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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 治 The Costruct Practce ad maagemet of the offc Buldg the Qg Dast - Focus o the Regulat of Mstr of Works 大 國 egch

2 政 治 大 國 egch -

3 大 治 政 國 egch

4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摘 要 清代做為中國傳統建築技術與工藝的集大成 亦是西方建築思想導入的年 代 不管是在材料或者是技術上都著實的影響了日後中國傳統建築的發展 但也 造成了傳統建築的逐漸式微 因此藉由探討清代建築管理制度的架構與實際運作 模式 有助於釐清建築管理法制史上的延續與演變 國 本研究論文以從對中國歷代建築管理法規軌跡的尋找作做為起點 主要重點 放在對 欽定工部則例 中所規範的官方建築做解析 並以建築生命週期的進程 為主軸 將建築物各階段作業分成施工前 中 後三個主要階段 來探討關於清 代官方建築的管理制度並再現 represetat 其法規範架構 試圖將清代官 方建築的行政管理流程 管制及相關的作業要點 與現代公有建築實施的各階段 作業作一比較分析 藉此從中耙梳出其脈絡並縫合肇因於時代變遷與中西文化交 會的法制間隙 egch 關鍵字 工部 工部則例 清代建築管理 工官制度 清代法制史

5 The Costruct Practce ad maagemet of the offc Buldg the Qg Dast-Focus o the Regulat of Mstr of Works Abstract The Qg Dast, as a plethora of the ese tradt archtecture ad crafts, s a a 國 政 治 that the west thought of archtecture was troduced. It flueces the deelopmet of the ese tradt archtecture ma was. The dscuss of the archtecture maagemet ad sttut Qg Dast ad the patt of ts actu practces s helpful to the udstadg of the deelopmet ad trasformat of the leg hstor of the archtecture maagemet. 大 B utlzg the metaphor of lfe ccle ad categorzg the costruct process to three phrases,.e. before costruct, ud costruct, ad aft costruct, ths thess egch azes the regulats the book, Imp-Sacted Costruct Regulats b the Mstr of Publc Works. It explores ad represets the archtecture maagemet regulats of the offc buldg Qg Dast, ad compares t wth the costruct process the mod tme. I dog so, ths thess brushes agast the gra the fragle leg hstor that s de facto a feld of tess, osclltatg betwee mod ad tradt, the west ad the east,. Kewords: the Mstr of Publc Works, Regulats b the Mstr of Publc Works, The Archtecture Maagemet Qg Dast, Project maagg sstem, the Leg Hstor Qg Dast

6 目 錄 第 一 章 序 論 00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001 一 中 國 傳 統 建 築 與 傳 統 法 制 001 二 清 代 官 式 建 築 法 制 003 第 二 節 研 究 的 目 的 與 觀 點 004 政 治 一 建 築 法 制 與 當 代 社 會 004 大 二 關 於 清 代 法 制 中 則 例 的 地 位 005 三 作 為 清 代 建 築 管 理 的 規 範 - 以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007 第 三 節 研 究 文 獻 的 成 果 回 顧 008 國 一 關 於 則 例 的 研 究 文 獻 008 二 關 於 工 程 技 術 作 法 則 例 的 研 究 文 獻 009 三 關 於 則 例 專 書 的 研 009 四 論 文 期 刊 方 面 的 文 獻 010 egch 五 當 代 建 築 法 制 的 相 關 研 究 010 第 四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方 法 011 第 五 節 研 究 架 構 012 第 二 章 傳 統 官 方 建 物 之 營 建 相 關 管 理 規 範 015 第 一 節 營 建 相 關 法 規 範 之 歷 史 沿 革 015 一 建 築 營 造 法 規 範 之 意 義 015 二 歷 代 營 建 工 程 法 規 範 之 源 流 018 第 二 節 清 代 以 前 建 築 管 理 制 度 之 相 關 史 料 020 一 建 築 行 政 管 理 與 建 築 營 造 技 術 法 規 範 020 二 建 築 營 造 行 政 管 理 法 規 021 三 關 於 官 方 之 建 築 營 造 技 術 規 範 035 四 建 築 贏 造 技 術 專 書 ( 民 間 ) 038 第 三 節 清 代 建 築 管 理 制 度 之 相 關 史 料 039 一 清 代 建 築 與 營 造 的 法 規 範 039 二 關 於 建 築 營 造 的 管 理 規 範 041 三 建 築 營 造 技 術 規 範 與 物 料 管 理 043 第 四 節 關 於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的 架 構 及 版 本 046 I

7 第 三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前 之 架 049 第 一 節 關 於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的 專 業 分 工 體 系 049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行 政 制 度 050 二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的 專 業 分 工 體 系 055 第 二 節 關 於 工 程 經 費 058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經 費 預 算 來 源 059 二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經 費 預 算 的 審 議 064 第 三 節 關 於 建 築 許 可 067 一 建 築 許 可 的 意 義 067 二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建 築 許 可 的 申 請 程 序 070 三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許 可 的 申 請 程 序 072 第 四 節 清 代 施 工 前 建 築 許 可 的 取 得 075 國 政 治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的 申 報 程 序 075 大 二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的 查 估 作 業 081 三 查 估 作 業 成 果 的 呈 報 - 預 算 書 圖 086 第 五 節 小 結 089 一 國 際 改 革 趨 勢 : 簡 化 建 築 許 可 程 序 089 二 需 要 專 業 的 審 查 單 位 090 三 官 方 建 築 工 程 金 額 級 距 化 090 egch 四 預 算 編 列 的 標 準 化 091 第 四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公 有 建 物 施 工 中 之 架 構 093 第 一 節 何 謂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094 一 公 有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模 式 094 二 施 工 管 理 ( 內 部 管 理 ) 098 三 監 造 作 業 ( 外 部 監 督 ) 100 第 二 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中 之 內 部 管 理 104 一 關 於 物 料 管 理 : 申 請 生 產 運 送 驗 收 105 二 舊 有 物 料 之 管 理 規 定 118 三 關 於 工 價 ( 工 資 ) 的 訂 定 120 四 施 工 期 現 的 管 理 規 定 121 第 三 節 清 代 施 工 中 之 外 部 監 督 125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的 監 修 ( 監 造 ) 作 業 125 二 施 工 中 預 算 之 追 加 減 128 第 四 節 小 結 134 一 施 工 中 品 質 管 理 制 度 架 構 的 雛 形 134 二 施 工 步 驟 與 材 料 規 格 的 標 準 化 134 三 監 修 ( 造 ) 的 責 任 負 擔 135 II

8 四 環 境 資 源 的 保 護 135 五 勞 動 力 的 保 障 136 六 施 工 預 算 的 調 整 與 責 任 136 第 五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竣 工 後 之 架 構 137 第 一 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完 工 後 之 查 驗 與 報 銷 138 一 工 程 竣 工 查 驗 ( 驗 收 ) 138 二 竣 工 報 銷 ( 結 算 ) 140 三 工 程 報 銷 ( 結 算 ) 檢 附 文 件 151 第 二 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保 固 與 使 用 維 護 154 一 建 築 物 的 使 用 維 護 154 二 保 固 制 度 的 發 展 ( 欽 定 工 部 保 固 則 例 ) 158 政 治 三 保 固 期 限 的 制 訂 160 大 四 關 於 保 固 的 規 定 164 五 保 固 責 任 與 追 繳 165 第 三 節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竣 工 結 算 與 用 後 維 護 174 國 一 現 代 工 程 的 竣 工 驗 收 與 結 算 174 二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之 使 用 維 護 182 三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承 攬 的 保 固 責 任 184 第 四 節 小 節 188 egch 一 工 程 資 料 保 存 的 重 要 188 二 關 於 工 程 保 固 期 限 的 檢 討 188 三 建 築 物 計 畫 性 的 使 用 維 護 到 用 後 評 估 18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191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191 一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範 體 系 的 建 構 與 演 進 191 二 由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看 清 代 的 建 管 體 制 193 三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管 理 制 度 的 特 點 194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197 一 前 清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範 史 料 缺 乏 197 二 不 同 版 本 的 施 行 狀 況 不 明 197 三 關 於 實 務 運 作 的 文 獻 不 全 198 四 缺 乏 城 市 與 建 築 管 理 連 結 的 史 料 198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199 一 清 代 與 明 代 在 建 築 管 理 規 範 體 系 的 演 進 199 二 工 部 則 例 縱 向 與 橫 向 的 研 究 199 三 建 築 管 理 在 實 務 上 的 案 例 研 究 200 III

9 參 考 資 料 203 一 論 文 203 二 期 刊 204 三 專 書 205 四 古 籍 206 附 錄 207 一 周 禮 冬 官 考 工 記 207 二 睡 虎 地 秦 墓 竹 簡 214 三 重 詳 定 刑 統 220 政 治 大 國 egch IV

10 表 目 錄 表 一 歷 代 與 工 程 相 關 之 法 規 範 名 稱 017 表 二 工 律 歷 史 沿 革 表 019 表 三 營 造 法 的 名 稱 更 迭 019 表 四 建 築 營 造 行 政 管 理 法 規 與 技 術 規 範 的 分 類 020 表 五 清 代 建 築 法 相 關 規 範 之 分 類 041 表 六 大 清 會 典 歷 朝 編 修 名 稱 041 表 七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 嘉 慶 十 九 年 版 ) 之 架 構 章 節 046 國 政 治 表 八 欽 定 工 部 緒 增 則 例 ( 嘉 慶 二 十 四 年 版 ) 之 架 構 章 節 047 egch 大 表 九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 光 緒 十 年 版 ) 之 架 構 章 節 048 表 十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中 關 於 定 款 經 費 來 源 的 統 計 059 表 十 一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中 關 於 租 金 籌 款 經 費 來 源 的 統 計 060 表 十 二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中 關 於 借 款 來 源 的 統 計 062 表 十 三 清 代 各 類 官 方 建 築 之 申 報 行 政 作 業 期 限 078 表 十 四 清 代 中 央 與 各 省 官 方 建 築 申 報 行 政 程 序 的 分 級 制 度 079 表 十 五 緊 急 工 程 的 作 業 期 限 規 定 079 表 十 六 廟 壇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流 程 082 表 十 七 宮 殿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規 定 083 表 十 八 公 廨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084 表 十 九 營 房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規 定 085 表 二 十 倉 廒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規 定 085 表 二 十 一 在 京 工 程 的 查 估 作 業 限 期 086 表 二 十 二 清 代 與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金 額 等 級 的 比 較 091 表 二 十 三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規 範 096 表 二 十 四 工 部 則 例 之 物 料 及 工 匠 條 105 表 二 十 五 工 部 則 例 中 規 範 之 營 建 材 料 種 類 106 表 二 十 六 關 於 三 陵 之 土 石 採 取 之 規 範 108 表 二 十 七 金 磚 的 規 格 及 單 價 * 109 表 二 十 八 琉 璃 瓦 的 規 格 尺 寸 110 表 二 十 九 各 省 額 解 木 植 種 類 數 量 及 定 價 111 表 三 十 清 代 琉 璃 瓦 生 產 製 作 之 規 定 113 表 三 十 一 清 代 關 於 木 植 交 易 之 規 定 114 表 三 十 二 清 代 臨 時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單 位 : 黃 藍 布 城 115 表 三 十 三 清 代 關 於 木 植 運 送 之 規 定 116 V

11 表 三 十 四 清 代 關 於 委 解 物 料 限 期 之 規 定 117 表 三 十 五 清 代 關 於 修 理 倉 廒 的 備 料 期 限 之 規 定 118 表 三 十 六 清 代 營 建 工 程 中 關 於 各 種 運 費 規 定 121 表 三 十 七 清 代 在 京 及 各 省 各 類 建 築 項 目 中 關 於 施 工 限 期 的 規 定 123 表 三 十 八 清 代 各 類 工 程 施 工 逾 期 之 處 罰 規 定 124 表 三 十 九 清 代 各 類 建 築 工 程 監 修 制 度 之 規 定 126 表 四 十 清 代 關 於 監 修 官 的 賠 償 規 定 128 表 四 十 一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續 估 主 要 原 因 的 比 較 130 表 四 十 二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覈 減 主 原 因 的 比 較 131 表 四 十 三 清 代 工 程 查 驗 階 段 關 於 查 驗 官 員 層 級 的 解 析 139 表 四 十 四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中 關 於 查 驗 報 銷 限 期 規 定 之 分 析 141 表 四 十 五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年 終 彙 報 的 總 冊 登 載 之 內 容 144 表 四 十 六 關 於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案 件 年 終 彙 報 之 相 關 規 定 144 國 政 治 表 四 十 七 關 於 清 代 工 程 項 目 報 銷 流 程 的 規 定 145 egch 大 表 四 十 八 清 代 各 省 修 造 工 程 稽 查 的 單 一 窗 口 147 表 四 十 九 清 代 外 省 工 程 報 銷 審 查 的 重 點 及 錯 誤 樣 態 148 表 五 十 清 代 各 省 工 程 逾 限 追 蹤 列 管 的 行 政 措 施 149 表 五 十 一 清 代 工 程 具 領 款 項 的 相 關 規 定 150 表 五 十 二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關 於 報 銷 造 冊 文 件 的 相 關 規 定 152 表 五 十 三 關 於 報 銷 造 冊 圖 說 製 作 內 容 的 相 關 規 定 154 表 五 十 四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關 於 即 時 隨 時 修 補 的 規 定 155 表 五 十 五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關 於 固 定 維 護 時 間 的 規 定 155 表 五 十 六 清 代 關 於 樹 株 的 造 冊 管 理 規 定 156 表 五 十 七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關 於 維 護 管 理 範 圍 的 劃 分 156 表 五 十 八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關 於 小 損 即 修 之 規 定 157 表 五 十 九 清 代 對 於 自 然 環 境 及 建 物 周 遭 的 保 護 規 定 157 表 六 十 關 於 保 固 條 例 版 本 修 訂 的 比 較 159 表 六 十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中 各 工 項 不 同 做 法 之 保 固 期 限 規 定 161 表 六 十 二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賠 償 責 任 之 分 類 168 表 六 十 三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賠 款 還 款 期 限 統 計 170 表 六 十 四 清 代 工 程 賠 款 之 豁 免 條 件 174 表 六 十 五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關 於 申 報 竣 工 的 規 定 175 表 六 十 六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關 於 初 驗 的 規 定 177 表 六 十 七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關 於 驗 收 的 規 定 180 表 六 十 八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關 於 工 程 結 案 的 規 定 182 表 六 十 九 建 築 物 維 護 管 理 品 質 的 重 點 項 目 183 VI

12 圖 目 錄 圖 一 大 元 聖 政 國 朝 典 章 030 圖 二 營 造 法 式 036 圖 三 工 部 掌 管 建 築 管 理 之 組 織 架 構 052 圖 四 內 務 府 營 造 司 之 組 織 及 職 掌 052 圖 五 欽 工 處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掌 053 圖 六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之 組 織 架 構 ( 三 級 制 及 五 級 制 ) 054 國 政 治 圖 七 地 方 政 府 建 築 管 理 單 位 的 組 織 架 構 055 egch 大 圖 八 建 築 物 生 命 週 期 056 圖 九 建 築 物 施 工 前 中 後 各 分 工 所 參 與 之 流 程 057 圖 十 新 興 個 別 工 程 計 畫 各 階 段 工 程 計 畫 及 經 費 估 算 之 專 業 有 關 作 業 流 程 058 圖 十 一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物 施 工 前 中 後 之 重 點 要 項 058 圖 十 二 四 川 總 督 借 項 興 修 駐 防 官 員 衙 署 事 061 圖 十 三 圖 十 四 圖 十 五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於 中 程 計 畫 預 算 架 構 之 定 位 064 新 興 公 共 建 設 社 會 發 展 科 技 發 展 五 千 萬 以 上 及 065 軍 事 工 程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流 程 新 興 基 金 預 算 (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流 程 066 圖 十 六 臺 灣 地 區 計 畫 體 系 圖 068 圖 十 七 建 築 許 可 制 下 建 築 法 規 體 系 圖 069 圖 十 八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前 之 作 業 流 程 圖 071 圖 十 九 建 築 許 可 制 中 台 北 市 建 築 執 照 審 查 流 程 圖 073 圖 二 十 建 築 許 可 制 中 新 台 北 市 建 築 執 照 審 查 流 程 圖 074 圖 二 十 一 傳 統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之 演 變 094 圖 二 十 二 現 代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之 關 係 095 圖 二 十 三 有 專 案 管 理 的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之 關 係 095 圖 二 十 四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三 級 品 管 制 度 的 架 構 096 圖 二 十 五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管 理 流 程 圖 097 圖 二 十 六 公 共 工 程 品 管 管 理 流 程 圖 099 圖 二 十 七 各 級 機 關 工 程 查 核 小 組 架 構 102 圖 二 十 八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中 之 材 料 送 審 流 程 103 VII

13 圖 二 十 九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中 之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流 程 104 圖 三 十 琉 璃 瓦 類 的 申 請 製 造 流 程 113 圖 三 十 一 清 代 臨 清 甎 之 申 請 製 造 流 程 113 圖 三 十 二 清 代 蘇 州 金 磚 之 申 請 製 造 流 程 114 圖 三 十 三 清 代 臨 時 建 築 物 : 宿 棚 之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115 圖 三 十 四 清 代 對 於 舊 有 木 料 的 回 收 流 程 119 圖 三 十 五 清 代 監 造 流 程 與 現 代 三 級 品 管 的 類 比 127 圖 三 十 六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中 關 於 隱 蔽 部 分 續 估 的 申 請 流 程 133 圖 三 十 七 清 代 建 築 工 程 中 緊 急 重 要 情 事 之 續 估 的 申 請 流 程 133 圖 三 十 八 工 程 結 算 文 件 做 為 兩 個 階 段 的 連 結 ( 資 訊 傳 遞 ) 151 圖 三 十 九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使 用 維 護 階 段 的 保 固 責 任 166 圖 四 十 清 代 關 於 賠 款 追 繳 之 流 程 172 圖 四 十 一 清 代 關 於 捐 復 之 追 款 173 國 政 治 圖 四 十 二 申 報 竣 工 與 編 制 結 算 文 書 流 程 176 大 圖 四 十 三 申 報 竣 工 與 編 制 結 算 文 書 流 程 178 圖 四 十 四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之 行 政 流 程 179 圖 四 十 五 辦 理 工 程 結 案 之 行 政 流 程 181 圖 四 十 六 民 法 上 關 於 工 程 的 保 固 期 186 egch VIII

14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 一 中國傳統建築與傳統法制 中國傳統建築與傳統法制1一樣 其發展源遠留長 歷史中所遺留下來的傳統 建築中不管是壇廟 陵寢 宮殿 衙署 倉廒 考棚或是民居等各類型建築 對 於傳統建築研究領域來說 不管在規劃設計 構造 施工和技法上都是珍貴的實 證史料 就建築管理的制度面角度來說 中國傳統建築的研究領域中的其設計思 想 理論和方法 建築施工技術的等發展亦實際的影響了營建管理的法規範及制 度 並且有密不可分的相互關係 而中國傳統建築的發展自成有別於西方的建築 體系 甚至影響了鄰近中國的其他民族或國家的建築文化的發展 廣度遠及日 韓東南亞皆受其影響2 中國傳統法制與中國傳統建築一樣的歷史悠久且而獨素 一格 而建築空間亦可以說是傳統法制的外部體現 透過建築形式 材料等規範 將有關建築的法規範體現在實際的建築空間 從建築的外觀形式來說可分為官方 建築與民間建築兩種類型 而官方建築則是最能反映出傳統法規範依照其建築形 式 主要是屋頂的樣式3 這部分建築外觀形式實則為禮制的外在體現 反映在 egch 魏文侯拜李悝為師 集諸國刑典 造 法經六篇 一盜法 二賊法 三囚法 四補法 五 雜法 六具法 通說以為 這部 法經六篇 係我國最古的法典 公紀前四百年 但有力 說 則以則以為甚有可疑 蓋史記 前後漢書等 隻字不提 法經六篇 見戴炎輝著 中 國法制史 三民書局 2007 年 頁一 見楊鴻烈著 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 頁 22 官方建築屋頂的形式劃分 規格最高的是廡殿屋頂 一般用於建築群中軸線上的主殿 在最重 要的建築群中 還採用了重檐廡殿的屋頂形式 次一級的屋頂是歇山屋頂 高規格的歇山頂 也用重檐屋頂的形式 再低一級的建築用懸山屋頂 懸山屋頂一般不用於位於主軸線上的建築 1

1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實際的生活空間 用以傳達出傳統社會上的差別和秩序 而中國古代政治體制就 是以宗法制度為核心的禮制4 法制則與禮制有關 是從原始的 禮俗 發展成 禮 制 進而成為 禮儀 與政治 倫理 法律 宗教 哲思想等密切結合 形成 廣義的禮文化5 其目的是為規定事物的差別和秩序 而且要通過必要的表達形 式 而傳統建築設計的中心思想也是對於禮制這種差異性規範的表達 中國傳統 的空間文化 思想上的內在邏輯思考 風水的哲 禮制的規範 往往是透過實 際建築物的呈現而反映出來 自清末民初後台灣則完全接收或繼受了西方說制度 1895 年 1945 年間 接透過日本 繼受了德國法制 1945 年以後使用了在大陸訂定 且繼受於德國 的法制 使得中國傳統法制逐漸不受重視而摒棄 除了部分的法規範仍隱藏在民 間習俗 在以往對於清代法制的研究領域中 往往只有著重在大清律例 很少 研 究 者 注 意 到 清 朝 其 他 法 規 範 就 連 德 國 社 會 者 韋 伯 Max Web 1864~1920 6也認為中國傳統的士大夫是沒有行政與法律知識的文人 而陳惠 馨教授則對此什麼是清代的法規範 架構及內容重新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7 在 其 清代法制新探 中認為 清代法治研究對於華人社會的意義是重大的 在 社會真實的生活裡 傳統中國法律還是在每日生活中 影響著人民的生活態度與 價值 畢竟傳統中國法制曾經在臺灣社會運作超過數百年 這個法制中有關三綱 五倫的內涵價值 雖然已經不再於現行臺灣的法律體制中被規範 但是傳統中國 法制卻以其他社會規範型態 習慣或禮儀或風俗 在影響著人民 8 國 中國的傳統建築的發展亦在晚清之後 因西方新鋼筋混凝土材料9的出現就逐 漸往西方的建築體系靠攏 也因為如此 清代的工程技術規範及關於建築管理制 度的工部則例更不被現代人所認識及瞭解 而隨著世界上第一棟鋼筋混凝土在西 元 1872 年的出現10 同時間為清同治十一年 清政府派出了第一批出洋的留 11 生 相關的建築理論 工法 新式材料以致於到整個城鎮的規劃理論 皆隨 egch 中 但在一些較次要的廟宇建築中也有例外 較低等級的建築 一般採用硬山屋頂的形式 在 較大的建築群中 硬山屋頂的建築 多用於兩廂或輔助性的建築中 中國文化研究院 中國 建築藝術 4 見張杰著 中國古代空間文化溯源 北京 清華大出版社 2012 年 頁 見鄒昌林著 中國禮文化 北京 社會文獻出版社 2000 年 序頁 6 6 馬克斯 韋伯 Max Web 1864 年 4 月 21 日 1920 年 6 月 14 日 是德國的政治經濟 家和社會家 是現代社會和公共行政最重要的創始人之一 7 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P37~42 8 見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頁 4~5 9 鋼筋混凝土的發明出現在近代 通常認為法國園丁約瑟夫 莫尼爾 e:joseph Mo 英文 於 1849 年發明鋼筋混凝土並於 1867 年取得包括鋼筋混凝土花盆以及緊隨其後應用於公路護 欄的鋼筋混凝土樑柱的專利 見網路維基百科 檢索日期 01/02/ 世界第一座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築於 1872 年在美國紐約落成 11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派留生 公元 1872 年到 1875 年間 由容閎倡議 在曾國藩 李鴻章 支持下 清政府先後派出四批共一百二十名生赴美國留 這批生出洋時的平均年齡只有 十二歲 見網路維基百科 檢索日期 06/01/2012 2

16 第一章 序論 著清末時亞洲等國的積極西化時 大量的習西方長處的時空背景下 漸漸的成 為亞洲等國的建築 城市的發展主流 同樣的關於上述建築的法規及相關建築管 理制度也從原來清朝的工律 工部則例等規範轉變成以西方法律思維體系下所制 訂出來的建築管理法規 其主要核心的規範是以建築法為中心所發展出的相關的 整個規範體系 台灣於西元 1895 年至 1945 年這個時期 也因為是日本政府所統治的關係 一方面日本政府在台引入 移植 實驗了許多西方的建築城市規劃理念 建築材 料及建築工法 以及城市規劃或建築相關法規範 臺灣也因此比當時的清政府的 中國更早繼受及施行了許多西方的建築知識思維與建築管理制度 而整個亞洲的 建築發展也陸續的吸收了西方主流的近代建築思維 在此一段傳統建築西化的發 展歷程 與同一時期的中國法律體系開始揚棄既有的傳統法制 而逐漸繼受於德 國 日本等大陸法系法制架構的進程是雷同的 二 清代官方建築法制 國 官方建築是明清時代的稱謂 但非從明清才有 將建築劃分為官式與民間兩 種類型的歷史由來已久 清代做為傳統中國的最後一個封建王朝 其傳統建築的 發展與其傳統的法規範體系一樣 幾乎已達到顛峰 然其必有其一套完整且運作 得宜的官方建築管的理制度 方得以讓其官方建築發展於極致 目前對於清代的 建築管理制度的研究及文獻極少 而且對於清代法制史的研究分析常習於架構在 現代西方的法理論及思維的框架下12 因此對於清代官方建築的管理制度少有 受到關注及理解 透過探討清代對於建築的行政管理制度 正確瞭解中國傳統法 制運作過程 將可以藉以拿來做為台灣 一個現代繼受西方建築理論及其法制法 理後國家 其建築管理法規範運作的內省與反思 egch 清代法制中關於官方建築管理制度的法規範主要的執行規定是在 欽定工部 則例 而 工部則例 基本上算是工部的官員再執行官方建築時的行政準據 其中包括建築許可的申請 工程預算的申請 施工時工料的管理到完工後的竣工 核銷 作為工部官員再執行工程案的標準及依據 以免產生相關的處罰責任 本論文主要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清朝的官方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範 主要是 在受到陳惠馨教授在其 德國法制史 從日爾曼到近代 13著作中 提到關於德 國法制從 12 世紀繼受羅馬法後經過數百年內化而轉化為本土法制的歷程以及其 在 清代法制新探 14強調中國傳統法制到目前仍在影響 約制著現代的華人社 12 陳惠馨教授認為 因此易於造成對於清代法制的的理解 總顯得面目模糊不清且破碎 的困 境 見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頁 陳惠馨著 德國法制史 從日耳曼到近代 元照出版公司 2007 年 07 月 14 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3

1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會的觀點 另外在陳教授的 傳統個人 家庭 婚姻與國家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 與方法 15中對於中國法制史研究態度及方法等觀念的啟發 因此作者決定結合 原有所受建築知識 從清代建築相關法規範 尤其是有關建築及其管理相關之法 制出發 對於清代建築相關法規 尤其是工部則例 進行研究與分析 由於清代仍屬於農業社會 民間私有建築大部分尚未成熟發展 除了達官顯 要階級的住宅建築其規模及樣式需要依規定 禮制 來興建外 對於一般民宅未 有系統性的建築管理 因此將探討範圍在清代的官方建築的範圍 本論文主要將 透過對於清代 工部則例 的探討 從官方建築的整個生命週期觀點出發 也就 是從計畫 預算申請編列 預算書及圖說 施工 材料 管理監造 預算追加減 完工查驗 使用維護 保固 修護 等程序的相關法規範進行整體性的分析並 將清朝相關建築法制與台灣現代公有建築管理法規範體制進行比較 希望能夠進 行古今建築法律的比較與對話 或者透過對清朝法規範的理解達到以古鑑今的目 的 國 第二節 研究的目的與觀點 本論文的目標將鎖定在與建築管理與營建制度相關的管理規範 探討清代在 有關官方建築的行政管理上規定及實務上的運作方式 並將針對有關作法等匠作 則例中有關工程做法的規範來加以討論 以呈現清代建築工程管理規範及組織的 的健全16 C 一 建築 法制與當代社會h e g c h 臺灣由於地理位置上的特殊性 長久歷史以來 經歷者不同統治者 開發者 之不同文化的引入 移入 適應 轉化 融合 再加上原本原住民自身文化 社會 經濟一直是多元的 時間軸上 依序經歷過西班牙人 荷蘭人 明鄭治 清治 日治 國治到現在 在短短的三百八十多年要擠壓入這些不同系統的文化 思想及法律規範 而這當中包括舊有的風俗習慣 新來的規範 甚至是創新的實 驗性觀念 社會文化及法規範的空間性必定經過許多擠壓 互斥 抵抗 進而適 15 陳惠馨著 傳統個人 家庭 婚姻與國家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 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16 宋建昃在 關於清代匠作則例 提到 又 內庭大木石瓦搭土油裱畫作現行則例 有 大夯 素土五把 下槽築打五夯頭 充剁十七道 每步折見方一丈 用高二尺五寸見方黃土四分 夯夫二名 狀夫二名 隨各作運廖壯夫 除一百步之內 不准給運夫 百步之外 物料每重 一百二十斤作一招 以春分至寒露往來行五十里 霜降至驚蟄往來行三十里各給運夫兩名 裝卸在內 從中可之清代用工管理安排又是多麼周全 4

18 第一章 序論 應而加以融合 其中適合的文化思想留下來了 新品種的文化創新出來 不適用 的淘汰 遺忘 或隱身 在社會某一空間或者束置高閣 因此在由多元的文化思 想產生出新的法制規範 及因規範 或規訓 造成文化的變革的雙向交互的作用 下 必定在現有的文化規範內還隱藏著傳統清代的規範思維 建築作為反應社會文化的一種當代藝術創作產品或者說是思想 想單然爾亦 是沿著某些隱藏不見的脈絡及規範前進著 作為一個當代建築的從業人員 經過 了整套現代建築的西方思考 從工法 現代建築材料的發明 及教育體系後 也 許試著回頭找尋歷史上的發展軌跡 也許可以因此找到某些傳統被遺忘的好 以 及外來 舶來品 被硬加諸原有文化的合身處 法律作為規範本身 算是最能反 映當代社會背景的資料 藉由過去法治的研究 梳理出當代由規範下體現出的建 築文化 行政以及建築管理 臺灣雖然歷經了許多統治者 也接受了許多不同時期的法律繼受 許多有關 建築管理的規定卻是歷經了日治 國治後仍然還繼續在民間社會延續著 即使 法者已經參考或繼受他國先進及現代的法 許多意良好建築管理或理論系統 移植自西方歐美的良法美意 如 都市計畫的使用分區以及目前爭議性頗大的都 市更新方法 臺灣是否適合全盤式的接受 還需由本土社會底層的變革 方能成 為落實性高的法律規定 國 法制史與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當代法社會的 Satos17將法律視 為 一種以特權方式形塑社會 政治和文化情境的社會現象 在社會規範與解 放的現代工具和概念似乎都已經失去其作用 由於歷史之慣性 他們依然留存於 當代中 不過卻仍等待為其他概念和工具取代而塵封於過往的歷史 而法制史 的研究則是透過史料及過去的律法規範 來對過去的社會做型塑 所不同的只有 時空背景以及調查研究的手法 建築作為歷史文化的傳承及創新 有相當程度能 夠反應當代的社會現象 思考價值 政治與經濟環境 因此透過對清代建築法官 方建築營造管理制度的研究的研究也許可以分析出當代建築制度法律的斷裂現 象 甚至找出適合的縫合或逢補方法 甚至於現代建築管理的理念亦來至傳統深 植的思維 或者是又被現代再度提起的傳統思想 egch 二 關於清代法制中的 則例 地位 清朝的法律除了 大清律例 之外 其中重要的法律還包括各種則例 他們 是各個衙門行政的依據 是必須遵守的規制 條例 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對於 大 清律例 中的規定做更詳盡及案例式的補充 則例單就文字上解釋為 清時所 17 Boaetura de Sousa Satos Toward a New Leg Commo Sese Law, Globzat, Ad Emacpat Secod Edt Buttworths LexsNexs 2002 簡中譯本 邁向新 法律常識 法律 全球化和解放 中國人民大出版社

1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稱的則例 指匯集會典的新例 疑義 補足等所編成的行政法典 18 則例對於當 時清代在維持中央或地方的行政運轉佔了相當大的功效 針對從中央到地方政府 各部門 衙門 的職責 行政流程及辦事規章做出了相當詳盡的基本規範 相當 程度的確保行政人員 廣義的公務員 依法行政來確保整個國家的正常運作 並 且在乾隆以後對則例的編纂更有全面性的發展 分別在中央與地方分編定了各類 的則例 在陳惠馨教授的清代法制研究中 認為 大清律例 與中央各院部的 則 例 有相當程度的關係19 然而這部分目前的探討研究並不多 下列為幾個者 對於清代則例的研究 可以得知則例在清代編纂的時空背景以及種類的繁多 1 郭松義20 所謂則例 就是把衙門中經辦的事例歸納起來 選編成冊 使有關 官員在辦事時有所遵循 凡編成則例後 衙門有關事務必須按照定例執行 同時也說明 則例不是一 成不變 而仍有新的事例需要不斷補充 就在乾隆時 清朝政府作出規定 凡 則例每隔十年重修一次 21 爾後在道光時 續纂則例的時間可以因時制宜 不必定限十年22 首先是編纂的面更加普遍了 當時 朝廷各衙門 象六部 理藩院 都察院 國 光祿寺 太僕寺 國子監 內務府等等 幾乎沒有不編則例的 不僅如此 在 每個部院下 還有一些專門性的或分司的則例 如吏部下有 吏部處分則例 吏部銓選則例 吏部封驗司則例 吏部稽勛司則例 大挑則例 兵部 下有 兵部處分則例 兵部武場條例 督捕則例 兵部籌餉章程 兵 部軍需則例 兵部八旗則例 等 其中內務府下的分司則例 就不下三十種 各地方政府也都紛紛編纂則例 粵東省例 福建省例 江蘇省例 晉政 輯要 順天府則例 等 幾乎都是乾隆以後成書的 此外 象 山海關鈔關 則例 浙海鈔關徵收稅銀則例 也都次第出現 C h年 左都禦史熊賜履上疏說 伏念世祖章皇帝精 2 李留文 康熙七年 1668 e h c g 勤圖治 諸曹政府皆經詳定 數年來有因言官條奏改易者 有因各部院題請更 23 張者 有會議興革者 則例繁多 官吏奉行 得以任意輕重 24所以 他建議 各該有司 詳察現行事例 或遵或更 條晰具題 以便劃一永遵 貴州巡撫周人 驥也上書雲 各部院衙門未纂案例繁多 請編輯成書 刊刻通行以便遵守 乾隆七年 1742 年 十月 宮中現行則例 成書 朝廷即下諭言 自今年 欽 18 為 則例 在 辭源 上解釋 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0 月 20 郭松義 清朝的會典和則例 清史研究通訊 1985 年 第四期 21 清高宗實錄 卷九六三載 諭 各部為直省案件總匯 其常行事例多有因地因時 斟 酌 損益者 不得不纂為則例 俾內外知所適從 然甫屆成書 輒有增改 故每閱數年或十餘年 又重複輯一次 章氏遺書 卷二十七 通志檢存稿 四 湖北通志辯例 今六部條理須十年一修 十年 之中改易舊例 已奉明文 雖前例已刊 後例未出 人亦不能作弊 正相同也 22 清宣宗實錄 卷一六五 道光十年二月乙丑 23 李留文 清代則例初探 廣西社會科 2005 年 第九期 24 見 清史列傳 卷八 熊賜履 19 6

20 第一章 序論 定宮中現行則例 為始 宮內一切事務 宮殿監督領侍衛 須恪遵定例 每年 年底 仍將緊要事例 遵旨彙奏 有不遵者以違制論 25 可見 使各級衙門遵 照欽定規則更規範地展開工作 是編纂各種則例的直接目的 所以 則例作為 規則 條例 具有相當的權威性 三 作為清代建築管理的規範 以 工部則例 為中心 則例 即為 規則 規範 成例或案例 關於 則例 的使用沿革 大約 是出現在北宋的早期 北宋晚期則出現 律 例 並存的情況 明代的 則例 則持續發展 其中有些也是與工程相關的例如 工部新刊事例一卷 工部廠 庫須知十二卷 等 清代規範中對於何謂則例解釋有 1 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 序 聚已成之事 刪定編次之也 2 清代匠作則例彙編 26 規章制度叢抄 國 清代的 則例 類似於現代法中的 要點 施行細則 等 用來做為 大清會 典 等綱要性的法規範其執行時的依據 守則 即使因為刊行的限制 而造成流 傳及普及有限的結果 至今仍留下為數可觀的 則例 其中也流傳下來了許多與建築專業相關則例 而大部分則是與技法及技術方 面有關的 匠作則例 27 而小部分則為規定建築管理的相官制度法規 所謂依 據在宋建昃28的 關於清代匠作則例 的文章中 把清代有關建築工程的則例依 照三種種類分法 第一種以編修者分類 分為官修和私撰兩種 第二種以流市方 式分類 及刊本與抄本的區別 第三種則以則例的內容分類 是依照不同標的物 項目來區分 如圓明園 萬壽山 紫禁城等 若按照目前現行建築管理的 在劉 暢的 樣式房舊藏清代營造則例考查 29中亦將清代有關營造相關的則例分為刊 本與抄本 官方與私輯兩類 由上述的分類來看 關於建築營建行政面的制度規 定多為官修頒行其法規效力來說 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其法律效力 如 工部則例 等 而關於技術作法則官修與私輯皆有 官修的規定標準則比私輯的法律效力來 的高30 而私輯的則例主要則為便於實際工作時的執行的落實 和方便教傳承 egch 25 乾隆 欽定宮中現行則例 卷四 太監條 王世襄 清代匠作則例彙編 裝修作 漆作 泥金作 油作 北京 中國書店 2008 年 27 王世襄主編 清代匠作則例 鄭州大象出版社 2000 年 清代匠作則例 一套十卷清代關於土木工程 園林建設 城牆工程 河道工程 軍器製造 以及佛作 金銀作 漆作等工藝的做法和成例的抄本影印集 王世襄從 1960 年開始收集 到 2000 年為止 共收集到各種清代匠作則例 73 種其中有刊本 15 種和罕見的抄本 54 種 28 宋建昃 關於清代匠作則例 古建園林技術 2001 年 03 期 29 劉暢 樣式房舊藏清代營造則例考查 建築史論文集 2002 年第 02 期 30 類似為現代的內政部頒行的 建築技術規則 26 7

2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之用 第三節 研究文獻的成果回顧 在目前的研究文獻中對於清代 或唐宋 傳統建築的工法 做法或建築形式 等技術面的討論相當繁多 尤其是以建築界對這方面的研究 不過相較之下於 對清代官方建築行政管理或營建過程中的制度面上法規範的討論就相對的少很 多 而在有關清代法制的研究上 亦較少針對於建築專門的法規範的做討論 在 清代中央集權的的政治體系下 有些技術層面上的做法 技法 是因為在其政治 制度或管理制度下所產生的 因此兩者有時候是不容分開討論的 一 關於則例的研究文獻 國 1 李萬晉 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級考 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 31 係以乾隆四十八年刊行之吏部則例為準 以探救清代官員之銓敘及 品級制度 並從而瞭解清代官吏之考核方式及實施結果 同時透過研讀 吏部則例 清史稿 以及清人之筆記資料 從而瞭解清代在文官制度設 計上之特殊規範 2 楊一凡 明代則例的編纂及其對調整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 32 則是介紹了唐 五代則例的使用狀況 並且經歷了宋 元法律形式 稱謂繁雜 功能不夠清晰 明代逐步建了以條例 則例 事例 榜例 為核心的例的體系 而 清代法在沿襲明代律例體系的基礎上 對其中 的條例 則例的功能做了較大調整 egch 3 葉雯 從則例的纂修看清代的行政管理 33 討論了從會典的編纂到則例的編纂及則例的實施 也對於 則例 在清代的中央集權的政治體系下 其所發揮的行政管理功能做了探討 4 王鍾翰 清代則例及其政法關係之研究 34 對清代 則例 的由來 種類 修鑽的年限 行政效力以及歷史價 31 李萬晉 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級考 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 國政治大法院碩士論 文 2013 年 頁 楊一凡 明代則例的編纂及其對調整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 中國法網 2011 年 33 葉雯 從則例的纂修看清代的行政管理 中華文史網 2009 年 34 王鍾翰 清代則例及其政法關係之研究 載 清史補考 遼寧大出版社 2004 年 8

22 第一章 序論 值做了深入的探討 5 郭松義的 清朝的會典和則例 35 以會典編纂的討論出發 探討會典的資料依據和體例 進而約略討 論到各種則例 6 李留文 清代則例初探 36 通過與會典的比對 歸納了則例的兩大突出特點 並據此指出利用 則例進行清史研究時應注意的問題 7 李永貞 清朝則例編纂研究 37 從檔案文獻編纂工作的角度 來論述有關政典法令的編纂 釐清律 例的關係 中央與地方的行政規範 二 關於工程技術 作法則例的研究文獻 國 1 宋建昃 清代匠作則例 38 對有關修建 營造方面的則例的總體情況作概述及淺析 並將之以 編修者 流市的方式 則例的內容 三種方式來分類 討論匠作則例 研究的術價值及發展狀況 2 劉暢 樣式房舊藏清代營造則例考查 39 通過對現存清代皇家建築營建工程圖文檔案的研究 發掘了清代內 務府樣式房所使用營造則例的歷史記載 在廣泛調查 解讀樣式房檔案 收藏的則例的基礎上 提出營造則例類型問題和歷史作用問題 並闡明 瞭其對於各種類型則例的看法 並在皇家營造體系的背景下討論營造則 例問題 egch 三 關於則例專書的研究 見郭松義 清朝的會典和則例 清史研究通訊 1985 年 第 4 期 李留文 清代則例初探 廣西社會科 2005 年 第九期 李永貞 清朝則例編纂研究 上海 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 中國出版集團 2012 年 5 月 本書分五章內容重點對清代則例的編纂進行系統研究和分析 第一章 律例檔案編纂淵 源 第二章 清朝則例編纂概論 第三章 清朝會典與則例編纂 第四章 清朝則例編纂詳 析 第五章 清朝則例編纂作用 38 見宋建昃 關於清代匠作則例 古建園林技術 2001 年 03 期 39 見劉暢 樣式房舊藏清代營造則例考查 建築史論文集 2002 年第 02 期 9

2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 梁思成 清代營造則例 40 主要內容是介紹清代 官式 建築各部分名稱 比例大小 功用及作 法的註釋 其著重的亦是在設計及技術面上的討論研究 2 王世襄主編 清代匠作則例 41 集合清代關於土木工程 園林建設 城牆工程 河道工程 軍器製 造 以及佛作 金銀作 漆作等工藝的做法和成例的抄本影印集 3 王世襄主編 清代匠作則例彙編 42 同樣是為清代工程作法的集合 彙編 四 論文期刊方面的文獻 1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43 以地方政府所遺留下來的行政文書 淡新檔案 來解析官方建築 興建時的運作行政流程以及實際的做法 其中並討論及印證 大清會典 欽定工部則例 等的法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國 2 朱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44 介紹了清代有關營造工程的相關法規範 其中對 欽定工部則例 中申請 查估 工料採購 物料管理 施工 監修與驗收 保固 周邊 環保等八個環節組做了相詳細的解析與探討 並對違反其法規範的法律 效果 如 犯罪 處分與議敘 歸還借項 追賠等 C hegch 五 當代建築法制的相關研究 1 侯慶辰 我國建築法制研究 45 詳細的介紹了整個臺灣建築管理的行政法規範 可藉此與清代的建 築法制做一對照來探討解析 2 林明鏘 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 中德比較法制研究 見梁思成 清代營造則例 清華大出版社 2005 年 30 年代發表 王世襄主編 清代匠作則例 鄭州大象出版社 2000 年 共預計出版十冊 目前已出版一 六冊 42 王世襄 清代匠作則例彙編 中國書店出版社 2008 年 43 林秀珍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台北藝術大建 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44 朱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中國政法大 98 年碩士論文 2009 年 45 侯慶辰 我國建築法制研究 國臺灣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年 41 10

24 第一章 序論 藉由德國建築管理的法規範來反映出臺灣現行建築管理制度的一些 基本問題 可以看出不同行政體制下 不同社會文化的背景 其對於同 樣的建築管理的問題而做的不同規定及實際做法 而本論文亦參考此比 較的方法及論點 來做為清代與當代建築管理法制比較時的一種參考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論文為清代法制史的研究 但除了既屬於法與史上的研究外又加上了 建築 因此需將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定義清楚 以免造成對於建築上傳統建築 史研究的偏重 並藉由釐清法制史研究的目標來訂定其研究方法47 對於所欲研 究的對象的真實面貌需作名確定的定義 顏厥安教授認為48 以法理之觀點檢 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問題 進而說明中國法制史與其他法科目之關係 需 要給其一個 妥當 的法概念 及一個合適的 範圍 國 在 欽定工部則例 最前頁歷次修改的奏疏中 一開頭提到 工部謹奏為 奏明請旨 事竊查臣部為工程總匯之區 省試考核 欸相紛繁先經臣部於雍正十 二年及乾隆三十三年等年 將壇廟 城垣 衙署 倉廒 河工海塘以及軍裝器具 各項做法工料並各省物件價值纂輯成例 謹奏請旨 乾隆五十八年四月二十 三日奏 本日奉旨知道了欽此 後面嘉慶三年的編纂的奏文開頭亦從提了 經臣部以辦理城垣衙署倉廒河工海塘軍裝器具等項 做法價值自雍正十二年及乾 隆三十三年等年纂輯成 而之後嘉慶十七年 十九年 二十年的編纂則 未再重提 雍正十二年 及 乾隆三十三年 僅僅提到前一次的編纂時間 嘉慶三 年 嘉慶十七年 嘉慶十九年 由此可見 欽定工部則例 最初在雍正十二年 訂定 在乾隆三十三年完成大部分的架構 其後的編纂都只是在原架構中增減 49 egch 對於各種版本在歷次編修上類似條文或規定的差異性或條文內容的增減 在 本次的論文討論中暫時擱置不做討論 並且以嘉慶十九年修纂完成的 欽定工部 則例 版本為基礎 將研究範圍做了初步的限縮 將探討的範圍侷限在清代的官 方建築 即公有建築 其反映在 欽定工部則例 的目錄上則為 廟壇 公 46 林明鏘 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 中德比較法制研究 台大法論叢第三十卷第二 期 頁 見陳惠馨 傳統個人 家庭 婚姻與國家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P29~48 48 見顏厥安 中國法制史與其他法課程之關係 以法理為例檢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對 象 台灣 律師通訊 第 165 期 1993 年 06 月 頁 49 陳惠馨教授對於 大清律例 的各篇與各部會 則例 的關係亦認為各部分則例或許都是雍 正及乾隆年間形成的重要法規範形式 見陳惠馨著 清代法制新探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 10 月 頁

2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廨 倉廒 營房 等卷上 並同時探討在 物料 通例 等卷上對於官方 建築從無到有的整個生命週期的通用性規定 而其中的官方建築主管機關包括了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 並希望藉由目前者對於 則例 工部則例 以及相關 的 匠作則例 的研究討論 並希望藉由與現代公有建築的制度面及實際實行面 從法律的體系以及法律語言的變遷角度作為研究及觀察傳統法制的可能50 對於比較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上 陳惠馨教授認為 在對於如何將傳統法律性 質定性是十分重要的 而且需要小心避免的以現代法的法律用語 分類及體系 觀點去分析傳統中國或外過法律 或者說是避免挪用現代法上的法律用語 分 類及體系觀點去理解傳統中國或外國法律51 由於對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是屬於過 去的法律 對於如何詮釋已經是過去式 所以歷史者杜維運52提到需要以 設 身易地以求其實 的角度 進入歷史時間 空間 然後想像其當時可能會發生的 一切 因此需要瞭解分析清代在建築管理及營建制度上的實際運作面 而非完全以 當代的觀點 詞彙語法及制度來直接套用在清代的建築制度上 由於在傳統建築 上 除了材料工法與當代不同外 其是整個建築營造過程的流程 與現代的營建 工程管理制度 有著部分類似的作法 因此在建築的專業上 現代與傳統清代有 著部分的共通語言 甚至在對於永續建築等想法與觀念與當代建築也有高度的契 合 而本論文將探討兩者的差異在於 因當代與清代在不同行政體系及社會背景 下 而公有建築與官方建築亦有不同的專責機構 專業分工及管理制度 其所反 映出來的許多制度面也會有相當性的差異 此部分也是本論文所欲研究討論之 處 國 第五節 研究架構 egch 本論文是對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整個管理制度作一探討 從官方建築物之 計畫興建或修繕 預算編列 設計施工圖說之繪製 審核完成 施工 完工到後 續的使用維護作一解析 並將各朝代相關的建築 營建工程相關的法規範發展做 了梗概的介紹 對於原本 欽定工部則例 中比較偏向案例式的規定整理出一個 的流程框架 並回應到目前臺灣現代公有建築的整個營建過程的一些細微步驟 如變更設計 追加減預算等 並做一個對照與比較 50 陳惠馨 傳統個人 家庭 婚姻與國家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 2007 年 頁 陳惠馨 傳統個人 家庭 婚姻與國家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 限公司 2007 年 頁 54~55 52 杜維運 史方法論 臺北 三民書局 1999 年 12

26 第一章 序論 第一章 序論 從研究動機目的 相關研究成果討論開始 對 則例 做了整體性的介紹 並框定研究的範圍 在此範圍內以 欽定則例 為中心做探 討 設定研究及討論的方法 用以展開對清代官方建築的營建及管理制度的研究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主要針對營造 建築管理 制度或與工程相關的法規範在中國歷代的發展 做一簡單的歷史上的回顧作為起 頭 如 唐代的 營繕令 宋代的 營造法式 明代的 大明律 中的 工律 等與工程相關的典章制度 擬對清代的法律中如 大清例律 大清會典 大 清會典圖例 大清會典則例 等法規範中對於建築及營建工程的相關規定 至 53 於薛允升 的 讀例存疑則 可以從中找出清律之條例的法理由 並可以藉由 比較 大清律工律 與 大明律工律 相關條例的增減 而 欽定工部則例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欽定工程作法則例 則為特別為 了官方建築物與營建工程上所制訂的專法 其中包括了管理制度面以及工程營造 的技術面以及設計面 當然這些規定仍受制於 禮 的規範 符合 大清例律禮 律 的 服舍違式 條例 至於這整個行政制度的運作順行則需要許多建築 營建 工程專業的文職人員 因此在第五節也介紹了 工官制度 並同時以現代專業分 工的情形對於在公有建築上的運作 藉由反應兩種時空背景下不同的體系的同異 處 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開始 欽定工部則例 中的規範 詳細開始介紹 清代官方建物整個之程式 流程 並且以整個建築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 規劃 設計 施工 使用維護 將之切分為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 並在這三個章節 中 分別以現代公有建築的程式流程的觀點 試圖做一古今的對話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將就 欽定工部 則例 中清代官方建物在施工前的之程式 將其中通則性的規定或案例性的規定 對照現代建築工程的流程 如 申請 預算編列 預算圖說的製作 工期等施工 前的準備動作 做一較系統性的分析 egch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物施工中之架構 是探討 工部則 例 中清代官方建物在施工中的行政管理措施 以及相關的營建管理規定 由於 在官方建築的施工方亦為官方來主導 因此本章就工料的採購 以及材料 物料 53 讀例存疑 清代律家薛允升 著 是研究清代律例的重要文獻 著者依據 唐律疏議 大明律例輯注 大明律例箋釋 讀律瑣言 大清律例通考 大清律集 解附例 和 六部則例 諸書 對清代 200 多年間的條例進行了系統的編纂整理 考證了每 一條例產生的年代 背景和原意 探討了它與正律之間的聯繫 判別和改變過程 論證了各個 條例的合理性及不足 以期供法修律時參考 書中內容依大清律目次編定 分為名例 吏 戶 禮 兵 刑 工諸律 前有總論一文 後附總類及督捕則例等目 共四十冊 計五十四卷 書前有光緒二十六年 1900 年 著者序 三十年 1904 年 沈家本序及三十二年 1906 年 袁世凱序 另有二十九年 1903 年 刑部進呈此書所獻之奏 光緒三十一年 1905 年 北京 琉璃廠翰茂齋始刊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13

2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的儲藏管理的規範做一討論 並就 監修 54的過程做討論並對照到目前臺灣公有 建築興建中的三級品管制度中的 監工 監造 的角色 對於在目前專業分工的 行況下 在法規範面上與清代以官方為主體主導的建築管理制度有何差異做論 述 在官方建築的施工中過程所可能會發生不在原本規劃內的狀況 如 變更設 計 工程追加減帳 或隱蔽部分的處理等等的處理方式或者說是規定 其與現在 公有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有可能會遇到的狀況也可能類似 差別只是在行政制 度及專業分工上的差異 所以規定也會有所不同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則為探討清代官 方建築在施工後繼續進行的行政流程 如 竣工結算 查核等在 工部則例 中 的規定 結算完成後 後續的責任問題則轉換成為日後之使用維護 在保固期限 內則為之前施工及監修等相關主管衙門的責任 過了保固期限後則有使用單位再 另行提出修繕修復計畫 編列預算 又是另一個循環的開始 對於此保固責任部 分的規定甚至時後來的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 在嘉慶二十二年時奏請增編了 欽 定工部保固則例 由此可知清代後來對於官方建築的保固的重視 而這些在清 代自建物完成後所需面對的問題 在現代一樣是政府所需面對的 只是制度跟實 施者的身分不同所產稱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這些在本章也都會多所墨探討 國 最後在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中 藉由瞭解 欽定工部則例 中清代在面 對官方建築物的管理制度的法規範以實際的運作情形 來與現代公有建築制度面 及執行面上做出古今的對話 藉此討論清代在制度面上也許仍隱性的影響著現代 在面對公有建築時的管理制度 或者說即使在目前西化的臺灣文化中背後仍有著 清代文化的影子 並在本章討論目前清代建築法制相關研究的發現 限制與對策 以及清代建築法制史的研究展望 54 egch 這裡清代 監修 用語 其職責並不完全等同於現在的 監工 或 監造 由於專業分工的情況不 同 責任單位不同 所需負責的工作內容也相對的不盡相同 14

28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國 第一節 營建相關法規範之歷史沿革 一 建築 營造法規範之意義 1 與工程法規範的起源 周禮考工記 目前公認最早的有關工程營造管理的法規範紀錄則是 周禮 中的 考工 記 之後才逐漸發展脫離了原有 禮制 中 而形成了自成一脈的 工律 的體 系 在張傑的 中國古代空間文化溯源 55中提到 為了有效率的規劃 營造及 管理 周禮 建了一個完整的建設體系 五禮通考冬官考工記 卷二百 一十四 中 王畿 侯國之封疆 都鄙之室數 大司徒制之 大司馬正之 量 人量之 職方氏辨之 土方氏相之 形方氏正其華 離邍師辨其名物 而鄉 遂 郊 關以封域而別其遠近 農 士 工 商以作業而異其游居 城 郭 渠 落 以向山 經水而審其面勢 測土深以求泉 順地阞以求行水 春築堤防 冬繕城 郭 倉府廩既成 而後大府 玉府 內府 外府 倉人 廩人 校人 廋人 儆其守 車旗 兵甲既成 而後 巾 車 典 路 司常 司甲 司兵 司戈盾 司弓矢辨其用 其他禮樂 賓祭之器 守藏服禦之物莫不皆然 這裡將各 種不同的職位 在營造及管理的程式中的工作內容作了細緻的分工交代 55 egch 見張杰著 中國古代空間文化溯源 北京 清華大出版社 2012 年 15

2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然而在歷代對於營造與建築之行政管理制度中 一開始未特別做專章規定 而其相關的規定則是在所謂的 工律 之中 而精準的來說所謂的 工律 特別 專章的用語是到了 明代大明律 才特別分出來的專章 歷代的廣泛營造與建 築相關的法規 則是規範關於工程興建 修繕 軍事工程 錢幣鑄造 兵器製造 營建材料 磚瓦 及其他手工業 其中在 大明律工律營造 的卷首的敘述 歷代工作之事附於擅興 自蕭何56創為興律 魏以擅事付之名約興擅 晉復去 擅為興 蕭梁高齊皆曰擅興 後周更曰興擅 隨唐復為擅興 據唐律擅發兵與調 發供給軍事不給發病符諸條 凡屬兵事者乃與興造言 上即擅造作 非法興造 工作不如法諸條屬工事者合為一篇 57 再者如 唐律疏議 載 擅興律 者 漢相蕭何創為 興律 魏以擅事附之 名為 擅興律 晉復去擅為 興 又至高齊 改為 興擅律 隋開皇改為 擅興律 雖題目增損 隨時沿革 原 其旨趣 意義不疏 大事在於軍戎 設法須為重防 廄庫足訖 需備不虞 故此 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58 由此可以看出由 唐律 的擅興中將非軍事用途的工事 獨出來而唐宋在原有的律文外 亦在原有之律文外發展出以營建或工程為主的 法規範專門法規 營繕令 59 以致於亦影響到明代的 大明律 的發展 將之 則以獨歸類至 大明律工律 裡面 國 2 興 興擅 與 擅興 之差異 在歷代與工程相關的法規範中名稱 有使用 興律 如 秦之後的漢與三國 爾後在晉 南北朝則之後則使用 興擅律 或 擅興律 依據 大明律工律 營造 的卷首與 唐律疏議 中敘述的簡單整理如下表 egch 蕭何 前 257 年 前 193 年 秦朝沛縣豐邑 今中國江蘇省豐縣 人 是漢朝初年丞相 西 漢初年政治家 諡號 文終侯 漢初三傑之一 輔助漢高祖劉邦建漢政權 大明律附例 第二十九卷工律 營造開篇 歷代工作之事附於擅興 自蕭何創為興律 魏以 擅事附之 名曰興擅 晉復去擅為興 蕭梁高齊皆曰擅興 後周更曰興擅 晉 隋唐復為擅 興 據唐律善發兵與調發供給軍事 不給發兵符諸條 凡屬兵事者 乃與興造言上 即擅造 作 非法興造 工作不如法諸條屬工事者 合為一篇 國朝以吏戶禮兵刑工六類分統諸條 各各歸其類於工律 營造之目 合非法興造於擅造之條 私有禁兵器 今日私藏應禁軍器 入兵律 丁夫雜匠稽留 謂不赴役合於丁夫差遣不平條下 與私使丁夫雜匠皆入戶律 餘仍 其舊 而冒破以下則皆新之律云 唐律疏議 卷 14 擅興 中華書局點校本 1983 年版 第 224 頁 天一閣藏明抄本 天聖令 卷二十八 營繕令 共 32 條 包括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宋令 28 條和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唐令 4 條 是研究唐代都城 地方土木工程及軍仗器物等營造 修繕的珍貴資料 日本者仁井田陞先生曾經在 唐令拾遺 中復原 營繕令 8 條 池田溫 先生 唐令拾遺補 又補充了 8 條 以考察歷史上第一部以 營繕令 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 共工程建設的令文

30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朝 代 漢 魏 晉 梁 南 朝 北 周 北 朝 北 齊 北 朝 隨 開 皇 唐 興 擅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明 唐律疏議 內文載 律 名 興 律 擅 興 律 興 律 大明律工律營造 卷首 律 名 興 律 擅 興 律 興 律 擅 興 律 興 擅 律 擅 興 律 工 律 表一 歷代與工程相關之法規範名稱* *本論文依據 唐律疏議 與 大明律工律營造 卷首所述之整理比較 其中在 大明律工律營造 卷首敘述中 蕭梁高齊皆曰擅興 後周更曰興 擅 隨唐復為擅興 而依照文中敘述皆依照編年順序 所以這裡的 後周 國 指的是南北朝的 北周 60 而並非為五代十國的 後周 951 年 960 年 在唐宋以後已鮮用 後周 來稱謂 避免與五代十國的 後周 混淆 而表一的 比對之差異則為北朝時候的稱謂 在 大清集解附例 卷二十九之開篇 漢作 興律 魏以擅事付之曰興擅 晉仍曰興 齊 梁以後 或曰擅興 或曰興擅 至 明曰營造 據唐律酌定 凡工作之事接隸焉 國朝因之 則直接敘述 齊 梁 以後 或曰擅興 或曰興擅 來帶過 在 史記太史公自序 中 天下已平 親屬即寡 悼惠先狀 實鎮東土 哀王擅興 發怒諸呂 駟鈞暴戾 京師弗許 厲之內淫 禍成主父 所提到的 擅興 指的事擅自發兵 在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61中提到 秦代時的後 的 擅興 的含義僅限於 擅興師旅 或 擅興甲兵 和 擅興徭役 而到了漢朝 才將許多興建昌陵時浮報工程費等在施工期間違反命令的行為納入到 擅興 擅 興矯制 通志 載 漢承秦制 蕭何定律 除參夷連坐之罪 增部主見知之 條 益 事律 擅興 廐戶 三篇 合為九篇 62 可見 漢初律典已開始 使用 擅興 這一名稱 這應該是 擅興 入律的最早記載 egch 而劉俊文在 唐律疏議籤解 63中對於漢之 興律 的一貫說法提出了其質疑 的觀點 按擅興篇之設置沿革 疏議言之頗詳 但以為興律創自於漢 則大可 北周 557 年 581 年 是中國歷史上南北朝的北朝之一 又稱後周 唐宋以後鮮用 宇文 周 劉志松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江蘇警官院報 第 27 卷第 2 期 2012 年 3 月 晉書刑法志 中華書局 1974 年版 第 922 頁 劉俊文 撰 唐律疏議籤解 下 中華書局 1996 年 6 月第 1 版 第 頁 17

3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疑 考蕭何在秦律六篇之外所增興 廐 戶三篇 其中廐 戶兩篇已有確鑿史料 證明沿自前代 非蕭何所創置 參考本書卷十二戶篇解析及卷十五廐庫篇解析 而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亦曾明言 相國蕭何攈摭秦法 取其宜於時者 作律九 章 可以推斷 興律之設篇當在漢前 很可能即是秦法而為蕭何所攈摭者 由此可知 興 最開始在秦朝時所指稱的意涵是與軍事相關 而從漢代開始 將工程的相關規範及觀念納入 興律 爾後各朝代使用 興律 興擅律 或 擅興律 皆是用來規範與軍事及工程相關的制度規章 一直到了唐代才將 擅 興 用於專門規範於非軍事用途之相關工程營造規範 而明代則又改以 工律 規範之 早期秦末漢初 社會動盪 工程 營造 亦是以軍事工程為主 軍事是 做為首要目的 為的是國家政權的取得 而對於居家住所 行政機關等建築營造 的行政管理尚未列入當朝的執政重點 尤其是晉以後的五胡十六國 南北朝及隨 唐之後的五代十國 朝代輪替快速 有關整個建築及營建工程的管理制度 理所 當然的亦不容易發展出一個嚴謹 專門的法規範及制度 爾後經過了明代 清代 整體經歷社會進入到富裕 生活安逸的狀態 因為生活富裕所以對於建築工程或 房舍的品質及大小也大大提高了需求 因此當朝對於人民的食衣住行的規範管制 也增加了力道 加上建築專業技術上的分工也經過宋代與明代的發展 也亦趨於 細緻與專業 因此至清代承襲了明代所發展出的 工律 架構 對於整個建築管 理制度的上的發展 因應了統治者在制度上的需求 及匠師工藝程度的日益精 湛 使得整體的規範架構與細節也亦趨完整 因此在原有 大清律例工律 的 建築工程管理的法規範之外 又訂定了需多 則例 其中工部所訂定的則是本 論文欲探討的 欽定工部則例 的關於公部門在執行關於公共工程時候的準則及 規定 國 hegch a l C 二 歷代營建工程法規範之源流 歷代廣義的 工律 規定中 從 秦律 漢律 唐律 宋刑統 至元 新格 大明律 到 大清律例 每個朝代或多或少皆有部分變革 但整體上 仍舊依循著前朝的架構體去作調整 並可以從每個朝代的律文增減改變看出其中 的延續軌跡 基本上在隨唐以後的文獻資料較為齊全 所以在其有關建築及營造 相關工程法律的名稱及沿革較為一致 依據在劉志松的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64 中的工律歷史沿革整理如下表 劉志松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江蘇警官院報 第 27 卷第 2 期 2012 年 3 月

32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朝代 戰國 秦 漢 漢 曹魏 蜀 吳 西晉 法典 法經 秦律 九章律 二年律令 新律 九章律 九章律 晉律 律名 不詳 工律徭律 興律 興律 興律* 興律 興律 興擅律* 朝代 東晉 十六國 南朝宋 南朝齊 南朝梁 南朝陳 北魏 西魏 法典 晉律 不詳 宋律 永明律 梁律 陳律 北魏律 大統式 律名 興擅律* 不詳 興擅律* 興擅律* 擅興律 擅興律 不詳 不詳 朝代 東魏 北齊 北周 隋 隋 唐 唐 唐 法典 麟趾格 北齊律 周大律 開皇律 大業律 武德律 貞觀律 永徽律 律名 不詳 擅興律 興繕律 擅興律 擅興律 擅興律 擅興律 擅興律 朝代 唐 後樑 後漢 後周 法典 開元律 大樑新定格式律令 不詳 唐律 律名 擅興律 不詳 不詳 擅興律 朝代 十國 法典 不詳 律名 不詳 後唐 治 天福編敕 政 同光刑統 大不詳 不詳 國 後晉 遼 金 元 明 清 宋刑統 遼律 金律 大元通制條格 大明律 大清律例 擅興律 不詳 不詳 營繕造作 工律 工律 宋 *與 唐律疏議 與 大明律工律營造 卷首 略有出入之處 65 表二 工律歷史沿革表 而在對照表一 唐律疏議 與 大明律工律營造 卷首 之整理 以及 朱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66中的整理了蔡樞衡先生的總結 如下表三 有部 分不盡相同之處 其所差之處大多及終於三國至南北朝之間 此部分本論文於此 暫不作深入考證 探討及其中差異之處 egch 朝 代 秦 漢 魏 晉 宋 齊 梁 後 魏 後 周 北 齊 隨 開 皇 隨 大 業 唐 宋 明 清 律 名 工 律 興 律 擅 興 律 興 律 興 律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興 擅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擅 興 律 工 律 工 律 67 表三 營造 法的名稱更迭 同註 64 朱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中國政法大碩士論文 2009 年 同註

3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二節 清代以前建築管理制度之相關史料 一 建築行政管理與建築營造技術法規範 唐宋以前有關建築管理及營造工程相關法規範或有關建築營造技術的書 籍 專書相當少 相關的史料亦不易尋找 而中國傳統建築技術與工法經過唐宋 的蓬勃發展日趨成熟 因此自唐宋以降 經過明代的累積 到了清代後整體傳統 建築工藝技術算是達到極致 也造就了清代對於建築營造管理的法規範或者是建 築營造技術的規定龐大 因此自清以後才有較多的歷史資料保存下來 針對有關 清代以前建築管理制度的相關史料 筆者將之分為建築行政管理及建築營造技術 兩方面來論述 其中建築行政管理則包括了中央法規或者工部的獨章節規範 建築營造技術的相關規範則包括了官方頒行及民間流傳的技術專書 而春秋戰國 時期所成書的 考工記 雖屬於古經文 但其內容先秦時代的制車 兵器 禮 器 鐘磬 練染 建築 水利等手工業技術 戴吾三在 考工記圖說 68中稱其 是中國現存最早的關於手工業技術的國家規範 因此將之定位為官方所頒佈的建築營造技術技術規範 筆者將目前歷史上由春秋 戰國至明代相關的建築營造行政管理的相關史料整理如下表四 技術專書 民間 周禮冬官 考工 記 或稱 考工記 秦律十八種 中之 工律 均 egch 工 工人程 及 秦律雜抄 整理自 睡虎地秦簡 唐 技術規範 官方 秦 春秋戰國 建築營造 周 建築營造 行政管理法規 國 建築營造 唐律 唐律疏議 唐營繕令 宋 宋刑統 元 大元通制 通制條格 營造法式 木經 喩皓著失傳 梓人遺志 元典章 明 大明律工律 工部廠庫須知 魯班經 明會典 工部廠庫須知 工官制度 表四 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與技術規範的分類* 本研究論文依據史料分類整理 戴吾三 考工記圖說 山東畫報出版社 2003 年 1 頁

34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二 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 1 秦代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 秦代的法律文現大多已經亡佚 目前秦律的歷史資料是來自 睡虎地秦簡 的考古發現 經過研究將之分類為 秦律十八種 效律 秦律雜抄 法 律答問 封診式 編年紀 語書 為吏之道 甲種與乙種 日書 等 十部分的法律文書資料 其中 語書 效律 封診式 日書 為原書標題 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 在這十類的法律文書資料中 關於秦代的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律在 秦律十 八種 70及 秦律雜抄 詳附件 71及 法律答問 這三部分中 其中 秦律十 八種 中有關的是 a 工律 公家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b 均工 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 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c 工人程 手工業生產定額的法律 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69 國 秦律雜抄 則是與軍事工程較為相關的 而 法律答問 則是主要是以問 答的形式來解釋法律的條文及其中的意涵 例如其中跟工程相關的則有工匠偷竊 的問題 如在現代則單純以刑法的竊盜來處理 而在秦代由於工程在農業社會並 非普及的行業別 因此會將此部分特別明文規定 秦代手工業分為官營 私營兩 種 在中央朝廷由內史監管 地方上則由各郡 縣由郡守 縣令和縣丞監管 不同行業別及生產單位皆有不同的規定 材料的使用 尺寸皆有規定 如在 秦 律十八種 中的 工律 就有提到 為器同物者 其小大 短長 廣夾 狹 必等 為計 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除了同一器具的規格需要相同以外 不同規 格的產品亦不能在同一項目中出帳 這與目前臺灣在執行公共工程的時候預算編 列 驗收的執行情況亦是相同 不同的工項名稱或不同的規格項目 需另行編列 egch 亦稱雲夢秦簡 為 1975 年 12 月於中國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的秦代竹簡 簡計 1155 枚 殘片 80 枚 記錄當時的法律及公文 經整理的竹簡內容 被收入 睡虎地秦 墓竹簡 一書 此批竹簡是研究戰國晚期至秦始皇時期政治 經濟 文化 法律 軍事的珍 貴史料 也是校核古籍的依據 竹簡長 厘米 寬 厘米 內文為墨書秦篆 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秦律十八種 計 202 簡 位於墓主身體右側 簡長 27.5 厘米 寬 0.6 厘米 包括 田律 廄苑律 倉律 金布律 關市律 工律 工人程 均工 徭律 司空 置吏律 效 軍爵律 傳食律 行書 內史雜 尉雜 屬邦 等 18 種 律 名或其簡稱寫於每條律文尾端 內容涉及農業 倉庫 貨幣 貿易 徭役 置吏 軍爵 手 工業等方面 每種律文均為摘錄 非全文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秦律雜抄 計 42 簡 位於墓主腹部 簡長 27.5 厘米,寬 0.6 厘米 包括 除吏律 游 士律 除弟子律 中勞律 藏律 公車司馬獵律 牛羊課 傅律 屯表律 捕盜律 戍律 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 11 種律文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21

