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15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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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2015 联 合 国 发 行 限 制 遵 守 发 行 日 期 : 不 得 在 以 下 时 间 之 前 发 表 或 播 出 2016 年 3 月 2 日, 星 期 三,11:00( 欧 洲 中 部 时 间 ) 敬 请 注 意

2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发 表 的 报 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报 告 (E/INCB/2015/1) 尚 有 下 列 报 告 作 为 补 充 :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供 应 情 况 : 确 保 医 疗 和 科 研 所 用 药 物 的 充 分 供 应 不 可 或 缺 充 分 供 应 且 不 受 不 当 限 制 (E/INCB/2015/1/Supp.1) 麻 醉 药 品 :2016 年 全 球 估 计 需 求 量 2014 年 统 计 数 字 (E/INCB/2015/2) 精 神 药 物 :2014 年 统 计 数 字 1971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表 二 表 三 和 表 四 所 列 物 质 的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求 量 评 估 (E/INCB/2015/3)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前 体 和 化 学 品 :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关 于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第 12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E/INCB/2015/4) 受 国 际 管 制 的 物 质, 包 括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物 质 最 新 修 订 清 单, 载 于 麻 管 局 另 行 印 发 的 统 计 表 附 件 ( 黄 单 绿 单 和 红 单 ) 最 新 版 可 按 下 列 地 址 与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联 系 : Vienna International Centre Room E-1339 P.O. Box Vienna Austria 联 系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另 外, 还 可 利 用 下 列 方 式 与 秘 书 处 联 系 : 电 话 : (+43-1) 传 真 : (+43-1) 或 电 子 邮 件 :secretariat@incb.org 本 报 告 的 文 本 还 可 在 麻 管 局 网 站 ( 查 阅

3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联 合 国 2016 年, 纽 约

4 E/INCB/2015/1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eisbn: ISSN 联 合 国 :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2016 年 1 月 全 世 界 版 权 所 有 出 版 : 联 合 国 维 也 纳 办 事 处 英 文 出 版 和 图 书 科

5 前 言 当 前, 全 世 界 正 在 开 展 一 场 禁 毒 政 策 应 取 之 道 的 辩 论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 麻 管 局 ) 的 任 务 授 权 是 监 测 三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执 行 和 遵 守 情 况, 因 此, 将 参 与 这 一 辩 论 联 合 国 大 会 决 定 于 2016 年 4 月 召 开 一 次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特 别 会 议, 审 查 2009 年 关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评 估 在 三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和 其 他 联 合 国 相 关 文 书 的 框 架 下 处 理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方 面 的 成 就 和 挑 战 应 当 借 审 查 世 界 毒 品 政 策 的 这 次 特 别 会 议, 在 申 明 需 要 作 出 相 称 的 全 球 政 治 和 法 律 承 诺 才 能 拥 有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全 球 能 力 的 同 时, 反 思 和 重 新 调 整 世 界 药 物 管 制 的 重 点, 增 进 处 理 药 物 滥 用 和 打 击 涉 毒 犯 罪 方 面 的 全 球 合 作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的 地 位 独 特, 有 助 于 促 进 当 前 关 于 药 物 管 制 国 际 趋 势 和 新 威 胁 的 讨 论 麻 管 局 将 贡 献 自 己 多 年 来 在 监 测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认 明 药 物 管 制 的 成 就 挑 战 和 薄 弱 环 节 方 面 积 累 的 见 解 和 经 验 麻 管 局 将 参 加 这 次 特 别 会 议 及 其 筹 备 工 作, 具 体 方 式 是 凸 显 和 澄 清 作 为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基 石 的 各 项 办 法 和 原 则 并 根 据 各 项 公 约 提 出 建 议 在 依 照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要 求 编 写 的 年 度 报 告 中, 尤 其 是 在 各 个 专 题 章 节, 麻 管 局 一 直 在 处 理 全 球 毒 品 问 题 的 大 部 分 相 关 方 面, 以 及 当 前 禁 毒 政 策 应 取 之 道 辩 论 中 的 大 部 分 关 键 要 点 同 样, 麻 管 局 还 发 表 了 这 份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前 体 问 题 年 度 报 告 1 以 及 供 应 问 题 补 充 报 告 2, 是 麻 管 局 为 这 次 特 别 会 议 和 即 将 进 行 的 政 策 讨 论 做 出 的 一 部 分 贡 献 麻 管 局 的 这 份 2015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列 有 关 于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祉 与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一 个 专 题 章 节 从 报 告 中 可 以 看 出,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祉 的 关 切 是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核 心 麻 管 局 强 调, 如 果 这 一 制 度 能 得 以 全 面 落 实, 就 将 有 助 于 保 护 全 世 界 所 有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有 助 于 确 保 出 台 兼 顾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和 社 会 文 化 条 件 的 平 衡 的 国 家 办 法 即 便 面 对 毒 品 问 题 不 断 变 化 的 现 实,1961 年 1971 年 和 1988 年 公 约 仍 然 证 明 了 作 为 禁 毒 政 策 方 面 国 际 合 作 基 石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这 些 公 约 几 乎 得 到 了 所 有 国 家 的 普 遍 批 准, 这 一 事 实 突 出 表 明, 解 决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是 全 世 界 共 同 的 愿 望 各 国 经 常 重 申 致 力 于 在 这 三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和 各 项 政 治 宣 言 的 框 架 之 内 开 展 工 作 在 评 估 现 行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成 就 和 面 临 的 挑 战 时, 麻 管 局 认 为, 对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及 前 体 的 国 际 合 法 贸 易 的 管 制 一 直 很 成 功, 这 一 点 不 可 否 认, 因 为 目 前 并 没 有 发 生 明 显 的 从 合 法 渠 道 向 非 法 渠 道 转 移 这 些 物 质 的 情 况 另 一 方 面, 从 全 球 层 面 来 看, 供 应 和 获 得 医 药 用 途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情 况 完 全 不 能 令 人 满 意 而 且, 大 量 减 少 对 毒 品 的 非 法 需 求 和 供 应 这 一 目 标 也 尚 未 实 现 最 后,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等 新 的 挑 战 层 出 不 穷 1 E/INCB/2015/4 2 E/INCB/2015/1/Supp.1 iii

6 不 过, 麻 管 局 坚 信, 全 面 落 实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和 充 分 执 行 各 项 政 治 宣 言 的 原 则 就 可 以 解 决 这 些 挑 战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是 一 个 平 衡 的 制 度, 它 以 相 称 性 集 体 责 任 和 遵 守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这 些 基 本 原 则 为 基 础, 以 改 善 公 共 健 康 和 福 祉 为 前 进 的 方 向 落 实 这 一 制 度 意 味 着 把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作 为 药 物 政 策 的 核 心, 采 取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的 办 法 制 定 药 物 管 制 政 策, 促 进 人 权 标 准, 更 加 重 视 药 物 滥 用 负 面 影 响 的 预 防 和 减 少 以 及 治 疗 和 康 复, 并 加 强 基 于 责 任 共 担 的 国 际 合 作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缔 约 国 在 自 己 确 定 并 在 条 约 谈 判 过 程 中 商 定 的 范 围 内, 具 有 解 释 和 适 用 条 约 的 一 定 灵 活 性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规 定 了 替 代 处 罚, 不 要 求 因 吸 毒 或 轻 罪 而 监 禁 吸 毒 者 作 为 对 定 罪 或 惩 治 措 施 的 替 代 或 补 充, 各 国 可 采 取 预 防 吸 毒 的 措 施 或 者 实 行 针 对 吸 毒 者 的 教 育 早 期 识 别 治 疗 后 期 护 理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措 施 此 外, 各 国 可 根 据 各 自 的 宪 法 原 则 和 本 国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概 念,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灵 活 酌 定 对 非 法 行 为 的 制 裁 因 此, 仍 然 迫 切 需 要 各 国 政 府 在 制 定 今 后 的 政 策 时 适 当 考 虑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内 容 和 精 神 各 国 将 继 续 采 用 各 自 务 实 可 行 的 办 法 解 决 本 地 的 毒 品 问 题, 但 遵 守 各 项 公 约 意 味 着 全 面 落 实 基 本 的 原 则 和 义 务 特 别 会 议 应 重 申 这 些 原 则 各 国 政 府 应 当 证 明, 药 物 管 制 是 所 有 国 家 共 担 的 责 任, 各 国 政 府 团 结 起 来 就 能 专 注 于 认 明 措 施, 确 保 充 分 执 行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麻 管 局 认 识 到 公 约 框 架 有 时 会 被 误 解, 认 为 可 利 用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这 个 机 会 强 调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和 政 治 宣 言 的 精 神 增 进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取 决 于 各 国 实 行 基 于 证 据 的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能 力 本 出 版 物 即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的 第 一 章 表 明, 现 行 框 架 既 有 综 合 性, 也 有 凝 聚 力, 相 称 并 适 度 地 促 进 着 科 学 知 识 的 应 用 本 报 告 与 关 于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供 应 的 补 充 报 告 和 关 于 前 体 的 报 告 相 结 合, 介 绍 了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最 新 运 行 情 况, 分 析 了 世 界 毒 品 形 势 的 发 展 这 些 报 告 促 进 了 对 麻 管 局 作 为 条 约 监 测 机 构 的 更 深 入 了 解, 增 加 了 对 缔 约 国 遵 守 公 约 的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任 何 关 于 在 条 约 框 架 之 外 开 展 工 作 的 提 议 都 会 破 坏 建 立 在 广 泛 共 识 基 础 上 的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麻 管 局 期 待 在 今 后 一 年 继 续 开 展 全 球 对 话, 并 通 过 关 于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商 拟 一 套 务 实 的 行 动 应 对 新 出 现 的 挑 战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主 席 Werner Sipp iv

7 目 录 页 次 前 言... 解 释 性 说 明... iii vi 章 次 附 件 一.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1 A. 健 康 和 福 祉 是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主 要 目 标... 1 B. 毒 品 与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1 C. 公 约 及 其 成 果... 3 D. 药 物 管 制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3 E. 社 会 健 康 和 挑 战... 4 F. 削 减 供 应 的 努 力 及 其 局 限 性... 5 G. 相 称 原 则... 5 H. 尊 重 人 权... 6 I. 非 预 期 后 果... 6 J. 结 论 和 建 议 : 药 物 管 制 如 何 增 进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祉... 6 二.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9 A. 增 进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一 致 适 用... 9 B. 确 保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各 项 条 文 的 实 施 C. 各 国 政 府 与 麻 管 局 的 合 作 D. 总 体 履 约 情 况 评 价 E. 麻 管 局 为 确 保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实 施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F. 特 别 专 题 三. 世 界 形 势 分 析 A. 非 洲 B. 美 洲 中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北 美 洲 南 美 洲 C. 亚 洲 东 亚 和 东 南 亚 南 亚 西 亚 D. 欧 洲 E. 大 洋 洲 四. 给 各 国 政 府 联 合 国 和 其 他 有 关 国 际 及 国 家 组 织 的 建 议 一.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5 年 报 告 中 使 用 的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划 分 二.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现 任 成 员 v

8 解 释 性 说 明 凡 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 以 后 报 来 的 资 料, 均 未 能 编 入 本 报 告 本 出 版 物 中 使 用 的 名 称 和 材 料 的 编 制 方 式, 并 不 意 味 着 联 合 国 秘 书 处 对 任 何 国 家 领 土 城 市 地 区 或 其 当 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对 其 边 界 或 界 线 的 划 分, 表 示 任 何 意 见 所 提 及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名 称 是 收 集 到 相 关 资 料 时 正 式 使 用 的 名 称 本 报 告 使 用 了 下 列 简 称 : 东 盟 西 非 经 共 体 欧 警 署 麻 管 局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MDMA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海 关 组 织 世 卫 组 织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西 非 国 家 经 济 共 同 体 欧 洲 警 察 署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国 际 刑 事 警 察 组 织 3,4- 亚 甲 二 氧 基 甲 基 苯 丙 胺 联 合 国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vi

