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14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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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2014 联 合 国 发 行 限 制 遵 守 发 行 日 期 : 不 得 在 以 下 时 间 之 前 发 表 或 播 出 2015 年 3 月 3 日, 星 期 二,12:00( 欧 洲 中 部 时 间 ) 敬 请 注 意

2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发 表 的 报 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报 告 (E/INCB/2014/1) 尚 有 下 列 报 告 作 为 补 充 : Narcotic Drugs: Estimated World Requirements for 2015 Statistics for 2013 (E/INCB/2014/2)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Statistics for 2013 Assessments of Annual Medical and Scientific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Schedules II, III and IV of the 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of 1971 (E/INCB/2014/3)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前 体 和 化 学 品 :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关 于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第 12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E/INCB/2014/4) 受 国 际 管 制 的 物 质,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物 质 最 新 修 订 清 单, 载 于 麻 管 局 另 行 印 发 的 统 计 表 附 件 ( 黄 单 绿 单 和 红 单 ) 最 新 版 可 按 下 列 地 址 与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联 系 :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Room E-1339 P.O. Box Vienna Austria 联 系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另 外, 还 可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与 秘 书 处 联 系 : 电 话 : (+43-1) 传 真 : (+43-1) 或 电 子 邮 件 :secretariat@incb.org 本 报 告 的 文 本 还 可 在 麻 管 局 网 站 ( 查 阅

3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联 合 国 2015 年, 纽 约

4 E/INCB/2014/1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 C.15.XI.1 ISBN: eisbn: ISSN 联 合 国 :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2015 年 1 月 全 世 界 版 权 所 有 出 版 : 联 合 国 维 也 纳 办 事 处 英 文 出 版 和 图 书 科

5 前 言 当 面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时, 所 有 国 家 的 命 运 都 是 交 织 在 一 起 的 一 个 多 世 纪 以 来, 国 际 社 会 认 识 到, 如 果 不 能 集 体 应 对, 就 无 法 切 实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联 合 国 的 各 项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是 各 国 社 会 协 调 行 动 所 拟 订 的 这 些 条 约 是 讨 论 和 妥 协 的 产 物, 反 映 出 各 国 之 间 广 泛 的 协 商 一 致 意 见 今 天, 地 球 上 几 乎 每 一 个 国 家 都 加 入 了 这 些 公 约, 这 就 是 协 商 一 致 的 证 明 贬 低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的 人, 往 往 把 这 些 公 约 说 成 是 禁 止 或 惩 处 性 质 的 文 书 即 使 最 粗 略 地 浏 览 这 些 重 要 文 件 也 能 看 出, 这 是 一 种 误 导 的 解 释 正 如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1 弁 言 所 述, 联 合 国 毒 品 问 题 法 律 框 架 的 目 标, 是 保 障 人 类 的 健 康 与 福 祉 为 了 实 现 这 个 重 要 目 标, 各 项 公 约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合 法 贸 易 加 以 调 控, 旨 在 确 保 向 有 需 要 的 人 提 供 这 些 物 质 用 于 医 疗 而 无 论 他 们 生 活 在 什 么 地 方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责 成 各 国 采 取 措 施 促 进 药 物 滥 用 的 预 防 滥 用 药 物 者 的 治 疗 和 重 返 社 会, 包 括 采 取 各 种 办 法 替 代 惩 戒 措 施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还 为 各 国 相 互 之 间 开 展 引 渡 法 律 援 助 及 合 作 提 供 了 一 个 框 架, 以 打 击 毒 品 贩 运, 治 理 与 此 种 祸 害 相 联 系 的 暴 力 和 苦 难 联 合 国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与 所 有 国 际 公 约 一 样, 奠 定 了 一 套 约 束 性 法 律 准 则, 并 请 各 国 采 取 法 律 行 政 和 政 策 措 施 履 行 其 条 约 义 务 对 这 些 措 施 的 选 择 是 各 国 的 专 有 权 力, 但 此 类 措 施 必 须 尊 重 国 际 社 会 在 国 际 法 律 秩 序 中 为 自 己 规 定 的 限 制 1961 年 公 约 和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2 均 载 有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框 架 作 为 基 石 的 最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这 就 是,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使 用 仅 限 于 医 学 和 科 研 目 的 这 是 一 项 绝 对 的 法 律 义 务, 没 有 解 释 的 余 地 另 外, 如 麻 管 局 一 再 重 申, 毒 品 管 制 措 施 并 不 存 在 于 真 空 之 中, 各 国 在 执 行 这 方 面 措 施 时 必 须 遵 守 其 国 际 人 权 义 务 麻 管 局 对 国 际 社 会 成 员 在 采 取 符 合 国 际 公 认 人 权 标 准 的 毒 品 管 制 措 施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感 到 振 奋, 但 要 做 的 还 很 多, 例 如, 包 括 采 取 步 骤 全 面 落 实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3 缔 约 各 国 在 该 项 公 约 中 同 意 采 取 一 切 适 当 措 施 保 护 儿 童 免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非 法 使 用, 防 止 利 用 儿 童 从 事 此 类 物 质 的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确 定 对 涉 毒 犯 罪 采 取 何 种 具 体 的 适 用 制 裁, 仍 是 国 家 的 专 有 权 力, 但 麻 管 局 再 次 鼓 励 对 涉 毒 犯 罪 保 留 和 继 续 实 行 死 刑 的 各 国 考 虑 对 此 类 犯 罪 取 消 死 刑 多 年 来, 麻 管 局 一 直 强 调 需 要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的 做 法 执 行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规 定, 以 便 共 同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随 着 2016 年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联 大 特 别 会 议 的 迫 近, 这 项 原 则 值 得 重 温 这 是 本 报 告 第 一 章 的 主 题 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520 卷, 第 7515 号 2 同 上, 第 1019 卷, 第 号 3 同 上, 第 1577 卷, 第 号 iii

6 采 取 平 衡 和 相 称 行 动 的 一 个 重 要 要 素, 是 确 保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提 供 药 物 麻 管 局 按 照 任 务 授 权 行 事, 对 合 法 使 用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是 国 际 层 面 上 首 先 提 请 注 意 此 类 药 物 的 供 应 在 各 区 域 之 间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机 构 之 一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中, 麻 管 局 尤 其 注 意 到 这 一 令 人 关 注 的 问 题, 并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采 取 行 动 虽 然 有 些 区 域 取 得 了 进 展, 但 目 前 情 况 仍 然 是, 大 约 四 分 之 三 的 世 界 人 口 生 活 在 缺 少 或 根 本 无 法 得 到 含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医 药 的 国 家, 这 造 成 了 不 必 要 的 疼 痛 和 痛 苦 麻 管 局 不 可 能 单 靠 自 己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麻 管 局 尤 其 赞 赏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所 付 出 的 不 懈 努 力, 在 一 些 国 家 为 改 善 向 患 者 提 供 此 类 医 用 药 品 作 出 了 贡 献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大 力 争 取 实 现 一 个 良 好 运 转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制 度 管 理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供 应, 通 过 确 保 向 有 需 要 的 患 者 安 全 提 供 支 付 得 起 的 药 品 来 减 轻 疼 痛 和 痛 苦, 同 时 防 止 处 方 过 量 和 此 类 药 物 被 转 用 于 滥 用 目 的 平 衡 的 做 法 还 要 求, 把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的 干 预 措 施 纳 入 政 府 战 略 和 行 动 计 划 的 主 流 杜 绝 毒 品 供 应 和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一 整 套 全 面 的 减 少 需 求 措 施, 包 括 初 级 次 级 和 三 级 预 防 战 略, 应 当 纳 入 政 府 的 首 要 优 先 事 项 如 果 不 能 减 少 需 求, 减 少 供 应 就 不 可 能 长 期 有 效 在 一 些 国 家,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可 能 会 助 长 毒 品 现 象 在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的 做 法 中, 需 要 考 虑 到 这 些 相 关 要 素 非 法 种 植 毒 品 作 物 往 往 与 一 些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交 织 在 一 起, 如 缺 乏 替 代 生 计 缺 乏 保 健 和 教 育 公 民 权 利 被 剥 夺 以 及 治 理 薄 弱 因 此, 还 需 要 把 减 少 和 消 除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的 问 题 放 在 更 广 阔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议 题 内 加 以 处 理 在 过 去 的 一 年 当 中, 依 然 发 生 了 以 自 然 灾 害 和 武 装 冲 突 为 形 式 的 人 道 主 义 危 机, 以 致 突 然 和 紧 迫 需 要 得 到 含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药 品 麻 管 局 再 次 提 请 注 意 这 一 困 境, 并 提 请 注 意 武 装 冲 突 当 事 各 方 按 照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有 义 务 不 得 阻 碍 向 其 实 际 控 制 地 区 的 平 民 人 口 提 供 医 护 或 阻 碍 他 们 获 得 必 要 的 药 品, 并 提 醒 各 国 政 府 注 意 为 此 目 的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一 道 拟 定 的 简 化 程 序 在 将 于 2016 年 举 行 的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联 大 特 别 会 议 到 来 之 前, 国 际 社 会 应 当 致 力 于 开 展 一 次 坦 率 包 容 全 面 和 前 瞻 的 建 设 性 国 际 对 话 这 一 对 话 同 样 必 须 是 平 衡 的, 既 要 承 认 所 取 得 的 重 大 成 就, 也 要 找 出 需 要 加 以 改 进 的 领 域 麻 管 局 将 通 过 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监 测 为 这 一 努 力 作 出 贡 献 在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方 面, 所 有 国 家 都 面 临 着 共 同 的 挑 战, 都 有 着 促 进 本 国 人 民 乃 至 全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祉 的 共 同 宗 旨 为 此 目 的, 国 际 社 会 将 继 续 依 靠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iv

7 这 些 条 约 是 经 受 了 时 间 检 验 和 仍 将 有 助 于 解 决 未 来 挑 战 的 国 际 文 书 现 在 所 需 要 的, 就 是 所 有 国 家 继 续 致 力 于 协 调 一 致 采 取 行 动, 切 实 执 行 这 些 文 书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主 席 Lochan Naidoo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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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 录 前 言...iii 解 释 性 说 明...viii 页 次 章 次 一.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1 A. 原 则 和 目 标... 2 B. 缘 由 和 演 变... 2 C.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各 个 要 素... 3 D. 尊 重 人 权 准 则, 以 此 作 为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一 个 有 机 要 素... 8 E. 建 议... 9 二.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A. 推 动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一 致 适 用 B. 确 保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各 项 条 文 的 实 施 C. 各 国 政 府 与 麻 管 局 的 合 作 D. 总 体 履 约 情 况 评 价 E. 麻 管 局 为 确 保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实 施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F. 特 别 专 题 三. 世 界 形 势 分 析 A. 非 洲 B. 美 洲 中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C. 亚 洲 东 亚 和 东 南 亚 南 亚 西 亚 D. 欧 洲 E. 大 洋 洲 四. 给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及 区 域 组 织 的 建 议 附 件 一.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报 告 中 使 用 的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划 分 二.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现 任 成 员 vii

10 解 释 性 说 明 凡 在 2014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报 来 的 资 料, 均 未 能 编 入 本 报 告 本 出 版 物 中 使 用 的 名 称 和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所 提 及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名 称 是 收 集 到 相 关 资 料 时 正 式 使 用 的 名 称 本 报 告 使 用 了 下 列 简 称 : 3,4-MDP-2-P 5-MeO-DALT 多 动 症 东 盟 BZP 加 共 体 美 洲 药 管 会 西 非 经 共 体 海 湾 合 作 委 员 会 GHB I2ES 麻 管 局 刑 警 组 织 MDMA P-2-P 南 共 体 THC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海 关 组 织 世 卫 组 织 3,4- 亚 甲 基 二 氧 苯 基 -2- 丙 酮 N,N- 二 烯 丙 基 -5- 甲 氧 基 色 胺 注 意 力 缺 陷 多 动 症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N- 苄 基 哌 嗪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美 洲 药 物 滥 用 管 制 委 员 会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海 湾 阿 拉 伯 国 家 合 作 委 员 会 γ- 羟 丁 酸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系 统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亚 甲 二 氧 基 甲 基 苯 丙 胺 1- 苯 基 -2- 丙 酮 南 部 非 洲 发 展 共 同 体 四 氢 大 麻 酚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viii