3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新的項目的原則是一樣的 劉志松的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72中有提到關於 秦代工律的介紹 2 唐律疏議 與 營繕令 中關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之解析 A 關於 唐律疏議 關於 唐律疏議 73是目前中國現存的的法典中最早亦是最完整的法典 基 本上唐代的律令格式是唐代法制的主要內容 而大部分的令格式已殘缺 其中關 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在卷十六的擅興 共二十四條 的部分條文 卷二十六 雜律 共三十四條 以及卷二十七的雜律 共二十八條 的部分條文 在卷十 六擅興開篇提到 疏 議曰 擅興律者 漢相蕭何創為興律 魏以擅事附之 名為擅興律 晉複 去擅為興 又至高齊 改為興擅律 隋開皇改為擅興律 雖題目增損 隨時沿革 原其旨趣 意義不殊 大事在於軍戎 設法須為重防 廄庫足訖 須備不虞 故 此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國 可以看出其中 擅興 篇是延續著漢魏晉南北朝與隋代的架構而來 而 建築營 造 在此時尚未被當作一門專門獨的技術專業及科別74 在 擅興 雜律 中有關建築營造的部分下面將之摘錄出來 egch 240 興造不言上待報 241 非法興造 242 工作不如法 244 功力採取不任用 245 丁夫差遣不平 246 丁夫雜匠稽留 247 私使丁夫雜匠 2 卷第二十六雜律 403 舍宅車服器物違令 3 卷第二十七雜律 424 失時不修隄防 1 卷第十六擅興 劉志松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江蘇警官院報 第 27 卷第 2 期 2012 年 3 月 唐律疏議 又稱 律疏 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 652 年 編定的律文 由長孫無忌等 十九人負責編定 永徽四年 653 年 頒行 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 624 年 所編定的 武德律 及唐太宗貞觀十一年 637 年 所編定的 貞觀律 成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 議 繼承魏晉南北朝以來的法成就 創造性的於律條之後附上註疏 使得 疏在律後 律 以疏存 被認為是中國法制史上之法典範 由於禮與法在 唐律疏議 裡之完美結合 使 得由漢代肇始之 春秋決獄 方法至此終結 唐律疏議 精確名稱應為 永徽律疏 唐律 疏議 為後世對其之通稱 宋元時稱作 故唐律疏議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至 大明律 以後才獨成 工律 的專章

36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其中關於 興造不言上待報 的規定為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而不言上 應帶報而不待報 各計庸 坐贜論減一等 疏 譯曰 修城郭 築堤防 興起人功 有所營造 依營造令 計人功多少 申尚書省聽報 始合役功 或不言上及不待報 各計所役人庸 作贓論減一等 其庸倍論 罪止徒二年半 這裡即有所謂的 建築許可 制的觀念 任何興建是需要申報及核可的 在 目前臺灣 建築法 中的第二十四條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 建築計畫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向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 築執照 及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 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 九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就可以解釋所謂的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 而不言上 應帶報而不待報 非法興造 則是指違反建築許可制所需負擔的罰 則 工作不如法 在疏譯中的解釋指的是有違樣式 在現代則相當於刑法中的 75 違反建築術成規 其中的樣式則與卷第二十六 雜律 的舍宅車服器物違令有 關的規定其原文如下 國 諸營造舍宅 車服 器物及墳塋 石獸之屬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 皆令改去之 墳則不改 其物可賣者 聽賣 若經赦後百日 不改去及不賣者 論如律 其規定的不僅僅有 舍宅 而是將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食 器物 衣 住 陽宅 陰宅 行 車 及相關的配飾 石獸 依照其當時的階級身分做了統 一的分類及規定 因此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 從人民的舉止及所有的外顯的特徵 是可以馬上可以分別出他的階級身分 這也是相當符合當時的皇帝的中央集權統 治 到了了大清律例 則是將這方面的規定放入的 禮律 因此這裡也是可以 看出中國歷代法律進程中將 禮 入法的痕跡 egch B 關於 營繕令 唐代 營繕令 為歷史上第一部以 營繕令 76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共工 程建設的令文並且對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 範 將一向不為重視的營繕機構 職責 運營方式 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 77 因此自唐朝開始也間接影響了宋 明 清對於營繕體系的發展 天一閣藏明抄本 天聖令 卷二十八 營繕令 共 32 條 包括根據唐令修改後形成的宋令 刑法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 違背建築術成規 致生公共危 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天一閣藏明抄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 中華書局 2006 年 牛來穎 營繕令 與少府將作營繕諸司職掌 中國社會科院歷史所 23

3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條和因制度變化不再行用的唐令 4 條 是研究唐代都城 地方土木工程及軍仗器 物等營造修繕的珍貴資料 此前 日本者仁井田陞先生曾經在 唐令拾遺 中 復原 營繕令 8 條 池田溫先生 唐令拾遺補 又補充了 8 條 者牛來穎在 天聖營繕令 做了許多詳細的研究 在其研究的文章中將其分成兩類 一 爲 營造類 前者包括 城郭 宮廟 王公至士庶宅舍等營造規格制度 二 爲修繕 類 包括 橋梁道路 軍器儀仗 舟船堤堰 公廨等營修及管理 在其文章 營 繕令 與少府將作營繕諸司職掌 中提到 天聖營繕令 作為政府直接管轄的 大型公共建設的基本法規 從政府財政預算 原料人力征派調度 以及宮殿 城 郭 橋樑 水利設施諸環節 為我們提供了在各項修營事項當中 中央至地方各 司的職權範圍 運作程式和相互聯繫 包括營繕程式 範圍 等級規格等 有助 於從中瞭解諸司具體運作和權力分配 天聖營繕令 而其對於各局和地方州縣各級部門的職務作了詳細的規定 如 尚書度支 戶部 工部 並訂出完整的流程 預算編列 申請 凡有所 營造及和雇造作之類 所司皆先錄所須摠數申太政官 工程施工的工匠派遣 材料的選擇 工期的規定 凡計功程者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為長功 布 一常得四功 二月 三月 八月 九月 為中功 一常得五功 十月 十 一月 十二月 正月 為短功 一常得六功 等 並由 少府 及 將作 實施 營造工程 在 唐六典 卷二十三的 將作監 中提到 掌供邦國修建土木工匠 之政令 分別改名爲繕工監和營繕監 此外除了公共的建築工程之外 天聖營 繕令 也規範了民間私有建築的管理 如在 私第宅條 中提到的 凡私第宅 皆不得起樓閣臨視人家宮內有營造及修理皆令陰陽寮擇日 因此可以藉由 天 聖營繕令 中的整個唐代對於營繕體制的架構 來瞭解唐代甚至於宋代對於官方 的公共工程建設與修繕的整體架構思維及與此相關的專業部門運作 此部分關於 天聖營繕令 的條文內容 研究者牛來穎作了相當細緻的研究78 而 天聖 營繕令 甚至影響到受唐化致深的日本其 養老營繕令 79 3 宋刑統 重詳定刑統 80中關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之解析 國 egch 宋刑統 是兩宋第一部成文法 在宋史藝文志中提到 刑統 有兩種 一 是張昭 顯德刑統 二十卷 即 大周刑統 一是竇儀 重詳定刑統 三十卷 宋太祖命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 與權大理少卿蘇曉 大理正奚嶼 大理承 張希遜 一作張希讓或張希護 及刑部大理法直官陳光又 馮叔向等共同撰集刑 牛來穎 原載 中日者論中國古代城市社會 井上徹 楊振紅編 三秦出版社 2007 年 5 月 頁 古瀨奈津子 高丹丹 孫愛維譯 日唐營繕令營造關係條文的檢討 法制史研究 第十六 期 關於 宋刑統 的版本 目前所知有三 一是明朝鄞縣 浙江寧波 范欽天一閣藏本 即烏 絲闌宋鈔本 因是海內孤本 未見通行 二是民國七年 公元一九一八年 國務院法制局重 校天一閣本 由北洋政府法制局局長方樞率參事張名振 鍾賡言 邵從恩 金保康 程樹德 林蔚章等校訂 以下簡稱局本 三是民國十年至十一年 公元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 吳興 浙江湖州 劉承幹嘉業堂重校天一閣本 名 嘉業堂叢書刑統 以下簡稱嘉業堂本

38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律 建隆四年 西元九六三年 七月 重定刑統告成 與進刑統表一併奏報 八 月太祖下詔模印頒行 以其撰於宋初建隆期間 又稱 建隆重詳定刑統 但是 此書並非建隆一朝之典 而是有宋一代終世不廢的大法 故此 今傳本名 宋刑 統 81 宋刑統 的體例 仿照唐末的 大中刑律統律 後唐的 同光刑律統 類 和後周的 顯德刑律統類 而制定 其律文承襲了 唐律疏議 82 雖然 宋刑統 的主體承襲自 唐律疏議 內容大致和唐律相似 但隨者 社會經濟的發展 並沒有完全停留在三百年前唐朝的律文及其適用 而是隨著宋 代自身時代的需要而做出調整及修正 沈家本也說 律文與 唐律 頗有異同 也 83 其律目十二篇 同 唐律疏議 即 一 名例 二 衞禁 三 職 制 四 戶婚 五 廐庫 六 擅興 七 賊盜 八 鬥訟 九 詐偽 十 雜 十一 捕亡 十二 斷獄 而關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的是在第十六卷的 擅 興 和第二十六卷及二十七卷 雜律 三篇律目中的部分律文 其中篇名及位置皆與 唐律疏議 相同 將律條整理如下 征人冒名相代 國 重詳定刑統 卷第十六 擅興律 九門 律條二十四並疏 1 擅發兵 調發雜物供軍 2 給發兵符 揀點征人衛土 3 大集校閱 乏軍興 征人稽留 告賊消息與間諜通 4 主將不固守城 臨陣先退 私放征防人還 5 巧詐避征役 鎮戍犯罪 6 出給戎仗 鎮戍番代 7 興造料請 工作不如法 8 私有禁兵器 9 役功力採取不任用 差遣丁夫雜匠及私役吏 "擅興律"共九門二十四款律文 此律名為"擅興" 內容卻大部分與軍事活動 與軍事法律 這可能是宋代剛結束五代十國紛亂的時代關係著趙宋王朝的軍政大 局有關 其中與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有關的只有兩條 興造料請 工作不如法 及 役 工力採取不任用 差遣丁夫雜匠及私役使 這裡與 唐律疏議 卷十六的 擅興 中關 於工程的規定 240 興造不言上待報 241 非法興造 242 工作不如法 244 功 力採取不任用 245 丁夫差遣不平 246 丁夫雜匠稽留 247 私使丁夫雜匠 興 建工程需要申報 需符合一定的工程作法 並且違反後會衍生相關的罰則 除了 個別要避諱的字外 內容和唐律竟然基本一致 完全沿用 唐律 的規定 可見 唐律對於 宋刑統 巨大影響 下面節錄了部分有關 興造料請 與 工作不如法 egch 81 薛梅卿點校 中華傳世法典 宋刑統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點校說明 82 其律文只是 唐律疏議 的翻版 除 折杖法 外很少變動 但其收集了唐朝開元二年 714 年 到宋朝建隆三年 962 年 近 150 年間的敕 令 格 式中的刑事規範 根據需要選出 209 條 包括 起請 32 條 附於律文之後 與之並行 這是 宋刑統 與 唐律疏議 的 重要區別 其篇目 仍與唐律一樣 共 12 篇 502 條 不過在每篇下設有 門 合計 213 門 資料來源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寄簃文存 清 沈家本撰 83 25

3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在 宋刑統 的規定 興造料請 工作不如法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而不言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各計庸 坐贜論減一 等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各倂計 所違贜 庸 重者 做贜論減一等 本料不實 料者坐 請者不實 請者坐 疏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而不言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各計庸 坐贜 論減一等 議曰 修城郭 築堤防 興起人功 有所營造 依營繕令 計人功多少 申尚書省廳報 始合役功 或不言上及不待報 各計所役人庸 做贜論減一等 其庸倍 論 罪止徒一年半 又雲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各併計所 違贜庸 重者 坐贜論減一等 注雲 本料不實 料者坐 請者不實 請者 坐 議曰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謂官有營造 應須市買 料請所須財物及料 用人功多少 故不以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國 而另外與工程相關的規定則在雜律第二十六卷 84的 營造舍宅車服違令 侵巷街阡 85 陌 占固山野之利 及雜律第二十七卷 的 不修提防 盜決隄房 這兩個律文的內 容 基本上也是與 唐律疏議 中的雜律(卷第二十六 403 舍宅車服器物違令 卷第二十七 424 失時不修隄防)中的規定大同小異 連違反律文時候的處罰 量刑程度都是延續唐朝的規定 其中對於 營造舍宅車服違令 的律文提到 議 曰 營造宅舍者 依營繕令 王公已下 凡有舍屋 不得施重拱 藻井 車 者 儀制令 一品青油纁 通幰 虛偃 服者 衣服令 一品袞冕 二品鷩 冕 器物者 一品以下 食器不得用純金 純玉 墳塋者 一品方九十步 墳高一丈八尺 石獸者 三品以上 六 五品以上 四 這裡亦 提到唐代的 營繕令 儀制令 衣服令 由此看出唐代關於建築管理及工 程營造的相關規定同樣持續的用在宋代 自宋朝的法活動開始 宋太祖建隆三 年 962 年 由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等人奏請修訂法律 建隆四年 963 年 編成 宋建隆重詳定刑統 86 同年八月 謨印頒行 到崇寧二年 1103 年 egch 重詳定刑統 第二十六卷 雜律 十四門 律條三十四並 疏令格敕條十七 起請條一 1 坐贜 2 國忌私忌 3 私鑄錢 4 走車馬傷殺人 彈射傷殺人 施槍作坑穽傷殺人 5 醫藥故誤傷殺人 丁匠防人疾病請給醫藥 6 受寄財物輒費用 公私債負 官吏放債 7 錯認 良人為奴婢子孫 8 博戲賭財物 9 營造舍宅車服違令 侵巷街阡陌 占固山野之利 10 犯夜 11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12 剩給傳送 不應入驛而入 13 諸色犯姦 良賤相所生男 女 14 校斗秤不平 器物絹布行濫短狹 市價不平 重詳定刑統 第二十七 雜律 十二門 律條二十八並疏 令式敕條八 起請條二 1 市眾中故相驚動 2 不修提防 盜決隄房 3 官船私載物 行船茹船不如法 4 失火 倉 庫內不得然火 非時燒田野 故燒公私舍宅蠶簇五穀財物積聚 見火不告不救 水火有所損敗 5 棄毀大祀神御物及丘壇 棄毀寶符節印製書 6 私發官文書印封 7 主守官物亡失簿書 8 食官私瓜果 9 棄毀官私器物樹木 毀人碑碣廟主 10 停留軍器不輸 棄毀亡失備償 11 地內得宿藏物 得闌遺物 12 違令及不應得為而為 重詳定刑統 為中國歷史上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963 年 由於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 個混亂的五代十國 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 而是沿用了後周的 刑統 名稱 結果就有了特殊的 宋刑統 後來 由大理寺刻板印刷發行全國 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

40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頒行的第一本論述建築工程做法的官方著 營造法式 中間歷經了 140 年的 時間 雖然從 重詳定刑統 內容的律文規定 無法看出宋代因其自身的社會經 濟發展 其在建築工程管理上有重大差異的發展 但中國傳統建築的發展在經過 宋代的沈澱洗鍊後 也將唐式建築發揚光大 4 大元通制 與 經世大典 中關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的規定 A 關於 大元通制 僅存通制條格 成吉思汗在 1206 年建大蒙古國後頒行由諭旨轉變成法律的 大劄撒 而 後在治理漢族農業社會時借助於金 泰和律 而後忽必烈頒行新條格 至元 八年 1271 二月 忽必烈頒布了當時尚書省奏定的條畫 同年 11 月 宣佈建 國號為大元的同時 禁行金 泰和律 至元二十八年 1291 忽必烈命刻版 頒行 至元新格 87 共十章 其中與建築營造有關的是 倉庫 造作 兩章 至 元新格 在此只是 格 較為簡單 尚無比擬或類似 唐律 那樣的律條 元成 宗鐵穆耳大德四年 1300 二月 何榮祖選定三百八十條 即為 大德律令 88 至治三年 1323 英宗 碩德八剌 制訂 大元通制 89 頒行天下 其中凡 二千五百三十九條 內斷例七百一十七 條格千一百五十一 詔赦九十四 令類 五百七十七 元史 英宗紀二 是一部完整有系統的法典 而非是原來 的 至元新格 的修改增補 元朝修訂的第一部完整法典的編纂 國 大元通制 目前大部分已經失傳 據元人沈仲緯所撰 刑統賦疏 90的記 刻板印行的法典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至元新格 忽必烈命何榮祖編定 元史 記載 至元二十八年 1291 五月丁巳 何 榮祖以公規 治民 御盜 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 名曰 至元新格 忽必烈命刻版頒行 使百司遵守 至元新格 全文已佚 但我們還可從存世的 通制條格 和 元典章 見到 它的九十六條內容 元人徐元瑞所撰 吏指南 在解釋 格 的時候曾列出十章 公規 選 格 治民 理財 賦役 課程 倉庫 造作 防盜 察獄 資料來源 白壽彝總主編 陳 得芝本卷主編 中國通史 第八卷中古時代 元時期 上冊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根據 元史 何榮祖傳 大德律令 並沒有頒行 大元通制 是繼 至元新格 之後元朝政府頒布的第二部法律 內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 年 1316 年 之前元朝歷代帝王發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聖旨條畫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 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 大元通制 大部分已經失傳 目前只有條格的一部分倖存於世 名為 通制條格 內容包括元太宗六年 1234 年 [2]到元仁宗延祐三年 1316 年 80 多年間 元朝官方頒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聖旨條畫 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 史實多 為 元史 所不載 大元通制 共八十八卷 共有 2539 條 其中斷例 717 條 條格 1151 條 制詔 94 條 令類 577 條 仿唐 宋律篇目 分為 名例 衛禁 職制 祭令 規 軍律 戶婚 食貨 大惡 奸非 盜賊 詐偽 訴訟 鬥毆 殺傷 禁令 雜犯 捕亡 恤 刑 平反等 20 篇 其主要內容保存在 元史 刑法志 內 維基百科 大元通制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刑統賦疏 上所列條格篇目 無疑就是 大元通制 條格的篇目 這二十七個篇目與唐貞 觀令 永徽令 開元七年令 開元二十五年令的三十三個篇目相比較 有二十二個是相同的 個別的用詞不同但含義一致 與現存金泰和律令的二十九個篇目相比較 更有二十五個是 相同的 所以 大元通制 條格的基本內容正是唐 金法典體系中的 令 不過除了 令 條 格還包含了原來 格 和 式 的內容 可以這樣說 條格實際上是把唐以來的 令 格 式 混 合在一起了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egch 27

4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載 大元通制 的條格共有二十七個篇目 祭祀 戶令 令 選舉 宮衛 軍防(原文作房 今改正) 儀制 衣服 公式 祿令 倉庫 牧 關市 捕亡 賞令 醫藥 田令 賦役 假寧 獄官 雜令 僧道 營繕 河防 服制 站赤 榷貨 現存的部分的條格稱為 通制條格 共二十二卷 653 條 包括十九個 篇目 卷二至卷九為戶令 令 選舉 軍防 儀制 衣服 卷十三至卷二十二 為祿令 倉庫 廄牧 田令 賦役 關市 捕亡 賞令 醫藥 假寧 卷二十七 至卷三十為雜令 僧道 營繕 失缺祭祀 宮衛 公式 獄官 河防 服制 站 赤和榷貨八目 因此現存的 通制條格 91 其內容為元太宗六年 1234 年 到元仁宗延 祐三年 1316 年 80 多年間元朝官方頒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聖旨條畫 律令格 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92 因此由其中所保存下的 營繕 篇 卷三十 仍可以反映出元代對於建築工程管理規定的基本面貌 並由此可以瞭解到元代社 會生活的對於許多公共工程建築管理方面的不少具體內容 郭成偉在 大元通制 條格點校說明 認為 大元通制條格 不但保留了本民族法律傳統習俗乃至 語言習慣 而且融彙了唐 宋各代的法律內容 並適應元朝社會生活變化的需要 制定而成 具有鮮明的特色 93因此劉志松在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94中亦 認為 元典章 及 大元通制條格 有 營繕 與 唐律疏議 宋刑統 相比 字數大為增多 但多因蒙元語言所致 基本內容無大異 其條文規定的 內容 建築工程行施工管理 監造 方面 監造的責任 工作內容 材料的選用 規定的也做了不少實際在執行上的規定 比如在 營繕 篇的造作提到 國 諸營造皆須視其時月 計其工程 日驗月考 毋使有廢 惟夫匠病疾 雨 雪妨工者除之 其監造官仍須置簿常切拘檢 當該上司時至點校 不致虛延日月 久占夫工 諸局分造作局官每日躬親遍歷巡視 工部每月委官點檢 務要造作如法 工程不虧 違者隨即究治 其在外局分 本路正官依上提點 每季各具工程次第 申宣慰司 移關工部照會 工部通行比較 季一呈省 比及年 終 俱要了畢 毋致虧欠 行省管下局分准此 諸營建官舍 其所委監造人員皆須躬親指畫 必要每事如法 一切完牢 若歲月不多 未應損壞而有損壞者 並將監造人員 當該工匠檢舉究治 91 egch 目前僅存的明寫本 通制條格 殘卷 共二十二卷 1930 年由國北平圖書館影印出版 元 代條格 大體上相當於唐 金兩代法律體系中的令 是元代在民事 行政 財政等方面的重要 法規 雖然其中不少條款形式上屬於臨事制宜的個別指令或記錄公文 但它們作為單行法也具 有普遍的法律效能 <通制條格>校注 中華書局 2001 年出版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92 宋濂 字景濂 號潛溪 又號玄真子 諡文憲 浙江省浦江縣人 明初大臣 文家 史家 方孝孺之師 曾任翰林 修 元史 曰 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 已 元史 刑法志序 中華書局 1976 年版 第 2604 頁 93 郭成偉點校 大元通制條格點校說明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序言頁 94 劉志松 歷代 工律 源流考釋 江蘇警官院報 第 27 卷第 2 期 2012 年 3 月 28

42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這三條律文規定的是監造官在執行監造業務時所需遵行的規定及作法 包括 需依日月對於工程督導檢查 做成紀錄 以便上級來查 監造單位每日的工作內 容 每日躬親遍歷巡視 上級單位 工部 每月需要督導 每月委官點檢 並且需要依圖 按規定施工 必要每事如法 一切完牢 需要對於現代公共工 程的監造單位元 再執行監造的過程中 也是需要紀錄監造日報表及監造月報 表 或者監造單位至工地的督導記錄 以利日後上級單位元來做工程查核或督導 時可以查閱的紀錄 監造單位元需要嚴格督促施工單位依圖說規範施做 諸造作物料須選信實通曉造作人員 審校相應 方許申索 當該官司體覆 者亦如之 有冒破不實 計其多少為罪 已入己者驗數追償 諸局分課定合造物色 不許輒自變移 有上位處分改造者 即以見造生活 比算元關 這裡規定了關於造作物的材料需要經過審核選樣 同樣的現代的公共工程材 料的選樣是需要經過監造單位的審查核可及機關的備查 而材料經過選樣 審核 後 不能私自變更 現代的公有建築同樣是需要經過變更設計的程式 方能更改 經審核過的材料 國 諸造作官物 工畢之日 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 須限拾日呈 解還官 限外不納者 從隱盜官錢法科 B 關於 經世大典 95中的 工典 egch 對於多餘的物料需還官方 相對於現代的工共工程則在工程結算時 施做數 量不足則有追減的規定及作法 為元代官修政書 其成書後僅有抄本 並未刊行 其內容體例 諸多參考 了 唐要會 及 宋會要 但是並增加的許多這兩者沒有的內容 其主要內容 分為十門 帝號 帝訓 帝制 帝系 治典 賦典 禮典 政典 憲典 工典 96 六典中又分若干子目 前四門由蒙古局修撰 後六門有虞集等修撰 其內容大多 來自元朝各有關機構的檔案 明初修元史的志 表 列傳多據此書 因此雖然書 已散佚 明永樂大典的殘卷中 保存了此書的少量內容 其中有關建築工程管理 相關的規定有關定在 工典 裡面 而工典篇分為宮苑 官府 倉庫 城郭 橋 樑 河渠 郊廟 僧寺 道宮 廬帳 兵器 鹵簿 玉工 金工 木工 摶埴之 工 石工 絲枲之工 皮工 氈罽 畫塑 諸匠二十二目 這些項目都是 唐要 會 及 宋會要 中所沒有的規範 且多是相關工程機關在執行這些類別的相關 元文宗至順元年(1330 年)由奎章閣士院負責編纂 經世大典全名皇朝經世大典 是元文宗 時期編撰的一部官修政書 趙世延 虞集等修撰 全書八百八十卷 目錄十二卷 附公牘一 卷 纂修通議一卷 經世大典 序錄 元蘇天爵編 元文類 卷四十 清光緒十五年 1889 江蘇書局刻本 29

4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建築工程時 所應遵守的流程及相關辦理方法 目前有存留下來 工典 中有關建築工程管理的的資料很少 都是從 永樂 大典 中在鈔出其中有 大元氈罽工物記 97 元代畫塑記 98及 大元倉庫記 99 也是因為如此 在關於 經世大典 工程法規範的研究及討論相對來說也非 常少 C 關於 元典章 中的工部 元典章 原稱 大元聖政國朝典章 右圖 出版於元英宗在位後期 1322 年 1323 年期間 前集共 60 卷 其內容分為 1 詔令 一卷 2 聖政 二卷 3 朝綱 一卷 4 台綱 二卷 5 吏部 八 卷 6 戶部 十三卷 7 禮部 六卷 8 兵部 五卷 9 刑部 十九卷 10 工部 3 卷 共十類 內容始自元太宗六年 1234 年 訖 於元英宗延祐七年 1320 年 十一月 元仁宗於延 祐七年正月去世 元英宗於延祐七年三月即位 各 大類之下又有門 目 目下列舉條格事例 每目分若 干條格 元典章 前集和新集共計 81 門 467 目 2391 條 100目前通行本主要有兩種版本101 一種是 元代坊刻本 另一種 是沈刻本 國 圖一 大元聖政國朝典章 其中與建築工程管理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工部的三卷裡面 總共有 84 條的相 關公文文書 其在工部卷 一開頭即為有關 造作工役 的相關規定 其內容 為 雜造生活合併起解 至治二年抄到延祐元年閏三月 日 江西行省唯中書 省咨工部 呈照得各處行省並腹裏路 分年例額 造軍器雜造生活多寡不同 成 97 egch 大元氈罽工物記 一卷 輯自 經世大典 工典 中 氈罽 目 文氏從 永樂大典 卷一三 三四五鈔出 此卷內容 足窺當時工藝大略 98 元代畫塑記 一卷 輯自 經世大典 工典 中 畫塑 門 原由徐松從 永樂大典 卷一八 二八七鈔出 由文氏過錄 此卷詳載畫塑所用材料 足資考證 99 大元倉庫記 一卷 輯自 經世大典 工典 中 倉庫 目下 以上文氏從 永樂大典 卷七 五一鈔出 100 關於 元典章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101 元代坊刻本 目前現存最早的版本 元代福建建陽書坊所刊刻 民國十四年 1925 年 發現 於北京故宮博物院 現藏於臺北國故宮博物院 1976 年 台北國故宮博物院出版了元刊 本 元典章 的影印本 沈刻本 清光緒三十四年 1908 年 武進董綬金根據杭州丁氏所藏抄本 由法名家沈家 本作跋 北京法律堂刊行 世稱沈刻本 2011 年 3 月 中華書局和天津古籍出版社聯合出版了 元典章 點校本 全書一共四冊 由元史家陳高華 張帆 劉曉 黨寶海 點校 維基百科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30

44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造了 這裡可以看的出來在這 84 條的工部規定之內 也包含了跟軍事 器物等相關的規定 而有關工程建築管理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由於元朝政權的 是由蒙古人執政的特殊性 其文體部分地方是由蒙古語翻譯過來的獨特譯文 亦 可以由此看出蒙古人在對於工程建築相關規定的時其風俗 政教的特殊地方 關於 大明律 明會典 與 工部廠庫須知 A 大明律集解附例 工律中關於建築管理之解析 大明律 103其全名為 大明律集解附例 是中國明代法令條例 1367 年 依據 唐律 編修法律 同年年底 律令修成 計令 145 條 律 285 條 其間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 於洪武三十年 1397 年 五月 才將 大明律 正 式頒發 作為各級行政機關部門的依據 共 460 條 共分 30 卷 有 名例律 一卷 吏律 二卷 戶律 七卷 禮律 二卷 兵律 五卷 刑律 十一 卷 工律 二卷 其中 工律 十三條 其 營造 包括 擅造作 虛費工力採取 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緞疋 造作過限 織造違禁龍鳳紋緞疋 修理倉庫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九條 河防 包括 盜決河防 失時不修堤防 侵 佔街道 修理橋樑道路 四條 其主要內容有如下幾點104 國 ①凡軍民官司有所興造 應報告上級批准 不經批准而非法營造者 各計所 役人數計工錢坐贓論 ②營造計料 申請財物及人工不實者 笞五十 若財物和人工已費 各並計 所損財物價及所費雇工錢 重者坐贓論 ③凡役使人工 採取木石料及燒磚瓦之類 虛費工律而不堪用者 計所費雇 工錢坐贓論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損壞 備慮不謹而誤致人死亡者 以過失殺 人論 工匠 提調官各按應承擔的責任論罪 ④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緞匹質量粗糙不合格 者 各笞五十 若不堪用及應再返工改造者 各並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罪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按應承擔的責任論罪,其他 有關官吏按責任大小論處 都必須賠償官府損失的物價 工錢 ⑤凡造作局院的頭目工匠多領物料歸己者 計贓以監守自盜論罪,追物還 egch 田中謙二 元典章 中蒙古直譯體文章 東方報 京都 年 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 是承 元典章 其與 唐律 面目已不盡相同 在內容 上也較 唐律 有許多變更 又增加了 奸黨 一條 這是前代所沒有的 在量刑上大抵是 罪輕者更為減輕 罪重者更為加重 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 後者主要指對謀反 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 不准 奸黨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德政 等 反映了明朝初 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 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洪武十八年還頒行 大誥 次年又頒 大誥 續編 三編 二十一年又頒賜 大誥武臣 維基百科 章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關於 工律 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31

4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官 官吏知情不舉與同罪,過失者減三等 ⑥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己物料送官局帶造緞匹者 杖六十 緞匹入官 工匠 笞五十 官吏知情不舉與同罪 過失者減三等 ⑦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 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 緞匹入官 機戶及挑 花 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⑧凡各處每年規定製造的緞匹 軍器 工匠過期不納齊足者 以所造數十 率 一分笞工匠二十 每一分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官吏若不依期調撥 物料于工匠者 局官笞四十 提調官吏減一等 不論處工匠 ⑨凡各處公廨 倉庫 局院系官房舍 如有損壞 該負責官吏要隨即報告有 關機構修理 違者笞四十 若因而損壞官物者 除依律科笞四十之外 並賠 償所損之物 若已移文報告有關機構者 論處有關機構官吏 1 關於建築許可 在大明律工律-營造所規定的擅造作 延續了唐律中的 興造不言上待報 及 非法興造 兩條的主要內容 這裡有了初步的建築管理的 建築許可 制 不過在纂註裡提到 此條專指官司若民間則在禮律服舍違式條 所以本條是以 官方建築為主 至於民間之私有建築則回到大明律裡面的禮律做規範 不過這裡 提到的官方建築物的類型舉例了如 倉庫公廨 官舍 校橋樑以及後面又提到 的城垣 並無逐一列舉了所有需要申報的項目 而在大清工部則例則逐一將官方 建築物以列舉的方式明訂相關規則 因此這裡所舉的 倉庫公廨 官舍 校橋 樑 城垣 因該只是概括性的列舉 只有以這五種為限 而在我國建築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 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 供個人 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及第 7 條 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為營業 爐 水塔 瞭望臺 招牌廣告 樹廣告 散裝倉 廣播塔 煙囪 圍牆 機 械遊樂設施 游泳池 地下儲藏庫 建築所需駮崁 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 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 昇降設備 機械停車設備 防空避難 設備 汙物處理設施等 則是採表列明訂所需申請的項目 國 egch 在違反擅造作的處罰 除了罰金之外 亦有笞 杖 徙三種刑罰 到了現代 建築法的違反建築許可 除了有違反行政法會有罰金之外 並且在第 9 條規定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 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 止不從者 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中訂有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初步查了一下過往 的判決書發現還不少人因為違章建築 經過勒令停工而又擅自復工 因而被處以 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 緊急應變措施 32

46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對於應申上而不申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的情況中訂有因為事勢所不容緩的 緊急條款 因而可以先修理再補申報的阻卻違法事由 而事勢的緊急狀況則由主 管機關自行斟酌判斷 猶如我們對於天然災害也訂定了許多緊急工程處理規定 如 農田水利會辦理天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經濟部水利署天然災害緊急工 程處理要點 臺北市政府防救天然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工程授權處理要點 臺中 縣工程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作業要點等 而這些要點亦讓各地方依其當地的實 際情況處理 3 關於 造作不如法 例文內容 凡造作不如法者 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段疋麤糙紕薄者 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 改造者 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重者坐贓論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 為罪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國 在唐律卷第十六擅興即規定有 工作不如法 唐律疏議中提到 工作 謂在官司造作 輒違樣式 有不如法者 大明律這裡的造作即是唐律所稱之 工 作 並且在這裡做了更詳盡的規範 不過原則上大致相同 這裡的造作並不只 有單指稱建築或營造物 凡是房屋 器皿 織造 軍器 弓 箭 刀之類 所 以大明律的 造作 的種類涵蓋了現在所謂的工藝產品 蓋因為傳統製造業是以 匠 為主之工藝生產 而所謂的 不如法 在大明律纂註提到 不如法只是 不好其物尚堪用不必更造 與唐律中的 不任用及應更作者 這裡指稱的皆是 品質而言 並且有程度的分別是其物尚堪用 還是不堪用 並且會因為其物是御 用 加二等 還是軍器而刑罰上會有不同程度的加重處罰 因為這兩者實際影響 到的是執政者的統治權 至於程度上的判斷則依個案而定 並無進一步的規範實 際判斷標準 至於唐律疏議中提到的 輒違樣式 有不如法者 這裡的 輒違 樣式 應該非唐律卷第二十六雜律中的 舍宅車服器物違令禮律服舍違式條 其所稱的應該是指依造一般的工藝成規或作法 關於房屋的一般規定 雖然在既 有文獻中對於唐代與明代在建築技術的記載並沒有像宋代的 營造法式 105及清 代的 工程做法 106留有完整的史籍資料 但由唐律與大明律中皆有關 造作 工 作 不如法 的規定 可以大膽的判定唐代其民間或官方應有相當程度的技術規 範可資遵循 或者明代是參考宋代的 營造法式 來做判斷 egch 在刑法第 193 條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 違背建築 營造法式 是中國第一本詳細論述建築工程做法的官方著作 此書於宋元符三年 1100 年 編成 崇寧二年 1103 年 頒發施行 由將作監少監李誡所作 書中規範了各種建築做法 詳細規定了各種建築施工設計 用料 結構 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清工部於雍正十二年頒行 工程做法 有些人亦稱為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後又於乾嘉年間 邊篡過 欽定工程則例 工部續增做法則例 33

4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術成規 致生公共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 中的 違背建築術成規 則相當於大明律中 造作的不如法 而何謂的 建築術 成規 現行法中並沒有明確的定義 除了營建署所明訂 建築技術規則 之外 在實務的判例中 亦可以看到法官參考專家者甚至是一般民間的營造業的工程 習慣 慣例 但主要還是法規所明訂為主要依據 再違反 造作 工作 不如法 建築技術規則 的處罰罰則也是類似 古 代是以笞 杖 罰金 而現今則為自由刑及罰金處罰 由於在唐律或大明律所規 定的對象皆為官方建築物 因此受處罰人有些具有官吏背景 因此在處罰上亦多 加了有如現行法中 公務人員懲戒法 的規定 對於官吏做了降級處分 B 大明會典 工律中關於建築管理之解析 大明會典 是明朝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 明太祖仿 唐六典 的體 例而制定 明孝宗弘治十年 1497 年 以歷代典制散見於竹冊卷牘之間 百司 難以查閱 故敕儒臣分館編輯 至弘治十五年成書 武宗正德年間重校刊行 神 宗萬曆四年 1576 年 重修 至十五年 2 月成書 稱 重修會典 共 228 卷 大明會典 以六部官職為綱 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實例 在每一官職之下 先記載有關的律令 再載事例 若無適當的律令 則只載事例 從其內容 性質 作用來看 是調整國家各級機關權力職責的行政法典 國 其中有關 工部 的規定在卷一百四十七 其中述明瞭關於工部的職掌以及 下級單位 營繕 虞衡部 都水 及 屯田 四個清吏司 其中關於建築管理的部 分應該是在 營繕清吏司 所管理 開頭諸司執掌即載明 郎中員外郎主事 掌經營 興造之眾務 並掌管有關 內府造作 王府制度 及 儀仗城垣 egch C 工部廠庫須知 107中關於工官行政部門運作的相關規定 工部廠庫須知 全書 12 卷 是由何士晉主編在明代中葉 萬歷年間 頒 佈關於建築的官書 其中規範了許多關於建築工程公部門運作的工官制度 詳細 的規範了每個部門 各司的職務範圍及工作內容 亦可作為 明會典 中的補充 規範 與宋 營造法式 和清 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之不同的是 內容除了部分 的技術規範層面規定外 較重於公共工程行政體系運行的制度 從其編纂者何士 晉 惟是將作繁興 物力茲匱 法無定守 人有幸心 廠庫之事非親歷則不知 主編者為何士晉 當時擔任工科給事中 據 明史 記載 何士晉 字武莪 宜興人 生 年不詳 卒于天啟五年 1625 萬歷二十六年 1598 考中進士 工部廠庫須知 敘 中 自稱 戊申受事 則何應該是在萬歷三十六年 1608 開始擔任工科給事中的 何士晉以外 參與編纂本書的還有一批工部的郎官 主事和都察院的監察御史 官嵬 工部廠庫須知 淺析 兼及明代建築工官制度勾沉 新建築 2010 年第 02 期

48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其難 胥役之奸 愈提防則轉覺其甚 臣今督造各項文冊循例奏繳 108 可以看出 工部廠庫須知 的制訂是為了建築工程的防弊及浪費公帑而定出一套 政府部門的運作機制 其中跟官方建築工程較為相關的是關於工部下轄的 營繕司 的相關規定 主導著整個官方建築的營建工程事項 營繕司設有郎中一員 正五品 員外郎 主事 司務等若干員 主要的營造執行機構為營繕所 設有所正一員 正七品 所副二員 所丞二員 武功三衛 經歷等官 並對於所屬的相關建築材料及原物 料的供應廠 如 三山大石窩 修理京倉厰 琉璃黑窰廠 神木廠兼磚廠 山西 廠 制訂出相關的管理制度 各廠的員額編定及原物料定價規則 用以方便官方 建築工程的執行時的遵行 三 關於官方之建築營造技術規範 國 在建築營造的管理上 除了制度面上的行政流程規範 確保官方建築在建造 的申請及預算皆符合規定之外 另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則是與安全與技法有關的技 術規範的規定 在歷史上由官方頒佈的技術規範並不多 1 關於 考工記 周禮冬官109 是中國現存最早的關於手工業技術的國家規範 記述官營手工業110各工種規 範和製造工藝的文獻 成書於春秋末 戰國初111 從小地方如 衣冠 陳設 大 到於政治 軍事等制度皆有 全文約 7100 多字 記述了木工 金工 皮革 染 色 刮磨 陶瓷等六大類 30 個工種的內容 其中 6 種已失傳 後又衍生出 1 種 實存 25 個工種的內容 反映出當時中國所達到的科技及工藝水準 並解紀錄著 當時先秦的數 地理 力 聲 建築等多方面的知識和經驗112 其中 內容涉多關於先秦時代的制車 兵器 禮器 鐘磬 練染 建築 水利等手工業 等技術 並記載了一系列的生產管理和營建制度113 比如對於工程管理的概念 egch 參見 工部廠庫須知 329 頁 周禮 又稱 周官 或者 周官經 全書的定型是在戰國時期 從書名來看應該是記載 周代官制的書籍 但內容卻與周代官制不符 可能是一部理想中的政治制度與百官職守 周 禮 內容六篇分載天 地 春 夏 秋 冬六官 記古代理想官制 其中冬官已亡佚 河間 獻王劉德便取 考工記 補入 劉歆校書編排時改 周官 為 周禮 故 考工記 又稱 周禮 考工記 或 周禮 冬官考工記 東漢經家鄭玄註解 周禮 最早註解 考工 記 鄭玄注 百工司空事官之屬 監百工者 唐虞已上曰共工 考工記 所記都是官工 根據郭沫若考證 考工記 作者是齊國人 因為書中用的是齊國度量衡 齊國地名和齊國 方言 關於考工記 參考網路資料 網路查詢 日期 2013 年 11 月 戴吾三 考工記圖說 山東畫報出版社 2003 年 35

4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凡溝防 必一日先深之以為式 裡為式 然後可以傅眾力 因此在 溝防 這個 工程中 必須計算以每日每工 來計算出整個工程所需的工期及人力 並對於部 分的工種詳細記載了其工程要求及施工經驗 其內容概述為 國家有六種職業 王公 士大夫 百工 商人 農夫 女工 攻木之工七 輪 輿 弓 廬 匠 車 梓 攻金之工六 築 冶 鳧 栗 段 桃 攻皮之工五 函 鮑 韗 韋 裘 設色之工五 畫 繢 鍾 筐 荒 刮摩之工五 玉 櫛 雕 矢 磬 搏埴之工二 陶 瓬 2 宋代李誡的 營造法式 114 國 營造法式 是第一本由官方頒佈 對於建 築工程做法詳細論述的著作 其影響著之後明清 的中國傳統建築甚钜 由當時北宋的將作監少監 李誡 於宋元符三年 1100 年 編成 崇寧二 年 1103 年 頒發施行 崇寧二年欽定李誡重 修 營造法式 崇寧四年刊行於開封府 後世 稱為崇寧刊本 全書共有 34 卷分為 5 個部分 共 356 篇 3555 條 書中規範了各種建築做法 詳細規定了各種建築施工設計 用料 結構 比 例及工時計算 將設計與實務上的施工經驗昨一 結合並制訂出規範 egch 圖二 營造法式 其中各卷的內容分述如下 參考注 卷 總釋 總例 內容為對不同形式 類型的建築物及構件 的名稱 專業用語 做統一的名辭解釋 2 3 卷 壕寨及石作 卷 大木作 材 鬥栱 昂 鋪作 平坐 梁 闌額 柱 陽馬 棟 柎 椽 簷 舉折 卷 小木作 板門 格子門 烏頭門 軟門 5 12 卷 雕作 旋作 鋸作 竹作 6 13 卷 瓦作 泥作 7 14 卷 彩畫作 8 15 卷 磚作 窯作等 13 個工種 並規定不同等級的建物可以選用的 營造法式 資料出自 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50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材料 以及不同工項間的材料的模矩及作法 卷 規範不同等級建物時各工項的工時計算方法 卷 規範各工項的作法的材料計算及品質管制 卷 規範各工項及做法的各種詳圖 為明清的的中國傳統建築制定做出一套在設計及施工技術上完整且詳細的 規範紀錄 其詳細的建築工項的單價分析對清代頒佈的 工部則例 亦有重大的 影響 3 工部廠庫須知 中關於建築工程技術的規範 明代 工部廠庫須知 中除了有相當大的部分規定了關於工部轄下工官的相 關官員 公務員 的職責及運作流程之外 也制訂了許多關於建築工程的技術規 範 並作為在傳統中國建築上連接著宋代技術規範 營造法式 和清代的技術規 範 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和工部則例 的官方技術規範文獻紀錄 雖然 工部廠庫 須知 是針對工官的行政部門的體系做一完整的規章制度 如轄下的四司 營繕 司 虞衡司 都水司和屯田司 但是由於需要詳細的訂出不同建物樣式 不同 的工種樣式作法 才能仔細的訂定出統一標準的材料單價分析以及工時分析 而 訂定這些標準的原意當然是為了使整個工官體系的各部門 在實際執行建築個案 的時候 有一定的標準作業流程可以依據 而且可以防弊及浪費公帑 因此在制 定這些標準時同時也是訂定出其明代官方建築的設計及施工時的技術規範 國 在 工部廠庫須知 中為了預算編列的準確及有統一的標準 對於工匠制度 及工匠的工時及工價分析也做了制度性的規範 從建築材料的原物料生產方面 如 對於石材的開採的方式 開採工人的工資 到各種不同工種 工相的尺寸 用料都做出了詳細的規範 在官嵬115對於工部廠庫須知的研究探討中提到 修 理用磚灰規則 中保留了當時城牆的構造資訊 重城每闊一丈 高 45 層 磚 每層用磚 7 塊 進深 4 層共用磚 1264 塊 都城 1 丈抵重城 4 丈 欄馬牆為 15 層磚高 雙面組砌 1 丈用磚 215 塊 燒造工程所需琉璃瓦料和磚料 書中 載有各樣磚瓦件的詳細尺寸和用工數 以及有關工時的配置 開採石材 一 般一匠三夫 砌築城牆 一般一匠配夫二 三名不等 雖然 工部廠庫須知 在全書偏重在公部門中工官體系的制度運作面 但由這些實務上的運作系統及制 度也確實可以解讀出一些公有 官方 建築的技術層面上的作法及規定如 皇極 殿吻一隻 十三塊 高一丈三尺五寸 計一百七十工 及殿均與其相同116 這 類型的規定均可以回饋及反應出明代對於官方建築上的技術性的規範 egch 官嵬 工部廠庫須知 淺析 兼及明代建築工官制度勾沉 新建築 2010 年第 02 期 參見 工部廠庫須知 37

5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四 建築營造技術專書 民間 關於民間的建築營造技術的專書不多 一則是也些已經失傳只有在一些著作 裡面有部分提到 如 木經 梓人遺志 有些是流傳已久並非由一人所著作 而是經由不同朝代經過許多人添加整理後的著作 如 魯班經 由於中國傳統 建築的營造技術並非普遍習的科 大部分仍限於師徒傳授或某一特定的派別 之間流傳 這些大概都是民間的建築技術專書遺留不多 且流傳不廣的原因 1 關於 木經 喩皓著 已失傳 木經 算是中國傳統建築歷史上的第一本以木構造專論的專業書籍 但已 失傳 其作者喻皓117為五代末宋初的木匠 可以北宋沈括118在 夢溪筆談 中 找到粗略的記載119 其中在第十八卷提到 木經 有可能的作者為喻皓 並對 木 經 概略敘述了內容將屋舍的分類 木構造建築各部分的尺寸 比例以及本書分 為三卷等等 並且在 夢溪筆談 的 梵天寺木塔 這一篇中亦記載了 木經 的 相關資料 而李誡所編著的 營造法式 中的部分內容亦是參考 木經 上的資 料 國 2 關於明代的 魯班經 關於 魯班經 是這樣介紹的 這部書的的前身 是寧波天一閣所藏的明中 葉 約當成化 弘治間 1465 年 1505 年 的 魯班營造法式 現已殘缺不 全 天一閣本之後一百多年的萬曆本 更名 魯班經匠家鏡 或 工師雕斵正 式魯班木經匠家鏡 120 午榮編 成書於明代 是一本民間匠師的業務用書 全 egch 喻皓 北宋初年當過都料匠 浙東人 宋歐陽修 歸田錄 曾稱讚他為"國朝以來木工一人而 已" 資料出自 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沈括 字存中 浙江錢塘 今杭州市 人 北宋天聖九年 出生 西元 1070 熙寧三年 參加了王安石變法 西元 1075 熙寧八年 出使遼國 著名的傳世之作有 夢溪筆談 長興集 蘇沈良方 等 在 資治通鑒長編 中 尚有一部分他所撰寫 的 乙卯入國奏請 入國別錄 等資政史料 資料出自 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夢溪筆談 卷十八技藝 造舍之法 謂之 木經 或云喻皓所撰 凡屋有三分 去聲 自梁以上為上分 地以上為中分 階為下分 凡梁長几何 則配极几何 以為榱等 如梁長 八尺 配极三尺五寸 則廳堂法也 此謂之上分 楹若干尺 則配堂基若干尺 以為榱等 若楹一丈一尺 則階基四尺五寸之類 以至承拱榱桷 皆有定法 謂之中分 階級有峻 平 慢三等 宮中則以御輦為法 凡自下而登 前竿垂盡臂 后竿展盡臂為峻道 荷輦十二人 前二人曰前竿 次二人曰前絛 又次曰前脅 后一人曰后脅 又后曰后絛 未后曰后竿 輦 前隊長一人 曰傳倡 后一人 曰報賽 前竿平肘 后竿平肩 為慢道 前竿垂手 后竿平 肩 為平道 此之謂下分 其書三卷 近歲土木之工 益為嚴善 舊 木經 多不用 未有 人重為之 亦良工之一業也 明清時代 約 17~19 世紀 重要建築文獻 在台灣影印出版的 繪圖魯班經 原名 新 鐫工師雕斵正式魯班木經匠家鏡 內文署名 北京提督工部禦匠司司正午榮彙編 局匠所

52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書有圖一卷 文三卷 魯班經 介紹行幫的規矩 制度以至儀式 建造房舍的 工序 選擇吉日的方法 說明瞭魯班真尺的運用 記錄了常用傢俱 農具的基本 尺度和式樣 記錄了常用建築的構架形式 名稱 一些建築的成組佈局形式和名 稱等 元朝的 梓人遺志 元朝的民間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技術著作為 梓人遺志 作者為薛景石122 大約是在元中統二年 1261 的時候定稿 其內容為關於木工技術與紡織技術 因在元代未能刊行 流傳不廣 大部分內容已失傳 其內容可散見於 永樂大典 123 載於 永樂大典 卷一八二四五 匠 字部的摘抄本 但亦不完整 第三節 清代建築管理制度之相關史料 政 治 大 國 一 清代建築與營造的法規範 整個中國傳統建築管理體系由秦漢的初期發展 經過 唐律 營繕令 的 初步架構的制訂 經過宋元兩朝的 宋刑統 元典章 大元通制 的延續 明代將建築管理規範獨出一個工部的專門體系 並且又制訂了 工部廠庫須知 來補充建築管理與建築技術規範 起初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的法規範並無明顯的 分野 畢竟有些建築技術的的規範是由於便於行政管理的運作 預算編列 估價 驗收 而統一制訂出來的作業標準 或者是由禮制階層的關係而衍生出來的技術 規範 到了明朝宋朝經過 營造法式 魯班經 等建築專業技術的發展體系亦 相當成熟 所以清代可謂是在中國傳統建築法制史上 匯集了唐 宋 元 明前 代的法規範制度 其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的法規範可以說是相當成熟細緻 同樣 的由於傳統中國建築營造尚未在民間發展成專門行業 許多重要的建築工程仍著 重在官方建築 所以工官體系就顯的相對重要 這個部分在清朝亦是集各朝發展 的大成對於各個職務的職掌相互間的監督關係等制度亦非常嚴謹 egch 把總章嚴仝集 南京遞匠司司承周言校正 其人其職均不可考 當屬明末版的清代抄本 繪 圖魯班經 可考的早期版本是明代中葉的 魯班營造正式 但內容比 新鐫工師雕斵正式 魯班木經匠家鏡 要簡略許多 可見此書隨時間內容有所增添 非一人一時之作 應該是由 木匠收集一些相關知識編寫而成 以利觀覽引用 文化部 臺灣大百科全書 百度百科 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11 月 薛景石 字叔矩 河中萬泉 今山西萬榮 人 約 13 世紀中期 其中有元中統四年段成己序說 古攻木之工七 輪 輿 弓 廬 匠 車 梓 今合而二 而弓不與焉 可知此書內容包 括建築中的大木作 小木作及其他木工技術 永樂大典 卷 真門制兩卷 前一卷中有格子門 板門兩類製造法式 均收自 梓人遺志 39

5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就建築營造專門法規範的內容來區別 將清朝的建築營造相關的法規分為三 種類別 分別為行政實務上的管理規範及技法上的技術規範 雖然在清代行政管 理與技術規範仍有某種程度上的不容易完全區分 並將物料管理單獨分出一類 詳表五 物料管理在傳統封建政治體系下應屬於行政管理的一部份 但在目 前的文獻中 只有清代將物料管理獨出單獨規範 並依照不同的地區做出不同 的物價規範 如 山東省的 山東省物料價值則例 及廣東省的 廣東省物料價 值則例 在建築管理規範上 除了中央以及工部 包含在京與地方的相關建築 管理規範 之外 還有與皇室有關的相關工程 皇宮 陵寢 等 則有內務府的 專門管理的則例規定 而並且在建築營造的技術規範依照不同的工種或者特殊的 宮殿發展出許多詳盡的規範 在物料管理方面亦有內庭以及不同省分的規範 下 表本研究為將清朝的建築相關法規範加以份類整理 其中並參考了王世襄所主編 的 清代匠作則例 124中所收集到的各種項則例 築 相 關 法 規 範 政清 代 建治 大 分類 中央 大清例律 解釋令 大清會典 共五部,分五次編修 大清集解附例 讀例存疑 國 欽定工部則例 乾隆五十八年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工部工料則例 內務府125 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 總管內務府禦書處現行則 內庭宮殿畫工則例 內庭圓明園內工諸作現行則例 工部 萬壽山工程則例 圓明園內工則例 圓明園工程則例 圓明園轉輪藏開花獻佛木作則例 專案管理規範 建築營造 技術規範 工部 熱河工程則例 建築營造 管理規範 C 宮廷裝修則例 hegch 欽定工程作法則例 內務府 內廷工程做法 專案技術規範 惠陵工程備要 雍和宮做法清單 昌西陵做法清單 各項分工技術規 範 各項工程做法 垂花門遊廊方亭做法 大木做法 瓦作做法 城垣做法冊 清代匠作則例 王世襄主編的一套十卷清代關於土木工程 園林建設 城牆工程 河道 工程 軍器製造 以及佛作 金銀作 漆作等工藝的做法和成例的抄本影印集 王世襄從 1960 年開始收集 共收集到各種清代匠作則例 73 種其中有刊本 15 種和罕見的抄本 54 種 2000 年開始 由鄭州大象出版社陸續出版 現有 清代匠作則例 壹至陸卷 清代內務府的職責是 奉天子之家事 管理宮禁事務 其成員由內務府三旗 鑲黃旗 正 黃旗 正白旗 的 15 個包衣佐領 18 個旗鼓佐領 兩個朝鮮佐領 一個回子佐領和 30 個 內管領的包衣人及太監組成 其機構組織兼容了清初內務府和十三衙門兩種制度的內容和特 點 並最終形成了以七司三院為主幹兼轄其他 40 餘衙門的龐大的宮廷服務機構 清代內務 府是清代國家機構中職官人數最多 機構組織最為龐大的衙門 在維護清朝統治和專制皇權 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網路資料

54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物料管理 工部 物料價值 內務府 內庭物料斤兩尺寸價值則例 各省 山東省物料價值則例 廣東省物料價值則例 甘肅 省物料價值則例 直隸省物料價值則例 湖南省物料 價值則例 雲南省物料價值則例 表五 清代建築法相關規範之分類* *本研究論文依據清代文獻史料整理分類 二 關於建築營造的管理規範 1 中央管理規範 A 大清例律 中的建築管理規範 治 政 大 大清例律 中的工律中所規定的條文 基本上是延續了 唐律 大明 律工律 的架構 在 大清律解附例 卷二十九之開篇與 唐律 及 大明 126 國 律 一樣提到 漢作興律 魏以擅事付之曰興擅 晉仍曰興 齊 梁以後 或 曰擅興 或曰興擅 至明曰營造 據唐律酌定 凡工作之事接隸焉 國朝因之 其中在 大清律集解附例工律 中關於 營造 有 擅造作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 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帶造段匹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匹 修理倉庫 有司 官吏不住公廨等共 9 條 河防 部分包括盜掘河防 失時不修提防 侵佔街道 修理橋樑道路等共 4 個條文 其條文數量 名稱及位置均與 大明律工律 一 字不差 因此看的出來清朝統治初期 確實是為了達到 詳譯明律 參以國制 增損劑量 期於平允 因此 大清律 幾乎是承襲了 大明律 的規定 所以 包含了有關建築營造的管理規範 egch B 關於 大清會典 中的建築管理 大清會典 亦稱為 清會典 是延續 明會典 的編修方式纂修了清朝 的會典 而 大清會典 欽定大清會典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欽定大清會 典事例 欽定大清會典圖 則為五次編修的五部的不同名稱 如下表六 126 大清律例 開首的 世祖章皇帝御製大清律原序 所記載 在清朝入關以後 由於 中夏 人民既眾 情偽多端 每遇奏讞 輕重出入頗煩 為 詳譯明律 參以國制 增損劑量 期於平允 清世祖敕纂 召集司法官員在朝廷上商議 對哈納等校訂 並以 大明律 作 參考 多番修訂之後才得以成書付梓刊布 並命名為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 的特 點是 集解附例 律文之後附相關條例四百三十餘 希望透過各種案例作參考 使官吏能 夠作為量刑的依歸 (網路資料 41

5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標題名稱 朝 始修 告成 第一部 大清會典 162 卷 康熙朝 康熙二十三年 康熙二十九年 第二部 大清會典 250 卷 雍正朝 雍正二年 雍正十年 欽定大清會典 100 卷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180 卷 乾隆朝 乾隆十二年 乾隆二十九年 欽定大清會典 80 卷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920 卷 嘉慶朝 嘉慶六年 嘉慶二十三年 欽定大清會典圖 132 卷 欽定大清會典 100 卷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1220 卷 光緒朝 光緒十二年 光緒二十五 欽定大清會典圖 270 卷 第三部 第四部 第五部 表六 大清會典歷朝編修名稱127 內容為整個清政府的組織及每個部門官員的職掌 每部的會典內容部門分類 大致相同 如宗人府 內閣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盛京五部 理藩院 國 等等128 大清會典 中與建築管理相關的規定是在工部裡面關於 以乾隆十二 年編定的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為例 其第一百二十六卷為敘述著工部 營繕清 吏司職掌下的職務 包括宮殿的營建 監修以及壇廟的規制 而第一百二十七卷 的公廨提到 修理公廨順治八年題準 凡有錢糧衙門或遇損壞由部委官估計酌 定工料數目 轉行該衙門動支雜項銀 徑自修理 原無錢糧衙門由部議估興工 除了營繕部門的職掌外 並也規定公部門再執行官方建築物的修繕時候的預算編 列方式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對於官方建築物的相關管理規定集中在第一百二 十六卷 一百二十九卷中 而第一百二十九卷 第一百三十七卷中的虞衡清吏 司 都水清吏司及屯田清吏司則為建築物以外的營造規定 2 工部的建築相關管理 egch 工部頒佈的建築管理的相關規定則有 1 欽定工部則例 1292 欽定工 部續增則例 3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4 工部工料則例 欽定工部續增則 整理自網路資料 大清會典 康熙朝 分三十四類 1 宗人府 2 內閣 3 吏部 4 戶部 5 禮部 6 兵部 7 刑都 8 工部 九 盛京五部 十 理藩院 十一 都察院 十二 都通使 司 十三 大理寺 十四 內務府 十五 翰林院 十六 詹事府 十七 左右春坊 十八 司經局 十九 太常寺 二十 順天府 二十一 奉天府 二十二 光祿寺 二十三 太僕 寺 二十四 鴻臚寺 二十五 國子監 二十六 大科 二十七 中書科 二十八 行人司 二十九 欽天監 三十 太醫院 三十一 王城兵馬司 三十一 僧錄司 三十三 道錄司 三十四 上林苑監(鑾儀衛 京衞) 乾隆朝所修大清會典僅少左右春坊 司經局 大科 中 書科 行人司 王城兵馬司 僧錄司 道錄司八類 多領侍衞府一類 其他一 二處有名詞 之異 如都通使司易為通政使司 上林苑監僅載鑾儀衞等 中華百科全書:大清會典 關於 欽定工部則例 的版本分析詳本論文本章第四節

56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例 與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皆為 欽定工部則例 的延續或不同朝增定 而 工部工料則例 則是單獨為了不同的建築型態 作法以及工種所做的建築材料 與匠役人力的分析 顯見清代政府對於官方建築預算編列的重視 也由於需要嚴 謹的工料分析 所以對於各個工程的作法也需制訂出一套規範 目前當代對於公 共工程的預算編列也些部門也會有標準的單價分析 如臺北市工務局編列的工程 預算即需要依照議會通過的單價分析130 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各區亦訂 定 公共工程價格資料 同樣的 清會典 中也規範著部分的工料分析 對於 整個清代的官方建築工程的運作順利以及防弊上佔有非常大的助益 欽定工部則例 在編排上同樣是以轄下的四個清吏司來分類 營繕司 都 水司 屯田司與虞衡司 其中與官方建築的管理規範較為相關的則為 營繕司 其例文體系包括 1 壇廟 2 宮殿 3 城垣 4 公廨 5 營房 6 陵寢 7 物料 8 工匠 9 保固等 9 個部分 而除了建築物外亦牽涉到部分的土木 工程 而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則由原本的 欽定工部則例 中的保固部分的規 定進而單獨發展出一個專門的則例規範 可體現出清代在面對官方建築工程保固 的責任上日益重視 保固規範的不完整影響到後續使用維護所需要的財務問題 以及工官在職務的責任歸屬 保固規範的完整 亦有防範於未然的的作用 國 3 皇室建築的建築管理 內務府 除了工部對於建築工程管理的統一規範之外 清代將與皇室有關的建築或專 案獨由 內務府 管理 所以內務府所管理的內庭宮殿 圓明園 萬壽山 熱 河行宮等 引此有關皇室建築的管理規定由內務府統一訂定的規範有 1 總管 內務府現行則例 2 總管內務府禦書處現行則 3 內庭宮殿畫工則例 4 內庭圓明園內工諸作現行則例 等等 而對於某些特地的專案項目的 皇室建築亦訂定了其本身的單行法規範 如針對圓明園訂定的管理規範或者作 法 圓明園內工則例 圓明園工程則例 圓明園轉輪藏開花獻佛木作則例 而萬壽山 熱河行宮 宮廷 等 也都有針對不同建築物或項目所訂定的則例 如 萬壽山工程則例 熱河工程則例 宮廷裝修則例 egch 三 建築營造技術規範與物料管理 清代在建築工程的技術規範上 於工部頒有 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131 是一 部有關建築的大型文獻 在內務府的管理體系還有制定許多還有若干匠作則例規 定做更詳盡規範 物料價值的訂定 對於官方建築工程的執行面上有相大重要的 影響 因此清代在物料價值的管理上 除了工部有訂定規範之外 內務府與各省 皆有制定其自身的規範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工程技術資訊服務平台 梁思成著的 清式營造則例 和 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圖解 則是對 工部工程做法 的研 究與探討 其將 清工部工程做法 和宋 營造法式 稱為 中國建築的兩部文法課本 43

5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 工部所制訂的技術規範 工部在雍正十二年 1734 年 編定刊行了 工程做法則例 中縫書名為 工 程做法 作為清代官方制定的技術規範 作為官方建築工程在執行時預算編 列 作法及材料等的依據 全書共七十四卷132 共 2768 頁 內容大約是建築工 程各種工種的作法範例及材料的單價分析 用以做為建築工程的標準規範及政府 執行官方建築物時的預算編定標準及驗收規範 其規範的內容包括了 壇廟 宮 殿 倉庫 城垣 等以及部分油畫裱糊等裝修工程 亦有俗稱為 工部律 2 內務府所規範的技術規範 與內務府有關的工程的技術規範則有 內廷工程做法 亦稱為 內廷工程 做法八卷附工部簡明做法冊 其中分為 內廷工程做法 八卷及 簡明做法 是工部會同內務府一起編撰 其他在內務府主管範圍內的建築項目依照不同專案 也制訂了許多管理及技術規範如 惠陵工程備要 雍和宮做法清單 昌西 陵做法清單 等 國 3 各工種或分項工程的技術規範 在清朝的建築營造的各式各樣匠作則例中 一類是依照各種不同的工程項目 所制訂的的技術規範 類似現代營建工程中的分項工程(subds work)133 其中有 各項工程做法 關於大木作分項則有 大木做法 屋瓦工程項目的 則有 瓦作做法 附屬建築構造物及其他構造物則有的有 垂花門遊廊方亭 做法 城垣做法冊 等 4 關於物料管理的規範 egch 清代對於物料價值的編定及管理特別注重 因為此攸關整個官方建築 衙 卷一 九檁單檐廡殿圍廊單翹重昂 卷二 九檁歇山轉角前後廊單翹單昂 卷三 七檁歇山 轉角周圍廊重昂斗拱 七檁歇山轉角周圍廊鬥口重昂 卷四 九檁樓房 卷五 七檁轉角 卷六 六檁前出廊轉角房 卷七 九檁懸山 卷八 八檁卷棚 卷九 七檁懸山 卷十 六檁 硬山 卷十一 五檁懸山 卷十二 四檁卷棚 卷十三 五檁川堂 卷十四 七檁三滴水歇 山正樓 卷十五 重檐七檁歇山轉角樓 卷十六 重檐七檁歇山箭樓 卷十七 五檁歇山轉 角閘樓 卷十八 五檁懸山轉角閘樓 卷十九 十一檁挑山倉房 卷二十 七檁硬山封護檐 庫房 卷二十一 三檁垂花門 卷二十二 方亭大木 卷二十三 六柱圓亭大木 卷二十四 七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五 六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六 五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七 四檁卷棚 小式大木 卷二十八至卷四十 斗拱 卷四十至卷四十七 裝修 門窗 石作 瓦作 土作 卷四十八至卷六十 用料估計 卷六十一至卷七十四 用工估計 分項工程(subds work) 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 是指在一個分部工程中 按不同的 施工方法 不同的材料和規格 用較為簡單的施工過程就能完成 以適當的計量單位就可以 計算其工程量的基本單元

58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署 城垣 廟宇 倉庫 的預算執行及編列 反映一定時期特定區域的當時材料 價格 工價 運費等 主要作用是作為報核建築工程費用的依據 乾隆時由各省 督撫匯集各地物料價值到工部 由工部編修成有 物料價值則例 134共二百二十 卷 刊刻出版 而各省則訂有各省的 物料價值則例 135如 山東省物料價值 則例 廣東省物料價值則例 甘肅省物料價值則例 直隸省物料價值則 例 湖南省物料價值則例 雲南省物料價值則例 另外有關內務府管理範 圍之內的建築工程則訂有 內庭物料斤兩尺寸價值則例 在 甘肅省物料價值則例 物料價值總畧的開頭及提到 查各省修建城垣 衙署 廟宇 倉庫等工 用過一切工料錢糧 向由各該督撫等於工竣後造報工部 核銷 並未有一定章程 雍正七年三月內奏明擬定工程做法 進呈欽定 頒發 各省督撫轉飭遵照畫一辦理 其物料價值 于雍正八年十月內奏明 通行各省督 撫將一應工程所需木 石 磚 瓦 灰斤 雜料並各項匠工價值 確訪各府 州 縣切實時價 釐定成規 陸續造冊送部查核 從這裡及可以看出 物料價值 則例 確實是作為在執行 欽定工部則例 中建築管理的業務時的重要依據 除 了各省分的物料價錢作了不同的區隔之外 各府 州 縣切實時價也分別訂定 國 egch 程婧 物料價值則例 和有關資料的分析 清華大碩士論文 2004 年 物料價值則例 數據庫 德國馬普基金資助 德國 圖賓根大漢系和中國科院自然科史研究所合作製作 根據清華大圖書館所藏的官 刊本製作 全文共二十四卷 包括直隸省 15 個府 直隸州 共 139 個縣 45

5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四節 關於 欽定工部則例 的架構及版本 目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之故宮珍本叢刊136所蒐集的清代則例中 欽定工 部則例 則有三種版本 第一種版本為嘉慶十九年最後一次編修的 欽定工部則例 共一百四十二 卷 其內容目錄架構為 欽定工部則例 嘉慶十九年 共 142 卷 舊例原奏 舊例堂銜 舊例官銜 總目 營繕司 共 22 卷 壇廟 卷 1 城垣 卷 2 卷 7 16 政 營房治 卷 15 卷 大 倉廒 卷 13 卷 14 匠役 卷 22 虞衡司 共 16 卷 錢法 卷 23 卷 28 公廨 卷 8 卷 12 物料 卷 17 卷 21 雜料 卷 35 卷 38 河工 卷 39 卷 54 漕河 卷 55 卷 62 水利 卷 63 卷 70 海塘 卷 71 卷 74 江防 卷 75 卷 80 橋道 卷 81 卷 86 藏冰 卷 87 織造 卷 88 卷 90 雜項 卷 91 卷 96 祀典 卷 97 溝渠 卷 98 國 軍需 卷 29 卷 34 都水司 共 66 卷 屯田司 共 38 卷 陵寢 卷 105 卷 107 墳塋 卷 108 薪炭 卷 109 卷 節慎 卷 111 卷 112 卷 製造 e 庫g c h 庫 煤窑 關稅 卷 99 卷 104 卷 115 卷 116 通例 卷 117 卷 142 表七 欽定工部則例 嘉慶十九年版 之架構章節 第二種版本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 其中包含奏疏 一百三十六卷及欽定工部 保固則例 根據其奏疏 工部謹奏為刊刻續增則例板片告成刷印樣本恭呈禦覽 事前經成部奏准修輯續增則例並保固則例於嘉慶二十二年十一月內進呈 嘉 慶二十四年二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准其議敘欽此 此版本最後修纂刊行為嘉 慶二十四年 根據奏疏的內容可知續增則例為乾隆二十一年奉旨編纂 乾隆二十 四年編纂完成奉旨刊刻 而在嘉慶二十年又加入部分更新內容重新纂輯 在嘉慶 二十二年奏請加入新增編纂保固則例的部分 並於嘉慶二十四年完成 此版本之 欽定工部則例三種 共五冊 故宮珍本叢刊第 294 冊 298 冊 故宮博物院編 南海出 版社 2000 年

