員 護 在 士 場, 無 須 僱 用 護 士 目 員 工 種 類 在 上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低 度 照 顧 安 老 ) 在 上 午 時 6 員 護 士 在 場, 否 則 在 士 除 非 有 保 健 員 在 場, 否 則 註 :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及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另 須 符 合 下 述 規 定 : 在 下 午 6 時 至 上 午 7 時 的 期 間, 須 有 2 名 員 工 當 值, 該 2 名 員 工 可 以 是 主 管 助 理 員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43 9.2 定 義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2 條 界 定 了 下 列 各 個 用 詞 的 定 義 經 營 者 經 營 者 指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第 8 條 獲 發 牌 照 或 第 9 條 獲 續 發 牌 照 的 人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1 條 至 第 14 條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的 職 責 包 括 : (a) 僱 用 員 工 ; (b) 備 存 員 工 記 錄 ; (c) 提 交 有 關 處 所 的 圖 則 或 簡 圖 ; 以 及 主 管 (d) 提 交 收 費 詳 情 經 營 者 如 欲 提 高 任 何 服 務 或 貨 品 的 費 用 或 收 費, 應 在 措 施 生 效 日 期 前 起 計 最 少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住 客, 作 為 良 好 的 行 事 方 式 主 管 指 負 責 管 理 安 老 院 的 人, 職 責 包 括 : (a) 安 老 院 的 整 體 行 政 及 人 手 事 宜 ; (b) 策 劃 組 織 和 推 行 社 交 活 動 計 劃 及 照 顧 安 排 ; (c) 保 持 安 老 院 安 全 清 潔 整 齊 及 衞 生, 使 其 在 這 四 方 面 均 達 可 接 受 的 標 準 ; (d) 處 理 所 有 緊 急 事 故 ; (e)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 條 的 規 定, 呈 交 員 工 名 單 ; (f) (g)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6 條 及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的 規 定, 備 存 最 新 記 錄 ;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7 條 的 規 定,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所 要 求 的 關 於 該 安 老 院 的 資 料 ; 以 及

44 (h)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8 條 的 規 定, 報 告 有 關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護 士 護 士 指 名 列 根 據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第 5 條 備 存 的 註 冊 護 士 名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11 條 備 存 的 登 記 護 士 名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保 健 員 保 健 員 指 名 列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5 條 備 存 的 保 健 員 註 冊 記 錄 冊 內 的 任 何 人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章 載 述 更 多 有 關 保 健 員 的 資 料 護 理 員 護 理 員 指 任 何 負 責 向 住 客 提 供 日 常 起 居 照 顧 的 人, 但 不 包 括 助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護 理 員 必 須 依 從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設 計 的 起 居 照 顧 程 序 表, 為 住 客 提 供 日 常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助 理 員 助 理 員 指 由 經 營 者 僱 用 的 任 何 人, 但 不 包 括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助 理 員 包 括 廚 子 家 務 傭 工 司 機 園 丁 看 守 員 福 利 工 作 員 或 文 員 9.3 通 宵 當 值 的 員 工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的 規 定, 高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或 中 度 照 顧 安 老 院 必 須 最 少 有 兩 名 員 工 於 下 午 六 時 至 上 午 七 時 的 期 間 當 值 該 兩 名 員 工 可 以 是 主 管 助 理 員 護 理 員 保 健 員 或 護 士 9.4 服 務 條 件 體 格 檢 驗

45 9.4.2 薪 酬 所 有 安 老 院 員 工 於 入 職 前 均 須 由 一 位 註 冊 醫 生 檢 驗 體 格, 以 證 明 有 關 員 工 能 夠 符 合 工 作 要 求 和 履 行 職 務 薪 酬 應 與 學 歷 及 職 責 相 稱, 採 用 按 年 增 薪 的 薪 級 表 屬 可 取 的 做 法 薪 級 表 應 定 期 檢 討, 並 於 有 需 要 時 因 應 生 活 費 用 的 改 變 而 調 整 工 作 時 數 病 假 各 類 安 老 院 應 最 少 有 安 排 兩 個 更 次 的 工 作 人 員 當 值, 而 工 作 時 數 則 通 常 於 由 僱 主 與 僱 員 簽 訂 的 僱 傭 合 約 中 訂 明 (a) (b) 員 工 因 病 請 假 超 過 兩 個 工 作 天, 應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書 有 資 格 獲 得 疾 病 津 貼 的 日 數 及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數, 應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VII 部 疾 病 津 貼 的 規 定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37 條 的 規 定, 僱 主 必 須 備 存 僱 員 的 病 假 日 記 錄 適 當 地 備 存 員 工 的 病 假 記 錄 是 反 映 良 好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工 作 方 式 的 重 要 指 標 之 一, 而 此 舉 亦 有 助 及 早 發 現 是 否 有 傳 染 病 爆 發 分 娩 假 期 年 假 受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保 障 的 合 資 格 女 性 僱 員 在 放 取 分 娩 假 期 時, 應 可 按 照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薪 金 率 支 薪 所 有 員 工 通 常 最 低 限 度 應 可 放 取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年 假 日 數 終 止 服 務 除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有 關 合 約 條 款 另 有 規 定 外, 僱 傭 合 約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隨 時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通 知

46 9.4.8 保 險 其 他 對 方 其 終 止 合 約 的 意 向 而 終 止 該 合 約 至 於 在 試 用 期 內 及 在 試 用 期 之 後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及 代 通 知 金, 請 參 考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第 II 部 僱 傭 合 約 的 相 關 條 款 所 有 員 工 均 應 受 僱 員 賠 償 保 險 計 劃 保 障 人 事 政 策 應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指 定 的 條 件 及 規 定 如 有 其 他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和 勞 資 關 係 事 宜 的 查 詢, 可 向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提 出 9.5 急 救 及 其 他 訓 練 安 老 院 全 體 員 工 均 應 具 備 基 本 急 救 知 識, 並 最 少 應 有 一 名 僱 員 曾 完 成 急 救 課 程, 並 持 有 有 效 的 急 救 證 書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醫 療 輔 助 隊 職 業 安 全 健 康 局 及 職 業 訓 練 局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舉 辦 的 課 程, 均 為 勞 工 處 處 長 認 可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認 受 的 課 程 護 士 註 冊 條 例 ( 第 164 章 ) 涵 蓋 的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其 急 救 知 識 及 技 巧 均 獲 認 可 僱 用 註 冊 或 登 記 護 士 的 安 老 院, 可 獲 豁 免 必 須 最 少 有 一 名 僱 員 持 有 有 效 急 救 證 書 的 規 定 經 營 者 和 主 管 應 鼓 勵 和 方 便 員 工 透 過 在 安 老 院 內 或 院 外 地 方 持 續 受 訓, 內 容 包 括 職 業 安 全 護 理 訓 練 及 壓 力 管 理, 讓 員 工 得 以 了 解 長 者 護 理 技 巧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及 注 意 工 作 上 的 安 全 及 健 康, 特 別 是 照 顧 長 者 所 需 的 正 確 體 力 處 理 操 作 技 巧, 以 及 有 效 的 控 制 感 染 措 施 9.6 替 假 員 工 為 確 保 安 老 院 在 任 何 時 候 都 符 合 安 老 院 規 例 附 表 1 訂 明 的 最 低 人 手 要 求, 凡 員 工 放 取 事 假 例 假 或 病 假, 安 老 院 均 須 安 排 替 假 員 工 填 補 空 缺

