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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目 錄... Ⅰ 圖 目 錄... IV 表 目 錄... VI 附 件 目 錄... ⅤII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新 竹 縣 地 理 及 環 境 負 荷 廢 棄 物 收 受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象 分 佈 社 區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等 四 大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商 及 個 體 業 者 廚 餘 再 利 用 主 要 去 向 ( 養 猪 業 者 )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稽 查 輔 導 對 象 十 四 大 行 業 水 銀 體 溫 計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廢 玻 璃 定 義 與 再 利 用 途 徑 玻 璃 的 定 義 再 利 用 途 徑 簡 介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現 況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生 現 況 廢 燈 管 資 源 回 收 循 環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I

2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資 源 回 收 創 意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說 明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文 件 建 立 及 推 廣 結 合 產 官 學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及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接 軌 社 福 機 構 及 弱 勢 族 群 技 術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媒 體 發 布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里 程 碑 之 策 略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導 入 輔 導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措 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舉 辦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備 管 理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設 計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票 選 活 動 及 人 偶 之 製 作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抽 獎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空 白 線 稿 著 色 活 動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桃 山 國 小 錦 山 國 小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廢 玻 璃 宣 導 宣 導 單 張 及 海 報 廣 播 電 台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II

3 4.5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研 習 營 國 際 研 討 會 研 習 營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及 義 賣 活 動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動 土 典 禮 暨 大 型 記 者 會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檢 討 事 項 建 議 III

4 圖 目 錄 圖 新 竹 縣 歷 年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圖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圖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圖 非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圖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圖 國 內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圖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圖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圖 廢 玻 璃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情 形 圖 3-1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圖 行 動 人 偶 示 意 圖 圖 廢 玻 璃 文 創 作 品 脫 蠟 鑄 造 流 程 圖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示 意 圖 圖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圖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架 構 圖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品 及 技 術 訓 練 示 意 圖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配 置 圖 圖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美 化 牆 面 成 果 示 意 圖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特 色 ( 其 一 ) 圖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圖 小 蜜 蜂 造 型 公 仔 圖 台 灣 黑 熊 造 型 公 仔 圖 五 色 鳥 造 型 公 仔 圖 科 技 人 物 造 型 公 仔 圖 未 獲 選 用 之 造 型 公 仔 圖 公 仔 票 選 結 果 圖 公 仔 抽 獎 過 程 及 獎 品 圖 公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圖 母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圖 小 蜂 人 偶 成 品 圖 著 色 線 稿 正 面 IV

5 圖 著 色 線 稿 反 面 圖 桃 山 願 景 logo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一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二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一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二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大 小 柱 完 工 圖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牆 面 完 工 圖 圖 錦 山 國 小 的 楓 葉 景 像 圖 錦 山 國 小 的 牆 面 之 設 計 概 念 圖 錦 山 國 小 牆 面 完 工 之 預 期 成 果 圖 錦 山 國 小 一 樓 教 室 外 矮 牆 施 工 範 圍 圖 設 計 底 圖 : 抿 石 子 工 法 圖 將 校 長 提 供 學 生 童 趣 的 圖 畫 以 Ai 檔 描 回 收 平 板 玻 璃 切 割 彩 繪 拼 貼 圖 以 亮 彩 硫 璃 珠 製 成 之 楓 葉 圖 北 視 採 訪 及 學 童 參 與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過 程 圖 黃 局 長 陪 同 副 署 長 參 觀 錦 山 國 小 廢 璃 裝 置 藝 術 圖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一 圖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二 圖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完 工 照 圖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場 宣 佈 正 式 啟 用 圖 廢 玻 璃 宣 導 海 報 圖 宣 導 單 張 正 面 圖 宣 導 單 張 背 面 圖 釉 料 彩 繪 杯 墊 ( 盤 子 ) 圖 台 灣 模 型 圖 筷 子 架 圖 彩 繪 杯 墊 圖 吸 水 杯 墊 圖 第 一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圖 第 二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圖 第 三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圖 工 研 院 51 館 位 置 示 意 圖 圖 工 研 院 51 館 館 區 示 意 圖 圖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示 意 圖 圖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國 際 會 議 廳 座 位 區 V

6 圖 國 際 研 討 會 開 會 報 到 情 形 圖 國 際 研 討 展 示 之 文 創 作 品 圖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與 水 晶 笛 創 作 者 圖 研 習 營 之 實 作 現 場 圖 園 遊 會 活 動 旗 幟 邀 請 函 及 園 遊 券 圖 園 遊 會 活 動 花 絮 圖 動 土 典 禮 活 動 場 地 安 排 圖 動 土 典 禮 活 邀 請 卡 圖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設 計 圖 圖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模 型 VI

7 表 目 錄 表 新 竹 縣 歷 年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表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表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表 新 竹 縣 歷 年 各 類 資 源 回 收 量 表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之 比 較 表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特 性 之 比 較 表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表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 續 ) 表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大 廈 養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表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表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表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家 數 表 廢 玻 璃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應 表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 歷 年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新 竹 縣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表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列 管 人 數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 續 )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 續 ) 表 園 遊 會 攤 位 申 請 書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 續 )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獎 項 及 數 量 表 廢 玻 璃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表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表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表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 續 ) 表 研 習 營 初 步 規 劃 行 程 表 研 習 營 初 步 規 劃 行 程 ( 續 ) 表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暨 清 潔 隊 員 節 行 程 表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攤 位 安 排 表 廠 商 園 遊 卷 - 核 銷 憑 單 總 表 VII

8 附 件 附 件 一 國 內 外 講 師 簡 歷. 附 件 二 技 術 文 件 VIII

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第 一 章 前 言 1.1 計 畫 緣 起 由 於 台 灣 地 區 地 狹 人 稠,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長 年 困 擾 著 政 府 單 位, 因 此, 為 快 速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於 民 國 80 年 開 始 積 極 興 建 中 大 型 垃 圾 焚 化 廠, 並 採 取 以 焚 化 為 主, 掩 埋 為 輔 的 策 略, 以 因 應 都 市 垃 圾 處 理 之 急 迫 需 要 ; 然 而 時 勢 變 遷, 隨 著 垃 圾 焚 化 廠 相 繼 完 工 運 轉 後, 使 得 垃 圾 處 理 問 題 有 了 轉 機, 故 稱 環 保 署 朝 減 少 環 境 負 荷 及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方 向 發 展, 全 力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根 據 環 保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中 可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部 分, 約 占 其 總 量 之 40%, 包 括 紙 類 玻 璃 類 塑 膠 類 金 屬 類 等, 這 些 資 源 物 質 如 加 以 妥 善 分 類 回 收, 不 但 可 以 降 低 環 境 負 荷, 而 且 可 以 減 少 清 理 費 用 支 出, 與 對 資 源 的 倚 賴, 更 可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增 進 國 民 所 得 新 竹 縣 在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不 足 情 況 下, 更 顯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之 重 要 性, 如 能 以 具 可 行 且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之 減 量 政 策 來 降 低 垃 圾 產 生 量, 除 政 府 無 需 冒 興 建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所 遭 受 的 風 險 外, 亦 可 降 低 向 民 眾 徵 收 之 垃 圾 清 除 處 理 費, 並 達 保 護 環 境 之 最 終 目 的 有 鑑 於 此, 近 年 來 環 保 署 致 力 於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立 法 及 業 務 之 推 動 在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於 86 年 修 正 後,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據 以 實 施 資 源 回 收 新 制, 擬 透 過 經 濟 市 場 機 制, 結 合 產 源 製 造 體 系, 與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即 結 合 社 區 民 眾 地 方 政 府 清 潔 隊 回 收 商 及 回 收 基 金, 共 同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打 破 封 閉 式 回 收 管 道, 開 創 便 利 且 全 民 參 與 回 收 管 道, 減 輕 業 者 負 擔, 創 造 再 生 行 業, 並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以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維 護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以 下 稱 貴 局 ) 近 年 來 致 力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及 管 制 工 作, 為 落 實 及 暢 通 資 源 回 收 管 道, 積 極 規 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內 指 定 公 告 之 責 任 業 者 販 賣 業 者 與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依 廢 清 法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運 作 之 管 制 計 畫, 並 針 對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學 校 清 潔 隊 加 強 查 核 輔 導, 今 招 標 執 行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創 新 型 作 計 畫 ( 以 下 稱 本 計 畫 ), 藉 以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成 效 1-1

1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1.2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根 據 甄 選 須 知 之 規 定,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一 辦 理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並 於 活 動 前 後 分 別 辦 理 說 明 及 成 果 發 表 之 記 者 會 以 增 加 媒 體 曝 光 據 其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供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 一 ) 辦 理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同 時 舉 辦 抽 獎 活 動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參 與 ( 二 ) 以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印 製 空 白 著 色 線 稿, 背 面 設 計 引 導 民 眾 做 好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之 步 驟 確 認 表, 供 民 眾 於 家 庭 中 執 行 後 勾 選 確 認, 完 成 著 色 及 居 家 回 收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後, 憑 表 至 本 活 動 指 定 窗 口 兌 換 宣 導 品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將 以 新 竹 縣 轄 內 中 小 學 學 生 為 對 象, 延 伸 至 家 庭 以 擴 展 宣 導 層 面 至 最 大 化,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須 達 30,000 人 以 上 且 確 認 表 回 收 份 數 至 少 10,000 件 以 上 ( 三 ) 於 本 項 活 動 前 後 分 別 辦 理 說 明 及 成 果 發 表 之 記 者 會 至 少 各 1 次 以 增 加 媒 體 曝 光 ( 四 ) 記 者 會 前 以 公 仔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1 件 以 上, 提 高 曝 光 機 會, 並 於 年 度 大 型 及 本 局 指 定 之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二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輔 導 玻 璃 傳 統 產 業 開 拓 觸 角 及 文 創 加 值 ( 一 ) 建 立 以 100% 回 收 各 種 廢 玻 璃 ( 含 有 色 容 器 強 化 玻 璃 及 車 用 玻 璃 等 ) 為 原 料 製 作 文 創 作 品 之 技 術 文 件, 加 以 推 廣 以 增 加 廢 玻 璃 之 後 端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文 創 作 品 須 達 5 種 以 上 ( 二 ) 至 少 辦 理 3 場 廢 玻 璃 回 收 100% 再 利 用 技 術 之 推 廣 及 研 討 會 議 (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須 達 30 人 以 上 ), 提 供 玻 璃 產 業 文 創 從 業 人 士 民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使 廢 玻 璃 100%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應 用 於 文 創 作 品 層 面 得 以 擴 展 1-2

1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三 結 合 產 官 學 的 能 量, 設 置 以 廢 玻 璃 為 材 料 之 裝 置 藝 術,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保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 一 ) 促 成 在 地 玻 璃 產 業 或 玻 璃 文 創 業 者 與 學 術 單 位 合 作, 設 計 可 行 之 裝 置 藝 術 藍 圖 並 協 談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業 者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贊 助 加 以 實 體 化 ( 二 ) 導 入 學 術 及 玻 璃 產 業 之 技 術,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保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學 習 玻 璃 材 料 加 工 技 術, 並 協 助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至 少 協 助 辦 理 3 場 以 上 之 技 術 轉 移 ( 教 育 ) 訓 練, 豐 富 其 產 品 內 容 及 技 術 之 提 升 ( 三 ) 協 助 社 會 褔 利 機 構 辦 理 10 場 以 上 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須 達 50 人 以 上 ),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 四 )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加 工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至 少 於 本 縣 轄 內 2 處 學 校 1 處 公 有 資 源 回 收 站 辦 理, 將 充 分 體 現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精 神 與 成 效,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協 談 企 業 贊 助 方 式 辦 理 媒 合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等 輔 導 對 象, 以 廢 玻 璃 回 收 加 工 材 料, 由 學 術 單 位 因 地 制 宜 設 計 主 題 四 舉 辦 1 場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企 業 贊 助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 一 ) 發 布 新 聞 稿 廣 邀 各 大 媒 體, 發 表 全 國 首 創 綠 能 低 碳 設 計 之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同 時 表 揚 贊 助 於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基 地 設 置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之 企 業, 藉 由 宣 傳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及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理 念, 揭 示 新 竹 縣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創 新 里 程 碑, 刊 登 於 本 縣 機 關 以 外 之 新 聞 版 面 ( 含 電 子 媒 體 平 面 媒 體 及 網 路 媒 體 ) 至 少 須 達 3 篇 以 上 ( 二 )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破 除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者 髒 亂 之 印 象 五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喚 起 民 眾 對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之 重 視, 防 杜 廢 玻 璃 容 器 任 意 棄 置, 避 免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提 升 縣 容 整 潔 度 ( 一 ) 於 本 局 Facebook( 臉 書 )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發 布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訊 息, 每 兩 週 至 少 更 新 訊 息 1 則 以 上 ( 二 ) 委 託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錄 製 生 動 活 潑 之 聲 音 內 容 穿 插 於 廣 播 節 目 播 放 至 少 2 則 以 上 各 為 期 1 個 月, 並 以 租 用 電 子 看 板 媒 體 等 方 式, 針 對 民 眾 以 多 元 方 式 加 以 宣 傳, 每 月 發 佈 量 3 則 以 上 1-3

1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 三 ) 印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1,000 份 ) 及 海 報 (50 張 以 上 ) 各 1 式 以 上, 透 過 轄 內 13 鄉 鎮 市 公 所 張 貼 及 提 供 民 眾 索 取, 使 民 眾 深 入 瞭 解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六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主 題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與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的 環 保 創 意 政 策 ( 一 ) 舉 辦 以 廢 玻 璃 為 主 題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對 象 為 社 區 學 生 及 有 興 趣 參 與 玻 璃 技 藝 與 綠 能 環 保 推 廣 者 玻 璃 相 關 業 界, 人 數 須 達 300 人 以 上 ( 二 ) 邀 請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冀 望 藉 由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之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出 更 有 創 意 的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環 保 政 策, 廢 玻 璃 回 收 國 際 講 師 須 1 人 以 上 ( 三 ) 為 讓 與 會 來 賓 對 玻 璃 回 收 永 續 經 營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會, 也 將 展 示 各 種 玻 璃 工 法 的 主 題 展 示 區 與 實 作 區, 搭 配 2014 年 環 境 體 驗 年 進 行 各 種 實 作 活 動, 藉 此 提 供 來 賓 與 參 與 者 對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有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體 驗 七 辦 理 1 場 大 型 扶 助 弱 勢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由 社 福 團 體 各 校 社 工 社 團 及 企 業 等 單 位 以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主 題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中 同 時 辦 理 DIY 活 動 並 展 示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園 遊 會 所 得 部 分 捐 贈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以 達 扶 助 弱 勢 及 資 源 回 收 推 廣 成 效 園 遊 會 參 與 人 數 須 達 300 人 以 上 八 派 駐 人 力 2 名 租 賃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數 位 相 機 1 台 及 租 賃 車 輛 1 部, 協 助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推 動 及 業 務 諮 詢, 本 局 交 辦 事 項 之 執 行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指 派 駐 人 力 2 人 ( 需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畢 業, 並 具 電 腦 資 訊 技 能 ) ( 二 ) 租 賃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2 核 心 或 相 同 等 級 以 上 中 央 處 理 器 ) ( 三 ) 數 位 相 機 1 台 (1000 萬 畫 素 ( 含 ) 以 上, 光 圈 F1.4( 含 ) 以 上 ) ( 四 ) 租 賃 派 駐 車 輛 1 輛 ( 須 為 一 年 內 租 賃 車 輛 含 甲 式 全 險, 並 需 領 有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節 能 標 章 ) 九 辦 理 重 大 活 動 或 購 置 20 萬 元 ( 含 ) 以 上 物 品 時, 廠 商 應 先 行 提 送 活 動 計 畫 書 ( 含 合 理 性 之 經 費 配 置 表 ) 或 相 關 資 料 至 本 局, 經 本 局 核 可 後 才 可 辦 理 十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 1. 配 合 本 局 辦 理 103 年 度 宣 導 活 動 年 度 起 每 個 月 召 開 工 作 進 度 協 調 會 議 一 次 1-4

1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3. 協 助 彙 整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之 成 果 報 告 4. 配 合 執 行 環 保 署 重 大 政 策 及 各 項 例 行 性 臨 時 性 交 辦 之 案 件 5. 配 合 執 行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考 核 項 目 工 作 內 容 6. 依 本 局 指 示 交 付 提 送 新 竹 縣 政 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計 畫 相 關 報 告 文 件 或 資 料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1-5

1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本 公 司 為 使 本 公 司 各 項 工 作 研 擬 之 執 行 方 法 合 乎 新 竹 縣 地 方 現 況, 著 手 針 對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包 括 地 理 環 境 廢 棄 物 清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等 現 況 資 訊, 加 以 調 查 及 蒐 集, 並 將 所 得 之 資 料 進 行 彙 整 及 統 計 分 析, 所 得 結 果 作 為 工 方 法 擬 訂 之 依 據, 期 使 本 公 司 各 項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茲 將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分 析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2.1 新 竹 縣 背 景 資 料 民 國 34 年 8 月 15 日 台 灣 光 復, 同 年 11 月 成 立 新 竹 市 政 府, 下 設 7 區, 包 括 現 今 新 竹 市 及 竹 東 寶 山 等 地 ; 翌 年, 除 省 轄 新 竹 市 區 外, 就 原 新 竹 州 疆 域 之 新 竹 桃 園 中 壢 苗 栗 等 地 改 置 八 區, 設 置 新 竹 縣 政 府, 並 遷 移 縣 治 於 桃 園 民 國 39 年 因 行 政 區 域 調 整, 將 新 竹 縣 區 劃 分 為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三 縣, 原 省 轄 新 竹 市 則 併 入 新 竹 縣 所 轄 ; 民 國 71 年 7 月 1 日, 新 竹 市 與 香 山 鄉 合 併 升 格 為 省 轄 市 與 新 竹 縣 分 治, 民 國 77 年 10 月 31 日 配 合 新 竹 縣 縣 治 遷 建 改 制 為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 縣 轄 市 ) 目 前 新 竹 縣 共 轄 有 一 市 三 鎮 九 鄉, 包 括 竹 北 市 新 埔 鎮 關 西 鎮 竹 東 鎮 新 豐 鄉 湖 口 鄉 芎 林 鄉 橫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寶 山 鄉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等 鄉 鎮 ; 新 竹 縣 居 民 除 沿 海 地 區 為 閩 南 人 及 五 峰 尖 石 鄉 一 帶 的 泰 雅 賽 夏 族 為 原 住 民 外, 絕 大 部 分 皆 為 客 家 人, 因 此 新 竹 縣 蘊 含 了 豐 富 的 客 家 人 文 風 俗 及 建 築 目 前 新 竹 縣 發 展 定 位 為 : 希 望 亮 麗 科 技 城, 因 此 地 區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工 業 生 產 為 主,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為 輔, 一 級 產 業 中 的 農 林 漁 牧, 所 佔 的 從 業 人 口 和 產 值 比 例 已 經 很 小 新 竹 縣 隨 著 台 灣 產 業 結 構 的 轉 變, 工 業 產 值 逐 漸 提 昇, 紡 織 業 化 工 業 在 1960 和 70 年 代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但 是 在 這 個 階 段, 中 央 政 府 藉 由 對 國 內 市 場 的 保 護 提 供 租 稅 優 惠 設 立 研 發 單 位 以 及 率 先 從 事 高 風 險 策 略 工 業 等 等, 引 導 了 國 內 產 業 的 發 展 方 向 2.2 新 竹 縣 地 理 及 環 境 負 荷 新 竹 縣 氣 候 因 受 地 形 影 響, 其 西 部 臺 地 及 平 原 地 帶, 均 屬 臺 灣 北 部 氣 候 區 域, 平 均 年 雨 量 不 高, 約 在 1,600 公 厘 左 右, 常 有 乾 旱 之 情 形 每 年 2-1

1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東 北 季 風 強 烈, 沿 海 一 帶 為 尤 甚, 故 素 有 新 竹 風 之 稱, 與 北 部 之 基 隆 雨 併 而 著 稱 新 竹 縣 位 於 台 灣 山 脈 西 側, 北 界 桃 園 縣, 南 比 鄰 苗 栗 縣, 東 鄰 宜 蘭 及 台 中 縣, 西 濱 臺 灣 海 峽 新 竹 縣 的 海 岸 線 北 起 桃 園 縣 軻 間 港 南 至 新 竹 縣 頭 前 溪, 海 岸 線 總 長 度 為 公 里, 境 內 山 多 平 原 少, 東 部 山 地, 屬 高 山 峻 谷, 雨 量 較 多, 平 均 年 雨 量 約 在 2,200 公 厘 以 上, 而 氣 溫 則 較 平 地 為 低 全 縣 除 了 頭 前 溪 河 口 為 沖 積 平 原 外, 其 餘 大 多 為 丘 陵 台 地 及 山 地 ; 平 地 鄉 鎮 土 地 面 積 佔 全 縣 總 面 積 47.09%, 山 地 鄉 鎮 面 積 則 占 全 縣 總 面 積 52.91%, 土 地 面 積 為 1, 平 方 公 里 境 內 主 要 河 流 為 頭 前 溪 及 鳳 山 溪, 中 上 游 均 迂 迴 於 峭 崖 峻 谷 間, 故 水 利 頗 少 ; 下 游 則 呈 細 狀 流 路, 時 肇 水 災 行 政 區 計 分 為 竹 北 市 湖 口 鄉 新 豐 鄉 寶 山 鄉 等 13 個 鄉 鎮 市 區, 現 住 533,361 人, 佔 台 閩 地 區 總 人 口 數 之 2.28%, 人 口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374 人 移 動 污 染 源 部 份, 目 前 全 縣 大 型 車 輛 數 計 4,924 輛, 小 型 車 輛 包 含 自 小 客 及 小 貨 車 合 計 194,709 輛 ; 而 機 踏 車 總 數 則 為 280,639 輛, 佔 本 縣 移 動 污 染 源 總 數 之 58.43%(280,639/480,275), 機 踏 車 密 度 為 每 平 方 公 里 197 輛 2.3 廢 棄 物 收 受 處 理 及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依 據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清 潔 隊 申 報 資 料, 新 竹 縣 97 至 103 年 垃 圾 清 運 量 逐 年 下 降,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噸,103 年 1 至 5 月 之 垃 圾 清 運 量 較 102 年 同 期 增 加 幅 度 為 0.42%, 同 期 資 源 回 收 量 增 加 幅 度 為 11.78%, 資 源 回 收 率 自 102 年 的 39.91%, 於 103 年 5 月 底 上 升 為 42.09% 103 年 1 至 5 月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公 斤, 較 102 年 增 加 公 斤 103 年 1 至 5 月 各 鄉 鎮 總 產 生 垃 圾 量 為 76, 公 噸, 其 中 垃 圾 清 運 量 為 37, 公 噸, 均 採 用 焚 化 方 式 處 理 ; 資 源 回 收 量 為 31, 公 噸 ; 廚 餘 回 收 量 為 5, 噸, 廚 餘 回 收 後 以 養 猪 為 主 要 之 再 利 用 方 式, 佔 89.92%, 其 次 為 堆 肥 佔 10.08%; 巨 大 垃 圾 產 生 噸, 其 中 焚 化 處 理 噸, 回 收 再 利 用 噸,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為 0.34%, 轄 內 巨 大 垃 圾 去 向 管 道 主 要 於 巨 大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廠 二 手 家 具 再 利 用 新 竹 縣 目 前 垃 圾 回 收 率 為 50.11% 上 述 相 關 統 計 詳 表 分 析 歷 年 來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率 之 變 化, 新 竹 縣 97 至 101 年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率 逐 年 成 長,102 年 較 101 年 成 長 2.36%,103 年 1 至 5 月 則 上 升 至 42.09%, 2-2

1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歷 年 資 源 回 收 率 變 化 如 圖 從 歷 年 垃 圾 產 生 量 之 月 平 均 值 顯 示,96 年 以 後 新 竹 縣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 萬 2 千 噸 左 右,99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3, 噸,100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產 生 量 為 14, 噸,101 年 月 平 均 為 14, 公 噸,102 年 月 平 均 為 14, 公 噸 ; 而 103 年 1 至 5 月 平 均 月 資 源 回 收 量 則 為 6, 噸, 詳 如 圖 統 計 新 竹 縣 103 年 1 至 5 月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之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分 別 為 22, 公 噸 公 噸 5, 公 噸, 以 目 前 轄 內 總 人 口 數 千 人, 計 算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每 人 平 均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加 總 為 公 斤, 詳 如 表 由 於 廢 乾 電 池 重 金 屬 對 環 境 危 害 潛 勢 高, 近 年 來 環 保 署 列 為 重 點 管 制 項 目, 各 縣 市 加 強 辦 理 回 收 工 作 新 竹 縣 於 98 年 共 計 回 收 126,288.2 公 斤, 較 97 年 成 長 93.4%,98 年 每 千 人 回 收 量 為 公 斤,100 年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為 314, 公 斤 較 99 年 回 收 量 增 加 將 近 2 倍 之 多,102 年 回 收 量 133, 公 斤 較 101 年 回 收 量 120, 公 斤 增 加 了 13,619.2 公 斤,103 年 1~5 月 回 收 量 70, 公 斤, 在 廢 乾 電 池 有 獎 兌 換 活 動 帶 動 下,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成 效 良 好, 詳 表 年 1 至 5 月 新 竹 縣 共 回 收 31, 公 噸 可 再 利 用 之 資 源 物 質, 其 中 以 廢 紙 類 佔 44.70% 最 多, 其 次 為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約 佔 24.99%, 廢 鐵 罐 廢 玻 璃 容 器 廢 寶 特 瓶 分 別 佔 5.19% 7.44% 及 5.02% 各 類 資 源 物 質 回 收 量 表 推 動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對 象 分 佈 社 區 機 關 團 體 及 學 校 等 四 大 體 系 本 縣 13 鄉 鎮 共 計 187 里,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共 計 有 109 處, 其 中 以 竹 北 市 31 處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14 處 ; 學 校 計 有 123 所, 以 竹 北 市 22 所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16 所 ; 另 登 記 在 案 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及 管 委 會 總 數 共 計 173 處, 仍 以 竹 北 市 所 佔 比 例 為 多, 計 26 處, 竹 東 鎮 及 關 西 鎮 各 計 20 處 則 為 其 次 總 計 各 鄉 鎮 之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家 數, 以 竹 北 市 之 79 家 為 最 多, 佔 19.51%, 竹 東 鎮 50 家 為 其 次, 佔 12.35%, 新 埔 鎮 計 39 家 列 第 三, 佔 9.63% 2-3

1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新 竹 縣 歷 年 一 般 廢 棄 物 處 理 情 形 年 份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人 口 數 ( 千 人 ) 103 年 1 至 5 月 垃 圾 產 生 總 量 ( 公 噸 ) 146, , , , , , ,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噸 ) 84, , , , , , , 按 處 理 方 式 分 ( 公 噸 ) 焚 化 58, , , , , , , 衛 生 掩 理 一 般 掩 埋 其 他 ( 註 3) 巨 大 垃 ( 註 4) 圾 廚 餘 回 收 焚 化 衛 生 掩 埋 回 收 再 利 用 堆 肥 2, , , , , , 養 猪 11, , , , , , , 其 他 廚 餘 再 利 用 方 式 資 源 回 收 48, , , , , , ,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產 生 註 5 量 ( 公 斤 )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註 6 量 ( 公 斤 ) 資 源 回 收 率 (%) 廚 餘 回 收 率 (%)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再 利 用 率 (%) 垃 圾 回 收 率 (%)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 ~ 含 打 包 出 售 曠 野 燃 燒 等 4.93 年 以 前 未 統 計 此 項 數 據 5.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產 生 量 ( 公 斤 )= 垃 圾 產 生 量 ( 公 噸 )/( 當 月 日 數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當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上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2]) 6.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斤 )= 垃 圾 清 運 量 ( 公 噸 )/( 當 月 日 數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當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指 定 清 除 地 區 ( 戶 籍 ) 上 月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2)) 2-4

1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 ~ 圖 新 竹 縣 歷 年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圖 新 竹 縣 歷 年 月 平 均 垃 圾 清 運 及 回 收 情 形 2-5

1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年 度 表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資 源 回 收 量 ( 公 噸 )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總 計 成 長 率 (%) 人 口 數 ( 千 人 ) 平 均 每 人 回 收 量 ( 公 斤 ) 環 保 署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 公 斤 / 註 3 人 )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達 成 率 註 4 (%) 97 年 4, , , , , 年 4, , , , 改 列 加 分 項 目 99 年 3, , , , 年 3, , , , 年 3, , , , 年 6, , , , 年 1 3, , , , 至 5 月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 不 包 含 清 潔 隊 之 回 收 量 - 表 新 竹 縣 四 大 體 系 廢 乾 電 池 回 收 量 統 計 表 年 度 清 潔 隊 社 區 學 校 機 關 團 體 總 計 成 長 率 (%) 人 口 數 ( 千 人 ) 人 口 成 長 率 每 千 人 回 收 量 ( 公 斤 ) 單 位 : 公 斤 考 核 滿 分 環 保 署 考 核 滿 分 標 準 標 準 ( 公 斤 / 千 人 ) 達 成 率 (%) 97 年 11, , , , , 年 53, , , , , 年 37, , , , , 年 40, , , , , 年 21, , , , , 年 41, , , , , 年 1-5 月 25, , , , ,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

2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新 竹 縣 歷 年 各 類 資 源 回 收 量 單 位 : 公 噸 種 類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103 年 1 至 5 月 回 收 量 比 例 (%) 紙 類 18, , , , , , , % 紙 容 器 % 鋁 箔 包 % 鋁 罐 , , % 鐵 罐 12, , , , , , , % 其 他 金 屬 製 品 7, , , , , , , % 塑 膠 容 器 1, , , , , , , % 寶 特 瓶 , , , , , , % 包 裝 用 發 泡 塑 膠 % 輪 胎 , % 玻 璃 容 器 3, , , , , , , % 照 明 光 源 % 乾 電 池 % 鉛 蓄 電 池 % 家 電 % 電 腦 % 光 碟 片 % 行 動 電 話 及 其 充 電 器 % 農 藥 容 器 及 特 殊 環 境 用 % 藥 容 器 舊 衣 類 % 其 他 % 總 計 48, , , , , , , 資 源 回 收 率 (%) 備 註 :1.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2. 統 計 期 間 :97.1.1~