60 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欽定工部續增則例 為 欽定工部則例 的延續 其內容條文則為原 欽定工 部則例 之續增 而非舊版之重修 其條文架構如下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嘉慶二十四年工部頒行之版本 共 136 卷 奏疏 官銜 奏疏 官銜 總目 營繕司 卷 1 卷 18 虞衡司 卷 19 卷 59 都水司 卷 60 卷 89 製造庫 卷 90 卷 134 估料所 卷 135 卷 134 表八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嘉慶二十四年版 之架構章節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的內容僅就 營繕司 虞衡司 都水司 製造庫 估 料所等五個部門分類 其內容主要多為各分類中常遇到的工種的工程作法以及工 料分析 其中並無 欽定工部則例 中所規定的建築行政管理的相關條文 國 第三種版本 欽定工部則例 舊例原奏等共一百十六卷 其奏疏出現過的日 期為 嘉慶十七年 嘉慶十九年 光緒六年 光緒八年 光緒九年 光緒十年 而在奏疏最後為 命下臣部即刷印頒發在京各衙門一體遵循並行文各直省將 軍督撫等派員赴部請領為此僅奏光緒十年八月初三日具奏本日奉 所以可以將 之視為光緒十年之版本 另外對照臺灣之成文出版社137所出版 欽定工部則例 依據其出版介紹為 據光緒十年工部刻本重印 共一百十六卷 由翁同龢等纂 其在序文處無任何編纂過程之奏疏 但其經筆者比對其條文內容內容與故宮珍本 叢刊中 欽定工部則例三種 之第三種 叢刊之第 297 冊 298 冊 無一不同 故可證明其為光緒十年工部頒行之版本 其內容目錄架構為 137 egch 欽定工部則例 翁同龢等纂 成文出版社 據光緒 10 年工部刻本重印 1966 年二月 據清嘉慶十八年 (1813)刊本 依社會形勢之變遷 規制之沿革 舊例或有裁撤增刪 新案 與舊例不符則改例從案或另纂新條 於光緒十年(1884 年)刊行 都 120 卷 雍正九年 工 部奏准並詳定工程作法及物料價值 編篡條例 輯成工程作法七十四卷 內庭工程作法八卷 簡明作法二卷 物料價值四卷 俱校刊頒行 乾隆十三年工部奏准纂輯工部則例五十卷 乾 隆三十三年復有物料價值則例之纂 工部作業乃有所遵循 乾隆五十八年工部奏准續纂 要分六門及通例 於嘉慶四年刊行 嘉慶十七年再為續纂 光緒十年翁同龢主工部 奏准續 修 盡收嘉慶十七年後之諭旨 條奏及隨時辦理章程 本刻本工部四司 其中管繕司二十 卷含壇廟 宮殿 城垣 公廨 營房 物料 保固等 虞衡司十卷含錢法軍需 雜料 都水 司五十三卷含河工 海塘 水利 江防 船政 關稅等 屯田司十卷含陵寢 墳瑩 薪炭等 另製造庫 通例等二十三卷 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圖書目錄簡介 47

61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光 緒 十 年 工 部 頒 行 之 版 本 ( 共 116 卷 ) 舊 例 原 奏 舊 例 銜 名 原 奏 銜 名 凡 例 總 目 營 繕 司 共 20 卷 壇 廟 ( 卷 1) 盛 京 ( 卷 2) 宮 殿 ( 卷 3) 城 垣 ( 卷 4~ 卷 6) 公 廨 ( 卷 7~ 卷 9) 營 房 ( 卷 10~ 卷 11) 倉 廒 ( 卷 12~ 卷 13) 物 料 ( 卷 14~ 卷 16) 匠 役 ( 卷 17) 保 固 ( 卷 18~ 卷 20) 虞 衡 司 共 10 卷 錢 法 ( 卷 21~ 卷 24) 軍 需 ( 卷 25~ 卷 27) 雜 料 ( 卷 28~ 卷 30) 都 水 司 共 53 卷 河 工 ( 卷 31~ 卷 50) 海 塘 ( 卷 51~ 卷 55) 水 利 ( 卷 56~ 卷 65) 屯 田 司 共 33 卷 江 防 ( 卷 66~ 卷 68) 橋 道 ( 卷 69~ 卷 70) 溝 渠 ( 卷 71) 國 政 治 船 政 ( 卷 72~ 卷 75) 用 器 ( 卷 76~ 卷 77) 藏 冰 ( 卷 78) egch 大 織 造 ( 卷 79) 關 稅 ( 卷 80~ 卷 83) 陵 寢 ( 卷 84~ 卷 85) 墳 塋 ( 卷 86) 薪 炭 ( 卷 87~ 卷 88) 煤 窑 ( 卷 89) 製 造 庫 恭 理 事 宜 ( 卷 94~ 卷 96) 節 慎 庫 ( 卷 90~ 卷 92) 吉 安 所 事 宜 ( 卷 97) 通 例 ( 卷 98 ~ 卷 ( 卷 93) 116) 表 九 :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 光 緒 十 年 版 ) 之 架 構 章 節 不 同 時 其 編 定 的 版 本 其 內 容 有 部 分 出 入, 嘉 慶 十 九 與 光 緒 十 年 的 版 本 中, 與 建 築 管 理 有 關 的 是 營 繕 司 與 最 後 面 的 通 例 的 部 分, 嘉 慶 十 九 版 營 繕 司 有 二 十 二 卷 而 光 緒 十 年 版 的 營 繕 司 只 有 二 十 卷, 但 是 增 加 了 盛 京 宮 殿 及 保 固 這 三 個 部 分, 通 例 也 由 二 十 六 卷 變 成 十 九 卷 故 本 論 文 的 論 述 以 光 緒 十 年 的 版 本 為 主, 嘉 慶 十 九 年 版 為 輔, 最 為 下 面 章 節 的 論 述 48

62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國 清代的建築營造管理並非建在一個如現代法的完整架構體系 而是依建築 構造物不同類型作為不同的規類 建構在案例與通例並行的管理體系 在不同構 造物中依其省分 中央與地方會有不同的規定 但在整體的官方建築物的建築流 程中所控管的步驟以及時間點是有統一的規範 並且在嚴格的程式中對於要緊或 時間緊迫的時機做了例外性的放寬 清代官方建築的管理制度 除了與建築專業技術有關的法規範有關以外 與 當時候的行政體系以及專業分工息息相關 從建築物從無到有的執行過程中 建 築物的生命週期 每個階段皆有其需要負責的執行的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 並 且配合外部及上級的稽核人員 來對於官方建築物的執行過程 經費的執行或者 品質的考核來達到預期的成效及品質 透過層層的行政稽核 建起一套清代對 於官方建築物的管理制度 egch 第一節 關於清代官方建築的專業分工體系 清代的官方建築物在意義上不完全等同於現代的公有建築物 在建築法第六 條中對公有建築物的定義為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 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 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在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 中亦規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興辦公有建築物有關 規劃 設計 發包 監造 驗收等作業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依本要點辦理 所以現代的公有建築物包括了 從中央 縣市到鄉鎮各級的行政機關 圖書館 49

6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各級校 里民活動中心 公游泳池 各種公營事業機構 如 中油 台糖等 自治團體 如 資策會 陸委會等財團法人 此外有關軍事國防工程的相關建築 物也是包含在目前公有建築物的範疇義中 而在工部則例中各部分的的例文中所包含的官方建築物則較現代公有建築 的種類較為侷限 其中包括有 壇廟 宮殿 包括盛京 公廨 包含有各級的 衙門 官舍及試場 營房 陵寢 倉庫以及城垣的城樓等 本論文將著重在官 方建築物的建築管理 因此重點將會放在 營繕司 中有關 壇廟 宮殿 公廨 營房 陵寢 物料 工匠 保固以及 通例 中相關的估修 報銷 追賠等行政 責任 並且依造建築物的生命週期將之分為施工前 施工中 施工後來討論 一 清代官方建築之行政制度 國 清代的官方建築物的管理制度 由於設計及營造業尚為形成專門的行業 因 此在官方建築的執行過程仍以公部門的官員及行政人員為主 實際的施工執行 者 則以工匠或匠役為主要的勞務取得 預算編列 設計圖說的階段在清代則為 估驗 因此整個清代的官方建築的管理體系是與行政體系息息相關 並分為中央的 在京工程與地方的各省工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的 嚴杜續 估弊端 條中提到關於修理工程的程序 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諭 向來修理工 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 而承修之員 雖然這 裡主要規範的是關於追加預算的程序 但是其開頭也重新在耳提面命修理工程的 重要行政程序 需要 層層稽覈 而現代的公有建築的執行過程亦是需要通過 層層稽覈 林秀珍在其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 的營建實務 138中同樣的也是提到 凡是工程 不管是興建 製造 修繕 都 需要經過事先估價 事後驗收的程序 而估價和驗收均必須被查核檢驗通過才算 整個工程完結 在京城內的工程 主要還是由工部派員勘估興修 若工程浩大 經費繁多 就奏請欽派大臣辦理估價 承修 查驗 核銷 egch 1 在京工程139或者中央興建的工程 由工部140 圖五 及內務府141分別負責 在京城的營建工程管理上 清代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臺北藝術大建築 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年 王其亨 華夏建築的傳世絕響 央視國際 2005 年 10 月 光緒會典 卷五十八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 與其經費 以贊上奠萬民 凡土木興建之制

64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內外分工明確 工部營繕司掌管外工 內務府營造司142承辦內工 乾隆年間又在 圓明園設臨時內工部 專門辦理園內設計事務143 清代的工部於天聰五年 1631 年 設置 置滿漢尚書各一人為長官 左右侍郎也為滿漢各一人 為副貳 其屬 郎有郎中 員外郎 主事 下設四清吏司 營繕清吏司 虞衡清吏司 都水清吏 司 屯田清吏司以及節慎庫 皇木廠 琉璃窯 軍需局 惜薪廠 製造庫和料估 所等機構 工部所負責的範圍包括 都城 宮苑 壇廟 衙署 府第 倉庫 營房 京 城八旗衙署 順天貢院 刑部監獄等工程 內務府營造司 圖六 下設有六庫三 作 及工程估算人員 以完成修繕工程 將實用工料銀兩上報內務輔大臣具題奏 銷 每年皇帝從總官內務大臣欽派一人管理 稱直年大臣 營造司設有樣房144 算房145 樣房負責設計圖說 製作燙樣146 模型 算房負責編造各作做法 施 工說明書 和估計工料 工程預算書 在設計中 燙樣 圖紙與具體做法說明 以 工程做法 或 內庭工程做法 為依據 眾多的營建和修繕工程有不同的程 序 並由不同的部門執行 宮殿年修工程重大時 先期奏明 交工部估驗辦理 午門以內 乾清門以外及皇城 紫禁城的應修工程 報工部會估 若工程重大 上奏請旨辦理 皇城 各旗營公所 衙署 府第等工程 由有關部門咨部辦理 工竣題銷 由戶部查核147 國 egch 器物利用之式 渠堰疏障之法 陵寢供儀之典 百司以達於部 尚書 侍郎率其屬以定議 大事上之 小事則行 以飾邦事 工部人員的設置 光緒會典事例 卷二十記載如下 尚書 左侍郎 右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堂主事 主事 司庫 司匠 庫使 筆帖式 善本筆帖式 經承共 計 317 人 此外還有額 外郎中 員外郎 主事及小品官若干人 內務府 清大最廣大的機構 主要人員分別由滿州八旗中的上三旗 即鑲黃 正黃 正白旗 所屬包衣組成 凡皇帝家的衣 食 住 行等各種事務 都由內務府承辦 直屬機構有七司 三院 最高行政長官為總管內務府大臣 另設郎中二人 員外郎六人 有官職三千多人 營造司 專門管理宮廷建築修繕事務 清光緒 欽定大清會典 卷九十四記載 掌宮禁之修 繕 率六庫三作以供令 張映瑩 喬雲飛 李海英 中國古代營造類工官 文物出版社 2011 年 11 月 樣式房的主持人稱為掌班或掌案 相當於今天的主持建築師 從康熙朝直到清末民初主要出 自雷姓世家 被美譽為 樣子雷 或 樣式雷 算手 負責核算及編制工程的工料分析 相當於現代之工程預算書的工程詳細表及單價分 析 清代算房中著名的有劉廷瓚 劉廷琦 梁九 高芸等 燙樣 即是縮尺的模型 為皇室建築為了給皇上御覽而特別製造的 因為需要熨燙 所以稱 燙樣 根據建築物設計圖的尺寸圖稿 按固定的比例製作 製作燙樣是各項建築設計的關鍵 步驟 按例恭呈御覽欽准 才能據以編制工程作法 並核算工料錢糧 依據欽准燙樣 進一 步開展估工算料並完成施工設計 同註

6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欽差大臣 營建機構 營繕司 工部 估價單位 料估所 建築材料 琉璃窑 1000 兩 以上 作法 尺寸 20 日 內完成 虞衡司 都水司 木倉 屯田司 皇木廠 出納單位 行政事務機構 政算房 治 大 火房 清檔房 司務廳 戶部支領 1000 兩 以上 當月處 飯銀處 都吏/營造/櫃/磚木/雜 六科 國 督催所 節慎庫 圖三 工部掌管建築管理之組織架構* *本研究論文依據大清會典及工部則例等史料分析繪製) 內務府 總管 內務府衙門 營造司 e g六庫c h 木庫 鐵庫 房庫 器庫 藥庫 炭庫 三作 鐵作 漆作 爆作 算房 編制作法/估價 值年大臣 樣房 工程圖說 燙樣 模型 設計單位 圖四 內務府營造司之組織及職掌* *本研究論文作者依據大清會典及工部則例等史料分析繪製) 52

66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皇室建築的規劃流程為 相地148 勘測 總體規劃 設計 施工 裝修陳 設 樣式房的工作內容在施工前需要有具體的畫樣 燙樣 施工說明 施工中則 進行抄平149 灰線 放樣 並適時製作工程進展及竣工實況的圖樣及說帖等 150 在此一制度下 凡是工價銀超過五十兩 料價銀在二百兩以上是由皇欽派親 王或及內閣重臣為欽差承修大臣組建的工程處 又叫欽工處 其中專設辦公機構 稱為檔房 在京城的叫做在京檔房 在建築工地的則稱為工次檔房 檔房下設樣 式房和算房 圖七 工價銀超過五十兩 料價銀在二百兩以上 欽差承修大臣 欽工處 設計單位 算房 樣式房 在京檔房 國 算房 工次檔房 樣子匠 樣式房 圖五 欽工處的組織架構及職掌* *本研究論文作者依據大清會典及工部則例等史料分析繪製) 相當於現代工地之工務所 算手 在整個的營建施工過程中 樣子匠需到工地現場 會同監造官員 算手 和 e h c g 現場協調工匠工頭等具體施工 即時掌握並控制和協調工程進展 整個過程中各 工段督工官員及承修廠商要定期呈報 已做現做活計單 151 樣式房匠人據此將 工程各階段的進展情況分別繪製成形象直觀的透視圖 即 已做現做活計圖 並 附以清單或說帖 按時呈送皇帝過目 完工後 專門繪製相應的 竣工圖 進 呈御覽並存檔宮中 相地 原是中國踏勘選定營建地域的通俗用語 包括營建地的現場踏勘 環境和自然條件的 評價 地形 地勢和建築關係的設想 直至基址的確定 相地過程中 樣子匠要隨同有關官 員和風水師赴現場勘查風水 統籌生態 景觀及工程地質等要素 確定基址並開展相應的建 築規劃設計 抄平 是選址和酌擬設計方案時進行的地形測量 用白灰從基地中心向四面畫出經緯方格 網 方格尺度視建築規模而定 然後測量網格各交點的標高 同註 144 類似目前的已完成項目數量統計表及累積數量統計表 張映瑩 喬雲飛 李海英 中國古代營造類工官 文物出版社 2011 年 11 月 53

6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2 關於各省工程營建管理的行政單位 關於清代地方政府的分級制度 尚無統一的說法 有者將之分為三級制或五 級制 1 三級制分法 即中央 省級及府級 州 縣或廳為府級的行政單位 2 五級制分法 分為督撫 布政使及按察使 道員 知府 州縣五級 清代地方政府的 衙門亦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處理地方事務 有時候會因為不同地方的事務設到七房 八房 其中與工程執行有關的則在 工房 淡水廳八房辦案章程所列職務中提到的工 房的職務描述為153 掌管修建工程 興築 製造軍工木料 及油車 鐵舖 鑄戶 並 一切工匠 皮寮 飯店 開濠 鑿池 埤塘 溝圳 拏獲私載鐵鍋 硝磺 鉛藥等項 清代的各級地方政府架構如下圖 瞿同祖在 清代地方政府 中亦整理了架 構 國 巡撫 三級制分法 步政使 按察使 鹽運使 分守道 鹽法道 分巡道 直隸州知州 省級 省政 河道 漕運總督 五級制分法 總督 河道總督 egch 知府 糧儲道 直隸廳同知 府級 縣級 知縣 知縣 散州知州 散廳同知 知縣 散州知州 圖六 清代地方政府之組織架構 三級制及五級制 淡新檔案 淡新檔案校註出版編輯委員會編輯 台北 臺灣大 1995 頁 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7 月 頁 16 圖一

68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各省 特別行政區 一般行政區 2~3 省 蒙古 省 西藏 青海 土司 總督衙門 總督 制軍/制台 正二品 巡撫衙門 巡撫 撫軍/撫台 從二品 布政使司衙門 布政使 藩司/方伯 從二品 按察使司衙門 按察使 臬司 正三品 工房 治 政道員衙門 大 分守道 常駐官 正四品 分巡道 巡察官 正四品 知府衙門 知府 從四品 國 府 工房 同知 正五品 通判 正六品 同知或通判 正六品 直隸州 知州 正五品或從五品 工房 縣/州/廳 直隸廳 知縣衙門 知縣 正七品 egch 工房 工房 圖七 地方政府建築管理單位的組織架構* *本研究論文作者依據分析繪製) 二 現代公有建築的專業分工體系 從建築物的整個生命週期155 規劃 設計 施工 使用維護 廢棄拆除 圖 三 整流程來看 從古至今的建築物不管任何在任何的政治社會的背景下 或 者不同形式的專業分工人員的參 或者不同建築材料的使用及不同的建築設計手 155 建築生命週期(buldg lfe ccle) 建築物從出生到死亡的時間 指說建築物從一開始建築 師規劃 設計 施工圖繪製 到施工 營運使用 管理 及最後的報廢拆除 所形成的一個 生命週期 55

6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法 皆能符合在此建築物的生命週期循環中 因此本論文將以建築物身命週期的 架構下來討論清代官方建築的營建及管理制度 並以每個階段不同專業分工的角 色來探討法規範制度的關係 現代建築營建體系由於的在建築物生命週期中不同 角色的專業分工 因此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專門人員的執行及因而因為契約或法 規範的規定而產生了不同的權責 建築規劃設計階段 建築實體營建階段 建材生產 The Product Of Mats 規劃設計 Plag & Desgg 建材運輸 The Trasportat of Mats 營建施工 Costruct 建築再生 廢棄物處理 Waste Dspos 建築物完工 Complet of a Buldg 建築生命週期 The Lfe Ccle of a Buldg 更新修繕 繼續使用 Cotue to se Remodel 日常使用 D ses 國 廢棄拆除 Destruct 建築廢氣拆除階段 建築日常營運階段 圖八 建築物生命週期* *資料來源成大建研) 現代公有建築由於專業分工的發展 因而在建築形成的每個階段會有不同的 角色分工的參與 圖四 公部門 專案執行單位 會計 驗收單位及使用單位 設計單位及監造單位 建築師 機電技師 結構技師 空調技師 環工技師 水 土保持技師 大地技師 等 施工單位 土木技師 結構技師 等專業技師 在規劃階段的參與者有 公部門 設計者 公部門主管單位負責土地及預算經費 取得 以便建築專案的成 而這初步階段亦會需要規劃設計專業人員的協助 例如專案計畫的擬定或者另外成先期的評估計畫或可行性分析 預算取得後的 設計階段則以建築師為主的專業團隊接受公部門建築案執行單位的委託 製作建 築圖說及預算編列 訂定施工規範 並且需取得建築許可申請建築執照 施工階 段階段的參與者則為 公部門 專案執行及督導單位 監造單位 建築師 及 施工單位 營造廠及其他分包商或材料供應商 三方均在建築工程驗收及結案 附有各自不同的權責及職務 完工後建築物的使用維護則與公部門使用單位有 關 並且會牽涉到保固期之內的維修保固的合約內容 這時大部分則與使用單位 及施工單位會有關係 56 egch

70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議會 預 算 通 過 預算編列 公部門 設 計 規 劃 徵 選 預 算 核 銷 會計單位 審計室 主辦單位 建 築 許 可 建管單位 設計單位 建築師 施工前的程序 查帳 公部門 主辦單位 三 級 品 管 制 度 招 標 外 部 監 督 施工單位 督 導 營造廠 督導 政 治建築師大 監造單位 國 施工單位 上級機關 工程查核 施工後的管理 使用單位 查帳 工程保固 公部門 使 用 管 理 維 護 主管機關 營造廠 *本研究論文作者繪製) 圖九 建築物施工前中後各分工所參與之流程* 而在民主政治的運作下 相關建築工程預算的編列需要議會的通過 在中央 e h c g 則為法院 在地方則為縣市議會 而各縣市政府各有專責的建築管理單位 辦 理核發建築許可的相關執照 工程的進行除了執行的業務單位之外 亦有相關的 工程督導單位或上級單位負責施工中的督導及查核作業 清代在官方建築的運作 流程 除了每個階段執行任務的角色有公司部門的差別之外 基本上大架構與現 代無異 57

7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二節 關於工程經費 關於公共工程最重要的就是經費的來源 根據臺灣現行工程會頒佈的 各機 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 中關於 新興個別工程計畫各階段工程計畫及經費 估算之專業有關作業流程 圖十 從先期規劃的可行性分析開始就要有編列公 有建築物的 工程經費預算概估 到綜合規劃時編列 經費概算 並將經費預 算送至主管機關核定後由議會或院審查通過後 接著進入到到 設計階段 就 會由設計單位詳細編列工程經費以利 施工階段 作為執行的依據 規劃階段 綜合規劃階 段編列之 工程經費 概算 先期規劃(可 行性研究)階 段編列 工程 經費之概估 施工階段 詳細設計階 工程招標及 段編列之 工 施工階段之 程預算 執行預 算 初步設計(基本設 計)階段編列之 工 程經費概算 核定計畫與暫匡列經 費據以檢送民意機關 審議完成法定程序 完工 驗收階段 工程結算與 決算 覈實所需工程總經費 竣工初驗及驗收 擬定發包預算 國 評估開發效益 及興建原則 設計階段 圖十 新興個別工程計畫各階段工程計畫及經費估算之專業有關作業流程 而清代官方建築工程經費預算的審核點則是在申報所欲執行的施工項目 後 由中央派員預先估價 查估 並同時做為預算的審查時間 而預算經費的 來源則分為 中央 地方及民間三種類型 egch 清官方建築物 施工後 施工中 施工前 申 查 監 報 估 修 工 料 採 購 物 料 管 理 驗 收 使 用 維 護 保 固 期 限 工程經費的審核 圖十一 清代官方建築物施工前中後之重點要項* *本論文作者依據工部則例內容繪製 58

72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一 清代官方建築經費預算來源 關於清代官方建築工程的經費來源在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中提到 凡 工費有定款 有籌款 有借款 有攤款 皆別其工價 料價 運價之數 而覈之 各準以例價 以經費來源的單位來分成 官方及民間兩種 1 官方 定款 籌款 借款 1 定款 工程有定款者 指明動用何項錢糧 分別有無定款支給156 是指該項工程經費有編列預算 政府有固定的經費可支應 有點像現代已核 定過的工程預算項目而需專款專用 例如可用空房空地的租金來資附整修官房的 工程款 並於每年彙整報戶部查覈 下面則為工部則例中特別專案的工程預算來 源 動用經費額度 一千兩 一千兩 小額工程 一千一百兩 egch 守備 千總 把總 八百兩 八百兩 六百兩 二百兩 一百六十兩 一百兩 八十兩 三百兩 副將 參將 游擊 都司 甘肅省武職衙署161 河南懷 衛二河協備添設衙署162 武職修理衙署 工部節慎庫銀 戶部鹽課餘平銀 戶部房租銀兩 戶部銀庫 梧潯兩廠稅銀 八旗筆帖式 巡撫衙門筆 帖式原估支賸奉餉 留半養廉銀 朋合銀 鹽當規禮相 動支空缺留半養廉銀 順天貢院158 廣西省司道院等七衙門159 陝西省武職衙署160 盛京各城官房 吉林八旗官房165 專款來源 國 專案項目 八旗官房157 房租 空地地租 戶部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第四頁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一 第三條 修理八旗官房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一 第九條 順天貢院一切工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五條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之七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五條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之十一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五條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之十一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六條 各省文武官員添設衙署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五條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之十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三 第六條 盛京各城官房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三 第七條 吉林空地租銀修理官房 59

7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表十 欽定工部則例 中關於定款經費來源的統計*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內容統計分析 而在工部則例中對於武職修理衙署則依職務的高低訂定了可以動用空缺留 辦的養廉銀來支付工程款 但為提及是否需要還款 因此將之歸類為專款的項 目 而在盛京官房以及吉林空地的租銀亦可以用來當作修理官房的專款來源 而 在 欽定工部則例 的 營房二 中則訂定了關於各個省分如 江蘇 安徽 江 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河南 山東 山西 等等 關於營房修繕動用 經費的來源 如 耗羨銀 歲修銀 公費銀等 不同省分有不同的詳細規定 並 無統一的定例 2 籌款 定款錢糧不敷 及另案大工向無定款者 於別項錢糧酌請動撥 其交商生息 及酌留地租房租籌備應用者 亦如之166 當所編定款經費不夠時或另案的專案並無編列專項的定款時 因此工程預算 需要從其他的項目撥用 亦可以將固定款項借貸給商人茲利 或是利用保留地租 房租 作為修繕房屋的經費來源 在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167提到的三個籌款的 途徑為 A 由州縣官自己捐款 B 說服鄉紳和富人集資 由督撫奏請獎 勵 168 C 對輕犯罰款以籌資 不太常用 籌款來源 房租 空地地租 戶部 盛京各城官房 吉林八旗官房170 國 169 專案項目 C h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規範內容整理分析 egch 表十一 欽定工部則例 中關於租金籌款經費來源的統計* 在工部則例中提到 在八旗官房的小額零星工程可以由戶部的八旗官房房租 中支應工程款 在現代各機關單位皆有對的新台幣10萬以下的小額修繕訂有簡易 的流程 亦可以避免壟長的經費申請過程 3 借款 修建衙署兵房等工 例無應動款項者 酌借閒款錢糧 工竣後 限歸款 賠修者亦如之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 第九章第四節 公共工程 P261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三 第六條 盛京各城官房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三 第七條 吉林空地租銀修理官房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74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工程經費或糧食向中央支借 待完工後由地方政府分期歸還 而歸還方式因 各工程專案而定 且條列於工部則例之中 並無制定規範 如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 總共有十六條例文 都是關於文武官員衙屬修繕工程的借款 並在 一定的期限內由日後的養廉銀扣回 而借款的額度在一千兩以內由工部覈辦 以 千兩以上則需上奏至皇帝 而各從直隸省 道 府 同通 州縣 左雜等不同層 級的官員可以借款的額度也不同 表十二 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典 藏資料中即可查到像是 借項興修駐防官員衙署事 如下圖 的公文資料 如 其內文為 移會稽察房四川總督常明奏為駐防官員衙署請借項興修一摺奉上諭 著照所請准其動項借給興修所需銀兩就近在該省司庫正項銀兩支給 嘉慶 21 年 6(閏)月 3 日 172 國 駐防官員 修理衙 174 署 e g c圖十二 四川總督借項興修駐防官員衙署事 h 官員層級 借款額度 還款年期 協領 佐領 二百四十兩 二百兩 八年 八年 防禦 一百六十兩 八年 領款 撥 款 後一 個月開 還款來源 俸餉 借款來源 176 耗羨款 工部 嘉慶 21 年 6(閏)月 3 日 [題名:工部為借項興修駐防官員衙署事] 數位典藏與數位 習聯合目錄 /04/04 瀏覽 駐防官員 即為八旗駐防 清代的八旗駐防大致可分為 將軍級 都統級 副都統級 城守 衛級這四類駐防級別 除將軍一般有滿洲旗人擔任外 其餘各級官員滿洲旗人和漢軍旗人 各占一半 滿洲副都統和漢軍副都統可以通管滿漢旗人事務 而滿洲協領 佐領 防禦等只 能管滿洲八旗的事務 漢軍協領 佐領 防禦等也只管漢軍八旗的事務 互不統屬 八旗駐 防是由八旗制度派生而來 監視地方官員是駐防八旗的一項重要職責 這也是清廷在各省要 地設置八旗駐防的目的之一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一條 各省駐防官員修理衙署 61

7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兩驍騎校 兩筆帖式 恩騎尉 文武官員 修理衙署 177 文 職 一百二十兩 八十兩 八十兩 道府 一千五百兩 同通178 一千兩 州縣 一千兩 首領佐雜179 二百兩 180 文武官員 添設衙署 武 職 181 專 案 千總 三百兩 把總 一百八十兩 烏里雅蘇臺 參贊大臣衙 署182 四川新疆武 職添設衙署 二千兩 職例 比照文職 佐雜 一年錢糧 八年 司庫留半 養廉銀 領款後 一個月 養廉銀 司庫留半 養廉銀 養廉銀 一個月 養廉銀 司庫留半 養廉銀 領款後 一個月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規範內容整理 耗羨 亦稱 火耗 清代賦稅所征在抵補實際損耗後的盈餘 地丁征銀 銀的成色不同 而 上解戶部要求成色有定 熔成定銀 銷熔之中不無損耗 稅吏為補償損耗 就多征一些 火 耗之增日盛一日 因循瞻徇 視為應得之物 一遇公事 加派私征 皆取之民間 耗羨成了 朝廷默許官吏掠奪人民財富的一種重要手段 雍正二年 西元 1724 年 山西巡撫疏請通省 耗羨提眸存公 除留補無著虧空外 其餘分給各官作養廉費和支應公費 借項扣款日 由竣工日起扣改為撥款後一個月起扣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頁 30~36 乾隆 三十九年議准 道府等官借項修署 銀數在千兩以上者 限六箇月修竣 千兩以下 者 限五箇月修竣 二百兩以下者 限三箇月修竣 所借銀兩 於修竣日起 分年扣還 如 有逾限未竣 亦即按數坐扣 乾隆 四十九年奏准 官員借廉修理衙屬 工竣起扣 為期稍寬 嗣後無論銀數多寡 概 於領銀一月後起扣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五條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同通 為同知 通判 在層級上為廳 廳制一向被視作清代所獨有 它原本是由府的同知 通判分駐到府城以外 後逐漸具有獨轄區 並轉化爲地方正式行政機構 佐雜 清代州縣官署內助理官吏佐貳 首領 雜職三者的統稱 為品官以外的辦事人員 政 提督政 又稱提 道併 清初因襲明制 設提道一員 隸屬於按察司 以副使 僉事任 康熙四十二年 改置提督政 或差翰林院 或差監察禦史 無定員 主管一省教 育科舉 簡稱政 俗稱台 與按察使屬同級別 正三品 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試 並督察各地官的官員 政一般由翰林院或進士出身的官員擔任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第六條 各省文武官員添設衙署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公廨三 第九條 烏里雅蘇臺餐贊大臣衙署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營房一 第四條 駐防兵丁修理官房 177 養廉銀 175 領款 撥 款 後一 個月開 始還款 表十二 欽定工部則例 中關於借款來源的統計* 領款後 比照綠營武 駐防兵丁 比照文職 佐雜 比照文職 佐雜 二十年 始還款 營房183 一千五百兩 三百兩 國 文 職 各省政 佐雜 八年 八年 八年 三年 直隸 五年 四年 直隸 六年 三年 直隸 五年 八年 直隸 八年 三年 八年 egch

76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由上表的資料統整後 可以很顯而易見的得知基本上官員的職位越高可以借 款的額度越高 但是還款的年限越短 原因是其所領的養廉銀較多 有較高的的 償還能力 如 首領佐雜 等官其每年養廉只一百兩至六十兩 如果只分四年扣 其所剩之養廉銀無幾 所以准延展作八年扣還 184對比到現代地方政府或單位的 層級越高 其所爭取到的工程預算通常相對的會比較多是差不多一樣的道理 185 而有些工程款項是由 司庫留半養廉銀 支用 不足的部分再由官員的養廉 銀逐年還款 而駐防官員的部分則由耗羨款支用 官員任期以滿後尚未還清 則 由接任之官員繼續清償借款 2 民間 攤款 攤款 各省隄埝等工例應民修者 官為墊項興修 工竣後攤徵歸款 大多用於水利工程的公共建設 如隄防等工程 水利工程的攤徵是 按畝攤 徵歸還 按照定例面積的比例向田地所有人徵收款項 支付工程所動用的經費 而官方建築很少是透過通過 攤款 來興建 在少數的案例中 對於城牆的修繕 經費是由該城的百姓分攤 186 國 egch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頁 30~36 三十一年 又覆准 道府州縣等官 養廉豐厚 借修衙屬 分作三年扣還 自屬優裕 至 首領左雜各官 每年養廉僅止一百兩至六十兩 借修衙屬 分作四年扣還 所餘有限 將原 定四年之限 展作八年扣還 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頁 30~36 中也有相同的還款規定 乾隆三十年 又奏准道府各官修理衙屬 准於司庫閒款內借給辦理 工竣結報 入於交代 所借銀兩 首領佐雜不得過二百兩 州縣丞倅不得過一千兩 道府不得過一千五百兩 道府 州縣限以三年 丞倅首領佐雜限以四年 均於額設養廉內扣還歸款 如有升遷事故 即在後 任官名下接扣遞補 又奏准 各省額設養廉 有多寡之不同 而直隸省料物夫工 亦較別省 為貴 道府州縣等官衙屬所需修費 大概已及歲入養廉之半 若照所定三年四年之限 計其 一歲所扣 似覺稍多 請將道府州縣所借銀兩 分作五年扣還 丞倅分作六年扣還 乾隆四十三年議准 各省駐防官員居住房屋 如年久損壞 准照依地方官修署之例 借項 修理 所借銀數 協領不得過二百四十兩 佐領不得過二百兩 防禦不得過一百六十兩 驍 騎校不得過一百二十四兩 筆帖式不得過八十兩 均分作八年 在於俸餉內坐扣完項 又覆 准 綠營武職衙署 准其照丈員之例 借銀修理 副將叅將准借銀八百兩 分作六年扣還 游擊准借銀六百兩 分作七年扣還 都司准借銀二百兩 守備准借銀一百六十兩 均分作八 年扣還 如係委署之員 不准借給 勘估保固 照文職之例辦理 至千總把總俸廉較少 准 其動用空缺留半養廉 以招體恤 瞿同祖 清代地方政府 第九章第四節 公共工程 P261 63

7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現代公有建築經費預算的審議 現代行政機關對於中央的公有建築物的建築工程計畫與經費之審議 係依行 政院於九十年元月核定由工程會頒行之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 點 辦理 並分別由經建會 國科會及研考會分別執行計畫案的推動 詳圖十二 該辦法第二十四條強調 未獲得工程會書面專業審議意見前 計畫審議程序視為 未完成 各主辦機關擬辦新興個別建築工程計畫 依不同規模或屬性之有關公共 建設 重要社會發展 科技發展 五千萬元以上及軍事工程之計畫與經費編審作 業流程 詳圖十三 至於有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之計畫與經費編審作業流程詳 詳圖十四 187 長程國家建設綱領 經建會 國 中央政府中程財 政收支推估 主計處 四年預算額度控管 社會發展中長 程個案計畫 科技發展中長 程個案計畫 a l 國科會 研考會 e h c g 重要社會發 科技發展 公共建設 先期作業 中程資源分配 主計處 公共建設中長 程個案計畫 中程施政計畫 研考會 經建會 中程國家建設計畫 經建會 政府公共工程計 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 展先期作業 先期作業 年度施政計畫 研考會 五千萬元以上之 公共工程及房屋 建築有關計畫 年度預算額度分配 主計處 年度預算額度控管 行政院核定 預算案送法院 圖十三 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 於中程計畫預算架構之定位 參考 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

78 , 第 三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前 之 架 構 否, 退 回 修 正 規 劃 階 段 先 期 規 劃 綜 合 規 劃 不 同 意 ( 中 程 計 畫 管 控 ), 退 回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預 算 管 控,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進 行 政 策 審 查 中 程 計 畫 研 擬 ( 工 程 構 想 先 期 規 劃 及 經 費 概 估 ),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機 關 國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預 算 管 控,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陳 報 行 政 院 進 行 政 策 審 查 主 辦 機 關 中 程 計 畫 研 擬 ( 工 程 構 想 先 期 規 劃 及 經 費 概 估 ),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正 本 政 治 egch 主 管 機 關 同 時 以 正 本 送 工 程 會 每 年 預 算 會 審 前 三 個 月 ( 每 年 元 月 ) 正 本 正 本 函 送 主 審 機 關 正 本 加 註 初 審 意 見 審 查 並 核 定 中 程 計 畫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公 共 建 設 ) 研 考 會 ( 社 會 發 展 ) 國 科 會 ( 科 技 發 展 ) 主 計 處 ( 五 千 萬 以 上 工 程 及 軍 事 工 程 ) 研 提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暫 匡 列 概 估 經 費 工 程 會 ( 地 方 政 府 ) 核 列 規 劃 設 計 費 大 行 政 院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後 核 定 年 度 經 費, 報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公 共 建 設 ) 研 考 會 ( 社 會 發 展 ) 國 科 會 ( 科 技 發 展 ) 主 計 處 ( 五 千 萬 以 上 工 程 及 軍 事 工 程 ) 研 提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1 專 業 審 議, 核 定 實 需 總 工 程 費 2 審 查 第 一 年 度 工 程 費 工 程 會 四 月 底 至 五 月 初 會 審 六 月 底 前 行 政 核 定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函, 核 列 規 劃 設 計 費 可 主 管 機 關 提 預 算 案 法 院 審 查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經 費 預 算 案 (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會 或 議 會 ) 八 月 起 法 院 審 查 預 算 案 圖 十 四 : 新 興 公 共 建 設 社 會 發 展 科 技 發 展 五 千 萬 以 上 及 軍 事 工 程 公 有 建 築 物 工 程 計 畫 審 議 流 程 其 中 五 千 萬 以 上 的 公 有 建 築 計 畫 案 經 由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 地 方 政 府 ) 審 定 後, 是 需 要 經 過 法 院 會 或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做 預 算 審 查 通 過 後, 作 為 年 度 公 有 建 築 物 計 畫 執 行 時 的 依 據, 在 法 院 的 職 權 中 即 有 提 到 : 預 算 為 政 府 施 政 之 根 本, 審 查 議 決 預 算 案, 是 法 院 監 督 政 府 施 政 的 最 佳 途 徑 行 政 院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4 個 月 前, 應 將 下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提 出 法 院 審 議 ; 法 院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1 個 月 前 議 決 ; 並 於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15 日 前 由 總 統 公 布 法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所 提 預 算 案, 不 65

7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亦不得就預算科目間予以增減移動 至於總決算之審核報 告則由審計長提出 188 其中法院預算的審查則包括 1 審查年度總預算 案 2 審查追加(減)預算案 3 審查特別預算案 4 審查年度總預算第二預 備金動支數額表案 5 審查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案 6.審查特別決算審核報 告案 這些均決定了公有建築物興建計畫的經費來源 否,退回修正 中長程計畫預算管 審查並核定中程計畫 控 排定優先順序 陳報行政院進行政 策審查 主計處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中長程計畫研擬 工 程構想先期規劃及 經費概估 陳報主 管機關 工程會 正本 主辦機關 主管機關 序 陳報行政院進行 中程計畫研擬 工程構想先 期規劃及經費 概估 陳報主 管機關 egch 主管機關 正 本 函 送 主 審 機 關 管控 排定優先順 主辦機關 費 行政院 召開審查會議後核定年度經費 報行 中程施政計畫預算 政策審查 函 核列規劃設計 核列規劃設計費 段 綜 合 規 劃 轉行政院核定 研提專業審查意見 暫匡列概估經費 階 正本 主管機關 國 劃 可 規 不 同 意 中 程 計 畫 管 控 退 回 法院 行政院, 先 期 規 劃 預算提案 審查年度公共工程 經費預算案 政院 主計處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研提專業審查意見 1 專業審議 核定實需總工程費 2 審查第一年度工程費 正本加註初審意見 同時以正本送工程會 工程會 營業基金 主管機關意見 3 月 6 日前提出 工程會審查意見 4 月 13 日前提出 非營業基金 主管機關意見 3 月 16 日前提出 工程會審查意見 4 月 20 日前提出 圖十五 新興基金預算 營業及非營業基金 公有建築物工程計畫審議流程 188 參考法院全球資訊網 66

80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第三節 關於建築許可 建築法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 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共交通 公共衛生 及增進市容觀瞻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闡名建築 法之制定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 以實施建築管理為手段 所謂的建築管理乃主 管建築機關在一定地區以各種行政行為 對建築行為及行為關係人 以公權力加 以管制 189而建築管理依建築法的章節順序分為 建築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 理 拆除管理 違章建築處理 且為建築物的生命週期的順序 而其中的 建築 許可 則列為整個建築管理的首要程序 為合法建築物的重要開端 建築許可在 法律之性質係行政機關對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 並對外發生法律上之效過 參酌 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應定為 行政處分 Vwtugsakt 且屬於 設 定或確認重大權利義務關係或重大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處分 故歸類為 形成處 分 190 一 建築許可的意義 國 在 建築法 中的第二十四條 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建 築計畫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向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築 執照 及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 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 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 十八條規定者 不在此限 在現代建築中建築許可 除了需符合專業技 術規範之外 尚須經過一定流程的行政程序 就狹義而言即以建築執照作為重要 所謂建築許可制即人民申請建築許可經過審查 符合建築法規定或其衍生之相關 行政命令或當地之區域與都市計畫之規定 行政主管機關即發給執照 許可其建 築行為 同樣的國家的建築行為下的公有建築物的興建亦需要經過相同的行政程 序 取得建築許可 所以建築許可將定性為 行政處分 egch 建築許可 指的是建築物提出申請經審查許可到發給執照的行政過程 亦 可以指審查結果是 許可 而發給之 建築執照 憑證191 而建築許可制度下 的所發給的建築執照也分為四種192 1 建造執照 2 雜項執照 3 使 郭高明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 國政治大法律系碩士班士後法組碩士論文 2006 P48 侯慶辰 我國建築法制之研究 國台灣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年 P132 郭高明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 國政治大法律系碩士班士後法組碩士論文 2006 P60 建築法第 28 條 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 建造執照 建築物之新建 增建 改建及修 建 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 雜項執照 雜項工作物之建築 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 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 拆除執照 建築物之拆除 應 請領拆除執照 67

8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用執照 4 拆除執照 臺灣目前實施建築許可的適用地區193有三種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2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3 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而目 前實施範圍算是已經涵蓋了整個臺灣地區 亦包括澎湖 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 區 目前 建築許可制 亦架構在下的整個台灣地區的綜合開發計畫之下 如下 圖十六為臺灣地區之綜合開發計畫關係圖 臺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法 施行細則 區域計畫 東部 非都市土地 依 實 施 區 域 計 畫 地 區 國 民 住 宅 條 例 建 築 師 法 土 地 法 水 利 法 建築法 egch 空 定建 分築 割基 辦地 法法 定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多 目 標 使 用 方 案 許 興 建 辦 法 臺 灣 地 區 擬 定 擴 大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禁 建 期 間 特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臨 時 建 築 使 用 辦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北 市 施 行 細 則 都 市 計 畫 法 臺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都 市 計 畫 法 高 雄 市 施 行 細 則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建 築 管 理 辦 法 管 理 消 防 法 土 地 管 制 要 點 國 申 請 編 定 依 都 市 計 畫 以 外 地 區 建 築 管 理 辦 地已 區編 定 用 地 法 管 理 都市土地 都市計畫法 理依 辦 法山 坡 管地 理開 發 建 築 管 風 景 特 定 區 管 理 規 則 地未 區編 定 用 地 地山 區坡 地 範 圍 臺 灣 省 公 園 管 理 辦 法 北部 中部 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 南部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 市 各 細 部 計 畫 點坡 區 各 地市各管市各 直 直制 直 建 住 土 轄 築宅轄規地轄 則 市 開區市 使市 發之 用 縣 要山縣 分縣 用 自 建規市各治市各 築則 直條 直 技 畸轄例建轄 術 零市 築市 規 地 管 則 使縣 理縣 194 圖十六 臺灣地區計畫體系圖 建築法第 3 條 本法適用地區 一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二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三 經 內政部指定地區 前項地區外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 本法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適 用範圍 申請建築之審查許可 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 之 陳聰亨 好宅 看懂集合住宅規劃設計法令 詹式書局 2011 P0-21

82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在 建築許可制 架構下的行政程序 除了以符合中心法規範 建築法體系 之外 其由建築法為中心往外闊展出的姊妹法 相關子法及行政命令仍須檢討符 合其相關法規範 其法規體系類型以此架構分為三類 1 建築法相關體系 2 都市 區域 計畫法相關體系 3 建築相關行為人相關的法規 4 行政命令 將之整理成下圖之 建築許可制 下建築法系的相關法規範關係圖 區域計畫法 姊 妹 法 台北市拆除合法建築物剩餘部分就地整建 辦法 都市計畫法 台北市就有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台北市面臨既成巷道申請建築原則 台北市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地方 法 定 職 權 行 政 命 令 子 法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 建築物昇降管理辦法 國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規則 高雄市道路叉口截角退讓暫行原則 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地方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台北市建築物防火及防空設備設計及構造規定 高雄市建築物防火及防空設備設計及構造規定 高雄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法 定 授 權 建 築 法 母 法 中央 關 係 法 建築師法 建築技術規則 中央 egch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營造事業管理規則 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 建築執照預審辦法 技師法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違章建築管理辦法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圖十七 建築許可制下建築法規體系圖 陳聰亨 好宅 看懂集合住宅規劃設計法令 詹式書局 2011 P

8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清代官方建築 建築許可 的申請程序 1 申上 與 待報 清代不管是官方 軍方及民間建築的興建工程 包括修建 改建 整修 是 必須經過建築許可的行政程序 在 大清律集解附例 卷二十九的 工律營造 第一條內文的前半段即明訂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 有所營造 應申上而不申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而擅 起差人工者 即不科斂財物 各計所役人顧工錢 每日八分五釐五毫通 算 折半 以坐贜罪致論 若非法所當為而輒行營造 及非時所可為而輒行起差人 工營造者 雖已申請得報 其計役做贜之 罪亦如不申上待報者坐之 律後註 196 所有營造 如創建倉庫 校 橋樑 堤岸之類 皆公事也 事雖當為 時可營造 亦先將應合興作工役緣由 申請上司區處 待報而行 若不先行申請 即申請 而不待報 輒擅起人工營造 者 各計所役過之顧工錢為贜 坐贜論 以其專擅也 非法 謂所不當為之事也 非時 謂非農隙及水旱之歲也 非法之役 惡 其傷財 非時之役 惡其害民 故亦計役過之顧工錢為贜 坐贓 論也 國 建築許可的行政程序是包括了 申上 及 待報 兩個重要階段 除了申請 之外還要核准 在實際施工前的階段在實施前採取了類式現代 建築許可 制的 審查過程 但實質 許可 的審查內容卻有著因為不同的時空背景下的不同重點 清朝時期尚未有國土規劃的整體概念 都市發展的管制 在大部分產業為農業的 背景下 官方建築申請申報後審查 查估 的重點是在預算的合理性 建築做法 形式是否符合相關的工程作法的規定 egch 2 施工前之作業流程及排除條款 清代官方建築在施工前所需作業的項為 申報 申請建築許可 查估 現 地會勘 工程費編列及確工程作法 核定 核准與確定經費來源 等 在 工 部則例 中對於清代官方建築在實際施工前的行政作業流程有其一套詳盡的規 範 內容以明訂的各類的官方建築項目 如 中央工程 壇廟或者各省行宮倉廒 並以工程金額大小來規範是否需要申報的門檻 並且在申請建築許可後有一個完 整的審查行政程序 用以確保預算編列的執行上是否確實 清 沈之奇撰 懷孝鋒 李俊點校 大清律輯註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84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對於不可預期的天然災害的緊急應變措施中對於緊急工程執行設有正常申請 程序的特殊條款 其目的是為了縮短正常的行政流程 以利天然災害的危機處 理 如擅造作條後半段 其(軍民官司如遇) 城垣坍倒 倉庫公廨損壞 事 勢所不容緩 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 雖不申上待報 不為專擅 不在此 坐贜論之 限 律後註 197 城垣 倉庫 公廨 有坍倒損壞 勢須即時修理 不可以等待者也 故一時起差民間丁夫 所部軍人修理者 其事與營造之創始者 不同 不在申上待報 非時起差之限 同樣的在現代亦有類似對於天然災害應變的處理流程 如 經濟部水利署天 然災害緊急工程處理要點 各級政府災害救助 緊急搶救及復建經費處理作業要 點 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 以確保天然災害發生後 對於經費預算的取得 緊急工程的實施均得以在最短的行政流程下獲得執行 下圖是本研究依據 工部則例 的例文將施工前的流程圖表畫 並在下節詳 述 國 保固期內 過保固 核 核准 估 行宮 倉廒 報 在京 >1000 兩 申 e 中央g c h中央 借 款 工料價銀 >700 兩 撥 款 派查員 10 天 約估 特例 在京 <1000 兩 查 壇廟 250 兩 以內 各 省 工 程 工料價銀 >250 兩 在 京 工 程 承修原賠修 駁 駁回 原估員 欽派大臣 20 天 1 丈量 做法造冊 2 核算錢糧 少估 承修員 多估 預算不夠 工程隱蔽處 續估 核減 事後補報 緊急工程 工程竣工 銷算清冊 10 天 民修要緊處 水利工程>500 兩 圖十八 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作業流程圖*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197 清 沈之奇撰 懷孝鋒 李俊點校 大清律輯註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71

8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三 現代公有建築許可的申請程序 1 建造執照 的申請 在台灣目前的的建築許可制度 建造執照 雜項執照 使用執照 拆除執照 中 以建造執照的許可最為重要 所以公有建築物的興建 增建 改建 亦需符 合建築法的規定 需符合法定的申請行政程序與私有建築物相同 在目前的專業 分工下 建造執照 許可的行政申請流程大部分的縣市皆委託給各縣市的法人 建築師公會協檢 完成協檢的審查後 再由行政單位 各縣市的建築管理單位 作行政審查並核定後並發給執照 其審查的流程如圖十六 台北市建築執照審查 流程及圖十七 新北市建築執照審查流程 2 建築許可的專業委託 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 制度 國 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 制度的實施是為了提高 建築許可制 的行政效 率 目前公有建築物的執行過程中 常因為在初期階段的建築執照申請的審查期 間過於壟長 以致於延誤了整個公共工程的推動 其中的兩個因素為法規範的見 解的不同以及審查的行政程序 因此現代專業分工的體系下 大部分的縣市政府 遂委託各縣市的建築師公會來協助建築執照的審查作業 198 建築法第 34 條中規定 直轄市 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 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應就規定項目為之 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 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 其中 規定項目 則依由 內政部定之 而在行 政程序法第 16 條中的規定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份 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 因此各縣市政府將建造執照的 協審作業 委託民間辦理 並 以限於 規定項目 的範圍 建築師簽證的專業部分則不包括在內 199 圖十八 十九為雙北市的建築許可中建築執照的審查流程 egch 許俊美 台北市建照協審的行政效益及未來趨向 100 年 1 月 見公共工程電子報 第 30 期 網路查詢日期 同註 196

86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設計建築師應於掛號收件 項目表及協審項目表簽證 起造人 建築師 委託協審單位協檢 收 件 依表格規定項目檢視書件 是否齊全 符合 排定審查 審查完成並做成記錄 決行 符合 行政審查完成並核定 發照及製作副本 抽查 申報開工 會辦項目 B 組 會辦項目 C 組 會辦項目 D F 組 相關局處 相關局處及外單位 相關局處 水 會堪項目 土 建管處 保 附 內 持 外 函 一 單 覆 6 個月內補正 向 個 位 起 建管處會掛號(2) 月 造 內 交 簽辦事項 人 函 通 依公文處理期限 覆 部 副 辦理 起 知 造 國 建 人 防 管 部 處 副 一 知 個 建 月 管 處 1.不合規定項目作成紀錄一 次退請改正 七日內 2.改正後申請複審可直接掛 會辦項目 E 組 號繼續進行行政審查 相關局處 會辦項目 A 組 發展局 行建管處行政審查 政1 會審案件 審 查2 行政審查 3 行政簽報 (7 日內函覆建管處) (7 日內函 覆建管處) 協 委託協審單位審查 審 依約定項目審查 建管處輪值人員協審 不符合 (掛號後 執照核准後採平行分會 公會蓋章後分會) 完成掛號 不 合 規 定 之 處 一 次 通 知 改 正 查核協檢 項目 1 建 築 管 理 工 程 處 不符合 不收件 不 合 規 定 之 處 一 次 通 知 改 正 國 協 審 單 位 建 築 師 公 會 egch 圖十九 建築許可制中台北市建築執照審查流程圖 73

8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1 層樓以下協審單位掛號初審 當日書件審查(A1) 掛 號 單一窗口掛號 協審單位每日向工務局 4 次取件 每日 10 點 12 點 15 點 18 點 1天 平行會審 1 城鄉發展局 2 農業局 3 環保局 4 交通局 5 水利局 6 其他 捷運 高鐵 軍事 等 協審單位排審 3 位建築師 A2 1 位承辦人員 陳核 治 政 大 准照 不通過 國 1天 協審單位繕打 通知准照公文 通過 2 天內 平行會審結案 不符建築法 第十三條 30 核對副本 1天 申請書 工程圖樣 及說明書不齊全 送發照室 未檢附土 地權利證 明文件 發照室領照 抽 查 上午 12 點前完成者 執照列印 校對 當至下班前可領 照 但案件量過多者 送用關防章 以 2 個工作天為限 抽查 免抽 3 排抽 5 5 天 天內 天內 執照歸檔 協審單位當日書件 查詳列一次告知補 正事項 未完成規非繳交 辦理套繪 退件 已完成規費繳交 給予執照編號 1天 校 對 副 本 及 領 照 條 規 定 之 期 限 於 協審單位繕打退件 公文 逾 三 個 月 egch 日 內 改 法正 駁申 回請 該複 申審 請 案逾 申期 請爰 案依 條 規 定 者 於 6 山坡地案件應就審查合於 可陳判決行案件 於排審 後 2 天內完成現場會勘後 續辦 條 規 定 者 依 同 法 33 1.七樓以下承辦人員決行 2.八層至九層建築物 股長 決行 3.十層至十一層建築物 科 長決行 合 於 建 築 法 第 36 3 位協審建築師應於排審日 上午 9 點前就位 輪值承辦 人員應於上午 10 時分前就 位 並於當日完成審查事 項 8 樓以上依分層負責規 定陳核辦理 其因案件須專 案簽核或召開專案會議等 行政協助事項由當日承辦 人員負責辦理 合 於 建 築 法 第 天 設計建築師或事務所聘任開 業建築師到場說明 排 審 期限 作業流程 階段 個 月 內 申 請 複 審 逾 期 爰 依 法 駁 回 該 申 請 案 檢送抽 查記錄 無缺失 6天 送工務局陳核發文 退件 合計 15 天 駁回案件申請 修正後複審 須辦理變更設計逕 不合格 依流程 A1 辦理 ===== 缺失 缺 3 天 協審單位排審 失 修正後向協審單位 依案件數安排 報 申請報備 A2 1~3 位建築師 備 同 A2 協審單位開單 2 天 調執照原卷 合格 ===== 變 計 8天 協審單位繕打 退件公文 送工務局陳核 發文 5天 協審單位繕打 同意備查公文 圖二十 建築許可制中新台北市建築執照審查流程圖 74

88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第四節 清代施工前 建築許可 的取得 一 清代官方建築的申報程序 清代對於官方 軍方及民間建築物 在中央行政集權管理下 任何建築物的 興建與修繕有關之工程是需要事先申報 其條文的規定在 大清律例工律 中 的 擅造作 條 但 工律 對於實際執行申報的行政程序的相關規定 如何申報 申報的範圍 時間並無進一步的規定 而這部分實際的行政程序及執行方式則規 定在 欽定工部則例 裡面 欽定工部則例 中並非以現代法完整的架構來規 範全部清代官方建築的興建的行政流程 而示意偏向工程案例的方式來列舉各種 不同案例的規定 而對於對於申報的結果只有核 核准 同意 與駮 駮回 不 同意 兩種結果 圖十八 國 1 關於 申報 的用語定義 工部則例 的條文中出現了許多關於申上待報的用語 先現在整部 工部 則例 第一條的規定 即是在 卷一廟壇 的第一條 廟壇工程先期咨報 而所謂的 先期咨報 即是 申報 的動作 後面的例文當中出現了類似的用語 如 咨部查辦 先期報部 200 咨部修理 咨部請修 201 先期奏明 202 奏明交部 隨時奏報 預行估計報部 這些例文中用語都是所謂的 先 期咨報 其主要目的也都是再執行申報的行政程序 2 關於申報的行政作業期限 egch 現代公有建築的興建或修繕計畫中 往往會因為預算的編定 執行及撥用核 銷的期限而定訂有執行的期限 而 建築許可 僅需要在施工執行前許得即可 清代官方建築對於建築物興建 整建或修建的行政任務的執行時限 在 工律 其中並無關於申報的時限做通案性的明確規範 不過在 工部則例 各卷中對不 同類型的官方建築物或工程項目的分類中 訂定不同申報期限的規定 但並非每 種類型項目都訂有明確規範期限 對於緊急工程事項的發生是容許事後補辦申請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壇廟工程先期咨報 壇廟修理各項工程 凡祭有常 期 必須修理者 由太常寺先期兩個月咨部查辦 以面遲誤 間有緊要零星工程不能先期報 部 必須趕緊修理者 亦未便即派一人估修 仍可同時派一員查估一員承修 以杜自估自修 之漸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廟壇修造祭器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重大工程由部勘估 宮殿黏修工程由內務府承辦 如工程重大先期奏明交部勘估辦理 75

8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的程序 而這些建築工程項目事後補報的規定亦符合 工律營造 第一條後半 段的規定203 官方建築物類型 1 廟壇 申報作業期限 204 修理工程 兩個月 拔草抅抿205 承辦單位 太常寺 工部 無規定 修造祭器206 兩個月 申報單位 工部料估所 太常寺 都水司移附 營繕司 天壇各壇樹木造冊207 每年三月 奉祀官 太常寺堂官 工部備查 各省祠廟208 隨時 各直省地方官 工部 先農廟 文廟 關帝 廟 城隍廟 2 宮殿 政無規定治 大 內務府 大清門 午門及朝房 每年秋 步軍統領衙門 堆撥房等處拔草抅抿 209 宮殿黏修工程 國 太和殿 中和殿 保和 每年秋後 欽天監擇吉日 工程 八旗之衙署 官 礮 無規定 工部營繕司 工部 局 刑部之監房 203 內閣點典籍廳 每年秋季 皇史宬拔草抅抿212 公廨 工部營繕司 內務府辦理 工部料估所 殿及寧壽宮等處拔草 210 工部 egch 清 沈之奇撰 懷孝鋒 李俊點校 大清律輯註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例文內容參見註 199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廟壇等處拔草抅抿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廟壇修造祭器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天壇各壇樹株造冊送部備查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各省祠廟隨時修茸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重大工程由部勘估 條 宮殿黏修工程由內務府 承辦 如工程重大 先期奏明交部堪估辦理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大清門等處拔草搆抿 條 大清門 午門及朝房 堆撥房等處拔草抅抿工程每歲於秋時由步軍統領衙門先期報部 料估所呈派司員查勘分別 辦理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三大殿等處拔草工程 條 太和殿 中和殿 保 和殿及寧壽宮等處 每年秋後拔草 由欽天監先行擇吉 由內務府咨部營繕司呈派司員 帶 領匠役敬謹辦理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皇史宬拔草搆抿 條 皇史宬殿座地面拔草抅抿 工程 每年秋季由內閣典籍廳報部營繕司呈派司員查辦 該員即將實在拔草抅抿各成數開單 呈報 批司覈算錢糧工竣再行呈報 移會內閣典籍聽查照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八旗各項修理工程 條

90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宗覺羅部院 府寺 無規定 料估所 無規定 工部 內務 214 八旗官房215 府 216 寶泉局五廠 無規定 貢院房座號舍 子午年大修 工部 大興縣 宛平縣 工部 順天府 工部 卯酉年小修 遇正科鄉試兩 個月內217 貢院圍牆荊茨218 每逢鄉會試年 順天府 工部 雲南省考棚219 每歲每科考完 政 工部 督撫 將軍或副都統 工部 之日 220 各省駐防官員衙署 無規定 政無規定治 大 山海關副都統衙署 各 每年一案 堆卡關門 221 各省文武官員衙屬 工部 工部 222 倉廒 各倉歲修224 每年 225 每季放空 鋪墊板木 226 通倉廒座 東陵 西陵歲修 陵寢 隨時 228 每年十月 工部 工部 工部 工部 即行報修 各省倉廒227 6 該管營員及地方官 5 一個月 各省營房 國 程 年底 吉林八旗官房零星工 承辦事務衙門 egch 工部 工部 工部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宗等處修理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八旗各項修理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寶泉局修理工程分別奏咨辦理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順天貢院一切工程 條 每遇正科鄉試年分由 順天府於貳月內即行查明報部 以便從容覈辦 其會試年分及尋常考試均不准報修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貢院圍牆荊茨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雲南省考棚報銷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駐防官員衙署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文武官員衙屬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山海關修理衙署關卡等工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吉林空地租銀修理官房 條 吉林八旗動用空 地租銀修理官房零星工程 年底彙冊造報工部覈銷 仍於每年徵租案內分晰報明戶部查覈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二 倉廒 之 各倉歲修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二 倉廒 之 各倉鋪墊板木隨時修理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三 倉廒 之 通倉廒座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三 倉廒 之 各省倉廒隨時修建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十四 陵寢 之 歲修另案專案工程限制 條 77

9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東陵 西陵異常緊要工 隨時 該管大臣 工部 程229 表十三 清代各類官方建築之申報行政作業期限*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之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由上表的統計分析中可以看出 清代對於官方建築工程整修或興建的申報程 序大部分是隨時可以申報並無規定申報的時間 但是會因為不同的建築類型的重 要性及其時效性 而訂定出不同的申報時間 通常需要歲修的建築物例如 倉廒 考棚及陵寢則會有每年固定的時間 有一定規則性的使用建築如 考場 則避開 考試是用時間 需要大量人力資源的工作如 拔草抅抿 則會選擇在秋天農忙之 後 以免干擾到正常的農業工作 從此部分亦可以看出清代當時的社會環境 1 敬天 對廟壇修理的申報是 2 個月 2 重農 大量人力非專業技術的工作是安排在秋收之後 國 3 蓄糧 對於糧食儲藏空間整修的定期維護及重視 4 慎終追遠 對於陵寢的每年固定維護以及突發緊急工程的處理 3 申報程序及其簡易程序 依據 大清律工律營造 的第一條 擅造作 中規定了應申報的規定 然而若是不管建築工程的大小 修繕的規模都要依照標準程序報部的話 那對於 主管此部分行政業務的官員來說不啻是一項龐大的作業量 因此在 大清律集解 附例 230中 擅造作 條後面亦做了四條附例來為建築工程的規模 預算的多寡 工程的地點 在京或各省 或工程的急迫性 做了一些通則性的說明及規定 其 餘則不同用途類型的官方建築則是在 工部則例 中有更細緻的個案規定 下表 十四是依據 集解附例 中央與地方各省在工程規模上申報程序的差異規定所做 的整理分析 egch 註同 224 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共三十卷 四百五十八條 最初制訂於順治三年五月 次年三 月由大士剛林帶領前明朝刑部官員等人審校後翻譯為滿漢雙語頒行 其體例 條文最初都 基本沿用明代舊制 相當於明律的翻版

92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工程地點 231 在京工程 工程規模 題報單位 工價銀 50 兩 預行確估 覆覈單位 會同單位 免 免 免 照依各處印文 准其修理 物料銀 200 兩 工價銀 50 兩 申報 該處料估 需要 工部差官 督撫 免 免 督撫 需要 戶部 該處首領 啟奏工部 物料銀 200 兩 232 各省工程 工價銀 200 兩 咨明工部定議 物料銀 500 兩 工價銀 200 兩 戶部 題報工部定議 物料銀 500 兩 表十四 清代中央與各省官方建築申報行政程序的分級制度* *本研究論文依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例文做統計分級 對於緊急工程的申報行政流程 則另行規定 依照緊急工程規模的大小 訂 定完工期限 容許完工後再行申報 並訂有完工後檢送銷算清冊 申報覈算的時 間 表十五 兩以內 一個月 竣工後 10 日 500 兩以內 兩個月 竣工後 10 日 15 日 1000 兩 2000 兩 三個月 竣工後 10 日 15 日 3000 兩 5000 兩 四個月 竣工後 10 日 覈算期限 15 日 15 日 表十五 緊急工程的作業期限規定* 231 銷算清冊繳交期限 預算經額 物料工價銀 完工限期 緊急工程 建築類別 國 *本研究論文依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例文內容做統計分級 egch 擅造作 附例第一條 凡在京各處修理工程 工價銀五十兩以內 物料銀二百兩 以內者 照依各處印文准其修理 其工價銀五十兩以上 物料銀二百兩以上者著 該處料估 啟奏工部差官覆覈 會同該處官員首領監修 將用過錢糧著管工官名下銷算 如多用錢糧不 行啟奏 即便承修者將行文與承修堂司官 交與該部議處 若物料工價甚多 而分為幾段陸 續行文俱稱五十兩以內不奏者 查出亦交與該部議處 232 擅造作 附例第三條 凡各省修建一應工程 如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上 工價銀二百 兩以上者 該督撫將動支銀兩及工料細數預行確估 題報工部查明定議 會同戶部指定款項 題覆 准其動用興修 俟工竣之日 督撫親自查覈造冊 題報工部覈明准銷 仍知照戶部查 覈 其物料價銀五百兩以下 工價銀二百兩以下者 該督撫咨明工部定議 知照戶部令其動 項興修工竣逐一造冊題銷 儻有需要物料工價甚多而分為幾處陸續咨報 並未題明輒行修建 者 查出題參其有應動用存公銀兩者 該督撫將確估工料細數咨報工部查明 知照戶部准其 動用工 完造報工部將准銷銀數造入該年存公冊內咨送戶部查覈 233 擅造作 附例第四條 緊急工程 不及先行料估覈算者 酌量工程大小 預發錢糧 派員修造 俱以領銀之日起限 如物料工價二百兩以內者 限一箇月 五百兩以內者 限兩 箇月 一千兩至二千兩以內者 限三箇月 三千兩至五千兩以內者 限四箇月 如式完竣工 竣之後限十日內 呈遞銷算清冊 限十五日該司覈算呈堂 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 限呈遞清冊或已遞清冊該司不據實覈算者 照例分別議處 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屆修理未完 而因避處分捏報工竣者 另行指參交部議處 其工竣覈銷如有應繳銀兩不及交庫完結者 將 該員參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內全完 准其開復 逾限不完 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仍著落家 產追銀還庫 該司官員扶同徇隱並交部議處 79

9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4 申報行政程序目的 1 釐清責任 權責分工 對於建築工程申報行政程序的目的除了含有 建築許可 的意義之外 對於 政府官員行政管理的有釐清責任及權責分工的意義 在關於盛京三陵的例文中提 到關於陵寢損壞而未申報 盛京將軍工部侍郎除了賠償亦需要負連帶的處罰責任 234 貢院考場的維護的例文中也提到 貢院內外等處 責成大興 宛平兩縣隨 時派役巡緝 如有拆毀情形責令兩縣賠修 並將兵役嚴究 儻該兩縣隱匿不報由 順天府按界指名叅處 仍著落賠修 235 在關於營房236 倉廒 237的例文中皆 有不報或延遲申報建築物毀壞狀態的需負的行政責任及罰金 2 保固期的釐清 在若工程尚在保固期內或者才剛完工後隨即脫落238 則承辦人員需負責賠 修 透過申報程序來釐清是否整修維護的工作內容尚在保固期之內 並減少人為 的亂星工程 降低弊端發生的機會 耗費政府預算 國 3 作為建築工程興建或整修的啟動 請委估勘詳 為詳請委員估勘事竊照州縣屬監獄 垣壇廟衙署倉廒年久失修 椽柱 墻垣均皆朽壞欹斜 不能再延自應趁時興修 以資防範 壯觀瞻 資辦公 資存儲理合具文詳請 憲臺俯賜查核委員估勘 籌發經費 以便興工修理 除詳 督撫憲暨 臬藩局憲外 為此云云 照詳云云 egch 透過申請的行政作業後 才能依據 集解附例 或者 工部則例 中不同 種類建築 工種或者工程規模依照例文規定勘估 爭取工程經費或者借款 籌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 盛京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 之 順天貢院一切工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營房一 之 修理兵房不得擅動官項 中提到 防守尉阿爾 景阿平時不能留心查察一任兵丁等將房屋殘損且不報所管大臣 即行文地方官甚屬乖張著罰 俸三年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二 倉廒一 之 京通倉廒滲漏報明修理 中提到 如有廒座滲漏 著該倉監督預行報驗 趕緊苦蓋 倘廒座被雨水坍卸 該監督等不先時明致將米石浥爛 除著落該監督等分賠米石並廒座賠修外 仍著交部嚴加議處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皇城禁城添補瓦片

94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款 清代剛毅 牧令須知 239卷六 請委估勘詳 如上圖 中就有關於委請 估勘的申請公文 做為工程專案啟動的發動 二 清代官方建築的查估作業 查估 勘估 是官方建築經申報程序後 上級單位或工部的主管機關所 需要派人或會同執行的程序 而查估程序的簡易還是繁瑣 需不需要委派欽差大 臣會同 這時候取決在建築工程案的預算大小或者地點 在京或各省 特殊建 築物的重視程度 如廟壇 陵寢等 在 工部則例 中對於不同案例的查估有著 不同的例文規定 而在 牧令須知 卷六中通常實務的案例中通常是以 請委估 勘詳240 來作為下級對上級的呈報 而行政程序需要簽核至布政使或按察使最後 到總督或巡撫 再由督撫昨為地方各省的代表上報工部 中央 1 查估的主要功能 國 查估的程序主要是主管的上級單位或中央部會 工部 派官員或欽差大臣 至建築工程的實施現場作現勘 履勘 並對於建築工程計畫所需的預算 數量 單價 在 大清律工律營造 的第一條 擅造作 的附例二提到 凡修理行宮並各省倉廒等項工程 一應動用錢糧事件 令該督撫奏 聞 該部議覆再行修理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 儻有開報浮多據實覈減造 冊 具題該部詳覈題銷 如有不行啟奏擅自咨部請銷 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 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建築工程申報後據實查估即是為了避免 開報浮多 在建築工程的的整個 e h c g 行政程序中所設的查核程序 但也並非所有的工程的查估的程序都一致 對於一 些工程經費較小額的部分是可以省去查估的 而查估官員的層級也會因工程預算 的多寡 建築項目的重要性而有不同的層級 2 查估作業前的準備程序 查明保固年限 在進行查估作業前的準備程序為 查明興修工程上一次修繕的保固期限為 牧令須知 共六卷 清 剛毅撰 清光緒十八年刊本 全書收錄在官箴書集成 清代時期上行文種主要有奏 呈 詳 稟 申等 是地方官署上行的主要文書 其中 詳文 清代始用 是清代官署之間常用的一個上行文種 是下級衙門用來向上級衙門申報 請示政 務的重要文書 又下級官對上級官的報告稱為詳 副將以下行提督 參將以下行總兵都用詳 民初曾一度採用 如錢糧費用報銷 案件審理等都用詳文 詳文的啟首語常以 為詳請事 為 詳報事 為詳覆事 開頭 以 照詳施行 須至詳者 結尾 詳文都帶有詳冊或副詳 詳文詳 冊合成一套 見吉林省檔案資訊網 網 路查詢日期 2014/6/1 81