9 第 一 章.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A. 健 康 和 福 祉 是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主 要 目 标 1. 三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最 终 目 标 是 保 护 公 众 和 个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所 有 这 三 项 条 约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4 和 1988 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5 都 提 到 这 个 令 人 关 切 的 问 题 在 规 定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使 用 仅 限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同 时, 这 些 公 约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采 取 所 有 切 实 的 措 施 防 止 药 物 滥 用 并 对 关 系 人 早 作 鉴 别 治 疗 教 育 善 后 护 理 复 健 并 使 其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1961 年 公 约 第 38 条 和 1971 年 公 约 第 20 条 ) 2. 关 于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将 于 2016 年 召 开, 因 此, 对 全 球 毒 品 形 势 和 药 物 管 制 政 策 进 行 严 谨 评 估, 并 审 查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主 要 原 则 和 内 在 平 衡 办 法 在 实 践 中 的 落 实 情 况 的 时 机 已 经 到 来 世 界 已 经 改 变, 药 物 政 策 也 已 发 生 变 化, 所 以, 必 须 考 虑 如 何 在 现 行 的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法 律 框 架 内 调 整 政 策 以 应 对 新 出 现 的 挑 战, 尽 管 这 个 法 律 框 架 的 目 标 有 时 受 到 误 解 或 误 读, 3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976 卷, 第 号 ) 4 联 合 国, 条 约 汇 编, 第 1019 卷, 第 号 5 同 上, 第 1582 卷, 第 号 但 继 续 得 到 几 乎 普 遍 的 支 持 在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和 往 年 报 告 审 视 全 面 综 合 和 平 衡 办 法 实 施 情 况 所 得 结 论 的 基 础 上, 麻 管 局 在 本 专 题 章 节 中 阐 述 了 关 于 毒 品 与 健 康 主 题 的 若 干 其 他 补 充 考 虑 B. 毒 品 与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3. 使 用 各 种 物 质 影 响 情 绪 感 觉 观 念 和 认 知 几 乎 是 一 种 普 遍 的 人 类 现 象 这 种 用 途 的 物 质, 无 论 使 用 的 是 天 然 存 在 的 植 物 材 料 提 取 物 衍 生 物 还 是 完 全 人 工 合 成 的 物 质, 被 统 称 为 药 物 ( 为 简 洁 起 见, 本 章 将 使 用 这 一 术 语 ) 其 中 许 多 物 质 会 给 使 用 者 带 来 上 瘾 风 险, 更 主 要 的 是, 有 可 能 形 成 棘 手 的 使 用 和 滥 用 模 式 4. 无 论 易 于 滥 用 的 物 质 是 否 受 到 管 制, 使 用 这 种 物 质 都 有 特 定 的 风 险, 其 程 度 和 构 成 取 决 于 物 质 本 身 使 用 者 社 会 环 境 和 使 用 模 式, 差 异 甚 大 滥 用 任 何 物 质 都 会 对 使 用 者 和 周 围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构 成 风 险 对 药 物 实 行 国 际 和 国 家 管 制 正 是 因 为 它 们 会 严 重 危 及 个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同 样, 所 有 政 府 都 选 择 在 药 店 凭 处 方 销 售 大 多 数 药 品 的 原 因 在 于, 如 果 未 经 专 家 的 监 1

10 2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督, 其 中 大 多 数 物 质 可 能 产 生 严 重 的 毒 性 和 有 害 影 响 5. 无 论 是 否 受 国 际 管 制, 精 神 药 物 都 不 是 普 通 商 品, 因 为 精 神 药 物 销 售 商 的 一 大 部 分 收 入 来 自 那 些 不 能 自 行 理 性 控 制 习 惯 和 上 瘾 的 消 费 者 即 使 在 假 定 成 年 人 的 消 费 选 择 应 当 不 受 制 约 生 产 者 应 能 自 由 地 通 过 营 销 手 段 供 应 和 促 进 消 费 者 需 求 的 政 治 社 会 和 法 律 假 想 制 度 中, 可 能 也 照 样 要 合 理 地 把 精 神 药 物 定 为 一 个 例 外 这 样 做 是 为 了 保 护 消 费 者 避 免 因 自 身 的 知 识 缺 陷 和 抉 择 失 误 ( 吸 毒 会 对 抉 择 产 生 影 响 ) 受 到 伤 害, 最 大 程 度 地 避 免 罹 患 疾 病 和 死 亡, 避 免 在 毒 品 影 响 下 实 施 的 行 为 殃 及 他 人 6. 近 年 来 出 现 了 更 多 的 挑 战, 例 如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的 出 现 各 国 政 府 都 承 认, 为 规 避 管 制 而 特 别 制 造 的 药 物 的 成 分 不 断 变 化, 应 对 起 来 十 分 复 杂 在 大 多 数 情 况 下, 此 类 药 物 的 短 期 和 长 期 效 果 不 明, 可 能 具 有 极 高 的 致 瘾 性 和 毒 性 越 来 越 多 的 此 类 药 物 被 操 纵 并 向 人 兜 售, 特 别 是 向 青 少 年 兜 售, 而 不 惜 以 购 买 者 的 健 康 为 代 价 因 此, 确 保 不 让 潜 在 的 使 用 者 获 得 此 类 药 物, 并 向 目 标 人 群 提 供 与 此 类 药 物 的 风 险 有 关 的 资 料 和 初 级 的 预 防 服 务, 是 一 个 事 关 健 康 和 福 祉 的 问 题 7.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承 认 并 促 进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医 疗 使 用, 这 些 药 物 对 缓 解 疼 痛 和 痛 苦 以 及 治 疗 其 他 疾 病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不 过, 尽 管 这 些 药 物 可 产 生 巨 大 益 处, 但 它 们 也 有 可 能 带 来 伤 害 因 此,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规 定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实 行 稳 妥 管 制 和 控 制, 并 使 这 些 药 物 的 生 产 制 造 出 口 进 口 销 售 贸 易 使 用 和 持 有 仅 限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如 果 管 理 不 当, 这 些 药 物 也 有 可 能 被 滥 用 8. 从 全 球 来 看, 获 得 含 管 制 药 物 的 药 品 的 机 会 仍 然 极 不 均 衡, 这 些 药 品 的 消 费 主 要 集 中 在 一 些 发 达 国 家 全 世 界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口 生 活 在 很 少 有 机 会 或 者 根 本 没 有 机 会 获 得 含 表 列 物 质 的 药 品 的 国 家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 麻 管 局 ) 早 已 指 出 这 一 重 大 差 异, 并 一 再 强 调, 各 国 采 取 纠 正 行 动 解 决 已 查 明 的 造 成 供 应 不 足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监 管 态 度 知 识 以 及 经 济 和 采 购 问 题, 即 可 改 善 这 种 状 况 麻 管 局 本 年 度 报 告 所 附 补 编 中 专 门 分 析 了 这 个 问 题 6 9. 类 阿 片 镇 痛 剂 的 供 应 不 平 衡 问 题 特 别 令 人 担 忧, 因 为 最 新 数 据 显 示, 多 种 需 要 缓 解 疼 痛 的 疾 病 特 别 是 癌 症, 在 低 收 入 和 中 等 收 入 国 家 十 分 常 见 并 且 日 益 增 多 7 与 此 同 时, 在 类 阿 片 镇 痛 剂 人 均 消 费 量 高 的 国 家, 滥 用 处 方 药 和 相 关 的 过 量 用 药 致 死 的 现 象 一 直 在 增 加 10.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没 有 对 治 疗 吸 毒 上 瘾 规 定 任 何 具 体 模 式 : 麻 管 局 敦 促 各 缔 约 国 把 所 有 此 类 治 疗 做 法 建 立 在 科 学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吸 毒 上 瘾 提 供 适 当 的 治 疗 服 务 与 打 击 贩 毒 一 样, 都 是 缔 约 国 承 担 的 义 务 如 果 不 能 提 供 适 当 治 疗, 会 加 剧 药 物 滥 用 造 成 的 健 康 损 害 和 社 会 损 害, 刺 激 对 被 滥 用 药 物 的 非 法 需 求 因 此 各 方 普 遍 承 认, 医 学 上 公 认 的 类 阿 片 依 赖 治 疗 标 准 ( 包 括 对 处 于 刑 事 司 法 监 督 下 的 类 阿 片 依 赖 者 的 治 疗 标 准 ) 推 动 了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目 标 的 实 现 使 用 替 代 疗 法 治 疗 类 阿 片 依 赖 有 着 坚 实 的 证 据 基 础, 但 其 适 用 情 况 在 不 同 成 员 国 各 有 不 同 11. 麻 管 局 认 为, 药 物 滥 用 治 疗 方 案 应 当 秉 持 与 其 他 疾 病 治 疗 方 案 一 样 的 安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标 准 应 当 取 消 对 吸 毒 者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其 人 格 的 治 疗 形 式 6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供 应 情 况 : 确 保 医 疗 和 科 研 所 用 药 物 的 充 分 供 应 不 可 或 缺 充 分 供 应 且 不 受 不 当 限 制 (E/INCB/2015/1/Supp.1) 7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世 界 姑 息 治 疗 联 盟 全 球 临 终 姑 息 治 疗 分 布 图 ( 世 界 姑 息 治 疗 联 盟,2014 年 )

11 第 一 章.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3 C. 公 约 及 其 成 果 12.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取 得 的 成 就 难 以 衡 量, 因 为 很 难 预 测 如 果 没 有 关 于 药 物 管 制 措 施 的 国 际 协 定 会 发 生 什 么 情 况 在 尚 未 通 过 任 何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协 定 的 1906 至 1907 年, 全 球 鸦 片 产 量 估 计 为 41,600 吨, 当 时 世 界 人 口 不 足 20 亿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2015 年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报 告 8 公 布 的 全 球 非 法 鸦 片 生 产 最 新 估 算 值 为 7,554 吨, 是 100 年 前 产 量 的 一 小 部 分, 而 今 天 的 世 界 人 口 超 过 70 亿 此 外, 现 在 已 经 很 难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化 学 品, 这 至 少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可 归 功 于 各 国 政 府 对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有 效 落 实 13. 另 外, 与 酒 精 和 烟 草 等 更 容 易 获 得 的 其 他 物 质 相 比, 对 药 物 的 滥 用 受 到 了 抑 制 与 酒 精 和 烟 草 相 比, 药 物 滥 用 的 流 行 率 要 低 得 多 所 有 受 管 制 药 物 加 在 一 起 也 不 如 酒 精 导 致 更 多 暴 力, 比 不 上 吸 烟 对 健 康 更 有 害,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酒 精 和 烟 草 的 供 应 量 更 大, 接 触 者 更 多, 使 用 和 滥 用 的 程 度 更 高 的 确, 死 于 酗 酒 和 吸 烟 的 人 比 死 于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人 多 出 许 多 倍 商 业 规 范 市 场 提 供 的 这 些 事 例 突 出 强 调 了 使 用 受 管 制 物 质 用 于 非 医 疗 目 的 的 危 险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旨 在 通 过 避 免 这 些 危 险 来 保 护 人 民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14. 如 何 确 定 本 国 的 毒 品 管 制 努 力 是 否 适 当 平 衡, 是 各 国 在 履 行 其 条 约 义 务 时 面 临 的 挑 战 各 国 应 确 保 其 管 制 努 力 不 会 导 致 不 愿 见 到 的 副 作 用 在 所 有 药 物 消 费 者 中, 只 有 少 部 分 是 有 问 题 的 使 用 者, 但 这 些 人 消 费 了 绝 大 部 分 药 物, 在 药 物 总 消 费 量 中 的 占 比 通 常 超 过 80% 此 外, 持 续 或 经 常 中 毒 的 吸 毒 者 在 遭 受 健 康 和 社 会 损 害 的 总 人 口 中 所 占 比 例 较 大 阻 止 贩 毒 者 的 最 有 效 方 式 之 一 是 减 少 其 客 户 群 通 过 执 行 有 效 的 预 防 和 治 疗 措 施, 可 显 著 减 少 需 求 来 源, 这 对 任 何 非 法 药 物 市 场 都 会 产 生 强 大 作 用 这 种 行 动 中 应 包 括 有 效 有 系 统 地 防 止 吸 毒 的 努 力 8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品 编 号 E.15.XI 自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诞 生 以 来 就 有 了 综 合 平 衡 的 办 法, 但 仅 在 最 近 几 十 年 来, 这 些 办 法 才 走 向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的 前 沿 出 现 这 种 情 况 有 一 些 历 史 和 法 律 上 的 原 因 依 其 定 义, 国 际 公 约 处 理 的 是 主 权 国 家 共 同 关 心 的 跨 境 问 题, 例 如 国 际 贸 易 因 此, 获 得 通 过 的 各 项 公 约 主 要 侧 重 于 国 际 贸 易 和 贩 运, 而 在 国 家 层 面 制 定 和 执 行 我 们 现 在 所 说 的 减 少 需 求 措 施 虽 然 是 各 项 公 约 的 规 定, 但 交 由 各 个 主 权 国 家 自 行 处 理 D. 药 物 管 制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社 会 政 治 环 境 16. 解 决 为 暴 力 和 药 物 滥 用 制 造 机 会 的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问 题, 可 能 与 直 接 针 对 毒 品 问 题 本 身 的 努 力 同 样 重 要 正 如 麻 管 局 过 去 曾 指 出 的, 毒 品 问 题 的 供 需 两 方 面 都 受 到 贫 穷 饥 饿 经 济 不 平 等 社 会 排 斥 剥 夺 移 徙 和 流 离 失 所 获 得 教 育 和 就 业 的 机 会 有 限 以 及 遭 受 暴 力 和 虐 待 等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的 影 响 这 些 都 是 毒 品 问 题 的 重 要 驱 动 因 素, 必 须 把 它 们 作 为 综 合 办 法 的 一 部 分 考 虑 在 内 在 设 计 和 落 实 各 项 政 策 以 便 为 存 在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的 人 提 供 援 助 时, 各 国 必 须 深 入 考 量 贫 穷 边 缘 化 性 别 和 儿 童 的 发 展 等 社 会 经 济 因 素 家 庭 和 社 会 在 创 造 有 利 于 防 止 药 物 滥 用 的 环 境 方 面 具 有 的 作 用 和 承 担 的 责 任, 无 论 怎 样 强 调 都 不 为 过 17. 毒 品 问 题 是 多 种 因 素 共 同 造 成 的, 其 他 领 域 并 非 专 门 针 对 非 法 药 物 供 应 和 使 用 的 政 策 也 会 对 其 产 生 影 响 例 如, 加 强 个 人 家 庭 和 社 区 层 面 的 恢 复 力 的 政 策 能 够 减 少 对 药 物 滥 用 的 脆 弱 性, 增 加 有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的 人 迅 速 和 持 久 恢 复 的 前 景 透 明 负 责 任 和 强 有 力 的 公 共 体 制 有 助 于 最 大 程 度 地 减 少 贩 毒 组 织 的 败 坏 力 同 样, 拥 有 丰 富 经 济 潜 力 的 强 大 社 区 也 更 容 易 承 受 住 非 法 毒 品 作 物 种 植 的 有 害 影 响, 更 有 可 能 抵 御 毒 品 交 易 与 贩 毒 的 腐 败 影 响

