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2年度委託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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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92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編 號 :(92) 國 防 軌 道 相 關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成 功 帶 動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卅 日

2 國 防 軌 道 相 關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成 功 帶 動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 本 報 告 內 容 係 屬 作 者 個 人 觀 點, 不 必 然 引 申 為 行 政 院 經 濟 會 之 意 見 )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吳 學 良 博 士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忠 仁 博 士 研 究 助 理 : 鮑 慧 文 李 振 宇 黃 明 超 羅 筱 秋 研 究 期 間 :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卅 日 至 七 月 卅 日

3 中 文 摘 要 本 研 究 擬 對 國 防 ( 包 括 航 空 及 造 船 工 業 ) 與 軌 道 車 輛 製 造 工 業 之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如 何 能 帶 動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課 題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內 容 包 括 瞭 解 此 三 個 產 業 目 前 發 展 之 現 況, 產 業 中 居 主 要 地 位 之 公 營 事 業 推 動 民 營 化 之 情 形, 並 進 一 步 援 引 適 當 之 產 業 競 爭 模 型, 用 以 分 析 此 三 產 業 是 否 具 備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最 後 設 定 不 同 程 度 之 發 展 目 標, 探 討 各 該 目 標 下 相 關 層 面 配 合 之 要 求, 以 及 對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涵 義 本 研 究 藉 由 不 同 積 極 程 度 之 目 標 設 立, 分 析 在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五 大 因 素 之 配 合 要 求, 明 確 了 解 在 當 前 政 經 環 境 下, 所 謂 積 極 目 標 ( 即 追 求 高 度 自 製 及 系 統 產 品 在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 的 達 成 可 能 性 極 低, 甚 至 在 此 目 標 下, 產 業 中 的 主 要 企 業 仍 以 維 持 公 營 為 宜, 俾 保 有 政 策 大 力 支 持 的 合 理 性, 惟 亦 與 現 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不 符 相 較 之 下, 維 持 現 狀 的 中 級 目 標 或 重 新 定 位 的 消 極 目 標 應 屬 較 可 行 之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且 與 當 前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的 政 策 相 符 惟 此 二 目 標 之 達 成, 企 業 管 理 與 能 否 於 民 用 市 場 中 獲 利 仍 為 核 心 問 題 國 防 軍 備 之 採 購 因 受 到 我 國 外 交 困 境 等 大 環 境 之 限 制, 短 期 內 恐 難 以 改 善, 爰 關 於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一 事, 政 府 僅 能 扮 演 從 旁 協 助 之 角 色 本 研 究 具 體 建 議 摘 錄 如 次 : ( 一 ) 在 考 量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條 件 下, 中 級 目 標 及 消 極 目 標 應 較 具 可 行 性, 且 與 民 營 化 政 策 相 符 ( 二 ) 至 於 民 營 化 方 式 之 選 擇, 以 該 二 家 事 業 目 前 之 體 質, 未 具 商 業 效 益 之 產 能 設 備 或 資 產 過 多, 最 能 於 短 期 達 成 民 營 化 目 標 之 做 法 應 為 引 進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 國 內 或 國 外 ), 再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對 中 船 而 言, 尚 能 保 有 中 級 目 標 強 調 之 維 持 國 防 產 業 系 統 組 裝 及 一 定 程 度 之 自 製 能 力 ( 蓋 因 系 統 組 裝 及 主 要 技 術 仍 可 保 留 在 高 雄 總 廠, 不 會 因 為 基 隆 廠 單 獨 出 售 而 留 失 ); 然 對 於 漢 翔 而 言,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除 非 機 械 加 工 及 組 裝 事 業 部 能 回 歸 中 科 院 ( 因 為 商 業 效 益 不 高 ), 且 少 數 能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部, 政 府 仍 能 保 有 控 制 權 ( 如 以 資 產 作 價 方 式 取 得 新 公 司 一 定 之 股 權 ), 否 則 此 一 目 標 難 以 達 成 另 在 消 極 目 標 下, 因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不 高, 國 防 產 業 中 之 二 家 主 要 公 營 事 業 均 需 縮 減 規 模 及 轉 型, 目 前 經 濟 部 擬 採 行 之 分 廠 部 出 售 民 營 化, 未 能 如 期 出 售 者 結 束 營 業 方 式 應 有 助 於 此 一 目 標 之 達 成 此 一 消 極 目 標 在 現 行 民 營 化 政 策 下 雖 亟 易 達 成, 然 而 會 面 臨 被 遣 退 員 工 抗 爭 的 問 題, 及 以 往 辛 苦 建 立 之 設 計 與 製 造 技 術 的 流 失 最 為 可 惜

4 ( 三 ) 對 主 要 企 業 經 營 上 之 建 議 ( 供 給 面 ): 1. 加 速 推 動 民 營 化, 擺 脫 法 令 束 縛 及 政 治 干 擾,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與 經 營 觀 念 2. 經 營 管 理 層 面 : 強 化 在 民 用 市 場 之 獲 利 能 力, 方 為 國 防 自 主 之 基 礎 3. 技 術 研 發 層 面 : 運 用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進 行 系 統 產 品 之 研 發 與 測 試, 累 積 實 際 經 驗 ( 四 ) 在 政 策 推 動 上 之 建 議 ( 需 求 面 ): 1. 政 府 採 購 需 求 明 確 化, 以 降 低 廠 商 風 險 2. 跨 部 會 推 動 組 織 層 級 提 高, 由 需 求 面 之 部 會 ( 如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 主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列 為 政 績 考 核

5 The study on the indigenous development in the defense and rolling-stock industries and privatization of SOEs Abstract Privatization has become a world-wide trend since the early 1980s. However, there are concerns on national security and public interests when the privatization is considered and promoted in the defense and rolling stock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The argument is centered on the scope of privatization and the linkage between private participation and industrial independence. This study is aimed to establish the linkage between privatization and the indigenous development of defense and rolling stock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through identifying the core competencies and resources available in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he conclusions will be referred to the policy-making in privatization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 recommendations generated from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 With the conditions of indigenous development of targeted industries (aerospace, shipbuilding and rolling stock industries), medium-optimistic goal and pessimistic goal are relatively feasible and consistent with privatization policy currently promoted by the government. 2. Government should be more determined to promote privatization, relieving SOEs of unnecessary legal restrictions and political interference and introducing private capital and concept of flexibility and responsiveness. 3. Managerial perspective: the targeted SOEs in this study ought to strengthen their positions in the civil market through improving management, which lead to the basis of indigenous development of defense industries in the future. 4. Technological R&D: the targeted firms should undertake R&D of system products through initiating or joining the industry/research/academia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with the grant of MOEA/STP program. 5.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system products in the targeted industries should be as clear and predictable as possible so as to reduce the risk of 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 in the business sector. 6. The executive level of joint-ministerial ad hoc task force should be higher and the demand-side ministries (such as the MOND and the MOTC) should be put in charge of indigenous development of the defense and rolling stock industries.

6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產 業 分 析 2 一 航 空 產 業 2 ( 一 ) 全 球 航 空 產 業 市 場 現 況 2 ( 二 )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與 現 況 3 1.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3 2. 市 場 現 況 漢 翔 公 司 產 業 分 工 情 況 15 ( 三 ) 運 用 國 防 需 求 與 航 空 工 業 相 互 配 合 之 策 略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歷 程 各 國 補 助 航 空 產 業 情 形 國 外 經 驗 對 我 國 之 啟 示 我 國 軍 機 商 維 現 況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之 製 造 能 力 以 漢 翔 為 主 國 防 部 採 購 態 度 26 二 造 船 產 業 27 ( 一 ) 全 球 造 船 產 業 概 況 27 ( 二 ) 國 內 造 船 產 業 概 況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台 灣 造 船 工 業 概 況 中 船 公 司 34 ( 三 ) 國 防 建 軍 與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關 聯 海 軍 建 軍 過 程 中 船 造 艦 能 力 分 析 各 國 政 府 培 植 造 船 工 業 之 經 驗 主 要 國 家 造 船 工 業 之 比 較 42 三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42 ( 一 ) 國 際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42 ( 二 )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台 灣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54 i

7 ( 三 )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與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自 主 的 關 聯 軌 道 運 輸 之 交 通 建 設 計 劃 國 內 廠 商 能 力 分 析 自 製 與 外 購 之 抉 擇 國 外 培 植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案 例 以 南 韓 為 例 60 參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 鑽 石 模 型 之 概 念 63 一 前 言 63 二 要 素 介 紹 63 三 小 結 : 產 業 競 爭 力 來 自 於 所 有 因 素 的 相 互 配 合 68 肆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條 件 分 析 69 一 航 空 產 業 69 二 造 船 產 業 72 三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76 伍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設 定 與 評 估 80 一 國 防 產 業 80 ( 一 ) 積 極 目 標 80 ( 二 ) 中 級 目 標 81 ( 三 ) 消 極 目 標 83 二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84 ( 一 ) 消 極 目 標 84 ( 二 ) 積 極 目 標 85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87 參 考 資 料 ii

8 壹 前 言 自 1980 年 代 起, 經 濟 自 由 化 已 蔚 為 全 球 潮 流, 其 中 具 體 落 實 方 式 即 為 政 府 退 出 營 利 事 業 之 經 營, 爰 無 論 先 進 國 家 或 開 發 中 國 家 多 積 極 推 動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我 國 亦 不 例 外, 迄 今 年 七 月 底 止, 已 成 功 將 卅 一 家 事 業 移 轉 民 營, 另 外 十 七 家 不 具 民 營 化 條 件 之 事 業 則 結 束 營 業 然 而, 針 對 國 防 及 軌 道 產 業 而 言, 因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與 公 共 利 益 之 考 量, 外 界 常 就 該 產 業 中 之 公 營 事 業 是 否 有 必 要 推 動 民 營 化 民 營 化 的 範 圍 或 民 營 化 後 是 否 能 成 功 帶 動 所 屬 產 業 之 自 主 發 展 等 課 題, 有 不 同 之 觀 點 本 研 究 擬 對 國 防 ( 包 括 航 空 及 造 船 工 業 ) 與 軌 道 車 輛 製 造 工 業 之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如 何 能 帶 動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課 題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內 容 包 括 瞭 解 此 三 個 產 業 目 前 發 展 之 現 況, 產 業 中 居 主 要 地 位 之 公 營 事 業 推 動 民 營 化 之 情 形, 並 進 一 步 援 引 適 當 之 產 業 競 爭 模 型, 用 以 分 析 此 三 產 業 是 否 具 備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最 後 設 定 不 同 程 度 之 發 展 目 標, 探 討 各 該 目 標 下 相 關 層 面 配 合 之 要 求, 以 及 對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涵 義 1

9 貳 產 業 分 析 一 航 空 產 業 ( 一 ) 全 球 航 空 產 業 市 場 現 況 1997 年 以 前, 隨 著 美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濟 強 勁 復 甦, 航 空 產 業 伴 隨 此 一 現 象 有 相 當 優 異 的 表 現,1997 年 間, 波 音 及 空 中 巴 士 等 主 要 飛 機 製 造 商 的 訂 單 及 交 機 數 量 等 均 分 別 大 幅 提 昇 自 1998 年 以 後, 波 音 公 司 在 面 臨 競 爭 壓 力 下, 為 求 降 低 成 本 提 高 產 量, 已 經 採 取 重 整 供 應 商 體 系 之 方 式 因 應 從 全 球 航 空 貨 運 的 成 長 觀 之 1, 波 音 公 司 預 估 未 來 20 年, 全 球 航 空 客 運 量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4.7%, 而 全 球 航 空 貨 運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6.4%; 空 中 巴 士 公 司 則 預 估 未 來 20 年, 全 球 航 空 貨 運 量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5.9%, 而 全 貨 機 的 貨 運 平 均 年 成 長 率 為 6.3% 其 中, 最 受 矚 目 的 分 別 為 連 接 歐 洲 與 亞 太 及 美 國 與 亞 太 的 兩 個 航 空 貨 運 市 場, 此 二 市 場 即 佔 了 全 球 貨 運 市 場 的 40% 以 上 因 此 空 中 旅 貨 運 的 市 場 仍 是 全 球 深 具 發 展 潛 力 的 產 業 之 一 而 亞 太 地 區 低 勞 力 成 本 所 帶 來 的 強 大 生 產 製 造 機 會, 不 僅 促 使 航 空 旅 貨 運 不 斷 提 升, 也 成 為 航 空 產 業 全 球 佈 局 追 求 低 成 本 的 一 大 熱 門 地 區! 因 此 歐 美 航 空 大 廠 全 力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尋 求 國 際 投 資 合 作, 以 及 發 展 全 球 製 造 維 修 與 業 務 伙 伴, 並 共 同 參 與 新 一 代 航 空 產 品 ( 包 括 飛 機 發 動 機 等 ) 之 研 發, 以 共 同 分 擔 營 運 風 險 等, 成 為 近 來 航 空 產 業 熱 門 現 象 但 2001 年 所 發 生 的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對 於 整 個 航 空 旅 運 有 嚴 重 的 打 擊, 連 帶 影 響 到 整 個 航 空 產 業, 包 含 航 空 公 司 大 型 民 用 飛 機 及 其 相 關 引 擎 系 統 次 系 統 與 零 組 件 製 造 商 等, 甚 至 牽 連 國 家 與 經 濟 成 長 的 幅 度, 例 如 :2001 年 全 球 經 濟 預 測 成 長 率 2.4%,911 事 件 之 後 修 正 為 1.4% 此 外 歐 洲 航 空 業 在 則 遇 到 需 求 減 少 的 窘 境 下, 興 起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之 浪 潮 因 此 在 歐 美 航 空 產 業 劇 烈 消 長 變 化 之 際, 正 是 我 國 航 空 廠 商 藉 機 爭 取 轉 包 或 代 工 製 造 的 良 好 時 機 經 濟 部 航 太 產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也 對 未 來 遠 景 相 當 樂 觀 指 出, 我 國 至 西 元 2006 年, 航 空 產 業 產 值 將 可 望 達 到 新 台 幣 661 億 元 的 目 標, 至 西 元 2011 年 時, 可 達 到 1117 億 元, 成 為 與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並 列 的 亞 洲 最 重 要 的 航 空 產 業 國 家 樊 天 柱 ( 民 91), 航 空 貨 運 市 場 持 續 發 燒 客 機 改 貨 機 與 新 貨 機 將 是 未 來 明 星 產 品, 航 太 通 訊 唐 鎮 亞 ( 民 90), 航 太 工 業 全 球 競 爭 力 發 展 策 略, 第 四 屆 全 國 工 業 發 展 會 議 2

10 ( 二 )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與 現 況 1.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1) 重 要 政 策 與 事 件 政 府 對 於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的 發 展, 早 期 以 國 防 需 求 為 主 要 發 展 依 據, 後 隨 著 我 國 經 濟 型 態 的 轉 型, 漸 將 航 空 產 業 視 為 我 國 發 展 經 濟 的 另 一 重 要 領 域 在 頒 布 航 空 產 業 相 關 政 策 或 事 宜 時, 除 經 濟 部 以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之 立 場 負 責 推 動 外, 國 防 部 亦 扮 演 著 關 鍵 需 求 者 的 角 色, 而 經 濟 部 所 訂 定 之 相 關 航 空 發 展 政 策 與 方 案 經 常 是 國 防 部 軍 購 案 後 產 生 的 配 套 方 案 民 國 70 年 中 美 斷 交 為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的 契 機, 由 於 以 往 的 美 援 規 模 與 程 度 大 減, 政 府 為 國 防 需 求 開 始 投 入 戰 機 自 製 之 研 發 民 國 70 年 首 度 完 成 IDF 戰 機 原 型 機, 並 預 計 生 產 250 架 為 因 應 此 一 龐 大 的 需 求 規 模, 經 濟 部 即 配 合 在 供 給 面 上 提 出 政 策, 如 民 國 79 年 7 月 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藉 以 推 動 航 空 產 業 整 體 的 發 展, 其 目 的 在 於 運 用 此 項 資 本 密 集 技 術 密 集 經 驗 密 集 與 勞 力 密 集 之 工 業, 以 其 龐 大 產 業 關 聯 效 果 及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特 性, 來 提 升 我 國 工 業 的 水 準 及 參 與 世 界 航 太 巿 場 的 機 會, 並 帶 動 國 內 相 關 之 機 械 電 子 材 料 與 自 動 控 制 等 工 業 之 升 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並 於 民 國 80 年 7 月 設 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作 為 整 合 資 源 及 政 策 協 調 之 單 位 另 工 研 院 亦 設 立 航 太 中 心, 民 間 業 者 則 合 資 成 立 台 翔 公 司 以 作 為 當 時 航 發 中 心 之 商 業 介 面 等 然 而,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的 榮 景 在 民 國 81 年 有 了 重 大 的 轉 變, 該 年 國 防 部 獲 得 戰 機 外 購 之 機 會 ( 自 美 國 購 得 150 架 F-16 A,B 戰 機 法 國 60 架 幻 象 型 戰 機 ), 對 於 原 先 立 意 良 好 的 航 空 發 展 相 關 計 劃 造 成 不 可 輕 忽 的 打 擊 航 發 中 心 的 訂 單 縮 減 為 130 架, 除 改 制 為 漢 翔 公 司 外, 其 餘 後 續 發 展 計 劃 全 部 停 頓 爾 後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情 勢 變 化,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4 年 7 月 頒 佈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計 畫, 加 上 因 應 航 空 市 場 變 化 的 需 求 增 加 軍 機 商 維 飛 機 維 修 及 航 發 中 心 轉 型 等 工 作 項 目, 更 為 我 國 申 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之 需 求, 政 府 先 後 於 民 國 85 年 和 90 年 提 出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之 修 正 方 案, 以 促 進 航 太 及 其 零 組 件 與 維 修 工 業 發 展, 並 帶 動 關 聯 工 業, 全 面 提 升 工 業 技 術 水 準, 並 結 合 國 防 工 業, 建 立 航 空 工 業 體 系, 發 展 我 國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航 空 工 業 中 心 另 一 方 面, 為 提 升 航 空 產 業 之 競 爭 與 發 展, 於 民 國 84 年 頒 佈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將 國 防 部 所 屬 之 軍 事 單 位 轉 型 為 國 營 事 業, 並 於 民 國 87 年 改 制 為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轉 交 由 經 濟 部 管 理 此 外 於 民 國 90 年 10 月 行 政 院 設 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小 組, 統 合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對 於 航 空 工 業 之 相 關 措 施, 預 計 在 民 國 92 年 底 完 成 漢 翔 公 司 之 民 營 化 任 務, 藉 由 市 場 機 制 強 化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發 展 總 歸 而 言, 我 國 航 空 事 業 的 政 策 制 定 與 國 防 建 軍 規 劃, 有 著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關 於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之 沿 革 見 表 2-1 3

11 表 2-1: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重 要 政 策 / 事 件 表 時 間 政 策 或 事 件 推 動 單 位 目 標 35.9 在 南 京 成 立 航 空 工 業 局 國 防 部 負 責 飛 機 研 造 與 生 產 任 務 43.7 精 簡 編 制 改 名 為 空 軍 技 國 防 部 擔 任 技 術 輔 導 及 研 究 發 展 等 工 作 術 局 58.3 技 術 局 改 編 為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國 防 部 仍 隸 屬 空 軍 總 司 令 部, 下 設 航 空 研 究 院 與 介 壽 一 廠 ( 飛 機 製 造 廠 ) 72.1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奉 令 改 國 防 部 轉 型 為 研 究 發 展 機 構 隸 為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成 立 中 心 衛 星 工 廠 制 度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業 局 委 託 中 衛 發 展 中 心, 其 中 包 含 航 太 推 動 小 組 產 業 之 特 性 及 需 求 研 訂 合 作 體 系 推 動 計 畫 大 力 執 行, 促 使 業 界 由 個 別 廠 商 之 體 質 改 善, 進 而 擴 大 到 整 個 體 系 之 健 全 發 展 經 國 號 戰 機 原 型 機 完 成 國 防 部 我 國 正 式 擁 有 能 力 自 製 戰 機, 並 預 估 在 國 內 生 產 250 架, 估 計 產 值 約 為 3000 億 元 頒 布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並 設 立 航 太 工 業 發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備 查 藉 由 頒 布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與 設 立 航 太 小 組 統 籌 我 國 航 太 事 業 發 展 展 推 動 小 組 80 頒 布 六 年 國 建 計 劃 行 政 院 將 航 太 產 業 列 為 十 大 新 興 工 業 之 一 成 立 航 空 與 太 空 工 業 技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延 續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負 責 推 動 航 太 工 術 發 展 中 心 業 技 術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並 先 後 執 行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委 託 的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與 業 界 委 託 有 關 之 技 術 服 務 業 務 80.9 成 立 台 翔 公 司 太 平 洋 電 線 電 期 望 藉 由 民 間 企 業 頭 航 太 事 業, 結 合 政 府 纜 東 和 鋼 鐵 政 策 以 提 升 我 國 航 太 事 業 之 競 爭 力 等 民 營 企 業 共 同 出 資 組 成 81.9 簽 署 購 買 150 架 美 製 F16 國 防 部 打 破 台 灣 軍 購 僵 局, 獲 取 先 進 戰 機 型 戰 鬥 機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改 制 為 國 營 事 業 行 政 院 將 任 務 導 向 的 研 發 機 構 改 制 為 自 負 盈 虧 的 國 營 事 業 簽 署 購 買 六 十 架 法 製 幻 象 二 千 五 型 戰 鬥 機 國 防 部 打 破 台 灣 軍 購 僵 局 以 獲 取 先 進 戰 機, 但 也 扼 殺 國 防 自 主 發 展 機 會 成 立 台 灣 區 航 太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間 企 業 成 立 目 的 在 於 結 合 廠 商 會 員 力 量, 爭 取 政 府 資 源, 創 造 高 科 技 高 品 質, 高 附 加 價 值 及 高 關 聯 性 的 產 業 三 讀 通 過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立 法 院 航 發 中 心 改 制 為 公 司, 藉 以 提 高 營 運 及 價 值, 並 隸 屬 經 濟 部, 並 明 文 規 定 該 公 司 於 完 成 民 營 化 4

12 時 間 政 策 或 事 件 推 動 單 位 目 標 85.3 修 訂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備 查 增 加 軍 機 商 維 飛 機 維 修 及 漢 翔 公 司 轉 型 等 工 作 項 目 改 制 為 經 濟 部 所 屬 之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經 濟 部 正 式 將 航 發 中 心 改 制 成 為 公 司,4,393 人 隨 同 移 轉, 其 餘 歸 建 中 科 院 司 非 營 利 性 財 團 法 人 - 試 航 驗 證 中 心 成 立 交 通 部 建 立 航 空 器 各 項 驗 證 制 度, 提 升 航 太 產 業 水 準, 以 促 進 飛 航 安 全 86~89 航 太 科 技 教 育 改 進 計 畫 第 一 期 教 育 部 由 教 育 部 以 專 案 方 式 加 強 航 太 科 技 教 育, 以 回 應 航 太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人 才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原 定 民 營 化 時 程 已 逾 期, 擬 延 展 民 營 化 時 程, 並 增 列 土 地 無 償 使 用 至 該 公 司 民 營 化 時 發 佈 航 太 工 業 方 展 方 案 經 濟 部 增 加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 強 化 國 防 自 主 能 力 ; 推 動 航 空 產 業 之 電 子 商 務 ; 航 空 研 究 單 位 應 將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擴 及 國 內 業 界 ; 行 政 院 由 開 發 基 金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 建 立 適 航 驗 證 制 度 等 六 項 新 增 內 容 設 立 行 政 院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小 組 行 政 院 研 議 國 家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 定 期 檢 討 方 案 推 動 進 度 及 績 效 ; 整 合 相 關 部 會 資 源 確 保 方 案 推 動 效 率 ; 配 合 國 防 需 要, 協 助 建 立 相 關 國 防 工 業 修 訂 國 防 法 行 政 院 國 防 法 第 22 條 明 定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應 依 國 防 政 策,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發 展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獲 得 武 器 裝 備, 以 自 製 為 優 先, 向 外 採 購 時, 應 落 實 技 術 轉 移, 達 成 獨 立 自 主 之 國 防 建 設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行 政 院 核 定 統 籌 規 劃 軍 民 用 航 空 器 研 發 製 造 維 修 客 貨 運 飛 航 服 務 及 航 空 運 動 休 閒 等 產 業 之 發 展, 建 構 優 質 發 展 環 境, 達 成 擴 大 經 濟 產 能, 創 造 高 附 加 價 值 產 業, 並 結 合 全 球 供 應 鏈 體 系, 使 我 國 成 為 航 空 產 業 運 籌 重 鎮 預 計 完 成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經 濟 部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

13 (2) 政 策 推 動 組 織 ( 國 營 漢 翔 公 司 部 分 另 見 ( 二 ) 之 3) 自 從 我 國 政 府 開 始 投 入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除 了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為 主 要 推 動 單 位 外, 為 推 動 新 的 發 展 政 策, 政 府 積 極 鼓 勵 各 方 投 入, 欲 藉 由 產 官 學 研 的 投 入 為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注 入 新 的 動 力 以 下 各 個 單 位 均 對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貢 獻 i. 經 濟 部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經 濟 部 依 據 行 政 院 79 年 7 月 4 日 核 定 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設 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於 民 國 80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以 促 進 航 空 及 其 零 組 件 工 業 發 展, 帶 動 關 聯 工 業, 全 面 提 昇 工 業 技 術 水 準, 並 結 合 國 防 工 業, 建 立 航 空 工 業 體 系 該 小 組 所 推 動 之 目 標 為 建 立 亞 太 飛 機 製 造 及 維 修 中 心, 以 配 合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計 畫 發 展 航 空 工 業 所 擔 負 之 任 務 為 協 助 政 府 研 訂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策 略 及 推 動 計 畫, 整 合 及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協 助 民 間 建 立 工 業 基 礎 改 善 品 質 及 提 昇 產 能,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引 進 關 鍵 技 術, 開 拓 國 際 市 場 該 小 組 同 時 扮 演 政 府 各 部 會 和 機 關 之 間 的 協 調 角 色, 就 航 空 產 業 的 發 展 和 推 動 上, 需 要 溝 通 和 協 商 的 關 鍵 性 問 題, 進 行 多 方 面 的 協 調, 以 達 成 共 識 ii. 經 濟 部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3 政 府 為 有 效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於 民 國 82 年 8 月 成 立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其 下 包 含 軌 道 車 輛 國 防 軍 品 垃 圾 焚 化 廠 電 力 航 太 等 五 部 分 在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簽 署 之 工 業 合 作 協 定 中, 截 至 民 國 90 年 工 業 合 作 累 積 承 諾 額 共 百 萬 美 元 點, 其 中 航 太 部 分 已 累 積 百 萬 美 元 點, 共 佔 所 有 額 度 中 的 73.83%, 為 所 有 分 組 項 目 中 最 高 者 藉 由 工 業 合 作 引 進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所 需 的 關 鍵 技 術, 雖 有 助 於 促 進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的 發 展 並 幫 助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在 國 際 市 場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但 我 國 簽 署 加 入 WTO 之 後,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購 機 的 相 關 規 定 中, 我 國 在 對 外 採 購 客 機 時 不 得 要 求 工 業 合 作 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加 上 過 去 工 業 合 作 額 度 執 行 領 域 過 度 分 散, 因 此 所 得 效 果 不 佳 政 府 可 以 藉 由 將 工 業 合 作 集 中 在 大 型 國 家 級 之 計 劃, 如 航 太 科 學 園 區 之 推 動 ; 我 國 工 業 合 作 門 檻 相 較 於 他 國 的 水 準, 有 過 高 之 情 形 4, 加 上 國 防 部 無 一 標 準 制 度, 政 府 應 訂 定 工 業 合 作 標 準 並 降 低 工 業 合 作 門 檻 ; 在 執 行 工 業 合 作 之 際 希 冀 能 廣 邀 航 空 相 關 業 者 共 同 參 與, 以 選 擇 最 直 接 且 最 有 利 之 工 業 合 作 項 目 政 府 應 如 何 持 續 積 極 爭 取 航 空 類 工 業 合 作 項 目, 善 用 工 合 額 度, 藉 此 引 進 國 外 公 司 先 進 技 術, 以 帶 動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及 國 家 整 體 科 技 升 級, 發 揮 工 合 最 大 效 果, 有 待 政 府 工 合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從 國 家 整 體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重 新 探 討, 擬 訂 策 略 而 未 來 在 既 有 未 沖 3 工 業 合 作 係 藉 由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對 外 採 購 的 機 會, 與 得 標 之 國 際 企 業 簽 署 工 業 合 作 協 議, 運 用 採 購 國 內 產 品 技 術 移 轉 國 內 投 資 國 際 市 場 行 銷 協 助 訓 練 評 鑑 認 證 研 究 發 展 等 方 法, 促 使 跨 國 企 業 能 更 確 切 地 認 識 我 國 產 業 的 實 力 與 潛 能, 協 助 國 內 業 者 進 入 高 科 技 產 業 領 域 引 進 關 鍵 性 技 術 與 產 品, 其 具 體 效 益 在 於 促 進 國 內 產 業 之 升 級 與 發 展, 並 能 降 低 採 購 單 位 長 期 成 本 及 確 保 日 後 設 備 之 維 修 能 力 4 航 太 與 國 防 軍 品 工 合 計 畫 實 施 多 年 以 來, 國 防 部 依 其 核 定 之 工 業 合 作 作 業 規 定, 採 購 金 額 若 超 過 新 台 幣 五 億 元, 並 經 經 濟 部 工 合 指 導 委 員 會 審 定 之 外 購 主 要 武 器 裝 備 採 購 案, 均 須 另 訂 工 合 協 定 而 綜 觀 各 國 ICP 額 度 門 檻 金 額 平 均 為 五 百 四 十 萬 美 金 ( 約 合 一 億 七 千 餘 萬 台 幣 ), 遠 較 我 國 為 低 6

14 銷 的 工 業 合 作 額 度 與 未 來 將 產 生 之 額 度, 應 加 以 妥 善 利 用 並 投 注 在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的 項 目 中, 促 使 工 業 合 作 能 確 實 有 助 於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升 級 iii. 行 政 院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小 組 為 有 效 整 合 部 會 資 源, 協 助 國 防 工 業 航 空 工 業 及 航 空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90 年 10 月 成 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指 導 小 組 目 前 ( 民 國 92 年 ) 該 小 組 由 蔡 政 務 委 員 清 彥 擔 任 召 集 人, 其 他 成 員 計 有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國 防 部 主 計 處 經 建 會 國 科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副 首 長, 與 學 界 專 家 等 ; 另 執 行 秘 書 一 職 由 工 業 局 長 出 任 該 小 組 成 立 的 目 的 在 於 擬 透 過 此 一 小 組 機 制, 統 籌 規 劃 及 指 導 各 部 會 之 業 務 推 動, 活 絡 各 領 域 間 之 互 動 關 係, 促 進 整 體 航 空 產 業 之 發 展, 加 速 傳 統 產 業 轉 型 及 升 級, 擴 大 航 空 產 業 規 模 與 建 立 自 主 國 防 等, 使 我 國 成 為 航 空 產 業 運 籌 重 鎮 iv. 國 防 部 資 源 司 國 防 部 物 力 司 於 民 國 91 年 3 月 1 日 更 名 為 資 源 司, 主 要 係 負 責 國 防 物 力 財 力 資 源 之 獲 得 與 整 合 及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發 展 之 政 策 規 劃 與 督 導 資 源 司 中 包 含 物 力 管 理 財 力 規 劃 科 技 工 業 等 三 個 處, 其 新 編 的 科 技 工 業 處 中, 部 分 業 務 項 目 有 助 於 我 國 在 航 空 產 業 上 的 發 展, 包 含 了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發 展 政 策 之 規 劃 與 審 定 ;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與 國 家 型 科 技 產 經 政 策 之 配 合 協 調 ;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與 民 間 合 作 及 軍 事 工 業 機 構 發 展 策 略 之 審 定 ; 國 軍 武 器 系 統 研 發 ( 製 ) 需 求 及 投 資 綱 要 計 畫 之 審 定 等 v.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中 山 科 學 科 學 研 究 院 於 民 國 58 年 成 立, 該 院 研 究 領 域 包 含 航 空 電 子 機 械 等 領 域, 乃 是 我 國 防 科 技 發 展 的 重 鎮 漢 翔 公 司 的 前 身 航 發 中 心 即 原 屬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所 管 轄, 雖 該 中 心 已 於 民 國 85 年 改 制 成 為 漢 翔 公 司 目 前 院 中 仍 設 航 空 研 究 所, 其 研 究 包 含 流 場 模 擬 渦 輪 引 擎 航 空 結 構 與 材 料 飛 機 次 系 統 航 電 測 量 等 各 項 領 域, 三 十 多 年 來 為 我 國 培 育 無 數 航 空 領 域 人 才 中 科 院 於 民 國 83 年 起, 積 極 與 各 部 會 及 民 間 產 業 合 作, 規 劃 成 立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園 區, 釋 放 出 科 技 能 量 發 展 軍 民 通 用 科 技, 循 國 防 法 第 22 條 之 精 神, 以 國 防 自 主 科 技 建 軍 與 自 製 為 優 先, 不 斷 為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投 入 心 血 以 往 中 科 院 因 負 責 國 軍 武 器 科 技 研 發, 一 直 是 個 神 秘 的 軍 事 單 位, 除 已 成 功 研 發 包 括 經 國 號 天 弓 天 劍 雄 風 和 亢 龍 魚 雷 系 統 等 多 項 武 器 供 國 軍 使 用 外, 也 因 為 這 些 成 果 迫 使 國 外 願 意 出 售 台 灣 F-16 幻 象 愛 國 者 魚 叉 和 AIM-120 等 同 等 級 裝 備, 不 過 在 預 算 有 限 以 及 政 治 等 附 加 價 值 考 量 下, 使 中 科 院 在 國 軍 武 器 發 展 史 上 之 重 要 性 逐 漸 降 低 中 科 院 近 年 來 的 經 費 一 直 呈 現 不 足 狀 況, 早 期 中 科 院 每 年 所 需 研 發 經 費 約 有 一 百 到 一 百 廿 億 台 幣, 加 上 各 軍 種 委 託 生 產 的 一 百 多 億 收 入, 大 約 有 兩 百 億 經 費 可 以 使 用, 不 過 像 今 (92) 年 研 發 的 經 費 經 立 院 通 過 的 僅 有 九 十 億, 在 研 發 計 畫 項 目 擴 增 的 情 況 下, 經 費 不 足 已 使 許 多 研 發 計 畫 無 法 如 期 完 成 像 是 中 科 院 目 前 進 行 中 的 就 有 雄 評 計 畫 雄 昇 計 畫 7

15 劍 評 計 畫 層 系 計 畫 長 鍵 計 畫 萬 箭 計 畫 和 擎 天 計 畫 等 重 要 武 器 研 發 計 畫, 其 中 包 含 飛 彈 電 子 等 各 類 層 面, 雖 然 國 會 並 未 杯 葛 預 算, 不 過 外 界 也 質 疑 中 科 院 的 做 法 將 無 法 集 中 資 源 發 展, 未 來 的 成 效 將 更 加 有 限 不 過, 近 來 對 中 科 院 影 響 最 大 的 應 該 是 組 織 調 整 問 題, 國 防 二 法 實 施 前, 中 科 院 原 本 是 國 防 部 的 直 屬 一 級 單 位, 為 了 將 武 器 採 購 和 後 勤 補 給 的 系 統 抽 離 出 來, 以 利 於 縱 向 指 揮, 並 加 強 監 督 避 免 軍 購 發 生 弊 案, 中 科 院 隨 之 在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中 被 併 入 軍 備 體 系 中 依 照 國 防 部 組 織 法 規 定, 軍 備 體 系 設 有 軍 備 局 主 管 軍 備 事 務, 不 過 其 下 併 入 中 科 院 聯 勤 司 令 部 和 採 購 局 等 單 位, 目 前 軍 備 體 系 由 上 將 編 階 的 軍 備 副 部 長 負 責 督 導, 由 編 階 中 將 的 軍 備 局 長 主 管, 如 此 問 題 就 來 了, 聯 勤 總 司 令 改 為 後 勤 司 令 後 仍 是 上 將 職, 中 科 院 和 採 購 局 主 官 也 都 是 中 將 職, 如 此 軍 備 局 長 在 位 階 上, 難 以 統 合 包 括 中 科 院 等 單 位 儘 管 去 年 軍 方 一 度 研 擬 出 六 項 方 案, 使 中 科 院 得 以 借 設 置 軍 備 本 部 的 方 式 提 高 位 階, 直 接 由 兼 任 軍 備 總 長 的 國 防 部 副 部 長 主 管, 同 樣 可 以 維 持 一 級 單 位 的 位 階, 不 過 其 中 牽 涉 必 須 修 正 國 防 部 組 織 法, 或 恐 將 喪 失 軍 備 體 系 的 改 革 目 標, 最 後 在 問 題 未 解 決 前 立 法 院 還 是 通 過 了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組 織 條 例 草 案, 使 中 科 院 最 後 仍 走 上 被 降 編 的 命 運 vi. 工 研 院 航 太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為 因 應 國 內 產 業 經 營 環 境 之 變 化, 並 配 合 政 府 民 國 79 年 頒 布 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於 同 年 九 月 一 日 成 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專 案, 此 專 案 於 民 國 80 年 七 月 一 日 改 制 為 航 空 與 太 空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負 責 推 動 航 空 及 太 空 工 業 技 術 之 研 究 與 發 展, 並 先 後 執 行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委 託 的 第 一 期 與 第 二 期 航 空 工 業 民 航 航 電 先 進 導 航 等 科 技 專 案 計 畫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與 業 界 委 託 有 關 之 技 術 服 務 業 務, 該 中 心 之 願 景 為 成 為 世 界 級 航 太 技 術 研 發 機 構 此 外 該 中 心 也 負 責 執 行 科 專 計 畫 中 航 空 產 業 相 關 業 務, 以 促 成 航 空 產 業 成 為 知 識 密 集 型 產 業, 並 提 升 研 究 機 構 研 發 能 力, 加 強 創 新 前 瞻 研 發, 促 成 產 業 科 技 之 創 造 流 通 與 加 值 為 總 體 目 標, 期 強 化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技 術 競 爭 優 勢, 同 時 持 續 帶 動 產 業 界 投 入 研 發, 為 求 提 升 產 業 研 發 能 力 及 開 創 新 興 科 技 產 業 在 航 空 領 域 的 科 專 計 劃 從 民 國 81 年 起 至 民 國 90 年 大 約 已 經 投 入 了 46 億 元 工 研 院 內 除 航 太 中 心 外, 其 他 參 與 相 關 科 專 計 劃 的 單 位 亦 包 括 機 械 所 電 通 所 及 材 料 所,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或 民 間 單 位 則 有 資 策 會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及 漢 翔 公 司 已 產 出 一 定 數 量 的 研 究 報 告 並 舉 辦 過 多 次 研 討 會 在 專 利 取 得 表 現 上, 國 內 已 獲 得 56 項 及 國 外 13 項 的 專 利 認 證 不 過 科 專 計 劃 在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上 的 助 益 尚 未 有 很 好 的 效 果, 但 研 發 投 入 具 有 遞 延 效 果, 仍 需 時 間 驗 證 科 專 計 劃 投 入 的 結 果 vii. 財 團 法 人 航 空 器 設 計 製 造 適 航 驗 證 中 心 航 空 產 業 的 表 現 顯 示 出 我 國 過 去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的 投 資 已 經 逐 漸 展 露 成 效 但 是 國 際 航 空 產 業 還 有 許 多 非 關 稅 性 質 的 貿 易 障 礙 存 在, 各 種 認 證 制 度 便 是 我 國 廠 商 進 入 航 空 產 業 所 遭 遇 的 首 要 難 題 8

16 因 此 為 配 合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之 驗 證 需 求, 試 航 驗 證 中 心 於 民 國 85 年 10 月 16 日 成 立 依 據 交 通 部 發 佈 的 財 團 法 人 航 空 器 設 計 製 造 適 航 驗 證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該 中 心 成 立 之 宗 旨 在 建 立 民 用 航 空 器 設 計 製 造 維 修 組 裝 所 需 之 驗 證 體 系, 並 推 廣 相 關 適 航 驗 證 技 術 及 服 務 等, 以 期 提 升 航 太 產 業 技 術 水 準, 促 進 飛 航 安 全 與 民 用 航 空 事 業 之 發 展 該 中 心 在 推 動 我 國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有 其 中 要 地 位, 可 藉 由 該 中 心 推 動 的 雙 邊 適 航 協 定 取 得 國 外 認 證 體 系, 降 低 我 國 航 空 相 關 業 者 取 得 國 際 認 證 之 障 礙, 有 助 於 提 升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國 際 發 展 viii. 國 科 會 航 空 太 空 學 門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工 程 處 於 民 國 81 年 設 置 航 空 學 門, 復 於 民 國 82 年 成 立 太 空 學 門, 以 推 動 國 內 學 術 界 航 空 太 空 科 技 之 研 究 發 展, 樹 立 我 國 航 太 科 技 的 領 先 能 力, 並 能 配 合 國 內 太 空 計 劃 室 航 太 工 業 及 相 關 產 業 之 整 體 發 展 之 長 期 目 標 ix. 中 國 航 空 太 空 學 會 該 學 會 成 立 於 民 國 47 年, 其 目 的 在 於 普 及 航 空 太 空 知 識 促 進 航 空 太 空 各 基 本 科 學 之 研 究 及 協 助 各 有 關 機 構 研 擬 航 空 太 空 科 技 發 展 之 法 規 通 訊 醫 療 材 料 等 規 範 歷 年 來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之 推 動 促 進 不 遺 餘 力, 特 別 是 在 航 空 相 關 學 識 上 的 貢 獻, 截 至 目 前 已 舉 辦 多 場 學 術 活 動, 有 助 於 產 官 學 研 之 間 的 互 動 並 提 升 我 國 航 空 學 識 上 的 地 位 x. 台 翔 航 太 工 業 公 司 我 國 於 民 國 80 年 六 年 國 建 計 畫 中 將 航 太 工 業 列 入 十 大 新 興 工 業 後, 政 府 積 極 鼓 勵 民 間 企 業 投 入 航 空 產 業 在 此 背 景 之 下, 由 太 平 洋 電 線 電 纜 東 和 鋼 鐵 等 多 家 民 營 企 業 共 同 投 資 成 立 台 翔 公 司, 規 劃 生 產 發 動 機 零 組 件 組 裝 等 相 關 產 品 政 府 在 推 動 航 空 產 業 時, 更 將 台 翔 公 司 視 為 我 國 民 間 企 業 的 龍 頭 以 吸 引 民 間 業 者 的 投 入 並 提 振 航 空 產 業, 並 希 望 台 翔 藉 由 國 際 投 資 與 合 作 來 提 高 產 業 競 爭 力 但 是 台 翔 公 司 在 沒 有 初 期 的 基 礎 之 下, 目 前 在 生 產 事 業 部 分 幾 乎 已 經 完 全 停 頓, 目 前 唯 一 的 企 業 活 動 僅 剩 少 下 數 的 投 資, 如 參 與 美 國 史 威 靈 公 司 及 亞 航 公 司 等 投 資,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的 貢 獻 未 如 預 期 結 果 xi. 耀 華 玻 璃 公 司 管 理 委 員 會 耀 華 玻 璃 公 司 乃 經 濟 部 國 營 會 託 管 之 公 司, 由 於 部 分 政 治 因 素 造 就 今 天 其 特 殊 的 地 位 耀 華 玻 璃 目 前 總 資 產 淨 值 共 有 億 元, 該 公 司 投 資 國 內 的 華 揚 航 太 及 國 外 的 華 揚 史 威 靈 公 司, 對 於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有 一 定 的 助 益 9

