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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兩 票 制 選 舉 的 政 黨 選 票 意 義...I 什 麼 是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VI 前 言...i 壹 現 今 台 灣 教 育 背 景 介 紹 一 教 育 概 況 二 教 育 改 革 概 況 三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的 演 變 四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現 況 五 主 要 國 家 的 國 教 概 況 貳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可 能 一 十 二 年 國 教 基 本 理 念 二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三 實 施 經 費 與 資 源 分 配 四 師 資 問 題 五 課 程 與 教 學 六 入 學 方 式 七 學 校 型 態 與 分 布 第 叁 章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可 能 與 疑 慮 一 十 二 年 國 教 基 本 理 念 問 題 二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三 實 施 經 費 與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四 師 資 爭 議 議 題 五 課 程 方 面 的 課 題 六 入 學 方 式 七 學 校 型 態 與 分 布 附 件 一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附 件 1-1 二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附 件 2-1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附 件 3-1 四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說 帖 附 件 4-1 五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附 件 5-1

2 兩 票 制 選 舉 的 政 黨 選 票 意 義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2008 年 1 月 12 日 舉 行 的 第 七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將 首 次 實 施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至 今, 基 層 民 眾 對 新 選 制 仍 是 一 頭 霧 水,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簡 單 的 說 即 一 票 選 人, 一 票 選 黨 根 據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已 通 過 的 規 劃, 目 前 全 國 選 區 分 為 73 個 選 區, 每 一 個 選 區 只 有 一 個 人 會 當 選, 選 民 投 票 時 可 投 兩 票, 一 張 選 各 選 區 內 的 候 選 人 ( 區 域 候 選 人 或 原 住 民 候 選 人 ), 一 張 投 喜 歡 的 政 黨 台 灣 中 央 民 代 選 舉 區 劃 分 經 過 多 次 變 革, 選 舉 區 由 大 縮 小 至 目 前 的 中 選 區 複 數 選 舉 制 (single vote plurality) 每 一 選 舉 區 可 選 出 二 人 以 上, 依 得 票 高 低 順 序 來 分 配 議 席, 選 民 只 能 投 一 票 此 一 選 制 在 台 灣 施 行 二 十 多 年 來 的 經 驗, 無 形 中 則 助 長 了 許 多 選 舉 特 有 的 歪 風 諸 如, 造 成 選 人 不 選 黨 的 現 象, 違 反 民 主 政 治 就 是 政 黨 政 治 的 原 則 ; 政 治 資 源 大 多 被 地 方 派 系 所 把 持, 進 而 霸 占 社 會 利 益 ; 此 外, 賄 選 買 票 也 是 台 灣 選 舉 的 一 大 問 題 黑 道 與 金 權 自 然 而 然 地 為 漂 白, 為 攫 取 不 當 利 益 而 利 用 賄 選 方 式 操 縱 選 區, 敗 壞 綱 紀 為 糾 正 上 述 的 缺 失,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的 主 張, 就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台 灣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自 1995 年 12 月 6 日, 由 時 任 行 政 院 長 的 連 戰 指 示 研 議, 經 過 討 論 修 憲 通 過, 自 第 七 屆 立 委 選 舉 開 始 適 用 單 一 選 區 是 為 了 糾 正 中 選 區 複 數 選 舉 制 的 缺 點, 不 過 單 一 選 區 是 每 一 小 選 區 中 僅 選 出 一 位 代 表, 在 英 美 實 行 的 結 果 促 成 了 兩 黨 間 良 性 的 競 I

3 爭, 可 是 在 台 灣 若 沒 有 司 法 革 新 和 行 政 中 立 來 扼 制 賄 選 與 暴 力, 明 年 實 施 小 選 區 制 後, 若 未 能 達 到 政 黨 政 治 的 美 意, 也 很 可 能 反 而 使 黑 金 問 題 更 形 嚴 重 因 為 選 區 縮 小 了, 可 能 少 至 一 個, 多 至 二 三 個 鄉 鎮 就 要 選 出 一 個 代 表 選 民 數 減 少 了, 賄 選 範 圍 也 縮 小 了, 更 容 易 進 行 買 票 及 搓 圓 仔 湯 的 勾 當 而 且, 候 選 人 間 的 競 爭 愈 發 激 烈, 互 相 攻 訐, 倚 靠 派 系 的 情 形 將 更 嚴 重, 若 不 配 合 其 它 改 革, 選 舉 將 更 加 惡 質 化 此 外, 單 一 選 區 無 可 避 免 有 可 能 會 封 殺 小 黨 的 生 存 空 間, 少 數 人 的 意 見 無 法 充 分 表 達, 對 公 民 社 會 的 發 展, 也 有 不 可 忽 視 的 影 響 台 灣 政 黨 政 治 仍 處 萌 芽 階 段, 如 假 借 人 為 設 計, 刻 意 扼 殺 新 生 政 黨 發 展 的 機 會, 對 於 民 主 發 展 至 為 不 力, 為 避 免 此 一 缺 陷, 乃 配 合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修 正, 即 所 謂 的 兩 票 制, 以 降 低 門 檻 設 限, 讓 小 黨 有 合 理 生 存 空 間 雖 然 比 例 代 表 制 會 造 成 小 黨 林 立, 容 易 發 生 倒 閣 的 危 機, 但 在 政 黨 政 治 的 初 期, 許 多 議 題 仍 需 費 時 折 衝 妥 協 再 整 合, 尤 其 現 存 政 黨 主 要 差 異 是 在 政 治 議 題, 如 統 獨 憲 政 改 革 等, 其 它 重 要 的 經 濟 社 會 等 諸 多 議 題, 會 因 為 選 民 理 性 而 成 熟 的 投 票 行 為, 政 黨 間 將 會 彼 此 融 合 重 組, 而 迫 使 其 重 新 洗 牌, 或 新 組 政 黨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通 過 後, 最 重 要 是 選 區 的 劃 分, 選 區 的 劃 分 或 重 劃, 會 影 響 政 黨 實 力 的 消 長, 造 成 得 票 率 與 席 次 率 的 不 成 比 例 性 ; 美 國 各 州 議 會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會 依 人 口 變 遷 情 形 調 整 選 區,1812 年 美 國 麻 薩 諸 塞 州 州 長 傑 利 (Elbridge Gerry), 為 了 讓 所 屬 的 共 和 黨 在 選 舉 中 獲 得 較 多 席 次, 趁 著 該 州 重 新 劃 分 選 區 時, 將 反 對 黨 的 票 源 集 中 在 少 數 地 區, 使 得 反 II

4 對 黨 議 員 的 鐵 票 選 區 四 分 五 裂, 各 選 區 的 分 布 形 狀 變 得 很 奇 怪, 形 成 不 規 則 選 區 劃 分 (malapportionment), 猶 如 蠑 螈 (salamander) 形 狀 的 變 形 蟲 一 樣, 被 批 評 為 只 顧 所 屬 黨 派 私 利 的 選 區 劃 分 ; 這 種 不 公 平 的 選 區 劃 分 稱 為 傑 利 蠑 螈 (Gerrymandering), 也 就 是 州 長 Gerry 和 salamander 兩 字 合 組 而 成 依 照 台 灣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自 第 七 屆 起 113 人, 其 中 自 由 地 區 直 轄 市 縣 市 73 人, 每 縣 市 至 少 一 人 ; 依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人 口 比 例 分 配, 並 按 應 選 名 額 劃 分 同 額 選 舉 區 選 出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同 時 規 定, 立 法 委 員 選 區 是 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斟 酌 行 政 區 域 人 口 分 布 地 理 環 境 交 通 狀 況 歷 史 淵 源 及 應 選 出 名 額 劃 分 目 前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針 對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直 轄 市 縣 市 選 舉 區 劃 分 原 則 : 一 第 7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選 舉 區 之 劃 分,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及 本 原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但 法 令 有 變 更 者, 依 變 更 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應 選 立 法 委 員 名 額 73 人, 其 分 配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以 應 選 名 額 73 人 除 直 轄 市 縣 ( 市 ) 總 人 口 數 所 得 商 數 之 整 數 為 人 口 基 數 縣 ( 市 ) 人 口 數 未 達 人 口 基 數 者, 即 依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每 縣 市 至 少 一 人 之 規 定, 各 分 配 名 額 1 人 其 剩 餘 名 額, 分 配 予 尚 未 分 配 名 額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 二 ) 以 前 款 之 剩 餘 名 額, 除 尚 未 分 配 名 額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總 人 口 數 III

5 所 得 商 數 之 整 數 為 人 口 基 數 以 人 口 基 數 分 別 除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人 口 數 所 得 商 數 之 整 數, 即 為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之 分 配 名 額 如 有 剩 餘 名 額, 應 按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分 配 名 額 後 之 剩 餘 數 大 小, 依 次 分 配 剩 餘 名 額 ( 三 ) 前 二 款 人 口 數 不 包 含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以 95 年 1 月 底 戶 籍 統 計 人 口 數 為 準 三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其 應 選 名 額 1 人 者, 以 各 該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為 選 舉 區 外 ; 其 應 選 名 額 2 人 以 上 者, 應 考 量 地 理 環 境 人 口 分 布 交 通 狀 況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劃 分 其 選 舉 區 : ( 一 ) 應 於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內 劃 分 與 其 應 選 名 額 同 額 之 選 舉 區 ( 二 ) 每 一 選 舉 區 人 口 數 與 各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應 選 名 額 除 人 口 數 之 平 均 數, 相 差 以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十 五 為 原 則 ( 三 ) 單 一 鄉 ( 鎮 市 區 ) 其 人 口 數 達 該 直 轄 市 縣 ( 市 ) 應 選 名 額 除 人 口 數 之 平 均 數 以 上 者, 應 劃 為 一 個 選 舉 區 其 人 口 數 如 超 過 平 均 數 百 分 之 十 五 以 上 時, 得 將 人 口 超 過 之 部 分 村 里 與 相 鄰 接 之 鄉 ( 鎮 市 區 ) 劃 為 一 個 選 舉 區 ( 四 ) 人 口 數 未 達 前 款 平 均 數 之 鄉 ( 鎮 市 區 ), 應 連 接 相 鄰 接 之 鄉 ( 鎮 市 區 ) 為 一 個 選 舉 區 必 要 時, 得 分 割 同 一 鄉 ( 鎮 市 區 )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部 分 村 里 ( 村 里 不 得 分 割 ), 與 其 他 鄉 ( 鎮 市 區 ) 合 併 為 一 個 選 舉 區 但 不 得 將 不 相 鄰 接 區 域 劃 為 同 一 選 舉 區 IV

6 四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應 劃 分 選 舉 區 者, 其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區, 先 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選 舉 委 員 會 研 擬 劃 分 草 案 及 理 由, 於 95 年 3 月 底 前 報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 二 ) 本 會 組 成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區 劃 分 專 案 小 組, 參 考 直 轄 市 縣 ( 市 ) 選 舉 委 員 會 之 選 舉 區 劃 分 草 案, 擬 具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區 劃 分 建 議 案, 於 95 年 5 月 底 前 提 報 本 會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 三 ) 各 級 選 舉 委 員 會 研 擬 選 舉 區 劃 分, 應 邀 請 政 黨 立 法 委 員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賢 達 等, 召 開 公 聽 會 廣 泛 徵 詢 意 見 依 前 述 規 定, 立 委 自 第 七 屆 起 為 113 人, 任 期 改 為 4 年 ; 其 中 區 域 立 委 73 人 平 地 原 住 民 與 山 地 原 住 民 立 委 各 3 人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選 立 委 共 34 人 原 住 民 部 分 跟 過 去 選 舉 方 式 一 樣 明 年 立 委 選 舉 時, 選 民 會 領 到 兩 張 票, 第 一 張 上 面 印 有 候 選 人 號 次 照 片 姓 名, 經 過 投 票 後 計 算 結 果, 候 選 人 中 以 得 票 最 多 者, 當 選 這 選 舉 區 的 立 法 委 員 民 眾 領 到 的 另 一 張 彩 色 選 票, 就 是 兩 票 制 中 的 第 二 張 選 票, 印 製 的 是 政 黨 標 誌 及 政 黨 名 稱 這 張 選 票 上 的 政 黨 若 能 得 票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就 可 以 按 得 票 比 例 分 配 全 國 不 分 區 34 個 席 次, 再 依 據 各 政 黨 向 中 選 會 登 記 的 名 單 排 名 順 序, 依 序 當 選 V

7 1 什 麼 是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一 台 灣 的 審 議 民 主 實 驗 當 代 政 治 學 大 師 道 爾 (Robert A. Dahl) 認 為, 民 主 的 程 序, 應 該 是 要 保 證 讓 所 有 受 決 策 影 響 的 人, 具 有 有 效 的 機 會 來 參 與 政 治 過 程, 且 有 平 等 的 權 利 來 選 擇 議 題 並 控 制 議 程 ; 民 主 程 序 同 時 要 求 一 種 情 境 : 必 須 讓 所 有 參 與 者, 根 據 充 分 資 訊 和 良 好 理 性, 來 對 爭 議 的 利 益 和 必 須 管 制 的 事 務, 發 展 出 清 晰 的 理 解 但 是, 當 代 民 主 體 制 的 社 會 複 雜 性, 卻 使 得 這 個 民 主 要 件 難 以 充 分 實 現 當 代 民 主 的 瓶 頸, 在 於 將 技 術 指 導 的 知 識 專 門 化 地 運 用 政 策 決 定 與 行 政 過 程 這 樣 專 門 化 的 取 向, 使 得 公 民 無 法 利 用 必 要 的 知 識 來 形 成 自 己 的 意 見 知 識 的 壟 斷, 使 得 具 有 特 權 可 以 取 得 相 關 知 識 來 源 者, 能 夠 支 配 不 具 專 業 知 識 的 公 民, 使 得 公 眾 僅 能 在 只 具 象 徵 作 用 的 政 治, 例 如, 選 舉 投 票, 稍 獲 慰 藉 順 服 於 技 術 知 識, 使 得 那 些 具 有 專 門 化 能 力 的 人 對 公 共 機 構 操 縱 有 力 的 影 響 這 些 專 家 他 們 只 受 到 極 為 有 限 的 政 治 限 制 將 權 力 給 予 那 些 控 制 技 術 性 資 訊 的 人, 威 脅 民 主 的 原 則, 降 低 了 公 眾 對 許 多 公 共 政 策 選 擇 的 控 制 為 了 打 破 當 代 民 主 的 瓶 頸, 讓 不 具 專 業 知 識 的 公 眾, 能 夠 具 有 充 分 的 資 訊 來 進 行 公 共 討 論, 以 提 高 一 般 公 民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參 與, 西 方 國 家 發 展 出 許 多 民 主 參 與 機 制 的 實 驗, 反 映 了 當 代 民 主 政 治 審 議 民 主 的 轉 向 審 議 民 主 的 核 心 理 念 強 調 公 民 是 民 主 體 制 的 參 與 主 體, 應 該 積 極 促 進 公 民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 而 公 民 的 政 治 參 與, 不 應 該 僅 侷 限 於 投 票, 或 者 是 陳 請 請 願 與 社 會 運 動 ; 參 與 者 應 該 在 資 訊 充 分 發 言 機 會 平 等 與 決 策 程 序 公 平 的 條 件 下, 對 公 共 政 策 進 行 公 開 的 討 論, 並 且 提 出 可 行 的 方 案 或 是 意 見 (Benhabib, 1996; Bohman, 1996; Dryzek, 1996; Elster, 1998; Fishkin, 1991; Gutmann and Thompson, 1996; Nino, 1996) 1 本 文 關 於 審 議 民 主 的 資 料 引 用 自 陳 東 升 林 國 明 審 議 民 主 科 技 與 公 民 討 論 : 台 灣 的 實 作 經 驗 林 國 明 甚 麼 是 公 民 會 議? VI

8 而 台 灣 由 2002 年 行 政 院 二 代 健 保 公 民 參 與 小 組 開 始 引 入 公 民 會 議 審 慎 思 辯 民 調 願 景 工 作 坊 公 民 對 話 圈 等 公 民 參 與 模 式, 討 論 的 公 共 政 策 包 括 全 國 性 議 題 與 區 域 性 議 題, 例 如 : 二 代 健 保 稅 制 改 革 代 理 孕 母 休 耕 政 策 青 年 國 是 會 議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宜 蘭 基 地 台 北 市 汽 機 車 總 量 管 制 北 投 溫 泉 博 物 館 何 去 何 從 八 斗 子 生 活 圈 如 何 與 海 科 館 共 存 共 榮. 這 些 公 民 參 與 模 式 在 台 灣 運 作 的 經 驗 指 出, 在 平 等 與 資 訊 透 明 的 條 件 下,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對 於 民 眾 在 政 治 效 能 感 公 共 利 益 取 向 的 轉 變 公 共 事 務 參 與 的 意 願 都 有 顯 著 提 升 的 作 用 也 因 此, 審 議 式 民 主 在 台 灣 引 發 越 來 越 多 的 重 視 與 實 踐 興 趣 二 什 麼 是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不 同 的 公 民 參 與 模 式 對 於 參 與 者 特 性 資 訊 取 得 方 式 程 序 規 則 以 及 結 論 產 出 方 式 有 不 同 的 偏 重, 但 均 強 調 平 等 公 開 與 包 容 資 訊 透 明 相 互 尊 重 和 主 動 參 與 的 程 序 原 則 以 共 識 會 議 (consensus conference, 或 稱 公 民 會 議 citizen conference) 為 例, 這 個 由 丹 麥 發 展 出 來, 逐 漸 推 行 到 其 他 國 家 的 民 主 參 與 模 式, 邀 請 不 具 專 業 知 識 的 公 眾, 針 對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政 策, 事 前 閱 讀 相 關 資 料 並 作 討 論, 設 定 這 個 議 題 領 域 中 他 們 想 要 探 查 的 問 題, 然 後 在 公 開 的 論 壇 中,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詢 問 專 家, 最 後, 他 們 在 有 一 定 知 識 訊 息 的 基 礎 上, 對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相 互 辯 論 並 作 判 斷, 並 將 他 們 討 論 後 的 共 識 觀 點, 寫 成 正 式 報 告,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布, 並 供 決 策 參 考 在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中, 非 專 家 的 公 眾, 被 提 升 到 顯 著 的 地 位, 是 他 們, 而 非 專 家, 來 界 定 什 麼 是 重 要 議 題 ; 藉 由 專 家 提 供 的 知 識 協 助, 他 們 在 有 訊 息 根 據 的 基 礎 上, 來 評 估 政 策 議 題 所 涉 及 的 利 益 與 價 值 衝 突, 並 在 爭 議 中 試 圖 達 成 共 識 性 的 見 解 2008 立 委 選 舉 政 黨 辯 論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參 考 台 灣 近 年 公 民 參 與 模 式 的 操 作 經 驗, 嚴 格 遵 守 平 等 公 開 與 包 容 資 訊 透 明 相 互 尊 重 和 主 動 參 與 的 原 則 整 個 運 作 程 序 包 括 1. 議 題 的 挑 選 首 先 是 挑 選 具 有 重 大 社 會 關 切, 需 要 未 來 的 國 會 及 政 府 決 策 機 制 回 VII

9 應, 又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作 為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的 題 目 範 圍 不 可 太 過 廣 泛, 必 須 要 能 夠 劃 定 界 線 例 如, 不 可 能 以 整 個 農 業 政 策 的 改 革 作 為 願 景 論 壇 的 主 題, 這 麼 大 的 題 目 勢 必 會 使 討 論 失 焦 ; 但 範 圍 也 不 能 太 過 單 一 與 狹 窄, 例 如, 某 項 能 源 或 景 觀 作 物 是 否 應 該 納 入 農 地 休 耕 的 補 助 範 圍, 也 不 適 合 作 為 審 議 論 壇 的 題 目 2. 組 成 執 行 委 員 會 挑 定 會 議 主 題 後, 主 辦 機 構 接 下 來 的 工 作, 是 挑 選 適 當 的 人 選 來 組 成 執 行 委 員 會 (steering committee), 負 責 組 織 與 監 督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的 進 行 執 行 委 員 會 成 員 的 挑 選, 有 平 衡 性 的 考 量, 必 須 兼 顧 相 互 衝 突 的 不 同 利 益 與 觀 點 由 於 負 責 組 織 與 監 督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對 參 與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的 成 員 的 挑 選 會 議 資 料 的 提 供 議 程 的 控 制 等 等,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所 以 組 成 成 員 應 該 容 納 不 同 利 益 與 觀 點 的 代 表, 以 避 免 造 成 偏 袒, 讓 特 定 一 方 的 倫 理 觀 點 或 知 識 見 解 支 配 了 會 議 的 議 程 典 型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成, 從 身 份 來 說, 通 常 包 括 來 自 學 界 的 專 家 多 元 意 見 的 的 社 會 團 體, 以 及 來 自 主 辦 機 構 的 計 畫 執 行 人 3. 挑 選 參 與 者 執 行 委 員 會 組 成 後, 一 個 重 大 的 工 作 是 在 挑 選 志 願 參 加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的 民 眾 來 組 成 公 民 小 組 主 辦 機 構 透 過 公 開 的 途 徑, 徵 求 志 願 參 加 者 所 有 願 意 瞭 解 該 議 題 並 開 闊 胸 襟 來 參 與 討 論 的 民 眾 都 在 歡 迎 之 列 不 過, 有 年 齡 的 限 制, 通 常 設 定 為 具 有 選 舉 權 資 格 的 年 齡 願 意 參 加 的 人, 必 須 在 報 名 信 函 中 簡 單 介 紹 自 己 的 背 景 (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職 業 與 居 住 地 ), 以 及 想 要 參 加 的 原 因 主 辦 單 位 從 志 願 參 與 的 名 單 中, 隨 機 挑 選 20 人 組 成 參 與 論 壇 的 公 民 小 組 執 行 委 員 在 挑 選 小 組 成 員, 會 希 望 在 年 齡 性 別 教 育 程 度 和 居 住 地 等 人 口 特 徵 的 構 成 上 盡 量 呈 現 異 質 多 元 性 以 丹 麥 1995 年 的 基 因 治 療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為 例, 成 員 包 括 :29 歲 的 土 木 工 程 師 41 歲 的 非 技 術 性 工 人 34 歲 的 農 人 26 歲 的 護 理 學 生 65 歲 的 經 濟 學 家 35 歲 的 自 營 作 業 者 VIII

10 53 歲 的 技 術 助 理 38 歲 的 金 融 顧 問 62 歲 的 退 休 者 52 歲 的 銷 售 經 理 和 18 歲 的 學 生 台 灣 在 2002 舉 辦 的 全 民 健 保 公 民 共 識 會 議, 二 十 位 公 民 小 組 成 員 中, 有 11 位 女 性,9 位 男 性, 年 齡 從 21 歲 到 68 歲, 職 業 包 括 公 務 員 民 營 企 業 的 雇 主 和 員 工 計 程 車 司 機 清 潔 隊 員 家 庭 主 婦 非 營 利 組 織 工 作 者 退 休 的 老 年 人 和 大 學 生 等 4. 資 訊 培 力 審 議 論 壇 第 一 天 有 課 程 與 分 組 會 議 讓 公 民 小 組 的 成 員 能 有 所 互 動, 並 熟 悉 他 們 所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執 行 委 員 會 會 編 寫 議 題 手 冊, 供 公 民 小 組 成 員 閱 讀 和 討 論, 這 些 背 景 材 料, 通 常 要 涵 蓋 對 討 論 議 題 的 不 同 見 解 與 觀 點 透 過 閱 讀 與 討 論, 公 民 小 組 對 該 議 題 有 了 一 定 的 瞭 解 之 後, 形 成 他 們 要 在 第 二 天 議 程 中 討 論 並 詢 問 專 家 的 問 題 5. 提 出 問 題 與 專 家 聽 證 公 民 小 組 的 成 員 提 出 他 們 想 要 瞭 解 的 問 題, 通 常 涵 蓋 該 政 策 議 題 領 域 的 重 要 面 向 而 由 執 行 委 員 會 協 助 邀 請 相 關 領 域 但 涵 蓋 不 同 立 場 的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公 民 小 組 的 成 員 所 要 發 問 的 問 題, 於 審 議 論 壇 第 二 天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諮 詢 並 由 公 民 小 組 對 專 家 小 組 進 行 交 叉 詢 問, 讓 個 別 專 家 進 一 步 闡 述 他 們 的 觀 點, 也 讓 公 民 小 組 成 員 探 究 見 解 差 異 的 爭 論 議 題 6. 形 成 結 論 專 家 聽 證 之 後, 公 民 小 組 自 行 進 行 討 論, 形 成 對 於 政 策 的 全 體 主 張 如 果 不 能 產 生 共 識 見 解, 亦 要 求 對 於 不 同 主 張 的 內 容 與 理 由 能 清 楚 陳 述 此 外, 公 民 小 組 必 須 經 由 全 體 討 論, 決 定 兩 項 向 2008 立 委 政 黨 辯 論 會 的 提 問 三 結 語 審 議 民 主 的 操 作 經 驗 與 傳 統 選 舉 辯 論 會 的 結 合 還 是 個 實 驗 中 的 嚐 試, 希 望 能 提 供 適 當 與 充 分 的 資 訊, 讓 一 般 不 具 專 業 的 公 民 與 政 治 人 物 進 行 更 具 建 設 性 的 對 話, 使 得 代 議 式 民 主 的 遴 選 過 程 具 備 更 好 的 民 主 品 質 由 2005 年 台 南 縣 縣 長 審 議 辯 論 2006 年 台 北 市 市 長 審 議 辯 論 會, 到 今 年 的 IX

