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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匡 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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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 地 產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有 關 房 地 產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alization.ht ml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內 容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2.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為 法 人 ( 包 括 公 司 合 夥 企 業 獨 資 企 業 ), 必 須 先 取 得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方 可 向 內 地 審 批 機 關 申 請 以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提 供 房 地 產 服 務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符 合 安 排 附 件 5 中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定 義 和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的 資 格 和 程 序, 請 參 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貿 署 ) 不 時 發 出 的 致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告 ( ) 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對 香 港 開 放 的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除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及 電 信 企 業 文 化 領 域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公 司 以 外 其 他 形 式 的 商 業 存 在 外, 公 司 設 立 及 變 更 實 施 備 案 管 理, 詳 情 請 參 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備 案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II. 內 地 有 關 房 地 產 企 業 經 營 的 法 律 法 規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過 安 排 在 內 地 經 營 房 地 產 業 務 後, 須 確 保 符 合 內 地 就 經 營 房 地 產 企 業 而 訂 定 的 經 營 管 理 監 督 檢 查 及 法 律 責 任 等 規 定 該 等 規 定 主 要 開 列 的 法 律 法 規,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2. 文 所 提 供 有 關 向 內 地 申 請 安 排 下 房 地 產 服 務 優 惠 的 程 序 及 要 求, 以 及 相 關 的 業 務 範 圍, 也 是 參 考 該 等 法 律 法 規 除 參 考 該 等 的 法 律 法 規 外, 商 號 亦 應 向 內 地 相 關 機 構 查 詢, 以 獲 取 有 關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其 他 法 規 行 政 規 章 及 實 施 辦 法 等 資 料, 以 及 最 新 的 相 關 資 訊
2 III. 安 排 下 內 地 房 地 產 服 務 的 定 義 及 業 務 範 圍 1. 在 安 排 下, 房 地 產 項 目 服 務 應 指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服 務 而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則 包 括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等 註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服 務 按 城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條 例 第 二 條,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是 指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在 城 市 規 劃 區 內 國 有 土 地 上 進 行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房 屋 建 設, 並 轉 讓 房 地 產 開 發 項 目 或 銷 售 出 租 商 品 房 的 行 為 1.2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條,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是 指 房 地 產 諮 詢 房 地 產 價 格 評 估 房 地 產 經 紀 等 活 動 的 總 稱 房 地 產 諮 詢 是 指 為 房 地 產 活 動 當 事 人 提 供 法 律 法 規 政 策 信 息 技 術 等 方 面 服 務 的 經 營 活 動 房 地 產 價 格 評 估 是 指 對 房 地 產 進 行 測 算, 評 定 其 經 濟 價 值 和 價 格 的 經 營 活 動 房 地 產 經 紀 是 指 為 委 託 人 提 供 房 地 產 信 息 和 居 間 代 理 業 務 的 經 營 活 動 1.3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二 條, 物 業 管 理 是 指 業 主 通 過 選 聘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由 業 主 和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按 照 物 業 服 務 合 同 約 定, 對 房 屋 及 配 套 的 設 施 設 備 和 相 關 場 地 進 行 維 修 養 護 管 理, 維 護 物 業 管 理 區 域 內 的 環 境 衛 生 和 相 關 秩 序 的 活 動 2. 在 安 排 下, 房 地 產 服 務 企 業 的 經 營 範 圍 與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議 定 書 附 件 9 中 引 用 的 聯 合 國 就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賃 資 產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 聯 合 國 行 業 分 類 821), 及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 聯 合 國 行 業 分 類 822) 的 分 類 及 註 釋 一 致 有 關 上 述 各 類 房 地 產 服 務 所 涵 蓋 的 詳 細 業 務 範 圍, 請 參 考 由 聯 合 國 提 供 的 註 釋 ( 附 件 一 ) IV. 外 資 准 入 內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1. 根 據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第 一 條, 境 外 機 構 和 個 人 在 境 內 投 資 購 買 非 自 用 房 地 產, 須 按 照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的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 經 有 關 部 門 批 准 並 辦 理 有 關 登 記 後, 方 可 按 照 核 准 的 經 營 範 圍 從 事 相 關 業 務 此 外, 根 據 商 務 部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規 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房 地 產 業 審 批 和 監 管 的 通 知 第 二 ( 二 ) 條, 已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新 增 房 註 1 資 料 來 源 : 商 務 部 有 關 安 排 答 問 資 料 的 網 頁 :