11 第 一 章.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1.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因 其 涉 及 多 个 方 面 并 且 具 有 变 化 不 定 的 性 质, 现 已 成 为 当 今 世 界 所 面 临 的 最 为 复 杂 的 挑 战 之 一 由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非 法 种 植 生 产 制 造 销 售 需 求 贩 运 和 分 销, 也 由 于 处 方 药 物 被 滥 用 造 成 的 后 果, 毒 品 问 题 对 每 个 人 都 产 生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影 响, 并 严 重 威 胁 到 健 康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有 害 所 有 人 特 别 是 儿 童 和 青 年 家 庭 以 及 社 区 等 的 尊 严 安 全 和 福 祉 毒 品 现 象 影 响 所 及, 破 坏 社 会 凝 聚 力 保 健 环 境 国 家 安 全 区 域 和 国 际 稳 定 国 际 和 平 及 各 国 的 主 权 它 损 害 对 人 权 和 法 治 的 尊 重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稳 定 民 主 体 制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与 此 同 时,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之 所 以 产 生, 本 身 就 是 因 为 法 治 薄 弱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状 况 不 稳 贫 困 边 缘 化 和 政 治 司 法 及 经 济 体 制 腐 败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既 是 经 济 社 会 和 政 治 状 况 上 各 种 难 题 的 原 因, 也 是 其 后 果, 这 就 使 得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极 具 挑 战 性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快 速 蔓 延 和 使 用 范 围 反 映 出 了 毒 品 问 题 动 态 多 变 的 性 质 2. 自 从 上 世 纪 90 年 代 以 来, 在 联 合 国 主 持 下 为 全 面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而 通 过 的 所 有 政 治 宣 言 行 动 计 划 和 决 议 均 表 明, 在 毒 品 现 象 上 的 行 动 如 果 要 取 得 成 功 就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前 提 : 完 全 遵 守 并 普 遍 适 用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三 项 公 约 的 条 文 ; 落 实 共 同 分 担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责 任 以 及 有 关 应 对 该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这 样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这 些 要 素 中, 没 有 任 何 一 项 是 要 激 起 一 场 界 定 不 明 的 打 击 毒 品 战 争, 也 不 是 要 强 行 设 立 纯 属 禁 止 的 机 制 或 容 忍 压 制 人 权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以 确 保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为 最 终 目 标, 是 国 际 社 会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所 作 出 的 共 同 回 应, 并 且 构 成 毒 品 管 制 的 主 要 法 律 框 架 共 同 分 担 责 任 原 则 提 供 了 缔 约 国 在 对 毒 品 问 题 共 同 目 标 和 采 取 共 同 协 调 行 动 的 必 要 性 形 成 共 识 的 基 础 上 展 开 合 作 的 框 架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原 则 为 实 现 共 同 商 定 的 目 标 提 供 了 战 略 方 向 和 远 景, 顾 及 并 适 当 重 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互 为 依 存 的 所 有 各 个 方 面 3. 拟 于 2016 年 举 行 的 联 大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的 筹 备 工 作, 让 国 际 社 会 有 机 会 审 查 2009 年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采 用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4 执 行 进 展 情 况, 评 估 在 解 决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上 的 既 有 成 就 差 距 和 挑 战, 并 确 立 采 取 进 一 步 行 动 的 优 先 重 点 这 一 进 程 基 于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对 会 员 国 执 行 2009 年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所 作 的 2014 年 高 级 别 审 查 的 结 果 筹 备 工 作 和 2016 年 联 大 特 别 会 议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机 4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09 年, 补 编 第 8 号 (E/2009/28), 第 一 章,C 节 1

12 2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会, 可 藉 此 对 最 佳 做 法 展 开 讨 论, 就 分 析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各 个 方 面 的 各 种 模 式 和 方 法 交 换 意 见 4.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在 各 次 年 度 报 告 和 通 信 中 指 出 了 并 将 继 续 指 出 执 行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方 面 存 在 的 差 距 和 挑 战 麻 管 局 还 强 调 了 上 文 第 2 段 所 述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中 心 地 位 在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麻 管 局 讨 论 了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责 任 分 担 原 则 在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上 需 要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是 麻 管 局 在 其 活 动 通 信 和 各 次 年 度 报 告 中 不 断 强 调 的 一 个 问 题, 所 做 的 强 调, 或 者 关 系 到 构 成 这 类 做 法 各 项 要 素 ( 例 如 社 会 凝 聚 力 社 会 分 裂 和 非 法 药 物 问 题 以 及 用 多 学 科 方 法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的 必 要 性 ) 的 毒 品 问 题 各 个 方 面 5, 或 者 作 为 其 年 度 报 告 的 主 要 专 题, 例 如 2004 年 年 度 报 告 的 主 要 专 题 考 虑 到 即 将 举 行 的 联 大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麻 管 局 认 为, 重 新 回 顾 平 衡 综 合 和 全 面 做 法 的 原 则 在 当 前 的 情 况 下 很 有 现 实 意 义, 因 为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不 同 方 面 对 各 国 有 着 各 种 不 同 的 影 响, 这 不 仅 在 于 对 毒 品 问 题 的 看 法 互 有 不 同, 而 且 该 问 题 对 各 国 的 影 响 也 不 尽 一 致 A. 原 则 和 目 标 5. 对 待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原 则 是 战 略 性 原 则, 它 要 求 会 员 国 确 保 可 以 将 管 制 物 质 用 于 医 疗 与 科 研 目 的 会 员 国 应 当 对 减 少 供 应 和 减 少 需 求 战 略 予 以 同 等 的 重 视, 并 且 同 样 重 视 与 拟 订 以 综 合 的 并 互 为 增 强 的 方 式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共 同 解 决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联 合 对 策 有 关 的 问 题, 同 时 顾 及 并 以 全 面 方 式 处 理 该 问 题 的 所 有 方 面 遵 行 并 且 充 分 执 行 这 一 原 则 将 能 加 强 会 员 国 的 相 关 能 力, 使 其 以 一 致 和 高 效 的 方 式 应 对 现 有 和 正 在 出 现 的 各 种 挑 战, 制 订 处 理 该 现 象 各 种 形 式 和 表 现 的 相 关 政 策 与 方 案 5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1 年 报 告, 第 一 章 6. 执 行 关 于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本 身 并 非 目 的, 而 只 是 实 现 目 的 的 一 种 手 段 这 种 做 法 的 最 终 目 标 必 须 是, 实 现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的 总 体 目 标, 即 确 保 人 类 的 身 心 健 康 和 福 祉 这 方 面 经 过 政 治 商 定 和 业 已 转 化 为 国 际 法 的 一 项 关 键 要 素 是, 将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完 全 限 定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同 时 预 防 而 且 以 显 著 并 可 衡 量 的 方 式 减 少 或 根 除 这 类 物 质 的 非 法 生 产 贩 运 或 使 用 7.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要 求 会 员 国 完 全 致 力 于 忠 实 执 行 毒 品 管 制 三 项 公 约 的 各 项 条 文, 政 府 有 相 关 意 愿 和 能 力 在 所 有 各 级 采 取 实 际 措 施 并 为 所 涉 一 切 要 素 调 拨 适 当 的 资 金, 包 括 在 经 济 和 财 政 拮 据 的 情 况 下 坚 持 这 样 做 B. 缘 由 和 演 变 8.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原 则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而 有 所 变 化 在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6 之 前 的 早 期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主 要 侧 重 于 毒 品 问 题 的 供 应 方 面 关 于 修 正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的 1972 年 议 定 书 7 所 载 第 38 条 修 订 稿 反 映 了 采 取 多 学 科 做 法 处 理 麻 醉 药 品 问 题 的 需 要 第 38 条 规 定, 各 国 负 有 法 律 义 务 采 取 所 有 切 实 措 施 以 预 防 药 物 滥 用 并 且 对 相 关 人 士 开 展 尽 早 予 以 识 别 治 疗 教 育 善 后 护 理 改 造 并 让 其 重 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的 同 一 条 款 彰 显 了 推 动 人 员 培 训 和 开 展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的 重 要 性 关 于 修 正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的 议 定 书 的 评 述 解 释 说, 第 38 条 表 明, 得 到 普 遍 接 受 的 观 点 是, 仅 有 以 防 止 实 际 或 潜 在 受 害 人 接 触 麻 醉 药 品 为 目 的 的 行 政 管 制 或 刑 事 制 裁 制 度 还 不 够, 这 类 制 度 不 应 当 构 成 国 际 合 作 的 唯 一 内 容 第 38 条 认 为, 吸 毒 致 瘾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问 题, 并 且 指 出 治 疗 善 后 护 理 改 造 和 重 新 参 6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520 卷, 第 7515 号 7 同 上, 第 976 卷, 第 号

13 第 一 章.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3 与 社 会 生 活 是 救 治 措 施 的 四 个 阶 段, 被 普 遍 认 为 是 让 受 吸 毒 致 瘾 影 响 的 人 重 获 安 康 并 让 其 重 新 成 为 对 社 会 有 用 的 人 所 必 需 的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9 第 20 条 反 映 了 在 精 神 药 物 上 的 相 同 做 法 这 一 做 法 的 明 文 拟 订 和 发 展 见 于 以 下 文 书 :1998 年 联 大 第 二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政 治 宣 言 11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指 导 原 则 宣 言 12 及 该 届 会 议 通 过 的 其 他 文 件 2009 年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以 及 联 大 经 济 和 社 会 理 事 会 及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的 各 种 决 议 和 在 中 期 审 查 会 议 上 通 过 的 部 长 级 声 明 1998 年 政 治 宣 言 把 执 行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问 题 提 高 到 了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高 度 在 2009 年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的 战 略 中, 这 项 原 则 仍 然 处 于 核 心 位 置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就 会 员 国 执 行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的 情 况 而 于 2014 年 所 作 的 高 级 别 审 查 联 合 部 长 级 声 明 中, 重 申 了 该 项 原 则 的 核 心 地 位 13 C.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各 个 要 素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供 应 10.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结 果 必 须 不 仅 是 为 了 预 防 ( 或 至 少 大 幅 8 关 于 修 正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的 议 定 书 的 评 述 (E/ CN.7/588), 关 于 第 38 条 的 评 述 9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019 卷, 第 号 10 在 措 辞 上 略 作 改 动 并 作 必 要 修 正 之 后, 第 38 条 修 订 稿 取 代 了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第 20 条 的 案 文 11 联 大 S-20/2 号 决 议, 附 件 12 联 大 S-20/3 号 决 议, 附 件 联 大 在 该 项 宣 言 中 强 调, 解 决 毒 品 问 题 最 有 效 的 是 采 用 全 面 均 衡 和 协 调 的 做 法, 通 过 控 制 供 应 和 减 少 需 求 使 两 者 相 辅 相 成, 同 时 酌 情 适 用 分 担 责 任 原 则 13 见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正 式 记 录,2014 年, 补 编 第 8 号 (E/2014/28), 第 一 章,C 节 度 减 少 )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非 法 生 产 贩 运 和 使 用, 而 且 还 必 须 便 利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供 应 管 制 物 质 这 类 做 法 如 果 要 加 以 恰 当 执 行, 就 必 须 使 限 制 措 施 和 便 利 措 施 取 得 最 佳 平 衡, 以 求 确 保 世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并 减 少 其 痛 苦 11. 确 保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供 应 管 制 物 质 是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一 项 基 本 目 标 和 缔 约 国 在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下 所 承 担 的 一 项 义 务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和 1971 年 公 约 强 调,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医 疗 用 途 是 减 轻 疼 痛 和 折 磨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必 须 作 出 适 当 安 排 以 确 保 为 这 类 用 途 供 应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第 9 条 明 确 规 定, 缔 约 国 有 责 任 确 保 为 合 法 用 途 供 应 麻 醉 药 品, 并 授 权 麻 管 局 监 督 为 合 法 用 途 供 应 管 制 物 质 的 情 况 12. 麻 管 局 根 据 评 估 会 员 国 管 制 物 质 合 法 消 费 情 况 的 任 务 授 权 行 事, 率 先 表 示 各 地 区 在 麻 醉 药 品 供 应 方 面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不 足 影 响 到 许 多 国 家 在 过 去 二 十 年 内, 麻 管 局 在 其 同 各 国 政 府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的 关 系 上 尤 为 注 意 这 一 问 题 并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建 议 以 处 理 这 一 情 况 14 关 于 类 阿 片 镇 痛 剂 供 应 的 数 据 表 明, 虽 然 拉 丁 美 洲 和 西 亚 东 亚 及 东 南 亚 等 一 些 地 区 有 所 进 展, 但 仍 有 约 55 亿 人, 即 世 界 四 分 之 三 的 人 口 生 活 在 含 有 麻 醉 药 品 的 药 物 供 应 数 量 很 少 或 根 本 不 存 在, 且 中 度 至 重 度 疼 痛 的 治 疗 供 应 不 足 的 国 家, 而 与 此 同 时, 世 界 上 17% 的 人 口 占 据 了 92% 的 吗 啡 全 球 消 费 量, 这 些 人 口 主 要 集 中 在 北 美 大 洋 洲 和 西 欧 麻 管 局 还 数 次 指 出, 在 合 法 用 途 精 神 药 物 适 当 数 量 的 供 应 上, 也 存 在 类 似 的 差 异 见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有 关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供 应 的 报 告 : 确 保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充 分 供 应 (E/INCB/2010/1/ Supp.1) 15 例 如 见 E/INCB/2010/1/Supp.1, 第 6 段