2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社 區 民 眾 為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基 石,103 年 1~5 月 新 竹 縣 社 區 體 系 產 生 之 資 源 回 收 量 占 總 量 之 69.3%, 故 而 推 動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且 全 面 加 強 垃 圾 分 類 查 核, 為 提 升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之 重 要 工 作 社 區 (community ) 的 定 義 包 含 一 群 人, 居 住 在 一 地 理 區 而 社 區 指 該 團 體 內 關 係 的 品 質, 社 區 的 成 員 由 文 化 價 值 態 度 等 共 同 特 性 所 結 合 在 一 起 社 區 指 一 群 人 進 行 持 續 的 社 會 互 動 以 住 宅 社 區 觀 點 可 將 設 區 分 為 鄉 村 型 社 區 及 都 市 型 社 區 等 2 大 型 態, 其 中 傳 統 鄉 村 型 社 區 可 細 分 為 地 緣 性 社 區 血 緣 性 社 區 產 業 型 社 區 及 居 住 型 社 區 等 4 種 類 型 ; 都 市 型 社 區 又 可 分 為 傳 統 市 街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集 合 式 住 宅 公 部 門 住 宅 社 區 市 地 重 劃 社 區 和 民 間 造 鎮 社 區 等 6 種 類 型 ; 隨 社 會 變 遷 發 展, 其 發 展 出 新 社 區 形 態, 包 括 : 共 同 住 宅 (collective-housing) 都 市 型 生 態 社 區 及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等 類 型 各 類 型 社 區 比 較 說 明 如 表 , 其 情 感 聯 繫 及 資 訊 接 收 特 性 比 較 詳 表 新 竹 縣 轄 內 13 各 鄉 鎮 市 之 社 區 型 態, 於 竹 北 市 之 發 展 以 都 會 型 態 為 主, 竹 東 鎮 及 湖 口 鄉 則 因 產 業 之 帶 動, 部 分 區 域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都 會 型 態 之 社 區, 其 餘 鄉 鎮 之 社 區 則 仍 以 鄉 村 型 態 為 主, 茲 將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型 態 及 特 性 整 理 分 析 如 表 資 源 回 收 商 及 個 體 業 者 目 前 縣 內 列 管 46 家 資 源 回 收 業, 列 管 業 者 主 要 分 布 於 竹 北 市 11 家 ( 佔 23.91%) 及 湖 口 鄉 有 11 家 ( 佔 23.91%),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有 9 家 ( 佔 19.57%), 另 為 寶 山 鄉 有 6 家 ( 佔 13.04%); 其 中 環 保 署 登 記 之 回 收 業 者 共 13 家 佔 28.26%, 未 登 記 之 回 收 業 者 共 33 家 佔 71.74%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現 階 段 列 管 名 單 為 223 人, 本 公 司 現 階 段 完 成 98 處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據 點 之 現 場 訪 查, 達 成 本 項 工 作 目 標 (223 處 ) 之 43.95% 223 位 受 訪 之 個 體 業 者 中 以 女 性 125 位 居 多 ( 佔 56.05%), 男 性 為 98 位 (43.95%); 另 專 職 個 體 業 者 作 者 居 多, 共 計 165 位 (73.99%), 兼 職 者 58 位 (26.0%) 廚 餘 再 利 用 主 要 去 向 ( 養 猪 業 者 ) 養 猪 業 者 為 廚 餘 回 收 後 主 要 之 再 利 用 去 向, 養 猪 戶 分 佈 家 數 以 新 埔 鎮 62 家 為 最 多, 佔 32.98%, 新 豐 鄉 36 家 為 其 次, 佔 19.15%, 湖 口 鄉 計 31 家 列 第 三, 佔 16.49%, 各 鄉 鎮 之 機 關 學 校 及 社 區 大 廈 餐 飲 業 養 2-8

2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詳 表 表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之 比 較 類 型 種 類 說 明 傳 統 鄉 村 型 傳 統 都 市 型 新 社 區 形 態 1. 地 緣 性 社 區 由 同 一 村 落 聚 集 而 成, 分 散 於 各 鄉 鎮 2. 血 緣 性 社 區 以 同 一 宗 親 血 緣 而 比 鄰 而 居 成 為 一 社 區 村 落, 例 如 許 厝 林 家 等 3. 產 業 型 社 區 因 從 事 農 業 生 產 或 觀 光 產 業 而 形 成 之 聚 落 4. 居 住 型 社 區 社 區 居 民 以 於 鄰 近 區 域 就 業 為 主 位 於 都 市 較 老 舊 地 區, 居 民 世 居 比 例 高, 住 商 混 合 性 最 強, 社 區 凝 1. 傳 統 市 街 聚 力 也 高, 但 因 發 展 時 間 長, 房 屋 外 觀 顯 得 簡 陋, 土 地 與 建 築 物 的 產 權 相 當 複 雜, 例 如 台 北 的 迪 化 街 萬 華 一 帶 與 延 平 北 路 某 些 地 段 2.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原 可 能 是 老 舊 平 房 或 日 式 大 宅 院, 經 地 主 改 建 或 建 商 合 作 而 成 為 較 新 式 住 宅 區 由 於 它 是 新 舊 雜 陳 居 住 型 態, 都 市 景 觀 相 當 零 亂, 新 住 與 原 住 人 口 間 缺 乏 一 體 感, 彼 此 情 誼 較 傳 統 市 街 淡 薄 根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定 義 集 合 式 住 宅 為 具 有 共 同 基 地 及 共 同 空 間 或 設 備, 並 有 三 個 住 宅 單 位 以 上 之 建 築 物 常 見 之 公 寓 別 墅 社 區 高 3. 集 合 式 住 宅 層 純 住 宅 大 廈 住 商 大 樓 等 皆 屬 之 通 常 集 合 式 住 宅 社 區 會 成 立 管 理 委 員 會, 社 區 居 民 必 須 遵 守 社 區 規 定 等 等 鄰 居 間 的 互 動 較 低 4. 公 共 服 務 部 包 括 國 營 事 業 提 供 的 宿 舍 社 區, 如 中 油 與 台 糖 等 ; 政 府 機 構 提 供 的 門 所 提 供 之 員 工 住 宅, 如 中 興 新 村 眷 舍 ; 以 及 居 住 地 狹 小 但 各 種 福 利 齊 備 的 傳 住 宅 統 眷 村 原 為 農 業 用 地, 經 重 劃 後 改 成 建 地, 屬 於 新 開 發 社 區, 住 戶 的 社 經 5. 市 地 重 劃 區 地 位 也 較 高, 例 如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及 六 家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6. 民 間 造 鎮 計 大 多 選 在 都 市 外 圍 地 區, 有 不 少 為 山 坡 地 帶, 透 過 大 面 積 土 地 與 低 畫 社 區 廉 地 價 的 整 體 規 劃 與 設 備 而 開 發 完 成 的 社 區 以 個 人 的 自 由 生 活 為 前 提, 把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共 同 化, 空 間 與 設 備 共 1. 共 同 住 宅 用, 成 為 一 種 參 與 及 共 生 的 理 想 居 住 方 式 其 特 點 在 於 重 視 生 態 考 量 提 供 社 交 機 會 強 調 精 神 修 養 2. 都 市 型 生 態 從 社 區 校 園 綠 地 廣 場 等 公 共 性 空 間 從 而 進 入 公 共 性 的 探 討, 社 區 建 立 都 市 社 區 居 民 對 於 公 共 性 的 認 同 與 建 構 社 區 公 共 討 論 機 制 3.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 在 日 常 生 活 可 以 用 來 凝 聚 居 民 共 同 意 識 和 價 值 觀 的 事 項 很 多, 如 地 方 民 俗 活 動 的 開 發 古 蹟 和 建 築 特 色 的 建 立 街 道 景 觀 的 整 理 地 方 產 業 的 再 發 展 特 有 演 藝 活 動 的 提 倡, 特 別 是 鄉 村 型 社 區 形 態, 經 由 特 色 發 展 將 零 星 居 民 結 合 轉 變 成 地 方 色 彩 例 如 新 竹 縣 的 軟 橋 里 社 區 2-9

2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不 同 社 區 形 態 特 性 之 比 較 類 型 種 類 情 感 聯 繫 資 訊 接 收 1. 地 緣 性 較 緊 密 較 低 鄉 村 型 2. 血 緣 性 較 緊 密 較 低 3. 產 業 型 社 區 較 緊 密 普 通 4. 居 住 型 社 區 較 緊 密 普 通 1. 傳 統 市 街 較 緊 密 高 2. 零 散 發 展 型 社 區 較 疏 離 高 都 市 型 3. 集 合 式 住 宅 較 疏 離 高 4. 公 共 服 務 部 門 所 提 供 之 住 宅 較 緊 密 普 通 5. 市 地 重 劃 區 較 疏 離 高 6. 民 間 造 鎮 計 畫 社 區 較 疏 離 高 新 社 區 形 態 1. 共 同 住 宅 普 通 普 通 2. 都 市 型 生 態 社 區 普 通 普 通 3.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普 通 普 通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 區 域 別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村 里 數 戶 數 公 里 ) 表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戶 量 ( 人 / 戶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轄 內 社 區 型 態 竹 北 市 , 都 市 型 社 區 為 主 關 西 鎮 ,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新 埔 鎮 ,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竹 東 鎮 , 鄉 村 型 社 區 居 多, 部 分 為 都 市 社 區 型 地 方 特 性 竹 北 都 市 計 畫 及 六 家 高 鐵 車 站 特 定 區 使 竹 北 市 快 速 發 展, 緊 鄰 科 學 園 區, 外 來 就 業 人 口 眾 多 設 籍 家 庭 人 口 簡 單, 因 此 戶 量 不 高 人 口 快 速 成 長,97 年 至 99 年 呈 口 成 長 率 維 持 於 2.9%~4.7% 民 眾 教 育 程 度 及 收 入 高, 社 區 多 委 由 物 業 管 理 關 西 鎮 有 長 壽 鄉 之 稱,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18.2% 本 區 發 展 以 農 業 為 主, 積 極 發 展 精 緻 質 高 有 機 休 閒 農 業 在 產 業 發 展 上, 新 埔 鎮 一 級 產 業 主 要 以 農 業 為 主, 目 前 仍 有 將 近 七 成 的 農 業 人 口, 新 埔 鎮 的 農 業 人 口 佔 全 鎮 人 口 將 近 七 成, 耕 地 面 積 佔 全 鎮 面 積 的 六 成 農 業 發 展 未 來 將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走 向 生 態 保 育 與 觀 光 發 展 並 重 的 方 向 為 新 竹 縣 最 大 鎮, 早 期 以 農 業 發 展 為 主, 逐 漸 轉 型 為 高 科 技 研 發 中 心 竹 東 鎮 社 區 投 入 環 保 工 作 十 分 積 極, 多 處 社 區 經 營 資 源 回 收 站 成 效 良 好,99 年 度 北 區 資 源 回 收 整 合 示 範 點 設 置 於 凱 旋 大 地 湖 口 鄉 , ,317 鄉 村 型 社 區 居 多, 部 分 為 都 市 社 區 型 湖 口 工 業 區 為 主 要 的 生 產 集 中 地, 除 了 傳 統 製 造 業 外, 近 來 隨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開 發, 也 吸 引 許 多 高 科 技 廠 商 至 此 設 廠, 帶 動 地 方 發 展 2-10

2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區 域 別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表 新 竹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形 態 及 特 性 ( 續 ) 村 里 數 戶 數 戶 量 ( 人 / 戶 )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橫 山 鄉 , 新 豐 鄉 , ,197 芎 林 鄉 , 寶 山 鄉 , 北 埔 鄉 , 峨 眉 鄉 , 尖 石 鄉 , 五 峰 鄉 , 轄 內 社 區 型 態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鄉 村 型 社 區 為 主 地 方 特 性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青 壯 人 口 外 移 問 題 嚴 重, 本 區 人 口 結 構 亦 呈 高 齡 化 橫 山 鄉 轄 內 自 然 景 觀 豐 富, 造 就 觀 光 旅 遊 商 機, 目 前 朝 向 環 保 科 技 觀 光 文 化 休 閒 產 業 方 面 發 展 臨 台 灣 海 峽 有 紅 毛 港 及 坡 頭 漁 港 等 2 處 港 口, 擁 有 海 岸 資 源, 得 以 發 展 養 殖 業 省 道 台 一 線 和 鄉 內 的 竹 三 線 成 為 工 業 發 展 的 主 要 地 帶, 帶 來 地 方 繁 榮 97 年 至 99 人 口 成 長 率 平 均 維 持 在 1.0%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也 是 典 型 的 客 家 庄,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本 區 分 布 為 農 村 型 態 之 生 產 型 及 居 住 型 社 區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寶 山 鄉 大 崎 村 部 份 區 域 被 政 府 徵 收 劃 入 竹 科 範 圍, 使 得 寶 山 由 傳 統 客 家 庄, 成 為 外 地 電 子 新 貴 島 內 移 民 的 鄉 鎮, 使 得 人 口 於 98 年 99 年 分 別 成 長 1.8% 及 0.6% 人 口 結 構 高 齡 化 呈 趨 勢,6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數 的 10.6% 人 口 往 都 市 計 畫 區 或 市 街 集 中 的 現 象, 人 口 密 度 也 以 北 埔 南 興 及 埔 尾 三 村 最 高, 有 從 生 產 社 區 轉 型 為 居 住 社 區 之 趨 勢 早 期 的 主 要 產 業, 以 農 業 及 礦 業 為 主, 隨 經 濟 及 產 業 結 構 的 轉 型, 目 前 呈 現 多 元 發 展, 農 產 加 工 ( 茶 葉 柿 餅 ) 電 子 陶 瓷 等 產 業 商 業 方 面 以 提 供 民 生 必 須 之 日 常 消 費 性 商 業 活 動 及 服 務 業 為 主 典 型 農 村 區 域, 旱 作 產 物 或 茶 葉 水 果 等 為 本 區 主 要 的 農 業 產 品 典 型 農 業 鄉, 積 極 朝 休 閒 農 業 轉 型 發 展, 除 大 力 促 銷 水 果 茶 葉 等 農 產 品 外, 也 積 極 爭 取 經 費 設 置 觀 光 休 閒 設 施, 湖 光 休 閒 農 業 區 十 二 寮 步 道 得 規 劃 已 有 效 帶 動 本 鄉 觀 光 事 業 的 發 展 司 馬 庫 斯 神 木 群 等 自 然 景 觀 吸 引 人 潮 改 善 布 洛 生 活 原 鄉 部 落, 青 壯 人 口 多 至 外 地 就 業, 現 住 多 為 年 長 者 及 學 童 地 處 偏 遠, 物 資 較 不 充 裕, 廚 餘 多 用 餘 牲 畜 飼 養, 有 別 於 一 般 之 再 利 用 型 態 ; 而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則 受 限 於 未 實 施 垃 圾 不 落 地, 缺 乏 查 核 管 制, 民 眾 配 合 情 形 不 佳 原 鄉 部 落, 青 壯 人 口 多 至 外 地 就 業 現 住 多 為 年 長 及 學 童 五 峰 鄉 境 內 為 雪 霸 國 家 公 園 之 一 部 份, 蘊 含 豐 富 的 自 然 景 觀 資 源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成 效 在 清 潔 隊 的 積 極 推 動 下, 資 源 回 收 率 表 現 優 異 (99 年 資 源 回 率 達 35.82%) 廚 餘 之 回 收 狀 況 與 尖 石 鄉 相 同 之 情 形 合 計 1, , 資 料 來 源 :1. 內 政 統 計 月 報 ( 鄉 鎮 市 區 人 口 及 按 都 會 區 統 計,103 年 07 月 2. 本 公 司 整 理,

2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區 域 別 表 轄 內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大 廈 養 猪 戶 分 佈 狀 況 土 地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戶 數 人 口 數 ( 人 ) 機 關 學 校 機 關 數 學 校 數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小 計 比 例 (%) 資 源 回 收 商 ( 家 ) 登 未 登 記 記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 人 ) 竹 北 市 , , % 養 猪 戶 (100 頭 以 上 ) 關 西 鎮 ,521 30, % 新 埔 鎮 ,597 34, % 竹 東 鎮 ,034 96, % 湖 口 鄉 ,871 76, % 橫 山 鄉 ,516 13, % 新 豐 鄉 ,188 55, % 芎 林 鄉 ,385 20, % 寶 山 鄉 ,059 14, % 北 埔 鄉 ,148 9, % 峨 眉 鄉 ,074 5, % 尖 石 鄉 ,817 9, % 五 峰 鄉 ,741 4, % 新 竹 縣 1, , , % 資 料 來 源 :1. 新 竹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 2.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 3.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頁 ( 4. 資 料 來 源 :1. 新 竹 縣 政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 2. 內 政 部 統 計 資 訊 服 務 網 ( 3.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網 頁 ( 4. 本 公 司 整 理,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新 竹 縣 目 前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中 機 車 行 為 154 家, 汽 車 保 修 業 者 為 134 家, 共 計 288 家, 其 中 以 竹 東 鎮 88 家 為 最 多, 佔 30.56%, 其 次 為 竹 北 市 74 家, 佔 25.69%, 再 者 湖 口 鄉 42 家, 佔 14.58%, 各 鄉 鎮 市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分 佈 狀 況 詳 表

2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汽 機 車 保 修 業 者 鄉 鎮 市 別 機 車 保 修 業 汽 車 保 修 業 總 計 竹 北 市 關 西 鎮 新 埔 鎮 竹 東 鎮 湖 口 鄉 橫 山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寶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尖 石 鄉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公 司 整 理, 稽 查 輔 導 對 象 十 四 大 行 業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共 計 1,115 家, 截 至 103 年 06 月 05 日 止 完 成 稽 查 總 件 數 共 計 280 家 次, 其 中 以 連 鎖 飲 料 店 業 共 計 99 家 次 為 最 多, 佔 28.0%; 其 次 為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共 計 76 家 次, 佔 29.1%; 再 者 為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業 共 計 26 家 次, 佔 34.2%; 按 鄉 鎮 別 分 析, 以 竹 北 市 的 分 佈 家 數 最 多, 計 有 370 家, 佔 33.18%, 其 次 是 湖 口 鄉 計 有 270 家, 佔 24.22%, 竹 東 鎮 228 家 列 第 三, 佔 20.45% 列 管 責 任 業 者 共 248 家, 以 列 管 竹 北 市 65 家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湖 口 鄉 63 家, 各 鄉 鎮 之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統 計 詳 表

2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鄉 鎮 市 別 責 任 業 者 名 單 表 新 竹 縣 十 四 大 販 賣 業 者 及 責 任 業 者 列 管 家 數 交 通 場 站 便 利 商 店 業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業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包 裝 飲 料 販 賣 業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速 食 店 業 販 業 者 名 單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量 販 店 業 照 明 光 源 業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電 子 電 器 物 品 販 賣 業 連 鎖 飲 料 店 業 飲 料 自 動 販 賣 機 業 竹 北 市 關 西 鎮 新 埔 鎮 竹 東 鎮 湖 口 鄉 橫 山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寶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總 計 ,363 資 料 來 源 :1. 行 政 院 資 源 回 收 基 管 會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管 理 系 統 年 資 源 回 收 責 任 業 者 與 販 賣 業 者 管 理 重 點 稽 查 取 締 作 業 維 護 更 新 成 果 3. 本 公 司 整 理, 總 計 水 銀 體 溫 計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依 據 環 保 署 提 供 之 列 管 名 單, 新 竹 縣 轄 內 目 前 水 銀 體 溫 計 無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販 賣 業 則 包 含 317 家 醫 療 機 構, 非 醫 療 機 構 則 有 44 家, 合 計 361 家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者 共 計 490 家 ( 詳 表 ), 以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為 最 多 達 261 家, 佔 53.27%, 其 次 為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93 家, 佔 18.63% 按 鄉 鎮 別 分 析, 以 竹 北 市 的 分 佈 家 數 最 多, 計 有 154 家, 佔 31.43%, 其 次 是 竹 東 鎮 計 有 94 家, 佔 18.98% 2-14

2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鄉 鎮 市 別 表 新 竹 縣 限 制 乾 電 池 販 賣 業 製 造 及 輸 入 業 者 家 數 限 制 乾 電 池 輸 入 及 製 造 業 者 交 通 場 站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販 業 者 名 單 無 線 通 信 器 零 售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量 販 店 業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竹 北 市 關 西 鎮 新 埔 鎮 竹 東 鎮 湖 口 鄉 橫 山 鄉 新 豐 鄉 芎 林 鄉 寶 山 鄉 北 埔 鄉 峨 眉 鄉 尖 石 鄉 總 計 資 料 來 源 :1. 環 保 署 含 汞 乾 電 池 源 頭 減 量 主 管 機 關 專 區 2. 本 公 司 整 理, 總 計 2.6 廢 玻 璃 定 義 與 再 利 用 途 徑 玻 璃 的 定 義 玻 璃 的 名 稱 自 古 至 今 因 時 代 的 變 遷 而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稱 呼 ; 例 如 宋 朝 時 稱 葯 玉 清 朝 時 稱 料 器, 現 今 則 人 們 視 玻 璃 為 廉 價 物, 而 喜 歡 有 高 價 印 象 的 琉 璃 或 水 晶 玻 璃 一 詞, 在 英 美 等 國 稱 為 glass 在 荷 蘭 與 德 國 叫 做 glas 而 其 字 源 則 是 來 自 於 古 代 歐 洲 條 頓 人 (Teuton) 所 使 用 的 gla, 原 意 是 發 光 發 亮 至 於 中 文 發 音 的 玻 璃 原 指 寶 石, 這 種 寶 石 最 初 用 於 帝 王 與 貴 族 的 裝 飾, 相 傳 最 早 是 羅 馬 時 代 從 一 個 叫 做 頗 黎 的 地 方 傳 到 中 國, 同 時 也 由 西 方 引 進 了 製 作 的 技 術, 所 以 古 時 稱 之 為 頗 黎, 而 後 又 以 相 似 的 發 音 玻 璃 稱 之 2-15

2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玻 璃 種 類 很 多, 用 途 也 很 廣, 日 常 生 活 中 常 接 觸 的 玻 璃 器 物, 給 人 的 印 象 有 優 點 也 有 缺 點 優 點 是 它 具 有 透 明 堅 硬 耐 磨 光 澤 色 彩 以 及 不 易 髒 不 透 氣 不 滲 水 耐 風 化 等 等 特 性, 缺 點 則 是 容 易 破 裂 玻 璃 是 一 種 由 無 機 熔 融 物 經 冷 卻 硬 化 的 人 工 非 結 晶 性 固 態 物 質, 在 外 觀 上 具 有 固 體 的 特 徵, 然 而 其 內 部 結 構 卻 無 一 般 固 體 所 具 有 的 結 晶 玻 璃 是 一 種 以 矽 砂 (SiO2: 構 成 網 目 的 酸 性 成 分 ) 純 鹼 (NaCO3: 作 為 助 熔 劑 以 降 低 矽 酸 熔 點 的 鹼 土 金 屬 化 合 物 ) 與 石 灰 石 (CaCO3: 作 為 安 定 劑 ) 為 主 成 分 的 無 機 熔 融 物, 是 矽 酸 鹽 類 的 透 明 物 質 玻 璃 是 一 種 隨 著 溫 度 愈 高 黏 度 變 得 愈 小 而 漸 行 液 化, 遇 低 溫 過 凝 固 點 則 不 再 流 動 之 無 一 定 熔 點 的 高 黏 度 性 固 化 過 冷 液 體 或 稱 之 為 超 冷 液 體, 此 特 性 使 玻 璃 經 由 溫 度 控 制 而 達 到 重 複 加 工 的 目 的 玻 璃 因 溫 度 而 固 化 或 液 化, 但 不 能 稱 為 固 體 ( 態 ) 或 液 體 ( 態 ), 它 是 三 態 ( 固 態 液 態 氣 態 ) 之 外 的 特 殊 玻 璃 體 ( 態 ) 玻 璃 是 一 種 具 有 堅 硬 易 碎 透 明 無 氣 孔 不 透 氣 不 滲 水 不 導 電 及 耐 化 學 侵 蝕 等 特 徵 的 物 質 再 利 用 途 徑 簡 介 一 般 而 言, 玻 璃 幾 可 百 分 之 百 回 收 再 利 用, 玻 璃 容 器 在 玻 璃 工 業 中 產 量 最 大, 也 是 最 常 與 消 費 者 接 觸 之 產 品, 因 此, 廢 玻 璃 容 器 再 生 利 用 之 比 例 亦 相 形 最 高 國 內 容 器 玻 璃, 就 產 製 使 用 乃 至 於 廢 棄 物 回 收 管 理 等 生 命 週 期 而 言, 以 工 業 生 態 學 的 角 度 觀 之, 應 可 歸 納 入 準 循 環 系 統 自 從 原 料 或 資 源 進 入 容 器 玻 璃 之 生 態 系 統 後, 開 始 製 造 容 器 玻 璃 產 品, 經 過 使 用 或 利 用 階 段 後, 一 部 分 以 原 形 回 收 再 利 用 ( 約 2.4%), 另 一 部 份 ( 約 58%) 則 經 由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途 徑, 將 容 器 玻 璃 磨 成 碎 玻 璃 後 與 原 料 混 合 進 入 玻 璃 窯 再 產 出 新 產 品 ; 其 餘 則 有 進 入 磚 廠 作 為 製 磚 原 料 ( 約 12%), 或 作 為 瀝 青 路 面 之 骨 材 ( 約 0.5%), 剩 下 之 玻 璃 容 器 約 有 27.1%, 則 去 向 不 明 此 外, 以 工 業 生 態 學 之 觀 點 切 入, 廢 玻 璃 容 器 於 棄 置 管 理 階 段, 若 進 入 製 磚 或 鋪 路 之 骨 材 系 統, 則 已 脫 離 玻 璃 之 循 環 生 態, 永 遠 無 法 回 到 玻 璃 製 品 之 代 謝 循 環 系 統, 故 目 前 台 灣 之 玻 璃 容 器 尚 屬 於 準 循 環 系 統 有 關 資 源 回 收 議 題 方 面, 容 器 玻 璃 回 收 原 形 再 使 用, 對 於 清 洗 處 理 上, 因 耗 費 水 資 源 而 增 加 處 理 費 用, 其 可 行 性 尚 待 進 一 步 之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 若 是 磨 碎 再 利 用 為 原 料, 由 於 製 程 中 溫 度 降 2-16

3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低 能 源 耗 量 減 少, 值 得 設 法 增 加 分 類 回 收 之 技 術 效 率, 推 廣 回 收 以 達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廢 玻 璃 經 破 碎 後 可 再 利 用 於 許 多 方 面, 包 括 路 基 工 程 骨 材 瀝 青 鋪 面 材 料 混 凝 土 骨 材 建 物 應 用 ( 玻 璃 陶 瓷 及 磚 塊 等 ) 玻 璃 纖 維 研 磨 料 玻 璃 藝 品 景 觀 美 化 水 硬 性 水 泥 及 其 它 應 用 等 目 前 國 內 外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之 途 徑 大 略 如 表 , 相 關 技 術 及 經 驗 皆 可 作 為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再 利 用 之 參 考 我 國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現 況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82 年 8 月 17 日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為 不 易 清 除 處 理 及 含 長 期 不 易 腐 化 成 分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指 定 業 別 有 製 造 業 輸 入 業 商 品 輸 入 業 及 商 品 販 賣 業, 至 87 年 初 僅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為 廢 玻 璃 回 收 項 目, 而 具 再 生 價 值 之 平 板 玻 璃 公 告 仍 在 評 估 之 中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詳 圖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生 現 況 廢 玻 璃 容 器 主 要 回 收 來 源 為 清 潔 隊 回 收 點 及 古 物 商 等, 主 要 處 理 管 道 為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廠 90 年 間 由 於 以 下 因 素, 造 成 當 時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處 理 管 道 受 阻.. 一 再 生 處 理 產 能 降 低 :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自 90 年 起 改 以 寶 特 瓶 裝 填 米 酒, 以 因 應 米 酒 囤 積 問 題 而 使 用 後 之 米 酒 玻 璃 瓶 於 91 年 起 大 量 進 入 回 收 體 系, 惟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無 法 及 時 消 化,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經 回 收 後 卻 無 法 如 期 再 生 處 理 二 回 收 品 質 不 符 需 求 : 回 收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摻 雜 陶 瓷 類 廢 棄 物, 難 以 符 合 處 理 廠 需 求 為 了 控 制 品 質, 處 理 廠 多 不 願 添 加 過 高 比 例 廢 玻 璃 目 前 除 了 台 玻 公 司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添 加 廢 玻 璃 容 器 比 例 達 50% 外, 其 餘 華 夏 東 洋 久 展 公 司 等 大 多 僅 約 添 加 30-40%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三 進 口 玻 璃 容 器 商 品 增 加 : 大 陸 進 口 青 島 啤 酒 自 91 年 以 來 在 台 灣 銷 售 成 績 亮 眼, 但 一 般 玻 璃 2-17

3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表 廢 玻 璃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應 應 用 應 用 方 式 取 代 取 代 方 案 優 點 缺 點 建 物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a. 相 近 或 較 低 成 本 特 定 工 程 規 格 要 求 b. 具 抵 抗 壓 縮 力 及 衝 擊 作 用 力 c. 良 好 排 水 特 性 飾 面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 砂 礫 a. 裝 飾 顏 色 b. 上 述 ( 建 物 骨 材 ) 之 好 處 a. 不 純 ( 有 標 籤 等 ) b. 易 刺 傷 混 凝 土 骨 材 碎 石 骨 材 / 砂 礫 / 取 代 部 分 水 泥 或 飛 灰 a. 低 花 費 b. 裝 飾 顏 色 玻 璃 瀝 青 碎 石 骨 材 a. 相 近 或 較 低 之 成 本 b. 增 加 夜 間 能 見 度 研 磨 料 矽 砂 鋼 珠 / 礫 石 榴 石 玻 璃 球 銅 或 鎳 渣 橄 欖 石 氧 化 鋁 黏 土 及 沸 石 或 飛 灰 a. 具 價 格 競 爭 性 b. 更 具 效 率 吸 附 劑 及 陽 離 子 交 換 物 質 a. 低 花 費 b. 濕 時 不 會 黏 稠 過 濾 材 料 矽 砂 及 無 煙 煤 a. 低 花 費 b. 抵 抗 細 菌 茲 長 陶 瓷 及 磚 之 黏 礦 物 黏 結 物 如 黏 土 a. 較 低 之 軟 化 溫 度 結 劑 b. 減 少 燒 結 時 間 及 燃 料 玻 璃 廠 之 添 加 劑 及 助 熔 劑 塑 膠 或 塗 料 之 填 充 劑 水 栽 根 菜 類 煤 介 物 高 品 質 矽 砂 黏 土 碳 酸 鹽 等 發 泡 煉 石 消 耗 a. 成 本 節 省 b. 省 能 源 c. 減 少 排 放 污 染 高 價 值 性 產 品 a. 自 由 流 動 性 b. 易 消 菌 由 於 鹼 骨 材 反 應 造 成 強 度 減 弱 a. 玻 璃 會 減 少 表 面 結 合 力 b. 玻 璃 粒 會 造 成 刺 傷 及 輪 胎 破 胎 眩 目 需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需 高 成 本 之 程 序 - 細 磨 觸 摸 時 無 帶 手 套 易 被 割 傷 2-18