17 2. 市 場 現 況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在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推 動 之 下, 漸 次 引 進 關 鍵 技 術 培 訓 人 才 構 建 中 衛 體 系, 協 助 民 間 廠 商 建 立 基 礎 能 量, 現 已 具 備 完 整 航 空 產 業 體 系 之 雛 形 : 包 括 結 構 件 內 裝 件 引 擎 零 組 件 維 修 等 基 礎 能 量 (1) 產 業 關 聯 性 航 空 產 業 恰 為 資 本 密 集 技 術 密 集 經 驗 密 集 勞 力 密 集 及 產 業 關 聯 性 大 的 產 業, 符 合 我 國 策 略 性 工 業 中 的 二 高 ( 附 加 價 值 高 技 術 密 度 高 ) 二 大 ( 市 場 價 值 大 產 業 關 聯 效 果 大 ) 及 二 低 ( 能 源 密 度 低 污 染 程 度 低 ) 之 遴 選 原 則, 故 列 名 於 十 大 新 興 工 業 之 一 在 產 業 關 聯 性 部 分, 可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資 料 分 成 二 觀 點 來 說 明 我 國 航 空 業 與 其 他 產 業 之 關 聯 性 ( 依 據 主 計 處 資 料 並 未 將 航 空 產 業 獨 立 為 一 科 目, 在 此 以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為 標 的 說 明 ) 在 產 業 關 聯 係 數 表 中 ( 見 表 2-2), 我 國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與 製 造 業 之 關 聯 係 數 為 2.186, 與 國 內 少 數 高 關 聯 性 產 業 相 較 ( 如 鋼 鐵 業 之 產 業 關 聯 係 數 為 3.146), 我 國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的 關 聯 效 果 仍 相 當 高 在 生 產 者 投 入 係 數 部 分 ( 見 表 2-3),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之 原 始 投 入 與 勞 動 報 酬 兩 方 面, 其 係 數 分 別 為 與 0.285, 明 顯 高 於 其 他 重 要 產 業, 可 見 相 較 於 其 他 中 要 產 業,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相 較 於 其 他 重 要 產 業 現 階 段 仍 偏 屬 於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根 據 表 2-2 與 表 2-3 之 內 容,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之 產 業 關 聯 性 若 能 藉 由 技 術 提 升 產 業 升 級 等 方 式, 對 於 其 他 產 業 之 關 聯 性 勢 必 連 帶 提 升, 更 能 落 實 將 航 空 產 業 列 入 十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目 標 實 現, 以 提 升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5 表 2-2: 產 業 關 聯 係 數 表 鋼 鐵 電 力 自 來 水 運 輸 工 具 船 舶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農 業 礦 產 製 造 業 直 接 需 求 電 力 服 務 業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民 國 88 年 產 業 關 聯 表 編 製 報 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民 國 92 年 5 本 表 係 顯 示 某 一 部 門 產 品 之 最 終 需 要 增 加 1 單 位 價 值 時, 所 需 向 其 他 部 門 直 間 接 購 買 單 位 數 換 言 之, 民 國 88 年, 運 輸 工 具 業 最 終 需 要 增 加 一 萬 元 時, 直 接 或 間 接 需 向 農 業 部 門 購 買 元 產 品, 向 礦 業 部 門 購 買 元 服 務, 向 製 造 業 部 門 合 計 購 買 元 服 務 而 本 部 門 之 係 數 為 , 表 示 除 原 最 終 需 要 增 加 1 單 位 ( 一 萬 元 ) 之 產 品 外, 尚 額 外 需 要 元 之 本 部 門 產 品 以 作 為 中 間 投 入 所 需 10

18 6 表 2-3: 生 產 者 價 格 投 入 係 數 表 鋼 鐵 電 力 水 泥 運 輸 工 具 船 舶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直 接 需 求 中 間 投 入 勞 動 報 酬 營 業 盈 餘 資 本 消 耗 間 接 稅 原 始 投 入 投 入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 (2) 產 值 從 我 國 歷 年 來 產 業 生 產 淨 值 結 構 來 看 ( 見 2-4), 航 空 產 業 屬 於 運 輸 工 具 產 業, 被 歸 類 於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零 件 業 之 中 從 我 國 製 造 業 整 體 產 值 之 中 來 看,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產 值 佔 整 體 製 造 業 產 值 不 及 0.3%, 此 一 表 現 相 較 航 太 小 組 對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所 設 立 之 目 標 4436 百 萬 美 元 ( 約 1539 億 台 幣 ) 而 言, 仍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要 努 力 年 度 製 造 業 生 產 淨 值 ( 百 萬 台 幣 ) 運 輸 工 具 業 生 產 淨 值 ( 百 萬 台 幣 ) 表 2-4: 我 國 運 輸 工 具 業 歷 年 生 產 淨 值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零 件 業 生 產 淨 值 ( 百 萬 台 幣 ) 運 輸 工 具 業 佔 製 造 業 生 產 淨 值 比 例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零 件 業 生 產 淨 值 佔 運 輸 工 具 業 生 產 淨 值 比 例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及 零 件 業 生 產 淨 值 佔 製 造 業 生 產 淨 值 比 例 % 2.12% 0.15% % 2.61% 0.16% % 5.25% 0.26% % 4.93% 0.26%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生 產 統 計 月 報, 民 國 92 年 6 月 在 我 國 航 空 產 值 方 面 ( 見 圖 2-1), 在 民 國 81 年 時, 航 空 產 值 約 為 96 億 元, 到 民 國 87 年 已 成 長 至 379 億 元, 而 到 民 國 88 年, 航 空 產 值 約 新 台 幣 353 億 元, 比 前 一 年 衰 退 了 26 億 元, 約 減 少 了 6.9%, 此 乃 與 經 國 號 戰 機 完 成 全 數 交 機 有 關 到 了 民 國 89 年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總 產 值 為 新 台 幣 億, 較 上 一 年 減 少 甚 多, 主 要 由 於 航 空 產 品 內 需 市 場 小, 加 上 經 國 號 戰 機 生 產 計 畫 結 束 後, 現 有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案 規 模 不 夠, 民 間 廠 商 合 作 計 畫 多 為 OEM 和 零 組 件 製 造 階 段,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較 低, 且 訂 單 數 量 有 限 所 致 從 以 上 各 個 角 度 來 看,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面 將 臨 需 求 不 足 的 問 題 6 每 一 部 門 投 入 係 數, 表 示 該 部 門 生 產 1 單 位 價 值 之 產 品 所 需 各 項 投 入 之 單 位 數 如 上 表 所 示, 民 國 88 年 運 輸 工 具 業 生 產 1 單 位 產 品 需 向 本 部 門 購 買 單 位, 合 計 向 各 行 業 購 買 之 中 間 投 入 為 單 位 ; 使 用 勞 動 投 入 單 位, 其 營 業 盈 餘 單 位 11

19 圖 2-1: 我 國 歷 年 航 空 工 業 產 值 ( 單 位 : 億 台 幣 ) 金 額 ( 億 台 幣 ) 年 度 資 料 來 源 :(1) 第 四 屆 全 國 工 業 發 展 會 議 - 航 太 工 業 全 球 競 爭 力 發 展 策 略, 工 業 局, 民 國 90 年 (2) 王 聰 榮 ( 民 91),2001 年 產 業 回 顧 與 展 望 ITIS 產 業 評 析 以 民 國 89 年 資 料 來 看, 航 空 產 業 結 構 可 大 分 為 引 擎 內 裝 / 零 組 件 航 電 / 次 系 統 結 構 維 修 等 五 大 領 域, 除 漢 翔 公 司 外, 其 中 引 擎 的 產 值 為 11.5 億 新 台 幣, 內 裝 / 零 組 件 的 產 值 為 4.31 億 新 台 幣, 航 電 / 次 系 統 的 產 值 為 4.95 億 新 台 幣, 結 構 部 分 的 產 值 為 4.7 億 新 台 幣, 維 修 的 產 值 為 億 新 台 幣, 其 中 維 修 仍 佔 總 產 值 的 主 要 部 分, 這 樣 情 況 在 今 後 的 數 年 內 將 不 會 有 太 大 的 改 變 7 不 過 經 濟 部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則 對 未 來 遠 景 相 當 樂 觀 指 出, 預 估 我 國 至 西 元 2006 年, 航 空 產 業 產 值 將 可 達 到 新 台 幣 661 億 元 的 目 標, 至 西 元 2011 年 時, 可 達 到 1117 億 元, 成 為 與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並 列 的 亞 洲 最 重 要 的 航 空 工 業 國 家 8 根 據 民 國 90 年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總 9 產 值 為 252 億 元 之 資 料 來 看, 欲 達 到 經 濟 部 在 2006 年 所 設 定 之 目 標, 複 年 成 長 率 必 須 在 21.27% 以 上, 欲 達 2011 年 之 目 標 則 複 合 年 成 率 須 達 16.06% 以 上, 但 依 歷 近 年 來 之 趨 勢 來 看 將 難 以 達 到 此 一 目 標 希 冀 今 年 7 月 16 日 行 政 院 通 過 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10 能 為 此 一 目 標 注 入 新 的 動 力 (3) 家 數 自 民 國 70 年 代 末 期 以 來, 在 政 府 的 輔 導 及 業 界 的 配 合 下,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的 發 展 已 初 具 雛 型 民 國 81~89 年 間 航 空 產 業 相 關 廠 商 家 數 的 年 增 率 高 達 15%: 民 國 81 年 參 與 航 空 工 業 的 廠 商 只 有 50 家 民 國 89 年 參 與 航 空 生 產 的 廠 商 家 數 巳 增 加 到 269 家 航 太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廠 商 家 數 亦 巳 達 80 家 11 ( 詳 見 圖 2-2) 7 台 北 航 太 展 資 料,2001 年 8 月 8 工 商 時 報, 民 國 91 年 7 月 22 日 9 王 聰 榮 ( 民 國 91 年 ),2001 年 產 業 回 顧 與 展 望,ITIS 產 業 評 析 10 行 政 院 通 過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預 計 國 防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部 會 於 93 年 至 94 年 度, 將 編 列 新 台 幣 156 億 元 投 入 航 空 產 業, 預 計 10 年 後 航 空 產 業 年 產 值 將 從 1903 億 元 增 加 至 3530 億 元 ; 同 時 增 加 1 萬 7600 個 工 作 機 會 中 央 社, 民 國 92 年 7 月 16 日 11 產 業 論 壇 - 台 灣 航 太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與 進 出 口 趨 勢 之 研 究 ( 民 90),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12

20 圖 2-2: 歷 年 來 國 內 航 空 工 業 廠 商 家 數 家 數 航 太 公 會 航 太 廠 商 聯 誼 會 資 料 來 源 : 同 圖 2-1 航 太 小 組 成 立 漢 翔 公 司 (1) 公 司 現 況 漢 翔 公 司 原 為 國 防 部 之 航 空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成 立 於 民 國 58 年 3 月 1 日, 於 民 國 72 年 改 隸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 為 了 配 合 政 府 發 展 航 空 產 業, 並 能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科 技 人 才 與 設 備, 航 發 中 心 依 據 84 年 5 月 31 日 總 統 公 布 之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於 85 年 7 月 1 日 改 制 為 漢 翔 公 司, 隸 屬 於 經 濟 部 漢 翔 公 司 主 要 任 務 為 負 責 飛 機 航 空 發 動 機 空 用 儀 電 裝 備 及 其 零 附 件 之 設 計 製 造 驗 證 與 整 體 後 勤 支 援, 以 及 相 關 科 技 之 研 究 發 展 20 餘 年 來 已 完 成 多 種 飛 機 及 發 動 機 之 研 製 與 生 產, 並 於 88 年 底 完 成 經 國 號 (IDF) 戰 機 130 架 量 產 工 作, 公 司 亦 由 軍 用 業 務 為 主 轉 型 為 軍 民 用 業 務 兼 顧 之 經 營 型 態, 並 積 極 拓 展 商 機, 與 國 外 廠 商 合 作 推 動 MD-95 客 機 S-92 直 昇 機 及 572K 汽 電 共 生 引 擎 等 航 太 工 業 合 作 案 及 開 發 案, 不 僅 跨 越 航 空 工 業 最 關 鍵 之 整 合 技 術 門 檻, 成 為 國 家 重 要 技 術 資 產, 也 是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技 術 諮 詢 者, 對 國 家 整 體 工 業 及 經 濟 發 展 貢 獻 良 多 漢 翔 公 司 現 有 岡 山 ( 發 動 機 ) 沙 鹿 ( 裝 配 工 程 試 飛 ) 台 中 ( 航 電 零 組 件 製 造 ) 等 3 個 廠 區 截 至 民 國 92 年, 已 進 行 組 織 變 革 管 理 精 進 效 能 提 升 等 改 善 措 施, 依 據 公 司 核 心 能 量, 成 立 國 防 系 統 與 科 技 飛 機 發 動 機 及 各 新 興 事 業 處 四 個 事 業 部 為 主 體 之 運 作 型 態, 部 分 具 衍 生 效 益 之 新 事 業 領 域, 同 步 展 開 籌 劃 工 作, 另 具 綜 合 效 益 之 支 援 性 作 業, 如 資 訊 總 務 等, 以 利 潤 中 心 性 質 提 供 各 事 業 部 接 受 委 託, 同 時 亦 向 外 拓 展 新 業 務 民 國 91 年 底 止, 漢 翔 公 司 資 產 總 額 為 億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億 元, 自 有 資 本 比 率 為 41.41% 業 主 權 益 億 元 ( 資 本 額 為 億 元 ), 資 產 狀 況 大 致 良 好 土 地 面 積 總 計 公 頃, 依 漢 翔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規 定, 該 公 司 使 用 之 土 地 為 國 有, 向 經 濟 部 租 用 及 繳 交 租 金 ( 租 金 率 5%) 每 年 約 新 台 幣 4,000 萬 元, 租 期 20 年 13

21 漢 翔 公 司 過 去 因 國 防 業 務 訂 單 價 量 穩 定, 產 能 得 以 充 分 發 揮 運 用 國 防 業 務 特 有 之 預 收 款 創 造 財 務 收 入 乃 是 87 年 度 及 88 年 度 盈 餘 29.5 億 元 之 主 因 ; 惟 經 國 號 戰 機 生 產 案 結 束 後, 商 用 業 務 尚 處 開 發 期, 因 人 力 及 生 產 結 構 係 以 軍 機 全 機 生 產 建 置, 不 利 商 用 產 品 之 生 產 效 率, 故 導 致 成 本 偏 高 不 具 競 爭 力, 而 符 合 商 用 業 務 之 生 產 機 具 尚 待 投 資 建 置, 且 財 務 收 入 亦 隨 預 收 款 項 減 少 而 大 幅 減 少, 乃 致 88 年 下 半 年 及 89 年 度 產 生 億 元 虧 損 90 年 度 尚 因 911 事 件 影 響 及 辦 理 專 案 裁 員 支 出 5 億 餘 元 等 影 響, 導 致 9.77 億 元 的 虧 損 至 民 國 91 年, 虧 損 狀 況 仍 未 有 顯 著 改 善, 仍 有 億 元 之 多 漢 翔 公 司 88 年 至 91 年 營 運 表 現 詳 見 表 2-5 表 2-5: 漢 翔 公 司 88 年 至 91 年 營 運 表 現 ( 單 位 : 億 台 幣 ) 會 計 年 度 下 及 營 業 收 入 盈 虧 資 產 總 額 負 債 總 額 業 主 權 益 資 本 額 資 本 公 積 保 留 盈 餘 員 工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漢 翔 航 太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92) 在 員 工 部 分, 截 至 民 國 90 年 止, 漢 翔 公 司 員 工 人 數 為 3,513 人, 用 人 費 用 億 元, 用 人 費 率 用 人 費 用 佔 營 業 收 入 之 比 率 31.72%, 此 係 因 88 年 12 月 底 經 國 號 戰 機 完 成 量 產 後, 軍 用 業 務 量 驟 降, 民 用 機 業 務 尚 不 足 以 挹 注 營 收, 致 營 業 收 入 大 幅 下 降 (2) 民 營 化 情 形 i. 規 劃 方 向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方 案 原 規 劃 為 整 體 移 轉, 爰 採 同 時 辦 理 洽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承 購 現 金 增 資 新 股 及 現 有 公 股 股 權 方 式, 然 因 公 司 營 運 狀 況 及 遠 景 不 佳, 難 以 通 過 上 市 櫃 之 審 查, 後 經 修 正 為 部 分 事 業 分 階 段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人 民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 同 時 推 動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辦 理 承 銷 釋 股 完 成 民 營 化 方 案 ii. 民 營 化 時 程 在 民 國 84 年 之 漢 翔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中, 原 訂 於 民 國 87 年 12 月 完 成 民 營 化, 然 航 發 中 心 改 制 為 公 司 初 期, 無 力 且 無 心 推 動 民 營 化, 時 間 屆 滿 後, 經 濟 部 則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延 後 於 民 國 90 年 行 政 院 院 會 討 論 通 過 漢 翔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時, 原 訂 於 民 國 90 年 12 月 完 成 民 營 化, 但 經 一 再 延 宕 又 將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時 程 延 至 為 民 國 92 年 12 月 底 14

22 iii. 辦 理 情 形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方 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經 濟 部 及 漢 翔 公 司 即 開 始 積 極 洽 詢 潛 在 投 資 人 承 購 股 權, 惟 至 漢 翔 公 司 民 用 業 務 拓 展 至 89 年 11 月 上 旬 較 明 朗 化 時, 投 資 人 始 有 較 高 之 投 資 意 願 經 濟 部 原 已 召 開 投 資 說 明 會 辦 理 評 價 漢 翔 公 司 亦 進 行 員 工 溝 通 等 項, 原 定 於 90 年 6 月 完 成 漢 翔 公 司 移 轉 民 營, 惟 90 年 6 月 6 日 立 法 院 審 查 漢 翔 公 司 90 年 度 預 算 案 時, 通 過 洪 昭 男 委 員 所 提 之 提 案 略 以 : 須 完 成 漢 翔 公 司 設 置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等 法 制 作 業 及 就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作 專 案 報 告 後 始 得 釋 股 經 濟 部 為 使 漢 翔 公 司 能 掌 握 商 機 提 昇 經 營 彈 性, 雖 仍 繼 續 辦 理 民 營 化 作 業 洽 投 資 人, 惟 其 後 又 發 生 美 國 911 事 件 及 91 年 5 月 之 華 航 發 生 澎 湖 空 難, 致 有 意 願 投 資 之 中 華 航 空 事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放 棄 投 資, 其 他 投 資 人 亦 表 示 : 漢 翔 公 司 事 業 體 太 過 龐 雜, 參 與 投 資 能 否 順 利 經 營 尚 存 疑 慮 ; 且 民 營 化 時 程 變 數 甚 多, 難 以 掌 握 等, 故 擬 放 棄 參 與 整 體 民 營 化 投 資 案 依 據 91 年 4 月 25 日 行 政 院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推 動 與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 漢 翔 進 行 整 體 民 營 化 已 逾 3 年, 宜 擬 定 時 限, 若 91 年 底 未 完 成, 應 規 劃 改 採 其 他 民 營 化 方 式 推 動, 故 漢 翔 公 司 重 新 檢 討 研 擬 因 應 方 案 漢 翔 公 司 基 於 過 去 在 軍 用 領 域 包 括 飛 機 發 動 機 航 空 電 子 產 品 支 援 及 飛 行 測 試 等 方 面, 己 建 立 研 發 設 計 系 統 整 合 專 案 管 理 製 造 組 裝 測 試 後 勤 支 援 等 完 整 能 量 該 公 司 自 民 國 89 年 起, 已 將 各 個 不 同 業 務 劃 分 為 事 業 部 或 事 業 處, 各 事 業 部 / 處 之 核 心 能 量 市 場 管 理 及 客 戶 都 有 不 同, 如 以 整 體 民 營 化, 確 易 造 成 投 資 人 不 敢 貿 然 投 資, 爰 重 新 研 議 改 採 部 分 事 業 分 階 段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人 民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 同 時 推 動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逐 次 釋 股 完 成 民 營 化 方 案 ; 經 國 營 會 與 漢 翔 公 司 多 次 研 商 修 正 後, 報 奉 行 政 院 於 92 年 2 年 6 日 核 定, 經 濟 部 及 漢 翔 公 司 已 據 以 積 極 進 行 各 項 相 關 作 業 而 目 前 欲 以 獲 利 狀 況 較 佳 之 發 動 12 機 事 業 部 作 為 部 分 事 業 分 階 段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人 民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之 優 先 推 動 對 象, 不 過 該 事 業 部 雖 營 運 狀 況 良 好, 但 受 限 於 工 會 之 牽 制 及 立 法 委 員 之 干 涉, 能 否 於 今 年 完 成 民 營 化 仍 充 滿 許 多 的 不 確 定 4. 產 業 分 工 情 況 (1) 製 造 在 組 件 及 相 關 零 組 件 製 造 部 分, 國 內 航 空 工 業 係 以 漢 翔 公 司 為 首, 其 他 具 生 產 能 力 的 廠 商 包 含 三 通 寶 一 公 準 長 亨 晟 田 等 共 計 35 家 廠 商 生 產 的 項 目 包 括 引 擎 葉 片 引 擎 燃 燒 筒 JT9D 蜂 巢 氣 封 環 TFE731 進 氣 鼻 錐 等 零 組 件 另 一 領 域 為 機 體 結 構 部 份, 仍 然 以 漢 翔 公 司 為 首, 其 他 可 參 與 廠 商 包 含 瑞 利 全 鋒 拓 凱 緯 華 等 共 計 54 家 廠 商, 生 產 的 產 品 有 飛 機 尾 段 機 翼 座 艙 派 龍 結 構 起 落 架 搖 臂 翼 肋 複 材 結 構 輕 型 直 昇 機 等 12 漢 翔 公 司 依 據 該 公 司 之 核 心 能 量, 先 劃 分 為 九 個 主 要 事 業 單 位 : 國 防 系 統 與 科 技 事 業 部 飛 機 事 業 部 發 動 機 事 業 部 飛 航 事 業 處 資 訊 事 業 處 汽 電 共 生 事 業 處 教 育 訓 練 事 業 處 醫 療 事 業 處 及 綜 合 服 務 事 業 處 15

23 (2) 維 修 在 維 修 領 域 方 面, 則 有 華 航 長 榮 航 太 遠 東 漢 翔 亞 航 等 18 家 廠 商, 維 修 項 包 含 有 廣 體 / 窄 體 客 機 機 體 維 修 發 動 機 維 修 高 壓 定 子 維 修 客 機 改 貨 機 等 項 目 雖 航 空 產 業 擁 有 明 確 的 分 工 體 系, 卻 在 國 內 市 場 內 需 不 足 國 外 訂 單 微 薄 等 因 素 之 下, 原 先 規 劃 以 漢 翔 台 翔 華 豐 鋼 鐵 全 鋒 四 家 為 中 心 的 分 工 體 系, 似 乎 未 見 顯 著 效 果 ( 三 ) 運 用 國 防 需 求 與 航 空 工 業 相 互 配 合 之 策 略 1.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歷 程 航 空 工 業 之 產 品 有 一 項 重 要 特 色, 就 是 強 調 軍 事 用 途, 而 戰 爭 型 態 進 入 到 20 世 紀 之 後, 配 合 航 空 科 技 之 發 展, 由 地 面 和 海 面 提 升 到 空 中 和 太 空, 世 界 各 國 都 瞭 解 若 不 能 掌 握 制 空 權 (Air Power), 就 等 於 失 去 了 國 防 安 全 保 障 為 掌 握 制 空 權, 世 界 各 航 空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都 是 從 軍 用 航 空 產 品 之 開 發 著 手 表 2-6: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演 進 歷 程 階 段 發 展 情 形 初 創 時 期 此 時 期 雖 有 各 種 飛 機 之 研 製 及 仿 造, 但 均 屬 少 數 一 二 架 而 已, 並 無 正 ( 民 國 7 年 至 22 年 ) 式 生 產 設 廠 及 抗 戰 時 期 於 韶 關 成 立 第 一 飛 機 製 造 廠, 此 廠 數 遷 之 後 抵 達 台 灣 又 於 民 國 28 年 於 ( 民 國 23 年 至 33 年 ) 成 都 成 立 航 空 研 究 院, 此 院 亦 隨 時 局 變 化 而 遷 抵 台 灣 台 中, 成 為 今 日 航 發 中 心 及 其 所 屬 之 航 空 研 究 所 又 於 民 國 30 年 於 成 都 成 立 第 三 飛 機 製 造 廠, 民 國 35 年 遷 台 抗 戰 勝 利 至 遷 台 初 期 政 府 於 35 年 甄 選 258 人 分 赴 英 美 工 廠 見 習, 與 英 國 合 作 設 計 噴 射 教 練 ( 民 國 34 年 至 42 年 ) 機, 並 於 南 京 成 立 航 空 工 業 局 惜 因 時 局 因 素, 各 項 發 展 均 停 頓 中 斷 中 斷 時 期 航 空 產 業 完 全 停 頓 ( 民 國 43 年 至 56 年 ) 重 建 復 興 時 期 政 府 於 56 年 考 慮 重 建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派 員 往 歐 美 考 察 並 謀 求 與 先 進 國 家 ( 民 國 57 年 至 69) 技 術 合 作 57 年 雙 十 國 慶 介 壽 號 教 練 機 於 屏 東 機 場 參 加 總 統 親 校 58 年 成 立 航 發 中 心, 下 設 航 空 研 究 院 及 飛 機 製 造 廠 該 中 心 歷 經 聞 名 的 "UH 一 lh 與 F 一 5 系 列 合 作 生 產 ", 並 於 59 年 開 始 設 計 噴 射 渦 輪 旋 槳 之 中 興 號 教 練 機,62 年 11 月 23 日 首 次 試 飛 成 功 64 年 7 月 更 開 始 設 計 噴 射 教 練 機 自 強 號 (AT-3) 型, 兩 架 原 型 機 之 一 於 69 年 9 月 16 日 試 飛 成 功 自 製 發 展 時 期 於 70 年 5 月 奉 准 著 手 設 計 新 型 戰 鬥 機 (IDF),77 年 12 月 10 日 完 成 IDF 出 ( 民 國 70 年 至 今 ) 廠, 並 經 李 總 統 登 輝 先 生 命 名 為 經 國 號 78 年 5 月 28 日 經 國 號 試 飛 成 功 88 年 完 成 130 架 經 國 號 戰 機 92 年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中 訂 定 戰 機 升 級 相 關 計 畫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我 國 航 空 科 技 之 實 力 雖 落 後 先 進 國 家, 但 仍 力 圖 建 立 自 主 之 國 防 航 空 工 業 能 力, 並 以 自 16

24 製 軍 用 飛 機 為 發 展 目 標 早 期 我 國 接 受 美 援 加 上 國 力 仍 有 不 逮, 航 空 工 業 之 發 展 中 輟 了 十 餘 年 ; 但 民 國 54 年 美 援 中 止 後, 政 府 深 知 外 力 不 足 以 恃, 乃 毅 然 決 定 自 力 發 展 軍 用 制 空 武 器 系 統, 這 也 是 中 科 院 及 航 發 中 心 在 民 國 58 年 相 繼 成 立 的 時 代 背 景 至 民 國 70 年 代, 我 國 軍 機 面 臨 汰 舊 換 新 的 時 間 點, 在 兩 岸 特 殊 的 外 交 局 勢 下, 擁 有 優 異 戰 機 製 造 能 力 國 家 均 不 願 出 售 軍 機 給 我 國 (1982 年 美 國 明 確 拒 絕 我 國 採 購 F-16 之 請 求 ), 更 強 化 了 我 國 自 主 發 展 軍 機 之 意 念 因 此 我 國 在 美 國 Honeywell 公 司 的 協 助 下 生 產 引 擎, 於 民 國 77 年 完 成 了 新 一 代 的 IDF 戰 機 之 原 型 機 到 了 民 國 81 年 時, 歐 美 大 國 因 其 國 內 經 濟 衰 退, 乃 藉 由 出 口 軍 機 提 振 經 濟, 我 國 意 外 獲 得 先 進 戰 機 之 機 會, 致 使 國 造 經 國 號 戰 機 的 生 產 數 量 機 近 減 半, 我 國 航 空 業 也 喪 失 持 續 發 展 之 動 力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演 進 歷 程 如 上 表 2. 各 國 補 助 航 空 產 業 情 形 軍 事 用 途 以 國 防 需 求 為 最 主 要 目 標, 受 限 於 其 應 用 範 圍, 因 此 各 國 必 須 以 國 家 力 量 扶 持, 誠 屬 不 爭 事 實 一 旦 邁 入 商 業 用 途, 照 常 理 應 回 歸 市 場 經 濟 法 則, 以 國 際 競 爭 力 作 為 唯 一 指 標, 但 是 由 於 航 空 工 業 之 軍 民 通 用 特 性, 各 國 政 府 基 於 必 須 保 有 其 國 內 必 要 之 航 空 產 業 基 礎, 又 能 協 助 航 空 產 業 廠 家 提 升 國 際 競 爭 實 力, 因 此 幾 乎 都 會 以 國 家 力 量 協 助 商 用 航 空 產 業 之 產 品 發 展, 尤 其 在 世 界 上 極 少 數 先 進 國 家 充 份 掌 控 航 空 工 業 尖 端 科 技 情 況 下, 後 進 國 家 若 沒 有 國 家 力 量 之 支 持, 幾 乎 不 可 能 在 這 一 個 舞 台 上 有 所 立 足 之 地 以 軍 養 民 是 最 典 型 作 法, 透 過 國 家 力 量 投 入 在 軍 用 產 品 開 發 上 所 建 立 的 科 技 能 力, 轉 用 在 商 用 上, 自 然 就 節 省 了 許 多 技 術 開 發 的 成 本 所 以 在 政 府 輔 助 或 補 貼 航 空 產 業 這 個 議 題 上, 並 非 新 興 國 家 的 專 屬 需 求, 世 界 上 各 先 進 國 家 而 言, 各 國 的 航 空 工 業 仍 然 是 該 國 的 尖 端 工 業, 並 且 都 需 要 相 當 程 度 的 政 府 補 助 以 目 前 國 際 上 的 航 空 工 業 相 對 競 爭 力 來 看, 領 先 的 國 家 大 致 上 是 美 國 蘇 俄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及 日 本 等 國, 這 些 國 家 的 航 空 產 業 都 依 然 需 要 政 府 的 補 助 而 歐 洲 各 國 及 日 本 為 求 在 商 用 飛 機 上 能 與 美 國 抗 衡, 對 商 用 飛 機 之 研 發, 更 是 直 接 以 國 家 預 算 協 助 開 發, 否 則 勢 必 受 到 美 國 全 面 主 宰 航 空 科 技 的 限 制 下 列 表 及 2-12 以 說 明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該 國 之 航 空 產 業 之 各 項 協 助 措 施 表 2-7: 各 國 對 航 空 產 業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之 一 國 別 / 航 太 公 司 政 府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案 例 美 國 歐 盟 (EC) 美 國 政 府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60% 的 經 費, 約 60 億 美 元, 支 持 國 內 業 者 進 行 航 太 之 研 發 工 作 ; 軍 用 與 民 用 項 目 的 財 務 連 結 ; 政 府 科 技 專 案 軍 事 與 太 空 研 究 的 成 果 轉 移 ; 提 供 優 惠 待 遇, 使 美 國 航 空 公 司 採 購 美 國 產 品 ; 通 過 進 出 口 銀 行 支 持 海 外 銷 售 ; 提 供 美 國 艾 利 森 (Allison) 公 司 4 年 1.4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V-22 型 傾 斜 翼 飛 機 之 T406 引 擎 ; 提 供 美 國 艾 利 森 (Allison) 公 司 與 聯 合 訊 號 (Allied Signal) 公 司 2.82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T800 核 心 引 擎 ; 提 供 美 國 艾 利 森 (Allison) 公 司 與 聯 合 訊 號 (Allied Signal) 公 司 1.88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T800 系 列 渦 槳 引 擎 ; 歐 盟 普 遍 提 供 業 者 35% 的 經 在 1991 年 前, 估 計 歐 盟 提 供 約 135 費, 支 持 進 行 航 太 之 研 發 工 作 ; 億 美 元 的 經 費, 支 持 業 者 進 行 空 中 巴 士 (Airbus) 系 列 飛 機 之 研 發 工 作 ; 17

25 國 別 / 航 太 公 司 政 府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案 例 大 英 國 協 英 國 政 府 對 於 大 型 風 險 合 資 案, 提 供 業 者 50~60% 的 英 國 政 府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業 者 約 2 億 美 元 的 創 新 研 發 經 費,1997 年 經 費 Repayable 循 環 貸 款 ; 提 昇 至 2.1 億 美 元 ; 在 1991 年, 提 供 英 國 航 太 (BAe) 國 營 之 英 國 航 太 (BAe) 公 司 及 公 司 4.7 億 美 元 的 經 費, 參 與 進 行 空 民 營 之 勞 斯 來 斯 (RR) 公 司 可 中 巴 士 (Airbus) 系 列 飛 機 之 研 發 工 以 直 接 接 受 國 家 預 算 的 挹 注 ; 作 ;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2,900 萬 美 元 的 經 費, 支 持 CARAD 進 行 民 用 飛 機 設 計 之 研 發 工 作 ; 提 供 勞 斯 來 斯 (RR) 公 司 4 年 3.4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Airbus A /600 飛 機 之 Trent 系 列 引 擎 ; 提 供 勞 斯 來 斯 (RR) 公 司 1.8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RB L 引 擎 ; 法 國 法 國 政 府 對 民 用 航 空 工 業 進 行 強 而 有 力 的 集 中 領 導, 與 有 計 畫 提 供 Snecma 公 司 2.49 億 美 元 經 費, 研 發 CF56 與 GE90 引 擎 裝 置 的 進 行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每 年 提 供 在 Airbus 系 列 飛 機 上 ; 提 供 Snecma 公 司 4 億 美 元 經 費, 業 者 12 億 美 元 經 費, 支 持 進 行 研 發 43,000 磅 推 力 之 風 扇 引 擎 ; 民 用 飛 機 產 品 之 研 發 工 作 另 提 在 1994 年, 法 國 政 府 對 Aerospatiale 供 2.38 億 美 元 經 費, 支 持 業 者 進 行 技 術 創 新 工 作 ; 法 國 總 統 親 自 參 與 新 機 研 製 的 決 策 會 議 ; 公 司 增 資 3.4 億 美 元 ; 法 國 政 府 支 援 313~380 人 座 A /600 型 廣 體 飛 機 25 億 美 元 計 畫 經 費 ; 法 國 航 太 公 司 法 國 政 府 擁 有 Aerospatiale 公 司 60~90% R&D 財 務 補 助 與 飛 機 銷 路 (Aerospatiale/ATR) 100% 股 權 ; 租 賃 之 稅 捐 減 免 ; Aerospatiale 公 司 年 度 營 運 如 產 生 赤 字, 由 法 國 政 府 吸 收 ; 法 國 政 府 計 畫 財 務 支 援 Aerospatiale 公 司, 提 供 Aerospatiale 公 司 1/3 的 研 發 經 費, 約 13.9 億 美 元, 參 與 Airbus 集 團 A3XX 型 超 廣 體 飛 機 發 展 計 畫 ; 18

26 國 別 / 航 太 公 司 政 府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案 例 義 大 利 Alenia/ATR 義 大 利 政 府 擁 有 Alenia 公 司 70% 股 權 ; 60~90% R&D 財 務 補 助 與 飛 機 銷 路 租 賃 之 稅 捐 減 免 ; Alenia 公 司 年 度 營 運 如 產 生 赤 字, 由 義 大 利 政 府 吸 收 ; 義 大 利 政 府 出 面 協 助 Alenia 公 司 加 入 Airbus 集 團, 擬 出 資 約 20 億 美 元, 收 購 Airbus 集 團 股 權 ; 德 國 德 國 Daimler/Dornier 加 拿 大 德 國 政 府 對 各 別 項 目 的 支 持 超 過 90%, 總 投 資 在 25 在 億 美 元 以 上 ; 1995~96 年 間, 德 國 政 府 編 列 4.36 億 美 元 預 算, 支 持 業 者 進 行 民 用 飛 機 之 研 發 工 作 ; 飛 機 產 品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4.2 億 美 元, 另 每 年 提 供 約 10 億 美 元 經 費, 支 持 業 者 進 行 軍 機 研 發 與 技 術 創 新 工 作 ; 為 保 障 航 太 工 業 的 發 展, 實 施 匯 率 保 証 制 度, 以 保 障 德 國 航 太 業 者 不 會 因 馬 克 對 美 元 昇 值 所 遭 到 不 利 之 影 響 ; 德 國 空 中 巴 士 公 司 獲 利 若 未 達 到 某 一 設 定 之 水 準 時, 則 其 可 不 必 償 還 開 發 補 助 金 (Launch Aid); 政 府 無 任 何 股 權, 但 卻 直 接 介 入 德 國 政 府 提 供 2.8 億 德 國 馬 克 研 發 政 策 決 定 與 財 務 補 助 ; 經 費, 進 行 區 間 渦 槳 飛 機 之 開 發 ; Airbus 系 列 飛 機 之 開 發 經 費 補 助 ; 飛 機 銷 路 租 賃 之 稅 捐 減 免 ; 在 1995 年 前, 加 拿 大 政 府 透 過 加 拿 大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6,500 萬 美 元 DIPP 方 案, 給 予 業 者 50% 長 期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邦 巴 迪 無 利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嗣 後 DIPP (Bombardier) 公 司 推 動 70 人 座 CRJ-700 型 區 間 噴 射 飛 機 之 開 發 計 方 案 被 取 消, 改 由 透 過 TPC 方 畫, 預 計 於 1999 年 3 月 進 行 首 次 案 給 予 業 者 25~35% 研 發 經 費 補 試 飛,2000 年 9 月 完 成 首 架 交 機 ; 助 ; 戰 機 交 由 邦 巴 迪 (Bombardier) 公 司 維 修 ; 19

27 國 別 / 航 太 公 司 政 府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案 例 巴 西 / Embraer 公 司 政 府 擁 有 黃 金 股 權 ; 投 資 股 東 免 稅 ; 透 過 PROEX 方 案, 巴 西 政 府 對 每 架 EMB-145 型 區 間 噴 射 飛 機 之 銷 售, 現 金 補 助 450 萬 美 元, 對 每 架 EMB-135 型 區 間 噴 射 飛 機 之 銷 售, 現 金 補 助 340 萬 美 元 ; 提 供 Embraer 公 司 EMB-135 型 與 EMB-145 型 區 間 噴 射 飛 機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 荷 蘭 / Fokker 公 司 政 府 僅 有 少 量 的 股 權 ; 對 F-50 F-70 F-100 型 飛 機 之 研 發 經 費, 荷 蘭 政 府 給 予 40% 的 無 息 貸 款, 及 45% 的 保 證 貸 款 ; 投 資 股 東 免 稅 ; 瑞 典 / Saab 公 司 政 府 無 任 何 股 權 ; 對 S-2000 型 區 間 渦 槳 飛 機 之 開 發, 瑞 典 政 府 給 予 25% 的 研 發 經 費 ; 飛 機 銷 路 租 賃 之 稅 捐 減 免 ; 瑞 典 政 府 保 護 支 持 發 展 Gripen 戰 機 ; 瑞 典 軍 機 維 修 改 裝 等 工 作 全 部 委 託 Saab 公 司 執 行 ; 日 本 訂 定 有 航 空 工 業 振 興 法, 規 定 對 提 供 55%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發 展 70 國 際 合 作 給 予 指 導 方 針 並 提 供 貸 款 ; 日 本 通 產 省 在 航 太 工 業 方 面 制 人 座 YS-11 型 區 間 渦 槳 飛 機 ; 提 供 50%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發 展 波 音 (Boeing) 767 型 飛 機 零 組 件 ; 定 國 家 發 展 目 標, 成 立 航 空 機 國 提 供 50%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參 與 波 際 共 同 開 發 促 進 基 金 會 (JADF), 與 日 本 航 空 機 開 發 協 會 (JAPC), 協 調 工 作 項 目, 避 免 無 益 而 重 覆 地 競 爭 ; 音 (Boeing) 767 型 飛 機 V2500 型 風 扇 引 擎 及 超 音 速 客 機 的 發 展 ; 民 航 機 爭 取 飛 機 零 組 件 承 製 ; 稅 捐 減 免 ; 提 供 50% 以 上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形 式 上 由 利 潤 中 攤 還 ; 中 國 政 府 擁 有 航 空 航 天 總 公 司 100% 直 接 融 資 ; 股 權 ; 以 市 場 換 取 各 項 合 作 商 機 ; 政 府 介 入 決 策 ; 運 輸 機 產 品 出 口 融 資 ; 軍 民 用 科 技 聯 結 ; 民 航 機 採 購 爭 取 飛 機 零 組 件 製 造 20

