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E11F_中國審計模組_技術手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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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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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udit Quality Analysis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資 料 庫 技 術 文 件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文 化 事 業 ( 股 ) 公 司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更 新 1
2 版 權 聲 明 本 文 件 版 權 由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授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重 製 仿 製 於 任 何 平 面 或 儲 存 媒 體 Copyright 2011 by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2
3 目 錄 第 一 章 前 言 4 第 二 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史 簡 介 與 重 要 法 令 6 第 三 章 關 於 審 計 之 研 究 議 題 19 第 四 章 系 統 分 項 說 明 23 模 組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24 模 組 二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28 模 組 三 註 冊 會 計 師 屬 性 及 審 計 上 市 經 驗 模 組 37 模 組 四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41 模 組 五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45 模 組 六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48 模 組 七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53 模 組 八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61 模 組 九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73 第 五 章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92 3
4 第 一 章 前 言 基 於 代 理 成 本 之 考 量, 資 本 市 場 監 管 部 門 一 律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必 得 聘 請 公 正 獨 立 且 具 有 專 業 能 力 之 註 冊 會 計 師 進 行 審 計, 外 部 審 計 職 能 也 廣 為 社 會 大 眾 所 倚 重 因 此 審 計 品 質 良 窳 一 直 為 產 官 學 各 界 所 關 注, 相 關 研 究 論 文 亦 俱 有 極 高 的 參 考 價 值 為 降 低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相 關 研 究 之 門 檻 增 進 學 術 研 究 效 率,TEJ 推 出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分 析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統 ), 將 審 計 研 究 所 需 之 原 始 資 料 加 以 蒐 集 整 理 並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以 期 大 幅 節 省 研 究 者 蒐 集 整 理 資 料 之 時 間 TEJ 運 用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PRC) 下 註 冊 會 計 師 出 具 的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及 事 務 所 費 用 與 任 期 資 料, 加 值 衍 生 出 : 審 計 客 戶 重 要 性 審 計 任 期 及 經 驗 以 及 產 業 專 家 三 個 模 組, 提 供 研 究 者 所 需 之 參 考 變 數 此 外, 為 協 助 研 究 者 掌 握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概 況, 亦 整 理 出 中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中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及 年 度 事 務 所 百 強 排 名 模 組, 以 備 參 考 由 於 研 究 所 需 之 原 始 資 料 及 相 關 衍 生 變 數 繁 多, 為 系 統 的 釐 清 各 變 數 間 之 間 的 關 係 及 用 途,TEJ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後, 嘗 試 整 理 出 審 計 變 數 觀 念 架 構 ( 如 圖 一 之 一 所 示 ), 供 使 用 者 參 考 研 究 者 可 依 研 究 設 計 及 目 的, 自 行 挑 選 各 變 數, 進 行 實 證 依 圖 一 之 一, 最 下 一 層 為 基 礎 資 料, 主 要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 審 計 意 見 事 務 所 收 費 改 聘 事 務 所 原 因 及 財 報 重 述 資 料 )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及 證 監 會 (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事 務 所 百 強 排 名 資 料 ), 以 及 日 常 公 告 之 審 計 單 位 的 負 面 信 息 ( 註 冊 會 計 師 懲 戒 資 料 ) 利 用 這 些 原 始 資 料, 可 以 衍 生 上 一 層 之 相 關 審 計 研 究 變 數 審 計 研 究 變 數 分 為 兩 類 : 影 響 變 數 及 衡 量 變 數 顧 名 思 義, 影 響 變 數 指 的 是 影 響 審 計 質 量 之 變 數, 衡 量 變 數 即 為 衡 量 審 計 質 量 的 變 數 影 響 變 數 : 一 般 認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度 與 獨 立 程 度 會 影 響 審 計 質 量, 而 影 響 專 業 度 與 獨 立 性 的 可 能 變 數, 包 括 客 戶 重 要 性 事 務 所 規 模 任 期 產 業 熟 悉 度 等 TEJ 即 運 用 事 務 所 沿 革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及 事 務 所 收 費 資 料 等 四 種 原 始 資 料 庫, 整 理 衍 生 出 審 計 客 戶 重 要 性 審 計 任 期 及 經 驗 以 及 產 業 專 家 三 個 模 組 衡 量 變 數 : 此 類 變 數 較 不 明 確, 一 般 多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或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4
5 疑 慮 意 見 或 公 司 盈 餘 管 理 (Earning Management,EM) 程 度 或 註 冊 會 計 師 因 財 報 簽 證 過 失 而 遭 懲 戒 ( 或 涉 訟 ) 公 司 財 報 重 述 狀 況 作 為 衡 量 變 數 目 前 TEJ 的 相 關 變 數 尚 在 發 展 中 圖 一 之 一 TEJ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概 念 圖 TEJ 中 國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概 念 圖 審 計 質 量 影 響 變 數 審 計 質 量 衡 量 變 數 獨 立 性 專 業 能 力 簽 證 客 戶 重 要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會 計 師 輪 換 情 形 會 計 師 查 核 經 驗 會 計 師 產 業 熟 悉 度 會 計 師 懲 處 ( 發 展 中 ) 財 報 重 述 記 錄 ( 發 展 中 ) 盈 餘 質 量 良 窳 ( 發 展 中 ) 審 計 訴 訟 情 形 ( 發 展 中 ) 註 冊 會 計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財 報 重 述 師 屬 性 與 屬 性 與 百 強 收 費 改 聘 審 計 懲 戒 記 錄 ( 發 展 學 經 歷 沿 革 排 名 原 因 報 告 ( 發 展 中 ) 中 ) 5
6 第 二 章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史 簡 介 與 重 要 法 令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在 1949 年 中 國 經 濟 體 制 轉 為 國 有 國 營 之 後, 停 頓 近 30 年, 1978/12/18 中 共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中 國 經 濟 社 會 進 入 對 外 開 放, 對 內 搞 活 的 新 時 期, 市 場 對 會 計 業 務 需 求 增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開 始 走 向 重 建, 目 前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恢 復 重 建 的 階 段 劃 分 並 無 一 致 說 法, 不 過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之 陳 毓 圭 秘 書 長 2008/10/20 所 撰 的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的 四 個 階 段 一 文 中, 曾 將 其 行 業 發 展 以 1991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實 施 1998 年 大 規 模 清 理 整 頓 行 業 及 2004 年 底 中 註 協 召 開 第 四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並 提 出 開 放 國 內 市 場 與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的 國 際 化 發 展 思 路 作 為 三 個 時 間 分 界 點, 將 行 業 發 展 分 為 恢 復 重 建 階 段 規 範 發 展 階 段 體 制 創 新 階 段 ) 及 國 際 發 展 階 段 以 下 大 致 依 此 四 個 階 段 來 介 紹 中 國 會 計 師 行 業 重 大 發 展 進 程 關 於 中 國 1978 年 以 後 會 計 師 行 業 大 事 紀 列 於 附 錄 A, 酌 供 參 考,1978 年 前 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簡 述 參 見 附 錄 B 一 恢 復 重 建 階 段 (1978~1990 年 ): 人 員 資 格 事 務 所 設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背 景 與 問 題 : 1979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1980 年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細 則 發 佈, 因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出 現, 且 因 合 資 企 業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所 得 稅 申 報 表 和 會 計 決 算 表 時, 應 附 送 註 冊 會 計 師 查 帳 報 告, 確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有 恢 復 必 要 但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已 空 白 三 十 年, 百 廢 待 舉, 第 一 階 段 首 要 重 點 在 於 從 業 人 員 (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註 冊 審 計 師 ) 取 得 資 格 及 事 務 所 設 立 方 式 之 確 認 及 設 立 管 理 機 構 重 點 發 展 : 1986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規 範 事 務 所 由 掛 靠 產 生, 雙 師 由 考 試 及 考 核 產 生 1980/9 蘭 州 成 立 甘 肅 省 會 計 顧 問 處, 為 中 國 改 革 開 放 後 最 早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雛 形 ;1980/12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正 式 允 許 在 中 國 恢 復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以 受 託 對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提 供 各 類 會 計 服 務 ;1981/1/1 上 海 改 革 之 後 第 6
7 一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海 公 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成 立 不 過 1981 年 至 1986 年 間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產 生 並 無 正 式 規 範, 直 到 1986/7 國 務 院 頒 布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取 得 資 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業 務 範 圍 才 做 出 相 關 規 定, 在 從 業 人 員 的 資 格 產 生 上, 須 以 考 試 或 考 核 方 式 取 得 資 格 在 1991 年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之 前, 須 通 過 考 核, 才 可 執 業, 考 核 方 式 是 從 已 取 得 會 計 師 高 級 會 計 師 職 稱 的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中, 考 核 選 拔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發 佈 後, 會 計 顧 問 處 名 稱 停 用, 正 式 改 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不 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須 以 掛 靠 方 式 舉 辦, 並 由 上 級 主 管 單 位 發 起 設 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於 掛 靠 單 位 旗 下 的 一 個 附 屬 機 構 1988/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隨 著 從 業 人 員 及 事 務 所 陸 續 增 加,1988/11 財 政 部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其 後 各 地 方 開 始 組 建 省 級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正 式 的 行 業 管 理 組 織 產 生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在 往 後 審 計 準 則 等 審 計 法 規 的 制 定 及 行 業 的 管 理 上,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地 位 表 二 之 一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及 事 務 所 家 數 統 計 單 位 : 人 家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審 計 師 合 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事 務 所 合 計 1990 年 NA NA 5,500 NA NA 年 ( 註 一 ) NA NA 54,220 NA NA 4, 年 ( 註 二 ) 10,733 12,700 23,433 1,836 3,374 5, 年 21,858 32,000 53,858 1,874 3,722 5, 年 ( 註 三 ) 21,650 32,000 53,650 2,519 3,828 6, 年 ( 註 四 ) 129, ,252 NA NA 6, 年 ( 註 五 ) 155, ,000 MA NA NA 2011/2( 註 六 ) NA 0 NA 7, ,819 註 一 : 在 1995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與 中 國 審 計 師 協 會 合 併 之 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審 計 師 事 務 所 並 存, 其 中 1991 年 在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之 後,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大 量 增 加, 從 1990 年 之 5,500 人 增 為 5.4 萬 人 註 二 :1992 年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通 知, 要 求 審 計 機 構 執 業 人 員 僅 能 以 一 種 身 分 執 業, 以 致 1993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人 數 總 計 降 為 2.3 萬 人 註 三 :1994 年 與 1995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人 數 幾 無 變 動, 原 因 不 明 註 四 :1998 年 行 業 進 行 清 理 整 頓 後, 登 出 638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國 事 務 所 降 為 6,045 家 註 五 : 至 2009 年 底 共 700 萬 人 參 加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大 增 為 15.5 萬 人, 其 中 執 業 會 員 超 過 8 萬 人 註 六 : 至 2011/2 止 全 國 事 務 所 家 數 達 7,819 家, 其 中 17 家 為 審 計 事 務 所, 其 中 16 家 位 於 山 西 省, 一 家 位 於 西 藏 自 治 區 二 1991~1998 年 ( 規 範 發 展 階 段 ): 考 核 改 為 考 試 審 計 準 則 出 台 雙 師 7
8 合 一 首 度 整 頓 行 業 背 景 與 問 題 :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註 冊 審 計 師 由 考 核 產 生, 缺 乏 客 觀 性 1, 且 雙 師 並 存, 易 生 衝 突 2 無 執 業 規 範 及 審 計 準 則, 從 業 人 員 無 執 業 依 據 1991 年 上 海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成 立, 財 務 舞 弊 案 也 陸 續 浮 現, 審 計 質 量 問 題 受 到 關 注 1996 年 中 國 股 市 不 正 常 暴 漲, 政 府 開 始 整 頓 資 本 市 場, 同 時 加 強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管 理 重 點 發 展 : 1991 年 開 始 舉 辦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1992 年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註 冊 審 計 師 擇 一 執 業 1991/12 全 國 舉 辦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以 公 正 方 式 進 行 人 才 選 拔 1992 年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通 知, 要 求 審 計 機 構 執 業 人 員 僅 能 以 一 種 身 分 執 業,1993 年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人 數 因 而 較 1991 年 大 減 3 萬 餘 人, 降 為 2.3 萬 人 ( 參 表 二 之 一 ),1995/6/19 財 政 部 及 審 計 署 再 共 同 發 佈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實 行 聯 合 的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規 定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1993/11 成 立 ) 協 會 併 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1988/11 成 立 ), 並 依 法 接 受 財 政 部 及 審 計 署 監 督 及 指 導 之 後 審 計 署 認 定 符 合 條 件 的 註 冊 審 計 師 轉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結 束 了 雙 師 並 存 的 局 面, 且 大 多 審 計 事 務 所 陸 續 更 名 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到 2011 年 為 止, 全 國 僅 剩 17 家 審 計 事 務 所, 其 中 16 所 位 於 山 西 省,1 所 位 於 西 藏 自 治 區 執 業 準 則 及 審 計 準 則 陸 續 出 台 從 業 人 員 以 公 正 方 式 產 生 後,1991~1993 年 中 註 協 先 後 發 佈 檢 查 驗 證 會 計 報 表 規 則 等 7 個 執 業 準 則,1994 年 財 政 部 批 准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組, 開 始 進 行 審 計 準 則 的 制 定,1995 年 財 政 部 核 准 通 過 的 第 一 批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發 佈,1996/1 及 1999/7 再 分 別 發 佈 第 二 批 及 第 三 批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至 此 中 國 審 計 準 則 較 完 整, 且 可 說 1918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產 生 後, 首 次 有 本 土 的 審 計 準 則 可 遵 年 之 前, 從 業 人 員 係 以 考 核 產 生, 缺 乏 客 觀 性, 通 過 考 核 者 主 要 是 離 退 的 老 財 務 會 計 人 員, 使 當 時 年 齡 在 60 歲 以 上 的 會 計 師 比 例 超 過 八 成 2 中 國 進 行 審 計 業 務 者 包 括 會 計 師 及 審 計 師, 但 因 兩 方 之 監 督 機 構 不 同, 當 人 員 以 雙 重 身 分 執 業 時, 將 會 面 臨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分 別 隸 屬 餘 不 同 政 府 單 位 及 不 同 協 會 管 理 之 衝 突 問 題 8
9 行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後,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意 見 才 有 所 依 據, 依 據 DeFond,Wong,and Li(2000) 年 論 文 指 出 1996/2/15 中 國 出 現 第 一 個 非 標 意 見 除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發 佈 外, 健 全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令 也 為 此 時 期 的 重 點 工 作,1993/10/31 八 屆 全 國 人 大 四 次 會 議 通 過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全 面 對 行 業 進 行 規 範, 且 陸 續 發 佈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為 基 礎 的 14 項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事 務 所 需 要 經 過 審 批 才 能 設 立 1993 年 合 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審 批 試 行 辦 法 及 1998 年 有 限 責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批 辦 法 發 佈, 規 定 事 務 所 須 經 審 批 才 能 成 立, 此 為 政 府 加 強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管 理 的 現 象 之 一 首 度 大 力 整 頓 行 業, 以 期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1991 年 上 海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成 立, 上 市 公 司 陸 續 增 加, 但 財 務 舞 弊 案 也 陸 續 浮 現, 造 成 投 資 人 重 大 損 失, 並 反 映 出 部 分 事 務 所 審 計 質 量 低 落 的 問 題,1993 年 財 政 部 對 事 務 所 展 開 清 理, 並 撤 銷 一 大 批 不 合 規 範 的 分 支 機 構 1996/12 財 政 部 發 佈 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審 計 事 務 所 之 檢 查 法 令 關 於 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事 務 所 開 展 財 政 監 督 檢 查 的 通 知 國 務 院 領 導 並 下 達 扎 實 工 作,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指 示, 展 開 全 面 性 的 三 清 ( 即 清 師 清 所 清 業 務 ) 工 作 1997/8/12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清 理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通 知, 要 求 於 1998 年 底 完 成 清 理, 截 至 1998 年 底 共 撤 銷 及 登 出 520 家 事 務 所 (1995 年 底 全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2519 家, 撤 銷 約 1/5), 撤 銷 濫 設 之 分 支 機 構 1474 家, 處 罰 事 務 所 1,181 家, 處 罰 違 規 執 業 人 員 2,748 人 除 整 頓 行 業 外, 同 步 提 高 可 參 予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之 條 件,1997/12 證 監 會 與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實 行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才 可 進 行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三 1998~2004 年 ( 體 制 創 新 階 段 ): 脫 鉤 改 制 事 務 所 合 併 背 景 與 問 題 : 事 務 所 由 掛 靠 產 生, 獨 立 性 差 早 期 的 本 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係 掛 靠 在 政 府 單 位 或 學 術 機 構 之 下, 因 此 會 計 師 事 務 可 從 掛 靠 單 位 取 得 經 濟 支 援, 有 利 於 營 運 ; 但 掛 靠 制 度 也 造 成 行 業 亂 象 例 如, 政 府 會 透 過 9
10 行 政 手 段, 直 接 干 預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市 場 份 額 3 ; 政 府 為 確 保 當 地 企 業 得 來 不 易 的 上 市 額 度, 要 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多 配 合, 會 直 接 干 預 審 計 報 告 的 查 核 ; 事 務 所 認 為 透 過 政 府 權 威 可 以 圈 定 市 場 份 額, 於 是 沒 有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的 動 機 此 外, 掛 靠 制 度 更 直 接 降 低 事 務 所 及 掛 靠 單 位 的 風 險 意 識 事 務 所 出 事, 被 沒 收 的 事 務 所 財 產 最 終 也 是 回 到 國 家 口 袋, 懲 戒 幾 無 實 質 功 用 4 5 瓊 民 源 銀 廣 廈 等 重 大 財 務 舞 幣 案 仍 陸 續 發 生, 社 會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不 信 任 但 行 業 監 管 機 制 未 建 立 事 務 所 家 數 過 多, 惡 性 競 爭, 是 造 成 審 計 質 量 低 的 原 因 之 一 如 1999 年 全 國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可 參 與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之 事 務 所 有 106 家, 但 卻 有 12 家 無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業 務, 平 均 一 家 事 務 所 一 年 只 能 審 計 十 家 上 市 公 司, 易 生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重 點 發 展 : 事 務 所 脫 鉤 改 制, 改 由 註 冊 會 計 師 發 起 設 立 之 有 限 或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1998/4/9 財 政 部 發 佈 財 政 部 關 於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的 通 知, 規 定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要 開 展 四 脫 鉤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105 家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需 於 1998 年 底 之 前 完 成 脫 鉤 改 制 工 作 截 至 1998 年 底, 共 102 家 具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改 制 為 由 註 冊 會 計 師 發 起 設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事 務 所 3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1999/2/16 印 發 的 彙 管 函 (1999)16 號 文 關 於 1998 年 度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帳 戶 年 檢 的 通 知, 將 外 匯 帳 戶 年 檢 市 場 的 管 理 權 納 入 外 管 局 的 勢 力 範 圍, 當 時 外 管 局 指 定 10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外 匯 年 檢, 其 中 並 包 括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自 己 辦 的 中 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以 及 人 民 銀 行 總 行 外 經 貿 部 等 創 辦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深 圳 原 野 事 件 案 發, 為 其 出 具 報 告 的 特 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掛 靠 財 政 局, 最 後 處 罰 是 撤 銷 事 務 所 取 消 當 事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資 格 沒 收 事 務 所 的 財 產, 而 沒 收 的 財 產 再 交 回 原 挂 靠 單 位 -- 財 政 局 年 4 月 29 日, 監 管 部 門 宣 佈 瓊 民 源 1996 年 年 報, 違 反 國 家 土 地 管 理 制 度 和 會 計 制 度, 欺 騙 股 東 和 社 會 公 眾, 虛 構 利 潤 5.7 億 元 資 本 公 積 金 6 億 元, 構 成 嚴 重 虛 假 陳 述 行 為 進 行 審 計 及 資 產 評 估 業 務 的 兩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也 受 罰, 其 中 為 瓊 民 源 進 行 審 計 的 海 南 中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主 要 負 責 人 的 注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証 書 遭 吊 銷, 該 所 也 遭 警 告 處 分, 且 暫 停 其 從 事 證 券 業 務 資 格 6 個 月, 為 瓊 民 源 作 資 產 評 估 的 海 南 大 正 會 計 師 事 芬 所 則 遭 罰 款 30 萬 元, 暫 停 其 從 事 証 券 相 關 資 產 評 估 業 務 資 格 6 個 月 2001 年 8 月 初, 在 深 圳 証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銀 廣 廈 通 過 偽 造 金 融 票 據 等 手 段, 虛 構 主 營 業 務 收 入 虛 構 巨 額 利 潤 等 問 題 曝 光, 為 其 出 具 嚴 重 失 實 的 無 保 留 意 見 審 計 報 告 的 深 圳 中 天 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東 窗 事 發, 其 執 業 資 格 及 証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許 可 証 被 吊 銷, 簽 字 的 兩 名 注 冊 會 計 師 被 嚴 懲 10
11 簽 證 輪 換 檢 查 機 制 及 會 員 誠 信 檔 案 制 度 等 監 督 機 制 大 量 出 台 包 括 註 冊 會 計 師 簽 字 輪 換 規 則 及 推 出 各 種 行 業 監 管 機 制 在 簽 字 輪 換 規 則 上, 2001/11/1 證 監 會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審 計 報 告 上 簽 名 蓋 章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的 發 佈 首 次 確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具 審 計 報 告 驗 資 報 告 盈 利 預 測 審 核 報 告 等 具 有 法 定 證 明 效 力 的 報 告 上 應 如 何 簽 證 才 為 有 效 報 告, 並 藉 此 管 控 審 計 質 量 在 輪 換 規 定 上,2002 年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要 求 有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情 況 的 上 市 公 司 需 書 面 申 報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情 況, 另 外 財 政 部 並 借 鏡 美 國 的 會 計 師 輪 換 制 度, 在 2002 年 6 月 頒 佈 的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指 導 意 見 中, 已 經 規 定 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定 期 輪 換 審 計 項 目 負 責 人 和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要 求, 不 過 還 沒 有 對 輪 換 的 最 低 期 限 做 出 明 確 規 定 直 到 2003/10/31 證 監 會 關 於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定 期 輪 換 規 定 之 發 佈, 才 明 確 規 定 輪 換 之 最 低 期 限 對 於 行 業 監 管 的 機 制,2001/12/30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檢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各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需 開 始 對 事 務 所 進 行 年 檢 2004/2/16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懲 戒 委 員 會 暫 行 規 定,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設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之 法 源 依 據 同 年 三 月 四 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質 量 檢 查 制 度 ( 試 行 ), 規 定 所 有 事 務 所 每 五 年 內 應 當 至 少 接 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一 次 質 量 檢 查 另 外 政 府 推 動 從 業 人 員 之 資 訊 公 開, 藉 此 提 高 行 業 自 律 及 提 昇 社 會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公 信 力 2004/1/9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誠 信 檔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規 定 個 人 會 員 及 團 體 會 員 須 定 期 向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申 報 各 項 基 本 資 訊, 且 公 開 此 申 報 資 訊, 社 會 大 眾 均 可 自 行 在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站 上 查 閱, 以 了 解 從 業 人 員 資 料 此 外,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也 透 過 這 樣 的 資 訊 來 進 行 行 業 排 名, 2006/11/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以 業 務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領 軍 人 才 數 及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之 五 項 指 標 計 算 綜 合 評 分, 作 為 百 強 事 務 所 的 排 名 依 據, 而 在 此 之 前 百 強 排 名 僅 以 執 業 收 入 計 算 推 動 事 務 所 合 併, 降 低 家 數, 減 少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1998/7/6 財 政 部 先 發 佈 會 計 師 ( 審 計 ) 事 務 所 實 行 聯 合 組 建 集 團 所 的 若 干 規 定 ( 試 行 ), 允 許 事 務 所 組 建 集 團 事 務 所 如 瀘 州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就 於 1998/11 更 名 為 四 川 華 信 ( 集 團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但 規 範 事 務 所 合 併 的 正 式 法 令 則 於 2000/9/7 才 由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該 通 知 指 出 事 務 所 可 11
12 透 過 合 併 成 立 分 所 及 吸 收 專 業 人 員 方 式 擴 大 規 模 此 法 令 帶 動 事 務 所 的 合 併 活 動, 2000 年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事 件 達 75 次 6 政 府 一 方 面 明 定 合 併 的 程 序 法 令, 另 一 方 面 則 拉 高 事 務 所 從 事 業 務 的 門 檻, 作 為 事 務 所 合 併 的 誘 因 7 四 2005 年 ~( 國 際 發 展 階 段 ) 背 景 與 問 題 : 行 業 制 度 發 展 告 一 段 落,2004 年 底 中 註 協 召 開 第 四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大 力 推 進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朝 國 際 化 發 展 推 動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為 政 府 重 點 計 劃 2007 年 6 月, 中 注 協 發 佈 和 實 施 關 於 推 動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的 意 見 事 務 所 內 部 治 理 指 南, 全 面 動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戰 略 2007/12, 國 務 院 九 部 委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支 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服 務 出 口 的 若 干 意 見, 支 援 有 條 件 事 務 所 積 極 走 出 去, 建 立 國 際 化 服 務 網 路, 樹 立 國 際 化 品 牌 2009/10 財 政 部 發 佈 加 快 發 展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若 干 意 見 中 指 出 預 計 未 來 5 年 內 重 點 扶 持 10 家 左 右 具 有 核 心 競 爭 力 能 夠 跨 國 經 營 並 提 供 綜 合 服 務 的 大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低 價 競 爭 及 業 務 回 扣 問 題 遲 未 解 決 8 有 限 責 任 制 使 註 冊 會 計 師 僅 對 出 資 額 承 擔 責 任, 註 冊 會 計 師 無 誘 因 去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6 依 據 TEJ 中 國 審 計 資 料 庫 統 計,1992 年 ~2010 年 上 市 公 司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共 有 219 次 合 併 事 件, 其 中 2000 年 共 有 75 次, 為 合 併 高 峰 期, 第 二 次 高 峰 期 落 在 及 2009 三 年, 分 別 有 22 次 31 次 及 40 次 7 例 如,2000/9 財 政 部 發 佈 的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規 定 : 對 合 併 資 產 或 銷 貨 收 入 達 200 億 元 之 企 業 集 團 審 計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需 達 60 名 以 上, 且 上 年 度 執 業 收 入 不 低 於 1500 萬 ;2003/10/17 財 政 部 發 佈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許 可 證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 對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機 構 審 計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須 具 有 20 名 以 上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許 可 證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11/10 經 濟 觀 察 報 指 以 收 費 標 準 最 高 的 北 京 為 例, 國 內 所 的 主 任 副 主 任 會 計 師 每 小 時 收 費 300 元 ; 而 安 永 為 2,750 元 北 京 一 家 高 科 技 公 司 不 久 前 聘 請 德 勤 為 其 外 部 審 計 師, 在 一 項 法 定 審 計 業 務 價 格 是 20 萬 美 元 左 右 但 如 果 聘 請 國 內 所 審 計, 最 多 收 50 萬 元 人 民 幣 2001 年, 大 陸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的 1,147 份 年 報 中 披 露 共 有 139 家 公 司 聘 請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其 中 48 家 公 佈 了 2000 年 境 外 所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報 酬 達 萬 元,83 家 披 露 2001 年 國 際 所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報 酬 為 萬 元 ; 而 支 付 給 國 內 所 的 審 計 費 用 平 均 為 70.4 萬 元 2004 年 新 華 社 一 篇 名 為 會 計 師 行 業 驚 曝 銀 行 回 扣 內 幕 指 出 2004/3/31 西 安 19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聯 合 聲 明, 拒 絕 向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陜 西 分 行 營 業 部 支 付 業 務 回 扣, 這 起 風 波 始 於 2003 年 年 7 月 西 安 19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工 行 陝 西 省 分 行 營 業 部 簽 訂 的 一 份 中 介 業 務 合 作 協 議 書 協 議 書 稱 : 為 解 決 甲 方 ( 工 商 銀 行 ) 對 乙 方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執 業 的 業 務 聯 系 協 調 審 查 及 質 量 跟 蹤 等 費 用 以 及 甲 方 參 與 完 成 業 務 項 目 的 業 務 協 作 報 酬, 經 甲 乙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在 自 願 的 基 礎 上, 乙 方 同 意 根 據 有 關 財 務 制 度 及 市 場 准 則, 按 所 收 取 業 務 費 用 的 30 %( 有 的 是 35%) 以 轉 帳 的 形 式 按 季 度 支 付 甲 方 業 務 協 作 費 12