11 立 委 選 舉 政 黨 辯 論 會 公 民 願 景 審 議 論 壇, 我 們 發 現 這 種 民 主 實 驗, 確 實 有 啟 發 的 作 用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一 般 公 民 能 有 機 會 參 與 政 策 的 公 共 討 論,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這 樣 的 討 論 是 在 有 充 分 且 公 開 的 訊 息 基 礎 上 進 行, 如 果 我 們 希 望 立 法 者 和 決 策 者, 知 道 有 訊 息 根 據 的 公 共 討 論 所 呈 現 的 民 意 究 竟 是 什 麼, 那 麼, 審 議 民 主 的 參 與 模 式, 對 於 我 們 如 何 發 展 具 有 創 新 性 的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和 訊 息 傳 播, 是 一 條 值 得 嘗 試 的 途 徑 X

12 前 言 我 國 自 1968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來, 迄 今 已 近 40 年, 如 今 世 界 已 有 46 個 國 家 辦 理 10 年 以 上 的 國 民 教 育 ( 義 務 教 育 ), 相 較 之 下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有 提 升 之 考 量 推 動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之 議, 早 從 1983 年 起 即 展 開 其 中 最 早 有 少 數 學 生 延 長 技 職 一 年, 接 著 有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這 些 均 是 12 年 國 教 先 行 工 作 就 過 去 台 灣 教 育 改 革 其 內 容, 就 包 含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多 元 入 學 技 職 教 育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改 革 弱 勢 者 教 育 扶 助 等 和 修 正 國 民 教 育 法 打 破 單 一 學 區 制, 給 予 家 長 更 多 教 育 選 擇 權 等 建 議 其 中 還 有 考 量 政 府 財 政 及 未 來 社 會 需 求, 國 民 教 育 可 以 向 下 延 伸 一 年 為 優 先, 若 經 費 允 許, 亦 可 考 量 將 國 民 教 育 延 伸 至 十 二 年 2 此 外,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目 前 仍 存 在 著 許 多 教 育 問 題, 如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沉 重 高 中 職 教 育 學 費 負 擔 不 一 城 鄉 差 距 資 源 不 均 教 育 品 質 參 差 不 齊 等 等 現 象 政 府 之 說 法, 十 二 年 國 教 育 是 爲 了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水 準 增 強 國 家 競 爭 力 紓 緩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縮 短 城 鄉 和 貧 富 差 距, 因 而 實 施 並 且 認 為, 延 遲 只 會 擴 大 與 已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上 國 家 之 間 的 差 距, 使 我 國 競 爭 力 足 漸 落 後 這 些 國 家 年 2 月 27 日 行 政 院 宣 示, 將 從 該 年 度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由 於 當 時 沒 有 明 確 配 套 措 施 與 實 施 細 節, 加 上 教 育 部 說 法 反 覆, 引 發 外 界 不 滿 同 年 3 月 7 日 行 政 院 第 3030 次 院 會 通 過, 成 為 國 家 既 定 政 策 推 出 基 本 規 劃, 包 括 十 二 項 子 計 畫 二 十 二 個 實 施 方 案 但 對 實 施 方 案 內 容 民 眾 仍 有 許 多 疑 義, 包 括 實 施 方 式 義 務 或 免 費 相 關 教 育 法 源 依 據 或 修 訂 入 學 方 式 是 否 為 免 試 公 私 立 學 校 資 源 2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學 制 調 整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3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說 帖,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7 日 i

13 分 配 城 鄉 教 育 資 源 不 均 明 星 高 中 與 社 區 高 中 政 府 財 力 負 擔 及 經 費 籌 措 高 中 高 職 如 何 定 位 等 等 問 題, 學 界 教 改 團 體 教 師 和 家 長 和 學 生 們 均 提 出 看 法 且 意 見 分 歧 十 二 年 國 教 背 負 著 時 間 上 的 壓 力, 對 內 對 外 我 國 面 對 強 烈 的 競 爭 壓 力 過 去 許 多 教 育 部 長 任 內 無 法 推 動, 也 代 表 其 存 在 的 問 題 極 大, 若 稍 有 不 慎 對 整 體 國 家 和 社 會 可 能 導 致 重 大 損 失 尤 其 攸 關 人 民 教 育 的 權 力 和 義 務, 對 其 未 來 生 活 影 響 重 大, 引 起 格 外 的 重 視 教 育 正 策 是 百 年 大 計, 怎 樣 的 教 育 方 針 才 真 正 符 合 台 灣 人 民 的 期 望? 目 前 兩 位 主 要 政 黨 總 統 候 選 人, 均 有 提 到 十 二 年 國 教 問 題, 但 沒 有 具 體 的 作 法 和 措 施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審 議 模 式, 提 出 對 台 灣 教 育 的 改 革 意 見, 作 為 立 法 委 員 和 總 統 候 選 人 政 黨 辯 論 會 上 的 題 目 使 其 成 為 一 項 更 具 體 並 能 永 續 經 營 的 教 育 政 策 不 是 只 成 為 執 政 黨 喊 口 號 拉 選 票 的 政 策 此 議 題 手 冊 是 對 十 二 年 國 教 基 本 問 題 的 入 門 資 料, 因 為 篇 幅 和 時 間 上 的 限 制, 所 以 多 有 取 捨 且 十 二 年 國 教 範 圍 各 議 題 均 足 以 成 為 一 項 深 入 研 究 探 討 的 問 題, 在 此 只 能 簡 單 扼 要 現 況 的 重 要 數 據 資 料, 社 會 目 前 認 知 到 的 問 題, 並 針 對 一 些 策 有 關 的 爭 議 性 議 題, 依 照 對 立 面 併 陳 的 原 則, 說 明 各 種 不 同 的 觀 點 4 撰 寫 人 : 游 國 良 4 淡 江 大 學 俄 羅 斯 研 究 所 碩 士 TYCF 成 員 宜 蘭 縣 教 師 ii

14 壹 現 今 台 灣 教 育 背 景 介 紹 一 教 育 概 況 現 行 台 灣 的 學 制 為 六 / 三 / 三 / 四 制 的 架 構, 就 是 小 學 六 年 國 中 三 年 高 中 職 三 年 大 學 四 年, 此 制 成 形 於 1968 年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時 期 基 本 上 幼 稚 園 保 育 年 齡 4 至 6 歲, 為 非 義 務 教 育 台 灣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包 含 國 民 小 學 ( 國 小 ) 及 國 民 中 學 ( 國 中 ), 所 有 國 民 均 接 受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國 小 六 年, 在 學 年 齡 6 至 12 歲 ; 國 中 三 年, 在 學 年 齡 12 至 15 歲 兩 類 學 校 分 開 設 立, 於 九 十 學 年 度 實 施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將 課 程 與 教 學 銜 接 現 今 大 約 96.23% 以 上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通 過 基 測 後, 可 依 成 績 選 擇 進 入 三 年 學 制 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中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高 職 ) 5 綜 合 高 中 或 是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五 專 ) 繼 續 升 學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及 高 職 為 3 年, 在 學 年 齡 15 至 18 歲, 五 專 為 5 年, 在 學 年 齡 15 至 20 歲 之 後 再 藉 由 學 測 或 指 考 進 入 普 通 大 學 藉 由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進 入 四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 四 技 ) 及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 二 專 ) 或 藉 由 二 技 統 測 進 入 二 年 制 技 術 學 院 ( 二 技 ), 三 者 畢 業 後 ( 二 專 除 外 ) 可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至 於 研 究 所, 學 士 生 或 碩 士 生 藉 由 各 校 獨 立 招 生 的 方 式, 進 入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就 讀 大 學 學 士 班 4 年 二 技 2 年 ; 碩 士 班 1 至 4 年, 博 士 班 2 至 7 年, 在 職 或 有 需 要 者 得 由 各 校 自 訂 酌 予 延 長 整 體 學 制 請 見 圖 中 華 民 國 現 行 學 制 6 高 中 職 大 專 及 研 究 所 的 遴 選 方 法, 目 前 大 都 依 申 請 入 學 推 薦 甄 試 或 是 考 試 分 發 的 方 式 遴 選 最 新 高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率 為 83.91%, 高 職 畢 業 生 升 學 率 為 76.46%,2007 年 大 學 錄 取 率 為 96.28% 7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發 展 現 況 之 學 校 型 態, 包 括 國 立 直 轄 市 立 及 縣 ( 市 ) 立 高 中 5 國 內 把 高 中 和 綜 合 高 中 和 高 職 三 者 歸 納 稱 為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6 大 專 院 校 是 五 專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學 院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的 簡 稱 7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率 平 均 為 96.23%, 男 生 為 95.66%, 女 生 為 96.86%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 民 國 96 年 版 各 級 學 校 概 況, 教 育 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15 綜 合 和 職 業 學 校,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和 職 業 學 校 此 外, 為 提 供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進 修 機 會, 也 設 置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提 供 民 眾 進 修 與 終 身 學 習 管 道, 上 課 時 間 通 常 為 晚 間 或 週 末 而 對 於 各 類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也 設 有 特 殊 教 育, 以 使 各 類 學 生 均 能 適 性 發 展 目 前 台 灣 增 加 新 的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制 為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校 指 融 合 普 通 科 目 和 職 業 科 為 一 體 的 一 個 學 制 綜 合 高 中 特 色 是 學 生 畢 業 後 可 依 個 人 目 標, 決 定 報 考 大 學 學 測 四 技 二 專 統 測 或 直 接 就 業, 修 讀 所 需 課 程 不 再 分 科, 且 可 選 修 各 類 課 程 經 試 探 課 程 後, 可 選 修 適 合 興 趣 的 課 程 學 習 學 生 可 依 性 向 興 趣, 自 由 選 修 各 學 程 課 程, 可 跨 學 程 ( 科 ) 跨 年 級 選 課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依 照 性 質 不 同 可 分 為 :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中 央 及 地 方 二 級 制, 中 央 政 府 設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設 教 育 局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包 括 社 會 教 育 館 所 圖 書 館 藝 術 館 博 物 館 等, 分 別 職 掌 社 會 教 育 相 關 工 作 之 推 展 8 後 期 中 等 學 校 學 校 型 態 圖 片 來 源 : 作 者 自 繪 8 維 基 百 科, 中 華 民 國, 維 基 百 科,2007 年 11 月 16 日 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8%ad%e8%8f%af%e6%b0%91%e5%9c%8b&variant =zh-tw#.e e8.82.b2-2 -

16 9 圖 中 華 民 國 現 行 學 制 9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 民 國 96 年 版 現 行 學 制, 教 育 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en - 3 -

17 二 教 育 改 革 概 況 ( 一 ) 教 改 緣 由 我 國 自 第 七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之 後, 經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揭 櫫 教 育 改 革 五 大 方 向 :1 教 育 鬆 綁 ;2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3 暢 通 升 學 管 道 ;4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5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及 八 大 改 革 之 重 點 項 目 其 主 要 教 改 緣 由 來 自 如 下 : 1 社 會 變 遷 :(1) 政 治 解 嚴 (2) 社 會 多 元 (3) 民 間 需 求 2 國 家 競 爭 力 :(1) 地 球 村 的 形 成 (2) 團 隊 合 作 (3) 知 識 經 濟 3 國 際 趨 勢 ( 二 ) 教 改 分 期 教 改 分 期 可 分 為 1 理 念 倡 導 期 ;2 改 革 規 劃 期 ;3 具 體 行 動 期 期 簡 介 如 下 : (1) 理 念 倡 導 期 1994 年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教 改 會 ) 成 立 之 前 稱 為 理 念 的 衝 擊 與 倡 導 期 主 要 是 對 傳 統 意 識 進 行 挑 戰 與 革 新, 當 時 國 內 一 些 人 士 要 求 政 府 面 對 教 育 困 境, 倡 導 教 育 改 革, 如 民 間 410 教 改 團 體 聯 合 提 出 之 四 大 訴 求 : 1 實 施 小 班 小 校 ;2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3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4 訂 定 教 育 基 本 法 此 四 大 訴 求 至 今 仍 為 教 育 改 革 之 基 調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則 是 鼓 勵 縣 市 廣 設 完 全 中 學, 並 實 施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輔 導 技 職 校 院 升 格 改 制, 配 合 普 設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全 面 提 升 高 中 大 學 階 段 國 民 就 學 率 此 外, 又 從 課 程 改 革 教 學 設 施 資 訊 化 調 整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增 加 教 育 投 資 等 方 面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更 於 1999 年 6 月 4 日 完 成 教 育 基 本 法 10 的 立 法 10 全 文 請 見 下 列 網 址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教 育 基 本 法 2006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7 年 11 月 15 日 所 有 條 文 &Lcode=A

18 (2) 改 革 規 劃 期 1994 年 至 1996 年 間 為 改 革 的 規 劃 期 1994 年 教 育 部 召 開 第 7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閉 幕 時 宣 布 成 行 政 院 教 育 改 革 審 議 委 員 會, 以 兩 年 為 期, 並 完 成 四 期 教 育 改 革 諮 議 報 告 11 及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總 諮 議 報 告 12 (3) 具 體 行 動 期 : 1996 年 至 今 為 具 體 行 動 期 1996 年 底 教 改 會 完 成 階 段 任 務 後, 教 育 部 融 合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及 1995 年 出 版 之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報 告 書, 並 於 1997 年 7 月 頒 行 教 育 改 革 總 體 計 畫 綱 要, 復 於 1998 年 5 月 頒 布 教 育 改 革 十 二 項 行 動 方 案 ( 大 綱 請 見 表 2-1-1) 教 育 改 革 十 二 項 行 動 方 案,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教 育 部 網 站 ) 13, 並 以 五 年 為 期, 優 先 執 行 1999 年 6 月 4 日 完 成 教 育 基 本 法 之 三 讀 立 法 通 過 確 定 未 來 我 國 教 育 政 策 之 訂 定 方 針, 俗 稱 準 教 育 憲 法 14 表 教 育 改 革 十 二 項 行 動 方 案 1. 健 全 國 民 教 育 2. 普 及 幼 稚 教 育 3. 健 全 師 資 培 育 與 教 師 進 修 制 度 4. 促 進 技 職 教 育 多 元 化 與 精 緻 化 5. 追 求 高 等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6. 推 動 終 身 教 育 及 資 訊 網 路 教 育 7.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8. 加 強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9. 強 化 原 住 民 學 生 教 育 10. 暢 通 升 學 管 道 11. 建 立 學 生 輔 導 新 體 制 12. 充 實 教 育 經 費 與 加 強 教 育 研 究 11 主 要 之 教 育 改 革 理 念 有 :1. 教 育 鬆 綁 2. 學 習 權 的 保 障 3. 父 母 教 育 權 的 維 護 4. 教 育 專 業 自 權 的 維 護 以 達 成 教 育 現 代 化 的 方 向 ( 人 本 化 民 主 化 多 元 化 科 技 化 國 際 化 ) 為 主 要 目 標, 並 依 此 進 行 改 革 之 規 劃 12 教 育 改 革 總 諮 議 報 告 書 內 容 可 參 考 下 列 網 站 中 研 院, 諮 議 報 告 書, 中 研 院,20007 年 11 月 14 日 13 教 育 部, 教 育 改 革 行 動 方 案, 教 育 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14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背 景 與 理 念 教 改 緣 由,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19 ( 三 ) 目 前 國 內 教 育 爭 議 的 議 題 台 灣 如 同 世 界 各 國 對 教 育 進 行 改 革 以 符 合 以 應 映 現 代 社 會, 謀 求 國 家 和 社 會 整 體 和 個 人 的 進 步, 但 不 免 的 會 出 現 爭 議 的 議 題 而 目 前 國 內 主 要 的 爭 議 有 : 十 年 國 教 或 者 十 二 年 國 教, 幼 托 合 一 與 教 育 券, 國 教 向 幼 教 延 伸, 教 師 分 級 與 評 鑑, 校 長 遴 選 與 校 務 評 鑑, 常 態 編 班 問 題,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完 全 中 學, 綜 合 中 學 ( 合 流 與 分 流 教 育 ), 多 元 升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學 費, 外 籍 新 娘 與 子 女 教 育, 少 子 化 的 潛 在 問 題 與 發 展, 教 師 組 織 家 長 組 織 學 校 行 政 三 者 的 競 與 合, 師 資 多 元 培 育 與 市 場 供 需 的 平 衡 與 衝 突,WTO 開 放 下 高 等 教 育 卓 越 發 展 與 評 鑑, 反 體 罰 與 其 定 義 等 問 題 簡 而 言 之, 就 是 對 於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教 育 品 質 國 際 競 爭 教 育 人 權 弱 勢 族 群 扶 助 以 及 國 家 資 源 如 何 分 配 利 用 等 核 心 的 對 立 對 其 信 念 主 張 的 團 體 或 個 人, 往 往 某 些 議 題 主 張 有 時 是 一 致, 有 時 是 衝 突 狀 態, 加 上 團 體 與 個 人 之 間 見 解 常 常 不 同 難 以 整 合 因 此 如 何 找 最 大 公 約 數, 推 動 教 育 的 改 革 讓 以 符 合 公 平 自 由 和 高 品 質 是 當 今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6 -

20 三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的 演 變 台 灣 義 務 教 育 起 始 於 日 治 時 期,1910 年 台 灣 總 督 府 就 明 定 8-14 歲 台 灣 學 童 須 強 制 入 學 的 義 務 教 育 法 規, 年 制 為 六 年 ( 某 些 特 例 為 4 年, 例 如 台 灣 原 住 民 所 唸 的 蕃 人 公 學 校 ) 1943 年, 公 學 校 正 式 改 為 六 年 制 的 國 民 學 校, 當 時 全 台 灣 的 6-12 歲 義 務 教 育 普 及 率 高 達 七 成 以 上, 已 達 文 明 國 家 之 列 1944 年 中 華 民 國 公 布 國 民 學 校 法, 規 定 國 民 教 育 為 6 足 歲 至 12 足 歲 之 學 齡 兒 童 應 受 之 基 本 教 育, 這 是 既 日 本 統 治 之 後 在 台 灣 關 於 義 務 教 育 的 新 法 律 規 定 1945 年 後, 台 灣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 簡 稱 國 教 )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並 由 第 160 條 規 定,6 歲 至 12 歲 之 學 齡 兒 童, 一 律 受 基 本 教 育 1968 年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明 定,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延 長 為 9 年, 分 為 國 民 小 學 和 國 民 中 學 兩 階 段 但 並 未 修 改 憲 法 明 文 將 基 本 教 育 延 長 至 九 年, 而 是 以 另 外 方 式 規 定 質 施 行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國 民 學 校 也 改 稱 國 民 小 學, 初 級 中 學 則 改 為 國 民 中 學, 並 且 增 設 許 多 國 民 中 等 學 校 至 此, 國 民 教 育 有 了 正 式 的 定 位, 並 沿 用 至 今 目 前 台 灣 國 中 以 後 的 教 育 不 屬 義 務 教 育 範 圍, 但 大 約 94.7%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仍 繼 續 升 學 接 受 教 育, 大 部 份 就 讀 高 中 或 高 職, 但 也 有 少 數 國 中 畢 業 生 不 再 升 學, 直 接 就 業 關 於 台 灣 的 強 迫 入 學 是 依 照 現 行 的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規 定, 另 外 制 定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15 來 規 範 強 迫 教 育 國 民 的 年 齡 範 圍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強 制 教 育 ( 或 強 逼 教 育 ) 普 遍 教 育 及 免 費 教 育 均 與 義 務 教 育 通 用, 但 嚴 格 來 說, 這 些 字 詞 只 提 及 了 義 務 教 育 的 部 份 基 本 原 則 全 文 請 見 :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2003 年 1 月 15 日 修 正,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7 年 11 月 18 日 16 張 鈿 富 林 素 鈺, 12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定 義 與 詮 釋, 研 習 資 訊,2007 年 11 月 16 日

21 17 四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現 況 高 中 職 來 分 高 中 數 量 校 約 是 高 職 學 校 2 倍, 數 量 則 相 差 156 所 教 師 學 生 人 數 上 也 是 高 職 的 2 倍 左 右 ( 見 表 1-4-1), 而 高 中 職 平 均 每 班 相 差 約 1 人, 高 中 職 兩 者 平 均 人 數 比 國 小 多 約 1.4 倍, 比 國 中 多 約 1.1 倍 ( 見 表 1-4-3) 以 台 灣 學 生 結 構 來 看, 每 100 位 學 生 中, 小 學 生 佔 最 多 約 34 位, 第 二 名 是 大 學 生 約 22 位 ; 再 來 是 國 中 生 佔 18 位 ; 高 中 職 五 專 生 和 加 起 來 是 第 四 名 約 17 位 ( 見 表 1-4-2) 公 私 立 來 分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生 數, 換 算 台 灣 每 一 百 位 高 中 職 生, 讀 公 立 的 約 有 52 人, 讀 私 立 約 47 人 ( 見 表 1-4-4) 目 前 高 中 職 學 費, 公 立 約 每 年 1 萬 800 元, 私 立 則 為 4 萬 4000 元 以 上, 公 私 立 學 費 差 距 超 過 4 倍 18 表 年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概 況 學 校 教 師 學 生 經 費 出 學 年 度 所 數 65 學 年 =100 人 數 65 學 年 =100 人 數 65 學 年 =100 金 額 ( 千 元 ) 65 學 年 =100 高 中 高 職 九 四 , , ,890,923 2,331 九 五 , , 九 四 , , ,101, 九 五 , , 以 下 資 料 數 據 來 源 分 別 來 自 :1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統 計 - 民 國 96 年 版, 教 育 部, 年 11 月 14 日 en 2 教 育 部 統 計 處, 教 育 統 計 指 標 之 國 際 比 較, 教 育 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18 八 五 年 起 含 綜 合 高 中 部 資 料 - 8 -

22 表 年 學 生 結 構 ( 按 各 級 學 校 分 ) 單 位 :% 總 計 幼 稚 園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學 院 補 校 進 修 及 特 教 九 五 學 年 度 表 平 均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幼 稚 園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九 五 學 年 教 育 經 費 與 結 構 依 照 教 育 經 費 占 政 府 歲 出 比 率, 我 國 在 非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和 各 級 教 育, 19 是 高 於 OECD 國 家 平 均 ( 見 表 1-4-2) 比 較 我 國 各 級 教 育 經 費, 若 以 100 元 分 配 給 各 級 教 育, 以 大 專 院 校 最 多, 可 分 得 四 成 約 40 元 的 經 費 ; 再 來 是 國 小 可 拿 到 四 分 之 一 的 經 費, 可 分 得 約 25 元 ; 高 中 職 合 併 可 分 得 約 17 元, 但 分 開 計 算, 兩 者 皆 低 於 國 中 經 費 整 體 高 職 最 少 只 得 約 五 元, 但 是 因 為 高 中 數 量 多 於 高 職 所 以 經 費 也 是 高 職 的 兩 倍 19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於 1960 年 成 立 該 組 織 目 前 擁 有 二 十 九 個 會 員 國, 大 部 分 為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其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占 世 界 三 分 之 二 OECD 係 該 等 先 進 國 家 聚 會 談 論 國 際 經 濟 事 務 之 論 壇 國 際 貿 易 局,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國 際 貿 易 局,2007 年 11 月 16 日

23 表 年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占 政 府 歲 出 比 率 單 位 :% 非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各 級 教 育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OECD 國 家 平 均 教 育 經 費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比 率 按 百 分 比, 並 以 公 私 立 與 教 育 級 別 分 觀 看, 我 國 各 級 教 育 平 均 與 其 他 各 國 相 差 不 多 ; 歐 美 各 國 對 公 立 支 平 均 出 則 超 過 5% 初 等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上 非 高 等 教 育 公 私 立 比 較 我 國 公 立 是 公 立 的 兩 倍 左 右, 歐 美 國 家 則 是 約 三 倍 左 右 ( 見 表 1-4-5) 比 較 我 國 各 級 學 校 平 均 每 生 分 攤 經 費, 最 重 的 是 大 專 院 校, 在 來 是 高 職 和 國 中, 最 後 分 別 是 高 中 國 小 和 幼 稚 園 ( 見 表 1-4-6)

24 表 教 育 經 費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比 率 ( 按 公 私 立 與 教 育 級 別 分 ) 單 位 :% 初 等 中 等 及 中 等 以 上 各 級 教 育 2006 年 非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總 計 公 立 私 立 總 計 公 立 私 立 總 計 公 立 私 立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OECD 國 家 平 均 附 註 : 1. 我 國 資 料 係 各 級 學 校 經 費 支 出 加 以 計 算, 不 含 教 育 行 政 社 教 及 國 際 文 教 等 經 費 2. 日 本 中 等 以 上 非 高 等 教 育 包 含 在 高 級 中 等 和 高 等 教 育 中 3. 美 國 中 等 以 上 非 高 等 教 育 包 含 在 高 等 教 育 中 表 各 級 學 校 平 均 每 生 分 攤 經 費 單 位 : 元 200, , ,000 50,000 0 總 計 幼 稚 園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學 校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九 三 學 年 度 103,648 73,716 89,063 99,047 90, , , ,178 比 較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生 就 讀 公 私 立 學 校 結 構, 我 國 公 私 立 學 校 約 各 半, 且 私 立 都 是 獨 立 經 營 ; 相 對 OECD 國 家 超 過 半 數 是 公 營, 而 私 立 學 校 則 由 政 府 補 助, 明 顯 不 同 於 我 國 較 特 別 的 是 英 國 公 立 學 校 比 較 少, 而 是 有 七 成 私 立 學 校 由 政 府 補 助 ( 見 表 1-4-7)