3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相 關 法 令 架 構 廠 對 綠 色 瓶 處 理 量 極 少, 目 前 多 囤 積 於 回 收 商 貯 存 場 內 四 廢 玻 璃 價 格 低 迷, 但 回 收 量 卻 增 加 : 88 年 至 90 年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處 理 廠 購 買 廢 透 明 玻 璃 容 器 價 格 從 過 去 每 公 斤 1.8 元 降 為 每 公 斤 1 元, 綠 色 玻 璃 容 器 甚 至 低 到 每 公 斤 0.3 元, 但 同 時 許 多 縣 市 政 府 落 實 執 行 資 源 回 收 日, 並 避 免 縮 短 爐 體 壽 命, 嚴 格 控 管 拒 絕 廢 玻 璃 容 器 進 入 焚 化 爐, 因 此 清 潔 隊 回 收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造 成 無 人 願 意 回 收 現 象 92 年 起 已 陸 續 有 其 他 建 築 材 料 製 造 單 位 申 請 廢 玻 璃 為 添 加 原 料, 如 紅 磚 透 水 磚 及 玻 璃 瀝 青 等, 已 暫 時 紓 解 有 色 玻 璃 瓶 囤 積 壓 力 至 於 平 板 玻 璃 主 要 回 收 來 源 為 玻 璃 行 工 場 下 腳 料 等, 主 要 處 理 管 道 為 平 板 玻 璃 製 造 廠 2-19

3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因 平 板 玻 璃 進 口 量 增 加, 目 前 玻 璃 製 造 廠 對 廢 平 板 玻 璃 二 次 料 的 使 用 日 益 減 少 環 保 署 依 據 91 年 10 月 9 日 頒 佈 之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補 貼 申 請 審 核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與 92 年 2 月 18 日 修 訂 之 廢 容 器 ( 含 廢 乾 電 池 )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補 貼 費 率 公 告, 廢 玻 璃 容 器 之 回 收 清 除 補 貼 費 率 為 1.2 元 / 公 斤, 處 理 補 貼 費 率 為 1.3 元 / 公 斤, 以 鼓 勵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推 展, 並 藉 由 經 濟 誘 因 建 立 回 收 市 場 廢 燈 管 資 源 回 收 循 環 根 據 環 保 署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每 年 約 使 用 8,954 萬 支 日 光 燈 管, 全 年 總 廢 棄 量 約 達 8,900 公 噸, 其 構 造 成 分 除 玻 璃 (85%) 金 屬 (12.5%) 玻 璃 螢 光 粉 外, 另 含 汞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 每 支 約 12mg), 其 中 每 年 使 用 汞 重 量 約 為 1,074 公 斤, 然 日 光 燈 管 廣 為 民 眾 普 遍 使 用 之 照 明 燈 具, 惟 日 光 燈 管 中 所 含 汞 物 質 亦 帶 來 另 一 隱 憂, 因 此 國 際 間 廢 燈 管 首 重 含 汞 物 質 能 被 妥 善 處 理, 其 再 生 利 用 技 術 亦 資 源 循 環 重 點 發 展 之 一 ( 一 ) 廢 燈 管 回 收 處 理 現 況 廢 燈 管 回 收 方 式 主 要 交 由 當 地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車 經 銷 體 系 ( 即 販 賣 燈 管 商 家 ) 逆 向 回 收 點 及 回 收 商 等 管 道 此 外, 對 於 學 校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目 前 所 汰 換 之 燈 管 亦 由 其 販 賣 之 經 銷 商 統 一 回 收 ; 處 理 則 依 廢 照 明 光 源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台 灣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擴 大 廢 燈 管 之 回 收 範 圍, 將 非 直 管 燈 管 納 入 回 收 項 目, 目 前 處 理 之 非 直 管 燈 管 種 類 包 括 環 管 燈 管 水 銀 燈 泡 安 定 器 內 藏 式 ( 如 螺 旋 燈 管 球 型 燈 泡 ) 緊 密 型 螢 光 燈 管 以 及 白 熾 燈 泡 等, 其 處 理 流 程 係 將 非 直 管 燈 管 以 人 工 進 行 整 理 選 別 及 分 類 工 作, 再 依 不 同 種 類 置 於 貯 存 區, 處 理 時 則 依 不 同 廢 燈 管 種 類 放 入 處 理 設 備 之 進 料 區, 後 啟 動 袋 濾 式 集 塵 器 及 負 壓 抽 氣 設 備 以 保 持 負 壓 狀 態, 接 著 依 序 將 燈 管 ( 泡 ) 置 於 夾 具 上, 經 拆 解 分 離 後, 可 分 類 收 集 成 :(1) 含 螢 光 粉 玻 管 (2) 含 鉛 玻 璃 (3) 塑 膠 外 殼 (4) 金 屬 導 線 (5) 燈 頭 金 屬 部 分, 其 中 破 碎 之 含 螢 光 粉 玻 管 則 進 入 處 理 設 備 中 洗 淨, 分 別 將 玻 璃 與 含 汞 螢 光 粉 分 離, 並 將 收 集 之 含 汞 螢 光 粉 送 至 汞 蒸 餾 設 備 中, 再 以 熱 處 理 回 收 汞, 回 收 之 2-20

3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粗 汞 則 經 精 煉 為 精 汞 產 品, 而 自 動 拆 解 設 備 內 之 汞 蒸 氣 則 經 由 負 壓 抽 氣 管 經 由 袋 濾 式 集 塵 器 再 經 過 活 性 碳 吸 附 設 備 後 排 放, 有 關 國 內 直 管 及 非 直 管 燈 管 之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如 圖 圖 所 示 目 前 廢 燈 管 之 處 理 流 程, 依 序 可 分 為 處 理 前 工 作 前 處 理 中 間 處 理 以 及 最 終 處 置 等 階 段, 由 於 廢 燈 管 含 汞 且 容 易 破 碎, 應 當 優 先 列 為 管 制 與 處 理 之 對 象 目 前 廢 燈 管 處 理 業 之 處 理 技 術 均 採 用 瑞 典 之 MRT 之 乾 式 處 理 技 術, 依 據 瑞 典 MRT 所 設 計 廢 燈 管 處 理 系 統, 此 設 備 係 於 負 壓 狀 況 下 進 行, 以 避 免 含 汞 物 質 外 洩, 其 處 理 系 統 為 一 個 與 外 界 隔 離 的 真 空 負 壓 空 間 下 運 作, 總 計 每 小 時 至 少 換 氣 三 次, 設 備 機 能 與 運 作 亦 可 能 影 響 其 負 壓 操 作 條 件 目 前 設 施 標 準 已 要 求 廢 燈 管 回 收 處 理 過 程 中 有 使 用 破 碎 設 備 者, 應 有 防 止 含 汞 蒸 氣 溢 散 及 妥 善 處 理 之 設 施, 且 廠 內 應 設 置 汞 偵 測 裝 置, 避 免 異 常 汞 蒸 氣 逸 散, 並 定 期 檢 測 汞 和 粉 塵 濃 度, 台 灣 處 理 廠 皆 已 依 規 定 具 備 相 關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 二 ) 廢 燈 管 之 管 理 現 況 國 際 間 認 定 汞 為 之 危 險 物 質, 當 其 存 於 廢 棄 物 當 中 即 為 有 害 廢 棄 物, 若 無 依 據 法 規 進 行 適 當 的 處 理 處 置, 即 成 為 生 態 環 境 之 殺 手, 因 此 廢 燈 管 之 生 命 週 期 皆 應 有 恰 當 之 管 理 及 處 理 方 法, 以 下 就 廢 燈 管 之 源 頭 限 制 末 端 管 制 及 污 染 防 制 現 況 說 明 如 下 : 1. 源 頭 限 制 台 灣 針 對 燈 管 之 汞 含 量 限 制 並 無 法 規 強 制 規 範, 但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於 1992 年 起 公 告 實 施 國 內 環 保 標 章 制 度, 透 過 認 證 後 符 合 各 項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受 予 環 保 標 章, 以 生 產 廠 商 自 願 性 方 式 降 低 各 項 產 品 對 環 境 之 污 染 在 環 保 標 章 中, 關 於 燈 管 設 備 之 限 制 汞 含 量 為 下 列 項 目 : (1) 省 能 源 精 緻 型 螢 光 燈 (CFL) 每 燈 泡 ( 管 ) 之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0 mg; (2) 螢 光 燈 管 內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5 mg; (3) 出 口 標 示 燈 及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產 品 使 用 之 燈 管, 燈 管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5 mg/lamp; (4) 顯 示 面 板 中 各 燈 管 之 單 根 燈 管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3 mg, 產 品 之 燈 管 總 汞 含 量 應 低 於 15 mg 2-21

3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圖 非 直 管 廢 燈 管 處 理 流 程 2-22

3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2. 末 端 管 制 國 內 回 收 清 除 及 管 理 含 汞 燈 管 主 要 根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廢 照 明 光 源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以 及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之 產 出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再 利 用 輸 出 及 輸 入 情 形 之 申 報 格 式 項 目 內 容 及 頻 率 等 法 規 規 範 進 行 申 報 回 收 清 除 及 處 理 工 作 依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公 告 廢 日 光 燈 管 為 長 期 不 易 腐 化 及 含 有 害 物 質 成 份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公 告 廢 日 光 燈 直 管 為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並 開 始 徵 收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費 及 執 行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工 作 2003 年 7 月 30 日 就 已 經 發 布 實 施 照 明 光 源 販 賣 業 者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及 其 它 應 遵 行 事 項, 要 求 燈 管 之 販 賣 業 者 均 應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並 做 好 相 關 管 理 及 回 收 之 工 作, 應 遵 行 事 項 公 告 實 施 後, 確 已 提 供 民 眾 除 了 資 源 回 收 車 以 外 一 項 極 為 便 冺 之 選 擇 2007 年 7 月 1 日 起 又 進 一 步 公 告 實 施, 回 收 環 管 日 光 燈 安 定 器 內 藏 式 螢 光 燈 泡 緊 密 型 螢 光 燈 管 及 燈 帽 直 徑 2.6 公 分 以 上 之 白 熾 燈 泡 另 針 對 國 內 HID 燈 近 年 取 代 傳 統 式 燈 泡 之 使 用 量 逐 年 上 升, 特 於 2008 年 7 月 起, 修 正 廢 照 明 光 源 法 規, 增 列 高 強 度 照 明 燈 管 (HID 燈 ) 為 公 告 廢 棄 物 應 回 收 項 目 內 3. 污 染 防 制 在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汞 回 收 蒸 餾 設 備 活 性 碳 吸 附 及 集 塵 設 備 等, 而 現 行 法 規 規 範 廢 燈 管 於 回 收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過 程, 含 汞 物 質 不 得 洩 漏 於 大 氣 中, 處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廢 氣 廢 水 廢 棄 物 之 排 放 以 及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品 質, 必 須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之 管 制 標 準, 如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等 相 關 法 規 皆 針 對 汞 排 放 及 環 境 之 汞 濃 度 規 範 廢 燈 管 處 理 廠 之 排 放 廢 氣 總 汞 含 量 濃 度 應 小 於 0.3 mg/m3; 室 內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之 總 汞 濃 度 應 小 於 0.05 mg/m3 等 標 準 規 範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備 目 前 各 處 理 廠 皆 採 用 集 塵 設 備 為 主 要, 於 後 端 排 放 管 道 中 裝 置 活 性 碳 以 針 對 螢 光 粉 及 可 能 產 生 之 汞 蒸 氣 2-23

3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進 行 吸 附 及 阻 隔 之 作 業, 進 而 避 免 有 害 物 質 逸 散 至 大 氣 中, 造 成 環 境 危 害 廢 活 性 碳 之 處 理 方 法, 將 吸 附 飽 和 之 廢 活 性 碳 放 入 蒸 餾 容 器 中, 經 由 乾 餾 設 備 處 理, 在 負 壓 之 狀 態 下, 其 處 理 條 件 分 別 為, 處 理 溫 度 約 600, 處 理 時 間 約 18 小 時, 即 可 將 活 性 碳 中 所 吸 附 之 汞 脫 附 廢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圖 如 所 示 利 用 活 性 碳 吸 附 與 脫 附 原 理, 經 熱 脫 附 處 理 後 之 微 量 含 汞 廢 氣, 導 入 活 性 碳 濾 床 吸 附 後 再 排 至 大 氣, 其 中 活 性 碳 床 分 層 排 列 以 增 加 與 氣 體 接 觸 之 面 積 活 性 碳 吸 附 含 汞 廢 氣 後 所 含 之 汞 量 取 決 於 各 廠 牌 活 性 碳 對 汞 之 吸 附 能 力 而 使 用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活 性 碳, 因 其 再 生 效 率 高, 活 性 碳 經 過 熱 處 理 法 處 理 後 再 經 2~3 重 蒸 餾, 可 得 % 以 上 之 純 汞, 提 高 其 附 加 價 值 針 對 廢 燈 管 處 理 廠 廢 棄 活 性 碳 之 後 續 流 向, 主 要 為 廢 棄 活 性 碳 經 TCLP 程 序 後, 檢 測 結 果 若 符 合 法 令 標 準, 則 以 一 般 廢 棄 物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 惟 經 TCLP 程 序 後, 檢 測 結 果 若 不 符 法 令 標 準, 則 將 廢 棄 活 性 碳 置 回 原 蒸 餾 程 序 進 行 處 理, 以 求 符 合 法 令 之 標 準 後, 再 以 一 般 廢 棄 物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傳 統 廢 玻 璃 經 回 收 分 類 後, 都 交 由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廠 再 利 用 製 成 容 器, 惟 其 投 入 玻 璃 窯 爐 前, 須 經 清 洗 純 化, 避 免 非 玻 璃 類 之 雜 質 進 入 窯 爐, 降 低 成 品 品 質, 典 型 廢 玻 璃 清 洗 純 化 流 程 如 圖 回 收 的 玻 璃 料 先 經 破 碎 機 破 碎 成 小 於 1 英 吋 粒 徑, 再 經 螺 旋 分 選 機 去 除 有 機 物 與 細 砂, 後 接 脫 水 篩 以 瀝 除 水 份, 再 經 高 架 磁 性 輸 送 帶 去 除 大 片 含 鐵 物, 而 後 以 人 工 做 粗 略 分 類 以 選 除 部 份 雜 物, 此 時 玻 璃 純 度 約 達 93% 隨 後 接 雙 板 門 式 振 動 篩, 上 層 篩 板 的 篩 孔 為 1/4 英 吋, 可 篩 除 破 碎 不 完 全 的 粒 料 ; 粒 徑 小 於 1/4 英 吋 的 進 料 掉 到 下 層 篩 板, 下 層 篩 板 篩 孔 為 20mesh, 故 超 過 20mesh 的 粒 料 需 再 破 碎 通 過 20mesh 篩 板 的 粒 料, 再 經 衝 擊 搗 碎 機 雙 傾 斜 過 篩 及 磁 性 分 離 器 以 去 除 雜 物, 並 減 少 粒 料 體 積, 而 後 貯 放 於 儲 粒 槽 供 玻 璃 再 生 使 用 圖 為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除 了 典 型 的 回 收 系 統 流 程 外, 更 使 用 渦 電 流 分 選 機 去 除 鋁 蓋, 提 高 碎 玻 璃 品 質 2-24

3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國 內 活 性 碳 處 理 流 程 圖 典 型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5

3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圖 新 竹 某 公 司 玻 璃 回 收 系 統 2-26

4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2.7 資 源 回 收 現 況 問 題 分 析 目 前 (103 年 5 月 底 )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42.09%, 較 101 年 增 加 2.18%, 雖 於 行 政 環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稱 鈞 署 ) 資 源 回 收 績 效 考 核 分 組 之 7 個 縣 中 排 序 第 一, 但 仍 較 全 國 資 源 回 收 率 44.14% 仍 有 差 距, 如 何 突 破 新 竹 縣 農 業 與 都 會 型 態 兼 具 之 特 性 問 題, 有 賴 於 加 強 社 區 經 營 輔 導, 以 全 面 提 升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本 工 作 團 隊 承 攬 執 行 貴 局 102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計 畫 協 助 執 行 民 眾 垃 圾 分 類 查 核 結 果, 發 現 垃 圾 包 中 夾 雜 飲 食 容 器, 多 為 使 用 過 便 當 盒 ( 紙 容 器 ) 及 一 次 性 塑 膠 飲 料 杯 ( 塑 膠 容 器 ), 因 有 油 漬 或 食 物 殘 渣 而 與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排 出 根 據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數 據, 新 竹 縣 較 全 國 資 源 回 收 量 就 主 要 回 收 項 目 而 言, 全 國 紙 類 佔 總 回 收 量 比 例 為 49.0%, 新 竹 縣 為 43.3% 差 異 為 5.7%, 另 外 紙 容 器 佔 新 竹 縣 總 量 之 0.8% 較 全 國 2.9% 差 異 達 2.1%, 寶 特 瓶 及 鐵 罐 較 全 國 多 出 2.3% 及 1.9%, 其 他 金 屬 類 則 較 全 國 多 出 8.8%( 新 竹 縣 為 24.8%), 其 他 品 項 則 無 明 顯 差 異 根 據 上 述 差 異 情 形, 顯 示 在 紙 容 器 類 別 有 加 強 之 空 間 新 竹 縣 廢 玻 璃 容 器 於 101 年 共 計 回 收 4, 公 噸, 佔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7.5%, 於 102 年 亦 佔 有 7.4%, 僅 次 於 紙 類 與 金 屬 類 之 回 收 量, 為 重 要 之 可 資 源 回 收 物 類 別 本 縣 轄 內 尖 石 鄉 五 峰 鄉 等 偏 遠 鄉 鎮 地 區 屬 於 原 鄉 部 落, 當 地 民 眾 消 費 含 酒 精 口 服 液 藥 品 普 遍,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清 運 及 處 理 造 成 清 潔 隊 沉 重 之 負 擔, 於 101 年 度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分 別 佔 尖 石 鄉 及 五 峰 鄉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量 之 77.7% 及 79.8%, 近 5 年 來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平 均 佔 五 峰 及 尖 石 鄉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之 64.8% 及 62.6% ( 如 表 2.7-1) 為 降 低 清 潔 隊 收 運 工 作 負 荷, 有 必 要 積 極 辦 理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推 廣 工 作 廢 玻 璃 不 能 焚 化 不 適 掩 埋 及 不 易 再 利 用,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遭 隨 意 棄 置, 除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 如 圖 2.7-1) 外, 農 友 更 可 能 誤 觸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而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率 曾 被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列 為 評 估 國 家 競 爭 力 指 標 之 一, 提 升 再 利 用 率 對 國 家 形 象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故 本 計 畫 以 達 成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推 動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產 業 提 升 弱 勢 關 懷 三 大 目 標 研 提 廢 玻 璃 全 面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期 創 造 全 國 性 議 題, 結 合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提 升 再 利 用 產 值 並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2-27

4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表 新 竹 縣 偏 遠 地 區 歷 年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統 計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清 潔 隊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年 度 ( 公 斤 )A 98 年 44,, 年 56,, 年 60,, 年 41,, 年 150,,637 平 均 70,,588 新 竹 縣 尖 石 鄉 清 潔 隊 體 系 資 源 回 收 總 量 年 度 ( 公 斤 )A 98 年 211,, 年 192,, 年 179,, 年 163,, 年 192,,777 平 均 188,,100 第 二 章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 公 斤 )BB 比 例 B/A* 100% 23, % 37, % 43, % 32, % 82, % 43, %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量 ( 公 斤 )BB 比 例 B/A* 100% 93, % 82, % 123, % 130, % 148, % 115, % 說 明 : 廢 玻 璃 容 器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破 碎 的 玻 璃 容 器 可 能 造 成 人 體 傷 害 圖 廢 玻 璃 棄 置 形 成 環 境 髒 亂 點 情 形 2-28

4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為 達 成 本 計 畫 之 目 標, 依 照 前 述 工 作 項 目 及 內 容, 規 劃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架 構 如 圖 3-1, 依 照 第 一 章 所 列 之 計 畫 工 作 內 容, 分 別 擬 定 本 年 度 計 畫 工 作 方 法 如 下 : 3.1 資 源 回 收 創 意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為 增 進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宣 導 內 容 之 親 和 力, 本 工 作 團 隊 將 資 源 回 收 概 念 及 新 竹 縣 在 地 特 色 融 入, 設 計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俾 應 用 於 宣 導 文 宣 品, 包 括 單 張 海 報 及 本 計 畫 預 計 製 作 之 行 動 人 偶 等, 建 立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之 形 象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之 之 原 先 設 計 理 念 以 新 竹 縣 政 府 希 望 亮 麗 科 技 城 施 政 目 標 為 設 計 概 念, 配 色 方 面 呼 應 縣 政 府 入 口 網 及 環 保 局 logo, 以 藍 白 象 徵 新 竹 風, 搭 配 客 家 花 布 之 領 巾 傳 達 節 能 減 碳 愛 物 惜 物 之 精 神, 及 手 持 具 特 產 柿 子 顏 色 之 風 車 與 象 徵 環 保 的 綠 色 箭 頭 呈 現 資 源 循 環 再 利 用 的 意 念, 並 於 腰 帶 上 標 示 資 源 回 收 標 誌 凸 顯 主 題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之 設 計 詳 圖 由 於 未 來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即 將 土 動 工 而 該 示 範 站 未 來 希 望 達 到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因 此 未 來 也 將 設 計 以 小 蜜 蜂 為 主 題 之 公 仔 造 型 並 分 為 男 女 各 一 為 提 昇 民 眾 對 資 源 回 收 的 印 象 並 提 昇 參 與 的 熱 度 亦 將 設 計 一 般 民 所 喜 愛 的 熊 公 仔 造 型, 預 計 將 設 計 四 組 共 8 種 造 型 之 公 仔, 再 由 民 眾 票 選 產 生 最 適 合 的 公 仔 造 型 以 做 為 後 續 宣 傳 資 源 回 收 之 用 根 據 環 保 署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數 據, 新 竹 縣 較 全 國 資 源 回 收 量 就 主 要 回 收 項 目 而 言, 全 國 紙 類 佔 總 回 收 量 比 例 為 49.0%, 新 竹 縣 為 43.3% 差 異 為 5.7%, 另 外 紙 容 器 佔 新 竹 縣 總 量 之 0.8% 較 全 國 2.9% 差 異 達 2.1%, 寶 特 瓶 及 鐵 罐 較 全 國 多 出 2.3% 及 1.9%, 其 他 金 屬 類 則 較 3-1

4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全 國 多 出 8.8%( 新 竹 縣 為 24.8%), 其 他 品 項 則 無 明 顯 差 異 顯 示 在 紙 容 圖 3-11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3-2

4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器 類 別 有 加 強 之 空 間 另 本 工 作 團 隊 承 攬 貴 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計 畫 於 102 年 度 協 助 執 行 民 眾 垃 圾 分 類 查 核 結 果, 發 現 垃 圾 包 中 夾 雜 飲 食 容 器, 多 為 使 用 過 便 當 盒 ( 紙 容 器 ) 及 一 次 性 塑 膠 飲 料 杯 ( 塑 膠 容 器 ), 因 有 油 漬 或 食 物 殘 渣 而 與 生 活 垃 圾 混 合 排 出, 不 但 增 加 垃 圾 處 理 負 荷, 亦 使 資 源 回 收 效 益 受 到 影 響, 需 實 施 創 新 宣 導 作 法 引 起 民 眾 關 注 及 改 善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分 類 問 題 故 擬 以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印 製 空 白 著 色 線 稿, 背 面 設 計 引 導 民 眾 做 好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之 步 驟 確 認 表, 供 民 眾 於 家 庭 中 執 行 後 勾 選 確 認, 完 成 著 色 及 居 家 回 收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後, 憑 表 至 本 活 動 指 定 窗 口 兌 換 宣 導 品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擬 針 對 本 縣 轄 內 114 所 (85 所 國 小 29 所 國 中 ), 包 括 國 中 小 學 生 56,947 人 ( 國 小 36,706 人 國 中 20,241 人 ) 及 教 職 員 4,620 人 ( 國 小 2,944 人 國 中 1,676 人 ), 合 計 61,567 人 為 對 象 推 動, 延 伸 至 家 庭 以 擴 展 宣 導 層 面 至 最 大 化,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預 期 達 30,000 人 以 上, 且 確 認 表 回 收 份 數 以 至 少 達 10,000 件 以 上 為 目 標 預 計 實 施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一 設 計 及 印 製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 如 圖 ), 背 面 將 印 上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 如 表 ) 之 單 張, 由 學 生 帶 回 利 用 週 日 與 家 庭 成 員 共 同 檢 視 其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如 家 中 是 否 設 置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 便 當 盒 等 紙 或 塑 膠 容 器, 是 否 簡 易 清 洗 後 進 行 回 收 ; 外 出 旅 遊 及 用 餐 落 實 綠 色 餐 飲 就 近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等, 並 於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中 設 計 問 項 及 搭 配 對 應 之 解 決 方 案, 參 與 本 活 動 之 學 生 與 成 庭 成 員 執 行 後 於 檢 核 表 逐 項 勾 選 確 認, 引 導 學 生 及 民 眾 ( 家 庭 成 員 ) 逐 步 實 施 家 中 資 源 回 收 措 施, 對 於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養 成 回 收 之 習 慣 二 前 項 所 述 檢 核 表 內 容 經 貴 局 核 定 後, 建 請 由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發 函 各 中 小 學 校 配 合 實 施, 以 提 高 學 校 配 合 意 願, 確 保 本 活 動 發 揮 宣 導 效 益 三 校 方 將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發 給 各 班 級 學 生, 學 生 攜 回 與 家 中 成 員 按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引 導, 一 同 實 施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增 加 對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3-3

4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3-4

4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學 校 名 稱 班 級 年 班 座 號 :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我 給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的 命 名 : 命 名 緣 由 ( 我 的 想 法 )50 字 以 內 :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3-5

4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新 竹 縣 家 庭 資 源 回 收 日 實 施 狀 況 自 主 檢 核 表 學 校 名 稱 班 級 :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連 絡 電 話 工 作 項 目 1. 家 中 固 定 位 置 放 置 資 源 回 收 物 品 2. 一 次 性 使 用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的 作 法 3. 廢 乾 電 池 單 獨 儲 存 及 回 收 執 行 情 形 YES, 我 家 這 樣 做 我 想 了 解 如 何 做 YES, 我 家 這 樣 做 我 想 了 解 如 何 做 YES, 我 家 這 樣 做 我 想 了 解 如 何 做 解 決 方 案 請 以 各 式 容 器 ( 如 包 裝 用 紙 箱 塑 膠 桶 等 ), 或 臨 時 取 材 ( 如 賣 場 購 買 之 大 型 塑 膠 袋 ) 將 食 物 殘 渣 另 外 收 集, 經 過 簡 易 清 洗 並 以 抹 布 擦 拭 後 陰 乾 電 池 含 汞 及 重 金 屬, 對 人 體 有 高 度 危 害, 且 體 積 小, 故 請 應 單 獨 儲 存 以 塑 膠 容 器 收 集 儲 存 以 防 短 路 爆 炸 4. 廢 玻 璃 容 器 安 全 防 護 YES, 我 家 這 樣 做 我 想 了 解 如 何 做 燈 管 燈 泡 玻 璃 製 品 等 請 以 多 層 報 紙 包 覆 後, 用 適 當 大 小 之 紙 / 塑 膠 容 器 盛 裝, 破 碎 者 應 以 油 性 筆 於 外 觀 加 註 警 語 5. 定 期 動 手 處 理 YES, 我 家 這 樣 做 具 有 資 源 回 收 標 誌 及 塑 膠 材 質 標 示 碼 之 家 中 的 資 源 回 我 想 了 解 如 何 做 物 品, 以 及 保 麗 龍 照 明 光 源 輪 胎 電 子 收 物 電 器 產 品 等 物 品, 均 可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請 妥 善 收 集 後 交 付 清 潔 隊 回 收, 或 自 行 變 賣 給 資 源 回 收 商 或 捐 給 個 體 業 者 ; 亦 可 就 近 利 用 販 賣 場 所 回 收 點 : 包 括 批 發 或 零 售 式 量 販 業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及 便 利 商 店 業 所 設 置 之 資 源 回 收 筒 是 的, 我 與 家 庭 成 員 了 解 如 何 作 好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且 訂 每 週 為 我 家 的 資 源 回 收 日, 大 家 會 一 起 動 手 整 理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物 品,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管 道 減 少 垃 圾 產 生 及 地 球 有 限 資 源 之 開 發, 讓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備 註 :1. 請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已 經 填 妥 後 可 攜 至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指 定 地 點 兌 換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品 乙 份, 敬 請 踴 躍 參 加 2. 環 保 局 保 留 活 動 辦 法 變 更 權 力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諮 詢 專 線 : 若 遇 資 源 回 收 點 或 回 收 業 者 拒 收 情 形, 可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免 費 服 務 專 線 ( 諧 音 : 您 幫 我, 清 一 清 ) 檢 舉 請 多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網 ( 獲 取 資 源 回 收 之 相 關 資 訊 3-6

4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之 體 認 ; 並 發 揮 創 意 將 著 色 稿 完 成 後, 憑 以 兌 換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品, 以 提 高 參 與 之 誘 因 四 建 請 貴 局 協 調 13 鄉 鎮 市 公 所 清 潔 隊 協 助 前 項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品 兌 換 工 作, 依 據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回 收 目 標 數, 初 擬 需 求 數 量 為 10,000 份 五 本 活 動 擬 自 103 年 8 月 下 旬 展 開,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截 止, 活 動 辦 理 期 間 本 計 畫 將 調 查 掌 握 各 公 所 清 潔 隊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品 兌 換 情 形, 並 調 查 彙 整 兌 換 數 量 以 評 析 活 動 執 行 成 果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本 工 作 團 隊 擬 藉 由 辦 理 上 述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並 據 其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供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期 透 過 全 民 參 與 媒 體 報 載 而 創 造 話 題, 形 象 公 仔 與 地 方 之 歸 屬 感 之 連 結, 提 高 民 眾 對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關 注 將 於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前 後 分 別 辦 理 說 明 及 成 果 發 表 之 記 者 會 至 少 各 1 次 以 增 加 媒 體 曝 光, 活 動 前 說 明 會 擬 針 對 國 中 小 承 辦 人 或 連 繫 窗 口 進 行 活 動 辦 法 說 明 另 外, 本 工 作 團 隊 於 協 助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前 以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形 象 設 計 製 作 1 件 行 動 人 偶, 提 高 曝 光 機 會, 並 於 103 年 度 大 型 及 貴 局 指 定 之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預 計 製 作 之 行 動 人 偶 示 意 圖 如 圖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根 據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稱 環 保 署 ) 資 源 回 收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統 計, 2009 年 全 台 總 計 生 產 22 萬 4 千 公 噸 的 各 色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超 過 80% 但 玻 璃 瓶 回 收 率 依 顏 色 略 有 不 同, 相 較 於 透 明 綠 色 雜 色 玻 璃 瓶, 維 士 比 保 力 達 B 所 使 用 的 褐 色 玻 璃 瓶, 未 妥 善 回 收 率 為 其 他 玻 璃 瓶 的 兩 倍 之 多 環 保 署 分 析 褐 色 玻 璃 瓶 無 法 妥 善 回 收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維 士 比 保 力 達 B 屬 於 藥 酒, 衛 生 署 歸 類 為 藥 品, 飲 料 喝 完 後, 空 瓶 經 回 收 也 無 法 二 度 使 用, 造 成 回 收 率 較 其 餘 顏 色 的 空 瓶 來 的 低 3-7