13 且 有 限 責 任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股 東 變 更 不 須 其 他 股 東 同 意, 不 利 事 務 所 穩 定 發 展 重 點 發 展 : 推 動 行 業 國 際 化 發 展 2005 年 中 註 協 制 定 實 施 中 國 市 場 仲 介 組 織 第 一 個 系 統 化 的 行 業 人 才 戰 略 關 於 加 強 行 業 人 才 培 養 工 作 的 指 導 意 見, 並 在 此 基 礎 上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勝 任 能 力 指 南, 據 此 中 註 協 公 開 選 出 四 批 領 軍 人 才, 目 標 在 於 培 養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另 外 香 港 與 歐 洲 地 區 也 陸 續 成 立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區,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人 才 加 入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列 除 提 昇 註 冊 會 計 師 水 準 外,2006/10/30 發 佈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 應 用 指 南, 並 於 2007/1/1 起 實 施,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趨 同 2007/12/6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簽 定 關 於 內 地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等 效 的 聯 合 聲 明 和 關 於 內 地 審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等 效 的 聯 合 聲 明, 藉 此 提 昇 國 際 對 中 國 財 報 之 認 可, 可 加 速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國 際 化 持 續 合 併 事 務 所, 為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策 略 之 一 年 再 度 展 開 第 二 階 段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三 年 間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併 事 件 共 達 91 件, 至 2010 年 底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的 事 務 所 已 透 過 合 併 減 為 54 家 (1998 年 底 為 105 家 ) 而 2011 年 財 政 部 擬 再 提 高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門 檻 ( 包 括 業 務 收 入 審 計 收 入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標 準, 且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為 入 門 門 檻 ), 預 期 近 幾 年 內 仍 有 一 波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自 行 聘 任 事 務 所 會 損 及 審 計 獨 立 性,2004 年 起 國 資 委 將 審 計 委 託 權 收 回, 改 由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聘 期 為 2~5 年, 解 聘 須 經 國 資 委 同 意, 於 是 2004 年 之 後 陸 續 有 國 企 因 故 而 改 聘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整 併 後, 競 爭 家 數 減 少, 有 利 惡 性 低 價 競 爭 問 題 的 解 決 事 務 所 惡 性 競 爭 問 題 由 來 以 久, 但 政 府 未 在 此 作 過 多 著 墨, 直 到 2008 年, 國 家 發 改 委 及 財 政 部 進 行 大 規 模 的 審 計 收 費 調 研 工 作, 並 於 2010/1/27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要 求 各 地 需 依 據 該 辦 法, 於 2010/6 之 前 制 定 各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辦 法 和 收 費 標 準 推 測 政 府 希 望 在 事 務 所 整 併 告 一 段 落 後, 因 競 爭 家 數 減 少, 公 費 問 題 可 自 然 得 到 解 決 13
14 推 動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向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式 轉 制 自 中 國 1990 年 代 末 期 推 動 事 務 所 脫 鉤 改 制 之 後, 大 部 分 的 事 務 所 為 有 限 責 任 型 式, 責 任 有 限 使 會 計 師 無 誘 因 去 提 高 審 計 質 量, 故 財 政 部 希 望 財 政 部 目 標 是 大 型 事 務 所 及 中 型 事 務 所 可 分 別 於 2010 年 底 及 2011 年 底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不 僅 要 作 大, 還 要 作 強, 評 價 事 務 所 指 標 有 重 大 變 化 2006 年 的 事 務 所 評 價 指 標 中,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佔 7 成,2011/7 中 註 協 修 改 評 價 辦 法,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降 至 5 成, 且 大 量 增 加 質 性 評 價 指 標, 預 期 未 來 事 務 所 會 更 重 視 高 端 審 計 業 務 量 人 才 養 成 計 畫 內 部 管 理 制 度 黨 政 關 係 及 社 會 責 任 附 錄 A 中 國 1978 年 之 後 重 要 會 計 師 行 業 大 事 紀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1978/12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推 動 經 濟 改 革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重 建 之 重 要 條 件 1979/7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允 許 舉 辦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重 啟 會 計 需 求 1980 中 外 合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實 施 細 則 合 營 企 業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所 得 稅 申 報 表 與 會 計 決 算 報 表 時, 應 附 送 註 冊 會 計 師 查 帳 報 告 1980/12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恢 復 1981/1 上 海 公 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成 立 上 海 改 革 後 第 一 家 事 務 所 成 立 1983/9 審 計 署 成 立 為 政 府 審 計 之 全 國 管 理 機 構 1986/7 國 務 院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條 例 中 國 第 一 部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政 法 規, 確 認 會 計 師 取 得 資 格 事 務 所 設 立 及 業 務 範 圍 1988/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成 立 1991/10 審 計 署 發 佈 執 業 審 計 師 制 度 ( 試 行 ) 執 業 ( 註 冊 ) 審 計 師 需 由 考 試 或 考 核 取 得 資 格 1991/12 第 一 屆 註 冊 會 計 師 考 試 舉 行 由 考 核 改 為 考 試 方 式 取 得 執 業 資 格 1992/3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報 執 業 審 計 師 問 題 的 復 函 註 冊 會 計 師 不 可 同 時 以 執 業 審 計 師 的 雙 重 身 分 執 業 1993/10 財 政 部 發 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健 全 註 冊 會 計 師 法 令, 並 為 後 續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礎 1993/11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成 立 全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之 行 政 管 理 機 構 成 立 1995/6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發 佈 關 於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註 冊 審 計 師 協 會 實 行 聯 合 的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註 冊 會 計 師 與 執 業 審 計 師 之 監 管 機 構 統 一 1995/12 財 政 部 發 佈 第 一 批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獨 立 審 計 準 則 本 土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制 定 1996/1 第 二 批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審 計 準 則 漸 完 整 1996 瓊 民 源 財 報 造 假 案 發 生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對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1997/8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清 理 整 頓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通 知 1997/12 證 監 會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實 行 許 可 證 管 理 的 暫 行 規 定 1997/8-1998/12 整 頓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資 格 之 事 務 所 才 可 從 事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業 務 14
15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1998/4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執 行 證 券 期 貨 相 關 業 務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掛 靠 單 位 脫 鉤 的 通 知 1999/7 第 三 批 審 計 準 則 發 佈 審 計 準 則 漸 完 整 2000/9 財 政 部 關 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擴 大 規 模 過 程 中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2001/11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審 計 報 告 上 簽 名 蓋 章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2001/12 證 監 會 發 佈 公 開 發 行 證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規 範 問 答 - 第 六 號 : 支 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報 酬 及 其 披 露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事 務 所 於 1998 年 之 前 完 成 脫 鉤 改 制 首 次 出 現 合 併 程 序 的 規 定 確 定 具 有 法 定 證 明 效 力 之 報 告 須 如 何 簽 證 上 市 公 司 需 要 開 始 披 露 審 計 收 費 2001/12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年 檢 暫 行 辦 法 各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須 對 事 務 所 年 檢 2003/10 證 監 會 發 佈 關 於 證 券 期 貨 業 務 簽 字 註 冊 會 計 師 定 期 輪 換 規 定 2004/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會 員 檔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註 冊 會 計 師 輪 換 規 定 確 定 提 高 行 業 資 訊 透 明 度 2004/2 國 資 委 發 布 中 央 企 業 財 務 決 算 審 計 規 則 ( 國 資 發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評 價 號, 2004/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質 量 檢 查 制 度 ( 試 行 ) 2005/10 國 資 委 發 布 關 於 加 強 中 央 企 業 財 務 決 算 審 計 工 作 的 通 知 2006/2 財 政 部 發 佈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業 準 則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每 五 年 對 事 務 所 年 檢 推 動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國 企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審 計 準 則 趨 同 2006/1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發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利 用 事 務 所 申 報 之 資 料, 使 排 名 辦 法 由 執 行 ) 業 收 入 改 為 五 項 指 標 綜 合 計 算 2009/10 財 政 部 發 佈 關 於 加 快 發 展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的 若 干 意 見 加 速 中 國 本 土 事 務 所 作 大 作 強 2009/11 財 政 部 證 監 會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H 股 企 業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等 效, 提 昇 審 計 業 務 試 點 工 作 方 案 國 際 對 中 國 事 務 所 之 認 同 2010/1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費 用 管 理 辦 法 解 決 低 價 競 爭 問 題 2010/1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分 所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統 一 總 所 分 所 管 理 2010/1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管 理 辦 法 遏 止 低 價 競 爭 2010/4 財 政 部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併 程 序 指 引 修 改 2000 年 之 合 併 規 定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科 學 引 導 小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範 發 展 的 暫 行 規 定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關 於 推 動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採 用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的 暫 行 規 定 提 昇 小 型 事 務 所 品 質 2010/7 財 政 部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財 務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健 全 事 務 所 管 理 大 中 型 事 務 所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2010/9 江 蘇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江 蘇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0/9 安 徽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政 府 指 導 價 項 目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發 布 2010/9 山 東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山 東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15
16 時 間 事 件 影 響 2010/9 山 西 省 發 布 山 西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2010/10 財 政 部 制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中 長 期 人 才 發 展 規 劃 ( 年 )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提 昇 行 業 人 員 品 質 2010/12 湖 北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湖 北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3 浙 江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浙 江 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4 海 南 省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4 財 政 部 發 布 大 中 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轉 制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組 織 形 式 實 施 細 則 2011/4 中 註 協 發 布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規 劃 ( 年 )( 徵 求 意 見 稿 ) 大 中 型 事 務 所 由 有 限 責 任 制 轉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制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十 二 五 規 劃 2011/5 福 建 省 物 價 局 發 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統 一 事 務 所 收 費 標 準 2011/7 中 注 協 修 訂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大 幅 增 加 評 估 指 標, 且 降 低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權 重 2011/7 中 注 協 發 布 2010 年 全 國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依 據 新 修 訂 的 辦 法 排 名 附 錄 B 1978 年 之 前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可 以 1911 年 民 國 成 立 及 1949 年 人 民 政 府 取 得 政 權 為 分 野 1911 年 之 前 為 晚 清 時 期 (1843 年 ~1910 年 ),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為 洋 人 壟 斷, 1911 年 辛 亥 革 命, 民 國 成 立 後, 本 土 會 計 學 者 開 始 積 極 推 動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當 時 中 國 本 土 有 四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被 國 人 尊 稱 為 中 國 四 大, 包 括 1919 年 初 由 中 國 第 一 位 註 冊 會 計 師 謝 霖 (1918 年 由 北 洋 政 府 批 准 ) 於 北 京 創 辦 中 國 第 一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正 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1921 年 由 改 良 中 式 簿 記 運 動 發 起 人 徐 永 祚 創 辦 的 徐 永 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後 更 名 為 正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1927 年 由 會 計 博 士 潘 序 倫 創 辦 的 潘 序 倫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1928 年 更 名 為 立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及 1936 年 由 奚 玉 書 創 辦 的 公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此 四 大 事 務 所 為 中 國 本 土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之 領 頭 羊 但 1949 年 人 民 政 府 取 得 中 國 政 權, 由 於 中 國 之 經 濟 體 制 轉 變 為 國 有 國 營 的 計 劃 經 濟, 社 會 監 督 機 制 由 國 家 承 擔, 以 致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監 督 功 能 不 再 為 社 會 所 需, 造 成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活 動 逐 漸 萎 縮, 以 全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最 多 的 上 海 市 為 例,1949/3 會 員 人 數 達 709 人, 但 1956/3 上 海 市 執 業 會 計 師 只 剩 131 人, 另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陸 續 停 辦, 如 中 國 四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一 的 正 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停 辦 於 50 年 代 中 期 參 考 資 料 : 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網 頁, 張 連 起, 遙 望 民 國 會 計 師 逝 去 的 背 影 2 立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網 頁, 鄭 宗 健, 立 信 和 潘 序 倫 3 國 際 金 融 報, 陳 璐, , 會 計 行 浮 沉 記 4 中 國 會 計 視 野, , 改 革 開 放 之 光 照 耀 註 冊 會 計 師 5 經 濟 觀 察 報, , 四 大 國 際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壟 斷 中 國 會 計 業 務 6 新 華 社, 毛 海 峰 楊 華,2004, 會 計 行 業 驚 曝 銀 行 回 扣 內 幕 7 會 計 評 論, 林 嬋 娟 林 孝 倫,2009/7 第 49 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品 牌 與 競 爭 程 度 對 審 計 公 費 影 響 : 中 國 之 實 證 8 中 國 經 濟 時 報,2001/2/27, 中 國 股 市 十 大 醜 聞 16
17 9 市 場 報, 李 永 森 張 艷 輝,2002/4/5, 從 銀 廣 廈 到 安 然 從 中 天 勤 到 安 達 信 ( 煮 酒 論 劍 ) 審 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誠 信 危 機 10 財 務 與 會 計, 劉 峰 林 斌,2000,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脫 鉤 與 政 府 選 擇 : 一 種 解 釋 11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8(2000), Mark L. DeFond, T.J. Wong, Shuhua Li, 269~305, The impact of improved auditor independence on audit market concentration in China 12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陳 郁 圭,2008/10/20, 我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發 展 的 四 個 階 段 17
18 第 三 章 關 於 審 計 之 研 究 議 題 美 國 學 者 DeAngelo 將 審 計 質 量 定 義 為 : 發 現 財 務 報 表 錯 誤 或 舞 弊 的 能 力, 以 及 會 計 師 具 有 抵 抗 客 戶 之 壓 力, 而 能 真 實 報 導 所 發 現 錯 誤 或 舞 弊 之 能 力 前 者 涉 及 會 計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Competence); 後 者 則 與 會 計 師 的 獨 立 性 (Independence) 有 關 目 前 西 方 學 者 多 從 專 業 能 力 及 獨 立 性 的 角 度 研 究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質 量, 主 要 研 究 重 點 在 於 事 務 所 規 模 聲 譽 會 計 師 任 期 會 計 師 是 否 為 產 業 專 家 等 及 客 戶 對 會 計 師 之 重 要 程 度 對 審 計 質 量 之 影 響, 另 外 部 分 學 者 研 究 財 報 重 述 狀 況 及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為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疑 慮 之 效 果, 最 近 之 研 究 如 表 三 之 一 所 示 中 國 審 計 研 究 多 追 隨 美 國 腳 步, 但 中 國 採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整 個 會 計 行 業 的 發 展 有 其 特 殊 的 政 經 背 景, 特 別 是 上 市 公 司 以 國 有 企 業 為 主, 會 計 師 選 任 決 策 係 掌 握 於 國 企 背 後 的 實 際 控 制 人, 因 此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的 委 託 代 理 問 題 與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的 公 司 問 題 存 有 很 大 差 異, 加 上 中 國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大 部 分 是 改 制 而 來, 在 改 制 之 前 大 部 分 也 是 國 有 的, 雖 然 經 過 改 制, 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與 政 府 仍 存 有 密 切 關 係 因 此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選 任 會 計 師 的 行 為 必 然 有 其 特 殊 性 也 因 此 在 會 計 師 選 任 的 研 究 議 題 上 需 要 考 慮 中 國 的 特 殊 背 景, 例 如 Wang et al.(2008) 認 為 可 從 需 求 觀 點 在 地 專 業 觀 點 及 勾 結 觀 點 來 探 討 國 有 企 業 的 會 計 師 選 擇 問 題 此 外, 中 國 會 計 行 業 於 1978 年 後 開 始 展 開 重 建, 至 今 不 過 三 十 餘 年, 政 府 為 健 全 會 計 行 業 體 制, 包 括 從 業 人 員 的 產 生 事 務 所 的 設 立 會 計 師 執 業 規 範 政 府 的 管 制 監 督 機 制 都 有 相 關 規 定, 與 歐 美 或 台 灣 的 制 度 相 比, 中 國 政 府 對 會 計 行 業 的 管 制 程 度 更 深, 例 如 在 台 灣, 人 員 僅 需 考 取 會 計 師 執 照, 且 有 相 關 經 驗, 即 可 執 業, 但 中 國 的 事 務 所 設 立 須 經 政 府 審 批, 須 取 得 各 項 許 可 證, 才 可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甚 至 從 業 後, 主 管 機 關 會 定 期 年 檢, 更 特 別 的 是 關 於 會 計 師 與 事 務 所 的 基 本 資 料 需 要 對 外 公 開, 也 因 此 關 於 中 國 政 府 管 制 措 施 對 會 計 行 業 的 影 響 也 是 中 國 一 特 殊 議 題, 例 如 1995 年 審 計 準 則 首 次 出 台 後 對 審 計 意 見 的 影 響 ; 業 務 特 許 規 定 對 事 務 所 市 場 份 額 的 影 響 及 政 府 管 制 措 施 對 會 計 師 選 任 的 影 響 等 關 於 中 國 1999~2007 年 的 主 要 審 計 實 證 研 究, 整 理 如 表 三 之 二 18
19 表 三 之 一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變 數 與 相 關 文 獻 影 響 因 素 備 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規 模 ( 市 占 率 ) DeAngelo(1981) DeFond(199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聲 譽 Healy 及 Lys(1986) Francis 及 Wilson(1988) 會 計 師 任 期 Chen, Lin, and Lin (2008); Myers, Myers, and Omer. (2003) 會 計 師 輪 換 Chi, Huang, Liao, Xie. (2009) 客 戶 重 要 性 Chen, Sun, Wu (2010) 產 業 專 家 Neal & Riley(2004); Chin and Chi (2009) 財 報 重 述 Kinney, Palmrose and Scholz(2004)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疑 慮 Carcello and Neal(2003) Li(2009) 19
20 表 三 之 二 中 國 之 審 計 研 究 ( ) 類 型 研 究 主 題 結 論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審 計 收 費 的 決 定 因 素 (2001 年 後 之 研 公 司 治 理 盈 餘 管 客 戶 規 模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客 戶 業 務 複 雜 度 ( 以 子 公 司 數 目 為 代 表 )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究 ) 理 會 計 師 變 更 客 戶 客 戶 風 險 ( 以 對 外 擔 保 比 率 銀 行 業 客 戶 以 其 客 戶 集 中 度 或 資 本 風 險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適 足 率 為 代 表 )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特 徵 對 審 計 收 費 影 響 事 務 所 規 模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 四 大 費 用 高 於 非 四 大 公 司 治 理 狀 況 與 審 計 收 費 關 係 結 論 不 一 (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包 括 獨 立 董 事 規 模 或 股 東 結 構 ) 客 戶 盈 餘 管 理 程 度 與 審 計 收 費 呈 現 正 相 關 會 計 師 變 更 與 審 計 收 費 之 相 關 性, 視 客 戶 及 事 務 所 大 小 決 定 : 大 客 戶, 由 大 事 務 所 換 到 小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下 降 小 客 戶, 由 小 事 務 所 換 到 大 事 務 所, 審 計 收 費 增 加 會 計 師 選 擇 研 究 政 府 管 制 在 會 計 師 選 擇 的 作 用 研 究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經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定 的 具 備 專 項 覆 核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市 場 份 額 較 高 ; 高 質 量 與 低 質 量 事 務 所 之 市 場 份 額 無 差 別 國 企 較 不 願 意 聘 僱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與 會 計 師 選 擇 的 關 係 股 權 集 中 度 越 高, 或 股 權 偏 離 度 越 高 ( 公 司 治 理 變 數 中 控 制 權 與 會 計 師 選 擇 與 已 發 生 代 理 成 本 的 關 係 現 金 流 權 越 分 離 者 ), 代 表 大 股 東 侵 占 小 股 東 之 利 益 越 高, 越 有 可 能 聘 請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定 義 : 大 股 東 資 金 佔 用 越 嚴 重 者, 聘 請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後, 得 到 非 標 意 國 際 五 大 或 四 大 國 內 見 可 能 性 越 高, 因 此 越 不 可 能 聘 起 高 質 量 會 計 師 五 大 或 國 內 十 大 ) 會 計 師 變 更 變 更 會 計 師 的 動 機 收 到 非 標 意 見 後, 變 更 會 計 師 可 能 性 增 加 後 任 會 計 師 之 行 為 越 早 決 定 變 更 會 計 師 者, 審 計 意 見 得 到 改 善 的 可 能 性 越 大 特 徵 審 計 之 治 理 效 應 審 計 是 否 具 有 公 司 治 理 功 能 影 響 審 計 意 見 類 型 的 因 素 會 計 師 對 於 避 免 虧 損 洗 大 澡 等 盈 餘 管 理, 較 易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會 計 師 對 於 發 生 財 務 重 述 會 計 估 計 變 更 及 大 股 東 資 金 佔 用 之 公 司 及 財 務 風 險 高 的 公 司 更 易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股 票 市 場 是 否 對 審 計 意 見 有 反 應, 結 論 不 一 國 際 四 大 與 非 國 際 四 大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的 機 率 與 公 司 的 盈 餘 質 量 無 顯 著 差 異 本 土 之 大 規 模 事 務 所 的 客 戶 盈 餘 管 理 程 度 較 低, 且 其 貸 款 利 率 較 低 會 計 師 強 制 輪 換, 對 公 司 的 盈 餘 管 理 的 程 度 的 下 降 無 影 響 國 企 或 是 第 一 大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越 高, 會 計 師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之 機 率 越 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脫 勾 改 制, 有 助 於 提 高 審 計 的 獨 立 性 異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對 上 市 公 司 之 盈 餘 管 理 抑 制 能 力 強 過 本 地 事 務 所 資 料 整 理 自 吳 聯 生 及 劉 慧 龍 於 2008 年 發 表 於 會 計 研 究 的 中 國 審 計 實 證 研 究 一 文 20
21 第 四 章 系 統 分 項 說 明 目 前 中 國 審 計 模 組 涵 蓋 的 內 容 範 圍 分 為 基 礎 資 料 模 組 及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基 礎 資 料 模 組 包 括 六 大 模 組, 分 別 是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屬 性 模 組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模 組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及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包 括 三 大 模 組, 分 別 是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及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其 架 構 如 圖 四 之 一 所 示 圖 四 之 一 系 統 架 構 圖 基 礎 資 料 審 計 品 質 衍 生 變 數 模 組 一 : 事 務 所 沿 革 及 屬 性 模 組 模 組 二 :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模 組 三 :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模 組 模 組 四 :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模 組 五 :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中 國 審 計 分 析 模 組 模 組 七 :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模 組 八 ;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模 組 九 :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模 組 六 :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21
22 模 組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中 國 自 1980 年 發 布 關 於 成 立 會 計 顧 問 處 的 暫 行 規 定, 恢 復 註 冊 會 計 師 制 度 後, 至 今 已 三 十 餘 年 期 間 歷 經 1998 年 之 脫 鉤 改 制 2000 年 之 後 的 事 務 所 合 併 潮 2010 年 起 中 大 型 事 務 所 往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式 轉 制, 事 務 所 主 體 多 半 發 生 過 重 大 變 革, 如 脫 鉤 改 制 更 名 改 變 類 型 合 併 他 所 遭 他 所 併 購 或 加 入 / 退 出 國 際 所.. 等 依 理, 此 類 變 革 多 少 會 影 響 事 務 所 之 審 計 質 量, 值 得 關 注 因 此 本 分 析 系 統 特 整 理 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紀 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過 去 設 立 改 制 更 名 合 併 加 入 / 退 出 國 際 所 等 事 件 除 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外, 尚 另 行 提 供 事 務 所 的 基 本 現 況 資 料 ( 負 責 人 聯 絡 資 料 規 模 等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以 供 參 考 1 資 料 來 源 中 國 證 監 會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中 國 會 計 視 野 等 網 頁 資 料 2 資 料 範 圍 TEJ 中 國 審 計 資 料 庫 之 資 料 建 置 範 圍 以 上 市 公 司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又 具 有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才 可 進 行 上 市 審 計 業 務 因 此 即 便 至 2012/6 為 止, 依 據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資 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家 數 達 8,068 家, 但 本 資 料 庫 並 未 收 錄 全 部 8,068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屬 性 及 沿 革 資 料 收 錄 範 圍 以 曾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在 2002 年 之 後 曾 入 選 為 百 大 事 務 所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3 欄 位 說 明 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1 TEJ 編 碼 + 事 務 所 名 稱 #7 代 表 人 ( 註 ) #13 郵 件 #2 證 書 編 號 #8 主 任 會 計 師 ( 註 ) #14 網 址 #3 核 准 時 間 #9 聯 絡 人 #15 辦 公 地 址 #4 核 准 機 關 #10 電 話 #16 通 訊 地 址 #5 註 冊 日 #11 傳 真 #6 資 本 #12 郵 編 註 : 依 據 2005 年 發 佈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批 及 監 督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當 設 立 主 任 會 計 師 合 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主 任 會 計 師 由 執 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事 務 的 合 夥 人 擔 任 有 限 責 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主 任 會 計 師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擔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股 東 擔 任 4 欄 位 說 明 Ⅱ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22