47 9.7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1(3) 條 的 規 定, 凡 僱 用 主 管 的 情 況 有 任 何 改 變, 經 營 者 須 在 14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1) 條 的 規 定, 如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作 出 要 求, 主 管 有 責 任 在 接 獲 要 求 的 14 日 內,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呈 交 經 營 者 僱 用 的 員 工 的 名 單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15(2) 條 的 規 定, 主 管 須 每 三 個 月 最 少 一 次 以 書 面 將 僱 用 的 員 工 的 名 單 的 改 變, 通 知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經 營 者 / 主 管 須 就 前 述 員 工 僱 用 情 況 的 改 變, 以 職 員 僱 用 記 錄 ( 附 件 二 )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提 交 更 新 的 資 料 9.8 輸 入 勞 工 經 營 者 應 盡 量 聘 用 本 地 勞 工 如 需 聘 用 輸 入 勞 工, 經 營 者 及 主 管 應 遵 守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輸 入 勞 工 聘 用 條 件 和 規 定 有 關 條 件 和 規 定 必 須 在 僱 傭 合 約 中 訂 明 如 輸 入 勞 工 違 反 任 何 入 境 及 勞 工 法 例 及 規 例, 經 營 者 或 須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48 第 十 章 保 健 員 10.1 申 請 任 何 人 如 欲 申 請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應 使 用 附 件 六 所 載 的 表 格, 向 牌 照 處 提 出 申 請,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3 樓 2354 室 10.2 申 請 資 格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4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 (a) 完 成 一 項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批 准 的 訓 練 課 程, 該 項 批 准 可 以 是 一 般 性 的 或 是 就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的 ; 或 (b) 因 為 他 / 她 在 保 健 工 作 方 面 所 受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或 所 具 有 的 專 業 經 驗 或 技 能,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信 納 他 / 她 是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的 合 適 人 選 ; 即 有 資 格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以 便 受 僱 在 安 老 院 工 作 就 上 文 第 (a) 段 而 言,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 (a) (b) (c)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前 稱 香 港 護 士 會 暨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合 辦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合 辦, 供 已 成 功 完 成 上 文 (a) 項 的 訓 練 課 程, 但 只 持 有 修 業 證 書 人 士 修 讀 的 補 修 課 程 ;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與 以 下 六 間 訓 練 機 構 中 任 何 一 間 機 構 合 辦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 (i) 香 港 紅 十 字 會 ;

49 (ii) 醫 療 管 理 學 會 ; (iii) 香 港 聖 約 翰 救 護 機 構 ; (iv) 香 港 護 理 學 院 ; (v) 嶺 南 大 學 亞 太 老 年 學 研 究 中 心 ; (vi) 香 港 老 年 學 學 院 ; 或 (d) 由 個 別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已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以 書 面 批 准 的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獲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自 負 盈 虧 保 健 員 訓 練 課 程 名 單 載 於 附 件 七 最 新 的 課 程 名 單 可 參 閱 社 會 福 利 署 網 頁 10.3 註 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2) 條,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運 用 其 酌 情 決 定 權, 將 任 何 人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並 可 就 該 項 註 冊 施 加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3) 條, 除 非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信 納 申 請 人 : (a) 具 備 獲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所 需 的 資 格 ; (b) 其 能 力 勝 任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 以 及 (c) 是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適 當 人 選, 否 則 署 長 不 得 將 該 申 請 人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10.4 註 冊 費 在 符 合 上 文 第 10.3 段 的 規 定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在 一 名 人 士 繳 付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8 條 所 訂 明 的 註 冊 費 後, 將 其 註 冊 為 保 健 員

50 10.5 取 消 註 冊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8 條,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可 取 消 一 名 註 冊 保 健 員 的 註 冊 : (a) 署 長 認 為 該 項 註 冊 是 藉 欺 詐 手 段 而 獲 得 的 ; 或 (b) 署 長 不 再 信 納 任 何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6(3) 條 ( 載 於 上 文 第 段 ) 須 獲 他 信 納 的 事 宜 10.6 保 健 員 的 職 責 說 明 保 健 員 應 負 責 為 安 老 院 住 客 提 供 全 面 的 健 康 護 理, 其 職 責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a) (b) (c) 與 到 診 註 冊 醫 生 緊 密 合 作, 提 供 有 關 住 客 的 病 歷 資 料, 並 跟 進 保 健 計 劃 ; 記 錄 住 客 的 病 歷 健 康 情 況 覆 診 日 期 及 時 間 和 住 院 詳 情, 並 為 他 們 安 排 保 健 計 劃 ; 為 住 客 定 期 量 度 和 記 錄 血 壓 脈 博 體 溫 排 泄 情 況 和 情 緒 變 化, 以 及 早 發 現 任 何 疾 病, 安 排 由 到 診 醫 生 醫 治 住 客, 或 將 住 客 送 往 門 診 診 療 所 急 症 室 或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 (d) 當 有 意 外 或 緊 急 事 故 時, 為 住 客 提 供 敷 藥 急 救 ; (e) (f) 為 住 客 的 傷 口 及 褥 瘡 敷 藥, 協 助 住 客 使 用 食 管 進 食 和 進 行 簡 單 的 運 動 ; 查 閱 護 理 員 工 的 日 常 工 作 記 錄 冊, 並 迅 速 處 理 住 客 的 健 康 問 題 ; (g) 照 料 及 督 導 住 客 服 食 藥 物 ; (h) 督 導 員 工 使 用 簡 單 的 醫 療 儀 器 及 消 毒 用 具 ; (i) 協 助 設 計 住 客 的 餐 單, 包 括 特 別 膳 食 餐 單 ; (j) 訓 練 護 理 員 工, 並 向 他 們 灌 輸 健 康 護 理 的 基 本 知 識 ; 以 及

51 (k) 註 一 註 二 為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提 供 健 康 教 育 及 輔 導, 並 在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第 486 章 ) 的 規 定 下, 通 知 他 們 有 關 住 客 的 健 康 情 況, 以 便 安 排 適 當 的 健 康 護 理 視 乎 適 用 與 否, 安 老 院 經 營 者 / 安 老 院 主 管 可 能 會 委 派 保 健 員 出 任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有 關 感 染 控 制 主 任 的 職 責 說 明,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十 二 章 感 染 控 制 註 一 二 : : 本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離 護 人 安 老 是 院 住 的 經 客 申 監 的 請 護 非 委, 親 員 商 屬 會 討 並 所 護 無 委 理 賦 任 計 予 並 劃 法 賦 及 律 予 支 地 法 付 位 律 院 的 地 費 人 位 等 士 的, 人 他 士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52 第 十 一 章 保 健 及 照 顧 服 務 11.1 概 要 為 長 者 提 供 保 健 及 起 居 照 顧 的 目 的, 是 使 他 們 保 持 健 康, 防 止 他 們 的 健 康 迅 速 衰 退,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日 常 生 活 及 自 理 的 活 動, 並 且 滿 足 個 別 長 者 對 保 健 和 個 人 照 顧 的 需 要 安 老 院 主 管 應 確 保 由 負 責 任 和 合 資 格 的 員 工 為 住 客 提 供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護 理 及 起 居 照 顧 安 老 院 環 境 及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應 鼓 勵 及 方 便 住 客 過 健 康 生 活, 保 持 精 神 健 康 及 自 我 照 顧 的 能 力, 以 及 參 與 有 意 義 的 交 流 及 社 交 活 動 11.2 保 健 安 老 院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下 列 保 健 照 顧 服 務 : (a) 必 須 為 每 名 住 客 妥 善 保 存 健 康 記 錄 並 定 期 更 新 資 料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應 正 確 並 真 實 無 誤 地 顯 示 住 客 的 身 分 及 包 括 : (i) (ii) (iii) 入 院 文 件 ( 例 如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表 格 健 康 檢 查 表 格 ) ; 病 歷 記 錄 ( 例 如 曾 患 的 重 病 曾 接 受 的 手 術 疫 苗 注 射 等 ) ;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評 估, 包 括 體 重 生 命 表 徵 日 常 起 居 活 動 情 緒 精 神 社 交 及 行 為 狀 況 吸 煙 習 慣 以 及 所 參 與 的 運 動 ; (iv) 住 客 的 特 別 護 理 需 要, 包 括 : 特 別 飲 食 需 要, 包 括 餵 飼 管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 例 如 過 敏 吞 嚥 困 難 跌 倒 抑 鬱 四 處 閒 蕩 等 )