14 4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13. 对 会 员 国 提 供 的 数 据 所 作 的 分 析 显 示, 为 生 产 止 痛 用 类 阿 片 镇 痛 剂 所 供 应 的 阿 片 剂 原 材 料 数 量, 完 全 可 以 满 足 各 国 政 府 所 报 告 的 需 求 量 和 消 费 量, 而 且 全 球 储 量 正 在 增 加 许 多 国 家 对 止 痛 用 类 阿 片 镇 痛 剂 的 需 求 不 高 显 然 并 不 是 合 法 生 产 的 原 材 料 短 缺 所 致 正 如 麻 管 局 一 再 强 调 的, 对 于 被 认 定 为 造 成 类 阿 片 供 应 不 足 主 要 原 因 的 监 管 态 度 和 认 知 以 及 经 济 和 采 购 问 题 采 取 矫 正 行 动, 即 可 大 大 改 进 目 前 这 种 状 况 麻 管 局 鼓 励 各 国 与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世 卫 组 织 )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就 此 问 题 展 开 合 作, 并 重 申 对 继 续 协 助 各 国 在 该 领 域 取 得 较 好 成 果 持 开 放 乐 意 的 态 度 为 此 目 的 并 作 为 对 2016 年 联 大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所 作 的 贡 献, 麻 管 局 将 增 补 书 名 为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供 应 : 确 保 对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充 分 供 应 的 2010 年 特 别 报 告, 发 表 修 订 本, 其 中 将 提 供 有 关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消 费 和 供 应 情 况 的 最 新 数 据 和 分 析 14. 恰 当 适 用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并 执 行 有 关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将 能 促 进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供 应 适 当 数 量 的 管 制 物 质, 并 防 止 对 这 类 物 质 的 非 法 及 过 量 使 用 16 减 少 需 求 及 相 关 措 施 15.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缘 由 及 演 变 与 更 加 重 视 减 少 需 求 并 将 其 纳 入 主 流 的 必 要 性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16. 麻 管 局 一 再 强 调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的 重 要 性, 认 为 它 是 这 类 做 法 的 一 个 不 可 或 缺 的 要 素, 并 且 还 强 调, 根 除 非 法 供 应 并 减 少 需 求 具 有 互 为 增 强 的 效 应 麻 管 局 继 续 鼓 励 会 员 国 作 为 其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的 一 项 当 务 之 急, 执 行 一 整 套 减 少 需 求 措 施 麻 管 局 还 澄 清 说, 对 这 两 项 目 标 需 要 采 取 不 同 的 做 法 必 须 在 国 际 层 面 确 定 有 关 打 击 毒 品 制 造 生 产 运 输 贩 运 和 转 移 用 途 的 措 施 的 法 律 框 架 预 防 药 物 的 非 法 使 用 和 滥 用 涉 及 多 种 沟 通 战 略, 应 当 顾 及 目 标 人 口 群 体 的 社 会 文 化 和 经 济 背 景 此 外, 只 有 结 合 各 国 现 有 的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才 可 向 药 物 滥 用 者 提 供 治 疗 和 改 造 应 当 首 先 在 国 家 和 地 区 层 面 上 设 计 和 执 行 减 少 需 求 政 策 和 方 案, 包 括 相 关 的 法 律 框 架, 以 便 切 实 有 效 地 实 现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及 相 关 文 书 所 确 立 的 目 标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对 缔 约 国 在 减 少 需 求 领 域 所 应 采 取 的 政 策 规 定 了 明 确 的 义 务, 并 就 此 提 出 了 相 关 准 则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第 38 条 和 1971 年 公 约 第 20 条 规 定, 缔 约 国 应 当 采 取 所 有 实 际 措 施, 预 防 滥 用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并 对 所 涉 人 员 加 以 尽 早 识 别 治 疗 教 育 善 后 护 理 改 造 并 让 其 重 新 参 与 社 会 生 活 这 两 项 条 款 还 鼓 励 对 参 与 减 少 需 求 活 动 所 有 各 阶 段 的 相 关 人 员 展 开 培 训, 并 呼 吁 推 进 提 高 公 共 认 识 活 动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18 第 14 条 第 4 款 要 求 缔 约 国 采 取 旨 在 根 除 或 减 少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非 法 需 求 的 适 当 措 施, 以 期 减 少 世 人 的 痛 苦 并 消 除 对 非 法 贩 运 的 经 济 刺 激 因 素 16 麻 管 局 在 大 多 年 度 报 告 中 都 阐 述 过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供 应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问 题, 并 在 这 方 面 提 出 过 多 项 建 议 麻 管 局 还 在 很 多 出 版 物 中 一 再 提 请 注 意 滥 用 处 方 药 的 问 题, 例 如, 在 和 2013 年 报 告 的 特 别 专 题 下 强 调 过 这 个 问 题 2000 年, 麻 管 局 在 主 题 章 节 中 专 门 审 议 了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消 费 过 量 的 现 象,2013 年 则 在 特 别 专 题 中 讨 论 了 处 方 药 品 的 处 置 举 措 18.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采 用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所 载 对 联 大 第 二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以 来 在 减 少 需 求 领 域 进 17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07 年 的 报 告, 第 278 段 18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582 卷, 第 号

15 第 一 章.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5 展 情 况 所 作 的 评 估 表 明, 仅 仅 取 得 了 有 限 的 成 果, 主 要 原 因 是 未 能 执 行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行 动 计 划 强 调, 会 员 国 应 当 采 取 平 衡 兼 顾 互 为 加 强 的 办 法 减 少 供 应 和 需 求, 为 实 现 减 少 需 求 投 入 更 多 力 量, 在 力 量 投 入 资 源 调 配 和 国 际 合 作 这 三 方 面 保 持 适 当 比 例, 在 维 护 法 律 和 坚 持 执 法 的 情 况 下 作 为 卫 生 和 社 会 问 题 处 理 吸 毒 问 题 作 为 一 项 政 策 目 标, 减 少 需 求 要 求 把 吸 毒 成 瘾 理 解 为 涉 及 由 多 个 因 素 造 成 的 健 康 不 良 症 问 题, 对 此 需 要 采 取 以 科 学 为 基 础 的 做 法, 实 施 广 泛 多 样 的 各 类 复 合 措 施, 在 保 健 和 社 会 服 务 部 门 以 及 在 相 关 的 支 助 服 务 中 提 供 连 续 的 预 防 和 护 理, 从 初 级 预 防 做 起, 然 后 是 早 期 干 预 治 疗, 直 至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同 时 顾 及 各 目 标 群 体 的 具 体 特 点 必 须 以 不 歧 视 方 式 提 供 这 类 方 案 这 类 方 案 和 干 预 做 法 应 当 基 于 对 毒 品 形 势 的 适 当 评 价 和 评 估, 并 且 应 当 对 现 有 科 学 证 据 加 以 充 分 利 用 在 减 少 需 求 所 有 各 个 方 面, 基 于 科 学 的 做 法 同 样 具 有 关 联 性 还 应 考 虑 到 各 种 社 会 因 素 社 会 凝 聚 力 受 到 的 威 胁 和 导 致 社 会 涣 散 的 因 素 在 毒 品 问 题 需 求 方 面 采 取 全 面 的 做 法 意 味 着 各 个 行 动 方 的 参 与 和 合 作, 这 类 行 动 方 包 括 : 教 育 和 宗 教 机 构 ; 保 健 社 会 护 理 司 法 执 行 和 就 业 机 构 ; 非 政 府 组 织 及 相 关 公 民 社 会 实 体 它 还 意 味 着 所 有 这 些 行 动 方 之 间 的 协 调 并 且 应 当 对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的 专 长 与 活 动 加 以 充 分 利 用 此 种 做 法 还 需 要 体 现 出 缔 约 各 国 重 组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的 优 先 事 项, 并 为 减 少 需 求 的 努 力 调 拨 资 源 减 少 供 应 20. 减 少 供 应 是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另 一 项 基 本 要 素 减 少 供 应 战 略 和 措 施 力 求 根 除 或 大 幅 度 减 少 可 被 非 法 使 用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数 量, 同 时 确 保 其 在 医 疗 和 科 学 用 途 上 的 供 应 减 少 供 应 措 施 利 用 执 法 司 法 合 作 和 可 持 续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力 图 打 击 非 法 作 物 种 植 并 捣 毁 参 与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管 制 物 质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从 为 减 少 供 应 所 作 努 力 的 漫 长 历 史 及 所 获 经 验 中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减 少 管 制 物 质 非 法 用 途 供 应 的 努 力, 如 果 不 同 样 重 视 减 少 需 求, 在 这 方 面 作 出 同 样 的 努 力 并 铲 除 造 成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其 他 根 源, 就 无 法 取 得 成 功 21. 在 减 少 需 求 领 域 能 否 有 所 进 展 取 决 于 若 干 因 素 至 关 重 要 的 是, 在 完 全 遵 行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三 项 条 约 的 适 当 国 家 法 律 基 础 上 拟 订 并 有 效 执 行 减 少 毒 品 供 应 的 政 策, 为 国 际 合 作 和 技 术 援 助 提 供 适 当 的 立 法 框 架 2009 年 行 动 计 划 还 确 定 了 为 实 现 减 少 供 应 领 域 较 好 成 果 而 需 要 处 理 的 其 他 因 素, 例 如, 信 息 交 流 以 及 监 测 和 管 制 机 制 不 完 备 执 法 行 动 不 协 调, 以 及 资 源 分 配 不 足 不 稳 定 妥 为 执 行 关 于 会 员 国 努 力 打 击 作 物 非 法 种 植 及 毒 品 生 产 制 造 销 售 和 贩 运 以 及 其 他 毒 品 相 关 犯 罪 方 面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也 应 当 有 助 于 努 力 有 效 应 对 这 样 一 些 新 的 挑 战, 例 如 新 的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快 速 泛 滥 贩 毒 路 线 改 变 毒 品 贩 运 新 趋 势 以 及 在 毒 品 相 关 有 组 织 犯 罪 方 面 利 用 新 的 通 信 技 术 等 新 出 现 的 威 胁 应 当 特 别 着 力 于 设 法 让 毒 品 经 济 丧 失 其 商 业 吸 引 力 并 捣 毁 其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的 全 面 措 施 应 当 就 此 拟 订 并 执 行 一 整 套 措 施, 以 便 打 乱 同 贩 毒 有 关 的 非 法 资 金 流 动, 切 断 毒 品 与 其 他 形 式 的 犯 罪 活 动 之 间 的 联 系, 消 除 导 致 人 们 参 与 毒 品 经 济 的 社 会 经 济 条 件 从 而 阻 止 贩 毒 分 子 招 募 人 员, 并 加 强 与 相 关 行 业 的 联 系 以 确 保 前 体 化 学 品 只 用 于 合 法 目 的 19 见 E/2009/28, 第 一 章,C 节, 行 动 计 划, 第 2(a) 段 20 同 上, 第 21 段