23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1 TEJ 編 碼 + 事 務 所 名 稱 為 該 事 務 所 最 近 的 名 稱 及 編 碼 #2 年 月 事 件 發 生 年 月 #3 序 號 第 一 碼 為 事 件 別, 類 型 參 見 下 表 1~1 說 明 #4 事 務 所 一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事 務 所 名 稱 #5 事 務 所 一 形 式 主 要 有 普 通 合 夥 有 限 責 任 及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3 種 形 式 #6 事 務 所 一 分 所 當 事 件 別 為 合 併 消 滅 事 件 時, 此 欄 位 提 供 事 務 所 一 之 分 所 併 入 其 他 事 務 所 之 資 料 #7 事 件 事 件 說 明 參 見 下 表 1~1 #8 事 務 所 二 #9 事 務 所 二 形 式 主 要 有 普 通 合 夥 有 限 責 任 及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3 種 形 式 #10 事 務 所 二 碼 TEJ 編 碼, 可 輔 助 使 用 者 查 詢 該 所 沿 革 #11 事 務 所 二 分 所 當 事 件 別 為 合 併 事 件 時, 此 欄 位 提 供 事 務 所 二 併 入 事 務 所 一 的 分 所 資 料 #12 備 註 B 補 充 說 明 表 1 1 序 號 及 事 件 說 明 序 號 事 件 說 明 B= 更 名 事 務 所 一 更 名 為 事 務 所 二 C= 合 併 事 務 所 一 合 併 事 務 所 二 D= 合 併 消 滅 事 務 所 一 併 入 事 務 所 二 F= 加 入 國 際 所 事 務 所 一 加 入 事 務 所 二 之 國 際 所 H= 退 出 國 際 所 事 務 所 一 退 出 事 務 所 二 之 國 際 所 G= 改 制 事 務 所 一 改 制 為 事 務 所 二 Q= 資 格 事 務 所 取 得 之 資 格 K= 分 離 T= 設 立 事 務 所 設 立 X= 撤 銷 簽 證 核 准 核 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簽 證 撤 銷, 事 務 所 停 止 執 業 Y= 公 司 類 型 改 變 事 務 所 一 類 型 改 為 事 務 所 二 類 型, 目 前 多 轉 型 為 特 殊 普 通 合 夥 型 態 3 案 例 說 明 以 下 所 列 為 中 國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之 釋 例 : 見 表 1 2,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前 身 為 中 法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法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並 於 2000/3 更 名 為 中 興 華,2000/10 再 合 併 雲 南 同 舟 貴 州 黔 元 及 河 南 華 為 三 家 事 務 所, 並 更 名 為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2002/8 其 雲 南 貴 州 及 山 東 三 家 分 所 併 入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剩 下 來 的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則 更 名 為 中 興 華,2010 年 吸 收 合 併 江 蘇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後, 再 更 名 為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本 模 組 除 可 了 解 事 務 所 沿 革 外, 並 提 供 事 務 所 碼 供 交 叉 查 詢, 例 如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三 家 分 所 於 2002 年 併 入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和 正 信 之 事 務 所 碼 為 Z045, 由 Z045 可 查 詢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23
24 事 務 所 資 料, 如 表 1~3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2002/8 吸 收 合 併 中 天 信 及 天 一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三 家 分 所,2006/1 成 為 PKF 的 中 國 成 員 所,2009/7 中 和 正 信 之 北 京 雲 南 山 東 及 青 島 四 家 分 所 併 入 信 永 中 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後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2009/9 併 入 天 健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表 1 3 中 興 華 富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Z047A 中 興 華 富 華 年 月 序 號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一 一 分 所 事 件 事 務 所 二 事 務 所 二 碼 2000/3 B01 中 法 更 名 中 興 華 Z047A 2000/10 C01 中 興 華 合 併 雲 南 同 舟 U /10 C02 中 興 華 合 併 貴 州 黔 元 G /10 C03 中 興 華 合 併 河 南 華 為 H /10 B02 中 興 華 更 名 天 一 Z047A 2002/8 D01 天 一 雲 南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8 D02 天 一 貴 州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8 D03 天 一 山 東 合 併 消 滅 中 和 正 信 Z /1 C04 中 興 華 合 併 江 蘇 富 華 V /1 B04 中 興 華 更 名 中 興 華 富 華 Z047A 備 註 B 天 一 之 雲 南, 貴 州, 及 山 東 分 所 與 中 天 信 合 組 為 中 和 正 信 事 務 所 表 1 4 中 和 正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Z045 中 和 正 信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年 月 序 號 事 務 所 一 一 分 所 事 件 事 務 所 二 二 碼 二 分 所 備 註 B 天 一 重 組 中 天 信 事 務 2002/8 C01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雲 南 所, 更 名 為 中 和 正 信 2002/8 C02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貴 州 2002/8 C03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天 一 Z047A 山 東 2002/8 C04 中 和 正 信 吸 收 合 併 中 天 信 E /1 F01 中 和 正 信 加 入 國 際 所 PKF 2009/9 D01 中 和 正 信 合 併 消 滅 天 健 正 信 T002C 2009/7 D02 中 和 正 信 北 京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3 中 和 正 信 雲 南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4 中 和 正 信 山 東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 /7 D05 中 和 正 信 青 島 合 併 消 滅 信 永 中 和 X010 中 和 正 信 之 北 京 雲 南 山 東 青 島 四 分 所 併 入 信 永 中 和 24
25 4 資 料 庫 限 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屬 性 模 組 資 料 以 現 存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主, 並 不 包 含 2010 年 前 已 被 合 併 或 停 止 執 業 之 事 務 所 資 料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在 設 立 改 制 資 料 及 撤 銷 簽 證 核 准 資 料 仍 未 補 齊 25
26 模 組 二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為 加 強 行 業 自 律, 推 行 行 業 誠 信 檔 案 政 策,2004/1/9 中 註 協 要 求 會 員 至 中 註 協 申 報 基 本 資 訊, 中 註 協 便 依 據 此 申 報 之 基 本 資 訊, 結 合 事 務 所 懲 戒 資 訊, 計 算 出 事 務 所 之 得 分 後, 統 計 出 年 度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2005 年 之 前 依 各 會 員 的 全 年 度 執 業 收 入 排 名 ;2006/11/3 中 註 協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後, 資 料 多 樣 化, 就 改 以 執 業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領 軍 人 才 數 及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之 五 項 指 標 計 算 綜 合 評 分, 作 為 百 大 事 務 所 的 排 名 依 據, 自 2005 年 ~2009 年 的 百 大 事 務 所 排 名 係 依 據 該 辦 法 排 名 辦 法 實 施 五 年 後, 2011/7 中 註 協 大 修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依 此 排 名 2010 年 的 百 大 事 務 所 修 訂 處 包 括 執 業 收 入 權 重 下 降, 並 納 入 更 多 質 性 指 標 ( 綜 合 計 算 一 個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2012/6 再 度 修 法, 依 據 會 協 號 文 精 神, 將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專 業 服 務 機 構, 如 資 產 評 估 事 務 所 稅 務 師 事 務 所 等, 其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之 專 業 服 務 收 入 納 入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據 此 排 名 2011 年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各 評 價 辦 法 的 考 量 指 標 及 計 算 方 式 參 表 2~1 說 明 表 2~1 中 國 全 國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依 據 指 標 及 權 重 資 料 全 年 業 全 年 其 他 年 底 CPA 培 訓 完 成 綜 合 評 價 年 底 領 軍 人 懲 戒 減 時 間 務 收 入 執 業 收 入 人 數 率 質 量 指 標 才 數 分 2004 之 前 權 重 100% ~2009 指 標 - 無 計 算 方 式 A - C D 無 F G 權 重 或 加 減 分 70% - 10% 20% 無 1 人 0.5 分 2010 指 標 - ** ** 計 算 方 式 A - C ** E ** G 權 重 50% - 10% ** 40% ** 2011~ 指 標 ** ** 計 算 方 式 A B C ** E ** G 權 重 40% 8% 10% ** 42% ** 註 :A= 總 收 入 / 上 一 年 度 百 大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100 B=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 百 大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100 C=CPA 人 數 / 上 一 年 度 百 大 事 務 所 平 均 CPA 人 數 *100 D= 完 成 培 訓 的 CPA 人 數 / 全 部 會 計 師 人 數 *100 E=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全 部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平 均 值 *100 26
27 F=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G= 事 務 所 或 CPA 遭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及 行 業 處 分 之 扣 分 - 代 表 並 未 考 量 此 項 指 標 ** 代 表 已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計 算 註 :2005~2009 年 綜 合 得 分 =A*70%+C*10%+D*20%+F*0.5-G;2010 年 綜 合 得 分 =A*50%+C*10%+E*40%-G;2011 年 之 後 綜 合 得 分 =A*40%+B*8%+C*10%+E*42%-G 註 3 本 表 時 間 為 事 務 所 營 運 資 料 時 間, 非 排 名 發 布 時 間 1 資 料 用 途 : 相 關 議 題 此 部 份 資 料 可 作 為 事 務 所 經 營 效 率 之 研 究, 另 外 也 可 做 為 審 計 研 究 之 重 要 變 數, 例 如 利 用 事 務 所 之 排 名 來 區 分 大 事 務 所 及 小 事 務 所, 又 事 務 所 全 年 之 執 業 收 入 也 可 作 審 計 收 費 相 關 議 題 研 究 2 資 料 頻 率 為 年 度 發 布 資 料, 起 自 2002 年, 本 模 組 更 新 時 間 點 同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每 年 之 排 名 發 佈 時 間 7 月 3 資 料 品 質 因 百 大 事 務 所 排 名 之 每 年 資 料 不 一, 所 以 資 料 並 非 每 年 齊 全 4 欄 位 說 明 主 要 分 為 5 大 部 份 : 基 本 資 料 : 包 含 資 料 申 報 年 度 事 務 所 名 稱 證 書 編 號 總 所 所 在 地 及 分 所 數 執 業 收 入 : 包 含 總 收 入 及 審 計 兼 營 資 產 評 估 收 入 分 所 收 入 及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員 工 資 料 : 包 含 人 數 人 員 組 成 培 訓 完 成 率 及 領 軍 人 才 數 之 資 料, 人 數 包 含 員 工 數 具 有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照 之 員 工 數 及 合 夥 人 數 ; 人 員 組 成 包 含 具 註 冊 會 計 師 執 照 的 員 工 其 年 齡 學 歷 組 成 資 料 ( 分 類 如 表 2~2); 培 訓 完 成 率 係 指 事 務 所 完 成 規 定 繼 續 教 育 學 時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占 本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比 率 懲 戒 資 料 :2002~2009 年 之 年 度 懲 戒 減 分 係 依 前 3 年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根 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之 規 定 所 計 算 得 出 然 自 2010 年 起, 懲 戒 減 分 僅 計 算 當 年 度 受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27
28 質 量 指 標 :2010 年 起 依 據 新 修 訂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納 入 之 綜 合 質 量 指 標 總 分 及 排 名 : 依 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計 算 的 總 分 及 事 務 所 排 名 基 本 資 料 執 業 收 入 員 工 資 料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單 位 #01 年 度 #02 事 務 所 * 申 報 之 事 務 所 名 稱 #03 證 書 編 號 2002 年 提 供 #04 總 所 所 在 地 年 提 供 #05 分 所 數 及 2006 年 提 供 #06 總 收 入 * 計 分 依 據 萬 元 #07 審 計 收 入 2004 及 年 提 供 萬 元 #08 兼 營 資 產 評 估 收 入 2004 年 提 供 萬 元 #09 分 所 收 入 年 提 供 萬 元 #10 營 收 成 長 年 提 供 % #11 營 收 得 分 2010 年 ~ 提 供 #12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收 費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2011 年 ~ 提 供 萬 元 #13 其 他 執 業 收 入 得 分 依 據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計 算 而 來 之 得 分 ;2011 年 ~ 提 供 #14 CPA 數 * 計 分 依 據 人 #15 CPA 數 排 名 年 提 供 #16 CPA 得 分 2010 年 ~ 提 供 #17 人 員 數 2006~2009 年 提 供 #18 合 夥 人 數 2007~2009 年 提 供 #19 <4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0 40 歲 -6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1 >60 歲 不 含 下 限 #22 <3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3 30 歲 -5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4 50 歲 -70 歲 含 上 限 不 含 下 限 #25 >70 歲 不 含 下 限 #26 >50 歲 不 含 下 限 #27 其 他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28 大 專 以 下 即 台 灣 專 科 以 下 學 歷,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29 大 專 即 台 灣 的 專 科,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0 大 學 含 本 科,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1 碩 士 以 下 為 #28#29#30#31 欄 加 總 #32 碩 士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3 博 士 各 年 學 歷 分 類, 詳 表 2~2 #34 培 訓 完 成 率 (%) 2005~2009 年 提 供,2010 年 起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 #35 領 軍 人 才 數 2005~2009 年 提 供,2010 年 起 納 入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28
29 懲 戒 資 料 質 量 指 標 總 分 及 排 名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單 位 #36 懲 戒 減 分 計 分 依 據 #37 質 量 得 分 2010 年 起 依 據 新 修 訂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評 價 辦 法 所 納 入 的 指 標 #38 綜 合 得 分 2005~2009 年 資 料 來 自 中 注 協,2010 年 起 由 TEJ 計 算 #39 排 名 (1) 年 以 總 執 業 收 入 排 名 (2)2005 年 之 後 依 據 中 注 協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評 分 表 2 2 各 年 度 學 歷 分 類 2002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2003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其 他 2004 年 大 專 大 學 碩 士 以 上 其 他 2007 年 年 大 專 以 下 本 科 碩 士 ( 含 雙 學 歷 ) 博 士 以 上 2009 年 ~ 本 科 以 下 碩 士 ( 含 雙 學 歷 ) 博 士 以 上 註 : 員 工 資 料 中 的 年 齡 及 學 歷 分 布 資 料 提 供 時 間 僅 年 及 年 5 TEJ 加 值 TEJ 清 理 事 務 所 編 碼, 使 事 務 所 不 因 更 名 而 無 法 作 前 後 年 度 比 較, 如 查 詢 中 准 資 料 時 可 一 併 看 到 2006 年 之 前 之 中 鴻 信 建 元 資 料, 如 表 2 3 表 2 3 中 准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02~2010 年 百 大 排 名 單 位 : 萬 元 年 度 事 務 所 排 名 總 公 費 審 計 公 費 證 書 編 號 總 所 所 在 地 鑑 價 公 費 2002 中 鴻 信 建 元 79 1, 中 鴻 信 建 元 69 2,362 0 北 京 中 鴻 信 建 元 79 2,434 2,301 北 京 中 准 65 3, 中 准 36 5, 中 准 34 7, 中 准 18 11,967 11, 中 准 20 15,286 14, 中 准 79 15, 附 錄 相 關 法 令 2006/11/3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關 於 發 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試 行 ) 的 通 知 第 一 條 綜 合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的 整 體 質 量, 引 導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和 執 業 水 平, 促 進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健 康 快 速 發 展, 提 高 服 務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能 力,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負 責 組 織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綜 合 評 價 的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29
30 ( 一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 二 )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 三 ) 填 報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 四 ) 因 故 終 止 ; ( 五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可 自 願 申 請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填 寫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基 本 情 況 表 ( 以 下 簡 稱 情 況 表 ),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第 六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報 情 況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定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對 情 況 表 分 所 情 況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八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填 報 的 情 況 表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填 報 的 分 所 情 況 表, 在 每 年 的 4 月 30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九 條 每 年 5 月 份, 中 注 協 根 據 情 況 進 行 抽 查 如 發 現 填 報 情 況 嚴 重 失 實,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份, 中 注 協 根 據 事 務 所 上 報 的 資 料,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第 十 一 條 每 年 7 月 份, 中 注 協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二 條 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包 括 : 總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行 業 領 軍 人 才 後 備 人 選 人 數 ( 以 下 稱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等 五 項 指 標 ( 一 ) 總 收 入, 是 指 事 務 所 上 報 的 經 過 審 計 的 上 一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不 包 括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的 成 員 所 的 收 入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培 訓 完 成 率,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完 成 規 定 繼 續 教 育 學 時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占 本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的 比 率 ( 四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是 指 事 務 所 在 填 報 情 況 表 分 所 情 況 表 時, 已 通 過 中 注 協 組 織 的 測 試 並 選 拔 的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 五 ) 處 罰 和 懲 戒 情 況,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的 前 3 年,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三 條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中 的 總 收 入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培 訓 完 成 率, 按 照 一 定 的 權 重 計 算 得 分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直 接 加 分 項, 每 名 加 0.5 分 處 罰 和 懲 戒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四 條 綜 合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總 收 入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得 分 + 培 訓 完 成 率 得 分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總 收 入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總 收 入 / 上 一 評 價 年 度 前 100 家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 70 30
31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上 一 評 價 年 度 前 100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培 訓 完 成 率 得 分 =( 某 事 務 所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該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20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得 分 = 領 軍 人 才 人 數 0.5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佈 之 日 起 試 行 2011/7/2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修 訂 ) 第 一 條 綜 合 反 映 與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科 學 發 展 水 平, 引 導 事 務 所 做 大 做 強,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國 家 建 設 的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基 礎, 組 織 開 展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前 百 家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中 注 協 建 立 科 學 的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機 制, 保 證 評 價 結 果 的 權 威 性 和 公 正 性 第 五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 一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 ( 二 )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 三 ) 未 按 時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 ( 四 )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 五 )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評 價 資 訊 ( 六 ) 因 故 終 止 ; ( 七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條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事 務 所 跨 省 級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分 所, 每 年 4 月 20 日 前, 按 照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的 要 求,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協 會 審 核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當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定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八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當 對 綜 合 評 價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九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的 填 列 資 訊, 在 每 年 的 5 月 15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中 注 協 對 事 務 所 填 列 資 訊 進 行 抽 查 如 果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不 實 的, 責 令 事 務 所 限 期 更 正 如 果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或 者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資 訊 的,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一 條 每 年 6 月 底 前, 中 注 協 根 據 綜 合 評 價 結 果,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事 務 所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二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基 礎, 按 照 大 型 事 務 所 和 中 型 事 務 所 的 可 比 指 標 遴 選 出 百 家 事 務 所, 並 按 照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排 出 位 次 第 十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包 括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等 四 項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是 指 事 務 所 每 年 上 報 注 協 的 經 過 審 計 的 上 一 年 度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31
32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是 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大 型 事 務 所 評 價 表 中 除 了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以 外 的 指 標 ( 四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是 指 上 一 年 度,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四 條 某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其 中 :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 該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收 入 平 均 值 ) 50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 三 )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中 該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的 平 均 值 ) 40 ( 四 )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1.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2.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五 條 在 本 辦 法 發 佈 後 兩 年 內 將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權 重 逐 步 降 低 至 45%, 綜 合 評 價 質 量 指 標 權 重 逐 步 提 高 至 45% 第 十 六 條 省 級 協 會 可 以 本 辦 法 參 照, 根 據 自 身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本 省 的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本 辦 法 自 2011 年 7 月 22 日 起 施 行 2012/06/26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 修 訂 ) 第 一 條 為 綜 合 反 映 與 評 價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以 下 簡 稱 事 務 所 ) 科 學 發 展 水 準, 引 導 事 務 所 做 強 做 大, 不 斷 提 升 服 務 國 家 建 設 的 能 力, 特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注 協 )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為 基 礎, 組 織 開 展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工 作, 並 公 佈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前 百 家 有 關 資 訊 第 三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第 四 條 經 批 准 設 立 的 事 務 所, 除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外, 均 可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 未 持 續 達 到 規 定 的 設 立 條 件 未 按 時 履 行 會 員 義 務 ; 未 按 時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資 訊 嚴 重 失 實 ; 因 故 終 止 ; 中 注 協 認 定 不 能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五 條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的 事 務 所,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省 級 協 會 ) 審 核 事 務 所 跨 省 級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分 所, 每 年 4 月 20 日 前, 按 照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的 要 32
33 求,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系 統 中 填 寫 相 應 類 型 的 綜 合 評 價 表, 上 報 分 所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協 會 審 核 第 六 條 事 務 所 在 填 列 綜 合 評 價 表 前 已 合 併 分 立 的, 可 以 以 合 併 分 立 後 的 事 務 所 參 加 綜 合 評 價 合 併 分 立 的 事 務 所 應 提 交 工 商 管 理 部 門 變 更 登 記 手 續 的 證 明 相 關 決 議 協 議 等 證 明 材 料 第 七 條 事 務 所 及 其 分 所 應 對 綜 合 評 價 表 內 容 的 真 實 性 負 責 第 八 條 省 級 協 會 負 責 審 核 本 地 區 事 務 所 和 本 地 區 分 所 的 填 列 資 訊, 在 每 年 的 5 月 15 日 前, 上 報 中 注 協 第 九 條 每 年 6 月 15 日 前, 中 注 協 對 事 務 所 填 列 資 訊 進 行 抽 查 通 過 抽 查 等 方 式 發 現 填 列 資 訊 不 實 的, 責 令 事 務 所 限 期 更 正 事 務 所 故 意 填 列 不 實 資 訊, 或 逾 期 拒 不 更 正 的, 扣 除 不 實 資 訊 指 標 專 案 得 分 並 通 報 批 評 ; 情 節 嚴 重 的, 取 消 事 務 所 當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綜 合 評 價 資 格, 並 通 報 批 評 第 十 條 每 年 6 月 底 前, 中 注 協 根 據 綜 合 評 價 結 果, 按 照 本 辦 法 的 規 定, 計 算 並 確 認 事 務 所 的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通 過 認 定 的 網 站 和 報 刊, 公 佈 事 務 所 得 分 前 百 家 的 資 訊 對 於 在 公 佈 前 終 止 的 事 務 所 的 資 訊, 不 予 公 佈 第 十 一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行 業 創 先 爭 優 機 制 建 設 成 果 為 基 礎, 按 照 大 型 事 務 所 和 中 型 事 務 所 的 可 比 指 標 遴 選 出 百 家 事 務 所, 並 按 照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排 出 位 次 第 十 二 條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包 括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等 四 項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是 指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和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之 和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是 指 截 至 上 一 年 12 月 31 日, 事 務 所 在 中 注 協 認 定 的 管 理 系 統 中 登 記 的 資 料 ( 三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是 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指 標 體 系 大 型 事 務 所 評 價 表 中 除 了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以 外 的 指 標 ( 四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是 指 上 一 年 度, 事 務 所 及 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執 業 中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情 況 第 十 三 條 某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的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綜 合 評 價 得 分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其 中 : ( 一 )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其 中,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本 身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平 均 值 ) 40 與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指 標 得 分 =( 與 該 事 務 所 統 一 經 營 的 其 他 執 業 機 構 業 務 收 入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業 務 收 入 平 均 值 ) 8 ( 二 )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指 標 得 分 =( 該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人 數 平 均 值 ) 10 ( 三 )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 在 事 務 所 創 先 爭 優 綜 合 評 價 中 該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 全 部 候 選 前 百 家 事 務 所 綜 合 評 價 品 質 指 標 得 分 之 和 的 平 均 值 ) 42 ( 四 ) 事 務 所 和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處 罰 懲 戒 指 標 應 減 分 值 =Σ[ 刑 事 處 罰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次 數 ( 人 數 ) 相 關 分 值 ] 處 罰 和 懲 戒 指 標 為 直 接 減 分 項, 按 照 下 列 不 同 處 罰 和 懲 戒 種 類 減 分 : 1. 事 務 所 受 到 暫 停 業 務 處 罰 及 與 其 他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5 分 ; 單 處 警 告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罰 款 及 以 上 三 項 或 者 兩 項 處 罰 並 處 的, 一 次 減 4 分 ; 受 到 公 開 譴 責 的, 一 次 減 3 分 ; 受 到 通 報 批 評 的, 一 次 減 2 分 ; 受 到 訓 誡 的, 一 次 減 1 分 33