53 特 別 護 理 程 序 ( 例 如 傷 口 護 理 引 流 導 尿 管 腹 膜 透 析 等 ) 入 住 醫 院 診 症 及 跟 進 治 療 記 錄 協 助 及 輔 助 器 材 ( 如 適 用 ) ( 例 如 輔 助 座 椅 及 提 升 日 常 生 活 自 理 活 動 的 器 材 等 ) 正 確 位 置 / 姿 勢 ( 例 如 最 少 每 兩 小 時 為 長 期 臥 住 客 轉 身 一 次 ) 失 禁 處 理 (v) (vi) (vii)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進 展 / 轉 變 記 錄, 住 客 發 生 的 任 何 意 外 或 罹 患 的 任 何 疾 病 的 記 錄, 因 住 客 發 生 意 外 或 患 病 而 採 取 的 任 何 補 救 行 動 的 記 錄, 以 及 住 客 的 遷 出 安 老 院 或 死 亡 記 錄 ( 亦 請 參 閱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第 8.5.2(f) 及 (g) 段 ) ; 一 般 處 方 藥 物 普 通 成 藥 中 藥 及 特 別 藥 物 的 藥 物 記 錄 特 別 藥 物 包 括 所 有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服 用 情 況 的 藥 物, 如 注 射 及 有 需 要 時 才 服 用 的 藥 物 此 外, 亦 應 保 存 用 藥 記 錄 及 由 家 人 提 供 有 註 冊 中 醫 師 名 字 的 藥 方 ; 以 及 安 老 院 應 實 施 一 套 合 適 的 工 作 程 序, 以 便 在 住 客 接 受 醫 療 診 治 服 務 的 過 程 中, 員 工 能 正 確 地 識 認 及 配 對 該 住 客 的 個 人 身 分 及 健 康 記 錄 (b) 安 老 院 應 安 排 註 冊 醫 生 定 期 到 院 舍 為 住 客 檢 查 身 體 診 症 或 作 跟 進 治 療 建 議 註 冊 醫 生 每 兩 周 到 診 一 至 兩 次, 或 在 有 需 要 時 到 診 此 外, 院 方 還 應 協 助 提 供 保 健 服 務 的 機 構,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以 及 衞 生 署 的 長 者 健 康 外 展 隊 探 訪 安 老 院 ; (c) 建 議 安 老 院 設 計 日 常 體 操 運 動, 以 及 在 安 老 院 內 提 供 運 動 場 地 及 器 材, 以 鼓 勵 住 客 多 做 運 動, 強 健 體 魄 院 方 應 確 保 住 客 於 運 動 時 的 安 全, 定 期 檢 查 器 材, 以 及 保 持 器 材 的 狀 況 良 好 住 客 如 有 特 別 的 健 康 或 身 體 問 題, 應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或 物 理 治 療 師 等 健 康 專 家 對 有 關 運 動 的 意 見

54 11.3 藥 物 儲 存 及 管 理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3 條, 所 有 藥 物 均 須 存 放 於 安 全 的 地 方, 致 令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滿 意 故 此, 藥 物 應 加 上 清 楚 標 籤, 放 置 於 安 全 及 上 鎖 的 地 方, 並 由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適 當 地 提 供 予 住 客 護 士 保 健 員 或 院 舍 的 任 何 員 工 均 須 遵 從 註 冊 醫 生 的 處 方 及 建 議, 不 可 按 自 己 的 意 見 及 / 或 診 斷 配 藥 予 住 客 11.4 每 年 健 康 檢 查 根 據 安 老 院 規 例 第 34 條,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須 確 保 每 名 住 客 最 少 每 12 個 月 接 受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須 由 註 冊 醫 生 進 行, 但 最 好 由 到 診 醫 生 或 住 客 本 身 的 家 庭 醫 生 進 行, 以 便 提 供 持 續 的 醫 療 照 顧 負 責 的 醫 生 須 使 用 附 件 五 所 載 的 指 定 表 格, 或 任 何 經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同 意 使 用 的 表 格, 向 經 營 者 提 交 有 關 每 名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書 面 報 告 11.5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安 老 院 須 設 計 起 居 照 顧 時 間 表, 每 隔 一 段 合 理 的 時 間 為 住 客 提 供 洗 澡 洗 髮 剪 髮 剃 鬚 剪 指 甲 及 更 換 衣 服 等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應 尊 重 住 客 的 尊 嚴 及 私 隱 為 住 客 提 供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服 務 時, 例 如 提 供 沐 浴 更 換 衣 服 和 尿 片, 以 及 如 廁 ( 如 使 用 便 椅 ) 等 服 務 時, 應 以 屏 風 或 簾 幕 遮 隔 特 別 護 理 卡 應 放 在 住 客 邊 附 近 的 位 置, 卡 上 標 明 住 客 的 特 別 護 理 需 要, 尤 其 是 特 別 飲 食 需 要, 以 及 預 防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問 題 的 措 施, 例 如 吞 嚥 困 難, 請 參 閱 上 文 第 11.2(a)(iv) 段 安 老 院 員 工 為 住 客 提 供 個 人 起 居 照 顧 時, 建 議 遵 照 衞 生 署 不 時 發 出 的 相 關 指 引, 以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在 安 老 院 蔓 延

55 11.6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一 般 原 則 約 束 物 品 是 指 為 限 制 住 客 活 動 以 盡 量 減 少 其 對 自 己 及 / 或 其 他 住 客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而 特 別 設 計 的 物 品 ; 在 沒 有 醫 生 建 議 的 情 況 下, 不 得 使 用 化 學 約 束 物 品 化 學 約 束 物 品 是 指 利 用 藥 物 達 致 約 束 目 的 的 物 品 使 用 藥 物 的 反 應 因 人 而 異, 用 藥 過 量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併 發 症 假 如 註 冊 醫 生 處 方 具 化 學 約 束 作 用 的 藥 物 作 其 他 用 途, 使 用 時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住 客 的 情 況 ;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應 時 刻 顧 及 住 客 有 尊 嚴 地 生 活 及 自 由 活 動 的 權 利 院 方 應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而 且 絕 對 不 應 以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作 為 懲 罰, 或 作 為 代 替 照 顧 住 客 或 方 便 員 工 工 作 的 方 法 ; 只 有 在 用 盡 所 有 其 他 折 衷 辦 法 後, 才 可 決 定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不 應 是 第 一 選 擇, 而 應 是 最 後 的 處 理 方 法 ; 而 且 只 應 在 例 外 的 情 況 下, 當 該 名 住 客 及 / 或 其 他 住 客 的 利 益 遭 到 危 害 時, 才 可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而 不 應 視 為 一 種 慣 性 做 法 ; 院 方 可 能 基 於 下 列 原 因 而 認 為 必 須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以 限 制 住 客 的 活 動 : (a) 防 止 住 客 傷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 (b) 防 止 住 客 跌 倒 ; 以 及 / 或 (c) 防 止 住 客 除 去 醫 療 器 材 尿 袋 引 流 導 尿 管 餵 飼 管 尿 片 或 衣 服 如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a) 應 密 切 留 意 住 客 是 否 安 全 及 舒 適 ; (b) 應 盡 可 能 為 最 低 限 度 的 使 用, 使 用 的 時 間 應 盡 量 減 少, 不 可 使 用 超 過 所 需 的 時 間 ; 以 及

56 註 一 註 二 安 老 院 主 管 護 士 主 管 或 保 健 員 主 管 必 須 得 到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同 意, 方 可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在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的 意 見 時, 安 老 院 的 健 康 護 理 人 員 必 須 向 有 關 註 冊 醫 生 清 楚 解 釋 住 客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包 括 住 客 的 行 為 表 現 及 健 康 狀 況 11.7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時 須 遵 照 的 程 序 評 估 護 士 或 保 健 員 應 就 住 客 的 情 況, 以 及 導 致 他 們 有 危 險 因 而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因 素, 進 行 基 本 評 估 評 估 項 目 可 包 括 下 列 一 項 或 多 項 : (a) 情 緒 狀 況, 例 如 精 神 困 擾 和 感 到 迷 惘 等 ; (b) 長 期 出 現 的 滋 擾 性 行 為, 例 如 四 處 閒 蕩 和 除 去 醫 療 器 材 等 ; (c) 身 體 機 能 和 日 常 起 居 活 動, 例 如 經 常 容 易 跌 倒 ; 以 及 / 或 (d) 對 自 己 和 他 人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例 如 傷 害 自 己 的 行 為 和 對 他 人 使 用 暴 力 等 折 衷 辦 法 (a)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前, 應 盡 可 能 嘗 試 採 用 其 他 折 衷 辦 法 ; 註 一 二 : : 本 (b) 折 衷 辦 法 包 括 消 除 可 能 令 住 客 不 安 以 致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情 況, 例 如 安 排 及 協 助 他 們 定 時 如 廁 以 減 少 突 然 自 行 往 如 廁 的 需 要, 從 而 在 過 程 中 減 少 他 們 站 起 來 和 跌 倒 的 機 會 ; 各 實 樣 務 事 守 項 則, 內 包 所 括 指 入 的 住 及 保 遷 監 証 離 護 人 安 老 是 院 住 的 經 客 申 監 的 請 護 非 委, 親 員 商 屬 會 討 並 所 護 無 委 理 賦 任 計 予 並 劃 法 及 賦 律 支 予 地 付 法 位 院 律 的 費 地 人 等 位 士 的, 人 他 士 / 她 自 願 為 住 客 處 理