16 6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23. 洗 钱 是 一 种 全 球 现 象, 具 有 削 弱 社 会 政 治 和 经 济 稳 定 及 发 展 的 作 用 洗 钱 为 有 组 织 犯 罪 和 腐 败 提 供 燃 料 毒 品 经 济 与 洗 钱 之 间 的 联 系 广 为 人 知 1988 年 公 约 是 载 有 关 于 将 毒 品 贩 运 所 得 洗 钱 的 行 为 并 将 这 种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的 条 款 的 第 一 个 国 际 文 书 ( 第 3 条 第 1 款 和 第 5 条 ) 防 止 和 调 查 洗 钱 行 为 的 能 力 是 查 明 犯 罪 分 子 并 且 瓦 解 其 活 动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缔 约 各 国 在 努 力 打 击 这 种 现 象 的 过 程 中 应 当 建 立 和 更 新 国 家 立 法, 加 强 相 互 间 的 合 作, 执 行 各 项 有 关 国 际 文 书, 如 1988 年 公 约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21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22 和 制 止 向 恐 怖 主 义 提 供 资 助 的 国 际 公 约 23 以 及 金 融 行 动 特 别 工 作 组 的 建 议 通 过 执 行 这 些 准 则, 在 揭 开 某 些 案 件 的 资 金 秘 密 方 面 取 得 了 一 些 进 展, 但 令 人 担 忧 的 问 题 仍 然 存 在, 尤 其 是 海 外 银 行 中 心 即 所 谓 的 金 融 避 风 港, 以 及 互 联 网 的 利 用 和 规 避 调 查 的 新 洗 钱 方 法, 使 开 展 刑 事 调 查 更 为 困 难 24. 近 些 年 在 管 制 范 围 以 外 日 益 出 现 的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已 经 构 成 对 公 共 健 康 的 重 大 威 胁, 并 且 实 际 演 变 成 一 种 全 球 现 象 这 些 物 质 经 常 被 包 装 成 取 代 管 制 物 质 的 合 法 或 天 然 替 代 物 质, 从 而 形 成 因 为 其 不 受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的 管 制 所 以 事 实 上 是 安 全 的 这 一 错 误 印 象 虽 然 无 法 准 确 估 计 市 场 上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数 目, 但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报 告 称, 在 2009 至 2013 年 期 间, 这 类 物 质 在 用 数 目 翻 了 一 番 多, 超 过 了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数 目 24 对 各 国 政 府 力 求 应 对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出 现 所 作 努 力 而 构 成 的 一 个 特 别 挑 战 是, 对 21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25 卷, 第 号 22 同 上, 第 2349 卷, 第 号 23 同 上, 第 2178 卷, 第 号 24 目 前 有 234 种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 其 中 119 种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115 种 受 1971 年 公 约 管 制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 称, 到 2013 年 12 月 又 有 348 种 新 的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2014 年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报 告, 第 一 章,H 节 ) 这 些 物 质 的 及 时 识 别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而 遇 到 困 难 : 新 的 物 质 快 速 进 入 市 场 其 进 入 市 场 的 方 式 各 不 相 同 并 且 化 学 构 成 不 尽 一 致, 缺 乏 相 关 技 术 数 据 和 药 理 学 数 据 及 参 考 材 料, 而 且 有 些 国 家 的 法 医 学 和 毒 理 学 能 力 不 足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条 约 所 确 立 的 法 律 框 架 允 许 各 国 在 国 际 授 权 之 外 采 取 国 家 管 制 措 施 通 过 对 趋 势 的 监 督 和 分 析 也 能 积 累 信 息, 为 有 效 的 循 证 政 策 对 策 提 供 依 据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层 面 上 加 强 政 府 间 合 作, 协 同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及 其 他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共 享 信 息 交 流 最 佳 做 法 并 拟 定 共 同 战 略, 是 应 对 物 质 滥 用 全 球 性 挑 战 的 关 键 所 在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25. 贫 困 和 粮 食 不 安 全 经 济 不 平 等 社 会 排 斥 由 于 迁 徙 和 流 离 失 所 而 造 成 的 匮 乏 缺 乏 综 合 性 教 育 和 娱 乐 设 施 和 就 业 前 景 童 年 早 期 的 父 母 介 入 和 指 导 不 佳 及 容 易 受 暴 力 和 虐 待 的 侵 害, 是 影 响 到 毒 品 问 题 供 应 和 需 求 方 面 并 影 响 两 者 之 间 互 动 关 系 的 其 中 一 些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在 这 些 因 素 与 毒 品 使 用 和 滥 用 或 参 与 毒 品 供 应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直 接 的 因 果 关 系, 因 为 受 这 些 因 素 影 响 的 人 并 非 都 必 然 以 某 种 形 式 卷 入 毒 品 问 题 然 而, 这 些 因 素 是 造 成 毒 品 现 象 的 重 要 的 驱 动 因 素, 需 要 考 虑 将 其 作 为 对 待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相 关 要 素 26. 关 于 毒 品 管 制, 主 要 是 从 替 代 发 展 的 角 度 来 讨 论 其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情 况, 并 将 其 作 为 减 少 需 求 相 关 事 项 加 以 对 待 2009 年 行 动 计 划 注 意 到, 缺 乏 有 关 作 物 种 植 的 可 靠 和 最 新 数 据, 人 的 发 展 和 社 会 经 济 方 面 的 数 据 没 有 增 加, 不 能 有 效 利 用 25 麻 管 局 2005 年 报 告 指 出, 迄 今 尚 没 有 一 个 国 家 执 行 了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回 应 性 方 案 是 在 最 为 艰 难 的 情 况 下 执 25 见 E/2009/28, 第 一 章,C 节, 行 动 计 划, 第 42 段

17 第 一 章.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7 行 的 既 有 经 验 教 训 是, 这 些 方 案 需 要 正 刺 激 和 负 刺 激 同 时 并 用 执 法 根 除 与 合 法 的 替 代 生 计 所 针 对 的 不 仅 是 种 植 非 法 作 物 的 社 区, 而 且 是 受 到 毒 品 经 济 影 响 的 所 有 社 区 据 指 出, 消 费 国 和 生 产 国 的 划 分 不 再 具 有 相 关 意 义, 执 行 替 代 发 展 以 减 少 毒 品 供 应 而 同 时 又 不 引 入 针 对 吸 毒 者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方 案 只 会 适 得 其 反 自 那 时 以 后, 联 大 和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关 于 替 代 发 展 的 大 多 决 议 都 提 到, 会 员 国 需 要 确 保 作 物 管 制 战 略, 包 括 预 防 性 替 代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应 与 其 他 发 展 措 施 相 协 调, 以 求 促 进 消 除 贫 困 和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可 持 续 性 缔 约 国 在 执 行 可 持 续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时, 应 当 顾 及 关 于 替 代 发 展 的 利 马 宣 言 和 2012 年 11 月 替 代 发 展 问 题 高 级 别 国 际 会 议 所 通 过 的 替 代 发 展 国 际 指 导 原 则, 26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强 调 : 对 替 代 发 展 方 案 和 战 略 采 取 综 合 互 补 性 办 法 至 关 重 要, 应 结 合 更 广 泛 的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包 括 减 少 需 求 执 法 消 除 非 法 作 物 及 提 高 认 识 来 加 以 采 取, 同 时 应 酌 情 顾 及 人 口 文 化 社 会 和 地 理 等 考 虑 因 素 必 须 加 强 各 国 政 府 发 展 组 织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之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承 诺, 以 确 保 发 展 方 案 的 可 持 续 性, 并 将 毒 品 管 制 纳 入 更 为 广 泛 的 发 展 议 程 必 须 重 视 受 到 影 响 的 人 群 以 及 提 供 医 疗 教 育 和 社 会 服 务, 加 强 法 治 和 为 解 决 某 些 地 区 地 处 偏 远 的 问 题 而 开 发 有 形 基 础 设 施 应 当 以 不 歧 视 方 式 适 用 这 些 发 展 措 施 为 了 取 得 最 佳 结 果 并 反 映 目 标 人 群 的 需 要, 发 展 方 案 必 须 确 保 受 影 响 社 区 国 家 区 域 和 地 方 主 管 机 关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及 所 有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充 分 参 与 各 阶 段 工 作, 包 括 规 划 执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这 类 方 案 和 战 略 的 主 要 目 标 必 须 是, 创 建 一 个 卷 入 毒 品 供 应 链 或 毒 品 消 费 不 再 被 视 为 无 法 避 免 也 不 再 被 视 为 正 常 生 活 的 环 境 26 联 大 第 68/196 号 决 议, 附 件 27 同 上, 附 录, 第 8 段 社 会 文 化 方 面 28. 文 化 态 度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影 响 重 大 某 些 象 征 性 含 义 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使 用 与 否 有 着 联 系 这 类 态 度 和 含 义 还 影 响 到 一 个 人 是 否 会 卷 入 非 法 活 动 的 可 能 性 29. 影 响 或 改 变 人 们 对 毒 品 的 观 念 被 视 为 主 要 是 一 个 预 防 问 题, 但 也 可 能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受 到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总 体 结 构 及 其 所 传 递 的 形 象 的 影 响 对 毒 品 问 题 不 同 方 面 采 取 不 平 衡 的 立 场 可 能 会 对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产 生 消 极 影 响, 并 削 弱 公 众 对 这 些 政 策 的 支 持 30. 如 同 打 击 腐 败 等 其 他 现 象, 在 正 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上 取 得 持 续 成 功 的 主 要 要 素 既 非 执 法 也 非 反 应 式 做 法, 而 是 培 育 一 种 预 防 性 文 化 麻 管 局 早 在 其 1997 年 的 报 告 中 就 已 经 谈 到 如 何 针 对 宣 扬 毒 品 的 情 况 预 防 吸 毒 的 问 题 在 该 报 告 中, 麻 管 局 强 调 需 要 展 开 平 衡 的 讨 论, 在 影 响 态 度 和 限 制 毒 品 供 应 两 者 之 间 找 到 适 当 的 平 衡 当 时 所 确 定 的 问 题, 例 如 通 俗 文 化 中 存 在 的 宣 扬 毒 品 问 题 以 及 教 育 的 相 关 作 用 至 今 仍 具 有 相 关 性 事 实 上, 这 些 方 面 的 问 题 如 今 远 比 当 时 更 为 严 重, 因 此, 应 当 考 虑 将 其 作 为 平 衡 综 合 和 全 面 做 法 有 机 部 分 的 相 关 要 素 安 全 和 稳 定 31. 安 全 和 稳 定, 是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或 人 道 主 义 性 质 的 国 家 和 国 际 问 题 并 促 进 和 鼓 励 尊 重 人 权 的 基 本 要 求 32. 暴 力 和 腐 败 破 坏 国 家 的 稳 定 和 合 法 性, 破 坏 法 治, 并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导 致 冲 突 暴 力 并 非 毒 品 市 场 的 一 个 固 有 特 征, 但 如 果 满 足 某 些 条 件 则 可 能 经 常 发 生 在 与 毒 品 经 济 有 联 系 的 多 数 暴 力 行 为 所 发 生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国 家 的 存 在 及 其 对 领 土 的 控 制 薄 弱, 国 家 机 构 缺 乏 确 保