12 4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E. 社 会 健 康 和 挑 战 18. 增 进 人 类 的 福 祉 必 须 预 防 和 减 少 社 会 危 害 一 些 吸 毒 者 因 毒 品 本 身 毒 品 所 含 杂 质 或 吸 毒 方 式 等 原 因 导 致 健 康 受 损 其 他 一 些 吸 毒 者 在 毒 品 的 影 响 下 鲁 莽 行 事 疏 忽 大 意 或 实 施 犯 罪, 给 自 身 或 他 人 造 成 了 伤 害, 一 些 吸 毒 者 发 现 自 己 已 不 能 控 制 吸 毒 行 为, 不 由 自 主 地 上 瘾 而 且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持 续 一 再 地 上 瘾, 致 使 健 康 严 重 受 损, 付 出 惨 重 的 个 人 代 价, 更 不 用 说 导 致 家 人 和 社 会 付 出 的 代 价 即 使 是 没 有 出 现 可 诊 断 的 药 物 滥 用 疾 患 的 人, 也 有 可 能 因 支 持 非 法 药 物 市 场 和 在 毒 品 的 影 响 下 从 事 有 风 险 的 行 为 而 激 化 社 会 问 题 对 吸 毒 者 实 行 监 禁 所 产 生 的 影 响 是 一 种 严 重 的 社 会 危 害, 对 吸 毒 者 而 言, 受 到 监 禁 会 对 其 经 济 状 况 家 庭 和 职 业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19. 除 了 毒 品 给 吸 毒 者 及 其 身 边 的 人 造 成 的 伤 害 之 外, 与 毒 品 的 非 法 生 产 和 供 应 有 关 的 活 动 和 情 况 也 对 个 人 社 区 和 国 家 带 来 了 健 康 和 福 祉 方 面 的 威 胁 非 法 市 场 上 销 售 的 药 物 产 品 质 量 如 何 并 不 清 楚, 因 为 既 不 知 道 非 法 药 物 的 品 质, 也 不 了 解 其 是 否 有 毒 非 法 供 应 的 药 物 可 能 掺 假, 或 者 含 有 危 险 杂 质, 服 药 者 通 常 没 有 什 么 能 力 来 辨 别 自 己 实 际 上 服 用 的 是 什 么 物 质 这 些 因 素 都 增 加 了 意 外 用 药 过 量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中 毒 风 险 20. 一 些 用 药 行 为 尤 其 加 剧 了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因 使 用 未 经 消 毒 的 注 射 器 具 而 导 致 艾 滋 病 毒 和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传 播 就 是 一 个 实 例 由 于 这 些 病 毒 还 可 以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传 递, 导 致 从 未 使 用 过 管 制 药 物 的 人 也 有 可 能 因 他 人 吸 毒 行 为 的 间 接 影 响 而 受 到 感 染 21. 对 相 关 毒 品 上 瘾 的 人 会 因 为 支 付 毒 资 而 致 贫 或 进 一 步 陷 入 贫 困 吸 毒 者 为 了 支 付 非 法 服 用 药 物 的 费 用 而 参 与 犯 罪 活 动 以 支 持 自 己 的 毒 瘾, 不 仅 给 自 己 而 且 给 其 他 人 和 整 个 社 会 造 成 进 一 步 的 伤 害 22. 非 法 药 物 市 场 中 的 行 为 给 社 会 造 成 了 伤 害, 其 中 最 明 显 的 是 贩 毒 者 实 施 的 暴 力 贩 毒 者 之 间 的 暴 力 和 为 打 击 贩 毒 者 而 实 施 的 暴 力 犯 罪 分 子 满 足 对 毒 品 的 非 法 需 求, 而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控 制 着 非 法 药 物 市 场 与 毒 品 的 非 法 生 产 和 供 应 相 联 的 暴 力 社 会 混 乱 和 腐 败 威 胁 着 公 民 的 安 全, 破 坏 了 法 治 治 理 上 的 软 弱 无 力 反 过 来 为 非 法 毒 品 行 业 和 市 场 提 供 了 发 展 的 土 壤 23. 针 对 非 法 市 场 的 执 法 努 力 有 可 能 减 少 这 种 暴 力, 但 也 有 可 能 加 剧 这 种 暴 力, 因 而 造 成 损 害 : 针 对 执 法 人 员 的 暴 力 和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的 暴 力 ; 监 禁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惩 罚 ; 执 法 机 构 中 的 腐 败 和 侵 犯 人 权 情 形 24. 暴 力 可 能 是 贩 毒 最 显 而 易 见 的 有 害 后 果 毒 品 非 法 需 求 造 成 的 庞 大 商 机 对 犯 罪 分 子 而 言 极 具 吸 引 力, 强 化 他 们 使 用 暴 力 保 护 非 法 毒 品 贸 易 的 意 愿 和 能 力 彼 此 为 敌 的 贩 毒 组 织 之 间 争 夺 地 盘 冤 冤 相 报 和 威 胁 恐 吓, 导 致 以 暴 力 为 手 段 争 霸 毒 品 非 法 贸 易 位 于 或 靠 近 非 法 毒 品 生 产 地 区 的 社 区 贩 毒 路 线 沿 线 的 社 区 以 及 公 然 贩 卖 毒 品 之 地 的 邻 近 社 区 这 种 情 况 尤 为 突 出 而 且, 许 多 过 境 国 也 发 生 着 与 贩 毒 有 关 的 暴 力 当 某 个 贩 毒 集 团 为 控 制 某 个 地 区 而 挑 战 另 一 贩 毒 集 团 或 国 家 时, 就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的 暴 力 在 毒 品 交 易 与 政 治 冲 突 相 互 交 织 时, 暴 力 可 能 极 为 惨 烈 25. 毒 品 相 关 的 腐 败 破 坏 着 国 家 和 全 世 界 打 击 违 法 乱 纪 的 努 力 在 国 家 层 面, 腐 败 威 胁 着 政 治 体 制 和 机 构 的 合 法 性 政 党 国 家 机 构 官 员 专 业 人 员 和 社 区 领 导 人 的 腐 败 阻 碍 了 许 多 国 家 的 经 济 发 展 贩 毒 组 织 深 知 这 一 点 并 竭 力 利 用 腐 败 和 暴 力 破 坏 国 家 的 能 力 腐 败 与 毒 品 相 关 问 题 同 恶 相 济, 腐 败 及 其 他 社 会 问 题 大 为 助 长 了 非 法 药 物 行 业 的 发 展 26. 国 家 官 员 的 腐 败 继 续 对 药 物 管 制 努 力 构 成 挑 战, 损 害 了 公 共 福 利 各 国 必 须 找 到 办 法 确 保 公 职 人 员 执 法 官 员 和 政 治 人 物 能 够 诚 实 地 履 行 职 责 公 民 必 须 向 其 选 出 的 代 表 和 国 家 官 员 提 出 更 多 要 求 如 果 犯 罪 组 织 恐 吓 和 腐 蚀 公 职 人 员 的 企 图 得 逞, 就 会 对 遏 制 非 法 药 物 贸 易 的 努 力 产 生 最 大 程 度 的 破 坏 性 影 响

13 第 一 章.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最 严 重 的 挑 战 之 一 是 国 家 失 去 对 有 组 织 犯 罪 集 团 的 控 制 有 罪 不 罚 和 没 有 治 理 能 力 对 任 何 国 家 以 及 区 域 和 国 际 社 会 的 集 体 安 全 和 福 祉 都 构 成 挑 战 当 国 家 机 构 参 与 并 受 到 暴 力 和 系 统 性 腐 败 的 影 响 时, 贩 毒 活 动 就 能 进 一 步 削 弱 政 府 的 功 效, 直 至 在 国 家 或 次 区 域 层 面 出 现 国 家 失 灵 的 情 况 由 于 毒 贩 掌 握 大 量 金 钱, 执 法 机 构 在 面 临 腐 败 威 胁 时 尤 为 脆 弱, 当 执 法 人 员 的 薪 金 不 足 时, 就 会 极 大 地 加 剧 这 种 威 胁 28. 利 用 互 联 网 贩 运 毒 品 是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面 临 的 最 新 挑 战 之 一 各 国 必 须 付 出 更 多 努 力 促 进 对 这 种 非 法 经 营 活 动 的 调 查, 以 确 保 查 明 禁 止 和 根 除 这 种 经 营 活 动, 确 保 国 际 邮 政 系 统 不 会 被 用 于 传 递 非 法 药 物 货 物 在 互 联 网 药 店 和 某 些 其 他 药 物 发 放 形 式 中, 处 方 开 具 人 或 提 供 人 与 患 者 彼 此 见 不 到 面, 这 一 点 带 来 了 特 别 的 风 险, 必 须 就 此 制 定 更 为 有 效 的 管 制 办 法 在 这 种 供 药 系 统 中, 处 方 开 具 人 和 药 物 发 放 人 更 加 难 以 评 价 患 者 的 需 要, 因 而 无 法 确 保 处 方 药 被 用 于 合 法 的 医 疗 目 的, 从 而 难 以 保 护 个 人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各 国 应 关 注 这 种 供 药 方 式 可 能 带 来 的 挑 战 F. 削 减 供 应 的 努 力 及 其 局 限 性 29. 在 任 何 药 物 管 制 系 统 中, 减 少 供 应 和 实 行 监 管 始 终 是 综 合 平 衡 办 法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如 果 规 划 和 执 行 得 当, 抑 制 非 法 药 物 生 产 和 供 应 的 努 力 就 是 减 少 非 法 药 物 市 场 造 成 的 社 会 和 健 康 损 害 的 重 要 工 具 30. 近 年 来, 一 些 批 评 意 见 孤 立 地 看 待 抑 制 非 法 药 物 供 应 和 使 用 的 努 力, 以 药 物 滥 用 依 旧 盛 行 为 由 声 称 这 些 努 力 是 失 败 的 策 略 这 种 意 见 背 后 的 逻 辑 是 有 问 题 的 没 有 人 以 艾 滋 病 毒 没 有 消 除 或 者 饥 饿 依 旧 存 在 为 由 宣 传 放 弃 应 对 这 两 个 问 题 的 全 球 努 力 相 反, 与 无 所 作 为 相 比, 这 些 努 力 被 认 为 是 改 善 这 一 状 况 的 更 合 理 标 准 31. 在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相 同 的 条 件 下, 价 格 提 高 因 为 开 展 执 法 努 力 导 致 非 法 供 应 受 到 限 制, 价 格 因 此 抬 高 将 导 致 需 求 减 少 但 更 高 的 毒 品 价 格 不 仅 会 影 响 与 吸 毒 有 关 的 问 题, 还 会 影 响 与 贩 毒 和 执 法 努 力 有 关 的 问 题 如 果 贩 毒 活 动 减 少 的 幅 度 低 于 价 格 上 涨 的 幅 度, 那 么 更 有 力 的 执 法 活 动 可 能 就 会 加 大 毒 贩 可 得 的 总 收 入, 从 而 更 加 刺 激 对 非 法 贸 易 的 参 与 和 对 毒 品 贸 易 霸 主 地 位 的 争 夺 32. 因 此, 必 须 审 慎 设 计 执 法 政 策, 时 刻 牢 记 药 物 管 制 的 目 标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非 预 期 结 果 世 界 上 并 非 只 有 要 么 实 行 军 事 化 禁 毒 执 法, 要 么 对 国 际 管 制 药 物 的 非 医 疗 用 途 实 行 合 法 化 这 两 种 选 择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并 没 有 规 定 要 打 一 场 禁 毒 战 争 G. 相 称 原 则 33. 将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规 定 纳 入 国 内 法 必 须 遵 守 国 际 公 认 的 相 称 原 则 国 家 秉 持 该 原 则 对 法 律 或 习 俗 禁 止 的 行 为 作 出 应 对 在 适 用 于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时, 相 称 原 则 准 许 对 犯 罪 处 以 可 接 受 的 相 应 惩 罚, 前 提 条 件 是 惩 罚 必 须 与 罪 行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称 34. 应 对 措 施 是 否 与 涉 毒 违 法 行 为 相 称, 这 相 应 地 取 决 于 政 府 的 立 法 司 法 和 执 法 部 门 如 何 在 法 律 和 实 践 两 方 面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鉴 于 资 源 有 限, 各 国 政 府 应 确 保 执 法 和 司 法 系 统 优 先 调 查 和 起 诉 最 暴 力 的 行 为 人 和 非 法 供 应 链 的 参 与 者, 例 如 那 些 控 制 组 织 管 理 贩 毒 组 织 或 者 为 之 提 供 投 入 生 产 和 其 他 服 务 的 人, 并 判 处 其 罪 行 35. 将 持 有 毒 品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所 产 生 的 威 慑 力 取 决 于 各 国 的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各 国 有 义 务 确 保 将 持 有 毒 品 即 使 是 少 量 持 有 规 定 为 应 受 惩 罚 的 违 法 行 为 与 此 同 时, 公 约 也 提 供 了 替 代 定 罪 或 惩 罚 的 办 法, 包 括