28 國 別 / 航 太 公 司 政 府 地 位 政 府 政 策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案 例 韓 國 訂 定 有 航 空 宇 宙 事 業 開 發 促 進 南 韓 政 府 強 制 推 動 Daewoo Heavy 法 ; Industries (DHI) 公 司 Hyundai 成 立 航 空 宇 宙 開 發 政 策 審 議 會 Space & Aircraft 公 司 及 Samsung Aerospace 公 司 合 併, 成 立 一 個 新 直 接 受 理 業 者 申 請 審 核 及 輔 的 Korea Aerospace Industries 公 導, 並 協 調 整 合 規 劃 發 展 計 畫 ; 司 南 韓 政 府 計 畫 推 動 國 營 之 銀 行 提 供 50%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發 展 團 投 入 資 金, 新 公 司 將 擁 有 3.95 區 間 飛 機 ; 億 美 元 營 運 資 金, 而 南 韓 政 府 將 僅 總 統 親 自 參 與 新 機 研 製 的 決 策 持 有 新 公 司 的 40% 股 權, 餘 者 將 尋 會 議 ; 求 法 Aerospatiale 公 司 美 Boeing 公 司 英 British Aerospace 公 司 德 Daimler Chrysler Aerospace 公 司 美 Lockheed Martin 公 司 等 國 外 大 廠 的 投 資 南 韓 政 府 過 去 為 配 合 國 際 合 作 開 發 案, 所 成 立 的 商 用 飛 機 聯 合 發 展 組 織 架 構 (Korean Commercial Aircraft Development Consortium), 仍 將 延 續 運 作 至 1999 年 4 月, 屆 時 再 以 新 的 Korea Aerospace Industries 公 司 取 而 代 之 資 料 來 源 : 漢 翔 航 太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92) 情 形 表 2-8: 各 國 對 航 空 產 業 支 持 與 財 務 補 助 之 二 國 家 政 府 提 供 研 發 經 費, 支 持 國 內 美 國 歐 盟 法 國 德 國 瑞 典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等 業 者 進 行 航 太 之 研 發 工 作 政 府 對 大 型 風 險 合 資 案, 提 供 英 國 法 國 義 大 利 加 拿 大 巴 西 日 本 韓 國 荷 蘭 有 息 或 無 息 循 環 貸 款 或 直 接 接 受 國 家 預 算 挹 注 政 府 擁 有 或 無 任 何 股 權, 但 直 英 國 法 國 義 大 利 德 國 巴 西 瑞 典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接 介 入 政 策 決 定 與 財 務 補 助 訂 定 航 空 工 業 法, 給 予 指 導 方 日 本 韓 國 針 並 提 供 貸 款 減 免 稅 捐 ; 如 投 資 股 東 免 稅, 義 大 利 德 國 巴 西 瑞 典 日 本 租 賃 稅 損 減 免 等 提 供 優 惠 待 遇 ; 如 銷 售 補 貼 美 國 巴 西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銀 行 支 持 等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9 表 2-9: 各 國 政 府 對 航 空 產 業 支 持 方 式 一 覽 表 利 用 軍 機 國 家 科 技 成 果 技 術 創 新 營 運 赤 字 發 展 計 畫 直 接 融 資 銷 售 補 助 直 接 補 貼 元 首 介 入 轉 用 補 助 補 貼 協 助 民 用 機 之 發 展 美 國 X X X? X 法 國 X X X X X X 英 國 X X X X X X 德 國 X X X X 加 拿 大 X X X X 義 大 利 X X X X X 荷 蘭 X X X? X 瑞 典 X X X X 巴 西 X X X 日 本 X X X 韓 國 X?? X 台 灣???????? 資 料 來 源 : 航 太 小 組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公 司 表 2-10: 亞 洲 鄰 近 各 國 對 航 空 產 業 之 政 策 與 執 行 單 位 比 較 項 目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韓 國 措 施 依 據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航 空 機 工 業 振 興 法 航 空 宇 宙 事 業 開 發 促 進 法 宗 旨 召 集 人 層 次 措 施 內 容 建 立 我 國 航 太 工 業 促 進 飛 機 之 國 際 共 同 開 發 研 究 開 發 航 太 技 術 並 使 其 體 系 提 升 工 業 技 術 水 準 產 業 合 理 化 工 業 局 局 長 ( 航 太 小 通 產 省 大 臣 ( 相 當 於 我 經 國 防 總 理 及 商 工 部 長 ( 相 當 組 召 集 人 ) 濟 部 長 ) 於 經 濟 部 長 ) 1.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以 輔 助 金 協 助 日 本 公 司 從 1. 設 置 航 太 研 發 機 構 2. 推 動 研 發 事 國 際 共 同 開 發 2. 協 助 國 內 廠 商 開 發 航 太 3. 人 才 培 訓 4. 設 置 航 太 工 業 區 產 品 5. 建 立 航 太 中 衛 體 系 6. 品 質 提 升 7. 軍 方 技 術 移 轉 推 動 機 構 名 稱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財 團 法 人 航 空 機 國 際 共 同 航 空 宇 宙 開 發 政 策 審 議 會 小 組 開 發 促 進 基 金 (IADF) 財 團 ( 下 設 航 空 宇 宙 事 業 開 發 政 法 人 日 本 航 空 機 開 發 協 會 策 實 務 營 運 委 員 會 政 策 諮 (JADC) 財 團 法 人 日 本 航 商 委 員 會 ) 空 機 發 動 機 協 會 (JAEC) 機 構 性 質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財 團 法 人 正 式 機 構 22

30 項 目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韓 國 推 動 機 構 協 調 整 合 規 劃 直 接 受 理 補 助 案 的 申 請 審 受 理 輔 導 的 申 請 及 審 核, 推 動 的 角 色 核 及 核 准 協 調 整 合 規 劃 其 他 輔 導 方 式 20% 投 資 抵 減, 提 供 開 發 輔 助, 低 利 貸 款, 低 利 貨 款, 低 價 提 供 國 有 研 發 設 施 供 國 有 財 產 低 價 或 無 價 借 用 政 府 參 與 投 資, 廠 商 租 用 或 讓 與 利 用 offset credit 協 助 廠 商 取 得 訂 單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7 表 2-11: 亞 洲 鄰 近 各 國 補 助 航 空 產 業 辦 法 之 一 國 名 韓 國 印 尼 補 助 對 象 確 保 獨 立 開 發 能 力 依 總 統 命 令 認 定 IPTN 為 戰 略 性 工 培 育 參 加 國 家 級 計 畫 人 力 業, 設 立 在 技 術 研 究 部 之 下, 由 政 府 推 動 成 為 世 界 零 組 件 生 產 基 地 直 接 補 助 禁 止 民 間 資 本 投 資 飛 機 相 關 工 業 補 助 內 容 航 空 太 空 產 業 開 發 促 進 法 (1987 年 12 航 空 工 業 之 培 育 月 起 生 效 ), 經 濟 部 長 可 給 予 指 定 之 特 IPTN 定 產 業 支 援 年 :8.34 億 美 元 長 期 低 利 資 金 融 資 年 :16 億 美 元 對 研 究 開 發 事 業 加 以 支 援 開 發 補 助 : 出 借 國 有 設 施 機 器 等 N250:6.5 億 美 元 ( 補 助 率 50%, 最 近 這 些 支 援 中 斷 或 逐 漸 減 少, 而 政 無 利 息 融 資 ) 府 改 以 工 業 合 作 計 畫 來 培 育 航 空 工 業 最 近 動 態 N2130: 開 發 費 20 億 美 元 蘇 哈 托 總 統 提 議 國 民 每 人 出 資 資 金 成 為 公 司 股 東 1997 年 以 後, 為 拯 救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經 濟 破 產 的 關 係,IMF 在 經 濟 改 革 政 策 之 下, 決 定 停 止 對 國 營 機 構 的 財 政 支 援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7 表 2-12: 亞 洲 鄰 近 各 國 補 助 航 空 產 業 辦 法 之 二 國 名 新 加 坡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補 助 對 象 政 府 積 極 地 將 勞 動 密 集 航 空 工 業 培 育 是 中 國 現 代 化 的 最 重 要 政 策 以 客 機 生 產 做 性 產 業 轉 換 為 知 識 密 集 之 一 性 產 業, 航 空 工 業 與 高 科 為 推 動 台 灣 產 業 升 級 的 策 略 技 產 業 為 主 要 推 動 目 標 23

31 國 名 新 加 坡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補 助 內 容 無 針 對 航 空 工 業 的 特 別 中 國 航 空 產 業 的 整 合 是 設 立 AVIC( 中 國 優 惠 待 遇, 但 是 針 對 通 貨 膨 漲 調 整 給 予 優 惠 租 稅 獎 勵 航 空 工 業 總 公 司 ), 將 政 府 機 構 改 組 成 為 企 業 體 制, 政 府 行 政 給 予 有 利 的 協 助 類 似 AE100 的 國 際 合 作 開 發 案, 是 以 AVIC 公 司 為 聯 絡 窗 口 軍 用 需 求 的 生 產 完 全 是 以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民 航 機 之 負 債 經 費 補 助, 由 政 府 給 予 財 政 補 助, 以 及 銀 行 政 策 性 融 資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7 國 營 工 廠 設 立 於 成 都 哈 爾 濱 上 海 西 安 瀋 陽 等 地 3. 國 外 經 驗 對 我 國 之 啟 示 從 國 際 分 工 及 資 源 運 用 效 率 的 角 度 來 看, 根 據 經 濟 學 上 的 比 較 利 益 法 則, 認 為 自 由 競 爭 是 資 源 最 佳 化 運 用 的 前 提, 一 切 人 為 的 干 預 均 會 對 資 源 的 分 配 與 應 用 效 率 產 生 扭 曲 作 用 可 見, 政 府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的 協 助 或 許 有 利 於 該 產 業 之 短 期 成 長, 但 是 長 期 而 言, 並 非 全 然 有 利 政 府 干 預 的 程 度 過 與 不 及, 對 一 個 競 爭 劇 烈 的 新 興 產 業 均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影 響 政 府 部 門 應 該 如 何 取 捨 以 建 立 一 套 完 整 有 效 且 又 不 違 背 產 業 成 長 及 經 濟 效 益 的 產 業 政 策 頗 值 得 探 討 在 冷 戰 結 束 之 後, 國 際 情 勢 趨 緩, 各 國 紛 紛 縮 減 國 防 預 算, 但 為 了 保 持 國 防 產 業 的 領 先, 各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普 遍 採 取 下 列 三 項 措 施, 以 因 應 世 界 局 勢 的 變 化, 可 作 為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下 的 航 空 產 業 作 為 借 鏡 A. 持 續 高 科 技 之 研 發, 發 展 核 心 技 術 ; B. 採 用 企 業 化 的 經 營 理 念, 進 行 國 防 工 業 再 造 與 重 組, 以 求 提 昇 經 營 效 益 ; C. 以 穩 定 的 國 內 自 製 比 例 達 到 經 濟 規 模, 促 進 國 防 產 業 長 期 發 展 在 綜 觀 歐 美 各 先 進 大 國 國 防 工 業 之 發 展 下, 不 難 看 出 各 國 均 運 用 國 防 需 求 來 間 接 或 直 接 補 助 其 民 用 航 空 器 之 發 展, 並 移 轉 其 國 防 科 技 至 民 用 航 空 器 暨 產 品 開 發, 以 達 雙 贏 之 目 的 此 外 寓 國 防 發 展 於 民 間 之 可 行 性, 須 考 量 如 下 三 點 因 素 13 : A. 三 軍 為 提 升 本 身 作 戰 能 力 及 國 外 產 品 性 能 較 佳, 皆 希 望 能 向 外 採 購 軍 用 武 器 ( 尤 其 是 戰 機 ), 一 方 面 可 派 人 出 國 受 訓 接 受 新 技 能, 一 方 面 武 器 性 能 較 穩 定 惟 因 工 程 人 員 陪 同 接 受 訓 練 人 次 相 形 較 少, 後 勤 維 修 形 成 長 期 瓶 頸 及 困 境 B. 綜 觀 世 界 各 國 發 展 航 空 工 業 有 成 者,( 如 美 法 加 巴 西 英 德 ) 皆 以 軍 事 需 求 為 其 原 動 力, 研 發 其 軍 用 產 品 而 後 直 接 轉 為 民 航 用 機 因 此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若 欲 成 13 運 用 國 防 需 求 與 航 空 工 業 相 互 配 合 發 展 之 策 略 構 想 - 重 點 工 作 簡 報, 財 團 法 人 航 空 器 設 計 製 造 試 航 驗 證 中 心 24

32 功, 也 需 獲 得 國 防 部 之 支 持 C. 防 禦 性 武 器 之 採 購 是 美 方 支 持 之 武 器 採 購 項 目, 係 配 合 我 國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案 所 產 生 之 驗 證 需 求, 推 動 與 歐 美 等 六 國 簽 署 雙 邊 驗 證 合 作 協 議, 以 推 廣 相 關 試 航 驗 證 技 術 及 服 務, 協 助 國 產 品 開 拓 國 際 外 銷 管 道, 並 促 進 飛 航 安 全 及 民 用 航 空 事 業 之 發 展 4. 我 國 軍 機 商 維 現 況 由 於 軍 機 之 設 計 及 製 造 亟 為 複 雜 與 專 業, 國 內 相 關 單 位 經 多 年 之 努 力, 仍 僅 具 備 部 分 之 製 造 能 量 ; 軍 機 商 維 亦 為 另 一 主 要 市 場, 其 維 修 市 場 包 含 目 前 空 軍 二 指 部 負 責 維 修 空 軍 S-70C C-130 E-2T T-34 UH-1H 500MD 等 型 機 依 據 工 業 局 民 91 年 10 月 1 日 新 聞 指 出,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的 調 查 預 估 我 國 軍 機 維 修, 至 2005 年 總 需 求 約 為 新 台 幣 170 億 元, 如 透 過 政 府 積 極 開 放 作 為, 創 造 有 利 發 展 環 境, 屆 時 將 可 締 造 每 年 新 台 幣 100 億 元 之 軍 機 商 維 產 值, 另 亞 太 地 區 ( 不 含 大 陸 ) 軍 機 維 修 產 值 更 高 達 新 台 幣 260 億 元 因 此 鼓 勵 與 促 成 國 內 航 空 廠 商 加 速 投 資 籌 建 能 量, 共 同 參 與 軍 機 維 修, 以 期 在 2005 年 時, 共 創 新 台 幣 200 億 元 之 亞 太 軍 機 維 修 產 值, 將 是 相 關 單 位 及 國 內 航 空 業 者 共 同 奮 鬥 努 力 之 目 標 14 單 以 我 國 軍 機 數 量 來 說 ( 軍 機 數 量 約 四 百 多 架, 民 航 機 約 一 百 多 架 15 ), 的 確 是 一 個 有 份 量 的 內 需 市 場 ; 依 據 民 國 84 年 航 太 小 組 所 規 劃 的 維 修 策 略, 軍 機 維 修 年 需 求 超 過 新 台 幣 20 億 元 以 上, 無 法 有 效 成 為 國 內 維 修 機 構 營 業 產 值 之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依 賴 軍 售 及 不 信 任, 使 得 軍 方 往 往 以 安 全 及 機 密 為 由, 阻 礙 我 國 國 防 工 業 之 發 展 據 此, 航 太 小 組 希 望 藉 由 動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方 式, 以 龐 大 軍 機 為 動 力 吸 引 外 商 投 資, 跨 過 所 謂 的 認 證 之 困 擾, 然 而 在 採 購 法 國 有 財 產 法 之 限 制 下,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雖 有 進 展 卻 仍 停 留 在 紙 上 談 兵 的 階 段, 是 否 能 順 利 達 到 任 務, 其 變 數 仍 多 當 今 之 計, 想 在 短 期 內 順 利 推 動 軍 機 軍 機 商 維 以 消 除 軍 事 機 構 與 維 修 廠 商 之 隔 閡, 似 乎 應 由 國 防 部 建 立 軍 機 驗 證 證 度 及 體 系 做 起, 預 判 假 如 軍 機 驗 證 證 度 及 體 系 無 法 於 短 期 之 內 定 案, 二 指 部 國 有 民 營 或 軍 機 商 維 仍 將 難 以 實 現, 或 者 仍 獨 厚 外 國 原 廠, 此 結 果 並 非 國 內 業 界 所 樂 見 16 而 國 防 部 所 推 動 的 空 軍 二 指 部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即 為 我 國 藉 由 國 防 資 源 培 育 航 空 產 業 的 例 子, 並 於 民 國 91 年 9 月 由 工 研 院 航 太 中 心 漢 翔 長 榮 科 技 華 航 亞 航 及 美 商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所 共 同 簽 署 成 立 的 GOCO 公 司 正 式 成 立, 作 為 軍 工 廠 民 營 化 的 落 實 方 案, 其 中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持 股 45%, 違 背 國 防 部 於 91 年 3 月 所 擬 定 之 國 軍 軍 機 策 略 性 商 維 綱 要 計 畫 中 要 球 項 目 : 委 商 外 包 應 優 先 由 國 內 各 航 空 廠 商, 依 具 備 之 維 修 條 件 能 力 與 意 願, 競 標 擔 任 承 包 主 合 約 商 ; 相 關 政 策 規 定 促 請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依 國 防 法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將 優 先 由 國 內 各 航 空 廠 商 承 製 之 指 導, 明 確 納 入 執 行 計 畫 與 採 購 文 化 促 使 GOCO 公 司 不 易 於 落 實 並 促 進 航 空 產 業 之 發 展 由 於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擔 負 經 營 責 任, 經 協 調 後 洛 克 希 德 馬 17 丁 公 司 願 意 將 持 股 比 例 降 低 至 40% 不 過 報 載 指 出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已 在 漢 翔 等 公 司 與 立 法 委 員 的 抵 制 下, 從 空 軍 二 指 部 國 有 民 營 計 劃 中 被 除 名, 喪 失 由 外 國 先 進 大 廠 引 入 相 關 技 術 於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中, 於 年 度 預 計 將 釋 放 出 億 元 的 需 求 黃 千 慈 ( 民 89), 主 導 科 專 計 劃 建 立 機 制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航 太 通 訊 何 堅 生 ( 民 89), 為 下 世 紀 作 準 備 2000 年 我 國 飛 機 維 修 業 的 年 終 總 體 檢, 航 太 通 訊 聯 合 報, 民 國 92 年 2 月 20 日 25

33 之 機 會, 加 上 此 一 舉 動 將 會 提 升 國 軍 相 關 機 種 的 維 修 費 用 5. 我 國 航 空 工 業 之 製 造 能 力 以 漢 翔 公 司 為 主 民 國 77 年, 我 國 在 美 國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漢 尼 威 爾 等 公 司 的 協 助 之 下, 完 成 第 一 架 IDF 戰 機 的 原 型 機, 在 我 國 航 空 史 上 豎 立 一 個 新 的 里 程 碑, 並 成 為 世 界 上 少 數 能 夠 自 製 戰 機 的 國 家 之 一, 截 至 民 國 88 年 止 共 生 產 130 架 經 國 號 戰 機 18,, 為 三 機 種 中 航 空 意 外 最 少 之 機 種 且 未 造 成 人 員 死 亡, 服 役 十 多 年 來 充 分 展 現 其 優 異 性 雖 然 經 國 號 戰 機 之 關 鍵 技 術 掌 握 在 國 外 先 進 廠 商 手 裡, 但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的 航 空 載 具 製 造 能 力 已 達 世 界 水 平 在 國 內 軍 機 生 產 告 一 段 落, 下 一 代 戰 機 製 造 計 畫 又 遙 遙 無 期 的 情 況 下, 即 傳 出 我 國 造 機 人 員 出 走 韓 國, 並 傾 力 為 其 造 出 經 國 戰 機 之 翻 版 的 T50 金 鷹 型 戰 機, 顯 示 我 國 戰 機 製 造 能 力 已 受 到 他 國 肯 定, 有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的 能 力, 但 人 才 的 流 失 卻 為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的 發 展 留 下 陰 影 除 整 機 製 造 部 分 之 外, 未 來 漢 翔 必 須 擔 負 國 防 部 於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中 之 軍 機 能 力 提 升 方 案, 例 如 翔 昇 計 劃 廬 山 計 劃 旗 艦 計 劃 等 多 項 戰 機 改 裝 或 升 級 計 劃 此 外, 漢 翔 公 司 多 年 來 已 承 製 了 多 種 民 航 機 之 尾 翼 機 身 部 分 區 段 組 件 及 發 動 機 組 件 之 製 造, 例 如 BD-100 Ae-270 B 等, 隨 經 濟 部 長 林 義 夫 歐 洲 參 訪 又 為 漢 翔 爭 取 到 空 中 巴 士 A321 機 行 之 機 身 部 份 區 段 零 組 件 製 造 及 總 組 裝 的 生 產 合 約 此 外 漢 翔 公 司 岡 山 發 動 機 廠 部 分, 目 前 應 為 國 內 航 空 組 件 最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部 分, 其 生 產 能 力 與 品 質 已 獲 全 球 最 大 發 動 機 造 廠 GE 的 青 睞, 目 前 岡 山 廠 部 分 生 產 總 量 已 達 GE 的 2% 其 他 公 司 如 全 鋒 也 獲 得 法 國 達 梭 公 司 的 投 資 等, 證 實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至 今 在 零 組 件 生 產 上 已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表 現 6. 國 防 部 採 購 態 度 回 歸 至 航 空 與 國 防 產 業 觀 點,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擁 有 前 述 所 提 之 諸 多 重 要 性, 並 且 擁 有 龐 大 的 經 濟 市 場, 甚 至 有 助 於 提 昇 我 國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惟 我 國 政 府 軍 購 ( 包 含 航 空 市 場 ) 政 策 常 朝 令 夕 改, 如 中 美 斷 交 後, 因 我 國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對 外 軍 購 之 管 道, 對 於 確 有 需 求 美 國 政 府 支 持 且 有 能 力 生 產 者, 即 支 持 自 製, 經 國 號 戰 機 便 是 此 一 背 景 下 的 產 物 其 後, 國 防 採 購 管 道 漸 漸 明 確 之 後, 國 軍 武 器 系 統 取 得 便 轉 變 為 以 國 外 採 購 為 主 的 政 策 而 我 國 歷 年 來 高 居 全 球 對 外 軍 購 名 列 前 矛 的 現 象, 已 違 反 國 防 二 法 所 揭 示 之 國 防 自 主 全 民 國 防 科 技 建 軍 自 製 優 先 的 宗 旨 龐 大 的 國 外 採 購 案 與 政 府 擴 大 內 需 以 振 興 經 濟 發 展 之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這 種 觀 念 不 但 違 反 國 防 二 法 的 立 法 精 神, 且 忽 略 了 國 防 產 業 對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效 益 此 外 諸 多 社 論 曾 多 次 批 判 我 國 國 防 採 購 案, 如 採 購 裝 備 相 當 於 買 保 險 裝 備 等 於 戰 力 國 外 裝 備 價 格 較 低 廉 及 國 防 產 業 的 發 展 僅 侷 限 於 軍 事 用 途 等, 可 以 看 出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在 政 治 及 外 交 等 因 素 下, 往 往 與 我 國 為 提 昇 我 國 國 防 自 主 能 力 所 訂 定 之 國 防 相 關 政 令 無 法 產 生 交 集, 甚 至 進 一 步 影 響 經 濟 與 航 空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18 截 至 民 國 89 年 8 月 止, 漢 翔 公 司 已 完 成 過 七 百 六 十 三 架 飛 機 之 製 造 或 組 裝, 包 括 介 壽 號 教 練 機 中 興 號 教 練 機 UH-1H F5E 經 國 號 戰 機 等 26

34 再 就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我 國 今 日 成 軍 最 快 的 方 式 是 買 進 外 國 先 進 武 器 系 統, 但 根 據 過 去 40 年 來 的 經 驗, 除 非 我 們 能 實 現 國 防 自 主 的 目 標, 將 來 可 能 有 錢 也 買 不 到 所 需 要 的 武 器 系 統, 所 以 提 昇 我 國 自 主 的 科 技 能 力 已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課 題 若 可 自 行 製 造 先 進 武 器 系 統, 才 能 在 自 製 和 外 購 之 間 取 得 成 本 效 益 上 的 平 衡, 免 去 國 防 安 全 仰 人 鼻 息 的 窘 境 加 上 每 當 政 府 投 入 大 量 資 金 對 外 採 購 軍 品 時 ( 近 年 來 我 國 軍 購 金 額 已 有 下 降 之 趨 勢, 見 表 2-13), 但 只 要 有 軍 購 議 題 產 生 時, 往 往 興 起 社 會 上 多 種 的 看 法, 許 多 機 會 成 本 的 經 濟 觀 點 出 籠 批 判, 認 為 政 府 不 當 陷 入 與 對 岸 的 軍 備 競 賽 的 迷 思, 應 將 這 些 社 會 資 源 投 入 經 濟 教 育 等 建 設, 藉 以 提 升 國 家 地 位 因 此 在 我 國 國 防 事 業 擁 有 大 量 的 需 求 來 帶 動 國 防 產 業 發 展 之 際, 藉 由 國 防 產 業 自 主, 不 但 達 到 軍 事 上 的 需 求, 亦 可 將 國 防 事 業 開 放 民 間 參 與 以 結 合 政 府 擴 大 內 需 的 政 策, 帶 動 國 內 工 業 進 步 及 經 濟 繁 榮, 甚 至 進 一 步 協 助 解 決 勞 工 就 業 問 題, 進 而 促 進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而 在 位 者 過 度 重 視 短 期 效 益 忽 視 長 期 能 力 之 累 積, 實 為 我 國 發 展 國 防 產 業 自 主 之 最 大 障 礙, 在 位 者 必 須 透 視 發 展 國 防 產 業 除 了 獲 得 武 器 裝 備 之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發 展 國 防 自 主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表 2-13: 兩 岸 近 年 軍 費 支 出 比 較 表 ( 單 位 : 億 台 幣 ) 年 台 灣 中 國 , , (70.19) (797.76) , , (144.89) (1,054.34) , ,953.4 (181.54) (603.42) , , (575.41) (516.97) , , (1387) (77.8) , ,359.9 (1,663.64) (186.38) 備 註 : 括 號 內 代 表 武 器 輸 入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 斯 德 哥 爾 摩 國 際 和 平 研 究 中 心,2003 年 二 造 船 產 業 ( 一 ) 全 球 造 船 產 業 概 況 2000 年 世 界 造 船 年 產 能, 已 經 超 過 5500 萬 載 重 噸 由 於 造 船 市 場 的 活 躍, 新 船 成 交 量 與 完 工 量 直 線 增 加, 然 而 產 能 供 過 於 求 的 現 象, 使 得 世 界 造 船 業 產 生 激 烈 的 競 爭, 導 致 國 際 船 價 持 續 的 走 低 2000 年 低 迷 的 船 價, 也 刺 激 了 船 東 爭 相 訂 船 的 慾 望, 矇 蔽 了 市 場 造 船 能 力 27

35 過 剩 的 隱 憂, 例 如 越 來 越 多 的 油 輪 以 及 貨 輪 交 船, 使 供 過 於 求 的 現 象 更 形 惡 化, 影 響 了 造 船 業 務 的 發 展 據 估 計 全 球 有 將 近 四 分 之 一 的 造 船 設 施 被 迫 閒 置 依 據 統 計, 造 船 過 剩 的 比 率 保 持 在 30% 至 35% 之 間, 而 各 國 船 廠 仍 在 追 求 更 高 的 生 產 力, 小 型 船 廠 積 極 地 增 添 設 備, 新 型 船 廠 也 在 不 斷 擴 建, 這 些 因 素 都 加 重 了 造 船 產 量 過 剩 的 問 題 過 多 的 交 船 量 連 帶 影 響 航 運 市 場, 造 成 航 運 市 場 的 不 景 氣, 導 致 船 東 不 急 於 接 船, 惡 性 循 環 的 結 果 是 船 舶 價 格 進 一 步 滑 落 依 據 2001 年 10 月 Fairplay 期 刊 顯 示, 南 韓 穩 居 世 界 第 一 大 商 船 製 造 國, 其 建 造 商 船 噸 位 數 佔 全 世 界 42%; 日 本 排 名 第 二 佔 33%; 但 排 名 第 三 之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來 急 起 直 追, 其 占 有 率 首 度 突 破 二 位 數 達 11% 而 我 國 仍 次 於 波 蘭 克 羅 西 亞 與 德 國, 排 名 第 七, 但 佔 有 率 僅 1%( 見 表 2-14) 自 2001 年 來, 由 於 國 際 情 勢 動 盪 不 安, 如 美 國 的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美 伊 戰 爭 與 朝 鮮 半 島 危 機 等, 導 致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的 腳 步 趨 緩, 航 運 需 求 減 少 使 造 船 產 業 的 景 氣 短 期 內 難 以 提 升 表 2-14: 全 球 商 船 訂 單 簿 排 序 國 家 南 韓 日 本 中 國 克 羅 中 華 波 蘭 德 國 大 陸 西 亞 民 國 美 國 西 班 牙 義 大 利 其 他 載 重 噸 數 百 分 比 42% 33% 11% 3% 2% 2% 1% 1% 1% 1% 4%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中 心 簡 報 資 料 中 引 用 The Motor Ship 月 刊,2001 年 10 月 ( 二 ) 國 內 造 船 產 業 概 況 1.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1) 重 要 政 策 與 事 件 由 於 台 灣 地 區 為 一 海 島, 對 外 貿 易 依 存 度 高, 對 外 運 輸 亦 以 船 運 為 主, 為 了 經 濟 發 展 自 宜 發 展 造 船 工 業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約 略 可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i. 光 復 初 期 至 民 國 五 十 年 代 台 灣 光 復 初 期 政 府 遷 台 時, 台 灣 地 區 的 造 船 工 業 承 襲 了 日 據 時 代 日 人 所 遺 留 的 造 船 規 模 但 初 期 造 船 技 術 多 仰 賴 國 外, 如 台 船 與 美 商 英 格 斯 合 資 成 立 英 格 斯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奠 定 建 造 大 型 油 輪 的 基 礎 但 該 公 司 除 建 造 兩 艘 3.6 萬 噸 級 油 輪 外, 竟 未 能 承 接 其 他 較 大 噸 位 船 隻 訂 單, 政 府 雖 交 其 承 造 兩 艘 1.25 萬 噸 級 貨 輪 以 為 輔 助, 但 未 能 挽 救 其 虧 損 終 於 在 民 國 51 年 1 月, 政 府 接 受 美 商 英 格 斯 公 司 之 退 租 請 求, 由 台 船 公 司 收 為 自 營 爾 後 在 民 國 54 年 台 船 並 與 日 本 石 川 島 重 工 技 術 合 作, 引 進 技 術 並 建 造 十 萬 噸 的 大 油 輪 28

36 ii. 民 國 六 十 年 代 至 七 十 年 代 五 十 年 後 期, 我 國 經 濟 穩 定 成 長, 促 使 造 船 工 業 擴 大 發 展 位 於 基 隆 和 平 島 的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礙 於 廠 區 限 制, 已 無 擴 充 餘 地 政 府 遂 於 十 大 建 設 中 提 出 在 高 雄 建 立 大 造 船 廠 的 計 畫 本 時 期 政 府 政 策 的 重 點 在 擴 大 國 內 造 船 的 規 模, 計 畫 輔 導 台 船 與 中 船 承 接 大 量 訂 單, 以 帶 動 造 船 航 業 與 貿 易 三 者 之 間 的 發 展 中 船 公 司 設 立 之 初, 無 論 在 人 力 或 是 技 術 上, 多 仰 賴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且 同 為 經 濟 部 所 屬 之 國 營 事 業, 民 國 67 年 1 月, 政 府 遂 決 定 將 兩 間 公 司 合 併 為 中 國 造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爲 協 助 中 船 因 造 船 計 畫 所 衍 生 的 財 務 問 題, 政 府 亦 採 取 融 資 方 式 以 解 決 中 船 經 營 上 的 困 難 iii. 民 國 八 十 年 代 迄 今 八 十 年 代 後, 政 策 朝 向 技 術 升 級 與 的 發 展, 並 且 賦 予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自 立 造 艦 的 國 防 任 務 民 營 中 小 型 造 船 廠 紛 紛 加 入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遊 艇 製 造 行 列, 而 中 船 公 司 亦 承 接 多 起 海 軍 的 造 艦 計 畫 如 海 軍 光 華 一 號 計 畫 由 中 船 公 司 所 承 建, 而 民 營 中 小 型 造 船 廠 亦 承 建 海 關 ( 海 巡 署 ) 之 緝 私 艦 我 國 造 船 產 業 重 要 政 策 詳 見 表 2-15 表 2-15: 我 國 造 船 產 業 重 要 政 策 / 事 件 表 時 間 政 策 或 事 件 推 動 單 位 說 明 37 台 灣 造 船 股 份 有 限 經 濟 部 由 日 據 時 代 之 台 灣 船 渠 株 式 會 社 改 組 成 立 公 司 成 立 46 台 船 與 美 商 英 格 斯 台 船 與 美 奠 定 我 國 建 造 大 型 船 舶 工 業 的 基 礎 造 船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英 格 斯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商 英 格 斯 造 船 公 司 62 民 營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成 立 經 濟 部 爲 擴 大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規 模, 十 大 建 設 中 籌 設 之 大 造 船 廠 貿 易 航 業 及 造 船 配 合 實 施 方 案 經 濟 部 與 交 通 部 促 使 貿 易 航 業 及 造 船 三 者 密 切 配 合, 相 輔 相 成 共 同 發 展 為 目 的, 以 國 輪 國 造 國 貨 國 運 國 輪 國 修 為 主 要 任 務 65 中 船 高 雄 廠 建 廠 完 中 船 百 萬 噸 級 船 塢 為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新 紀 元 工 65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中 心 相 關 部 會 發 展 造 船 工 業, 提 昇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水 準 成 立 與 民 間 企 業 共 同 捐 助 成 立 66 原 為 民 營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改 制 國 營 經 濟 部 因 造 船 業 不 景 氣 影 響, 民 股 退 出, 政 府 出 資 補 足, 乃 改 為 公 營 事 業 66 海 軍 執 行 先 鋒 計 畫 國 防 部 與 中 船 海 軍 籌 設 新 式 艦 艇 的 第 一 步, 引 進 美 製 飛 彈 快 艇 技 術 第 一 艘 在 美 製 造, 第 二 艘 由 中 船 建 造, 因 效 益 不 高 僅 製 造 兩 艘 29

37 時 間 政 策 或 事 件 推 動 單 位 說 明 第 一 期 至 第 三 期 造 船 計 畫 經 濟 部 計 畫 型 生 產, 預 定 建 造 93 艘, 共 計 約 萬 噸 之 大 型 船 舶 67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與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合 併 為 經 濟 部 因 台 船 與 中 船 同 為 經 濟 部 所 轄 之 造 船 公 司, 乃 將 兩 公 司 合 併, 以 求 事 權 統 一 與 規 模 經 濟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海 軍 執 行 忠 義 計 畫 國 防 部 與 中 船 當 年 總 統 府 軍 事 會 談 後, 決 議 利 用 中 船 設 備 發 展 海 軍 造 艦 能 力, 向 美 國 學 習 造 艦 技 術, 並 在 中 船 製 造 後 因 成 本 過 高 且 效 益 未 定 而 喊 停 74 中 船 公 司 造 船 融 資 實 施 要 點 經 濟 部 中 船 建 廠 之 初, 自 有 資 本 僅 新 台 幣 22 億 元, 而 建 廠 成 本 高 達 83.6 億 元, 不 足 之 處 舉 債 支 應 另 中 船 執 行 國 輪 國 造 政 策 負 債 達 398 億 元 爲 協 助 中 船 脫 困, 乃 訂 定 此 實 施 要 點 協 助 其 融 資 86 海 軍 光 華 一 號 計 畫 國 防 部 與 中 船 美 國 以 移 轉 派 里 級 (Perry) 技 術 及 裝 備 的 方 式, 讓 中 船 公 司 自 行 生 產 8 艘 4000 噸 級 巡 防 艦 84/11 造 船 廠 管 理 規 則 經 濟 部 目 標 爲 有 效 提 升 造 船 技 術 製 造 品 質 人 員 素 質 及 經 營 方 式 86 籌 設 航 運 發 展 基 金 交 通 部 鼓 勵 國 內 航 商 採 購 自 製 船 舶 ( 並 未 成 立 ) 89 我 國 民 營 造 船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計 畫 目 標 :(a) 業 界 策 略 聯 盟 (b) 造 船 廠 設 立 標 準 之 研 議 (c) 國 艦 國 造 與 商 維 之 策 略 與 推 動 (d) 技 術 開 發 項 目 之 規 劃 等, 研 訂 出 較 具 體 可 行 之 解 決 方 案, 以 推 動 造 船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90 我 國 製 造 船 艇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組 成 提 升 造 船 產 業 競 爭 力 服 務 團, 對 船 廠 做 專 家 診 斷 服 務 市 場 分 析, 規 劃 船 型 並 協 助 造 船 廠 建 立 規 劃 船 型 的 能 力, 初 步 架 構 船 舶 裝 備 資 料 庫 雛 型, 以 提 升 我 國 造 船 產 業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90/9 造 船 工 業 合 作 支 援 協 議 書 經 濟 部 與 國 防 部 國 防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發 展 造 船 工 業, 推 動 國 艦 國 造 政 策, 以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為 主 體, 承 攬 各 式 軍 艦 之 造 修 業 務, 惟 尚 未 出 現 具 體 商 機 91/1 中 船 公 司 再 生 計 畫 經 濟 部 國 營 會 裁 員 減 薪 政 府 增 資 及 低 利 融 資 以 提 升 中 船 營 運 競 爭 力, 民 營 化 前 體 質 改 善 91/5 潛 艦 國 造 決 議 案 立 法 院 2001 年 華 美 軍 售 會 議, 美 方 宣 布 售 我 8 艘 潛 艦 ; 立 法 院 為 推 動 售 台 潛 艦 在 台 製 造, 在 立 委 林 郁 方 的 提 案 下 通 過 此 決 議 文 91/9 海 軍 光 華 六 號 原 型 船 下 水 國 防 部 由 海 軍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在 測 試 評 估 完 成 修 正 後, 委 由 國 內 造 船 業 製 造 29 艘 150 噸 級 飛 彈 快 艇 92/3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行 政 院 推 動 售 台 潛 艦 在 台 製 造 動 小 組 成 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30

38 (2) 政 策 推 動 組 織 ( 有 關 中 船 公 司 部 分 另 見 ( 二 ) 之 3) 造 船 工 業 屬 運 輸 工 具 業 的 一 部 分, 長 期 以 來 係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第 一 組 負 責 推 動 然 而 相 對 於 其 他 主 要 工 業, 政 府 部 門 中 並 未 成 立 任 何 跨 部 會 小 組 負 責 整 合 資 源, 協 調 推 動 等 事 宜 相 關 的 政 策 推 動 組 織 目 前 僅 包 括 行 政 院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動 小 組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中 心 台 灣 區 造 船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區 遊 艇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等, 簡 介 如 下 : i. 行 政 院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動 小 組 自 從 美 國 於 90 年 4 月 華 美 軍 售 會 議, 美 國 宣 布 將 提 供 八 艘 傳 統 型 柴 油 動 力 潛 艦 予 我 國 後, 即 引 起 國 人 熱 烈 討 論 ; 其 中 立 法 委 員 與 國 內 輿 論 均 希 望 利 用 本 案 機 會, 除 強 化 國 防 安 全 外, 也 能 落 實 潛 艦 國 造 的 政 策, 進 一 步 導 引 國 內 造 船 產 業 振 興, 並 提 昇 技 術 職 能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於 92 年 3 月 成 立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動 小 組, 由 林 副 院 長 擔 任 小 組 召 集 人, 小 組 成 員 含 括 : 主 管 國 防 與 經 濟 事 務 的 兩 位 政 務 委 員, 經 濟 部 國 防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副 首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等, 合 計 成 員 13 人 該 小 組 首 要 目 標 為 達 成 潛 艦 建 軍, 保 障 潛 艦 後 勤 支 援 順 利 ; 同 時 支 持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引 進 高 科 技 技 術 能 量, 並 爭 取 部 分 潛 艦 在 台 生 產 建 造, 及 自 力 擔 負 後 續 維 修 任 務 尤 其 評 估 中 船 造 艦 能 力 及 建 立 談 判 機 制 等 兩 項 工 作, 為 該 小 組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並 規 劃 出 國 內 造 艦 能 力 評 估 分 組 與 潛 艦 獲 得 分 組 之 專 責 組 織, 分 別 由 工 業 局 陳 昭 義 局 長 及 軍 備 局 孫 韜 玉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以 明 確 職 掌 ii.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中 心 ( 聯 設 ) 為 積 極 發 展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擬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協 助 國 內 奠 定 自 行 設 計 船 舶 之 基 礎, 由 經 濟 部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及 教 育 部 共 同 發 起, 並 由 中 船 公 司 中 油 公 司 海 軍 總 部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台 灣 機 械 公 司 陽 明 海 運 基 隆 港 務 局 高 雄 港 務 局 等 單 位 共 同 捐 助, 於 民 國 65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發 展 中 心 該 中 心 之 主 要 任 務 為 接 受 公 民 營 機 構 委 託 辦 理 有 關 造 船 航 業 與 海 洋 事 業 發 展 規 劃 及 技 術 諮 詢 顧 問 工 作, 包 括 船 舶 設 計 技 術 服 務 及 研 究 發 展 等 3 類 主 要 任 務 歷 年 來 曾 執 行 過 造 船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四 年 計 畫 船 舶 技 術 發 展 五 年 計 畫 等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19 iii. 台 灣 區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該 會 原 屬 台 灣 省 交 通 器 材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之 造 船 組, 轄 有 基 隆 市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高 雄 市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43 年 因 造 船 組 會 員 已 經 達 數 十 家, 乃 向 台 灣 省 政 府 社 會 處 申 請 成 立 台 灣 省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隆 市 及 高 雄 市 造 船 工 業 公 會 隨 即 合 併 民 國 56 年 7 月 奉 內 政 部 令 改 制 為 台 灣 區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至 民 國 90 年 止 共 有 會 員 104 家 造 船 公 會 的 服 務 項 目 主 要 為 : 19 聯 設 中 心 近 五 年 執 行 之 科 專 計 畫, 據 該 中 心 估 計 可 協 助 國 內 船 廠 增 加 產 值 約 新 台 幣 562 億 元 31

39 A. 會 員 合 法 權 益 之 維 護 事 項 B. 技 術 合 作 之 聯 繫 及 推 廣 事 項 C. 接 受 機 關 團 體 或 會 員 之 委 託 服 務 事 項 iv. 台 灣 區 遊 艇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前 身 為 台 灣 區 造 船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遊 艇 貿 易 委 員 會, 民 國 68 年 籌 組 台 灣 區 遊 艇 輸 出 業 同 業 公 會, 民 國 70 年 正 式 成 立 台 灣 區 遊 艇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至 民 國 90 年 止 共 有 會 員 60 家 該 遊 艇 公 會 主 要 的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國 內 外 遊 艇 工 業 之 調 查 統 計 研 究 改 良 及 發 展, 遊 艇 工 業 所 需 原 料 來 源 之 調 查 及 協 助 調 配, 會 員 生 產 運 銷 之 調 查 統 計 及 推 廣 與 相 關 技 術 合 作 之 聯 繫 促 成 及 推 進 事 項 等 v.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我 國 航 運 業 保 險 業 及 造 船 業 各 界, 為 求 航 業 蓬 勃 發 展, 乃 於 民 國 40 年 2 月 15 日 在 台 北 市 成 立 中 國 驗 船 協 會 復 於 民 國 67 年 7 月 1 日 依 新 修 正 之 船 舶 法 第 87 條 之 規 定, 改 組 為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為 財 團 法 人 組 織 中 國 驗 船 中 心 之 主 要 任 務 在 維 護 船 舶 航 行 安 全 及 防 止 海 洋 污 染, 所 施 行 之 船 舶 檢 驗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A. 船 舶 級 位 檢 驗 B. 依 國 際 公 約 規 定 之 公 約 檢 驗 C. 依 船 舶 法 規 定 之 法 定 檢 查 2. 台 灣 造 船 工 業 概 況 台 灣 造 船 產 業 依 船 廠 規 模 分, 概 分 大 型 船 廠 中 型 船 廠 小 型 船 廠 與 遊 艇 廠 等 四 類 民 國 90 年, 有 工 廠 登 記 者 約 140 家, 從 業 員 工 約 13,600 餘 人, 實 際 有 生 產 船 舶 產 品 的 船 廠 與 遊 艇 廠 共 約 90 家 ( 詳 見 表 2-16)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之 高 雄 總 廠 與 基 隆 總 廠 為 大 型 船 廠, 目 前 以 建 造 貨 櫃 船 與 散 裝 貨 船 為 主, 年 產 值 超 過 全 國 造 船 產 值 之 六 成 ; 中 型 船 廠 有 6 家, 除 建 造 漁 船 外, 有 以 建 造 公 務 船 為 主 要 業 務 者 ; 小 型 船 廠 約 50 家, 以 生 產 玻 纖 漁 船 為 主, 或 從 事 修 船 業 務, 其 中 有 少 數 船 廠 可 以 建 造 高 強 度 複 合 材 料 之 小 型 巡 邏 艇, 如 海 巡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之 玻 纖 艇 殼 60 噸 級 巡 邏 船 等 ; 遊 艇 廠 約 32 家, 以 生 產 外 銷 之 玻 纖 艇 殼 遊 艇 為 主 表 2-16: 國 內 船 舶 產 業 主 要 廠 商 船 廠 類 別 相 關 廠 商 產 品 類 別 大 型 船 廠 中 船 公 司 大 型 商 船 軍 艦 巡 邏 艇 等 中 型 船 廠 中 信 / 新 高 船 廠 慶 富 / 豐 國 船 廠 等 6 家 小 型 商 船 小 型 軍 艦 各 式 漁 船 及 公 務 船 等 小 型 船 廠 龍 德 大 舟 富 椿 新 昇 發 共 進 小 型 巡 邏 艇 玻 璃 纖 維 殼 型 漁 船 健 富 船 廠 等 約 50 家 32