18 8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保 护 本 国 公 民 并 执 行 法 律 的 能 力, 由 于 法 律 似 乎 只 有 利 于 特 定 群 体 而 对 法 律 规 则 的 尊 重 度 不 高, 被 授 权 行 使 权 力 的 机 构 由 于 其 腐 败 而 不 受 信 任, 以 及 存 在 有 罪 不 罚 和 偏 袒 行 事 的 现 象 如 同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存 在 一 样, 助 长 暴 力 和 腐 败 的 条 件 通 常 在 毒 品 问 题 爆 发 以 前 便 已 存 在 在 其 2010 年 报 告 中, 麻 管 局 述 及 毒 品 现 象 与 腐 败 之 间 的 关 系, 强 调 腐 败 削 弱 了 关 于 处 理 毒 品 问 题 并 减 少 其 他 形 式 的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国 际 和 国 家 努 力 许 多 社 会 消 极 现 象 和 毒 品 之 间 的 复 杂 关 系 也 使 得 在 毒 品 政 策 上 的 所 有 努 力 面 临 更 加 复 杂 的 挑 战 33. 两 份 政 治 宣 言 均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贩 毒 腐 败 同 其 他 形 式 的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之 间 的 联 系 日 益 密 切 所 构 成 的 主 要 挑 战, 这 些 有 组 织 犯 罪 包 括 人 口 贩 运 枪 支 贩 运 网 络 犯 罪 及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与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有 关 的 洗 钱 等 恐 怖 主 义 犯 罪 联 大 在 其 有 关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解 决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年 度 决 议 中 重 申 了 这 些 关 切 此 种 联 系 也 是 安 全 理 事 会 一 些 年 来 所 关 切 的 一 个 事 项 安 理 会 强 调, 作 为 同 维 护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有 关 的 一 个 事 项, 打 击 毒 品 非 法 生 产 需 求 及 其 贩 运 并 确 定 贩 毒 上 的 新 趋 势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34. 减 少 或 根 除 与 毒 品 经 济 有 联 系 的 暴 力 行 为, 必 须 通 过 在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战 略 框 架 内 恰 当 和 全 面 执 行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来 实 现, 加 强 所 必 需 的 相 关 体 制 以 使 各 国 较 少 受 到 对 外 国 毒 品 的 需 求 增 加 等 外 部 冲 击 的 影 响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在 有 关 安 全 与 稳 定 方 面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并 连 同 例 如 联 合 国 打 击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公 约 及 其 各 项 议 定 书 28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以 及 同 恐 怖 主 义 有 关 的 相 关 国 际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一 并 构 成 加 强 国 际 和 平 稳 定 与 安 全 的 综 合 法 律 框 架 28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和 2326 卷, 第 号 D. 尊 重 人 权 准 则, 以 此 作 为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一 个 有 机 要 素 35.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原 则 所 赖 以 成 立 的 各 项 宣 言 行 动 计 划 和 决 议 的 共 同 要 素 之 一 是, 致 力 于 确 保 遵 行 人 权 准 则 人 权 突 显 为 在 国 际 毒 品 政 策 上 的 一 个 互 为 交 织 的 问 题, 特 别 是 在 减 少 供 应 减 少 需 求 和 国 际 合 作 方 面 即 便 不 提 及 这 类 内 容, 各 项 人 权 公 约 显 然 也 构 成 在 执 行 任 何 国 际 条 约 时 都 需 要 加 以 考 虑 的 一 组 重 要 的 国 际 约 束 性 法 律, 不 论 除 其 他 外 是 否 涉 及 到 毒 品 腐 败 或 环 境 36. 显 然, 自 从 2004 年 以 来, 对 现 行 毒 品 管 制 机 制 持 批 评 意 见 的 许 多 行 动 方 部 分 上 都 把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与 人 权 准 则 有 所 抵 触 这 一 前 提 作 为 其 论 点 的 前 提 对 关 于 人 权 的 这 种 论 述, 需 要 从 现 有 人 权 法 律 规 则 以 及 相 关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所 作 权 威 性 解 释 的 角 度 来 加 以 分 析 并 验 证 37. 对 人 权 这 一 用 语 的 使 用 必 须 专 门 提 及 现 有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特 别 是 关 于 人 权 问 题 的 九 份 核 心 公 约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权 利 29 而 且, 人 权 条 约 所 用 语 言 和 论 据 与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序 言 部 分 所 用 相 同 这 就 表 明, 人 权 规 则 和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是 一 致 而 并 非 相 互 背 离 的 29 禁 止 酷 刑 和 其 他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的 待 遇 或 处 罚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465 卷, 第 号 );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249 卷, 第 号 ); 残 疾 人 权 利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515 卷, 第 号 );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577 卷, 第 号 ); 保 护 所 有 人 免 遭 强 迫 失 踪 国 际 公 约 ( 联 大 第 61/177 号 决 议, 附 件 );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种 族 歧 视 国 际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660 卷, 第 9464 号 ); 保 护 所 有 移 徙 工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2220 卷, 第 号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联 大 第 2200 A (XXI) 号 决 议, 附 件 ); 及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联 大 第 2200 A (XXI) 号 决 议, 附 件 )

19 第 一 章.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执 行 情 况 之 所 以 建 立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是 因 为 关 心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目 的 是 满 足 对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同 时 预 防 管 制 物 质 的 非 法 使 用 这 一 核 心 目 标 完 全 支 持 联 大 第 二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关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所 述 关 键 要 素 儿 童 青 年 健 康 和 福 祉 它 还 与 各 项 人 权 条 约 有 着 直 接 的 联 系 30 会 员 国 应 当 根 据 其 法 律 义 务, 结 合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各 项 要 素 适 当 考 虑 有 关 的 人 权 规 则, 在 必 要 时 还 应 当 就 执 行 这 类 规 则 征 求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的 意 见 E. 建 议 39. 将 于 2016 年 举 行 的 联 大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对 于 重 申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平 衡 全 面 做 法 这 一 原 则 的 核 心 地 位 极 其 重 要 它 还 提 供 了 一 个 很 好 的 机 会, 可 籍 此 审 查 会 员 国 为 确 保 这 一 做 法 并 不 限 于 空 谈 而 是 其 毒 品 管 制 战 略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指 导 原 则 必 须 采 取 的 实 际 措 施 这 应 当 构 成 据 以 评 判 国 家 和 国 际 毒 品 政 策 成 功 与 否 并 确 立 前 进 方 向 的 主 要 标 准 之 一 40. 为 协 助 会 员 国 在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各 项 公 约 的 法 律 框 架 内 执 行 平 衡 和 全 面 做 法 的 原 则,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提 出 以 下 建 议 : (a) 鉴 于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本 身 并 非 目 的, 而 是 在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法 律 框 架 内 可 加 以 适 用 的 一 项 战 略 原 则, 麻 管 局 请 各 国 政 府 履 行 在 批 准 各 项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时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并 对 这 些 公 约 的 条 文 予 以 30 例 如 见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33 条, 该 条 规 定 了 保 护 儿 童 免 于 使 用 非 法 药 物 并 预 防 利 用 儿 童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这 类 物 质 的 法 律 义 务 ; 该 公 约 第 24 条 涉 及 儿 童 享 有 健 康 的 权 利 ;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12 条 涉 及 人 人 有 权 享 有 所 可 达 到 的 身 心 健 康 最 高 标 准 解 释 时, 适 当 考 虑 得 到 普 遍 承 认 的 国 际 法 原 则 ; (b) 国 家 区 域 和 国 际 层 面 的 各 个 利 益 攸 关 方 需 要 彼 此 合 作 以 平 衡 多 学 科 和 全 面 的 方 式 处 理 这 类 做 法 的 所 有 要 素, 并 可 就 此 借 鉴 宗 教 机 构 和 宗 教 领 袖 以 及 相 关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公 民 社 会 组 织 的 经 验 和 活 动 为 此 目 的, 麻 管 局 请 各 国 政 府 确 保 并 鼓 励 所 有 利 益 攸 关 方 参 与 其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的 战 略 规 划 执 行 和 监 督 并 就 此 开 展 合 作 ; (c) 麻 管 局 请 各 国 政 府 适 当 考 虑 确 保 为 医 疗 和 科 学 目 的 提 供 管 制 物 质 的 义 务 建 议 会 员 国 继 续 并 加 强 同 麻 管 局 世 卫 组 织 及 其 他 相 关 利 益 攸 关 方 在 该 领 域 的 合 作, 并 充 分 利 用 题 为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供 应 : 确 保 对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充 分 供 应 的 麻 管 局 2010 年 特 别 报 告 以 及 由 麻 管 局 和 世 卫 组 织 拟 订 的 2012 年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需 求 量 估 算 指 南, 该 指 南 力 求 协 助 各 国 主 管 机 关 计 算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所 需 的 管 制 物 质 数 量 并 编 拟 关 于 管 制 物 质 年 度 需 求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 (d) 麻 管 局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确 保 减 少 需 求 是 其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的 一 项 当 务 之 急, 并 且 以 平 衡 全 面 的 方 式 处 理 毒 品 问 题 各 个 方 面, 同 时 顾 及 毒 品 问 题 所 涉 国 家 和 地 方 特 性, 并 充 分 利 用 可 用 的 科 学 证 据 麻 管 局 建 议 会 员 国 更 加 重 视 预 防 治 疗 和 改 造 方 面 的 相 关 努 力, 并 对 这 类 努 力 提 供 政 治 支 持 和 适 当 资 源 以 求 在 这 些 努 力 之 间 保 持 平 衡 ; (e) 如 果 不 以 有 效 持 续 的 方 式 处 理 推 动 毒 品 问 题 形 成 的 相 关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为 减 少 毒 品 需 求 和 供 应 所 作 努 力 则 将 徒 劳 无 益 麻 管 局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作 为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做 法 的 一 部 分 而 处 理 这 些 因 素, 并 且 把 毒 品 管 制 纳 入 更 加 广 泛 的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议 程 ;

20 10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f) 麻 管 局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在 制 订 毒 品 相 关 战 略 和 政 策 时 尊 重 所 有 相 关 人 权 规 则, 对 复 杂 的 国 际 法 律 框 架 加 以 充 分 利 用, 以 便 保 护 儿 童 免 于 非 法 使 用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防 止 利 用 儿 童 非 法 生 产 和 贩 运 这 类 物 质 并 确 保 国 家 和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战 略 与 政 策 顾 及 关 于 儿 童 根 本 利 益 的 原 则 ; (g) 对 待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最 为 有 效 的 做 法 是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的 做 法, 以 综 合 并 且 互 为 增 强 的 方 式 同 等 重 视 减 少 供 应 战 略 和 减 少 需 求 战 略, 同 时 顾 及 助 长 药 物 非 法 需 求 和 供 应 的 其 他 要 素, 如 社 会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安 全 和 稳 定 因 素 这 种 做 法 要 求 采 取 广 泛 多 样 的 各 种 复 杂 措 施 鉴 于 其 中 某 些 措 施 并 不 属 于 毒 品 管 制 相 关 各 组 织 和 机 构 的 直 接 管 辖 和 任 务, 麻 管 局 请 其 他 联 合 国 组 织 和 机 构 根 据 其 任 务 授 权 参 与 这 项 工 作, 并 在 这 项 努 力 中 发 挥 其 专 长,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落 实 这 一 做 法 麻 管 局 还 请 这 些 实 体 利 用 其 能 力 推 动 实 现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双 重 目 的, 即 确 保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供 应 管 制 物 质, 同 时 预 防 大 幅 度 减 少 或 根 除 这 类 物 质 的 非 法 生 产 贩 运 和 滥 用 ; (h) 麻 管 局 请 各 国 政 府 利 用 即 将 举 行 的 联 大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所 提 供 的 机 会, 严 格 认 真 地 评 估 其 毒 品 管 制 政 策 以 及 其 政 治 支 持 和 资 源 调 拨 在 实 践 中 体 现 平 衡 综 合 和 全 面 做 法 原 则 的 程 度

