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高 雄 市 自 民 國 68 年 7 月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以 來, 市 政 建 設 蓬 勃 發 展, 加 以 本 市 成 功 爭 取 29 世 運 會 主 辦 權,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除 延 續 在 地 特 色 外, 亦 朝 國 際 性 規 畫, 期 使 整 體 市 政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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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九 十 四 年 版 OVERVIEW OF KAOHSIUNG CITY ADMINISTRATION 25 高 雄 市 政 府 編 印 PUBLISHED BY THE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2 序 言 高 雄 市 自 民 國 68 年 7 月 日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以 來, 市 政 建 設 蓬 勃 發 展, 加 以 本 市 成 功 爭 取 29 世 運 會 主 辦 權, 各 項 市 政 建 設 除 延 續 在 地 特 色 外, 亦 朝 國 際 性 規 畫, 期 使 整 體 市 政 更 趨 成 熟 為 使 中 外 各 界 人 士 瞭 解 本 市 近 年 來 各 項 市 政 工 作, 包 括 : 力 行 政 革 新,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推 展 公 共 建 設, 促 進 都 市 發 展 發 揚 教 育 文 化, 充 實 精 神 生 活 加 強 社 會 福 利, 增 進 民 眾 福 祉 輔 導 工 商 發 展, 照 顧 勞 工 漁 民 維 護 地 方 治 安, 保 障 生 命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努 力 及 成 果, 由 各 相 關 機 關 提 供 資 料, 經 彙 集 編 成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中 英 文 版 年 刊 本 刊 依 市 政 推 展 方 向, 分 為 : 總 述 政 治 建 設 經 濟 建 設 文 教 建 設 及 社 會 建 設 等 五 大 項, 內 容 除 以 簡 明 扼 要 之 文 字 敘 述 外, 並 附 統 計 數 字 與 圖 表, 期 使 各 界 明 瞭 運 用 由 於 經 濟 結 構 社 會 建 設 的 急 速 變 遷, 市 政 建 設 與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日 趨 多 元 化,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及 服 務 品 質 之 要 求 與 期 望 亦 日 趨 精 緻 化 ; 今 後 市 政 之 規 劃 執 行 將 在 中 央 政 策 的 支 持 地 方 議 會 的 匡 督 及 全 體 市 政 工 作 伙 伴 的 群 策 群 力 下, 依 循 所 策 定 之 市 政 建 設 藍 圖, 將 高 雄 市 打 造 成 為 一 座 水 岸 花 香 的 港 灣 城 市 本 刊 內 容 難 免 仍 有 疏 漏 之 處, 尚 祈 多 賜 指 正, 以 為 今 後 改 進 之 參 考 代 理 市 長 葉 菊 蘭 民 國 95 年 8 月
3 目 錄 壹 總 述 簡 史 與 地 方 特 質 人 文 狀 況 地 理 環 境 交 通 運 輸 市 政 府 組 織 與 職 掌 高 雄 市 議 會 組 織 與 職 權 貳 政 治 建 設 地 方 自 治 與 選 舉 區 里 行 政 戶 政 管 理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 研 究 發 展 兵 役 行 政 接 待 訪 賓 及 姊 妹 市 等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業 務 土 地 行 政 原 住 民 事 務 客 家 事 務 參 經 濟 建 設 財 政 金 融 工 商 輔 導 交 通 狀 況 觀 光 事 業 農 漁 發 展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管 理
4 肆 文 教 建 設 教 育 發 展 狀 況 學 校 教 育 社 會 教 育 文 康 活 動 大 眾 傳 播 伍 社 會 建 設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人 民 團 體 與 宗 教 活 動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會 工 作 勞 工 服 務 勞 工 福 利 與 勞 工 保 險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訓 練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技 訓 練 與 輔 導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衛 生 保 健 環 境 保 護 公 共 安 全
5 壹 總 述 壹 總 述
6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7 壹 總 述 本 市 發 展 簡 史 簡 史 與 地 方 特 質 臺 灣 西 隔 台 灣 海 峽 與 福 建 遙 遙 相 對, 寒 暖 流 交 集, 故 水 產 豐 富 為 優 良 漁 區, 台 灣 海 峽 早 在 明 末 即 已 成 為 商 船 出 沒 及 漁 民 活 躍 之 所 而 當 時 重 要 漁 區 之 一 的 高 雄, 每 年 2 月 至 月 間 的 烏 魚 產 量 甚 豐, 大 陸 季 節 性 移 民 至 高 雄 者 漸 多 因 漁 民 在 大 陸 與 高 雄 間 往 來 頻 繁, 對 高 雄 一 帶 之 地 理 知 識 日 趨 豐 富, 從 事 商 業 或 農 業 者, 亦 日 趨 增 加 高 雄 原 名 有 二 : 一 曰 打 狗, 一 曰 打 鼓, 在 明 清 二 代 文 獻 中, 此 二 種 說 法 兼 被 採 用 打 狗 一 說 是 因 十 五 世 紀 以 前, 高 雄 港 口 一 帶 原 為 平 埔 族 馬 卡 道 族 人 居 住 地, 稱 之 為 打 狗 (Takau) 社 及 竹 林 族,Takau 一 語 為 竹 林 之 義, 打 狗 乃 其 音 譯 一 明 鄭 時 期 62 年 荷 蘭 人 成 立 東 印 度 公 司 624 年 荷 人 入 台, 實 施 殖 民 主 義, 鼓 勵 漢 人 移 台 拓 墾, 全 台 共 分 4 個 會 議 區, 高 雄 市 現 轄 之 西 北 區 域, 當 時 亦 在 開 墾 之 列, 隸 屬 南 部 地 方 會 議 區 明 崇 禎 年 ( 西 元 6 年 ) 福 建 旱 災 嚴 重, 接 受 朝 廷 安 撫 之 鄭 芝 龍, 建 議 巡 撫 熊 文 燦 招 飢 民 數 萬, 用 船 載 至 台 灣 開 墾 荒 地, 此 為 漢 人 有 計 畫 有 組 織 的 移 民 入 台 之 始 高 雄 為 南 部 平 原 首 善 之 區, 自 為 移 民 墾 殖 之 主 要 地 區, 此 後 鄭 成 功 在 本 市 設 屯 墾 區 絕 非 偶 然 永 曆 5 年 ( 西 元 66 年 ), 鄭 成 功 率 兵 攻 台, 次 年 荷 蘭 人 退 去 鄭 氏 改 稱 台 灣 為 東 都, 設 府 2 縣, 府 為 承 天 府, 縣 為 天 興 縣 萬 年 縣 萬 年 縣 縣 治 設 於 今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萬 年 縣 轄 境 相 當 於 今 之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及 台 南 縣 一 部 份 區 域 鄭 成 功 驅 荷 開 台 後, 寓 兵 於 農, 本 市 之 前 鎮 後 勁 左 營 前 峰 右 沖 ( 今 右 昌 ) 等 地, 即 為 鄭 氏 各 軍 屯 墾 之 處 永 曆 6 年, 鄭 成 功 病 逝, 子 鄭 經 繼 位 永 曆 8 年 ( 西 元 664 年 ) 改 東 都 為 東 寧, 升 天 興 萬 年 兩 縣 為 州, 仍 屬 承 天 府 永 曆 5 年, 鄭 經 病 逝, 子 克 塽 繼 位,7 年 ( 西 元 68 年 ) 清 廷 福 建 水 師 提 督 施 瑯 率 兵 攻 澎 湖, 而 後 鄭 克 塽 降 清 二 清 代 684 年 設 台 灣 府, 下 轄 台 灣 鳳 山 諸 羅 等 縣 及 澎 湖 廳, 屬 福 建 省 鳳 山 縣 治 設 於 埤 子 頭 ( 今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 乾 隆 5 年 ( 西 元 788 年 ), 林 爽 文 事 件 後, 縣 治 遷 於 埤 頭 街 ( 即 今 鳳 山 市 ) 光 緒 年 ( 西 元 884 年 ) 清 法 戰 爭, 法 軍 攻 打 雞 籠 ( 今 基 隆 ) 滬 尾 ( 今 淡 水 ) 等 地, 戰 後 清 廷 體 認 台 灣 海 防 之 重 要 光 緒 年 ( 西 元 885 年 ), 台 灣 建 省, 轄 府 直 隸 州, 本 市 隸 屬 台 南 府 鳳 山 縣 三 日 治 時 期 光 緒 2 年 ( 西 元 895 年 ), 清 國 戰 敗, 簽 訂 馬 關 條 約, 割 讓 台 灣 澎 湖 予 日 本
8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日 治 期 間, 日 本 設 立 台 灣 總 督 府 統 治 台 灣,6 月 設 台 北 台 灣 台 南 縣, 澎 湖 廳, 高 雄 市 隸 屬 台 南 縣 鳳 山 支 廳, 其 後 行 政 組 織 經 多 次 變 革, 至 民 國 9 年 ( 大 正 9 年, 西 元 92 年 ) 第 8 任 總 督 田 健 治 郎 再 次 調 整 行 政 區, 廢 廳 設 州, 改 西 部 廳 為 台 北 新 竹 台 中 台 南 及 高 雄 5 州, 高 雄 一 名 首 次 出 現 於 行 政 區 名 上 高 雄 州 下 設 高 雄 鳳 山 等 9 郡, 共 轄 6 街 44 庄 及 26 社 ( 山 地 區 ), 州 署 設 於 高 雄 街 ( 現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址 ) 民 國 年 ( 大 正 年, 西 元 924 年 ) 廢 高 雄 郡 街, 改 依 州 轄 市 制, 設 立 高 雄 市, 市 役 所 設 於 今 鼓 波 街 代 天 宮 址, 直 屬 高 雄 州, 此 為 高 雄 市 之 始 民 國 28 年 ( 昭 和 4 年, 西 元 99 年 ), 市 役 所 遷 至 鹽 埕 埔 榮 町, 即 舊 高 雄 市 政 府 ( 位 於 高 雄 市 中 正 四 路 272 號, 即 現 之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址 ) 四 戰 後 民 國 4 年 月 25 日 台 灣 光 復, 月 8 日 台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指 派 連 謀 先 生 接 管 高 雄 市,2 月 6 日 正 式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市 治 仍 設 於 舊 市 政 府, 派 連 謀 為 首 任 市 長 民 國 5 年 月 合 併 縮 編 為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新 興 前 金 連 雅 ( 民 國 4 年 更 名 為 苓 雅 ) 前 鎮 旗 津 區 民 國 6 年 5 月, 台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改 制 為 省 政 府, 高 雄 市 遂 隸 屬 於 台 灣 省 政 府, 成 為 省 轄 市 民 國 68 年 7 月 日, 本 市 人 口 已 逾 百 萬, 將 高 雄 縣 小 港 鄉 併 入 改 為 小 港 區, 升 格 為 直 轄 市, 至 此 本 市 共 轄 個 行 政 區, 面 積 平 方 公 里 為 因 應 都 市 人 口 及 工 商 業 的 高 度 成 長, 市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於 8 年 月 8 日, 自 中 正 四 路 遷 至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現 址, 期 能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政 府 為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並 考 量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力 之 均 衡 發 展, 於 8 年 7 月 通 過 直 轄 市 自 治 法, 本 市 依 據 此 法, 於 8 年 2 月 日 選 出 第 一 任 民 選 直 轄 市 長 地 方 特 質 高 雄 市 位 居 南 台 灣, 控 制 台 灣 海 峽 南 端,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工 商 業 港 灣 都 市, 擁 有 天 然 港 口 及 廣 大 腹 地, 地 理 環 境 得 天 獨 厚 民 國 4 年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台 灣 光 復 當 時 本 市 人 口 僅 萬 人, 工 商 業 活 動 簡 單 民 國 42 年 政 府 實 施 第 期 4 年 經 建 計 畫, 將 本 市 列 為 工 業 經 濟 及 建 設 重 心, 目 前 由 於 政 府 大 力 建 設, 使 本 市 成 為 發 展 最 快 速 的 都 市 之 一, 塑 造 了 海 洋 首 都 的 特 質,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工 商 發 達 : 本 市 為 國 內 最 大 的 工 商 港 埠 重 鎮, 境 內 擁 有 豐 沛 的 人 力 資 源 及 中 鋼 中 船 等 大 型 工 廠 及 台 灣 區 最 大 的 臨 海 工 業 區 加 工 出 口 區, 且 有 全 世 界 第 6 大 貨 櫃 港 及 開 發 中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發 展 潛 力 雄 厚 在 工 業 方 面,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境 內 合 法 登 記 之 工 廠 共,529 家, 包 括 鋼 鐵
9 壹 總 述 5 化 學 機 械 金 屬 食 品 運 輸 電 子 電 信 等 各 類 型 工 廠, 其 中 又 以 鋼 鐵 化 學 機 械 等 重 工 業 為 主, 今 後 仍 將 輔 導 本 市 工 業 繼 續 朝 向 技 術 及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並 強 化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高 雄 生 物 科 技 園 區 行 銷 與 招 商, 創 造 有 利 投 資 環 境, 加 速 推 動 高 雄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各 項 開 發 案, 以 促 進 本 市 產 業 升 級 商 業 方 面 : 迄 94 年 2 月 底 止, 本 市 登 記 之 公 司 行 號 計 有 26,99 ( 公 司 :5,8; 行 號 :7,6), 各 行 業 中 又 以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居 多, 其 次 依 序 為 其 他 服 務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製 造 業 不 動 產 及 租 賃 業 等 二 港 口 優 良 高 雄 港 總 面 績 約 為 26.7 平 方 公 里, 於 民 國 47 年 辦 理 2 年 擴 建 計 畫, 於 民 國 59 年 完 成 民 國 69 年 完 成 中 島 新 商 港 區 開 發 工 程 計 畫, 於 民 國 64 年 完 成 多 元 化 功 能 之 第 2 港 口 之 開 闢 工 程, 使 萬 噸 級 貨 輪 進 出, 暢 通 無 阻 於 民 國 7 年 完 成 過 港 隧 道 工 程, 通 行 客 貨 車 輛, 使 高 雄 港 成 為 已 具 現 代 化 設 施 之 國 際 商 港 由 於 高 雄 港 貨 櫃 裝 卸 業 務 日 益 增 加, 乃 自 民 國 58 年 起, 陸 續 興 建 第 5 貨 櫃 中 心, 目 前 高 雄 港 計 有 第 5 貨 櫃 儲 運 中 心, 年 貨 櫃 裝 卸 能 量 可 達, 萬 TEU, 可 提 供 航 商 迅 速 準 確 便 利 及 完 善 的 服 務 另 外 因 應 港 區 深 水 散 雜 貨 碼 頭 不 足 及 貨 櫃 輪 大 型 化 發 展, 於 9 年 度 分 別 進 行 第 58 號 碼 頭 改 建 散 雜 貨 碼 頭 工 程 及 第 65 至 66 號 改 建 為 水 深 4.5 公 尺 之 碼 頭 且 為 提 昇 港 區 聯 外 運 輸 效 率, 乃 計 畫 辦 理 高 雄 港 區 聯 外 道 路 改 善 計 畫, 以 解 決 第 5 貨 櫃 中 心 間 海 關 押 運 問 題, 增 進 運 輸 時 效, 降 低 航 商 營 運 成 本, 提 昇 轉 口 貨 櫃 作 業 效 率, 促 進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中 心 之 形 成 與 發 展 三 漁 產 豐 富 本 市 為 工 商 漁 多 元 性 之 港 灣 大 都 市, 是 台 灣 漁 業 之 先 驅, 全 國 漁 業 之 重 鎮, 遠 洋 漁 業 之 發 祥 地, 近 年 來 在 政 府 極 力 輔 導 下, 加 上 漁 民 業 者 努 力 經 營, 漁 業 發 展 極 為 快 速, 自 68 年 以 來, 漁 產 量 由 年 產 量 286,6 公 噸 逐 年 成 長, 至 94 年 約 達 7 萬 餘 公 噸 漁 業 作 業 自 近 海 沿 岸 發 展 至 全 球 各 大 洋, 建 立 了 7 個 遠 洋 漁 業 基 地, 其 成 長 令 世 界 刮 目 相 看, 且 已 躋 進 世 界 6 大 遠 洋 漁 業 國 之 一 四 人 口 成 長 快 速 由 於 工 商 業 發 展 迅 速, 外 縣 市 人 口 大 量 湧 入, 民 國 68 年 底 人 口 為,72,977 人, 至 民 國 94 年 底 已 增 為,5,649 人 五 發 展 潛 力 雄 厚 本 市 是 台 灣 南 北 高 速 公 路 終 點, 縱 貫 鐵 路 重 鎮, 有 國 際 航 線 直 飛 世 界 各 大 城 市, 港 口 船 舶 往 來 頻 繁, 交 通 極 為 便 利, 工 商 發 達, 基 礎 工 業 穩 固, 人 力 資 源 豐 富,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充 足, 發 展 潛 力 極 為 雄 厚, 瞻 望 未 來, 發 展 前 途 未 可 限 量
10 6 高雄市行政概況 人 文 狀 況 人口概況 一 人口總數及增加率 本市於光復初期 民國 5 年底 全 市人口僅, 人 至民國 8 年政府 播遷來台 人口遽增 該年底人口已達 24, 人 迨 民 國 67 年 底 人 口 逾,, 人 民國 68 年 7 月 日 本市升格為直 轄市 當時原市區共 個區 人口為,78,5 人 小港區 原高雄縣小港鄉 人口 72,572 人 併入後增為,5,722 人 截至民國 94 年底 全市現住人口共,5,649 人 就戶數而言 68 年 7 月小港區併入 後 全市共有 25, 餘戶 截至 94 年 底達 54,892 戶 每戶平均約 2.8 人 表1 高雄市民國 65 年至 94 年人口增 減概況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民 年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國 別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人口數,9,9,72,977,227,454,2,552,96,425,45,99,45,49,46,248,426,5,4,62,46,42,462,2,475,55,49,56,494,457,59,5,59,5,52,677,5,649 每年增加數 每年增加率(%) 2, , , 2. 7,7.6 9,72.7 9, , , , , ,6.82,2.9 5,55.2, , ,27.2-2,28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二 出生 死亡及自然增加率 民國 68 年全市出生人口 24,92 人 出生率 2.26/ 死亡人數有 4,25 人 死 亡率.4/ 自然增加人數為 2,97 人 自然增加率為 7.82/ 7 年出生率為 2./ 74 年出生率再降為 6./ 77 年龍年出生率 5.54/ 自然增加率.8/ 94 年出生人口,94 人 出生率 7.89/ 死亡人數 8,5 人 死亡率 5.65/ 自然增加人數,7 人 自然增加率 2.2/ 三 遷出 遷入及社會增減率 民國 68 年全市遷入人口 92,72 人 遷入率 6.4 遷出人口 75,66 人 遷 出率 5.8 民國 7 年適值直轄市第一次選舉市議員 遷入人口 46,556 人 遷入 率 2.6 遷出人口 42,862 人 遷出率.76 8 年直轄市自治法制化 本市遷 入人口 47,5 人 遷入率.44 遷出人口 48,926 人 遷出率.56 截至 94 年遷入人口,59 人 遷入率 7.2 遷出人口 5,9 人 遷出率 7.67
11 壹 總 述 7
12 8 高雄市行政概況 圖 民國 94 年底高雄市人口密度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13 壹 總 述 9 四 人口年增加及移動情形 本市人口逐年增加 民國 6 年底全市人口 96,527 人 改制前 民國 67 年底 已增至,6,797 人 6 年間人口增加 57,27 人 平均每年增加 26, 人 68 年當 年因屬改制初期 人口異動頻繁 增加 9, 人左右 增加率 69 年以後人 口增加逐漸減緩 至 76 年增加 22,245 人 增加率.68 截至 94 年底人口數,5,649 人 年間人口增加 84,64 人 平均每年增加 8,46 人 增加率.56 五 人口年齡分配 民國 94 年底 4 歲幼年人口 269,778 人 占總人口,5,649 人 約 歲以上老年人口 29,8 人占總人口 8.59 六 人口分布及密度 本市原市區人口密度 在光復初期 民國 5 年底 每平方公里僅,62 人 以 後逐年上升 至民國 6 年底每平方公里為 8,552 人 民國 68 年 7 月 日改制 小港 區併入土地面積增加三分之一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為 7,49 人 截至 94 年底全市土地面積為 平方公里 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 9,85 人 按區別比較 以新興區人口密度最高 每平方公里 29,76 人 小港區最低,8 人 七 性別比率及婚姻狀況 民國 94 年底 本市現住人口共,5,649 人 其中男性 755,97 人 圖 4 民國 94 年底高雄市婚姻狀況比率 女性 754,678 人 性別比率 即每百 女子所當男子數 為.7 依據 婚姻狀況分析 未婚者占 有 配偶者占 42.5 離婚者占 5.75 喪偶者占 4. 未婚 有偶 八 現住人口教育狀況 76,696 人 合計,5,649 人 % 642,2 人 42.5% 民國 94 年底 大專以上程度的市 民有 6,97 人 高中 高職程度者 有 49,79 人 國中程度者有 29,69 人 而國小程度者有 27,79 人 喪偶 65,44 人 離婚 86,877 人 依據戶籍登記資料 截至民國 94 4.% 5.75 年 底 本 市 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為,24,87 人 占總人口數 82.4 如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按所受教育區分 大專以上程度者 6,97 人 高中 職 程度 49,79 人 國中程 度者 29,69 人 而國小程度者 27,79 人
14 高雄市行政概況 家庭收支 衣著費用 根據民國 9 年本市家庭收支調 圖 5 民國 9 年高雄市平均每戶家庭消費支 查資料顯示 該年本市平均每戶全年 出比率 家庭經常性收入,46,94 元 較 92 年 增 加. 其 中 薪 資 所 得 占 56.6 產業主所得占 5.8 財 產所得占.72 經常移轉收入及 飲食費用 居住費用 其他雜項收入占 4.59 平均每戶 25.25% 25.59% 全年家庭消費支出 68,84 元 較 92 增加. 飲食費 衣著 合計 68,84 元 費占 2.82 居住費用 含房租 水 % 運輸交通 電 燃料 燈光 家俱 家庭設備及 及通訊 2.4% 家事管理 占 運輸交通與 醫療保建及其他 通訊占 2.4 教養及娛樂占.8 教養及娛樂 2.92%.8% 醫療保健及其他 含醫療保健 2.82% 藥品及其他雜項 占 2.92 由本市歷年資料顯示 食品費支 出在整個消費支出中所占比率逐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主計處 降低 而教養娛樂等電子設備日益盛 行 電信及網路相關通訊費用激增 亦帶動運輸及通訊費用比率提高 而 娛樂教育和文化服務費用較上年增 加 6.25 主係因受 92 年美伊戰爭 及 SARS 疫情事件等影響而致旅遊費 用減少的原因已消失
15 壹 總 地 理 環 述 境 地理形勢與位置 高雄市位處臺灣西南部平原上 轄區呈狹長形 南北長約 27.8 公里 東西最寬 處約為.4 公里 面積 平方公里 其中以小港區面積 平方公里最 大 鹽埕區面積.46 平方公里最小 東接高雄縣鳳山市 西臨台灣海峽 南鄰高 雄縣林園鄉 北界高雄縣橋頭鄉與梓官鄉 界於東經 2 4'" 2 2'"之間 北緯 22 '" 22 45'"之間 極東為小港區坪頂里 東經 2 2' 北緯 22 '" 極西為鼓山區壽山 東經 2 2'"北緯 22 9'" 極南為小港區鳳 鳴里 東經 2 2'"北緯 22 '" 極北為楠梓區清豐里 東經 2 9'" 北緯 22 45'" 本市地層屬第三紀石灰 岩 大部分為平原 境無高山 有 9 介於海拔 -2 公尺之 圖 6 臺灣地區全圖 間 最高為西側之壽山 高 56 公尺 次為東北面半屏山 高 22 公尺 海岸屬於隆起沙岸 平直多瀉湖與沙洲 高雄港與 左營軍港皆由瀉湖改建而成 旗津島亦為沙洲所形成 氣候 本市由於緯度低及沿海暖 流影響 氣溫較台灣省中北部 略高 最冷月在 月 最熱月 在 7 月 年雨量為 2,549.4 公 厘 有明顯之乾濕兩季 雨季 在 5 月至 月西南季風盛行 時 其中 月更有颱風 帶來之豪雨 月至翌年 4 月 當東北季風盛行時為乾季
16 2 高雄市行政概況 交 空 通 運 輸 運 一 航運 高雄國際機場航線包括 (一) 國內航線 目前有華信 遠東 復興 立榮等四家航空公司飛航台北 馬公 金 門 花蓮等 4 個城市及望安 七美 2 個離島航線 平均每日起降航機約 44 架次 平均每日離到站旅客約,27 人次 (二) 國際航線 由中華 長榮 復興 日本亞細亞 立榮 遠東 泰國 馬來西亞 越南太平洋 越南 澳門 港龍 華信等 家航空公司 經營東京 香港 澳 門 馬尼拉 大阪 胡志明 曼谷 吉隆坡 新加坡 峇里島 老沃等 2 條班 機航線 另有立榮 華信 遠東 長榮 復興等五家航空公司不定期飛航老沃 峇里島 蘇比克 日本 韓國等包機航線 貨運班機則由聯邦快遞 華航 華信 家航空公司經營 總計每日起降航機約 79 架次 入出境旅客約 8,925 人次 載 運貨物約 公噸 二 旅客人數 飛行架次及貨運噸數 民國 94 年旅客人數 7,72,86 人次 較 9 年減少 29,894 人次 航機離到 8,78 架次 減少 4,449 架次 貨運噸數 28,52. 噸 減少 4,7.9 噸 如表 2 4 表 2 旅客人數統計表 年 度 國 內 線 9,54,98 9,22,6 8,4,598 7,95,764 6,68,84 5,275,79 4,77,8 4,25,795 4,555,977 4,5,9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單位 人次 旅 客 人 數 國 際 線 總 計 2,57,947 2,95,88 2,64,86 2,79,67,75,,7,572,62,7 2,,82,26,7,257,87,625,885 2,28,74,5,459,745, 9,4,844 8,282,95 7,799,5 6,66,77 7,582,7 7,72,86 成 長 率
17 壹 總 表 飛行架次統計表 年 度 國 內 線 8,9 4,7 97,94 94,77 8,22 7,229 69,8 6,8 59,9 52,724 述 單位 架次 飛行架次 國 際 線 總 計 22,56 4,599 27,98 42,69 26,452 24,95 22,7 7,48 22,76 5,926 2,2 94,5 2,575 92,6 2,82 8,82 26,27 86,67 28,994 8,78 成 長 率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表 4 貨運噸數統計表 年 度 國 內 線 9,48.7 2,57. 8,54. 8, ,552. 6,8.9 7,58. 4,9.9 6, ,7.4 單位 噸 貨運噸數 國 際 線 總 計 9,4.9,75.6 4,84. 25,24. 8,45. 26,559. 2,85.7 4,49.2 2,72.4 5, ,56.,64. 24, ,62. 6,58.2 2,7. 6,52.7,26.2, ,52. 成 長 率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海 運 一 航運 高雄港運輸網遍及一百多個國家 台灣百分之六十以上貨物均在高雄港作業 為 台灣進出口貨物之首要門戶 是台灣最大的國際商埠 也是世界主要的貨櫃港 港口 條件優越 港埠設施完善 航運成本低 作業效率高 可提供航商最佳的服務 二 貨物吞吐量 貨物裝卸量 進出港船舶艘次及總噸位 民國 94 年貨物吞吐量總計為 7,944, 公噸 較 9 年減少 5,24,4 公噸
18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94 年 貨 物 裝 卸 量 總 計 455,425,749 計 費 噸, 較 9 年 減 少,868,86 計 費 噸 ;94 年 進 出 港 船 舶 總 計 為 8,22 艘 次, 較 9 年 減 少 822 艘 次 ;94 年 進 出 港 船 舶 總 噸 位 計 72,29,8, 較 9 年 增 加 6,58,45( 如 表 5 6 7) 表 5 貨 物 吞 吐 量 單 位 : 公 噸 年 度 總 計 進 港 出 港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表 6 貨 物 裝 卸 量 27,99,2 29,4,525 8,82,28 52,944,72 7,92, 92,842,546 95,422,786,96,8 8,9,457 94,755,576 5,76,68,99,79 7,96,9 44,,275 4,544,755 單 位 : 計 費 噸 年 度 總 計 266,929,2,8,65 28,288,682 58,2,785 75,45,5 7,746,857 4,687,69 429,64,64 468,92, ,425,749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裝 量 卸 量 小 計 貨 櫃 量 散 雜 貨 小 計 貨 櫃 量 散 雜 貨 2,2,6 9,669,897,584, 46,247,94 5,98,9 54,45,242 7,22,58 77,869,85 95,9,5 9,85,46 表 7 進 出 港 船 舶 艘 次 及 總 噸 位 年 度 ,49,472,64,9 5,58,646 29,2,29 6,479,2 7,66,57 5,75,599 58,926,56 74,268,44 7,45,78,622,864 6,4,987 5,75,664 7,5,4 7,54,78 7,78,672 6,7,99 8,94,29 2,24,665 2,75,768 64,896,785 9,68,78 97,74,72 2,876,9 22,422, 29,4,65 24,564,6 25,774,229 27,59, ,574,6 9,86,256,25,294,249,27 22,6,75,85,622 4,292,2 5,998,27 59,44,79 75,49,79 7,82,68 74,6,529 89,4,424 87,455, 89,55,676 9,57,49 85,9, 88,566,58 92,9,46 98,79,765 9,76,965 總 計 進 港 出 港 艘 次 總 噸 位 艘 次 總 噸 位 艘 次 總 噸 位 29,679 2,685 4,956 6,29 6,7 6,58 6,484 7,78 9,45 8,22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5,957,22 552,28,5 589,86,4 597,697,55 67,6,6 65,,87 654,92, ,449,69 7,6,585 72,29,8 4,75 6,45 7,498 8,59 8,2 8,96 8,24 8,878 9,52 9,2 254,746,44 276,68,9 295,4, ,259,78 9,2,498 7,95,29 27,674,447 4,22,677 52,9,6 6,4,262 4,926 6,4 7,458 8,4 7,995 8,62 8,24 8,84 9,525 9, 256,2, ,659,24 294,447, ,47,827 7,984,68 7,5,58 27,257,782 42,228,4 5,59,479 59,994,776
19 壹 總 述 5 陸 運 一 車 輛 94 年 本 市 新 領 牌 照 車 輛 總 數 為 9,5 輛, 其 中 汽 車 9,87 輛, 機 車 5,28 輛 二 公 共 車 船 本 市 公 車 處 長 久 以 來 肩 負 市 區 大 眾 運 輸 任 務, 由 於 整 體 環 境 的 變 遷, 受 到 內 外 諸 因 素 的 衝 擊, 並 未 因 提 供 服 務 質 與 量 方 面 之 提 昇 而 增 加 營 收, 但 該 處 一 直 為 持 續 提 昇 公 共 汽 車 服 務 而 努 力, 並 本 著 為 民 服 務 理 念, 在 業 務 上 不 斷 改 革 創 新, 對 有 形 的 場 站 車 輛 設 備 積 極 改 善, 對 無 形 的 服 務 熱 忱 與 行 車 服 務 品 質 持 續 提 昇, 透 過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等 工 程 管 理 軟 硬 體 設 施 的 規 劃, 有 效 整 合 運 輸 資 源, 以 前 瞻 性 的 眼 光 全 盤 檢 討 捷 運 通 車 後, 公 車 與 捷 運 系 統 接 駁 輸 運 之 共 同 配 合 發 展, 形 成 健 全 的 運 輸 路 網, 公 車 系 統 擴 及 至 面 狀 的 服 務, 朝 水 岸 花 香 魅 力 公 車 目 標 邁 進, 提 高 市 民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比 例, 進 而 達 成 改 善 市 區 交 通 之 目 的 另 外 推 動 本 府 高 雄 市 公 車 營 運 改 革 計 畫 : 以 路 網 調 整 路 線 釋 出 及 企 業 化 經 營 三 項 改 革 方 案, 於 短 期 內 提 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減 低 本 處 營 運 成 本, 提 高 運 能, 並 提 振 大 眾 運 輸 效 能 94 年 辦 理 高 雄 市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第 四 期 計 畫 : 除 再 擴 大 建 置 LED 智 慧 型 站 牌 座, 使 本 市 LED 智 慧 型 站 牌 總 數 達 2 座, 擴 建 公 車 到 站 LED 顯 示 系 統 並 加 裝 語 音 播 報 功 能 2 輛, 使 本 市 公 車 大 都 具 有 公 車 到 站 LED 顯 示 系 統, 此 外 9 年 建 置 之 公 車 外 車 頭 Smart LED 路 線 顯 示 板 系 統 9 輛 公 車 車 內 行 動 電 視 DIMO 系 統 62 輛 ; 使 乘 客 可 隨 時 掌 握 公 車 的 位 置 與 停 靠 站 之 站 名, 便 於 提 前 準 備 下 車, 並 於 旅 行 途 中 亦 能 接 收 資 訊, 打 發 乘 車 時 間, 使 搭 車 心 情 愉 快 此 外 更 於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交 通 與 文 明 廳 設 置 長 期 ITS 探 索 展 示 區, 藉 由 教 育 推 廣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並 培 養 未 來 客 源 ;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第 四 期 計 畫 於 95 年 2 月 完 成 驗 收, 並 持 續 辦 理 第 五 期 計 畫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對 外 開 放 服 務 民 眾, 民 眾 可 透 過 LED 智 慧 型 站 牌 或 電 話 語 音 ( 電 話 :7497) 及 上 網 ( 網 址 : 查 詢 公 車 即 時 動 態, 掌 握 行 車 資 訊, 以 達 到 突 破 空 間 限 制, 提 供 無 所 不 在 的 公 車 即 時 資 訊 服 務 單 月 份 撥 打 通 數 已 達 7 萬 7 千 餘 通, 遠 超 過 同 期 發 展 而 大 眾 運 輸 人 次 台 北 縣 ( 單 月 份 撥 打 通 數 僅 4 萬 餘 通 ) 本 市 動 態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總 累 計 次 數 已 於 94 年 月 2 日 突 破 萬 通 次, 為 增 加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系 統 之 使 用 容 量, 本 處 將 原 有 8 線 電 話 擴 充 至 2 線 以 解 決 尖 峰 時 段 佔 線 之 問 題 本 市 亟 力 推 動 水 岸 花 香 魅 力 公 車 政 策, 以 提 昇 本 市 大 眾 運 輸 品 質 辦 理 IC 智 慧 卡 電 子 票 證 系 統, 實 現 南 部 地 區 交 通 一 卡 通 之 願 景 本 系 統 2 月 5 日 起 辦 理 外 部 試 運 轉 程 序,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後 南 部 七 縣 市 的 居 民 只 要 一 卡 在 手, 於 市 區 公 車 ( 渡 輪 ) 區 域 客 運 停 車 場 即 可 快 速 感 應 完 成 交 易, 免 除 購 票 及 投 現 之 不 便 ; 同 時 更 可 過 電 子 錢 包 進 行 生 活 消 費 相 關 交 易, 實 現 交 通 生 活 消 費 一 卡 通 之 願 景 為 了 順 應 多 樣 化 經 營 的 時 代 潮 流, 發 揮 公 共 汽 車 更 大 的 服 務 效 益, 形 成 新 的 風 貌, 將 來
20 6 高雄市行政概況 公車之營運除了滿足一般乘客行的需要外 將扮演協助市民親近各種文化 休閒 遊 憩的角色 成為方便 實用 有創意的交通工具 全年之公車有 452 輛 分配行駛於 6 條公車路線 平均每月出車 69,86 班次 行駛里程,85,29 公里 載客 2,72, 人次 營運收入 26,9,6 元 表 8 高雄市公共汽車數量及營運情形 年 度 數量 / 輛 路線 條 班 大型 中型 小型 次 營 次 87,78,64,9,22,92,84, ,2 864,484 77,882 78, , , ,867,25,75 884,55 8,746 84,65 79, , ,9 收 載客數量 元 74,25,92,46,862 4,552,246 72,2,459 4,846,4,8,57 269,4,75 266,5, ,69,25 274,8,55 5,86,74 57,625,78 9,844,475 89,27,4 8,78,8 2,424,27 2,265,475,672,25 人 95,552,985 72,64,65 8,25,268 5,864,422 48,657,658 6,852,98 2,68,794,87,69,887,5,228,529 4,56,722 56,59,488 8,828,87 9,7,87 8,4,25,72, 2,698,925 2,64,59 每車平均 載 客 數 人 2,264 99,8 5,46 98,574 94,664 8,5 66,9 6,85 64,48 64,89 7,265 8,59 82,48 84, 87,485 72,52 7,48 72,25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表 9 高雄市渡輪數量及營運情形 年 數 量 航 線 航 次 營 收 艘 條 2 次 85,64 7,549 6,72 55,9 55,28 58,754 55,4 59,4 59,25 6,25 57,245 25,48 58,7 55,94 55,998 54,4 45,29,979 元 2,45,667 7,585,67 25,767,744 2,49,22 4,585,626,955,6,9,527,485,74 5,5,84 7,448,95 4,82,474 62,968,589 44,48,5 54,76,4 6,95,6 55,985,299 5,26,65 5,444,678 載客數量 度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人 8,898,76 9,4,97 2,26,284 4,79,79,585,,75,97,64,27,99,25,52,2,649,855,66,5 5,57,869 4,76,827 5,,227 5,776,552 5,28,892 5,4, 5,269,295 每船平均 載 客 數 人 2,99,89,294,,,57 479,8 98,66 57, 5,586 44,6 92,459 45,59 4,87 6,97 464,9 566,8 64,89 586,765 59,48 585,477
21 壹 總 述 7 組 織 系 統 與 職 掌 市 政 府 組 織 與 職 掌 本 府 於 民 國 68 年 7 月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改 制 以 前 依 據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係 屬 省 轄 市 之 組 織, 設 有 民 政 財 政 建 設 工 務 教 育 社 會 6 局 ; 兵 役 地 政 2 科 ; 行 政 人 事 會 計 室, 下 設 個 區 公 所 及 附 屬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稅 捐 處 等 4 個 機 關,77 所 學 校 改 制 後, 本 府 由 行 政 院 監 督, 設 置 民 政 局 等 72 個 機 關, 辦 理 全 市 行 政 及 基 層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數 十 年 來, 配 合 市 政 建 設 需 要, 增 設 改 設 或 裁 撤 部 分 機 關, 至 92 年 止, 機 關 總 數 為 9 個 為 賡 續 建 構 精 實 有 力 之 海 洋 首 都 政 府 組 織, 有 效 推 展 市 政 建 設, 深 化 為 民 服 務, 以 現 有 組 織 架 構 下, 進 行 全 盤 性 檢 討 92 年 月 新 設 立 港 務 都 市 發 展 文 化 交 通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法 制 等 6 局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電 影 圖 書 館 2 個 2 級 機 關 94 年 月 成 立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併 入 本 府 本 部, 港 務 局 更 名 為 海 洋 局 94 年 月 本 府 機 關 除 上 開 新 設 機 關 外, 包 括 原 有 民 政 財 政 教 育 建 設 工 務 社 會 勞 工 警 察 消 防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捷 運 工 程 等 2 局 ; 兵 役 地 政 新 聞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等 6 處 ;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原 住 民 事 務 都 市 計 畫 客 家 事 務 等 4 個 委 員 會 空 中 大 學, 總 計 設 有 8 局 6 處 4 個 委 員 會 空 中 大 學 個 區 公 所 69 個 二 級 機 關 8 個 警 察 局 所 單 屬 位 暨 44 所 學 校 ( 如 圖 8-95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 表 -9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職 掌 表 ) 員 額 編 制 與 人 數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9 年 94 年 公 務 人 員 編 制 員 額 分 別 為,452 員 及,458 員, 預 算 員 額 分 別 為 2,45 人 及 2,2 人 ( 不 含 府 屬 事 業 機 構 )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員 素 質, 自 68 年 改 制 以 來, 即 有 顯 著 提 高 ( 如 表 -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現 況 圖 9-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類 別 )
22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3 壹 總 表 述 9 94 年高雄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職掌表 職 本府本部 掌.關於公共關係 訪賓接待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2.關於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關於民眾控案 陳情 檢舉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民政局.掌理行政區劃分 區里行政 2.掌理自治行政 戶籍行政 里民大會 基層會議 里建設小型工程 民意機構之協調配合等事項 財政局 教育局 建設局 海洋局 都市發展局 工務局 社會局 勞工局 警察局 消防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 捷運工程局.掌理宗教寺廟 教會登記輔導管理 神壇調查與輔導 調解業務 公墓管理及殯葬服務督導等事 項.掌理財務行政 歲入預算編審 公營 用 事業之財務督導暨稅務行政與工程受益費之規劃督導 等事項 2.掌理金融管理 煙酒管理 債券發行 市有財產管理規劃 收益 利用處分 使用檢核 產籍資 料管理等事項.掌理公款集中支付 市庫支票之審核等事項.掌理各級學校教育 社會教育 特殊教育 體育衛生教育等事項 2.掌理教師訓練 登記 核定等事項.掌理各級學校 社會教育機關之指導考核與策進暨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及護理事項.掌理工礦業行政 商業行政及其登記 管理與輔導事項 2.掌理農林牧 水土保持 水利行政暨公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等事項.掌理觀光事業暨農產品批發供銷 市場管理業務之督導.掌理漁港土地及公共設施之協調與規劃 漁港之規劃 建設 維護 經營及管理等事項 2.海洋相關事務之協調處理 海洋資源之開發利用 生態保育 養護管理 海洋觀光休閒與遊憩活 動企劃管理等事項.漁船及船員證照之核換發 漁船及船員進出港之管理 漁船作業糾紛之調解等事項.掌理本市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景觀計畫 都市更新計畫之研擬 審議等事項 2.掌理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及國宅基金資金籌貸 基金運用 保管及貸款本息收回等事項.掌理住宅政策及計畫之擬訂 都市更新規劃執行 價值工程評估驗收 都市測量等事項.掌理各項公共工程之審核 督導協調及監辦 工程技術研發 工程界面整合等事項 2.掌理建築管理 施工套驗 建照核發 違章建築處理及建築師 開業登記 公寓大廈 室內裝修 及招牌 樹立廣告管理等事項.掌理政府採購 稽核 工程材料鑑定 抽檢驗 分析 管線勘查核准管制及公共設施勘劃等事項.掌理社會行政 人民團體組訓等事項 2.掌理福利服務 社會教助暨合作行政 社區發展.掌理社會調查之統計分析 社會服務等事項.掌理勞工組織 勞工輔導教育事項 2.掌理勞動條件 勞工安全衛生 勞工檢查 勞資關係及勞資爭議處理事項.掌理勞工福利 勞工保險 就業輔導 職業訓練 技能檢定事項.掌理市容整理 特定營業管理 經濟秩序之維護管制暨保安警備措施之規劃 戰時警察工作等事項 2.掌理交通秩序管理 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暨民防綜合組訓 防護 民防團隊督導等事項.掌理外國人居 停 留之管理 涉外案件之處理暨保防 安全保衛 安全資料蒐集處理等事項.防災規劃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消防違規處理 防火管理人之管理 組訓等事項 2.災害搶救及緊急救護之規劃指導 緊急災害應變防救對策及消防人員教育訓練等事項.火災原因之調查 鑑識等事項.掌理營業及職業衛生 防疫保健 醫療機構管理 災害救護等事項 2.掌理藥政藥物 化妝品 食品衛生管理 公共衛生護理 家庭計畫 婦幼衛生等事項.掌理衛生計畫 衛生教育 公共衛生檢驗等事項.掌理空氣污染 水污染 噪音等公害防治管理暨坑埋 蟲害防治 溝渠疏濬 環境消毒等事項 2.掌理水肥清理 公廁管理 家畜家禽飼養管理 及空氣 水質 水肥生化檢驗事項.掌理捷運系統各項發展計畫 聯合開發營運管理企劃 財源籌措 財源收支計畫 費率訂定等事 項
24 2 高雄市行政概況 職 掌 2.掌理捷運系統土木建築 環境設施等事項.掌理捷運系統電力 環境設備 車輛 通訊及控制系統等事項 4.掌理捷運工程用地取得 拆遷協調費用發放及路權之管理事項 文化局.掌理文化政策 制度 法規之研訂 文化交流之規劃與推動 文化人才培訓等事項 2.掌理文化資產 文史資料 古蹟古物 民俗等有關文物調查 研究 維護及族群文化生活禮俗等 活動之規劃與推動等事項.掌理公共藝術及環境景觀之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交通局.掌理交通運輸政策釐訂 陸海空運輸系統整體規劃等事項 2.掌理停車管理稽核 公有停車場規劃 設計 興建 運作 汽車運輸業等事項.掌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 事故覆議 道路交通管制及號誌 標誌 安全設施之規劃 設計 施工維護等事項 公教人力.掌理公教人員訓練事宜 發展局 2.掌理公教人員諮商服務 公務與教育問題研究 公教資料蒐集 研編及出版等事項 法制局.掌理一般行政 財政 經濟法規之審議研擬及解釋等事項 2.掌理本市單行法規之整理 編印及發布等事項.掌理訴願案件之審議業務 兵役處 掌理國民兵編練 召集服役之策劃暨全市 處理 兵額配賦之策劃 妨害兵役處理事項 緊急應 變整備等 2.掌理全市軍人權益及其家屬優待之策劃維護 與後備軍人管理 訓練 召集業務及緊急應變整備 等事項 地政處.掌理地籍調查 土地測量 土地登記 規定地價 照價收買 空地期限使用等事項 2.掌理地權清理與限制 扶植自耕農 土地徵構 公地撥用 土地重劃 區段徵收等事項 新聞處.掌理出版 電影片映演 錄影節目帶 有線電視等事業之行政管理事項 2.掌理政令 績 宣傳 市政宣傳資料之蒐集 市政新聞發布 新聞連繫及各種市政書之編撰 印 刷 發行與新聞資料之蒐集及外文資料編譯等事項 主計處.關於各機關概算 預算 決算之編審 執行與考核事項 2.關於會計制度之訂定推行 會計事務之督導改進及政府統計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考核事項 人事處.關於機關組織 權責劃分 職務歸系 工作簡化之推行與管理事項 2.關於公務人員考試 分發 任免 遷調 銓審及公務人員研習 進修 獎懲 考核等事項.關於公務員待遇 福利 保險 退休 資遣 撫卹 公教住宅輔建 人事資料管理等事項 政風處.關於政風宣導 興革建議 考核獎懲等事項 2.關於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 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關於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研究發展.掌理中長程計劃之發展 年度施政計畫之推動及編審等事項 考核委員會 2.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發展 行政革新實驗示範 為民服務之策劃督導考核等事項.掌理重大施政計畫及重要業務之管制考核及公文查詢考核等事項 原住民事務.掌理原住民文化傳承 人才培育及原住民醫療制度之擬訂 委員會 2.掌理原住民權益保障 社會經濟資料之調查分析就業輔導等事項 都市計畫.關於都市計畫擬定變更 舊市區更新及新市區建設計畫之審議事項 委員會 2.關於都市計畫申請或建議案件及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審議事項.現行都市計畫實際施行情形及實施都市計畫等事項之研究建議 客家事務.掌理客家事務政策之規劃 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等事項 委員會 2.掌理客家傳統文化之保存與推廣 客家語言之發展 客家禮儀之研究 客家傳統民俗與語言人才 之培育 客家藝文創作與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 空中大學.提供高雄市民成人進修及繼續教育服務 2.掌理教務及輔導規劃 研究 執行及推廣終身教育等事項 區公所 設民政 社會 經建 兵役等課 分掌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25 述 2 壹 總 表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現況 年 別 民國 76 年 民國 77 年 民國 78 年 民國 79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2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85 年 民國 86 年 民國 87 年 民國 88 年 民國 8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2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4 年 總 計 9,74,88,78,99,929,55,277,9,69,94,448,527,5,62,4,828,777,84,86 9 歲以下 4 (年齡) 2-29 歲 2,98 2,982,5 2,88 2,884 2,5 2,95,574 2,2 2,278 2, 歲,6 4,5,6 4,4 4,45,96,946,968,577,65,225 4,4 4,94 4,56,82,97,957,997, 歲,45,55 2,9,962 2,24 2,225 2,425 2,99,,85,485,76,745 4,67 4,256 4,56 4,484 4,56 4, 歲,74,5,,4,2,2,58,97,98,222,44,27,297,472,54,575,662,67,768 6 歲以上 平均年齡 7, (學歷) 年 別 民國 76 年 民國 77 年 民國 78 年 民國 79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2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85 年 民國 86 年 民國 87 年 民國 88 年 民國 8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2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4 年 總 計 9,74,88,78,99,929,55,277,9,69,94,448,527,5,62,4,828,777,84,86 大 學 以 上,887 2,24 2,58,45 2,8 2, 2,9 2,27 2,26 2,629 2,27 2,5 2,62 2,747 2,757 2,8,8,458,688 專 科 2,95 2,2 2,24,,4,2,68,286,47,448,6 4,,7 4,6,82,99,85 4,,99 軍校 警 校 ,92,62, 2,947 2,96 2,85 2,957 2,72 2,97 2,88 2,86 2,588 2,845 2,555 2,69 2,962 2,94 師範 學校 高含(職) 國中(初中) 師中範 職以下 2, ,4 66 2,54 2 2,7 5 2,75 26,662 45,625 2,84 52,529 8,242 28,426 8,6 65,266 68,94 66,6 59, ,57 24,67 22 小學 其他 (考試) 年 別 民國 76 年 民國 77 年 民國 78 年 民國 79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2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85 年 民國 86 年 民國 87 年 民國 88 年 民國 8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2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4 年 總計 7,26 7,94 7,75,8 9,797 8,7 8,85 8,5 8,42 9,69 9,58,527,5,62,4,828,777,84,86 甲等 特考 高考 ,82,95,74, 資料來源 高雄市府人事處 以每年 2 月底資料 普考 特種 考試 4,859 5,22 5,54 5,9 6,27 5,72 5,84 5,6 5,792 6,7 5,942 5,57 5,74 5,72 5,57 6,96 6,68 5,764 5,67 其他 考試 , ,8,98,29,7,9,62,9 2,78 依 其 他 法令進用 2,9,85,674,67,55,52,464,8
26 22 高雄市行政概況 圖9 圖 8 民國94年高雄市政府各機關 員考試及格類別 民國 94 年高雄市政府各機關人員考試及格類別 依其他法令進用 8,8 人 % 高考92 高考 92 人 9 9% 總計 其他考試 278 2,78 人 9 9%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86 人 特種考試 567 5,67 人 52 52% 普考 普考 人 7 7%
27 壹 總 述 2 高雄市議會組織與職權 高雄市議會自台灣省光復迄今 共歷經下列四階段 (一) 高雄市參議會 民國 5 年 4 月 日成立 (二) 高雄市議會 省轄市 民國 4 年 月 日成立 (三) 高雄市臨時市議會 民國 68 年 7 月 日成立 (四) 高雄市議會 直轄市 民國 7 年 2 月 25 日成立 民國 8 年 7 月 29 日直轄市自治法公布 直轄市之自治完成法制化 又民國 88 年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相繼公 發 布 直轄市自治 之法制 愈趨完備 依該法第 條及上述準則第 4 條 第 5 條規定 直轄市議會議 員由直轄市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 4 年 連選得連任 直轄市議會議員總額 不得少 於 4 人 直轄市人口超過 25 萬人至 5 萬人者 每增加 7 萬人增 人 最多不得 超過 44 人 人口超過 5 萬人者 每增加 4 萬人增 人 最多不得超過 52 人 直 轄市有原住民人口在 4 千人以上 萬人以下者 於前項總額內應有原住民選出之直 轄市議員 人 超過 萬人者 每增加 萬人增 人 直轄市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 議員名額達 4 人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人 超過 4 人者 每增加 4 人增 人 市議會置議長 副議長各 人 綜理會務 主持會議 由議員互選之 並置秘書 長 人 承議長之命督導各單位 辦理議事 總務 公共關係 資訊 法規研究 文 書 秘書 人事及會計等幕僚事務 市議會每6個月舉行定期大會 次 由議長召集 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或因故停會 在內不得超過 7 日 但市議會於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 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 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經大會決議 延長會期 延長之會期不得超過十日 另外 市議會經市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或議長認有必要時 議長應於 日內召開臨時大會 每次會期不得超過 日 每 2 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表 2 高雄市議員選舉區別及名額分配 選 舉 區 合 計 第一選舉區 鹽埕區 鼓山區 旗津區 第二選舉區 左營區 楠梓區 第三選舉區 三民區 第四選舉區 新興區 前金區 苓雅區 第五選舉區 前鎮區 小港區 原住民 名 額 44 人 5人 9人 人 9人 人 人 備 註 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人 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2 人 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2 人 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2 人 其中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2 人 - 註 上表係本會第六屆市議員選舉之標準 其依據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各選舉區選出之 直轄市議員名額達 4 人者 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人 超過 4 人者 每增加 4 人增 人 為便於議員行使職權 議會分設民政 財經 教育 建設 保安 工務 法規等
28 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7 個 委 員 會, 分 別 審 查 各 種 議 案, 惟 各 項 議 案 均 須 提 經 大 會 通 過 高 雄 市 市 議 會 職 權 如 下 : 一 議 決 權 議 決 市 法 規 議 決 市 預 算 及 審 議 市 決 算 之 審 核 報 告 議 決 市 特 別 稅 課 臨 時 稅 課 及 附 加 稅 課 議 決 市 財 產 之 處 分 議 決 市 政 府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議 決 市 政 府 及 議 員 提 案 事 項 二 調 查 權 為 審 查 議 案 需 要, 或 對 某 一 案 件 或 問 題 認 為 有 專 案 研 究 或 對 外 調 查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大 會 通 過 後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調 查 專 案 小 組 人 數 以 人 至 7 人 為 限, 由 大 會 公 推 或 由 議 長 指 定 之 其 調 查 報 告 應 於 半 年 內 提 報 大 會,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半 年 三 質 詢 權 議 會 開 會 時 議 員 有 向 市 長 及 各 局 處 會 首 長 及 其 所 屬 各 單 位 主 管 與 相 關 業 務 負 責 人 員 質 詢 之 權 議 員 之 質 詢, 市 政 府 應 即 時 以 口 頭 答 覆, 經 質 詢 人 同 意 或 質 詢 時 間 已 屆, 不 及 答 覆 時, 得 以 書 面 答 覆, 並 分 送 全 體 議 員 四 提 案 權 議 員 有 對 市 政 之 興 革 提 案 權, 可 分 為 提 案 及 臨 時 提 案 兩 種, 惟 無 預 算 提 案 權 議 員 提 案, 應 有 二 人 以 上 之 連 署 ; 臨 時 提 案 須 有 四 人 以 上 之 連 署 始 能 成 立 市 政 府 對 市 議 會 議 決 案 應 予 執 行, 如 認 為 窒 礙 難 行 時, 應 送 請 市 議 會 覆 議, 或 附 具 理 由 函 復 市 議 會 五 請 願 受 理 權 人 民 依 法 得 以 書 面 或 言 詞 向 議 會 請 願 ( 包 括 陳 情 ), 議 會 依 法 受 理 經 審 核 後 得 成 為 議 案 六 舉 辦 聽 證 會 議 會 為 強 化 議 事 功 能, 各 委 員 會 或 提 議 之 議 員 為 審 查 重 要 議 案, 得 舉 辦 聽 證 會, 聽 取 有 關 機 關 團 體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或 學 者 專 家 的 意 見, 以 收 集 思 廣 益 之 效 七 其 他 依 法 律 賦 予 之 職 權
29 壹 總 述 25 圖 民 國 94 年 底 高 雄 市 口 密 度...8 表 2 旅 客 數 統 計 表 單 位 : 次...2 表 飛 行 架 次 統 計 表 單 位 : 架 次... 表 4 貨 運 噸 數 統 計 表 單 位 : 噸... 表 5 貨 物 吞 吐 量 單 位 : 公 噸...4 表 6 貨 物 裝 卸 量 單 位 : 計 費 噸...4 表 7 進 出 港 船 舶 艘 次 及 總 噸 位...4 表 8 高 雄 市 公 共 汽 車 數 量 及 營 運 情 形...6 表 9 高 雄 市 渡 輪 數 量 及 營 運 情 形...6 表 9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㆒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職 掌 表...9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現 況 ( 年 齡 )...2 表 2 高 雄 市 議 員 選 舉 區 別 及 名 額 分 配...2 簡 史 與 方 特 質... 簡 史 與 方 特 質... 文 狀 況...6 理 環 境... 交 通 運 輸...2 市 政 府 組 織 與 職 掌...7 高 雄 市 議 會 組 織 與 職 權...2
30 貳 政 治 建 設 25 貳 政 治 建 設
31 2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32 貳 政治建設 27 地方自治與選舉 一 總統副總統選舉 民國 8 年 7 月 28 日第 2 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於民國 8 年 8 月 日公布 其中第二條第一項規定 總統 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 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 自中華民國 85 年第 9 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 中 央選舉委員會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於民國 84 年 月 2 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 民國 85 年 月 2 日投票選出第九任總統副總統 同年 5 月 2 日就職 88 年 月 5 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 民國 89 年 月 8 日投票選出第十任總統副總統 同年 5 月 2 日就職 民國 9 年 月 2 日投票選出 第 任總統 副總統 同年 5 月 2 日就職 選舉概況如附表 表 第九 十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高雄市概況 項 次 當 選 候 組 數 選 組 數 目 年 組數及 百分比 人口總數 選舉人數 投票數 候選組數 投票率 民國 85 年,42,6 952,22 74, 民國 89 年,474,66,42,7 878, 民國 9 年,5,22,7,8 94,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二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 政府為改進選務 宏揚民主憲政 於民國 69 年 5 月 4 日訂頒 動員戡亂時期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於同年 2 月據以辦理增額中央民意代表之改選 嗣為防杜金 錢暴力介入選舉 端正選風 提升選舉品質 又於民國 72 年 7 月 8 日修訂公布 動 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並於同年 2 月 日辦理增額立法委員之改選 75 年 2 月 6 日辦理增額國民大會代表 立法委員選舉 76 年 月 日辦理增額監 察委員選舉 民國 78 年為應各方反映及實際選務需要 於同年 2 月 日修正公布 動 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並於同年 2 月 2 日辦理增額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 8 年因動員戡亂時期之宣告終止 各項憲政改革將陸續實施 部分選務作業亟需檢 討配合 爰將選舉罷免法再予以修正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並於 8 年 8 月 2 日 公布實施 同年 2 月 2 日據以辦理第 2 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民國 85 年 月 2 日 辦理第 屆國民大會選舉 民國 8 年 2 月 9 日據以辦理第 2 屆立法委員選舉 民 國 84 年 2 月 2 日辦理第 屆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 87 年 2 月 5 日辦理第四屆立法委 員選舉 民國 9 年 2 月 日辦理第 5 屆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 9 年 2 月 日辦理 第 6 屆立法委員選舉 民國 94 年 5 月 4 日辦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民國 年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概況如表 4
33 28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4 年 年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高雄市概況 人數及 項 類 別 百分 次 比 目 選舉 民國 75 年 民國 75 年 民國 75 年 民國 75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85 年 民國 87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4 年 增額立委 委員選舉 區域 增額國大 代表選舉 區域 增額監察 委員選舉 增額立法 委員選舉 第 二 屆 國民大會 代表選舉 第 二 屆 立法委員 選 舉 第 二 屆 立法委員 選 舉 第 三 屆 國民大會 代表選舉 第 三 屆 立法委員 選 舉 第 四 屆 立法委員 選 舉 第 五 屆 立法委員 選 舉 第 六 屆 國民大會 代表選舉 人口總數 選舉人數 投票數 候選人數 當選人數 候 選 人 當 選 人 投票率 %,,72 69,58 456, ,,72 698,5 455, ,, ,69, ,6 596, ,9, ,75 627, ,4,29 889,79 668, ,49,75 9,72 67, ,47,88 94,69 729, ,448,4 999,97 84, ,486,99,6,56 7,4 6.27: 66.8,5,799,2,5 64, : 57.5,52,8,2,5 2,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一)里長選舉 改制前本市原轄 4 里 嗣後經數次辦理行政區域調整 迄民國 87 年 2 月里行 政區域調整為 464 里 第 5 屆里長 464 位於 87 年 6 月 日投票選出 同年 8 月 日就職 民國 9 年 2 月因左營區海光里遷里併入尾北里 全市里數減少一里 為 46 里 第六屆里長 46 位於 9 年 6 月 8 日投票選出 同年 8 月 日就職 為推行民主憲政並落實地方自治 本市自民國 68 年 7 月 日改制直轄市以來 歷經 年第 6 屆里長選舉 另至 9 年止計有 47 位里長 因故去職 本府依據 直轄市自治法 第 5 條 88 年 月 25 日起修法改依 地 方制度法 第 82 條 規定辦理里長補選 里長選舉及補選概況如表 5
34 貳 政治建設 29 表 5 高雄市第 屆里長選舉及出缺補選概況 投票日期 民國 7 年 6 月 2 日 民國 75 年 6 月 4 日 民國 76 年 4 月 2 日 民國 76 年 8 月 6 日 民國 76 年 月 8 日 民國 77 年 月 24 日 民國 77 年 5月日 民國 78 年 月 5 日 民國 78 年 4月2日 民國 79 年 6 月 6 日 民國 8 年 6月9日 民國 8 年 月8日 民國 8 年 6 月 4 日 民國 82 年 5月9日 民國 82 年 6 月 27 日 民國 82 年 9 月 9 日 民國 8 年 6 月 8 日 民國 84 年 2 月 9 日 民國 85 年 月 6 日 民國 85 年 月 日 民國 85 年 月 24 日 民國 86 年 月 2 日 民國 86 年 6月日 民國 86 年 7 月 2 日 民國 87 年 6 月 日 民國 88 年 月7日 民國 88 年 5 月 日 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 民國 88 年 月 日 選舉里數 別 人 口 數 選舉人數 候選人數 當選人數 當選人對候選 人平均比較 平均投票率 % 67,7,56 574, ,2,849 74, 桃源 前峰 果峰 前 峰 7,845 4, ,65 2, 港 興 2,792, 五福 林貴 7,855 4, 德 仁,66,78.24 黎 明, 寶 樹,572, 福 祥 同慶 部南,79,89 2,249,928 89,584,42 2, 鼎西 鎮榮 松金,25 6, , , ,77 875, , , , , , , , ,46,42 97,87, 田 西 2,78 力 行 2,6 寶 樹,49 光 化 2,542,45,49 明誠 泰昌 復元 光華, 崇 實,65 金 田 4,22 林園 竹南 6,546 城 東 2, 內 惟,585 興宗 龍鳳 4, 博 鼓 港 仁 峰 正 947,22 2,8 74 2,, 秋 山,9, 中 山,694,
35 高雄市行政概況 選舉里數 別 投票日期 民國 89 年 5 月 4 日 人 數 選舉人數 候選人數 當選人數 生 澤 慶 2,2 2,55 2,868,495,9,68,872,645,6, ,298 河 濱 2,55,8 竹 中,6 灣 勝 灣 當選人對候選 人平均比較 平均投票率 % , ,558, 華,7 2, 瑞 崗,5 2, 社 濟 西 南,492 4,267,48, 長 廣 同 46 民國 9 年 6月8日 民國 9 年 2 月 7 日 民國 92 年 8 月 6 日 民國 92 年 8 月 6 日 民國 9 年 月 7 日 民國 94 年 5月日 民國 9 年 9 月 8 日 口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二) 市議員選舉 本市改制前第 屆市議員選舉於民國 9 年 2 月辦理 由本市公民直接選舉 至 66 年 月已辦理九屆 嗣因本市於 68 年 7 月改制為直轄市 市議會改為臨時 市議會 由內政部加聘原省轄高雄市議會第 9 屆議員及原小港鄉選出之高雄縣議 會議員 人組成 其任期至民國 7 年 2 月 25 日第 屆議員宣誓就職為止 民 國 7 年 月 4 日辦理改制後之高雄市議會第 屆議員選舉 選舉議員 42 人 於同年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並同時選出議長 副議長 嗣後於 74 年 78 年 8 年 87 年分別選出第 屆市議員 均於同年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並同時選舉議長 副議長 第 6 屆市議員選舉係於 9 年 2 月 7 日舉行投票 選 出議員 44 人 含原住民 人 於同年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並同時選出議長朱 安雄 副議長蔡松雄 9 年 7 月 6 日辦理市議員補選 任期至第 6 屆任期屆滿 為止 同時議長由蔡見興接任 改制後第 屆市議員選舉概況 及第 6 屆市議員名單如表 6 7 表 6 高雄市第 屆市議員選舉概況,2,8 5,6 666, 二 74,294,8 754,88 574, 三 78,69,827 84,4 669, 四 8,44,498 92,785 74, 五 87,454,49,2,48 86, 六 9,5,46,9,24 778, 六補 9,5,44 98,78 4, 次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當 選 候 選 投票率 當選人數 投票人數 候選人數 選舉人數 7 別 人口總數 一 人數及 項 百分 屆 年 比 目
36 貳 政治建設 表 7 高雄市議會第 6 屆議員名單 屆別 選 區 第 六 屆 一 二 三 當 選 人 姓 名 張省吾 蔡松雄 林壽山 李喬如 陳漢昇 李榮宗 戴德銘 張清泉 章玟琇 藍星木 黃石龍 楊色玉 蔡長根 楊定國 黃添財 鄭新助 蔡見興 康裕成 吳林淑敏 曾長發 童燕珍 李昆澤 劉少春 四 黃芳仁 王齡嬌 趙天麟 周玲妏 許崑源 林崑山 吳益政 五 葉津鈴 高宗英 林宛蓉 李復興 朱文慶 楊敏郎 簡金城 江振陸 朱安雄 蔡慶源 六(補選) 陳玫娟 同鍾讚 藍健菖 黃柏霖 陳英燦 林武忠 黃淑美 莊啟旺 郭建盟 陳玲俐 朱挺珊 陳信瑜 李順進 林國正 陳麗娜 鄭先峰 蔡武男 原住民 俄鄧 殷艾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市長選舉 8 年省市議會議員暨省市長選舉 係我國實施地方自治法制化以後 首次舉辦 的一項重要選舉 省 縣自治法 直轄市自治法於 8 年 7 月 29 日經總統公布施 行 確立了省市長民選的法源依據 第 屆市長於民國 8 年 9 月 26 日發布選舉 公告 同年 2 月 日投票 並於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第 2 屆市長選舉於民國 87 年 9 月 日發布選舉公告 同年 2 月 5 日投票 並於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第 屆市長選舉於民國 9 年 月 日發布選舉公告 同年 2 月 7 日投票 並 於 2 月 25 日宣誓就職 選舉概況及名單如表 8 9 表 8 高雄市第 2 屆市長選舉概況 人數及 百分 項 比 屆 目 年 別 次 人 口 總 數 選 舉 人 數 投 票 人 數 候 選 人 數 當 選 人 數 當 選 候 選 投 票 率 一 8,4,24 926,8 746, 二 87,454,49,4,872 87, 三 9,58,76,92,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表 9 屆 別 高雄市第 2 屆市長名單 當 一 吳敦義 二 謝長廷 三 謝長廷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選 人 姓 名
37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區 里 行 政 一 區 里 組 織 本 市 依 照 行 政 區 劃 設 個 區 公 所, 區 公 所 置 區 長, 承 市 長 之 命 民 政 局 局 長 之 指 導 監 督 綜 理 區 政, 並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員 工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公 民 選 舉 之, 任 期 4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里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鄰 置 鄰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區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4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受 里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本 市 劃 分 個 行 政 區,459 里 8,46 鄰 ( 截 至 95 年 2 月 底 止 ) 里 鄰 編 組 標 準 依 照 高 雄 市 區 里 區 域 調 整 暨 鄰 編 組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如 下 : ( 一 ) 里 之 編 組 : 人 口 密 集 交 通 方 便 地 區 之 里, 其 戶 數 以 7 戶 至,4 戶 為 原 則, 超 過,4 戶 者, 得 劃 分 為 2 里 ( 二 ) 鄰 之 編 組 : 每 鄰 以 5 戶 為 原 則, 不 得 少 於 2 戶 二 區 公 所 業 務 各 區 公 所 設 民 政 社 會 經 建 兵 役 秘 書 會 計 人 事 政 風 等 課 室 ( 人 口 未 滿 萬 人 之 區, 將 社 會 經 建 兩 課 合 併 暫 設 社 經 課 ), 分 掌 各 項 業 務 及 市 政 府 授 權 事 項 三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地 方 制 度 法 於 88 年 4 月 25 日 公 布 實 施, 市 府 為 達 成 地 方 自 治 法 制 化 目 標, 乃 依 據 該 法 第 6 條 之 規 定 於 89 年 月 8 日 送 經 高 雄 市 議 會 第 5 屆 第 4 次 定 期 大 會 第 2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實 施 自 治 條 例 及 訂 定 高 雄 市 各 區 推 行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注 意 事 項, 作 為 本 市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之 依 據 里 民 大 會 乃 地 方 自 治 最 基 層 的 集 會, 具 有 反 映 里 民 心 聲, 解 決 里 內 公 共 事 務 及 提 供 地 方 建 設 興 革 意 見 的 功 能, 為 政 府 與 民 眾 雙 向 溝 通 最 直 接 最 有 效 的 管 道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提 高 里 民 參 與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的 意 願, 並 節 省 人 力 物 力 和 財 力, 自 8 年 起 鼓 勵 各 區 公 所 將 原 先 一 里 單 獨 召 開 方 式, 改 採 以 至 5 里 聯 合 召 開 方 式, 已 漸 收 成 效, 也 為 里 民 所 接 受 與 肯 定 94 年 度 辦 理 概 況 : ( 一 ) 規 劃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會 期 :94 年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於 94 年 4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分 別 召 開 完 竣, 全 市 46 里 中, 計 召 開 22 場 (22 里 ), 比 往 年 節 省 不 少 行 政 資 源, 可 說 更 符 合 地 方 自 治 之 精 神 ( 二 ) 市 長 各 局 處 首 長 列 席 督 導 里 民 大 會 : 市 府 向 極 重 視 里 民 大 會, 除 分 派 局 處 首 長 分 別 列 席 各 里 外, 並 儘 可 能 撥 空 參 加 里 民 大 會, 以 瞭 解 基 層 民 眾 之 心 聲 ( 三 ) 出 席 率 建 ( 決 ) 議 案 統 計 及 處 理 情 形 :( 如 表 2)
38 貳 政治建設 表 2 年(度)別 高雄市里民大會開會及建 決 議案類別情形 出 席 情 ( 形建 ) 決 議 案 總 戶 數 出 席 數 百 分 比 合 計 民政 財政 建設 教 育 工 務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交 通 地 政 兵 役 新 聞 國 宅 環 保 電 信 郵 政 自來水 其 他 82 年度 9,9 8,8 2.58, 年度 4,57 82, , 年度 44,96 8, , 年度 8,6 4, 年度 45,2 8, 年度,42 5, 年度 5, 9, 年度 55,982 7, 年度 27,965 5, 年度 4,552, 年度 4,74 4, 年度,4,72 6, 年度 9,68 4,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出席率 94 年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全市 46 里出席戶數 4,488 戶 占總 應出席數 9,68 戶之百分之.% 2. 建 決 議案處理情形 () 已辦理完畢者 8 件 占 (2) 礙於規定及限於經費無法辦理者 4 件占 四 守望相助 (一) 本府於 69 年 2 月 2 日訂定 高雄市推行守望相助實施要點 乙種 並分別於 72 年 月 4 日至 8 年 5 月 2 日及 86 年 5 月 26 日 9 年 9 月 27 日加以修訂 以為推行守望相助之依據 除要求各區運用基層各種組織加強宣導 並運用里鄰 組織發動地方自治基層幹部 組織巡守隊 協助維護社會安全 (二) 為鼓勵民眾熱心參與及巡守人員之服務熱忱 除公開表揚推行守望相助事蹟特殊 優異人員外 並落實志願服務法 為本市參與守望相助巡守隊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 另為加強照護巡守隊人員之人身安全及提振渠等工作士氣 並於 94 年 5 月 9 日修訂 高雄市各里守望相助巡守隊人員服勤時傷亡醫療慰問補助標準 以符實際需要 (三) 本府於 7 年 9 月 8 日訂定 高雄市守望相助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 嗣經 89 年 月 25 日修正為 高雄市守望相助基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依 該條例規定 應由本局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惟 77 年度檢討預算編列方式時 市 府業經決定 不再編列該項附屬單位預算 為解決各區里推行守望相助各里經費 籌措之困難 本府經簡併上開 自治條例 及 高雄市各里 社區 守望相助基 金管理運用要點 於 94 年 6 月 4 日訂定 高雄市各里守望相望專戶管理運用 辦法 以維持各里守望相助專戶之管理運用 發揮守望相助功能 5
39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四 ) 為 落 實 督 導 本 市 各 區 里 落 實 推 動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工 作, 發 揮 其 應 有 之 功 能, 建 立 里 自 我 防 衛 體 系, 防 制 犯 罪 及 協 助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特 訂 定 高 雄 市 各 區 里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督 考 評 核 執 行 計 畫 一 種, 另 考 量 實 際 情 形 業 於 9 年 月 修 正 前 述 執 行 計 畫, 以 達 到 督 考 評 核 實 質 之 意 義 ; 依 該 計 畫 係 每 年 9 月 分 2 次 由 區 公 所 及 警 察 分 局 辦 理 實 地 考 核, 本 府 民 政 局 得 視 需 要 於 每 年 十 月 分 區 會 同 警 察 局 依 評 核 表 所 列 評 核 項 目 辦 理 抽 樣 複 評, 其 複 評 成 績 與 初 評 平 均 成 績 加 計 後 之 平 均 值 為 各 該 里 巡 守 隊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年 度 考 核 結 果,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視 評 核 成 績 辦 理 獎 勵, 成 績 在 8 分 以 上 者, 考 量 列 入 酌 頒 獎 勵 金 之 研 議 對 象 ; 成 績 在 8 分 以 下 者, 不 予 獎 勵, 由 各 區 公 所 列 為 加 強 輔 導 對 象 ( 五 )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配 合 警 察 局 輔 導 各 里 組 織 巡 守 隊, 至 94 年 底 計 成 立 6 隊, 成 員 共,55 人
40 戶 政 管 理 貳 政 治 建 設 5 戶 政 業 務 以 落 實 戶 籍 登 記 嚴 密 戶 籍 管 理 協 助 庶 政 推 行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爭 取 民 眾 向 心 力 為 目 的, 至 94 年 底 全 市 計 有 54,892 戶,,5,649 人 一 嚴 密 戶 籍 管 理 ( 一 ) 加 強 入 出 境 人 口 戶 籍 登 記 管 理 : 凡 出 境 人 口 滿 2 年 以 上, 而 尚 未 入 境 者, 戶 政 事 務 所 接 到 國 人 出 境 滿 2 年 未 入 境 人 口 通 報 後, 即 應 代 辦 遷 出 登 記 ( 二 ) 強 化 戶 籍 登 記 審 核 工 作 :.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對 於 申 請 手 續 不 全 者, 切 實 填 發 次 告 知 單, 交 申 請 人 簽 收, 並 以 口 頭 詳 實 說 明, 使 能 一 次 補 正, 避 免 徒 勞 往 返 2. 切 實 處 理 民 眾 申 辦 案 件, 處 理 期 限 在 日 以 上 者, 應 填 發 回 執 單, 註 明 辦 畢 時 間, 以 利 民 眾 取 件.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加 強 檢 核 戶 籍 登 記 作 業 規 定 確 實 執 行, 以 確 保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之 戶 籍 資 料 登 記 正 確, 確 保 民 眾 權 益 年 受 理 戶 籍 登 記 案 件 計,44,96 件 ( 三 ) 加 強 防 範 虛 報 遷 徙 人 口 之 發 生 及 戶 警 聯 繫 工 作 :. 為 有 效 遏 止 虛 報 遷 徙 人 口, 除 由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依 戶 警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於 受 理 後 2 日 內 將 申 請 書 副 本 通 報 轄 內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動 態 複 查 外, 並 責 成 戶 所 加 強 戶 籍 巡 迴 查 對, 經 發 現 虛 報 屬 實 者 除 依 戶 籍 法 規 定 撤 銷 遷 徙 登 記 並 以 故 意 不 實 之 申 請, 科 以 罰 鍰, 已 有 效 防 制 虛 設 戶 籍 之 發 生 2. 凡 警 勤 區 警 員 執 行 戶 口 查 察 時, 發 現 出 生 死 亡 遷 出 遷 入 住 址 變 更 等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登 記 者, 均 以 戶 口 查 察 通 報 單 通 報 戶 政 事 務 所, 催 告 限 期 申 報, 以 消 除 虛 報 遷 徙 人 口. 配 合 清 查 查 尋 人 口, 凡 查 尋 人 口, 應 切 實 追 查 其 去 向, 又 已 列 案 號 之 查 尋 人 口 親 自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各 類 案 件 時, 戶 政 事 務 所 應 於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撤 銷 查 尋, 通 報 警 察 機 關 94 年 共 查 獲 查 尋 人 口 計,248 件 二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及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除 促 請 所 有 戶 政 工 作 同 仁 一 本 服 務 熱 忱 外, 並 主 動 探 索 民 意 需 求, 修 正 不 合 時 宜 之 法 令 規 章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及 申 請 手 續 充 實 各 項 服 務 措 施 運 用 現 代 化 機 具, 以 擴 大 服 務 績 效,9 年 為 民 服 務 成 果 如 後 :. 受 理 以 書 函 及 電 話 申 請 謄 本 戶 口 名 簿 計 4,94 件 2. 代 辦 遷 徙 登 記 計 2,448 件. 協 助 殘 障 人 士 受 理 各 項 戶 籍 案 件 計 59 件 4. 實 施 午 休 時 間 彈 性 上 班 受 理 案 件 計 88,48 件 5. 查 獲 行 方 不 明 人 口 計,646 件 6. 對 老 弱 或 行 動 不 便 者 服 務 到 家 受 理 印 鑑 或 身 分 證 計 62 件
41 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7. 受 理 民 眾 請 託 事 項 立 簿 登 記 案 件 計 65,98 件 三 簡 便 戶 政 業 務 ( 一 ) 規 劃 人 性 化 洽 公 環 境. 為 市 民 提 供 最 便 捷 最 人 性 的 服 務, 凡 到 過 本 市 戶 政 事 務 所 洽 公 的 人 都 會 有 溫 馨 感 受, 戶 政 事 務 所 入 門 處 就 有 語 音 招 呼 系 統 與 志 工 誠 懇 態 度 歡 迎 並 奉 上 一 杯 茶, 引 導 至 自 動 掛 號 機 取 號 碼 後, 民 眾 只 須 至 櫃 台 說 明 申 請 事 項, 繳 交 應 備 書 件 及 應 繳 規 費 後, 即 可 坐 在 舒 適 民 眾 休 息 區 或 閱 報 區 等 候, 所 有 作 業 手 續 均 由 工 作 人 員 傳 遞 完 成, 非 常 便 利 2. 設 置 幼 兒 照 護 區, 為 方 便 民 眾 無 後 顧 之 憂 辦 理 戶 籍 案 件, 由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擇 定 安 全 舒 適 地 點, 用 心 規 劃 設 置 頗 具 創 意 之 幼 兒 遊 憩 區, 備 有 溜 滑 梯 積 木 拼 圖 童 玩 及 童 話 書 刊, 使 幼 兒 個 個 玩 得 不 亦 樂 乎, 另 備 有 嬰 兒 車 座 椅 供 較 小 幼 兒 使 用, 免 除 民 眾 照 護 之 困 擾. 規 劃 民 眾 候 件 休 息 區, 由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就 辦 公 處 之 環 境, 規 劃 至 2 處 民 眾 候 件 休 息 區, 並 備 有 舒 適 之 座 椅 電 視 錄 影 帶 書 報 雜 誌, 供 民 眾 閱 覽, 且 播 放 陣 陣 悅 耳 音 樂 聲, 配 合 生 動 活 潑 的 電 子 字 幕 機 宣 導 政 令 及 青 翠 幽 靜 美 綠 化 之 辦 公 處 所, 並 排 定 人 員 提 供 諮 詢 解 說 等 溫 馨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賓 至 如 歸 的 感 受 ( 二 ) 實 施 彈 性 上 班 受 理 案 件 服 務 為 有 效 解 決 上 班 族 及 白 天 無 法 前 往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辦 戶 籍 案 件 市 民 之 困 擾, 自 76 年 率 先 實 施 中 午 彈 性 上 班 (2: :), 實 施 成 效 頗 佳, 鑑 於 民 眾 需 求, 本 府 民 政 局 將 加 強 督 促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在 現 有 良 好 的 基 礎 下, 賡 續 秉 持 全 方 位 服 務 之 最 高 宗 旨, 做 好 此 項 便 民 服 務 作 為 ( 三 ) 實 施 走 動 至 里 鄰 服 務.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知 有 年 邁 或 行 動 不 便 民 眾, 申 請 印 鑑 登 記 或 補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時, 戶 政 人 員 即 利 用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或 下 午 下 班 後 親 至 住 家 或 醫 院 查 證 後 受 理, 解 決 民 眾 困 難 2. 民 眾 申 請 戶 籍 案 件, 因 故 無 法 久 候 時, 或 無 暇 來 所 領 件 時, 由 承 辦 人 員 辦 妥 後 送 件 服 務 到 家. 每 月 排 定 日 期 派 員 至 里 鄰 服 務, 服 務 項 目 含 戶 籍 登 記 疑 難 解 析 法 令 宣 導 及 瞭 解 民 眾 興 革 事 項, 並 將 建 議 及 應 辦 事 項 回 覆 當 事 人 ( 四 ) 致 贈 出 生 結 婚 卡 及 門 聯. 擴 大 為 民 服 務 範 圍 及 層 面, 落 實 服 務 成 效, 由 本 府 民 政 局 精 心 設 計 製 作 頗 具 創 意 且 別 緻 之 出 生 卡 結 婚 卡, 並 請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出 生 登 記 或 結 婚 登 記 之 民 眾, 由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秘 書 等 高 職 等 人 員 代 表 致 贈 賀 卡, 以 表 達 誠 摯 之 祝 賀, 此 一 創 新 措 施 自 實 施 以 來, 頗 受 民 眾 一 致 好 評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計 贈 予 出 生 卡,2 件 結 婚 卡 5,2 件 2. 為 對 首 次 購 置 新 居 民 眾 表 達 溫 馨 之 關 懷, 本 府 民 政 局 特 別 精 心 挑 選, 符 合 我 國 風 俗 民 情 及 適 宜 各 行 各 業 門 迎 春 夏 秋 冬 福 戶 納 東 西 南 北 財 對 聯 及 橫
42 貳 政 治 建 設 7 批 年 年 如 意 事 事 順 佳 句 之 紅 色 金 字 門 聯 一 種, 送 請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受 理 申 請 編 釘 門 牌 或 民 眾 遷 入 時, 詢 問 如 為 第 次 購 屋 者, 由 各 所 職 等 較 高 人 員 代 表 贈 予, 以 表 示 祝 賀 之 意,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計 贈 予 5,5 付 四 簡 化 道 路 命 名 門 牌 編 釘 作 業 ( 一 )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所 屬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整 編 門 牌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一 種, 促 請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確 實 勘 察 轄 內 門 牌 編 釘 現 況, 就 不 合 理 或 號 碼 零 亂 之 門 牌 分 階 段 實 施 整 編, 以 利 民 眾 尋 址 通 訊 及 戶 籍 管 理 ( 二 ) 為 掌 握 道 路 命 名 時 效 及 道 路 名 稱 作 前 瞻 性 全 盤 考 量, 訂 定 高 雄 市 道 路 命 名 規 劃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由 本 市 各 有 關 機 關 里 長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等 成 立 高 雄 市 道 路 命 名 規 劃 小 組, 統 一 規 劃 辦 理 本 市 道 路 命 名 事 宜
43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 一 前 言 政 府 遠 自 民 國 62 年 起, 為 了 提 高 里 民 對 於 參 加 里 民 大 會 之 興 趣, 加 強 對 里 民 大 會 建 議 案 之 執 行, 開 始 逐 年 編 列 小 型 工 程 預 算, 專 供 處 理 各 里 緊 急 建 議 事 項 零 星 公 共 設 施 ; 本 府 民 政 局 乃 自 民 國 6 年 度 起, 編 列 里 民 大 會 小 型 工 程 預 算 千 百 萬 元, 分 配 各 區 使 用, 開 啟 本 市 小 型 工 程 建 設 嶄 新 的 一 頁 直 至 民 國 68 年 本 市 改 制 為 直 轄 市 後,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市 區 新 興 住 宅 社 區 的 陸 續 形 成, 處 處 顯 現 欣 欣 向 榮 的 景 象, 相 對 於 舊 部 落 及 郊 區 卻 因 受 環 境 及 地 理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顯 著 的 相 對 落 後, 至 此 小 型 工 程 便 成 為 彌 補 各 項 重 大 建 設 不 足 之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建 設, 在 對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均 衡 郊 區 與 都 市 發 展 方 面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近 年 來 更 因 時 代 的 進 步,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之 提 高, 小 型 工 程 在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環 境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等 方 面, 發 揮 極 大 的 效 益 二 執 行 情 形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 既 用 以 彌 補 重 大 建 設 之 不 足, 因 此 凡 6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路 面 小 型 排 水 溝 之 修 建 及 維 護 產 業 道 路 開 闢 里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及 修 繕 等 均 是 小 型 工 程 之 建 設 項 目 每 年 均 依 本 府 頒 訂 之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協 調 各 執 行 單 位 ( 即 各 區 公 所 ) 依 平 時 里 民 大 會 議 決 及 地 方 民 意 反 映 建 立 之 資 料 會 同 本 府 民 政 局 派 員 共 同 勘 查 後, 排 定 辦 理 之 優 先 順 序, 列 入 年 度 計 畫 連 同 預 估 概 算 報 該 局 彙 整 核 轉 市 府 核 定 後, 依 法 定 程 序 編 列 預 算 後 執 行 94 年 度 編 列 小 型 工 程 經 費 億 元 ( 含 民 政 局 準 備 金 及 各 區 公 所 年 度 預 算 ), 執 行 情 況 如 下 : 94 年 度 計 辦 理 6 公 尺 以 下 巷 道 路 面 小 型 排 水 溝 修 建 及 維 護 296 件 增 設 里 活 動 中 心 設 備 及 各 區 民 政 工 作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之 改 善 設 施 案 5 件
44 貳 政治建設 9 研 究 發 展 推動研究發展 一 年度研究選項 補助及評獎工作 本府為加強推動研究發展 依行政院頒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擬訂 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獎勵要點 做為推展依據 每年度開始前 每年 月至 月 即由各機關學校就年度施政計畫重要案件及 輿論反映 審視其輕重緩急 選定研究發展項目 進行研究 94 年度提報 54 項專案 研究議題 其中申請經費補助 27 案 經依研究題目效益程度審查核定 分別給予 5, 元至 2, 元不等補助 核計補助, 元 以鼓勵各機關學校人員從事研究發展 圖9 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成果統計(民國 85 年至 94 年度)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研考會 此外 為提高研究發展風氣 每年度結束前均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 就各 機關所提研究報告加以初 複審 經評審核定有價值之研究報告 給予獎狀及獎金 94 年度各機關共計提送 64 件研究報告 5 件入選包括甲等 4 件 乙等 2 件 佳作 25 件 除核發獎金 並將研究成果報告摘錄彙編成冊 函送各有關機關參採 如 表 2 表 2 高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94 年度研究成果報告評審結果 編號 單 位 鼎金國小 2 題 目 自我教導策略增進ADHD兒童持續性注意力效果之研究 研究者 評 審 結 果 王乙婷 列優等獎 發給獎金 4 萬元 獎狀 乙幀 家暴及性侵 害 防 婚暴婦女初期求助歷程與影響因素之研究 以高雄市婚 林欣緯 列優等獎 發給獎金 4 萬元 獎狀 治中心 暴婦女經驗為例 乙幀 固化法與活性碳吸附劑對飛灰中重金屬與戴奧辛之溶出 列甲等獎 發給獎金 萬元 獎狀 環保局 施兆恭 影響探討 乙幀
45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編 號 單 位 題 目 研 究 者 評 審 結 果 黃 士 純 謝 水 龍 4 消 防 局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消 防 局 之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綜 合 評 估 研 究 張 清 風 吳 春 安 林 千 棓 5 太 平 國 小 校 本 課 程 評 鑑 的 實 踐 探 究 - 以 高 雄 市 太 平 國 小 為 例 6 光 華 國 小 班 級 簡 易 法 庭 對 國 小 學 生 行 為 轉 變 的 影 響 之 行 動 研 究 翁 瑞 美 乙 幀 7 工 務 局 高 雄 市 公 有 行 道 樹 維 護 管 理 機 制 之 探 討 王 妙 珍 8 右 昌 國 小 右 昌 國 民 小 學 教 科 書 選 用 指 標 與 權 重 體 系 之 建 構 9 工 務 局 高 雄 市 推 動 專 業 者 參 與 社 區 環 境 規 劃 之 實 證 研 究 熊 從 傑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提 早 入 學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學 習 適 應 調 查 研 究 教 育 局 高 雄 市 高 中 職 校 學 校 人 員 不 當 管 教 措 施 調 查 研 究 2 大 義 國 中 國 中 生 多 元 智 能 社 會 支 持 與 自 我 價 值 之 相 關 研 究 列 甲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曾 振 興 馮 秋 桂 洪 碧 珠 張 文 芬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曾 淑 華 乙 幀 吳 姿 儀 許 翠 文 黃 月 秀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李 輝 雄 林 俊 瑩 周 唯 淵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陳 玉 心 乙 幀 黃 蕙 君 江 民 瑜 謝 勝 价 林 建 宏 陳 武 雄 朱 坤 連 郭 秀 勤 黃 麗 滿 鄭 進 丁 劉 永 元 林 靜 茹 李 佩 珊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林 怡 君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潘 道 仁 乙 幀 黃 翠 蓮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稅 捐 處 高 雄 市 稅 捐 稽 徵 處 創 新 服 務 之 研 究 楊 朝 坤 乙 幀 4 建 設 局 客 對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的 體 驗 重 要 因 素 及 評 價 之 比 較 研 究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劉 旭 龍 - 以 高 雄 燈 會 為 例 乙 幀 5 人 事 處 公 務 員 在 職 進 修 成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為 例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陳 華 英 乙 幀 6 正 興 國 中 國 中 教 師 與 學 生 思 考 風 格 及 其 教 學 互 動 之 關 係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周 玉 霜 乙 幀 7 莊 敬 國 小 KK 音 標 輔 助 英 語 教 學 之 研 究 - 以 國 小 六 年 級 學 童 為 例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葉 麗 雪 乙 幀 8 七 賢 國 中 高 雄 市 退 休 教 師 參 與 社 區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之 研 究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羅 振 宏 乙 幀 9 英 明 國 中 校 園 設 置 太 陽 能 光 電 設 備 後 之 評 估 研 究 2 消 防 局 百 貨 商 場 防 災 設 計 與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驗 證 楊 增 門 陳 照 榮 何 瑞 枝 郭 志 榮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方 和 金 薛 裕 霖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樓 振 宇 乙 幀 劉 安 心 劉 自 強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2 監 理 處 建 構 資 訊 社 會 新 秩 序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探 討 賀 燕 君 乙 幀 22 稅 捐 處 高 雄 市 稅 務 機 關 地 價 稅 稅 地 清 查 之 探 討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謝 碧 幼 乙 幀 2 養 工 處 高 市 府 主 計 機 構 知 識 管 理 應 用 之 研 究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陳 少 娟 乙 幀 24 加 昌 國 小 25 楠 梓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中 資 優 生 參 與 英 語 科 加 速 充 實 課 程 規 劃 之 成 效 研 究 使 用 鄉 土 語 言 落 實 鄉 土 教 育 之 研 究 - 培 育 小 小 鄉 土 語 言 解 說 員 林 建 宏 柯 麗 卿 林 健 豐 黃 國 珍 李 愛 華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乙 等 獎, 發 給 獎 金 萬 元 獎 狀 乙 幀
46 貳 政 治 建 設 4 編 號 單 位 題 目 研 究 者 評 審 結 果 陳 金 裕 朱 貞 玲 26 捷 運 工 程 局 政 府 機 關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相 關 推 動 策 略 成 效 之 研 究 李 漢 明 邱 佩 君 27 警 察 局 高 雄 地 區 性 侵 害 犯 罪 成 因 之 研 究 羅 時 強 28 家 畜 衛 生 檢 驗 所 高 雄 市 流 浪 犬 隻 沙 門 氏 桿 菌 感 染 情 形 之 研 究 調 查 29 社 會 局 單 身 老 榮 民 與 其 大 陸 配 偶 之 夫 妻 對 偶 之 夫 妻 對 偶 生 活 經 驗 探 析 - 以 曾 居 住 高 雄 市 眷 村 者 為 例 新 上 國 小 洲 仔 濕 地 教 學 資 源 調 查 暨 合 作 經 營 模 式 之 研 究 消 防 局 未 來 消 防 人 員 體 能 訓 練 之 研 究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陳 秀 芬 林 琮 峻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莫 康 銘 狀 乙 幀 吳 宗 穆 鄭 清 福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黃 慧 琦 狀 乙 幀 黃 文 玉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劉 壹 心 狀 乙 幀 林 原 興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謝 文 連 狀 乙 幀 梁 哲 維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2 稅 捐 處 地 價 稅 按 比 例 稅 率 課 徵 之 探 討 陳 淑 惠 狀 乙 幀 陽 明 國 小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學 校 志 工 人 員 角 色 知 覺 與 校 務 參 與 工 作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楊 錦 雲 投 入 關 係 之 研 究 狀 乙 幀 4 瑞 豐 國 中 多 元 社 會 地 方 政 府 績 效 指 標 設 計 與 核 心 指 標 系 統 建 構 之 陳 正 料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研 究 謝 登 全 狀 乙 幀 5 地 政 處 柴 山 地 區 地 層 滑 動 監 測 徐 耀 堂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方 清 輝 狀 乙 幀 蔡 宗 霖 6 家 畜 衛 生 檢 驗 所 高 雄 市 牛 流 行 熱 免 疫 適 期 研 究 調 查 7 警 察 局 Genipin 運 用 於 刑 案 指 紋 之 顯 現 8 交 通 局 本 市 停 車 需 求 概 況 與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9 正 興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試 辦 電 子 聯 絡 簿 的 現 況 與 展 望 黃 英 蘭 莫 康 銘 吳 宗 穆 鄭 清 福 陳 正 佑 吳 翊 弘 高 鎮 遠 黃 信 穎 薛 聖 弘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周 玉 霜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楊 勝 任 狀 乙 幀 吳 國 正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4 和 平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學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工 作 壓 力 與 學 校 組 織 邱 從 益 氣 氛 關 係 之 研 究 狀 乙 幀 4 正 興 國 中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學 校 行 銷 現 況 認 知 及 其 運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林 建 志 作 之 研 究 狀 乙 幀 42 十 全 國 小 以 品 格 教 育 營 造 友 善 校 園 文 化 之 行 動 研 究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顏 永 進 狀 乙 幀 4 桂 林 國 小 由 國 小 學 童 學 習 客 語 的 語 音 詞 彙 偏 誤 分 析 探 討 有 效 的 客 徐 瑞 珠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語 教 學 劉 瑞 政 狀 乙 幀 44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中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低 環 境 負 荷 堆 肥 醱 酵 槽 運 用 於 有 機 垃 圾 堆 肥 處 理 之 研 究 張 定 生 狀 乙 幀 45 小 港 國 中 校 園 即 時 行 動 個 人 化 電 腦 系 統 可 行 性 分 析 之 研 究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柯 澎 傑 狀 乙 幀 46 高 雄 女 中 專 題 導 向 的 高 中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教 學 之 行 動 研 究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陳 建 宏 狀 乙 幀 47 愛 國 國 小 發 展 多 元 創 意 科 學 活 動 之 行 動 研 究 - 以 高 雄 市 愛 國 國 小 為 例 48 啟 智 學 校 啟 智 學 校 教 師 性 態 度 性 教 育 實 施 現 況 與 進 修 需 求 研 究 陳 宗 田 狀 乙 幀 49 三 民 家 商 台 商 在 大 陸 福 建 省 投 資 之 研 究 陳 國 惠 5 消 防 局 消 防 水 系 統 配 管 工 法 之 探 討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陳 順 像 劉 一 枝 陳 建 良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曹 秀 美 狀 乙 幀 張 家 慶 王 雅 芬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狀 乙 幀 薛 裕 霖 黃 永 富 列 佳 作 獎, 發 給 獎 金 5, 元 獎 黃 古 彬 狀 乙 幀 鄭 震 崇 陳 柏 諺
47 42 高雄市行政概況 二 專題委託研究 高雄市政府為促進市政建設 加強學術與行政結合 使本府所屬各機關 構 基 於業務需要 依 高雄市政府專題委託研究實施要點 委託大專院校 研究機構 團 體 或委託個人 從事有關市政建設之專題委託研究 至民國 94 年本府各機關研究 成果統計詳如附表 22 表 22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 94 年度進行專題委託研究統計表 辦理 機關 環保局 文化局 文化局 文化局 文化局 (文獻會) 文化局 (文獻會) 文化局 (文獻會) 文化局 (文獻會) 文化局 (歷史博物) 文化局 (美術館) 文化局 (美術館) 文化局 文化局 文化局 社會局 社會局 交通局 交通局 交通局 研考會 研考會 研考會 研考會 海洋局 研究期程 研究經費 (萬元) 日曆天 吳連賞教授 簽約日起 高雄市早期國際化初探 葉振輝教授 苓雅寮煙雲 杜劍鋒教授 高雄市開發史 楊玉姿教授 計畫名稱 受委託機構 研究計畫 主持人 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者所 中山大學台灣研究中心 李秉正教授 衍生問題解決方案 文學小百科 財團法人台灣文教基金會 彭瑞金 高雄市市定古蹟三塊厝火車站調查研究及修復 樹德科技大學 吳培輝教授 計畫 紅毛港的文化故事調查研究計劃 高雄師範大學 高雄市港埠發展史 高雄師範大學 吳連賞教授 館藏 日治時期文獻史料 委託研究案 中正大學 李若文教授 林天瑞的研究 台南女子技術學院 陳水財教授 南高雄鳳鼻頭文史館軟體設計規劃 吳禹賢建築師事務所 吳禹賢建築師 高雄市眷村文化館軟體展示調查研究計畫 高雄市藝文人口培增研究調查計畫 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 陳國寧教授 東方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林祐祐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 蕭瓊瑞副教授 金會 鄭芬蘭 劉國慶 曹明雄 吳英偉教授 蔡敦浩教授 鄭博文教授 簽約後 25 個日曆天 楊明仁教授 黃正清教授 簽約後 8 個日曆天 24 莊索(94~999)生平藝術之研究 退休生涯規劃之研究 高雄市罕見疾病患者的家庭壓力源與因應之研 屏東科技大學 究 高雄市公路客運轉運中心基地遴選 中華顧問工程司 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 94 年度高雄市道路及交通量特性調查研究 限公司 高雄公車營運改革計畫 中華顧問工程司 高雄都會區發展觀光整體策略之研究 台灣休閒與遊憩學會 高雄市行動城市發展衡量指標體系之研究 中山大學 打造高雄市城市品牌 高雄市公共事務管理學會 社團法人高雄市寬德健康 高雄市健康訪問調查 協會 高雄港區海洋產業研究 漁村社區總體營造及 成功大學 遊艇製造產業發展 李俊賢 三 辦理民意調查 本會持續辦理民意調查業務 94 年辦理之案件如后 (一) 由研考會委託全國公信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三次 高雄市政府施政滿意度民意調 查
48 貳 政 治 建 設 4 ( 二 ) 由 研 考 會 協 助 警 察 局 委 託 全 國 公 信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二 次 高 雄 市 各 行 政 區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 三 ) 由 研 考 會 委 託 全 國 公 信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二 次 高 雄 市 各 區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之 調 查 四 成 立 市 政 資 料 中 心 在 資 訊 公 開 便 民 服 務 的 趨 勢 下, 本 府 為 有 效 掌 握 市 政 相 關 資 訊 以 協 助 市 政 發 展 支 援 本 府 員 工 進 行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保 存 本 府 各 機 關 具 有 研 究 價 值 的 出 版 品, 於 94 年 月 7 日 成 立 全 國 第 一 個 由 地 方 政 府 主 動 規 劃 成 立, 提 供 給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同 仁 並 開 放 給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使 用 的 資 料 中 心, 俾 以 共 享 市 政 資 源 及 研 究 成 果 市 政 資 料 中 心 提 供 多 項 功 能 : 包 括 提 供 舒 適 的 討 論 環 境 購 置 電 子 資 料 庫 ( 大 美 百 科 線 上 葛 羅 里 多 媒 體 百 科 線 上 新 知 識 線 上 聯 合 知 識 庫 CEPS 等 五 種 ) 以 高 雄 市 為 研 究 主 題 的 全 國 博 碩 士 論 文 之 檢 索 功 能 建 置 本 府 研 究 報 告 資 料 庫 典 藏 本 府 出 版 品, 同 時 收 藏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的 出 版 品 等, 希 望 市 政 資 料 中 心 可 以 統 合 成 為 全 市 之 智 庫 及 研 究 資 源 本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概 況 及 績 效 一 業 務 概 況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是 全 年 無 休 24 小 時 服 務 的 市 政 綜 合 服 務 窗 口, 扮 演 市 民 與 市 政 府 溝 通 橋 樑 的 角 色, 提 供 民 眾 諮 詢 服 務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建 議 暨 反 映 等 服 務 事 項, 同 時 作 為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間 橫 向 連 繫 的 平 台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民 眾 當 面 洽 談 郵 寄 書 面, 或 利 用 電 話 通 訊 傳 真, 或 以 網 際 網 路 電 子 信 箱 ( ) 等 服 務 方 式 或 訊 息 傳 遞 管 道 提 供 服 務 中 心 位 於 市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一 樓 ( 通 訊 地 址 :8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 設 有 24 小 時 免 付 費 服 務 專 線 878 及 服 務 電 話 :(7) , 傳 真 :(7)654; 網 址 : 美 麗 的 港 都 需 要 您 我 真 情 的 關 注, 竭 誠 歡 迎 市 民 朋 友 與 我 們 聯 絡 二 服 務 項 目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分 為 一 般 服 務 事 項 及 24 小 時 立 即 處 理 事 項 : ( 一 ) 一 般 服 務 事 項 含 括 :. 有 關 市 政 諮 詢 服 務 2. 輔 導 辦 理 各 項 申 請 案 件. 陳 情 反 映 建 議 申 請 等 案 件 之 處 理 及 承 轉 協 辦 事 項 4.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諮 詢 時 間 : 每 週 二 三 上 午 9 時 分 至 時 分, 週 一 四 五 下 午 時 至 5 時 ) 5. 提 供 測 量 血 壓 保 健 服 務 ( 服 務 時 間 : 每 週 一 上 午 8 時 至 2 時 ) ( 二 ) 24 小 時 立 即 處 理 事 項 含 括 :
49 4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道 路 多 盞 路 燈 不 亮, 嚴 重 影 響 人 車 通 行 安 全 2. 路 燈 路 樹 傾 倒 危 及 行 車 安 全. 地 下 道 嚴 重 積 水 影 響 人 車 通 行 4. 路 面 坑 洞 及 凹 陷 填 補 或 安 全 措 施 處 理 5. 地 下 道 照 明 設 施 損 壞 檢 修 6. 重 要 路 段 交 通 號 誌 故 障 之 檢 修 及 其 他 嚴 重 妨 礙 交 通 事 件 之 處 理 7. 重 大 交 通 事 件 之 處 理 8. 嚴 重 危 害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公 害 事 件 處 理 9. 其 他 因 公 共 設 施 不 當, 對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有 顯 著 立 即 危 害 者 三 服 務 績 效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94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臚 列 如 下 : ( 一 ) 立 即 服 務 事 項,6,285 案 ( 二 ) 非 網 路 部 分 陳 情 案 件,,74 案 ( 三 ) 市 長 電 子 信 箱,9,9 案 ( 四 ) 法 律 諮 詢 服 務,,95 人 次 ( 五 ) 測 量 血 壓 保 健 服 務,,99 人 次 推 動 中 長 程 計 畫 與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為 配 合 本 市 海 洋 首 都 發 展 願 景 及 29 世 界 運 動 會 在 高 雄 之 目 標, 本 府 特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經 考 量 本 市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特 以 海 洋 首 都 作 為 本 市 都 市 發 展 主 目 標, 並 從 發 展 多 元 的 教 育 文 化 追 求 卓 越 的 產 業 經 濟 確 保 永 續 的 健 康 環 境 創 造 高 級 的 生 活 品 質 強 調 社 區 的 國 際 城 市 營 造 整 合 的 跨 域 合 作 掌 握 優 勢 的 交 通 建 設 弱 勢 優 先 的 生 活 照 顧 等 八 個 面 向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分 別 舉 辦 8 場 次 之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體 系 專 家 座 談 辦 理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暨 高 雄 市 政 府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配 合 本 府 推 動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預 算 制 度, 辦 理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94 年 度 各 機 關 研 提 計 畫 為 4 案, 其 中 包 括 : 一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9 案, 依 限 提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二 重 要 行 政 計 畫 22 案 儀 器 設 備 申 購 2 案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案, 其 審 議 結 果 : ( 一 ) 同 意 概 算 額 度 辦 理 者 5 案 ( 公 共 建 設 案 次 重 要 行 政 92 案 科 技 發 展 案 儀 器 設 備 申 購 2 案 ) ( 二 ) 同 意 列 入 額 度 外 檢 討 者 7 案 ( 公 共 建 設 案 次 重 要 行 政 4 案 ) ( 三 ) 其 他 或 緩 議 者 5 案 (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2 案 次, 重 要 行 政 計 畫 案 ) 簽 陳 市 府 核 定 後 彙 總 高 雄 市 政 府 95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先 期 作 業 審 議 結 果 彙 編 函 送 各 機 關 據 以 編 列 95 年 度 概 算, 並 提 供 本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暨 預 算 審 議 參 考
50 貳 政 治 建 設 45 辦 理 年 度 管 制 考 核 管 制 考 核 的 目 的 在 於 確 立 計 畫 目 標, 掌 握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確 保 計 畫 目 標 的 達 成, 而 管 制 考 核 方 式 係 運 用 資 訊 統 計 方 法, 設 計 一 套 管 考 制 度 與 流 程, 對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進 行 檢 視 修 正, 憑 以 精 確 無 誤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在 實 施 管 制 考 核 作 業 流 程 中, 必 須 運 用 現 代 管 理 的 知 識 與 技 術, 擬 訂 作 業 計 畫 及 計 畫 評 核 術 網 狀 圖, 作 為 管 制 考 核 之 依 據 本 府 對 於 各 項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均 納 入 管 制, 嚴 密 監 控 執 行 進 度, 定 期 辦 理 年 終 考 核, 並 檢 討 其 得 失, 供 各 承 辦 機 關 未 來 擬 定 計 劃 與 執 行 之 參 考, 俾 使 未 來 施 政 計 畫 具 體 可 行, 執 行 成 效 更 臻 理 想 茲 就 辦 理 情 形 扼 要 敘 述 如 下 : 一 本 府 為 確 保 年 度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如 期 完 成, 函 訂 高 雄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9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作 業 規 定, 就 9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依 其 資 源 佔 用 程 度 民 眾 生 活 影 響 弱 勢 族 群 照 顧 計 畫 延 續 性 等 因 素, 辦 理 本 府 軟 體 計 畫 與 硬 體 工 程 選 項 列 管 作 業, 經 核 定 列 管 計 9 項,6 案 ( 列 管 項 中 因 分 案 列 管, 共 計 6 案 ) 二 各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依 作 業 規 定 將 實 際 執 行 情 況 於 單 數 月 填 送 研 考 會 彙 印 成 高 雄 市 政 府 列 管 案 件 進 度 雙 月 報 ; 落 後 案 件 部 分, 責 請 主 管 機 關 針 對 落 後 原 因, 研 擬 因 應 對 策, 積 極 執 行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6 項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項 目 執 行 情 形, 完 工 ( 成 ) 者 5 案 占 4.5%, 進 度 超 前 者 7 案 占 6.6%, 進 度 符 合 者 5 案 占.2 %, 進 度 落 後 者 4 案 占 7.74%, 改 提 執 行 概 要 者 5 案 占 4.72%, 撤 銷 列 管 者 4 案 占.77% 三 依 據 高 雄 市 政 府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案 件 評 鑑 要 點 暨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考 評 實 施 計 畫, 自 95 年 2 月 6 日 起, 至 95 年 月 6 日 止 由 本 府 考 評 小 組 ( 小 組 成 員 為 外 聘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府 相 關 同 仁 ) 辦 理 考 核 四 除 年 度 重 大 施 政 計 畫 列 入 管 制 考 核 外, 對 於 市 議 會 建 決 議 案 本 府 市 政 會 議 市 長 指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等 予 以 追 蹤 管 制,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達 成 施 政 目 標
51 46 高雄市行政概況 公文時效管制 公文是政府機關推動公務 溝通意見的重要工具 公文處理時效與行政效率有極 密切關係 為加強公文管制 按其性質區分為 一般公文 立法委員質詢案件 人民陳情案件 人民申請案件 訴願案件 及 專案管制案件 等六類 並責由 各機關依據其處理期限及相關法令依限辦結 以提高行政效率 加速市政建設步伐 一 按月彙計本府各機關 一般公文 立法委員質詢 人民申請 陳情 訴願 專案 管制案件公文時效統計表 刊登本府列管案件進度雙月報 並請各機關檢討改 進 (94 年度本府一級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表 如表 2) 二 督促各機關自我流程管理 承辦公文務必掌握時限 專責管制單位或人員應隨時 針對逾限案件進行個案分析 並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 表 2 94 年度 -2 月本府一級機關公文時效統計表 應辦公文 項目 數量 月份 已辦結公文統計 待辦公文統計 合計 發文統計 小計 辦結公文合計 待辦公文統計 未逾辦 已逾辦 本月份 截至上 發文平 本月創 + 6 日(含)以內 6 日至 日 日以上辦 5 + 存查 理期限 理期限 新收件 月待辦 均使用 4 - 稿數 2 + 待辦件 待辦件 辦結 (含)辦結 結 6 + 件數 數 件數 日數 數 數 件數 % 件數 % 件數 % 7 件數 % 件數 % / 6 / 7 / / 4 / 年 月 4,84 4,84,24 59,887 22, 年2 月,972 5,27 7,26 4,259 4, 年 月 46,89 6,562 2,2 65,27 26, ,2 94 年4 月 42,2 4,54, 57,975 2, 94.8,48 94 年5 月 4,42 4,78 2,926 6,9 22, , 94 年6 月 4,89 4,76 2,6 6,8 22, 年7 月 4,479 4,77,87 6,66 2, 年8 月 46,897 4,888 2,42 64,26 2, 年9 月 45,26 5,59,694 64,55 2, 年 月 4,45 5,458,694 57,98 2, 年 月 46,64,48,69 6,4 24, 年2 月 49, 2,559 4,27 65,776 25, 年 月平均 ,94 4,974 27,44 22,282 2, 2,55 22,2 2,758 24,55 22,7 24,785 26,844,982 2,97 2,78,5,5,659,48,882 2,697 29,45 2,98 2,979 54,92 5,89 6,94 52,82 54,8 54,29 5,68 57,64 57,22 5,775 57,768 59, ,964 7,68 5,77 5,6 6,78 6,97 6,85 6,566 7,48 6,26 5,65 5, ,5 6,854 4,599 4,58 6,28 6,5 5,88 5,8 6,88 5,868 5,82 5, 說明.94 年每月發文平均日數維持在 2.4 天左右 2.94 年平均辦結率近 9%.94 年已逾期待辦案件數平均為 58.5 件 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查核績效 為確保本府公共工程品質 提高施政績效 本府於 85 年 月 9 日設立 工程品 質查核中心 專責辦理 一 公共工程品質之查核 抽驗 管制 二 公共工程品質 評鑑事項 三 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置主任一人 由市長指派擔任 副主任一人 由主任就本府各興辦公共工程機關工程技術人員中遴選並簽報市長派 任 秘書一人由研考會派員擔任 另工務局 都發局 捷運局 地政處各派一人擔任 查核職務 中心人員以 專責辦公及採機動性赴各公共工程查核施工情形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計查核 8 件次重大公共工程 有效提昇公共工程品質
52 貳 政 治 建 設 47 另 中 心 定 期 辦 理 94 年 度 工 程 品 質 評 鑑 87 件, 查 核 成 果 均 已 提 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加 強 民 眾 對 施 政 及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是 本 府 一 貫 努 力 的 目 標, 不 僅 引 進 顧 客 導 向 的 理 念 與 全 面 品 管 的 做 法, 更 配 合 資 訊 e 化 發 展, 以 創 新 思 維, 做 好 便 民 利 民 親 民 愛 民 工 作 本 府 94 年 度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成 果 如 下 : 一 辦 理 不 定 期 查 訪 暨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為 強 化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運 作 機 制, 展 現 卓 越 的 服 務 品 質, 依 據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計 畫, 組 成 評 審 工 作 團, 分 赴 受 評 機 關 不 定 期 查 訪,94 年 度 計 辦 理 次, 選 定 警 政 交 通 暨 文 教 機 關 就 服 務 形 象 申 辦 案 件 陳 情 案 與 社 區 互 動 等 項 目, 於 94 年 8 月 2 日 至 8 日 組 成 2 個 小 組, 分 別 進 行 平 時 查 訪, 責 請 受 訪 機 關 針 對 應 改 進 事 項 加 強 辦 理, 強 化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品 質 電 話 禮 貌 是 公 務 員 從 事 為 民 服 務 必 備 之 基 本 素 養, 為 加 強 基 層 同 仁 為 民 服 務 電 話 禮 貌, 確 保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機 關 公 務 電 話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研 考 會 於 94 年 6 月 7 月 月 實 施 電 話 測 試, 計 抽 測 97 個 機 關,92 個 機 關 評 定 甲 等,5 個 機 關 為 乙 等, 測 試 結 果 並 函 送 機 關 加 強 改 善 或 辦 理 員 工 訓 練 二 服 務 品 質 標 竿 學 習 為 汲 取 第 7 屆 行 政 院 服 務 品 質 獎 獲 獎 機 關 服 務 品 質 之 創 新 優 質 做 法, 以 為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執 行 機 關 推 動 業 務 借 鏡, 於 94 年 月 辦 理 外 埠 參 訪, 至 台 中 縣 太 平 戶 政 事 務 所 台 中 市 西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彰 化 縣 消 防 局 新 竹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觀 摩 學 習, 期 望 透 過 標 竿 學 習 的 途 徑,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機 關 能 從 中 學 習 新 觀 念, 精 進 服 務 品 質 措 施, 塑 造 服 務 新 典 範 三 服 務 台 及 櫃 台 作 業 ( 一 ) 各 業 務 櫃 台 及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均 遴 派 資 深 績 優 人 員 擔 任 第 一 線 作 業, 按 時 輪 調, 避 免 職 務 性 倦 怠, 如 發 現 有 任 何 服 務 人 員 不 適 任 現 行 職 務 者, 立 即 調 整, 以 確 保 最 好 之 服 務 品 質 ( 二 ) 全 體 人 員 均 佩 戴 識 別 證, 載 明 姓 名 及 職 稱 全 面 建 立 代 理 人 制 度, 並 於 櫃 台 作 業 每 日 之 高 峰 時 間, 訂 定 內 部 作 業 人 員 支 援 第 一 線 工 作 人 員 規 定, 由 主 管 視 情 況 機 動 調 整, 以 縮 短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三 ) 服 務 項 目 作 業 流 程 及 處 理 期 限 等 均 標 示 明 確 適 當 ( 四 ) 服 務 場 所 供 桌 椅 茶 水 筆 及 書 表 填 寫 範 例 公 共 電 話 傳 真 機 等 設 施 各 單 位 間 之 位 置 安 排 合 理 標 示 規 劃 排 隊 路 線 及 有 關 等 候 設 施 ( 五 ) 對 識 字 不 多 或 書 寫 有 困 難 之 民 眾, 主 動 代 為 填 寫 各 項 書 表 ( 六 ) 提 供 各 項 如 何 辦 理 公 司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等 資 料 ( 七 )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免 費 提 供 各 申 請 事 項 範 例 及 有 關 之 法 令 解 答, 並 接 受 洽 詢 各 項 業 務