34 2. 註 冊 會 計 師 受 到 吊 銷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撤 銷 會 員 資 格 的, 減 4 分 ; 受 到 其 他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的 應 減 分 值, 分 別 按 照 事 務 所 受 到 相 應 行 政 處 罰 和 行 業 懲 戒 應 減 分 值 的 50% 計 算 ; 受 到 刑 事 處 罰 的, 按 照 對 事 務 所 的 最 高 處 罰 減 分 第 十 四 條 省 級 協 會 可 參 照 本 辦 法, 結 合 自 身 實 際 情 況, 制 定 本 省 的 綜 合 評 價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自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模 組 三 註 冊 會 計 師 屬 性 及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經 驗 模 組 中 國 大 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經 歷, 在 2004 年 後 已 是 公 開 資 訊 註 冊 會 計 師 須 向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中 註 協 ) 申 報 其 個 人 生 日 性 別 學 歷 考 試 註 冊 任 職 事 務 所 及 黨 員 等 資 料, 中 註 協 並 將 相 關 資 訊 揭 露 於 網 頁 上 本 資 料 庫 將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於 中 註 協 之 資 料 整 理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另 外 註 冊 會 計 師 年 齡 已 審 計 年 數 及 審 計 家 數 可 作 為 審 計 經 驗 之 代 理 變 數, 因 此 再 從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及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庫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並 整 理 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經 驗 資 料 庫 以 供 研 究, 相 關 之 資 料 範 圍 及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1 資 料 內 容 範 圍 1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收 錄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屬 性 資 料, 但 因 資 料 庫 整 理 時 間 為 2011 年, 因 此 本 資 料 庫 不 包 含 2011 年 之 前 已 終 止 註 冊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屬 性 資 料 屬 性 資 料 內 容 包 括 註 冊 會 計 師 個 人 性 別 生 日 就 學 考 試 註 冊 最 新 任 職 事 務 所 最 新 職 務 黨 員 狀 況 及 註 協 最 新 核 准 資 料 及 終 止 註 冊 年 之 相 關 資 訊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如 果 已 登 出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本 資 料 庫 提 供 終 止 註 冊 年 之 資 訊, 且 資 料 庫 不 再 更 新 其 屬 性 資 料 34
35 2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經 驗 資 料 庫 係 包 含 曾 經 審 計 過 上 市 公 司, 且 在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現 況 屬 性 資 料 庫 內 有 基 本 屬 性 之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歷 年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資 料 內 容 涵 蓋 其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時 的 年 紀 累 計 審 計 年 數 當 年 客 戶 數 及 當 年 是 否 有 換 所 等 資 料 2. 資 料 用 途 : 相 關 議 題 此 部 份 資 料 和 中 國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庫 或 審 計 收 費 資 料 庫 搭 配 使 用, 可 研 究 註 冊 會 計 師 特 徵 與 審 計 品 質 收 費 等 相 關 性 之 議 題 研 究 模 組 四 之 中 國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已 提 供 各 個 審 計 會 計 師 之 證 書 編 號, 研 究 者 可 直 接 將 會 計 師 屬 性 資 料 和 該 模 組 搭 配 使 用 3 資 料 頻 率 每 年 七 月 更 新 資 料 終 止 註 冊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料 停 止 更 新 4 註 冊 會 計 師 屬 性 現 況 資 料 庫 欄 位 說 明 類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別 欄 位 說 明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 #1 會 計 師 姓 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分 所 ) 執 業 證 書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的 編 碼 規 則 編 號 共 12 位 數, 前 8 位 數 為 事 務 所 執 業 證 書 的 編 號, 即 當 初 幫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請 註 冊 的 事 務 所 編 號 前 2 位 數 為 事 務 所 所 在 省 行 政 區 代 碼 ( 代 碼 和 各 地 區 之 對 照 詳 表 3~1) 第 3 4 位 為 所 在 地 市 行 政 區 劃 代 碼, 後 4 位 為 同 一 地 內 的 順 序 編 號 #2 會 計 師 註 冊 會 計 師 姓 名 #3 資 料 年 資 料 更 新 年 度, 每 年 7 月 份 更 新 資 料 #4 性 別 註 冊 會 計 師 性 別 F( 女 ) M( 男 ) -( 未 知 ) #5 生 日 註 冊 會 計 師 生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 #6 學 校 最 後 畢 業 學 校 #7 學 校 類 A= 黨 校 B= 人 民 大 學 Z= 其 他 #8 科 系 畢 業 科 系 #9 科 系 別 A= 商 學 B= 非 商 學 - = 無 資 料 A= 博 士 B= 在 讀 博 士 C= 碩 士 D= 在 讀 碩 士 E= 大 專 F= 本 科 G= 中 專 H= #10 就 學 歷 別 高 中 I= 初 中 Z= 其 他 學 A= 博 士 C= 碩 士 E= 學 士 K= 雙 學 士 Z= 其 他 學 位 與 學 歷 不 同 完 成 學 校 課 程 或 自 學 考 試 者 可 取 得 學 歷 證 書, 但 需 再 申 請, 才 可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依 中 #11 學 位 別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學 位 條 例 的 規 定, 學 位 證 書 分 為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三 級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高 等 學 校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 國 務 院 授 權 的 高 等 學 校 和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則 授 予 碩 士 及 博 士 學 位 #12 考 資 格 取 得 方 式 T= 考 試 R= 考 核 - = 無 資 料 #13 試 及 格 年 考 試 及 格 年 度 如 #12=R( 考 核 ), 則 及 格 年 =0 35
36 類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別 欄 位 說 明 #14 考 及 格 證 書 號 考 試 及 格 的 證 書 編 號 #15 核 考 核 批 准 時 間 考 核 批 准 時 間 #16 考 核 批 准 文 號 考 核 批 准 文 號 #17 註 冊 所 證 書 號 註 冊 會 計 師 統 一 由 任 職 事 務 所 向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註 冊 此 欄 位 為 最 初 任 職 事 務 所 的 證 書 號, 即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之 前 八 碼 #18 註 註 冊 所 名 註 冊 所 名 稱 部 分 資 料 因 時 間 久 遠, 無 法 辨 認 註 冊 事 務 所 名 稱, 故 缺 值 #19 冊 註 冊 所 TEJ 碼 TEJ 對 #18 註 冊 所 之 編 碼 #20 註 冊 地 註 冊 會 計 師 註 冊 當 時 任 職 省 份, 此 由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前 兩 碼 推 測 #21 註 冊 地 郵 編 #20 之 郵 遞 編 號, 詳 表 3~1 最 新 任 職 事 務 所 之 名 稱 #22 最 主 所 名 稱 任 #23 分 所 名 稱 如 果 在 分 所 任 職, 此 欄 位 提 供 任 職 分 所 任 #24 主 所 編 碼 TEJ 對 最 新 任 職 事 務 所 之 主 所 (#22 欄 ) 編 碼 職 #25 分 所 編 碼 各 分 所 所 在 地 之 郵 遞 編 號 所 #26 合 夥 人 如 果 註 冊 會 計 師 是 事 務 所 合 夥 人, 此 欄 位 為 Y, 否 則 為 N 及 #27 所 內 職 務 註 冊 會 計 師 職 稱 職 務 如 果 註 冊 會 計 師 擔 任 合 夥 人 主 任 會 計 師 副 主 任 會 計 師 領 導 人 負 責 人 #28 職 務 類 書 記 董 事 長, 此 欄 位 =A 如 果 註 冊 會 計 師 擔 任 經 理 職, 此 欄 位 為 B 如 果 擔 認 其 他 職 務, 此 欄 位 為 C #29 註 核 准 文 號 註 協 核 準 文 號 #30 協 核 准 日 註 協 核 准 日 #31 最 文 號 年 由 核 准 文 號 (#29 欄 ) 擷 取 之 年 度, 如 京 會 協 (2005)61 號, 即 2005 年 新 由 核 准 文 號 (#29 欄 ) 擷 取 之 核 准 地 點, 如 京 會 協 (2005)61 號, 核 准 地 即 為 北 核 京 本 欄 位 以 各 地 簡 稱 表 達, 各 地 簡 稱 對 照 請 詳 表 3~ 年 之 前 的 核 准 #32 核 准 地 點 准 文 號 未 提 供 地 點 資 訊, 如 會 協 字 (1997)124 號, 故 如 #30 在 2000 年 之 前, 本 現 欄 位 即 無 值 #33 況 核 准 地 碼 #32 核 准 地 郵 遞 編 號, 郵 遞 編 號 對 照 請 詳 表 3~1 #34 黨 員 如 果 註 冊 會 計 師 為 中 國 共 產 黨 員, 此 欄 位 為 Y, 否 則 為 N #35 終 止 註 冊 年 不 再 擔 任 註 冊 會 計 師 後, 所 登 錄 的 資 料 不 再 對 外 公 佈 本 資 料 庫 每 年 七 月 更 新 資 料, 當 查 不 到 資 料 時, 以 資 料 查 詢 年 度 當 作 終 止 註 冊 年 表 3~1 地 區 和 各 省 行 政 區 劃 代 碼 及 郵 編 對 照 表 地 區 簡 稱 省 級 行 政 區 碼 郵 遞 編 號 地 區 簡 稱 省 級 行 政 區 碼 郵 遞 編 號 地 區 簡 稱 省 級 行 政 區 碼 郵 遞 編 號 內 蒙 古 內 山 東 省 魯 汕 頭 市 呼 和 浩 特 濟 南 市 深 圳 市 深 赤 峰 市 濰 坊 市 珠 海 市 山 西 晉 03 煙 臺 佛 山 太 原 煙 台 市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桂 53 河 北 省 冀 青 島 市 廣 西 省 桂 石 家 莊 濟 寧 市 貴 州 省 黔 邯 鄲 臨 沂 市 貴 陽 市 唐 山 天 津 市 津 海 南 省 瓊 北 京 市 京 浙 江 省 浙 海 口 市
37 遼 寧 省 遼 杭 州 市 四 川 省 川 瀋 陽 寧 波 成 都 市 瀋 陽 市 江 西 省 贛 德 陽 市 大 連 南 昌 綿 陽 吉 林 省 吉 福 建 省 閩 瀘 州 長 春 市 福 州 市 雲 南 省 雲 黑 龍 江 省 黑 福 州 昆 明 市 哈 爾 濱 市 廈 門 陝 西 省 陝 上 海 市 滬 重 慶 市 重 西 安 市 江 蘇 省 蘇 重 慶 市 渝 寶 雞 市 南 京 市 湖 南 省 湘 甘 肅 省 甘 常 州 市 長 沙 市 蘭 州 無 錫 市 株 洲 寧 夏 寧 蘇 州 市 湖 北 省 鄂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寧 75 連 雲 港 市 武 漢 市 銀 川 揚 州 河 南 省 豫 青 海 省 青 南 通 鄭 州 市 西 寧 安 徽 皖 廣 東 省 粵 新 疆 新 合 肥 市 廣 州 新 疆 烏 魯 木 齊 新 83 拉 薩 市 西 藏 藏 烏 魯 木 齊 市 註 冊 會 計 師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經 驗 資 料 庫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分 所 ) 執 業 證 書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註 冊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的 編 碼 規 #1 會 計 師 證 書 號 則 編 號 共 12 位 數, 前 8 位 數 為 事 務 所 執 業 證 書 的 編 號, 即 當 初 幫 註 冊 會 計 師 申 請 註 冊 的 事 務 所 編 號 前 2 位 數 為 事 務 所 所 在 省 行 政 區 代 碼 第 3 4 位 為 所 在 地 市 行 政 區 劃 代 碼, 後 4 位 為 同 一 地 內 的 順 序 編 號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的 年 度, 本 欄 從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報 告 之 簽 證 日 衍 生 資 料 #2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如 果 審 計 報 告 未 提 供 簽 證 日 資 料, 本 欄 位 取 當 期 財 報 之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簽 證 日 #3 當 時 年 齡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當 時 年 紀 #4 累 積 審 計 年 數 累 計 已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年 數 #5 取 得 資 格 後 年 數 比 較 考 試 及 格 年 度 和 註 協 核 准 年 度, 以 兩 者 最 早 年 度 當 作 取 得 資 格 年 度, 並 以 此 由 #2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減 取 得 資 格 年 度, 以 計 算 取 得 資 格 後 的 年 數 #6 當 年 事 務 所 名 當 年 最 後 任 職 事 務 所 的 名 稱 #7 當 年 事 務 所 碼 TEJ 對 當 年 最 後 任 職 事 務 所 (#7 欄 ) 之 編 碼 是 否 換 所 當 註 冊 會 計 師 在 每 個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年 度 之 最 後 任 職 事 務 所 有 變 動 時, 此 欄 位 為 #8 Y 事 務 所 有 變 動 的 情 況 不 包 括 註 冊 會 計 師 因 為 事 務 所 合 併 而 換 至 合 併 後 事 務 所 執 業 #9 審 計 上 市 家 數 註 冊 會 計 師 當 年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之 家 數 如 果 同 一 公 司 一 年 審 計 一 次 以 上, 算 一 次 37
38 模 組 四 審 計 報 告 模 組 註 冊 會 計 師 以 獨 立 專 業 立 場 提 供 審 計 服 務, 為 公 司 出 具 之 財 務 報 告 提 高 公 信 力 故 註 冊 會 計 師 出 具 審 計 報 告 的 內 容, 攸 關 後 附 財 務 報 表 之 可 信 度 及 可 用 性,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第 165 條 規 定 公 司 應 當 在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編 制 財 務 會 計 報 告, 並 依 法 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此 為 上 市 公 司 年 報 須 經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之 法 源, 但 上 市 公 司 定 期 報 告 除 年 報 外, 還 含 中 期 報 告 及 季 度 報 告, 是 否 須 經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的 規 定 訂 於 上 海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之 上 市 規 則, 依 規 定, 季 度 報 告 均 不 需 經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但 中 期 報 告 審 計 的 規 定 則 於 2006 年 有 修 改, 修 改 後, 目 前 包 括 (1) 擬 在 下 半 年 進 行 利 潤 分 配 以 公 積 金 轉 增 股 本 或 者 彌 補 虧 損 的 上 市 公 司 (2) 擬 在 下 半 年 提 出 發 行 新 股 或 者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券 等 再 融 資 申 請,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需 要 進 行 審 計 的 上 市 公 司 及 (3) 中 國 證 監 會 或 者 證 交 所 認 應 當 進 行 審 計 的 上 市 公 司 之 中 期 報 告 才 須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其 他 均 為 自 結 報 表 為 提 昇 使 用 者 之 效 率, 審 計 報 告 資 料 庫 分 為 審 計 報 告 - 摘 要 及 審 計 報 告 - 內 文 之 模 組 出 貨, 另 外 由 於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可 能 以 B 股 上 市, 需 要 請 境 外 註 冊 會 計 師 編 制 以 IAS 準 則 編 制 的 報 表, 故 為 方 便 使 用 者 使 用 資 料, 本 資 料 亦 將 依 據 IAS 準 則 之 簽 證 資 料 獨 立 出 貨, 因 此 本 資 料 庫 將 涵 蓋 四 模 組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模 組 PRC 準 則 擷 取 依 據 PRC 準 則 編 制 之 審 計 報 告 重 要 內 容, 協 助 使 用 者 快 速 了 解 審 計 意 見 的 關 鍵 資 訊 ( 如 : 是 否 為 保 留 意 見 保 留 之 原 因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無 疑 慮 ), 至 於 意 見 中 之 重 要 文 字 說 明, 則 請 參 見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模 組 38
39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模 組 PRC 準 則 將 依 據 PRC 準 則 編 制 的 審 計 報 告 中 重 要 文 字 以 分 類 分 段 方 式 呈 現, 便 於 對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有 興 趣 之 使 用 者 閱 讀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模 組 IAS 準 則 (B 股 ) 擷 取 依 據 IAS 準 則 編 制 之 審 計 報 告 之 重 要 內 容, 協 助 使 用 者 快 速 了 解 會 計 師 意 見 之 關 鍵 資 訊 ( 如 : 是 否 為 保 留 意 見 保 留 之 原 因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無 疑 慮 ), 至 於 意 見 中 之 重 要 文 字 說 明, 則 請 參 見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模 組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模 組 IAS 準 則 (B 股 ) 將 依 據 IAS 準 則 編 制 之 審 計 報 告 中 重 要 文 字 以 分 類 分 段 方 式 呈 現, 便 於 對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有 興 趣 之 使 用 者 閱 讀 1 資 料 基 本 用 途 A 與 財 務 數 據 搭 配 使 用, 了 解 其 審 計 結 論 ( 財 報 是 否 允 當 表 達 ) B 記 錄 註 冊 會 計 師 對 公 司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之 情 事 及 其 原 因 C 區 分 CPA 審 計 責 任 : 長 投 ( 子 公 司 ) 由 其 他 CPA 審 計 ; 前 期 由 其 他 CPA 審 計 D 公 司 重 大 事 項 : 資 產 或 債 務 重 組 債 務 違 約 財 報 重 述 訴 訟 期 後 事 項 等 2 加 值 統 計 各 事 務 所 各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統 計 A 簽 證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連 續 簽 證 年 數 及 輪 換 情 形, 檢 視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 衍 生 於 : 影 響 變 數 -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 B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經 驗, 統 計 其 簽 證 上 市 公 司 或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年 數, 檢 視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專 業 度 ( 衍 生 於 : 影 響 變 數 -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 C 依 簽 證 家 數 簽 證 營 收 簽 證 資 產 審 計 費 用 等 變 數, 計 算 特 定 客 戶 佔 各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業 務 比 重, 檢 視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獨 立 性 ( 衍 生 於 : 影 響 變 數 -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 D 統 計 各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市 場 佔 有 率, 檢 視 其 專 業 能 力 及 營 運 規 模 ( 衍 生 於 影 響 變 數 -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 E 統 計 各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客 戶 組 合, 計 算 其 產 業 專 精 程 度, 檢 視 其 於 特 定 產 業 之 專 業 能 力 (( 衍 生 於 影 響 變 數 -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 3 相 關 議 題 39
40 A 註 冊 會 計 師 對 公 司 出 具 非 標 意 見 後, 對 公 司 財 務 之 影 響? 公 司 更 換 會 計 師 機 率 有 無 提 升? 更 換 會 計 師 後 是 否 解 除 非 標 意 見? B 客 戶 佔 註 冊 會 計 師 業 務 比 重 高 低, 是 否 影 響 其 獨 立 性 或 簽 證 質 量? C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產 業 經 驗 ( 專 業 度 ), 是 否 影 響 其 簽 證 質 量? 或 其 業 務 招 攬 能 力? 4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1) 報 表 主 體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及 內 文 (PRC) 模 組 內 包 括 A 股 上 市 公 司 之 PRC 准 則 審 計 報 告 及 B 股 上 市 公 司 依 據 PRC 準 則 之 審 計 報 告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及 內 文 (IAS) 涵 蓋 B 股 上 市 公 司 之 IAS 准 則 審 計 報 告 (2) 資 料 期 間 由 於 上 市 公 司 須 披 露 上 市 前 三 年 財 務 報 表, 因 此 本 模 組 最 早 資 料 時 間 為 1989 年 依 據 IAS 之 審 計 報 告 僅 有 發 行 B 股 的 公 司 才 有, 另 外 由 於 2007 年 之 後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已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趨 同, 大 部 分 有 發 行 B 股 的 公 司 不 再 編 制 以 IAS 準 則 為 基 礎 的 財 報, 因 此 在 IAS 準 則 的 資 料 庫 中 大 部 分 公 司 之 資 料 年 度 迄 日 為 2006 年 5 資 料 頻 率 年 資 料 6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模 組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1 年 月 欄 位 說 明 #2 序 號 F( 最 新 版 ) #3 涵 蓋 月 數 為 損 益 表 涵 蓋 月 數, 一 般 為 12, 但 如 果 審 計 的 中 期 報 告, 則 為 6 #4 外 勤 結 束 日 為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上 簽 證 之 日 期, 即 外 勤 工 作 結 束 日 ( 多 重 日 期 時 取 其 最 晚 日 ) #5 意 見 代 碼 無 保 留 意 見 =A 保 留 意 見 =B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C 否 定 意 見 =D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無 保 留 意 見 =E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保 留 意 見 =F #6 意 見 類 型 標 準 審 計 報 告 之 : 無 保 留 意 見 非 標 準 審 計 報 告 之 : 保 留 意 見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否 定 意 見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無 保 留 意 見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保 留 意 見 #7 事 務 所 碼 TEJ 編 碼, 更 名 不 換 碼 #8 事 務 所 為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全 稱 #9 會 計 師 1 碼 1 會 計 師 碼 欄 位 提 供 註 冊 會 計 師 之 證 書 號 但 資 料 庫 於 2011 年 始 整 理 證 書 號 資 料, 以 致 2011 年 之 前 已 結 束 註 冊 者 之 證 書 號 缺 漏, 且 部 分 註 冊 會 計 師 同 名 同 姓 者 多, 資 料 庫 無 法 辨 識 以 上 這 兩 種 狀 況 的 會 計 師 碼 = 會 計 師 姓 名 _A 或 會 計 師 姓 名 _B #10 會 計 師 1 2 大 部 分 財 報 由 兩 位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少 部 分 由 三 位 會 計 師 審 計 #11 會 計 師 2 碼 3IAS 報 告 無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料, 故 相 關 欄 位 無 直 40
41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12 會 計 師 2 #13 會 計 師 3 碼 #14 會 計 師 3 欄 位 說 明 #15 繼 續 經 營 審 計 報 告 中 對 公 司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疑 時 為 N, 若 否 為 空 白 #16 內 容 代 碼 1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17 內 容 分 類 1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18 內 容 代 碼 2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19 內 容 分 類 2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0 內 容 代 碼 3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1 內 容 分 類 3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2 內 容 代 碼 4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3 內 容 分 類 4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4 內 容 代 碼 5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5 內 容 分 類 5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6 內 容 代 碼 6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7 內 容 分 類 6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8 內 容 代 碼 7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29 內 容 分 類 7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0 內 容 代 碼 8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1 內 容 分 類 8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2 內 容 代 碼 9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3 內 容 分 類 9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4 內 容 代 碼 10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35 內 容 分 類 10 分 類 情 形 請 詳 下 表 意 見 說 明 摘 要 分 類 ( 標 準 式 帶 說 明 段 非 標 準 式 ) 代 號 類 別 代 號 類 別 A 投 資 損 益 依 未 核 閱 財 報 認 列 B 投 資 損 益 未 依 權 益 法 認 列 C 對 公 司 營 運 有 重 大 影 響 ( 清 違 約 ) D 債 務 重 組 E 會 計 方 法 及 原 則 變 更 F 呆 帳 未 提 足 (AR 回 收 不 確 定 ) G 期 後 事 項 之 或 有 負 債 H 期 初 / 末 存 貨 未 盤 點 J 準 備 提 列 不 足 K 訴 訟 進 行 中 L 審 核 範 圍 受 到 限 制 M 合 併 報 表 中 公 司 資 料 披 露 不 足 N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有 疑 慮 P 對 前 期 財 報 意 見 與 原 意 見 不 同 Q 前 期 財 報 由 其 他 會 計 師 審 計 R 關 係 人 交 易 T 強 調 重 大 事 項 W 部 份 採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損 益 採 用 其 他 註 冊 會 計 師 意 見 X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上 之 意 見 分 歧 Y 資 產 重 組 Z 其 他 事 項 7 審 計 報 告 內 文 模 組 欄 位 說 明 41
42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1 報 告 摘 要 顯 示 : 財 報 別 + 序 號 報 告 意 見 類 型 簽 證 事 務 所 及 簽 證 會 計 師 等 資 訊 IAS 報 表 將 無 簽 證 會 計 師 資 料 #2 說 明 文 字 自 報 告 中 擷 取 重 要 文 字, 並 以 分 類 分 段 方 式 呈 現, 提 升 閱 讀 效 率 42
43 模 組 五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證 監 會 基 於 國 內 審 計 市 場 低 價 惡 性 競 爭 狀 況 嚴 重, 且 銀 廣 廈 案 爆 發 引 發 各 界 對 審 計 品 質 之 疑 慮, 為 加 強 管 理 目 的, 於 2001 年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開 始 於 年 報 中 披 露 審 計 收 費 資 訊 本 模 組 即 其 彙 總 中 國 沒 有 統 一 的 審 計 收 費 標 準, 各 省 財 政 部 門 會 同 物 價 管 理 部 門 會 制 定 審 計 收 費 之 費 用 參 考 標 準, 且 1999 年 國 家 計 委 等 六 部 委 所 發 佈 的 仲 介 服 務 費 用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一 條 也 允 許 仲 介 服 務 機 構 考 慮 市 場 供 需 狀 況 來 制 定 費 用, 也 因 此 政 府 即 便 有 審 計 收 費 費 用 標 準, 但 也 讓 事 務 所 有 裁 量 空 間 而 中 國 本 地 事 務 所 在 競 爭 激 烈 之 下, 惡 性 低 價 競 爭 情 況 一 直 存 在, 證 監 會 遂 於 2001 年 發 佈 全 部 證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規 範 問 答 - 第 六 號 : 支 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報 酬 及 其 披 露,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開 始 要 披 露 支 付 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報 酬 及 其 他 服 務 費 用 主 要 規 定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須 披 露 會 計 師 報 酬 決 定 程 序 審 計 收 費 與 非 審 計 收 費 是 否 承 擔 差 旅 費 是 否 有 應 付 未 付 費 用 上 一 年 度 費 用 子 公 司 聘 用 不 同 事 務 所 之 審 計 收 費 等 對 研 究 而 言, 這 些 資 料 非 常 棒, 理 應 可 讓 實 證 結 果 更 明 確 : 審 計 費 用 之 決 定 因 素 審 計 費 用 與 公 司 治 理 盈 餘 管 理 會 計 師 變 更 客 戶 風 險 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徵 對 審 計 收 費 影 響 等 等 1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2001 年 後 各 公 司 之 年 報 2 資 料 頻 率 事 務 所 收 費 資 訊 為 年 度 資 料 3 資 料 品 質 披 露 之 法 規 為 原 則 性 的 規 定, 各 公 司 的 披 露 仍 有 不 一 致 不 完 全 的 現 象, 例 如 未 說 明 差 旅 費 用 金 額 未 說 明 是 否 有 期 末 應 付 費 用, 且 雖 法 令 要 求 要 披 露 本 年 度 與 去 年 同 期 資 料, 但 大 部 分 公 司 多 只 披 露 當 期 數 此 外, 年 報 所 披 露 的 事 務 所 收 費 項 目 包 括 審 計 費 用 非 審 計 費 用, 但 有 些 公 司 並 未 區 分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而 是 披 露 會 計 師 報 酬 總 數 43
44 4 資 料 限 制 部 分 公 司 未 披 露 部 分 公 司 將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收 費 合 併 披 露, 以 致 無 法 區 分 2009 年 上 市 公 司 支 付 給 境 內 事 務 所 費 用 共 22.8 億, 不 過 其 中 有 9.8 億 的 披 露 方 式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佔 整 體 費 用 比 重 高 達 43%, 比 重 甚 高, 另 外 2009 年 全 部 資 料 筆 數 約 1600 筆, 但 其 中 採 境 內 外 合 併 披 露 者 有 1565 筆, 換 句 話 說,35 筆 資 料 採 境 內 外 合 併 披 露 方 式, 也 就 是 說 採 境 內 外 合 計 披 露 的 資 料 筆 數 甚 少, 但 金 額 甚 為 重 大, 對 研 究 分 析 影 響 重 大 部 分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即 只 披 露 會 計 師 報 酬 金 額 上 述 資 料 限 制 將 影 響 模 組 八 ( 客 戶 重 要 性 ) 及 模 組 九 ( 產 業 專 家 ) 之 運 算 規 則, 詳 參 模 組 八 之 資 料 限 制 說 明 5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01 公 司 簡 稱 受 查 公 司 簡 稱 證 券 代 碼 #02 年 度 指 資 料 披 露 之 財 報 年 度 #03 序 號 A 為 公 費 #04 事 務 所 碼 TEJ 編 碼 #05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06 主 簽 所 (Y) Y 代 表 事 務 所 為 主 審 事 務 所 #07 Y 或 N,Y 代 表 該 事 務 所 為 中 國 境 外 事 務 所,N 代 表 該 事 務 所 為 境 境 外 事 務 所 (Y) 內 事 務 所 #08 Y 代 表 費 用 金 額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數 此 時, 資 料 庫 將 境 內 外 費 用 合 計 數 列 於 境 內 事 務 所 ( 即 #08 欄 境 內 外 費 用 未 拆 分 (Y) =N), 而 境 外 之 費 用 則 以 NA 方 式 呈 現 #09 幣 別 RMB( 人 民 幣 ) HKD( 港 幣 ) USD( 美 金 ) SIN( 新 加 坡 幣 ) #10 匯 率 #11 審 計 費 用 ( 原 幣 別 萬 元 ) 指 財 報 審 計 費 用, 原 幣 數,- 代 表 未 披 露 #12 非 審 計 費 用 ( 原 幣 別 萬 元 ) 指 驗 資 專 項 審 計 諮 詢 服 務 等 費 用 原 幣 數,- 代 表 未 披 露 #13 會 計 師 報 酬 ( 原 幣 別 萬 元 ) 原 幣 數,- 代 表 未 披 露, 單 位 萬 #14 審 計 費 用 (RMB 萬 )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數,- 代 表 因 未 披 露 而 無 法 計 算, 單 位 萬 #15 非 審 計 費 用 (RMB 萬 )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數,- 代 表 因 未 披 露 而 無 法 計 算, 單 位 萬 #16 會 計 師 報 酬 (RMB 萬 )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數,- 代 表 因 未 披 露 而 無 法 計 算, 單 位 萬 #17 會 計 師 總 報 酬 (RMB 萬 ) 指 公 司 全 年 支 付 給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總 報 酬, 單 位 RMB 萬 #18 說 明 一 #19 說 明 二 6 範 例 說 明 如 表 5~1 列 出 2009 年 前 十 大 事 務 所 費 用 上 市 公 司 名 單, 其 總 費 用 為 8.79 億, 佔 全 44
45 部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22.8 億 之 38%, 又 其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為 國 際 四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其 中 有 9 家 境 內 外 審 計 費 用 為 合 併 披 露 方 式 表 5~ 年 前 十 大 事 務 所 費 用 單 位 ; 百 萬 元 排 名 公 司 境 內 事 務 所 境 外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費 用 境 內 外 合 計 中 國 銀 行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羅 兵 咸 永 道 218 Y 工 商 銀 行 安 永 華 明 安 永 182 Y 建 設 銀 行 畢 馬 威 華 振 畢 馬 威 141 Y 中 國 石 油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羅 兵 咸 永 道 80 Y 中 國 石 化 畢 馬 威 華 振 畢 馬 威 58 Y 交 通 銀 行 德 勤 華 永 羅 兵 咸 永 道 51 Y 中 國 神 華 畢 馬 威 華 振 畢 馬 威 43 Y 中 國 平 安 安 永 華 明 安 永 40 Y 中 國 鐵 建 安 永 華 明 安 永 33 Y 中 國 中 鐵 德 勤 華 永 德 勤 關 黃 陳 方 33 N 合 計 879 模 組 六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安 隆 案 爆 發 後, 美 國 監 理 機 構 認 為 會 計 師 任 期 過 長 將 會 損 及 審 計 質 量, 因 此 開 始 規 45