40 船 廠 類 別 相 關 廠 商 產 品 類 別 遊 艇 廠 嘉 鴻 隆 洋 遊 艇 廠 等 32 家 外 銷 遊 艇 船 舶 零 件 廠 宏 昌 宏 昇 般 若 奉 珊 公 司 等 船 舶 維 修 廠 順 榮 協 同 船 廠 與 其 他 各 型 船 廠 等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船 舶 網, 螺 旋 槳 傳 動 軸 甲 板 機 械 船 舶 零 配 件 等 維 修 各 式 船 舶 台 灣 造 船 產 業 依 船 舶 產 品 特 徵 可 分 為 鋼 殼 船 產 業 鋁 殼 船 產 業 玻 纖 殼 船 產 業 木 殼 船 產 業 與 塑 膠 管 筏 產 業 等 ( 詳 見 表 2-17) 鋼 殼 船 包 含 商 船 艦 艇 公 務 船 工 作 船 及 漁 船 等, 鋁 殼 船 包 含 高 速 客 輪 軍 警 快 艇 小 型 工 作 艇 等, 玻 纖 殼 船 有 遊 艇 漁 船 警 用 巡 邏 艇 及 巨 型 遊 艇 等, 木 殼 船 有 遊 艇 與 漁 船 等, 塑 膠 管 筏 是 台 灣 本 土 特 有 之 漁 撈 作 業 載 具 民 國 90 年 造 船 工 業 產 值 為 新 台 幣 億 元, 較 民 國 89 年 大 幅 減 少 新 台 幣 30 億 元 ( 詳 見 表 2-18), 其 中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中 船 公 司 商 船 等 之 接 單 量 減 少 所 致, 但 相 較 於 中 小 型 船 廠, 其 產 值 仍 占 63.13%( 較 民 國 89 年 增 加 2.43%), 而 中 小 型 船 廠, 卻 因 漁 船 等 特 殊 船 之 訂 單 減 少, 使 其 在 船 舶 產 業 之 重 要 性 大 幅 下 降, 只 占 總 產 值 之 20.05%( 較 民 國 89 年 巨 幅 下 降 27.07%), 遊 艇 廠 則 因 在 全 球 不 景 氣 中 仍 維 持 成 長, 故 其 重 要 性 已 大 幅 提 昇, 占 16.85%( 較 民 國 89 年 增 加 54.3%) 故 可 清 楚 發 現 中 船 公 司 雖 連 年 虧 損, 但 其 接 單 能 力 並 未 完 全 喪 失, 只 要 設 法 降 低 成 本, 未 來 仍 可 有 所 為 表 2-17: 造 船 產 業 架 構 與 概 況 產 業 名 稱 大 型 船 廠 中 型 船 廠 小 型 船 廠 遊 艇 廠 民 國 90 年 產 值 之 比 例 艦 艇 商 船 56.7% 鋼 殼 船 公 務 船 工 作 船 14.4% 漁 船 4.1% 高 速 客 輪 鋁 殼 船 軍 警 快 艇 1% 造 船 產 業 小 型 工 作 艇 巨 型 遊 艇 玻 纖 警 用 巡 邏 艇 19.8% 殼 船 遊 艇 漁 船 3% 木 殼 船 遊 艇 漁 船 1% 塑 膠 漁 撈 作 業 筏 管 筏 1% 占 2001 年 產 值 之 比 例 63.13% 20.02% 16.85% 註 : 表 示 已 形 成 產 業 表 示 正 在 開 發 之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2001 年 產 業 年 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33

41 表 2-18: 近 五 年 台 灣 船 舶 工 業 產 值 ( 單 位 : 億 台 幣 ) 年 民 國 86 年 民 國 87 年 民 國 88 年 民 國 89 年 民 國 90 年 商 船 軍 艦 漁 船 特 殊 船 遊 艇 維 修 及 零 件 總 產 值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中 船 公 司 (1) 沿 革 中 船 公 司 為 十 大 建 設 之 一, 成 立 於 民 國 62 年 7 月, 於 民 國 65 年 6 月 完 成 高 雄 總 廠 的 建 廠 工 作 ; 復 為 擴 大 營 運 效 益, 於 民 國 67 年 1 月 與 位 於 基 隆 的 台 灣 造 船 公 司 合 併 經 營, 總 公 司 設 於 高 雄, 設 置 高 雄 廠 區, 另 在 北 部 設 有 基 隆 廠, 為 國 內 唯 一 的 大 型 造 船 廠 (2) 現 況 i. 主 要 產 品 主 要 產 品 以 造 船 及 造 艦 為 主, 兼 營 修 船 及 陸 上 機 械 工 程 之 製 造 安 裝, 基 隆 廠 每 年 可 建 造 1,100TEU 貨 櫃 輪 7 艘, 修 理 各 型 船 舶 30 至 40 艘 次 高 雄 廠 區 每 年 可 建 造 4,000TEU 及 1,100TEU 貨 櫃 輪 各 7 艘, 建 造 6,000 排 水 噸 艦 艇, 修 理 各 型 船 舶 50 至 70 艘 次 及 製 造 各 型 機 械 設 備 16,000 公 噸 ii. 資 產 及 財 務 概 況 截 至 民 國 91 年 底, 資 產 總 額 為 億 元, 負 債 總 額 為 億 元, 淨 值 4.13 億 元, 自 有 資 金 比 率 約 1.69%, 資 本 額 為 億 元 20, 累 積 虧 損 億 元, 使 用 中 之 土 地 分 屬 高 雄 廠 基 隆 廠 及 台 北 辦 事 處 共 約 153 公 頃, 其 中 約 84 公 頃 係 向 基 隆 市 政 府 港 務 局 及 海 軍 等 單 位 租 用, 自 有 土 地 約 69 公 頃, 土 地 成 本 價 值 約 億 元, 佔 資 產 總 額 之 23.31% iii. 近 年 度 盈 虧 概 況 中 船 公 司 造 船 業 務 佔 營 業 收 入 約 70~80% 近 年 來 因 船 價 低 迷 使 得 造 船 營 業 收 入 逐 年 減 少,91 年 度 僅 達 億 元 ; 惟 稅 前 盈 餘 在 90 年 度 虧 損 億 元, 但 經 91 年 1 月 1 日 執 行 再 生 計 畫 後,91 年 度 自 編 盈 餘 達 到 3.50 億 元 由 於 國 際 造 船 市 場 供 需 嚴 重 失 衡, 造 成 船 價 大 跌, 過 去 中 船 公 司 的 人 工 成 本 較 主 要 競 爭 船 廠 偏 高, 營 業 成 本 未 能 相 對 有 效 降 低 所 致 ; 但 20 民 國 62 年 中 船 成 立 之 初, 公 司 資 本 額 為 11 億 新 台 幣 ; 爾 後 民 國 66 年 至 79 年 間, 先 後 增 資 14 次 共 億 元,91 年 再 生 方 案 中 再 獲 增 資 60 億 元 34

42 是 從 90 年 底 再 生 計 畫 實 施 後, 大 量 裁 減 人 員, 留 用 人 員 薪 資 裁 減 35%, 使 得 用 人 費 用 大 幅 降 低, 營 業 成 本 相 對 降 低, 已 提 升 公 司 在 國 際 造 船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中 船 公 司 近 5 年 營 運 狀 況 見 下 表 2-19 表 2-19: 中 船 公 司 近 五 年 度 盈 虧 概 況 表 ( 單 位 : 億 台 幣 ) 會 計 年 度 下 及 營 業 收 入 營 業 利 益 稅 前 盈 餘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營 會, 中 船 公 司 iv. 人 力 狀 況 截 至 91 年 底, 公 司 實 有 員 工 2,727 人, 用 人 費 率 ( 用 人 費 用 佔 營 業 收 入 之 比 率 ) 減 少 為 13.83% 人 事 成 本 大 幅 降 低, 經 營 條 件 已 逐 步 改 善 中 船 公 司 近 五 年 人 力 狀 況 見 下 表 2-20 表 2-20: 中 船 公 司 近 五 年 度 人 力 狀 況 表 會 計 年 度 下 及 用 人 費 用 ( 億 元 ) 員 工 人 數 ( 人 ) 5,485 5,388 5,188 5,028 2,727 用 人 費 率 (%) 資 料 來 源 : 同 表 2-19 (3) 再 生 計 畫 摘 要 i. 推 動 背 景 中 船 公 司 自 建 廠 以 來, 適 逢 二 次 能 源 危 機, 市 場 供 需 失 衡, 加 上 自 有 資 金 比 例 偏 低, 舉 債 營 運 利 息 負 擔 沉 重, 財 務 結 構 脆 弱, 國 內 造 船 週 邊 產 業 不 足, 重 要 裝 備 仰 賴 進 口, 以 及 基 隆 總 廠 設 備 老 舊 人 事 費 用 高 等, 經 營 一 直 非 常 艱 辛 且 起 伏 不 定, 雖 經 多 年 來 大 力 推 動 企 業 再 造 等 方 案, 大 幅 精 簡 組 織 及 人 力 自 行 開 發 船 舶 設 計 行 銷 國 際 開 拓 料 源 改 善 生 產 設 備, 使 管 理 技 術 及 生 產 力 均 有 大 幅 提 升, 但 仍 不 敵 世 界 造 船 產 能 過 剩, 船 價 大 幅 滑 落 之 衝 擊, 且 韓 國 與 大 陸 的 低 價 搶 佔 市 場, 公 司 營 運 已 面 臨 空 前 危 機 ii. 內 容 依 調 整 之 經 營 規 模, 將 原 先 5,000 多 名 全 體 員 工 裁 減 至 2,753 人, 澈 底 改 善 現 有 之 經 營 體 質 所 擬 之 瘦 身 計 畫 方 案 以 提 升 營 運 競 爭 力 為 依 歸 : 保 留 營 運 效 率 較 高 營 運 成 本 較 低 之 生 產 單 位, 除 續 予 強 化 其 營 運 績 效 外, 並 策 略 性 考 量 虧 損 嚴 重 之 生 產 單 位 大 幅 縮 小 規 模, 以 控 制 虧 損 在 公 司 可 承 受 範 圍 內 以 損 益 兩 平 考 量, 基 隆 總 廠 員 工 離 退 66%, 而 高 雄 廠 員 工 離 退 40%, 全 公 司 約 維 持 2,753 人 ( 高 雄 2253 人 基 隆 500 人 ) 留 用 人 員 平 均 薪 資 調 整 為 原 來 之 65% 35

43 iii. 政 府 協 助 事 項 A. 政 府 編 列 預 算,91 年 現 金 增 資 60 億 元 以 增 加 營 運 資 金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21 B. 政 府 協 助 中 船 公 司 執 行 再 生 計 畫,91 年 借 款 90 億 元 (109.3 億 減 退 休 準 備 金 20 億 餘 元 ) 給 予 離 退 員 工 年 資 結 算,92 年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資 增 歸 墊 C.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允 撥 長 期 貸 款 30 億 元, 以 利 資 金 調 度 及 減 輕 負 擔 D. 支 持 並 落 實 國 艦 國 造 及 國 輪 國 造 ( 繼 續 推 動 航 業 發 展 與 造 船 獎 勵 實 施 要 點 ) 政 策 iv. 預 期 目 標 再 生 計 畫 實 施 前 ( 民 國 90 年 ) 年 度 虧 損 億 元 實 施 再 生 計 畫 後 預 計 91 年 度 盈 餘 3 千 3 百 萬 元,92 年 度 盈 餘 413 百 萬 元 ; 整 體 生 產 效 率 提 高 34%, 高 雄 廠 為 MH/CGT 及 基 隆 廠 為 MH/CGT, 後 續 以 每 年 4% 提 升 ; 成 本 競 爭 力 由 90 年 的 571COST/CGT 提 升 到 346 COST/CGT( 日 本 為 360 COST/CGT, 韓 國 為 394 COST/CGT) 由 經 濟 部 儘 快 協 助 中 船 公 司 推 動 民 營 化 工 作, 並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確 實 監 督 再 生 計 畫 的 執 行 此 次 再 生 計 畫 政 府 於 91 年 度 增 資 挹 注 60 億 元, 如 中 船 公 司 2 年 內 營 運 狀 況 仍 無 大 幅 改 善 亦 無 法 完 成 民 營 化 時, 則 應 結 束 營 業 (4) 民 營 化 推 動 狀 況 中 船 公 司 屬 於 重 要 的 國 防 造 艦 產 業, 該 公 司 民 營 化 方 案 規 劃 之 優 先 順 序 為 洽 特 定 人 讓 售 股 權, 其 次 是 部 分 廠 部 標 售 資 產, 部 分 廠 部 讓 售 股 權, 再 其 次 是 標 售 資 產 民 營 化 推 動 的 情 形 為 規 劃 採 基 隆 廠 高 雄 廠 分 別 同 時 辦 理 民 營 化 作 業 ( 如 表 2-21) 目 前 正 接 洽 潛 在 投 資 人, 及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中 民 營 化 整 體 作 業 時 程 擬 以 92 年 12 月 底 為 完 成 目 標 屆 時 如 無 法 民 營 化, 可 能 擬 採 結 束 營 業 的 方 法, 人 員 與 事 業 分 開 處 理, 在 手 業 務 及 機 具 設 備 資 產 以 暫 時 委 託 經 營 方 式 辦 理 表 2-21: 中 船 公 司 民 營 化 方 式 廠 區 民 營 化 作 業 債 務 處 理 方 式 基 隆 廠 積 極 洽 詢 潛 在 投 資 者 並 由 經 濟 部 考 量 市 場 狀 況 及 投 資 者 意 願,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A. 公 開 標 售 ; B. 公 開 徵 求 投 資 對 象, 出 售 資 產 ; C.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投 資 者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出 售 資 產 後, 所 得 款 項 及 債 務 都 交 由 存 續 公 司 負 責 處 理 21 該 公 司 原 報 請 增 資 新 台 幣 60 億 元, 因 財 政 狀 況 並 不 寬 裕, 主 計 處 僅 同 意 增 資 30 億 元 36

44 廠 區 民 營 化 作 業 債 務 處 理 方 式 高 雄 廠 積 極 洽 詢 潛 在 投 資 者 並 由 經 濟 部 考 量 市 場 狀 況 及 投 資 者 意 願,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A. 公 開 標 售 ; B. 公 開 徵 求 投 資 對 象, 出 售 資 產 ; C. 如 基 隆 廠 之 資 產 先 行 出 售, 高 雄 廠 區 採 出 售 股 權 50% 以 上, 或 前 述 的 A B 方 式 完 成 民 營 化 A. 以 公 開 標 售 資 產 或 公 開 徵 求 投 資 對 象 出 售 資 產 後, 所 得 款 項 及 債 務 都 交 由 存 續 公 司 負 責 處 理 B. 若 基 隆 廠 已 先 移 轉 民 營, 高 雄 廠 區 以 公 開 標 售 資 產 或 公 開 徵 求 投 資 對 象 出 售 資 產 方 式 出 售 資 產 時, 所 得 款 項 及 債 務 成 立 清 算 小 組 處 理 如 高 雄 廠 區 出 售 股 權 50% 以 上 之 股 權 時, 債 務 由 民 營 化 後 公 司 整 體 承 受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 民 92 年 ) 在 洽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之 作 法 方 面,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包 括 的 對 象 為 上 下 游 之 業 務 關 聯 性 高, 並 與 公 司 業 務 具 互 補 性 公 司 業 務 訂 單 來 源 者, 或 水 平 同 業 造 船 生 產 製 程 及 營 運 特 性 相 近 者 如 航 商 造 船 商 中 船 公 司 原 物 料 供 應 商 金 融 機 構 等 關 聯 性 業 者, 將 優 先 洽 商 ( 三 ) 國 防 建 軍 與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關 聯 1. 海 軍 建 軍 過 程 (1) 海 軍 現 代 化 之 始 60 年 代 中 期 開 始, 海 軍 陸 續 從 美 國 接 收 二 次 大 戰 除 役 之 各 型 驅 除 艦 為 了 因 應 當 時 飛 彈 問 世 以 後 對 海 上 戰 術 思 想 的 改 變, 海 軍 開 始 對 現 有 驅 逐 艦 隊 進 行 改 良 工 程 : 第 一 階 段 是 飛 彈 化, 第 二 階 段 是 戰 系 化 由 於 這 些 驅 逐 艦 已 經 退 出 ( 或 即 將 退 出 ) 美 軍 現 役, 因 此 美 方 並 無 進 一 步 的 改 良 計 畫, 是 故 改 良 工 程 就 必 須 由 我 國 海 軍 自 行 規 劃, 也 成 為 海 軍 有 計 畫 地 進 行 新 兵 力 規 劃 的 濫 觴 1970 年 代 起, 美 軍 大 量 將 退 役 的 軍 艦 移 交 盟 國, 而 台 灣 以 27 艘 榮 登 接 收 冠 軍, 儘 管 海 軍 自 接 收 之 始 就 規 劃 了 性 能 提 升 工 程, 但 是 這 批 當 時 已 經 30 歲 的 老 船 仍 面 臨 載 台 與 推 進 系 統 老 化 的 問 題 在 考 慮 到 美 國 在 政 治 上 越 來 越 向 北 京 靠 攏, 而 且 美 軍 在 二 戰 後 遺 留 下 的 船 太 多, 造 成 美 國 在 1950 年 代 的 造 艦 斷 層, 二 者 可 能 影 響 台 灣 日 後 獲 得 新 船 的 機 會 因 此 於 1970 年 代 末 期, 海 軍 著 手 規 劃 陽 字 號 艦 的 改 良 計 畫 武 進 三 型, 並 一 方 面 開 始 準 備 籌 畫 下 一 代 主 戰 艦 艇 (2) 先 鋒 計 畫 海 軍 籌 建 新 式 作 戰 艦 艇 的 第 一 步 是 1977 年 的 先 鋒 計 畫, 引 進 美 商 塔 科 馬 (Tacoma) 的 PSMM Mk.5 飛 彈 快 艇 第 一 艘 龍 江 號 在 美 國 原 廠 建 造, 第 二 艘 以 後 在 台 灣 由 中 船 製 造, 預 計 總 數 8 至 15 艘 1978 年 7 月 3 日, 先 鋒 計 畫 的 首 艦 龍 江 號 在 美 國 西 雅 圖 完 工 此 時 第 二 艘 綏 江 號 的 建 造 工 程 已 經 在 中 船 進 行, 但 是 過 程 相 當 不 順 利, 一 直 無 法 達 到 性 37

45 能 要 求, 直 到 1981 年 12 月 31 日 才 交 船 海 軍 在 龍 江 號 返 國 後, 認 為 本 級 艦 效 益 太 低, 自 製 又 不 順 利, 決 定 除 了 已 經 興 建 中 的 綏 江 號 外, 取 消 後 續 的 建 造 計 畫, 而 改 造 低 成 本 的 小 型 海 鷗 級 飛 彈 快 艇 (3) 忠 義 計 畫 1978 年, 美 國 政 府 宣 布 與 台 灣 斷 交, 台 灣 的 外 交 局 勢 跌 到 空 前 低 點, 而 且 中 美 協 防 條 約 也 將 於 1979 年 底 正 式 廢 除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1979 年 的 第 41 次 總 統 府 軍 事 會 談 中, 蔣 經 國 總 統 指 示 利 用 中 船 設 備 發 展 海 軍 造 艦 能 力 因 此 海 軍 便 於 同 年 提 報 了 代 號 忠 義 的 造 艦 計 畫 當 時 的 參 謀 總 長 為 海 軍 出 身 的 宋 長 志 海 軍 總 司 令 鄒 堅 及 副 總 司 令 林 蟄 生 等 均 支 持 自 力 造 艦 爾 後 海 軍 向 國 外 船 舶 設 計 與 武 器 系 統 廠 商 邀 標, 由 得 標 者 訓 練 海 軍 派 出 的 造 艦 人 才, 同 時 設 計 一 種 3,000 噸 級 的 巡 防 艦, 預 定 建 造 24 艘, 逐 步 汰 換 掉 陽 字 號 與 山 字 號 艦 1981 年 2 月, 西 屋 (Westinghouse) 與 羅 森 拔 (Rosenblatt & Son) 贏 得 主 副 合 約 商 資 格, 前 者 負 責 系 統 整 合, 後 者 負 責 載 台 設 計 1983 年 忠 義 計 畫 初 步 設 計 接 近 完 成, 原 本 應 該 接 著 進 入 細 部 設 計 和 建 造 階 段, 但 接 任 的 海 軍 總 司 令 劉 和 謙 對 於 一 艘 將 近 一 五 億 的 建 造 預 算 與 對 中 船 建 造 能 力 的 疑 慮 下, 改 變 了 前 一 任 總 司 令 鄒 堅 的 支 持 立 場, 忠 義 計 畫 到 此 便 嘎 然 而 止 忠 義 計 畫 之 所 以 喊 停, 其 因 除 了 造 艦 案 的 高 額 投 資 外, 中 船 公 司 有 沒 有 能 力 完 成 後 續 的 細 部 設 計 建 造 與 測 試 等 工 作, 也 是 政 府 考 慮 的 因 素 當 時 的 參 謀 總 長 郝 柏 村 曾 在 日 記 裡 記 載 著 : 海 軍 忠 義 計 畫 投 資 大 風 險 大, 效 益 未 定, 應 於 設 計 完 成 後 停 止 造 艦 此 外, 該 小 組 成 員 認 為 海 軍 本 身 不 堅 持 才 是 該 案 不 能 繼 續 下 去 的 主 因 再 者, 我 國 國 防 戰 略 自 1980 年 代 起 轉 向 防 衛 固 守 的 戰 略 指 導 方 針, 大 致 以 制 空 制 海 反 登 陸 為 軍 購 的 順 序, 而 1982 年 10 月 起 在 美 國 協 助 下 代 號 安 翔 的 新 一 代 戰 機 研 發 計 畫, 多 少 使 海 軍 的 建 軍 案 受 到 排 擠 (4) 光 華 計 畫 忠 義 計 畫 後, 海 軍 總 部 爲 各 項 參 與 評 選 的 方 案 提 出 了 性 能 符 需 求 建 造 已 驗 證 出 口 無 問 題 支 援 風 險 低 技 術 可 移 轉 等 五 項 前 提 在 考 量 預 算 的 限 制 下,1984 年 10 月 決 定 以 高 低 配 的 方 式 編 組 未 來 兵 力 : 高 是 3000 噸 級 的 飛 彈 巡 防 艦, 低 是 噸 級 的 飛 彈 巡 邏 艦 兩 者 計 畫 代 號 分 別 為 光 華 一 號 與 光 華 二 號 光 華 一 號 於 1987 年 定 案, 美 國 以 移 轉 派 里 級 技 術 及 裝 備 的 方 式 讓 中 船 公 司 自 行 生 產 8 艘, 也 就 是 後 來 的 成 功 級 巡 防 艦 光 華 二 號 的 採 購 計 畫, 原 先 是 由 南 韓 的 蔚 山 級 艦 雀 屏 中 選, 原 因 主 要 是 較 無 其 他 國 家 面 臨 之 輸 出 許 可 問 題, 其 優 異 的 運 動 性 也 頗 受 部 分 海 軍 將 領 青 睞 但 由 於 國 內 反 彈 聲 浪 不 斷, 同 時 一 向 支 持 購 買 蔚 山 艦 的 海 軍 總 司 令 劉 和 謙 下 台, 加 上 當 時 參 謀 總 長 郝 柏 村 在 1989 年 初 訪 問 法 國, 獲 得 法 方 承 諾 對 台 軍 售, 海 軍 的 購 艦 決 策 因 而 大 轉 向, 改 訂 法 國 的 拉 法 38

46 葉 巡 防 艦, 也 就 是 後 來 的 康 定 級 巡 防 艦 台 灣 與 法 國 在 1991 年 正 式 簽 約, 由 法 國 建 造 全 數 的 6 艘, 該 艦 已 於 1998 年 交 艦 完 畢 目 前 海 軍 正 著 手 進 行 光 華 六 號 計 劃, 預 計 建 造 30 艘 150 噸 級 的 飛 彈 快 艇, 該 飛 彈 快 艇 完 全 由 海 軍 自 行 設 計 監 造, 原 型 船 已 在 2002 年 9 月 交 船, 並 在 測 試 評 估 完 成 修 正 後, 委 由 國 內 造 船 業 量 產 29 艘, 以 逐 步 取 代 海 軍 使 用 已 經 20 年 的 50 噸 海 鷗 級 飛 彈 快 艇 由 於 海 軍 近 年 來 的 大 型 購 艦 案 訂 單 多 由 國 外 廠 商 承 接, 在 經 濟 部 和 中 船 積 極 爭 取 下, 軍 方 已 同 意 將 光 華 六 號 造 艦 計 畫 落 實 國 艦 國 造, 中 船 預 估 光 華 六 號 三 十 艘 飛 彈 快 艇 訂 單 約 達 新 台 幣 一 百 億 元, 將 可 大 量 挹 注 中 船 的 營 收 中 船 正 積 極 與 軍 方 就 造 艦 計 畫 的 具 體 細 節 及 價 格 進 行 研 商, 預 計 這 項 合 作 案 最 快 明 (93) 年 上 半 年 即 可 敲 定 (5)2001 年 美 國 軍 售 我 國 潛 艦 案 2001 年 4 月 的 華 美 軍 售 會 議, 美 國 小 布 希 總 統 宣 布 將 出 售 4 艘 紀 德 級 驅 逐 艦 8 艘 柴 油 動 力 潛 艦 12 艘 P-3 反 潛 巡 邏 機 以 及 飛 彈 魚 雷 自 走 砲 等 多 項 武 器 設 備 給 台 灣, 而 其 中 最 受 矚 目 的 就 是 美 方 所 同 意 出 售 的 8 艘 潛 艦 美 國 自 1950 年 代 以 降 就 不 曾 再 製 造 非 核 子 動 力 的 潛 艦, 因 此 這 8 艘 潛 艦 美 國 如 何 取 得 並 交 予 台 灣, 便 是 台 灣 各 界 關 注 的 焦 點 爲 了 爭 取 潛 艦 在 台 製 造 並 落 實 國 艦 國 造 的 政 策, 立 法 院 在 2002 年 5 月 的 院 會 中 通 過 8 艘 潛 艦 中 的 6 艘 須 在 台 製 造 的 決 議 ; 行 政 院 因 應 此 一 決 議, 於 2003 年 3 月 成 立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動 小 組, 以 潛 艦 取 得 與 在 台 製 造 為 兩 大 目 標 另 一 方 面, 中 船 公 司 則 提 出 代 號 潛 龍 的 潛 艦 國 造 構 想 計 畫, 並 以 TDSI 的 名 義 積 極 地 參 與 此 潛 艦 製 造 案 美 國 目 前 主 要 的 潛 艦 製 造 商 為 諾 斯 洛 普 格 魯 曼 (Northorp Grumman,NG) 與 通 用 (General Dynamic,GD) 兩 間 公 司, 而 武 器 系 統 則 以 雷 神 (Raytheon) 與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Lockheed Martine) 公 司 為 主 不 論 那 一 間 公 司 承 攬 到 此 一 訂 單, 都 面 臨 到 需 要 歐 洲 造 船 廠 提 供 相 關 潛 艦 的 製 造 設 計 圖 與 政 府 的 輸 出 許 可, 目 前 歐 洲 有 能 力 的 造 船 廠 包 括 德 國 的 HDW 法 國 的 DCN 荷 蘭 的 RDM 與 西 班 牙 的 IZAR 等 潛 艦 軍 售 發 展 到 今 日 已 面 臨 兩 個 重 大 的 問 題 : 首 先 是 歐 洲 有 能 力 設 計 潛 艦 的 國 家 多 半 不 願 開 罪 中 國, 這 使 得 台 灣 在 取 得 設 計 圖 的 輸 出 許 可 上 就 先 遇 到 了 瓶 頸 ; 再 者, 美 方 因 潛 艦 案 向 台 灣 政 府 索 取 高 達 34 千 萬 美 元 的 作 業 規 劃 費, 而 台 灣 海 軍 目 前 僅 能 動 支 2,850 萬 的 經 費, 在 台 灣 支 付 此 一 規 劃 費 前, 美 方 暫 停 選 商 作 業, 因 此 預 定 2003 年 4 月 的 選 商 與 同 年 7 月 的 招 標 作 業 也 因 而 延 期 (6) 台 灣 海 軍 建 軍 政 策 探 討 海 軍 建 軍 政 策 幾 十 年 來 在 自 建 與 外 購 的 爭 議 中, 未 曾 有 過 一 個 明 確 的 方 向 1983 年 忠 義 計 畫 胎 死 腹 中 後, 海 軍 自 此 未 有 大 規 模 自 力 研 發 武 器 系 統 的 計 畫 與 行 動 ; 後 來 光 華 一 號 所 提 及 的 5 項 軍 購 前 提 ( 即 性 能 符 需 求 建 造 已 驗 證 出 口 無 問 題 支 援 風 險 低 技 術 可 移 轉 等 五 項 ) 已 明 確 地 規 範 了 日 後 海 軍 建 軍 所 應 遵 循 的 方 向 即 便 民 國 89 年 通 過 了 國 防 法, 其 第 22 條 所 述 :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發 展 國 防 工 業 等 內 容, 在 國 家 安 全 的 無 限 上 綱 下, 也 只 是 僅 供 參 考 不 具 實 質 的 約 束 力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是 立 院 通 過 潛 艦 國 造 的 決 議 案 後, 國 防 部 長 湯 39

47 曜 明 在 立 院 答 覆 立 委 質 詢 曾 稱 : 潛 艦 國 造 是 一 個 原 則, 但 不 能 以 此 原 則 決 定 一 切 與 人 命 誰 來 負 責? 等, 反 映 了 軍 方 對 先 進 武 器 需 求 的 迫 切 與 對 台 灣 武 器 自 製 能 力 的 不 信 任 此 外, 美 方 已 成 為 台 灣 海 軍 最 主 要 也 是 最 穩 定 的 軍 備 來 源 ( 見 表 2-22) 如 早 期 從 美 軍 接 收 的 陽 字 艦 美 方 所 租 借 的 諾 克 斯 級 巡 防 艦 與 以 派 里 級 為 技 術 藍 圖 的 成 功 級 巡 防 艦 等 雖 然 近 年 來 台 灣 曾 向 荷 蘭 取 得 兩 艘 潛 艦 和 向 法 國 購 買 拉 法 葉 艦, 但 這 兩 國 最 後 都 在 中 共 的 壓 力 下 縮 減 軍 售 的 質 與 量, 並 言 明 不 再 對 台 軍 售 先 進 武 器, 因 此 台 灣 依 賴 美 方 的 情 勢 短 期 內 應 不 致 有 重 大 改 變 表 2-22:1992 年 以 來 海 軍 自 美 方 取 得 之 主 要 裝 備 宣 布 時 間 宣 布 出 售 或 租 用 之 主 要 軍 艦 1992 三 艘 諾 克 斯 級 (Knox) 巡 防 艦 ( 租 用 ) 1994 三 艘 諾 克 斯 級 巡 防 艦 ( 租 用 ) 三 艘 新 港 級 (Newport) 登 陸 艦 ( 租 用 ) 四 艘 MSO 遠 洋 掃 雷 艦 1997 二 艘 諾 克 斯 級 巡 防 艦 ( 租 用 ) 1998 一 艘 安 克 拉 治 級 (Anchorage) 船 塢 登 陸 艦 2001 八 艘 柴 油 動 力 潛 艦 ( 尚 未 取 得 ) 四 艘 紀 德 級 (Kidd) 驅 逐 艦 ( 尚 未 取 得 ) 資 料 來 源 : 李 大 中 國 際 安 全 事 務 網, 2. 中 船 造 艦 能 力 分 析 (1) 中 船 造 艦 實 績 中 船 歷 年 來 承 造 海 軍 各 式 艦 艇 約 八 十 餘 艘, 如 飛 彈 快 艇 登 陸 艦 運 輸 補 給 艦 等 自 民 國 79 年 以 來, 中 船 承 造 海 軍 光 華 一 號 計 畫 之 成 功 級 巡 防 艦 已 完 成 7 艘, 目 前 第 8 艘 田 單 號 正 在 建 造 完 工 階 段, 預 計 民 國 93 年 交 艦 另 外 民 國 89 年 六 月 底 完 成 建 造 500 噸 級 近 岸 巡 防 艦 11 艘 (2) 中 船 承 造 潛 艦 能 力 自 我 評 估 i. 建 造 能 量 方 面 當 年 我 向 荷 蘭 Wilton Fijenoord 廠 購 置 二 艘 海 龍 級 傳 統 動 力 潛 艦 時, 荷 方 曾 應 我 方 要 求 移 轉 近 八 成 的 設 計 藍 圖 給 我 國 海 軍 而 在 1995 年 Begemann 集 團 人 員 應 中 船 之 邀, 來 台 評 估 中 船 建 造 第 二 代 海 龍 潛 艦 可 能 性 時, 亦 曾 表 示 中 船 在 該 集 團 協 助 下, 所 造 之 潛 艦 品 質 將 不 輸 荷 蘭 母 廠 40

48 因 而 中 船 認 為 在 設 計 物 料 建 造 技 術 測 試 交 艦 人 力 與 相 關 硬 體 措 施 方 面, 均 能 提 供 造 艦 所 需 的 要 求 另 中 船 專 案 成 立 潛 龍 計 畫 小 組, 在 廠 區 內 試 製 潛 艦 船 體 ii. 維 修 能 量 方 面 中 船 有 能 力 提 供 壽 期 支 援 工 程 的 技 術 資 料 彙 總 設 計 修 改 及 更 新 與 妥 適 性 規 劃 等 需 求, 而 且 中 船 在 既 有 的 修 船 能 量 和 經 驗 上, 應 可 支 援 無 虞 (3) 中 船 承 造 潛 艦 能 力 第 三 者 評 估 潛 艦 國 造 跨 部 會 推 動 小 組 下 轄 之 國 內 造 艦 能 力 評 估 分 組 日 前 曾 就 中 船 承 造 能 力 作 出 結 論 結 論 中 認 為 中 船 現 階 段 需 額 外 投 資 相 關 設 備 與 技 術, 方 有 能 力 建 造 潛 艦 中 船 當 初 在 建 造 成 功 級 巡 防 艦 時, 也 曾 投 資 約 45 億 元 新 台 幣 於 技 術 能 力 之 提 升 上 而 中 船 在 潛 艦 國 造 中 應 是 負 責 船 段 組 合 或 組 裝 的 角 色 3. 各 國 政 府 培 植 造 船 工 業 之 經 驗 (1) 韓 國 韓 國 和 台 灣 造 船 業 發 展 的 年 代 相 仿, 都 是 從 1970 年 代 後 才 開 始 發 展 大 型 的 造 船 廠 1970 年 代 美 軍 從 韓 國 逐 步 裁 減 駐 軍 後, 韓 國 便 開 始 謀 求 發 展 自 主 的 造 艦 能 力 韓 國 的 自 主 造 艦 計 畫 從 1979 年 開 始 展 開, 現 代 重 工 在 美 方 技 術 支 援 與 韓 國 海 軍 的 支 持 下, 於 1981 年 建 造 了 蔚 山 艦, 這 是 韓 國 自 力 造 艦 的 第 一 步 另 外 在 潛 艦 的 發 展 方 面, 韓 國 以 德 國 HDW 船 廠 出 產 的 209 型 潛 艇 為 藍 本, 除 第 一 艘 在 德 國 建 造 外, 其 餘 潛 艦 便 在 韓 國 大 宇 重 工 之 造 船 廠 內 建 造, 從 1991 至 2001 年 共 興 建 了 11 艘 潛 艦 目 前 韓 國 海 軍 已 著 手 二 代 潛 艦 的 規 劃, 現 代 重 工 在 德 國 的 協 助 下, 預 計 第 一 艘 可 在 2007 年 交 艦 韓 國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將 不 同 型 的 軍 艦 交 給 不 同 的 船 廠 建 造, 一 方 面 讓 這 些 船 廠 學 習 造 艦 技 術 累 積 能 力 ; 另 一 方 面 讓 船 廠 互 相 競 爭 以 提 升 軍 艦 建 造 的 品 質 韓 國 政 府 培 植 造 船 業 不 僅 僅 是 協 助 造 船 廠 渡 過 造 船 業 的 不 景 氣, 而 且 積 極 的 與 國 防 自 主 政 策 配 合, 創 造 雙 贏 的 局 面 (2) 美 國 二 次 大 戰 期 間, 美 國 深 切 體 認 應 在 本 國 建 立 船 艦 的 設 計 建 造 能 力, 因 此 全 力 培 植 國 內 的 造 船 工 業 在 這 前 提 下, 美 國 各 大 船 廠 如 英 格 斯 (Ingalls, 隸 屬 NG 集 團 ) 與 巴 斯 (Bath, 隸 屬 GD 集 團 ) 等, 紛 紛 轉 型 以 軍 艦 為 主 要 業 務 美 國 海 軍 在 二 次 大 戰 後 有 計 畫 的 更 新 其 艦 隊 兵 力, 而 直 接 受 益 的 就 是 本 國 以 軍 艦 為 主 的 造 船 廠 以 英 格 斯 船 廠 為 例, 該 公 司 自 70 年 代 起 便 爲 海 軍 建 造 約 35 艘 的 驅 逐 艦,80 年 代 後 更 建 造 為 數 57 艘 的 神 盾 艦 雖 然 隨 著 冷 戰 結 束 後, 美 國 成 為 世 界 獨 強, 但 為 了 預 防 恐 怖 主 義 41

49 與 全 球 潛 在 的 地 區 性 衝 突, 美 國 勢 必 將 維 持 一 定 程 度 的 武 力, 而 佔 美 國 造 船 量 九 成 的 兩 大 造 艦 集 團 也 將 繼 續 的 爲 美 國 海 軍 建 造 新 艦 艇 4. 主 要 國 家 造 船 工 業 之 比 較 世 界 主 要 造 船 工 業 國 家 之 相 關 比 較 如 下 表 2-23 所 示 表 2-23: 主 要 國 家 造 船 工 業 比 較 表 國 家 國 防 需 求 營 運 型 態 營 運 項 目 造 艦 技 術 來 源 造 船 歷 史 美 國 強 水 平 聯 盟 軍 艦 為 主 自 主 研 發 為 主 悠 久 日 本 強 垂 直 整 合 集 商 船 為 主 自 主 研 發 為 主 悠 久 團 之 造 船 廠 韓 國 中 等 垂 直 整 合 集 團 之 造 船 廠 商 船 為 主 仰 賴 國 外 為 主 自 70 年 代 起 政 府 重 點 培 養 本 國 具 一 定 造 艦 能 力 中 國 強 國 營 企 業 之 獨 立 造 船 廠 商 船 為 主 仰 賴 國 外 為 主 7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推 動 轉 模 政 策 本 國 具 一 定 造 艦 能 力 台 灣 中 等 獨 立 造 船 廠 商 船 為 主 仰 賴 國 外 為 主 70 年 代 十 大 建 設 後 開 始 發 展 大 型 造 船 能 力 註 : 國 防 需 求 係 指 本 國 國 防 對 本 國 造 船 業 的 軍 備 採 購 規 模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三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 一 ) 國 際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全 球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以 歐 美 廠 商 的 佔 有 率 最 高, 世 界 主 要 軌 道 車 輛 生 產 及 出 口 國 家 以 德 國 為 首, 其 次 為 加 拿 大 及 法 國 ( 表 2-24) 全 球 前 三 大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廠 商 分 為 德 國 的 Siemens 加 拿 大 的 Bombardier 及 法 國 的 Alstom 另 外, 全 球 軌 道 車 輛 製 造 業 的 工 廠 家 數 以 日 本 為 最 多, 而 系 統 設 備 及 零 組 件 製 造 商 亦 多 集 中 於 歐 美 及 日 本 22 近 年 來,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快 速 成 長, 在 亞 洲 國 家 的 軌 道 車 輛 市 場 佔 有 率 也 逐 漸 上 升 年 度 工 業 發 展 年 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國 88 年 42

50 表 2-24: 世 界 主 要 軌 道 車 輛 生 產 國 家 (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國 家 出 口 金 額 百 分 比 (%) 德 國 1, 加 拿 大 法 國 美 國 義 大 利 英 國 日 本 資 料 來 源 :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國 87 年 ; 文 中 引 用 Trade Statistics of Machinery Industry(1997)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市 場 之 發 達 程 度, 可 由 鐵 路 之 營 運 長 度 ( 公 里 ) 窺 之, 以 亞 洲 國 家 而 言, 台 灣 鐵 路 之 營 運 長 度 ( 台 鐵 + 捷 運 ) 約 1,000 公 里, 台 灣 主 要 廠 商 為 1 家, 承 攬 長 度 即 約 為 1,000 公 里 ; 日 本 之 營 運 長 度 約 為 31,600 公 里, 約 為 我 國 之 30 倍, 其 主 要 車 輛 廠 商 有 5 家, 亦 即 每 家 承 擔 長 度 約 為 6,300 公 里 ; 韓 國 之 營 運 長 度 約 為 3,100 公 里, 約 為 台 灣 之 3 倍, 其 主 要 廠 商 為 1 家, 該 廠 商 為 現 代 大 宇 及 韓 進 合 併 而 成, 即 1 家 承 擔 長 度 約 為 3,100 公 里 ( 二 )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1. 相 關 產 業 政 策 沿 革 (1) 重 要 政 策 以 下 擬 以 政 策 的 供 給 面 及 需 求 面 加 以 論 述, 供 給 面 主 要 闡 述 政 策 方 案 科 技 發 展 資 源 整 合 及 主 要 企 業 之 成 立 等 政 策, 需 求 面 主 要 闡 述 國 內 交 通 機 關 推 動 的 軌 道 運 輸 之 相 關 政 策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重 要 政 策 整 理 於 表 2-25 i. 供 給 面 在 政 策 方 案 方 面, 經 濟 部 於 民 國 88 年 的 時 候, 研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提 交 經 濟 部 產 業 諮 詢 發 展 委 員 會 之 會 議 通 過 惟 尚 需 跨 部 會 相 關 單 位 大 力 配 合, 因 此, 經 濟 部 續 草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 草 案 ), 徵 詢 相 關 部 會 之 意 見 民 國 89 年 時 行 政 院 同 意 備 查 經 濟 部 提 報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在 科 技 發 展 方 面, 民 國 80 年 第 4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訂 定 國 家 科 學 及 技 術 發 展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將 捷 運 及 鐵 路 車 輛 工 程 技 術 列 為 應 用 科 技 發 展 重 點 民 國 81 年 行 政 院 第 13 次 科 技 顧 問 會 議 決 議 : 結 合 產 研 界, 輔 導 成 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體 系, 以 技 術 合 作 或 併 購 國 外 公 司 的 方 式, 建 立 系 統 及 零 組 件 之 研 發 產 製 等 技 術 能 力 ; 訂 定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輔 導 與 獎 勵 措 施 ; 運 用 國 建 六 年 計 畫 採 購 合 約, 建 立 技 術 引 進 管 道 民 國 82 年 行 政 院 通 過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行 動 計 畫, 建 設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廠 商 與 國 外 廠 商 建 立 工 業 合 作 制 度, 有 效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並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民 國 88 年 時 中 科 院 二 所 結 合 中 華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近 五 43