14 6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治 疗 教 育 善 后 护 理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措 施 根 据 1988 年 公 约, 在 关 于 持 有 毒 品 用 于 个 人 消 费 的 制 裁 方 面 可 以 有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以 便 使 这 项 义 务 合 乎 各 国 的 宪 法 原 则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概 念 正 如 麻 管 局 在 多 个 场 合 曾 经 指 出 的 那 样,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不 要 求 监 禁 吸 毒 者 相 反, 对 供 应 毒 品 的 相 关 行 为, 公 约 规 定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将 之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同 时 鼓 励 各 缔 约 国 考 虑 用 预 防 治 疗 和 康 复 措 施 代 替 惩 罚 约 义 务, 并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贩 毒, 对 贩 毒 受 害 人 开 展 教 育 和 治 疗 39. 围 绕 着 表 列 物 质 非 医 疗 使 用 开 展 的 讨 论, 大 部 分 都 忽 略 了 药 物 滥 用 和 上 瘾 的 性 质 以 及 禁 毒 执 法 方 面 的 特 殊 性 这 种 观 念 忽 视 了 许 多 国 家 的 现 实 情 况, 这 些 国 家 的 政 府 已 经 因 为 对 酒 精 和 烟 草 产 品 的 管 制 松 懈 或 监 管 不 力 而 受 到 严 重 的 不 良 影 响, 特 别 是 负 面 的 社 会 影 响, 并 且 这 些 国 家 用 于 医 疗 用 途 的 麻 醉 药 品 要 么 极 其 缺 乏, 要 么 过 量 消 费 和 滥 用 H. 尊 重 人 权 36. 药 物 管 制 行 动 必 须 符 合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各 缔 约 国 有 必 要 充 分 利 用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保 护 儿 童 免 受 药 物 滥 用 之 害, 并 确 保 国 家 和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战 略 符 合 儿 童 的 最 大 利 益 麻 管 局 还 建 议 所 有 继 续 对 涉 毒 违 法 行 为 保 留 死 刑 的 国 家 考 虑 废 除 对 这 一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死 刑 处 罚 37. 暴 力 除 了 通 过 违 法 乱 纪 腐 败 和 乱 治 给 人 权 带 来 间 接 和 非 预 期 的 后 果 之 外, 还 会 对 保 障 人 权 的 努 力 构 成 威 胁 在 贩 毒 和 腐 败 削 弱 了 合 法 的 治 理 机 构, 加 剧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的 失 效 或 阻 碍 薄 弱 的 国 家 发 展 强 有 力 的 机 构 的 情 况 下, 这 一 点 就 显 得 尤 为 明 显 I. 非 预 期 后 果 38. 各 种 因 素 都 会 产 生 一 些 预 期 以 外 的 后 果, 其 中 就 包 括 国 家 和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措 施 在 执 行 上 的 不 平 衡 有 一 种 论 点 认 为, 执 行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产 生 的 非 预 期 后 果 证 明, 应 当 准 许 将 当 前 的 表 列 物 质 用 于 非 医 疗 用 途 这 种 看 法 的 依 据 是 不 正 确 的, 它 假 设 这 些 违 背 意 愿 的 后 果 无 法 在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框 架 内 得 到 解 决 虽 然 这 些 后 果 并 非 在 预 期 之 中, 但 也 并 非 始 料 不 及, 而 且 是 可 以 预 防 或 解 决 的 各 缔 约 国 面 临 的 挑 战 是 如 何 采 用 能 最 大 程 度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负 面 影 响 的 平 衡 方 式 履 行 其 条 J. 结 论 和 建 议 : 药 物 管 制 如 何 增 进 人 类 健 康 和 福 祉 40. 毒 品 可 用 作 药 物, 也 可 严 重 损 害 健 康 药 物 管 制 政 策 可 以 防 止 伤 害, 但 也 会 造 成 意 外 的 损 害 因 此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应 当 促 进 应 用 科 学 知 识 人 文 思 想 相 称 和 适 度 原 则 来 解 决 一 系 列 毒 品 相 关 问 题 将 表 列 物 质 用 于 非 医 疗 目 的 不 是 解 决 现 有 挑 战 的 适 当 方 法 41. 缔 约 国 在 制 定 公 约 所 构 想 的 更 加 协 调 一 致 的 药 物 管 制 战 略 方 面 已 取 得 了 重 要 进 展 但 这 一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具 有 不 断 变 化 的 性 质, 要 求 各 国 必 须 意 识 到 面 前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将 于 2016 年 召 开 的 关 于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大 会 特 别 会 议 是 重 申 循 证 和 科 学 药 物 管 制 政 策 和 做 法 的 一 个 适 时 契 机 一 些 国 家 目 前 实 行 的 一 些 政 策, 例 如 军 事 化 执 法 罔 顾 人 权 的 政 策 过 度 监 禁 拒 绝 提 供 医 学 上 适 当 的 治 疗 以 及 不 人 道 或 过 度 严 苛 的 办 法, 并 不 符 合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各 项 原 则 建 议 各 国 本 着 以 下 目 标 开 展 这 次 审 查 : 加 强 行 之 有 效 的 措 施, 修 改 无 效 的 措 施 并 扩 大 干 预 范 围 以 应 对 新 型 精 神 活 性 物 质 和 助 长 便 利 药 物 滥 用 的 营 销 技 术, 如 利 用 互 联 网 和 社 交 媒 体 不 应 当 把 简 单 地 呼 吁 准 许 和 监 管 表 列 物 质 的 非 医 疗 使 用 视 为 解 决 全 球 化 和 不 平 等 世 界 将 要 面 临 的 毒 品 相 关 难 题 的 适 当 办 法

15 第 一 章.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面 临 的 挑 战 和 机 遇 需 要 以 更 加 专 注 协 调 和 更 加 国 际 化 的 方 式 解 决 跨 国 有 组 织 犯 罪 的 持 续 威 胁 为 抵 御 腐 败, 各 国 必 须 提 高 政 府 机 构 和 机 关 的 质 量 和 透 明 度 目 的 地 国 必 须 承 担 起 应 负 的 责 任, 并 采 取 更 为 有 效 的 行 动 遏 制 国 内 的 贩 毒 和 需 求 43. 提 醒 各 国 注 意 其 有 义 务 实 行 有 效 的 药 物 滥 用 预 防 治 疗 和 康 复 方 案 这 些 方 案 可 包 含 的 不 仅 仅 限 于 具 体 的 药 物 政 策, 旨 在 加 强 社 会 联 系 以 及 个 人 自 决 能 力 和 恢 复 力 的 干 预 措 施 往 往 也 能 降 低 药 物 滥 用 的 流 行 程 度 44. 各 国 应 向 受 药 物 滥 用 影 响 的 人 提 供 有 效 和 人 道 的 协 助, 包 括 提 供 在 医 学 上 适 当 和 循 证 的 治 疗 应 当 向 吸 毒 者 提 供 替 代 处 罚 办 法 应 当 停 止 使 用 包 括 任 何 涉 及 使 用 体 罚 的 治 疗 措 施 在 内 的 严 酷 治 疗 方 案 已 经 证 明 能 够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行 为 的 循 证 治 疗 模 式 值 得 考 虑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是 朝 着 保 护 和 改 善 个 人 和 社 会 的 健 康 与 福 祉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减 少 药 物 滥 用 的 不 良 影 响 和 社 会 后 果 是 对 减 少 需 求 综 合 战 略 的 补 充 不 过, 在 全 社 会 特 别 是 在 青 少 年 中 预 防 药 物 滥 用 应 当 始 终 是 政 府 行 动 的 根 本 目 标 45.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根 据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建 立 并 以 相 关 政 治 宣 言 为 基 础, 它 提 供 了 一 个 综 合 协 调 的 框 架, 但 要 想 使 这 个 框 架 切 实 有 效, 各 国 就 必 须 按 照 各 自 的 国 情 ( 包 括 药 物 供 需 实 际 情 况 国 家 机 构 的 能 力 社 会 考 量 因 素 以 及 可 证 明 现 行 和 今 后 政 策 选 择 的 有 效 性 的 科 学 证 据 ) 履 行 其 条 约 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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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A. 增 进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一 致 适 用 采 取 尊 重 人 权 的 药 物 政 策 及 相 称 和 适 度 的 刑 罚 政 策 46.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 麻 管 局 ) 作 为 三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保 管 人, 与 各 国 政 府 密 切 合 作, 以 确 保 这 些 公 约 得 到 尽 可 能 广 泛 的 批 准 为 此, 麻 管 局 继 续 动 员 各 缔 约 国 和 非 缔 约 国 政 府 努 力 推 动 这 些 公 约 得 到 普 遍 批 准 和 全 面 实 施 加 入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情 况 49.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属 于 得 到 最 广 泛 批 准 的 国 际 法 律 文 书 之 列, 这 反 映 了 各 国 对 这 些 条 约 有 着 普 遍 的 共 识 47. 同 过 去 一 样, 这 一 点 是 通 过 与 各 国 政 府 持 续 对 话 形 式 的 经 常 性 磋 商 得 以 实 现 的, 其 中 包 括 高 级 别 会 议 国 别 访 问 就 技 术 和 政 策 事 项 大 量 通 信 以 及 提 供 培 训 活 动 48. 麻 管 局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在 履 行 其 义 不 容 辞 的 条 约 义 务 时, 以 平 衡 兼 顾 的 态 度 对 待 制 定 药 物 政 策 问 题 这 种 态 度 应 以 人 类 的 福 利 为 核 心, 并 应 当 反 映 以 下 必 要 因 素 : 需 要 对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合 法 贸 易 进 行 管 制, 以 防 止 这 些 物 质 被 转 用 于 贩 运, 同 时 又 不 妨 碍 合 法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供 应 ; 需 要 建 立 体 制 以 防 止 药 物 滥 用 及 早 发 现 和 治 疗 药 物 滥 用, 以 及 为 受 药 物 滥 用 影 响 人 员 提 供 教 育 善 后 护 理 康 复 和 重 返 社 会 的 机 会 ; 需 要 按 照 2009 年 关 于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以 综 合 平 衡 战 略 应 对 世 界 毒 品 问 题 的 政 治 宣 言 和 行 动 计 划 50. 在 阿 富 汗 加 入 之 后,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经 1972 年 议 定 书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数 目 为 185 个 在 加 入 之 前, 阿 富 汗 已 经 是 未 经 修 正 的 1961 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现 在 乍 得 是 唯 一 尚 未 加 入 1972 年 议 定 书 的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仅 有 11 个 国 家 尚 未 加 入 经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 非 洲 有 二 个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和 南 苏 丹 ), 亚 洲 有 二 个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和 东 帝 汶 ), 大 洋 洲 有 七 个 国 家 ( 库 克 群 岛 基 里 巴 斯 瑙 鲁 纽 埃 萨 摩 亚 图 瓦 卢 瓦 努 阿 图 ) 年, 197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数 目 仍 为 183 个, 有 14 个 国 家 未 加 入 该 公 约 : 非 洲 有 三 个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利 比 里 亚 南 苏 丹 ), 美 洲 有 一 个 国 家 ( 海 地 ), 亚 洲 有 二 个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和 东 帝 汶 ), 大 洋 洲 有 八 个 国 家 ( 库 克 群 岛 基 里 巴 斯 瑙 鲁 纽 埃 萨 摩 亚 所 罗 门 群 岛 图 瓦 卢 瓦 努 阿 图 ) 9

