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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姓 名 職 稱 :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梁 蒼 淇 科 長 葉 思 延 股 長 派 赴 國 家 : 法 國 ( 巴 黎 ) 出 國 期 間 :2011 年 9 月 14 日 至 9 月 24 日 報 告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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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摘 要 目 次 壹 前 言 1 貳 先 期 準 備 與 規 劃 2 一 研 定 參 訪 要 項 2 二 確 定 參 訪 對 象 與 行 程 安 排.3 參 法 國 台 商 經 營 實 務 概 況 5 肆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及 就 業 部 門 參 訪 紀 實 6 一 勞 動 總 署 (DGT)..6 二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13 三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18 四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20 伍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參 訪 紀 實.30 陸 特 別 經 驗 與 觀 察.34 一 巴 黎 市 政 廳 展 示 34 二 法 國 施 工 架 搭 設 36 柒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38 一 工 時 政 策 方 面 38 二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42 三 就 業 安 全 方 面 44 附 件 一 名 詞 翻 譯 與 參 考 資 料 47 二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劃 50 三 參 訪 預 擬 問 題 54 四 參 訪 照 片 節 錄 60 I

4 表 圖 目 次 表 1: 臺 灣 與 法 國 主 要 勞 動 經 濟 指 標 比 較 1 表 2:2011 年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參 訪 行 程 表. 3 表 3: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補 助 津 貼 比 較 26 圖 1: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部 門 組 織 8 圖 2: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部 門 組 織 15 圖 3: 法 國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組 織 圖 20 圖 4: 巴 黎 市 政 廳 展 示 縮 影 35 圖 5: 巴 黎 施 工 架 搭 設 縮 影...37 II

5 摘 要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明 文 規 定 雙 週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84 小 時, 每 月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以 46 小 時 為 上 限 但 長 時 間 的 加 班 與 責 任 制, 長 期 為 企 業 主 所 錯 用 濫 用, 致 使 勞 工 普 遍 有 工 時 過 長 的 現 象 近 年 來 過 勞 死 事 件 頻 傳, 輿 論 亦 大 幅 報 導, 引 發 社 會 矚 目, 政 府 部 門 應 予 正 視 面 對, 並 適 時 進 行 工 時 政 策 的 調 整 法 國 係 全 世 界 法 定 工 時 最 低 的 國 家, 迄 今 已 實 施 10 年, 且 其 政 策 目 的 包 含 促 進 就 業 促 進 勞 資 協 商 提 昇 勞 工 收 入 及 促 使 產 業 升 級 本 次 參 訪 在 瞭 解 法 國 政 府 實 施 過 程 面 臨 的 困 難, 解 決 方 式 及 實 施 成 效 ; 並 探 訪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之 經 驗, 作 為 未 來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的 重 要 參 考 法 國 工 時 降 低 及 彈 性 化 措 施, 亦 屬 先 進 的 勞 工 政 策, 其 基 礎 建 立 於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機 制 法 國 運 用 社 會 稅 捐 減 免 之 政 策 工 具, 每 週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不 僅 達 到 縮 短 工 時 政 策, 制 度 上 建 立 透 過 勞 資 協 商 的 過 程, 使 勞 資 雙 方 制 訂 具 彈 性, 且 適 合 企 業 使 用 的 工 時 安 排, 同 時 也 促 使 企 業 改 善 生 產 效 能 實 施 迄 今, 僅 就 業 促 進 的 效 果, 仍 有 待 評 估 但 為 了 維 持 生 產 力, 工 時 降 低 同 時 也 帶 來 勞 工 工 作 密 度 及 壓 力 提 高 的 影 響 建 議 政 府 應 可 大 幅 著 力 於 勞 資 關 係 的 改 善, 提 升 勞 工 團 體 協 商 的 能 力, 進 一 步 營 造 社 會 對 話 的 機 制 ; 工 時 彈 性 化 應 以 透 過 企 業 內 部 或 產 業 的 協 商 予 以 落 實 在 提 高 勞 動 基 準 法 罰 則 之 際, 應 再 增 加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效 能, 加 強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的 稽 查, 促 使 企 業 確 實 遵 守 法 令,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與 身 心 健 康 法 國 就 業 安 全 制 度 的 觀 念, 透 過 不 斷 簡 化 求 職 者 申 請 的 流 程, 提 供 更 多 資 源, 致 力 於 求 職 者 量 身 訂 做 的 求 職 方 向 與 職 位, 使 失 業 者 不 但 能 進 一 步 瞭 解 自 我 的 性 向, 找 到 更 適 切 的 工 作 職 位, 發 展 職 涯 並 提 供 求 才 求 職 者 熱 線 服 務, 直 接 獲 得 專 業 諮 詢 建 議 應 朝 向 強 化 個 人 化 服 務, 增 加 專 業 諮 詢 人 員, 使 求 職 者 失 業 者 獲 得 量 身 訂 做 的 服 務 其 次, 擴 展 職 能 培 育 項 目 範 圍 及 期 限, 提 高 企 業 補 助, 結 合 產 業 訓 練 與 民 間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增 加 培 育 管 道 及 諮 詢 人 員, 落 實 行 動 化 服 務, 讓 民 眾 得 以 隨 時 隨 地 掌 握 運 用 就 業 訊 息, 設 置 一 套 簡 潔 方 便 就 業 服 務 APP 程 式, 可 以 是 發 展 的 方 向 III

6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法 國 總 工 會. IV

7 壹 前 言 參 考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於 1998 年 正 式 通 過 每 週 工 作 35 小 時 法 案 (The Act No of 13 June 1998), 並 於 2000 年 方 正 式 施 行 且 同 年 國 會 正 式 通 過 每 週 35 工 時 修 正 法 案 (The Act No of 19 January 2000, 俗 稱 The Aubry Acts ) 2000 年 執 行 第 一 階 段 僅 適 用 20 人 以 上 部 分 事 業 單 位,2002 年 始 全 面 實 施, 成 為 全 球 法 定 工 時 最 低 的 國 家 2008 年 8 月 24 日 法 國 國 會 通 過 修 正 法 案, 藉 由 企 業 層 次 進 行 集 體 協 商, 對 於 加 班 工 作 時 數 予 以 調 整, 希 望 使 工 時 制 度 更 能 符 合 僱 主 與 勞 工 的 期 待 其 政 策 內 涵 包 括 : 促 進 就 業 增 進 勞 資 協 商 機 制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水 準 及 促 使 產 業 升 級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統 計 資 料 顯 示,2009 年 法 國 年 平 均 工 時 僅 1,554 小 時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39 小 時 但 2010 年 法 國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則 高 達 69.5%( 表 1) 1 觀 察 法 國 的 就 業 政 策, 長 期 以 來 均 是 勞 動 政 策 的 重 點, 並 試 圖 解 決 長 期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工 時 與 就 業 政 策 之 關 聯 性 值 得 探 討 項 目 總 人 口 數 ( 萬 人 ) 國 家 別 法 國 6,264 表 1: 臺 灣 與 法 國 主 要 勞 動 經 濟 指 標 比 較. 平 均 每 人 國 內 失 業 率 生 產 毛 (%) 額 (GDP)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全 體 男 性 女 性 40, ( 美 元 ) 基 本 ( 最 低 ) 工 資 ( 時 薪 ) 8.82 歐 元 / 時 美 元 年 平 均 工 時 1,554 台 灣 2,322 18,603 ( 美 元 ) 新 臺 幣 98 元 / 時 2.87 美 元 備 註 : 基 本 工 資 及 年 平 均 工 時 統 計 係 2009 年, 其 餘 項 目 均 係 2010 年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OECD 統 計 我 國 於 2001 年 開 始 實 施 雙 週 84 小 時, 每 月 加 班 不 得 超 過 46 小 時 的 工 時 制 度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顯 示, 年 總 工 時 高 達 2,120 小 時 (2009), 1 參 閱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2011, 月 15 日 1

8 但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卻 僅 有 58.07%(2010) 此 外,2008 年 發 生 全 球 性 的 金 融 海 嘯 後, 我 國 產 業 也 受 到 嚴 重 衝 擊, 導 致 失 業 情 形 惡 化 2009 年 平 均 失 業 率 達 5.85%,2010 年 失 業 率 5.21%, 2 如 何 因 應 結 構 性 失 業 以 及 摩 擦 性 失 業 產 生 之 嚴 重 問 題, 工 時 與 就 業 政 策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綜 上, 台 灣 與 法 國 的 就 業 市 場 狀 況 和 勞 動 條 件 雖 存 在 著 差 異, 但 仍 值 得 參 訪 觀 摩 參 訪 小 組 希 望 能 夠 借 鏡 法 國 在 工 時 制 度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等 方 面 的 寶 貴 經 驗, 並 進 一 步 瞭 解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作 為 未 來 勞 動 事 務 規 劃 與 執 行 參 考 本 次 參 訪 為 取 得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最 新 訊 息, 考 量 節 省 交 通 時 間 及 費 用, 規 劃 之 初, 參 訪 地 點 即 鎖 定 巴 黎 市 一 處, 俾 能 充 分 利 用 時 間, 拜 會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Ministre du Travail, de l'emploi et de la Santé) 所 屬 更 多 的 單 位 與 對 象, 使 預 算 得 以 充 分 運 用, 期 獲 致 較 佳 之 成 果 因 此, 本 次 參 訪 11 日 ( 含 飛 航 時 間, 實 際 訪 談 8 日 ) 行 程, 全 部 以 位 處 法 國 首 都 巴 黎 市 之 中 央 勞 動 政 策 部 門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工 會 以 及 法 國 台 商 企 業 為 對 象 貳 先 期 準 備 與 規 劃 一 研 定 參 訪 計 畫 參 訪 小 組 自 本 (2011) 年 5 月 起 即 透 過 相 關 網 站 或 圖 書 資 訊, 積 極 蒐 集 查 詢 參 閱 有 關 法 國 勞 動 組 織 彈 性 工 時 法 國 35 工 時 立 法 過 程 等 相 關 資 料 ( 附 件 一 ), 3 並 研 擬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畫 ( 附 件 二 ) 與 參 訪 預 擬 問 題 ( 附 件 三 ), 確 定 參 訪 重 點 目 的 及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由 於 相 關 資 料 多 為 法 文, 本 次 參 訪 前 之 準 備, 特 別 情 商 留 學 法 國, 原 服 務 於 本 局 之 同 仁 李 韶 芬 小 姐 協 助 介 紹, 並 將 前 述 參 訪 計 畫 與 預 擬 問 題 翻 譯 成 法 文, 作 為 轉 請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洽 詢 參 訪 對 象 之 參 考 ( 一 ) 參 訪 重 點 及 目 的 1. 勞 動 工 時 彈 性 化 政 策 考 量 與 勞 工 保 護 法 制 等 議 題 2. 工 時 制 度 變 革 對 於 法 國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之 影 響 3. 企 業 面 對 工 時 制 度 之 衝 擊 及 落 實 之 情 形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11, 月 15 日 3 彙 集 內 容 包 括 : 各 類 機 構 單 位 與 重 要 政 策 名 稱 翻 譯, 以 及 參 考 文 獻 資 料 來 源 與 主 題 內 容 和 網 站 2

9 4.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型 態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機 會 的 改 變 5. 就 業 促 進 及 協 助 措 施 6.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 二 )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1. 政 府 部 門 a.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政 策 暨 勞 動 檢 查 部 門 b.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關 係 暨 勞 動 條 件 部 門 (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 c.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政 策 部 門 d. 巴 黎 市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2. 勞 工 團 體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3. 學 術 單 位 :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4.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臺 商 企 業 二 確 定 參 訪 對 象 與 行 程 安 排 本 次 參 訪 承 蒙 外 交 部 及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協 助,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尤 其 是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王 雅 慧 秘 書 鼎 力 相 助, 4 參 照 參 訪 小 組 所 提 出 之 單 位 對 象 積 極 協 商, 歷 經 逾 2 個 月 的 聯 繫 作 業, 始 確 定 自 9 月 14 日 至 同 月 24 日 止 ( 含 飛 航 時 間 ), 參 訪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所 屬 機 構 勞 動 總 署 (DGT) 就 業 暨 職 訓 總 署 (DGEFP)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等 單 位 之 時 間 地 點 與 訪 問 對 象 5 另 外, 亦 特 別 協 助 聯 繫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伉 儷 台 商 Asialand( 資 訊 產 品 ) 公 司 負 責 人 黃 行 德 ( 僑 務 諮 詢 委 員 ) 伉 儷, 接 受 參 訪 小 組 座 談 ( 表 2) 表 2:2011 年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參 訪 行 程 表. 日 期 參 訪 單 位 接 待 者 及 聯 絡 資 訊 9 月 15 日 ( 週 四 ) 法 國 時 間 上 午 7 時 45 分 抵 達 戴 高 樂 機 場 ( 長 榮 BR087 班 機 ) 4 本 次 參 訪 期 間, 承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協 助 確 定 行 程, 並 由 呂 慶 龍 大 使 古 文 劍 組 長 陳 奕 芳 一 等 秘 書 王 雅 慧 秘 書 偕 同 參 訪 小 組, 拜 訪 臺 商 一 起 參 與 座 談 另 外, 參 訪 小 組 訪 問 法 國 各 單 位 期 間, 亦 均 由 王 雅 慧 秘 書 全 程 陪 同, 並 積 極 參 與 協 助 翻 譯, 均 特 致 誠 摯 感 謝 5 原 參 訪 計 畫 期 待 參 訪 對 象 之 學 術 單 位 :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因 未 獲 回 復 而 取 消 3

10 9 月 16 日 ( 週 五 ) 9 月 17 日 ( 週 六 ) 9 月 18 日 ( 週 日 ) 9 月 19 日 ( 週 一 ) 9 月 20 日 ( 週 二 ) 9 月 21 日 ( 週 三 ) 拜 會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夫 婦 台 商 Asialand( 資 訊 產 品 ) 公 司 負 責 人 : 黃 行 德 夫 婦 世 界 遺 產 日 世 界 遺 產 日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勞 動 總 署 (DGT) (A)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B)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Département de l 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Département des relations professionnelles et du temps de travail)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地 址 :78, rue de l Université 地 址 :56, avenue Ivry 地 址 :7, avenue Guterberg Bussy St Georges Marne La Vallée 參 訪 法 國 眾 議 院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與 討 論 參 觀 巴 黎 市 政 廳 整 理 參 訪 資 料 與 討 論 地 址 :7, square Max-Hymans Paris métro Montparnasse Bienvenüe 接 待 人 : 處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地 址 : 39/43 quai André Citroën Paris 15ème en salle 接 待 人 : 科 長 Benjamin Raigneau 部 長 Robert Salomon 部 長 Julien Deroyon 聯 絡 人 : Marie-Christine BAUDURET 地 址 :7, square Max-Hymans Paris Metro:Montparnasse Bienvenüe 接 待 人 : 處 長 Gabrielle Hoppé 聯 絡 人 Mme. Céline J. Roulmann TEL: 地 址 :85 rue Charlot 接 待 人 : 秘 書 長 4

11 9 月 22 日 ( 週 四 ) 9 月 23 日 ( 週 五 ) 9 月 24 日 ( 週 六 )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法 國 時 間 上 午 11 時 20 分 搭 乘 長 榮 BR088 班 機 返 國 台 灣 時 間 上 午 6 時 35 分 抵 達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Mme.Sandra Buaillon Mme.Marie Lemoine 地 址 :1, avenue du Docteur Gley Paris 20 ème, métro Porte des Lilas 聯 絡 人 Olivier LE CARDINAL 接 待 人 Josiane Chevalier 參 法 國 台 商 經 營 實 務 概 況 本 (2011) 年 9 月 15 日 ( 法 國 時 間 ) 上 午 參 訪 小 組 抵 達 巴 黎, 隨 即 前 往 外 交 部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拜 會, 並 由 呂 慶 龍 大 使 等 3 人 偕 同 拜 會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伉 儷 其 在 巴 黎 經 營 房 地 產 公 司, 廣 泛 交 換 臺 灣 與 法 國 經 濟 與 勞 動 市 場 情 況 ; 並 告 知 甚 多 法 國 有 關 不 動 產 市 場 交 易 秩 序 從 業 員 工 之 勞 動 條 件 與 當 地 法 律 規 範 諸 如 : 法 國 不 動 產 市 場 交 易 經 營 者 尚 有 保 留 部 分 世 襲 制 舊 城 區 建 築 物 買 賣 價 格 改 建 修 繕 之 限 制 等 等 翌 日, 參 訪 小 組 再 偕 同 駐 法 國 代 表 處 呂 慶 龍 大 使 及 所 屬 4 人 前 往 巴 黎 郊 區, 參 訪 台 商 Asialand 公 司, 並 邀 請 負 責 人 黃 行 德 伉 儷 參 與 座 談 Asialand 公 司 在 法 國 成 立 已 達 20 年, 從 事 電 腦 資 訊 零 組 件 商 品 批 發 配 銷 業 黃 行 德 先 生 向 我 們 分 享 法 國 今 年 的 市 場 概 況 表 示 : 西 歐 市 場 因 近 期 受 到 景 氣 影 響, 於 2011 年 第 二 季 時, 整 體 電 腦 零 售 銷 售 業 績 大 幅 下 降, 僅 APPLE 的 產 品 呈 現 成 長 惟 可 看 好 網 路 銷 售 市 場, 認 為 應 該 仍 會 持 續 成 長 參 訪 期 間 除 了 談 到 市 場 的 趨 勢 及 風 險, 還 談 及 現 行 經 營 上 遇 到 的 問 題 2009 年 將 公 司 遷 至 科 學 園 區 的 現 址, 週 邊 雖 鄰 近 高 速 公 路, 廠 區 亦 極 為 廣 闊, 但 為 維 護 安 全, 避 免 公 司 遭 受 巨 大 損 失, 在 夜 間 或 假 日 均 需 以 僱 用 保 全 擔 負 警 戒 工 作, 無 形 中 也 增 加 了 額 外 的 成 本 當 討 論 到 法 國 的 勞 資 關 係 時 表 示 : 法 國 勞 工 相 當 瞭 解, 也 勇 於 爭 取 自 5

12 身 勞 動 權 益 法 國 法 律 要 求 僱 用 一 定 數 額 以 上 勞 工, 須 成 立 勞 工 代 表 會 這 些 勞 工 代 表 相 當 強 勢, 透 過 許 多 手 段 給 予 企 業 壓 力, 要 求 加 薪 或 增 加 員 工 權 益 以 自 家 公 司 為 例, 他 表 示 目 前 聘 僱 的 勞 工 多 為 在 法 國 之 亞 裔 籍, 尚 願 意 配 合 公 司 的 工 時 排 定 及 加 班 另 外, 在 法 國 僱 用 勞 工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以 月 薪 1,400 為 例, 雇 主 便 須 額 外 支 付 約 700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 包 含 失 業 保 險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退 休 金 等 等 ) 繳 交 予 政 府, 而 勞 工 也 須 負 擔 約 工 資 之 20% 的 社 會 稅 捐 在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前,1991 年 至 2000 年 之 間 處 於 黃 金 時 期, 生 意 訂 單 相 當 理 想 公 司 上 班 時 間 經 常 需 要 加 班 至 晚 上 10 點, 甚 至 11 點 實 施 35 工 時 制 度 後, 從 原 本 法 定 每 週 39 工 時 下 降 至 35 工 時, 成 本 即 增 加 了 11 % 而 且 在 推 行 當 年, 政 府 要 求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於 前 半 年, 完 成 與 勞 工 簽 訂 工 時 協 定 ; 後 半 年 未 完 成 締 約 者, 必 須 配 合 政 府 的 工 時 規 定 另 外, 客 戶 也 因 為 35 工 時 制 度, 下 班 時 間 也 提 早 至 傍 晚 6 點, 通 常 習 慣 於 下 午 3 點 至 4 點 才 下 訂 單 因 此, 公 司 必 須 調 整 經 營 型 態, 利 用 網 路 訂 單 系 統 平 台, 節 省 訂 單 處 理 的 時 間 同 時 也 得 與 個 別 勞 工 協 商 說 明,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以 倉 儲 勞 工 來 說, 其 工 作 時 間 就 得 延 後 1 小 時, 處 理 客 戶 訂 單 的 業 務 特 別 是 星 期 三 是 法 國 學 校 放 假 的 日 子, 許 多 女 性 勞 工 大 多 選 擇 星 期 三 排 假, 雇 主 也 得 思 考 如 何 排 班 最 後, 黃 行 德 先 生 說 :35 工 時 制 度 是 法 國 政 府 政 策 與 積 極 推 行 之 法 令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本 應 遵 守 但 因 工 時 減 少 後, 導 致 的 人 力 短 缺 問 題, 雇 主 基 於 增 聘 勞 工, 需 負 擔 更 多 人 事 成 本, 寧 願 維 持 現 有 人 力, 以 調 整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來 因 應 肆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及 就 業 部 門 參 訪 紀 實 法 國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主 要 分 為 三 大 業 務 體 系 : 勞 動 部 門 就 業 部 門 暨 健 康 部 門 ; 另 設 置 一 處 獨 立 之 研 究 統 計 機 構 本 次 參 訪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所 屬 主 要 單 位 包 括 :(a) 勞 動 總 署 (DGT);(b)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c)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d)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茲 依 序 說 明 參 訪 實 錄 一 勞 動 總 署 (DGT) 勞 動 總 署 (DGT,Direc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的 勞 動 部 門 任 務 體 系 ( 圖 1), 主 責 勞 動 政 策 勞 動 條 件 勞 動 檢 查 及 安 全 衛 生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勞 動 總 署 所 屬 6