51 十 家 會 員 推 動 成 立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策 略 聯 盟, 共 同 研 究 發 展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在 資 源 整 合 方 面, 民 國 83 年, 經 濟 部 成 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 軌 道 小 組 ), 專 責 研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並 推 動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有 關 之 工 業 合 作 事 宜 民 國 86 年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相 關 廠 商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結 盟 相 關 廠 商 的 資 源 共 同 發 展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在 主 要 企 業 之 成 立 方 面, 主 要 為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的 成 立, 其 由 唐 榮 公 司 軌 道 事 業 部 於 民 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中 鋼 住 友 及 日 車 合 資 成 立 ii. 需 求 面 政 策 的 需 求 面 主 要 為 國 內 軌 道 交 通 建 設 的 推 動, 包 括 都 會 捷 運 工 程 鐵 路 工 程 及 高 鐵 工 程 在 捷 運 方 面, 主 要 有 北 高 捷 運 建 設 工 程 台 北 捷 運 早 在 民 國 64 年 開 始 推 動, 民 國 75 年 成 立 台 北 捷 運 局 籌 備 處, 接 著 於 民 國 76 年 成 立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在 高 雄 捷 運 工 程 方 面, 高 雄 捷 運 局 於 民 國 79 年 成 立 高 雄 捷 運 局 籌 備 處, 規 劃 捷 運 建 設 事 宜, 接 著 於 民 國 83 年 高 雄 市 政 府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北 高 捷 運 工 程 局 專 責 捷 運 系 統 規 劃 及 都 市 交 通 的 改 善, 並 陸 續 推 動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另 外, 在 民 國 88 年 時, 行 政 院 將 桃 園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優 先 辦 理 路 線 核 列 為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以 加 速 推 動, 隨 後 為 配 合 挑 戰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正 式 定 名 為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至 桃 園 都 會 區 軌 道 系 統 計 畫 在 高 鐵 工 程 方 面, 交 通 部 於 民 國 87 年 與 台 灣 高 鐵 公 司 簽 訂 台 灣 南 北 高 速 鐵 路 興 建 營 運 合 約 及 站 區 開 發 合 約, 訂 立 營 建 工 程 內 容, 並 於 90 年 全 面 開 工, 預 定 於 94 年 啟 用 鐵 路 工 程 方 面, 近 年 台 鐵 為 發 展 區 間 運 輸 以 避 開 高 鐵 長 程 運 輸 的 競 爭, 推 動 台 鐵 捷 運 化 方 案, 陸 續 採 購 通 勤 電 車 表 2-25: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重 要 政 策 / 事 件 表 時 間 政 策 推 動 單 位 說 明 64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之 推 動 行 政 院 發 展 都 會 捷 運 成 立 台 北 捷 運 局 籌 備 處 台 北 市 政 府 籌 備 與 規 畫 建 設 事 宜 台 北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核 行 政 院 核 定 初 期 路 網 70.3 公 里 定 初 期 網 路 成 立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台 北 市 政 府 推 動 台 北 各 縣 市 的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專 責 捷 運 系 統 規 劃 及 台 北 都 市 交 通 的 改 善 成 立 高 捷 運 局 等 備 處 高 雄 捷 運 局 籌 備 與 規 畫 建 設 事 宜 台 灣 省 政 府 在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下 成 立 捷 運 工 程 處 行 政 院 台 灣 省 政 府 奉 行 政 院 指 示 開 始 辦 理 都 會 區 捷 運 建 設, 完 成 台 中 台 南 及 桃 園 都 會 區 捷 運 系 統 之 規 畫 成 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籌 備 處 交 通 部 專 責 辦 理 規 劃 與 執 行 有 關 高 速 鐵 路 建 設 事 宜 44

52 時 間 政 策 推 動 單 位 說 明 第 4 次 全 國 科 技 會 議 訂 定 國 家 科 學 及 技 術 發 展 六 年 中 程 行 政 院 將 捷 運 及 鐵 路 車 輛 工 程 技 術 列 為 應 用 科 技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第 高 雄 市 政 府 規 畫 初 期 紅 橘 線 路 網 42.7 公 里 一 期 發 展 計 畫 行 政 院 第 13 次 科 技 顧 問 會 議 行 政 院 結 合 產 研 界, 輔 導 成 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體 系, 以 技 術 合 作 或 併 購 國 外 公 司 方 式, 建 立 系 統 及 零 組 件 之 研 發 產 製 等 技 術 能 力 ; 訂 定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輔 導 與 獎 勵 措 施 ; 運 用 國 建 六 年 計 畫 採 購 合 約, 建 立 技 術 引 進 管 道 通 過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行 動 計 畫 行 政 院 1. 建 設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廠 商 與 國 外 廠 商 建 立 工 業 合 作 制 度, 有 效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2. 經 濟 部 應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成 立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推 動 高 雄 縣 市 的 捷 運 工 程 建 設, 專 責 捷 運 系 統 規 劃 及 高 雄 都 市 交 通 的 改 善 建 設 南 北 高 速 鐵 路 計 畫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核 定 將 高 鐵 工 程 列 為 十 二 項 建 設 之 一 成 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經 濟 部 研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並 推 動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有 關 之 工 業 合 作 事 宜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計 畫 中 之 製 造 中 心 部 份 經 濟 部 將 發 展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納 入 產 業 技 術 政 策 發 展 方 針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至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交 通 部 行 政 院 核 定 將 此 計 畫 列 為 以 BOT 方 式 推 動 國 內 公 共 建 設 二 十 二 項 計 畫 之 一 86 成 立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民 間 機 構 整 合 相 關 廠 商 的 資 源 共 同 發 展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86 規 劃 軌 道 系 統 教 育 中 程 改 善 教 育 部 培 訓 軌 道 系 統 人 才 計 畫 軌 道 工 業 推 動 小 組 進 行 軌 道 系 統 技 術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之 工 作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與 台 灣 高 鐵 公 司 簽 訂 台 灣 南 北 高 速 鐵 路 興 建 營 運 合 約 及 站 區 開 發 合 約 交 通 部 訂 立 營 建 工 程 內 容, 並 於 90 年 全 面 開 工, 預 定 於 94 年 啟 用 45

53 時 間 政 策 推 動 單 位 說 明 交 通 部 與 長 生 公 司 簽 訂 中 正 機 場 捷 運 籌 備 合 約 交 通 部 長 生 公 司 於 87 年 8 月 完 成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概 括 承 受 籌 備 處 階 段 在 本 計 畫 甄 審 期 間 與 籌 備 期 間 所 做 之 各 項 約 定 切 結 與 承 諾 將 桃 園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優 先 辦 理 路 線 核 列 為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以 加 速 推 動 行 政 院 隨 後 為 配 合 挑 戰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正 式 定 名 為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至 桃 園 都 會 區 軌 道 系 統 計 畫 成 立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策 略 聯 盟 中 科 院 二 所 中 科 院 結 合 中 華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近 五 十 家 會 員 推 動 成 立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策 略 聯 盟, 共 同 研 究 發 展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研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2. 草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 草 案 ) 經 濟 部 該 發 展 策 略 與 措 施 於 民 國 88 年 提 經 經 濟 部 產 業 諮 詢 發 展 委 員 會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惟 尚 需 跨 部 會 相 關 單 位 大 力 配 合, 因 此, 經 濟 部 續 草 擬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 草 案 ), 徵 詢 相 關 部 會 之 意 見 行 政 院 備 查 經 濟 部 提 報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方 案 經 濟 院 促 進 軌 道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工 業 發 展, 帶 動 相 關 工 業 89 推 動 唐 榮 公 司 民 營 化 經 濟 部 分 割 出 售 唐 榮 公 司 各 廠 部 高 雄 市 政 府 與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簽 約 動 工 高 雄 市 政 府 完 成 興 建 營 運 合 約 與 開 發 合 約 簽 約, 預 計 95 年 紅 橘 線 通 車 唐 榮 公 司 軌 道 事 業 部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民 間 合 組 台 灣 車 輛 公 經 濟 部 該 事 業 部 與 中 鋼 住 友 及 日 車 合 資 成 立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政 策 推 動 組 織 ( 有 關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部 分 另 見 ( 二 ) 之 3)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發 展 的 推 動 機 構 除 了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專 司 工 業 發 展 之 推 動 外, 另 有 經 濟 部 工 業 合 作 委 員 會 下 設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小 組 ; 在 工 會 機 構 方 面, 主 要 是 由 民 間 企 業 組 成 的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 在 研 究 機 構 方 面, 主 要 係 為 中 科 院 二 所 ( 機 械 所 ), 其 運 用 科 專 計 畫 與 國 內 相 關 廠 商 聯 盟 合 作 共 同 研 發 輕 軌 系 統 ; 在 民 間 企 業 方 面 的 領 導 廠 商 為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隨 後 會 針 對 該 公 司 做 進 一 步 的 說 明 以 下 先 分 別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中 華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及 中 科 院 二 所 等 三 個 組 織 做 簡 要 的 說 明 i. 經 濟 部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小 組 (( 民 國 83 年 成 立 ) 目 前 我 國 軌 道 工 業 政 策 推 動 係 由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下 的 軌 道 小 組 負 責 該 小 組 的 目 標 是 希 望 能 運 用 政 府 的 大 型 採 購 案, 由 國 外 得 標 廠 商 提 出 一 定 比 例 的 金 額, 做 為 國 內 軌 道 工 46

54 業 製 造 關 鍵 性 零 組 件 以 及 扶 植 維 修 能 力 的 基 礎, 以 期 提 升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的 能 力 這 些 大 型 的 採 購 案 金 額 都 高 達 數 億 美 元, 其 中 包 括 82 年 至 85 年 台 鐵 若 干 的 採 購 案, 共 提 供 該 小 組 超 過 一 億 美 元 額 度 的 軌 道 工 業 發 展 機 會 (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情 形 如 後 述 ) ii.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 民 國 86 年 成 立 )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相 關 廠 商 於 82 年 成 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廠 商 聯 誼 會, 歷 經 4 年 後, 由 於 國 內 重 大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的 陸 續 興 建 ( 如 高 速 鐵 路 台 北 至 中 正 機 場 捷 運 等 案 ), 有 感 於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的 興 起, 以 及 與 政 府 之 間 溝 通 及 與 外 商 交 流 更 頻 繁 之 狀 況 下, 在 86 年 正 式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參 與 的 廠 商 多 達 一 百 多 家, 如 東 元 電 機 唐 榮 鐵 工 廠 神 通 電 腦 中 鋼 台 朔 重 工 漢 翔 工 業 太 平 洋 電 纜 以 及 台 灣 高 鐵 都 是 這 個 軌 道 協 會 的 成 員, 目 前 會 員 廠 商 約 140 家 iii. 中 科 院 二 所 中 科 院 二 所 目 前 為 國 內 軌 道 工 業 唯 一 具 研 發 能 量 之 單 位, 其 以 執 行 經 濟 部 技 術 投 資 之 科 專 計 畫, 並 與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協 會 之 五 十 餘 家 會 員 組 成 策 略 聯 盟 共 同 開 發 輕 軌 系 統 (3) 推 動 成 果 i. 工 業 合 作 經 濟 部 工 業 合 作 小 組 其 下 包 括 垃 圾 焚 化 廠 國 防 軍 品 電 力 航 太 及 軌 道 車 輛 等 五 個 小 組 由 表 2-26 可 得 知, 運 輸 與 精 機 部 份 所 獲 得 之 工 業 合 作 承 諾 額 度 相 當 有 限, 僅 高 於 環 保 與 生 技, 國 內 廠 商 從 中 學 習 效 果 亦 無 法 預 期 表 2-26: 工 業 合 作 各 工 作 分 組 工 業 合 作 額 度 使 用 情 況 一 覽 表 ( 百 萬 美 元 點 數 ) 工 作 分 組 承 諾 額 已 沖 銷 執 行 中 預 存 額 留 存 額 待 執 行 實 現 比 額 度 額 度 度 度 額 度 航 太 國 防 軍 品 運 輸 與 精 機 電 子 資 訊 通 訊 環 保 與 生 技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業 合 作 小 組 ( 民 92), 有 關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案 工 業 合 作 狀 況 如 表 2-27 所 示, 依 已 簽 定 的 工 業 合 作 協 定, 軌 道 小 組 已 爭 取 約 新 台 幣 37 億 元 的 工 業 合 作 承 諾 額 度 但 實 際 上, 與 我 國 簽 定 工 業 合 作 的 得 標 廠 商, 一 方 面 在 若 干 製 造 及 設 計 領 域 上 握 有 專 有 技 術, 不 願 充 份 移 轉 予 我 國 廠 商, 主 要 是 為 了 保 有 本 身 專 屬 的 能 力 以 維 持 優 勢 ; 另 一 方 面 又 藉 以 認 為 我 國 廠 商 在 某 些 設 計 及 製 造 技 術 的 能 47

55 力 不 足 因 此, 得 標 廠 承 包 更 廣 的 工 作 內 容 故 在 工 業 合 作 的 比 例 上, 會 產 生 比 原 簽 定 承 諾 額 度 還 低 的 現 象, 由 表 2-26 的 實 現 比 可 知 其 沖 銷 額 度 比 原 承 諾 額 還 低 的 情 形 表 2-27: 歷 年 來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案 之 工 業 合 作 協 定 (ICA) 工 業 合 作 案 得 標 商 / 製 造 商 購 案 內 容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執 行 期 限 工 業 合 作 內 容 購 案 在 小 組 成 立 前 已 台 北 捷 運 ( 新 決 標, 未 簽 署 ICA, 216 輛 店 南 港 中 德 國 ( 西 門 子 ) ~87.5 惟 採 購 合 約 內 規 定 (36 組 ) 和 線 ) 108 輛 在 台 組 裝 (50%) ICP 規 範 列 入 標 單 台 北 捷 運 ( 土 大 陸 工 程 ( 統 包 ) 電 聯 車 36 輛 ~93 內 ( 規 定 20% 合 作 城 線 ) 西 門 子 (6 組 ) 額 度 ) 大 陸 工 程 ( 統 包 ) 號 誌 機 廠 台 北 捷 運 ( 土 Alstom 漢 唐 通 訊 電 梯 電 城 線 ) 中 鼎 三 商 扶 梯 供 電 31 88~93 同 上 KONE 自 動 收 費 ICP 規 範 研 擬 中, 台 北 捷 運 ( 新 144 輛 57.6* 90~95 標 案 尚 未 公 告, 尚 莊 蘆 洲 線 ) (24 組 ) 未 與 工 業 局 簽 ICA 詮 安 韓 國 ( 大 台 鐵 宇 重 工 ) 德 國 EMU344 購 ( 西 門 子 ) 英 國 車 案 (Adtranz) 韓 國 ( 現 代 精 工 ) 台 鐵 P-P400 英 國 (GEC) 南 購 車 案 非 (UCW) 日 本 ( 住 友 商 事 ) 台 鐵 DMU66 日 本 ( 日 本 車 購 車 案 輛 ) 唐 榮 1. 已 擬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344 輛 ~86 定 15% 合 作 額 (86 組 ) 度 ) 2. 購 案 已 完 成 1. 已 擬 定 ICP 規 400 輛 (64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組 機 車 頭 ~ 客 車 廂 ) 66 輛 (10 組 柴 聯 車 ~89.6 輛 柴 油 客 車 ) 內 ( 規 定 15% 合 作 額 度 ) 2. 購 案 已 完 成 1. 已 擬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定 30% 合 作 額 度 ) 2. 已 與 工 業 局 簽 ICA 48

56 工 業 合 作 案 得 標 商 / 製 造 商 購 案 內 容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執 行 期 限 工 業 合 作 內 容 1. 已 擬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台 鐵 EMU56 購 車 案 韓 國 (KOROS) 56 輛 (14 組 ) ~93 台 鐵 行 車 設 備 保 安 系 統 日 本 ( 日 本 信 號 ) CTC ~94.5 (CTC) 購 案 台 鐵 行 車 設 備 保 安 系 統 Bombardier ATP 32 91~ (ATP) 購 案 高 雄 捷 運 高 雄 捷 運 股 份 有 紅 橘 線 購 車 126 限 公 司 案 (BT) 高 速 鐵 路 購 台 灣 高 鐵 公 司 / 車 (BOT) 日 本 ( 川 崎 重 案 工 日 本 車 輛 ) 台 北 至 中 正 長 生 集 團 / 日 本 機 場 捷 運 ( 三 菱 重 工 ) (BOT) 案 台 鐵 計 軸 器 購 案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電 聯 車 購 案 ( 含 號 誌 通 訊 系 統 ) 台 鐵 DMU 購 車 案 台 鐵 搖 擺 式 EMU 購 車 案 305*( 機 電 系 統 ) 92~ 793( 機 電 系 統 ) 87~ ~95 計 軸 器 6 89~ 電 聯 車 144 輛 110* 90~ 定 33% 合 作 額 度 ) 2. 已 與 工 業 局 簽 ICA 1. 已 擬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定 30% 合 作 額 度 ) 2. 已 與 工 業 局 簽 ICA 已 擬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定 30% 合 作 額 度 ), 尚 未 簽 署 ICA 已 草 擬 ICP 規 範 與 高 雄 捷 運 局 討 論 中 未 簽 署 ICA, 惟 高 鐵 公 司 承 諾 進 行 工 業 合 作, 尚 與 該 公 司 研 擬 ICP 方 式 未 簽 署 ICA, 與 得 標 商 洽 談 ICP 方 式 中 已 疑 定 規 範 並 列 入 標 單 內 ( 規 定 15% 合 作 額 度 ) 目 前 正 與 捷 運 公 司 草 擬 ICP 規 範 柴 聯 車 58 輛 17.4* 90.6~ ICP 規 範 研 擬 中 電 聯 車 96 輛 57.6* 49

57 工 業 合 作 案 得 標 商 / 製 造 商 購 案 內 容 金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執 行 期 限 台 北 捷 運 信 義 線 54 輛 21.6* 台 鐵 EMU 區 間 電 聯 車 264 輛 80* 90~ 台 北 捷 運 內 湖 線 ( 中 運 188 輛 75.2* 量 ) 台 北 捷 運 ( 小 碧 潭 線 ) 9 輛 (3*3) 3.6* 台 北 捷 運 ( 松 山 線 ) 42 輛 16.8* 註 :* 為 預 算 金 額 資 料 來 源 :90 年 度 工 業 發 展 年 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國 91 年 工 業 合 作 內 容 ICP 規 範 已 經 確 定 (15%) ii. 研 究 發 展 成 果 軌 道 工 業 的 廠 商 除 少 數 略 具 研 發 能 力 外, 大 型 研 發 計 畫 主 要 來 自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辦 理 之 科 專 計 畫, 由 中 科 院 二 所 執 行 之 機 械 業 關 鍵 系 統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下 的 軌 道 車 輛 系 統 整 合 分 項 計 畫, 係 整 合 工 研 院 材 料 所 及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發 展 協 會 五 十 餘 家 廠 商, 研 究 發 展 輕 軌 概 念 車 該 計 畫 係 由 中 科 院 二 所 負 責 系 統 規 劃 和 整 合 及 轉 向 架 設 計, 其 他 部 分 包 括 工 研 院 材 料 所 的 車 體 設 計 漢 翔 的 儀 控 設 計 中 鋼 的 轉 向 架 製 造 唐 榮 及 隆 成 發 車 體 製 造 ( 後 交 由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承 做 ) 六 和 機 械 的 輪 軸 與 煞 車 系 統 東 元 的 馬 達 驅 動 系 統 台 朔 重 工 的 齒 輪 箱 力 霸 及 元 生 的 鋁 材 供 應 等 90 年 已 完 成 台 灣 一 號 輕 軌 展 示 車 (Demonstrator) 之 設 計 製 造 組 裝 與 測 試 ; 並 將 於 91 年 4 月 完 成 台 灣 二 號 輕 軌 原 型 車 (Prototype); 未 來 將 發 展 商 業 化 輕 軌 車 輛 製 造 技 術, 完 成 車 輛 定 型 測 試 驗 證 量 產 技 術 開 發 與 關 鍵 組 件 發 展 我 國 廠 商 在 供 應 實 績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以 科 專 方 式 進 行 系 統 研 製, 並 建 立 驗 證 機 制, 進 而 累 積 商 廠 的 學 習 經 驗 換 言 之, 在 國 內 的 需 求 尚 未 出 現 前, 透 過 與 國 內 研 究 機 構 共 同 執 行 研 發 計 畫, 增 加 廠 商 研 製 的 實 績 及 經 驗, 不 失 為 一 正 確 方 式 但 前 提 假 設 是 國 內 的 研 發 機 構 必 須 能 重 視 此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國 內 的 廠 商 能 配 合 執 行, 此 一 方 案 方 可 見 其 學 習 效 益 2. 台 灣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概 況 (1) 國 內 現 有 廠 商 概 況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範 圍 包 含 軌 道 車 輛 零 件 製 造 業 及 維 修 業 等 3 大 類, 廣 泛 結 合 車 輛 電 機 資 訊 材 料 等 綜 合 性 產 業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具 有 少 量 多 樣 兼 業 生 產 屬 區 域 性 產 業 產 品 安 全 要 求 高 且 需 政 府 政 策 性 參 與 等 特 性 軌 道 車 輛 範 圍 方 面, 依 運 輸 功 能 可 分 為 4 種 系 統 : 高 速 鐵 路 ( 時 速 90~150kph 以 上 ) 傳 統 鐵 路 ( 時 速 90~150kph) 都 會 捷 運 ( 時 速 60~90kph) 50

58 及 區 間 載 運 ( 時 速 30~60kph) 車 輛 種 類 分 為 5 大 類 : 動 力 機 車 無 動 力 客 車 電 聯 車 貨 車 與 磁 浮 車 輛, 另 外 又 有 鋼 輪 鋼 軌 及 膠 輪 泥 軌 之 分 機 電 系 統 設 備 與 零 組 件 概 分 為 3 類 : 機 械 電 氣 號 誌 等 3 大 系 統 維 修 保 養 分 為 5 級 :1~3 級 為 一 般 性 狀 態 性 能 檢 修,4~5 級 為 機 件 拆 解 重 整 檢 修 軌 道 車 輛 製 造 多 以 企 業 聯 盟 方 式 生 產, 國 際 知 名 的 AD Tranz Alstom Siemens 等 集 團 均 朝 向 國 際 策 略 聯 盟 發 展, 以 期 善 用 資 源 與 分 攤 風 險 設 備 與 零 組 件 製 造 廠 則 以 專 業 性 方 式 生 產, 與 車 輛 主 製 造 廠 共 同 建 構 成 中 心 衛 星 體 系 產 業 界 普 遍 設 民 間 之 公 會 或 協 會 組 織, 發 揮 促 進 資 訊 交 流 協 調 良 性 競 爭 與 分 工 作 用 目 前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中 心 工 廠 為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前 唐 榮 公 司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 我 國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相 關 廠 商 整 理 於 表 2-28 表 2-28: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中 衛 體 系 中 心 工 廠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設 計 製 造 組 裝 檢 測 ) 衛 星 工 廠 種 項 目 供 應 廠 商 類 車 鋼 料 中 鋼 永 光 華 唐 榮 千 興 燁 聯 體 鋁 料 中 鋁 力 霸 元 生 亮 杰 材 焊 材 氣 體 中 國 焊 材 天 泰 全 中 興 退 輔 會 料 塗 料 新 美 華 永 記 柏 林 轉 向 架 台 機 中 鋼 東 明 台 塑 台 灣 車 輛 榮 剛 重 工 大 鈞 印 久 大 中 光 橡 膠 台 塑 重 工 東 元 大 同 六 和 ( 進 口 ) 煞 車 系 統 全 鋒 五 泰 瑞 東 和 信 泰 陽 復 盛 百 宏 一 陽 聯 結 器 台 機 中 科 院 大 鈞 印 台 中 橡 膠 空 調 系 統 國 祥 中 興 東 元 復 盛 正 合 華 憶 通 風 台 灣 車 輛 組 車 門 系 統 中 國 菱 電 偉 傑 宇 利 NABCO 全 鋒 羽 田 遠 東 機 械 中 興 裝 備 品 內 裝 材 料 台 玻 林 氏 璃 玻 上 原 藝 豐 METROFLEX 倍 耐 力 中 鋁 力 霸 元 生 亮 杰 和 成 電 光 莊 頭 北 佳 運 全 鋒 全 拓 永 恒 富 美 家 同 榮 永 康 南 亞 華 宏 永 裕 台 光 大 億 尚 程 暉 展 3M 南 豆 塑 膠 正 德 健 鴻 中 台 柳 柏 呈 洋 鋼 堡 欣 金 德 榮 勝 外 部 設 備 大 鈞 印 雍 榮 昱 暘 上 原 電 氣 設 備 大 同 士 林 華 城 國 橋 亞 力 華 榮 裕 光 華 新 麗 華 東 元 中 興 大 億 文 山 台 光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51

59 (2) 市 場 現 況 國 內 整 體 市 場 狀 況, 依 據 IT IS 於 民 國 88 年 的 調 查 指 出 ( 如 表 2-29),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產 值 為 2.17 億 元 進 口 值 為 億 元 出 口 值 為 1.85 億 元, 因 此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市 場 需 求 為 億 元, 進 口 依 存 度 高 達 99%, 國 內 自 給 率 僅 達 1%, 國 內 產 值 多 屬 零 配 件, 故 有 85% 出 口 表 2-29: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市 場 供 需 ( 單 位 : 百 萬 元 ) 項 目 年 A 生 產 值 B 進 口 值 C 出 口 值 D 國 內 需 求 A+B-C E 出 口 比 率 (%) C/A 100 F 進 口 依 存 度 (%) B/D1 00 G 自 給 率 (%) 1-F 88 年 217 4, ,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91 年 度 專 案 計 畫 執 行 報 告 成 果 :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發 展 計 劃,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國 91 年 ; 文 中 引 用 工 研 院 經 資 中 心 IT IS 計 畫 資 料 i. 供 給 面 過 去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市 場 需 求 者 僅 台 鐵 一 家, 市 場 有 限, 使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一 直 處 於 萌 芽 階 段, 產 值 以 車 輛 維 修 為 主, 車 輛 製 造 主 要 以 貨 車 無 動 力 客 車 為 主 藉 由 近 年 來 工 業 合 作 政 策 之 導 引, 國 內 業 者 也 開 始 進 行 電 聯 車 柴 聯 車 之 組 裝 零 組 件 及 設 備 則 包 含 轉 向 架 組 裝 轉 向 架 架 框 製 作 內 裝 飾 板 空 調 設 備 傳 動 齒 輪 車 廂 座 椅 鐵 道 固 定 與 號 誌 管 制 用 相 關 零 組 件 煞 車 合 成 閘 瓦 等 根 據 IT IS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研 究 調 查 指 出,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值 自 民 國 83 年 以 來, 大 約 維 持 10% 的 成 長 表 2-30 所 示 為 自 85~88 年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值 統 計 ( 不 含 維 修 產 值 ) 其 中 民 國 88 年 的 軌 道 車 輛 產 值 最 高, 主 要 原 因 係 中 鋼 以 SKD 承 製 德 國 西 門 公 司 標 得 台 北 捷 運 新 店 線 216 輛 電 聯 之 中 的 108 輛, 故 其 產 值 較 高 表 2-30: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產 值 統 計 表 ( 單 位 : 仟 台 幣 ) 年 ( 民 國 ) 項 目 軌 道 車 輛 117, , ,670,077 車 輛 零 組 件 562, , , ,578 軌 道 製 品 2,454 52,677 54,951 75,901 信 號 機 36,977 25,353 32, ,460 供 電 系 統 372, , , ,999 合 計 1,093,679 1,368, ,426 2,707,014 資 料 來 源 :87 年 度 工 業 發 展 年 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民 國 88 年 ii. 需 求 面 近 年 來, 由 於 台 北 市 捷 運 系 統 大 部 分 完 工 通 車, 且 持 續 興 建 中, 高 雄 市 捷 運 系 統 亦 已 簽 約 開 工, 台 中 市 等 都 會 區 捷 運 系 統 正 在 規 劃 中 今 ( 民 92) 年 的 台 北 捷 運 高 運 量 路 線 的 321 輛 電 聯 車 採 購 招 標 的 廠 商, 因 沒 有 一 家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採 購 案 被 迫 廢 標, 捷 運 局 將 第 二 次 招 52

60 標, 並 於 7 月 9 日 開 啟 標 封 這 次 電 聯 車 的 採 購 案 金 額 高 達 新 台 幣 215 億 元, 預 計 購 買 55 列 共 321 節 電 聯 車, 亦 是 國 內 外 業 者 積 極 爭 取 的 市 場 23 此 外, 台 灣 西 部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亦 已 開 工, 國 內 軌 道 交 通 運 輸 系 統 逐 漸 形 成, 各 種 相 關 商 機 已 成 國 內 注 目 之 焦 點 台 鐵 於 民 國 91 年 度 起 新 客 車 購 案 編 列 162 億, 估 算 總 金 額 近 百 億 元, 是 國 內 外 廠 商 積 極 爭 取 之 市 場 24 而 台 鐵 為 因 應 高 鐵 於 94 年 10 月 通 車, 未 來 營 運 將 朝 都 會 區 捷 運 化 及 區 域 鐵 路 發 展, 近 期 電 聯 車 EMU 購 車 計 畫 整 理 於 表 2-31, 若 以 每 兩 3,500 萬 估 計, 預 算 金 額 高 達 億 元, 未 來 區 間 通 勤 電 車 將 是 台 鐵 需 求 主 流 另 外 由 於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財 源 有 限, 近 年 來 各 縣 市 政 府 均 有 意 推 動 所 需 經 費 較 少 興 建 時 程 較 短 的 輕 軌 運 輸 系 統, 中 科 院 二 所 亦 整 合 工 研 院 材 料 所 及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發 展 協 會 五 十 餘 家 廠 商, 研 究 發 展 輕 軌 概 念 車 但 根 據 現 行 大 眾 捷 運 法 規 定 25, 大 眾 捷 運 必 須 是 封 閉 型 系 統, 致 使 地 方 政 府 若 引 進 輕 軌 系 統 將 無 法 援 用 大 捷 法, 獲 得 中 央 提 供 五 十 % 至 七 五 % 經 費 的 補 助, 迄 今 尚 未 有 實 質 建 設 表 2-31: 短 期 內 台 鐵 區 間 通 勤 電 聯 車 需 求 量 台 鐵 新 車 採 購 計 劃 預 估 採 購 輛 預 估 採 購 金 額 ( 新 台 幣 萬 元 ) 台 鐵 捷 運 化 案 60 輛 210,000 台 鐵 東 線 案 100 輛 350,000 台 北 站 月 台 移 撥 案 112 輛 392,000 區 間 及 各 支 線 案 120 輛 420,000 合 計 392 輛 1,372,000 註 : 每 輛 電 聯 車 之 造 價 以 新 台 幣 3500 萬 元 估 計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今 ( 民 92) 年 5 月 中 經 院 董 事 長 蕭 萬 長 在 總 統 府 專 題 報 告 中 曾 建 議, 由 於 國 內 公 路 建 設 已 經 完 備, 但 軌 道 運 輸 仍 嫌 不 足, 未 來 大 眾 運 輸 應 以 發 展 軌 道 交 通 系 統 為 主 尤 其 中 正 機 場 是 國 家 門 面, 缺 乏 直 達 準 點 軌 道 運 輸 對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不 利 ; 而 採 取 由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的 方 式, 能 夠 透 過 公 共 建 設 刺 激 景 氣 擴 大 內 需 並 振 興 國 內 經 濟 陳 水 扁 總 統 隨 即 宣 示 由 政 府 主 導 投 資 經 建 機 場 捷 運, 交 通 部 長 林 陵 三 隨 後 也 宣 布, 明 年 起 將 同 步 推 動 包 括 機 場 捷 運 在 內 的 三 項 軌 道 運 輸 ( 台 鐵 高 鐵 及 捷 運 ) 的 重 大 交 通 建 設, 預 計 5 年 內 投 入 一 千 億 元 工 商 時 報, 民 92 年 6 月 7 日 經 濟 日 報, 民 92 年 6 月 11 日 交 通 部 於 今 年 8 月 初 通 過 大 眾 捷 運 法 修 正 案, 明 列 非 封 閉 型 的 輕 軌 納 入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53

61 3.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1) 前 身 : 唐 營 鐵 工 廠 i. 唐 榮 鐵 工 廠 簡 介 唐 榮 鐵 工 廠 主 要 業 務 為 產 銷 不 銹 鋼 品, 承 攬 機 械 修 造 及 營 建 工 程 等 該 公 司 於 民 國 29 年 由 唐 榮 先 生 於 高 雄 創 立 的 民 營 企 業 民 營 企 業 初 期, 營 運 頗 具 績 效, 民 國 49 年 間 因 財 務 週 轉 失 靈, 政 府 基 於 員 工 生 計 及 多 項 經 濟 因 素 予 以 救 濟, 在 民 國 51 年 改 組 為 省 營 事 業 機 構,87 年 中 因 精 省 而 改 隸 經 濟 部 ii. 民 營 化 推 動 現 況 基 於 唐 榮 公 司 跨 足 營 建 鋼 鐵 等 產 業, 該 公 司 民 營 化 方 案 優 先 順 序 為 資 產 作 價 與 民 間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分 廠 部 出 售 部 分 廠 部 標 售 資 產 及 部 分 廠 部 整 體 出 售 目 前 已 完 成 公 路 車 輛 事 業 部 運 輸 處 軌 道 事 業 輛 事 業 部 及 鋼 鐵 廠 民 營 化 ( 表 2-32), 營 建 部 強 制 縮 編 不 銹 鋼 廠 刻 正 進 行 改 造 計 畫 在 公 司 資 產 債 務 分 離 前 提 下, 不 銹 鋼 廠 進 行 2 年 改 造 計 畫, 並 擬 於 93 年 8 月 底 前 完 成 民 營 化 其 他 廠 部 多 已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於 91 年 8 月 底 前 民 營 化, 未 民 營 化 即 結 束 營 業, 在 手 業 務 亦 依 核 定 方 式 逐 步 處 理 表 2-32: 唐 榮 已 移 轉 民 營 之 廠 部 唐 營 公 司 廠 部 民 營 化 基 準 日 辦 理 方 式 唐 榮 運 輸 處 91 年 8 月 1 日 標 售 資 產 唐 榮 鋼 鐵 廠 91 年 9 月 1 日 讓 售 資 產 ( 與 特 定 人 協 議 ) 唐 榮 公 路 車 輛 事 業 部 91 年 9 月 1 日 標 售 資 產 唐 榮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91 年 10 月 16 日 資 產 作 價 與 民 間 投 資 人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民 92 年 ) (2)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之 設 立 i. 公 司 簡 介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原 屬 於 唐 榮 鐵 工 廠 其 中 的 機 械 廠, 後 更 名 為 軌 道 事 業 部 該 事 業 部 已 於 民 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以 資 產 作 價 的 方 式 與 民 間 投 資 人 合 資 成 立 民 營 公 司 唐 營 公 司 與 中 鋼 日 本 車 輛 及 住 友 等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軌 道 車 輛 專 業 公 司 台 灣 車 輛 ( 股 ) 公 司 於 民 國 91 年 12 月 16 日 於 新 竹 湖 口 工 業 區 正 式 成 立 ( 唐 榮 公 司 持 股 43.5% 中 鋼 公 司 持 股 26.7% 日 車 及 住 友 各 持 股 14.9%,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完 成 移 轉 民 營, 見 表 2-33) 表 2-33: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初 期 股 權 結 構 參 與 股 東 出 資 方 式 出 資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股 權 資 產 作 價 1.60 億 元 唐 榮 現 金 投 資 1.00 億 元 43.48% 54

62 參 與 股 東 出 資 方 式 出 資 額 ( 新 台 幣 億 元 ) 股 權 中 鋼 現 金 投 資 1.60 億 元 26.76% 日 車 現 金 投 資 0.89 億 元 14.88% 住 友 現 金 投 資 0.89 億 元 14.88% 合 計 5.98 億 元 100%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ii. 合 資 公 司 簡 介 A. 中 鋼 公 司 中 鋼 為 我 國 鋼 鐵 業 的 領 導 廠 商, 民 營 化 後 極 積 拓 展 相 關 業 務 的 多 角 化, 亦 有 投 入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的 規 劃 與 若 干 動 作 ( 如 早 期 煉 鐵 廠 內 魚 雷 車 之 機 關 車 的 維 修 與 自 製 ) 中 鋼 從 台 北 捷 運 開 始 一 直 積 極 的 參 與, 如 淡 水 線, 當 時 西 門 子 公 司 標 到 了 車 廂 車 輛 部 份, 協 助 西 門 子 公 司 組 裝 在 木 柵 線 方 面, 當 時 馬 特 拉 公 司 與 捷 運 局 發 生 爭 議 後 退 出, 台 北 市 政 府 請 中 鋼 協 助 幫 忙 解 決 一 些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之 後 中 鋼 亦 協 助 台 鐵 製 做 車 廂, 如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即 由 中 鋼 完 成, 更 加 深 日 後 投 入 捷 運 建 設 的 決 心 當 高 雄 市 政 府 宣 佈 決 定 興 建 捷 運 時, 中 鋼 覺 得 這 是 很 好 的 機 會, 義 無 反 顧 投 入 一 旦 決 定 後, 中 鋼 立 即 開 始 籌 備, 登 記 成 立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中 鋼 主 導 高 雄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也 積 極 發 展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已 研 發 成 功 多 輛 高 壓 清 洗 車 等 軌 道 工 程 車, 整 體 應 用 功 能 和 購 置 成 本 都 優 於 國 外 產 品, 頗 具 市 場 競 爭 力 中 鋼 於 民 國 91 年 已 製 造 完 成 高 壓 清 洗 車 真 空 吸 泥 車 和 水 箱 平 台 車 3 輛, 並 交 給 業 主 台 北 捷 運 公 司, 與 90 年 12 月 曾 交 付 的 第 一 批 軌 道 維 修 平 台 吊 車 6 輛 26 中 鋼 公 司 表 示 其 已 長 期 累 積 軌 道 車 輛 研 發 技 術 和 製 造 台 鐵 軌 道 工 程 車 輛 的 經 驗, 由 設 計 購 料 製 造 和 組 裝 等 作 業 一 手 包 辦, 未 來 研 製 的 軌 道 工 程 車 輛 可 再 應 用 於 台 北 捷 運 台 鐵 高 鐵 和 高 雄 捷 運, 並 與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推 動 小 組 合 作, 提 供 國 內 軌 道 業 界 經 濟 又 自 主 的 軌 道 車 輛 B. 日 本 廠 商 日 本 車 輛 公 司 為 日 本 軌 道 車 輛 的 製 造 商, 其 營 業 額 結 構 比 為 : 車 輛 33% 鐵 構 18% 產 業 機 械 21% 其 它 28%, 其 歷 年 的 承 製 實 績 整 理 如 表 2-34 日 車 主 要 為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的 技 術 提 供 者, 過 去 與 唐 榮 公 司 即 有 高 度 的 合 作 基 礎 而 在 零 組 件 廠 商 方 面, 住 友 商 事 所 生 產 的 軌 道 車 輛 用 車 輪 在 其 日 本 市 場 佔 有 率 幾 乎 達 到 獨 占 的 地 位 26 新 浪 網 路 新 聞, 民 國 91 年 2 月 18 日 55

63 表 2-34: 日 本 車 輛 公 司 歷 年 生 產 實 績 年 車 種 EMU 174 輛 147 輛 432 輛 244 輛 187 輛 34 輛 DMU 9 輛 30 輛 64 輛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3)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現 況 i. 經 營 團 隊 組 成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設 於 原 唐 榮 科 技 園 區 內, 主 要 員 工 來 自 唐 榮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目 前 約 有 50 名 員 工 該 公 司 係 以 唐 榮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為 基 礎, 引 進 中 鋼 的 管 理 體 系 其 經 營 團 隊 方 面, 董 事 長 由 中 剛 董 事 長 林 文 淵 兼 任, 總 經 理 則 由 前 中 宇 環 保 公 司 總 經 理 沈 松 壽 接 任, 副 總 經 理 分 別 由 中 鋼 及 唐 榮 各 派 一 名 管 理 人 員 擔 任, 技 術 顧 問 則 由 日 本 車 輛 公 司 的 人 員 擔 任 ii. 財 務 績 效 初 探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於 去 ( 民 91) 年 10 月 16 日 成 立 迄 今 ( 民 92 年 7 月 ) 尚 未 一 年, 有 關 財 務 績 效 的 部 份 整 理 於 表 2-35, 目 前 公 司 略 有 稅 前 營 盈 表 2-35: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營 運 績 效 ( 單 位 : 千 台 幣 ) 年 度 91 年 92 年 項 目 ( ~ ) (92.1.1~ ) 營 業 收 入 129, ,961 稅 前 盈 餘 3,099 6,829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iii. 目 前 承 接 業 務 該 公 司 設 立 以 來, 目 前 承 接 的 業 務, 僅 有 中 科 院 的 輕 軌 三 代 車 體 製 造 及 三 菱 重 工 承 包 高 鐵 工 程 的 舖 軌 電 纜 工 程 車 等, 合 計 金 額 約 二 千 萬 元 而 該 公 司 接 下 來 最 主 要 的 任 務, 是 將 挑 戰 參 與 台 鐵 車 輛 更 新 案 的 競 標 業 務 今 年 台 鐵 公 司 編 列 162 億 元 的 新 客 車 採 購 預 算, 這 項 標 案 引 起 國 際 市 場 矚 目, 包 括 德 國 西 門 子 韓 國 Rotem 等 數 家 國 外 知 名 廠 商 都 要 競 標, 而 中 鋼 唐 榮 及 日 本 車 輛 共 同 投 資 的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更 決 定 首 度 攜 手 合 作, 準 備 參 與 7 月 份 舉 辦 招 標 的 台 鐵 車 輛 更 新 案, 台 灣 廠 商 只 有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具 有 投 標 權, 由 於 這 是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成 軍 後 第 一 次 面 對 的 較 大 型 招 標 案, 該 公 司 相 當 重 視, 中 鋼 董 事 長 兼 台 灣 車 輛 董 事 長 林 文 淵 已 指 示 公 司 相 關 人 員 全 力 備 標 及 競 標 56