57 (c) 採 取 建 議 措 施, 以 提 供 安 全 的 環 境, 包 括 : (i) 搬 走 有 銳 邊 的 家 具 ; (ii) 為 住 客 提 供 前 往 房 間 的 指 示 ; (iii) 協 助 住 客 穿 著 適 當 鞋 履 和 使 用 合 適 的 步 行 輔 助 用 具 ; (iv) 提 供 良 好 照 明 ; (v) 設 立 睡 / 座 椅 檢 查 制 度 ; (vi) (vii) 確 定 住 客 使 用 輪 椅 時 的 坐 姿 / 姿 勢 正 確 ; 以 及 為 所 有 可 移 動 的 物 件, 例 如 睡 輪 椅 和 便 椅 等 加 裝 制 動 裝 置 (d) 住 客 情 緒 不 穩 並 可 能 傷 害 自 己 或 他 人 時, 安 老 院 員 工 朋 友 或 家 人 應 留 意 他 們 的 情 況 ; (e) 提 供 消 閒 和 分 散 注 意 力 的 活 動 ; 或 (f) 推 廣 體 育 活 動, 例 如 舉 行 運 動 小 組 和 輔 助 步 行 活 動 等 介 入 計 劃 (a) 與 住 客 及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討 論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帶 來 的 短 期 及 長 遠 影 響 ; (b) 住 客 如 認 為 約 束 物 品 有 助 加 強 保 安 和 安 全, 可 自 行 選 擇 使 用 ; (c) 決 定 哪 一 類 約 束 物 品 可 盡 量 減 低 對 住 客 的 約 束, 例 如 輪 椅 安 全 帶 ; (d) 向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解 釋 需 要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原 因, 以 及 曾 經 嘗 試 採 用 的 折 衷 辦 法 和 成 果 ;

58 (e) 取 得 住 客 其 監 護 人 / 保 証 人 / 家 人 / 親 屬 及 註 冊 醫 生 的 同 意 ; 以 及 (f) 定 期 留 意 住 客 是 否 舒 適 及 安 全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a) 不 應 使 用 裝 上 鎖 的 約 束 物 品 ; (b) 應 使 用 合 適 尺 碼 且 狀 況 良 好 的 約 束 物 品, 以 確 保 盡 量 減 低 對 使 用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適 ; 舉 例 來 說, 約 束 衣 應 具 備 不 同 尺 碼, 以 配 合 住 客 的 個 別 需 要 ; (c) 一 般 的 約 束 物 品 種 類 可 包 括 有 扣 或 沒 有 扣 的 安 全 帶 約 束 衣 軟 帶 手 套 或 腕 帶, 以 及 軟 布 連 指 手 套 等 ; (d) 應 妥 為 使 用 及 扣 好 約 束 物 品, 以 確 保 用 者 安 全 及 舒 適, 並 能 轉 換 姿 勢 舉 例 來 說, 約 束 物 品 應 固 定 和 緊 扣 在 架 兩 側, 或 者 固 定 和 緊 扣 在 輪 椅 老 人 椅 或 設 有 扶 手 及 底 部 寬 闊 / 穩 固 的 座 椅 上 ; (e) 應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解 除 約 束 物 品, 讓 用 者 舒 展 和 活 動 身 體 ; (f)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方 法, 必 須 以 在 火 警 及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下 可 迅 速 解 除 約 束 物 品 為 準 ; (g)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期 間, 必 須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住 客, 並 盡 可 能 把 有 關 住 客 安 置 在 員 工 的 視 線 範 圍 內 ; 亦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約 束 物 品 因 移 位 而 導 致 用 者 的 血 液 循 環 及 呼 吸 受 阻 ; 同 時 應 最 少 每 隔 兩 小 時 檢 查 一 次 住 客 受 制 於 約 束 物 品 的 情 況, 並 把 有 關 情 況 加 以 記 錄 及 由 負 責 員 工 簽 署 這 項 檢 查 的 目 的 應 根 據 住 客 當 時 的 行 為 及 反 應, 評 估 是 否 需 要 繼 續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 (h) 應 就 擬 使 用 的 約 束 物 品 的 種 類 及 設 計 徵 詢 註 冊 醫 生 的 意 見, 以 確 保 所 使 用 的 約 束 物 品, 不 會 令 用 者 感 到 不 適 擦 傷 或 身 體 受 損 此 外, 亦 必 須 小 心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避 免 令 住 客 意 外 受 傷 舉 例 來 說, 綁 在 手 腕 以 限 制 四 肢 活 動 的 軟 帶, 應 加 上 厚 墊 或 護 墊 以 提 供 更 妥 善 的 保 護 ; 以 及

59 (i) 應 根 據 本 實 務 守 則 第 八 章 第 8.5.2(e) 段 的 規 定, 擬 備 使 用 約 束 物 品 的 記 錄 11.8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a) 引 流 導 尿 管 只 應 作 治 療 用 途 或 基 於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需 要, 才 可 使 用, 不 應 為 方 便 員 工 工 作 而 使 用 使 用 引 流 導 尿 管 必 須 得 到 註 冊 醫 生 批 准 ; (b) 應 由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尿 管 ( 福 利 氏 導 尿 管 ); (c) 在 住 客 的 造 口 型 成 妥 當 及 經 醫 生 判 斷 為 穩 定 的 情 況 下, 可 由 曾 接 受 有 關 護 理 訓 練 的 註 冊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恥 骨 上 導 尿 管 ; (d) 各 類 引 流 導 尿 管 應 定 期 更 換 ; (e) 引 流 導 尿 管 應 擺 放 在 可 讓 尿 液 暢 順 流 出 的 位 置 ; (f) 負 責 員 工 應 定 期 留 意 有 否 出 現 任 何 異 常 現 象, 例 如 排 尿 減 少, 或 者 尿 液 出 現 血 跡 或 沉 澱 物 如 有 需 要, 負 責 員 工 應 監 察 和 記 錄 住 客 水 份 進 出 量 的 情 況, 並 尋 求 醫 務 人 員 的 意 見 ; (g) 應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定 期 檢 討 引 流 導 尿 管 的 使 用 情 況, 以 決 定 應 否 繼 續 讓 住 客 使 用 ; 以 及 (h) 至 於 需 要 間 歇 地 插 入 清 潔 導 管 的 住 客, 插 入 導 管 的 次 數 應 根 據 註 冊 醫 生 的 指 示 而 訂 定, 而 且 只 可 在 註 冊 醫 生 或 護 士 檢 討 住 客 情 況 後 才 更 改 11.9 使 用 餵 飼 管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a) 餵 飼 管 只 應 作 治 療 用 途 或 基 於 住 客 的 健 康 狀 況 需 要, 才 可 使 用 使 用 餵 飼 管 必 須 得 到 註 冊 醫 生 批 准 ; (b) 應 由 護 士 為 住 客 插 入 及 更 換 胃 管 ;

39898.indb

39898.indb 1988 4 1998 12 1990 5 40 70.................................................. 40.............................................................. 70..............................................................

More information

穨ecr2_c.PDF

穨ecr2_c.PDF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 26 27 2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 4 41 42 43 5 44 45 46 6 47 48 49 50 51 52 1 53 2 54 55 3 56

More information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 ii - - iii - - iv - - v - - vi - - vii - - viii - (1) 2.1 (2) (3) 13.6 (4) 1.6 (5) 21 (6) (7) 210 (8) (9) (10) (11) ( ) ( 12) 20 60 16 (13) ( ) (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 1 2 3 4 5 6 7 8 9 10 ====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 ==== 20 .. ===== ===== ===== ===== ===== ======.. 21 22 ===== ===== ===== ===== 23 24 25 26 27 28 29 ==== ====

More information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问 答 目 录 一 总 论...9 1.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方 针 是 什 么? 如 何 正 确 理 解 这 个 方 针?... 9 2. 为 什 么 强 调 发 展 党 员 必 须 保 证 质 量?... 9 3. 如 何 做 到 慎 重 发 展?... 10 4. 如 何 处 理 好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中 的 重 点 与 一 般 的 关 系?...11 5.