13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Département de l 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與 隸 屬 於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divduelles et collective du travail) 之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 一 ) 參 訪 單 位 簡 介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處 長 Robert Salomon 先 生, 首 先 熱 心 地 為 參 訪 小 組 介 紹 勞 動 總 署 的 主 要 的 任 務 與 編 制 勞 動 總 署 主 要 負 責 改 善 企 業 中 勞 動 條 件 及 勞 資 關 係, 提 升 勞 動 法 令 的 品 質 與 效 果 在 勞 資 關 係 中, 勞 動 總 署 持 續 監 測 團 體 協 約 落 實 情 形, 維 護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以 及 其 他 勞 動 條 件 為 了 徹 底 落 實 勞 動 法 的 執 法 情 形, 勞 動 總 署 建 立 全 國 各 地 區 勞 動 檢 查 聯 繫 網 絡, 並 強 化 這 些 檢 查 人 員 對 措 施 的 重 視 與 內 容 瞭 解 另 外, 為 了 與 歐 盟 (EU) 相 關 法 令 接 軌, 勞 動 總 署 還 需 擔 任 與 歐 盟 國 家 間 有 關 勞 工 領 域 的 協 調 角 色, 確 保 歐 盟 (EU) 法 規 得 以 內 化 為 法 國 國 內 法 案 Robert Salomon 先 生 進 一 步 表 示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主 要 有 四 大 主 要 領 域 :(a) 實 現 社 會 對 話 及 社 會 民 主 ;(b) 工 作 健 康 與 安 全 ;(c) 法 案 的 品 質 與 效 果 ;(d) 非 法 工 作 的 對 抗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情 況 不 斷 改 變, 社 會 上 出 現 許 多 不 同 的 利 益 團 體, 有 其 各 自 不 同 的 需 求, 致 使 必 須 使 用 不 同 的 社 會 對 話 模 式, 來 推 行 新 的 措 施 或 法 案 也 因 此, 勞 動 總 署 不 斷 地 鼓 勵 勞 資 集 體 協 商 機 制, 創 造 社 會 對 話 的 有 利 條 件, 不 僅 在 於 國 家 層 級 或 是 地 區 性 對 話, 甚 至 也 延 伸 至 專 業 的 領 域 在 安 全 衛 生 領 域 中, 身 為 主 管 機 關 勞 動 總 署 有 責 任 監 督 預 防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以 及 因 應 職 業 災 害 衍 生 的 長 期 影 響 在 法 案 制 訂 上, 除 了 注 重 經 濟 層 面 與 社 會 需 求 的 平 衡, 更 著 重 於 勞 動 市 場 的 性 別 平 等, 預 防 工 作 歧 視 此 外, 勞 動 總 署 也 提 供 勞 資 雙 方 充 分 的 法 律 諮 詢, 使 民 眾 更 能 了 解 法 案 的 觀 念, 有 助 於 案 令 推 行 勞 動 總 署 亦 實 施 產 業 法 庭 (industry tribunal), 並 給 予 這 些 仲 裁 人 員 訓 練 適 度 的 補 助 在 法 國, 非 法 工 作 的 情 形 日 益 嚴 重, 透 過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法 院 警 政 機 關 以 及 稅 務 單 位 等 相 關 單 位 聯 手 合 作, 持 續 追 蹤 這 些 非 法 勞 工, 並 給 予 處 分 Robert Salomon 先 生 補 充 說 明 : 為 了 給 勞 工 最 完 善 的 保 護, 必 須 完 成 許 多 不 同 的 任 務, 要 完 成 這 些 任 務 並 非 易 事 由 於 法 國 幅 員 遼 闊, 勞 動 總 署 採 取 分 權 治 理, 於 法 國 各 地 區 及 各 省 皆 設 置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labor 7

14 inspector and auditor,prevetion engineer work inspector-doctor)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機 構 統 計 國 家 勞 動 條 件 機 構 等 相 關 單 位 執 行 任 務 勞 動 總 署 內 部 亦 成 立 國 家 勞 動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負 責 培 訓 相 關 執 法 及 行 政 人 員 勞 動 總 署 有 兩 大 業 務 領 域, 分 別 是 勞 動 安 全 健 康 條 件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de la santé et de la sécurité au travail) 與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Sous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divduelles et collective du travail) 其 中, 本 次 參 訪 的 單 位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則 隸 屬 於 後 者 該 單 位 負 責 業 務 有 : 1 制 訂 工 時 休 假 相 關 法 案 ( 如 : 例 假 日 <Sunday rest> 薪 資 基 本 工 資... 等 ) 2 遭 遇 雇 主 破 產 情 形, 勞 工 保 障 措 施 3 促 進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4 管 理 企 業 分 紅 股 利 股 票 及 勞 工 儲 蓄 等 事 項 圖 1: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勞 動 部 門 組 織.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8

15 ( 二 ) 訪 談 紀 實 訪 談 當 日 勞 動 總 署 分 別 安 排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處 長 Robert Salomon 先 生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科 長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一 同 出 席, 並 由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解 說 法 國 35 工 時 制 度 之 立 法 目 標 及 制 訂 歷 程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表 示 20 世 紀 的 法 國 勞 動 法 案 與 19 世 紀 的 法 案 最 大 的 不 同 之 處 :19 世 紀 的 勞 動 法 案 重 點 在 於 童 工 的 勞 動 條 件 的 保 護 與 改 善 而 1998 年 開 始 推 動 的 工 時 法 案 有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重 點, 係 政 府 工 會 以 及 企 業 三 方 的 聯 結 關 係, 並 同 時 考 量 企 業 生 產 力, 因 應 季 節 性 生 產 與 促 進 就 業 的 因 素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指 出 工 時 法 案 具 有 三 大 精 神 與 內 涵 : 1 勞 工 健 康 及 安 全 歐 盟 (EU) 針 對 最 高 工 作 時 數 每 日 休 息 時 間 及 休 假 訂 有 相 關 規 章, 係 法 國 政 府 制 訂 工 時 法 案 的 原 則 指 標 35 工 時 政 策 從 1998 年 開 始 宣 導, 自 2000 年 第 一 波 實 施 ;2002 年 開 始 全 面 適 用, 屬 於 法 國 相 當 重 大 的 工 時 政 策 改 革 一 直 到 2008 年, 工 時 法 案 有 了 制 度 上 的 調 整, 其 重 點 為 夜 間 工 作 週 末 工 作 的 放 寬 係 為 了 因 應 全 球 化 資 訊 化 的 商 業 競 爭, 許 多 企 業 ( 如 百 貨 公 司 物 流 業 ) 夜 間 或 週 末 必 須 營 業, 夜 間 工 作 需 要 有 彈 性 的 空 間 不 過, 僅 能 使 勞 工 於 夜 間 工 作 8 小 時 ( 晚 上 9 時 至 凌 晨 5 時 ), 如 經 與 工 會 協 商 同 意, 得 將 工 作 時 間 再 向 後 調 整 ( 晚 上 10 時 至 凌 晨 6 時 ) 2 工 作 時 間 分 配 方 式 工 時 法 案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與 勞 工 共 同 協 商 工 作 時 間 的 分 配, 並 簽 訂 書 面 協 議 書 如 果 個 別 企 業 無 法 自 行 與 勞 工 協 商 工 時, 則 必 須 遵 守 由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與 雇 主 團 體 協 商 之 各 職 ( 產 ) 業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協 議 規 範 如 果 以 上 兩 者 皆 無 法 自 行 達 成 協 議, 則 由 政 府 出 面 制 訂 相 關 工 時 規 定 實 務 上, 大 型 企 業 較 容 易 與 勞 工 代 表 協 商 出 結 論, 原 因 主 要 有 兩 項 : 其 一, 法 令 規 範 5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強 制 要 選 舉 勞 方 代 表 其 二, 大 型 企 業 較 容 易 評 估 中 長 期 生 產 目 標, 可 預 期 勞 力 使 用 的 情 形 相 對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易 受 景 氣 市 場 影 響, 訂 單 較 不 穩 定, 員 工 人 數 不 多, 用 人 上 較 難 具 有 彈 性 若 遇 到 員 工 代 表 離 職 或 退 休, 而 新 進 或 原 有 員 工 不 願 9

16 選 任 員 工 代 表 時, 雇 主 面 臨 無 法 與 勞 工 協 商 的 情 況, 必 須 適 用 由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與 雇 主 團 體 協 商 之 各 職 ( 產 ) 業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協 議 規 範, 也 無 法 得 到 政 府 的 補 助 3 提 升 購 買 力 透 過 加 班 費 時 薪 之 增 加, 提 升 勞 工 工 資 收 入 法 案 要 求 在 降 低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的 同 時, 原 有 薪 資 條 件 不 得 降 低 因 此, 勞 工 之 時 薪 將 隨 之 提 高, 或 是 以 同 樣 的 工 作 時 數, 勞 工 勢 必 能 夠 換 取 更 多 的 加 班 費, 造 成 增 加 收 入 的 效 果, 連 帶 提 昇 民 眾 消 費 能 力 及 意 願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說 明, 法 國 今 年 基 本 工 資 (SMIC) 為 每 小 時 9, 如 以 每 月 169 小 時 計, 每 月 為 1,521 他 進 一 步 說 明 法 國 加 班 費 計 算 方 式, 即 雇 主 使 勞 工 工 作 超 過 每 週 35 小 時, 即 自 第 36 小 時 開 始 必 須 給 付 加 班 費 於 加 班 8 小 時 以 內 ( 即 工 作 第 36 小 時 至 第 42 小 時 ), 雇 主 需 多 給 時 薪 之 25% 再 工 作 8 小 時 者 ( 即 工 作 第 43 小 時 以 上 ) 者, 雇 主 需 多 給 時 薪 之 50% 不 過,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迄 今, 提 升 購 買 力 的 功 能 有 兩 派 主 張, 一 派 認 為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就 能 增 加 加 班 費, 勞 工 收 入 自 然 增 加 另 一 派 認 為 企 業 應 該 減 少 每 位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多 聘 用 勞 工, 促 進 就 業, 使 多 數 勞 工 有 收 入, 也 能 夠 提 昇 整 體 消 費 力 長 久 以 來 的 爭 論, 尚 未 有 定 論 此 外, 工 時 法 案 制 訂 得 以 減 免 雇 主 負 擔 及 勞 工 稅 捐 的 措 施, 到 目 前 為 止, 效 果 未 明 另 外, 參 訪 小 組 詢 問 政 策 制 訂 與 實 施 的 過 程, 有 遇 到 何 種 阻 礙 及 困 難 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回 答 :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 簡 稱 為 RTT, Réduc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一 直 是 法 國 重 要 的 政 策 方 向, 並 自 19 世 紀 經 濟 成 長 以 來, 被 視 為 現 代 重 要 的 產 業 革 命 政 策 目 標 著 重 於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條 件, 並 藉 由 生 產 力 提 昇 達 成 在 經 濟 危 機 期 間, 政 策 亦 可 提 供 工 作 共 享 (work sharing) 的 方 式 事 實 上,35 工 時 制 度 並 非 法 國 第 一 次 縮 短 工 時 的 政 策, 從 1980 年 代 就 從 每 週 工 時 42 小 時 降 至 39 小 時 1998 年 修 訂 之 工 時 制 度 ( 法 案 名 稱 為 : The Act No of 13 June 1998 ), 法 案 具 體 明 訂 每 週 35 小 時 之 限 制 由 於 該 法 案 係 1997 年 時 任 勞 工 就 業 部 長, 現 任 法 國 社 會 黨 第 一 書 記 ( 相 當 於 我 國 黨 主 席 ) Martine Aubry 推 動, 並 於 1998 年 由 國 會 通 過, 故 被 稱 為 The Aubry Acts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 首 先 適 用 聘 僱 2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其 10

17 法 案 重 點 在 於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機 制, 政 府 主 要 鼓 勵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自 行 協 商, 被 稱 為 Aubry Ⅰ 而 2000 年 工 時 法 案 ( 法 案 名 稱 為 :The Act No of 19 January 2000) 修 正 通 過, 稱 為 Aubry Ⅱ 其 法 案 修 正 重 點 在 於 如 何 落 實 工 時 制 度 的 執 行 與 實 施, 明 定 相 關 程 序 與 細 節, 訂 立 新 法 定 每 週 工 時 制 度, 每 年 工 作 時 間 為 1,600 小 時 該 法 案 規 範 每 月 最 低 月 薪 的 保 障, 維 護 那 些 領 取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SMIC) 勞 工 的 權 益 過 去 事 業 單 位 僅 能 在 就 業 機 會 的 維 持 或 增 加 的 方 式, 來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貢 獻 (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的 優 惠 該 法 案 亦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可 透 過 工 資 的 提 昇, 來 減 少 社 會 安 全 貢 獻 的 支 出 1998 年 2000 年 兩 次 修 訂 工 時 制 度 有 四 個 主 要 的 目 標 : 就 業 績 效 休 息 時 間 及 協 商 機 制 工 時 法 案 之 制 訂, 固 然 希 望 帶 來 就 業 及 勞 工 生 活 條 件 的 正 面 效 應 然 而, 從 經 濟 層 面 上,2 年 內, 雖 遭 遇 經 濟 成 長 持 續 停 滯 及 失 業 率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者, 雖 有 攀 升 情 形 ; 但 法 案 實 施 5 年 內, 仍 有 創 造 或 維 持 30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每 週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對 企 業 而 言, 被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且 就 某 些 產 業 來 說, 部 分 勞 工 將 面 對 工 資 停 滯 的 困 境 除 此 之 外, 勞 工 的 工 作 負 擔 將 會 提 高, 企 業 也 將 要 求 勞 工 應 具 備 更 多 技 能 法 國 近 年 來 透 過 其 他 修 正 法 案, 給 予 企 業 多 項 利 多 措 施 以 2003 年 的 修 正 法 案 來 說, 雖 未 直 接 挑 戰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的 架 構, 但 提 供 較 為 鬆 綁 的 措 施, 希 望 能 達 到 完 全 就 業 及 促 進 社 會 對 話 舉 例 來 說, 企 業 每 年 可 使 勞 工 加 班 時 數 增 加 至 180 小 時, 而 社 會 稅 捐 的 優 惠 也 不 再 僅 限 於 降 低 工 時, 其 他 勞 動 成 本 亦 可 作 為 優 惠 條 件, 這 些 措 施 使 小 型 企 業 在 適 用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上 更 有 彈 性 其 他 如 :2005 年 法 案 (Act 2005 of 31 March 2005) 給 於 企 業 在 團 體 協 商 上 更 具 有 彈 性 2007 年 的 補 助 工 作 就 業 及 購 買 力 法 案 (Act of 21 August 2007 to benefit work, employment and purchasing power) 提 供 企 業 給 付 加 班 費 上 之 成 本, 可 以 有 社 會 稅 捐 的 免 除 最 後,Benjamin Raigneau 先 生 苦 笑 說 : 由 於 工 時 制 度 相 當 複 雜, 重 新 制 訂 新 法 案 是 一 件 非 常 困 難 的 事 情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願 再 重 新 解 釋 或 制 訂, 僅 在 法 案 細 節 上 做 部 分 的 調 整 此 外,Robert Salmon 先 生 補 充 說 明, 工 時 制 度 很 重 要 的 目 的 之 一, 是 為 了 增 加 新 進 員 工 構 想 上, 希 望 透 過 工 時 減 少, 就 能 使 得 就 業 11

18 機 會 增 加 由 於 35 工 時 制 度 將 提 高 雇 主 成 本, 如 果 勞 資 雙 方 達 成 工 時 協 商, 員 工 的 讓 步 是 2 至 3 年 內 不 要 求 雇 主 調 漲 薪 資 在 Aubry Ⅰ 階 段, 法 案 規 定 僱 用 勞 工 11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雇 主 有 義 務 辦 理 員 工 代 表 之 選 舉 僱 用 勞 工 5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法 案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辦 理 選 舉 出 員 工 代 表, 並 組 成 委 員 會 然 而, 小 型 企 業 的 雇 主 在 工 時 協 商 上, 其 實 是 相 當 困 難 原 因 在 於 員 工 代 表 人 數 過 少, 如 果 員 工 退 休 或 離 職, 常 出 現 找 不 到 人 來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倘 若 發 生 這 類 情 事, 沒 有 勞 工 願 意 出 來 選 舉, 其 責 任 便 不 在 於 雇 主, 但 雇 主 就 得 依 照 各 職 ( 產 ) 業 工 會 團 體 與 各 職 ( 產 ) 業 資 方 代 表 團 體, 協 商 出 之 工 時 標 準 辦 理 在 Aubry Ⅱ 階 段, 該 修 正 法 案 並 無 強 制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增 加 新 進 員 工 因 認 為 工 時 減 少, 雇 主 自 然 會 增 加 員 工 僱 用 此 外, Aubry Ⅱ 在 規 範 上 較 具 彈 性 以 休 息 時 間 為 例, 過 去 法 案 規 定 休 息 時 間 必 須 記 入 工 作 時 間, Aubry Ⅱ 允 許 經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後, 休 息 時 間 不 需 記 入 工 作 時 間 由 於 Robert Salmon 先 生 曾 經 參 與 工 時 制 度 甫 推 行 時 等 實 務 工 作, 在 工 時 協 商 的 過 程, 經 歷 相 當 多 他 向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他 的 寶 貴 經 驗 其 表 示 法 國 工 時 政 策 的 推 行 方 式,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點 : 1 政 府 提 供 相 關 措 施 制 訂 協 助 及 建 議, 不 介 入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過 程 2 勞 資 雙 方 自 主 達 成 共 識, 且 簽 署 工 時 協 議 後, 雇 主 方 可 有 稅 捐 減 免 政 府 提 供 鼓 勵 雇 主 動 協 商 之 誘 因, 但 不 介 入 3 政 府 輔 導 企 業 告 知 法 案 的 限 制 事 項, 並 提 供 法 律 諮 詢, 協 助 與 員 工 達 成 協 議 4 由 法 國 地 方 ( 省 級 區 級 ) 勞 動 檢 查 員 進 行 宣 導 5 勞 資 雙 方 工 時 協 商, 並 簽 訂 協 議 後, 該 協 議 內 容 必 須 送 交 省 級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審 查, 其 內 容 不 得 牴 觸 或 低 於 法 案 規 定 其 次, 除 了 減 少 工 時 是 國 家 政 策 方 向, 雇 主 縱 然 得 以 享 受 免 稅 的 福 利, 但 其 實 免 稅 並 非 雇 主 執 行 的 最 大 誘 因 有 很 大 的 原 因, 係 工 時 政 策 是 相 當 現 代 化 的 政 策 如 面 對 忙 季 時, 雇 主 透 過 與 勞 工 的 協 商, 可 更 彈 性 地 運 用 勞 動 力, 且 不 需 要 增 加 許 多 加 班 費 的 成 本 因 此, 工 時 彈 性 化 對 於 大 型 企 業 或 季 節 性 企 業 更 為 有 利, 符 合 企 業 所 需 對 勞 工 而 言, 過 去 必 須 維 持 固 定 的 工 作 時 段, 現 在 得 以 年 總 工 時 與 雇 主 協 商, 12

19 另 外, 多 數 主 管 人 員 之 工 時 協 議, 常 以 某 期 間 工 作 密 度 極 高, 密 集 工 作 後 再 放 長 假 的 方 式 處 理 然 而, 有 些 工 會 認 為 這 是 不 合 理, 甚 至 有 違 憲 之 虞 但 法 國 法 院 卻 認 為, 只 要 這 些 主 管 人 員 於 休 假 期 間, 能 夠 充 分 休 息, 不 需 要 處 理 公 事, 這 樣 的 協 定 是 被 允 許 的 2012 年, 法 國 政 府 將 著 重 於 幹 部 主 管 人 員 的 休 假 權 利, 落 實 這 些 主 管 人 員 是 否 有 確 實 補 休 Robert Salmon 先 生 特 別 指 出 : 地 方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的 工 作 項 目 主 要 有 :(a)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工 時 協 商 ;(b). 監 管 企 業 是 否 有 落 實 工 時 制 度, 增 加 員 工 聘 用 ;(c). 政 府 的 補 助 是 否 有 到 位 ;(d). 是 否 有 出 現 違 法 事 項, 如 使 勞 工 超 時 工 作 沒 給 加 班 費 等 情 形 勞 動 檢 查 均 可 落 實 工 時 法 案 的 執 行 二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DGEFP)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之 就 業 部 門 任 務 體 系 ( 圖 2), 主 責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財 務 及 現 代 化 服 務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就 業 暨 職 訓 總 署 (DGEFP) 所 屬 之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與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 一 )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1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之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 企 業 因 環 境 變 遷 景 氣 循 環 導 致 歇 業 倒 閉, 提 供 企 業 勞 工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員 工 編 制 約 有 300 多 名, 管 轄 全 國 22 個 地 區 業 務 中 心 在 全 國 市 鎮 設 有 2 萬 多 個 據 點 推 動 工 作, 並 與 地 區 就 業 中 心 (Pélo emploi) 企 業 與 各 地 區 民 意 代 表 保 持 溝 通 及 合 作 2 訪 談 紀 實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Sous-direction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由 處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與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業 務 推 展 經 驗 首 先, 他 針 對 企 業 面 對 關 廠 歇 業, 說 明 雇 主 應 負 何 種 義 務 與 行 政 程 序 他 說 : 倘 若 企 業 面 臨 關 廠 歇 業 時, 應 向 當 地 政 府 提 交 捍 衛 勞 工 計 13