21 第 二 章.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A. 推 动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一 致 适 用 41. 麻 管 局 按 照 国 际 社 会 赋 予 它 的 任 务, 一 直 与 各 国 政 府 进 行 对 话, 旨 在 协 助 它 们 履 行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规 定 的 条 约 义 务 42. 麻 管 局 与 各 国 政 府 之 间 的 合 作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包 括 经 常 性 协 商 大 量 函 件 往 来 答 复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技 术 事 项 的 询 问 开 展 培 训 活 动 和 国 别 访 问 43. 这 种 持 续 对 话 有 助 于 麻 管 局 协 助 各 国 政 府 加 强 国 际 社 会 在 以 下 领 域 协 调 一 致 的 努 力 : 监 测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合 法 贸 易 ; 确 保 医 疗 用 途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充 分 供 应 和 合 理 使 用 ; 防 止 转 移 和 贩 运 ; 促 进 预 防 和 治 疗 以 及 帮 助 受 毒 瘾 影 响 的 个 人 康 复 并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遵 守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情 况 书, 仍 是 未 经 修 正 的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尚 未 加 入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的 国 家 共 有 11 个 :2 个 非 洲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和 南 苏 丹 ), 2 个 亚 洲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31 和 东 帝 汶 ), 7 个 大 洋 洲 国 家 ( 库 克 群 岛 基 里 巴 斯 瑙 鲁 纽 埃 萨 摩 亚 图 瓦 卢 和 瓦 努 阿 图 )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数 目 仍 为 183 个, 尚 未 加 入 该 公 约 的 国 家 共 有 14 个 :3 个 非 洲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利 比 里 亚 和 南 苏 丹 ),1 个 美 洲 国 家 ( 海 地 ),2 个 亚 洲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和 东 帝 汶 ),8 个 大 洋 洲 国 家 ( 库 克 群 岛 基 里 巴 斯 瑙 鲁 纽 埃 萨 摩 亚 所 罗 门 群 岛 图 瓦 卢 和 瓦 努 阿 图 ) 46. 随 着 东 帝 汶 加 入 1988 年 公 约, 该 公 约 缔 约 国 的 数 目 为 188 个 尚 未 加 入 该 公 约 的 国 家 共 有 9 个 :3 个 非 洲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索 马 里 和 南 苏 丹 ),1 个 亚 洲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5 个 大 洋 洲 国 家 ( 基 里 巴 斯 帕 劳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所 罗 门 群 岛 和 图 瓦 卢 ) 44.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 1961 年 公 约 或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该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数 目 仍 为 186 个 其 中 184 个 国 家 是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有 2 个 国 家 ( 阿 富 汗 和 乍 得 ) 仍 未 加 入 1972 年 议 定 47. 麻 管 局 欣 见 各 国 几 乎 普 遍 批 准 了 各 项 毒 品 管 制 公 约, 这 表 明 对 国 际 社 会 通 过 这 些 文 书 建 立 31 按 照 联 大 20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67/19 号 决 议, 巴 勒 斯 坦 国 被 给 予 非 会 员 观 察 员 国 的 地 位 巴 勒 斯 坦 国 这 一 名 称 现 用 于 所 有 的 联 合 国 文 件 11

22 12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的 毒 品 管 制 框 架 的 广 泛 支 持 麻 管 局 提 醒 尚 未 加 入 其 中 一 项 或 多 项 公 约 的 国 家 应 当 加 入 这 些 公 约, 并 请 它 们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毫 不 拖 延 地 加 入 这 些 公 约 B. 确 保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各 项 条 文 的 实 施 48. 为 了 监 测 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遵 守 情 况, 麻 管 局 审 查 了 各 国 政 府 为 实 施 条 约 规 定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这 些 规 定 旨 在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或 者 防 止 前 体 化 学 品 被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同 时 确 保 合 法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多 年 来, 条 约 规 定 由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附 加 管 制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以 加 强 各 项 条 文 的 效 力 在 本 节, 麻 管 局 着 重 阐 释 实 施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所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说 明 这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并 就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提 供 具 体 建 议 1.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转 移 (a) 立 法 和 行 政 依 据 49.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确 保 国 家 立 法 符 合 各 项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规 定 当 某 种 物 质 被 列 入 某 一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某 一 附 表 或 从 某 一 附 表 转 入 另 一 附 表 时, 政 府 也 有 义 务 修 订 国 家 一 级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国 家 一 级 的 立 法 或 执 行 机 制 不 健 全, 或 延 迟 使 国 家 一 级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与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附 表 统 一, 将 导 致 对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实 行 的 国 家 管 制 不 足, 并 可 能 导 致 这 些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因 此, 麻 管 局 欣 然 注 意 到, 与 往 年 一 样, 各 国 政 府 不 断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信 息, 介 绍 为 确 保 遵 行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的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50. 唑 吡 坦 是 2001 年 被 列 入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四 的 一 种 物 质 对 该 物 质,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依 照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5/ /30 和 1993/38 号 决 议 实 行 某 种 进 口 要 求 为 了 回 应 麻 管 局 在 2012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又 有 一 些 国 家 政 府 提 供 了 必 要 的 信 息 因 此,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 已 有 123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相 关 信 息 其 中 113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出 了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2 个 国 家 (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要 求 提 供 进 口 前 申 报 6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不 要 求 提 供 唑 吡 坦 进 口 许 可 证 ( 佛 得 角 爱 尔 兰 新 西 兰 新 加 坡 瓦 努 阿 图 和 直 布 罗 陀 ) 另 外, 阿 塞 拜 疆 禁 止 进 口 唑 吡 坦, 埃 塞 俄 比 亚 不 进 口 该 物 质 与 此 同 时,91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关 于 唑 吡 坦 管 制 的 信 息 仍 无 从 知 晓 因 此, 麻 管 局 请 这 些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政 府 尽 快 向 其 提 供 有 关 唑 吡 坦 管 制 状 况 的 信 息 51. 麻 管 局 谨 提 醒 各 国 政 府, 依 照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13 日 第 56/1 号 决 定, 已 将 γ- 羟 丁 酸 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四 移 至 附 表 二 麻 委 会 的 这 项 决 定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对 所 有 缔 约 国 全 面 生 效 因 此, 麻 管 局 要 求 尚 未 这 样 做 的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相 应 地 在 国 家 层 面 修 订 其 管 制 药 物 清 单, 并 对 γ- 羟 丁 酸 适 用 针 对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二 所 列 物 质 的 所 有 预 设 管 制 措 施, 包 括 实 行 进 出 口 证 要 求 52. 关 于 前 体 化 学 品,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2014 年 3 月 19 日 通 过 了 第 57/1 号 决 定, 其 中 决 定 将 α- 苯 乙 酰 乙 腈 及 其 光 学 异 构 体 纳 入 1988 年 公 约 的 表 一 麻 管 局 注 意 到, 在 一 些 国 家, 可 能 仍 然 没 有 制 订 针 对 此 类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必 要 立 法 然 而, 薄 弱 环 节 往 往 是 现 有 立 法 缺 乏 有 效 执 行 造 成 的 由 于 一 个 政 府 的 国 内 监 管 制 度 也 是 能 够 在 化 学 品 离 境 之 前 向 进 口 国 通 报 该 化 学 品 出 口 情 况 的 必 要 条 件,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采 纳 和 执 行 国 家 管 制 措 施, 以 便 有 效 监 测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动 向 此 外, 一 旦 查 明 任 何 薄 弱 环 节, 各 国 政 府 还 应 进 一

23 第 二 章.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13 步 加 强 现 有 前 体 管 制 措 施 通 过 实 施 此 类 措 施, 各 国 将 能 限 制 被 非 法 贩 毒 者 视 为 目 标 的 风 险 (b) 防 止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受 管 制 物 质 年 度 需 要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超 出 下 列 数 量 的 总 和 : 供 医 药 及 科 学 用 途 消 费 的 数 量 ; 在 有 关 的 估 计 限 额 内 供 制 造 其 他 麻 醉 品 制 剂 或 物 质 所 用 的 数 量 ; 输 出 数 量 ; 为 将 贮 存 品 增 至 有 关 估 计 所 定 的 数 额 而 添 入 的 数 量 ; 在 有 关 的 估 计 限 额 内 为 特 别 用 途 取 得 的 数 量 第 31 条 要 求 所 有 出 口 国 限 制 麻 醉 药 品 出 口 到 任 何 国 家 和 领 土, 使 进 口 的 数 量 不 超 出 进 口 国 家 或 领 土 总 估 计 数 另 加 再 出 口 用 的 数 量 的 限 度 53.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合 法 需 要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制 度 是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基 石 这 能 让 出 口 国 和 进 口 国 均 确 保 这 些 物 质 的 贸 易 量 不 致 超 出 由 进 口 国 政 府 确 定 的 限 度, 并 有 效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对 于 麻 醉 药 品, 根 据 1961 年 公 约 必 须 适 用 这 一 制 度 ;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估 计 数 需 要 由 麻 管 局 加 以 确 认, 然 后 才 能 成 为 计 算 制 造 或 进 口 限 度 的 依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了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制 度,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49/3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了 部 分 前 体 年 度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制 度, 目 的 是 帮 助 各 国 政 府 防 止 可 能 由 贩 毒 者 将 受 管 制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企 图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及 部 分 前 体 的 年 度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有 助 于 各 国 政 府 查 出 异 常 交 易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由 于 拟 出 口 的 物 质 超 过 进 口 国 要 求 的 数 量, 出 口 国 因 此 拒 绝 许 可 该 物 质 出 口, 这 样 就 阻 止 了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转 移 54. 麻 管 局 定 期 调 查 涉 及 各 国 政 府 可 能 违 反 估 计 数 或 评 估 数 制 度 的 情 况, 因 为 此 类 违 规 会 便 于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麻 管 局 就 此 在 必 要 时 针 对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向 各 国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55. 各 国 政 府 有 义 务 遵 守 1961 年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31 条 规 定 的 麻 醉 药 品 进 出 口 限 制 第 21 条 特 别 规 定, 任 何 国 家 或 领 土 在 任 何 年 度 内 制 造 及 输 入 每 项 麻 醉 品 的 全 部 数 量 不 得 56. 如 同 往 年, 麻 管 局 发 现, 进 口 和 出 口 制 度 总 体 仍 然 得 到 尊 重 且 运 行 良 好 2014 年, 与 总 共 15 个 国 家 就 2013 年 期 间 麻 醉 药 品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查 明 的 可 能 超 量 进 口 或 超 量 出 口 问 题 进 行 了 接 触 经 澄 清 后 发 现,4 起 案 件 是 进 出 口 报 告 出 现 错 误 造 成 的,2 起 案 件 是 由 报 告 错 误 的 物 质 或 贸 易 伙 伴 造 成 的 然 而, 有 3 个 国 家 确 认, 确 实 发 生 了 超 量 出 口 或 超 量 进 口 的 情 况 麻 管 局 已 与 相 关 国 家 政 府 联 系, 要 求 它 们 确 保 全 面 遵 守 相 关 条 约 规 定 57. 关 于 精 神 药 物,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1/7 和 1991/44 号 决 议,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二 三 和 四 所 列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国 内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的 评 估 数 所 收 到 的 评 估 数 向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转 发, 以 便 协 助 出 口 国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精 神 药 物 的 出 口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 除 南 苏 丹 以 外 的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政 府 均 向 麻 管 局 至 少 提 交 过 一 次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58. 麻 管 局 建 议, 各 政 府 至 少 三 年 一 次 审 查 并 更 新 其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然 而,25 个 国 家 政 府 既 没 有 提 交 精 神 药 物 合 法 需 要 评 估 量 的 全 面 修 订, 而 且 已 至 少 3 年 未 提 交 对 其 一 种 或 多 种 精 神 药 物 评 估 数 的 修 订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有 效 评 估 数 可 能 已 经 过 时, 不 再 反 映 其 实 际 的 精 神 药 物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24 14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59. 如 果 评 估 数 低 于 实 际 合 法 需 要 量, 医 疗 或 科 研 用 途 所 需 精 神 药 物 的 进 口 就 可 能 延 迟 如 果 评 估 数 显 著 高 于 合 法 需 要, 则 可 能 增 加 精 神 药 物 被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风 险 麻 管 局 吁 请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定 期 审 查 和 更 新 其 评 估 数, 并 随 时 将 所 有 更 改 情 况 通 知 麻 管 局, 以 防 止 任 何 不 合 法 的 进 口 及 ( 或 ) 库 存 水 平 过 量, 同 时 防 止 医 疗 用 途 所 需 的 精 神 药 物 的 合 法 贸 易 无 故 延 迟 60. 与 往 年 一 样,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制 度 继 续 运 行 良 好 并 得 到 大 多 数 国 家 的 尊 重 2013 年, 仅 13 个 国 家 和 一 个 领 土 的 主 管 部 门 在 未 确 定 任 何 此 类 评 估 数 的 情 况 下 签 发 了 有 关 物 质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或 者 签 发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数 量 明 显 超 过 评 估 的 需 要 量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进 口 交 易 最 终 是 为 了 再 出 口 另 外, 多 数 出 口 国 注 意 到 了 由 进 口 国 确 定 的 需 求 评 估 数, 并 且 没 有 故 意 让 精 神 药 物 的 出 口 数 量 超 出 这 些 评 估 数 麻 管 局 谨 提 醒 各 国 政 府, 自 2013 年 以 来, 不 再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将 最 终 用 于 出 口 或 再 出 口 的 精 神 药 物 数 量 纳 入 年 度 评 估 数 部 门 就 进 口 此 类 物 质 进 入 本 国 境 内 的 交 易 出 具 进 口 许 可 证 出 口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在 签 发 允 许 含 有 上 述 物 质 的 货 运 离 境 所 需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之 前 核 实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真 伪 年 公 约 并 不 要 求 有 关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精 神 药 物 的 交 易 有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然 而, 为 了 解 决 1970 年 代 和 1980 年 代 这 些 物 质 大 量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问 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5/ /30 和 1993/38 号 决 议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扩 大 到 包 括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64.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上 述 各 项 决 议, 对 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的 精 神 药 物,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领 土 均 已 实 行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204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了 具 体 信 息, 表 明 所 有 主 要 进 口 国 和 出 口 国 现 在 均 要 求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61.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第 49/3 号 决 议 中,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4 种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的 物 质 的 年 度 合 法 进 口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目 前 有 155 个 国 家 政 府 提 供 了 其 中 至 少 一 种 物 质 的 估 计 数, 这 至 少 能 向 出 口 国 主 管 部 门 指 明 进 口 国 的 合 法 需 要 量, 从 而 防 止 转 移 的 企 图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62.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主 要 支 柱 之 一 是 普 遍 适 用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涉 及 任 何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 物 质 或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一 和 附 表 二 所 列 物 质 的 交 易, 均 需 要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这 些 公 约 要 求 国 家 主 管 65. 为 了 协 助 各 国 政 府 并 防 止 贩 毒 者 把 管 制 较 不 严 格 的 国 家 作 为 目 标, 麻 管 局 正 在 向 各 国 主 管 部 门 分 发 一 份 表 格, 其 中 表 明 了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相 关 决 议 对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物 质 实 行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该 表 格 已 在 麻 管 局 网 站 的 安 全 区 域 公 布, 只 有 特 别 授 权 的 政 府 官 员 才 能 访 问 该 网 页, 这 样, 出 口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就 可 以 尽 快 获 悉 进 口 国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变 化 的 情 况 66. 涉 及 转 移 的 案 件 数 据 表 明, 贩 毒 者 能 迅 速 地 把 管 制 与 其 他 国 家 相 比 较 为 宽 松 的 国 家 定 为 目 标 因 此, 麻 管 局 敦 促 本 国 立 法 仍 未 对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要 求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少 数 国 家 政 府 ( 无 论 其 是 否 是 197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尽 早 将 这 种 管 制 措 施