53 4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有 關 問 題 ( 八 ) 中 午 休 息 時 間 仍 受 理 民 眾 申 領 公 司 暨 營 利 登 記 案 件 並 解 答 各 項 業 務 有 關 問 題, 便 民 利 民 頗 受 好 評 四 工 商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本 府 為 簡 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於 75 年 7 月 6 日 修 正 實 施 高 雄 市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聯 合 辦 公 實 施 要 點, 將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各 聯 合 審 查 單 位 ( 都 發 局 工 務 局 建 設 局 國 稅 局 等 ) 人 員 集 中 於 建 設 局 聯 合 辦 公, 共 同 受 理 市 民 申 請 案 件, 至 於 須 再 送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會 辦 之 案 件, 則 以 傳 真 送 會 等 方 式 辦 理, 節 省 公 文 收 發 往 返 時 間 加 速 案 件 之 審 查 實 施 集 中 聯 合 辦 公, 一 方 面 可 避 免 市 民 輾 轉 奔 波 之 苦, 一 方 面 亦 可 節 省 人 力 支 出, 同 時 配 合 電 腦 化 作 業, 縮 短 作 業 時 程 因 此, 聯 合 辦 公 在 為 民 服 務 上, 已 有 顯 著 績 效 ( 一 ) 作 業 時 效 方 面 : 目 前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一 般 案 件 限 在 當 日 (8 小 時 ) 內 結 案, 須 會 辦 案 件 則 在 日 內 會 畢 退 會, 由 建 設 局 於 日 內 辦 結 發 證 94 年 度 共 受 理 公 司 (9,29 件 ) 行 號 (7,29 件 ) 申 請 案 件 76,589 件, 平 均 每 件 處 理 時 間 約 2 日, 迅 速 確 實, 普 遍 獲 得 民 眾 及 社 會 輿 論 讚 許 ( 二 ) 服 務 措 施 方 面 : 為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功 能, 實 施 走 動 式 服 務, 於 服 務 櫃 台 前 走 動, 穿 著 背 心, 以 熱 忱 關 心 態 度, 主 動 指 導, 協 助 洽 公 民 眾 申 辦 各 項 商 業 登 記 ; 並 於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辦 理 結 果 公 佈 欄 張 貼 前 日 准 駁 案 件 報 表, 供 民 眾 參 閱 本 府 建 設 局 並 隨 時 檢 討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逐 期 縮 短 辦 理 時 限, 簡 化 申 請 表 單, 編 印 如 何 辦 理 各 種 公 司 及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摺 頁, 陳 列 於 櫃 台 供 民 眾 索 取 利 用 在 候 件 休 息 區 則 提 供 書 表 填 表 範 例, 且 由 服 務 台 幫 忙 民 眾 查 詢 案 件 辦 理 進 度 另 外, 對 於 非 現 場 民 眾 之 查 詢 服 務, 除 服 務 台 2 具 專 線 電 話 外, 並 設 置 4 組 電 話 語 音 查 詢 系 統, 同 時 亦 開 放 於 網 際 網 路 上, 供 民 眾 查 詢, 提 供 申 請 人 多 重 管 道 的 便 捷 資 訊 服 務 五 管 線 管 理 及 服 務 本 府 工 務 局 為 加 強 對 全 市 地 下 管 線 管 理 工 作, 辦 理 電 力 電 信 自 來 水 瓦 斯 等 5 多 個 單 位 申 請 挖 掘 道 路 埋 設 地 下 管 線 作 業, 於 年 度 開 始 即 請 各 管 線 單 位 將 年 度 計 畫 工 程 送 本 府 工 務 局 彙 整 統 一 挖 埋, 並 定 期 召 開 有 關 挖 掘 道 路 埋 設 管 線 協 調 會, 協 調 同 一 路 段, 配 合 同 一 時 間 施 工, 以 達 一 次 挖 一 起 補 之 目 標, 並 推 動 電 信 業 者 共 構 挖 埋, 進 而 減 少 挖 掘 路 面 之 次 數, 另 外 主 要 管 線 單 位 如 電 力 自 來 水 電 信 瓦 斯 公 司 等 民 生 管 線, 本 府 工 務 局 更 整 合 統 一 挖 埋 減 少 道 路 挖 掘 次 數, 便 利 民 眾 接 用 各 種 民 生 管 線 為 加 速 本 市 現 代 化,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居 住 品 質, 對 於 管 線 挖 埋 造 成 路 面 凹 凸 不 平 情 形, 研 究 試 辦 以 低 強 度 混 凝 土 工 法 回 填 開 挖 管 溝, 以 減 少 路 面 下 陷, 有 效 改 善 道 路 品 質 另 高 雄 市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公 共 管 線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案, 已 於 9 年 6 月 完 成 全 市 行 政 區 公 共 管 線 建 置 及 簡 化 申 挖 作 業 流 程, 應 用 資 訊 網 路 系 統 上 線 辦 理 申 請 作 業, 並
54 貳 政治建設 49 成立工務局抽驗小組 每月抽驗管線單位施工品質及不定期巡查道路施工情況及品 質 採取嚴罰措施 加強施工單位責任 提供市民平坦快捷之大道 管線管理申請案 自 94 年元月 日起至 2 月 日止 共核發挖路許可證 6,692 件 其中自來水公司,55 件 台灣電力公司, 件 南區電信管理局 969 件 瓦斯公司 78 件 其他 單位 66 件 有線電視 52 件 水工處 4 件 活化公務人力 一 員額總量管制 為有效運用人力 抑制本府人事費偏高之壓力 本府對員額減縮向極重視 自 8 年起計採行三階段的精簡管理措施 總計精簡,562 人 精簡比率達 5. 各階 段精簡績效如表 24 表 24 高雄市政府 階段歷年員額精簡成果表 階段 精簡數 精簡員額 精簡比率 說 明 第 階段 8 年起 按 8 年度職員 含約 聘僱 駐衛警 預算 員額為基礎 精簡預 算員額 5 第 2 階段 87 年起 配合資訊化實施 各 機關依核定之精簡 比率辦理 含職工在 內 採出缺不補方 式 第 階段 9 年起 第 階段精簡措施自 9 年起 按 9 年度預算員額 精簡 5 依職員 駐衛 警 職工 約聘僱 臨時 工分別精簡 94 年配合精 簡 5%措施 依規定完成 合計, 二 多元化管理 (一) 積極進用原住民 提前達成足額目標 本府各機關依據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規定應進用原住民 5 人 截至 94 年底已進用 4 人 進用比率達 28 (二) 執行定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各機關均達成進用標準 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據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規定進用比率積極辦理進用 至 9 年 8 月業全部足額進用完畢 截至 94 年底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 486 人 已進 用 864 人 進用比例達 78 並超額進用 78 人 顯示各機關充分配合政策照 護身心障礙人員 (三) 積極拔擢績優女性擔任主管 本府積極推動 單位 級主管婦女佔 4 分之 名額以上 以保障婦女工作權 益 目前本府女性公務人員占 2.44 不含事業機關 各級學校 各級機 關一級主管人數 887 人 其中女性主管人數 人 比率為.8 2 級女性主 管 42 已達到 本府單位 級主管婦女佔 4 分之 之目標 (四) 嚴格執行裁減聘僱人力 本府對於各機關提報年度擬續聘僱計畫均依據 健全機關組織功能合理管制
55 5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員 額 作 業 要 點 嚴 格 審 核 管 制,94 年 核 定 772 人,94 年 裁 減 比 率 6.7% ( 五 ) 內 陞 外 補 並 重 審 慎 辦 理 陞 遷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督 促 各 用 人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人 員 之 新 進 陞 任 及 遷 調, 凡 職 務 出 缺 辦 理 內 陞 時, 須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各 機 關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序 列 表 及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秉 持 用 人 唯 才 公 平 客 觀 內 陞 與 外 補 並 重 原 則, 審 慎 辦 理 陞 遷 出 缺 職 務 如 經 決 定 辦 理 外 補 時, 即 隨 時 上 網 登 錄 本 府 徵 才 公 告 公 開 徵 才 94 年 內 計 辦 理 各 機 關 上 網 公 開 徵 才 案 件 877 件, 內 陞 案 件 58 件 三 加 強 公 共 事 務 委 外 依 行 政 院 函 頒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推 動 行 政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獎 勵 措 施, 並 成 立 本 府 行 政 業 務 妥 託 民 間 辦 理 推 動 專 案 小 組, 全 面 積 極 推 動 委 外,94 年 核 定 列 管 各 機 關 委 外 項 目 計 5 項, 其 中 報 人 事 行 政 局 列 管 項 目 項, 定 期 檢 討 執 行 進 度 四 終 身 學 習 活 化 人 力 ( 一 )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落 實 推 動 行 政 院 訂 頒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行 動 方 案, 成 立 組 織 學 習 推 動 組 織, 並 配 合 本 市 主 辦 29 年 世 界 運 動 會, 以 營 造 優 質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推 動 國 際 化 便 捷 生 活 圈 為 組 織 學 習 主 題, 舉 辦 組 織 學 習 行 動 研 討 會, 完 成 組 織 學 習 概 念 導 入 活 動, 型 塑 組 織 願 景, 藉 主 題 之 推 動 過 程, 達 到 組 織 學 習 目 標 ( 二 ) 成 立 社 團 公 餘 學 習 為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文 康 活 動, 維 護 公 教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目 前 共 計 成 立 9 個 員 工 文 康 社 團, 社 團 種 類 包 括 球 類 藝 文 類 技 藝 類 等, 如 合 唱 團 書 法 繪 畫 運 動 舞 蹈 踢 踏 舞 社 太 極 拳 社 英 語 研 習 登 山 健 行 等, 除 了 平 時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定 期 練 習 外, 每 年 度 並 專 案 辦 理 各 類 大 型 活 動, 實 施 以 來, 績 效 頗 受 肯 定 為 擴 大 實 施,94 年 度 並 增 設 攝 影 社 及 健 康 體 能 研 習 社, 未 來 將 賡 續 規 劃 增 設 新 社 團, 俾 使 社 團 更 加 多 元 化, 提 供 員 工 多 樣 選 擇 五 促 進 新 陳 代 謝, 提 高 人 員 素 質 本 府 一 向 嚴 格 執 行 屆 齡 退 休, 建 立 最 近 5 年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管 制 名 冊, 依 限 辦 理 退 休 對 於 自 願 退 休 案, 均 督 促 所 屬 機 關 確 實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程 序 辦 理, 以 維 退 休 人 員 權 益 對 於 不 適 任 現 職 因 病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而 又 不 合 於 退 休 規 定 之 公 教 人 員, 均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9 條 規 定 予 以 資 遣,94 年 度 計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命 令 退 休 5 人, 自 願 退 休 794 人, 資 遣 人, 合 計 857 人, 充 分 暢 通 人 事 管 道, 促 進 機 關 新 陳 代 謝, 以 確 保 人 員 素 質 之 提 昇 94 年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重 大 獎 懲 情 形, 詳 如 表 25
56 貳 政 治 建 設 5 表 25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統 計 獎 懲 類 別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記 一 大 功 記 一 大 過 免 職 停 職 復 職 移 付 懲 戒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4( 人 休 職 2 人 降 級 9 人 記 過 2 人 申 誡 ) 在 新 思 潮 與 知 識 經 濟 趨 勢 下, 本 府 公 教 同 仁 更 需 要 不 斷 充 實 能 力, 拓 展 視 野, 本 府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 以 營 造 健 康 運 動 的 城 市 為 主 軸, 落 實 DNA 改 造 活 力 再 造 能 力 創 造 的 指 導 理 念, 在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未 來 都 市 建 設 經 營 人 才 需 求 緊 密 結 合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推 動 29 年 世 運 培 育 國 際 事 務 菁 英 緊 密 結 合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高 高 屏 團 隊 區 域 發 展 的 願 景 緊 密 結 合 公 教 人 員 訓 練 與 各 局 處 業 務 發 展 人 力 需 求 快 速 結 合 公 教 人 員 訓 練 與 營 造 健 康 運 動 的 城 市 密 切 結 合 公 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與 公 教 人 力 現 代 化 密 切 結 合 的 六 個 課 程 設 計 基 本 原 則, 規 劃 有 更 新 市 政 ( 區 域 發 展 ) 管 理 心 智 模 式 活 化 都 市 發 展 願 景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能 力 培 養 台 灣 文 化 生 態 及 政 經 史 觀 強 化 自 由 民 主 法 治 素 養 推 動 健 康 管 理 與 運 動 五 大 構 面 理 念 之 課 程, 並 規 劃 豐 富 且 多 樣 化 的 學 習 機 會, 安 排 有 各 類 專 業 性, 進 階 式 的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我 們 期 能 讓 每 位 公 教 同 仁 都 能 : 表 現 現 代 化 民 主 國 家 文 官 的 人 文 氣 質 與 法 治 素 養, 擁 有 企 業 型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者 的 能 力 與 倫 理, 具 備 海 洋 首 都 市 政 經 營 者 的 專 業 與 熱 情, 成 為 區 域 永 續 發 展 的 推 動 者, 實 踐 全 球 治 理 的 在 地 行 動 者, 為 高 雄 及 台 灣 的 發 展 培 養 領 導 變 革 的 菁 英 執 行 夢 想 的 精 兵 本 府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 採 創 新 措 施, 改 善 訓 練 方 法 並 規 劃 新 班 期, 以 提 升 訓 練 品 質, 俾 利 市 府 人 力 資 源 能 充 分 配 合 市 政 發 展 需 求,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自 94 年 月 至 94 年 2 月, 共 辦 理 各 類 班 期 8 期 ( 如 參 閱 表 26), 各 項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具 體 作 為 如 下 : 表 26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 訓 練 研 習 人 數 統 計 表 類 別 職 前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教 師 研 習 委 託 訓 練 合 計 班 期 人 數 26 4,575 2, ,45 人 天 次 ,278 6,495 2,658 9,79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 ( 一 ) 營 造 公 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激 發 公 教 人 員 學 習 動 機, 滿 足 其 學 習 需 求, 並 落 實
57 5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終 身 學 習 政 策,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 二 ) 規 劃 核 心 課 程, 結 合 市 政 發 展 需 要, 整 合 並 培 育 市 政 建 設 人 才, 提 升 本 市 競 爭 力 ( 三 ) 因 應 電 子 化 政 府 來 臨,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續 辦 應 用 資 訊 系 列, 逐 年 增 加 開 辦 電 腦 班 期, 提 昇 公 務 同 仁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 四 ) 營 造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持 續 開 辦 市 府 大 樓 英 語 研 習 班 國 際 化 後 勤 服 務 班 期 公 務 英 語 班 期 等 系 列 班 期 及 全 民 英 檢 班 期, 提 升 本 府 員 工 的 英 語 能 力, 以 因 應 29 年 世 運 在 高 雄 舉 辦 的 外 語 人 力 需 求 ( 五 ) 賡 續 強 化 行 政 法 制, 開 辦 各 系 列 法 律 班 期, 以 提 高 公 務 人 力 法 制 知 能, 增 進 工 作 績 效 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六 ) 縝 密 推 動 國 民 教 育 九 年 一 貫 教 學 研 習, 以 增 進 教 師 對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的 瞭 解, 因 應 教 學 準 備 工 作, 俾 在 本 市 能 順 利 推 動 此 重 大 課 程 改 革 工 程 ( 七 ) 辦 理 品 格 教 育 研 習 班 系 列 班 期,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以 協 助 學 生 體 認 生 命 的 價 值 與 內 涵 及 建 立 公 務 人 員 尊 重 及 保 障 人 性 尊 嚴 之 觀 念,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八 ) 提 昇 學 校 諮 商 輔 導 知 能, 推 動 牧 羊 人 教 師 計 畫, 針 對 校 長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軍 訓 教 官 分 別 開 辦 諮 商 輔 導 專 業 知 能 課 程 ; 關 懷 公 教 人 員 身 心 健 康, 提 升 公 教 同 仁 心 靈 生 活, 及 公 務 人 員 婚 姻 親 子 關 係, 提 供 相 關 主 題 之 巡 迴 演 講, 輔 導 本 市 公 教 人 員 有 面 對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九 ) 成 立 志 工 團, 服 務 教 學 活 動,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公 私 部 門 協 力 經 營 社 區 營 造 ( 十 ) 蓮 潭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委 託 民 間 業 者 經 營 管 理, 發 揮 空 間 與 設 施 設 備 最 大 效 用,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及 公 共 建 設 的 服 務 性 及 公 益 性, 帶 動 北 高 雄 之 教 育 訓 練 會 議 健 康 休 閒 等 產 業 與 活 動 ( 十 一 ) 善 用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等 週 邊 設 施, 活 化 教 學 方 法, 課 程 規 劃 結 合 週 邊 設 施, 辦 理 戶 外 教 學, 落 實 本 土 生 態 文 化 教 育 ( 十 二 ) 出 版 運 動 與 行 銷 一 書 及 製 作 教 材 簡 報, 包 括 : 永 續 發 展 我 愛 綠 建 築 四 集 認 識 世 運 蓮 潭 風 情 溼 地 廊 道 捷 運 建 設 行 旗 津 美 力 贏 者 圈 社 造 三 集 認 識 禽 流 感, 作 為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 十 三 ) 逐 步 推 動 線 上 學 習 (e-learning) 系 統, 自 行 規 劃 建 置 網 路 課 程, 已 推 出 行 政 程 序 法 送 達 法 律 適 用 的 基 本 方 法 便 民 與 圖 利 如 何 製 作 適 法 的 行 政 處 分 書 違 法 行 政 處 分 的 撤 銷 與 信 賴 保 護 合 法 授 益 處 分 的 廢 止 與 信 賴 保 護 行 政 處 分 的 案 例 研 討 等 課 程, 以 增 加 市 府 同 仁 法 律 素 養 和 多 元 之 學 習 管 道 ( 十 四 ) 延 續 各 類 班 期 預 留 名 額 供 高 屏 兩 縣 參 與 外, 特 再 開 辦 區 域 發 展 執 行 力 專 案 班 凝 聚 區 域 性 建 設 共 識, 積 極 推 動 區 域 合 作 發 展, 對 未 來 高 高 屏 區 域 性 建 設 的 整 合 頗 有 助 益 ( 十 五 ) 為 達 成 營 造 健 康 運 動 的 城 市 的 主 軸, 及 推 廣 與 介 紹 世 運 項 目, 辦 理 世 運 初 體 驗 系 列 課 程 與 活 動, 讓 全 體 公 教 同 仁 都 能 瞭 解 世 運, 行 銷 世 運, 並 養 成 運 動 健 康 之 好 習 慣 ( 十 六 ) 積 極 推 動 社 區 治 理, 籌 辦 旗 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轉 型 成 為 台 灣 觀 光 大 島 結 合 原 生 植 物 園 社 區 ( 原 生 植 物 園 創 價 協 會 ) 成 為 夥 伴 關 係 輔 導 康 橋 社 區 建 構 高
58 貳 政治建設 5 雄門戶新意象等社區培力工作 法規與訴願 一 訴願審議 (一) 訴願為行政救濟制度中之重要環節 舉凡行政機關基於職權 就具體事件所為發 生公法上效果之行政行為 人民 含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 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均得依訴願法規 定提起訴願 邇來 由於社會型態劇變 民眾權益意識高漲 自力救濟層出不窮 為因應當前情勢 並發揮高度救濟功能及強化公權力與公信力 乃當務之急 本 府為使市民對訴願制度有正確及深入了解 特結合各種訓練及傳播媒體闡明行政 救濟與訴願實務 以加強訴願宣導 俾利市民有所遵循 另印製各類書表免費供 索取 及設立訴願諮詢室 加強為民服務 期有助於市政建設 (二) 自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 計受理訴願案件 475 件 共召開訴願審議會議 2 次 處理情形如表 27 表 27 高雄市政府受理訴願案件處理情形 形 再 再 簽 情 審 審 結 不 駁 受 件 回 理 數 原 處 分 機 關 自 行 撤 銷 件 數 訴 願 駁 回 件 數 行 數 分 數 數 數 撤 銷 另 處 件 數 願 人 自 回 件 件 件 件 撤 銷 改 處 件 數 理 訴 撤 處 理 總 移 轉 管 轄 件 數 銷 受 理 別 年 度 別 原 撤 案處 不 類 受 收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二 法規整理 (一) 自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 計召開法規委員會議 2 次 經審議通過之市法規共 54 件 其中制 訂 定 22 件 修正 28 件 廢止 4 件 審議情形如表 28
59 54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28 高雄市政府辦理市法規審議情形 項 審議情形 目 年 度 制 訂 定 修正 廢止 現行有效數 市法規 行政規則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二) 現行有效單行法規計 46 件 行政規則計 9 件 均經編號列冊管理 並於每月 將市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情形通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三 國家賠償 (一) 本府鑑於人民常因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 管理欠缺致權益受 損 乃責成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敦聘法界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秉持公正 超然立場審慎處理國家賠償案件 期以不苛不濫原則 儘速填補人民之損害 並 督促本府各機關檢討改善侵害人民權益之行政行為或公共設施 避免再生事端 (二) 自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 計受理國家賠償案件 97 件 共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 理委員會議 2 次 處理情形如表 29 表 29 求 償 件 金 數 額 2,4,98 2,762,52 45,75 85,67 545,5 2,8,72,967,9 4,65,965 5,56, 4,984,95 4,557,97 552,568 2,47,44 754,86 427,57 償 形求 償 情 形 求 件 件 協 議 賠 償 金 額 中 件 件 協 議 賠 償 件 數 , , 4 中 訴 訟 賠 償 金 額 訴 訟 賠 償 件 數 結 數 簽 議 數 協 訟 理 數 訴 情 數 理 審 數 協 議 不 成 立 件 數 件 移 轉 管 轄 件 數 回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 撤 件 別 拒 紹 賠 償 件 數 總 度 公有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理 年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 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 類 別 案處 數 目收 受 項 高雄市政府受理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情形 2 27,5 695, 67,568 2,
60 貳 政治建設 55 四 消費爭議調解 (一) 消費爭議調解係政府基於便民服務原則 為解決消費兩造因交易發生爭執無法達 成共識時 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而設置之調解委員會 旨在消弭訟源 減 少無謂紛爭 保障交易安全 並洽請實際從事消費仲裁協調業務之專業團體代表 擔任委員 俾有效保護消費兩造權益 (二) 自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 計受理消費爭議調解案件 28 件 共召開消費爭議 調解會議 2 次 調解情形如表 表 高雄市消費爭議調解案件處理情形 其 轉 管 他 轄 數 未 結 案 件 數 移 件 處理情形 不 受 理 件 數 調解不成立件數 年 度 別 調解成立件數 目 受 理 總 件 數 項 端正政風 一 預防貪瀆 (一) 加強廉能政風宣導 本年度辦理各項政風法令(紀)宣導,95 次 辦理情形有. 口頭宣導 辦理專題演講 機會教育 在職訓練安排政風課程 政風法令講習 會等 如舉辦 易滋弊端業務稽核暨政風查處工作專業講習 BOT 介紹 與個案 依法行政與圖利 及 認識行政罰法 邀集本府同仁共同參與 涵養公務同仁心靈 強化法治觀念 推動 e 化政府 俾以提升服務品質 2. 文字宣導 編印政風案例宣導刊物 印製海報 摺頁 年曆卡等 隨時提醒同 仁執行職務應依法行政 避免誤蹈法網. 電化宣導 運用廣播 有線電視 機關網站 戶外 LED 電子視訊牆等 以生 動活潑方式 持續本府員工法紀宣導工作 建立廉能政風 4. 藝術宣導 辦理政風法令有獎徵答 測驗 猜謎及海報比賽 增進本府員工政 風法紀認知 建構海洋首都 友善城市之優質施政理念與環境 5. 反貪作為 辦理政風法令論文比賽及製作公車站牌 候車停 車體後背廣告 傳達市府反貪肅貪決心等 另配合本市 94 年社團博覽會 25 年左營 萬年季 等重大市政建設活動 辦理政風法令現場有獎填答活動 擴大政風法 令行銷宣導 爭取民眾對澄清吏治之認同與支持 建立市民大眾防貪 肅貪共
61 5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識, 共 創 廉 能 市 政 ( 二 ) 妥 處 請 託 關 說 贈 受 財 物 案 件 : 本 府 各 機 關 員 工 奉 行 行 政 革 新 要 求, 依 據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處 理 請 託 關 說 贈 受 財 物 及 飲 宴 應 酬 執 行 要 點 規 定,94 年 婉 拒 民 眾 餽 贈 財 物 或 依 規 定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退 還 並 登 錄 建 檔 備 查 計 49 案, 計 退 回 禮 金 新 台 幣 84,8 元, 禮 品 45 件, 未 拆 封 紅 包 件, 與 去 (9) 年 度 比 較, 建 檔 備 查 增 加 26 案 (9 年 284 案 ); 另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建 檔 備 查,549 件, 較 9 年 4,6 件 減 少 557 件 ; 飲 宴 應 酬 登 錄 建 檔 備 查 82 件, 較 92 年 件 增 加 8 件, 有 效 建 立 透 明 施 政 ( 三 ) 落 實 機 關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功 能 :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65 次, 檢 討 研 議 機 關 業 務 防 弊 作 為 議 案 29 案, 對 健 全 機 關 各 項 業 務 推 動, 確 具 成 效 ( 四 ) 表 揚 獎 勵 廉 能 : 依 據 本 府 表 揚 實 踐 端 正 政 風 績 優 人 員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選 出 位 優 秀 同 仁, 於 本 府 員 工 月 會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以 培 養 員 工 責 任 心 與 榮 譽 感, 並 收 激 濁 揚 清 見 賢 思 齊 之 效 ( 五 ) 審 慎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9 年 受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定 期 申 報 計,9 人, 依 據 法 務 部 函 頒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以 2% 比 例, 公 開 抽 籤 抽 出 22 人 進 行 實 質 審 核, 另 因 其 他 情 事 再 審 查 2 人, 總 計 審 查 22 人 其 中 6 人 屬 非 故 意 申 報 不 實 及 情 節 輕 微, 另 表 註 記, 有 4 人 申 報 不 實 移 請 法 務 部 複 審, 其 中 人 遭 法 務 部 罰 鍰 新 台 幣 8 萬 元, 另 人 法 務 部 複 審 中, 餘 8 人 申 報 資 料 均 相 符 ( 六 ) 落 實 防 弊 稽 核 查 察 : 針 對 攸 關 民 眾 權 益 及 易 茲 弊 端 業 務, 適 採 稽 核 查 察 防 弊 作 為 598 案 次 (9 年 59 案 次 ), 稽 核 發 現 缺 失 892 項 (9 年 72 項 ), 均 要 求 相 關 業 管 單 位 檢 討 改 善, 消 除 潛 存 問 題, 興 利 機 關 行 政 另 積 極 要 求 各 機 關 督 工 單 位 加 強 辦 理 工 程 重 點 抽 查 ( 驗 )62 案 次 (9 年 5 案 次 ), 發 現 缺 失 責 請 承 商 檢 討 改 善 計,74(9 年 46 項 ), 有 效 督 促 承 商 審 慎 施 工, 維 護 市 府 工 程 品 質 ( 七 ) 研 編 預 防 貪 瀆 調 查 ( 研 析 ) 專 報 : 本 府 各 政 風 機 構 就 機 關 與 民 眾 權 益 相 關 業 務, 依 據 辦 理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政 風 座 談 會 政 風 訪 查 及 執 行 防 弊 措 施 稽 核 查 察 等 各 項 作 為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資 料, 深 入 檢 討 可 能 產 生 弊 失 不 法 之 潛 在 因 素, 編 撰 興 利 除 弊 研 析 專 報 8 篇, 條 分 縷 析 具 體 興 利 意 見, 提 供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興 利 革 新 參 考 ( 八 ) 訂 ( 修 ) 定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 針 對 本 府 各 機 關 現 行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可 能 產 生 疏 漏 或 不 合 時 宜 之 事 項 進 行 檢 討 修 正, 協 同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研 ( 修 ) 訂 防 弊 措 施 46 案 次, 用 以 切 中 時 弊, 提 升 廉 能 效 率 ( 九 ) 辦 理 政 風 問 卷 調 查 革 新 座 談 會 及 政 風 訪 查 : 積 極 緊 密 民 意 脈 動, 深 入 廣 泛 瞭 解 民 眾 對 機 關 政 風 實 況 觀 感 及 亟 待 改 進 之 業 務,
62 貳 政 治 建 設 57 辦 理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4 單 位 次 (9 年 4 單 位 次 ) 政 風 訪 查 8,7 人 次 (9 年 4,42 人 次 ), 另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賢 達 等 舉 辦 政 風 座 談 會 25 單 位 次 (9 年 單 位 次 ), 探 討 機 關 業 務 潛 在 性 弊 失, 研 提 具 體 興 利 效 能 意 見, 作 為 推 動 施 政 革 新 及 策 訂 廉 能 便 民 方 案 重 要 參 考 ( 十 ) 即 時 處 理 民 情 反 映 事 項 : 自 本 府 政 風 服 務 信 箱 及 陳 情 函 接 獲 民 眾 檢 舉 陳 情 及 反 映 相 關 施 政 民 情 資 料 計 92 件, 除 屬 本 府 政 風 處 業 務 權 責, 由 政 風 處 處 理 函 覆 外, 餘 均 依 反 映 內 容 所 涉 業 務 函 轉 本 府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有 效 解 決 民 怨,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十 一 ) 落 實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公 開 透 明 :. 依 據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採 購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受 理 民 眾 採 購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675 案 次 (9 年 457 案 次 ), 申 請 查 閱 者 48 人 次 (9 年 4 人 次 ), 均 由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彙 整 反 映 意 見 送 交 主 辦 單 位 研 復 釋 疑, 或 據 以 修 正 圖 說 規 格 86 案 次 (9 年 8 案 次 ) 2.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協 助 機 關 嚴 密 辦 理 採 購 寄 領 標 單 及 評 選 委 員 通 知 作 業 2,5 次 (9 年,57 次 ), 有 效 防 杜 索 ( 投 ) 標 廠 商 及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建 立 公 平 公 正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有 效 防 範 圍 標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依 據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採 購 開 標 及 評 選 作 業 錄 影 轉 播 實 施 要 點, 針 對 機 關 辦 理 重 大 採 購 案 件 招 標 作 業,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錄 影 開 標 作 業 過 程 計 5 案 (9 年 52 案 ), 兼 具 公 開 透 明 化 與 防 弊 功 能 ( 十 二 ) 參 與 採 購 案 件 監 辦 作 業 : 本 府 各 機 關 政 風 機 構 參 與 採 購 案 件 招 標 驗 收 監 辦 作 業 2,846 案 次, 有 效 協 助 機 關 落 實 採 購 制 度, 順 遂 採 購 之 進 行 另 各 政 風 機 構 按 月 登 錄 萬 元 以 上 採 購 案 件, 藉 由 勾 稽 分 析, 從 中 發 掘 影 響 採 購 異 常 之 潛 存 因 素, 提 析 興 利 改 善 建 議, 健 全 機 關 採 購 機 制 ( 十 三 )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 本 府 各 機 關 針 對 業 務 特 性 及 實 際 狀 況 需 求, 研 ( 修 ) 訂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措 施 計 7 種, 據 以 執 行 運 用 LED( 電 子 看 板 ),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法 令 常 識 有 獎 徵 答 及 編 印 洩 密 案 例 等 方 式 加 強 宣 導, 計 實 施 84 單 位 次, 以 增 進 員 工 保 密 素 養 2. 實 施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保 密 檢 查 258 單 位 次, 發 掘 缺 失 簽 移 相 關 單 位 改 善, 嚴 防 洩 密 情 事 發 生. 研 訂 電 腦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並 加 強 實 施 資 訊 保 密 稽 核 計 7 單 位 次, 防 範 機 密 資 訊 外 洩 及 電 腦 犯 罪 4. 針 對 財 物 採 購 營 繕 工 程 各 種 考 ( 甄 ) 試 重 要 會 議 等, 研 析 可 能 洩 密 管 道 與 原 因, 訂 定 專 案 保 密 措 施, 並 據 以 執 行 計,65 案 次, 防 範 洩 密 情 事 發 生 5. 為 減 輕 機 密 文 書 保 管 負 荷,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與 註 銷 作 業 5 次, 經 全 面 清 查 機 密 文 書 予 以 註 銷 及 降 低 密 等 計 6,77 件 6. 查 處 洩 密 或 違 規 案 件 計 2 案, 經 查 明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計 28 案 7 人 ; 澄 清 結 案 計 4 案
63 5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二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 一 ) 受 理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 加 強 宣 導 鼓 勵 員 工 及 民 眾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並 設 有 檢 舉 免 費 專 線 電 傳 真 機 655 專 用 信 箱 - 高 雄 市 郵 政 信 箱 第 2299 號, 以 供 檢 舉 之 用 計 受 理 民 眾 民 意 機 關 上 級 交 查 交 辦 檢 舉 案 件 27 件 ( 具 名 89 件 占 4.% 匿 名 28 件 占 58.99%), 相 較 去 (9) 年 2 件 減 少 4 件, 均 經 縝 密 查 證, 依 規 定 辦 理 ( 二 )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 發 揮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針 對 重 大 採 購 營 繕 工 程 案 件 及 其 他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加 強 稽 核 與 查 察 生 活 違 常 員 工, 以 計 畫 性 查 處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計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8 案 ( 貪 瀆 線 索 28 案, 不 法 案 件 案 ), 均 函 送 司 法 調 查 機 關 參 偵 本 年 度 經 起 訴 5 案 2 人 法 院 一 二 審 判 刑 者 案 人 次 (9 年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線 索 6 案, 函 送 司 法 調 查 機 關 參 偵, 經 起 訴 8 案 7 人, 法 院 一 二 審 判 刑 者 7 案 28 人 次 ) ( 三 ) 加 強 辦 理 行 政 肅 貪 : 貪 瀆 案 件 偵 審 程 序 冗 長, 且 判 決 無 罪 比 率 甚 高, 為 及 時 抑 制 貪 瀆 投 機 風 氣 並 袪 除 民 眾 對 政 府 肅 貪 決 心 之 疑 慮, 對 行 政 違 失 迅 速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行 政 責 任, 以 建 立 民 眾 信 心, 並 促 使 公 務 員 守 法 守 分, 計 議 處 57 案 6 人, 其 中 停 職 人, 記 過 5 人 申 誡 7 人, 其 他 ( 如 調 職 警 告 )7 人
64 兵 役 行 政 貳 政 治 建 設 59 役 政 服 務 包 羅 萬 象, 經 緯 萬 端, 兵 役 處 謹 遵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則, 並 配 合 本 府 建 立 安 心 安 全 之 海 洋 首 都, 以 及 達 成 健 康 社 區 和 健 康 城 市 之 施 政 目 標, 役 政 工 作 已 主 動 維 護 民 眾 權 益, 推 行 走 動 式 服 務, 結 合 眷 村 社 區 區 公 所 醫 院 部 隊 後 備 軍 人 協 會 及 志 工 團 體 資 源, 建 立 一 個 健 康 快 樂 和 諧 的 海 洋 城 市 兵 役 處 將 盡 心 檢 討 役 政 業 務, 不 斷 革 新, 積 極 加 強 役 男 服 役 權 益 及 徵 兵 處 理 各 項 作 為, 以 提 高 施 政 滿 意 度, 建 立 光 榮 的 役 政 服 務 一 施 政 重 點 ( 一 ) 完 善 徵 兵 處 理 程 序, 達 成 良 好 的 國 防 人 力 基 礎 :. 落 實 兵 籍 調 查, 精 確 役 男 管 理 : 94 年 至 4 月 辦 理 當 年 次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共 計 完 成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9,95 人 2. 精 進 徵 兵 檢 查 及 複 檢 作 業, 本 市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分 別 於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實 施, 全 年 共 計 9,98 人 正 確 處 理 役 男 判 等 作 業 : 委 託 本 市 檢 查 及 複 檢 醫 院 負 責 辦 理 本 市 役 男 體 ( 複 ) 檢, 處 理 役 男 申 請 複 檢 及 入 營 驗 退 體 位 改 判 計,267 人.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方 式 辦 理 役 男 抽 籤 作 業 : 輔 導 本 市 各 區 辦 理 抽 籤 作 業 6 場 次, 計 完 成 8,822 位 役 男 抽 籤, 完 成 抽 籤 役 男, 均 依 年 次 及 籤 號 順 序, 陸 續 徵 集 入 營 服 役 4. 出 境 及 免 禁 役 緩 徵 作 業 : () 審 慎 客 觀 處 理 役 男 出 境 申 請 之 管 理 及 逾 期 未 歸 人 員 之 管 制 追 處 (2) 核 辦 免 禁 役 體 位 役 男 證 明 書 () 核 定 各 級 學 校 申 請 在 學 役 男 緩 徵 5. 確 實 辦 理 役 男 徵 集 入 營 作 業, 充 實 國 軍 兵 員 需 求 : () 辦 理 年 度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徵 集 作 業 及 護 送 入 營 服 兵 役 作 業 (2) 護 送 常 備 役 體 位 及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安 全 入 營 報 到, 以 充 實 國 軍 兵 員 需 求 () 迅 速 處 理 役 男 因 故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服 兵 役 案 件 6. 申 請 替 代 役 作 業 : 94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作 業, 自 94 年 4 月 5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至 5 月 日 截 止 日 止, 本 市 役 男 計,78 位 提 出 申 請, 並 於 6 月 24 日 由 內 政 部 辦 理 公 開 抽 籤, 本 市 役 男 計 69 人 抽 中 服 替 代 役 7. 核 定 役 男 以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替 代 役 及 提 前 退 役 等 案 件 計 9 件, 以 維 護 役 男 權 益 8. 較 9 年 進 步 新 措 施 及 成 果 : 首 次 辦 理 役 男 徵 兵 體 檢 前 宣 導 及 座 談 會 多 年 來 總 有 少 數 帶 有 疾 病 之 役 男 進 入 軍 中 服 役, 甚 至 在 役 期 內 發 生 傷 亡 者, 經 探 討 緣 由 多 為 入 營 前 體 檢 不 確 實 所
65 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致, 為 減 少 類 似 事 件, 本 府 特 別 舉 辦 役 男 體 檢 前 座 談 會, 使 身 體 有 恙 之 役 男 在 專 業 醫 師 役 政 人 員 之 指 導 下, 完 成 體 檢 前 之 準 備, 俾 正 式 體 檢 時 能 完 全 篩 檢 體 位 不 合 格 之 役 男 不 會 進 入 軍 中 服 役, 避 免 民 怨 爰 於 94 年 6 月 日 下 午 4: 至 6: 在 本 府 大 禮 堂 辦 理 座 談 會 畢, 與 會 人 員 高 達 6 餘 人, 反 應 超 出 預 期 熱 烈, 可 見 役 男 及 家 長 對 本 座 談 會 之 重 視 ( 二 ) 周 延 妥 善 的 勤 務 業 務, 使 役 男 與 家 屬 倍 覺 溫 馨 :. 役 男 入 營 服 役 照 顧 : () 本 市 子 弟 入 營 服 役, 各 級 長 官 均 極 重 視, 除 發 給 旅 行 袋 外 更 製 發 電 話 卡 贈 送 入 營 役 男, 俾 遇 困 難 時 可 與 家 屬 及 本 府 兵 役 處 連 繫, 入 營 後 於 春 節 前, 以 書 函 及 賀 卡 問 候, 關 懷 其 在 營 生 活 (2) 為 加 強 入 營 常 備 役 男 替 代 役 役 男 輸 送 期 間 安 全 保 障, 為 每 一 位 役 男 投 保 2 萬 元 平 安 保 險, 以 保 障 役 男 及 家 屬 權 益 () 印 製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路 線 參 考 圖 及 提 供 服 役 須 知 手 冊, 隨 徵 集 令 發 送 供 役 男 及 其 家 屬 參 考 (4) 海 軍 陸 戰 隊 役 男 改 以 汽 車 直 接 輸 送 入 營, 使 役 男 免 受 轉 車 之 累 2. 照 顧 服 兵 役 役 男 列 級 扶 助 家 屬, 辦 理 生 活 扶 助 各 項 事 宜,94 年 度 發 放 一 次 安 家 費 三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共 計,6 萬 7,85 元, 受 益 家 屬,59 人 次. 照 顧 在 營 軍 人 死 亡 遺 屬 及 傷 殘 役 男, 依 其 死 亡 種 類 傷 殘 等 級 發 給 市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4. 為 加 強 對 本 市 傷 殘 除 役 軍 人 關 心 與 照 顧, 於 三 節 前 夕 除 發 放 慰 問 金 並 賀 卡 問 候 賀 節, 以 表 政 府 關 懷 之 意, 凡 符 合 於 榮 家 就 養 者, 發 給 三 節 慰 問 金 5. 平 時 不 論 在 營 軍 人 或 其 家 屬 來 電 及 民 意 代 表 交 辦 之 事 項 均 迅 速 查 明 妥 善 處 理, 並 以 公 文 函 覆 或 電 話 回 覆, 處 理 民 眾 電 話 陳 情 事 件 及 答 覆,94 年 計,76 件 6. 辦 理 勞 軍 慰 問, 軍 民 一 家 : 為 表 達 對 本 市 子 弟 服 役 期 間 關 懷 之 意 及 加 強 軍 民 間 互 動 關 係,94 年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秋 節 組 團 分 赴 南 沙 太 平 島 各 後 備 新 兵 訓 練 單 位 及 本 市 轄 區 陸 軍 海 軍 憲 兵 後 備 司 令 部 台 中 成 功 嶺 替 代 役 訓 練 班 等 57 個 單 位 勞 軍, 並 致 贈 勞 軍 款 559 萬 5 元 本 年 勞 軍 工 作 除 至 國 軍 各 部 隊 外, 更 分 赴 海 巡 各 安 檢 所 及 遠 赴 南 沙 太 平 島, 慰 問 偏 遠 地 區 官 兵 之 辛 勞 成 效 良 好, 並 獲 致 各 界 肯 定 7. 積 極 落 實 本 市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 為 提 昇 替 代 役 役 男 優 質 之 生 活 環 境, 進 而 積 極 落 實 本 市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兵 役 處 積 極 協 調 國 防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使 用 其 閒 置 之 壽 崗 營 區 規 劃 成 立 本 市 替 代 役 管 理 中 心, 並 已 於 94 年 2 月 及 95 年 月 由 湯 副 市 長 主 持 研 商 成 立 替 代 役 管 理 中 心 會 議, 與 會 各 局 處 大 多 數 皆 表 支 持 並 於 月 7 日 由 行 政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召 開 協 調 會, 獲 國 防 部 後 備 司 令 部 同 意 無 償 提 供 使 用, 現 正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8. 加 強 軍 政 聯 繫 及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 為 加 強 聯 繫 轄 區 軍 政 首 長 與 議 員 間 之 情 誼 及 交 換 市 政 建 設 意 見, 建 立 友 善
66 貳 政 治 建 設 6 的 城 市, 宣 導 全 民 國 防 意 識 暨 提 倡 健 康 城 市 施 政 理 念 (2) 為 加 強 宣 導 活 絡 兵 役 工 作, 透 過 軍 民 替 代 役 役 男 聯 歡 會, 鼓 舞 士 氣, 貫 徹 政 府 關 懷 照 顧 役 男 及 家 屬, 邁 向 友 善 城 市 () 為 加 強 役 男 及 家 屬 服 務, 開 創 配 合 新 兵 訓 練 單 位 懇 親 會 時 間, 深 入 營 區 設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役 男 服 務 台,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關 懷 市 民 權 益 維 護, 以 建 立 友 善 城 市 9. 較 9 年 進 步 新 措 施 及 成 果 : () 全 國 首 創 的 役 男 懇 親 服 務 台, 圓 滿 解 決 役 男 陳 情 案 88 件 : 為 建 立 役 男 及 家 屬 服 務 機 會, 於 各 新 兵 訓 練 單 位 懇 親 會 時 間 由 本 府 兵 役 處 編 組 派 員 設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役 男 服 務 諮 詢,94 年 共 派 出 77 組 共 22 人 次 參 與 懇 親 諮 詢 服 務 工 作 (2) 辦 理 軍 民 替 代 役 役 男 聯 歡 晚 會, 活 絡 役 政 宣 傳 : 於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7 時 至 9 時 假 本 市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至 德 堂 隆 重 舉 行, 由 市 長 蒞 臨 主 持, 邀 請 轄 區 駐 軍 部 隊 官 兵 替 代 役 役 男 後 備 幹 部 眷 村 子 弟 及 役 政 人 員 等,75 人 參 加 ( 三 ) 良 好 之 後 備 管 理, 奠 定 戰 備 動 員 基 礎 :. 精 實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 市 列 管 後 備 軍 人 計 22 萬 5,2 人, 每 半 年 辦 理 事 故 查 核, 每 6 個 月 辦 理 主 檔 比 對, 以 求 資 料 新 穎 確 實, 奠 定 戰 備 動 員 基 礎 2.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 每 年 4 月 至 4 月 日 受 理 擔 負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及 宗 祧 繼 承 之 獨 子 緩 召, 充 分 為 後 備 軍 人 服 務,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加 強 替 代 備 役 役 男 管 理 : 本 市 列 管 替 代 備 役 役 男 計,56 人, 每 年 4 月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清 查, 平 日 依 事 故 類 別 列 冊 管 理, 隨 時 進 行 稽 催 查 詢, 以 防 止 脫 漏 管 情 事, 奠 定 召 集 運 用 之 基 礎 4. 較 9 年 進 步 新 措 施 及 成 果 : ()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國 防 體 能 運 動 會 為 支 持 健 康 城 市 施 政 理 念, 配 合 29 年 世 運 會 活 動, 結 合 本 市 後 備 軍 人 輔 導 中 心 青 溪 協 會 及 本 府 替 代 役 服 勤 單 位, 於 94 年 4 月 日 於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辦 理 本 市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之 國 防 體 育 及 趣 味 運 動 會, 充 分 達 成 凝 聚 袍 澤 情 誼, 鍛 鍊 強 健 體 魄, 落 實 本 府 94 年 度 健 康 城 市 的 施 政 目 標 (2) 舉 辦 備 ( 除 ) 役 將 領 全 民 國 防 法 令 研 討 會 為 紀 念 抗 戰 勝 利 6 週 年, 於 94 年 9 月 5 日 邀 請 本 市 籍 三 軍 備 ( 除 ) 役 將 領 寒 軒 國 際 大 飯 店 研 討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法 等 法 令, 藉 備 役 將 領 豐 碩 國 防 戰 略 經 驗, 傳 承 教 育 國 人, 以 落 實 全 民 國 防 施 政 理 念 之 建 立 ( 四 ) 成 長 之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達 成 軍 人 公 墓 全 方 位 之 服 務 :. 本 市 軍 人 公 墓 目 前 設 置 骨 灰 櫃 位 單 櫃 4,4 個 雙 櫃 ( 夫 妻 櫃 ),54 個, 提 供 死 亡 軍 人 安 厝,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單 櫃 安 厝 8,92 個, 餘 容 量 5,488 個 ;
67 6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雙 櫃 ( 夫 妻 櫃 ) 安 厝 9 個, 餘 容 量,95 個 2. 為 提 昇 軍 墓 服 務 品 質, 軍 人 公 墓 工 程 : 步 道 美 化 工 程, 夫 妻 骨 灰 櫃 增 設 工 程 祭 殿 鋪 地 及 停 車 場 工 程, 中 式 圍 牆 及 金 銀 爐 修 繕 工 程. 軍 人 公 墓 綠 化, 建 立 軍 人 公 墓 公 園 化 : 植 樹 造 林 工 程 萬 6 千 5 千 株, 綠 化 美 綠 化 面 積 6,5 平 方 公 尺 4. 軍 人 公 墓 水 土 保 持, 建 立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 為 穩 定 地 質 及 保 護 設 施 設 備, 除 持 續 維 護 山 坡 植 草 區, 並 逐 年 設 置 等 高 線 擋 土 牆 及 修 繕 加 勁 式 擋 土 牆, 並 開 發 水 源 闢 建 人 工 湖 蓄 集 逕 流 雨 水 以 為 山 坡 植 草 區 灌 溉 5. 較 9 年 進 步 新 措 施 或 成 果 : () 軍 人 公 墓 美 化 工 程, 達 成 城 市 美 學 目 標 : 軍 人 公 墓 初 建 各 項 設 施 並 未 考 量 其 美 感, 由 於 市 民 教 育 水 準 的 提 高, 對 公 有 設 施 有 更 高 的 期 許 94 年 為 改 善 祭 殿 聯 絡 管 理 室 之 水 泥 步 道, 設 置 造 型 短 牆 粉 刷 彩 晶 石, 舖 設 平 整 地 磚, 及 路 緣 花 台 石 椅 等 設 施 (2) 增 設 夫 妻 骨 灰 櫃, 個, 提 供 榮 民 及 配 偶 身 故 合 厝 () 開 闢 停 車 場 乙 處, 以 利 民 眾 祭 拜 停 車 用 (4) 改 善 祭 殿 及 納 骨 塔 周 圍 地 磚 鋪 設, 以 維 景 觀 ( 五 ) 完 善 之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建 立 城 市 安 全 環 境 :. 依 據 中 央 動 員 綱 領 方 案 計 畫, 策 訂 及 執 行 本 府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分 類 執 行 計 畫, 平 時 做 好 物 資 調 查 與 積 儲 準 備 於 平 時 災 害 防 救 之 準 備, 戰 時 支 援 軍 事 作 戰 任 務 每 年 5 至 9 月 間 配 合 中 央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會 報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 萬 安 ) 演 習, 演 練 全 民 防 空 疏 散 及 國 土 安 全 防 護 應 變 救 援 等 課 目, 以 落 實 全 民 國 防 理 念 年 度 動 員 業 務 成 果 及 績 效 : ()94 年 8 月 2 日 上 午, 假 高 雄 中 學 辦 理 物 資 經 濟 動 員 物 資 短 缺 時 期 配 給 配 售 演 習, 成 效 卓 著 獲 頒 經 濟 部 獎 牌 (2)94 年 8 月 8 日 上 午 市 府 大 禮 堂 成 立 三 合 一 會 報 聯 合 應 變 指 揮 中 心 召 開 國 土 安 全 防 護 應 變 會 議 並 於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舉 行 防 恐 怖 輻 射 彈 爆 炸 應 變 救 援 實 兵 演 練 下 午 於 高 雄 港 第 二 港 口 船 泊 管 理 中 心 舉 行 高 雄 港 反 突 擊 演 習 演 習 過 程 逼 真 獲 頒 統 裁 部 績 優 獎 狀 ()94 年 8 月 25 日 下 午 2 時, 配 合 南 部 地 區 實 施 全 民 防 空 疏 散, 於 本 府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苓 雅 區 中 正 公 園 大 廈 及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驗 證 本 市 列 管 人 員 緊 急 避 難 設 備 與 住 宅 區 民 眾 避 難 措 施 及 疏 散 避 難 情 形 ( 六 ). 周 全 之 眷 村 服 務 工 作, 建 立 族 群 和 諧 的 城 市 :. 協 助 興 建 明 建 里 休 憩 場 所 : 94 年 2 月 明 建 里 村 民 建 議 於 村 內 空 地 成 立 一 休 憩 場 所 2. 辦 理 眷 村 居 民 健 康 講 座 活 動 : 94 年 月 日 在 左 營 區 明 建 里 活 動 中 心, 邀 請 高 雄 榮 總 專 科 醫 師 辦 理 健 康 講
68 貳 政 治 建 設 6 座. 完 成 社 區 公 園 整 建 及 休 憩 設 施 : ()94 年 月 完 成 左 營 區 明 建 新 村 休 閒 活 動 棚 架 (2)94 年 2 月 辦 理 左 營 區 海 軍 運 動 場 環 境 維 護 管 理 權 責 會 勘 及 協 調 會, 並 予 以 維 護 4. 清 除 眷 村 環 境 髒 亂, 消 除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5. 聯 繫 軍 方 修 補 因 海 棠 颱 風 來 襲 之 眷 村 危 險 圍 牆 : 7 月 8 日 海 棠 颱 風 來 襲, 永 清 里 有 圍 牆 倒 塌 約 公 尺, 左 營 區 公 所 及 左 營 分 局 除 緊 急 撤 離 居 民 外, 本 府 兵 役 處 並 透 過 災 害 搶 救 機 制, 請 軍 方 於 隔 日 進 行 清 除 作 業 6. 解 決 九 如 新 村 違 佔 建 戶 問 題 7. 請 求 國 軍 協 助 眷 村 風 災 復 原 : 94 年 7 月 颱 風 季 節 請 求 國 軍 派 遣 兵 力 計 派,265 人 次, 協 助 左 營 區 永 清 里 果 惠 里 果 峰 街 及 三 民 區 因 強 風 傾 倒 圍 牆 路 樹 倒 塌 清 除 工 作 8. 眷 村 婆 婆 媽 媽 座 談 會 : 於 94 年 7 月 日 在 明 建 里 之 社 區 媽 媽 座 談 會, 藉 以 了 解 居 民 之 期 盼 市 府 為 她 們 解 決 之 問 題 9. 協 調 養 工 處 修 補 果 惠 里 社 區 內 果 峰 街 巷 小 型 公 園 內 園 燈. 協 調 國 軍 清 除 九 如 里 社 區 倒 塌 之 路 樹. 首 創 眷 村 模 範 父 親 表 揚 活 動 : 94 年 8 月 6 日 於 寒 軒 飯 店 辦 理 眷 村 模 範 父 親 選 拔 表 揚 活 動, 共 表 揚 眷 村 模 範 父 親 人 2. 推 薦 忠 誠 社 區 參 加 市 府 健 康 社 區 遴 選 : 94 年 月 日 配 合 市 府 研 考 會 推 薦 前 鎮 區 忠 誠 社 區 參 與 評 選 健 康 社 區 參 加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之 醫 療 福 利 之 潛 力 型 社 區 遴 選. 協 調 國 軍 解 決 三 一 新 村 眷 村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 該 社 區 病 媒 蚊 超 過 警 戒 值, 本 府 兵 役 處 邀 集 市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軍 方 代 表 協 調, 儘 速 整 頓 該 處 環 境 4. 舉 辦 高 雄 市 94 年 眷 村 歲 末 暨 役 政 宣 導 聯 歡 晚 會 : 94 年 2 月 2 日 晚 上 熱 情 邀 請 眷 村 朋 友 於 前 鎮 區 君 毅 正 勤 里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共 度 聖 誕 節, 由 市 長 現 場 主 持 宣 導 役 政 法 令 和 市 政 行 銷 5. 較 9 年 進 步 新 措 施 及 成 果 : 全 國 首 創 眷 村 服 務 中 心, 自 94 年 2 月 5 日 成 立 眷 村 服 務 中 心, 建 立 服 務 窗 口,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以 落 實 眷 村 服 務 ( 七 ) 溫 馨 的 全 方 位 為 民 服 務 管 道. 遠 距 服 務 : 本 府 兵 役 處 便 於 本 市 市 民 在 遠 處 或 役 男 在 軍 中 或 他 縣 市 服 務 除 網 頁 提 供 訊 息 及 各 項 服 務 資 訊, 俾 便 其 查 詢 或 以 留 言 板 方 式, 本 府 兵 役 處 均 立 即 回 應, 全 年 計,76 件
69 6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及 延 時 服 務 : 地 處 偏 遠 之 軍 人 公 墓 除 上 班 期 間 正 常 服 務 外, 每 週 六 週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 包 括 農 曆 除 夕 及 初 一 ) 均 照 輪 值 表 派 員 留 守, 每 日 並 實 施 彈 性 上 班 使 假 日 及 每 日 中 午 不 致 服 務 中 斷, 服 務 民 眾. 多 語 服 務 : 中 英 文 網 頁 設 計 軍 人 公 墓 簡 介 及 葬 厝 申 請 書 表 為 民 服 務 白 皮 書 均 以 中 英 文 說 明 並 對 於 客 語 人 士 本 府 兵 役 處 以 熟 悉 客 語 志 工 及 員 工 專 人 服 務 4. 客 製 化 服 務 : 於 網 站 設 立 眷 村 服 務 中 心 志 工 園 地 及 員 工 天 地, 役 男 留 言 板, 提 供 民 眾 留 言 之 問 題 均 以 e 化 方 式 迅 速 回 應, 提 供 溫 馨 的 服 務 5.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 對 於 役 男 及 家 屬 來 電 皆 請 承 辦 人 細 心 接 聽,94 年 計 8 千 多 件, 詳 細 解 答 役 政 法 令 疑 義, 並 對 電 話 中 役 男 之 陳 情 案 件, 都 以 列 管, 並 經 主 管 核 示, 務 求 圓 滿 解 決 役 男 及 家 屬 之 問 題 二 95 年 發 展 方 向 ( 一 ) 辦 理 軍 政 首 長 及 議 員 聯 誼 : 為 加 強 聯 繫 轄 區 軍 政 首 長 與 議 員 間 之 情 誼 及 交 換 市 政 建 設 意 見, 年 度 內 均 舉 行 至 2 次 軍 政 首 長 聯 誼 ( 二 ) 加 強 役 政 宣 傳 活 動 :. 舉 辦 眷 村 政 令 宣 導 及 敦 親 睦 鄰 晚 會 : 於 左 營 社 區 眷 村 舉 辦 眷 村 居 民 敦 親 睦 鄰 晚 會 並 配 合 宣 導 政 令, 以 協 助 眷 村 居 民 融 入 當 地 社 區 活 動, 以 達 族 群 融 合 之 目 標 2. 透 過 網 站 媒 體 區 里 行 政 體 系, 結 合 後 備 軍 人 組 織, 辦 理 役 政 宣 導 活 動, 充 分 提 供 資 訊, 加 強 役 政 行 銷. 藉 由 各 項 活 動 及 役 男 入 營 時, 適 時 邀 請 市 府 長 官 及 議 員 前 往 致 贈 電 話 卡 兵 役 漫 畫 手 冊 等, 一 來 增 進 彼 此 間 互 動 聯 繫, 並 兼 收 兵 役 宣 傳 效 果 ( 三 ) 後 備 軍 人 暨 替 代 役 役 男 運 動 大 會 : 為 配 合 及 迎 接 29 世 運 在 高 雄,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藉 以 蔚 為 風 氣,94 年 度 本 府 兵 役 處 於 中 山 大 學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暨 替 代 役 運 動 會 反 映 熱 烈, 預 定 95 年 月 間 賡 續 辦 理 運 動 會, 以 培 養 運 動 風 氣, 為 29 年 世 運 會 暖 身 ( 四 ) 積 極 推 動 眷 村 服 務, 落 實 族 群 融 合 政 策 :. 辦 理 眷 村 美 食 園 遊 會 : 邀 請 本 市 各 眷 村 及 相 關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在 左 營 區 海 軍 運 動 場 舉 行, 本 府 兵 役 處 將 以 舉 辦 眷 村 美 食 園 遊 會 活 動 方 式, 邀 請 眷 村 居 民 大 展 身 手, 製 作 異 鄉 風 味 十 足 的 小 點 心, 大 家 品 嚐 並 藉 此 介 紹 眷 村 特 有 美 食 文 化 及 傳 承, 進 而 促 進 族 群 融 和 2. 繼 續 推 動 眷 村 居 民 健 康 講 座 活 動 : 為 提 供 眷 村 居 民 各 種 健 康 保 健 觀 念 與 預 防 措 施, 將 賡 續 邀 請 醫 學 保 健 專 科 醫 師
70 貳 政 治 建 設 65 舉 辦 眷 村 健 康 講 座, 以 維 護 居 民 健 康. 舉 辦 眷 村 業 務 座 談 : 辦 理 本 市 各 列 管 眷 村 里 長 及 自 治 幹 部 業 務 座 談, 俾 瞭 解 各 眷 村 實 際 需 求 及 問 題, 適 時 整 合 市 府 各 局 處 行 政 資 源, 即 時 解 決 各 項 反 應 意 見, 同 時 於 市 政 行 銷 時 並 轉 達 政 府 對 眷 村 關 懷 之 意 4. 表 揚 眷 村 模 範 父 親 及 母 親 活 動 : 藉 由 表 彰 眷 村 模 範 父 親 及 母 親, 以 活 絡 政 府 與 眷 村 居 民 間 之 互 動 關 係, 並 表 彰 父 慈 子 孝 之 孝 行 ( 五 ) 籌 設 替 代 役 管 理 中 心 : 目 前 本 府 各 局 處 計 有 替 代 役 役 男 856 員 服 勤, 有 關 管 理 事 宜 均 係 由 各 局 處 自 理, 經 本 府 兵 役 處 巡 訪 各 處 所 結 果, 多 係 住 宿 環 境 不 良, 欠 缺 文 康 設 施 亦 無 專 人 輔 導 安 排 下 勤 後 之 生 活 管 理 及 夜 間 教 育, 類 似 情 形 極 易 鬆 散 紀 律, 致 衍 生 不 良 事 端, 本 府 兵 役 處 理 應 負 起 集 中 與 下 勤 後 管 理 之 責 為 提 昇 替 代 役 役 男 優 質 之 生 活 環 境, 進 而 積 極 落 實 本 市 替 代 役 服 勤 管 理, 現 正 積 極 辦 理 市 府 替 代 役 管 理 中 心 相 關 作 業 ( 六 ) 辦 理 役 男 體 檢 前 座 談 會 : 為 能 讓 役 男 瞭 解 徵 兵 檢 查 作 業 程 序 及 檢 查 重 點, 確 保 役 男 權 益, 本 府 預 定 於 95 年 月 前 辦 理 三 場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前 宣 導 及 座 談 會 ( 七 ) 辦 理 役 男 入 營 前 新 訓 博 覽 會 : 為 使 本 市 役 男 及 其 家 屬 瞭 解 入 營 後 新 訓 中 心 之 各 項 食 衣 住 行 訓 練 內 容 應 遵 行 之 義 務 及 可 享 有 之 權 利, 以 增 進 役 男 及 其 家 屬 對 服 役 之 瞭 解, 消 除 其 心 中 各 種 疑 慮 ( 八 )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業 務 講 習 會 : 徵 兵 處 理 各 項 作 業, 牽 涉 法 令 甚 多, 稍 一 不 慎 便 影 響 役 男 權 益, 而 區 級 同 仁 異 動 頻 繁, 為 使 各 級 役 政 同 仁 能 深 入 瞭 解 役 政 法 令 並 精 進 各 項 徵 處 作 為, 爰 辦 理 本 市 徵 兵 處 理 業 務 講 習 會, 以 確 保 役 政 服 務 品 質 及 役 男 權 益 ( 九 ) 軍 人 公 墓 業 務 :. 持 續 辦 理 春 秋 祭 : 每 年 春 秋 兩 祭, 本 府 兵 役 處 均 分 別 於 月 28 日 及 9 月 2 日 前 後 辦 理, 邀 請 各 界 軍 政 首 長 及 安 厝 家 屬 參 加, 儀 式 簡 單 隆 重, 慎 終 追 遠, 緬 懷 先 人, 除 表 彰 功 勳 外 更 兼 具 教 化 預 期 效 益 : 使 安 厝 家 屬 倍 覺 溫 馨, 並 藉 莊 嚴 儀 式 表 達 追 思 外 及 市 府 之 關 懷 2.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 落 實 服 務 工 作, 家 屬 到 場 祭 拜 以 全 年 無 休 方 式 提 供 最 完 善 的 服 務 預 期 效 益 : 假 日 及 除 夕 提 供 服 務, 使 民 眾 感 受 市 政 之 用 心 和 體 貼, 提 升 市 政 滿 意 度. 加 強 園 區 整 建 : () 園 區 綠 化 工 作 : 養 護 工 作 以 維 護 園 區 清 潔 及 植 栽 撫 育 綠 化 工 作 為 主, 本 年 度 著 重 於 美 化 工
71 6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作, 大 量 種 植 各 季 花 卉, 以 多 年 生 花 卉 為 背 景, 搭 配 當 令 應 景 花 卉 (2) 龍 虎 塔 地 下 室 及 各 樓 層 防 漏 通 風 工 程 美 化 工 程, 維 護 納 骨 塔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4. 軍 墓 網 路 查 詢 系 統 : 建 立 寄 厝 家 屬 各 項 聯 絡 資 料 及 將 軍 墓 祭 拜 等 各 項 消 息 提 供 家 屬, 並 可 上 網 查 詢 及 網 路 祭 拜, 結 合 園 區 監 控 系 統, 以 即 時 通 方 式 服 務 5. 室 外 消 防 管 線 汰 換 : 全 園 區 室 外 消 防 管 線 及 水 栓 汰 換, 配 合 管 線 埋 設 增 加 出 水 口 以 利 公 園 區 植 栽 使 用 及 消 防 安 全 6. 停 車 場 工 程 : 設 置 於 丁 區 可 容 納 2 輛, 以 植 樹 方 式 採 人 車 分 離, 設 階 段 停 車 位 置 及 樹 蔭 步 道, 提 供 安 厝 家 屬 一 個 樹 蔭 停 車 位 及 安 全 行 路 空 間 ( 十 ) 賡 續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準 備 業 務 :. 本 年 度 演 習 重 點 : 狀 況 兵 棋 推 演 由 副 召 集 人 ( 副 市 長 ) 率 相 關 單 位 參 與,95 年 度 新 增 防 汛 演 習 納 入 全 民 防 衛 ( 萬 安 29 號 ) 演 習, 由 本 府 工 務 局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於 4 月 底 前 演 習 完 畢, 另 本 府 全 民 防 空 疏 散 演 習 為 南 部 地 區 示 範 單 位, 預 定 由 楠 梓 警 察 分 局 及 轄 區 內 公 民 營 工 廠 配 合 演 習 2. 動 員 災 防 及 戰 綜 會 報 ( 三 合 一 會 報 )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 現 已 統 一 召 開 會 議, 各 級 單 位 均 頃 向 能 會 報 合 併, 採 權 責 相 符 之 建 制 單 位 整 合 各 項 資 源 ( 含 兵 力 ) 平 時 支 援 災 害 防 救, 戰 時 支 援 軍 事 作 戰, 發 揮 整 體 戰 力, 爭 取 最 後 勝 利 預 期 效 益 : 藉 由 各 項 演 練, 達 成 安 心 安 全 之 城 市 願 景
72 貳 政 治 建 設 67 接 待 訪 賓 及 姊 妹 市 等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業 務 一 接 待 訪 賓 自 94 年 月 日 至 2 月 日 止, 共 接 待 國 內 外 訪 賓 74 次, 計 7 人 重 要 訪 賓 有 貝 里 斯 市 長 訪 問 韓 國 國 際 扶 輪 社 74 地 區 交 換 團 員 加 拿 大 國 會 訪 問 團 29 世 界 運 動 會 主 席 與 秘 書 長 訪 問 團 澳 洲 布 里 斯 本 市 議 員 訪 問 團 國 際 壘 球 主 席 訪 問 團 德 國 國 會 議 員 訪 問 團 扶 輪 社 青 年 交 換 學 生 訪 問 團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外 交 部 駐 外 館 長 德 國 漢 堡 邦 議 會 經 濟 委 員 會 訪 問 團 國 際 搜 救 犬 組 織 主 席 及 韓 國 三 星 集 團 副 總 裁 訪 問 團 蒙 古 高 階 菁 英 班 訪 問 團 美 國 共 和 黨 全 國 委 員 會 訪 問 團 蒙 古 烏 蘭 巴 托 副 市 長 訪 問 團 前 菲 律 賓 羅 慕 斯 總 統 訪 問 團 南 非 開 普 敦 市 議 會 議 長 訪 問 團 國 際 青 年 臺 灣 文 化 營 訪 問 團 等 二 姊 妹 市 等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 一 ) 94 年 2 月, 配 合 本 府 建 設 局 邀 請 美 國 波 特 蘭 西 雅 圖 韓 國 釜 山 與 澳 洲 布 里 斯 本 等 姊 妹 市 訪 高, 參 加 本 市 24 燈 會 暨 旗 鼓 節 慶 典 活 動, 對 增 進 本 市 與 姊 妹 市 間 友 誼 助 益 至 鉅 ; 另 貝 里 斯 國 貝 里 斯 市 市 長 訪 問 團 抵 高 與 本 市 締 結 姊 妹 市 ( 二 ) 94 年 4 月, 澳 洲 布 里 斯 本 市 議 員 2 人 訪 高, 就 兩 姊 妹 市 如 何 加 強 交 流 交 換 意 見 ( 三 ) 94 年 6 月, 本 府 許 副 秘 書 長 釗 涓 市 議 會 市 議 員 組 團 參 加 美 國 波 特 蘭 姊 妹 市 25 年 玫 瑰 節 慶 典 活 動, 強 化 兩 姊 妹 市 友 誼 ( 四 ) 94 年 月, 澳 洲 布 里 斯 本 市 長 等 7 人 訪 高, 就 兩 姊 妹 市 如 何 強 化 各 項 交 流 交 換 意 見 ( 五 ) 94 年 月, 本 府 由 建 設 局 顏 副 局 長 志 成 府 本 部 第 三 科 張 惠 琦 等 組 團 參 加 美 國 陶 沙 姊 妹 市 25 年 文 化 交 流 高 峰 會 ( 六 ) 94 年 2 月 前, 協 助 本 府 6 位 國 際 事 務 菁 英 前 往 6 個 姊 妹 市 觀 摩 學 習 及 交 流 三 市 政 行 銷 ( 一 ) 94 年 月, 國 際 滑 水 總 會 主 席 Mr. Kuno Ritschard 等 人 訪 高, 堪 查 本 市 舉 辦 29 世 界 運 動 會 滑 水 場 地 及 接 洽 相 關 事 宜 ( 二 ) 94 年 2 月, 日 本 實 業 團 空 手 道 聯 盟 人 訪 高, 就 如 何 與 本 市 空 手 道 協 會 如 何 交 流 合 作 交 換 意 見 ( 三 ) 94 年 2 月, 泰 國 上 議 院 及 泰 國 華 青 社 訪 台 考 察 團 25 人, 觀 摩 本 市 舉 辦 25 燈 會 暨 旗 鼓 節 慶 典 活 動 ( 四 ) 94 年 月, 英 國 辦 事 處 代 表 人 訪 高 拜 會 市 長, 就 如 何 與 本 市 進 行 經 貿 交 流 交 換 意 見 ( 五 ) 94 年 月,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高 雄 分 處 處 長 傅 德 恩 等 2 人 訪 高 禮 貌 性 拜 會 市 長, 就 如 何 加 強 臺 美 關 係 交 換 意 見 ( 六 ) 94 年 月, 巴 拿 馬 箇 郎 市 長 等 5 人 訪 高 拜 會 市 長, 洽 談 兩 市 締 結 姊 妹 市 之 可 行 性
73 68 高雄市行政概況 (七) 94 年 4 月 加拿大國會團 2 人訪高拜會市長 就臺加兩國如何加強經貿交流交 換意見 (八) 94 年 4 月 世運會主席和秘書長 2 人訪高 堪查本市舉辦 29 世界運動 比 賽項目 場地 以及對本市舉辦 29 世界運動會 相關問題協助克服 (九) 94 年 5 月 外交部駐外館長拜會共 2 人訪高 參訪本市市政建設 (十) 94 年 5 月 德國漢堡邦議會經濟委員會訪問團 5 人 探討兩市間如何加強經貿 交流交換意見 (十一) 94 年 6 月 國際搜救犬組織主席及韓國三星副總裁 4 人 協助消防局辦理搜 救犬捐贈典禮 (十二) 94 年 7 月 加拿大溫哥華市長拜會 人 洽談本市贈予該市龍舟相關事宜 (十三) 94 年 月 美國在台協會 AIT 台北辦事處葛副處長天豪高雄分處處長金 迪麗等 人訪高 係禮貌性拜會市長 另就臺美關係如何強化交換意見 (十四) 94 年 月 蒙古烏蘭巴托市副市長等 6 人訪高拜會本府湯副市長金全代表市 長接見 探討兩市締結姊妹市之可行性 (十五) 94 年 2 月 南非開普敦市議會議長等 人拜會市長 洽談本市贈予該市龍舟 相關事宜 表 高雄市與各姊妹市締盟情形一覽表 締盟順序 姊妹市中文名稱 美國檀香山市 韓國釜山市 菲律賓宿霧市 越南峴港市 哥倫比亞巴蘭幾亞市 美國諾克斯維爾市 美國潘沙克拉市 美國梅崗市 美國平原鎮市 美國莫比爾市 美國陶沙市 美國聖安東尼市 哥斯大黎加卡塔哥市 美國小岩城市 美國科羅拉多泉市 南非德班市 馬拉威布蘭岱市 美國邁阿密市 美國波特蘭市 美國西雅圖市 澳洲布里斯本市 貝里斯國貝里斯市 姊妹市英文名稱 Honolulu Pusan Cebu Danang Barranquilla Knoxville Pensacola Macon Plains Mobile Tulsa San Antonio Cartago Little Rock Colorado Springs Durban Blantyre Miami Portland Seattle Brisbane Belize 締 盟 日 期
74 貳 政 治 建 設 69 土 地 行 政 一 地 籍 管 理 ( 一 ) 土 地 登 記 本 市 因 多 項 重 大 建 設 陸 續 展 開, 不 動 產 登 記 量 穩 定 增 加,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94 年 受 理 民 眾 申 辦 土 地 登 記 66,852 件 479,4 筆 ( 棟 ), 較 9 年 增 加 2,88 件 ( 約 2%), 土 地 市 場 維 持 穩 定 交 易 現 象 迄 94 年 底 已 登 記 土 地 計 45,242 筆, 面 積 69,49,.8 公 頃, 已 登 記 建 物 逾 5 萬 戶 ( 二 ) 土 地 測 量 至 94 年 底 計 設 置 精 密 導 線 點 補 建 及 加 密 圖 根 控 制 點 約 97 點, 做 為 地 籍 測 量 之 控 制 點, 以 提 高 測 量 精 度, 消 弭 界 址 紛 爭, 確 保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權 益 94 年 本 府 地 政 處 所 屬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計 受 理 土 地 複 丈 案 件 4,9 件,4,765 筆, 建 物 測 量 案 件 8,64 件,9,2 筆, 地 籍 圖 及 建 物 平 面 圖 謄 本 5,84 件, 66,62 張, 本 市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及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和 配 合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用 地 地 籍 分 割 9 件, 地 籍 藍 晒 圖 核 發,79 幅, 多 目 標 地 籍 圖 2,275 幅 ( 三 ) 地 籍 資 料 管 理 土 地 為 國 家 組 成 要 素 之 一, 也 為 發 展 國 民 經 濟 增 進 人 民 福 祉 之 基 本 生 產 資 源 因 應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地 政 業 務 日 益 繁 雜, 為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及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地 政 處 綜 理 本 市 土 地 行 政 業 務 並 分 設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專 責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測 量 及 地 價 業 務,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負 責 轄 區 如 下 :. 新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新 興 苓 雅 二 區 2. 鹽 埕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鹽 埕 前 金 鼓 山 旗 津 四 區. 前 鎮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前 鎮 小 港 二 區 4. 楠 梓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楠 梓 左 營 二 區 5. 三 民 地 政 事 務 所 : 管 轄 三 民 區 ( 四 ) 地 政 業 務 改 進 措 施. 運 用 全 國 地 政 電 傳 e 網 通, 整 合 全 國 各 縣 市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提 供 全 國 地 籍 地 價 地 籍 圖 查 詢, 門 牌 對 照 建 物 坐 落 查 詢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查 詢 等 服 務 2. 地 籍 謄 本 核 發 採 多 管 道 申 辦, 並 順 應 網 際 網 路 時 代 潮 流, 提 供 本 市 跨 所 跨 縣 市 核 發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以 網 路 代 替 馬 路, 創 造 全 民 服 務 便 捷 政 府. 主 動 運 用 戶 役 政 網 路 系 統 查 詢 申 辦 案 件 之 個 人 戶 籍 資 料, 免 除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4. 提 供 網 路 下 載 各 類 申 請 書 及 填 寫 範 例 說 明, 減 少 書 寫 錯 誤 機 會 5. 實 施 線 上 申 辦 簡 易 案 件, 登 記 名 義 人 利 用 網 路 填 載 基 本 人 身 資 料 後, 得 申 辦 姓 名 變 更 住 址 變 更 建 物 門 牌 變 更 書 狀 換 給 等 登 記 6.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採 用 網 路 作 業,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7. 運 用 資 訊 連 結 服 務, 提 供 市 府 各 機 關, 透 過 市 府 網 路, 可 查 詢 地 籍 及 地 籍 圖 資
75 7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料, 免 再 要 求 民 眾 申 請 地 政 謄 本 8. 提 供 全 天 後 網 路 查 詢 申 辦 案 件 服 務, 減 免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便 捷 服 務 ( 五 ) 推 動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本 市 依 地 政 士 法 規 定, 至 94 年 底 止 已 領 有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開 業 執 照 及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者 計 有,54 家 依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規 定, 至 94 年 底 止 申 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營 許 可 者 計 492 家 完 成 設 立 備 查 299 家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計 425 張 依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法 規 定, 至 94 年 底 申 請 開 業 執 照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者 計 有 9 人 二 平 均 地 權 規 定 地 價 依 據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本 府 地 政 處 每 年 應 依 工 務 局 繪 送 公 共 設 施 完 竣 地 區 範 圍 圖, 編 造 土 地 清 冊, 送 由 稅 捐 稽 徵 處 辦 理 課 徵 地 價 稅 作 業,94 年 編 送 公 共 設 施 完 竣 地 區 改 課 地 價 稅 土 地 清 冊 共 計,9 筆 95 年 月 日 之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全 市 總 計 有,97 個 地 價 區 段, 其 中 有 個 地 價 區 段 酌 予 調 降, 占 總 區 段 數.76%, 有 879 個 地 價 區 段 酌 予 調 高, 占 22.%, 另 有,28 個 地 價 區 段 未 作 調 整, 占 76.9%, 全 市 平 均 調 整 幅 度 與 94 年 比 較 調 升.4 %, 最 高 區 段 地 價 為 三 多 路 ( 自 中 山 2 路 至 文 橫 路 ) 每 平 方 公 尺 為, 元 ; 最 低 區 段 地 價 則 在 小 港 區 海 邊 地 每 平 方 公 尺 為, 元 全 巿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總 額,825,26,, 元, 全 巿 平 均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每 平 方 公 尺 22,588 元 三 耕 地 管 理 ( 一 ) 辦 理 三 七 五 租 約 登 記 本 市 現 存 私 有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登 記 之 土 地, 係 民 國 4 年 間 訂 立 而 延 續 至 今, 因 都 市 發 展 結 果, 地 主 陸 續 終 止 租 約, 正 逐 年 遞 減, 為 健 全 租 約 管 理,94 年 全 面 清 查 租 約 結 果, 尚 存 租 約 土 地 筆 數 2 筆, 租 約 件 數 2 件, 佃 農 戶 數 2 戶, 地 主 戶 數 2 戶, 租 約 面 積 公 頃 ( 二 ) 調 處 租 佃 爭 議 本 市 因 都 市 快 速 發 展, 土 地 有 相 當 價 值, 訂 有 租 約 之 耕 地, 如 地 主 欲 收 回 常 須 付 出 鉅 額 之 補 償 費, 而 耕 地 又 因 都 市 建 設 發 展, 耕 作 不 易, 導 致 廢 耕 或 變 更 使 用, 以 致 偶 有 租 佃 糾 紛 如 有 租 佃 爭 議, 列 席 各 區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解 租 佃 爭 議, 以 維 護 租 佃 雙 方 權 益 四 土 地 徵 收 及 撥 用 ( 一 ) 土 地 徵 收 本 府 地 政 處 94 年 合 計 徵 收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 其 中 交 通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水 利 事 業 用 地.4 公 頃, 教 育 學 術 及 文 化 事 業 用 地 公 頃, 其 他 用 地.2585 公 頃, 徵 收 補 償 費 合 計 發 放 24, 萬 餘 元 ( 二 ) 公 地 撥 用 本 市 94 年 以 撥 用 方 式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者 合 計 公 頃 ; 其 中 國 防
76 貳 政 治 建 設 7 設 備 公 頃, 交 通 事 業.6647 公 頃, 水 利 事 業.5 公 頃, 公 共 衛 生 事 業.4 公 頃, 教 育 慈 善 事 業.72 公 頃, 公 共 建 築 公 頃, 其 他 用 地 公 頃 五 土 地 開 發 及 利 用 ( 一 ) 概 述 本 市 自 民 國 47 年 開 始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截 至 94 年 底, 扣 除 港 區 軍 區 工 業 區 保 護 區 等 土 地, 已 開 發 地 區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係 屬 市 地 重 劃 區, 面 積 約 公 頃, 計 開 發 可 建 築 用 地 約 公 頃, 無 償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 頃, 以 各 重 劃 區 辦 理 當 時 之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累 計, 已 節 省 84,2,,485 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之 地 價 補 償, 另 節 省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費 之 財 政 支 出 8,582,597,42 元, 合 計 已 節 省 市 政 建 設 公 帑 2,75,98,9 元 本 市 自 民 國 78 年 由 工 務 局 辦 理 高 坪 特 定 區 第 一 二 期 區 段 徵 收 ( 民 國 85 年 移 撥 地 政 處 ) 以 來, 本 市 共 辦 理 區 之 區 段 徵 收 區 ( 除 高 坪 特 定 區 外, 均 由 地 政 處 辦 理 ), 面 積 合 計 公 頃,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計.8488 公 頃, 以 徵 收 公 告 當 時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計 算, 計 節 省 公 帑 4,289,974, 元, 另 節 省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費 之 財 政 支 出,245,54, 元, 合 計 已 節 省 市 政 建 設 公 帑 24,55,28, 元 總 計, 本 市 辦 理 市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節 省 市 政 公 帑 約 27,24,6,9 元 ( 二 ) 市 地 重 劃 94 年 本 市 賡 續 辦 理 之 重 劃 區 略 述 如 後 :. 第 44 期 重 劃 區 : 鼓 山 區 龍 水 段, 面 積 公 頃 本 府 於 重 劃 區 內 之 中 華 藝 校 北 側 闢 建 處 廣 場 - 藝 片 天, 廣 場 業 於 94 年 2 月 4 日 完 工 2. 第 47 期 重 劃 區 : 第 47 期 重 劃 區 公 園 佔 地 達 2. 公 頃, 於 94 年 月 日 竣 工. 第 48 期 重 劃 區 : 三 民 區 中 都 段 四 小 段 三 民 國 小 邊, 面 積.599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公 告, 尚 未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4. 第 6 期 重 劃 區 : 即 本 市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第 一 期 第 二 開 發 區, 位 於 苓 雅 區 成 功 路 西 側 界 線 部 分 海 邊 路 道 路, 總 面 積 約.94 公 頃,94 年 2 月 辦 理 修 正 後 重 劃 計 畫 書 之 公 告, 尚 未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94 年 度 已 辦 理 重 劃 現 況 調 查 及 測 量 等 工 程 先 期 作 業 5. 第 6 期 重 劃 區 : 左 營 區 菜 公 段 四 小 段, 範 圍 四 至 為 東 : 重 信 路 7 巷 西 側 界 線 南 : 大 中 二 路 北 側 界 線 西 : 文 自 路 道 路 中 心 線 北 : 重 信 路 道 路 中 心 線, 面 積.878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公 告, 預 計 95 年 度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重 劃 工 程 設 計 作 業 業 於 95 年 月 辦 理 完 竣 6. 第 6 期 重 劃 區 :
77 7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左 營 區 菜 公 段 五 小 段 及 新 庄 段 三 小 段 部 份 土 地, 位 於 孟 子 路 以 北, 文 自 路 中 心 線 以 東.242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公 告, 預 計 95 年 度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作 業 7. 第 65 期 重 劃 區 : 即 本 市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第 二 期 九 開 發 區, 位 於 前 鎮 區 中 山 三 路 西 側 凱 旋 四 路 北 側 中 華 五 路 東 側 園 道 五 中 心 線 為 界, 總 面 積 約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公 告, 尚 未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其 中 園 道 五 ( 南 側 ) 簡 易 開 闢 工 程 已 於 94 年 月 29 日 開 工,94 年 底 實 際 進 度 為 7.22%, 另 重 劃 區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已 於 95 年 月 發 包 8. 第 66 期 重 劃 區 : 位 於 楠 梓 區 和 平 段 五 小 段, 東 : 翠 屏 路 西 側, 西 : 翠 屏 國 中 鄰 近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區 R2 十 公 尺 計 畫 道 路 東 側, 南 : 壽 豐 路 北 側, 北 : 翠 屏 國 中 西 南 側 地 籍 界 線 為 界, 面 積.889 公 頃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公 告, 預 計 95 年 度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重 劃 區 工 程 於 94 年 9 月 9 日 開 工,94 年 底 實 際 進 度 已 達 88.7% ( 三 ) 區 段 徵 收 94 年 本 市 賡 續 辦 理 之 區 段 徵 收 概 述 如 下 :. 前 鎮 區 崗 山 仔 新 社 區 ( 紅 毛 港 遷 村 用 地 ) 區 段 徵 收 區 : 本 區 為 紅 毛 港 遷 村 安 置 用 地, 面 積 約 52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9.49 公 頃, 可 建 築 用 地 面 積 2.5 公 頃, 其 中 部 分 可 建 築 用 地 發 還 原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其 餘 將 配 售 與 紅 毛 港 地 區 之 遷 村 戶, 抵 價 地 分 配 結 果 業 已 公 告, 並 完 成 測 量 登 記 作 業, 遷 村 作 業 部 分 94 年 度 已 辦 竣 兩 梯 次 配 售 土 地 意 願 登 記 及 公 開 抽 籤 作 業 2. 高 雄 大 學 區 段 徵 收 區 : 為 取 得 高 雄 大 學 用 地 以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之 地 區, 面 積 約 公 頃,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面 積 約 52 公 頃 ( 含 大 專 用 地 ), 抵 價 地 分 配 已 陸 續 登 記 點 交 予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區 內 公 園 綠 地 工 程 於 94 年 月 發 包,95 年 2 月 開 工, 將 6 米 寬 公 里 長 之 高 雄 大 學 園 道 作 為 園 區 內 門 面 軸 線, 並 同 時 開 發 7 個 公 園, 工 程 總 面 積 約 達 7 公 頃. 大 坪 頂 一 號 道 路 毗 鄰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區 : 位 於 大 坪 頂 新 市 鎮 之 聯 外 道 路 兩 側, 面 積 27.4 公 頃, 工 程 已 完 工, 抵 價 地 分 配 亦 已 辦 理 完 竣, 土 地 登 記 點 交 作 業 陸 續 辦 理 中 4. 大 坪 頂 五 號 道 路 毗 鄰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區 : 本 區 位 於 高 雄 市 大 坪 頂 特 定 區 小 港 孔 宅 里 聚 落 以 南, 面 積 約 7.8 公 頃, 工 程 及 抵 價 地 分 配 登 記 點 交 皆 已 辦 理 完 竣 區 內 公 園 綠 地 工 程 於 94 年 9 月 發 包, 95 年 月 開 工, 以 日 據 時 期 寬 4 米 長 約 百 米 防 空 隧 道 星 座 廣 場 及 登 山 木 棧 道 為 本 公 園 主 題, 工 程 總 面 積 約 達 2 公 頃 5. 翠 屏 國 中 鄰 近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區 : 原 屬 翠 屏 國 中 兩 側 農 業 地 區, 開 發 面 積 為 9.2 公 頃 工 程 於 9 年 2 月 25 日 開 工, 實 際 進 度 於 94 年 底 已 達 % 配 合 保 留 芒 果 老 樹, 都 市 計 劃 於 94 年 中 公 告 變 更, 工 程 及 土 地 分 配 期 程 一 併 調 整,94 年 底 區 段 徵 收 後 地 價 已 評
78 貳 政 治 建 設 7 議 完 成 ( 四 ) 調 整 開 發 區 土 地 分 配 點 交 作 業 流 程 往 昔 開 發 區 土 地 分 配 點 交 須 俟 工 程 完 工 後 才 進 行 分 配 點 交, 作 業 流 程 緩 慢, 民 眾 常 因 此 坐 失 良 機 而 抗 爭, 本 府 地 政 處 積 極 研 擬 調 整 作 業 流 程, 採 用 GPS( 全 球 衛 星 定 位 測 量 系 統 ) 辦 理 開 發 區 地 籍 測 量, 於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即 同 步 辦 理 土 地 分 配 作 業, 工 程 完 工 同 時 點 交 土 地, 大 力 縮 短 土 地 分 配 及 點 交 的 期 程, 創 下 工 程 完 工 同 步 完 成 土 地 分 配 之 紀 錄, 使 地 主 能 迅 速 規 劃 推 案, 享 受 開 發 結 果, 民 眾 抗 爭 情 況 已 然 消 失 ( 五 ) 全 力 促 銷 土 地 回 收 開 發 成 本 標 讓 售 市 地 重 劃 區 抵 費 地 及 區 段 徵 收 標 售 地, 是 回 收 開 發 成 本 的 重 要 來 源 本 府 地 政 處 充 分 掌 握 市 場 趨 勢, 研 訂 合 理 底 價, 刺 激 買 氣, 締 造 競 標 熱 潮,94 年 標 讓 售 4 筆,2.726 公 頃, 金 額.5 億 元 ( 六 ) 採 取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開 源 節 流 減 輕 開 發 成 本. 採 取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有 效 控 管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及 高 坪 特 別 預 算, 配 合 售 地 收 入, 在 9 年 7 月 底 清 償 全 部 貸 款, 並 於 年 連 續 三 年 繳 庫 計 億 元, 協 助 市 府 達 成 預 算 平 衡 2. 高 坪 特 別 預 算 專 案 貸 款, 在 市 場 利 率 持 續 走 高 趨 勢 之 下, 仍 獲 承 貸 銀 行 善 意 回 應,94 年 底 利 率 降 至 2.65% 售 地 收 入 償 還 銀 行 借 款 44 萬 元 後, 銀 行 貸 款 尚 有 8 億 7,75 萬 元, 另 由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墊 付 利 息 6 億,564 萬 元, 合 計 負 債 44 億 9,4 萬 元 六 地 政 及 地 理 資 訊 作 業 ( 一 ) 超 優 質 高 便 捷 多 元 化 的 網 路 服 務 - 台 灣 e 網 通 由 本 府 地 政 處 主 導 的 台 灣 e 網 通, 不 僅 是 全 國 最 大 電 傳 資 訊 服 務 網, 也 是 民 眾 查 詢 政 府 公 開 資 訊 的 最 佳 管 道, 9 年 台 灣 e 網 通 榮 獲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頒 發 的 第 三 屆 法 制 再 造 - 跨 部 會 組 金 斧 獎 ;92 年 再 度 受 到 內 政 部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年 成 果 展 特 優 機 關 獎 的 肯 定 ; 於 94 年 更 奪 得 台 灣 地 理 資 訊 學 會 的 第 一 屆 金 圖 獎 - 全 國 最 佳 為 民 服 務 獎 及 最 佳 應 用 系 統 獎 本 系 統 94 年 度 後 續 發 展 作 業 項 目 :. 94 年 月 實 施 分 級 申 領 地 籍 登 記 謄 本 及 查 詢 地 政 資 訊 上 線 服 務 年 4 月 新 增 地 籍 異 動 索 引 資 料 查 詢 功 能 上 線 服 務. 94 年 2 月 完 成 台 灣 e 網 通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重 新 評 選 ISP 合 作 廠 商 案 之 招 標 及 評 審 作 業 4. 至 94 年 2 月 底 上 網 查 詢 使 用 者 已 超 過,864 萬 人 次 ( 其 中 高 雄 市 部 分 即 已 超 過 57 萬 人 次 ); 檢 索 費 攤 分 共 收 7,74,572 元, 較 去 年 成 長 約 7% ( 二 ) 邁 向 高 雄 e 都 新 境 界 - 地 政 事 務 網 路 申 辦 電 子 商 務 化 為 倡 導 電 子 化 / 網 路 化 政 府, 加 速 地 政 事 務 電 子 商 務 化, 推 動 地 政 網 路 服 務,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作 業 突 破 定 點 申 請 窗 口 民 眾 只 要 在 家 中 或 辦 公 室 即 可 上 網 輕 鬆 申 領 全 國 各 縣 市 之 各 類 地 政 謄 本 ; 同 時 為 服 務 家 中 無 電 腦 設 備 上 網 之 民 眾, 開 辦 到
79 7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所 申 領 跨 縣 市 電 子 謄 本 服 務, 本 市 民 眾 就 近 到 地 政 事 務 所 即 可 申 領 到 跨 縣 市 之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地 價 地 籍 圖 建 物 測 量 成 果 圖 等 地 政 謄 本, 並 開 辦 線 上 申 辦 簡 易 登 記 案 件 申 辦 等 服 務, 持 有 自 然 人 電 子 憑 證 之 使 用 者 可 從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民 眾 端 入 口 網 站 上 網 連 結 全 國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辦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並 提 供 申 報 地 價 服 務 另 本 市 主 動 聯 合 南 台 灣 七 市 縣 ( 市 ) 與 各 所 轄 地 方 法 院 合 作 開 辦 法 院 囑 託 限 制 登 記 網 路 作 業, 將 法 院 原 紙 本 函 文 囑 託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查 封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保 全 處 分 破 產 等 限 制 登 記 案, 應 用 電 子 閘 門 與 電 子 憑 證 於 網 路 傳 遞 處 理 ; 此 以 網 路 取 代 馬 路,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加 強 行 政 效 率 94 年 度 相 關 後 續 發 展 作 業 辦 理 項 目 :. 94 年 月 2 日 配 合 實 施 地 籍 電 子 謄 本 供 應 二 級 制 新 措 施, 保 障 土 地 權 利 人 隱 私 權 益 2. 研 發 地 籍 異 動 歷 史 資 料 檢 索 服 務, 率 全 國 之 先 於 94 年 8 月 日 正 式 對 外 開 放 異 動 清 冊 檢 索 查 詢. 94 年 月 日 配 合 內 政 部 推 動 全 國 土 地 複 丈 簡 易 案 件 申 辦 服 務 及 地 籍 圖 地 目 不 顯 示 等 功 能 調 整 4. 本 年 度 地 政 電 子 閘 門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申 請 服 務, 數 量 約 有 9 萬 張 ( 含 到 地 所 跨 縣 市 申 辦 約 24 萬 張 ), 較 9 年 同 期 成 長 約 9% ( 三 ) 健 康 友 善 網 路 便 捷 服 務 - 地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本 市 地 政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涵 蓋 各 類 地 政 謄 本 申 辦 電 子 資 料 申 請 土 地 鑑 界 申 辦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申 領 等 網 路 申 辦 服 務, 而 為 提 供 民 眾 知 的 權 益, 以 即 時 資 訊 提 供 線 上 查 詢 申 辦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土 地 登 記 專 業 代 理 人 資 訊 土 地 房 地 交 易 價 格 資 訊 及 開 發 區 土 地 標 售 網 頁 服 務 等 ; 另 為 便 民 而 開 發 土 地 增 值 稅 試 算 面 積 換 算 本 市 相 關 行 政 命 令 規 則 地 價 指 數 地 政 業 務 介 紹 等 便 民 服 務, 及 各 類 申 請 書 表 填 寫 需 知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約 種 項 目 94 年 度 本 網 站 後 續 發 展 項 目 :. 94 年 5 月 配 合 營 造 英 語 環 境 執 行 計 畫, 於 英 文 版 增 加 施 政 績 效 土 地 徵 收 公 地 撥 用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查 詢 土 地 增 值 稅 試 算 土 地 增 值 稅 自 動 試 算 等 網 頁 2. 配 合 土 地 標 讓 售 作 業, 分 於 94 年 月 設 計 土 地 標 讓 售 網 頁 供 民 眾 上 網 查 閱. 94 年 7 月 完 成 無 障 礙 網 路 服 務 空 間 修 改 上 線, 並 取 得 AA 之 無 障 礙 網 頁 標 章 年 月 完 成 修 訂 網 頁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要 點 重 組 網 站 工 作 小 組, 並 召 開 網 站 功 能 增 修 工 作 會 議 及 品 管 圈 會 議 5.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至 本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上 網 使 用 者 已 逾 58 萬 人 次 ( 四 ) 建 置 安 全 便 捷 資 訊 系 統 - 地 政 整 合 資 訊 及 連 結 作 業 為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之 永 續 經 營, 架 構 高 安 全 超 便 捷 網 路 資 源, 建 置 地 政 資 訊 通
80 貳 政 治 建 設 75 信 安 全 環 境, 並 運 用 政 府 網 際 服 務 網, 發 展 地 政 資 訊 連 結 作 業 環 境, 維 運 地 政 之 應 用 系 統 及 電 腦 設 施, 確 保 地 政 整 合 資 料 庫 正 確 及 安 全 效 能, 執 行 本 市 地 政 整 合 資 訊 作 業, 培 訓 地 政 資 訊 專 業 人 才 與 基 礎 人 力, 整 合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資 料 等 事 宜 :. 完 成 本 府 地 政 處 94 年 度 各 項 資 訊 作 業 設 施 維 護 案 議 價 簽 約 及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94 年 度 資 訊 設 備 採 購 案 建 置 作 業 2. 辦 理 處 所 地 政 整 合 資 料 庫 重 整 作 業 及 每 月 執 行 處 所 之 地 政 整 合 資 料 庫 挑 檔 比 對 作 業, 以 確 保 處 所 資 料 庫 之 一 致 性. 辦 理 處 所 資 料 庫 資 料 檔 案 及 地 政 整 合 系 統 資 料 庫 之 罕 用 字 疑 義 清 理, 並 完 成 地 政 整 合 資 料 庫 異 動 資 料 轉 檔 建 置 作 業 4. 於 7 8 月 間 進 行 資 訊 安 全 評 估 作 業, 並 以 委 外 服 務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弱 點 掃 瞄 評 估 及 顧 問 服 務 事 宜, 使 本 府 地 政 處 及 各 所 於 月 間 接 受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之 攻 防 演 練, 地 政 資 訊 網 完 全 防 範 未 被 攻 破 5. 編 撰 土 地 登 記 複 丈 地 價 地 用 整 合 系 統 資 料 庫 檔 案 格 式 清 冊 6. 本 府 地 政 處 建 置 之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於 94 年 度 內 政 部 之 地 政 業 務 督 導 考 評 結 果, 榮 獲 地 政 資 訊 作 業 類 全 國 第 名 ( 五 ) 提 昇 空 間 決 策 行 政 效 能 整 合 地 理 圖 形 資 訊 配 合 中 央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基 礎 環 境 建 置 計 畫, 推 動 本 市 地 理 資 訊 系 發 展 作 業, 及 提 昇 土 地 行 政 效 能 加 速 土 地 開 發 等 工 作, 結 合 市 府 各 機 關 推 動 本 市 地 理 資 訊 業 務, 運 用 現 有 地 政 資 訊 環 境, 採 行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技 術, 整 合 地 政 與 地 形 圖 籍 資 料 開 發 便 捷 的 地 理 圖 形 資 訊 系 統,94 年 建 置 開 發 之 地 理 資 訊 相 關 系 統 及 計 畫 :.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第 二 期 建 置 2. 都 市 計 畫 輔 助 設 計 及 審 議 資 訊 系 統.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4.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系 統 5. 高 雄 市 公 共 管 線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計 畫 第 四 期 計 畫 6. 高 雄 市 億 年 旺 不 動 產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7. 建 立 高 雄 市 下 水 道 維 護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8. 土 地 徵 收 作 業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9. 高 雄 市 不 動 產 市 場 資 料 調 查 與 系 統 建 立 案.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系 統 整 體 委 外 服 務 案. 養 護 工 程 處 道 路 養 護 資 訊 整 合 案 2. 高 雄 市 行 動 城 市 發 展 衡 量 指 標 體 系 之 研 究
81 7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一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及 族 群 分 布 情 形 原 住 民 事 務 為 瞭 解 原 住 民 的 人 口 結 構 及 異 動 情 形, 以 作 為 輔 導 服 務 工 作 之 參 據, 本 市 自 民 國 6 年 起 開 始 原 住 民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當 時 居 住 本 市 之 原 住 民 僅 6 戶,792 人 迄 94 年 2 月 底 已 增 加 至,9 戶,9,595 人, 約 佔 全 市 總 人 口 數 的 千 分 之 六 ; 而 移 居 本 市 之 原 住 民, 其 原 籍 地 以 台 東 縣 為 最 多, 屏 東 縣 次 之, 族 別 以 阿 美 族 最 多 佔 48%, 排 灣 族 次 之 佔 22%, 再 依 序 為 布 農 族 魯 凱 族 泰 雅 族 卑 南 族 至 於 各 區 人 口 分 布, 以 小 港 區 84 戶,2,7 人, 前 鎮 區 576 戶,,85 人 為 最 多, 以 上 二 個 行 政 區 佔 全 市 原 住 民 總 人 口 數 49% 二 施 政 重 點 ( 一 ) 賡 續 闢 建 第 三 期 原 住 民 主 題 公 園, 提 供 市 民 另 一 種 具 原 住 民 族 風 貌 主 題 風 格 之 教 育 休 憩 活 動 公 園, 保 存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 二 ) 強 化 海 洋 民 族 大 學,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成 人 教 育, 挽 救 流 失 之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語 言, 提 升 經 濟 產 業 與 生 活 品 質 ( 三 ) 貫 徹 住 宅 政 策, 實 施 租 用 國 宅 補 貼 房 租 措 施, 設 置 原 住 民 娜 麓 灣 國 宅 社 區, 並 辦 理 租 屋 補 助, 照 顧 中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家 庭 ( 四 ) 配 合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住 宅 計 畫 提 供 補 助 建 購 租 賃 住 宅, 解 決 原 住 民 居 住 問 題 ( 五 ) 強 化 多 元 化 原 住 民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部 落 工 場 功 能, 培 養 本 市 原 住 民 技 術 專 長, 並 建 立 正 確 之 職 業 觀 念 ;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專 案 就 業 媒 合 活 動 及 參 與 本 市 捷 運 工 程 ; 建 置 原 住 民 人 力 資 料 庫 與 失 業 通 報 系 統, 並 加 強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聯 繫, 俾 利 就 業 輔 導, 降 低 失 業 率 ( 六 ) 結 合 學 校 社 團 同 鄉 會 擴 大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學 設 置 原 住 民 母 語 網 站, 輔 導 鼓 勵 本 市 原 住 民 辦 理 族 別 登 記 ( 七 ) 加 強 社 團 同 鄉 會 輔 導, 舉 辦 城 鄉 文 化 交 流, 增 進 都 市 原 住 民 各 族 群 間 聯 誼 與 團 結, 提 昇 競 爭 力 ( 八 ) 發 揚 原 住 民 優 良 民 俗 祭 儀, 推 展 傳 統 歌 舞 藝 術, 各 項 運 動 及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 九 )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計 畫 辦 理 原 住 民 經 濟 事 業 貸 款, 輔 導 本 市 原 住 民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 十 ) 鼓 勵 補 助 優 秀 原 住 民 參 加 高 普 考 或 行 政 技 術 人 員 特 考, 培 育 原 住 民 各 類 高 階 人 才 ( 十 一 ) 舉 辦 法 律 講 座, 增 進 原 住 民 法 律 知 識,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 十 二 ) 加 強 原 住 民 醫 療 保 健 輔 導 原 住 民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及 關 懷 婦 女 成 長 與 保 護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 十 三 ) 連 結 南 島 語 族 民 族 外 交,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化 館 籌 設 南 島 藝 術 村, 發 揚 海 洋 首 都 精 神
82 貳 政 治 建 設 77 ( 十 四 ) 鼓 勵 原 住 民 學 生 努 力 向 學, 提 供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學 生 獎 學 金 及 幼 稚 教 育 補 助, 減 輕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 十 五 ) 強 化 原 住 民 部 落 工 場 功 能, 開 設 多 元 技 藝 學 習 課 程, 提 升 包 裝 行 銷 能 力 ( 十 六 ) 鼓 勵 並 補 助 原 住 民 青 年 至 原 鄉 部 落 留 學 採 集 研 究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祭 儀 語 言 等, 保 留 原 住 民 族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 十 七 ) 推 動 全 民 運 動, 開 設 原 住 民 舞 蹈 體 驗 課 程, 營 造 健 康 城 市 多 元 面 貌 三 辦 理 原 住 民 文 化 教 育 ( 一 ) 辦 理 原 住 民 社 會 教 育. 賡 續 與 高 雄 電 台 聯 合 製 播 午 安! 原 住 民 廣 播 節 目, 宣 導 政 令 及 推 廣 社 會 教 育 2. 強 化 原 住 民 部 落 大 學 :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社 團 擴 大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教 學 產 業 文 化 技 能 訓 練, 提 振 原 住 民 生 活 品 質, 開 辦 4 班, 共 計 525 位 學 員. 舉 辦 南 台 灣 大 專 院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文 化 學 習 營 國 小 學 童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2 場 次, 促 進 城 鄉 交 流 族 群 融 合 ( 二 ) 辦 理 民 俗 祭 儀 文 化 技 藝 活 動. 舉 辦 南 台 灣 大 專 院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文 化 學 習 營 國 小 學 童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2 場 次, 促 進 城 鄉 交 流 族 群 融 合 2. 組 團 參 加 日 本 愛 知 縣 萬 國 博 覽 會, 展 現 原 住 民 文 化 藝 術, 成 功 完 成 文 化 外 交. 辦 理 原 住 民 攝 影 展, 展 示 當 代 原 住 民 藝 術 家 創 作 群 像 展 期 乙 個 月, 共 約 吸 引, 人 次 4. 結 合 澳 大 利 亞 工 商 辦 事 處 公 共 電 視 台 辦 理 南 島 電 影 週, 呈 現 原 住 民 影 像 紀 錄 5. 舉 辦 25 高 雄 國 際 南 島 文 化 節, 吸 引 約 三 千 人 參 加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原 住 包 括 原 住 民 傳 統 祭 儀 展 演 原 住 民 傳 統 體 能 競 賽 熱 情 南 島 晚 會 等 6. 辦 理 平 安 高 雄 詩 歌 詠 讚 活 動 計 有 本 市 美 港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等 所 原 住 民 教 會 參 與 詩 歌 演 唱, 吸 引 約 5 人 參 加 7. 輔 導 補 助 本 市 原 住 民 社 團 教 會 同 鄉 會 及 學 校 辦 理 民 俗 祭 儀 文 化 及 社 教 活 動, 全 年 總 計 補 助 民 俗 祭 儀 文 化 及 社 教 活 動 場 次 ; 體 育 活 動 場 次 8. 南 島 海 洋 音 樂 晚 會 及 南 島 市 集 活 動 共 計 2 場 次, 共 約 吸 引 5, 人 次 ( 三 ) 核 發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助 學 金 幼 教 補 助 及 補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及 學 雜 費. 核 發 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共 計 22 人, 核 發 568, 元 2. 核 發 9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幼 稚 教 育 補 助 46 人,26, 元. 核 發 94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共 計 227 人, 核 發 552, 元 4. 核 發 94 學 年 第 學 期 幼 稚 教 育 補 助 49 人,29, 元 四 辦 理 原 住 民 經 濟 建 設 及 福 利 服 務 ( 一 )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及 就 業 服 務. 舉 辦 求 才 求 職 就 業 媒 合 活 動 4 場 次, 輔 導 原 住 民 就 業 媒 合 登 記 99 人, 協 助 原 住 民 參 與 捷 運 工 程 25 人
83 7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 依 據 多 元 化 原 住 民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補 助 計 畫, 開 放 本 市 原 住 民 參 訓 公 私 立 教 育 訓 練 機 構,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或 證 照 者, 補 助 學 費 最 高 壹 萬 元, 共 輔 導 補 助 人. 本 市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專 案 進 用 本 市 原 住 民 職 工 4 人 4. 辦 理 部 落 工 場 文 化 產 業 班 班, 結 訓 人 數 5 人, 學 習 製 作 各 類 織 布 產 品, 增 進 原 住 民 婦 女 就 業 能 力 5. 辦 理 堆 高 機 短 期 訓 練, 結 訓 人 6. 輔 導 原 住 民 取 得 職 業 證 照 47 人, 提 升 原 住 民 專 業 技 能 7. 高 雄 區 原 住 民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台 服 務 成 果, 求 職 諮 詢 25 人, 安 置 就 業 24 人 8. 爭 取 處 公 園 予 本 市 原 住 民 團 體 維 護, 分 別 向 本 府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爭 取 親 水 公 園 處, 向 養 工 處 爭 取 坪 頂 公 園 及 後 勁 公 園 2 處, 業 由 本 市 原 住 民 建 設 勞 動 合 作 社 承 包 9. 舉 辦 勞 工 權 益 講 座 場 次 ( 二 ) 輔 導 原 住 民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及 銷 售 產 業 產 品. 舉 辦 原 住 民 傳 統 富 創 意 手 工 藝 品 展 售 4 次, 美 食 展 次, 促 進 行 銷 增 加 家 庭 經 濟 收 入 2. 成 立 原 住 民 藝 品 展 售 中 心 處, 辦 理 文 化 產 業 策 展 2 期, 貸 款 說 明 暨 檢 討 會 場 次. 輔 導 建 立 銷 售 據 點 8 處, 成 立 工 作 室 2 家, 補 助 原 住 民 展 售 品 7 人 4. 舉 辦 琉 璃 珠 創 意 設 計 比 賽, 編 印 琉 璃 珠 專 冊 及 特 展 手 曆 5. 辦 理 南 島 市 集, 促 銷 展 售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品 及 農 特 產 品 ( 三 ) 推 動 原 住 民 住 宅 政 策. 辦 理 本 市 原 住 民 購 屋 補 助 戶, 減 輕 本 市 原 住 民 購 屋 之 經 濟 負 擔 2. 開 辦 中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家 庭 租 屋 補 助, 計 補 助 76 戶 中 低 收 入 原 住 民 家 庭,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補 助 原 住 民 老 舊 ( 屋 齡 十 年 以 上 ) 自 用 住 宅 修 建 2 戶, 改 善 居 家 品 質 4. 租 購 國 宅 42 戶, 擴 大 設 置 本 市 原 住 民 娜 麓 灣 國 宅 社 區, 低 價 出 租 ( 每 月 租 金,5 元 ), 照 顧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解 決 居 住 問 題 5. 辦 理 國 宅 住 戶 座 談 會 場 次, 住 宅 業 務 說 明 暨 檢 討 會 場 次 ( 四 )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醫 療 補 助 及 法 律 扶 助. 辦 理 原 住 民 急 難 救 助 48 人, 醫 療 補 助 57 人 2.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為 原 住 民 同 胞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5 人 次, 舉 辦 法 律 講 座 場 次. 輔 導 原 住 民 納 入 健 康 保 險 66 人 4. 舉 辦 健 康 講 座 2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服 務 次 5. 結 合 本 市 小 港 醫 院 設 置 原 住 民 醫 療 特 別 門 診, 專 以 原 住 民 為 服 務 對 象, 平 均 每 月 門 診 量 95 人 次 ( 五 ) 加 強 婦 女 與 少 女 保 護 及 輔 導. 辦 理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講 座 場 次 婦 女 節 活 動 及 敬 老 活 動 各 場 次 2. 編 印 原 住 民 服 務 手 冊 2, 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功 能
84 貳 政 治 建 設 79. 加 強 家 暴 性 侵 害 防 治 及 婦 女 人 身 安 全 宣 導 工 作, 由 高 雄 電 台 午 安 原 住 民 節 目 廣 播 傳 送 相 關 宣 導 4. 為 提 昇 原 住 民 婦 女 參 與 原 住 民 事 務 決 策 之 力 量, 本 會 委 員 有 9 位 女 性 代 表, 社 團 領 袖 亦 有 6 位 原 住 民 女 性 擔 任 5. 配 合 本 市 社 會 局 辦 理 模 範 母 親 表 揚 活 動, 推 薦 7 位 族 群 模 範 母 親 接 受 表 揚 6. 配 合 本 市 社 會 局 辦 理 重 陽 節 敬 老 津 貼 發 放 事 宜, 協 助 調 查 9 歲 以 上 原 住 民 人 瑞, 計 有 名 五 興 建 南 台 灣 第 一 座 原 住 民 主 題 公 園 第 2 期 工 程 已 於 94 年 2 月 8 日 完 工 ; 第 期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部 分 預 計 於 95 年 月 底 完 工 ; 公 共 藝 術 品 設 置 部 分 預 計 95 年 8 月 完 工 未 來 可 發 展 成 為 觀 光 景 點, 並 提 供 市 民 另 一 種 具 原 住 民 文 化 主 題 兼 具 人 文 教 育 風 格 之 公 園 及 有 效 保 存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建 立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的 友 善 城 市 新 風 貌
85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客 家 事 務 一 客 家 人 口 數 及 分 布 情 形 在 台 灣, 客 家 人 約 有 68 萬 人, 平 均 每.7 人 之 中, 就 有 位 客 家 人, 高 雄 市 的 客 家 鄉 親 約 有 25 萬 人, 佔 高 雄 市 總 人 口 數 /6, 客 家 人 口 的 分 佈 以 三 民 區 最 多 約 萬 人, 其 次 為 苓 雅 區 左 營 區 楠 梓 區 及 小 港 區 都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客 家 鄉 親 二 施 政 重 點 ( 一 ) 客 家 政 策 方 案 規 劃,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維 護 推 廣 為 客 委 會 核 心 業 務, 客 委 會 自 94 年 月 日 成 立 後, 即 擔 負 起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主 管 權 責, 積 極 任 事, 未 來 客 家 要 如 何 在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環 境 中 有 生 存 發 展 的 空 間, 前 瞻 性 的 文 化 政 策 方 案 與 行 銷 活 動, 有 賴 客 家 未 來 中 長 期 發 展 方 向 明 確 的 掌 握, 重 視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並 不 斷 在 客 家 政 策 方 案 規 劃 動 態 發 展, 並 以 健 康 活 力 新 客 家 為 施 政 綱 領, 周 妥 規 劃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工 作, 使 其 同 時 兼 備 教 育 文 化 及 產 業 之 多 功 能 精 緻 優 美 文 化, 讓 客 家 族 群 感 到 自 尊 自 信 ( 二 ) 客 家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與 更 新, 高 雄 市 目 前 客 家 人 口 約 25 萬 人, 根 據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客 家 研 究 所 調 查, 會 講 客 語 者 不 到 2%, 高 雄 市 沒 有 客 家 村, 客 家 母 語 流 失 更 快! 更 新 客 家 基 本 資 料 是 客 家 人 必 須 務 實 面 對 和 積 極 努 力 的 重 大 課 題, 客 委 會 預 計 2 年 內, 讓 逐 漸 流 失 的 客 家 母 語 止 跌 回 升, 讓 會 講 客 語 的 客 家 人, 從 目 前 不 到 2% 提 升 到 25%,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統 計, 光 復 以 來 台 灣 各 地 四 百 多 萬 客 家 人, 母 語 每 年 以 5% 速 度 流 失, 這 幾 年 客 委 會 極 力 補 強, 每 年 呈 現 % 正 向 成 長 ( 三 ) 推 動 客 家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與 各 項 競 技 活 動, 包 括 現 有 民 俗 活 動 及 傳 統 客 家 戲 曲 節 慶 祭 祀 等 種 種 遊 憩 趣 味 競 賽, 期 冀 透 過 各 種 民 俗 文 化 活 動 與 遊 憩 趣 味 競 賽, 宏 揚 客 家 優 美 文 化, 並 引 領 其 他 族 群 認 識 進 而 認 同 客 家, 有 助 族 群 和 諧 ( 四 ) 積 極 舉 辦 客 家 幼 童 青 少 年 教 育 文 化 語 言 等 研 習 活 動, 以 宣 揚 客 家 文 化, 設 計 以 兒 童 學 習 客 家 勤 儉 美 德 之 DIY 闖 關 活 動, 希 望 寓 教 於 樂,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使 幼 童 認 識 進 而 認 同 客 家 文 化, 落 實 文 化 深 根 ( 五 ) 輔 導 本 市 客 家 社 團 推 動 客 家 公 共 事 務 及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建 立 其 族 群 認 同, 增 進 文 化 建 設, 本 府 十 分 重 視 客 家 人 的 社 會 參 與, 並 認 同 這 是 整 體 客 家 族 群 發 展 策 略 的 重 要 環 節, 透 過 參 與 才 可 以 親 身 感 受 到 客 家 的 種 種 情 狀, 才 能 夠 激 發 熱 誠, 啟 發 思 考 及 發 展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 六 ) 研 擬 客 家 藝 術 文 化 創 作 鼓 勵 辦 法, 客 委 會 自 成 立 至 今, 一 直 以 來, 得 到 各 界 協 助, 以 推 廣 客 家 藝 術 文 化 為 己 任, 提 供 莘 莘 學 子 一 個 快 速 而 便 利 的 橋 樑, 以 本 市 海 島 型 經 濟 而 言, 要 生 存 發 展 一 定 要 促 使 藝 術 文 化 創 作 和 經 濟 發 展 兩 者 良 性 循 環, 在 此 生 存 發 展 的 前 提 下, 客 家 藝 術 文 化 創 作 和 經 貿 活 動 應 互 濟 互 用 ( 七 ) 辦 理 國 際 客 家 聯 繫 互 訪 交 流 計 劃 之 規 劃, 邀 請 海 外 客 家 僑 領 參 訪 市 政 建 設, 客 委 會 並 派 員 赴 國 外 考 察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相 關 措 施, 不 僅 行 銷 高 雄, 更 能 汲 取 他 人 成 功 經 驗 做 為 政 策 規 劃 之 參 考
86 貳 政 治 建 設 8 三 規 劃 研 究 各 項 客 家 發 展 政 策 事 務 ( 一 ) 訂 定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物 館 場 地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 二 ) 修 正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基 金 會 設 置 自 治 條 例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四 辦 理 各 項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合 作 與 交 流 ( 一 ) 與 本 市 客 家 社 團 合 辦 客 家 文 化 參 訪 及 尋 根 之 旅 活 動, 進 一 步 彙 聚 南 部 鄉 親 的 認 同 與 情 感. 94 年 4 月 6 7 日 客 委 會 與 高 雄 市 高 雄 縣 客 屬 同 鄉 會 合 辦 前 往 中 部 鄉 土 尋 親 交 流 年 4 月 28 日 客 委 會 與 高 雄 市 新 桃 苗 同 鄉 會 合 辦 鄉 親 民 俗 文 化 交 流 鄉 土 尋 親 之 旅. 94 年 7 月 29 日 客 委 會 與 世 界 客 屬 總 會 高 雄 市 分 會 合 辦 客 家 鄉 鎮 文 化 觀 摩 年 月 29 日 客 委 會 與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基 金 會 合 辦 客 家 鄉 鎮 城 市 文 化 交 流 年 4 月 6 日 邀 請 本 市 民 眾 及 客 家 團 體 前 往 美 濃 鎮 參 訪 體 驗 刻 苦 耐 勞 純 樸 民 風 的 美 濃 鄉 土 情 ( 二 ) 舉 辦 南 方 意 見. 全 台 放 送 客 家 電 視 非 常 短 評 高 雄 開 錄 記 者 會, 從 關 懷 客 家 心 宣 揚 客 家 情 出 發, 讓 不 僅 是 客 家 鄉 親, 更 讓 全 國 民 眾 都 能 關 注 到 充 滿 愛 與 活 力 的 客 家 族 群 與 客 家 文 化, 並 藉 此 行 銷 高 雄 市 政 建 設 與 南 部 重 要 客 家 相 關 訊 息 ( 三 ) 舉 辦 29 世 運 競 賽 項 目 甩 竿 運 動 項 目, 與 台 灣 甩 竿 遠 投 運 動 協 會 合 辦 次 示 範 推 廣 及 培 育 種 子 教 師 系 列 活 動 ( 四 ) 本 府 客 委 會 配 合 水 岸 花 香 城 市 新 風 貌 系 統 計 畫,94 年 2 月 22 日 在 本 市 三 民 號 公 園 愛 河 南 北 岸 栽 種 油 桐 花 樹 2 株 ( 另 278 株, 刻 由 養 工 處 整 體 規 劃 後 栽 種 ), 並 栽 種 富 含 客 家 意 象 花 樹,2 年 後, 油 桐 花 盛 開 時, 南 部 鄉 親 在 高 雄 市 亦 能 欣 賞 美 麗 的 五 月 雪, 相 信 結 合 愛 河 水 運 計 畫, 應 可 成 為 高 雄 市 新 的 觀 光 景 點, 吸 引 觀 光 人 潮, 帶 動 高 雄 市 商 機 ( 五 ) 為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提 昇 客 家 文 物 館 之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客 家 文 物 館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 六 ) 自 94 年 8 月 起 發 行 南 方 客 觀 雙 月 刊 五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與 推 廣 ( 一 ) 輔 導 本 市 客 家 社 團 及 各 級 學 校 積 極 推 展 客 家 文 化 事 務, 振 興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並 積 極 開 創 新 客 家 文 化 契 機, 客 委 會 業 訂 定 高 雄 市 補 助 客 家 團 體 及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獎 助 本 市 客 家 文 史 工 作 者 或 學 校 團 體, 積 極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保 存 延 續 發 展 與 成 長 之 相 關 工 作 94 年 度 計 有 2 所 學 校 及 個 社 團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計 有 998,8 元 ( 二 ) 4 月 份 慶 祝 婦 幼 節 舉 辦 25 健 康 活 力 新 客 家. 婦 幼 歡 喜 慶 佳 節 傳 統 客 家 vs. 現 代 客 家 活 動 客 委 會 於 4 月 2 日 舉 辦 25 健 康 活 力 新 客 家. 婦 幼 歡 喜 慶 佳 節 傳 統 客 家 vs.