4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廢 玻 璃 不 能 焚 化 不 適 掩 埋 及 不 易 再 利 用,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遭 隨 意 棄 圖 片 來 源 : 環 保 署 減 碳 雙 熊 是 節 能 無 悔, 牽 手 減 碳 活 動 報 導 圖 片 來 源 : 芳 凌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網 頁 ( 小 紅 帽 圖 行 動 人 偶 示 意 圖 置, 除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外, 農 友 更 可 能 誤 觸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而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率 曾 被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列 為 評 估 國 家 競 爭 力 指 標 之 一, 提 升 再 利 用 率 對 國 家 形 象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故 本 計 畫 以 達 成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推 動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提 升 弱 勢 關 懷 三 大 目 標 研 提 廢 玻 璃 全 面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期 創 造 全 國 性 議 題, 結 合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提 升 再 利 用 產 值 並 關 懷 弱 勢 團 體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說 明 依 據 貴 局 102 年 度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及 文 創 作 品 推 廣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書, 建 立 創 新 廢 棄 玻 璃 100% 再 利 用 之 方 法, 係 利 用 金 屬 粉 末 冶 金 製 造 的 概 念 將 玻 璃 粉 末 窯 燒 製 作, 其 優 點 包 括 :1. 低 溫 燒 結 成 型,2. 可 將 不 同 玻 璃 材 料 混 合 運 用 3. 不 加 任 何 複 合 材 料 不 會 影 響 再 次 回 收 再 運 用, 可 達 永 續 循 環 使 用 之 效 益 故 本 計 畫 研 發 之 技 術 具 有 節 能 減 碳 100% 回 收 再 利 用 永 續 循 環 結 合 美 學 設 計 及 發 揮 材 料 特 性 等 項 效 益 與 獨 創 性 製 作 程 序 使 用 設 備 包 括 : 擊 碎 機 網 篩 矽 膠 模 具 灌 蠟 設 備 修 蠟 設 備 真 空 機 脫 蠟 機 電 窯 平 面 研 磨 機 導 角 機 研 磨 設 備 等 ; 3-8

5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製 作 流 程 首 先 將 材 料 進 行 清 洗, 經 過 擊 碎 及 篩 選 獲 得 原 料, 依 據 產 品 設 計 開 模 ; 脫 蠟 鑄 造 係 自 黏 土 原 形 翻 製 軟 質 的 矽 膠 (Silicon) 模, 並 以 石 膏 固 定 後, 灌 入 蠟 液, 待 其 冷 卻 後 取 出 蠟 製 原 型, 加 以 仔 細 修 整, 再 以 耐 火 石 膏 包 埋 蠟 製 原 型, 乾 燥 後 加 熱 或 以 蒸 汽 脫 蠟, 獲 得 一 個 耐 火 石 膏 空 心 鑄 造 模, 再 將 鑄 料 填 入 模 內 加 溫 燒 熔, 於 冷 凝 成 形 後 敲 碎 耐 火 石 膏 模, 並 加 以 打 磨 修 整 與 拋 光 獲 得 產 品, 上 述 製 作 流 程 詳 圖

5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廢 玻 璃 文 創 作 品 脫 蠟 鑄 造 流 程 3-10

5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電 窯 適 用 於 耐 火 石 膏 模 鑄 造 脫 蠟 鑄 造 粉 末 鑄 造 自 重 下 垂 ( 烤 彎 熔 陷 ) 熔 合 玻 璃 千 花 玻 璃 玻 璃 釉 藥 彩 繪 等 等 玻 璃 工 藝 用 電 窯 的 溫 度 需 求 不 及 陶 瓷 用 電 窯, 玻 璃 工 藝 用 電 窯 最 高 窯 溫 只 要 900 就 夠, 因 為 用 於 脫 蠟 鑄 造 時 只 需 850, 用 於 熔 合 玻 璃 時 只 要 800, 用 於 平 板 玻 璃 自 重 下 垂 ( 烤 彎 熔 陷 ) 只 要 700, 用 於 玻 璃 作 品 的 徐 冷 只 要 500 脫 蠟 機 的 用 途 是 在 脫 蠟 鑄 造 時, 將 耐 火 石 膏 模 內 的 蠟 模 原 型 去 除, 以 獲 得 中 空 的 模 具 以 便 於 裝 填 玻 璃 鑄 料 ; 有 兩 種 形 式, 一 種 是 以 電 熱 將 蠟 燃 燒 的 電 氣 脫 蠟 機, 另 一 種 為 以 蒸 汽 將 蠟 熱 熔 使 之 流 出 的 蒸 蠟 機, 後 者 因 熱 熔 而 流 出 的 蠟 冷 卻 後 還 可 以 回 收, 既 環 保 又 經 濟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文 件 建 立 及 推 廣 擬 以 前 述 方 法 為 基 礎, 建 立 以 100% 回 收 有 色 容 器 強 化 玻 璃 及 車 用 玻 璃 等 各 種 廢 玻 璃 為 原 料 製 作 文 創 作 品 之 技 術 文 件, 加 以 推 廣 以 增 加 廢 玻 璃 之 後 端 再 利 用 之 途 徑 技 術 文 件 適 用 之 文 創 作 品 至 少 達 5 種 以 上, 將 設 計 具 新 竹 縣 特 色 之 作 品, 包 括 獎 盃 獎 牌 藝 術 紀 念 品 日 常 用 品 等 項, 提 供 玻 璃 文 創 產 業 實 體 化 之 參 考, 攜 手 經 營 環 保 工 作, 以 強 化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深 耕 對 這 片 土 地 的 情 感 另 將 邀 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從 業 人 士 或 學 術 界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講 師, 將 至 少 協 助 辦 理 3 場 廢 玻 璃 回 收 100% 再 利 用 技 術 之 推 廣 及 研 討 會 議 (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達 30 人 以 上 ), 提 供 玻 璃 產 業 文 創 從 業 人 士 民 技 術 交 流 平 台, 使 廢 玻 璃 100% 回 收 再 利 用 技 術 應 用 於 文 創 作 品 層 面 得 以 擴 展 3.3 結 合 產 官 學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及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接 軌 本 項 工 作 旨 在 結 合 產 官 學 的 能 量, 設 置 以 廢 玻 璃 為 材 料 之 裝 置 藝 術 及 進 行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保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3-11

5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將 由 本 計 畫 協 助 貴 局 促 成 在 地 玻 璃 產 業 或 玻 璃 文 創 業 者 與 學 術 單 位 合 作, 設 計 可 行 之 裝 置 藝 術 藍 圖 並 協 談 玻 璃 容 器 製 造 業 者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贊 助 加 以 實 體 化 設 計 藍 圖 擬 以 客 家 山 城 意 象 為 主 題, 如 桐 花 祭 義 民 祭 天 穿 日 等, 將 客 家 勤 儉 節 能 惜 物, 蘊 含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之 精 神 加 以 發 揮, 配 合 新 竹 縣 重 大 建 設 及 城 市 願 景, 於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或 縣 政 府 廣 場 等 貴 局 指 定 之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裝 置 藝 術, 向 民 眾 展 示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之 成 果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示 意 圖 詳 由 於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建 造 為 裝 置 藝 所 費 不 貲, 以 新 竹 縣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玻 璃 創 意 中 心 創 作 之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為 例, 工 程 蓋 需 費 用 達 500 萬 元, 該 平 台 全 高 539 公 分, 寬 633 公 分, 由 基 礎 RC 結 構 支 撐 不 銹 鋼 樹 幹, 樹 皮 由 褐 色 廢 玻 璃 容 器 壓 製 而 成, 將 以 綠 色 廢 玻 璃 容 器 壓 製 成 樹 葉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全 國 首 創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圖 故 需 由 供 需 層 面 切 入, 於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層 面, 可 由 貴 局 發 包 予 台 灣 環 境 管 理 會 計 協 會 執 行 之 新 竹 縣 ESCO 推 動 專 案 辦 公 室 計 畫, 整 合 能 源 服 務 業 相 關 之 產 業 ( 如 春 池 玻 璃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 回 收 廢 玻 璃 容 器 生 產 建 材, 販 售 與 建 設 公 司 建 立 供 需 互 動 平 台, 使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 推 動 架 構 如 圖 ) 應 運 而 生, 進 而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故 可 藉 由 協 談 企 業 與 廢 玻 璃 回 收 文 創 業 者 學 術 界 交 流 合 作, 朝 產 品 多 元 化 邁 進, 並 以 善 盡 企 業 責 任 為 出 發 ( 如 新 竹 縣 大 享 容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為 生 產 有 色 玻 璃 容 器 廠 商 ), 或 以 提 升 企 業 形 象 等 誘 因, 協 談 贊 助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之 設 置, 鼓 勵 綠 色 生 產 及 帶 動 新 竹 地 區 玻 璃 產 業 之 發 展 社 福 機 構 及 弱 勢 族 群 技 術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而 本 工 作 團 隊 協 助 導 入 學 術 及 玻 璃 產 業 之 技 術 下, 擬 輔 導 長 期 投 入 環 境 保 護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如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更 生 保 護 會 新 竹 分 會 等, 進 行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學 習 玻 璃 材 料 加 工 技 術, 例 如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成 鑰 匙 圈 ( 如 圖 ), 並 協 助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至 少 將 協 助 辦 理 3 場 以 上 之 技 術 轉 移 ( 教 育 ) 訓 練, 豐 富 其 產 品 內 容 及 技 術 之 提 升 3-12

5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說 明 : 新 竹 玻 璃 藝 術 中 心 裝 置 藝 術 作 品 年 年 有 餘, 作 者 : 鄭 武 鈺 綠 精 靈 光 雕, 作 者 : 阿 水 工 房 美 人 魚 在 哪 裡, 作 者 :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圖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示 意 圖 說 明 :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玻 璃 創 意 中 心 創 作 之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玻 璃 創 意 中 心 創 作 之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完 工 示 意 圖 圖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3-13

5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架 構 圖 片 說 明 :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成 之 鑰 匙 圈 圖 片 說 明 :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品 技 術 訓 練 情 形 圖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品 及 技 術 訓 練 示 意 圖 3-14

5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除 協 助 社 福 機 構 及 弱 勢 族 群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外, 本 工 作 團 隊 將 協 助 社 會 褔 利 機 構 辦 理 10 場 以 上 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且 每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以 達 50 人 以 上 為 目 標, 輔 導 推 廣 其 以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作 品 之 銷 售,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本 計 畫 於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推 廣 工 作 主 軸 :1. 與 在 地 玻 璃 文 創 工 藝 產 業 合 作 推 廣 本 縣 民 俗 特 色 2. 廢 玻 璃 容 器 創 意 再 利 用 DIY 環 保 教 育 課 程 設 置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其 中 在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加 工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擬 於 本 縣 轄 內 2 處 學 校 ( 初 擬 為 新 竹 縣 桃 山 國 小 及 錦 山 國 小 ) 1 處 公 有 資 源 回 收 站 (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 辦 理, 將 充 分 體 現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精 神 與 成 效, 經 費 不 足 部 分 協 談 企 業 贊 助 方 式 辦 理 執 行 擬 以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號 召 民 眾 參 與, 由 施 作 學 校 之 學 生 參 與, 或 輔 導 社 會 弱 勢 族 群 ( 如 更 生 人 ) 投 入 等 3 種 方 式 進 行, 聘 請 玻 璃 技 藝 與 綠 能 環 保 推 廣 者 玻 璃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 名 單 詳 P.3-22 表 3.5-2) 擔 任 師 資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針 對 校 園 圍 牆 及 資 源 回 收 站 進 行 牆 面 美 化 工 程 將 廢 玻 璃 ( 包 含 各 色 之 廢 玻 璃 容 器 平 板 玻 璃 等 ) 材 料, 經 切 割 研 磨 拋 光 等 程 序, 由 上 述 參 與 者 DIY 為 牆 面 美 化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再 結 合 原 住 民 圖 騰 縣 鳥 縣 花 及 縣 樹 等 地 方 特 色 ( 示 意 圖 詳 ) 之 設 計, 營 造 校 園 及 社 區 以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美 化 之 新 風 貌 3.3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貴 局 於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內 即 將 發 包 建 置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預 計 基 地 面 積 約 3,900 坪, 建 蔽 率 14.8%( 約 585 坪 ), 將 為 全 國 首 創 以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建 材 構 成, 兼 具 創 新 設 計 之 低 碳 綠 建 築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配 置 圖 如 圖 為 推 廣 使 民 眾 認 識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展 縣 政 府 推 動 資 3-15

5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決 心, 擬 協 助 舉 辦 1 場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企 業 贊 助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配 置 圖 圖 片 說 明 : 原 住 民 圖 騰 意 象 圖 片 說 明 : 橫 山 國 中 圍 牆 (99 年 ) 圖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美 化 牆 面 成 果 示 意 圖 3-16

5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媒 體 發 布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里 程 碑 之 策 略 將 協 助 研 擬 及 發 布 新 聞 稿 廣 邀 各 大 媒 體, 發 表 貴 局 將 於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設 置 全 國 首 創 綠 能 低 碳 設 計 之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同 時 表 揚 贊 助 於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基 地 設 置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之 企 業, 此 舉 將 增 加 企 業 參 與 之 意 願 記 者 會 召 開 地 點 擬 於 縣 政 府 或 貴 局 指 定 地 點, 現 場 布 置 除 提 供 新 聞 稿 茶 點 外, 擬 請 新 竹 縣 大 家 長 邱 縣 長 主 持 記 者 會, 由 本 工 作 團 隊 協 助 邀 集 各 界 (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本 縣 企 業 民 意 代 表 等 ) 見 證 新 竹 縣 邁 入 資 源 回 收 之 創 新 里 程 碑 現 場 建 議 由 工 程 承 攬 廠 商 就 園 區 之 交 通 分 析 視 覺 分 析 設 計 策 略 機 能 配 置 日 照 分 析 氣 流 分 析 等 項, 向 與 會 者 介 紹 園 區 之 特 色 ( 其 一 ) 如 圖 藉 由 宣 傳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及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理 念, 揭 示 新 竹 縣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創 新 里 程 碑, 刊 登 於 本 縣 機 關 以 外 之 新 聞 版 面 ( 含 電 子 媒 體 平 面 媒 體 及 網 路 媒 體 ) 至 少 達 3 篇 以 上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導 入 輔 導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於 102 年 列 管 名 單 為 189 人, 於 103 年 度 經 現 場 輔 導 後 共 計 新 增 34 人, 解 列 5 人, 因 此 現 階 段 列 管 名 單 為 219 人, 現 階 段 完 成 98 處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回 收 據 點 之 現 場 訪 查, 已 完 成 列 管 219 人 之 44.7% 98 位 受 訪 之 個 體 業 者 中 以 女 性 55 位 居 多 ( 佔 56.1%), 男 性 為 43 位 (43.9%); 其 中 身 心 殘 障 有 5 位 ( 佔 5.1%); 另 專 職 拾 荒 工 作 者 居 多, 共 計 75 位 (76.5%), 兼 職 者 23 位 (23.5%) 新 竹 縣 部 分 鄉 鎮, 尤 其 是 地 處 偏 遠 者, 如 峨 眉 鄉 五 峰 鄉 等, 反 映 其 資 源 回 收 量 相 較 人 口 集 中 工 商 發 達 之 鄉 鎮 為 低, 個 體 業 者 之 回 收 量 對 整 體 之 回 收 量 有 一 定 之 影 響 而 個 體 業 者 多 為 社 會 上 較 為 弱 勢 之 族 群, 加 上 少 數 占 用 公 共 空 間, 或 者 任 意 堆 置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之 情 形, 產 生 負 面 印 象, 因 此 輔 導 個 體 業 者 進 行 形 象 改 造 相 形 重 要, 而 首 先 則 應 掌 握 新 竹 縣 個 體 業 者 名 單 上 述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列 管 189 人 名 單, 在 現 場 訪 查 輔 導 召 開 個 體 業 者 教 育 宣 導 會 議 中 調 查, 及 蒐 集 各 鄉 鎮 市 清 潔 隊 掌 握 3-17

5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特 色 ( 其 一 ) 名 單 加 以 比 對 後, 共 新 增 34 人 而 經 過 現 場 訪 查 結 果 後, 已 身 故 或 遷 移 重 新 就 業 解 除 列 管 者 計 4 人,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目 前 (103 年 ) 列 管 219 人, 女 性 計 122 人 (55.7%) 男 97 人 (44.3%), 主 要 居 住 於 竹 北 市 計 49 人 (22.4%) 其 次 為 竹 東 鎮 43 人 (19.6%), 如 表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於 資 源 回 收 通 路 中, 一 直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若 能 妥 善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並 將 其 導 入 鄰 里 社 區 大 樓 內 服 務, 必 可 提 升 市 容 與 社 區 整 體 營 造 為 整 合 物 業 管 理 推 動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達 到 照 顧 弱 勢, 提 升 社 區 資 源 回 收 成 效, 將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破 除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者 髒 亂 之 印 象 3-18

6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列 管 人 數 鄉 鎮 市 別 102 年 列 103 年 新 103 年 解 103 年 列 管 數 管 (A) 增 (B) 列 (C) (D)=(A)+(B)-C 鄉 鎮 佔 比 例 (%) 竹 北 市 竹 東 鎮 新 埔 鎮 湖 口 鄉 關 西 鎮 北 埔 鄉 寶 山 鄉 新 豐 鄉 尖 石 鄉 芎 林 鄉 五 峰 鄉 橫 山 鄉 峨 眉 鄉 總 計 單 位 : 人 數 3.4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措 施 廢 玻 璃 不 能 焚 化 不 適 掩 埋 及 不 易 再 利 用, 致 廢 玻 璃 容 器 常 遭 隨 意 棄 置, 除 造 成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 如 圖 3.4-1) 外, 農 友 更 可 能 誤 觸 而 導 致 身 體 受 傷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喚 起 民 眾 對 廢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之 重 視, 防 杜 廢 玻 璃 容 器 任 意 棄 置, 避 免 意 外 傷 害 發 生, 提 升 縣 容 整 潔 度 研 擬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措 施 如 下 : 一 於 貴 局 Facebook( 臉 書 )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發 布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訊 息, 每 兩 週 至 少 更 新 訊 息 1 則 以 上 二 委 託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 如 飛 揚 及 亞 太 廣 播 公 司 ) 錄 製 生 動 活 潑 之 聲 音 內 容 穿 插 於 廣 播 節 目 播 放 至 少 2 則 以 上 各 為 期 1 個 月, 並 以 租 用 3-19

6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電 子 看 板 媒 體 等 方 式, 針 對 民 眾 以 多 元 方 式 加 以 宣 傳, 每 月 發 佈 量 3 則 以 上 三 印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1,000 份 及 海 報 50 張, 內 容 擬 如 圖 3.4-1, 透 過 轄 內 13 鄉 鎮 市 公 所 張 貼 及 提 供 民 眾 索 取, 使 民 眾 深 入 瞭 解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3.5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玻 璃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回 收 價 值, 幾 乎 能 完 全 再 利 用,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統 計, 回 收 一 支 酒 瓶 約 可 節 省 0.8 度 的 用 電, 節 省 下 來 的 能 源 可 讓 100 燭 光 的 燈 泡 亮 4 小 時, 回 收 一 噸 的 玻 璃 更 能 減 少 95 公 斤 的 二 氧 化 碳, 玻 璃 回 收 可 說 是 對 環 境 保 護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玻 璃 製 品 回 收 率 曾 是 瑞 士 洛 桑 國 際 管 理 學 院 國 家 競 爭 力 評 比 指 標 之 一, 代 表 一 個 國 家 對 資 源 回 收 的 重 視 與 努 力 程 度, 而 玻 璃 是 新 竹 縣 重 要 的 特 色 產 業, 高 品 質 玻 璃 的 回 收 也 符 合 縣 府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與 綠 色 產 業 的 政 策 本 項 工 作 旨 在 聚 焦 回 收 玻 璃 的 再 利 用, 經 由 各 種 玻 璃 技 法 的 研 習 課 程, 引 導 學 員 進 入 玻 璃 藝 術 世 界, 賦 予 廢 棄 玻 璃 新 生 命 擬 協 助 貴 局 辦 理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主 題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與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的 環 保 創 意 政 策 研 討 會 議 程 詳 如 表 3.5-1, 預 計 執 行 工 作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一 擬 協 助 貴 局 將 協 辦 之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主 題 為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對 象 為 全 國 高 中 職 或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及 有 興 趣 參 與 玻 璃 技 藝 與 綠 能 環 保 推 廣 者 玻 璃 相 關 業 界 人 士 ( 名 單 詳 表 3.5-2), 參 與 人 數 以 達 300 人 以 上 目 標 二 邀 請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冀 望 藉 由 各 國 環 保 專 家 之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出 更 有 創 意 的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環 保 政 策 預 計 於 2014 年 10 月 假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2 樓 會 議 室 與 玻 璃 創 意 中 心 舉 辦, 初 擬 邀 請 日 本 京 都 府 立 大 學 三 橋 俊 雄 博 士 (Mitsuhashi Toshio Ph.D.), 以 回 收 玻 璃 展 風 華 進 行 主 題 演 講, 同 時 邀 請 了 包 括 馬 來 西 亞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之 環 保 專 家,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3-20

6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3-21

6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時 間 進 行 項 目 討 論 主 題 & 講 師 08:30~09:00 報 到 09:00~09:05 開 幕 式 09:05~09:20 貴 賓 致 詞 09:20~09:40 台 灣 新 竹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發 表 儀 式 09:40~11:00 與 談 人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長 黃 信 行 先 生 講 師 SECTION 1. 環 保 制 度 與 法 規 的 平 衡 適 用 早 稻 田 大 學 人 間 科 學 學 術 院 教 授 性 影 響 及 效 果 鳥 越 皓 之 先 生 邱 六 郎 律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律 師 邱 六 郎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11:00~11:10 茶 敘 時 間 11:10~12:30 SECTION 2. 環 保 科 技 的 落 實 與 發 展 12:30~13:40 環 保 有 機 蔬 食 自 助 午 餐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與 談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組 長 蔡 振 球 先 生 講 師 德 商 搖 籃 到 搖 籃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EPEA) 創 辦 人 PhD.Michael Braungart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經 理 呂 穎 彬 先 生 暐 順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林 清 和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3-22

6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 續 ) 時 間 進 行 項 目 討 論 主 題 & 講 師 與 談 人 台 灣 聲 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MPO) 總 經 理 陳 世 昌 先 生 SECTION 3. 13:40~15:00 城 市 環 保 科 技 與 城 市 行 銷 講 師 鹿 兒 島 大 學 法 文 學 部 教 授 菱 山 宏 輔 先 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所 ) 主 任 林 新 華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與 談 人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局 長 黃 士 漢 先 生 SECTION 4 講 師 15:30~16:50 ドニコ インター 株 式 會 社 點 石 成 金 綠 色 經 濟 創 新 機 以 環 會 長 保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產 品 為 例 猪 子 兼 行 先 生 春 池 玻 璃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特 助 吳 庭 安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16:50~17:00 閉 幕 式 3-23

6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玻 璃 業 者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單 位 1 林 肇 睢 男 台 明 將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蔡 松 平 男 立 人 玻 璃 3 黃 正 郎 男 琦 諾 玻 璃 4 黃 寶 雪 女 正 一 玻 璃 5 吳 春 池 男 春 池 玻 璃 6 蔡 雅 珊 女 合 美 玻 璃 7 李 素 卿 女 美 祥 工 業 8 范 文 正 男 伍 強 玻 璃 9 謝 海 杉 男 合 益 玻 璃 10 劉 明 忠 男 同 嘉 企 業 11 徐 文 雄 男 國 泰 玻 璃 12 周 良 珀 女 仟 庚 玻 璃 13 蘇 定 豐 男 重 元 玻 璃 14 林 瑤 農 男 隆 泰 玻 璃 15 王 水 吉 男 聯 恆 玻 璃 16 陳 宗 漢 男 邑 昌 玻 璃 17 陳 民 翊 男 光 合 玻 璃 玻 璃 創 作 者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單 位 1 黃 安 福 男 安 福 玻 璃 雕 塑 室 2 許 宏 文 男 玻 璃 雕 塑 3 王 明 標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4 戴 文 泰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5 鄭 武 鈺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及 教 學 6 李 國 陽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7 黃 順 樂 男 霓 虹 燈 藝 術 創 作 8 林 健 中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9 張 炳 鈞 男 張 炳 鈞 藝 術 工 作 室 10 楊 棟 明 男 楊 棟 明 玻 璃 創 作 室 11 呂 玉 霞 女 玻 璃 彩 繪 12 吳 寬 亮 男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13 黃 瓊 儀 女 玻 璃 藝 術 創 作 3-24

6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環 保 玻 璃 展 風 華 國 際 研 討 會 預 定 邀 請 業 界 名 單 ( 續 ) 玻 璃 研 發 編 號 姓 名 性 別 單 位 1 李 政 道 男 工 業 局 玻 璃 專 案 主 持 人 2 陳 鈾 征 男 工 研 院 材 化 所 3 疏 偉 傑 男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玻 璃 創 意 中 心 主 任 4 胡 祖 武 男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設 計 系 主 任 5 蘇 英 正 男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美 術 工 藝 系 /3D 設 計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6 丁 知 強 男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育 成 中 心 主 任 7 邱 秋 德 男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生 活 產 品 設 計 系 專 任 教 授 三 為 讓 與 會 來 賓 對 玻 璃 回 收 永 續 經 營 有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會, 也 將 展 示 各 種 玻 璃 工 法 的 主 題 展 示 區 與 實 作 區, 搭 配 2014 年 環 境 體 驗 年 進 行 各 種 實 作 活 動, 藉 此 提 供 來 賓 與 參 與 者 對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有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體 驗 3.6 舉 辦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將 協 助 辦 理 1 場 大 型 扶 助 弱 勢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由 社 福 團 體 各 校 社 工 社 團 及 企 業 等 單 位 以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主 題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中 同 時 辦 理 DIY 活 動 並 展 示 本 縣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園 遊 會 所 得 部 分 捐 贈 本 縣 社 福 團 體 以 達 扶 助 弱 勢 及 資 源 回 收 推 廣 成 效 園 遊 會 參 與 人 數 以 達 300 人 以 上 為 目 標 茲 就 本 工 作 團 隊 針 對 大 型 扶 助 弱 勢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執 行 規 畫 說 明 如 下 : 一 活 動 名 稱 :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珍 惜 資 源 分 享 愛, 資 源 回 收 愛 心 園 遊 會 二 活 動 宗 旨 與 目 的 : 協 助 社 會 褔 利 機 構 辦 理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等 義 賣 活 動, 結 合 縣 政 府 及 社 會 民 間 人 士 之 力 量, 將 活 動 當 日 義 賣 所 得, 捐 贈 給 弱 勢 團 體 或 社 會 褔 利 機 構, 提 升 產 品 公 益 義 賣 收 入 以 達 照 顧 弱 勢 之 目 的 3-25

6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三 主 辦 單 位 與 協 辦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協 辦 單 位 :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 暫 定 ) 竫 豐 工 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等 四 活 動 日 期 與 時 間 : 活 動 日 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 09:00-12:00 五 活 動 地 點 及 設 攤 對 象 : 本 次 愛 心 園 遊 會 之 攤 位 場 地 擬 設 在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 暫 定 ), 預 計 30 個 攤 位, 為 使 園 遊 會 具 多 樣 性 與 活 潑 性, 攤 位 內 容 與 社 福 機 構 社 區 志 工 團 體 協 議 後 協 助 統 籌 辦 理, 以 避 免 發 生 重 複 性 之 攤 位 登 記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3 年 10 月 20 日 止 登 記 方 式 : 攤 位 申 請 書 ( 如 表 3.6-1) 於 登 記 截 止 日 前 交 由 本 計 畫 規 劃 辦 理 六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 環 保 署 縣 政 府 縣 議 會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新 竹 縣 民 眾 及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等 七 活 動 地 點 攤 位 安 排 : 本 次 園 遊 會 活 動 場 地 佈 置 由 本 工 作 團 隊 協 助 辦 理,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10 月 22 日 ) 架 設 完 畢, 每 個 攤 位 皆 設 有 帳 篷 1 個 攤 位 租 金 規 定 : 每 一 攤 位 均 收 取 場 地 租 金 新 台 幣 300 元 整 ( 暫 定 ), 該 項 租 金 之 收 益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列 捐 贈 弱 勢 團 體 或 單 位 之 善 款 金 額 活 動 攤 位 之 擺 設 位 置 及 順 序, 由 本 工 作 團 隊 統 一 規 劃 排 列 報 請 貴 局 同 意 後 實 施 由 於 年 底 選 戰 將 近, 為 避 免 出 現 爭 議 情 況, 各 攤 位 所 使 用 相 關 物 品, 均 不 得 出 現 與 競 選 有 關 之 器 具 與 材 料 八 活 動 當 日 消 費 方 式 : 愛 心 園 遊 會 之 消 費 方 式 均 以 園 遊 卷 之 交 易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全 程 不 得 以 現 金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活 動, 各 攤 位 應 製 作 銘 謝 現 金 交 易 的 看 板 以 資 識 別 3-26

6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表 園 遊 會 攤 位 申 請 書 廠 商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力 需 求 無 有 110V 插 座 ( 請 自 備 延 長 線 ) 攤 位 費 用 攤 位 租 金 300 元 販 售 項 目 請 說 明 : 例 如 : 新 鮮 果 汁 吧 雕 魚 燒 粽 子 等 販 售 價 格 請 說 明 : 單 項 價 格 或 套 裝 價 格 現 場 佈 置 方 式 請 說 明 : 例 如 : 使 用 瓦 斯 爐 火 電 磁 爐 電 視 電 腦 音 響 等 方 式 備 註 各 攤 商 當 日 所 收 取 之 園 遊 卷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依 面 額 之 不 同 分 類 黏 貼 於 園 遊 券 黏 貼 憑 證 上 ( 黏 貼 憑 證 如 附 件 三 ), 交 由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兌 換 現 金, 逾 期 作 廢 活 動 當 日 所 獲 得 之 收 益, 依 各 攤 位 實 際 繳 回 兌 換 之 園 遊 卷 並 扣 除 場 地 租 金 費 用 後, 提 撥 總 營 業 金 額 之 15% 做 為 此 次 捐 贈 善 款 之 回 饋 金 申 請 日 期 審 核 簽 名 ( 承 辦 單 位 簽 名 處 ) 3-27