25 表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生 就 讀 公 私 立 學 校 結 構 單 位 : % 2007 年 公 立 私 立 政 府 補 助 獨 立 經 營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南 韓 美 國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OECD 國 家 平 均 教 育 素 質 比 較 各 級 學 校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教 導 學 生 數, 最 高 是 大 專 院 校, 在 來 是 高 中 職 部 分 而 公 私 立 比 較 私 立 教 導 學 生 數 大 約 多 一 至 兩 倍 左 右 高 中 職 教 師 平 均 學 歷 是 低 於 高 中 教 師 ( 表 1-4-8) 教 師 工 作 時 數 結 構 與 其 他 各 國 均 各 有 不 同, 其 數 據 必 須 參 考 師 生 比, 簡 單 而 言 私 立 人 數 高 於 公 立 學 校, 加 上 工 作 時 數 私 立 學 校 品 質 明 顯 低 於 公 立 學 校 ( 表 表 ) 在 比 較 各 級 學 校 縣 市 分 布, 學 校 集 中 於 北 部 地 區 而 東 部 地 區 因 為 地 區 廣 大 加 上 人 口 因 素, 資 源 明 顯 低 於 其 他 地 區 ( 表 )

26 表 各 級 學 校 平 均 每 位 教 師 教 導 學 生 數 單 位 : 人 九 五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公 立 私 立 總 計 平 均 表 高 中 職 學 校 教 師 學 歷 單 位 :% 九 五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具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表 教 師 工 作 時 數 結 構 ( 按 學 年 計 算 ) 教 學 週 數 教 學 日 數 淨 教 學 時 數 須 在 校 時 數 總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2007 年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中 等 教 育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初 級 中 等 教 育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初 級 中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等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初 級 中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等 教 育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27 表 各 級 學 校 縣 市 分 布 ( 按 絕 對 數 分 )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台 北 縣 宜 蘭 縣 桃 園 縣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台 中 縣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花 蓮 縣 澎 湖 縣 基 隆 市 新 竹 市 台 中 市 嘉 義 市 台 南 市 金 馬 地 區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進 修 學 校

28 五 主 要 國 家 的 國 教 概 況 ( 一 ) 美 國 義 務 教 育 之 有 關 規 定 各 州 有 異 就 學 義 務 開 始 的 年 齡 規 定 以 7 歲 的 州 最 多, 但 實 際 上 幾 乎 所 有 的 州 都 認 可 6 歲 入 學 ; 所 以 6 歲 兒 童 大 部 分 已 就 學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是 9~12 年, 但 以 9 年 或 10 年 的 州 最 多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制 度, 係 因 採 地 方 分 權, 因 此 各 州 及 各 學 區 差 異 性 大 在 學 校 制 度 方 面 也 是 種 類 繁 多, 不 過 公 立 學 校 及 綜 合 型 中 學 仍 是 主 要 代 表 後 期 中 學 類 型 就 其 功 能 而 言, 可 分 為 綜 合 型 中 學 及 特 殊 型 中 學 前 者 具 有 升 學 預 備 及 就 學 準 備 功 能, 同 時 提 供 職 業 及 升 學 兩 種 課 程, 此 類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最 多 而 後 者 則 包 括 職 業 中 學, 科 學 中 學 藝 術 中 學 等 地 方 教 育 行 政 區 域 通 稱 為 學 區 學 區 範 圍 的 畫 分 單 位 各 州 不 一, 學 區 方 式 有 的 以 縣 為 單 位, 有 的 以 鄉 鎮 為 單 位, 有 的 以 市 為 單 位, 有 的 則 不 與 普 通 行 政 區 為 單 位 而 獨 立 設 置 學 生 大 都 就 所 居 住 區 申 請 入 學, 享 受 免 費 教 育 但 私 立 學 校 入 學 則 不 受 學 區 限 制 中 等 教 育 不 是 屬 於 義 務 教 育 就 是 屬 於 免 費 教 育, 故 學 生 均 可 免 試 入 學 高 級 中 學 雖 無 入 學 考 試, 但 為 便 於 分 班 分 組 之 參 考 ( 高 中 通 常 採 分 入 學 方 式 班 分 組 制 ), 不 少 高 中 對 於 學 生 實 施 診 斷 測 驗 ( 即 學 力 成 就 測 驗 ) 升 入 大 學 大 都 採 申 請 方 式, 各 大 學 入 學 申 請 手 續 不 儘 相 同, 但 通 常 除 要 填 寄 申 請 表 外, 學 生 還 須 將 高 中 成 績 單 ( 包 括 高 中 名 次 ) 標 準 化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各 校 規 定 不 同, 即 學 力 性 向 測 驗 ( 簡 稱 SAT) 及 美 國 大 學 測 驗 ( 簡 稱 ACT)) 及 推 薦 信 送 審

29 美 國 學 制 圖

30 ( 二 ) 德 國 義 務 教 育 為 9 年 ( 一 部 分 的 邦 是 10 年 ), 完 成 義 務 教 育 後 就 職, 並 以 實 習 生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所 有 公 立 中 小 學 校 均 免 費, 幼 稚 園 和 私 立 中 小 學 校 則 依 家 長 收 入 情 形 分 級 收 費 義 務 教 育 雖 各 邦 年 限 不 一, 但 卻 具 有 強 制 性 有 別 於 多 數 國 家 的 六 / 三 / 三 學 制, 德 國 採 四 / 五 / 三 學 制 中 等 教 育 是 建 教 合 作 雙 軌 制 的 雙 軌 制 職 訓 教 育, 著 重 職 業 教 育 和 產 業 密 切 合 作 的 適 性 教 育, 以 及 採 取 彈 性 學 區 制, 跨 跨 區 就 讀 得 提 出 向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再 依 據 學 生 志 願 學 業 成 績 和 教 師 觀 察 報 告 核 定 的 方 式 中 學 分 為 兩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前 者 有 如 台 灣 的 國 民 中 學, 後 者 類 似 台 灣 的 高 級 中 學 後 期 中 學 類 型 中 學 第 一 階 段 學 校 類 型 可 分 為 主 幹 中 學 實 科 中 學 文 理 中 學 及 綜 合 中 學 中 學 的 第 一 階 段 是 為 第 二 階 段 作 準 備, 基 本 上 是 以 培 養 學 生 通 識 的 能 力 第 二 階 段 其 學 校 類 型 可 分 為 雙 軌 制 的 職 業 學 校 職 業 專 科 學 校 和 技 職 高 中 文 理 中 學 高 中 部 ( 包 括 職 業 型 高 中 專 科 型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具 有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的 資 格 ) 德 國 採 取 可 申 請 越 區 就 讀 的 學 區 制 各 邦 大 都 採 行 學 區 制, 但 家 長 仍 可 以 學 區 方 式 依 其 喜 好 選 擇 學 區 以 外 的 學 校 讓 子 女 就 讀, 只 是 必 需 向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單 位 根 據 學 生 志 願 學 業 成 績 和 教 師 觀 察 報 告 作 為 核 定 依 據 每 類 型 學 校 均 有 入 學 基 本 能 力 要 求, 教 師 依 其 標 準 來 進 行 評 估, 與 學 生 和 家 長 進 行 懇 談 給 升 學 建 議 家 長 和 學 生 在 依 推 薦 函 中 的 學 校 類 型, 自 行 選 擇 學 入 學 方 式 校 進 行 登 記, 一 般 而 言 中 學 階 段 的 學 校 會 依 推 薦 函 中 的 建 議 接 納 學 生 採 取 入 學 從 寬 畢 業 從 嚴 的 作 法, 盡 量 廣 開 入 學 的 大 門, 在 畢 業 考 試 和 能 力 資 格 的 認 定 上, 則 是 相 當 嚴 格

31 德 國 學 制 圖

32 ( 三 ) 英 國 義 務 教 育 為 11 年 (5 歲 至 16 歲 ), 計 11 年 12 歲 到 16 歲 接 受 中 等 教 育 前 半 段,16 歲 以 後 進 入 後 義 務 教 育 階 段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的 改 革, 傳 統 的 學 術 和 職 業 嚴 格 二 分 的 現 象 已 逐 漸 有 統 合 的 趨 勢 在 考 試 與 升 學 進 路 方 面 雖 也 有 二 分 情 形, 但 學 生 已 有 更 多 的 彈 性 可 轉 換 跑 道 以 學 校 設 立 的 主 體 而 言, 大 都 為 公 立 中 學 由 各 郡 設 立, 少 部 分 為 私 立 學 校 包 括 有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或 不 受 政 府 補 助 的 私 立 高 中 中 等 教 育 的 學 校 類 型 可 分 為 二 個 階 段 前 階 段 提 以 綜 合 中 學 為 主, 其 餘 的 尚 有 文 法 中 學 現 代 中 學 科 技 中 學 及 少 數 的 獨 立 學 校 如 九 大 公 學 後 期 中 學 類 型 第 六 學 級 一 般 而 言 是 設 於 中 學 之 最 後 2 年, 它 亦 可 單 獨 設 立 為 第 六 學 級 學 院, 但 1993 年 後 已 納 入 擴 充 教 育 體 系, 可 提 供 學 術 性 和 職 業 性 的 課 程 擴 充 教 育 學 院 提 供 就 學 準 備 的 課 程, 但 近 年 來 也 提 供 少 數 學 術 性 課 程 所 以 此 二 類 型 學 校 已 漸 具 雙 重 角 色 學 區 方 式 中 小 學 大 抵 不 採 嚴 格 學 區 制, 不 過 私 立 學 校 因 採 考 試 或 口 試 遴 選 學 生, 故 不 採 學 區 制 中 學 生 大 都 進 入 綜 合 中 學 (80% 以 上 ), 而 綜 合 中 學 係 採 學 區 就 進 分 發 入 學 方 式 入 學 至 於 就 讀 其 他 中 學 的 學 生 則 大 都 通 過 考 試 義 務 教 育 終 了 的 學 生 若 想 繼 續 升 學, 則 依 據 16 歲 時 參 加 全 國 性 GCSE 考 試 的 結 果, 申 請 進 入 第 六 學 級 或 進 入 擴 充 教 育 學 院 至 於 中 學 畢 業 後 欲 進 入 大 學 者, 則 需 參 加 GCSE A 級 文 憑 考 試 申 請 入 學

33 英 國 學 制 圖

34 ( 四 ) 法 國 義 務 教 育 的 年 限 是 6 歲 至 16 歲, 計 10 年 初 等 教 育 和 中 等 教 育 以 公 立 學 校 占 優 勢 ( 私 立 學 校 也 存 在, 特 別 是 天 主 教 中 小 學 校 在 全 國 自 成 體 系 ), 而 高 等 教 育 則 兼 有 公 立 和 私 立 成 分 20 法 國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共 分 三 類, 普 通 類 技 術 類 和 職 業 類, 在 兩 類 學 校 普 後 期 中 學 類 型 通 及 技 術 類 高 中 以 及 職 業 高 中 來 進 行 普 通 及 技 術 類 高 中 教 育 年 限 共 三 年, 畢 業 後 參 加 普 通 類 或 技 術 類 高 中 會 考, 或 技 術 人 員 證 書 考 試 高 中 會 考 資 格 係 中 等 教 育 結 束 後 進 入 高 等 教 育 之 必 備 國 家 文 憑 全 法 國 共 劃 分 為 30 個 學 區, 各 級 公 立 教 育 學 生 之 分 發, 係 依 據 居 住 區 所 屬 之 學 區 方 式 學 區 而 定 學 區 之 劃 分 亦 可 作 為 分 配 教 育 資 源 ( 如 教 職 員 職 務 等 數 目 ) 之 準 則 高 中 學 區 包 含 普 通 及 技 術 類 高 中 及 職 業 高 中, 初 中 畢 業 生 依 類 別 組 別 志 願 升 入 住 區 所 屬 之 高 中 就 讀 普 通 及 技 術 類 高 中 的 入 學 是 學 生 在 初 中 畢 業 前, 先 由 家 長 提 出 學 生 欲 就 讀 何 類 高 中 之 意 願, 繼 由 學 校 班 級 委 員 會 作 導 向 研 議, 建 議 升 入 何 類 高 中 ( 或 留 級 ) 後, 再 送 至 學 區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由 縣 級 教 育 主 管 依 居 住 區 所 在 而 決 定 分 發 至 何 入 學 方 式 校 分 發 學 校 一 方 面 視 校 方 導 向 之 決 議, 一 方 面 亦 視 學 區 內 學 校 招 收 學 生 人 數 情 形 而 定 職 業 高 中 之 入 學 方 式 與 普 通 及 技 術 類 高 中 入 學 方 式 相 同, 職 業 高 中 之 CAP 與 BEP 證 書 班 所 招 收 之 學 生 為 初 中 畢 業 生, 其 中 尤 以 初 四 技 術 類 科 班 及 加 強 班 為 主 20 維 基 百 科, 法 國 教 育, 維 基 百 科,20007 年 11 月 14 日 =zh-tw

35 法 國 學 制 圖

36 ( 五 ) 日 本 6 至 15 歲 之 小 學 校 及 中 學 校 教 育 是 屬 於 義 務 教 育,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為 9 年 近 來 日 本 為 了 推 動 中 高 一 貫 教 育 在 1998 年 修 正 學 校 教 育 法 規 定, 設 立 新 的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為 6 年 ( 與 我 國 之 完 全 中 學 相 當 ) 至 於 在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則 包 括 四 年 制 的 大 學 二 年 制 的 短 期 大 學 專 修 學 校 及 各 種 學 校, 大 學 畢 業 後 則 可 進 入 大 學 院 攻 讀 修 士 ( 即 我 國 的 碩 士 ) 或 博 士 後 期 中 學 類 型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主 要 有 三 年 制 的 高 等 學 校 五 年 制 的 高 等 專 門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彈 性 很 大 之 專 修 學 校, 以 及 新 納 入 學 制 之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等 與 各 種 學 校 所 謂 學 區 制, 狹 義 的 是 指 通 學 區 域 制 度, 廣 義 上 則 包 括 學 校 設 置 通 學 區 域 之 設 定 及 指 定 就 學 學 校 等 制 度 組 合 而 成 之 整 體 制 度 學 區 公 立 小 學 校 及 中 學 校 ( 除 了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前 期 課 程 外 ), 均 依 居 住 區 域 指 定 應 就 讀 之 學 校 目 前 其 通 學 區 域 之 設 定, 委 由 該 高 等 學 校 之 主 管 教 育 委 員 會 來 判 斷, 全 國 約 五 百 個 通 學 區 域 1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 公 立 學 校 學 力 測 驗 即 可 進 入, 私 立 則 反 之 入 學 2 併 設 型 : 不 實 施 學 力 檢 查, 公 立 學 校 為 主 3 連 攜 型 : 由 學 校 其 他 之 檢 核 資 料 來 決 定 入 學 4 既 存 學 校 之 入 學 方 式 : 常 是 採 取 學 力 測 驗, 但 是 其 入 學 方 式 多 元

37 - 24 -

38 在 早 期 義 務 教 育 強 調 強 迫 而 且 是 免 費 的, 此 由 於 將 國 民 教 育 視 為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對 象 為 兒 童 然 而 隨 著 教 育 期 望 的 提 升, 各 國 在 延 長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方 面, 則 擴 及 中 等 教 育, 對 象 為 青 少 年, 晚 近 更 及 於 成 人 教 育 及 終 身 教 育, 因 此 免 費 與 強 迫 乃 逐 漸 改 變 為 非 免 費 及 非 強 迫 各 國 義 務 教 育 的 年 限, 從 9 年 至 12 年 不 等, 此 端 賴 各 國 教 育 經 費 及 其 他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是 否 齊 全 而 定, 實 施 義 務 教 育 的 主 要 國 家 大 約 都 定 在 9-10 年 左 右 在 各 國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的 學 校 類 型 方 面, 有 採 取 綜 合 中 學 為 主 ( 如 英 美 日 ) 而 其 他 中 學 類 型 ( 如 職 業 中 學 ) 為 輔 的 ; 但 也 有 採 分 流 及 多 類 型 中 學 的 型 態 ( 如 法 德 ) 在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入 學 方 面, 有 採 行 學 區 制 ( 如 美 德 法 ) 就 近 入 學 ; 但 亦 有 國 家 ( 如 英 日 ) 不 採 學 區, 而 是 採 寬 鬆 就 近 入 學 進 入 公 立 高 中 ( 職 )( 亦 可 越 區 或 經 考 試 進 入 ), 但 私 立 高 中 ( 職 ) 則 大 都 經 考 試 選 擇 入 學 至 於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畢 業 後, 則 大 部 分 國 家 都 經 學 力 測 驗 ( 或 證 書 考 試 ) 申 請 入 大 學 2006 年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21 主 要 國 家 義 務 教 育 概 況 入 學 年 齡 畢 業 年 齡 2006 年 義 務 教 育 22 台 灣 美 國 年 限 入 學 年 齡 畢 業 年 齡 12 (9~12) 6 (6) 17 (15) 中 國 9 (9) 6 (6/7) 14 (16) 加 拿 大 日 本 10 (9) 6 (6) 15 (15) 英 國 12 (11) 5 (5) 16 (16) 南 韓 9 (9) 6 (6) 14 (15) 法 國 11 (10) 6 (6) 16 (16) 泰 國 德 國 13 (9) 6 (6) 18 (15) 菲 律 賓 西 班 牙 馬 來 西 亞 比 利 時 印 尼 荷 蘭 印 度 瑞 士 越 南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紐 西 蘭 阿 根 廷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2007 年 9 月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zation) 美 國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是 9~12 年, 但 以 9 年 或 10 年 的 州 最 多

39 貳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可 能 目 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料 眾 多, 難 以 一 言 概 之, 先 列 出 高 中 職 教 育 現 況 與 問 題, 以 及 與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基 本 比 較 政 策 與 基 本 概 念 表, 以 供 形 成 概 念 高 中 職 教 育 現 況 與 問 題 公 立 vs. 私 立 高 中 vs. 高 職 城 市 vs. 偏 鄉 明 星 vs. 一 般 學 費 不 均 評 價 不 均 資 源 不 均 發 展 不 均 23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與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對 照 9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 國 小 國 中 ) 12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高 中 職 ) 學 區 劃 分 入 學 方 式 學 校 類 型 公 私 立 學 校 學 費 政 策 以 戶 籍 所 在 鄉 鎮 市 區 劃 分 強 迫 入 學 就 近 分 發 類 型 單 一 以 公 立 為 主, 私 立 為 少 數 公 立 免 學 費 以 15 個 基 本 學 區 ( 現 行 國 中 基 測 招 生 分 發 區 ) 為 劃 分 基 礎 1. 就 近 入 學, 適 性 選 擇 2. 逐 步 提 高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3. 是 受 教 權 利, 而 非 義 務 就 學 維 持 類 型 多 元 ( 普 通 高 中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 1. 公 私 立 學 校 比 例 相 近 2. 因 應 少 子 化 趨 勢, 建 立 學 校 評 鑑 與 轉 型 輔 導 機 制 1. 非 免 學 費 2. 加 強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學 費 23 教 育 部, 實 施 十 二 年 優 質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6 日

40 一 十 二 年 國 教 基 本 理 念 我 國 把 國 民 教 育 意 涵 視 為 義 務 教 育, 但 國 外 很 少 用 此 國 民 教 育 字 眼, 大 多 以 義 務 教 育 (compulsory education) 稱 之 教 育 部 的 英 文 網 頁 亦 用 Compulsory Education( 義 務 教 育 ) 代 表 我 國 的 國 民 教 育 24 義 務 教 育 的 解 釋, 普 遍 的 看 法 是 指 政 府 有 義 務 運 用 公 共 資 源 保 障 所 有 適 齡 兒 童 接 受 的 教 育 義 務 教 育 的 三 個 基 本 原 則 是 普 遍 免 費 與 強 制 義 務 教 育 涵 義 ㄧ 般 有 兩 項 學 說, 其 介 紹 分 別 如 表 : 義 務 教 育 的 三 個 基 本 原 則 普 遍 免 費 強 迫 充 分 就 學 免 學 費 強 迫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使 子 女 受 教 育 義 務 教 育 學 說 學 說 簡 稱 父 母 義 務 說 國 家 義 務 說 父 母 有 義 務 使 子 女 接 受 之 教 育 說 明 國 家 有 義 務 提 供 給 人 民 接 受 之 普 遍 免 費 強 迫 性 質 之 教 育 依 照 表 簡 單 而 言, 義 務 教 育 的 義 務 人, 除 了 學 齡 兒 童 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外, 也 包 括 國 家 在 內 25 關 於 世 界 保 障 義 務 教 育 的 法 律 條 文, 有 1948 年 的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第 26 條 第 1 款 : 人 人 都 有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教 育 應 當 免 費, 至 少 在 初 級 和 基 本 階 段 應 如 此 初 級 教 育 應 屬 義 務 性 質 技 術 和 職 業 教 育 應 普 遍 設 立 高 等 教 育 應 根 據 成 績 而 對 一 切 人 平 等 開 放 張 鈿 富 林 素 鈺, 12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定 義 與 詮 釋, 研 習 資 訊,2007 年 11 月 16 日 25 淡 江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理 論 基 礎 比 較 研 究,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5 日 26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聯 合 國 大 會 1948 年 12 月 10 日 第 217A(III) 號 決 議 通 過 並 宣 佈,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41 另 外 還 有 1989 年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第 28 條 也 保 障 而 兒 童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及 義 務 其 摘 要 相 關 條 文 內 容 如 下 : 第 二 十 八 條 ( 教 育 ) 一 簽 約 國 承 認 兒 童 有 接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為 使 此 項 權 利 能 夠 在 平 等 之 機 會 下 逐 漸 實 現, 特 別 要 實 現 下 列 事 項 : 1. 實 施 初 等 教 育 義 務 化 政 策, 使 所 有 人 均 能 免 費 接 受 初 等 教 育 2. 鼓 勵 各 種 形 態 之 中 等 教 育, 包 括 普 通 教 育 與 職 業 教 育, 使 所 有 兒 童 均 能 進 入 就 讀 並 應 試 辦 免 費 教 育, 必 要 時 得 以 採 取 財 力 上 之 協 助 等 適 當 措 施 27 不 過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主 要 是 保 障 兒 童 的 免 費 的 初 等 義 務 教 育, 對 於 中 等 義 務 教 育 並 沒 有 特 別 強 制 規 範 義 務 教 育 包 含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概 念 對 於 其 概 念 依 1965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解 釋 至 少 有 以 下 意 涵 : 1 能 力 相 同 的 青 年, 不 論 其 性 別 種 族 地 區 或 社 會 階 級 如 何, 皆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接 受 非 強 迫 性 的 教 育 2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成 員, 對 於 非 強 迫 性 的 教 育, 具 有 均 等 的 參 與 比 率 3 社 會 各 階 層 的 青 年, 具 有 均 等 的 機 會, 以 獲 得 學 術 進 修 的 基 礎 學 力 而 國 內 學 者 對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共 識 為 : 1 每 一 個 體 應 享 受 相 同 年 限 的 基 本 義 務 教 育, 這 種 教 育 是 共 同 性 強 迫 性, 不 因 個 人 家 庭 背 景 性 別 或 地 區 之 差 異 而 有 不 同 ( 有 教 無 類 ) 2 每 一 個 體 應 享 有 符 合 其 能 力 發 展 的 教 育 這 種 教 育 雖 非 強 迫 性, 但 含 有 適 性 發 展 的 意 義, 亦 可 稱 為 分 化 教 育 或 人 才 教 育 ( 因 材 施 教 ) 年 11 月 16 日 27 聯 合 國 大 會 1989 年 11 月 20 日, 第 44/25 號 決 議 通 過 並 開 放 給 各 國 簽 字 批 准 和 加 入 生 效 : 按 照 第 49 條 規 定, 於 1990 年 9 月 2 日 生 效 認 識 兒 童 公 約, 台 灣 學 校 網,2007 年 11 月 16 日 28 楊 瑩, 社 會 階 層 化 與 教 育, 淡 江 大 學,2007 年 11 月 15 日 %AA%C0%B7 %BE%C7/%AA%C0%B7 %B6 %A5%BCh%A4%C6%BBP%B1%D0%A8 new.ppt

42 二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國 民 教 育 一 詞 首 度 出 現 於 我 國 法 令 中, 是 在 1931 年 教 育 部 制 定 的 國 民 教 育 實 施 綱 領 國 民 教 育 一 詞 亦 出 現 於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及 第 159 條 中 其 內 文 如 下 : 第 21 條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第 159 條 國 民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29 關 於 受 強 制 教 育 ( 憲 法 稱 基 本 教 育 ) 的 年 齡 規 範 其 中 一 條 是 在 憲 法 第 160 條, 其 規 定 如 下 : 六 歲 至 十 二 歲 之 學 齡 兒 童, 一 律 受 基 本 教 育, 免 納 學 費 其 貧 苦 者, 由 政 府 供 給 書 籍 這 是 憲 法 層 級 對 於 義 務 教 育 的 規 範 第 二 條 關 於 強 制 教 育 ( 國 民 教 育 法 稱 國 民 教 育 ) 年 齡 的 規 範, 來 自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 條 : 凡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教 育 ; 已 逾 齡 未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補 習 教 育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國 民 之 強 迫 入 學,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其 內 容 所 說 的 強 迫 入 學 法 律, 則 是 另 訂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其 法 律 規 定 如 下 : 第 1 條 本 條 例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制 定 之 第 2 條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國 民 ( 以 下 稱 適 齡 國 民 ) 之 強 迫 入 學, 依 本 條 例 之 規 定 國 民 教 育 法 和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此 兩 條 法 律 是 屬 於 一 般 法 律 層 級 的 規 範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一 詞 則 來 自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其 內 容 未 規 範 說 明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內 涵 ( 是 否 為 基 本 教 育 或 國 民 教 育 以 及 強 迫 入 學 的 規 範 範 圍 ) 但 教 育 基 本 法 明 列 了 教 育 權 應 予 保 障, 列 於 第 4 條 : 人 民 無 分 性 別 年 齡 能 力 地 域 族 群 宗 教 信 仰 政 治 理 念 社 經 地 位 及 其 他 條 件, 接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一 律 平 等 其 條 文 宣 示 我 國 人 民 教 育 機 會 必 須 均 等 的 原 則, 與 憲 法 規 定 相 同 所 以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指 國 民 依 法 律 有 權 利 接 受 之 教 育, 但 是 是 否 為 強 制 且 義 務 的 教 育 並 沒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29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民 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 布,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2007 年 11 月 15 日 所 有 條 文 &Lcode=A