More information

i

i 9 1 2 3 4 i 5 6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1 1 1 2 3 4 2 5 6 2 3 2.10 ( 2.11 ) ( 2.11 ) ( 2.9 ) 7 8 9 3 10 5% 2% 4 11 93% (2001 02 2003 04 ) ( ) 2,490 (100%) 5 12 25% (2.57% 25%) 6 (2001 02 2003 04 ) 13 100%

More information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2004年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㆓ 零 零 ㆕ 年 前 言 建 築 物 拆 卸 作 業 守 則 ( 擬 稿 ) 於 ㆒ 九 九 八 年 ㆓ 月 首 次 出 版, 提 供 指 引, 確 保 於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按 安 全 及 良 好 的 做 法 行 事, 以 及 工 程 合 符 建 築 物 ( 管 理 ) 規 例 及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有 關 拆 卸 工 程

More information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More information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榫 卯 是 什 麼? 何 時 開 始 應 用 於 建 築 中? 38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的 屋 頂 有 哪 幾 種 形 式? 40 大 內 高 手 的 大 內 指 什 麼? 42 街 坊 四 鄰 的 坊 和 街 分 別 指 什 麼? 44 北 京 四 合 院 的 典 型 格 局 是 怎 樣 的 目 錄 中 華 醫 藥 以 醫 術 救 人 為 何 被 稱 為 懸 壺 濟 世? 2 什 麼 樣 的 醫 生 才 能 被 稱 為 華 佗 再 世? 4 中 醫 如 何 從 臉 色 看 人 的 特 質? 6 中 醫 怎 樣 從 五 官 看 病? 8 中 醫 看 舌 頭 能 看 出 些 什 麼 來? 10 中 醫 真 的 能 靠 一 個 枕 頭, 三 根 指 頭 診 病 嗎? 12 切 脈 能 判 斷

More information

尿路感染防治.doc

尿路感染防治.doc ...1...1...2...4...6...7...7...10...12...13...15...16...18...19...24...25...26...27...28 I II...29...30...31...32...33...34...36...37...37...38...40...40...41...43...44...46...47...48...48...49...52 III...55...56...56...57...5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Microsoft Word - MP2018_Report_Chi _12Apr2012_.doc 人 力 資 源 推 算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此 頁 刻 意 留 空 - 2 - 目 錄 頁 前 言 詞 彙 縮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第 四 章 :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 附 件 四 : 附 件 五 : 附 件 六 : 附 件 七 : 引 言 及 技 術 大 綱 人

More information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1 i -------------------------------------------------- ii iii iv v vi vii 36~39 108 viii 15 108 ix 1 2 3 30 1 ~43 2 3 ~16 1 2 4 4 5 3 6 8 6 4 4 7 15 8 ----- 5 94 4 5 6 43 10 78 9 7 10 11 12 10 11 12 9137

More information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李天命的思考藝術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3 1 2 3 4 4 5 6 7 8 9 5 10 1 2 11 6 12 13 7 8 14 15 16 17 18 9 19 20 21 22 10 23 24 23 11 25 26 7 27 28 12 13 29 30 31 28 32 14 33 34 35 36 5 15 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More information

皮肤病防治.doc

皮肤病防治.doc ...1...1...2...3...4...5...6...7...7...9...10... 11...12...14...15...16...18...19...21 I ...22...22...24...25...26...27...27...29...30...31...32...33...34...34...36...36...37...38...40...41...41...42 II

More information

性病防治

性病防治 ...1...2...3...4...5...5...6...7...7...7...8...8...9...9...10...10... 11... 11 I ...12...12...12...13...14...14...15...17...20...20...21...22...23...23...25...27...33...34...34...35...35 II ...36...38...39...40...41...44...49...49...53...56...57...57...58...58...59...60...60...63...63...65...66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一) ...1...1...2...3...3...4...5...6...7...7...8...9... 10... 11... 13... 13... 14... 16... 17 I ...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7... 28... 29... 30... 32... 33... 34... 35... 36... 37...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4

全唐诗24 ...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10...10...10...11...12...12...12...13...13 I II...14...14...14...15...15...15...16...16...16...17...17...18...18...18...19...19...19...20...20...20...21...21...22...22...23...23...23...24

More information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心理障碍防治(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2...3...4...5...6...7...8...9...10... 11...12...13...15...16...17...19...21 I ...23...24...26...27...28...30...32...34...37...39...40...42...42...44...47...50...52...56...58...60...64...68

More information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2389 30 1 14A 0.1%5% 14A 14A.52 1 2 3 30 2 (a) (b) (c) (d) (e) 3 (i) (ii) (iii) (iv) (v) (vi) (vii) 4 (1) (2) (3) (4) (5) 400,000 (a) 400,000300,000 100,000 5 (b) 30% (i)(ii) 200,000 400,000 400,000 30,000,000

More information

穨_2_.PDF

穨_2_.PDF 6 7.... 9.. 11.. 12... 14.. 15.... 3 .. 17 18.. 20... 25... 27... 29 30.. 4 31 32 34-35 36-38 39 40 5 6 : 1. 2. 1. 55 (2) 2. : 2.1 2.2 2.3 3. 4. ( ) 5. 6. ( ) 7. ( ) 8. ( ) 9. ( ) 10. 7 ( ) 1. 2. 3. 4.

More information

(Chi)_.indb

(Chi)_.indb 1,000,000 4,000,000 1,000,000 10,000,000 30,000,000 V-1 1,000,000 2,000,000 20,000,00010,000,0005,000,000 3,000,000 30 20% 35% 20%30% V-2 1) 2)3) 171 10,000,00050% 35% 171 V-3 30 V-4 50,000100,000 1) 2)

More information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Teaching kit_A4_part4.indd 4 ( 學 生 ) i. 認 識 專 題 研 習 甚 麽 是 專 題 研 習? 專 題 研 習 是 學 會 學 習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鍵 項 目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或 老 師 所 訂 立 的 主 題, 依 照 本 身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擬 定 研 習 題 目, 設 定 探 討 的 策 略 和 方 法, 進 行 一 系 列 有 意 義 的 探 索 歷

More information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香港中學文言文課程的設計與教學」單元設計範本 1. 2. 3. (1) (6) ( 21-52 ) (7) (12) (13) (16) (17) (20) (21) (24) (25) (31) (32) (58) 1 2 2007-2018 7 () 3 (1070) (1019-1086) 4 () () () () 5 () () 6 21 1. 2. 3. 1. 2. 3. 4. 5. 6. 7. 8. 9. ( ) 7 1. 2.

More information

全唐诗28

全唐诗28 ... 1... 1... 1... 2... 2... 2... 3... 3... 4... 4... 4... 5... 5... 5... 5... 6... 6... 6... 6... 7... 7... 7... 7... 8... 8 I II... 8... 9... 9... 9...10...10...10...11...11...11...11...12...12...12...13...13...13...14...14...14...15...15...15...16...16...16...17...17

More information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穨學前教育課程指引.PDF i 1 1.1 1 1.2 1 4 2.1 4 2.2 5 2.3 7 2.4 9 2.5 11 2.6 1 2 1 5 3.1 1 5 3.2 1 5 19 4.1 19 4.2 19 4.3 2 1 4.4 29 4.5 38 4.6 4 3 4.7 47 50 5.1 5 0 5.2 5 0 5.3 6 2 5.4 9 4 5.5 1 2 6 ( ) 1 2 7 ( ) 1 31 ( ) 1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下).doc

中医疗法(下).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2...3...4...13...15...17...17...24...25...26...26...28...28...29...31...31...33...33

More information

眼病防治

眼病防治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2...3...5...5...6...7...9... 11...13...14...15...17...18...19...20...21 I II...21...22...23...24...25...27...27...28...29...30...31...33...33...34...36...38...39...40...41...42...43...45

More information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11 月 4 日 總 目 158- 政 府 總 部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下 述 建 議, 即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當 日 起,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運 輸 科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More information

cgn

cgn 3654 ( 571 ) 88(4) 2014 3 31 10766 10778 2014 3 31 ( ) 2 21 ( ) 2014 3 31 10768 10778 6 9 1. ( ) 2. 3. 4. 5. 2014 6 3 ( ) 10768 10778 ( ) 2014 3 31 ( 622 ) 11 80 2014 3 31 2014 6 3 10 8 2014 3 31 ( ) 2014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根 据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 11/1999 号 法 律 第 三 条 规 定, 审 计 长 执 行 其 职 责, 已 经 对 财 政 局 提 交 的 2011 年 度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总 帐 目 ( 总 帐 目 ) 进 行 了 审 计 与 2010 年 度 相 同, 本 年 度 的 总 帐 目 由 政 府 一 般 综 合 帐 目 及 特 定 机 构 汇 总 帐 目, 两