87 8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現 代 客 家 活 動, 呈 現 傳 統 婦 女 勤 儉 持 家 之 客 家 情 與 現 代 婦 女 創 意 活 力 健 康 之 客 家 新 風 貌, 舉 辦 認 識 客 家 畫 畫 比 賽, 使 幼 童 認 識 進 而 認 同 客 家 文 化, 落 實 文 化 深 耕, 參 賽 作 品 計 有 25 件, 均 於 活 動 現 場 展 覽 並 熱 情 邀 約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本 市 市 議 員 里 長 及 全 體 市 民 共 同 參 與, 不 分 族 群 共 同 分 享 客 家 優 美 的 文 化 本 次 活 動 到 場 人 潮 達 2 人 以 上, 現 場 客 家 電 視 台 協 助 免 費 提 供 SNG 車 現 場 實 況 轉 播, 深 獲 各 界 好 評 ( 三 ) 五 月 份 慶 祝 母 親 節 舉 辦 客 家 美 食 報 娘 恩 為 人 子 女 來 行 孝 活 動 5 月 6 日 假 客 委 會 文 物 館 對 面 三 民 號 公 園, 舉 辦 愛 在 客 家 製 作 母 親 節 卡 片 比 賽 母 親 節 活 動 當 天 除 安 排 精 彩 客 家 歌 謠 及 樂 舞 表 演 贈 送 所 有 與 會 母 親 康 乃 馨 以 表 對 母 親 感 恩 的 心, 本 市 市 議 員 及 各 社 團 理 事 長 貴 賓 均 邀 請 蒞 臨 現 場 一 展 新 好 男 人 作 風, 親 自 烹 飪 美 食, 供 其 母 親 岳 母 及 及 夫 人 品 嚐, 並 分 享 與 會 母 親, 以 為 社 會 孝 悌 楷 模 ( 四 ) 7 月 份 開 辦 歡 樂 夏 客. 非 常 SHOCK! 客 家 親 子 夏 令 營 為 了 讓 市 民 大 眾 能 有 機 會 接 觸 與 瞭 解 客 家 語 言 及 文 化, 特 於 94 年 7 月 9 日 日 二 天 舉 辦 歡 樂 夏 客 非 常 SHOCK! 客 家 親 子 夏 令 營 活 動, 共 計 有 5 名 大 小 朋 友 報 名 參 加, 客 委 會 希 望 透 過 客 家 親 子 夏 令 營 活 動, 讓 社 會 各 界 重 視 並 建 立 對 客 家 文 化 的 認 識, 藉 由 寓 教 於 樂 親 子 共 學 的 活 動 設 計 課 程,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及 增 進 親 子 情 感 交 流, 期 使 客 語 文 化 能 發 揚 光 大 永 續 經 營 ( 五 ) 8 月 份 舉 辦 第 一 屆 父 親 節 客 家 盃 客 家 語 文 書 法 比 賽 舉 辦 高 雄 市 第 一 屆 父 親 節 客 家 盃 客 家 語 文 書 法 比 賽, 參 賽 作 品 高 達 845 件, 經 初 審 擇 優 選 出 5 名 進 行 決 賽 後, 計 有 位 優 勝 者 作 品 入 選 於 8 月 7 日 上 午 在 本 會 大 禮 堂 舉 辦 頒 獎 暨 作 品 展 出 專 輯 發 表 記 者 會, 會 中 特 別 親 臨 的 貴 賓 7 人 之 多 ( 六 ) 8 月 份 舉 辦 義 民 節 活 動 客 委 會 於 94 年 元 月 成 立 後 首 次 與 高 雄 市 褒 忠 義 民 廟 聯 合 舉 辦 慶 祝 94 年 義 民 節 第 59 屆 神 豬 羊 角 競 賽 暨 第 7 屆 義 民 盃 歌 王 歌 后 懷 念 老 歌 演 唱 會 活 動 本 次 慶 典 活 動 於 94 年 8 月 24 日, 假 三 民 區 褒 忠 義 民 廟 前 廣 場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市 長 及 各 界 貴 賓 均 蒞 臨 指 導 並 進 行 參 拜 義 民 爺 儀 式 本 次 活 動 盛 況 空 前, 出 席 對 象 計 有 本 市 市 民 各 校 學 生 各 界 代 表 到 場 參 觀, 並 能 藉 此 活 動 宣 導 客 家 人 勤 儉 持 家 之 美 德, 宏 揚 客 家 民 俗 文 化 ( 七 ) 9 月 份 慶 祝 中 秋 節 舉 辦 多 元 文 化. 南 方 Super 健 康 活 力. 高 雄 Hakka 中 秋 月 團 圓 夜 活 動 客 委 會 與 客 家 電 視 台 於 9 月 9 日 晚 上 在 高 雄 市 音 樂 館 戶 外 廣 場 合 辦 一 場 超 越 族 群 呈 現 多 元 文 化 風 貌 的 多 元 文 化. 南 方 Super 中 秋 團 圓 聯 歡 音 樂 會 各 界 佳 賓 及 南 部 七 縣 市 的 客 家 社 團 與 本 市 各 客 家 同 鄉 會 社 團 鄉 親 約 8 人 也 到 場 共 同 歡 度 中 秋 佳 節, 有 各 族 群 的 多 元 文 化 演 出 型 態, 並 邀 請 客 籍 歌 手 超 人 氣 偶 像 歌 手 及 恨 情 歌 樂 團 演 唱, 全 場 來 賓 及 觀 眾 High 到 最 高 點, 共 度 了 一 個 快 樂 而 意 義 非 凡 的 中 秋 佳 節! ( 八 ) 月 份 舉 辦 來 就 是 客 -25 高 雄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季 系 列 活 動
88 貳 政 治 建 設 8 於 94 年 月 6 日 起 推 出 年 度 系 列 活 動, 從 食 衣 住 等 方 面 向 高 雄 市 民 介 紹 獨 特 的 客 家 文 化, 系 列 活 動 有 : 客 家 文 化 創 意 嘉 年 華 敬 天 古 禮 儀 式 客 家 之 光 - 光 雕 秀 A-ha 河 畔 客 家 音 樂 會 客 家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研 討 會 客 家 菁 英 挑 戰 賽, 而 其 中 壓 軸 好 戲 是 義 民 秋 季 祭 典, 內 容 有 千 人 挑 擔 萬 人 大 合 唱 恭 迎 義 民 爺 祈 福 遊 行 活 動 和 客 家 經 典 大 戲, 系 列 活 動 參 觀 人 員 不 分 族 群, 人 潮 高 達 萬 人 次, 有 助 族 群 和 諧 ( 九 ) 積 極 推 動 客 語 復 甦 措 施. 本 會 自 94 年 9 月 起 與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合 作 開 辦 客 家 文 化 概 論 及 台 灣 客 家 史 兩 門 客 語 通 識 課 程, 推 動 客 語 人 才 培 育 措 施 2. 自 94 年 5 月 起 陸 續 開 辦 客 家 母 語 基 礎 班 客 家 鄉 土 語 文 字 音 研 究 班 與 運 用 班 客 家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研 習 等 班, 俾 力 挽 客 語 日 漸 流 失 之 困 境. 為 期 客 語 復 甦 工 作 向 下 紮 根, 積 極 輔 導 本 市 國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向 行 政 院 客 委 會 申 請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補 助 案,94 年 本 市 有 6 所 學 校 申 請, 經 過 客 委 會 努 力 走 訪 鼓 勵 之 下,95 年 有 22 所 學 校 申 請 獲 得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達 5 萬 元 ( 十 ) 藉 由 媒 體 行 銷 高 雄 市 健 康 活 力 新 客 家 文 化 透 過 與 本 市 媒 體 記 者 之 不 定 期 聚 會 互 動, 以 強 化 媒 體 關 係, 期 冀 他 們 能 協 助 客 委 會 以 各 項 媒 體 通 道 行 銷 客 家 文 化, 並 持 續 與 客 家 電 視 台 合 作 於 客 家 文 物 館 設 置 常 態 性 南 部 錄 影 棚, 以 行 銷 市 政 建 設 及 高 雄 市 健 康 活 力 新 客 家 文 化 六 興 建 南 台 灣 第 一 座 建 康 活 力 的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籌 設 都 會 型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為 期 審 慎 週 延 規 劃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並 符 合 高 雄 市 客 家 鄉 親 之 期 待, 辦 理 下 列 會 議 :. 邀 請 高 雄 市 各 客 家 同 鄉 會 表 演 社 團 召 開 規 劃 籌 設 諮 商 會 議 7 次, 並 邀 請 本 會 委 員 召 開 委 員 會 議 5 次, 並 印 發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規 劃 說 明 書 供 與 會 人 員 參 閱, 並 以 研 討 及 諮 商 方 式, 討 論 規 劃 籌 設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相 關 議 題, 廣 徵 各 界 建 言 2. 召 集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成 員 為 本 會 人 員 及 工 務 局 代 表 ), 針 對 招 標 文 件 之 規 定, 進 行 研 討 及 協 商, 共 2 次. 高 雄 市 新 客 家 文 化 園 區 整 體 暨 先 期 景 觀 設 施 規 劃 於 95 年 月 2 日 簽 定 合 約 發 包 完 成, 第 期 工 程 預 計 96 年 4 月 完 工, 第 2 期 工 程 預 計 97 年 8 月 完 工, 期 待 帶 動 本 市 及 國 際 觀 光 旅 遊 洽 商 公 辦 和 訊 息 交 換 等 活 動 文 教 交 流 場 所 4. 促 進 本 市 全 面 性 多 元 化 發 展, 而 這 種 理 想 的 達 成 則 有 賴 政 府 與 民 間 團 體 與 個 人 群 策 群 力 地 做 好 工 作 (do the thing right)
89 8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90 貳 政 治 建 設 85 表 第 九 十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高 雄 市 概 況...27 表 年 央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高 雄 市 概 況...28 表 5 高 雄 市 第 屆 里 長 選 舉 及 出 缺 補 選 概 況...29 表 6 高 雄 市 第 屆 市 議 員 選 舉 概 況... 表 7 高 雄 市 議 會 第 6 屆 議 員 名 單... 表 8 高 雄 市 第 2 屆 市 長 選 舉 概 況... 表 9 高 雄 市 第 2 屆 市 長 名 單... 表 2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開 會 及 建 ( 決 ) 議 案 類 別 情 形... 圖 9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統 計 ( 民 國 85 年 至 94 年 度 )...9 表 2 高 雄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94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評 審 結 果...9 表 22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94 年 度 進 行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統 計 表...42 表 2 94 年 度 -2 月 本 府 ㆒ 級 機 關 公 文 時 效 統 計 表...46 表 24 高 雄 市 政 府 階 段 歷 年 員 額 精 簡 成 果 表...49 表 25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務 員 獎 懲 統 計...5 表 26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教 力 發 展 局 訓 練 研 習 數 統 計 表...5 表 27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處 理 情 形...5 表 28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市 法 規 審 議 情 形...54 表 29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情 形...54 表 高 雄 市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處 理 情 形...55 表 高 雄 市 與 各 姊 妹 市 締 盟 情 形 ㆒ 覽 表...68 方 自 治 與 選 舉...27 區 里 行 政...2 戶 政 管 理...5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8 研 究 發 展...9 兵 役 行 政...59 接 待 訪 賓 及 姊 妹 市 等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業 務...67 土 行 政...69 原 住 民 事 務...76 客 家 事 務...8
91 參 經 濟 建 設 85 參 經 濟 建 設
92 8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93 參 經 濟 建 設 87 歲 入 歲 出 概 況 財 政 金 融 本 市 財 政 收 支, 在 歲 入 方 面, 以 稅 課 收 入 為 主, 著 重 革 新 稅 務 行 政, 蓄 養 稅 源, 以 裕 稅 收 在 歲 出 方 面, 每 年 籌 編 本 市 地 方 總 預 算, 皆 能 衡 酌 輕 重 緩 急, 覈 實 編 列 力 謀 撙 節, 以 應 市 政 建 設 需 要 本 市 現 正 實 施 計 畫 預 算 制 度, 以 期 更 能 適 應 市 政 需 要 及 加 強 預 算 功 能, 茲 就 改 制 後 近 餘 年 歲 入 歲 出 情 況 及 成 長 率 分 述 如 後 : 一 歲 入 ( 一 ) 稅 課 收 入 : 包 括 國 稅 劃 解 市 庫 部 分 及 市 稅 劃 解 繳 庫 部 分 8 年 度 收 入 7,84,959 千 元, 占 歲 入 5.98%;8 年 度 收 入 26,765,45 千 元, 占 歲 入 59.55%;82 年 度 收 入 29,546,9 千 元, 占 歲 入 6.7%;8 年 度 收 入,68,454 千 元, 占 歲 入 64.8 %;84 年 度 收 入 4,5,962 千 元, 占 歲 入 65.7%;85 年 度 收 入 2,766,4 千 元, 占 歲 入 6.85%;86 年 度 收 入 4,295,786 千 元, 占 歲 入 59.2%;87 年 度 收 入,888,88 千 元, 占 歲 入 56.55%;88 年 度 收 入 9,59,98 千 元, 占 歲 入 6.56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 52,526,529 千 元, 占 歲 入 67.4%;9 年 度 收 入 4,75,67 千 元, 占 歲 入 65.98%;9 年 度 收 入 6,582,94 千 元, 占 歲 入 6.5 %;92 年 度 收 入 6,796,92 千 元, 占 歲 入 58.97%;9 年 度 收 入 9,684,46 千 元, 占 歲 入 52.2%;94 年 度 收 入 42,755,522 千 元, 占 歲 入 47.96% 本 項 收 入 為 本 市 每 年 度 的 主 要 收 入 ( 二 ) 工 程 受 益 費 收 入 : 為 政 府 對 轄 區 內 因 道 路 或 其 他 土 地 改 良 之 水 陸 工 程 而 受 益 之 不 動 產 等 所 取 之 費 用 8 年 度 迄 今 均 無 編 列 收 入 ( 三 ) 規 費 及 罰 鍰 收 入 : 規 費 收 入 包 括 教 育 文 化 行 政 警 政 地 政 戶 政 交 通 行 政 經 建 行 政 及 事 業 規 費 等 收 入 ; 罰 鍰 收 入 包 括 違 警 行 政 及 財 政 罰 款 等 8 年 度 收 入,74,8 千 元, 占 歲 入.9%;8 年 度 收 入,89,944 千 元, 占 歲 入 4.2 %;82 年 度 收 入 2,59,72 千 元, 占 歲 入 4.%;8 年 度 收 入 2,279,97 千 元 ; 占 歲 入 4.66%;84 年 度 收 入 2,66,87 千 元, 占 歲 入 4.5%;85 年 度 收 入 2,55,677 千 元, 占 歲 入 4.7%;86 年 度 收 入 2,796,2 千 元, 占 歲 入 4.8%;87 年 度 收 入,7,84 千 元, 占 歲 入 5.2%;88 年 度 收 入 2,82,786 千 元, 占 歲 入 4.4%;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 4,89,979 千 元, 占 歲 入 5.6%;9 年 度 收 入 2,9,2 千 元, 占 歲 入 5.59%;9 年 度 收 入,22,67 千 元, 占 歲 入 5.5%;92 年 度 收 入,74,959 千 元, 占 歲 入 5.9%;9 年 度 收 入,628,744 千 元, 占 歲 入 4.79%;94 年 度 收 入,55,96 千 元, 占 歲 入.99% ( 四 ) 財 產 收 入 : 為 市 府 所 有 財 產 的 孳 息 財 產 出 售 及 資 本 的 收 回 等 收 入 8 年 度 收 入 7,968 千 元, 占 歲 入 2.%;8 年 度 收 入 786,645 千 元, 占 歲 入.75%;82 年 度 收 入 584,77 千 元, 占 歲 入.22%;8 年 度 收 入 66,785 千 元, 占 歲 入.26%; 84 年 度 收 入 774,65 千 元, 占 歲 入.48%;85 年 度 收 入 954,547 千 元, 占 歲 入.8%;86 年 度 收 入 892,48 千 元, 占 歲 入.54%;87 年 度 收 入,869,447 千 元,
94 8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占 歲 入.2%;88 年 度 收 入 97,954 千 元, 占 歲 入.4%;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 2,7,42 千 元, 占 歲 入 2.6%;9 年 度 收 入 927,29 千 元, 占 歲 入.78 %;9 年 度 收 入 784,97 千 元, 占 歲 入.%;92 年 度 收 入,74,8 千 元, 占 歲 入.72%;9 年 度 收 入,84,4 千 元, 占 歲 入.44%;94 年 度 收 入,54,55 千 元, 占 歲 入.52% ( 五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 係 指 市 營 事 業 基 金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及 高 雄 銀 行 股 息 紅 利 8 年 度 收 入 5,996 千 元, 占 歲 入.5%;8 年 度 收 入,6 千 元, 占 歲 入.22 %;82 年 度 收 入 62,996 千 元, 占 歲 入.%;8 年 度 收 入 447,87 千 元, 占 歲 入.92%;84 年 度 收 入 62,996 千 元, 占 歲 入.2%;85 年 度 收 入 465, 千 元, 占 歲 入.88%;86 年 度 收 入 75,65 千 元, 占 歲 入.%;87 年 度 收 入 262,84 千 元, 占 歲 入.44%;88 年 度 收 入 46,58 千 元, 占 歲 入.72%;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 4,5 千 元, 占 歲 入.9%;9 年 度 收 入 596,485 千 元, 占 歲 入.4%;9 年 度 收 入 75,55 千 元, 占 歲 入.2%;92 年 度 收 入,6,58 千 元, 占 歲 入 2.59%;9 年 度 收 入,658,92 千 元, 占 歲 入 2.9%;94 年 度 收 入,85,467 千 元, 占 歲 入 2.6% ( 六 ) 補 助 收 入 : 係 指 由 國 庫 撥 款 補 助 的 收 入 8 年 度 收 入 6,86,5 千 元, 占 歲 入 7.4 %;8 年 度 收 入 8,97,767 千 元, 占 歲 入 9.96%;82 年 度 收 入 9,96,2 千 元, 占 歲 入 2.75%;8 年 度 收 入 8,997,996 千 元, 占 歲 入 8.4%;84 年 度 收 入 8,5,884 千 元, 占 歲 入 5.2%;85 年 度 收 入 6,45,7 千 元, 占 歲 入 2.8%; 86 年 度 收 入 6,888,8 千 元, 占 歲 入.9%;87 年 度 收 入 7,86,8 千 元, 占 歲 入.2%;88 年 度 收 入 2,528,85 千 元, 占 歲 入.94%;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 7,75,58 千 元, 占 歲 入 9.9%;9 年 度 收 入 7,298,999 千 元, 占 歲 入 4. %;9 年 度 收 入 2,796,48 千 元, 占 歲 入 2.9%;92 年 度 收 入 4,776,64 千 元, 占 歲 入 2.68%;9 年 度 收 入 24,477,79 千 元, 占 歲 入 2.28%;94 年 度 收 入,984,685 千 元, 占 歲 入 8.2% ( 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 係 貸 款 收 入 8 年 度 收 入 5,4,52 千 元, 占 歲 入 4.4%;8 年 度 收 入 2,77, 千 元, 占 歲 入 6.6%;82 年 度 收 入,96,768 千 元, 占 歲 入 2.92%;8 年 度 收 入 666,254 千 元, 占 歲 入.6%;84 年 度 收 入 2,482,72 千 元, 占 歲 入 4.75%;85 年 度 收 入 4,826,9 千 元, 占 歲 入 9.%;86 年 度 收 入 6,976,525 千 元, 占 歲 入 2.5%;87 年 度 收 入 6,96,46 千 元, 占 歲 入.62%;88 年 度 收 入 2,2,94 千 元, 占 歲 入 9.5% ( 因 應 預 算 法 修 正 自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起,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不 列 入 年 度 歲 入 改 列 融 資 調 度 項 目 ) ( 八 ) 其 他 收 入 : 包 括 信 託 管 理 捐 獻 及 贈 與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收 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8 年 度 收 入,894,99 千 元, 占 歲 入.%;8 年 度 收 入,66,75 千 元, 占 歲 入 8.5%;82 年 度 收 入 4,298,59 千 元, 占 歲 入 8.98%;8 年 度 收 入 4,2,5 千 元, 占 歲 入 8.59%;84 年 度 收 入 4,5,558 千 元, 占 歲 入 8.6%;85 年 度 收 入 5,4,89 千 元, 占 歲 入 9.45%;86 年 度 收 入 5,299, 千 元, 占 歲 入 9.5%;87 年 度 收 入 5,94,672 千 元, 占 歲 入 9.92%;88 年 度 收 入 5,7,48 千 元, 占 歲 入 8.89%;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收 入,29,99 千 元, 占 歲 入 4.4%;9 年 度
95 參 經 濟 建 設 89 收 入 5,99,245 千 元, 占 歲 入.5%;9 年 度 收 入 5,92,84 千 元, 占 歲 入 9.9%; 92 年 度 收 入 4,957,9 千 元, 占 歲 入 7.95%;9 年 度 收 入 5,5,57 千 元, 占 歲 入 6.99%;94 年 度 收 入 5,66,62 千 元, 占 歲 入 6.5% 二 歲 出 ( 一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 包 括 政 權 行 使 行 政 民 政 財 務 及 警 政 支 出 等 政 權 行 使 支 出 是 市 議 會 對 市 行 使 政 權 的 支 出 ; 行 政 支 出 是 綜 合 性 之 政 策 規 劃 研 考 法 制 主 計 人 事 資 訊 等 支 出 ; 民 政 支 出 是 辦 理 選 舉 民 政 役 政 與 地 政 等 支 出 ; 財 務 支 出 是 辦 理 稅 務 公 庫 公 產 金 融 債 券 管 理 等 支 出 ; 警 政 支 出 是 指 警 政 消 防 等 支 出 8 年 度 支 出 5,874,756 千 元, 占 歲 出 6.79%;8 年 度 支 出 6,7,8 千 元, 占 歲 出 5.7%;82 年 度 支 出 7,95,588 千 元, 占 歲 出 5.%;8 年 度 支 出 7,8,485 千 元, 占 歲 出 5.96%;84 年 度 支 出 8,689,7 千 元, 占 歲 出 6.6 %;85 年 度 支 出 8,928,275 千 元, 占 歲 出 6.85%;86 年 度 支 出 9,95,9 千 元, 占 歲 出 7.8%;87 年 度 支 出 9,75,95 千 元, 占 歲 出 5.65%;88 年 度 支 出,8,7 千 元, 占 歲 出 5.7%;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 4,92,246 千 元, 占 歲 出 6.56%;9 年 度 支 出 9,64,47 千 元, 占 歲 出 5.44%;9 年 度 支 出,4,989 千 元, 占 歲 出 5.87%;92 年 度 支 出,57,87 千 元, 占 歲 出 6.4%; 9 年 度 支 出,54,247 千 元, 占 歲 出 4.24%;94 年 度 支 出,72,27 千 元, 占 歲 出 2.9% ( 二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 為 本 市 教 育 文 化 等 事 業 及 補 助 支 出 8 年 度 支 出,94,9 千 元, 占 歲 出.7%;8 年 度 支 出 2,88, 千 元, 占 歲 出.5%;82 年 度 支 出 5,7,7 千 元, 占 歲 出.47%;8 年 度 支 出 5,67,772 千 元, 占 歲 出.95 %;84 年 度 支 出 6,499,52 千 元, 占 歲 出.57%;85 年 度 支 出 5,974,57 千 元, 占 歲 出.6%;86 年 度 支 出 6,6,77 千 元, 占 歲 出 27.7%;87 年 度 支 出 6,29,562 千 元, 占 歲 出 27.9%;88 年 度 支 出 7,88,764 千 元, 占 歲 出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 26,475,52 千 元, 占 歲 出 29.8%;9 年 度 支 出 7,96, 千 元, 占 歲 出 28.75%;9 年 度 支 出 9,2,8 千 元, 占 歲 出 27.%; 92 年 度 支 出 9,85,99 千 元, 占 歲 出 27.86%;9 年 度 支 出 8,24,664 千 元, 占 歲 出 2.24%;94 年 度 支 出 8,57,892 千 元, 占 歲 出 9.65% ( 三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 包 括 農 林 漁 牧 交 通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市 營 事 業 基 金 等 支 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是 指 本 市 經 濟 工 礦 農 林 漁 牧 水 利 等 事 業 及 補 助 之 支 出 ; 市 營 事 業 基 金 支 出 是 指 對 市 營 事 業 之 投 資 支 出 ; 交 通 支 出 是 辦 理 陸 海 空 運 公 路 監 理 電 訊 等 業 務 支 出 8 年 度 支 出 4,897, 千 元, 占 歲 出 4.%;8 年 度 支 出 6,749,2 千 元, 占 歲 出 7.45%;82 年 度 支 出 7,8, 千 元, 占 歲 出 6.5 %;8 年 度 支 出 7,4,24 千 元, 占 歲 出 4.4%;84 年 度 支 出 7,847,267 千 元, 占 歲 出 5.2%;85 年 度 支 出 6,777,62 千 元, 占 歲 出 2.79%;86 年 度 支 出 6,57,578 千 元, 占 歲 出.5%;87 年 度 支 出 7,7,44 千 元, 占 歲 出.96%; 88 年 度 支 出 7,5,579 千 元, 占 歲 出.92%;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 4,28,22 千 元, 占 歲 出 5.57%;9 年 度 支 出 9,969,425 千 元, 占 歲 出 6.%;
96 9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9 年 度 支 出,77,464 千 元, 占 歲 出 9.58%;92 年 度 支 出 5,44,596 千 元, 占 歲 出 22.5%;9 年 度 支 出 26,6,82 千 元, 占 歲 出.62%;94 年 度 支 出 6,26,25 千 元, 占 歲 出 8.4% ( 四 ) 社 會 安 全 支 出 : 包 括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國 民 就 業 國 民 住 宅 及 社 區 發 展 醫 療 保 健 環 境 保 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及 撫 卹 等 支 出 8 年 度 支 出 6,98,424 千 元, 占 歲 出 9.75%;8 年 度 支 出 7,57,84 千 元, 占 歲 出 9.5%;82 年 度 支 出,96,79 千 元, 占 歲 出 22.89%;8 年 度 支 出,976,557 千 元, 占 歲 出 24.5 %; 自 84 年 度 起 歸 類 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退 休 及 撫 卹 支 出 ( 五 )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 包 括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國 民 就 業 醫 療 保 健 (88 年 度 起 含 社 會 保 險 ) 等 支 出 84 年 度 支 出 6,5,654 千 元, 占 歲 出 2.5%;85 年 度 支 出 7,84,84 千 元, 占 歲 出 4.8%;86 年 度 支 出 6,926, 千 元, 占 歲 出.96%; 87 年 度 支 出 6,55,68 千 元, 占 歲 出.87%;88 年 度 支 出 6,5,242 千 元, 占 歲 出 9.52%;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465,99 千 元, 占 歲 出.6%;9 年 度 支 出 6,454,65 千, 占 歲 出.6%;9 年 度 支 出 6,858,926 千 元, 占 歲 出 9,8%; 92 年 度 支 出 6,627,6 千 元, 占 歲 出 9.68%;9 年 度 支 出 7,89,22 千 元, 占 歲 出 9.8%;94 年 度 支 出 9,298,57 千 元, 占 歲 出 9.84% ( 六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 包 括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支 出 84 年 度 支 出 5,4,5 千 元, 占 歲 出.22%;85 年 度 支 出 5,252,645 千 元, 占 歲 出 9.92%; 86 年 度 支 出 6,785,58 千 元, 占 歲 出.72%;87 年 度 支 出 8,84,26 千 元, 占 歲 出 4.75%;88 年 度 支 出 8,9,57 千 元, 占 歲 出 2.67%;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94,458 千 元, 占 歲 出.2%;9 年 度 支 出 6,964,5 千 元, 占 歲 出.8%;9 年 度 支 出 7,,479 千 元, 占 歲 出.%;92 年 度 支 出 6,579,657 千 元, 占 歲 出 9.6%;9 年 度 支 出 6,92,229 千 元, 占 歲 出 8.6%;94 年 度 支 出 6,687,856 千 元, 占 歲 出 7.7% ( 七 ) 債 務 支 出 : 包 括 債 務 還 本 及 債 務 利 息 8 年 度 支 出 5,5,7 千 元, 占 歲 出 5.72 %;8 年 度 支 出 4,,99 千 元, 占 歲 出.2%;82 年 度 支 出 4,28, 千 元, 占 歲 出 8.94%;8 年 度 支 出 4,96,72 千 元, 占 歲 出.5%;84 年 度 支 出 4,926,857 千 元, 占 歲 出 9.4%;85 年 度 支 出 4,4,25 千 元, 占 歲 出 8.%;86 年 度 支 出 6,29,52 千 元, 占 歲 出.78%;87 年 度 支 出 6,29,499 千 元, 占 歲 出.6%; 88 年 度 支 出 7,862,2 千 元, 占 歲 出 2.24%;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 6,46,242 千 元, 占 歲 出 7.7%;9 年 度 支 出 4,95,979 千 元, 占 歲 出 7.89%;9 年 度 支 出 4,82,4 千 元, 占 歲 出 5.97%;92 年 度 支 出 2,464,95 千 元, 占 歲 出.6% ( 因 應 預 算 法 修 正 自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起 債 務 還 本 不 列 入 年 度 歲 出 之 債 務 支 出, 改 列 融 資 調 度 項 目 );9 年 度 支 出,98,26 千 元, 占 歲 出 2.5%;94 年 度 支 出 4,22,46 千 元, 占 歲 出 4.45% ( 八 ) 其 他 支 出 : 包 括 市 統 籌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準 備 各 項 補 助 費 國 家 賠 償 準 備 等 支 出 (84 年 度 起 含 退 休 及 撫 卹 支 出 ) 8 年 度 支 出 7,72 千 元, 占 歲 出 2.%; 8 年 度 支 出,5,95 千 元, 占 歲 出 2.98%;82 年 度 支 出 2,544,84 千 元, 占 歲
97 參 經 濟 建 設 9 出 5.2%;8 年 度 支 出,486,887 千 元, 占 歲 出.4%;84 年 度 支 出 2,599,62 千 元, 占 歲 出 4.98%;85 年 度 支 出,786,48 千 元, 占 歲 出 7.5%;86 年 度 支 出 5,9,76 千 元, 占 歲 出 9.%;87 年 度 支 出 5,52,62 千 元, 占 歲 出 9.22%;88 年 度 支 出 7,9,425 千 元, 占 歲 出.2%;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支 出 7,665,22 千 元, 占 歲 出 8.5%;9 年 度 6,454,5 千 元, 占 歲 出.7%;9 年 度 支 出 8,6,27 千 元, 占 歲 出.44%;92 年 度 支 出 7,25,97 千 元, 占 歲 出.59% ( 因 應 預 算 型 態 改 變 自 92 年 度 起 教 職 員 待 遇 準 備 改 列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9 年 度 支 出 7,75,4 千 元, 占 歲 出 9.%;94 年 度 支 出 7,72,6 千 元, 占 歲 出 8.7% 三 歲 入 歲 出 比 較 本 府 改 制 前 4 年 度 歲 入 每 年 度 平 均 成 長 為 7.49%, 歲 出 每 年 度 平 均 成 長 為 6.47%, 改 制 以 後, 由 於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規 定 分 配 直 轄 市 之 劃 解 比 率 提 高,69 年 度 歲 入 較 68 年 度 增 加. 倍, 歲 出 增 加.8 倍, 截 至 94 年 度 止, 改 制 後 25.5 年 度 (69 年 度 至 94 年 度 ), 歲 入 每 年 度 平 均 成 長 6.5%, 歲 出 每 年 度 平 均 成 長 4.4%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因 配 合 預 算 法 會 計 年 度 調 整, 歲 入 歲 出 資 料 涵 蓋 一 年 半 期 間 94 年 度 較 9 年 度 歲 入 成 長 7.54%, 歲 出 成 長 2.68% 四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餘 絀 改 制 後 歷 年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餘 絀 情 形,68 年 度 賸 餘 824,584 千 元, 其 歲 計 賸 餘 占 當 年 度 歲 出 2.52%;75 年 度 收 支 平 衡, 故 無 歲 計 賸 餘 ;76 年 度 歲 計 賸 餘,64, 千 元, 占 該 年 度 歲 出 9.5%;77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99,44 千 元, 占 該 年 度 歲 出 4.%;78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826, 千 元, 占 該 年 度 歲 出.6%;79 8 年 度 收 支 平 衡, 無 歲 計 賸 餘 ;8 年 度 歲 計 賸 餘 6,28,5 千 元, 占 當 年 度 歲 出 6.25%;82 至 88 年 度 均 收 支 平 衡, 無 歲 計 賸 餘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878,42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 9,264,8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4,44,8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 5,7, 千 元 ), 尚 短 絀 2,64,8 千 元 ;9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79,78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 5,25,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6,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 5,85, 千 元 ), 尚 短 絀 4,964,78 千 元 ;9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9,2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 8,587,97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2,28,797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62,6 千 元 ), 尚 短 絀,6,5 千 元 ;92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6,86,86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 8,6,99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2,26,99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 4,75, 千 元 ), 收 支 賸 餘 2,75,64 千 元 ; 9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2,49,677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 9,5,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988,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 4,475, 千 元 ), 收 支 賸 餘 7,22,2 千 元 ;94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5,92,244 千 元, 加 計 融 資 調 度 數,69,6 千 元 ( 公 債 及 賒 借 收 入 6,6, 千 元 減 債 務 還 本 4,98,4 千 元 ), 收 支 賸 餘 6,227,45 千 元 賦 稅 結 構 及 稅 負 分 析 本 市 94 年 度 預 算 數 8.6 億 元, 實 徵 淨 額 26.6 億 元, 計 超 徵 2.24 億 元 ; 較 上 年 度 實 徵 淨 額 億 元 成 長 5.5%
98 92 高雄市行政概況 由於經濟景氣復甦 本市都市整體規劃成效浮現 房地產市場交易熱絡 民間新 購車輛數增加等因素 本年度之實徵淨額超徵並成長 詳細稅收請參閱表 2 表 2 高雄市各項稅課徵收概況 實徵淨額 會計年度 總計 68年度 69年度 7年度 75年度 8年度 85年度 9年度 9年度 92年度 9年度 94年度 營業稅 地價稅 6,76,45,7,228,22,896 8,7,488,656,27,587,949,269,596 2,46,26,66,7 4,5,496,4,945,65,84 2,9,67 2,24,942,566,6 42,69,628 2,292,69 4,2,56 4,895,46 7,8,728 5,68,2 26,27,427 9,74,798 4,799,2 7,56,458 4,795,29 9,576,692 5,55,94 2,66,92 5,488,49 單位 新台幣千元 土地增值稅 房屋稅 使用牌照稅,476,676,769,624 2,52,44 4,5,229 2,756,52 8,59,64,45,226 2,67,45,68,78 4,269,67 4,999,22 44,74 6,97 89,,579,92 2,89,2,76,8 4,624,54 4,88,624 4,494,59 4,56,929 4,7,422 96, ,89 57,868 77,98,66,25 2,58,244 2,999,725,7,27,92,,298,798,45,84 契稅 印花稅 娛樂稅 其他 起迄時間 27,947 82,647 8,7 85, ~ ,5,5,859,6,6, ~ ,22,48,646 7, , ~ ,9,47,64,46,5, ~75.6,2,49 8,99 25,95, ~8.6,675,65 65,596 85,452 6, ~ ,52 5,5 99, ~9.2,4,552 5,6 9, ~ ,657 62,8 76, ~92.2,29,76 565,526 6,44 9.~9.2,25,52 68,77 2, ~94.2 資料來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說明 營業稅自 92 年度起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徵 表 高雄市各項稅課徵收概況 百分分配 會計年度 總計 68年度 69年度 7年度 75年度 8年度 85年度 9年度 9年度 92年度 9年度 94年度 營業稅 地價稅 土地 增值稅 房屋稅 單位 使用 牌照稅 契稅 印花 稅 娛樂 稅 其他 起迄時間 ~ ~ ~ ~ ~ ~ ~9.2 9.~ ~ ~ ~94.2 資料來源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說明 營業稅自 92 年度起由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稽徵 市產管理與處分 一 產籍管理 (一) 本府各機關就所經管之市有財產 按公用及非公用兩類 依財產類別繕製財產登 記卡 2 份 份送主管機關 財政局 一份留存備查 並且每 個月編製季報 表送本府財政局核備 每年辦理財產業務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函送各受檢機關學 校檢討改進 落實財產管理工作
99 參 經 濟 建 設 9 ( 二 ) 鑑 於 本 府 各 局 處 現 有 財 產 系 統 各 自 獨 立, 無 法 用 以 釐 正 勾 稽, 完 整 正 確 之 產 籍 尚 待 建 立, 致 使 管 理 成 效 大 受 影 響, 乃 委 外 開 發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透 過 分 階 段 建 置 方 式, 將 知 識 管 理 及 決 策 支 援 融 入, 強 化 與 市 政 各 項 政 策 與 功 能 的 結 合, 達 到 本 市 公 有 財 產 的 有 效 管 理 與 運 用, 並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配 合 執 行 相 關 事 宜 及 控 管 進 度, 依 計 畫 時 程 辦 理 ( 三 ) 為 解 決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經 管 人 員 經 常 異 動 及 法 令 規 章 散 置 有 礙 財 產 管 理 的 缺 失, 本 府 財 政 局 特 編 訂 高 雄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作 業 手 冊, 供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人 員 參 辦, 並 於 94 年 2 月 分 批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講 習, 期 能 正 確 有 效 管 理 各 項 財 產 的 異 動 盤 點 檢 核 帳 務 報 表, 落 實 維 護 市 有 財 產 權 益 二 公 用 財 產 之 處 理 為 適 度 釋 出 土 地 供 民 間 開 發 利 用, 以 繁 榮 地 方, 增 加 稅 源, 並 因 應 本 市 財 源 短 絀 及 挹 注 市 庫 收 入, 訂 定 計 畫 清 查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閒 置 房 地 並 檢 討 所 經 管 市 有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如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或 低 度 使 用 者, 應 加 強 改 進 開 發 利 用 經 彙 整 統 計 各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閒 置 及 低 度 利 用 土 地 268 筆 ; 本 府 財 政 局 經 管 非 公 用 閒 置 土 地 66 筆, 經 檢 討 符 合 本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之 開 發 利 用 規 定 者, 依 規 定 變 更 非 公 用 土 地 辦 理 出 租 出 售 或 委 外 經 營, 以 增 進 土 地 利 用, 增 加 市 庫 收 入 三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鑒 於 大 環 境 的 迅 速 變 遷, 政 府 的 角 色 及 職 能 已 從 管 理 轉 為 服 務, 在 政 府 預 算 赤 字 擴 大 及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壓 力 下, 須 以 企 業 經 營 精 神 推 動 政 府 之 服 務, 有 效 運 用 人 力,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服 務, 是 政 府 改 造 的 主 軸, 也 是 政 府 近 年 來 推 動 行 政 革 新 的 重 要 措 施 本 府 財 政 局 在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人 力 經 費 專 業 技 術 ( 測 量 )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為 能 有 效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之 清 查 測 量 出 租 占 用 訴 訟 等 各 項 業 務, 積 極 推 動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二 大 委 外 服 務 ( 一 ) 委 託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清 查 被 占 用 土 地 相 關 資 料 財 政 局 經 管 之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計 8,8 筆 ( 含 新 草 衙 專 案 地 區 5,224 筆 ), 有 鑒 於 現 有 人 力 不 足 又 無 測 量 專 業 技 術 下, 委 由 專 業 測 量 公 司 辦 理, 以 釐 正 被 占 用 土 地 相 關 產 籍 資 料 ( 二 ) 委 外 催 收 歷 年 積 欠 之 使 用 補 償 金 及 租 金 本 府 財 政 局 經 管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對 無 權 占 用 者 於 8 年 率 先 各 級 政 府 開 徵 土 地 使 用 補 償 金, 受 限 人 力 不 足 僅 於 每 期 開 徵 後, 發 催 繳 函 催 收, 成 效 有 限, 再 者 使 用 補 償 金 非 屬 一 般 稅 賦 係 私 法 關 係, 不 適 用 公 示 送 達 之 規 定, 僅 能 以 民 事 訴 訟 強 制 執 行 等 司 法 程 序 處 理, 過 程 冗 長 耗 時, 管 理 單 位 如 將 人 力 投 入 於 此, 其 他 業 務 則 難 以 兼 顧, 為 確 保 市 有 財 產 權 益, 自 9 年 8 月 底 起 委 外 催 收 無 權 占 用 市 有 土 地 之 歷 年 積 欠 款, 截 至 94 年 底, 催 收 積 欠 之 租 金 及 使 用 補 償 金 4,492 萬 餘 元 另 對 屢 催 仍 無 誠 意 繳 納 之 案 件 即 依 法 委 外 訴 訟, 截 至 94 年 底 因 訴 訟 強 制 執 行 收 回 市 有 土 地 面 積 7,56 平 方 公 尺, 公 告 現 值 總 值.79 億 元 四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出 售 ( 辦 理 情 形 如 表 4)
100 94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4 高雄市市有非公用土地出售情形 年度(民國) 筆數 面積( M2 ) 22,88,42 8,766 6,25,992 56,95 4,95 5,287,74 金額 元 年度(民國) 5,425,6 86 8,895,8 87 7,292, ,77, ,952,4 9 7,58,2 9 75,775, ,6, ,987, 筆數 面積( M2 ),74,972,284,49 2,258,88,926 9,56 6,788 金額 元 24,987, ,597,7 5,549,569 85,9,2 452,87,4 26,74,99 44,87,652 75,24,59 84,889,297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金融概況與管理 一 基層金融管理 (一) 農漁會信用部管理 本市農漁會信用部計有高雄市農會信用部 高雄區漁會信用部 小港區漁會 信用部等三家 為促進信用部健全經營 強化內部管理 有效杜絕弊端 積極督 導各信用部澈底落實 農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之規定及發 揮理 監 事會功能與責任 並強化內部稽核之自律功能 (二) 合作社金融管理 本市信用合作社計有高雄市第二 第三信用合作社 2 家 除 2 家總社外 另 設 6 個分社 合計 8 個營業單位 分佈本市各地區 為督促本市各信用合作社健全內部控制與輪調制度 暨依規定清理逾期放 款 催收款 同時對於金融檢查單位對其業務檢查所提應改進事項 促請其確實 辦理及將辦理情形提報監事會 本府財政局定期追蹤檢查 直至改善為止 並督 導加強基層幹部之培育訓練 以提昇員工素質 二 加強對基層金融機構之查核與強化地方主管機關之監督功能 (一) 採突擊檢查方式 擇各基層金融機構總機構 5 分支單位 2 以上辦理庫存 現金 有價證券 託收及交換票據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缺失事項 依法核處督導 改善 (二) 督導所轄基層金融機構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加強危機處理能力 掌握資金流動去 向 俾能把握時效 即時處理 以維地方金融秩序 (三) 配合財政部對逾放比率過高之基層金融機構進行專案輔導及聯合輔導 督導其沖 銷呆帳 降低逾放比率 強化基層金融機構財務結構 (四) 為促使本市所轄基層金融機構財務健全 積極輔導其資本適足率應達規定標準 8 以上 對於未符規定之農漁會信用部 將督導其提報增加淨值 減少風險性資 產總額之限期改善計畫 以符規定 三 高雄銀行公股股權管理
101 參 經 濟 建 設 95 高 雄 銀 行 已 於 88 年 9 月 27 日 完 成 民 營 化, 本 府 截 至 94 年 2 月 對 該 行 之 持 股 比 率 為 46.26%, 為 加 強 公 股 股 權 之 管 理 訂 有 高 雄 市 政 府 投 資 高 雄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管 理 之, 凡 對 該 行 處 理 重 大 事 項, 由 公 股 代 表 就 相 關 議 題 加 註 意 見, 陳 報 本 府 核 定, 以 掌 握 該 行 經 營 動 態 四 財 政 局 動 產 質 借 所 該 所 設 立 之 宗 旨, 乃 在 提 供 市 民 緊 急 低 利 融 資 服 務, 除 以 低 廉 之 利 息 提 供 市 民 短 期 資 金 應 急 外, 更 充 分 運 用 有 限 人 力, 以 親 切 的 服 務 態 度, 明 亮 的 營 業 環 境, 打 破 傳 統 當 舖 形 象, 創 造 優 良 的 經 營 績 效 ; 此 外, 並 透 過 市 場 機 能, 發 揮 平 衡 民 營 當 舖 高 利 率 之 功 能, 減 輕 質 借 戶 利 息 負 擔, 嘉 惠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五 菸 酒 管 理 ( 一 ) 為 配 合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我 國 於 22 年 廢 止 實 施 5 年 之 菸 酒 專 賣 制 度, 同 年 頒 布 施 行 菸 酒 管 理 法, 菸 酒 公 賣 利 益 改 稅, 即 所 謂 菸 酒 稅 並 於 菸 酒 稅 總 稅 收 入 中 提 撥 8% 按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各 地 方 政 府 本 市 94 年 度 獲 分 配 菸 酒 稅 收 入 為 5.7 億 元 ( 二 ) 依 修 正 菸 酒 查 緝 及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規 定 成 立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執 行 稽 核 及 取 締 業 務, 財 政 局 辦 理 菸 酒 之 稽 查 取 締 標 示 及 廣 告 促 銷 管 理 等 事 項, 及 相 關 業 務 機 關 間 協 調 聯 繫 等 事 項 ( 三 ) 為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辦 理 查 緝 私 劣 菸 酒, 輔 導 重 於 罰 則, 並 配 合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規 定 加 強 宣 導 菸 酒 製 造 業 進 口 業 販 賣 業 及 未 變 性 酒 精 販 賣 業 者 依 菸 酒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觸 法 受 罰
102 96 高雄市行政概況 工商輔導 工業結構 本市為國內最大的工商港灣大都市 境內擁有豐沛的人力資源以及中鋼 中船 中石化等大型工廠 至 94 年 2 月底止 境內合法登記之工廠共有,529 家 其中鋼 鐵 化學 機械 金屬製品 運輸 電子 電器等重機化學工業有,87 家 占總家 數 78 其餘食品 印刷 服飾等其它工業有 42 家占 22 顯示本市之工業結構 仍偏重資本與技術密集之重化工業 今後將開發多功能經貿園區 生物科技園區 落 實 工廠管理輔導法 加強工廠管理 並積極輔導廠商 以促進本市產業升級 工商登記 一 工廠登記 本市工業行政業務由建設局負責辦理 94 年底受理完成工廠登記件數如下 (一) 工廠變更登記 2 件 (二) 工廠開工登記 52 件 (三) 工廠歇業登記 54 件 二 公司登記 本市改制前公司登記家數共有 9,62 家 94 年 2 月底則增至 5,8 家 資本 總額則為,25,67, 仟元 改制以來公司登記成長情形如表 5 如以公司種類區 分 改制前有限公司,577 家 94 年 2 月底則有 4,248 家 股份有限公司則改制 前有 6,42 家 94 年 2 月底有 2,48 家 有關上述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成長情 形及成長比較如表 6 表 5 高雄市公司登記成長情形 時 間 7 年 2 月 74 年 2 月 75 年 2 月 76 年 2 月 77 年 2 月 78 年 2 月 79 年 6 月 8 年 2 月 8 年 2 月 82 年 2 月 8 年 2 月 84 年 6 月 家 數 2,26,9 4, 5,5 8,29 4,527 4,698 45,2 48,787 52,47 56,292 57,85 資本額 千元 88,88,968 92,85,974,4,722 2,964,99 29,65,45 45,696,597 54,844,22 8,44,88 2,59,449 24,258, ,629,79 282,476,242
103 參 經 濟 建 設 97 時 間 家 數 資 本 額 ( 千 元 ) 85 年 6 月 6,2,56, 年 6 月 62,57 22,57,9 87 年 6 月 64, 8,44, 年 2 月 64,97 44,747,54 88 年 2 月 66, 5,2,2 89 年 2 月 66,57 59,7, 9 年 2 月 66,722 57,62,48 9 年 2 月 68,52 59,48, 年 2 月 5,9 985,9,4 9 年 2 月 5,95 999,2,44 94 年 2 月 5,8,25,67,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備 註 :9 年 與 92 年 度 家 數 差 距 變 大 之 因 係 92 年 換 置 全 國 工 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各 申 登 機 關 資 料 勾 稽 後, 釐 正 資 料 所 致 表 6 高 雄 市 公 司 成 長 比 較 時 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公 司 7 年 6 月 8,555 2,7 7 年 2 月 8,657 2,64 74 年 6 月 8,686 2,99 74 年 2 月 8,867 24,5 75 年 2 月 8,87 25,52 76 年 2 月 9,59 26, 年 2 月 9,62 28,76 78 年 2 月,87,47 79 年 2 月,295,4 8 年 2 月,86 2,246 8 年 2 月,59 7, 年 2 月 2,9 4,75 8 年 2 月 2,669 4,62 84 年 6 月 2,88 44,9 85 年 6 月,9 46, 年 6 月,7 48,84 87 年 6 月,97 5,4 87 年 2 月 4,4 5,9 88 年 2 月 4,6 5, 年 2 月 4,247 52,267 9 年 2 月 4,47 52,572 9 年 2 月 4,28 5, 年 2 月 2,258 9,597 9 年 2 月 2,4 4, 年 2 月 2,48 4,248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備 註 :9 年 與 92 年 度 家 數 差 距 變 大 之 因 係 92 年 換 置 全 國 工 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與 各 申 登 機 關 資 料 勾 稽 後, 釐 正 資 料 所 致
104 98 高雄市行政概況 94 年 2 月底公司總家數中 以行業別區分 以批發及零售業 8,599 家最多 其 次依序為營造業 9,45 家 製造業 6,744 家 住宿及餐飲業 4,46 家 專業 科學及 技術服務業,857 家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 2,69 家 不動產及租賃業 2,99 家 農 林 漁 牧業,24 家 其他服務業,49 家 金融及保險業,2 家暨其他等 三 行號登記 本市改制前營利事業登記家數共有 24,7 家 94 年 2 月底則增至 7,6 家 資本總額則為,8,76 仟元 營利事業登記成長情形如表 7 94 年 2 月底營利事 業總家數中 以行業別分類 批發及零售業 47,2 家居多 其次依序為其他服務業 6,92 家 住宿及餐飲業 5,28 家 營造業 4,95 家 不動產及租賃業 2,2 家 專業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5 家 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664 家 文化 運動及休閒服務 業,664 家 製造業,6 家 金融及保險業 275 家 農 林 漁 牧業 家 礦 業及土石採取業 家 水電燃氣業 家 教育服務業 家 表 7 高雄市行號登記成長情形 時 間 7 年 74 年 75 年 76 年 77 年 78 年 79 年 8 年 8 年 82 年 8 年 84 年 6 月 85 年 6 月 86 年 6 月 87 年 6 月 87 年 2 月 88 年 2 月 89 年 2 月 9 年 2 月 9 年 2 月 92 年 2 月 9 年 2 月 94 年 2 月 家 數 8,792 4,725 42,244 46,2 48,2 49,62 5,42 5,27 55,9 57,226 59,68 59,594 6,798 62,5 6,999 64,956 67,422 69,288 7,6 7,2 69,68 7, 7,6 資本額 千元 8,95,74 9,94,676 9,5,77 9,75,46 2,6,252 2,6,94 2,866,27 2,288,46 22,4,874 22,8,586 2,48,49 2,647,572 2,88,52 24,62,596 24,92,67 24,557,545 25,7,92 25,52,88 26,2,658 26,9,4 2,82,,22,62,8,76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備註 92 年 9 月起 更新系統 數字變動 四 工商服務及輔導狀況 (一) 工業服務及輔導狀況 建設局為提高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 對職掌之工廠登記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未登記工廠之建檔管制等有關工業行政業務均已採電腦作
105 參 經 濟 建 設 99 業, 另 配 合 全 國 工 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建 置 完 成, 民 眾 不 僅 得 以 透 過 網 路 查 詢 工 廠 登 記 概 況, 工 業 興 辦 人 更 可 透 過 該 系 統 掌 握 申 辦 案 件 之 進 度, 此 外 每 年 均 定 期 檢 討 修 訂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等 項 目, 以 期 簡 化 申 請 書 表 及 手 續, 縮 短 處 理 期 限, 俾 節 省 民 眾 申 辦 時 間 ( 二 ) 商 業 服 務 及 輔 導 狀 況 :. 加 強 工 商 登 記 電 腦 化 作 業 : 為 加 速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積 極 推 動 工 商 登 記 電 腦 化 作 業, 自 收 文 分 文 案 件 審 查 資 料 登 錄 證 照 列 印 等 流 程 均 使 用 電 腦 作 業, 並 將 處 理 案 件 時 程 納 入 電 腦 管 制 於 92 年 9 月 採 行 全 國 工 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使 全 國 工 商 行 政 登 記 及 管 理 業 務 之 制 度 化 與 標 準 化, 促 成 全 國 一 致 性 之 工 商 登 記 管 理 資 料 庫, 並 使 相 關 資 訊 交 流 更 加 便 利, 以 達 成 工 商 單 位 間 資 訊 分 管 共 享 及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之 積 極 施 政 目 標 ; 民 眾 可 經 由 電 腦 網 路 查 詢 各 項 服 務 資 訊, 包 括 申 請 所 需 書 件 查 詢 申 辦 案 件 進 度 查 詢 申 請 表 可 逕 自 網 路 列 印 使 用 等 ; 為 使 營 業 項 目 登 記 內 容 資 訊 化 及 統 計 作 業 方 便, 實 施 營 業 項 目 代 碼 化 作 業, 減 少 申 辦 及 審 核 雙 方 認 知 歧 見,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並 透 過 工 作 簡 化 行 政 革 新 品 管 圈 等 活 動, 運 用 腦 力 激 盪, 結 合 群 體 智 慧, 積 極 研 採 各 項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 公 司 登 記 部 分 自 9 年 7 月 起 實 施 跨 單 位 核 發 光 碟 影 像 及 公 示 基 本 資 料 抄 錄, 公 司 負 責 人 利 害 關 係 人 或 任 何 人 可 擇 全 國 6 個 申 登 機 關 就 近 提 出 申 請 ;92 年 8 月 開 辦 線 上 申 請, 初 階 段 提 供 公 司 證 明 抄 錄 停 復 業 門 牌 整 編 等 公 司 登 記 之 申 請, 賡 續 開 發 系 統 直 至 全 面 上 線 為 止, 建 立 網 路 連 線 作 業 方 式, 減 少 各 項 書 類 之 使 用 量, 並 朝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方 向 努 力, 建 立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之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為 目 標 2. 商 業 管 理 及 輔 導 : 本 府 執 行 商 業 管 理 工 作, 除 遵 照 行 政 院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辦 理 外, 本 府 於 89 年 5 月 25 日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聯 合 取 締 違 規 行 業 實 施 計 畫, 加 強 取 締 違 規 行 業 ( 三 ) 賡 續 辦 理 商 店 街 工 程 改 善 計 畫 : 本 市 專 業 特 色 商 店 街 商 圈 再 造, 係 採 分 年 分 階 段 方 式 實 施, 逐 年 編 列 商 店 街 改 善 經 費, 截 至 目 前 已 完 成 個 商 圈 規 劃 設 計 案, 同 時 針 對 本 市 大 連 皮 鞋 街 商 圈 六 合 國 際 觀 光 夜 市 南 華 觀 光 夜 市 長 明 成 衣 電 子 街 鹽 埕 區 堀 江 商 店 街 忠 孝 觀 光 夜 市 光 華 觀 光 夜 市 新 崛 江 商 圈 及 原 宿 玉 竹 商 圈 等 9 條 商 店 街 進 行 硬 體 改 善 工 程 為 配 合 上 述 工 程 改 善 計 畫 之 完 工 啟 用, 已 增 編 預 算 擴 大 特 色 街 特 色 商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如 辦 理 高 雄 過 好 年 同 時 加 強 特 色 商 店 街 媒 體 行 銷, 藉 以 吸 引 本 地 暨 外 來 人 潮, 提 振 商 機 ( 四 ) 加 強 政 令 宣 導 : 宣 導 商 業 相 關 資 訊, 透 過 廣 播 電 台 公 車 候 車 亭 燈 箱 廣 告 市 府 中 庭 電 子 看 板 各 種 宣 導 說 明 會,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商 品 標 示 法 暨 公 平 交 易 法 等 並 舉 辦 相 關 說 明 會, 以 導 正 商 業 行 為 維 護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並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五 ) 營 利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 本 府 已 於 89 年 月 25 日 制 定 高 雄 市 供 公 共 使 用 營 利 場 所 強 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保 險 實 施 自 治 條 例 並 於 9 年 月 8 日 修 正, 將 資 訊 休 閒 業 ( 俗 稱 網 咖 ) 納 入 強 制 投 保 範 疇, 以 確 保 公 共 場 所 之 安 全 消 費 空 間
10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捷 運 系 統 規 劃 交 通 狀 況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基 本 路 網 包 含 紅 橘 二 線, 總 長 約 42.7 公 里, 共 設 7 座 車 站,2 座 副 機 廠 和 一 座 主 機 廠 橘 線 為 東 西 向, 全 長 約 4.4 公 里, 自 西 子 灣 至 高 雄 縣 大 寮 鄉, 設 有 4 座 車 站 座 主 機 廠 和 行 控 中 心 ; 紅 線 為 南 北 向, 全 長 約 28. 公 里, 自 高 雄 市 小 港 至 高 雄 縣 橋 頭 鄉 新 市 鎮, 設 有 5 座 地 下 車 站,8 座 高 架 車 站 及 南 北 機 廠 各 處 業 務 執 行 概 況 一 捷 運 建 設 主 時 程 配 合 高 雄 捷 運 採 民 間 參 與 模 式 建 設, 預 定 96 年 月 底 紅 橘 兩 線 全 線 通 車 營 運 二 高 雄 捷 運 長 期 路 網 運 輸 規 劃 ( 一 ) 因 應 高 高 屏 地 區 之 長 遠 發 展, 賡 續 辦 理 後 續 路 網 及 延 伸 線 之 評 估, 並 完 成 岡 山 路 竹 及 屏 東 延 伸 線 規 劃 報 告 書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其 中 屏 東 延 伸 線 之 規 劃 路 線 業 於 92 年 報 經 行 政 院 原 則 同 意 94 年 度 已 完 成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工 程 計 畫 長 期 路 網 規 劃 作 業, 相 關 後 續 延 伸 線 民 間 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作 業 ( 二 ) 高 雄 都 會 區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高 雄 臨 港 輕 軌 建 設 案 本 案 於 92 年 2 月 29 日 獲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奉 行 政 院 9 年 月 4 日 函 文 核 定, 刻 正 辦 理 輕 軌 建 設 計 劃 之 修 正 三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 一 ) 高 雄 捷 運 紅 橘 兩 線 建 設, 藉 由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之 擬 訂 與 執 行, 依 施 工 計 畫 研 訂 對 應 之 交 通 維 持 策 略 與 措 施 以 為 因 應, 並 確 保 施 工 期 間 對 交 通 的 衝 擊 能 有 效 降 至 最 低 ( 二 ) 為 落 實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透 過 報 章 報 導 電 台 廣 播 電 視 宣 導 宣 傳 刊 物 網 路 網 站 等 方 式 進 行 宣 導 四 用 地 取 得 紅 橘 線 路 網 捷 運 機 廠 用 地 與 車 站 設 施 用 地 已 全 部 取 得 五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民 間 參 與 捷 運 顧 問 ( 第 三 部 份 ) 品 質 及 安 全 管 理 監 督 顧 問 服 務 為 確 保 特 許 公 司 所 設 計 興 建 之 捷 運 系 統 符 合 安 全 品 質 及 功 能 要 求, 捷 運 局 委 託 英 商 莫 特 麥 克 唐 納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民 間 參 與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紅 橘 線 路 網 建 設 案 有 關 之 計 畫 管 理 驗
107 參 經 濟 建 設 證 與 認 證 設 計 品 質 管 理 及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等 工 作, 並 於 服 務 期 間 執 行 有 關 之 法 律 服 務 工 作 及 捷 運 局 要 求 之 其 他 服 務 工 作 本 項 服 務 工 作 自 9 年 9 月 日 開 始 服 務, 累 計 服 務 進 度 至 94 年 2 月 份 為 64.8% 六 工 程 興 建 高 雄 捷 運 紅 橘 線 路 網 興 建 工 程 自 9 年 月 開 始 施 工 以 來, 目 前 各 車 站 機 廠 及 路 線 段 持 續 進 行 施 工 中, 工 程 進 度 至 本 (94) 年 度 止 有 27 座 車 站 ( 全 線 共 7 座 車 站 ) 已 完 成 結 構 體 施 工, 另 有 62 段 ( 全 線 共 66 段 ) 潛 盾 隧 道 完 成 貫 通, 並 開 始 進 行 後 續 裝 修 及 水 電 環 控 工 程, 另 計 有 26 段 潛 盾 隧 道 完 成 貫 通 ( 長 約 9 公 里 ), 同 時 南 機 廠 及 進 出 機 廠 之 隧 道 段 亦 開 始 進 行 軌 道 鋪 設 作 業 重 大 交 通 工 程 本 (94) 年 度 辦 理 之 重 大 交 通 路 網 工 程 計 有 : 一 大 中 路 快 速 道 路 增 設 匝 道 工 程 本 工 程 連 接 高 鐵 停 車 場 工 程, 於 92 年 6 月 27 日 開 工,94 年 5 月 日 完 工 二 高 雄 都 會 區 快 速 道 路 工 程 大 中 路 段 第 2 標 工 程, 佈 設 雙 向 高 架 橋 ( 橋 墩 6 座 ), 高 架 橋 部 份 長 46 公 尺, 引 道 長 4 公 尺, 橋 樑 全 長 5 公 尺, 總 工 程 經 費 298,787,989 元,92 年 月 6 日 開 工, 於 94 年 9 月 28 日 完 工 後 可 改 善 ( 解 決 ) 左 營 區 及 楠 梓 區 之 交 通 問 題, 快 速 道 路 接 通 台 7 號 道 路 與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及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提 昇 都 會 區 聯 外 功 能 並 提 供 搭 乘 高 鐵 旅 客 便 捷 之 交 通 系 統 三 高 雄 都 會 區 快 速 道 路 第 一 期 工 程 大 中 路 段 - 翠 華 路 ( 崇 德 路 中 華 陸 橋 ) 配 合 拓 寬 工 程 目 前 翠 華 路 在 崇 德 路 口 以 北 為 配 合 高 快 大 中 路 段 第 二 標 高 架 工 程 下 地, 自 曾 子 路 至 崇 德 路 段 已 先 行 由 公 尺 拓 寬 為 4 49 公 尺 以 彌 補 平 面 車 道 之 不 足, 但 崇 德 路 口 以 南 仍 維 持 都 市 計 劃 路 幅 寬 度 公 尺 在 車 道 配 置 上 並 不 平 衡, 故 為 因 應 高 鐵 通 車 及 快 速 道 路 大 中 段 第 二 標 工 程 完 工 後 引 進 之 車 流, 能 順 暢 往 南 疏 解 本 路 段 ( 崇 德 路 以 南 至 中 華 陸 橋 ) 亟 需 拓 寬 本 路 段 長 約,5 公 尺 拓 寬 為 5 公 尺 道 路, 本 工 程 含 (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植 栽 移 植 工 程 景 觀 工 程 路 燈 共 桿 工 程 )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億 2,6 萬 元, 拓 寬 後 將 規 劃 雙 向 六 個 快 車 道 及 二 個 混 合 車 道, 在 路 口 並 規 劃 左 右 轉 專 用 車 道, 以 利 行 車 順 暢,94 年 度 發 包 施 工, 預 計 95 年 月 完 工 四 紅 毛 港 遷 村 計 畫 -4 號 道 路 橋 樑 開 闢 工 程 紅 毛 港 遷 村 計 畫 預 定 地 位 於 高 雄 縣 市 交 界 之 高 雄 市 崗 山 仔 地 區 及 高 雄 縣 中 崙 牛 寮 地 區, 並 於 預 定 區 內 配 設 東 西 向 南 北 向 寬 公 尺 主 要 道 路 2 條, 銜 接 現 有 中 安 路 過 埤 路, 往 北 可 利 用 台 88 線 直 接 銜 接 中 山 高 及 第 二 高 速 公 路, 往 南 連 接 台 十 七 線 往 小 港 機 場 屏 東, 建 構 出 完 整 之 交 通 路 網 以 因 應 未 來 計 畫 區 整 體 發 展 所 產 生 之 交 通 需 求 因 中 安 路 與 遷 村 預 定 地 間 尚 有 前 鎮 河 ( 鳳 山 溪 ) 阻 隔, 故 興 建 座 跨 河 橋 樑 作 為 二 者 之 銜 接, 分 別 由 鳳 山 市 公 所 營 建 署 南 工 處 及 高 雄 市
108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政 府 負 責 興 建 由 本 府 負 責 興 建 之 橋 樑, 北 側 銜 接 營 建 署 辦 理 之 區 段 徵 收 公 共 建 設 開 發 工 程 已 完 工 之 -4 號 道 路, 向 南 以 橋 樑 跨 越 4 公 尺 寬 之 鳳 山 溪 後, 再 銜 接 約 2 公 尺 長 公 尺 寬 之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至 中 安 路 交 界, 總 工 程 經 費 約 7,5 萬 元 94 年 度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95 年 2 月 辦 理 發 包, 預 計 96 年 初 完 工 五 楠 陽 陸 橋 下 機 車 專 用 道 開 闢 工 程 高 雄 市 楠 梓 陸 橋 因 匯 集 省 道 台 一 線 高 楠 公 路 楠 梓 新 路 楠 陽 路 及 加 昌 路 等 主 要 道 路 車 流, 加 以 縱 貫 線 鐵 路 與 後 勁 溪 切 割, 早 期 為 改 善 楠 梓 陸 橋 之 交 通, 在 規 劃 興 建 時 基 於 行 車 安 全 考 量, 採 汽 機 車 分 流, 減 少 號 誌 管 制 方 式 辦 理 基 於 汽 機 車 分 流 與 縱 貫 線 鐵 路 之 限 制, 從 加 昌 路 往 楠 梓 新 路 之 機 車, 須 先 繞 行 楠 陽 陸 橋 南 側 之 機 車 專 用 道, 利 用 橋 下 空 間 迴 轉 繞 行 北 側, 再 銜 接 楠 梓 陸 橋 北 往 南 之 機 車 專 用 道, 跨 越 鐵 路 及 後 勁 溪 達 到 運 轉 功 能, 該 機 車 專 用 道 雖 符 合 行 車 安 全 需 求 但 繞 行 過 遠, 為 兼 顧 行 車 安 全 並 縮 短 行 車 距 離, 本 府 將 機 車 行 車 路 線 改 善 為 繞 行 縮 短 距 離 之 方 案 經 本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與 當 地 民 意 代 表 里 長 及 相 關 單 位 至 現 場 勘 查, 計 畫 沿 楠 陽 陸 橋 下 南 側 既 有 迴 轉 道 以 新 設 車 行 地 下 道 方 式, 直 行 穿 越 縱 貫 線 鐵 路 及 施 作 跨 後 勁 溪 鋼 構 橋 樑 乙 座, 並 於 接 回 原 路 線 地 下 道 入 口 前 增 設 一 路 口, 直 接 往 南 可 銜 接 民 族 路 或 直 行 接 回 原 路 線 通 往 楠 梓 新 路, 可 將 原 機 車 至 原 地 下 道 入 口 須 繞 行 約 公 里, 縮 短 為 2 餘 公 尺, 增 加 行 車 之 安 全 性 及 節 省 行 車 時 間 機 車 專 用 道 之 寬 度 為 4 公 尺, 長 度 約 25 公 尺, 總 經 費 約 4, 萬, 本 工 程 於 94 年 度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95 年 初 發 包, 預 計 本 95 年 8 月 可 完 工 開 放 使 用 六 楠 梓 污 水 處 理 廠 周 邊 聯 外 道 路 開 闢 工 程 為 配 合 楠 梓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兩 側 溼 地 公 園, 劃 設 2 公 尺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銜 接 至 德 中 路 ( 台 7 線 ), 分 為 A 段 29 公 尺 B 段 278 公 尺 及 C 段 222 公 尺, 有 關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聯 外 道 路 現 址 均 為 魚 塭 養 殖 區, 地 勢 低 窪 土 質 鬆 軟, 如 開 闢 道 路 使 用 須 先 回 填 大 量 土 方 滾 壓 達 到 壓 密 穩 定 後 方 可 築 路 面 工 程,94 年 度 先 辦 理 A 段 填 土 工 程, 再 依 需 要 辦 理 B C 段 填 土 及 後 續 工 程,A 段 填 土 工 程 已 於 本 年 7 月 發 包 施 工 七 國 道 末 端 銜 接 國 際 機 場 及 國 際 海 港 之 瓶 頸 路 段 ( 三 國 通 道 ) 改 善 計 畫 本 計 畫 之 近 程 計 畫 包 括 中 平 路 及 草 衙 路 拓 寬, 中 平 中 安 路 高 架 橋 工 程 及 捷 運 南 機 場 北 側 銜 街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等 三 項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約 2. 億 元, 本 計 畫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及 預 算 編 製,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正 審 議 中, 俟 確 定 後 可 立 即 發 包 施 工 本 計 畫 以 改 善 高 雄 港 第 三 四 五 貨 櫃 中 心 共 8 座 貨 櫃 碼 頭 與 高 速 公 路 間 貨 櫃 運 輸, 紓 解 中 山 4 路 交 通, 減 少 事 故 發 生, 增 加 貨 櫃 車 運 輸 效 率, 迅 速 解 決 高 雄 港 國 際 機 場 與 國 道 間 之 交 通 瓶 頸 八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計 畫 - 現 代 化 綜 合 體 育 館 BOT 計 畫 案 本 基 地 位 於 博 愛 一 路 與 新 莊 二 路 交 叉 口 ( 左 營 體 一 預 定 地 ), 面 積 57,76 平 方 公 尺, 計 畫 興 建 地 上 6 層 地 下 2 層, 容 納 5, 人 座 位 體 育 館 乙 座 及 附 屬 商 業 空 間, 汽 車 位 約,464 輛 機 車 位 4,75 個, 投 資 金 額 約 67 億 元 本 投 資 案 於 9 年 月 日 完 成 簽 約, 本 開 發 案 整 體 工 程 依 契 約 規 定 應 於 契 約 簽 約 日 起 年 內 完 成 高 雄 市 現 代 化 綜 合 體 育 館 之 興 建 工 程, 並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可 創 造 約 2,6
109 參 經 濟 建 設 個 就 業 機 會 九 29 世 運 會 主 場 館 興 建 計 畫 統 包 工 程 為 吸 引 國 內 外 大 型 營 造 廠 商 建 築 師 技 術 服 務 及 專 業 廠 商 參 與 主 場 館 之 興 建 工 作,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與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已 先 後 舉 辦 次 招 商 說 明 會 及 體 育 設 施 與 城 市 發 展 研 討 會 本 計 畫 配 合 行 政 院 體 委 會 國 家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結 合 國 家 運 動 訓 練 中 心, 輔 以 運 動 公 園 之 規 劃, 打 造 國 家 運 動 園 區, 促 進 全 民 體 育 發 展 可 整 合 運 動 休 閒 娛 樂 消 費 觀 光 旅 遊 等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南 台 灣 運 動 休 閒 產 業,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帶 動 地 區 經 濟 繁 榮, 提 升 整 體 區 域 發 展 本 計 畫 範 圍 為 左 營 區 中 海 路 及 軍 校 路 之 國 防 部 北 勝 利 營 區, 面 積 9.9 公 頃 興 建 容 納 4 萬 席 位 ( 預 留 萬 5, 席 位 空 間 ) 之 國 際 標 準 4 公 尺 田 徑 場 兼 足 球 場 乙 座, 總 經 費 約 億 元 交 通 規 劃 - 設 施 及 公 路 監 理 一 運 輸 規 劃 ( 一 ) 推 動 本 市 公 路 客 運 轉 運 中 心 規 劃 建 置 為 改 善 本 市 長 途 客 運 均 集 中 高 雄 火 車 站 建 國 路 附 近 發 車, 不 但 造 成 鄰 近 交 通 混 亂 及 旅 客 候 車 轉 乘 之 不 便, 積 極 進 行 本 市 北 中 南 區 公 路 客 運 轉 運 中 心 之 規 劃, 以 提 供 完 善 之 轉 運 中 心 功 能, 提 高 市 民 搭 乘 公 路 客 運 之 意 願, 改 善 目 前 公 路 客 運 場 站 與 都 市 交 通 車 流 相 衝 突 之 問 題, 及 有 助 於 客 運 業 者 之 營 運 整 合 協 調 94 年 度 已 完 成 選 址 報 告, 並 建 議 開 發 優 先 順 序 應 為 中 北 及 南 高 雄, 未 來 將 進 行 後 續 細 部 規 劃 及 招 商 作 業 ( 二 ) 辦 理 本 市 道 路 交 通 量 特 性 調 查 研 究 交 通 特 性 資 料 調 查 為 一 項 持 續 性 之 運 輸 規 劃 基 礎 工 作, 旨 在 了 解 本 市 重 要 路 段 交 通 狀 況 檢 討 交 通 問 題, 並 作 為 後 續 規 劃 改 善 及 建 立 長 期 交 通 政 策 發 展 趨 勢 之 依 據 由 於 本 市 自 89 年 以 來 久 未 進 行 相 關 調 查 工 作, 因 此 94 年 度 爭 取 預 算 辦 理 完 成 本 市 主 要 道 路 路 口 9 處 重 要 幹 道 2 處 路 段 22 處 縣 市 交 界 4 處 鐵 路 平 交 道 5 處 地 下 道 或 陸 橋 進 行 交 通 量 調 查, 並 選 定 主 次 要 幹 道 56 條 進 行 行 駛 時 間 及 速 率 調 查, 另 擇 定 其 中 5 條 進 行 現 點 速 率 調 查 ( 三 ) 審 議 本 市 重 大 工 程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為 提 昇 交 維 計 畫 審 議 及 執 行 品 質, 由 道 安 會 報 綜 合 管 考 小 組 會 議 針 對 道 安 會 報 之 提 案 進 行 初 審, 以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事 項 作 為 道 安 會 報 委 員 審 議 之 參 考,94 年 度 計 審 議 提 案 5 案 報 告 案 案 為 降 低 使 用 道 路 施 工 期 間 所 造 成 之 交 通 衝 擊, 參 酌 各 縣 市 相 關 規 定 研 訂 高 雄 市 使 用 道 路 施 工 期 間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作 業 規 定, 明 訂 交 維 計 劃 送 審 層 級 與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規 範, 業 經 本 市 道 安 會 報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後 修 正 通 過, 俟 完 成 法 制 作 業 公 布 實 施 後, 將 有 助 於 落 實 交 維 計 劃 審 核 機 制, 以 維 持 工 區 周 邊 道 路 交 通 順 暢 及 行 車 安 全 ( 四 ) 規 劃 聯 結 砂 石 車 行 駛 路 線
110 4 高雄市行政概況 本市聯結 砂石車等大型車輛多且均由市區道路進出 由於大型車肇事率較高 嚴重影響用路人的安全 為維護市民生活品質 經試辦鼓山二 三路及華安街禁 行聯結車近 2 年後 自 94 年 7 月 日公告正式實施 另高鳳路及中安路(高鳳路及孔鳳路間)於台 88 線通車後 往來臨海工業區之大型 車輛使用頻仍 考量貨運業者需要 規劃上述路段為公告行駛路線 經與當地民 意溝通及各單位研商 於提送本市道安會報審議通過後 自 94 年 2 月 日起正 式納入聯結車公告行駛路線 開放聯結 砂石 車通行 惟為維護交通安全 周 一至周五上下班尖峰時段高鳳路仍禁止聯結 砂石 車行經該路段 二 道路與橋樑 94 年度新建道路橋樑工程計有楠梓高楠公路開闢工程等 24 件 面積 4.92 公頃 完工 7 件 施工中 7 件 94 年興建道路橋樑工程總面積 49,22 總長度,687m 如表 8 表 8 高雄市交通設施道路工程建設統計 年 度 民國 75 年度 民國 76 年度 民國 77 年度 民國 78 年度 民國 79 年度 民國 8 年度 民國 8 年度 民國 82 年度 民國 8 年度 民國 84 年度 民國 85 年度 民國 86 年度 民國 87 年度 民國 88 年度 民國 88 年下半年及 89 年度 民國 9 年度 民國 9 年度 民國 92 年度 民國 9 年度 民國 94 年度 新 總面積( ) 248,976 24,76 59,58 64,2 96, ,64 2,49 79,668 2,2 272,795 82,97 4,446,67 6,778 5,2 6,826 24,8 92,9 92,27 49,22 建 道 路 橋 樑 總長度(m) 6,626,426 25,77 7,2 6,896 6,886 6,626 24,7 4,54 22,98 5,65 5,629 2,58,56,554,75,5 8,85 6,77,687 三 停車場規劃與管理 (一) 路外停車場闢建 為解決民眾的停車問題 維護 路外停車為主 路邊停車為輔 的良好停車秩序 與觀念 交通局於 94 年度開闢四處路外平面停車場 海光 公園路 福裕停車
111 參 經 濟 建 設 5 場 及 鼓 山 國 小 東 側 空 地 臨 時 停 車 場 ), 共 計 釋 出 57 個 小 客 車 停 車 格 位 及 85 格 大 客 車 格 位, 可 有 效 紓 解 地 區 停 車 需 求 ; 另 前 金 區 行 政 中 心 北 側 立 體 停 車 場 BOT 案 業 於 94 年 2 月 2 日 正 式 營 運 啟 用, 特 許 營 運 年 限 25 年, 該 址 原 設 置 2 格 停 車 格 之 平 面 停 車 場, 採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方 式 興 建 地 下 一 層 地 上 八 層 之 立 體 匝 道 式 停 車 場 後, 地 上 一 至 三 層 作 為 多 目 標 營 業 使 用, 地 下 一 樓 地 上 四 樓 至 頂 樓 共 設 置 665 個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及 6 個 機 車 停 車 位, 對 於 增 加 停 車 供 給 及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有 莫 大 的 助 益 ( 二 ) 生 態 交 通 系 統 為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兼 具 生 態 環 保 節 能 等 功 能 的 自 行 車 做 為 短 途 旅 次 的 代 步 交 通 工 具, 以 減 少 使 用 汽 機 車, 降 低 空 氣 及 噪 音 污 染, 並 構 建 本 市 健 康 有 活 力 的 綠 色 運 輸 環 境 9 年 度 經 交 通 局 極 力 向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爭 取, 獲 得 266 萬 補 助 經 費, 並 於 (94) 年 積 極 推 動 生 態 交 通 系 統 設 施 計 畫 ; 本 計 畫 係 依 各 學 校 機 關 及 里 辦 公 處 之 需 求 申 請, 經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實 際 會 勘 後, 於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自 行 車 停 車 架 等 設 施, 全 案 已 於 94 年 月 日 竣 工 計 有 25 個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設 置 地 點 近 處, 遍 布 全 市 各 地, 共 計 完 成 2,268 個 大 小 車 架, 使 用 情 形 良 好, 受 到 市 民 高 度 肯 定 ( 三 ) 本 市 配 合 捷 運 施 工 及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持 續 進 行 中, 目 前 劃 設 26,6 停 車 位, 另 配 合 社 區 發 展 及 周 邊 熱 絡 街 道, 已 著 手 規 劃 ( 四 ) 公 共 停 車 場 管 理, 採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收 支 均 納 入 基 金 本 期 計 盈 餘 77,27,67 元 ( 五 ) 停 車 管 理 政 策 方 面 94 年 9 月 日 起 高 費 率 停 車 位 政 策 取 代 商 務 型 周 轉 停 車 位 逾 時 拖 吊 政 策 自 94 年 月 2 日 起, 除 醫 療 院 所 為 因 應 緊 急 救 護 仍 保 持 現 有 高 費 率 時 段 計 費, 其 餘 包 括 機 關 團 體 銀 行 超 商 等 高 費 率 收 費 時 段 改 為 每 日 7 時 4 分 至 8 時 止, 星 期 例 假 日 及 每 日 8 時 以 後 高 費 率 停 車 格 位, 以 一 般 費 率 每 小 時 元 計 費, 於 高 雄 市 中 心 等 條 主 要 幹 道 規 劃 設 置, 已 完 成 558 格 高 費 率 停 車 格 四 道 路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與 管 理 ( 一 ) 道 路 交 通 號 誌 標 誌 標 線 之 維 護 管 理 :. 號 誌 : 共 計 新 設 行 車 號 誌 24 處 行 車 倒 數 秒 數 號 誌 7 處, 更 新 老 舊 號 誌 控 制 器 26 處 至 94 年 底 計 有 行 車 號 誌 化 路 口 2,548 處, 連 鎖 路 段 9 條 99 處 路 口, 行 車 倒 數 秒 數 號 誌 85 處 2. 標 誌 : 於 全 市 重 要 路 段 增 設 ( 汰 換 ) 管 制 警 告 標 誌 2,229 面, 增 設 反 射 鏡 545 面 至 94 年 底 本 市 各 道 路 及 路 口 計 已 設 置 各 類 標 誌 2,72 面, 反 射 鏡 5,527 座. 標 線 : 共 計 增 設 完 成 熱 拌 反 光 標 線 54,78 平 方 公 尺 普 通 標 線 55,84 平 方 公 尺 五 汽 機 車 管 理
112 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截 至 94 年 止 本 市 列 管 車 輛 總 數 為,566,764, 其 中 汽 車 48,24, 機 車,28,64 輛 六 公 路 監 理 ( 一 ) 汽 機 車 駕 駛 人 考 驗 :. 汽 車 部 份 : () 筆 試 : 報 考 26,285 人 次, 及 格 22,624 人 次 (2) 電 腦 口 試 報 考 : 報 考 42 人 次, 及 格 28 人 次 () 路 考 : 報 考 25,28 人 次, 及 格 2,96 人 次 2. 機 車 部 份 : () 筆 試 : 報 考 25,76 人 次, 及 格 2,769 人 次 (2) 電 腦 口 試 報 考 : 報 考,6 人 次, 及 格 294 人 次 () 路 考 : 報 考 25,28 人 次, 及 格 2,767 人 次 ( 二 ) 車 輛 檢 驗 :. 汽 車 檢 驗 ( 含 重 領 定 檢 臨 檢 新 領 ):467,78 輛 次 2. 機 車 檢 驗 : 新 領 9,9 輛 次, 重 領,286 輛 次, 變 更 6,227 輛 次, 定 檢 9 臨 檢 9,9 次 ( 三 ) 汽 車 牌 照 及 駕 駛 人 管 理 :. 汽 車 新 領 牌 照 :9,87 件 2. 牌 照 各 項 異 動 登 記 :26,575 件. 換 發 行 照 :75,848 件 4. 汽 車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56,694 件 5. 駕 駛 人 換 補 照 及 各 項 異 動 登 記 :86,5 件 6. 新 考 領 駕 照 核 發 :2,28 件 ( 四 ) 機 車 牌 照 及 駕 駛 人 管 理 :. 新 領 牌 照 :5,28 件 2. 牌 照 異 動 變 更 換 照 :8,28 件. 新 考 領 駕 照 核 發 :24,54 件 4. 駕 照 換 補 發 變 更 登 記 :6,8 件 ( 五 ) 汽 車 運 輸 業 督 導 管 理 :. 申 請 籌 設 立 案 及 各 項 變 更 登 記 :6 件 2. 核 發 臨 時 通 行 證 :2,464 件. 個 人 經 營 計 程 車 客 運 業 籌 設 :49 件 4. 營 業 車 動 產 擔 保 :5,228 件 5. 交 通 安 全 稽 查 : 攔 檢 各 型 車 輛 數 6,5 輛, 製 發 違 規 車 輛 數,29 件 ( 六 ) 代 徵 汽 機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 實 徵,44,427,542 元. 汽 車 :,9,26,786 元 2. 機 車 :275,4,756 元
113 參 經 濟 建 設 7 交 通 安 全 一 交 通 事 故 分 析 : 94 年 計 發 生 A 類 交 通 事 故 98 件 死 亡 人 受 傷 49 人, 較 9 年 發 生 2 件, 減 少 4 件 ; 死 亡 4 人, 減 少 人 ; 受 傷 9 人, 增 加 人 二 嚴 正 執 法 : 為 確 保 用 路 人 行 的 安 全 與 順 暢, 在 本 市 74 處 重 要 交 通 幹 道 路 口 於 尖 峰 時 段 派 警 執 行 交 通 整 理 疏 導 工 作, 確 保 路 口 淨 空 行 車 有 序 對 於 危 害 行 車 安 全 之 酒 醉 駕 駛 超 速 闖 紅 燈 等 違 規 行 為 則 規 劃 專 案 勤 務 取 締, 嚴 正 交 通 執 法 作 為 94 年 計 取 締 各 項 交 通 違 規 92,62 件, 其 中 超 速 7,679 件 闖 紅 燈 95,2 件 未 戴 安 全 帽 9,56 件 無 照 駕 駛 2,6 件 其 他 違 規 6,95 件 三 改 善 停 車 秩 序 : ( 一 ) 加 強 違 規 拖 吊 : 由 兩 處 公 有 及 兩 處 民 營 拖 吊 場, 針 對 重 點 區 域 路 段 規 劃 勤 務, 加 強 違 規 停 車 拖 吊 取 締 作 業, 有 效 改 善 本 市 停 車 秩 序 94 年 經 交 通 局 統 計, 共 拖 吊 汽 車 9,896 輛, 機 車 75,84 輛, 加 鎖 聯 結 車 大 型 車 2 輛 ( 二 ) 查 報 廢 棄 車 輛 :94 年 計 查 報 有 牌 照 廢 棄 汽 車,67 輛 機 車 4,29 輛, 移 請 環 保 局 完 成 拖 吊 汽 車 29 輛 機 車 752 輛 四 全 面 掃 除 路 霸 : 94 年 計 取 締 廣 告 物 告 發,27 件 拆 除 22,6 件, 佔 道 營 業 及 以 道 路 作 為 工 作 場 所 告 發 2,25 件, 人 行 道 堆 置 物 品 及 廢 棄 物 告 發,74 件, 合 計 27,7 件 五 取 締 酒 醉 駕 駛 : 94 年 計 取 締 酒 醉 駕 駛,62 件 ; 另 依 刑 法 第 85 條 之 公 共 危 險 罪 移 送 法 辦,97 件 六 實 施 淨 牌 專 案 : 為 防 制 歹 徒 利 用 遮 蔽 塗 抹 或 未 懸 掛 號 牌 等, 使 無 法 辨 識, 作 為 犯 罪 工 具 或 逃 避 違 規 舉 發, 每 月 規 劃 擴 大 實 施 淨 牌 專 案 工 作 94 年 計 取 締 25, 件, 查 扣 無 牌 照 汽 機 車,49 輛 七 實 施 安 程 專 案 : 針 對 營 業 計 程 車 違 反 職 業 駕 照 登 記 證 等 相 關 規 定 者,94 年 計 取 締 6,5 件 其 中 無 職 業 駕 照 9 件, 無 執 業 登 記 證 74 件 八 防 制 飆 車 行 為 :
114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本 府 警 察 局 結 合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警 力 共 同 規 劃 防 制 飆 車 勤 務, 並 於 縣 市 交 界 處 設 置 路 檢 點, 隨 時 相 互 通 報 情 資, 以 防 制 飆 車 族 跨 縣 市 流 竄 94 年 共 實 施 專 案 勤 務 9 次, 使 用 警 力 49,2 人 次, 計 逮 捕 危 險 駕 車 青 少 年 22 人, 均 依 公 共 危 險 罪 移 送 法 辦, 帶 回 深 夜 未 歸 少 年 7,82 人, 查 抄 疑 似 競 馳 車 輛,997 輛 ; 另 持 續 深 入 追 查 帶 頭 競 危 險 罪 移 送 法 辦 ; 另 持 續 深 入 追 查 帶 頭 競 馳 滋 事 幕 後 主 使 者 依 法 究 辦 九 捷 運 施 工 路 段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 本 市 捷 運 工 程 自 9 年 月 動 工 迄 今, 各 區 段 標 均 已 進 入 架 設 及 深 挖 階 段 施 工 期 間, 除 要 求 施 工 單 位 依 據 道 路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設 置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交 通 維 護 措 施 外, 並 應 於 尖 峰 時 段 派 遣 人 員 指 揮 疏 導 工 區 週 邊 路 口 車 流 ; 另 本 府 警 察 局 對 於 各 施 工 單 位 所 提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均 嚴 加 審 核, 並 派 員 於 捷 運 施 工 路 段 加 強 交 通 疏 導 工 作, 工 程 開 展 以 來, 施 工 路 段 行 車 秩 序 順 暢 十 持 續 推 動 路 權 優 先 - 安 全 第 一 專 案 工 作 : 為 確 保 用 路 人 行 車 安 全, 養 成 遵 守 路 權 觀 念, 保 障 用 路 人 權 益, 賡 續 針 對 行 車 秩 序 路 口 淨 空 行 人 安 全 等 重 點, 嚴 格 取 締 侵 犯 路 權 之 違 規 行 為, 以 創 造 安 全 便 利 之 優 質 交 通 環 境, 進 而 提 昇 民 眾 對 交 通 之 滿 意 度 94 年 計 取 締 74,628 件, 較 9 年 取 締 2,856 件 成 長 52,772 件
115 參 經 濟 建 設 9 觀 光 事 業 觀 光 事 業 一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 ( 一 )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親 水 性 景 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辦 理 蓮 池 潭 環 潭 步 道 欄 杆 整 修 夜 間 景 觀 改 善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等, 提 升 蓮 池 潭 風 景 區 休 憩 功 能 ( 二 ) 92 年 度 金 獅 湖 風 景 區 親 水 性 設 施 增 設 等 工 程 : 辦 理 金 獅 湖 橋 旁 現 有 兒 童 公 園 及 里 民 活 動 平 台 景 觀 改 善, 提 升 金 獅 湖 風 景 區 休 憩 功 能 ( 三 ) 金 獅 湖 風 景 區 景 觀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辦 理 金 獅 湖 橋 改 建 增 設 污 水 管 線 及 設 備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維 護 及 改 善 植 栽 綠 美 化 等, 提 升 金 獅 湖 風 景 區 景 觀 內 涵 ( 四 ) 風 景 區 潭 ( 湖 ) 底 污 泥 清 疏 工 程 : 委 託 高 雄 市 工 務 局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辦 理 蓮 池 潭 底 泥 清 疏, 增 加 蓄 水 防 洪 功 能, 確 保 居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五 ) 94 年 度 壽 山 動 物 園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辦 理 園 舍 展 示 場 及 參 觀 步 道 設 施 整 建 園 區 水 土 保 持 排 水 設 施 解 說 指 示 標 誌 等 服 務 設 施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改 善, 提 升 壽 山 動 物 園 休 憩 功 能 二 動 物 園 經 營 管 理 : ( 一 ) 景 觀 公 園 化, 設 施 精 緻 化 : 加 強 園 區 美 化 綠 化, 並 加 強 服 務 設 施, 以 提 昇 景 觀 質 感 及 休 憩 功 能, 朝 向 精 緻 型 公 園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成 為 優 質 之 都 會 型 動 植 物 教 育 展 示 及 休 憩 園 區 ( 二 ) 增 進 與 國 內 外 動 物 園 交 流 : 積 極 與 國 內 外 動 物 園 連 繫 與 交 流, 並 多 參 與 國 內 外 動 物 園 舉 辦 之 學 術 交 流 研 討 會, 除 可 促 進 城 市 外 交, 並 可 藉 以 提 升 壽 山 動 物 園 之 能 見 度 及 水 準, 以 及 增 加 教 育 展 示 動 物 交 流 之 機 會 ( 三 ) 積 極 行 銷 與 推 展 保 育 教 育 : 現 代 化 動 物 園 之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即 是 教 育 的 功 能, 經 由 規 畫 舉 辦 各 類 型 推 廣 教 育 活 動 加 強 行 銷 強 化 志 工 宣 導 效 能, 以 增 進 生 態 保 育 教 育 之 推 展, 充 分 發 揮 動 物 園 之 社 教 功 能 ( 四 ) 動 物 園 整 體 規 劃 : 為 求 本 市 動 物 園 的 長 遠 發 展, 已 於 9 年 度 特 針 對 動 物 園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並 將 依 此 規 劃 逐 年 爭 取 經 費 預 算 改 善 園 區 軟 硬 體 設 施 三 旅 館 業 輔 導 管 理 : 依 據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加 強 旅 館 業 之 輔 導, 以 維 護 住 宿 旅 客 權 益,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一 ) 旅 館 業 之 輔 導 管 理 :94 年 月 至 2 月 訪 查 本 市 合 法 旅 館 營 運 狀 況 共 計 家 次, 稽 查 非 法 旅 館 共 計 24 家 次, 共 計 25 家 次 有 關 違 規 部 分 :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2 件 違 反 商 業 登 記 法 2 家 次 違 反 建 築 法 2 件 違 反 消 防 法 6 件,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營 業 法 件, 處 理 情 形 : 限 期 改 善 5 件 罰 鍰 件 ( 新 台 幣 萬 元 ) 命 令 停 業 件 完 全 改 善 9 件 歇 業 7 件 停 業 7 件 自 行 歇 業 6 件 輔 導 合 法
11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登 記 2 件 ( 二 ) 94 年 月 日 起 至 2 月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暨 旅 館 業 專 用 標 識 共 計 68 家 ( 三 ) 輔 導 本 市 旅 館 會 於 94 年 9 月 9 日 至 2 月 2 日 辦 理 外 語 人 才 訓 練 講 習 ( 四 ) 9 年 度 執 行 旅 館 業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經 交 通 部 評 定 為 甲 等 四 旅 行 業 之 輔 導 管 理 : 94 年 月 至 2 月 共 辦 理 旅 行 業 副 理 以 下 從 業 人 員 異 動 登 記 2,45 人 五 觀 光 活 動 之 推 展 : ( 一 ) 辦 理 25 高 雄 燈 會 旗 鼓 嘉 年 華 活 動. 於 94 年 2 月 2 日 至 月 6 日 辦 理 25 高 雄 燈 會 旗 鼓 嘉 年 華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有 煙 火 水 火 共 舞 主 燈 秀 全 國 花 燈 競 賽 燈 區 農 特 產 品 展 街 頭 藝 人 展 演 音 樂 館 節 目 表 演 及 運 動 園 區 ; 海 洋 之 星 燈 區 活 動 內 容 有 燈 車 展 示 旗 鼓 表 演 民 俗 技 藝 表 演 區 民 俗 美 食 區 咖 啡 區 市 政 建 設 成 果 生 物 科 技 花 卉 科 技 及 高 雄 第 一 園 區 2. 活 動 效 益 : () 參 觀 人 潮 非 常 踴 躍, 總 計 達 萬 人 次 (2) 為 本 市 餐 飲 業 旅 館 業 及 其 他 觀 光 產 業 帶 來 龐 大 收 益 ( 二 ) 辦 理 啤 酒 音 樂 節 活 動. 於 94 年 8 月 28 日 假 高 雄 市 音 樂 廣 場 辦 理 啤 酒 音 樂 節 活 動, 邀 請 知 名 藝 人 現 場 演 唱, 藉 由 舉 辦 活 動 加 強 行 銷 本 市 觀 光 資 源, 對 促 進 本 市 觀 光 發 展 有 所 助 益 2. 活 動 效 益 : 藉 由 舉 辦 活 動 加 強 行 銷 本 市 觀 光 資 源, 促 進 本 市 觀 光 發 展 ( 三 ) 於 94 年 7 月 至 2 月 籌 劃 26 高 雄 燈 會 活 動,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招 標 案 及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六 行 銷 推 廣 本 市 觀 光 資 源 : ( 一 ) 為 吸 引 國 外 旅 客 至 本 市 消 費 旅 遊, 本 局 結 合 觀 光 業 界 加 強 國 外 宣 傳, 並 於 94 年 6 月 8 日 至 日 前 往 香 港 參 加 25 年 香 港 國 際 旅 展, 藉 以 推 廣 行 銷 南 台 灣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期 能 吸 引 境 外 旅 客 至 本 市 進 行 觀 光 旅 遊 ( 二 ) 結 合 觀 光 業 界 於 94 年 月 2 日 至 月 4 日 邀 集 台 東 彰 化 南 投 台 中 縣 市 等 地 區 旅 遊 業 者, 於 94 年 月 9 日 至 月 2 日 邀 集 新 竹 苗 栗 桃 園 雲 林 嘉 義 等 區 及 外 國 駐 台 觀 光 代 表 會 員 至 本 市 踩 線 藉 此 加 強 行 銷 本 市 觀 光 資 源, 促 進 本 市 觀 光 發 展 ( 三 ) 為 加 強 行 銷 本 市 觀 光 資 源, 特 結 合 業 者 於 94 年 5 月 日 推 出 25 高 雄 海 港 假 期 - 玩 樂 及 悠 遊 護 照, 內 容 包 含 本 市 重 要 觀 光 景 點 搭 配 住 宿 國 際 觀 光 級 或 商 務 級 飯 店 等, 推 出 時 間 至 95 年 4 月 日 止
117 參 經濟建設 (四) 結合本市旅行公會於 94 年 5 月 2 日至 5 日舉辦高雄旅展 共同推展本市觀光 事業 提昇本市觀光行銷及吸引旅客前來本市觀光旅遊 (五) 為加強行銷本市觀光資源 特編印中 英 日版 左營 蓮池潭觀光導覽手冊 及製作中 英 日 韓版 高雄市觀光行銷簡介 愛在高雄 DVD 分送機場 火車站旅遊服務中心 交通部觀光局及觀光團體等 對吸引國內 外人士至本市 觀光旅遊 促進本市觀光發展有所助益 (六)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本局於高雄市火車站設置旅遊服務中心 並自本 95 月 4 日由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觀光管理系進駐服務 現場並提供中 英 日語的旅遊諮 詢服務 古蹟與歷史建築維護 94 年 4 年 4 月文化局指定 高雄州水產試驗場 英國領事館 為市定古蹟 至 94 年底本市計有古蹟 2 座 歷史建築 6 處 94 年 4 月完成 市定古蹟武德殿 委託 高雄市社團法人劍道文化促進會 經 營管理 另辦理 台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中都唐榮磚窯廠)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 三塊厝火車站調查研究及修復計畫 及 高雄眷村文化館軟體展示調查研究 94 年 8 月完成 中都唐榮磚窯廠 武德殿 旗後天后宮 及 鳳山舊城孔子廟 崇聖祠 四處古蹟雙語標示牌 94 年爭取市府追加預算 5 萬元辦理 高雄市古蹟 歷史建築夜間景觀工程 第 一期 及 高雄市舊街廓保存修建暨周邊場域環境意象整備之實施策略計畫 表 9 本市古蹟資料一覽表 古蹟名稱 創建年代 西元 位置 鳳山縣舊城 旗後砲臺 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 鳳山舊城孔子廟崇聖祠 雄鎮北門 旗後燈塔 旗後天后宮 陳中和墓 武德殿 打狗公學校 內惟李氏古宅 台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 中都唐榮磚窯廠 825 年 876 年 865 年 74 年 876 年 88 年 67 年 9 年 924 年 95 年 9 年 左營區勝利路 旗津區旗後山頂 鼓山區哨船頭山丘 左營區舊城國民小學 鼓山區蓮海路六號 旗山區旗下巷 4 號 旗津區廟前路 86 號 苓雅區福河段 號等 鼓山區登山街 6 號 旗津區中洲三路 62 號 鼓山區內惟路 79 巷 號 9 年 三民區中華橫路 22 號 楊家古厝 882 年 西子灣蔣介石行館 三塊厝火車站 97 年 97 年 打狗水道淨水池 9 年 前清打狗英國領事館登山 古道 867 年 楠梓區右昌段 號 高雄市臨海路 7 號國立中山大學內 高雄市三民區三德西街 巷 8 號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 5 巷 之 號 高雄市哨船街水產試驗所後方 指定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第三級 市定 市定 市定 國定 94 年列為國定古蹟 市定 市定 市定 市定 市定
118 2 高雄市行政概況 創建年代 西元 古蹟名稱 原高雄市役所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原愛國婦人會館 紅十字育幼中心 左營舊城遺址 指定等級 98 年 高雄市鹽埕區中正四路 272 號 市定 92 年 高雄市鼓山區登山街 28 號 市定 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與忠信路口 市定 高雄市鼓山區哨船街 7 號 市定 5-5 B C 史前時期 7-8 世紀 歷史時期 高雄州水產試驗場 (英國領事館) 位置 872 年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表 4 本市歷史建築一覽表 歷史建築名稱 薛家古厝 高雄火車站 高雄中學紅樓 玫瑰聖母堂 陳中和紀念館 高雄港車站(舊打狗驛) 高雄港港史館 舊三和銀行 舊城國小內 閩南式三合院 舊城國小後 曾家古建物 棧二庫 棧二之一庫 香蕉棚 台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 中都唐榮磚窯廠 東北角倒焰窯 柯旗化故居 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 原址 西子灣隧道及其防空設施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地址或位置 高雄市左營區海平路 4 號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 8 號 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 5 號 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三路 5 號 高雄市苓雅區苓東路 4 號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一路 號 高雄市鼓山區蓬萊路 號 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三路 7 號 左營埤仔頭街九十九巷八 十 十之一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五號 左營下路一巷二十二弄一 三 五號 左營下路一巷三十弄一 三 五 七 九 十一號等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 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底三號碼頭 高雄市中華橫路 22 號 高雄市新興區八德二路 7 號 高雄市新興區中山一路 5 號 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與哨船街口
119 參 經 濟 建 設 農 業 發 展 農 漁 發 展 一 農 民 服 務 由 於 本 市 各 項 建 設 迅 速 發 展, 致 農 地 面 積 日 漸 減 少, 以 及 農 家 勞 力 短 缺, 已 呈 老 化 現 象, 本 府 為 降 低 農 業 生 產 成 本, 確 保 農 業 生 產,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增 進 農 民 福 利, 以 最 落 實 方 式 加 強 農 民 服 務, 其 工 作 如 下 : ( 一 ) 因 應 9 年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對 農 業 之 衝 擊 及 農 業 策 略 環 境 之 改 變, 爭 取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經 費 委 託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辦 理 農 民 第 二 專 長 及 轉 業 訓 練 - 中 式 點 心 食 品 班, 該 訓 練 計 有 人 參 訓 26 人 通 過 結 訓, 協 助 農 民 培 養 其 他 職 業 技 能, 儲 備 轉 業 能 力, 以 利 轉 業 或 就 業 ( 二 ) 野 鼠 共 同 防 除 : 配 合 台 灣 地 區 統 一 滅 鼠 週, 於 田 間 全 面 施 放 毒 餌 5,66 公 斤, 防 除 面 積,587 公 頃 ( 三 ) 辦 理 稻 田 轉 作 : 配 合 台 灣 地 區 辦 理 輔 導 稻 田 轉 作 計 公 頃 ( 四 ) 94 年 度 處 理 違 法 水 土 保 持 案 件, 計 處 分 件 ( 五 ) 核 發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4 件 暨 變 更 登 記 及 補 發 8 件 註 銷 登 記 9 件 ( 六 ) 受 理 飼 料 販 賣 業 登 記 4 件, 註 銷 件, 變 更 件 ( 七 ) 核 發 獸 醫 師 ( 佐 ) 開 業 執 照 9 件 及 執 業 執 照 7 件 ( 八 )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 全 面 辦 理 本 市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至 94 年 底 投 保 人 數 為 2,9 人, 對 農 村 勞 動 力 之 維 護 及 農 民 生 活 之 保 障 深 具 正 面 意 義 ( 九 ) 辦 理 老 年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發 放 : 自 84 年 6 月 開 始 發 放, 至 94 年 底 核 發 人 數 為 5,48 人, 對 增 進 農 民 福 祉 助 益 良 多 ( 十 ) 輔 導 設 置 休 閒 農 場 : 協 助 農 民 對 農 地 多 元 化 利 用, 計 核 發 家 休 閒 農 場 經 營 許 可 證, 另 有 家 尚 在 籌 設 中 二 果 菜 供 銷 : ( 一 ) 輔 導 果 菜 肉 品 公 司 花 卉 公 司 之 業 務 經 營, 調 節 市 場 供 需, 充 份 供 應 市 民 需 要, 民 國 94 年 月 至 94 年 2 月 果 菜 毛 豬 花 卉 供 應 情 形 如 下 :. 果 菜 交 易 量 9 萬 9,88 公 噸, 交 易 金 額 2 億 8, 萬 4,44 元 2. 毛 豬 交 頭 數 29 萬 7, 頭, 交 易 金 額 7 億 4,996 萬 7,4 元 ( 二 ) 核 發 果 菜 承 銷 人 許 可 證 6 張, 肉 品 承 銷 人 許 可 證 568 張, 花 卉 承 銷 人 許 可 證 64 張 ( 三 ) 辦 理 蔬 菜 購 貯 調 節 供 應 計 劃,94 年 度 購 貯 公 噸 馬 鈴 薯, 於 風 災 雨 害 時 適 時 釋 出, 調 節 供 需, 穩 定 菜 價 ( 四 ) 執 行 強 化 農 產 品 運 銷 交 易 行 情 服 務 體 系 計 畫, 提 供 農 產 品 正 確 而 迅 速 供 銷 情 形 及 市 場 況 分 析, 增 進 農 產 品 運 銷 效 率,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及 調 節 市 場 供 需 ( 五 ) 為 確 保 本 市 豬 肉 之 供 應 不 匱 乏, 輔 導 肉 品 公 司 加 強 至 產 地 爭 取 毛 豬 資 源, 穩 定 毛 豬 供 給 量, 充 份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120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六 ) 花 卉 批 發 市 場 於 92 年 月 2 日 正 式 開 業 營 運, 營 業 項 目 以 切 花 批 發 交 易 為 主, 盆 花 為 輔, 並 加 強 花 卉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及 積 極 拓 展 外 銷, 以 提 昇 營 運 量 94 年 度 切 花 交 易 量 為,7 萬 2 把, 交 易 金 額 為 6 億 42 萬 9,45 元, 市 場 佔 有 率 為 5.6% 海 洋 發 展 本 市 為 工 商 漁 多 元 性 之 港 灣 大 都 市, 是 台 灣 漁 業 之 先 驅, 全 國 漁 業 之 重 鎮, 遠 洋 漁 業 之 發 祥 地, 近 年 來 在 政 府 極 力 輔 導 下, 加 上 漁 民 業 者 努 力 經 營, 漁 業 發 展 極 為 快 速, 自 68 年 以 來, 漁 產 量 由 年 產 量 286,6 公 噸 逐 年 成 長, 至 94 年 約 達 7 萬 餘 公 噸 漁 業 作 業 自 近 海 沿 岸 發 展 至 全 球 各 大 洋, 建 立 了 7 個 遠 洋 漁 業 基 地, 其 成 長 令 世 界 刮 目 相 看, 且 已 躋 進 世 界 6 大 遠 洋 漁 業 國 之 一 一 漁 港 整 修 高 雄 市 計 有 前 鎮 鼓 山 旗 后 旗 津 大 汕 頭 中 洲 上 竹 里 小 港 漁 港 小 港 第 船 渠 小 港 臨 海 新 村 漁 港 及 鳳 鼻 頭 等 處 漁 港, 除 鳳 鼻 頭 漁 港 外, 餘 處 漁 港 均 位 於 商 港 區 域 內, 受 商 港 法 限 制, 增 建 及 擴 建 漁 港 受 限, 僅 能 就 舊 有 漁 港 碼 頭 及 水 域 辦 理 維 護 整 ( 修 ) 建 目 前 (94) 本 市 計 有 漁 船 數,22 艘, 總 噸 數 已 達 55 萬 餘 噸, 依 現 有 漁 港 安 全 避 風 泊 地 仍 嫌 不 足, 尤 其 漁 汛 期 旺 季 及 颱 風 期, 大 量 漁 船 返 港 卸 魚 補 給 避 風 各 漁 港 船 席 即 告 爆 滿, 漁 港 設 施 極 為 重 要 有 鑑 於 漁 港 建 設 之 重 要, 本 市 陸 續 完 成 旗 津 及 鳳 鼻 頭 漁 港 之 興 建, 對 於 本 市 沿 近 海 漁 船 之 停 泊 區 域 紓 解 有 其 助 益 另 為 因 應 漁 港 功 能 多 元 化 使 用 及 漁 港 景 觀 再 造, 本 市 積 極 規 劃 現 有 處 漁 港 之 環 境 改 善 與 設 施 增 建, 其 中, 陸 續 辦 理 鼓 山 漁 港 鳳 鼻 頭 及 旗 津 漁 港 綠 美 化 工 作, 使 市 民 造 訪 漁 港 之 機 會 增 加, 提 昇 漁 港 漁 業 使 用 外 之 附 加 價 值 為 善 用 漁 港 資 源 並 因 應 民 眾 釋 出 漁 港 資 源 之 需 求, 本 市 積 極 評 估 鼓 山 旗 津 及 鳳 鼻 頭 漁 港 部 分 水 域 資 源 供 海 上 遊 樂 船 舶 及 遊 艇 停 泊 使 用, 並 興 建 完 成 鼓 山 漁 港 哨 船 頭 遊 艇 碼 頭 8 公 尺, 興 建 旗 津 漁 港 觀 景 步 道, 觀 海 木 棧 道, 表 演 廣 場 等, 提 昇 漁 港 多 功 能 使 用 由 於 本 市 部 分 漁 港 設 施 老 舊, 本 市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改 善 工 程 如 下 : ( 一 ) 辦 理 旗 津 漁 港 外 堤 南 側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94 年 8 月 完 工 驗 收 ( 二 ) 辦 理 旗 津 漁 港 西 側 設 置 表 演 廣 場, 已 於 94 年 8 月 完 工 驗 收 ( 三 ) 完 成 小 港 臨 海 新 村 漁 港 魚 市 場 地 坪 整 建 工 程 ( 四 ) 辦 理 鼓 山 漁 港 夜 間 景 觀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二 海 洋 行 政 事 務 : 增 進 海 洋 資 源 開 發 保 育 及 養 護, 有 效 保 護 海 洋 環 境 ; 減 少 海 難 事 故 發 生, 加 強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促 進 海 洋 事 務 發 展, 提 升 海 洋 首 都 全 球 化 之 視 野, 本 府 並 榮 獲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94 年 度 清 淨 河 川 及 海 洋 考 核 計 畫 -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部 分 第 一 名 之 肯 定 ( 一 ) 辦 理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講 習 計 8 場 次 ( 二 ) 按 月 執 行 市 轄 海 域 環 境 空 中 監 測 稽 查 計 畫 ( 三 ) 發 行 海 洋 高 雄 季 刊