18 10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52. 共 有 189 个 国 家 批 准 或 加 入 了 1988 年 公 约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有 九 个 国 家 未 加 入 1988 年 公 约 : 非 洲 有 三 个 国 家 ( 赤 道 几 内 亚 索 马 里 南 苏 丹 ), 亚 洲 有 一 个 国 家 ( 巴 勒 斯 坦 国 ), 大 洋 洲 有 五 个 国 家 ( 基 里 巴 斯 帕 劳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所 罗 门 群 岛 图 瓦 卢 ) 53. 麻 管 局 欢 迎 各 国 几 乎 普 遍 批 准 了 各 项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并 提 醒 尚 未 加 入 一 项 或 多 项 公 约 的 国 家 注 意 不 再 迟 延 地 加 入 公 约 并 确 保 在 本 国 法 律 秩 序 中 全 面 执 行 这 些 公 约 的 重 要 性 B. 确 保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各 项 条 文 的 实 施 54.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确 保 人 类 的 健 康 和 福 祉 这 一 目 标 将 通 过 两 项 行 动 实 现 : 确 保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 以 及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或 者 防 止 前 体 化 学 品 被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55. 为 了 监 测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遵 守 情 况, 麻 管 局 审 查 了 各 国 政 府 为 实 施 条 约 条 文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这 些 条 文 旨 在 实 现 各 项 公 约 的 总 体 目 标 多 年 来, 条 约 条 文 由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和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附 加 管 制 措 施 加 以 补 充, 以 加 强 各 项 条 文 的 效 力 在 本 节, 麻 管 局 着 重 阐 释 实 施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所 需 要 采 取 的 行 动, 说 明 这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并 就 如 何 处 理 这 些 问 题 提 出 具 体 建 议 1.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转 移 (a) 立 法 和 行 政 依 据 56. 各 国 政 府 必 须 确 保 国 家 立 法 符 合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条 文 规 定 当 某 种 物 质 被 列 入 某 一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某 一 附 表 或 从 某 一 附 表 转 入 另 一 附 表 时, 政 府 也 有 义 务 修 订 国 家 一 级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国 家 一 级 的 立 法 或 执 行 机 制 不 健 全, 或 延 迟 使 国 家 一 级 的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与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附 表 统 一 的 行 为, 将 导 致 对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实 行 的 国 家 管 制 不 足, 并 可 能 导 致 这 些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因 此, 麻 管 局 欣 然 注 意 到, 与 往 年 一 样, 各 国 政 府 不 断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信 息, 介 绍 为 确 保 遵 行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条 文 规 定 而 采 取 的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57. 在 其 2015 年 3 月 13 日 第 58/3 号 决 定 中,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决 定 将 AH-7921 列 入 经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的 附 表 一 根 据 经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第 3 条 第 7 款, 秘 书 长 已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将 该 决 定 通 报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世 卫 组 织 ) 和 麻 管 局, 该 决 定 在 各 缔 约 国 收 到 通 知 后 对 之 生 效 因 此, 麻 管 局 请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相 应 地 在 国 家 一 级 修 正 其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并 对 这 些 物 质 适 用 经 修 正 的 1961 年 公 约 规 定 的 所 有 管 制 措 施 58. 麻 管 局 还 提 请 各 国 政 府 注 意 一 个 事 实, 即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于 2015 年 3 月 依 照 1971 年 公 约 将 九 种 物 质 列 入 了 国 际 管 制 依 照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2015 年 3 月 13 日 第 58/1 第 58/6 第 58/7 第 58/8 第 58/9 第 58/10 第 58/11 第 58/12 和 第 58/13 号 决 定, 增 列 入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一 的 相 关 物 质 为 25B-NBOMe (2C-B-NBOMe) 25C-NBOMe (2C-C-NBOMe) 和 25I-NBOMe (2C-I-NBOMe), 增 列 入 该 公 约 附 表 二 的 相 关 物 质 为 AM-2201 JWH 亚 甲 基 二 氧 吡 咯 戊 酮 甲 氧 麻 黄 酮 (4-methylmethcathinone) 敏 疫 朗 (beta-keto-mdma) 和 N- 苄 基 哌 嗪 依 照 1971 年 公 约 第 2 条 第 7 款, 秘 书 长 已 于 2015 年 5 月 8 日 将 麻 委 会 的 这 些 决 定 通 报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世 卫 组 织 和 麻 管 局, 该 决 定 将 于 2015 年 11 月 4 日 对 所 有 缔 约 国 生 效 因 此, 麻 管 局 请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相 应 地 在 国 家 一 级 修 正 其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并 将 这 些 物 质 适 用 于 1971 年 公 约 规 定 的 所 有 管 制 措 施

19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麻 管 局 谨 提 醒 各 国 政 府, 依 照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13 日 第 56/1 号 决 定 γ- 羟 丁 酸 已 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四 移 至 附 表 二 麻 委 会 的 决 定 在 2013 年 12 月 4 日 对 所 有 缔 约 国 全 面 生 效 麻 管 局 注 意 到, 一 些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监 管 制 度 尚 未 反 映 此 种 变 化 因 此, 麻 管 局 提 醒,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有 义 务 相 应 地 在 国 家 层 面 修 订 其 受 管 制 物 质 清 单, 并 对 γ- 羟 丁 酸 适 用 所 预 设 的 针 对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二 所 列 物 质 的 所 有 管 制 措 施, 包 括 实 行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60. 依 照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5/ /30 和 1993/38 号 决 议, 各 国 政 府 应 对 唑 吡 坦 实 行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唑 吡 坦 已 于 2001 年 被 列 入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四 针 对 麻 管 局 在 其 2012 和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请 求, 又 有 一 些 国 家 政 府 已 提 供 所 需 信 息 因 此,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已 有 12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相 关 信 息 其 中,11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已 实 行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 二 个 国 家 ( 印 度 尼 西 亚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要 求 进 行 进 口 前 申 报 六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 佛 得 角 爱 尔 兰 新 西 兰 新 加 坡 瓦 努 阿 图 和 直 布 罗 陀 ) 不 要 求 唑 吡 坦 进 口 许 可 证 阿 塞 拜 疆 禁 止 进 口 唑 吡 坦, 埃 塞 俄 比 亚 不 进 口 该 物 质 同 时,86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有 关 唑 吡 坦 管 制 的 信 息 仍 然 不 清 楚 因 此, 麻 管 局 再 次 请 这 些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政 府 尽 快 提 交 有 关 唑 吡 坦 管 制 状 态 的 信 息 (b) 防 止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受 管 制 物 质 年 度 需 要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62.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合 法 需 要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制 度 是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基 石 这 能 让 出 口 国 和 进 口 国 均 确 保 这 些 物 质 的 贸 易 量 不 致 超 出 由 进 口 国 政 府 确 定 的 限 度, 并 有 效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对 于 麻 醉 药 品, 根 据 1961 年 公 约 必 须 适 用 这 一 制 度,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估 计 数 需 要 由 麻 管 局 加 以 确 认, 然 后 才 能 成 为 计 算 制 造 或 进 口 限 度 的 依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通 过 了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制 度,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在 其 第 49/3 号 决 议 中 通 过 了 部 分 前 体 年 度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制 度, 目 的 是 帮 助 各 国 政 府 防 止 贩 毒 者 将 受 管 制 物 质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企 图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及 部 分 前 体 的 年 度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有 助 于 各 国 政 府 查 出 异 常 交 易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由 于 拟 出 口 的 物 质 超 过 进 口 国 要 求 的 数 量, 出 口 国 因 此 拒 绝 许 可 该 物 质 出 口, 这 样 就 阻 止 了 受 管 制 物 质 的 转 移 63. 麻 管 局 定 期 调 查 涉 及 各 国 政 府 可 能 违 反 估 计 数 或 评 估 数 制 度 的 情 况, 因 为 此 类 违 规 会 便 于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关 于 这 一 点, 麻 管 局 在 必 要 时 针 对 估 计 数 或 评 估 数 制 度 的 详 细 情 况 向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建 议 61. 关 于 前 体 化 学 品, 麻 管 局 注 意 到, 在 一 些 国 家, 可 能 仍 然 没 有 制 订 或 充 分 实 施 必 要 的 立 法 和 管 制 措 施 由 于 一 国 政 府 的 国 内 监 管 制 度 也 是 能 够 在 化 学 品 离 境 之 前 向 进 口 国 通 报 该 化 学 品 出 口 情 况 的 先 决 条 件, 故 而 请 各 国 政 府 采 取 和 执 行 国 家 管 制 措 施, 以 便 有 效 监 测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动 向 此 外, 一 旦 查 明 任 何 薄 弱 环 节, 请 各 国 政 府 进 一 步 加 强 现 有 前 体 管 制 措 施 通 过 实 施 这 些 措 施, 各 国 将 能 减 少 被 贩 毒 者 视 为 目 标 的 风 险 64. 各 国 政 府 有 义 务 遵 守 1961 年 公 约 第 21 条 和 第 31 条 规 定 的 麻 醉 药 品 进 出 口 限 制 第 21 条 特 别 规 定, 任 何 国 家 或 领 土 在 任 何 年 度 内 制 造 及 输 入 每 项 麻 醉 品 的 全 部 数 量 不 得 超 出 下 列 数 量 的 总 和 : 供 医 药 及 科 学 用 途 消 费 的 数 量 ; 在 有 关 的 估 计 限 额 内 供 制 造 其 他 麻 醉 品 制 剂 或 物 质 所 用 的 数 量 ; 输 出 数 量 ; 为 将 贮 存 品 增 至 有 关 估 计 所 定 的 数 额 而 添 入 的 数 量 ; 在 有 关 的 估 计 限 额 内 为 特 别 用 途 取 得 的 数 量 第 31 条 要 求 所 有 出 口 国 限 制 麻 醉

20 12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药 品 出 口 到 任 何 国 家 或 领 土, 使 进 口 的 数 量 不 超 出 进 口 国 家 或 领 土 总 估 计 数 另 加 再 出 口 用 的 数 量 的 限 度 65. 如 同 往 年, 麻 管 局 发 现, 进 口 和 出 口 制 度 总 体 仍 然 得 到 尊 重 且 运 行 良 好 2015 年, 与 总 共 14 个 国 家 就 2014 年 期 间 麻 醉 药 品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查 明 的 可 能 超 量 进 口 或 超 量 出 口 问 题 进 行 了 接 触 经 澄 清 后 发 现, 大 多 数 案 件 是 由 以 下 情 况 造 成 的 :(a) 进 出 口 报 告 出 现 错 误 ;(b) 已 进 口 的 物 质 用 于 再 出 口 ;(c) 物 质 报 告 错 误 或 贸 易 伙 伴 出 错 ; 以 及 (d) 进 口 缉 获 的 药 物 作 为 法 院 证 据 不 过, 四 个 国 家 证 实, 实 际 发 生 了 过 量 出 口 或 过 量 进 口 情 况, 提 醒 这 些 国 家 有 必 要 确 保 充 分 遵 守 相 关 条 约 条 文 规 定 麻 管 局 继 续 与 未 作 出 答 复 的 这 些 国 家 探 讨 这 一 事 项 迟 如 果 评 估 数 显 著 高 于 合 法 需 要 量, 则 可 能 增 加 精 神 药 物 被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风 险 麻 管 局 在 与 缔 约 国 互 动 的 过 程 中 一 再 提 醒 各 国, 政 府 正 确 和 准 确 估 计 和 评 估 本 国 的 初 步 需 要 十 分 重 要 因 此, 麻 管 局 吁 请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定 期 审 查 和 更 新 其 评 估 数 和 估 计 数, 并 随 时 将 所 有 更 改 情 况 通 知 麻 管 局, 以 防 止 任 何 不 必 要 的 进 口, 同 时 便 利 及 时 进 口 医 疗 用 途 所 需 的 精 神 药 物 69. 与 往 年 一 样,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制 度 继 续 运 行 良 好 并 得 到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尊 重 2014 年, 八 个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在 未 确 定 任 何 此 类 评 估 数 的 情 况 下 签 发 了 有 关 物 质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或 者 签 发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数 量 大 大 超 过 评 估 数 只 有 两 个 出 口 国 出 口 的 精 神 药 物 数 量 超 过 其 相 关 评 估 数 66.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1/7 和 1991/44 号 决 议, 请 各 国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二 三 和 四 所 列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国 内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的 评 估 数 所 收 到 的 评 估 数 向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转 发, 以 便 协 助 出 口 国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精 神 药 物 的 出 口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除 南 苏 丹 以 外 的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政 府 均 向 麻 管 局 至 少 提 交 过 一 次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南 苏 丹 的 估 计 数 是 麻 管 局 于 2011 年 确 定 的 67. 麻 管 局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至 少 三 年 一 次 审 查 并 更 新 其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然 而,24 个 国 家 政 府 至 少 三 年 未 提 交 精 神 药 物 合 法 需 要 评 估 数 的 修 订 因 此, 这 些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有 效 评 估 数 可 能 已 经 过 时, 不 再 反 映 其 精 神 药 物 实 际 的 医 疗 和 科 研 需 要 量 68. 如 果 评 估 数 低 于 实 际 合 法 需 要 量, 医 疗 或 科 研 用 途 所 需 精 神 药 物 的 进 口 就 可 能 延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70.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主 要 支 柱 之 一 是 普 遍 适 用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涉 及 任 何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 物 质 或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一 和 附 表 二 所 列 物 质 的 交 易, 均 需 要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这 些 公 约 要 求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就 进 口 此 类 物 质 进 入 本 国 境 内 的 交 易 出 具 进 口 许 可 证 出 口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在 签 发 允 许 含 有 上 述 物 质 的 货 运 离 境 所 需 的 出 口 许 可 证 之 前 核 实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真 伪 年 公 约 并 不 要 求 有 关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精 神 药 物 的 交 易 有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然 而, 鉴 于 1970 年 代 和 1980 年 代 这 些 物 质 大 量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问 题,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5/ /30 和 1993/38 号 决 议 要 求 各 国 政 府 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扩 大 到 包 括 这 些 精 神 药 物