3 地 產 開 發 或 經 營 業 務, 以 及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企 業 從 事 新 的 房 地 產 項 目 開 發 經 營, 須 按 照 外 商 投 資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向 審 批 部 門 申 請 辦 理 增 加 經 營 範 圍 或 擴 大 經 營 規 模 的 相 關 手 續 2. 根 據 關 於 調 整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有 關 政 策 的 通 知 第 一 條,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按 照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關 於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的 暫 行 規 定 ( 工 商 企 字 [1987] 第 38 號 ) 執 行 根 據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關 於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比 例 的 暫 行 規 定,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與 投 資 總 額 的 比 例, 應 當 遵 守 如 下 規 定 : (i) (ii) (iii) (iv)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總 額 在 三 百 萬 美 元 以 下 ( 含 三 百 萬 美 元 )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十 分 之 七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總 額 在 三 百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一 千 萬 美 元 ( 含 一 千 萬 美 元 )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二 分 之 一,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四 百 二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二 百 一 十 萬 美 元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總 額 在 一 千 萬 美 元 以 上 至 三 千 萬 美 元 ( 含 三 千 萬 美 元 )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五 分 之 二,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一 千 二 百 五 十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五 百 萬 美 元 ;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總 額 在 三 千 萬 美 元 以 上 的, 其 註 冊 資 本 至 少 應 占 投 資 總 額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中 投 資 總 額 在 三 千 六 百 萬 美 元 以 下 的, 註 冊 資 本 不 得 低 於 一 千 二 百 萬 美 元 3. 按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第 三 條 及 商 務 部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規 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房 地 產 業 審 批 和 監 管 的 通 知 第 二 ( 一 ) 條,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企 業, 須 由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批 准 設 立 和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手 續, 頒 發 一 年 期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和 營 業 執 照 申 請 設 立 房 地 產 公 司, 應 先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 房 地 產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或 已 與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土 地 開 發 商 / 房 地 產 建 築 物 所 有 人 簽 訂 土 地 使 用 權 或 房 產 權 的 預 約 出 讓 / 購 買 協 議 企 業 付 清 土 地 使 用 權 出 讓 金 後, 到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申 辦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憑 國 有 土 地 使 用 證 到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換 發 正 式 的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 換 發 與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經 營 期 限 一 致 的 營 業 執 照, 及 到 稅 務 機 關 辦 理 稅 務 登 記 4. 有 關 其 他 外 資 准 入 內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規 定, 包 括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企 業 的 股 權 和 項 目 轉 讓, 境 外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房 地 產 企 業 等, 請 參 考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商 務 部 辦 公 廳 關 於 貫 徹 落 實 關 於 規 範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的 意 見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商 務 部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強 規 範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房 地 產 業 審 批 和 監 管 的 通 知 及 關 於 調 整 房 地 產 市 場 外 資 准 入 和 管 理 有 關 政 策 的 通 知