9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何 以釐清工程經費的承擔責任者為何者 在 欽定工部則例 中卷百九 通例 十二 之 工程查明前修年份 條 各省修理城垣 衙署 倉庫 房屋以及隄岸閘壩等工 先將保固年限分別覆明 其限內 坍壞應行賠修者一面報部 一面照例查辦 毋任承辦官員蒙混請修 其實係限外 例應動項修理 之工 亦將何年修造 何員承辦 何年保固限滿之處於估報案內詳細聲明以憑查覈 以確定是否應該由前次承修員負責 釐清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及罰則後 進行查 估作業 3 各類工程查估的預算金額分級制度 依照建築工程的預算經額的多寡 相對於所需奏請的查估官員的層級高低是 不同的 通常是越重要的建築物或者工程經額越大的項目其所派的查估官員層級 越高 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將各類型官方建築查估的整理如下 國 1 廟壇工程 表十五 廟壇工程從預算金額的多寡分成三種級距241 大於 1000 兩 250 兩至 1000 兩之間 小於 250 兩 1000 兩以上的興修是需要皇帝派欽差大臣查估 工部也 無法執行 而即使是零星工程也要將查估人員與承修 施工 人員分別委任 不 能同一人處理查估與承修 避免自估自修 查估作業流程 廟壇工程 預 算 經 額 物 料 工 價 銀 1000 兩 250 兩 1000 內 e g 太常寺咨部 工部奏明輪值堂官監修 ch 250 兩 太常寺咨部 工部派員會同 242 修理各項工程 各 種 工 項 太常寺奏請修理得旨 工部奏請欽派大臣查估 包含緊急工程 一員查估 一員承修 拔草抅抿添補瓦片 分晰造報工部 料估所派一員查估 一員承修 新造換造祭器及歲修黏補祭器 太常寺咨部 都水司移付營繕司派員勘估 都 水司覈算工料錢糧 243 碑亭 工部查估 表十六 廟壇工程 的查估作業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廟壇例文的規定整理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廟壇大小修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廟壇工程先期咨報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修建碑亭等工 條 廟壇修建碑亭及臨雍釋奠凱 旋勒石 太暨每科進士題名碑均由工部估辦興修

96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2 宮殿工程 大部分的宮殿工程的重要工程皆是由承辦單位交由工部的營繕司或者料估 所來做查估的程序 僅有一般的修繕工程由內務府承辦 如下表十七整理 宮殿工程 查估作業流程 244 黏修工程 一般工程 內務府承辦 重大工程 先期奏明交部勘估辦理 各 種 工 項 245 午門內 報工部會估 乾清門外 報工部會估 皇城紫禁城 報工部會估 246 拔草抅抿 大清門 午門 步軍統領衙門 工部料估所 治 政 內閣典籍廳 工部營繕司 大 朝房堆撥房 皇史宬 表十七 宮殿工程 的查估作業規定* 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宮殿例文的整理分析 3 公廨工程 關於公廨工程的查估除了寶泉局以 200 兩來作為額度的界線之外 大部分 都是以 1000 兩以內或超出來做為界線 超過 1000 兩是需要派欽差大臣或者勘 估大臣 而 1000 兩之內則多由工部派員會同該單位承辦人員即可 另外小額的 修繕工程則由該單位照例辦理即可 其相關規定整理如下表十八 公廨工程 247 八旗修理工程 各 種 工 項 249 八旗官房 查估作業流程 1000 兩 奏部派勘估大臣 1000 兩 各該處報工部派員查勘 左右翼宗覺羅部院府寺 寶泉局 244 egch 工部料估所 1000 兩 奏部派勘估大臣 1000 兩 工部派員 該旗派員會同 200 兩 工部派員 錢法衙門派員會同 200 兩 該大使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重大工程報部勘估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修茸工程報部會估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大清門等處拔草抅抿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八旗各項修理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宗等處修理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修理八旗官房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寶泉局修理工程分別奏咨辦理 條 83

9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刑部南北兩監251 內外圍牆 該處咨報工部照例 各門監牆笘葢荊 該處咨報工部照例 茨 252 順天貢院 1000 兩 欽派大臣 1000 兩 順天府尹親往詳細勘估 圍牆荊茨 工部派員勘估 253 各省駐防官員衙署 該將軍副都統會同該督撫查明 各省文武官員衙 道府查勘印結 署 山海關 1000 兩 欽派大臣 1000 兩 工部派員 武職自副將以下 委派文員據實勘估 副都統衙署 先派文職衙門勘估 副都統詳覈 政 治 地方官查明 大 蘭哈達 塔塔子 溝 各堆卡關門 256 熱河 八溝 烏 黑龍江修理工程 先行題估 250 兩 咨估咨消 表十八 公廨工程 的查估作業流程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公廨例文規定整理分析 4 營房工程 250 兩 國 稅務衙暑 營房的工程大致也是以預算金額 1000 兩需要上級單 C h 1000 兩為分界 大於 e h gc 位的會同 1000 兩以內則報兵部即可 關於小額修繕 10 兩以內的住房之人自行 修理請款 10 兩的修繕則需要單位主管的會同 營房工程 各 種 工 項 查估作業流程 各省汛地添建營 1000 兩 督撫具題 房 墩台 1000 兩 報明兵部 257 總兵副將會同地方官勘明 一個月內 各省報修營房 墩台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笘葢監牆荊茨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七 公廨一 之 順天貢院一切工程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駐防官員修理衙署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公廨三 之 山海官修裡衙暑關卡等工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公廨三 之 八溝等處修理稅務衙暑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營房一 之 各省報修營房 條 報修營房限期 條

98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盛京兵房 兩 住房之人自行修理 10 兩 派員會同佐領 259 派員會同營弁 260 該管文武官員確實詳估 各省塘汛大小修 廣東省塘汛營房 表十九 營房工程 的查估作業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營房例文的整理分析 5 倉廒工程 倉廒工程亦是以 1000 兩來作為查估流程的分界 1000 兩之內的工程由倉 監督報明倉場侍郎查勘後 交由工部勘估 查估作業流程 政 治 大 該管官員估價造冊 送查倉御史察覆 倉廒工程 261 京通倉廒 京通倉廒大修 兩 國 1000 內 263 倉牆荊茨 倉場侍郎自行奏明交工部辦理 倉監督報明 倉場侍郎查勘 工部勘估 各 種 工 項 倉監督報明 倉場侍郎查勘 工部勘估 表二十 倉廒工程 的查估作業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倉廒例文的整理分析 6 各省建築工程查估的分級 對於各省工程的委勘查估的工作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零九 通例十 二 中之 委勘工程 條中對委勘官員的層級做了通則性的規定 egch 各省修建工程 銀數在千兩以上者 該管道府親往勘估 千兩以下者 委附近府 廳 直隸州牧親往勘估造冊結報 由布政使暨督撫覈實 分別題 咨興修 工竣另委妥員查收取結報銷 如有勘估不實以及查收之員扶同徇隱 者照例參處 其工程緊要需費浩大者 督撫等親往覆勘辦理 此條例對於各省在一千兩以上之工程規定要該地方的道 府親自前往查估 而一千兩以下則委託工程地點附近之府 廳 直隸州前往 但是若是緊急工程或 預算浩大 類似現代的鉅額採購 需要督撫或藩司親自前往覆勘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一 營房二 之 盛京修理兵房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一 營房二 之 各省塘汛大小修 條 同註 255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二 倉廒一 之 修理京通倉廒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二 倉廒一 之 各倉大修 條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二 倉廒二 之 倉牆荊茨 條 85

9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4 關於查估作業期限的規定 對於查估期限的規定除了在前述各種不同類型的建築工程中有些有簡略的 提到作業期限之外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七 通例十 之 各工估修查驗限 期 對於在京城範圍內的工程的查估作業期限有通則性的規定 在京各處咨報千兩以內應修工程 文到日即行派員查估 自派查之日起 限 二十日內 將應修丈尺 做法造冊呈遞 其承司分核算錢糧細數 亦限二十日繕 冊呈堂 約估之案限十日內呈堂 按冊核明即行分別奏辦 倘查估時與原報冊內 實在應修情形不符 難以估計 應駮令各該處另冊送估 抑或查估後 內有款項 繁多 錢糧較大 勢難依限核算者 准查估官據實呈明 酌量展限 統於奏修摺 內將展限原由詳細聲敘 如有逾違 均即查明 分別參處 其銀數在千兩以上 揍請欽派大臣者 查估大臣自接到部文之日起 亦限二十 日內將應修做法 丈尺查堪明確 奏明造冊送部 工部自查勘大臣奏報到日 按 二十日限內核算錢糧 後半段為竣工日期之規定 細估 核算錢糧 40 項目多 金額 20 日 20 日 日 大可申請展 略估 10 日內 查估大 丈量 做法造冊 核算錢糧 臣收文 20 日 20 日 期 兩 丈量 做法造冊 日 表二十一 在京工程 的查估作業限期* *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在京工程例文整理分析 1000 兩 在 京 工 程 備註 國 查估作業 工程金額 egch 從上表的整理清楚看出 在京工程一千兩之內的工程如果約估的話則作業期 限為 10 日 而若是詳細估價的話不管金額的大小 製圖與編預算的時間一律在 40 日之內完成 但可以申請展期 三 查估作業成果的呈報 預算書圖 承接查估作業的官員 1000 兩以上為欽派大臣 除了需要親自履勘 至建 築工程現場實際瞭解之外 需要丈量尺寸 依照工部頒訂的工程做法選定工料做 法 汰換後舊料的處理 即所謂的施工圖說 造冊報部 並作為後續錢糧估價 預 算書 的依據 此部分與現代建築工程於施工前委託設計單位依據工程所需製作 施工圖說與預算書的功能類似 除了作為施工時現場工匠實際施作的準則依據之 外 亦是竣工驗收時的核對準據 86

100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此部分關於查估造冊的通則性規定在 欽定工部則例 之卷百八 通例十二 及卷百九 通例十三 作了許多條文的規定 修建工程聲敘舊料 條 關於整修工程原有舊木料的處置及造冊列管規定 修建工程抄送原奏 條 檢送原始工程圖說及預算 原估冊內詳開做法 條 原始工程圖說中工程做法 與整修做法的比較詳 官用物料給價 條 關於官方頒訂物價 錢糧總數鈐蓋印信 條 圖說預算需核章 造冊籠統議處 條 關於勘估不實 估銷工程造具正副冊 條 施工書圖文件的數量 工程不照定例估報即行參奏 條 工程需照例估報 1 工程圖說的製作 對於興修工程造冊的圖說的標準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造冊籠統議處 條中提到 國 各省修建一切城垣 倉庫 衙署等工務 照部頒工程則例將工料 做 法及牆垣寬 長 高 厚 房屋 檐高 面闊 進深丈尺逐款分晰註明 以便按料計工 如有造冊籠統 以致往返駮詰稽遲時日者 將造冊之員指 名參處 造冊籠統 其動用銀數在千兩以上 例由督撫確覈具題辦理者 除造 冊之員參處外 將率轉各上司及該管督撫一併參處 其銀數在千兩以下 例由督撫派員查驗咨部者 除造冊之員參處外 將派出查驗之司 道 府 等官一併參處 如係修補零星等項小工款項做法開報未詳 並物料 丈尺 斤重遺漏為開與造冊籠統者有閒 由部籤駮更正 毋庸一律查取職名參處 egch 這裡詳述了造冊圖說所需標明的詳圖尺寸包括 牆的長寬高厚 房屋的檐高 面 寬 進深等尺寸 物料 斤重等材料說明亦需詳標 並且需要依照部頒的 工部 則例 和 工程做法則例 264嚴格遵守 造作不如法 的法律規定 並檢具正副兩 264 清工部工程做法 指清雍正十二年 1734 年 工部頒布的 工程做法 七十四卷 2768 頁 卷一 九檁單檐廡殿圍廊單翹重昂 卷二 九檁歇山轉角前後廊單翹單昂 卷三 七檁歇山 轉角周圍廊重昂斗拱 七檁歇山轉角周圍廊鬥口重昂 卷四 九檁樓房 卷五 七檁轉角 卷六 六檁前出廊轉角房 卷七 九檁懸山 卷八 八檁卷棚 卷九 七檁懸山 卷十 六 檁硬山 卷十一 五檁懸山 卷十二 四檁卷棚 卷十三 五檁川堂 卷十四 七檁三滴水 歇山正樓 卷十五 重檐七檁歇山轉角樓 卷十六 重檐七檁歇山箭樓 卷十七 五檁歇山 轉角閘樓 卷十八 五檁懸山轉角閘樓 卷十九 十一檁挑山倉房 卷二十 七檁硬山封護 檐庫房 卷二十一 三檁垂花門 卷二十二 方亭大木 卷二十三 六柱圓亭大木 卷二十 四 七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五 六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六 五檁小式大木 卷二十七 四檁 卷棚小式大木 卷二十八至卷四十 斗拱 卷四十至卷四十七 裝修 門窗 石作 瓦作 土作 卷四十八至卷六十 用料估計 卷六十一至卷七十四 用工估計 87

10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份送部265 其中違反 造作不如法 的處罰規定則在 大清律例工律 266作了處 罰規定 凡官司造作 官房器用之類 不如法者 笞四十 工部並於乾隆五年 1740 陸續頒發給各省 工用料作法的定例 做為建築工程的依據 並於乾隆七年再次頒 訂簡易版的作法冊式267 2 預算編定的依據 物料價值則例 在 工部則例 的卷十四 卷十六為 物料一 物料三 對於施工中 的物料管理有通則性的規定 而在雍正元年十二月時主管工部事物的廉親王允祀 也對於各類工程物料做出制訂 稱為 廉親王允祀等劃定物料價值題本 乾隆 時期也制訂了施工前預算編列的依據 各省的 物料價值則例 共二百二十卷 這些各省的 物料價值則例 是乾隆時期透過各省的督撫匯集 由工部編修刊行 做為各地編列及核銷各省工程預算時的準據 在其凡例的第一條即提到 各省 原舊成規物料款目錯雜開載 難以檢查 今按工程應用木 石 磚 瓦 灰斤 土方 雜料 顔料 匠夫 運價各款 次第開列 行據各省分發各府 廳 州 縣按成規原開價值 逐款登填 造冊送部詳核纂輯 所以其其主要內容為當時 修建衙署 城垣 廟宇 倉庫等官方建築所用物料價值 工價和運價 其工價越 高的地區,物料的核定價值也越高 268依據 物料價值則例 中的 總略 269敘 述其不同省分的物價則例反映出各時期各地的物價行情 在執行勘估後工程預算 國 265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估銷工程造具正副冊 條中 各省報修工 程務將應修處所行情形先行繪圖貼說 同估冊一併送部 其估銷各冊俱令造具正副兩份送部 查覈 266 造作不如法條全文 凡官司造作 官房器用之類 不如法者 笞四十 若成造軍器不如法 及 織造緞疋粗糙紕薄者 物尚堪用 各笞五十 若造作 織造各不如法 甚至全不堪用 及稍不堪用應再 改造而後堪用者 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 罪重於笞四十 五十者 坐贜論 罪止杖一百 徒 三年 其應供奉御用之物 加坐贜罪 二等 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工匠 各以所由造作 織造之人 為罪 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 又減局官一等 以上造作 織造不如法 不堪用等項 並著工匠 局官 提調官吏 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267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臺北藝術大建築 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6 年 egch 268 程婧 物料價值則例 和有關資料的分析 清華大碩士論文 2004 年 269 物料價值總畧 查各省修建城垣 衙署 廟宇 倉庫等工 用過一切工料錢糧 向由各該 督撫等於工竣後造報工部核銷 並未有一定章程 雍正七年三月內奏明擬定工程做法 進 呈欽定 頒發各省督撫轉飭遵照畫一辦理 其物料價值 于雍正八年十月內奏明 通行各省 督撫將一應工程所需木 石 磚 瓦 灰斤 雜料並各項匠工價值 確訪各府 州 縣切實 時價 釐定成規 陸續造冊送部查核 歷年以來 各省辦理一切工程所需物料 匠夫等項價 值 俱照前冊報銷 惟是各省造送之冊 不特各處款項不齊 即一處價值亦有互異之處 且 自造送以來 已曆三十餘年 內外均未編輯成書 將來年久殘缺不全 恐滋暗行增改抽換之 弊 於乾隆二十六年奏請詳細檢查 另行釐定 並將原送成規逐一覆核 刪去繁冗 補其間 略 擬定款式 分咨各省督撫轉飭照式開造 各按實在價值折算登填 送部詳加較核 酌取 成規內適中之價 逐款分別核定 編輯入冊 再查從前各省成規價值 有開急 平 緩三項 者 有開急 緩兩項者 亦有僅開一項不分緩急者 復於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內以一切緩價係 民間常用價值 除年歲豐歉不齊間有物料時價昂貴 准令該督撫查訪確實 於原估案內聲明 其餘俱照緩價造報 等因 奏准通行在案 現在各省造送冊內 有開送急 緩兩項及急 平 緩三項者 俱遵照原奏刪去急 平兩項 概照緩價折算核定 以昭畫一 見 物料價值則 例 數據庫 網路查詢日期 2014/6/1 88

102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的編列時 物料價值則例 具有強制性的參考依據 在預算編列時及降低弊端 的發生 也同時減少了承辦人員的責任與所需面對的壓力 使得承辦人原有所依 據 但同樣的若無規定的前例依據則無法辦理的情形 也會帶來使得工程無法創 新發展的缺點 第五節 小結 一 國際改革趨勢 簡化建築許可程序 清代對於建築許可在一定金額以下的整建或者是天然災害時間緊迫的緊急 工程 都訂有較簡單的流程或者事後補行申請的方式 對於建築許可的程序訂有 較為簡化的行政流程 而反觀對於建築許可的行政程序簡化 是目前國際上改革 的趨勢 而德國 BW 邦在 1995 年亦建築法做出重大改變 擴大毋須申請建造許 可之範圍 現已供居住之住宅修繕 不再需要建築許可 限制建築監督機關之審 查權限 簡單化建築執照之申請程序 行政委託私人 專業人士 從事建築監督 之任務270 而世界銀行在 2010 年的調查中指出國際上對於 建築相關許可 的 改革 各國在相關程序上持續採行簡化革新 國 國內目前亦將原有建築許可行政機關的審查程序建了委託專業機構協審 的制度 依照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設現代建築許可的預審制度271 協審 除了可以簡化原有的行政流程 亦可以減少申請文件或相關建築圖說的錯誤 並 以簡化的審查表格協助簡化項目272 但實務上對於較為簡易的建築行為仍可參考 各國的建築管理法規修訂更為簡易的申請程序 對此仍有改善的空間 而清代官 方建築的興工申請 會勘及估價等審查則會依工程金額的不同區分不同的審查官 員層級亦是某種程度上的行政簡化 egch 林明鏘 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 中德比較法制研究 台大法論叢第 30 卷 2 期 頁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 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 並檢附圖樣 繳納費用 申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 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 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 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第一項預審之項目與其申請 審查 程序及收費基準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審查表格的簡化 公共工程電子報 第 30 期 100 年 1 月 89

10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需要專業的審查單位 清代政府對於查估的機制 仍就為內部行政體系內的審查 除了某些特定建 築工程需要較多的預算支出 通常以 1000 兩為標準 則會另外委請欽派大臣 或者由工部內部的專門單位 料估所 配合履勘 審查估價及施工方法 以預防 不必要或不正確的興工及支出公帑 透過這些審查的機制 可以減少及防止蚊子 館的出現 臺灣的建築計畫 預算與建築許可的審查是不同體系 建築計畫先期 評估後 預算由行政機關編列後民意機關審查同意 而建築許可的審查單位則為 各地方的建築管理單位 而近年來亦將各類建築專案計畫的先行可行性評估委由 民間的專業團體執行 而部分的建築許可審查行政作業委託由各地方的專業團體 縣市建築師公會協助審查 清代在對於預算的編列審查 建築許可的申請與建築施工的執行上 雖有一 定的程序來做審查及監督 已有專業審查機制的雛形 但由於專門職業體制的發 展尚未成熟 執政體制的關係尚未能行程整體架構性考量建築計畫的執行 但對 於建築管理的行政體制上也算是略有形成專業審查的機制 雖然仍處於內部行政 體系內的審查監督機制 而未有外部民間專業團體協助 但因工程專業的發展亦 在行政部門內形成專業的工官制度而自成專業的審查單位 國 三 官方建築工程金額級距化 由前述的 工部則例 條文內容的整理 清代在京城或各省的不同類型的建築工 程 一千兩是重大工程的標準 兩百五十兩或兩百兩以下則是一般的工程規模 該單位則自行辦理 若是10兩則是小額採購金額的標準 可以由承辦簡易覈算 這種透過對預算金額分級作業的好處是 減少某些金額較少的建築工程其行政作 業流程 加快執行成效 讓不同的階層的官員分層負責 增加鉅額的監督作業 減少工程弊案發生的機會 同樣的在台灣目前現行的公共工程中 不分土木或建 築 也實行了相同的制度 對於工程金額的大小亦作了類似的級距分類 不同金 額的工程採購其相關規定其工程查核的層級也有不同嚴格層度的規定 而兩者之 間有著類似架構的對比 表二十一 現代公有建築工程預算金額等級分類如下 egch 1 工程案巨額採購 二億元以上 係規範廠商特定資格(第三十六條) 與瞭解 查核完成採購後使用期間之使 用情形及效益之門檻金額(第一百十一條) 2 工程查核金額 五千萬元以上 90

104 第三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前之架構 係上級機關執行事前 事中監督之門檻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 辦理過 程須受上級機關監督(第十二條) 3 工程公告金額 一百萬元以上 係機關將採購資訊公開 廠商申訴等之門檻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 為 採購法所欲規範之主要範圍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除依採購法第二十 條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及第二十二條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 應公開招標 第十九 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 其招標方式由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依規定訂有 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頒行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另有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 未規定者則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4 小額採購 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 公告金額 2億 5 千萬 100 萬 一千兩 200 兩或 250 兩 查核金額 清代工程金額 巨額採購 現行工程金額 種類 國 小額採購之金額上限 由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第四十七 條) 目前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訂為十萬元 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 第五條規定 得不經公告程序 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另有規定者 應從其規定 未規定者則比 照中央規定辦 理 小額採購 10 萬元以下 10 兩 C h 表二十二 清代與現代公共工程金額等級的比較* egch *本研究論文依據現代 政府採購法 與 工部則例 的比較 四 預算編列的標準化 對於工程預算編列的工料分析單價的標準化並建資料庫也是現在台灣或 其他國家在執行公有建築工程的預算編列常見的方式 亦為政府監察 主計等單 位建預算編列審查之參考依據 但由於現代建築工程的材料及工程技術隨時的 創新發展 工程單價的資料庫大多就標準的工項做法工程單價的分析建議 而在 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中亦訂有建標準工程單價資料庫的依據 主管機關得設 採購資訊中 統一蒐集共通性商情及同等品分類之資訊 並建 工程材料 設備之價格資料庫 以供各機關採購預算編列及底價訂定之參考 因此臺灣營 建研究院配合行政院公共工桯委員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推動建工料價格資料 91

10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庫之而刊行 營建物價 雙月刊 近年來也可以在網路上建議的查詢到資料庫273 而各縣市如 台北市政府每年度皆有當年度 議會審定工程單價 274做為工程預 算編列的參考 現代建材貿易及先進工程技術的普及化 且台灣的地理幅原並未遼闊 因此 標準單價並不會因為各縣市地理位置的因數而產生差異 清朝的各省份的民情差 異剖大而交通及各地建材產業 建築形式的差異化 因此需要依據各省得不同來 制訂各省的 物料價值則例 在制訂 物料價值則例 其奏摺中則提到 但 前項冊籍款項繁多 其冊內做法 各省開造又復參差互異 若不釐定章程 難昭 畫一 且恐年久殘缺 散亂不全 易啟書吏人等高下其手之弊 所以防弊 也是因地制宜的制訂各地標準工程單價的重大功能之一 而台灣目前大部分則以 做為參考的依據 可依照不同的工程性質 工程地點個案調整 不過也有例外的 單位如 台北市教育局的預算編列 是需要完全等於或低於台北市議會通過的年 度工程預算單價 看起來似乎由不如清朝的各省單價來的有彈性 國 egch 產業資訊中心 營建物價查詢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技術資訊服務平台-議會單價查詢

106 第 四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中 之 架 構 政 治 大 國 關 於 建 築 工 程 的 管 理, 在 現 代 營 建 分 工 的 專 業 發 展 下, 有 所 謂 的 營 建 管 理 (CM,Costruct Maagemet) 或 者 是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CPM,Costruct Project Maagemet), 主 要 是 將 專 案 管 理 的 制 度 在 營 建 工 程 上 的 導 入, 以 期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從 開 始 到 完 工 的 整 體 規 劃 協 調 和 控 制, 美 國 營 建 管 理 協 會 egch (CMAA) 將 營 建 管 理 的 任 務 分 成 幾 類 : 工 程 管 理 規 劃 成 本 管 理 時 間 管 理 質 量 管 理 合 約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與 CM 的 專 業 慣 例, 因 此 廣 義 的 角 度 來 說 可 以 包 含 了 關 於 四 個 方 面 的 內 容 : 施 工 管 理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營 建 公 司 機 構 之 經 營 管 理 營 建 產 業 之 管 理, 並 包 含 了 各 個 分 工 專 業 團 隊 間 的 整 合 協 調 而 本 章 節 單 就 以 建 築 的 施 工 過 程 的 管 理 來 作 討 論, 亦 即 所 謂 狹 義 的 營 建 管 理, 僅 僅 是 指 施 工 管 理 這 個 範 疇, 即 一 般 所 謂 施 工 階 段 的 工 程 管 理, 並 不 包 含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及 施 工 後 之 營 運 維 護 等 階 段 之 管 理 及 不 同 專 業 間 的 整 合 清 代 之 營 建 管 理 由 於 營 造 體 系 尚 未 成 為 的 專 門 分 工 體 系, 因 此 在 營 建 管 理 的 過 程 亦 著 重 在 所 謂 的 施 工 管 理 這 的 範 疇, 而 本 論 文 亦 將 之 分 為 內 部 管 理 與 外 部 監 督 兩 個 面 向 來 討 論, 此 然 而 清 代 與 現 代 建 築 工 程 的 差 異 除 了 建 築 材 料 的 進 步 施 工 方 法 的 革 新 之 外, 公 有 建 築 物 所 重 視 的 不 外 乎 是 材 料 的 品 質 施 工 的 品 質 是 否 合 於 規 範 標 準, 承 攬 廠 商 與 監 造 監 工 之 間 的 權 責 劃 分 及 工 作 責 任 因 此 既 使 是 現 代 的 建 築 工 程 的 施 工 管 理, 也 可 將 之 分 為 內 部 管 理 與 外 部 監 督 兩 個 區 塊, 而 其 所 不 同 的 部 分 在 於 清 代 以 行 政 系 統 執 行 而 現 代 則 透 過 專 門 職 業 的 專 業 分 工, 由 不 同 的 專 業 職 業 人 員 來 執 行 各 種 專 業 分 工 的 技 術 服 務, 而 行 政 體 系 則 負 擔 部 分 的 監 督 責 任 93

107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第 一 節 何 謂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一 公 有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模 式 1 傳 統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的 演 進 不 管 西 方 或 者 是 中 國 最 早 期 的 建 築 營 建 模 式 皆 為 業 主 ( 官 方 建 築 則 為 官 員 ) 自 行 雇 用 各 種 專 業 的 工 匠 採 買 物 料 直 接 指 揮 管 理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的 興 建, 到 了 清 代 的 官 方 建 築 的 體 制 發 展, 還 是 以 政 府 部 門 為 主 導, 但 是 在 政 府 體 系 下 逐 漸 發 展 出 工 程 專 門 的 官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即 工 官 的 發 展 而 工 官 亦 分 工 為 專 業 的 設 計 人 員 : 樣 子 房 與 專 門 的 承 修 官 員 與 監 修 官 員, 承 修 官 員 負 責 的 是 工 程 的 內 部 國 政 治 施 工 管 理, 而 監 修 官 員 則 做 為 外 部 監 督, 此 時 建 築 工 程 的 專 業 分 工 得 以 初 步 成 形, 但 仍 在 官 方 的 行 政 系 統 體 系 下 作 業 完 成, 也 因 此 清 代 的 工 官 發 展 出 高 度 成 熟 體 系 ( 圖 二 十 一 ) 在 牛 來 穎 的 營 繕 令 與 少 府 將 作 營 繕 諸 司 職 掌 的 專 文 中 詳 述 匠 師 是 有 官 職 的 其 中 作 大 匠 是 從 三 品 官, 而 在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中 亦 大 有 許 多 關 於 施 工 階 段 的 執 行 程 序 方 式 工 料 管 理 責 任 及 處 罰 政 府 部 門 egch 政 府 部 門 承 修 官 員 大 匠 大 匠 工 匠 工 匠 工 匠 工 匠 工 匠 工 匠 設 計 單 位 : 樣 房 監 修 官 員 外 部 監 督 早 期 內 部 管 理 內 部 管 理 圖 二 十 一 : 傳 統 官 方 建 築 施 工 管 理 之 演 變 * (* 本 研 究 論 文 繪 製 ) 清 代 末 期 則 有 專 業 的 承 修 行 號 出 現, 營 造 施 工 才 漸 漸 的 獨 為 專 門 的 行 業, 而 設 計 規 畫 亦 因 為 材 料 技 術 的 發 展, 西 方 建 築 技 術 及 思 想 的 的 引 入, 建 築 物 機 能 或 量 體 亦 複 雜 化, 因 此 獨 出 建 築 師 的 專 業 設 計 分 工 而 隨 著 技 術 材 料 的 進 步 的 同 時,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機 電 空 調 給 排 水 的 也 紛 紛 專 業 化, 並 交 由 專 業 分 工 的 技 師 設 計 負 責 而 施 工 過 程 中 的 監 造 則 由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的 建 築 師 統 籌 負 責 或 者 有 時 候 會 由 政 府 承 辦 單 位 的 工 程 團 隊 人 員 自 行 監 造 ( 圖 二 十 二 ) 同 樣 的 將 施 工 管 理 分 為 營 造 承 商 的 內 部 管 理 以 及 監 造 單 位 或 政 府 部 門 的 外 部 監 督 94

108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2 現代公有建築施工管理專業分工化的發展 政府部門 外 部 監 督 結構技師 建築師 電機技師 營造廠 小包 建築師監造 或 自辦監造 小包 外部監督 小包 內部管理 圖二十二 現代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之關係* *本研究論文繪製 國 近 年 來 在 營 建 工 程 的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Profess Costruct Maageme PCM 的發展與引入 部分政府部門的工作也委託給專業的營 建工程專案管理公司承攬 執行部分業主的作業與監造的作業 所謂專業營建 管理指的將建築工程之規劃 可行性研究 設計 施工 營運維護等不同階 段當作連續不可分的相關工作 接受業主授權並代表業主與其他工作團對溝通 協調 提供某個階段內 不同階段間 或工程全程之專業管理服務 使主辦機 關可以有效的方式獲得所需之建築物275 圖二十三 並將政府本身主要的外 部監督業務交與工程專案管理公司 政府部門 egch 結構技師 建築師 工程專案管理 外 部 監 督 電機技師 專案管理 或 建築師監造 營造廠 小包 小包 外部監督 小包 內部管理 圖二十三 有專案管理的公有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之關係* *本研究論文繪製 275 王明德,沈勁利 (1996.9) 專案營建管理制度之建構 營建管理季刊 第二十八期 九 月 pp

10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3 現代工程品質管理架構- 三級品質管理制度 現代公有建築工程在工程品質的確保上 行政院透過實行的三級品管制度 確保施工品質的透過內監督 承包商 及外部監督 監造單位與主管機關 落實 而訂定的架構 第一級品管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第二級品管 主辦工程單位及監造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第三級品管 主管機關 工程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圖二十四 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上 落實三級品管制度而制定的相關規範如下表整 理 276 法規名稱 訂定日期 主管機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85 年訂定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9 月 20 日修正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年8月 政 9191 治 年8月 大 政府採購法子法 第 70 條 政府採購法子法 第 70 條 92 年 9 月修正 國 92 年 9 月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表二十三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範 a主管機關及工程會 l C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hegch 全體國民 全民督工 系統 各級在品質管理上 所需落實的項目及實際作業規定則依照 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 的規範執行 而各級在施工工程中亦有其需要執行的項目 工作 圖二十五為其流程圖 主辦工程單位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委外監造 單位 第三級 第二級 承包商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第一級 工程品質 圖二十四 關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架構 依據行政院於 82 年 10 月 7 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 號函頒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制度 91 年 2 月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110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施工品質查核 主管機關 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品質管制 承包商 施工品質保證 工程主辦機關 監造單位 品保手冊 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作業辦法 品保方案 品質計畫 施工計畫 計畫範圍 工程概要 監造計畫 管理責任 工程品質 管理督導 作業程序 施 工 準 備 階 段 開 工 或 施 工 前 施工要領 施工程序 規劃 品質管理標準 施工區規劃 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 品質計畫審查 作業程序書 材料及施工檢 驗程序 施工計畫審查 作業程序書 設備功能運轉檢 測程序及標準 國 矯正與預防措施 工程總預 定進度 內部品質稽核 品質稽核 文件記錄管理 系統 文件記錄管理系統 未認可/修正 承商施工 核 定 認 可 審查 檢驗申請 egch 自主檢查 自主檢查表 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改善措施 改善通知 不符合 材料設備查驗及督導記錄表查 施工作業查驗及督導記錄表查 工程驗收 完 工 主要人力 資源 不合格品之管制 施工抽查程序 及標準 督導 驗證 查核結果及處置 自主檢查表 設備功能試運轉試 抽驗程序及標準 辦理查核 施 工 中 工程管理 作業規劃 材料及設備抽 驗程序及標準 主 要設 備 資源需求 文 件 記 錄 資料建檔保存 品質文件及記錄管制 完工後 所有品質文 件及紀錄應 移交顧 客存 回饋施工要領 作業方法改善 圖二十五 公共工程品管管理流程圖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品質訓練 97

11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施工管理 內部管理 施工管理應該是針對對於整個施工過程的內部控管 而清代初始的建築營 建施工尚未發展民間專門職業 並以雇工制度為主 由政府部門的工官督導做 施工管理 成包 直到清朝晚期才逐漸發展出民間的專門營造職業 而現代建 築營造工程中所謂的營建管理 Costruct Maagemet 縮寫 CM 或者 營建工程管理 Costruct Project Maagemet 縮寫 CPM 就現代工程 營建管理的意義 所指的是一個工程從開始到完工的總體規劃 協調和控制 以求整個工程在功能上和財務上的可行性 1 現代營建管理主要功能278 美國營建管理協會 CMAA 將營建管理的責任項目列有 7 類 工程管理 規劃 成本管理 時間管理 質量管理 合約管理 安全管理與 CM 的專業 慣例 且主要功能包括了有 Ⅰ 工程的目標和計畫 包括劃定範圍 預算編制 時程安排 訂定績效 的要求標準 Ⅱ 選擇工程參與者 Ⅲ 透過勞動力僱用 採購的材料和設備等 極大化資源的使用效率 Ⅳ 制定有效的溝通和解決衝突的機制 國 2 狹義的營建管理 施工管理 狹義的營建管理的則是將管理範圍限縮至施工管理 同樣的稱做 Costruct Maagemet 縮 寫 CM 或 者 工 地 管 理 Ste M Maagemet 單純的指施工階段的管理工作 其管理目的是為了確保施工的 過程中 能依照原設計圖說內容以及相關施工現範的要求 在預定的工程期限 內完成工程項目 並達到原本設定的品質要求 其本質上為營建工程的承攬廠 商為了達到業主所設定的工程品質及工程期限的標準 於整個施工過程中所實 施的管裡工作 egch 本論文中探討的清代建築工程施工階段的營建管理 將之定位為屬於狹義 的營建管理及施工管理 由於清代的官方建築的設計內容 材料的等級規範等 皆有其一定的規定 而依據工程金額的多寡也訂定相對的工程期限 因此負責 施工的官員則要依圖說 前例或則例等規定做好管理工作 並由行政主管單位 或欽派大臣擔任監督 查驗的工作 外部監督 清代的官方建築的營建工作尚 網路查詢資料 何謂營建管理 查詢日期

112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未發展出成熟民間承攬的體系 依舊在官方的工部中的工官體制下運作 因此 將這樣的 施工管理定位在施工承辦官員體系內的內部管理 3 清代施工管理與現代施工品質管理的對應 清代的內部施工管理依照其管理的內容及要求 對應到現代公共工程的品 質管理制度中的層級 則為類似於第一級的由承攬廠商所負責的 施工品質管 制 而現代 施工品質管制 則是在內部多了專職的品管人員 清代的內部施 工管理的品質管制則是將材料 做法標準等分別由不同單位的承辦官員所負 責 下圖為現代公共工程中施工單位的施工品質管制流程架構 管理階層 (包括各部門 專任工程人員) 行 品 質 政 策 執 品管人員 稽核 國 工地主任 管理系統 行政人員 測量人員 安衛人員 圖二十六 公共工程品管管理流程圖279 現場人員 4 現代公共工程 第一級 施工品質管制 的工作內容 egch 280 由施工單位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 工程開工前 承包商應依工程之特性 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 設品管組織 訂定各項工程品質 管理標準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 缺失改善紀錄 以及建文件 紀錄管理系統等 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 以落實品 質管制 其第一級的 施工品質管制 的工作要點281如下 279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建築工程品質管理案例研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與導入 同註

11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 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 成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 3 訂定施工要領 4 訂定品質管理標準 5 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 6 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 7 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 8 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 9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10 建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三 監造作業 外部監督 監造(Sups)的職責為監督施工單位由無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而除了 符合圖說的之外 另一個重要的職責完 施工品質 的確保 在 專業營建管 理制度之發展概況與研究 282中提到 在施工階段營造廠商 監造單位(可由 業主自行辦理或是委託顧問機構辦理) 業主單住都必須進行監造作業 營造廠 商必須監督施工人員是否依照設計要求與施工規範施工 以確保工程施作品質; 監造單位須監督施工單位是否按圖施工 以確保工程建造物能依設計理念完成; 而業主必須亦必須監督施工單位與監造單位是否依合約規定執行工作 三者之 監造作業雖然同時進行但內容並不相同 各有各的職責及工作方式 或工作重 點 國 因此監造作業可視為相對於對於在施工階段中施工單位屬於內部管理的 外部監督 而其與監造作業的有關單位則是有 1 監造單位 2 業主單位 其在目前公共工程實施的品管制度中 是分別位處於第二級的 品質保證 與 第三級的 品質查核 而清代的監造作業的執行單位雖然皆屬於政府的官員 但在行政分工上仍有分為監修官員與上級主管官員或欽派大臣 而從執行業務 的工作內容上來看監修官的位階就處於現代公共工程品管制度的第二級-監造 單位 而上級主管如工部或督撫則位於第三級的 品質查核 的性質 egch 1 監造作業品質管理的工作內容 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中 對於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品質查核的工 作內容及目標分敘如下 A 第二級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283 施工品質保證 的目的為 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 專業營建管理制度之發展概況與研究 中央大營建管理研究所 劉建忠 葉佳錦 方 啟銘 2002 年 12 月 同註

114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範 監造單位應建施工品質保證系統 成監造組織 訂定監造計畫 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 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 檢討成 效與缺失 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 其工作要點如下 1 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 成監造組織 3 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 4 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 5 抽驗材料設備品質 6 抽查施工品質 7 執行品質稽核 8 建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B 第三級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 284 主管機關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 需採行工程施工品質 查核 以客觀超然的方式 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 督導結果可供作為主 辦工程單位考評之依據 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 參考 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 達成提升 工程品質的目標 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目 詳如下表 國 1 設置查核小組 2 實施查核 3 追蹤改善 4 辦理獎懲 2 現代公共工程中 工程查核制度 的實施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於 92 年 9 月 10 日修正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 並且其辦法 11 條第 2 項規定 於 92 年 9 月 26 日訂定 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並自 93 年元月開始實施 主要是使得行政院所屬部 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在執行 工程查核 的 任務時 能有效確實發揮其 工程查核 的功能 並有績效考覈的依據 各層 主管機關設工程查核小組的組織架構如下圖二十七 284 egch 同註

115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設 機 關 ( 第 二 條 ) 查 核 範 圍 ( 第 三 條 ) 依 據 :( 第 一 條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七 十 條 任 務 :( 第 四 條 )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查 核 小 組 組 織 : 1 召 集 人 一 人 ( 第 五 條 ) 2 查 核 委 員 若 干 人 3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 第 六 條 ) 4 工 作 人 員 若 干 人 查 核 委 員 資 格 ( 第 五 條 ) 設 機 關 實 施 個 案 工 程 查 核, 依 工 程 性 質 及 規 模 派 ( 聘 ) 查 核 委 員 1 指 派 機 關 具 有 工 程 專 業 機 關 人 員 2 由 專 家 名 單 遴 選 專 家 者, 外 聘 專 家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1/3 國 查 核 小 組 實 施 查 核 查 核 結 果 政 ( 第 十 條 ) 每 年 四 月 七 月 十 月 及 次 年 一 月 底 前, 將 最 近 一 季 查 核 結 果 彙 送 工 程 會 備 查 治 大 中 央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 直 轄 市 政 府 縣 ( 市 ) 政 府 1 中 央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工 程 2 中 央 各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法 人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工 程 3 地 方 機 關 辦 理 之 工 程 1 該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局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或 補 助 之 工 程 2 該 部 會 行 處 局 署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法 人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工 程 1 直 轄 市 各 機 關 之 工 程 2 直 轄 市 各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法 人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工 程 1 縣 ( 市 ) 及 所 轄 鄉 ( 鎮 市 ) 各 機 關 之 工 程 2 縣 ( 市 ) 及 所 轄 鄉 ( 鎮 市 ) 各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法 人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工 程 egch 3 品 管 制 度 中 對 於 物 料 管 理 流 程 圖 二 十 七 : 各 級 機 關 工 程 查 核 小 組 架 構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是 在 品 質 管 制 系 統 中, 對 於 營 建 物 料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程 序, 透 過 監 造 單 位 對 於 材 料 設 備 的 事 前 書 面 審 查 及 材 料 設 備 進 場 後 的 現 場 檢 驗 ( 場 驗 ), 來 對 材 料 及 設 備 的 品 質 作 控 管 其 控 管 步 驟 為 : STEP1: 監 造 單 位 核 定 承 商 送 審 之 材 料 設 備 送 審 資 料 STEP2: 承 商 依 送 審 資 料 將 材 料 設 備 進 場 STEP3: 進 場 時 應 會 同 監 造 單 位 工 地 主 任 或 其 代 表 人 取 樣, 並 會 同 送 往 檢 ( 試 ) 驗 單 位 檢 ( 試 ) 驗 合 格 後 始 得 施 作 如 於 工 廠 組 裝 之 設 備, 應 於 進 場 前 辦 理 工 廠 檢 驗 及 測 試 通 常 工 程 的 承 攬 廠 商 通 常 必 須 在 材 料 設 備 將 使 用 前 的 30 天 提 出 送 審, 但 實 務 上 依 據 個 案 不 同 的 實 際 狀 況 及 各 種 材 料 設 備 的 供 應 情 形, 會 有 不 同 的 送 審 時 間 點, 無 法 通 則 要 求 於 30 天 提 出 送 審 資 料, 其 流 程 圖 如 下 圖 二 十 八 102

116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承商材料設備書 面 樣品 送審 材料設備使用 前 30 日天 通知承商 說明 監造單位 不合格 材 料 設 備 更 替 合格 承商材料設備 場驗申請 主辦單位備查 必要時會同 不合格 承商依不合格 品改善方法 材料設備 治 政 材料設備進場 大 必要時會同 材料設備 國 材料設備使用 合格 同意使用或運轉 圖二十八 現代公共工程施工中之材料送審流程285 同樣的清代再處理工程材料的品質時亦也有其控管品質的方式 不過因為 當時的營建工程技術背景的關係 其物料的種類較為現代少很多 以木植 磚 瓦 石等為大宗 其物料的採買仍在公辦工程的體系之內 所以對於材料的品 質則在採買或燒製 製作加工時即做了控管 有不同尺寸的材料有不同的施做 位置及用途 尤其時在京工程或者是皇室 廟壇等重要建築物 其對於建築物 料的製作在源頭的工廠即做了嚴格的品質控管 挑選一定百分比的良品 其餘 淘汰之不合格品則是銷毀 避免流入民間 egch 4 公共工程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 現代工共工程施工中對於材料設備在進場前或施工中的檢驗有發現不合格 品時 需要改善或重做 其管制流程如下 285 參考資料 黃偉倫建築師事務所監造個案之監造計畫 103

11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進料檢驗/施工檢驗 發現有不合格品時 管制/鑑定 退料/重做 不合格 處理建議 複驗 不合格 評估 合格 合格 改善處理 結案 286 圖二十九 現代公共工程施工中之不合格品管制流程 其管制重點如下 287 國 A 施工期間所進行之各項施工材料設備 施工品質檢驗及各項施工作業之自 主檢查 如有異常 不符合 之缺失 除應即管制採取矯正改善外 並 應檢討發生原因 擬定矯正與預防措施 以避免再發生異常 不符合 之 缺失 B 完成缺失改善後 應將不合格品之管制 矯正與預防措施等資料存檔備查 C 矯正及預防措施應包含 1 有效處理缺失反應及完成不符合規定的報告 2 決定矯正措施 以消除不符合發生之原因 3 決定執行預防措施的步驟 4 執行預防措施 並實施各項管制 以確保其有效性 egch 第二節 清代官方建築施工中之內部管理 清代對於工程施工實施中的內部管理重點主要在於是 工料管理 工匠 物料 與工期的控管 而對於物料的管理 採購則重於對工匠的管理 這部分 由於牽涉到工程經費的報銷 因此相關的規範例文亦較為多 而即使是現代的 工地管理的重點有很大的部分也是在這兩個重點 工 與 料 工部則例 參考資料 黃偉倫建築師事務所監造個案之監造計畫 同註

118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的規範中物料的管理在卷十四 物料一 至卷時六 物料三 而工匠的規範則 是在卷十七的 工匠 表二十一 而對於工期的管控 工程完工的期限等則 規定在卷一百零八 通例十一 至卷一百十六 通例十九 一 關於物料管理 申請 生產 運送 驗收 建築營造的物料種類相當繁多 工部所管理的建築材料有磚瓦類 木料類 石材類三種類別 每種營建物料有其固定的供應來源288 其中對於琉璃瓦 甎 各種植木的管理 採買運費及木料的管理舊料的多有嚴格的管流程規定 而 工 部則例 中的 物料一 物料三 表二十一 中僅就建築工程中使用量 較為龐大或管制使用對象的重要材料289 磚瓦 木料 作詳細規定 而石材類 的部分則是較多用於河工 海塘等水利工程 所以相關規範規定於 工部則例 中的 河工 卷三十一 卷五十 海塘 卷五十一 五十五 水利 卷 五十六 六十五 這幾卷中 本論文以建築工程為主 因此在此未多做著墨 卷之十六 物料三 卷之十七 工匠 黃藍布城 搭蓋宿棚 行取棚座等項 山海關內外支搭採棚 內務府取用物件 工部辦送物件 棃木板片 取用荊茨 委解物料期限 領交物料及舊料變價 運送大閱黃布城 支搭黃布城匠役 俄羅斯館水夫 卷之十五 物料二 驗收木植 望燈杆木植由各該處看管 神木罩棚 各工行取木植 枏木交倉備用 木倉交代 鋸截架木成數 領取架木限制 查催架木 賠交架木 京工琉璃瓦料 燒造琉璃瓦料 取用琉離料件 禁用琉離瓦城甎 領用續估瓦料工段限制 金甎 官員解送金甎刪木折損延遲 臨清甎 各省辦解木植 各省丞倅等官採運木植 卷十四 物料一 國 盛京水運木植腳價 egch 盛京等處保送木商 盛京估變木植 興京封禁山場官木不准開採 表二十四 工部則例之物料及工匠條 傳統建築木料的使用強度最高 由上表整理得知其有關木料的規範也是最 詳細 其次就是甎瓦例如 琉璃瓦 金磚 臨清甎等限定使永對象的管制品 而雜項工作物的項目如 黃藍布城的規定則是最少 其整理如下表 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恭備物材 條 凡修建宮殿所需物材 攻石煉灰 皆在 京西山麓 枏木採自湖南 福建 四川 廣東 杉木採自江南 江西 浙江 湖北 金甎 行取江蘇 城甎行取山東臨清州 琉璃甎甓行取京窰 工竣均由部覈實題銷 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禁用琉璃瓦城甎 條 官民房屋牆垣 不許擅用琉 璃瓦城甎 如違嚴行治罪 該管官一併議處 105

11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種類 例文規範項目 相關單位 磚瓦 琉璃瓦料 一般瓦料 金磚 城甎 臨清甎 琉璃窯 臨清甎 廠 木料 望燈杆 神木罩棚 各工木植 宿棚 棚座 架木 皇木廠 惜薪廠 枏木 棃木板片 荊茨 雜項 黃藍布城 營繕司司庫 表二十五 工部則例中規範之營建材料種類* *本研究論文從工部則例中整理統計 1 營建物料的生產管理 清代建築營建物料的生產管理是 在京用料 支於工部各廠及戶部三庫 各 省工程 有例定官料可以支用的 也報明支用 在京各工用料 若非各廠庫所有 者 則購買市料 各省工程亦是如此290 關於地方各省的工料器物則有以時價向 鋪戶工役購買的規定291 工部統籌統一管理官方建築工程所需之營建物料之供需 調配 生產製作及採購 在工部的轄下有許多單位是管理營建物料的生產 儲存 撥款等如 皇木廠 木倉 收掌所 琉璃窰 官車處 軍需庫 節慎庫 惜薪廠 等相關的物料管理部門 292 國 Ⅰ 琉璃窰 1 磚瓦類 陶材 為工部的轄下的物料生產製作單位 設於京師正陽門西 後遷西山 其主要功能是燒制供皇室宮廷建築工程用之琉璃瓦及其相關器具 其監督 由工部司員委派擔任 滿漢各一 任期一年 egch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台北藝術 大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官用物料給價 條 地方有司 遇有修理衙署 及一應官事所用工料器物 照時價給發鋪戶工役買備 其出票官買派工伺候之處嚴行禁止 儻有不肖官員肆行 科斂擾累小民者 該管上司即指名題參從重治罪 如上司隱匿徇庇或 別經發覺或被旁人首告或被科道糾參 將該上司一併交部議處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一 通例十 之 司屬執掌 條 皇木廠 會同木倉收發各省辦 解到廠之桅 杉 架 槁木植 木倉 收發進倉之桅 杉 架 槁 檀木 毛竹 椶毛 繩 收掌所 收發楸棍 繩斤 麻刀及回殘物件 琉璃窰 掌燒造各工取用琉璃瓦料 營繕司司庫 收發黃藍布城等件 軍需庫 掌收發帳房旗纛等物 官車處 掌稽額設官車 備本部一切工程運送什物 惜薪廠 掌收發各處回殘席 片竹竿等項 節慎庫 掌收存 支領戶部銀兩 山東鹽務生息銀兩 殺虎口等處木稅銀兩 山東等省裁夫曠盡銀兩 寶源 局額鑄卯錢 發給各項工程工料 錢糧按月繕摺具奏 歲底會銷各事宜 資料來源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106

120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Ⅱ 臨清甎廠 為工部所管理的營建物料製作單位之一 位於山東臨清以燒造城磚 故將其城磚名為 臨清磚 其為皇室建築工程所專用 故稱 貢磚 用當 地特有的 蓮花土 以及漳衛河水 俗稱陽水 燒制 其規格 每塊長一尺 五寸 寬七寸五分 厚五寸 以聲音響亮者為上 啞聲者次之 破碎者又 次之 294由於臨清傍臨運河 貢磚燒成檢驗後可直接裝船解運京師 Ⅲ 金甎 金甎是專為皇宮燒制的細料方磚295 由蘇州窯負責燒制金磚 設於江 蘇蘇州296 每塊需要燒制上造磚年代 規格尺寸 府縣 監造官 制磚人 提調官名目以及 上用 等銘款 有的還模印吉祥圖案 以備察驗 由京杭 大運河送到北京 抵達京東通州金磚碼頭後上岸 金磚的尺寸分為 1 尺 7 寸 2 尺 2 尺 2 寸 2 尺 4 寸幾種 依據光緒本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五 工部物材 蘇州窯燒造金磚 順治十二年修造乾清 宮等宮 需用二尺 一尺七寸鋪地金磚 部委官至蘇州會同巡撫估計 交 地方官動支本省解部正雜改折等銀造辦 又 舊例二尺金磚 燒造一正 一副 一尺七寸金磚 燒造一正一副 料價繁費 嗣後每副磚十塊內 減 去七塊 止造三塊 十五年覆准 金磚各按一正一副開銷 乾隆四年 覆准 一尺七寸 二尺及二尺二寸金磚 均照順治十二年 康熙十八年正 十副三例燒造 正副磚燒造比例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規定 為了確保建 材的實際品質所多製作的備品 有時為了一塊磚使用額度必須同時燒制六 七塊磚 297 國 2 木料類 egch 清代的木植為建築工程的使用大宗 並分為桅木 杉木 架木及桐皮槁四 類 並分類以不同額解數量向湖南 江蘇 江西及浙江四省採購 而木料則是 招募木商 承領山場砍木298 木料採購後由工部會派委員會同設於通州之皇木 建築材料辨等定值之制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金磚名稱的由來 除了責如黃金之外 還有一個原因 這種磚只能運到北京 供皇帝使用 開始叫 京磚 慢慢地由諧音演化成了 金磚 大清會典 中提到清朝初年 江蘇的蘇州 江寧 太倉 松江 常州 鎮江以及安徽的 池州這七府都有燒造金磚的職責 雍正 乾隆之後 江寧等六府不再擔負金磚生產事宜 只有蘇州府不僅繼續負責生產金磚,而且是金磚的唯一產地 一直持續到清末宣統年間 資料來源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資料來源 蘇造金磚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五 物料二 之 盛京等處保送木商 條 盛京等處 凡遇招募新 107

12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廠監督監督驗收交於大清門內的木倉儲存管理儲 Ⅰ 皇木廠 皇木廠位於朝陽區東距廣渠門 l000 米 北距通惠河 200 米處 在明 代永樂年間即為貯存築宮殿木材之場 因此又名神木廠 清代乾隆皇帝曾 作 神木謠 並製成碑 60 年代初 巨木殘存 扣之有聲 70 年代初 殘木被毀 其他遺物亦失存 1985 年 7 月 2 日發現埋入地下的 神木謠 碑 Ⅱ 木倉 清代儲存木材之處 主管為木倉監督 設滿 漢監督各一人 以工部 司員充任 二年一換 3 石材類 國 西南 西南 張家口 距離 1 里外 7 里外 地點 西 距離 5里 地點 西 南 距離 4里 8里 a西南 l C h 20 里 400 里 正南 東 小石 大石 燒石灰 昭陵 燒甎 福陵 地點 取土 永陵 三陵 在 工部則例 的卷十四 十五 物料一 物料三 中對於石材採取 價格等並無相關的規定 但在卷二 三陵 中對於修三陵所需的的土石採取之 處訂有相關的規定 其整理如下表 香爐山 e 100 g里c h流泉湖屯 易州 南山 南 梨花峪 易州 100 里 香爐山 南山 碑石/龍石 盛京 香爐山 運自順天府 運自順天府 瓢杓屯 流泉湖屯 表二十六 關於三陵之土石採取之規範* *本研究論文從工部則例例文中整理統計 2 物料採購價格的依據 清代工部對於營建物料的按照一定的材料規格 等級及不同的產地 訂定了 商承領山場砍木照票者 應查明新商係何縣土者民人 是否家道殷實 為人謹慎 先令招 選之界官 出具保結 覈轉各員加具印結 送部始准承領 108

122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不同的價格 其中材料的性質計算是依照其 輕重 長短 廣狹 邊徑 堆方299 關於物料價格的訂定在 工部則例 中僅針對了木料的採購價格及其注意事項 並依照不同尺寸訂定不同的價格300 對於其他的營建物料價值的訂定 乾隆四年 1739 規定 所有各省所造物料價值冊籍 仍存工部以備參考 嗣後一切修 建 不必拘泥於定價 由督撫轉飭承辦各官 按照時價確實估價造報 亦照時價 給發鋪戶 工役買備工料器物 工程完竣再派官員查勘 取具並無捏飾印結詳 報 該管督撫等確訪時價 詳細覈明 據實題咨 由工部覈銷 儻承辦官浮開捏 報或委官察勘不實 均予以參處 至於京城物料等項價值 定例有年 復於乾隆 元年 1736 由工部會同內務府確訪時價 酌中更定 似無過寬過刻之處 即 時價偶有低昂 亦令承辦官據實聲明 由工部就近察訪 酌量辦理 301 因此 訂定了各省的 物料價值則例 1 金磚價格 金磚的燒造 並無固定每年燒造額度及採辦之規定 而官方是以 用則徵 解 來辦理 金磚的價格依據 大清會典事例 工部 物料 嘉慶本 卷六百 七十的記載 正副磚有不同的價格 副磚較為便宜為次級品 到了康熙四十八 年修建圓明園時及乾隆三年則又有不同的尺寸 不同的定價 303 蘇州 副磚 1尺7寸 蘇州府 305 蘇州府 蘇州 蘇州 4錢2厘7毫 C 2h尺 e g c3 錢h 3 分3 厘 8 絲 順治十四年 西元1657年 順治十四年 2錢7分7厘 西元1657年 2尺 9錢6分 康熙四十八年 1尺7寸 3錢2分 西元1709年 2尺2寸 9錢1分 乾隆三年 1尺7寸 304 5錢8分8毫 2尺 池州府302 蘇州府 正磚 年份 國 蘇州 每塊單價 厚度 3 寸 常州府 鎮江府 種類尺寸 見方 太倉府 松江府 產地 蘇州府 江寧府 責任單位 1738 年 表二十七 金磚的規格及單價* *本研究論文依據大清會典事例 嘉慶本 乾隆本 內庭圓明園內工諸作現行則例 圓明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四 物料一 之 各省辦解木植 條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台北藝術 大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根據嘉慶本 大清會典事例 工部 物料 卷六百七十所載整理 根據嘉慶本 大清會典事例 工部 物料 卷六百七十所載整理 內庭圓明園內工諸作現行則例 圓明園磚瓦價值定例 中國建築研究院抄本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乾隆三年 109

12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園磚瓦價值定例 中例文整理統計 2 琉離瓦的規格定價 清制琉璃瓦的按形式分為 筒瓦與板瓦 其他屋面用的琉璃瓦為屋脊 獸 頭 人物 寶頂等 其規格原有訂有十樣 但第一樣及第十樣無實際用處而無 生產製造 只用二樣至九樣 工部則例 中並無規格定價之相關規定 其價格 之訂定是以琉璃料與鉛斤之比例重量來定價 若是固定樣式者 除瓦料仍應照 各樣筒板瓦料給價 其餘物件 以二樣板瓦之長闊較對相同者 照樣給價 短 小者以次遞減 有較二樣板瓦長闊至見方二尺者 照七樣博縫例折算價值 雕 刻花卉者 照例價外加十分之三 有模式印作者不加 306 琉璃筒瓦 長度 尺 二樣 1.25 三樣 1.15 四樣 五樣 長度 尺 寬度 寸 厚度 分 三樣 4.5 二樣 琉璃板瓦 九樣 6.5 八樣 國 七樣 治 政 6.5 大 6 厚度 分 六樣 直徑 寸 四樣 1.2 五樣 1.15 六樣 七樣 八樣 九樣 e 8.5 gch 5 表二十八 琉璃瓦的規格尺寸307 *本研究論文依據網路資料整理統計 資料來源 建築材料辨等定值之制 中華文史網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資料來源 互動百科 琉璃瓦 網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110

124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3 木料的規格數量及單價 工部則例中對於各種木植的種類 各省每年額解的數量 規格及定價規定 最為詳盡 規格則以長度 圍圓308為依據 並分為桅木 杉木 架木及桐皮槁 四類木植 其主要產地以以湖南 江蘇 江西及浙江四省為主309 並依據四個 省分木植等級實行官方的公告價錢 雖然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 之 各省辦解木植 條中第一條即有提到 各省辦採桅 杉 架 槁各項木植 務於商木會聚之所 憑牙平價採買 但是官方對於木植價格的定價仍有是主 要的依據 若無歲額的省分在 工部則例 中無規定者 則是需要使用 令各 省照例價辦解 下表二十九為 各省辦解木植 條中對於官方定價的整理 省 圍圓 小圍圓 額定 4尺5寸 杉木 3丈 架木 3丈 桐皮槁 2丈5尺 桅木 6丈 4尺5寸 2尺1寸 20 根 頭等 杉 木 二等 3丈 3尺9寸 2尺1寸 128 根 3丈 3尺6寸 1尺8寸 126 根 三等 3丈 3尺3寸 1尺5寸 126 根 頭等 架 木 二等 3丈 2丈9尺 1尺3寸5分 <3,4 根 380 根 800 根 800 根 1錢8分 1尺5寸 200 根 8兩6錢2分2釐 1 尺 2 3 寸 2400 每根單價 20 兩 6丈 江 蘇 省 折算添補 2尺1寸 治 20 根 政 3 尺 9 寸 2 尺 1 寸 380 根 大 1 尺 4 5 寸 1400 根 桅木 國 湖 南 省 大圍圓 數量 分 長度 種類 根 1錢2分 24 兩 10 兩 8 錢 2 分 2 釐 9兩7錢4分 8兩6錢5分8釐 2錢4分 2錢9釐 2丈6尺 1尺5分 333 根 1錢2分1釐 頭等 桐 皮 二等 槁 三等 2丈5尺 1尺3寸 68 根 桅木 6丈 4尺5寸 2尺1寸 20 根 頭等 杉 木 二等 3丈 3尺9寸 2尺1寸 127 根 3丈 3尺6寸 1尺8寸 三等 3丈 3尺3寸 1尺5寸 木 架頭等 3丈 1尺5寸 江 西 省 丈8尺 年 頭等 例 架 二等 木 三等 2丈8尺 2丈4尺 2丈3尺 1錢6分 2丈7尺 1C 尺h 3寸 334 根 e g c333h 根 尺2寸 三等 1尺2寸 800 根 1錢4分4釐 根 1尺2寸 1尺5分 66 根 66 根 127 根 467 根 1錢7分9釐 1錢6分 200 1錢4分3釐 根 1錢2分 <3,4 根 20 兩 2 分 5 釐 7兩5錢6分 380 根 兩8錢4分 6兩4分8釐 2錢4分 即木料樹幹的周長大小 資料來源 建築材料辨等定值之制 網 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111

12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浙 江 省 二等 2丈9尺 1尺3寸5分 467 根 三等 2丈8尺 1尺2寸 466 根 1錢7分9釐2毫 頭等 桐 皮 二等 槁 三等 2丈5尺 1尺3寸 67 根 1錢6分 2丈4尺 1尺2寸 67 根 2丈3尺 1尺5分 66 根 頭等 架 木 二等 3丈 1尺5寸 467 根 2丈9尺 1尺3寸5分 467 根 三等 2丈8尺 1尺2寸 466 根 頭等 桐 皮 二等 槁 三等 2丈5尺 1尺3寸 67 根 2丈4尺 1尺2寸 67 根 2丈3尺 1尺5分 66 根 根 2錢8釐8毫 1錢4分2釐8毫 8絲3忽5微 1錢1分9釐8毫 1絲3忽7微 2錢4分 200 根 錢8釐8毫 根 1錢7分9釐8毫 1錢6分 200 1錢4分2釐8毫 根 1錢1分9釐6毫 表二十九 各省額解木植種類 數量及定價* 治 政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 各省辦解木植 條的規定繪製 大 國 4 石材 清代建築材料中使用石料的種類有 青白石 漢白玉石 青沙石 豆渣白 道石 紫石及虎皮石等多種石材 其採取處於大石窩及西山 盤山等 並以近 畿州縣諸山產石最為良 其生產方式則是以委員開採 並以體積一方尺為基 本單位來定價310 石材部分在工部則例中的對於價值及生產規範並無作詳細的 規定 對於各類石材的定價則需要依據各省 物料價值則例 中不同省分產地 中不同類石材的規定 3 營建物料的採買與製造 egch 1 磚瓦類建築材料 在清代的磚瓦建築物料由官方統一燒制 琉璃瓦是由北京附近琉璃 御 窯 所燒制 金甎由蘇州窯燒制 臨清甎由山東臨清甎廠 為官方體系內的工 廠 類似現代的國營事業 而對於琉璃瓦的申請使用 清代有其規定的行政作 業流程 關於琉璃瓦的申請製造及製造程序312 其餘磚瓦類的營建物料其申請 製造流程應為類似 整理如下 資料來源 建築材料辨等定值之制 網 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琉璃窯 清工部所屬機構 掌燒制琉璃瓦件 以供宮廷工程之用 滿 漢監督各一於工部 司員內委派充任 年一換 其琉璃窯廠辦事公所之古蹟建築為於 北京市門頭溝區龍泉鎮 琉璃渠村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取用琉璃料件條 112

126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造冊備文 工程處 管窯監督 工部營繕司 監督領款燒造 估計數量 選定色樣 核算錢糧 琉璃窯 圖三十 琉璃瓦類的申請製造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其中關於琉璃瓦的給發單位 監督單位 製作的期限及停燒時間都有特別的規 定 如下表 治 政 大 1000 兩 營繕司節愼庫給發 物料 單位 琉璃瓦 313 給發單位 1000 兩 營繕司行文戶部給發 監督單位 營繕司 製造期限 文到三個月內燒制314 停窯時間 冬三月及正月嚴寒 國 琉璃窯 製造單位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整理 表三十 清代琉璃瓦生產製作之規定* 臨清甎之製作申請流程315 egch 臨清州知州 山東省巡撫 儲藏 派委員驗收 轉飭 先期行令 工部 如式燒造 糧艄運輸 通州 臨清甎廠 圖三十一 清代臨清甎之申請製造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京工琉璃瓦料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燒造琉璃瓦料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臨清甎 條 113

12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金磚之製作申請流程 先期行令 督造官 蘇州府知府 工部 儲藏 監造官 蘇州府照磨 監造 水運 北京通州 磚廠 派委員驗收 督造 地方保甲 窯戶 監造輸部 不能堆放 逐塊單排放 江蘇巡撫 給帑委員 預付 6 成定金 驗收合格付清 圖三十二 清代蘇州金磚之申請製造流程* 政 治 本論文整理 大 國 2 木料採買規定 交易金額 木料標示 採 苗地 聚木處所不足 交易方式 商木會所 詢問苗民意願買砍 a l憑牙採買 平價採買 時價 egch 木植 名 色 數目填註於批牌內 植 交易地點 木 購 工部則例 中對於木植採買規定的在 各省辦解木植 條的第一條 對 於交易地點 交易方式 金額及木料的標示均有作規定 其規定重點整理如下 316 表三十一 清代關於木植交易之規定 *本研究論文從工部則例中 各省辦解木植 條的整理 木料採買後由經由水運在長江與京杭大運河交匯之處的揚州暫泊 再沿大運河 北上京城 抵達京東通州的張家灣後 再上岸搬運至崇文門外神木廠加工 木 倉儲藏 雜項及臨時工作物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各省辦解木植 條 資料來源 建築材料辨等定值之制 網 路查詢日期 2014 年 06 月 114

128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除了主要建築營建材料磚瓦 木料及石材之外 尚有些雜項工作物如宿棚 棚座 黃藍布城 梨木板片及荊茨等在 工部則例 中的 物料 卷都有作一 定規定 其中宿棚 棚座及黃藍布城318是屬於臨時建築物 其搭建 料件的管 理皆有一定的專責單位負責 例如工部轄下的惜薪廠 Ⅰ 惜薪廠 清工部所屬機構 掌收發支搭天棚等所需葦席 竿 繩等物 滿 漢 監督各一人 於工部司員內委派充任 年一換 關於黃藍布城及其配件之辦理單位319 黃布城 臨時建築物 使用對象 皇帝 備辦單位 治 政 城片 丈尺紅門 竹門門套 影壁布包大 釘凳 樁柱 紅叉杆 營繕司 虞衡司 申請單位 武備院 藍布城 施工支搭單位 八旗章京護軍 使用時機 謁陵 巡幸 典禮 國 配件 使用對象 阿哥 表三十二 清代臨時建築物的管理單位 黃藍布城* Ⅱ 對於搭蓋宿棚的及臨時擴搭的辦理流程320 搭蓋宿棚 添蓋間數 添搭席圈 e g c儀司 h *本研究論文從工部則例之物料卷中整理統計 內務府 臨時移附 總辦處 間數 做法 丈尺 依歷屆成案辦理 工部屯田司 營繕司 圖三十三 清代臨時建築物 宿棚之申請作業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 之物料規定繪製 黃布城 謁陵時從京師到東西陵 分作 5 程 每程一個蘆殿或尖營 大營 日暮以後 凡 遇雨也停駐在此 或臨時紮搭罩棚 蘆殿 稱黃布城 黃幔城 黃網城等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六 物料三 之 黃藍布城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六 物料三 之 搭蓋宿棚 條 115