20 畫 書, 規 定 內 容 包 括 解 僱 勞 工 如 何 協 助 勞 工 轉 職 或 維 持 企 業 經 營 等 計 畫 當 企 業 將 捍 衛 勞 工 計 畫 書 提 交 給 各 地 方 勞 動 行 政 機 關 時, 審 查 機 關 有 權 拒 絕 企 業 所 提 出 之 計 畫, 要 求 企 業 補 充 修 正 計 畫 書 內 容, 並 持 續 關 注 這 些 勞 工 權 益 如 果 大 型 企 業 ( 過 去 曾 有 IBM 寶 獅 汽 車 (PEUGEOT)... 等 ) 有 大 規 模 的 關 廠 計 畫 時, 政 府 機 關 會 要 求 他 們 提 出 更 詳 盡 的 財 務 數 字 經 濟 報 告, 有 時 也 可 讓 當 地 的 民 意 代 表 得 知,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也 希 望 得 到 相 關 資 訊 倘 若 企 業 有 意 要 先 行 改 善 其 企 業 體 質, 政 府 將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措 施 以 勞 工 工 資 為 例, 企 業 工 資 給 付 之 補 助, 總 計 補 助 金 額 為 每 位 勞 工 每 小 時 8 亦 即 政 府 補 助 每 小 時 3.4, 其 餘 則 由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提 供 補 助 一 般 補 助 期 間 為 3 個 月, 如 有 必 要 且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得 予 延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也 談 及 計 畫 審 查 的 實 際 標 準, 主 要 有 : 1 企 業 需 輔 導 勞 工 轉 職 再 就 業 之 方 案, 並 應 提 供 勞 工 2,000 至 3,000 職 業 訓 練 或 轉 職 訓 練 之 費 用 2 如 大 型 企 業 確 實 要 關 廠, 有 義 務 找 到 另 一 家 事 業 單 位 於 原 址 設 廠, 並 提 供 新 設 廠 雇 主 企 業 補 助 金 3 評 估 組 織 重 整 之 可 能 性, 如 無 法 自 行 重 整, 政 府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將 出 手 進 行 改 造 最 後,Jean-François Robinet 先 生 表 示 : 企 業 面 臨 關 廠 歇 業 時, 政 府 在 不 同 的 階 段 會 扮 演 不 同 的 角 色, 從 最 初 階 段, 政 府 受 理 這 些 面 臨 關 廠 企 業 的 通 報 受 理 通 報 後, 政 府 開 始 介 入 評 估 企 業 虧 損 的 情 況, 試 圖 解 決 企 業 的 債 務 問 題 以 及 勞 工 薪 資 轉 職 問 題, 提 供 勞 資 雙 方 諮 詢 或 補 助 的 措 施 最 後, 期 盼 企 業 能 夠 重 新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也 就 是 扮 演 通 報 陪 伴 以 及 再 生 的 夥 伴 關 係 14

21 圖 2: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就 業 部 門 組 織.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15

22 ( 二 )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1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主 要 的 工 作 職 掌 : 係 負 責 制 訂 對 求 職 困 難 者 給 予 協 助 協 助 失 業 者 求 職 協 助 青 年 就 業 幫 助 失 業 者 創 業 等 相 關 措 施, 並 與 各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緊 密 地 合 作 2 訪 談 紀 實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Sous-direction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由 處 長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與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業 務 推 展 經 驗 參 訪 人 員 針 對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對 於 全 球 就 業 市 場 造 成 很 大 衝 擊, 詢 問 法 國 政 府 近 年 來, 有 何 種 具 體 促 進 就 業 的 措 施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表 示 : 金 融 海 嘯 後 確 實 也 給 予 法 國 經 濟 很 大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因 為 經 濟 景 氣 問 題, 也 產 生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法 國 政 府 有 許 多 加 強 就 業 措 施, 尤 其 是 對 青 年 就 業 部 分,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措 施 有 : 1 增 加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之 資 源, 挹 注 更 多 的 青 年 就 業 政 策 經 費 2 進 一 步 協 助 16 歲 至 25 歲 青 年 獲 得 駕 照 或 其 他 特 定 技 能 的 證 照, 並 提 供 50,000 個 職 業 訓 練 機 會 3 鼓 勵 企 業 建 教 合 作, 使 在 學 學 生 與 企 業 簽 署 職 業 訓 練 契 約, 協 助 在 學 學 生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職 場 生 活 對 企 業 來 說, 可 享 有 免 除 相 關 的 稅 捐, 如 果 使 受 訓 的 學 生 順 利 就 業 獲 取 的 證 照, 亦 會 提 供 企 業 獎 金 年 至 2010 年 期 間, 少 於 10 人 的 小 型 企 業 如 增 聘 青 年 或 中 高 齡 勞 工, 得 以 減 除 社 會 稅 捐, 亦 即 社 會 稅 捐 零 負 擔 政 策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進 一 步 強 調,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係 法 國 政 府 目 前 持 續 推 動, 且 較 為 重 要 的 就 業 政 策 主 要 政 策 內 容 為 : 針 對 失 業 1 年 以 上 長 期 性 失 業 者 ( 不 分 年 齡 性 別 ), 只 要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這 些 失 業 者, 並 與 其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政 府 將 補 助 70% 的 薪 資 以 2010 年 來 看, 非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如 : 學 校 養 護 機 構 ( 安 養 中 心 ) 民 間 社 團 地 方 政 府 托 兒 所, 共 計 有 42 萬 人 次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 即 一 般 企 業 ), 共 有 12 萬 人 次 簽 訂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由 於 促 進 16

23 就 業 的 效 果 明 顯,2011 年, 法 國 政 府 目 標 希 望 將 非 營 利 性 事 業 單 位 契 約 數 量 提 升 至 44 萬 人 次 協 助 性 勞 動 契 約 的 申 請 程 序 : 失 業 者 至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申 請 者 資 料 進 入 電 腦 系 統 透 過 就 業 媒 合 雇 主 正 式 僱 用 給 付 勞 工 薪 資 政 府 專 責 機 構 匯 款 70% 工 資 予 雇 主 實 務 上, 該 處 與 各 省 省 長 有 密 切 的 聯 繫 與 結 合, 中 央 政 府 視 各 省 經 濟 情 形 失 業 嚴 重 狀 況 給 予 補 助 經 費 各 省 省 長 或 各 地 區 首 長 亦 得 依 據 地 方 失 業 情 況, 有 權 制 訂 相 關 補 助 辦 法, 於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總 額 範 圍 內, 進 而 調 整 薪 資 補 助 的 比 例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也 為 參 訪 小 組 分 享 其 他 不 同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她 提 到 由 於 郊 區 或 敏 感 地 區 的 失 業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法 國 政 府 特 別 針 對 這 些 地 區 的 青 年 推 動 自 主 性 契 約 實 施 方 式 :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 再 授 權 給 私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這 些 機 構 專 門 提 供 郊 區 失 業 青 年 6 個 月 的 職 業 訓 練, 政 府 補 助 受 訓 者 部 份 訓 練 費 用, 且 訓 練 機 構 如 幫 助 這 些 失 業 者 訓 練 後 找 到 工 作, 政 府 再 給 予 獎 勵 或 津 貼 此 外, 法 國 政 府 另 設 置 第 二 機 會 學 校, 作 為 協 助 青 年 就 業 措 施 主 要 係 針 對 16 歲 至 26 歲, 因 就 學 困 難 等 原 因 輟 學 之 青 年, 提 供 這 些 青 年 再 一 次 學 習 的 機 會, 因 為 這 些 青 年 在 就 業 市 場 上 往 往 是 相 對 弱 勢 的 族 群 此 計 畫 使 這 些 青 年 得 以 在 第 二 機 會 學 校 中 獲 得 12 個 月, 最 長 可 至 18 個 月 的 個 人 化 專 業 進 修 ( 量 身 訂 做 ), 進 修 內 容 涵 蓋 一 般 學 業 職 業 訓 練 以 及 至 企 業 實 習 完 整 的 訓 練 計 畫 創 業 協 助 專 案 : 失 業 者 想 要 創 業 者, 政 府 將 給 予 最 長 3 年 的 協 助 具 體 內 容 為 : 政 府 與 各 地 方 私 立 創 業 協 助 輔 導 機 構 簽 約 合 作, 失 業 者 可 至 這 些 機 構 申 請, 機 構 將 協 助 向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申 請 專 利 服 務 企 業 成 立 後, 協 助 維 持 企 業 營 運 及 評 估 企 業 體 質,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等 服 務 項 目 另 外, 創 業 者 亦 可 享 有 免 稅 的 優 惠 由 於 在 法 國 小 型 企 業 的 平 均 壽 命 大 約 為 三 年,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這 樣 的 協 助 可 以 延 長 並 維 持 企 業 經 營 對 於 創 業 輔 導 機 構 的 審 查, 法 國 全 國 約 計 有 200 至 300 家 輔 導 機 構 政 府 要 求 這 些 機 構 需 每 3 至 6 個 月 提 出 報 告, 審 核 評 估 輔 導 機 構 是 否 有 達 成 目 標, 如 評 估 未 通 過, 政 府 可 取 消 其 資 格 訪 談 最 後, 參 訪 小 組 問 及 Gabrielle Hoppé 女 士, 長 期 於 就 業 服 務 體 系 工 作, 對 於 未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及 就 業 市 場 前 景 有 何 看 法 她 回 應 表 示 : 經 17

24 濟 情 形 瞬 息 萬 變, 要 精 準 預 測 並 非 易 事, 當 前 金 融 危 機 情 形 較 為 趨 緩, 經 濟 情 形 應 該 會 有 較 好 的 發 展 法 國 政 府 目 前 仍 持 續 評 估 現 行 就 業 措 施 的 效 果,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實 施 或 停 止, 單 位 的 目 標 重 點 在 於 : 如 何 維 持 預 算 減 少 赤 字, 提 高 就 業 率 至 於 評 估 措 施 的 方 式, 法 國 政 府 設 立 中 央 與 省 級 資 訊 交 流 平 台, 從 資 訊 平 台 皆 可 清 楚 看 到 每 月, 甚 至 每 週 各 個 就 業 計 畫 經 費 使 用 的 情 形 此 外, 每 年 都 會 在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召 開 管 理 協 商 會 議, 相 關 單 位 ( 各 省 省 長 各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負 責 人 ) 會 一 同 討 論 相 關 措 施 的 執 行 成 效, 擬 訂 未 來 一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加 強 特 殊 的 工 作 項 目 會 議 當 中 也 會 有 統 計 局 DARES 的 人 員 出 席, 提 供 相 關 統 計 數 字, 反 應 政 策 的 成 效 法 國 審 計 法 院 針 對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經 費 支 出 的 情 形 進 行 審 查, 當 然 國 會 也 會 監 督 預 算 經 費 運 用 的 情 形 三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Direction de l'animation de la recherche, des études et des statistiques) 係 直 接 隸 屬 於 法 國 中 央 政 府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之 獨 立 機 關, 主 責 勞 動 力 市 場 統 計 分 析 勞 動 就 業 政 策 效 益 之 調 查 統 計 等 業 務 本 次 訪 談 單 位 為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所 屬 之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Département des relations professionnelles et du temps de travail) ( 一 )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主 要 從 事 法 國 勞 動 力 市 場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並 與 就 業 中 心 緊 密 合 作, 計 有 兩 項 重 要 的 功 能 : 1 著 重 於 蒐 集 定 期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研 究, 評 論 公 共 政 策 就 業 促 進 執 行 效 果, 勞 動 市 場 等 領 域 之 科 學 研 究 2 監 測 公 共 政 策 之 執 行 情 況, 以 及 從 事 政 策 預 測 分 析, 評 價 政 策 效 益 3 出 版 失 業 和 就 業 研 究 報 告, 供 外 界 參 考 使 用 ( 二 ) 訪 談 紀 實 Julien Deroyon 先 生 係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 之 職 業 關 係 暨 工 時 部 門 首 長, 為 參 訪 小 組 詳 細 說 明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後 的 相 關 影 響 及 數 據 如 下 : 由 於 每 週 35 工 時 制 度 比 起 1982 年 所 實 施 之 每 週 42 小 時, 降 低 至 39 小 時 之 改 革, 所 適 用 範 圍 更 為 廣 泛 因 此, 法 國 政 府 決 定 分 階 段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自 2000 年 開 始 適 用 於 僱 用 2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將 每 週 工 時 降 低 10%, 於 2002 年 再 全 面 適 用 18

25 35 工 時 的 政 策 目 標, 除 了 能 夠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的 目 的 外, 減 少 工 時 政 策 亦 希 望 達 成 藉 由 生 產 力 重 組, 促 成 企 業 生 產 力 提 升 ; 提 高 勞 工 每 小 時 生 產 力 ; 藉 由 免 除 雇 主 稅 捐 負 擔, 減 緩 勞 動 成 本 提 高 等 目 的 每 週 工 時 縮 短 得 以 造 成 時 薪 成 長 之 效 果, 由 於 法 令 規 定 工 時 減 少, 並 不 能 影 響 勞 工 原 來 的 工 資 水 準 因 此, 月 薪 制 勞 工 所 領 取 工 資 數 額 不 改 變 的 情 況 下, 每 月 工 時 總 數 下 降, 其 時 薪 水 準 將 相 對 提 昇, 進 而 增 加 消 費 能 力,3 年 內 提 升 11.4% 為 了 維 持 生 產 力, 工 時 減 少 另 一 個 效 果 : 促 使 雇 主 與 勞 工 皆 需 思 考 如 何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進 而 造 成 新 的 工 作 型 態 產 生 勞 工 透 過 團 體 工 作 分 享, 衍 生 新 式 工 作 型 態, 以 提 昇 整 體 工 作 的 效 率 而 雇 主 也 引 進 許 多 自 動 化 生 產 設 備, 提 高 生 產 效 能 因 此, 工 時 減 少 10%, 生 產 力 沒 有 減 少, 反 倒 發 現 每 小 時 的 生 產 力 卻 能 提 昇 1/3, 甚 至 於 1/2 法 國 政 府 評 估 發 現 工 時 減 少 後, 事 實 上 並 沒 有 如 預 期 般 對 雇 主 衝 擊 很 大 主 因 在 於 生 產 力 提 高 政 府 有 補 助 措 施 實 際 工 時 調 降, 並 沒 有 下 降 很 多, 以 及 工 資 緩 慢 成 長 此 外,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勞 資 關 係 也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改 善 包 括 : 在 企 業 層 級, 勞 資 協 商 有 增 加 的 情 形 有 些 雇 主 為 了 提 升 協 商 的 能 力, 還 出 現 中 小 企 業 聯 盟 組 織 關 於 35 工 時 制 度 對 勞 工 的 感 受, 經 法 國 政 府 統 計, 約 1/4 勞 工 ( 主 要 為 基 層 員 工 ) 認 為 工 作 條 件 變 差 ; 約 1/4 勞 工 ( 主 要 為 主 管 人 員 ) 認 為 變 好 ; 約 1/2 勞 工 認 為 並 沒 有 太 大 影 響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地 方 層 級 的 檢 查 員 發 現 工 時 減 少 後, 對 於 工 作 安 全 也 有 影 響 譬 如 工 作 數 量 密 度 及 壓 力 都 會 提 高, 為 維 持 同 樣 的 生 產 力, 對 於 勞 工 心 理 及 生 理 狀 態 都 有 影 響, 也 容 易 造 成 勞 工 焦 慮 以 2008 年 為 例, 年 度 總 工 作 時 數, 法 國 與 美 國 日 本 相 較, 時 數 大 約 少 了 200 小 時 但 與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平 均 數 值 比 較, 其 實 相 去 不 遠, 甚 至 還 有 較 高 的 趨 勢 從 1998 年 開 始, 法 國 年 度 總 工 時 就 開 始 下 降,2000 年 開 始 實 施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工 時 開 始 大 幅 減 少 法 國 相 當 重 視 工 作 分 享 (Work sharing) 的 概 念, 把 就 業 市 場 比 喻 成 為 蛋 糕, 盡 可 能 將 蛋 糕 可 以 均 衡 地 分 配 給 每 位 勞 工, 讓 大 家 都 有 工 作, 更 進 一 步 將 蛋 糕 做 大, 使 更 多 的 勞 工 可 以 分 享 就 業 的 大 蛋 糕 19

26 四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 一 ) 參 訪 單 位 介 紹 1 組 織 改 制 2008 年 12 月 19 日, 法 國 政 府 將 全 國 就 業 總 局 (ANPE,Agence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及 工 商 就 業 協 會 (ASSEDIC,Association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合 併, 成 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圖 3) 過 去, 全 國 就 業 總 局 (ANPE)( 屬 公 務 單 位 ) 主 要 是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進 修 等 相 關 服 務 及 諮 詢 工 商 聯 盟 協 會 (ASSEDIC) ( 屬 民 營 機 構 ) 負 責 提 供 失 業 保 險 等 相 關 給 付 其 中,50,000 名 員 工 可 選 擇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或 是 一 般 勞 工, 高 達 80% 的 員 工 選 擇 成 為 一 般 勞 工 圖 3: 法 國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組 織 圖. 資 料 來 源 : 參 訪 小 組 彙 整 譯 製. 20

27 2 組 織 預 算 現 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人 員 編 制 約 有 50,000 名, 全 法 國 約 有 900 個 服 務 據 點, 總 預 算 49 億 歐 元 其 中 62% 來 自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稅 捐,28% 係 政 府 提 供 之 經 費,10% 屬 其 他 經 濟 來 源 ( 歐 洲 就 業 基 金 政 府 特 殊 補 助 及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協 會 ), 政 府 提 供 失 業 補 助 津 貼 高 達 300 億 歐 元 3 董 事 會 成 員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有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五 大 工 會 (CGT CFDT FO CFTC CFE-CGC) 的 勞 工 團 體 代 表 全 國 企 業 聯 盟 (MEDEF) 等 資 方 團 體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 二 ) 訪 談 紀 實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來 為 參 訪 小 組 簡 報, 其 內 容 大 致 分 為 : 法 國 勞 動 市 場 概 述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簡 介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 失 業 保 險 )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1 法 國 勞 動 市 場 概 述 法 國 就 業 人 口 約 6,500 萬 人, 勞 動 力 人 口 約 2,500 萬 人, 積 極 尋 找 就 業 機 會 人 口 有 257 萬 7 千 人 60 歲 以 上 勞 動 人 口 有 1,200 萬 人 2,000 萬 名 勞 工 為 不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CDI),200 萬 名 勞 工 為 定 期 勞 動 契 約 (CDD) 法 國 定 期 契 約 主 要 屬 於 有 取 代 性 或 替 代 性 質, 如 企 業 員 工 因 產 假 病 假 或 進 修 等 因 素 暫 時 離 開 崗 位, 或 者 企 業 因 臨 時 的 業 務 增 長, 必 須 簽 訂 一 批 定 期 契 約 人 員 來 因 應 業 務 需 求 之 增 加 截 至 2011 年 6 月 統 計 顯 示, 共 有 272 萬 失 業 人 口, 與 去 年 相 較 增 加 了 1.5%, 即 增 加 了 12 萬 5 千 人 其 中, 女 性 勞 工 失 業 增 加 了 4.1%,50 歲 以 上 勞 工 失 業 人 口 增 加 13%, 長 期 失 業 人 口 ( 指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者 ) 增 加 10% 惟 僱 用 勞 工 10 人 以 上 之 企 業, 其 就 業 人 口 有 增 加 趨 勢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的 產 業, 主 要 以 服 務 業 增 加 幅 度 較 大, 行 政 業 及 照 護 服 務 業 也 有 增 加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法 國 香 檳 地 區 (La Champagne) 諾 曼 第 地 區 (Normandie) 以 及 洛 林 地 區 (Lorraine) 失 業 情 況 較 嚴 重 其 中, 洛 林 地 區 因 為 曾 經 是 工 礦 業 聚 集 的 地 區, 如 今 沒 落 了, 導 致 長 期 以 來, 成 為 失 業 最 嚴 重 的 地 區 以 歐 盟 就 業 目 標 顯 示, 總 就 業 率 目 標 為 70%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率 應 達 60% 55 歲 至 64 歲 勞 工 就 業 率 為 50% 反 觀 法 國 就 業 情 形, 總 就 業 率 64% (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佔 17.8%) 女 性 勞 工 就 業 率 59.9%(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者 21