4 5. 就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産 備 案 程 序, 請 參 閱 關 於 改 進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備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及 商 務 部 外 匯 局 關 於 進 一 步 改 進 外 商 投 資 房 地 產 備 案 工 作 的 通 知 V. 在 內 地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1. 申 請 條 件 1.1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條,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是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和 經 營 的 企 業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i) 有 自 己 的 名 稱 和 組 織 機 構 ; (ii) 有 固 定 的 經 營 場 所 ; (iii) 有 符 合 國 務 院 規 定 的 註 冊 資 本 ; (iv) 有 足 夠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 (v)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條 件 1.2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條 例 第 五 及 六 條,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i)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企 業 設 立 條 件 ; (ii) 有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的 註 冊 資 本 ; (iii) 有 4 名 以 上 持 有 資 格 證 書 的 房 地 產 專 業 建 築 工 程 專 業 的 專 職 技 術 人 員, 2 名 以 上 持 有 資 格 證 書 的 專 職 會 計 人 員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據 該 地 的 實 際 情 況, 對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和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條 件 作 出 高 於 上 述 的 規 定 2. 申 請 程 序 2.1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條 例 第 六 條, 外 商 投 資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的, 須 依 照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審 批 手 續 2.2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條 例 第 七 條 及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第 三 十 條, 設 立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須 向 縣 級 以 上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申 請 登 記 符 合 條 件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自 收 到 申 請 之 日 起 30 日 內 予 以 登 記, 發 給 營 業 執 照 ; 不 符 合 條 件 的, 不 予 登 記, 並 須 說 明 理 由 2.3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條 例 第 八 條,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自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持 下 列 文 件 到 登 記 機 關 所 在 地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
5 (i) 營 業 執 照 影 印 本 ; (ii) 企 業 章 程 ; (iii) 驗 資 證 明 ; (iv) 企 業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 (v)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資 格 證 書 和 聘 用 合 同 2.4 有 關 外 資 准 入 內 地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文 第 IV 部 份 3. 企 業 資 質 3.1 根 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第 三 及 五 條, 未 取 得 房 地 產 開 發 資 質 等 級 證 書 ( 以 下 簡 稱 資 質 證 書 ) 的 企 業, 不 得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業 務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按 照 企 業 條 件 分 為 一 二 三 四 級 資 質 等 級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部 分 條 件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詳 情 可 參 考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第 五 及 九 條 申 請 暫 定 資 質 證 書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3.2 按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i) (ii) 一 級 資 質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承 擔 房 地 產 項 目 的 建 設 規 模 不 受 限 制, 可 以 在 全 國 範 圍 承 攬 房 地 產 開 發 項 目 ; 二 級 資 質 及 二 級 資 質 以 下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可 承 擔 建 築 面 積 25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開 發 建 設 項 目, 承 擔 業 務 的 具 體 範 圍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確 定 各 資 質 等 級 企 業 須 在 規 定 的 業 務 範 圍 內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業 務, 不 得 越 級 承 擔 任 務 VI. 在 內 地 設 立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企 業 1. 申 請 條 件 1.1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管 理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機 構 包 括 房 地 產 諮 詢 機 構 房 地 產 價 格 評 估 機 構 房 地 產 經 紀 機 構 等 1.2 根 據 城 市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及 十 一 條,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機 構 是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的 經 濟 組 織 設 立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機 構 須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i) 有 自 己 的 名 稱 組 織 機 構 ; (ii) 有 固 定 的 服 務 場 所 ; (iii) 有 規 定 數 量 的 財 產 和 經 費 ;