12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3 營建物料的運送管理及驗收 對於木料的運送管理 在 工部則例 中 物料一 卷訂有詳細的規定如 下表二十七 由於木料的運送距離較遠 數量較其他建材龐大 所以沿途追蹤 控管的程序較為嚴格 因為其他建材如金磚 琉璃瓦等管制建材即使失逸或盜 竊也不敢正大光明的使用 而木料則為各類建築類型均可使用的建築材料 江 蘇 湖南 江西及浙江四省額解木植 需專門委由丞倅等官員採辦運解321 其 各省木料運送至張家灣後 由皇木廠監督會同木倉監督丈量驗收後呈請運價並 運倉儲存 若有緊急工程則可由張家灣處一定的程序先行領用 322而對於所有 的營建工程物料運輸事先都需造冊 載明物料的詳細資料如數量 重量 尺寸 等 由工部派員驗收 木 運送過程323 植 禁止事項324 隨時追蹤掌控 先行咨會沿途省分 不能無故逗留 禁止夾帶私木 張家灣木廠 禁止輕價勒買 採 儲存地點325 丞倅 採買後驗收 幹員會同委員 逐根量驗 採辦運解專員 國 表三十三 清代關於木植運送之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之 物料一 卷整理分析 購 1 關於營建物料的領取驗收 關於各種工程領取木料 在 物料二 中的規定是需要由工部木倉監督眼 同 親眼 點發並將根件之圍徑 丈尺詳細資料造冊 而工部該工程承辦人員 亦需要親眼點收並同時對點收之木植之圍徑 丈尺詳細資料造冊 不得只有總 數 並工程處具結 未來建築物拆卸時如有不符 竣工後一年內參與者需賠繳 完工後超過一年發現則依規定折減賠償 326 egch Ⅰ 驗收物料時間327 各建築工程驗收物料的時間點 不必等候物料完全到達 隨到隨收 並給發實收證明 若逾期不給 事發後議處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各省丞倅等官採運木植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五 物料二 之 驗收木植 條 第一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各省解辦木植 條 第三條 同註 302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五 物料二 之 驗收木植 條 第一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五 物料二 之 領取架木限制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六 物料三 之 工部辦送物件 條 第一條 116

130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2 關於營建物料運輸的折損與遲延 Ⅰ 金磚的折損 關於金磚運輸到通州時需派員驗收 如缺損不到一寸驚璺不至通長而 無礙使用 則該解員賠償蒲包草索 雇夫墊摃等費用 如超過一寸以外驚 璺而通長者 除了工料運費不准報銷之外 破碎磚塊也需該解員賠繳 328 Ⅱ 木料折損 在 官員解送金甎杉木折損遲延 條329中對於木料折損的規定 官 解送金磚杉木 或折損不堪 或遲延日期 俱查取解官職名 移咨吏部議 處 Ⅲ 關於委解物料的限期 國 具批 公文 便員 6 個月 預期處罰 解員姓 福建 廣東 廣西 日期豫 起解銀兩 期限 各省 承辦 該藩司照解餉遲延例查議 解部各項銀兩 省 項目 卷十六 物料三 對於委解物料限期作了許多規定 對於公文期限 各省起解到部的期限 解員完事後回任的期限 皆有因各省的地理位置 訂有不同的期限 而逾期也都有處罰條例 C 江南 江西 浙江 湖廣h 名 起解 80 日到部 egch 直隸 山東 山西 河南 60 日到部 逾限者參處 若該省故為藉端遲延以致逾 100 日到部 限者 查實嚴加參處 超過 1 個月 崇文門掛號後無交納 領解 行咨部 各項銀兩物料 各省 官役參究 蠹役包攬交納及崇文門役抑 勒 送刑部究辦 事竣由部給領 順天府所屬 解員於 10 日 中途患病報明所在地方官查 回任限照正印 直隸省所屬 發實收 20 日 驗結報咨部扣算 奉天 山東 山西 河南 後填給 30 日 無故違限者 該督撫查明月日咨 江蘇 湖北 陝西 回任後 50 日 部 轉行吏部照赴任違限例議 55 日 處 安徽 浙江 甘肅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金磚 條 第一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117

13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江西省 60 日 湖南省 70 日 福建 四川 80 日 廣東省 90 日 廣西 貴州 100 日 雲南省 110 日 表三十四 清代關於委解物料限期之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之物料三的整理分析 此外對於一些重要的工程事項另外訂定有期限 如 ①祭社稷壇時所需的五色土330 由太常寺前期行文工部轉行涿州 於祀前 五日徑行解送祭所由太常寺驗收 國 ②修理倉廒的備料331 施工期限 1000 兩以內 20 日 40 日 2000 兩以內 30 日 50 日 5000 兩以內 40 日 60 日 備註 如工程再大酌量遞加 表三十五 清代關於修理倉廒的備料期限之規定 備料期限 各倉工程預算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之倉廒一的整理分析 egch 二 舊有物料之管理規定 清代對於原有建築因拆卸或倒塌後的舊料回收有嚴格的控管 各項整修工程經過 實際勘估將可以回收繼續抵用的舊料造冊 不堪使用的則變賣 例如在卷一 廟壇 的 舊料抵扣 中即規定 廟壇零星工程換下舊料責令查估之員據實抵用 其 實係糟爛不堪之件 呈明等次交料估所照例估變 所有估變銀兩在於該工報銷 案內照數扣除 即使是不堪使用的有價料亦需在工程報銷案內扣除 下圖二十 七 除了物料中使用最多木料其回收的規定最多之外 其他的物料如琉璃瓦 金磚332及石材等均需要回收使用 並訂定有相關規定 而其與木料的差異則是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之 祭社稷壇先期行取五色土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二 倉廒一 之 承修各倉備料工作限期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金甎 條 廟壇各工換下舊金甎 於報銷後交送 118

132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在 這些管制使用的物料如狀況不堪使用則無法變賣 各項工程據實抵用 勘用舊料 木料回收 實際勘估 舊料分類 列冊 回收儲存於倉庫 卷一 廟壇 舊料抵扣 卷十三 倉廒二 收藏各倉頹廢木植 卷十五 物料二 枏木交倉備用 卷十六 物料三 梨木板片 料估所 勘估不實之員 交 工部分別議處 估價變賣 不堪用舊料 卷十六 物料三 領交物料及舊料變價 黴爛 糟舊 不堪 改造別物的予以 焚燬 國 圖三十四 清代對於舊有木料的回收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工部則例之卷八 公廨二 之 空閒衙署倒塌物料 條中對於閒置的衙署 亦有舊物料回收的規定 各省如有空閒衙署 該督撫即委員查勘 其未倒塌者 或作公廨 或作倉廒 或作武職備弁衙署 其毗連官署者 歸併居住 若確實 是坍塌毀壞者 地方官應將現存物料加謹收儲 報工部存案 遇有別項工程需 用 可隨時使用 並將用過物料數目 報工部銷案 在卷百九 通例 中的 修建工程聲敘舊料 條亦規定了 修建工程需要確實查驗有無舊料可選抵 不實者將懲處 333 egch 其他如係非建築工程之主要構造物如 望燈杆 旗杆 牛羊槽等工項其整 修時機 只有在毀壞不堪修理時才可以更換 故待其整修時及列為不堪用之舊 料 予以估價變賣或焚燬 333 工部收存 內廷各工換下舊金甎交營造司收存 兩陵各處換下舊金甎 令每年查勘歲 修工程之工部侍郎 驗明確具摺奏明 一面造冊送部一面即交石門工部易州工部兩處存 收 俱令其就近選用抵作方條等甎 如實無堪用之甎 再行聲明於廠內發給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 之 修建工程聲敘舊料 條 各省修建一切工程 如有 舊料即據實選抵 如實係年遠僅存基址 並無遺存舊料 該督撫據實查明於原奏內詳細聲 敘 如原奏內並不聲敘 迨駮查後 始稱年久無存及原有舊料又不據實選抵者 即將遺漏 聲敘之督撫及勘估不實之委員交部分別議處 119

13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三 關於工價 工資 的訂定 在營建工程的成本中 除了營建物料的價值之外就工資 工價 佔了最大 宗 現代各國對於國內的勞動力工資訂有最低基本薪資 以求對勞動力的保障 而在清代對於工資在 工部則例 亦訂有一定的標準來保障勞動力 在清代工 程營建工資中並分為技術工 匠役 工匠 另外還有非技術工 夫役 壯夫 兩種 並實施公告的定價 而盛京 在京或各省工程則有不同的標準 不能相 互援引334 而地方各省工程的有時會以時價為標準335 對於勞動力的來源 以 金磚為例是雇募民船 船工則由窯工中抽夫充當 1 工價的計算單位 清代的工匠種類有分為金工 木工 竹工 籐工 石工 瓦工 土工 絲 工 帛工 革工 角工 筋工 紙工 漆工 畫工 染工等十六種 皆以日為 單位一日為一工 此 一工 的計算方式一直沿用到現代建築工程的單價分析中 336 例如在 內廷大木石瓦搭土油裱畫作現行則例 中提到的用工量 單線 菱花窗心折見方尺每尺用菱花匠七分五釐工 國 2 關於運費的計算標準 營建物料的運輸勞力則是以夫役 壯夫 為主 擔任抬 擔運 運腳 的 主要工作 運輸方式則有車運 陸運 與水運兩種 對於不同的材料 不同的 施工省分縣市都有規定其運輸方式及建築材料的包裝保護方式 並訂定有不同 的單價 有些建築物料同時規定每載的重量 就如同現代對於貨運的載運重量 在不同層級的道路亦有不同的規定 egch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 三陵 之 工程覈算 條 理三陵等處 做法物料及匠夫名數工 價 悉照工部例覈算其物價運腳等項 按盛京價值覈算概不得援引內工例以免紛歧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公廨三 之 嚴禁科斂修理衙屬 條 地方遇有修理衙屬等事所 用工料器物 務照時價給發 鋪工 工役 買備儻有肆行科斂擾累小民者該管上司既指名 参處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官用物料給價 條 地方有司遇有修理衙屬及一應官事所用工料 器物 照時價給發 鋪工 工役 買備 其出票官買派工伺候之處嚴行禁止 儻有不肖官 員肆行科斂擾累小民者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皆計以日 一日為一工 十分之為分 百分之為釐 勞務的最小單位為小數點後兩位 120

134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工程地點 工程項目或物料 運輸方式 運輸單位 每里單位運價 承辦單 位 陝西鳳縣 運 腳 修建衙署等工程 337 漢中府所屬各州縣 盛京338 木植 桅木 杉木 擡運 每 100 斤 4釐 擔運 每 100 斤 2釐 車運 平坦處 水運 每 1500 斤 5釐 每 尺 重 20 春冬 1兩1錢 斤 夏秋 1兩3錢8釐 春冬 1兩1錢 夏秋 1兩3錢8釐 春冬 1兩1錢 夏秋 1兩3錢8釐 車運 每 1500 斤 339 地方各省 木 植 架木 車運 建材保護措施 鋪墊麻辮稻草 每斤價錢 車 運 橛341 運送支搭黃布城 車運 匠役 5名 壯夫 4名 營繕司 依軍機處之例覈給定價 依軍機處之例覈給定價 6 名 每車 依軍機處之例覈給定價 6 名 國 運送黃布城及樁 慎節庫 皇室 琉璃瓦 每 40 根 車運 每里定價 桐皮槁 京城340 每 20 根 車運 342 匠役 以下按次遞減 1錢5分4釐 每日工價錢 表三十六 清代營建工程中關於各種運費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之規定中整理分析 匠役 四 施工期限的管理規定 egch 施工期限的計畫及掌控是現代營建管理中是極重要的一環 關係著建築工 程專案的成效並影響著工程的預算 清代官方建築工程同樣的施工期限做出嚴 格的規定在 欽定工部則例 及 大清會典 中對於在京工程與各省工程之工 期都有因工程預算的大小分別做出不同的規定 並將實際工作期日及備料期日 分別訂有不同的期限 欽定工部則例 卷九 公廨三 之 陝西鳳縣修工運價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盛京水運木植腳價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各省辦解木植 條 第九項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四 物料一 之 京工琉璃瓦料 條 第二項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七 工匠 之 運送大閱黃布城夫役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七 工匠 之 支搭黃布城匠役 條 121

13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 施工期限及備料期限 1 一般規定 a 在京工程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七 通例十 之 各工估修查驗限期 條對 在京工程需要派遣欽派大臣承修的工程做出工期的規定 其內容同於 欽 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343之規定 對於大型工程則是以專案奏明另定工期 並做出 銀數至三萬兩以上 較為明確之數額 b 各省工程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的 各省工程限期 條 各 344 省城工 所需料物或系本地出產 或須越境購買 各處難易情形不齊 令 分別工程大小 自行酌定限期報部 工竣依限報銷 其餘大小一切工程照 此辦理 如有延誤 將承修官及督催不力之該管上司一併奏請議處 而 卷五 城垣 的 各省城工限期 條 各省城工所需料物或系本地出產 或須越境購買 各處難易情形不齊 應令分別工程大小 自行酌定限期報 部 工竣依限報銷 其餘一切大小工程照此辦理 如有延誤即行叅處 與即各省依照個別工程之狀況核定工程報部 中央並不無出統一規範的工 期 345 國 2 特別規定 清代在一般的工期規定之外 另外在定有特別的規定 在 欽定大清會典 事例 346及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的 公廨 對預算來源為中央借項 借款 347 訂有完工的期限 並且在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中的 工律 附例第四條 egch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光緒二十五年版 在京工程一千兩以內者 備料二十日 工作四十日 兩千兩以內者 備料三十日 工作五十日 五千兩以內者 備料四十日 工 作六十日 如工程較大 酌量遞加 各省工程所需料物或係本地出產 或須越境購辦 由 各該處自行酌定限期報部 工竣後依限報銷 這裡所謂的 城工 應非只限定在城垣 牆 工程 因 各省工程限期 條系引用 城垣 的 各省城工限期 的內容 關於限期的規定應適用於各省一切大小工程 大清會典 中亦有同樣各省工程期限的規定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工部 公廨 修理公廨 各省公廨 三十九年議准 道府等官借項修署 銀數在千兩以上者 限六箇月修竣 千兩以下者 限五箇月修竣 二 百以下者 限三箇月修竣 所借銀兩 於修竣日起 分年扣還 如有逾限未竣 亦即按數 坐扣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文武官員修理衙署 條第五項 借項修理衙署 工竣據實造報 各該督撫於年終彙造簡明清冊 送部查覈 銀數借至壹仟兩以上者 限六 個月修竣 壹仟兩以下者 限五個月修竣 貳百兩以下者 限三個月修竣 遇限不完 即 行查參 所借銀兩無論多寡 概以領銀壹月後即行起扣養廉銀還項 仍將領銀起扣日期報 部查覈 122

136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對於緊急工程348 另訂有特別的期限 表十四 表三十三 且無農忙期的限 制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施工期限 備料期日 一 般 規 定 在京工程 工作期日 合計 1000 兩之內 20 天 40 天 60 天 2000 兩之內 30 天 50 天 80 天 5000 兩之內 40 天 60 天 100 天 大型工程 酌量遞加 大清會典 銀數至三萬兩以上 難以依限完工者 具摺奏 明 另行定限 工部則例 349 各省工程 另分別工程大小 自行酌定限期報部 工竣後依限報銷 350 各省營房 分別工程大小 酌定限期咨部 351 治 政 6 個月完工 大 200 兩 ~ 個月完工 兩 1000 兩 3 個月完工 3000 兩~ 個月完工 120 天 1000 兩~ 個月完工 90 天 1 個月 大型工程 冬天準備木材 egch 200 兩 2 個月 500 兩 兩 午門~乾清門之 間,皇城 天 兩 緊急工程 兩 150 天 特 別 規 定 國 借項修理衙署 180 天 60 天 30 天 春天施工 表三十七 清代在京及各省各類建築項目中關於施工限期的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由表三十七的施工期現整理分析看出 在京工程的施工期限相對於各省工 程短 甚至短於緊急工程與借項修理衙署的工程 原因有可能是在京工程較為 更重要更需提早完工 且營建物料的取得較為各省工程方便及充裕 平時的皇 參照註 231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七 通例十 之 各工估修查驗限期 條 第二項 在京修造各工 如工程浩大 銀數至叁萬兩以上 難以依限完工者 具摺奏明另行定期 如承修官因限期 已屆 修理未完 規避處分 捏報工竣者照例叅處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各省工程期限 條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 營房一 之 報修營房限期 條 參照註 231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 宮殿 之 修茸工程報部會估 條 123

137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木 廠 木 倉 琉 璃 瓦 或 金 磚 等 皆 有 固 定 儲 存 量 足 以 應 付 皆 下 來 的 皇 室 工 程, 故 能 訂 定 較 短 工 期, 且 需 達 到 要 求 更 高 的 品 質 而 緊 急 工 程 與 借 項 工 程 則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訂 定 統 一 的 施 工 期 限, 不 能 若 一 般 各 省 工 程 由 地 方 自 行 訂 定 供 其 申 報 工 部 其 他 非 建 築 工 程 如 : 河 堤 等 水 利 工 程 其 工 程 中 則 需 考 慮 到 農 忙 時 期, 此 部 分 在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中 的 河 工 海 塘 水 利 等 卷 都 有 關 於 施 工 限 期 的 規 定, 但 非 本 論 文 所 討 論 的 建 築 工 程 範 圍, 因 此 在 此 先 不 多 作 討 論 2 逾 期 之 處 罰 規 定 在 工 部 則 例 中 訂 有 施 工 期 限 項 目 之 罰 則, 整 理 如 下 表 : 工 程 分 類 在 京 工 程 各 省 工 程 條 文 國 政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卷 百 七 通 例 十 各 工 估 修 查 驗 限 期 條 治 egch 處 罰 規 定 內 容 大 如 承 修 官 因 限 期 已 屆, 修 理 未 完, 規 避 處 分, 捏 報 工 竣 者 照 例 叅 處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卷 百 十 如 有 延 誤, 將 承 修 官 及 督 催 不 力 之 該 管 上 通 例 十 三 各 省 工 程 期 限 條 借 項 修 理 衙 署 工 程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卷 八 公 廨 二 各 省 文 武 官 員 修 理 衙 署 條 第 五 項 緊 急 工 程 大 清 律 例 集 解 附 例 擅 造 作 附 例 第 三 條 司 一 併 奏 請 議 處 遇 限 不 完, 即 行 查 參 如 不 遵 定 限 完 工 及 工 竣 之 日 不 照 限 呈 遞 清 冊 或 已 遞 清 冊 該 司 不 據 實 覈 算 者, 照 例 分 別 議 處, 如 管 工 官 或 有 限 期 已 屆 修 理 未 完, 而 因 避 處 表 三 十 八 : 清 代 各 類 工 程 施 工 逾 期 之 處 罰 規 定 * (* 本 研 究 論 文 依 據 工 部 則 例 中 例 文 規 定 整 理 統 計 ) 這 四 類 工 程 皆 附 帶 訂 有 逾 期 未 竣 工 的 處 罰 規 定 : 照 例 叅 處, 而 在 京 工 程 與 緊 急 工 程 的 預 期 處 罰 中 特 別 提 到 : 捏 造 完 工 事 實 者, 照 例 處 罰 其 並 非 只 有 這 兩 類 工 程 只 有 捏 造 的 處 罰, 因 該 是 各 類 工 程 如 有 捏 造 竣 工 事 實 皆 會 造 例 叅 處 124

138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第三節 清代施工中之外部監督 這裡所謂的外部監督在意義上並非等同於現代工程的第三方監造或 PCM 履約管理 由於清代的官方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仍以官員為主導 承修官員 而施工中的外部監督 則是只另派的監督官員 監修官 而非原本的實際執行 承修單位同體系的官員 其工作職責及工作內容則類適於現代公有建築工程的 第三方監造單位 例如建築師或技師 類似現代公共工程中的單位自辦監造 354 因此這裡所謂的外部監督 並非官派人員之外 而是指與實際施工單位之 外的第三方官派官員 一 清代官方建築的監修 監造 作業 在清代的官方建築營建體系中 在營建過程中主要的三方人員 設計 樣子 房 監造 監修官 施工 承修官 均屬官派人員 因此在 欽定工部則例 中有了有關監修人員的規定 且並非所有大小的官方建築工程皆有指派監修人 員 只有在工程金額比較大時才會有所謂的指派監修官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 壇廟 銀數在千兩以下至兩百五十兩以上者 仍由太常寺咨部 由工 部奏明輪值堂官一人率屬監修其在貳百伍石兩以內者咨部派員會同辦理事竣題 銷 同樣的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工部卷八百六十六中提到 廟壇工程千兩以上 者 仍照舊例具奏 交部會同太常寺修理 未及千兩以上之土工木作 均咨部 委官會同監修 仍將工程丈尺造冊咨部 覈實奏銷 其糊飾及歲修祭品各工 照例由太常寺委官修理 報部覈銷 其與 欽定工部則例 中對於壇廟的監修 規定相同 國 egch 1 關於監修官 欽定工部則例 中對於監修官的規定不多 僅有在卷一 壇廟 卷十二 355 倉廒一 卷五十 河工二十 卷六十九 橋道一 卷一百十二 通例 十五 提到監修的規定 其中 河工 橋道 是針對水利 土木工程的監修 規定 因此 欽定工部則例 中對建築工程的監修規定甚少 且亦無特別針對 監修制度所制訂的通例規則 但由這幾條的監修規定並配合 欽定大清會典事 例 工部中所提到關於監修的規則 不難看出清代建築工程監修對於金額 委 派對象及所負責任皆有規定 如下表三十五所整理 原則上應該是以 1000 兩 至 250 兩為委派監修官的門檻 而超過 1000 兩以上的工程則需欽派大臣專案 354 自辦監造 在目前的公共工程中有些單位仍然採用 但比例以遠低於委外監造 355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六十九 橋道一 之 修理集賢門外等處道路 條 125

13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處理 工程種類 工程金額 法規 主辦單位 主管單位 監修官員 壇廟 1000~250 兩 工部則例 太常寺 工部 輪值堂官356 工部 咨部委官會同 卷一 壇廟 1000 兩 欽定大清會典 事例工部 監修 357 卷八百六十六 盛京工程 250 兩 工部則例 該處 盛京工部 卷一百十二 該處 盛京工 部派員 通例十五 京通各倉廒 1000~250 兩 倉場侍郎 工部 治 政 大 倉廒一 欽定大清會典 該處 工部 倉監督 卷十二 卷八百七十一358 欽定大清會典 應興修工程 物料 200 兩 事例工部 卷八百八十七 重大工程 兩 該處 工部 工部委官會同 該處官員 工價 50 兩 營建通例 欽定大清會典 欽派大臣督理 工部大臣 總檔房司員 事例營建通 修工之監督 亦半係工部司員 官房 事例工部 倉監督 比照八旗 400 兩 國 修理倉場 座 工部則例 a l 例 卷八百八十七 C h 表三十九 清代各類建築工程監修制度之規定* egch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規定整理統計 監修官 的頭銜的出現則是在 工部則例 中卷一百十二 通例十五 堂官 清代對中央各部長官 即管部的大士並尚書 侍郎 的通稱 因其辦公處在各衙 署的大堂 故稱堂官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 卷八百六十六 廟壇工程千兩以上者 仍照舊例具奏 交部 會同太常寺修理 未及千兩以上之土工木作 均咨部委官會同監修 仍將工程丈尺造冊咨 部 覈實奏銷 其糊飾及歲修祭品各工 照例由太常寺委官修理 報部覈銷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 卷八百七十一 承修倉工人員 仿照修理八旗官房之例 銀 數在四百兩以上者 由工部知會內務府 各選司官一員公同修理 其四百兩以內者 由工 部派委專員承修 並專委本倉監督隨工查驗 三十四年奏准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 卷八百七十一 一應興修工程 工價五十兩以內 物料價值 兩百兩以內 照依各處印文 部准修理 其工價五十兩以上 物料價值二百兩以上者 由 該修理處料估具奏 部委官覈估 會同該處官員監修 將用過錢糧著落該管工官名下銷算 其一二奇零工程 仍照常委官修理 如有錢糧數多 不奏明即便行文 及分作數起 指稱 五十兩以內 不奏明而文者 題叅治罪 雍正十三年准奏 126

140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的 盛京題明辦理工程 條中及提到 如工程草率 侵欺浮冒 即將監 360 修官叅處 擔任監修官角色的官員 有時是工部派員與該管單位一 同監修 有時是由該單位自行監修 如 倉廒之倉監督361 對於大型重要工 程 通常是一千兩以上之工程 的監造工作 通常是由皇帝欽派大臣 並由一 個監造小組所組成 如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則提到 仍令大臣九人 分工 362 監修 而非由欽派大臣獨力完成監修之任務 2 上級單位的督導 清代的監造制度 除了監造官員的指派之外 各行政單位或軍事單位的上 級長官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 皆附有督導工程的責任 且不定時實施建 築工程的督導或查核的工作 而如此上級單位的督導與監修官的隨工查驗的制 度的運作 已具有現代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雛形 下圖即為將三級品管制 度套用在清代的監造流程的架構 主辦單位 監修官員 承修官員 第三級 倉廒 倉廠侍郎 八旗 佐領 正四品 工部 工部侍郎 盛京工部 工部侍郎 盛京駐防 盛京將軍 各級行政首長 第二級 省 道 府 州首長 第一級 單位首長 國 匠師 e 圖三十五 清代監造流程與現代三級品管的類比* gch *本研究論文繪製 360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十二 通例十五 盛京題明辦理工程 條 盛京辦理一切工程 如物料銀貳百兩工價銀伍拾兩以上者 各該處題請興修 覆准後派員會同盛京工部派出之 員料估 盛京工部照估覈算錢糧給發承辦各員令其一同監修 工完之日另行派員查驗 如 工程草率 侵欺浮冒 即將監修官叅處 其浮冒錢糧追還原項 仍將用過工料銀兩造冊具 題工部 照例覈銷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二 倉廒一 之 各倉大修 條 京通各倉應修廒座 由倉監督報 明倉場侍郎查勘 確實約計銀數 不及千兩之工 資交工部勘估 如銀在貳百伍拾兩以內 者 派員修理工竣 取具該倉查驗無浮印結送部覈銷 其銀在貳百伍拾兩以上者有工部具 奏堂官一員 輪流督率司員修理 仍令該倉監督隨工查驗 工竣令承修之員將用過工料分 晰造冊 並具該倉監督查驗無浮印結 呈送工部查覈題銷 如銀數在千兩以上者 由該侍 郎奏明工部辦理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 卷八百六十六 諭圍丘方澤 日月社稷 先農各壇及太廟 歷代帝王廟 真武廟等處 著差給事中御史共九人 部院賢能司官 工部司官共九人 敬 謹堅固修理 仍令大臣九人 分工監修 在各廟壇工程 從前修過者甚多 並未年久 即 將傾圮 皆浮冒錢糧之所致 127

14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3 監修官的所需負的責任 工程完竣後 應當由監修官出具 查驗無浮 之印結報部備查 所謂的無浮 即是無浮冒錢糧的意思 而監修官出具印結後亦需承擔相對品質保證的責任 監修官對於其所監修工程項目的品質與工程預算的執行需附有相當一定程度的 責任 對於有浮冒錢糧 偷工減料或者在完工後三年倒塌者 除了需要連帶賠 償錢糧之仍須被題叅治罪 表三十六為 欽定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 例 對於監造官賠償責任之整理 工程項目 法條規定 監造官罰則 盛京題明辦理工程 欽定工部則例 工完之日另行派員查驗 如工程草率 侵欺 卷一百十二 通例十五 浮冒 即將監修官叅處 其浮冒錢糧追還原 項 三年內倒壞 定例令其賠修 每月具題冊 治 政 大 卷八百八十七 籍 將監管工程司官職名 及物料估計支用 錢糧 逐件詳明分析細數 造冊具奏 儻有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估計浮多 支取扣剋等斃 察出定行重處 國 一應工程 匠役工價銀百兩以上者 三年 內倒壞 將監造官革職 戴罪勒限賠修 工 完開復 不完革任 著落家產賠補 一任匠夫偷減工程 即興大臣等一併分別議 處 以是懲勸 會部公同監修 三年內倒壞者 令其賠修 營建通例 表四十 清代關於監修官的賠償規定* egch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規定整理 二 施工中預算之追加減 1 關於清代的變更設計 現代的建築施工過程中常因設計的變更造成預算的追加減 清代的建築工 程亦是如此 其中所不同的是 現代建築施工中的變更設計因為施工過程中的 某些原因 而對原本的方案更改了材料 工法或者是規劃 而清代官方建築在 設計上通常有嚴緊規則 各種工程做法皆有一定的步驟方式 因此清代預算之 追加減 比較少是因為設計規劃上的改變或者工項做法的更改而導致 從 欽定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的規定看來 清代工程施 128

142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工中預算的增減大多是因為隱蔽部分無法事先預估 或者是因為緊急工程導致 原估作業時間不夠 無法充分詳細估價 或者原估不詳盡 而造成工程的續估 或者核減 而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 中提到不 能在設計的開始及留下隱蔽部分的伏筆 為日後的預算追加留下啟動的機制 363 以杜決弊案的發生機會 2 工程預算之續估 追加 續估 為繼續前次的 查估 作業 即原有查估的工料錢糧不足 需要 追加工程預算 而朝廷對於續估的往往認為有可能是弊端的發生 欽定工部 則例 通例十一中提到 向來修理工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 而承修之員每以原估不敷 動輒續估 並不具奏任意增添 往往有 倍於原估者 實開浮冒之弊 364 因此朝廷對於追加工程預算基本上市 反對的 除非有 如拆卸後實有糟朽 不得不行續估者 365的情形 或者是因 於原估外添改工程 因工需實在緊急 於興工前覆勘不急 通融籌辦 366 不管工程續估的原因為何 皆需要工部的核准才可執行 未經工部核准續估而 先行動工則 加倍賠交 仍治罪不貸 國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 廟壇 城垣 衙署工程 房間較 大 閒有查估大臣聲明不露明處 未能懸擬 必須臨時拆卸續估 向例仍交原估大臣查勘 恐跟隨查工書吏 恃有仍交原估續查之例 或故將應估之工 留為續估地步 希圖串通作 弊 嗣後各工 令查估官詳細估勘 不得豫先聲說不露明處所未能懸擬 致開續估之端 如拆卸後實有糟朽 不得不行續估者 令承修大臣報部 另行奏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之 嚴杜續估弊端條 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諭 向 來修理工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 而承修之員每以原估不敷 動輒續估 並不具奏任意增添 往往有倍於原估者 實開浮冒之弊 嗣後 凡修理官殿園 亭以及衙署倉庫等項工程 原派勘估之員務須詳加查勘 悉數估計 如有遺漏 本處該管 人員逐一指出 令勘估之員一併估入 奏准後承修之員辦理 其承修之員不准再有續估 若非漏明處所拆卸後另有別相情形 准承修之員奏明仍交原勘估之員再行勘估 奏准交辦 不准私增錙銖 工竣後一併派員驗收 如承修之員未經奏明私行續增工程 查出加倍賠交 仍治罪不貸 欽此 同註 350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 於原估外添改工程 因工需實在 緊急 於興工前覆勘不急 通融籌辦 再行找領者 亦須於奉旨之日 知照工部 聲明續 估添改緣由 造具做法尺寸 先行報部查覈 奏銷後方准領給 如不將續估緣由先行聲明 奏銷後使行咨部請領者 概不准其找領 至在京各項工程 定例總以原估為憑 如於原奏 外緒添工段物材 均應奏明辦理 不得援照內庭欽奉諭旨之案 率於原估之外 咨部備案 續行請領 以杜浮冒 隨即行文內務府總理工程處奉宸苑圓明園三山等處 一體遵照 二 十四年諭 egch 129

14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續估的承辦人員 原勘估之員 367 續估原因 準備文件 核對文件 續估人員 查覈單位 緊急工程 1 聲明續估添改緣由 無 承修員 工部 原估文件368 原勘估員 工部 2 造具做法尺寸 隱蔽部分 1 原因 拆卸後實有糟朽 表四十一 清代建築工程續估主要原因的比較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比較 3 工程預算之覈減 追減 治 政 大 施工中或者施工完成後因有某些原由 或是節省 或是減項 使得工程預 算的執行比原查估時的工程經費較為減少 本論文將 欽定工部則例 條例中 國 關於預算覈減的規定 整理出四種原因 1 原估浮冒錢糧 及預算浮編 2 工匠的節省 省工或工程替代方案 3 營建材料物價的下調 4 工程項目 或數量的減做 而現代建築工程由於施工單位大多委由民間營造單位承攬 在 雙方承攬合約下 如工程預算的追減的情事發生 其原因大概也只剩 工程項目 或數量 減少而產生的工程結算金額的追減 egch 同註 351 而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 中同樣提到: 向來修 理工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機覈 而承修之員 每以原估不敷 動 輒續估 並不具奏 任意增添 往往有倍於原估者 實開浮冒之弊 嗣後凡修理宮殿園亭 以及衙署倉庫等項工程 原派勘估之員 務須詳加查勘 悉數估計 如有遺漏 本處該管 人員 即逐一指示 令勘估之員一併估入 奏准後交承修之員辦理 其承修之員 不准在 有續估 若非露明處所 拆卸後另有別項情形 准承修之員奏明 仍交原勘估之員 再行 勘估 揍准交辦 不准私增錙銖 工竣後一併派員驗收 如承修之員未經奏明 私行續增 工程 查出加倍賠交 仍治罪不貸 光緒十三年議准 這裡與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之 嚴杜續估弊端條內容是完全相同 續估時需核對原估文件 依照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修建工程抄送原 修 條規定 各省修建工程 如有添設移改各事宜於奏明覆准後 即將原奏原案先行抄錄 送部備查 以便於估報時覈對辦理 若將未經抄送原奏之工 率行估報及估報後經工部駿 查 始行抄送者 均由工部叅奏議處 原核准文件是需要有副本送至工部 以便核對 130

144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工程預算的覈減規定 原因 1 原估浮冒錢糧 舉例 節省與否 懲處 承辦之員不照定例估報 任意 浮開 工匠的節省 省工 原估匠夫照例 10 名 工竣止開 9 名 3 營建材料物價 的下調 需夫 10 名 工竣止開 8 名 原估物料向例值銀 1 兩 今按時價止需 9 錢 4 工程數量的減 做 如原估修工拾丈工 完止修玖 丈 即應將少修工料扣除 工部則例條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非 照數繳追 叅奏 議處 工程不照定例估 報即行叅奏 條369 考覈工程報銷 條370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節省墊用銀兩分 別抵銷覈減 條371 是 准抵銷它項 無 非 照數繳追 無 同上 政 治 非 大照數繳追 無 同上 表四十二 清代建築工程覈減主原因的比較* 國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比較 在上表整理的這四種預算覈減狀況 只有第二項施工中減少的勞力成本 出 工數 才能符合 欽定工部則例 中節省的定義 並且節省下的錢糧數額可以 准許與其他項超支的工相相抵 其他如營建材料物價的下調 工程項目的減做 或數量的減少皆不謂為則例中所定義的 節省 其覈減後的差額均要繳回 2 預算處置 在現代建築工程的結算後的標餘款 有些是需要繳回主管機關統籌後統一使 用 例如 台北市的統籌款的預算 而有些標餘款是可以用於本案因變更設計所 追加的預算 各直轄縣市的行政機關皆對於標餘款的使用訂定有管理辦法 例如 桃園縣政府對於校工程訂有 本縣新設校工程標餘款使用原則 egch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工程不照定例估報即行叅奏 條 乾隆五十 七年欽奉上諭 向來辦理工程核減不過十之一二 多者一不過十之二三 從無對半核減之 事 如果承辦之員不照定例估報 任意浮開 該部即應參奏 不應僅以核減了事 欽此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考覈工程報銷 條 各直省報銷工程 所需 一切料價俱照各該州縣物料價值則例開報 如所開價值有與例價浮多者 除工部隨案照例 覈減外 即將浮報不實之員及扶同率轉之各上司 奏請交部議處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節省墊用銀兩分別抵銷覈減 條 工程節 省 如用匠夫原估照例需匠拾名 工竣止開玖名 需夫拾名 工竣止開捌名 乃實在節省 覈銷時遇有別項覈減銀 兩應准抵銷 如原估修工拾丈工 完止修玖丈 即應將少修工料 扣除 辦買物料向例值銀壹兩 今按時價止需玖錢 即應照依時價扣除 均不得謂之節省 此項銀兩自應照數繳追 不抵銷覈減各省報銷工程 遇有節省銀兩務將情節詳細聲明 以 憑查覈 131

14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4 對於工程預算追加 續估 弊端之防範 欽定工部則例 的卷百八 通例十一 在 嚴杜續估弊端 條中提到 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諭 向來修理工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 而承修之員每以原估不敷 動輒續估 並不具奏任意增添 往往有倍 於原估者 實開浮冒之弊 372 光緒三年欽奉上諭 御史恭鍹奏 營造工程應造原估錢糧承修 請嚴杜續估弊 端一摺 據稱近來辦理工程於未開工之先 商人勾通書吏設法耽延 既開工後即 稱於拆卸不漏明處所別有情形或稱他處緊要難資保護 慫恿續估 耗有用之帑金 治 政 程 嗣後一切工程按照原估覈定錢糧數目 承辦不得率請續估以昭覈實 欽此 大 充無厭之私橐等語 營造工程動用錢糧均關國帑 豈容稍涉虛糜 著工部明定章 國 可見工程續估的發生是清代每朝執政時對於建築工程的執行的重點 即使透過 層層稽核 的方式 仍有浮冒錢糧的弊端 其中續估的理由中最常見的為這兩 點 1 隱蔽部分 2 緊急重要的事項 且工程實務上確實會有因為這兩點情事 的發生而需要續估 對此工部則例亦對這兩種續估的情況訂出明訂出申請流程 1 隱蔽部分 的續估申請流程373 欽定工部則例 中的 嚴杜續估弊端 條 訂出一套稽核的流程來防止 利用 隱蔽部分 的理由追加工程款來中飽私囊的弊端發生 本論文將之整 理為以下的流程圖 egch 同註 351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之 嚴杜續估弊端 條 第二項 嗣後 凡修理官殿園亭以及衙署倉庫等項工程 原派勘估之員務須詳加查勘 悉數估計 如有遺漏 本處該管人員逐一指出 令勘估之員一併估入 奏准後承修之員辦理 其承修 之員不准再有續估 若非漏明處所拆卸後另有別相情形 准承修之員奏明仍交原勘估之員 再行勘估 奏准交辦 不准私增錙銖 工竣後一併派員驗收 如承修之員未經奏明私行續 增工程 查出加倍賠交 仍治罪不貸 欽此 第三項 查估廟壇城垣衙署工程 令查估官詳悉估勘 不得豫先聲說不露明處所不能懸估 致開續 估之端 如拆卸後實有 朽情形 不得不行續估者 令承修大臣咨報工部另行奏請欽派大 臣估計以昭覈實 132

146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再行勘估 承修大臣 咨報工部 原估欽派大臣 勘估員 核准施工 工程勘估 非漏明處所 拆卸後 糟朽不堪 不得豫先聲 說不露明處 所不能懸估 逐一指出遺漏 奏准交辦 續估施工 使用管理 單位 圖三十六 清代建築工程中關於隱蔽部分續估的申請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之 嚴杜續估弊端 條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2 緊急重要它項 的續估申請流程 國 對於建築工程施工後才發現的他項緊要工程 在 欽定工部則例 的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節省墊用銀兩分別抵銷覈減 條中亦有規定 各省修建工程如原估工料實有不敷必應添用者務須先行估報即工程緊急勢難緩待 亦應一面興修一面確估報部不得任承修之員浮開墊用 如有續估工料不豫行報部 於報銷案內聲稱捐墊完竣即本案內有覈減銀兩亦不准抵銷 即使是因為工程情事 勢難緩待 一邊施工 仍需要詳實估價呈報工部 由於 工程緊急的因素 故可不待覈可 對於有確實申報而追加的部分亦可以利用本 工程內覈減的項目抵銷 下圖三十七 egch 呈報 工程勘估 核准施工 工部 呈 報 緊急工程 勢難緩待 詳實估價 與 覈 減 銀 兩 兩 相 抵 銷 施工 竣工決算 圖三十七 清代建築工程中緊急重要情事之續估的申請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133

14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四節 小結 一 施工中品質管理制度架構的雛形 建築工程施工中最重要的就是確保成果的品質 而影響施工品質的兩大重 點即人員與物料 清代對於官方建築工程施工中的管理制度 已有現代公有建 築工程品質管理系統架構的雛形 在制度上的責任分工與權責已粗具 三級品 管制度 的精神 除了施工人員的 內部管理 同時安排了查核單位的 外部 監督 不過這當然無法以完全直接的以現代公共工程的機關單位 施工單位及 設計監造單位間的權責關係直接套用來 不過本篇試圖適用相對的職務上的權 責關係來說明其 管理 與 監督 的輪廓 與現代 三級品管制度 的架構 上的 管理 與 監督 原則重點的是有一定的契合度 國 二 施工步驟與材料規格的標準化 在任何產品的生產製造品質的控管上第一要務就是制定標準 清代為了官 方建築最後在建築完成後於品質上能達到預先設定目標要求 因此在實際面對 管理施工的技術人員 工匠 與其建築材料的使用加工上 為落實 標準化 透過以下的方法 1 將各種工項依不同程度的簡繁 訂定統一的標準施工步 驟 如此可清楚的統計出各種工程所需的建築材料數量及出工人數 如同現代 的建築工程的預算經由 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PCCES 的編制後 可以製作出資源統計表即有材料 工數與機具的資源統計分晰374 2 施工材 料的品質管理上 制定統一的規格 尺寸及樣式 便於營建材料的生產 採購 與檢驗 這些方法與現代的品管制度的對於工法與材料的送審有著同樣的精 神 即要求達到一定品質目標 所要求的 標準 的訂定 然現代建築工程的 工程技術 施工方法及建築材料的日新月異且越多樣化 所以標準的訂定與檢 驗與落實也越來越繁雜 而清代的建築工程的標準化也反應在中國傳統建築的 技術與材料的鮮少創新與創造上 這個部分顯然制度面上也佔了部份的因素 374 egch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之經費估價作業公開化與透明化 工程會開發 公共 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簡稱 PCCES) 免費協助機關及廠商編製工程預算及製作標單 縮短預算編製時間 增加預算精準度 節省公帑 其目的 1. 促進預算標準化 正確性及可信度 2. 提高經費審議與比較之可信度 134

148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三 監修 造 的責任負擔 為了能達到符合建築施工品質標準的要求 因此不管是清代的官方建築或 者是現代的公有建築工程皆有監造責任的負擔 監修即監督修造 大清會典 工部 對尚書侍郎職掌的敘述為 巡幸則飭守土官以治道 凡京工之歸部者 得旨則監修 對於工程監修的金額也有級距的分類 對於小額的修繕工程是不 需監修官監修 而工程金額越大則需要更高層級的官員負擔責任 例如欽派大 臣 這樣的分級將可以減少工部的行政負擔 現代建築公共工程由於監造業務 的委外由民間的專門職業人員擔任 如建築師 技師等 而工程金額 規模的 則由雙方監造契約的條款來約定其服務的強度 如駐地監造人員的數量 工務 會議的頻率等 而查核單位的層級則會因為主管機關與工程金額的規模而不 同 但現代建築工程的在執行業務的機關單位方便執行業務 直些套用合約範 本的情況下造成不管工程規模的等級 而監造執行單位同樣的負擔程度 四 環境資源的保護 國 1 契合碳足跡的減少的觀念 清代對於建築材料的取得亦有環境資源保護的初步概念 在主要建築構造 材料 木料的取得上 規定需就近取材 這與時下建築工程所提倡的低碳建築 理念一致 對於碳足跡的減少有著同樣的意義 強調使用在地性的建築材料 2 綠建築的概念 除了正因木料為中國傳統建築的主要構造物 剛好符合時下綠建築所提倡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中的結構輕量化與木構造之外 清代對於舊有木料的回收使 用 詳圖二十七 其原意有可能是出於珍惜物料資源的管理制度 但卻也與時 下推廣的綠建築九大指標375中的廢棄物減量指標的理念相同 egch 3 環境的保育 清代對於山林及自然環境的保育 體現在對於木植的取得上 在 欽定大 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八提到 康熙 二十一年覆准 工程所需大木 如 樹在寺廟中及墳塋內者 不許混報封採 其近於寺廟墳塋者 亦不得藉口隱匿 違者治罪 376 在廟壇陵山附近的樹植是需要造冊列管 以避免不當的開採 造成對自然環境的損害 連帶的影響了重要的建築物 對於過於開採的山林則 綠建築九大指標 1 生物多樣化指標 2 綠化指標 3 基地保水指標 4 日常節能指 標 五 二氧化碳減量指標 六 廢棄物減量指標 七 水資源指標 八 污水與垃圾改 善指標 九 室內健康與環境指標 參見財產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臺北藝術 大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135

14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採取封禁山場的做法 復育山林 同時對於土方的取得亦有所限制 以減少自 然環境的人為破壞 五 勞動力的保障 清代對於勞動力的保障的措施是制訂公告的標準基本薪資 來對勞動力保 障 用以避免造成同工不同酬的情事發生 除了將工匠分成十六種以上的種類 之外 並細分為技術工與非技術工 而盛京 京城及各省不同區域的工程 則 因各地區物價水準的不同 而訂定出不同的薪資標準 而有時是照時價發給 377 在標準之內亦有視各地區情況而定的自由度 此與現行的最低基本薪資更 具靈活使用的空間 六 施工預算的調整與責任 國 在施工預算的調整上 清代工程預算追加及核減的狀況與現代建築工程的 狀況類似在施工的過程中皆有可能遭遇預算的追加或追減 標餘款的繳回 的 狀況 而由於清代的建築工程的設計與工法較容易標準化 因此施工時的所面 臨追加與核減的情況及需遵循的行政程序較為簡易 而現代建築工程的後續擴 充 除了政府採購法中的相關規定外 同常會先於工程契約當中敘明 例如在 工程契約當中常看到如下 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 必須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 2.承上 其要件為 於原招標公告 及 招標文件敘明 e g c h 敍明之事項為 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 若符合上述要件 則可以限制性招標方式 向原得標廠商直接辦理議價 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 金額或數量才可以此為由辦理後續之限制性招標 採購 對於追加減的詳細實施程序規定的較為仔細 不過不管是清代還是現代建築工 程 對於工程預算金額的調整 承辦單位或者是監造單位 皆有須負擔其行政 責任的可能性 377 參見註 337~

150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國 從初生到死亡是萬物的循環 包括建築也會經歷生命週期的考驗 建築物的 設計 施工屬於 生 的階段在其整個生命週期中佔比其實不多 施工期少為 1~3 年 多則到 5~8 年 建築物的整體組成包括 結構 設備與室內裝修等 這些 組成構建通常其各自的生命週期是不一樣的 通常結構體是最長的 鋼筋混凝土 構造的生命週期可達約 年 磚造造建築則約 30 年 木構造則也有 15~20 年 若是透過日後的使用維護 每 15 年將建築設備做更新維護 或者其他的室 內裝修 可延長建築物的整體的使用壽命 更能進而達到結能減碳 減少營建廢 棄物 因此透過日常不斷的維護 及每 50~60 年定期的大規模修繕 即使是傳 統建築的木構造建築 也可以維持到上百至千年的壽命 egch 現代公有建築物378完工後的的使用維護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公有建築物因為 使用對象的不特定及使用頻繁 故要因應時代及社會環境的變遷而做日後使用的 調整 同時更需要嚴謹遵守不斷修正跟新進步的建築物法令規則 而現代公有建 築甚至需要配合法令規定作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 378 建築法第 6 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有建築物 為政府機關 公營事業機構 自治團體及具有 紀念性之建築物 137

15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一節 清代官方建築完工後之查驗與報銷 工程竣工後僅表示施工現場的工作完成暫告一段落 接下來還需經過一連串 的行政程序 才能將整個工程專案結案 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八提到 凡工之 興建者 製造者 修繕者 皆查估 查驗 在京則各衙門以報於部 工鉅則以聞 欲千兩則簡大臣董之 各省則別其題咨 或專案或彙案而以達於部 因此除了 施工前的查估作作業之外 另一個重要行政作業為完工後的查驗 驗收 經過 現場實際的查驗核可後 經過決算 報銷 完成 才能算是把整個工程專案結案 而除了工程工竣後需要報銷的流程外 對於各省的的採辦同樣的也是需要經過報 銷的程序379 一 工程竣工查驗 驗收 國 清代對於建築工程竣工查驗的時間點 執行查驗動作的官員的層級及驗收的 執行方式在 欽定工部則例 中都有相關規定 而其執行驗收的行政流程與現代 工程報竣後執行驗收 初驗 複驗 380的流程及相關作業規定頗為相似 1 關於執行查驗的官員 對於工程完竣後執行查驗的官員級別 大清律工律營造 的第一條 擅 造作 中的附例 有做初步的規範基本上各省是以督撫為主 工部則例 中更 進一步依據不同的工程內容及地點做了規定 通常是欽派大臣或者是其單位主管 官員或上級官員為主 非一般層級之行政官員足以勝任 而其層級通常高於承修 官員 而查驗官實際現場查驗後 則需造冊報部 下表將 工部則例 中關於查 驗 驗收 官的規定 在本論文討論之建築工程範圍外的水利工程對其查驗官同 樣的有其相關的規範 將之同時整理列表於下表四十八中 egch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十 通例十三 之 採辦報銷期限 條 各省採辦報銷之案例應專題專咨者 承辦官於辦竣日起 限兩箇月造冊詳報該管上司 亦限 兩箇月覈轉題咨 若動項浩繁難以趕造銷冊者 承辦官及該上司各准展限一箇月 至省程限 及封印日期並准扣除 初驗 工程司應檢附工程結算資料 包括施工過程異動紀錄統計表 檢(查 試)驗紀錄統計 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 工程結算總表 竣工圖 正驗 工程司除依初驗時應檢附之資料外 尚需檢附初驗報告及初驗紀錄 138

15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工程分類 在京工程381 查驗步驟 規範 照冊驗收 據實奏明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各倉拔草抅抿工程383 出差代理人 簡派大臣382 倉場侍郎 各省駐防衙署兵房384 將軍 副都統 知照該督撫確切查明 會同具奏 城工385 各藩司道府 行宮及各省倉廒386 大型工程及緊要工程 督撫 限壹箇月勘驗 轉報該 管上司 督撫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 明 水利 工程 欽派大臣 瑞聯389 草倉蘇子兩河工程 切實查驗 即行彙造總 冊報部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三 倉廒二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五 城垣二 大清律工律營 造 的第一條 擅造作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 九 通例十二 387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 三陵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之 各工估修查驗限期 條 內容詳註 368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之 在京工程分別奏咨 條 在京各處一切大小工程 如工價五拾兩以內 物料貳百兩以內者 各該處咨報工部工部查 係應修之工 即派員查估興修 其工價五拾兩以上 料價貳百兩以上者 由部派員查估 仍 奏明輪值堂官一員督率修理 至銀數在壹千兩以上者 工部開列各部滿漢堂銜奏請欽派大臣 將應修處所丈尺做法逐一詳勘 奏明造冊送工部 由部造冊覈算錢糧奏請欽派大臣照估興修 工竣後咨報原估大臣照冊驗收 據實奏明 儻原估大臣有出差等事 仍由該工另行奏請簡派 大臣查驗 查驗大臣將修過處所逐一覈對 果與原估相符亦即據實奏明 行令該工將修過工 段做法丈尺用過工料銀兩造冊送部 查覈題銷 383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三 倉廒二 之 各倉拔草 條第三項 各倉拔草抅抿工程定限於八九月內完工 由倉場侍郎切實查驗 即行彙造總冊報部 工部 查覈題銷 以清年款 儻修不如式 致有滲漏等事 即行嚴叅著賠 384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八 公廨二 之 各省駐防官員修理衙署 條 工竣委員驗收造冊報部覈銷 惟向來各省駐防衙署兵房 或由督撫 或由將軍及副都統 具奏辦理未能畫一 嗣後遇有駐防衙署兵房應行修理者 著將該將軍副都統等知照該督撫確 切查明 會同具奏 欽此 385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五 城垣二 之城工驗收結報 條文內容詳 註 參見 大清律工律營造 的第一條 擅造作 的附例二 凡修理行宮並各省倉廒等項工程 一應動用錢糧事件 令該督撫奏聞 該部議覆再行修理 工完之日督撫親自查明 儻有開報浮多據實覈減造冊 具題該部詳覈題銷 如有不行啟奏擅自 咨部請銷 而該部具咨完結者即行題參交該部議處 387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委勘工程 條 各省修建工程 銀數在千兩以上者 該管道府親往勘估 千兩以下者 委附近府 廳 直 隸州牧親往勘估造冊結報 由布政使暨督撫覈實 分別題咨興修 工竣另委妥員查收取結報 銷 如有勘估不實以及查收之員扶同徇隱者照例參處 其工程緊要需費浩大者 督撫等親往 覆勘辦理 388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 三陵 之 草倉蘇子兩河工程 條 是年又欽奉上諭溫葆深恩成興阿奏修理河道 工程完竣請派大員驗收一摺 永陵 草 倉河 蘇子河工程經溫葆深等督率 在工各員次第修築 於本月初三日一律完竣 即著派瑞 聯敬謹驗收 另片奏草倉蘇子兩河水勢遷流不定請飭隨時保護等語 嗣後兩河各工應由盛京 將軍會同工部於每歲春融隨時派員查看甄酌辦理以昭慎重 欽此 389 宗室瑞聯 1892 年 字睦庵 愛新覺羅氏 清朝皇室 滿洲正藍旗人 清朝政治人物 進士出身 382 國 各 省 工 程 查驗官員 原估大臣 egch 139

15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永定河土石各工390 欽派大臣 屠之申391 直隸總督 親往驗收 如有草率偷 減 即行據實嚴叅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十二 河工二 表四十三 清代工程查驗階段關於查驗官員層級的解析*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由上表亦可以看出其查驗官的層級關係 在各省通常為省級的最高行政長官 督撫負責 然後配合特殊單位的主管機關 如將軍 副都統 倉場侍郎或河都 等 或者由欽派大臣主持 而在京工程則由欽派大臣主持查驗 同樣的在現代工 程的現場驗收 查驗 的主持驗收官 通常為非承辦工程的其他單位的主管 會 同其他協驗單位如會計 政風及監造單位一同進行現場驗收的動作 2 查驗的時間點 建築工程完工後通常會另行安排現場查驗的時間點 而通常 會在將圖說及數量造冊完成送呈之後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二中 盛 京題明辦理工程 條即提到 完工之日 另行派員查驗 如工程草率 侵 欺浮冒 即將監修官叅處 392 國 3 驗收方式 驗收官以原估冊為依據 對工程做法 丈尺等項進行核對 驗收 後依限保固 二 竣工報銷 結算 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 中提到 向來修 理工程 俱先派勘估 次派承修 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 所謂的 層層稽覈 所指的就是 工竣後除了需要官員現勘查驗之外 仍需經過覈銷 報銷等層層把 關的行政流程 方可將工程結案 亦即類似現代公有建築工程報竣後的 竣工結 算 393 清代工程對於竣工報銷的行政規定 與現代工程類似 檢送造冊文件 驗收 報銷 不同單位的工程報銷有不同的主管機關負責 大致都為主管機關的 390 egch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三十二 河工二 之 永定河土石各工另案估辦 條 各工撙節確估共需銀二萬五千九十三兩零 著照所請准其在藩庫存儲水利 餘賸銀內照數 動撥 責成該道督同廳汛各員趕緊購料興修 於大汛前一律完竣 仍著屠之申親往驗收 如 有草率偷減 即行據實嚴叅 欽此 391 屠之申 字可如 號舒齋 湖北孝感人 參與鎮壓滑縣白蓮教起義 提為大名道台 因截漕 糧賑災 升任甘肅按察使 不久晉升布政使 曾籌款接濟並請兔災民欠賦共五十余萬兩 道 光元年 調任直隸布政使 七年 署理直隸總督 後因事罷職歸籍 392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二 通例十五 之 盛京題明辦理工程 條 盛京辦理一切工程 如物料銀貳百兩 工價銀伍拾兩以上者 各該處題請興修 覆准後派員 會同盛京工部派出之員料估 盛京工部照估覈算錢糧給發承辦各員 令其一同監修 完工之 日 另行派員查驗 如工程草率 侵欺浮冒 即將監修官叅處 其浮冒錢糧追還原項 仍將 用過工料銀兩造冊具題工部照例覈銷 393 竣工結算 Complet of settlemet 竣工結算是指已完工程經有關部門點交驗收後承發包 雙方就最後工程價款進行結算 140

154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主管 欽派大臣或督撫 整個消算的過程則是透過結算文書的製造 並且與現場 核對 報部並將結算造冊與原始估算資料核對檢視 以防止原估的浮報 釐清工 程的行政責任 1 關於報銷查驗期限的規定 A 在京建築與各省建築 清代建築工程在完竣後的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造冊 經過主管官員稽查並覈 明報部 對於報銷查驗的限期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及 欽定工部則例 分別 有不同的規定 對於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主要對於內庭工程 外工 緊急工程 及尋常工程依照不同的工程預算級別訂有不同的限期 而 欽定工部則例 則是 對於各省的工程的限期 期限展期及逾期將負擔的行政責任 並將之整理如下表 三十九 對於報銷期限只是原則性的規定 依照不同工程性質的難易程度 亦可 提出延展期限的申請 若為事前申請將皆有處罰規定 可見清代的建築行政管理 的流程當中 事前的申請 核准是相當重要的一個行政程序 對於為申請核准而 自行實施的行政行為皆會有事後的處罰規定 國 若是其報銷逾期延誤的原因是因上級主管機關駮查 退回修正 而產生的公 文書往返所耗的時間 則需述名理由原因 才能免受處罰 人員 期限 394 覈明報部 期限 內庭工程 1 千兩 1 萬兩 外工 1 萬兩以下 80 日 1 5 萬兩 120 日 5 10 萬兩 160 日 日 110 日 日 130 日 緊急工程 80 日 e g c50h日 70 日 科道官 90 日 呈遞料估 40 日 覈減銷算 40 日 應繳錢糧者 40 日 稽查相符 金額 工程分類 查驗 該管工官 法規及訂定日期 人員 管工官 銷算官 該管工官 康熙二十八年 欽定大 清會典事 例 卷八 康熙二十八年 百八十八 康熙五十九年 呈遞料估 10 日 覈減銷算 15 日 應繳錢糧者 5 日 罰 則 尋常工程 394 銷算清冊或有違限 照事件延遲例 應交錢糧不依限交庫 照侵蝕例治罪 不據實呈明 照承追虧空不力例 2 千兩 15 日 2 千兩 15 日+5 日 該管工官 雍正七年 該管工官 雍正七年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康熙二十八年覆准 內工所用錢糧 萬兩一下千兩 以上者 自完工日起 限八十日內 令管工官覈明報部 141

15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1 萬兩 15 日+10 日 3 萬兩 行具奏定限 罰 則 城垣工程395 有應繳銀不遵定限交庫 叅奏革職 催繳期限 四月 限內繳完 准其開復 逾限不完 照侵蝕正項錢糧例治罪 落家產追完 藩司道府 未定工程金額 1 個月 官員任期交接 仍令原勘官出結申送 不得移交後 任展限另勘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五 城垣二 罰則 不能及時銷結 指名叅處 10 日 其司員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內地 4 個月 藩司道府 苗疆海外 6 個月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在京各處工 程396 未定工程金額 10 日 各省各項工 程 兩 原估欽派大 臣 1 萬兩內外 督撫按金額造冊難易 酌定限期 罰則 A 可咨部 工部 申請展期至 2 年或將緣由聲明轉 B 各省彙銷之案 各該州縣造冊先後不能一律 准 其將先行造送之冊分案咨部 不得以等候各該州縣 造冊齊全為詞 以致均有遲逾 C 凡報銷題咨各案 承辦官何日辦竣 何日限滿 現在報銷有無遲逾 俱隨文一一聲敘 設有逾限 係遲在何員 亦附行聲明 統聽覈議 儻無故遲逾 或籠統造報 該上司不先事查催 屆期率轉希圖加 展者 奏叅議處 國 限 逾兩年未查覆 移吏部議處 所用錢糧著落賠 還歸款 D 如有駮查 即照指駮情節 按限補行造冊送部 egch 儻補造遲延 即奏叅議處 E 工程造冊已極詳明 該管上司故意駮查刁難勒索 者 查叅議處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五 城垣二 之 城工驗收結報 條 城工完竣後藩司道府各予限壹箇月勘驗 轉報該管上司確遵例限 迅速查辦 不得任意懸宕 以致報銷延遲 工程估定興修後 如間有一二未能和式之處應行增改 不過零星段落該司道府報明督撫 止 照增改之工酌量展限 於報銷案內將扣展緣由 分晰聲敘 不得牽扯通工另為展限 道府督辦城工於工竣勘驗後 未經結報之前 遇有升遷離任事故 仍令原勘官出結申送 不 得移交後任展限另勘 以致要工不能及時銷結 儻有逾違指名叅處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之 各工估修查驗限期 條 欽派大臣承修其承修限期錢糧在壹千兩以內者備料貳拾日 工作肆拾日 貳千兩以內者備料 叁拾日 工作伍拾日 伍千兩以內者 備料肆拾日 工作陸拾日 如工程較大酌量遞加 承 修大臣依限修竣之日 即行咨報原估大臣查驗 其原估大臣自接到文移之日起 限拾日驗收 完竣具摺奏聞 承修大臣即將用過銀兩造冊 送部查覈題銷 其司員驗收之案亦限拾日完結 各旗內務府會修會估之工應送會官各職名自接准部咨之日起 限於伍日內送部 有逾違均照 例查明叅處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各工報銷限期 條 造冊限期 條 142

156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各省採辦398 採辦應專題專 咨者 2 個月 承辦官 2 個月 可申請展期一個月 該管上司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表四十四 清代建築工程中關於查驗報銷限期規定之分析*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與 欽定工部則例 中規定整理統計 B 關於各省工程的年終彙報 有些在各省的零星工程 河海或城垣的工程是需要每年年終彙冊咨報工部詳 下表四十一 而非於竣工後再一次造冊報銷 此項的行政措施以便於讓工部掌握 每年各省工程的進度及預算金額執行的情形 而年終 通常為冬至月 總冊詳細 內容則需記錄399 表五十 治相關期程 政 准辦日期 大 總經費 司庫正雜錢糧 各工積存本款 報估日期 備註 撥款日期 借支歸還 還款日期 不在一年 之內聲敘 表四十五 清代建築工程年終彙報的總冊登載之內容*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應報工程 已完工/未完工 十月底截數 城垣 完固/損壞 船隻 改修/緩修 鳥鎗烏鎗 不用紙繩 豫省黃河灘內 有無新添村莊 河務/江工/橋道 每年動用款項 報銷期限 彙冊送部 咨報工部 十二月初間 C h咨齊工部 egch 督撫轉飭藩 司/年終 呈送文件 彙報時間 工程進度或狀況 各省項目 /隄防江塘海塘/ 還款 報銷日期 暫借別款支發 國 動 用 分 款 詳細明細 案名 限三年 規範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 四 400 將一年辦過 欽定工部則例 案件彙冊送 卷百十一 通例十 四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十 通例十三 之 採辦報銷期限 條 條文內容詳 註 372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各省辦理各工年終彙冊送部 條 彙送總冊應分案開明 某案用銀總數若干內分款動支 細數若干 某案何日奏咨准辦 已估 者聲明何日估報 已銷者聲明何日報銷 至動用款項或係司庫正雜錢糧或各工積存本款或本 款不敷暫借別款支發 復於何日收到本款歸還借項 如借支歸還不在一年之內 其借支年分 已將案由銀數開報 迨歸還之年須將動支各本款歸還某年某案聲敘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各省年終咨報事件 條 各省應報工程已完 未完 城垣完固損壞情形 有無改修 緩修船隻 並無估變物件 查繳 鳥鎗烏鎗不用紙繩 豫省黃河灘內並無新添村莊各案 該省於每年十月底截數咨報工部 均 限於十二月初間咨齊工部 仍分別辦理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各省辦理各工年終彙冊送部 條 各省河務 江工 橋道 隄防以及江塘海塘 並修造戰哨船隻 每年動用款項由各該省督撫 143

15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戰哨船隻 部以憑查覈 零星工程 1 月摺具奏 彙繕清單具 欽定工部則例 2 年底 冬 題 卷百十一 通例十 402 四 嘉慶二年 至月 彙題 表四十六 關於清代建築工程案件年終彙報之相關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2 報銷的行政流程 透過竣工報銷 銷算的過程來檢視工程最後所花費的金額 是否應該覈減或 是原估有浮冒錢糧之嫌 而對於一些偏遠地方的特許地區 如新疆 則特許可不 依照內地各省的物價水準銷算 直接核可其銷算金額 甚至西藏地區之工程可免 其冊報銷之行政作業 只需製作房間銀數之清冊送部備查 算是對於邊疆偏遠地 區縮短公文往返 加速行政時效的特許做法 對於京內 京外 各省 各部院等 不同分類工程報銷之行政流程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及 欽定工部則例 的規 定將之整理如下 國 覈算細冊 分類 行政流程 法規範 數量 一本 存部備案 有難理會之工程 正副二冊 各該督撫 造冊送部覈 200 兩 算 欽定大清會典事 一般工程 各 省 工 程 工程類別 例 卷八百八十八 403 由部註冊 年終奏銷 egch 轉飭各藩司 於年終將一年辦過若干案 彙冊送部以憑查覈 報銷限期統限叁年)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每年冬至月查奏工程銀錢數目 條 嘉慶二年奉旨 工部內務府一年四次彙奏一摺 此項用過數目每月已有月摺 若又彙奏殊屬 煩瑣 嗣後除每月月摺照舊具奏外 餘者工部會同內務府統於冬至月 奏請派員查奏一次 以歸簡易而昭覈實 欽此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黏修工程用過銀錢年底彙題 條 凡據咨修理零星各工用過錢糧數目 除於每月月摺內具奏外 於年底將修過零星各工若干 用過銀錢若干 彙繕清單具題 403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工部 營建通例 覈銷 報銷期限 十七年覆准 各省工程 向年報銷 止造細冊一本 覈算之後 將冊存部備案 是以止將覈 減數目開單行知 或有仍難理會之處 嗣後直省報銷工程 均令各該督撫等 造具正副二冊 送部覈算 有應行覈減者 即將覈減款項數目 於副冊內逐一註明鈐印 飭發該省備案 遇 有別工造報 即照式畫一辦理 又題准 凡在外各處修造 百兩以下者 由部註冊 年終奏銷 百兩以上者 工完日開明工 料數目 送科道詳勘 如有浮冒 即行題叅 又議准 各部院遇有修造 由部委官估計 覈定工料具題 交管工官修理 工完日 將實用 過銀錢物料及節省餘賸銀錢物料數目 具題造冊 送部銷算

158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200 兩 送科道詳勘 1000 兩 正雜 有例案冊 照遂終彙奏事例 隨案咨 欽定大清會典 錢糧數 檔可覈 部 於年終開單彙奏一次 卷五十八404 無案例可 先行專摺奏准後 再將應 核 需工料銀兩題估題銷 造具銷冊 工部覈與例案符者 議 欽定工部則例 准 不符者 議駮 卷百十405 具題造冊 送部銷算 欽定大清會典事 京外一切 支領部庫款項 大小工程 各省正雜款項 捐輸請獎 各部院修 造工程 例 卷八百八十八 在京工程 工部委員承辦 造冊呈堂 承辦之員 造冊呈堂 欽定大清會典 欽派大臣承辦 造冊送部 承修之大臣 造冊送部 卷五十八406 直隸省 正冊副冊+ 直省則由督撫 送部 毋庸再行交部查覈 俱不 保固印結 新疆兵建 邊疆特許地區 工程 造冊送部 國 邊疆特許地區 欽定工部則例 必照依內地定例覈銷 卷百十二407 免其造冊報銷 欽定工部則例 西藏工程 備查 卷百十二408 表四十七 關於清代工程項目報銷流程的規定* 404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與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整理統計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如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 工竣 即由承修大臣奏請欽派大臣查驗 俟查與原估相符 造冊送部覈銷 各省則別其題咨 或專案或彙案而以達於部 各省修建一切工程 動用正雜 錢糧數在一千兩以上 如部中有例案可循 冊檔可覈者 照遂終彙奏事例 隨案咨部 於年 終開單彙奏一次 其並無例案冊檔者 先行專摺奏准後 再將應需工料銀兩題估題銷 凡歲 修工程視常例增加者 皆如之 皆覈其估銷之冊而審定焉 在京工程本部委員承辦者 由承 辦之員造冊呈堂 欽派大臣查估承修者 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冊送部 直省則由督撫造具正 冊副冊 及保固印結 以達於部 有駁減則於副冊黏籤發還 正冊存部以備案 405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考覈工程報銷 條 京外一切大小工程凡支領部庫款項 各省正雜款項並捐輸請獎者 均先分別奏咨案 隨即 造具估冊 將一切工料做法逐條詳載 專報工部候覆准後 趕緊興工依限完竣 並依限造具 銷冊專報工部 工部覈與例案符者 議准 不符者 議駮 其與例案不符而統計全冊浮報在 叁成以內者 覈減准銷 以免耽延而歸簡易 如不遵送估銷各專冊及籠統開報者 奏叅議處 各直省報銷工程 所需一切料價俱照各該州縣物料價值則例開報 如所開價值有與例價浮多 者 除工部隨案照例覈減外 即將浮報不實之員及扶同率轉之各上司 奏請交部議處 406 同註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二之 新疆兵建工程 條 乾隆三十九年奉旨新疆一帶修建工程 均係派撥兵丁砍伐木植 築打土方 支給該處兵丁耕 種所收米麵青稞等項 較之採買物料雇覓匠夫者 本屬減省今烏魯木齊新建滿兵城房工程 既較內地應用銀數有減無浮又何必復照內地之例覈算所有用過銀兩 即著照數准銷 毋庸再 行交部查覈 嗣後新疆等處工程派撥兵丁及砍伐木植修建者 俱不必照依內地定例覈銷 欽 此 408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二之 西藏工程免其報銷 條 西藏地方修建工程 免其造冊報銷 其房間銀數仍令造具清冊 送部備查 egch 145