121 參 經 濟 建 設 5 ( 四 ) 辦 理 全 年 4 季 海 域 環 境 監 測 採 樣 檢 驗 計 畫, 共 含 6 個 監 測 點 ( 五 ) 持 續 召 開 高 雄 港 市 建 設 合 一 委 員 會, 至 94 年 底 計 召 開 7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協 調 整 合 市 港 案 件 2 起 三 遠 洋 漁 業 輔 導 : 輔 導 籌 建 超 低 溫 冷 凍 廠, 並 加 強 超 低 溫 鮪 魚 推 廣 行 銷 工 作, 以 調 節 漁 獲 產 銷, 紓 解 超 低 溫 鮪 魚 漁 獲 外 銷 日 本 市 場 之 壓 力, 並 拓 展 國 內 市 場, 提 供 消 費 者 優 質 之 漁 產 品 四 海 洋 產 業 與 水 岸 觀 光 活 動 : ( 一 ) 辦 理 25 台 灣 海 洋 年 - 高 雄 海 洋 博 覽 會 活 動, 加 強 海 洋 文 化 傳 承 功 能, 行 銷 本 市 海 洋 產 業, 增 進 民 眾 對 海 洋 城 市 之 歸 屬 與 認 同 ( 二 ) 辦 理 西 子 灣 海 洋 嘉 年 華 活 動, 行 銷 西 子 灣 優 美 景 色 及 推 動 海 上 遊 憩 活 動 ( 三 ) 完 成 設 置 漁 業 文 化 館, 增 進 民 眾 對 本 市 整 體 漁 業 產 業 文 化 重 要 性 及 貢 獻 之 瞭 解 與 認 同, 並 提 供 民 眾 漁 業 知 性 教 育 及 觀 光 場 所 ( 四 ) 行 銷 推 廣 環 港 觀 光 船, 發 展 海 洋 觀 光 產 業 ( 五 ) 辦 理 帆 船 航 行 體 驗 活 動, 推 動 全 民 海 洋 運 動, 倡 導 健 康 活 力 的 海 上 休 閒 活 動 ( 六 ) 辦 理 25 台 灣 海 洋 年 - 高 雄 海 洋 博 覽 會 - 中 秋 烤 魚 樂 逍 遙 活 動, 行 銷 本 市 大 宗 漁 獲 物 及 烤 魚 食 材 市 場 規 劃 與 攤 販 管 理 一 市 場 興 建 與 管 理 ( 一 ) 灣 市 8 市 場 用 地 標 租 興 建 民 有 星 光 市 場, 於 94 年 7 月 29 日 核 准 開 業 ( 二 ) 中 長 程 興 建 計 畫 : 因 市 府 財 政 拮 据, 不 易 再 編 列 預 算 興 建 市 場, 故 未 來 將 依 據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採 徵 求 民 間 投 資 人 投 資 興 建 市 場 方 式 辦 理 ( 三 ) 本 府 建 設 局 環 保 局 衛 生 局 建 設 局 市 場 管 理 處 等 單 位 聯 合 組 成 督 導 檢 查 小 組, 每 月 8 次 督 導 檢 查 各 公 民 有 市 場, 發 現 髒 亂 及 違 規 營 業 情 事 則 予 登 記 並 當 場 勸 導 改 善, 同 時 督 導 各 市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自 治 會 加 強 市 場 清 掃, 清 除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以 維 市 場 環 境 衛 生 與 整 潔 ( 四 ) 輔 導 各 民 有 市 場 組 織 管 理 委 員 會, 執 行 市 場 設 施 公 共 秩 序 及 環 境 衛 生 等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 五 ) 輔 導 各 公 有 市 場 自 治 會, 在 本 府 建 設 局 市 場 管 理 處 之 監 督 與 輔 導 下 發 揮 自 治 功 能 為 市 場 攤 商 服 務, 調 節 糾 紛, 維 護 市 場 內 環 境 衛 生 公 共 秩 序 及 處 理 其 他 有 關 市 場 自 治 管 理 事 項, 期 市 場 營 運 管 理 步 上 正 軌 ( 六 ) 核 辦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攤 舖 位 過 戶 之 申 請,94 年 辦 理 攤 商 過 戶 5 件, 辦 理 攤 舖 位 繼 承 登 記 26 件, 辦 理 攤 舖 位 申 請 4 件, 自 願 放 棄 5 件, 公 告 撤 銷 2 件 二 攤 販 管 理 與 規 劃 : ( 一 ) 輔 導 夜 市 觀 光 化 : 賡 續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推 動 六 合 二 路 南 華 路 光 華 二 路 文 橫 二
122 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路 忠 孝 二 路 等 五 處 示 範 點 之 輔 導 經 營 工 作 暨 改 善 其 硬 體 設 施, 協 助 提 升 為 各 具 特 色 形 象 商 圈 之 國 際 級 觀 光 夜 市, 並 不 定 期 辦 理 年 節 促 銷 活 動, 擴 大 宣 導 各 集 中 場 特 色, 以 達 吸 引 人 潮, 創 造 商 機 之 目 的 ( 二 ) 攤 販 資 料 釐 正 與 更 新 : 持 續 進 行 攤 販 資 料 核 對 及 電 腦 建 檔 工 作, 落 實 攤 販 之 管 理 ( 三 ) 加 強 攤 販 輔 導 措 施 及 教 育 訓 練 :. 輔 導 本 市 六 合 二 路 南 華 路 光 華 路 興 中 路 忠 孝 二 路 等 集 中 場 之 經 營 及 促 銷 活 動 2. 賡 續 辦 理 高 雄 市 未 開 發 市 場 用 地 提 供 攤 販 業 者 申 請 使 用 計 劃. 辦 理 促 銷 宣 導 活 動 ( 四 ) 執 行 攤 販 管 理 與 配 合 取 締 工 作 :. 賡 續 辦 理 各 攤 販 臨 時 集 中 場 營 業 秩 序 維 護 工 作 2. 持 續 執 行 本 府 聯 合 取 締 黃 昏 市 場 違 規 營 業 暨 附 近 流 動 攤 販 實 施 計 劃. 配 合 本 市 警 察 局 清 除 路 霸 工 作 方 案, 全 面 取 締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物 動 物 保 護 一 流 浪 狗 捕 捉 與 處 理 : 本 府 建 設 局 家 畜 衛 生 檢 驗 所 自 94 年 月 日 起 至 94 年 2 月 日 止, 共 計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捕 捉 案 件,24 件, 捕 捉 流 浪 狗 4,79 頭, 並 推 動 民 眾 認 領 養 流 浪 狗 共 計,55 頭, 協 助 動 物 急 難 救 助 件 二 動 物 保 護 宣 導 教 育 活 動 : ( 一 ) 於 94 年 4 月 日 及 5 月 日 於 高 雄 國 際 花 卉 市 場 5 月 8 日 配 合 高 雄 市 關 懷 流 浪 動 物 協 會 於 前 鎮 區 興 仁 公 園 城 市 光 廊 及 六 合 觀 光 夜 市 等 地 點, 辦 理 流 浪 狗 認 領 養 活 動 ; 至 6 月 共 舉 辦 25 場 次, 計 認 領 犬 8 隻 ( 二 ) 94 年 5 月 2 日 為 台 灣 志 工 日, 為 提 昇 民 眾 參 與 志 工 行 列, 特 舉 辦 流 浪 動 物 志 工 活 動, 以 落 實 本 市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 三 ) 94 年 6 月 25 日 於 愛 河 文 化 走 廊 舉 行 流 浪 動 物 認 養 小 站 啟 用 典 禮, 擴 大 市 府 與 民 間 動 物 保 護 團 體 合 作 之 機 制, 強 化 流 浪 犬 之 認 領 養, 同 時 宣 傳 正 確 保 護 與 關 懷 動 物 觀 念 ; 共 辦 理 流 浪 狗 認 領 養 2 場 次, 計 領 出 犬 9 隻 ( 四 ) 於 94 年 7 月 日 9 月 24 日 及 月 5 日 於 仁 愛 公 園 及 愛 河 文 化 走 廊 辦 理 25 動 物 保 護 系 列 活 動, 配 合 單 位 有 高 雄 縣 流 浪 動 物 保 育 協 會 高 雄 市 關 懷 流 浪 動 物 協 會 高 雄 市 獸 醫 師 公 會 高 雄 市 世 界 關 愛 動 物 聯 合 會 等 ( 五 ) 94 年 2 月 7 8 日 配 合 高 雄 市 獸 醫 師 公 會 於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25 年 高 雄 有 狗 搖 擺 狗 狗 嘉 年 華 活 動, 以 宣 導 動 物 保 護 及 禽 流 感 防 疫, 並 辦 理 流 浪 狗 認 領 養 等 三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與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 寵 物 登 記 94 年 度 共 登 記,2 頭, 受 理 寵 物 遺 失 申 報 29 件, 受 理 寵 物 尋 獲 申 報 8 件, 核 發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件, 本 市 與 各 協 辦 動 物 醫 院 共 計 完 成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123 參 經 濟 建 設 7 7,462 頭, 稽 查 及 勸 導 違 反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55 件 四 動 物 疫 病 防 疫 : ( 一 ) 動 物 疾 病 防 疫 業 務 :. 本 市 唯 一 養 雞 場 目 前 已 停 養 中, 然 為 防 範 及 監 控 禽 流 感 進 行 市 場 及 拍 賣 場 所 雞 隻 臨 床 症 候 檢 視 及 血 清 抗 體 抽 檢 9 件, 自 94 年 月 至 6 月 共 監 測 46 次, 檢 驗 結 果 均 正 常 2. 為 加 強 防 範 禽 流 感 之 宣 導 教 育, 分 別 分 發 禽 流 感 宣 導 資 料 及 光 碟 予 本 市 野 鳥 協 會 養 鴿 協 會 鳥 店 市 場 販 賣 雞 鴨 業 者 及 濕 地 管 理 單 位 等, 宣 導 業 者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並 即 時 通 報. 函 轉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防 檢 局 加 強 辦 理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範 事 項 及 公 告 94 年 度 高 病 原 性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入 侵 防 範 措 施 及 新 城 病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至 本 市 養 雞 場 高 楠 公 路 898 號 家 禽 拍 賣 場 市 管 處 景 管 所, 請 其 加 強 防 疫 措 施 4. 全 面 清 查 本 市 飼 養 鳥 禽 或 從 事 鳥 禽 販 賣 之 業 者 總 計 為 7 戶, 但 實 際 營 業 之 業 者 共 45 戶 5. 將 本 市 販 賣 鳥 禽 類 養 畜 禽 戶 市 場 相 關 從 業 及 防 疫 人 員 予 以 建 檔, 並 將 名 冊 提 供 予 衛 生 局 疾 病 管 制 處 鼓 勵 施 打 人 類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以 避 免 病 毒 之 轉 型 風 險 94 年 度 本 市 禽 處 養 殖 及 防 疫 人 員 之 人 類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人 數 共,448 人 6. 成 立 跨 縣 市 府 內 跨 局 處 之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建 立 橫 縱 向 之 聯 繫 機 制 及 落 實 各 單 位 之 權 責 分 工, 並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現 有 工 作 狀 況 自 92 年 月 29 日 成 立 本 府 禽 流 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共 召 開 7 次 會 議 7. 高 楠 公 路 898 號 家 禽 拍 賣 場 已 於 94 年 7 月 底 遷 移 至 高 雄 縣, 目 前 本 市 無 家 禽 拍 賣 交 易 年 度 高 雄 市 候 鳥 禽 流 感 監 測 調 查 計 劃 共 採 候 鳥 排 遺 5 件, 經 檢 測 均 皆 為 禽 流 感 病 毒 陰 性 9. 針 對 本 市 鳥 店 及 公 共 區 域 鳥 禽 聚 集 處 定 期 巡 查 鳥 類 健 康 情 形 並 分 區 選 擇 抽 樣 送 檢,94 年 度 共 採 樣 242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為 禽 流 感 病 毒 陰 性. 94 年 7 月 至 95 年 2 月 民 眾 來 電 通 報 網 路 及 線 上 即 時 服 務 系 統 申 訴 要 求 處 理 鳥 禽 案 件 共 26 件 於 94 年 月 成 立 高 雄 市 禽 流 感 取 締 宣 導 執 行 小 組, 加 強 處 理 民 眾 申 訴 鳥 禽 案 件.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自 我 衛 生 管 理, 防 範 境 外 移 入 感 染 () 編 印 認 識 禽 流 感 防 疫 宣 導 文 宣 2 種 共, 份 海 報 2 種 共 2, 張 分 發 各 里 辦 公 室 本 市 禽 鳥 從 業 人 員 禽 畜 販 賣 業 者 學 校 動 物 醫 院 及 民 眾 加 強 防 疫 宣 導 (2) 辦 理 本 市 加 強 禽 流 感 防 疫 及 宣 導 活 動, 分 別 於 2 月 5 6 日 針 對 本 市 禽 鳥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市 場 攤 商 信 鴿 賽 鴿 協 會 及 觀 賞 鳥 販 賣 業 者 等 辦 理 防 疫 教 育 研 習, 而 於 2 月 7 8 日 於 文 化 中 心 與 疾 病 管 制 處 共 同 辦 理 認 養
124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活 動, 加 強 民 眾 防 疫 宣 導 ; 另 於 2 月 24 日 於 壽 山 動 物 園 舉 辦 禽 流 感 防 疫 宣 導 活 動, 約, 人 次 參 與 ( 二 ) 實 施 豬 瘟 預 防 注 射,4 頭,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4,649 頭, 日 本 腦 炎 預 防 注 射 頭, 動 物 疫 情 調 查 45 戶, 畜 舍 噴 霧 消 毒 共 計 7 次, 牛 流 行 熱 預 防 注 射 64 頭 乳 牛 乳 羊 衛 生 檢 查 件, 牛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92 頭, 羊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2,248 頭, 乳 牛 結 核 病 檢 驗 4 件, 乳 羊 結 核 病 檢 驗 429 件, 乳 牛 布 氏 桿 菌 病 檢 驗 4 件 家 禽 衛 生 保 健 教 育 宣 導 2 人 次, 赴 養 殖 魚 塭 疫 情 調 查 共 計 8 家 次, 水 產 動 物 病 性 鑑 定 7 件, 家 畜 病 性 鑑 定 26 件 口 蹄 疫 及 豬 瘟 抗 體 檢 測 2,497 頭, 豬 肉 抗 生 素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2 件, 豬 雞 鴨 磺 胺 劑 殘 留 檢 驗 2,497 件, 豬 肉 受 體 素 檢 驗 42 件
125 參 經 濟 建 設 9 都 市 發 展 都 市 發 展 本 局 在 海 洋 首 都 水 岸 花 香 陽 光 大 城 施 政 總 目 標 下, 朝 向 海 洋 國 際 都 市 邁 進, 配 合 高 鐵 捷 運 通 車, 逐 步 調 整 都 市 系 統 機 能 和 空 間 需 求, 持 續 推 動 生 活 生 態 生 產 之 三 生 永 續 發 展 城 市 及 自 由 經 貿 港 市 與 國 際 觀 光 港 市 之 國 際 海 空 雙 港 城 市, 利 用 既 有 的 海 空 雙 港 優 勢, 強 化 國 際 城 際 都 會 客 貨 運 輸 系 統 設 施, 發 展 T( 運 輸 通 信 觀 光 ) 產 業, 配 合 高 雄 港 舊 港 區 第 一 港 口 二 側 場 域 旗 津 地 區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等 再 開 發, 塑 造 高 雄 大 都 會 新 風 貌, 以 迎 接 29 世 界 運 動 會 來 臨, 讓 台 灣 高 雄 走 出 去, 世 界 走 進 來 一 綜 合 規 劃 ( 一 ) 建 構 自 由 經 貿 港 市. 設 置 本 市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推 動 情 形 () 配 合 完 成 審 查 高 雄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97 公 頃 ) 之 營 運 許 可, 並 於 94 年 月 正 式 啟 動 營 運, 截 至 94 年 底 已 有 遠 森 網 路 科 技 高 群 裝 卸 公 司 匯 展 國 際 物 流 等 7 家 廠 商 核 准 入 區 營 運 (2) 完 成 南 星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政 策 說 帖 可 行 性 綜 合 評 估 執 行 計 畫 及 南 星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申 設 書 件 ( 包 含 可 行 性 規 劃 報 告 營 運 計 畫 書 管 理 計 畫 書 及 相 關 收 費 入 區 等 法 令 規 範 ) () 配 合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外 海 路 及 中 林 路 延 建 工 程, 取 得 27.6 公 頃 土 地 第 一 期 已 於 94 年 月 施 工, 預 定 95 年 4 月 辦 理 第 二 期 工 程 發 包, 期 能 於 97 年 底 全 部 完 工 (4) 辦 理 高 雄 港 第 二 貨 櫃 中 心 東 側 8.2 公 頃 ( 原 唐 榮 甲 種 工 業 區 ) 之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業 經 內 政 部 審 議 通 過, 劃 設 為 特 定 倉 儲 轉 運 專 區 2. 提 升 國 際 海 空 雙 港 機 能 () 協 助 爭 取 新 十 大 建 設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第 一 期 工 程 經 費 約 29 億, 經 費 獲 立 法 部 門 審 議 通 過 (2) 94 年 月 完 成 爭 取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同 意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計 畫 列 為 中 長 程 計 畫 繼 續 推 動 () 為 因 應 南 部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持 續 進 行 大 林 蒲 外 海 南 星 機 場 預 定 場 址 地 質 調 查 工 作, 於 94 年 5 月 完 成 南 星 機 場 場 址 大 地 工 程 初 步 可 行 性 評 估 海 上 震 測 及 陸 域 鑽 探 調 查 分 析 報 告 海 上 鑽 探 作 業 準 備 工 作 等. 龍 骨 林 蔭 大 道 () 將 中 華 路 串 接 南 北 台 7 線 形 成 貫 穿 全 市 之 龍 骨 林 蔭 大 道, 已 納 入 高 雄 港 洲 際 貨 櫃 中 心 跨 港 高 架 銜 接 中 山 高 之 可 行 性 及 沿 海 路 台 7 線 沿 海 路 高 架 經 大 坪 頂 銜 接 高 雄 潮 州 快 速 道 路 之 可 行 性 案, 併 案 研 析 其 可 行 性, 目 前 正 評 估 中
126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 本 案 將 納 入 本 市 主 要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案 內 規 劃 4-6 米 寬 度 穿 越 左 營 海 軍 軍 區 邊 界 土 地 之 新 闢 台 7 線 高 雄 外 環 線, 因 涉 周 邊 眷 改 基 地 及 精 神 堡 壘 維 護 或 遷 建, 軍 方 對 既 有 都 市 計 畫 之 路 段 仍 有 意 見, 將 繼 續 溝 通 協 調 ( 二 ) 塑 造 國 際 觀 光 港 市. 推 動 高 雄 國 際 觀 光 港 旅 遊 線 計 畫 ()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觀 光 客 倍 增 計 畫 之 政 策 目 標, 已 與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合 作, 簽 訂 -5 號 碼 頭 行 政 契 約 進 行 開 發 工 作, 並 以 29 年 為 中 程 目 標, 積 極 推 動 高 雄 河 港 觀 光 轉 運 系 統 設 施 ( 跨 港 空 中 纜 車 )BOT 案, 同 時 亦 將 規 劃 旗 津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提 出 95 年 行 動 方 案 包 括 廟 前 路 旗 后 山 景 觀 步 道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及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青 年 旅 館 通 山 路 藝 術 造 街 旗 津 新 行 政 中 心 規 劃 等 2 案, 建 構 高 雄 成 為 南 部 國 際 觀 光 門 戶 水 岸 花 香 城 (2) 持 續 爭 取 行 政 院 核 定 高 雄 國 際 觀 光 港 旅 遊 線 計 畫 南 部 國 際 觀 光 門 戶 系 列, 交 通 部 於 94 年 召 開 2 次 研 商 會 議, 原 則 修 正 通 過, 本 府 已 完 成 修 正 計 畫, 並 函 請 交 通 部 轉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2. 推 動 高 雄 河 港 觀 光 轉 運 系 統 設 施 ( 跨 港 空 中 纜 車 ) 興 建 營 運 BOT 案 () 94 年 7 月 2 日 公 告 發 布 施 行 高 雄 市 空 中 纜 車 設 置 及 營 運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2) 完 成 高 雄 河 港 觀 光 轉 運 系 統 設 施 ( 跨 港 空 中 纜 車 ) 興 建 營 運 BOT 案 公 告 招 商 作 業, 於 94 年 9 月 8 日 公 告 徵 求 其 他 民 間 投 資 人, 截 至 94 年 月 24 日 止, 無 其 他 民 間 申 請 遞 件 申 請 () 由 於 國 防 因 素 纜 車 路 線 南 移, 致 興 建 營 運 成 本 增 加, 與 旗 津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轉 乘 接 駁 距 離 增 加 約 5m, 以 及 要 求 權 利 金 增 加 等 因 素, 影 響 本 案 財 務 計 畫, 原 提 案 民 間 申 請 人 94 年 月 25 日 來 函 要 求 協 商, 本 府 已 召 開 6 次 工 作 小 組 及 5 次 工 作 會 議, 目 前 雙 方 仍 未 達 成 共 識, 刻 加 緊 請 雙 方 專 案 顧 問 研 擬 解 決 方 案. 高 雄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完 成 旗 津 地 區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提 出 旗 津 地 區 未 來 定 位 應 朝 向 國 際 觀 光 大 島 發 展, 並 提 出 2 行 動 方 案 做 為 推 動 之 依 據, 包 括 國 際 觀 光 旅 館 先 期 規 劃 招 商 旗 后 山 景 觀 步 道 照 明 工 程, 交 通 改 善 計 畫 等 示 範 計 畫 (2) 完 成 高 雄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 後 高 鐵 後 捷 運 時 代 區 域 經 濟 復 合 運 輸 及 國 土 更 新 之 研 究 案, 提 出 因 應 高 鐵 捷 運 通 車 本 市 舉 辦 29 世 運 新 十 大 建 設 等, 高 雄 應 結 合 南 部 八 縣 市 作 為 台 灣 經 濟 核 心 的 有 力 論 述, 以 及 修 法 調 降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遺 產 稅 興 建 台 88 高 雄 港 支 線 新 闢 台 7 線 高 雄 外 環 線 興 建 高 雄 港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跨 港 大 橋 開 發 高 雄 航 空 貨 運 園 區 高 雄 港 站 海 洋 生 活 產 業 園 區 中 油 高 鐵 捷 運 綠 生 活 產 業 園 區 等 項 具 體 提 案 二 都 市 計 畫 ( 一 ) 主 要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為 因 應 大 眾 捷 運 之 發 展 及 實 際 發 展 需 要, 並 參 考 民 眾 建 議, 進 行 高 雄 市 主 要 計 畫
127 參 經 濟 建 設 2 通 盤 檢 討, 以 高 雄 市 行 政 轄 區 為 界 ( 含 高 雄 港 區 臨 海 工 業 區 等 ), 面 積 計 約 6, 公 頃, 期 間 共 受 理 市 民 建 議 案 件 計 6 餘 件, 續 研 擬 通 盤 檢 討 計 畫 書 圖 草 案 ( 二 )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本 市 現 有 處 細 部 計 畫 區, 為 匡 正 地 區 發 展 現 況, 修 正 不 合 時 宜 計 畫, 參 考 民 眾 建 議, 並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依 法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凹 子 底 等 4 處 地 區 業 已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其 餘 高 雄 大 學 等 7 處 細 部 計 畫 區 刻 依 循 程 序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中 ( 三 ) 94 年 度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公 告 實 施 案 計 件 ( 四 ) 重 要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前 鎮 文 小 九 學 校 用 地 規 劃 評 估 變 更 案 依 本 市 都 委 會 研 議 之 結 論 草 擬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變 更 部 分 學 校 用 地 為 住 宅 區, 並 於 94 年 8 月 4 日 審 議 通 過, 主 要 計 畫 部 分 刻 由 內 政 部 核 定 中 2. 因 中 洲 國 小 基 地 徵 收 期 限 已 於 9 年 6 月 到 期, 需 進 行 學 校 用 地 徵 收 開 闢 或 變 更 使 用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本 案 已 完 成 評 估 報 告, 將 提 請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中 都 地 區 由 工 業 區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總 面 積 約 64 公 頃, 並 配 合 內 政 部 評 定 唐 榮 磚 窯 廠 為 國 定 古 蹟 作 整 體 規 劃 本 案 涉 開 發 可 行 性 評 估 部 分 已 完 成 整 合, 以 公 辦 重 劃 等 方 式 進 行 開 發, 主 要 計 畫 於 94 年 月 29 日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續 辦 理 細 部 計 畫 草 案 擬 定 4. 蓮 潭 路 宗 教 保 存 區 土 地 變 更 及 規 劃 案, 研 究 於 保 存 區 現 況 之 架 構 下, 朝 不 同 群 落 特 性 整 體 規 劃 並 分 段 處 理 啟 明 堂 與 慈 濟 宮 周 邊 維 持 保 存 區, 其 餘 變 更 為 適 當 之 專 用 區 ; 兩 廟 之 間 閒 置 土 地 朝 整 體 開 發 方 式 辦 理 5. 世 界 貿 易 展 覽 中 心 暨 國 際 會 議 開 發 案, 行 政 院 於 94 年 月 2 日 函 示, 有 關 世 貿 會 議 及 展 覽 中 心 開 發 案, 於 高 雄 規 劃 設 置, 興 建 費 用 以 投 資 億 為 上 限, 並 請 經 濟 部 完 成 評 估 規 劃 並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後, 再 循 程 序 報 核 6. 辦 理 29 世 運 會 主 場 館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世 運 會 主 場 館 未 來 除 可 提 供 國 家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及 29 世 運 會 使 用 外, 未 來 主 場 館 將 結 合 南 台 灣 人 文 景 觀 特 色, 創 設 獨 特 的 建 築 風 格, 並 且 於 世 運 會 後 提 供 給 市 民 一 個 優 質 的 運 動 休 閒 場 所 ( 五 ) 法 規 訂 定 及 修 正. 94 年 7 月 日 公 告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許 可 審 查 要 點 年 月 24 日 公 告 修 正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 六 ) 紅 毛 港 遷 村 相 關 作 業. 紅 毛 港 遷 村 計 畫 案 係 依 據 行 政 院 87 年 8 月 日 核 定 之 第 三 次 修 正 計 畫 書 為 主 要 執 行 依 據, 為 妥 善 安 置 紅 毛 港 地 區 居 民, 本 府 擬 定 遷 村 相 關 多 元 配 套 安 置 方 案 及 獎 勵 措 施, 依 行 政 院 決 議 於 經 費 核 撥 後 2 年 內 完 成 遷 村 工 作 2. 紅 毛 港 遷 村 案 之 多 元 配 套 安 置 方 案 自 94 年 9 月 2 日 受 理 申 請 登 記, 截 至 95 年 月 止, 計 有 6,9 戶 申 請 登 記 ( 含 92 年 間 已 遷 購 國 宅 之 戶 安 置 戶 ), 已 達 9.56% 登 記 輔 購 民 間 成 屋 及 等 值 現 金 補 貼 方 案 之 安 置 戶, 已 領 取 等 值 現 金 或 購 屋 補 助 款 者 計 有 2,88 戶
128 2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土 地 安 置 戶 登 記 戶 數 : () 配 售 26 坪 土 地 : 計 有,84 戶, 佔 5.47% (2) 遷 購 國 宅 : 計 有 46 戶, 佔 7.85% () 等 值 現 金 補 貼 : 計 有 2,6 戶, 佔 5.4% (4) 輔 購 民 間 成 屋 : 計 有 戶, 佔 % 4. 集 合 住 宅 安 置 戶 登 記 戶 數 : () 興 建 集 合 住 宅 : 計 有 戶, 佔 % (2) 等 值 現 金 補 貼 : 計 有,548 戶, 佔 9.4% () 輔 購 民 間 成 屋 : 計 有 2 戶, 佔.2% 三 都 市 設 計 與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 一 ) 已 開 發 投 資 案. 台 糖 高 雄 物 流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約 8.5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48 億 元, 預 估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2, 人 本 園 區 因 新 系 統 公 司 與 台 糖 公 司 對 契 約 認 知 有 歧 見, 雙 方 終 止 合 作 關 係 並 訴 訟 中, 致 園 區 營 運 停 頓, 本 案 目 前 由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協 調 中, 經 多 次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目 前 決 議 請 新 系 統 公 司 先 行 評 估 未 來 營 運 能 力 及 是 否 同 意 銀 行 團 所 提 之 還 款 條 件 ; 若 新 系 統 公 司 無 法 接 受, 台 糖 公 司 將 接 辦, 以 使 園 區 儘 速 啟 動 恢 復 營 運 2. 高 雄 軟 體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面 積 約 7.9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億 元, 預 估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5, 人 本 園 區 係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所 有, 目 前 南 區 部 分 由 國 城 公 司 接 手, 已 於 94 年 月 簽 訂 土 地 租 約 及 開 發 契 約, 工 程 進 度 順 利 ; 北 區 G 坵 塊 部 分 則 由 慶 富 集 團 承 租 興 建 辦 公 大 樓, 現 正 進 行 各 項 建 築 工 程, 預 計 於 96 年 4 月 完 工 ; 另 北 區 DEF 坵 塊,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將 自 行 開 發, 已 委 託 廠 商 規 劃 中. 統 一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總 開 發 面 積 7.8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億 第 一 期 面 積 開 發 面 積 5 公 頃, 投 資 金 額 85 億 元, 預 估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4,5 人 頂 樓 摩 天 輪 標 高 米, 直 眺 高 雄 港, 完 工 後 將 成 為 台 灣 新 地 標, 並 為 台 灣 首 見 的 超 大 型 國 際 購 物 中 心, 該 工 程 進 度 順 利, 預 計 95 年 第 4 季 開 幕 營 運 ; 在 招 商 方 面, 廠 商 看 好 夢 時 代 購 物 中 心 市 場 潛 力, 目 前 已 簽 署 租 賃 要 約 書 廠 商 約 7 成, 計 約 多 家 知 名 廠 商, 目 前 正 陸 續 討 論 簽 約 中 4. 中 欣 公 司 開 發 案 開 發 面 積 5.84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8 億, 預 估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9,57 人, 分 4 期 開 發, 第 2 期 為 百 貨 量 販 及 辦 公 大 樓, 投 資 金 額 億 元, 中 鋼 集 團 已 規 劃 興 建 29 層 企 業 總 部 辦 公 大 樓, 已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預 計 在 95 年 9 月 正 式 動 工 開 挖 另 為 增 進 園 區 之 繁 榮 發 展, 利 用 大 樓 周 邊 土 地 開 發 商 場 餐 飲 暨 量 販 店 等 項 目, 目 前 已 有 TESCO IKEA 等 大 型 商 場 進 駐 開 發,TESCO 已
129 參 經 濟 建 設 2 於 94 年 6 月 動 工, 預 計 95 年 6 月 完 工 開 始 營 運 ;IKEA 於 94 年 9 月 中 旬 動 工, 預 計 95 年 9 月 完 工 開 始 營 運 5. 職 訓 局 開 發 案 開 發 面 積 2.4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2 億 元, 預 估 完 工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人, 未 來 計 畫 作 為 職 訓 中 心, 業 經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及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職 訓 局 都 市 發 展 用 地 位 置 已 完 成 地 籍 分 割, 本 案 業 於 94 年 2 月 8 日 簽 訂 開 發 許 可 協 議 書,94 年 2 月 4 日 核 發 開 發 許 可 同 意 書, 刻 辦 理 土 地 捐 贈 作 業 ( 二 ) 已 送 審 開 發 案. 台 電 複 合 式 商 務 中 心 開 發 面 積 5. 公 頃, 規 劃 金 融 商 務 休 閒 娛 樂 設 施 等,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64 億 元, 預 估 完 工 後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7,7 人, 該 申 請 案 目 前 已 完 成 土 地 整 合,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業 已 召 開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審 議 完 竣, 會 中 決 議 本 案 因 開 發 期 程 重 新 調 整 及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細 部 計 畫 通 盤 檢 討, 故 原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須 配 合 檢 討 修 正, 請 台 電 公 司 依 本 次 會 議 意 見 修 正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後, 再 函 送 本 府 都 發 局 進 行 審 議 2. 中 石 化 高 華 城 開 發 面 積 約 2.26 公 頃, 規 劃 百 貨 零 售 餐 飲 娛 樂 設 施 商 務 辦 公 及 個 人 服 務 辦 公 設 施 等,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億 元, 預 估 完 工 後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9,2 人, 居 住 人 口 2,9 人, 合 計 可 引 進 22,6 人 本 案 提 開 發 許 可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環 評 部 份 經 環 評 會 審 查 後 需 辦 理 二 階 段 環 評, 故 除 環 評 續 進 行 外, 目 前 中 石 化 公 司 正 檢 討 其 開 發 計 畫 內 之 業 種 業 態 是 否 符 合 未 來 發 展 之 使 用 需 求. 東 南 水 泥 開 發 案 開 發 面 積 8.2 公 頃, 規 劃 水 岸 觀 光 休 閒 娛 樂 中 心 數 位 辦 公 園 區 等, 總 投 資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96 億 元, 預 估 完 工 可 提 供 就 業 人 口 約 4,2 人 該 申 請 案 已 提 開 發 許 可 審 議 委 員 會 幹 事 會 審 議, 因 其 所 提 開 發 計 畫, 牴 觸 現 行 都 市 計 畫, 需 修 正 後 再 送 幹 事 會 審 議 四 都 市 更 新 ( 一 ) 第 一 都 市 更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94 年 7 月 日, 依 據 都 市 更 新 規 定, 申 請 第 二 件 民 間 自 辦 都 市 更 新 案, 土 地 總 面 積.282 公 頃, 經 本 府 審 核 後 於 94 年 月 2 日 核 定 同 意 其 所 申 請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東 金 段 742 等 地 號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概 要 ( 二 ) 捷 運 R5 車 站 周 邊 地 區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案 於 94 年 2 月 完 成 該 基 地 之 實 質 開 發 計 畫 規 劃 案, 後 續 將 以 引 進 民 間 實 施 者 投 資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 三 ) 洲 仔 村 舊 部 落 區 面 積 約.58 公 頃, 區 內 建 物 老 舊, 巷 道 狹 窄, 居 住 安 全 堪 慮, 亟 須 辦 理 更 新, 於 94 年 2 月 完 成 該 基 地 之 更 新 規 劃 研 究 報 告, 後 續 將 以 引 進 民 間 實 施 者 投 資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 四 ) 旗 汕 營 區 及 周 圍 街 廓 都 市 更 新 規 劃 案 於 94 年 2 月 完 成 該 基 地 之 實 質 開 發 計
130 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畫 規 劃 案, 據 以 進 行 後 續 開 發 作 業 ( 五 ) 持 續 運 用 英 國 領 事 館 及 哨 船 頭 地 區 之 公 有 土 地, 引 導 港 區 周 邊 土 地 有 計 畫 再 發 展, 串 聯 山 海 及 文 史 資 源 並 吸 引 觀 光 人 潮, 於 9 年 8 月 2 日 公 告 哨 船 頭 都 市 更 新 區, 並 獲 營 建 署 補 助 經 費 4 萬 元, 於 95 年 度 辦 理 安 船 街 商 二 用 地 關 稅 局 宿 舍 暨 新 闢 道 路 區 都 市 更 新 計 畫 ( 六 ) 辦 理 台 鋁 舊 廠 商 品 設 計 創 意 產 業 育 成 中 心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藉 由 整 建 及 維 護, 將 舊 建 築 物 再 生 利 用, 於 94 年 2 月 完 成 建 築 物 整 建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將 於 95 年 度 發 包 及 施 工 ( 七 ) 為 解 決 前 金 區 林 投 里 機 十 機 十 二 機 關 用 地 內 建 築 物 密 集 老 舊 問 題, 於 9 年 8 月 27 日 委 託 辦 理 前 金 區 林 投 里 更 新 計 畫, 於 94 年 6 月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後 續 將 以 引 進 民 間 實 施 者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五 城 鄉 新 風 貌 依 據 營 建 署 函 頒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及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申 請 補 助 作 業 須 知, 統 籌 辦 理 本 府 各 該 項 計 畫 之 聯 絡 窗 口 ( 一 )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94 年 度 獲 營 建 署 核 定 補 助 I,75 萬 元, 計 有 社 區 規 劃 師 暨 建 築 師 建 置 第 4 年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明 義 國 小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正 大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規 劃 設 計 及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壽 山 社 區 風 貌 營 造 規 劃 設 計 4 案, 由 本 府 各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及 杜 區 發 展 協 會 執 行 完 成 ( 二 ) 城 鎮 地 貌 改 造 計 畫 94 年 度 獲 營 建 署 核 定 補 助 政 策 引 導 型, 萬 元, 計 有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社 區 環 境 景 觀 簡 易 綠 美 化 工 程 高 雄 大 學 城 社 區 步 道 與 綠 網 環 境 改 造 示 範 點 計 畫 下 水 道 展 示 館 群 ( 九 如 站 )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光 榮 國 小 地 景 地 貌 改 善 規 劃 案 及 金 獅 湖 公 園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5 案, 由 本 府 各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執 行 完 成 六 住 宅 發 展 ( 一 ) 賡 續 辦 理 優 惠 措 施 促 銷 國 宅, 執 行 本 市 個 社 區 待 售 國 宅 及 店 鋪 住 宅 銷 售 作 業, 以 減 輕 國 宅 基 金 負 擔, 94 年 度 計 配 ( 租 ) 售 482 戶 及 標 ( 租 ) 售 29 戶 ( 二 ) 配 合 市 府 落 實 環 境 自 我 管 理 及 美 綠 化 市 容 政 策, 於 94 年 5 6 月 完 成 獅 甲 段 果 貿 段 等 二 區 國 宅 用 地 植 草 綠 化 發 包 作 業, 並 陸 續 完 工 撫 育 中 ( 三 ) 紅 毛 港 遷 村 土 地 安 置 戶 遷 購 國 宅 作 業 自 94 年 9 月 2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迄 至 94 年 2 月 9 日 止 共 完 成 承 購 手 續 者 69 戶 ( 四 ) 持 續 辦 理 青 年 購 屋 貸 款, 迄 94 年 底 共 計 核 准 28 戶 申 請, 一 圓 青 年 市 民 購 屋 夢 ( 五 ) 為 配 合 內 政 部 照 顧 單 親 弱 勢 家 庭 居 住 問 題, 同 時 本 市 是 唯 一 以 不 限 定 國 宅 社 區 按 售 價 8 折 的 優 惠 措 施 來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購 宅, 獲 致 熱 烈 迴 響, 截 至 94 年 底 已 有 74 戶 完 成 承 購 進 住 學 明 等 國 宅 事 宜 ( 六 ) 建 置 國 宅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國 宅 銷 售 資 訊 網
131 參 經 濟 建 設 25 9 年 7 月 完 成 國 宅 不 動 產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架 設 國 宅 銷 售 資 訊 網, 市 民 透 過 國 宅 銷 售 網, 可 瞭 解 各 待 售 國 宅 之 內 外 部 環 境 室 內 配 置 售 價 與 申 購 條 件 等 相 關 資 訊, 率 先 結 合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呈 現 各 社 區 相 關 位 置 及 鄰 近 生 活 資 訊 介 紹, 提 供 更 具 效 率 的 國 宅 銷 售 服 務 2. 建 置 高 雄 市 住 宅 市 場 資 訊 系 統 為 達 成 不 動 產 市 場 資 訊 透 明 化 目 標, 以 健 全 市 場 機 制, 由 本 府 各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地 政 戶 政 建 管 都 市 計 畫 與 財 稅 等 公 務 資 料 庫, 引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技 術 予 以 適 當 整 合 與 加 值 運 用, 作 為 住 宅 市 場 資 訊 的 來 源 七 都 市 開 發 ( 一 ) 積 極 推 動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之 開 發. 成 功 路 東 側 及 西 側 美 綠 化 工 程, 分 別 於 94 年 7 月 及 月 完 工, 周 邊 景 觀 施 作 穿 透 式 圍 籬 及 美 綠 化, 將 成 功 大 道 連 通 新 光 大 道, 以 促 進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的 繁 榮 2.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東 西 向 主 要 道 路 之 百 米 園 道 闢 建, 由 中 山 路 至 中 華 路 間 施 作 簡 易 美 綠 化 工 程, 本 局 部 分 預 定 於 95 年 4 月 底 完 工, 將 串 連 統 一 夢 公 園 並 帶 動 整 體 經 貿 園 區 之 產 業 活 動. 五 號 船 渠 成 功 路 東 側 美 綠 化 工 程, 於 94 年 7 月 完 工, 將 可 連 通 新 光 大 道, 提 升 周 邊 多 功 能 經 貿 園 區 開 發 意 象 ( 二 ) 高 雄 港 -22 號 碼 頭 開 發. 高 雄 港 -5 號 碼 頭 及 第 三 船 渠 東 側 周 邊 土 地 由 本 府 與 高 雄 港 務 局 合 作 開 發 案, 雙 方 業 依 94 年 8 月 日 行 政 院 函 示, 於 94 年 8 月 5 日 簽 訂 委 託 開 發 行 政 契 約 年 月 日 本 府 與 交 通 部 共 同 舉 辦 高 雄 港 號 碼 頭 光 榮 除 役 移 交 典 禮, 在 陳 總 統 和 謝 前 院 長 見 證 下 圓 滿 成 功, 開 啟 本 市 河 港 國 際 觀 光 希 望 之 鑰. 高 雄 港 -22 號 碼 頭 位 處 本 市 重 要 門 戶, 亦 是 本 市 未 來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景 點, 預 計 先 行 徵 求 高 雄 水 岸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藍 圖, 吸 引 國 際 及 國 內 建 築 工 程 顧 問 團 隊 參 與, 擷 取 不 同 之 創 意 構 想, 供 未 來 實 際 開 發 之 參 考 4. 配 合 95 年 2 月 燈 會 之 舉 行, 辦 理 -5 號 碼 頭 ( 光 榮 碼 頭 ) 簡 易 美 綠 化 工 程, 已 完 成 場 地 拆 除 整 理, 賡 續 進 行 美 綠 化 工 程 ( 三 ) 推 動 新 行 政 中 心. 由 於 新 行 政 中 心 的 區 域 財 源 籌 措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等 課 題 尚 待 解 決, 須 繼 續 研 擬 規 劃, 將 依 市 政 中 心 定 位 最 宏 觀 及 先 進 財 務 計 畫 最 嚴 謹 忠 實 環 境 管 理 最 嚴 格 等 三 原 則 修 擬 計 畫 2. 財 務 平 衡 為 推 動 本 案 之 首 要 原 則, 為 解 決 財 務 缺 口, 本 府 正 研 擬 配 套 方 案 及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將 較 明 確 而 無 爭 議 的 龍 華 國 小 辦 理 遷 校 後, 將 原 校 地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循 變 產 置 產 方 式 籌 措 建 設 經 費 ( 四 ) 辦 理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作 業
132 2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為 解 決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久 未 徵 收 問 題, 內 政 部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5 條 之 2 第 2 項 之 規 定, 於 92 年 月 28 日 頒 訂 都 市 計 畫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與 公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交 換 辦 法, 並 於 9 年 月 日 施 行,9 年 度 已 辦 理 交 換 作 業 在 案 2. 經 檢 討 後,94 年 度 起 更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審 理 申 請 案 件 ( 五 ) 受 理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全 市 未 取 得 之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約 724 公 頃, 換 算 可 移 出 的 容 積 總 量 約,2 萬 平 方 公 尺, 如 地 主 以 容 積 移 轉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全 市 增 加 的 樓 地 板 使 用 量 至 少 可 容 納 2 萬 人 口 數 2. 民 眾 凡 持 有 土 地 位 於 高 雄 市 內, 其 土 地 條 件 符 合 容 積 移 出 及 容 積 接 受 地 區 規 定 者 即 可 提 出 申 請 目 前 申 請 案 件 計 2 案 ( 六 ) 94 年 7 月 28 日 發 布 實 施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資 訊 公 開 辦 法 ( 七 ) 建 立 E 化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配 合 電 子 閘 門 之 推 動, 積 極 推 動 校 核 並 釐 正 全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屬 性, 進 行 健 全 資 料 庫 的 前 置 作 業, 以 電 腦 列 印 繳 款 書, 以 達 成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全 面 線 上 核 發 作 業 之 目 標 2. 建 置 高 雄 市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運 用 地 理 資 訊 技 術, 將 都 市 計 畫 分 區 結 合 地 籍 資 訊,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使 民 眾 即 時 取 得 土 地 分 區 相 關 資 訊, 截 至 94 年 2 月 本 網 站 已 服 務 52 萬 人 次. 建 置 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書 圖 查 詢 系 統 引 用 地 理 資 訊 技 術, 建 立 歷 年 都 市 計 畫 資 料, 以 提 供 更 有 效 率 之 都 市 資 訊 服 務, 截 至 94 年 2 月 本 網 站 已 服 務 萬 人 次
133 參 經 濟 建 設 27 建 築 管 理 建 築 管 理 建 築 管 理 之 目 的 在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交 通 公 共 衛 生 及 增 進 市 容 觀 瞻, 其 業 務 主 司 建 築 執 照 之 審 核 施 工 管 理 拆 除 管 理 及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管 理 建 築 師 營 造 業 土 木 包 工 業 之 登 記 管 理 室 內 裝 修 管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推 動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招 牌 廣 告 及 豎 立 廣 告 管 理 等 工 作 94 年 度 工 作 執 行 如 下 : 一 依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規 定 項 目 審 查 簽 證 項 目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實 施 簽 證 制 度, 大 幅 簡 化 並 縮 短 核 發 流 程 ;94 年 度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情 形 如 附 表 4 二 建 築 師 營 造 業 土 木 包 工 業,9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如 附 表 42 4 三 專 案 推 動 工 作 ( 一 ) 高 雄 市 現 有 巷 道 清 查 資 料 建 置 及 統 計 案, 於 94 年 5 月 訂 約, 預 定 95 年 2 月 完 工, 共 清 查, 筆 資 料 並 建 立 相 關 向 量 檔 圖 形 (DWG), 預 計 95 年 4 月 可 結 案 ( 二 ) 專 案 辦 理 閒 置 空 地 空 屋 改 善 :. 民 權 路 市 府 辦 公 大 樓 斜 對 面 未 完 工 閒 置 建 築 物 的 文 欽 大 樓, 閒 置 了 8 年,92 年 經 法 院 拍 賣, 由 中 華 基 督 教 浸 信 宣 道 會 武 昌 教 會 拍 定 接 手,9 年 教 會 一 併 將 後 方 空 地 買 下, 委 託 建 築 師 重 新 規 劃 成 美 侖 美 奐 的 哥 德 式 教 會 建 築 工 程 已 於 94 年 4 月 動 工, 預 計 95 年 4 月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2. 民 生 路 及 市 中 一 路 口 未 完 工 建 築 物 的 凱 悅 大 樓, 於 閒 置 8 年 後, 經 本 府 工 務 局 配 合 努 力 下 於 94 年 2 月 7 日 由 地 方 法 院 拍 賣, 由 京 城 建 設 與 泰 加 實 業 公 司 標 售 拍 定, 並 於 94 年 8 月 開 始 拆 除 該 大 樓 之 裸 露 鋼 構 及 帷 幕 牆,94 年 月 底 拆 除 完 成, 並 著 手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為 集 合 住 宅 大 樓 重 新 開 發, 預 定 96 年 底 完 工 本 府 工 務 局 代 執 行 凱 悅 大 樓 之,25,5 元 妨 礙 公 共 交 通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費 用, 也 透 過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高 雄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94 年 8 月 全 數 追 繳 完 成. 五 福 四 路 未 完 工 建 築 物, 大 元 大 樓 建 築 物, 閒 置 7 年 後, 於 9 年 2 月 7 日 申 請 領 得 變 更 設 計 執 照, 並 於 94 年 6 月 27 日 領 得 使 用 執 照 4. 五 福 路 中 山 路 口 的 大 統 百 貨 公 司, 於 84 年 月 間 發 生 火 災, 至 今 已 閒 置 年, 騎 樓 地 長 期 被 鋼 版 圍 籬 封 閉 工 務 局 於 92 年 5 月 底 協 調 該 公 司 打 通 中 山 路 及 五 福 路 騎 樓 94 年 5 月 2 日 向 本 府 工 務 局 申 請 領 得 拆 除 許 可, 於 94 年 7 月 7 日 起 拆 除 地 上 4 樓 至 9 樓 建 築 物,94 年 月 中 旬 拆 除 完 成 並 改 建 為 地 面 2 層 商 場 2 至 4 層 停 車 場 之 建 築 5. 中 華 橫 路 及 中 都 街 口 中 都 磚 窯 廠 古 蹟 保 存 區 地 景 改 造 工 程, 經 積 極 協 調 後, 唐 榮 公 司 提 供 土 地 及 部 分 經 費 並 拆 除 場 區 內 7 棟 舊 廠 房, 由 工 務 局 辦 理 地 景 改 造 工 程 該 項 工 程 已 於 94 年 8 月 底 完 工 6. 鹽 埕 區 大 義 街 及 必 信 街 口 海 霸 王 餐 廳 未 完 工 閒 置 建 築 物, 經 本 府 工 務 局 依 高
134 2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雄 市 空 地 空 屋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通 知 並 進 行 建 築 物 內 部 環 境 整 理, 以 及 外 部 結 構 體 的 修 復 美 化 工 作 之 改 善 同 時 委 託 建 築 師 積 極 進 行 利 用 建 築 物 現 有 結 構 重 新 繼 續 施 工 改 建 為 旅 館,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後 即 可 復 工 興 建 7. 高 雄 銀 行 位 於 苓 雅 區 民 權 路 及 五 福 路 口 東 北 側 之 空 地, 經 本 府 工 務 局 積 極 協 調 後, 已 自 行 發 包 興 建 美 觀 之 透 空 圍 籬, 並 將 該 土 地 北 側 位 於 民 權 口 及 民 生 路 口 閒 置 之 另 一 相 鄰 空 地 一 併 設 置 透 空 圍 籬 予 以 美 化, 該 工 程 於 94 年 2 月 8 日 動 工 並 於 95 年 月 27 日 完 工 四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使 用 管 理 ( 一 ) 本 市 執 行 內 政 部 頒 訂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申 報 制 度 之 實 施, 其 中 94 年 6 月 底 應 辦 理 申 報 之 營 業 場 所 為 B 類 商 業 類 營 業 場 所, 如 KTV 遊 藝 場 餐 廳 飯 店 百 貨 公 司 商 場 舞 廳 等 場 所, 經 清 查 統 計 應 申 報 列 管 場 所 計,2 家, 已 委 託 專 業 檢 查 人 申 報 之 營 業 場 所 計,2 家, 逾 期 未 申 報 者 9 家, 申 報 率 達 99.2 % 94 年 8 月 底 應 辦 理 申 報 之 C 類 工 業 倉 儲 類 場 所, 如 加 油 站 變 電 所 車 庫 等, 列 管 應 申 報 場 所 計 528 家, 已 委 託 專 業 檢 查 人 申 報 之 營 業 場 所 計 5 家, 申 報 率 達 96.78% 對 於 未 申 報 者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處 建 築 物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6 萬 元 罰 鍰, 並 通 知 限 期 補 辦 理 申 報 ( 二 ) 辦 理 94 年 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及 簽 證 申 報 場 所 之 抽 複 查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抽 複 查 各 類 場 所 計 2,5 家, 抽 複 查 率 25.8%, 其 中 6 件 經 複 查 涉 有 簽 證 不 實, 經 審 查 會 議 審 議 後, 計 有 件 違 反 情 節 嚴 重, 依 建 築 法 規 定 各 處 專 業 檢 查 人 新 台 幣 6 萬 元 罰 鍰, 餘 情 節 輕 微 者, 予 以 記 點 處 分, 至 於 其 他 不 合 場 所 在 本 府 工 務 局 督 促 下 業 已 改 善 完 竣 ( 三 ) 依 內 政 部 頒 布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針 對 各 類 營 業 場 所 實 施 檢 查, 檢 查 家 數 共 計 2,75 家, 其 中 限 期 改 善 584 家, 罰 款 停 止 使 用 6 家, 強 制 斷 電 8 家, 拆 除 22 家, 移 送 法 院 家 ( 四 ) 為 落 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工 作, 於 94 年 9 月 28 日 假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舉 辦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申 報 專 業 檢 查 人 員 講 習 會, 邀 請 營 建 署 等 專 家 講 授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與 設 備 安 全 檢 查 應 注 意 事 項 室 內 裝 修 建 材 與 法 令 規 範 講 解 檢 查 容 易 疏 失 部 分 及 加 強 全 面 抽 複 查 之 宣 導 等 課 程, 參 加 人 員 除 本 市 專 業 檢 查 人 員 並 擴 及 南 部 各 縣 市 建 管 人 員 共 人 ( 五 ) 自 94 年 7 月 日 起 至 94 年 8 月 日 止, 為 有 效 預 防 暑 期 青 少 年 犯 罪 及 被 害 案 件 發 生, 會 同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組 成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辦 理 暑 期 保 護 青 少 年 青 春 專 案, 並 針 對 網 咖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等 違 反 保 護 法 令 業 者 加 強 取 締, 其 執 行 成 果 經 內 政 部 評 鑑 為 優 等 五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 一 ) 公 寓 大 廈 認 證 標 章 為 全 國 首 創, 迄 94 年 底 已 有 42 件 申 請, 召 開 次 審 查 委 員 會, 獲 認 證 通 過 共 22 棟 大 樓, 本 年 度 並 補 助 獲 認 證 通 過 民 權 D.C 皇 家 大 樓 更 新 廣 告 物, 提 昇 大 樓 整 體 外 ( 二 ) 宣 導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法 令 及 相 關 規 定 將 公 寓 大 廈 問 與 答 法 令 解 釋 公 佈 在 本 府 工 務 局 建 管 處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參 考, 強 化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法 令 常 識 之 認 識
135 參 經 濟 建 設 29 ( 三 ) 輔 導 公 寓 大 廈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截 至 94 年 底, 本 市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法 報 備 家 數 計 有 2,4 件, 報 備 率 已 達 百 分 之 56 ( 四 ) 委 託 公 寓 大 廈 法 律 專 業 律 師, 提 供 依 法 報 備 之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解 決 居 家 糾 紛 六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之 管 理 ( 一 ) 針 對 舊 有 違 規 廣 告 物 94 年 執 行 整 頓 復 興 路 自 強 路 段 共 拆 除 46 塊 ( 二 ) 建 築 法 於 92 年 6 月 5 日 修 正 施 行, 凡 新 設 置 未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擅 自 設 置 招 牌 廣 告 及 樹 立 廣 告 者, 將 可 處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或 使 用 人 新 台 幣 4 萬 元 以 上 2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以 往 新 設 置 之 招 牌 廣 告 未 申 請 設 置 許 可 者, 係 由 工 務 局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依 法 拆 除, 現 將 配 合 罰 鍰 雙 管 齊 下, 以 遏 止 新 設 置 違 規 招 牌 之 產 生 ( 三 ) 為 配 合 形 象 商 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鼓 勵 街 ( 社 ) 區 組 織, 主 動 關 心 社 區, 參 與 社 區 改 造 更 新 廣 告 物,9 年 月 5 日 訂 頒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鼓 勵 街 ( 社 ) 區 更 新 廣 告 物 申 請 獎 助 作 業 須 知, 每 塊 補 助 萬 2 千 元,94 年 完 成 民 權 D.C 皇 家 大 樓 招 牌 廣 告 更 新, 對 街 道 景 觀 之 改 善, 確 有 助 益 七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推 動 工 作 ( 一 ) 本 市 舊 有 建 築 物 依 照 本 市 無 障 礙 設 施 分 類 分 期 分 區 執 行 計 畫,94 年 再 度 全 面 清 查 舊 有 須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備 與 設 施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共 計 清 查 26 處, 並 於 94 年 月 7 日 起 派 員 至 該 等 場 所 檢 視 ( 二 ) 中 央 94 年 督 導 推 動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經 評 核 本 市 績 效 為 優 等, 名 列 全 國 第 名 八 本 市 建 築 法 規 修 正 ( 一 ) 修 正 建 築 物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違 建 處 理 方 式 於 94 年 2 月 日 實 施 ( 二 ) 訂 定 高 雄 市 空 地 空 屋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於 94 年 2 月 22 日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實 施 ( 三 ) 修 正 高 雄 市 空 地 空 屋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已 於 94 年 5 月 27 日 送 市 議 會 審 議 ( 四 ) 訂 定 高 雄 市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書 諮 詢 及 收 費 辦 法, 於 94 年 4 月 2 日 發 布 施 行 九 資 訊 管 理 ( 一 ) 更 新 建 築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建 築 圖 管 系 統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更 新 建 築 管 理 處 網 站 建 置 行 動 化 建 築 管 理 系 統 便 民 服 務 區 設 置 查 詢 電 腦 推 動 地 籍 圖 減 量 推 動 電 子 化 建 築 管 理 等 多 項 資 訊 化 管 理, 擴 大 建 築 申 請 案 件 數 化 管 理, 達 到 節 省 人 力 提 昇 管 理 效 能 以 減 少 文 件 資 料 儲 存 空 間, 減 少 人 民 往 返 申 請 及 簡 政 便 民 ( 二 ) 目 前 已 數 化 建 築 平 面 圖 檔 萬 5 千 張, 除 能 立 即 提 供 民 眾 申 請 房 屋 圖 說 業 務 外, 並 能 迅 速 提 供 救 災 所 需 之 建 築 圖 檔 ; 建 置 地 籍 套 繪 圖 地 理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將 84 年 至 86 年 度 人 民 申 請 建 築 位 置 套 繪 數 位 化 完 成, 計 有, 件, 可 供 承 辦 人 員 或 建 築 師 業 界 查 詢 使 用 ( 三 ) 更 新 建 築 管 理 處 網 站 內 容, 增 加 提 供 查 詢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業 務 並 建 置 英 文 網 頁, 提 供 國 際 人 士 瞭 解 建 築 管 理 服 務 項 目
136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4 高雄市建築執照核發情形統計表 項 目 單位 件 建造執照 含雜項執照 拆除執照 變更使用 變更設計 5,475 5,498 4,59,68 4,9,5 2,9,24 2,29 4,8 7,668 9,27 7,54 年 度 82 年度 8 年度 84 年度 85 年度 86 年度 87 年度 88 年度 89 年度 9 年度 9 年度 92 年度 9 年度 94 年度 使用執照,958 2,695 2,42 2,24,746 27,44,5,5,562 2,55,776,95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表 42 高雄市建築師登記統計表 本年底現有數 本年撤銷數 8 年 2 月 84 年 2 月 85 年 2 月 86 年 2 月 87 年 2 月 88 年 2 月 89 年 2 月 9 年 2 月 9 年 2 月 92 年 2 月 9 年 2 月 94 年 2 月 事務所數 本年增加數 上年度原有數 年 月 日 單位 件 建 上年度 原有數 築 師 本年核准 登記件數 本年除名 或撤銷數 本年底 現有數 共計 甲等 乙等 共計 甲等 乙等 共計 甲等 乙等 共計 甲等 乙等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表 4 高雄市營造業登記統計表 92 年底分為綜合營造 專業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基本幣額單位 萬元 項次 年 94 年資料 94 年註銷 94 年核准 9 年資料 9 年註銷 9 年核准 92 年資料 92 年註銷 92 年核准 9 年資料 9 年註銷 綜合營造業總計 家數 資本總額 76 2,698,8 7 2,, ,68, , ,24 6,8,27 2,62,66 55,269 綜合營造業甲等 家數 資本總額 6 2,28, ,6, , ,9,995 綜合營造業乙等 家數 資本總額 96 72,6 9 6, 48 88,6 8 97,25,6 綜合營造業丙等 家數 資本總額 ,7 7 2,, , , ,27 6,8 8 4,2 52 9,669 專業營造業 家數 資本總額 8 5, 8 5, 土木包工業 家數 資本總額 49 9, ,9 2 4,66 8,44 5 5, ,565 66
137 參 經濟建設 9 年核准 9 年資料 9 年註銷 9 年核准 89 年資料 89 年註銷 89 年核准 88 年資料 88 年註銷 88 年核准 87 年資料 87 年註銷 87 年核准 86 年資料 86 年註銷 86 年核准 85 年資料 85 年註銷 85 年核准 ,65 2,9,982 9,6 466,72,96, 8, 86,25,858,8 5,87 28,4,756,65 4,598 62,96,78,288 44,5 4,6 895,57 5,78 249, ,55, ,75 47,82,498,8, 4,,46,8 28,66 7,,42,4, 57,87 92,7 4,5 254,2 672, 9, 74, ,2 89,65 5,5 88,66 2, 76,66,8 25,5 54,96 5,2 5,9,7 7, 49,66 77,47 5,9 26, ,9 294,89,8 47,4 249,29 5, 4,25 22,4,4 2,9 9,65 9,98 54, 56,48, 6,78 2, 9,9 49, , ,96 24,965, ,688 28, ,786 4,7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違章建築處理 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及遏止新違章建產生 本府工務局違建隊甫驗收建物 其法定空 地 防火間隔 退縮地 大樓避難平台等全面建檔查察 並採取即報即拆之處理 原則 既成違建依據報內政部備查之 高雄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 列入 分年 分區 分期辦理 對拆後重建嚴重妨礙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市容觀瞻 制止不從者依建築法移送法辦 二 94 年度(自 94 年 月 日起至 94 年 2 月 日止)違建查報數量計,47 件 拆除結案計 6,58 件 執行公共安全檢查 整頓違規攤販影響公共安全 市容觀 瞻等違建計拆除 85 件 合計拆除 6,668 件 (詳如附表 44) 表 44 高雄市違章建築查報 拆除案件統計表 項目 件數 年月 年 合計 查報數 拆除數 配合本府各局處拆除(件數) 拆除合計 86 5, , , , ,668 新建工程 一 公有建築工程
138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一 ) 高 雄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膜 構 式 風 雨 球 場 新 建 工 程, 於 94 年 月 24 日 完 工, 完 工 後 提 供 學 生 體 育 教 學 社 團 展 演 集 會 等 使 用, 及 社 區 居 民 運 動 及 集 會 活 動 場 所 與 社 區 資 源 共 享 ( 二 ) 鼓 山 分 隊 辦 公 廳 舍 改 建 工 程, 已 於 94 年 月 份 完 成 招 標, 工 期 年 半, 預 定 95 年 7 月 完 工, 改 善 辦 公 環 境 及 提 昇 市 民 洽 公 環 境 二 景 觀 造 街 工 程 ( 一 ) 民 族 路 西 側 ( 七 賢 路 至 興 邦 路 ) 造 街 工 程, 於 94 年 月 8 日 完 工, 串 聯 二 號 運 河 新 興 社 區 遊 廊 新 興 公 園 老 榕 樹 之 屋 與 周 圍 停 車 場, 塑 造 兼 具 文 化 休 閒 及 南 高 雄 入 口 門 戶 意 象 之 散 步 道 ( 二 ) 左 營 下 路 ( 元 帝 廟 至 舊 城 國 小 ) 造 街 工 程,94 年 2 月 中 旬 開 工, 於 94 年 5 月 底 完 工 後 串 連 左 營 蓮 池 潭 文 化 地 景 ( 第 一 期 ) 工 程 暨 元 帝 廟 北 極 亭 風 貌 再 造 與 左 營 下 路 歷 史 景 觀 步 道, 建 立 蓮 池 潭 與 舊 部 落 間 核 心 人 行 步 道, 亦 可 發 揮 救 災 功 能 ( 三 ) 前 金 二 街 ( 自 強 二 路 至 市 中 一 路 ) 造 街 工 程, 配 合 前 金 立 体 停 車 場 主 體 工 程 完 成,94 年 月 日 開 工,95 年 2 月 7 日 完 工, 保 留 本 街 道 之 稀 有 棵 臘 腸 樹, 塑 造 都 市 後 花 園 之 意 象, 提 供 一 個 優 質 亮 麗 之 都 市 地 景 ( 四 ) 高 雄 市 願 景 館 前 站 外 入 口 廣 場 景 觀 工 程, 於 94 年 2 月 6 日 招 標, 於 94 年 月 完 工, 配 合 國 光 客 運 場 站 拆 除, 延 伸 願 景 館 開 放 空 間, 疏 解 火 車 站 前 人 潮, 增 加 委 外 經 營 利 基 ( 五 ) 推 動 高 雄 海 洋 之 星 重 要 交 通 門 戶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建 設 親 水 休 閒 空 間, 進 行 新 光 園 道 綠 美 化 工 程, 整 合 週 邊 區 域 環 境, 創 造 高 雄 國 家 水 岸 門 戶 新 景 象 下 水 道 工 程 一 雨 水 下 水 道 及 防 洪 工 程 建 設 每 年 均 廣 籌 財 源, 視 實 際 狀 況, 參 照 已 規 劃 排 水 系 統, 積 極 辦 理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自 7 年 度 起 至 94 年 度 止,2 個 年 度 間 共 計 編 列 新 台 幣 9,679,6,4 元, 興 建 澄 清 路 下 水 道 工 程 等 計 952 件, 總 計 施 設 箱 涵 幹 管 74,2.4 公 尺,U 型 側 溝 46,.5 公 尺, 護 岸 28,559 公 尺, 解 決 本 市 各 地 區 之 積 水,94 年 2 月 底 全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完 成 率 約 96.4% 為 解 決 本 和 里 一 帶 水 患 問 題, 建 造 全 國 第 一 個 兼 具 生 態 濕 地 防 洪 功 能 之 滯 洪 池 公 園, 滯 洪 量 為 萬 立 方 公 尺, 颱 風 豪 雨 可 發 揮 滯 洪 池 功 能 : 收 納 覆 鼎 金 圳 金 獅 湖 等 區 域 之 洪 水 量, 消 弭 本 和 里 本 館 里 一 帶 低 漥 區 約 公 頃 淹 水 沉 痾 題, 保 障 該 低 漥 地 區 居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平 時 並 可 充 作 休 閒 運 動 生 態 區, 兼 作 本 市 第 一 座 濕 地 公 園, 為 生 態 景 觀 休 憩 及 生 態 教 育 設 施 使 用, 更 可 結 合 各 級 學 校, 成 為 發 展 鄉 土 化 生 態 教 育 的 場 域, 為 高 雄 市 民 提 供 另 一 個 休 閒 及 體 驗 大 自 然 的 好 去 處, 可 增 加 都 市 生 態 豐 富 度, 讓 水 鳥 蛙 類 螢 火 蟲 白 鷺 鷥 及 多 樣 的 水 域 生 物 多 一 處 棲 生 之 所 而 為 進 一 步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今 後 將 廣 籌 財 源, 繼 續
139 參 經 濟 建 設 辦 理 本 市 下 水 道 工 程,94 年 編 新 台 幣 74,9, 元, 計 畫 辦 理 高 雄 機 場 北 大 排 興 建 排 水 工 程 等 2 件 94 年 度 本 市 無 重 大 水 患 災 情 產 生 二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高 雄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第 期 計 畫, 自 88 年 度 至 96 年 度 辦 理 埋 設 污 水 管 線 2 公 里 設 置 五 號 船 渠 截 污 設 施 凱 旋 截 流 站 興 旺 截 流 站 及 用 戶 接 管 52, 戶 工 程, 所 需 經 費.59 億 元 至 94 年 底, 已 完 成 管 線 29.7 公 里, 施 工 中 管 線 44.5 公 里 自 86 年 度 四 維 路 分 支 管 逐 步 完 成 後, 即 積 極 推 動 用 戶 接 管 業 務, 至 94 年 底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為 4.8% 為 見 證 本 市 下 水 道 建 設, 於 中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利 用 舊 有 倉 庫 創 造 一 座 全 國 首 創 結 合 環 保 教 育 科 技 觀 光 之 下 水 道 系 統 展 示 館, 並 將 下 水 道 系 統 建 設 所 需 之 管 件 流 程 及 主 要 機 具 做 了 詳 盡 的 展 示 本 展 示 館 並 結 合 污 水 處 理 廠 北 側, 利 用 擴 廠 之 風 車 公 園 及 南 側 慢 速 壘 球 場 之 整 體 參 觀 動 線 規 劃, 使 廠 區 成 為 兼 具 有 觀 光 休 憩 及 教 育 意 義 之 總 體 景 觀 三 河 川 整 治 ( 一 ) 前 鎮 河 污 染 整 治 前 鎮 河 污 染 整 治 計 劃, 已 完 成 第 階 段 工 程 包 括 縣 市 交 界 處 之 高 公 截 流 站 工 程 污 水 管 線 工 程 底 泥 清 疏 工 程 及 中 區 污 水 廠 放 流 站 容 量 擴 充 工 程,9 年 9 月 通 水 後, 前 鎮 河 水 質 已 大 幅 改 善 第 二 階 段 工 程 包 括 中 山 路 污 水 管 線 工 程 興 旺 截 流 站 工 程 及 中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第 四 期 工 程, 也 於 9 年 月 底 通 水 運 轉 後, 水 質 更 趨 穩 定, 達 到 丁 類 水 質 目 標 配 合 水 質 改 善, 工 務 局 同 步 完 成 親 水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並 於 94 年 起 執 行 曝 氣 作 業 以 維 護 前 鎮 河 水 質, 目 前 已 發 現 魚 類 7 種 經 串 連 附 近 重 要 的 公 私 建 設 資 源, 如 學 校 公 園 廟 宇 渡 船 碼 頭 及 原 住 民 活 動 中 心 等, 前 鎮 河 沿 岸 已 有 完 整 的 親 水 遊 憩 開 放 空 間 ( 二 ) 愛 河 整 治 目 前 河 道 均 已 完 成 整 治 為 確 保 市 區 排 洪 安 全, 愛 河 流 域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已 完 整 建 立, 近 年 來 一 些 低 窪 地 區 排 洪 能 力, 經 改 善 已 提 高 排 洪 標 準 本 府 並 進 行 流 域 內 之 用 戶 接 管 及 截 污 工 程, 由 愛 河 自 河 口 至 中 華 路 治 平 橋 河 段 水 質 及 臭 味 已 明 顯 改 善, 其 效 益 已 達 環 境 保 護 之 河 川 水 質 標 準, 並 已 有 魚 類 成 群 洄 游 為 進 一 步 改 善 愛 河 中 上 游 水 質 以 延 伸 親 水 遊 憩 空 間, 正 全 面 加 強 中 上 游 流 域 內 用 戶 接 管, 用 戶 接 管 普 及 率 至 94 年 底 已 達 4.8%, 愛 河 流 域 及 港 域 鄰 近 地 區 之 用 戶 接 管 率 高 達 7.7%, 河 川 水 質 亦 因 雨 污 水 分 流 而 日 趨 穩 定 而 每 年 春 夏 交 際, 氣 候 變 化 導 致 愛 河 水 質 變 濁, 為 免 部 分 河 段 有 異 味 產 生, 除 於 日 間 派 遣 曝 氣 船 實 施 曝 氣 作 業, 並 加 強 夜 間 曝 氣 作 業 以 維 持 河 川 溶 氧 量, 並 使 水 質 穩 定 水 質 已 改 善 水 域, 結 合 兩 岸 風 貌, 優 先 辦 理 建 國 橋 下 游 河 段 親 水 景 觀, 建 國 橋 中 上 游 段 及 支 流 二 號 運 河 則 配 合 防 洪 及 親 水 需 要 改 善 沿 岸 風 貌, 亦 分 期 循 序 辦 理 水 質 改 善 及 生 態 調 查 ( 含 水 工 構 造 物 調 整 ) 船 舶 碼 頭 腳 踏 車 道 綠 籬 植 栽
140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照 明 設 施 親 水 台 階 及 橋 樑 美 化 等 項 目 9 年 度 完 成 以 純 淨 的 水 作 為 設 計 概 念 之 治 平 截 流 站 景 改 造 新 樂 站 截 流 站 農 2 龍 子 里 跨 愛 河 橋 樑 94 年 度 完 成 七 賢 站 展 示 館, 在 愛 河 夜 間 波 光 粼 粼 的 映 照 下, 宛 若 一 艘 游 移 中 的 風 中 帆 船 94 年 度 推 動 愛 河 溯 航 計 畫, 將 動 力 船 泊 動 線 自 治 平 橋 截 流 站 延 伸 至 寶 珠 溝 完 成 後, 可 溯 航 長 度 由 4.5 公 里 增 加 為 6 公 里, 並 結 合 高 雄 捷 運 R2 R 車 站 觀 光 人 潮 遊 河 賞 景 之 便 利 性 ( 三 ) 後 勁 溪 整 治 方 式 分 為 兩 部 份 排 洪 與 景 觀 工 程 : 後 勁 溪 整 治 分 4 期 辦 理, 第 期 工 程 ( 德 惠 橋 下 游 至 縣 市 界 段 益 群 路 ) 共 計,45 公 尺 河 堤, 以 生 態 工 法 為 主 辦 理 整 建, 可 穩 定 河 道 增 加 排 洪 安 全 並 提 供 寬 廣 親 水 遊 憩 空 間 總 工 程 費 2 億 元, 已 於 92 年 月 底 完 成 第 2 期 標 工 程 ( 益 群 路 至 制 水 閘 門 段 ), 於 94 年 月 底 完 工, 另 2 標 工 程 ( 德 惠 橋 至 德 民 路 河 段 ) 第 期 及 第 4 期 工 程 將 持 續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整 治 水 質 改 善 部 份 : 後 勁 溪 流 域 跨 越 省 市 轄 區, 高 雄 縣 約 佔 分 之 2, 高 雄 市 約 佔 分 之, 污 染 之 改 善 必 須 省 市 共 同 配 合 辦 理 方 能 奏 效 目 前 台 塑 仁 武 廠 大 社 仁 武 工 業 區, 楠 梓 加 工 區 及 中 油 高 雄 煉 油 廠 等 5 大 工 業 區 之 廢 水, 目 前 皆 已 納 入 左 營 海 洋 放 流 管 排 放 外 海, 對 後 勁 溪 污 染 源 減 少 許 多, 至 於 沿 海 零 星 工 廠 廢 水 及 畜 牧 廢 水 亦 由 省 市 環 保 單 位 加 強 管 制 取 締 而 在 本 市 區 域 方 面, 北 區 ( 楠 梓 ) 污 水 系 統 面 積,5 公 頃, 管 線 長 度 約 52 公 里, 廢 污 水 量 每 日 2 萬 5 千 噸 ( 約 占 全 市 2%) 為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以 加 速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採 BOT 方 式 辦 理 楠 梓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BOT 案 業 奉 中 央 核 定, 已 於 9 年 月 2 日 簽 約, 期 望 於 民 國 98 年 4 月 底 通 水 營 運, 本 案 除 可 提 昇 經 營 效 率 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加 速 建 設 楠 梓 地 區, 更 可 帶 動 其 相 關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及 創 造 更 多 就 業 機 會 外, 因 有 效 管 控 環 境 品 質, 可 加 速 改 善 後 勁 溪 水 質, 結 合 兩 岸 美 綠 化 及 親 水 景 觀 工 程, 塑 造 北 高 雄 藍 帶 觀 光 休 閒 新 景 點 ( 四 ) 五 號 船 渠 水 質 改 善 五 號 船 渠 長 期 受 工 業 廢 水 污 染,94 年 月 截 流 站 設 置 後, 使 水 質 獲 得 改 善, 提 高 高 雄 市 民 之 生 活 品 質,94 年 月 進 行 5 號 船 渠 整 治 綠 美 化 工 程, 預 定 95 年 4 月 完 工 截 流 站 體 外 型 運 用 了 幾 何 圖 形 概 念, 結 合 玻 璃 和 鋼 構 工 藝, 雕 塑 出 當 代 美 感 的 造 型, 配 合 夜 間 投 射 燈 光 交 織, 讓 截 流 站 有 如 一 座 佈 滿 光 影 與 熱 力 的 美 術 館 ; 戶 外 展 示 廣 場 花 木 扶 疏, 更 與 高 雄 市 中 山 路 沿 線 的 市 區 景 觀 合 而 為 一 ( 五 ) 建 立 河 川 維 護 管 理 志 工 招 募 制 度 : 推 行 志 願 服 務 理 念, 鼓 勵 市 民 志 願 參 與 服 務 工 作, 管 理 維 護 河 川 志 工 人 數 46 人 ( 服 務 隊 29 人 志 工 團 7 人 ) 從 事 河 川 巡 守 通 報 維 護 道 路 整 理 花 草 修 剪 協 助 水 質 調 查 生 態 監 測 規 劃 提 供 在 職 訓 練 資 訊 等 並 進 行 後 勁 溪 整 治 完 成 之 縣 市 共 界 段 ( 德 惠 橋 至 益 群 路 ) 之 環 境 維 護 ( 河 川 灘 地 河 濱 步 道 自 行 車 道 等 親 水 休 閒 設 施 ) 94 年 度 志 工 巡 邏 紀 錄 統 計 案 件 計 942 件, 本 案 有 效 維 護 河 川 整 潔, 以 維 海 洋 首 都 城 市 景 觀 風 貌 養 護 工 程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主 管 本 市 道 路, 橋 隧 交 通 設 施 路 燈 照 明 公 園 綠 地
141 參 經 濟 建 設 5 遊 憩 設 施 等 工 程 養 護 改 善 之 規 劃, 及 樹 木 花 草 等 培 育 改 良 事 項 致 力 於 愛 河 沿 岸 親 水 及 照 明 景 觀 改 造, 引 入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 推 動 主 題 公 園 開 闢, 主 要 街 道 人 行 道 改 造 及 夜 間 照 明 塑 造, 並 於 各 主 要 道 路 與 公 園 加 強 生 態 綠 美 化, 使 高 雄 市 民 享 有 完 善 美 好 之 居 住 環 境 本 府 工 務 局 養 護 工 程 處 94 年 度 為 市 民 打 造 一 個 優 質 休 憩 空 間 不 遺 餘 力, 其 成 效 如 下 : 一 路 燈 工 程 : ( 一 ) 全 國 首 創 共 桿 路 燈 : 完 成 六 合 觀 光 夜 市 道 路 ( 中 山 路 至 自 立 路 ) 共 桿 式 路 燈 民 權 路 園 道 ( 一 心 路 - 中 山 路 段 ) 共 桿 路 燈 景 觀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 第 期 ) 民 生 路 園 道 ( 成 功 路 - 中 山 路 段 ) 共 桿 路 燈 景 觀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 第 2 期 ) 新 光 大 道 沿 線 - 海 岸 公 園 地 景 燈 光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及 九 如 路 園 道 ( 平 等 路 - 科 工 館 前 段 ) 共 桿 路 燈 景 觀 照 明 改 善 工 程 ( 第 期 ), 業 已 點 亮 廣 獲 民 眾 佳 評 ( 二 ) 2 號 碼 頭 地 景 改 造 工 程 : 已 於 94 年 月 28 日 完 工, 座 落 在 高 雄 港 2 號 碼 頭 旅 客 服 務 中 心 在 年 底 正 式 完 工 啟 用, 矗 立 於 愛 河 出 海 口 的 2 號 真 愛 碼 頭, 是 一 座 意 象 如 雪 白 風 帆 的 美 麗 建 築, 藉 由 燈 光 的 魔 力, 能 使 白 天 的 景 觀 在 夜 間 展 現 出 全 然 不 同 的 氣 氛, 目 前 已 經 成 為 愛 河 出 海 新 的 地 標, 成 為 高 雄 市 民 夜 間 另 一 個 休 閒 好 去 處 二 公 園 綠 地 兒 童 遊 戲 場 開 闢 : 為 提 昇 市 民 最 佳 休 憩 場 所, 並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計 開 闢 楠 梓 7 公 A( 碉 堡 公 園 ) 楠 梓 7 兒 A2( 建 昌 兒 童 公 園 ) 灣 仔 內 5 公 7- 等 ( 含 灣 子 內 5 公 A8 灣 子 內 5 公 A9 灣 和 段 5 地 號 ) 鹽 埕 公 A 彩 虹 公 園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及 延 續 高 雄 市 愛 河 沿 岸 景 觀 第 4 期 工 程, 辦 理 第 5 期 工 程 ( 中 都 橋 至 中 華 路 ) 高 雄 市 旗 津 環 島 海 景 觀 光 自 行 車 道 暨 海 岸 地 景 改 善 工 程 三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 持 續 督 導 管 理 公 園 園 道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之 中 央 公 園 ( 城 市 光 廊 ) 河 東 路 園 道 ( 河 邊 曼 波 ) 河 西 路 園 道 ( 港 都 黃 金 愛 河 ) 哨 船 頭 公 園 ( 一 號 船 渠 ) 盛 興 公 園 ( 都 會 之 心 ) 及 生 日 公 園 新 光 廣 場 ( 星 光 碼 頭 ) 四 社 區 營 造 工 程 : ( 一 ) 針 對 本 市 社 區 學 校 上 下 學 之 路 線, 規 劃 以 社 區 特 色 及 學 生 為 主 之 街 道 景 觀, 沿 上 下 學 路 線 結 合 學 校 及 社 區, 設 計 為 活 潑 美 觀 創 意 及 安 全 等 之 規 劃 方 針, 使 學 生 在 學 階 段 有 個 美 好 的 回 憶 至 94 年 度 總 計 完 成 全 市 共 計 24 條 之 社 區 通 學 道 ( 二 ) 工 博 館 週 邊 人 行 道 景 觀 改 造 工 程 ( 第 一 期 ): 預 定 95 年 月 完 工 並 於 95 年 春 節 點 燈, 放 亮 完 成 科 技 光 廊 ( 三 ) 工 博 館 週 邊 場 域 道 路 及 景 觀 改 造 工 程 ( 第 二 期 ): 已 於 94 年 2 月 2 日 完 工 五 道 路 橋 樑 及 人 行 道 改 善 : ( 一 ) 民 權 路 ( 中 山 路 一 心 路 ) 人 行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第 一 期 ): 預 定 95 年 2 月 完 工 ( 二 ) 四 維 路 ( 中 山 路 成 功 路 ) 人 行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第 二 期 ): 已 於 94 年 2 月
142 6 高雄市行政概況 日完工 (三) 民生路 中華路 河東路 人行道景觀改善工程 第一期 已於 94 年 2 月 8 日開工 進度正常 於 95 年 4 月完成 (四) 為加強市民行之安全 改善行人徒步空間 並提升環境優質空間 以美化市容 增加市民活動空間 94 年度計辦理小港區廠邊三路 AC 路面改善工程等 8 件 辦 理人行道 安全島 公有騎樓地整建工程 2 件 辦理交通安全設施工程計 8 件 績效如附表 45 六 公園維護管理 (一) 公園委託清潔維護.大型公園及道路安全島清潔維護 發包辦理計 6 件 46 處 目前均已完工 2.全年維護經費未超過十萬元之小型鄰里公園 委託里辦公處辦理 計 24 處.中小型公園以 公園維護社區化就業方案 僱用本市失業市民清潔維護 計 僱用 26 人 公園計 處 4.民間義務性認養 共計 8 處公園 (二) 行道樹修剪 本市道路及公園綠地內喬木總計約 萬棵 自 94 年 月至 2 月 共修剪約 85, 棵 其中委託承包商修剪部份共分 8 標辦理 約修剪 6, 棵 其餘均由本處自行修剪約 49, 棵 表 45 高雄市 94 年 月至 94 年 2 月養護工程績效統計 項 目 路燈增設 路燈維修 單 位 組 件 數 量 備 考 2,48 4,6 AC 路面維護面積 平方公尺 682,754.6 人行道改善面積 平方公尺 22,462.9 補修人行道紅磚 塊 5,26 補修高壓連鎖磚 塊,75 公園綠地開闢整建 處 8 公園綠地道路花木栽植 株,4,82 路街牌增設 面 7,64 各區電工自行查修路 燈 2,228 電話查報檢 修 2,82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 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園 綠地 兒童遊戲場計 56 處 面積 公頃 至 94 年 度計開闢公園 綠地 兒童遊戲場 處 面積 公頃 每人擁有公園綠地 面積為 4.56 平方公尺 提供市民作為休憩活動場所 其分佈如表 46
143 參 經 濟 建 設 7 表 46 高 雄 市 公 園 綠 地 兒 童 遊 戲 場 分 布 類 別 公 園 綠 地 兒 童 遊 戲 場 項 目 面 積 處 數 面 積 處 數 面 積 場 數 公 布 情 形 ( 公 頃 ) ( 公 頃 ) 三 民 區 前 金 區 6.45 鹽 埕 區 新 興 區 2.8 苓 雅 區 鼓 山 區 前 鎮 區 左 營 區 旗 津 區 小 港 區 楠 梓 區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144 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145 參 經 濟 建 設 9 表 2 高 雄 市 各 項 稅 課 徵 收 概 況 - 實 徵 淨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千 元 92 表 高 雄 市 各 項 稅 課 徵 收 概 況 - 百 分 分 配 單 位 :%..92 表 4 高 雄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出 售 情 形...94 表 5 高 雄 市 公 司 登 記 成 長 情 形...96 表 6 高 雄 市 公 司 成 長 比 較...97 表 7 高 雄 市 行 號 登 記 成 長 情 形...98 表 8 高 雄 市 交 通 設 施 道 路 工 程 建 設 統 計...4 表 9 本 市 古 蹟 資 料 ㆒ 覽 表... 表 4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㆒ 覽 表...2 表 4 高 雄 市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情 形 統 計 表 單 位 : 件 表 42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登 記 統 計 表 單 位 : 件 表 4 高 雄 市 營 造 業 登 記 統 計 表 (92 年 底 分 為 綜 合 營 造 專 業 營 造 業 土 木 包 工 業 ) 表 44 高 雄 市 違 章 建 築 查 報 拆 除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45 高 雄 市 94 年 月 至 94 年 2 月 養 護 工 程 績 效 統 計...6 表 46 高 雄 市 公 園 綠 兒 童 遊 戲 場 分 布...7 財 政 金 融...87 工 商 輔 導...96 交 通 狀 況... 觀 光 事 業...9 農 漁 發 展... 都 市 計 畫...9 建 築 管 理...27
146 肆 文 教 建 設 9 肆 文 教 建 設
147 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148 肆 文教建設 4 教育發展狀況 教育行政組織與經費預算 教育局為市府獨立行政機關之一 負責全市學校教育 社會教育 特殊教育及體 育衛生教育等工作 下設一至七科 軍訓 督學 會計 人事 政風等五室 並統轄 體育場暨公私立中等以下各級學校 本市由於工商發達 教育事業亦迅速發展 本 9 學年度全市有 所大專校院 公私立中小學有 67 所 高中職 所 國中 45 所 國小 88 所 特殊學校 所 另有外僑小學 4 校 含美國學校 及公私立幼稚園 72 所 班級數公立高中職有 884 班 私立高中職有 62 班 公立國中有,54 班 私立 國中有 98 班 公立國小,58 班 私立國小有 9 班 目前學生人數逐年減少中 教育經費本年度計編列 6,966,627, 元 如表 46 表 47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主管經費及其成長情形統計 年度 68 年度 7 年度 8 年度 8 年度 82 年度 8 年度 84 年度 85 年度 86 年度 87 年度 88 年度 89 年度 9 年度 9 年度 92 年度 9 年度 94 年度 全市總預算數 2,96,425,76,65,8, 6,8,72,59 4,52,47,628 45,775,,272 5,72,6,655 52,69,82,755 56,9,8,548 58,642,42,646 6,48,6, 7,42,648, 97,75,429, 65,5,49, 74,89,7, 7,742,89, 84,67,76, 95,76,5, 教育局主管經費預算數,56,29,45,24,9,,79,267,68 2,568,78,446,662,864,525 5,99,5,98 6,8,46,494 6,4,4, 6,2,5,4 6,28,978, 8,2,45, 27,942,74, 8,28,588, 9,244,764, 8,64,92, 6,966,627, 7,5,658, 佔全市總預算百分比 成長百分比 註 92 年度起配合預算法修正 文化中心 圖書館 社教館 美術館 史博館改隸文化局 教育局主管列數含 局本部 各級學校 體育場預算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教學設施的擴充與更新 一 高中高職部分 9 年度編列預算 8, 千元 補助各級學校辦理校園資訊教育基礎建設及相關 軟體 以推動各級學校資訊教育計畫 二 國中部分 9 年度編列預算 5, 千元 辦理新設學校 校舍新建 老舊校舍更新及充 實各項教學設備 三 國小部分
149 4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9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52, 千 元, 辦 理 興 建 教 室 等 改 善 校 舍 工 程 另 為 提 高 教 學 效 果, 除 不 斷 舉 辦 教 學 觀 摩 加 強 教 學 研 究 外, 並 針 對 教 學 缺 失 力 求 革 新, 確 實 做 好 教 學 正 常 化,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環 境, 改 進 教 材 教 法, 以 充 分 發 揮 學 生 潛 能 高 雄 市 教 育 的 展 望 教 育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重 要 活 動, 亦 是 國 家 建 設 的 基 礎 ; 其 結 果 影 響 個 體 成 長 與 社 會 發 展 至 鉅 不 論 是 政 治 經 濟 科 技 及 文 化 之 進 步, 均 有 賴 教 育 竟 其 功 因 此, 為 了 符 應 政 治 民 主 化 經 濟 自 由 化 文 化 精 緻 化 及 社 會 多 元 化 的 需 求, 應 發 揮 主 動 積 極 創 新 的 精 神, 以 有 組 織 有 計 畫 有 步 驟 的 審 慎 態 度, 規 劃 整 體 性 前 瞻 性 與 可 行 性 的 教 育 政 策 與 措 施, 建 立 快 樂 安 全 的 學 習 園 地, 培 養 健 康 成 長 快 樂 學 習 的 學 子 其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 一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 鼓 勵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提 供 教 師 參 與 校 務 的 機 會 建 立 教 師 跨 校 合 作 互 助 機 制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二 提 供 適 性 教 育 機 會 : 實 施 學 生 總 量 管 制 貫 徹 學 生 常 態 編 班 推 動 多 元 入 學 制 度 落 實 社 區 化 辦 理 高 中 職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擴 大 辦 理 潛 能 開 發 班, 辦 理 資 優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高 中 職 學 生 預 修 大 學 課 程, 落 實 生 涯 發 展 及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三 推 動 教 學 創 新 與 課 程 改 革 : 落 實 正 常 化 教 學 推 動 小 班 精 神 教 學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推 展 創 意 教 學 規 劃 探 索 體 驗 式 教 育 活 動 落 實 鄉 土 教 育 四 加 強 生 活 品 德 與 生 命 教 育 ; 加 強 生 活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 促 進 學 生 存 好 心 說 好 話 做 好 事 ;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使 學 生 尊 重 生 命 愛 護 自 己 五 加 強 資 訊 教 育 : 更 新 國 中 小 電 腦 教 室 建 置 校 園 光 纖 到 校 及 無 線 上 網 環 境 培 訓 教 師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資 訊 競 賽 善 用 網 路 科 技 輔 助 學 習 六 推 動 學 校 與 社 區 結 合 :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校 務 及 親 師 生 合 作 學 習 辦 理 社 區 課 後 照 顧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淨 化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七 重 視 弱 勢 族 群 教 育 : 推 展 特 教 各 項 行 政 支 援, 執 行 特 教 鑑 安 輔 工 作 普 遍 辦 理 特 教 學 生 融 合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及 重 視 普 通 班 教 師 特 教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八 積 極 發 展 幼 稚 教 育 : 重 視 幼 兒 福 利,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 編 列 專 款 補 助 私 立 幼 稚 園 充 實 及 更 新 教 學 設 備 及 設 施 ; 重 視 幼 教 師 進 修 及 研 習 ;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獎 勵 ; 加 強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確 保 幼 兒 安 全 ;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國 幼 班 九 推 展 社 會 教 育 與 體 育 活 動 :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提 升 市 民 素 養, 型 塑 本 市 為 學 習 型 城 市 ; 積 極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廣 建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達 到 人 人 運 動 時 時 運 動 處 處 運 動 目 標, 廣 植 運 動 人 口, 推 展 游 泳 及 帆 船 之 海 洋 教 育, 長 期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提 升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運 動 實 力 國 家 未 來 之 國 力, 根 基 於 今 日 之 教 育 本 市 全 體 教 育 同 仁, 以 積 極 主 動 創 新 的 作 為, 全 力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讓 教 育 機 會 真 正 達 到 均 等, 每 個 學 生 的 潛 能 得 到 充 分 發 展, 為 2 世 紀 港 都 教 育, 注 入 新 的 生 命 力
150 肆 文 教 建 設 4 高 等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本 項 主 管 機 關 為 教 育 部, 惟 本 市 向 極 重 視 高 等 教 育 之 發 展, 因 而, 近 幾 年 積 極 爭 取 於 高 雄 市 增 設 大 專 院 校, 以 利 南 部 地 區 青 年 學 子 就 近 就 學, 提 升 市 民 素 質, 本 市 大 專 院 校 計 有 : 一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本 校 於 民 國 86 年 6 月 成 立, 並 正 式 招 生 開 設 有 法 政 工 商 管 理 大 眾 傳 播 外 國 語 文 文 化 藝 術 等 五 大 學 系 其 多 元 教 學 方 式 : 收 聽 廣 播 收 看 電 視 節 目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全 部 面 授 課 程, 彈 性 上 課 制, 充 分 滿 足 學 習 需 求, 建 構 優 質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不 限 學 歷 免 試 入 學 學 費 低 廉 之 優 勢, 重 視 中 高 齡 者 的 學 習 權, 落 實 弱 勢 優 先, 實 現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帶 動 終 身 學 習 的 風 潮 配 合 並 掌 握 本 市 發 展 願 景,95 年 月 又 增 設 科 技 管 理 學 系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目 前 正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分 班, 並 申 請 正 式 成 立 法 研 所 碩 士 班, 以 反 應 施 政 需 求 及 成 效 9 學 年 度 考 取 全 國 大 學 研 究 所 即 26 人, 為 南 台 灣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培 育 各 行 各 業 優 秀 人 才 二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自 民 國 56 年 創 校 以 來, 向 為 培 育 師 資 的 優 良 學 府, 因 應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化 社 會 多 元 發 展 及 教 育 部 政 策, 未 來 將 轉 型 為 綜 合 大 學 目 前 有 位 於 高 雄 市 之 和 平 校 區 及 高 雄 縣 之 燕 巢 校 區 設 有 教 育 文 理 科 技 及 藝 術 等 五 個 學 院, 日 間 部 合 計 5 個 學 系,27 個 碩 士 班 及 9 個 博 士 班 三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 於 民 國 69 年 創 校, 現 有 文 理 工 管 理 海 洋 科 學 社 會 科 學 等 6 個 學 院,8 個 學 系 5 個 碩 士 班 及 25 個 博 士 班 該 校 位 於 本 市 西 子 灣, 東 毗 壽 山, 西 臨 台 灣 海 峽, 南 通 高 雄 港, 依 山 面 海, 氣 勢 磅 礡, 在 壯 麗 的 海 天 之 間, 成 就 精 深 的 學 術, 關 懷 交 融 的 社 區, 陶 冶 高 雅 的 人 文 氣 息 四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 建 校 於 民 國 5 年,86 年 改 制 為 技 術 學 院, 並 於 9 年 2 月 日 改 制 為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設 有 航 運 暨 管 理 水 圈 及 海 洋 工 程 等 個 學 院, 共 計 系 5 個 研 究 所, 是 一 所 培 育 海 洋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的 學 府, 以 發 展 海 洋 實 用 科 技 為 主 要 訴 求 學 校 設 立 綜 合 海 運 運 籌 海 事 工 程 水 圈 科 技 等 學 群 期 能 快 速 提 升 我 國 海 事 人 員 的 素 質, 達 成 支 援 航 運 暨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永 續 發 展, 推 動 台 灣 成 為 全 球 運 籌 中 心, 實 現 海 洋 立 國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理 想 五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 民 國 84 年 7 月 設 校 招 生, 是 大 高 雄 地 區 第 一 所 科 技 大 學, 目 前 設 有 工 管 理 及 外 語 等 三 個 學 院, 共 計 個 系 8 個 研 究 所, 包 括 兩 個 博 士 班 該 校 以 實 務 與 理 論 兼 具 教 學 與 研 究 並 重 專 業 與 通 識 結 合 人 文 與 科 技 相 融 創 新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設 校 理 念, 及 務 實 致 用 之 發 展 目 標 為 基 石, 鼓 勵 學 術 研 究 產 學 合 作 申 請 證 照 及 國 際 交 流, 以 提 升 畢 業 生 優 異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內 其 他 高 等 學 院 之 重 點 有 所 區 隔 六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民 國 89 年 8 月 日 由 技 術 學 院 改 制 為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設 有 工 管 理 及 人 文 社 會 等 三 個 學 院 博 士 班 班 碩 士 班 4 班 7 個 學 系 以 及 兩 個 中 心 為 因 應 未 來 發 展, 該 校 積 極 興 建 燕 巢 校 區, 並
151 4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特 別 重 視 教 育 國 際 化, 希 望 以 學 校 內 部 的 優 勢 結 合 學 校 外 部 資 源,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互 動, 推 動 國 際 與 兩 岸 學 術 技 職 教 育 交 流 七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 該 校 於 民 國 84 年 7 月 成 立 專 科 學 校,89 年 改 制 為 學 院, 為 全 國 首 創 以 培 育 觀 光 旅 遊 及 餐 飲 管 理 人 才 為 重 點 之 學 校, 對 帶 動 國 內 觀 光 及 餐 旅 事 業 之 進 步 發 展 有 重 要 貢 獻 該 校 實 施 三 明 治 教 學, 專 科 部 以 實 務 作 導 向, 學 院 部 施 予 經 營 管 理 知 能 及 行 政 能 力 之 淬 煉 目 前 有 旅 館 餐 飲 烘 焙 旅 運 及 航 空 等 管 理 系 ( 科 ); 西 餐 廚 藝 中 餐 廚 藝 餐 旅 行 銷 管 理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等 系 及 餐 旅 管 理 科 等, 並 設 有 2 個 研 究 所 為 使 國 中 學 生 多 元 選 擇 學 習 內 容, 引 入 大 專 院 校 技 藝 知 能 推 展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籌 備 餐 旅 國 中, 將 於 94 學 年 度 招 收 新 生 班 八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 該 校 係 政 府 為 均 衡 南 北 高 等 教 育 之 發 展, 提 升 南 部 地 區 人 文 與 藝 術 水 準, 並 配 合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發 展, 推 動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協 助 高 雄 中 小 企 業 轉 型 升 級 與 傳 統 產 業 外 移 的 技 術 和 管 理 人 才 之 支 援, 所 設 立 之 綜 合 大 學, 89 年 7 月 開 始 招 生 目 前 已 成 立 人 文 社 會 科 法 理 工 等 四 學 院 及 8 個 各 具 特 色 的 學 系 七 個 碩 士 班 為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回 流 教 育 機 會, 有 二 個 系 所 開 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五 個 學 系 開 設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九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創 建 於 民 國 4 年, 現 為 南 台 灣 地 區 首 要 的 醫 學 教 育 重 鎮 及 醫 學 中 心 目 前 全 校 計 有 醫 學 院 口 腔 醫 學 院 藥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健 康 科 學 院 生 命 科 學 院 等 六 學 院, 以 及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與 小 港 醫 院, 並 計 畫 於 屏 東 校 區 興 建 另 一 教 學 醫 院 該 校 教 學 目 標 在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具 有 醫 學 專 業 知 識 和 醫 德, 並 兼 顧 人 文 素 養 之 醫 學 科 學 人 才 除 醫 學 以 外, 並 注 重 生 物 科 技 心 理 生 理 行 為 與 社 會 科 學 之 研 究, 加 強 臨 床 與 基 礎 醫 學 之 整 合, 成 果 卓 著 十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 該 校 為 天 主 教 聖 吳 甦 樂 女 修 會 所 創 辦 之 全 台 唯 一 一 所 外 語 學 院, 成 立 於 民 國 55 年 7 月, 外 語 教 育 是 該 校 發 展 的 重 心 與 特 色, 並 配 合 專 業 之 的 培 育, 以 既 有 的 英 法 德 西 日 文 等 語 言 為 核 心, 發 展 設 立 應 用 華 語 文 外 語 教 學 國 際 事 務 資 訊 管 理 與 傳 播 等 系, 預 定 94 學 年 度 增 加 傳 播 藝 術 系 與 翻 譯 系 該 校 積 極 拓 展 與 歐 美 亞 洲 及 大 陸 等 地 區 的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以 期 能 發 展 為 語 言 與 專 業 結 合 之 外 語 大 學, 實 踐 敬 天 愛 人 全 人 教 育 的 理 念 十 一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 該 校 位 於 高 雄 市 區, 交 通 便 捷, 提 供 大 高 雄 地 區 技 職 教 育 在 職 進 修 及 推 廣 教 育 等 日 夜 間 部 學 習 的 機 會 該 校 前 身 為 職 業 學 校, 成 立 於 民 國 52 年,4 年 來 作 育 英 才 無 數, 歷 屆 畢 業 生 懷 抱 育 英 博 愛 精 神, 站 在 護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線, 表 現 傑 出 配 合 時 代 脈 動, 提 升 護 理 教 育,92 年 8 月 日 正 式 奉 准 改 制 為 專 科 學 校 9 學 年 度 除 招 收 五 專 護 理 科 學 生, 並 增 收 二 專 護 理 科 日 夜 間 部 學 生 高 中 教 育 本 市 有 公 立 高 中 ( 含 國 立 )5 校,57 班 學 生 2,5 人, 私 立 高 中 5 校 44 班, 學 生 4,67 人, 高 中 教 育 以 培 育 學 術 性 向 潛 能 之 學 生 為 主, 課 程 強 調 思 考 與 學 術 之 訓 練, 本 市 高 中 首 重 均 衡 地 域 發 展, 加 強 各 校 推 動 社 區 學 術 學 習 功 能 重 要 措 施