28 佔 很 高 比 例 ) 55 歲 至 64 歲 勞 工 就 業 率 為 41.3% 2011 年, 就 業 率 成 長 較 高 的 行 業 有 個 人 照 顧 服 務 業 ( 如 老 人 照 護 看 護 人 員 醫 護 人 員 ) 社 會 文 化 推 動 工 作 者 銀 行 業 交 通 業 清 潔 服 務 業 工 程 人 員 電 腦 工 程 師, 農 業 勞 動 人 口 有 特 別 季 節 性 人 力 需 求, 餐 飲 業 也 有 提 昇 2010 年 第 一 季 經 濟 成 長 率 大 幅 成 長 0.9%, 係 自 2006 年 以 來 最 高 但 2009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則 是 負 成 長 -2.6% 此 外,2011 年 3 至 5 月 家 庭 消 費 率 逐 漸 下 降, 外 貿 赤 字 也 逐 步 攀 升, 青 年 中 高 齡 勞 動 者 失 業 率 也 是 居 高 不 下 2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簡 介 (1) 組 織 概 況 a. 組 織 特 色 : 雖 然 屬 於 政 府 部 門, 但 其 財 政 體 系 卻 屬 於 私 部 門 體 系, 原 因 是 因 其 基 金 主 要 來 自 資 方 每 月 提 撥 之 失 業 保 險 稅 捐 此 外, 員 工 選 擇 成 為 公 務 人 員, 其 薪 資 福 利 就 是 由 政 府 支 出, 政 府 政 策 朝 向 減 少 人 事 成 本 支 出, 政 府 亦 鼓 勵 員 工 選 擇 一 般 勞 工 身 份 其 中, 很 大 的 原 因 為 工 商 聯 盟 協 會 (ASSEDIC) 本 是 屬 於 私 人 機 構, 所 屬 勞 工 也 大 都 維 持 原 來 的 身 份, 在 合 併 之 時, 有 與 勞 工 簽 署 團 體 協 約, 員 工 得 自 行 選 擇 身 份 b 組 織 服 務 :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有 : 對 求 職 者 ( 失 業 者 轉 業 者 ) 服 務 對 求 才 者 ( 企 業 ) 服 務, 就 業 媒 合 措 施, 以 及 提 供 失 業 補 助 金 ( 失 業 給 付 ) 等 在 求 職 求 才 服 務 服 務 中, 有 兩 項 重 要 的 觀 念 : 其 一, 簡 化 服 務 流 程, 其 二,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 求 職 者 具 體 服 務 措 施 a 提 供 單 站 服 務 (One-Stop Service) 的 概 念 求 職 者 只 需 要 透 過 任 何 就 業 服 務 媒 介 ( 如 :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pole-empoi,fr)) 或 是 3949 專 線 電 話, 即 可 登 錄 個 人 資 訊 求 職 意 願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直 接 獲 得 充 分 的 就 業 諮 詢 或 媒 合 b 就 業 服 務 管 道 的 多 元 化 便 利 性 (a) 增 加 各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的 設 置 : 於 2010 年, 共 有 921 個 服 務 據 點,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服 務 及 失 業 津 貼 之 撥 付, 總 計 提 供 330 億 歐 元 失 業 補 助 金 額 (b) 設 置 3949 求 職 熱 線 服 務 : 除 了 增 加 熱 線 電 話 服 務 人 員, 法 國 政 府 於 2009 年 9 月 1 日 成 立 國 家 就 業 電 信 平 台, 以 提 供 更 多 電 話 諮 詢 服 22

29 務, 使 得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電 信 服 務 績 效 提 升 10% 以 上 據 統 計,2009 年 3949 熱 線 服 務 電 話 計 有 3200 萬 通, 平 均 每 月 有 220 萬 通 以 上 撥 打 數,2010 年 撥 打 數 更 來 到 7200 萬 通 (c)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設 置 : 每 月 有 2,800 萬 點 閱 率, 提 供 註 冊 登 錄, 更 新 個 人 津 貼 資 料 以 及 法 令 查 詢 c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作 為 (a) 除 了 簡 化 登 錄 就 業 服 務 以 及 津 貼 發 放 的 流 程, 法 國 政 府 致 力 於 改 善 組 織 效 能, 強 化 電 話 諮 詢 網 站 導 引 等 功 能, 讓 使 用 者 得 以 更 簡 易 來 利 用, 增 加 民 眾 使 用 的 意 願 (b) 增 加 行 政 人 員 之 效 率 : 首 次 申 請 者, 有 94% 的 送 件 得 以 在 5 日 內 處 理 完 成 (c) 提 供 EID(l Entretien d Inscription et de Diagnostic,Registration and Analysis Interview) 服 務 法 國 政 府 於 2010 年 開 始 推 行 EID 服 務, 是 一 種 個 人 化 專 業 全 程 服 務 求 職 者 自 申 請 登 錄 起, 便 有 專 人 提 供 就 業 諮 詢, 職 場 性 向 測 驗, 並 依 個 人 的 特 質 給 予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媒 合, 如 無 法 順 利 回 到 職 場, 也 可 獲 得 失 業 給 付 昔 日 失 業 者 求 職 時, 必 須 先 至 就 服 中 心 網 站 或 臨 櫃 填 寫 相 關 求 職 表 單 及 個 人 資 料, 再 等 待 就 服 中 心 人 員 通 知 前 往 面 談 測 驗 就 業 傾 向 就 業 諮 商 媒 合, 過 程 相 當 繁 瑣 花 費 時 間 因 此, 推 行 EID 服 務, 希 望 求 職 者 從 登 記 轉 業 需 求 諮 詢 提 供 失 業 津 貼, 都 有 專 人 全 程 服 務, 推 行 個 人 化 服 務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能 夠 更 瞭 解 求 職 者 的 特 質 及 需 求, 給 予 更 適 切 的 建 議 及 就 業 媒 合, 免 去 繁 複 的 行 政 程 序 自 從 法 國 政 府 推 動 EID 計 畫, 提 升 了 求 職 者 就 業 媒 合 率, 達 到 21,312,000 媒 合 次 數,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1.5% 提 供 ROME 就 業 職 業 人 力 需 求 資 料 庫, 求 才 者 ( 雇 主 ) 隨 時 都 可 以 進 入 資 料 庫, 迅 速 尋 找 適 合 自 己 的 人 才 (3) 求 才 者 具 體 服 務 措 施 a. 協 助 企 業 求 職 之 促 進 措 施 法 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以 企 業 招 募 者 之 諮 詢 夥 伴 自 居, 每 位 諮 詢 人 員 每 個 星 期 都 會 花 費 一 天 的 時 間, 提 供 企 業 相 關 服 務, 並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給 予 企 業 如 3995 專 線 服 務 僱 用 協 助 以 及 人 力 資 源 (H.R.) 諮 詢 等 服 務 歸 功 於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其 所 屬 就 業 機 構 以 及 3995 專 線 資 訊 平 台, 增 加 與 企 業 溝 通 的 機 會, 使 得 2010 年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比 較 23

30 2009 年 提 升 了 10%, 未 來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將 會 致 力 改 善 或 擴 大 服 務 的 效 能 與 範 圍 b. 增 進 諮 詢 人 員 知 識, 提 供 更 優 質 服 務 有 鑑 於 商 業 活 動 及 相 關 專 業 領 域 瞬 息 萬 變, 法 國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不 斷 地 調 整 服 務 的 項 目, 盡 可 能 地 符 合 企 業 求 才 的 需 求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定 的 兩 項 目 標 : 一 是 提 供 服 務 人 員 進 修, 更 能 瞭 解 現 今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變 化 ; 二 是 與 其 他 諮 詢 機 構 發 展 夥 伴 關 係 自 2010 年 起,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舉 辦 相 當 多 場 國 家 級 地 區 級 的 會 議, 與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者 進 行 對 話 與 討 論 此 外,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與 Crédoc 合 作, 每 年 出 版 BMO 人 力 需 求 調 查 報 告, 對 於 企 業 人 力 需 求 就 業 市 場 的 概 況, 提 供 分 析 報 告 c. 提 供 3995 熱 線 服 務 與 3949 求 職 者 熱 線 服 務 相 同,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亦 提 供 企 業 求 才 者 熱 線 諮 詢 服 務 3995 企 業 透 過 這 支 熱 線 電 話, 不 但 能 夠 更 簡 易 地 建 立 職 缺 檔 案, 也 能 快 速 擷 取 協 助 招 募 措 施 契 約 補 助 等 官 方 資 料, 全 法 國 3995 熱 線 服 務,80% 由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諮 詢 人 員 服 務, 另 20% 由 地 方 就 服 機 構 諮 詢 人 員 服 務 對 企 業 主 來 說, 自 從 提 供 3995 熱 線 服 務 後, 大 幅 增 加 服 務 的 便 利 性, 隨 時 隨 地 得 以 撥 打 熱 線 電 話, 獲 取 必 須 的 資 訊, 使 用 率 也 相 當 高 根 據 統 計 顯 示, 電 話 服 務 中 心 平 均 每 天 接 獲 2,000 通 次 諮 詢 電 話, 每 月 回 覆 率 亦 達 90% 自 2010 年 春 季 開 通 後, 平 均 每 月 有 10,200 通 次 諮 詢 電 話 d. 提 供 量 身 訂 做 服 務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帳 戶 管 理 者 的 團 隊, 主 要 負 責 個 案 管 理, 自 企 業 申 請 開 始,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就 業 媒 合 諮 詢 服 務, 無 非 是 為 了 瞭 解 企 業 經 營 的 需 求, 並 提 供 必 要 的 人 才 3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 失 業 保 險 )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表 示 : 消 極 性 就 業 措 施 主 要 內 容 為 提 供 失 業 救 濟 金, 補 助 方 式 及 內 容 係 依 據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規 定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由 全 國 工 會 代 表 跟 資 方 團 體 簽 訂, 上 次 的 協 議 於 2009 年 2 月 19 日 簽 訂 完 成, 為 期 3 年 不 過 因 2010 年 遭 逢 金 融 危 機, 衝 擊 就 業 市 場, 最 新 的 失 業 保 險 協 定 於 2011 年 5 月 6 日 簽 訂 完 成, 為 期 2 年 兩 個 協 議 內 容 並 無 太 多 的 差 異, 主 要 在 提 高 因 季 節 性 失 業 之 補 助 金 額, 強 化 職 業 傷 害 的 津 貼 給 付 另 外, 24

31 補 充 一 點, 簽 署 這 項 協 議 不 需 要 全 部 的 工 會 或 資 方 團 體 同 意, 只 需 要 其 中 五 大 工 會 之 一 代 表 跟 資 方 團 體 代 表 簽 訂 後, 其 內 容 由 勞 工 部 長 公 布, 即 產 生 效 力 法 國 的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於 1958 年 建 立, 並 由 全 國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Union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負 責 收 支 管 理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失 業 保 險 相 關 費 用, 制 訂 失 業 保 險 法 令, 發 放 失 業 給 付 法 國 政 府 另 設 置 社 會 保 險 暨 家 庭 補 助 聯 盟 (URSSAF,Union de recouvrement des cotisations de Sécurité sociale et d allocations familiales), 係 將 社 會 補 助 金 ( 含 失 業 保 險 傷 病 保 險 家 庭 補 助 金 ) 集 中 於 該 單 位 統 籌 管 理, 並 有 效 地 分 配 再 將 給 付 經 費 撥 給 相 關 單 位, 如 失 業 保 險 經 費 撥 給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 發 放 (1)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介 紹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指 出 法 國 失 業 津 貼, 主 要 分 為 兩 階 段 之 機 制 : 第 一 階 段 (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ARE,Allocation d Aide au Retour à l Emploi); 第 二 階 段 ( 團 結 互 助 津 貼,ASS,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Spécifique), 說 明 如 下 ( 表 3): a. 第 一 階 段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每 月 由 勞 資 雙 方 繳 交 之 失 業 保 險 費 用,2011 年 度 總 經 費 約 277 億 歐 元, 其 給 付 方 式 係 依 據 離 職 前 薪 資 水 準 作 為 基 準, 大 約 為 未 稅 前 粗 收 入 的 57.4% 然 而, 此 發 費 標 準 也 引 來 一 些 批 評, 有 些 人 每 月 得 以 領 到 5,000, 但 有 些 人 就 僅 能 領 到 1,000, 造 成 給 付 不 均 的 現 象 以 主 管 人 員 為 例, 主 管 人 員 每 月 薪 資 之 30% 需 作 為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一 旦 失 業 則 僅 能 領 取 約 失 業 之 前 薪 資 的 18% 失 業 救 濟 金, 實 際 上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b. 第 二 階 段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主 要 由 政 府 提 供 經 費,2011 年 總 預 算 為 39 億 歐 元, 按 日 計 算 給 予 屬 於 協 助 性 質 將 定 期 評 估 每 戶 家 庭, 並 非 個 人 之 經 濟 情 況 失 業 救 濟 金 補 助 之 工 作 者 : 勞 工 雇 主 雇 主 之 配 偶 公 職 人 員 邊 境 工 作 者 以 及 法 籍 駐 外 工 作 者 等 25

32 名 稱 項 目 資 金 來 源 給 付 對 象 給 付 方 式 給 付 期 間 其 他 給 付 項 目 表 3: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補 助 津 貼 比 較.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Allocation d Aide au Retour à (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l Emploi) Spécifique) 政 府 預 算 每 月 勞 資 雙 方 定 期 繳 納 之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201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39 億 ) (2011 年 度 預 算 數 為 277 億 ) (1) 過 去 28 個 月 至 少 工 作 4 個 月 以 上 者 (2) 特 定 對 象 (2)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3) 身 體 狀 況 仍 可 工 作 者 (1) 已 領 畢 ARE 者 (3) 請 領 時, 於 10 年 內 具 有 5 年 工 作 年 資 者 (4) 未 滿 60 歲 者 ( 未 來 需 視 法 定 退 休 年 (4) 單 身 者, 每 月 收 入 於 1,075.9 齡 而 調 整 ) 以 下 者 有 配 偶 者, 每 戶 每 月 收 入 不 得 超 過 1,690.7 (1) 需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登 記 (2) 離 職 前 12 個 月 的 薪 資 水 準 為 依 據 ( 含 底 薪 加 一 般 職 務 獎 金 等 報 酬, (1) 需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不 含 資 遣 費 與 休 假 津 貼 ), 最 高 薪 資 emploi) 登 記 等 級 為 (2) 每 人 每 日 得 請 領 (3) 每 月 給 付 金 額 等 同 於 57.7% 的 上 開 (3) 不 得 同 時 請 領 相 同 類 型 補 助 薪 資 水 準 (4) 每 日 請 領 津 貼 最 低 不 得 少 於 (5) 部 分 工 時 勞 工 之 請 領 金 額 依 其 薪 資 水 準 遞 減 (1) 未 滿 50 歲 者, 給 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24 個 月 (2) 50 歲 以 上 者, 給 付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36 為 期 6 個 月 個 月 視 有 必 要 得 以 續 領, 最 高 為 12 個 月 (3) 年 滿 60 歲 未 達 法 定 請 領 退 休 金 年 資 者, 於 達 到 退 休 金 年 資 前 皆 可 請 領, 最 長 得 請 領 至 65 歲 (1) 被 保 險 人 之 特 別 休 假 ( 年 假 ) 津 貼 (2) 被 保 險 人 之 死 亡 津 貼

33 (2) 其 他 失 業 保 險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進 一 步 補 充 其 他 失 業 保 險 種 類, 尚 有 積 極 互 助 收 入 措 施 (RSA,Revenu de Solidarité Active) 臨 時 救 助 津 貼 (ATA, AllocationsTemporaire d attente) 與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AFDEF, Allocation en Feveur des demandeurs d emploi en Formation) a. 積 極 互 助 收 入 措 施 (RSA,Revenu de Solidarite Active)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說 明 RSA 係 使 重 新 就 業 的 低 收 入 者, 仍 可 保 留 部 份 補 助 金, 以 使 總 收 入 不 至 於 因 恢 復 工 作 反 而 降 低, 從 而 鼓 勵 再 就 業 此 外,25 歲 以 上 低 收 入 者, 月 薪 少 於 1, 歐 元, 亦 即 收 入 少 於 法 定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SMIC)1.04% 的 人, 可 獲 得 除 工 資 以 外 的 補 助 金 低 收 入 者 的 收 入 底 限, 也 會 視 家 庭 情 況 而 提 高 另 外, 失 業 者 可 領 取 全 額 RSA 補 助 ( 即 448 歐 元, 相 當 於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的 金 額 ) 工 資 很 低 的 勞 工 亦 可 領 取 RSA, 但 隨 著 工 資 的 增 多, 補 助 金 額 將 逐 步 減 少 RSA 措 施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為 了 鼓 勵 失 業 者 再 就 業, 另 一 方 面 也 為 了 減 少 法 國 的 貧 困 人 口 該 措 施 於 2009 年 7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b. 臨 時 救 助 津 貼 (ATA,AllocationsTemporaire d attente) ATA 給 付 對 象 包 括 : 受 政 治 庇 護 者 無 國 籍 者 海 外 移 民 者 更 生 人 等 給 付 條 件 與 RSA 相 同, 須 先 行 至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登 記 給 付 期 間 12 個 月 c. 職 業 訓 練 津 貼 (AFDEF, Allocation en Feveur des demandeurs d emploi en Formation) AFDEF 給 付 對 象 為 尚 在 領 取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期 間 且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者 給 付 金 額 與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相 同 給 付 條 件 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結 束 後, 就 業 上 仍 發 生 困 難 者, 予 以 補 助, 須 先 行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登 記 4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表 示 : 法 國 政 府 為 了 增 加 就 業 促 進 的 政 策 效 果, 提 供 幾 項 重 要 措 施 法 國 政 府 提 供 企 業 獎 金, 促 使 增 加 僱 用 員 工, 減 少 成 本 減 輕 或 免 除 社 會 稅 捐, 增 加 就 業 補 助 措 施, 促 使 企 業 願 意 提 高 僱 用 率, 以 提 升 企 業 增 加 就 業 的 誘 因 政 府 亦 提 供 就 業 者 在 職 進 修 或 求 職 者 失 業 進 修 的 機 會,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最 長 12 個 月 的 進 修 如 果 企 業 僱 用 訓 練 者 且 使 其 工 作 12 個 月 以 上,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將 會 補 助 訓 練 者 訓 練 期 間 之 費 用, 以 提 升 勞 工 的 技 職 能 力, 增 加 職 場 競 爭 27

34 力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補 充 說 明, 法 國 政 府 現 已 不 採 取 過 去 長 期 進 修 的 訓 練 模 式, 以 醫 護 人 員 為 例, 提 供 醫 護 人 員 3 年 的 專 業 進 修, 其 條 件 是 需 在 醫 療 機 構 內 服 務 10~15 年, 但 現 在 已 不 提 供 這 類 訓 練 另 外, 政 府 也 增 加 許 多 專 業 諮 詢 人 才,2008 年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élo emploi) 甫 成 立 時, 自 全 國 成 人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AFPA) 聘 僱 約 1,000 名 心 理 諮 詢 專 業 人 員, 協 助 失 業 者 瞭 解 工 作 性 向, 可 進 一 步 從 事 適 當 的 職 業 訓 練 或 是 職 業 選 擇 增 進 就 業 市 場 彈 性 化, 契 約 終 止 改 善 勞 資 關 係 之 措 施 因 應 勞 資 雙 方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時, 時 常 發 生 爭 議 可 能 導 致 興 訟, 曠 日 費 時, 促 使 減 少 爭 議 及 訴 訟 的 產 生 其 他 積 極 性 就 業 政 策 簡 介 如 下 : (1) 學 習 性 契 約 (Contrat D Apprentissage) (1) 16 歲 至 30 歲 青 年 實 施 對 象 (2) 殘 障 人 士 (3) 欲 創 業 者 (1) 需 先 行 技 職 訓 練 中 心 (CFA,Centre de Formation des Apprentis) 登 記 實 施 方 式 (2) 雇 主 應 簽 訂 1 至 3 年 之 契 約 (3) 雇 主 應 依 簽 訂 者 之 年 齡 工 作 資 歷 給 予 不 同 的 薪 資 水 準 (1) 雇 主 得 以 免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稅 捐 (2) 地 方 政 府 將 直 接 撥 付 補 助 金 額 雇 主 優 惠 措 施 (3) 招 募 人 才 之 協 助 (4) 減 稅 優 惠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舉 例 說 明, 麵 包 師 學 徒 學 習 製 作 麵 包 且 取 得 證 照, 需 先 至 CFA 地 方 技 職 中 心 登 記, 並 與 雇 主 簽 訂 1 至 3 年 的 學 習 性 契 約, 倘 雇 主 協 助 學 徒 取 得 麵 包 師 證 照, 雇 主 得 享 有 相 關 優 惠 措 施, 該 學 徒 亦 可 獲 得 補 助 28

35 (2) 專 業 性 契 約 (Contrat de Professionnalisation) (1) 16 歲 至 26 歲 之 青 年 (2) 26 歲 以 上 之 求 職 者 實 施 對 象 (3) RSA 及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受 領 者 (4) 領 取 殘 廢 津 貼 資 格 之 成 人 (1) 雇 主 應 與 勞 工 簽 訂 不 定 期 專 業 工 作 契 約 (CDI), 至 少 維 持 6 至 12 個 月, 或 簽 訂 含 在 職 培 訓 之 6 至 12 個 月 定 期 契 約 實 施 方 式 (CDD) (2) 雇 主 應 依 簽 訂 者 之 年 齡 工 作 資 歷, 給 予 55% 至 80% 之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或 至 少 給 付 基 本 工 資 (1) 雇 主 得 以 免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應 負 擔 之 社 會 稅 捐 雇 主 優 惠 (2) 由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給 予 招 募 上 的 協 助 措 施 (3) 有 可 能 資 助 雇 主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3) 就 業 啟 動 契 約 (Cui-cie,Contrat Unique D Insertion Dans Le Secteur Marchand: Le Contrat D Initiative Emploi) 針 對 具 有 特 殊 就 業 困 難 者 ( 各 地 區 層 級 首 長 有 權 利 選 擇 優 先 實 施 對 象 補 助 對 象 ) (1) 雇 主 應 與 勞 工 簽 訂 不 定 期 契 約 (CDI) 或 簽 訂 含 在 職 培 訓 實 施 方 式 之 6 個 月 定 期 契 約 (CDD) 最 長 可 延 長 至 24 個 月, (2) 雇 主 給 付 之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基 本 工 資 (1) 雇 主 每 月 得 以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 最 低 補 助 金 額 為 基 本 工 資 額 雇 主 優 惠 的 47%) 措 施 (2) 契 約 期 間 終 止 即 停 止 補 助 29