15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實務上在 牧令須知 409中同樣的教導官員如何申請工程銷案的公文例範 本 類似現代的公文範本 從工程銷案的申請文中可以同時瞭解工程銷案的流程 規定 關於工程銷案的公文書亦可在 淡新檔案 中找到佐證的資料410 工程銷案詳 為詳請核銷事案奉 督部堂 札開據某州縣某牧令稟稱 卑州縣遵奉修理監獄城 壇廟衙署倉廒等情 到本部堂據此當經 云云是為至要等因 奉此 遵將奉發銀兩 先後發給 購料興工修理 並督飭匠作 修造堅實 並取具保 固幾年限狀在案 現巳修理完竣 理合造具工料細數清冊具文詳請 憲臺俯賜查核 委驗請銷 除詳督撫憲暨 臬藩局憲外 為此云云 照詳云云 計申清冊若干本 銜 今於 與印結為出具保固印結事 實結得遵奉 憲臺札飭卑職修理監獄城垣壇廟衙署倉廒實計領過銀若干兩 至所買各項材料 親督工匠 認真修理 實係堅固 其中並無草率偷減浮冐等弊 並飭令該匠作出具保固幾年限狀在案 如限內坍塌 著該匠賠修 中閒不虛 理合出具保固是實 某年 某月 某日知州縣某 銜 為造報事 遵將奉飭修理某處 開用一切工料銀兩理合分晰造具細數清冊 呈請 查核 須至冊者 計開 一某處修理某處房屋若干閒 共用 樹若干株 每株價銀若干共合銀若干云云 以上通其合銀若干 右 具 冊 某年 某月 某日知州縣某 國 3 工程報銷與覈減的規定 1 關於估算浮報之特許覈減 清代關於工程預算金額覈減的認定在本篇第四章第三節中已做過討論 只有 在工匠的節省 省工 的情形才能認定為預算的節省411 亦才能無責任的覈減 在 欽定工部則例通例十三 的 工程不照定例估報即行叅奏 條412提到一般 覈減金額的比例約為 最多也不會超過 絕對不會有覈 減 50 的情事發生 因此為了簡化及加速報銷的行政程序 特別浮報金額在 30 以內者准其覈減報銷 但對於 a 未遵送估銷專冊 b 籠統開報 c 未依 據各州縣物價則例編制預算 這三種行政疏失仍須追究其行政責任 egch 牧令須知 共六卷 清 剛毅撰 清光緒十八年刊本 全書收錄在官箴書集成 林秀珍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台北藝術大 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詳註 370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通例十三 卷百十之 工程不照定例估報即行叅奏 條 乾隆五十七年欽奉上諭 向來辦理工程覈減不過十之一二多者 亦不過十之二三 從無對半 覈減之事 如果承辦之員不照定例估報 任意浮開 該部即應叅奏 不應僅以覈減了事 欽 此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通例十三 卷百十之 考覈工程報銷 條 京外一切大小工程 凡支領部庫款項 各省正雜款項并捐輸請獎者 均先分別奏咨案隨即 造具估冊 將一切工料做法逐條詳載專報工部候 覆准後趕緊興工依限完竣并依限造具銷冊 146

160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2 覈減做為保留款的新問題 是否為保固保證金 現代公共工程中在工程竣工驗收後 依工程合約規定會保留 5%的工程結算 金額用以作為在保固期限內的保固保證金 保證廠商在合約約定的保固期限內確 實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而清代曾經在竣工報銷的時候透過扣留工程價金的 10%~20%用以做為日後發生覈減追賠或其他行政責任時的保留款 但由於清代 的建築工程營建發包體制仍在官方體制內為之 類似現代公共工程以往實施過的 公部門自建工程 其工程物料的採購運輸 施工匠師的薪資伙食等皆由承建官員 負責 因此預留保證金的措施會產生承修官員以此為藉口因而 不堪物料搪 塞 短發價值累民 等流弊 因此在乾隆二十年規定 工料銀兩全數給撥 414 因而未能發展出保留款 保固金等制度 4 各省工程稽查與駮查 對於各省修造工程造冊文書的稽查其主管機關為陝西道御史 由於應投公文 資料常有遺漏 因此於道光十七年規定 一體赴陝西道投遞 俾隨時稽查 415 統一了各省工程稽查與公文投遞的單一窗口 大大縮短了形成流程並減少因公文 書傳遞而發生的失誤 國 稽查單位 投遞單位 公文資料 規範及訂定時間 直省督撫 陝西道御史 陝西道 具文移冊結 道光十七年 織造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鹽關 機關單位 各 省 工 程 表四十八 清代各省修造工程稽查的單一窗口* egch 專報工部 工部覈與例案符者 議准 不符者 議駁 其與例案不符而統計全冊浮報在叄成 以內者 覈減准銷 以免耽延而歸簡易 如不遵送估銷各專冊及籠統開報者 奏叅議處 各直省報銷工程 所需一切料價俱照各該州縣物料價值則例開報 如所開價值有與例價浮多 者 除工部隨案照例覈減外 即將浮報不實之員及扶同率轉之各上司 奏請交部議處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工料銀兩全數給撥 條 乾隆二十年奉旨 據工部議覆禦史鄭廷楫條陳扣留工程銀兩十分之一二以備覈減追賠一摺 所議未為妥協 各省修建工程既經核實確估 自應照數支給 以便辦料興工 承修之員如果 潔己奉公 帑歸實用 自不致有駁減追賠之事 躺有不肖官員浮冒侵帑 貽誤工程 即當照 例治罪 著落追賠 若慮日後賠繳無著 於估工時預為減核起見 酌留以備扣抵 殊非政體 且實估實銷者 既不應責其先期墊用 而侵冒之員轉得因此藉口 至以不堪物料搪塞 或短 發價值累民 種種流弊 皆所不免 所有該御史原奏應毋庸議 欽此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各省工程及解部銀兩物料移送陝西道稽查 條 道光十七年欽奉上諭 御史清平等奏 各省應投公文多有遺漏一摺 陝西道御史專司稽查工 部事物 向來各直省凡遇修造工程動用錢糧 俱備具文移冊結投送 以憑查覈 茲具該御史 等奏 近年各省送到工程冊結并委解物料等項文批 參差不齊 遺漏甚多 殊不足以昭慎重 嗣後著各直省督撫 鹽關 織造 凡事關工程支銷錢糧及解交工部銀兩物料等項 均著遵照 向例備具冊結簽填批文 一體赴陝西道投遞 俾隨時稽查 以重帑項而防浮冒欽此 147

16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通例十三規定整理 在 欽定工部則例 416中對於工程報銷的文書資料的駮查 審核 訂定有審 查的重點項目及常發生的錯誤樣態 並列舉其詳細的處理方式及其相關人員應負 的行政責任 其整理詳下表五十四 駮查重點項目 處理流程及行政責任 添辦工程 追加工項 1 隨時奏明 始准報銷 2 禁止作法 以并未具奏之案 率行列入估冊題估工部 3 違反罰則 即行奏駮 將題估之督撫嚴加議處 工部未先行查估 1 直至銷算時再行奏駮 2 違反罰則 a 將工部堂司官一併議處 b 工部 VS 題估官分別賠繳 零星小工程 小額採購 1 浮估 國 2 例不准銷之項 2 詳細指示將原冊發回令其照籤改正 1 即開單指駮 3 另造妥冊同原冊一併繳部查覈 a l 2 令其照單聲明 毋庸另行造冊 各省報銷工程與例相符者 egch 416 先行撥款 其餘款 1 原冊將應駮之款各黏浮籤 原 查 不該駮而駮 其銀兩仍著落該督撫賠繳 無浮冒 駮款無多 違反罰則 與承辦官無涉 事後 查工程錢糧並 駮款繁多 造 冊 文 書 修 正 事前 督撫未經奏明 造 冊 捏 報 2 如果浮多 即逕行覈減追繳 不必往返駮查 致延時日 事前 督撫未經奏明 違反罰則 仍著落帑之員賠錢 1 款項雖未清晰 自可酌量覈算 項如並無牽制 可 以另為銷算者 即 將應准者准銷給 發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駮查外省工程報銷 條 各省修建工程 除工料細數於報銷案內查覈外 其段落丈尺及房間等項數目有原奏可憑者 即於初估時按冊詳覈 不得率行覆准 如有添辦工程 俱令其隨時奏明 始准報銷 若以并 未具奏之案 率行列入估冊題估工部 即行奏駮 將題估之督撫嚴加議處 若工部不行查估 直至銷算時再行奏駮 即將工部堂司官一併議處 其銀兩著落工部暨題估各官分別賠繳 不 准開銷 若承辦官捏報浮估及例不准銷之項 該督撫未經奏明者 仍著落帑之員賠錢 若該 督撫查得工程錢糧並無浮冒 止緣該督撫未經奏明 致干駮斥者 自與承辦官無涉 其銀兩 仍著落該督撫賠繳 各省工程報銷冊籍 工部照例查覈 如駮款繁多 開單不能詳盡者 即就原冊將應駮之款各 黏浮籤 詳細指示 將原冊發回令其照籤改正 另造妥冊同原冊一併繳部查覈 如駮款無多 易於聲說者 即開單指駮 令其照單聲明 毋庸另行造冊 除開單黏籤之外 其餘款項如並 無牽制 可以另為銷算者 即將應准者准銷給發 應減者 覈減著追餘俟另冊聲明 到日再 行覈算結案 至工程本小銀數無多者 款項雖未清晰 自可酌量覈算 如果浮多 即逕行覈 減追繳 不必往返駮查 致延時日 各省報銷工程與例相符者 部中不得漫行駮詰 如例應駮查者 駮至叁次後 仍不覈實造報 即覈明本案情節或按例覈減或據情豁銷 即奏明分別完結 以清積案 仍將該承辦各官及督 撫隨摺叅奏 分別議處 148

16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1 駮至叁次後 仍不覈實造報417 例應駮查 2 覈明本案情節或按例覈減或據情豁銷 即奏明分別完結 3 違反罰則 將該承辦各官及督撫隨摺叅奏 分別議處 表四十九 清代外省工程報銷審查的重點及錯誤樣態*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規定整理 5 工程逾期之催辦418 不管是在清代或現代的公有建築工程 都很無法避免工程逾期或者逾期尚未 結案的情事發生 清代 欽定工部則例 在對於工程逾期的案件或者逾限尚未報 銷的則訂定有行政處置方式及案件後續的追蹤列管 對於以往積案未銷的方式也 以年份為劃分 簡化其行政流程 這些建築管理的行政措施皆與現代公共工程的 追蹤列管類似 尚未逾期案件 已經逾期案件 案件追蹤 規範及訂定時間 按限催辦完結 無 欽定工部則例 1 查取承辦遲延及督催不力 該省督撫隨時逐案查覈 國 行政處置 各省工程案件 通例十四 2 嚴催辦結 3 違反罰則 各職名叅奏議處 1 再逾限 即由工部奏 叅議處 作為舊案 概免著追 2 光緒元年正月以後 2 光緒九年正月以後 未結各案 接奉部文之日起 限 貳年造報 道光七年 1 同治十三年臘月以前 尚未報銷案件 卷百十一 按限造冊送部覈 銷 照例保固 egch 表五十 清代各省工程逾限追蹤列管的行政措施*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有與 欽定工部則例 同樣的規定 乾隆 五十五 年議准 各省報銷一切工程 部駮至三次後仍不遵駮造報者 除將本案情節奏明分別減准外 將該督撫及承辦官附摺叅奏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一 通例十四 之 各省逾限未完工程嚴催辦結 條 道光七年欽奉上諭 昨據工部奏彙查各省工程未完各案 請分別年限查辦 各省工程報銷俱 有定限 乃各該督撫於奉文後不即剋期辦結 實屬因循疲玩者 即將該部駮查新舊各案逐一 查明 未經逾限者 按限催辦完結 其已經逾限者 查取承辦遲延及督催不力 各職名叅奏 議處 仍嚴催辦結 嗣後各該省督撫務當隨時逐案查覈 依限催辦毋任再有延宕致干咎戾 欽此 各直省未經報銷各工 同治十三年臘月以前作為舊案 概免著追 光緒元年正月以後 未結 各案以接奉部文之日起 予限貳年逐一造報 如再逾限 即由工部奏叅議處 至九年正月以 後 一切工程悉令按限造冊送部覈銷 並照例保固 149

16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6 工程准銷領款 對於工程報銷後的領款 皆須由工部出具 印領 419 前去戶部 關支 若是 遇到承辦人員離任 則暫時凍結款項 待工程結算後轉知該官員 限兩年內請領 欽定工部則例 中關於領款撥款的相關規定整理如下表 領款事項 工部奏派查估覈 法規範 令該工出具印領換給 工部印領前赴戶部關支 欽定工部則例 算錢糧者 卷百八 1 令查估大臣將不及交部覈算緣由奏明 部覈算者 2 方准其一併覈算錢糧交承修大臣出具印領關支 查驗後其由工部 仍照定例造冊送部覈銷 奏請承修者 承修者 各省工程銀兩過期未領 1 於照數追完之日 即留該省就近報撥 欽定工部則例 2 行知原追各省分 毋庸解還 以免懸案 卷百十三 1 原因 承辦工程未經銷結時 該員因事故離任者 國 各省行追一切覈減等銀 交總理工程處照例辦理 2 暫時措施 將存庫未領銀兩暫停註銷報撥 3 俟銷結後 查無應繳應賠之項 行知該員新任原籍 勒限貳年飭領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如逾期不領歸款報撥 通例十六 421 總理工程處奏請 419 通例十一 420 緊要工程不及交 工 部 案 件 具 領 行政流程 表五十一 清代工程具領款項的相關規定* e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gch 印領 現代也會使用印領清冊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之 工程具領 條 各項工程由工部奏派查估覈算錢糧者 令該工出具印領換給 工部印領前赴戶部關支 如有 緊要工程不及交部覈算者 令查估大臣將不及交部覈算緣由奏明 方准其一併覈算錢糧交承 修大臣出具印領關支 仍須按照工部做法物料價值覈實估計 不得浮濫工竣 查驗後其由工 部奏請承修者 仍照定例造冊送部覈銷 由總理工程處奏請承修者 交總理工程處照例辦理 以免紛歧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追完覈減等銀就近報撥 條 各省行追一切覈減等銀 於照數追完之日 即留該省就近報撥 行知原追各省分 毋庸解還 以免懸案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工程銀兩過期不領歸款報撥 條 各省地方官 有承辦工程未經銷結時 該員因事故離任者 將存庫未領銀兩暫停註銷報撥 以備覈減追賠 俟銷結後 查無應繳應賠之項 行知該員新任原籍 勒限貳年飭領 如逾期 不領歸款報撥 150

164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三 工程報銷 結算 檢附文件 通常工竣報銷形成程序是要檢附相關的文件資料以供檢驗查覈 而清代的報 銷作業亦同 而這些文件十分重要除了提供做為施工階段的結束資料之外 同時 做為啟動建築物下個生命階段的銜接 做為保固與使用維護的重要基礎資料 如日後在保固期限內即毀壞坍塌 則可透過結算文件中資料的紀錄追究承修 人員或查驗報銷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若是已過保固期限則可以做為啟動下一輪 修繕作業的在工程做法及預算編列的前例參考資料 建築物 建築物 結算文件 施工階段 責任的釐清 詳參 保 固 期 間 保固 申請整修 圖三十八 工程結算文件做為兩個階段的連結 資訊傳遞 * *本研究論文繪製 1 報銷文件造冊 政 治 詳參 大 國 使用維護 清代的規範中並無專門針對報銷文件的內容及造冊標準做統一的規定 由 e h c g 欽定工部則例 的通例 欽定大清會典 及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工部的各 條中關於報銷等規範中 可以整理出關於報銷文件造冊的重點規定項目 大致還 是針對做法及錢糧的細目 並需要用印 這些書圖文件與用印等做法 幾乎與現 代工程的決算文件相似 甚至於 保固切結書 151

16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項目 工 施程 工報 前修 工 施 程 工 報 後 銷 文件內容 1 繪圖貼說 做法丈尺 2 估冊 覈算錢糧 數量 1 竣工圖說 做法丈尺 2 估銷各冊 用過工料銀兩 3 保固印結 造冊內容 1 工料數量錢糧 正副兩分 乾隆十七 年 開 始 規 定 法規範 欽定工部則例 423 卷百十 通例十三 卷一百七 通例十 424 卷百八 通例十一 卷百九 通例十二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427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1 承修官職名 2 修理年月 3 報銷數 4 錢糧總數鈐印 5 洗補增註字均用印 428 鈐蓋 6 重大工程專冊429 國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 通例十三 之 估銷工程造具正副冊 條 各省報修工程務將應修處所情形 先行繪圖貼說 同估冊一併送部 其估銷各冊俱令造具正 副兩分 送部查覈 如有應行駮查覈減之處 即於副冊內將款項數目逐一註明 鈐印發還改 省遵照辦理 其正冊留部存案備查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七 通例十 之 在京工程分別奏咨 條 至銀數在壹千兩以上者 工部開列各部滿漢堂銜奏請欽派大臣 將應修處所丈尺做 法逐一詳勘 奏明造冊送工部 由部造冊覈算錢糧奏請欽派大臣照估興修 工竣後咨報原估 大臣照冊驗收 據實奏明 儻原估大臣有出差等事 仍由該工另行奏請簡派大臣查驗 查驗 大臣將修過處所逐一覈對 果與原估相符亦即據實奏明 行令該工將修過工段做法丈尺用過 工料銀兩造冊送部 查覈題銷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八 通例十一 之 工竣造冊 條 凡大小工程工竣 承修官職名及修理年月報銷數 造冊存儲 以備再遇興修覈明附卷查覈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錢糧總數鈐蓋印信 條 各省造報工料錢糧冊籍 如有洗補添註字樣及錢糧總數 俱鈐蓋印信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各省則別其題咨 或專案或彙案而以達於部 各省修建一 切工程 動用正雜錢糧數在一千兩以上 如部中有例案可循 冊檔可覈者 照遂終彙奏事例 隨案咨部 於年終開單彙奏一次 其並無例案冊檔者 先行專摺奏准後 再將應需工料銀兩 題估題銷 凡歲修工程視常例增加者 皆如之 皆覈其估銷之冊而審定焉 在京工程本部委 員承辦者 由承辦之員造冊呈堂 欽派大臣查估承修者 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冊送部 直省 則由督撫造具正冊副冊 及保固印結 以達於部 有駮減則於副冊黏籤發還 正冊存部以備 案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八百八十八 雍正十三年覆准 各省工程報銷冊內 有洗補增註 字 均用印鈐蓋 並於冊尾將用印數目登註 其錢糧總數 亦一概鈐印 儻有遺漏 將造冊 官題叅議處 騰繕書吏按律治罪 及註 419 欽定工部則例 之 錢糧總數鈐蓋印信 條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八百八十八 如有大工程 需用銀萬兩至數萬兩者 及柴炭繩 席鐵料等項 需用萬兩至數萬兩者 均令專冊奏銷 不得彙於雜項一併造冊 423 egch

166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注 意 事 項 1 簡派大臣查驗 查驗大臣將修過處所逐一覈對 2 副冊內將款項數目逐一註明 鈐印發還改省遵 照辦理 其正冊留部存案備查 3 需冊式分析430 另繕黃冊隨 本進呈 1 覈減款項 工 程 覈 減 專 冊 1 開列物料夫工定例 2 開明冊造物料夫工 3 應減數目分晰 4 將原估覈減實用存 賸錢糧數目 分為 四條 431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432 欽定大清會典 433 卷五十八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駮減則於副冊黏籤發還 正冊存部以備案 表五十二 清代建築工程關於報銷造冊文件的相關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欽定大清會典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規定列表整理 2 關於報銷的竣工圖說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八百八十八 乾隆 十六年議准 各省報銷冊 有意浮冒違例多開者 亦有不諳冊式分析未明者 向年 有部按款開單指駮 令其別造妥冊報銷 但冊籍繁多 所開之單 不得不歸簡要 而外省官 吏 或自護前非 計圖塞責 或不能細心理會 以此例彼 按單減造 固續造之冊 仍有未 妥 勢必往返駮詰 致多塵案 嗣後報銷冊到部 如駮款繁多 開單不能詳盡者 就原冊將 應駮之款 多黏浮籤 詳細指示 即將原冊發回 令其照籤改正 別造妥冊 同原冊一併繳 部查覈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覈銷 康熙十年議准 凡建造工完 將原估覈 減實用存賸錢糧數目 分為四條 繕造黃冊具題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覈減款項繕造黃冊 條 工部題銷一些工程 其有應行覈減款項 首先開列物料夫工定例 次則開明冊造物料夫工 再將應減數目分晰 開造另繕黃冊隨本進呈 以防斃混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各省則別其題咨 或專案或彙案而以達於部 凡歲修工程視常例增加者 皆如之 皆覈 其估銷之冊而審定焉 在京工程本部委員承辦者 由承辦之員造冊呈堂 欽派大臣查估承修 者 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冊送部 直省則由督撫造具正冊副冊 及保固印結 以達於部 有 駮減則於副冊黏籤發還 正冊存部以備案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如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 工竣 即由承修大臣奏請欽 派大臣查驗 俟查與原估相符 造冊送部覈銷 各省則別其題咨 或專案或彙案而以達於部 各省修建一切工程 動用正雜錢糧數在一千兩以上 如部中有例案可循 冊檔可覈者 照遂 終彙奏事例 隨案咨部 於年終開單彙奏一次 其並無例案冊檔者 先行專摺奏准後 再將 應需工料銀兩題估題銷 凡歲修工程視常例增加者 皆如之 皆覈其估銷之冊而審定焉 在 京工程本部委員承辦者 由承辦之員造冊呈堂 欽派大臣查估承修者 由查估承修之大臣造 冊送部 直省則由督撫造具正冊副冊 及保固印結 以達於部 有駁減則於副冊黏籤發還 正冊存部以備案 430 國 竣工圖說應繪製記錄的內容應與原查估造冊的圖說類似 需記錄建築物的作 法以及各項工作物的外觀尺寸 材料明細等 詳表四十六 與現代公有建築工 程的竣工圖類似 需實際反應最後現場施做的情況 而原估修造冊的圖說尺寸的 效力是優於報銷造冊的內容 皆覈其估銷之冊而審定焉 434 若是尺寸數量與原 估造冊 原設計圖 不同則查駮後退回修正 egch 153

16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竣工圖說重要規定事項 法規範 免繪製圖說 各省工程 尋常房宇 牆垣等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應繪製項目 各省工程 碑 亭 卷洞 牐壩 橋 廟等項 卷八百八十八435 乾隆五年 欽定工部則例 1 工程做法 2 圖面標注 繪製內容 牆垣 寬 長 高 厚 卷百九 房屋 檐高 面闊 進深丈尺 通例十二 436 圖說不符罰則 1 造冊之員參處 2 查驗之司 道 府等官參處 表五十三 關於報銷造冊圖說製作內容的相關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中規定列表整理 第二節 清代官方建築之保固與使用維護 國 保固制度是為了確保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的品質 並保證其在一定期間內延 續使用 此措施確保公共建築工程的預算執行的合理 減少浪費公帑機會的發 生 透過賦予工程執行人員的保固責任 使建築工程品質得到確保 並有利日後 的使用維護 而清代的保固制度是透過不同工法 簡單整修或拆除重建等建不 同的保固年限 來執行建築物完工後的使用維護管理 一 建築物的使用維護 a l C hegch 建築物完工後的管理重點 除了保固期內的損壞賠償責任外 就是日常的使 用維護 其維護的主要重點是建築構造物一有如漏水 脫落等小有損失即要隨 時修葺 以免造成更大的損壞 有些構造物並定期排定檢修時間 劃分維護管理 的區域範圍專人管理 而使用維護的範圍除了重要的建築物如廟壇 三陵 皇宮 等之外 倉廒及圍牆附屬工作物也是日常維護的重要事項 將 欽定工部則例 中有關使用維護的部分的重點整理如下 1 隨時檢查 隨時修葺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各省工程報銷 每因做法不合 經部駮查之後 莫若於報銷時即行繪圖送覈 則查銷 便而結案更速 嗣後除尋常房宇牆垣等工無須繪圖外 其碑亭卷洞牐壩橋廟等項應聲說做法 者 繪圖註說 同冊結一併送部 以免造送往返之繁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九 通例十二 之 造冊籠統議處 條中對於查估造冊所附詳圖 註記事項 竣工圖說所需標注詳載之事項內容與估勘時相似 參閱本論文第三章第四節 154

168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對於房屋圍牆周遭需要時常維護拔草 以免危及主要建築物及圍牆的結構 並需添補瓦片 而即時隨時修補是清代官方建築的維護管理的第一要務 條 例 廟壇等處拔草抅抿 盛京三陵等處以時修 葺 皇城禁城添補瓦片 京師城土堆撥及營房 等工 捐修城工限內坍塌分 別著賠 修理邊牆 國 各省塘汛大小修 倉牆荊茨 內 容 概 述 工部則例 廟壇房屋及圍牆等處拔草抅抿 添補瓦片 各工令各該處先 卷一 期查明應補處 廟壇 令其常川敬謹稽察 陵寢殿門檔木等項 如有應行小 修之處 即著隨時趕緊修補 此次訓諭之後 儻仍草率不以為 事 卷二 陵寢殿座門戶檔木牆垣等項 稍有殘缺之處 即隨時詳報該 三陵 將軍等修補 皇城禁城瓦片間有脫落派員覈實添補 如補添後隨時有情 形 著落承辦司員賠修 京師城上堆撥房及營房等工如有坍塌傾頹 由步軍統領咨部 卷四 隨時修理 城垣一 凡捐修城工遇有些小損壞 令地方官查照官工之例 一律隨 時修葺 卷六 凡有邊牆省分 督撫飭令該管官弁 加意保護 如有傾圮 城垣三 令各鎮同地方官及時修補 廣西府標營卡房 瓦房保固叁年年 草房保固壹年 如 卷十一 限內滲漏剝落 即令汛兵自行黏補 營房二 各倉牆荊茨如有脫落霉爛 令各該監督隨時查明報部 卷十三 倉廒二 表五十四 清代官方建築關於即時隨時修補的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統計 2 制訂固定維護檢修時間 欽定則例中對於皇宮 三大殿 皇史宬 城垣及倉廒 糧食儲備 等重要的 建物訂定有每年固定的維護檢查時間 拔草抅抿通常是在秋季 城垣則在每年接 近年終時 十月 而倉廒除了每季清空後需要隨時修理鋪墊板木之外 每年都 需要歲修並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巡視疏濬水溝 條 例 大清門等處拔草抅抿 三大殿等處拔草工程 皇史宬拔草抅抿 各省城垣年終咨報 各倉歲修 各倉鋪墊板木隨時修 理 egch 內 容 概 述 大清門 午門及朝房堆撥房等處拔草抅抿工程 每歲於秋 時 由步軍統領衙門先期報部 太和殿 中和殿 保和殿及寧壽宮等處每歲秋後拔除荒草 由欽天監先行擇吉 由內務府咨部營繕司 呈派司員帶領匠役 敬謹辦理 紫禁城上每歲三伏時 拔除青草秋後拔除荒草 皇史宬殿座地面拔草抅抿工程 每年秋季由內閣典籍廳報部 營繕司 呈派司員查辦 各省城垣另該督撫詳細查勘於每年十月內將是否完固之處咨 報各部及軍機處查辦 城垣遇有些小損壞令地方官隨時黏 補 京通各倉每年歲修均由戶部撥給銀兩 京通各倉鋪墊板木 統俟每季放空之後 查有朽壞者 用歲 收板木每廒酌量抽換隨時修理 工部則例 卷二 三陵 卷五 城垣二 卷十二 倉廒一 155

16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各倉開濬水溝 各倉開濬水溝墊土造橋 令各監督於每年二八月中巡視疏 濬 工竣報部覈銷 表五十五 清代官方建築關於固定維護時間的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3 樹植財產的造冊管理 清代對於廟壇及陵山437等處附近環境的樹植維護是相當重視 需要造冊列管 及隨時補植更換 足見清代對於山林的保護政策 而此與木植為清代傳統建築的 主要建築材料有關 條 例 天壇各壇樹株造冊送 部備查 稽查陵山樹林 內 容 概 述 天壇各壇樹株由太常寺造具清冊咨送工部備查 間有回乾風 損 該奉祀官隨時呈報太常寺堂官親往查明 於每年三月咨報 工部載入清冊 霜降後查明 咸豐元年欽奉上諭 奕興奏恭查陵山樹株酌議章程開單呈 覽 另片奏三陵辦理章程均擬畫一等語 朕詳加批閱 如紅椿 以內稽查樹株 酌分界線 明定賞罰 查山防禦輪替更換並陵 山樹株造冊存案 工部則例 卷一 廟壇 卷二 三陵 國 表五十六 清代關於樹株的造冊管理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4 劃分管理維護權責單位 定期維護 對於山林與城垣除了定期的的維護清查之外 由於管理維護的面積較大 因 此需要並劃定專責管理人員的管理範圍 分釘木牌註明範圍及管理人員 清楚的 劃分出管理維護的責任歸屬 條 例 稽查陵山樹林 城垣責令武職稽查 城垣責令卡兵專管 新修城工交代 egch 內 容 概 述 工部則例 查山防禦輪替更換並陵山樹株造冊存案 分別應存 應除嚴密稽查其青椿禁地 劃分界限 以專責成並添設卡房 卷二 酌派官兵守護 所議均屬周妥 嗣後每年查驗樹株 著該將 三陵 軍恭詣 修整城垣責令武職城守汛房等官 督兵保護 如遇坍塌 卷五 一面移縣 一面通報各上司分別修理 城垣二 各省城垣通身 按門分定段落 每段不過里許 分釘木牌 註明起止 限定某段派某門卡兵專管 字樣由縣制給 各省新修城垣地方官遇有升遷離任 將有無坍塌之處交代 卷六 於接任官 如交代不明致有坍壞 仍著前任官補修 城垣三 表五十七 清代官方建築關於維護管理範圍的劃分*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從而顯見清代對於天地與祖先的重視

170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5 小損即修 以免造成日後大修 在日常的使用維護當中 清代對於隨時修整的另一個含意 即是避免建築物 因為忽視小處的損壞未修而導致越來越嚴重的傾倒 毀壞 而這正是透過日常使 用的維護管理進而延長建築物的生命週期的最主要目的 條 例 城上漥漏修補 城牆缺損隨時修 理 查勘城工分別賠 修 京通倉廒滲漏報 明修理 工部則例 卷四 城垣一 卷六 城垣三 卷十二 倉廒一 卷十三 倉廒二 國 通倉廒座 各省倉廒隨時修 建 內 容 概 述 凡城上遇有漥漏之處 步軍統領即會同工部委官查驗修補 堆築 堅緻俾水道流通 無致浸齧 城垣小有缺損 即當隨時修治 何得任令掏穵睡臥毫無覺 查 各省城垣無論新舊工程 責令現任各州縣 按季會同武弁親勘 凡有些微孔隙 即用灰土填灌 每遇夏秋雨後 即督率佐雜外委分 段察視 海墁滲漏 現任官不隨時修整 以致侵及土胎 漸成臌裂 道光二年奉旨 嗣後京通各倉遇雨水過大之年 如有廒座滲漏 著 該倉監督豫行報驗趕緊苫葢 其情形稍重者 即著查照成案報 部 通州倉廒貳百貳十貳座全漕到齊 緊敷應用 遇有坍塌 該倉場 衙門即行報修 毋任倒壞 各省倉廒遇有廎圮必須加意隨時修葺 如地方官因循怠玩 不行 修葺 以致米穀霉爛 照例叅處 表五十八 清代官方建築關於小損即修之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6 對使用環境的維護 避免危害建物 對於城垣及城垣附近環境的維護管理方面 在 欽定工部則例 中對於土方 及木植等物料的取得亦有同樣的管控 禁止在城垣根部取土是為了保護城垣基礎 延長城垣的使用年限 城垣五丈範圍內的禁採土方是為了城垣附近環境的保護 與近代的水土保持意相似 而對於已封 禁山場的木植禁伐木亦是類似現代山 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限制開發的意 對過渡墾伐的山林所做的養護措施 條 例 京師修城取土限制 禁止居民城根取土 興京封禁山場官木不 准開採 egch 內 容 概 述 城垣切近地面挑取土方 自應定以限制 著即照所議 定例 以距城五丈以內不准取土 所有崇文門外現在挑穵土 坑在五丈以內者 即令承修之員勒限填築完固 並補還低窪 處所 以免積水 京城內外城垣令步軍統領嚴飭該管營弁 不許附近居民於 城根取土 該處距福陵道途較遠 挽運維艱 且成材樹株甚為稀 少 著照該將軍所議 出示封禁 不准私行開採 工部則例 卷四 城垣一 卷十五 物料二 表五十九 清代對於自然環境及建物周遭的保護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 157

17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保固制度的發展 欽定工部保固則例 1 清代前的保固制度 從目前關於工程管理的歷史資料來看 清代以前的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範鮮少 提到關於保固即使用維護的特別規範 其原因亦有可能是史料的失軼 或者是並 無特別整理成特定規範 而是分散在其他的行政規章當中 在朱順的 清代工程 營造法初探 438中提到在歷代相關的建築管理及工程營造規範中並無特別提到關 於保固制度的記載 1 唐會要 第八十六卷對於營造法活動沒有確定營造物的使用年限 2 營繕令 復原條也沒有保固期的記載 3 大元通制條格營繕造作 沒有規定保固期 不過其中由提到其 工程品質是需要經過時間的檢驗及考覈439 國 2 清代的保固制度 目前的歷史文獻資料中以清代離我們現代的時間最近 且保留的做豐富 清 代傳統中國建築發展其在官方建築 不論是技術上 材料上及整個行政管理上 都是集唐 宋 元 明的大成 所以對於各類型建築物在不同的工項 不同的材 料作法上其使用年限也累積了相當的實務經驗 並訂出相當程度的施工品質 這 些實務上的經驗同時也決定了訂定其保固期限的可行性並顧慮到施做工法的經 濟性 張見民教授440在 清代兩湖堤垸水利經營研究 提到 乾隆朝之前基本 上沒有保固制度 因此保固和考成皆不足道 後來的保固制度 說是無論官工民 工 實際上僅對官款工程有效 也就是說 凡是動用官款或借用官項者 均須照 章實施保固 同一工程 一旦使用民力修防 便不再繼續保固 因此清代得 以在嘉慶二十四年版的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之後中整理制定出關於保固制度的 相關規範 希望藉由保固制度的來規範其建築工程的施工品質 egch 欽定工部則例 先期的版本441 嘉慶十九年最後修訂 中是無保固的相關 規定 後來在增定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嘉慶二十四年工部頒行 136 卷之版本 442 時 在工部的建議下 應該依據工程的大小 作法分別其各算其保固年限 以昭 朱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中國政法大 98 年碩士論文 2009 年 大元通制條格營繕造作 中提到 計其工程 日驗月考 張建民 清代兩湖堤垸水利經營研究 中國經濟史研究 1990 年 4 月 這裡所指的是第一種工部則例 詳本論文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工部則例版本的介紹 工部謹 奏為奏明請旨 事先經臣部於嘉慶十八年具奏 工程保固定例係各按工程之大小分 別年限之遠近 間有以小修工程如 夾隴揭 撥正等工 歸入奏派承修拆蓋新建大工案內辦 理者 向俱令其照大修年限一律保固 而小修案內間有拆蓋房間 亦儘保固三年 辦理未甚 允協 嗣後大小修工程彙入一案併辦者 應請各查照原估做法 分別大小修各算保固年限 158

17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平允 因此在 欽定工部緒增則例 之後獨編定了 欽定保固則例 共四卷 30 條 而在光緒十年版本 欽定工部則例 共 116 卷 則將保固的相關規定編 入於關於 營繕司 的最後面卷十八保固一 卷二十保固三 共 43 條 而比較 其規定內容與 欽定保固則例 共四卷有極大的相似度 原有 欽定保固則例 30 條中有 28 條是完全沿用 2 條合併 1 條做部分修訂 而後編的 欽定工部 則例 總共新增了 14 條新的保固規定 其整理如下表六十五 欽定保固則例 嘉慶二十年 卷一 卷一 卷一 各祭所大圍牆 望燈杆工程 插燈石座 護門板等項 皇城牆 城垣工程 卷一 卷一 卷一 卷一 卷四 卷二 城樓工程 各城門扇 各門踏跺木 13 各處旗杆號杆 各處甎圍牆 各處灰土圍牆 各處素土圍牆 衙署工程 18 順天貢院 卷三 庫座工程 在京箭亭營房等工 圓明園八旗營房院界牆 卷三 卷三 卷四 國 卷二 卷二 卷二 殿座房間牌樓油飾工程 兩陵殿宇工程 各祭所大圍牆 望燈杆工程 插燈石座 護門板等項 皇城牆工程 城垣工程 各省城工 素土城垣 城樓工程 各城門扇 各門踏跺木 城上號杆繩 各處旗杆號杆 盛京關牆 吉林土城 各處甎圍牆 各處灰土圍牆 各處素土圍牆 在京衙屬 各省借項移建衙屬 順天貢院 監牆荊茨 監獄庫座等工 庫座工程 在京箭亭營房等工 圓明園八旗營房院界牆 原 新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新 新 原 原 原 新 原 新 新 原 原 原 修 新 原 新 新 原 原 原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八 保固一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二 卷十八 保固一 各祭所殿宇工程 殿座房間牌樓油飾工程 合 併 廟壇及各祭所殿宇工程 廟壇殿宇等項撥正工程 01 欽定工部則例 光緒十年 a l 卷四 卷四 C 卷四h e gch 卷三 以昭平允 奉旨依譯 欽此 等因纂入則例在案 惟查保固年限既經奏定 各按大小修核算 而各工大小修年限舊例多有未備 若不詳加酌核 則工程間有損壞應如何分別著賠之處無憑 核辦 再查太常寺有奏定各工保固年限 應行遵照辦理者 臣部則例均應載入其太常寺例及 內務府例與臣部舊例比較 保固年限間有例文未甚明晰 彼此未能畫一者 應行分別酌改 又臣部辦過各工成案尚有保固年限例所未備 應行增添者臣等公同商酌 逐款分晰詳定年限 繕寫清單 恭呈御覽伏候 命下臣部欽遵纂入則例 除未經奏定以前修過各工保固年限 應 請仍照成案辦理外 嗣後各工保固年限 應照此次奏定之例 永遠遵行 為此謹奏請旨 嘉 慶二十年六月二十四日奏 本日奉旨依議 欽此 159

17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22 住官房等項工程 卷三 京通各倉廒座 太平倉灰土圍牆 牌樓工程 高架欓木等項 各處柵欄 石道等工 灰土甎石泊岸 甎地面海墁 卷三 卷四 卷一 卷二 卷二 卷三 卷三 卷四 墩汛營房 住官房等項工程 吉林建蓋移居京旗住房 黑龍江草土房屋 京通各倉廒座 太平倉灰土圍牆 牌樓工程 高架欓木等項 各處柵欄 石道等工 灰土甎石泊岸 甎地面海墁 各工保固於驗收之日起限 併案辦理工程分別保固 新 原 新 新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原 新 新 卷十九 保固二 卷十九 保固二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卷二十 保固三 表六十 關於保固條例版本修訂的比較*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保固則例 與 工部則例 保固的列表比較 國 三 保固期限的制訂 欽定工部則例 中卷十八保固一 卷二十保固三中訂定的保固期限與建築 工程營繕有關的工項 除了建築物本身 廟壇 衙署 牌樓 住房 倉廒等 之 外 尚有城垣 圍牆 道路及欄杆旗杆等附屬工作物的保固期限443 而其他水利 工程如 河工 海塘等 同樣的在 欽定工部則例 大清會典 及 大清會 典事例 等規範訂定有其相關的保固規定 不過這些部分本論文暫不討論 透過 對於 欽定工部則例 中保固期限的整理 下表四十八 可歸納出清代在訂定 保固期限時所考慮的重點 egch 1 不同工程項目 期限不同 如 城牆 建築物 或建築附屬工作物皆有不同保固期限 城牆保固期 建築物保固期 建築附屬工作物 2 同工程項目不同整修工法 期限不同 1 全部拆卸更新 保固期限較長 2 部分跟新 保固期限適中 3 簡單維護 保固期限較短 3 不同重要性的工項 期限不同 越重要的越長更新整修 保固期限短 443 同樣的保固規定亦可詳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卷 八百八十七 160

174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1 素土城牆 30 年 20 年 越偏遠地區 保固期限長 2 皇城牆 15 年 5 年 4 不同的使用強度 期限不同 1 石道 通道 行車保固期限短 使用強度強 容易壞損 2 石道 通道 不行車保固期限長 使用強度弱 不容易壞損 5 不同的基地環境狀況 期限不同 基地環境差 保固期限短 如泊岸工程 臨水保固期限短 高處保 固期長 工程項目內容 02 殿座房間牌樓油飾 03 兩陵殿宇工程 同廟壇 04 各祭所大圍牆 插燈石座工 程 廟壇插燈石座 廟兒燈石座 牌樓工程 08 護 護門板/幄次架木/走牲棚 門 架木/牲桶/牲匣/馬牙案/ 板 曲尺影壁/擡牲匣/打牲案/ 鹿兔案工程 皇城牆工程 素土城垣 11 城樓工程 12 各城門扇 13 各門踏跺木 15 年 10 年 6年 3年 10 年 3年 10 年 6年 3年 工部則例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國 望燈杆工程 05 3年 廟壇及祭所殿宇工程 保固期 15 年 12 年 10 年 10 年 6年 2年 15 年 12 年 10 年 15 年 01 工程作法 更換大木夯築地腳 一律見新 撥正工程 揭 頭停 油飾 13 次~9 次者 油飾 7 次~5 次者 油飾 3 次 無鏨砍地仗 更換大木夯築地腳 一律見新 撥正工程 揭 頭停 更換大木夯築地腳 一律見新 找砌圍牆連簷牆頂 找砌各處牆垣 拆換大木 拆換包鑲木 鏨砍地仗全行油飾 不鏨砍地仗油飾見新 新造另設 占斧扁光 拆換大木 抽換木植揭 見新 黏修油飾 egch 添木修理 動地腳另行修砌 保固則例 10 年 揭 挑換 琉璃筒瓦 板瓦 補砌牆垣 甎建城工 外甎內土 裏外皮包築灰土 上面甎砌海墁各工 素土城垣無灰皮海墁之工 全行拆蓋 抽換大木撥正 揭 城門扇新造另修 通高分刂補半扇 分刂補門角起錠鐵葉 門踏跺木新造另設 3年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15 年 卷 18 保固一 5年 30 年 20 年 15 年 10 年 8年 5年 3年 1年 3年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卷 18 保固一 161

175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挑 換 木 植 >50% 2 年 <50% 1 年 14 城 上 號 杆 繩 京 城 各 門 城 上 號 杆 繩 1 年 卷 18 保 固 一 拆 動 地 腳 另 建 臺 座 6 年 + 戧 木 正 杆 換 新 者 15 各 處 旗 杆 號 杆 卷 18 保 固 一 挑 換 戧 木 ( 不 動 正 杆 臺 座 ) 3 年 油 飾 灰 麻 2 年 16 盛 京 關 牆 改 築 草 泥 垛 牆 勒 3 年 卷 19 保 固 二 17 吉 林 土 城 改 築 草 泥 垛 牆 勒 ( 照 盛 京 關 牆 ) 3 年 城 工 做 法 ( 禁 依 吉 林 土 城 例 ) 2 年 卷 19 保 固 二 灰 砌 城 甎 夯 築 灰 土 地 腳 10 年 灰 砌 沙 滾 甎 + 下 肩 夯 築 地 腳 8 年 沙 滾 甎 + 上 身 土 坯 18 各 處 甎 圍 牆 兩 面 抹 飾 不 動 地 腳 4 年 卷 19 保 固 二 灰 砌 碎 甎 + 土 坯 抹 飾 夯 築 地 腳 4 年 找 砌 長 寬 壹 丈 以 外 3 年 剔 補 抹 飾 2 年 打 地 腳 新 建 修 築 6 年 19 各 處 灰 土 圍 牆 + 上 有 甎 護 補 砌 段 落 3 年 築 打 灰 土 新 建 修 築 3 年 卷 19 保 固 二 ( 上 無 護 頂 ) 補 砌 段 落 2 年 20 各 處 素 土 圍 牆 築 打 素 土 上 有 屯 頂 3 年 上 無 屯 頂 1 年 卷 19 保 固 二 新 修 15 年 21 在 京 衙 屬 撥 正 10 年 卷 19 保 固 二 揭 8 年 22 各 省 借 項 移 建 衙 屬 舊 料 移 建 他 處 全 行 拆 卸, 另 行 建 葢 10 年 卷 19 保 固 二 夯 築 地 腳, 一 律 拆 修 10 年 23 順 天 貢 院 院 內 各 座 房 屋 抽 換 大 木 撥 正 8 年 揭 6 年 卷 19 保 固 二 黏 補 3 年 24 監 牆 荊 茨 京 城 各 處 監 牆 荊 茨 苫 蓋 10 月 卷 19 保 固 二 25 監 獄 庫 座 等 工 挪 移 拆 卸, 新 建 大 修 10 年 ( 每 年 動 支 額 定 歲 修 ) 分 別 黏 修, 零 星 修 理 3 年 卷 19 保 固 二 銀 庫 顏 料 緞 疋 新 修 15 年 撥 正 10 年 26 庫 座 工 程 等 庫 揭 8 年 卷 19 保 固 二 硝 磺 礮 子 等 庫 新 建 拆 蓋 10 年 撥 正 揭 各 項 小 座 工 分 別 保 固 新 建 及 夯 築 地 腳 ( 一 律 拆 修 ) 10 年 27 在 京 箭 亭 營 抽 換 大 木 撥 正 8 年 堆 撥 取 租 官 房 房 等 工 揭 6 年 卷 19 保 固 二 黏 修 3 年 新 砌 夯 築 地 腳 8 年 28 圓 明 園 八 旗 營 房 院 界 牆 拆 砌 不 動 地 腳 6 年 卷 19 保 固 二 間 段 補 砌 + 抹 飾 黏 修 3 年 各 省 地 方 官 承 修 10 年 29 墩 汛 營 房 沿 江 沿 海 營 房, 即 因 地 處 空 曠, 實 被 風 潮 吹 倒, 需 在 前 修 6 年 之 外 申 請 整 修 卷 19 保 固 二 30 新 建 挪 移 拆 蓋 10 年 堆 撥 房 監 住 官 房 等 項 抽 換 大 木 撥 正 8 年 房 馬 圈 及 各 工 程 揭 6 年 項 小 座 工 程 黏 修 者 3 年 卷 19 保 固 二 31 吉 林 建 蓋 移 居 京 旗 住 房 建 蓋 移 居 京 旗 住 房 10 年 卷 20 保 固 三 32 黑 龍 江 草 土 房 屋 照 各 省 黏 修 瓦 房 之 例 3 年 卷 20 保 固 三 國 政 治 egch 大 162

176 第 五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公 有 建 築 竣 工 後 之 架 構 33 京 通 各 倉 廒 座 34 太 平 倉 灰 土 圍 牆 35 牌 樓 工 程 36 高 架 欓 木 等 項 37 各 處 柵 欄 38 石 道 等 工 國 39 灰 土 甎 石 泊 岸 40 甎 地 面 海 墁 通 椽 簷 邊 木 望 板 瓦 灰 土 圍 牆 高 架 欓 木 欓 眾 木 槍 架 撤 袋 架 雲 牌 架 榔 頭 木 等 各 處 石 道 甬 路 石 橋 等 小 黏 補 工 程 1 年 撥 正 揭 黏 補 10 年 原 欽 定 保 固 則 例 : 新 建 大 修 : 保 固 10 年 抽 換 大 木 撥 正 者 : 保 固 8 年 揭 : 保 固 6 年 黏 修 : 保 固 3 新 建 夯 築 地 腳 政 治 egch 大 8 年 揭 頭 停 挑 換 椽 望 4 年 拆 換 大 木 10 年 抽 換 木 植 揭 見 新 6 年 黏 修 油 飾 3 年 相 新 造 3 年 挑 換 成 數 及 挑 換 木 植 2 年 黏 修 油 飾 1 年 滿 換 木 植 灰 麻 油 飾 10 年 添 木 修 理 3 年 內 城 各 巷 口 各 處 : 下 有 石 海 墁 6 年 外 城 各 巷 口 各 處 : 無 石 海 墁 5 年 黏 修 者 2 年 更 動 地 100 不 走 車 輛 15 年 換 腳 % 車 輛 經 由 10 年 石 料 > 不 走 車 輛 10 年 比 不 動 50% 車 輛 經 由 8 年 例 地 腳 < 不 走 車 輛 8 年 50% 車 輛 經 由 6 年 舊 石 改 墁 並 黏 修 3 年 石 拜 臺 : 照 不 走 車 輛 石 工 之 例, 分 別 保 固 灰 土 泊 岸 臨 水 處 2 年 高 處 3 年 臨 水 動 地 腳 6 年 甎 泊 拆 修 處 不 動 地 腳 4 年 岸 高 處 8 年 找 補 拘 抿 2 年 石 泊 岸 海 墁 新 修 拆 砌 碢 地 丁 ( 松 樁 ) 黏 修 者 新 修 100% 挑 墁 >50% 挑 墁 <50% 10 年 3 年 10 年 6 年 4 年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卷 20 保 固 三 表 六 十 一 :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中 各 工 項 不 同 做 法 之 保 固 期 限 規 定 * (* 本 研 究 論 文 依 據 工 部 則 例 中 保 固 例 文 規 定 之 整 理 統 計 ) 163

17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四 關於保固的規定 保固期的制訂 是為了確保官方建築的品質 無浪費公帑之虞 並且可以做 為工程相關人員的責任釐清 乾隆三十四年 楊廷璋上奏444 據稱與藩司臬司 親赴查驗以期工歸實用 帑不虛糜 覈實辦公之道 固應如是至所稱 似此 隨修隨損勢何所底 止是從前帑項 竟為徒費而工作不幾有名無實乎 查 察若仍復漫無稽覈 惟任劣員弊混 不特總辦督辦之大員責有攸歸 即該督撫亦 難辭咎也 欽此 所以透過保固規定的執行 還可以可預防工程弊案的發生 降低工程弊案的機率 在清代官箴書如 牧令須知 治浙成規這類的政書中同樣 的也提到關於工程保固的行政建議 其中 治浙成規 445中提到 酌議外辦省 會城垣保固十五年為限如限內坍損即著原辦之員賠修 446 則是希望依照 欽定 工部則例 之保固規定三十年 折減一半為十五年 並希望列入為浙江的成規 由此可見 欽定工部則例 只是個原則性的保固期限規定 各省仍可依其特殊性 提出申請調整 國 444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十九 保固一 之 各省城工 條 乾隆三十四年欽奉上諭 據楊廷璋奏查驗直省城工一摺 據稱與藩司臬司親赴查驗以期工歸 實用 帑不虛糜 覈實辦公之道 固應如是至所稱 從前修葺復稍殘損者十九處 應黏補者 五處 此項城垣修築未久 何以復有殘缺及應需黏補之處 非當日經手之員辦理草率 即係 浮冒開銷工無實濟 恃向例不過保固叄年 僅為敷衍目前之計 幸逾例限即可脫然無累 似 此隨修隨損勢何所底 止是從前帑項 竟為徒費而工作不幾有名無實乎 且城垣自應堅固牢 築 非尋常牆垣屋宇及細巧工作可比 一經鳩工自當屹峙數十年 何至蕆工未幾又煩甃治者 若不嚴以程限將來不肖之吏相習效尤 止顧侵漁而罔思鞏固 豈朕發帑衛民之本意耶著 楊 廷璋將甫修旋缺復需黏補各城逐一查明何年興修 何員承辦 如有應行整理之處 即著經手 之員如式賠修 嗣後各省新修城工總以三十年為率 如未逾年限復需整修者 即照此著賠 其有原估甎工酌改土城之處 並須加意確覈 毋任絲毫冒濫 近日山東濱州等處改築土城甎 石各項 即有希冀混開者經工部覈駮 該地方官遇有城工輒思從中取利 恐不獨山東一省 為然不可不留心 查察若仍復漫無稽覈 惟任劣員弊混 不特總辦督辦之大員責有攸歸 即 該督撫亦難辭咎也 欽此 治浙成規 共八卷 佚名輯 道光十七年刊本 收入 官箴書集成 第 6 冊 楊一凡 本 書有乾隆 道光和清末等刊本 以道光十七年刻本收錄成規較多 內容精良 治浙成規 酌議外辦省會城垣保固十五年為限 酌議外辦省會城垣保固十五年為限如限內坍損即著原辦之員賠修 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據稟等事 本年九月十一日奉總督兼署巡撫部堂玉批前署司呈詳 仁和縣修竣艮山門 水陸城樓 望海樓 實用工料銀七百九十兩五錢六釐 造具冊結圖說 飭據杭府李守復加勘驗 並無草率 具有印結取用工料銀兩 應請准銷 再查定例承修城工 保固三十年 仁錢二縣詳修省會城垣 歷係外辦恃無保固 每每旋修旋損東坍西卸開段請修 週而復始幾無虛歲 似非核實辦公之道 且城垣非別項工程可比 每修一次動需一二千金至 數百餘金不等 各州縣年例捐款已復不少未便任意攤捐 致滋賠累 本署司酌議嗣後仁錢二 縣承修省城工段外辦之案 請照定例減半保固以十五年為限 限內坍損著落原辦之員賠修 示懲庶工程不致草率而浮冒亦可杜絕 並請即以此案為始轉飭遵照並刊入成規頒行 詳請察 示等緣由奉批如詳飭遵 嗣後該二縣請修省城即以此案為始保固十五年為限 如限內坍損即 著原辦之員賠修 並刊入成規頒行遵照仍候 督部堂衙門批示繳冊結圖存又先於九月初六日 奉總督部堂玉批如詳准銷至酌議嗣後仁錢二 縣承修省城工段外辦之案 照例減半保固以十五年為限 甚屬允協並即轉飭遵照刊入成規頒 行 仍候撫部院批示繳 egch

178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1 保固期限的起算點 保固責任的釐清除了要查前修工程的保固期限之外 另一個重點是工程保固 的起算日期 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447中的起算日期 其中京工程是 兩以下 工竣查驗日起算 兩以上 查驗大臣奏明奉旨之日起算 2 保固範圍的釐清 若是在同一建築工程案之內 含括了許多不同大小 不同種類建築或者是零 星的建築附屬工作物 如有一工程案中包含 住宅主體工程 圍牆 地面海墁 柵欄等 則就照不同的工程工項主體 依其做法等分別保固 保固責任的保證 具結 國 在工程報銷的同時需要檢附 具結 而這所謂的具結即是保固的證明書 即現代公共工程的 保固保證書 其內容必須載明建築工程相關詳細資料 如 工程地點 工程金額 工竣日期及保固年限等 與現代的保固切結書的內容相異 無多 如下列 牧令須知 卷六中的保固具結範例 具保固結 具保固 泥匠某某等 今於 與結狀為保固事依奉結得大老爺案下 緣某承修某處工程 其攬工料銀 若干俱係工堅料固 不敢草率偷減 工竣之日 某等願保固幾年 如限內坍塌 某情愿賠修 所具攬狀保固甘結是實 某年 某月 某日具攬狀保固甘結某人 egch 五 保固責任與追繳 欽定工部則例 在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及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中訂定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十 保固三 之 各工保固於驗收之日起限 條 在京千兩以下工程 均以工竣查驗之日起限保固 千兩以上各工 俱以查驗大臣奏明奉旨之 日起限保固 其報銷冊籍仍照定限於驗收後肆個月以內送部查覈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二十 保固三 之 併案辦理工程分別保固 條 大小工程彙入一案倂辦者 查照原估作法 各按工程之大小分別保固 165

17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了關於保固規定的相關責任及罰則 除此之外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與 欽 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七十 卷八百八十七及卷八百八十八都有提到與保固責 任釐清 行政罰則等相關規定 449除了保固期間承修官及承辦官的責任之外 在 這些章節的規範中同時訂定了關於借項興修還款方式與期限的相關規定 1 保固責任的釐清 在乾隆三十二年時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未及保固期限倒塌者 令 原辦官賠修 先墊用公帑 工竣後 按數追繳 工程限內倒塌 及各省承修 之員未及前後任交代者 該管上司未經查勘保題之前倒塌者 與繕動庫項至奏銷 時始行開報者 具令承辦官獨賠 450 及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各省應行修理等工 先將保固年限分別覈明 其限內坍塌應行賠修者 該督撫 即照例查辦 毋得蒙混請修 其實係保固限外應修之工 亦將何年修造 何員承 辦 均於估報案內詳細聲明 以憑察覈 451各提到關於保固責任釐清的原則 在建築工程興修申估之前 一定要查清楚是否還在保固期之內 若已過保固期限 則前案承修相關人員無相關賠償責任 共有三種相關的責任關係 整理如下圖時 間軸的關係 此外 覈減 承追 承變如有不實者 同樣的要負擔賠償責任452 A 承修官負責 先修復 後追繳 過保固 保固期 修繕 報銷 使用維護階段 egch C 承辦官負全責 未查明及修繕 施工階段 申估 查驗完 B 無官員需負責 申估 需註明前修日期 前修官員 國 圖三十九 清代官方建築使用維護階段的保固責任*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2 賠款責任的負擔方式 清代賠款的責任分擔方式有三類 獨賠 分賠 代賠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應賠各項錢兩 條453與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林秀珍在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中同樣的對清代官 方建築的保固責任作了探討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頁 12 乾隆三十二年准 參見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頁 44 乾隆三十二年奏准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不及限則譯賠 覈減者亦如之 承追承變之不實者亦如之 參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應賠各項錢兩 凡特款支銷錢糧 該承辦官於動款時不報部聽覈 逕行動用直俟奏銷時始行開報 經部照例 覈駮者 所駮銀兩著落擅動官獨賠 如不能完照例治罪 若因一人銀數繁多 或私派屬員公 166

180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分別都有提到這三類賠償責任分配的差異之處以及賠償原因 並將之整理成下表 四十九 在這些關於賠款責任的法規範中分為三種類型455 1 品質的責任負擔 以保固期 考驗期 作為工程瑕疵的標準 未達標 則需賠款 2 行政程序未完備 未申報而先行動工 需賠款 且不能因賠款多 私 派屬員公捐 或勒令後任攤賠 察出嚴究 3 實施過程的舞弊 對於工程施工中的覈減 承追 承變不實者 賠款 4 預算控管的責任 控管變更設計追加減未能相抵 因變抵不敷 但 查無情弊 仍將欠款歸於承辦員 但辦理之承查官 承估官 承追 官及承變官仍負有行政責任 國 5 賠款責任的回溯 對於無弊情事而照例覈減由承辦官獨賠 但承辦官 離任無力獨賠 又經查其上司負有相關責任 則由獨賠轉變為上司 與下屬各賠 50% 捐 或勒令後任攤賠 察出嚴究 官員承查 承估 承變 承追各錢糧 如係查估不實追變侵隱 致虧帑項者 所虧之數著落 按照賠償 若估勘本無不實 催追並無徇縱 委因變抵不敷 查無情弊者 其不敷之數仍在 欠帑本員名下歸結 不得勒令承查 承估 承追 承變官代賠 其遲延不力 仍報叅議處 軍需案內應追銀兩 查無虛糜飽橐情弊 經部照例覈減者 先於本員名下全數著追 如本員 於離任後力難獨完 查明原追案內或由該管上司派委不慎或失於詳查所致 即令該管上司與 本員各半分賠 如本員於分賠一半銀內仍不能完著者 查係候補人員俟補官日於奉廉內按數 扣還 如係罷職人員 仍令查照舊例題豁 此外 儻更有承辦要務志在及公 不能悉符常例 致有追賠者 該上司將實在情形專摺奏明 請旨遵行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提到 覈減者亦如之 承追承變之不實者亦如之 凡賠 有獨賠 工程限內倒塌 及各省承修之員未及前後任交代者 該管上司未經查勘保題之前倒 塌者 與繕動庫項至奏銷時始行開報者 具令承辦官獨賠 有分賠 或上司為屬員分賠或前 後任分賠 或經手之家人吏役分賠 或題估之督撫等造報籠統 工部未即查出 至銷算時始 行奏駮者 並工部堂司官 一併均勻攤賠 有代賠 或上司為屬員代賠 或屬員為上司代賠 或本員已故 其子孫及承產之弟兄叔姪代賠 或祖父代賠之項 子孫有服官者 亦令代賠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應賠各項銀兩 條 凡特款支銷錢糧 該承辦官於動款時不報部聽覈 逕行動用直俟奏銷時始行開報 經部照例 覈駮者 所駮銀兩著落擅動官獨賠 如不能完照例治罪 若因一人銀數繁多 或私派屬員公 捐 或勒令後任攤賠 察出嚴究 官員承查 承估 承變 承追各錢糧 如係查估不實追變侵隱 致虧帑項者 所虧之數著落 按照賠償 若估勘本無不實 催追並無徇縱 委因變抵不敷 查無情弊者 其不敷之數仍在 欠帑本員名下歸結 不得勒令承查 承估 承追 承變官代賠 其遲延不力 仍報叅議處 軍需案內應追銀兩 查無虛糜飽橐情弊 經部照例覈減者 先於本員名下全數著追 如本員 於離任後力難獨完 查明原追案內或由該管上司派委不慎或失於詳查所致 即令該管上司與 本員各半分賠 如本員於分賠一半銀內仍不能完著者 查係候補人員俟補官日於奉廉內按數 扣還 如係罷職人員 仍令查照舊例題豁 此外 儻更有承辦要務志在及公 不能悉符常例 致有追賠者 該上司將實在情形專摺奏明 請旨遵行 egch 167

18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賠款責任 分擔方式 保固期內倒塌 1 各省前後任承修官未交接 2 上司查勘保題前 原 工程限內倒塌及各省承修之員未及前後任交代者 該管上 文 司未經查勘保題之前倒塌者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未申報 擅動 錢糧 1 動用公款 或專款 至決算報銷時才申報 繕動庫項至奏銷時始行開報者 具令承辦官獨賠 欽定 原 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文 凡特款支銷錢糧 該承辦官於動款時不報部聽覈 逕行動 用直俟奏銷時始行開報 經部照例覈駮者 所駮銀兩著落 擅動官獨賠 欽定工部則例 通例十七 1 上司為屬員分賠 2 前後任官員分賠 3 經手之家人吏役分賠 或上司為屬員分賠或前後任分賠 或經手之家人吏役分 原 賠 或題估之督撫等造報籠統 工部未即查出 至銷算時 文 始行奏駮者 並工部堂司官 一併均勻攤賠 欽定大清 會典 卷五十八 1 查無弊案 2 上司與本員各半分賠 軍需案內應追銀兩 查無虛糜飽橐情弊 經部照例覈減 原 者 先於本員名下全數著追 如本員於離任後力難獨完 文 查明原追案內或由該管上司派委不慎或失於詳查所致 即 令該管上司與本員各半分賠 欽定工部則例 通例十七 造冊籠統 照例覈減 變抵不敷 不 需代賠 1 上司 下屬 下屬 上司 2 已故 財產繼承者 子孫 財產繼承者 3 祖父 子孫有服官 原 或上司為屬員代賠 或屬員為上司代賠 或本員已故 其 文 子孫及承產之弟兄叔姪代賠 或祖父代賠之項 子孫有服 官者 亦令代賠 欽定大清會典 卷五十八 1 無勘估不實 2 無催追徇縱 3 查無情弊 4 仍由承辦負責獨賠 官員承查 承估 承變 承追各錢糧 如係查估不實追變 原 侵隱 致虧帑項者 所虧之數著落按照賠償 若估勘本無 文 不實 催追並無徇縱 委因變抵不敷 查無情弊者 其不 敷之數仍在欠帑本員名下歸結 不得勒令承查 承估 承 追 承變官代賠 欽定工部則例 通例十七 承查 承估 承變 承追 不實 代 賠 國 分 賠 攤 賠 獨 賠 條文內容 egch 表六十二 清代官方建築賠償責任之分類*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大清會典 與 工部則例 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統計 對於分賠代賠實際上執行時是比獨賠寬容 畢竟違法情節不如獨賠嚴重 所 以在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嘉慶七年有減免條款 將分賠代賠分 別減免 應扣養廉之員 諭令每年僅交一半 至兵丁餉銀之例 永行停止 其文武各官賠項 有應扣繳廉俸者 此後每年止須坐扣一半 不必全行扣交 容許其坐扣養廉俸折減一半 168

18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3 賠款的還款期限 對於賠款的還款期限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456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嘉慶七年奏准 457訂有標準 不過 欽定工部則例 所訂定的賠 款金額級距較為完備 由三千兩至十萬兩以上 依照不同賠款金額的額度有不同 的還款期限及延展期 如下表六十八 而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則是針對執行 時實際況狀 做出說明 對於逾限為完的責任 分賠代賠仍較獨賠有優待條款 其中的差異如下 1 獨賠 情節重大 旗員 由都統咨部查叅 漢員 由該省督撫咨部查 叅 2 分賠代賠 賠款大於五千兩 五年期滿時以賠 70% 則剩餘 30%另 外重新依賠款級距期限起算 國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承追萬兩以下欠項限期 條 承追一切工程覈減 分賠 代賠 攤賠等項銀兩 均於文到日起 如數在叁百兩以下者 定 限半年完繳 叁百兩以上者 定限壹年完繳 數在壹千兩至伍千兩者 定限肆年 伍千兩以 上者 定限伍年 勒令限內完繳 如限滿不完 查係現任人員或雖非現任 其原案係由該員 一人貽誤 獨賠情節較重者 旗員即由都統咨部查叅 漢員即由該省督撫咨部查叅 按例辦 理 若查係離任及已故人員 或行追時字係現任屆限未完 業已身故 其欠項又事屬因公覈 減 情節較輕 或上司下屬及前後接任攤賠分賠 或同案官代賠 或上司代屬員賠 本官代 吏役賠 子孫代祖父賠 而銀數又多至伍千兩以上者 以拾分計算 於限滿日能完至柒分 其餘准其另照未完銀數按年起限完繳 承追萬兩以上欠項限期 條 凡承追銀兩除數在萬兩以下者 仍限伍年完繳外 其數在萬兩以上者 准於伍年之限 酌加 壹年 數在貳萬兩以上者 再加壹年 數在叁萬兩以上者 以次遞加銀至拾萬兩者 得限拾 伍年 至銀數在拾餘萬兩以上者或予限拾伍年或另行酌加年限之處臨時奏明 請旨辦理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嘉慶七年奏准 七年奉旨 因公覈減及分賠代賠各項 或因限於時地 與例不符 或係待人受過 此等賠項 究屬因公 與侵挪入己者有間 此在法之始 原未嘗概無區別 嗣因奉行日久 辦理參差 畸重畸輕 轉不足以昭情理之平 朕親政之初 早經明降諭旨 將分賠代賠分別減免 應扣 養廉之員 諭令每年僅交一半 於著追帑項之中 仍寓體恤下情之意 至兵丁餉銀之例 永 行停止 其文武各官賠項 有應扣繳廉俸者 此後每年止須坐扣一半 不必全行扣交 著為 令 又奏准 凡未完分賠銀兩 數在三百兩以下者 定限半年 三百兩以上者 定限一年 數在 一千至五千兩者 定限四年 五千兩以上者 定限五年 數至萬兩以上者 以十分計算 於 五年限滿完至七分者 其餘照未完銀數 按例起限完繳 又奉准 凡未完分賠銀兩人員 如係降調候補及丁憂告病 通查原籍任所實無家產隱寄者 即於補官日完繳 如係革職及已故人員 或行追時係現任或候補 續經革職及身故 由該旗 籍查明該員以孫有無服官 如子孫並無服官 實係家產絕別無隱寄者 該旗籍及任所官出具 印結 加具各結 漢員由原籍題豁 旗員由該旗咨部 年終彙題豁免 不得率議分攤 致滋 波累 egch 169

18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賠償金額 萬 兩 以 下 加限 合計 起算日 期滿寬限期 小於300兩 半年 無 半年 文到日 半年 大於300兩 1年 無 1年 1年 1千兩~5千兩 4年 無 4年 4年 5千兩~1萬兩 5年 無 5年 1萬兩以上 5年 1年 6年 2萬兩以上 5年 2年 7年 獨賠 查叅 3萬兩以上 5年 3年 8年 4萬兩以上 5年 4年 9年 5萬兩以上 5年 5年 10年 分賠代賠 已完繳70 者剩 餘30 款項從新 計算限期 6 萬兩以上 5年 6年 11年 7 萬兩以上 5年 7年 12年 8萬兩以上 5年 8年 13年 9萬兩以上 5年 9年 10萬兩以上 5年 11萬兩以上 15年 10年 酌加 5年 文到日 法規範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欽定大清會典 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承追萬兩以下 欠項限期 條 承追萬兩以上 欠項限期 條 治 14年 政 大 15年 15 國 萬 兩 以 上 期限 表六十三 清代官方建築之賠款還款期限統計*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與 欽定工部則例 中規定列表整理 4 關於賠款的追繳規定 賠款負擔者其賠款繳納金的追款順序為 1 家產 2 養廉銀 3 無官職 追查子孫服官或隱寄之家產 對於已逾限但賠款未完繳 除了依規定依 金額級距准其特許寬限期外 詳表五十 其賠款追繳的重點如下 egch 1 俸廉內坐扣 薪資分期扣還 458 對於無家產 無力完繳申請由俸 廉扣抵 458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賠項銀兩分別養廉扣繳 現任文武官員應繳因公覈減分賠等項銀兩 無力完繳 請於俸廉內坐扣者 各旗籍并未查明 家產結報 除銀數不多 可於半年壹年內坐扣完結者 聽其坐扣外 如銀數較多奉廉不敷扣 抵 概令勒限完繳 不得率准代奏 濫請邀恩 其由各旗籍任所查明 實無家產取具印結加 結 請在奉廉內遞年扣抵者 每年止扣壹半 其壹半留與當差 如有自請全扣者 聽離任候 補人員應追銀兩 力能完交者 仍照例辦理 如實無財產 亦由該旗籍查明取結 咨部俟補 官得缺之日 分別扣交 現任候補各官 本係有力完繳 故請扣繳俸廉 希圖延宕者 察出 將本員及承追出結之員 一律嚴叅議處 至候補與現代人員或有派委辦理軍需事件 應追一 切銀兩 曾經該旗籍查明取結 准於俸廉內坐扣者 該督撫隨時報明於差竣之日 再行扣交 現任文武官應繳因公覈減及分賠 代賠等項銀兩 如力不能完 請於俸廉內坐扣 該督撫 都統查明該員旗籍任所 實無財產亦無隱寄 銀數在壹萬兩以下者 取結咨部 請扣其銀數 在壹萬兩以上 令該督撫 都統專摺奏明扣繳 170

184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2 額設公費代繳459 該員離任 小額賠款 10 兩以下 由地方官公費 繳納 3 年終彙整清查460 各省的賠款每年終需要匯整統計 漢員及旗員分 別稽查 4 漢員旗員追款及查叅單位不同461 漢員 籍題督撫 旗員 該旗咨 部 5 官職轉換的追款462 A 升官 降職候補 丁憂告病 補官日完繳 B 革職身故 查有無家產隱寄 子孫服官 6 限滿未完之寬限463 5 千兩以上還款已達 70% 剩下 30%款項分期 重新計算期限 7 有豁免條款 無力還款無官職 身故 陣亡 國 8 同時多案賠款追繳464 如前案未繳完 兩案力難並繳者 其順序如 下 A 前案 尋常案件 後案 B 前案逾限 照例參處 後案 按限行追 C 後案奉特旨嚴追則不適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承追拾兩以內款項代完銷案 條 尋常分賠 代賠以及覈減等項 如該員事故離任 數在拾兩以內者承追地方官 於額設公費 內代為完繳銷案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 通例十六 之 承追銀兩年終彙報 條 各省承追覈減分賠 代賠并別省咨追各項銀兩 將完欠數目年終彙冊報部 以便按限催追 限滿不完 照例查叅 其由任所咨回原籍 原籍確查無追取結咨覆任所者 於任所彙報原籍 無庸重報 八旗外任官員遇有應追銀兩 咨回旗籍者 由各該旗年終造冊彙報 同註 451 獨賠情節較重者 旗員即由都統咨部查叅 漢員即由該省督撫咨部查叅 按 例辦理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八 頁 嘉慶七年 又奉准 凡未完分賠銀兩人員 如係降調候補及丁憂告病 通查原籍任所實無 家產隱寄者 即於補官日完繳 如係革職及已故人員 或行追時係現任或候補 續經革職及 身故 由該旗籍查明該員子孫有無服官 如子孫並無服官 實係家產絕別無隱寄者 該旗籍 及任所官出具印結 加具各結 漢員由原籍題豁 旗員由該旗咨部 年終彙題豁免 不得率 議分攤 致滋波累 同註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賠項銀兩接續追繳限期 條 官員欠項 前案未經完繳復奉 文有應追之案 俱係尋常案件 力難並繳者 如前案銀兩 尚未逾限 准俟依限清完之後 再將後案銀兩 案銀數多寡定限接續完交 儻前案逾限不完 除照例叅處外 仍將後案按限行追 若後案係奉特旨嚴追之款 不得援照此例 凡各衙門行 文咨追者 謂之咨追專摺 奏追者 謂之奏追 欽奉特旨者 謂之特旨嚴追 各按各款辦理 不得含混牽引 egch 171