152 肆 文 教 建 設 45 如 下 : 一 推 動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 辦 理 申 請 暨 甄 選 入 學 及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學 校 可 依 辦 學 理 念 及 目 標 選 才, 學 生 可 依 能 力 及 志 願 選 校,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入 學 以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依 據 學 校 可 自 訂 入 學 條 件 標 準 及 加 權 部 分 之 項 目 二 加 強 發 展 高 中 特 色 : 根 據 學 校 重 點 特 色, 充 實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備,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吸 引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升 學, 以 促 進 各 區 域 高 中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重 點 發 展 項 目 包 括 : 人 文 及 社 會 學 科 語 文 學 科 自 然 學 科 生 物 活 體 培 養 圖 書 館 發 展 等 五 項 三 辦 理 第 二 外 國 語 課 程 : 鼓 勵 學 校 開 設, 以 增 加 學 生 學 習 機 會,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參 與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四 發 展 基 礎 科 學 教 育 : 推 動 自 然 學 科 實 驗 輔 導 計 畫, 增 加 數 理 資 優 學 生 研 究 能 力,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各 項 國 際 競 賽, 拓 展 學 習 領 域 五 推 動 友 善 校 園 計 畫 : 推 動 青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辦 理 各 項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 培 訓 全 市 認 輔 教 師, 落 實 認 輔 制 度 及 三 級 預 防 理 念 ; 加 強 生 活 品 德 生 命 教 育, 培 養 學 生 正 確 生 活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另 建 立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 積 極 關 懷 中 輟 學 生 六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 推 動 重 點 在 於 全 面 鼓 勵 學 校 改 善 教 學 設 施 與 鄰 近 不 同 課 程 類 型 學 校 共 同 規 劃 辦 理 課 程 區 域 合 作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與 社 區 招 生 整 合, 鼓 勵 優 秀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升 讀 當 地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全 面 提 升 中 等 教 育 品 質, 促 進 各 地 區 中 等 教 育 均 衡 發 展 本 市 高 中 教 育 將 朝 國 際 化 科 技 化 方 向 發 展, 提 升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推 動 教 育 實 驗, 強 化 第 二 外 語 教 學,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培 養 具 有 創 意 宏 觀 的 青 年 學 子 高 職 教 育 本 市 公 立 高 職 5 校, 分 工 商 家 三 類 科 26 班, 學 生,7 人 ; 私 立 高 職 6 校, 分 工 商 家 藝 術 護 理 五 類 科 班, 學 生,998 人 高 職 教 育 強 調 技 能 學 習 與 證 照 取 得, 經 由 理 論 學 習 與 實 習 操 作, 強 化 技 術 能 力, 參 加 技 藝 ( 能 ) 競 賽 與 證 照 檢 定 成 績 斐 然 重 要 措 施 如 下 : 一 推 動 綜 合 高 中 : 綜 合 高 中 是 中 等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亦 是 我 國 中 等 教 育 機 構 轉 型 的 方 向, 透 過 課 程 改 革 達 到 適 性 發 展 的 教 育 目 標, 提 供 學 生 學 術 導 向 與 技 能 導 向 兼 具 之 學 程, 加 強 學 生 適 性 適 能 之 發 展, 並 符 應 世 界 教 育 潮 流 二 建 立 教 育 夥 伴 關 係 : 與 鄰 近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進 行 教 育 合 作, 如 師 資 課 程 學 生 預 修 等, 帶 動 高 職 教 學 優 質 精 進 三 推 動 技 藝 教 育, 加 強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 為 輔 導 具 有 技 藝 操 作 取 向 之 學 生, 開 辦 技 藝 教 育 班, 銜 接 高 職 實 用 技 能 班, 使 學 生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 並 試 辦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議 題, 期 使 學 生 建 立 生 涯 檔 案 ; 另 結 合 產 學 資 源, 開 設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發 揮 三 明 治 式 教 學 效 益 四 參 加 技 藝 競 賽 及 技 能 檢 定, 取 得 職 業 雙 證 照 : 高 職 學 生 參 加 技 藝 ( 能 ) 競 賽, 成 績 優 勝 者, 可 獲 保 送 技 術 校 院 機 會, 並 在 高 職 畢 業 前,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以 取 得 丙 級 或 乙 級 技 術 士 職 業 證 照, 作 為 將 來 升 學 或 就 業 之 能 力 證 明 技 術 職 業 教 育 是 國 家 技 術 發 展 的 基 礎, 為 配 合 社 會 及 產 業 發 展 之 需 要, 應 適 當 調 整 職 業 類 科, 充 實 師 資 及 設 備, 提 高 學 生 技 術 知 能, 以 拓 展 其 進 路
153 46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48 高雄市高中高職教育發展概況 類別 學年 度 統計數 市立高中 高職 學校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國立及私立高中 高職 人 學校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人 ,48,895 2,55 5,924 4,55 4,4,27 8,744 2,467 27,46 28,657 29,98 4,795 4,925 2,2, ,86,44 4,77 5,2,57 5,25 2,685,27 28,27 26,986 24, 27,729 42,85,99 27,,572 註: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數含師大附中高中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國民中學教育 本市國中公立國中 4 校 含國立及高中附設國中部 學生數 58,69 人 私立 國中 5 校 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學生數 4,78 人 國中教育的目的主要在培養健全 的國民 其任務兼具學生之升學輔導與職業試探 尤其青少年時期 在性向 能力 興趣及身心發展等變異性高 加以社會變遷迅速 整體環境多元且複雜 對學生學習 過程衝擊更大 因此 國中教育必須重視因材施教的適性教育與青少年輔導 讓學生 充分發揮潛能 建立信心 肯定自我 重要措施如下 一 促進教學正常化及提升教學效果 集中辦理新生編班及導師抽籤編配作業 落實 正常教學 發揮 發展小班教學精神 提高教學效果 並實施學校評鑑 教師 專業評鑑 輔導改善缺失 以提高教育品質 二 推動九年一貫課程 創新教學及課程改革 成立五大策略聯盟 協助各校推動九 年一貫課程實施 敦聘學者指導各領域能力指標 教學設計研習 依行政組織與 運作 教學能力之增進及整合家長 社會及學界資源等三項指標 協助各校實施 九年一貫課程 及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三 推學生訓輔 友善校園 工作 重視師生權利與義務 改進訓輔措施 建立有效 輔導體制 發展學校特色 增進輔導組織功能 型塑教師專業 建立學校輔導網 路 整合支持系統 協助學生適性發展 活絡學習內容 培育學生健全人格 帶 好每位學生 預防偏差行為 積極辦理寒暑假育樂營活動 提供正當休閒活動 並為適應不良學生 提供多元彈性課程 實施認輔制度及生涯輔導 協助規劃未 來 適應環境發展 另辦理技藝教育學程 落實職業陶冶與輔導 四 發展科學教育 加強科學課程教材研習 使教學生活化 趣味化 配合辦理科學 展覽及科學園遊會 增進學習興趣 建立學生自信心
154 肆 文教建設 47 五 推展鄉土教育及愛鄉意識 編印實察手冊及教師手冊 認識鄉土事物 並推廣鄉 土語言教學 以培養聽說基本溝通能力 另成立鄉土資源中心 提供教學資源 辦理鄉土實察活動 以培養鄉土情懷 另辦理鄉土教育成果發表會 鄉土語言教 學成果發表會 透過活動活化教學歷程及深化鄉土語言教育成效 六 改善學習環境及充實教學設備 為改善教育環境 除新設國中 新建校舍與老舊 校舍整建及充實教學設備外 改善現代化廁所設施 照明 飲水及消防安全等設 施 並規劃辦理 校園亮起來 讓校園成為師生與社區民眾學習與休閒活動的 優質環境 本市未來國中教育的發展 除配合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及國中基本能力測驗等教育 改革措施外 更繼續落實正常教學 加強學生適性輔導及改進學習環境 期使國中教 育導向教學正常 機會均等與具人文關懷之方向 表 49 高雄市國民中學教育發展概況 類別 學年度 統計數 學校數 市立國民中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人 國立及私立國民中學 學校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人 ,565,675,96,979 2, 2,4,977,98,88,79,764,76,596.56,54,56 7,949 75,859 84,5 84,722 84, 82,588 78,72 74,47 64,8 64,7 6,5 58,8 57, ,8 57, ,97 4,57 4,2 4,2,854,99 4,26 4,9 5,79 5,79 5,598 5,52 4, ,42 5,57 註:.市立國立及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2.不含特殊學校及一般國中特殊班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國民小學教育 本市公立國民小學 88 校 含國立及高中 國中附設國小部 學生 7,279 人 私立國民小學 4 校 含高中附設國小部 學生,248 人 本市國小在 優質 活力 心教育 的教育目標下 以營造溫馨學習環境 推展創意教學 豐富學習內容 運用 多元評量 鼓勵親師合作為重點發展工作 以適應學生個別差異 發展健全人格 回 歸教育本質為內涵 協助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 原住民 外籍配偶子女等文化不利學 生進行補救教學 培養愛鄉情感 推動鄉土教育 期望培育身心健康的 2 世紀新公 民 在政府 學校教育人員及學生家長三方面共同合作之下 呈現嶄新的面貌 重要 措施包括
155 48 高雄市行政概況 一 營造友善校園 改善學校教學環境及設備 增設新校及更新校舍 充實各科教學 教具 增闢語言及電腦教室 推動校園綠化 營造無障礙空間 提供人性化學習 環境 全面辦理教訓輔三合一學生輔導新體制及推動訓輔計畫 帶好每位學生 辦理港都海洋特色社團 提倡學生正當休閒活動 發展學生多元智慧 二 提升教師專業素養與學生素質 推動九年一貫課程 落實創新教學 因材施教 提供個別化 人性化教學方式 提高教學效果 研究改進教學內容 教材教法 充實教師教學知能 推動資訊教育 英語教學 培養學生適應未來社會之能力 設置音樂 舞蹈 美術 體育班 並普設一般能力資優資源班及辦理縮短修業年 限甄試 發展特殊才能及資賦優異學生潛能 三 加強生活 品德與生命教育 培養學生 守秩序 愛整潔 有禮貌 做環保 敬 愛人 等良好生活習慣 發展學生 孝順 感恩 友善 負責 尊重 合作 寬 恕 等優良操守 讓學生學會珍惜生命 活出價值及尊重他人 造福人群 四 發揚台灣各族群文化與特點 推動鄉土教育 編輯鄉土教材 實施鄉土語言教學 辦理原鄉文化活動 培養學生愛鄉情操及尊重多元文化 五 輔助弱勢學生學習 設置身心障礙資源班 實施補充及補救教學 提供無障礙學 習環境 照顧特殊兒童 鼓勵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 提供身心障礙 低收入戶 原住民學童優先免費入班 協助特殊需要之家庭照顧學童課後生活 辦理教育優先區 外籍配偶子女學習輔導 退休教師精英風華再現等計畫 積極 輔導弱勢學童適性發展 並進行補救教學 以弭平落差 提升國小教育品質 未來將繼續推動國民小學課程及教學方法改革 提昇學生學習效果 培養學生健 全人格 養成自主學習習慣和願意終身學習的意願 辦理學校評鑑及教學評鑑 提昇 教育品質 建立校務運作民主程序 鼓勵教師 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關心國小教育 參與學校經營 促進教育發展 表 5 高雄市國民小學教育發展概況 類別 學年度 ,65,67,82,75,78,667,65,628,94,87,82 4,78,544,56,569,52 統計數 市立國民小學 學校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人 國立及私立國民小學 學校數 所 班級數 班 學生數 人 6,796 7,4 6,84 52,756 44,58 7,6,975 28,44 2,6 22,68 24,84 26,7 22,49 2,66 9,64 7, ,87 2,7 2, 2,22 2,59,892,729,552,94,26,57,92,685,,6,45 註 國立及私立國小係指油廠國小及國立師大附中國小部(不含外僑小學)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56 肆 文 教 建 設 49 幼 兒 教 育 本 市 目 前 有 公 立 幼 稚 園 ( 班 )68 所, 私 立 幼 稚 園 4 所, 幼 生 共 9,9 人 展 望 新 世 紀 的 來 臨, 幼 兒 教 育 不 但 是 全 民 普 及 的 社 區 化 教 育, 也 是 精 緻 的 生 活 教 育 為 提 供 幼 兒 更 優 質 的 教 育 環 境, 在 量 的 擴 充 方 面, 除 積 極 輔 導 幼 稚 園 立 案 增 班 及 補 助 經 費 充 實 學 校 設 備 外, 為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更 編 列 經 費 予 以 補 助, 以 增 加 幼 兒 就 學 機 會 並 達 到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目 標 在 質 的 提 升 方 面, 以 加 強 幼 稚 園 評 鑑 及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為 重 點 工 作, 並 辦 理 各 項 研 習 進 修, 藉 以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能 力 與 素 養 本 市 為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並 增 進 幼 兒 身 心 健 康 之 所 需, 辦 理 下 列 各 項 重 要 措 施 : 一 提 供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優 先 並 免 學 費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弱 勢 族 群 子 女 優 先 進 入 公 幼 就 讀 之 措 施, 落 實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政 策 二 重 視 幼 兒 福 利, 提 供 弱 勢 族 群 子 女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減 輕 家 長 負 擔 三 輔 導 幼 稚 園 立 案 增 班, 增 加 幼 兒 就 學 機 會, 並 提 供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四 增 設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級,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提 升 早 期 療 育 效 果 五 設 置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並 組 織 幼 教 輔 導 團, 隨 時 提 供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諮 詢 服 務 及 協 助 解 決 教 學 疑 難 問 題 六 辦 理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到 園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增 進 服 務 效 率 七 加 強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確 保 幼 兒 安 全 八 辦 理 幼 兒 教 育 評 鑑 及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提 升 幼 教 水 準 及 家 長 知 能 九 重 視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及 研 習, 除 教 育 局 規 劃 辦 理 外, 並 鼓 勵 及 補 助 各 園 自 辦 區 域 性 教 師 研 習,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十 將 各 項 幼 兒 教 育 相 關 法 令 及 資 訊 建 置 網 頁, 隨 時 上 網 公 告 及 更 新, 增 進 民 眾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了 解 及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本 市 特 殊 教 育 概 分 為 資 賦 優 異 及 身 心 障 礙 二 大 類, 期 使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求 之 學 生 均 能 接 受 個 別 化 之 適 性 教 育, 以 激 發 個 人 潛 能 及 培 育 獨 立 自 主 之 生 活 能 力 在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方 面, 於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設 立 一 般 及 特 殊 性 向 之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等 資 優 班 ; 在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方 面, 除 三 所 特 殊 學 校 外, 於 國 中 小 設 置 啟 智 啟 聰 啟 明 啟 仁 等 特 教 班, 語 障 情 障 啟 聰 自 閉 症 及 不 分 類 等 資 源 班, 另 有 視 障 巡 迴 在 家 教 育 床 邊 教 學 等 班, 目 前 並 加 強 學 前 高 職 特 教 班 及 資 源 班, 並 委 請 特 教 團 體 開 設 特 教 班, 以 因 應 各 類 障 礙 學 生 之 需 求 三 所 特 殊 學 校 現 況 : 一 高 雄 啟 智 學 校 : 內 設 國 小 部 國 中 部 高 職 部 等 三 級, 招 收 6 至 8 足 歲 之 智 能 障 礙 及 多 障 學 生 計 有 4 班, 學 生 258 名 二 成 功 啟 智 學 校 : 開 設 高 職 部 及 國 中 部, 計 有 2 班, 學 生 87 名 三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87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計 有 高 職 部 7 班 ( 啟 智 啟 聰 啟 明 等 類 ), 視 障 巡 迴 班 班 啟 聰 巡 迴 班 班, 國 中 部 啟 明 班 班 視 障 巡 迴 班 2 班 聽 障 巡 迴 班 班, 國 小 部 啟 明 班 4 班 及 視 障 巡 迴 班 2 班, 學 前 部 班, 學 生 共 258 名 瑞 平 分 校 : 自 89 年 月 起 開 始 招 生, 招 收 對 象 為 不 幸 少 年
157 5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5 高雄市 9 學年度各級學校特殊班級統計 高職特教班 其 註 其他類包含啟聰資源班 情障資源班 語障資源班 自閉症資源班 視障巡迴班等 資料來源 通報系統 9 年 9 月 日資料統計 他 學前教育班 班 在家教育班 仁 班 不分類資源班 聰 班 啟 明 班 啟 啟 智 身心障礙 啟 計 小 班 班 術 蹈 班 美 舞 樂 等 教 育 小 級 中 級 職 民 中 民 小 學 小 班 畢 業 學 生 等 教 育 小 級 中 級 職 民 中 民 小 學 小 音 優 學 生 數 計 計 學 校 學 學 計 計 學 校 學 計 計 計 學 校 學 計 計 班 級 數 等 教 育 小 級 中 級 職 民 中 民 小 資 小 類別 總 中 高 高 國 國 總 中 高 高 國 國 總 中 高 高 國 國 資賦優異
158 肆 文 教 建 設 5 社 會 教 育 社 教 機 構 一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中 正 文 化 中 心 佔 地 49,896 坪, 周 圍 人 行 專 用 道 興 建 成 國 內 唯 一 的 市 民 藝 術 大 道, 內 有 圓 形 廣 場 及 廣 大 綠 地, 供 民 眾 休 憩 活 動 之 用, 建 物 內 規 劃 有 五 個 展 覽 館 室, 及 至 德 堂 至 善 廳 二 個 國 際 級 的 表 演 廳 堂, 並 設 有 國 際 會 議 室 圖 書 館 兒 童 圖 書 館 表 演 藝 術 資 訊 館, 為 一 多 目 標 多 功 能 之 藝 文 活 動 展 演 場 所, 是 南 台 灣 邁 向 國 際 化 之 藝 術 據 點 二 文 獻 委 員 會 負 責 編 印 本 市 文 獻 期 刊 專 輯 纂 修 市 志 舉 辦 口 述 歷 史 訪 談 耆 老 座 談 及 史 蹟 源 流 年 會 等 活 動, 體 認 生 命 共 同 體 以 激 發 鄉 土 情 懷, 保 留 屬 於 高 雄 的 歷 史 文 化, 並 管 理 維 護 孔 子 廟 忠 烈 祠 戰 爭 與 和 平 紀 念 館 等, 辦 理 相 關 奉 祀 祭 典 活 動, 透 過 薪 火 相 傳 建 立 愛 鄉 愛 國 之 港 都 文 化 三 美 術 館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座 落 於 高 雄 市 西 北 方 之 內 惟 埤 文 化 園 區 內, 自 994 年 落 成 啟 用, 建 築 本 身 共 有 地 上 4 層 地 下 層, 內 含 雕 塑 大 廳 展 覽 室 圖 書 室 以 及 可 容 納 4 人 的 演 講 廳 等, 館 內 面 積 共 計 為 8,8 坪 ; 館 外 則 有 戶 外 圓 形 廣 場, 美 術 館 園 區 及 雕 塑 公 園 等, 戶 外 公 園 面 積 為 4 公 頃, 內 含 水 域 濕 地 步 道 噴 泉 廣 場 等, 是 一 個 兼 具 藝 術 文 化 休 閒 生 態 的 多 元 生 活 園 區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成 立 之 初, 即 訂 定 美 術 史 美 術 館 作 為 發 展 之 目 標 願 景, 蒐 藏 本 土 重 要 美 術 品, 規 範 專 題 陳 列 室, 從 整 理 區 域 文 化 藝 術 的 自 信 中 建 立 自 尊, 發 揮 美 術 館 典 藏 研 究 展 覽 與 教 育 功 能, 達 成 國 際 本 土 化, 本 土 國 際 化 的 目 標 9 年 初 在 文 建 會 地 方 文 化 館 預 算 支 持 下, 將 園 區 中 的 遊 客 中 心 改 為 兒 童 美 術 館,94 年 完 工 開 館, 現 有 間 展 覽 室, 可 提 供 兒 童 家 長 一 個 全 新 藝 術 學 習 的 場 域 四 歷 史 博 物 館 市 政 府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於 8 年 月 8 日, 自 中 正 四 路 遷 至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二 號 後, 在 中 正 路 舊 市 府 處 改 建 而 成 歷 史 博 物 館, 透 過 展 示 珍 貴 的 文 物 和 各 項 研 究 及 推 廣 活 動, 記 錄 了 先 民 蓽 路 藍 縷, 以 啟 山 林 的 艱 辛 過 程, 讓 民 眾 了 解 高 雄 市 發 展 的 軌 跡, 從 緬 懷 過 去 而 策 勵 未 來, 除 蒐 藏 高 雄 地 區 的 歷 史 文 物 並 接 受 民 間 捐 贈 外, 亦 邀 請 國 內 外 文 物 菁 華 參 展, 拓 展 民 眾 視 野 另 規 劃 闢 設 高 雄 歷 史 主 題 館 二 二 八 事 件 展 示 室 港 都 任 我 遊 風 華 再 現 常 設 展, 並 推 出 多 檔 歷 史 文 化 及 常 民 生 活 特 展, 期 以 多 媒 體 及 互 動 體 驗 方 式, 配 合 文 物 展 示, 讓 民 眾 認 識 鄉 土 與 歷 史, 進 而 活 化 多 元 文 化 內 涵, 提
159 5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供 國 內 外 遊 客 認 識 高 雄 歷 史 的 首 站 及 高 雄 文 史 的 研 究 教 育 中 心 五 圖 書 館 以 社 會 大 眾 為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圖 書 資 訊 服 務 推 廣 社 會 教 育 及 辦 理 文 化 活 動, 服 務 據 點 遍 佈 各 行 政 區 -- 包 括 總 館 及 第 二 總 館 ( 高 雄 文 學 館 ) 鼓 山 旗 津 楠 梓 左 營 三 民 新 興 鹽 埕 前 鎮 寶 珠 南 鼓 山 苓 雅 陽 明 及 翠 屏 等 4 所 分 館 新 興 及 楠 梓 等 2 個 民 眾 閱 覽 室, 另 與 高 雄 市 調 色 板 協 會 合 辦 調 色 板 兒 童 玩 具 圖 書 館, 各 館 並 闢 有 兒 童 閱 覽 區 親 子 共 讀 區 資 訊 檢 索 區 另 依 據 各 館 當 地 民 眾 需 求 及 地 方 特 性 分 別 設 置 南 部 留 學 生 資 料 法 律 資 訊 高 雄 文 獻 資 料 盲 人 資 料 大 陸 資 料 漫 畫 圖 書 室 專 區 ( 室 ) 等, 服 務 範 圍 遍 及 本 市 各 行 政 區, 提 供 市 民 獲 取 多 元 資 訊 資 源 的 管 道 9 年 月 2 日 至 2 月 日 推 出 一 人 一 書. 幸 福 高 雄 全 民 捐 書 捐 款 活 動, 共 募 集 圖 書 6 萬 冊 及 款 項 84 萬 元 95 年 月 本 市 公 共 圖 書 館 藏 量 已 達 52 萬 冊, 達 到 市 民 每 人 平 均 擁 有 公 共 圖 書 館 館 藏 冊 書 之 城 市 進 步 指 標 六 社 會 教 育 館 該 館 位 於 小 港 區 學 府 路 與 大 鵬 路 口, 並 設 有 文 化 體 育 活 動 中 心 主 要 設 施 有 :( 一 ) 文 化 藝 術 大 樓 : 期 刊 ( 兒 童 ) 閱 覽 室 舞 蹈 教 室 電 腦 教 室 語 言 教 室 等 ( 二 ) 演 藝 廳 演 講 廳 露 天 劇 場 ( 三 ) 娛 樂 交 誼 區 :MTV 視 聽 室 DISCO 中 心 KTV 視 聽 室 益 智 性 電 玩 室 桌 球 室 撞 球 室 體 能 訓 練 室 ( 四 ) 體 育 區 : 多 用 途 體 育 館 子 母 式 游 泳 池 ( 委 由 民 間 廠 商 營 運 ) 溜 冰 場 等 設 施 ( 五 ) 戶 外 活 動 區 : 含 露 天 劇 場 體 能 訓 練 場 露 營 區 烤 肉 區 人 工 湖 等 設 施, 利 用 中 心 各 項 設 施, 引 導 青 少 年 正 確 休 閒 觀 念, 設 計 推 廣 適 合 青 少 年 需 求 之 活 動 內 容, 並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社 教 及 文 化 展 演 活 動, 以 提 升 市 民 文 化 生 活 水 準 成 人 教 育 海 洋 首 都 之 推 動 首 重 於 應 有 豐 富 的 人 力 資 源, 成 人 教 育 即 為 開 發 人 力 資 源 之 有 效 策 略, 目 前 本 市 提 供 成 人 教 育 研 習 班 市 民 學 苑 社 區 親 職 教 育 講 座 等 非 正 式 教 育 成 人 進 修 管 道 ; 與 各 級 補 習 及 進 修 學 校 空 中 大 學 社 區 大 學 等 非 正 規 教 育 連 成 網 狀, 以 提 供 市 民 進 修 機 會 9 學 年 度 本 市 高 中 職 進 修 學 校 有 2 所 2 班 學 生 數 6,24 人 ; 國 中 補 校 有 2 所 42 班 學 生 數 96 人 ; 國 小 補 校 2 所 4 班 學 生 數 586 人 本 市 成 人 教 育 重 要 措 施 如 下 : 一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增 進 家 人 關 係 與 家 庭 功 能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及 民 眾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與 諮 詢 服 務, 並 提 供 適 婚 男 女 婚 前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以 培 養 正 確 的 婚 姻 觀 念, 促 進 家 庭 美 滿 ; 督 促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每 學 年 在 正 式 課 程 外 實 施 4 小 時 以 上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及 活 動, 及 會 同 家 長 會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以 增 進 學 生 及 家 長 家 庭 生 活 知 能 二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班, 降 低 不 識 字 率 : 推 動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於 個 行 政 區 內, 委 請 本 市 國 小 及 民 間 社 團 辦 理 成 人 識 字 班 及 外 籍 配 偶 班, 以 降 低 市 民 之 不 識 字 率
160 肆 文 教 建 設 5 三 辦 理 市 民 學 苑, 便 利 市 民 學 習 進 修 : 辦 理 市 民 學 苑, 分 電 腦 語 文 應 用 藝 文 餐 飲 等 五 大 類, 凡 設 籍 高 雄 市, 年 滿 十 六 歲 之 市 民 皆 可 報 名 參 加, 提 供 市 民 學 習 進 修 機 會 四 辦 理 社 區 大 學, 培 養 現 代 社 會 公 民 : 設 置 社 區 大 學, 開 設 學 術 性 社 團 活 動 及 生 活 藝 能 等 課 程, 每 年 分 兩 期 開 課, 並 於 本 市 三 民 左 營 楠 梓 及 小 港 區 分 別 利 用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和 平 國 中 小 港 國 中 立 德 國 中 加 昌 國 小 等 五 所 學 校 開 設 分 班, 以 增 加 社 區 發 展 人 才 及 現 代 社 會 公 民 五 親 子 共 學 英 語 城 鄉 交 流, 全 民 同 步 發 展 : 辦 理 全 民 學 習 外 語 列 車 - 親 子 共 學 英 語, 培 養 親 子 和 諧 關 係, 普 及 學 習 英 語 ; 辦 理 城 鄉 接 軌 人 人 同 步 發 展 學 習, 加 強 本 市 文 化 不 利 地 區 民 眾 及 弱 勢 族 群 終 身 教 育, 以 促 進 成 人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六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業 務, 提 供 市 民 更 多 學 習 進 修 : 訂 定 本 市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中 心 設 置 要 點, 本 市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業 務, 提 供 市 民 更 多 學 習 進 修 機 會, 持 續 規 劃 推 動 學 習 家 庭 學 習 型 學 校 學 習 型 社 區 方 案, 以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長 青 學 苑 為 提 昇 本 市 老 人 文 化 性 福 利 服 務 層 次, 本 府 社 會 局 於 7 年 2 月 日 成 立 長 青 學 苑, 俗 稱 老 人 大 學, 提 供 本 市 55 歲 以 上 長 者 再 進 修 的 園 地 成 立 以 來 深 獲 長 者 們 的 喜 愛 及 各 界 的 肯 定 94 年 度 辦 理 第 26 期, 計 開 設 8 班 學 員 共 7,267 人 次, 課 程 有 語 言 類 文 史 類 法 律 類 藝 術 類 花 藝 類 樂 齡 學 習 類 音 樂 類 舞 蹈 類 體 育 類 健 康 醫 學 類 資 訊 類 及 心 靈 成 長 類 等 2 類 科 目, 共 有 7 個 上 課 據 點 長 輩 們 可 依 自 己 的 喜 好 任 選 兩 門 課 程, 開 設 以 來 深 獲 長 輩 喜 愛 另 活 力 班 係 長 青 學 苑 於 9 年 6 月 承 接 長 青 中 心 活 力 班 業 務, 為 針 對 健 康 身 心 的 提 昇, 特 為 銀 髮 族 規 劃 各 種 強 健 體 魄 運 動 養 生 的 課 程, 藉 以 培 養 銀 髮 族 運 動 習 慣, 增 加 自 身 扺 抗 力 94 年 共 開 設 29 班, 學 員 879 人 次, 藉 由 義 務 教 師 的 教 學, 滿 足 更 多 長 輩 學 習 需 求 至 銀 華 成 長 班 為 滿 足 長 輩 學 習 需 求, 推 動 老 人 生 涯 規 劃, 充 分 利 用 學 苑 設 備, 自 88 年 起 由 長 青 學 苑 另 行 開 辦, 針 對 55 歲 以 上 民 眾, 以 自 給 自 足 方 式 進 行 招 生, 激 發 長 輩 學 習 精 神,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94 年 共 開 設 4 班, 學 員 共 4,287 人 次, 嘉 惠 長 輩 眾 多 社 區 型 長 青 學 苑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滿 足 長 輩 在 地 學 習 的 成 長 需 求, 本 府 社 會 局 特 於 94 年 開 辦 社 區 型 長 青 學 苑, 提 供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55 歲 以 上 老 人 參 與 94 年 共 在 本 市 行 政 區 開 設 67 班, 學 員 9,68 人 次, 深 獲 長 輩 喜 愛, 學 習 興 趣 濃 厚
161 54 高雄市行政概況 文康活動 休閒場所活動 一 公園綠地兒童遊戲場 高雄市都市計畫公園 綠地 兒童遊戲場計 56 處 面積 公頃 至 94 年度計開闢公園 綠地 兒童遊戲場 處 面積 公頃 每人擁有公園綠 地面積為 4.56 平方公尺 提供市民作為休憩活動場所 其分佈如表 5 表 52 高雄市公園綠地廣場分布 類 項 分佈情形 三 前 鹽 新 苓 鼓 前 左 旗 小 楠 合 民 金 埕 興 雅 山 鎮 營 津 港 梓 別 目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區 計 公 面積 公頃 園 處數 綠 面積 公頃 地 處數 兒 童 面積 遊 戲 場 場數 二 社區活動中心及場所 本市現有 64 座 處 社區活動中心 大多為運用社會資源設置 或由地方熱心 公益者提供 或與里活動中心共同使用 並由社區發展協會及里辦公處共同管理及維 護 部分活動中心並設有圖書室 閱覽室及各類文康休閒器材 每天定時開放供民眾 使用或供社區民眾集會及舉辦各項活動 本府社會局為協助自發性的社區協會推動業務 每年均編列維修經費 94 年共 維修小港區港興等 5 座社區活動中心 共計, 元 本府社會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為地下 2 層 地上 層 室內面積 7,8 餘坪 室外, 餘坪 為東南亞最大的綜合性老人服務中心 服務對象為本市年滿 55 歲 以上之市民 目前該中心服務項目有 (一) 文康休閒服務 內設卡拉 OK 健身室 棋藝室 圖書視聽 展覽廳 電腦教室 演藝廳 等多項空間 提供各類休閒設施服務 94 年共計服務 977,79 人次 (二) 日間託老服務 自辦健康老人社會型日託服務計服務 9,9 人次 並委託民間 機構辦理 輕度失能老人日間照顧服務 計受託,5 人次 合計受託 5,44
162 肆 文 教 建 設 55 人 次 ( 三 ) 諮 詢 服 務 : 由 專 業 社 工 及 志 工 人 員 提 供 生 活 輔 導 及 諮 詢 服 務, 並 遴 聘 律 師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2 場 次,95 人 次 ( 四 ) 薪 傳 教 學 : 遴 選 7 位 傳 承 大 使 至 社 區 學 校 教 授 特 殊 專 業 技 藝 ( 五 ) 餐 飲 服 務 : 設 有 餐 廳 提 供 經 濟 實 惠 的 美 味 餐 食 ; 另 對 苓 雅 區 65 歲 以 上 獨 居 老 人 提 供 送 餐 服 務,94 年 共 計 服 務 餐 食 外 送 及 定 點 用 餐 69,42 人 次 ( 六 ) 醫 療 保 健 諮 詢 服 務 : 配 置 專 業 護 士 名, 結 合 醫 師 提 供 保 健 諮 詢 服 務 75 人 次 ( 七 ) 研 究 發 展 : 委 託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設 置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做 為 老 人 資 料 中 心 及 本 市 老 人 福 利 措 施 評 估 研 究 創 新 之 據 點 ( 八 ) 獨 居 老 人 及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 結 合 本 市 慈 善 團 體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及 長 青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隊, 提 供 老 人 福 利 諮 詢 心 理 輔 導 法 律 諮 詢 保 護 安 置 及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問 安 之 照 顧 服 務, 其 中 老 人 保 護 部 份 94 年 通 報 個 案 共 5 案,69 件 開 案 本 市 設 置 29 座 敬 老 亭 暨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提 供 老 人 休 閒 研 習, 其 中 有 8 座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已 轉 型 為 社 區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兼 辦 獨 居 老 人 訪 視 問 安 餐 食 服 務 及 進 修 服 務 為 提 供 市 民 更 貼 心 活 動 環 境, 本 府 社 會 局 94 年 編 列,2 萬 元, 共 計 修 繕 處 老 人 活 動 場 所 及 充 實 設 施 設 備 處 老 人 活 動 場 所 三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 一 ) 設 立 沿 革 : 本 中 心 於 民 國 7 年 月 日 奉 命 成 立, 原 隸 屬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於 民 國 77 年 月 5 日 改 隸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二 ) 服 務 宗 旨 :. 提 供 勞 工 各 項 文 康 設 施 休 閒 場 所 及 各 類 展 覽 活 動 2. 辦 理 勞 工 育 樂 活 動, 推 展 勞 工 教 育,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激 勵 工 廠 青 年 參 與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進 而 回 饋 社 會 ( 三 ) 服 務 項 目 :. 勞 工 休 閒 活 動 方 面 : 每 年 皆 舉 辦 未 婚 青 年 聯 誼 活 動, 拓 展 勞 工 社 交 生 活 領 域, 增 進 彼 此 了 解, 提 昇 生 活 情 趣, 創 造 美 滿 人 生, 締 造 不 少 佳 偶 良 緣 ; 免 費 提 供 勞 工 電 影 欣 賞 ; 舉 辦 勞 工 國 劇 欣 賞 ; 親 子 育 樂 活 動 ; 戶 外 旅 遊 等 活 動 2. 勞 工 教 育 方 面 : 為 推 展 勞 工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提 供 勞 工 各 項 教 育 技 藝 研 習 機 會, 以 充 實 精 神 生 活 內 涵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身 心 平 衡 健 全 發 展, 藉 教 育 變 化 氣 質 促 進 社 會 詳 和,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之 境 地, 開 辦 勞 工 學 苑, 內 容 有 英 日 語 美 容 韻 律 舞 瑜 珈 土 風 舞 書 法 命 理 樂 器 等 餘 班 社. 勞 工 福 利 服 務 方 面 : () 廉 價 提 供 場 地 設 施 服 務,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舉 辦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教 育 訓 練 集 會 演 說 場 所, 包 括 會 議 室 大 禮 堂 及 廣 場 市 府 各 機 關 及 本 市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舉 辦 有 關 勞 工 之 活 動 得 免 費 使 用 場 地, 本 市 各 產 職 業 工 會 各 里 辦 公 室 學 校 舉 辦 勞 工 各 項 活 動 費 用 得 予 五 折 優 待, 為 本 市 工 會 里 辦 公 室 學 校 節 省 經 費
163 5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 提 供 安 全 舒 適 住 宿 服 務, 以 廉 價 政 策 服 務 勞 工, 包 括 單 人 雙 人 參 人 肆 人 套 房 76 間, 期 待 為 勞 工 提 供 最 佳 服 務, 減 輕 勞 工 負 擔 () 提 供 安 全 舒 適 價 廉 女 子 宿 舍 服 務, 供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勞 工 及 外 縣 市 勞 工 女 兒 就 讀 本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住 宿, 減 輕 女 性 勞 工 及 勞 工 眷 屬 住 宿 經 費 負 擔 4. 推 行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制 度 : 有 效 結 合 社 會 人 力 資 源, 發 揮 潛 能, 協 助 政 府 推 動 勞 工 服 務 工 作, 本 中 心 現 有 志 工 4 人, 經 過 訓 練, 免 費 協 助 推 展 勞 工 教 育 育 樂 休 閒 活 動 帶 動 團 康 等, 實 質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使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得 到 自 我 滿 足 自 我 成 就 感 ( 四 ) 業 務 職 掌 :. 第 一 課 : 掌 理 勞 工 育 樂 活 動 勞 工 教 育 勞 工 服 務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執 行 及 地 場 租 借 服 務 規 劃 管 理 及 其 他 等 事 項 2. 第 二 課 : 掌 理 營 運 管 理 研 考 印 信 文 書 檔 案 庶 務 出 納 物 品 採 購 土 木 水 電 空 調 鍋 爐 等 維 修 住 宿 服 務 場 所 服 務 規 劃 管 理 及 其 他 等 事 項 ( 五 ) 服 務 場 所 面 積 : 本 中 心 室 內 面 積 共 2,58 平 方 公 尺, 為 地 下 一 層 地 上 七 層 之 建 築, 另 室 外 有 一 開 放 式 廣 場 ( 六 ) 開 放 服 務 空 間 : 一 樓 : 大 禮 堂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舉 辦 集 會 文 康 活 動 或 交 誼 競 賽 使 用 二 樓 :. 教 室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舉 辦 一 般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或 研 習 使 用 2. 展 覽 室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辦 理 有 關 勞 工 各 項 展 示 使 用 三 樓 : 教 室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舉 辦 一 般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或 研 習 使 用 四 樓 :. 教 室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舉 辦 一 般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或 研 習 使 用 2. 辦 公 室 : 租 借 高 雄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機 聯 會 及 高 雄 市 前 鎮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使 用 五 六 七 樓 :. 住 宿 部 : 供 勞 工 及 眷 屬 住 宿 2. 女 子 宿 舍 部 : 供 任 職 本 市 女 性 單 身 勞 工 或 就 讀 本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之 勞 工 女 性 眷 屬 在 學 期 間 長 期 住 宿. 接 待 室 : 接 待 有 關 舉 辦 或 協 助 勞 工 訓 練 教 育 講 習 或 研 習 等 活 動 之 貴 賓
164 肆 文 教 建 設 57 地 下 室 : 地 下 室 空 間 部 分 : 供 勞 工 團 體 或 事 業 單 位 或 個 人 舉 辦 集 會 文 康 聯 誼 或 體 育 活 動 使 用 另 設 置 桌 球 桌 供 勞 工 休 閒 競 賽 使 用 廣 場 : 供 勞 工 團 體 事 業 單 位 及 其 他 機 關 團 體 或 個 人 舉 辦 公 益 性 集 會 演 說 藝 文 表 演 等 活 動 使 用 藝 文 活 動 一 舉 辦 各 種 大 型 藝 文 展 演 活 動 : ( 一 ) 推 動 街 頭 藝 術 展 演 除 平 時 鼓 勵 街 頭 藝 人 於 本 市 規 劃 的 展 演 場 地 表 演 外, 本 市 辦 理 藝 眾 不 同. 街 頭 競 技 - 街 頭 藝 術 大 匯 演 活 動 共 天 活 動 春 秋 街 頭 藝 術 季 活 動 場 次 配 合 六 合 觀 光 夜 市 造 街 活 動 2 周 藝 見 好 同 學 街 頭 藝 術 進 入 校 園 7 場 次 等, 總 計 94 年 度 各 活 動 參 加 人 次 超 過 7 萬 人 ( 二 ) 辦 理 29 世 界 運 動 會 推 廣 活 動 為 迎 接 29 年 高 雄 世 運 盛 事, 本 市 赴 德 參 與 25 世 界 運 動 會 閉 幕 接 旗 表 演 節 目 及 訪 歐 文 化 巡 演, 及 辦 理 世 運 示 範 賽 開 幕 晚 會 活 動 ( 三 ) 世 運 迎 旗 大 遊 行 及 世 運 之 夜 高 雄 市 爭 取 到 世 運 會 的 主 辦 權, 是 台 灣 6 年 來 第 一 次 成 功 申 辦 國 際 大 型 綜 合 型 運 動 賽 會 為 有 效 提 昇 高 雄 城 市 在 國 際 上 的 能 見 度, 同 時 也 突 顯 了 高 雄 近 年 於 城 市 改 造 國 際 化 推 動 上 的 耀 眼 成 績 94 年 7 月 2 日 陳 其 邁 市 長 以 29 年 世 運 主 辦 城 市 市 長 之 身 份, 率 領 近 4 人 台 灣 世 運 代 表 團 前 往 德 國 杜 伊 斯 堡 接 下 世 運 會 會 旗, 本 市 以 獨 具 城 市 文 化 特 色 的 表 演 成 功 行 銷 高 雄 城 市 形 象, 帶 著 榮 耀 將 於 7 月 日 返 抵 台 灣 國 門 為 迎 接 這 屬 於 高 雄 市 的 驕 傲, 市 政 府 特 別 舉 辦 世 運 迎 旗 大 遊 行 及 高 雄 世 運 之 夜 活 動, 展 現 高 雄 城 市 熱 切 迎 接 29 世 運 的 自 信 與 希 望 ( 四 ) 文 化 到 社 區. 藝 起 來 看 戲 活 動 選 擇 本 市 個 行 政 區 當 中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廟 埕 舉 辦, 邀 請 多 種 型 態 表 演 團 體 進 行 演 出, 共 巡 迴 場 次, 參 與 人 次 近 萬 人 ( 五 ) 辦 理 高 雄 港 號 碼 頭 光 榮 移 交 典 禮 為 落 實 市 港 合 一 政 策, 高 雄 港 號 碼 頭 於 94 年 底 正 式 移 交 予 高 雄 市 民 典 禮 規 劃 陳 總 統 以 三 軍 統 帥 的 身 分 校 閱 海 軍, 並 由 行 政 院 謝 院 長 交 付 港 口 之 鑰 給 高 雄 市 葉 代 理 市 長, 象 徵 著 號 碼 頭 光 榮 退 役, 並 迎 接 高 雄 市 光 榮 碼 頭 時 代 的 來 臨 活 動 當 天 參 與 民 眾 超 過 萬 人, 各 大 媒 體 爭 相 報 導 ( 六 ) 辦 理 25 高 雄 國 際 貨 櫃 藝 術 節 本 屆 貨 櫃 藝 術 節 以 GBox: 童 遊 貨 櫃 為 藝 術 家 創 意 發 想 主 題, 將 貨 櫃 作 品 加 入 童 趣 的 元 素, 使 觀 眾 重 溫 童 年 的 經 驗 與 想 望 活 動 自 25 年 2 月 7 日 至 26 年 月 5 日 美 術 館 東 側 綠 地 辦 理, 活 動 期 間 週 末 假 日 在 舞 台 區 安 排 國 內 外 團 體
165 5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表 演, 場 域 內 還 規 劃 了 兒 童 遊 戲 區, 設 有 大 型 氣 墊 玩 具 並 設 置 故 事 屋 安 排 故 事 媽 媽 說 故 事 視 覺 藝 術 部 分 共 有 85 件 作 品 參 選, 評 選 出 2 件 作 品, 包 含 台 灣 德 國 奧 地 利 日 本 美 國 等 藝 術 家 之 創 作, 超 過 2 萬 人 次 參 加 ( 七 ) 逛 鹽 埕. 找 高 雄 文 化 行 旅 活 動 為 讓 全 國 民 眾 認 識 高 雄 庶 民 文 化 溫 柔 的 一 面, 於 8 月 2 日 至 8 月 2 日 邀 集 國 內 北 中 南 之 文 藝 作 家 藝 文 界 記 者 及 社 區 鄰 里 長 等, 展 開 二 天 一 夜 的 鹽 埕 老 行 業 及 古 蹟 景 點 探 訪 活 動, 期 望 透 過 參 訪 者 的 新 聞 影 響 力, 藉 此 形 塑 高 雄 城 市 文 化 風 貌, 約 計 有 2 人 參 與 活 動 ( 八 ) 2 號 ( 真 愛 ) 碼 頭 開 幕 系 列 活 動 為 慶 祝 2 號 ( 真 愛 ) 碼 頭 開 幕, 文 化 局 於 94 年 2 月 24 日 至 95 年 月 日 於 真 愛 碼 頭 舉 辦 水 岸 花 香 真 愛 2 活 動, 開 幕 當 天 特 別 邀 請 聲 樂 家 黃 翠 茂 老 師 演 唱 及 城 市 囝 仔 舞 團 帶 來 主 題 舞 蹈, 系 列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藝 術 廊 道 真 愛 樂 章 等 一 系 列 歡 慶 活 動, 活 動 期 間 吸 引 約 有 萬 人 參 與 透 過 活 動 行 銷 真 愛 碼 頭, 推 廣 本 市 水 岸 花 香 城 市 的 觀 光 新 概 念 ( 九 ) 辦 理 台 灣 史 蹟 源 流 研 究 會 會 友 年 會 : 94 年 9 月 9-2 日 於 高 雄 市 國 軍 英 雄 館 舉 辦 台 灣 史 蹟 源 流 研 究 會 94 年 會 友 年 會, 約 25 人 參 加 ( 十 ) 辦 理 台 灣 追 鄉 曲 十 七 世 紀 荷 治 時 期 台 灣 日 常 生 活 教 育 展 : 由 文 建 會 策 劃 補 助, 荷 蘭 貿 易 暨 投 資 辦 事 處 與 文 化 局 共 同 合 辦, 於 8 月 日 至 月 7 日 假 市 府 中 庭 展 出, 期 讓 民 眾 共 同 回 顧 見 證, 了 解 近 四 百 年 前 荷 蘭 與 台 灣 長 達 近 半 世 紀 的 合 作 與 競 爭, 以 及 在 這 塊 土 地 發 生 的 牽 連 與 脈 動 ( 十 一 ) 世 界 知 名 柏 林 愛 樂 交 響 樂 團 亞 洲 巡 演 音 樂 會, 於 月 7 日 在 台 北 國 家 音 樂 廳 演 出, 本 局 戶 外 廣 場 同 步 實 況 轉 播, 吸 引 上 萬 民 眾 到 場 聆 聽 ( 十 二 ) 辦 理 嫁 妝 一 牛 車 - 婚 姻 禮 俗 文 物 特 展 在 本 市 歷 史 博 物 館 展 出 台 灣 早 期 牛 車 迎 親 陣 頭 傳 統 廳 堂 新 娘 房 等 嫁 妝 文 物 的 民 俗 風 采, 文 物 計 4 餘 件 並 配 合 展 出 以 動 態 表 演 方 式 呈 現 台 灣 傳 統 婚 禮 迎 親 過 程, 讓 民 眾 瞭 解 舊 時 嫁 娶 民 俗 的 文 化 精 髓, 深 度 體 會 台 灣 文 化 之 美, 喚 起 民 眾 重 視 婚 姻 的 重 要 意 涵 ( 十 三 ) 25 舞 動 青 春 - 高 雄 市 長 盃 全 國 踢 踏 舞 大 賽 響 應 政 府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並 推 展 舞 蹈 藝 術 發 展, 社 教 館 規 劃 辦 理 全 國 踢 踏 舞 大 賽,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的 踢 踏 舞 頂 尖 高 手 齊 聚 一 堂 一 較 高 下, 共 吸 引 64 隊 28 人 參 賽, 約 計 25 人 觀 賞 ( 十 四 ) 舉 辦 渡 : 當 代 高 雄 芝 加 哥 人 展 國 際 交 流 展 為 帶 領 台 灣 藝 術 家 走 進 國 際, 同 時 為 在 地 引 進 國 際 文 化 進 行 交 流,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與 芝 加 哥 文 化 中 心 共 同 策 辦 渡 : 當 代 高 雄 芝 加 哥 人 展 國 際 交 流 展, 先 後 於 芝 加 哥 與 高 雄, 展 出 兩 地 當 代 藝 術 家 作 品, 進 行 城 市 間 之 文 化 藝 術 交 流 ( 十 五 ) 舉 辦 五 行 五 形 - 台 灣 當 代 常 民 劇 場 展 為 推 廣 當 代 藝 術 的 另 類 風 貌,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於 94 年 8 月 2 日 至 月
166 肆 文 教 建 設 59 日 在 4 雕 塑 大 廳 舉 辦 五 行 五 形 台 灣 當 代 常 民 劇 場, 展 出 台 灣 5 位 當 代 藝 術 家 黃 進 河 李 明 則 洪 易 李 俊 陽 黃 博 志 的 作 品, 參 展 藝 術 家 將 各 種 出 現 於 常 民 文 化 中 的 圖 像 符 號, 轉 化 為 個 人 的 創 作 語 彙, 並 在 其 中 賦 予 獨 特 的 美 感 形 式 ( 十 六 ) 舉 辦 26 高 雄 獎 暨 高 雄 市 美 術 展 覽 會 為 拔 擢 藝 術 新 秀,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26 年 舉 辦 高 雄 獎 徵 件, 共 674 位 藝 術 家 參 加, 徵 得 222 件 作 品, 經 過 2 階 段 評 審 後, 選 出 高 雄 獎 5 名 優 選 名 及 入 選 者 49 名 今 年 的 5 位 高 雄 獎 得 主 平 均 年 齡 僅 有 27 歲, 年 紀 雖 輕, 作 品 卻 有 驚 人 的 成 熟 度, 顯 現 新 世 代 的 潛 力, 也 符 合 了 高 雄 獎 拔 擢 新 人 的 核 心 理 念 二 推 廣 書 香 活 動 ( 一 ) 94 年 度 辦 理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推 廣 閱 讀 讀 書 會 藝 文 講 座 影 片 欣 賞 及 展 覽 等 計 87 場 次 65, 人 次 參 加, 全 年 利 用 圖 書 館 人 數 達 4,62,275 人 次, 較 9 年 成 長 42,298 人 次 ( 二 ) 規 劃 各 項 不 同 年 齡 層 之 閱 讀 活 動, 滿 足 民 眾 的 閱 讀 需 求, 讓 閱 讀 扎 根 與 深 耕, 94 年 城 市 閱 讀 推 廣 作 為 : 除 推 出 每 月 一 書 及 分 館 特 色 講 座 等 常 態 活 動 外, 並 自 月 起 增 加 各 館 說 故 事 時 間, 由 每 二 週 次 增 為 每 週 次 ; 月 起 於 各 分 館 成 立 兒 童 讀 書 會 ;4 月 推 出 幼 兒 文 學 在 高 雄 系 列 活 動 ; 並 於 全 國 唯 一 以 城 市 命 名 的 高 雄 文 學 館 推 出 6 場 送 文 學 到 校 園 系 列 講 座 打 狗 文 學 營 及 每 月 青 年 文 學 徵 稿 ;6 月 辦 理 全 國 好 書 交 換 日 ; 暑 期 辦 理 圖 書 館 之 旅 讓 我 們 留 學 去 留 學 講 座 ; 十 月 閱 讀 月 系 列 活 動 -- 推 出 送 書 香 到 教 室, 搭 配 班 級 借 閱 證, 透 過 宅 急 便 直 接 送 圖 書 到 校 園, 並 且 重 視 弱 勢 族 群 閱 讀, 辦 理 親 子 共 讀 及 心 靈 成 長 座 談 書 出 親 情 書 出 愛 與 書 做 朋 友 等 活 動 ; 為 擴 展 閱 讀 世 界 觀, 推 出 法 國 周 -- 讀 書 樂 在 高 雄 等 活 動 ; 儲 備 本 市 說 故 事 人 才, 月 辦 理 全 國 首 推 故 事 媽 媽 認 證,25 年 計 22 位 參 與 ; 並 於 25 高 雄 國 際 貨 櫃 藝 術 節 規 劃 貨 櫃 故 事 屋 活 動, 超 過 萬 人 次 親 子 參 與, 大 受 歡 迎 ;2 月 推 出 全 國 閱 讀 月 25 城 市 悅 讀 嘉 年 華 讀 書 會 博 覽 會 活 動, 鼓 勵 全 民 參 與 閱 讀 三 辦 理 藝 文 補 助 與 精 進 扶 植 計 畫 辦 理 高 雄 市 94 年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補 助 事 宜,94 年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共 遴 選 7 團 隊, 含 現 代 戲 劇 類 團 隊 舞 蹈 類 2 團 隊 傳 統 戲 曲 團 隊 及 音 樂 類 團 隊 四 打 造 人 文 空 間 ( 一 ) 規 劃 設 置 文 化 書 報 亭 為 營 造 本 市 文 化 書 香 氛 圍, 建 構 市 民 文 化 資 訊 平 台, 特 針 對 五 福 觀 光 大 道 沿 線 重 要 觀 光 節 點 與 路 線, 規 劃 設 計 文 化 書 報 亭, 於 月 4 日 至 4 月 5 日 舉 辦 徵 圖 活 動, 來 自 全 國 北 中 南 設 計 人 才 以 城 市 供 電 站 概 念 資 訊 聚 集 街 道 生 活 意
167 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念 等 設 計 理 念 參 與 競 賽, 經 評 審 徵 選 出 特 優 一 名 由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林 正 欣 老 師 以 作 品 紅 帽 獲 得 又 於 6 月 公 開 招 標 7 月 25 日 由 得 月 樓 公 司 獲 得 興 建 營 運 權 五 年, 於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召 開 多 次 設 置 地 點 會 勘 暨 施 工 細 部 審 查 會 後, 將 於 95 年 興 建 施 工 及 營 運 ( 二 ) 辦 理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活 動 五 福 國 際 觀 光 大 道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係 以 公 共 藝 術 的 設 置 方 式, 強 化 高 雄 市 國 際 觀 光 道 路 的 藝 術 風 格, 整 合 街 道 景 觀 腹 地 元 素, 將 市 民 休 閒 路 徑 與 藝 術 風 情 產 生 民 眾 互 動 的 親 近 性, 並 加 強 城 市 休 閒 的 機 能, 採 公 開 徵 選 的 方 式 進 行, 希 望 藉 由 藝 術 家 的 參 與 及 藝 術 品 的 設 置, 使 公 共 藝 術 與 建 設 能 和 居 民 生 活 共 存, 形 成 居 民 生 活 空 間 的 一 部 份 決 選 結 果 由 花 蓮 黃 清 輝 先 生 以 石 雕 五 件 作 品 獲 選 為 第 名 及 設 置 權, 預 定 於 95 年 8 月 完 成 設 置 五 辦 理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一 ) 規 劃 辦 理 社 區 深 度 文 化 之 旅 94 年 度 社 區 文 化 深 度 之 旅 由 高 雄 市 文 化 愛 河 協 會 承 辦 規 劃 美 麗 高 雄 鬥 陣 行 - 山 海 城 河 四 大 主 軸 路 線 遊 程, 配 合 文 史 導 覽 人 員 及 當 地 居 民 動 態 解 說 及 親 身 體 驗 之 方 式 ( 如 : 紅 毛 港 馬 賽 克 創 意 拼 貼 ) 讓 民 眾 參 觀 並 參 與 社 區 文 化 特 色, 於 9 至 月 期 間 開 辦 5 個 梯 次, 吸 引 75 人 次 參 與, 活 動 結 束 並 出 版 美 麗 高 雄 鬥 陣 行 導 覽 手 冊, 讓 民 眾 能 按 圖 索 驥, 持 續 自 導 式 社 區 文 化 深 度 之 旅 ( 二 ) 辦 理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相 關 計 畫. 開 發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文 化 環 境 整 治 計 畫 : () 舊 瓶 新 酒 三 民 區 寶 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重 塑 寶 華 社 區 入 口 意 像 先 期 規 劃, 經 居 民 多 次 參 與 式 設 計 研 商 討 論, 初 步 議 定 入 口 意 像 之 設 計 草 案, 並 提 送 文 建 會 申 請 執 行 計 畫 (2) 內 惟 文 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疆 路 風 貌 再 造 計 畫 成 功 動 員 居 民 參 與 活 動 並 關 心 環 境 改 造 議 題 2. 社 區 文 化 產 業 創 生 計 畫 : 河 堤 之 歌 城 市 音 樂 文 化 藝 術 之 產 業 創 生, 經 河 堤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規 劃 舉 辦 河 堤 生 活 藝 術 季 系 列 活 動, 已 票 選 出 河 堤 公 仔 圖 騰 LaLa, 並 編 撰 出 版 家 在 河 堤 畔 兒 童 繪 本 手 冊, 搭 配 表 演 活 動 讓 社 區 居 民 認 識 了 解 自 我 環 境. 94 年 度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由 台 灣 休 閑 與 遊 憩 學 會 承 辦, 規 劃 執 行 鄰 近 社 區 觀 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課 程 研 習 社 區 東 道 主 經 驗 交 流 聚 會 及 社 區 營 造 年 度 成 果 展, 成 功 建 立 資 源 整 合 及 交 流 平 台 結 合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並 引 入 城 市 休 閒 概 念, 鋪 陳 社 區 從 總 體 營 造 到 對 外 行 銷 上 完 整 之 架 構 及 參 考 模 式, 另 外 以 社 區 及 文 化 局 人 員 機 動 駐 點 方 式, 節 省 行 政 程 序 提 升 執 行 效 率 4.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規 劃 執 行 社 區 基 礎 理 論 行 政 講 座, 導 覽 初 探 及 經 營 講 座 等 四 大 主 題 課 程, 透 過 互 動 式 討 論 及 操 作 式 學 習 之 方 式, 讓 民 眾 學 做 並 進, 並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協 助 輔 導 部 分 社 區 申 請 94 年 度 社 區 營 造 輔 導 點 計 畫 執 行 案
168 肆 文 教 建 設 6 5. 社 區 營 造 點 甄 選 及 輔 導 計 畫 : 94 年 度 共 甄 選 出 包 含 真 正 昌 社 區 沙 地 社 區 正 興 社 區 本 安 社 區 興 昌 社 區 五 權 社 區 灣 愛 社 區 長 城 社 區 建 興 社 區 榕 之 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與 莿 竹 城 文 化 協 會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高 雄 市 柴 山 會 及 高 雄 市 原 生 植 物 園 創 價 協 會 共 4 個 社 區 營 造 點, 分 別 針 對 社 區 藝 文 展 演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及 社 區 文 化 環 境 改 造 等 議 題, 提 出 社 區 願 景 與 規 劃 操 作 計 畫 及 執 行 之, 最 後 並 配 合 文 化 局 參 與 社 區 營 造 年 度 成 果 展 魅 力 社 區 大 放 送 活 動, 以 社 區 共 同 協 力 參 展 方 式, 對 全 市 民 眾 展 示 年 度 成 果 及 社 造 經 驗 交 流, 並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相 關 工 作 體 育 活 動 本 市 為 培 育 健 康 快 樂 的 學 生, 養 成 終 生 運 動 的 良 好 習 慣 及 建 立 良 好 正 確 的 健 康 生 活 行 為, 一 方 面 落 實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使 體 育 教 學 內 容 趨 向 樂 趣 化 生 活 化, 以 提 升 體 育 教 學 品 質, 增 進 青 少 年 體 適 能, 並 加 強 辦 理 各 項 促 進 健 康 維 護 有 關 活 動 另 一 方 面 積 極 推 展 全 民 運 動, 廣 建 運 動 場 地 設 施, 達 到 人 人 運 動 時 時 運 動 處 處 運 動 目 標, 進 而 廣 植 運 動 人 口, 長 期 培 育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提 升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運 動 實 力 9 年 6 月 獲 得 29 年 世 運 會 主 辦 權, 月 成 立 29 世 運 籌 備 委 員 會, 積 極 辦 理 世 運 籌 備 相 關 後 續 事 宜 本 年 度 體 育 活 動 推 展 如 下 : 學 校 體 育 方 面 : 督 導 本 市 中 小 學 體 育 促 進 會,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本 市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及 各 項 運 動 聯 賽, 遴 選 推 動 單 項 運 動 績 優 學 校, 辦 理 組 訓 工 作,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及 各 單 項 運 動 競 賽, 並 成 立 中 等 學 校 及 國 民 小 學 體 育 班 ( 目 前 設 有 體 育 班 計 有 國 小 2 校 國 中 24 校 高 中 職 2 校 ), 長 期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落 實 各 級 學 校 體 育 教 學 正 常 化, 加 強 推 動 游 泳 教 學, 配 合 中 央 推 展 運 動 人 口 倍 增 各 項 計 畫, 強 化 增 進 學 生 體 適 能 本 市 代 表 參 加 花 蓮 縣 舉 行 之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獲 金 牌 6 面, 團 體 總 成 績 第 三 名 社 會 體 育 方 面 : 推 展 社 區 全 民 運 動, 舉 辦 本 市 運 動 會 公 教 員 工 運 動 會 龍 舟 競 賽, 並 輔 導 本 市 體 育 會 78 個 單 項 委 員 會 及 個 區 體 育 會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9 年 度 參 加 新 竹 市 舉 行 之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共 獲 金 牌 9 面 ; 參 加 基 隆 市 舉 行 之 全 民 運 動 會, 共 獲 金 牌 29 面 ;2 月 本 市 首 創 舉 辦 24 港 都 盃 全 國 草 地 網 球 錦 標 賽, 計 24 隊 42 人 參 加 另 辦 理 第 24 屆 體 育 季 活 動, 計 有 2 項, 參 賽 人 數 達 52,79 人 次 國 際 體 育 方 面 : 每 年 均 選 派 優 秀 運 動 團 隊 出 國 訪 問 比 賽, 並 邀 請 友 邦 體 育 團 隊 至 本 市 訪 問 比 賽, 以 敦 睦 國 際 友 誼, 增 進 國 際 體 育 交 流 活 動 包 括 辦 理 24 年 海 洋 首 都 市 長 暨 主 委 盃 愛 河 盃 愛 河 帆 船 錦 標 賽 ; 代 表 我 國 參 加 美 國 克 利 夫 蘭 市 舉 行 之 24 年 第 8 屆 國 際 少 年 運 動 會, 獲 桌 球 男 單 冠 亞 軍 雙 打 冠 軍, 女 子 桌 球 雙 打 冠 軍 單 打 季 軍, 女 子 排 球 季 軍, 男 子 游 泳 一 金 一 銀, 成 績 優 異, 頗 獲 好 評
169 62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5 屆次 高雄市體育季節目分析 場次及 比賽 場 次 節目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場 次 分析 合 計 欣賞性 推展性 8 26 競技性 學術性 展覽性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70 肆 文 教 建 設 6 一 大 眾 傳 播 事 業 數 量 及 成 長 大 眾 傳 播 由 於 本 市 交 通 建 設 發 達, 資 訊 傳 播 快 捷, 大 眾 傳 播 事 業 之 發 展 亦 極 為 興 盛 目 前 計 有 電 影 映 演 業 2 家 錄 影 節 目 帶 製 作 業 89 家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5 家 ( 一 ) 電 影 映 演 業 : 改 制 後 因 人 口 增 加, 電 影 映 演 場 所 逐 年 成 長, 最 盛 時 達 7 餘 家, 然 近 年 因 影 音 視 聽 產 品 之 問 世 及 有 線 電 視 之 裝 設, 電 影 映 演 場 所 逐 年 遞 減, 目 前 計 有 2 家 (55 廳 ) ( 二 ) 錄 影 節 目 帶 製 作 業 : 改 制 時 本 市 尚 無 此 項 供 應 事 業 之 登 記, 由 於 現 代 化 科 技 暨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因 此 錄 放 影 機 相 當 普 遍, 本 市 錄 影 節 目 帶 製 作 業 亦 隨 之 蓬 勃 發 展, 惟 至 82 年 6 月 為 保 障 著 作 人 著 作 權 益 新 修 正 之 著 作 權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實 施 後 對 錄 影 節 目 帶 製 作 業 限 制 增 多, 再 加 上 有 線 電 視 興 起, 導 致 從 事 此 一 行 業 者 顯 著 萎 縮, 民 國 92 年 9 月 廣 電 法 修 改 後, 錄 影 節 目 帶 出 租 業 播 映 業 (MTV) 已 取 消 特 許 登 記, 至 94 年 2 月 底 錄 影 節 目 帶 製 作 業 尚 有 89 家 ( 三 )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 在 有 線 播 送 系 統 開 放 前, 本 市 有 線 播 送 系 統 以 三 種 型 態 存 在 經 營, 即 兼 營 播 送 節 目 業 之 社 區 共 同 天 線 民 主 電 視 台 以 及 一 般 違 法 之 第 四 台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播 送 系 統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於 82 年 月 9 日 公 布, 本 市 共 有 46 家 提 出 申 請 登 記,44 家 經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審 查 通 過, 准 予 登 記, 核 發 登 記 證, 正 式 納 入 管 理, 後 因 清 查 結 果, 原 先 登 記 者 有 幽 靈 台, 合 併 結 果 截 至 89 年 月 底 止 尚 有 家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於 85 年 5 月 份 核 定 准 予 籌 設 的 有 線 電 視 共 有 9 家,85 年 2 月 份 再 核 定 家 89 年 5 月 9 月 2 月 分 別 有 4 家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完 成 籌 設 開 播, 其 他 6 家 則 依 法 撤 銷 籌 設 許 可, 目 前 本 市 共 有 4 家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南 北 區 各 2 家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D( 多 媒 體 隨 選 視 訊 ) 於 94 年 月 經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費 率 委 員 會 審 議 核 定 收 視 費 率 並 公 告 後, 正 式 加 入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市 場,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的 視 聽 媒 體 選 擇 二 大 眾 傳 播 事 業 的 輔 導 獎 勵 本 府 對 大 眾 傳 播 事 業 輔 導 工 作, 可 分 為 二 大 類 : ( 一 ) 新 聞 連 繫 及 發 布 :. 為 確 實 提 供 媒 體 最 新 之 市 政 訊 息, 新 聞 處 配 合 各 局 處 召 開 記 者 會 或 臨 時 記 者 會, 向 媒 體 說 明 重 要 活 動 或 重 大 事 件 2. 為 確 實 提 供 媒 體 最 新 之 市 政 訊 息, 本 處 配 合 各 局 處 召 開 記 者 會 或 臨 時 記 者 會, 向 媒 體 說 明 重 要 活 動 或 重 大 事 件. 每 日 蒐 集 各 報 刊 載 市 政 相 關 報 導 評 論 與 建 議, 陳 報 市 長, 並 分 送 相 關 局 處 參 處 辦 理, 以 確 實 回 應 民 意 動 向, 改 進 施 政 措 施
171 6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4. 配 合 新 聞 局 安 排 國 外 記 者 參 訪 本 市, 提 高 本 市 國 際 知 名 度, 促 進 城 市 交 流 : 另 亦 安 排 市 政 記 者 隨 同 市 長 至 國 外 訪 問 姐 妹 市, 藉 由 實 地 參 訪 提 供 本 市 市 政 建 設 參 考 5. 於 市 府 合 署 辦 公 大 樓 2 樓 設 置 新 聞 記 者 接 待 室, 充 實 相 關 設 備, 提 供 市 政 記 者 撰 稿 休 息 之 用 另 亦 於 各 大 型 活 動 現 場 設 置 新 聞 中 心, 供 媒 體 記 者 即 時 發 稿 6. 配 合 市 府 重 要 施 政 及 大 型 活 動, 委 託 各 大 平 面 媒 體 執 行 市 政 宣 導 媒 體 行 銷 案, 撰 刊 新 聞 報 導 或 廣 告, 加 強 行 銷 ( 二 ) 輔 導 及 獎 勵 :. 本 府 為 藉 電 影 電 視 等 多 元 傳 媒 強 化 高 雄 城 市 美 學 意 象 行 銷, 除 於 92 年 訂 定 高 雄 市 獎 勵 電 影 片 製 作 者 至 高 雄 市 取 景 實 施 要 點 及 協 助 南 下 高 雄 拍 片 之 影 視 公 司 和 導 演 相 關 拍 片 協 助 事 項 外, 並 於 9 年 成 立 高 雄 市 電 影 事 務 委 員 會, 專 責 本 市 電 影 文 化 政 策 訂 定 及 推 動 電 影 文 化 相 關 產 業 發 展,94 年 月 7 日 更 頒 發 了 第 一 個 一 千 萬 元 獎 勵 金 給 榮 獲 第 55 屆 柏 林 影 展 最 佳 藝 術 貢 獻 銀 熊 獎 的 天 邊 一 朵 雲, 成 功 的 將 高 雄 龍 虎 塔 河 堤 光 雕 橋 等 處 城 市 風 貌 行 銷 至 國 際 間, 也 讓 北 部 的 電 影 界 朋 友, 對 高 雄 市 政 府 此 項 全 國 首 創 的 電 影 政 策, 給 予 肯 定 與 支 持, 這 同 時 也 開 創 地 方 政 府 訂 定 電 影 獎 勵 金 政 策 2. 近 年 來 本 府 積 極 推 動 辦 理 協 助 國 內 影 視 公 司 及 導 演 南 下 高 雄 拍 攝 電 影 片 電 視 劇 廣 告 片 等 行 政 協 助 事 務, 及 補 助 部 分 南 下 拍 片 公 司 及 導 演 所 需 之 食 宿 交 通 費 用, 普 獲 國 內 外 電 影 電 視 界 人 士 對 本 府 推 動 此 項 政 策 之 肯 定 及 認 同, 並 呼 應 本 府 對 電 影 藝 術 推 動 之 熱 忱,9 年 至 今, 陸 續 有 多 家 電 影 電 視 公 司 及 知 名 導 演 南 下 本 市 拍 攝 影 片, 電 影 部 分, 計 有 蔡 明 亮 導 演 執 導 的 天 邊 一 朵 雲 出 身 高 雄 市 的 新 銳 女 導 演 王 毓 雅 執 導 的 愛 與 勇 氣 資 深 女 導 演 黃 玉 珊 執 導 之 南 方 紀 事 電 影 鄭 文 堂 導 演 拍 製 之 深 海 海 樂 影 業 有 限 公 司 星 皓 電 影 有 限 公 司 合 資 拍 攝 的 阿 嫂 及 協 助 義 守 大 學 傳 播 系 學 生 的 畢 業 創 作 展 渡 等 電 影 拍 攝 另 電 視 部 分, 有 台 灣 電 視 公 司 拍 攝 的 228 歷 史 寫 實 電 視 劇 台 灣 百 合 台 北 映 畫 公 司 拍 製 升 空 高 飛 電 視 劇 大 愛 電 視 台 大 愛 戲 劇 - 陳 盡 的 故 事 揚 名 影 視 ( 股 ) 公 司 拍 製 白 色 巨 塔 電 視 劇 廣 告 部 分 則 有 正 一 傳 播 公 司 拍 製 的 台 灣. 一 個 成 功 城 市 的 故 事 宣 導 片 資 深 名 導 吳 念 真 以 本 市 愛 河 為 背 景 拍 攝 PHS 手 機 廣 告 國 際 名 導 侯 孝 賢 至 本 市 中 正 路 愛 河 畔 電 影 圖 書 館 前 拍 攝 TOYOTA 汽 車 廣 告 大 於 製 作 有 限 公 司 拍 製 遠 傳 電 信 年 度 企 業 形 象 廣 告 ; 超 人 睿 奇 製 作 有 限 公 司 拍 製 的 光 陽 機 車 簡 介 廣 告 太 陽 衛 星 電 視 台 拍 製 的 魚 樂 大 玩 家 旅 遊 節 目, 介 紹 高 雄 市 前 鎮 漁 港 旗 津 海 岸 風 貌 特 產 等. 同 時 為 加 強 國 內 外 電 影 公 司 及 導 演 對 南 台 灣 城 市 風 貌 的 認 識, 以 吸 引 渠 等 至 高 雄 市 取 景 拍 片, 委 託 電 影 專 業 公 司 及 人 員 拍 製 Zoom in 南 台 灣 - 電 影 導 演 珍 藏 拍 片 場 景 專 書 及 光 碟, 以 作 為 將 來 提 供 國 內 外 影 視 公 司 及 導 演 南 下 高 雄 拍 片 取 景 參 考, 藉 以 吸 引 更 多 導 演 及 電 影 公 司 到 高 雄 市 取 景 拍 片, 加 強 城 市 美 學 行 銷
172 肆 文 教 建 設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亞 太 綜 合 研 究 院 辦 理 高 雄 市 推 動 數 位 影 像 產 業 可 行 性 評 估 研 究 案, 並 藉 此 研 究 案 內 容, 評 估 高 雄 市 現 有 環 境 是 否 適 合 發 展 數 位 影 像 相 關 產 業 5. 委 託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音 像 藝 術 研 究 所 辦 理 高 雄 市 影 音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暨 育 成 中 心 發 展 計 畫 研 究 案, 並 已 於 至 日 在 本 市 經 濟 部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會 議 室 辦 理 高 雄 市 影 音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暨 影 音 育 成 發 展 計 畫 論 壇 活 動, 邀 集 來 自 韓 國 新 加 坡 香 港 及 國 內 影 視 產 官 學 界 人 士 出 席 與 談, 對 本 市 推 動 電 影 產 業 政 策, 頗 多 值 得 參 考 之 建 言 6. 輔 導 有 線 電 視 業 者 強 化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節 目 內 容, 並 加 強 與 收 視 戶 之 意 見 溝 通, 並 辦 理 有 線 電 視 宣 導 活 動, 以 促 進 業 者 與 消 費 者 的 和 諧, 健 全 有 線 電 視 產 業 之 發 展 三 公 共 宣 導 服 務 ( 一 ) 視 聽 宣 傳. 配 合 本 府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及 重 要 施 政 理 念, 拍 攝 都 市 行 銷 短 片, 於 電 子 媒 體 託 播, 讓 各 界 了 解 高 雄 都 市 之 美 與 活 力 2. 委 託 電 視 台 執 行 市 政 宣 導 媒 體 行 銷 案, 配 合 市 府 重 要 施 政 及 大 型 活 動 製 播 新 聞 報 導, 並 另 以 新 聞 專 題 及 節 目 專 輯 等 方 式 型 態 配 套 播 出 加 強 行 銷. 委 託 廣 播 電 台 製 播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節 目, 並 建 置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網 站, 以 活 潑 互 動 的 方 式, 傳 達 尊 重 生 命 的 觀 念 4. 錄 製 市 政 活 動 錄 影 帶 : 委 託 傳 播 公 司 每 日 錄 製 市 政 各 項 重 要 活 動, 作 為 市 政 建 設 視 聽 資 料, 並 提 供 電 視 台 及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台 作 為 新 聞 素 材 運 用, 5. 製 作 本 市 水 岸 花 香 城 中 英 文 都 市 簡 介 影 帶 及 YES, 高 雄 招 商 影 帶, 於 國 內 外 來 賓 參 訪 場 合 播 放, 廣 為 行 銷 本 市 建 設 6. 製 作 四 機 寬 螢 幕 多 媒 體 簡 報 點 亮 南 方 城 市, 展 現 本 市 建 設 成 果 及 都 市 進 步 意 象, 適 時 安 排 訪 賓 觀 賞 ( 二 ) 編 印 高 雄 畫 刊 鼓 聲 市 府 月 刊 海 洋 首 都 中 英 文 雙 月 刊 市 政 叢 書 高 雄 簡 介 導 覽 手 冊 等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刊 物, 配 合 宣 導 最 新 市 政 建 設 措 施 高 雄 特 色 人 事 物 及 觀 光 旅 遊 資 訊 等, 加 強 行 銷 高 雄, 針 對 不 同 內 容 屬 性, 贈 閱 本 市 里 長 民 代 各 機 關 學 校 圖 書 館 外, 也 放 置 於 本 市 各 大 書 局 圖 書 館 社 教 單 位 連 鎖 咖 啡 廳 機 場 觀 光 飯 店 及 外 賓 出 入 頻 繁 等 地 點 供 民 眾 索 閱, 或 於 公 私 部 門 舉 辦 全 國 國 際 性 等 會 議 及 活 動 時, 提 供 作 為 宣 傳 認 識 高 雄 ( 三 ) 建 置 KaohsiungWalking 高 雄 網, 內 容 包 含 高 雄 萬 象 觀 光 旅 遊 娛 樂 資 訊 及 實 用 情 報 等, 提 供 網 友 本 市 歷 史 沿 革 發 展 歷 程 觀 光 產 業 人 文 風 土 等 資 料, 同 時 設 有 南 部 重 要 新 聞 提 供 南 台 灣 各 類 新 聞 訊 息 ; 並 每 2 週 發 行 期 海 洋 首 都 電 子 報 提 供 網 友 最 新 資 訊 ( 四 ) 英 文 新 聞 摘 要 上 網 : 將 本 市 重 要 市 政 新 聞 譯 成 英 文 上 網, 除 提 供 英 文 平 面 媒 體 參 用 外, 並 讓 外 籍 朋 友 直 接 上 網 瞭 解 本 市 重 大 活 動 及 市 政 服 務, 加 強 國 際 行 銷 ( 五 ) 辦 理 高 雄 行 動 館 系 列 活 動 : 以 海 洋 首 都 健 康 驅 動 愛 心 巡 迴 為 主 題,
173 6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結 合 外 縣 市 鄉 鎮 之 大 型 活 動, 運 用 大 型 遊 覽 車, 深 入 各 鄉 鎮 進 行 系 列 巡 迴 活 動, 以 具 特 色 吸 引 人 群 之 演 出, 與 參 與 者 展 開 認 識 高 雄 之 交 流 共 辦 理 5 場 系 列 活 動, 分 別 在 嘉 義 東 石 漁 港 高 雄 縣 永 安 鄉 休 閒 廣 場 茄 萣 情 人 碼 頭 美 濃 客 家 文 物 館 屏 東 潮 州 國 小 舉 辦, 內 容 精 心 策 劃 港 都 樂 透 Q&A 趣 味 有 獎 問 答 及 各 式 魔 術 舞 蹈 調 酒 等 精 彩 表 演, 吸 引 大 量 民 眾 參 與, 從 中 了 解 高 雄 市 近 年 的 建 設 及 29 世 運 在 高 雄 等 消 息 ( 六 ) 城 市 特 色 商 品 開 發 暨 推 廣 : 為 加 強 城 市 行 銷 提 昇 觀 光 產 值, 開 發 城 市 特 色 商 品, 共 計 辦 理 高 雄 城 市 運 動 T 恤 圖 案 設 計 徵 件 活 動 高 雄 城 市 運 動 T 恤 發 表 會 及 城 市 特 色 商 品 委 託 製 作 暨 推 廣 案 等, 陸 續 推 出 城 市 運 動 T 恤 雙 人 馬 克 杯 造 型 塑 膠 杯 彩 色 鉛 筆 筆 記 書 環 保 袋 及 環 保 餐 具 等 具 城 市 特 色 設 計 之 商 品, 並 規 劃 於 本 市 各 風 景 點 等 地 設 置 城 市 小 鋪 販 售 ( 七 )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 為 讓 市 政 規 劃 注 入 活 力 與 創 意, 並 讓 社 會 青 年 菁 英 有 直 接 參 與 研 討 市 政 之 機 會,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供 市 政 建 言, 並 協 助 推 展 市 政 建 設 活 動, 包 括 響 應 參 與 端 午 節 龍 舟 競 賽 活 動 對 本 市 旗 津 與 哈 瑪 星 社 區 改 造 計 畫 提 旗 鼓 雙 榮 山 海 共 舞 建 議 書, 供 旗 津 整 體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參 考, 及 支 援 參 與 全 民 應 撿 垃 圾 不 落 地 運 動 宣 導 活 動 及 跨 年 晚 會 活 動 另,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市 政 研 討 都 市 行 銷 及 文 化 交 流 活 動, 包 括 舉 辦 海 洋 首 都 - 旗 津 出 發 自 行 車 參 觀 導 覽 活 動 94 年 度 表 演 藝 術 暨 研 習 活 動 -25 高 雄 劇 變 話 劇 表 演, 戲 劇 表 演 研 習 講 座 25 企 劃 達 人 研 習 營 研 習 活 動 等 ( 八 ) 行 銷 29 世 界 運 動 會 在 高 雄 :. 編 印 福 爾 摩 沙 奇 遇 之 旅 摺 頁 中 英 文 版 於 德 國 杜 伊 斯 堡 世 運 會 及 國 內 相 關 活 動 發 送 2. 協 助 編 印 29 世 運 會 在 高 雄 中 英 文 版 簡 介 手 冊 於 SportAccord 德 國 柏 林 運 動 年 會 發 送. 製 作 29 世 運 會 在 高 雄 之 胸 針 T 恤 加 油 棒 等 宣 傳 品, 於 德 國 杜 伊 斯 堡 世 運 會 時 發 送 宣 傳 4. 辦 理 站 上 世 界 舞 台 高 雄 世 運 攝 影 展, 將 爭 辦 29 世 運 過 程 呈 現 市 民 眼 前, 強 化 市 府 努 力 建 設 健 康 城 市 印 象 5. 配 合 29 世 運 會 示 範 賽 暨 嘉 年 華 活 動, 辦 理 宣 傳 設 計 製 作, 包 括 海 報 燈 旗 大 型 輸 出 裝 置 等 6. 於 市 府 中 庭 辦 理 撞 進 29 世 運 盃 花 式 撞 球 錦 標 賽, 邀 集 國 內 男 女 撞 球 菁 英 參 賽 或 表 演, 吸 引 民 眾 參 與, 擴 大 運 動 及 觀 賽 人 口 7. 於 本 市 工 商 展 覽 中 心, 辦 理 25 亞 洲 9 號 球 巡 迴 賽 高 雄 站 活 動, 讓 高 雄 成 為 國 際 焦 點 8. 於 工 商 展 覽 中 心, 協 助 辦 理 世 界 盃 花 式 撞 球 錦 標 賽, 來 自 全 世 界 頂 尖 撞 球 高 手 齊 聚 高 雄, 增 加 國 際 曝 光 度 及 知 名 度 ( 九 )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沿 革 :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原 名 高 雄 市 市 政 廣 播 電 台, 於 民 國 8 年 月 日 更 名, 是 隸 屬 於
174 肆 文 教 建 設 67 高 雄 市 政 府 之 公 營 電 台,( 係 高 雄 市 政 府 改 制 為 院 轄 市 後, 奉 行 政 院 核 准 設 立 ), 有 兩 個 發 射 頻 率, 一 是 調 幅 (AM)89 千 赫 (KHz), 於 民 國 7 年 6 月 28 日 成 立, 發 射 範 圍 涵 蓋 高 雄 縣 市 ; 另 一 是 調 頻 (FM)94. 兆 赫 (MHz), 於 民 國 8 年 6 月 28 日 開 播, 發 射 範 圍 涵 蓋 台 南 高 雄 屏 東 等 地 區 ( 十 ) 設 台 精 神 及 目 標 為 :. 提 高 文 化 水 準 2. 促 進 雙 向 溝 通. 擴 大 為 民 服 務 4. 加 強 市 政 宣 導 ( 十 一 ) 高 雄 電 台 之 經 營 定 位 為 : 高 雄 都 會 區 公 共 服 務 電 台 節 目 內 容 兼 顧 教 育 文 化 公 共 服 務 政 令 宣 導 大 眾 娛 樂 及 弱 勢 關 懷 等 資 訊 每 天 播 音 8 小 時, 播 音 語 言 以 國 語 為 主, 台 語 為 輔, 另 製 播 有 客 語 原 住 民 語 及 外 語 等 少 數 族 群 節 目 AM89 除 關 照 長 青 需 求 及 進 修 課 程 外, 自 88 年 2 月 起 強 化 客 語 節 目, 目 前 每 天 製 播 4 小 時 客 語 節 目 另 為 擴 大 服 務 並 強 化 角 色 定 位 功 能, 特 製 播 首 長 時 間 及 熱 門 話 題 等 節 目, 針 對 民 眾 關 心 的 高 雄 市 政 及 公 共 議 題, 定 期 邀 請 市 府 各 機 關 首 長 民 意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接 受 現 場 專 訪, 並 開 放 供 民 眾 Call in, 提 出 意 見 或 建 言 ; 而 為 展 現 行 動 政 府 積 極 服 務 形 象, 開 闢 空 中 馬 上 辦 節 目, 民 眾 call in 問 題 即 刻 連 線 有 關 局 處 回 覆, 後 續 處 理 狀 況 並 登 錄 於 市 府 網 站, 有 效 發 揮 電 台 公 共 服 務 與 監 督 之 傳 播 功 能 ( 十 二 ) 高 雄 電 台 未 來 展 望 : 廣 播 是 深 具 社 會 責 任 的 文 化 工 作, 高 雄 電 台 的 任 務 除 報 導 市 政 建 設, 強 化 市 政 宣 導 與 溝 通 之 電 台 屬 性 外, 並 發 揮 公 共 服 務 之 媒 體 功 能 未 來 的 努 力 方 向 及 重 點 為 :. 新 聞 性 -- 配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市 場 區 隔, 加 強 市 政 議 員 問 政 社 會 人 情 溫 暖 新 聞 之 正 面 報 導, 充 分 發 揮 媒 體 社 會 責 任 與 功 能 2. 互 動 性 -- 廣 闢 現 場 節 目, 邀 請 市 府 各 局 處 首 長 學 者 專 家 及 民 意 代 表 等 共 同 探 討 市 政 話 題 及 公 共 問 題, 並 開 放 免 費 CALL IN 專 線 供 民 眾 反 映 意 見, 化 解 民 怨 舉 辦 各 項 聯 誼 活 動, 加 強 敦 親 睦 鄰 與 聽 友 互 動. 服 務 性 -- 具 全 國 性 之 重 要 訊 息, 立 即 報 導 或 實 況 轉 播, 使 南 台 灣 聽 眾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訊 息, 如 選 舉 萬 安 演 習 颱 風 水 災 等 4. 精 緻 性 -- 配 合 市 府 各 局 處 重 要 施 政 及 重 大 活 動, 製 播 專 題 報 導, 並 以 短 劇 短 語 等 專 業 手 法, 製 作 宣 傳 帶, 密 集 插 播, 以 加 深 民 眾 印 象 5. 雙 向 性 -- 強 化 公 共 服 務 節 目 之 製 作, 使 民 眾 反 映 之 問 題 能 儘 速 處 理, 有 效 促 進 政 府 與 民 間 之 雙 向 溝 通 6. 活 潑 化 -- 電 台 節 目 朝 向 活 潑 年 輕 化, 並 著 重 行 銷 高 雄, 宣 導 市 政, 製 作 手 法 則 結 合 最 新 廣 播 器 材, 充 分 掌 握 與 聽 眾 雙 向 溝 通 之 原 則, 發 揮 媒 體 特 色 7. 社 區 化 -- 發 揮 社 區 電 台 功 能, 加 強 服 務 弱 勢 族 群, 提 供 公 益 社 團 及 校 園 廣 播 社, 以 落 實 公 營 電 台 之 服 務 特 質 8. 國 際 化 -- 從 本 土 關 懷, 邁 向 國 際 視 野, 與 BBC 等 國 際 媒 體 合 作, 播 出 英 語 新 聞 及 節 目, 以 提 昇 服 務 層 次 ; 並 自 製 打 狗 英 語 通 及 新 聞 英 語 通 等 節 目, 營 造 雙 語 學 習 環 境, 俾 提 昇 聽 眾 英 語 能 力, 共 創 海 洋 首 都 之 國 際 化 9. 科 技 化 -- 配 合 電 腦 科 技 發 展, 加 速 提 昇 網 路 資 訊 提 供, 擴 大 全 方 位 服 務 功 能
175 6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資 源 共 享 -- 為 建 立 共 同 生 活 圈 理 念, 促 進 區 域 交 流 互 惠, 與 高 屏 兩 縣 合 闢 發 現 高 屏 單 元, 與 澎 湖 縣 台 南 縣 市 嘉 義 縣 市 合 作 南 台 灣 即 時 通 單 元, 專 訪 或 連 線 報 導 方 式 分 享 各 地 方 藝 術 文 化 活 動, 有 助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四 電 影 文 化 活 動 之 推 廣 高 雄 市 電 影 圖 書 館 於 9 年 月 日 成 立, 是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之 典 範, 電 影 館 成 立 之 目 的, 在 致 力 於 透 過 電 影 文 化 藝 術, 推 動 城 市 行 銷 不 但 提 供 民 眾 中 外 電 影 圖 書 期 刊 影 片 之 閱 聽 功 能, 更 要 透 過 活 動 詮 釋 主 題 影 展, 及 發 揮 推 廣 電 影 藝 術 教 育 之 功 能, 同 時 典 藏 電 影 相 關 文 物, 出 版 電 影 專 書, 與 高 雄 市 民 一 起 親 近 電 影 藝 術 94 年 度 電 影 圖 書 館 秉 持 天 天 有 電 影, 月 月 有 主 題 的 工 作 目 標, 積 極 推 廣 電 影 文 化 活 動, 全 年 放 映 的 主 題 影 片 計 55 部, 共 推 出 個 影 像 專 題 及 主 題 影 展, 舉 辦 映 後 座 談 44 場 次, 接 待 各 界 參 訪 團 體 4 個, 參 觀 人 數 289,447 人 次, 借 閱 證 申 辦 人 數 6,596 人 ( 一 ) 每 月 主 題 影 展 及 影 像 專 題 : 月 :. 月 日 至 月 2 日 : 好 萊 塢 經 典 電 影 系 列 2. 月 25 日 至 2 月 6 日 :25 國 民 戲 院 系 列 台 灣 vs. 印 度 影 展 尋 找 台 灣 的 寶 萊 塢 2 月 :. 2 月 2 日 至 2 月 2 日 : 擁 抱 青 春 影 像 專 題 2. 2 月 22 日 至 2 月 28 日 : 民 族 與 人 權 紀 念 影 展 月 :. 月 日 至 月 7 日 : 東 瀛 光 影 昭 和 時 期 的 日 本 電 影 2. 月 8 日 至 月 日 :25 高 雄 世 界 詩 歌 節 詩 影 交 錯 影 像 專 題 4 月 :. 4 月 日 至 4 月 26 日 : 童 話 城 堡 影 像 專 題 2. 4 月 27 日 至 4 月 日 : 夠 哈 影 展 第 27 屆 金 穗 獎 得 獎 作 品 巡 迴 影 展 5 月 :. 5 月 日 至 5 月 2 日 : 高 雄 五 一 25 國 際 勞 工 影 展 2. 5 月 日 至 5 月 26 日 : 初 夏, 角 色 旅 行 去 影 像 專 題. 5 月 27 日 至 6 月 5 日 : 流 光 喚 影 25 南 台 灣 青 年 音 像 創 作 聯 展 6 月 :. 6 月 7 日 至 6 月 6 日 : 爵 士 樂 影 片 欣 賞 2. 6 月 7 日 至 6 月 日 :25 國 民 戲 院 系 列 台 灣 vs. 南 歐 影 展 陽 光 燦 爛 的 午 後 7 月 :. 7 月 日 至 7 月 22 日 : 最 甜 蜜 的 負 擔 親 情 影 像 專 題 2. 7 月 2 日 至 7 月 29 日 : 尋 找 角 落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紀 錄 片 國 內 巡 迴 展 8 月 :. 8 月 2 日 至 8 月 4 日 : 仲 夏, 我 在 愛 河 畔 遇 見 愛 情
176 肆 文 教 建 設 月 6 日 至 8 月 9 日 : 戰 爭 與 和 平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6 週 年 和 平 祈 願 活 動 系 列 和 平 祈 福 影 像 專 題. 8 月 日 : 影 接 世 運 夢 想 起 飛 影 像 專 題 9 月 :. 9 月 日 至 9 月 8 日 :25 國 民 戲 院 系 列 聲 影 紀 事 台 灣 及 華 語 電 影 的 音 樂 情 旅 2. 9 月 2 日 至 月 2 日 :25 高 雄 電 影 節 陽 光 海 洋 健 康 城 市 月 :. 月 7 日 至 月 2 日 :25 女 性 影 展 2. 月 4 日 至 月 6 日 : 讀 書 樂 在 台 灣 影 像 專 題. 月 2 至 月 2 日 :25 台 灣 地 方 志 影 展 4. 月 25 日 至 月 日 :25 和 平 影 展 月 :. 月 日 至 月 5 日 : 拉 丁 美 洲 影 展 I 2. 月 6 日 至 月 日 :25 第 五 屆 南 方 影 展. 月 5 日 至 月 25 日 :25 金 馬 影 展 國 際 影 片 精 選 巡 迴 展 高 雄 驛 站 4. 月 26 日 至 月 日 : 從 鏡 頭 看 西 藏 遇 見 香 格 里 拉 影 展 2 月 :. 2 月 日 至 2 月 4 日 2 月 27 日 ~2 月 日 :25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紀 念 活 動 真 情 無 障 礙 影 像 專 題 2. 2 月 6 日 至 2 月 8 日 : 拉 丁 美 洲 影 展 II. 2 月 2 日 至 2 月 25 日 : 北 歐 聖 誕 影 像 專 題 ( 二 ) 靜 態 展 示 活 動 :. 真 情 難 忘 高 雄 市 電 影 圖 書 館 館 藏 展 (9 年 月 2 日 至 94 年 月 6 日 ) 2. 城 市 光 影 紀 事 特 展 (94 年 月 2 日 至 94 年 7 月 2 日 ). 全 球 視 野 高 雄 vs. 南 特 特 展 (94 年 8 月 2 日 至 94 年 月 2 日 ) 4. 魔 幻 嘉 年 華 拉 丁 美 洲 映 畫 視 覺 展 (94 年 月 日 至 95 年 4 月 2 日 ) ( 三 ) 出 版 電 影 專 書 : 編 印 電 影 在 高 雄 筆 記 書 台 灣 紀 錄 片 女 導 演 筆 記 書 典 藏 電 影 文 物 專 輯 等 共 計 種, 藉 以 加 強 電 影 行 銷 功 能 及 推 廣 電 影 文 化 的 內 涵 ( 四 ) 購 置 影 片 圖 書 文 物, 豐 富 館 藏 : 經 由 購 置 及 捐 贈, 本 館 目 前 典 藏 電 影 文 物 約 4 千 餘 件, 做 為 研 究 展 示 之 用, 電 影 類 藏 書 4,499 冊, 供 民 眾 閱 覽, 影 片 計 4,8 片, 提 供 民 眾 借 閱 學 術 研 究 之 外, 並 辦 理 電 影 物 件 典 藏 交 換 等, 提 供 展 示 及 教 育 之 用, 亦 參 與 國 內 外 機 構 合 作 研 究 與 交 流
177 7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54 高雄市大眾傳播與視聽事業 目播送系統 有線電視節 系 統 有線電視 帶製作業 錄影節目 社 書 電影映演業 版 社 社 誌 訊 有聲出版社 出 圖 雜 社 廣播電台 報 計 通 合 業別 年別 民國 68 年 民國 7 年 民國 75 年 民國 76 年 民國 77 年 民國 78 年 民國 79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2 年 民國 8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85 年 民國 86 年 民國 87 年 民國 88 年 民國 8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2 年 民國 9 年 民國 94 年 ,,69,29,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新聞處
178 肆 文 教 建 設 7 表 47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主 管 經 費 及 其 成 長 情 形 統 計 4 表 48 高 雄 市 高 高 職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46 表 49 高 雄 市 國 民 學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47 表 5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48 表 5 高 雄 市 9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特 殊 班 級 統 計 5 表 52 高 雄 市 公 園 綠 廣 場 分 布 54 表 5 高 雄 市 體 育 季 節 目 分 析 62 表 54 高 雄 市 大 眾 傳 播 與 視 聽 事 業 7 教 育 發 展 狀 況...9 教 育 發 展 狀 況...4 學 校 教 育...4 社 會 教 育...5 文 康 活 動...54 大 眾 傳 播...6
179 伍 社 會 建 設 7 伍 社 會 建 設
180 7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181 伍 社會建設 7 社會安全福利 社會救助 至 94 年 2 月底止 本市低收入戶計 7,42 戶 7,442 人 全年提供經濟援助 醫療 諮詢輔導及家庭訪視服務計 5,45 人次 每年除於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期間慰問低收入戶及社會救助機構以表關懷外 更跳脫傳統救助模式 辦理積極性社會福利措施 以權利義務對等 公私協力 參與 式政策制定 大理念 結合社會資源對低收入戶青少年實行 教育 理財 支 持 參與 4 大希望策略 以協助其累積人力資本 提早脫離貧窮 一 賡續辦理低收入戶二代心希望工程 辦理低收入戶國中 國小學生課業輔導 服務 2,58 人次 媒合清寒子女接受助 學金 57 人次 媒合低收入戶子女工讀就業 5 人 提供學習設施補助 6 人 小 團體輔導活動 45 人 參與社區服務 2,649 小時 辦理 希望起飛築夢帳戶 協 助儲蓄累積資產計 96 戶 辦理購屋及創業等相關研習課程 2 場, 人次 此外 由 8 位志工每月定期關懷訪視,86 人次 二 賡續辦理 低收入戶再生服務計畫 檢討現行社會救助服務措施 規劃積極性 多元性方案計畫 關懷低收入戶並改善其子女托育就學之問題 轉介低收入戶就 業 5 人 補助托育費 5 人 技能進修學費 22 人 另辦理電腦技能訓練 期 75 小時 及理財 心靈成長系列講座 4 場 三 委託高雄縣私立慈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本市遊民收容業務 提供遊民短期安置 服務 並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街友關懷活動 遊民收容所 94 年 2 月底安置 46 人 全年計服務 45 人次 四 辦理清寒家庭社會救助服務方案 自 9 年 8 月起委託本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辦 理 開發個案管理資訊系統 設立 生命轉彎專線 提供需要者福利諮 詢 心理支持 關懷訪視及資源轉介等服務 並設立捐款專戶匯聚各界善款 本 年度共提供 7 人經濟扶助 運用金額 74,94 元 五 結合本市慈善團體聯合協會辦理 高雄市籍高中職以上學生清寒獎助學金 專 案 提供每名清寒學生 萬元助學金 94 年共有 57 人受惠 本市辦理社會救助情形 詳如表 54 表 55 高雄市 94 年度辦理社會救助情形 項 目發 放 標 準 受益戶 人 數 動支金額 96,492 人次 26,547,966 元 低收入戶家庭 第一類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 8,828 元 生活補助 第二類低收入戶每戶每月 4, 元 第三類低收入戶每年 節 春節 端午節 中秋節 每節每戶各 2, 元 春節慰問金 第一 二 三類單身每戶 2, 元 有眷每戶, 元 9,47 人次 2,58,75 元 低收入戶暨清 每學期補助 寒家庭子女教 大學生 7, 元 高中 職 生 2,5 元 育補助 國中生,2 元 國小生 25 元
182 7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低 收 入 戶 孤 苦 每 人 每 月,8 元 2,75 人 次 42,777, 元 兒 童 暨 清 寒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就 學 第 二 三 類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每 人 每 月 4, 元 24,74 人 次 96,77, 元 生 活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全 民 保 險 費 全 額 補 助 22,862 人 次 242,99,724 元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住 院 住 院 膳 食 費 全 額 補 助 - 5,82,96 元 膳 食 費 補 助 民 眾 急 難 救 助 5 元, 元 2,992 人 次,854,9 元 災 害 救 助 因 災 死 亡 或 失 蹤 每 人 2 萬 元, 重 傷 萬 元, 住 屋 全 倒 每 口 9 人 次 8,87, 元 2 萬 元, 最 高 以 5 口 為 限, 每 戶 最 高 補 助 萬 元, 住 屋 半 倒 以 全 倒 標 準 減 半 計 算 財 物 受 損 致 影 響 生 計 者 每 口 補 助 5, 元, 最 高 以 5 口 為 限 低 收 入 戶 癱 瘓 65 歲 以 上 行 動 不 便, 癱 瘓 臥 病 在 床, 乏 人 照 顧 之 老 人, 委 託 2,6 人 次,792,78 元 老 人 收 容 養 護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濟 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等 2 家 機 構 收 容 安 養 仁 愛 月 票 低 收 入 戶 6 歲 以 上 未 滿 65 歲 者 高 中 職 以 上 在 學 學 生,52 人 次 9,8 元 中 低 收 入 市 民 自 行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超 過 5 萬 元 部 份 補 助 最 高 7%, 每 年 55 人 42,25 元 醫 療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 看 護 費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萬 元 為 限 低 收 入 戶 : 每 人 每 日 補 助,2 元, 每 年 5 萬 元 為 限 中 低 收 入 戶 : 兒 童 少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老 人 每 人 每 日 5 元, 每 年 6 萬 元 為 限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標 準.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6, 元 在.5 倍 以 上 且 未 超 過 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5 倍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元 低 收 入 戶 : 中 度 障 礙 以 上,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7, 元 輕 度 障 礙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4,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 中 度 障 礙 以 上,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4, 元 輕 度 障 礙 者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元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福 利 一 兒 童 福 利 429 人 次 6,9,8 元 96,7 人 次 928,58,252 元 248,888 人 次,4,5,7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 一 ) 推 展 兒 童 保 護 工 作 :94 年 受 理 民 眾 舉 報 兒 童 保 護 案 計 669 件, 經 訪 視 評 估 確 定 開 案 為 5 件 依 個 別 狀 況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心 理 治 療 資 源 轉 介 等 服 務 ( 二 ) 托 育 機 構 業 務 輔 導 :94 年 新 立 案 含 變 更 負 責 人 計 8 家 托 育 機 構, 共 計 輔 導 托 嬰 中 心 5 所 托 兒 所 2 所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4 所, 除 對 各 托 育 機 構 實 施 不 定 期 輔 導 外,94 年 辦 理 本 市 立 案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評 鑑 計 88 家 (6 家 評 列 優 等 27 家 甲 等 6 家 乙 等 9 家 丙 等 ), 另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主 管 聯 誼 研 習 會 業 務 觀 摩 教 保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等 活 動, 提 昇 托 兒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 三 ) 家 庭 托 育 人 員 訓 練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家 庭 扶 助 中 心 辦 理 專 業 褓 母 訓 練,94 年 職 前 訓 練 結 訓 人, 在 職 訓 練 878 人 參 與, 繼 續 追 蹤 輔 導,24 人 ( 四 ) 教 育 券 補 助 與 托 育 津 貼 : 辦 理 幼 童 教 育 券 補 助,94 年 計 補 助,479 人, 補 助 金 額 52,95, 元 辦 理 就 讀 私 立 立 案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之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子 女 原 住 民 子 女 等 托 育 津 貼, 每 人 每 月
183 伍 社 會 建 設 75 補 助, 元, 計 補 助 49,4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9,868,98 元 ( 五 )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 本 項 補 助 對 象 為 至 6 歲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幼 童 於 立 案 托 兒 所 就 托 者, 每 學 期 補 助 6, 元,94 年 補 助 人 補 助 金 額 65, 元 ( 六 ) 原 住 民 幼 童 就 托 私 立 托 兒 所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 本 項 補 助 對 象 為 年 滿 5 足 歲 之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托 本 市 立 案 托 兒 所 者 每 學 期 補 助, 元,94 年 補 助 7 人 補 助 金 額 7, 元 ( 七 )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設 施 設 備 補 助 及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家 長 教 育 補 助 費 : 托 兒 所 收 托 至 6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每 人 每 學 期 補 助 5, 元 之 設 施 設 備 費,94 年 第 學 期 補 助 2 家 9 人 補 助 金 額 95, 元 ; 另 補 助 至 5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家 長 教 育 費 補 助 4 家 7 人 補 助 85, 元 ( 八 ) 托 兒 所 幼 童 平 安 保 險 : 辦 理 本 市 托 兒 所 學 童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補 助 幼 童 家 長 / 保 費,94 年 計 補 助 7,8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696,456 元 ( 九 ) 托 育 機 構 充 實 教 材 教 具 補 助 :94 年 補 助 226 家 托 育 機 構, 補 助 金 額 依 實 際 收 托 人 數 核 定 共 計 補 助 2,877,65 元 ( 十 ) 兒 童 少 年 家 庭 寄 養 服 務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高 雄 市 分 事 務 所 辦 理 兒 童 家 庭 寄 養 服 務, 提 供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受 虐 疏 忽 或 被 遺 棄 兒 童 暫 時 安 置 94 年 計 寄 養 安 置,27 人 次, 其 中 保 護 性 個 案,42 人 次, 平 均 每 月 安 置 近 6 人, 使 用 寄 養 家 庭 計 778 戶 次 ( 十 一 ) 失 依 兒 童 少 年 委 託 收 容 : 委 託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私 立 佛 教 淨 覺 育 幼 院 協 助 收 容 教 養 貧 困 無 依 之 兒 童 少 年, 由 社 會 局 支 付 收 容 教 養 費 94 年 計 收 容 教 養,586 人 次 ( 十 二 ) 低 收 入 戶 暨 弱 勢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補 助 :94 年 補 助 本 市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暨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繳 納 未 保 中 斷 欠 繳 之 健 保 費, 共 計,45 人 次 補 助 8,4,655 元 補 助 69 位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個 案 或 安 置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育 幼 ( 療 育 ) 機 構 及 寄 養 家 庭 兒 童 注 射 水 痘 流 感 疫 苗, 補 助 金 額 9,85 元, 另 補 助 上 述 弱 勢 兒 童 少 年 住 院 費 用 人 次 96,4 元 ( 十 三 ) 推 展 高 風 險 家 庭 預 防 服 務 方 案 : 委 託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高 雄 市 燭 光 協 會 分 區 辦 理, 提 供 高 風 險 家 庭 經 濟 關 懷 諮 商 就 學 就 醫 課 後 輔 導 等 服 務, 若 發 現 兒 童 少 年 有 受 虐 之 虞 或 事 實, 立 即 啟 動 兒 少 保 護 機 制, 通 報 公 部 門 介 入 處 遇,94 年 度 共 計 接 獲 7 件, 服 務 9 件, 餘 由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及 家 庭 暴 力 社 政 系 統 介 入 處 遇 之 ( 十 四 ) 兒 童 綜 合 性 服 務 :78 年 2 月 日 正 式 成 立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設 立 兒 童 圖 書 室 等 各 類 親 子 功 能 活 動 空 間, 提 供 兒 童 及 其 家 長 使 用, 寒 暑 假 活 動 42 場 次 計 有 2,4 人 參 加 ; 親 子 家 庭 日 活 動 85 場 次 計 有 25,7 人 次 參 加, 兒 童 節 系 列 活 動 4 項 計 有 4,5 人 參 加, 教 保 早 療 專 案 研 習 6 場 次 計 有 5,94 人 次 參 加, 親 子 共 學 藝 廊 5 場 計 有 28,96 人 次 參 加 ( 十 五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 於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設 立 高 雄 市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及 轉 介 中 心, 針 對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及 家 長 提 供 通 報 轉 介 兒 童 家 庭 專 業 諮 詢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及 專 業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94 年 通 報 47 件, 進 入 個 管
184 7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持 續 服 務 725 件, 計 受 理 服 務 7,82 人 次, 並 與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幼 保 系 合 作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收 托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專 業 人 員 巡 迴 輔 導,94 年 計 輔 導 2 所 ( 十 六 ) 兒 童 與 家 庭 諮 商 中 心 : 於 88 年 4 月 成 立, 裝 設 免 付 費 電 話, 提 供 兒 童 傾 訴 心 聲 父 母 親 職 諮 詢 服 務, 並 委 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研 究 所 提 供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整 合 諮 商 輔 導 及 精 神 治 療 團 隊, 建 立 專 業 制 度, 提 供 適 應 困 難 之 兒 童 與 家 庭 專 業 協 助,94 年 計 服 務,55 人 次 二 少 年 福 利 本 市 目 前 2 歲 以 上 未 滿 8 歲 的 青 少 年 約 2 萬 6 千 人 現 階 段 少 年 福 利 工 作 重 要 措 施 包 括 : ( 一 ) 推 展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 整 合 保 護 專 線, 提 供 24 小 時 電 話 諮 詢 緊 急 救 援 緊 急 庇 護 危 機 處 理 及 兒 童 少 年 申 訴 輔 導 轉 介 諮 詢 服 務 等 執 行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行 政 罰 鍰, 對 於 經 警 方 查 獲 未 滿 8 歲 少 年 出 入 或 受 僱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樂 場 及 其 售 酒 檳 榔 予 未 滿 8 歲 少 年 吸 食 案 件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對 違 規 之 營 業 ( 場 所 ) 負 責 人 或 從 業 人 員 及 明 知 而 不 加 制 止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長 裁 處 罰 鍰,94 年 計 處 分 8 件 特 殊 境 遇 少 年 安 置 輔 導, 對 於 2 歲 以 上 未 滿 8 歲 因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遭 虐 待 遺 棄 父 母 濫 用 親 權 致 身 心 發 展 受 阻 之 少 年 委 託 家 庭 寄 養 及 機 構 收 容 教 養,94 年 計 安 置 人 ( 二 ) 強 化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 設 置 楠 梓 左 營 苓 雅 前 鎮 前 鎮 分 部 等 5 處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三 民 西 區 三 民 東 區 等 2 處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本 市 青 少 年 休 閒 活 動 生 活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諮 詢 等 服 務,94 年 計 服 務 5 萬 人 次, 辦 理 2,49 場 活 動,5,42 人 次 參 加 另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將 前 鎮 苓 雅 及 三 民 西 區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委 由 高 雄 市 燭 光 協 會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及 人 本 教 育 文 教 基 金 會 經 營 管 理, 推 展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 三 ) 輔 導 高 中 ( 職 )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中 輟 學 生 就 業 ; 辦 理 甄 選 高 中 ( 職 ) 應 屆 男 性 畢 業 生 擔 任 青 少 年 服 務 員, 分 發 各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服 務, 協 助 其 畢 業 後 服 役 前 謀 職 不 易 之 問 題, 並 以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列 為 優 先 輔 導 對 象, 並 專 案 輔 導 年 滿 6 歲 以 上 中 輟 青 少 年, 提 供 82 個 就 業 機 會 名 額 ( 四 ) 執 行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相 關 業 務 : 經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通 知 社 會 局 派 員 陪 同 進 行 加 害 者 之 指 認 及 必 要 之 訊 問, 以 保 護 安 置, 計 處 置 9 案 22 人 委 由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及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辦 理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個 案 返 家 後 之 追 蹤 輔 導 27 人, 計 家 庭 訪 視 5 人 次, 電 話 輔 導 45 人 次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屏 東 基 督 教 沐 恩 之 家 及 恩 典 文 教 基 金 會 經 營 管 理 本 市 少 女 關 懷 之 家 及 少 男 關 懷 之 家, 提 供 流 浪 遊 蕩 失 依 及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之 兒 童 少 女 緊 急 庇 護 輔 導 諮 詢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計 安 置 輔 導 57 人,5,85 天 次 辦 理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之 犯 罪 行 為 人 公 告 姓 名 7 人 辦 理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犯 罪 行 為 人 輔 導 教 育 計 人, 完 成 2 小 時 籌 組 耕 愛 行 動 劇 組, 辦 理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行 動 劇 校 園 巡 迴 宣 導 活 動 94 年 辦 理 7 場 次, 受 益 人 數 計 9,72 人