64 ( 三 )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與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自 主 的 關 聯 1. 軌 道 運 輸 之 交 通 建 設 計 劃 (1) 交 通 建 設 推 動 機 關 在 軌 道 運 輸 方 面, 我 國 交 通 建 設 的 推 動 機 關 可 分 為 中 央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及 市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在 中 央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主 要 有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及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二 個 單 位 ; 而 在 市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主 要 為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二 個 單 位 鐵 路 地 下 化 由 鐵 路 27 改 建 工 程 局 負 責, 高 速 鐵 路 由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負 責, 一 般 鐵 路 由 台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負 責,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分 別 由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負 責 執 行 (2)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預 算 近 十 年 來, 交 通 部 編 列 預 算 有 關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的 部 份 整 理 如 表 2-36 其 中 台 鐵 工 程 預 算 佔 51.2%, 捷 運 工 程 預 算 佔 49.6% 台 灣 地 區 的 軌 道 交 通 建 設, 可 分 為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地 下 鐵 路 工 程 及 台 鐵 改 善 工 程 等 項 目 表 2-36: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預 算 ( 民 82~91)( 單 位 : 千 台 幣 ) 項 目 金 額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21,624,939 台 北 市 鐵 路 地 下 化 計 畫 22,125,666 軌 道 工 程 興 建 管 理 212,067 高 速 鐵 路 興 建 管 理 185,546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40,845,779 高 雄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2,348,000 其 它 各 縣 市 捷 運 系 統 規 畫 設 計 236,450 總 額 87,578,447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務 預 算 局 ( 民 92 年 ), 2. 國 內 廠 商 能 力 分 析 (1) 國 內 廠 商 能 力 現 況 若 以 軌 道 車 輛 種 類 區 分 來 評 估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技 術 能 力, 在 動 力 機 車 方 面, 國 內 尚 無 設 計 製 造 能 力, 僅 中 鋼 於 民 國 84 年 引 進 德 國 Schoma 公 司 之 工 程 用 機 車 之 製 造 技 術, 惟 非 公 共 用 途, 故 自 製 產 品 毋 須 通 過 認 證, 因 此 其 製 造 產 品 的 技 術 門 檻 較 低 ; 在 電 聯 車 方 面, 國 內 具 備 半 組 裝 (Semi Knock-Down, SKD) 之 能 力, 唐 榮 公 司 曾 在 台 北 捷 運 淡 水 線 組 裝 12 輛 電 聯 車, 中 鋼 也 曾 以 SKD 承 製 台 北 捷 運 新 店 線 108 輛, 其 設 計 與 生 產 均 由 得 標 國 外 廠 商 Siemens 提 供 ; 在 無 動 力 客 車 方 面, 唐 榮 公 司 具 備 耐 候 鋼 車 體 製 造 能 力, 曾 承 製 郵 政 車 通 勤 客 車 冷 氣 車 27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前 身 係 為 台 北 市 區 地 下 鐵 路 工 程 處, 於 民 國 91 年 1 月 正 式 改 名 57

65 莒 光 號 柴 油 客 車 等 依 據 IT IS 產 業 報 告 指 出 28 : 車 輛 各 系 統 自 製 率 在 機 械 方 面 為 90%, 電 氣 為 80%, 號 誌 為 50%, 在 製 造 技 術 較 為 先 進 的 不 鏽 鋼 及 鋁 合 金 車 體 組 裝 部 份,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擁 有 國 內 第 一 條 完 整 的 不 銹 鋼 車 生 產 線, 該 公 司 宣 稱 可 以 生 產 鋁 合 金 車 ; 在 貨 車 方 面, 國 內 技 術 成 熟,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亦 有 能 力 承 製 整 體 而 言, 我 國 在 機 械 電 氣 及 號 誌 裝 通 訊 均 略 具 有 基 礎 的 製 造 能 力, 但 因 缺 系 統 設 計 能 力, 往 往 受 制 於 得 標 系 統 廠 商 採 購 意 願, 必 須 依 工 業 合 作 協 定 之 要 求, 國 內 廠 商 方 有 商 機 另 在 機 械 電 氣 方 面, 高 階 產 品 領 域 仍 需 靠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或 直 接 進 口 產 品 (2)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能 力 分 析 i. 承 製 實 績 表 2-37 顯 示 台 鐵 歷 年 ( 民 國 64~83 年 ) 發 包 而 由 唐 榮 公 司 承 製 之 新 車 數 量, 此 期 間 內 一 共 承 製 403 輛 無 動 力 客 車 另 在 電 聯 車 (EMU) 及 柴 聯 車 (DMU) 承 製 實 績 部 份 ( 如 表 2-38), 電 聯 車 方 面, 在 75~91 年 間 透 過 工 業 合 作, 以 SKD/CKD 的 工 合 方 式, 共 承 製 198 輛 電 聯 車 表 2-37: 唐 榮 公 司 歷 年 承 攬 台 鐵 新 造 之 輛 數 ( 無 動 力 車 廂 ) 年 ( 民 國 ) 業 務 主 要 內 容 莒 光 號 冷 氣 客 車 通 勤 客 車 莒 光 號 復 興 號 客 車 復 興 號 客 車 莒 光 號 空 調 客 車 輛 數 40 輛 32 輛 200 輛 81 輛 50 輛 資 料 來 源 : 唐 榮 公 司 機 械 廠 ( 民 88 年 ) 表 2-38: 工 業 合 作 案 承 製 實 績 車 種 完 工 時 間 數 量 工 業 合 作 方 式 業 主 EMU( 碳 鋼 ) 75 年 3 月 9 SKD 南 非 UCW EMU( 不 鏽 鋼 ) 81 年 9 月 12 SKD 美 國 URC DMU( 不 鏽 鋼 ) 88 年 6 月 61 CKD 日 本 車 輛 EMU( 不 鏽 鋼 ) 89 年 1 月 108 SKD 德 國 西 門 子 EMU( 不 鏽 鋼 ) 91 年 8 月 8 CKD 韓 國 Rotem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ii. 能 力 評 估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表 示, 其 擁 有 國 內 第 一 條 完 整 的 不 銹 鋼 車 生 產 線, 同 時 可 以 生 產 鋁 合 金 車 從 設 計 下 料 小 組 立 大 組 立 總 組 立 內 裝 軔 機 供 水 電 氣 及 測 試 等 一 貫 作 業, 全 部 可 以 獨 立 完 成, 另 有 動 力 測 試 廠 房 及 測 試 線, 可 進 行 電 聯 車 及 柴 聯 車 等 動 力 車 輛 的 各 種 測 試 原 唐 榮 軌 道 事 業 部 具 有 國 內 唯 一 之 鋼 體 組 立 生 產 線 車 體 組 裝 生 產 線 動 力 測 試 廠 房 及 28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分 析,ITIS 產 業 報 告, 民 國 88 年 58

66 測 試 線 及 具 備 車 廂 設 計 及 車 輛 整 合 組 裝 能 力, 而 中 鋼 集 團 具 備 機 電 整 合 及 轉 向 架 組 裝 能 力 日 本 合 資 廠 商 方 面, 日 車 負 責 整 體 設 計 及 測 試 之 技 術 移 轉, 住 友 具 備 零 組 件 資 訊 及 供 應 能 力 整 體 而 言,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的 能 力 多 限 於 組 裝 及 測 試 而 在 財 務 方 面, 多 年 來 唐 榮 軌 道 事 業 部 財 務 艱 困, 民 營 化 後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資 本 額 亦 有 限, 無 力 進 行 大 規 模 研 發, 加 上 台 鐵 委 製 量 有 限, 進 而 造 成 國 內 廠 商 承 製 業 務 量 有 限, 使 營 收 來 源 亦 無 法 擴 充 如 此 一 來, 形 成 業 務 有 限 及 財 務 艱 困 的 惡 性 循 環, 使 廠 商 無 能 力 做 研 發, 大 都 只 停 留 在 低 學 習 成 本 的 組 裝 及 測 試 能 力 3. 自 製 與 外 購 之 抉 擇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的 採 購 以 往 多 採 國 際 標, 以 期 能 以 較 低 的 成 本 獲 得 更 佳 的 品 質 在 採 取 國 際 標 的 情 況 下, 我 國 廠 商 相 較 於 國 外 廠 商, 製 造 實 績 不 足,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標 案 皆 由 國 外 廠 商 得 標 為 兼 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的 發 展, 國 內 廠 商 以 工 業 合 作 的 方 式 取 得 國 外 資 源 及 技 術, 然 而 由 工 業 合 作 成 果 可 知, 其 合 作 比 例 非 常 低, 而 且 大 部 份 的 合 作 分 配 內 容 多 在 組 裝 的 技 術 層 次 上, 其 產 品 自 製 的 能 力 還 是 低 技 術 層 次, 而 高 技 術 層 次 的 產 品 製 造, 仍 有 賴 國 外 廠 商 的 技 術 支 援 以 及 直 接 進 口 因 此,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仍 相 當 依 賴 自 外 國 引 進 生 產 技 術 台 灣 地 區 的 軌 道 交 通 建 設 有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地 下 鐵 路 工 程 及 台 鐵 改 善 工 程 等 項 目 其 中 高 速 鐵 路 已 以 BOT 方 式 發 包 予 民 間 團 體, 將 直 接 採 購 國 外 產 品 ; 捷 運 系 統 之 台 北 捷 運, 初 期 網 路 之 需 求 已 開 國 際 標, 由 外 國 公 司 得 標 後 在 國 內 以 工 業 合 作 方 式 組 裝 車 輛, 業 務 量 有 限 另 外, 輕 軌 電 車 系 統 目 前 尚 在 規 劃 階 段, 目 前 尚 無 任 何 縣 市 進 行 投 資 建 設 因 此, 僅 有 傳 統 鐵 路 有 部 份 業 務 長 期 發 包 於 國 內 產 製, 唯 依 據 台 鐵 歷 年 新 造 車 之 統 計 數 量, 各 年 發 包 而 由 唐 榮 公 司 承 製 之 新 車 數 量 非 常 低 ( 表 2-37), 實 難 以 維 持 一 足 夠 規 模 的 廠 商 生 存 近 年 台 鐵 為 發 展 區 間 交 通 運 輸, 著 手 規 畫 EMU 及 DMU 的 採 購 案, 其 採 購 案 是 我 國 廠 商 目 前 極 力 爭 取 的 市 場 由 於 我 國 軌 道 工 業 尚 處 萌 芽 階 段, 相 關 國 內 廠 商 往 往 於 投 標 時 因 不 具 產 品 供 應 實 績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而 我 國 廠 商 希 望 能 在 GPA 簽 署 前, 在 最 後 的 機 會 能 將 台 鐵 電 聯 車 採 購 案 開 國 內 標, 以 累 積 我 國 廠 商 的 承 製 實 績, 也 讓 民 營 化 後 的 軌 道 車 輛 廠 商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在 體 質 尚 未 健 全 的 情 況 下, 能 籍 此 機 會 累 積 實 力, 進 一 步 建 立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能 力 有 關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是 否 開 國 內 標, 涉 及 我 國 加 入 WTO 所 簽 署 GPA 是 否 將 該 產 品 列 為 保 留 項 目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適 法 等 二 個 問 題 在 WTO 的 GPA 方 面, 目 前 在 運 輸 部 門 保 留 部 分 項 目 係 以 為 建 立 國 內 重 要 零 件 及 維 修 能 力 需 執 行 工 業 合 作 為 理 由 對 外 談 判, 目 前 尚 無 法 說 服 其 他 會 員 國 保 留 項 目 只 開 國 內 標, 惟 經 濟 部 尚 在 折 衝 中, 簽 署 之 內 容 則 尚 須 視 最 後 整 體 談 判 情 形 而 定 另 外, 有 關 政 府 採 購 法 適 法 部 分, 由 於 目 前 我 國 尚 未 簽 署 GPA, 國 內 採 購 單 位 若 開 國 內 標, 尚 不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抵 觸 ; 若 我 國 簽 署 GPA 後, 國 內 採 購 單 位 是 否 可 開 國 內 標 或 國 際 標 須 配 合 推 行 工 業 合 作 計 畫, 則 須 依 我 國 之 簽 署 之 內 容 而 定 59

67 我 國 加 入 WTO 後, 有 關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尚 未 對 外 國 開 放 之 項 目 整 理 如 表 2-39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已 將 軌 道 車 輛 排 除 在 WTO 的 GPA 適 用 清 單 之 外, 目 前 並 未 有 國 家 提 出 異 議 因 此 開 採 國 內 標 尚 不 致 抵 觸 WTO 政 府 採 購 定 相 關 規 定 表 2-39: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採 購 尚 未 對 外 國 開 放 之 項 目 開 放 時 間 項 目 10 年 後 鐵 路 機 車 自 力 推 進 之 鐵 路 或 電 車 道 用 客 車 ( 如 EMU DMU 等 鐵 路 或 電 車 道 用 客 車 ) 非 自 力 推 進 者 ( 如 PUSH-PULL car 鐵 路 或 電 車 機 車 或 車 輛 之 零 件 ) 2 年 後 鐵 路 或 電 車 道 固 定 裝 置 或 配 件 機 械 或 信 號 安 全 或 交 通 控 制 設 備 資 料 來 源 :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 民 92 年 ) 4. 國 外 培 植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案 例 以 南 韓 為 例 依 據 國 外 經 驗 做 為 我 國 產 業 發 展 的 參 考, 本 研 究 擬 以 南 韓 為 參 考 對 象, 主 要 係 因 為 我 國 台 鐵 購 車 標 案 的 得 標 廠 商 多 為 韓 國 公 司 29, 故 進 一 步 探 討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之 政 策 措 施 及 廠 商 分 析 在 廠 商 分 析 方 面, 韓 國 的 軌 道 車 輛 企 業 Rotem, 其 企 業 組 成 與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的 企 業 組 成 類 似, 故 以 Rotem 公 司 為 研 究 對 象 (1) 能 力 現 況 南 韓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的 製 造 生 產 以 往 係 以 大 宇 重 工 現 代 精 工 以 及 韓 進 重 工 業 等 3 大 廠 商 為 主 該 3 家 公 司 以 零 組 件 轉 包 給 其 國 內 中 小 企 業 的 方 式 或 從 先 進 工 業 國 家 進 口 零 組 件 從 事 車 輛 的 組 裝 製 造 就 車 種 別 的 製 造 能 力 來 看, 一 般 客 車 及 貨 車 的 自 製 率 己 達 100%, 全 部 可 在 韓 國 國 內 製 造 供 給 貨 車 方 面 已 達 完 全 國 產 化, 目 前 韓 國 正 從 事 研 發 試 驗 特 殊 目 的 用 的 貨 車 以 及 高 速 貨 車 的 製 造 能 力 而 在 客 車 方 面, 已 能 自 製 一 般 客 車 及 高 級 客 車, 能 自 製 完 成 具 有 冷 暖 氣 功 能 的 客 車, 而 目 前 則 正 在 進 行 推 動 鋁 合 金 與 不 鏽 鋼 等 高 級 客 車 之 技 術 國 產 化 此 外, 在 電 動 車 方 面, 目 前 韓 國 電 動 車 的 自 製 率 已 達 90% 30 然 而 在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中, 電 裝 品 系 統 部 門 之 技 術 比 較 脆 弱, 但 韓 國 廠 商 透 過 滿 足 國 內 需 求 及 外 銷, 已 掌 握 系 統 設 計 能 力 與 供 應 實 績, 雖 若 干 關 鍵 技 術 仍 須 仰 賴 歐 美 廠 商 的 進 口, 但 在 國 際 廠 商 爭 取 標 案 時, 具 供 應 實 績 之 競 爭 優 勢 在 開 拓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市 場 方 面, 由 於 政 府 的 大 力 扶 持 產 業 發 展 加 上 產 業 規 模 量 大, 故 以 其 低 廉 的 價 格 將 保 有 相 當 的 競 爭 優 勢 29 民 國 80~85 年, 由 於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的 需 求 概 含 台 鐵 添 購 810 輛 之 新 車 興 建 國 內 各 都 會 區 之 捷 運 系 統 及 高 速 鐵 路 等 三 部 份, 其 中 台 鐵 新 車 三 個 購 案 中, 電 聯 車 已 由 韓 國 大 宇 重 工 得 標 ; 而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則 由 韓 國 現 代 公 司 得 標, 可 以 說 台 鐵 的 購 車 案 幾 乎 已 成 定 局 30 參 見 台 灣 地 區 中 長 程 運 輸 產 業 與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Ⅲ 軌 道 車 輛 關 鍵 技 術 發 展 策 略,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84 年 60

68 (2) 政 策 措 施 南 韓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的 發 展, 主 要 是 由 政 府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主 導 產 業 的 發 展 ; 而 台 灣 主 要 是 由 業 主 ( 如 台 鐵 北 高 捷 運 公 司 及 高 鐵 公 司 ) 各 自 規 劃 南 韓 認 為 技 術 生 根 為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發 展 的 關 鍵, 因 此 政 府 規 劃 相 關 軌 道 建 設 計 畫, 創 造 有 利 之 發 展 環 境 藉 市 場 需 求 提 供 業 務 給 國 內 廠 商 做 為 技 發 展 的 後 盾 政 府 協 助 國 內 廠 商 建 立 實 績, 將 國 內 需 求 全 部 交 由 國 內 廠 商 產 製 以 工 業 合 作 取 得 系 統 整 合 設 計 及 製 造 技 術 之 移 轉 目 前 韓 國 政 府 擬 藉 由 大 型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的 推 動 以 提 高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技 術 能 力, 為 了 提 高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的 技 術 能 力, 該 國 政 府 也 注 意 到 培 養 軌 道 車 輛 零 組 件 產 業 製 造 廠 商 的 重 要 性, 是 以 韓 國 對 於 軌 道 車 輛 關 鍵 技 術 由 政 府 提 供 80% 的 研 發 經 費 補 助, 廠 家 提 出 研 製 計 劃, 並 負 擔 其 餘 20% 的 費 用 ( 表 2-40) 表 2-40: 台 灣 與 南 韓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政 策 之 比 較 項 目 台 灣 南 韓 相 關 軌 道 建 設 計 劃 業 主 各 自 規 劃 政 府 統 籌 規 劃 車 輛 需 求 業 主 開 國 際 標 政 府 提 供 國 內 廠 商 協 助 國 內 建 立 實 績 政 府 未 協 助 政 府 協 助 工 業 合 作 與 業 主 協 商 政 府 主 導 規 定 一 定 百 分 比 並 逐 步 引 進 設 計 及 製 造 技 術 研 發 機 構 分 散 鐵 道 車 輛 產 業 研 究 所 研 發 補 助 各 自 申 請, 金 額 不 高 關 鍵 技 術 提 供 80% 價 格 貼 補 國 內 未 提 供 政 府 提 供 檢 測 驗 證 機 構 規 劃 中 鐵 道 車 輛 技 術 檢 定 團 資 料 來 源 :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中 心 工 廠 現 況 及 未 來 發 展 簡 報,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民 國 92 年 有 鑑 於 軌 道 車 輛 技 術 之 高 速 化 尖 端 化 關 聯 技 術 之 範 圍 的 應 用 以 及 投 資 額 龐 大, 韓 國 政 府 於 1994 年 成 立 鐵 道 車 輛 產 業 研 究 所 隸 屬 鐵 道 廳, 以 促 進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技 術 之 發 展 為 目 的 另 外, 韓 國 政 府 更 提 供 稅 制 與 金 融 支 援 來 獎 勵 廠 商 對 於 研 發 的 投 入, 以 提 高 其 中 小 企 業 之 技 術 水 準 同 時 並 考 慮 擴 大 設 立 支 援 中 小 企 業 技 術 資 金 制 度, 以 提 供 中 小 企 業 更 佳 的 研 發 環 境 (3) 廠 商 分 析 以 Rotem 為 例 i. 公 司 簡 介 Rotem 公 司 是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的 最 大 製 造 商, 成 立 於 1999 年 7 月, 前 身 為 韓 國 軌 道 公 司 (Korea Rolling Stock Corporation, KOROS),2002 年 正 式 更 名 為 Rotem 1997 年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後, 韓 國 多 家 重 工 業 財 團 面 臨 危 機, 在 政 府 強 力 主 導 下, 大 宇 重 工 現 代 精 工 及 韓 進 重 工 等 三 家 公 司 合 併 為 KOROS 合 併 後 的 新 公 司 以 原 先 的 產 品 及 技 術 經 營 韓 國 國 內 及 海 外 市 場 的 61

69 軌 道 車 輛 市 場, 並 與 國 外 的 製 造 商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其 事 業 領 域 包 含 軌 道 車 輛 國 防 設 備 及 鋼 鐵 工 業 等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是 國 家 運 輸 建 設 及 經 濟 發 展 的 基 礎, 近 年 來 韓 國 的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嘗 試 新 的 轉 型, 產 業 實 施 前 瞻 性 的 技 術 以 發 展 更 優 良 的 軌 道 車 輛 ( 如 高 速 車 輛 及 磁 浮 列 車 等 ) 當 軌 道 運 輸 在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的 時 候,Rotem 成 為 產 業 最 大 及 最 有 能 力 的 製 造 商, 而 且 比 其 它 企 業 貢 獻 更 多 的 產 業 目 標 Rotem 有 兩 座 工 廠 及 兩 個 研 發 中 心, 製 造 各 式 的 軌 道 車, 包 括 電 聯 車 高 鐵 車 輛 火 車 頭 客 車 貨 車 等,3,800 員 工 內 約 有 600 人 是 研 發 幕 僚 Rotem 加 速 研 發 活 動 以 發 展 新 產 品, 像 是 磁 浮 列 車 及 應 用 新 技 術 在 所 有 類 型 的 軌 道 車 輛 與 信 號 裝 置 動 力 系 統 及 引 擊 等 另 外, Rotem 也 積 極 的 參 與 國 家 的 R&D 方 案 該 公 司 企 業 目 標 為 盡 力 改 善 生 產 力 產 品 品 質 工 作 環 境 及 員 工 福 利, 提 供 快 速 安 全 及 舒 適 的 軌 道 車 輛 高 以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力 求 提 自 企 業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並 以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企 業 為 發 展 目 標 ii. 與 我 國 廠 商 之 比 較 Rotem 的 資 本 額 約 74.6 億, 為 台 灣 車 輛 的 12 倍 ; 而 員 工 數 約 為 3,800 人, 將 近 是 台 灣 車 輛 的 76 倍 ( 表 2-41),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於 去 ( 民 91) 年 10 月 由 唐 營 軌 道 事 業 部 完 成 民 營 化, 人 力 精 減, 故 其 員 工 數 較 少, 而 且 加 上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的 業 務 量 不 像 Rotem 公 司 的 業 務 量 大, 在 人 力 上 較 少 而 在 營 運 績 效 方 面, 惟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成 立 時 間 短, 其 營 運 績 效 尚 無 法 做 客 觀 之 比 較 兩 家 公 司 的 營 業 內 容 方 面, 我 國 廠 商 大 都 限 於 組 裝 及 測 試, 而 韓 國 廠 商 亦 掌 握 設 計 及 製 造 能 力 產 品 方 面, 我 國 廠 商 的 產 品 多 在 車 廂 的 製 造, 而 韓 國 廠 商 亦 可 承 製 高 技 術 層 次 的 軌 道 車 輛 根 據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表 示,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的 發 展, 韓 國 政 府 約 在 民 國 80 年 左 右 大 力 推 動 國 家 軌 道 運 輸 交 通 建 設, 進 而 扶 植 國 家 的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發 展 據 國 內 廠 商 表 示, 目 前 韓 國 的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發 展 領 先 我 國 10 年 左 右 表 2-41:Rotem 與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比 較 項 目 Rotem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成 立 時 間 資 本 額 74.6 億 ( 台 幣 ) 5.98 億 ( 台 幣 ) 員 工 數 3,800 人 50 人 營 業 範 圍 設 計 製 造 及 重 建 軌 道 車 輛 及 其 零 組 件 鋼 體 組 立 生 產 線 車 體 組 裝 規 劃 設 計 安 裝 及 操 作 高 速 設 備 生 產 線 動 力 測 試 進 出 口 產 品 及 提 供 技 術 性 服 務 等 車 廂 設 計 及 車 輛 整 合 組 裝 機 電 整 合 及 轉 向 架 組 裝 整 體 設 計 及 測 試 產 品 電 聯 車 高 速 列 車 輕 軌 車 輛 火 車 頭 柴 聯 車 客 車 貨 車 電 子 設 備 磁 浮 列 車 電 聯 車 柴 聯 車 客 車 貨 車 等 信 號 通 訊 等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 民 92 年 ) 62

70 參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 鑽 石 模 型 之 概 念 一 前 言 Harvard 大 學 Michael Porter 教 授 長 期 研 究 企 業 及 產 業 競 爭 力, 為 瞭 解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曾 於 七 十 年 代 成 立 研 究 小 組, 試 圖 導 出 國 家 產 業 競 爭 分 析 方 法, 並 提 出 增 強 競 爭 力 措 施 Porter 亦 曾 為 美 國 產 業 競 爭 力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此 一 委 員 會 是 由 企 業 家 勞 工 領 袖 學 者 和 前 政 府 官 員 所 組 成, 目 的 是 在 於 體 檢 美 國 的 競 爭 力, 及 討 論 美 國 是 否 需 要 產 業 政 策? 當 時 各 界 對 於 競 爭 力 的 定 義 尚 缺 乏 共 識 對 企 業 而 言, 競 爭 力 意 味 著 能 以 一 套 全 球 化 策 略, 在 國 際 市 場 中 競 爭 ; 許 多 國 會 議 員 則 認 為, 競 爭 力 指 的 是 國 家 在 進 出 口 貿 易 上 平 衡 的 能 力 ; 有 些 經 濟 學 家 強 調, 較 低 的 單 位 勞 動 成 本 帶 動 匯 率 表 現, 就 是 競 爭 力 不 論 採 用 哪 一 方 的 競 爭 力 觀 點, 其 實 還 隱 含 著 一 個 更 大 的 問 題, 那 就 是 各 種 詮 釋 競 爭 力 的 原 則 有 的 過 於 微 觀, 有 的 則 失 之 於 靜 態, 無 法 被 普 遍 地 應 用 國 家 和 企 業 的 特 質 雖 然 很 多, 卻 未 曾 將 它 們 加 以 區 分 或 整 合, 找 出 重 要 最 關 鍵 的 部 分 然 而, 一 些 主 張 以 企 業 策 略 和 政 府 政 策 來 改 善 競 爭 優 勢 的 建 議, 同 樣 有 它 們 的 缺 失 Porter 費 時 三 年, 在 比 較 十 個 國 家 ( 美 德 瑞 士 丹 麥 義 大 利 英 日 南 韓 新 加 坡 ) 產 業 發 展 後, 提 出 了 一 具 有 普 遍 解 釋 能 力 的 理 論 架 構 Porter 由 企 業 競 爭 供 需 關 係 (supply-demand) 與 價 值 鏈 關 係 (value-chain), 導 出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之 來 源, 亦 即 認 為 一 產 業 在 某 一 國 家 內 何 以 產 生 優 勢 地 位, 其 原 因 來 自 下 列 四 組 關 鍵 因 素 :( 一 ) 生 產 因 素,( 二 ) 需 求 條 件,( 三 )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四 )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和 同 業 競 爭 由 於 此 四 組 關 鍵 因 素 間 彼 此 相 互 關 聯, 當 以 圖 形 表 示 時, 狀 如 一 鑽 石, 故 稱 其 為 鑽 石 模 型 (Diamond Model) 欲 了 解 鑽 石 模 型, 應 先 認 識 這 一 理 論 所 針 對 的 競 爭 優 勢 主 體 為 何 Porter 將 著 作 名 定 為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似 應 指 此 主 體 為 國 家, 實 則 不 然 因 為 一 國 經 濟 乃 由 不 同 產 業 所 構 成, 產 業 不 同, 所 需 之 條 件 或 環 境 也 會 有 差 異 Porter 發 現 國 家 環 境 對 企 業 競 爭 成 功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它 可 以 成 為 產 業 發 展 的 助 力, 也 可 能 是 障 礙 他 一 針 見 血 地 指 出 : 國 家 與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關 係, 正 是 國 家 如 何 刺 激 產 業 改 善 和 創 新 的 關 係 因 此, 如 Porter 所 言 : 為 什 麼 一 個 國 家 能 成 為 某 些 產 業 在 國 際 競 爭 中 成 功 的 基 地? 如 果 找 到 這 原 因, 此 乃 這 個 國 家 就 這 些 產 業 而 言 所 具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能 在 國 際 競 爭 中 脫 穎 而 出 的 產 業, 通 常 有 各 不 相 同 的 競 爭 優 勢, 而 且 這 些 優 勢 都 集 中 在 特 定 產 品 或 產 業 環 節 上 面 二 要 素 介 紹 鑽 石 模 型 採 四 項 主 因 加 二 項 輔 因 方 式, 再 衡 量 其 間 互 動 關 係 四 項 主 因 分 別 為 : 生 產 要 素 需 求 條 件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及 企 業 的 策 略 結 構 與 競 爭 對 手, 二 項 輔 因 分 為 別 為 機 會 及 政 府 63

71 對 四 個 基 本 因 素 所 構 成 的 菱 形 關 係,Porter 形 容 為 國 家 鑽 石 體 系 強 調 一 個 國 家 不 能 依 靠 單 一 優 勢 ( 如 廉 價 勞 力 ), 這 種 依 靠 很 危 險, 因 為 其 他 落 後 國 家 能 以 更 廉 價 的 勞 力 來 取 代 此 一 情 況 發 生 時, 我 們 也 許 可 稱 之 為 靜 態 失 衡 的 菱 形, 無 法 持 續 保 持 優 勢 因 此,Porter 指 出 一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要 厚 植 於 持 久 的 鑽 石 關 係 上, 亦 即 所 有 因 素 要 相 互 發 展 配 合 刺 激 提 升 這 種 國 家 菱 形, 我 們 可 稱 之 為 動 態 發 展 的 菱 形, 這 才 是 國 家 不 斷 進 步 的 最 佳 組 合 某 種 產 業 是 否 能 為 國 家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必 須 由 國 家 的 四 項 環 境 因 素 來 討 論, 這 些 因 素 可 能 會 加 強 本 國 企 業 創 造 國 內 競 爭 優 勢 的 速 度, 也 可 能 造 成 企 業 發 展 遲 滯 不 前 圖 3-1: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關 鍵 要 素 機 會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同 業 競 爭 生 產 因 素 需 求 條 件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政 府 資 料 來 源 :Michael E. Porter(2002), 國 家 競 爭 優 勢,P186 由 上 圖 四 項 基 本 關 鍵 要 素 形 成 的 鑽 石 體 系, 攸 關 一 個 國 家 的 產 業 或 產 業 環 節 能 否 成 功 鑽 石 體 系 也 是 一 個 雙 向 強 化 的 系 統, 即 其 中 任 何 一 項 因 素 的 效 果 必 然 影 響 到 另 一 項 的 狀 態 在 國 家 環 境 與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關 係 上, 還 有 機 會 和 政 府 等 兩 個 變 數 機 會 通 常 非 企 業 甚 至 政 府 所 能 控 制 的, 機 會 因 素 可 能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提 供 一 國 的 企 業 超 越 另 一 國 企 業 的 機 會, 因 此, 機 會 條 件 在 許 多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上 的 影 響 力 不 容 忽 視 而 在 政 府 影 響 力 方 面, 最 容 易 看 到 的 就 是 政 策 對 鑽 石 體 系 造 成 的 作 用, 漠 視 政 策 對 國 家 優 勢 的 影 響, 正 如 過 度 誇 大 或 過 度 貶 抑 國 家 與 企 業 的 關 係,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Porter 認 為 國 家 市 場 競 爭 主 體 是 企 業, 可 自 產 業 角 度 切 入 分 析, 再 檢 查 政 府 角 色 ; 政 府 應 扮 演 產 業 進 步 的 推 動 者 與 資 訊 提 供 者, 而 非 由 政 府 擔 任 國 際 市 場 競 爭 的 主 導 者, 政 府 過 度 保 護 或 干 預 產 業 的 發 展 只 會 削 弱 產 業 國 際 競 爭 力 由 於 本 研 究 擬 以 鑽 石 模 型 各 個 構 面 作 為 國 防 及 軌 道 產 業 是 否 具 備 自 主 發 展 條 件 之 依 據, 64

72 以 下 將 先 針 對 鑽 石 模 型 的 各 項 要 素 分 別 做 一 簡 單 的 敘 述 : ( 一 ) 生 產 因 素 : 互 通 有 無 的 根 本 生 產 因 素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天 然 資 源 知 識 資 源 資 本 市 場 及 基 礎 建 設 這 些 生 產 因 素 通 常 是 混 合 出 現 的, 每 個 產 業 對 它 們 的 依 賴 程 度 也 隨 產 業 性 質 而 不 同 在 有 些 產 業 中, 企 業 只 要 能 掌 握 低 成 本 或 獨 特 高 品 質 的 生 產 形 態, 就 能 鞏 固 競 爭 優 勢 一 般 比 較 利 益 理 論 所 討 論 的, 就 是 這 種 國 家 內 部 產 業 和 生 產 因 素 上 的 競 爭 生 產 條 件 可 分 為 可 移 動 與 不 可 移 動, 提 昇 產 業 競 爭 力 要 充 分 爭 取 可 移 動 資 源 生 產 因 素 中 的 人 力 資 源 智 識 和 資 本 資 源 是 可 以 在 各 國 間 流 動 的, 能 有 效 應 用 這 些 流 動 的 生 產 因 素 提 高 本 身 生 產 力 的 國 家, 通 常 也 是 國 際 競 爭 中 的 贏 家 沒 有 一 個 國 家 能 完 全 創 造 或 提 升 所 有 形 態 的 生 產 因 素 在 諸 多 的 生 產 因 素 當 中, 哪 些 是 必 須 提 升 或 創 造 的 如 何 進 行 才 能 有 效 率 等 問 題, 則 與 內 需 市 場 的 情 形 相 關 產 業 表 現 企 業 發 展 目 標 和 競 爭 對 手 等 鑽 石 體 系 裡 的 其 他 關 鍵 要 素 有 關 像 是 英 國 的 金 融 業, 由 於 全 球 同 步 資 訊 的 發 展 趨 勢 也 使 得 國 家 的 時 區 變 得 更 重 要, 倫 敦 由 於 介 於 美 國 和 日 本 之 間 ( 天 然 資 源 ), 因 此 它 的 金 融 事 業 可 同 時 對 美 日 兩 國 做 生 意 而 獲 益 甚 多 瑞 士 境 內 擁 有 拉 丁 語 法 語 德 語 三 大 語 系 之 緣 故, 因 此 產 業 處 理 複 雜 語 言 的 文 化 能 力 ( 知 識 資 源 ), 使 得 它 在 銀 行 貿 易 和 維 修 等 服 務 業 上 佔 有 特 別 優 勢 德 國 和 瑞 士 因 為 擁 有 充 沛 的 光 學 技 術 工 人 ( 知 識 資 源 ), 因 此 光 學 相 關 產 品 蓬 勃 發 展 自 然 不 在 話 下 荷 蘭 花 卉 業 不 是 因 為 位 居 亞 熱 帶 ( 天 然 資 源 ) 而 有 了 首 屈 一 指 的 花 卉 業, 是 因 為 在 花 卉 的 培 育 包 裝 及 運 送 上 都 有 高 度 專 精 的 技 巧 與 應 用 科 技 ( 知 識 資 源 ) ( 二 ) 需 求 條 件 : 產 業 衝 刺 的 動 力 內 需 市 場 藉 著 它 對 規 模 經 濟 的 影 響 力 而 提 高 效 率 不 過, 內 需 市 場 更 重 要 的 義 意 在 於 它 是 產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它 會 刺 激 企 業 改 進 和 創 新 這 可 以 從 以 下 三 點 看 出 :1. 國 內 市 場 的 性 質 ; 2. 國 內 市 場 的 大 小 與 成 長 速 度 ;3. 從 國 內 市 場 需 求 轉 換 為 國 際 市 場 需 求 的 能 力 後 兩 點 又 是 第 一 點 的 延 伸 從 競 爭 優 勢 的 觀 點 來 看, 國 內 市 場 的 品 質 絕 對 比 市 場 需 求 量 更 重 要 在 國 內 市 場 的 性 質 方 面, 國 內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主 要 透 過 客 戶 需 求 的 形 態 和 特 質 來 施 展 這 種 市 場 特 質 會 影 響 企 業 如 何 回 應 客 戶 的 需 求 基 本 上, 產 品 是 根 據 母 國 市 場 的 需 求 而 設 計 的, 所 有 的 考 慮 都 指 向 母 國 市 場 在 產 業 的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中, 母 國 市 場 的 客 戶 形 態 具 有 關 鍵 性 的 意 義 廠 商 若 無 法 掌 握 母 國 市 場 的 損 失, 就 無 法 完 全 靠 出 口 來 彌 補 本 國 市 場 要 能 產 生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還 必 須 具 備 三 種 特 性 : 區 隔 市 場 需 求 的 結 構 ( 利 於 調 整 企 業 的 注 意 方 向 和 優 先 發 展 順 序 ) 歡 迎 內 行 而 挑 剔 的 客 戶 ( 提 高 產 品 品 質 的 精 進 ) 及 預 期 型 需 求 ( 在 未 來 能 帶 動 各 地 同 類 型 的 需 求 ) 在 國 內 市 場 大 小 與 成 長 速 度 方 面,Porter 認 為 本 土 的 預 期 需 求 可 能 催 生 產 業 國 家 競 爭 力, 而 市 場 規 模 和 成 長 模 式 則 有 強 化 競 爭 力 的 效 果 有 利 國 際 競 爭 力 提 昇 的 市 場 規 模 與 成 長 65

73 模 式 應 具 有 市 場 客 戶 數 多 加 速 內 需 的 成 長 以 鼓 勵 廠 商 的 投 資 及 創 新 滿 足 國 內 市 場 的 先 發 需 求 國 內 市 場 的 提 前 飽 合 以 迫 使 企 業 從 本 土 走 向 國 際 市 場, 達 規 模 及 成 長 之 效 在 拓 展 海 外 商 機 方 面, 由 國 內 需 求 來 帶 動 國 際 需 求 作 法 一 是 鞏 固 機 動 性 高 的 跨 國 型 本 地 客 戶, 因 為 這 類 客 戶 兼 具 本 地 及 海 外 的 客 戶 特 性, 鞏 固 這 類 客 戶, 就 相 當 於 在 國 外 市 場 打 下 基 礎 更 重 要 的 是, 經 由 這 跨 國 客 戶 的 協 助, 本 地 企 業 可 以 在 風 險 降 低 的 情 況 下 打 開 海 外 知 名 度 另 一 個 作 法 是 將 國 內 需 求 轉 移 或 教 育 在 國 外 客 戶 上 讓 國 外 客 戶 接 受 本 地 的 產 品 和 價 值 標 準, 並 進 一 步 能 產 生 推 廣 效 果 鑽 石 結 構 的 其 它 關 鍵 要 素 也 會 影 響 至 國 內 市 場 的 競 爭 優 勢 譬 如 說, 缺 少 強 而 有 力 的 國 內 競 爭 對 手 時, 不 論 內 需 市 場 再 大, 市 場 成 長 速 度 再 快, 企 業 仍 可 能 產 生 自 滿 心 態 而 不 肯 加 緊 投 資 若 少 了 相 關 產 業 的 支 援, 企 業 又 可 能 無 力 回 應 國 內 市 場 客 戶 的 需 求 鑽 石 體 系 內 的 力 量 是 一 整 個 系 統 互 動 而 生 的 力 量, 各 關 鍵 四 素 無 法 單 獨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像 日 本 微 波 通 訊 設 備, 由 於 日 本 地 形 山 多 ( 國 內 市 場 的 性 質 ), 使 得 微 波 通 訊 比 傳 統 銅 線 電 纜 更 有 吸 引 力 因 此,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重 建 時 期, 當 其 他 受 戰 火 波 及 的 國 家 還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傳 統 電 纜 製 品 時, 日 本 NTT 已 傾 全 力 發 展 微 波 通 訊 日 本 國 內 需 求 也 使 得 微 波 技 術 在 日 本 站 穩 腳 步, 進 軍 國 際, 取 得 競 爭 優 勢 ( 三 )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 憂 戚 與 共 的 優 勢 網 絡 在 很 多 產 業 中, 一 個 企 業 的 潛 在 優 勢 是 因 為 它 的 相 關 產 業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因 為 相 關 產 業 的 表 現 與 能 力, 自 然 會 帶 動 上 下 游 的 創 新 和 國 際 化 競 爭 力 強 的 產 業 如 果 有 相 互 關 聯 的 話, 也 會 有 拉 拔 提 攜 新 產 業 的 效 果 因 此, 有 競 爭 力 的 本 國 產 業, 通 常 也 會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因 為 它 們 之 間 的 產 業 價 值 相 近, 可 以 合 作 分 享 資 訊, 甚 至 在 設 備 及 技 術 方 面 都 能 互 補 產 業 的 拉 拔 效 應 (pull-through effect) 會 使 企 業 認 識 更 多 新 機 會, 也 讓 有 新 點 子 新 觀 念 的 人 獲 得 機 會 投 入 這 個 產 業 另 外, 如 果 想 成 功 地 培 養 一 項 產 業 的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最 好 能 先 在 國 內 培 養 相 關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因 此, 特 定 產 業 要 保 持 優 勢 競 爭 力, 政 策 必 須 支 持 其 周 邊 產 業 發 展 不 過, 無 論 是 本 地 供 應 商 或 相 關 產 業, 都 必 須 與 鑽 石 體 系 的 其 他 關 鍵 要 素 搭 配 若 掌 握 不 住 先 進 技 術 國 內 市 場 無 法 及 時 反 映 市 場 變 遷 或 缺 乏 強 而 有 力 的 本 土 競 爭 者 以 激 發 鬥 志, 就 算 供 應 商 的 水 準 是 世 界 一 流, 它 對 下 游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貢 獻 仍 然 相 當 有 限 瑞 士 製 藥 業 的 成 功 與 它 的 酵 素 工 業 在 早 期 就 取 得 國 際 競 爭 優 勢 有 關 ; 日 本 的 傳 真 機 工 業 能 夠 稱 王, 必 須 回 溯 到 它 在 影 印 機 上 的 傑 出 表 現 ; 日 本 電 子 琴 產 業 能 領 先 全 球, 同 樣 離 不 開 它 在 音 響 器 材 消 費 性 電 子 所 展 現 的 能 力 66