6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園 遊 卷 之 印 製 由 本 工 作 團 隊 統 籌 辦 理, 園 遊 卷 之 面 額 單 位 分 為 10 元 5 元, 每 張 園 遊 卷 金 額 總 計 80 元 園 遊 卷 之 銷 售 採 取 預 售 及 現 場 銷 售 兩 種 方 式 九 園 遊 卷 之 兌 換 與 處 理 : 各 攤 位 當 日 所 收 取 之 園 遊 卷 於 活 動 當 日 13:00 前 依 面 額 之 不 同 分 類 黏 貼 於 園 遊 券 黏 貼 憑 證 上, 交 由 服 務 台 攤 位 辦 理 兌 換 現 金, 逾 期 作 廢 活 動 當 日 所 獲 得 之 收 益, 將 全 數 做 為 此 次 捐 贈 善 款 之 回 饋 金 十 廣 宣 策 略 及 執 行 方 式 : 為 擴 大 此 次 愛 心 園 遊 會 之 成 效, 並 提 升 貴 局 及 參 與 單 位 之 整 體 公 益 形 象, 將 透 過 媒 體 發 布 活 動 訊 息, 以 提 升 此 次 活 動 之 曝 光 度 十 一 活 動 人 力 與 職 務 分 配 表 : 事 前 籌 備 工 作 小 組 職 務 分 配 十 二 預 算 評 估 與 分 配 : 依 貴 局 徵 選 須 知 規 定, 辦 理 重 大 活 動 或 購 置 20 萬 元 ( 含 ) 以 上 物 品 時, 應 先 行 提 送 活 動 計 畫 書 ( 含 合 理 性 之 經 費 配 置 表 ) 或 相 關 資 料, 經 貴 局 核 可 後 辦 理 十 三 其 他 事 項 : 1. 園 遊 會 各 攤 位 使 用 器 材 請 自 行 準 備, 設 攤 內 容 若 為 飲 料 或 食 品 類, 將 宣 導 注 意 衛 生 與 清 潔, 避 免 飲 品 腐 壞 產 生 食 物 中 毒 之 情 事 2. 禁 止 販 賣 活 體 動 物 3. 協 商 設 攤 單 位 商 品 定 價 勿 過 高, 並 配 合 園 遊 券 面 額 以 5 元 之 倍 數 計 價, 避 免 發 生 不 必 要 之 消 費 糾 紛 4. 活 動 結 束 前 須 將 場 地 整 理 乾 淨 並 復 原 5. 宣 導 各 參 加 單 位 配 合 本 活 動 時 間 暨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3-28

7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3.7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備 管 理 本 計 畫 將 派 駐 貴 局 人 力 2 名 (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畢 業, 並 具 電 腦 資 訊 技 能 ) 租 賃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2 核 心 或 相 同 等 級 以 上 中 央 處 理 器 ) 數 位 相 機 1 台 (1000 萬 畫 素 ( 含 ) 以 上, 光 圈 F1.4( 含 ) 以 上 ) 及 租 賃 車 輛 1 部 ( 一 年 內 租 賃 車 輛 含 甲 式 全 險, 並 需 領 有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節 能 標 章 ), 協 助 本 計 畫 各 項 工 作 推 動 及 業 務 諮 詢, 及 貴 局 交 辦 事 項 之 執 行 3.8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配 合 辦 理 103 年 度 宣 導 活 動 本 計 畫 將 配 合 貴 局 針 對 執 行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機 關 團 體 等 四 大 體 系 所 辦 理 之 宣 導 活 動 藉 由 宣 導 活 動 發 揮 播 種 的 概 念, 使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能 向 下 紮 根 向 上 萌 芽, 以 提 升 整 體 宣 導 之 效 益 協 助 召 開 工 作 進 度 及 協 調 會 為 使 環 保 局 有 效 掌 握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進 度 及 相 關 工 作 之 溝 通 協 調, 本 計 畫 將 每 個 月 與 環 保 局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工 作 協 調 會, 會 議 內 容 包 括 : 當 月 工 作 成 果 報 告 工 作 進 度 說 明 及 下 月 之 工 作 內 容 及 重 點, 且 就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需 環 保 局 協 助 配 合 之 事 項 提 出 討 論, 請 局 內 提 供 相 關 指 示 及 建 議, 以 調 整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方 向 及 重 點, 協 助 局 內 業 務 執 行 本 團 隊 也 會 將 計 畫 執 行 上 所 發 現 之 問 題 與 困 難 點 提 出, 與 環 保 局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研 商 與 討 論, 並 商 議 解 決 方 法 彙 整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將 協 助 貴 局 依 環 保 署 規 定 提 報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初 擬 報 告 內 容 至 少 包 含 :1. 執 行 摘 要 2. 整 體 執 行 成 效 3. 創 新 作 法 及 執 行 成 效 4. 具 體 效 益 5. 執 行 困 難 及 改 善 方 式 6. 未 來 展 望 7. 附 件 照 片 ( 活 動 照 片 或 相 關 資 料 ) 等 項 本 工 作 團 隊 將 按 照 規 定 事 項, 協 助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並 於 期 限 前 提 交 環 保 局 核 備 另 外, 本 計 畫 預 期 之 執 行 成 果 : 資 源 回 收 創 意 宣 導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3-29

7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裝 置 藝 術 等, 皆 屬 於 資 源 回 收 之 創 新 作 為, 將 協 助 納 入 環 保 署 103 年 度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考 核 所 需 之 成 果 展 示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為 順 利 推 行 各 項 工 作, 達 成 各 項 計 畫 目 標, 本 計 畫 將 由 常 駐 環 保 局, 負 責 協 助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及 本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之 推 動, 並 協 助 環 保 局 本 畫 相 關 工 作 之 資 料 建 檔 作 業, 及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將 配 合 執 行 環 保 署 重 大 政 策 及 各 項 例 行 性 臨 時 性 交 辦 之 案 件 依 貴 局 指 示 交 付 提 送 新 竹 縣 政 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資 源 回 收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計 畫 相 關 報 告 文 件 或 資 料 此 外, 依 評 選 須 知 之 要 求, 本 計 畫 也 提 供 執 行 時 所 需 之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以 供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稽 巡 查 建 檔 資 料 傳 輸 及 統 計 之 用, 期 使 事 業 期 使 資 源 回 收 稽 查 及 建 檔 工 作 之 推 動 更 為 順 利 3-30

7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內 容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兌 換 宣 導 品 活 動 辦 理 成 果 發 表 記 者 會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說 明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文 件 建 立 及 推 廣 結 合 產 官 學 豎 立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標 竿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及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接 軌 社 福 機 構 及 弱 勢 族 群 技 術 技 術 轉 移 訓 練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文 創 產 品 義 賣 活 動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DIY 宣 導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暨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發 表 大 型 記 者 會 媒 體 發 布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里 程 碑 之 策 略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導 入 輔 導 加 強 廢 玻 璃 回 收 媒 體 宣 導 措 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舉 辦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派 駐 人 員 及 設 備 管 理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圖 3 1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2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4 圖 新 竹 縣 專 屬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及 著 色 線 稿... 5 圖 行 動 人 偶 示 意 圖

7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三 章 工 作 內 容 與 方 法 圖 廢 玻 璃 文 創 作 品 脫 蠟 鑄 造 流 程 圖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示 意 圖 圖 玻 璃 / 綠 能 教 學 平 台 圖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架 構 圖 廢 玻 璃 回 收 材 料 加 工 製 品 及 技 術 訓 練 示 意 圖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配 置 圖 圖 廢 玻 璃 材 料 藝 術 拼 貼 裝 置 藝 術 美 化 牆 面 成 果 示 意 圖 圖 新 竹 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特 色 ( 其 一 ) 圖 製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宣 傳 單 張

7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本 計 畫 自 103 年 07 月 29 日 開 始 執 行 至 103 年 08 月 29 日 止, 各 工 作 項 目 達 成 率 均 達 規 劃 之 進 度 目 標, 整 體 進 度 已 達 44%( 詳 表 摘 -1), 各 項 工 作 執 行 方 法 已 於 第 三 章 敘 述, 執 行 成 果 詳 述 於 本 章 各 節 4.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乃 用 於 命 名 活 動 著 色 比 賽 及 製 作 行 動 人 偶 供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使 用 本 計 畫 也 將 舉 辦 大 型 記 者 會 以 提 高 曝 光 率 加 深 民 眾 印 象, 因 此 本 計 畫 執 行 初 期 便 立 即 著 手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的 設 計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設 計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的 設 計 首 先 必 須 設 定 主 題 目 標 由 於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將 於 103 年 11 月 06 日 進 行 破 土 典 禮, 而 該 示 範 站 未 來 希 望 達 到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破 除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者 髒 亂 之 印 象 由 於 蜜 蜂 代 表 勤 勞, 不 斷 的 工 作, 努 力 的 尋 找 花 蜜 而 個 體 業 者 目 前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包 括 形 象 髒 亂 交 通 事 故 頻 傳 資 收 物 變 賣 價 格 不 透 明 稅 金 問 題 不 願 接 受 輔 導 形 象 不 佳, 來 源 不 明 以 致 媒 合 困 難, 民 眾 基 於 治 安 問 題 亦 要 難 以 接 受 基 於 上 述 問 題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極 力 推 動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善 用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以 改 善 上 述 問 題 就 顯 得 更 為 重 要 因 此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規 劃 以 蜜 峰 為 造 型 的 公 仔 圖 案, 詳 圖 至 於 熊 的 主 題 除 了 一 般 小 朋 友 喜 愛 以 外, 一 般 的 中 學 大 學 甚 至 於 一 般 民 眾 都 喜 愛 除 此 之 外 熊 還 有 另 外 一 個 意 涵, 熊 的 喜 好 是 吃 蜂 蜜, 即 使 是 被 蜜 蜂 群 起 圍 攻 也 不 為 所 動 此 一 意 函 代 表 個 體 戶 的 資 源 回 收 成 果 就 像 是 蜂 蜜, 而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就 像 是 一 隻 熊 本 工 作 團 隊 過 去 在 推 動 輔 導 及 媒 合 個 體 業 者 經 常 碰 到 困 難 與 波 折, 甚 至 遭 到 個 體 業 者 的 質 疑, 認 為 調 查 資 收 量 會 導 致 報 稅 問 題 增 加 其 生 活 負 擔 而 被 拒 於 門 外 本 工 作 團 隊 在 過 去 推 動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個 體 業 者, 經 常 處 於 資 訊 封 閉 的 4-1

7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情 況 之 下, 對 於 政 府 的 關 懷 所 知 不 多, 由 於 形 象 及 生 活 困 難 等 問 題 而 遭 受 異 樣 的 眼 光, 但 若 能 足 夠 的 釋 放 出 善 意, 他 們 反 而 會 關 心 環 保 局 所 推 動 的 善 意 活 動 進 而 配 合, 而 他 們 所 要 的 並 不 多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仍 有 些 個 體 業 者 是 難 以 溝 通 不 可 理 諭, 但 身 為 環 保 的 一 份 子 推 動 及 關 照 個 體 業 者 時 縱 使 碰 到 困 難 與 波 折 也 不 為 所 動, 就 像 熊 一 樣 會 使 用 所 有 的 技 巧 與 方 法 取 得 蜂 蜜, 我 們 唯 一 的 目 標 就 是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破 除 民 眾 對 於 資 源 回 收 者 髒 亂 之 印 象 因 此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規 畫 以 熊 為 造 型 的 公 仔 圖 案, 詳 圖 新 竹 縣 於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廿 二 日 假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舉 行 縣 鳥 選 拔 說 明 會, 八 十 八 年 六 月 廿 五 日 至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日 為 投 票 日, 八 十 八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縣 府 公 告 五 色 鳥 為 縣 鳥 五 色 鳥 是 新 竹 縣 鳥, 身 長 約 20~23 公 分, 喙 基 上 黑 色 嘴 鬚 發 達, 身 體 多 為 翠 綠 色, 頭 部 大 部 份 為 藍 色, 額 頭 和 喉 部 有 黃 色 分 佈, 眼 先 和 前 頸 有 小 部 份 紅 色, 眼 部 至 耳 羽 上 方 則 為 黑 色, 粗 厚 嘴 部 為 黑 色, 腳 鉛 灰 色 叫 聲 單 調 而 響 亮, 類 似 敲 木 魚 叩 叩 叩, 又 因 其 羽 色 多 彩 繽 紛, 而 被 稱 作 花 和 尚 在 繁 殖 時 會 啄 樹 洞 為 巢 由 於 五 色 鳥 是 新 竹 縣 鳥, 代 表 著 新 竹 縣, 因 此 也 列 為 主 要 設 計 之 一, 設 計 結 果 詳 圖 新 竹 縣 擁 有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新 竹 工 業 區 台 元 科 技 園 區 五 龍 工 業 區 等 科 技 園 區, 優 勢 的 產 業 聚 落 及 快 速 便 捷 的 交 通, 綠 能 光 電 企 業 競 相 投 資,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與 人 口 就 業 等 正 面 發 展, 為 國 際 最 重 要 的 創 新 研 發 產 業 區 域 新 竹 縣 成 立 投 資 招 商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企 業 投 資 法 令 及 諮 詢 服 務, 簡 化 申 設 流 程, 招 商 的 投 資 金 額 就 業 人 數 及 經 濟 力 等 指 數, 近 年 來 呈 現 大 幅 度 成 長 除 了 元 晶 科 技 等 科 技 巨 擘 於 本 縣 設 廠, 景 碩 科 技 亦 投 資 60 億 元 新 建 廠 房, 帶 來 3,000 個 就 業 機 會, 全 家 及 臺 灣 食 品 業 龍 頭 統 一 企 業 也 分 別 於 新 豐 湖 口 設 立 食 品 廠 房, 開 發 歷 年 來 投 資 金 額 及 土 地 面 積 最 大 的 鮮 食 生 產 基 地 打 造 複 合 式 商 業 大 樓 新 地 標 看 好 新 竹 縣 發 展 潛 力 以 及 優 良 的 環 境 條 件, 臺 灣 十 大 建 商 超 過 半 數 到 新 竹 縣 投 資 建 案, 顯 見 新 竹 縣 建 構 全 球 招 商 引 資 營 造 友 善 投 資 及 居 住 環 境, 深 獲 外 界 認 同 肯 定 因 此 希 望 亮 麗 科 技 城 是 新 竹 縣 達 成 的 目 標,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設 計 科 技 公 仔, 設 計 結 果 如 圖 未 獲 選 用 之 公 仔 如 圖

7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小 蜜 蜂 造 型 公 仔 圖 台 灣 黑 熊 造 型 公 仔 4-3

7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五 色 鳥 造 型 公 仔 圖 科 技 人 物 造 型 公 仔 4-4

7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未 獲 選 用 之 造 型 公 仔 4-5

7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票 選 活 動 及 人 偶 之 製 作 本 工 作 團 隊 共 設 計 12 種 公 仔 造 型 供 貴 局 選 用, 其 中 五 種 造 型 未 被 採 用, 共 七 種 採 用, 加 上 原 先 已 設 計 使 用 之 科 技 公 仔 ( 男 ), 共 八 種, 分 為 男 女 造 型, 共 四 大 類 由 於 各 具 特 色, 亦 皆 包 含 新 竹 縣 及 資 源 回 收 之 概 念 元 素 為 提 高 民 眾 之 參 與, 故 乃 擬 訂 抽 獎 辦 法 及 票 選 活 動, 放 置 於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臉 書 專 頁 上 供 民 眾 參 與 票 選 票 選 活 動 辦 法 如 表 所 示 本 項 活 動 自 8 月 19 日 開 始 至 8 月 25 日 至 共 有 242 人 參 與 票 選, 其 中 以 小 蜜 蜂 的 得 票 數 最 高,113 票, 其 次 為 台 灣 黑 熊, 得 票 數 為 77 票, 五 色 鳥 為 48 票, 至 於 科 技 公 仔 則 為 2 票 本 工 作 團 隊 曾 私 下 詢 問 參 與 投 票 者 為 何 沒 有 投 票 給 科 技 公 仔, 參 與 投 票 的 民 眾 則 表 示, 圖 像 是 很 直 覺 的, 由 於 科 技 公 仔 與 資 源 回 收 的 關 聯 性 不 夠 直 接, 因 此 沒 有 選 擇 科 技 公 仔 本 次 的 票 選 活 動 僅 說 明 票 選 活 動 的 參 與 辦 活, 對 於 各 公 仔 的 設 計 理 念 並 未 加 以 闡 述, 僅 是 簡 單 的 說 明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而 參 與 民 眾 竟 能 意 會 小 蜜 蜂 的 用 意 與 新 竹 縣 未 來 即 將 破 土 動 工 興 建 的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的 目 的 相 同, 可 見 此 一 施 政 措 施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未 來 若 能 擴 大 可 望 成 為 全 國 之 標 竿 票 選 結 果 詳 圖 票 選 活 動 結 束 後, 隨 即 於 103 年 9 月 16 日 上 午 九 時 於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二 會 議 室 由 法 制 專 員 及 媒 體 記 者 見 證 並 全 程 錄 影 下 由 黃 局 長 抽 出 得 獎 人 Chuing-Yao Fang, 獎 品 是 由 廢 棄 主 機 板 回 收 再 利 用 製 成 的 玉 兔 白 菜, 獎 品 及 抽 獎 過 程 請 詳 圖 所 示 圖 公 仔 票 選 結 果 4-6

8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公 仔 抽 獎 過 程 及 獎 品 4-7

8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由 於 票 選 結 果 確 定 為 小 蜜 蜂, 因 此 仍 根 據 小 蜜 蜂 之 公 仔 進 行 人 偶 之 設 計 及 製 作, 公 母 小 蜜 蜂 之 之 設 計 圖 如 圖 ~ 所 示 製 作 完 成 之 成 品 如 圖 所 示 圖 公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圖 母 蜜 蜂 人 偶 設 計 4-8

8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小 蜂 人 偶 成 品 4-9

8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抽 獎 為 提 高 民 眾 的 參 與 度 並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的 曝 光 度, 於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票 選 活 動 結 束 之 後, 緊 接 著 就 是 安 排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為 提 昇 民 眾 參 與 度 的 熱 度, 本 計 畫 擬 採 用 抽 獎 的 方 式 加 以 吸 引 民 眾 藉 由 本 活 動,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參 與 透 過 活 動 期 間 的 各 種 宣 導 文 宣 以 及 新 竹 縣 轄 內 各 中 小 學 的 配 合, 由 此 延 伸 至 家 庭, 讓 民 眾 更 加 了 解 資 源 回 收 的 概 念 回 收 步 驟 以 及 正 確 的 回 收 態 度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精 神, 達 到 本 活 動 宣 導 環 保 兼 具 教 育 之 目 的 命 名 活 動 於 9 月 5 日 開 始 進 行 至 9 月 28 日 為 止, 活 動 期 間 一 個 月, 預 計 於 本 計 畫 所 建 置 之 專 屬 網 頁 -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團 上 辦 理 一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 1. 活 動 辦 法 : (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 (1) 命 名 ( 時 間 : 103 年 9 月 1 日 ~9 月 14 日 ) i. 按 讚 加 入 粉 絲 團 資 源 愛 回 收 ii. 於 活 動 版 面, 以 留 言 方 式 命 名, 格 式 如 下 : iii. 命 名 : 男 :XXX 女 :XXX iv. 創 意 由 來 : (50 字 以 內 ) v. 邀 請 親 朋 好 友 參 加 活 動 (2) 投 票 ( 時 間 : 103 年 9 月 14 日 ~10 月 5 日 ) i. 按 讚 加 入 粉 絲 團 資 源 愛 回 收 ii. 於 活 動 版 面 投 票 ( 每 人 限 投 一 票 ) iii. 邀 請 親 朋 好 友 參 加 投 票 2. 抽 獎 辦 法 : (1) 命 名 獎 : 獲 得 最 高 票 數 之 姓 名, 其 命 名 者, 可 獲 得 ipad air 乙 台 (2) 參 加 獎 : 凡 於 活 動 期 間 至 活 動 網 站 (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團 ) 投 票 的 民 眾, 皆 有 機 會 參 加 抽 獎 獎 品 的 部 份 則 採 用 ipad air ipad mini FOJIFILM 印 相 機 Iastax share sp-1 威 秀 電 影 卷, 至 於 公 仔 票 選 抽 獎 獎 品 則 是 玉 兔 白 菜, 詳 細 之 規 格 及 數 量 請 詳 表

8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活 動 須 知 一. 活 動 期 間 103 年 8 月 19 日 ~103 年 8 月 24 日 止 二. 活 動 辦 法 1. 本 活 動 登 錄 截 止 日 至 103 年 8 月 24 日 23 時 59 分 止 2. 於 活 動 期 間, 登 入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粉 絲 專 頁, 進 行 投 票 活 動, 選 出 您 最 喜 愛 的 公 仔 3. 每 人 限 投 一 票, 如 發 現 重 複 投 票 者, 取 消 抽 獎 資 格 4. 活 動 截 止 後, 將 於 103 年 10 月, 抽 出 一 名 幸 運 得 主 獲 得 精 美 獎 品 乙 項 三. 獎 項 說 明 本 活 動 提 供 精 美 獎 品 一 名 四. 得 獎 名 單 公 布 與 通 知 1. 公 開 抽 獎 日 期 :103 年 10 月 ( 正 確 日 期, 另 公 布 於 活 動 網 頁 ) 2. 本 抽 獎 活 動 全 程 由 本 局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見 證 並 錄 影 存 證 各 獎 項 採 用 電 腦 隨 機 方 式 抽 出 得 獎 名 單 3. 得 獎 名 單 於 公 開 抽 獎 活 動 結 束 後 24 小 時 內, 公 布 於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官 網 及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4. 得 獎 者 經 承 辦 單 位 臉 書 留 言 通 知, 於 7 個 工 作 日 內 仍 無 回 應 者 ( 不 含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 或 因 文 件 資 料 不 足 造 成 無 法 領 獎 者, 則 取 消 該 次 得 獎 資 格 5. 得 獎 人 表 示 欲 放 棄 領 取 該 獎 項 時, 須 簽 署 獎 品 放 棄 同 意 書 五. 領 獎 方 式 1. 得 獎 者 須 依 中 華 民 國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稅 金 ; 且 得 獎 者 需 依 規 定 填 寫 並 繳 交 相 關 單 據 ( 如 : 領 獎 單 收 據 等 ) 方 可 領 獎 若 未 配 合 者, 則 視 為 自 動 棄 權, 不 具 得 獎 資 格 (1) 獎 品 金 額 價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0 元, 需 扣 繳 10% 所 得 稅, 外 籍 人 士 需 扣 繳 20% 所 得 稅 (2) 活 動 中 獎 之 獎 項 金 額 若 超 過 新 台 幣 1,000 元, 獎 項 所 得 將 列 入 個 人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3) 獲 獎 者 應 遵 從 稅 法, 並 根 據 稅 制 依 法 繳 納, 並 於 得 獎 名 單 公 布 後 15 日 內 完 成 稅 額 繳 交 程 序 後, 方 得 領 奬 (4) 承 辦 單 位 將 代 為 申 報 並 開 立 各 類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給 中 獎 者 2. 課 稅 金 額 以 網 站 公 佈 獎 項 之 購 買 憑 證 實 際 金 額 為 計 算 基 準 3. 得 獎 人 經 通 知 後, 請 備 身 分 證 影 本, 供 承 辦 單 位 確 認 資 格 與 身 份 4-11

8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投 票 活 動 須 知 ( 續 ) 六. 獎 項 寄 送 方 式 1. 本 活 動 獎 項 均 以 寄 送 方 式 送 達 辦 理, 獎 品 寄 送 地 區 僅 限 臺 澎 金 馬 ( 不 含 海 外 地 區 ) 2. 本 活 動 獎 項 所 需 運 費 由 承 辦 單 位 支 付, 惟 物 品 因 運 輸 過 程 造 成 損 壞 情 形 者, 請 於 物 流 人 員 面 前 反 應 或 儘 速 通 知 承 辦 單 位 我 們 會 與 配 送 廠 商 聯 繫, 進 行 物 品 瑕 疵 或 損 壞 鑑 定, 辦 理 更 換 新 品 寄 送 作 業 七. 注 意 事 項 1. 登 錄 者 務 必 提 供 真 實 正 確 之 資 料, 如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導 致 無 法 通 知 得 獎 訊 息, 或 獎 品 經 寄 送 後 遭 退 回 等, 皆 將 視 為 棄 權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期 間 : 自 所 有 參 加 者 授 權 參 與 活 動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領 獎 作 業 辦 理 完 成 截 止 中 獎 人 所 提 供 中 獎 收 據 上 所 填 載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僅 作 為 領 取 獎 項 及 申 報 個 人 所 得 使 用 3. 贈 品 型 號 規 格 以 實 物 為 準, 本 活 動 之 獎 品 不 得 轉 讓 兌 換 現 金 或 其 他 物 品,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改 活 動 辦 法 及 獎 項 之 權 利 4. 本 活 動 如 遇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者, 得 順 延 之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取 消 終 止 修 改 或 暫 停 審 核 民 眾 參 加 本 活 動 資 格, 及 解 釋 本 活 動 相 關 事 項 之 權 利 相 關 異 動 以 本 活 動 網 頁 最 終 公 告 為 主 主 辦 單 位 :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聯 絡 電 話 : (03) 承 辦 單 位 : 竫 豐 工 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表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獎 項 及 數 量 命 名 獎 參 加 抽 獎 項 目 Ipad Air Ipad Air Ipad mini FUJIFILM instax sp-1 印 相 機 威 秀 電 影 票 數 量 1 台 2 台 3 台 3 台 100 張 4-12

8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3. 得 獎 名 單 公 布 與 通 知 : (1) 公 開 抽 獎 日 期 :103 年 10 月 正 確 日 期, 另 公 佈 於 活 動 網 頁 ) (2) 本 抽 獎 活 動 將 於 公 開 場 合, 以 隨 機 方 式 抽 出 得 獎 名 單, 全 程 由 本 局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見 證 並 錄 影 存 證 (3) 得 獎 名 單 於 公 開 抽 獎 活 動 結 束 後 24 小 時 內, 公 布 於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官 網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及 活 動 網 站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團 (4) 得 獎 者 經 承 辦 單 位 臉 書 留 言 通 知, 於 7 個 工 作 日 內 仍 無 回 應 者 ( 不 含 星 期 例 假 日 國 定 假 日 或 其 他 休 息 日 ), 或 因 文 件 資 料 不 足 造 成 無 法 領 獎 者, 則 取 消 該 次 得 獎 資 格 (5) 得 獎 人 表 示 欲 放 棄 領 取 該 獎 項 時, 須 簽 署 獎 品 放 棄 同 意 書 4. 領 獎 方 式 (1) 得 獎 者 須 依 中 華 民 國 稅 法 規 定 繳 納 稅 金 ; 且 得 獎 者 需 依 規 定 填 寫 並 繳 交 相 關 單 據 ( 如 : 領 獎 單 收 據 等 ) 方 可 領 獎 若 未 配 合 者, 則 視 為 自 動 棄 權, 不 具 得 獎 資 格 i. 獎 品 金 額 價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0 元, 需 扣 繳 10% 所 得 稅, 外 籍 人 士 需 扣 繳 20% 所 得 稅 ii. 活 動 中 獎 之 獎 項 金 額 若 超 過 新 台 幣 1,000 元, 獎 項 所 得 將 列 入 個 人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iii. 獲 獎 者 應 遵 從 稅 法, 並 根 據 稅 制 依 法 繳 納, 並 於 得 獎 名 單 公 布 後 15 日 內 完 成 稅 額 繳 交 程 序 後, 方 得 領 奬 iv. 承 辦 單 位 將 代 為 申 報 並 開 立 各 類 所 得 稅 扣 繳 憑 單 給 中 獎 者 (2) 課 稅 金 額 以 網 站 公 佈 獎 項 之 購 買 憑 證 實 際 金 額 為 計 算 基 準 (3) 得 獎 人 經 通 知 後, 請 備 身 分 證 影 本, 供 承 辦 單 位 確 認 資 格 與 身 份 5. 獎 項 寄 送 方 式 : 6. 本 活 動 獎 項 均 以 寄 送 方 式 送 達 辦 理, 獎 品 寄 送 地 區 僅 限 臺 澎 金 馬 ( 不 含 海 外 地 區 ) (1) 本 活 動 獎 項 所 需 運 費 由 承 辦 單 位 支 付, 惟 物 品 因 運 輸 過 程 造 成 損 壞 情 形 者, 請 於 物 流 人 員 面 前 反 應 或 儘 速 通 知 承 辦 單 位 我 們 會 與 配 送 廠 商 聯 繫, 進 行 物 品 瑕 疵 或 損 壞 鑑 定, 辦 理 更 換 新 品 寄 送 作 業 7. 注 意 事 項 : (1) 登 錄 者 務 必 提 供 真 實 正 確 之 資 料, 如 因 資 料 錯 誤 而 導 致 無 法 通 知 得 獎 訊 息, 或 獎 品 經 寄 送 後 遭 退 回 等, 皆 將 視 為 棄 權 4-13