36 (4) 失 業 者 創 業 協 助 措 施 (Aide a la Creation D Entreprise) (1) 領 取 失 業 保 險 者 (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 或 RSA 者 實 施 對 象 (2) 年 齡 限 制 :18 歲 至 26 歲 (3) 於 都 市 敏 感 地 區 ( 治 安 較 差 貧 困 地 區 ) 創 業 (1) 免 除 12 個 月 的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2 倍 基 本 工 資 受 補 助 者 之 (2) 能 獲 得 社 會 保 險 最 低 的 保 障 優 惠 措 施 (3) 創 業 初 期, 仍 可 支 領 半 數 失 業 給 付 ( 簡 稱 ARCE ) (4) 創 業 前 3 年, 能 獲 得 政 府 免 費 的 諮 詢 及 技 術 支 援, 且 可 享 貸 款 零 利 率 ( 簡 稱 NACRE ) 最 後,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提 到 : 以 上 介 紹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係 大 型 企 業 申 請 居 多, 因 其 制 度 人 員 較 為 完 善, 經 費 資 源 也 較 為 充 裕, 比 較 可 以 充 分 評 估 制 度 是 否 適 合 自 身 需 求 相 對 中 小 型 企 業 人 力 較 不 充 裕, 往 往 無 法 得 知 或 充 分 瞭 解 就 業 政 策 伍 法 國 總 工 會 (CGT,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參 訪 紀 實 一 參 訪 單 位 簡 介 ( 一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於 1895 年 9 月 23 日 成 立, 是 法 國 最 早 成 立 的 工 會 聯 盟, 目 前 工 會 會 員 人 數 約 70 萬 人, 為 法 國 最 大 兩 大 工 會 聯 盟 之 一, 屬 於 左 派 的 工 會 在 法 律 地 位 上,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是 法 國 勞 動 法 所 明 訂, 擁 有 談 判 及 制 訂 全 國 性 政 策 協 議 權 利 的 五 大 工 會 之 一 其 他 四 大 工 會, 分 別 為 法 國 工 人 民 主 聯 盟 (CFDT,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émocratique du Travail) 天 主 教 工 會 聯 盟 (CFTC,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s Travailleurs Chrétiens) 法 國 工 人 力 量 總 工 會 (FO,Force Ouvriére) 法 國 管 理 人 員 暨 執 行 人 員 總 工 會 (CFE-CGC,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e l encadrement- 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es cadres)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的 起 源 是 由 各 職 業 勞 工 聯 盟 組 合, 再 逐 漸 往 各 省 成 立 地 區 性 支 會 總 會 長 是 Bernard Thibault 先 生, 總 會 位 於 Montreuil 省, 本 次 參 訪 單 位 係 為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30

37 此 外,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也 是 2010 年 發 動 反 對 執 政 黨 薩 克 奇 (Nicolas Sarközy) 政 府,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政 策 的 抗 爭 運 動 的 重 要 幕 後 推 手 事 實 上, 法 國 勞 工 工 會 參 加 率 僅 有 8%, 為 歐 洲 國 家 最 低 由 於 法 國 工 會 擁 有 強 大 的 動 員 能 力, 因 此, 組 織 罷 工 或 是 示 威 抗 爭, 皆 能 展 現 其 強 烈 的 抗 爭 意 志, 致 使 政 府 雇 主 團 體 必 須 有 所 妥 協, 進 行 協 商 ( 二 ) 會 談 人 員 介 紹 1. Patrick Picard 先 生 : 曾 任 職 法 國 電 力 公 司 員 工, 現 專 職 於 法 國 總 工 會 巴 黎 支 會 秘 書 長 職 務 2. Sandra Buaillon 女 士 : 現 任 法 國 總 工 會 分 會 巴 黎 支 會 行 政 人 員, 兼 任 春 天 百 貨 工 會 代 表 3. Marie Lemoine 女 士 : 現 任 法 國 總 工 會 分 會 巴 黎 支 會 行 政 人 員, 兼 任 春 天 百 貨 工 會 代 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工 會 代 表 二 訪 談 紀 實 1. 由 於 法 國 工 會 素 來 以 激 烈 抗 爭 聞 名, 參 訪 小 組 詢 問 工 會 組 織 型 態, 以 及 支 會 與 工 會 總 會 間 聯 繫 關 係 運 作 為 何? Patrick Picard 先 生 回 答 : 在 法 國 勞 工 先 成 立 30 人 以 下 之 小 型 工 會, 這 些 小 型 工 會 隸 屬 於 各 省 或 各 地 區 之 職 業 工 會 聯 盟 由 於 巴 黎 市 較 為 特 別, 其 地 位 等 同 於 省, 且 共 分 為 20 行 政 區, 每 區 中 各 有 屬 於 工 會 職 業 聯 盟, 巴 黎 支 會 統 籌 聯 繫 輔 導 整 個 大 巴 黎 地 區 共 22 個 行 政 區 內 的 區 級 工 會 聯 盟 此 外, 因 法 國 工 會 採 取 聯 盟 主 義, 彼 此 間 並 無 隸 屬 關 係 所 以 不 論 是 省 或 地 區 性 工 會 各 自 有 獨 立 自 主 性 高, 彼 此 相 互 協 助 支 援 每 三 年 會 召 開 全 國 大 會, 各 工 會 領 袖 都 會 參 與 討 論, 並 非 屬 於 中 央 集 權, 由 總 會 發 號 施 令, 各 會 員 工 會 再 予 以 執 行 2. 詢 問 每 個 工 會 都 有 獨 立 自 主 運 作 的 能 力,CGT 巴 黎 分 會 是 否 能 獨 立 罷 工? 是 否 可 舉 例 最 近 一 兩 年 或 是 未 來 將 從 事 的 工 會 運 動 具 體 說 明? Patrick Picard 先 生 解 釋, 罷 工 權 是 憲 法 保 障 至 高 無 上 的 權 力 當 然 每 個 工 會 皆 有 罷 工 的 權 力, 但 實 際 上, 唯 有 每 個 勞 工 工 會 團 結 一 致, 所 做 出 的 行 動 才 會 有 效 果 罷 工 的 方 式 有 很 多 態 樣, 從 企 業 層 級 來 說, 每 個 企 業 都 有 員 工 代 表 或 工 會 代 表 號 召 企 業 內 部 員 工 罷 工 地 區 性 層 級, 則 由 31

38 各 職 業 工 會 聯 盟 號 召 同 一 職 業 工 會 會 員 或 勞 工 進 行 罷 工 當 然, 全 國 性 總 工 會 則 號 召 全 國 性 罷 工, 便 可 發 揮 更 大 的 力 量, 端 看 每 次 罷 工 訴 求 為 何 以 2008 年 法 國 總 工 會 主 導 之 示 威 罷 工 為 例, 主 要 針 對 亞 洲 及 非 洲 之 非 法 移 民, 為 其 爭 取 自 由 工 作 的 權 利 因 為 法 國 移 民 政 策, 左 派 及 右 派 的 意 見 差 距 非 常 大, 右 派 完 全 否 定 這 些 非 法 移 民 的 重 要 性, 由 於 這 些 移 民 在 法 國 居 住 工 作 很 多 年, 也 繳 了 房 租, 甚 至 後 代 都 已 經 在 學 校 唸 書, 但 這 些 人 依 然 沒 有 取 得 合 法 的 身 份 及 居 留 權, 一 旦 被 抓 到 了, 就 被 遣 返 回 國 這 些 非 法 移 民 從 事 的 工 作 相 當 廣 泛, 包 括 保 全 人 員 餐 廳 服 務 人 員 清 潔 人 員 營 造 工 人 及 紡 織 工 人 等 工 會 相 當 不 滿 現 今 政 府 選 擇 性 移 民 政 策, 使 得 許 多 非 洲 亞 洲 移 民 都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合 法 身 份, 對 這 些 移 民 非 常 不 公 平 因 此, 在 2008 年 法 國 總 工 會 號 召 了 6,000 多 名 非 洲 亞 洲 非 法 移 民 的 勞 工, 上 街 頭 示 威 抗 議 之 後, 政 府 即 願 意 與 工 會 協 商, 達 成 一 部 分 的 訴 求, 但 未 完 成 最 終 目 標, 工 會 將 持 續 努 力 如 果 罷 工 的 議 題 係 針 對 公 部 門 的 相 關 議 題, 法 定 規 定 是 必 須 於 5 天 前 事 先 告 知 政 府 及 相 關 單 位 倘 針 對 私 部 門 的 議 題, 不 需 要 事 先 告 知, 即 可 進 行 罷 工 如 果 雇 主 事 先 知 道 工 會 將 進 行 罷 工, 通 常 會 在 罷 工 之 前 就 跟 工 會 代 表 進 行 面 談, 其 實 可 以 減 少 罷 工 發 生 對 勞 工 來 說, 罷 工 也 有 其 風 險, 罷 工 期 間 就 沒 有 工 資 可 領, 罷 工 之 前 可 以 與 雇 主 談 判 出 一 定 的 結 果, 也 是 勞 工 工 會 所 樂 見 的 3. 法 國 工 會 制 度 係 採 取 自 由 入 會 或 是 強 制 入 會? Patrick Picard 先 生 回 復, 法 國 是 採 取 自 由 入 會 制 度, 所 以 並 不 是 所 有 企 業 都 有 工 會 的 存 在 由 於 工 時 法 案 規 定,11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單 位 強 制 必 須 選 舉 出 員 工 代 表, 與 雇 主 協 商 工 作 時 數 的 分 配 至 於 10 人 以 下 的 事 業 單 位, 則 沒 有 選 舉 員 工 代 表 或 是 有 工 會 的 企 業 法 國 總 工 會 扮 演 協 助 員 工 組 織 工 會 協 助 與 雇 主 協 商 或 如 何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等 角 色 4. 對 於 2000 年 開 始 工 時 改 革 政 策 措 施 的 看 法?35 工 時 法 案 強 調 勞 資 雙 方 的 協 商 機 制, 是 否 對 於 社 會 對 話 或 工 會 組 織 率 會 員 成 長 有 所 影 響? Patrick Picard 先 生 說 :35 工 時 政 策 很 大 一 個 政 策 目 標, 在 於 勞 資 協 商 部 分, 不 論 是 企 業 與 工 會 都 得 加 入 討 論 而 且 透 過 協 商, 一 週 工 作 時 間 得 超 過 35 小 時, 但 下 一 週 就 得 少 於 35 小 時 總 而 言 之, 平 均 每 週 工 時 需 維 持 在 35 小 時, 甚 至 可 以 以 年 作 為 計 算 單 位 32

39 在 法 國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並 非 第 一 次 實 施, 其 實 早 在 1981 年 開 始 推 動, 從 42 工 時 降 為 39 工 時 不 過 這 次 政 策 的 目 標 之 一, 係 必 須 維 持 生 產 力 以 醫 護 人 員 為 例, 工 時 減 少 導 致 工 作 量 相 對 增 加, 但 醫 護 人 員 卻 沒 有 等 比 例 增 加 對 於 這 些 醫 護 從 業 工 作 者, 工 作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卻 是 倍 數 提 昇, 影 響 其 心 理 及 健 康 情 形 根 據 工 會 觀 察,35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那 些 於 外 省 工 作, 必 須 花 費 相 當 通 勤 時 間 的 勞 工, 其 實 是 很 有 利 的 措 施 這 些 工 作 者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工 作 時 間, 能 得 到 更 多 休 閒 時 間, 尤 其 在 不 影 響 原 來 薪 資 及 勞 動 條 件 前 提 下, 是 個 很 好 的 政 策 Patrick Picard 先 生 笑 說, 看 見 台 灣 自 2001 年 以 來 的 年 度 總 工 時 達 到 2,000 多 小 時 的 數 據, 實 在 很 高, 而 且 10 年 來 看 起 來 也 沒 有 減 少 的 趨 勢, 實 在 叫 人 吃 驚 5. 對 於 政 府 的 就 業 政 策, 工 會 有 何 看 法 或 提 出 何 種 看 法? Marie Lemoine 女 士 表 示 : 政 府 在 近 年 來, 將 全 國 就 業 中 心 ANPE 與 ASSEDIC 合 併 成 為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olé emploi), 給 予 失 業 者 失 業 補 助 津 貼, 促 進 勞 工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工 作, 本 來 就 屬 政 府 的 業 務 範 疇, 看 不 出 具 體 成 效, 不 管 就 業 津 貼 或 是 職 業 訓 練, 政 府 所 做 仍 稍 有 不 足 法 國 總 工 會 是 屬 於 抗 爭 型 工 會, 倘 若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所 做 不 夠, 我 們 將 集 結 力 量, 以 罷 工 方 式 抗 爭 使 政 府 與 雇 主 聽 到 訴 求, 並 使 政 府 雇 主 團 體 能 就 訴 求 事 項 與 工 會 坐 下 來 協 商 討 論 現 在 的 政 府 比 較 偏 向 資 本 主 義, 不 會 特 別 保 護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使 雇 主 得 以 較 輕 易 地 裁 員 6. 法 國 也 是 歐 盟 經 濟 體 的 一 員, 近 年 來, 歐 盟 經 濟 問 題 頻 生, 工 會 是 否 有 關 注 新 的 勞 動 議 題 或 焦 點? Marie Lemoine 女 士 說 : 雖 然 法 國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自 二 次 大 戰 後 開 始 發 展,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來 說, 已 屬 進 步 完 善 但 執 政 黨 薩 克 奇 政 府 仍 屬 保 守, 我 們 仍 致 力 要 求 改 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此 外, 工 會 還 致 力 於 社 會 分 配 公 平 化, 現 今 社 會 還 是 有 許 多 財 富 利 潤 落 入 少 數 人 股 東 當 中 因 此, 推 動 建 立 一 個 職 業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這 個 制 度 的 理 想 是, 景 氣 變 差 的 後 果, 不 應 犧 牲 勞 工 權 益, 由 勞 工 來 承 擔, 需 要 有 一 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來 保 障 這 些 勞 工 7. 最 後, 參 訪 人 員 詢 問 Sandra Buaillon 及 Marie Lemoine 兩 位 女 士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是 否 會 帶 來 任 何 影 響 或 感 想? 33

40 Sandra Buaillon 回 答 : 由 於 春 天 百 貨 已 經 是 很 悠 久 的 企 業, 對 於 勞 資 協 商 制 度 有 一 定 熟 悉 的 程 度 勞 雇 雙 方 大 致 瞭 解 彼 此 的 需 求, 存 在 著 默 契, 因 此 在 春 天 百 貨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其 實 並 不 困 難 Marie Lemoine 女 士 表 示 : 在 就 服 中 心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的 經 驗, 員 工 代 表 常 在 很 多 議 題 需 要 與 僱 方 對 立, 即 使 是 公 務 單 位, 也 不 是 很 喜 歡 這 樣 的 勞 工 所 以 很 多 同 仁 都 有 調 薪 或 升 遷, 自 己 在 擔 任 員 工 代 表 期 間, 卻 都 沒 有 獲 得 正 常 的 升 遷 因 此, 有 時 候 也 必 須 透 過 上 級 工 會 協 助, 促 使 資 方 改 善 陸 特 別 經 驗 與 觀 察 一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展 示 本 次 參 訪 小 組 在 法 國 巴 黎 期 間, 由 於 經 接 洽 同 意 參 訪 之 單 位 高 達 10 處, 行 程 異 常 緊 湊, 惟 相 當 難 得 的 是 9 月 日 ( 週 六 週 日 ) 適 逢 當 地 世 界 遺 產 日, 開 放 各 處 古 蹟 博 物 館 等 處 所, 讓 民 眾 免 費 入 場 參 觀 參 訪 小 組 在 閱 覽 整 理 準 備 資 料 之 餘, 善 加 利 用 此 一 難 得 免 費 機 會 考 量 參 訪 小 組 工 作 性 質 係 屬 公 務 行 政 部 門, 經 與 翻 譯 人 員 研 商, 最 後, 特 別 選 擇 較 有 幫 助 之 機 構, 前 往 法 國 眾 議 院 (Assemblée nationale) 與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參 觀, 期 能 充 實 參 訪 效 益 法 國 歷 史 悠 久, 亦 為 民 主 演 進 之 先 河 眾 議 院 (Assemblée nationale) 正 是 代 表 法 國 大 革 命, 高 舉 天 賦 人 權 的 最 好 結 果 證 明 其 建 築 物 宏 偉 壯 觀, 議 場 及 其 他 附 屬 場 所 佈 置 陳 設, 高 雅 精 美 豪 氣 古 色 古 香, 嘆 為 觀 止 引 導 議 長 進 入 議 場 主 持 會 議 之 儀 隊, 亦 是 莊 嚴 隆 重 實 有 不 同 凡 響 的 氣 派 設 置 於 眾 議 院 內 之 圖 書 館, 更 是 讓 人 讚 嘆 與 欽 羡! 直 有 不 知 今 夕 是 何 夕 之 感! 巴 黎 市 政 廳 (Hôtel de Ville) 本 身 即 是 一 棟 精 緻 古 蹟 和 藝 術 建 築 物, 當 日 配 合 展 出 的 內 涵, 主 角 配 角 竟 然 都 不 是 巴 黎 市 長 或 市 政 的 豐 功 偉 業 與 政 績, 而 是, 平 日 裝 飾 修 繕 維 護 市 政 廳 古 蹟 的 底 層 作 業 人 員 與 器 具 ( 圖 4) 擔 任 現 場 解 說 的 市 政 廳 工 作 人 員, 有 禮 貌 地 巨 細 靡 遺 的 娓 娓 道 來, 告 訴 參 觀 者 因 應 修 繕 需 要 的 特 殊 工 法 與 材 料, 自 己 製 作 改 良 使 用 的 專 屬 器 具 充 滿 自 信 的 專 業 技 術, 驕 傲 且 純 熟 的 說 明 維 護 作 業 程 序 與 步 驟, 誠 讓 參 訪 小 組 肅 然 而 產 生 感 動 佩 服 與 尊 敬 也 許, 臺 北 在 未 來 的 某 一 天 或 某 一 場 合, 亦 有 機 會 能 看 到 類 似 讓 人 感 動 的 展 示? 34

41 市 政 廳 與 市 長 室 市 政 廳 員 工 說 明 市 政 廳 古 蹟 修 護 市 政 廳 古 蹟 修 護 圖 4: 巴 黎 市 政 廳 展 示 縮 影. 35

42 二 法 國 施 工 架 搭 設 法 國 巴 黎 是 一 個 充 滿 文 化 藝 術 的 古 城 市, 其 中 亦 包 含 令 人 震 攝 的 古 建 築, 例 如 羅 浮 宮 凱 旋 門 艾 菲 爾 鐵 塔... 等, 以 及 到 處 可 見 數 百 年 以 上 之 歷 史 遺 跡 法 國 保 留 了 不 少 中 世 紀 時 仿 羅 馬 式 或 哥 德 式 的 建 築 物, 其 建 築 特 色 與 造 型 保 存 至 今, 被 視 為 法 國 人 的 驕 傲 歷 史 古 蹟 保 存 不 易, 故 法 國 政 府 對 於 維 護 此 類 建 築 物, 採 取 嚴 格 之 法 令 限 制 所 有 權 人 除 了 不 得 隨 意 破 壞 其 造 型 外, 並 規 範 需 定 期 維 護 建 築 物 之 外 觀, 以 維 持 一 定 之 市 容, 讓 外 國 遊 客 得 以 一 窺 法 國 建 築 之 雄 偉 與 歷 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是 參 訪 小 組 在 臺 北 從 事 公 職 的 例 行 主 責 業 務, 坐 地 鐵 往 返 於 參 訪 單 位, 終 日 奔 走 在 巴 黎 市 街 道, 街 景 呈 現 營 造 修 繕 工 程 施 工, 關 懷 作 業 安 全 的 職 業 病, 不 禁 然 地 給 予 特 別 的 觀 察, 尤 其 是 古 蹟 外 觀 的 高 架 維 護 作 業 施 工 架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以 墜 落 及 倒 塌 為 主 要 類 型 今 (2011) 年 7 月 15 日 臺 中 市 發 生 金 典 酒 店 約 10 層 樓 高 的 鷹 架 倒 塌, 造 成 12 人 輕 重 傷 之 嚴 重 工 安 事 件 因 此, 要 防 範 類 似 職 業 災 害, 合 乎 安 全 標 準 的 施 工 架 是 勞 工 生 命 安 全 的 首 要 防 護 措 施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四 章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規 定 節 錄 如 下 : 第 43 條 : 雇 主 對 於 構 築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之 材 料,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五 使 用 之 鋼 材 等 金 屬 材 料,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4750 CNS4751 鋼 管 施 工 架 檢 驗 法 由 國 外 進 口 者, 應 於 使 用 前 確 認 材 料 規 範 具 有 國 家 標 準 同 等 以 上 規 格 第 59 條 : 雇 主 對 於 鋼 管 施 工 架 之 設 置,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使 用 之 鋼 材 等 金 屬 材 料 及 其 構 架 方 式, 應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 4750 鋼 管 施 工 架 之 規 定 或 具 有 同 等 以 上 之 強 度... 第 60-1 條 : 雇 主 對 於 系 統 式 施 工 架 之 構 築,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五 系 統 式 施 工 架 之 檢 驗, 於 國 家 標 準 CNS 4751 鋼 管 施 工 架 檢 驗 法 未 規 定 前, 得 採 用 適 當 之 等 效 檢 驗 測 試 方 法 辦 理 國 內 常 見 使 用 的 施 工 架 有 鋼 管 施 工 架 與 系 統 式 施 工 架 兩 種, 其 中, 以 門 型 框 式 鋼 管 施 工 架 佔 國 內 營 造 修 繕 之 大 宗 參 訪 期 間 發 現 巴 黎 建 築 物 外 牆 修 繕 工 程, 所 使 用 之 施 工 架 與 國 內 常 用 之 施 工 架 型 態 並 不 相 同, 較 接 近 系 統 式 施 工 架, 而 且 僅 此 一 種 形 式 觀 之,2008 年 法 國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 臺 灣 ); 尤 其 是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36