185 伍 社 會 建 設 77 ( 五 ) 補 助 及 委 託 本 市 公 私 立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及 公 益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青 少 年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健 全 身 心 發 展 三 婦 女 福 利 本 市 94 年 2 月 底 止, 女 性 人 口 計 有 754,678 人, 佔 全 市 總 人 口 數 約 49.96%,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女 性 意 識 普 遍 提 昇, 現 代 婦 女 角 色 與 地 位 日 益 受 重 視 本 府 社 會 局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 一 ) 一 般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 分 設 新 興 楠 梓 三 民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以 家 庭 取 向 規 劃 圖 書 閱 覽 知 性 成 長 公 益 活 動 及 提 供 婦 女 有 關 家 庭 婚 姻 心 理 及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同 時 結 合 婦 女 團 體 及 機 構 共 同 提 供 婦 女 福 利 諮 詢 進 修 及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機 會, 以 增 進 婦 女 自 我 成 長,94 年 共 服 務 29,7 人 次 另 本 期 結 合 民 間 及 婦 女 團 體 不 定 期 補 助 本 市 婦 女 團 體 辦 理 一 般 或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福 利 相 關 活 動, 共 補 助,79,97 元 ( 二 )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 提 供 遭 受 婚 姻 暴 力 的 婦 女 及 兒 童 緊 急 庇 護, 使 其 經 由 暫 時 安 置 與 社 工 員 的 輔 導, 重 新 面 對 新 的 生 活 94 年 共 安 置 婦 女 84 人 次,462 天 次 另 協 助 本 市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法 律 訴 訟 醫 療 補 助, 協 助 婦 女 渡 過 危 機, 共 服 務,27 人 次, 補 助 2,47,444 元 ( 三 ) 成 立 本 市 婦 女 館 :89 年 8 月 27 日 於 本 市 九 如 一 路 777 號 設 置 婦 女 館, 提 供 女 性 文 康 休 閒 知 性 成 長 研 習 藝 文 展 演 等 活 動 場 所, 並 結 合 婦 女 團 體 共 同 推 展 婦 女 福 利 工 作,94 年 共 服 務 6,999 人 次 ( 四 )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2 年 以 上 單 親 家 庭 其 2 歲 就 托 ( 讀 ) 本 市 立 案 托 兒 機 構 子 女, 每 月, 元,94 年 計 補 助 22,2 人 次, 共 6,89, 元 2. 單 親 子 女 生 活 教 育 補 助 :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2 年 以 上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其 未 滿 2 歲 子 女 每 人 每 月,8 元,94 年 計 補 助 5,52 人, 共,446,8 元. 單 親 家 庭 創 業 貸 款 : 自 84 年 7 月 開 辦 以 來, 已 核 貸 42 人, 核 貸 金 額 44,79, 元, 目 前 每 月 補 助 4 人 貼 補 利 息,94 年 補 助 金 額 共 24,76 元 4.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 補 助 遭 遇 重 大 事 故 之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家 庭, 計 9 人, 補 助 金 額 242,78 元 5. 6 歲 以 下 子 女 醫 療 補 助 :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單 親 家 庭 6 歲 以 下 子 女 健 保 定 額 掛 號 費 及 部 分 負 擔, 共 計 2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24,822 元 6. 設 置 單 親 家 園 : 為 協 助 解 決 單 親 家 庭 居 住 問 題 及 生 活 危 機 調 適, 分 別 於 本 市 小 港 區 山 明 國 宅 左 營 區 翠 華 國 宅 及 楠 梓 區 和 平 國 宅 設 置 處 母 子 家 園 共 5 戶 及 處 親 子 家 園 2 戶, 進 住 率 達 8 成 以 上 ; 提 供 一 般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諮 詢 申 訴 法 律 生 活 輔 導 就 業 轉 介 等 服 務 7. 設 置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 為 協 助 設 籍 或 居 住 本 市 之 婦 女 因 離 婚 喪 偶 已 婚 分 居 非 婚 生 子 女 未 經 生 父 認 領 及 其 他 家 庭 變 故 等 因 素, 獨 力 撫 養 8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面 臨 經 濟 心 理 就 業 等 問 題, 委 託 聖 功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市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服 務 方 式 包 括 電 話 諮 詢 心 理 支 持 家
186 7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庭 關 懷 訪 視 就 業 輔 導 法 律 諮 詢 成 長 休 閒 活 動 等 項,94 年 度 接 獲 新 案 72 件, 開 案 66 件, 服 務 後 續 處 理 舊 案 644 人 8. 開 辦 單 親 婦 女 人 力 進 修 補 助, 鼓 勵 單 親 婦 女 於 大 專 院 校 進 修 學 位 補 助 其 學 費, 以 提 升 社 會 競 爭 力, 另 補 助 單 親 婦 女 於 假 日 或 夜 間 進 修 期 間 其 6 歲 以 下 子 女 臨 托 費 用,94 年 計 補 助 名 單 親 媽 媽 學 費 5, 元 及 臨 托 費 用,6 元 ( 五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服 務 :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分 設 專 線 救 援 保 護 扶 助 暴 力 防 治 醫 療 服 務 及 綜 合 行 政 等 5 組, 提 供 立 即 性 全 人 性 專 業 服 務,94 年 計 受 理 家 暴 案 件 通 報 5,972 件, 性 侵 害 案 件 通 報 94 件 ( 六 )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依 權 益 業 務 成 立 經 濟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性 別 平 等 單 親 原 住 民 暨 弱 勢 婦 女 健 康 維 護 及 社 會 參 與 6 個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以 積 極 推 動 本 市 婦 女 權 益 94 年 計 召 開 次 委 員 會 議 2 次 小 組 會 議 2 次 小 組 召 集 人 會 議 ( 七 ) 自 94 年 6 月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及 高 雄 市 基 督 教 家 庭 服 務 協 會 辦 理 高 雄 市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輔 導 支 持 服 務 及 高 雄 市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輔 導 支 持 服 務 迄 94 年 2 月 止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輔 導 支 持 服 務 共 服 務 252 件 個 案, 其 中 男 性 有 8 位 女 性 有 24 位, 結 案 數 49 件 家 庭 訪 視 有 96 件, 接 受 面 談 輔 導 有 9 件, 電 話 關 懷 與 諮 詢 共 45 通 ;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輔 導 支 持 服 務 迄 94 年 2 月 底 止 共 服 務 5 件 個 案, 其 中 男 性 有 7 位 女 性 有 288 位, 結 案 數 4 件 家 庭 訪 視 有 267 件, 接 受 面 談 輔 導 有 22 件, 電 話 關 懷 與 諮 詢 共 82 通 四 老 人 福 利 至 94 年 2 月 底, 本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29,8 人, 約 佔 全 市 總 人 口 8.59% 本 府 社 會 局 推 展 老 人 福 利 重 要 服 務 措 施 如 下 ( 本 市 老 人 人 口 數 詳 閱 表 55): ( 一 ) 本 市 仁 愛 之 家 老 人 安 養 及 養 護 服 務 : 現 安 置 公 費 7 人, 自 費 85 人 並 自 9 年 月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濟 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經 營, 設 置 5 床 養 護 床 位 ( 包 括 2 間 安 寧 照 顧 室 ),94 年 2 月 底 收 容 79 人 ( 二 )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之 專 案 輔 導 措 施 : 成 立 專 案 輔 導 小 組, 於 94 年 2 月 底 止 輔 導 58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者 合 法 設 立 ; 並 依 老 人 福 利 法 規 定 處 分 家 未 立 案 機 構 限 期 完 成 設 立 許 可, 其 中 家 機 構 業 於 94 年 8 月 2 日 停 辦 家 機 構 業 於 94 年 月 份 合 法 立 案 另 家 機 構 正 輔 導 設 立 許 可 中 ( 三 ) 推 動 老 人 居 家 服 務 :94 年 委 託 5 個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居 家 服 務, 到 老 人 家 中 提 供 家 務 整 理 身 體 照 顧 及 日 常 生 活 協 助, 計 服 務 945 名 老 人 並 委 託 7 個 民 間 單 位 辦 理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共 訓 練 58 名 照 顧 服 務 員 另 已 於 本 市 宏 昌 南 鼓 山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左 營 區 復 興 永 清 屏 山 及 小 港 區 青 島 山 東 里 聯 合 活 動 中 心 及 苓 雅 區 聖 功 醫 院 三 民 區 中 都 地 區 聯 合 里 活 動 中 心 設 置 老 人 居 家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6 處, 作 為 輸 送 居 家 服 務 之 轉 運 站 及 資 源 網 絡 整 合 點 ( 四 )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 家 人 為 照 顧 中 低 收 入 戶 重 度 失 能 老 人, 無 法 外 出 工 作 者, 補 助 每 月, 元 照 顧 津 貼,94 年 計 補 助 892 人 次
187 伍 社 會 建 設 79 ( 五 ) 老 人 營 養 餐 食 服 務 : 已 開 辦 由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各 區 公 所 及 中 華 民 國 弘 道 志 工 協 會 等 6 個 單 位 提 供 服 務,94 年 計 服 務 48, 人 次 ( 六 ) 辦 理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服 務 :. 結 合 本 市 8 個 公 益 慈 善 團 體 組 成 長 青 社 區 關 懷 服 務 隊, 提 供 獨 居 老 人 電 話 問 安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自 87 年 5 月 起 開 辦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共 計 服 務 77,864 人 次 2. 對 於 失 能 臥 病 在 床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獨 居 老 人, 依 據 其 身 體 狀 況 及 需 求, 建 立 2 大 套 安 全 網 路 - 生 命 連 線 及 守 護 天 使,94 年 2 月 免 費 協 助 人 安 裝 緊 急 救 援 通 報 系 統, 提 供 24 小 時 連 線 服 務 對 於 浴 廁 環 境 不 佳 及 行 動 不 便 獨 居 老 人 協 助 安 裝 扶 手 ( 七 ) 辦 理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由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安 養 型 日 間 照 顧 服 務,94 年 底 計 全 日 托 96 人, 臨 托 65 人 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信 義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功 醫 院 及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濟 眾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於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6 樓 聖 功 醫 院 4 樓 及 三 民 區 本 和 里 活 動 中 心 設 置 處 日 間 照 顧 中 心, 計 收 托 全 月 托 59 位, 臨 托 2 位 ( 八 ) 辦 理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 結 合 金 齡 協 會 等 7 個 民 間 社 團 推 展 老 人 保 護 工 作,94 計 通 報 5 件 保 護 個 案, 開 案 69 件 ( 九 ) 關 懷 失 智 老 人 服 務 : 特 製 鑲 有 失 智 老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安 心 手 鍊,94 年 計 致 贈 失 智 老 人 97 條 ; 另 於 6 月 25 日 辦 理 失 智 症 研 習 班, 計 有 高 雄 地 區 衛 教 社 政 界 等 65 人 參 加 並 於 9 年 8 月 成 立 失 智 症 諮 詢 專 線 ( 十 )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 補 助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年 且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費 自 付 額 措 施, 計 嘉 惠 本 市 老 人 7 萬 7 千 餘 人 ( 十 一 ) 社 區 老 人 服 務 中 心 : 本 市 宏 昌 等 8 座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轉 型 為 社 區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並 評 選 中 華 民 國 弘 道 志 工 協 會 等 8 個 民 間 團 體 經 營 管 理, 使 其 服 務 內 涵 擴 展 至 文 康 休 閒 老 人 進 修 獨 居 老 人 營 養 餐 食 服 務 獨 居 老 人 訪 視 問 安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等 項 目 ( 十 二 ) 設 置 銀 髮 族 市 民 農 園 : 於 前 鎮 區 仁 愛 段 規 劃 78 坪 銀 髮 族 市 民 農 園, 提 供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7 位 銀 髮 族 使 用, 使 用 權 為 年 ( 十 三 ) 辦 理 老 人 志 願 服 務 : 設 置 高 雄 市 長 青 人 力 資 源 中 心, 讓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55 歲 以 上 身 心 健 康 具 特 殊 才 藝 專 長 老 人 以 薪 傳 教 學 服 務 ( 傳 承 大 使 7 人 ) 志 願 服 務 (222 人 ) 方 式 服 務 社 會 ( 十 四 ) 老 人 免 費 乘 車 : 提 供 設 籍 本 市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申 請 榮 譽 敬 老 乘 車 船 票, 憑 票 卡 免 費 乘 坐 市 營 公 共 車 船,94 年 共 核 發 56,245 張 票 卡 ( 十 五 ) 推 動 銀 髮 福 利 產 業 : 於 長 青 中 心 樓 設 置 銀 髮 福 利 產 業 空 間 -- 長 青 古 早 風 味 舖, 提 供 茶 藝 老 行 業 展 示 傳 統 手 工 藝 展 售 傳 統 技 藝 展 演 及 薪 傳 教 學 服 務,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計 提 供 88 場 次 薪 傳 教 學 活 動, 參 觀 民 眾 達 2, 人 次
188 8 高雄市行政概況 (十六) 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及配合行政院 台灣健康社區 六星計畫 特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服務 本市於 94 年度於 8 個行政區普設 2 處老人關懷據點 提供老人可近性的關懷訪視 問安諮詢 餐食服務及文康 休閒等預防照護服務 (十七) 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 為平衡各地資訊及福利服務的取得 本市 依據內政部 推展行動式老人文康休閒巡迴服務實施計畫 申請補助購置 部行動車 結合民間團體定期定點以行動車方式將服務輸送至本市偏遠地 區 服務內容包括福利諮詢 基本健康管理 休閒文康育樂 生活照顧 心 理諮詢 轉介及文書等服務 以達到區域平衡目的 表 56 高雄市老人人口統計 各區總人數 單位 人 各區老人人口數 各區老人人口佔各區總人數比例 鹽埕區 29,4 4,.94 鼓山區 4,789, 左營區 8, 6, 楠梓區 6,85, 三民區 58,24 25, 新興區 58,7 7, 前金區,766 4,7 4.2 苓雅區 9,75 8, 前鎮區 2,5 7, 旗津區,2,74.8 小港區 5,475 9, ,5,649 29, 合 計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底 五 身心障礙福利 至 94 年 2 月底 本市身心障礙者計 57,94 人 約佔全市總人口.79 本府 社會局推行各項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措施如下 本市身心障礙人數及年齡分配詳閱表 56 及表 57 (一) 收容養護補助 凡乏人照料身心障礙市民 除由社會局無障礙之家收容安置外 另重度癱瘓 植物人委由本市 家護理之家及 5 家老人養護中心收容安置 其 他委託台灣地區 家私立身心障礙教養機構安置收容 計 976 人 教養費由社 會局依其家庭經濟狀況與身心障礙類別予以補助 每人每月補助自,765 元至 8,995 元不等 (二) 日間托育補助 補助身心障礙者至本市日間托育機構接受服務 目前委託之日托 機構 2 家 補助人數計 28 人
189 伍 社 會 建 設 8 ( 三 )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及 維 修 :94 年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2,244 人 次, 如 裝 配 義 肢 架 助 聽 器 輪 椅 等, 動 支 經 費 24,24,94 元 另 成 立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委 託 自 強 創 業 協 會 辦 理 服 務, 凡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有 短 期 輔 具 需 求 之 社 會 人 士, 均 可 向 該 中 心 提 出 租 借 維 修 檢 測 等 申 請 ( 四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工 場 : 為 期 身 心 障 礙 者 返 回 就 業 市 場, 委 託 補 助 私 立 樂 仁 啟 智 中 心 調 色 板 協 會 自 閉 症 協 進 會 及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設 置 庇 護 工 場 ; 委 託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設 置 精 神 障 礙 者 庇 護 農 場, 提 供 輕 中 度 精 神 障 礙 市 民, 施 予 心 理 復 健 及 休 閒 農 園 園 藝 栽 培 訓 練 ; 另 委 託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設 置 精 障 者 庇 護 商 店, 提 供 飲 品 販 賣 服 務, 做 為 設 籍 本 市 8 歲 以 上 領 有 輕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市 民 職 業 復 健 ( 五 ) 身 心 障 礙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 8 年 9 月 28 日 成 立 本 市 無 障 礙 之 家, 為 本 市 首 座 兼 具 身 心 障 礙 教 養 日 間 托 育 及 身 心 障 礙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功 能 之 公 立 機 構, 並 設 有 完 善 無 障 礙 設 施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 日 間 托 育 :-6 歲 及 8-64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照 護 服 務 ; 收 容 養 護 : 提 供 8-64 歲 重 度 以 上 之 成 人 智 障 者 收 容 養 護 服 務 ; 社 區 家 園 : 提 供 6 歲 以 上 之 心 智 障 礙 者 夜 間 住 宿 服 務 ; 庇 護 工 場 : 提 供 5-5 歲 身 心 障 礙 者 庇 護 性 訓 練 ; 身 心 障 礙 綜 合 福 利 服 務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諮 詢 研 習 訓 練 復 健 心 理 輔 導 暨 各 項 休 閒 活 動 服 務 2. 輔 導 紅 孩 兒 之 家 提 供 魚 鱗 癬 傷 友 諮 詢 就 業 服 務 就 醫 相 關 福 利 宣 導. 輔 導 私 立 陽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區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顏 面 傷 殘 及 燒 燙 傷 患 者 諮 詢 輔 具 訓 練 就 業 訓 練 及 相 關 福 利 宣 導, 平 均 每 月 約 服 務 2 人 次 ( 六 ) 輔 導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全 日 / 日 間 托 育 與 療 育 服 務 : 目 前 本 市 除 無 障 礙 之 家 外, 其 他 8 家 機 構 服 務 內 容 如 下 :.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附 設 大 寮 養 護 中 心 提 供 248 床 第 5 第 6 類 慢 性 精 神 病 患 全 日 型 住 宿 照 護 服 務 2. 私 立 聖 淵 啟 仁 中 心 : 收 容 49 位 -6 歲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日 間 托 育 與 療 育 服 務. 私 立 愛 森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私 立 博 正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長 老 教 會 附 設 身 心 障 礙 關 懷 中 心 及 北 區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分 別 收 容 2 名 9 名 名 及 29 名,-6 歲 障 礙 兒 童 日 間 托 育 與 療 育 服 務 4. 私 立 樂 仁 啟 智 中 心 : 提 供 8-64 歲 心 智 障 礙 成 人 日 間 照 顧 6 名, 住 宿 安 置 8 床 5. 私 立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社 區 照 護 中 心 玫 瑰 園 : 提 供 6 歲 以 上 成 人 心 智 障 礙 者 日 間 托 育 服 務 45 人 另 尚 禮 社 區 照 顧 中 心 及 大 同 社 區 照 顧 中 心 分 別 提 供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及 自 閉 症 障 礙 成 人 日 間 照 顧 及 訓 練 服 務, 最 高 收 容 人 數 為 2 名 及 2 名 6. 私 立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紫 羅 蘭 園 提 供 7 名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夜 間 住 宿 服 務 7. 私 立 公 益 教 養 院 : 提 供 8 歲 中 度 以 上 心 智 障 礙 者 6 名, 全 日 型 安 置 照 顧 服 務 8. 新 興 啟 能 照 護 中 心 及 左 營 啟 能 中 心 ( 公 設 民 營 ) 分 別 提 供 2 名 身 心 障 礙 成 人
190 8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服 務 及 提 供 4 名 身 心 障 礙 成 人 日 間 托 育 服 務 9. 脊 髓 損 傷 者 成 功 之 家 : 提 供 6-64 歲 脊 髓 損 傷 之 障 礙 者 日 間 托 育 及 全 日 型 住 宿 服 務, 合 計 2 名 ( 七 ) 輔 導 管 理 按 摩 業 :. 輔 導 視 障 者 申 請 按 摩 技 術 士 執 業 許 可 證, 計 核 發 78 張 執 業 許 可 證 2. 取 締 明 眼 人 違 規 從 事 按 摩 工 作, 並 依 據 警 察 局 查 獲 違 規 按 摩 服 務, 開 具 罰 鍰 處 分 書, 自 94 年 合 計 查 獲 29 家, 處 分 58 件. 成 立 社 區 按 摩 站 共 計 設 置 松 柏 按 摩 站 市 府 按 摩 站 功 夫 按 摩 站 機 場 國 內 線 功 夫 按 摩 國 際 線 民 生 按 摩 站 及 榮 總 按 摩 站 提 供 位 按 摩 師 工 作 機 會 ( 八 )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定 期 每 4 個 月 召 開 保 護 委 員 會, 並 視 申 訴 案 件 需 求 不 定 期 邀 集 相 關 委 員 舉 行 分 組 會 議 2.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通 報 系 統, 如 發 現 有 疑 似 障 礙 者,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將 個 案 轉 入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並 轉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 九 )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居 家 生 活 補 助 : 凡 未 接 受 公 費 收 容 安 置 之 低 收 入 及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每 月 依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補 助, 至 7, 元 ( 十 )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險 補 助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 對 設 籍 本 市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除 由 內 政 部 補 助 極 重 度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全 民 健 保 保 費 自 付 額 及 補 助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2 外, 其 餘 對 設 籍 本 市 滿 年 以 上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費 自 付 額 由 社 會 局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計 約 5 萬 餘 人 受 益 2. 現 金 給 付 之 社 會 保 險 自 付 保 費 補 助 : 對 極 重 度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全 額 補 助 中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2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4,94 年 計 補 助 222,9 人 次 ( 十 一 ) 辦 理 中 重 度 極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護 服 務 : 為 增 加 照 顧 者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委 託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定 點 或 到 宅 服 務 94 年 計 服 務 9,459 人 次, 共 26,586.5 小 時 ( 十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居 家 服 務 : 為 協 助 身 心 受 損 致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需 他 人 協 助 之 居 家 身 心 障 礙 者,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獎 卿 護 理 展 望 基 金 會 護 理 之 家 天 主 教 聖 功 醫 院 濟 興 長 青 基 金 會 高 雄 基 督 教 信 義 醫 院 及 弘 道 志 工 協 會 等 提 供 個 案 家 務 日 常 生 活 及 身 體 照 顧 服 務,94 年 共 計 服 務 25 人 ( 十 三 ) 輔 導 申 領 博 愛 月 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費 搭 乘 市 營 公 共 車 船 服 務,94 年 共 計 服 務 922,97 人 次 ( 十 四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賃 房 屋 租 金 及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助 : 本 市 率 先 全 國 開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租 購 屋 補 助,94 年 度 共 計 補 助 7 名 租 屋 者 名 購 屋 者 ( 十 五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定 點 經 銷 公 益 彩 券 : 社 會 局 結 合 家 樂 福 愛 河 店 財 政 局 動 產 質 借 所 及 市 府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遮 陽 蔽 雨 場 地 銷 售 彩 券, 體 恤 販 售 彩 券 之 辛 勞 ( 十 六 )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 為 提 供 障 礙 者 整 體 性 及 持 續 性 之 服 務, 社 會 局 持 續 執 行 高 雄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整 合 實 施 計 畫
191 伍 社會建設 8 (十七) 推動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 率先全國訂定 高雄市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 治條例 暨裁量基準 並由日本引進導盲幼犬及本土幼犬各 隻 分別於三 民區及左營區寄養家庭中接受訓練 (十八) 開辦 手語服務中心 甄選手譯員提供聽語障朋友深度知的權利 表 57 高雄市身心障礙人數統計 行政區 總 單位 人 聲音機能 重要器官 視障障礙聽覺障礙平衡機能 肢 體 障 礙智能障礙 或語言機 失去功能 者 者 者 者 障 礙 者 能障礙者 者 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2,899 24,295,58,248, 2,8 6 女 4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5 9,4 2,754 2,24,5,8 總計 57,94 鹽埕區, 鼓山區 4,7 2,772, , 左營區 6,,622 2, , 楠梓區 5,69,64 2, , ,849, 三民區,6 6,68 4, 新興區 2,277,27, 前金區, 苓雅區 7,44 4,246, ,85, 前鎮區 8,64 5,47, ,258, 旗津區,85, 小港區 6,6,526 2, ,68, To be continued 行政區 總計 顏面損傷 者 植物人 失智症者 自閉症者 慢性精神 多重障礙 頑性癲癇 罕見疾病 病患 者 者 者 男 男 男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男 鹽埕區 鼓山區 左營區 楠梓區 三民區 新興區 前金區 6-5 苓雅區 前鎮區 旗津區 4 4 小港區 8 9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62,224,92 2,644,795 男 其他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底
192 84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58 高雄市身心障礙人數之年齡分配 行政區 總計 (未滿 歲) -5 歲 (未滿6 歲) 6- 歲 (未滿2 歲) 2-4 歲 (未滿5 歲) 5-7 歲 (未滿8 歲) 8-29 歲 (未滿 歲) -44 歲 (未滿45 歲) 歲 (未滿6 歲) 6-64 歲 (未滿65 歲) 65 歲以上 總 57,94 視障障礙 者 計 男 女 男 平衡機 聲音機能 能 或語言機 障礙者 能障礙者 聽覺障礙 者 女 男 單位 人 女 2,899 24,295,58,248, 2,8 男 女 6 4 男 肢體障礙 者 女 男 重要器官 失去功能 者 智能障礙 者 女 男 女 男 女 4,5 9,4 2,754 2,24,5, ,69, ,64,6 2, ,74 7,9 4, ,52, ,554 9, 6, ,79 2, ,62,89 4,47 2,4, , ,57 8,56 7, ,77, ,87, To be continued 行政區 顏 面 損 傷 植 物 人 失 智 症 者 自 閉 症 者 慢 性 精 神 多 重 障 礙 頑 性 癲 癇 罕 見 疾 病 其 者 病 患 者 者 者 總計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未滿 歲) 歲 (未滿6 歲) 6- 歲 (未滿2 歲) 2-4 歲 (未滿5 歲) 5-7 歲 (未滿8 歲) 8-29 歲 (未滿 歲) -44 歲 (未滿45 歲) 歲 (未滿6 歲) 6-64 歲 (未滿65 歲) 65 歲以上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449, ,78,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62,224,92 2,644,795 女 他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底 六 其它社會福利 殯葬服務 (一) 為因應民眾土葬需要 分別於本市旗津區及高雄縣燕巢鄉深水山設置公園化墓園 兩處 總面積為 96.5 公頃 尚可提供 646 個墓基 為配合推展火化政策 分別 於旗津 覆鼎金 深水山等地設置納骨塔並完成深水山兩座納骨塔改善工程 總
193 伍 社 會 建 設 85 共 尚 可 提 供, 個 塔 位 ( 二 ) 94 年 度 受 理 喪 家 殯 葬 服 務 作 業 統 計 ; 殯 儀 件 數 5,89 件 ( 含 冷 陳 化 妝 寄 棺 奠 禮 堂 等 ), 火 化 件 數,8 件, 公 墓 申 請 29 件, 納 骨 堂 ( 塔 ) 申 請 88 件 海 葬 申 請 9 件 ( 三 )94 年 度 受 理 殯 葬 服 務 業 設 立 ( 備 查 ) 作 業 統 計 : 核 准 高 雄 市 設 立 申 請 案 2 件, 備 查 申 請 案 6 件
194 86 高雄市行政概況 人民團體與宗教活動 人民團體 近年來 人民參加社團活動日益增多 面對新的社會環境 本府社會局輔導人民 團體會務 均以服務代替管理 對於社團籌組案件 在申請表件完備齊全者 均採隨 到隨辦方式辦理 提升便民服務效率 截至 94 年 2 月底止 本市現有人民團體 2,58 個 請詳閱表 58 圖 本府社會局未來社團輔導方向 一 落實 人民團體法 之施行 充實輔導人員之法令專業素養 二 繼續推動人民團體管理之電腦化 以適應現代資訊化社會之需求 三 每年依團體之性質 舉辦人民團體市政建設座談會及會務幹部講習會與聯誼活 動 四 辦理會務評鑑 以落實獎優汰劣原則 五 適時配合或建議中央修訂不合時宜之相關人民團體法 工商團體法令規定 促使 人民團體能朝向 高度自治 低度管理 以輔導社團發揮共識 建立和諧永續 經營之制度 表 59 高雄市 94 年度人民團體概況表 圖 高雄市近 5 年來人民團體 成長數概況統計圖 區 社 分團 體 別數 職 工業團體 業 商業團體 團 教育團體 體 自由職業團體 學術文化團體 醫療衛生團體 宗教團體 體育團體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 國際團體 經濟業務團體 宗親會 同鄉會 同學校友會 教師會 其他公益團體 合 計 2,58 會 團 體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量 中華民國 94 年 2 底
195 伍 社 會 建 設 87 宗 教 活 動 本 市 目 前 已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者 計 286 所 ( 道 教 2 所 佛 教 49 所 一 貫 道 2 所 儒 教 4 所 ), 另 經 清 查 未 登 記 之 神 壇,5 所 教 堂 8 所 ( 天 主 教 26 所 基 督 教 52 所 天 理 教 所 及 回 教 所 ) 已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教 堂 ( 會 )5 所 本 府 正 積 極 輔 導 各 寺 廟 教 堂 組 織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俾 健 全 其 組 織 與 信 仰 活 動 之 正 常 發 展, 並 加 強 本 市 各 寺 廟 宗 教 團 體 人 士 暨 神 職 人 員 參 觀 國 家 建 設 活 動, 使 之 深 切 瞭 解 我 國 經 建 進 步 之 情 形, 溝 通 觀 念, 促 進 情 感 交 流, 精 神 團 結, 建 立 安 和 樂 利 之 社 會 為 改 善 社 會 風 氣, 倡 導 及 鼓 勵 寺 廟 勵 行 祭 典 節 約, 減 少 浪 費, 將 節 省 之 經 費 興 辦 公 益 活 動 慈 善 事 業, 以 促 進 地 方 建 設 與 繁 榮, 造 福 社 會, 如 救 濟 貧 困, 急 難 救 助 獎 助 學 金 或 協 助 社 區 建 設 等 均 是 另 輔 導 規 模 較 大 寺 廟 設 立 民 眾 集 會 所 幼 稚 園 圖 書 館 及 國 樂 團 等 民 俗 才 藝 研 習 班, 績 優 者 予 以 表 揚, 以 資 鼓 勵 表 6 高 雄 市 寺 廟 捐 資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事 業 統 計 年 度 捐 資 款 額 民 國 68 年 民 國 7 年 民 國 75 年 民 國 8 年 民 國 8 年 民 國 82 年 民 國 8 年 民 國 84 年 民 國 85 年 民 國 86 年 民 國 87 年 民 國 88 年 民 國 89 年 民 國 9 年 民 國 9 年 民 國 92 年 民 國 9 年 4,474,65 2,47,22 48,696,99 52,28,562 85,55,496 22,82,884 45,84,99 28,27,84 6,957,24 42,29,4 4,979,998 4,729, ,248, ,829,75 229,988,668 47,892,59 54,927,899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196 8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社 區 發 展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會 工 作 本 市 自 民 國 58 年, 依 據 台 灣 省 政 府 所 定 台 灣 省 社 區 發 展 要 點 工 作 手 冊 暨 台 灣 省 社 區 發 展 8 年 計 畫 推 行 社 區 發 展 以 來 迄 今 餘 年, 期 間 至 8 年 度 時 內 政 部 重 新 修 訂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輔 導 社 區 理 事 會 改 組 為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屬 自 發 性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迄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本 市 計 已 成 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268 個, 分 佈 本 市 個 行 政 區 內, 其 中 三 民 區 最 多 計 59 個, 前 鎮 區 次 之 49 個 自 8 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改 採 人 民 團 體 組 織 方 式 運 作 後, 本 府 社 會 局 除 協 助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推 動 全 民 運 動 社 區 媽 媽 教 室 長 壽 俱 樂 部 等 大 項 精 神 倫 理 建 設 工 作 外, 並 設 置 生 產 建 設 基 金 做 為 社 區 建 設 及 辦 理 活 動 之 用, 截 至 目 前 計 有 75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設 置 生 產 建 設 基 金, 設 置 總 金 額 計 48,2, 元, 另 88 年 下 半 年 度 起 社 會 局 工 作 重 點 轉 為 社 區 福 利 活 動 及 社 區 服 務 專 案 實 驗 計 畫, 對 於 弱 勢 族 群 如 老 人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兒 童 之 福 利 服 務, 列 為 優 先 補 助 項 目, 以 加 強 社 區 居 民 自 動 自 發 之 精 神 及 充 分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的 觀 念,94 年 社 會 局 共 補 助 本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推 展 社 區 福 利 活 動 計 7 個 社 區 協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266 案, 合 計 補 助,65,9 元 並 於 94 年 通 過 補 助 個 單 位 進 行 推 展 社 區 服 務 專 案 計 畫, 計 核 撥,, 元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為 現 行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的 重 要 理 念,94 年 度 輔 導 灣 愛 等 2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營 造 福 利 化 社 區, 計 核 撥 65, 元 另 輔 導 苓 雅 區 五 權 等 6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計 核 撥 5, 元, 輔 導 南 港 等 2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民 俗 技 藝 團 隊 活 動, 計 核 撥 8, 元, 另 加 強 社 區 治 安 及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鼓 勵 協 會 召 募 志 工 及 結 合 里 辦 公 處 成 立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截 至 94 年 2 月 止 共 輔 導 87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組 成 守 望 相 助 社 區 巡 守 隊, 並 申 請 內 政 部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設 備 補 助 7, 元 為 鼓 勵 社 區 成 長, 輔 導 振 華 等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社 區 刊 物 及 圖 書 設 備 補 助, 計 核 撥 555, 元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乃 社 會 工 作 員 以 專 業 知 識 與 方 法 提 供 第 一 線 社 會 服 務 工 作, 以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問 題 本 府 社 會 局 組 織 修 編 後 社 會 工 作 員 49 名,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2 名, 依 照 現 有 社 會 福 利 分 組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 一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服 務 組 : 配 置 8 名 社 工 員 負 責 本 市 低 收 入 戶 審 查 工 作, 並 輔 導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解 決 困 難 問 題,94 年 計 輔 導 25,54 案, 提 供 5,45 人 次, 含 經 濟 援 助 醫 療 服 務 諮 詢 輔 導 家 庭 訪 視 複 查 等 服 務 二 婦 女 福 利 組 : 配 置 名 社 工 員, 辦 理 婦 女 服 務 專 線, 為 婦 女 解 決 家 庭 婚 姻 等 諮 詢 服 務, 並 對 婦 女 特 殊 處 遇 案 件, 安 排 義 務 律 師 醫 師,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及 心 理 諮 詢, 對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提 供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及 法 律 訴 訟 費 補 助,94 年 共 計 提 供 685 人 次 諮 詢 服 務 三 研 究 發 展 組 : 配 置 名 社 工 員, 專 責 本 市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訓 練 社 會 工 作 師 執 照
197 伍 社 會 建 設 89 管 理 及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聯 繫 工 作,94 年 計 核 發 5 份 社 工 師 執 業 執 照 四 老 人 服 務 組 : 配 合 推 動 本 市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計 畫, 派 駐 名 社 工 員 於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策 劃 老 人 福 利 系 列 活 動, 協 助 長 青 學 苑 苑 務, 辦 理 日 間 托 老 服 務 等 五 青 少 年 服 務 組 : 目 前 本 市 計 有 5 處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及 2 處 綜 合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其 中 除 處 公 設 民 營 外, 另 外 4 處, 除 三 民 東 區 配 置 4 名 社 工 員 外, 其 餘 每 中 心 各 配 置 2 名 社 工 員 負 責 中 心 維 護 管 理 及 策 劃 青 少 年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技 藝 研 習 生 活 輔 導 親 職 教 育 諮 詢 及 個 案 輔 導 等 服 務 另 配 合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及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包 括 安 置 輔 導 陪 同 偵 訊 出 庭 保 護 諮 詢 教 養 收 容 等, 並 輔 導 高 中 ( 職 ) 畢 業 青 少 年 擔 任 青 少 年 服 務 員,94 年 共 計 提 供, 人 次 保 護 服 務 2,826 人 次 輔 導 服 務,76 人 次 諮 商 服 務 協 助 22 名 違 反 性 交 易 個 案 相 關 輔 導 六 兒 童 保 護 服 務 組 : 配 置 5 名 社 工 員 專 責 兒 童 保 護 及 行 政 業 務, 對 於 被 虐 待 或 因 嚴 重 疏 忽 所 造 成 妨 害 兒 童 身 心 發 展 事 件 執 行 接 案 危 機 處 理 追 蹤 輔 導 執 行 處 遇 計 劃 等 94 年 度 輔 導 8,82 人 次 七 社 會 行 政 組 : 派 駐 名 社 工 員 於 本 府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服 務 及 業 務 協 調 連 繫 等 工 作 八 志 願 服 務 組 : 配 置 2 名 社 工 員 於 本 市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提 供 志 工 組 訓 志 願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等 服 務, 並 配 合 志 願 服 務 法 及 內 政 部 祥 和 計 畫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整 合 工 作 培 訓 志 工,94 年 共 辦 理,84 人 次 研 習 訓 練,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825 份, 榮 譽 卡,775 份, 提 供 2,42 人 次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九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支 援 2 名 社 工 員 於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負 責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等 保 護 性 工 作, 提 供 2,92 人 次 婦 女 保 護 醫 療 協 助 及 諮 商 輔 導 等 服 務 十 婦 女 館 組 : 支 援 名 社 工 員 協 助 推 展 婦 女 館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志 願 服 務 本 府 社 會 局 自 民 國 7 年 月 起 試 辦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召 募 成 立 志 工 團, 提 供 本 市 孤 苦 無 依 之 老 人 在 宅 服 務, 由 於 受 到 各 界 的 肯 定 與 讚 揚, 遂 自 民 國 7 年 起 陸 續 擴 展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殘 障 諮 詢 服 務 青 少 年 服 務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服 務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等 各 項 志 願 服 務 項 目 依 據 內 政 部 84 年 6 月 廣 結 志 工 拓 展 社 會 福 利 祥 和 計 畫, 本 府 社 會 局 積 極 輔 導 本 市 各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組 成 祥 和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共 同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本 市 祥 和 計 畫 各 團 隊 之 志 願 服 務 內 容 範 圍 涵 蓋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醫 院 諮 商 輔 導 社 區 等 擴 及 各 福 利 服 務 領 域, 至 94 年 2 月 本 市 之 內 政 部 祥 和 計 畫 志 願 服 務 隊 之 隊 數 共 26 隊, 計 8,57 名 志 工,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為 42,77 小 時 9 年 月 2 日 志 願 服 務 法 頒 訂 後, 亦 執 行 各 項 法 令 應 辦 事 項, 目 前 本 府 共 2 局 處 及 其 附 屬 機 關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行 列 均 招 募 志 工 成 立 志 工 團 隊, 進 用 志 工 協 助 為 民 服 務 與 市 政 工 作, 服 務 遍 及 各 領 域, 績 效 深 獲 各 界 肯 定,94 年 本 市 2 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所 轄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共 9 隊,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計 2,69,84.5 小 時
198 9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8 年 成 立 全 國 首 座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以 中 心 為 據 點 積 極 配 合 祥 和 計 畫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事 業, 並 配 合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公 佈, 以 志 願 服 務 推 廣 中 心 為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單 一 窗 口, 聯 合 本 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積 極 宣 導 志 願 服 務 理 念, 並 結 合 本 市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團 之 志 願 服 務 組 織 共 同 開 創 志 願 服 務 之 領 域 94 年 錄 製 完 成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教 學 DVD 光 碟, 並 編 製 講 義 教 材 集 及 學 習 測 試 集 各, 套 搭 配 使 用, 發 送 本 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轄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在 經 費 及 人 力 資 源 之 限 制 下, 讓 更 多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的 人 員 能 完 成 訓 練 課 程, 提 供 志 工 彈 性 多 元 學 習 管 道 為 健 全 志 願 服 務 時 數 登 錄 制 度,94 年 核 發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計 845 冊 ; 為 激 勵 社 會 大 眾 參 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核 發 榮 譽 卡, 讓 從 事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者 享 有 各 項 優 惠 措 施,94 年 核 發,884 張 並 協 助 祥 和 計 畫 團 隊 陳 轉 志 願 服 務 活 動 計 畫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共 計 2 單 位 2 項 計 畫 獲 得 補 助, 補 助 金 額 為,57, 元 為 獎 勵 績 優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特 為 本 市 志 工 辦 理 中 央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共 計 27 名 獲 獎 : 銀 質 獎 7 名 銅 質 獎 2 名, 各 獲 獎 章 及 得 獎 證 書 乙 只 並 辦 理 內 政 業 務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共 計 79 名 獲 獎 : 金 質 徽 章 名 銀 質 徽 章 名 銅 質 徽 章 56 名, 各 獲 徽 章 及 得 獎 證 書 乙 只 為 慶 祝 國 際 志 工 日, 獎 勵 表 揚 本 市 績 優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與 個 人, 特 辦 理 第 屆 金 暉 獎 頒 獎 典 禮 暨 94 年 度 金 銀 銅 質 徽 章 頒 發 共 有 本 市 7 個 團 隊 及 志 工 5 人 獲 得 金 暉 獎 之 殊 榮, 會 中 並 舉 行 家 族 志 工 宣 導 儀 式, 共 87 組 家 族 參 與, 並 頒 發 94 年 度 本 市 金 銀 銅 質 徽 章 共 962 人 獲 頒, 共 人 參 與 此 盛 會 為 迎 接 29 年 世 界 運 動 會 在 高 雄 舉 行, 結 合 大 高 雄 地 區 各 項 服 務 措 施 和 人 力 資 源, 因 應 賽 會 期 間 廣 大 的 人 力 需 求, 於 94 年 積 極 籌 組 29 世 運 志 工 團, 宣 導 招 募 大 眾 加 入 世 運 志 工, 組 訓 志 工 共 同 進 行 29 年 世 運 宣 導 與 籌 備 工 作, 並 架 設 29 世 運 志 工 專 屬 網 站, 建 置 完 成 中 英 雙 語 版 本 及 後 端 功 能 系 統, 俾 便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直 接 線 上 報 名 29 世 運 志 工 培 訓 內 容 包 括 世 運 工 作 知 能 服 務 理 念 語 言 國 際 禮 儀 CPR 心 肺 復 甦 宣 導 表 演 等 專 才, 強 化 志 工 國 際 溝 通 宣 導 世 運 工 作 能 力, 期 於 29 年 世 運 會 時 展 現 志 工 熱 情 高 效 率 高 品 質 的 服 務,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199 伍 社 會 建 設 9 勞 工 服 務 本 市 為 一 工 業 重 鎮, 勞 工 人 口 占 本 市 人 口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為 經 濟 發 展 市 政 建 設 的 主 力 近 年 來, 由 於 我 國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社 會 結 構 快 速 變 遷, 各 業 勞 工 人 口 增 加, 勞 工 生 活 與 水 準 日 益 提 昇, 為 達 成 勞 資 和 諧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定 安 勞 工 生 活 之 理 想 目 標, 本 市 於 民 國 88 年 即 成 立 勞 工 自 治 委 員 會, 執 行 推 動 保 障 勞 工 政 策 之 重 要 任 務, 以 及 成 立 勞 工 三 大 中 心 ( 勞 工 教 育 中 心 勞 工 申 訴 中 心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 加 強 服 務 勞 工 此 外, 成 立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委 員 會, 已 提 撥 基 金 5 億 5 千 萬 元, 協 助 勞 工 遭 受 不 當 解 僱 之 生 活 費 訴 訟 費 用,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與 福 利 不 遺 餘 力, 共 同 為 服 務 勞 工 而 努 力 工 會 組 織 一 94 年 度 計 輔 導 本 市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司 等 5 家 公 司 成 立 產 業 工 會 及 本 市 汽 車 美 容 人 員 等 6 業 勞 工 成 立 職 業 工 會, 本 市 目 前 有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職 業 總 工 會 機 械 業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公 務 機 關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交 通 運 輸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各 家, 產 業 工 會 2 家, 職 業 工 會 42 家, 合 計 45 家 二 為 求 工 會 內 部 團 結 和 諧, 發 揮 工 會 功 能, 對 各 級 工 會 發 生 爭 議 事 件, 均 採 事 前 主 動 疏 導 ; 事 後 積 極 協 助 調 處 之 處 理 方 式, 有 效 平 息 紛 爭 三 為 促 進 工 會 正 常 運 作, 健 全 財 務 制 度, 依 本 市 勞 工 自 治 委 員 會 決 議 訂 定 制 式 化 財 務 格 式 並 訪 視 工 會, 由 稽 查 小 組 瞭 解 工 會 財 務 狀 況, 發 現 缺 失 除 當 場 告 之 並 函 請 限 期 改 進 四 委 託 本 市 各 產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優 良 工 會 會 務 觀 摩 活 動, 計 有 工 會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約 4 人 參 加, 藉 以 提 升 工 會 服 務 品 質 勞 工 教 育 本 府 勞 工 局 為 增 進 本 市 各 業 勞 工 對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等 層 面 之 正 確 認 知 加 強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有 關 勞 工 法 令 知 識 之 灌 輸 積 極 推 動 勞 工 教 育,9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一 定 期 召 開 高 雄 市 勞 工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各 項 議 案 並 付 諸 實 行, 本 屆 ( 第 9 屆 ) 已 召 開 會 議 7 次, 通 過 提 案 2 案 二 補 助 本 市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機 聯 會 辦 理 所 屬 勞 工 教 育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台 幣,42,858 元 整 ; 補 助 基 層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92,448 元 整 ; 相 關 團 體 新 台 幣,52,827 元 整 三 補 助 本 市 總 工 會 產 業 總 工 會 發 行 勞 工 刊 物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76, 元 整 四 補 助 本 市 各 工 會 幹 部 進 修 勞 動 事 務 學 分 費, 計 核 發 經 費 4,25 元 整 五 自 88 年 起 與 高 雄 電 台 合 製 勞 工 教 育 廣 播 節 目, 每 週 一 次 ( 每 週 三 下 午 4:-5:) 並 開 放 勞 工 朋 友 call-in, 本 節 目 邀 請 專 家 談 論 勞 工 關 心 議 題, 如 : 工 時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200 9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六 編 撰 勞 工 教 育 教 材 摔 破 落 地 的 金 飯 碗 托 育 工 作 者 紀 錄 片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全 紀 錄 供 各 事 業 單 位 產 職 業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之 用 七 推 動 勞 動 法 制 教 育, 鼓 勵 本 市 各 高 職 學 校 開 設 勞 動 三 法 課 程, 本 局 免 費 提 供 教 材 勞 動 權 益 與 就 業, 計 提 供 2,5 套 八 開 辦 網 路 圖 書 館, 以 勞 工 相 關 議 題 為 核 心, 蒐 集 國 內 論 文 及 政 府 部 門 勞 工 資 訊, 使 勞 工 朋 友 能 輕 鬆 找 到 所 需 資 訊, 目 前 已 累 積 約 萬 筆 資 料 九 辦 理 勞 工 社 區 圖 書 館 維 護 管 理, 書 籍 採 購 借 閱, 現 有 圖 書 2,9 本 十 推 動 高 雄 市 勞 工 博 物 館 籌 備 工 作 計 畫, 保 存 勞 工 文 物 及 歷 史 資 料,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收 藏 文 物 568 件 口 述 歷 史 2 捲 十 一 出 版 勞 動 群 像 攝 影 集 及 移 民 苦 力 落 腳 處 - 從 布 袋 人 到 高 雄 人 書 籍, 以 累 積 博 物 館 相 關 文 史 資 料 勞 資 關 係 一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一 ) 積 極 宣 導 勞 工 退 休 新 制 規 定. 有 關 勞 工 退 休 新 制 說 明 會, 本 府 勞 工 局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針 對 勞 工 團 體 及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為 研 習 對 象 並 要 求 參 加 人 員 加 強 對 所 屬 擴 大 宣 導, 計 辦 理 新 制 說 明 會 場 次 5 人 參 加 2. 另 依 高 雄 市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第 屆 第 7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本 府 勞 工 局 發 函 本 市 各 社 區 議 員 服 務 處 里 辦 公 處 工 會 等 申 請, 凡 人 數 在 人 以 上, 即 指 派 講 師 前 往 講 授 94 年 4 月 9 日 至 7 月 5 日 派 講 師 至 上 開 各 申 請 單 位, 計 有 6 場 次,759 人 參 加. 應 事 業 單 位 邀 請 講 授 或 說 明 勞 退 新 制 暨 配 合 媒 體 接 受 Call-in 及 訪 談, 計 包 括 年 代 Much 電 視 台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漁 業 電 台 高 雄 快 樂 廣 播 電 台 等 另 於 有 線 電 視 製 播 宣 導 短 片, 計 播 放 4 次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專 案 招 考 進 用 勞 退 新 制 服 務 員 8 名, 已 於 94 年 6 月 下 旬 進 駐 本 府 勞 工 局 成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快 速 服 務 中 心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並 設 立 快 速 服 務 專 線 8 線 ( 代 表 號 :8) 供 事 業 單 位 及 民 眾 諮 詢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諮 詢 及 協 助 處 理 勞 工 退 休 金 舊 制 查 核 事 項 (2)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事 項 接 收 登 錄 勞 委 會 勞 資 爭 議 佐 理 人 員 傳 送 有 關 勞 退 新 制 實 施 所 衍 生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及 爭 議 後 續 處 理 案 件 () 勞 工 退 休 新 舊 制 諮 詢 服 務 及 勞 工 協 處 措 施 事 項 包 括 失 業 勞 工 家 庭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及 資 源 轉 介, 協 助 降 低 危 機, 渡 過 生 涯 困 境 ( 二 ) 推 動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輔 導 本 市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據 該 法 第 條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申 訴 及 懲 戒 辦 法 計 849 家 2. 按 季 抽 查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台 灣 時 報 及 民 眾 日 報 等 5 大 報 有 關 性
201 伍 社 會 建 設 9 別 歧 視 限 制 之 廣 告, 年 度 內 計 查 核 528 件 招 募 廣 告, 其 中 疑 似 歧 視 廣 告 55 件, 均 以 發 函 及 電 話 勸 導 改 善, 未 發 現 重 複 違 反. 受 理 勞 工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4 件, 協 助 勞 工 因 性 騷 擾 案 而 被 調 職 申 訴 2 件, 懷 孕 歧 視 件, 合 計 7 件, 其 處 理 情 形 如 下 表 : 表 6 勞 工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及 懷 孕 歧 視 案 件 處 理 項 目 性 騷 擾 案 被 調 職 案 懷 孕 歧 視 案 處 理 情 形 經 本 市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其 中 件 不 成 立, 件 改 為 報 告 案 並 處 分 公 司 萬 元, 件 申 請 撤 銷, 件 成 立 並 處 分 公 司 2 萬 元 在 案 2 件 分 別 處 罰 新 台 幣 萬 元 及 2 萬 元 處 罰 新 台 幣 萬 元 件 數 4 2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4. 辦 理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令 宣 導 會 場, 計 有 事 業 單 位 工 會 及 勞 工 代 表 6 人 參 加 5.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檢 查 所 於 期 程 內 對 本 市 轄 區 內 之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抽 查, 計 抽 查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第 25 廠 等 8 家, 並 未 發 現 違 反 情 形 6. 本 府 勞 工 局 架 設 之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專 欄 網 站, 均 適 時 予 以 更 新 7. 印 製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附 屬 法 規 4 本 供 民 眾 索 閱 ( 三 ) 輔 導 本 市 僱 用 勞 工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事 業 性 質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明 確 規 範 勞 資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本 期 程 內 計 輔 導 62 家 事 業 單 位 訂 立, 目 前 本 市 計 有 486 家 事 業 單 位 訂 立 工 作 規 則 ( 四 ) 輔 導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並 按 月 依 法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保 障 勞 工 退 休 權 益 本 期 程 內 計 輔 導 家 成 立 目 前 本 市 計 有 7 家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 五 ) 對 於 事 業 單 位 工 會 及 勞 工 朋 友 以 書 面 電 話 或 面 洽 方 式 詢 問 有 關 法 令 疑 義, 均 迅 速 詳 為 解 答 或 提 供 法 令 資 料 參 考, 並 適 時 發 佈 新 聞 稿, 廣 為 宣 導 本 期 程 內 計 答 覆 9886 件 ( 六 ) 對 本 市 各 事 業 單 位, 除 督 促 其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確 實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外, 並 協 助 解 決 適 用 法 令 之 疑 難 ( 七 ) 事 業 單 位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之 工 作 者 勞 動 契 約 報 請 核 備, 本 期 程 內 計 有 68 家 ( 八 ) 94 年 月 日 及 8 月 日 辦 理 勞 工 退 休 新 制 宣 導 會 及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宣 導 會 各 場 次, 計 有 25 人 參 加 另 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合 辦 兩 性 平 等 法 令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會, 計 有 人 參 加 ( 九 ) 督 導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檢 查 所 加 強 本 市 各 事 業 單 位 之 勞 動 條 件 查 核, 對 於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者, 除 科 處 罰 鍰 外, 並 責 令 限 期 改 善, 自 94 年 月 至 2 月 止, 計 處
202 9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分 24 家 ( 十 ) 創 新 計 畫 : 有 關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業 務 委 外 及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勞 動 條 件 輔 導 計 畫, 根 據 本 局 委 託 研 究 及 公 聽 會 反 應 意 見 研 擬 輔 導 計 畫 預 期 效 益 包 括 事 前 預 防 勞 資 爭 議 發 生 有 效 促 進 勞 動 條 件 改 善, 俾 能 符 合 勞 工 法 令 規 定 二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調 處 勞 資 爭 議 ( 一 ) 為 推 動 勞 資 會 議 制 度, 督 促 本 市 僱 用 勞 工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未 按 期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之 事 業 單 位, 除 加 強 督 導 辦 理 外, 並 函 予 糾 正, 以 強 化 勞 資 會 議 功 能 截 至 94 年 底 止 本 市 依 規 定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之 事 業 單 位 計 9 家 ( 二 ) 為 積 極 輔 導 勞 資 雙 方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及 成 立 員 工 申 訴 處 理 制 度, 除 灌 輸 勞 資 共 存 共 榮, 俾 早 日 達 成 共 識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等, 以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截 至 94 年 底 止 本 市 計 有 8 個 事 業 單 位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 三 ) 94 年 月 日 至 8 月 日 辦 理 94 年 勞 工 義 務 輔 佐 人 在 職 訓 練 專 題 講 座, 計 2 場 次,6 人 次 參 加 ( 四 ) 94 年 月 24 日 至 25 日 及 2 月 日 至 2 日 辦 理 94 年 志 工 基 礎 進 階 訓 練, 計 2 梯 次,66 人 次 參 加 ( 五 ) 94 年 2 月 7 日 假 本 府 勞 工 局 5 樓 簡 報 室 辦 理 94 年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宣 導 會, 計 有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及 工 會 幹 部 等 8 人 參 加 ( 六 ) 94 年 2 月 6 日 假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2 會 議 室 辦 理 94 年 度 勞 資 會 議 宣 導 會, 計 邀 請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人 參 加 ( 七 ) 為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維 持 勞 資 和 諧 安 定 生 產 秩 序 適 時 協 調 勞 工 退 休 資 遣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積 欠 工 資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等 爭 議 案, 本 期 程 內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案 件, 計 25 件, 協 調 成 立 64 件 未 成 立 49 件 其 他 88 件 ( 八 ) 依 據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辦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案, 本 期 程 內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計 558 件 ( 每 案 平 均 開 會 2 至 次 ), 調 解 成 立 296 件, 未 成 立 262 件 ( 九 )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本 府 共 提 撥 本 金 5 億 5 仟 萬 元 勞 工 權 益 基 金 以 其 孳 息 作 為 補 助 工 會 幹 部 及 個 案 勞 工 遭 資 方 不 當 解 僱 律 師 費 裁 判 費, 訴 訟 期 間 生 活 補 助 費, 工 會 幹 部 及 個 案 勞 工 因 勞 資 爭 議 經 本 府 調 解 不 成 立 涉 訟 之 律 師 費 等, 本 期 程 內 計 申 請 補 助 4 案, 通 過 8 案,86 人 次, 合 計 補 助 新 台 幣,6,628 元 整
203 伍 社 會 建 設 95 勞 工 福 利 與 勞 工 保 險 近 年 來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不 斷 提 昇, 勞 工 在 物 質 生 活 方 面 的 需 求 提 高, 為 求 勞 工 身 心 平 衡 發 展,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勞 工 福 利 工 作 日 形 重 要 勞 工 保 險 為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之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我 國 自 民 國 9 年 月 創 辦 勞 工 保 險 迄 今, 勞 工 保 險 確 已 發 揮 安 定 社 會 的 積 極 功 能, 本 市 係 擁 有 6 餘 萬 勞 工 的 工 業 重 鎮, 目 前 共 有 4,9 個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人 數 逾 6 萬 人, 故 增 進 勞 工 福 祉 保 障 勞 工 生 活 非 但 是 企 業 主 應 有 的 責 任 更 是 政 府 照 顧 勞 工 的 重 點 工 作 一 年 來 重 要 勞 工 福 利 及 勞 工 保 險 工 作 推 展 情 形 如 下 : 一 勞 工 福 利 業 務 ( 一 ) 籌 設 南 北 區 外 勞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外 勞 生 活 及 心 理 休 閒 場 所, 調 劑 其 身 心 ( 二 ).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 含 遷 入 )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 先 鋒 保 全 公 司 等 8 家 2. 註 銷 事 業 單 位 登 記 ( 含 遷 出 )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 和 旺 建 設 公 司 等 6 家. 輔 導 會 務 運 作 ( 線 上 及 紙 本 ) 異 動 557 家 次 4.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業 務 研 討 及 觀 摩 會 : 假 台 電 南 部 發 電 廠 舉 辦, 計 有 5 家 事 業 單 位 參 加 5.94 年 度 托 兒 措 施 / 設 施 經 費 補 助, 計 有 文 明 鋼 筆 公 司 等 6 家 申 請, 核 定 文 明 鋼 筆 公 司 等 家, 計 補 助 新 台 幣 74, 元 正 ( 三 )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慰 問 : 本 府 為 關 懷 照 顧 勞 工 生 活 對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致 殘 廢 勞 工 或 死 亡 勞 工 家 屬 均 及 時 主 動 施 予 慰 問 與 救 助,94 年 度 計 辦 理 急 難 慰 問 54 件, 發 放 金 額 計 新 台 幣,77, 元 ( 四 ) 勞 工 租 賃 住 宅 : 於 本 市 復 興 西 區 及 前 鋒 東 區 共 購 置 國 宅 74 戶, 廉 價 出 租 本 市 有 眷 無 宅 勞 工 居 住 協 助 解 決 住 的 問 題 ( 五 ) 輔 助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貸 款 : 中 央 提 撥 勞 保 基 金 供 勞 工 申 貸 建 購 住 宅 貸 款,94 年 度 本 市 計 受 理,42 件 合 格 人 數,27 不 合 格 人 數 75 人, 金 額 最 高 新 台 幣 2,2, 元 目 前 年 息 為 2.62 厘 其 與 銀 行 中 長 期 貸 款 利 息 之 差 額 由 政 府 補 貼, 此 項 措 施 旨 在 鼓 勵 勞 工 置 產 解 決 勞 工 居 住 問 題 二 勞 工 保 險 措 施 ( 一 ) 督 促 本 市 僱 用 勞 工 5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住 為 所 僱 員 工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二 ) 本 市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自 營 作 業 之 職 業 工 人 漁 民 裁 減 資 遣 續 保 勞 工 外 僱 船 員 等 參 加 勞 保 者 約 計 24,25 人, 勞 保 費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6%( 裁 減 資 遣 續 保 勞 工 8 %, 外 僱 船 員 2%, 漁 民 8%),94 年 由 本 府 負 擔 補 助 勞 保 費 計 新 台 幣,44,422,799 元 另 本 市 有 一 定 雇 主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雇 主 及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者 等 勞 工 參 加 勞 保 者 約 計 98,525 人, 中 央 及 本 府 各 負 擔 5%,94 年 度 ( 由 本 府 負 擔 補 助 勞 保 費 計 新 台 幣 48,272,82 元 ) 對 勞 工 健 康 及 性 命 之 保 障 有 密
204 9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切 關 係, 影 響 勞 工 權 益 甚 鉅 ( 三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自 八 十 四 年 三 月 開 辦 後, 前 項 本 市 各 類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及 眷 屬 參 加 健 保 者 由 被 保 險 人 負 擔 6%( 漁 民 %) 餘 4% 由 本 府 負 擔 補 助 ( 漁 民 %), 94 年 度 由 本 府 負 擔 補 助 健 保 費 計 新 台 幣,62,98,946 元 另 本 市 有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及 眷 屬 參 加 健 保 者, 中 央 及 本 府 各 負 擔 補 助 5%,94 年 度 由 本 府 負 擔 補 助 555,47,58 元
205 伍 社 會 建 設 97 就 業 輔 導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訓 練 本 府 鑑 於 本 市 經 濟 成 長 快 速, 工 商 業 蓬 勃 發 展, 勞 力 密 集, 具 有 無 比 之 潛 在 資 源 可 資 運 用 於 國 家 生 產 建 設 中, 同 時 亦 可 調 節 人 力 供 需, 進 而 保 障 民 生 安 定 社 會 為 便 利 市 民 就 近 辦 理 求 職 求 才 及 獲 取 相 關 服 務, 除 在 左 營 區 前 金 區 前 鎮 區 設 置 就 業 服 務 站 外,9 年 起 陸 續 於 楠 梓 區 三 民 區 旗 津 區 等 設 置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積 極 為 市 民 做 最 熱 誠 便 捷 服 務 茲 將 重 點 工 作 分 述 如 下 : 一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 一 ) 求 職 求 才 及 安 置 就 業 工 作 :94 年 登 記 求 職 4,27 人, 求 才 28,98 人, 輔 導 就 業 5,599 人 ( 二 ) 辦 理 中 高 齡 者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94 年 受 理 求 職 4,22 人 次, 求 才 9,486 人 安 置 就 業 995 人 次, 媒 合 成 功 率 2,56% ( 三 ) 辨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94 年 計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求 職 者 4 人, 求 才 9 人,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人, 推 介 人 次 25 人, 諮 商 晤 談 67 人 次 ( 四 ) 原 住 民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94 年 受 理 求 職 7 人 次, 安 置 就 業 8 人 次 ( 五 ) 辦 理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94 年 計 受 理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求 職 登 記 8,2 人, 求 才 2,52 人, 安 置 就 業,278 人 ( 六 ) 被 資 遣 員 工 就 業 輔 導 工 作 : 家 數,26, 資 遣 員 工 人 數,25, 求 職,8 人 次, 安 置 就 業 8 人 次 ( 七 ) 專 案 暨 就 業 諮 詢 : 專 案 就 業 服 務 ( 求 職 59 人 次, 推 介 媒 合 人 數 27 人 ); 就 業 諮 詢 ( 求 職 4 人 次, 推 介 媒 合 人 數 27 人 ) ( 八 ) 建 立 雇 主 關 係 強 化 雇 主 服 務 : 經 常 派 員 專 訪 或 聯 繫 轄 區 內 廠 商 並 專 人 辦 理 資 遣 員 工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二 辦 理 千 里 馬 就 業 媒 合 博 覽 會 現 場 徵 才 及 職 業 介 紹 活 動 94 年 共 辦 理 6 次 計 參 加 廠 商 627 家 次, 求 才 人 數 28,58 個 就 業 機 會, 登 記 求 職 人 數 46,4 人, 推 介 媒 合 數,77 人 三 就 業 市 場 資 料 蒐 集 研 析 與 發 布 每 季 彙 整 本 市 就 業 市 場 供 需 概 況, 編 印 當 季 就 業 市 場 季 報 75 冊 另 印 製 工 作 年 報 5 冊 寄 送 各 相 關 機 關 學 校 區 里 社 團 廠 商 傳 播 媒 體 及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以 提 供 參 考 運 用 與 宣 導, 傳 播 媒 體 25 次 四 辦 理 聘 僱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業 務 成 果 統 計 ( 一 ) 國 內 求 職 登 記 : 家 庭 幫 傭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6 件, 二 年 期 滿 2 件 ;
206 9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6 人, 二 年 期 滿 2 人 ) 推 介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人 ) 家 庭 看 護 工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677 件, 二 年 期 滿 826 件 ;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89 人, 二 年 期 滿 98 人 ; 推 介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人 ) 漁 船 船 員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45 件, 二 年 期 滿 5 件 ;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74 人, 二 年 期 滿 25 人 ) 營 造 業 重 大 工 程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件, 二 年 期 滿 件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2 人 ; 推 介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2 人 ; 安 置 就 業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人 ) 製 造 業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件, 二 年 期 滿 28 件 ;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228 人, 二 年 期 滿 5,796 人 ; 推 介 人 數 : 初 次 7 人, 二 年 期 滿 4,564 人 ; 安 置 就 業 人 數 : 初 次 5 人, 二 年 期 滿 96 人 ) 雙 語 人 員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6 件, 二 年 期 滿 6 件 ;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6 人, 二 年 期 滿 8 人 ; 推 介 人 數 : 二 年 期 滿 人 ) 製 造 業 重 大 投 資 ( 受 理 登 記 件 數 : 初 次 2 件, 二 年 期 滿 5 件 ; 受 理 登 記 人 數 : 初 次 46 人, 二 年 期 滿 28 人 ; 推 介 人 數 : 初 次 9 人, 二 年 期 滿 79 人 ; 安 置 就 業 人 數 : 初 次 人, 二 年 期 滿 7 人 ) ( 二 ) 外 勞 轉 換 僱 主 : 家 庭 幫 傭 ( 家 數 家, 人 數 人 ) 監 護 工 ( 家 數 457 家, 人 數 457 人 ) 漁 船 船 員 ( 家 數 家, 人 數 2 人 ) 製 造 業 ( 家 數 6 家, 人 數 65 人 ) 五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成 果 統 計 初 次 申 請 4,269 人 ; 失 業 認 定 22,7 人 次 ( 初 次 認 定 4,978 人 次 ; 再 次 認 定 7,95 人 次 ) 六 辦 理 就 業 促 進 津 貼 申 請 成 果 統 計 ( 一 ) 求 職 交 通 津 貼 : 核 准 人 數 人 ; 核 發 金 額 5 元 ( 二 )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 核 准 人 數 5 人 ; 核 發 金 額,56,82 元 ( 三 )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 僱 用 單 位 數 7; 核 准 人 數 4 人 ; 核 發 金 額,95, 元 七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券 申 請 成 果 統 計 發 券 人 數 58 人 八 辦 理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成 果 共 計 24 人 九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技 能 檢 定 是 政 府 針 對 技 術 人 員 及 從 業 者 的 技 能 程 度, 依 一 定 的 標 準 予 以 測 定 的 一
207 伍 社 會 建 設 99 種 制 度, 其 功 能 不 但 可 以 提 高 人 力 素 質, 增 進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人 員 的 就 業 機 會 及 工 作 權 益 ; 保 障 國 民 就 業 安 全 技 能 檢 定 辦 理 成 果 統 計 : ( 一 ) 完 成 梯 次 全 國 技 術 士 際 能 檢 定 報 名 作 業 :. 報 名 書 表 販 售 : 自 94 年 越 起 至 9 月 止, 販 售 梯 次 報 名 書 表 7,2 份 2. 受 理 梯 次 報 名 作 業 : 分 別 於 94 年 月 4 月 9 月 受 理 報 名 全 年 度 梯 次 共 受 理 6 個 職 類, 總 報 名 人 數 6,72 人 ( 二 ) 辦 理 學 科 測 試 : 全 年 完 成 梯 次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4,88 人 ( 三 ) 辦 理 術 科 測 試 : 全 年 完 成 梯 次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5,98 人, 委 外 8 個 單 位 辦 理 ( 四 ) 辦 理 甲 乙 種 電 匠 考 驗 暨 乙 丙 級 室 內 配 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時 作 測 驗 :94 年 2 月 舉 行 術 科 實 作 測 試, 報 名 人 數 882 人, 其 中 甲 匠 6 人, 乙 匠 28 人, 未 測 試 過 者 可 再 補 檢 一 次, 及 格 人 數 6 人, 其 中 甲 匠 72 人, 乙 匠 4 人, 及 格 率 4.69% 2. 學 科 筆 式 測 驗 :94 年 7 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人 數,256 人, 其 中 甲 匠 84 人, 乙 匠 452 人,94 年 9 月 舉 辦 筆 試 測 試, 月 放 榜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格 人 數 7 人, 其 中 甲 匠 49 人, 乙 匠 28 人, 及 格 率 58.2%, 通 過 筆 式 測 試 者 採 能 報 考 術 科 實 作 測 驗 94 年 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人 數 57 人, 其 中 甲 匠 42 人, 乙 匠 52 人, 預 計 95 年 月 2 日 4 月 日 辦 理 術 科 實 作 測 驗 九 辦 理 技 能 競 賽 業 務 94 年 度 辦 理 第 5 屆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區 賽, 全 國 分 北 中 南 三 區 辦 理, 南 區 初 賽 包 括 高 雄 縣 市 台 南 縣 市 澎 湖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等 縣 市, 於 94 年 7 月 日 辦 理, 於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南 區 初 賽 高 雄 市 報 名 人 數 2 人, 各 職 類 選 送 數 名 優 勝 選 手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訓 練 旨 在 培 養 高 素 質 及 水 準 之 技 術 服 務 人 才, 以 開 發 人 力 資 源, 促 進 工 商 業 發 展 訓 練 中 心 位 於 小 港 臨 海 工 業 區, 自 民 國 74 年 5 月 日 成 立,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人 力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青 少 年 技 工 養 成 訓 練 青 年 或 成 年 就 業 訓 練, 及 進 修 轉 業 訓 練, 藉 以 提 昇 技 術 水 準, 充 分 輔 導 市 民 就 業, 促 進 本 市 工 商 業 蓬 勃 發 展, 並 推 動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與 技 能 競 賽, 以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與 工 業 需 要, 加 速 完 成 現 代 化, 自 動 化 及 促 進 工 業 升 級, 期 臻 積 極 性, 建 設 性 國 家 福 利 目 標 94 年 度 一 年 來 訓 練 績 效 如 下 : 一 日 間 職 前 養 成 班 : 94 年 度 辦 理 兩 梯 次 日 間 職 前 養 成 班, 共 辦 理 食 品 烘 焙 整 體 造 型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電 腦 應 用 實 務 水 電 汽 車 修 護 觀 光 餐 旅 電 機 修 護 高 級 精 密 機 械 等 9 種 職 類, 共 計 訓 練 52 人 次
208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第 梯 次 日 間 職 前 訓 練 班 受 訓 學 員 專 案 檢 定 考 試 本 次 參 加 應 考 人 員 : 丙 級 共 計 8 個 職 類 64 人 合 格 人 數 4 人, 合 格 率 85%; 乙 級 共 計 個 職 類 5 人 合 格 人 數 22 人, 合 格 率 4% 第 2 梯 次 日 間 職 前 訓 練 班 受 訓 學 員 專 案 檢 定 考 試 本 次 參 加 應 考 人 員 : 丙 級 共 計 8 個 職 類 28 人 合 格 人 數 85 人, 合 格 率 85% 二 短 期 技 藝 班 : 94 年 度 辦 理 三 梯 次 短 期 技 藝 班, 於 前 鎮 左 營 三 民 區 共 開 設 女 裝 電 繡 國 服 花 藝 設 計 美 髮 中 餐 食 品 烘 培 等 七 種 職 類 計 46 個 班 別, 參 訓 人 數 總 計 249 人 三 產 學 訓 合 作 辦 理 訓 練 : ( 一 ) 接 受 燦 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94 年 5 月 4 日 至 94 年 7 月 6 日, 結 訓 人 數 人 ( 二 ) 接 受 燦 坤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辦 理 在 職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冷 凍 空 調 實 務 班, 開 訓 日 期 94 年 2 月 5 日, 結 訓 日 期 95 年 月 日, 開 訓 人 數 2 人, 訓 練 時 數 88 小 時 ( 三 ) 與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合 辦 職 訓 大 學 自 動 化 加 工 班 自 94 年 9 月 26 日 至 95 年 月 28 日, 結 訓 2 人
209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技 訓 練 與 輔 導 伍 社 會 建 設 2 本 府 勞 工 局 所 屬 博 愛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為 全 國 首 座 專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職 業 訓 練 之 機 構, 成 立 於 76 年 2 月 日, 同 年 6 月 2 日 正 式 落 成 啟 用 一 招 訓 狀 況 : 該 中 心 自 76 年 7 月 開 始 招 訓 學 員 至 94 年 2 月 止, 計 培 訓,2 名 學 員 ( 自 訓,59 人 委 訓,42 人 ), 其 中 94 年 自 訓 之 電 腦 繪 圖 應 用 班 ( 肢 體 組 ) 電 腦 實 務 應 用 班 ( 聽 語 組 ) 會 計 電 腦 應 用 班 ( 肢 體 組 ) 皮 件 電 繡 綜 合 事 務 等 6 職 類 7 班, 招 訓 學 員 89 人 ; 委 訓 夜 間 電 子 商 務 設 計 與 架 設 班 ( 肢 體 組 ) 流 行 調 飲 創 業 班 ( 肢 體 組 ) 多 媒 體 設 計 應 用 班 ( 聽 語 組 ) 辦 公 室 應 用 軟 體 專 業 認 證 班 ( 聽 語 組 ) 動 畫 美 術 班 ( 肢 體 組 ) 等 共 培 訓 學 員 9 人 二 訓 練 情 形 : ( 一 ) 自 訓 部 份 : 採 小 班 制 授 課 方 式, 注 重 個 別 能 力 教 學, 由 該 中 心 免 費 提 供 午 餐 勞 保 訓 練 ( 二 ) 委 訓 部 份 : 尋 訪 社 會 具 有 愛 心 之 廠 商 共 同 辦 理 訓 練, 一 方 面 可 節 省 師 資 場 地 設 備 ( 由 中 心 酌 予 補 助 學 員 訓 練 所 需 之 材 料 費 ), 另 一 方 面 可 讓 受 訓 學 員 結 訓 後 即 就 地 安 置 就 業 三 學 員 生 活 輔 導 : 申 請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補 助 僱 用 特 殊 教 育 心 理 社 工 等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導 師, 以 個 案 管 理 方 式 協 助 個 案 職 業 復 健 過 程 ( 一 ) 運 用 小 團 體 分 組 討 論 專 題 演 講 法 律 座 談 課 外 活 動 才 藝 競 賽 等 方 式, 增 強 學 員 的 自 我 探 索 建 立 自 信, 加 強 職 業 倫 理 觀 念 與 社 會 技 巧, 協 助 個 案 自 我 安 排 多 元 休 閒, 培 養 興 趣, 建 立 獨 立 生 活 的 功 能 ( 二 ) 社 區 適 應 : 安 排 心 智 組 學 員 社 區 適 應 訓 練 課 程, 指 導 其 瞭 解 及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例 如 實 際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 公 車 火 車 ) 參 訪 醫 療 金 融 郵 局 行 政 等 機 關, 帶 領 至 餐 飲 大 賣 場 休 閒 娛 樂 場 所 等, 以 現 場 解 說 操 作 方 式, 加 強 學 員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 三 ) 個 案 輔 導 : 針 對 特 殊 困 難 個 案 除 由 導 師 解 決 其 生 活 學 習 情 緒 交 友 等 問 題 之 外, 並 依 其 問 題 需 求 轉 介 醫 療 心 理 及 輔 導 等 相 關 單 位 四 就 業 輔 導 : ( 一 ) 主 動 開 拓 工 作 機 會, 進 行 工 作 分 析 評 估 後, 媒 合 適 當 學 員 協 助 就 業 安 置 ( 二 ) 運 用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員 以 一 對 一 方 式 協 助 就 業 困 難 學 員 現 場 輔 導 以 適 應 職 場 ( 三 ) 結 訓 學 員 追 蹤 : 運 用 天 使 之 翼 志 工 隊 個 案 管 理 組 志 工 及 就 服 員 針 對 歷 屆 結 訓 學 員 追 蹤, 以 了 解 結 訓 學 員 動 態, 對 未 就 業 或 已 就 業 因 故 離 職 者, 予 以 輔 導 就 業 或 轉
210 2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介 安 置 ( 四 ) 94 年 度 計 聯 繫 72 個 工 作 機 會, 開 拓 7 個 工 作 機 會, 輔 導 55 位 個 案 成 功 就 業 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 ( 一 )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時, 應 先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提 供 適 當 之 就 業 服 務 之 規 定, 開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業 務, 評 估 其 興 趣 性 向 職 業 技 能 身 心 狀 況 及 所 需 就 業 輔 具 等, 提 供 具 體 的 就 業 服 務 建 議, 使 案 主 能 獲 得 適 性 職 業, 雇 主 滿 意 其 工 作 成 效 ( 二 ) 各 項 評 量 工 具 及 標 準 化 測 驗 均 由 國 外 進 口, 缺 乏 身 心 障 礙 常 模, 自 9 年 度 起 與 高 師 大 合 作, 研 發 本 土 化 評 量 表 格 並 建 立 工 作 樣 本 之 智 障 者 輕 中 度 常 模 及 編 訂 功 能 性 語 文 數 學 測 驗 洗 車 廚 工 超 商 環 境 清 潔 情 境 評 量 表 格 等 本 土 化 評 量 工 具, 建 置 完 善 評 量 系 統 ( 三 ) 接 受 本 市 各 身 心 障 礙 社 團 學 校 就 服 單 位 轉 介 個 案 評 量,94 年 度 計 評 量 52 個 個 案 六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業 務 ( 一 ) 擔 任 本 市 勞 政 單 位 就 業 轉 銜 窗 口, 辦 理 本 市 各 階 段 教 育 畢 業 生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 二 ) 建 立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流 程 表, 並 規 劃 就 業 轉 銜 相 關 單 位 工 作 分 配 與 職 掌,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完 善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 三 )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後 續 就 業 服 務 承 接 單 位 討 論 會 議, 協 調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社 團 訓 就 中 心 就 開 中 心 等 相 關 單 位 承 接 就 業 轉 銜 個 案 後 續 就 業 服 務 ( 四 ) 94 年 度 計 辦 理 9 個 個 案 就 業 轉 銜 服 務
211 伍 社 會 建 設 2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加 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培 養 勞 資 安 全 衛 生 習 性 ( 一 )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與 衛 生 對 於 勞 工 的 健 康 與 生 命 有 非 常 密 切 的 關 係, 本 府 勞 工 局 為 落 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透 過 法 令 宣 導 教 育 訓 練 等 方 式 以 促 使 勞 資 雙 方 對 安 全 衛 生 之 重 視 與 落 實 本 期 程 內 計 督 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班, 計,785 人 次 參 加 ( 二 ) 94 年 督 導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核 備 案 本 期 程 內 計 督 導 78 家 共,24 人 次 ( 三 )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處 以 罰 鍰, 計 58 家 本 府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每 年 頒 布 之 勞 工 檢 查 方 針 擬 定 本 市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計 畫, 實 施 各 項 勞 動 監 督 檢 查, 歷 年 來 各 項 工 作 重 點 如 後 : 一 一 般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勞 動 條 件 良 窳 關 係 勞 工 權 益 至 鉅, 對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工 時 工 資 休 息 休 假 童 工 女 工 保 護 與 福 利 措 施 均 列 為 檢 查 項 目, 全 年 計 檢 查 24 單 位 次 二 廠 場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檢 查 與 管 理 對 於 勞 工 安 全 法 適 用 行 業 之 事 業, 如 經 檢 查 發 現 違 反 該 法 規 定 均 通 知 其 改 善 ; 對 屢 犯 者 則 由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檢 查 所 報 請 勞 工 局 裁 處, 以 維 勞 工 安 全 由 於 營 造 業 碼 頭 裝 卸 屬 較 危 險 之 行 業, 且 營 造 業 所 僱 勞 工 多 屬 臨 時 性,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又 不 佳, 碼 頭 裝 卸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較 為 薄 弱, 尤 須 長 期 督 導 與 激 勵 全 年 計 檢 查 營 造 工 地,824 工 地 次, 碼 頭 裝 卸 檢 查 計 5 艘 次 三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與 統 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對 災 害 之 處 理 訂 有 詳 確 規 定, 對 未 依 限 陳 報 災 害 者 亦 有 處 罰 規 定,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檢 查 所 對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或 罹 災 人 數 在 人 以 上 者 實 施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檢 查, 並 對 造 成 災 害 之 真 正 原 因 予 以 詳 查 處 理 以 確 立 預 防 對 策,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案 之 再 發 生,94 年 月 至 2 月 計 發 生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計 5 件, 死 亡 人 數 4 人, 並 均 已 完 成 職 災 調 查 報 告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則 為 衡 量 勞 動 力 損 失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成 績 之 重 要 評 價 基 準, 勞 工 檢 查 所 截 至 94 年 度 對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計 466 廠, 均 予 協 助 輔 導 建 立 陳 報 制 度, 並 督 促 按 月 辦 理 災 害 統 計 四 特 殊 危 害 工 作 環 境 之 檢 查 主 要 針 對 各 事 業 單 位 特 殊 危 害 工 作 環 境 之 設 施 管 理 健 康 防 護 措 施 等 項 實 施 檢 查 並 輔 導 辦 理 改 善, 對 有 害 因 子 危 害 之 防 止, 巳 有 顯 著 績 效 全 年 計 檢 查 95 單 位 次 五 推 動 勞 工 安 全 與 衛 生 ( 一 ) 94 年 度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行 銷 座 談 會 4 梯 次,4 人 參 加
212 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二 ) 94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行 銷 宣 導 會 6 梯 次 452 人 參 加 ( 三 ) 94 年 度 共 同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自 主 管 理 宣 導 會 梯 次 52 人 參 加 ( 四 ) 94 年 度 自 主 管 理 行 銷 宣 導 座 談 會 梯 次 47 人 參 加 ( 五 ) 94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表 填 報 說 明 宣 導 會 梯 次 89 人 參 加 ( 六 ) 94 年 度 火 災 爆 炸 災 害 預 防 宣 導 會 梯 次 5 人 參 加 ( 七 ) 94 年 度 工 廠 火 災 爆 炸 防 止 研 習 會 2 梯 次 7 人 參 加 ( 八 ) 94 年 度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梯 次 8 人 參 加 ( 九 ) 94 年 度 舉 辦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6 梯 次 計 947 人 參 加 ( 十 ) 94 年 度 舉 辦 職 業 衛 生 宣 導 會 4 梯 次 計,6 人 參 加 ( 十 一 ) 94 年 度 舉 辦 高 危 險 性 起 重 吊 掛 作 業 安 全 宣 導 會 梯 次, 計 29 人 參 加 ( 十 二 ) 94 年 度 舉 辦 港 埠 裝 卸 作 業 安 全 宣 導 會 梯 次, 計,285 人 參 加 六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檢 查 及 發 證 凡 在 本 市 製 造 或 設 置 之 危 險 性 機 械 均 由 本 市 勞 工 檢 查 所 負 責 型 式 及 竣 工 使 用 之 檢 查 ( 全 年 計 檢 查 2 座 次 ), 至 於 危 險 性 設 備 則 負 責 型 式 檢 查 ( 全 年 計 檢 查 5 廠 次 ) 七 捷 運 工 程 檢 查 高 雄 市 捷 運 工 程 共 有 27 個 車 站, 另 有 個 明 挖 隧 道 28 個 潛 盾 隧 道 6 個 高 架 橋 及 個 機 廠 ;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檢 查 所 平 均 每 月 對 捷 運 工 程 十 二 個 區 段 標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一 次 以 上,94 年 月 至 2 月 全 年 計 檢 查 2 次, 安 衛 法 移 地 檢 署 單 位 刑 法 移 地 檢 署 單 位 停 工 處 分 計 4 個 事 業 單 位, 罰 鍰 處 分 案 件 計 5 件, 新 台 幣 42 萬 元
213 伍 社 會 建 設 25 衛 生 保 健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一 醫 政 管 理 ( 一 ) 醫 療 資 源 現 況 醫 政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依 據 94 年 2 月 統 計 資 料, 登 記 執 開 業 醫 事 人 員 及 機 構, 共 有 醫 師 2,87 人 中 醫 師 24 人 牙 醫 師 87 人 醫 事 檢 驗 師 74 人 醫 事 檢 驗 生 5 人 醫 事 放 射 師 28 人 醫 事 放 射 士 8 人 物 理 治 療 師 9 人 物 理 治 療 生 48 人 職 能 治 療 師 7 人 職 能 治 療 生 9 人 呼 吸 治 療 師 6 人 臨 床 心 理 師 8 人 諮 商 心 理 師 24 人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98 人 國 術 損 傷 接 骨 技 術 員 8 人 鑲 牙 生 4 人 西 醫 醫 院 6 家 中 醫 醫 院 4 家 西 醫 診 所 858 家 中 醫 診 所 27 家 牙 醫 診 所 5 家 醫 事 檢 驗 所 59 家 職 能 治 療 所 家 物 理 治 療 所 家 放 射 治 療 所 6 家 心 理 治 療 所 家 經 統 計 共 管 理 申 請 執 業 從 業 領 有 專 業 證 書 或 登 記 證 人 員 5,854 人,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醫 事 機 構,76 家 共 輔 導 業 務 相 關 醫 事 人 員 公 會 個 ( 二 ) 接 受 醫 政 管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如 下 :. 接 受 並 實 地 勘 查 辦 理 醫 事 機 構 開 業 申 請 ( 含 變 更 登 記 ) 件 數 9 件 停 業 數 8 件, 復 業 數 件, 歇 業 件 數 6 件 2.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申 請 件 數 4,87 件, 註 銷 ( 含 歇 業 變 更 死 亡 等 ) 件 數,84 件, 補 發 件 數 5 件, 換 發 件 數 5 件, 停 業 數 件 ( 三 ) 辦 理 醫 院 診 所 業 務 督 導 考 核,66 家 ( 四 ) 接 受 民 眾 陳 請 醫 療 糾 紛 案 58 件, 提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調 處 者 58 件, 調 處 成 立 者 件 ( 五 ) 94 年 度 共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次 ( 六 ) 本 市 醫 師 牙 醫 師 護 理 師 護 士 藥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公 會 合 辦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共 29 場 次 ( 七 ) 於 本 市 家 責 任 醫 院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緊 急 醫 療 及 蒐 證 演 練 共 22 次 二 緊 急 救 護 ( 一 ) 建 構 全 民 急 救 動 員 推 動 全 民 學 習 CPR 運 動 為 有 效 掌 握 急 救 黃 金 時 間, 正 確 完 成 急 救 處 置, 常 年 定 期 免 費 辦 理 簡 易 急 救 處 理, 內 容 包 括 : 人 工 呼 吸 胸 外 按 摩 哈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等 ( 課 程 約 小 時, 每 月 至 少 一 場 次 ), 對 象 包 括 : 民 眾 機 關 學 校 及 團 體, 達 成 全 民 學 習 CPR 風 潮, 提 升 災 害 事 故 不 幸 民 眾 存 活 率 94 年 度 本 局 暨 所 屬 計 辦 理 62 場 次 心 肺 復 甦 術 研 習, 參 訓 人 員 達 2,25 人 ( 二 ) 加 強 本 市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資 源 與 品 質. 聘 請 外 縣 市 醫 學 中 心 急 診 部 主 任 協 助 訪 查 本 市 5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用 以 改 進