8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期 間 : 自 所 有 參 加 者 授 權 參 與 活 動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領 獎 作 業 辦 理 完 成 截 止 中 獎 人 所 提 供 中 獎 收 據 上 所 填 載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僅 作 為 領 取 獎 項 及 申 報 個 人 所 得 使 用 (3) 贈 品 型 號 規 格 以 實 物 為 準, 本 活 動 之 獎 品 不 得 轉 讓 兌 換 現 金 或 其 他 物 品,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改 活 動 辦 法 及 獎 項 之 權 利 (4) 本 活 動 如 遇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事 由 者, 得 順 延 之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取 消 終 止 修 改 或 暫 停 審 核 民 眾 參 加 本 活 動 資 格, 及 解 釋 本 活 動 相 關 事 項 之 權 利 相 關 異 動 以 本 活 動 網 頁 最 終 公 告 為 主 (5) 本 活 動 參 加 資 格, 限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前 申 請 之 Fb 帳 號 (6) 每 人 限 使 用 一 組 Fb 帳 號 進 行 命 名 投 票 各 一 次, 不 得 使 用 多 組 Fb 帳 號 參 加 本 活 動 (7) 使 用 之 帳 號 限 為 本 人 帳 號 (8) 命 名 不 得 與 他 人 重 複, 若 有 重 複, 以 先 行 命 名 者 為 主 凡 違 反 以 上 任 一 項 規 定 者, 立 即 取 消 本 活 動 參 加 資 格 本 次 之 命 名 者 重 共 有 65 組, 其 中 符 合 規 定 者 有 49 組, 詳 表 , 不 符 合 規 定 者 詳 表 , 不 合 格 之 原 因 主 要 有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等 因 素 第 二 階 段 之 票 選 活 動 於 9 月 29 日 16 時 30 分 開 始 至 10 月 19 日 止, 共 計 有 8459 位 臉 書 網 友 參 與 投 票 由 於 本 次 活 動 與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之 粉 絲 專 頁 互 相 結 合, 因 此 粉 絲 人 數 也 大 幅 增 加 7588 名, 加 上 原 有 之 粉 絲 人 數, 目 前 之 粉 絲 人 數 高 達 9137, 躍 昇 為 全 國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粉 絲 人 數 最 多 的 各 組 命 名 之 得 票 數 統 計 如 表 所 示, 前 十 名 依 序 分 別 為 ( 小 叮 噹 小 叮 鈴 ) ( 登 蜂 蜜 蜜 ) ( 保 蜜 甜 蜜 ) ( 艾 百 爾 曼 潼 ) ( 源 仔 小 資 ) ( 蜜 將 哈 妮 ) ( 辛 竹 蜂 豐 呈 美 ) ( 境 蜂 潔 蜜 ) ( 歡 喜 幸 福 ) ( 小 保 小 環 ), 雖 然 第 一 名 之 之 得 票 數 高 達 1859 票, 但 由 於 其 名 稱 可 能 涉 笈 著 作 權 法 之 問 題, 故 而 採 用 第 二 名 之 名 稱 ( 登 蜂 蜜 蜜 ), 其 得 票 數 也 高 達 1384 票 最 後 本 次 活 動 之 抽 獎 於 103 年 11 月 3 日 九 時 於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第 二 會 議 室 由 法 制 專 員 及 媒 體 記 者 見 證 並 全 程 錄 影 下 由 黃 局 長 抽 出 得 獎 人 由 局 長 抽 出 得 獎 共 抽 出 二 名 ipad 三 名 ipad mini 三 名 FUJIFILM instax sp-1 印 相 機 及 100 名 威 秀 電 影 票 之 得 獎 人 4-14

8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第 一 階 段 符 合 命 名 規 則 名 單 公 仔 命 名 命 名 者 姓 名 蜜 蜂 ( 男 ) 蜜 蜂 ( 女 ) 創 意 由 來 李 哲 瑋 艾 百 爾 曼 潼 由 英 文 單 字 環 保 "Environmental" 發 音 而 來 也 可 以 叫 艾 百 爾 桑 和 曼 潼 醬 唄 多 天 源 仔 小 資 源 仔 ( 圓 仔 ) 諧 音 連 結 環 保 與 生 態 平 衡, 小 資 象 徵 小 資 女 孩 珍 惜 資 源, 口 號 " 小 資 源 仔 做 環 保, 資 源 回 收 愛 地 球 " 鍾 書 琳 蜜 將 哈 妮 蜜 將 的 將 在 日 語 中 代 表 孩 童, 哈 妮 則 是 取 英 文 蜂 蜜 的 諧 音 希 望 藉 由 可 愛 的 小 名 喚 醒 大 眾 對 環 境 的 守 護 與 熱 愛 林 翠 娟 境 蜂 潔 蜜 一 對 蜜 蜂 到 林 家 茶 花 園, 辛 勤 整 理 環 境 蜜 蜂 ~ 嗡 - 嗡 - 嗡 ~ 圍 籬 竹 松 樹 上 有 五 色 鳥 飛 雀 著, 境 蜂 潔 蜜 採 集 茶 花 純 潔 花 蜜 像 幅 圖 畫 Jude Yang 源 源 有 愛 合 稱 源 源 有 愛 或 有 愛 源 源 資 源 只 有 源 源 不 斷 回 收, 才 不 會 造 成 浪 費 或 汙 染, 對 地 球 的 愛 得 以 延 續 下 去 雲 湖 子 辛 竹 蜂 豐 呈 美 具 有 新 竹 風 風 城 美 讓 新 竹 風 帶 領 世 界 颳 起 環 保 風 豐 富 環 保 意 識 以 呈 地 球 美 之 含 意 ; 辛, 蜂 形, 辛 勤 環 保 ; 豐, 同 蜂, 豐 富 環 保 Jasmine Tsai 登 蜂 蜜 蜜 民 眾 做 完 資 源 回 收 後, 地 球 有 如 登 峰 造 極 的 環 境, 資 源 回 收 做 的 好, 生 態 環 境 甜 蜜 蜜 徐 玉 枝 歡 喜 幸 福 歡 喜 做 環 保, 幸 福 又 美 滿 ~ 大 家 一 起 來 拯 救 地 球 ~ 葉 清 源 小 保 小 環 環 保 愛 地 球 楊 雅 晴 資 源 賣 回 收 錢 賣 資 源 回 收 可 拿 錢 侯 佳 妤 椪 柑 柿 子 男 : 黃 澄 澄 的 顏 色 和 圓 滾 滾 的 身 體 和 和 椪 柑 很 像, 女 : 身 型 和 顏 色 都 類 似 新 竹 北 埔 的 特 產 柿 子 Antony Chou 阿 炫 阿 麗 資 源 回 收 若 做 好, 環 境 自 然 炫 彩 又 靚 麗! Dabbie Shih 哈 寶 咪 ( 瞇 ) 寶 哈 寶 : 資 源 回 收 是 寶 我 都 愛 咪 寶 :YA! 瞇 到 寶 了. 愛 地 球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都 是 寶! 讓 地 球 資 源 及 環 保 永 續! 曾 小 智 小 蜜 小 花 小 蜜 : 因 為 他 是 小 蜜 蜂, 小 花 : 因 為 她 頭 上 戴 著 花 紅 湯 湯 小 叮 噹 小 叮 鈴 看 起 來 就 長 得 像!!!! 俞 建 安 竹 小 我 新 小 你 環 保 由 每 個 小 我 來 完 成 Maruchan LI 滋 滋 圓 艾 艾 收 資 源 愛 回 收 4-15

8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第 一 階 段 符 合 命 名 規 則 名 單 ( 續 ) 公 仔 命 名 命 名 者 姓 名 蜜 蜂 ( 男 ) 蜜 蜂 ( 女 ) 創 意 由 來 范 至 博 李 小 蜂 狄 密 特 李 小 蜂, 就 是 要 保 有 李 小 龍 的 熱 情, 在 環 保 分 類 上 ; 狄 密 特, 希 臘 神 話 大 地 和 豐 收 的 女 神, 象 徵 的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賴 宸 鳳 環 保 樂 樂 環 保 歡 歡 歡 歡 樂 樂 做 環 保, 讓 生 活 更 美 好 郭 孟 豪 小 石 阿 金 回 收 就 像 魔 法 中 點 石 成 金, 把 無 價 值 的 Chiung-Yao Fang Hung-Hsin Hsiao 東 西 變 成 有 價 之 物, 周 而 復 始, 歡 喜 哥 無 比 妹 資 源 回 收 最 歡 喜 勤 勞 習 勞 樂 無 比 重 用 哥 再 造 妹 資 源 回 收 主 要 是 Reuse ( 重 複 再 用 ) 及 Recycle ( 循 環 再 造 ). 薛 人 睿 男 保 蜜 女 保 蜜 男 女 環 保 蜂 蜜 Wei-Chung 福 氣 幸 福. 由 來 : 有 資 源 是 福 氣, 做 資 源 是 幸 福. Hsiao 徐 昌 瑋 風 綠 動 心 城 風 讓 我 們 一 起 看 見 風 的 顏 色, 用 心 薰 陶 新 竹 風 城 的 潔 麗, 進 而 在 風 中 感 受 綠 色 環 保 的 脈 動 Hutu Shenguei 大 新 小 竹 新 竹 縣 蜂 環 保, 愛 護 環 境 新 竹 第 一 Winnie Tsai 資 源 回 收 資 源 愛 回 收! 林 家 民 黃 大 蜜 蜂 黃 小 蜜 蜂 因 為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NO.1 魏 柔 恩 翔 翔 小 資 突 然 想 到 的 劉 紫 彤 新 寶 竹 寶 新 竹 環 保 資 源 回 收 一 對 寶 因 為 地 球 是 無 法 再 造 的 寶 盧 美 惠 小 安 小 美 資 源 回 收 讓 環 境 安 全 舒 適, 更 可 創 造 美 麗 寶 島 ~ 何 秀 英 保 保 蜜 蜜 環 保 蜂 蜜 邱 逸 芳 小 飛 小 舞 舞 動 起 飛 城 市, 縣 民 動 起 來, 讓 家 園 更 美 好! 邱 麗 禎 小 源 筱 資 資 源 回 收 地 球, 小 孩 也 能 做! 李 官 隆 阿 傑 蜜 桃 傑 ( 節 ) 能 減 碳, 讓 我 們 的 新 竹 變 得 像 桃 源 鄉 江 淑 真 資 源 小 先 蜂 回 收 急 先 蜂 趕 快 作 做 好 資 源 回 收, 才 能 保 護 我 們 生 活 的 環 境 劉 妏 妏 丫 保 丫 潔 愛 護 地 球, 做 好 環 保. 環 境 整 潔 你 和 我 人 人 有 責, 留 下 美 麗 的 環 境 給 下 一 代 吧! Maggie Liang 小 源 小 資 資 源 回 收 做 的 好, 下 一 代 沒 煩 惱. 惠 娟 劉 小 資 小 愛 資 源 愛 回 收 大 家 一 起 做 環 保 救 地 球 田 梅 春 新 環 仔 竹 保 妹 以 新 竹 為 地 名 命 名 加 深 記 憶, 並 加 入 環 保 概 念, 使 資 源 在 利 用! 4-16

9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第 一 階 段 符 合 命 名 規 則 名 單 ( 續 一 ) 公 仔 命 名 命 名 者 姓 名 蜜 蜂 ( 男 ) 蜜 蜂 ( 女 ) 創 意 由 來 Hsin Ting 阿 源 小 資 因 為 牠 們 代 表 資 源 回 收, 來 至 資 源 回 收 第 一 個 字, 和 第 二 個 字, 簡 單, 利 落 又 好 記, 這 樣 大 小 朋 友 都 不 會 忘 記 卓 紫 庭 平 平 安 安 現 今 的 臺 灣 因 為 歷 經 很 多 災 害, 希 望 臺 灣 能 夠 在 下 半 年, 未 來 都 是 ( 平 平 安 安 ) 鄭 博 仁 羅 塞 克 (Recycle) 羅 杜 絲 (Reduce) 以 Reduce 減 少 使 用 及 Recycle 循 環 使 用, 英 文 名 詞 譯 音 命 名, 灌 輸 民 眾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觀 念, 一 起 做 環 保 Lu Shao Maoi 艾 青 節 喜 甘 勁 取 其 愛 清 潔 和 喜 乾 淨 的 諧 音, 因 為 能 夠 男 女 都 可 以 愛 清 潔 與 喜 乾 淨, 才 會 有 美 好 的 地 球 居 住 環 境!! 所 以 是 其 由 來 喔!! BestTea Tsai 德 律 美 紀 資 源 回 收 是 美 德, 是 好 的 紀 律 Anita Hung 環 保 小 蜂 環 保 小 仙 環 保 小 仙 ( 先 ) 蜂 ( 鋒 ), 帶 著 大 家 一 起 蜂 ( 瘋 ) 環 保! 陳 建 宗 阿 力 小 美 環 保 大 家 一 起 來 出 力, 這 樣 世 界 就 會 更 美 麗 林 瘦 子 蜜 蜂 小 保 蜜 蜂 小 環 因 為 資 源 回 收 是 希 望 減 少 浪 費, 因 此 採 用 { 環 保 } 概 念, 所 以 取 名 蜜 蜂 小 保 與 蜜 蜂 小 環, 讓 大 家 理 解 其 重 要 性 胡 彥 彬 保 蜜 甜 蜜 環 保 小 蜜 蜂. 甜 甜 又 蜜 蜜 4-17

9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不 符 合 命 名 規 則 名 單 公 仔 命 名 不 合 格 名 單 命 名 者 姓 名 蟹 殼 融 池 力 奇 瑋 珊 莫 克 葉 柔 辰 曾 子 倫 邱 淑 琳 簡 紫 芯 李 雨 珊 愛 天 愛 米 寶 許 心 甜 Lucy Ho Apulu Chang Victor Liu J Asmine Lin 不 合 格 原 因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男 女 蜜 蜂 取 名 不 明 確, 無 法 辨 識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未 填 寫 命 名 由 來 表 命 名 投 票 結 果 編 號 名 稱 票 數 得 票 率 排 名 1 蜜 蜂 ( 男 ): 艾 百 爾 蜜 蜂 ( 女 ) 曼 潼 % 4 2 蜜 蜂 ( 男 ) 源 仔 蜜 蜂 ( 女 ) 小 資 % 5 3 蜜 蜂 ( 男 ) 蜜 將 蜜 蜂 ( 女 ) 哈 妮 % 6 4 蜜 蜂 ( 男 ) 境 蜂 蜜 蜂 ( 女 ) 潔 蜜 % 8 5 蜜 蜂 ( 男 ) 源 源 蜜 蜂 ( 女 ) 有 愛 % 15 6 蜜 蜂 ( 男 ) 辛 竹 蜂 蜜 蜂 ( 女 ) 豐 呈 美 % 7 7 蜜 蜂 ( 男 ) 登 蜂 蜜 蜂 ( 女 ) 蜜 蜜 % 2 8 蜜 蜂 ( 男 ) 歡 喜 蜜 蜂 ( 女 ) 幸 福 % 9 9 蜜 蜂 ( 男 ) 小 保 蜜 蜂 ( 女 ) 小 環 % 蜜 蜂 ( 男 ) 資 源 賣 蜜 蜂 ( 女 ) 回 收 錢 % 蜜 蜂 ( 男 ) 椪 柑 蜜 蜂 ( 女 ) 柿 子 % 蜜 蜂 ( 男 ) 阿 炫 蜜 蜂 ( 女 ) 阿 麗 % 蜜 蜂 ( 男 ) 哈 寶 蜜 蜂 ( 女 ) 咪 ( 瞇 ) 寶 % 蜜 蜂 ( 男 ) 小 蜜 蜜 蜂 ( 女 ) 小 花 % 蜜 蜂 ( 男 小 叮 噹 蜜 蜂 ( 女 ) 小 叮 鈴 % 1 16 蜜 蜂 ( 男 小 叮 噹 蜜 蜂 ( 女 ) 小 叮 鈴 %

9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命 名 投 票 結 果 ( 續 ) 編 號 名 稱 票 數 得 票 率 排 名 17 蜜 蜂 ( 男 ) 滋 滋 圓 蜜 蜂 ( 女 ) 艾 艾 收 % 蜜 蜂 ( 男 ) 李 小 蜂 蜜 蜂 ( 女 ) 狄 密 特 % 蜜 蜂 ( 男 ) 環 保 樂 樂 蜜 蜂 ( 女 ) 環 保 歡 歡 % 蜜 蜂 ( 男 ) 小 石 蜜 蜂 ( 女 ) 阿 金 % 蜜 蜂 ( 男 ) 歡 喜 哥 蜜 蜂 ( 女 ) 無 比 妹 % 蜜 蜂 ( 男 ) 重 用 哥 蜜 蜂 ( 女 ) 再 造 妹 % 蜜 蜂 ( 男 ) 男 保 蜜 蜜 蜂 ( 女 ) 女 保 蜜 % 蜜 蜂 ( 男 ) 福 氣 蜜 蜂 ( 女 ) 幸 福 % 蜜 蜂 ( 男 ) 風 綠 動 蜜 蜂 ( 女 ) 心 城 風 % 蜜 蜂 ( 男 ) 大 新 蜜 蜂 ( 女 ) 小 竹 % 蜜 蜂 ( 男 ) 資 源 蜜 蜂 ( 女 ) 回 收 % 蜜 蜂 ( 男 ) 黃 大 蜜 蜂 蜜 蜂 ( 女 ) 黃 小 蜜 蜂 % 蜜 蜂 ( 男 ) 翔 翔 蜜 蜂 ( 女 ) 小 資 % 蜜 蜂 ( 男 ) 新 寶 蜜 蜂 ( 女 ) 竹 寶 % 蜜 蜂 ( 男 ) 小 安 蜜 蜂 ( 女 ) 小 美 % 蜜 蜂 ( 男 ) 保 保 蜜 蜂 ( 女 ) 蜜 蜜 % 蜜 蜂 ( 男 ) 小 飛 蜜 蜂 ( 女 ) 小 舞 % 蜜 蜂 ( 男 ) 小 源 蜜 蜂 ( 女 ) 筱 資 % 蜜 蜂 ( 男 ) 阿 傑 蜜 蜂 ( 女 ) 蜜 桃 % 蜜 蜂 ( 男 ) 資 源 小 先 蜂 蜜 蜂 ( 女 ) 回 收 急 先 蜂 % 蜜 蜂 ( 男 ) 丫 保 蜜 蜂 ( 女 ) 丫 潔 % 蜜 蜂 ( 男 ) 小 源 蜜 蜂 ( 女 ) 小 資 % 蜜 蜂 ( 男 ) 小 資 蜜 蜂 ( 女 ) 小 愛 % 蜜 蜂 ( 男 ) 新 環 仔 蜜 蜂 ( 女 ) 竹 保 妹 % 蜜 蜂 ( 男 ) 阿 源 蜜 蜂 ( 女 ) 小 資 % 蜜 蜂 ( 男 ) 平 平 蜜 蜂 ( 女 ) 安 安 % 蜜 蜂 ( 男 ) 羅 塞 克 (Recycle) 蜜 蜂 ( 女 ) 羅 杜 絲 (Reduce) % 蜜 蜂 ( 男 ) 艾 青 節 蜜 蜂 ( 女 ) 喜 甘 勁 % 蜜 蜂 ( 男 ) 德 律 蜜 蜂 ( 女 ) 美 紀 % 蜜 蜂 ( 男 ) 環 保 小 蜂 蜜 蜂 ( 女 ) 環 保 小 仙 % 蜜 蜂 ( 男 ) 阿 力 蜜 蜂 ( 女 ) 小 美 % 蜜 蜂 ( 男 ) 蜜 蜂 小 保 蜜 蜂 ( 女 ) 蜜 蜂 小 環 % 蜜 蜂 ( 男 ) 保 蜜 蜜 蜂 ( 女 ) 甜 蜜 % 3 小 計 % 4-19

9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空 白 線 稿 著 色 活 動 於 活 動 開 始 前, 將 設 計 好 的 空 白 線 稿 ( 背 面 設 計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步 驟 確 認 表 ) 印 製 完 成, 並 放 置 於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公 文 交 換 櫃 學 校 於 教 育 處 公 文 交 換 櫃 取 得 著 色 稿 後 ( 詳 圖 及 圖 ), 由 各 級 班 導 師 分 發 給 每 一 位 學 童 著 色 線 稿 的 設 計 除 了 有 票 選 出 來 的 公 仔 原 圖 可 供 參 考 之 外, 另 外 也 放 置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專 頁 的 QR code, 並 宣 傳 公 仔 的 命 名 活 動 抽 獎 訊 息,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參 與 另 外 本 工 作 團 隊 亦 會 將 著 色 線 稿 放 置 於 網 頁 供 民 眾 下 載, 民 眾 可 將 著 色 完 成 之 線 稿 上 傳 至 網 頁 或 郵 寄 至 新 竹 縣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學 童 將 著 色 稿 攜 帶 回 家, 完 成 著 色, 並 請 家 長 帶 領 學 童 一 起 完 成 背 面 之 一 次 性 餐 飲 容 器 回 收 步 驟 確 認 表, 最 後 再 由 家 長 簽 名 確 認 後 繳 回 給 班 導 師 學 校 統 一 將 各 班 級 著 色 稿 收 齊, 交 回 至 新 竹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公 文 交 換 櫃 回 收 完 成 著 色 稿 後, 隨 機 從 中 抽 出 1,000 份, 抽 中 的 作 品, 可 得 到 宣 導 品 1 份, 宣 導 品 會 由 專 人 親 送 至 各 校, 再 由 學 校 協 助 發 放 著 色 稿 及 學 習 單 共 計 發 出 57,000 份, 共 計 回 收 43,317 份, 詳 表

94 103 年度資源回收創新型工作計畫期末報告 第四章各項作業執行成果 圖 著色線稿正面 4-21

95 103 年度資源回收創新型工作計畫期末報告 第四章各項作業執行成果 圖 著色線稿反面 4-22

9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著 色 稿 及 學 習 單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學 校 著 色 稿 學 習 單 著 色 稿 + 學 習 單 占 總 數 比 例 (%) 信 勢 國 小 峨 眉 國 小 五 龍 國 小 內 灣 國 小 中 山 國 小 竹 仁 國 小 陸 豐 國 小 東 安 國 小 竹 中 國 小 博 愛 國 小 新 社 國 小 十 興 國 小 照 門 國 小 東 光 國 小 梅 花 國 小 新 豐 國 小 山 崎 國 小 松 林 國 小 石 光 國 小 大 同 國 小 豐 田 國 小 田 寮 國 小 瑞 峰 國 小 照 東 國 小 雙 溪 國 小 北 平 國 小 寶 石 國 小 大 肚 國 小 中 正 國 小 大 坪 國 小 麻 園 國 小 東 興 國 小 瑞 興 國 小 花 園 國 小 新 港 國 小 文 山 國 小 員 崠 國 小

9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著 色 稿 及 學 習 單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 續 ) 學 校 著 色 稿 學 習 單 著 色 稿 + 學 習 單 占 總 數 比 例 (%) 湖 口 國 小 和 興 國 小 二 重 國 小 光 明 國 小 中 興 國 小 坪 林 國 小 富 興 國 小 南 和 國 小 清 水 國 小 枋 寮 國 小 新 湖 國 小 六 家 國 小 碧 潭 國 小 埔 和 國 小 尖 石 國 小 新 埔 國 小 上 館 國 小 中 正 國 小 新 星 國 小 竹 北 國 小 新 樂 國 小 錦 山 國 小 竹 東 國 小 橫 山 國 小 秀 巒 國 小 玉 山 國 小 峨 嵋 國 中 鳳 岡 國 中 員 東 國 中 博 愛 國 中 精 華 國 中 新 豐 國 中 二 重 國 中 竹 東 國 中 寶 山 國 中 石 光 國 中 尖 石 國 中 自 強 國 中

9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著 色 稿 及 學 習 單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 續 一 ) 學 校 著 色 稿 學 習 單 著 色 稿 + 學 習 單 占 總 數 比 例 (%) 芎 林 國 中 關 西 國 中 忠 孝 國 中 成 功 國 中 竹 北 國 中 湖 口 國 中 仁 愛 國 中 照 門 國 中 華 山 國 中 小 計

9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2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依 照 甄 選 須 知 之 規 定, 本 計 畫 須 執 行 二 處 學 校 及 一 處 資 源 回 收 站 的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之 設 置, 經 過 協 調 之 後 選 定 桃 山 國 小 錦 山 國 小 及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所 須 經 費 各 為 45 萬 32 萬 及 20 萬 桃 山 國 小 桃 山 國 小 位 於 新 竹 縣 五 峰 鄉, 五 峰 鄉 位 於 雪 山 山 脈 的 西 緣, 山 巒 起 伏 綿 延, 是 一 個 以 泰 雅 族 賽 夏 族 及 少 部 分 客 家 民 族 為 主 要 居 民 的 山 地 鄉, 鄉 境 有 面 積 廣 闊 的 森 林 滔 滔 不 絕 的 清 泉 和 溪 流, 風 景 秀 麗 是 一 個 富 庶 祥 和 的 好 地 方 大 霸 尖 山 是 臺 灣 苗 栗 縣 和 新 竹 縣 之 間 的 一 座 山 峰, 主 脊 高 3492 米 泰 雅 族 將 大 霸 尖 山 與 小 霸 尖 山 合 稱 為 Babo Papak, 賽 夏 族 人 稱 它 Kapatalayan 漢 民 族 曾 稱 為 熬 酒 桶 山 ( 淡 水 廳 志 1871), 它 的 形 狀 如 同 一 個 圓 柱, 四 面 都 是 直 立 的 懸 崖, 因 此 當 地 居 民 也 稱 之 為 酒 桶 山 光 緒 六 年 臺 灣 輿 圖 並 說 首 見 大 霸 尖 山 之 名 大 霸 尖 山 位 於 台 灣 的 雪 山 山 脈, 聖 稜 線 北 端, 其 山 勢 突 地 拔 起, 危 峰 孤 峙, 遙 望 如 同 覆 置 的 大 酒 桶, 四 面 崖 壁 寸 草 不 生, 山 形 冷 峻, 令 人 生 畏, 素 有 世 紀 奇 峰 之 稱, 高 峰 聚 集, 氣 勢 宏 偉, 稱 得 上 是 北 台 灣 的 屋 脊 在 著 名 的 台 灣 百 岳 之 中, 大 霸 尖 山 與 中 央 尖 山 達 芬 尖 山 合 稱 三 尖 台 灣 泰 雅 族 與 賽 夏 族 原 住 民 堅 信 大 霸 尖 山 是 其 祖 先 發 祥 地, 視 為 聖 山 其 附 近 相 似 命 名 之 山 頭 有 : 北 邊 的 中 霸 尖 山 西 邊 的 小 霸 尖 山 及 東 邊 的 東 霸 尖 山, 合 稱 為 大 霸 尖 山 群 峰 桃 山 國 小 的 願 景 logo( 詳 圖 ), 是 經 過 師 長 討 論, 由 校 長 畫 圖 設 計, 並 請 全 校 師 生 一 起 拼 貼 完 成, 此 logo 位 於 校 門 口, 學 生 們 每 天 經 過 校 門 口 都 會 看 到, 它 代 表 全 校 師 長 們 一 直 鼓 勵 著 學 生 其 意 函,TS 代 表 桃 山, 綠 色 的 三 角 形 代 表 山 是 大 霸 尖 山 及 環 繞 學 校 的 山, 藍 色 的 S 形 代 表 清 澈 的 skaru 溪, 所 以 是 指 有 山 有 水 的 桃 山 C 和 H 是 桃 山 國 小 的 發 展 願 景, 自 信 confidence 快 樂 happiness 期 許 希 望 學 生 們 在 學 習 中 懂 得 很 多 知 識 增 進 很 多 能 力, 心 裡 有 成 就 感, 每 天 感 到 很 快 樂, 並 透 過 學 4-26

10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習 泰 雅 文 化, 像 母 語 編 織 木 琴 歌 謠 等 等, 更 認 識 自 己 的 優 點, 建 立 自 信 更 期 許 他 們 能 培 養 自 信 與 快 樂, 發 揮 泰 雅 優 良 精 神, 像 太 陽 一 樣 發 光 發 熱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經 與 桃 山 國 小 校 長 討 論 後 決 定 牆 面 圖 案 內 容 為, 大 小 霸 尖 山 為 背 景, 五 線 譜 纏 繞 桃 山 國 小 施 工 的 部 份 詳 圖 及 圖 , 牆 面 圖 案 內 容 為, 大 小 霸 尖 山 為 背 景, 五 線 譜 纏 繞, 已 於 於 10 月 18 日 完 工, 設 計 圖 如 圖 及 所 示 柱 子 部 份 使 用 材 料 為 廢 玻 璃, 使 用 馬 賽 克 拼 貼 工 法, 使 用 材 料 為 廢 玻 璃, 先 上 釉 料, 再 用 玻 璃 拼 貼 工 法, 實 際 之 完 工 情 形 詳 如 圖 及 圖 所 示 錦 山 國 小 想 要 賞 楓, 就 想 到 加 拿 大 日 本 奧 萬 大 馬 拉 邦, 但 很 少 人 會 想 到 關 西 鎮 錦 山 國 小 也 有 楓 葉 ( 圖 ) 進 入 校 門 就 是 一 整 排 的 槭 樹 錦 山 國 小 為 紀 念 曾 在 錦 山 任 教, 並 栽 下 楓 樹 的 知 名 文 人 吳 濁 流 由 師 生 組 成 的 小 楓 葉 樂 團 每 年 的 紅 葉 時 節 對 錦 山 國 小 來 說 別 具 意 義, 因 為 校 園 圍 牆 邊 一 整 排 的 槭 樹 正 努 力 展 現 它 迷 人 的 丰 彩, 而 為 了 迎 接 這 如 詩 如 畫 般 美 麗 的 景 緻, 全 校 師 生 總 會 準 備 許 多 別 具 巧 思 的 展 演 活 動, 好 讓 美 景 不 專 美 於 前, 更 增 添 許 多 文 藝 的 氣 息 因 此 錦 山 國 小 的 設 計 概 念 如 圖 , 未 來 完 工 後 預 期 之 成 果 如 圖 所 示, 目 前 已 完 成 設 計, 已 由 錦 山 國 小 負 責 牆 面 之 油 漆 搭 設 鷹 架, 鐵 板 材 圖 案 雷 射 切 割 溝 通 確 認 中 ( 外 牆 先 彩 繪, 再 以 2D 亮 彩 琉 璃 珠 拼 貼 ), 待 校 方 搭 好 鷹 架 及 外 牆 彩 繪 施 工, 版 材 切 割 完 成 後, 進 入 亮 彩 琉 璃 珠 拼 貼 亮 彩 琉 璃 珠 已 接 洽 春 池 玻 璃, 該 公 司 亦 同 意 免 費 提 供 至 於 一 樓 教 室 矮 牆 圖 之 施 工 範 圍 如 圖 所 示, 使 用 抿 石 子 工 法, 圖 案 手 繪 切 圖 中 抿 石 子 之 設 計 圖 詳 圖 , 校 長 將 提 供 學 生 童 趣 的 圖 畫, 以 Ai 檔 描 繪, 詳 圖 , 環 保 局 提 供 回 收 平 板 玻 璃, 清 潔 切 割, 學 校 於 開 學 第 二 周 後, 安 排 藝 文 課 程, 帶 領 小 朋 友 一 同 參 與 彩 繪 拼 貼 至 於 牆 面 所 使 用 之 楓 葉 則 由 張 雅 婷 老 師 以 亮 彩 琉 璃 珠 拼 貼, 詳 圖 月 25 日 新 竹 縣 北 視 新 聞 台 之 採 訪 及 學 生 彩 繪 拼 貼 之 學 習 製 作 過 4-27

10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桃 山 願 景 logo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一 4-28

10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施 工 地 點 二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一 4-29

10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設 計 圖 二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大 小 柱 完 工 圖 4-30

10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桃 山 國 小 裝 置 藝 術 牆 面 完 工 圖 4-31

10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錦 山 國 小 的 楓 葉 景 像 圖 錦 山 國 小 的 牆 面 之 設 計 概 念 4-32