43 0.060 ( 臺 灣 ) 6, 均 比 臺 灣 情 況 較 低 其 施 工 架 使 用 類 型 架 設 標 準 與 補 強 方 法 ( 圖 5), 臺 北 或 可 借 鏡 推 廣, 以 強 化 勞 動 者 作 業 環 境 之 職 業 安 全 營 造 工 程 施 工 架. 整 體 施 工 架 輔 以 適 當 斜 撐 材 補 強 使 整 體 強 度 受 力 一 致. 底 座 支 撐 以 堅 固 之 原 木 墊 平, 避 免 施 工 架 傾 斜. 搭 接 處 以 嵌 入 式 連 結 構 件. 繫 牆 材 壁 連 桿. 上 下 設 備. 扶 手 護 欄. 圖 5: 巴 黎 施 工 架 搭 設 縮 影. 6 參 閱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2011 年, 月 18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統 計 月 報,2011 年, 月 18 日 37

44 柒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 本 次 參 訪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所 屬 勞 動 部 門 就 業 部 門 與 研 究 統 計 單 位, 並 實 地 觀 察 提 供 直 接 服 務 之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獲 得 了 相 當 豐 富 的 政 策 規 劃 與 執 行 過 程 之 資 訊 ; 另 外, 訪 視 法 國 總 工 會 巴 黎 地 區 支 會, 也 充 分 瞭 解 到 作 為 勞 方 代 表 的 團 體 組 織, 其 本 著 維 護 勞 動 權 益 的 思 惟 和 努 力 參 訪 期 間 法 國 工 會 團 體 正 在 籌 備 即 將 舉 辦 的 全 國 性 罷 工, 參 訪 小 組 返 國 後, 也 看 到 了 相 關 的 新 聞 報 導 參 訪 小 組 在 法 國 巴 黎 8 天 期 間, 也 親 身 體 驗 勞 動 者 工 時 降 低 的 景 況, 每 日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即 可 感 受 到 下 班 擁 塞 車 潮, 足 足 比 我 國 提 早 2 小 時 此 時, 巴 黎 市 區 大 多 商 店 皆 已 休 息, 僅 剩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仍 運 作 至 深 夜 時 分, 以 及 習 慣 晚 食 的 法 國 人, 或 有 佇 足 流 連 在 餐 館, 或 有 於 餐 館 外 圍 談 天 說 地 其 與 我 國 車 水 馬 龍 霓 虹 閃 閃 的 夜 景 截 然 不 同, 來 自 勤 奮 國 度, 主 管 勞 動 事 務 的 參 訪 小 組, 盡 是 深 刻 的 感 觸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均 依 照 既 定 規 劃 順 利 完 成, 也 達 到 預 期 設 定 之 目 的 : 集 中 巴 黎 一 處 參 訪 地 點, 增 加 參 訪 單 位 與 訪 談 對 象, 期 待 運 用 更 多 的 訪 談 時 間, 充 分 認 識 法 國 :(a) 工 時 政 策 演 進 過 程 與 觀 念 ;(b) 工 會 在 勞 資 關 係 中 的 角 色 與 運 作 經 驗 ;(c)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與 執 行 謹 就 工 時 政 策 勞 資 關 係 及 就 業 服 務 政 策 與 執 行 三 方 面, 提 供 推 動 相 關 勞 動 事 務 之 參 考 一 工 時 政 策 方 面 法 國 自 2000 年 1 月 19 日 推 行 每 週 35 工 時 政 策 實 施 初 期, 因 大 型 企 業 僱 用 較 多 員 工, 且 經 營 策 略 較 為 明 確, 用 人 方 向 也 比 較 可 以 預 測, 故 適 用 降 低 工 時 之 新 制 度,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度 較 少 惟 從 訪 談 過 程 中, 可 獲 得 法 國 主 管 事 務 者 之 經 驗, 降 低 工 時 新 制 度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來 說, 似 乎 過 於 嚴 苛, 困 難 度 甚 高 因 此, 雇 主 在 增 聘 員 工 成 本 極 高 情 況 下, 大 多 選 擇 使 勞 工 加 班 僱 用 超 過 20 人 以 上 的 公 司 一 年 得 使 勞 工 最 多 加 班 130 小 時, 僱 用 20 人 以 下 的 公 司 得 使 勞 工 1 年 最 多 加 班 180 小 時, 至 2003 年 降 為 170 小 時, 故 中 小 企 業 的 員 工 較 難 完 全 受 惠 於 這 項 政 策 也 突 顯 企 業 規 模 在 勞 動 事 務 管 理 制 度, 變 革 過 程 的 因 應 對 策 之 差 異, 值 得 規 劃 者 思 考 與 重 視 每 週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前, 法 國 政 府 期 待 減 少 工 時, 能 夠 改 善 勞 工 生 活 品 質 及 工 作 條 件 實 際 上, 工 時 制 度 變 革 卻 也 帶 來 正 反 不 一 的 看 法, 多 數 勞 工 滿 意 工 作 時 間 的 調 整, 認 為 35 工 時 制 度, 有 助 於 改 善 他 們 的 生 活 但 38

45 仍 有 部 分 勞 工 並 不 認 同 工 時 變 革 政 策, 覺 得 並 未 改 善 他 們 的 情 況,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新 的 工 時 制 度, 使 他 們 的 情 形 更 加 惡 化, 有 些 勞 工 甚 且 指 出 非 固 定 的 排 班, 已 經 損 害 他 們 的 生 活 品 質 另 外, 多 數 企 業 管 理 階 層 的 人 員, 由 於 他 們 可 以 掌 握 工 作 時 間 的 安 排, 因 此, 認 為 生 活 水 準 有 所 提 昇 ; 反 之, 那 些 較 低 階 層 的 勞 工, 特 別 是 年 輕 婦 女, 往 往 大 多 從 事 非 固 定 班 次 的 工 作, 反 而 遭 受 生 活 條 件 下 降 之 苦 而 且, 因 縮 短 工 時 緣 故, 勞 工 必 須 在 較 短 的 工 作 時 間 完 成 過 去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份 量, 導 致 工 作 壓 力 變 大, 容 易 出 現 疲 倦 職 業 傷 病 的 增 加 法 國 是 唯 一 歐 盟 國 家 中, 採 取 以 國 家 立 法 介 入 實 施 降 低 工 時, 作 為 促 進 就 業 的 手 段 通 常 在 歐 盟 國 家 工 作 時 間 的 調 整, 主 要 透 過 兩 種 途 徑 : 其 一, 以 工 會 力 量 與 企 業 雇 主 協 商, 共 同 討 論 工 作 時 間 與 就 業 危 機, 如 德 國 ; 其 二, 國 家 以 提 昇 社 會 福 利 為 目 標, 特 別 著 重 於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維 持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平 衡, 如 瑞 典 根 據 法 國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的 政 策, 其 中 有 很 重 要 的 動 機 及 目 的, 即 增 加 就 業 人 口 降 低 失 業 率 法 國 於 2002 年 全 面 推 行 35 工 時 制 度 後, 於 5 年 內 增 加 了 30 萬 就 業 人 口, 就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頗 具 成 效 但 如 果 以 長 期 效 果 來 看, 其 促 進 就 業 之 效 果 即 有 其 限 制 再 者, 法 國 聘 僱 一 名 勞 工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昂, 非 僅 需 給 付 其 工 資, 雇 主 更 需 負 擔 伴 隨 而 來 的 高 額 社 會 稅 捐 縱 使 政 府 有 提 供 一 些 補 助, 其 成 本 仍 比 給 付 加 班 費 還 高, 或 多 或 少 影 響 了 雇 主 長 期 多 增 加 聘 用 勞 工 的 意 願 法 國 統 計 報 告 顯 示, 降 低 工 時 法 案 在 推 行 過 程, 首 要 面 對 的 限 制 與 困 難 包 括 : 在 執 行 起 初 2 年 內, 遭 遇 經 濟 成 長 的 停 滯 及 失 業 率 超 過 一 年 以 上 持 續 攀 升 ; 工 時 政 策 實 施 5 年 內, 再 創 造 或 維 持 30 萬 個 工 作 機 會 從 訪 談 發 現 法 國 政 府 以 工 時 政 策 來 促 進 就 業 的 效 果 實 屬 有 限, 還 須 要 透 過 其 他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的 輔 成 然 而, 每 週 35 工 時 政 策 不 僅 是 全 世 界 首 創, 也 帶 給 法 國 勞 資 關 係 勞 動 條 件 的 變 化, 亦 帶 給 參 訪 小 組 甚 多 的 啟 發, 可 作 為 我 國 工 時 制 度 調 整 之 參 考 ( 一 ) 降 低 工 作 時 間, 仍 然 是 未 來 的 趨 勢 法 國 係 屬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對 於 勞 動 政 策 勞 動 條 件 有 諸 多 的 限 制 且 對 於 雇 主 有 相 當 多 的 要 求 及 限 制, 對 勞 工 也 有 許 多 的 保 障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的 法 案 政 策, 並 非 法 國 近 年 來 的 趨 勢, 而 是 早 在 19 世 紀 開 始, 以 工 作 共 享 (Work Sharing) 的 核 心 概 念 開 展 即 勞 工 只 需 要 於 核 心 工 作 時 間 提 供 39

46 勞 務, 且 以 合 作 分 享 方 式, 分 擔 彼 此 工 作 量, 使 工 作 得 以 有 效 地 完 成 ; 同 時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的 彈 性 化, 雇 主 於 淡 旺 季 得 以 調 整 人 力, 勞 方 則 獲 得 較 多 的 休 閒 家 庭 生 活 時 間 雇 主 拜 工 時 彈 性 化 之 賜, 得 以 調 整 人 力, 節 省 不 必 要 的 成 本, 達 到 某 種 程 度 的 雙 贏 局 面 統 計 發 現 歐 盟 國 家 平 均 每 年 工 作 時 數 為 1,550 小 時 至 1,800 小 時, 大 部 分 歐 盟 國 家, 係 以 社 會 對 話 協 商 機 制 取 得 工 時 的 共 識 不 同 的 是 法 國 則 是 直 接 以 法 案 規 定 降 低 工 時 基 準 儘 管 勞 資 雙 方 分 別 在 勞 動 條 件 與 經 濟 利 益 上 相 互 角 力, 整 體 而 言, 降 低 工 作 時 間 仍 然 是 各 國 的 趨 勢 反 觀 臺 灣 工 時 制 度 確 遠 超 過 甚 多, 有 高 達 2,156 小 時 (2008) 2,120 小 時 (2009), 不 論 以 何 種 方 法, 似 乎 也 需 深 思 降 低 工 時 問 題, 維 護 勞 動 者 之 權 益 與 健 康 ( 二 ) 檢 討 工 時 政 策, 規 劃 週 延 配 套 措 施, 使 之 更 具 彈 性 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勢 必 對 雇 主 帶 來 衝 擊, 成 本 也 將 隨 之 升 高 法 國 以 立 法 作 為 社 會 變 革 的 強 力 工 具 2000 年 法 國 政 府 推 行 工 時 降 低 政 策 仰 賴 兩 個 基 礎 : 一 方 面, 他 們 將 工 時 降 低 政 策, 視 為 對 抗 資 本 家 等 保 守 勢 力 的 手 段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根 據 經 濟 學 的 模 型, 推 論 出 降 低 工 時 可 以 創 造 促 進 就 業 的 效 果 惟 執 政 社 會 黨 政 府 政 策 也 受 到 批 評,35 工 時 政 策 實 施 初 期, 除 了 排 班 較 不 具 彈 性, 直 接 增 加 雇 主 11.4% 的 加 班 費 成 本, 引 發 了 法 國 主 要 的 雇 主 團 體 (MEDEF) 激 烈 的 反 彈 法 國 政 府 也 付 出 相 當 多 的 心 力 推 動, 除 透 過 地 方 勞 動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長 期 進 行 宣 導 與 檢 查 由 於 影 響 層 面 極 廣, 工 時 政 策 分 為 兩 階 段 實 施, 讓 事 業 單 位 有 時 間 進 行 組 織 人 力 配 置 調 整, 達 到 政 策 落 實 的 效 果 此 外,35 工 時 政 策 實 施 迄 今 已 屆 10 年, 工 時 法 案 也 經 過 多 次 修 訂, 使 事 業 單 位 更 能 適 用 例 如 : 雇 主 得 與 勞 工 就 每 年 工 作 時 間 為 1,600 小 時 進 行 調 整 ; 鬆 綁 加 班 時 數, 企 業 每 年 可 使 勞 工 加 班 時 數 增 加 至 180 小 時 ; 雇 主 社 會 稅 捐 的 優 惠, 也 不 再 僅 限 用 於 降 低 工 時 範 疇, 更 擴 及 於 其 他 勞 動 成 本, 亦 可 作 為 優 惠 條 件, 無 非 是 為 了 使 小 型 企 業 在 適 用 35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上 更 有 彈 性 依 照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工 時 一 年 達 2,120 小 時 (2009), 年 度 可 加 班 時 數 552 小 時 雖 說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具 備 短 期 彈 性 調 整 工 時 的 制 度, 但 在 缺 乏 配 套 措 施 及 觀 念 不 足 的 前 提 下, 企 業 普 遍 存 在 責 任 制,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應 更 加 延 長, 對 於 勞 工 的 身 心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及 家 庭 生 活 受 到 不 利 的 影 響 我 國 工 時 政 策 已 屆 重 新 檢 討 改 進 的 時 刻, 應 思 考 降 低 工 作 時 間 的 必 要 性, 並 增 加 工 時 彈 性 化 之 法 制 40

47 ( 三 ) 建 立 職 業 安 全 的 勞 動 價 值 與 觀 念, 限 縮 責 任 制 從 法 國 的 經 驗 觀 之, 減 少 工 時 政 策 實 施 時, 除 了 政 策 方 向 明 確, 大 力 宣 導 推 廣 外, 促 使 雇 主 調 整 生 產 流 程 更 新 生 產 設 備, 更 能 提 高 企 業 效 能 因 此, 縮 短 工 時 後, 整 體 企 業 生 產 力 反 而 提 升, 如 此 正 面 效 益 值 得 注 意 的 確, 工 作 時 間 是 勞 動 條 件 的 核 心, 工 作 時 間 與 生 產 力 生 產 成 本 亦 息 息 相 關, 並 為 勞 資 雙 方 錙 銖 必 較, 攻 防 所 在 反 觀 我 國 企 業 主 普 遍 認 為, 工 作 時 間 越 長, 生 產 力 越 高, 生 產 成 本 越 低, 企 業 主 不 斷 延 長 勞 工 的 工 作 時 間, 誤 用 濫 用 責 任 制, 這 樣 的 觀 念 迷 思 應 予 破 除 以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4 條 之 1 規 定 為 例, 政 府 將 部 分 適 用 工 作 者, 排 除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工 時 休 假 等 限 制 卻 忽 視 勞 工 議 約 能 力 遠 不 及 雇 主, 亦 無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加 以 規 範, 導 致 雇 主 與 勞 工 簽 訂 許 多 不 合 理 的 工 時 契 約 導 致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過 勞 猝 死 或 因 疲 勞 導 致 職 業 傷 病 的 案 件 頻 傳, 反 而, 雇 主 與 政 府 需 付 出 更 多 的 社 會 成 本 彌 補 賠 償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00 年 12 月 公 布 之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顯 示 工 作 負 荷 為 促 發 職 業 疾 病 的 主 因,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也 成 為 判 斷 促 發 職 業 疾 病 的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特 別 高 科 技 業 仍 係 以 代 工 產 業 居 多, 容 易 受 全 球 景 氣 影 響, 應 多 著 墨 於 加 強 全 球 景 氣 預 測 的 能 力, 協 助 企 業 設 備 更 新 提 升, 加 速 產 業 轉 型,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提 高 企 業 收 益, 改 變 企 業 總 以 減 少 人 事 成 本 增 加 淨 利 的 觀 念 宜 儘 速 制 訂 具 體 明 確 的 限 制 規 範 或 配 套 措 施, 使 勞 雇 雙 方 有 所 依 憑, 不 致 影 響 其 工 作 權 益 此 外, 在 勞 工 議 約 能 力 尚 未 提 升 前, 應 可 不 定 期 邀 集 各 職 業 產 業 勞 資 團 體 共 同 協 商 制 訂 適 切 的 工 時 制 度, 達 到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同 時 吻 合 產 業 需 求, 降 低 產 業 衝 擊 的 雙 贏 局 面 ( 四 ) 建 全 勞 動 條 件 檢 查 體 制, 提 升 勞 動 檢 查 的 能 量 與 效 能 我 國 屬 高 度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國 家, 政 府 政 策 對 於 勞 資 關 係 勞 動 條 件 有 決 定 性 的 影 響 然 而, 勞 動 基 準 法 自 1984 年 實 施 迄 今, 已 將 近 30 年 由 於 罰 則 過 輕, 導 致 事 業 單 位 守 法 的 情 形 不 甚 理 想, 勞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等 勞 動 條 件 依 然 低 落 勞 動 基 準 法 於 今 (2011) 年 7 月 1 日 通 過 修 法, 大 幅 提 升 罰 鍰 幅 度, 最 高 可 至 30 萬 元, 並 可 公 布 事 業 單 位 事 業 主 名 稱, 連 續 處 分 等 措 施 可 以 期 待 的 是 提 升 法 令 的 嚇 阻 力, 促 進 雇 主 的 守 法 程 度 建 議 應 增 加 勞 動 檢 查 的 人 力 與 頻 率, 擴 大 檢 查 的 能 量, 提 升 勞 動 檢 查 的 執 法 力 使 雇 主 不 能 存 僥 倖 的 心 態, 促 使 其 守 法 另 應 增 加 擴 大 勞 動 法 令 41

48 的 宣 導 場 次 及 規 模, 使 事 業 單 位 瞭 解 勞 動 法 令, 落 實 法 律 效 果, 達 到 保 障 勞 動 權 益 的 目 的 二 勞 資 關 係 方 面 法 國 勞 工 的 工 會 組 織 率 大 約 僅 為 8%, 相 較 於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其 實 並 不 高 因 此, 法 國 政 府 希 望 透 過 制 訂 法 案 的 方 式, 加 強 勞 資 雙 方 協 商 的 管 道 2000 年 推 行 之 工 時 政 策, 法 案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與 勞 工 代 表 協 商 工 作 時 數, 簽 訂 協 議 書 並 經 政 府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據 以 實 施 工 時 排 班, 並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 政 策 實 施 初 期 ) 依 DARES 統 計 顯 示,1998 年, 法 國 集 體 協 商 數 僅 13,300 件, 而 1999 年 法 國 政 府 推 動 降 低 工 時 政 策 (The Aubry Ⅰ) 初 期, 集 體 協 商 數 已 超 過 35,000 件 其 中, 有 80% 皆 以 工 作 時 間 為 主, 勞 資 協 商 明 顯 提 升, 顯 然 對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關 係, 成 效 斐 然 深 究 其 原 因, 法 案 規 定 雇 主 必 須 透 過 與 工 會 協 商 取 得 共 識, 才 能 取 得 較 有 彈 性 的 工 時 調 整 否 則, 使 勞 工 加 班 的 情 形 將 受 嚴 格 限 制, 甚 至 無 法 取 得 社 會 稅 捐 的 減 免 換 言 之, 雇 主 被 迫 與 勞 工 協 商 事 實 上, 法 國 政 府 僅 著 重 於 降 低 工 時, 從 事 勞 資 對 話, 非 著 重 於 勞 雇 團 體 間 的 立 場 與 觀 點, 亦 無 著 力 於 其 他 勞 資 議 題 與 其 他 歐 盟 國 家 相 較, 企 業 內 部 社 會 對 話 關 係 模 式 尚 未 成 熟 完 整, 勞 工 對 工 會 的 意 識, 也 未 見 明 顯 提 昇 參 訪 小 組 也 實 際 觀 察 到, 法 國 政 府 體 認 工 時 減 少 及 彈 性 化, 首 重 勞 資 協 商 的 機 制, 並 由 政 府 把 關, 使 工 時 協 商 機 制 得 以 落 實 ( 一 ) 促 進 企 業 內 部 勞 資 協 商 的 強 制 機 制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自 1998 年 始 擴 大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並 逐 年 增 加 適 用 行 業 範 圍 但 產 業 型 態 勞 務 提 供 樣 態 日 新 月 異, 依 過 去 製 造 業 為 背 景 制 訂 之 勞 動 基 準 法 工 時 制 度,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彈 性 適 用 現 代 企 業, 實 值 得 深 思 縱 觀 現 行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0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 第 30 條 之 1 第 32 條 第 49 條 等 規 定, 皆 有 透 過 工 會 或 勞 資 會 議, 由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約 定 工 時 之 機 制 除 了 使 勞 工 能 有 參 與 工 時 彈 性 安 排 之 機 會, 企 業 獲 得 較 大 的 用 人 彈 性, 似 乎 是 兩 全 其 美 的 政 策 然 而, 我 國 不 僅 工 會 組 織 率 極 低, 勞 資 會 議 在 缺 乏 法 律 強 制 規 範 的 情 況 下, 又 無 其 他 如 法 國 社 會 稅 捐 減 免 之 誘 因, 勞 動 檢 查 率 更 是 局 限, 勞 資 會 議 流 於 形 式 除 了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規 定, 要 求 申 請 外 籍 勞 工 之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違 法 勞 動 法 令, 事 業 單 位 始 依 規 定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以 及 少 數 有 制 度 之 事 業 單 位 會 依 法 成 立 外, 一 般 企 業 鮮 少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83 條 規 定 成 立 勞 資 42