214 2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各 醫 院 急 診 醫 療 品 質 2. 辦 理 醫 護 人 員 暨 救 護 技 術 員 緊 急 醫 療 專 業 訓 練, 並 動 員 5 家 院 所 參 與 演 習, 總 出 動 醫 師 25 餘 人 次 護 理 人 員 6 餘 人 次 行 政 人 員 5 餘 人 次 及 救 護 車 5 餘 車 次, 完 成 各 類 型 演 習 5 場 次 及 大 量 傷 患 救 護 4 場 次, 以 實 際 結 合 各 方 資 源, 完 成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護 及 後 送 演 練 及 實 作. 本 市 於 8 月 24 日 補 助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辦 理 高 雄 市 緊 急 醫 療 資 訊 整 合 中 心 並 於 2 月 2 日 辦 理 揭 牌 開 幕 典 禮 正 式 運 作, 提 供 高 高 屏 三 縣 市 之 衛 生 局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緊 急 事 件 連 繫 轉 診 單 一 窗 口 ( 三 ) 救 護 車 管 理 本 市 現 有 救 護 車 共 計 46 輛, 定 期 實 施 年 度 檢 查 要 求 汰 舊 補 充 急 救 衛 材 並 協 助 本 市 相 關 活 動 醫 療 救 護, 本 年 度 共 調 派 醫 護 人 力 計 695 人 次 及 救 護 車 7 車 次 ( 四 ) 組 訓 民 防 醫 護 大 隊, 修 訂 高 雄 市 衛 生 動 員 準 備 計 畫 並 據 以 完 成 本 市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編 組 ( 醫 護 大 隊 2 醫 護 中 小 隊 5 醫 療 總 院 及 各 醫 療 站 ), 並 於 94 年 月 6 日 辦 理 民 防 醫 護 常 年 訓 練, 計 有 約 457 人 配 合 參 訓 三 市 立 醫 院 管 理 ( 一 ) 成 立 市 立 醫 院 聯 合 管 理 中 心, 以 提 昇 市 立 醫 院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改 善 營 運 績 效, 推 動 醫 院 院 際 整 合 及 發 展 各 院 特 色, 本 府 衛 生 局 於 88 年 月 6 日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所 屬 市 立 醫 院 聯 合 管 理 中 心, 下 設 營 運 管 理 研 究 發 展 資 源 運 用 資 訊 管 理 與 行 政 作 業 五 組, 以 因 應 市 政 府 財 源 短 絀, 朝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自 給 自 足 目 標 努 力 ( 二 ) 持 續 檢 討 醫 療 業 務 委 外 可 行 性, 藉 由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以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之 成 本, 增 加 開 源 之 效 益 目 前 各 院 已 完 成 部 份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計 有 民 生 醫 院 4 案 聯 合 醫 院 案 凱 旋 醫 院 案 ( 三 ) 推 動 市 立 醫 院 整 合, 市 立 大 同 婦 幼 兩 院 於 92 年 月 日 起 正 式 合 併 為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整 合 後, 有 助 於 醫 師 人 才 羅 致 人 力 互 補 及 節 省 行 政 資 源, 達 較 佳 經 濟 規 模 ( 四 ) 積 極 辦 理 購 置 5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先 期 作 業 審 查 及 5 萬 元 以 上 儀 器 之 使 用 維 護 季 報 填 送, 確 實 督 促 醫 院 加 強 管 理 ( 五 ) 鼓 勵 員 工 進 修 研 究, 並 配 合 病 人 安 全 週, 積 極 辦 理 病 人 安 全 及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病 人 就 醫 安 全, 每 月 持 續 推 動 醫 療 品 管 圈 活 動 及 成 果 發 表, 提 昇 醫 院 服 務 品 質 ( 六 ) 強 化 市 立 醫 院 特 色, 結 合 公 共 衛 生 計 畫 資 源 之 執 行, 統 籌 規 劃 各 項 預 防 醫 學 服 務, 辦 理 社 區 預 防 保 健 與 防 疫 等 公 共 衛 生 業 務, 促 進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提 供 市 民 適 切 完 整 之 照 護 ( 七 ) 本 市 各 市 立 醫 院 原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出 人 事 費 用,9 年 度 起 已 改 由 市 府 編 列 定 額 補 助 款 並 採 逐 年 檢 討 下 降 補 助 比 率, 以 循 序 漸 進 達 成 各 市 立 醫 院 自 給 自 足 之 經 營 目 標 ( 八 ) 成 立 市 醫 走 向 規 劃 小 組 :. 規 劃 市 立 醫 院 醫 療 任 務 角 色 : 民 生 醫 院 為 傳 染 病 專 責 醫 院 凱 旋 醫 院 擔 任 高 高
215 伍 社 會 建 設 27 屏 精 神 醫 療 網 核 心 醫 院 聯 合 醫 院 為 發 展 急 重 症 醫 療 之 綜 合 醫 院 中 醫 醫 院 發 展 中 醫 現 代 化, 中 藥 科 學 化 2. 於 92 年 月 成 立 市 醫 走 向 規 劃 小 組, 評 估 研 究 市 立 醫 院 功 能 組 織 再 造 事 宜 ( 九 ) 市 立 醫 院 委 託 經 營 運 用 民 間 資 源, 以 企 業 化 經 營 理 念, 注 入 僵 化 的 公 營 事 業 體 制, 減 少 財 政 負 擔, 積 極 改 善 公 營 機 構 的 體 質, 是 當 今 世 界 潮 流, 因 此 本 府 衛 生 局 為 有 效 減 輕 市 府 負 擔, 積 極 籌 辦 市 立 醫 院 委 託 經 營 工 作, 目 前 完 成 委 託 經 營 之 市 立 醫 院 有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及 旗 津 醫 院. 小 港 醫 院 委 託 經 營 87 年 2 月 2 日 與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簽 訂 委 託 經 營 契 約,87 年 9 月 8 日 於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辦 理 完 成 公 證 手 續,87 年 月 26 日 正 式 啟 用,87 年 月 6 日 正 式 揭 幕 開 辦, 成 為 高 雄 市 第 一 家 委 由 醫 學 中 心 經 營 之 市 立 醫 院, 合 約 期 間 為 9 年 6 個 月 該 院 並 於 89 年 7 月 通 過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造 福 小 港 區 域 民 眾 2. 旗 津 醫 院 委 託 經 營 89 年 月 經 市 議 會 決 議 通 過 委 託,89 年 7 月 7 日 由 本 市 阮 綜 合 醫 院 取 得 委 託 經 營 權,89 年 7 月 7 日 辦 理 簽 約 儀 式,89 年 9 月 日 正 式 委 託 經 營,89 年 9 月 28 日 舉 行 開 幕 儀 式 該 院 以 社 區 醫 院 經 營 為 目 標, 為 旗 津 地 區 提 供 優 質 醫 療 服 務, 並 評 鑑 通 過 為 地 區 醫 院 四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整 合 本 市 精 神 醫 療 資 源, 建 立 從 預 防 治 療 與 復 健 之 服 務 體 系, 加 強 推 展 心 理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以 促 進 民 眾 心 理 健 康 ( 一 ) 建 立 本 市 精 神 科 急 診 醫 療 網 : 結 合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等 7 家 醫 療 機 構, 在 凱 旋 醫 院 設 置 急 診 服 務 中 心, 妥 適 處 理 個 案, 計 提 供 急 診 轉 介 服 務 57 人 次, 電 話 諮 詢 447 人 次 ( 二 )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追 蹤 訪 視, 以 加 強 居 家 照 護 工 作, 列 管 個 案 計 6,95 人, 提 供 家 訪 及 電 訪 服 務,92 人 次 ( 三 ) 設 立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專 責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保 健 有 關 事 宜 ;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56 人 次, 團 體 輔 導 計 5 場 次,552 人 次, 訪 問 輔 導 計,946 人 次,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6 場 次 五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等 規 定,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相 關 服 務 ( 一 )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小 組 邀 請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代 表 擔 任 委 員, 協 助 本 項 工 作 之 推 展 ( 二 ) 公 告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等 家 醫 院 為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民 眾 可 近 性 及 便 捷 性 服 務, 申 請 鑑 定 計 4,669 人 次 七 高 雄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公 費 裝 置 假 牙 計 畫
216 28 高雄市行政概況 高雄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公費裝置假牙 計畫自 88 年 7 月開辦至今進入第 6 期 原戶籍限制為 87 年 7 月 日前設籍本市者 9 年起開放戶籍規定為 88 年 2 月 日前設籍本市者 同時為發揮敬老精神 考量經費尚可容納下 於 9 年 8 月開辦 9 歲以上高齡專案 凡 9 歲以上年長市民經篩檢除缺牙具咀嚼功能者均符合裝 置 第 7 期 95 年 計畫正積極辦理中 本計畫 -6 期執行情行如下 表 62 高雄市 65 歲以上老人公費裝置假牙計畫 第期 第2期 篩檢人數 人 符合裝置條件之口腔狀況 8,427 全口假牙 9,/付 第期 9.~.2 第4期 92.~92.2 第5期 9.~9.2 第6期 94.~94.2 合計 9,926.全口假牙 9,/付 2.單顎假牙 9,/付.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6,/付 8,648.全口假牙 7,/付 2.單顎假牙 7,/付.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4,/付 4.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未具咀嚼功能 5,/付 5. 雙顎部分活動假牙未具咀嚼功能,/付 4,92.全口假牙 7,/付 2.單顎假牙 7,/付.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4,/付 4,4 全口假牙 7,/付,99 全口假牙 7,/付 47,488 篩檢合格人數 人 裝置人數 人 6,625 5,87 7,64 6,945 8,8 7,9 2,77 2,6,469, ,5 24,76 註 本計畫開辦至 統計裝置人數合計 24,728 人 其中全口假牙計,469 人 單顎假牙 2,462 人 單顎假牙併部分活動假牙 6,422 人 單顎部分活動假牙未具咀嚼功能 簡稱單RPD 72 人 雙顎部分活動假牙未具咀嚼功能 簡稱雙RPD,655 人 其中單RPD與雙RPD僅第 期開 放裝置 9 歲以上高齡專案僅第 5 期開放辦理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科 保健服務 一 家庭計畫 (一) 辦理未成年婦女收案管理 96 人 提供避孕指導 收案率 96 (二) 辦理已婚智障個案管理 459 人 提供避孕指導 收案率 95.4 (三) 辦理已婚精神病個案管理 459 人 提供避孕指導 收案率 95.4 (四) 辦理外籍配偶建卡管理 495 人 提供衛教指導 建卡率 (五) 辦理大陸配偶建卡管理 729 人 提供衛教指導 建卡率 二 孕產婦健康管理 (一) 產前管理 辦理未成年懷孕婦女指導管理 96 人 (二) 母乳哺育. 辦理 25 年國際母乳週 活動 宣導主題 母乳哺育與家庭食物 愛與
217 伍 社 會 建 設 29 健 康, 激 發 大 眾 對 母 乳 哺 餵 的 認 知 及 支 持 2. 國 際 知 名 口 足 畫 家 楊 恩 典 小 姐 克 服 身 體 障 礙 順 利 為 寶 寶 哺 育 母 乳, 成 為 本 局 母 乳 哺 育 最 佳 代 言 人. 為 推 動 母 乳 哺 育, 辦 理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輔 導 作 業, 本 年 度 本 市 計 8 家 醫 院, 通 過 認 證 包 括 有 健 新 醫 院 吳 昆 哲 婦 產 小 兒 醫 院 聖 功 醫 院 阮 綜 合 醫 院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高 醫 附 設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4. 成 立 母 乳 支 持 團 體 - 辦 理 社 區 母 乳 志 工 召 募 培 訓 個 案 訪 視 等 工 作 ( 三 ) 優 生 保 健 建 置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網, 提 供 民 眾 一 貫 且 高 品 質 的 優 生 保 健 服 務, 辦 理 補 助 產 期 遺 傳 診 斷 羊 水 分 析,7 案, 優 生 健 康 檢 查 64 案, 並 對 異 常 個 案 收 案 追 蹤 輔 導 三 嬰 幼 兒 健 康 管 理 ( 一 ) 為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疾 病 篩 檢 服 務 系 統 共 有,682 人 接 受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64 人 提 供 護 理 衛 生 指 導 ( 二 )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注 重 兒 童 生 長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除 提 供 兒 童 生 長 發 育 體 位 測 量 服 務 ; 由 各 區 衛 生 所 辦 理 社 區 服 務 及 宣 導, 提 升 衛 生 所 社 區 服 務 成 效,94 年 - 歲 兒 童 發 展 篩 檢 外 籍 兒 童,42 人 及 本 國 兒 童 7,992 人, 異 常 人 已 通 報 轉 介 就 醫, 異 常 個 案 皆 由 衛 生 所 人 員 進 行 追 蹤, 並 針 對 高 危 險 群 兒 童 ( 早 產 兒 低 體 重 兒 童 ) 做 護 理 指 導 共 55 人 ( 三 ) 針 對 低 收 入 戶 嬰 幼 兒 評 估 生 長 發 育 情 形, 發 給 奶 粉,86 磅, 濟 助 人 數 78 人, 位 兒 童 生 長 發 展 遲 緩 已 進 行 通 報 治 療 ( 四 ) 辦 理 關 懷 兒 童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配 合 25 世 界 衛 生 日 暨 衛 生 節, 本 局 於 94 年 4 月 7 日 辦 理 珍 愛 每 一 位 母 親 與 兒 童 專 題 研 討 會 及 社 區 活 動 四 學 齡 前 兒 童 保 健 ( 一 ) 截 至 94 年 底 完 成 立 案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五 歲 兒 童,24 人 健 康 檢 查 ( 二 ) 健 康 檢 查 異 常 個 案 5 人, 追 蹤 複 檢 就 醫 達 %, 齲 齒 人 數 7,777 人, 就 醫 轉 介 數 達 94% ( 三 ) 辦 理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兒 童 蟯 虫 檢 查 22,99 人, 陽 性 人, 陽 性 率.5%, 均 已 辦 理 投 藥 治 療 ( 四 ) 辦 理 五 歲 兒 童 斜 弱 視 篩 檢 2,774 人, 異 常 人 數,45 人, 異 常 率.2% ( 五 ) 學 前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共 篩 檢,2 人, 複 檢 異 常 7 人, 已 追 蹤 矯 治, 矯 治 後 正 常 2 人 五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建 構 高 雄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 一 ) 本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路 體 系, 分 為 六 大 區 域 網, 分 別 為 三 民 網 ( 三 民 區 ) 北 高 網 ( 楠 梓 左 營 鼓 山 區 ) 河 岸 區 (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鹽 埕 區 ) 苓 雅 前 鎮
218 2 高雄市行政概況 網 苓雅區 前鎮區 小港網 小港區 旗津網 旗津區 共 4 家醫療機 構加入 (二) 為落實推動糖尿病共同照護網 94 年辦理糖尿病共同照護網認證訓練及工作坊 認證課程包括專業課程及見習課程 目前已完成認證人員達 465 人 (三) 辦理本市四十歲以上市民血壓 血糖 血膽固醇三合一篩檢人數 26,94 人 異 常個案率達 2 異常個案追蹤完成率 98 (四) 發給糖尿病患糖尿病護照,4 人 (五) 推動 區 2 所成立中老年病友會共 9 家 辦理病友會活動 6 場次 約,6 人次市民參加 六 老人健康檢查 (一) 為提供老人就近性的檢查服務 開放醫院及診所加入老人健檢服務 在各行政區 皆有合約醫院診所 並鼓勵各合約醫院診所到點服務 給予老人更方便之健康照 護 (二) 94 度共有,59 位老人受檢 受檢率 25 (三) 建置老人健康管理資訊系統 各區衛生所直接針對異常個案予以追蹤管理及輔導 就醫 七 癌症防治 (一) 辦理癌症防治社區宣導活動 (二) 辦理癌症篩檢 94 年癌症篩檢服務統計表如下 表 6 高雄市 9 年癌症篩檢服務統計表 項目 子宮頸癌 乳癌 大腸直腸癌 口腔癌 篩檢目標數 8,272 人 2,8 人 6,9 人,28 人 篩檢數,52 人 2,68 人 2,59 人 6,2 人 篩檢率 確診人數 人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保健科 八 長期照護 (一) 自 84 年本市第一家護理之家成立後 截至 94 年 2 月 日止本市計成立 6 家 護理之家 可提供,7 床服務量 為全台灣地區合法護理機構成長最快的地區 (二) 成立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提供本市失能老人長期照護單一窗口 服務失能個案 管理量計 2,42 人次 電話諮詢計,74 人次 (三) 安寧病房 計有天主教聖功 高雄榮總及高醫大附設醫院辦理 (四) 94 年度開辦 長期照護居家復健 委託本市物理治療師公會提供失能個案到宅 復健服務 計 27 人次接受服務 (五) 辦理本市護理之家 居家護理機構全面督導考核
219 伍 社 會 建 設 2 九 推 動 婦 女 醫 療 倫 理 工 作 為 推 動 本 市 婦 女 友 善 醫 療 環 境, 辦 理 市 立 醫 院 婦 女 親 善 就 醫 環 境 評 鑑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近 年 來 無 論 國 際 旅 遊 經 貿 往 來 引 進 大 量 外 勞 兩 岸 小 三 通 及 潛 在 的 國 際 生 物 戰 劑 威 脅 等 因 素, 台 灣 地 區 已 經 絕 跡 的 傳 染 病 再 度 境 外 移 入, 本 市 係 一 國 際 港 灣 都 市, 出 入 境 者 眾 多, 相 對 於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縣 市 傳 染 病 入 侵 之 可 能 性 較 高, 爰 此 本 府 衛 生 局 加 強 防 範 各 種 急 慢 性 傳 染 病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生 物 戰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完 善 防 治 計 畫, 有 效 阻 斷 傳 染 源,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一 蟲 媒 傳 染 病 防 治 : ( 一 ) 瘧 疾 防 治 : 本 市 近 年 來 尚 未 發 現 本 土 病 例,94 年 度 發 現 5 例, 係 境 外 移 入 個 案 ( 二 ) 日 本 腦 炎 防 治 : 定 期 辦 理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及 追 加 接 種 ( 三 ) 登 革 熱 防 治 及 衛 教 宣 導 :.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登 革 熱 專 案 小 組 由 副 市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定 期 召 開 登 革 熱 防 治 早 報 會 議, 使 登 革 熱 防 治 工 作 能 順 利 進 行 2. 平 時 落 實 全 方 位 綜 合 防 制 法 - 即. 市 府 定 期 召 開 登 革 熱 防 治 協 調 早 報 2. 阻 絕 境 外 ( 外 勞 辦 理 居 留 時 發 燒 篩 檢 ). 病 媒 蚊 監 測 4. 施 放 誘 蚊 產 卵 器 5. 落 實 孳 生 源 清 除 6. 環 境 自 我 管 理 - 巡 倒 清 7. 社 區 動 員 8. 衛 教 宣 導 9. 媒 體 宣 導. 醫 院 診 所 學 校 發 燒 監 測. 有 疫 情 時 24 小 時 內 由 區 長 邀 集 衛 生 環 保 民 政 警 政 及 相 關 單 位, 成 立 區 級 前 進 指 揮 中 心, 並 實 施 7 合 登 革 熱 防 治 法 - 即. 捕 捉 成 蚊 2.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擴 大 疫 情 調 查 地 毯 式 孳 生 源 清 除 及 擴 大 疫 情 調 查 4. 緊 急 噴 藥 5. 施 放 誘 蚊 產 卵 器 6. 衛 教 宣 導 7. 區 域 聯 防 年 醫 院 診 所 通 報 之 登 革 熱 疑 似 個 案 經 CDC 檢 驗 結 果 確 定 病 例 99 人, 其 中 本 土 病 例 92 人, 境 外 移 入 病 例 7 人 5. 辦 理 94 年 度 登 革 熱 防 治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有 6 成 9 民 眾 表 示 滿 意 6. 推 動 閒 置 髒 亂 空 地 清 除 及 綠 化,94 年 共 清 除 及 綠 化 公 私 有 閒 置 髒 亂 土 地 2 處, 土 地 總 面 積 約 8 餘 公 頃, 澈 底 根 除 髒 亂 環 境 及 病 媒 蚊 孳 生 7. 以 市 長 名 義 撰 寫 市 長 給 市 民 的 一 封 信 及 高 雄 市 代 理 市 長 陳 其 邁 致 臨 床 醫 師 的 一 封 信, 張 貼 於 本 府 衛 生 局 及 本 處 網 站, 呼 籲 市 民 共 同 防 治 登 革 熱 二 急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 ( 一 ) 新 型 ( 禽 )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 參 與 高 高 屏 區 域 聯 防 及 辦 理 禽 流 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會 議, 訂 定 本 市 因 應 新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防 治 計 畫, 規 劃 流 感 大 流 行 臨 時 收 治 中 心 2. 加 強 防 治 教 育 與 宣 導, 設 立 24 小 時 防 疫 通 報 諮 詢 專 線 :7-254 ( 二 )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成 果 ( 如 表 64)
220 22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64 高雄市流感疫苗接種成果 年度 9 年 9 年 92 年 9 年 94 年 65 歲以上人口數,759 5,246 9,75 24,686 29,8 65 歲接種數 6,986 68,46 8,655 72,85 7,672 接種率 醫事及防疫人員 無 無 22,89 22,575 24,29 禽畜養殖及防疫相關 人員接種數 無 無 接種率 無 無 4.7% 28.7% 98.7% 擴大高危險群接種 無,59 8,646 25,695 4, 6 個月至 歲以下 無 無 無 28,664 22,7 總接種數 6,986 72, 22,9 49,784 2,62 接種對象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三)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 感染控制輔導查核 執行實地查核院內感染管制作業 查核本市 85 家次地區級醫院院內感染管 制 並將查核結果 函請醫院依建議事項於 2 個月內完成 並將改善情形填覆 本局 2.感染症醫療網 指定市立民生醫院為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 之感染專責醫院 執行感染症醫療 及傳染病疫情爆發之病患醫療照護功能並舉辦 場高高屏區感染症防治醫療 網教育訓練 計 94 人參加 (四) 防疫藥品及物資管理 監控及輔導地區級以上醫療院所和本市 區 2 所衛生所定期至行政院衛生署疾 病管制局網站 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登錄防疫物資流量和維護安全庫存量 平時備足防疫裝備和控管防疫物資儲存條件 (五) 腸病毒防治 教(保)育機構通報因疑似感染腸病毒請假學童計 782 人 完成疫情調查及衛教 如表 65
221 伍 社 會 建 設 2 表 65 高 雄 市 腸 病 毒 通 報 病 例 統 計 年 度 類 別 定 點 醫 師 通 報 病 例 數 通 報 數 重 症 人 數 確 診 數 死 亡 人 數 92, ,2 94 5,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六 ) 腸 道 傳 染 病 防 治 成 果 ( 如 表 66): 針 對 通 報 病 例 陽 性 個 案, 完 成 疫 情 調 查 接 觸 者 採 檢 或 可 能 之 水 源 檢 體 送 驗, 其 檢 驗 報 告 均 為 陰 性, 個 案 居 住 轄 區, 亦 無 接 獲 通 報 其 他 疑 似 病 例 發 生 及 次 波 感 染 發 生 表 66 高 雄 市 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 類 別 霍 亂 傷 寒 副 傷 寒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痢 疾 年 度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 七 ) 其 他 急 性 及 新 興 傳 染 病 防 治 :. 目 前 處 於 級 家 禽 禽 流 感 防 疫 分 級, 持 續 監 測 國 內 外 疫 情 發 展, 因 應 疫 情 啟 動 防 治 2. 加 強 督 導 醫 院 實 施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療 院 所 人 員 發 燒 監 視, 每 週 通 報 完 成 率 皆 達 %. 新 感 症 症 候 群 疫 調 時 效 率 %, 本 市 今 年 共 通 報 6 例 追 蹤 個 案, 二 次 採 血 246 次 完 成 率 達 98% 4. 各 種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通 報 統 計 ( 如 表 67)
222 24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67 高雄市呼吸道傳染病發生統計 類別 流行性腦脊 侵襲姓 B 型 退伍軍人症 髓膜炎 嗜血桿菌 猩紅熱 流行性感冒 重症 腮腺炎 SARS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年度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5. 三麻一風傳染病通報統計 如表 68 表 68 類別 高雄市三麻一風傳染病發生統計 急性無力 肢體麻痺 新生兒 破傷風 先天性德國 麻疹症候群 麻疹 德國麻疹 小兒麻痺 總計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年度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6. 各種肝炎傳染病通報統計 如表 69 表 69 高雄市肝炎傳染病發生統計 急性 A 型 肝炎 急性 B 型 肝炎 急性 C 型 肝炎 急性 D 型 肝炎 急性 E 型 肝炎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通 報 確 定 類別 年度 未定型 肝炎 總計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八) 疫苗管理及預防接種. 本市預防接種業務之合約醫療院所共 49 家 使用 NIIS 系統 49 家 完成建 置達
223 伍 社會建設 歷年各項預防接種完成率 如表 7 表 7 高雄市預防接種成果 DPT POLIO POLIO HBV HBV 項目 DPT 年度 基礎劑 追加劑 基礎劑 追加劑 基礎劑 追加劑 MV 單劑 MMR 單劑 JE 基礎劑 JE 追加劑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全國性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 NIIS (九) 高雄市學童寄生蟲防治成果 如表 7 表 7 高雄市學童寄生蟲防治成果 類別 年度 單位 人次 在籍學生人次 體檢學生人次 受檢率 % 蟯蟲陽性人數 蟯蟲投藥人數 陽性投藥率 % ,25 245, ,72 5, ,82 242,789 4,9 4, ,68 27, ,24,24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三 慢性傳染病防治 (一)結核病防治及衛教宣導. 成立 高雄市結核病防治諮詢委員會 定期召開會議 積極提供本市結核病 防治政策諮詢與興革建議 2. 辦理本市 4 歲以上市民 精神病院 安養及護理之家 學校接觸者 遊民等 X 光篩檢共 22 場次 檢查人數 2,45 人 發現 個結核病人 發現率為.5 如表 72 表 72 高危險群及接觸者檢查統計表 場次 檢查人數 發現數 發現率 (%) 學校 接觸者 72 精神 病院 2 安養及 護理之家 4 29 工作 職場 4,2 % % % 其他 活動 ,45 %.6%.5% 遊民 合計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積極推動各項防治工作及衛教宣導 9 年度本市發生率為每 萬人口 85.
224 26 高雄市行政概況 人 死亡率為每 萬人口 5.69 人 完治率 失落率 7.5 (二) 愛滋病防治. 自 94 年 月 日起至 2 月 日止 梅毒受檢計 8,2 人次 陽性 49 人 陽性率 2.47 愛滋病病毒抗體受檢計 42,7 人次 陽性 76 人次 陽性率. 陽性個案及其性伴侶輔導就醫治療 如表 7 表 7 高雄市性病防治成果 單位 人 梅毒血清反應檢查 愛滋病病毒抗體檢查 受檢數 病例數 罹患率 受檢數 病例數 罹患率 8, ,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處 2. 愛滋病防治宣導 於機關 團體 學校 醫療院所 警局及一般民眾舉辦座談 會 講習會 諮詢或圖版展示共 7 場 參加人數 24, 人 (三) 癩病防治 對開放性病患洽請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及私立痲瘋救濟基金會附設居家護 理所收治 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付 94 度住院治療者計 7 人 營業及職業衛生管理 一 營業衛生管理 (一) 衛生稽查及督導改善 依據 高雄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相關規定 對浴室業 游泳場所業 理燙 髮美容業 旅館業 娛樂業及映演業加強衛生稽查及督導改善. 94 年度對相關業者做例行衛生稽查 結果如下表 項目 家數 業別 稽查家次 輔導改善家次 旅館業 浴室業 ,22,8 55 娛樂業 映演業 游泳場所業 ,89, 理燙髮美容業 合 計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職場衛生科
225 伍 社 會 建 設 年 度 對 相 關 業 者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衛 生 稽 查, 結 果 如 下 表 : 項 目 業 別 申 請 設 立 家 數 申 請 變 更 家 數 旅 館 業 2 浴 室 業 2 2 理 燙 髮 美 容 業 42 5 娛 樂 業 2 7 映 演 業 游 泳 場 所 業 合 計 88 7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職 場 衛 生 科 ( 二 ) 執 行 高 雄 市 優 良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美 髮 業 標 章 認 證 計 畫 舉 辦 頒 授 典 禮 暨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並 做 為 辦 理 95 年 高 雄 市 優 良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旅 館 業 標 章 認 證 計 畫 之 參 考, 以 賡 續 加 強 推 動 業 者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及 標 章 認 證 制 提 昇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衛 生 觀 念 及 本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品 質, 維 護 市 民 休 閒 健 康 並 協 助 觀 光 事 業 之 發 展, 為 29 世 運 在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預 做 準 備, 爭 取 本 市 榮 譽 ( 三 ) 輔 導 有 關 營 業 衛 生 業 別 建 立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計 辦 理 宣 導 講 習 場 次, 講 習 重 點 包 括 : 自 主 衛 生 管 理 菸 害 防 制 及 傳 染 病 防 治 冷 卻 水 塔 及 空 調 之 清 潔 消 毒 從 業 人 員 健 檢 29 世 運 在 高 雄 健 康 城 市 政 策 綱 領 等 二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 一 ) 本 府 衛 生 局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及 高 屏 區 職 業 保 健 中 心 結 合, 對 事 業 單 位 適 時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並 進 行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宣 導, 以 提 升 雇 主 與 勞 工 對 職 業 衛 生 認 知, 進 而 對 作 業 環 境 進 行 改 善, 並 採 取 適 宜 個 人 防 護 措 施,94 年 度 計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訪 查 7 家 次, 辦 理 衛 教 宣 導 5 場 次 ( 二 ) 提 升 勞 工 健 檢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品 質. 94 年 度 勞 工 健 檢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共 8 家, 提 供 門 診 就 醫 及 健 檢 服 務, 共 4,8 人 次 接 受 健 檢 服 務, 需 追 蹤 管 理 者 計 7,26 人 次 2. 為 提 升 健 檢 品 質, 輔 導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共 4 家 次 及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巡 迴 健 檢 稽 查 247 家 次, 均 係 以 優 於 法 定 之 醫 護 團 隊 為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進 行 到 廠 巡 迴 健 檢 事 宜 ( 三 ) 營 造 健 康 職 場. 推 動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部 分 共 計 有 盛 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振 安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飛 利 浦 建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機 務 段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高 雄 國 賓 大 飯 店 高 雄 市 油 漆 工 程 業 職 業 工 會 等 45 個 單 位 參 與
226 2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2. 推 動 無 菸 職 場 部 分 計 有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機 務 段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台 灣 飛 利 蒲 建 元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交 通 部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工 務 段 高 雄 市 汽 車 駕 駛 員 職 業 工 會 等 46 個 單 位 參 與. 結 合 本 市 學 術 單 位 各 行 政 機 關 工 ( 公 ) 會 及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推 動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暨 無 菸 職 場 計 畫, 共 舉 辦 健 康 城 市 - 健 康 勞 工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種 子 人 員 師 資 培 訓 班 公 共 衛 生 與 國 際 接 軌 政 策 健 康 促 進 研 習 會 94 年 度 無 菸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及 衛 生 所 工 作 人 員 無 菸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等 共 計 4 場 次 人 員 培 訓 研 習 會, 以 期 協 助 不 同 作 業 之 職 場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促 進 健 康 維 護 預 防 性 服 務 及 系 統 組 織 改 進, 進 而 引 導 邁 向 健 康 勞 工 健 康 城 市 新 的 里 程 碑 4. 前 述 職 場 健 康 營 造 活 動 共 計 辦 理 92 場 次 受 惠 職 場 員 工 2,48 人 次 ( 四 ) 辦 理 職 業 駕 駛 人 及 油 漆 工 職 場 健 康 追 蹤 管 理 計 畫 配 合 迎 接 29 年 世 界 運 動 會, 向 全 球 展 現 職 業 駕 駛 員 魅 力 與 活 力 外, 並 揭 開 健 康 城 市 積 極 推 動 職 業 駕 駛 多 元 化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策 略. 建 置,477 筆 職 場 健 康 資 料 ; 設 計 建 立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保 健 資 訊 網 2. 分 發 6,5 本 職 業 駕 駛 及 油 漆 工 職 場 照 護 手 冊, 推 動 自 我 健 康 管 理.5 度 參 與 職 業 駕 駛 及 油 漆 工 工 會 與 工 會 社 團 活 動 辦 理 健 康 追 蹤 管 理 宣 導 4. 追 蹤 4 位 已 受 檢 者 加 強 醫 療 照 護 及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5. 鼓 勵,7 位 未 受 檢 者 接 受 健 檢 並 增 進 各 項 預 防 醫 療 保 健 資 訊 6. 與 職 業 駕 駛 及 油 漆 工 會 及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場 次 分 析 職 場 健 康 危 害 議 題 及 風 險 評 估 座 談 會, 建 立 職 場 健 康 的 重 要 管 制 資 料, 並 提 供 給 本 市 職 業 駕 駛 與 油 漆 工 作 為 促 進 健 康 的 參 考 ( 五 ) 受 理 外 勞 健 康 健 檢 核 備 : 總 計 審 核 外 勞 人 數,62 人 次, 不 合 格 74 人, 不 合 格 率 5.24% 不 合 格 原 因 以 腸 內 寄 生 蟲 為 主 占 92.% ( 六 ) 推 廣 合 球 運 動 : 迎 接 29 世 運 在 高 雄, 積 極 督 導 推 動 市 民 對 合 球 運 動 的 認 知, 除 於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培 訓 合 球 運 動 種 子 師 資 人 員 計 42 人, 並 宣 導,9 人 認 識 合 球 運 動 藥 政 管 理 一 藥 局 藥 商 查 核 辦 理 藥 局 藥 商 動 ( 業 ) 態 查 核, 因 行 蹤 不 明 之 藥 商 依 法 公 告 註 銷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取 締 無 照 營 業 違 規 藥 商 及 歷 年 來 本 市 藥 商 家 數 之 比 較 如 表 二 藥 物 管 理 ( 一 ) 加 強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為 防 止 管 制 藥 品 非 法 使 用, 針 對 醫 院 診 所 藥 商 藥 局 等 實 地 稽 核 計,8 家 電 話 查 核,66 家 次, 查 獲 違 規 5 件, 均 依 法 處 辦 2. 辦 理 管 制 藥 品 法 規 宣 導 講 習 會, 強 化 醫 藥 專 業 人 員 對 管 制 藥 品 相 關 規 的 認
227 伍 社 會 建 設 29 知, 落 實 管 理 表 74 高 雄 市 各 區 查 獲 無 照 藥 商 一 覽 表 年 別 區 別 鹽 埕 區 鼓 山 區 左 營 區 楠 梓 區 三 民 區 新 興 區 前 金 區 苓 雅 區 前 鎮 區 旗 津 區 單 位 : 家 民 國 9 年 民 國 9 年 6 22 民 國 92 年 民 國 9 年 民 國 94 年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藥 政 科 表 75 高 雄 市 歷 年 來 藥 局 藥 商 比 較 表 小 港 區 合 計 單 位 : 家 年 別 類 別 藥 局 西 藥 販 製 中 販 藥 製 醫 療 器 材 販 製 賣 造 賣 造 賣 造 業 業 業 業 業 業 合 計 民 國 9 年 ,94 2 2,29 9 4,75 民 國 9 年 ,9 2,65 9 4,47 民 國 92 年 ,45 2, ,822 民 國 9 年 ,6 2,24 9 4,68 民 國 94 年 6 56, 7 2, ,792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藥 政 科 ( 二 ) 取 締 偽 劣 禁 藥 等 不 法 藥 物 : 為 確 保 市 售 藥 品 品 質, 本 府 衛 生 局 主 動 檢 查 藥 局 ( 房 ) 陳 售 國 產 及 輸 入 藥 物 之 包 裝 標 籤 仿 單 或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是 否 與 核 准 相 符 及 積 極 受 理 消 費 者 申 請 藥 品 檢 驗 案 件, 並 為 落 實 不 法 藥 品 查 處, 除 平 時 輔 導 外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辦 理 之 聯 合 稽 核 小 組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年 度 藥 物 抽 驗 工 作 加 強 稽 查 並 依 法 嚴 辦, 取 締 總 數 如 表 76 表 76 高 雄 市 查 獲 不 法 藥 物 一 覽 表 年 別 類 別 偽 藥 劣 藥 禁 藥 藥 品 其 他 違 規 合 計 單 位 : 件 備 註 民 國 9 年 民 國 9 年 民 國 92 年 民 國 9 年 民 國 94 年 均 依 法 處 理 ( 包 括 無 批 號 仿 單 標 籤 包 裝 與 核 准 不 符 含 量 不 足 等 違 規 事 項 )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藥 政 科
228 22 高雄市行政概況 (三) 對於戰時總動員方案中物力調配有關藥材之儲備及流用 予以嚴格管理與督導 以備戰時之急需 三 推動醫藥合作 專業分工 (一) 94 年度辦理醫藥合作互動聯誼座談會計 2 場次 另配合辦理醫藥合作宣導 2 場次 (二) 推動高雄市市立醫院慢性病處方箋釋出總計釋出 42,867 張 (三) 為提升藥業服務品質 查察藥師 藥劑生親自執業情形 94 年度計查核 2,766 家 次 查獲 7 件違規 均依法處理 四 化粧品管理 為維護市售化粧品之品質及確保消費者購用化粧品之安全 本局全力取締不法化 粧品 推動藥局 美髮美容中心器材店行 百貨公司 購物中心等販售業者實施衛生 自主管理計畫 請業者自行作衛生檢查及對其販售之化粧品定期檢查標示 對業者 本局則改採不定期查核及抽驗 本局也對廣告加以嚴格審核 加強報章雜誌 有線電 視 電台 網路等違規廣告之監測及取締 並將監測情形函請新聞局 處 以供其 查處違規傳播媒體之參考 期降低誇大不實等違規廣告氾濫 以淨化廣告內容 維護 消費者權益 表 77 高雄市查核化粧品成果一覽表 製造廠查核 標示檢查 品質抽驗 不法化粧品 核准廣告 非法廣告 民國 9 年 6 家 5,25 件 62 件 56 件 57 件 69 件 民國 92 年 6 家 5,56 件 7 件 26 件 5 件 7 件 民國 9 年 5 家 5,578 件 28 件 289 件 78 件 694 件 民國 94 年 28 家 4,68 件 67 件 482 件 92 件 8 件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政科 健康傳銷 一 健康宣導 衛生事業的宣導必須利用適當的工具 方式來實行 才能讓民眾印象深刻並深植 於心 目前運用的大眾傳播媒體方式包括 辦理活動研習會 新聞發布 電子媒體及 刊物等 (一) 網際網路使用 為配合資訊之運用 目前有專屬網站 網址 規劃健康促 進相關議題 以利民眾使用 (二) 新聞宣導 為使衛生保健工作及相關規定得以讓市民瞭解 本府衛生局暨所屬各市立醫院針 業務提供即時新聞予以發布 並適時召開記者會 予以說明 94 年計發布 278 則新聞
229 伍 社 會 建 設 22 ( 三 ) 電 台 宣 導 運 用 廣 播 電 台 叩 應 和 民 眾 達 到 互 動 關 係, 為 達 宣 導 之 效, 除 不 定 期 由 局 長 及 各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接 受 電 台 訪 談, 並 利 用 有 線 電 視 台 公 益 頻 道 及 跑 馬 燈 做, 行 銷 衛 生 保 健 相 關 議 題, 以 推 廣 相 關 業 務 ( 四 ) 77 年 起 出 版 高 雄 衛 生 雙 月 刊 至 94 年 2 月 發 行 6 期 ; 免 費 送 至 民 意 代 表 里 長 市 府 各 機 關 醫 療 相 關 學 校 醫 療 機 構 及 提 供 民 眾 免 費 索 取 等 二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工 作 ( 一 ) 成 立 本 局 健 康 促 進 推 動 會 報 -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組 研 討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策 略 ( 二 ) 辦 理 居 家 安 全 評 估, 針 對 兒 童 及 老 人 家 戶, 評 估 及 輔 導 期 改 善 居 家 環 境 安 全 共 計 6 戶 ( 三 ) 配 合 世 界 衛 生 日 主 題 辦 理 健 康 媽 咪 幸 福 兒 童 宣 導, 該 活 動 包 括 動 靜 態 展 覽, 生 活 化 生 動 化 教 育 獲 各 界 熱 烈 迴 響 ( 四 ) 時 令 節 慶 結 合 民 間 及 政 府 相 關 機 構 舉 辦 園 遊 會 圖 版 展 覽 健 康 競 賽 等 大 型 活 動, 共 計 4 場 次,4,7 人 次 參 加 ( 五 ) 於 本 市 各 區 辦 理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座 談 會, 共 計 99 場 次,24,57 人 參 加 三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菸 害 稽 查 戒 菸 門 診 戒 菸 班 項 目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電 台 宣 導 無 菸 餐 廳 無 菸 校 園 示 範 學 校 成 果 24,288 次 29 家 2 班 次 場 次 456 檔 4 家 所 ( 一 ) 落 實 菸 害 稽 查 :. 建 立 菸 害 防 制 稽 查 機 制 :() 舉 辦 工 作 人 員 研 習 (2) 實 地 稽 查 : 專 案 稽 查 ( 青 春 專 案 明 燈 專 案 春 暉 專 案 ); 例 行 稽 查 ( 聯 合 稽 查 校 外 聯 巡 及 不 定 期 稽 查 ) 合 計 共 24,288 次, 開 立 菸 害 防 制 行 政 處 分 書 64 件 2. 建 立 菸 害 稽 查 單 位 菸 品 販 售 業 及 機 關 店 家 及 稽 查 資 料 共 筆 資 料 ( 二 ) 辦 理 戒 菸 班 及 戒 菸 門 診. 鼓 勵 及 輔 導 醫 療 機 構 開 辦 戒 菸 門 診 29 家 2. 完 成 建 構 戒 菸 門 診 戒 菸 班 戒 菸 專 線 服 務 (78928) 等 服 務 網 絡. 薦 送 醫 療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戒 菸 教 育 研 習, 並 獎 勵 及 補 助 開 設 戒 菸 班 2 班 次 ( 三 )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擬 定 及 協 調 規 劃 進 行 各 項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 辦 理 高 雄 燈 會 -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多 元 文 化 喜 相 逢 嘉 年 華 會 菸 害 防 制 海 報. 標 語 設 計 比 賽 暑 期 陽 光 嘉 年 華. 青 春 達 人 校 園 書 籤 書 法 比 賽 反 菸 反 毒 春 輝 宣 導 活 動
230 22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向 那 根 說 不 父 親 節 宣 導 活 動 重 陽 節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2 場 次 ) 無 菸 環 境 總 動 員 健 康 與 你 有 約 活 動 飆 舞 High 派 對 活 動 網 路 飆 作 業 活 動 不 吸 菸 運 動 去 曲 棍 球 鬥 牛 賽 菸 害 防 制 大 作 戰 共 4 場 次 目 標 -. 報 紙 曝 光 家 58 篇 / 次 ;; 有 線 電 台 宣 導 5 檔 次 2. 舉 辦 5 世 界 禁 菸 日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醫 療 人 員 幫 助 您 活 動, 活 動 中 邀 請 各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及 團 體 共 同 呼 籲 重 視 菸 害 問 題, 俾 營 造 無 菸 家 庭 無 菸 社 區 無 菸 校 園 無 菸 職 場 無 菸 餐 廳 的 拒 菸 反 菸 環 境. 運 用 大 眾 傳 播 電 台 傳 播 456 檔 報 紙 刊 載 58 則 網 路 報 導 4 次 及 第 四 台 跑 馬 燈 等 媒 體 宣 傳 4. 建 置 衛 生 教 網 站 : 包 括 電 子 地 圖 資 訊 系 統 電 子 報 及 歡 迎 有 獎 徵 答 等 單 元, 俾 提 供 多 元 及 生 動 衛 生 教 育 方 式 ( 四 ) 營 造 無 菸 環 境 :. 無 菸 餐 廳 : 辦 理 高 雄 市 無 菸 餐 廳 說 明 會 活 動 ; 高 雄 市 無 菸 餐 廳 評 選 活 動 ; 菸 味 不 瀰 漫 愛 河 最 浪 漫 活 動, 全 市 無 菸 餐 廳 家 數 成 長 到 4 家 2. 無 菸 校 園 :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高 中 ( 職 ) 無 菸 校 園 所 推 動 方 式 有. 成 立 校 園 組 織 2. 教 導 師 生 知 識. 發 展 反 ( 拒 ) 菸 技 巧 4. 結 合 社 區 ( 家 庭 ) 資 源 5. 建 立 資 料 及 重 點 師 生 輔 導 等 5 大 面 向. 輔 導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落 實 菸 害 防 制 業 務 4. 舉 辦 全 市 性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競 賽 活 動 5. 刊 登 燈 箱 廣 告 於 本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周 圍 6. 協 助 企 劃 本 市 無 菸 職 場 及 相 關 活 動 ( 五 ) 國 際 交 流. 邀 請 國 際 菸 害 防 制 志 工 - 日 本 大 國 義 弘 先 生 就 本 局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做 演 講 ( 練 ) 及 交 流 2. 邀 請 亞 太 地 區 抗 菸 聯 盟 主 席 美 國 杜 蘭 大 學 陳 紫 郎 教 授 於 南 區 菸 害 防 制 與 社 區 健 康 策 略 研 討 會 就 衛 生 政 策 基 層 衛 生 保 健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職 場 做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探 討, 該 會 邀 請 嘉 南 地 區 衛 生 單 位 學 校 及 媒 體 參 加. 邀 請 本 市 婦 女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本 局 就 FCTC 亞 太 地 區 的 成 效 評 估 衝 擊 與 因 應 及 女 性 菸 害 防 制 及 策 略 研 討 會 做 專 題 演 講 及 經 驗 分 享 四 推 動 增 進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計 畫 ( 一 ) 分 別 於 各 區 衛 生 所 各 市 立 醫 院 等 機 構, 建 置 7 個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免 費 檢 測 站, 積 極 辦 理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工 作 ( 二 ) 召 募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專 業 志 工 協 助 推 動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工 作, 完 成 8 人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專 業 志 工 召 募 訓 鍊, 並 通 測 試 考 核 發 給 證 明 書 ( 三 ) 推 廣 市 民 對 健 康 體 能 認 知 與 參 與, 並 利 用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工 作 及 擴 充 服 務 據 點, 並 辦 理 機 關 團 體 到 點 服 務, 共 辦 理 體 能 檢 測 及 宣 導 活 動,25 場 次
231 伍 社 會 建 設 22 ( 四 ) 完 成 4 萬,52 人 次 市 民 健 康 檢 測 及 資 料 建 檔 工 作, 並 委 託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學 系 團 隊 辦 理 資 料 統 計 分 析 與 評 估 報 告 ( 五 ) 推 廣 規 律 運 動 辦 理 市 民 百 日 健 走 活 動, 計 完 成 25 位 種 籽 健 走 市 民 計 步 器 發 放 管 理 及 競 賽, 並 建 置 市 民 健 走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按 期 發 佈 競 賽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市 民 使 用 ( 六 ) 推 廣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健 康 操 運 動, 完 成 本 市 25 個 各 級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職 場 等 每 日 上 下 午 各 分 鐘 健 康 操 活 動 ( 七 ) 為 提 高 政 策 行 銷 層 面, 假 市 府 中 庭 辦 理 健 康 體 能 宣 導 活 動, 由 謝 前 市 長 及 陳 前 市 長 參 與 健 康 體 能 競 賽 與 健 康 操 示 範 表 演 活 動 場 次 ( 八 ) 邀 集 南 部 休 閒 運 動 相 關 學 系 師 生 共 同 參 與 推 展 市 民 健 康 體 能 工 作, 計 有 高 學 醫 學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及 高 雄 商 職 等 6 校 師 生 組 成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學 生 志 工 服 務 隊 辦 理 相 關 體 能 推 動 工 作 ( 九 ) 結 合 民 間 社 團 及 病 友 團 體, 共 同 辦 理 市 民 健 康 操 競 賽 活 動 五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一 ) 為 推 動 社 區 居 民 健 康 生 活 化, 生 活 健 康 化 之 目 標, 本 府 衛 生 局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在 本 市 區 分 別 成 立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及 個 學 校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個 都 市 原 住 民 部 落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共 同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 二 ) 本 市 各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依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各 項 社 區 居 民 健 康 促 進 工 作, 全 年 共 辦 理 健 康 體 能 促 進 飲 食 衛 生 用 藥 安 全 慢 性 疾 病 防 治 健 康 篩 檢 等 活 動 2,542 場 次 ( 三 ) 召 募 組 訓 衛 生 志 工 率 先 實 行 健 康 生 活 參 與 社 區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辦 理 健 康 講 座 保 健 講 習 班, 舉 辦 社 區 相 關 活 動, 提 供 健 康 篩 檢 服 務, 家 戶 健 康 DIY 手 冊 分 發, 供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中 實 行 健 康 行 為 之 輔 助 教 材 ( 四 ) 積 極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活 動 推 動 上 班 族 辦 公 室 健 康 操 及 家 庭 有 氧 健 康 操 ( 五 ) 本 市 左 營 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 原 生 植 物 園 創 價 協 會 承 辦 ) 榮 獲 全 國 大 績 優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表 揚 ( 六 )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小 港 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承 辦 ) 杏 林 綠 廊 - 空 間 與 健 康 環 境 營 造 計 畫, 改 造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院 區 景 觀 環 境 六 組 訓 衛 生 志 工 : ( 一 ) 本 市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依 據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規 定 整 合 本 市 從 事 醫 療 服 務 之 志 工 運 用 單 位 計 4 個 ( 含 本 府 衛 生 局 市 立 醫 療 院 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私 立 醫 院 及 捐 血 中 心 等 ), 運 用 單 位 依 業 務 需 求 招 募 訓 練 後 並 予 以 任 務 編 組 合 計,52 人, 均 已 核 發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 二 )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團 隊 之 分 為 : 公 私 立 醫 院 衛 生 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醫 療 民 間 團 體 等, 其 工 作 內 容 含 括 醫 院 病 人 安 全 照 顧 及 關 懷 社 區 保 健 諮 詢 登 革 熱 防 治 衛 教 孳 生 源 清 除 宣 導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食 品 藥 品 安 全 宣 導 加 水 站 普 查 健 康 體 能 檢 測 活 動 宣 導 支 援 長 期 照 護 及 協 助 資 料 填 寫 等
232 2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三 ) 定 期 舉 辦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及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計 2 場 次 共 人 參 加 ; 另 受 衛 生 署 委 託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種 子 培 訓 - 健 康 體 能 專 業 志 工 健 康 城 市 願 景 身 心 靈 整 體 健 康 管 理 健 康 體 適 能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壓 力 與 健 康 健 康 飲 食 新 煮 張 人 際 溝 通 與 情 緒 管 理 基 礎 電 腦 入 門 教 育 訓 練 等 專 業 研 究 訓 練 經 研 習 課 程 評 估 約 99% 表 示 滿 意 並 願 意 繼 續 服 務 ( 四 ) 本 市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全 數 辦 理 意 外 保 險 ( 五 ) 修 正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本 市 與 衛 生 署 衛 生 保 邀 志 工 建 檔 資 料 庫 的 系 統 連 線 ( 六 )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評 鑑, 優 等 2 名 由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前 金 區 衛 生 所 獲 得 甲 等 4 名 分 由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楠 梓 區 衛 生 所 楠 梓 區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獲 得 ( 七 ) 參 與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由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獲 得 績 優 團 隊 殊 榮, 內 政 部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計 有 金 質 獎 名 銀 質 獎 8 名 銅 質 獎 名, 本 府 金 暉 獎 金 質 獎 4 名 銀 質 獎 4 名 銅 質 獎 7 名 七 台 灣 醫 療 史 料 文 物 中 心 ( 一 ) 94 年 度 各 特 展 滿 意 度 調 查 如 下 表 : 展 覽 主 題 展 覽 內 容 展 示 方 式 服 務 設 施 動 線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當 春 嬌 遇 上 志 明 9% 9% 9% 9% 88% 性 醫 學 史 95% 88% 92% 94% 9% 馬 雅 各 醫 師 98% 97% 95% 97% 88% 醫 學 與 文 學 96% 98% 89% 96% 9% ( 二 ) 94 年 度 台 灣 醫 療 史 料 文 物 中 心 共 計 辦 理 4 場 主 題 特 展 為 : 當 春 嬌 遇 上 志 明 性 醫 學 史 馬 雅 各 醫 師 及 醫 學 與 文 學 等 特 展 ( 三 ) 配 合 各 特 展 主 題 辦 理 周 邊 行 銷 講 座 分 別 為 : 一 針 受 孕 - 南 風 劇 團 表 演 為 愛 航 向 福 爾 摩 莎 馬 雅 各 的 醫 療 傳 教 活 動 及 歷 史 脈 落 醫 學 與 新 詩 對 話 當 醫 師 變 成 病 人? 醫 學 文 學 與 電 影 的 對 話 沈 茂 昌 教 授 漫 畫 展 醫 學 與 藝 術 特 展 二 週 年 館 慶 活 動 等 9 場 講 座 活 動 ( 四 ) 本 局 申 請 與 大 眾 互 動 親 近 及 永 續 經 營 之 路 還 原 慕 德 醫 院 現 場 計 畫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施 工 案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案 徵 選 優 良 廠 商 施 作 規 劃 還 原 慕 德 醫 院 現 場 計 畫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暨 施 工 案 共 分 : 旗 後 的 時 光 廊 道 展 區 教 會 醫 療 的 看 診 間 展 區 多 媒 體 導 覽 教 育 區 人 物 典 範 及 文 物 回 憶 展 區 教 會 醫 學 大 事 紀 展 區 旗 後 及 哨 船 頭 風 貌 展 區 等 6 區 完 成 本 工 程 硬 體 及 軟 體 工 程 多 媒 體 影 音 互 動 區 之 施 作, 利 用 動 畫 古 地 圖 文
233 伍 社會建設 225 獻資料及現今旗後風貌比較等並穿插口白對照說明 剪接成一部 5 分鐘以內 之簡介光碟 食品衛生管理 一 處理各類食品違規廣告 含網路 報紙 有線電視 94 年度計 565 件 均依 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 表 78 92~94 年度食品違規廣告查處件數比較表 年度 平面媒體(報紙 仿單) 有線電視及電台 網路廣告 總計(件) 二 加水站管理 (一) 94 年度本市加水站之家數計 85 家 9 年度 866 家 減少 6 家 (二) 為方便加水站業者申請各項業務 核備 變更登記及重新核備等 授權由各區 衛生所辦理 有效縮短行政處理時間 至 5 天 (三) 抽驗加水站 786 件水質 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三 輔導六合觀光夜市餐飲衛生 (一) 94 年第 2 季前往該夜市稽查輔導 表現優良之攤位數約佔總攤位數 8 (二) 94 年 8 月間 局長致六合觀光夜市各攤商一封信 說明本局施以衛生輔導之用 心 喚起各攤商整體自主管理意識 期望衛生形象煥然一新 四 輔導旗津區海產街餐飲衛生 94 年多次派員輔導店家 並辦理 高雄市旗津區海產飲食業者優良店家評選活 動 遴選 家業者頒發 衛生優良獎 獎牌乙座 同時上網刊登優良店家之相關 資料 6 個月 以鼓勵優良店家及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五 推動無菸餐廳計畫 94 年於稽查 輔導餐廳業過程中 同時加強菸害防治宣導 並鼓勵業者報名參 加無菸餐廳評選 經國民健康局聘請專家學者評選結果 94 年度計有 76 家加入無 菸餐廳行列 全市共計 47 家無菸餐廳 本局特於 月 2 日假市立音樂館前廣場邀 請市長擴大辦理頒獎 六 推動業者自主管理(衛生標章)計畫 創新管理作為 要求業者從源頭管理 由業者每日自我查檢各項目 除作好自主
234 22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管 理 外, 並 結 合 健 康 飲 食 無 菸 用 餐 環 境 等 概 念, 本 局 則 不 定 期 稽 查, 以 確 保 業 者 落 實 自 主 管 理 94 年 共 計 大 型 宴 席 餐 廳 49 家 供 應 學 校 餐 盒 業 22 家 取 得 認 證, 並 授 與 衛 生 標 章 七 辦 理 成 人 健 康 體 位 挑 戰 8-24 ( 一 ) 市 民 體 位 登 錄 人 數 共 計 8,66 人, 體 重 平 均 值 62.79kg,BMI 平 均 值 2.96, 腰 圍 平 均 值 7.2cm ( 二 ) 94 年 度 本 局 共 辦 理 減 重 講 座 2 場, 參 加 人 數 4,2 人 ; 另 與 醫 院 等 單 位 共 同 開 辦 班 體 重 控 制 班, 平 均 減 重 公 斤 參 與 學 員 囊 括 全 國 減 重 第 一 名 ( 減 重 27kg) 及 第 三 名 ( 減 重 24kg),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評 定 本 局 為 績 優 單 位 八 推 動 食 品 志 工 業 務 辦 理 志 工 食 品 衛 生 教 育 講 習 共 2 場 次 及 實 務 訓 練 9 場 次, 現 有 食 品 衛 生 志 工 計 58 名, 協 助 食 品 衛 生 營 養 之 宣 導 計 2 場 次, 反 映 違 規 案 件 計 66 件 九 辦 理 傳 統 市 場 肉 品 檢 查 ( 一 ) 稽 查 肉 品 加 工 廠 27 家 次 販 賣 業 2,42 家 次 批 發 加 工 業 28 家 次 餐 飲 業 餐 盒 業,448 家 次 團 膳 542 家 次 聯 合 檢 查 ( 配 合 本 府 建 設 局 市 場 管 理 處 )86 家 次, 總 計 稽 查 4,57 家 次, 均 未 發 現 有 非 法 豬 肉 流 入 情 形 其 中 家 開 立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書, 並 業 已 複 查 合 格 在 案 ( 二 ) 抽 驗 禽 畜 肉 品 28 件, 其 中 7 件 檢 出 含 安 比 西 林 陽 性, 與 規 定 不 符 另 抽 驗 水 產 品 4 件, 均 與 規 定 相 符 ( 三 ) 辦 理 相 關 宣 導 講 習 活 動 計 場 次 十 食 品 抽 驗 及 標 示 管 理 ( 一 ) 加 強 抽 驗 市 售 食 品 應 節 食 品 及 季 節 性 食 品 等, 計 抽 驗,262 件, 不 合 格 276 件 ( 二 )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94 年 抽 驗 蔬 果 共 計 946 件, 其 中 有 4 件 檢 出 有 農 藥 殘 留, 但 皆 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安 全 容 許 量 範 圍 內 年 9 月 聯 合 稽 查 抽 驗 承 辦 本 市 學 校 午 餐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等 96 所 學 校 之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情 形, 均 在 安 全 容 許 量 內 ( 三 ) 94 年 度 共 計 查 察 市 售 食 品 標 示 28,552 件, 其 中 有 474 件 不 符 規 定, 均 依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規 定 處 辦 衛 生 檢 驗 一 食 品 衛 生 檢 驗 : ( 一 ) 食 品 化 學 檢 驗 食 品 化 學 包 括 防 腐 劑 人 工 甘 味 劑 規 定 外 煤 焦 色 素 保 色 劑 漂 白 劑 殺 菌 劑
235 伍 社 會 建 設 227 農 藥 殘 留 重 金 屬 磺 胺 劑 組 織 胺 螢 光 增 白 劑 二 氧 化 硫 酒 類 中 甲 醇 等, 總 計 檢 驗 4,8 件, 檢 出 不 合 格 項 件 數 254 件, 不 合 格 率 6.22% ( 二 ) 食 品 微 生 物 檢 驗 食 品 微 生 物 檢 驗 項 目 包 括 大 腸 桿 菌 大 腸 桿 菌 群 生 菌 數 黴 菌 糞 便 性 鏈 球 菌 綠 膿 桿 菌 李 斯 特 菌 及 中 毒 案 件 ( 包 含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腸 炎 弧 菌 沙 門 氏 菌 仙 人 掌 桿 菌 等 ), 共 計 辦 理 2,299 件, 檢 出 不 合 格 數 58 件, 不 合 格 率 6.87% 二 辦 理 藥 物 檢 驗 : 接 受 人 檢 舉 中 藥 攙 加 西 藥 檢 驗 總 計 受 理 5 件, 檢 出 5 件 含 有 西 藥 成 分, 不 合 格 率 9.4%; 化 妝 品 87 件, 件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率.4% 三 營 業 衛 生 檢 驗 : ( 一 ) 辦 理 本 市 游 泳 池 三 溫 暖 水 質 檢 驗 7 件, 不 合 格 數 件, 不 合 格 率 4.42% ( 二 ) 三 溫 暖 水 質 檢 驗 :58 件, 皆 合 格 四 人 民 委 託 申 請 檢 驗 人 民 申 請 水 質 食 品 檢 驗 : 共 計 9 件,2 件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率 2.22% 五 參 加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認 證 : 持 續 維 持 中 華 民 國 實 驗 室 認 證 體 系 認 證 項 目 包 括 : 過 氧 化 氫 生 菌 數 大 腸 桿 菌 群 中 藥 攙 加 西 藥 硼 酸 及 其 鹽 纇 等, 另 本 年 度 再 完 成 維 生 素 E 綠 膿 桿 菌 及 防 腐 劑 項 目 合 計 已 完 成 8 項 另 逐 年 再 新 增 認 證 項 目, 以 提 升 檢 驗 品 質, 確 保 檢 驗 公 信 力, 期 能 使 檢 驗 報 告 與 國 際 接 軌 六 免 費 提 供 檢 驗 試 劑 及 檢 驗 : 為 擴 大 為 民 服 務 及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保 障 免 費 提 供 檢 驗 試 劑 : 殺 菌 劑 過 氧 化 氫 (H 2 O 2 ) 汞 (Hg) 本 年 度 新 增 亞 硝 酸 鹽 (NO 2 ) 澱 粉 (starch) 皂 黃 (Metanil Yellow) 等 合 計 5 種 快 速 篩 檢 DIY 試 劑 給 予 市 民 自 主 管 理 檢 驗 七 盲 樣 測 試 績 效 精 確 度 : 九 十 四 年 度 接 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績 效 測 試 計 通 過 : 防 腐 劑 人 工 甘 味 劑 亞 硝 酸 鹽 硼 酸 農 藥 殘 留 等 績 效 測 試 等 5 項 均 合 格 通 過, 並 獲 嘉 勉 八 研 究 發 展 以 提 升 檢 驗 能 力 : ( 一 ) 積 極 參 加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論 文 : 口 頭 論 文 2 篇 壁 報 論 文 篇 ( 二 ) 增 加 食 品 檢 驗 項 目 : 油 脂 中 抗 氧 化 劑 由 二 項 擴 增 六 項 檢 驗 項 目 及 農 藥 中 有 機 磷 劑 有 機 氯 劑 除 蟲 劑 等 檢 驗 項 目 共 計 5 種 等 檢 驗 ( 三 ) 中 藥 攙 西 藥 擴 充 檢 驗 項 目 : 風 濕 類 類 固 醇 類 感 冒 類 等 三 十 五 種 減 肥 類 五 種 西 藥 檢 驗
236 228 高雄市行政概況 九 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為建立標準作業程序及力求檢驗結果之完整性 並陸續完成各標準作業程序書 檢驗方法程序書 27 種 品保程序書 24 種 品質手冊 2 項 作業標準書 6 種 十 落實實驗室資訊系統 檢驗結果品質管控報告產出自動化 朝檢驗資訊化 標準化邁進 十一 例年食品 水質 藥物檢驗結果比較 表 年度水質檢驗業務成果比較表 92 年度 檢驗別 檢驗件數 9 年度 94 年度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 檢驗件數 檢驗件數 件數 百分率 件數 百分率 件數 百分率 游泳別 三溫暖 人民申請 表 8 94 年度食品 藥品 化妝品違法使用添加物 添加物名稱 件數 防腐劑 硼砂及其鹽類 漂白劑 重金屬 西藥成份 微生物 美白劑, ,8 5 2, 不合格件數 不合格百分率
237 伍 社 會 建 設 229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環 境 保 護 本 市 位 處 台 灣 之 西 南 側, 依 據 地 形 氣 象 擴 散 情 形, 劃 屬 高 高 屏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流 通 區 由 歷 年 全 國 空 氣 污 染 物 指 標 (Pollutant Standard Index 以 下 簡 稱 PSI) 大 於 之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天 數 比 例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高 屏 空 品 區 因 大 型 工 商 業 林 立 人 口 車 輛 遽 增 營 建 工 地 繁 多 等 因 素, 以 致 成 為 台 灣 地 區 空 氣 品 質 污 染 負 荷 重 的 區 域, 然 在 各 界 的 努 力 之 下, 從 民 國 85 年 PSI> 比 例 為 7.5% 86 年 4% 87 年.4% 88 年 2.72% 89 年.5% 9 年 8.54% 9 年 7.45% 92 年 6.65% 9 年 8.5% 94 年 9.4% 本 市 部 分 民 國 85 年 PSI> 比 例 為 2% 86 年 2.5% 87 年.89% 88 年 9.4% 89 年 9.7%,9 年 8.5%,9 年 6.92%,92 年 6.26%,9 年 5.85%, 94 年 度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砂 塵 暴 跨 區 域 污 染 傳 輸 及 氣 團 之 影 響,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率 初 步 統 計 為 8.8% 由 於 空 氣 污 染 主 要 污 染 物 為 懸 浮 微 粒 及 臭 氧, 其 來 源 為 工 廠 ( 場 ) 營 建 道 路 管 線 工 程 及 交 通 工 具 之 移 動 性 污 染 等, 不 僅 破 壞 人 類 生 活 環 境, 且 嚴 重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本 府 環 保 局 為 全 面 管 制 本 市 污 染 源, 爰 積 極 採 行 各 項 污 染 管 制 與 防 制 措 施 一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 一 ) 嚴 格 審 核 新 設 及 既 存 污 染 源 :.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之 規 定, 公 私 場 所 具 有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指 定 公 告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應 於 設 置 或 變 更 前, 檢 具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向 本 府 環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設 置 許 可 證, 並 依 許 可 證 內 容 進 行 設 置 或 變 更 固 定 污 染 源 設 置 或 變 更 後, 應 檢 具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相 關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府 環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操 作 許 可 證, 並 依 許 可 證 內 容 進 行 操 作 年 共 受 理 設 置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次 操 作 許 可 申 請 案 28 件 次, 核 發 設 置 許 可 證 25 件 次 操 作 許 可 證 87 件 次 ( 二 ) 積 極 推 動 稽 巡 查 管 理 作 業 為 實 地 瞭 解 公 私 場 所 各 製 程 設 備 之 操 作 以 及 各 類 污 染 物 排 放 狀 況,94 年 共 巡 查 公 私 場 所 26 家 次, 並 將 紀 錄 鍵 入 電 腦 列 管 ( 三 ) 執 行 減 量 評 鑑 作 業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執 行 工 廠 污 染 防 制 及 工 業 安 全 之 現 場 評 鑑,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並 輔 導 受 評 工 廠 以 最 佳 可 行 控 制 技 術, 達 到 環 境 法 規 工 業 安 全 及 污 染 減 量 之 要 求,94 年 度 辦 理 固 定 污 染 源 減 量 改 善 追 蹤 作 業 及 減 量 輔 導 工 廠 25 家, 完 成 家 公 私 場 所 之 減 量 輔 導 評 鑑, 並 進 行 固 定 污 染 源 TSP 及 臭 味 周 界 檢 測 5 點 ( 四 )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VOC 管 制 與 檢 測 針 對 轄 區 內 十 三 種 行 業 包 括 PU 合 成 皮 業 半 導 體 業 塑 膠 ( 包 括 膠 帶 ) 業 石 化 業 光 電 業 建 物 外 牆 塗 裝 PCB 業 凹 版 印 刷 業 凸 版 印 刷 業 汽 車 表 面 塗 裝 業 機 車 表 面 塗 裝 業 光 碟 業 乾 洗 業, 以 及 排 放 量 前 一 百 大 公 私 場 所, 共 計
238 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5 家 工 廠 進 行 VOCs 查 核 作 業 並 依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及 排 放 標 準 列 管 中 油 公 司 高 雄 廠 等 22 家 石 化 製 程 工 廠, 進 行 製 程 設 備 元 件 檢 測 工 作 及 裝 載 操 作 洩 漏 檢 測, 有 效 管 制 臭 氧 生 成 前 驅 物 VOCs 94 年 度 共 完 成, 個 設 備 元 件 檢 測 ; 全 面 抽 查 高 雄 市 轄 區 內 加 油 站 共 計 站 次 油 槍 油 氣 回 收 率 (A/L) 抽 測, 油 槍 抽 測 率 為 5%, 不 合 格 油 槍 經 修 護 改 善 後 已 全 數 合 格 ( 五 )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與 連 線 連 線 作 業 係 用 電 信 局 之 數 據 線 路, 將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道 自 動 監 測 系 統 之 即 時 監 測 資 料, 以 撥 接 方 式 傳 送 本 局, 至 94 年 底, 本 市 共 有 家 工 廠 之 76 個 排 放 管 道 設 置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並 與 本 局 完 成 連 線 依 高 雄 市 固 定 污 染 源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連 線 申 報 補 助 辦 法, 業 者 可 申 請 本 局 補 助 每 個 排 放 管 道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2 萬 元 及 連 線 系 統 2 萬 元 二 逸 散 面 源 管 制 本 市 各 項 大 型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區 域 開 發 土 木 營 建 管 線 埋 設 道 路 開 闢 及 翻 修 舖 設 等 工 程 繁 多, 如 未 採 行 妥 適 之 環 境 保 護 措 施, 即 易 致 落 塵 及 總 懸 浮 微 粒 之 污 染, 為 此 本 府 環 保 局 乃 積 極 對 營 建 工 地 執 行 巡 查 及 輔 導 評 鑑, 並 辦 理 優 良 工 地 觀 摩, 以 宣 導 督 促 業 者 加 強 污 染 防 制 工 作 管 制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管 制. 執 行 高 雄 市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查 核 營 建 工 程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及 操 作 作 業 加 強 推 廣 營 建 工 程 低 污 染 施 工 法, 以 降 低 污 染 排 放 量 2. 進 行 營 建 工 地 周 界 TSP 檢 測 及 稽 查 作 業. 測 站 週 邊 2 公 里 範 圍 內 工 地 之 巡 查 稽 查 頻 率 增 高 且 加 嚴 取 締 持 續 追 蹤 與 複 查 年 共 執 行 完 成 5,648 次 巡 查 作 業 ; 針 對 2 處 工 地 進 行 評 鑑, 並 對 污 染 防 制 執 行 優 良 之 工 地 進 行 表 揚 ; 計 6 處 工 地 進 行 認 養, 洗 掃 道 路 總 長 達 2,44 公 里 94 年 輔 導 業 主 完 成 洗 街 長 度 2,44 公 里, 粒 狀 物 削 減 量 :TSP 削 減 867 公 噸,PM 削 減 公 噸 ( 二 ) 洗 掃 街 及 示 範 道 路 維 護 針 對 高 雄 市 區 主 要 次 要 道 路 進 行 洗 街 工 作, 以 壓 力 水 車 將 街 道 安 全 島 旁 路 肩 停 車 處 之 塵 土 沖 洗 至 路 緣, 藉 由 洗 街 作 業 以 降 低 粒 狀 物 污 染, 進 而 改 善 空 氣 品 質 94 年 洗 街 作 業 量 共 計 完 成,59.4 公 里 示 範 道 路 維 護 公 里 道 路 普 查 計 5 條 總 計 58 公 里 TSP 削 減 58 公 噸 PM 削 減 98 公 噸 ( 三 ) 裸 露 地 調 查 管 制 與 綠 美 化. 環 保 署 補 助 教 育 局 綠 化 暨 空 氣 品 質 淨 化 計 畫, 綠 地 面 積 增 加 2.4 公 頃 2. 補 助 執 行 高 雄 市 裸 露 地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與 綠 化 計 畫, 綠 地 面 積 增 加 4.65 公 頃 三 移 動 污 染 源 管 制 24 年 底 設 籍 高 雄 市 車 輛 數, 有 機 車 6 萬 多 輛, 汽 柴 油 車 4 萬 多 輛, 合 計 49 萬 多 輛, 其 排 放 之 主 要 污 染 物 為 一 氧 化 碳 碳 氫 化 合 物 氮 氧 化 物 粒 狀 物 及 鉛
239 伍 社 會 建 設 2 微 粒 等 管 制 措 施 如 下 : ( 一 ) 移 動 污 染 源 排 放 管 制. 機 車 : 提 升 定 檢 到 檢 率 及 增 加 攔 檢 數, 藉 由 保 養 檢 測 降 低 機 車 之 污 染 排 放 ; 設 置 烏 賊 車 檢 舉 專 線, 鼓 勵 市 民 檢 舉 排 氣 污 染 之 烏 賊 車 25 年 巡 查 數 量 為 5,422 輛 次 回 檢 2,886 輛 次, 回 檢 率 約 6%; 攔 檢 5,6 輛 次 ; 共 計 處 分,42 輛 次 2. 柴 油 車 : 篩 選 通 知 高 污 染 柴 油 車 於 期 限 內 至 本 局 之 柴 油 車 排 煙 檢 測 站 接 受 檢 測, 以 煙 度 計 或 動 力 計 檢 測 惰 轉 或 行 車 動 態 之 排 煙 濃 度 值, 以 督 促 車 主 確 實 保 養 調 修 車 輛, 降 低 污 染 物 之 排 放,25 年 共 計 有,772 輛 到 檢, 其 到 檢 率 99%. 汽 車 : 以 遙 測 篩 選 高 污 染 汽 車 至 指 定 地 點 檢 驗 設 置 烏 賊 車 檢 舉 專 線, 鼓 勵 市 民 檢 舉 排 氣 污 染 之 烏 賊 車 ( 二 ) 推 廣 使 用 低 污 染 車 輛. 推 廣 低 污 染 之 生 質 柴 油, 將 作 為 本 市 垃 圾 清 運 車 輛 之 主 要 油 料 來 源 2. 提 高 補 助 以 推 動 市 民 購 買 低 污 染 噴 射 引 擎 機 車 ( 三 ) 執 行 車 用 油 品 品 質 管 制. 加 強 煉 油 廠 進 口 儲 槽 區 及 加 油 站 之 汽 油 柴 油 品 質 檢 驗 查 核 2. 加 強 柴 油 車 用 油 攔 檢, 減 少 漁 船 用 油 流 用 情 形 ( 四 ) 加 強 研 議 運 輸 管 理 配 套 方 案 未 來 高 雄 捷 運 系 統 完 工 通 車 後, 鼓 勵 民 眾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在 公 私 場 所 方 面, 與 大 型 企 業 協 談 推 動 交 通 車 計 畫 及 共 乘 制 度, 以 減 少 車 行 里 程 另 對 都 會 區 之 行 車 動 線 加 強 規 劃, 推 行 公 車 專 用 道, 提 高 行 車 速 度, 降 低 污 染 排 放 噪 音 管 制 本 市 因 工 商 業 發 展 快 速 經 濟 繁 榮 人 口 密 集, 機 動 車 輛 遽 增, 公 共 工 程 興 建 及 都 市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噪 音 問 題 隨 著 人 們 生 活 品 質 提 升, 而 漸 趨 凸 顯 日 益 嚴 重, 陳 情 案 件 亦 隨 之 增 加, 爰 積 極 採 取 各 項 有 效 之 管 制 措 施, 以 改 善 噪 音 現 況 一 劃 定 噪 音 管 制 區 參 考 都 市 計 畫 所 規 劃 之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及 使 用 情 形, 每 二 年 檢 討 公 告 噪 音 管 制 區, 並 依 據 噪 音 現 況 逐 步 加 嚴 噪 音 管 制 區 之 劃 定, 即 加 嚴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據 以 加 強 各 類 噪 音 源 管 制 二 航 空 噪 音 管 制 ( 一 ) 本 府 仍 督 促 民 航 局 全 年 每 日 24 小 時 監 測 航 空 噪 音, 並 依 該 局 所 提 航 空 噪 音 監 測 資 料 及 等 噪 音 線 圖, 每 二 年 修 訂 公 告 航 空 噪 音 管 制 區, 協 助 民 航 局 辦 理 回 饋 及 補 助 機 場 周 圍 民 眾, 以 維 受 噪 音 干 擾 民 眾 權 益 ( 二 ) 本 府 協 助 民 航 局 補 助 本 市 航 空 噪 音 管 制 區 內 學 校 圖 書 館 醫 療 機 構 及 住 戶, 設 置 防 音 設 施, 住 戶 部 分 受 補 助 對 象 約 4 萬 餘 戶
240 2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三 交 通 噪 音 管 制 ( 一 ) 交 通 及 道 路 主 管 機 關 可 採 行 的 防 制 措 施, 包 括 增 設 交 通 號 誌 限 制 車 速 限 制 大 型 車 進 入 市 區 等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緩 衝 建 築 物 綠 帶 加 寬 道 路 分 隔 島 隔 音 牆 及 改 善 道 路 路 面 狀 況 等 噪 音 減 輕 措 施, 以 及 住 戶 設 置 隔 音 設 施 等 措 施 ( 二 ) 鐵 路 及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之 主 管 機 關 可 採 行 的 防 制 措 施, 包 括 路 軌 結 構 之 改 善 交 通 管 理 遮 音 壁 緩 衝 建 築 物 或 綠 地 之 設 置 以 及 住 戶 設 置 隔 音 設 施 等 措 施 四 固 定 噪 音 源 管 制 措 施 管 制 措 施 係 依 民 眾 陳 情, 派 員 前 往 稽 查 測 定 其 音 量, 如 超 過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即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書, 要 求 負 責 人 及 行 為 人 改 善 ; 改 善 期 限 屆 滿 後, 再 主 動 複 查, 經 測 定 其 音 量, 若 仍 未 符 管 制 標 準 者, 即 予 以 處 罰 並 再 限 期 改 善 ; 經 再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仍 未 符 管 制 標 準 者, 得 按 日 連 續 處 罰, 或 令 其 停 工 停 業 或 停 止 操 作, 至 符 合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為 止 五 民 俗 噪 音 及 近 鄰 噪 音 管 制 措 施 民 俗 噪 音 及 近 鄰 噪 音 管 制 措 施 : 公 告 特 定 時 間 地 區 或 場 所 禁 止 燃 放 爆 竹 及 從 事 神 壇 廟 會 婚 喪 喜 慶 等 民 俗 活 動 之 行 為 公 告 裝 置 冷 卻 水 塔 發 電 機 排 ( 抽 ) 風 機 及 抽 水 馬 達 設 施 之 場 所 工 程, 不 得 超 過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水 污 染 防 治 一 現 況 本 市 為 南 台 灣 地 區 之 工 商 港 埠 重 鎮, 轄 內 高 污 染 性 工 廠 ( 石 化 業 鋼 鐵 業 電 鍍 業 ) 林 立, 各 類 工 廠 指 定 事 業 及 專 用 下 水 道 散 布 市 區 各 處, 大 量 工 業 廢 水 加 上 5 餘 萬 人 口 之 家 庭 污 水, 使 本 市 承 受 水 體 ( 包 括 區 域 排 水 海 域 池 潭 及 地 下 水 等 ) 飽 受 污 染 之 威 脅 目 前 除 工 務 局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積 極 興 建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收 集 處 理 家 庭 污 水 及 部 份 事 業 廢 水 外, 工 業 廢 水 亦 在 本 府 環 保 局 嚴 格 管 制 下, 有 效 減 少 污 染 產 生 量, 並 維 護 水 體 之 正 常 用 途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加 強 事 業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廢 ( 污 ) 水 管 制. 推 動 排 放 許 可 申 報 制 度 : 市 轄 內 列 管 之 水 污 染 源 6 家, 已 核 發 廢 ( 污 )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222 家 ( 包 含 貯 留 9 家 畜 牧 家 )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排 放 許 可 8 家 2. 督 促 事 業 依 規 定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94 年 列 管 專 責 人 員 應 設 置 家 數 計 99 家, 實 際 設 置 專 責 單 位 5 家, 甲 級 專 責 人 員 7 家, 乙 級 專 責 人 員 77 家, 設 置 率 % ( 家 數 ). 持 續 執 行 工 業 區 水 污 染 管 制 計 畫, 督 促 公 告 區 域 內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規 定 納 入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處 理 臨 海 工 業 區 已 納 管 工 廠 258 家, 未 納 管 工 廠 5 家 ( 均 非 屬
241 伍 社 會 建 設 2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列 管 之 事 業 ), 納 管 率 88.5% 將 持 續 辦 理 推 動 臨 海 工 業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完 成 建 設 之 區 域 工 廠, 將 廢 ( 污 ) 水 納 入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高 雄 臨 海 林 園 大 發 工 業 區 聯 合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 一 ) 加 強 水 污 染 防 治 宣 導 事 項. 為 因 應 變 動 頻 繁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新 法 令 的 頒 布, 本 府 環 保 局 於 94 年 4 月 2 日 5 月 8 日 月 2 25 日 2 月 日 共 辦 理 5 場 水 污 染 防 治 說 明 會, 俾 讓 業 者 充 分 了 解 目 前 政 府 於 水 污 染 防 治 方 面 的 政 策 重 點, 並 藉 此 獲 得 實 務 上 的 回 應 與 建 議 2. 為 加 強 河 川 污 染 防 治 擬 透 過 結 合 學 校 社 區 及 團 體 資 源 人 力, 推 動 成 立 守 望 相 助 河 川 巡 守 隊, 期 與 志 工 巡 守 隊 聯 繫, 建 立 良 好 之 通 報 管 道, 俾 使 各 志 工 隊 成 為 環 保 稽 查 力 量 之 延 伸, 亦 使 稽 查 工 作 更 具 機 動 性, 透 過 民 眾 參 與 河 川 污 染 巡 守 及 污 染 通 報 以 遏 止 流 域 污 染 偷 倒 或 偷 排 情 事 目 前 分 別 成 立 後 勁 溪 隊 前 鎮 河 隊 愛 河 2 隊 及 鹽 水 港 隊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一 現 況 依 據 環 保 署 公 佈 之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土 壤 採 樣 法 土 壤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及 管 制 標 準 地 下 水 污 染 監 測 基 準 及 管 制 標 準 配 合 執 行 相 關 管 制 工 作, 其 中 包 括 可 能 污 染 場 址 之 調 查 監 測 追 蹤 及 本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配 合 持 續 性 之 調 查 監 測 工 作 等, 另 如 發 現 有 污 染 之 虞 之 場 址, 則 積 極 追 蹤 污 染 者 或 土 地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關 係 人, 要 求 應 立 即 提 出 整 治 計 畫, 並 據 以 推 動 執 行 整 治 工 作 以 本 市 而 言, 由 於 長 期 工 業 發 展, 化 工 廠 大 量 使 用 各 種 石 化 原 料, 尤 其 是 含 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工 廠, 將 是 未 來 本 市 對 於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之 重 點, 目 前 本 市 有 運 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業 者 就 整 體 運 作 量 而 言, 對 本 市 水 體 及 土 體 的 負 荷 不 可 謂 不 重, 因 此, 除 加 強 管 制 業 者, 確 實 依 規 定 運 作 毒 化 物 外, 對 於 屬 於 此 類 之 有 害 廢 棄 物 處 理 及 管 制 工 作, 本 局 亦 相 當 關 心 及 重 視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委 託 工 程 學 術 顧 問 機 構 辦 理 9 94 年 度 高 雄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潛 勢 調 查 計 畫, 目 前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與 成 果 如 下 :. 完 成 本 市 9 個 土 壤 採 樣 檢 測 工 作, 俾 有 效 控 管 本 市 土 壤 品 質 狀 況 2. 完 成 本 市 口 次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採 樣 分 析 工 作, 俾 有 效 控 管 各 場 址 之 地 下 水 水 質 狀 況 ( 二 ) 委 託 工 程 學 術 顧 問 機 構 辦 理 94 年 度 高 雄 市 土 壤 逸 散 揮 發 性 有 機 氣 體 之 調 查 及 管 制 計 畫, 目 前 完 成 之 工 作 項 目 與 成 果 如 下 :. 針 對 本 市 轄 管 4 家 加 油 站 地 下 儲 槽, 做 測 漏 管 及 土 壤 油 氣 之 檢 測 2. 透 過 本 市 所 建 立 的 加 油 站 土 壤 揮 發 性 有 機 氣 體 洩 漏 檢 測 程 序, 對 疑 似 洩 漏 場 址 做 測 漏 管 檢 測 土 壤 油 氣 及 土 壤 中 有 機 物 等 追 蹤 調 查, 以 確 定 整 治 措 施 對 土 壤
242 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污 染 源 改 善 成 效 及 揮 發 性 有 機 氣 體 的 減 量 成 效, 以 維 護 高 雄 市 民 的 生 活 品 質 ( 三 ) 督 促 中 油 公 司 高 雄 煉 油 廠 暨 所 屬 苓 雅 寮 儲 運 所 中 石 化 高 雄 廠 及 高 雄 硫 酸 錏 廠 等 單 位, 持 續 執 行 各 項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本 府 環 保 局 將 確 實 依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持 續 辦 理 追 蹤 管 制 事 宜 ( 四 ) 全 面 現 場 勘 查 本 市 歷 年 來 土 壤 重 金 屬 監 測 達 土 壤 管 制 標 準 之 地 區, 予 以 拍 照 建 檔 列 管, 並 持 續 追 蹤 調 查 ( 五 ) 建 立 高 雄 市 土 壤 品 質 資 管 理 系 統 高 雄 市 加 油 站 土 壤 逸 散 氣 體 調 查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以 俾 日 後 監 控 管 制 工 作 飲 用 水 管 理 一 現 況 高 雄 市 為 南 台 灣 之 工 商 業 重 心, 人 口 匯 集, 因 此 民 生 飲 用 水 需 求 量 相 當 可 觀, 由 於 轄 區 內 並 無 大 型 水 庫 可 作 為 飲 用 水 水 源, 其 供 水 系 統 原 本 主 要 澄 清 湖 拷 潭 坪 頂 及 鳳 山 給 水 廠 供 應 自 來 水 水 質 長 期 為 市 民 所 詬 病, 隨 著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 年 完 成 養 豬 離 牧 政 策 成 功, 及 台 灣 省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級 淨 水 廠 完 工 供 水, 自 來 水 水 質 己 有 顯 著 提 昇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自 來 水 水 質 監 測 計 畫 : 依 據 自 來 水 公 司 提 供 之 配 水 幹 管 圖, 選 擇 本 市 轄 區 配 水 系 統 內 5 個 監 測 點 進 行 採 樣 檢 驗, 每 月 固 定 執 行 監 測, 檢 驗 27 種 項 目, 本 年 度 計 採 樣 94 件 次, 合 格 率 高 達 % ( 二 ) 依 據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加 強 督 促 各 公 私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定 期 維 護 飲 用 水 設 備 及 飲 用 水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以 確 保 飲 水 機 水 質 良 好 及 民 眾 飲 用 安 全 ;94 年 計 稽 查 6 件, 均 符 合 規 定 ( 三 ) 依 據 高 雄 市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勘 驗 本 市 轄 區 加 水 站, 總 計 核 發 87 張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 四 ) 水 塔 蓄 水 池 定 期 清 洗 維 護 之 宣 導 及 抽 驗 工 作, 94 年 度 總 計 宣 導 24 個 單 位 ( 辦 理 場 次 ), 抽 測 水 質 472 家, 其 中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偏 低 佔 4.6%(69 處 ), 較 9 年 % 及 9 年 46% 改 善 甚 多, 檢 出 細 菌 性 項 目 者 佔.%(5 處 ), 本 府 環 保 局 及 自 來 水 公 司 人 員 前 往 檢 查 水 塔 蓄 水 池 設 備 後, 再 次 抽 驗 均 符 合 規 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一 現 況 我 國 目 前 所 使 用 的 化 學 物 質 估 計 約 有 2 萬 餘 種, 其 中 毒 性 較 明 確 者 約 6 種 由 於 科 技 發 達, 日 常 生 活 中 接 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機 會 相 對 提 高, 若 使 用 貯 存 不 當, 不 但 污 染 環 境, 且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至 鉅 目 前 經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列 管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計 有 6 列 管 編 號 252 種 化 學 物 質 ; 未 來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將 陸 續 增 加 公 告 列 管 其 他 毒 化 物,
243 伍 社 會 建 設 25 以 防 止 毒 化 物 任 意 流 布, 造 成 污 染, 危 及 民 眾 健 康 及 環 境 品 質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使 用 貯 存 登 記 備 查 文 件 之 核 發 凡 是 領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證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核 准 文 件 工 廠 登 記 證 之 事 業 政 府 機 關 或 學 術 機 構 等, 欲 使 用 或 貯 存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者, 須 向 本 府 申 報 核 准 取 得 登 記 備 查 文 件 後 方 得 使 用 及 貯 存, 以 確 實 管 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流 布, 本 94 年 計 新 核 發 5 件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使 用 或 貯 存 登 記 備 查 文 件, 另 變 更 件 註 銷 4 件 ( 二 ) 販 賣 許 可 證 之 核 發 公 司 執 照 或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登 記 於 本 市 者, 應 先 向 本 府 環 保 局 申 請 取 得 販 賣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販 賣 毒 化 物, 本 市 至 94 年 共 核 發 販 賣 許 可 證 計 有 共 張 ( 三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聯 單 之 報 備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與 交 通 部 88 年 9 月 29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所 有 人 應 於 運 送 前, 檢 具 一 式 六 聯 運 送 聯 單 許 可 證 或 運 作 登 記 備 查 文 件 影 印 本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及 運 送 計 畫 書 等 資 料, 向 起 運 地 環 保 機 關 報 備,94 年 全 年 受 理 運 送 聯 單 報 備 計 8,52 件 ( 四 ) 運 作 紀 錄 申 報 管 理 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量 在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以 上 之 運 作 ( 製 造 販 賣 輸 入 使 用 貯 存 及 輸 出 ) 人, 應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 年 8 月 24 日 修 正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紀 錄 及 釋 放 量 申 報 規 定 之 規 定, 向 本 府 環 保 局 按 季 按 年 申 報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紀 錄 申 報 表 ( 五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核 定 文 件 之 核 發 : 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人, 其 製 造 使 用 貯 存 數 量 在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以 上 ( 含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 應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89 年 9 月 2 日 修 正 公 告 之 環 境 保 護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設 置 及 管 理 辦 法 及 87 年 月 5 日 修 正 公 告 之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申 請 書 表 及 申 請 須 知 之 規 定, 向 本 府 申 請 核 發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核 定 文 件,94 年 計 核 發 ( 含 變 更 )6 件 核 定 文 件 ( 六 ) 低 於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運 作 核 可 之 核 發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2 年 6 月 日 公 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量 低 於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運 作 之 核 可 申 請 表 格 式 及 其 申 請 須 知 之 規 定, 凡 毒 化 物 運 作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貯 存 等 運 作 毒 化 物 總 量 低 於 最 低 管 制 限 量 者, 應 依 該 須 知 向 本 府 環 保 局 申 請 核 可,94 年 計 核 發 78 件 ( 含 變 更 補 發 ) 之 運 作 核 可 申 請 表 ( 七 ) 運 作 查 核 本 府 環 保 局 派 員 至 運 作 業 者 處 所 實 施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之 運 作 查 核, 促 使 業 者 確 實 依 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運 作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凡 不 符 規 定 者, 除 依 法 告 發 處 罰 外 並 限 期 改 善, 期 有 效 管 理 其 運 作 情 形,94 年 經 查 核 不 符 規 定 告 發 計 件 ( 八 ) 政 令 宣 導
244 2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配 合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之 公 布 及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之 公 告, 本 府 環 保 局 均 適 時 舉 辦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相 關 法 令 說 明 會, 邀 請 各 相 關 業 者 參 加, 於 94 年 5 月 4 日 8 月 日 月 7 日 共 舉 辦 次, 業 者 反 應 佳 成 效 良 好, 並 透 過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發 布 新 聞, 擴 大 宣 導, 以 落 實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工 作 之 推 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一 現 況 隨 著 產 業 的 發 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在 生 活 上 及 工 業 上 的 應 用 日 益 普 遍, 市 民 或 事 業 體 與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接 觸 的 機 會 相 對 增 多, 如 未 能 審 慎 運 作,ㄧ 旦 造 成 災 害, 不 僅 環 境 受 影 響, 人 體 或 生 命 財 產 亦 將 遭 受 嚴 重 威 脅 回 顧 近 年 來, 由 於 事 業 單 位 工 安 環 保 人 員 的 努 力, 本 市 並 未 發 生 重 大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事 故, 實 乃 市 民 之 福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推 動 高 雄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高 雄 市 地 區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其 防 救 之 目 標 災 害 包 含 有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計 畫 規 劃 之 內 容 有 :( 一 ) 防 救 對 策 ( 平 時 預 防 規 劃 災 害 防 治 對 策 災 害 整 備 其 他 防 災 措 施 ) ( 二 )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人 命 搶 救 工 程 或 建 築 物 毀 損 搶 修 等 十 一 項 ) ( 三 )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等 其 對 於 災 前 災 中 災 後 各 單 位 應 執 行 事 項 程 序 組 織 等 皆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 二 ) 設 置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本 府 環 保 局 為 減 少 災 害 所 導 致 之 環 境 污 染, 加 速 環 境 復 原, 設 置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以 加 強 應 變 能 力 ( 三 ) 建 立 國 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應 變 支 援 系 統 國 軍 化 學 兵 支 援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動 員 搶 救 運 作 規 定 業 已 法 制 化 故 本 府 環 保 局 若 有 動 員 國 軍 化 學 兵 支 援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之 需 求, 可 依 申 請 國 軍 派 遣 兵 力 支 援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建 立 工 廠 災 害 防 救 資 訊 從 列 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中 篩 選, 有 毒 災 之 虞 之 運 作 業 者, 建 立 防 救 整 備 之 重 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一 覽 表, 並 將 建 立 各 工 廠 災 害 防 救 相 關 資 訊 如 工 廠 基 本 資 料 配 置 圖 救 災 器 材 及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等, 以 備 災 害 時 能 迅 速 掌 握 資 訊, 降 低 災 害 影 響 至 最 低 ( 五 ) 編 印 毒 災 通 報 系 統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表 為 促 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暢 通, 特 將 高 雄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高 雄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網 責 任 醫 院 本 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聯 防 小 組 交 通 部 高 雄 港 務 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高 雄 臨 海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及 高 雄 分 處 高 雄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第 四 作 戰 區 司 令 部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與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合 設 南 區 毒 災 應 變 諮 詢 中 心 高 醫 毒 物 諮 詢 中 心 工 研 院 等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編 印 成 高 雄 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通 報 系 統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表 分 送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供 民 眾 索
245 伍 社 會 建 設 27 取, 俾 強 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通 報 工 作 ( 六 ) 研 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動 員 作 業 流 程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為 落 實 災 害 防 救 之 動 員, 特 研 訂 高 雄 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建 立 週 全 之 作 業 程 序 ( 七 ) 推 動 特 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商 災 害 防 救 聯 合 組 織 為 有 效 健 全 本 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組 織, 強 化 防 救 功 能, 災 害 防 救 知 識 及 經 驗 能 相 互 傳 承, 本 局 特 統 合 所 列 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業 者 共 2 家, 編 為 四 組 聯 防 小 組, 俾 相 互 支 援 合 作, 以 強 化 整 體 災 害 防 救 功 能 為 提 昇 毒 性 化 本 市 毒 災 聯 防 小 組 每 年 均 辦 理 各 項 演 練,94 年 度 共 辦 理 7 場 次, 於 94 年 月 25 日 辦 理 高 雄 市 94 年 度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苯 ) 災 害 防 救 觀 摩 演 練, 演 練 成 果 良 好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一 現 況 為 防 止 環 境 用 藥 危 害, 維 護 人 體 健 康 及 保 護 環 境,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於 民 國 86 年 月 日 公 布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全 文 56 條 (88 年 2 月 22 日 第 二 次 修 正 公 布 ) 其 施 行 細 則 亦 於 87 年 月 7 日 發 布 施 行 (88 年 8 月 25 日 第 二 次 修 正 發 布 ), 目 的 除 在 有 效 管 理 環 藥 業 者 之 製 造 加 工 輸 入 及 販 賣 環 境 用 藥 外, 並 對 偽 禁 劣 環 境 用 藥 加 強 管 制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環 藥 販 賣 業 及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執 行 審 查 登 記 核 發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及 病 媒 防 治 業 許 可 執 照 ; 另 依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查 核 作 業 要 點 實 施 環 藥 運 作 查 核 管 理, 並 建 立 環 境 用 藥 及 病 媒 防 治 業 運 作 基 本 資 料,94 年 本 市 查 核 病 媒 防 治 業 4 件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6 件, 環 境 用 藥 標 示 查 核,8 件 ( 二 ) 為 加 強 本 市 環 境 用 藥 販 賣 業 者 及 病 媒 防 治 業 者 之 法 治 觀 念 及 正 確 用 藥 理 念, 宣 導 環 藥 安 全 使 用 教 育 及 環 藥 標 示 查 核 作 業 事 項 促 使 業 者 確 實 依 規 定 執 行 業 務, 以 維 市 民 用 藥 之 正 確 性 及 安 全 性 ( 三 ) 全 面 查 核 本 市 環 境 用 藥 貯 存 使 用 及 標 示 上 之 正 確 性 與 安 全 性, 並 加 強 偽 禁 劣 環 藥 之 查 核,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用 藥 之 安 全 及 環 境 用 藥 之 品 質 ( 四 ) 94 年 月 22 日 舉 行 94 年 環 境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開 幕 式 及 專 題 演 講, 月 22 日 至 月 25 日 於 市 府 中 庭 辦 理 環 境 用 藥 安 全 宣 導 展 示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運 與 資 源 回 收 本 市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三 合 一 暨 垃 圾 不 落 地 清 運 方 式, 每 週 三 日 由 各 區 清 潔 隊 規 劃 垃 圾 車 後 面 尾 隨 一 輛 資 源 回 收 車 收 運 資 源 垃 圾, 讓 民 眾 於 丟 垃 圾 時, 更 方 便 配 合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期 以 讓 民 眾 將 垃 圾 直 接 投 入 垃 圾 車 方 式, 徹 底 改 善 港 都 市 容 環 境,25