25 第 二 章.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15 扩 展 到 适 用 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内 的 所 有 物 质,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知 麻 管 局 年 公 约 不 要 求 前 体 化 学 品 贸 易 出 具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然 而, 没 有 实 行 前 体 出 口 和 进 口 管 制 制 度 的 国 家 政 府 无 法 履 行 帮 助 防 止 前 体 转 移 的 条 约 义 务 仅 签 发 一 般 性 许 可 证 或 不 要 求 任 何 许 可 证 的 国 家 政 府 尤 其 属 于 这 种 情 况, 为 贩 毒 者 利 用 薄 弱 的 管 制 措 施 大 开 方 便 之 门 70. 如 果 新 提 交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与 麻 管 局 收 藏 的 官 方 许 可 证 样 本 不 同, 或 者 没 有 与 之 相 对 应 的 样 本, 麻 管 局 会 代 表 出 口 国 主 管 部 门 与 进 口 国 联 系 以 确 定 相 关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麻 管 局 谨 提 醒 进 口 国 政 府, 如 果 不 能 对 其 从 各 主 管 部 门 或 从 麻 管 局 收 到 的 有 关 交 易 合 法 性 的 所 有 询 问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可 能 阻 碍 及 时 查 明 潜 在 的 转 移 企 图 并 且 ( 或 者 ) 造 成 受 管 制 物 质 合 法 贸 易 的 不 当 延 迟 前 体 化 学 品 出 口 前 通 知 核 实 各 次 交 易 特 别 是 涉 及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68. 为 了 便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的 国 际 管 制 制 度 顺 利 运 行,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其 认 为 可 疑 的 所 有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真 伪 是 绝 对 必 要 的 如 果 进 口 许 可 证 显 示 为 新 的 或 陌 生 的 格 式, 加 盖 陌 生 的 印 章 或 签 名, 或 并 非 由 认 可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或 者 许 可 的 物 质 是 已 知 在 进 口 国 地 区 经 常 被 滥 用 的 物 质, 则 核 查 行 动 尤 为 必 要 麻 管 局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主 要 出 口 国 政 府 确 立 了 与 进 口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合 法 性 或 提 请 他 们 注 意 文 件 不 完 全 符 合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的 做 法 69. 多 数 进 口 国 继 续 积 极 实 施 进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许 多 进 口 国 政 府 定 期 向 麻 管 局 通 报 其 进 口 许 可 证 格 式 的 变 化, 并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修 订 后 的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化 学 品 证 书 及 许 可 证 样 本 麻 管 局 收 集 了 一 批 官 方 证 书 和 许 可 证 样 本, 可 将 其 与 可 疑 的 进 口 单 据 加 以 对 比, 从 而 使 麻 管 局 得 以 更 好 地 协 助 出 口 国 政 府 核 查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真 伪 年 公 约, 特 别 是 第 12 条, 有 助 于 防 止 前 体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进 口 国 援 引 该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0 款 (a) 项, 要 求 出 口 国 必 须 向 其 通 报 任 何 计 划 出 口 前 体 至 该 国 领 土 的 情 况 进 口 国 可 以 利 用 出 口 前 通 知 核 查 货 运 的 合 法 性 目 前 有 107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正 式 请 求 得 到 出 口 前 通 知 尽 管 这 一 数 字 比 上 一 年 有 所 增 加, 但 是 依 然 有 相 当 数 目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仍 然 无 从 了 解 前 体 入 境 事 宜 且 容 易 受 其 影 响 麻 管 局 鼓 励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毫 不 拖 延 地 援 引 1988 年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0 款 (a) 项 72. 麻 管 局 的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系 统 使 会 员 国 很 容 易 彼 此 间 提 供 计 划 的 前 体 化 学 品 出 口 信 息, 并 在 特 定 货 运 的 合 法 性 受 到 怀 疑 时 发 出 警 报 自 从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系 统 于 2006 年 启 动 以 来, 总 共 150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已 注 册 使 用 该 系 统 该 系 统 的 使 用 率 提 高 使 得 每 个 月 传 送 的 出 口 前 通 知 超 过 2,100 项 麻 管 局 知 道 一 些 国 家 出 口 表 列 化 学 品 时 仍 然 未 通 过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系 统 发 送 出 口 前 通 知, 有 时 进 口 国 要 求 提 供 此 类 出 口 前 通 知 却 没 有 提 供 麻 管 局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积 极 和 一 贯 使 用 该 系 统, 并 促 请 尚 未 注 册 使 用 的 其 他 国 家 尽 快 注 册

26 16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c) 用 于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管 制 措 施 的 效 力 年 公 约 规 定 的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为 麻 醉 药 品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有 效 的 保 护, 防 止 将 麻 醉 药 品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图 谋 同 样, 在 1971 年 公 约 和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相 关 决 议 内 规 定 的 管 制 措 施 大 体 普 遍 实 施 后, 近 年 来 未 发 现 涉 及 精 神 药 物 从 国 际 贸 易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案 件 74. 对 有 关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国 际 贸 易 的 政 府 报 告 中 的 不 一 致 之 处, 定 期 向 相 关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调 查, 以 确 保 不 会 发 生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情 况 这 些 调 查 可 能 揭 示 执 行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管 制 措 施 中 的 缺 点, 包 括 企 业 不 遵 守 国 家 毒 品 管 制 规 定 的 情 况 75. 自 2014 年 5 月 以 来, 在 30 个 国 家 启 动 了 对 2013 年 与 麻 醉 药 品 贸 易 有 关 的 贸 易 差 异 的 调 查 相 关 答 复 表 明, 不 一 致 是 编 制 报 告 时 出 现 笔 误 和 技 术 错 误 造 成 的, 报 告 196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所 列 制 剂 的 出 口 或 进 口 时 没 有 在 表 格 上 注 明 这 一 事 实, 因 疏 忽 而 将 过 境 国 报 告 为 贸 易 伙 伴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各 国 确 认 已 经 报 告 过 的 数 量, 导 致 对 各 自 贸 易 伙 伴 进 行 后 续 调 查 没 有 一 种 情 况 表 明 已 查 明 存 在 麻 醉 药 品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可 能 性 76. 同 样, 在 精 神 药 物 国 际 贸 易 方 面,57 个 国 家 启 动 了 与 2012 年 数 据 有 关 的 234 次 差 异 调 查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 日,40 个 国 家 对 178 起 涉 及 差 异 问 题 的 案 件 作 了 答 复, 最 终 解 决 了 其 中 104 起 案 件 的 问 题 在 作 出 答 复 的 国 家 确 认 所 提 供 数 据 的 所 有 情 况 下, 对 对 应 国 家 采 取 了 后 续 行 动 迄 今 为 止 收 到 的 所 有 答 复 表 明, 不 一 致 是 笔 误 或 技 术 错 误 造 成 的,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未 将 数 字 转 换 成 无 水 基 数 或 是 重 叠, 即 进 口 国 仅 在 翌 年 年 初 才 收 到 特 定 年 份 的 出 口 报 告 没 有 一 种 调 查 情 况 显 示 精 神 药 物 可 能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77. 麻 管 局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使 用 上 文 所 述 工 具 继 续 监 测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国 际 贸 易 鼓 励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请 麻 管 局 协 助 核 查 各 项 可 疑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78. 根 据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第 50/11 号 决 议,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通 报 缉 获 通 过 互 联 网 订 购 的 和 通 过 邮 寄 交 付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情 况, 以 评 估 与 这 一 问 题 有 关 的 程 度 和 趋 势 2014 年, 仅 有 爱 沙 尼 亚 和 芬 兰 报 告 了 此 种 缉 获, 即 丁 丙 诺 菲 氯 氮 卓 哌 醋 甲 酯 戊 巴 比 妥 苯 巴 比 妥 和 唑 吡 坦 另 外, 印 度 政 府 报 告 缉 获 了 通 过 邮 寄 交 付 的 精 神 药 物 : 运 往 澳 大 利 亚 的 1.9 千 克 甲 喹 酮, 运 往 马 来 西 亚 的 1.78 千 克 甲 喹 酮, 和 同 样 运 往 马 来 西 亚 的 38 克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此 外, 印 度 报 告 缉 获 了 240 克 氯 胺 酮, 这 是 不 受 国 际 管 制 的 物 质 79. 此 外,2014 年,3 个 国 家 向 麻 管 局 报 告 了 其 他 缉 获 精 神 药 物 的 情 况 乍 得 政 府 报 告 缉 获 了 从 喀 麦 隆 走 私 到 乍 得 的 282 粒 地 西 泮 胶 囊 摩 洛 哥 报 告 缉 获 了 450,357 单 位 的 精 神 药 物, 没 有 指 明 药 物 类 别, 并 报 告 这 些 药 物 是 在 机 动 车 上 查 获 的 最 近, 马 来 西 亚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通 报 了 2014 年 5 月 和 6 月 两 次 重 大 缉 获 情 况, 缉 获 总 量 分 别 为 536,050 片 和 391,900 片, 含 有 阿 普 唑 仑 氯 巴 占 地 西 泮 劳 拉 西 泮 哌 醋 甲 酯 咪 达 唑 仑 喷 他 佐 辛 或 唑 吡 坦 在 吉 隆 坡 国 际 机 场 自 由 贸 易 区 截 获 的 寄 售 货 物 源 自 巴 基 斯 坦, 作 为 非 限 制 性 物 品 申 报 80. 麻 管 局 称 赞 上 述 国 家 政 府 的 警 觉 性, 并 且 相 信 主 管 部 门 将 调 查 所 有 此 类 转 移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企 图, 以 便 查 明 和 起 诉 责 任 人