43 簡 單 的 說 教 育 基 本 法 的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並 未 有 義 務 教 育 性 質 ( 如 憲 法 的 基 本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法 的 國 民 教 育 ) 未 來 若 義 務 教 育 要 向 上 或 向 下 延 升, 則 都 必 須 要 有 法 律 加 以 明 確 規 定 所 以, 基 本 教 育 可 說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國 民 教 育, 提 供 基 本 教 育 是 國 家 之 最 低 義 務, 而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則 為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至 於 普 遍 免 費 強 迫 性 質 之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則 屬 立 法 裁 量 之 範 圍, 只 要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人 民 有 權 利 接 受 一 定 年 限 之 國 民 教 育, 則 不 管 其 規 定 之 年 限 為 九 年 或 十 二 年, 甚 至 更 長, 人 民 便 有 接 受 此 種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延 伸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目 前 可 向 上 延 伸 或 向 下 延 伸, 但 國 民 教 育 之 年 限, 不 能 低 於 憲 法 規 定 的 基 本 教 育 之 六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基 本 教 育 ( 憲 法 )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教 育 非 強 迫 入 學 義 務 教 育 ( 父 母 國 家 的 義 務 ) 非 強 迫 入 學 三 實 施 經 費 與 資 源 分 配 關 於 延 伸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的 經 費 考 量 重 點 大 致 分 兩 條 路 線 : 1 向 上 延 伸 : 如 政 策 決 定 採 取 向 上 延 伸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策 略, 則 每 年 政 府 必 須 編 列 大 約 380 億 元 的 國 民 教 育 投 資 經 費 若 擬 一 次 就 向 上 延 長 3 年, 則 未 來 3 年 就 必 須 增 列 1,140 億 元 的 國 民 教 育 預 算 2 向 下 延 伸 : 如 果 政 府 政 策 上 決 定 採 取 向 下 延 伸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計 劃, 則 每 年 政 府 必 須 編 列 大 約 200 億 元 教 育 投 資 根 據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者 研 究 私 校 學 費 分 成 高 標 中 高 標 與 均 標 等 三 種 高 標 為 現

44 行 收 費 標 準 上 限, 均 標 為 收 費 上 下 限 之 中 數, 中 高 標 則 為 高 標 與 均 標 間 之 中 數 至 於 七 種 補 助 方 案 見 表 三 種 學 費 標 準 與 七 種 方 案 所 需 的 經 費, 花 費 最 少 的 是 方 案 一, 僅 以 補 校 為 免 學 費 對 象, 則 僅 增 加 7 億 4190 萬 7755 元, 耗 費 最 多 的 是 學 費 高 標 的 第 七 案, 需 增 加 45 億 1676 萬 3975 元 七 種 補 助 方 案 方 案 一 方 案 二 方 案 三 方 案 四 方 案 五 方 案 六 方 案 七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高 標 741,907,755 中 高 標 741,907,755 均 標 741,907,755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與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生 每 人 補 助 20,000 元 高 標 5,651,827,755 中 高 標 5,651,827,755 均 標 5,651,827,755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 補 助 私 立 高 職 學 費 差 額, 維 持 私 立 高 中 每 年 10,000 元 補 助, 公 立 高 中 職 收 費 不 變 高 標 3,711,078,035 中 高 標 3,123,865,679 均 標 2,536,388,455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公 私 立 高 職 學 費 全 免, 維 持 私 立 高 中 每 年 10,000 元 補 助, 公 私 立 高 中 收 費 不 變 高 標 5,964,057,955 中 高 標 5,376,845,599 均 標 4,789,368,375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公 私 立 高 職 學 費 全 免, 維 持 私 立 高 中 每 年 10,000 元 補 助, 公 私 立 高 中 收 費 不 變, 私 立 五 專 年 三 年 比 照 公 立 收 費 並 補 足 差 額 高 標 7,005,201,773 中 高 標 6,417,989,417 均 標 5, ,193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公 私 立 高 職 學 費 全 免, 補 助 私 立 高 中 學 費 差 額, 公 立 高 中 收 費 不 變 私 立 五 專 年 三 年 比 照 公 立 收 費 並 補 足 差 額 高 標 10,111,672,013 中 高 標 8,455,777,537 均 標 6,799,618,193 公 私 立 補 校 學 費 全 免 :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全 免, 公 私 立 五 專 前 三 年 學 費 全 免 高 標 16,661,013,859 中 高 標 15,005,119,383 均 標 13,348,960, 洪 汝 芸, 12 年 國 教 規 劃 案 系 列 ( 三 ) 私 校 生 補 助 之 研 究, 民 主 進 步 黨,2007 年 11 月 14 日

45 政 府 如 要 實 施 完 全 免 學 費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必 須 將 公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平 均 每 年 約 1 萬 800 元 的 學 費 免 除, 至 少 每 年 國 庫 要 多 負 擔 45 億 元 目 前 高 中 職 學 費, 公 立 約 每 年 1 萬 800 元, 私 立 則 高 達 4 萬 4000 元 以 上, 而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平 均 約 是 公 立 的 4.4 倍 據 此, 全 額 負 擔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每 年 至 少 超 過 240 億 元 31 其 中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生 占 全 體 高 中 職 學 生 的 47.6% 四 師 資 問 題 教 育 學 者 認 為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成 敗, 經 費 並 不 是 決 定 性 因 素,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是 入 學 方 式 學 區 劃 分 與 師 資 其 中, 師 資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權, 教 師 素 質 高 低 好 壞, 直 接 影 響 到 學 生 學 習 的 成 效, 這 也 是 許 多 家 長 關 心 的 問 題 之 一 師 資 素 質 提 升 是 十 二 年 國 教 成 功 關 鍵, 現 在 具 研 究 所 學 歷 的 高 中 教 師 約 三 成 一, 為 確 保 十 二 年 國 教 品 質, 高 中 職 師 資 具 研 究 所 學 歷, 未 來 應 提 升 至 五 成 以 上 未 來 高 中 職 課 程 變 動 分 科 越 來 越 細, 應 鼓 勵 高 中 職 教 師 培 養 第 二 第 三 專 長, 並 仿 效 偏 遠 高 中 繁 星 計 畫, 推 出 陽 光 計 畫, 鼓 勵 老 師 進 修, 提 升 教 學 素 質 現 在 階 段 教 師 數 量 沒 有 問 題, 但 仔 細 檢 視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與 實 習 制 度, 加 上 高 中 職 教 師 未 來 面 對 課 程 改 革 等 問 題, 教 師 無 論 在 學 科 知 識 教 材 教 法 等 層 面 的 能 力, 都 必 須 提 升 至 於 十 二 年 國 教 課 程 規 劃, 應 建 立 跨 教 育 階 段 的 課 程 審 議 機 制,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上 下 銜 接 連 貫, 並 協 助 各 階 段 教 師 互 相 交 流 32 國 內 目 前 教 師 評 鑑 主 要 的 問 題 與 困 難 有 下 列 幾 項 : ( 一 ) 教 師 考 核 沒 有 法 源 依 據 : 公 立 中 小 學 及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教 師 之 成 績 考 核 均 係 行 政 命 令,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 二 ) 考 核 之 標 準 不 明 確 :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中 各 等 第 的 相 關 規 準 中, 多 項 規 準 用 字 語 不 明 確 31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說 帖,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7 日 32 中 央 社, 教 育 學 者 : 師 資 素 質 提 升 12 年 國 教 成 功 關 鍵, 中 國 時 報,2007 年 5 月 5 日 ml

46 ( 三 ) 考 核 之 積 極 成 效 不 易 落 實 : 各 校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由 學 校 教 職 員 遴 選 組 成, 基 於 學 校 安 定 及 合 諧 考 量, 除 極 少 部 分 教 師 因 重 大 事 故 考 列 乙 等 外, 目 前 幾 乎 所 有 老 師 皆 能 考 評 甲 等, 失 去 教 師 考 核 的 意 義 對 於 教 學 認 真 或 有 特 殊 表 現 者, 並 無 特 殊 及 鼓 勵 的 作 用 ( 四 ) 對 於 學 校 教 師 之 處 分 不 易 執 行 : 教 師 因 故 需 接 受 處 分, 依 規 定 應 經 學 校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教 師 兼 任 委 員 易 受 人 情 壓 力, 加 上 法 規 認 定 彈 性 空 間 大, 委 員 會 實 不 易 公 正 客 觀 執 行 33 五 課 程 與 教 學 我 國 主 要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包 含 高 中 高 職 及 綜 合 高 中 三 種 類 型, 具 有 不 同 的 教 育 功 能 因 此, 三 種 類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其 目 標 除 有 些 共 通 者 ( 如 人 文 科 技 素 養 之 培 養 ) 之 外 亦 有 些 差 異, 如 高 職 強 調 充 實 職 業 知 能, 高 中 強 調 工 具 性 學 科 能 力 同 時,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主 要 是 培 養 國 民 之 基 本 能 力, 負 有 向 下 銜 接 國 中 小 向 上 銜 接 大 學 的 傳 承 任 務, 亦 有 橫 向 整 合 或 分 化 普 通 高 中 綜 合 高 中 職 業 學 校 課 程 的 合 分 任 務 34 而 未 來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目 標 有 下 列 幾 項 : 1 修 訂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課 程, 將 課 程 標 準 改 為 課 程 綱 要, 建 議 擬 定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課 程 綱 要 2 配 合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之 實 施, 規 劃 中 等 教 育 共 同 學 習 領 域, 兼 顧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進 路, 經 由 多 樣 試 探 漸 進 分 化, 發 揮 適 性 教 育 的 功 能 3 重 行 檢 討 中 等 學 校 軍 訓 護 理 課 程 的 教 學 目 標 輔 導 成 效 4 釐 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生 必 須 具 備 的 通 識 素 養, 培 養 共 同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5 基 本 的 通 識 素 養, 應 包 括 團 隊 合 作 社 會 關 懷 民 主 法 治 素 養 藝 術 素 養 科 技 素 養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生 涯 規 畫 能 力 創 造 思 考 能 力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等 33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師 資 改 革 教 師 評 鑑 問 題 與 困 難,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34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課 程 改 革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課 程 改 革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47 6 綜 合 高 中 成 為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之 重 要 學 制, 宜 加 強 宣 導 及 輔 導 措 施, 以 學 程 代 替 類 科 設 置, 增 加 校 定 選 修 課 程, 減 少 部 定 課 程, 讓 高 中 高 職 兩 個 管 道 漸 趨 合 流, 整 併 職 業 學 校 法 及 高 級 中 學 法, 朝 向 綜 合 高 中 發 展, 逐 步 邁 向 十 二 年 國 教 目 標 35 六 入 學 方 式 根 據 教 育 部 說 法 於 2009 年 以 前, 施 行 多 年 的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相 關 入 學 方 式 暫 不 改 變 為 能 紓 緩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減 輕 學 生 通 學 奔 波 及 住 宿 負 擔, 未 來 將 逐 步 提 高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降 低 基 測 成 績 所 占 比 重, 逐 步 使 基 測 成 績 僅 供 作 為 入 學 門 檻 之 用, 最 終 達 到 免 試 入 學 學 區 高 中 職 的 目 標 而 如 果 選 擇 不 入 學 就 讀 高 中 職 者, 以 鼓 勵 其 就 讀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及 高 職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就 業 方 案, 以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後, 學 校 將 輔 導 學 生 選 擇 適 性 學 校 就 讀, 達 到 普 及 入 學 目 標 36 未 來 多 元 就 學 機 制 將 朝 向 下 列 幾 項 目 標 : 1 提 高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及 綜 合 高 中 一 年 級 課 程 之 統 整 性, 並 降 低 專 業 課 程 之 比 重, 以 增 加 橫 向 的 轉 學 和 轉 科 之 機 會, 減 少 轉 學 生 因 轉 校 而 加 重 補 修 課 程 的 課 業 負 擔 2 目 前 的 就 學 率 高 中 高 職 相 差 懸 殊, 高 中 生 有 六 七 成 的 錄 取 率, 而 高 職 生 目 前 則 僅 有 30% 之 錄 取 率, 因 此 必 須 繼 續 增 加 四 技 二 技 日 間 部 等 學 校 的 就 學 機 會, 並 暢 通 高 職 生 甄 試 或 申 請 進 入 大 學 校 院 的 管 道 3 放 寬 四 技 二 專 招 收 轉 學 生 的 限 制, 允 許 四 技 在 大 二 大 三 時, 能 招 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並 讓 五 專 三 年 級 的 學 生 具 備 轉 考 的 資 格 4 擴 大 升 學 管 道, 開 放 大 學 技 專 校 院 及 高 中 職 利 用 夜 間 及 週 休 二 日, 提 供 在 職 進 修 教 育 及 推 廣 教 育 的 機 會 入 學 資 格 除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外, 應 將 證 照 及 工 作 經 驗 列 35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階 層 發 展 中 等 教 育,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36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7 日

48 入 入 學 條 件 5 放 寬 大 專 校 院 對 以 推 甄 申 請 入 學 技 優 生 保 甄 等 不 同 管 道 入 學 學 生 的 轉 系 限 制 對 於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在 採 總 量 發 展 原 則 下, 訂 定 流 用 的 原 則, 缺 額 不 限 該 班 年 級 的 缺 額, 如 此 可 增 加 學 生 轉 學 的 機 會, 並 釋 放 教 育 資 源 37 技 職 教 育 部 份 將 朝 向 下 列 幾 項 目 標 : a. 五 專 教 育 目 標 宜 明 確, 以 培 育 產 業 專 技 人 才 為 主, 但 不 排 除 為 升 學 二 技 作 準 備 對 於 辦 學 績 效 優 良 之 五 專 不 一 定 要 改 制 為 學 院 b. 五 專 設 置 類 科, 宜 考 量 整 個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需 求 c. 現 行 五 專 課 程 宜 大 幅 度 調 整, 對 於 基 礎 學 科 通 識 教 育 和 人 際 關 係 應 特 別 重 視 d. 允 許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五 專, 有 效 運 用 教 育 資 源, 惟 必 須 做 好 品 管 和 評 鑑 工 作 e. 技 專 校 院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間 之 調 整, 宜 再 行 研 議, 以 能 同 時 兼 顧 招 生 工 作 流 程 及 學 校 正 常 教 學 之 需 求 技 專 校 院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類 別 及 考 試 類 科 應 進 一 步 研 究 整 合, 研 議 將 考 科 簡 併 及 准 予 跨 類 選 考, 進 而 將 共 同 科 目 之 測 驗 朝 一 年 二 試 或 多 試 方 向 推 展 f. 研 議 將 四 技 二 專 二 技 之 技 能 優 良 保 送 甄 試 與 推 薦 甄 試 二 種 入 學 管 道 合 併 辦 理 g. 在 顧 及 高 職 生 升 學 權 益 原 則 下, 擴 大 開 放 高 中 生 可 直 接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招 生 入 學 的 可 行 性, 放 寬 技 職 學 校 的 招 生 來 源 38 七 學 校 型 態 與 分 布 以 各 基 測 招 生 分 發 區 人 口 面 積 及 教 育 資 源 統 計 來 看, 我 國 教 育 資 源 在 空 間 上 分 37 關 於 升 學 方 式 的 細 部 說 明, 請 見 附 件 一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附 件 一 二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附 件 一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學 制 調 整 建 立 多 元 就 學 機 制,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38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階 層 發 展 技 職 教 育,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49 布 是 不 均 目 前 全 國 共 有 475 高 中 職 校 39, 除 離 島 外, 本 島 共 有 十 三 各 基 測 招 生 分 發 區 依 照 校 數 多 寡,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群, 第 一 群 是 北 基 區, 其 教 育 資 源 最 多, 學 校 數 超 過 百 所 ; 第 二 群 為 桃 園 竹 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五 區, 其 教 育 資 源 中 等, 學 校 數 介 於 所 之 間 ; 其 餘 為 第 三 群, 教 育 資 源 較 少, 學 校 數 大 至 在 20 所 以 下 以 180 所 公 立 高 中, 有 30% 在 基 北 區,14% 在 高 雄 區, 兩 學 區 就 占 了 44%, 其 餘 學 區 只 分 配 到 剩 下 的 56%; 在 東 半 部 及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嘉 義 縣 的 許 多 地 區, 很 難 找 到 一 所 公 立 的 高 中 職 全 國 以 嘉 義 縣 新 竹 縣 雲 林 縣 的 不 均 問 題 最 嚴 重 而 花 蓮 台 東 因 幅 員 遼 闊, 通 學 距 離 和 地 理 因 素 阻 礙 大, 但 台 東 花 蓮 國 立 的 高 中 職, 卻 仍 有 招 不 到 足 夠 學 生 現 象, 問 題 型 態 又 與 西 部 不 同 40 依 照 各 基 測 招 生 分 發 區 學 校 平 均 服 務 人 口 及 面 積 統 計 來 看, 每 校 服 務 人 口 數 量 最 多 的 為 彰 化 區 和 桃 園 區, 平 均 需 服 務 超 過 六 萬 人 在 各 區 平 均 學 校 服 務 面 積, 大 致 可 分 成 四 群, 如 下 表 2-7-1: 以 分 發 區 作 為 學 區, 學 生 通 學 直 線 距 離 超 過 5 公 里 的 花 蓮 台 東 嘉 義 竹 苗 中 投 屏 東 宜 蘭 等 七 個 學 區, 都 有 學 生 通 學 距 離 太 長 的 缺 點, 而 且 這 些 學 區 多 山 地 泛 為 廣 大, 現 有 學 校 位 置 均 已 確 定 41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的 一 項 重 要 至 指 標 區 個 數 適 性 學 習 區 就 進 入 學 率 42 來 檢 視 視 性 學 習 社 區 與 學 區 的 劃 分 的 對 應, 在 94 學 年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掌 管 之 39 各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45 個 適 性 社 區 扣 除 北 高 兩 是 共 6 個 適 性 學 % 以 50%- 60%- 70%- 80%- 90%- 區 數 習 社 區 ), 就 近 入 學 率 最 高 為 金 門 區, 其 就 進 入 學 率 96.45%; 最 低 為 台 北 四 區, 其 就 39 依 照 教 育 部 統 計 說 帖 資 料 ( 馬 祖 區 併 入 桃 園 區 ), 高 中 數 目 為 318 校 高 職 數 為 156 校, 總 數 為 474 校 40 薛 荷 玉, 公 立 高 中 44% 集 中 基 北 高, 聯 合 報, 台 北 報 導,2007 年 3 月 6 日 41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十 二 年 國 教 系 列 論 壇 結 案 報 告,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50 進 入 學 率 為 % 在 所 有 39 個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的 就 近 入 學 率 高 低 與 數 量 請 見 下 表 平 均 學 校 服 務 面 積 分 類 區 域 服 務 面 積 通 學 距 離 北 基 區 面 積 最 小 通 學 直 線 距 離 平 均 約 2.5 公 里 桃 園 彰 化 高 雄 台 南 和 雲 林 介 於 平 方 公 里 約 在 公 里 之 間 嘉 義 竹 苗 中 投 屏 東 和 宜 蘭 介 於 平 方 公 里 約 在 公 里 之 服 務 面 績 最 大 的 花 蓮 台 東 超 過 350 平 方 公 里 平 均 超 過 10 公 里 學 區 劃 分 會 影 響 教 育 選 擇 權 問 題, 也 是 社 會 目 前 最 為 關 心 的 問 題 之 一 目 前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學 區 畫 分 之 依 據, 是 由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四 條 而 來 而 通 常 影 響 學 區 劃 分 的 因 素 有 下 列 幾 項 : 1 教 育 資 源 均 衡 : 城 鄉 差 異 區 域 範 圍 學 校 數 量 高 中 職 數 量 學 校 軟 硬 體 資 源 等 等 2 共 同 生 活 圈 因 素 : 生 活 環 境 和 機 能 等 等 3 社 會 對 明 星 學 校 的 期 望 : 升 學 率 學 生 素 質 學 校 名 升 等 等 4 私 立 學 校 發 展 : 私 立 學 校 是 否 能 被 學 區 規 範 招 生 和 經 費 問 題 5 政 策 配 合 的 規 劃 : 入 學 制 度 和 學 區 劃 分 學 費 的 補 助 政 策 學 費 政 策 後 期 中 等 學 校 因 學 校 類 型 多 元 資 源 及 生 活 機 能 及 通 勤 問 題, 因 此 學 區 化 非 較 為 困 難 複 雜 目 前 高 中 直 入 學 方 式 多 元 招 生 時 間 也 多 不 相 同, 也 會 間 接 與 學 區 劃 分 有 所 關 係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十 二 年 國 教 系 列 論 壇 結 案 報 告,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44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十 二 年 國 教 系 列 論 壇 結 案 報 告,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51 依 照 地 理 學 概 念, 若 照 中 心 地 理 論 ( 又 名 中 地 理 論 ) 45 分 配 資 源 則 能 消 費 者 ( 學 生 ) 未 獲 得 商 品 ( 就 學 ) 所 需 要 支 付 的 空 間 成 本 ( 移 動 距 離 ), 將 會 降 到 最 低 ; 換 句 話 說 教 育 資 源 可 以 獲 得 最 大 效 用 和 分 配 但 是 此 理 論 有 現 實 上 的 困 難, 就 是 其 理 論 是 建 立 在 假 設 之 上 而 其 六 角 形 狀 分 佈 的 假 設, 也 是 在 現 實 世 界 中 不 會 剛 好 出 現 可 以 分 配 規 劃 例 如 人 口 結 構 地 理 區 隔 交 通 距 離 學 校 數 量 以 及 相 聚 密 度 等 等, 均 會 影 響 規 劃 而 且 學 區 無 法 像 圖 形 一 樣 以 直 線 分 配 切 割, 再 者 所 有 的 人 類 行 為 無 法 以 理 論 預 測 不 過 此 理 論 可 做 為 學 區 劃 分 時 參 考 45 維 基 百 科, 中 心 地 理 論, 維 基 百 科,2007 年 11 月 15 日 -

52 第 叁 章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可 能 與 疑 慮 一 十 二 年 國 教 基 本 理 念 問 題 爭 議 議 題 : 目 前 主 要 是 對 於 國 民 教 育 相 關 的 名 詞, 如 義 務 教 育 強 迫 教 育 免 費 教 育 基 本 教 育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等 概 念 之 釐 清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內 涵, 是 否 等 同 於 義 務 教 育, 是 指 免 費 強 迫 免 試 及 等 質 同 量? 而 其 定 義 內 容 也 會 影 響 學 費 政 策, 進 而 影 響 弱 勢 族 群 的 就 學 ( 一 ) 是 否 應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A 贊 成 : 意 見 1: 目 前 從 出 口 導 向 轉 成 知 識 經 濟 的 發 展 來 看,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經 濟 系 統 變 得 相 當 複 雜,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已 經 不 足 以 讓 學 生 有 足 以 適 應 新 社 會 的 語 文 程 度 數 學 程 度 抽 象 能 力 程 度, 所 以 我 們 需 從 教 育 著 手 從 事 十 二 年 國 教 意 見 2: 未 來 20 年 連 續 碰 到 少 子 化 帶 來 的 高 中 職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首 先 給 予 私 校 生 的 補 助 會 逐 年 減 少, 而 不 是 逐 年 增 加, 這 使 得 執 行 成 本 下 降 其 次 各 地 的 學 校 建 築 漸 漸 閒 置 出 來, 所 以 使 升 學 機 會 不 足 地 區 增 加 高 中 職 學 程 變 得 容 易, 因 為 在 增 設 學 校 的 過 程 裡, 土 地 和 建 築 的 取 得 最 為 艱 難 而 少 子 化 也 使 得 目 前 的 私 立 高 中 職 普 遍 有 接 受 退 場 機 制 的 心 理 準 備, 此 時 配 合 12 年 國 教 的 配 套 措 施, 建 立 公 平 的 退 場 機 制 以 汰 弱 留 強, 總 是 比 什 麼 都 沒 有, 純 憑 叢 林 法 則 來 玩 好 意 見 3: 十 二 年 國 教 應 該 先 在 偏 遠 地 區 試 辦, 不 要 一 下 子 全 國 實 施, 不 然 會 變 成 邊 做 邊 修, 造 成 更 大 的 混 亂 重 要 的 是 家 長 疑 慮 還 沒 有 消 除 之 前, 不 能 貿 然 實 施, 否 則 會 讓 教 育 更 混 亂 意 見 4:

53 提 高 教 育 才 是 促 進 經 濟 平 等, 創 造 富 裕 社 會 的 方 法, 通 常 窮 者 的 子 女 從 學 校 畢 業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就 可 改 善 義 務 教 育 若 只 到 國 中, 其 教 育 基 礎 很 難 在 未 來 創 造 機 會, 多 一 些 知 識 多 一 種 語 言 能 力, 基 礎 訓 練 好 一 點, 轉 行 比 較 容 易, 因 為 未 來 產 業 發 展 是 相 當 難 預 料 的 B 反 對 : 意 見 1: 推 動 的 動 機 可 疑, 是 為 了 選 舉 因 素, 又 或 者 是 每 一 位 執 政 者 必 須 做 一 些 重 大 具 體 的 重 大 政 策 來 推 動? 且 對 於 重 大 教 育 政 策 的 執 行 控 管 能 力 不 足, 如 九 年 一 貫 多 元 入 學 教 評 會 校 務 會 議 校 長 遴 選 幾 乎 都 未 能 落 實, 政 策 品 質 令 人 擔 心 意 見 2: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應 該 是 向 下 紮 根 的 教 育 體 系, 而 非 向 上 發 展 的 教 育 政 策 向 上 發 展 只 是 硬 逼 著 孩 子 接 受 全 方 位 的 學 習, 等 高 中 畢 業 19 歲 了, 還 分 不 清 楚 自 己 將 來 要 走 的 路 是 什 麼, 也 還 不 知 道 自 己 究 竟 擁 有 哪 些 特 質 意 見 3: 在 政 府 廣 設 高 中 大 學 政 策 下, 入 學 機 會 管 道 已 大 為 增 加, 加 上 少 子 化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目 前 國 中 升 高 中 入 學 率 已 達 96%, 社 會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需 求 並 不 那 麼 迫 切 ( 二 ) 十 二 年 國 教 是 否 應 為 義 務 教 育 A 贊 成 : 意 見 1: 十 二 年 國 教 定 為 義 務 教 育 後, 弱 勢 族 群 家 庭 的 小 孩 會 有 多 一 點 機 會 升 學 而 這 族 群 常 常 未 升 學 最 主 的 原 因 考 得 取, 讀 不 起, 想 讀 而 不 能 如 願 者 被 摒 除 在 學 校 圍 牆 之 外, 這 些 人 須 列 為 教 育 優 先 服 務 之 對 象 意 見 2: 十 二 國 教 是 社 會 民 眾 的 期 望, 但 絕 不 應 躁 進 實 行, 既 為 國 民 教 育, 就 應 達 到 免 試 免 費 目 標 因 此 必 須 要 有 完 整 規 劃 與 配 套 措 施 再 行 推 動

54 意 見 3: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推 動 最 好 是 義 務 教 育 的 方 式, 達 成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方 式 以 改 善 公 私 立 差 距 城 鄉 差 距 及 社 會 資 本 文 化 資 本 之 方 式 做 到 垂 直 公 平 及 機 會 公 平 的 教 育 財 政 政 策 B 反 對 : 意 見 1: 依 據 政 府 目 前 規 劃 之 方 向,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是 權 利 而 非 義 務, 不 屬 於 強 迫 免 費 之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而 只 能 算 是 提 供 入 學 機 會, 因 此 不 符 合 國 民 教 育 之 精 神 意 見 2: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推 動 應 不 侷 限 於 現 行 國 民 教 育 之 定 義, 而 是 以 改 善 現 在 公 私 立 學 校 學 費 及 設 備 及 考 慮 城 鄉 差 距 等, 做 到 符 合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之 目 的 為 主 意 見 3: 政 府 推 行 是 12 年 基 本 國 教 不 是 12 年 義 務 教 育, 差 別 在 於, 前 者 算 是 權 利 後 者 則 是 義 務 權 利 有 放 棄 的 自 由 而 義 務 沒 有 不 執 行 的 自 由 九 年 的 義 務 教 育 已 足 夠, 剩 下 的 高 中 三 年 應 給 給 人 民 選 擇 的 自 由 空 間 意 見 4: 十 二 年 國 教 只 是 個 名 詞, 其 內 涵 可 放 在 免 試 義 務 代 表 超 低 學 費, 免 學 費 是 對 教 育 品 質 和 政 府 財 務 使 用 效 率 上 的 殺 手, 也 是 使 用 者 付 費 和 追 求 均 富 的 反 面 政 策, 違 反 財 政 支 出 的 公 平 性 只 要 提 高 教 育 社 會 救 助 補 助 部 份, 並 降 低 門 檻 補 足 漏 洞 還 有 消 除 特 定 族 群 不 正 當 補 貼 的 公 平 性, 積 極 性 差 別 待 遇 幫 助 的 對 像 是 窮 人 即 可 意 見 5: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教, 政 府 如 採 非 義 務 非 強 迫 非 免 試, 其 實 與 現 行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並 無 太 大 之 不 同, 大 張 旗 鼓 的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僅 係 在 服 務 少 數 4% 未 升 學 者 教 育 部 說 法 : 目 前 規 劃 實 施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提 供 學 生 的 受 教 權 利 而 非 義 務, 目 的 是 要 讓 弱 勢

55 家 庭 得 到 補 助 弱 勢 學 校 得 以 提 升, 弱 勢 地 區 得 到 扶 持, 以 全 面 培 養 更 優 秀 的 人 才 46 二 適 法 性 的 問 題 爭 議 議 題 : 而 目 前 我 國 有 關 國 民 教 育 年 問 題 之 主 要 法 令 規 章 主 要 有 憲 法 教 育 基 本 法 國 民 教 育 法 和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但 是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教 尚 有 法 律 上 的 疑 慮 ( 一 ) 十 二 年 國 教 法 源 問 題 A 認 為 無 問 題 : 意 見 1: 為 保 障 人 民 學 習 及 受 教 育 之 權 利 公 佈 教 育 基 本 法, 其 第 11 條 明 定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因 此,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已 有 基 本 法 源 意 見 2: 實 施 九 年 義 務 教 育 時, 相 關 教 育 法 規 (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育 基 本 法 ) 並 未 公 佈 實 施, 所 能 引 用 憲 法 而 已 教 育 基 本 法 中 對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賦 予 法 源 依 據, 卻 也 未 明 白 詳 列 究 竟 應 延 長 為 幾 年 向 上 或 是 向 下 延 長, 因 此, 也 給 了 教 育 決 策 單 位 相 當 大 的 研 議 空 間 B 認 為 有 問 題 : 意 見 1: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之 法 源 依 據 為 教 育 基 本 法, 但 憲 法 第 160 條 中 明 載 六 歲 至 十 二 歲 之 學 齡 兒 童, 一 律 受 基 本 教 育, 不 管 是 目 前 之 九 年 國 教 或 是 未 來 之 十 年 國 教 十 二 年 國 教, 都 將 明 顯 違 憲 意 見 2: 46 教 育 部 說 法 引 自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教 育 部, 2007 年 11 月 17 日

56 十 二 年 國 教 必 須 成 為 入 憲 的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一 部 份, 如 果 不 是 屬 於 憲 法 保 障 或 規 範 的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對 家 長 沒 有 強 制 性, 那 麼 與 現 行 只 實 施 9 年 國 教 有 何 不 同 C 其 他 看 法 : 除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的 名 稱, 回 歸 到 每 一 個 真 實 的 問 題 及 希 望 達 到 的 目 標, 來 面 對 九 年 一 貫 及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的 問 題, 避 免 陷 入 名 義 及 內 涵 之 爭, 更 要 避 免 用 一 個 高 遠 而 模 糊 的 目 標 掩 蓋 混 淆 切 身 而 明 確 清 晰 的 問 題 與 真 相 教 育 部 說 法 :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 凡 6 歲 至 15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教 育 6 歲 至 15 歲 國 民 之 強 迫 入 學,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 即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 我 國 現 已 實 施 6 歲 至 15 歲 之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是 強 迫 入 學 免 學 費 的 教 育, 接 受 教 育 是 國 民 的 權 利, 也 是 義 務 另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目 前 推 動 延 長 的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指 的 是 非 強 迫 入 學 ( 非 義 務 ) 但 是 普 及 入 學 低 學 費 的 教 育, 接 受 教 育 是 國 民 的 權 利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係 於 高 中 職 階 段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3 年, 教 育 部 將 整 併 高 級 中 學 法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法, 並 納 入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規 範, 以 為 依 循 三 實 施 經 費 與 資 源 分 配 問 題 爭 議 議 題 :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重 大 政 策 目 標 早 從 以 前 便 已 開 始 規 劃 研 擬, 至 今 還 沒 能 敲 定 實 施 時 程, 原 因 就 出 在 龐 大 的 經 費 不 知 從 何 而 來 若 是 延 長 義 務 教 育 勢 必 大 幅 增 加 政 府 財 政 支 出 推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經 費 經 如 何 費 籌 措, 財 力 是 否 足 夠 負 擔 ; 而 其 義 務 或 非 義 務 教 育 經 費 兩 種 政 策 下, 是 否 可 以 公 平 分 配 資 源 給 學 校 和 學 生, 是 目 前 主 要 爭 議 議 題

57 ( 一 ) 實 施 經 費 與 資 源 分 配 是 否 可 公 平 A 認 為 可 以 : 意 見 1: 國 家 財 力 有 限 下 無 法 施 行 義 務 教 育, 可 以 改 用 教 育 券 的 方 式 補 助 文 化 不 利 及 中 低 收 入 的 學 生 就 讀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費 教 育 券 以 政 府 的 歲 入 支 付, 但 排 除 高 所 得 者 意 見 2: 應 該 修 訂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把 教 育 經 費 下 限 由 21.5% 調 高 到 22.5%, 直 接 有 法 源 依 據, 預 估 每 年 可 增 加 200 億 元 十 二 年 一 貫 的 國 民 教 育 的 預 算 支 出 應 由 國 庫 負 擔 對 全 國 高 中 職 不 論 公 私 立, 學 費 要 均 等, 軟 硬 體 也 要 有 更 公 平 的 立 足 點 意 見 3: 若 十 二 年 國 教 成 義 務 教 育 性 質 的 免 費 普 及 教 育, 公 私 立 學 雜 費 一 致, 高 中 職 自 然 變 成 平 民 百 姓 都 讀 得 起 的 教 育 B 認 為 不 可 : 意 見 1: 中 央 政 府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三 種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不 盡 相 同, 三 者 資 源 分 別 嚴 重 影 響 轄 內 學 校 的 經 營 運 作, 因 此 造 成 公 私 立 和 區 域 資 源 分 配 的 不 平 均 中 央 和 地 方 財 政 問 題 加 上 地 理 區 域 交 通 阻 隔, 存 在 著 文 化 刺 激 差 異 下 升 學 機 會 怎 麼 可 能 均 衡 分 配 意 見 2: 私 立 學 校 的 財 政 狀 況 經 費 支 用 情 形 教 學 品 質 等 都 與 公 立 學 校 完 全 不 同, 且 各 私 立 學 校 辦 學 狀 況 差 異 甚 大, 政 府 無 法 一 一 檢 查, 維 持 私 校 的 教 育 品 質 加 上 學 費 上 的 差 異, 公 立 學 校 或 者 明 星 學 校 將 會 是 首 選 意 見 3: 目 前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無 一 定 比 例, 造 成 教 育 經 費 籌 措 的 不 確 定 性 若 向 上 延 長 十 二 年 國 教 而 言, 屆 時 大 量 增 加 高 中 高 職 生, 大 量 新 建 高 中 職, 要 花 費 龐 大 經 費, 在 加 上 幼 兒 教 育 券 高 中 職 教 育 券, 政 府 將 有 財 力 負 擔 導 致 財 政 問 題

58 意 見 6: 如 果 依 照 現 行 國 家 財 政 劃 分 法 與 地 方 自 治 法 之 規 定, 延 長 國 教 的 話, 不 僅 中 央 政 府 須 籌 措 更 多 的 財 源 以 支 應 龐 大 興 建 學 校 之 經 費, 地 方 政 府 更 須 在 財 源 拮 据 的 窘 境 下 額 外 負 擔 所 延 長 國 教 之 學 生 所 需 經 費 平 分 教 育 資 源 後,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將 會 降 低, 並 造 成 教 學 品 質 上 有 疑 慮 意 見 7: 十 二 年 國 教 討 論 的 經 費 需 求 都 不 是 一 次 性 經 費 而 是 每 年 經 費, 所 以 行 政 院 籌 措 一 筆 400 億 的 經 費 是 不 夠 用 的, 必 須 從 根 本 上 提 高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的 額 度 如 果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教 育 經 費 下 限 沒 有 調 高 到, 十 二 年 國 教 根 本 就 會 斷 炊, 還 不 如 先 不 要 做 教 育 部 說 法 : 政 府 要 如 何 補 助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2007 年 至 2009 年, 逐 年 由 高 一 擴 展 至 高 三,2009 年 以 後 全 面 實 施 長 學 費 負 擔 亦 即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家 長 每 年 學 費 負 擔 大 約 是 24,000 元 補 助 原 則 以 經 濟 弱 勢 之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為 優 先 加 額 補 助 對 象 補 助 非 自 願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者 針 對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元 者, 現 行 補 助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每 年 學 費 1 萬 元 之 措 施 維 持 不 變 特 殊 身 分 之 學 生, 仍 依 原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教 育 部 將 建 立 合 理 學 費 的 規 範 機 制, 高 中 職 學 費 的 調 整 將 依 該 機 制 處 理 原 則 上, 既 然 是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雖 非 強 迫 入 學, 但 已 普 及 入 學, 學 費 不 宜 太 高 先 實 施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的 方 案, 預 計 受 惠 學 生 數 達 38.3 萬 人 四 師 資 爭 議 議 題 爭 議 議 題 : 過 去 九 年 國 教 上 路 之 情 形 使, 目 前 民 眾 關 心 十 二 年 國 教 是 否 會 有 當 年 師 資 不 足 的 問 題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與 課 程 是 否 有 規 劃 與 統 整, 在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推 動 時, 便 已 遭 遇 課 程 統 整 與

59 師 資 培 育 的 問 題 關 於 師 資 進 退 場 機 制 在 國 民 教 育 目 前 也 在 研 議 階 段, 十 二 年 國 教 目 前 也 面 臨 是 否 也 規 劃 鼓 勵 優 秀 教 師 及 檢 討 不 適 任 教 師 方 法 問 題 ( 一 ) 師 資 質 量 目 前 有 無 問 題 A 認 為 有 者 意 見 1: 師 資 如 何 調 配 及 培 訓, 是 不 是 如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匆 忙 上 路, 師 資 不 足 再 以 補 修 學 分 之 補 破 網 方 式, 形 成 合 格 教 師 變 成 不 合 格, 而 以 不 合 格 教 師 取 代 合 格 教 師 之 方 式 為 之 意 見 2: 如 何 讓 教 學 現 場 的 優 質 化, 並 且 落 實 教 學 品 質 的 提 升, 形 成 有 效 的 老 師 退 場 機 制 不 然 缺 乏 此 辦 法, 十 二 年 國 教 內 的 不 良 教 師 無 法 汰 換, 會 浪 費 有 限 資 源, 並 造 成 教 學 品 質 的 降 低 意 見 3: 師 資 來 源 因 為 多 元 化 以 造 成 素 養 不 均, 貿 然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會 導 致 現 有 教 師 素 質 更 加 不 平 均 意 見 4: 以 在 職 場 的 教 師 是 否 具 備 未 來 多 元 教 學 的 能 力, 如 何 加 強 在 職 進 修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措 施 是 否 落 實, 應 該 先 行 落 實 之 後 再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以 免 學 生 權 益 受 損 意 見 5: 教 部 為 了 辦 理 優 質 高 中, 其 中 有 一 子 項 是 以 評 鑑 方 式 提 升 高 職 老 師 技 能 目 前 國 中 小 學 試 辦 評 鑑 僅 上 千 人, 就 已 經 相 當 繁 複, 未 來 若 國 中 小 高 中 教 師 都 得 做, 未 來 20 萬 教 師 發 費 在 填 寫 評 鑑 資 料 時 間 會 比 教 學 多 B 認 為 沒 有 意 見 1: 目 前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之 培 育 採 多 元 化, 已 不 再 由 師 範 院 校 一 手 包 辦, 一 般 大 學 均 可 培 育 師 資, 目 前 學 校 師 資 已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之 現 象, 教 育 部 也 有 所 評 鑑, 所 以 教 育 師 資 短 缺

60 不 需 擔 心 發 生 教 育 部 說 法 : 教 育 部 已 自 95 學 年 度 開 始 試 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其 目 的 為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鑑 於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尚 無 明 確 法 源 依 據, 未 來 將 積 極 修 訂 教 師 法, 以 全 面 實 施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五 課 程 方 面 的 課 題 爭 議 議 題 : 向 上 延 長 國 教, 目 前 國 中 後 之 學 制 有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未 來 若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 普 通 教 育 ) 時, 該 以 何 種 型 態 為 主 ( 綜 合 中 學 完 全 中 學 或 其 他 型 態 ) 細 分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型 態 有 高 中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完 全 中 學 及 五 專 前 三 年, 而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類 科 亦 相 當 複 雜 有 工 業 類 商 業 類 海 事 類 家 政 類 農 業 等 這 樣 眾 多 類 別 及 學 科 要 如 何 推 動 十 二 年 一 貫 課 程, 要 如 何 做 到 課 程 均 衡 統 整 及 前 後 銜 接, 是 當 今 爭 議 的 議 題 研 訂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課 程 的 標 準 程 式 為 何, 如 何 避 免 當 年 推 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問 題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課 程 如 何 兼 顧 基 本 ( 奠 定 國 民 基 本 素 養 ) 與 多 元 ( 利 於 適 性 教 育 ), 即 課 程 的 統 整 與 分 化 應 如 何 拿 捏 如 何 加 強 生 涯 探 索 與 規 劃 的 課 程 與 輔 導 工 作 47 ( 一 ) 課 程 是 否 要 專 業 化 或 者 多 元 化 A 支 持 專 業 化 意 見 1: 課 程 欠 缺 橫 向 統 整 及 縱 向 銜 接 且 未 重 視 公 民 素 養 教 育, 培 養 國 民 共 同 核 心 價 值 問 題 目 47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十 二 年 國 教 系 列 論 壇 結 案 報 告,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61 前 課 程 雜 亂 多 支, 亦 缺 乏 培 養 學 生 共 同 核 心 知 識 與 能 力 之 內 涵 意 見 2: 綜 合 高 中 目 前 學 術 導 向 學 生 所 修 課 程 和 普 通 高 中 的 要 求 並 無 兩 樣, 而 職 業 導 向 學 生 的 表 視 則 端 視 學 校 所 選 職 業 學 程 和 課 程 設 計 是 否 適 切 綜 合 高 中 會 不 會 不 如 普 通 高 中 的 升 學 率, 也 不 如 職 業 高 中 的 就 業 訓 練 意 見 3: 課 程 需 要 專 注 在 基 礎 能 力 的 加 強, 多 而 不 專 精 不 如 專 精 基 礎 課 程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才 能 應 付 未 來 對 專 業 人 才 質 量 的 需 要,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力 意 見 4: 當 然 傳 統 的 學 科 課 程 代 表 不 會 讓 步, 因 為 各 學 科 有 專 業 的 需 求 和 立 場, 但 是 可 以 透 過 統 整 教 學, 設 計 學 科 與 學 程 的 成 績 轉 換 表 來 折 衝 解 決 問 題, 兼 顧 專 業 與 多 元 的 需 求 B 支 持 多 元 化 意 見 1: 九 年 國 教 實 施 將 近 四 十 年 來, 因 明 星 高 中 的 升 學 壓 力, 補 習 依 舊 盛 行, 學 校 教 學 也 過 於 偏 重 智 育, 忽 視 升 學 考 試 不 考 的 藝 能 及 體 育 等 教 學 如 果 十 二 年 國 教 只 是 平 頭 式 的 讓 大 家 上 一 般 高 中 的 課 程, 把 所 有 孩 子 都 當 成 大 學 升 學 班 來 教, 那 就 可 惜 了 十 二 年 國 教 意 見 2: 應 鼓 勵 企 業 及 政 府 機 構 的 用 人 政 策 以 消 弭 只 靠 文 憑 用 人 的 政 策, 應 以 社 會 教 育 或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為 之, 實 施 證 照 方 式 職 業 學 校 的 畢 業 生 只 要 技 能 夠 好, 學 生 不 怕 失 業 待 遇 也 相 當 對 佳 意 見 3: 學 生 升 學 問 題 上 大 學 入 學 制 制 度 及 現 有 的 四 技 二 專 招 生 制 度, 不 利 於 綜 合 高 中 的 學 生 大 學 入 學 制 度 及 四 技 二 專 的 選 才 制 度 和 選 才 標 準 需 要 在 改 革 意 見 4: 學 校 開 放 方 式 仍 然 停 留 於 班 級 開 課, 學 生 選 課 自 由 遭 到 損 害

62 意 見 5: 自 由 選 課 制 度 下, 部 分 教 師 的 授 課 時 數 不 足 這 除 了 加 強 第 二 專 長 訓 之 外, 對 於 重 補 修 課 的 教 學 推 廣 教 學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學 校 行 政 的 協 助 事 項, 亦 應 准 許 納 計 為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意 見 6: 許 多 學 生 至 國 中 至 大 學 均 不 知 道 自 己 性 向 能 力 在 哪, 因 此 課 程 要 多 元 化 延 緩 分 流, 使 壆 生 可 以 有 多 方 面 選 擇 和 試 探 C 其 他 意 見 意 見 1: 教 育 政 策 都 是 提 出 實 施 之 後 看 見 問 題 再 用 補 破 網 的 方 式, 而 不 是 在 政 策 實 施 之 前 先 計 畫 周 詳 再 實 施, 因 此 沒 有 完 整 課 程 規 劃 和 措 施 之 前 最 好 不 要 推 動 意 見 2: 過 去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總 綱 剛 啟 動, 既 不 斷 修 正 浪 費 資 源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政 策 還 沒 有 評 估 成 效 衍 生 問 題 還 沒 有 解 決, 怎 麼 能 夠 繼 續 推 動 十 二 年 一 貫 意 見 4: 十 二 年 國 教 時 勢 必 面 臨 課 程 重 新 修 訂, 屆 時 是 將 原 有 課 程 直 接 延 伸 或 全 部 課 程 重 新 規 劃, 課 程 內 容 及 架 構 是 否 能 符 合 學 生 升 學 或 就 業 需 求, 都 未 看 見 完 整 規 劃 和 實 驗 結 果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95 暫 綱 98 綱 要 草 案 都 還 在 研 擬 進 行, 全 部 都 要 重 新 來 過 意 見 5: 改 良 高 中 職 課 程 十 分 困 難, 黃 榮 村 部 長 時 嘗 試 要 做, 但 是 沒 有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目 前 制 定 高 中 職 課 程 的 多 是 各 學 科 的 掌 門 人, 他 們 必 須 固 守 自 己 學 科 的 學 分 比 重, 否 則 無 法 對 自 己 所 代 表 的 學 科 交 代 教 育 部 說 法 : 國 高 中 課 程 的 銜 接 作 法 如 下 :1 教 育 部 已 於 95 年 10 月 完 成 中 小 學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指 引, 作 為 各 學 習 階 段 銜 接 與 課 程 訂 定 之 重 要 參 考 2 依 據 上 述 參 考 指 引, 強 化 中 小 學 課

63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建 置 十 二 年 一 貫 的 課 程 體 系 3 課 程 是 持 續 發 展 而 來 的,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會 依 學 術 發 展 社 會 期 待 教 育 政 策 等, 不 斷 發 展 精 進 六 入 學 方 式 爭 議 議 題 : 十 二 年 國 教 入 學 方 式 學 生 該 如 何 升 學 管 道 為 何, 其 又 牽 扯 到 學 區 問 題, 目 前 數 量 是 否 足 夠 還 是 該 新 建 學 校, 是 過 去 和 目 前 十 二 年 國 教 中 很 重 爭 議 問 題 之 一 入 學 方 式 和 學 區 劃 分 與 明 星 學 校 ( 菁 英 高 中 ) 的 入 學 問 題 息 息 相 關, 其 中 注 目 的 是 是 否 會 有 消 滅 菁 英 學 校 齊 頭 式 平 等 等 質 疑 而 明 星 學 校 來 自 於 聯 招 制 度 的 設 立, 透 過 聯 考 將 學 生 依 照 成 績 高 低 分 發 至 不 同 等 級 的 學 校 造 成 排 名 社 會 大 眾 對 明 星 學 校 有 所 需 求, 如 何 面 對 此 問 題 而 又 不 影 響 升 學 ( 一 ) 是 否 支 持 菁 英 學 校 的 存 在 A: 贊 成 意 見 意 見 1: 所 謂 的 菁 英 高 中 一 詞, 並 非 政 府 所 訂 或 授 予, 是 社 會 上 自 然 形 成 的 就 近 入 學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雖 有 可 取 之 處, 但 是 這 些 名 校 的 養 成 不 易, 如 果 因 為 學 生 來 源 之 異 質 化, 將 可 能 促 使 學 校 質 變, 百 年 名 校 學 風 將 因 此 而 瓦 解 因 此 在 思 考 十 二 年 國 教 時, 不 能 一 味 只 想 到 齊 頭 式 平 等, 而 忽 略 掉 立 足 點 之 平 等 意 見 2: 菁 英 教 育 是 必 要 的, 強 調 教 育 的 均 等 和 卓 越 要 同 時 兼 顧, 不 能 因 為 要 強 調 均 等 化, 就 放 棄 追 求 卓 越 的 重 要 性, 前 幾 志 願 的 高 中 仍 要 有 升 學 考 試 出 消 滅 明 星 高 中 是 讓 整 體 教 育 水 準 向 下 拉 平 意 見 3: 十 二 年 國 教 要 達 到 的 是 教 育 機 會 的 均 等, 教 育 的 均 等 是 讓 經 濟 弱 勢 的 家 庭 的 子 女 也 有 等