74 ( 四 )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同 業 競 爭 : 三 角 習 題 在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中, 第 四 個 關 鍵 要 素 就 是 企 業 本 身, 這 包 括 該 如 何 創 立 組 織 管 理 公 司, 以 及 競 爭 對 手 的 條 件 如 何 等 企 業 的 目 標 策 略 和 組 織 結 構 往 往 隨 產 業 和 國 情 的 差 異 而 不 同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也 就 是 指 各 種 差 異 條 件 的 最 佳 組 合 本 國 市 場 內 其 他 競 爭 者 的 形 態, 更 在 企 業 創 新 過 程 和 國 際 競 爭 優 勢 上 扮 演 重 要 的 角 色 國 家 環 境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管 理 和 競 爭 形 式 每 家 企 業 的 管 理 模 式 雖 然 或 有 不 同, 但 和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之 後, 依 然 會 顯 現 出 其 民 族 文 化 的 特 色 不 過, 管 理 模 式 並 非 通 則, 產 業 成 功 的 前 提 是, 企 業 必 須 善 用 本 身 的 條 件 管 理 模 式 和 組 織 形 態, 更 要 掌 握 國 家 環 境 的 特 色 企 業 必 須 推 動 企 業 走 向 國 際 化, 培 養 海 外 發 展 的 能 力 企 業 也 必 須 設 定 及 發 展 企 業 目 標, 並 與 個 人 目 標 的 結 合, 因 為 員 工 的 事 業 企 圖 心 也 會 響 企 業 發 展 的 強 弱 產 業 競 爭 力 也 離 不 開 個 人 的 努 力 動 機 和 工 作 態 度 在 競 爭 方 面,Porter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創 造 與 持 續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的 最 大 關 聯 因 素 是 國 內 市 場 強 有 力 的 競 爭 對 手 國 際 競 爭 中, 成 功 的 產 業 必 然 先 經 過 國 內 市 場 的 纏 鬥, 迫 使 彼 此 進 行 改 進 與 創 新 海 外 市 場 則 是 競 爭 力 的 延 伸 國 內 的 密 集 競 爭 與 新 的 商 業 形 態 會 產 生 新 的 競 爭 者 新 的 商 業 形 態 會 帶 動 創 新, 是 提 升 產 業 競 爭 優 勢 不 可 缺 少 的 條 件 形 成 新 形 態 商 業 的 力 量 有 兩 種 : 第 一 種 是 出 現 新 廠 商, 第 二 種 是 公 司 內 部 的 多 角 化 經 營 企 業 內 部 發 展 的 多 角 化 經 營 通 常 是 由 彼 此 關 聯 性 最 強 的 部 份 開 始 在 現 實 狀 態 中, 企 業 不 可 能 籌 足 所 有 資 源 才 開 始 行 動, 但 是 就 近 發 展 多 角 化 可 以 使 得 企 業 本 身 的 知 識 和 資 產 轉 移 比 較 順 利, 進 一 步 強 化 既 有 的 競 爭 優 勢 由 企 業 內 部 主 動 多 角 化, 也 是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的 有 力 資 源 日 本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業 能 有 今 天 的 成 就, 是 受 到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舉 國 上 下 全 力 投 入 發 展 有 有 關, 加 上 國 內 競 爭 效 應 發 揮 得 淋 漓 盡 致 ( 國 內 市 場 勢 均 力 敵 的 競 爭 對 手 ), 將 市 場 佔 有 率 是 為 優 先 目 標, 獲 利 反 而 退 居 第 二, 因 此 無 時 無 刻 不 在 為 超 越 對 手 努 力, 在 推 出 新 產 品 和 改 善 製 程 上 的 努 力 遠 非 欠 缺 競 爭 的 產 業 所 及 ( 五 ) 機 會 角 色 : 可 遇 不 可 求 機 會 為 競 爭 條 件 之 一, 一 般 與 產 業 所 處 的 國 家 環 境 無 關, 也 並 非 企 業 內 部 的 能 力, 甚 至 不 是 政 府 所 能 影 響 可 能 形 成 機 會 影 響 產 業 競 爭 的 情 況 大 致 有 下 列 幾 種 情 形 : 基 礎 科 技 的 發 明 創 新 傳 統 技 術 出 現 斷 層 生 產 成 本 突 然 提 高 ( 例 如 能 源 危 機 )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或 匯 率 的 重 大 變 化 全 球 或 區 域 市 場 需 求 劇 增 外 國 政 府 的 重 大 決 策 及 戰 爭 引 發 機 會 的 事 件 很 重 要, 因 為 它 會 打 破 原 本 的 狀 態, 提 供 新 的 競 爭 空 間 這 些 事 件 使 得 原 本 的 競 爭 者 優 勢 頓 失, 創 造 新 的 環 境, 凡 是 能 取 代 舊 勢 力 滿 足 新 需 求 的 廠 商, 就 能 獲 得 現 身 的 空 間 例 如, 全 球 海 運 需 求 量 突 然 大 增, 帶 給 韓 國 造 船 業 與 日 本 一 決 雄 雌 的 機 會 ; 而 西 方 國 家 對 香 港 日 本 的 成 衣 進 口 處 處 設 限, 無 形 中 使 得 新 加 坡 成 衣 業 蓬 勃 發 展 ; 冷 戰 期 間, 67

75 美 國 對 中 國 代 大 陸 的 經 濟 制 裁 與 禁 運, 則 是 韓 國 製 造 假 髮 的 產 業 領 先 全 球 的 重 要 契 機 ( 六 ) 政 府 角 色 : 干 預 放 任 的 平 衡 政 府 這 項 變 數 在 國 際 競 爭 中, 也 會 影 響 到 前 面 提 過 鑽 石 體 系 的 四 項 基 本 關 鍵 要 素 政 府 與 其 它 關 鍵 要 素 之 間 的 關 係 即 非 正 面, 也 非 負 面 政 府 的 補 貼 教 育 和 資 金 市 場 等 政 策 會 影 響 到 生 產 因 素, 對 國 內 市 場 的 影 響 也 很 微 妙 一 方 面, 政 府 訂 定 本 地 產 品 規 格 標 準 之 後, 必 然 會 影 響 到 客 戶 的 需 求 狀 態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本 身 及 所 屬 公 營 事 業 也 常 是 該 國 市 場 的 主 要 客 戶 之 一 這 些 角 色 使 得 政 府 既 可 能 是 產 業 的 助 力, 也 可 能 是 障 礙 政 府 也 有 很 多 影 響 上 游 和 相 關 產 業 環 境 的 方 式 它 可 以 規 範 媒 體 的 廣 告 形 式 或 產 品 的 銷 售 活 動 方 式 它 擁 有 的 政 策 工 具 如 金 融 市 場 規 模 稅 制 或 反 托 拉 斯 法 等, 又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結 構 策 略 和 競 爭 者 的 形 態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的 政 策 也 受 到 環 境 中 其 它 關 鍵 要 素 的 影 響 譬 如 說, 本 地 競 爭 者 的 數 目 多 寡 會 影 響 政 府 對 教 育 的 投 資 態 度 ; 國 內 市 場 如 果 對 某 項 產 品 需 求 強 烈 時, 也 會 導 致 政 府 規 範 的 標 準 日 本 司 法 院 承 認 傳 真 文 件 的 合 法 性, 加 上 日 本 也 是 全 球 最 早 將 傳 真 機 和 電 話 線 路 連 線 的 國 家 之 一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於 傳 真 機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 而 義 大 利 金 融 業 由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影 響, 使 得 該 國 金 融 市 場 長 期 處 於 保 護 封 閉 形 態, 爰 金 融 業 一 直 無 法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競 爭 三 小 結 : 產 業 競 爭 力 來 自 於 所 有 因 素 的 相 互 配 合 Porter 的 鑽 石 模 型 中 蘊 含 了 一 個 特 別 值 得 注 意 的 觀 點, 他 認 為 鑽 石 體 系 中 的 各 個 因 素 是 相 互 依 賴 的, 而 且 政 府 並 不 是 鑽 石 模 型 的 全 部 雖 然 Porter 曾 在 美 國 白 宮 產 業 競 爭 力 委 員 會 中 提 出 : 經 濟 衰 落 可 以 靠 政 府 決 策 來 改 變, 但 也 強 調 : 政 府 本 身 並 不 能 幫 企 業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它 的 效 果 在 強 化 加 速 產 業 的 競 爭 優 勢 由 此 可 知, 若 要 在 一 個 產 業 能 建 立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必 須 先 能 善 用 四 個 基 本 因 素, 如 缺 少 強 而 有 力 的 國 內 競 爭 對 手 時, 不 論 內 需 市 場 再 大, 市 場 成 長 速 度 再 快, 企 業 仍 可 能 產 生 自 滿 心 態 而 不 肯 加 緊 投 資 若 少 了 相 關 產 業 的 支 援, 企 業 又 可 能 無 力 回 應 國 內 市 場 客 戶 的 需 求 鑽 石 體 系 內 的 力 量 是 一 整 個 系 統 互 動 而 生 的 力 量, 關 鍵 四 個 因 素 無 法 單 獨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若 在 加 上 機 會 政 府 角 色, 彼 此 互 動, 更 引 領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力 機 會 可 遇 不 可 求, 而 政 府 政 策 固 然 有 影 響 力, 但 仍 有 它 的 限 制, 產 業 發 展 若 沒 有 其 他 關 鍵 因 素 的 搭 配, 政 府 政 策 即 使 投 入 在 多, 產 業 欲 有 強 勢 表 現 之 機 會 仍 相 當 渺 茫 鑽 石 體 系 中 的 每 個 關 鍵 因 素 都 是 相 互 依 賴 的, 它 內 部 的 每 個 因 素 都 會 強 化 或 改 變 其 他 因 素 的 表 現 所 以 任 一 項 因 素 的 效 果 都 是 建 立 在 其 他 因 素 的 配 合 上, 缺 一 不 可, 任 一 項 關 鍵 因 素 出 問 題 都 將 減 損 產 業 發 展 的 條 件 68

76 肆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條 件 分 析 本 節 將 援 引 前 述 鑽 石 模 型 的 六 項 因 素 用 以 分 析 航 空 造 船 及 軌 道 車 輛 等 工 業 目 前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一 航 空 產 業 ( 一 ) 生 產 因 素 在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國 內 共 有 成 功 大 學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逢 甲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虎 尾 技 術 學 院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等 多 所 大 專 院 校 設 有 航 空 相 關 學 系, 歷 年 來 已 培 育 出 上 千 名 的 專 業 人 才 ( 民 國 90 年 之 畢 業 生 達 417 名, 此 外 在 學 學 生 超 過 2000 位 ) 惟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雖 曾 於 民 國 70 年 代 後 期 頗 受 重 視, 但 此 後 十 年 來 受 到 政 府 政 策 國 防 需 求 等 之 不 確 定, 造 成 專 業 人 才 多 半 並 未 選 擇 此 一 行 業, 另 由 於 航 空 產 業 也 未 蓬 勃 發 展, 產 業 內 除 了 漢 翔 公 司 外, 多 為 中 小 企 業, 對 其 他 領 域 之 人 才 也 無 太 大 吸 引 力, 甚 至 在 經 國 號 戰 機 停 產, 後 續 也 無 戰 機 自 製 計 劃 後, 原 先 培 育 之 設 計 人 才 也 發 生 流 失, 如 前 陣 子 我 內 航 空 產 業 龍 頭 漢 翔 公 司 工 程 師 集 體 跳 槽 韓 國 之 個 案, 也 降 低 國 內 人 力 資 源 投 入 航 空 相 關 領 域 的 動 機 在 知 識 資 源 方 面, 相 關 研 究 機 構 有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工 研 院 系 統 與 航 太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等 研 究 機 構, 學 術 界 也 有 國 科 會 航 空 太 空 學 門 及 中 國 航 空 太 空 學 會 等 大 型 研 發 計 劃 除 國 防 部 針 對 航 發 中 心 及 漢 翔 公 司 的 專 案 外, 即 為 經 濟 部 的 科 專 計 劃, 後 者 自 民 國 81 年 至 90 年 這 段 期 間 內 投 入 46 億 元, 已 累 積 國 內 56 項 及 國 外 13 項 專 利 之 認 證, 惟 科 專 計 劃 在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上 的 助 益 尚 未 有 很 好 的 效 果,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因 科 專 之 專 利 技 術 移 轉 及 技 術 授 權 所 帶 來 之 資 金 收 入 大 約 僅 有 1052 萬 元 資 本 資 源 部 分 來 自 於 投 資 及 市 場 上 直 間 接 金 融, 惟 國 內 航 空 廠 商 規 模 均 不 大, 加 上 獲 利 情 況 欠 佳, 均 難 以 在 股 票 市 場 上 籌 資 漢 翔 公 司 之 土 地 為 國 有 財 產 無 法 取 得 土 地 融 資 因 欠 缺 足 夠 資 本, 無 法 進 行 長 期 研 發 或 參 與 國 際 上 之 新 產 品 開 發 聯 盟 雖 已 於 相 關 政 策 描 述 中 已 訂 定 相 關 融 資 辦 法, 但 對 於 廠 商 取 得 資 金 仍 相 當 困 難 對 於 航 空 工 業, 絕 大 多 數 的 天 然 資 源 需 求 均 可 透 過 買 賣 運 輸 而 滿 足 需 求, 不 因 缺 乏 天 然 資 源 而 扼 殺 台 灣 發 展 航 空 產 業 之 機 會 此 外 台 灣 的 地 理 位 置 因 素, 在 於 亞 太 地 區 無 論 是 經 濟 國 防 均 為 重 要 位 置, 在 發 展 航 空 相 關 產 業 應 有 相 當 之 優 勢 條 件 基 礎 建 設 方 面, 我 國 在 運 輸 系 統 層 面, 台 灣 擁 有 世 界 第 一 的 公 路 密 集 度, 加 上 縱 貫 全 島 的 鐵 路 建 設 與 興 建 中 的 高 速 鐵 路 部 分, 便 捷 廠 商 之 間 的 連 結 ; 通 訊 系 統 層 面, 全 台 網 路 建 設 以 達 世 界 水 平 之 上, 根 據 APEC 報 告, 電 子 商 務 利 用 上 達 全 球 第 五, 便 於 廠 商 客 戶 之 間 的 資 訊 連 結 惟 規 劃 已 久 的 航 太 科 學 園 區 卻 遲 遲 未 見 發 展 動 作, 降 低 了 航 空 產 業 進 一 步 藉 由 園 區 設 置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群 聚 效 應 69

77 總 歸 而 言,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生 產 因 素 中 最 為 缺 乏 的 就 是 資 金 挹 注 與 人 才 維 持 及 培 育, 雖 政 府 訂 定 諸 多 相 關 法 令 提 振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成 長, 惟 目 前 產 業 發 展 與 生 產 因 素 之 投 入 均 已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 即 產 業 報 酬 率 不 足, 無 法 吸 引 資 源 投 入 ), 政 府 必 須 積 極 提 升 需 求 總 量 吸 引 更 多 相 關 投 入 ( 二 ) 需 求 條 件 在 商 用 民 航 機 市 場 部 份, 主 要 供 給 均 把 持 在 先 進 國 家 業 者 手 中, 如 波 音 空 中 巴 士 等 己 形 成 寡 占 相 對 於 此, 我 國 目 前 擁 有 約 六 百 餘 架 飛 機, 其 中 有 四 百 多 架 來 自 於 軍 方, 故 我 國 航 空 業 之 真 正 需 求 條 件 應 該 主 要 來 自 國 防 需 求 在 基 於 國 家 安 全 之 需 求 下, 我 國 政 府 對 於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自 抗 戰 期 間 迄 今 即 不 曾 間 斷 過 特 別 於 民 國 67 年 中 美 斷 交 之 後 為 追 求 國 防 安 全, 與 配 合 軍 方 國 防 自 主 能 力 發 展 之 計 畫, 軍 機 生 產 改 裝 維 修 等 均 有 助 於 強 化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動 機 惟 於 民 國 88 年 經 國 號 戰 機 全 數 交 機 完 成 之 後, 內 需 市 場 邁 入 衰 退 導 致 航 空 產 業 產 值 銳 減, 然 而 政 府 高 層 近 年 來 不 斷 提 出 境 外 決 戰 31 之 理 念, 如 陳 總 統 多 次 宣 示 境 外 決 戰 之 防 衛 作 戰 戰 略 構 想, 此 一 觀 念 可 視 出 我 國 在 三 軍 的 資 源 投 入 將 由 過 去 大 陸 軍 主 義 漸 移 轉 至 以 空 軍 為 主 之 概 念 惟 軍 方 在 經 國 號 戰 機 完 成 自 製 及 F-16 與 幻 象 2000 全 數 交 機 之 後, 軍 方 短 期 間 內 並 未 再 有 自 主 生 產 戰 機 之 計 畫 在 此 一 情 況 之 下, 迫 使 國 內 航 空 相 關 業 者 漸 將 生 產 對 象 移 轉 到 民 航 市 場, 以 求 繼 續 生 存 之 空 間 歷 年 來 而 伴 隨 我 國 軍 機 客 機 採 購 所 提 供 之 工 業 合 作 提 供 技 術 移 轉 與 製 造 機 會, 不 但 為 國 內 廠 商 提 升 生 產 機 會 ( 歷 年 來 國 內 採 購 所 累 積 工 業 合 作 金 額 為 億 美 元 32 ), 更 有 機 會 向 國 外 領 導 廠 商 展 現 我 國 在 飛 機 組 件 製 造 上 的 能 力, 如 漢 翔 在 發 動 機 零 組 件 的 生 產 上 已 獲 得 全 球 最 大 發 動 機 製 造 商 GE 的 肯 定, 漸 漸 融 入 GE 的 生 產 體 系 之 列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整 體 而 言, 最 大 面 臨 問 題 仍 是 需 求 不 足, 而 國 內 現 階 段 最 大 的 需 求 者 為 擁 有 400 多 架 軍 機 之 國 防 部, 但 國 防 部 對 於 軍 機 採 購 維 修 升 級 等, 常 因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為 由, 大 多 尋 找 外 國 廠 商 來 維 護 國 防 部 的 整 體 戰 備 能 力 促 使 國 內 業 者 與 學 者 嘗 試 針 對 此 一 問 題 提 出 國 防 自 主 的 議 題, 認 為 我 國 應 寓 國 防 事 業 於 民 間 產 業, 不 但 可 以 提 升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能 力, 更 能 擺 脫 歐 美 大 國 的 掌 控 惟 礙 於 軍 方 以 獲 得 先 進 武 器 為 主 要 目 標, 另 近 年 來 政 府 高 層 也 以 國 防 採 購 為 外 交 工 具 之 一, 爰 國 防 法 第 22 條 之 宣 示 已 流 於 形 式, 未 真 正 落 實 於 民 國 92 年 由 行 政 院 頒 布 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中 的 各 項 需 求 方 案, 包 含 軍 機 商 維 戰 機 升 級 二 指 部 國 有 民 營 等 項 目, 是 否 能 夠 真 正 落 實, 關 係 著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是 否 有 無 能 力 繼 續 提 升 市 場 規 模 的 關 鍵 ( 三 )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龍 頭 漢 翔 公 司 在 過 去 接 受 軍 方 經 國 號 戰 機 之 委 製 與 現 階 段 接 受 國 外 航 空 大 廠 之 零 組 件 下 單, 均 有 將 部 分 生 產 作 業 外 包 給 其 他 零 件 製 造 商, 依 據 漢 翔 公 司 之 中 衛 體 系 蘇 進 強, 境 外 決 戰 是 架 構 有 效 嚇 阻 建 軍 願 景, 中 國 時 報 2000 年 7 月 8 日 第 六 屆 台 北 國 際 航 太 科 技 展, 70

78 分 工 廠 商, 包 含 有 皇 旗 華 豐 鋼 鐵 寶 一 等 八 十 多 家 廠 商 為 漢 翔 公 司 委 外 加 工 之 對 象, 在 此 分 工 模 式 之 下 促 始 部 分 原 非 航 空 領 域 之 廠 商 也 逐 漸 而 進 入 航 空 產 業, 至 今 航 太 工 會 會 員 廠 已 達 家 但 經 國 號 戰 機 結 束 生 產 之 後, 漢 翔 大 多 從 事 零 件 製 造, 且 本 身 亦 具 有 自 製 能 力, 生 產 外 包 比 例 不 高, 降 低 相 關 與 支 援 廠 商 的 再 投 入 意 願 國 內 少 數 廠 商 可 以 藉 由 自 身 能 力 或 取 國 外 零 組 件 之 訂 單 外, 如 全 鋒 等 中 型 廠 商 大 部 分 相 關 廠 商 仍 有 待 國 內 大 廠 對 外 爭 取 訂 單 再 轉 包 加 工, 雖 機 械 加 工 等 相 關 產 業 早 已 存 在, 但 在 需 求 不 足 情 況 下 漸 漸 減 少 投 入, 導 致 這 些 規 模 相 對 較 小 之 廠 商 可 能 放 棄 航 空 工 業 市 場, 致 使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難 以 建 立 相 互 提 攜 患 難 與 共 之 產 業 型 態 ( 四 )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與 同 業 競 爭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中 最 大 規 模 的 企 業 為 漢 翔 公 司, 該 公 司 前 身 為 中 科 院 航 發 中 心, 一 直 以 來 擁 有 濃 厚 的 軍 方 色 彩, 強 調 任 務 導 向 較 無 成 本 行 銷 等 概 念, 後 雖 改 制 為 公 司, 也 改 隸 經 濟 部 管 理, 但 短 期 間 內 難 以 改 變 組 織 文 化 與 員 工 心 態, 而 且 國 內 亦 無 其 他 公 司 投 入 整 機 製 造 組 裝 之 列, 在 長 期 沒 有 競 爭 壓 力 之 下, 對 於 削 減 成 本 及 產 品 創 新 上 欠 缺 誘 因 與 壓 力, 所 以 其 競 爭 力 難 以 與 國 際 大 廠 匹 敵 如 今 政 策 上 欲 將 漢 翔 公 司 移 轉 民 營, 卻 也 面 臨 公 營 企 業 民 營 化 最 大 的 問 題, 即 沉 重 的 人 事 負 擔 與 企 業 文 化 問 題, 要 藉 由 漢 翔 公 司 帶 領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獲 取 一 席 之 地, 仍 有 一 大 段 艱 困 的 路 途 其 餘 以 中 小 企 業 居 多, 且 大 多 由 其 他 產 業 廠 商 跨 足 航 空 產 業 ( 如 全 鋒 大 億 等 ), 在 國 內 市 場 上 罕 有 競 爭, 爰 無 法 藉 由 國 內 競 爭 而 提 升 企 業 在 創 新 及 成 本 上 之 競 爭 能 力, 更 遑 論 與 國 際 大 廠 競 爭 隨 著 經 國 號 戰 機 生 產 結 束, 漢 翔 已 有 感 軍 方 在 短 期 之 內 不 大 可 能 再 有 新 戰 機 開 發 計 劃, 開 始 將 業 務 移 轉 到 國 外 大 廠 之 零 組 件 承 製, 不 過 在 未 經 國 內 市 場 競 爭 之 洗 禮, 在 國 際 舞 台 上 短 期 難 有 所 優 異 表 現 因 此 政 府 在 引 入 競 爭 方 面 可 藉 由 引 入 外 資 進 入 國 內 航 空 製 造 或 維 修 業, 提 升 整 體 產 業 之 競 爭 力 但 在 我 國 政 治 與 商 業 習 性 影 響 之 下, 如 洛 克 希 德 馬 丁 公 司 欲 爭 取 軍 機 商 維 主 導 權 之 例, 即 遭 漢 翔 與 立 法 委 員 之 抵 制, 錯 失 外 資 進 入 與 促 進 產 業 競 爭 之 機 會 此 外, 漢 翔 公 司 若 欲 民 營 化 成 功 其 企 業 本 身 競 爭 力 將 是 關 鍵 因 素, 相 關 部 會 應 盡 可 能 擬 定 提 升 國 內 航 空 產 業 競 爭 之 方 案, 非 僅 侷 限 於 單 一 的 資 源 投 入 ( 五 ) 政 府 角 色 在 供 給 面 的 政 策 上 角 度 來 看, 自 中 美 斷 交, 軍 方 決 定 自 製 IDF 戰 機 並 於 民 國 77 年 完 成 原 型 機, 預 計 大 量 生 產 250 架, 經 濟 部 亦 於 同 期 開 始 在 供 給 面 上 著 力, 如 頒 佈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與 後 續 多 次 修 訂 成 立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將 航 太 產 業 列 為 十 大 新 興 產 業 等, 多 年 來 航 太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作 為 產 業 發 展 方 針, 經 濟 部 航 太 工 業 推 動 小 組 為 產 業 發 展 之 推 手, 並 藉 由 空 軍 華 航 等 採 購 案 爭 取 大 量 工 業 合 作 機 會, 不 斷 強 化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且 多 年 來 已 多 次 考 量 現 實 環 境 之 變 異, 進 一 步 作 了 政 策 增 列 與 修 改, 在 政 策 訂 定 上 也 從 從 過 去 以 國 防 需 求 為 主 要 目 的 漸 延 伸 到 區 域 空 運 中 心 航 空 娛 樂 等 領 域 此 外, 並 希 冀 藉 由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之 推 動, 促 使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能 提 升 競 爭 力 不 過, 雖 然 政 府 多 年 來 在 航 空 產 業 已 投 入 不 少 33 台 灣 區 航 太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71

79 心 力, 但 相 較 於 其 他 擁 有 先 進 或 將 航 空 產 業 視 為 重 點 產 業 之 國 家, 我 國 在 政 策 擬 定 與 執 行 財 務 支 持 政 府 單 位 層 級 相 關 法 令 等 方 面, 與 這 些 國 家 相 比 仍 有 一 段 距 離 的 差 距 ( 詳 見 貳 之 一 之 ( 三 ) 之 2) 在 需 求 面 的 政 策 上, 軍 購 支 出 為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最 主 要 的 需 求 來 源, 且 過 去 我 國 需 求 面 政 策 之 制 定 常 圍 繞 在 軍 機 需 求 層 級, 如 中 美 斷 交 之 後 即 開 始 投 入 軍 機 研 製 航 發 中 心 改 組 漢 翔 公 司 成 立 等, 不 過 軍 方 在 軍 機 需 求 數 量 上 常 受 先 進 武 器 獲 得 之 難 易 與 政 府 以 軍 購 為 外 交 手 段 之 因 素 所 影 響, 如 軍 方 確 定 可 以 從 美 法 兩 國 獲 得 先 進 戰 機 之 後, 即 縮 減 對 經 國 號 戰 機 之 需 求 數 量 因 此 各 界 對 我 國 軍 購 機 制 提 出 諸 多 質 疑, 認 為 國 防 部 應 本 著 國 防 法 第 22 條 之 精 神, 即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發 展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 在 獲 得 武 器 裝 備 上, 以 自 製 為 優 先, 向 外 採 購 時, 也 應 落 實 技 術 轉 移, 達 成 獨 立 自 主 之 國 防 建 設, 以 真 正 落 實 國 防 自 主 之 理 想 但 最 重 要 關 鍵 因 素, 仍 在 於 肩 負 我 國 發 展 航 空 產 業 的 領 導 團 隊 是 否 能 真 正 落 實 各 項 政 策 與 能 否 真 正 爭 取 發 展 契 機, 加 上 修 正 軍 方 對 於 國 防 自 主 的 實 現 方 式 雖 然 目 前 領 導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之 層 級 已 提 升 至 行 政 院 層 級, 由 蔡 政 務 委 員 清 彥 擔 任 召 集 人, 同 時 擬 定 了 整 合 供 給 與 需 求 雙 方 面 的 政 策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方 案 加 上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在 過 去 五 十 年 來 的 經 驗 累 積 之 下, 雖 短 期 內 仍 無 法 與 國 際 大 廠 相 抗 衡, 但 絕 對 具 備 了 發 展 的 基 礎, 關 鍵 在 於 政 府 政 策 能 否 修 正 國 防 自 主 之 落 實 方 式, 而 將 需 求 轉 化 為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 六 ) 機 會 角 色 : 可 遇 不 可 求 由 於 機 會 因 素 難 以 掌 握, 本 研 究 不 探 討 此 一 構 面 對 產 業 自 主 與 民 營 化 的 影 響 ( 七 ) 小 結 以 鑽 石 模 型 檢 視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在 各 項 因 素 中 的 表 現, 整 體 而 言 六 項 因 素 中 並 沒 有 明 顯 可 成 為 競 爭 力 來 源 的 可 能, 與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現 階 段 發 展 情 形 相 符, 特 別 在 四 項 基 本 因 素 中 以 需 求 條 件 深 受 附 加 因 素 中 的 政 府 因 素 的 影 響, 政 策 對 於 產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可 見 一 般, 惟 企 業 自 身 必 須 先 提 升 自 有 競 爭 力, 以 結 合 其 他 因 素 來 強 化 產 業 競 爭 能 力 二 造 船 產 業 ( 一 ) 生 產 因 素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國 內 計 有 台 灣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海 洋 大 學 與 高 雄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等 多 所 大 專 院 校 設 有 造 船 輪 機 等 相 關 學 系, 歷 年 來 均 培 育 不 少 專 業 人 才 34 ( 如 民 國 90 年 該 等 大 專 院 校 即 培 育 大 學 學 歷 以 上 畢 業 生 約 900 名, 在 學 學 生 義 高 達 3000 多 名 ) 然 而 由 於 過 去 國 34 為 配 合 中 船 大 船 廠 及 造 船 產 業 的 茁 壯 成 長, 培 植 造 船 高 級 人 才, 政 府 在 民 國 57 年 於 台 大 機 械 研 究 所 名 下 成 立 船 模 試 驗 室, 招 收 碩 士 班 學 生, 復 於 62 年 秋, 將 船 模 試 驗 室 獨 立 為 造 船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 大 學 部 的 造 船 系, 除 了 早 於 48 年 即 成 立 的 基 隆 海 大 的 造 船 系 外, 並 於 民 國 59 年 於 台 南 成 功 大 學 成 立 造 船 工 程 學 系 ; 台 大 及 成 大 兩 校 的 造 船 相 關 系 所 可 說 完 全 是 配 合 中 船 公 司 而 成 立 72

80 內 造 船 產 業 並 不 興 盛, 產 業 中 居 龍 頭 地 位 之 中 船 公 司 長 年 體 質 不 佳, 致 使 造 船 產 業 較 無 法 提 供 人 才 可 發 揮 的 舞 台, 因 此 不 僅 造 成 造 船 專 業 人 才 的 流 失, 對 其 他 領 域 之 人 才 也 極 度 缺 乏 吸 引 力 在 知 識 資 源 方 面, 造 船 工 業 中 的 主 要 研 究 機 構 僅 為 中 船 公 司 內 的 設 計 處 和 財 團 法 人 聯 合 船 舶 設 計 中 心 ( 聯 設 中 心 ) 聯 設 中 心 多 年 來 主 要 以 執 行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的 方 式 從 事 研 發 與 設 計 1990 年 至 2001 年 間 科 專 經 費 投 入 約 1,168 百 萬 元, 平 均 每 年 僅 約 97 百 萬 元 的 經 費, 相 對 於 其 他 明 星 產 業 ( 例 如 工 研 院 電 通 所 僅 2001 年 的 經 費 投 入 即 有 1,195 百 多 萬 元 ), 此 一 投 入 規 模 明 顯 偏 低 資 本 資 源 主 要 來 自 融 資 與 股 票 市 場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利 率 偏 低, 雖 然 游 資 充 裕, 但 資 金 多 流 向 新 興 資 訊 科 技 產 業, 加 上 中 船 公 司 體 質 不 佳, 若 非 具 有 國 營 事 業 身 分, 營 運 資 金 也 難 以 籌 措 天 然 資 源 的 缺 乏 為 國 內 產 業 一 般 會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且 非 造 船 工 業 主 要 的 生 產 要 素 最 後 國 內 基 礎 建 設 在 運 輸 通 信 郵 政 等 系 統 建 構 上 尚 稱 完 備 相 較 國 內 資 訊 電 子 等 強 勢 產 業, 國 防 產 業 在 資 源 的 取 得 上 居 於 弱 勢 地 位, 此 與 產 業 發 展 程 度 處 於 一 惡 性 循 環 從 人 力 資 源 知 識 資 源 與 資 本 資 源 三 方 面 來 看,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實 難 有 機 會 發 展 成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般 的 國 際 競 爭 地 位 ( 二 ) 需 求 條 件 造 船 產 業 的 內 需 市 場 除 商 船 部 分 外, 其 餘 來 自 國 防 部 的 建 軍 規 劃 及 軍 購 需 求 然 而 國 防 法 第 22 條 國 防 自 主 之 精 神 似 乎 未 真 正 落 實 於 軍 方 採 購 決 策 中 例 如 90 年 國 防 部 用 於 國 內 採 購 的 金 額 約 新 台 幣 546 億 元, 佔 該 年 採 購 總 額 的 51%, 但 採 購 項 目 多 為 一 般 性 之 軍 需 品, 而 非 先 進 之 武 器 裝 備 ; 若 與 日 本 近 90% 的 軍 品 內 購 額 度 相 比, 比 例 顯 然 偏 低 從 這 裡 也 可 以 看 出 即 使 有 國 防 自 主 的 理 想, 但 在 面 對 國 防 安 全 的 壓 力 下, 國 防 部 在 採 購 系 統 產 品 ( 如 軍 機 及 軍 船 ) 時 的 考 量 還 是 以 先 進 國 家 之 產 品 為 優 先 另 外 我 國 尚 有 外 交 政 策 因 素 的 影 響, 軍 購 往 往 成 為 爭 取 外 交 上 之 工 具 在 此 等 因 素 下,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鮮 於 重 要 軍 購 決 策 中 被 賦 予 足 夠 之 重 視 爰 國 內 需 求 條 件 方 面 並 不 利 國 防 產 業 自 主 的 發 展 近 年 來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減 緩, 且 社 福 經 費 大 幅 增 加, 國 防 預 算 有 連 年 下 降 的 現 象 ( 見 表 4-1), 民 國 91 年 國 內 軍 備 採 購 金 額 共 新 台 幣 1,042 億 元, 約 占 GNP 的 3% 但 面 對 中 國 強 大 的 軍 事 威 脅, 我 國 軍 備 在 質 與 量 的 提 升 確 有 其 需 要, 預 期 國 內 軍 備 的 需 求 在 兩 岸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前, 將 會 一 直 存 在 行 政 院 游 院 長 於 去 ( 民 91) 年 出 訪 中 美 洲 過 境 美 國 紐 約 時, 就 向 美 方 具 體 承 諾, 我 國 政 府 將 於 民 國 95~105 年 之 間 投 入 七 千 餘 億 元 進 行 武 器 採 購 37 顯 示 我 國 軍 購 需 求 確 實 龐 大, 但 欠 缺 明 確 規 劃, 致 使 採 購 項 目 及 來 源 分 散, 不 利 於 國 防 工 業 之 發 展 另 外 在 拓 展 海 外 市 場 方 面, 一 方 面 受 限 於 中 共 的 打 壓 及 我 國 目 前 不 利 的 外 交 處 境 ; 另 一 詳 張 雲 鵬 (2003), 我 國 21 世 紀 的 新 利 基 產 業 - 國 防 產 業, 尖 端 科 技 雜 誌 2003 年 4 月 詳 詹 秋 貴 (2002),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發 展 策 略 之 研 究, 中 國 時 報, 民 國 92 年 7 月 13 日 73

81 方 面 在 關 鍵 零 組 件 ( 如 軍 機 之 發 動 機 或 軍 艦 之 電 控 與 武 器 系 統 等 ) 受 制 於 美 國 等 先 進 國 家, 軍 品 在 出 口 之 前 必 須 獲 得 技 術 來 源 國 的 同 意,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也 一 直 無 法 有 效 開 發 海 外 市 場 表 4-1:1997 年 至 2002 年 國 防 預 算 表 ( 單 位 : 億 台 幣 ) 年 度 國 防 預 算 資 料 來 源 : 斯 德 哥 爾 摩 國 際 和 平 研 究 中 心,2003 年 ( 三 )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造 船 工 業 具 有 相 當 的 產 業 關 聯 性, 舉 凡 鋼 鐵 工 業 機 械 製 造 業 五 金 工 業 油 漆 工 業 勞 動 人 力 燈 具 製 造 業 造 船 相 關 材 料 供 應 業 航 儀 設 備 製 造 業 電 線 電 纜 業 等 俱 為 船 舶 建 造 所 需 在 船 舶 成 本 結 構 中, 船 廠 之 直 接 成 本 約 佔 35% 至 40% 之 間, 其 他 則 由 機 械 ( 船 用 主 機 輔 機 等 ) 鋼 鐵 ( 鋼 板 鋼 管 等 ) 電 子 ( 通 信 器 材 電 子 設 備 等 ) 與 石 化 等 產 業 提 供 但 由 於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長 期 以 來 並 不 興 盛, 相 關 支 援 產 業 薄 弱, 重 要 材 料 組 件 或 機 具 多 購 自 國 外 爰 使 造 船 工 業 發 展 長 期 處 於 製 造 裝 配 的 層 次, 不 易 獲 得 較 高 的 額 外 利 益 以 日 韓 等 國 造 船 產 業 集 團 化 的 發 展 模 式 來 看, 集 團 內 各 事 業 體 ( 如 鋼 鐵 廠 重 機 廠 等 ) 互 相 支 援, 創 造 船 廠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在 此 一 要 素 上 如 同 生 產 資 源 一 般, 陷 入 惡 型 循 環, 必 須 藉 助 政 策 上 大 力 支 持 方 有 機 會 扭 轉 局 勢 ( 四 )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與 產 業 競 爭 程 度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之 龍 頭 企 業 中 船 公 司 自 民 國 60 年 代 成 立 以 來, 高 階 管 理 者 多 來 自 軍 方 雖 然 和 同 期 設 立 的 中 鋼 公 司 適 用 相 同 的 管 理 規 則 ( 在 人 員 進 用 與 採 購 上 較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具 有 較 大 彈 性 ), 但 卻 因 內 部 企 業 文 化 與 管 理 制 度 迥 異, 使 績 效 表 現 大 相 庭 逕 在 多 次 增 資 但 仍 長 年 虧 損 下, 行 政 院 核 訂 中 船 於 91 年 實 施 再 生 計 畫, 大 幅 精 簡 組 織 內 部 人 事 調 整 薪 資 結 構, 並 於 同 年 聘 請 具 管 理 背 景 的 成 功 大 學 徐 強 教 授 出 任 董 事 長 徐 董 事 長 上 任 後 企 圖 心 非 常 強 烈, 除 嘗 試 擺 脫 公 營 事 業 以 往 效 率 不 彰 等 弊 病, 提 出 新 企 業 文 化 的 效 率 品 質 服 務 行 銷 與 溝 通 和 綜 效 五 點 主 張, 擬 定 明 確 的 策 略 目 標 並 積 極 加 以 落 實, 另 亦 有 效 改 善 中 船 對 外 關 係 中 船 在 業 務 上 終 於 出 現 轉 機, 迄 91 年 上 半 年 為 止 已 接 獲 新 台 幣 224 億 元 的 訂 單, 創 下 中 船 營 運 以 來 的 新 紀 錄 顯 示 組 織 管 理 與 企 業 策 略 之 成 功 除 有 助 於 公 司 之 獲 利, 長 期 而 言 更 有 機 會 帶 動 產 業 之 發 展 ( 如 中 鋼 模 式 ), 提 高 整 體 競 爭 力 中 船 公 司 為 台 灣 唯 一 大 型 船 廠, 年 產 能 約 90 萬 噸, 約 占 國 內 船 舶 產 業 市 場 產 值 七 成 在 大 型 船 舶 市 場 中, 中 船 公 司 更 為 我 國 造 船 產 業 的 唯 一 代 表 中 船 在 國 內 並 無 其 他 實 力 相 當 的 競 爭 對 手, 但 也 因 為 缺 乏 競 爭, 又 受 限 於 公 營 事 業 之 法 令 束 縛 與 企 業 文 化, 在 創 新 與 增 進 效 率 的 壓 力 與 誘 因 均 嚴 重 不 足, 使 得 此 項 因 素 對 國 內 造 船 工 業 之 發 展 十 分 不 利 ( 五 ) 政 府 角 色 在 供 給 面 的 政 策 上, 政 府 在 輔 導 國 內 造 船 產 業 一 開 始 是 以 建 立 產 能 為 主, 同 時 引 進 外 商 投 資 改 造 國 內 老 舊 船 廠, 協 助 造 船 能 力 的 提 升 民 國 62 年 以 成 立 國 營 中 國 造 船 公 司, 並 在 高 74

82 雄 建 立 大 型 造 船 廠 之 方 式 推 動 此 一 產 業 之 發 展 隨 後 在 政 策 方 面 搭 配 三 期 的 造 船 計 畫, 擴 充 中 船 產 能 但 中 船 建 廠 以 來 先 天 體 質 不 佳, 政 府 為 了 協 助 中 船 解 決 財 務 問 題, 並 多 達 十 數 次 的 增 資 紓 困, 最 近 一 次 即 為 民 國 91 年 的 再 生 計 畫 中 增 資 新 台 幣 30 億 元 在 需 求 方 的 政 策 上, 政 府 曾 於 民 國 60 年 代 實 施 航 運 航 業 及 造 船 配 合 實 施 方 案, 爾 後 在 民 國 86 年 交 通 部 曾 研 議 籌 設 航 運 發 展 基 金 ( 該 基 金 日 後 並 未 成 立 ), 目 的 均 在 刺 激 航 運 市 場 需 求, 也 增 加 航 商 在 國 內 購 船 的 意 願 另 外, 國 防 部 在 政 府 因 素 中 也 扮 演 重 要 需 求 者 的 角 色, 鑽 石 模 型 的 需 求 因 素 曾 說 明 軍 購 支 出 是 國 防 產 業 發 展 最 重 要 之 市 場 海 軍 建 軍 計 畫 中, 對 內 採 購 規 模 最 大 且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有 民 國 79 年 的 光 華 一 號 計 畫 ( 中 船 執 行 ) 和 民 國 91 年 的 光 華 六 號 計 畫 ( 預 計 92 年 交 由 民 間 造 船 廠 建 造 ) 但 爲 使 採 購 裝 備 均 能 達 到 作 戰 需 求, 海 軍 多 傾 向 採 購 國 外 較 先 進 之 裝 備, 如 90 年 向 法 國 採 購 的 拉 法 葉 艦 然 而, 國 內 國 防 科 技 水 準 落 後 先 進 國 家 也 是 海 軍 對 國 內 採 購 保 持 謹 慎 態 度 的 另 一 原 因 政 府 對 國 防 產 業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影 響, 在 於 對 外 軍 購 常 淪 為 外 交 政 策 的 工 具 例 如 1990 年 代 末 期 以 來, 美 國 欲 建 構 其 戰 區 飛 彈 防 禦 系 統 (TMD), 台 灣 即 被 迫 推 銷 非 現 階 段 作 戰 所 需 的 武 器 裝 備 ; 又 如 近 日 報 載 ( 中 國 時 報 ), 府 院 高 層 考 量 台 美 關 係 不 太 平 順, 擬 於 2004 年 政 府 總 預 算 原 已 匡 列 給 國 防 部 的 二 千 六 百 億 元 預 算 額 度 之 外, 再 追 加 一 百 億 元 之 武 器 採 購 預 算 由 美 方 主 導 我 國 軍 購 的 結 果 雖 然 若 干 程 度 將 我 國 納 入 美 國 軍 力 之 保 護 傘 下, 但 也 嚴 重 影 響 我 國 軍 力 部 署 之 規 劃, 干 預 有 限 的 國 防 資 源 配 置, 更 進 一 步 的 壓 縮 國 防 自 主 發 展 的 空 間 ( 六 ) 機 會 角 色 : 可 遇 不 可 求 機 會 的 發 生 充 滿 不 確 定 性, 如 中 船 成 立 時 遭 逢 以 阿 戰 爭, 歐 亞 間 重 要 的 海 運 路 線 蘇 彝 士 運 河 被 封 鎖, 造 成 國 際 油 輪 需 繞 道 好 望 角, 使 得 當 時 巨 型 油 輪 的 需 求 因 此 增 加 中 船 爲 因 應 局 勢, 在 建 廠 時 即 建 立 可 製 造 100 萬 噸 級 船 舶 的 大 型 船 塢, 但 巨 型 油 輪 的 需 求 曇 花 一 現, 此 設 備 成 為 中 船 無 謂 的 投 資 及 日 後 營 運 上 之 包 袱 由 於 機 會 因 素 難 以 掌 握, 本 研 究 不 探 討 此 一 構 面 對 產 業 自 主 與 民 營 化 的 影 響 ( 七 ) 小 結 檢 視 我 國 造 船 工 業 環 境 在 鑽 石 模 型 中 各 項 因 素 的 表 現, 並 沒 有 明 顯 可 成 為 競 爭 力 來 源 的 可 能, 這 也 與 造 船 工 業 目 前 發 展 之 現 況 相 符 四 項 基 本 因 素 中 以 需 求 條 件 亦 深 受 附 加 因 素 中 的 政 府 因 素 的 影 響, 可 見 政 策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在 產 業 發 展 過 程 中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75