49 會 議 雖 然 勞 資 協 商 不 限 於 任 何 形 式, 但 缺 乏 勞 資 會 議 或 類 似 之 勞 工 代 表 組 織 平 台, 使 勞 工 參 與 的 機 會 付 之 闕 如, 更 遑 論 以 勞 資 雙 方 得 以 協 商 彈 性 化 工 時 也 因 此, 我 國 現 行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在 缺 乏 協 商 體 制 情 形 下, 容 易 淪 為 具 文, 普 遍 形 成 資 方 片 面 要 求 勞 方 的 現 象 企 業 內 部 勞 資 協 商 是 勞 資 團 體 社 會 對 話 的 基 石, 促 進 勞 資 協 商 應 是 未 來 在 推 行 工 時 或 其 他 勞 動 政 策 的 重 要 機 制 既 然 現 行 法 制 已 存 在 勞 資 會 議 宣 示 性 的 規 範, 政 府 必 須 思 考 如 何 透 過 一 些 方 式, 來 促 進 企 業 成 立 或 利 用 勞 資 會 議 進 行 溝 通 如 (a) 以 實 質 獎 勵 ( 如 獎 金 補 助 津 貼 ) 方 式,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成 立 勞 資 會 議 ;(b) 每 年 定 期 公 開 表 揚 介 紹 有 效 運 用 勞 資 會 議 有 成 之 事 業 單 位, 使 其 成 為 楷 模 ;(c) 輔 導 勞 資 團 體, 協 助 勞 資 雙 方 代 表 談 判 能 力 等, 以 培 養 勞 資 協 商 之 正 式 而 有 效 之 管 道, 提 高 勞 資 協 商 的 機 會 與 品 質 政 府 亦 須 一 併 考 量, 如 何 提 升 勞 方 代 表 談 判 力 量 與 保 障, 方 能 成 為 工 時 彈 性 化 協 商 體 制 的 基 礎 ( 二 ) 強 化 工 會 組 織 增 進 社 會 對 話 的 機 制 法 國 工 會 演 進 歷 史 相 當 悠 久, 縱 然 工 會 組 織 率 雖 僅 約 8%, 但 因 其 動 員 能 力 相 當 強 大, 每 次 罷 工 行 動 皆 能 確 實 引 起 政 府 雇 主 團 體 以 及 社 會 大 眾 的 矚 目 而 工 會 透 過 激 烈 的 罷 工 抗 爭 手 段, 無 非 為 了 促 使 政 府 雇 主 與 工 會 進 行 協 商, 檢 視 歷 史 經 驗, 工 會 自 信 的 顯 露 出 似 乎 有 相 當 好 的 成 績 法 國 勞 動 法 明 文 規 定 五 大 工 會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法 國 工 人 民 主 聯 盟 (CFDT) 天 主 教 工 會 聯 盟 (CFTC) 法 國 工 人 力 量 總 工 會 (FO) 法 國 管 理 人 員 暨 執 行 人 員 總 工 會 (CFE-CGC), 均 具 有 談 判 及 制 訂 全 國 性 政 策 協 議 權 力 更 在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之 董 事 會 佔 有 一 席 之 地, 確 立 全 國 性 工 會 的 法 制 地 位 顯 見 法 國 政 府 對 於 勞 工 團 體 的 重 視, 注 重 社 會 對 話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法 國 政 府 於 推 動 每 週 35 工 時 政 策 時,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選 舉 勞 工 代 表,50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更 須 成 立 勞 資 委 員 會, 作 為 工 時 協 商 的 基 礎, 促 進 勞 資 對 話 向 下 扎 根 我 國 向 來 以 公 權 力 直 接 處 理 勞 資 事 務, 對 勞 資 雙 方 採 取 管 制 的 態 度, 工 會 法 ( 版 ) 亦 明 文 要 求 30 人 以 上 的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成 立 工 會, 政 府 對 於 罷 工 的 規 定 亦 極 為 嚴 格 但 是, 即 使 採 取 強 制 入 會 的 方 式, 工 會 組 織 率 仍 然 低 落, 工 會 力 量 仍 然 薄 弱, 政 府 無 法 深 入 各 事 業 單 位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往 往 在 勞 工 權 益 受 損 嚴 重, 政 府 才 能 被 動 地 處 理 善 後 問 題 倘 若 企 業 設 有 工 會 組 織, 政 府 應 鬆 綁 其 限 制, 強 化 其 實 力, 使 工 會 不 但 具 備 預 警 功 能, 更 重 要 的 是 具 備 與 資 方 協 商 能 力 43

50 綜 觀 國 際 社 會, 工 會 已 逐 漸 轉 化 成 為 集 體 協 商 的 夥 伴 關 係, 全 國 性 勞 工 團 體 更 是 扮 演 社 會 夥 伴 的 角 色, 參 與 重 要 勞 工 政 策, 甚 至 社 會 議 題 的 協 商 與 決 策 雖 然, 我 國 工 會 發 展 與 國 際 社 會 尚 有 相 當 差 距, 社 會 觀 感 對 於 罷 工 亦 多 持 保 留 遲 疑 的 態 度, 更 遑 論 得 以 參 與 重 要 決 策 但 如 果 我 國 工 會 發 展 不 需 經 過 激 烈 社 會 成 本 高 昂 的 罷 工 等 抗 爭 過 程, 師 法 歐 洲 國 家 集 體 協 商 機 制, 進 而 發 展 工 會 協 商 能 力, 對 於 我 國 勞 資 關 係 不 僅 有 極 大 的 助 益, 未 來 更 對 社 會 發 展 也 能 開 啟 正 面 的 效 應 今 (2011) 年 5 月 1 日 適 逢 勞 動 三 法 大 幅 修 正, 其 中 工 會 法 放 寬 工 會 成 立 限 制, 實 乃 我 國 工 會 正 向 發 展 的 契 機 現 階 段 對 於 工 會 發 展 往 前 邁 進 一 步, 更 值 得 關 切 的 是 基 層 工 會 組 織 力 量 如 何 展 現 整 合, 不 至 於 成 為 曇 花 一 現 的 泡 沫 政 府 長 年 來 協 助 工 會, 更 重 要 的 是 讓 這 些 工 會 組 織 如 何 獨 立 自 主, 展 現 能 力 : 1 積 極 宣 導 輔 導 勞 工 組 織 工 會 的 重 要 性 : 政 府 得 與 現 有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工 會 合 作 定 期 辦 理 大 型 宣 導 會 座 談 會, 或 利 用 文 宣 使 勞 工 瞭 解 組 織 工 會 的 重 要 性 2 增 加 工 會 組 織 獨 立 性 : 除 了 輔 導 現 有 工 會 組 織 運 作, 放 寬 工 會 組 織 於 財 源 募 集 的 限 制, 使 其 取 得 自 主 性, 嚴 格 禁 止 資 方 阻 礙 工 會 成 立 3 促 進 區 域 性 全 國 性 工 會 組 織 的 成 立 : 新 修 正 工 會 法 放 寬 限 制, 不 僅 促 成 基 層 企 業 工 會 的 成 立, 以 及 複 數 工 會 的 允 許, 政 府 更 應 對 於 區 域 性 全 國 性 產 ( 職 ) 業 工 會 的 協 助 結 合 以 法 國 的 工 會 型 態 觀 之, 全 國 性 工 會 多 係 以 基 層 區 域 性 工 會 的 聯 盟, 彼 此 間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強 化 其 動 員 能 力, 體 現 勞 工 團 體 的 實 力, 對 於 社 會 對 話 的 能 力 具 實 質 幫 助 以 法 國 工 時 政 策 的 經 驗, 於 企 業 層 級, 工 時 法 案 規 範 雇 主 必 須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工 時 制 度, 並 經 過 政 府 機 關 審 核 始 能 執 行 於 職 業 層 級, 法 案 亦 規 定 職 業 總 工 會 得 與 職 業 雇 主 團 體 進 行 協 商, 協 定 屬 於 該 職 業 的 工 時 規 定, 法 律 政 策 直 接 賦 予 勞 資 對 話 的 機 會, 或 可 作 為 政 府 思 考, 如 何 增 加 勞 資 對 話 的 契 機 諸 如 : 每 年 度 得 以 職 業 作 為 主 題, 邀 請 勞 資 團 體 代 表 舉 辦 全 國 性 會 議, 增 加 社 會 對 話 的 機 會 ; 政 府 制 訂 重 要 政 策 應 邀 集 勞 資 雙 方 代 表, 更 能 符 合 社 會 實 際 需 求 ; 協 助 工 會 與 企 業 簽 訂 團 體 協 約 三 就 業 安 全 方 面 法 國 自 1958 年 開 展 失 業 保 險 政 策, 就 業 服 務 體 系 亦 相 當 龐 大 複 雜, 本 次 參 訪 受 到 時 間 限 制, 要 深 入 瞭 解, 實 非 易 事, 僅 就 訪 談 所 能 獲 得 寶 貴 的 44

51 經 驗, 提 供 就 業 體 系 未 來 發 展 的 思 考 方 向 法 國 與 我 國 相 同 的 是 就 業 保 障 體 系, 主 要 係 透 過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及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等 兩 大 方 向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之 勞 資 雙 方 都 必 須 負 擔 保 費, 並 且 以 薪 資 為 給 付 依 據, 請 領 要 件 亦 是 非 自 願 離 職 者 但 與 我 國 明 顯 不 同 的 是, 法 國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分 為 兩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ARE) 失 業 者 請 領 之 失 業 保 險 津 貼, 自 勞 資 雙 方 負 擔 之 失 業 保 險 費 用 支 領, 請 領 條 件 亦 較 我 國 寬 鬆, 請 領 時 間 也 較 長 第 二 階 段 (ASS) 係 失 業 保 險 的 延 伸, 並 由 國 家 預 算 給 付, 針 對 請 領 ARE 完 畢, 仍 未 找 到 工 作 等 就 業 困 難 者, 給 予 基 本 的 生 活 維 持 由 於 法 國 失 業 率 的 情 況 相 當 嚴 重, 法 國 政 府 也 致 力 於 積 極 性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針 對 不 同 族 群 設 計 適 合 的 就 業 制 度, 以 補 助 方 式 促 進 企 業 增 僱 勞 工 的 誘 因 另 以 鼓 勵 創 業 等 多 項 措 施 穩 定 就 業, 減 少 失 業 率 從 法 國 政 府 於 促 進 就 業 的 經 驗 上, 提 出 以 下 幾 點 看 法 與 建 議 : ( 一 ) 強 化 個 人 化 服 務, 增 加 專 業 諮 詢 人 員 法 國 政 府 推 行 EID 就 業 服 務, 亦 即 個 人 化 服 務 希 望 透 過 一 對 一 的 諮 商 服 務, 諮 詢 人 員 不 但 可 以 瞭 解 失 業 者 求 職 者 的 實 際 問 題 與 需 求, 進 一 步 分 析 其 個 人 特 質 興 趣, 最 終 期 望 能 夠 增 加 就 業 媒 合 的 機 會, 選 擇 正 確 的 職 業 生 涯 方 向 然 而, 這 必 須 許 多 專 業 諮 詢 人 力 的 支 持 法 國 政 府 也 投 入 相 當 多 資 源 於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的 培 訓, 更 自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AFPA) 晉 用 1000 名 專 業 諮 詢 人 員, 奠 定 個 人 化 服 務 的 重 要 基 礎 我 國 本 有 設 置 個 案 管 理 員, 亦 強 調 個 人 化 就 業 服 務, 期 待 能 夠 從 既 有 的 制 度 予 以 強 化, 除 了 應 增 聘 專 業 諮 商 人 員, 每 年 定 期 開 設 進 修 課 程, 培 訓 就 業 諮 詢 人 員, 增 加 其 專 業 能 力 諮 詢 技 巧, 分 析 失 業 者 特 性 與 需 要, 協 助 求 職 者 瞭 解 自 身 的 工 作 性 向, 接 受 適 當 的 職 業 訓 練 進 行 就 業 媒 合 進 一 步 能 促 使 失 業 者 能 穩 定 就 業, 倘 若 仍 無 法 就 業, 亦 可 協 助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等 相 關 社 會 資 源 ( 二 ) 增 加 職 能 培 育 項 目 與 期 限, 針 對 失 業 者 分 流 培 育 觀 察 法 國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發 現 多 以 補 助 工 資 減 少 社 會 稅 捐 等 方 式, 給 予 雇 主 增 聘 勞 工 的 誘 因 另 外,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多 元 化 比 較 長 期 的 職 能 培 育 法 國 政 府 與 地 區 性 民 間 培 育 機 構, 協 助 勞 工 確 實 取 得 證 照, 讓 勞 工 可 以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增 進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再 者, 實 施 之 學 習 性 契 約 (Contrat D Apprentissage), 類 似 於 學 徒 制 度 之 方 式, 雇 主 給 予 勞 工 在 職 訓 練, 並 協 助 其 取 得 證 照 或 是 開 業, 皆 可 獲 得 補 助 此 外, 針 對 一 些 就 業 上 特 別 有 困 45

52 難 或 是 低 收 入 戶 者, 給 予 特 殊 就 業 協 助 方 案, 還 有 鼓 勵 創 業 者 等 多 項 措 施 另 外, 提 升 與 企 業 合 作 機 會, 增 加 企 業 聘 用 的 補 助, 同 時 要 求 雇 主 應 給 予 具 體 的 培 育 項 目, 促 進 受 雇 者 更 能 融 入 企 業 組 織, 勝 任 其 工 作 職 務, 減 少 因 適 應 不 良 而 再 度 面 臨 失 業 的 風 險 另 以 增 加 職 能 培 育 的 項 目 範 圍 及 增 設 進 修 課 程, 或 與 私 立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合 作 除 了 一 方 面 給 予 參 加 訓 練 的 失 業 者 或 學 員, 能 獲 得 迎 合 產 業 需 求 的 技 能, 並 且 得 以 進 一 步 提 升 另 一 方 面 給 予 私 立 職 訓 機 構 於 學 員 考 取 證 照 時 或 協 助 就 業 的 獎 勵, 並 給 予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的 失 業 者 生 活 津 貼, 提 升 訓 練 的 品 質, 以 及 減 少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能 培 育 的 機 會 成 本 ( 三 ) 簡 化 申 請 流 程 增 加 服 務 管 道 法 國 政 府 以 顧 客 導 向 的 觀 念, 簡 化 求 職 者 失 業 者 申 請 各 種 就 業 服 務 的 流 程 較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的 是 法 國 政 府 投 入 相 當 多 的 資 源, 建 置 求 職 者 3949 及 求 才 者 3995 電 話 熱 線 服 務 平 台, 能 夠 使 有 諮 詢 需 求 的 民 眾, 隨 時 隨 地 直 接 撥 打, 便 可 獲 得 相 關 諮 詢 或 解 答 此 外, 隨 著 網 路 科 技 的 普 及, 民 眾 亦 可 先 至 就 業 網 站, 填 寫 相 關 的 申 請 表 格 送 件, 再 前 往 就 業 服 務 據 點, 臨 櫃 進 行 後 續 的 申 請 流 程, 可 免 去 民 眾 辦 理 時 間 上 的 浪 費 便 民 化 服 務 是 政 府 機 構 持 續 推 行 的 政 策 方 向, 如 何 讓 民 眾 以 最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獲 得 所 需 的 協 助 與 資 訊 法 國 就 業 服 務 熱 線 之 功 能, 類 似 本 市 1999 市 民 當 家 熱 線 服 務 網 惟 針 對 就 業 需 求 層 面, 本 市 是 否 需 要 再 予 設 置 就 業 服 務 熱 線, 恐 有 人 力 及 資 源 重 複 配 置 之 虞 但 仍 可 朝 向 提 升 相 關 電 話 諮 詢 人 員, 對 於 就 業 法 令 知 識 與 服 務 資 源 的 瞭 解, 如 : 開 設 就 業 服 務 法 令 訓 練 課 程 或 諮 詢 講 習, 深 化 服 務 品 質 此 外, 本 局 已 設 置 OKWORK 台 北 人 力 銀 行 就 業 服 務 網 站, 提 供 相 當 多 種 職 類 的 工 作 機 會 而 現 今 網 路 及 通 訊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智 慧 型 手 機 日 益 普 及, 我 們 可 以 思 考 的 是 落 實 行 動 化 服 務, 亦 即 讓 民 眾 得 以 隨 時 隨 地 掌 握 就 業 服 務 訊 息 與 登 錄 參 加 服 務 項 目 如 設 立 一 套 簡 潔 便 利 的 就 業 服 務 APP 程 式, 結 合 即 時 的 產 業 市 場 就 業 方 案 資 訊, 還 有 各 類 別 的 職 缺, 再 納 入 職 業 訓 練 機 會 資 訊, 開 放 登 錄 填 寫 相 關 的 就 業 服 務 申 請 表 格 送 件, 擴 大 服 務 功 能, 使 求 職 求 才 者 均 能 獲 得 最 直 接 的 就 業 訊 息 與 便 利 性 的 服 務, 進 而 提 高 就 業 的 機 會 46

53 附 件 一 一 名 詞 翻 譯 與 參 考 資 料 ( 一 ) 機 構 1.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Ministre du Travail, de l'emploi et de la Santé 2. 勞 動 總 署 : DGT,Direc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3. 研 究 報 告 暨 統 計 局 :DARES,Direction de l'animation de la recherche, des études et des statistiques 4. 就 業 暨 職 訓 總 署 :DGEFP,Délégation Générale à l Empoli et à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5. 地 區 就 業 中 心 :Pélo emploi 6. 工 商 就 業 聯 盟 :Unédic,Union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7. 全 國 就 業 總 局 :ANPE,Agence Nationale Pour l Emploi 8. 工 商 就 業 協 會 :ASSEDIC,Association pour l Emploi Dans l Industrie et le Commerce 9. 全 國 企 業 聯 盟 :MEDEF,Mouvement des Entreprises de France 10. 社 會 保 險 暨 家 庭 補 助 聯 盟 :URSSAF,Union de recouvrement des cotisations de Sécurité sociale et d allocations familiales 11. 成 人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AFPA,Association pour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pour Adultes ( 二 ) 法 律 名 詞 政 策 措 施 1. 基 本 ( 法 定 最 低 ) 工 資 :SMIC,Salaire Minimum Interprofessionnel de Croissance 2. 積 極 互 助 收 入 措 施 :RSA,Revenu de Solidarite Active 3. 工 時 減 少 政 策 :RTT,Réduc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4. 個 人 諮 商 服 務 計 畫 :EID,l Entretien d Inscription et de Diagnostic, Registration and Analysis Interview 5. 重 返 就 業 協 助 津 貼 :ARE,Allocation d Aide au Retour à l Emploi 6. 團 結 互 助 津 貼 :ASS,Allocation de Solidarité Spécifique 二 參 考 資 料 與 網 站 ( 一 ) 參 考 文 獻 47

54 1. Pierre Boisard(2004), Document De Travail-Working Time Policy in France,Centre d études de l emploi, France. 主 題 內 容 :35 工 時 制 度 實 施 結 果 就 業 情 形 社 會 關 係 勞 工 工 作 及 生 活 條 件 評 析, ILO(2008),Measurement of working time, 1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Labour Statisticians, Geneva. 主 題 內 容 : 介 紹 工 時 及 相 關 措 施, Alexander Hijzen and Danielle Venn(2010), The Role of Short-Time Work Schemes During The Recession, OECD Social, Employment and MigrationI Working Papers No. 115, France. 主 題 內 容 : 探 討 各 國 縮 短 工 時 與 工 資 之 關 係, ( 二 ) 網 路 資 訊 1. The 35 hours-week law, the french way for flexibilisation, 2000, 主 題 內 容 : 介 紹 法 國 工 時 法 令 之 演 進 2. Bruce Crumley(2008), France Debates 35-hour Work Week, Times, Paris, 主 題 內 容 : 法 國 保 守 派 政 府 對 於 35 工 時 制 度 的 反 思 與 改 革, 工 時 改 革 措 施 仍 維 持 勞 雇 間 自 行 調 整 工 時 的 彈 性 3. Bruce Crumley(2009), Why France's 35 Hour Week Won't Die, Times,Paris, 主 題 內 容 : 評 論 2009 年 7 月 法 國 保 守 派 政 府 通 過 了 一 項 措 施, 雇 主 得 以 輕 易 地 使 勞 工 增 加 工 作 時 間, 並 說 明 其 企 業 因 應 的 對 策 4. Gilbert Cette(2008), Work Hours-Reform and Reduction of Working Hour, Embassy of France, Washington. 主 題 內 容 : 簡 介 整 體 國 際 工 作 時 數 概 況, 並 說 明 法 國 則 是 直 接 以 法 律 規 定 降 低 工 時 基 準 5. TM,

55 主 題 內 容 : 歐 洲 觀 察 : 法 國 勞 工 超 殺 科 技 業 老 闆 怕 怕 ( 三 ) 參 考 網 站 1.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 2.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3. 法 國 勞 動 就 業 暨 健 康 部 (Ministére du travail, de l emploi et de la santé): 4.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49