6 (iv) 從 事 房 地 產 諮 詢 業 務 的, 具 有 房 地 產 及 相 關 專 業 中 等 以 上 學 歷 初 級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人 員 須 佔 總 人 數 的 50% 以 上 ; (v) 從 事 房 地 產 評 估 業 務 的, 須 有 規 定 數 量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vi) 從 事 房 地 產 經 紀 業 務 的, 須 有 規 定 數 量 的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1.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房 地 產 中 介 服 務, 其 公 司 設 立 及 變 更 實 施 備 案 管 理, 詳 情 請 參 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備 案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2.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2.1 按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是 指 依 法 設 立 並 取 得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活 動 的 中 介 服 務 機 構 房 地 產 估 價 活 動 包 括 土 地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在 建 工 程 以 房 地 產 為 主 的 企 業 整 體 資 產 企 業 整 體 資 產 中 的 房 地 產 等 各 類 房 地 產 評 估, 以 及 因 轉 讓 抵 押 城 鎮 房 屋 拆 遷 司 法 鑒 定 課 稅 公 司 上 市 企 業 改 制 企 業 清 算 資 產 重 組 資 產 處 置 等 需 要 進 行 的 房 地 產 評 估 2.2 申 請 核 定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請 參 閱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部 分 條 件 載 列 於 附 件 三, 詳 情 請 參 考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申 請 核 定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請 參 閱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2.3 按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取 得 一 級 資 質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可 從 事 各 類 房 地 產 估 價 服 務 ; 二 級 資 質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可 從 事 除 公 司 上 市 企 業 清 算 以 外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業 務 ; 三 級 資 質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可 從 事 除 公 司 上 市 企 業 清 算 司 法 鑒 定 以 外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業 務 ; 暫 定 期 內 的 三 級 資 質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從 事 除 公 司 上 市 企 業 清 算 司 法 鑒 定 城 鎮 房 屋 拆 遷 在 建 工 程 抵 押 以 外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業 務 VII.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企 業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其 公 司 設 立 及 變 更 實 施 備 案 管 理, 詳 情 請 參 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備 案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2.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的 申 請 條 件 2.1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三 十 二 條 及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是 指 依 法 設 立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活 動 的 企 業
7 2.2 根 據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分 為 一 二 三 級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部 分 條 件 載 列 於 附 件 四, 詳 情 請 參 考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2.3 根 據 關 於 落 實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四 和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四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和 內 地 承 接 的 物 業 建 築 面 積,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內 地 申 請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 3. 新 設 立 的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的 程 序 3.1 根 據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新 設 立 的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須 自 領 取 營 業 執 照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持 下 列 文 件 向 工 商 註 冊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設 區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房 地 產 主 管 部 門 申 請 資 質 : (i) 營 業 執 照 ; (ii) 企 業 章 程 ; (iii) 驗 資 證 明 ; (iv) 企 業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證 明 ; (v)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的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和 勞 動 合 同, 管 理 和 技 術 人 員 的 職 稱 證 書 和 勞 動 合 同 3.2 按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七 條, 新 設 立 的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其 資 質 等 級 按 照 最 低 等 級 核 定, 並 設 一 年 的 暫 定 期 4.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申 請 核 定 資 質 等 級 的 程 序 4.1 申 請 核 定 資 質 等 級 的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請 參 閱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4.2 根 據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八 條, 一 級 資 質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各 種 物 業 管 理 項 目 二 級 資 質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30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住 宅 項 目 和 8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非 住 宅 項 目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三 級 資 質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20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住 宅 項 目 和 5 萬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非 住 宅 項 目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務 VIII. 參 加 內 地 房 地 產 服 務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1.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1.1 根 據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是 通 過 全 國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或 資 格 互 認, 取 得 房 地 產 估 價