46 定 會 計 師 需 要 輪 換, 中 國 證 監 會 受 此 影 響,2003 年 起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開 始 於 財 報 披 露 會 計 師 任 期 資 訊 及 改 聘 事 務 所 原 因 本 模 組 即 其 彙 整 對 研 究 而 言, 這 部 分 的 研 究 可 包 括 : A 會 計 師 是 否 依 規 定 輪 換 及 公 司 改 聘 事 務 所 的 原 因 分 析 B 可 檢 視 上 市 公 司 對 換 所 原 因 的 披 露 情 況, 例 如 表 6~2 指 出 自 2002 年 ~2009 年, 有 36% 公 司 未 披 露 換 所 原 因, 以 表 6~4 的 案 例 顯 示, 於 2005 年 因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清 算 而 解 聘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上 市 公 司 共 15 家, 但 其 中 有 7 家 並 未 說 明 換 所 原 因 C 了 解 背 後 大 股 東 對 審 計 服 務 提 供 的 需 求, 例 如 為 便 於 統 一 管 理, 控 股 股 東 多 傾 向 統 一 旗 下 公 司 之 審 計 機 構, 或 為 了 方 便 在 地 服 務 而 改 聘 事 務 所 等 狀 況 D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以 國 企 為 主, 國 資 委 對 審 計 機 構 有 規 定, 藉 此 模 組 可 了 解 其 政 策 方 向 依 據 本 資 料 庫 目 前 整 理,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原 因 可 歸 納 如 表 6~1 表 6~ 年 之 後 上 市 公 司 變 更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原 因 類 別 A 收 費 問 題 包 括 與 前 所 審 計 費 用 未 達 共 識 上 市 公 司 擬 節 省 審 計 成 本 或 後 任 事 務 所 以 低 價 競 標 等 原 因 B 地 點 問 題 包 括 前 任 事 務 所 與 上 市 公 司 距 離 過 遠 或 是 上 市 公 司 地 址 有 變 更 等 因 素 C 公 司 重 組 為 進 行 公 司 重 組 而 改 聘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或 是 公 司 大 股 東 改 變, 配 合 大 股 東 需 求 等 因 素 D 國 資 委 要 求 2004 年 起 國 資 委 實 施 統 一 委 託 審 計 政 策, 使 國 企 陸 續 變 更 事 務 所 關 於 此 政 策, 請 參 貨 幣 與 信 用 評 等 觀 測 月 刊 第 90 期 之 關 於 國 資 委 統 一 委 託 審 計 特 色 一 文 的 介 紹 E 控 股 股 東 需 求 主 因 控 股 股 東 為 統 一 管 理 而 換 所 F 因 應 輪 換 規 定 因 任 期 長 及 配 合 輪 換 規 定 而 改 聘 事 務 所 G 公 司 策 略 公 司 為 提 昇 效 率 及 審 計 質 量 而 換 所 H 事 務 所 合 併 因 事 務 所 合 併 而 隨 著 改 聘 合 併 後 事 務 所 I 前 所 合 併 但 換 他 所 前 所 合 併 但 換 他 所 審 計 J 前 所 無 法 配 合 前 所 無 法 及 時 出 具 報 告, 或 前 所 工 作 調 度 有 問 題 K 前 所 負 責 人 員 問 題 前 所 負 責 人 員 離 職 或 無 法 配 合 L 前 所 喪 失 資 格 前 所 遭 懲 戒 或 遭 撤 銷 證 券 期 貨 資 格 M 歸 因 於 前 所 之 其 他 原 歸 因 於 前 所 其 他 原 因 因 N 其 他 原 因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換 所 原 因 1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46
47 2002 年 後 各 公 司 年 度 財 報 ( 雖 法 令 要 求 2003 年 之 後 開 始 披 露, 但 因 2002 年 年 報 即 有 此 資 料, 所 以 資 料 範 圍 為 2002 年 之 後 ), 並 以 當 年 年 度 與 上 個 年 度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碼 是 否 有 改 變 來 判 斷 是 否 換 所, 因 事 務 所 合 併 後, 本 資 料 庫 給 予 不 同 的 碼, 因 此 本 模 組 亦 認 定 事 務 所 合 併 為 改 聘 此 外, 因 只 比 較 年 報 之 間 的 變 化, 因 此 如 果 公 司 中 期 財 報 換 所, 且 年 度 財 報 再 度 換 所 時, 本 資 料 庫 將 不 涵 蓋 此 項 資 訊 2 資 料 頻 率 上 市 公 司 當 年 度 年 報 與 前 一 年 度 年 報 由 不 同 事 務 所 審 計 者 3 資 料 品 質 依 表 6~2 統 計,2002 年 之 後 上 市 公 司 變 更 事 務 所 筆 數 共 1,940 筆, 其 中 911 筆 因 為 事 務 所 合 併 而 隨 著 換 到 合 併 後 事 務 所, 佔 全 部 比 重 47%, 為 改 聘 事 務 所 之 大 宗 原 因, 而 非 屬 合 併 而 換 所 者 有 329 筆 ( 為 表 6~1 的 A B C D E F G I J K L M N 原 因 ), 佔 全 部 比 重 17%, 另 外 有 36% 筆 資 料 則 未 說 明 改 聘 原 因 表 6~ 年 ~2009 年 上 市 公 司 變 更 事 務 所 原 因 筆 數 統 計 年 合 計 比 重 合 併 原 因 % 未 說 明 原 因 % 其 他 原 因 ( 註 ) % 合 計 , % 註 : 為 表 6~1 的 A B C D E F G I J K L M N 原 因 4 資 料 限 制 本 資 料 庫 係 以 當 年 年 度 與 上 個 年 度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碼 是 否 有 改 變 來 判 斷 是 否 換 所, 因 此 事 務 所 如 果 中 期 財 報 換 所, 且 年 度 財 報 再 度 換 所, 本 資 料 庫 將 不 涵 蓋 此 項 資 訊 5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01 公 司 簡 稱 受 查 公 司 簡 稱 證 券 代 碼 #02 年 度 換 所 年 度 #03 序 號 #04 當 年 所 碼 當 年 年 報 簽 證 所 碼 #05 當 年 所 名 稱 當 年 年 報 簽 證 所 名 稱 #06 前 任 所 碼 去 年 年 報 簽 證 所 碼 #07 前 任 所 名 稱 去 年 年 報 簽 證 所 名 稱 47
48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欄 位 說 明 #08 前 任 所 任 期 去 年 年 報 簽 證 所 任 期 #9 原 因 類 別 換 所 原 因 類 別, 詳 表 6~1 #10 換 所 原 因 換 所 原 因, 詳 表 6~1 #11 原 因 類 別 2 換 所 原 因 類 別, 詳 表 6~1 #12 原 因 2 換 所 原 因, 詳 表 6~1 #13 原 因 類 別 3 換 所 原 因 類 別, 詳 表 6~1 #14 原 因 3 換 所 原 因, 詳 表 6~1 #15 說 明 換 所 說 明 6 案 例 表 6~3 列 出 幾 筆 同 樣 因 收 費 問 題 而 換 所 的 上 市 公 司, 其 所 年 度 前 後 任 事 務 所 前 任 所 任 期 及 公 司 說 明 的 原 因 表 6~4 則 列 出 於 2005 年 解 聘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上 市 公 司 名 單,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2005 年 清 算, 資 料 庫 顯 示 有 15 家 上 市 公 司 改 聘 事 務 所, 其 中 有 8 家 公 司 提 到 因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清 算, 所 以 需 要 換 所, 但 卻 有 7 家 公 司 之 年 報 並 未 對 換 所 原 因 作 說 明 表 6~3 因 收 費 問 題 而 換 所 的 上 市 公 司 公 司 東 方 創 業 兗 州 煤 業 國 元 證 券 晉 億 實 業 寶 利 來 換 所 年 度 當 年 所 名 稱 前 任 所 名 稱 2004 上 海 立 安 永 大 華 5 信 長 江 前 任 所 說 明 任 期 2008 信 永 中 德 勤 華 永 13 和 2004 北 京 中 畢 馬 威 華 天 華 正 振 2007 浙 江 天 普 華 永 道 健 中 天 2005 深 圳 大 深 圳 南 方 華 天 誠 民 和 2004 年 公 司 出 於 控 制 審 計 費 用 等 原 因 為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公 司 管 治 水 平 用 問 題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表 6~ 年 解 聘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上 市 公 司 10 鑒 於 與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作 合 同 到 期, 且 與 其 在 協 商 2004 年 度 審 計 費 用 問 題 上 未 能 達 成 一 致 4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司 上 市 後 的 年 度 審 計 收 費 偏 高 4 鑒 於 本 公 司 與 原 計 劃 擔 任 2005 年 度 審 計 工 作 的 深 圳 南 方 民 和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無 法 就 2005 年 度 審 計 費 公 司 大 同 水 泥 南 風 化 工 換 所 當 年 所 年 度 名 稱 前 任 所 名 稱 前 任 原 因 所 任 類 別 期 換 所 原 因 2005 中 和 正 山 西 天 元 5 L 前 所 信 出 事 2005 中 和 正 山 西 天 元 5 L 前 所 信 出 事 說 明 公 司 原 聘 任 審 計 機 構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終 止 營 業 依 法 清 算 鑒 於 公 司 原 聘 任 的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終 止 經 營 48
49 山 西 三 維 太 鋼 不 鏽 煤 氣 化 西 山 煤 電 太 原 重 工 天 龍 集 團 國 陽 新 能 太 工 天 成 安 泰 集 團 包 頭 鋁 業 晉 西 車 軸 山 西 焦 化 山 西 汾 酒 2005 北 京 京 山 西 天 元 5 L 前 所 2005 年 6 月 3 日, 公 司 接 到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都 出 事 師 事 務 所 關 於 終 止 經 營 依 法 清 算 的 決 議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5 L 前 所 報 告 期 內, 由 於 公 司 原 聘 任 的 會 計 審 計 仲 介 機 天 華 正 出 事 構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終 止 營 業 2005 中 天 華 山 西 天 元 8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正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6 L 前 任 所 鑒 於 公 司 原 聘 任 的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已 天 華 正 出 事 終 止 經 營 並 依 法 清 算 2005 中 和 正 山 西 天 元 7 L 前 所 公 司 原 聘 請 的 審 計 機 構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信 出 事 所 已 終 止 經 營 依 法 清 算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8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天 華 正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5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天 華 正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5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天 華 正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元 6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天 華 正 2005 北 京 京 山 西 天 元 3 L 前 所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都 出 事 2005 年 度 的 審 計 機 構, 在 聘 用 期 間, 該 所 終 止 經 營 依 法 清 算, 與 公 司 的 合 同 終 止 2005 北 京 京 山 西 天 元 4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都 2005 北 京 京 山 西 天 元 5 L 前 所 公 司 於 2005 年 6 月 1 日 接 到 山 西 天 元 會 計 都 出 事 師 事 務 所 關 於 終 止 經 營 依 法 清 算 的 決 議, 稱 該 事 務 所 已 終 止 經 營 依 法 清 算 2005 北 京 中 山 西 天 6 X 未 說 明 未 說 明 元 天 華 正 49
50 模 組 七 影 響 變 數 任 期 及 經 驗 模 組 本 模 組 係 用 審 計 報 告 摘 要 (PRC 準 則 ) 模 組 衍 生 出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之 審 計 任 期, 由 任 期 可 看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與 客 戶 之 緊 密 度 及 專 業 度 乍 看 之 下, 任 期 計 算 極 簡 單, 何 必 獨 立 出 一 個 模 組? 實 際 上, 事 務 所 的 更 名 改 制 合 併 分 立 註 冊 會 計 師 更 名 等 狀 況, 大 大 提 高 計 算 的 難 度, 研 究 者 自 行 統 計, 仍 相 當 麻 煩 故 特 別 先 行 計 算, 以 便 直 接 運 用 計 算 過 程 中, 有 些 小 技 巧 得 留 意 : 事 務 所 更 名 含 改 制 及 事 務 所 更 名, 不 影 響 任 期 之 連 續 性 事 務 所 合 併, 不 影 響 任 期 之 連 續 性, 這 個 部 分 和 事 務 所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的 定 義 不 同, 事 務 所 改 聘 模 組 將 事 務 所 合 併 定 義 為 有 改 聘, 但 任 期 與 經 驗 模 組 則 將 事 務 所 合 併 視 為 任 期 仍 連 續 專 業 經 驗 之 計 算, 若 有 中 斷 時, 提 供 2 種 算 法 重 新 起 算 接 續 計 算 1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1) 來 源 中 國 部 分 公 司 會 以 B 股 上 市, 同 時 需 要 編 制 依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IAS) 下 的 報 表, 但 本 模 組 考 量 IAS 財 務 報 告 只 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資 料 而 無 簽 證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料, 無 法 計 算 會 計 師 任 期, 而 依 據 PRC 準 則 編 制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內 有 完 整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及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料, 所 以 本 模 組 以 中 國 之 AB 股 上 市 公 司 依 據 PRC 準 則 之 年 度 報 表 之 審 計 資 料 來 計 算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任 期 及 經 驗 (2) 範 圍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第 52 條 規 定, 公 司 上 市 時 須 向 交 易 所 申 報 近 三 年 經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之 財 務 報 告, 因 此 本 模 組 最 早 資 料 時 間 為 1989 年 2 資 料 頻 率 年 度 資 料 3 資 料 限 制 (1) 依 據 財 報 提 供 的 事 務 所 名 稱 編 碼, 但 財 報 可 能 提 供 合 併 前 名 稱, 而 本 模 組 因 而 依 據 合 併 前 名 稱 編 碼, 並 依 此 計 算 任 期 (2) 註 冊 會 計 師 於 不 同 財 報 出 現 不 一 致 的 姓 名, 如 此 則 本 模 組 判 定 為 不 同 註 冊 會 計 師, 50
51 並 依 此 計 算 任 期 4 架 構 類 別 公 司 資 料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任 期 輪 換 經 驗 欄 位 #3-#7 #8-#14 #15-#17 #18-#19 (#20-#27) (#31-33) #28-#30 #34 內 容 上 市 別 編 碼 姓 名 意 見 對 象 : 事 務 所 會 會 計 師 應 上 市 年 名 稱 產 業 別 四 大 三 位 going concern? 計 師 任 期 計 算 規 則 詳 輪 換? 會 計 師 異 合 併 個 體 數 百 大 排 名 合 併 / 更 名 表 7~1 說 明 動 人 數 #35-#40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年 數 會 計 師 審 計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年 數 表 7~1 任 期 計 算 說 明 計 算 起 點 計 算 方 式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上 市 起 接 續 計 算 ( 註 1) 公 開 資 料 起 接 續 計 算 公 開 資 料 起 連 續 計 算 ( 註 2) 註 1: 接 續 計 算 係 指 審 計 後, 中 間 年 度 中 斷, 但 之 後 又 再 度 審 計 者, 任 期 仍 連 續 計 算 註 2: 連 續 計 算 係 指 審 計 後, 中 間 年 度 中 斷, 但 之 後 又 再 度 審 計 者, 任 期 重 新 起 算 5 欄 位 說 明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事 務 所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01 公 司 簡 稱 受 查 公 司 簡 稱 及 其 證 券 代 碼 如 果 公 司 同 時 以 AB 股 上 市, 模 組 僅 以 A 股 之 公 司 碼 顯 示, 如 果 公 司 B 股 上 市 而 A 股 未 上 市, 則 模 組 以 B 股 公 司 碼 顯 示 #02 年 度 財 報 年 度 #03 受 查 公 司 之 證 券 發 行 狀 況, 包 括 :1( 上 海 交 易 所 上 市 ) 2(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 -( 已 下 市 ) NLIST( 上 市 前 ), 另 3 及 4 各 代 表 中 國 在 1999 年 之 前 的 證 券 交 易 系 統,3 為 STAQ,4 為 NET 兩 個 交 易 系 統 已 在 1999/9 停 止, 之 後 部 分 公 司 轉 到 上 海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上 市 狀 況 市 5 為 發 行 H 股 的 公 司 6 為 有 發 行 B 股 但 無 A 股 的 公 司 #04 產 業 別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代 碼, 係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參 產 業 別 附 表 #05 產 業 名 稱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名 稱,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參 產 業 別 附 表 #06 受 查 公 司 上 市 掛 牌 年 數 年 上 市 年 數 數 #07 合 併 個 體 家 數 指 併 入 合 併 報 表 之 子 公 司 家 數 #08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代 碼,TEJ 編 製 事 務 所 碼 當 事 務 所 為 更 名 或 改 制 時, 不 換 碼 #09 簽 證 事 務 所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51
52 資 料 會 計 師 審 計 報 告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任 期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10 #12 #13 #14 #11 是 否 為 BIG_N 中 國 百 大 排 名 事 務 所 事 件 一 事 務 所 事 件 二 事 務 所 事 件 三 說 明 是 否 為 大 型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請 參 考 圖 6~1 與 圖 6~2 之 BigN 與 Y/N 中 國 事 務 所 關 係 圖, 如 中 國 事 務 所 為 BigN 之 成 員 所, 則 為 1 如 簽 證 所 2002 年 之 後 為 百 大 事 務 所, 本 欄 為 事 務 所 排 名, 而 事 務 所 排 名 為 依 據 中 注 協 之 排 名 辦 法 所 得 出 的 排 名, 詳 百 強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說 明 當 年 事 務 所 發 生 更 名 改 制 合 併 加 入 國 際 所 退 出 國 際 所 或 遭 撤 銷 審 計 許 可 事 件 當 年 事 務 所 發 生 更 名 改 制 合 併 加 入 國 際 所 退 出 國 際 所 或 遭 撤 銷 審 計 許 可 事 件 當 年 事 務 所 發 生 更 名 改 制 合 併 加 入 國 際 所 退 出 國 際 所 或 遭 撤 銷 審 計 許 可 事 件 #15 會 計 師 1 CPA1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左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上 者 ) #16 會 計 師 2 CPA2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中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中 者 ) #17 會 計 師 3 CPA3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18 簽 證 意 見 類 型 #19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是 否 有 疑 慮 #20 #21 事 務 所 任 期 _ 全 部 年 度 事 務 所 任 期 _ 上 市 起 ( 年 ) 審 計 意 見 型 態 無 保 留 意 見 ; 保 留 意 見 ; 無 法 表 示 意 見 ; 否 定 意 見 ;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無 保 留 意 見 ; 帶 強 調 事 項 段 保 留 意 見 會 計 師 是 否 對 公 司 之 繼 續 經 營 假 設 存 有 疑 慮 ;Y( 有 )/N( 無 ) 於 計 算 事 務 所 任 期 時, 事 務 所 如 涉 及 合 併 或 更 名, 任 期 仍 連 續 計 年 算, 請 詳 5 範 例 說 明 之 範 例 一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以 後 又 再 審 計, 會 從 1 起 算 於 計 算 事 務 所 任 期 時, 事 務 所 如 涉 及 合 併 或 更 名, 任 期 仍 連 續 計 年 算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公 司 上 市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以 後 又 再 審 計, 會 從 1 起 算 #22 於 計 算 會 計 師 任 期 時, 以 註 冊 會 計 師 姓 名 判 斷, 且 不 論 註 冊 會 計 師 為 主 簽 或 副 簽, 只 要 有 審 計, 任 期 即 連 續 計 算, 請 詳 5 範 例 年 數 說 明 之 範 例 二 CPA1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查 核, CPA1 任 期 _ 全 部 年 度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31 不 同 #23 CPA1 任 期 _ 上 市 起 CPA1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公 司 上 市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年 ( 年 )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數 #24 CPA2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年 CPA2 任 期 _ 全 部 年 度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32 不 同 數 #25 CPA2 任 期 _ 上 市 起 CPA2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公 司 上 市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年 ( 年 )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數 #26 CPA3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CPA3 任 期 _ 全 部 年 度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33 不 同 #27 CPA3 任 期 _ 上 市 起 ( 年 ) CPA3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公 司 上 市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任 期 不 從 新 起 算, 會 接 續 前 次 任 期 繼 續 起 算 單 位 Y/N 52
53 單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位 輪 #28 換 CPA1 應 輪 換 #29 CPA2 應 輪 換 #30 CPA3 應 輪 換 #31 CPA1 連 續 審 計 任 期 #32 CPA2 連 續 審 計 任 期 #33 CPA3 連 續 審 計 任 期 #34 更 換 會 計 師 人 數 會 計 師 經 驗 CPA1 是 否 應 輪 換 ;0= 否 1= 是 0/1 目 前 任 一 會 計 師 連 續 簽 證 5 年 為 1, 及 2003 年 之 後 上 市 公 司 上 市 後 會 計 師 連 續 簽 證 2 年 為 1 任 期 之 判 斷 以 連 續 簽 證 之 任 期, 即 #31 欄 為 判 斷 依 據 CPA2 是 否 應 輪 換 ;0= 否 1= 是, 同 上 0/1 任 期 之 判 斷 以 連 續 簽 證 之 任 期, 即 #32 欄 為 判 斷 依 據 CPA3 是 否 應 輪 換 ;0= 否 1= 是, 同 上 0/1 任 期 之 判 斷 以 連 續 簽 證 之 任 期, 即 #33 欄 為 判 斷 依 據 CPA1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任 期 重 新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23 不 同 CPA2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任 期 重 新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25 不 同 CPA3 審 計 公 司 年 數 _ 自 披 露 年 度 起 算 任 期 中 斷 後, 若 再 次 審 計, 任 期 重 新 起 算, 此 算 法 與 #27 不 同 簽 證 會 計 師 實 際 異 動 人 數 人 數 #35 CPA1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之 經 驗 ( 年 數 ) 年 CPA1 經 驗 _ 上 市 ( 年 ) 數 #36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經 驗 ( 年 數 ) 受 查 公 司 若 因 業 務 轉 年 型, 而 更 換 產 業, 則 CPA 之 產 業 審 計 經 驗 有 可 能 會 小 於 查 核 該 公 數 CPA1 經 驗 _ 產 業 ( 年 ) 司 之 任 期 #37 CPA2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之 經 驗 ( 年 數 ) 年 CPA2 經 驗 _ 上 市 ( 年 ) 數 #38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經 驗 ( 年 數 ) 受 查 公 司 若 因 業 務 轉 年 型, 而 更 換 產 業, 則 CPA 之 產 業 審 計 經 驗 有 可 能 會 小 於 審 計 查 核 數 CPA2 經 驗 _ 產 業 ( 年 ) 該 公 司 之 任 期 #39 CPA3 經 驗 _ 上 市 ( 年 ) CPA3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之 經 驗 ( 年 數 ) #40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經 驗 ( 年 數 ) 受 查 公 司 若 因 業 務 轉 型, 而 更 換 產 業, 則 CPA 之 產 業 審 計 經 驗 有 可 能 會 小 於 審 計 該 公 CPA3 經 驗 _ 產 業 ( 年 ) 司 之 任 期 證 監 會 產 業 別 產 業 代 碼 產 業 名 稱 產 業 代 碼 產 業 名 稱 A 農 林 牧 漁 業 B B. 採 掘 業 C0 食 品 飲 料 C1 紡 織 服 裝 皮 毛 C2 木 材 家 具 C3 造 紙 印 刷 C4 石 油 化 學 塑 膠 塑 料 C5 電 子 C6 金 屬 非 金 屬 礦 物 C7 機 械 設 備 儀 器 C8 醫 藥 生 物 製 品 C99 其 他 製 造 業 D 電 力 煤 氣 及 水 的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E 建 築 業 F 交 通 運 輸 倉 儲 業 G 信 息 技 術 業 H 批 發 和 零 售 貿 易 I 金 融 保 險 業 53
54 圖 7 1 全 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集 團 整 併 關 係 圖 表 7 2 BigN 與 中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關 係 圖 80 年 代 90 年 代 初 90 年 代 末 2002 年 Big 8 Big 6 Big 5 Big 4 Arthur Anderson Arthur Anderson Anderson Ernstand Whinney Ernst & Young Ernst & Young Ernst & Young Arthur Young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Touche Ross KPMG Peat Marwick 1990 合 併 Deloitte & Touche Deloitte & Touche Deloitte & Touche 1990 合 併 KPMG Peat Marwick KPMG KPMG Coopers & Lybrand Coopers & Lybrand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Price Waterhouse Price Waterhouse 1998 年 合 併 Price Waterhouse Coopers 三 大 中 國 會 員 所 1992 年 畢 馬 威 華 振 (KPMG) 安 達 信 - 華 強 (Arthur Anderson) 安 永 華 明 (Ernst Young) 四 大 中 國 會 員 所 1993 年 畢 馬 威 華 振 (KPMG) 滬 江 德 勤 (Deloitte) 安 達 信 - 華 強 (Arthur Anderson) 安 永 華 明 (Ernst Young) 五 大 中 國 會 員 所 四 大 中 國 會 員 所 1994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7 畢 馬 威 華 振 畢 馬 威 華 振 (KPMG) (KPMG) 滬 江 德 勤 (Deloitte) 安 達 信 - 華 強 (Arthur 2002/3 Anderson) 併 入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安 永 華 明 安 永 華 明 (Ernst Young) (Ernst Young) 安 永 大 華 (Ernst Young)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PWC) (PWC) 四 大 中 國 會 員 所 2008 年 後 畢 馬 威 華 振 (KPMG) 德 勤 華 永 ( 更 名 ) 德 勤 華 永 安 永 華 明 (Ernst Young) 2008/12 併 入 安 永 華 明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PWC) 1992 年 1994 年 間, 包 括 KPMG Deloitte Arthur Anderson Ernst Young 及 PWC 陸 續 在 中 國 設 立 中 外 合 資 事 務 所 ( 畢 馬 威 華 振 滬 江 德 勤 安 達 信 - 華 強 安 永 華 明 及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1994 年 2001 年 間 中 國 加 入 Big N 的 事 務 所 有 五 家, 如 此 情 況 持 續 至 2001 年, 但 2002 年 起 五 大 在 中 國 之 成 員 所 又 有 重 大 變 化, 包 括 2002 年 因 安 隆 案 爆 發, 當 時 Arthur Anderson 於 中 國 之 成 員 所 安 達 信 - 華 強 選 擇 加 入 PWC, 於 是 併 入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另 外, 滬 江 德 勤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更 名 為 德 勤 華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而 香 港 安 永 因 與 大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合 併, 於 是 Ernst Young 在 中 國 之 成 員 所 又 多 一 家 安 永 大 華 而 這 種 情 況 維 持 到 2008 年 底, 安 永 華 明 與 安 永 大 華 合 併 後,2009 年 起 國 際 四 大 於 中 國 之 成 員 所 有 四 家 5 範 例 說 明 : (1) 範 例 一 : 事 務 所 合 併 更 名 任 期 連 續 計 算 54
55 以 廈 門 信 達 為 例, 該 所 1993 年 簽 證 事 務 所 為 廈 門 市 事 務 所,1996 年 改 聘 無 錫 公 證 事 務 所,1999 年 又 改 聘 廈 門 華 天 事 務 所, 接 著 2000 年 由 於 廈 門 華 天 事 務 所 併 入 廈 門 天 健 華 天, 但 因 任 期 計 算 不 受 事 務 所 合 併 影 響, 因 此 任 期 仍 繼 續 計 算 直 到 2002 年 簽 證 事 務 所 變 更 為 福 州 閩 都, 由 於 廈 門 天 健 華 天 與 福 州 閩 都 之 間 並 無 合 併 更 名 關 係, 因 此 任 期 重 新 計 算 2006 年 福 建 閩 都 事 務 所 更 名 為 福 建 立 信 閩 都 事 務 所, 此 為 更 名 事 件, 因 此 也 不 影 響 此 時 事 務 所 任 期 計 算 直 到 2009 年 由 於 福 建 立 信 閩 都 與 立 信 事 務 所 之 間 並 無 合 併 更 名 關 係, 所 以 任 期 重 新 計 算 在 事 務 所 變 更 欄 位 上, 2000 年 因 事 務 所 合 併 而 變 更 事 務 所,2002 年 及 2009 年 則 為 真 正 變 更 事 務 所 另 外, 關 於 事 務 所 合 併 更 名, 可 參 考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沿 革 模 組, 而 關 於 事 務 所 改 聘 可 以 參 考 改 聘 原 因 模 組 年 度 上 市 狀 上 市 事 務 所 簽 證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事 件 一 事 務 所 任 期 事 務 所 任 期 _ 上 市 起 況 年 數 碼 _ 全 部 年 度 ( 年 ) S046 立 信 合 併 F003 福 建 立 信 閩 都 F003 福 建 立 信 閩 都 更 名 F003 福 建 立 信 閩 都 F003 福 建 閩 都 更 名 F003 福 州 閩 都 F003 福 州 閩 都 F003 福 州 閩 都 X009 廈 門 天 健 華 天 X009 廈 門 天 健 華 天 合 併 X002A 廈 門 華 天 更 名 W003 無 錫 公 證 改 制 W003 無 錫 市 公 證 NLIST 0 W003 無 錫 公 證 NLIST 0 X002A 廈 門 市 NLIST 0 X002A 廈 門 市 NLIST 0 X002A 廈 門 市 1 0 (2) 範 例 二 : 會 計 師 任 期 之 計 算 以 深 圳 能 源 之 簽 證 會 計 師 魏 小 珍 為 例, 魏 小 珍 中 途 曾 沒 有 簽 證 過 深 圳 能 源, 且 1999 年 為 副 簽 會 計 師, 但 任 期 仍 連 續 計 算 深 圳 能 源 年 度 上 市 狀 上 市 事 務 所 簽 證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1 會 計 師 2 CPA1 任 期 _ CPA2 任 期 _ 況 年 數 碼 全 部 年 度 全 部 年 度 D013 德 勤 華 永 劉 云 劉 浩 D013 德 勤 華 永 劉 云 劉 浩
56 D013 德 勤 華 永 劉 云 劉 湘 艷 D013 德 勤 華 永 魏 小 珍 龍 湖 川 D013 德 勤 華 永 魏 小 珍 周 冰 Z029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李 渭 華 蔡 春 鳴 Z029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李 渭 華 俞 善 敖 Z029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魏 小 珍 李 渭 華 Z029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魏 小 珍 李 渭 華 Z029 深 圳 天 健 信 德 鄧 建 新 周 冰 Z029 天 健 ( 信 德 ) 朱 祺 珩 魏 小 珍 Z029 深 圳 信 德 魏 小 珍 鄭 建 新 Z029 深 圳 信 德 魏 小 珍 鄭 建 新 Z029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魏 小 珍 鄭 建 新 Z029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魏 小 珍 鄧 建 新 Z029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鄧 運 泉 李 安 新 Z029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朱 祺 珩 魏 小 珍 NLIST 0 Z029 深 圳 蛇 口 信 德 朱 祺 珩 鄒 招 保
57 模 組 八 影 響 變 數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簽 證 客 戶 的 重 要 性 對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獨 立 性 之 影 響, 亦 為 學 者 研 究 之 重 點 之 一 在 審 計 收 費 資 料 從 缺 的 狀 況 下, 多 以 客 戶 的 規 模 ( 營 收 資 產 ) 比 重, 作 為 替 代 性 的 衡 量 變 數 中 國 市 場 的 研 究, 就 幸 運 得 多, 自 2001 年 起 證 基 會 要 求 各 上 市 公 司 需 揭 露 審 計 公 費 資 訊 後, 相 關 研 究 就 可 直 接 採 用 審 計 收 費 比 重 本 模 組 係 計 算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一 及 會 計 師 二 之 客 戶 重 要 性, 並 以 上 市 公 司 之 家 數 營 收 資 產 及 審 計 收 費 4 套 變 數 來 計 算, 且 分 成 兩 種 方 式 納 入 資 料 計 算, 包 括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計 算, 及 將 上 市 公 司 上 市 前 資 料 也 納 入 計 算 兩 法, 而 計 算 重 要 性 的 方 法 並 分 為 三 種, 包 括 (1)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2)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取 log/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取 log 後 加 總 (3)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開 根 號 /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開 根 號 後 加 總, 以 此 計 算,90 個 變 數, 加 上 原 始 資 料 36 項, 共 有 126 項 資 料 本 模 組 用 審 計 費 用 來 計 算 重 要 性, 定 義 為 上 市 公 司 的 審 計 費 用 / 事 務 所 或 會 計 師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的 審 計 費 用, 不 過 事 務 所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並 非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參 表 8~1, 2009 年 前 十 大 事 務 所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的 審 計 收 費 比 重, 以 安 永 華 明 事 務 所 最 高, 但 也 僅 17.49%, 這 顯 示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非 事 務 所 主 業 務 源,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只 以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與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相 比, 則 重 要 性 的 計 算 會 偏 高, 因 此 本 模 組 另 外 提 供 兩 個 資 料, 一 為 #97 的 事 務 所 當 年 總 收 入 資 料, 而 此 資 料 來 自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為 2002 年 之 後 提 供 百 大 事 務 所 收 入 資 料, 另 一 欄 位 為 #128, 為 事 務 所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的 審 計 收 費 佔 該 事 務 所 總 收 入 比 重, 以 此 看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對 該 事 務 所 收 入 的 貢 獻 度 表 8~ 年 前 十 大 事 務 所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收 費 佔 總 執 業 收 入 比 重 排 名 事 務 所 總 執 業 收 入 ( 百 萬 元 )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執 業 收 入 ( 百 萬 元 ) 比 重 1 P001A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2, % 2 D013 德 勤 華 永 2, % 3 E007 畢 馬 威 華 振 2, % 4 A001 安 永 華 明 1, % 5 Z027C 中 瑞 岳 華 % 6 S046 立 信 % 7 G014 國 富 浩 華 % 8 X010 信 永 中 和 % 9 D014 大 信 % 10 E018A 立 信 大 華 % 註 : 總 執 業 收 入 資 料 來 自 百 強 排 名 DB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執 業 收 入 資 料 來 自 事 務 所 收 費 DB 1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57
58 (1) 來 源 中 國 部 分 公 司 會 以 B 股 上 市, 同 時 需 要 編 制 依 IAS 準 則 下 的 報 表, 但 本 模 組 考 量 IAS 財 報 報 告 只 有 簽 證 事 務 所 資 料 而 無 簽 證 會 計 師 資 料, 無 法 計 算 會 計 師 任 期, 而 依 據 PRC 準 則 編 制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內 有 完 整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及 簽 證 會 計 師 資 料, 所 以 本 模 組 以 中 國 之 AB 股 上 市 公 司 依 據 PRC 準 則 之 年 度 報 表 之 審 計 資 料 來 計 算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相 關 變 數 (2) 範 圍 : 由 於 上 市 公 司 須 披 露 上 市 前 財 務 報 表, 因 此 本 模 組 最 早 資 料 時 間 為 1989 年 2 資 料 頻 率 年 度 資 料 3 資 料 限 制 本 模 組 係 計 算 上 市 公 司 對 事 務 所 及 註 冊 會 計 師 的 重 要 性, 並 依 據 事 務 所 及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的 家 數 資 產 營 收 及 會 計 師 收 費 來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在 事 務 所 部 分 係 將 同 一 事 務 所 碼 者 判 定 為 同 一 家 事 務 所, 又 同 一 註 冊 會 計 師 名 稱 者 判 定 為 同 一 註 冊 會 計 師, 因 而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1) 依 據 財 報 提 供 的 事 務 所 名 稱 編 碼, 但 財 報 可 能 提 供 合 併 前 名 稱, 而 本 模 組 因 而 依 據 合 併 前 名 稱 編 碼, 並 依 此 衍 生 重 要 性 變 數 (2) 註 冊 會 計 師 於 不 同 財 報 出 現 不 一 致 的 姓 名, 如 此 則 本 模 組 判 定 為 不 同 註 冊 會 計 師, 並 依 此 衍 生 重 要 性 變 數 (3)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指 出 2001 年 之 後 才 有 審 計 費 用 資 料, 且 審 計 資 料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包 括 部 分 公 司 未 披 露 審 計 費 用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及 境 內 外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問 題, 因 此 利 用 審 計 費 用 計 算 重 要 性 時,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 2001 年 之 前 無 法 計 算 係 用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總 合 計 數 ( 即 模 組 五 之 會 計 師 報 酬 ) 計 算 重 要 性 當 公 司 境 內 外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時, 如 模 組 五 之 資 料 限 制 說 明, 因 無 法 知 道 支 付 給 境 內 及 境 外 事 務 所 的 個 別 金 額, 因 為 採 境 內 外 合 計 披 露 的 金 額 佔 總 金 額 比 重 甚 高 ( 如 模 組 五 指 出 2009 年 上 市 公 司 支 付 給 境 內 事 務 所 費 用 共 22.8 億, 不 過 其 中 有 9.8 億 的 披 露 方 式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佔 整 體 費 用 比 重 高 達 43%), 如 果 不 予 處 58