246 2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年 家 戶 垃 圾 量 為 8,725 公 噸, 平 均 日 產 量 約,4 公 噸 新 興 前 金 鹽 埕 區 垃 圾 清 運 委 外 辦 理, 可 節 省 本 府 清 運 成 本 約 億 元, 精 簡 96 名 人 力, 並 採 遇 缺 不 補 方 式 辦 理, 充 分 保 障 隊 員 之 工 作 權, 節 餘 之 清 運 車 輛, 調 用 至 其 他 區 隊 繼 續 清 運 作 業, 可 提 高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同 時 減 輕 本 府 財 政 負 擔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以 達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為 近 年 來 重 要 的 環 保 課 題, 有 鑑 於 此, 本 府 環 保 局 積 極 規 劃 推 動 各 項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包 括 賡 續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三 合 一 ( 全 年 回 收 量 為,6 公 噸, 月 平 均 回 收 量 為 8,595 公 噸, 回 收 率 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另 配 合 中 央 公 共 事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之 政 策, 本 府 環 保 局 亦 完 成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民 營 化 ( 全 年 汽 車 移 置,29 輛, 機 車 移 置 2,959 輛 ) 等 業 務, 以 降 低 財 政 支 出,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為 妥 善 進 行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工 作, 自 9 年 9 月 日 起 將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委 外 辦 理, 節 約 本 府 環 保 局 人 事 費 用 並 節 省 興 建 回 收 分 類 廠 之 經 費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 清 溝 掃 街 公 廁 管 理 病 媒 防 治 一 現 況 本 府 環 保 局 為 維 護 全 市 市 容 整 潔, 每 日 派 員 清 掃 街 道, 定 期 清 理 溝 渠, 成 立 市 府 公 共 廁 所 聯 合 督 導 檢 查 小 組, 不 定 期 檢 查 市 府 各 公 廁 權 管 單 位, 並 於 春 節 及 各 項 慶 典 活 動 期 間 加 強 夜 間 聯 合 督 導 檢 查, 籲 請 各 公 廁 權 管 單 位 注 重 公 廁 美 綠 化 及 衛 生, 另 成 立 市 府 登 革 熱 檢 查 考 核 及 清 除 輔 導 小 組, 加 強 清 除 輔 導 及 檢 查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及 公 私 場 所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每 年 依 季 節 特 性 及 病 媒 習 性, 實 施 全 市 戶 外 環 境 全 面 消 毒 次, 期 能 提 供 市 民 乾 淨 美 觀 之 生 活 環 境 二 成 果 25 年 登 革 熱 防 治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 ( 一 ) 公 共 場 所 病 媒 孳 生 源 清 除 由 本 市 各 區 里 清 除 輔 檢 小 組 共 動 員 49,886 人 次, 清 除 空 地 75 處, 公 共 場 所 6 處 ; 清 除 廢 棄 輪 胎 4,48 個, 均 施 放 昆 蟲 生 長 調 節 劑, 並 加 蓋 帆 布 密 封 後, 放 置 於 大 林 蒲 填 海 管 理 中 心, 另 每 週 定 期 消 毒 次 ( 二 ) 家 戶 病 媒 孳 生 源 清 除 檢 查 動 員 環 保 局 人 員 及 各 區 公 所 組 成 輔 檢 小 組, 共 輔 檢 5,49 戶, 清 除 85,4 戶 ( 三 ) 未 清 除 孳 生 源 勸 告 案 件 計 79 件 次, 告 發 案 件 8 件 次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與 管 制 一 現 況 高 雄 市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民 國 94 年 4 月 日 重 新 公 告 應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事 業 及 94 年 8 月 日 公 告 之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列 管 事 業 429 家 事 業 廢 棄
247 伍 社 會 建 設 29 物 平 均 每 日 產 出 約 9,6 公 噸, 其 中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每 日 產 出 約 564 公 噸 其 中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可 分 為 委 託 及 共 同 清 理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再 利 用 境 外 處 理, 本 年 以 委 託 及 共 同 清 理 方 式 處 理 量 共 約 97,77 萬 公 噸, 以 廠 內 自 行 處 理 量 共 約 47,62 公 噸, 以 再 利 用 方 式 處 理 量 共 約,4,898 公 噸, 以 境 外 處 理 方 式 處 理 共 約,8 公 噸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管 理 方 面,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9 年 月 2 日 公 告 之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許 可 管 理 辦 法,94 年 度 本 市 計 有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4 家 取 得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許 可 同 意 設 置 文 件 家 清 除 機 構 計 有 228 家 ( 甲 級 26 家 乙 級 49 家 丙 級 5 家 )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之 事 業, 受 理 第 一 二 三 批 應 提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書 審 核 案 共 7 件 次 ( 二 )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公 告 指 定 公 告 應 設 置 廢 棄 物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事 業, 列 管 第 一 二 批 應 設 置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事 業 計 8 家 設 置 4 人 ( 三 ) 辦 理 事 業 機 構 現 場 查 核 工 作 : 依 業 別 不 定 期 派 員 稽 核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貯 存 清 除 等 情 形, 及 辦 理 申 請 解 除 上 網 申 報 列 管 事 業 查 核, 除 拍 照 存 證 外, 並 填 具 稽 查 紀 錄, 違 反 者,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告 發,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785 件 次, 處 分 45 件 次, 處 分 金 額 達,848, 元 ( 四 ) 辦 理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申 請 許 可 案 件 審 核 工 作 : 受 理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機 構 變 更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家 辦 理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許 可 申 請 案 件 家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制 中 心 連 線 申 報 系 統, 辦 理 公 民 營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契 約 資 料 建 檔 及 每 月 營 運 紀 錄 資 料 超 項 超 量 查 核 工 作,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件 次, 處 分 8 件, 處 分 金 額 達,8,2 元 ( 五 ) 執 行 清 除 車 輛 路 邊 攔 檢 作 業 :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九 條 執 行 廢 棄 物 清 除 機 具 攔 檢 業 務, 訂 定 高 雄 市 執 行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扣 留 清 除 機 具 處 理 設 施 或 設 備 拖 吊 及 保 管 收 費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執 行 事 業 廢 棄 物 運 輸 車 輛 攔 檢 稽 查 計 畫, 並 由 警 察 局 提 供 警 力 協 助 執 行 路 邊 攔 檢 工 作, 以 防 範 廢 棄 物 非 法 載 運, 本 年 度 共 計 執 行 4 件 次 ( 六 )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審 查 及 核 發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境 外 輸 出 許 可 文 件 計 件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一 現 況 本 市 隨 著 工 業 化 步 調 自 然 呈 現 一 般 典 型 都 會 區 域 生 活 文 化, 在 每 一 時 空 之 文 化 生 活 活 動 必 產 出 大 量 之 生 活 廢 棄 物 ; 為 力 行 現 代 廢 棄 物 處 理 兼 具 創 造 環 境 生 態 之 永 續 發 展 能 源 再 生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重 要 理 念, 特 將 廢 棄 物 處 理 作 為 本 市 施 政 工 作 重 要 指 標 本 市 廢 棄 物 日 產 量 約,8 噸 ( 含 家 戶 垃 圾 /,2 噸 事 業 廢 棄 物 /6 噸 ), 在 資 源 有 限 條 件 下, 資 源 之 使 用 消 耗 更 顯 彌 足 珍 貴, 所 以 現 代 化 廢 棄 物 處 理 新 概 念, 係 建 立 於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及 再 利 用 之 架 構 下, 所 以 本 市 垃 圾 處 理 政 策 亦 涵 蓋 持 續 推 動 資
248 2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源 回 收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再 利 用 之 處 理 方 針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西 青 埔 垃 圾 處 理 場 完 成 面 工 程 : 完 成 面 工 程 全 部 工 程 已 於 92 年 底 完 工 ( 二 ) 大 林 蒲 灰 渣 衛 生 掩 埋 場 計 畫 : 本 計 畫 以 妥 善 提 供 本 市 灰 渣 最 終 處 置 場 所 目 前 已 完 成 第 一 二 期 二 之 A 及 二 之 B 期 工 程 ( 開 發 面 積 約 2. 公 頃 ) 94 年 度 飛 灰 固 化 物 掩 埋 處 理 量 約 計 4,69 噸 ( 三 ) 大 林 蒲 填 海 ( 南 星 ) 計 畫 : 大 林 蒲 填 海 計 畫 分 近 程 計 畫 及 中 程 計 畫 ; 近 程 計 畫 已 填 築 所 得 新 生 地 約 49.2 公 頃 中 程 計 畫 實 施 填 築 面 積 分 第 一 二 區 ; 約 計 為 7 公 頃, 第 一 區 工 程 86 年 7 月 完 成 圍 堤 構 築, 即 開 放 供 本 市 營 建 廢 棄 土 石 方 進 場 填 築 第 二 區 工 程 9 年 8 月 完 工, 規 劃 可 供 處 理 營 建 廢 棄 物 土 石 方,6 萬 立 方 公 尺 中 程 計 畫 於 94 年 度 全 年 廢 棄 土 石 方 約 計 69 萬 方 土 石 方 進 場 填 築 ( 四 ) 水 肥 處 理 : 94 年 度 本 府 環 保 局 水 肥 處 理 清 運 量 2,52 噸, 民 營 清 運 處 理 量 7,589 噸, 合 計 5, 噸 ( 五 ) 溝 泥 前 置 處 理 : 94 年 度 溝 泥 前 置 處 理 場 委 外 操 作 維 護, 處 理 量 共 計,54 噸 ( 六 ) 加 速 辦 理 紅 毛 港 遷 村 用 地 廢 棄 物 ( 土 ) 清 理 計 畫 : 紅 毛 港 遷 出 用 地 清 出 含 重 金 屬 超 過 溶 出 標 準 廢 棄 物, 已 於 94 年 月 7 日 全 部 完 成 ( 七 ) 建 立 市 縣 垃 圾 處 理 互 惠 合 作 支 援 模 式 : 本 市 現 與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公 所 路 竹 鄉 公 所 及 大 寮 鄉 公 所 協 議 成 立 垃 圾 處 理 互 惠 合 作 支 援 模 式, 代 處 理 本 市 不 可 燃 及 焚 化 底 灰 等 廢 棄 物,94 年 度 進 燕 巢 鄉 路 竹 鄉 及 大 寮 鄉 衛 生 掩 埋 場 約 計 有 2, 噸 ( 八 ) 有 機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處 理 場 籌 辦 興 建 事 宜 : 94 年 度 辦 理 有 機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處 理 廠 案 先 期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招 商 文 件 等 作 業, 惟 經 費 仍 需 洽 中 央 補 助, 俟 中 央 補 助 及 評 估 明 確 後, 繼 續 推 動 環 保 志 ( 義 ) 工 為 充 分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鼓 勵 志 ( 義 ) 工 力 行 生 活 環 保, 共 同 推 展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成 立 環 保 義 工 隊 凡 本 市 各 行 政 區 ( 含 里 鄰 社 區 )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公 司 廠 場 醫 院 教 堂 及 寺 廟 或 個 人, 均 可 透 過 團 體 或 個 人 名 義 申 請 加 入 本 府 環 保 局 環 保 義 工 94 年 月 日 召 開 志 願 服 務 會 報, 參 加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共 個 截 至 94 年 底 共 有 義 工 隊 67 隊 2,94 人, 義 工 全 年 總 服 務 次 數 74,829 次 / 時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二 梯 次, 結 訓 志 工 共 計 2 人
249 伍 社 會 建 設 2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一 現 況 本 市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經 濟 建 設, 各 項 污 染 防 制 工 作 乃 為 本 市 環 境 保 護 重 要 課 題, 為 有 效 預 防 及 減 輕 本 市 重 大 開 發 行 為 ( 如 工 廠 設 立 交 通 建 設 遊 樂 設 施 運 動 場 地 文 教 建 設 醫 療 設 施 高 樓 建 築 環 境 保 護 工 程 興 建 等 ) 對 環 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本 府 環 保 局 業 依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及 相 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令 之 規 定,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期 望 藉 由 專 家 學 者 及 公 會 團 體 代 表 之 參 與, 以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方 式 辦 理 開 發 行 為 事 先 審 查 評 估, 並 於 各 開 發 案 之 施 工 階 段 營 運 階 段 進 行 監 督 查 核, 俾 以 確 實 維 護 本 市 環 境 品 質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制 度, 經 立 法 院 及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大 力 推 動 法 制 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於 994 年 2 月 日 公 布 施 行, 施 行 細 則 於 995 年 月 25 日 發 布 施 行, 期 使 環 境 保 護 與 經 濟 發 展 兼 籌 並 顧, 使 各 種 開 發 行 為 於 規 劃 階 段 詳 為 考 量 環 境 因 素,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之 目 的 二 工 作 要 項 與 成 效 ( 一 ) 25 年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通 過 開 發 案 件. 皇 苑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青 海 段 58 地 號 店 舖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2. 中 欣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中 鋼 集 團 總 部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勝 偕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中 段 59 地 號 興 建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4. 振 美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龍 中 段 6 6 地 號 店 舖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5.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漁 會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漁 船 加 油 站 開 發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6. 國 揚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新 田 路 案 新 建 工 程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7.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有 機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處 理 廠 興 建 計 畫 BOT 案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8. 建 台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半 屏 湖 畔 香 榭 綠 都 開 發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 二 ) 25 年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監 督 案 件. 中 鋼 公 司 第 四 階 段 擴 建 計 畫 及 氧 氣 工 場 七 號 機 增 建 計 畫 2. 高 雄 港 區 三 十 三 四 十 四 及 四 十 五 號 碼 頭 興 建 水 泥 圓 庫.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員 林 高 雄 段 工 程 4.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拓 建 計 畫 二 期 工 程 航 空 站 營 運 階 段 環 境 監 測 暨 因 應 對 策 計 畫 5. 高 雄 都 會 區 快 速 道 路 系 統 第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大 中 路 段 工 程 6. 台 糖 精 煉 糖 廠 興 建 計 畫 7. 南 部 發 電 廠 複 循 環 機 組 發 電 計 畫 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9.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紅 橘 線 路 網 建 設 案
250 242 高雄市行政概況. 台灣高鐵 E2 標核心系統工程. 台灣高鐵 S295 標左營車站工程 2. 台灣高鐵 T24 標土建標工程. 二高後續計畫南區路段營運階段 4. 台灣高鐵 D295 標基地工程 5. 南區資源回收廠 6. 中區資源回收廠 7. 南星計畫中程計畫第五期 8. 北京建設公司 高雄市前鎮區憲德段二小段 26-4 地號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9. 皇苑建設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青海段 58 地號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2. 中欣開發公司 高雄市中鋼集團總部大樓新建工程 2.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 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漁船加油站開發計畫 22. 勝偕建設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 59 地號興建工程 2. 振美建設公司 高雄市鼓山區龍中段 6 6 地號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環保稽查 一 現況 環保局為有效統合稽查人力 提昇稽查品質 特於 999 年 9 月 日歸併原屬不 同單位之稽查業務及人力 由第六科統籌辦理本市環境衛生 空氣污染 噪音及水污 染之稽查工作 將稽查人力作最有效的運用 使民眾經由單一公害報案中心即能獲得 立即有效之處理 環保局第六科專司環境稽查工作 現有人力共有 54 人 其中外勤組 28 人 按 行政區域規劃成 8 個轄區巡邏組及水污染巡邏組 自來水採樣組 每小組配置 2 至 名稽查人員 配有巡邏車 無線通訊 稽查器材 針對民眾陳情環境髒亂 空氣污染 噪音 水污染等案件 於最短時間內前往現場查察 並視情節輕重 勸導違規行為人 立即(或限期)改善 或逕予取締告發 二 工作執行及其成效 (一)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之稽查取締 為維護本市市容整潔 消弭環境髒亂 本局 25 年 至 2 月稽查環境衛生案件 計,6 件 構成違規並予處分者計 6,5 件 其中 空地髒亂 9 件 亂吐檳 榔汁(渣)24 件 任意張貼(繫掛)廣告物,668 件 其他案件 2, 件 詳如下表 表 8 25 年 至 2 月稽查環境衛生案件統計表 月份 稽查件數 處分件數 空地件數 檳榔件數 廣告件數 其它件數 月 4, 月 2, 月 2,
251 伍 社 會 建 設 24 月 份 稽 查 件 數 處 分 件 數 空 地 件 數 檳 榔 件 數 廣 告 件 數 其 它 件 數 4 月, 月 2, 月 2, 月 2, 月 2, 月 2, 月 2, 月, 月 2, 合 計,6 6,5 9 24,668 2,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 二 )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之 稽 查 取 締 為 維 護 本 市 空 氣 品 質, 防 制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或 施 工 運 輸 過 程 產 生 塵 土 飛 揚, 或 燃 燒 融 化 煉 製 切 割 等 行 為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本 局 25 年 至 2 月 稽 查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計 4,8 件, 構 成 違 規 並 予 告 發 者 計 76 件, 詳 如 下 表 表 年 至 2 月 稽 查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統 計 表 月 份 稽 查 件 數 告 發 件 數 收 繳 金 額 ( 元 ) 月 ,79 2 月 , 月 ,866 4 月 7 2 2,44, 5 月 , 6 月 62,29, 7 月 27 7,265, 8 月 ,94 9 月 , 月 9 456, 月 69 2,4, 2 月 24 4,4, 合 計 4,8 76,9,6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政 府 環 保 局 ( 三 ) 噪 音 案 件 之 稽 查 取 締 為 防 制 工 廠 ( 場 )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營 建 工 程 擴 音 設 施 所 發 出 之 聲 音 逾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環 保 局 稽 查 人 員 每 月 前 往 易 生 噪 音 場 所 進 行 稽 查, 並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有 關 噪 音 案 件, 凡 音 量 經 檢 測 超 過 該 類 管 制 區 之 管 制 標 準, 即 依 法 舉 發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或 改 善 後 經 檢 測 仍 逾 管 制 標 準, 則 依 法 告 發 處 罰, 直 至 業 者 完 成 改 善 為 止 本 局 25 年 至 2 月 稽 查 噪 音 管 制 案 件 計,6 件, 構 成 違 規 並 予 告 發 者 計 88 件, 詳 如 下 表
252 244 高雄市行政概況 表 8 25 年 至 2 月稽查噪音管制案件統計表 月份 月 2月 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月 2 月 合 計 稽查件數 ,6 告發件數 收繳金額 元 2,,, 7, 74, 28,,,,2 6, 46, 2,2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四) 違反水污染及飲用水管理之稽查取締 為防治事業機構所排放之廢 污 水超出放流水標準 環保局稽查人員每月前往 各類型工廠查察 將採得之水體樣本送交技術室 檢測值如超過放流水標準 則 依法告發處罰 並通知事業機構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本局 25 年 至 2 月稽查水污染案件計,52 件 構成違規並予告發者計 7 件 詳如下表 表 年 至 2 月稽查水污染案件統計表 月份 月 2月 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月 月 2 月 合 計 稽查件數 ,52 告發件數 收繳金額 元 2, 246, 24, 42, 26, 2, 2, 4, 92,,56, 4,48,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環保局 配合環保署執行 飲用水管理重點稽查取締計畫 督促各公私場所依規定定期 維護飲用水設備及檢測飲用水水質 並實施不定期稽查 25 年度計稽查 6 件次 並執行 包裝及盛裝飲用水水源水質稽查取締計畫 25 年稽查本市 包裝 盛裝水販賣業者 648 家 經逐家稽查督導業者取得並張貼環保機關核發之
253 伍 社 會 建 設 245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證, 以 維 護 民 眾 飲 用 水 之 衛 生 安 全 ( 五 ) 執 行 全 面 清 除 違 規 小 廣 告 專 案 為 期 本 市 市 容 能 徹 底 清 除 髒 亂, 本 局 加 強 執 行 市 容 除 痘 行 動, 針 對 違 規 廣 告 予 以 清 除 取 締 ;25 年 度 計 清 除 違 規 廣 告 布 條 9,666 面, 看 板 2,74,7 面, 張 貼 廣 告 87,8 張, 噴 漆 42 處, 散 置 傳 單 57,24 張, 其 他 廣 告 物 6,4 張 ( 六 ) 報 案 中 心 之 執 行 成 果 環 保 局 環 保 報 案 服 務 中 心 全 年 無 休, 每 日 24 小 時 受 理 檢 舉 環 境 衛 生 空 污 噪 音 水 污 染 等 案 件,25 年 至 2 月 計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7,57 件,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環 境 衛 生 案 件 :,92 件 2.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722 件. 噪 音 管 制 案 件 :2,8 件 4. 水 污 染 案 件 :69 件 5. 其 他 案 件 :,65 件 三 未 來 展 望 ( 一 ) 維 護 市 容 環 境 整 潔 :. 賡 續 執 行 市 容 除 痘 行 動 ( 清 除 違 規 小 廣 告 ) 2. 加 強 取 締 民 眾 任 意 丟 棄 垃 圾 瓶 罐 與 遛 寵 物 時 未 清 理 排 泄 物 之 工 作 ( 二 ) 縮 短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每 件 處 理 時 效. 暢 通 環 保 報 案 中 心 專 線, 由 專 人 全 天 24 小 時 受 理 市 民 檢 舉 公 害 事 件 2. 報 案 中 心 接 獲 陳 情 案 件, 儘 量 立 即 通 報 轄 區 稽 查 組 及 時 查 處, 可 收 處 理 時 效 與 成 效. 稽 查 組 自 6 組 增 為 7 組, 並 視 人 力 增 加 一 機 動 稽 查 組, 以 增 加 案 件 處 理 效 率 4. 逾 期 處 理 之 案 件, 由 報 案 中 心 負 責 稽 催 5.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及 時 陳 核, 經 核 閱 後 即 時 鍵 入 陳 情 系 統, 以 縮 短 處 理 時 效
254 24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公 共 安 全 治 安 維 護 一 刑 案 偵 防 分 析 : ( 一 ) 全 般 刑 案 ( 含 暴 力 竊 盜 及 其 他 刑 案 )94 年 發 生 4,85 件, 破 獲 28,425 件, 破 獲 率 為 65.97%; 較 9 年 發 生 9, 件, 破 獲 24,47 件, 破 獲 率 為 62.%, 破 獲 率 提 升.84% ( 二 ) 暴 力 犯 罪 ( 含 強 盜 搶 奪 故 意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恐 嚇 取 財 重 傷 害 強 制 性 交 ) 94 年 發 生,6 件, 破 獲,6 件, 破 獲 率 為 67.8%; 較 9 年 發 生,26 件, 破 獲 824 件, 破 獲 率 為 65.24%, 破 獲 率 提 高 2.57% 其 中 最 為 市 民 詬 病 之 搶 奪 案,94 年 發 生,74 件, 破 獲 67 件, 破 獲 率 為 57.%; 較 9 年 發 生 87 件, 破 獲 4 件, 破 獲 率 為 48.98%, 破 獲 率 提 高 8.5% ( 三 ) 竊 盜 犯 罪 ( 含 普 通 重 大 汽 車 機 車 )94 年 發 生 25,666 件, 破 獲 4,55 件, 破 獲 率 為 54.76%; 較 9 年 發 生 25,26 件, 破 獲,7 件, 破 獲 率 為 54.45%, 破 獲 率 提 升.%. 汽 車 竊 盜 :94 年 發 生 2,798 件, 尋 破 獲,627 件, 尋 破 獲 率 為 58.5%; 較 9 年 發 生 2,6 件, 尋 破 獲,767 件, 尋 破 獲 率 為 67.88%, 尋 破 獲 率 下 降 9.7 % 2. 機 車 竊 盜 :94 年 發 生,886 件, 尋 破 獲 9,25 件, 尋 破 獲 率 為 77.85%; 較 9 年 發 生 5,4 件, 尋 破 獲 9,842 件, 尋 破 獲 率 為 64.6%, 尋 破 獲 率 提 升.69 % ( 四 ) 詐 欺 案 件 94 年 發 生,29 件, 破 獲,26 件, 破 獲 率 為 4%; 較 9 年 發 生,64 件, 破 獲,22 件, 破 獲 率 為 %, 破 獲 率 提 升 % 二 偵 查 犯 罪 作 為 與 成 效 : ( 一 ) 執 行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 自 94 年 月 日 起 至 94 年 8 月 日 止 分 兩 階 段, 執 行 全 民 拼 治 安 行 動 方 案, 針 對 強 化 警 察 陣 容, 精 進 警 政 效 能 全 面 反 詐 騙 增 進 民 眾 生 活 安 全 感 全 面 肅 竊 查 贓, 保 障 民 眾 財 產 安 全 重 視 人 民 感 受, 提 供 警 察 優 質 服 務 及 強 化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等 五 大 策 略, 成 效 如 下 : 本 府 警 察 局 推 動 本 案 工 作, 在 2 個 受 調 查 縣 市 中, 團 體 總 成 績 84.5 分, 成 績 優 異, 顯 示 這 段 時 間 的 努 力, 受 到 廣 大 市 民 的 支 持 與 肯 定 2. 警 政 署 94 年 第 4 季 各 鄉 鎮 市 區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報 告, 本 市 各 項 警 政 滿 意 度 分 數 均 提 升, 其 中 整 體 治 安 滿 意 度 分, 較 上 季 進 步.4 分, 進 步 幅 度 為 全 國 第, 亦 為 警 政 署 辦 理 民 調 以 來, 創 本 市 歷 史 新 高 ( 二 ) 推 動 全 民 拼 治 安 後 續 策 略 作 為 : 為 延 續 全 民 拼 治 安 精 神, 遵 依 內 政 部 訂 頒 之 全 民 拼 治 安 後 續 策 略 作 為, 自
255 伍 社 會 建 設 年 9 日 日 起 至 95 年 2 月 28 日 止, 針 對 維 護 選 舉 治 安 ( 本 市 無 選 舉 活 動, 視 狀 況 配 合 支 援 協 助 其 他 縣 市 ) 打 擊 黑 幫 暴 力 全 民 肅 槍 緝 毒 賡 續 反 詐 騙 反 竊 盜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及 加 強 查 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非 法 行 為 等 6 項 策 略, 動 員 全 體 警 力,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強 化 警 政 服 務,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全 面 打 擊 犯 罪, 增 進 民 眾 生 活 福 祉 ( 三 ) 檢 肅 流 氓 幫 派 : 規 劃 治 平 專 案 迅 雷 作 業 及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專 案 搜 索 臨 檢 等 檢 肅 行 動, 強 勢 掃 蕩 流 氓 幫 派 易 聚 集 之 場 所 或 利 益 地 盤, 以 收 嚇 阻 之 效 94 年 計 檢 肅 治 平 專 案 對 象 5 人, 情 節 重 大 流 氓 57 人, 一 般 流 氓 2 人 ( 四 ) 查 緝 非 法 槍 械 : 針 對 色 情 營 業 等 曾 發 生 槍 擊 案 件 場 所 幫 派 堂 口 等 聚 集 場 所 及 可 疑 作 為 改 造 槍 械 地 下 工 廠, 實 施 大 規 模 臨 檢 掃 蕩 行 動, 肅 清 槍 械 危 害, 戢 止 不 法 分 子 擁 槍 自 重 94 年 計 查 獲 制 式 長 槍 2 枝, 制 式 短 槍 5 枝, 土 ( 改 ) 造 手 槍 9 枝, 子 彈 2,28 顆 ( 五 ) 戢 止 毒 品 氾 濫 : 94 年 計 查 獲 第 一 級 毒 品 9,5.6 公 克 第 二 級 毒 品 7,422.2 公 克 第 三 級 毒 品,5.2 公 克 ( 六 ) 查 捕 逃 犯 : 全 面 清 查 易 為 逃 犯 藏 匿 出 入 之 場 所,94 年 共 查 獲 各 類 逃 犯 4,688 人 ( 七 ) 取 締 職 業 賭 場 : 本 府 警 察 局 積 極 查 處 職 業 性 賭 博, 並 列 冊 管 制, 若 轄 區 經 查 獲 職 業 性 賭 博 場 所, 均 依 規 定 追 究 相 關 人 員 責 任 94 年 計 查 獲 職 業 性 賭 博 案 4 件,4 人 ( 八 ) 取 締 色 情 賭 博 電 玩 暨 違 法 違 規 行 業 : 本 府 警 察 局 對 於 色 情 賭 博 電 玩 搖 頭 PUB 等 違 法 違 規 不 法 行 業, 規 劃 強 力 搜 索 臨 檢 取 締 勤 務, 除 依 法 移 送 法 辦 外, 相 關 局 處 應 立 即 派 員 到 場 執 行 稽 查 工 作, 從 重 裁 罰, 對 於 違 法 隔 間 裝 潢 招 牌 或 阻 礙 逃 生 與 消 防 安 全 的 設 施, 採 即 查 即 拆 原 則, 當 場 予 以 拆 除, 業 者 在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期 限 內, 若 不 依 法 改 善 將 通 知 所 有 權 人 到 場, 由 工 務 局 執 行 斷 水 斷 電 措 施, 以 貫 徹 公 權 力,94 年 工 作 績 效 如 下 :. 取 締 賭 博 性 電 玩 64 件 96 人 查 扣 電 玩 4,529 台 2. 取 締 色 情,72 件 2,9 人. 強 力 取 締 違 法 違 規 行 業, 聲 請 搜 索 票 2 件, 查 獲 違 法 違 規 9 家, 函 移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及 國 稅 局 依 權 責 裁 處 合 計,54 件, 拆 除 違 法 隔 間 25 件 ( 九 ) 偵 辦 網 路 犯 罪 : 實 施 掃 蕩 盜 版 光 碟 色 情 網 站 及 其 他 不 法 網 路 犯 罪 行 動, 並 聯 繫 社 會 公 益 團 體, 發 揮 社 會 功 能, 協 助 上 網 巡 視, 檢 舉 色 情 不 法 網 站, 宣 導 網 路 色 情 之 危 害, 避 免 網 路 色 情 戕 害 青 少 年 身 心 94 年 計 查 獲 網 路 犯 罪 6 件 28 人 ( 十 ) 查 緝 大 陸 偷 渡 犯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及 澳 門 居 民 合 法 入 境 非 法 工 作 或 活 動 :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淨 化 社 會 治 安 環 境, 查 處 大 陸 人 民 非 法 行 為, 特 別 規 劃 清 程 專
256 24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案 陸 安 專 案 及 捕 蛇 專 案 等 工 作,94 年 總 計 查 處 大 陸 偷 渡 犯 2 人 合 法 入 境 非 法 工 作 622 人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逾 期 停 留 行 方 不 明 74 人 假 結 婚 55 人 ( 十 一 ) 查 處 非 法 外 勞 : 94 年 計 查 處 非 法 雇 主 7 人 非 法 仲 介 業 者 8 人 外 籍 人 士 從 事 妨 害 風 化 2 人 非 法 工 作 外 籍 勞 工 5 人 逃 逸 外 籍 勞 工 269 人 非 法 外 籍 勞 工 遣 送 出 境 人 三 預 防 犯 罪 作 為 : ( 一 ) 防 範 犯 罪 宣 導 : 本 府 警 察 局 訂 定 擴 大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執 行 計 畫, 透 過 多 元 系 列 宣 導 行 銷 方 式 將 防 範 犯 罪 秘 訣 普 遍 宣 導, 並 主 動 於 市 政 活 動 現 場 設 置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站,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犯 罪 治 安 警 訊, 提 升 民 眾 自 我 安 全 防 衛 意 識, 以 警 察 親 民 愛 民 作 為, 讓 民 眾 感 受 警 察 用 心 關 心 及 愛 心, 進 而 提 高 民 眾 對 警 政 的 滿 意 度 本 期 計 舉 辦 專 題 演 講 759 場, 約 8, 人 次 參 加 ;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場, 約 55, 人 次 參 加 ( 二 ) 實 施 天 梭 專 案 :. 為 落 實 治 安 人 口 查 察 及 防 範 再 犯, 針 對 嚴 重 危 害 本 市 治 安 之 指 標 性 案 類 ( 強 盜 搶 奪 竊 盜 ) 前 科 犯, 加 強 實 施 查 訪 辨 識 追 蹤 勤 務, 期 能 機 先 洞 悉 其 活 動, 並 將 列 管 對 象 最 新 辨 識 資 料 建 立 電 腦 資 料 檔, 完 成 天 梭 專 案 系 統 建 構, 提 供 各 外 勤 單 位 查 詢 94 年 因 此 項 系 統 計 查 獲 治 安 人 口 8 名 2. 為 落 實 勤 務 並 達 到 預 防 暨 偵 破 強 盜 搶 奪 案 件, 各 分 局 均 分 析 製 作 轄 內 發 生 強 盜 搶 奪 案 件 之 涉 案 車 輛 及 犯 罪 手 法 特 徵 一 覽 表, 分 發 至 各 執 勤 員 警 人 手 份, 並 要 求 熟 背 以 利 維 護 轄 區 治 安 ( 三 ) 不 定 時 同 步 搜 索 搶 奪 竊 盜 與 煙 毒 前 科 犯 : 鑑 於 本 市 搶 奪 前 科 犯 再 犯 率 偏 高, 而 搶 奪 犯 中 犯 有 毒 品 前 科 者 所 佔 比 例 亦 相 當 高, 可 見 毒 癮 常 迫 使 嫌 犯 以 不 法 手 段 攫 取 財 源 因 此, 本 府 警 察 局 除 持 續 實 施 天 梭 專 案, 針 對 嚴 重 危 害 本 市 治 安 之 指 標 性 案 類 前 科 犯, 加 強 查 訪 監 控 追 蹤 建 檔 外, 對 於 搶 奪 竊 盜 與 煙 毒 等 有 再 犯 之 虞 前 科 犯, 深 入 瞭 解 其 經 濟 狀 況, 並 不 定 時 規 劃 專 案 全 面 同 步 執 行 搜 索,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對 本 市 搶 奪 與 竊 盜 案 件 防 制, 將 可 發 揮 預 期 的 效 果 ( 四 ) 建 構 社 會 安 全 維 護 體 系 :. 充 實 巡 守 隊 裝 備 器 材 : 爭 取 追 加 預 算 新 台 幣 萬 元, 充 實 本 市 58 個 巡 守 隊 各 項 應 勤 裝 備, 提 昇 巡 守 隊 功 能, 並 保 障 巡 守 隊 員 執 勤 安 全 2. 建 構 無 線 電 計 程 車 與 保 全 業 者 參 與 治 安 聯 防 系 統 : 將 本 市 無 線 電 計 程 車 業 者 ( 共 2 家 電 台,,25 輛 計 程 車 ) 及 保 全 業 者 ( 共 59 家, 保 全 員 8,47 名, 巡 邏 車 2 輛 ) 加 以 整 合, 協 助 警 方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以 建 構 更 綿 密 的 都 會 治 安 聯 防 系 統 94 年 保 全 人 員 與 無 線 電 計 程 車 司 機 協 助
257 伍 社 會 建 設 249 破 獲 各 類 刑 案 共 計 26 件, 均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公 開 表 揚, 表 彰 見 義 勇 為 精 神. 輔 導 重 點 行 業 裝 設 對 外 監 錄 攝 影 機 : 針 對 轄 內 24 小 時 營 業 商 家 及 醫 院 診 所 銀 樓 珠 寶 當 舖 業 等 重 點 行 業, 積 極 輔 導 裝 設 對 外 監 錄 系 統,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已 裝 設,94 家, 總 達 成 率 為 76% 4. 強 化 警 察 服 務 聯 絡 站 功 能 : 擴 大 推 動 超 商 大 賣 場 加 油 站 醫 院 藥 局 等 24 小 時 營 業 商 家 參 與, 製 發 銜 牌 及 警 示 燈, 補 強 對 外 監 錄 系 統, 為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臨 時 庇 護 與 代 叫 計 程 車 等 多 元 服 務, 達 到 公 益 形 象 與 市 民 安 全 雙 贏 互 惠 的 預 期 目 標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累 計 全 市 已 有 294 家 加 入, 本 期 總 計 提 供 市 民 各 項 治 安 服 務 8,52 件 ( 五 ) 落 實 少 年 犯 罪 防 制 工 作 :. 列 管 少 年 查 訪 : 針 對 本 市 曾 觸 犯 各 類 刑 事 案 件 及 虞 犯 少 年, 按 其 戶 籍 地 址 規 劃 責 任 區, 交 由 責 任 區 偵 查 員 專 人 認 輔, 對 列 管 少 年 資 料 依 規 定 列 冊 註 記, 並 分 析 研 判, 隨 時 保 持 常 新, 每 週 作 專 案 研 析, 策 進 查 訪 作 為, 平 日 除 對 個 案 近 況 查 訪 柔 性 勸 導 強 勢 約 制, 更 深 入 查 訪 其 家 庭 狀 況, 瞭 解 其 偏 差 行 為 因 素, 並 主 動 聯 繫 市 府 社 政 衛 生 等 局 處, 協 助 就 學 就 業 就 醫, 本 著 愛 心 耐 心 關 懷 心 和 同 理 心 的 態 度 訪 查, 俾 拉 近 彼 此 間 距 離 和 建 立 互 信, 真 心 誠 意 為 少 年 個 案 解 決 困 難, 深 獲 少 年 信 任 及 家 長 的 感 謝, 本 市 列 管 少 年 共 482 人 ( 男 5 人, 女 2 人 ), 94 年 共 實 施 查 訪,2 人 次 2. 追 蹤 訪 查 中 輟 學 生 : 建 立 中 輟 學 生 名 冊, 執 行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使 能 返 回 學 校 復 學, 防 止 其 誤 入 歧 途, 並 期 許 改 過 向 善, 進 而 發 揮 同 儕 間 相 互 影 響 力, 本 期 共 查 訪 242 位 中 輟 生. 實 施 春 風 專 案 :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春 風 專 案 加 強 少 年 兒 童 保 護 措 施 規 定, 結 合 本 府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指 導 委 員 會 訓 輔 人 員, 每 日 於 校 園 周 邊 加 強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之 勸 導, 並 針 對 本 市 青 少 年 易 聚 集 滋 事 場 所 實 施 擴 大 臨 檢 勤 務, 並 兼 以 柔 性 勸 導 方 式, 關 懷 勸 導 少 年 不 當 行 為, 俾 能 落 實 保 護 青 少 年, 防 範 犯 罪 之 發 生 另 查 獲 業 者 不 依 規 定 而 容 留 青 少 年 或 僱 用 打 工 有 事 實 證 據 者, 均 依 相 關 法 令 予 以 移 送 法 辦 94 年 計 實 施 專 案 臨 檢 698 次, 勸 導 登 記 2,672 人, 依 社 維 法 移 送 74 人 本 府 警 察 局 94 年 暑 期 保 護 青 少 年 青 春 專 案 工 作 經 內 政 部 評 列 為 優 等 4. 賡 續 辦 理 白 麵 團 學 習 成 長 營 : 針 對 本 市 偏 差 行 為 青 少 年, 本 府 警 察 局 開 辦 白 麵 團 學 習 成 長 營, 安 排 學 有 專 精 及 實 務 經 驗 之 學 者, 以 動 靜 態 方 式, 每 週 上 課 2 次 每 次 小 時 為 期 個 月, 邀 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協 助 帶 領, 並 設 計 有 社 福 機 構 參 訪 與 勞 動 服 務 等 課 程, 以 提 高 學 習 興 趣, 期 能 由 潛 移 默 化 中, 使 學 員 建 立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協 助 迷 途 青 少 年 安 返 家 園, 確 實 防 制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的 發 生, 目 前 已 開 辦 至 第 5 期, 學 員 5 名
258 25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六 ) 保 護 婦 幼 安 全 :. 成 立 女 子 簡 易 防 身 術 研 習 班 : 本 府 警 察 局 成 立 女 子 簡 易 防 身 術 研 習 班, 教 授 婦 幼 安 全 常 識 及 簡 易 防 身 術, 提 升 婦 女 朋 友 自 我 防 衛 暨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以 預 防 不 幸 事 件 發 生, 減 少 刑 案 發 生 率 94 年 開 辦 期 6 人 2. 建 置 婦 幼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資 訊 : 本 府 警 察 局 網 站 ( 犯 罪 防 治 /) 增 設 婦 幼 安 全 生 活 空 間 資 訊 網 頁, 以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為 單 位 繪 製 安 心 地 圖, 將 本 市 愛 心 商 店 警 察 服 務 聯 絡 站 等 報 案 救 援 據 點 緊 急 救 援 庇 護 場 所 資 訊, 提 供 市 民 查 詢 及 下 載 參 考, 並 公 布 治 安 死 角 適 切 提 醒, 使 婦 幼 安 全 保 障 更 臻 完 善. 成 立 捍 衛 天 使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劇 團 : 由 本 府 警 察 局 女 警 隊 組 訓 之 女 義 警 中 隊 個 分 隊 分 別 以 性 侵 害 防 治 家 暴 防 治 防 詐 騙 等 不 同 劇 情 之 個 預 防 犯 罪 行 動 劇, 主 動 走 入 社 區, 結 合 機 關 社 團 學 校 活 動 演 出 ; 並 將 預 防 犯 罪 行 動 劇 製 作 成 光 碟 發 放 市 民 宣 導, 達 成 婦 幼 安 全, 人 人 有 責 之 共 識 94 年 計 宣 導 5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約 42,565 人 次 4. 維 護 學 童 安 全 : () 執 行 校 園 周 邊 淨 化 走 廊 計 畫 與 護 童 專 案, 結 合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及 現 有 之 社 區 組 織 與 公 益 社 團, 共 同 組 成 淨 化 走 廊 護 送 隊, 期 能 全 面 防 範 各 種 危 害, 讓 青 少 年 學 子 能 平 安 上 下 學 94 年 女 義 警 協 勤 共 計 7,554 人 次 (2) 每 學 期 開 始, 派 員 巡 迴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提 供 校 園 安 全 檢 測 評 估 服 務, 就 各 項 設 施 提 出 專 業 建 議, 敦 促 學 校 改 善, 以 維 校 園 與 學 生 安 全 5. 執 行 成 效 : 94 年 計 受 理 婦 幼 保 護 工 作 86 件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26 件 受 理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2,95 件 聲 請 保 護 令 6 件 執 行 保 護 令 892 件 執 行 戒 護 出 庭 5 件 ( 七 ) 推 動 社 區 警 政 :. 辦 理 治 安 座 談 會 : 本 府 警 察 局 責 成 各 分 局 主 動 邀 請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團 村 里 鄰 長 社 區 代 表 意 見 領 袖 及 社 會 賢 達 舉 辦 社 區 治 安 座 談 會 議, 聽 取 治 安 建 言, 迅 速 妥 切 處 理 回 覆, 以 高 度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贏 得 信 賴 和 認 同 2. 招 募 社 區 輔 警 : () 鑑 於 警 力 進 用 補 充 緩 不 濟 急, 為 填 補 缺 額 警 力, 本 府 警 察 局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並 參 考 英 國 香 港 等 國 家 地 區 之 經 驗, 鼓 勵 社 會 人 士 投 入 社 區 事 務, 以 里 社 區 為 核 心, 規 劃 成 立 社 區 輔 助 警 察, 經 過 筆 試 口 試 及 體 能 測 驗, 總 計 有 9 名 市 民 獲 錄 取 進 用, 確 立 民 力 運 用 專 責 化 與 精 實 化, 成 為 國 內 民 間 護 衛 力 量 的 標 竿 於 94 年 月 日 正 式 成 軍 運 作, 輔 助 正 規 警 察, 在 深 夜 時 段 梭 巡 於 社 區 各 街 道, 彌 補 勤 務 空 隙,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結 合 行 政 院 台 灣 健 康 社 區 六 星 計 畫, 發 掘 治 安 死 角, 預 防 犯 罪, 協 助 防 災 救 護 與 家 暴 防 制, 守 護 社 區 安 全
259 伍 社 會 建 設 25 (2) 具 體 成 果 :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止, 共 計 查 獲 一 般 竊 盜 8 件 9 人 汽 車 竊 盜 2 件 2 人 機 車 竊 盜 5 件 6 人 尋 獲 汽 車 24 輛 機 車 24 輛 94 年 月 日 至 2 月 日, 社 區 輔 警 執 勤 時 段 ( 凌 晨 -5 時 ), 各 類 竊 案 計 發 生 27 件, 較 9 年 同 期 發 生 98 件, 減 少 8 件, 發 生 率 大 幅 降 低 45%, 已 發 揮 預 期 成 效 ( 八 ) 執 行 清 樓 專 案 :. 本 府 警 察 局 訂 頒 清 樓 專 案 工 作 執 行 計 畫, 自 94 年 8 月 份 起, 全 面 清 查 本 市 2,7 棟 大 樓, 對 大 樓 內 有 治 安 顧 慮 住 戶,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建 檔, 防 止 其 淪 為 犯 罪 溫 床, 淨 化 市 民 居 家 環 境 第 一 階 段 迄 94 年 2 月 5 日 完 成 全 市 2 棟 有 治 安 顧 慮 大 樓 之 清 查 作 業 2. 截 至 94 年 2 月 底 總 計 查 獲 毒 品 槍 械 通 緝 犯 大 陸 偷 渡 犯 非 法 外 勞 色 情 職 業 賭 場 暴 利 討 債 未 設 籍 人 口 等 各 類 案 件 合 計 5,86 件 6,68 人 第 二 階 段 則 納 入 一 般 重 點 性 及 經 常 性 工 作 並 賡 續 執 行 ; 每 2 個 月 重 複 清 查 次, 使 所 建 立 之 資 料 保 持 常 新 ( 九 ) 推 動 機 車 烙 碼 防 範 機 車 失 竊 : 本 府 警 察 局 爭 取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總 計 98 萬 8 仟 元, 全 力 推 動 本 項 服 務 與 預 防 措 施, 貼 心 考 量 配 合 市 民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實 際 需 求, 由 各 派 出 所 主 動 派 員 至 各 里 辦 公 處 社 區 公 司 行 號 ( 加 工 區 ) 大 樓 市 集 加 油 站 大 賣 場 等 貼 近 市 民 生 活 動 線 的 處 所, 為 民 眾 愛 車 烙 碼 迄 94 年 2 月 底 止, 共 有 29,7 部 機 車 完 成 烙 碼, 佔 全 市 機 車 總 數,28,64 部 ( 高 雄 市 監 理 處 統 計 至 94 年 2 月 底 ) 的 2.2 %, 平 均 每 日 完 成 約,54 部 機 車, 具 體 成 效 如 下 :. 本 市 94 年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8,794 件, 較 9 年 發 生 5,4 件, 大 幅 減 少,454 件, 每 月 平 均 減 少 約 288 件 2. 本 市 94 年 失 竊 機 車 查 尋 獲 率 為 77.85%, 較 9 年 查 尋 獲 率 64.6%, 大 幅 提 升.69 個 百 分 點. 本 項 市 政 創 舉, 獲 得 市 民 諸 多 正 面 肯 定 與 迴 響, 對 於 杜 絕 行 竊 銷 贓, 降 低 機 車 失 竊 率, 已 發 揮 預 期 效 果, 並 將 由 中 央 參 採, 推 廣 至 全 國 各 縣 市 全 面 執 行 ( 十 ) 成 立 勤 務 規 劃 審 查 小 組 : 為 掌 握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提 昇 警 察 勤 務 功 能, 本 府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大 隊 於 94 年 月 成 立 勤 務 規 劃 審 查 小 組, 針 對 勤 務 單 位 各 時 段 不 同 之 治 安 需 求, 規 劃 調 配 適 當 警 力, 並 作 最 有 效 之 運 用, 達 到 維 護 轄 區 治 安 之 目 標 ( 十 一 ) 成 立 勤 務 觀 察 小 組 : 在 本 府 警 察 局 督 察 室 設 置 勤 務 觀 察 小 組, 小 組 長 由 督 察 員 兼 任, 遴 選 品 德 優 良 操 守 廉 潔 機 警 敏 捷 處 事 細 密 成 員 5 至 7 名, 對 各 單 位 懈 怠 勤 務 風 紀 顧 慮 不 良 風 聞 等 員 警 實 施 觀 察, 適 時 針 對 刑 案 發 生 較 多 治 安 複 雜 單 位, 發 現 組 織 運 行 潛 在 癥 結 阻 滯 問 題 與 因 素, 即 時 予 以 導 正 或 排 除, 激 濁 揚 清, 有 效 防 杜 風 紀 案 件 發 生, 並 激 勵 員 警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防 範 刑 案 發 生 四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
260 252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一 ) 全 面 建 置 電 子 化 服 務 系 統 :.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無 障 礙 網 路 空 間, 擴 建 暨 改 版 本 府 警 察 局 網 站, 建 置 電 子 化 服 務 資 訊 入 口 網, 完 成 單 一 整 合 之 全 球 資 訊 網, 將 符 合 跨 機 關 訊 息 交 換 標 準 之 設 計 建 置 基 礎 平 台, 以 應 未 來 資 訊 之 接 軌 程 序, 並 有 效 整 合 本 府 警 察 局 網 路 報 案 系 統 電 子 信 箱 等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持 續 推 動 e 化 服 務 2. 本 府 警 察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全 天 候 24 小 時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提 供 民 眾 即 時 的 安 全 保 障 94 年 共 計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9,25 件, 指 揮 調 度 線 上 警 網 立 即 破 獲 各 類 刑 案,58 件,495 人, 對 重 大 犯 罪 立 即 遏 制, 發 揮 預 期 功 能 ( 二 ) 提 供 電 子 窗 口 電 子 民 意 信 箱 應 用 服 務 : 本 府 警 察 局 設 有 局 長 電 子 信 箱, 各 分 局 亦 設 有 電 子 窗 口, 使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直 接 反 映 意 見, 獲 得 迅 速 滿 意 之 處 理 與 解 決 94 年 處 理 行 政 院 長 內 政 部 長 警 政 署 長 市 長 局 長 電 子 信 箱 等 陳 情 案 件, 總 計 8, 件, 均 立 即 妥 善 處 理 回 覆 ( 三 ) 賡 續 推 展 警 察 志 工 為 民 服 務 :. 本 府 警 察 局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甚 為 積 極, 目 前 志 工 大 隊 下 置 個 中 隊 5 個 分 隊, 共 有,762 名 志 工 加 入 行 列, 因 應 階 段 性 功 能 轉 換, 轉 化 志 工 工 作 由 靜 態 性 改 為 動 態 性 服 務 項 目, 進 而 配 合 走 入 社 區 宣 導 訪 視 與 服 務 之 積 極 性 服 務 作 為 2. 本 府 警 察 局 已 完 成 外 語 志 工 召 募, 計 有 8 位 本 國 籍 及 外 國 籍 人 士 參 加, 在 本 府 警 察 局 外 事 服 務 中 心 擔 任 服 務 引 導 工 作. 定 期 表 揚 績 優 志 工 與 團 隊 : () 本 府 警 察 局 定 期 利 用 志 工 幹 部 會 報 及 座 談 會,94 年 計 頒 授 獎 牌 並 公 開 表 揚 68 位 績 優 志 工 代 表 (2) 長 年 辛 勤 付 出, 累 計 相 當 時 數 之 志 工,94 年 薦 報 內 政 部 頒 授 徽 章 與 得 獎 證 書, 或 薦 報 市 府 頒 發 志 願 服 務 榮 譽 卡, 共 計 表 揚,2 位 績 優 志 工 代 表 ( 四 ) 強 化 機 動 派 出 所 功 能 : 本 府 警 察 局 規 劃 有 個 機 動 派 出 所 57 個 停 留 點, 主 動 接 觸 民 眾, 提 供 快 速 便 捷 即 時 的 治 安 服 務 ( 五 ) 強 化 員 警 服 務 品 質 查 測 : 為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警 察 局 成 立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查 測 小 組, 以 不 定 期 無 預 警 方 式, 就 電 話 禮 貌 服 務 態 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單 一 窗 口 等 項 目 實 施 現 地 偵 測 與 電 話 抽 測,94 年 計 查 測,776 次, 發 現 優 點 96 件 缺 點 24 件 ( 六 ) 繁 重 派 出 所 規 劃 女 警 專 責 值 班, 冀 以 女 性 溫 柔 特 質, 爭 取 民 眾 信 任 與 支 持 ( 七 ) 為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積 極 爭 取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屬 之 認 同 與 合 作,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向 被 害 人 致 慰 問 之 意, 並 經 常 保 持 連 繫 2. 逾 一 個 月 未 偵 破 之 特 殊 刑 案 或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以 市 長 及 局 長 名 義 寄 發 慰 問 函. 已 偵 破 案 件 製 發 慰 問 函 及 意 見 反 映 表 4. 為 增 加 民 眾 對 警 察 的 信 賴 及 報 案 信 心, 本 府 警 察 局 訂 定 員 警 受 理 刑 事 案 件 報 案 獎 勵 作 業 規 定, 鼓 勵 員 警 以 真 心 誠 意 之 服 務 態 度, 勇 於 接 受 民 眾 報 案
261 伍 社 會 建 設 25 ( 八 ) 落 實 單 一 窗 口 措 施 : 持 續 推 動 一 處 報 案, 全 程 處 理, 隨 到 隨 辦, 態 度 親 切 之 單 一 窗 口 制 度, 讓 民 眾 免 於 往 返 奔 波 本 期 計 受 理 他 轄 移 轉 本 轄 案 件,6 件, 本 轄 移 轉 他 轄 案 件 2,76 件 ( 九 ) 外 勤 員 警 性 向 測 驗 : 本 府 警 察 局 對 全 體 交 警 及 各 分 局 警 勤 區 員 警 全 面 實 施 性 向 測 驗, 擇 優 選 任, 期 使 第 一 線 員 警 均 能 做 好 情 緒 管 理, 以 增 進 警 民 良 好 互 動 ( 十 ) 主 動 積 極 提 供 民 眾 精 緻 貼 心 服 務 : 鼓 勵 員 警 以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接 觸 民 眾, 了 解 民 眾 之 實 際 需 求, 適 時 提 供 關 懷 與 協 助, 除 持 續 推 動 免 付 費 代 叫 計 程 車 專 線 電 話 護 鈔 護 童 舉 家 外 出 住 宅 安 全 維 護 委 託 統 一 企 業 等 4 家 連 鎖 超 商 代 收 逕 行 舉 發 交 通 違 規 罰 鍰 等 多 項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外, 並 嚴 格 要 求 員 警 發 還 失 竊 ( 查 扣 ) 車 輛 一 次 手 續 完 成, 以 主 動 服 務 精 神, 為 民 眾 提 供 精 緻 貼 心 的 多 元 服 務,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警 察 的 真 誠 與 用 心 ( 十 一 ) 充 實 應 勤 裝 備, 加 強 治 安 服 務 :. 警 用 巡 邏 機 車 加 裝 閃 光 警 示 燈 : 爭 取 市 府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5 萬 千 5 百 元, 於 外 勤 員 警 配 發 之,97 輛 警 用 巡 邏 機 車 增 裝 閃 光 警 示 燈, 以 提 升 執 勤 功 能 及 加 強 治 安 服 務 2. 汰 換 逾 使 用 年 限 警 用 巡 邏 機 車 : 向 市 府 爭 取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2, 萬 元, 汰 換 老 舊 警 用 巡 邏 機 車 585 輛, 增 添 打 擊 犯 罪 利 器, 保 障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 十 二 ) 賡 續 發 行 港 都 警 政 期 刊 : 報 導 警 政 作 為 與 優 良 績 效, 闢 建 警 民 溝 通 平 台, 分 送 各 機 關 團 體 及 里 鄰 長 等, 深 入 社 區 傳 達 警 政 訊 息,94 年 已 發 行 至 第 8 期, 每 期 約 8, 本, 獲 得 諸 多 正 面 迴 響, 扮 演 著 警 政 行 銷 的 重 要 界 面 ( 十 三 ) 成 立 港 都 觀 光 騎 警 隊 : 港 都 觀 光 騎 警 隊 於 94 年 7 月 9 日 正 式 成 軍, 擔 任 本 市 觀 光 景 點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並 提 供 優 質 與 貼 近 遊 客 的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目 前 每 週 六 日 及 國 定 假 日, 同 時 於 愛 河 流 域 及 旗 津 海 岸 公 園 2 處 執 勤, 並 配 合 各 項 市 府 活 動 及 應 各 公 益 團 體 邀 請 表 演, 以 達 到 促 進 地 方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為 港 都 旅 遊 資 產 加 分, 提 昇 警 察 正 面 形 象 等 多 重 效 益 本 期 計 參 加 專 案 勤 務 7 次 ( 十 四 ) 提 高 派 出 所 美 化 和 亮 度 : 要 求 各 派 出 所 從 盆 栽 綠 化 及 燈 光 補 強 著 手, 提 高 辦 公 廳 舍 明 亮 度 與 舒 適 感, 並 配 合 警 政 署 新 設 計 的 警 察 服 務 識 別 標 誌 CIS, 由 活 潑 的 構 圖, 展 現 警 察 的 科 技 化 與 專 業 化 形 象, 充 滿 活 力 效 率 熱 忱 積 極 的 行 動 力 與 服 務 態 度, 柔 化 警 察 的 嚴 肅 感, 拉 近 與 民 眾 的 距 離 ( 十 五 ) 派 出 所 設 置 MOC 內 部 網 路 即 時 視 訊 通 話 系 統 :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提 昇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滿 意 度, 規 劃 在 每 一 派 出 所 設 置 MOC 內 部 網 路 即 時 視 訊 通 話 系 統, 當 民 眾 至 派 出 所 報 案 時, 由 值 班 員 警 開 啟 視 訊 系 統 與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連 線, 由 分 局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執 勤 官, 藉 由 網 路 視 訊 系 統 監 看
262 254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員 警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及 製 作 筆 錄 情 形, 有 效 掌 握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服 務 態 度, 不 僅 可 維 持 良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與 態 度, 並 有 效 提 昇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滿 意 度 ( 十 六 ) 成 立 受 理 報 案 專 責 小 組 : 本 府 警 察 局 規 劃 所 屬 各 派 出 所 成 立 受 理 報 案 專 責 小 組, 配 合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台, 遴 選 平 日 具 有 良 好 服 務 熱 忱, 且 熟 悉 相 關 法 令 熟 諳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的 優 秀 員 警 擔 任, 採 在 所 備 勤 或 線 上 機 動 模 式, 展 現 高 度 的 工 作 效 率 與 服 務 品 質 另 加 強 員 警 電 腦 文 書 作 業 能 力 訓 練, 有 效 縮 短 案 件 處 理 時 程, 提 升 民 眾 報 案 服 務 效 率, 提 高 市 民 對 警 察 的 信 賴 感 ( 十 七 ) 增 設 派 出 所 值 班 副 所 長 : 本 府 警 察 局 為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於 每 一 派 出 所 增 置 值 班 副 所 長 2 人, 使 各 所 全 天 候 均 有 幹 部 在 所 執 勤, 落 實 內 部 管 理 與 指 導 員 警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服 務 態 度 及 協 助 處 理 事 故, 有 效 改 善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災 害 預 防 一 防 火 宣 導 : ( 一 ) 本 府 消 防 局 各 消 防 分 隊 經 常 派 員 至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大 樓 工 廠 居 家 實 施 防 火 防 災 用 電 安 全 宣 導 及 避 難 逃 生 演 練, 另 成 立 婦 女 防 火 宣 導 隊, 深 入 社 區 住 宅 實 施 宣 導, 提 高 市 民 防 火 警 覺, 減 少 火 災 發 生 ( 二 ) 每 年 消 防 節 防 災 展 春 節 元 宵 燈 會 清 明 節 掃 墓 端 午 節 龍 舟 賽 等 重 點 期 間, 結 合 本 府 各 局 處 公 益 團 體, 擴 大 辦 理 防 火 防 災 宣 導 活 動 ( 三 ) 為 降 低 電 氣 火 災 頻 率, 加 強 居 家 用 電 安 全 指 導, 推 動 住 宅 防 火 診 斷 措 施 建 立 電 氣 火 災 危 險 群 資 料, 並 針 對 老 舊 社 區 建 物 宣 導 ( 四 ) 為 加 強 防 災 教 育, 本 府 消 防 局 設 置 防 災 宣 導 教 室, 開 放 市 民 學 童 參 觀 體 驗, 充 分 發 揮 防 災 教 育 向 下 紮 根 之 功 能 二 防 火 管 理 : ( 一 ) 為 建 立 業 者 自 己 財 產, 自 己 保 護 的 觀 念, 達 到 保 障 人 命 防 護 財 產 的 目 的, 本 市 自 85 年 起 實 施 公 共 建 築 物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二 ) 依 消 防 法 第 條 規 定 : 針 對 本 市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執 行 火 災 預 防 及 員 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工 作, 對 本 市 火 災 預 防 工 作 助 益 良 多 ( 三 ) 為 提 昇 防 災 應 變 能 力 針 對 高 層 建 築 物 防 災 中 心 值 勤 人 員 實 施 講 習 訓 練 ( 四 ) 依 消 防 法 規 定 辦 理 大 型 場 所 (m 2 以 上 ) 高 層 複 合 式 用 途 建 築 物 及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演 練 及 驗 證 三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 ( 一 )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於 申 領 建 造 執 照 後, 於 開 工 前 向 本 府 消 防 局 申 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圖 說 審 查 及 竣 工 後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查 驗 ( 二 ) 各 類 場 所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時, 由 建 設 局 傳 真 申 請 案 件 至 本 府 消 防 局, 派 員 檢
263 伍 社 會 建 設 255 查 該 場 所 營 業 前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於 五 日 內 將 檢 查 結 果 傳 真 回 報 建 設 局 ( 三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定 期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 依 消 防 法 第 9 條 規 定, 應 設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應 定 期 委 託 消 防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檢 修 專 業 機 構, 實 施 該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修, 並 將 檢 修 結 果 依 限 向 本 府 消 防 局 申 請 備 查, 本 府 消 防 局 再 派 員 實 施 複 查, 以 確 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正 常 功 能 四 防 焰 制 度 為 防 止 因 火 源 著 火 擴 大 延 燒, 對 地 面 樓 層 達 層 以 上 建 築 物 地 下 建 築 物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的 窗 簾 布 幕 地 毯 等 懸 掛 鋪 設 物, 規 定 使 用 附 有 防 焰 標 示 之 防 焰 物 品, 以 落 實 火 災 預 防 政 策, 減 少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損 失,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五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 一 ) 為 落 實 液 化 石 油 氣 鋼 瓶 及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管 理, 保 障 民 眾 安 全, 防 止 意 外 災 害 發 生, 本 府 消 防 局 於 92 年 月 9 日 訂 定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加 強 液 化 石 油 氣 分 裝 販 賣 儲 存 場 所 督 導 檢 查 執 行 計 畫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計 畫 液 化 石 油 氣 承 銷 業 者 及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如 違 反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者, 依 消 防 法 第 42 條 規 定 裁 處 新 台 幣 2 萬 元 以 上,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 二 ) 鑒 於 爆 竹 煙 火 之 使 用 在 我 國 歷 史 甚 久, 而 目 前 市 面 上 又 充 斥 大 量 地 下 工 廠 產 品, 民 眾 購 買 此 種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對 本 身 及 附 近 居 民 居 住 安 全 構 成 極 大 之 危 害, 本 府 消 防 局 訂 定 高 雄 市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管 制 自 治 條 例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許 可 作 業 要 點, 於 94 年 7 月 日 起 開 始 施 行, 以 規 範 爆 竹 煙 火 施 放 時 間 地 點 種 類 施 放 方 式, 確 保 爆 竹 煙 火 使 用 安 全 六 違 規 裁 處 違 反 消 防 法 第 6 條 第 項 第 9 2 條 及 5 條 規 定 之 違 規 罰 緩 案 件, 本 府 消 防 局 均 依 據 各 級 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違 法 案 件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裁 罰, 督 促 場 所 管 理 權 人 儘 速 改 善, 以 落 實 場 所 公 共 安 全 之 執 行 災 害 搶 救 一 設 置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9 全 天 候 (24 小 時 ) 派 員 受 理 報 案, 接 獲 火 警 或 其 他 災 害 事 件 發 生 時, 立 即 通 報 各 消 防 分 隊 迅 速 出 動 救 災 二 隨 時 掌 握 中 央 氣 象 局 所 發 布 之 颱 風 警 報 訊 息, 並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及 高 雄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成 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由 市 長 擔 任 指 揮 官 94 年 計 有 海 棠 泰 利 珊 瑚 龍 王 等 颱 風 來 襲, 由 於 各 局 處 密 切 配 合, 使 災 情 減 至 最 低 三 為 使 緊 急 傷 病 患 市 民 獲 得 良 好 照 護, 加 強 訓 練 本 府 消 防 局 人 員 義 消 及 鳳 凰 志 工, 使 其 具 備 救 護 技 術 員 資 格, 提 昇 本 市 消 防 人 員 到 院 前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並 縮 短 送 醫 時 間, 隨 時 以 無 線 電 連 絡 各 責 任 醫 院, 使 市 民 遇 有 疾 病 可 迅 速 獲 得 醫 療 照 顧
264 256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四 94 年 共 發 生 火 警 226 件, 死 亡 5 人, 受 傷 7 人, 財 物 損 失 新 台 幣,88, 元, 緊 急 救 護 出 動 47,499 次, 送 醫 6, 人, 捕 猴 9 件, 捕 蜂 52 件, 捕 蛇 4 件, 送 水 674 車 次, 電 梯 被 困 解 危 件, 轉 報 處 理 2, 件 五 本 市 設 有 消 防 栓 8,42 只 ( 地 上 式 2,54 只 地 下 式 5,62 只 ), 每 月 普 查 一 次 以 上, 發 現 損 壞 即 函 自 來 水 公 司 修 復,94 年 計 修 復 895 只, 隨 時 供 救 災 使 用 六 為 強 化 本 市 災 難 搜 救 能 力, 本 市 刻 正 與 韓 國 三 星 搜 救 犬 訓 練 中 心 合 作, 建 置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之 搜 救 犬 馴 養 中 心, 另 本 府 搜 救 犬 馴 養 中 心 已 於 94 年 2 月 7 日 以 Taiwan Fire Service Rescue Dog 名 義 成 功 加 入 國 際 搜 救 犬 組 織, 期 以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救 災, 提 昇 本 市 形 象 七 為 加 強 充 實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財 稅 大 樓 9 樓 ) 軟 硬 體 設 施 之 功 能, 本 府 消 防 局 已 積 極 向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爭 取 建 設 補 助 經 費 ; 並 以 本 市 地 理 空 間 環 境 之 優 勢 向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爭 取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南 部 備 援 中 心 之 建 置, 業 獲 初 步 允 諾 如 能 順 利 建 置, 將 可 使 本 市 之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提 升 為 國 際 級 功 能 的 單 位
265 伍 社 會 建 設 257 表 55 高 雄 市 94 年 度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情 形...7 表 56 高 雄 市 老 口 統 計 單 位 :...8 表 57 高 雄 市 身 心 障 礙 數 統 計 單 位 :...8 表 58 高 雄 市 身 心 障 礙 數 之 年 齡 分 配 單 位 :...84 表 59 高 雄 市 94 年 度 民 團 體 概 況 表 圖 高 雄 市 近 5 年 來 民 團 體...86 成 長 數 概 況 統 計 圖...86 表 6 高 雄 市 寺 廟 捐 資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事 業 統 計...87 表 6 勞 工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及 懷 孕 歧 視 案 件...9 表 62 高 雄 市 65 歲 以 老 公 費 裝 置 假 牙 計 畫...28 表 6 高 雄 市 9 年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統 計 表...2 表 64 高 雄 市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成 果...22 表 65 高 雄 市 腸 病 毒 通 報 病 例 統 計...2 表 66 高 雄 市 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2 表 67 高 雄 市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24 表 68 高 雄 市 ㆔ 麻 ㆒ 風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24 表 69 高 雄 市 肝 炎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24 表 7 高 雄 市 預 防 接 種 成 果...25 表 7 高 雄 市 學 童 寄 生 蟲 防 治 成 果 單 位 : 次...25 表 72 高 危 險 群 及 接 觸 者 檢 查 統 計 表...25 表 7 高 雄 市 性 病 防 治 成 果 單 位 :...26 表 74 高 雄 市 各 區 查 獲 無 照 藥 商 ㆒ 覽 表 單 位 : 家...29 表 75 高 雄 市 歷 年 來 藥 局 藥 商 比 較 表 單 位 : 家...29 表 76 高 雄 市 查 獲 不 法 藥 物 ㆒ 覽 表 單 位 : 件...29 表 77 高 雄 市 查 核 化 粧 品 成 果 ㆒ 覽 表...22 表 78 92~94 年 度 食 品 違 規 廣 告 查 處 件 數 比 較 表 表 年 度 水 質 檢 驗 業 務 成 果 比 較 表 表 8 94 年 度 食 品 藥 品 化 妝 品 違 法 使 用 添 加 物 表 8 25 年 至 2 月 稽 查 環 境 衛 生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年 至 2 月 稽 查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統 計 表...24 表 8 25 年 至 2 月 稽 查 噪 音 管 制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年 至 2 月 稽 查 水 污 染 案 件 統 計 表...244
266 258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社 會 安 全 福 利...7 社 會 安 全 福 利...7 民 團 體 與 宗 教 活 動...86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會 工 作...88 勞 工 服 務...9 勞 工 福 利 與 勞 工 保 險...95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訓 練...97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技 訓 練 與 輔 導...2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2 衛 生 保 健...25 環 境 保 護 公 共 安 全...246
267 附 錄 一 附 圖 索 引 圖 a 高 雄 市 現 住 人 口 自 然 趨 勢...7 圖 b 高 雄 市 現 住 人 口 社 會 增 減 趨 勢...7 圖 2 民 國 94 年 底 高 雄 市 現 住 人 口 年 齡 分 配...7 圖 民 國 94 年 底 高 雄 市 人 口 密 度...8 圖 4 民 國 94 年 底 高 雄 市 婚 姻 狀 況 比 率...9 圖 5 民 國 9 年 高 雄 市 平 均 每 戶 家 庭 消 費 支 出 比 率... 圖 6 臺 灣 地 區 全 圖... 圖 7 9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8 圖 8 民 國 9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類 別...22 圖 9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統 計 ( 民 國 85 年 至 94 年 度 )...9 圖 高 雄 市 近 5 年 來 人 民 團 體 成 長 數 概 況 統 計 圖...86
268 附 錄 二 附 表 索 引 表 高 雄 市 民 國 65 年 至 94 年 人 口 增 減 概 況 表 2 旅 客 人 數 統 計 表 表 飛 行 架 次 統 計 表 表 4 貨 運 噸 數 統 計 表 表 5 貨 物 吞 吐 量 表 6 貨 物 裝 卸 量 表 7 進 出 港 船 舶 艘 次 及 總 噸 位 表 8 高 雄 市 公 共 汽 車 數 量 及 營 運 情 形 表 9 高 雄 市 渡 輪 數 量 及 營 運 情 形 表 94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區 公 所 職 掌 表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現 況 表 2 高 雄 市 議 員 選 舉 區 別 及 名 額 分 配 表 第 九 十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高 雄 市 概 況 表 年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選 舉 高 雄 市 概 況 表 5 高 雄 市 第 屆 里 長 選 舉 及 出 缺 補 選 概 況 表 6 高 雄 市 第 屆 市 議 員 選 舉 概 況 表 7 高 雄 市 議 會 第 6 屆 議 員 名 單 表 8 高 雄 市 第 2 屆 市 長 選 舉 概 況 表 9 高 雄 市 第 2 屆 市 長 名 單 表 2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開 會 及 建 ( 決 ) 議 案 類 別 情 形 表 2 高 雄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94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報 告 評 審 結 果 表 22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94 年 度 進 行 專 題 委 託 研 究 統 計 表 表 2 94 年 度 -2 月 本 府 一 級 機 關 公 文 時 效 統 計 表 表 24 高 雄 市 政 府 階 段 歷 年 員 額 精 簡 成 果 表 表 25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統 計 表 26 高 雄 市 政 府 94 年 度 公 教 人 力 發 展 局 訓 練 研 習 人 數 統 計 表 表 27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表 28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市 法 規 審 議 情 形 表 29 高 雄 市 政 府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269 表 高 雄 市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表 高 雄 市 與 各 姊 妹 市 締 盟 情 形 一 覽 表 表 2 高 雄 市 各 項 稅 課 徵 收 概 況 - 實 徵 淨 額 表 高 雄 市 各 項 稅 課 徵 收 概 況 - 百 分 分 配 表 4 高 雄 市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出 售 情 形 表 5 高 雄 市 公 司 登 記 成 長 情 形 表 6 高 雄 市 公 司 成 長 比 較 表 7 高 雄 市 行 號 登 記 成 長 情 形 表 8 高 雄 市 交 通 設 施 道 路 工 程 建 設 統 計 表 9 本 市 古 蹟 資 料 一 覽 表 表 4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一 覽 表 表 4 高 雄 市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情 形 統 計 表 表 42 高 雄 市 建 築 師 登 記 統 計 表 表 4 高 雄 市 營 造 業 登 記 統 計 表 (92 年 底 分 為 綜 合 營 造 專 造 營 造 業 土 木 包 工 業 ) 表 44 高 雄 市 違 章 建 築 查 報 拆 除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45 高 雄 市 94 年 月 至 94 年 2 月 養 護 工 程 績 效 統 計 表 46 高 雄 市 公 園 綠 地 兒 童 遊 戲 場 分 布 表 47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主 管 經 費 及 其 成 長 情 形 統 計 表 48 高 雄 市 高 中 高 職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表 49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表 5 高 雄 市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表 5 高 雄 市 9 學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特 殊 班 級 統 計 表 52 高 雄 市 公 園 綠 地 廣 場 分 布 表 5 高 雄 市 體 育 季 節 目 分 析 表 54 高 雄 市 大 眾 傳 播 與 視 聽 事 業 表 55 高 雄 市 94 年 度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情 形 表 56 高 雄 市 老 人 人 口 統 計 表 57 高 雄 市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統 計 表 58 高 雄 市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之 年 齡 分 配 表 59 高 雄 市 94 年 度 人 民 團 體 概 況 表 表 6 高 雄 市 寺 廟 捐 資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事 業 統 計
270 表 6 勞 工 性 騷 擾 申 訴 案 及 懷 孕 歧 視 案 件 表 62 高 雄 市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公 費 裝 置 假 牙 計 畫 表 6 高 雄 市 9 年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統 計 表 表 64 高 雄 市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成 果 表 65 高 雄 市 腸 病 毒 通 報 病 例 統 計 表 66 高 雄 市 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 表 67 高 雄 市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 表 68 高 雄 市 三 麻 一 風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 表 69 高 雄 市 肝 炎 傳 染 病 發 生 統 計 表 7 高 雄 市 預 防 接 種 成 果 表 7 高 雄 市 學 童 寄 生 蟲 防 治 成 果 表 72 高 危 險 群 及 接 觸 者 檢 查 統 計 表 表 7 高 雄 市 性 病 防 治 成 果 表 74 高 雄 市 各 區 查 獲 無 照 藥 商 一 覽 表 表 75 高 雄 市 歷 年 來 藥 局 藥 商 比 較 表 表 76 高 雄 市 查 獲 不 法 藥 物 一 覽 表 表 77 高 雄 市 查 核 化 粧 品 成 果 一 覽 表 表 年 度 食 品 違 規 廣 告 查 處 件 數 比 較 表 表 年 度 水 質 檢 驗 業 務 成 果 比 較 表 表 8 94 年 度 食 品 藥 品 化 妝 品 違 法 使 用 添 加 物 表 8 25 年 月 至 2 月 稽 查 環 境 衛 生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年 月 至 2 月 稽 查 空 氣 污 染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8 25 年 月 至 2 月 稽 查 噪 音 管 制 案 件 統 計 表 表 年 月 至 2 月 稽 查 水 污 染 案 件 統 計 表
271 高 雄 市 行 政 概 況 ( 九 十 四 年 版 ) 編 著 者 : 高 雄 市 政 府 出 版 者 :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電 話 :(7)768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二 號 網 址 : 印 刷 者 : 樺 暘 文 具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電 話 :(7) 地 址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灣 興 街 55 巷 號 出 版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出 版 版 次 : 初 版 定 價 :5 元 整 銷 售 地 點 : 政 府 出 版 品 指 定 展 售 門 市 GPN:9527 ISBN-: ( 平 裝 ) ISBN-: ( 平 裝 )
艺术
藏 传 佛 教 的 节 日 与 仪 式 一 雪 顿 节 雪 顿 节 是 藏 传 佛 教 以 及 西 藏 地 区 生 活 中 最 重 要 的 节 日 之 一, 也 是 西 藏 历 史 悠 久 的 传 统 节 目 之 一, 一 般 在 藏 历 的 6 月 举 行 在 藏 语 中," 雪 " 是 酸 奶 子 的 意 思," 顿 " 是 " 宴 " 的 意 思, 雪 顿 节 按 藏 语 解 释, 也 就 是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2014 年 11 屆 兩 岸 高 校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與 管 理 研 討 會 暨 參 訪 安 徽 省 大 學 校 院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姓 名 職 稱 : 蘇 衿 茹 派 赴 國 家 : 大 陸 安 徽 省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3 月 29 日 至 103 年 4 月 6 日 報 告 日 期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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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 乳 期 的 女 人 毕 飞 宇 断 桥 镇 只 有 两 条 路, 一 条 是 三 米 多 宽 的 石 巷, 一 条 是 四 米 多 宽 的 夹 河 断 桥 镇 的 石 巷 很 安 静, 从 头 到 尾 洋 溢 着 石 头 的 光 芒, 又 干 净 又 安 详 夹 河 里 头 也 是 水 面 如 镜, 不 过 夹 河 到 了 断 桥 镇 的 最 东 头 就 不 是 夹 河 了, 它 汇 进 了 一
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宋 蘇 軾 茶 藝 美 學 初 探 熊 宜 中 華 梵 大 學 美 術 系 系 主 任 摘 要 中 國 飲 茶 史 上 向 來 有 茶 興 於 唐, 盛 於 宋 " 的 說 法, 主 要 就 是 針 對 以 品 " 為 主 的 藝 術 飲 茶 來 說 的, 這 種 圍 繞 著 品 茶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今 日 看 來, 其 實 就 是 一 種 藝 術 創 造 的 活 動, 通 過 對 茶 味
《河殇》
河 殇 论 : 呼 唤 全 民 族 反 省 意 识 电 视 系 列 片 河 殇 构 想 浅 谈 苏 晓 康 黄 河 这 个 题 目, 是 一 个 涉 及 东 西 一 万 里 上 下 四 千 年 两 岸 亿 万 人 的 大 题 目 黄 河 同 中 华 民 族 的 起 源 历 史 文 化 发 展 及 东 亚 文 明 乃 至 整 个 世 界 文 明, 都 有 极 为 深 厚 的 联 系 我 们 认 为,
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封 面 人 物 故 事 1950 年 第 2 期 : 中 国 第 一 位 女 拖 拉 机 手 梁 军 1950 年, 新 闻 摄 影 局 记 者 王 纯 德 深 入 国 营 农 场 采 访 时 拍 摄 了 这 张 新 中 国 第 一 位 女 拖 拉 机 手 的 封 面 照 片 照 片 中 的 梁 军 年 仅 19 岁, 是 黑 龙 江 省 德 都 县 萌 芽 乡 机 械 农 场 的 女 拖 拉 机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32 10 长 春 市.33 11 上 海 市...3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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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10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12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14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2009 年 1/11-3/15 主 日 學 馬 太 福 音 課 程 進 度 表 日 期 內 容 經 文 1. 1/11 簡 介 君 王 與 天 國 2. 1/18 君 王 的 降 生 與 天 國 近 了 的 宣 告 1-4 章 3. 1/25 天 國 的 誡 命 與 律 法 ( 登 山 寶 訓 ) 5-7 章 4. 2/1 天 國 的 事 奉 : 耶 穌 醫 病 趕 鬼 與 差 遣 8-10 章
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圖說-一口咬死
蓮 池 大 師 戒 殺 放 生 文 圖 說 - 一 口 咬 死 江 蘇 嘉 定 縣 南 翔 鎮 居 民 蔡 六, 以 殺 狗 為 業, 平 生 殺 狗, 不 計 其 數 清 乾 末 年 春 天, 將 近 黃 昏 時, 又 宰 殺 一 狗, 放 入 大 缸, 用 熱 水 浸 濕 拔 毛 時, 狗 忽 然 兇 猛 地 直 立 而 起 狠 狠 地 咬 住 蔡 六 的 手 臂 不 放, 蔡 六 疼 痛 難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斗 11,3 11 ^ 華 杏 ' 匯 華 ' 華 都 偉 華 ) 胃 華 成 成 大 +1904965+ 醫 圖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也 谈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 质 疑 刘 家 驹 关 于 林 彪 历 史 的 访 谈 作 者 : 盛 京 废 人 发 布 时 间 :2014-09-24 来 源 : 乌 有 之 乡 林 彪 是 个 谜, 一 个 值 得 深 入 研 究 的 谜 近 日, 笔 者 在 共 识 网 上 读 到 炎 黄 春 秋 原 副 主 编 刘 家 驹 先 生 关 于 林 彪 和 九 一 三 事 件 的 一 次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古都开封 第五辑 开封市人民政府主办 主编 陈国桢 中国社会出版社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进 军 廖 海 敏 陈 洪 军 顾
邱 桦 墨 宝 园 太 宏 大, 我 想 从 一 块 石 头 说 起 这 块 石 头 名 字 叫 做 低 调 辉 煌, 我 去 园 子 里 看 时 候, 它 正 斜 卧 在 国 园 一 个 角 落 这 夏 末 秋 初 黄 昏, 光 线 投 射 过 来, 笼 罩 在 它 身 上, 说 不 出 静 和 柔, 完 全 不 像 一 块 石 气 质 你 看 着 它, 便 会 想 在 它 身 边 多 停 一 会
代 序 一 : 脚 踏 实 地 献 余 热 平 凡 岗 位 作 贡 献 离 休 干 部 冯 有 才 同 志, 原 任 甘 肃 省 军 区 副 司 令 员, 是 一 位 身 经 百 战 立 下 赫 赫 战 功 的 老 红 军 1976 年 10 月 进 干 休 所 安 置 后, 他 怀 着 对 党 的 事 业 高 度 负 责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和 老 牛 明 知 夕 阳 短, 不 用 扬 鞭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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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 豐 痛 炎 好 膠 囊 500 毫 克 衛 署 藥 製 字 第 號 " 大 豐 " 痛 炎 好 錠 250 公 絲 衛 署 藥 製 字 第 號 17 " 大 豐
1 " 大 豐 " 舒 肝 膽 錠 50 毫 克 內 衛 藥 製 字 第 002253 號 3230201 2 " 大 豐 " 腦 欣 注 射 液 200 毫 克 / 毫 升 衛 部 藥 製 字 第 058162 號 4287201-4287203 5287201-5287203 6287201 3 " 大 豐 " 黃 體 素 注 射 液 25 毫 克 / 毫 升 衛 部 藥 製 字 第 058571
风 水 ( 即 堪 舆 术 ) 派 别 纷 繁 纵 观 之, 不 外 乎 峦 头 与 理 气 风 水 一 术, 由 来 已 久 峦 头 重 于 龙 穴 砂 水, 号 称 四 大 纲 目 ; 理 气 重 于 九 宫 八 卦 河 图 洛 书, 以 及 五 行 阴 阳 生 克 制 化 之 理 现 代 风
易 经 风 水 布 局 秘 笈 ( 上 ) 第 一 章 风 水 起 源 与 流 派 风 水 学 有 三 个 重 要 的 理 论 : 一 个 的 对 于 天 体 的 知 识, 古 人 认 为 天 体 会 影 响 人 的 生 存 状 态 : 一 个 是 对 于 地 理 的 认 识, 古 人 认 为 只 有 能 藏 风 聚 气 的 环 境 才 利 于 人 居 住 : 还 有 一 个 是 对 于 事 物 的
中央一号文件
目 录 基 本 知 识... 1 什 么 是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1 什 么 是 2016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1 2016 年 一 号 文 件 主 旨... 1 2016 一 号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2 文 件 的 重 要 意 义... 3 高 层 声 音... 3 习 近 平 三 农 观 : 中 国 富 强 必 须 要 农 民 富 强...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2015 年 党 风 廉 政 信 息 ( 第 二 十 六 辑 ) 信 息 一 : 王 岐 山 在 陕 西 调 研 时 强 调 : 坚 持 纪 严 于 法 实 现 纪 法 分 开 推 进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制 度 创 新 信 息 二 : 侯 长 安 人 民 日 报 撰 文 : 纪 检 工 作 须 树 立 正 确 政 绩 观 信 息 三 : 推 动 国 有 企 业 从 严 治 党 之 一 全 面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9 2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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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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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教 动 态 华 北 华 电 北 力 电 大 力 学 大 高 学 等 高 教 等 育 教 研 育 究 研 所 究 所 主 办 主 办 2014 年 2014 第 08 年 期 第 2014 8 期 年 2014 4 月 年 30 4 月 日 30 日 本 期 目 录 高 层 声 音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 高 校 转 型 是 解 决 就 业 的 关 键... 1 教 育 部 部 署 2014
招 商 局 文 库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胡 政 谢 寿 光 委 员! 按 姓 氏 笔 画 为 序 马 敏 刘 兰 兮 李 亚 东 杨 群 陈 争 平 易 惠 莉 徐 秀 丽 虞 和 平 黎 志 刚 朱 荫 贵 武 力 招 商 局 文 库 总 序 1872 年 创 立 的 中 国 第 一 家 民 族 工 商 企 业 一 轮 船 招 商 局 是 晚 清 洋 务 运 动 仅 存 的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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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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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叶 思 聪 熟 诵 唐 诗 ( 共 412 首 ; 知 名 作 者 共 77 人 ) 王 勃 3 首 : * 山 中 * 长 江 悲 已 滞, 万 里 念 将 归 况 属 高 风 晚, 山 山 黄 叶 飞 * 送 杜 少 府 之 任 蜀 州 * 城 阙 辅 三 秦, 风 烟 望 五 律 与 君 离 别 意, 同 是 宦 游 人 海 内 存 知 己, 天 涯 若 比 邻 无 为 在 歧 路, 儿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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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演 讲 者 : 劳 惠 兴 广 州 市 市 政 集 团 安 委 办 主 任 机 械 工 程 师 国 家 注 册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注 册 职 业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咨 询 师 国 家 注 册 职 业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评 价 员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一 广 东 省 建 立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经 过 : 1
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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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说 集 公 鸡 的 寓 言 刘 玉 栋 编 著 山 东 文 艺 出 版 社 目 录 辑 一 乡 村 夜 火 色 马 早 春 图 幸 福 的 一 天 公 鸡 的 寓 言 给 马 兰 姑 姑 押 车 通 往 天 堂 的 路 芝 麻 开 门 跟 你 说 说 话 辑 二 黢 黑 锃 亮 后 来 绿 衣 淹 没 蛇 一 个 哈 欠 打 去 的 梦 越 跑 越 快 八 九 点 钟 的 太 阳 2 创 作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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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稿 類 別 : 健 康 / 護 理 類 篇 名 : 母 親 懷 孕 十 個 月 的 過 程 作 者 : 辛 筱 媛 私 立 稻 江 高 級 護 理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三 年 恩 班 指 導 老 師 : 韓 京 倫 老 師 1 目 錄 壹 前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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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韓 邊 際 人 邊 安 烈 與 麗 末 政 局 葉 泉 宏 真 理 大 學 觀 光 系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朝 鮮 半 島 隔 黃 海 與 中 國 本 部 相 望, 並 以 鴨 綠 江 圖 們 江 為 界, 與 中 國 東 北 接 壤 此 海 陸 相 連 的 地 理 位 置, 使 中 韓 兩 國 自 古 即 有 頻 繁 的 交 通 往 來 漢 唐 時 代, 中 國 在 朝 鮮 半 島 設 郡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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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一 个 中 医 世 家 叛 逆 者 的 自 述 作 者 : 艾 宁 推 荐 评 语 1: 问 中 医 几 度 秋 凉, 看 了 几 次 标 题 都 不 想 打 开, 以 为 是 方 舟 子 之 流 在 跳 梁, 因 为 我 知 道 中 医 正 是 春 寒 看 了 一 节, 就 欲 罢 不 能 了, 不 得 不 慢 慢 品 完 60 多 节 : 如 清 纯 的 泉 水, 涓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健 康 生 活, 平 安 是 福!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是 健 康 二 十 一 世 纪 最 宝 贵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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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引 言 ------------------------------------------- p.1 宋 詞 簡 介 --------------------------------------- p.2 北 宋 初 期 : 柳 永 蝶 戀 花 ---------------------------------- p.3-5 晏 殊 浣 溪 沙 ----------------------------------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高 三 學 測 作 文 ( 各 班 佳 作 ) ㄧ 文 化 與 藝 術 : 滿 分 9 分 303 詹 智 棋 7 分 文 化, 是 來 自 於 用 心 體 會, 而 不 是 在 於 每 個 人 的 生 活 背 景 藝 術, 是 一 種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感 觸, 它 不 分 我 們 之 間 的 個 體 差 別 而 有 所 異, 那 是 種 人 對 美 的 感 受, 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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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觀 綱 宗 講 記 ( 蓮 因 寺 版 )13 辛 二 通 教 分 二 通 教 當 中 分 為 兩 段 初 釋 教 相 二 明 观 法 初 中 分 三 : 初 解 釋 名 義, 二 所 詮 教 義 三 修 行 位 次 先 解 釋 名 義, 通 教 這 個 名 字, 所 詮 釋 的 義 理, 稱 之 為 名 義 通 教, 鈍 根 通 前 藏 教, 利 根 通 後 別 圓 為 什 麽 稱 為 通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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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方 方 小 說 的 主 題 觀 察 方 方 的 人 生 經 歷, 可 將 之 粗 區 分 為 四 個 大 階 段 : 一 是 出 身 知 識 家 庭 背 景 ; 二 是 文 革 後, 在 武 漢 貨 物 裝 卸 場 的 工 人 市 民 身 份 ; 三 是 考 入 武 漢 大 學 中 文 系 後, 回 歸 知 識 者 的 生 活 圈 子 ; 四 是 步 入 婚 姻 後 的 妻 子 與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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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于
引 言 公 元 2008 年 3 月 14 日 10 时 57 分, 一 颗 跳 动 了 近 一 个 世 纪 的 伟 大 心 脏 停 止 了 跳 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优 秀 党 员, 久 经 考 验 的 忠 诚 的 共 产 主 义 战 士, 西 北 革 命 根 据 地 和 红 军 的 主 要 创 始 人 之 一, 新 中 国 的 开 国 将 领, 为 中 华 民 族 的 解 放, 为 新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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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工 仔 与 乞 丐 刘 六 良 ( 河 北 ) 刘 六 良, 河 北 省 霸 州 市 人 河 北 省 作 家 协 会 会 员, 河 北 省 民 间 文 艺 家 协 会 会 员, 廊 坊 市 民 间 文 艺 家 协 会 理 事 1991 年 开 始 文 学 创 作, 先 后 在 儿 童 文 学 东 方 少 年 少 年 文 艺 等 报 刊 发 表 儿 童 文 学 作 品 多 篇, 数 次 被 选 载
一、入园指引:
增 城 市 加 蒙 特 幼 儿 园 2014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及 2015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1 增 城 市 加 蒙 特 幼 儿 园 (2014 年 度 ) 工 作 总 结 (2015 年 3 月 10 日 ) 2 2014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时 间 飞 逝 转 眼 间, 加 蒙 特 幼 儿 园 自 2015 年 1 月 顺 利 通 过 增 城 市 教 育 局 的 评 估 验 收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以 妙 观 察 智 解 开 烦 恼 与 惑 网 法 王 如 意 宝 晋 美 彭 措 身 处 此 六 道 轮 回 中, 纷 繁 复 杂 的 痛 苦 与 烦 恼 围 绕 着 我 们, 烦 恼 之 猛 火 不 同 寻 常 般 炽 盛, 在 此 痛 苦 的 惊 涛 骇 浪 中, 我 们 不 能 就 此 怯 懦, 应 该 鼓 起 斗 志 运 用 佛 法 的 智 慧 来 进 行 观 察 与 对 治 在 末 法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茶 文 化 与 人 际 关 系 茶 是 中 国 的 骄 傲 民 族 的 自 尊 自 信 和 自 豪 饮 茶 可 以 思 源 世 界 著 名 科 技 史 家 李 约 瑟 博 士, 将 中 国 茶 叶 作 为 中 国 四 大 发 明 ( 火 药 造 纸 指 南 针 和 印 刷 术 ) 之 后, 对 人 类 的 第 五 个 重 大 贡 献 唐 代 陆 羽 茶 经 是 世 界 第 一 部 茶 书 中 国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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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詩 一 百 首 1 柳 開 塞 上 2 王 禹 稱 寒 食 3 王 禹 稱 村 行 4 王 禹 稱 春 居 雜 興 二 首 6 王 禹 稱 前 賦 喜 而 作 詩, 聊 以 自 賀 7 寇 准 春 日 登 樓 懷 舊 8 寇 准 柳 9 楊 億 無 題 10 楊 億 淚 11 林 逋 山 園 小 梅 12 林 逋 山 中 寄 招 葉 秀 才 13 林 逋 孤 山 寺 瑞 上 人 房 寫 望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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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国 临 床 中 医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学 中 药 学 中 医 护 理 学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与 指 南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伤 科 学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专 家 委 员 会 编 写 中 国 中 医 药 出 版 社 北 京 目 录 中 西 医 结 合 外 科 学 中 西 医 结 合 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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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目 录 第 一 章 : 岗 位 职 责 一 华 阳 小 学 行 政 岗 位 职 责 1.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1 2. 德 育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2 4. 后 勤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5. 教 科 研 副 校 长 主 要 职 责... 3 6. 教 导 主 任 主 要 职 责... 7. 德 育 主 任 主 要
证券代码:002153
上 市 公 司 名 称 : 银 川 新 华 百 货 商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简 称 : 新 华 百 货 股 票 代 码 :600785 收 购 人 名 称 : 物 美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八 大 处 高 科 技 园 区 实 兴 大 厦 4159 室 通 讯 地 址 :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探 古 尋 根 說 古 陶 ( 五 ) 元 明 清 篇 文 圖 / 呂 琪 昌 蒙 元 入 主, 斯 文 掃 地, 粗 獷 豪 放, 馬 上 雄 風 兩 宋 諸 窯, 或 衰 或 滅, 唯 我 景 德, 超 邁 絕 倫 青 花 紅 裡, 釉 下 爭 輝 ; 藍 紅 卵 白, 色 釉 新 猷 文 人 卑 微, 遁 入 窯 場, 繪 畫 才 情, 瓷 裡 留 蹤 明 清 御 瓷, 技 藝 超 群, 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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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王 氏 家 谱 研 究 通 讯 43 总 第 期 (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 中 华 王 氏 文 化 研 究 中 心 主 办 2010 年 1 月 15 日 编 印 2010 年 第 1 期 海 齐 心 协 力 为 加 快 编 撰 大 成 总 谱 而 努 力 二 0 一 0 年 年 献 词 各 年 内 外 在 王 这 风 氏 个 雨 宗 大 送 亲 好 春 和 大 归 有 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