8 師 執 業 資 格, 並 按 照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管 理 辦 法 註 冊, 取 得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註 冊 證 書,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活 動 的 人 員 1.2 按 關 於 做 好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舉 行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符 合 考 試 報 名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報 名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舉 行 的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1.3 此 外,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產 業 測 量 師 可 透 過 安 排 下 的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協 議, 申 請 內 地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資 格 詳 情 請 聯 絡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1.4 有 關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註 冊 制 度 執 業 活 動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關 詳 情, 請 參 考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及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管 理 辦 法 2.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2.1 根 據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二 至 四 條,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員 指 房 地 產 交 易 中 從 事 居 間 代 理 等 經 紀 活 動 的 人 員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包 括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和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協 理 從 業 資 格 取 得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是 進 入 房 地 產 經 紀 活 動 關 鍵 崗 位 和 發 起 設 立 房 地 產 經 紀 機 構 的 必 備 條 件 取 得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協 理 從 業 資 格, 是 從 事 房 地 產 經 紀 活 動 的 基 本 條 件 凡 從 事 房 地 產 經 紀 活 動 的 人 員, 必 須 取 得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員 相 應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並 經 註 冊 生 效 2.2 按 關 於 做 好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舉 行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符 合 考 試 報 名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報 名 參 加 內 地 統 一 舉 行 的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2.3 有 關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註 冊 制 度 執 業 活 動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關 詳 情, 請 參 考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員 職 業 資 格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及 關 於 改 變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執 業 資 格 註 冊 管 理 方 式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3. 物 業 管 理 師 3.1 根 據 物 業 管 理 師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三 條, 物 業 管 理 師 是 通 過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取 得 物 業 管 理 師 資 格 證 書, 並 依 法 註 冊 取 得 物 業 管 理 師 註 冊 證, 從 事 物 業 管 理 工 作 的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3.2 按 物 業 管 理 師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第 三 十 六 條, 符 合 考 試 報 名 條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申 請 參 加 物 業 管 理 師 資 格 考 試 3.3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師 資 格 考 試 註 冊 制 度 執 業 活 動 管 理 及 其 他 相 關 詳
9 情, 請 參 考 物 業 管 理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施 辦 法 及 物 業 管 理 師 制 度 暫 行 規 定 IX. 內 地 的 安 排 資 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若 干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設 有 安 排 專 題 網 頁, 提 供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服 務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料 為 方 便 業 界 查 詢, 工 貿 署 的 安 排 專 頁 與 多 個 相 關 內 地 政 府 網 站 建 立 連 結, 有 關 的 資 料 如 下 : 行 業 性 法 規 :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 X. 重 要 事 項 上 述 資 料 已 力 求 準 確,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何 保 證, 也 不 會 對 信 賴 文 內 資 料 的 人 士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2016 年 6 月