21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上 述 各 项 决 议, 对 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的 精 神 药 物, 大 多 数 国 家 和 领 土 均 已 实 行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206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了 具 体 信 息, 表 明 所 有 主 要 进 口 国 和 出 口 国 现 在 均 要 求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麻 管 局 两 年 一 次 向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分 发 一 份 表 格, 其 中 表 明 了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相 关 决 议 要 求 各 国 对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物 质 实 行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该 表 格 还 在 麻 管 局 网 站 的 安 全 区 域 公 布, 只 有 特 别 授 权 的 政 府 官 员 才 能 访 问 该 网 页, 这 样, 出 口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就 可 以 尽 快 获 悉 进 口 国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变 化 的 情 况 麻 管 局 促 请 本 国 立 法 仍 未 对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要 求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少 数 国 家 政 府 ( 无 论 其 是 否 是 1971 年 公 约 的 缔 约 国 ) 尽 早 将 这 些 管 制 措 施 扩 展 到 适 用 于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内 的 所 有 物 质, 并 随 之 将 相 关 情 况 通 知 麻 管 局 开 发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国 际 电 子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73. 进 口 和 出 口 1961 年 公 约 所 有 附 表 所 列 的 麻 醉 药 品 及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一 和 二 所 列 的 精 神 药 物, 须 获 得 许 可 此 外,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相 关 决 议,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同 时 将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要 求 适 用 于 附 表 三 和 四 所 列 的 物 质 作 为 麻 管 局 努 力 利 用 技 术 进 步 切 实 高 效 地 实 施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的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麻 管 局 牵 头 开 发 了 一 种 电 子 工 具, 以 便 利 和 加 快 各 国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并 减 少 这 些 药 物 和 物 质 被 转 移 的 风 险 这 一 新 工 具 称 为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I2ES), 是 由 麻 管 局 与 毒 品 和 犯 罪 问 题 办 公 室 合 作, 并 在 成 员 国 的 支 助 下 开 发 的 新 型 网 络 电 子 应 用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将 使 各 国 政 府 能 够 就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合 法 进 出 口 电 子 生 成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实 时 交 换 这 些 许 可 证, 并 即 时 核 查 单 个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同 时 确 保 充 分 遵 守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的 要 求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大 大 降 低 了 药 物 货 物 被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风 险 74. 由 于 所 有 参 与 国 政 府 官 员 在 获 得 管 理 员 许 可 访 问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前 都 会 由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进 行 单 个 预 先 审 查, 因 此 各 国 政 府 可 确 切 知 道 任 何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生 成 的 许 可 证 是 否 合 法 真 实 有 效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自 动 根 据 进 口 国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核 查 要 进 口 的 数 量, 并 在 超 过 进 口 量 时 提 醒 用 户 当 在 进 口 国 实 际 收 到 的 数 量 少 于 授 权 出 口 的 数 量 时,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还 会 发 出 电 子 警 告 75. 设 计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是 为 了 补 充 完 善 而 非 取 代 现 行 国 家 电 子 制 度 系 统, 因 此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能 够 与 其 他 国 家 电 子 系 统 链 接, 这 样 各 国 政 府 无 需 放 弃 其 自 身 的 电 子 监 测 系 统 对 于 没 有 国 家 电 子 监 测 系 统 的 国 家, 可 在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生 成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并 在 必 要 时 下 载 和 打 印 许 可 证 预 期 这 一 系 统 将 简 化 和 便 利 各 国 主 管 部 门 核 查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的 手 续 在 开 发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时, 麻 管 局 确 保 将 纳 入 这 些 电 子 许 可 证 中 的 信 息 格 式 和 类 型 符 合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规 定 的 所 有 要 求 76.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是 2015 年 3 月 在 维 也 纳 举 行 的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八 届 会 议 之 外 正 式 推 出 的 在 其 第 58/10 号 决 议 中, 麻 委 会 对 推 出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表 示 欢 迎, 促 请 成 员 国 推 动 和 促 进 最 大 可 能 利 用 该 系 统, 并 请 成 员 国 为 该 系 统 的 管 理 和 维 护 提 供 自 愿 财 政 捐 款 自 推 出 以 来,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一 直 开 放 供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注 册 迄 今 为 止,15 个 国 家 ( 阿 尔 及 利 亚 澳 大 利 亚 孟 加 拉 国 巴 西 加 拿 大 智 利 哥 伦 比 亚 德 国 马 来 西 亚 秘 鲁 新 加 坡 瑞 士 泰 国 土 耳 其 和 赞 比 亚 )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已 经 注 册 麻 管 局 愿 意 随 时 向 感 兴 趣 的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有 关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的 进 一 步 信 息 有 关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的 详 细 信 息 还 可 访 问 麻 管 局 网 站 (

22 14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关 于 各 国 政 府 的 安 全 区 域 麻 管 局 谨 鼓 励 所 有 尚 未 注 册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尽 快 注 册 并 开 始 使 用 国 际 进 出 口 许 可 系 统, 只 有 通 过 最 广 泛 地 应 用 这 个 系 统, 各 国 政 府 才 能 够 利 用 该 工 具 提 供 的 所 有 优 势 麻 管 局 愿 意 在 这 方 面 提 供 协 助 麻 管 局 再 次 吁 请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第 58/10 号 决 议 所 载 的 成 员 国 尽 最 大 可 能 提 供 财 政 支 助, 以 使 麻 管 局 秘 书 处 能 够 继 续 管 理 和 监 测 该 系 统 前 体 化 学 品 出 口 前 通 知 药 品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图 谋 同 样, 在 1971 年 公 约 和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相 关 决 议 内 规 定 的 管 制 措 施 大 体 普 遍 实 施 后, 近 年 来 未 发 现 涉 及 精 神 药 物 从 国 际 贸 易 转 入 非 法 渠 道 的 案 件 此 外, 1988 年 公 约 规 定 各 缔 约 方 必 须 防 止 从 国 家 贸 易 转 移 前 体 化 学 品 用 于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麻 管 局 开 发 了 各 种 系 统, 用 以 监 测 在 这 方 面 遵 守 1988 年 公 约 的 情 况, 并 记 录 了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这 些 药 物 的 少 数 案 例 77. 为 帮 助 防 止 前 体 化 学 品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1988 年 公 约, 特 别 是 其 第 12 条 第 10 款 (a) 项, 认 为 出 口 国 必 须 向 进 口 国 政 府 通 报 任 何 计 划 出 口 前 体 至 该 国 领 土 的 情 况 进 口 国 可 以 利 用 出 口 前 通 知 核 查 货 运 的 合 法 性 目 前,113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已 援 引 该 规 定 并 正 式 请 求 得 到 出 口 前 通 知 尽 管 这 一 数 字 比 上 一 年 有 所 增 加, 但 是 依 然 有 相 当 数 量 的 国 家 政 府 和 区 域 仍 然 不 了 解 前 体 入 境 情 况 且 容 易 受 其 影 响 麻 管 局 鼓 励 这 些 国 家 政 府 毫 不 拖 延 地 援 用 1988 年 公 约 第 12 条 第 10 款 (a) 项 78. 为 帮 助 成 员 国 很 容 易 向 彼 此 提 供 前 体 化 学 品 计 划 出 口 信 息, 麻 管 局 于 2006 年 制 定 了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该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使 用 户 能 够 在 特 定 货 运 的 合 法 性 受 到 怀 疑 时 发 出 警 报 总 共 151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已 注 册 使 用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该 系 统 的 使 用 率 提 高 使 得 每 个 月 传 送 的 出 口 前 通 知 平 均 超 过 2,600 个 麻 管 局 知 道 一 些 国 家 出 口 列 表 化 学 品 时 仍 然 未 通 过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系 统 发 送 出 口 前 通 知, 尽 管 有 时 进 口 国 要 求 提 供 此 类 出 口 前 通 知 麻 管 局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积 极 和 有 条 不 紊 地 使 用 出 口 前 网 上 通 知, 并 促 请 尚 未 注 册 使 用 该 系 统 的 其 他 国 家 尽 快 注 册 (c) 旨 在 防 止 受 管 制 物 质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管 制 措 施 的 效 力 年 公 约 规 定 的 管 制 措 施 制 度 为 麻 醉 药 品 的 国 际 贸 易 提 供 有 效 的 保 护, 防 止 将 这 些 80. 对 关 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国 际 贸 易 的 政 府 报 告 中 的 不 一 致 之 处, 定 期 向 国 家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以 确 保 不 会 发 生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从 合 法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的 情 况 这 些 调 查 可 能 揭 示 执 行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管 制 措 施 中 的 缺 点, 包 括 企 业 不 遵 守 国 家 毒 品 管 制 规 定 的 情 况 81. 自 2015 年 5 月 以 来, 在 32 个 国 家 启 动 了 对 2014 年 与 麻 醉 药 品 贸 易 有 关 的 不 一 致 情 况 的 调 查 相 关 答 复 表 明, 不 一 致 是 编 制 报 告 时 出 现 笔 误 和 技 术 错 误 造 成 的, 报 告 196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所 列 制 剂 的 出 口 或 进 口 时 没 有 在 表 格 上 注 明 这 一 事 实, 因 疏 忽 而 将 过 境 国 报 告 为 贸 易 伙 伴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各 国 确 认 其 报 告 的 数 量, 导 致 对 各 自 贸 易 伙 伴 进 行 后 续 调 查 已 向 未 给 出 答 复 的 国 家 发 送 提 醒 函 82. 同 样, 在 精 神 药 物 国 际 贸 易 方 面, 在 74 个 国 家 启 动 了 与 2013 年 数 据 有 关 的 549 处 不 一 致 情 况 调 查 截 至 2015 年 9 月 4 日,28 个 国 家 对 393 起 涉 及 不 一 致 问 题 的 案 例 作 了 答 复, 最 终 解 决 了 其 中 107 起 案 例 的 问 题 在 作 出 答 复 的 国 家 确 认 所 提 供 数 据 的 所 有 情 况 下, 对 对 应 国 家 采 取 了 后 续 行 动 迄 今 为 止 收 到 的 所 有 答 复 表 明, 不 一 致 是 笔 误 或 技 术 错 误 造 成 的, 多 数 情 况 下 是 未 将 数 字 转 换 成 无 水 基 数 或 是 统 计 重 叠, 即 进 口 国 仅 在 翌 年 年 初 才 收 到 特 定 年 份 的 出 口 报 告 没 有 一 种 调 查 情 况 显 示 精 神 药 物 可 能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转 移