64 量 的 機 會 上 明 星 學 校, 而 不 是 剷 除 明 星 學 校 明 星 學 校 的 產 生, 應 該 由 學 校 自 身 ( 老 師 與 各 項 輔 助 軟 硬 體 ) 產 生 只 要 學 校 夠 努 力, 自 然 吸 引 學 生 自 然 成 為 明 星 意 見 4: 高 中 職 能 培 育 國 中 學 測 一 百 多 分 的 學 生, 進 入 國 立 大 學, 才 是 真 正 用 心 辦 學, 名 副 其 實 的 明 星 高 中 入 學 兩 百 多 分 近 三 百, 高 中 三 年 畢 業 後, 還 有 人 國 立 大 學 上 不 了, 怎 可 算 明 星 高 中 最 好 不 要 以 學 校 高 中 學 測 幾 個 滿 分 幾 個 上 台 大 醫 科, 來 論 斷 是 明 星 高 中 意 見 5: 能 輔 導 入 學 基 測 成 績 只 有 一 百 多 分 ( 甚 至 不 到 一 百 分 ) 的 學 生, 每 年 有 二 三 十 位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院 校, 才 是 真 正 值 得 鼓 勵 的 明 星 學 校 B: 反 對 意 見 意 見 1: 十 二 年 國 教 真 是 緩 解 升 學 壓 力 的 萬 靈 丹 嗎? 當 前 國 中 畢 業 生 的 升 學 壓 力 並 非 沒 有 學 校 讀, 而 是 大 家 要 擠 進 明 星 高 中 ; 只 要 有 明 星 高 中, 升 學 壓 力 就 難 以 紓 緩 意 見 2: 為 十 二 年 國 教 應 該 只 有 把 中 等 生 教 到 卓 越 的 明 星, 把 落 後 學 生 帶 上 來 的 明 星, 沒 有 集 中 菁 英 學 生 的 明 星 意 見 3: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鼓 勵 學 生 在 地 升 學 的 方 式, 不 僅 可 以 消 弭 明 星 高 中, 而 且 可 以 舒 緩 升 學 主 義 之 壓 力 ; 因 為 升 學 主 義 時 有 人 為 炒 作 或 敲 邊 鼓 的 作 用, 只 是 滿 足 少 數 家 長 的 虛 榮 心 而 已 意 見 4: 消 除 高 中 明 星 學 校 迷 思 只 要 限 制 住 在 戶 籍 學 區 一 定 年 限, 加 上 學 校 有 人 數 限 制 下, 就 讀 明 星 學 校 而 寄 讀 會 變 的 更 加 困 難 各 學 校 在 以 學 分 制 分 組 學 習 能 力 分 班 解 決 質 量 問 題 即 可 意 見 5: 目 前 台 灣 高 中 職 還 沒 有 能 力 開 發 配 合 學 生 性 向 的 課 程, 因 此 無 法 培 養 出 專 業 高 素 質 的 學

65 生, 所 以 就 不 容 易 有 新 明 星 的 產 生 C 其 他 意 見 意 見 1: 教 育 之 目 標 在 適 性 入 學, 最 重 要 的 應 是 滿 足 想 就 學 而 無 法 入 學 者, 與 其 強 迫 不 願 就 學 者 入 學, 不 如 真 正 去 瞭 解 並 克 服 其 無 法 就 學 之 原 因 與 問 題 以 目 前 高 中 職 招 生 缺 額 比 例 仍 高 達 25% 來 看, 顯 示 國 中 學 生 與 家 長 重 視 的 已 不 再 是 就 學 機 會, 而 是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教 育 品 質 ( 二 ) 是 否 支 持 支 持 多 元 入 學 多 元 入 學 參 採 部 分 在 校 成 績 為 導 正 大 環 境 教 學 不 正 常 的 現 象, 贊 成 與 反 對 者 意 見 歸 納 如 下 : A 贊 成 者 的 說 法 : 意 見 1: 參 採 部 分 在 校 成 績 可 使 教 學 正 常 化, 考 試 領 導 教 學 的 現 實 怎 能 讓 各 校 都 教 學 正 常 化 教 學 不 正 常 下, 副 科 的 時 間 拿 來 上 主 科, 學 習 會 脫 離 生 活 如 何 快 樂 學 習 副 科 的 節 數 漸 減, 副 科 的 教 師 缺 額 少 了, 爾 後 學 音 樂 美 術 童 軍 家 政 的 年 輕 教 師 就 永 遠 進 不 了 校 園, 學 生 無 法 學 習 到 不 同 的 能 力 意 見 2: 為 使 每 個 孩 子 都 能 帶 上 來, 就 帶 好 每 位 學 生 而 言,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雖 有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之 名, 但 不 論 是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都 是 以 學 科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為 主 要 的 入 學 依 據, 基 本 學 科 不 佳 的 同 學, 雖 然 有 其 他 的 才 藝 專 長, 但 入 學 卻 極 為 困 難, 無 法 讓 每 位 學 生 都 能 有 適 性 發 展 的 機 會 意 見 3: 單 以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的 成 績 決 定 學 生 之 進 路, 只 是 抱 著 少 數 科 目 的 價 值 跑 而 已 而 且, 不 管 EQ, 不 論 學 生 的 品 德 操 守, 此 已 嚴 重 背 離 國 民 教 育 培 育 德 智 體 群 美 五 育 並 重 的 現 代 國 民 的 宗 旨 意 見 4:

66 為 使 所 有 教 師 一 起 擔 起 帶 領 每 個 孩 子 的 責 任 成 績 評 量 乃 屬 教 師 專 業 的 範 疇, 為 維 護 教 師 的 專 業 尊 嚴, 多 元 入 學 參 採 部 分 在 校 成 績, 應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嚴 格 制 訂 成 績 評 量 的 規 準, 以 使 公 正 性 不 打 折 國 中 教 育 除 教 學 評 量 外, 另 有 其 他 如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的 義 務 等 每 一 師 都 重 要, 每 一 科 都 重 要 每 一 刻 都 重 要 意 見 5: 為 破 除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的 神 話 迷 思, 三 年 在 校 的 表 現 成 績, 絕 對 能 夠 比 任 何 的 成 就 測 驗 或 性 向 測 驗 或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更 準 確 的 預 測 學 生 未 來 發 展 的 能 力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早 期 發 展 的 目 標, 是 用 以 了 解 學 生 畢 業 時, 是 否 達 到 應 有 的 學 力 水 準, 今 卻 以 它 為 多 元 入 學 的 主 要 依 據 意 見 6: 免 試 入 學 會 造 成 某 些 學 生 不 適 合 讀 高 中 而 硬 是 送 進 高 中 就 讀, 最 終 還 是 浪 費 教 育 資 源 正 確 的 作 法 應 是 以 當 年 高 中 生 容 納 的 總 人 數 為 準, 基 測 的 結 果 應 只 告 訴 學 生 有 無 入 高 中 的 資 格, 取 得 資 格 後, 得 任 選 一 個 學 校 登 記 就 學, 所 有 高 中 均 採 公 平 公 開 公 正 抽 籤 來 錄 取 學 生, 讓 每 一 高 中 有 平 等 競 爭 發 展 特 色 的 機 會, 自 然 而 然 高 中 職 就 社 區 化 了 意 見 7: 多 數 台 灣 家 長 不 再 認 為 孩 子 除 了 參 加 激 烈 的 升 學 競 爭 外, 別 無 出 路 家 長 們 如 果 還 固 守 原 先 想 法, 不 敢 鼓 勵 孩 子 走 考 試 競 爭 以 外 的 路, 那 十 二 年 國 教 一 樣 無 法 減 少 國 中 生 的 升 學 壓 力 意 見 8: 增 加 術 科 為 考 試 的 方 式, 作 為 入 學 成 績 之 一, 而 不 是 現 行 體 育 班 或 音 樂 美 術 班 之 方 式 換 言 之 甄 選 入 學 或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生, 亦 加 考 術 科 以 讓 術 科 優 勢 者 達 到 進 入 普 通 高 中 之 願 望 此 外 其 入 學 之 方 式 應 以 門 檻 分 數 參 考 其 他 項 目, 而 不 是 強 調 以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為 分 發 入 學 之 唯 一 依 據 B 反 對 者 的 憂 心 : 意 見 1: 分 數 的 公 平 性 備 受 質 疑, 學 校 之 間 的 差 異 性 是 存 在 的, 學 校 的 素 質 不 一, 各 校 之 間 的 成

67 績 如 何 比 較 若 是 同 在 一 校, 各 班 程 度 也 各 異, 其 差 異 性 如 何 區 隔 調 整 評 分 的 制 度 公 平 嗎, 每 位 教 師 的 評 分 客 觀 嗎? 目 前 甚 至 有 教 師 教 授 其 非 專 長 科 目 者, 其 給 的 分 數 為 求 計 分 公 平 為 求 慎 重 計, 請 贊 成 者 先 說 明 如 何 評 分 如 何 採 計 在 校 成 績 再 說 不 然 分 數 評 量 部 份 無 法 讓 家 長 和 學 生 相 信 其 是 公 平 的 意 見 2: 許 多 人 質 疑 甄 選 只 要 通 過 簡 單 的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再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過 程 很 可 能 產 生 關 說 走 後 門 開 假 證 明 的 事 情, 也 因 此 不 斷 有 恢 復 聯 考 的 聲 浪 意 見 3: 為 學 生 的 快 樂 學 習 計 : 每 個 科 目 甚 至 於 課 外 活 動, 學 生 都 會 視 為 升 學 成 績 的 一 部 份, 學 生 的 神 經 隨 時 都 是 繃 緊 的, 如 何 快 樂 得 起 來 為 了 群 性 發 展 計 分 為 了 成 績, 學 生 反 會 斤 斤 計 較, 其 群 性 發 展 將 受 影 響 48 意 見 4: 多 元 入 學 被 視 為 多 錢 入 學, 由 於 尤 其 升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讓 學 生 必 須 花 費 許 多 報 名 費, 期 間 的 交 通 及 膳 宿 費 用 相 當 可 觀, 對 經 濟 弱 勢 的 學 生 顯 然 不 公 平 另 外, 大 學 甄 試 時 才 藝 也 是 考 核 重 點 之 一, 但 社 會 普 遍 公 認 才 藝 是 錢 堆 出 來 的, 培 養 才 藝 需 要 一 筆 不 小 的 費 用, 使 得 城 鄉 或 經 濟 的 差 距, 造 成 學 生 在 文 化 上 的 劣 勢 意 見 5: 家 長 及 學 生 為 了 爭 排 名 想 進 入 自 己 理 想 的 學 校 還 是 會 設 法 競 爭, 不 管 是 多 元 或 單 一 升 學 方 式 補 習 歪 風 仍 然 存 在 多 元 入 學 就 補 多 科, 學 生 在 原 有 的 課 業 外, 又 增 加 了 很 多 的 負 擔, 升 學 壓 力 不 減 反 增 教 育 部 說 法 : 於 2009 年 以 前, 施 行 多 年 的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相 關 入 學 方 式 暫 不 改 變 未 來 將 逐 步 提 高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降 低 基 測 成 績 所 占 比 重, 逐 步 使 基 測 成 績 僅 供 作 為 入 學 門 檻 之 用, 最 終 48 洪 汝 芸, 第 三 篇 :12 年 國 教 規 劃 案 系 列 ( 四 ) 學 區 劃 分 與 入 學 方 式 之 研 究, 民 主 進 步 黨,2007 年 11 月 14 日

68 達 到 免 試 入 學 學 區 高 中 職 的 目 標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非 義 務, 不 強 迫 入 學 學 校 將 輔 導 學 生 選 擇 適 性 學 校 就 讀, 達 到 普 及 入 學 目 標 在 有 關 減 輕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方 面, 將 逐 年 增 加 申 請 入 學 的 比 例, 並 就 特 殊 類 科 的 學 生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同 時, 自 2007 年 起 3 年 內 投 入 經 費 進 行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預 計 在 2009 年 時, 由 於 優 質 學 校 的 不 斷 擴 充, 將 減 輕 學 生 競 相 爭 取 進 入 所 謂 的 菁 英 高 中 的 就 學 壓 力 七 學 校 型 態 與 分 布 爭 議 議 題 : 國 民 教 育 為 普 通 教 育, 很 難 兼 顧 一 般 升 學 與 就 業 之 學 生, 未 來 不 管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幾 年, 勢 必 面 臨 學 校 體 制 的 變 革, 包 括 幼 稚 教 育 高 中 職 學 校 型 態 等, 尤 其 是 向 上 延 長 國 教, 目 前 國 中 後 之 學 制 有 高 中 五 專 高 職, 未 來 若 納 入 國 民 教 育, 該 以 何 種 型 態 為 主 目 前 尚 有 家 長 普 遍 寄 望 孩 子 就 讀 明 星 學 校 的 想 法, 就 近 就 讀 的 政 策 未 必 會 被 接 受 學 區 劃 分 的 方 式 後, 是 否 會 出 現 相 競 跨 區 就 讀 的 情 況 出 現 並 且 有 消 滅 菁 英 學 校 齊 頭 式 平 等 的 質 疑 就 學 人 數 增 多 下, 學 生 人 數 推 估 與 學 區 劃 分 如 何 拿 捏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除 須 掌 握 資 源 平 均 與 城 鄉 平 衡 外, 在 推 估 學 生 人 數 時, 土 地 取 得 與 學 區 的 劃 分 都 是 相 當 重 要 且 是 亟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一 ) 就 近 入 學 和 菁 英 學 校 的 抉 擇 A 就 近 入 學 意 見 1: 就 近 入 學 立 意 雖 好, 但 是 依 照 九 年 國 教 依 然 有 所 謂 明 星 國 小 國 中, 求 好 心 切 的 家 長 依 然 可 以 遷 移 戶 口 進 入 明 星 學 校, 人 性 來 論 是 無 法 改 善 學 生 往 明 星 高 中 集 中 的 趨 勢, 不 立 法 限 制 學 區 分 配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69 意 見 2: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後, 不 僅 可 減 低 通 學 與 越 區 就 讀 所 浪 費 的 教 育 成 本 ; 結 合 學 校 與 社 區 生 活,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課 程 或 實 用 課 程, 還 可 資 源 整 合, 達 成 學 校 社 區 化 社 區 學 校 化 的 理 想, 運 用 社 區 資 源 實 施 教 學, 建 設 學 校 成 為 社 區 教 育 中 心 ; 倘 若 做 得 好, 更 可 縮 短 公 私 立 及 城 鄉 學 校 的 差 距, 提 升 教 育 品 質 與 績 效, 使 得 每 個 學 校 都 成 為 明 星 學 校 B 菁 英 學 校 : 意 見 1: 在 入 學 方 式 方 面, 成 績 仍 是 最 重 要 的 學 校 分 發 指 標 ; 在 學 區 劃 分 方 面, 恐 引 發 戶 口 大 量 移 入 明 星 學 校 的 學 區 若 用 學 區 畫 分, 對 不 夠 有 錢 的 人 不 公 平, 買 不 起 好 學 區 的 房 子, 也 沒 有 親 友 住 在 那 裡 可 寄 戶 籍 不 管 貧 富 如 果 功 課 好, 當 然 要 以 明 星 高 中 為 首 選 意 見 2: 但 不 管 學 費 多 少, 大 家 還 是 爭 著 想 念 建 中 北 一 女 等 名 校 菁 英 高 中 的 前 面 排 名 變 化 很 少, 幾 乎 固 定 無 法 刻 意 消 滅 它 更 何 況 菁 英 高 中 也 可 讓 優 秀 人 才 得 到 較 好 的 照 顧, 並 兼 顧 社 會 的 需 求 因 此 需 保 留 菁 英 高 中 的 存 在 且 只 要 有 明 星 大 學 存 在 就 有 明 星 高 中 的 存 在 需 求 ( 二 ) 公 私 立 學 校 的 競 爭 與 選 擇 意 見 1: 行 行 出 狀 元 的 職 業 價 值 觀 比 不 上 學 歷 至 上 觀 念, 因 此 優 秀 人 才 會 優 先 就 讀 菁 英 高 中 和 一 班 的 高 中 ; 一 般 的 地 點 和 私 立 的 高 職 無 法 將 會 無 法 生 存 消 失 而 公 立 高 職 成 本 高 將 優 秀 學 生 會 漸 漸 被 公 立 高 中 所 吸 引, 招 生 將 不 足 意 見 2: 公 私 立 學 校 差 距 大, 目 前 後 期 中 等 教 育 約 有 半 數 為 私 立 學 校, 私 立 學 校 的 學 雜 費 約 為 公 立 學 校 的 三 倍, 公 私 立 學 校 的 差 距 特 別 不 利 經 濟 弱 勢 的 學 生, 現 況 是 相 當 比 例 的 低 社 經 地 位 子 女 只 能 選 擇 學 費 較 貴 的 私 立 高 中 職, 有 違 社 會 公 義

70 意 見 3: 都 會 與 鄉 鎮 地 區 學 生 升 學 機 會 不 均, 就 是 教 育 資 源 落 差 問 題 相 當 嚴 重, 都 會 地 區 能 憑 藉 優 勢 的 資 源 吸 引 優 秀 學 生 前 往 就 讀 而 且, 近 年 來 台 灣 步 入 少 子 化 的 社 會, 未 來 鄉 鎮 地 區 的 學 校 招 生 不 足 情 形 將 會 越 來 越 嚴 重 意 見 4: 部 分 公 立 高 中 職 錄 取 成 績 可 能 偏 低, 教 學 品 質 不 如 私 立 高 中, 例 如 台 北 市 部 分 公 立 高 中 最 低 只 要 基 測 二 百 分, 但 好 的 私 校 分 發 成 績 要 二 百 一 十 分, 難 道 要 考 生 因 此 去 念 較 不 好 的 公 立 學 校 而 放 棄 較 好 私 校? ( 三 ) 地 區 資 源 差 異 意 見 1: 可 以 廣 設 完 全 中 學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讓 偏 遠 或 教 育 資 源 不 利 之 地 區 的 學 生 可 以 不 必 離 鄉 亦 有 就 讀 高 中 之 機 會 意 見 2: 還 有 城 鄉 分 布 不 均 的 問 題, 部 分 人 士 要 求 一 區 ( 鄉 ) 一 校, 會 增 加 國 家 財 政 負 擔, 且 讓 原 有 學 校 招 生 不 足 情 形 更 為 惡 化 意 見 3: 現 在 國 中 生 畢 業 後, 升 學 高 中 高 職 或 五 專 的 就 學 機 會 率 已 超 過 百 分 之 百, 只 要 想 升 學, 不 怕 沒 學 校 讀 但 是 社 會 選 擇 學 校 是 公 立 優 先 於 私 立, 高 中 優 於 高 職, 若 在 劃 分 學 區 對 私 校 是 在 加 設 門 檻 使 私 校 反 而 招 生 不 足, 難 以 生 存 教 育 部 說 法 : 預 定 3 年 內 投 入 163 億 元, 讓 高 中 職 大 幅 優 質 化, 期 能 在 2009 年 達 到 八 成 公 立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及 提 升 私 立 高 中 職 教 學 品 質 的 目 標 ; 同 時, 設 計 質 差 高 中 職 的 退 場 機 制, 期 使 高 中 職 普 遍 優 質 化, 自 然 降 低 所 謂 明 星 或 菁 英 學 校 與 非 明 星 或 非 菁 英 學 校 之 爭 議

71 學 區 規 劃 將 依 下 列 4 項 原 則 進 行 :1. 學 校 類 型 多 元 ( 公 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 2. 資 源 均 衡 ( 每 一 學 區 學 校 數 分 布 ) 3. 生 活 機 能 4. 通 學 車 程 適 度 至 2009 年 全 國 優 質 公 立 高 中 職 校 數 將 達 80% 以 上, 若 再 加 上 提 升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優 質 化, 將 使 高 中 職 學 校 品 質 大 幅 增 進, 學 生 可 就 近 選 擇 就 讀 優 質 高 中 職 學 校, 家 長 亦 可 就 近 方 便 照 顧 子 女, 家 長 自 不 會 為 了 讓 子 女 就 讀 所 謂 的 好 學 校 而 競 相 遷 移 戶 籍

72 49 附 件 一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旨 在 評 量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表 現 及 其 發 展 潛 能 其 主 要 目 標 是 : 在 維 持 制 度 公 平 的 前 提 下, 消 除 入 學 考 試 之 不 利 影 響, 進 而 充 份 發 展 學 生 的 潛 能 國 中 畢 業 生 將 以 多 元 入 學 管 道 進 入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就 讀, 不 但 學 生 可 選 擇 學 校, 學 校 亦 可 依 各 校 發 展 特 色 選 擇 學 生, 達 到 紓 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多 元 評 量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使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入 學 方 案 入 學 方 式 實 施 對 象 實 施 範 圍 舉 辦 時 間 推 薦 甄 選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者 現 用 招 生 區 四 月 下 旬 推 薦 甄 選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者 現 用 招 生 區 四 月 下 旬 申 請 入 學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各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五 月 中 旬 資 賦 保 送 數 理 藝 能 資 優 生 各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四 月 中 旬 1. 完 全 中 學 中 三 直 三 月 中 旬 ( 北 高 二 直 升 入 學 完 全 中 學 三 年 級 及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中 四 2. 完 全 中 學 及 其 鄰 近 國 中 市 ) 3.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五 月 下 旬 ( 台 灣 省 ) 自 學 方 案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學 生 台 北 市 六 月 中 旬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發 入 學 應 屆 或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現 行 招 生 區 七 月 上 旬 註 :1. 各 入 學 方 式 舉 辦 日 期 以 各 招 生 區 公 告 為 準 2.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招 生 名 額 比 例 由 各 招 生 區 自 訂 49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招 生 改 革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附 件 1-1

73 入 學 方 案 說 明 1.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各 高 中 自 訂 條 件, 包 括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或 特 殊 表 現, 得 採 筆 試 口 試 聽 力 測 驗 實 做 或 術 科 測 驗 等, 亦 得 採 二 階 段 甄 試 辦 理 原 則 做 為 甄 試 方 式 2.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條 件 由 各 高 中 自 訂, 各 校 所 訂 條 件 如 在 校 成 績 資 賦 優 異 鑑 定 合 格 各 區 全 國 或 國 際 比 賽 成 績 等, 得 採 口 試 成 果 發 表 作 品 評 選 筆 試 等 做 為 測 驗 方 式 3. 資 賦 優 異 及 特 殊 身 分 保 送 入 學 在 校 成 績 前 五 學 期 佔 全 年 級 1%, 或 有 參 加 競 賽 成 果 優 良 等 條 件, 經 甄 試 擇 優 錄 取 另 外 在 音 樂 美 術 資 優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中 重 智 障 及 其 他 障 礙 學 生 等 用 以 保 送 4. 直 升 入 學 入 學 辦 法 由 各 校 辦 理 直 升 考 試 5.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分 發 入 學 以 國 中 在 校 三 年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為 依 據, 再 依 學 生 志 願 辦 理 分 發 6.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發 入 學 a. 於 九 十 學 年 度 入 學 高 級 中 學 之 學 生 開 始 實 施, 採 考 招 分 離 方 式 辦 理 b. 測 驗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學 科 社 會 學 科 共 五 科 c. 於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及 九 十 年 三 月 辦 理 兩 次 測 驗, 擇 較 優 一 次 分 數 作 為 分 發 依 據 d. 測 驗 題 庫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研 發 e. 測 驗 分 數 得 作 為 高 中 ( 職 ) 及 五 專 分 發 入 學 之 依 據 附 件 1-2

74 50 附 件 二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為 落 實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多 元 化, 促 進 國 中 正 常 教 學, 發 揮 高 職 五 專 自 主 選 才 功 能 及 增 進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入 學 方 案 入 學 方 式 實 施 對 象 實 施 範 圍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推 薦 條 件 者 各 現 行 招 生 區 申 請 入 學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分 發 入 學 特 定 對 象 學 生 入 學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者 參 加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學 生 國 中 技 ( 藝 ) 能 優 良 技 藝 教 育 班 身 心 障 礙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原 住 民 專 班 僑 生 等 特 定 身 分 學 生 國 中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各 現 行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 五 專 暫 不 辦 理 ) 台 北 市 各 現 行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各 現 行 招 生 區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國 中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各 校 註 :1. 各 入 學 方 式 辦 理 日 期 以 各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公 告 為 準 2.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招 生 名 額 比 例 由 各 招 生 區 或 各 校 自 訂 50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招 生 改 革 高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附 件 2-1

75 一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各 高 職 及 五 專 學 校 依 據 甄 選 項 目 之 成 績 及 錄 取 標 準, 按 學 生 志 願 依 序 錄 取, 而 甄 選 項 目 及 甄 選 方 式 等, 得 由 各 學 校 個 別 訂 定, 以 符 合 自 主 選 才 之 原 則 二 申 請 入 學 以 性 向 測 驗 口 試 或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等 為 申 請 登 記 入 學 之 主 要 依 據 而 在 校 成 績 之 採 計 由 各 校 申 請 登 記 入 學 委 員 會 自 訂 之 最 後 依 學 生 成 績 及 志 願 依 序 錄 取 三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分 發 入 學 由 各 高 職 五 專 學 校 提 供 名 額, 併 入 現 行 各 試 辦 縣 市 訂 定 之 試 辦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自 願 就 學 輔 導 方 案 分 發 辦 法 辦 理 四 特 定 對 象 學 生 入 學 由 各 區 自 行 研 訂 可 行 免 試 入 學 方 式,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五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 免 試 登 記 入 學 ) 以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分 數 為 分 發 依 據, 並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對 相 關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或 設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六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由 各 區 或 各 五 專 學 校 自 行 研 訂 可 行 入 學 方 式, 報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後 辦 理 附 件 2-2