10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錦 山 國 小 牆 面 完 工 之 預 期 成 果 圖 錦 山 國 小 一 樓 教 室 外 矮 牆 施 工 範 圍 4-33

10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設 計 底 圖 : 抿 石 子 工 法 圖 將 校 長 提 供 學 生 童 趣 的 圖 畫 以 Ai 檔 描 回 收 平 板 玻 璃 切 割 彩 繪 拼 貼 圖 以 亮 彩 硫 璃 珠 製 成 之 楓 葉 4-34

10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程 詳 如 圖 所 示 上 述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 完 工, 實 際 完 工 後 由 黃 局 長 羅 秘 書 及 錦 山 國 小 校 長 陪 同 環 保 局 副 署 長 參 觀 實 際 之 完 工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詳 圖 圖 北 視 採 訪 及 學 童 參 與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過 程 4-35

10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黃 局 長 陪 同 副 署 長 參 觀 錦 山 國 小 廢 璃 裝 置 藝 術 4-36

11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五 峰 鄉 位 於 雪 山 山 脈 的 西 緣, 山 巒 起 伏 綿 延, 因 境 內 有 五 指 山 屹 立 雲 霄, 遠 眺 形 如 五 指 而 得 名, 是 一 個 以 泰 雅 族 賽 夏 族 及 少 部 分 客 家 民 族 為 主 要 居 民 的 山 地 鄉, 鄉 境 有 面 積 廣 闊 的 森 林 滔 滔 不 絕 的 清 泉 和 溪 流, 風 景 秀 麗 是 一 個 富 庶 祥 和 的 好 地 方 泰 雅 族 的 飾 物 琳 瑯 滿 目, 如 猪 牙 臂 飾 只 限 於 獵 首 者 在 祭 典 中 佩 戴, 藉 此 表 張 英 勇 的 戰 績, 有 時 出 征 時 勇 士 們 也 佩 戴 這 些 飾 品 來 提 高 士 氣, 將 猪 牙 的 型 狀 排 成 環 狀, 有 如 太 陽 的 光 芒 舞 出 大 地 生 命 的 活 力 和 象 徵 五 峰 鄉 民 彼 此 團 結 一 心, 手 牽 手 共 創 未 來 向 前 進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預 計 施 作 的 範 圍 詳 如 圖 及 圖 所 示, 由 於 五 峰 鄉 是 以 泰 雅 族 賽 夏 族 及 少 部 分 客 家 民 族 為 主 要 居 民 的 山 地 鄉, 因 此 設 計 的 主 題 將 朝 向 以 原 住 民 的 圖 騰 或 生 活 為 設 計 之 主 軸, 最 後 由 五 峰 鄉 公 所 與 設 計 單 位 共 同 決 定 以 原 住 民 圖 騰 及 紅 色 線 條 為 主 軸 象 徵 五 峰 鄉 泰 雅 族 的 精 神 上 述 之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工 程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0 日 正 式 完 工, 詳 圖 , 並 於 103 年 10 月 25 日 由 新 竹 縣 大 家 長 宣 佈 正 式 啟 用, 詳 圖

11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一 圖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站 施 工 範 圍 二 4-38

11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站 完 工 照 圖 五 峰 鄉 資 源 回 收 場 宣 佈 正 式 啟 用 4-39

11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3 廢 玻 璃 宣 導 在 廢 玻 璃 的 宣 導 方 面, 共 分 為 FB 粉 絲 專 頁 發 佈 本 計 畫 相 關 訊 息 廣 播 電 台 播 放, 電 子 看 板 托 播 宣 導 單 張 及 海 報 的 設 計 製 作 及 發 放 等, 相 關 之 執 行 成 果 詳 述 於 下 列 各 節 宣 導 單 張 及 海 報 於 宣 導 海 報 的 設 計 方 面 共 置 入 五 大 主 題, 分 別 為 廢 玻 璃 回 收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慈 善 園 遊 會 廢 四 機 的 回 收 宣 導 以 及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粉 絲 專 頁 及 本 計 畫 所 成 立 之 粉 絲 專 頁 ( 資 源 愛 回 收 ) 於 廢 玻 璃 回 收 方 面 又 細 分 為 四 個 子 主 題 是, 分 別 是 玻 璃 瓶 的 回 收 方 式 廢 農 藥 瓶 的 回 收 方 式 廢 燈 管 避 免 破 損 的 方 式 以 及 破 碎 玻 璃 之 回 收 方 式 由 於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專 屬 形 象 公 仔 已 經 公 開 票 選 出 來, 緊 接 著 就 是 命 名 活 動, 因 此 海 報 也 將 命 名 活 動 之 訊 息 放 置 於 上 並 且 將 最 可 能 吸 引 民 眾 目 光 的 獎 項 放 置 上 去 由 於 大 型 國 際 研 討 會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舉 辦, 第 二 天 將 繼 續 舉 辦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暨 清 潔 隊 員 慈 善 園 遊 會, 因 此 也 將 相 關 訊 息 放 置 於 海 報 上 由 於 智 慧 型 手 機 的 普 及 以 及 網 路 資 訊 的 發 達, 為 快 速 傳 播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局 及 本 計 畫 之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因 此 特 別 設 計 QR code 印 製 於 海 報 上, 以 便 民 眾 看 到 上 述 海 報 可 以 利 用 QR code 上 網 查 詢 相 關 活 動 訊 息 並 參 與 命 名 活 動 且 參 與 抽 獎 活 動 上 述 之 海 報 設 計 如 圖 , 海 報 印 製 完 成 後, 將 分 發 至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張 貼 宣 傳 廣 告 宣 導 單 張 則 採 單 A3 版 面 進 行 設 計, 分 為 四 個 版 面, 屬 四 合 一 的 設 計, 正 面 的 右 面 加 強 宣 導 新 竹 縣 資 源 +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暨 清 潔 隊 員 節 慈 善 園 遊 會 及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本 計 畫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專 業 的 QR code, 正 面 的 左 面 則 強 調 廢 玻 璃 之 防 破 及 回 收, 其 設 計 圖 詳 圖 宣 導 單 張 背 面 ( 詳 圖 ) 則 強 調 買 新 汰 換 4 機 而 動 等 標 語 另 外 加 強 廢 照 明 光 源 妥 善 回 收, 以 及 破 損 所 造 成 之 健 康 危 害 環 境 危 害 等 問 題 並 且 加 強 照 明 選 購 優 良 燈 具 防 破 要 領 及 妥 善 回 收 方 式 4-40

11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廢 玻 璃 宣 導 海 報 4-41

11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宣 導 單 張 正 面 圖 宣 導 單 張 背 面 4-42

11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廣 播 電 台 為 使 用 本 計 畫 之 宣 導 效 益 能 擴 及 各 族 群 及 年 齡 層, 因 此 在 選 定 廣 播 電 台 時 必 須 將 上 述 兩 項 因 素 加 以 考 量, 另 外 由 於 本 計 畫 鎖 定 於 新 竹 縣 地 區, 因 此 地 方 電 台 比 較 適 合 本 計 畫 飛 揚 廣 播 電 台 FM89.5 為 經 典 音 樂 頻 道, 鎖 定 年 級 生, 收 聽 範 圍 函 蓋 林 口 以 南, 苗 栗 以 北, 更 與 台 灣 大 車 隊 (3 百 多 輛 全 天 鎖 定 ) 異 業 結 盟, 因 此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選 該 廣 播 電 台 為 合 作 之 對 象 由 於 飛 提 廣 播 電 台 所 鎖 定 之 對 象 為 年 級 生, 並 不 足 以 滿 足 本 計 畫 之 需 求, 因 此 本 工 作 團 隊 必 須 另 外 尋 找 鎖 定 年 輕 族 群 的 廣 播 電 台 作 為 合 作 的 對 象 亞 太 FM92.3 為 流 行 音 樂 電 台, 主 要 收 聽 群 眾 年 齡 層 為 24 至 45 歲, 範 圍 函 蓋 楊 梅 以 南, 三 義 以 北, 更 與 新 竹 第 一 無 線 計 程 車 (300 多 台 ) 異 業 結 盟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委 託 上 述 兩 家 廣 播 電 台 宣 傳 廣 播 本 計 畫 之 資 訊 廣 播 之 內 容 分 為 二 個 方 向, 其 一 為 加 強 廢 玻 璃 之 回 收, 主 要 之 強 調 內 容 以 數 來 寶 語 調 配 上 敲 木 魚 的 聲 音 以 趣 味 的 方 式 呈 現, 其 內 容 詳 如 表 所 示, 為 達 宣 傳 之 效 果 已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完 成 製 作 並 分 別 於 飛 揚 廣 播 電 台 及 亞 太 廣 播 電 台 廣 播, 為 期 一 個 月, 廣 播 的 時 段 為 上 午 9 點 至 11 點, 下 午 二 點 至 三 點, 另 外 針 對 夜 貓 族 則 凌 晨 0 點 至 清 晨 6 點 加 播 自 8 月 25 起 至 9 月 24 日 止 另 外 一 則 為 之 宣 傳 目 的 則 是 為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並 強 調 有 大 獎 可 抽, 其 廣 播 文 案 詳 如 表 所 示, 廣 播 內 容 也 已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前 製 作 完 成 由 於 公 仔 的 命 名 活 動 預 計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開 始 進 行, 因 此 本 工 作 團 隊 也 委 託 飛 揚 廣 播 電 台 及 亞 太 廣 播 電 台 自 103 年 9 月 5 日 開 始 廣 播 一 個 月 至 10 月 4 日 止 廣 播 的 時 段 為 上 午 9 點 至 11 點, 下 午 二 點 至 三 點, 另 外 針 對 夜 貓 族 則 凌 晨 0 點 至 清 晨 6 點 加 播 4-43

11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廢 玻 璃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輕 快 襯 樂 男 : 喝 東 西 的 咕 嚕 咕 嚕 聲 ㄏㄚˋ 看 我 的, 進 洞! 玻 璃 罐 丟 進 垃 圾 桶 聲 音 女 : 嗶 嗶 嗶 哨 子 聲! 給 我 等 一 下! 我 是 環 保 小 尖 兵 登 場 音 效 你 的 行 為 已 經 嚴 重 影 響 我 了! 男 : 可 可 是 我 有 丟 進 垃 圾 桶 啊! 急 忙 解 釋 魔 法 棒 音 效 女 : 數 來 寶 的 語 調 配 上 敲 木 魚 聲 玻 璃 回 收 有 一 套, 破 碎 玻 璃 請 包 好, 燈 泡 回 收 穿 衣 套, 分 類 防 破 做 得 好, 安 全 無 慮 免 煩 惱 免 煩 惱 拉 長 音 女 : 心 存 資 源 回 收, 手 做 垃 圾 分 類 OS: 以 上 廣 告 由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供 4-44

11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開 場 垃 圾 車 音 樂 男 : 來 來 來 ~ 快 來 快 來 ( 台 語 ) 人 潮 聚 集 噪 動 聲 中 年 婦 女 : 是 蝦 米 東 西?( 台 語 ) 男 :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開 始 囉! 敲 鑼 聲 男 : 發 揮 你 的 創 意, 幫 公 仔 取 名 字, 就 有 機 會 獲 得 ipad 等 大 獎!( 音 調 強 調 ipad) 男 : 活 動 詳 情, 請 至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Fb 粉 絲 團! 中 年 婦 女 : 這 樣 好 康 喔 ~ 好 ~ 咱 鬥 陣 來 去 ( 台 語 ) 男 : 分 類 防 破 做 得 好, 玻 璃 回 收 免 煩 惱 OS: 以 上 廣 告 由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供 ps. 粗 體 字 體 部 分 為 宣 導 重 點 請 放 慢 速 度 強 調! 4-45

11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4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廢 玻 璃 可 百 分 之 百 循 環 再 利 用, 在 環 保 署 與 業 者 努 力 研 發 及 應 用 推 廣 後, 已 將 廢 玻 璃 廣 泛 應 用 於 環 保 建 材 上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方 式 主 要 分 為 兩 種, 分 別 為 原 型 再 利 用 及 廢 玻 璃 破 碎 後 的 碎 玻 璃 再 生 料, 掺 配 碎 玻 璃 原 料 製 成 產 品 或 建 材 等 ; 廢 玻 璃 資 源 化 用 途 為 原 型 利 用 玻 璃 原 料 土 木 材 料 建 築 材 料 工 業 材 料 等, 而 資 源 化 技 術 方 面 主 要 為 破 碎 溶 解 粒 度 調 整 及 燒 成 等 方 式 一 般 來 說, 常 用 的 玻 璃 資 源 化 產 品 包 括 有 半 成 品 及 成 品, 半 成 品 如 亮 彩 琉 璃 成 品 如 地 磚 廢 玻 璃 再 生 建 材 玻 璃 纖 維 化 學 吸 附 劑 玻 璃 瀝 青 人 造 大 理 石 等 上 述 的 廢 玻 璃 循 環 再 利 用 可 由 新 竹 縣 政 府 即 將 成 立 的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加 以 推 動 然 而 新 竹 縣 以 玻 璃 產 業 加 工 聞 名, 主 要 之 重 點 在 於 藝 術 創 作, 因 能 將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並 與 文 創 藝 術 結 合, 則 更 能 突 顯 風 城 文 化, 而 若 再 將 技 術 傳 承 給 民 間 業 者 及 弱 勢 團 體, 一 則 強 化 新 竹 地 區 之 玻 璃 文 化, 另 外 也 達 到 扶 助 弱 勢 族 群 的 目 的 為 達 上 述 之 目 的, 本 工 作 團 隊 已 完 成 五 項 文 創 作 品 之 開 發, 包 括 台 灣 模 型 筷 子 架 水 果 盤 彩 繪 杯 墊 及 吸 水 杯 墊 共 五 種, 詳 圖 4.4-1~ 圖 4.4-5, 上 述 五 項 文 創 作 品 皆 以 100% 廢 玻 璃 材 料 製 作, 且 其 最 大 的 特 色 就 是 簡 單 容 易 製 作, 民 間 業 者 學 習 之 後 可 以 該 方 法 自 行 創 作 更 多 藝 術 作 品 此 外 為 強 化 弱 勢 團 體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特 別 委 請 文 創 大 師 邱 大 展 老 師 將 吸 水 杯 墊 傳 承 給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邱 老 師 基 於 善 心 的 原 由 特 別 允 諾, 但 要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不 得 將 技 術 外 傳 給 其 他 單 位 而 失 去 善 的 出 發 點 上 述 五 文 創 作 品 之 製 作 技 術 概 述 如 下 : 一 釉 料 彩 繪 杯 墊 ( 盤 子 ) 製 作 過 程 1. 使 用 低 溫 釉 料 彩 繪 玻 璃 上 2. 等 乾 再 上 第 2 種 色 彩 4-46

12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釉 料 彩 繪 杯 墊 ( 盤 子 ) 圖 台 灣 模 型 4-47

12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筷 子 架 圖 彩 繪 杯 墊 圖 吸 水 杯 墊 4-48

12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1. 進 窯 放 置 於 模 具 上 烤 彎, 同 時 釉 彩 成 型 可 依 模 具 變 化 外 型 二 酒 瓶 融 燒 排 列 水 果 盤 製 作 過 程 1. 使 用 破 碎 酒 瓶 拼 在 模 具 上, 進 窯 融 燒 成 型 2. 拼 排 重 曡 1~2 層, 亦 能 在 拼 圖 時 作 色 塊 變 化 三 粉 燒 排 列 吸 水 杯 墊 製 作 過 程 四 筷 子 架 1. 玻 璃 擊 碎 成 為 粉 末 後 2. 在 模 具 灑 上 圖 形 變 化, 再 將 其 他 顏 色 佈 滿 進 窯 1. 使 用 破 碎 酒 瓶 拼 在 模 具 上. 進 窯 融 燒 成 型 2. 拼 排 重 曡 1~2 層, 亦 能 在 拼 圖 時 作 色 塊 變 化 五 強 化 玻 璃 製 作 台 灣 模 型 1. 製 作 台 灣 模 型 框 架 2. 倒 入 強 化 玻 璃 3. 進 窯 融 燒 成 型 為 推 廣 上 述 文 創 作 品 之 製 作 技 術,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於 103 年 10 月 2 日 上 午 及 下 午 及 10 以 3 日 上 午 於 關 西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由 根 山 居, 共 辦 理 三 場 的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詳 圖 4.4-6~4.4-8 會 議 由 邱 大 展 老 師 及 陳 昭 燕 老 師 主 持 講 解, 並 由 其 助 理 及 本 工 作 團 隊 之 人 員 共 同 協 助 完 成 上 述 文 創 作 品 之 技 術 推 廣 及 交 流 另 外, 本 工 作 團 隊 亦 協 助 將 上 述 文 創 作 品 之 製 作 方 式 製 成 技 術 文 件, 詳 附 件 二, 並 由 邱 大 展 老 師 進 行 技 術 轉 移 以 達 到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文 創 技 術 升 級, 學 習 玻 璃 材 料 加 工 技 術, 並 協 助 暢 通 行 銷 管 道 4-49

12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第 一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0

12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第 二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1

12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第 三 場 技 術 推 廣 及 研 討 交 流 會 4-52

12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5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研 習 營 國 際 研 討 會 為 達 到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03 年 環 境 教 育 主 題 為 環 境 體 驗 年 並 以 其 理 念 在 於 引 導 民 眾 走 向 戶 外, 認 識 我 們 生 活 的 環 境, 並 透 過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與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的 環 保 創 意 政 策,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結 合 工 研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獎 學 金 生 聯 誼 會 日 本 私 立 早 稻 田 大 學 日 本 國 立 鹿 兒 島 大 學 EPEA 台 灣 分 公 司 長 濱 BIO INCYUVENTOR CENTER 日 本 DONICO.INC 株 式 會 社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春 池 玻 璃 暐 順 營 造 婦 女 社 區 大 學 日 本 文 化 研 究 社 新 竹 縣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發 展 協 會 頤 禾 園 有 機 農 場 新 埔 柿 染 坊 蘋 果 屋 出 版 社 新 竹 縣 職 訓 教 育 發 展 協 會 新 竹 縣 公 寓 大 廈 理 服 務 職 業 工 會 新 竹 縣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新 竹 縣 各 小 學 新 竹 縣 各 小 學 共 同 舉 辦 新 竹 環 保 科 技 社 區 之 國 際 發 展 交 流 論 壇 - 環 保 低 碳 社 區 與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其 時 程 安 排 討 論 主 題 與 談 人 及 講 師 詳 如 表 所 示 此 次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已 如 期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舉 辦 舉 辦 之 地 點 為 工 研 院 51 館, 位 置 示 意 詳 圖 館 會 場 示 意 圖 如 圖 , 會 議 場 地 示 意 圖 如 圖 , 國 際 會 議 廳 座 位 區 如 圖 國 內 外 講 師 之 簡 歷 請 詳 附 件 一 研 討 會 當 天 報 到 開 會 及 現 場 口 譯 等 實 況 請 詳 圖 會 場 外 所 展 示 之 文 創 作 品 包 括 有 以 有 保 力 達 有 色 容 器 所 製 作 的 蠻 牛 以 廢 強 化 玻 璃 所 製 成 之 仕 女 以 廢 玻 璃 製 成 的 玻 璃 土 壤 以 廢 電 路 板 所 製 成 的 午 馬 尊 貔 貅 等, 詳 圖 為 協 助 弱 勢 團 體, 此 次 之 國 際 研 討 會 亦 另 外 請 商 請 廢 玻 璃 文 創 藝 術 大 師 邱 大 展 老 師 使 用 回 收 映 像 管 玻 璃 製 成 水 晶 笛 並 邀 請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於 會 議 開 幕 後 演 奏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由 4 個 唐 氏 症 唐 寶 寶 琬 喧 昱 慈 靜 慈 及 國 銓 所 組 成, 已 取 得 街 頭 藝 人 表 演 許 可 證 該 團 團 員 克 服 天 身 的 障 礙, 歷 經 9 年 的 努 力 才 有 今 日 的 成 果, 至 今 已 獲 得 多 項 全 國 才 藝 大 賽 獎 項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目 前 於 西 湖 休 息 站 等 地 方, 也 期 待 透 過 此 次 一 演 出 能 夠 提 昇 該 樂 團 之 知 名 度, 並 展 示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對 於 廢 玻 璃 回 收 及 提 昇 文 創 價 值 之 用 心 4-53

12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時 間 進 行 項 目 討 論 主 題 & 講 師 08:30~09:00 報 到 09:00~09:05 開 幕 式 09:05~09:20 貴 賓 致 詞 09:20~09:40 台 灣 新 竹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發 表 儀 式 09:40~11:00 與 談 人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長 黃 信 行 先 生 講 師 SECTION 1. 環 保 制 度 與 法 規 的 平 衡 適 用 早 稻 田 大 學 人 間 科 學 學 術 院 教 授 性 影 響 及 效 果 鳥 越 皓 之 先 生 邱 六 郎 律 師 事 務 所 主 持 律 師 邱 六 郎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11:00~11:10 茶 敘 時 間 11:10~12:30 SECTION 2. 環 保 科 技 的 落 實 與 發 展 12:30~13:40 環 保 有 機 蔬 食 自 助 午 餐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與 談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組 長 蔡 振 球 先 生 講 師 德 商 搖 籃 到 搖 籃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EPEA) 創 辦 人 PhD.Michael Braungart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經 理 呂 穎 彬 先 生 暐 順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林 清 和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4-54

12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交 流 論 壇 行 程 表 時 間 進 行 項 目 討 論 主 題 & 講 師 13:40~15:00 15:00~15:30 茶 敘 時 間 SECTION 3. 城 市 環 保 科 技 與 城 市 行 銷 與 談 人 台 灣 聲 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AMPO) 總 經 理 陳 世 昌 先 生 講 師 鹿 兒 島 大 學 法 文 學 部 教 授 菱 山 宏 輔 先 生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與 環 境 資 源 管 理 系 ( 所 ) 主 任 林 新 華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環 保 科 技 展 覽 區 交 流 與 談 人 新 竹 縣 環 保 局 局 長 黃 士 漢 先 生 講 師 SECTION 4 ドニコ インター 株 式 會 社 15:30~16:50 點 石 成 金 綠 色 經 濟 創 新 機 以 環 會 長 保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製 產 品 為 例 猪 子 兼 行 先 生 春 池 玻 璃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特 助 吳 庭 安 先 生 (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 16:50~17:00 閉 幕 式 4-55

12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工 研 院 51 館 位 置 示 意 圖 工 研 院 51 館 館 區 示 意 圖 4-56

13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示 意 圖 4-57

13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工 研 院 51 館 國 際 會 議 國 際 會 議 廳 座 位 區 4-58

13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國 際 研 討 會 開 會 報 到 情 形 4-59

13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國 際 研 討 展 示 之 文 創 作 品 4-60

13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由 回 收 映 像 管 玻 璃 製 成 的 水 晶 笛, 水 晶 笛 經 檢 驗 不 含 重 金 屬 且 等 有 毒 物 質, 且 是 世 界 唯 一 使 用 玻 璃 製 成 的 陶 笛 圖 為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與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局 長 黃 士 漢 與 廢 玻 璃 文 創 作 者 邱 大 展 先 生 的 合 照 圖 向 日 葵 陶 笛 樂 團 與 水 晶 笛 創 作 者 研 習 營 延 續 國 際 研 討 會 之 舉 辦 並 透 過 國 際 環 保 經 驗 的 分 享 交 流, 提 昇 新 竹 環 保 科 技 社 區 之 發 展, 同 時 並 輔 以 國 際 環 保 志 工 交 流 與 經 驗 分 享 拓 展 志 工 以 及 社 區 環 保 發 展 的 國 際 視 野 落 實 [ 新 竹 環 保, 科 技 社 區, 健 康 生 活, 傳 承 永 續 ] 環 保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DIY 體 驗 預 計 邀 請 春 池 玻 璃 及 邱 大 展 大 師 教 導, 關 於 研 習 營 之 規 劃 詳 如 表 所 示, 並 且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3 日 於 關 西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由 根 山 居 舉 辦, 當 天 環 保 署 常 務 副 署 長 張 子 敬 先 生 也 親 臨 參 觀 並 由 黃 局 長 士 漢 先 生 及 講 師 講 解 說 明, 詳 圖

13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研 習 營 規 劃 行 程 時 間 進 行 項 目 討 論 主 題 & 講 師 1. 分 享 討 論 09:00~10:30 環 保 藝 術 與 生 活 環 保 2. 講 師 : 謝 東 奇 樂 活 栽 等 2 人 3. 環 保 實 作 體 驗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1. 分 享 討 論 09:00~10:30 環 保 藝 術 與 節 能 經 濟 2. 講 師 : 陳 禮 龍 頤 禾 園 等 2 人 3. 環 保 實 作 體 驗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09:00~10:30 1. 分 享 討 論 環 保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DIY 2. 講 師 : 臺 北 邱 大 展 老 師 1 位 體 驗 3. 環 保 實 作 體 驗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09:00~10:30 智 慧 [ 實 ] 尚 與 文 化 創 意 生 活 1. 分 享 討 論 2. 講 師 : 新 埔 柿 染 坊 田 春 蘭 1 名 3. 環 保 實 作 體 驗 感 謝 狀, 紀 念 品 等 頒 授 4-62

13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研 習 營 之 實 作 現 場 4-63

13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6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及 義 賣 活 動 透 過 本 活 動 提 供 給 弱 勢 的 群 組 能 夠 得 到 更 多 關 懷 的 慈 善 舞 台, 藉 由 活 動 中 結 合 環 保 資 源 的 概 念, 讓 民 眾 了 解 環 境 保 護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運 用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企 業 的 贊 助, 可 以 更 能 了 解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用 途 及 好 處, 達 到 活 動 宣 導 環 境 及 慈 善 公 益 之 目 的 另 外 本 次 之 親 子 愛 心 慈 善 園 遊 會 將 結 合 清 潔 隊 員 節, 因 此 將 此 次 之 活 動 命 名 為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暨 清 潔 隊 員 節 將 同 時 舉 辦 模 範 清 潔 隊 員 頒 獎, 對 於 參 與 贊 助 的 企 業 也 將 由 縣 長 頒 發 獎 狀, 隨 後 開 始 進 行 誓 師 大 會 及 表 演, 詳 細 活 動 的 流 程 規 劃 詳 如 表 4.6-1, 上 述 活 動 所 使 用 之 相 關 旗 幟 邀 請 函 及 園 遊 券 請 詳 圖 現 場 共 計 規 劃 40 個 攤 位, 攤 位 說 明 表 4.6-2, 當 日 之 消 費 方 式 明 如 下 : 新 竹 縣 手 作 資 源 再 生 暨 關 懷 弱 勢 慈 善 園 遊 會 之 消 費 方 式 均 以 園 遊 卷 之 交 易 方 式 進 行, 活 動 全 程 不 得 以 現 金 方 式 進 行 交 易 活 動, 各 攤 位 應 製 作 銘 謝 現 金 交 易 的 看 板 以 資 識 別 2. 園 遊 卷 之 印 製 由 主 辦 單 位 統 籌 辦 理, 園 遊 卷 之 面 額 單 位 分 為 五 十 元 十 元 五 元, 每 張 園 遊 卷 金 額 總 計 80 元 3. 園 遊 卷 之 銷 售 採 取 預 售 及 現 場 銷 售 兩 種 方 式, 預 售 部 分 由 承 辦 單 位 先 行 調 查 統 計 所 需 面 額 現 場 銷 售 部 分 於 園 遊 會 當 日 由 服 務 台 攤 位 銷 售, 供 未 預 購 園 遊 卷 之 現 場 來 賓 消 費 使 用 各 攤 位 當 日 所 收 取 之 園 遊 卷 於 活 動 當 日 13:00 前 依 面 額 之 不 同 分 類 黏 貼 於 園 遊 券 黏 貼 憑 證 上, 詳 表 4.6-3, 交 由 服 務 台 攤 位 辦 理 兌 換 現 金, 逾 期 作 廢 活 動 當 日 所 獲 得 之 收 益, 將 全 數 做 為 此 次 捐 贈 善 款 之 回 饋 金 另 外 也 要 求 各 攤 位 必 須 配 合 下 列 事 項 : 1. 園 遊 會 各 攤 位 使 用 器 材 請 自 行 準 備, 設 攤 內 容 若 為 飲 料 或 食 品 類, 務 必 注 意 衛 生 與 清 潔, 避 免 飲 品 腐 壞 產 生 食 物 中 毒 之 情 事 2. 商 品 定 價 勿 過 高, 且 請 配 合 園 遊 券 面 額 以 5 元 之 倍 數 計 價, 避 免 發 生 不 必 要 之 消 費 糾 紛 3. 各 參 加 單 位 請 配 合 本 活 動 時 間 暨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4. 不 得 提 供 塑 膠 袋 5. 各 攤 飲 攤 位 應 供 應 自 備 餐 具 環 保 杯 優 惠 4-64

13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暨 清 潔 隊 員 節 行 程 表 時 間 分 鐘 活 動 內 容 08:30~08:40 10 各 單 位 報 到 08:40~09:00 20 主 持 人 暖 場 及 開 場 表 演 09:00~09:10 10 主 持 人 開 場 09:10~10:00 50 縣 長 及 貴 賓 致 詞 1. 模 範 清 潔 隊 員 頒 獎 10:00~10: 模 範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戶 頒 獎 3. 模 範 環 保 志 義 工 頒 獎 10:15~10:20 5 頒 贈 企 業 贊 助 感 謝 狀 10:20~10:30 10 金 秋 地 球 日 誓 師 大 會 10:30~11:00 30 金 秋 地 球 日 打 掃 活 動 11:00~11:30 30 表 演 12:00 園 遊 會 結 束 4-65

13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金 秋 地 球 日 再 生 資 源 慈 善 園 遊 會 攤 位 安 排 攤 位 編 號 攤 位 名 稱 攤 位 編 號 攤 位 名 稱 1 報 到 處 / 貴 賓 報 到 處 21 弱 勢 團 體 2 服 務 台 22 美 食 區 - 熱 狗. 爆 米 花 3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成 果 發 表 23 美 食 區 - 棉 花 糖 4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24 美 食 區 - 鳥 蛋 5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25 美 食 區 - 柿 餅 6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26 美 食 區 - 排 骨 酥 7 分 類 貼 貼 樂 27 美 食 區 - 蒸 猪 血 糕 8 愛 上 資 源 回 收 的 理 由 28 美 食 區 - 低 碳 蔬 食 9 衛 生 局 29 美 食 區 - 低 碳 蔬 食 10 社 會 處 30 美 食 區 - 冰 淇 淋 11 巧 手 DIY- 創 意 吸 管 12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美 食 區 - 養 身 饅 頭 巧 手 DIY- 玫 瑰 手 工 肥 皂 巧 手 DIY- 有 機 盆 栽 巧 手 DIY- 廢 玻 璃 飾 品 盒 15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35 巧 手 DIY- 漂 流 木 板 凳 16 社 團 法 人 新 竹 縣 天 使 之 音 協 會 36 巧 手 DIY- 廢 皮 件 包 包 17 活 栗 鴻 圖 庇 護 工 場 37 巧 手 DIY- 再 生 紙 18 喜 憨 兒 烘 培 屋 38 巧 手 DIY- 柿 染 方 巾 / 鉛 筆 盒 19 社 團 法 人 世 界 和 平 會 39 巧 手 DIY- 廢 玻 璃 飾 品 20 慢 飛 兒 庇 護 工 場 40 DIY 預 約 處 4-66