27 第 二 章. 国 际 毒 品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管 制 措 施 的 实 施 帮 助 了 对 国 际 贸 易 中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动 向 开 展 有 效 监 测, 也 至 少 部 分 上 导 致 贩 毒 者 寻 求 利 用 国 内 薄 弱 环 节 和 使 用 非 表 列 物 质 非 法 制 造 毒 品 这 种 不 断 演 变 的 趋 势 将 给 现 有 管 制 措 施 带 来 挑 战, 可 能 需 要 采 用 新 的 办 法 尽 管 如 此,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的 一 些 物 质, 特 别 是 含 有 前 体 麻 黄 碱 和 伪 麻 黄 碱 的 制 剂, 还 在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d) 防 止 从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转 移 82. 由 于 贩 毒 者 越 来 越 难 以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获 取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从 合 法 的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中 转 移 此 类 物 质 已 成 为 供 应 非 法 市 场 的 主 要 来 源 最 经 常 被 转 移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往 往 是 那 些 最 广 泛 用 于 合 法 用 途 的 药 物 它 们 主 要 以 药 物 制 剂 的 形 式 转 移, 大 多 供 随 后 滥 用 83. 对 于 被 发 现 从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转 移 的 许 多 物 质, 获 得 这 些 物 质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还 不 得 而 知 由 于 各 国 政 府 没 有 义 务 提 请 麻 管 局 注 意 从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转 移 的 个 别 案 件, 关 于 转 移 点 或 者 贩 毒 者 或 吸 毒 者 为 获 取 这 些 物 质 所 使 用 的 实 际 方 法 的 记 录 很 少 虽 然 缉 获 数 据 往 往 表 明 在 此 类 转 移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其 他 来 源, 如 通 过 药 物 滥 用 调 查 或 从 戒 毒 治 疗 及 辅 导 中 心 获 得 的 药 物 滥 用 数 据, 可 能 会 指 向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在 非 法 市 场 的 供 应 情 况 造 成 此 类 转 移 的 根 本 原 因 往 往 是, 符 合 这 些 公 约 的 国 家 立 法 缺 失 国 家 立 法 实 施 不 当 或 对 该 立 法 实 施 情 况 的 监 测 不 充 分 84. 麻 管 局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应 定 期 向 其 通 报 涉 及 从 其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中 转 移 管 制 物 质 的 重 大 案 件, 以 便 能 够 与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分 享 从 这 些 转 移 案 件 中 吸 取 的 经 验 教 训 年 来 醋 酸 酐 贩 运 者 所 使 用 的 现 行 作 案 手 法, 聚 合 项 目 前 体 工 作 队 于 2013 年 启 动 了 一 项 国 际 行 动, 重 点 是 核 查 醋 酸 酐 国 内 贸 易 和 终 端 使 用 的 合 法 性 该 行 动 证 实, 针 对 醋 酸 酐 国 内 贸 易 和 销 售 实 施 的 管 制 措 施 落 后 于 国 际 贸 易 中 采 用 的 管 制 措 施, 对 国 内 贸 易 和 销 售 的 管 制 范 围 因 国 家 不 同 而 大 相 径 庭 麻 管 局 2014 年 关 于 前 体 的 报 告 中 提 供 了 有 关 该 议 题 的 更 多 信 息 麻 管 局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积 极 参 与 棱 晶 项 目 和 聚 合 项 目 下 的 活 动, 这 两 项 国 际 举 措 以 分 别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及 可 卡 因 和 海 洛 因 的 前 体 为 重 点 86. 从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转 移 也 继 续 是 为 非 法 制 造 甲 基 苯 丙 胺 获 得 原 料 的 手 段, 往 往 是 以 含 有 麻 黄 碱 和 伪 麻 黄 碱 的 药 物 制 剂 形 式 出 现 这 涉 及 在 非 法 制 造 国 境 内 和 从 别 国 的 国 内 渠 道 转 移, 随 后 跨 境 走 私 麻 管 局 仍 然 对 西 亚 各 国 进 口 麻 黄 碱 和 伪 麻 黄 碱 的 年 度 合 法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相 对 较 高 表 示 关 切, 使 得 一 些 相 关 国 家 政 府 减 少 了 估 计 数 麻 管 局 称 赞 这 些 国 家 政 府, 并 进 一 步 鼓 励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定 期 审 查 其 所 公 布 的 进 口 需 要 量, 32 必 要 时 利 用 最 新 市 场 数 据 修 正 需 要 量, 并 相 应 地 告 知 麻 管 局 2. 确 保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87. 麻 管 局 按 照 确 保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的 任 务 授 权, 开 展 了 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有 关 的 各 项 活 动 麻 管 局 对 各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和 其 他 机 构 所 采 取 的 支 持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目 的 供 应 和 合 理 使 用 管 制 物 质 的 行 动 实 行 监 督 85. 从 国 内 销 售 渠 道 转 移 已 成 为 非 法 药 物 制 造 使 用 的 前 体 的 主 要 来 源 为 了 应 对 近 32 LICIT-REQUIREMENTS/INCB_ALR_WEB.xlsx

28 18 麻 管 局 2014 年 报 告 (a)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供 应 和 需 求 88. 麻 管 局 被 赋 予 了 监 测 阿 片 剂 原 料 种 植 生 产 贸 易 和 消 费 的 重 要 职 责 依 照 1961 年 公 约 以 及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决 议, 麻 管 局 定 期 审 查 对 合 法 需 要 的 阿 片 剂 供 需 产 生 影 响 的 问 题, 并 努 力 与 各 国 政 府 合 作, 确 保 供 需 之 间 保 持 平 衡 89. 为 了 确 定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供 应 和 需 求 状 况, 麻 管 局 分 析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关 于 阿 片 剂 原 料 和 用 这 些 原 料 制 造 的 阿 片 剂 的 数 据 此 外, 麻 管 局 还 分 析 全 球 一 级 关 于 此 类 原 料 的 使 用 合 法 用 途 估 计 消 费 量 和 库 存 的 信 息 有 关 阿 片 剂 原 料 供 需 现 状 的 详 细 分 析 载 于 麻 管 局 关 于 麻 醉 药 品 的 2014 年 技 术 报 告 以 下 各 段 即 为 该 项 分 析 的 摘 要 90. 麻 管 局 建 议 将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库 存 维 持 在 足 以 满 足 约 一 年 全 球 需 求 量 的 水 平 上, 目 的 是 确 保 在 生 产 国 不 利 气 候 条 件 造 成 产 量 意 外 短 缺 等 情 况 下 满 足 医 疗 需 求 的 阿 片 剂 供 应, 与 此 同 时, 限 制 与 过 量 贮 存 相 连 的 转 移 风 险 年, 主 要 生 产 国 种 植 富 含 吗 啡 罂 粟 的 面 积 与 上 一 年 相 比 有 所 增 加, 尽 管 库 存 量 处 于 高 位 印 度 是 唯 一 生 产 罂 粟 供 出 口 的 国 家, 其 产 量 减 少 了 75% 澳 大 利 亚 2013 年 仍 然 是 最 大 的 生 产 国, 产 量 达 到 190 吨, 其 次 是 法 国 西 班 牙 和 土 耳 其 澳 大 利 亚 占 吗 啡 当 量 全 球 产 量 的 37% 罂 粟 杆 是 用 于 提 取 生 物 碱 的 主 要 物 质 (95%) ; 剩 余 5% 是 鸦 片 根 据 主 要 生 产 国 政 府 提 交 的 信 息, 估 计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产 量 在 2015 年 将 增 至 715 吨 吗 啡 当 量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 罂 粟 杆 罂 粟 杆 浓 缩 物 和 鸦 片 ) 库 存 在 2013 年 底 达 到 大 约 546 吨 吗 啡 当 量 这 些 库 存 被 视 为 足 以 满 足 2014 年 需 求 水 平 基 础 上 14 个 月 的 全 球 预 期 需 求 自 2000 年 以 来, 制 造 商 对 富 含 吗 啡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伴 随 着 一 些 波 动,2012 年 达 到 456 吨 吗 啡 当 量 2013 年, 富 含 吗 啡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减 至 432 吨 吗 啡 当 量 预 计 2014 和 2015 年 又 会 增 加,2014 年 增 至 约 460 吨,2015 年 约 480 吨 年, 富 含 蒂 巴 因 罂 粟 的 种 植 在 澳 大 利 亚 和 匈 牙 利 均 有 所 增 加 ( 实 际 收 获 面 积 分 别 增 加 了 33% 和 43%), 在 法 国 则 有 所 减 少 ( 减 少 了 11%) 西 班 牙 种 植 面 积 3,574 公 顷, 与 上 一 年 保 持 同 等 水 平 2010 至 2013 年 间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产 量 每 年 增 加, 已 增 至 364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33 然 而, 预 计 2014 年 仅 略 有 增 加, 增 至 368 吨,2015 年 则 大 幅 度 减 少, 减 至 325 吨 2013 年, 澳 大 利 亚 占 全 球 总 量 的 86%, 西 班 牙 占 9%, 法 国 印 度 和 匈 牙 利 占 其 余 比 率 制 造 商 对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近 年 来 一 直 在 增 加, 但 也 有 波 动 2013 年, 总 需 求 从 2012 年 的 261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减 至 232 吨 富 含 蒂 巴 因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预 计 在 2014 年 增 至 约 260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在 2015 年 达 到 270 吨 以 蒂 巴 因 为 基 础 的 阿 片 剂 需 求 主 要 集 中 在 美 国, 自 1990 年 代 以 来 急 剧 增 加, 但 2013 年 减 至 108 吨 今 后 几 年 可 能 还 会 增 加, 部 分 原 因 是 此 类 阿 片 剂 的 消 费 预 计 在 美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会 增 加 全 球 需 求 预 计 在 2014 年 达 到 将 近 130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2015 年 达 到 140 吨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 罂 粟 杆 罂 粟 杆 浓 缩 物 和 鸦 片 ) 库 存 足 有 满 足 2014 年 需 求 水 平 基 础 上 约 12 个 月 的 全 球 预 期 需 求 量 以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原 料 为 基 础 的 阿 片 剂 ( 羟 考 酮 蒂 巴 因 和 少 量 羟 吗 啡 酮 ) 全 球 库 存 足 以 满 足 约 22 个 月 的 此 类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93. 富 含 可 待 因 的 罂 粟 种 植 有 所 增 加 法 国 与 澳 大 利 亚 ( 直 到 2013 年 一 直 是 唯 一 生 产 国 ) 一 样 成 为 生 产 国, 开 始 种 植 这 一 品 种 2014 年 澳 大 利 亚 和 法 国 富 含 可 待 因 鸦 片 估 计 种 植 面 积 分 别 33 这 项 分 析 主 要 基 于 从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罂 粟 中 获 得 的 原 材 料, 但 酌 情 包 括 富 含 吗 啡 的 罂 粟 中 含 有 的 蒂 巴 因 生 物 碱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15年报告

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15年报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2015 联 合 国 发 行 限 制 遵 守 发 行 日 期 : 不 得 在 以 下 时 间 之 前 发 表 或 播 出 2016 年 3 月 2 日, 星 期 三,11:00( 欧 洲 中 部 时 间 ) 敬 请 注 意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发 表 的 报 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报 告 (E/INCB/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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