59 理, 將 始 計 算 的 重 要 性 嚴 重 偏 誤, 因 此 目 前 採 將 境 內 外 合 計 的 金 額 各 取 50% 來 計 入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的 方 式 處 理, 並 依 此 作 後 續 重 要 性 計 算 4 架 構 客 戶 原 始 資 料 所 有 簽 證 客 戶 原 始 資 料 A 依 原 值 計 算 重 要 性 B 取 LOG 計 算 重 要 性 C 開 根 號 後 計 算 重 要 性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1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1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1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1 家 數 - #95 #99* #103 #107 #12 #22* #32 #42* 營 收 #92 #96 #100* #104 #108 #13 #23* #33 #43* #14 #24* #34 #44* #15 #25* #35 #45* 資 產 #93 #97 #101* #105 #109 #16 #26* #36 #46* #17 #27* #37 #47* #18 #28* #38 #48* 總 費 用 #94 #98 #102* #106 #110 #19 #29* #39 #49* #20 #30* #40 #50* #21 #31* #41 #51* 計 算 方 式 分 為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或 是 則 是 除 已 上 市 資 料 外, 並 納 入 上 市 前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表 中 帶 * 的 欄 位 ) 會 計 師 2 及 會 計 師 3 資 料 依 此 類 推 A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B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取 log/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取 log 後 加 總 C 重 要 性 = 簽 證 客 戶 變 數 開 根 號 / 全 部 客 戶 變 數 開 根 號 後 加 總, 如 #12=1/#95 #13=#92/#96 5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01 公 司 簡 稱 受 查 公 司 簡 稱 及 其 證 券 代 碼 如 果 公 司 同 時 以 AB 股 上 市, 模 組 僅 以 A 股 之 公 司 碼 出 貨, 如 果 公 司 B 股 上 市 而 A 股 未 上 市, 則 模 組 以 B 股 公 司 碼 出 貨 及 簽 #02 年 度 財 報 年 度 證 所 簽 證 會 計 師 #03 上 市 狀 況 受 查 公 司 之 證 券 發 行 狀 況, 包 括 :1( 上 海 交 易 所 上 市 ) 2(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 -( 已 下 市 ) NLIST( 上 市 前 ), 另 3 及 4 各 代 表 中 國 在 1999 年 之 前 的 證 券 交 易 系 統,3 為 STAQ,4 為 NET 兩 個 交 易 系 統 已 在 1999/9 停 止, 之 後 部 分 公 司 轉 到 上 海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5 為 發 行 H 股 的 公 司 6 為 有 發 行 B 股 但 無 A 股 的 公 司 #04 產 業 別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代 碼, 係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05 產 業 名 稱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名 稱,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06 合 併 個 體 家 數 指 併 入 合 併 報 表 的 子 公 司 家 數 #07 事 務 所 碼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代 碼,TEJ 編 製 #08 簽 證 事 務 所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09 會 計 師 1 CPA1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左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上 者 )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10 會 計 師 2 兩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2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三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2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中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中 者 )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59
60 上 市 公 司 對 事 務 所 的 客 戶 重 要 性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11 會 計 師 3 兩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3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三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3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1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1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95)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 查 公 司 營 收 (#9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96) 同 上,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 同 上,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 查 公 司 資 產 (#93)/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97)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98) #2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log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後 再 加 總 #2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 事 務 所 #2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2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所 有 客 戶 家 數 (#99)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9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100)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93)/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101)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102) 60
61 上 市 公 司 對 CPA1 的 客 戶 重 要 性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3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客 戶 _ 事 務 所 #3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客 戶 _ 事 務 所 #3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3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4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1 #4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1 #4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客 戶 _CPA1 #4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客 戶 _CPA1 #4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客 戶 _CPA1 #4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1 #4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客 戶 _CPA1 #4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客 戶 _CPA1 #4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1 #4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客 戶 _CPA1 #5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客 戶 _CPA1 #5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1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佔 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03)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 公 司 營 收 (#92)/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104)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 公 司 資 產 (#93)/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105)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 總 當 期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106)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佔 CPA1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1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07)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1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92)/CPA1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108)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1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93)/CPA1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109)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1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1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110)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 61
62 上 市 公 司 對 CPA2 的 客 戶 重 要 性 上 市 公 司 對 CPA3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5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5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6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2 #6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2 #6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客 戶 _CPA2 #6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客 戶 _CPA2 #6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客 戶 _CPA2 #6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2 #6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客 戶 _CPA2 #6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客 戶 _CPA2 #6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2 #6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客 戶 _CPA2 #7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客 戶 _CPA2 #7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2 #7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受 查 客 戶 佔 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2 全 部 %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11)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 營 收 (#92)/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112)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 資 產 (#93)/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113)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 總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114)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佔 CPA2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2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15) 計 算 方 式 同 CPA1, 故 不 再 舉 例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2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92)/CPA2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116)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2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93)/CPA2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117)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2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2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118)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佔 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3 全 部 %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19)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 營 收 (#92)/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120) 62
63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的 客 戶 重 要 性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事 務 所 所 #7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7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8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上 市 客 戶 _CPA3 #8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上 市 客 戶 _CPA3 #82 客 戶 重 要 性 _ 家 數 _ 客 戶 _CPA3 #83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_ 客 戶 _CPA3 #84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log_ 客 戶 _CPA3 #85 客 戶 重 要 性 _ 營 收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3 #86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_ 客 戶 _CPA3 #87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log_ 客 戶 _CPA3 #88 客 戶 重 要 性 _ 資 產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3 #89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_ 客 戶 _CPA3 #90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log_ 客 戶 _CPA3 #91 客 戶 重 要 性 _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_ 客 戶 _CPA3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 資 產 (#93)/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121)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 總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122)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佔 CPA3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之 比 重 ; 公 式 =1/CPA3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23) 計 算 方 式 同 CPA1, 故 不 再 舉 例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佔 CPA3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92)/CPA3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124)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營 收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佔 CPA3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93)/CPA3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125)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資 產 先 開 根 號 後 再 加 總 受 查 客 戶 總 費 用 佔 CPA3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之 比 重 ; 公 式 =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94)/CPA3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126)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取 log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取 log 後 再 加 總 同 上, 受 查 公 司 總 費 用 開 根 號 分 母 為 個 別 公 司 之 總 費 用 先 開 根 號 後 % 再 加 總 #92 受 查 客 戶 營 收 受 查 公 司 營 收 千 元 #93 受 查 客 戶 資 產 受 查 公 司 資 產 千 元 #94 受 查 客 戶 審 計 費 用 受 查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千 元 如 果 #129 是 否 境 內 外 為 合 計 披 露 欄 位 =Y, 則 此 欄 位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金 額, 須 將 此 金 額 *50% 後 才 是 本 模 組 用 以 計 算 重 要 性 的 金 額 #95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總 家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63
64 有 上 市 客 戶 資 料 CPA1 所 有 客 戶 資 料 CPA2 所 有 客 戶 變 數 合 計 CPA3 所 有 客 戶 變 數 合 計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96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97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98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總 審 計 費 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市 客 戶 總 審 計 費 用 #99 事 務 所 _ 客 戶 總 家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家 數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家 數 #100 事 務 所 _ 客 戶 總 營 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總 營 收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01 事 務 所 _ 客 戶 總 資 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總 資 產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02 事 務 所 _ 客 戶 總 費 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客 戶 總 費 用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03 CPA1_ 上 市 客 戶 總 家 數 CPA1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04 CPA1_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CPA1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05 CPA1_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CPA1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06 CPA1_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CPA1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千 元 #107 CPA1_ 客 戶 總 家 數 CPA1 客 戶 家 數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家 數 #108 CPA1_ 客 戶 總 營 收 CPA1 客 戶 總 營 收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09 CPA1_ 客 戶 總 資 產 CPA1 客 戶 總 資 產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10 CPA1_ 客 戶 總 審 計 費 用 CPA1 客 戶 總 審 計 費 用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11 CPA2_ 上 市 客 戶 總 家 數 CPA2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12 CPA2_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CPA2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13 CPA2_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CPA2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14 CPA2_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CPA2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千 元 #115 CPA2_ 客 戶 總 家 數 CPA2 客 戶 家 數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家 數 #116 CPA2_ 客 戶 總 營 收 CPA2 客 戶 總 營 收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17 CPA2_ 客 戶 總 資 產 CPA2 客 戶 總 資 產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18 CPA2_ 客 戶 總 費 用 CPA2 客 戶 總 費 用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19 CPA3_ 上 市 客 戶 總 家 數 CPA3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20 CPA3_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CPA3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21 CPA3_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CPA3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22 CPA3_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CPA3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千 元 #123 CPA3_ 客 戶 總 家 數 CPA3 客 戶 家 數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家 數 #124 CPA3_ 客 戶 總 營 收 CPA3 客 戶 總 營 收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25 CPA3_ 客 戶 總 資 產 CPA3 客 戶 總 資 產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26 CPA3_ 客 戶 總 費 用 CPA3 客 戶 總 費 用 ( 含 上 市 前 披 露 資 料 ) 千 元 #127 事 務 所 當 年 總 收 入 資 料 來 自 百 強 事 務 所 排 名 模 組, 為 當 年 事 務 所 之 總 收 入 千 元 #128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 事 務 所 總 收 入 =#102/#127, 為 事 務 所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審 計 費 用 的 比 重 % #129 是 否 境 內 外 合 計 境 內 外 費 用 採 合 計 方 式 披 露 者 =Y 千 元 千 元 千 元 6 利 用 會 計 師 報 酬 ( 總 費 用 ) 計 算 重 要 性 的 處 理 說 明 若 公 司 當 年 所 支 付 的 事 務 所 費 用 不 只 一 筆 時, 採 計 支 付 給 PRC 財 報 之 簽 證 所 費 用 計 算, 如 表 8~2, 萬 科 2001 年 共 支 付 5 筆 事 務 所 費 用, 其 中 3 筆 支 付 給 境 內 事 務 所,2 64
65 筆 支 付 給 境 外 事 務 所, 模 組 七 係 計 算 上 市 公 司 對 其 PRC 準 則 財 報 審 計 的 事 務 所 重 要 性, 所 以 採 計 2001 年 萬 科 支 付 給 當 年 PRC 準 則 的 審 計 事 務 所 畢 馬 威 華 振 的 70 萬 費 用 來 計 算 客 戶 重 要 性 表 8 2 萬 科 2001 年 度 會 計 師 報 酬 ( 含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業 務 ) 單 位 : 百 萬 元 序 號 事 務 所 碼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境 內 / 外 幣 別 會 計 師 報 酬 ( 原 幣 ) 會 計 師 報 酬 ( 人 民 幣 ) A01 E007 畢 馬 威 華 振 N RMB A02 B005 畢 馬 威 Y HKD A03 Y005 岳 華 N RMB A04 D013 滬 江 德 勤 N RMB A05 B050 範 陳 Y HKD 因 審 計 費 用 資 料 不 完 整, 因 此 採 計 總 費 用 ( 審 計 費 用 + 非 審 計 費 用, 及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之 會 計 師 報 酬 欄 位 ) 計 算 當 境 內 外 公 費 採 合 計 方 式 披 露 時, 各 以 一 半 的 金 額 計 入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例 如 萬 科 2001 年 審 計 事 務 所 為 畢 馬 威 華 振, 當 年 該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境 內 總 收 費 為 6,916 萬 ( 參 表 8~3, 此 金 額 不 含 畢 馬 威 華 振 被 認 定 為 境 外 事 務 所 之 收 費 ), 但 其 中 有 6,457 萬 係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金 額, 這 部 分 無 法 明 確 判 定 畢 馬 威 華 振 實 際 收 款 金 額, 因 此 本 模 組 將 採 計 其 中 的 5 成, 即 3,228 萬, 並 與 其 他 可 明 確 區 分 是 支 付 給 畢 馬 威 華 振 的 費 用 合 計 數, 即 3,688 萬, 用 以 作 為 畢 馬 威 華 振 於 中 國 境 內 對 上 市 公 司 之 總 收 費, 並 以 此 計 算 重 要 性 境 內 外 合 計 披 露 的 問 題 是 否 處 理 的 差 異 列 示 如 表 8~4 及 表 8~5, 表 8~4 為 本 模 組 目 前 處 理 方 式, 萬 科 2001 年 以 總 費 用 計 算 的 重 要 性 為 1.9%, 與 表 8~5 不 予 處 理 下, 重 要 性 為 15.22% 有 明 顯 差 異, 而 表 8~4 之 計 算 結 果 1.9%, 與 用 營 收 及 資 產 計 算 的 重 要 性 較 接 近, 這 也 符 合 實 務 上 審 計 收 費 部 分 係 依 據 公 司 之 營 收 及 資 產 而 決 定 表 8 3 畢 馬 威 華 振 2001 年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之 境 內 收 費 單 位 : 百 萬 元 公 司 名 稱 境 內 外 合 計 披 露 會 計 師 報 酬 (RMB) 核 算 金 額 中 國 石 化 是 (63.678*0.5) ST 洛 玻 否 S 上 石 化 否 S 儀 化 否 鞍 鋼 股 份 否 萬 科 A 否 錦 州 港 是 (0.889*0.5) 合 計 註 : 不 含 畢 馬 威 華 振 被 認 定 為 境 外 事 務 所 的 收 費 65
66 表 8 4 萬 科 客 戶 重 要 性 ( 境 內 外 合 計 者, 會 計 師 報 酬 計 入 一 半 ) 單 位 : 百 萬 元 家 數 營 收 資 產 總 費 用 受 查 公 司 ( 萬 科 ) A 1 4,454 6, 事 務 所 全 部 公 司 B , , 註 ( 畢 馬 威 華 振 ) 重 要 性 計 算 A/B 9.1% 1.1% 0.88% 1.9% 註 :36.88 百 萬 來 自 表 7~3 之 合 計 數 表 8 5 萬 科 客 戶 重 要 性 ( 排 除 境 內 外 合 計 者, 不 予 計 算 ) 單 位 : 百 萬 元 家 數 營 收 資 產 總 費 用 受 查 公 司 ( 萬 科 ) A 1 4,454 6, 事 務 所 全 部 公 司 B , , ( 註 ) ( 畢 馬 威 華 振 ) 重 要 性 計 算 A/B 9.1% 1.1% 0.88% 15.22% 註 : 排 除 境 內 外 費 用 採 合 計 披 露 者 後, 畢 馬 威 華 振 審 計 收 費 = =4.597( 百 萬 ) 7 資 料 庫 應 用 範 例 表 8~6 列 出 2005 年 ~2009 年 10 家 公 司 支 付 給 事 務 所 的 費 用 佔 該 事 務 所 當 年 度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收 費 達 100% 者, 亦 即 該 事 務 所 當 年 度 只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年 報 審 計 業 務 換 句 話 說, 該 公 司 對 事 務 所 的 上 市 審 計 業 績 影 響 大, 但 是 否 因 此 影 響 審 計 品 質 仍 有 待 研 究 表 ~2009 以 會 計 師 收 費 計 算 的 重 要 性 達 100% 名 單 單 位 : 千 元 公 司 年 度 事 務 所 碼 事 務 所 名 稱 簽 證 所 收 費 事 務 所 費 用 合 計 比 重 中 鎢 高 新 2008 E022 北 京 大 公 天 華 % 河 北 鋼 鐵 2007 H002A 河 北 光 華 % 河 北 鋼 鐵 2008 H002B 中 興 財 光 華 % 創 智 科 技 2008 H024 華 寅 % 岳 陽 興 長 2009 H024 華 寅 % 新 大 陸 2009 T002B 天 健 光 華 ( 北 京 ) % 大 港 股 份 2006 T007 江 蘇 天 華 大 彭 % 大 港 股 份 2007 T007 江 蘇 天 華 大 彭 % 華 北 製 藥 2007 Z049 中 天 運 % 南 通 科 技 2005 T007 江 蘇 天 華 大 彭 1,230 1, % 66
67 模 組 九 影 響 變 數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產 業 專 家 (Industry Specialization) 為 審 計 質 量 研 究 的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但 會 計 師 對 於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專 精 程 度 無 法 直 接 得 知, 通 常 以 會 計 師 的 產 業 市 占 率 及 產 業 集 中 度 兩 個 變 數 替 代 本 模 組 依 證 監 會 的 產 業 類 別, 分 別 計 算 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於 各 產 業 的 審 計 市 占 率 及 產 業 集 中 度 產 業 市 占 率 會 計 師 對 某 產 業 公 司 的 審 計 市 占 率 越 高, 代 表 會 計 師 對 於 該 產 業 的 專 業 度 愈 高, 反 之 則 越 低 產 業 集 中 度 會 計 師 審 計 客 戶 的 產 業 分 配 越 集 中 於 某 產 業, 代 表 會 計 師 會 投 入 越 多 時 間 審 計 該 產 業, 故 推 論 相 較 於 其 他 產 業, 會 計 師 對 於 該 產 業 的 專 精 程 度 越 高, 反 之 越 低 與 客 戶 重 要 性 模 組 相 同, 本 模 組 也 提 供 12 個 一 組 的 變 數, 包 括 受 查 公 司 家 數 營 收 資 產 金 額 及 總 費 用 (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之 會 計 師 報 酬 欄 位 )4 個 數 字 的 原 值 取 LOG 開 根 號 來 計 算 除 此 之 外, 另 衍 生 出 排 名 資 料, 以 利 快 速 觀 察 1 資 料 範 圍 及 來 源 (1) 來 源 : 中 國 部 分 公 司 會 以 B 股 上 市, 同 時 需 要 編 制 IAS 準 則 下 的 報 表, 但 本 模 組 考 量 IAS 財 報 報 告 只 有 簽 證 事 務 所 資 料 而 無 簽 證 會 計 師 資 料, 無 法 計 算 會 計 師 任 期, 而 依 據 PRC 準 則 編 制 之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內 有 完 整 之 簽 證 事 務 所 及 簽 證 會 計 師 資 料, 所 以 本 模 組 以 中 國 之 AB 股 上 市 公 司 依 據 PRC 準 則 之 年 度 報 表 之 審 計 資 料 來 計 算 產 業 專 家 模 組 相 關 變 數 (2) 範 圍 : 由 於 上 市 公 司 須 披 露 上 市 前 三 年 財 務 報 表, 因 此 本 模 組 最 早 資 料 時 間 為 1989 年 2 資 料 頻 率 年 度 資 料 3 資 料 限 制 本 模 組 係 計 算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的 產 業 專 家 及 市 佔 率 變 數, 並 依 據 事 務 所 及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上 市 公 司 的 家 數 資 產 營 收 及 會 計 師 收 費 來 衍 生 相 關 變 數, 在 事 務 所 部 分 係 將 同 一 事 務 所 碼 者 判 定 為 同 一 家 事 務 所, 又 同 一 會 計 師 名 稱 者 判 定 為 同 一 會 計 師, 因 而 67
68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1) 依 據 財 報 提 供 的 事 務 所 名 稱 編 碼, 但 財 報 可 能 提 供 合 併 前 名 稱, 而 本 模 組 因 而 依 據 合 併 前 名 稱 編 碼, 並 依 此 計 算 市 佔 率 及 集 中 度 (2) 註 冊 會 計 師 於 不 同 財 報 出 現 不 一 致 的 姓 名, 如 此 則 本 模 組 判 定 為 不 同 註 冊 會 計 師, 並 依 此 計 算 市 佔 率 及 集 中 度 (3) 事 務 所 收 費 模 組 指 出 2001 年 之 後 才 有 審 計 費 用 資 料, 且 審 計 資 料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包 括 部 分 公 司 未 披 露 審 計 費 用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及 境 內 外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問 題, 因 此 利 用 審 計 費 用 計 算 重 要 性 時, 有 下 列 資 料 限 制 : 2001 年 之 前 無 法 計 算 係 用 審 計 及 非 審 計 費 用 總 合 計 數 ( 即 模 組 五 之 會 計 師 報 酬 ) 計 算 重 要 性 當 公 司 境 內 外 費 用 合 併 披 露 時, 如 模 組 五 之 資 料 限 制 說 明, 因 無 法 知 道 支 付 給 境 內 及 境 外 事 務 所 的 個 別 金 額, 因 為 採 境 內 外 合 計 披 露 的 金 額 佔 總 金 額 比 重 甚 高 ( 如 模 組 五 指 出 2009 年 上 市 公 司 支 付 給 境 內 事 務 所 費 用 共 22.8 億, 不 過 其 中 有 9.8 億 的 披 露 方 式 為 境 內 外 合 計, 佔 整 體 費 用 比 重 高 達 43%), 如 果 不 予 處 理, 將 始 計 算 的 重 要 性 嚴 重 偏 誤, 因 此 目 前 採 將 境 內 外 合 計 的 金 額 各 取 50% 來 計 入 境 內 外 事 務 所 的 方 式 處 理, 並 依 此 作 後 續 市 佔 率 及 產 業 集 中 度 計 算 4 架 構 類 別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市 佔 率 計 算 集 中 度 計 算 原 始 資 料 欄 位 #1~#10 #11~#75 #76~#139 #140~#211 內 容 上 市 狀 況 所 屬 產 業 說 明 於 表 9~1 說 明 於 表 9~2 事 務 所 或 會 計 師 所 審 計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資 產 營 收 及 總 費 用 (for 集 中 度 計 算 ) 合 併 個 體 家 數 審 計 事 務 會 計 師 該 上 市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的 家 數 資 產 營 收 及 總 費 用 (for 市 佔 率 計 算 ) 事 務 所 或 註 冊 會 計 師 審 計 該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資 產 營 收 及 總 費 用 (for 市 佔 率 計 算 及 集 中 度 計 算 ) 表 9~1 產 業 市 佔 率 : 係 檢 視 在 某 一 產 業 中, 註 冊 會 計 師 或 事 務 所 在 該 產 業 之 市 佔 率 68