14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園 遊 會 活 動 旗 幟 邀 請 函 及 園 遊 券 4-67

14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廠 商 園 遊 卷 - 核 銷 憑 單 總 表 廠 商 名 稱 : 攤 位 編 號 : 負 責 人 : 連 絡 電 話 : 園 遊 卷 50 元 張,10 元 張, 5 元 張 金 額 共 計 50 元 卷 : 10 元 卷 : 5 元 卷 : 金 額 總 計 新 台 幣 : 廠 商 申 請 人 服 務 處 清 點 人 : 已 領 取 現 金 元, 並 清 點 無 誤 廠 商 簽 收 : 廠 商 園 遊 卷 - 核 銷 總 表 廠 商 名 稱 : 攤 位 編 號 : 負 責 人 : 連 絡 電 話 : 園 遊 卷 50 元 張,10 元 張, 5 元 張 金 額 共 計 50 元 卷 : 10 元 卷 : 5 元 卷 : 金 額 總 計 新 台 幣 : 廠 商 申 請 人 服 務 處 清 點 人 : 已 領 取 現 金 元, 並 清 點 無 誤 廠 商 簽 收 : 園 遊 會 當 天 估 計 約 有 1500 餘 人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照 片 花 絮 請 詳 圖 關 於 義 賣 活 動, 自 103 年 9 月 5 日 起 搭 配 相 關 之 宣 導 活 動 及 園 遊 會 等 活 動 分 別 於 竹 北 文 小 一 預 定 地 竹 東 河 濱 公 園 北 埔 慈 天 宮 竹 北 體 育 場 ( 知 識 擂 台 賽 ) 湖 口 工 業 區 莊 敬 路 上 竹 東 林 業 展 示 館 關 西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 由 根 山 居 ( 園 遊 會 ) 等 地 共 舉 辦 8 場 次 之 義 賣 活 動, 另 外 將 於 103 年 11 月 1 日 及 11 月 8 日 分 別 於 交 大 體 育 場 及 峨 嵋 湖 光 社 區 再 舉 辦 二 場 之 義 賣 活 動 統 計 至 103 年 10 月 23 日 止,8 場 次 之 義 賣 總 金 額 為 49,425 元, 詳 表

14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園 遊 會 活 動 花 絮 4-69

143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表 義 賣 活 動 行 程 及 義 賣 金 額 日 期 義 賣 時 間 地 點 銷 售 金 額 活 動 類 型 103/9/5 17:00~20:30 竹 北 文 小 一 預 定 地 0 宣 導 活 動 103/9/7 10:00~14:00 竹 東 河 濱 公 園 0 宣 導 活 動 103/9/7 18:30~21:00 北 埔 慈 天 宮 0 宣 導 活 動 103/10/4 08:30~13:00 竹 北 體 育 場 ( 知 識 擂 台 賽 ) 1,150 園 遊 會 103/10/10 08:00~12:00 湖 口 工 業 區 莊 敬 路 上 1,150 園 遊 會 103/10/18 06:30~09:05 竹 東 林 業 展 示 館 0 宣 導 活 動 103/10/19 07:30~10:15 竹 東 國 小 前 東 華 社 區 資 收 站 0 宣 導 活 動 103/10/23 09:00~12:00 關 西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 由 根 山 居 ( 園 遊 會 ) 47,125 園 遊 會 103/11/1 10:00~14:00 交 大 體 育 場 103/11/8 09:30~16:00 峨 嵋 湖 光 社 區 4-70

144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7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動 土 典 禮 暨 大 型 記 者 會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為 全 國 首 創 綠 能 低 碳 設 計 之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故 乃 於 103 年 11 月 6 日 舉 辦 動 土 典 禮 ( 原 訂 103 年 10 月 17 日 ), 同 時 舉 辦 記 者 會 以 揭 示 新 竹 縣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之 創 新 里 程 碑, 刊 登 於 本 縣 機 關 以 外 之 新 聞 版 面 動 土 典 禮 之 活 動 流 程 詳 如 表 所 示, 活 動 場 地 之 安 排 請 詳 圖 4.7-1, 為 邀 請 各 界 代 表 及 媒 體 記 者 參 與, 另 設 計 邀 請 卡, 如 圖 所 示 為 使 與 會 來 濱 及 媒 體 記 者 瞭 解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實 際 完 工 後 之 樣 貌, 本 工 作 團 隊 乃 依 照 園 區 之 設 計 圖 ( 詳 圖 4.7-3) 製 作 園 區 模 1/2000 的 模 型, 詳 圖 此 次 之 活 動 則 邀 請 警 廣 新 竹 台 ( 交 通 客 氣 多 快 樂 筆 記 本 主 持 人 ) 徐 海 倫 擔 任 主 持 人, 增 添 出 席 的 貴 賓 名 單 如 下 : 主 典 者 : 邱 縣 長 鏡 淳 陪 典 者 : 徐 秘 書 長 柑 妹 縣 議 會 陳 議 長 見 賢 環 保 局 黃 局 長 士 漢 竹 北 市 楊 市 長 敬 賜 十 興 里 里 長 徐 鼎 昌 磐 東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表 動 土 典 禮 之 活 動 流 程 時 間 主 旨 流 程 主 要 內 容 備 註 11:00~11:02 動 土 典 禮 開 始 放 鞭 炮 11:02~11:15 祈 福 祝 禱 主 典 者 ( 縣 長 ) 陪 典 者 就 位 現 場 來 賓 起 立 禮 生 奉 香 11:15~11:30 動 土 儀 式 主 典 者 與 陪 典 者 移 駕 至 前 方 的 動 土 區 禮 司 請 奉 金 鏟 主 典 者 及 陪 典 者 將 金 鏟 立 於 砂 堆 上 三 鏟 11:30~11:40 縣 長 致 詞 11:40~12:00 貴 賓 致 詞 移 至 後 方 12:00~12:15 局 長 介 紹 園 區 介 紹 園 區 內 容 模 型 搬 至 主 帳 中 間 禮 成 1. 放 鞭 炮 2. 祈 福 化 金 4-71

145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動 土 典 禮 活 動 場 地 安 排 4-72

146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動 土 典 禮 活 邀 請 卡 圖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設 計 圖 4-73

147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圖 資 源 永 續 循 環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模 型 4-74

148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四 章 各 項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4.8 其 他 相 關 配 合 事 項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參 與 環 保 局 召 開 之 次 工 作 進 度 及 協 調 會 議, 駐 局 人 員 二 名, 陳 佳 蓮 ( 元 培 大 學 環 工 系 畢 ) 李 東 樺 ( 元 智 大 學 資 管 系 畢 ) 派 駐 也 已 完 成, 車 輛 一 輛 筆 電 二 台 相 關 規 格 如 下 : 品 項 廠 牌 數 量 型 號 說 明 稽 查 車 TOYOTA 1 ALTIS 1.8 CC 車 號 :RAQ2235 一 年 內 車 輛 含 甲 式 全 險, 並 領 有 經 濟 部 能 源 節 能 標 章 數 位 相 機 SAMSUNG 1 EX2F 1240 萬 畫 素 光 圈 F1.4 筆 記 型 電 腦 ASUS 1 A453M 白 色 4 核 心 筆 記 型 電 腦 ASUS 1 K42J 黑 色 雙 核 心 4-75

149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本 計 畫 自 103 年 07 月 29 日 至 103 年 10 月 30 日 為 止, 計 畫 整 體 工 作 進 度 已 達 95% 以 下 就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發 現 之 問 題, 加 以 檢 討 分 析 因 應 對 策,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5.1 檢 討 事 項 一 國 際 研 討 會 本 工 作 團 隊 與 各 協 辦 單 位 通 力 合 作 已 於 103 年 10 月 22 日 順 利 完 滿 落 幕, 而 且 也 完 台 灣 新 竹 綠 色 產 業 聯 發 表 儀 式 但 由 於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場 地 工 研 院 51 館 無 足 夠 的 空 間 以 舉 辦 實 作 研 習 營, 因 此 將 實 作 研 習 營 的 部 份 移 至 關 西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的 由 根 山 居 舉 辦 國 際 研 討 會 由 社 區 發 展 協 所 邀 請 到 的 學 者 專 家 雖 然 包 含 有 歐 洲 及 東 北 亞 的 學 者, 但 缺 乏 大 陸 的 產 官 學 代 表 另 外 對 於 所 討 論 之 事 項 關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較 為 缺 乏 對 新 竹 縣 將 來 制 定 資 源 回 收 商 及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在 廢 玻 璃 回 收 方 面 的 政 策 的 實 質 助 益 不 大 此 外 國 內 也 有 相 當 知 名 的 學 者 張 添 進 晉 教 授 對 廢 玻 璃 的 回 收 再 利 用 有 相 當 不 錯 之 研 究 成 果, 而 此 次 的 國 際 研 討 會 並 未 受 到 邀 請 發 表 其 研 究 成 果 則 使 此 次 的 研 討 會 失 色 不 少 二 文 創 技 術 轉 移 工 本 作 團 隊 所 製 作 之 五 項 文 創 作 品, 其 中 包 含 三 項 100%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技 術, 技 術 轉 移 之 後, 可 由 民 間 業 者 再 自 行 加 入 創 意 元 素 以 製 作 更 多 的 文 創 作 品, 但 其 中 一 項 吸 水 杯 墊 因 技 術 獨 特 簡 單, 為 達 照 顧 弱 勢 團 體 之 目 的, 因 此 將 只 轉 移 給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因 此 該 項 技 術 文 件 將 不 予 公 開, 但 另 外 二 項 技 術, 可 供 民 間 業 者 使 用 且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也 可 以 使 用 5-1

150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三 粉 絲 專 頁 本 工 作 團 隊 除 於 新 竹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的 粉 絲 專 頁 發 佈 本 計 畫 之 相 關 訊 息 以 外 亦 另 外 建 置 資 源 愛 回 收 粉 絲 專 頁 ( B%E5%9B%9E%E6%94%B6/ ?fref=ts), 自 103 年 8 月 18 日 建 置 開 始, 截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止, 正 式 突 破 1000 人 大 關 設 計 的 主 軸 先 以 善 為 出 發 點, 先 吸 引 網 友 的 關 注 及 共 鳴, 然 後 再 逐 漸 切 入 本 計 畫 的 重 要 訊 息 於 103 年 8 月 22 日 所 發 佈 的 訊 息 共 有 307 位 FB 臉 友 按 讚,103 年 8 月 27 日 所 發 的 訊 息 共 有 372 位 FB 臉 友 按 讚 至 103 年 10 月 30 止 共 有 5371 至 粉 絲 四 公 仔 票 選 本 工 作 團 隊 於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之 初 即 設 計 4 組 共 8 種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供 民 眾 票 選 最 具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代 表 的 公 仔 此 四 組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分 別 為 小 蜜 蜂 台 灣 黑 熊 五 色 鳥 及 科 技 公 仔 但 可 能 由 於 執 行 期 間 過 短, 自 計 畫 開 始 執 行, 從 公 仔 的 設 計 宣 傳 至 票 選 活 動 結 束 只 有 短 短 27 天 ( 含 例 假 日 ), 故 導 致 參 與 票 選 人 數 不 多 但 從 票 選 的 結 果 而 言, 民 眾 所 選 出 之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為 小 蜂, 與 本 縣 於 103 年 11 月 6 日 破 土 動 工 興 建 的 資 源 回 收 示 範 站, 營 造 工 蜂 與 蜂 巢 緊 密 結 合 之 意 向, 藉 以 提 升 個 體 業 者 之 形 象 的 目 的 相 同, 由 此 可 印 證 此 一 施 政 措 施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五 公 仔 命 名 抽 獎 公 仔 票 選 結 果 出 爐 後, 緊 接 著 就 是 公 仔 的 命 名 及 票 選 活 動 此 項 活 動 分 為 二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為 公 仔 的 命 名, 第 二 階 段 公 仔 名 稱 的 票 選 活 動 第 一 階 段 參 與 命 名 著 共 有 65 位 民 眾, 其 中 因 未 留 有 命 名 由 來 命 名 由 來 字 數 超 過 規 定 的 50 字 臉 書 帳 號 誕 生 時 間 不 符 合 規 範 等 因 素, 依 命 名 規 則 無 法 採 用, 故 只 剩 餘 49 位 合 格 之 命 名 者 由 命 名 參 與 的 人 數 而 言, 此 項 活 動 似 乎 不 太 理 想, 但 進 行 至 第 二 階 段 之 票 選 活 動 時, 參 與 票 選 的 民 眾 共 有 8459 位 民 眾, 且 由 於 成 功 的 與 新 5-2

151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的 粉 絲 專 頁 成 功 的 結 合, 扣 除 環 保 局 原 有 的 粉 絲 人 數, 實 際 增 加 7588 名 的 粉 絲, 將 環 保 局 的 粉 絲 團 人 數 提 昇 為 9137, 成 為 全 國 各 縣 高 環 保 局 粉 絲 團 人 數 最 多 粉 絲 專 頁, 對 於 未 來 推 動 宣 導 政 具 有 相 當 大 的 實 質 助 益 惟 美 中 不 足 的 是, 命 名 規 則 並 未 規 定 命 名 之 原 創 性, 故 有 不 適 當 的 名 稱 出 現, 礙 於 命 名 規 則 已 公 佈, 故 不 能 將 該 名 稱 刪 除 或 請 該 命 名 者 修 正 名 稱 六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本 工 作 團 隊 分 別 於 桃 山 國 小 錦 山 國 小 及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進 行 廢 玻 璃 裝 置 藝 術 工 程, 每 一 處 之 裝 置 藝 術 皆 有 其 主 題 特 色, 成 功 融 合 當 地 之 文 化 特 色 桃 山 國 小 錦 山 國 小 及 五 峰 資 源 回 收 場 之 校 長 老 師 及 鄉 公 所 人 員 皆 積 極 參 與 圖 案 設 計, 其 中 錦 山 國 小 更 搭 配 學 生 的 參 與 及 實 作, 故 而 也 引 起 媒 體 的 注 意 並 加 以 報 導, 而 學 生 的 作 品 也 將 留 存 在 學 校 教 室 外 的 矮 牆 將 成 為 永 恆 的 回 憶, 而 且 深 具 教 育 義 意 5.2 建 議 一 國 際 研 討 會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研 究 指 出, 回 收 0.48 公 斤 的 廢 玻 璃, 以 50% 的 廢 玻 璃 比 例 製 成 玻 璃 製 品 可 減 少 0.4 公 斤 的 碳 排 放 由 於 本 縣 積 極 推 動 100%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故 國 際 研 討 會 除 建 議 加 強 100%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減 碳 效 益, 另 外 對 於 應 用 面, 如 建 材 飾 面 骨 材 混 凝 土 骨 材 植 物 種 植 媒 界 也 應 有 所 討 論 要 促 進 廢 玻 璃 的 回 收 再 利 用, 經 濟 面 的 效 益 亦 不 可 或 缺, 惟 有 促 進 廢 玻 璃 回 收 再 利 用 產 業 的 產 值 及 產 能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廢 玻 璃 之 回 收 二 命 名 抽 獎 活 動 雖 然 此 次 之 命 名 票 選 活 動 相 當 成 功, 也 成 功 製 造 資 源 回 收 之 議 題, 但 有 部 份 命 名 者 引 用 不 洽 當 之 名 稱, 部 份 可 能 涉 及 著 作 權 或 商 標 問 題 5-3

152 103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第 五 章 檢 討 與 建 議 故 建 議 未 來 若 有 類 似 活 動, 應 注 重 命 名 之 原 創 性, 並 設 立 審 查 機 制 以 篩 除 不 適 當 之 名 稱 此 外 亦 應 強 調 若 步 及 他 人 之 著 作 權 商 標 等 問 題 時, 除 取 消 其 參 與 資 格 外, 若 已 領 取 獎 品 亦 將 追 回, 以 杜 絕 類 似 情 形 發 生 三 宣 導 品 由 於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已 完 設 計 票 選 及 命 名 活 動, 建 議 未 來 可 以 回 收 之 廢 玻 璃 製 成 小 蜜 峰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5-4

153 審 查 委 員 張 委 員 木 彬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1. 表 所 列 國 際 研 討 會 議 程 與 表 表 為 原 規 劃 之 議 程, 後 依 甄 選 委 員 之 所 列 交 流 論 壇 形 成 是 否 為 相 建 議 且 為 達 到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03 年 環 境 教 同 行 程? 兩 者 關 聯 性 為 何? 請 加 以 說 育 主 題 為 環 境 體 驗 年 並 以 其 理 念 在 於 引 明 此 外, 研 討 會 及 研 習 營 參 加 之 對 導 民 眾 走 向 戶 外, 認 識 我 們 生 活 的 環 境, 並 現, 人 數 及 預 期 成 果 等 應 作 交 待 透 過 國 際 研 討 會 與 實 作 研 習 營, 分 享 各 國 城 市 廢 玻 璃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施 行 現 況 與 經 驗 交 流, 激 盪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的 環 保 創 意 政 策, 故 乃 重 新 規 畫 國 際 研 討 會, 故 兩 者 並 無 關 聯, 預 計 出 席 人 數 將 達 300 人, 其 餘 成 果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一 併 展 現 2. 針 對 縣 內 社 區 發 展 學 會, 資 源 回 收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未 來 將 就 委 員 所 指 導 之 方 商 及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在 廢 玻 璃 回 收 針 加 以 檢 討 並 就 如 何 強 化 作 具 體 之 建 議 方 面 之 成 效 及 不 足 之 處 建 議 加 上 檢 討 並 就 如 何 強 化 作 之 具 體 建 議 3. 如 何 利 用 縣 內 人 潮 較 多 之 場 合, 如 : 風 景 區 夜 市 等 加 強 宣 導 資 源 回 收 之 觀 念, 建 議 可 再 規 劃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內 容 業 已 訂 定 完 成, 也 加 緊 腳 步 執 行 中, 本 計 畫 已 執 行 的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票 選 活 動 資 源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活 動 及 抽 獎 回 收 公 仔 命 名 空 白 線 稿 著 色 活 動 廢 玻 璃 回 收 宣 導, 由 縣 內 民 眾 的 參 與 度, 相 信 資 源 回 收 的 內 涵 已 深 植 人 心, 縣 內 資 源 回 收 量 的 提 升 應 是 可 期 待 的,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也 應 用 於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計 畫 之 人 形 立 牌 之 設 計 分 別 放 置 於 風 景 區 車 站 夜 市 商 圈, 另 外 亦 製 作 創 意 資 源 回 收 桶 結 結 新 竹 縣 一 線 九 釋 政 策 配 合 動 漫 工 廠 之 創 意 元 素,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中 一 併 展 現 成 果 1

154 審 查 委 員 童 委 員 淑 珠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1. 在 如 此 短 的 時 間 完 成 這 樣 多 的 工 謝 謝 委 員 的 肯 定 作 量, 廠 商 的 努 力 值 得 肯 定 2. 由 於 工 作 量 大, 倉 促 完 成 的 期 中 報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會 再 仔 細 校 稿, 將 文 中 的 告, 錯 字 文 辭 不 順 章 節 錯 置, 圖 錯 別 字 文 辭 不 順 章 節 錯 置 圖 號 錯 誤 等 號 錯 誤 請 更 正 一 併 修 正, 並 於 期 末 報 告 呈 現 3. P3-1 有 關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設 計 已 與 執 行 情 形 有 異, 請 修 訂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3.1 資 源 回 收 創 意 宣 導 的 內 容 已 修 正 4. P4-13. 著 色 線 稿 反 面 的 內 容, 主 要 是 教 育 民 眾 環 保 的 知 識, 內 容 的 正 確 性 要 審 慎, 如 雙 酚 A 是 那 一 種 塑 膠 材 質 會 產 生, 應 不 是 所 有 材 質 的 塑 膠 質 會 產 生 5. 形 象 公 仔 不 應 侷 限 於 文 宣 品, 建 議 可 製 作 為 小 文 具 做 為 活 動 的 獎 勵 品 或 宣 導 品, 更 廣 為 流 傳 與 宣 導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根 據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屬 的 官 方 網 站 資 訊, 雙 酚 A 為 環 境 常 見 的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由 結 構 類 似 雌 性 激 素, 被 視 為 一 種 荷 爾 蒙 干 擾 物 或 內 分 泌 干 擾 物 雙 酚 A 常 作 為 聚 碳 酸 酯 塑 膠 (polycarbonate, PC) 材 質 之 原 料, 另 外 也 常 做 為 罐 頭 內 壁 塗 層 的 原 料 之 一 因 為 著 色 線 稿 已 發 至 各 鄉 鎮, 無 法 再 修 改, 往 後 對 於 宣 導 內 容 會 更 謹 慎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現 階 段 用 於 文 宣 品 ( 如 宣 導 單 張 與 海 報 ), 未 來 欲 增 加 形 象 公 仔 的 曝 光 率 與 普 及 度, 下 一 階 段 可 規 畫 以 形 象 公 仔 的 圖 樣 製 作 文 具 做 為 活 動 的 獎 勵 品 或 宣 導 品, 或 以 廢 玻 璃 製 作 形 象 公 仔 藝 術 品 供 收 藏 2

155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審 查 委 員 張 委 員 明 琴 審 查 意 見 1. 建 議 補 充 摘 要 及 進 度 之 甘 梯 圖 / 百 分 比 2. 請 補 充 說 明 國 際 研 討 會 如 表 3.5-1(P.3-21) 之 主 辦 協 辦 及 指 導 單 位 是 否 皆 已 取 得 同 意? 及 如 何 分 工?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將 一 併 於 期 末 報 告 補 正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主 辦 單 位 為 新 竹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協 辦 單 位 為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獎 學 金 生 聯 誼 會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工 研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日 本 私 立 早 稻 田 大 學 日 本 國 立 鹿 兒 島 大 學 EPEA 台 灣 分 公 司 長 濱 BIO INKYUVENTOR CENTER 日 本 岡 山 玻 璃 春 池 玻 璃 暐 順 營 造 新 埔 柿 染 坊 蘋 果 屋 出 版 社 新 竹 縣 職 訓 教 育 發 展 協 會 新 竹 縣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服 務 職 業 工 會 新 竹 縣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皆 已 取 得 同 意, 亞 太 環 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竫 豐 工 程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及 新 竹 縣 區 域 語 言 暨 文 化 資 源 發 展 協 會 負 責 辦 理 竫 豐 公 司 負 責 同 步 翻 譯 與 談 人 參 訪 行 程, 亞 太 顧 問 負 責 講 師 機 票 住 宿 費, 語 言 發 展 中 心 負 責 國 際 講 師 邀 請 3. 第 4-28 頁, 廣 播 電 台 請 說 明 使 用 的 語 言 為 何, 如 何 分 配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目 前 還 是 規 劃 以 國 語 為 主, 因 為 擬 訂 的 數 來 寶 內 容 順 口 與 押 韻 皆 為 國 語, 又 現 在 絕 大 部 份 的 人 都 聽 得 懂 國 語, 所 以 不 會 減 損 宣 導 的 效 益 3

156 審 查 委 員 黃 委 員 思 蒪 103 年 度 新 竹 縣 資 源 回 收 創 新 型 工 作 計 畫 期 中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審 查 意 見 辦 理 及 回 覆 情 形 1. 格 式 的 問 題 摘 要 中 必 須 呈 現 該 案 的 承 攬 經 費 及 執 行 期 限 ( 第 摘 -1 頁 有 顯 示 計 畫 的 部 份 期 間, 非 全 部 ) 錯 字 掉 字 空 白 格 等 格 式 問 題 很 多 例 如 :(1) 摘 -1 的 男 各 一, 少 了 女 同 頁 的 桃 了 國 小 桃 山 國 小 (2) 第 4-6 頁 掉 動 (3) 第 4-11 頁 標 題 掉 名 學 與 校 間 有 空 白 (4) 第 4-28 頁 飛 提 飛 揚 第 4-13 頁 的 Header 有 用 及 ; 為 何 有 兩 種 符 號 2. 摘 要 : 廢 玻 璃 材 料 再 利 用 及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內 容 太 過 於 簡 單, 請 注 意 提 供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資 訊 3. 第 4-28 頁, 廣 播 電 台 請 說 明 使 用 的 語 言 為 何, 如 何 分 配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1-1 將 於 期 末 報 告 修 正 1-2 錯 字 掉 字 空 白 格 等 格 式 問 題 皆 已 修 正 1-3 應 該 都 使 用 " ", 但 公 仔 著 色 圖 皆 已 發 至 各 鄉 鎮, 無 法 再 更 改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國 際 研 討 會 將 於 10 月 22 日 辦 理, 屆 時 期 末 報 告 會 將 完 整 呈 現 確 實 的 人 事 時 地 物 等 資 訊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目 前 編 定 的 廣 播 宣 導 內 容 以 國 語 為 主, 因 考 慮 竹 縣 轄 區 內 居 住 民 眾 的 特 性, 應 加 播 台 語 與 客 語, 但 因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聽 得 懂 國 語, 且 擬 定 的 數 來 寶 內 容 順 口 與 押 韻 皆 為 國 語, 所 以 還 是 會 以 國 語 為 主 4

157 黃 委 員 思 蒪 4. 第 4-31 頁,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請 說 明 常 用 的 玻 璃 資 源 化 產 品 包 括 有 地 磚 廢 玻 璃 再 生 建 材 玻 璃 纖 維 化 學 吸 附 劑 玻 璃 瀝 青 人 造 大 理 石 等 之 年 產 量 然 後 (1) 請 調 查 國 外 因 為 禮 飾 品 而 有 的 經 濟 效 益 例 如 某 玻 璃 藝 品 的 銷 售 量, 畢 竟 未 來 只 靠 點 綴 式 的 利 用 率 實 在 是 不 高 (2) 請 針 對 玻 璃 再 利 用 作 為 藝 品 的 單 位 用 量, 與 未 來 量 產 整 體 數 量 的 評 估 例 如 杯 墊 多 重, 一 年 可 以 賣 多 少 個 5. 第 4-31 頁, 邱 大 展 老 師 的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技 術 特 色 為 簡 單 容 易 製 作, 鼓 勵 民 間 自 行 創 作 更 多 藝 術 品 然 而, 接 著 又 說 不 希 望 華 光 把 技 術 傳 出 去 兩 者 彼 此 矛 盾 6. 第 4-37 頁, 請 說 明 國 際 研 討 會 在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時 間 是 否 也 會 接 著 舉 辦 研 習 營 若 否, 請 說 明 舉 辦 的 時 間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依 本 計 畫 甄 選 須 知 之 規 定, 本 計 畫 之 廢 玻 璃 材 料 100% 再 利 用 製 作 技 術 推 廣 著 重 於 文 創 作 品 之 開 發 技 術 轉 契, 至 於 其 他 廢 玻 璃 之 應 用 則 由 綠 色 產 業 聯 盟 所 推 動, 相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目 前 仍 處 於 推 動 及 評 估 中, 尚 難 於 本 計 畫 階 段 有 所 展 現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邱 大 展 老 師 原 規 劃 將 防 水 杯 墊 的 製 作 技 術 無 償 傳 承 給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不 得 將 技 術 外 傳 給 其 他 單 位 主 要 是 希 望 把 技 術 留 在 華 光 智 能 發 展 中 心, 原 是 利 益 弱 勢 團 體 的 美 意 但 經 過 審 慎 的 評 估 後, 防 水 杯 墊 的 製 作 較 為 繁 複, 邱 老 師 決 議 將 台 灣 模 型 的 製 作 技 術 傳 承 給 華 光, 且 將 目 前 已 有 的 訂 單 也 一 併 轉 給 華 光 此 與 廢 玻 璃 再 利 用 技 術 特 色 為 簡 單 容 易 製 作, 鼓 勵 民 間 自 行 創 作 更 多 藝 術 品 並 不 衝 突, 只 是 部 分 做 區 隔 原 規 畫 研 習 營 於 同 日 辦 理, 但 考 量 國 際 研 討 會 的 辦 理 地 點 不 適 合 辦 理 研 習 營, 因 此 擬 於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於 華 光 辦 理 研 習 營 5

158 7. 整 體 的 意 見 :(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與 廢 玻 璃 的 關 係, 未 來 是 否 可 以 利 用 廢 玻 璃 來 試 做 (2) 請 說 明 推 廣 的 玻 璃 再 利 用 之 藝 品, 其 低 碳 的 程 度, 以 進 行 若 大 量 生 產 後 的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3) 請 針 對 技 術 移 轉 後 可 能 的 再 創 造 之 藝 術 品, 其 產 量 之 推 估 (4) 本 計 畫 原 有 的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來 源 為 目 前 較 多 沒 有 人 要 的 維 士 比 保 力 達 b( 褐 色 玻 璃 瓶 ), 請 說 明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玻 璃 藝 術 品 含 有 上 述 玻 璃 瓶 的 可 能 比 例 (5) 進 度 上 比 較 擔 心 義 賣 活 動 的 數 量 為 10 場, 目 前 為 0 場 太 集 中 舉 辦, 成 效 一 定 不 好 謝 謝 委 員 的 指 導 (1) 資 源 回 收 形 象 公 仔 現 階 段 用 於 文 宣 品 ( 如 宣 導 單 張 與 海 報 ), 未 來 欲 增 加 形 象 公 仔 的 曝 光 率 與 普 及 度, 下 一 階 段 可 規 畫 以 形 象 公 仔 的 圖 樣 製 作 文 具, 或 以 廢 玻 璃 製 作 形 象 公 仔 藝 術 品 (2) 推 廣 的 玻 璃 再 利 用 之 藝 品 的 能 源 耗 用, 須 與 玻 璃 製 造 商? (3) 目 前 之 產 量 受 限 於 經 費, 無 法 購 置 大 量 生 產 設 備, 因 此 必 須 小 量 經 營, 待 獲 利 後 再 逐 漸 擴 充 設 備, 逐 漸 量 產 (4) 褐 色 玻 璃 可 用 於 吸 水 杯 墊 之 生 產, 但 本 計 畫 之 目 標 旨 在 技 術 之 推 擴, 相 關 之 比 例 有 賴 未 來 新 竹 縣 所 推 動 之 綠 色 產 業 齌 盟 成 立 後 方 能 推 估 相 關 之 比 例 (5) 感 謝 委 員 關 心, 目 前 已 完 成 九 場 之 義 賣 活 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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