18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9 追款公文分類 不同的追款公文有不同的處理規定 A 各衙門行文咨追者 謂之咨追專摺 B 奏追者 謂之奏追 C 欽奉特旨者 謂之特旨嚴追 圖四十五為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三與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 八十八中的規定所整理出之賠款追繳的行政流程 分賠 獨賠 年終彙報 查無隱匿家產 小額 10 兩 地方官 設公費代繳完 家產 無力償還 國 具結 漢員 原籍題豁 旗員 該旗咨部 申請 奉廉坐扣 遞年扣抵者 每年止扣 1/2 覈減 小於 1 萬兩 咨部 大於 1 萬兩 督撫 都統 專摺奏明 降調候補 丁憂告病 革職 身故 查無隱匿家產 查無隱匿家產 子孫無服官 補官日完繳 該員離職 代賠 具結 egch 漢員 原籍題豁 旗員 該旗咨部 具結 漢員 原籍題豁 旗員 該旗咨部 年終彙題豁免 圖四十 清代關於賠款追繳之流程*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與 欽定工部則例 規定列繪製 對於降革人員想要捐復者 吏部需要查明歷任欠款 工部需查明有無承辦工 程欠款 即使捐復到班應選時 吏戶部仍須隨時咨查工部其歷任過所有無續追款 項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捐復人員行查欠項 緣事降革人員 如有應追未完之項不准捐復 具呈報捐時 吏部取具該員歷過正署各任有無 欠項未完 印結行查各部 工部查明該員歷過任所有無承辦工程未完銀兩 即分限完繳之項 雖未屆限滿者 亦一併分晰查明咨覆查辦 吏部議准捐復後 其捐銀上庫及到班應選時 吏 172

186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降 革 人 員 有應追 未完之項 捐 復 官 職 具呈報捐 不准捐復 歷過各任有無欠項未完 吏 部 議准 捐復 印結行 查各部 歷過各任有無承 辦工程未完銀兩 工 部 捐銀上庫 到班應選 隨 時 資 查 圖四十一 清代關於捐復之追款* 5 賠款的豁免條款 *本研究論文依據 欽定工部則例 中例文的規定繪製 治 政 大 國 官 員 還 款 能 力 有力 無力 人 本 有 無論 有 現任 a本人l 本 人 應追賠項 一切 處理原則 家產 旗漢 賠項 官職 旗漢 1 非情節重大 2 上司知情徇隱 欲豁免 對 象 466 對於欠款官員或革職者中實在無能力繳納者 在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訂有賠款的豁免條款 其主要對象是針對 1 對於無力完繳者 本人子嗣無官且無隱匿家產者 2 身故或陣亡官員 其條件及處理原則詳下表 3 實有派委不慎 e g c h4 上司名下攤賠 無論 豁 免 法規範 不 准 欽定工部則例 無論 一切 1 戶部行追 應令其 按限完繳 不 准 無財產隱寄 一切 1 不得濫行請免 2 無財產隱寄具結 不 准 卷百十四 466 通例十七 戶兩部仍隨時咨查工部 將該員歷過任所有無續追各項銀兩逐一詳查咨覆 以便辦理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賠項銀兩分別養廉扣繳 條 現任文武官員應繳因公覈減分賠等項銀兩 無力完繳 請於俸廉內坐扣者 各旗籍并未查明 家產結報 除銀數不多 可於半年壹年內坐扣完結者 聽其坐扣外 如銀數較多奉廉不敷扣 抵 概令勒限完繳 不得率准代奏 濫請邀恩 其由各旗籍任所查明 實無家產取具印結加 結 請在奉廉內遞年扣抵者 每年止扣壹半 其壹半留與當差 如有自請全扣者 聽離任候 補人員應追銀兩 力能完交者 仍照例辦理 如實無財產 亦由該旗籍查明取結 咨部俟補 官得缺之日 分別扣交 現任候補各官 本係有力完繳 故請扣繳俸廉 希圖延宕者 察出 將本員及承追出結之員 一律嚴叅議處 至候補與現代人員或有派委辦理軍需事件 應追一 切銀兩 曾經該旗籍查明取結 准於俸廉內坐扣者 該督撫隨時報明於差竣之日 再行扣交 現任文武官應繳因公覈減及分賠 代賠等項銀兩 如力不能完 請於俸廉內坐扣 該督撫 都統查明該員旗籍任所 實無財產亦無隱寄 銀數在壹萬兩以下者 取結咨部 請扣其銀數 在壹萬兩以上 令該督撫 都統專摺奏明扣繳 173

18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3 准照現任俸廉扣 1/2 未補 無財產隱寄 無 陣亡 傷亡 子 嗣 無財產隱寄 子 嗣 無論 無論 一切 1 俟補官日再行作扣 不 准 一切 1 旗員 本旗咨部 2 漢員 各直省原籍 准 覈減 分賠 代賠 1 俱准各督撫咨部豁 免 官 弁 兵 丁 無力 欠帑 1 實在不能完納 例 得豁免者 2 題本奏摺內 應以 無力完帑 字樣 具保 3 不得濫用 家產盡 絕 字樣 准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467 准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468 政 治 表六十四 清代工程賠款之豁免條件* 大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中例文規定列表整理統計 國 第三節 現代公共工程竣工結算與用後維護 現代公共工程工竣後的驗收的程序在 政府採購法 第 71~73 條及 政府 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0~101 條都訂有規範 其中對於程序 期限 相關驗收人 員及驗收記錄等都定有說明 而各縣市政府也各訂定其公共工程驗收之作業流程 及工程所需的結算文書資料 egch 一 現代工程的竣工 驗收與結算 除了在 政府採購法 及其 施行細則 中將現代公共工程竣工後的驗收與 結算的程序之外及各個流程所需檢附的相關文書資料訂有詳細的相關規定 並對 於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所辦理的公共工程訂定 公 共工程驗收作業要點 其中對於主驗人員 監驗人員 會驗人員及協驗人員的 資格都有相關規定 同時地方政府也各自訂定了其公共工程的驗收流程及基準 比如 新北市的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及臺北市的 臺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陣亡官員應豁銀兩 條 出征陣亡傷亡官弁兵丁 有本身應追覈減及分賠代賠等項銀兩 無論伊子有無承襲及有無財 產 俱准各督撫咨部豁免 欽定工部則例 卷百十四 通例十七 之 題奏官兵欠帑 條 凡官兵欠帑有實在不能完納 例得豁免者 其題本奏摺內應以無力完帑字樣具保 不得濫用 家產盡絕字樣 174

188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 將相關工程竣工後的行政流程整理 如下 並分為 申報竣工編製結算書 辦理驗收 及 辦理結案 等三個階段 1 申報竣工編製結算書階段 之行政流程 採購法施行細則中對於申報竣工的行政流程三方 業務單位 監造單位 承 攬單位 所各需負責的文書及作業訂有詳細的規定 除了工程契約有另行規定之 外 原則上則是依據施行細則內規定的期日 程序步驟 條文內容 承商申報竣工 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 將竣工日期 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除契約另有規定 外 機關應於收到廠商竣工書面通知之日起 7 日內 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 圖說 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 確定是否竣 工 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 仍得予 確定 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法規範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92 條第 1 項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92 條第 2 項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95 條 表六十五 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申報竣工的規定 469 竣工圖表 工程結算明細表 期限的展延 工程竣工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監造單位應 於竣工後 7 日內 將竣工圖469表 工程結算明 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 送請機關審核 竣工文書審查 竣工照片 竣工報告表 國 相關資料 egch 竣工圖 如係廠商依實際施工情形製作之文件 與本法第 72 條 其施行細則第 92 條第 1 項所稱 契約 圖說或貨樣 有別 不能作為取代 契約 圖說或貨樣 之用 175

18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申報竣工與結算文書審查的流程如下 階段 作 業 流 程 期限 1 乙方申報 預定 竣工 3 紀錄會勘情形 否 4.1 是否 確實完成 4.2 退回乙方 辦理 是 5 乙方辦理竣工 補充測量及核算 編 制 工 程 結 算 書 階 段 7 監造單位將竣工圖表 送請主辦機關核定 e 初驗階段 gch 6 監造單位審查乙方 提送之竣工圖 七 日 內 完 成 國 文 到 七 日 內 完 2 甲方會同監造單位 及乙方確認 申 報 竣 工 階 段 圖四十二 申報竣工與編制結算文書流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190 第 五 章 由 工 部 則 例 探 討 清 代 公 有 建 築 竣 工 後 之 架 構 2 辦 理 驗 收 階 段 之 行 政 流 程 公 有 建 築 的 竣 工 驗 收 階 段 通 常 可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實 施 :(1) 初 驗,(2) 正 驗 但 亦 可 採 購 法 或 契 約 規 定 可 不 辦 理 初 驗, 則 作 一 次 性 驗 收 ( 正 驗 ) (1) 有 初 驗 程 序 者 : 初 驗 程 序 步 驟 條 文 內 容 相 關 資 料 法 規 範 有 初 驗 程 序 者, 機 關 應 於 收 受 全 部 資 料 之 日 初 驗 記 錄 採 購 法 施 起 30 日 內 辦 理 初 驗, 並 作 成 初 驗 紀 錄 上 進 口 證 明 文 件 行 細 則 第 辦 理 初 驗 不 合 格 改 善 複 驗 開 期 限, 其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延 期 者, 應 經 機 國 政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人 員 核 准 治 egch 大 主 驗 人 : 不 得 為 機 關 承 辦 採 購 單 位 之 人 員 倘 初 驗 結 果 與 契 約 圖 說 貨 樣 規 定 不 符, 機 關 應 於 紀 錄 載 明 初 驗 結 果 與 不 符 情 形, 及 改 善 拆 除 重 作 退 貨 換 貨 之 期 限 ; 如 該 不 符 情 形 於 後 續 驗 收 程 序 確 認 無 法 改 善 者, 適 用 本 法 第 72 條 規 定 應 於 改 善 期 限 內 報 請 甲 方 複 驗 複 驗 時, 是 否 可 增 列 新 缺 失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初 驗 之 複 驗 不 合 規 定 或 逾 期 改 善 完 竣,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設 備 試 驗 報 告 92 條 第 2 運 轉 試 車 記 錄 項 三 級 品 管 記 錄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記 錄 境 清 潔 檢 查 記 錄 等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有 建 築 物 作 業 手 冊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2 條 表 六 十 六 :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關 於 初 驗 的 規 定 177

19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關於初驗階段的流程如下 階段 作 業 流 程 期限 編制工程結算書階段 8~11 是 8 契約是否 有關定得不 辦理初驗 共 30 日 國 10 製作紀錄 辦 理 初 驗 階 段 9 辦理初驗 治 政 大 否 11 是否有缺 失待改善 是 13 辦理複驗 否 14 製作紀錄 egch 15 複驗是 否合格 超 過 13~ 缺失改善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依 主 驗 人 訂 之 日至 內多 完不 成得 是 辦理驗收階段 圖四十三 申報竣工與編制結算文書流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19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2 正式驗收的時程 人員程序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的規定如下 若是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需於預定驗收日 5 天前 檢送結算表及相關 文件 土木建築類及機電類之出廠證明 測試報告等 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關於初驗階段的流程如下 階段 作 業 流 期限 程 辦理驗收階段 是 16.2 報請上級 機關派員監辦 17 辦理驗收 18 製作紀錄 是 否 20 缺失改善 超 過 否 22 製作紀錄 否 依 契 約 規 定 期 限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依 主 驗 人 訂 之 日 內至 完多 成不 得 23.2 是否 符合減價 收受規定 是 辦理結案階段 21~ egch 21 辦理複驗 23.1 複驗 是否合格 依 契 約 規 定 辦 理 19 是否有缺 失待改善 辦 理 驗 收 階 段 國 否 16.1~ 是否為 查核金額以 上之工程 是 23.3 依契約規 定辦理 情依 形實 際 圖四十四 辦理工程驗收之行政流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179

19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程序步驟 有初驗 時程 無初驗 延期 人員 條文內容 初驗合格後 機關應於 20 日內辦理驗收 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 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契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工程 財物採購驗收時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 員主驗 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 以不派遣臨時人員擔任為原則 工作分工內容 主驗人員 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不得為機關承辦採購 單位之最基層人員 1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需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2 查核金額以下工程 自行辦理驗收 依契約 圖說 貨樣規定辦理驗收 製作驗收紀錄 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 檢驗或試驗之方法 程序 或標準者 應依其規定辦理 法規範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93 條 第 94 條 第 95 條 採購法施行細 則第 71 條 第 91 條 第 96 條第 2 項 第 96 條第 1 項 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 亦應會同簽認 國 驗收結果與契約 圖說 貨樣規定不符者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 第 72 條第 1 項 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初驗及驗收發現之缺失 宜詳盡 完整 一次通知廠商改正 避免於每次發現新缺失 改善 拆除 重作或換貨 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 機關應再行 辦理驗收 上開限期 契約未規定者 由主驗人定之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 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 並經機 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 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 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所支付之部分 價金 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 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 酌予保留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 第 72 條第 2 項 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應先報 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 驗收不符 驗收人對工程 財物隱蔽部分 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 第 72 條第 3 項 拆除 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 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 第 100 條 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 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與規定 相符者 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 應 第 99 條 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並得就該部分支 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程序 部分驗收 減價收受 第 91 條第 4 項 egch 其減價計算方式 依契約規定 契約未規定者 得就不符項目 第 98 條第 2 項 依契約價金 市價 額外費用 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 計算減價金額 表六十七 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驗收的規定 180

194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3 辦理結案階段之行政流程 工程的結案階段 除了最重要的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外 需確認依契約是否要繳納保 固保證金 並檢附保固保證書 工程保險單 收據 工程結算書圖 驗收紀錄 等相關文書資料 方能請領工程尾款 關於工程結案的作業流程如下 階段 作 業 流 期限 程 辦理結案階段 24~25 24 結算驗收證明 書申請用印 日 是 26 乙方繳納 保固保證金 5 日 27 支付工程尾款 10 國 治 否 政 25 是否須繳交 大 保固保證金 日 否 共 3 e 是g c h 28~29 28 廠商是否有 繳交差額 履 約保證金 辦 理 結 案 階 段 15 共 日 29 依規定退還 或解除錄 2 日 30 辦理結案 圖四十五 辦理工程結案之行政流程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驗收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181

19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工程結案之重要規定 結案重要事項 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他類似文件 採購法施行 細 則 第 73 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 應填具結算驗 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 或財物採購 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他類似文件 第 101 條第 1項 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 採書面驗收者 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 後 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 證明書 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他類似文件 第 90 條第 2 項 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 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 認 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者 不在此限 結算驗收證明書 其他類似文件 第 101 條第 2項 除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 9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 廠商如有逾期履約之情形 覈實計算逾期違約 金 未履約之項目 扣減契約價金 國 廠商如有受領遲延 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 為給付之情形 得依民法及提存法規定辦 民法第 2 編 第 1 章第 6 節第 3 款 受領遲延 法規範 工程 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 應由驗收及監驗 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勞務驗收準 用之 逾期違約金 相關資料 表六十八 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工程結案的規定 二 現代公有建築之使用維護 egch 結算驗收證明 書及簽認 條文內容 公共工程之全生命週期包含可行性研究 規劃 設計 施工 維護管理至廢 棄或拆除重建等階段 現代公共建築工程的使用維護在建築法第七十七條474第一 項中提到 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 全 第三項並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訂有檢查申報的機制 所以現代公有建 築的竣工後的使用維護計畫是更為重要 規劃設計施工良好的建築物 可以減少 日後維護管理的工作量 而同樣的良好的使用維護計畫可以延長建築物的壽命 474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直轄市 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 之構造與設備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 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 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前項檢查簽證結果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 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 檢查期間 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 由內政部定之 182

196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並可以藉由建築物的 用後評估評估 瞭解原規劃設計或施工上可以改進之處 1 公有建築物的維護管理機制 目前內政部依據工程會的規定475訂定 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實施計 畫 一定規模以上476使用兩年的建築物作維護管理品質的訪查 其訪查的重點 項目整理如下表四十三 並可以藉由 建築工程全生命週期之維護管理自主檢查 表 477的檢查 來詳知建築物的目前使用狀況 並製作製作 維護管理執行資料 表 478讓建築物的日常使用維護建起完整的履歷 維 制 護 度 管 理 治 政 1 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 並即時改善 且落實追蹤 管制 大 2 歷年維護作業之規劃及施工方式符合需求且妥適 3 歷年維護作業之規劃及施工方式考量環保及節能減碳等理念 4 歷年維護作業確依圖說或相關規範施作 5 歷年維護材料或設備符合相關檢驗及規範 且優先考量環保材質及節能減碳理 念 6 歷年自辦維護工作確實按內控機制(如機關自訂之自主檢查表等) 辦理管制 查 驗 委外維護工作確實按契約規定辦理管制 查驗 7 歷年維護作業期間發生勞安 工安事件之情形 8 歷年維護工作之完工結果達到預期效益 維 護 作 業 品 質 內 容 1 訂定維護管理工作計畫 要點或手冊 以為維護管理依據 2 指定專責人員負責維護管理工作 3 每年編列維護管理經費 且經費編列符合實際需求 4 定期(不定期)辦理檢查作業 檢查頻率 標準及方式妥適 國 項目 維 護 文 件 管 理 1 建築完工後移交清冊 操作及維護作業手冊等資料之保存及交接完善 且後續 相關資料之更新建檔完備 2 檢查發現缺失或異常 相關檢查結果 維護 追蹤 管制作業均留存紀錄 且 egch 紀錄完備 3 辦理維護工作之相關文件 紀錄等資料列冊管理 保存 且相關資料完備 4 自辦維護訂有自主檢查表等相關內控文件 以管制維護作業之進行及成果 且 相關表格之檢查標準均量化 5 委外維護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且契約內容完備 妥適 並依實際需求 訂有保固條款 479 表六十九 建築物維護管理品質的重點項目 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8 月 27 日工程管字第 號函頒 推動公共工程 品質查核措施改進方案 作業手冊 第參點第二項第 四 款 工程全生命週期品質管控 規定 內政部及所屬機關主辦或補助查核金額以上 且已完工並由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使用 2 年 以上之建築工程為訪查對象 參見內政部之 建築工程維護管理品質訪查實施計畫 同註 386 同註

19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並且可以透過建建築物維護資料的數位化建資料庫系統480 使得建築物的維 護管理更加簡便有效率 2 公有建築之永續經營 使用管理及用後評估是公有建築物是否能持續永續經營的關鍵階段 但目前 的維護管理工作常常是被輕忽的 導致原有的使用壽命減短 對此王价巨教授481 也提出了四點落實使用維護管理階段應注意的重點事項 1 建置維護及營運管 理機制 2 減少閒置公共設施及提升利用率 3 建公共設施延壽評估與推 動機制 4 強化維護與經營管理模式及組織 合理編列經費 三 公有建築工程承攬的保固責任 治 政 保固 在建築的生命週期中仍屬於使用維護階段 關於工程方面 保固 大 承辦工程 限以保之 謂保證其堅固也 在 的解釋在中文大辭典 的為 482 國 清會典事例工部河工考成保固 中提到 順治初年 定 黃運兩河隄 岸修築不堅 一年內衝決者 管河同知通判州縣等官 降三級調用 完工後一 定期限內 對於工程品質的 擔保責任 在期限內所發生的損壞負有賠償修理 之責任 1 公有建築的保固責任 根據黃火城在 營造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工程承攬 483中對保固責任的解釋 為 承攬人完成定做人驗收並受領後 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 而仍須履 行 保固責任 保固責任的期限 就是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存續期間 所以關於保固責任 是有時效性的 首重釐清 瑕疵發現期間 而業主 定作 人 須於工作交付後一定期間內發現瑕疵 才可主張其權利 而保固責任的產生 除了工程承攬契約484的明訂外 民法第 498 條及第 499 條中也規定了關於建築 工程的瑕疵擔保責任 egch 1 保固責任的範圍 通常僅限於保固期內因可歸責於建築工程之施工承攬廠商之事由而造成的 楊天鐸 建築物維護管理系統之建 國中央大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年 王价巨 公共工程綠色環境營造的落實 從規劃設計到維護管理 銘傳大建築系助理教 授 中文大辭典 網址 黃火城 營造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 頁 235 翰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2001 年 營造業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 契約應載明保固期及保固期內之瑕疵處理程序 184

198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瑕疵 若是因可歸責於業主 第三人或不可抗力 天災 所造成之損害 則不在 保固範圍內 應由業主自行負擔修復費用 2 保固責任依據的不同485 A 契約條款 承包商於保固期內負責修復包括損裂 坍塌 損壞 功能或 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瑕疵 承包商僅就可歸責於自身之事由始負保固 之責 B 民法 法定瑕疵擔保責任 屬無過失責任 須由承包商舉證免責 2 關於保固責任的期限 公有建築物的保固責任起算時間點為 自工程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日之日 起 所以驗收合格日做為建築物由施工廠商點交至使用單位的分界點 而保固責 任的期限則在民法與工程契約範本的條款中分別有規定 國 1 民法債編中關於 瑕疵擔保期間 的規定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 498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力 如其瑕疵 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 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 前項一年之期間 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土地上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 egch 499 工作為建築物 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 者 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所以這裡通常將建築物的分為兩類 1 一般的瑕疵通常解釋為 非結構 物 在一般承攬之保固期限為 一年 2 營造工程之承攬通常指的是 結構 物 的部分 其保固期限為 五年 且可以透過契約約定延長 參考網路資料 查詢日期 2014 年 11 月 民法 及 499 所定之期限 得以契約加長 但不得減短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瑕疵之擔保義務者 如承攬人故意不告之瑕 疵 其特約無效 185

19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保固責任起算 驗收合格日起 施工 報竣 驗收 保固期 保固期 過保固 維護 修繕 合格 民 一般 1 年 法 契約延長 建築物 5 年 施工階段 契約延長 使用維護階段 圖四十六 民法上關於工程的保固期* *本論文依據民法規定繪製 2 工程契約的保固條款 A 民法的延長 國 在公共工程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的第 16 條的敘述如下 2.期間 (1)非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年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為 1 年 (2)結構物由廠商保固 年 由機關於招標時視個案特性載明 未載明者 為 5 年 所以工程契約同樣的是以民法中的一般瑕疵擔保及營造工程 承攬的瑕疵擔保做為做為基本的起算值 同時在招標時會載明 惟不得牴觸 民法第 498 條第 499 條 第 500 條第 501 條之規定 487 B 保固期的不計入 egch 通常在契約的保固條款中 會加註上在保固期內 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 法使用時 該無法使用之期間得不計入保固期 3 關於工程之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即所謂的 保固金 用來做為保固責任的擔保金 公有建 築的承攬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 才能結案付款 李念祖在 橋 樑整修工程保固責任所生爭議之判斷 488提到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 應由 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 逾期不為改正者 機關得逕為處 理 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 不足時向廠商追償 但 基本上此為契約多餘之載明 李念祖 橋樑整修工程保固責任所生爭議之判斷 仲裁案例選輯 1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出版 頁 205~ 年 5 月 186

200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屬故意破壞 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 不在此限 其次 應注意 保固金 的問題 一般工程合約有時會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 承攬人仍應交付一 定金額之 保固金 予定作人以作為擔保 亦即保固金係作為當日後發現有瑕疵 且係承攬人施工不良 提供之材料不佳所造成 而定作人對承攬人行使工程瑕疵 修補請求權 修補費用請求權 或減少報酬請求權的擔保 1 保固保證金的額度 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5 條489的規定 以不逾預算 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一定比率 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 三為原則 2 保固保證金之繳納形式 保固保證金除了現金繳納之外 在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26 條490中尚有 銀行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 保險公司之保 證保險單 可以做為保固責任的擔保 國 3 保固金之返還 一旦工程之保固期滿 經使用單位確認無保固待解決事項後 退還保固保證 金 egch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25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 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 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一定比率 以不逾契 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修正前為 5%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六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 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187

20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第四節 小結 一 工程資料保存的重要 建築物的從無到有的整個過程 其本身就是一連串的資訊再現 傳遞與與保 存 而藉由完整保存與記錄整個營建過程的資料 除了有利於日後的使用管理 維護之外 也可以累積工程實務及經驗 精進施工技術及改正行政的疏失 甚至 對於事後所發現缺失的最為責任釐清資料及咎責的依據 清代在由於年代較近的 關係 對於官方建築的執行過程中資料的保存的要求及行政執行較為嚴謹 所以 可以看出來清代在工程文書管理的重視 及工程行政體系發展的成熟 法規範層面 2 契約層面 國 清代對於建築工程各個階段的文書資料要求 如勘估規劃的設計圖說預算 施工中每個月彙整的施工現況資料 如現代的施工日誌 月誌 完工後的結算 資料 書圖結算文件等 在整個行政流程中都有所規定 只是沒有特別將其整理 成一個完整詳細的行政執行的準則或依據 而現代公有建築工程中除了採購法的 規定外 尚有如 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 或各縣市政府自訂的作業辦法等作為 行政人員的執行依據或標準 現代建築工程除了法規範的要求之外 比清代的文書資料的紀錄保存多了契 約層面的要求 現代建築工程的執行大多是公部門委託民間單位的契約關係 如 建築師或營造廠 因此在雙方所簽訂的契約條款中即會作建築工程文書 資料的要求 比如在營造廠所提送的施工計畫書 其中對於文件記錄的要求則 有 契約文件 開 竣工報告 基本計畫 整體施工計畫及各工程分項計畫 整 體品質計畫及各材料送審資料 趕工計畫書 工程工作日報表 供給材料領用及 使用報表 等等在施工過程中的記錄 並對檔案格式 如 Mcrosoft Word 或 P.D.F 份數等都有作要求 egch 二 關於工程保固期限的檢討 1 保固期限單一化的檢討 491 參見 黃偉倫 建築工程空間時程資訊之整合 國台灣科技大工程技術研究所建築 程碩士 1999 年 188

202 第五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公有建築竣工後之架構 現在建築工程對於施工的保固年限在契約中大多僅訂定結構體五年 非結構體 為一年 沒有對不同種類 材料的建築工程區別僅以結構體與非結構體作單一的 劃分 以致於對部分的建築工程來說保固期太短 設計規範及招標文件也未明定 使用年限 不容易要求承攬廠商使用品質較好的材料 常一過保固即需修繕 在 清代 淡新檔案 的公文書件中亦同樣有一過保固即需修繕的情事 但清代的 保固期反而是較現代工程較為嚴謹 所以若能將保固期適度的延長 將有助於工 程品質的提高 良性的帶動整個建築營建產業 從經濟面來看亦可以收節約公帑 之效 2 對於保固期長短的分類 清代的建築工程在制訂保固期限是有不同的分類 詳表四十八 對於不同 材料的結構體 不同施作工法及裝修材 依據其長久以來工程發展的經驗 訂定 出其不同長短的保固期限 並做出合理的規範 對於重要的建築物類型則訂定較 長保固期的要求 臨時且需常修繕或簡易材料的修繕工程則縮短保固期限 以免 增加不必要的公帑 因此現代建築工程也許可以借鏡清代對保固期的劃分 訂定 出較靈活的保固期分類 以期公帑能建設在有效益的建築工程上 國 三 建築物計畫性的使用維護到用後評估 清代的對於竣工的建築進入到使用階段後 安排有計畫性的維護任務 有些 範圍較大的建築工程 如 城垣 甚至會劃分巡視人員的責任區域範圍 並透過 記錄來落實日常維護的執行 以期一有發現建築物的損壞即馬上修繕 以免擴 大成嚴重的傾圮 並透過行政督導來落實與咎責 此舉除了可以延長建築物的使 用壽命 亦可以節省不必要的公帑花費 現代公有建築在使用維護與清代具有同 樣的精神 由於建築材料上的進步 所以耐用年限多延長了許多 並且透過修繕 預算的申請或維護費用來作建築物的整修 進而發展出建築物的 用後評估 egch 所謂的 用後評估 (POSTOCCPANCY EVALATION 簡稱 POE) 即透過有系統的評估方法來檢驗建築物 進入使用後有無滿足各方面的需求 良 好的建築物用後評估計畫可以及早檢視現有建築物的問題並做為日後新建築案 的規劃設計到施工各階段的參考 因此現代的建築的用後亦從維護的觀念進化延 伸到做為系統性經驗的累積 進而做為新案的回饋資料 189

203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政 治 大 國 egch 190

20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政 治 大 國 本 章 節 將 綜 合 以 上 各 章 對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與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在 生 命 週 期 的 過 程 : 申 請 設 計 施 工 與 使 用 維 護 各 階 段 制 度 面 的 討 論 與 整 理, 將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的 法 規 範 的 解 析, 提 出 對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管 理 架 構 的 再 現, 並 與 現 代 公 有 建 築 在 建 築 管 理 上 作 對 照 與 比 較 第 一 節 研 究 結 論 egch 一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範 體 系 的 建 構 與 演 進 清 代 的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可 以 算 是 建 築 管 理 的 施 行 細 則, 算 是 將 大 清 律 例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欽 定 大 清 會 典 事 例 中 的 規 定 落 實 為 執 行 辦 法 及 要 點,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除 了 有 各 類 型 建 築 物 執 行 時 的 行 政 規 定 之 外, 並 對 於 管 理 層 級 的 技 術 作 法 及 規 範 也 有 一 定 的 著 墨, 但 存 技 術 層 級 的 工 程 作 法 則 由 各 專 門 的 匠 作 則 例 等 專 門 規 定 辦 理 1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法 規 建 築 技 術 規 範 與 工 程 作 法 的 逐 漸 分 離 現 代 的 建 築 管 理 主 要 是 以 建 築 法 為 主 軸 ( 詳 圖 十 六 十 七 ), 在 由 不 同 191

205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地 方 的 區 域 由 中 央 或 地 方 分 別 有 相 關 規 定, 建 築 許 可 等 技 術 規 範 則 是 由 建 築 法 法 定 授 權 的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所 規 定, 清 代 以 前 由 於 所 留 下 的 歷 史 資 料 不 多 且 不 完 整 的 關 係, 不 容 易 架 構 出 前 清 時 期 官 方 對 於 建 築 管 理 體 系 的 輪 廓, 但 到 了 清 代 由 於 所 留 關 於 會 典 等 法 規 範 及 工 程 則 例 眾 多, 不 難 看 出 在 工 部 的 專 門 的 建 築 管 理 系 統 下, 清 代 對 於 建 築 工 程 的 行 政 管 理 與 工 程 技 術 層 級 的 工 法 與 作 法 的 則 例 是 已 逐 漸 分 為 不 同 系 統 的 規 範 體 系 2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建 管 ( 工 程 ) 行 政 與 技 術 規 範 由 於 編 修 架 構 及 行 政 體 系 的 不 同,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很 難 與 現 代 的 建 築 法 體 系 能 產 生 直 接 的 對 應 比 較, 本 論 文 認 為 並 不 宜 就 此 直 接 將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比 擬 或 定 位 成 為 清 代 的 營 造 法 或 者 是 建 築 法 就 本 篇 論 文 的 解 析,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其 內 容 根 據 則 除 了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的 行 政 規 章 外, 部 分 也 論 及 到 許 多 建 築 工 國 政 治 程 上 的 技 術 規 範, 甚 至 到 官 方 建 築 工 程 的 採 購 發 包, 就 其 法 規 內 容 看 來, 包 含 現 代 法 中 部 分 的 建 築 法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各 級 政 府 所 自 行 頒 佈 的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的 執 行 辦 法 等 等 內 容, 因 此 就 其 規 範 內 容 認 為 欽 定 工 部 則 大 例 較 偏 向 為 清 代 的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與 建 築 技 術 規 範 3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兼 具 個 案 與 通 則 的 規 定 egch 由 於 清 代 的 法 規 範 體 系 尚 未 受 到 德 國 的 法 系 統 或 英 美 法 的 影 響, 其 法 規 範 架 構 是 自 成 一 體,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也 不 例 外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的 內 容 編 修 上 除 了 訂 定 有 通 例 的 通 則 型 的 規 範 之 外, 對 不 同 類 型 的 建 築 種 類 有 時 候 會 針 對 不 同 省 分 種 族 ( 漢 籍 旗 籍 ) 或 某 一 省 分 的 某 種 工 程 做 出 個 案 的 規 定 4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隨 著 實 務 上 的 發 展 修 正 清 代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工 官 或 者 是 地 方 官 在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實 務 上 首 需 遵 循 的 規 範, 經 過 歷 朝 的 實 際 執 行 的 都 有 遇 到 弊 案 的 發 生, 或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根 據 工 部 大 臣 的 實 務 經 驗 或 各 省 的 呈 報 回 饋 上 奏, 針 對 實 務 上 已 無 用 的 法 條 或 者 需 增 定 的 規 範 作 編 修, 使 得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成 為 能 隨 時 空 演 進 的 法 規 範, 但 由 於 清 代 當 時 的 資 訊 取 得 不 見 得 容 易, 因 此 若 是 處 於 資 訊 不 足 之 地 區 則 會 有 新 舊 版 本 的 執 行 問 題 192

206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二 由 欽定工部則例 看清代的建管體制 1 建築專業分工成熟 仍以行政主導為體 清代由於建築工程專業分工492的發展下 其工官制度的發展愈趨向成熟 但 是由於其政治體的背景下 仍然強調以行政主導為主 由於整體國家的發展仍然 是以農業社會為導向及重點 因此對於建築專業的人才培養的尚不足且未成體 系 所以在官有建築的執行過程中 除了施工技術層面以工官主的技術官員 工 部 之外 其餘行政程序由非專業的一般行政官員擔任 行政監督環節過多 專 業知識不足 常常會造成工程執行過程的效率不彰 或者工程行政的壟員過多 由於行政的主導也造成民間的建築專業體系的發展緩慢 2 官方建築強調禮制的遵循 工官 中國古代的建築匠師 工匠 與從漢唐以來的工官制度有相當密切關係 許多有相 當技術性的匠師 政府是會付予官職 而匠師的技藝傳承也常常以父子傳承 因此官職也常 常以此方式延續 在清代的京官其中有一樣式房的單位 其功能類似於現代的設計單位 而 清代的雷式家族以其八代掌管了樣式房數百餘年最為有名 外界稱為 樣式雷 家族 毀大祀邱壇 凡大祀邱壇而毀損者 不論故誤 杖一百 流二千里 壝門 減二等 杖九十 徒二年半 若棄毀大祀神御兼太廟之物者 杖一百 徒三年 雖輕必坐 遺失及誤毀者 各減三等 杖 七十 徒一年半 如價值重者 以毀棄官物科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 及先聖 先賢 忠臣 烈士墳墓 所在有司 當加護守 不許於上樵採耕種 及牧放牛羊等畜 違者 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 車服 器物之類 各有等第 若違式僭用 有官者 杖一百 罷職 不敘 無官者 笞五十 罪坐家長 工匠並笞五十 違式之物 責令改正 工匠自首免罪 不給賞 若僭用違禁龍鳳紋者 官民各杖一百 徒三年 官罷職不敘 工匠 杖一百 違禁之物並入 官 首告者 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 免罪 一體給賞 條例二 房舍車馬衣服等物 貴賤各有等第 上可以兼下 下不可以僭上 其父祖有官身歿 曾經斷罪者 除房舍仍許子孫居住 其餘車馬衣服等物 父祖既與無罪者有別 則子孫概不 得用 條例三 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 樓房不在重簷之限 職官 一品 二品 廳房七間九架 屋脊許用花樣獸吻 梁棟 斗拱 簷桷彩色繪飾 正門三間五架 門用綠油 獸面銅鐶 三 品至五品 廳房五間七架 許用獸吻 梁棟 斗拱 簷桷青碧繪飾 正門三間三架 門用黑 油 獸面擺錫鐶 六品至九品 廳房三間七架 梁棟止用土黃刷飾 正門一間三架 門用黑 油鐵鐶 庶民所居堂舍 不過三間五架 不用斗拱彩色雕飾 條例九 墳塋石獸 職官 一品 塋地九十步 墳高一丈八尺 二品 塋地八十步 墳高一 492 國 由於歷代的帝王統治制度發展至清代 禮制在歷代政治制度下佔有重要的影 響 因此在慎終追遠 敬天及君權神授等習俗觀念的統治制度下 官方建築同時 也是強調禮制的禮制建築 因此從 欽定工部則例 中也可以看到端倪 規範中 對廟壇 陵寢及皇室宮殿的重視 亦可以看出由重視禮的影子 同時在 大清律 集解附例 的 禮律 也對破壞廟壇493及陵寢494作了處罰規定 其中關於禮制 建築的主要規定則是在 禮律 中關於儀制的 服舍違式 條495 針對各種不同 egch 193

20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的官職及身份制訂了其建築物及墳塋應該有的規格及規模 這些律條的內容雖然 在 欽定工部則例 中並無在特別明定 從其章節建築物的排序可以看出其不同 類型建築物的重要性 三 清代官方建築管理制度的特點 本論文就 欽定工部則例 的規範內容為主體 就建築生命週期過程分階段 討論清代官方建築管理的特點 分別以施工前的預算申請 設計規劃 施工中的 施工管理 監造 施工後的使用維護來作討論分析 並整理出以下的總結 1 施工前階段的特點 1 預算申請與編列 勘估 的專業化 國 清代大部分重要的建築項目或在京的建築工程其預算的編列是大部分委由 專業的 勘估 大臣或工部的欽派大臣擔任 少部分較零星的小額的整修工程或 各省零星的修繕工程 則是由各省縣的建築工程的承辦人員提出申請 由上級單 位核准 這目前現行的公有建築工程預算計畫的方式頗為類似 承辦建築工程或 建築物的修繕工程的業務單位 常常是透過先期計畫或者是可行性分析將計畫的 先行評估委由給民間的專業單位 作初步預算的概估 如果承辦單位如本身屬於 工程單位 如營建署 建設課 等 則單位內部有建築或土木專業背景的公職人 員可以自行執行此部分的業務之外 若是的非工程單位 如中小校 客委會 等 目前則大部分是需要民間的專業顧問公司或建築師協助辦理 這是專業分工 化社會的結果 政府的將專業的部分委外 而清代雖然是在政府的體系之內執行 此部分行政工作 但執行人員同樣的也朝向專業化分工的趨勢 egch 2 建築規模的規格化及系統化 減少規劃上專業的依賴 中國傳統發展至清代由於與重視禮制的社會背景下 許多建築項目其規模形 式都有一定的標準 某些建築材料則只有特定的身份才能使用 如琉璃瓦 金 磚 因此這種規格化 系統化的結果 能建一定程度的統一標準 因此許多 建築項目的初期規劃上 對於規劃上專業需求的依賴可以降低 否則光靠工部的 有限官員是無法足以管理清代數量龐大的官方建築 3 預算的標準化有助於編列的合理性 丈四尺 三品 塋地七十步 墳高一丈二尺 以上石獸並六 四品 塋地六十步 五品 塋 地五十步 墳高八尺 以上石獸並四 六品 塋地四十步 七品以下 二十步 墳高六尺 以上發步皆從塋心 各數至邊 五品以上 許用碑 龜趺螭首 六品以下 許用碣 方趺圓 首 庶人 塋地九步 穿心一十八步 止用礦誌 194

208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清 代 對 於 營 建 物 料 建 起 一 套 標 準 的 物 料 價 值 則 例 作 為 並 針 對 不 同 省 分 作 編 修, 建 起 考 慮 地 域 因 素 的 實 用 性 資 料 庫, 這 與 目 前 臺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在 推 行 的 營 建 物 價 雙 月 刊 具 有 同 樣 的 目 的 性, 不 同 的 是 清 代 將 物 價 標 準 訂 定 成 法 規 範 ( 則 例 ), 拘 束 性 較 大, 而 現 代 的 營 建 物 價 資 料 庫 則 是 參 考 性 意 義 較 大, 並 回 歸 實 際 市 場 的 波 動 行 情 透 過 營 建 物 價 的 資 料 庫, 可 以 使 得 即 使 非 建 築 專 業 背 景 的 行 政 人 員, 可 以 處 理 有 關 工 程 的 行 政 事 務, 增 加 行 政 效 率 (4) 透 過 工 程 金 額 的 分 級,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清 代 對 工 程 金 額 上 作 級 距 的 分 類, 將 工 程 金 額 較 少 的 項 目 減 少 其 行 政 作 業 的 流 程, 則 有 助 於 提 高 公 有 建 築 工 程 的 行 政 效 率 同 樣 的 目 前 台 灣 的 公 共 工 程 也 訂 有 金 額 大 小 分 級 的 制 度, 但 實 務 執 行 上 的 行 政 作 業 並 非 有 依 照 分 級 的 制 度 而 簡 化 政 治 其 行 政 文 書 作 業, 所 以 基 層 單 位 或 小 額 的 工 程 在 執 行 上 常 常 會 顯 得 效 率 不 彰 (5) 建 築 管 理 的 垂 直 整 合, 較 簡 化 的 行 政 流 程 大 國 清 代 對 於 官 方 建 築 的 主 管 單 位 是 在 工 部, 所 以 不 管 在 申 請 勘 估 監 修 等, 都 是 由 整 個 工 官 體 制 下 運 作, 且 傳 統 建 築 的 材 料 及 工 法 都 不 若 現 代 建 築 的 繁 複, 因 此 由 其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及 窗 口 來 看, 似 乎 是 較 現 代 單 一 且 應 該 具 有 較 高 的 行 政 效 率, 但 實 務 上 似 乎 並 沒 有 完 全 反 映 出 來, 透 過 瞿 同 祖 在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中 對 於 egch 公 共 工 程 的 敘 述, 似 乎 清 代 的 公 共 工 程 在 其 官 僚 體 制 下 的 運 作 反 而 更 顯 的 窒 礙 難 行 2 施 工 中 階 段 的 特 點 (1) 對 工 法 及 材 料 規 格 訂 定 標 準, 具 有 現 代 品 質 管 理 的 精 神 傳 統 建 築 發 展 至 清 代 算 是 累 積 了 需 多 豐 富 的 經 驗 及 工 法, 也 是 目 前 文 獻 留 下 作 多 工 程 作 法 的 朝 代, 清 代 對 於 官 方 建 築 的 管 理 透 過 將 不 同 建 築 的 種 類, 依 照 不 同 的 材 料 作 法, 訂 定 標 準 個 施 工 步 驟 及 材 料 規 範, 除 了 用 以 控 管 建 築 物 施 工 品 質 之 外, 並 可 以 對 材 料 的 數 量 及 出 工 人 數 的 統 計 作 精 確 的 估 算, 已 具 有 現 代 公 共 工 程 對 於 施 工 品 質 的 控 管 的 精 神 (2) 初 俱 三 級 品 管 的 精 神, 權 責 分 明 從 權 責 分 工 的 角 度 來 看, 清 代 施 工 時 工 程 管 理 及 品 質 管 理 以 初 步 具 有 現 代 三 級 品 管 的 精 神, 其 中 最 大 的 差 異 就 是 在 執 行 人 員 的 身 份 制 度, 清 代 的 官 方 建 築 的 執 行 過 程 大 多 是 在 官 方 的 行 政 系 統 下 執 行 完 成, 與 現 代 的 專 業 委 外 分 工 不 同 不 195

20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過就其監修 造 人員的責任負擔及上級長官的行政督導與現代的三級品管制度 同樣是欲施工品質達到一定要求的目標 所以就其相對的職務上的權責關係來 說 與現代 三級品管制度 的架構上的 管理 與 監督 原則重點的是具有 相同的精神 因此在施工中的依限況或特別因素所做的變更調整及工程預算的增 減 都需要依職務上的的責任作相關的檢討 3 具有環境資源保護的觀念 符合低碳建築 清代官方建築珍惜物料資源的結果 除了其主要構造物的木質是現代綠建築 所推崇的之外 其中 欽定工部則例 對於木植就近取材 舊有木料回收使用 山林的養護保育等規定 皆具有現代建築所追求生命週期的碳足跡的減少 降低 建築對環境影響等精神 這些都是目前當代各國推行綠建築的主流觀念496 4 重視農業的保護與勞動力的保障 國 清代是農業為主的社會型態 因此對於農業活動的農力需求仍是以保護的態 度 將營建所需的勞動力安排在農閒時期 避免與農事生產的重要時間衝突 所 以通常安排於秋收之後 對於營建勞動力報酬的保障則是以訂定公告的給薪標 準 並依照技術層面及不同地區 盛京 京城及各省 的物價水準 有不同的給 薪標準 1 重視建築工程執行過程資料的保存 3 關於使用維護的特點 清代在建築行政管理上是重視資料的保存 從建築物的設計書圖 預算到施 egch 工完成後的結算資料等都要逐層的核准 除了做為記錄及檢討及釐清責任疏失之 外 在使用維護上同樣可以做為日後保固及整修的基礎資料 而現代公有建築則 在契約中作資料記錄及保存的約定 2 對工程保固的重視 清代藉由保固期的訂定來確保施工品質的達成 而且保固期長短是依照建築 種類 工法來訂定不同要求來訂定 由此保固期分類的措施來看 傳統中國建築 發展至清代已達到完整且成熟的時期 方有可能將系統化的 制度化的建築物訂 定出合理的保固期限 也可以看出清代對於工程品質控管的重視 並用此制度來 對建築物承辦人員及施工匠師作一責任上的釐清及劃分 因此進而顯得出現代公 有建築之保固期單一僵化 但也因現代建築工程的複雜化而不容易做到將保固期 詳註 378

210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的 長 短 分 類 制 訂 (3) 重 視 對 建 築 物 的 日 常 維 護 保 養 清 代 的 統 治 期 間 相 當 長, 在 長 達 267 年 (1644 年 ~1911 年 ) 的 歷 史 中 造 就 了 不 少 古 建 築, 但 也 是 因 為 清 代 對 於 建 築 物 的 日 常 維 護 保 養 的 重 視, 才 得 以 讓 這 些 歷 史 建 築 物 得 以 延 長 期 使 用 年 限, 其 中 重 要 的 措 施 有 :A 編 定 固 定 的 日 常 管 理 人 員 B 隨 時 修 茸 C 固 定 維 護 修 繕 預 算 的 編 定 D 保 固 責 任 的 釐 清 及 重 視 第 二 節 研 究 限 制 政 一 前 清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範 史 料 缺 乏 治 大 國 由 於 清 代 為 離 目 前 最 近 的 一 個 帝 王 統 治 的 朝 代, 所 以 其 史 料 尚 稱 豐 富, 但 是 由 於 清 代 以 前 的 歷 代 : 唐 宋 元 明, 在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的 法 規 範 資 料 相 當 零 星 目 前 尚 無 法 整 理 歸 納 出 每 個 朝 代 的 體 系 架 構, 因 此 就 無 法 藉 由 建 築 管 理 上 的 法 規 範 的 改 變, 進 而 看 出 官 方 建 築 的 行 政 管 理 系 統 的 進 程 及 演 化, 而 清 代 是 否 在 其 建 egch 築 管 理 的 行 政 體 系 完 全 延 續 承 接 明 代 的 做 法 則 不 可 從 而 得 知 二 不 同 版 本 的 施 行 狀 況 不 明 目 前 刊 行 的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有 三 種 版 本 ( 詳 第 二 章 第 四 節 ), 從 則 例 前 序 的 編 修 歷 程 及 最 終 的 年 份 資 料 來 看, 各 版 本 似 乎 持 續 進 行 編 修 然 而 這 幾 種 版 本 在 編 纂 時 的 大 架 構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一 致 性, 但 在 進 一 步 對 其 規 範 內 容 發 現, 對 條 文 的 數 目 上 是 有 增 加 或 刪 減, 有 些 同 一 條 文 內 容 則 是 作 內 容 上 的 修 正 調 整, 章 節 ( 卷 ) 上 的 前 後 次 序 的 改 變 甚 至 是 增 加 刪 減 從 其 編 修 的 年 份 來 看, 某 些 時 期 這 幾 種 版 本 的 工 部 則 例 是 同 時 進 行 著 編 修 行 為, 並 非 全 然 是 前 後 版 本 的 關 係, 由 於 目 前 對 於 這 些 不 同 版 本 的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在 實 際 執 行 時 的 適 用 狀 況 的 不 明, 也 尚 未 能 本 研 究 所 蒐 集 的 資 料 文 獻 或 史 料 中 釐 析 出 其 中 的 連 結 關 係 及 實 際 實 行 運 作 狀 況, 所 以 期 待 能 從 更 多 的 清 代 關 於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的 個 案 文 書 資 料 中 作 探 討, 從 個 案 的 實 際 運 行 史 料 瞭 解 清 代 在 不 同 版 本 上 的 適 用 狀 況 197

21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三 關於實務運作的文獻不全 清代在關於建築工程個案實際執行時的公文書件資料 或是案例的經驗傳承 書件 能有保存下來的資料並不多 淡新檔案 算是其中較為完整的行政文件 所以不容易驗證其實執行與法規範落實上的差異 瞿同祖在其 清代地方政府 中關於公共工程的章節提到 由於州縣官要對自己主持的工程在一定期限內的 坍壞負責 且向上級衙門申請官銀時還免不了要向上級衙門書吏支付陋規費 因 此很少有州縣官申請官銀資助修繕工程 除非事情絕對需要又萬分緊急 基於這 一理由 有個官員曾忠告 修繕公共工程之事 州縣官們最好能躲則躲 以免自 找麻煩 下列提到的書籍 文獻 各省省例或刑案實例都有簡略的提到關於 建築營造的相關案例與建議 刑幕要略 497 從政緒余錄 498 福建省例 499 刑案匯覽 500 需要藉由這些相關的政書建議 法規範及案情等相關蛛絲 馬跡拼湊出實務運作其梗概的輪廓 四 缺乏城市與建築管理連結的史料 國 在本論文所探討的清代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範中 如 欽定工部則例 欽 定大清會典 等 大部分的規範條例是以建築物主體為出發點 針對建築物自 身的營造 使用 維護等所做出的管理及施工步驟等規範 僅有少數幾條的規範 有與城市相關連 例如 欽定工部則例 中關於街道的規定 清代除了為數眾多 的傳統民居是在城市外的鄉村農地 大部分重要的官方建築或者商業建築是在城 市之中 這與當前現代化後的都市居住環境發展脈絡一致 因此城市內建築物的 管理 建築物的長成是會同時影響著整個城市的發展 而城市自身的經濟 社會 與政治的導向與發展也會反過來牽引著建築的代謝與成長 城市是宏觀的建築 建築亦是微觀的城市 egch 現代的城市管理者多是以城市宏觀的角度來落實對建築物的管理機制 中國 刑幕要略 清 不著撰人 其中有段關於 營造 的敘述為 監獄坍塌 應逐一勘明 據實撙節 估計工料銀兩 造具冊結詳請藩司委員查勘取具印結並議明籌墊銀兩 分作幾年 如何歸補 照各省向章辦理俟批准後再報明開工工竣日期 請委員驗取具保固年限結詳送查 核 現直隸省章程署事人員只准捐廉黏補不准墊款請修 陳坤輯 清 從政緒餘錄 共七卷 清光緒 9 年 1883 年 陳坤在書中告誡說 修繕公 共工程之事 州縣官別盲目大幹快上 否則後果自負 福建省例 中之 修造例 提到 修理塘汛兵房墩樓等項 分別工程大小 規縣規營修 茸 清人祝慶祺編輯 共 88 卷 輯錄了乾隆元年至道光十四年 近百年間由中央司 法機關審理的刑案 5640 餘件 按 大清律例 的門類編排 書後附有刑部事宜及拾遺備考 二節 道光十四年刊行 其中八十六卷 擅造作 都司修船費用兵糧完贓開復 造作不如法 隄工辦理不善致合龍後復開 織造違禁龍鳳文段疋 八十七卷 盜決河防 失時不修提防 侵佔街道 都是關於營造的相關刑責 198

212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古城市經過了歷代的經營再到清代兩百多年的發展 已自成一套發展的規範體 系 由於目前對於清代城市管理的法規範的史料及研究不多 因此亦不容易以城 市宏觀角度來討論清代的建築管理 單從 工部則例 的法規範的角度無法觸及 到城市管理的議題 也許可以透過近年來的研究 清代城市管理機構與法律制 度變遷研究 501 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 502等將城市與建築的法規範從新連 結上來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關於清代的建築管理體系與架構在其法律及規範層面上 許多的討論與研究 限於本論文議題及篇幅而未能觸及且拓展開來 因此以下的議題或許可做為未來 後續研究發展的建議 一 清代與明代在建築管理規範體系的演進 國 清代有許多法規範是接續的明代的架構 經過自身的消化吸收而轉變為清代 特有的法規範 其中典型的範例就是 大清律 承襲了 大明律 的架構及規範 但透過 例 的解釋而長成清代自身特有的法規範 在官方建築的建築管理法規 範方面 也許是依循著同樣的脈絡發展 銜接自明代的架構發展但又融合了滿清 自身的傳統文化 在建築技術層面顯然是傳承自宋元明的發展 但在建築管理上 關於明清的建築管理法規範其相互間的關係 目前法制史上尚未有細緻的討論 建議可做為後續的研究 egch 二 工部則例 縱向與橫向的研究 1 各種版本 工部則例 縱向的比較研究 工部則例 的不同版本除了架構上的不同之外 有些條文的內容都有作不 同的編修調整 但這些歷次的編修的過程與實務上的運作狀況有何關係 是否因 為工程執行中實際所遭遇的狀況 因而產生接著的修法契機 這些都是值得在後 續的研究繼續發展 而對於不同年代版本的 工部則例 在實務上的操作 是否 為新舊版本的關係 還是有互為重疊涵蓋的關係 這些目前在本論文都尚未進一 步的探討解析 都可以在日後的研究中進行 周執前 清代城市管理機構與法律制度變遷研究 四川大博士論文 2010 年 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規 田濤等整理 北京燕山出版社 1996 年 199

21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2 與其他各部橫向關係的研究 工部在官方建築的執行中許多行政環節是跟戶部 禮部與兵部的行政作業有 關 是需要跟其他各部產生互動及連結 舉例來說 跟戶部有關的則是關於工程 經費的來源及撥款 禮部則是有關建築的設計與規模上的制度面有關 兵部則是 關於軍用建築設施的管理與興建整修 同理在 戶部則例 禮部則例 兵部 則例 等則例中亦會訂有跟建築工程有關規定 因此透過與其他各部則例的橫向 關連的討論 將可以使得清代的建築管理制度的討論更為完整與清晰 更可以瞭 解制度上的特點及時代背景的影響 三 建築管理在實務上的案例研究 治 政 1 各省建築與在京建築執行面的差異 大 國 工部則例 算是全國性的建築管理法規範 不管是盛京 京城或各省的官 方建築的執行都要遵照其規定辦理 並且依循在 大清律例 大清會典 大 清會典事例 規範之下 但因清代統治的幅原廣大 各區域環境及風俗習慣差異 性極大 各省亦會訂定其各自的 省例 所以可以藉由建築工程個案的研究分 析 將可以探討各省的官方建築與在京建築在建築管理的行政實務有無執行上差 異性 或者有無其他特殊性 地區性的規範 同時利用不同個案的執行過程 可 以比較出 工部則例 落實在各省州縣的執行率 2 工程弊案的案例研究分析 egch 在 大清律例 的 工律 所中所涉及的罪名包括 坐贓 計料不實 過失 殺人 造作不如法 監守自盜 盜決河防 竊盜 故殺傷 不舉失察 其中違反 擅造作 需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盜決河防 仍是以坐贓致 503 罪 論處 在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 中更有許多詳細的法條敘述說明 然而這些 律 條大多承襲自大明律的規定 然在實務的案件中透過 例 的解釋是如何 運作執行 這些案例的執行上是否與明代有所不同 這些都是值得後續分析探 討 其中在工官制度中工程官員在相關的工程弊案所受到的行政處罰包括 罰 俸 降級留任 降級調用 革職留任 格職等五種處份 其在實際的案例中執行 狀況又為何 透過工程弊案個案的案例分析 也許可以得知在工官制度在實際運 作上的效率及罰則的執行狀況 503 大清律例刑律 之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 非因 枉法 不枉法之 事而受 人之 財 坐贓致罪 200

214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3 因 工 程 弊 案 所 衍 生 的 法 律 編 修 藉 由 工 程 弊 案 實 際 案 例 的 剖 析, 可 以 與 幾 個 版 本 的 編 修 內 容 作 對 照, 也 許 可 以 找 出 這 些 法 規 內 容 修 正 的 起 因, 工 部 則 例 的 規 範 內 容 除 了 是 做 為 官 員 在 執 行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的 準 則 之 外, 另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功 能 即 為 防 止 工 程 弊 端 的 發 生 所 以 從 這 些 工 程 的 弊 端 個 案 的 剖 析, 將 有 助 於 檢 討 行 政 流 程 上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甚 至 修 改 規 範 內 容 使 得 執 行 官 員 能 夠 權 責 相 當, 提 高 建 築 工 程 的 執 行 效 率 政 治 大 國 egch 201

215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政 治 大 國 egch 202

216 參 考 資 料 一 論文 1 楊志宏 日據時期臺灣建築相關法令發展歷程之研究 2 中原大建築碩士論文 1996 年 黃偉倫 建築工程空間時程資訊之整合 國台灣科技大工程技術研究所建築程碩士 1999 年 3 侯慶辰 我國建築法制研究 盧圓華 中國民居建築知識論 明清時期 主匠興造 的理論研究 國成功大建築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0 年 國臺灣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0 年 5 國 4 葉乃齊 台灣傳統營造技術的變遷初探 清代至日本殖民時期 國台灣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論文 2002 年 楊天鐸 建築物維護管理系統之建 6 國中央大營建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3 年 周鬱森 清代臺灣城牆興築之研究 7 婧 物料價值則例 和有關資料的分析 清華大碩士論文 2004 年 9 郭高明 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 egch 程 8 國成功大建築碩士論文 2003 年 國政治大法律系碩士班士後法組碩士論文 2006 年 10 林秀珍 從 淡新檔案 淡屬暖暖公所看清代地方官方建築的營建實務 國臺北藝術大建築與古蹟保存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 年 11 吉申君 清代臺灣防禦性城市之建城原則 國成功大建築碩士論文 2008 年 12 朱 13 中國政法大碩士論文 2009 年 周執前 清代城市管理機構與法律制度變遷研究 四川大博士論文 2010 年 李萬晉 清朝官吏的銓選與品級考 以吏部則例規範為中心 14 順 清代工程營造法初探. 國政治大法院碩士論文 2013 年 203

217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二 期 刊 1 郭 松 義, 清 朝 的 會 典 和 則 例, 清 史 研 究 通 訊 1985 年 第 四 期 2 張 建 民, 清 代 兩 湖 堤 垸 水 利 經 營 研 究, 中 國 經 濟 史 研 究,1990 年 4 月 3 徐 明 福 陳 薏 如, 清 工 部 工 程 做 法 則 例 與 梁 氏 清 式 營 造 算 例 及 則 例 之 比 較 寫 作 背 景 內 容 與 方 式 之 異 同, 臺 灣 建 築 會 第 4 期 建 築 報,1991 年 04 月 春 季 號 4 顏 厥 安, 中 國 法 制 史 與 其 他 法 課 程 之 關 係 - 以 法 理 為 例 檢 討 中 國 法 制 史 的 研 究 對 象, 台 灣 : 律 師 通 訊, 第 165 期,1993 年 06 月,45-52 頁 5 王 明 德, 沈 勁 利,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制 度 之 建 構, 營 建 管 理 季 刊, 第 二 十 八 期,1996 年 09 月,2-20 頁 6 李 念 祖, 橋 樑 整 修 工 程 保 固 責 任 所 生 爭 議 之 判 斷 仲 裁 案 例 選 輯 (1), 中 華 民 國 仲 裁 協 會 出 版,1999 年 5 月, 頁 205~206 7 林 明 鏘, 建 築 管 理 法 制 基 本 問 題 之 研 究 中 德 比 較 法 制 研 究, 台 大 法 論 叢 第 三 十 卷 第 二 期,2001 年, 頁 29~76 國 政 治 egch 大 8 宋 建 昃, 關 於 清 代 匠 作 則 例, 古 建 園 林 技 術,2001 年 03 期 9 劉 建 忠 葉 佳 錦 方 啟 銘,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制 度 之 發 展 概 況 與 研 究, 中 央 大 營 建 管 理 研 究 所,2002 年 12 月 10 范 忠 信, 自 然 人 文 地 理 與 中 華 法 律 傳 統 之 特 徵, 中 南 財 經 正 法 大 教 授, 現 代 法 ( 月 旦 法 資 知 識 庫 數 位 出 版 部 重 新 編 輯 ),2003 年 第 3 期,40~47 頁 11 李 留 文, 清 代 則 例 初 探, 廣 西 社 會 科, 第 九 期,2005 年 12 汪 榮 祖, 明 清 帝 國 的 空 間, 收 錄 於 全 球 化 下 明 史 研 究 之 新 視 野 論 文 集 ( 三 ),2007 年 13 古 瀨 奈 津 子 著 ( 高 丹 丹 譯 孫 愛 維 譯 ), 日 唐 營 繕 令 營 造 關 係 條 文 的 檢 討 法 制 史 研 究, 第 十 六 期,2009 年, 頁 張 群, 住 房 權 視 野 下 的 清 代 旗 人 住 房 制 度, 發 表 於 法 治 評 論, 石 茂 生 主 編, 鄭 州 大 出 版 社,2009 年 15 葉 雯, 從 則 例 的 纂 修 看 清 代 的 行 政 管 理, 中 華 文 史 網,2009 年 16 官 嵬, 工 部 廠 庫 須 知 淺 析 - 兼 及 明 代 建 築 工 官 制 度 勾 沉, 新 建 築 2010 年 第 02 期 17 金 相 範, 時 令 的 法 制 化 過 程 及 相 關 儀 禮 變 化 中 的 時 代 含 意 - 以 天 聖 令 營 繕 令 中 的 春 前, 三 京 府 及 諸 州 縣 門 外, 並 造 土 牛 耕 人 為 中 心, 新 史 料 新 觀 點 新 視 角 - 天 聖 令 論 集 上, 元 照 出 版 公 司,2011 年 18 楊 一 凡, 明 代 則 例 的 編 纂 及 其 對 調 整 社 會 經 濟 秩 序 的 作 用, 中 國 法 網,2011 年 19 劉 志 松, 歷 代 工 律 源 流 考 釋, 江 蘇 警 官 院 報, 第 27 卷 第 2 期,2012 年 3 月 20 牛 來 穎, 營 繕 令 與 少 府 將 作 營 繕 諸 司 職 掌, 中 國 社 會 科 院 歷 史 所 204

218 附 錄 三 專 書 1 瞿 同 祖, 中 國 法 律 與 中 國 社 會,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 出 版,1981 年 2 梁 思 成, 清 式 營 造 則 例, 清 華 大 出 版 社,1934 年 3 梁 思 成, 清 工 部 工 程 做 法 則 例 圖 解, 清 華 大 出 版 社,1934 年 4 淡 新 檔 案, 淡 新 檔 案 校 註 出 版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輯, 台 北 : 臺 灣 大,1995 年 5 劉 俊 文, 唐 律 疏 議 籤 解 ( 下 ), 中 華 書 局,1996 年 6 月 6 清 末 北 京 城 市 管 理 法 規, 田 濤 等 整 理, 北 京 燕 山 出 版 社,1996 年 7 瞿 同 祖, 瞿 同 祖 法 論 著 集, 北 京, 中 國 政 法 大 出 版 社,1998 年 8 ( 清 ) 沈 之 奇 撰, 懷 孝 鋒 李 俊 點 校 大 清 律 輯 註, 法 律 出 版 社,1998 年 9 楊 鴻 烈, 中 國 法 律 在 東 亞 諸 國 之 影 響, 中 國 政 法 大 出 版 社,1999 年 10 白 壽 彝 總 主 編, 陳 得 芝 本 卷 主 編, 中 國 通 史, 第 八 卷 中 古 時 代 元 時 期 ( 上 冊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年 國 政 治 11 杜 維 運, 史 方 法 論,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1999 年 egch 大 12 王 世 襄, 清 代 匠 作 則 例 ( 十 卷 ), 鄭 州 : 大 象 出 版 社,2000 年 13 鄒 昌 林, 中 國 禮 文 化, 北 京 : 社 會 文 獻 出 版 社,2000 年 14 郭 成 偉 點 校 : 大 元 通 制 條 格 點 校 說 明, 法 律 出 版 社 2000 年 版 15 黃 火 城, 營 造 工 程 契 約 理 論 與 實 務, 翰 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 出 版,2001 年 16 Boaetura de Sousa Satos, Toward a New Leg Commo Sese Law, Globzat, Ad Emacpat,Secod Edt,Buttworths LexsNexs,2002 ( 簡 中 譯 本 : 邁 向 新 法 律 常 識 法 律 全 球 化 和 解 放, 中 國 人 民 大 出 版 社,2009) 17 瞿 同 祖, 清 代 地 方 政 府,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3 年 18 戴 吾 三, 考 工 記 圖 說, 山 東 畫 報 出 版 社,2003 年 19 王 鍾 翰, 清 代 則 例 及 其 政 法 關 係 之 研 究, 載 清 史 補 考, 遼 寧 大 出 版 社,2004 年 20 瞿 同 祖, 中 國 封 建 社 會,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2005 年 21 天 一 閣 藏 明 抄 本 天 聖 令 校 證 附 唐 令 復 原 研 究, 中 華 書 局,2006 年 22 陳 惠 馨, 德 國 法 制 史 從 日 爾 曼 到 近 代, 元 照 出 版 公 司,2007 年 07 月 23 陳 惠 馨, 傳 統 個 人. 家 庭. 婚 姻 與 國 家 - 中 國 法 制 史 的 研 究 與 方 法,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7 年 12 月 24 戴 炎 輝, 中 國 法 制 史, 三 民 書 局,2007 年 25 牛 來 穎, 原 載 中 日 者 論 中 國 古 代 城 市 社 會 井 上 徹 楊 振 紅 編, 三 秦 出 版 社,2007 年 5 月 26 王 世 襄, 清 代 匠 作 則 例 彙 編 ( 裝 修 作 漆 作 泥 金 作 油 作 ), 北 京 : 中 國 書 店,2008 年 27 張 映 瑩 喬 雲 飛 李 海 英, 中 國 古 代 營 造 類 工 官, 文 物 出 版 社,2011 年 11 月 28 陳 聰 亨, 好 宅 - 看 懂 集 合 住 宅 規 劃 設 計 法 令, 詹 式 書 局,2011 年 29 陳 惠 馨, 清 代 法 制 新 探,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12 年 10 月 30 陳 恭 祿, 中 國 近 代 史, 中 國 工 人 出 版 社,2012 年 31 張 杰, 中 國 古 代 空 間 文 化 溯 源, 北 京 : 清 華 大 出 版 社,2012 年 31 李 永 貞, 清 朝 則 例 編 纂 研 究, 上 海 : 上 海 世 界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 中 國 出 版 集 團 ),2012 年 205

21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四 古籍 1 考工記 春秋末 戰國初 2 周禮 周官 周官經 戰國時期 3 睡虎地秦墓竹簡 墨書秦篆 戰國晚期 秦始皇時期 4 天一閣藏明抄本 天聖令 5 唐律疏議 律疏 長孫無忌等十九人編定 唐朝高宗永徽三年 652 年 中 華書局點校本 1983 年版 6 晉書刑法志 中華書局 1974 年版 7 夢溪筆談 北宋 沈括 1086 年 1093 年 8 營造法式 宋 李誡 崇寧二年 1103 年 頒發施行 上海 商務出版社 1933 年 9 經世大典 序錄 清光緒十五年 1889 江蘇書局刻本 10 元史 刑法志序 中華書局 1976 年版 11 大明律附例 明 12 工部廠庫須知 明 國 13 大清律例 欽定四庫全書 乾隆三十三年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乾隆十二年 14 欽定大清會典 15 大清律例會通新篡 同治十二年 文海出版社 共五冊 故宮珍本叢刊第 294 冊 298 冊 故宮博物院編 16 欽定工部則例三種 南海出版社 2000 年 19 欽定工程則例 清乾嘉年間編篡 20 工部續增做法則例 清乾嘉年間編篡 egch 21 欽定王公處分則例 欽定六部處分則例 18 工程做法 工部工程做法則例 雍正十二年頒行 17 欽定工部則例 翁同龢等纂 成文出版社 據光緒 10 年工部刻本重印 22 內庭圓明園內工諸作現行則例 圓明園磚瓦價值定例 中國建築研究院抄本 23 福建省例 24 清巴縣檔案匯編 乾隆卷 25 讀例存疑 清薛允升撰 光緒三十一年京師刊本 26 牧令須知 共六卷 清 剛毅撰 清光緒十八年刊本 清 祝慶祺 北京 北京古籍出版社 2000 年 27 刑案匯覽三編 28 刑幕要略 清 不著撰人 29 寄簃文存 清 沈家本撰 30 官箴叢書 31 福會全書 32 治浙成規 佚名輯 道光十七年刊本 收入 官箴書集成 第 6 冊 33 從政緒余錄 陳坤輯 清 共七卷 清光緒 9 年 1883 年 206