69 該 產 業 全 部 上 市 公 司 事 務 所 該 產 業 客 戶 CPA1 該 產 業 客 戶 事 務 所 產 業 市 佔 % 事 務 所 產 業 市 佔 CPA1 產 業 市 佔 % CPA1 產 業 市 佔 排 名 排 名 家 數 #140 #144* #148 #152* #164 #168* #12 #36* #16 #40* #20 #44* #24 #48* 營 收 #141 #145* #149 #153* #165 #169* #13 #37* #17 #41* #21 #45* #25 #49* 資 產 #142 #146* #150 #154* #166 #170* #14 #38* #18 #42* #22 #46* #26 #50* 總 費 用 #142 #147* #151 #155* #167 #171* #15 #39* #19 #43* #23 #47* #27 #51* 計 算 方 式 分 為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計 算, 或 是 除 已 上 市 資 料 外, 並 納 入 上 市 前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表 中 帶 * 的 欄 位 ) 會 計 師 2 及 3 資 料 依 此 計 算 如 #10=#114/#106 #18=#130/#106 表 9~2 產 業 集 中 度 : 指 註 冊 會 計 師 或 事 務 所 之 客 戶 集 中 於 某 產 業 之 程 度 原 始 資 料 衍 生 資 料 事 務 所 CPA1 事 務 所 CPA1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CPA1 CPA1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之 客 戶 全 部 客 戶 產 業 集 中 產 業 集 中 產 業 集 中 度 產 業 集 中 度 % 度 排 名 % 度 排 名 家 數 #148 #152* #164 #168* #156 #160* #172 #176* #76 #108* #80 #112* #84 #116* #88 #120* 營 收 #149 #153* #165 #169* #157 #161* #173 #177* #77 #109* #81 #113* #85 #117* #89 #121* 資 產 #150 #154* #166 #170* #158 #162* #174 #178* #78 #110* #82 #114* #86 #118* #90 #122* 費 用 #151 #155* #167 #171* #159 #163* #175 #179* #79 #111* #83 #115* #87 #119* #91 #123* 計 算 方 式 分 為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計 算, 或 是 除 已 上 市 資 料 外, 並 納 入 上 市 前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表 中 帶 * 的 欄 位 ) 會 計 師 2 及 3 依 此 規 則 計 算 5 欄 位 說 明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及 簽 證 事 務 所 及 會 計 師 #01 公 司 簡 稱 受 查 公 司 簡 稱 及 其 證 券 代 碼 如 果 公 司 同 時 以 AB 股 上 市, 模 組 僅 以 A 股 之 公 司 碼 出 貨, 如 果 公 司 B 股 上 市 而 A 股 未 上 市, 則 模 組 以 B 股 公 司 碼 出 貨 #02 年 度 財 報 年 度 #03 上 市 狀 況 受 查 公 司 之 證 券 發 行 狀 況, 包 括 1( 上 海 交 易 所 上 市 ) 2( 深 圳 交 易 所 上 市 ) -( 已 下 市 ) NLIST( 上 市 前 ) 3(STAQ 交 易 系 統 ) 4(NET 交 易 系 統 ) 5(H 股 ) 6( 無 發 行 A 股 之 B 股 ) #04 產 業 別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代 碼, 係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05 產 業 名 稱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名 稱, 依 證 監 會 產 業 分 類 #06 合 併 個 體 家 數 指 併 入 合 併 報 表 的 子 公 司 家 數 #07 事 務 所 碼 簽 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代 碼,TEJ 編 製 #08 簽 證 事 務 所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名 稱 69
70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事 務 所 產 業 市 佔 率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CPA1 產 業 市 佔 率 及 排 名 ( 以 所 有 已 上 #09 會 計 師 1 CPA1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左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上 者 )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會 計 師 2 兩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2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三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2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中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中 者 ) #10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會 計 師 3 三 名 會 計 師 簽 證 時,CPA3 名 稱 ( 左 右 簽 字, 取 右 者 ; 上 下 簽 字, 取 下 者 ) #11 資 料 庫 關 於 會 計 師 姓 名 處 理 詳 五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 會 %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48)/ 該 產 市 家 數 % #12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40)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 會 % 市 營 收 % #13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49)/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1)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 會 % 市 資 產 % #14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50)/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2)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上 市 總 費 用 % #15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51)/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3)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12 之 高 低 排 序 ( 上 市 ) #16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13 之 高 低 排 序 ( 上 市 ) #17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14 之 高 低 排 序 ( 上 市 ) #18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15 之 高 低 排 序 用 ( 上 市 ) #19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上 市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64)/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家 數 % #20 (#140)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上 市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65)/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營 收 % #21 司 營 收 總 和 (#141) 70
71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上 市 資 產 % #22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66)/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2) #23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上 市 總 費 用 %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67)/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3)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 上 市 ) CPA1 查 核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20 之 高 低 排 序 若 有 兩 個 會 計 師 之 市 占 率 相 同 時, 則 名 次 相 同, 但 後 續 名 次 將 往 後 遞 增 如 前 面 已 有 兩 名 第 1 名, 則 後 續 排 名 則 自 第 #24 3 名 開 始 排 序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CPA1 查 核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21 之 高 低 排 序 #25 ( 上 市 )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CPA1 查 核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22 之 高 低 排 序 #26 ( 上 市 ) #27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CPA1 查 核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23 之 高 低 排 序 CPA2 產 業 市 佔 率 及 排 名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28 #29 #30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上 市 家 數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上 市 營 收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上 市 資 產 % CPA2 產 業 審 計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2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80)/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40)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2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81)/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1)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2 審 計 %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82)/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2)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31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上 市 總 費 用 %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83)/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3)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28 高 低 排 序 #32 ( 上 市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29 高 低 排 序 #33 ( 上 市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30 高 低 排 序 #34 ( 上 市 ) 71
72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31 高 低 排 序 #35 ( 上 市 ) CPA3 產 業 市 佔 率 及 排 名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36 #37 #38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上 市 家 數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上 市 營 收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上 市 資 產 %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96)/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40)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97)/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1)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98)/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2)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39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上 市 總 費 用 %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99)/ 該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3) 計 算 方 法 同 前 述, 不 再 舉 例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28 高 低 排 序 #40 ( 上 市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29 高 低 排 序 #41 ( 上 市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30 高 低 排 序 #42 ( 上 市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31 高 低 排 序 #43 ( 上 市 ) 事 務 所 產 業 市 佔 率 ( 以 所 有 資 料 計 算 ) #44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全 部 家 數 %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全 部 營 收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家 數 (#152)/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4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53)/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 % #45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全 部 資 產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54)/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6)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 #46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全 部 總 費 用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55) /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7)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47 72
73 CPA1 產 業 市 佔 率 ( 以 所 資 料 計 算 )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36 高 低 排 序 ( 全 部 ) #48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37 高 低 排 序 ( 全 部 ) #49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38 高 低 排 序 ( 全 部 ) #50 事 務 所 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39 高 低 排 序 用 ( 全 部 ) #51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全 部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68)/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家 數 % #52 (#144)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全 部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69)/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營 收 % #53 司 營 收 總 和 (#145)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全 部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1 審 計 %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70)/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資 產 % #54 司 資 產 總 和 (#146)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全 CPA1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71)/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總 費 用 % #55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7)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52 高 低 排 序 #56 #57 #58 #59 CPA2 產 業 市 佔 率 #60 ( 全 部 )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 全 部 )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 全 部 ) CPA1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全 部 家 數 %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53 高 低 排 序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54 高 低 排 序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55 高 低 排 序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2 審 計 %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184)/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4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73
74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 以 所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全 部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2 審 計 % 有 資 料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185)/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計 算 ) 營 收 % #61 司 營 收 總 和 (#14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62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全 部 資 產 %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2 審 計 %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186)/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6)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全 部 總 費 用 % CPA2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187)/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7)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63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60 高 低 排 序 #64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61 高 低 排 序 #65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62 高 低 排 序 #66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63 高 低 排 序 #67 ( 全 部 ) CPA3 產 業 市 佔 率 ( 以 所 有 資 料 計 算 ) #68 #69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家 數 / 全 部 家 數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營 收 / 全 部 營 收 %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客 戶 家 數 (#200)/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4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營 收 總 和 (#201)/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70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資 產 / 全 部 資 產 %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資 產 總 和 (#202)/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46)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_ 總 費 用 / 全 部 總 費 用 % CPA3 產 業 簽 證 市 占 率 -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客 戶 之 總 費 用 總 和 (#203)/ 該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47)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再 舉 例 #71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家 數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家 數 依 #68 高 低 排 序 #72 ( 全 部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營 收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營 收 依 #69 高 低 排 序 #73 ( 全 部 ) 74
75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資 產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資 產 依 #70 高 低 排 序 #74 ( 全 部 ) CPA3_ 產 業 市 佔 率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71 高 低 排 序 #75 ( 全 部 ) 事 務 所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佔 %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48)/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56) #76 #77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49)/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57)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資 產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50)/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58) #78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51)/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59) #79 #80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之 所 內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依 #76 之 高 低 排 序 #81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77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82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78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83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79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1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 上 市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64)/CPA1 之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72)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84 #85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65)/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73)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75
76 CPA2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 資 產 %( 上 市 ) #86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66)/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7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上 市 ) #87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67)/CPA1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7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84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上 市 ) #88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85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上 市 ) #89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86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上 市 ) #90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91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上 市 ) #92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上 市 ) #93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資 產 %( 上 市 ) #94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上 市 ) #95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 上 市 ) #96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 上 市 ) #97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87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 上 市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80)/CPA2 之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188)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81)/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89)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82)/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90)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83)/CPA2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91)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92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93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76
77 CPA3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已 上 市 公 司 資 料 計 算 ) 事 務 所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資 料 計 算 )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94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上 市 ) #98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95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上 市 ) #99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上 市 ) #100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上 市 ) #101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資 產 %( 上 市 ) #102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上 市 ) #103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 上 市 ) #104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 上 市 ) #105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 上 市 ) #106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107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全 部 ) #108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全 部 ) #109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196)/CPA3 之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20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97)/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20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98)/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206)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99)/CPA3 全 部 上 市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207)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述,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100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101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102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上 市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103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佔 %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5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60)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53)/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61)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77
78 CPA1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資 料 計 算 )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 戶 資 產 %( 全 部 ) #110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54)/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62)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全 部 ) #111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55)/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63)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108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12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109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13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110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14 事 務 所 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115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全 部 ) #116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全 部 ) #117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資 產 %( 全 部 ) #118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全 部 ) #119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 全 部 ) #120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上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111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 上 市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68)/CPA1 之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76)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69)/CPA1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77)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70)/CPA1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78)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71)/CPA1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79)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116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78
79 CPA2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有 資 料 計 算 )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 全 部 ) #121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 全 部 ) #122 CPA1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123 #124 #125 #126 #127 CPA3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所 #132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營 收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資 產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戶 總 費 用 %( 全 部 )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 全 部 ) #128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 全 部 ) #129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 全 部 ) #130 CPA2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131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家 數 / 客 戶 家 數 %( 全 部 )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117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118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1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費 用 依 #119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 全 部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184)/CPA2 之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192)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185)/CPA2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總 和 (#193)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186)/CPA2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總 和 (#194)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187)/CPA2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總 和 (#195)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124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125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126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2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127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200)/CPA3 之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208)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79