10 附 件 一 聯 合 國 就 有 關 房 地 產 服 務 行 業 的 分 類 號 及 註 釋 註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賃 資 產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自 置 或 已 批 租 住 宅 物 業 的 租 賃 服 務 由 業 主 或 契 約 持 有 人 向 其 他 人 提 供 的 住 宅 物 業 租 賃 服 務 這 類 物 業 的 例 子 包 括 洋 房 住 宅 單 位 分 層 住 宅 樓 宇 主 要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多 用 途 樓 宇 和 流 動 家 居 住 宅 用 地 不 包 括 : 以 經 營 酒 店 汽 車 旅 館 寄 宿 舍 學 校 宿 舍 營 地 和 其 他 暫 住 地 方 的 形 式 提 供 的 暫 住 服 務, 分 類 號 為 641( 酒 店 和 其 他 暫 住 服 務 ) 自 置 或 已 批 租 非 住 宅 物 業 的 租 賃 服 務 由 業 主 或 契 約 持 有 人 向 其 他 人 提 供 的 工 業 商 業 或 其 他 非 住 宅 樓 宇 或 物 業 的 租 賃 服 務 這 類 樓 宇 或 物 業 的 例 子 包 括 工 廠 辦 公 樓 宇 貨 倉 劇 院 和 主 要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多 用 途 樓 宇 ; 農 業 林 木 業 和 類 似 物 業 ; 及 作 開 採 礦 物 或 石 油 用 途 的 土 地 銷 售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而 並 非 以 處 置 固 定 資 產 的 形 式 銷 售 物 業 住 宅 物 業 的 例 子 包 括 連 土 地 的 洋 房 連 土 地 的 多 戶 住 宅 樓 宇, 以 及 這 類 樓 宇 內 的 獨 立 住 宅 單 位, 例 如 獨 立 寓 所 或 共 管 式 樓 宇 單 位 這 類 物 業 可 以 按 契 約 而 持 有 業 權 或 永 久 自 由 處 置 業 權 這 項 分 類 亦 包 括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由 建 築 方 以 合 約 形 式 為 其 建 造 的 住 宅 樓 宇 不 包 括 : 實 質 上 由 賣 方 所 建 造 物 業 的 銷 售, 分 類 號 為 512( 樓 宇 建 築 工 程 ) 註 2 聯 合 國 就 有 關 行 業 的 分 類 表 及 註 釋 只 提 供 英 譯 本
11 82104 銷 售 空 置 住 宅 用 地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空 置 住 宅 用 地 有 關 空 置 土 地 可 包 括 經 分 割 的 空 置 土 地, 而 有 關 銷 售 可 包 括 實 質 上 由 賣 方 所 分 割 空 置 土 地 的 銷 售 銷 售 非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非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而 並 非 以 處 置 固 定 資 產 的 形 式 銷 售 物 業 非 住 宅 物 業 的 例 子 包 括 工 廠 辦 公 樓 宇 貨 倉 劇 院 和 主 要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多 用 途 樓 宇 ; 農 業 林 木 業 和 類 似 物 業 ; 以 及 作 開 採 礦 物 或 石 油 用 途 的 土 地 這 類 物 業 可 以 按 契 約 而 持 有 業 權 或 永 久 自 由 處 置 業 權 這 項 分 類 亦 包 括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由 建 築 方 以 合 約 形 式 為 其 建 造 的 非 住 宅 樓 宇 不 包 括 : 實 質 上 由 賣 方 所 建 造 物 業 的 銷 售, 分 類 號 為 512( 樓 宇 建 築 工 程 ) 銷 售 空 置 非 住 宅 用 地 賣 方 以 銷 售 營 業 存 貨 的 形 式 自 行 銷 售 空 置 非 住 宅 用 地 有 關 空 置 土 地 可 包 括 經 分 割 的 空 置 土 地, 而 有 關 銷 售 可 包 括 實 質 上 由 賣 方 所 分 割 空 置 土 地 的 銷 售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的 住 宅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為 洋 房 和 其 他 住 宅 物 業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 包 括 租 賃 或 評 估 )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為 多 個 單 位 的 分 層 住 宅 樓 宇 ( 或 主 要 作 住 宅 用 途 的 多 用 途 樓 宇 ) 和 流 動 家 居 住 宅 用 地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務
12 82202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的 非 住 宅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為 工 業 和 商 業 物 業 劇 院 和 主 要 作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多 用 途 樓 宇 等 非 住 宅 物 業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 包 括 租 賃 或 評 估 )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為 農 業 林 木 業 和 類 似 物 業 所 提 供 的 管 理 服 務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洋 房 住 宅 單 位 分 層 住 宅 樓 宇 和 其 他 住 宅 物 業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空 置 住 宅 用 地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空 置 住 宅 土 地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非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非 住 宅 樓 宇 和 土 地, 例 如 辦 公 室 工 廠 和 商 舖 等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空 置 非 住 宅 用 地 以 收 費 或 合 約 形 式 銷 售 空 置 非 住 宅 用 地
13 附 件 二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部 份 條 件 一 級 資 質 二 級 資 質 三 級 資 質 四 級 資 質 (i) 從 事 房 地 產 開 發 經 營 年 期 5 年 以 上 3 年 以 上 2 年 以 上 1 年 以 上 (ii) 近 3 年 房 屋 建 築 累 計 面 積 30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累 計 完 成 與 此 相 當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額 15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累 計 完 成 與 此 相 當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額 5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累 計 完 成 與 此 相 當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額 - (iii) 建 築 工 程 質 量 合 格 率 連 績 5 年 達 100% 連 績 3 年 達 100% 連 績 2 年 達 100% 已 竣 工 的 達 100% (iv) 上 一 年 房 屋 建 築 施 工 面 積 15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完 成 與 此 相 當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額 