220 附 錄 一 周禮冬官考工記 1 國有六職 百工與居一焉 2 或坐而論道 或作而行之 或審曲面勢 以飭五材 以辨民器 或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 或 飭力以長地財 或治絲麻以成之 3 坐而論道 謂之王公 作而行之 謂之士大夫 審曲面勢 以飭五材 以辨民器 謂之百工 通四方之珍異以資之 謂之商旅 飭力以長地財 謂之農夫 治絲麻以成之 謂之婦功 4 粵無鎛 燕無函 秦無廬 胡無弓車 粵之無鎛也 非無鎛也 夫人而能為鎛也 燕之無函 也 非無函也 夫人而能為函也 秦之無廬也 非無廬也 夫人而能為廬也 胡之無弓車也 非無弓車也 夫人而能為弓車也 作車以行陸 作舟以行水 此皆聖人之所作也 6 天有時 地有氣 材有美 工有巧 合此四者 然後可以為良 材美工巧 然而不良 則不 5 知者創物 巧者述之守之 世謂之工 百工之事 皆聖人之作也 爍金以為刃 凝土以為器 國 時 不得地氣也 橘逾淮而北為枳 鴝鵒不逾濟 貉逾汶則死 此地氣然也 鄭之刀 宋之 斤 魯之削 吳粵之劍 遷乎其地而弗能為良 地氣然也 燕之角 荊之干 妢胡之笴 吳 粵之金錫 此材之美者也 天有時以生 有時以殺 草木有時以生 有時以死 石有時以泐 水有時以凝 有時以澤 此天時也 凡攻木之工七 攻金之工六 攻皮之工五 設色之工五 刮摩之工五 搏埴之工二 7 攻木之工 輪 輿 弓 廬 匠 車 梓 攻金之工 筑 冶 鳧 栗 段 桃 攻皮之工 搏埴之工 陶 旊 函 鮑 韗 韋 裘 設色之工 畫 繢 鐘 筐 幌 刮摩之工 玉 櫛 雕 矢 磬 8 有虞氏上陶 夏后氏上匠 殷人上梓 周人上輿 故一器而工聚焉者 車為多 車有六等之 egch 數 車軫四尺 謂之一等 戈柲六尺有六寸 既建而迤 崇於軫四尺 謂之二等 人長八尺 崇於戈四尺 謂之三等 殳長尋有四尺 崇於人四尺 謂之四等 車戟常 崇於殳四尺 謂 之五等 酋矛常有四尺 崇於戟四尺 謂之六等 車謂之六等之數 9 凡察車之道 必自載於地者始也 是故察車自輪始 凡察車之道 欲其樸屬而微至 不樸屬 無以為完久也 不微至 無以為戚速也 輪已崇 則人不能登也 輪已庳 則於馬終古登阤 也 10 故兵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田車之輪六尺有三寸 乘車之輪六尺有六寸 六尺有六寸之輪 軹 崇三尺有三寸也 加軫與轐焉 四尺也 人長八尺 登下以為節 11 輪人為輪 12 斬三材必以其時 三材既具 巧者和之 轂也者 以為利轉也 輻也者 以為直指也 牙也 者 以為固抱也 輪敝 三材不失職 謂之完 13 望而視其輪 欲其幎爾而不迤也 進而視之 欲其微至也 無所取之 取諸圜也 望其輻 欲其揱爾而纖也 進而視之 欲其肉稱也 無所取之 取諸易直也 14 望其轂 欲其眼也 進而視之 欲其幬之廉也 無所取之 取諸急也 207

221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15 視 其 綆, 欲 其 蚤 之 正 也 察 其 菑 蚤 不 齲, 則 輪 雖 敝 不 匡 16 凡 斬 轂 之 道, 必 矩 其 陰 陽 陽 也 者, 稹 理 而 堅 ; 陰 也 者, 疏 理 而 柔 是 故 以 火 養 其 陰, 而 齊 諸 其 陽, 則 轂 雖 敝 不 藃 轂 小 而 長 則 柞, 大 而 短 則 摯 是 故 六 分 其 輪 崇, 以 其 一 為 之 牙 圍 ; 參 分 其 牙 圍 而 漆 其 二, 槨 其 漆 內 而 中 詘 之, 以 為 之 轂 長, 以 其 長 為 之 圍, 以 其 圍 之 阞 捎 其 藪 ; 五 分 其 轂 之 長, 去 一 以 為 賢, 去 三 以 為 軹 容 轂 必 直, 陳 篆 必 正, 施 膠 必 厚, 施 筋 必 數, 幬 必 負 干 既 摩, 革 色 青 白, 謂 之 轂 之 善 17 參 分 其 轂 長, 二 在 外, 一 在 內, 以 置 其 輻 凡 輻, 量 其 鑿 深 以 為 輻 廣 輻 廣 而 鑿 淺, 則 是 以 大 扤, 雖 有 良 工, 莫 之 能 固 鑿 深 而 輻 小, 則 是 固 有 餘 而 強 不 足 也 故 竑 其 輻 廣 以 為 之 弱, 則 雖 有 重 任, 轂 不 折 參 分 其 輻 之 長 而 殺 其 一, 則 雖 有 深 泥, 亦 弗 之 溓 也 參 分 其 股 圍, 去 一 以 為 骹 圍 揉 輻 必 齊, 平 沈 必 均 直 以 指 牙, 牙 得, 則 無 槷 而 固 ; 不 得, 則 有 槷 必 足 見 也 18 六 尺 有 六 寸 之 輪, 綆 參 分 寸 之 二, 謂 之 輪 之 固 凡 為 輪, 行 澤 者 欲 杼, 行 山 者 欲 侔 杼 以 行 澤, 則 是 刀 以 割 涂 也, 是 故 涂 不 附 侔 以 行 山, 則 是 摶 以 行 石 也, 是 故 輪 雖 敝, 不 甐 於 鑿 國 政 治 19 凡 揉 牙, 外 不 廉 而 內 不 挫 旁 不 腫, 謂 之 用 火 之 善 是 故 規 之 以 視 其 圜 也, 矩 之 以 視 其 匡 也, 縣 之 以 視 其 輻 之 直 也, 水 之 以 視 其 平 沈 之 均 也, 量 其 藪 以 黍, 以 視 其 同 也, 權 之 以 視 其 輕 重 egch 大 之 侔 也 故 可 規 可 矩 可 水 可 縣 可 量 可 權 也, 謂 之 國 工 20 輪 人 為 蓋, 達 常 圍 三 寸 桯 圍 倍 之, 六 寸 信 其 桯 圍 以 為 部 廣, 部 廣 六 寸 部 長 二 尺 桯 長 倍 之 四 尺 者 二 十 分 寸 之 一 謂 之 枚 部 尊 一 枚 弓 鑿 廣 四 枚, 鑿 上 二 枚, 鑿 下 四 枚 鑿 深 二 寸 有 半, 下 直 二 枚, 鑿 端 一 枚 弓 長 六 尺 謂 之 庇 軹, 五 尺 謂 之 庇 輪, 四 尺 謂 之 庇 軫 參 分 弓 長 而 揉 其 一 參 分 其 股 圍, 去 一 以 為 蚤 圍 參 分 弓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尊 上 欲 尊 而 宇 欲 卑 上 尊 而 宇 卑, 則 吐 水 疾 而 溜 遠 蓋 已 崇, 則 難 為 門 也 ; 蓋 已 卑, 是 蔽 目 也 是 故 蓋 崇 十 尺 良 蓋 弗 冒 弗 纮, 殷 畝 而 馳, 不 隊, 謂 之 國 工 21 輿 人 為 車 22 輪 崇, 車 廣, 衡 長, 參 如 一, 謂 之 參 稱 參 分 車 廣, 去 一 以 為 隧 參 分 其 隧, 一 在 前, 二 在 後, 以 揉 其 式 以 其 廣 之 半 為 之 式 崇, 以 其 隧 之 半 為 之 較 崇 六 分 其 廣, 以 一 為 之 軫 圍 參 分 軫 圍, 去 一 以 為 式 圍 參 分 式 圍, 去 一 以 為 較 圍 參 分 較 圍, 去 一 以 為 軹 圍 參 分 軹 圍, 去 一 以 為 轛 圍 23 圜 者 中 規, 方 者 中 矩, 者 中 縣, 衡 者 中 水, 直 者 如 生 焉, 繼 者 如 附 焉 24 凡 居 材, 大 與 小 無 并 大 倚 小 則 摧, 引 之 則 絕 25 棧 車 欲 弇, 飾 車 多 侈 26 辀 人 為 辀 27 辀 有 三 度, 軸 有 三 理 國 馬 之 辀, 深 四 尺 有 七 寸 田 馬 之 辀, 深 四 尺 駑 馬 之 辀, 深 三 尺 有 三 寸 軸 有 三 理, 一 者 以 為 媺 也, 二 者 以 為 久 也, 三 者 以 為 利 也 軓 前 十 尺 而 策 半 之 28 凡 任 木 : 任 正 者, 十 分 其 辀 之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圍 衡 任 者, 五 分 其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圍 小 於 度, 謂 之 無 任 五 分 其 軫 間, 以 其 一 為 之 軸 圍 十 分 其 辀 之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當 兔 之 圍 參 分 其 兔 圍, 去 一 以 為 頸 圍 五 分 其 頸 圍, 去 一 以 為 踵 圍 29 凡 揉 辀, 欲 其 孫 而 無 弧 深 今 夫 大 車 之 轅 摯, 其 登 又 難 ; 既 克 其 登, 其 覆 車 也 必 易 此 無 故, 唯 轅 直 且 無 橈 也 是 故 大 車 平 地 既 節 軒 摯 之 任, 及 其 登 阤, 不 伏 其 轅, 必 縊 其 牛 此 無 故, 唯 轅 直 且 無 橈 也 故 登 阤 者, 倍 任 者 也, 猶 能 以 登 ; 及 其 下 阤 也, 不 援 其 邸, 必 緧 其 牛 後 208

222 附 錄 此 無 故, 唯 轅 直 且 無 橈 也 30 是 故 辀 欲 頎 典 辀 深 則 折, 淺 則 負 辀 注 則 利 準, 利 準 則 久, 和 則 安 辀 欲 弧 而 無 折, 經 而 無 絕 ; 進 則 與 馬 謀, 退 則 與 人 謀 ; 終 日 馳 騁, 左 不 楗 ; 行 數 千 里, 馬 不 契 需 ; 終 歲 御, 衣 衽 不 敝 此 唯 辀 之 和 也 勸 登 馬 力, 馬 力 既 竭, 辀 猶 能 一 取 焉 31 良 辀 環 灂, 自 伏 兔 不 至 軓 七 寸, 軓 中 有 灂, 謂 之 國 辀 軫 之 方 也, 以 象 地 也 蓋 之 圜 也, 以 象 天 也 輪 輻 三 十, 以 象 日 月 也 蓋 弓 二 十 有 八, 以 象 星 也 龍 旗 九 斿, 以 象 大 火 也 鳥 旟 七 斿, 以 象 鶉 火 也 熊 旗 六 斿, 以 象 伐 也 龜 蛇 四 斿, 以 象 營 室 也 弧 旌 枉 矢, 以 象 弧 也 32 攻 金 之 工, 筑 氏 執 下 齊, 冶 氏 執 上 齊, 鳧 氏 為 聲, 栗 氏 為 量, 段 氏 為 鎛 器, 桃 氏 為 刃 33 金 有 六 齊 六 分 其 金 而 錫 居 一, 謂 之 鐘 鼎 之 齊 五 分 其 金 而 錫 居 一, 謂 之 斧 斤 之 齊 四 分 其 金 而 錫 居 一, 謂 之 戈 戟 之 齊 參 分 其 金 而 錫 居 一, 謂 之 大 刃 之 齊 五 分 其 金 而 錫 居 二, 謂 之 削 殺 矢 之 齊 金 錫 半, 謂 之 鑒 遂 之 齊 34 筑 氏 為 削 35 長 尺 博 寸, 合 六 而 成 規 欲 新 而 無 窮, 敝 盡 而 無 惡 36 冶 氏 為 殺 矢 國 政 治 37 刃 長 寸, 圍 寸, 鋌 十 之, 重 三 垸 戈 廣 二 寸, 內 倍 之, 胡 三 之, 援 四 之 已 倨 則 不 入, 已 句 則 不 決 長 內 則 折 前, 短 內 則 不 疾 是 故 倨 句 外 博 重 三 鋝 戟 廣 寸 有 半 寸, 內 三 之, 胡 四 之, 援 五 之 倨 句 中 矩, 與 剌 重 三 鋝 38 桃 氏 為 劍 39 臘 廣 二 寸 有 半 寸, 兩 從 半 之 以 其 臘 廣 為 之 莖 圍, 長 倍 之 中 其 莖, 設 其 後 參 分 其 臘 廣, 去 一 以 為 首 廣 而 圍 之 egch 40 身 長 五 其 莖 長, 重 九 鋝, 謂 之 上 制, 上 士 服 之 身 長 四 其 莖 長, 重 七 鋝, 謂 之 中 制, 中 士 服 之 身 長 三 其 莖 長, 重 五 鋝, 謂 之 下 制, 下 士 服 之 41 鳧 氏 為 鐘 42 兩 欒 謂 之 銑, 銑 間 謂 之 于, 于 上 謂 之 鼓, 鼓 上 謂 之 鉦, 鉦 上 謂 之 舞, 舞 上 謂 之 甬, 甬 上 謂 之 大 衡 鐘 縣 謂 之 旋, 旋 蟲 謂 之 斡 鐘 帶 謂 之 篆, 篆 間 謂 之 枚, 枚 謂 之 景 于 上 之 攠 之 遂 43 十 分 其 銑, 去 二 以 為 鉦, 以 其 鉦 為 之 銑 間, 去 二 分 以 為 之 鼓 間 以 其 鼓 間 為 之 舞 修, 去 二 分 以 為 舞 廣 以 其 鉦 之 長 為 之 甬 長, 以 其 甬 長 為 之 圍 參 分 其 圍, 去 一 以 為 衡 圍 參 分 其 甬 長, 二 在 上, 一 在 下, 以 設 其 旋 44 薄 厚 之 所 震 動, 清 濁 之 所 由 出, 侈 弇 之 所 由 興, 有 說 鐘 已 厚 則 石, 已 薄 則 播, 侈 則 柞, 弇 則 郁, 長 甬 則 震 是 故 大 鐘 十 分 其 鼓 間, 以 其 一 為 之 厚 ; 小 鐘 十 分 其 鉦 間, 以 其 一 為 之 厚 鐘 大 而 短, 則 其 聲 疾 而 短 聞 ; 鐘 小 而 長, 則 其 聲 舒 而 遠 聞 為 遂, 六 分 其 厚, 以 其 一 為 之 深 而 圜 之 45 栗 氏 為 量 46 改 煎 金 錫 則 不 耗, 不 耗 然 後 權 之, 權 之 然 後 準 之, 準 之 然 後 量 之 量 之 以 為 釜, 深 尺, 內 方 尺 而 圜 其 外, 其 實 一 釜 其 臀 一 寸, 其 實 一 豆 ; 其 耳 三 寸, 其 實 一 升 重 一 鈞 其 聲 中 黃 鐘 之 宮 概 而 不 稅 47 其 銘 曰 : 時 文 思 索, 允 臻 其 極 嘉 量 既 成, 以 觀 四 國 永 啟 厥 後, 茲 器 維 則 凡 鑄 金 之 狀 : 金 與 錫 黑 濁 之 氣 竭, 黃 白 次 之 ; 黃 白 之 氣 竭, 青 白 次 之 ; 青 白 之 氣 竭, 青 氣 次 之 然 後 可 鑄 也 209

223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48 段 氏 : 闕 49 函 人 為 甲 50 犀 甲 七 屬, 兕 甲 六 屬, 合 甲 五 屬 犀 甲 壽 百 年, 兕 甲 壽 二 百 年, 合 甲 壽 三 百 年 凡 為 甲, 必 先 為 容 然 後 制 革 權 其 上 旅 與 其 下 旅, 而 重 若 一 以 其 長 為 之 圍 51 凡 甲, 鍛 不 摯 則 不 堅, 已 敝 則 橈 凡 察 革 之 道 : 視 其 鉆 空, 欲 其 惌 也 ; 視 其 里, 欲 其 易 也 ; 視 其 朕, 欲 其 直 也 ; 橐 之, 欲 其 約 也 ; 舉 而 視 之, 欲 其 豐 也 ; 衣 之, 欲 其 無 齘 也 視 其 鉆 空 而 惌, 則 革 堅 也 視 其 里 而 易, 則 材 更 也 視 其 朕 而 直, 則 制 善 也 橐 之 而 約, 則 周 也 舉 之 而 豐, 則 明 也 衣 之 無 齘, 則 變 也 52 鮑 人 之 事 : 望 而 視 之, 欲 其 荼 白 也 ; 進 而 握 之, 欲 其 柔 而 滑 也 ; 引 而 信 之, 欲 其 直 也 ; 卷 而 摶 之, 欲 其 無 迤 也 ; 視 其 著, 欲 其 淺 也 ; 察 其 線, 欲 其 藏 也 53 革 欲 其 荼 白 而 疾 浣 之, 則 堅 ; 欲 其 柔 滑 而 腛 脂 之, 則 需 信 之 而 直, 則 取 材 正 也 信 之 而 枉, 則 是 一 方 緩 一 方 急 也 若 茍 一 方 緩 一 方 急, 則 及 其 用 之 也, 必 自 其 急 著 先 裂 ; 若 茍 自 急 國 政 治 者 先 裂, 則 是 以 博 為 帴 也 卷 而 摶 之 而 不 迤, 則 厚 薄 序 也 視 其 著 而 淺, 則 革 信 也 察 其 線 而 藏, 則 雖 敝 不 甐 54 韗 人 為 皋 陶 egch 大 55 長 六 尺 有 六 寸, 左 右 端 廣 六 寸, 中 尺, 厚 三 寸 穹 者 三 之 一 上 三 正 56 鼓 長 八 尺, 鼓 四 尺, 中 圍 加 三 之 一, 謂 之 鼖 鼓 為 皋 鼓, 長 尋 有 四 尺, 鼓 四 尺, 倨 句, 磬 折 凡 冒 鼓, 必 以 啟 蟄 之 日 57 良 鼓 瑕 如 積 環 鼓 大 而 短, 則 其 聲 疾 而 短 聞 鼓 小 而 長, 則 其 聲 舒 而 遠 聞 58 韋 氏 : 闕 59 裘 氏 : 闕 60 畫 繢 之 事 : 雜 五 色 東 方 謂 之 青, 南 方 謂 之 赤, 西 方 謂 之 白, 北 方 謂 之 黑, 天 謂 之 玄, 地 謂 之 黃 青 與 白 相 次 也, 赤 與 黑 相 次 也, 玄 與 黃 相 次 也 61 青 與 赤 謂 之 文, 赤 與 白 謂 之 章, 白 與 黑 謂 之 黼, 黑 與 青 謂 之 黻, 五 采 備 謂 之 繡 土 以 黃, 其 象 方, 天 時 變 ; 火 以 圜, 山 以 章, 水 以 龍 ; 鳥, 獸, 蛇 62 雜 四 時 五 色 之 位 以 章 之, 謂 之 巧 凡 畫 繢 之 事, 後 素 功 63 鍾 氏 染 羽 64 以 朱 湛 丹 秫, 三 月 而 熾 之, 淳 而 漬 之 三 入 為 纁, 五 入 為 緅, 七 入 為 緇 65 筐 人 : 㡛 氏 湅 絲, 以 涚 水 漚 其 絲, 七 日, 去 地 尺, 暴 之 晝 暴 諸 日, 夜 宿 諸 井, 七 日 七 夜, 是 謂 水 涚 涚 帛, 以 欄 為 灰, 渥 淳 其 帛, 實 諸 澤 器, 淫 之 以 蜃 清 其 灰 而 淥 之, 而 揮 之 ; 而 沃 之, 而 淥 之 ; 而 涂 之, 而 宿 之 明 日, 沃 而 淥 之 晝 暴 諸 日, 夜 宿 諸 井, 七 日 七 夜, 是 謂 水 涚 玉 人 之 事 : 鎮 圭 尺 有 二 寸, 天 子 守 之 命 圭 九 寸, 謂 之 桓 圭, 公 守 之 命 圭 七 寸, 謂 之 信 圭, 侯 守 之 命 圭 七 寸, 謂 之 躬 圭, 伯 守 之 天 子 執 瑁 四 寸, 以 朝 諸 侯 天 子 用 全, 上 公 用 龍, 侯 用 瓚, 伯 用 將 繼 子 男, 執 皮 帛 天 子 圭 中 必 四 圭 尺 有 二 寸, 以 祀 天 大 圭 長 三 尺, 杼 上 終 葵 首, 天 子 服 之 土 圭 尺 有 五 寸, 以 致 日, 以 土 地 祼 圭 尺 有 二 寸, 有 瓚, 以 祀 廟 琬 圭 九 寸 而 繅, 以 象 德 琰 圭 九 寸, 判 規, 以 除 慝, 以 易 行 璧 羨 度 尺, 好 三 寸, 以 為 度 圭 璧 五 寸, 以 祀 日 月 星 辰 66 璧 琮 九 寸, 諸 侯 以 享 天 子 穀 圭 七 寸, 天 子 以 聘 女 大 璋 亦 如 之, 諸 侯 以 聘 女 大 璋 中 璋 210

224 附 錄 九 寸, 邊 璋 七 寸 射 四 寸, 厚 寸 黃 金 勺, 青 金 外, 朱 中 鼻 寸, 衡 四 寸 有 繅 天 子 以 巡 守, 宗 祝 以 前 馬 瑑 圭 璋 八 寸, 璧 琮 八 寸, 以 覜 聘 牙 璋 中 璋 七 寸, 射 二 寸, 厚 寸, 以 起 軍 旅, 以 治 兵 守 駔 琮 五 寸, 宗 后 以 為 權 大 琮 十 有 二 寸, 射 四 寸, 厚 寸, 是 謂 內 鎮, 宗 后 守 之 駔 琮 七 寸, 鼻 寸 有 半 寸, 天 子 以 為 權 兩 圭 五 寸, 有 邸, 以 祀 地, 以 旅 四 望 瑑 琮 八 寸, 諸 侯 以 享 夫 人 案 十 有 二 寸, 棗 栗 十 有 二 列, 諸 侯 純 九, 大 夫 純 五, 夫 人 以 勞 諸 侯 璋 邸 射, 素 功 ; 以 祀 山 川, 以 致 稍 餼 67 櫛 人 : 闕 68 雕 人 : 闕 69 磬 氏 為 磬 倨 句 一 矩 有 半 其 博 為 一, 股 為 二, 鼓 為 三 參 分 其 鼓 博, 去 一 以 為 鼓 博, 參 分 其 鼓 博, 以 其 一 為 之 厚 已 上 則 摩 其 旁, 已 下 則 摩 其 端 矢 人 為 矢 鍭 矢 參 分, 茀 矢 參 分, 一 在 前, 二 在 後 兵 矢 田 矢 五 分, 二 在 前, 三 在 後 殺 矢 七 分, 三 在 前, 四 在 後 參 分 其 長 而 殺 其 一, 五 分 其 長 而 羽 其 一, 以 其 笴 厚 為 之 羽 深 水 之, 以 辨 其 陰 陽 夾 其 陰 陽 以 設 其 比, 夾 其 比 以 設 其 羽, 參 分 其 羽 以 設 其 刃, 則 雖 有 疾 風, 亦 弗 之 能 憚 矣! 刃 長 寸 圍 寸, 鋌 國 政 治 十 之, 重 三 垸 前 弱 則 俯, 後 弱 則 翔 ; 中 弱 則 紆, 中 強 則 揚 ; 羽 豐 則 遲, 羽 殺 則 躁 是 故 夾 而 搖 之, 以 視 其 豐 殺 之 節 也 ; 橈 之, 以 視 其 鴻 殺 之 稱 也 凡 相 笴, 欲 生 而 摶 ; 同 摶, 欲 重 ; 同 重, 節 欲 疏 ; 同 疏, 欲 栗 陶 人 為 甗, 實 二 釜, 厚 半 寸, 唇 寸 盆, 實 二 釜, 厚 半 寸, 唇 寸 甑, 實 二 釜, 厚 半 寸, 唇 寸, 七 穿 鬲, 實 五 觳, 厚 半 寸, 唇 寸 庾, 實 二 觳, 厚 半 寸, 唇 寸 旊 人 為 簋, 實 一 觳, 崇 尺, 厚 半 寸, 唇 寸 豆, 實 三 而 成 觳, 崇 尺 凡 陶 旊 之 事 : 髻 egch 大 墾 薜 暴 不 入 市, 器 中 䏝, 豆 中 縣? 崇 四 尺, 方 四 寸 梓 人 為 筍 虡 70 天 下 之 大 獸 五 : 脂 者, 膏 者, 裸 者, 羽 者, 鱗 者 宗 廟 之 事, 脂 者 膏 者 以 為 牲, 裸 者 羽 者 鱗 者 以 為 筍 虡 外 骨 內 骨, 卻 行 仄 行, 連 行 紆 行, 以 脰 鳴 者, 以 注 鳴 者, 以 旁 鳴 者, 以 翼 鳴 者, 以 股 鳴 者, 以 胸 鳴 者, 謂 之 小 蟲 之 屬, 以 為 雕 琢 厚 唇 弇 口, 出 目 短 耳, 大 胸 燿 後, 大 體 短 脰 : 若 是 者 謂 之 裸 屬, 恒 有 力 而 不 能 走, 其 聲 大 而 宏 有 力 而 不 能 走, 則 於 任 重 宜 ; 大 聲 而 宏, 則 於 鐘 宜 若 是 者 以 為 鐘 虡, 是 故 擊 其 所 縣 而 由 其 虡 鳴 銳 喙 決 吻, 數 目 顅 脰, 小 體 騫 腹 : 若 是 者 謂 之 羽 屬, 恒 無 力 而 輕, 其 聲 清 陽 而 遠 聞 無 力 而 輕, 則 於 任 輕 宜, 其 聲 清 陽 而 遠 聞, 於 磬 宜 若 是 者 以 為 磬 虡, 故 擊 其 所 縣 而 由 其 虡 鳴 小 首 而 長, 摶 身 而 鴻, 若 是 者 謂 之 鱗 屬, 以 為 筍 71 凡 攫 殺 援 噬 之 類, 必 深 其 爪, 出 其 目, 作 其 鱗 之 而 深 其 爪, 出 其 目, 作 其 鱗 之 而, 則 於 視 必 撥 爾 而 怒 茍 撥 爾 而 怒, 則 於 任 重 宜, 且 其 匪 色 必 似 鳴 矣! 爪 不 深, 目 不 出, 鱗 之 而 不 作, 則 必 頹 爾 如 委 矣! 茍 頹 爾 如 委, 則 加 任 焉, 則 必 如 將 廢 措, 其 匪 色 必 不 似 鳴 矣! 梓 人 為 飲 器 勺 一 升, 爵 一 升, 觚 三 升 獻 以 爵 而 酬 以 觶 一 獻 而 三 酬, 則 一 豆 矣 食 一 豆 肉, 飲 一 豆 酒, 中 人 之 食 也 凡 試 梓, 飲 器 鄉 衡 而 實 不 盡, 梓 師 罪 之 梓 人 為 侯 廣 與 崇 方, 參 分 其 廣, 而 鵠 居 一 焉 上 兩 个 與 其 身 三, 下 兩 个 半 之 上 綱 與 下 綱 出 舌 尋, 縜 寸 焉 張 皮 侯 而 棲 鵠, 則 春 以 功 張 五 采 之 侯, 則 遠 國 屬 張 獸 侯, 則 王 以 息 燕 祭 侯 之 禮, 以 酒 脯 醢 其 辭 曰 : 惟 若 寧 侯 毋 或 若 女 不 寧 侯, 不 屬 于 王 所, 故 抗 而 射 女 強 飲 強 食, 詒 女 曾 孫 諸 侯 百 福 廬 人 為 廬 器 戈 柲 六 尺 有 六 寸 殳 長 尋 有 四 尺 車 戟 常 酋 矛 常 有 四 尺, 夷 矛 三 尋 凡 兵 無 過 三 其 身, 過 三 其 身, 弗 能 用 也 ; 而 無 已, 又 以 害 人 故 攻 國 之 兵 欲 短, 守 國 之 兵 欲 長 攻 國 之 人 眾, 行 地 遠, 食 飲 饑, 且 涉 山 林 之 阻, 是 故 兵 欲 短 ; 守 國 之 人 寡, 食 飲 飽, 行 地 不 遠, 且 不 涉 山 林 之 阻, 是 故 兵 欲 長 凡 兵, 句 兵 欲 無 彈, 刺 兵 欲 無 蜎 是 故 句 兵 椑, 刺 211

225 論 清 代 官 方 建 築 之 營 建 及 管 理 制 度 - 以 欽 定 工 部 則 例 為 中 心 兵 摶 擊 兵 同 強, 舉 圍 欲 細, 細 則 校 刺 兵 同 強, 舉 圍 欲 重, 重 欲 傅 人 ; 傅 人 則 密, 是 故 侵 之 凡 為 殳, 五 分 其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被 而 圍 之 參 分 其 圍, 去 一 以 為 晉 圍 五 分 其 晉 圍, 去 一 以 為 首 圍 凡 為 酋 矛, 參 分 其 長, 二 在 前 一 在 後 而 圍 之 五 分 其 圍, 去 一 以 為 晉 圍 參 分 其 晉 圍, 去 一 以 為 刺 圍 凡 試 廬 事 : 置 而 搖 之, 以 視 其 蜎 也 ; 灸 諸 墻, 以 視 其 橈 之 均 也 ; 橫 而 搖 之, 以 視 其 勁 也 六 建 既 備, 車 不 反 覆, 謂 之 國 工 匠 人 建 國, 水 地 以 縣 置 槷 以 縣, 視 以 景 為 規, 識 日 出 之 景, 與 日 入 之 景 晝 參 諸 日 中 之 景, 夜 考 之 極 星, 以 正 朝 夕 72 匠 人 營 國 方 九 里, 旁 三 門 國 中 九 經 九 緯, 經 涂 九 軌 左 祖 右 社, 面 朝 後 市, 市 朝 一 夫 夏 后 氏 世 室, 堂 修 二 七, 廣 四 修 一 五 室, 三 四 步, 四 三 尺 九 階 四 旁 兩 夾, 窗 白 盛 門 堂 三 之 二, 室 三 之 一 殷 人 重 屋, 堂 修 七 尋, 堂 崇 三 尺, 四 阿, 重 屋 周 人 明 堂, 度 九 尺 之 筵, 東 西 九 筵, 南 北 七 筵, 堂 崇 一 筵 五 室, 凡 室 二 筵 室 中 度 以 几, 堂 上 度 以 筵, 宮 中 度 以 尋, 野 度 以 步, 涂 度 以 軌 廟 門 容 大 扃 七 个, 闈 門 容 小 扃 參 个, 路 門 不 容 乘 車 之 五 个, 應 門 二 徹 參 个 內 有 九 室, 九 嬪 居 之 ; 外 有 九 室, 九 卿 朝 焉 九 分 其 國 以 為 九 分, 九 卿 治 之 國 政 治 王 宮 門 阿 之 制 五 雉, 宮 隅 之 制 七 雉, 城 隅 之 制 九 雉 經 涂 九 軌, 環 涂 七 軌, 野 涂 五 軌 門 阿 之 制, 以 為 都 城 之 制 宮 隅 之 制, 以 為 諸 侯 之 城 制 環 涂 以 為 諸 侯 經 涂, 野 涂 以 為 都 經 涂 73 匠 人 為 溝 洫 耜 廣 五 寸, 二 耜 為 耦 一 耦 之 伐, 廣 尺 深 尺 謂 之 畎 田 首 倍 之, 廣 二 尺 深 二 尺 謂 之 遂 九 夫 為 井, 井 間 廣 四 尺 深 四 尺 謂 之 溝 方 十 里 為 成, 成 間 廣 八 尺 深 八 尺 謂 之 洫 方 百 里 為 同, 同 間 廣 二 尋 深 二 仞 謂 之 澮 專 達 於 川, 各 載 其 名 凡 天 下 之 地 勢, 兩 山 之 間 必 有 川 焉, 大 川 之 上 必 有 涂 焉 凡 溝 逆 地 阞, 謂 之 不 行 ; 水 屬 不 理 孫, 謂 之 不 行 梢 溝 三 十 里 而 廣 倍 凡 行 奠 水, 磬 折 以 參 伍 欲 為 淵, 則 句 於 矩 凡 溝 必 因 水 勢, 防 必 因 地 勢, 善 溝 者 水 漱 之, 善 防 者 水 淫 之 凡 為 防, 廣 與 崇 方, 其 殺 參 分 去 一 大 防 外 殺 凡 溝 防, 必 egch 一 日 先 深 之 以 為 式, 里 為 式 然 後 可 以 傅 眾 力 凡 任, 索 約 大 汲 其 版, 謂 之 無 任 葺 屋 參 分, 瓦 屋 四 分 囷 窖 倉 城, 逆 墻 六 分 堂 涂 十 有 二 分 竇, 其 崇 三 尺 墻 厚 三 尺, 崇 三 之 74 車 人 之 事 : 半 矩 謂 之 宣, 一 宣 有 半 謂 之 欘, 一 欘 有 半 謂 之 柯, 一 柯 有 半 謂 之 磬 折 車 人 為 耒, 疵 長 尺 有 一 寸, 中 直 者 三 尺 有 三 寸, 上 句 者 二 尺 有 二 寸 自 其 庛, 緣 其 外, 以 至 於 首, 以 弦 其 內, 六 尺 有 六 寸, 與 步 相 中 也 堅 地 欲 直 庛, 柔 地 欲 句 庛 直 庛 則 利 推, 句 庛 則 利 發 倨 句 磬 折, 謂 之 中 地 75 車 人 為 車, 柯 長 三 尺, 博 三 寸, 厚 一 寸 有 半 五 分 其 長, 以 其 一 為 之 首 轂 長 半 柯, 其 圍 一 柯 有 半 輻 長 一 柯 有 半, 其 博 三 寸, 厚 三 之 一 渠 三 柯 者 三 ; 行 澤 者 欲 短 轂, 行 山 者 欲 長 轂 ; 短 轂 則 利, 長 轂 則 安 行 澤 者 反 輮, 行 山 者 仄 輮 ; 反 輮 則 易, 仄 輮 則 完 ; 六 分 其 輪 崇, 以 其 一 為 之 牙 圍 柏 車 轂 長 一 柯, 其 圍 二 柯, 其 輻 一 柯, 其 渠 二 柯 者 三 五 分 其 輪 崇, 以 其 一 為 之 牙 圍 大 車 崇 三 柯, 綆 寸, 牝 服 二 柯 有 參 分 柯 之 二 羊 車 二 柯 有 參 分 柯 之 一 柏 車 二 柯 凡 為 轅, 三 其 輪 崇 參 分 其 長, 二 在 前, 一 在 後, 以 鑿 其 鉤 徹 廣 六 尺, 鬲 長 六 尺 76 弓 人 為 弓 取 六 材 必 以 其 時 六 材 既 聚, 巧 者 和 之 干 也 者, 以 為 遠 也 ; 角 也 者, 以 為 疾 也 ; 筋 也 者, 以 為 深 也 ; 膠 也 者, 以 為 和 也 ; 絲 也 者, 以 為 固 也 ; 漆 也 者, 以 為 受 霜 露 也 凡 取 干 之 道 七 : 柘 為 上, 檍 次 之, 檿 桑 次 之, 橘 次 之, 木 瓜 次 之, 荊 次 之, 竹 為 下 77 凡 相 干, 欲 赤 黑 而 陽 聲, 赤 黑 則 鄉 心, 陽 聲 則 遠 根 凡 析 干, 射 遠 者 用 勢, 射 深 者 用 直 居 干 之 道, 葘 栗 不 迤, 則 弓 不 發 凡 相 角, 秋 殺 者 厚, 春 殺 者 薄 ; 稚 牛 之 角 直 而 澤, 老 牛 之 角 紾 而 昔 ; 疢 疾 險 中, 瘠 牛 之 角 無 澤 角 欲 青 白 而 豐 末 夫 角 之 本, 蹙 於 腦 而 休 於 氣, 是 故 柔 ; 大 212

226 附 錄 柔 故 欲 其 勢 也 白 也 者, 勢 之 徵 也 夫 角 之 中, 恒 當 弓 之 畏 ; 畏 也 者 必 橈, 橈 故 欲 其 堅 也 青 也 者, 堅 之 徵 也 夫 角 之 末, 遠 於 腦 而 不 休 於 氣, 是 故 脆, 脆 故 欲 其 柔 也 豐 末 也 者, 柔 之 徵 也 角 長 二 尺 有 五 寸, 三 色 不 失 理, 謂 之 牛 戴 牛 凡 相 膠, 欲 朱 色 而 昔 ; 昔 也 深, 深 瑕 而 澤, 紾 而 摶 廉 ; 鹿 膠 青 白, 馬 膠 赤 白, 牛 膠 火 赤, 鼠 膠 黑, 魚 膠 餌, 犀 膠 黃 凡 昵 之 類 不 能 方 凡 相 筋, 欲 小 簡 而 長, 大 結 而 澤 小 簡 而 長, 大 結 而 澤, 則 其 為 獸 必 剽 ; 以 為 弓, 則 豈 異 於 其 獸? 筋 欲 敝 之 敝 漆 欲 測, 絲 欲 沈 得 此 六 材 之 全, 然 後 可 以 為 良 凡 為 弓, 冬 析 干 而 春 液 角, 夏 治 筋, 秋 合 三 材, 寒 奠 體, 冰 析 灂 冬 析 干 則 易, 春 液 角 則 合, 夏 治 筋 則 不 煩, 秋 合 三 材 則 合, 寒 奠 體 則 張 不 流, 冰 析 灂 則 審 環, 春 被 弦 則 一 年 之 事 析 干 必 倫 析 角 無 邪 斫 木 必 荼 斫 木 不 荼, 則 及 其 大 修 也, 筋 代 之 受 病 夫 目 也 者 必 強, 強 者 在 內 而 摩 其 筋, 夫 筋 之 所 由 幨, 恒 由 此 作 故 角 三 液 而 干 再 液, 厚 其 帤 則 木 堅, 薄 其 帤 則 需, 是 故 厚 其 液 而 節 其 帤 約 之 不 皆 約, 疏 數 必 侔 斫 摯 必 中, 膠 之 必 均 斫 摯 不 中, 膠 之 不 均, 則 及 其 大 修 也, 角 代 之 受 病 夫 懷 膠 於 內 而 摩 其 角, 夫 角 之 所 由 挫, 恒 由 此 作 凡 居 角, 長 者 以 次 需 恒 角 而 短, 是 謂 逆 橈 引 之 則 縱, 釋 之 則 不 校 恒 角 而 達, 譬 如 終 紲, 非 弓 之 利 也 今 國 政 治 夫 茭 解 中 有 變 焉, 故 校 ; 於 挺 臂 中 有 柎 焉, 故 剽 恒 角 而 達, 引 如 終 紲, 非 弓 之 利 也 撟 干 欲 孰 於 火 而 無 贏, 撟 角 欲 孰 於 火 而 無 燂, 引 筋 欲 盡 而 無 傷 其 力, 煮 膠 欲 孰 而 水 火 相 得, 然 則 居 旱 亦 不 動, 居 濕 亦 不 動 茍 有 賤 工, 必 因 角 干 之 濕 以 為 之 柔, 善 者 在 外, 動 者 在 內 ; 雖 善 於 外, 必 動 於 內, 雖 善 亦 弗 可 以 為 良 矣! 凡 為 弓 : 方 其 峻 而 高 其 柎, 長 其 畏 而 薄 其 敝 ; 宛 之 無 已, 應 下 柎 之 弓, 末 應 將 興 為 柎 而 發, 必 動 於 殺 弓 而 羽 殺, 末 應 將 發 弓 有 六 材 焉, 維 干 強 之, 張 如 流 水 維 體 防 之, 引 之 中 參 維 角 撐 之, 欲 宛 而 無 負 弦 引 之 如 環, 釋 之 無 失 體, 如 環 材 美, 工 巧, 為 之 時, 謂 之 參 均 角 不 勝 干, 干 不 勝 筋, 謂 之 參 均 量 其 力 有 egch 三 均, 均 者 三, 謂 之 九 和 九 和 之 弓, 角 與 干 權, 筋 三 侔, 膠 三 鋝, 絲 三 邸, 漆 三 斞 上 工 以 有 餘, 下 工 以 不 足 為 于 子 之 弓, 合 九 而 成 規 為 諸 侯 之 弓, 合 七 而 成 規 大 夫 之 弓, 合 五 而 成 規 士 之 弓, 合 三 而 成 規 弓 長 六 尺 有 六 寸, 謂 之 上 制, 上 士 服 之 弓 長 六 尺 有 三 寸, 謂 之 中 制, 中 士 服 之 弓 長 六 尺, 謂 之 下 制, 下 士 服 之 凡 為 弓, 各 因 其 君 之 躬, 志 盧 血 氣 豐 肉 而 短, 寬 緩 以 荼, 若 是 者 為 之 危 弓, 危 弓 為 之 安 矢 骨 直 以, 忿 勢 以 奔, 若 是 者 為 之 大 安 弓, 安 弓 為 之 危 矢 其 人 安, 其 弓 安, 其 矢 安, 則 莫 能 以 速 中, 且 不 深 其 人 危, 其 弓 危, 其 矢 危, 則 莫 能 以 愿 中 往 體 多, 來 體 寡, 謂 之 夾 臾 之 屬, 利 射 侯 與 弋 往 體 寡, 來 體 多, 謂 之 王 弓 之 屬, 利 射 革 與 質 往 體 來 體 若 一, 謂 之 唐 弓 之 屬, 利 射 深 大 和 無 灂, 其 次 筋 角 皆 有 灂 而 深, 其 次 有 灂 而 疏, 其 次 角 無 灂 合 灂 若 背 手 文 角 環 灂, 牛 筋 蕡 灂, 麋 筋 斥 蠖 灂 和 弓 擊 摩 覆 之 而 角 至, 謂 之 句 弓 覆 之 而 干 至, 謂 之 侯 弓 覆 之 而 筋 至, 謂 之 深 弓 213

22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二 睡虎地秦墓竹簡 1 秦律十八種 工律 為器同物者 其小大 短長 廣夾 狹 必等 譯 製作同一器物 其大小 長短和寬度必須相同 為計 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譯 計帳時 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于同一項內出帳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 羸 纍 鬥用 桶 升 毋過歲壺 壹 有工者勿為正 假 的 則不必代為校正 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加以校正 試即正 譯 縣和工室由有關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權 鬥桶和升 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 本身有校 正工匠 國 邦中之 徭 及公事官 館 舍 其 假 公 假 而有死亡者 亦令其徒 舍人任其 假 如從興戍然 舍人負責 和參加屯戍的情形一樣 譯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務居於官舍 如借用官有器物 借者死亡 應令服徭的 徒或其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 其不可刻久者 以丹若 書之 其 假 百姓甲兵 必書其久 受 之以久 入 假 而而毋 無 久及非其官之久也 皆沒入公 以齎律責之 武器上的標記 按照標記收還 繳回所領武器而上面沒有標記和不是該官府標 egch 均沒有歸官 並依 齊律 當為關於財物的法律 錄者注 責令賠償 譯 官有武器均應刻記其官府的名稱 不能刻記的 用丹或漆書寫 百姓領用武器 必 須登記 記的 公器官 久 久之 不可久者 以 久之 其或 假 公器 歸之 久必乃受之 敝而糞者 靡 其久 官輒告 假 器者曰 器敝久恐靡者 遝其未靡 謁更其久 其久靡不可智 知 者 令齎賞 償 假 器者 其事已及免 官輒收其 假 弗亟收者有罪 其 假 者死亡 有罪毋 無 責也 吏代賞 償 毋擅 假 公器 者 諸 擅 假 公器者有罪 毀傷公器 及 者令賞 償 譯 官有器物由官府 加上標記 不能刻記的 用漆書標記 有借用官有器物的 歸 還時 標記相符才能收還 器物破舊而加處理的 應磨去上面的標記 官府應告知借用器物的人 器物用舊而恐標記磨減的 要趁標記尚未磨減 報請重新標記 器物的 標 記 已 經 磨 減 或 無法辨識的 令以錢財賠償 借用器物的 其事務已完和免除時 官府應即收回所借器物 不及時收回的有罪 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將器物追還 由吏代為賠償 不得擅自借用 官有器物 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 毀損官有器物和 的令之賠償 214

228 附錄 2 秦律十八種 均工 新工初工事 一歲半紅 功 其後歲賦紅 功 與故等 工師善教之 故工一歲而成 新工 二歲而成 能先期成者謁上 上且有以賞之 盈期不成者 籍書而上內史 均 工 譯 新工匠開始工作 第一年要求達到規定產額的一半 第二年所收產品數額應與過去作過工的 人相等 工師好好教導 過去作過工的一年成 新工匠兩年成 能提前成的 向上 級報告 上級將有所獎勵 滿期仍不能成的 應記名而上報內史 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 勿以為人僕 養 均 譯 隸臣有技藝可作工匠的 不要叫他給人趕車 烹炊的勞役 3 秦律十八種 工人程 治 政 譯 隸臣 下吏 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產的 在冬季勞動時 得放寬其標準 三天收取相當夏季 大 兩天的產品 隸臣 下吏 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 為矢程 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國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 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 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譯 做雜活的隸妾兩人相當工匠一人 更隸妾四人相當工匠一人 可役使的小隸臣妾五人相當工 隸妾及女子用箴 針 為緡?它物 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匠一人 4 秦律雜抄 譯 隸妾和一般女子用針製作刺繡等產品的 女子一人相當男子一人計算 任法 廢 官者為吏 貲二甲 有興 除守嗇夫 假 佐居守者 上造以上不從令 貲 egch 二甲 除士吏 發弩嗇夫不如律 及發弩射不中 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 貲二甲 免 嗇夫任之 駕騶除四歲 不能駕御 貲教者一盾 免 賞 償 四歲 徭 戍 除吏律 譯 保舉曾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 罰二甲 戰爭時徵發軍隊 任命留守的代理嗇夫和佐 爵 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 罰二甲 任用士吏或發弩嗇不合法律規定 以及發弩射不中目 標 縣尉應罰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目標 應罰二甲 免職 由縣嗇夫另行保舉 駕騶 為 官長駕車的人 錄者注 已任用四年 仍不能駕車 罰負責教練的人一盾 駕騶本人應免 職 並補服四年內應服的徭戌 為 偽 聽命書 法 廢 弗行 耐為侯 候 不辟 避 席 貲二甲 法 廢 譯 裝作聽朝廷的命書 實際廢置不予執行 應耐為候 聽命書時不下席站 罰二甲 撤職永 不敘用 游士在 亡符 居縣貲一甲 卒歲 責之 有為故秦人出 削籍 上造以上為鬼薪 公士以 215

229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下刑為城旦 游士律 譯 遊士居留而無憑證 所在的縣罰一甲 居留滿一年者 應加誅責 有幫助秦人出境 或除去 名籍的 上造以上罰為鬼薪 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當除弟子籍不得 置任不審 皆耐為侯 候 使其弟子贏律 及治 笞 之 貲一甲 革 二甲 除弟子律 譯 如有不適當地將弟子除名 或任用保舉弟子不當者 均耐為候 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規定 及 加以笞打 應罰一甲 打破皮膚 罰二甲 故大夫斬首者 遷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 耐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 尉貲二甲 免 令 二甲 輕車 張 引強 中卒所載傅 傳 到軍 縣勿奪 奪中卒傳 令 尉貲各二甲 譯 本為大夫而在陳前斬首 應加流放 這是因為大夫的責任在指揮 錄者注 在大搜 時以 縣不得截奪 奪取中卒傳送的物資 縣令 縣尉罰二甲 一支軍隊分充兩支 應加耐刑 縣不准把卒藏為弟子 違者縣尉罰二甲 免職 縣令罰二 甲 輕車 此字為走之加一個 斥 錄者注 張 引強 中卒用專車運送到軍的物資 國 驀馬五尺八寸以上 不勝任 奔摯 縶 不如令 縣司馬貲二甲 令 丞各一甲 先賦驀馬 馬備 乃粼從軍者 到軍課之 馬殿 令 丞二甲 司馬貲二甲 法 廢 譯 驀馬 供乘騎的軍馬 錄者注 體高應在五尺八寸以上 如不堪使用 在賓士和羈系時不 聽指揮 縣司馬罰二甲 縣令 丞各罰一甲 先征取驀馬 馬數已足 即在從軍人員中選 用騎士 到軍後進行考核 馬被評為下等 縣令 丞罰二甲 司馬評為下等革職永不敘用 吏自佐 史以上負從馬 守書私卒 令市取錢焉 皆 遷 譯 自佐 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 用以贸易牟利 均加流放 egch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 皆貲二甲 法 廢 非吏 也 戍二歲 徒食 敦 屯 長 僕射弗 告 貲戍一歲 令 尉 士吏弗得 貲一甲 軍人買 賣 稟稟所及過縣 貲戍二歲 同車食 敦 屯 長 僕射弗告 戍一歲 縣司空 司空佐史 士吏將者弗得 貲一甲 邦司空一盾 軍人稟所 所過縣百姓買其稟 貲二甲 入粟公 吏部弗得 及令 丞貲各一甲 稟卒兵 不 完善 繕 丞 庫嗇夫 吏貲二甲 法 廢 譯 不應自軍中領糧而領取的 皆罰二甲 撤職永不敘用 如不是官吏 罰戌邊二年 一起吃軍 糧的軍人 屯長和僕射不報告 罰戌邊一年 縣令 縣尉 士吏沒有察覺 罰一甲 軍人 在領糧地方和路經的縣出賣軍糧 罰戌邊二年 同屬一車一起吃軍糧的軍人 屯長和僕射 不報告 罰戌邊一年 縣司空 司空佐史 給軍卒兵器 品質不好 丞及庫的嗇夫和吏均 罰二甲 撤職永不敘用 敢深益其勞歲數者 貲一甲 棄勞 中勞律 譯 擅敢增加勞績天數的 罰一甲 並取消其勞績 216

230 附錄 臧 藏 皮革橐 蠹 突 貲嗇夫一甲 令 丞一盾 臧 藏 律 譯 貯藏的皮革被蟲咬壞 罰該府庫的嗇夫一甲 令 丞一盾 省殿 貲工師一甲 丞及曹長一盾 徒絡組廿給 省三歲比殿 貲工師二甲 丞 曹長一甲 徒絡組五十給 譯 省殿 貲工師一甲 丞及曹長一盾 徒絡組廿給 省三歲比殿 貲工師二甲 丞 曹長一甲 徒絡組五十給 非歲紅 功 及毋 無 命書 敢為它器 工師及丞貲各二甲 縣工新獻 殿 貲嗇夫一甲 縣嗇夫 丞 吏 曹長各一盾 城旦為工殿者 治 笞 人百 大車殿 貲司空嗇夫一盾 徒治 笞 五十 譯 不是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 又沒有朝廷的命書 而擅敢製作其他器物的 工師和丞各罰二甲 各縣工官新上交的產品 評為下等 罰該工官的嗇夫一甲 縣嗇夫 縣令 丞 吏和曹長 各一盾 城旦做工而被評為下等 每人答打一百下 所造大車評為下等 罰司空嗇夫一盾 徒各笞打五十下 園殿 貲嗇夫一甲 令 丞及佐各一盾 徒絡組各廿給 園三歲比殿 貲嗇夫二甲而法 廢 國 令 丞各一甲 譯 漆園評為下等 罰漆園的嗇夫一甲 縣令 丞及佐各一盾 徒絡組各二十根 漆園三年連續 被評為下等 罰漆園的嗇夫二甲 並撤職永不敘用 縣令 丞各罰一甲 采山重殿 貲嗇夫一甲 佐一盾 三歲比殿 貲嗇夫二甲而法 廢 殿而不負費 勿貲 賦 鐵課殿 貲嗇夫一盾 歲紅 功 未取省而亡之 及弗備 貲其曹長一盾 大 太 官 右府 左府 右采鐵 左採 譯 採礦兩次評為下等 罰其嗇夫一甲 佐一盾 三年連續評為下等 罰其嗇夫二甲 並撤職永 了 以及不能足數的 罰其曹長一盾 太官 右府 左府 右采鐵在考核中評為下等 均 egch 罰其嗇夫一盾 不敘用 評為下等而無虧欠的 則不加責罰 收取每年規定的產品 在尚未驗收時就丟失 工擇榦 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 貲二甲 工久榦曰不可用 負久者 久者謁用之 而貲工曰 不可者二甲 譯 工匠選擇夯牆用的木 木本可使用而標上不可使用的記號 罰二甲 工匠在木上標記 為不可使用 以致不敷裝設者的需要 裝設者經過報請仍使用了 應罰認為不可使用的工 匠二甲 射虎車二乘為曹 虎未越泛蘚 從之 虎環 還 貲一甲 虎失 佚 不得 車貲一甲 虎 欲犯 徒出射之 弗得 貲一甲 豹旞 遂 不得 貲一盾 公車司馬獵律 譯 射虎車以兩輛為一組 虎沒有棄掉肉餌走開 就加以追逐 使虎逃回 罰一甲 虎逃走 沒 有獵獲 每車罰一甲 虎要進犯 出車徒步射虎 沒有獵獲 罰一甲 豹逃走 沒有獵獲 罰一盾 217

231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傷乘輿馬 夬 革一寸 貲一盾 二寸 貲二盾 過二寸 貲一甲 課駃騠 卒歲六匹 以下到一匹 貲一盾 志馬舍乘車馬後 毋 勿 敢炊飭 犯令 貲一盾 已馳馬不去車 貲 一盾 譯 傷害了乘輿馬 馬皮破傷一寸 罰一盾 二寸 罰二盾 超過二寸 罰一甲 考核駃騠 一 種好馬 錄者注 滿一年所馴教數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 罰一盾 特馬應養于駕車的馬 的後面 不准加以鞭打 違反這一法令的罰一盾 已經駕車賓士的馬 不及時卸套 罰一 盾 膚吏乘馬篤 胔 及不會膚期 貲各一盾 馬勞課殿 貲廄嗇夫一甲 令 丞 佐 史 各一盾 馬勞課殿 貲皂嗇夫一盾 譯 評比吏的乘馬 馬行遲緩 以及評比時不來參加 均罰一盾 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 罰 牛大牝十 其六毋 無 子 貲嗇夫 佐各一盾 羊牝十 其四毋 無 子 貲嗇夫 佐各 廄嗇夫一甲 令 丞 佐 史各一盾 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 罰皂嗇夫一盾 一盾 牛羊課 國 譯 成年母牛十頭 其中六頭不生小牛 罰嗇夫 佐各一盾 母羊十頭 其中四頭不生小羊 罰 嗇夫 佐各一盾 匿敖童 及占 癃 不審 典 老贖耐 百姓不當老 至老時不用請 敢為酢 詐 偽者 貲二甲 典 老弗告 貲各一甲 伍人 戶一盾 皆 遷 之 傅律 譯 隱匿成童 及申報廢疾不破實 裡典 伍老應贖耐 百姓不應免老 或已應免老而不加申報 以流放 敢弄虛作假的 罰二甲 裡典 伍老不加告發 各罰一甲 同伍的人 每家罰一盾 都加 egch 徒卒不上宿 署君子 敦 屯 長 僕射不告 貲各一盾 宿者已上守除 擅下 人貲二甲 譯 徒卒不到崗位值宿警銜 署君子 屯長 僕射不報告 各罰一盾 宿衛者已上以殿階警衙 擅自下崗 每人罰二甲 冗募歸 辭曰日已備 致未來 不如辭 貲日四月居邊 軍新論攻城 城陷 尚有棲未到戰所 告曰戰圍以折亡 假 者 耐 敦 屯 長 什伍智 知 弗告 貲一甲 稟伍二甲 敦 屯 表律 譯 應驀的軍士回鄉 聲稱服役期限已滿 但是證明其服役期滿的文券未到 這種情況與本人所 說不符 罰居邊服役四個月 軍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績論賞 如有城陷時遲到沒有進入戰場 報告說在圍城作戰中死亡而弄虛作假的 應處耐刑 屯長 同什的人知情不報 罰一甲 同伍的人 罰二甲 戰死事不出 論其後 有 又 後察不死 奪後爵 除伍人 不死者歸 以為隸臣 218

232 附錄 寇降 以為隸臣 譯 在戰爭中死事不屈 應將爵授予其子 如後來察覺該人未死 應實在奪其子的爵位 並懲治 其同伍的人 那個未死的人回來 作為隸臣 捕 律曰 捕人相移以受爵者 耐 求 勿令送逆為它 令送逆為它事者 貲二甲 戍律曰 同居毋並行 縣嗇夫 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 貲二甲 譯 把所捕的人轉交他人 備以騙取爵位的 處以耐刑 不准命求盜 亭中專司捕 盜 的人員 錄者注 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務 有命求盜做送迎或其他事務的 罰二甲 戍者城及補城 令姑 嫴 堵一歲 所城有壞者 縣司空署君子將者 貲各一甲 縣司空佐主 將者 貲一盾 令戍者勉補繕城 署勿令為它事 已補 乃令增塞埤塞 縣尉時循視其攻 功 及所為 敢令為它事 使者貲二甲 譯 服邊戌者築城和修城 都要叫他們擔保城垣一年 所築如有毀壞 率領戌者的縣司空署君子 治 政 其他事務 城已修好 就命他們把要害處加高加厚 縣尉應經常巡視工程和他們在做什麼 大 有敢叫他們做其他事務的 役使他們的人應罰二甲 各罰一甲 主管率領的縣司空佐罰一盾 要命服邊戌者全力修城 所屬地段不得叫他們做 國 egch 219

233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三 重詳定刑統 1 卷第十六 擅興律 九門 律條二十四并疏 (1) (2) (3) (4) (5) (6) (7) (8) (9) 擅發兵 調發雜物供軍 給發兵符 揀點征人衛土 征人冒名相代 大集校閱 乏軍興 征人稽留 告賊消息與間諜通 主將不固守城 臨陣先退 私放征防人還 巧詐避征役 鎮戍犯罪 出給戎仗 鎮戍番代 興造料請 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役功力采取不任用 差遣丁夫雜匠及私役吏 國 興造料請 工作不如法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而不言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各計庸 坐贜論減一等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各倂計 所違贜庸 重者 做贜論減一等 本料不實 料者坐 請者不實 請者坐 疏 諸有所興造 應言上而不言上 應待報而不待報 各計庸 坐贜論減 一等 議曰 修城郭 築堤防 興起人功 有所營造 依營繕令 計人功多少 申尚書省 半 廳報 始合役功 或不言上及不待報 各計所役人庸 做贜論減一等 其庸倍論 罪止徒一年 又云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各併計所違贜 庸 重者 坐贜論減一等 注云 本料不實 料者坐 請者不實 請者坐 議 曰 即料請財物及人功多少違實者 謂官有營造 應須市買 料請所須財物及料用人功多少 egch 故不以實者 笞五十 若事已損費 或已損財物 或已費人功 各併計所費功 庸 准贜重者 坐贜論減一等 重者 為重於笞五十 即五匹一尺以上 坐贜論減一等 合杖六十者為贜重 本 料不實 止坐元料之人 若由請人不實 即請者合坐 失者 各減三等 依 名例律 以贜致 罪 頻犯者 各倍論 此既因贜獲罪 功 庸出眾人之上 並通官物 即合累而倍論 若直費 官財 不損庸直 止據所費完財料 不再倍限 雖費人功 倍併不重於官物 九 止從官物科 斷 即是 壘倂不加重者 上從重論 諸非法興造及雜徭役 十庸以上 做贜論 謂為公事役使 而非法令所聽者 疏議曰 非法興造 謂法令無文 雖則有文 非時興造亦是 若作池 亭 賓館之屬 及雜徭役 謂非時科喚丁夫 驅使十庸以上 坐贜論 既准眾人為庸 亦須累而倍折 故注云 謂為公事役使 而非法令所聽者 因而率斂財物者 亦併計坐贜論 仍亦倍折 以其非法賦 斂 不自人己 得罪故輕 諸工作有不如法者 笞四十 不任用及應更作者 併計所不任贜 庸 坐贜 論減一等 其供奉作者 加二等 工匠各以所由為罪 監當官司 各減三等 220

234 附錄 疏議曰 工作 謂在官造作 輒違樣式 有不如法者 笞四十 不任用 謂造作不任 時用 及應更作者 併計所不任贜 庸 累倍坐贜論減一等 十匹杖一百 十匹加一等 罪止徒 二年半 其供奉作加二等者 供奉之義 已於職制解訖 若不如法 杖六十 不任用及應更作 坐贜論加一等 罪止流二千里 其併倍訖 不重費官物者 並宜計官物料之 其贓不倍 工匠各 以所由為罪 監管官司各減三等者 謂親監當造作 若有不如法 減工匠三等 笞十 不任用及 應更作 減作贜四等 罪止徒一年 供奉作 罪止徒二年之類 役工力採取不任用 差遣丁夫雜匠及私役使 諸役工力 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 計所欠庸 坐贜論減一等 若有所造作即 有所毀壞 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 徒一年半 工匠 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疏 諸役工力 有所採取而不任用者 計所欠庸 坐贜論減一等 議曰 謂 官役工力 若採藥或取材之類 而不任用者 若全不任用 須計全庸 若少不任用 准其欠庸 併倍坐贜論減一等 又云 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 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 徒一年半 工匠 主 司各以所由為罪 議曰 謂有所繕造營作 及有所毀壞崩撤之類 不先備慮謹慎 而誤殺 人者 徒一年半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為罪 或由工匠指搗 或是主司處分 各以所由為罪 明無 國 連坐之法 律既但稱 殺人 即明傷者無罪 諸應差丁夫 而差不平及欠剩者 一人笞四十 五人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 即丁夫在役 日滿不放者 一口笞四十 一口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各坐其所由 疏議曰 差遣之法 謂先富強 後貧弱 先多丁 後少丁 分番上役者 家有兼丁 要月 家貧單身 閑月之類 違此不平及令人數欠剩者 一人笞四十 五人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 即丁 夫在役 謂在役之人 日滿不放者 一日笞四十 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注云 各坐其所由 謂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 明無連坐之法 諸被差充丁夫 雜匠而稽留不赴者 一日笞三十 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將領主司加一等 防人稽留者 各加三等 即由將領者 將領者獨坐 餘條將領 稽留者 准此 egch 疏議曰 丁夫 雜匠被官差遣 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 一日笞三十 罪止杖一百 將領主司加一等 主司 謂親領監當者 一日笞四十 三日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 其防人稽留者 各加三等 一日杖六十 三日加一等 罪止徒二年 其將領主司亦加一等 若由將領主司稽留 丁夫 雜匠 防人不合得罪 唯罪將領之人 故云 將領者獨坐 注云 餘條將領稽留者准此 餘條 謂征人等 但是差行有主司將領 本條無將領罪名 事由將領者 皆將領者獨坐 諸丁夫 雜匠在役 而監當官司司使 及主司於職掌之所私使兵防者 各計 庸准盜論 即私使兵防出城 鎮者 加一等 疏議曰 丁夫 雜役見在官役役限之內 而監當官司司役使 及主司 謂應判署及親 監當兵防之人 於職掌之所私使 各計庸准盜論 謂從丁夫以下 各計私使之庸 准盜論 即雜 使計庸不滿尺者 從 盜不得財 笞五十 兵 防並據城隍內使者 若私使出城 鎮 加罪一 等 謂計庸加准盜論罪一等 即強使者 伊職制律 強者 加二等 餘條強者 准此 若強 使兵 防出城者 即亦於本罪加一等上累加 雖稱丁夫 雜役及兵 防 非在役限內而使者 丁 夫 雜依上條 日滿不放 笞四十 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兵 防從 代到不放 一日杖 221

235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九十 三日加一等 罪止徒一年半 計庸重者 若見是監臨官 依役使監臨 之罪 其非本部官 者 依 不應得為 從輕 笞四十 庸多得罪者 依職制律 去官而受舊觀屬 士庶饋與 若 乞取 借貸之屬 各減在官時三等 非監臨官私使 亦於准盜論上減三等 2 卷第二十六 雜律 十四門 律條三十四並 疏令格敕條十七 起請條一 (1) 坐贜 (2) 國忌私忌 (3) 私鑄錢 (4) 走車馬傷殺人 彈射傷殺人 施槍作坑穽傷殺人 (5) 醫藥故誤傷殺人 丁匠防人疾病請給醫藥 (6) 受寄財物輒費用 公私債負 官吏放債 (7) 錯認良人為奴婢子孫 (8) 博戲賭財物 (9) 營造舍宅車服違令 侵巷街阡陌 占固山野之利 (10) 犯夜 (11) 征行出使疾病身死 (12) 剩給傳送 不應入驛而入 (13) 諸色犯姦 良賤相所生男女 (14) 校斗秤不平 器物絹布行濫短狹 市價不平 坐贜 國 諸坐贜致罪者 一尺笞二十 一匹加一等 十匹徒一年 十匹加一等 罪止徒三 egch 年 謂非監臨主司 而因事受財者 與者 滅五等 疏議曰 贜罪正名 其數有六 謂受財枉法 不枉法 受所監臨 強盜 竊盜並坐贜 然坐 贜者 謂非監臨主司 因事受財 而罪由此贜 故名 坐贜致罪 犯者一尺笞二十 一匹加一 等 十四徒一年 十匹加一等 罪止徒三年 假如被人侵損 備償之外 因而受財之類 兩和取 與 於法並違 故與者 減取人五等 即是 彼此俱罪 其贜沒官 營造舍宅車服違令 侵巷街阡陌 占固山野之利 諸營造舍宅 車服 器物及墳塋 石獸之屬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 皆令改去之 墳則不改 其物可賣者 聽賣 若經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賣者 論 如律 疏 諸營造舍宅 車服 器物及墳塋 石獸之屬 於令有違者 杖一百 雖會赦 皆令改去之 注云 墳則不改 議曰 營造宅舍者 依營繕令 王公已下 222

236 附錄 凡有舍屋 不得施重拱 藻井 車者 儀制令 一品青油纁 通幰 虛偃 服者 衣服令 一品衮冕 二品鷩冕 器物者 一品以下 食器不得用純金 純玉 墳塋者 一品方九 十步 墳高一丈八尺 石獸者 三品以上 六 五品以上 四 此等之類 具在令文 若 有違者 各杖一百 雖會赦 皆令除去 唯墳不改 稱 之屬 者 碑 碣等是 釋曰 墳塋 石獸 具喪葬令 若有犯者 並同此坐 又云 其物可賣者 聽賣 若經赦後百日 不改去及不賣者 論如律 議曰 舍宅以下 違犯制度 堪賣者 須賣 不堪賣者 改去之 若赦後百日 不改及不賣者 還杖一 百 故云 論如律 3 卷第二十七 雜律 十二門 律條二十八並疏 令式敕條八 起請條二 (1) (2) (3) (4) 市眾中故相驚動 不修提防 盜決隄房 官船私載物 行船茹船不如法 失火 倉庫內不得然火 非時燒田野 水火有所損敗 故燒公私舍宅蠶簇五穀財物積聚 見火不告不救 國 (5) 棄毀大祀神御物及丘壇 棄毀寶符節印製書 (6) 私發官文書印封 (7) 主守官物亡失簿書 (8) 食官私瓜果 (9) 棄毀官私器物樹木 毀人碑碣廟主 (10) 停留軍器不輸 棄毀亡失備償 (11) 地內得宿藏物 得闌遺物 (12)違令及不應得為而為 不修提防 盜決隄房 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時者 主司杖七十 毀害人家 漂失財物者 坐贓論減 五等 以故殺傷人者 減鬥殺傷罪三等 謂水流漂害於人 即人自涉而死者 非 即水 雨過常 非人力所防者 勿論 其津濟之處 應造橋 航及應置船 筏 而不造 置及擅移橋濟者 杖七十 停廢行人者 杖一百 egch 疏 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時者 主司杖七十 毀害人家 漂失財物者 坐 贓論減五等 以故殺傷人者 減鬥殺傷罪三等 注云 謂水流漂害於人 即人自 涉而死者 非 又云 即水雨過常 非人力所防者 勿論 議曰 依營繕令 近 河及大水有隄防之處 刺史 縣令以時檢校 若須修理 每秋收訖 量功多少 差人夫修理 若 暴水汎溢 損懷隄防 交為人患者 先即修營 不拘時限 若有損壞 當時不即修補 或修而 失時者 主司杖七十 毀害人家 謂因不修補及修而失時 為水毀害人家 漂失財物者 坐 贓論減五等 謂失十疋杖六十 罪止杖一百 若失眾人之物 亦合倍論 以故殺傷人者 減鬥 殺傷罪三等 謂殺人者 徒二年半 折一支者 徒一年半之類 注云 謂水流漂害於人 謂由 不修理隄防 而損害人家及行旅被水漂流 而致死傷者 即人自涉而死者 非 所司不坐 即 223

237 論清代官方建築之營建及管理制度 以 欽定工部則例 為中心 水雨過常 非人力所防者 無罪 又云 其津濟之處 應造橋 航及應置船 筏 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濟者 杖 七十 停廢行人者 杖一百 議曰 津濟之處 應造橋 航 謂河津濟渡之處應造橋 及航者 編舟作之 一 及應置舟船 及須以竹木為筏以渡行人 而不造置及擅移橋梁 濟渡 之所者 各杖七十 停廢行人 謂不造橋航及不置船筏 并擅移橋濟 停廢行人者 杖一百 諸盜決隄防者 杖一百 謂盜水以供私用 若為官檢校 雖供官用 亦是 若毀害人家 及漂失財物 贓重者 坐贓論 以故殺傷人者 減鬥殺傷罪一等 若通水入人家 致毀害者 亦如之 其故決提防者 徒三年 漂失贜重者 准盜論 以故殺傷人 者 以故殺傷論 疏 諸盜決隄防者 杖一百 注云 謂盜水以供私用 若為官檢校 雖供 官用 亦是 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 贓重者 坐贓論 以故殺傷人者 減鬥殺 傷罪一等 若通水入人家 致毀害者 亦如之 議曰 有人盜決隄防 取水供用 即是公坐 若毀害人家 謂因盜水汎溢 以害人家 漂失財物 計贓罪重於杖一百者 即計所 無問公私 各杖一百 故注云 謂盜水以供私用 若為官檢校 雖供官用 亦同 水若為官 失財物 坐贓論 謂十匹徒一年 十匹加一等 以故殺傷人者 謂以決水之故殺傷者 減鬥 國 殺傷罪一等 若通水入人家 致毀害 殺傷者 一同盜決之罪 故云 亦如之 又云 其故決隄防者 徒三年 漂失贓重者 準盜論 以故殺傷人者 以故 殺傷論 議曰 上文盜水因有殺傷 此雲 故決隄防者 謂非因盜水 或挾嫌隙 或恐水 漂流自損之類 而故決之者 徒三年 漂失之贓重於徒三年 謂漂失人三十疋贓者 準盜論 合 流二千里 若失眾人之物 亦合倍論 以決隄防之故而殺傷人者 以故殺傷論 謂殺人者合斬 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類 上條 殺傷人 減鬥殺傷罪一等 有殺傷畜產 償減價 餘條準此 今以故殺傷論 其殺傷畜產 明償減價 下條 水火損敗 故犯者 徵償 臣等參詳 今後盜決提防 致漂溺殺人 或衝注卻舍屋 田苗 積聚之物 egch 害及一十家以上者 頭首處死 從減一等 溺殺三人 或害及百家上者 以元謀 及同行人並處死 如是盜決水小隄堰 不足以害眾 及被驅率者 准律處分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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