80 有 資 料 計 算 ) 上 市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變 數 合 計 事 務 所 審 計 該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營 收 / 客 戶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營 收 %( 全 部 ) 全 部 公 司 營 收 總 和 (#201)/CPA3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營 收 總 #133 和 (#209)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資 產 / 客 戶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資 產 %( 全 部 ) 全 部 公 司 資 產 總 和 (#202)/CPA3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資 產 總 #134 和 (#210)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_ 總 費 用 / 客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佔 其 所 有 全 部 客 戶 總 費 用 比 重 ; 公 式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戶 總 費 用 %( 全 部 ) 產 業 全 部 公 司 總 費 用 總 和 (#203)/CPA3 全 部 全 部 客 戶 #135 總 費 用 總 和 (#211) 計 算 方 法 同 上 市 公 司, 不 另 行 舉 例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家 數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家 數 依 #132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36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營 收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營 收 依 #133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37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資 產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資 產 依 #134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38 CPA3_ 產 業 集 中 度 排 名 _ 總 費 用 CPA3 審 計 該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之 全 部 公 司 之 所 內 排 名 _ 總 費 用 依 #135 之 高 低 排 序, 方 法 同 上 不 再 舉 例 ( 全 部 ) #139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家 數 #140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家 數 家 數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營 收 #141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營 收 千 元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資 產 #142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資 產 千 元 產 業 上 市 公 司 總 費 用 #143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產 業 客 戶 公 司 總 家 數 #144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家 數 家 數 產 業 客 戶 公 司 總 營 收 #145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營 收 千 元 產 業 客 戶 公 司 總 資 產 #146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資 產 千 元 產 業 客 戶 公 司 總 費 用 #147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所 有 全 部 公 司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上 市 ) #148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上 市 ) #149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上 市 )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50 80
81 變 數 合 計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上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市 ) #151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全 部 ) #152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全 部 ) #153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全 部 ) #154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事 務 所 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全 事 務 所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CPA1 審 計 該 產 業 公 司 之 變 數 合 計 部 ) #155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_ 家 數 事 務 所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56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_ 營 收 事 務 所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57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_ 資 產 事 務 所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58 事 務 所 _ 上 市 客 戶 _ 總 費 用 事 務 所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59 事 務 所 _ 客 戶 _ 家 數 事 務 所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60 事 務 所 _ 客 戶 _ 營 收 事 務 所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61 事 務 所 _ 客 戶 _ 資 產 事 務 所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62 事 務 所 _ 客 戶 _ 總 費 用 事 務 所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63 #164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65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66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67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68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全 部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69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全 部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70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全 部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71 CPA1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CPA1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72 CPA1_ 上 市 客 戶 _ 家 數 CPA1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73 CPA1_ 上 市 客 戶 _ 營 收 CPA1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74 CPA1_ 上 市 客 戶 _ 資 產 CPA1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75 CPA1_ 上 市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1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81
82 CPA2 審 計 該 產 業 公 司 之 變 數 合 計 CPA3 審 計 該 產 業 公 司 之 變 數 合 計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176 CPA1_ 客 戶 _ 家 數 CPA1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77 CPA1_ 客 戶 _ 營 收 CPA1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78 CPA1_ 客 戶 _ 資 產 CPA1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79 CPA1_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1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80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上 市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81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上 市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82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上 市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83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84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全 部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85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全 部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86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全 部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87 CPA2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CPA2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88 CPA2_ 上 市 客 戶 _ 家 數 CPA2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89 CPA2_ 上 市 客 戶 _ 營 收 CPA2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90 CPA2_ 上 市 客 戶 _ 資 產 CPA2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91 CPA2_ 上 市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2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92 CPA2_ 客 戶 _ 家 數 CPA2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93 CPA2_ 客 戶 _ 營 收 CPA2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94 CPA2_ 客 戶 _ 資 產 CPA2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95 CPA2_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2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196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上 市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197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上 市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198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上 市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199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上 市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200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家 數 ( 全 部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201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營 收 ( 全 部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202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資 產 ( 全 部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82
83 項 次 欄 位 名 稱 說 明 單 位 #203 CPA3_ 產 業 客 戶 _ 總 費 用 ( 全 部 ) CPA3 審 計 受 查 公 司 所 屬 產 業 的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204 CPA3_ 上 市 客 戶 _ 家 數 CPA3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205 CPA3_ 上 市 客 戶 _ 營 收 CPA3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206 CPA3_ 上 市 客 戶 _ 資 產 CPA3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207 CPA3_ 上 市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3 審 計 上 市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208 CPA3_ 客 戶 _ 家 數 CPA3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家 數 家 數 #209 CPA3_ 客 戶 _ 營 收 CPA3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營 收 千 元 #210 CPA3_ 客 戶 _ 資 產 CPA3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資 產 千 元 #211 CPA3_ 客 戶 _ 總 費 用 CPA3 審 計 全 部 客 戶 總 總 費 用 千 元 6 資 料 庫 應 用 說 明 表 9 3 為 2009 年 事 務 所 之 產 業 集 中 度 >50% 的 事 務 所 名 單 及 其 所 集 中 的 產 業, 其 中 國 際 四 大 的 中 國 成 員 所 中 有 三 家 事 務 所 上 榜, 分 別 是 安 永 華 明 與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集 中 於 金 融 保 險 業, 又 勤 華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集 中 於 建 築 業, 而 非 國 際 四 大 之 中 國 成 員 所 可 上 榜 的 事 務 所 其 2009 年 全 所 來 自 上 市 公 司 之 收 費 金 額 均 未 達 200 萬, 其 中 有 四 家 公 司 則 是 因 為 全 年 只 審 計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年 報, 以 致 審 計 產 業 完 全 集 中 於 一 個 產 業 表 9 2 為 2008~2009 年 事 務 所 之 產 業 市 佔 率 >50% 的 事 務 所 名 單 及 產 業, 其 中 國 際 四 的 中 國 成 員 所 中 有 三 家 事 務 所 上 榜, 分 別 是 德 勤 華 永 畢 馬 威 華 振 與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三 家 事 務 所 因 為 審 計 中 國 中 鐵 中 國 石 化 中 鋁 中 國 石 油 等 大 型 央 企, 且 這 些 公 司 又 為 產 業 龍 頭, 以 致 雖 以 家 數 計 算 的 市 佔 率 極 低, 但 以 營 收 資 產 及 事 務 所 收 費 所 計 算 的 市 佔 率 又 因 客 戶 規 模 大, 以 致 這 三 個 市 佔 率 變 數 又 極 高, 除 了 這 三 家 事 務 所 外, 還 有 廣 中 正 中 珠 江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上 榜, 其 所 審 計 的 木 材 家 具 產 業 於 上 市 同 產 業 的 市 佔 率 也 偏 高, 不 過 這 個 產 業 公 司 規 模 較 小, 全 部 產 業 公 司 於 2008 年 只 付 出 178 萬 事 務 所 費 用 表 年 事 務 所 產 業 集 中 度 ( 以 事 務 所 收 費 計 算 )>50% 之 事 務 所 單 位 : 千 元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名 稱 產 業 該 產 業 事 務 所 收 費 事 務 所 總 收 費 比 重 A001 安 永 華 明 金 融 保 險 業 125, , P001A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金 融 保 險 業 114, ,
84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名 稱 產 業 該 產 業 事 務 所 收 費 事 務 所 總 收 費 比 重 D013 德 勤 華 永 建 築 業 64, , Z039B 中 審 國 際 石 油 化 學 塑 膠 業 900 1, H002B 中 興 財 光 華 金 屬 非 金 屬 礦 業 700 1, T002B 天 健 光 華 ( 北 京 ) 信 息 技 術 業 Z018A 浙 江 天 健 東 方 石 油 化 學 塑 膠 業 W009 萬 隆 亞 洲 醫 藥 生 物 製 品 T007 江 蘇 天 華 大 彭 綜 合 類 H024 華 寅 石 油 化 學 塑 膠 業 表 ~2009 年 產 業 市 佔 率 達 50% 之 事 務 所 ( 以 事 務 所 收 費 計 算 ) 單 位 : 千 元 事 務 事 務 所 家 數 市 資 產 市 營 收 市 事 務 所 該 產 業 事 所 碼 名 稱 產 業 年 佔 率 % 佔 率 % 佔 率 % 費 用 % 務 所 費 用 客 戶 D013 E007 G012 P001A 德 勤 華 永 建 築 業 % 44.6% 45.7% 50.8% 36,600 畢 馬 威 華 振 採 掘 業 % 38.5% 53.0% 51.5% 78,039 廣 東 正 木 材 家 中 珠 江 具 業 % 47.2% 29.8% 56.9% 1,780 普 華 永 道 中 天 採 掘 業 % 50.5% 38.9% 57.5% 73,700 中 國 中 鐵, 中 鐵 二 局 中 國 建 築 中 國 石 化 中 國 神 華 威 華 股 份, 宜 華 木 業 中 鋁 中 國 石 油 上 海 能 源 中 煤 能 源 深 基 地 84
85 第 三 章 資 料 處 理 說 明 1 會 計 師 姓 名 簡 體 字 轉 繁 體 字 處 理 規 則 會 計 師 姓 名 原 資 料 為 簡 體 字, 轉 為 繁 體 字 時, 部 分 簡 體 字 有 一 字 對 應 多 繁 體 字 之 問 題 ( 如 云 為 簡 體 字, 繁 體 字 為 雲 或 云 ), 目 前 資 料 庫 採 用 與 簡 體 字 類 似 之 繁 體 字, 關 於 簡 體 字 與 本 資 料 庫 相 對 應 之 繁 體 字 說 明 如 下 簡 體 字 勋 岩 钟 云 粱 余 于 丰 复 涌 繁 體 字 勛 岩 鍾 云 梁 余 于 丰 复 涌 簡 體 字 杰 恒 涂 录 庄 艳 胜 党 后 发 繁 體 字 杰 恒 涂 彔 庄 艷 胜 党 后 發 簡 體 字 洁 卜 里 谷 愿 岳 姜 干 范 繁 體 字 洁 卜 里 谷 愿 岳 姜 干 范 2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編 碼 處 理 規 則 資 料 庫 除 了 包 含 事 務 所 名 稱 資 料 外, 並 將 事 務 所 予 以 編 碼, 編 碼 原 則 包 括.. 事 務 所 非 因 合 併 而 更 名 者, 沿 用 前 碼, 例 如 西 安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於 1998/7 改 制 更 名 為 西 安 希 格 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再 於 2009/7 更 名 為 希 格 瑪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事 務 所 仍 為 V0121 同 一 事 務 所 可 能 在 審 計 報 告 上 以 不 同 的 事 務 所 名 稱 簽 證, 主 要 原 因 是 將 事 務 所 加 上 地 點 或 是 省 市 等 字 眼, 資 料 庫 已 辨 認 其 正 確 的 事 務 所 名 稱, 予 以 正 確 碼 85
86 聯 絡 資 訊 廠 商 資 訊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文 化 事 業 ( 股 ) 公 司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Co. Ltd 地 址 台 灣 臺 北 市 東 興 路 57 號 11 樓 電 話 傳 真 設 計 台 灣 經 濟 新 報 文 化 事 業 ( 股 ) 公 司 [email protected]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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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色 花 诗 集 人 民 文 学 出 版 社 1981 年 出 版 共 收 七 月 派 诗 人 阿 垅 鲁 藜 孙 钿 彭 燕 郊 方 然 冀 汸 钟 瑄 郑 思 曾 卓 杜 谷 绿 原 胡 征 芦 甸 徐 放 牛 汉 鲁 煤 化 铁 朱 健 朱 谷 怀 罗 洛 等 二 十 人 的 诗 作 一 百 十 九 首 集 名 出 自 阿 垅 未 入 选 的 一 首 诗 中 要 开 作 一 枝 白 色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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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 想 录 散 文 集 巴 金 著 共 五 卷 : 随 想 录 探 索 集 真 话 集 病 中 集 无 题 集 香 港 三 联 书 店 1979 1986 年 出 版 收 文 革 后 所 写 散 文 一 百 五 十 篇 真 实 地 记 录 作 家 八 年 来 对 历 史 和 现 实 的 严 肃 思 考 有 些 篇 什 是 怀 人 之 作, 如 怀 念 萧 珊 怀 念 老 舍 同 志 纪 念 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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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年 目 睹 之 怪 现 状 清 吴 沃 尧 (1866 1910) 著 吴 氏 原 字 茧 人 后 改 趼 人 广 东 南 海 人 因 居 佛 山 故 笔 名 我 佛 山 人 出 身 世 宦 之 家 因 家 道 中 落 20 多 岁 去 上 海 谋 生 后 客 居 山 东 又 远 游 日 本 1904 年 任 美 国 人 办 的 楚 报 主 笔 后 辞 职 返 沪 参 加 反 华 工 禁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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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第 9 周 2.2.2-2.2.27 26 年 第 7 周 : 受 春 节 影 响, 一 二 级 市 场 无 供 应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供 应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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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7-1852 1872 20 1 1896 8000 20 1896 1950 1 1896 1896 13 1900 1900 3 20 2 4 1910 1950 3 1911 1 2 3 4 1927 4 20 300 6 1906 1930 7 1911 5 1919 8 1914 9 1920 10 11 1902 200 6 12 1930 7 " # #! $! 1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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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内 部 资 料 注 意 保 存 渊 第 三 期 冤 中 共 六 盘 水 市 委 讲 师 团 编 2016 年 3 月 15 日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辑 音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淫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 冤 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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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12 号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乡 村 教 师 支 持 计 划 (2015-2020 年 )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关 于 印 发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的 通 知 青 岛 淄 博 威 海 日 照 滨 州 市 委 高 校 工 委, 各 高 等 学 校 党 委 : 现 将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工 作 要 点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高 校 工 委 2016 年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侨 联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五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支 出 表 六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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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条 目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 条 关 于 公 司 的 基 本 规 定 第 2 条 白 俄 罗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公 司 的 立 法 第 3 条 本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第 4 条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住 所 第 5 条 公 司 的 责 任 第 6 条 公 司 的 代 表 处 和 分 公 司 第 7 条 子 公 司 第 8 条 附 属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二 机 构 设 置 第 二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本 支 出 表 四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表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文 件 锡 职 院 资 2016 2 号 关 于 印 发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院 部 : 现 将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2016 年 3 月 28 日 - 1 - 无 锡 职 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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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南 昌 大 学 人 事 处 2015 年 7 月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教 育 部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二 〇 一 三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1 财 政 拨 款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2008 年 度 电 价 执 行 情 况 监 管 报 告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二 九 年 十 月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本 科 教 学 工 作 简 报 (2011 年 第 一 期 )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务 处 2011 年 7 月 本 期 要 目 教 学 新 闻 王 曙 燕 教 授 荣 获 陕 西 省 教 学 名 师 称 号 2010 2011 年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使 用 及 申 报 情 况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西 安 邮 电 学 院 教 材 出 版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12 月 6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公 布 根 据 2016 年 5 月 1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修 改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 的 决 定 修 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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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编 2016 年 2 月 29 日 类 别 数 量 合 计 拟 调 整 后 保 留 拟 调 整 小 计 取 消 下 放 转 移 提 请 或 调 整 事 项 行 政 许 可 9 9 1 行 政 处 罚 951 951 行 政 强 制 37 37 行 政 征 收 4 4 行 政 给 付 0 0 行 政 检 查 47 47 行 政 确 认 1 1 行 政 裁 决 1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序 言 1. 根 据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 简 称 公 约 )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向 联 合 国 秘 书 长 提 交 执 行 公 约 第 7 8 次 合 并 报 告 本 报 告 的 撰 写 遵 循 了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 简 称 消 歧 委 员 会 ) 关 于 缔 约 国 定 期 报 告 的 指
本 科 生 手 册 中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编 印 二 〇 一 四 年 八 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校 徽 : 校 训 : 校 风 : 知 行 合 一 经 世 致 用 向 善 求 真 唯 美 有 容 目 录 一 法 律 法 规 与 上 级 制 度 1 中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之 2015 年 持 续 督 导 报 告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 签 署 日 期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修 正 ) (1996 年 5 月 1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的 决 定 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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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李 建 衡 級 別 : 五 信 (2012-2013)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9 至 16 節 ) 教 導 年 輕 人 要 全 心 全 意 遵 從 神 的 話 語 和 不 要 偏 離 神 的 命 令 這 幾 節 詩 歌 教 導 我 要 喜 愛 神 的 法 度 和 律 例, 還 要 思 索 神 的 品 格 和 緊 記 祂 的 話 語 詩 篇 一 一 九 篇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管 理 与 校 史 工 作 简 报 2007 年 2 期 ( 总 第 2 期 ) 本 期 要 目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四 川 大 学 各 单 位 档 案 工 作 分 管 领 导 和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名 单 2007 年 四 川 大 学 兼 职 档 案 管 理 员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圆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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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根 据 市 编 委 的 批 复,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为 市 局 级 事 业 单 位, 归 口 市 教 育 局 管 理 主 要 承 担 以 下 任 务 : ( 一 ) 承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广 州 市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概 况 一 学 校 的 主 要 任 务 和 业 务 范 围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三 学 校 人 员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说 明 第 三 部 分 2014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云南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 国 保 监 会 云 南 监 管 局 文 件 云 保 监 发 2014 71 号 关 于 印 发 云 南 保 险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考 试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保 险 机 构 云 南 省 分 公 司, 各 保 险 专 业 中 介 机 构 : 根 据 中 国 保 监 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 保 监 发 2013 101
2013 2013 2
2013 1 2013 2013 2 3 4 36 2013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2013 94,464.84 89,873.01 6,896.66 344.49 94,809.33 96,769.67 1,960.34
一 前 言 2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足 以 證 明 其 對 中 華 文 化 的 重 要 性 與 影 響 力, 除 了 道 德 文 化 意 識 的 開 發, 也 弘 揚 仁 政 王 道 的 政 治 觀, 大 多 數 人 都 肯 定
當 經 典 遇 上 經 典 - 孟 子 與 火 鳳 燎 原 之 非 人 也 * 江 穰 峰 提 要 作 為 我 國 儒 家 經 典 及 十 三 經 之 一, 孟 子 流 傳 千 年 不 輟, 深 化 了 孔 子 思 想, 而 自 古 以 來, 許 多 學 者 嘗 試 對 孟 子 一 書 給 予 正 確 的 本 意 詮 釋 抑 或 提 出 符 合 當 代 的 新 說, 諸 家 注 疏 輩 出, 孟 子
附件3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事 项 总 表 序 号 执 法 权 分 类 执 法 权 名 称 1 行 政 许 可 ( 权 限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勘 察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核 发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资 质 序 列 二 级 资 质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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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伟大的推销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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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公(元年~十一年)
左 传 目 录 隐 公 ( 元 年 ~ 十 一 年 )--------------------- ---------------------(2 16 页 ) 桓 公 ( 元 年 ~ 十 八 年 )-------------------- --------------------(17 17 31 页 ) 庄 公 ( 元 年 ~ 三 十 二 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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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吳 玉 蘋 上 半 身 ( 上 衣 ) 整 件 上 衣 以 紅 色 白 色 為 主, 前 後 中 心 和 腰 邊 兩 側 以 剪 接 方 式 呈 現, 前 後 中 心 和 袖 子 採 用 紅 花 色 旗 袍 布, 腰 邊 兩 側 為 白 色, 使 整 體 感 覺 看 起 來 有 律 動 感, 在 領 口 方 面 採 用 五 角 領, 使 整 件 上 衣 看 起 來 不 致 於 單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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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川 省 彭 州 中 学 2014级 8月 考 试 语 文 试 题 满 分 150分 考 试 用 时 150分 钟 注 意 事 项 : 1 答 题 前, 务 必 将 自 己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班 级 填 写 在 答 题 卡 规 定 位 置 上 2 答 选 择 题 时, 必 须 使 用 2B铅 笔 将 机 读 卡 上 对 应 题 目 的 答 案 标 号 涂 黒, 如 需 改 动, 用 像
Microsoft Word - 诸教〔2016〕97号.doc
诸 暨 市 教 育 局 文 件 诸 教 2016 97 号 关 于 印 发 二 一 六 学 年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各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镇 乡 ( 街 道 ) 学 校 : 2016 学 年 是 实 施 十 三 五 规 划 的 开 局 之 年, 为 进 一 步 明 确 目 标, 理 清 思 路, 确 保 各 项 重 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特 制 定 二 一 六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事 (3) 亡 魂 返 回 與 人 贈 物 三 類 (1) 亡 魂 返 回 家 人 身 邊 : 最 難 以 割 捨 的 情 感 便 是 親 情 了, 因 此 許 多 亡 魂 返 回 都 是 為 了 關 心 親 人 過 的 是 否 平 安 例 如 探 視 母 親 是 否 於
第 六 章 鬼 與 亡 魂 的 故 事 自 從 先 秦 思 想 興 盛 以 來, 中 國 民 族 深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對 鬼 神 更 抱 持 著 未 知 生, 焉 知 死 與 敬 鬼 神 而 遠 之 的 態 度, 也 從 子 不 語 : 怪 力 亂 神 顯 示 出 了 不 談 論 鬼 神 之 事, 因 此 可 以 看 出 儒 家 對 於 鬼 神 是 抱 持 著 存 而 不 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