76 51 附 件 三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多 元 入 學 制 度 有 聯 招, 單 獨 招 生, 推 薦 甄 試 和 申 請 入 學 其 中 推 薦 甄 試 於 1994 年 優 先 試 辦 其 目 的 在 於 學 生 能 經 由 高 中 推 薦 且 兼 顧 自 己 的 興 趣 所 在, 才 能 接 受 特 定 大 學 校 系 的 甄 選, 而 大 學 也 能 甄 選 到 學 系 所 需 的 學 生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如 此 將 使 大 學 招 生 及 學 生 入 學 更 趨 於 理 想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包 含 了 三 種 入 學 管 道, 分 別 是 推 薦 甄 選 申 請 入 學 及 預 修 甄 試 最 基 本 的 構 想 式 兩 段 式 的 考 試 所 有 的 考 生 都 必 須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所 辦 的 基 礎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社 會 ) 考 試, 再 依 據 不 同 的 管 道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的 甄 試, 甄 試 的 科 目 為 各 校 系 指 定 的 高 中 程 度 科 目,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辦 理 考 試 並 分 發 一 推 薦 甄 試 主 要 架 構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為 統 一 考 試, 稱 為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含 國 英 數 社 自 五 學 科, 測 量 學 生 的 基 本 學 力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由 各 大 學 校 系 自 辦 甄 試 項 目, 其 範 圍 不 限 於 學 科, 包 括 任 何 大 學 認 為 適 合 甄 選 學 生 的 項 目, 例 如 面 試 小 論 文 術 科, 即 席 演 講 資 料 審 查 等 等 此 方 案 對 象 主 為 高 級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由 高 中 針 對 大 學 各 校 系 所 訂 的 條 件, 推 薦 適 合 的 學 生 報 考, 每 一 位 學 生 只 能 報 名 一 個 大 學 校 系, 大 學 甄 選 進 去 的 都 是 第 一 志 願 的 學 生 大 學 所 訂 定 的 條 件 可 包 含 高 中 學 生 的 社 團 參 與 服 務 表 現 競 賽 成 果 等 等, 智 育 不 是 唯 一 取 才 條 件 51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 體 制 改 革 招 生 改 革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國 立 教 育 資 料 館,20007 年 11 月 14 日 附 件 3-1

77 二 申 請 入 學 此 入 學 方 式 將 於 下 個 學 年 度 由 少 數 大 學 校 系 撥 出 少 量 名 額 試 行, 其 主 要 架 構 是 由 大 學 自 訂 條 件 後, 學 生 據 以 申 請, 此 制 雖 不 排 除 有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為 資 料 之 一, 但 是 以 資 料 評 審 為 主 要 甄 選 評 比 的 方 式, 多 元 資 料 的 採 用 是 其 特 色, 而 公 正 可 信 的 評 審 方 式 和 評 量 工 具 標 準, 是 決 定 此 制 成 敗 與 否 的 重 要 關 鍵 申 請 制 的 形 式 可 分 為 單 獨 申 請 制 及 聯 合 申 請 制 兩 類, 後 者 是 由 一 專 責 機 構 負 責 分 發, 可 避 免 重 複 錄 取 或 降 低 招 生 名 額 的 現 象, 目 前 在 許 多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實 行 方 式, 此 入 學 方 式 很 重 要 的 相 關 措 施 是 大 學 招 生 機 制 必 需 成 熟 以 執 行 相 關 招 生 工 作, 而 高 中 學 生 對 各 大 學 也 必 需 有 清 楚 的 認 識, 了 解 自 己 的 興 趣 性 向 和 能 力, 才 能 作 合 適 的 選 擇 三 預 修 甄 試 是 由 教 育 部 規 劃 讓 高 中 畢 業 生 在 經 過 學 校 預 修 資 格 評 量 後, 就 可 進 入 大 學 某 系 選 讀 一 定 學 分, 再 利 用 公 開 評 量 認 定 表 現, 若 符 合 學 校 要 求 者 就 可 取 得 該 系 的 正 式 學 籍, 成 為 真 正 的 大 學 生, 如 果 不 能 取 得 學 籍, 也 可 拿 到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87 學 年 度 已 正 式 實 施 其 主 要 對 象 為 非 應 屆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畢 業 生, 報 考 資 格 是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一 年 以 上, 並 達 基 礎 科 目 考 試 某 一 檢 定 等 級 者, 始 可 報 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的 預 修 甄 試 項 目 考 試, 其 考 科 為 大 學 一 年 級 修 習 的 若 干 基 本 科 目 本 管 道 主 要 是 讓 離 校 已 久 的 人 士, 若 想 再 重 回 大 學 進 修, 不 需 再 埋 首 於 高 中 課 程 範 圍 的 考 試, 而 學 習 及 測 驗 與 進 修 較 相 關 的 科 目, 較 符 合 所 需, 並 達 終 身 教 育 的 功 能 附 件 3-2

78 52 附 件 四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說 帖 前 言 國 家 建 設 靠 人 才, 人 才 培 養 靠 教 育 因 此, 行 政 院 蘇 院 長 一 再 強 調 苦 不 能 苦 孩 子 窮 不 能 窮 教 育, 即 使 省 吃 儉 用 舉 債 度 日 也 要 把 教 育 辦 好 我 國 教 育 普 及 久 為 世 人 所 稱 頌, 然 於 民 國 57 年 起 全 面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以 來, 迄 今 已 近 40 年, 當 年 世 界 上 僅 有 少 數 國 家 實 施 超 過 9 年 以 上 的 國 民 教 育, 如 今 已 有 46 個 國 家 辦 理 10 年 以 上 的 國 民 教 育, 相 較 之 下, 我 們 已 落 入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的 後 段 班 此 外, 我 國 國 民 教 育 仍 存 在 著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沉 重 的 問 題 ; 高 中 職 教 育 更 是 呈 現 學 費 負 擔 不 一 城 鄉 差 距 資 源 不 均 參 差 不 齊 等 現 象 為 了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水 準, 紓 緩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縮 短 城 鄉 / 貧 富 差 距, 增 強 國 家 競 爭 力,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乃 是 國 民 殷 切 期 盼 的 教 育 大 工 程 一 延 遲 只 會 擴 大 差 距 我 國 於 民 國 57 年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當 時 全 世 界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國 家 不 多 ; 但 是 39 年 來, 世 界 各 工 業 先 進 及 發 展 中 國 家, 陸 續 延 長 其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迄 今 已 有 46 個 國 家 實 施 超 過 10 年 以 上 的 國 民 教 育, 與 之 相 比, 我 國 的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已 屬 教 育 年 限 的 後 段 班,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事 不 宜 遲, 應 即 迎 頭 趕 上 今 日 不 做, 明 天 我 們 會 更 落 後 二 按 部 就 班 逐 步 規 劃 我 國 早 在 民 國 72 年 起 即 有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之 議, 並 小 規 模 試 辦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班, 經 過 20 年 的 討 論 試 辦 評 估, 反 覆 嘗 試, 終 於 在 92 年 9 月 召 開 的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上 達 成 階 段 性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結 論 與 共 識 教 育 部 於 是 進 行 規 劃, 行 政 院 且 在 95 年 7 月 日 召 開 的 台 灣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將 本 項 議 題 納 入, 52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說 帖,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7 日 附 件 4-1

79 並 達 成 積 極 推 動 之 共 識, 且 將 其 中 補 助 弱 勢 家 庭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計 畫 納 入 95 年 9 月 20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大 溫 暖 社 會 福 利 套 案 中, 作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重 要 前 置 措 施, 並 積 極 規 劃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三 2007 年 啟 動 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政 策 方 向 既 定, 配 套 規 劃 亦 已 完 成, 行 政 院 蘇 院 長 遂 宣 布 自 2007 年 9 月 起 開 始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高 一 學 生 之 學 費, 並 逐 年 擴 大 至 高 二 及 高 三,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四 是 權 利 而 非 義 務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目 前 教 育 部 已 著 手 修 正 高 級 中 學 法 與 職 業 學 校 法 整 合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法, 作 為 推 動 延 長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法 律 依 據 據 此, 目 前 推 動 的 延 長 到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高 中 職 ) 指 的 是 非 強 迫 入 學 ( 非 義 務 ), 但 是 普 及 入 學 低 學 費 ( 國 民 權 利 ) 的 教 育 五 減 輕 家 長 學 費 負 擔 目 前 高 中 職 學 費, 公 立 約 每 年 10,800 元, 私 立 則 高 達 44,000 元 以 上, 公 私 立 差 距 超 過 4 倍 其 中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生 占 全 體 高 中 職 學 生 的 47.6%, 且 有 較 高 比 率 來 自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因 此, 為 減 輕 弱 勢 家 庭 的 學 費 負 擔, 必 須 先 實 施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的 方 案, 預 計 受 惠 學 生 數 達 38.3 萬 人 附 件 4-2

80 方 案 補 助 現 行 方 案 (2001 年 2007 年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96 學 年 起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方 案 ) 學 校 身 分 別 8 月 起 實 施 )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元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30 萬 至 60 萬 元 之 間 家 戶 年 所 得 30 萬 元 以 下 私 一 般 生 補 助 1 萬 元 維 持 補 助 1 萬 元 補 助 2 萬 元 補 助 3.4 萬 元 立 高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依 社 會 救 助 相 關 法 令 全 額 補 助 原 補 助 方 案 不 變 職 公 一 般 生 無 補 助 立 高 中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依 社 會 救 助 相 關 法 令 全 額 補 助 原 補 助 方 案 不 變 職 特 殊 生 : 指 身 障 學 生 或 身 障 人 士 之 子 女 軍 公 教 遺 族 及 傷 殘 榮 軍 之 子 女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之 子 女 等 六 合 理 規 劃 高 中 職 學 區 要 達 成 高 中 職 學 生 普 及 入 學 就 近 就 讀 適 性 發 展 以 及 減 輕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合 理 規 劃 學 區 事 屬 必 要 學 區 規 劃 將 依 下 列 4 項 原 則 進 行 : 1. 學 校 類 型 多 元 ( 公 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 2. 資 源 均 衡 ( 每 一 學 區 學 校 數 分 布 ) 3. 生 活 機 能 4. 通 學 車 程 適 度 然 學 區 規 劃 事 涉 複 雜, 且 關 係 到 眾 多 學 生 受 教 權 利, 必 先 詳 加 踏 勘 規 劃, 俟 規 劃 草 案 出 爐 後 召 開 各 區 公 聽 會,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再 做 決 定 同 時, 視 需 要 於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增 設 完 全 中 學 分 校 或 分 班, 鼓 勵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學 區 高 中 職 附 件 4-3

81 七 三 年 內 入 學 方 式 不 變 為 配 合 學 區 規 劃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進 程, 以 及 穩 定 現 已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心 情, 故 於 2009 年 以 前, 施 行 多 年 的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相 關 入 學 方 式 暫 不 改 變 為 能 紓 緩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減 輕 學 生 通 學 奔 波 及 住 宿 負 擔, 未 來 將 逐 步 提 高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降 低 基 測 成 績 所 占 比 重, 逐 步 使 基 測 成 績 僅 供 作 為 入 學 門 檻 之 用, 最 終 達 到 免 試 入 學 學 區 高 中 職 的 目 標 八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人 人 讀 好 學 校 以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備 與 資 源 優 質 的 師 資 及 有 效 的 教 學,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及 參 與 社 區 發 展 等,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促 使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兼 顧 產 業 與 區 域 發 展, 實 現 校 校 有 特 色, 個 個 有 本 領, 人 人 有 發 展, 行 行 出 狀 元 的 全 人 教 育 理 想 預 定 3 年 內 投 入 163 億 元, 讓 高 中 職 大 幅 優 質 化, 期 能 在 2009 年 達 到 八 成 公 立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及 提 升 私 立 高 中 職 教 學 品 質 的 目 標 ; 同 時, 設 計 質 差 高 中 職 的 退 場 機 制, 期 使 高 中 職 普 遍 優 質 化, 自 然 降 低 所 謂 明 星 或 菁 英 學 校 與 非 明 星 或 非 菁 英 學 校 之 爭 議 九 3 年 400 億 投 資 辦 教 育 政 府 雖 然 財 政 困 難, 但 決 心 在 3 年 內 投 入 400 億 的 經 費, 其 中 繼 續 型 經 費 246 億 新 增 型 經 費 154 億, 以 利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爾 後 並 將 持 續 編 列 充 足 預 算,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順 利 推 動 項 目 2006 年 2007 年 至 2009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合 計 學 費 補 助 = = = = 174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 = = = 163 其 他 10 項 子 計 畫 = = = = 63 合 計 ( 單 位 : 億 元 ) = = = = 400 附 件 4-4

82 十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政 策 目 標 ( 一 )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 二 )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三 ) 縮 小 教 育 落 差,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 四 ) 紓 緩 升 學 壓 力,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十 一 砌 磚 奠 基, 配 套 到 齊 --12 項 子 計 畫 ( 包 括 22 個 方 案 ) 子 計 畫 主 政 單 位 辦 理 單 位 方 案 備 註 中 部 辦 公 室 1 補 助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1-1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 縮 短 公 私 立 學 費 負 擔 之 中 教 司 局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方 案 差 距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2-1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中 教 司 2-2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技 職 司 中 部 辦 公 室 2-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特 教 小 組 安 置 計 畫 3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中 部 辦 公 室 3-1 學 區 劃 分 實 施 方 案 3-2 高 中 職 學 校 分 布 調 整 方 案 4 調 整 高 中 職 入 學 方 式 中 教 司 4-1 國 中 基 測 轉 型 暨 申 請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4-2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及 特 殊 中 部 辦 公 室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主 政 及 獎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4-3 高 中 職 發 展 特 色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5 建 置 十 二 年 一 貫 課 程 體 系 中 教 司 5-1 強 化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實 施 方 案 6 建 立 質 差 學 校 退 場 機 制 中 部 辦 公 室 6-1 高 中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6-2 高 中 職 輔 導 轉 型 及 退 場 作 業 要 點 7 結 合 技 職 教 育 與 產 業 發 展 技 職 司 7-1 產 學 合 作 ( 攜 手 ) 方 案 附 件 4-5

83 8-1 大 學 增 加 名 額 受 理 各 高 中 8 推 動 大 學 支 持 高 中 職 社 區 職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方 案 高 教 司 化 8-2 高 中 職 學 生 申 請 就 近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實 施 方 案 9 精 進 高 中 職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教 研 會 9-1 提 升 高 中 職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與 專 業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10-1 國 中 與 高 中 職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10-2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方 10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與 輔 導 訓 委 會 案 10-3 補 助 辦 理 追 蹤 輔 導 與 安 置 中 輟 生 復 學 原 則 10-4 國 中 畢 業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青 少 年 職 能 培 訓 輔 導 方 案 11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國 教 司 11-1 家 長 就 近 參 與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12 修 訂 相 關 教 育 法 規 中 教 司 12-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法 技 職 司 主 政 國 教 司 主 政 青 輔 會 主 政 十 二 推 動 期 程 ( 一 ) 前 置 準 備 階 段 : 自 2003 年 8 月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中 程 計 畫 開 始, 先 後 推 動 優 質 高 中 輔 助 計 畫 優 質 高 職 產 學 攜 手 計 畫 等 12 項 前 置 準 備 措 施 ( 二 ) 啟 動 階 段 : 2007 年 3 月 至 2008 年 2 月 一 年 內 完 成 所 有 配 套 之 細 部 規 劃, 訂 定 各 項 實 施 方 案 及 作 業 要 點 2008 年 3 月 至 2009 年 7 月 逐 步 推 動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並 逐 年 擴 增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及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校 數 ( 三 ) 全 面 實 施 階 段 : 2009 年 8 月 起,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經 濟 弱 勢 非 自 願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皆 可 獲 得 加 額 學 費 補 助 ; 優 質 化 學 校 不 斷 擴 充 ; 調 整 入 學 方 式, 增 加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並 逐 步 降 低 基 測 成 績 比 重, 促 進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高 中 職, 藉 此 逐 步 達 成 紓 緩 國 中 生 升 學 壓 力 的 目 標 附 件 4-6

84 十 三 務 實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自 從 民 國 63 年 政 府 公 布 施 行 私 立 學 校 法, 以 及 民 國 66 年 發 布 施 行 私 立 學 校 獎 助 辦 法 以 來, 鼓 勵 私 人 興 學, 提 供 充 足 的 就 學 機 會, 讓 國 中 生 得 以 順 利 升 學 以 95 學 年 度 為 例, 公 立 高 中 有 178 所 私 立 高 中 有 140 所 公 立 高 職 有 92 所 私 立 高 職 也 有 64 所, 總 計 公 立 270 所 私 立 204 所 學 生 數 公 立 39 萬 5822 人 ( 占 52.4%) 私 立 35 萬 8872 人 ( 占 47.6%), 也 就 是 說 入 學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生 數 幾 乎 各 半 政 府 如 要 實 施 完 全 免 學 費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必 須 將 公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平 均 每 年 約 10,800 元 的 學 費 免 除, 至 少 每 年 國 庫 要 多 負 擔 45 億 元 ; 而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平 均 約 是 公 立 的 4.4 倍 據 此, 全 額 負 擔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每 年 至 少 超 過 240 億 元, 是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所 無 法 承 擔 的 因 此, 推 動 低 學 費 負 擔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較 負 責 務 實 而 可 行 的 政 策 結 語 政 府 為 落 實 執 行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設 有 分 層 負 責 推 動 機 制, 由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負 責 跨 部 會 ( 教 育 部 財 政 部 主 計 處 經 建 會 勞 委 會 農 委 會 原 民 會 青 輔 會 研 考 會 等 ) 政 策 協 調 ; 教 育 部 也 成 立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及 專 案 辦 公 室, 負 責 整 體 推 動 事 宜 這 是 一 項 等 了 20 幾 年 的 重 大 教 育 改 革 工 程, 關 係 到 學 生 的 教 育 家 長 的 權 益, 以 及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與 其 焦 慮 地 等 待, 不 如 勇 敢 地 前 進, 盼 望 大 家 齊 心 協 力, 關 心 我 們 的 孩 子 的 未 來 歡 迎 大 家 上 教 育 部 網 站 查 詢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如 有 任 何 指 教, 歡 迎 撥 打 專 線, 衷 心 感 謝 大 家 支 持 教 育 附 件 4-7

85 53 附 件 五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壹 基 本 理 念 Q1-1: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依 據 為 何? A: 1.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2 條 凡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教 育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國 民 之 強 迫 入 學,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 即 強 迫 入 學 條 例 ) 我 國 現 已 實 施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九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是 強 迫 入 學 免 學 費 的 教 育, 接 受 教 育 是 國 民 的 權 利, 也 是 義 務 2. 另 依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目 前 推 動 延 長 的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指 的 是 非 強 迫 入 學 ( 非 義 務 ) 但 是 普 及 入 學 低 學 費 的 教 育, 接 受 教 育 是 國 民 的 權 利 Q1-2: 推 動 背 景 是 什 麼? 我 國 自 民 國 57 年 起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當 時 全 世 界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的 國 家 不 多, 實 施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對 我 國 國 民 素 質 之 提 高 國 民 經 濟 能 力 與 競 爭 力 之 加 強 等, 均 產 生 了 莫 大 的 助 益 惟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實 施 以 來, 國 中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仍 然 沉 重 ; 高 中 職 教 育 更 是 呈 現 學 費 負 擔 不 一 城 鄉 差 距 資 源 不 均 參 差 不 齊 等 現 象, 久 為 各 界 所 詬 病 依 據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2006 年 統 計, 在 該 組 織 198 個 會 員 體 中, 計 有 46 個 國 家 已 實 施 超 過 10 年 以 上 的 國 民 教 育 另 2006 年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前 26 名 之 半 數 國 家 亦 已 實 施 10 年 以 上 非 義 務 低 學 費 之 國 民 教 育 為 迎 頭 趕 上 國 際 教 育 潮 流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縮 小 教 育 落 差 紓 緩 升 學 壓 力, 我 國 確 有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迫 切 需 要 Q1-3: 我 國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沿 革 為 何? 年 度 72 年 75 年 78 年 大 事 記 要 規 劃 實 施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計 畫 開 辦 延 教 班 1. 規 劃 實 施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第 二 階 段 計 畫 2. 調 整 延 教 班, 為 自 願 不 升 學 國 中 畢 業 生 開 辦 年 段 式 課 程, 依 意 願 選 擇 一 年 二 年 或 三 年 之 課 程 1. 規 劃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第 三 階 段 計 畫 將 延 教 班 納 入 學 制, 改 稱 實 用 技 能 班, 積 極 研 議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為 十 二 年 之 可 行 性 2. 規 劃 原 則 :(1) 自 願 入 學 (2) 有 選 擇 性 (3) 免 學 費 教 育 部 長 朱 匯 森 李 煥 毛 高 文 53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問 答 集, 教 育 部,2007 年 11 月 17 日 附 件 5-1

86 79 年 82 年 83 年 86 年 87 年 88 年 90 年 92 年 規 劃 國 中 畢 業 生 自 願 升 學 方 案 部 分 地 區 部 分 學 生 試 辦 國 中 畢 業 生 自 願 升 學 方 案 規 劃 發 展 與 改 進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方 案 邁 向 十 年 國 教 目 標, 開 辦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班 以 銜 接 實 用 技 能 班 修 訂 職 業 學 校 法, 將 實 用 技 能 班 納 入 正 式 學 制 1.83 學 年 部 分 地 區 開 始 試 辦 完 全 中 學 2.85 學 年 開 始 試 辦 綜 合 高 中 1. 擴 大 推 動 第 十 年 技 藝 教 育, 高 職 自 89 學 年 起 採 免 試 登 記 入 學 2. 規 劃 高 職 免 試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高 中 五 專 高 職 自 90 學 年 起 採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繼 續 推 動 高 職 免 試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配 合 免 試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加 強 補 助 高 中 職 縮 短 學 校 間 差 距 1. 繼 續 擴 大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開 始 加 強 辦 理 高 中 職 評 鑑 87 年 委 託 台 師 大 心 測 中 心 進 行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題 庫 研 發 2. 教 育 基 本 法 公 布 施 行, 繼 續 辦 理 高 中 職 評 鑑, 規 劃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方 案, 規 劃 國 中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規 劃 三 年 內 開 始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教 3. 繼 續 委 託 台 師 大 心 測 中 心 進 行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題 庫 研 發 4. 組 成 延 長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政 策 諮 詢 小 組 延 長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規 劃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及 研 究 小 組, 積 極 規 劃 研 擬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1. 積 極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訂 定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推 動 方 案, 以 充 實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教 學 設 備 鼓 勵 優 秀 國 中 生 就 近 升 學 及 高 中 職 課 程 教 學 區 域 合 作 2. 全 面 實 施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及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以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及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方 式, 配 合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參 採 國 中 在 校 表 現, 全 面 取 代 傳 統 聯 考 3. 整 合 高 中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及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為 高 中 及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4. 委 託 進 行 延 伸 國 民 基 本 受 教 年 限 規 劃 研 究 5.90 年 8 月 起 全 面 補 助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每 年 一 萬 元 1. 正 式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方 案 訂 定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建 構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實 施 補 助 要 點 教 育 部 獎 勵 優 秀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讀 適 性 學 習 社 區 高 中 職 校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2. 委 託 進 行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理 論 基 礎 比 較 研 究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辦 理 模 式 之 研 究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教 學 資 源 及 課 程 研 究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經 費 需 求 推 估 3.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將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列 為 討 論 議 題, 並 達 成 階 段 性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結 論 與 共 識 毛 高 文 郭 為 藩 郭 為 藩 吳 京 林 清 江 楊 朝 祥 曾 志 朗 黃 榮 村 籌 組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工 作 圈 積 極 進 行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黃 榮 村 附 件 5-2

87 年 育 規 劃 工 作 94 年 95 年 96 年 1. 持 續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中 程 計 畫 (92 至 97 學 年 度 ) 2. 部 長 於 第 547 次 部 務 會 議 指 示 : 為 利 國 家 長 期 發 展, 我 國 應 及 早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教, 以 解 決 目 前 國 中 教 學 不 正 常 現 象 國 中 基 測 問 題, 並 審 慎 評 估 對 大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影 響, 尤 其 高 中 教 學 內 涵 的 調 整 應 以 能 與 大 學 教 育 銜 接 及 品 質 提 升 為 前 提, 提 出 具 體 規 劃 與 策 略 3. 委 託 進 行 國 中 畢 業 生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表 現 暨 升 學 狀 況 之 研 究 及 高 中 高 職 學 校 轉 型 及 入 學 學 區 劃 分 之 研 究 4. 籌 組 專 案 小 組 研 擬 十 二 年 國 教 前 置 配 套 措 施 事 項 5. 籌 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決 策 機 制, 研 擬 實 施 方 案, 並 徵 詢 家 長 團 體 及 教 師 團 體 之 意 見, 形 成 共 識, 俾 階 段 性 推 動 1. 成 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工 作 小 組 及 專 案 辦 公 室 2. 完 成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方 案 3. 推 動 優 質 高 中 輔 助 計 畫 4. 推 動 優 質 高 職 - 產 學 攜 手 計 畫 5. 推 動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6. 擬 訂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計 畫 7. 完 成 十 二 年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指 引 8. 繼 續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中 程 計 畫 9.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老 舊 危 險 校 舍 改 建 及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新 興 工 程 計 畫 10. 行 政 院 召 開 台 灣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會 議 (95 年 7 月 日 ) 中 將 政 府 應 重 新 配 置 教 育 資 源 投 入 及 調 整 教 師 觀 念, 進 行 教 育 轉 型, 推 動 教 育 精 緻 化, 以 創 造 高 品 質 人 力 列 為 共 同 意 見 11. 行 政 院 核 定 大 溫 暖 社 會 福 利 計 畫 (95 年 9 月 20 日 ) 中 之 經 濟 弱 勢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計 畫, 作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重 要 前 置 措 施, 並 積 極 完 成 規 劃 方 案, 始 正 式 啟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12. 行 政 院 蘇 院 長 責 成 林 萬 億 政 務 委 員 組 成 跨 部 會 政 策 協 調 專 案 小 組, 密 集 召 開 會 議, 進 行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之 規 劃 1 2 月 5 日 向 行 政 院 蘇 院 長 簡 報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2 2 月 27 日 行 政 院 蘇 院 長 宣 布 2007 年 開 始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杜 正 勝 杜 正 勝 杜 正 勝 Q1-4: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社 會 期 待 嗎? A: 2003 年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及 2006 年 臺 灣 民 眾 對 重 要 教 育 議 題 之 民 調 對 此 均 有 高 度 共 識 與 支 持 度 (78.4% 支 持 ) Q1-5: 既 然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機 會 超 過 百 分 之 百, 為 何 還 要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附 件 5-3