More information

中医疗法(上).doc

中医疗法(上).doc ( 20 010010) 787 1092 1/32 498.50 4 980 2004 9 1 2004 9 1 1 1 000 ISBN 7-204-05940-9/R 019 1880.00 ( 20.00 ) ...1...1...1...2...4...5...7...13...15...17...18...19...21...23...24...24...26...26...27 I ...28...29...30...30...31...32...33...34...35...36...37...39...40...41...42...43...43...45...46...47...47...48

More information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報 名 規 則 : I. 保 送 教 師 資 格 :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主 辦 二 零 一 六 年 秋 季 趣 學 堂 幼 兒 舞 蹈 課 程 評 核 報 名 及 規 則 (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細 閱 讀 整 份 文 件 ) 學 生 必 須 由 認 可 教 師 保 送 參 加 評 核, 而 以 下 為 認 可 教 師 的 資 格 : i. 持 有 由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頒 發 之

More information

(As at 28

(As at 28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见 问 答 个 别 行 业 : 法 律 服 务 法 律 服 务 ( 18) I 受 聘 于 内 地 律 师 事 务 所 1 II 律 师 事 务 所 联 营 组 织 2 III 香 港 律 师 事 务 所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 代 表 处 ) 4 I V 最 低 居 留 条 件 6 V 律 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2016 年 1 月 15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教 育 局 的 政 策 措 施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1 月 13 日 發 表 其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施 政 報 告 中 有 關 教 育 事 務 的 主 要 措 施 2. 培 育 人 才 始 於 教 育 在 教 育 政 策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 1...24...58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i. ii. iii. iv.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9 - xi. - 10 - - 11 - -12- -13- -14- -15- C. @ -16- @ -17- -18- -19- -20- -21- -22-

More information

厨房小知识(四)

厨房小知识(四) I...1...2...3...4...4...5...6...6...7...9...10... 11...12...12...13...14...15...16...17...18...18...19...22...22 II...23...24...25...26...27...27...28...29...29...30...31...31?...32...32...33?...33...34...34...35...36...36...37...37...38...38...40

More information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1...2...3...5...6...7 40...8... 11...13...14...16...17...19...20...21...26...29...30...32 I ...34...35...37...41...46...50...51...52...53...54...55...58...64...65 X...67...68...70...70...74...76...78...79

More information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1...2...3...5...7...7...9... 11...13...14...15...16...32...34...34...36...37...39 I ...39...40...41...42...43...48...50...54...56...57...59...59...60...61...63...65...66...66...68...68...70...70 II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430333234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聘 僱 人 員 管 理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序 人 事 是 政 通 人 和 的 關 鍵 是 百 事 俱 興 的 基 礎, 也 是 追 求 卓 越 的 張 本 唯 有 人 事 健 全, 業 務 才 能 順 利 推 動, 政 府 施 政 自 然 績 效 斐 然 本 總 處 做 為 行 政 院 人 事 政 策 幕 僚 機

More information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1...4...10... 11...13...14...15...17...18...19...20...21...22...23...24...26...27...30...31 I ...32...33...36...37...38...40...41...43...44...45...46...47...50...51...51...53...54...55...56...58...59

More information

避孕知识(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1...3...6...13...13...14...15...16...17...17...18...19...19...20...20...23...24...24...25 I ...25...26...26...27...28...28...29...30...30...31...32...34...35 11...36...37...38...40...42...43...44...44...46

More information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1...2...5...9 7...9...14...15...16...18...22...23...24...25...27...29...31...32...34 I ...35...36...37...39...40...40...42...44...46...48...51...52...53...53...54...55...56...56...58...61...64 II ...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80...83...85...87...88

More information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 ) ...1...1...4...5...6...7...8...9...10... 11...13...14...17...18...21...23...24...26 I ...28 70...30...33...35...36...37...39...40...41...49...50...52...53...54...56...58...59...60...67...68...70...71

More information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1...2...4...6...8...9...10...12...14...15...17...18...20...22...23...25...27...29 I ...30...32...35...38...40...42...43...45...46...48...52...55...56...59...62...63...66...67...69...71...74 II ...76...78...79...81...84...86...87...88...89...90...91...93...96...99...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2 3 4 5 (b) (a) (b) (c) = 100% (a) 6 7 (b) (a) (b) (c) = 100% (a) 2 456 329 13% 12 120 7.1 0.06%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a) (b) (c)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More information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1...2...2...4...5 7 8...6...7...9 1 3... 11...12...14...15...16...17...18...19...20...21...22 I II...23...24...26 1 3...27...29...31...31...33...33...35...35...37...39...41...43...44...45 3 4...47...48...49...51...52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1 g j 2 3 4 ==== ==== ==== 5 ==== ======= 6 ==== ======= 7 ==== ==== ==== 8 [(d) = (a) (b)] [(e) = (c) (b)] 9 ===== ===== ===== =====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 [ ] 18 19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附 件 B 有 关 政 策 局 推 行 或 正 在 策 划 的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措 施 下 文 载 述 有 关 政 策 局 / 部 门 为 加 强 纾 缓 及 预 防 贫 穷 的 工 作, 以 及 为 配 合 委 员 会 工 作, 在 过 去 十 一 个 月 公 布 及 正 在 策 划 的 新 政 策 和 措 施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i) 综 合 儿 童 发 展 服 务 2.

More inform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第 1 页 目 录 雅 歌 简 介... 2 雅 歌 第 一 章... 2 雅 歌 第 二 章... 10 雅 歌 第 三 章... 16 雅 歌 第 四 章... 20 雅 歌 第 五 章... 25 雅 歌 第 六 章... 32 雅 歌 第 七 章... 36 雅 歌 第 八 章... 39 第 2 页 雅 歌 简 介 我 们 坚 信 圣 经 都 是 神 所 默 示 的 ( 提 摩 太 后 书

More information

Adobe Photoshop PDF

Adobe Photoshop PDF i ii iii 1 2 3 4 5 6 7 8 9 10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16000 12000 8000 4000 8,592 6,860 9,368 7,703 8,472 10,510 9,422 12,299 10,493 13,944

More information

34.7 33.6 15.0 6.1 2.7 0.8 8,720 36 25.2 64,480 1,688 146.5 3.2 10,661 685 177.9 5.3 11,783 3,010 95.0 5.0 1 458 193.5 3.0 2 92 1. 2. 3.8 3.0 12 93 33.7 Ipsos 18.29%8.64% 1.2% 94 18 1. 8.0 (i) 95 [ ] (ii)

More information

2015 2 104 109 110 112 113 113 113 114 1 (1) 9,654,346,443 6,388,650,779 4,183,429,633 1,183,342,128 (2) 47,710,000 41,600,000 16,600,000 13,200,000 (3), (1) 371,147,787 125,421,629 749,150,179 565,001,961

More information

-i-

-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Microsoft Word - 强迫性活动一览表.docx 1 1 - / 2 - / 3 - / 4 - / 5 - I. 1. / 2. /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 / 25. 26. 27. 28. 29. 30. 31. II. 1. 2 3. 4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Microsoft Word - Panel Paper on T&D-Chinese _as at 6.2.2013__final_.doc 二 零 一 三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395/12-13(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培 訓 及 發 展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介 紹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為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培 訓 和 發 展 的 最 新 概 況, 以 及 將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推 出

More information

高 校 概 况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 原 名 东 北 石 油 学 院 大 庆 石 油 学 院 ), 创 建 于 1960 年,1975 年 更 名 为 大 庆 石 油 学 院,1978 年 被 国 务 院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当 时 全 国 88 所 重 点 大 学 之

高 校 概 况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 原 名 东 北 石 油 学 院 大 庆 石 油 学 院 ), 创 建 于 1960 年,1975 年 更 名 为 大 庆 石 油 学 院,1978 年 被 国 务 院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当 时 全 国 88 所 重 点 大 学 之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2015 届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I 高 校 概 况 东 北 石 油 大 学 ( 原 名 东 北 石 油 学 院 大 庆 石 油 学 院 ), 创 建 于 1960 年,1975 年 更 名 为 大 庆 石 油 学 院,1978 年 被 国 务 院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大 学, 是 当 时 全 国 88 所 重 点 大