10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完 成 與 此 相 當 的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額 - - (v) 人 員 要 求 - 職 稱 的 建 築 結 構 財 務 房 地 產 及 有 關 經 濟 類 的 專 業 管 理 人 員 不 少 於 40 人 不 少 於 20 人 不 少 於 10 人 不 少 於 5 人 - 具 有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的 管 理 人 員 不 少 於 20 人 不 少 於 10 人 不 少 於 5 人 - - 持 有 資 格 證 書 的 專 職 會 計 人 員 不 少 於 4 人 不 少 於 3 人 不 少 於 2 人 不 少 於 2 人 (vi) 業 務 負 責 人 的 職 稱 要 求 - 工 程 技 術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 財 務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初 級 以 上 - 統 計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初 級 以 上 配 有 專 業 統 計 人 員
14 註 : 附 件 二 只 節 錄 資 質 等 級 的 部 份 條 件,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條 件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第 五 及 九 條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第 一 條
15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部 份 條 件 附 件 三 一 級 資 質 二 級 資 質 三 級 資 質 (i)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活 動 年 期 連 續 6 年 以 上, 且 取 得 二 級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3 年 以 上 取 得 三 級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後 連 續 4 年 以 上 - (ii)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15 名 以 上 8 名 以 上 3 名 以 上 (iii) 股 東 或 合 夥 人 要 求 -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股 東 之 中 - 3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3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2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合 夥 企 業 的 合 夥 人 之 中 - 2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2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2 名 以 上 是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 一 半 以 上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iv)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佔 總 體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比 例 不 低 於 60% 不 低 於 60% 不 低 於 60% (v)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執 行 合 夥 人 須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須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須 是 註 冊 後 從 事 房 地 產 估 價 工 作 3 年 以 上 的 專 職 註 冊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vi) 完 成 估 價 項 目 : 前 3 年 平 均 每 年 : 前 3 年 平 均 每 年 : 在 暫 定 期 內 : - 建 築 面 積 或 - 50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 30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 8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 土 地 面 積 - 25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 15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 3 萬 平 方 米 以 上
16 註 : 附 件 三 只 節 錄 資 質 等 級 的 部 份 條 件,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資 質 等 級 條 件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房 地 產 估 價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九 條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第 十 三 條
17 物 業 管 理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部 份 條 件 附 件 四 (i) 人 員 要 求 -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經 濟 等 相 關 專 業 類 的 專 職 管 理 和 技 術 人 員 - 具 有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的 人 員 - 工 程 財 務 等 業 務 負 責 人 一 級 資 質 二 級 資 質 三 級 資 質 不 少 於 30 人 不 少 於 20 人 不 少 於 10 人 不 少 於 20 人 不 少 於 10 人 不 少 於 5 人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具 有 相 應 專 業 中 級 以 上 職 稱 (ii) 物 業 管 理 業 績 管 理 兩 種 類 型 以 上 物 業, 並 且 管 理 各 類 物 業 的 房 屋 建 築 面 積 分 別 佔 下 列 相 應 計 算 基 數 的 百 分 比 之 和 不 低 於 100%: 管 理 兩 種 類 型 以 上 物 業, 並 且 管 理 各 類 物 業 的 房 屋 建 築 面 積 分 別 佔 下 列 相 應 計 算 基 數 的 百 分 比 之 和 不 低 於 100%: 有 委 託 的 物 業 管 理 項 目 (1) 多 層 住 宅 200 萬 平 方 米 ; (2) 高 層 住 宅 100 萬 平 方 米 ; (3) 獨 立 式 住 宅 ( 別 墅 )15 萬 平 方 米 ; (4) 辦 公 樓 工 業 廠 房 及 其 他 物 業 50 萬 平 方 米 (1) 多 層 住 宅 100 萬 平 方 米 ; (2) 高 層 住 宅 50 萬 平 方 米 ; (3) 獨 立 式 住 宅 ( 別 墅 )8 萬 平 方 米 ; (4) 辦 公 樓 工 業 廠 房 及 其 他 物 業 20 萬 平 方 米 註 : 附 件 四 只 節 錄 資 質 等 級 的 部 份 條 件,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等 級 條 件 的 詳 情, 載 列 於 物 業 服 務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條 及 關 於 修 改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決 定 第 十 條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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