23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麻 管 局 吁 请 各 国 政 府 使 用 上 文 所 述 工 具 继 续 监 测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的 国 际 贸 易 鼓 励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请 麻 管 局 协 助 核 查 各 项 可 疑 交 易 的 合 法 性 (d) 防 止 前 体 从 国 内 经 销 渠 道 转 移 84. 从 国 内 经 销 渠 道 转 移 已 成 为 非 法 药 物 制 造 包 括 甲 基 苯 丙 胺 使 用 的 前 体 的 主 要 来 源 针 对 化 学 物 质 国 内 贸 易 和 经 销 实 施 的 管 制 措 施 落 后 于 国 际 贸 易 中 采 用 的 管 制 措 施, 对 国 内 贸 易 和 经 销 的 管 制 范 围 因 国 家 不 同 而 大 相 径 庭 麻 管 局 2015 年 关 于 前 体 的 报 告 中 提 供 了 有 关 从 国 内 经 销 渠 道 转 移 的 更 多 信 息 麻 管 局 鼓 励 各 国 政 府 积 极 参 与 棱 晶 项 目 和 聚 合 项 目 下 的 活 动, 这 两 项 国 际 举 措 侧 重 的 是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苯 丙 胺 类 兴 奋 剂 及 可 卡 因 和 海 洛 因 的 前 体 麻 管 局 还 建 议 所 有 各 国 政 府 定 期 审 查 其 所 公 布 的 伪 麻 黄 碱 和 麻 黄 碱 的 合 法 年 度 进 口 需 要 量, 必 要 时 利 用 最 新 市 场 数 据 修 正 需 要 量, 并 随 即 告 知 麻 管 局 2. 确 保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87. 为 了 确 定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供 应 和 需 求 状 况, 麻 管 局 分 析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关 于 阿 片 剂 原 料 和 从 这 些 原 料 制 造 的 阿 片 剂 的 数 据 此 外, 麻 管 局 还 分 析 全 球 一 级 利 用 这 些 原 料 合 法 用 途 估 计 消 费 量 和 库 存 的 信 息 有 关 阿 片 剂 原 料 供 需 现 状 的 详 细 分 析 载 于 麻 管 局 关 于 麻 醉 药 品 的 2015 年 技 术 报 告 9 以 下 各 段 即 为 该 项 分 析 的 摘 要 88. 麻 管 局 建 议 将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库 存 维 持 在 足 以 满 足 约 一 年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的 水 平 上, 目 的 是 确 保 在 出 现 因 生 产 国 气 候 条 件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而 造 成 产 量 意 外 短 缺 等 情 况 下 满 足 医 疗 需 求 的 阿 片 剂 供 应, 与 此 同 时, 限 制 与 过 量 贮 存 相 关 的 转 移 的 风 险 年, 主 要 生 产 国 种 植 富 含 吗 啡 罂 粟 的 面 积 与 上 一 年 相 比 在 澳 大 利 亚 和 法 国 有 所 减 少, 但 在 土 耳 其 略 有 增 加, 而 在 印 度 和 西 班 牙 则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在 匈 牙 利, 实 际 收 割 面 积 比 2014 年 多 一 倍 以 上 2015 年 前 期 数 据 显 示, 主 要 生 产 国 收 获 富 含 吗 啡 罂 粟 的 估 计 总 面 积 增 加 了 12% 这 可 能 是 由 于 土 耳 其 估 计 面 积 增 加 (131%) 2016 年, 西 班 牙 富 含 吗 啡 罂 粟 的 种 植 面 积 将 比 2015 年 增 加, 但 在 大 多 数 其 他 主 要 生 产 国 将 减 少 预 计 土 耳 其 将 保 持 同 一 水 平 85. 按 照 其 确 保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供 应 的 任 务 授 权, 麻 管 局 开 展 了 与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有 关 的 各 项 活 动 麻 管 局 对 各 国 政 府 国 际 组 织 和 其 他 机 构 为 支 持 为 医 疗 和 科 研 目 的 合 理 使 用 并 供 应 管 制 物 质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进 行 监 测 (a)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供 应 和 需 求 86. 麻 管 局 定 期 审 查 影 响 合 法 需 要 的 阿 片 剂 供 需 问 题, 并 依 照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数 据, 努 力 确 保 供 需 之 间 保 持 平 衡 90. 印 度 是 唯 一 生 产 罂 粟 供 出 口 的 国 家 2013 年 起 罂 粟 种 植 面 积 减 少 了 75%, 但 2014 年 种 植 面 积 与 2013 年 持 平,2014 年 实 际 收 割 面 积 为 5,329 公 顷 年, 富 含 蒂 巴 因 罂 粟 的 种 植 面 积 在 法 国 和 西 班 牙 有 所 增 加, 而 在 澳 大 利 亚 则 有 所 减 少 2015 年, 按 照 收 割 面 积 衡 量, 澳 大 利 亚 富 含 蒂 巴 因 罂 粟 的 种 植 面 积 预 计 将 减 少, 而 在 西 班 牙 的 种 植 面 积 将 增 加 预 计 2015 年 法 国 将 不 会 种 植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罂 粟 9 E/INCB/2015/2

24 16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年, 富 含 可 待 因 罂 粟 的 实 际 收 割 面 积 在 澳 大 利 亚 和 法 国 分 别 为 2,117 和 1,859 公 顷 澳 大 利 亚 和 法 国 是 仅 有 的 种 植 富 含 可 待 因 罂 粟 的 主 要 生 产 国, 预 计 2015 年 两 国 的 种 植 面 积 将 增 加 不 过, 澳 大 利 亚 预 计 富 含 可 待 因 罂 粟 种 植 面 积 将 大 幅 减 少, 从 2015 年 的 5,220 公 顷 减 少 至 2016 年 的 662 公 顷, 而 法 国 预 计 该 品 种 罂 粟 的 种 植 面 积 将 增 加 年 主 要 生 产 国 富 含 吗 啡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生 产 总 量 将 增 至 534 吨 吗 啡 当 量, 10 而 2015 年 估 计 将 增 至 约 626 吨 吗 啡 当 量 其 中, 罂 粟 秆 将 占 596 吨 (95%), 阿 片 剂 将 占 30 吨 (5%) 2016 年, 预 计 全 球 生 产 量 将 进 一 步 增 加, 增 至 739 吨 吗 啡 当 量 2014 年, 富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11 生 产 量 为 364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预 计 2015 年 将 增 至 约 376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但 2016 年 将 减 少 至 大 约 309 吨 同 前 几 年 一 样,2015 和 2016 年 阿 片 剂 原 料 实 际 生 产 量 因 气 候 和 其 他 条 件 不 同, 估 计 数 可 能 大 相 迥 异 94. 麻 管 局 通 过 两 种 途 径 估 算 阿 片 剂 的 需 求 量 : (a) 阿 片 剂 原 料 利 用 方 面, 以 反 映 制 造 商 的 需 求 ; 和 (b)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 的 所 有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消 费 量 截 至 2014 年 底, 罂 粟 秆 罂 粟 杆 浓 缩 物 和 鸦 片 形 式 的 富 含 吗 啡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库 存 约 为 495 吨 吗 啡 当 量 按 照 2015 年 水 平, 这 些 库 存 被 认 为 足 以 满 足 制 造 商 13 个 月 的 估 计 全 球 需 求 量 到 2014 年 底, 富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原 料 ( 罂 粟 秆 罂 粟 杆 浓 缩 物 和 鸦 片 ) 的 库 存 增 至 约 287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这 些 库 存 将 足 以 满 足 2015 年 制 造 商 约 14 个 月 的 估 计 全 球 需 求 量 96. 到 2014 年 底, 利 用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生 产 的 阿 片 剂 全 球 库 存 (574 吨 吗 啡 当 量 ) 足 以 满 足 大 约 17 个 月 对 这 些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根 据 各 国 政 府 报 告 的 数 据, 阿 片 剂 和 阿 片 剂 原 料 库 存 总 量 足 以 满 足 对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含 有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的 需 求 量 到 2014 年 底, 根 据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原 料 (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为 羟 考 酮 蒂 巴 因 和 少 量 羟 二 氢 吗 啡 酮 ), 阿 片 剂 全 球 库 存 减 少 至 225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足 以 满 足 大 约 17 个 月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年, 制 造 商 的 富 含 吗 啡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需 求 量 增 至 471 吨 吗 啡 当 量, 但 预 计 2015 年 这 一 数 字 将 略 有 下 降, 这 是 由 于 对 鸦 片 的 需 求 量 减 少, 随 后 2016 年 需 求 量 将 再 次 增 加 : 预 计 2015 年 将 达 到 约 460 吨,2016 年 将 达 到 约 480 吨 制 造 商 对 富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自 2012 年 以 来 一 直 在 减 少, 可 能 是 由 于 主 要 市 场 ( 美 国 ) 对 处 方 药 加 以 限 制 2014 年, 总 需 求 量 从 2013 年 的 235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减 少 至 202 吨 2015 年 和 2016 年 对 富 含 蒂 巴 因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预 计 将 分 别 增 至 约 240 吨 和 260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10 这 项 分 析 主 要 基 于 从 富 含 吗 啡 的 罂 粟 中 获 得 的 原 材 料, 但 酌 情 包 括 富 含 蒂 巴 因 和 富 含 可 待 因 的 罂 粟 中 含 有 的 吗 啡 生 物 碱 11 这 项 分 析 主 要 基 于 从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罂 粟 中 获 得 的 原 材 料, 但 酌 情 包 括 富 含 吗 啡 的 罂 粟 中 含 有 的 蒂 巴 因 生 物 碱 年 以 前, 麻 管 局 仅 根 据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 的 主 要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消 费 量 来 衡 量 全 球 需 求, 以 吗 啡 当 量 表 示 不 过, 由 于 使 用 这 一 近 似 值, 以 下 各 项 不 包 括 在 内 :(a) 对 不 太 常 用 的 麻 醉 药 品 的 需 求 量 ;(b) 对 不 受 1961 年 公 约 管 制 但 利 用 阿 片 剂 原 料 制 造 的 物 质 的 需 求 量, 但 关 于 这 方 面 的 消 费 数 据 未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 以 及 (c) 原 料 用 量 波 动, 这 是 由 于 制 造 商 预 计 的 市 场 发 展 变 化, 如 对 阿 片 剂 销 售 的 预 测 和 预 计 原 料 或 阿 片 剂 价 格 变 化 98. 可 待 因 和 二 氢 可 待 因 酮 是 利 用 吗 啡 制 造 的 消 费 最 多 的 阿 片 剂 对 用 于 医 疗 和 科 研 用 途 的 含 有 吗 啡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增 加, 虽 然 自 2010 年 以 来 一 直 波 动,2014 年 达 到 416 吨 吗 啡 当 量 对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的 需 求 主 要 集 中 在 美 国, 自 1990 年 代 以 来 需 求 量 大 幅 增 加 同 含 有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类 似,2014 年 对 含 有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增 加, 增 至 151 吨 2015 和 2016 年 预 计 全 球 需 求 量 将 分 别 达 到 大 约 160 吨 和 180 吨 蒂 巴 因 当 量

25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产 量 自 2009 年 以 来 已 超 过 对 这 些 原 料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结 果 是 库 存 一 直 增 加, 尽 管 有 波 动 2014 年, 库 存 减 少 至 495 吨 吗 啡 当 量, 足 以 满 足 大 约 13 个 月 的 预 计 全 球 需 求 量 2015 年,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产 量 预 计 再 次 超 过 全 球 需 求 量, 其 结 果 是 这 些 原 料 的 全 球 库 存 将 于 2016 年 进 一 步 增 加 到 2015 年 底, 库 存 预 计 将 达 到 661 吨, 相 当 于 2016 年 需 求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大 约 17 个 月 的 全 球 预 期 需 求 量 ( 尽 管 提 供 的 所 有 数 据 并 非 均 做 出 完 整 预 测 ) 关 于 2016 年, 生 产 国 表 示, 它 们 计 划 增 加 产 量 预 计 到 2016 年 底, 库 存 将 达 到 约 920 吨, 除 预 期 一 年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外, 足 以 再 满 足 数 月 的 全 球 预 期 需 求 量 富 含 吗 啡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供 应 ( 库 存 和 生 产 ) 将 依 然 非 常 充 足, 可 以 满 足 全 球 需 求 年, 富 含 蒂 巴 因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生 产 量 再 次 超 过 需 求 量, 导 致 到 2014 年 底 库 存 增 加 (287 吨 ), 相 当 于 14 个 月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预 计 2015 年 生 产 量 将 增 加, 而 2016 年 随 后 将 减 少 到 2015 年 底,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的 全 球 库 存 将 可 能 达 到 423 吨, 足 以 满 足 大 约 20 个 月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到 2016 年 底 可 能 达 到 472 吨, 除 满 足 一 年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外, 足 以 再 满 足 数 月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富 含 蒂 巴 因 的 阿 片 剂 原 料 全 球 供 应 ( 库 存 和 生 产 ) 将 非 常 充 足, 满 足 2015 和 2016 年 的 全 球 需 求 量 绰 绰 有 余 (b)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消 费 年 总 共 有 53 个 政 府 (50 个 国 家 和 三 个 领 土 ) 依 照 麻 委 会 第 54/6 号 决 议 提 供 了 一 些 或 所 有 精 神 药 物 消 费 的 信 息, 这 同 2013 年 这 样 做 的 国 家 数 量 相 当 麻 管 局 欣 然 注 意 到, 这 些 政 府 包 括 作 为 精 神 药 物 主 要 制 造 国 和 消 费 国 的 国 家 政 府, 如 比 利 时 巴 西 中 国 丹 麦 法 国 德 国 荷 兰 南 非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国 这 一 进 展 使 得 麻 管 局 能 够 更 加 准 确 地 分 析 相 关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精 神 药 物 的 消 费 水 平, 更 好 地 监 测 这 些 国 家 和 区 域 的 消 费 趋 势, 从 而 查 明 异 常 和 不 良 的 事 态 发 展 因 此, 麻 管 局 鼓 励 已 提 交 精 神 药 物 消 费 数 据 的 这 些 国 家 政 府 继 续 这 样 做, 尚 未 这 样 做 的 国 家 政 府 毫 不 拖 延 地 开 始 着 手 这 项 工 作 这 些 信 息 将 使 麻 管 局 能 够 准 确 分 析 精 神 药 物 消 费 水 平 并 在 全 球 不 同 区 域 促 进 此 类 药 物 的 充 分 供 应 C. 各 国 政 府 与 麻 管 局 的 合 作 1. 各 国 政 府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信 息 102. 麻 管 局 按 照 其 任 务 规 定 每 年 公 布 两 份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和 麻 管 局 关 于 1988 年 公 约 第 12 条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麻 管 局 还 会 公 布 各 期 技 术 报 告, 为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关 于 国 际 管 制 物 质 的 制 造 贸 易 消 费 使 用 和 库 存 情 况 的 统 计 信 息 以 及 关 于 对 这 些 物 质 的 需 要 量 的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分 析 103.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缔 约 方 有 义 务 为 麻 管 局 的 报 告 和 技 术 出 版 物 提 供 信 息 作 为 依 据 此 外, 根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以 及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决 议, 各 国 政 府 可 自 愿 提 供 药 物 管 制 信 息, 以 促 进 准 确 全 面 地 评 估 条 约 遵 守 情 况 和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运 作 情 况 104. 借 助 于 各 国 政 府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麻 管 局 可 对 涉 及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合 法 活 动 进 行 监 测 麻 管 局 基 于 自 身 作 出 的 分 析 提 出 制 度 改 善 建 议, 目 的 是 确 保 医 疗 和 科 研 所 需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供 应, 同 时 防 止 这 些 物 质 从 合 法 渠 道 转 移 到 非 法 渠 道, 并 防 止 前 体 转 用 于 非 法 的 药 物 制 造