More information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DF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33.33% ( ) ( ) ( ) 33.33% ( ) ( ) ( ) 1 1 1992 8 3200001100976 1997 6 27 H 12.22 2001 1 16 A 1.5 2001 12 3 503,774.75 14,914,399,845.00 13,445,370,274.00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結 業 第 二 章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2008 年 12 月 30 日 修 訂 版 擬 稿 )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實 務 守 則 修 訂 版 擬 稿 目 錄 頁 數 第 一 章 引 言 1.1 概 要 1.2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目 的 1.3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牌 照 1.4 註 冊 證 明 書 1.5 保 險 1.6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1.7 宣 傳 1.8 殘 疾 人

More information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2. 我 沒 有 說 實 話, 因 為 我 的 鞋 子 其 實 是 [ 黑 色 / 藍 色 / 其 他 顏 色.]. 如 果 我 說 我 現 在 是 坐 著 的, 我 說 的 是 實 話 嗎? [ 我 說 的 對 還 是 不 對 ]? [ 等 對 方 回 答 ] 3. 這 是 [ 實 話 / 對 的 附 錄 美 國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與 人 類 發 展 中 心 (NICHD) 偵 訊 指 導 手 冊 I. 開 場 白 1. 你 好, 我 的 名 字 是, 我 是 警 察 [ 介 紹 房 間 內 的 其 他 人, 不 過, 在 理 想 狀 態 下, 房 間 裡 不 該 有 其 他 人 ] 今 天 是 ( 年 月 日 ), 現 在 是 ( 幾 點 幾 分 ) 我 是 在 ( 地 點 ) 問 你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Microsoft Word - Paper on PA (Chi)_2016.01.19.docx 立 法 會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及 施 政 綱 領 有 關 發 展 局 的 措 施 引 言 行 政 長 官 在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發 表 題 為 創 新 經 濟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和 諧 繁 榮 共 享 的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施 政 報 告 夾 附 施 政 綱 領, 臚 列 政 府 推 行 的 新 措 施 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BEC7A67EABD7B942B0CAC15AC075B3E6BF57A9DBA5CDC2B2B3B92DA5BFBD542E646F63> 98 年 3 月 11 日 依 本 校 98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核 定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98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彌 陀 路 253 號 電 話 :(05)2223124 轉 203 教 務 處 招 生 專 線 :(05)2223124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4D F736F F D B873ACECBDD2B57BBAF5AD6EC160C5E9AD70B565AED12E646F63>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407 號 函 核 定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More information

Page i

Page i 况 1 1.1.1 1.1.2 1.1.3 2 2.1 2.1.1 2.1.2 2.1.3 2.1.4 Page i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3 2.3.1 Page ii 2.3.2 2.3.3 2.3.4 2.4 2.4.1 2.4.2 2.4.3 Page iii 2.5 2.5.1 2.6 2.6.1 2.6.2 3 3.1 3.1.1

More information

捕捉儿童敏感期

捕捉儿童敏感期 目弽 2010 捕捉儿童敏感期 I a mao 2010-3-27 整理 早教资料每日分享 http://user.qzone.qq.com/2637884895 目弽 目彔 目弽... I 出版前言... - 1 竨一章 4 丢孝子癿敂感朏敀乞... - 1 - 妞妞 0 4 岁 海颖 妞妞癿妈妈... - 1 黑白相亝癿地斱... - 1 斵转... - 2 就丌要新帰子... - 2 小霸王...

More information

绝妙故事

绝妙故事 980.00 III... 1... 1... 4... 5... 8...10...11...12...14...16...18...20...23...23...24...25...27...29...29...31...34...35...36...39...41 IV...43...44...46...47...48...49...50...51...52...54...56...57...59...60...61...62...63...66...67...68...69...70...72...74...76...77...79...80

More information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世界名画及画家介绍(四).doc II...1...2...2...3...4...5...7...7...8...9...9...10... 11...12...13...14...15...15...16...18...18...19...20 III...21...21...22...24...24...25...26...27...28...29...30...30...31...33...33...34...35...36...36...37...38...39...40...41...42...43

More information

13 3 8,223,074 5,292,504 (7,721,024) (4,903,705) 502,050 388,799 4 70,356 111,700 (11,722) (13,170) (120,481) (124,884) 2,680 3,052 5 (60,396) (100,56

13 3 8,223,074 5,292,504 (7,721,024) (4,903,705) 502,050 388,799 4 70,356 111,700 (11,722) (13,170) (120,481) (124,884) 2,680 3,052 5 (60,396) (100,56 1103 1. 5,292,504,000 55% 8,223,074,000 2. 168,083,000 47% 247,449,000 3. 0.015 76,331,000 12-1 - 13 3 8,223,074 5,292,504 (7,721,024) (4,903,705) 502,050 388,799 4 70,356 111,700 (11,722) (13,170) (120,481)

More information

iv 20 1 1.75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iv 20 1 1.75 不 必 詫 異, 其 實 成 功 與 失 敗 之 間 就 是 由 這 樣 簡 單 的 工 作 習 慣 造 成 的 可 見, 習 慣 雖 小, 卻 影 響 深 遠 遍 數 名 載 史 冊 的 成 功 人 士, 哪 位 沒 有 幾 個 可 圈 可 點 的 習 慣 在 影 響 着 iii 前 言 : 好 習 慣 成 就 好 人 生 論 語 說 : 性 相 近 也, 習 相 遠 也 其 意 是 說, 人 的 本 性 很 接 近, 但 由 於 習 慣 不 同, 便 相 去 甚 遠 習 慣 是 宇 宙 共 同 的 法 則, 具 有 無 法 阻 擋 的 巨 大 力 量 冬 天 來 了, 春 天 還 會 遠 嗎? 這 就 是 無 法 阻 擋 的 一 股 力 量 蘋 果 離 開 樹 枝

More information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樹 木 管 理 專 責 小 組 報 告 人 樹 共 融 綠 滿 家 園 序 言 我 們 都 愛 樹, 愛 那 鬱 鬱 葱 葱 的 綠 意, 愛 那 股 清 新 的 氣 息, 更 愛 那 溽 暑 中 遍 地 搖 曳 的 斑 斕 樹 蔭 人 與 樹 本 應 是 那 麼 近, 但 去 年 8 月 赤 柱 塌 樹 意 外, 卻 令 我 們 赫 然 發 現, 樹 木 原 來 也 可 以 潛 藏 著 危 險,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B371AB4FB3E65FA4A4A4E5AAA95F5F32303133> 香 港 德 輔 道 中 71 號 永 安 集 團 大 廈 9 樓 電 話 :2867 0888 傳 真 :3906 9906 查 詢 熱 線 :3187 5100 中 國 通 意 外 急 救 醫 療 計 劃 保 單 投 保 人 以 一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謹 向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申 請 下 述 保 險 該 份 投 保 書 及 聲 明 已 被

More information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JOY

More information

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家庭用药指南(九).doc ...1...2...3...5...6...7...8...9... 11...12...14...15...16...18...19...21...22...23...24 I ...26...28...29...33...35...37...38...40...41...42...44...44...46...47...48...49 10...52...55...56...57...59...60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湖 南 工 业 大 学 是 一 所 具 有 50 多 年 办 学 历 史 的 多 科 性 大 学, 是 服 务 国 家 特 殊 需 求 博 士 人 才 培 养 项 目 高 校 学 校 以 工 科 为 主, 建 立 了 工 理 管 文 经 法 教 育 艺 术 等 协 调 发 展 的 学 科 体 系 学 校 在 就 业 市 场 方 面 已 成 功 开 辟 出 珠 三 角 长 三 角 环 渤 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9.01 19.02 19.03 [ 2009 1 1 ] 19.04 (1) 19.29 19.73 19.72 (c) (d) 200% (e) 1/13 19 1 (i) 20.06(3) 19.04(8) 20.06(17) (ii) (iii) 19.04(8) 20.06(17) (A) (aa) 1 (bb) (B) (f) (i) 19.04(1)(g) (ii) (iii) (A)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1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苗 栗 縣 私 立 育 民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章 處 聯 絡 資 料 承 辦 人 教 務 主 任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广 东 明 珠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 修 订 稿 )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公 司 声 明 广 东 明 珠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本 预 案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确 认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More information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目 录 院 领 导 职 责... 1 院 长 职 责... 1 医 疗 副 院 长 职 责... 1 教 学 副 院 长 职 责... 2 科 研 副 院 长 职 责... 2 后 勤 副 院 长 职 责... 3 主 管 南 院 区 副 院 长 职 责... 3 党 委 书 记 职 责... 4 纪 委 书 记 职 责... 5 院 长 办 公 室... 6 院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职 责...