56 附 件 二 法 國 ( 巴 黎 )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劃 一 緣 起 台 灣 在 2001 年 始 實 施 2 週 84 小 時, 每 月 加 班 不 得 超 過 46 小 時 工 時 制 度, 年 平 均 工 時 高 達 2,120 小 時 (2009) 但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卻 僅 有 58.07%(2010), 失 業 率 也 達 到 5.2%(2010) 相 對 於 法 國 而 言,1997 年 國 會 即 通 過 每 週 35 工 時 的 法 案 (des 35 heur), 成 為 全 球 最 低 的 工 時 制 度 2008 年 7 月 24 日 法 國 國 會 雖 然 再 通 過 修 正 法 案, 准 許 企 業 經 由 勞 資 協 商, 訂 定 新 的 工 時 與 加 班 制 度, 期 望 增 強 國 家 競 爭 力 但 年 平 均 工 時 僅 1,554 小 時 (2009),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已 高 達 69.5%(2010) 台 灣 與 法 國 就 業 市 場 狀 況 和 勞 動 條 件 之 差 異 影 響, 值 得 探 討 觀 摩 希 望 針 對 法 國 的 工 時 制 度 就 業 促 進 政 策 等 方 面 尋 求 寶 貴 的 經 驗 ; 並 且 進 一 步 瞭 解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二 考 察 重 點 1. 勞 動 工 時 彈 性 化 政 策 考 量 與 政 府 保 護 議 題 2. 工 時 制 度 變 革 對 於 法 國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之 影 響 3. 企 業 面 對 工 時 制 度 調 整 之 衝 擊 及 因 應 方 法 4.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勞 工 工 作 型 態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機 會 的 改 變 5. 就 業 促 進 及 協 助 措 施 6. 工 會 組 織 在 勞 動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的 角 色 與 影 響 力 三 期 望 參 訪 對 象 1. 政 府 部 門 : 勞 動 就 業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政 策 暨 勞 動 檢 查 部 ( 勞 動 政 策 控 制 部 ) 勞 動 就 業 健 康 部 勞 動 總 署 勞 動 關 係 暨 勞 動 條 件 部 門 ( 集 體 個 體 勞 動 關 係 部 門 ( 工 時 暨 工 資 條 件 科 )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部 門 ( 促 進 就 業 服 務 處 勞 工 就 業 發 展 處 )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 巴 黎 市 ) 2. 勞 工 團 體 :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3. 學 術 單 位 : 巴 黎 第 一 大 學 4.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臺 商 企 業 四 預 計 參 訪 時 間 2011 年 9 月 1 日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視 參 訪 行 程 安 排 確 定 五 考 察 成 員 簡 介 領 隊 : 張 基 煜 (Chang, Ji-Yuh),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副 局 長 成 員 : 梁 蒼 淇 (Liang, Tsang-Chi),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基 準 科 科 長 葉 思 延 (Yeh, Ssu-Yan),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基 準 科 股 長 50

57 法 國 勞 動 政 策 考 察 參 訪 計 劃 ( 法 文 版 ) Projet de voyage d'étude sur les politiques de travail et d'emploi en France Septembre 2011 Département des normes de condition de travail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irie de Taipei, Taïwan 1, Shifu Rd., Taipei, 11008, Taiwan, Tel:

58 1. Introduction A Taïwan, depuis 2001, la durée légale du travail est de 84 heures toutes les deux semaines. Les heures supplémentaires ne peuvent pas dépasser 46 heures par mois. En 2008, le total horaire était de 2,154 heures par an. Les taux d'emploi et de chômage y étaient respectivement de 58,07% et 5,2%. En France, le système des 35 heures a été mis en oeuvre depuis 2000, ce qui en a fait le pays où la durée légale du travail est la plus faible au monde. Même si, grâce à la loi du 24 août 2008, les accords collectifs dans les entreprises et les établissements prévalent quand il s'agit de fixer le contingent d heures supplémentaires, le total horaire en 2008 n'était que de 1,542 heures et le taux d'emploi en 2010 était de 69,5%. Aussi la comparaison des situations du marché du travail et d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en France et à Taiwan constitue-elle un sujet d'étude intéressant pour le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irie de Taipei. Nous souhaitons donc que les français puissent partager avec nous leur expérience de la mise en oeuvre des politiques de temps de travail et nous exposer les politiques françaises pour la promotion de l'emploi. De plus, nous nous intéresserons aux rôles des syndicats dans de mise en place de la politique de l'emploi. 2. Axes de la visite la politique de flexibilité du temps de travail et les régulations encadrant la protection des travailleurs l'influence de la régula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sur l'économie et sur les secteurs d'activités français Comment les entreprises françaises se sont-elles adaptées lorsqu'elles ont été confrontées au changement de la régula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Quelles ont été les conséquences du changement de la régulation du temps de travail pour les travailleurs français vis à vis de leur travail, de leur conditions de travail et de leurs opportunités d'emploi? Les politiques françaises pour promouvoir l'emploi le rôle des syndicats dans la mise en place de la politique de l emploi 3. Liste prévisionnelle des organismes à visiter (1) Fonction publique: a. Département de l'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Service de l'animation territoriale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e l'action de l'inspection du travail) b. Bureau de la durée du travail et des revenus (Sous direction des relations individuelles et collectives du travail, Service des relations et des conditions de 52

59 travail) c. Sous-direction de l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 Sous-direction des Mutations de l 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l activité (Service des Politiques de l emploi et de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La délégation générale à l emploi et à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d. Le pôle d'emploi (Paris) (2) Syndicat:Confédération générale du travail (CGT) Confédération Française Démocratique du Travail(CFDT) (3) Centre de Recherche : Institut des Sciences Sociales, l'université Paris 1 Panthéon-Sorbonne (4) Association des entrepreneurs Taïwanais en France 4. Durée de la visite Un mois en septembre Présentation des membres du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irie de Taipei participants à la visite. Chef de groupe :M. Ji-Yuh Chang, directeur-ajoint du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irie de Taipei. [email protected] Tel: Membres : M. Tsang-Chi Liang, chef du département des normes de la condition de travail,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irie de Taipei. [email protected] Tel : M. Ssu-YanYeh, chef de la sous-section du département des normes e la condition de travail, bureau du travail de la marie de Taipei. [email protected] Tel:

60 附 件 三 參 訪 預 擬 問 題 參 訪 單 位 單 位 譯 名 參 訪 問 題 問 題 翻 譯 Département de l'animation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u contrôle (Service de l'animation territoriale de la politique du travail et de l'action de l'inspection du travail)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部 小 時 工 時 法 案 實 施 以 來, 貴 國 政 府 如 何 制 訂 推 行 工 時 政 策? 期 間 遭 遇 何 種 困 難? 如 何 克 服? 有 何 種 配 套 措 施 以 為 因 應? 2. 工 時 法 案 最 大 的 目 標 係 為 降 低 失 業 率, 近 年 來 成 效 為 何? 其 評 估 的 方 式 及 標 的 為 何? 3. 工 時 法 案 規 定 需 透 過 集 體 協 商 的 方 式 進 而 調 整 工 作 時 間, 以 提 昇 勞 資 雙 方 對 話, 請 問 具 體 落 實 的 方 式 為 何? 在 協 商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會 發 生 雇 主 對 勞 工 不 利 的 對 待? 4. 法 案 提 昇 企 業 勞 資 雙 方 的 對 話 之 成 效 為 何? 對 於 增 進 雙 方 在 其 他 議 題 上 的 溝 通 機 會? 5. 工 作 分 享 (work sharing) 是 降 低 工 時 政 策 (RTT) 的 核 心 概 念, 如 何 在 工 作 中 落 實? 工 時 制 度 對 於 促 進 就 業 的 成 效 為 何? 政 府 又 如 何 鼓 勵 企 業 對 於 法 令 的 適 用? 6. 全 球 經 濟 局 勢 瞬 息 萬 變, 法 國 政 府 對 於 工 時 法 案 歷 年 來 逐 步 修 正 調 整, 是 否 能 概 述 說 明 修 正 法 案 之 歷 程 特 點 和 成 果, 還 有 未 來 法 國 工 時 政 策 的 走 向? 1. Lors de la mise en place du système des 35 heures, quelles difficultés avez-vous rencontré et comment y avez-vous répondu? 2. La politique des 35 heures a-t-elle atteint son objectif de diminution du taux de chômage? Comment vous procédez-vous pour évaluer l'efficacité de cette politique et quels sont les objectifs fixés? 3. Selon la loi du 24 août 2008, la négociation collective d'ajustement du temps de travail peut prendre place au niveau des entreprises ou des établissements, quels sont les cas typiques de mise en place observés sur le terrain? En pratique lors de la négociation, est-il possible que le rapport de force entre les partenaires sociaux ne soit pas favorable aux travailleurs? 4. Quels ont été les effets de la loi du 24 août 2008 pour encadrer le dialogue social dans les entreprises? 5. Quelles mesures ont été prise pour encourager l'adoption de la RTT 54

61 dans les entreprises et quels effets ces mesures ont-elles eus? 6. Quelles sont vos perspectives a propos des politiques futures de temps de travail? 參 訪 單 位 單 位 譯 名 參 訪 問 題 問 題 翻 譯 Service des relations et d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工 時 暨 薪 資 科 1. 現 行 法 國 基 本 工 資 (SMIC) 為 每 小 時 9 歐 元, 自 2001 年 起 逐 年 調 升, 請 問 政 府 對 調 升 基 本 工 資 審 議 方 式 為 何? 與 哪 些 團 體 進 行 協 商? 2. 請 問 現 行 法 令 規 範 每 週 工 作 時 間, 如 雇 主 欲 延 長 工 時, 應 如 何 為 之? 其 加 班 費 如 何 給 付? 3. 工 時 與 勞 工 薪 資 息 息 相 關, 尤 其 對 於 按 時 計 薪 人 員 (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 工 時 降 低 後 是 否 對 其 收 入 有 不 利 之 影 響? 4. 降 低 工 時 後, 企 業 成 本 勢 必 增 加, 法 令 雖 規 範 不 得 對 勞 工 薪 資 有 不 利 影 響, 對 於 原 僱 用 員 工 之 其 他 勞 動 或 福 利 條 件 是 否 相 對 降 低? 此 外, 新 進 員 工 之 起 薪 是 否 有 降 低 的 情 形? 政 府 有 何 因 應 的 措 施? 1. Quel mécanisme est utilisé en France pour revaloriser le SMIC? Quel est le rôle de la négociation collective dans la revalorisation du SMIC? 2. Comment encadrez-vous les entreprises qui veulent augmenter les horaires de travail? Comment les heures supplémentaires sont-elles payées? 3. Est-ce que la mise en oeuvre du système des 35 heures a entrainé une réduction de la rémunération des travailleurs à temps partiel? 4. Est-ce que les politiques liés à la RTT ont eu des effets négatifs sur les salaires ou sur l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des salariés? Est-ce que ces politiques ont entrainé une baisse des salaires des nouvelles recrues? Comment le gouvernement français a-t-il protégé le niveau de revenu des travailleurs lors de la mise en oeuvre des politique de la RTT? 55

62 參 訪 單 位 Sous-direction de l ingénierie de l accès et du retour à l emploi (Gelegation Generale a l'emploi et a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單 位 譯 名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 隸 屬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 參 訪 問 題 問 題 翻 譯 1. 法 國 近 年 來 有 何 種 就 業 促 進 的 措 施 或 方 案? 針 對 的 族 群 對 象 為 何? 成 效 為 何? 法 案 針 對 工 時 調 整 的 改 革 是 否 對 青 少 年 婦 女 老 年 就 業 有 所 影 響? 特 別 是 對 於 這 些 類 別 的 勞 工 是 否 有 達 致 提 升 其 就 業 率 之 效? 若 是 的 話, 那 創 造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就 業 型 態 ( 以 全 時 或 部 份 工 時 工 作 為 例 )? 3. 針 對 青 少 年 婦 女 及 中 高 齡 促 進 就 業, 有 推 出 何 種 措 施 或 政 策? 貴 單 位 評 估 後 認 為 哪 項 措 施 效 果 最 為 顯 著? 1. Quels politiques et dispositifs utilisez-vous pour promouvoir l'emploi en France? Qui est visé et quels effets ont été observés? 2. A votre avis, la réforme de la loi du 20 août 2008 portant sur l aménagement du temps de travail a-t'elle eu un effet sur l'emploi des jeunes, des femmes ou des seniors? En particulier cette reforme a-t'elle entrainé une augmentation du taux d'emploi pour ces catégories de travailleurs et, si cela a été le cas, quels types d'emploi (ex: temps plein ou temps partiel) ont été crées? 3. Quels dispositifs avez-vous mis en place pour favoriser le développement de l'emploi des jeunes, des femmes et des seniors? A votre avis, quels ont été les dispositifs les plus efficaces? Sous-direction de la mutation de l'emploi et du développement de 參 訪 單 位 l'activité (Gelegation Generale a l'emploi et a la Formation Professionnelle) 單 位 譯 名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 隸 屬 就 業 暨 職 業 訓 練 總 署 ) 年 的 Aubry Act 工 時 制 度 變 革 對 於 法 國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之 影 響? 對 產 業 及 企 業 帶 來 何 種 衝 擊?2008 年 實 施 的 工 時 法 案 給 予 企 業 就 大 的 工 時 調 整 彈 性, 對 於 企 業 帶 來 何 種 利 多? 2. 產 業 的 變 遷 往 往 衝 擊 企 業 的 生 存, 貴 單 位 如 何 協 助 企 業 的 重 組 或 參 訪 問 題 轉 型, 你 們 採 取 什 麼 措 施 來 保 障 勞 工 職 涯 ( 發 展 ) 的 安 全 ( sécuriser les trajectoires professionnelles des salariés) 特 別 是 較 低 專 業 與 年 長 的 勞 工? 是 否 可 舉 某 種 產 業 或 企 業 為 例, 簡 要 地 說 明 3. 貴 單 位 如 何 預 測 評 估 經 濟 變 化 對 行 業 的 影 響? 台 灣 大 多 是 中 小 56

63 問 題 翻 譯 型 企 業, 中 小 型 企 業 往 往 容 易 受 到 政 策 或 景 氣 變 化 衝 擊, 貴 國 政 府 提 供 何 種 措 施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轉 型? 4. 對 於 中 高 齡 勞 工 以 及 低 技 術 勞 工 的 職 涯 發 展, 政 府 有 何 種 促 進 發 展 的 措 施? 5. 此 外, 國 家 就 業 基 金 之 財 源 收 入 為 何? 能 否 介 紹 基 金 設 置 主 要 的 功 能 與 用 途? 1. Selon vous, quels a été l'impact du système des 35 heures par secteur d'activité et par type d' entreprises? Dans chacun des cas précédents, est-ce que le système des 35 heures a pu répondre aux besoins de mutations économiques? La loi du 20 aout 208 donne une place plus importante à la négociation en entreprise pour aménager le temps de travail. Est-ce que les entreprises et les salariés ont effectivement pu bénéficier de cette réforme d'aménagement du temps de travail? 2. Quels dispositifs avez-vous adoptés pour aider à la restructuration, à la transformation des entreprises ou pour limiter les conséquences sociales? Dans le processus de restructuration des entreprise, quelles mesures ont été adoptées pour sécuriser les trajectoires professionnelles des salariés, notamment celles des moins qualifiés et des senior? 3. Pour chaque secteur d activité, comment anticipez-vous les mutations économiques? Comment aidez-vous les petites et moyennes entreprises à s'adapter aux mutations économiques? 4. Quels dispositifs avez-vous adoptés pour développer les emplois et les compétences des travailleurs seniors ou peu qualifiés? 5. Quelles sont les ressources financières du Fonds National de l Emploi, comment utilisez-vous ces ressources et avec quels effets? 參 訪 單 位 General Confederation of Labour -Confederation generale du travail (CGT) 單 位 譯 名 法 國 總 工 會 ( 巴 黎 支 會 ) 參 訪 問 題 關 於 社 會 民 主 革 新 以 及 工 時 改 革 的 法 案 中 給 予 企 業 或 產 業 部 門 更 多 的 協 商 空 間, 請 問 該 法 案 是 否 有 增 加 企 業 或 部 門 的 工 會 組 織 率 呢? 具 體 來 說, 該 法 案 對 於 法 國 工 會 組 織 的 演 變, 在 地 方 與 全 國 的 層 級 上, 有 什 麼 影 響? 2. 貴 工 會 對 於 工 時 調 整 的 政 策 與 相 關 改 革 措 施 的 看 法 如 何? 3. 企 業 或 機 構 中 團 體 協 商 的 具 體 運 作 為 何? 實 務 上 於 協 商 時, 社 會 57

64 夥 伴 之 間 的 權 力 關 係 是 否 會 不 利 於 勞 動 者? 4. 自 從 採 用 35 工 時 制 度 以 來 的 相 關 改 革 是 否 有 助 於 ( 改 善 ) 社 會 對 話? 請 問 您 認 為 這 些 措 施 具 體 的 成 效 為 何? 問 題 翻 譯 1. La loi du 20 août 2008 portant sur la rénovation de la démocratie sociale et sur la réforme du temps de travail a accordé plus de poids aux accords négociés au niveau des entreprises ou des branches sectorielles. Cette loi a-t'elle pu augmenter le taux de syndicalisation de ces entreprises ou de ces branches sectorielles? Concrètement, quels ont été les effets de cette loi sur l'évolution des organisations syndicales françaises aux plans local et national? 2. Quelle est l'opinion de votre votre confédération sur les politiques d'ajustement du temps de travail et sur les réformes qui y sont liées? 3. Quelles sont les cas typiques observés lors des négociations collectives en entreprise ou en établissement? En pratique, lors de la négociation, est-il possible que le rapport de force entre les partenaires sociaux ne soit pas favorable aux travailleurs? 4. Est-ce que les réformes adoptées depuis l'inauguration du système des 35 heures ont entrainé une amélioration du dialogue social? Selon vous, quels ont été les effets concrets ces dispositifs? 參 訪 單 位 單 位 譯 名 參 訪 問 題 問 題 翻 譯 巴 黎 市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Le pôle d'emploi (Paris) 1. 近 年 來, 法 國 有 何 種 促 進 就 業 上 的 方 案? 貴 單 位 如 何 落 實? 是 否 能 提 供 一 兩 個 就 業 方 案 作 為 介 紹? 2. 以 巴 黎 地 區 為 例, 透 過 公 立 就 服 單 位 就 業 媒 合 管 道 的 民 眾 以 何 種 族 群 佔 多 數 ( 初 次 就 業 者 青 少 年 婦 女 中 高 齡 就 業 者 )? 3. 貴 單 位 有 何 種 措 施 提 高 就 業 媒 合 率? 1. Quels dispositifs avez-vous mis en place pour promouvoir l'emploi? Comment comptez-vous faire pour atteindre les objectifs de cette politique? Pourriez-vous nous présenter quelques dispositifs représentatifs? 2. A Paris, quelle est la composition de la population des demandeurs d'emploi (ex: part des demandeurs d'emploi cherchant un emploi pour la première fois, des jeunes, des femmes ou des seniors) observée dans les services publics pour l'emploi? 3. Quels dispositifs avez-vous adopté pour augmenter le taux d'embauche? 58

65 參 訪 單 位 參 訪 問 題 法 國 台 灣 商 會 (ETCC, ASSOCIATION DES ENTREPRENEURS TAIWANAIS EN FRANCE) 1. 我 國 企 業 在 法 國 大 多 從 事 何 種 事 業 為 主? 2. 面 對 法 國 之 工 時 制 度, 我 國 企 業 大 多 遭 遇 何 種 問 題 及 困 難? 而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參 訪 單 位 參 訪 問 題 法 國 台 商 ASIALAND 公 司 1. 貴 公 司 在 法 國 從 事 何 種 產 業 為 主? 2. 法 國 政 府 對 於 企 業 有 何 種 雇 主 責 任? 此 外, 對 於 雇 主 有 何 種 措 施 使 雇 主 提 高 配 合 政 策 之 意 願? 3. 面 對 法 國 之 工 時 制 度, 貴 公 司 遭 遇 何 種 問 題 及 困 難? 如 何 因 應? 4. 貴 公 司 透 過 何 種 方 式 或 機 制 與 勞 工 協 商 工 作 時 間? 59

66 附 件 四 參 訪 照 片 節 錄 張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左 3) 梁 科 長 ( 左 2) 葉 股 長 ( 左 1) 與 駐 法 代 表 處 呂 慶 龍 大 使 ( 右 3) 古 文 劍 組 長 ( 右 2) 及 王 雅 慧 秘 書 ( 右 1) 合 影. 拜 會 法 國 臺 灣 商 會 會 長 邱 世 璿 伉 儷 ( 右 3 左 2) 合 影. 60

67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中 ) 與 台 商 (ASIALAND CO.) 黃 行 德 伉 儷 合 影.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左 4) 呂 慶 龍 大 使 ( 左 3) 與 台 商 黃 行 德 伉 儷 ( 左 2 左 1) 梁 科 長 ( 右 3) 古 文 劍 組 長 ( 右 2) 葉 股 長 ( 右 1) 合 影. 61

68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與 就 業 變 遷 與 產 業 發 展 副 處 處 長 Jean-François Robinet 合 影.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右 3) 與 勞 工 就 業 與 再 就 業 工 程 副 處 處 長 Gabrielle Hoppé ( 左 3) Céline J. Roulmann 女 士 ( 左 2) 駐 法 代 表 處 王 雅 慧 秘 書 ( 左 1) 梁 科 長 ( 右 2) 葉 股 長 ( 右 1) 合 影. 62

69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與 勞 動 總 署 (DGT) 勞 工 政 策 執 行 暨 管 控 處 處 長 Robert Salomon( 左 ) 合 影.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右 2) 梁 科 長 ( 左 3) 葉 股 長 ( 左 2) 與 巴 黎 地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Pôle Emploi) 國 際 事 務 組 組 長 Frédéric-Paul Martin( 右 3) Josiane Chevalier 女 士 ( 右 1) 駐 法 代 表 處 古 文 劍 組 長 ( 左 4) 王 雅 慧 秘 書 ( 左 1) 合 影. 63

70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與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支 會 Patrick Picard 秘 書 長 合 影. 張 基 煜 副 局 長 ( 右 2) 與 法 國 總 工 會 (CGT) 巴 黎 支 會 Patrick Picard 秘 書 長 ( 右 3) 及 工 會 幹 部 ( 右 2-4) 梁 科 長 ( 右 1) 葉 股 長 ( 左 1) 合 影.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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