26 18 麻 管 局 2015 年 报 告 2. 统 计 信 息 提 交 情 况 105. 各 国 政 府 有 义 务 每 年 及 时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统 计 报 告, 其 中 应 载 有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公 约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106.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已 有 135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 占 须 提 交 此 类 报 告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63%) 提 交 了 2014 年 麻 醉 药 品 统 计 报 告 ( 表 C), 预 计 还 有 更 多 政 府 在 适 当 的 时 候 提 交 其 2014 年 报 告 共 有 17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供 了 其 2014 年 麻 醉 药 品 进 出 口 情 况 季 度 统 计 数 字, 占 须 提 供 此 类 统 计 数 字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83% 尽 管 麻 管 局 一 再 要 求 定 期 提 交 统 计 数 字, 但 非 洲 加 勒 比 和 大 洋 洲 还 是 有 许 多 国 家 并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107.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有 131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依 照 1971 年 公 约 第 16 条 的 规 定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了 2014 年 精 神 药 物 统 计 报 告 ( 表 P), 占 须 提 供 此 类 统 计 数 字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60% 麻 管 局 注 意 到 2014 年 的 报 告 提 交 率 与 2013 年 近 似 此 外,108 个 政 府 依 照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1/7 号 决 议 自 愿 提 交 了 所 有 四 个 季 度 的 公 约 附 表 二 所 列 物 质 进 出 口 情 况 统 计 报 告, 另 有 53 个 政 府 提 交 了 部 分 季 度 报 告 108. 虽 然 大 多 数 政 府 定 期 提 交 强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的 统 计 报 告, 但 一 些 政 府 却 不 太 合 作 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 的 截 止 日 期 之 前 仍 未 提 交 表 P 的 国 家 中, 包 括 主 要 的 制 造 国 出 口 国 和 进 口 国, 例 如 比 利 时 巴 西 加 拿 大 中 国 法 国 印 度 爱 尔 兰 意 大 利 日 本 巴 基 斯 坦 西 班 牙 和 联 合 王 国 与 此 同 时, 麻 管 局 满 意 地 注 意 到, 作 为 精 神 药 物 的 重 要 进 出 口 国, 大 韩 民 国 在 年 虽 然 没 有 提 交 表 P, 但 在 2014 年 恢 复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报 告 109. 麻 管 局 关 切 地 注 意 到, 没 有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表 P 的 非 洲 大 洋 洲 和 加 勒 比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数 目 仍 然 最 多 2014 年 非 洲 共 有 3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 占 68%) 没 有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表 P 同 样, 在 大 洋 洲 和 加 勒 比, 没 有 提 交 表 P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分 别 占 50% 和 41% 与 之 相 比, 除 两 个 国 家 和 一 个 领 土 ( 希 腊 和 塞 尔 维 亚, 以 及 直 布 罗 陀 ) 之 外,2014 年 欧 洲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都 提 交 了 表 P, 在 北 美 洲 和 南 美 洲, 除 三 个 国 家 ( 加 拿 大 墨 西 哥 和 巴 拉 圭 )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国 家 都 提 交 了 表 P 110. 各 国 政 府 在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统 计 报 告 方 面 遇 到 困 难, 可 能 表 明 各 国 的 管 制 物 质 监 管 机 制 存 在 欠 缺 因 此, 麻 管 局 请 所 涉 政 府 依 照 各 项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条 约 的 要 求 采 取 措 施, 在 必 要 时 加 强 其 对 涉 及 管 制 物 质 的 合 法 活 动 的 监 管 机 制, 包 括 加 强 为 强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麻 醉 药 品 精 神 药 物 和 前 体 统 计 报 告 提 供 数 据 汇 编 的 国 家 制 度, 并 对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适 当 培 训 111.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在 其 第 1985/15 和 第 1987/30 号 决 议 中, 请 各 国 政 府 在 各 自 的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统 计 报 告 中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物 质 的 贸 易 详 情 ( 数 据 按 来 源 国 和 目 的 地 国 分 列 ) 2014 年,117 个 政 府 ( 在 所 有 提 交 表 P 的 政 府 中 占 89%) 提 交 了 关 于 此 类 贸 易 的 完 备 信 息, 与 2013 年 的 情 况 基 本 相 同 其 他 14 个 政 府 在 2014 年 仅 提 供 了 部 分 贸 易 信 息 麻 管 局 赞 赏 地 注 意 到, 一 些 国 家 已 经 准 备 依 照 麻 醉 药 品 委 员 会 第 54/6 号 决 议 在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提 交 关 于 精 神 药 物 的 消 费 数 据 因 此 在 2014 年 共 有 54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交 了 关 于 某 些 或 全 部 精 神 药 物 的 消 费 数 据 麻 管 局 赞 赏 所 涉 政 府 的 合 作, 并 呼 吁 所 有 其 他 政 府 提 交 关 于 精 神 药 物 的 消 费 信 息, 因 为 此 类 数 据 对 于 更 好 地 评 价 医 疗 和 科 学 用 途 的 精 神 药 物 的 供 应 情 况 至 为 关 键 112. 关 于 前 体 化 学 品, 依 照 1988 年 公 约 第 12 条, 缔 约 方 有 义 务 报 告 经 常 用 于 非 法 制 造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的 物 质 的 信 息 各 国 政 府 每 年 通 过 表 D 提 供 此 类 信 息 有 助 于 麻 管 局 查 明 前 体 贩 运 和 非 法 制 造 药 物 方 面 新 出 现 的 趋 势

27 第 二 章.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制 度 的 运 作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共 有 113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交 了 2014 年 的 表 D 不 过, 仍 有 66 个 国 家 未 履 行 义 务, 没 有 按 照 2015 年 6 月 30 日 这 一 截 止 日 期 按 时 提 交 该 表 格 114. 在 已 提 交 2014 年 数 据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中, 有 54 个 国 家 的 政 府 报 告 称 缉 获 了 表 列 物 质,33 个 国 家 的 政 府 报 告 称 缉 获 了 非 表 列 物 质, 数 量 少 于 往 年 许 多 国 家 的 政 府 并 未 提 供 关 于 转 移 和 非 法 制 造 的 方 法 或 者 所 拦 截 货 物 的 详 细 情 况 麻 管 局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落 实 相 关 机 制, 以 确 保 全 面 及 时 地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所 有 数 据 115. 关 于 表 D, 麻 管 局 促 请 各 国 政 府 在 自 愿 和 保 密 的 基 础 上 提 供 关 于 本 国 前 体 化 学 品 合 法 贸 易 的 信 息 麻 管 局 依 照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第 1995/20 号 决 议 请 求 提 供 这 一 信 息 如 果 获 得 这 些 数 据, 麻 管 局 就 能 从 贸 易 伙 伴 报 告 的 数 据 中 发 现 差 异 之 处, 并 协 助 防 止 化 学 品 转 移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有 125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供 了 2014 年 报 告 期 间 的 合 法 贸 易 相 关 信 息,98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向 麻 管 局 通 报 了 某 些 或 全 部 此 类 物 质 的 合 法 用 途 和 相 关 要 求 自 94 个 国 家 的 约 200 个 国 家 机 构 以 及 10 个 国 际 和 区 域 机 构 自 2012 年 该 系 统 启 用 以 来, 已 经 通 报 了 约 1,500 起 事 件 3. 估 计 数 和 评 估 数 的 提 交 情 况 119. 依 照 1961 年 公 约,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每 年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其 下 一 年 度 的 麻 醉 药 品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共 计 149 个 国 家 和 领 土 提 交 了 2016 年 的 麻 醉 药 品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占 须 提 交 此 类 年 度 估 计 数 供 麻 管 局 确 认 的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70% 与 往 年 的 做 法 一 样, 麻 管 局 必 须 依 照 1961 年 公 约 第 12 条 为 没 有 按 时 提 交 估 计 数 的 国 家 确 定 估 计 数 120.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除 南 苏 丹 政 府 之 外, 所 有 国 家 和 领 土 的 政 府 都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了 至 少 一 次 其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在 2011 年, 麻 管 局 依 据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96/30 号 决 议 确 定 了 南 苏 丹 的 精 神 药 物 需 要 量 估 计 数, 以 使 该 国 得 以 为 医 疗 目 的 进 口 此 类 物 质 而 不 受 不 当 延 误 116. 在 2014 年, 国 际 社 会 继 续 使 用 各 种 创 新 工 具 加 强 和 巩 固 前 体 管 制 制 度 澳 大 利 亚 中 国 哥 伦 比 亚 老 挝 人 民 民 主 共 和 国 波 兰 土 耳 其 和 欧 洲 联 盟 通 过 国 内 立 法 或 新 的 监 管 措 施 加 强 了 对 前 体 化 学 品 的 制 造 进 口 分 销 或 销 售 的 管 制 117. 麻 管 局 前 体 事 件 通 信 系 统 是 一 项 安 全 的 在 线 工 具, 供 全 世 界 的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彼 此 交 流 关 于 缉 获 情 况 过 境 货 物 拦 截 转 移 和 转 移 企 图 以 及 非 法 加 工 点 等 前 体 事 件 的 信 息 该 系 统 可 供 各 国 政 府 部 门 免 费 注 册, 并 且 使 用 简 便 该 系 统 目 前 使 用 四 种 语 文 : 英 语 法 语 俄 语 和 西 班 牙 语 118. 麻 管 局 前 体 事 件 通 信 系 统 的 用 户 数 和 事 件 通 报 数 都 出 现 巨 大 增 长, 表 明 该 系 统 目 前 已 成 为 国 际 前 体 管 制 制 度 的 关 键 工 具 截 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 该 系 统 的 注 册 用 户 超 过 420 个, 代 表 来 121. 依 照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第 1981/7 和 第 1991/44 号 决 议, 各 国 政 府 需 要 向 麻 管 局 提 供 1971 年 公 约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和 附 表 四 所 列 精 神 药 物 的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在 各 国 政 府 对 精 神 药 物 评 估 数 进 行 修 订 以 反 映 本 国 的 需 要 量 变 动 之 前, 该 评 估 数 一 直 有 效 在 这 方 面, 麻 管 局 新 制 定 了 一 份 表 格, 名 为 表 B/P 补 充 表 格, 以 便 各 国 主 管 部 门 向 麻 管 局 提 交 对 精 神 药 物 评 估 数 的 修 订 2014 年 10 月, 该 表 格 被 翻 译 成 联 合 国 六 种 官 方 语 文 并 介 绍 给 所 有 国 家 政 府 在 该 表 格 正 式 发 布 一 年 后, 几 乎 所 有 提 交 修 订 评 估 数 的 国 家 都 开 始 使 用 这 份 新 表 格 122. 麻 管 局 建 议 各 国 政 府 至 少 每 三 年 审 查 并 更 新 一 次 其 精 神 药 物 年 度 医 疗 和 科 学 需 要 量 评 估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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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麻醉品管制局2014年报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报 告 2014 联 合 国 发 行 限 制 遵 守 发 行 日 期 : 不 得 在 以 下 时 间 之 前 发 表 或 播 出 2015 年 3 月 3 日, 星 期 二,12:00( 欧 洲 中 部 时 间 ) 敬 请 注 意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发 表 的 报 告 国 际 麻 醉 品 管 制 局 2014 年 报 告 (E/INCB/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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