More information

i

i 10 1 2 3 4 i 5 i i iii i v v v i vii viii i x x 1 1 2 1 3 2 3 2001 02 (163.14 ) ( ) ( ) ( ) 128.05 35.09 163.14 4 2001 02 (128.05 ) 5 6 7 2 8 2001 02 4 5 9 6 7 8 9 10 11 12 13 1 0 11 15% 14 1 2 2004 05

More information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48.55% 1998 19986 30%20086 2009 2009 200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60.99%39.01% 200820092010 772 928960200820092010 1512928 201 1. 20091222(2009)7267 20042008 16,980,954.02

More information

第一部分

第一部分 1 2 5 8 10 13 15 18 20 32 34 37 40 44 46 48 50 54 58 63 ii. iii. 1 ( ) 2. 2 102 96% 2% 15 ( ) 3. 4. 5. 6. 2 50 ( ) 14 7. 8. ( ) 9. 10. ( ) 11. 3 ( ) 12. ( ) 13. 14. 15. 4 2007/2123 ( ) 2. ( ) (a) (b) (c)

More information

儿童用药守则(上).doc

儿童用药守则(上).doc A...1...2...3...4...6...7...8...9 6... 11...12...14...15...16...17...17...18...20...21...23 I ...24 OTC...25...27...29...29...31...33...34...35...37...39...40...41...43...44...45...46...47...48...51...53...54

More information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群科課程綱要總體課程計畫書 核 准 文 號 :102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20036237 號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國 立 曾 文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核

More information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31 0382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2 0384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033 0386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4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31 0382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2 0384 何 俊 仁 90 (1) 勞 資 關 係 LWB(L)033 0386 何 俊 仁 90 (2) 就 業 服 務 LWB(L)034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第 21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LWB(L)-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LWB(L)001 1515 陳 健 波 90 (3)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LWB(L)002

More information

1 2 3 4 5 i

1 2 3 4 5 i 3 1 2 3 4 5 i 6 i i iii i v v v i vii viii 1 1270(b) 12751276 1 1277 1273 1282 1283 1291 1 2 3 2 2 4 5 30 3 6 74 (94%) ( ) 1270(b) 904 ( ) 904 1270(b) 7 8 9 3 79 4.8 (682 000 141 000 ) 9.1 4.8 90% 4 1

More information

II II

II II I I II II III 1. 2. 3. III 4. IV 5. 6. 8. 9. 10. 12. IV V V VI VI VII VII VIII VIII IX IX X X XI XI XII XII 1 1 2 2 3 3 4 33 35 4 5 5 6 6 7 ( ) 7 8 8 9 9 10 10 11 11 12 12 13 13 14 14 15 15 16 16 17 17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HUAJUN HOLDINGS LIMITED * 377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11.52% 11.52% 1 14.07 25% 100% 14 14.07 25% 75% 14 (i)(ii) (iii) 2 (I) 1,700,000,000 2,006,000,000 A 629,629,629 A 1,700,000,000 2,006,000,000

More information

(i) 1 (ii) (iii) (iv) 5 5 (v) (vi)

(i) 1 (ii) (iii) (iv) 5 5 (v) (vi) BOT BOT 88 80% 3.4 27 (i) 1 (ii) (iii) (iv) 5 5 (v) (vi) (vii) (viii) (i) (ii) (iii) (iv) (v) (vi)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Section) 110 20 0.25 2% 280 0.65 0.55 0.689 0.55 0.03 0.58 50 1 50 100 2 10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00封面

Microsoft Word - 00封面 核 准 文 號 : 教 育 部 104 年 3 月 27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4407 號 函 核 定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總

More information

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1...2...3...4...6...7...8...10... 11...14...16...17...23...25...26...28...30...30 I ...31 10...33...36...39...40...42...44...47...49...53...53 TOP10...55...58...61...64...65...66...68...69...72...73

More information

鹽 鹼 地 29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29 交 通 用 地 29 水 利 用 地 30 荒 蕪 地 30 荒 地 30 公 園 用 地 30 公 園 用 地 30 土 地 改 良 物 30 公 務 及 營 運 用 土 地 改 良 物 30 二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分 類 明 細 表 房 屋

鹽 鹼 地 29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29 交 通 用 地 29 水 利 用 地 30 荒 蕪 地 30 荒 地 30 公 園 用 地 30 公 園 用 地 30 土 地 改 良 物 30 公 務 及 營 運 用 土 地 改 良 物 30 二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分 類 明 細 表 房 屋 目 錄 甲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總 說 明 1 乙 財 物 分 類 表 壹 財 物 分 類 總 表 6 貳 財 產 分 類 表 一 土 地 及 土 地 改 良 物 分 類 表 7 二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分 類 表 8 三 機 械 及 設 分 類 表 9 四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分 類 表 18 五 什 項 設 分 類 表 20 參 物 品 分 類 表 一 非 消 耗 品 分 類 表 25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FAC0EFBADBB5C4BFADC9AAC1D52E68746D6C>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AFAC0EFBADBB5C4BFADC9AAC1D52E68746D6C> 胡 里 痕 的 凯 瑟 琳 叶 芝 和 格 利 高 里 夫 人 著 孙 柏 译 译 者 赐 稿 - 人 物 : 彼 得 吉 兰 布 里 奇 特 吉 兰, 他 的 妻 子 米 歇 尔 吉 兰, 他 的 长 子 帕 特 里 克 吉 兰, 他 的 次 子 邻 居 们 德 莉 亚 卡 赫 尔, 米 歇 尔 的 未 婚 妻 老 妇 人 时 间 地 点 : 喀 拉 剌 [1] 乡 下 一 间 茅 屋 的 内 室,179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More information

1 2 6 8 15 36 48 55 58 65 67 74 76 150 152 1 3 1 2 4 2 2001 2000 1999 12 31 12 31 12 31 304,347 322,932 231,047 14,018 16,154 5,665 (i) 0.162 0.193 0.082 (ii) 0.165 0.227 0.082 (iii) 10.08 13.37 6.47 0.688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ONGQING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INVESTMENT CO.,LTD. I II III IV V VI ...7...10...11...13...13...14...15...15...21...32...50...53...54...56...56...56.59...61...61...66...69...72...74...74...75...75...75...77

More information

1956 12 1955 101 1 1957 443 1956 237 s s i 39 424 401 iii 9 ix 31 iv 15 iii 2 Vi 46 i 24 VI iii 25 III i 7 III viii 9 I V 1 I vi 8 225 1480 I ii 10 IV viii 4 639 559 113 [ 384 322 ] III

More information

msec_sport4_20121003_sc19_annex2_c

msec_sport4_20121003_sc19_annex2_c 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More information

<313434365FAFE1AC57ACDBC3F6AF65AF66B8D1BD585FB8D5C5AA28A5FEAED1292E706466>

<313434365FAFE1AC57ACDBC3F6AF65AF66B8D1BD585FB8D5C5AA28A5FEAED1292E706466> v viii x 2 5 8 11 14 18 21 24 28 31 34 37 40 43 46 49 52 55 58 61 64 67 70 73 77 ii 82 85 88 91 94 97 100 103 106 109 112 115 118 121 124 128 130 133 iii 137 140 143 146 149 151 153 155 159 1.2 7,000 6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Microsoft Word - report final.doc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需 要 研 究 調 查 報 告 書 目 錄 I. 撮 要 II. III. IV. 前 言 調 查 目 的 文 獻 回 顧 V. 調 查 方 法 VI. 調 查 結 果 VII. 分 析 及 討 論 VIII. 建 議 IX. 鳴 謝 I. 撮 要 殘 疾 人 士 在 日 常 生 活 上 面 對 不 少 困 難 與 挑 戰, 健 全 人 士 未 必 可 以 身 同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