88 育? A: 的 確, 目 前 各 基 本 學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學 高 中 職 機 會 平 均 為 118% 但 是, 我 國 95 學 年 度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率 平 均 為 95.52%, 仍 然 有 部 分 未 升 學, 甚 至 未 就 業 的 國 中 畢 業 生 需 要 政 府 協 助, 其 之 所 以 未 升 學, 原 因 很 多, 最 重 要 者 是 因 為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無 力 升 學, 以 及 興 趣 不 合 學 習 意 願 低 落 等 ; 至 於 未 升 學 且 未 就 業 者, 更 是 因 為 年 紀 輕 學 歷 低 就 業 能 力 不 足 故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即 是 希 望 縮 短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差 距 提 升 高 中 職 教 育 品 質 落 實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補 強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資 源, 期 提 升 國 中 畢 業 生 入 學 高 中 職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百 Q1-6: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政 策 目 標 為 何? A: 1.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增 進 國 家 競 爭 力 2.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實 現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3. 縮 小 教 育 落 差, 均 衡 城 鄉 發 展 4. 紓 緩 升 學 壓 力,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Q1-7: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為 何? A: 1. 入 學 普 及 化 : 提 升 國 中 畢 業 生 入 學 高 中 職 比 率, 期 達 百 分 之 百 2. 教 育 優 質 化 : 逐 步 擴 增 優 質 高 中 職, 全 面 提 升 高 中 職 教 育 品 質 3. 就 學 在 地 化 : 落 實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逐 步 達 成 在 地 就 學 目 標 4. 學 習 一 貫 化 : 銜 接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教 育, 使 學 生 學 習 經 驗 與 身 心 發 展 階 段 連 結 5. 縮 短 學 費 差 距 : 縮 短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差 距, 減 輕 弱 勢 家 庭 家 長 經 濟 負 擔 6. 縮 小 城 鄉 差 距 : 補 強 教 育 資 源 不 足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資 源,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Q1-8: 為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到 目 前 為 止 政 府 已 做 了 哪 些 重 要 措 施? A: 教 育 部 為 積 極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已 規 劃 執 行 下 列 重 要 措 施 : 1. 推 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促 成 約 6 成 高 中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2. 推 展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 產 學 攜 手 方 案 3. 協 調 全 國 性 頂 尖 大 學 辦 理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4. 建 置 中 小 學 一 貫 課 程 體 系 5. 建 置 台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6. 辦 理 高 職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就 業 方 案 Q1-9: 為 何 不 實 施 強 迫 入 學 式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A: 自 從 民 國 63 年 政 府 公 布 施 行 私 立 學 校 法, 以 及 民 國 66 年 發 布 施 行 私 立 學 校 獎 助 辦 法 以 來, 鼓 勵 私 人 興 學, 提 供 充 足 的 就 學 機 會, 讓 國 中 生 得 以 順 利 升 學 以 95 學 年 度 為 例, 公 立 高 中 有 178 所 私 立 高 中 有 140 所 公 立 高 職 有 92 所 私 立 高 職 也 有 64 所, 總 計 公 立 270 所 私 立 204 所 學 生 數 公 立 39 萬 5822 人 ( 占 52.4%) 私 立 35 萬 8872 人 ( 占 47.6%), 也 就 是 說 入 學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生 數 幾 乎 各 半 附 件 5-4

89 政 府 如 要 實 施 免 費 之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必 須 將 公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平 均 每 年 約 10,800 元 的 學 費 免 除, 至 少 每 年 國 庫 要 多 負 擔 45 億 元 ; 而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平 均 約 是 公 立 的 4.4 倍 據 此, 全 額 負 擔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每 年 至 少 超 過 240 億 元, 是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所 無 法 承 擔 的 因 此, 推 動 低 學 費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較 負 責 務 實 而 可 行 的 政 策 貳 實 施 計 畫 內 容 與 進 度 Q2-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包 含 哪 些 內 容? A: 總 計 12 項 子 計 畫 ( 包 括 22 個 方 案 ): 子 計 畫 方 案 1. 補 助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 縮 短 公 私 立 學 費 負 擔 之 1-1.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方 案 差 距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2-2.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2-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計 畫 學 區 劃 分 實 施 方 案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3-2. 高 中 職 學 校 分 布 調 整 方 案 國 中 基 測 轉 型 暨 申 請 入 學 實 施 方 案 調 整 高 中 職 入 學 方 式 4-2. 產 業 特 殊 需 求 類 科 及 特 殊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及 獎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4-3. 高 中 職 發 展 特 色 招 生 作 業 要 點 5. 建 置 十 二 年 一 貫 課 程 體 系 5-1. 強 化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實 施 方 案 高 中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建 立 質 差 學 校 退 場 機 制 6-2. 高 中 職 輔 導 轉 型 及 退 場 作 業 要 點 7. 結 合 技 職 教 育 與 產 業 發 展 7-1 產 學 合 作 ( 攜 手 ) 方 案 8. 推 動 大 學 支 持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8-1. 大 學 增 加 名 額 受 理 各 高 中 職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方 案 8-2. 高 中 職 學 生 申 請 就 近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實 施 方 案 9. 精 進 高 中 職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9-1. 提 升 高 中 職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與 專 業 發 展 實 施 方 案 國 中 與 高 中 職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實 施 方 案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與 輔 導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補 助 辦 理 追 蹤 輔 導 與 安 置 中 輟 生 復 學 原 則 國 中 畢 業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青 少 年 職 能 培 訓 輔 導 方 案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教 育 家 長 就 近 參 與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實 施 方 案 修 訂 相 關 教 育 法 規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法 附 件 5-5

90 Q2-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短 期 推 動 進 度 為 何? A: 教 育 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短 期 進 度 如 下 : 年 3 月 至 5 月 進 行 各 項 方 案 諮 詢 及 研 擬 作 業, 與 焦 點 團 體 ( 地 方 政 府 校 長 教 師 家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 討 論 細 節 徵 詢 意 見 年 6 月 至 8 月 辦 理 公 聽 說 明 會 年 9 月 至 12 月, 除 學 區 劃 分 及 入 學 方 式 等 較 為 複 雜 的 方 案 外, 餘 各 方 案 逐 項 定 案 實 施 叁 學 費 政 策 Q3-1: 政 府 要 如 何 補 助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額 度 多 少? 補 助 原 則 是 什 麼? A: 1. 補 助 方 式 : (1) 2007 年 至 2009 年, 逐 年 由 高 一 擴 展 至 高 三 (2) 2009 年 以 後 全 面 實 施 2. 補 助 額 度 : (1) 家 戶 年 所 得 在 30 萬 元 以 下 者 ( 以 2005 年 為 例, 約 占 全 部 家 戶 數 的 15%), 每 生 每 年 補 助 學 費 3.4 萬 元 ( 含 原 補 助 1 萬 元 ), 使 其 負 擔 學 費 與 公 立 學 校 相 同 亦 即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家 長 學 費 負 擔 與 就 讀 公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負 擔 相 同, 每 年 約 10,800 元 (2)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30 萬 元 至 未 滿 60 萬 元 者 ( 約 占 全 部 家 戶 數 的 15-40%), 補 助 學 費 2 萬 元 ( 含 原 補 助 1 萬 元 ), 以 降 低 家 長 學 費 負 擔 亦 即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家 長 每 年 學 費 負 擔 大 約 是 24,000 元 3. 補 助 原 則 : (1) 以 經 濟 弱 勢 之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為 優 先 加 額 補 助 對 象 (2) 補 助 非 自 願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者 (3) 針 對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60 萬 元 者, 現 行 補 助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每 年 學 費 1 萬 元 之 措 施 維 持 不 變 (4) 特 殊 身 分 之 學 生 ( 如 低 收 入 戶 身 障 學 生 或 身 障 人 士 之 子 女 軍 公 教 遺 族 及 傷 殘 榮 軍 之 子 女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之 子 女 等 ), 仍 依 原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Q3-2: 減 輕 家 長 學 費 負 擔, 有 多 少 學 生 受 惠? A: 目 前 高 中 職 學 費, 公 立 約 每 年 10,800 元, 私 立 則 高 達 44,000 元 以 上, 公 私 立 差 距 超 過 4 倍 其 中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學 生 占 全 體 高 中 職 學 生 的 47.6%, 且 有 較 高 比 率 來 自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因 此, 為 減 輕 弱 勢 家 庭 的 學 費 負 擔, 必 須 先 實 施 加 額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就 讀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的 方 案, 預 計 受 惠 學 生 數 達 38.3 萬 人 附 件 5-6

91 方 案 補 助 學 校 身 分 別 2007 年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96 學 年 起 加 額 補 助 現 行 方 案 (2001 年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方 案 ) 8 月 起 實 施 )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家 戶 年 所 得 超 過 30 萬 家 戶 年 所 得 30 過 60 萬 元 至 60 萬 元 之 間 萬 元 以 下 私 立 高 中 職 維 持 補 助 1 萬 一 般 生 補 助 1 萬 元 補 助 2 萬 元 元 低 收 入 戶 依 社 會 救 助 相 關 法 令 全 額 補 助 特 殊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原 補 助 方 案 不 變 補 助 3.4 萬 元 公 一 般 生 無 補 助 立 低 收 入 戶 依 社 會 救 助 相 關 法 令 全 額 補 助 高 中 特 殊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補 助 原 補 助 方 案 不 變 職 特 殊 生 : 指 身 障 學 生 或 身 障 人 士 之 子 女 軍 公 教 遺 族 及 傷 殘 榮 軍 之 子 女 原 住 民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之 子 女 等 Q3-3: 如 果 學 生 跨 區 就 讀 私 立 菁 英 高 中, 可 以 獲 得 學 費 補 助 嗎? A: 不 補 助 因 為 該 生 可 以 在 學 區 內 選 擇 優 質 公 立 高 中 職 就 讀, 卻 選 擇 跨 區 就 讀 學 費 較 高 的 私 立 菁 英 高 中, 足 可 論 斷 其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得 起, 或 已 取 得 高 額 獎 學 金 等 資 源 之 協 助, 故 不 宜 再 補 助 Q3-4: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費 會 調 高 嗎? 教 育 部 如 何 管 制 學 費 調 整? A: 教 育 部 將 建 立 合 理 學 費 的 規 範 機 制, 高 中 職 學 費 的 調 整 將 依 該 機 制 處 理 原 則 上, 既 然 是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雖 非 強 迫 入 學, 但 已 普 及 入 學, 學 費 不 宜 太 高 Q3-5: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有 關 96 年 度 經 濟 弱 勢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計 畫 是 否 已 編 入 96 年 度 預 算? A: 年 度 針 對 特 殊 生 及 私 立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費 補 助 所 需 經 費, 教 育 部 已 編 列 42 億 元 執 行 中 2. 至 於 針 對 家 戶 年 所 得 60 萬 元 以 下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加 額 補 助 學 費 部 分, 所 需 經 費 4 億 元 由 行 政 院 於 相 關 預 算 下 專 案 協 助, 經 費 來 源 不 成 問 題 附 件 5-7

92 肆 學 校 型 態 與 分 布 Q4-1: 學 生 如 何 知 道 自 己 要 讀 高 中 或 高 職? A: 落 實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規 劃 與 輔 導 : 1. 結 合 學 校 老 師 家 長 和 學 生 共 同 參 與 的 生 涯 輔 導 與 職 業 性 向 探 索, 協 助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能 力 性 向 與 興 趣 2. 推 動 建 立 行 行 出 狀 元 的 職 業 價 值 觀 Q4-2: 所 謂 菁 英 高 中 還 會 存 在 嗎? 學 生 要 讀 菁 英 高 中, 如 何 入 學? A: 所 謂 菁 英 高 中 並 非 政 府 所 訂 定 或 授 予, 是 歷 史 與 社 會 自 然 形 成 的 結 果 非 任 何 人 在 一 朝 一 夕 可 以 消 除 的 觀 念 與 事 實, 並 且 菁 英 高 中 的 排 名 也 會 變 化, 自 無 須 也 無 法 刻 意 消 滅 它 更 何 況, 菁 英 高 中 也 為 我 國 培 養 非 常 多 人 才,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後, 與 其 有 關 之 學 區 劃 分 及 跨 區 入 學 方 式, 將 在 一 年 內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尋 求 共 識 後 研 議 提 出 Q4-3: 如 何 讓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人 人 讀 好 學 校? A: 以 完 善 的 教 學 設 備 與 資 源 優 質 的 師 資 及 有 效 的 教 學,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及 參 與 社 區 發 展 等, 提 供 學 生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促 使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引 導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兼 顧 產 業 與 區 域 發 展, 實 現 校 校 有 特 色, 個 個 有 本 領, 人 人 有 發 展, 行 行 出 狀 元 的 全 人 教 育 理 想 預 定 3 年 內 投 入 163 億 元, 讓 高 中 職 大 幅 優 質 化, 期 能 在 2009 年 達 到 八 成 公 立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及 提 升 私 立 高 中 職 教 學 品 質 的 目 標 ; 同 時, 設 計 質 差 高 中 職 的 退 場 機 制, 期 使 高 中 職 普 遍 優 質 化, 自 然 降 低 所 謂 明 星 或 菁 英 學 校 與 非 明 星 或 非 菁 英 學 校 之 爭 議 Q4-4: 高 職 會 因 此 而 廢 掉 嗎? A: 1. 不 會 2. 反 而 會 因 推 動 擴 增 優 質 高 職 產 學 合 作, 凸 顯 務 實 致 用, 建 立 辦 學 特 色, 成 為 受 歡 迎 的 就 學 選 擇 但 其 數 量 類 科 會 因 社 會 需 求 學 區 特 性 而 進 行 微 調 Q4-5: 辦 學 不 力 的 高 中 職 要 如 何 處 理? A: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將 使 學 校 面 臨 品 質 競 爭 與 招 生 壓 力, 辦 學 不 力 的 高 中 職 將 依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第 6 個 子 計 畫 建 立 質 差 學 校 退 場 機 制 所 訂 定 的 高 中 職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方 案 及 高 中 職 輔 導 轉 型 及 退 場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Q4-6: 私 立 高 中 職 如 果 不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府 如 何 因 應? A: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配 套 包 含 加 強 學 校 評 鑑 輔 導 與 退 場 機 制 之 規 劃, 將 以 保 障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為 最 高 原 則 又 少 子 女 化 趨 勢 將 使 學 校 面 臨 品 質 競 爭 與 招 生 壓 力, 若 辦 附 件 5-8

93 學 績 效 不 彰, 將 被 社 會 所 淘 汰 Q4-7: 還 需 要 再 加 蓋 高 中 嗎? 萬 一 有 些 地 方 沒 有 足 夠 的 高 中 職, 怎 麼 辦? A : 目 前 各 基 本 學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學 高 中 職 機 會 皆 已 超 過 100%, 原 則 上 無 須 再 增 設 高 中 職 但 針 對 教 育 資 源 嚴 重 不 足 的 特 殊 地 區, 將 衡 酌 實 際 需 求, 必 要 時 增 設 完 全 中 學 分 校 或 分 班 伍 學 區 劃 分 Q5-1: 高 中 職 學 區 將 如 何 規 劃? 依 何 種 指 標? A: 要 達 成 高 中 職 學 生 普 及 入 學 就 近 就 讀 適 性 發 展 以 及 減 輕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合 理 規 劃 學 區 事 屬 必 要 學 區 規 劃 將 依 下 列 4 項 原 則 進 行 : 1. 學 校 類 型 多 元 ( 公 立 私 立 高 中 高 職 ) 2. 資 源 均 衡 ( 每 一 學 區 學 校 數 分 布 ) 3. 生 活 機 能 4. 通 學 車 程 適 度 然 學 區 規 劃 事 涉 複 雜, 且 關 係 到 眾 多 學 生 受 教 權 利, 必 先 詳 加 踏 勘 規 劃, 俟 規 劃 草 案 出 爐 後 召 開 各 區 公 聽 會,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再 做 決 定 Q5-2: 家 長 會 不 會 為 了 讓 子 女 就 讀 好 學 校 而 競 相 遷 戶 籍? A: 至 2009 年 全 國 優 質 公 立 高 中 職 校 數 將 達 80% 以 上, 若 再 加 上 提 升 私 立 高 中 職 的 優 質 化, 將 使 高 中 職 學 校 品 質 大 幅 增 進, 學 生 可 就 近 選 擇 就 讀 優 質 高 中 職 學 校, 家 長 亦 可 就 近 方 便 照 顧 子 女, 家 長 自 不 會 為 了 讓 子 女 就 讀 所 謂 的 好 學 校 而 競 相 遷 移 戶 籍 附 件 5-9

94 陸 入 學 方 式 Q6-1: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還 要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嗎? 學 生 將 如 何 入 學? A: 為 配 合 學 區 規 劃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進 程, 以 及 穩 定 現 已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心 情, 故 於 2009 年 以 前, 施 行 多 年 的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相 關 入 學 方 式 暫 不 改 變 為 能 紓 緩 學 生 升 學 壓 力 減 輕 學 生 通 學 奔 波 及 住 宿 負 擔, 未 來 將 逐 步 提 高 申 請 入 學 比 例, 降 低 基 測 成 績 所 占 比 重, 逐 步 使 基 測 成 績 僅 供 作 為 入 學 門 檻 之 用, 最 終 達 到 免 試 入 學 學 區 高 中 職 的 目 標 Q6-2: 學 生 如 果 不 入 學 就 讀 高 中 職,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A: 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非 義 務, 不 強 迫 入 學 2. 政 府 考 量 為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已 自 2006 年 起, 針 對 約 7,500 名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之 國 中 畢 業 生 ( 約 佔 2.4%), 鼓 勵 其 就 讀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及 高 職 重 點 產 業 類 科 就 業 方 案, 以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後, 學 校 將 輔 導 學 生 選 擇 適 性 學 校 就 讀, 達 到 普 及 入 學 目 標 Q6-3: 離 島 地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高 中 職 是 否 僅 限 當 地 學 校? A: 1. 離 島 地 區 需 要 多 予 以 關 懷, 因 此 優 質 高 中 職 擴 增 計 畫 會 優 先 考 量, 以 滿 足 就 學 需 求 2. 該 地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仍 可 自 由 選 擇 跨 區 就 學 柒 課 程 與 教 學 Q7-1: 國 中 高 中 的 課 程 要 如 何 銜 接?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要 修 訂 嗎? A: 國 高 中 課 程 的 銜 接, 作 法 如 下 : 1. 教 育 部 已 於 95 年 10 月 完 成 中 小 學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指 引, 作 為 各 學 習 階 段 銜 接 與 課 程 訂 定 之 重 要 參 考 2. 依 據 上 述 參 考 指 引, 強 化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建 置 十 二 年 一 貫 的 課 程 體 系 3. 課 程 是 持 續 發 展 而 來 的, 高 中 課 程 綱 要 會 依 學 術 發 展 社 會 期 待 教 育 政 策 等, 不 斷 發 展 精 進 1. 教 育 部 已 於 95 年 10 月 完 成 中 小 學 一 貫 課 程 參 考 指 引, 作 為 各 學 習 階 段 銜 接 與 課 程 訂 定 之 重 要 參 考 2. 依 據 上 述 參 考 指 引, 強 化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建 置 十 二 年 一 貫 的 課 程 體 系 附 件 5-10

95 Q7-2:2008 年 全 面 推 動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之 具 體 作 法 為 何? A: 教 育 部 為 提 升 國 中 小 班 級 成 績 落 後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就, 以 有 效 弭 平 學 生 學 習 落 差, 為 十 二 年 國 教 奠 下 良 好 基 礎, 將 全 面 推 動 國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具 體 作 法 有 二 : 1. 於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學 校 推 動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持 續 補 助 離 島 及 原 住 民 地 區 國 中 小 辦 理 學 習 輔 導, 預 估 約 有 500 校 開 辦,4.8 萬 人 次 學 生 受 益, 投 入 經 費 每 年 約 2 億 元 2. 於 一 般 地 區 學 校 補 助 開 辦 攜 手 計 畫 : 自 2008 年 起 於 各 國 中 小 開 班 針 對 國 語 文 英 語 及 數 學 三 科 加 強 課 業 輔 導, 接 受 輔 導 學 生 包 括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免 納 所 得 稅 之 農 工 漁 民 子 弟 及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等 之 低 成 就 學 生 預 估 將 有 18 萬 人 次 學 生 受 益, 可 協 助 全 國 國 中 小 成 績 落 後 的 7% 學 生 提 升 學 習 成 就, 投 入 經 費 每 年 約 7 億 元 Q7-3: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入 學 選 擇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教 育 部 有 何 具 體 規 劃? A: 1. 實 施 重 點 : 七 年 級 ( 國 一 ) 自 我 覺 察 與 探 索 生 涯 性 向 測 驗 生 涯 認 知 課 程 生 涯 檔 案 建 置 八 年 級 ( 國 二 ) 生 涯 覺 察 與 試 探 初 步 生 涯 試 探 課 程 生 涯 檔 案 建 置 九 年 級 ( 國 三 ) 生 涯 規 劃 加 深 生 涯 試 探 技 藝 教 育 學 程 生 涯 檔 案 建 置 2. 實 施 方 式 : 以 學 校 為 基 礎 全 面 實 施, 並 採 彈 性 多 元 原 則 推 動 附 件 5-11

96 捌 師 資 Q8-1: 規 劃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為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重 要 一 環, 其 內 容 為 何? 主 要 作 法 為 何? A: 1. 教 育 部 已 自 95 學 年 度 開 始 試 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其 目 的 為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素 養,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以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2. 本 試 辦 範 圍 從 國 小 國 中 至 高 中 職,95 學 年 度 已 有 17 個 縣 市,173 所 中 小 學 參 與 試 辦 3. 由 學 校 教 師 採 自 願 參 加 方 式 辦 理 4. 預 計 試 辦 2 至 3 年, 逐 年 檢 討 試 辦 成 效, 並 逐 年 擴 大 試 辦 規 模 5. 鑑 於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尚 無 明 確 法 源 依 據, 未 來 將 積 極 修 訂 教 師 法, 以 全 面 實 施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專 業 評 鑑 玖 法 規 Q9-1: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1 條 規 定 :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應 視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延 長 其 年 限 ; 其 實 施 另 以 法 律 定 之 教 育 部 如 何 執 行? A: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係 於 高 中 職 階 段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3 年, 教 育 部 將 整 併 高 級 中 學 法 及 職 業 學 校 法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法, 並 納 入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規 範, 以 為 依 循 拾 其 他 Q10-1: 家 長 的 擔 心 要 如 何 排 除 或 降 低? A: 家 長 擔 心 的 議 題 大 致 有 以 下 幾 方 面 : 考 試 制 度 學 費 學 區 劃 分 學 校 品 質 師 資 素 質 等 教 育 部 除 依 上 述 配 套 措 施 積 極 向 家 長 說 明 外, 也 會 將 家 長 團 體 意 見 納 入 決 策 參 考, 作 為 細 部 規 劃 的 依 據 事 實 上, 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計 畫 的 十 二 項 子 計 畫 中, 已 將 家 長 參 與 列 為 配 套 措 施 之 ㄧ, 家 長 有 很 多 機 會 參 與 決 策 Q10-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後, 高 中 職 學 生 如 何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A: 1. 依 現 行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2. 參 加 全 國 性 頂 尖 大 學 增 加 名 額 受 理 各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生 入 學 招 生 方 案 ( 大 學 繁 星 計 附 件 5-12

97 畫 ) 3. 推 動 大 學 支 持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除 全 國 性 頂 尖 大 學 外, 鼓 勵 高 中 職 學 生 就 近 申 請 就 讀 大 學 校 院 Q10-3: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是 什 麼? 有 實 質 效 果 嗎? A: 1.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係 由 全 國 性 頂 尖 大 學 提 供 名 額, 讓 每 個 地 區 每 一 所 高 中 具 有 潛 力 之 學 生 均 有 公 平 入 學 機 會, 以 發 掘 人 才, 平 衡 城 鄉 差 距 2. 除 可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外, 亦 可 促 成 國 中 畢 業 生 就 近 入 學 當 地 高 中 職 Q10-4: 預 計 投 入 多 少 教 育 經 費? A: 3 年 400 億 投 資 辦 教 育 政 府 雖 然 財 政 困 難, 但 決 心 在 3 年 內 投 入 400 億 的 經 費, 其 中 繼 續 型 經 費 246 億 新 增 型 經 費 154 億, 以 利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爾 後 並 將 持 續 編 列 充 足 預 算,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順 利 推 動 ( 單 位 : 億 元 ) 項 目 2006 年 2007 年 至 2009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合 計 學 費 補 助 = = = = 174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 = = = 163 其 他 10 項 子 計 畫 = = = = 63 合 計 = = = = 400 備 註 : 前 項 學 費 補 助 中 2007~2009 年 補 助 家 戶 年 所 得 60 萬 元 以 下 之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計 86.6 億 元 (96 學 年 度 補 助 高 一,97 學 年 度 補 助 高 一 高 二, 至 98 學 年 度 補 助 高 一 高 二 高 三 全 部, 三 年 共 86.6 億 元 ), 有 187,000 名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獲 得 加 額 補 助 附 件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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