83 三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 一 ) 生 產 因 素 人 力 資 源 方 面,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廣 泛 結 合 機 械 電 機 資 訊 材 料 等 綜 合 性 產 業, 各 大 專 院 校 均 有 相 關 科 系 惟 近 年 來 台 灣 資 訊 電 子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多 數 畢 業 人 才 亦 紛 紛 投 入 熱 門 產 業 另 外, 過 去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並 不 興 盛, 前 唐 榮 公 司 財 務 艱 困, 產 業 不 具 吸 引 力, 使 得 人 才 較 不 願 投 入 此 產 業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家 推 動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的 發 展, 有 感 於 人 才 的 不 足, 教 育 部 曾 規 劃 軌 道 系 統 教 育 中 程 改 善 計 畫, 該 計 畫 主 要 研 擬 大 學 及 研 究 所 軌 道 系 統 工 程 營 運 等 相 關 課 程 設 計, 以 及 軌 道 系 統 種 子 師 資 培 訓 計 畫, 包 括 土 木 機 械 電 機 等 專 業 領 域 而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軌 道 工 業 推 動 小 組 亦 委 辦 軌 道 系 統 技 術 人 才 培 訓 計 畫 之 工 作, 但 執 行 時 間 不 長, 補 助 金 不 高, 推 動 成 效 多 不 明 顯 知 識 資 源 方 面, 目 前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唯 一 具 研 發 能 量 的 機 構 為 中 科 院 二 所, 以 執 行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之 科 專 計 畫 並 與 國 內 相 關 廠 商 聯 盟, 共 同 合 作 研 發 由 於 國 內 廠 商 均 無 法 獨 立 承 製 軌 道 車 輛, 目 前 則 透 過 工 業 合 作 政 策 引 進 國 外 技 術 來 強 化 國 內 的 技 術, 但 其 工 業 合 作 金 額 比 例 偏 低, 合 作 內 容 也 多 在 於 SKD 及 CKD 組 裝 作 業, 廠 商 學 習 效 果 非 常 有 限 資 本 資 源 方 面, 主 要 來 自 貸 款 與 政 府 投 資 目 前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利 率 偏 低, 游 資 充 裕, 但 資 金 多 流 向 新 興 資 訊 科 技 產 業, 軌 道 車 輛 企 業 己 脫 離 公 營 事 業 的 保 護 傘, 無 法 取 得 資 金 的 持 續 挹 注 另 外, 有 關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投 資 計 畫, 經 濟 工 業 局 曾 建 議 相 關 企 業 可 向 政 府 所 屬 之 各 種 基 金 ( 如 預 算 法 中 部 分 特 種 基 金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基 金 中 美 基 金 及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等 ) 交 通 銀 行 或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等 申 請 參 與 投 資 或 予 以 中 長 期 低 利 融 資, 惟 各 機 關 配 合 意 願 不 高 38, 主 要 係 因 產 業 不 具 投 資 吸 引 力, 故 資 金 取 得 不 易 天 然 資 源 及 基 礎 建 設 方 面, 我 國 天 然 資 源 多 仰 賴 國 外 進 口, 天 然 資 源 的 缺 乏 為 國 內 產 業 一 般 會 面 臨 到 問 題, 且 非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主 要 的 生 產 要 素 國 內 基 礎 建 設 在 運 輸 通 信 郵 政 等 系 統 建 構 上 尚 稱 完 備 綜 觀 上 述 的 生 產 因 素 條 件, 在 人 力 資 源 知 識 資 源 與 資 本 資 源 三 方 面 而 言, 投 入 資 源 的 不 足 及 不 易 取 得,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實 難 有 機 會 發 展 成 具 國 際 競 爭 地 位 的 產 業 ( 二 ) 需 求 條 件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的 市 場 需 求 主 要 為 交 通 建 設 機 關, 包 括 中 央 交 通 行 政 機 關 的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及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以 及 台 北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捷 運 工 程 局 38 以 行 政 院 開 發 管 理 基 金 會 為 例, 因 其 認 為 得 可 參 與 軌 道 工 業 投 資 或 提 供 低 利 融 資 之 單 位 頗 多, 曾 發 文 婉 拒 將 該 基 金 列 為 辦 理 機 關 之 列 76

84 我 國 的 軌 道 交 通 建 設 可 分 為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地 下 鐵 路 工 程 及 台 鐵 改 善 工 等 項 目 高 速 鐵 路 已 以 BOT 方 式 特 許 民 營 公 司 負 責 建 造 及 營 運, 將 直 接 採 購 國 外 產 品 ; 捷 運 系 統 之 網 路 需 求 開 採 國 際 標, 我 國 廠 商 皆 無 資 格 參 與 投 標, 因 此 由 外 國 公 司 得 標 後 以 工 業 合 作 方 式 部 分 在 國 內 組 裝 車 輛, 但 業 務 量 非 常 有 限 僅 有 傳 統 鐵 路 有 部 分 可 由 國 內 產 製, 台 鐵 歷 年 造 車 發 包 交 由 國 內 廠 商 承 製 之 新 車 數 量 甚 少 39, 實 難 以 維 持 一 專 業 生 產 廠 之 生 存 近 三 年 ( 民 89~91 年 ) 來, 交 通 部 編 列 有 關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的 預 算 達 885 億 元 ( 表 4-2), 其 中 主 要 是 為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的 預 算, 達 588 餘 億 元, 占 道 運 輸 建 設 預 算 的 66%, 而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達 294 億 元, 占 道 運 輸 建 設 的 預 算 33% 換 言 之, 國 內 的 軌 道 運 輸 市 場, 約 有 33% 的 預 算 是 國 內 廠 商 有 資 格 爭 取 的 市 場 惟 歷 年 來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市 場 多 採 國 際 標, 我 國 廠 商 無 法 掌 握 設 計 能 力, 大 部 份 的 製 造 技 術 須 仰 賴 國 外 廠 商, 國 內 廠 商 相 對 於 國 際 廠 商 競 爭, 一 直 處 於 弱 勢, 需 求 採 購 亦 受 國 外 廠 商 的 主 導 我 國 廠 商 業 務 多 以 車 輛 維 修 為 主, 車 輛 製 造 主 要 以 貨 車 無 動 力 客 車 為 主 另 外, 近 年 來 在 工 業 合 作 政 策 之 導 引 下, 國 內 業 者 在 電 聯 車 及 柴 聯 車 的 部 份 也 僅 及 於 組 裝 的 技 術 層 次 在 承 製 經 驗 及 供 應 實 績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進 一 步 造 成 參 與 國 際 標 失 利, 如 此 形 成 實 績 不 足 與 競 標 失 利 的 惡 性 循 環 將 不 利 於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亦 使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無 法 有 效 開 發 海 外 市 場 表 4-2: 交 通 部 編 列 有 關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之 預 算 ( 單 位 : 千 台 幣 ) 年 度 項 目 金 額 總 額 軌 道 工 程 興 建 管 理 103,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5,705,106 20,771,930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14,963,000 軌 道 工 程 興 建 管 理 108,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11,835,833 41,800,255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29,856,179 軌 道 工 程 興 建 管 理 81, 鐵 路 建 設 計 畫 11,888,394 25,963,123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13,993,185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公 務 預 算 局 ( 民 92 年 ), 就 國 內 整 體 市 場 狀 況 而 言, 依 據 IT IS 於 民 國 88 年 調 查, 顯 出 國 內 自 給 率 僅 達 1%, 進 口 依 存 度 高 達 99% 雖 然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品 的 出 口 比 率 達 85%, 但 產 品 多 屬 零 組 件 ( 三 )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的 協 力 廠 商 多 在 無 動 力 車 廂 的 製 造 ( 如 車 體 板 金 空 調 裝 置 窗 戶 等 車 廂 設 備 的 製 造 ), 而 在 軌 道 車 輛 的 動 力 系 統 部 分 ( 如 中 央 行 車 控 制 系 統 馬 達 變 頻 器 防 滑 剎 車 系 統 等 ) 則 需 向 國 外 廠 商 購 買 整 體 而 言, 由 於 國 內 市 場 規 模 不 高, 大 部 份 的 業 務 由 中 心 工 39 以 民 國 64~88 年 間 承 製 量 而 言, 平 均 14 輛 客 車 / 年 客 車 的 造 價 方 面, 每 部 EMU 之 預 算 約 新 台 幣 三 千 五 百 萬 元,DMU 約 新 台 幣 三 千 萬 元,PUSH-PULL 電 車 組 四 百 輛 含 機 車 頭 約 新 台 幣 85 億 元 ( 民 國 82 年 公 開 招 標 ) 77

85 廠 承 包, 業 務 委 外 比 約 為 5% 因 此,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相 關 支 援 產 業 薄 弱, 關 鍵 零 組 件 與 系 統 設 備 多 自 國 外 購 買 產 業 發 展 長 期 處 於 無 動 力 廂 製 造 及 車 體 組 裝 的 層 次, 不 易 獲 得 較 高 的 額 外 利 益 產 業 要 保 持 優 勢 競 爭 力, 政 策 必 須 支 持 其 周 邊 產 業 發 展 而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具 有 少 量 多 樣 及 兼 業 生 產 等 特 性, 例 如 韓 國 軌 道 車 輛 廠 商 Rotem 公 司 即 由 大 宇 現 代 及 韓 進 合 資 而 成, 其 集 團 的 相 關 產 業 ( 機 械 鋼 鐵 及 汽 車 等 ) 可 支 援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技 術 上 所 需, 亦 利 於 產 業 的 發 展 我 國 的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亦 由 相 關 廠 商 ( 唐 榮 中 鋼 日 車 住 友 ) 甫 於 去 ( 民 91) 年 合 資 而 成, 目 前 尚 處 於 公 司 文 化 整 合 期, 各 合 資 廠 商 的 相 關 產 業 尚 無 大 力 投 資 及 支 援 產 業 發 展 的 明 顯 動 作 ( 四 )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與 同 業 競 爭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的 領 導 廠 商 為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原 屬 於 唐 榮 鐵 工 廠 的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其 以 資 產 作 價 的 方 式 與 中 鋼 日 本 車 輛 及 住 友 商 事 等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新 公 司 以 唐 榮 軌 道 車 輛 事 業 部 的 員 工 及 資 產 為 基 礎, 引 進 中 鋼 的 管 理 人 員, 日 商 則 專 責 技 術 顧 問 的 部 份 其 營 運 績 效, 因 成 立 時 間 短, 無 法 進 行 客 觀 之 評 估 該 公 司 目 前 正 積 極 爭 取 台 鐵 電 聯 車 的 60 輛 採 購 案 ( 鐵 路 捷 運 化 方 案 ), 以 建 立 供 應 實 績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為 國 內 唯 一 的 軌 道 車 輛 之 專 業 廠 商, 國 內 並 無 其 他 實 力 相 當 的 競 爭 對 手 從 競 爭 的 觀 點 而 言, 因 其 在 國 內 為 獨 占 廠 商, 並 且 多 年 在 公 營 事 業 的 保 護 下, 缺 乏 競 爭 壓 力, 營 運 效 率 不 高 然 而, 從 另 一 方 面 而 言, 就 國 內 產 業 的 業 務 量 而 言, 台 灣 廠 商 承 攬 長 度 約 為 1,000 公 里 / 家, 日 本 承 擔 長 度 約 為 6,300 公 里 / 家, 韓 國 廠 商 承 擔 長 度 約 為 3,100 公 里 / 家, 相 較 於 日 韓 國 家, 單 一 企 業 承 擔 業 務 量 小, 培 植 第 二 家 廠 商 恐 對 產 業 的 發 展 更 不 利 國 家 環 境 會 影 響 企 業 的 管 理 和 競 爭 形 式 每 家 企 業 的 管 理 模 式 雖 然 或 有 不 同, 但 和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之 後, 依 然 會 顯 現 出 其 民 族 文 化 的 特 色 例 如 我 國 和 韓 國 的 國 家 民 族 特 性 即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當 初 韓 國 的 Rotem 公 司 原 有 意 與 唐 榮 軌 道 事 業 部 合 資 成 立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但 由 於 經 營 模 式 的 差 異 以 及 成 立 時 間 倉 促, 故 無 進 一 步 的 合 資 協 議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選 擇 與 日 本 廠 商 合 作, 主 要 是 因 為 過 去 彼 此 有 多 次 合 作 經 驗, 但 彼 此 的 目 標 並 非 完 全 一 致, 台 灣 廠 商 希 望 能 振 興 並 維 持 公 司 的 營 運, 日 本 廠 商 則 期 待 從 台 灣 市 場 獲 取 利 益, 另 一 方 希 望 能 透 過 與 台 灣 廠 商 合 作 加 以 對 抗 韓 國 廠 商 的 強 勢 競 爭, 維 持 亞 洲 市 場 的 優 勢 地 位 因 此, 在 利 害 關 係 不 同 的 情 形 下, 其 企 業 目 標 仍 有 待 進 行 協 商 及 整 合 ( 五 ) 政 府 角 色 從 供 給 面 政 策 之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於 民 國 80 年 代 初 為 發 展 交 通 建 設, 將 捷 運 及 鐵 路 車 輛 工 程 技 術 列 為 國 家 科 學 及 技 術 發 展 六 年 中 程 計 畫 之 重 點, 並 結 合 產 研 界, 輔 導 成 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體 系, 以 技 術 合 作 的 方 式 與 國 外 廠 商 合 作, 政 策 主 要 推 動 機 關 僅 有 經 濟 部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合 作 小 組 ( 軌 道 小 組 ) 軌 道 小 組 一 開 始 設 定 的 目 標 是 希 望 能 運 用 政 府 的 大 型 採 購 案, 由 國 外 得 標 廠 商 提 出 一 定 78

86 比 例 的 金 額, 做 為 國 內 軌 道 工 業 製 造 關 鍵 性 零 組 件 以 及 扶 植 維 修 能 力 的 基 礎, 以 期 提 升 國 內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的 能 力 然 而, 工 業 合 作 比 例 非 常 低, 而 且 大 部 份 的 額 度 在 於 SKD, 其 次 為 CKD, 多 屬 組 裝 的 層 次 上, 其 產 品 自 製 的 能 力 還 是 屬 於 低 技 術 層 次, 而 屬 於 高 技 術 層 次 的 產 品 製 造, 仍 有 賴 國 外 的 技 術 支 援 因 此,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仍 相 當 依 賴 自 外 國 引 進 生 產 技 術, 離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之 積 極 目 標 仍 有 一 大 段 距 離 軌 道 工 業 的 廠 商 除 少 數 略 具 研 發 能 力 外, 大 型 研 發 計 畫 主 要 來 自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辦 理 之 科 專 計 畫, 由 中 科 院 二 所 執 行 之 機 械 業 關 鍵 系 統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下 的 軌 道 車 輛 系 統 整 合 分 項 計 畫, 係 整 合 工 研 院 材 料 所 及 中 華 軌 道 車 輛 發 展 協 會 的 五 十 餘 家 廠 商, 研 究 發 展 輕 軌 概 念 車, 應 結 合 國 內 廠 商 策 略 聯 盟 我 國 廠 商 在 供 應 實 績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亦 可 以 科 專 方 式 進 行 系 統 研 製, 並 建 立 驗 證 機 制, 進 而 累 積 商 廠 的 學 習 經 驗 換 言 之, 在 國 內 的 需 求 尚 未 出 現 前, 透 過 與 國 內 研 究 機 構 共 同 執 行 研 發 計 畫, 增 加 廠 商 研 製 的 實 績 及 經 驗, 不 失 為 一 正 確 方 式 但 前 提 假 設 是 國 內 的 研 發 機 構 必 須 能 重 視 此 產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國 內 的 廠 商 能 配 合 執 行, 此 一 方 案 方 可 見 其 學 習 效 益 從 需 求 面 政 策 來 看,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之 啟 動 始 於 民 國 64 年 台 北 捷 運 系 統 工 程 之 推 動 並 陸 續 執 行 工 程 之 建 設, 隨 後 各 縣 市 也 陸 續 發 展 都 會 捷 運 的 建 設 評 估 計 畫 為 了 讓 交 通 運 輸 更 具 時 效 性, 交 通 部 也 開 始 推 動 高 速 鐵 路 的 建 設, 而 台 鐵 面 臨 高 鐵 長 程 運 輸 市 場 的 直 接 衝 擊 也 開 始 致 力 發 展 區 間 交 通 運 輸, 陸 續 採 購 及 更 新 電 聯 車 由 於 我 國 軌 道 工 業 尚 處 萌 芽 階 段, 相 關 國 內 廠 商 往 往 於 投 標 時 因 不 具 產 品 供 應 實 績 而 被 排 除 在 外, 而 我 國 廠 商 希 望 能 在 GPA 簽 署 前, 有 關 台 鐵 電 聯 車 採 購 案 開 國 內 標, 以 累 積 我 國 廠 商 的 承 製 實 績, 也 讓 民 營 化 後 的 軌 道 車 輛 廠 商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在 體 質 尚 未 健 全 的 情 況 下, 能 籍 此 機 會 累 積 實 力, 進 一 步 建 立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的 能 力 另 外 從 交 通 部 角 度 而 言, 交 由 我 國 廠 商 承 製 是 否 能 帶 來 廠 商 的 學 習 效 果, 並 非 短 期 可 顯 而 易 見 的, 須 長 期 累 積 及 觀 察 所 以 國 內 標 對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的 影 響 亦 是 我 國 政 府 須 考 量 的 要 點, 據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表 示, 若 今 ( 民 92) 年 台 鐵 的 EMU 及 DMU 兩 案 均 得 標 約 可 增 加 四 千 人 次 之 工 作 機 會 因 此 政 府 必 須 兼 顧 各 種 效 益 考 量 ( 包 括 後 續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等 ), 並 非 僅 是 單 方 面 的 車 輛 採 購 而 已 ( 六 ) 機 會 角 色 : 可 遇 不 可 求 由 於 機 會 因 素 難 以 掌 握, 本 研 究 不 探 討 此 一 構 面 對 產 業 自 主 與 民 營 化 的 影 響 ( 七 ) 小 結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在 鑽 石 模 型 中 各 項 因 素 的 表 現, 並 沒 有 明 顯 可 成 為 競 爭 力 來 源 的 可 能, 這 也 與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目 前 發 展 之 現 況 相 符 四 項 基 本 因 素 中 以 需 求 條 件 深 受 附 加 因 素 中 的 政 府 及 因 素 的 影 響, 可 見 政 策 的 擬 定 與 執 行 影 響 產 業 發 展 及 市 場 的 需 求 生 產 要 素 及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的 強 度 則 視 產 業 吸 引 力 而 定, 而 產 業 吸 引 力 則 有 賴 於 企 業 的 經 營 及 政 府 的 投 入 故 整 體 的 要 素 乃 環 環 相 扣, 最 重 要 的 啟 動 要 素 則 為 企 業 及 政 府 的 角 色 79

87 伍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設 定 與 評 估 一 國 防 產 業 關 於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之 條 件, 本 研 究 參 酌 前 述 鑽 石 模 型 六 個 構 面 之 分 析 結 果, 針 對 國 防 產 業 提 出 三 種 不 同 層 次 之 發 展 目 標 : 積 極 目 標 中 級 目 標 及 消 極 目 標, 而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擬 以 提 出 兩 種 不 同 層 次 之 發 展 目 標 : 消 極 目 標 及 積 極 目 標 不 同 層 次 之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各 有 相 對 應 之 配 合 條 件, 與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最 後 係 對 主 要 事 業 ( 漢 翔 中 船 與 台 灣 車 輛 等 ) 分 析 其 民 營 化 方 式 之 涵 意 ( 一 ) 積 極 目 標 在 本 目 標 下, 主 要 事 業 定 位 為 系 統 產 品 之 供 應 者, 追 求 系 統 產 品 之 高 度 自 製 ( 含 設 計 製 造 及 測 試 ), 並 建 立 在 國 際 競 爭 力 1.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茲 將 本 項 目 標 在 五 個 構 面 中 所 需 之 配 合 條 件 及 達 成 困 難 列 於 表 5-1 表 5-1: 積 極 目 標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表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困 難 度 高 1. 國 內 需 求 量 大 1. 執 行 機 構 國 防 部 因 採 購 習 性 與 外 交 2. 專 業 而 挑 剔 的 客 戶 考 慮, 使 我 國 國 防 採 購 的 需 求 充 滿 不 需 求 條 件 3. 產 品 能 行 銷 海 外 市 場, 並 成 為 系 統 規 確 定 性 格 的 制 定 者 之 一 2. 外 銷 市 場 因 技 術 與 外 交 問 題, 難 以 拓 展 困 難 度 高 1. 供 給 面 : 提 供 充 裕 資 本, 強 化 公 司 體 1.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質 ; 選 派 適 任 之 高 階 經 營 團 隊 2. 作 戰 需 求 期 待 取 得 較 先 進 之 武 器 設 政 府 2. 需 求 面 : 軍 方 建 軍 計 畫 高 度 重 視 國 防 備 自 主 發 展 3. 受 限 於 外 交 困 境, 軍 購 成 為 政 策 工 具 困 難 度 高 1. 積 極 的 企 業 策 略 與 良 善 之 管 理 1. 僅 一 家 中 型 企 業, 長 期 缺 乏 競 爭 企 業 策 略 2. 國 內 市 場 存 在 勢 均 力 敵 之 競 爭 者 2. 中 心 企 業 為 公 營 事 業, 高 階 管 理 者 為 企 業 結 構 3. 產 業 競 爭 程 度 高, 企 業 創 新 及 提 升 效 官 派, 企 業 文 化 保 守, 欠 缺 成 本 及 行 同 業 競 爭 率 之 壓 力 與 誘 因 強 銷 觀 念 3. 無 企 業 集 團 之 相 互 支 援 80

88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困 難 度 高 1. 相 關 產 業 完 整, 可 充 分 支 援 及 提 供 創 1. 相 關 產 業 ( 特 別 在 機 械 方 面 ) 不 強 新 構 想 2. 支 援 廠 商 規 模 與 技 術 層 次 偏 低 相 關 與 2. 上 下 游 體 系 完 整, 具 強 大 之 上 游 供 應 3. 航 空 及 造 船 產 業 叢 聚 與 網 絡 效 應 尚 支 援 產 業 商 未 成 形, 政 府 原 先 立 意 良 好 之 中 衛 體 系 政 策, 礙 於 需 求 不 足 僅 流 於 書 面 層 次 困 難 度 高 1. 質 量 俱 優 的 人 才 供 給 1. 國 防 產 業 相 關 廠 商 體 質 不 佳, 難 以 吸 2. 強 大 的 研 發 能 量 引 人 才 投 入 生 產 要 素 3. 充 沛 的 資 金 供 給 2. 從 事 技 術 的 研 發 單 位 太 少, 經 費 不 足, 無 法 掌 握 關 鍵 技 術 3. 資 源 流 入 與 產 業 獲 利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民 營 化 的 啟 示 在 漢 翔 公 司 方 面, 我 國 於 民 國 77 年 在 美 國 協 助 之 下 首 度 完 成 戰 機 自 製, 自 此 我 國 即 具 備 相 當 之 航 空 系 統 自 製 能 力 雖 擁 有 整 機 設 計 及 製 造 之 經 驗, 不 過 大 多 關 鍵 技 術 及 組 件 仍 來 自 於 先 進 國 家 因 此 漢 翔 若 要 在 航 空 工 業 市 場 中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依 據 目 前 事 業 規 模 及 產 業 自 主 條 件 恐 難 以 實 現, 仍 需 大 量 資 本 之 投 入 與 相 關 人 才 之 引 進, 結 合 國 防 需 求 不 斷 從 事 飛 機 系 統 層 級 之 研 發 投 入 但 漢 翔 公 司 在 民 國 88 年 完 成 130 架 經 國 號 戰 機 之 後, 龐 大 的 人 事 成 本 使 漢 翔 陷 入 多 年 虧 損, 加 上 漢 翔 公 司 民 營 化 時 程 多 次 延 宕, 在 政 府 財 政 吃 緊 與 國 防 需 求 不 高 之 背 景 下, 漢 翔 獲 得 增 資 之 機 會 不 大 公 司 體 質 與 獲 利 情 況 直 接 影 響 政 府 或 民 間 投 資 意 願, 欲 追 求 積 極 目 標 之 實 現, 困 難 度 相 當 高 在 中 船 公 司 方 面, 中 船 若 要 在 船 艦 市 場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其 事 業 規 模 不 但 不 能 縮 減, 也 應 積 極 投 資 機 具 設 備, 並 持 續 研 發 造 艦 技 術 ( 例 如 民 國 79 年 海 軍 委 建 成 功 艦 時, 中 船 曾 投 資 新 台 幣 40 餘 億 元 ) 若 欲 達 成 此 一 積 極 目 標, 政 府 應 大 量 增 資, 以 強 化 企 業 體 質, 謹 慎 選 派 具 備 經 營 能 力 之 高 階 經 理 人 外, 上 表 各 項 配 合 條 件 也 須 具 備, 這 均 有 賴 政 策 在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同 時 大 力 支 持 及 輔 導 因 此, 在 追 求 積 極 目 標 下, 漢 翔 及 中 船 必 須 具 備 公 營 事 業 之 身 份, 較 有 政 策 大 力 介 入 之 正 當 性 民 間 相 關 產 業 及 各 領 域 之 人 才 及 資 金 可 望 在 市 場 規 模 明 確 化 及 中 心 企 業 獲 利 狀 況 好 轉 後 投 入 但 與 目 前 之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方 向 不 符 ( 二 ) 中 級 目 標 ( 維 持 現 狀 ) 在 中 級 目 標 下, 主 要 事 業 仍 定 位 為 系 統 產 品 之 供 應 者, 但 僅 須 掌 握 一 定 程 度 之 自 製 率 ( 含 製 造 及 組 裝 ), 儘 量 滿 足 國 內 之 需 求,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81

89 1.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茲 將 本 項 目 標 在 五 個 構 面 中 所 需 之 配 合 條 件 及 達 成 困 難 列 於 表 5-2 表 5-2: 維 持 現 狀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表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困 難 度 高 1. 政 策 上 有 計 畫 的 支 持 國 防 產 業 1. 作 戰 需 求 需 要 較 先 進 之 武 器 設 備 政 府 2. 軍 購 適 度 考 量 國 防 自 主 生 產 2. 受 限 於 外 交 困 境, 軍 購 成 為 政 策 工 3. 落 實 軍 機 / 艦 商 維 政 策 具 可 行, 但 事 在 人 為 企 業 策 略 1. 不 要 求 國 內 市 場 有 其 他 競 爭 者 1. 揚 棄 過 去 任 務 導 向 的 經 營 型 態, 改 企 業 結 構 2. 仍 應 注 視 企 業 策 略 與 管 理, 追 求 企 以 追 求 企 業 競 爭 力 為 經 營 目 標 同 業 競 爭 業 獲 利 及 成 長 2. 調 整 組 織 架 構 與 人 事 規 模 困 難 度 稍 高 1. 穩 定 之 國 內 市 場 需 求, 足 以 支 持 產 1. 國 內 軍 備 採 購 需 求 之 不 確 定 業 存 在 的 規 模 2. 軍 方 需 釋 出 軍 備 升 級 及 維 修 之 訂 需 求 條 件 2. 技 術 能 力 足 以 配 合 政 策 在 台 組 裝 及 單 部 分 製 造 3. 除 商 船 外, 艦 艇 與 軍 機 尚 無 法 行 銷 海 外 市 場 困 難 度 低 1. 相 關 產 業 的 要 求 不 若 積 極 目 標 高 1. 國 防 產 業 不 夠 興 盛, 難 以 吸 引 其 他 2. 培 植 國 內 零 組 件 供 應 商 產 業 投 入, 以 形 成 具 規 模 之 產 業 網 相 關 與 絡 支 援 產 業 2. 在 成 功 艦 與 經 國 號 的 發 展 經 驗 下, 以 現 有 技 術 層 次 應 可 達 到 維 持 現 況 之 目 標 困 難 度 略 低 於 積 極 目 標 所 要 求 的 條 件 稍 低 於 積 極 目 標 1. 國 內 軍 購 需 求 之 不 確 定 生 產 要 素 2. 國 內 自 製 軍 機 / 艦 尚 無 法 行 銷 海 外 市 場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對 民 營 化 的 啟 示 中 級 目 標 旨 於 維 持 國 防 產 業 系 統 組 裝 及 一 定 程 度 之 自 製 能 力, 但 不 要 求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目 前 漢 翔 及 中 船 公 司 之 規 模 及 以 往 累 積 之 技 術 能 力 應 可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惟 重 點 在 於 如 欲 維 持 現 狀, 中 心 企 業 必 須 能 夠 獲 利, 而 民 營 化 之 方 向 雖 有 助 於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與 管 理 能 力, 但 為 確 保 企 業 規 模 及 以 往 技 術 能 力 之 維 持, 政 策 上 須 提 供 足 夠 之 需 求 條 件 換 言 之, 此 一 目 標 82

90 達 成 之 政 策 成 本 可 量 化 為 滿 足 現 行 企 業 規 模 營 業 額 40 ( 如 漢 翔 公 司 損 益 平 衡 之 營 業 額 約 為 100 億 元, 中 船 公 司 則 為 180 億 元 ) 之 一 定 比 例 至 於 民 營 化 方 式 之 選 擇, 以 該 二 家 事 業 目 前 之 體 質, 最 能 於 短 期 達 成 民 營 化 目 標 之 做 法 應 為 引 進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 國 內 或 國 外 ), 再 整 體 移 轉 或 是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惟 該 二 家 事 業 未 具 商 業 效 益 之 產 能 設 備 或 資 產 過 多, 如 未 獲 軍 方 明 確 之 訂 單 以 保 障 公 司 之 獲 利, 則 整 體 移 轉 之 可 能 性 甚 低, 而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對 中 船 而 言, 尚 能 保 有 本 目 標 強 調 之 維 持 國 防 產 業 系 統 組 裝 及 一 定 程 度 之 自 製 能 力 ( 蓋 因 系 統 組 裝 及 主 要 技 術 仍 可 保 留 在 高 雄 總 廠, 不 會 因 為 基 隆 廠 單 獨 出 售 而 流 失 ); 然 對 於 漢 翔 而 言,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除 非 機 械 加 工 及 組 裝 事 業 部 能 回 歸 中 科 院 ( 因 為 商 業 效 益 不 高 ), 且 少 數 能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部, 政 府 仍 能 保 有 控 制 權 ( 如 以 資 產 作 價 方 式 取 得 新 公 司 一 定 之 股 權 ), 否 則 此 一 目 標 之 精 神 仍 難 以 達 成 ( 三 ) 消 極 目 標 在 此 一 目 標 下, 主 要 事 業 須 重 新 定 位 為 零 組 件 之 供 應 者 ( 或 專 業 之 維 修 廠 ), 儘 量 滿 足 國 內 之 需 求, 或 嘗 試 建 立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1.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茲 將 本 項 目 標 在 五 個 構 面 中 所 需 之 配 合 條 件 及 達 成 困 難 列 於 表 5-3 表 5-3: 積 極 目 標 配 合 條 件 與 其 達 成 之 困 難 表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生 產 要 素 生 產 要 素 要 求 不 高 困 難 度 低 需 求 條 件 以 亞 太 地 區 之 維 修 市 場 與 國 內 各 軍 品 困 難 度 低 以 目 前 既 有 技 術 能 力 並 無 困 難 商 維 市 場 為 目 標 相 關 與 所 需 相 關 產 業 支 援 程 度 低 困 難 度 低 支 援 產 業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同 業 競 爭 1. 企 業 策 略 的 大 幅 調 整 2. 不 要 求 市 場 結 構 與 家 數 困 難 度 中 等 若 欲 轉 型 為 零 件 生 產 維 修 與 改 裝 之 型 態, 不 可 避 免 的 將 面 臨 裁 員 的 問 題 政 府 落 實 軍 機 / 艦 商 維 等 政 策 困 難 度 低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對 民 營 化 的 啟 示 在 漢 翔 公 司 方 面, 經 由 分 析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結 果, 我 國 可 以 藉 由 國 防 部 釋 出 之 相 關 需 求, 加 上 我 國 在 精 密 鑄 造 加 工 領 域 之 基 礎, 將 滿 足 國 防 維 修 需 求 與 生 產 零 組 件 作 為 我 國 航 空 產 業 之 消 極 目 標 加 上 近 年 來 航 空 大 廠 藉 由 外 包 模 式 將 相 關 生 產 流 程 移 轉 至 較 低 成 本 國 家 製 40 不 同 產 品 之 利 潤 率 差 異 頗 大, 爰 僅 在 現 行 產 品 結 構 下, 簡 略 估 計 營 業 額 83

91 造, 漢 翔 可 藉 此 一 趨 勢 在 全 球 航 空 產 業 中 獲 取 一 關 鍵 地 位 在 此 一 目 標 下, 漢 翔 的 經 營 模 式 主 要 為 零 組 件 的 製 造 廠 商, 其 核 心 在 發 動 機 的 零 組 件 製 造 在 中 船 公 司 方 面, 由 於 造 船 廠 的 經 營 模 式 一 般 均 為 提 供 組 裝 平 台, 並 不 必 然 能 夠 製 造 所 有 之 零 組 件 爰 中 船 之 既 有 能 力 在 於 冷 作 焊 接 等 組 裝 能 力, 並 無 能 力 轉 型 成 為 零 組 件 ( 如 船 用 主 機 電 控 系 統 等 ) 之 供 應 者 此 一 目 標 對 於 造 船 產 業 係 指 轉 型 成 為 專 業 船 舶 維 修 廠 ( 如 新 加 坡 模 式 ) 在 此 消 極 目 標 下, 漢 翔 公 司 的 事 業 定 位 為 發 動 機 零 組 件 供 應 者, 中 船 公 司 則 為 專 業 維 修 廠, 其 事 業 規 模 當 可 大 幅 縮 減, 僅 需 維 持 必 要 人 力 ( 中 船 約 五 百 餘 人, 漢 翔 約 六 百 餘 人 ) 及 機 具, 多 餘 的 土 地 人 力 機 具 等 資 產 均 可 利 用 民 營 化 的 過 程 予 以 出 售 或 報 廢 此 一 消 極 目 標 在 現 行 民 營 化 政 策 下 亟 易 達 成 惟 會 面 臨 被 遣 退 員 工 抗 爭 的 問 題, 此 外 以 往 建 立 之 設 計 與 製 造 技 術 的 流 失 最 為 可 惜 三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在 鑽 石 模 型 五 個 構 面 分 析 下,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條 件 比 前 述 國 防 產 業 更 弱, 中 心 企 業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業 已 於 民 國 91 年 底 完 成 民 營 化, 如 今 已 無 政 策 大 力 介 入 之 可 能, 爰 僅 提 出 消 極 與 積 極 兩 項 目 標 選 擇 ( 一 ) 消 極 目 標 需 求 在 此 目 標 下, 中 心 事 業 定 位 為 具 供 應 實 績 及 專 業 維 修 / 組 裝 廠, 儘 量 滿 足 國 內 之 1.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茲 將 本 項 目 標 在 五 個 構 面 中 所 需 之 配 合 條 件 及 達 成 困 難 列 於 表 5-4 表 5-4: 消 極 目 標 配 合 條 件 與 其 達 成 之 困 難 表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困 難 度 中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同 業 競 爭 1. 實 績 之 建 立 並 提 升 技 術 層 次 ( 由 組 裝 層 次 漸 進 為 培 養 系 統 設 計 能 力 ) 2. 不 必 然 國 內 市 場 有 其 他 競 爭 者 3. 自 主 維 修 及 組 裝 能 力 1. 台 車 必 須 爭 取 到 台 鐵 電 聯 車 之 訂 單 若 實 積 建 立, 則 有 利 於 未 來 之 競 標, 亦 可 累 積 學 習 效 果 2. 一 家 廠 商 供 應 可 滿 足 國 內 市 場 84

92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困 難 度 稍 低 政 府 1. 工 業 合 作 內 容 能 爭 取 工 合 比 例 提 高, 違 約 罰 則 之 訂 立 2. GPA 簽 署 前, 酌 情 優 先 考 量 開 國 內 標 1. 以 往 透 過 工 業 合 作 僅 能 獲 得 SKD 或 CKD 之 能 力 2. 工 合 罰 則 訂 立 有 其 利 幣 取 捨 3. GPA 簽 署 前, 開 國 內 標 不 違 反 協 定, 且 簽 署 後 於 產 業 保 護 期, 部 份 產 品 仍 可 開 國 內 標, 唯 恐 遭 其 他 會 員 國 反 對 困 難 度 中 需 求 條 件 1. 滿 足 零 組 件 供 應 及 國 內 維 修 1. 以 台 灣 車 輛 既 有 組 裝 及 維 修 能 力 並 無 任 何 困 市 場 難 2. 掌 握 國 內 台 鐵 訂 單 2. 國 際 標 下, 實 績 不 足, 競 標 失 利 困 難 度 中 生 產 要 素 4. 基 礎 作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5. 人 力 資 源 教 育 程 度 之 提 升 6. 基 本 零 組 件 的 自 製 與 具 組 裝 及 維 修 能 力 7. 基 本 研 發 資 源 之 取 得 1. 公 司 具 備 基 礎 作 業 維 修 及 組 裝 人 員 2. 產 業 不 具 吸 引 力, 招 募 人 才 仍 有 困 難 3. 透 過 工 業 合 作, 基 本 仍 有 獲 得 組 裝 技 術 及 基 本 維 修 能 力 4. 以 輕 軌 模 式, 由 科 專 計 畫 提 供 需 求 導 向 的 研 發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關 鍵 零 組 件 以 外 購 為 主, 次 要 零 組 件 則 儘 量 由 國 內 供 應, 以 降 低 成 本 維 持 現 狀 1.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相 關 廠 商 在 基 本 的 零 配 件 製 造 可 支 援 中 心 廠 2. 關 鍵 零 組 件 可 外 購 而 得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 民 營 化 的 啟 示 國 內 的 軌 道 車 輛 公 司 已 民 營 化, 須 自 負 贏 虧, 由 於 已 非 公 營 事 業, 政 府 資 金 挹 注 可 能 性 低 而 且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尚 處 於 事 業 建 立 初 期, 產 業 發 展 除 了 有 賴 企 業 管 理 者 的 用 心 經 營 外, 政 府 必 須 扮 演 輔 助 的 角 色, 可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酌 情 開 國 內 標, 給 予 國 內 廠 商 學 習 機 會 及 累 積 供 應 實 績 ( 二 ) 積 極 目 標 在 此 目 標 下, 主 要 事 業 定 位 在 系 統 產 品 之 供 應 者 及 掌 握 設 計 能 力, 並 建 立 在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茲 將 本 項 目 標 在 五 個 構 面 中 所 需 之 配 合 條 件 及 達 成 困 難 列 於 表

93 表 5-5: 積 極 目 標 配 合 條 件 與 達 成 之 困 難 表 構 面 所 需 配 合 條 件 達 成 之 困 難 度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同 業 競 爭 政 府 需 求 條 件 生 產 要 素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 國 內 市 場 出 現 勢 均 力 敵 之 競 爭 者 2. 積 極 的 企 業 策 略 與 良 善 之 管 理 1. 政 策 長 期 之 支 持 2. 軌 道 運 輸 交 通 建 設 計 畫 優 先 考 量 軌 道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1. 國 內 需 求 量 大 2. 專 業 而 挑 剔 的 客 戶 3. 產 品 能 行 銷 海 外 市 場, 並 成 為 系 統 規 格 的 制 定 者 之 一 1. 質 量 俱 優 的 人 才 供 給 2. 強 大 的 研 發 能 量 3. 充 沛 的 資 金 供 給 1. 相 關 產 業 完 整, 可 充 分 支 援 軌 道 車 輛 廠 2. 上 下 游 體 系 完 整, 具 強 大 之 上 游 供 應 商 困 難 度 稍 高 1. 競 爭 觀 點 而 言, 國 內 僅 一 家 專 業 軌 道 車 輛 製 造 廠, 缺 乏 競 爭 ; 但 另 一 觀 點 而 言, 相 較 於 國 外 市 場 規 模, 國 內 承 擔 業 務 量 小, 培 植 第 二 家 恐 對 廠 商 的 發 展 造 成 相 殘 的 局 面 2. 經 營 團 隊 來 自 四 家 公 司, 初 期 營 運 時, 管 理 風 格 及 企 業 文 化 仍 需 整 合 另 外, 跨 國 企 業 合 資, 國 家 利 害 關 係 易 產 生 分 歧 困 難 度 高 1. 政 府 財 政 緊 縮, 政 策 支 持 不 足 2. 軌 道 車 輛 的 採 購 須 考 量 品 質 及 採 購 成 本 另 外, 政 府 購 買 決 策 亦 須 兼 固 種 種 效 益 考 量 ( 包 括 後 續 營 運 及 維 修 成 本 國 內 相 關 產 業 之 發 展 及 就 業 量 等 問 題 ), 並 非 僅 是 單 方 面 的 車 輛 採 購 而 已 困 難 度 高 1. 國 家 致 力 發 展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需 求 量 上 升, 惟 建 設 執 行 與 規 畫 時 程 因 預 算 編 列 與 執 行 常 有 延 滯 的 情 形, 使 市 場 產 生 不 確 定 性 2. 交 通 建 設 機 關 因 兼 固 成 本 及 品 質 考 量, 多 採 國 際 標, 廠 商 因 供 應 實 績 不 足 使 廠 商 競 標 失 利 或 甚 至 無 資 格 參 與 投 標 3. 國 內 廠 供 應 實 績 不 足 的 情 況 亦 使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無 法 有 效 開 發 海 外 市 場 困 難 度 高 1. 產 業 績 效 及 報 酬 低, 難 以 吸 引 人 才 投 入 2. 從 事 技 術 的 研 發 單 位 太 少, 經 費 不 足, 無 法 掌 握 關 鍵 技 術 及 設 計 能 力 3. 資 源 流 入 與 產 業 獲 利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困 難 度 稍 高 1. 支 援 廠 商 缺 乏 2. 上 游 產 業 不 足, 且 合 資 的 企 業 集 團 間 無 明 顯 的 相 互 支 援 目 前 台 灣 車 輛 公 司 在 產 業 配 合 條 件 僅 能 以 追 求 消 極 目 標 為 主, 積 極 目 標 係 在 消 極 目 標 達 成 後, 未 來 樂 觀 的 發 展 目 標 積 極 目 標 顯 非 短 期 可 達 成, 產 業 不 具 競 爭 的 態 勢 也 非 短 期 可 扭 轉 86

94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產 業 發 展 之 惡 性 循 環 由 Porter 之 鑽 石 模 型 可 知, 形 成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因 素 彼 此 高 度 關 連, 無 法 偏 廢 從 世 界 各 國 成 功 的 產 業 經 驗 觀 之, 五 大 因 素 ( 生 產 因 素 需 求 條 件 企 業 策 略 企 業 結 構 與 同 業 競 爭 相 關 與 支 援 產 業 及 政 府 ) 均 須 具 備 而 不 具 競 爭 力 的 產 業, 由 於 獲 利 狀 況 不 佳, 在 欠 缺 政 策 引 導 下, 由 於 產 業 規 模 不 大, 也 極 難 獲 得 政 府 中 決 策 者 之 關 愛 及 資 源 挹 注 的 機 會, 因 此 產 業 發 展 即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 如 圖 6-1), 如 無 外 力 ( 如 政 策 介 入 或 突 發 機 會 等 ) 影 響, 則 產 業 終 將 逐 漸 萎 縮, 甚 致 消 失 圖 6-1: 競 業 競 爭 力 之 惡 性 動 態 循 環 政 府 不 投 入 企 業 無 效 管 理 虧 損 政 府 不 重 視 相 關 及 支 援 產 業 不 投 入 機 會 無 法 吸 引 生 產 要 素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不 應 過 於 依 賴 政 府 經 濟 理 論 上 認 為 市 場 與 政 府 係 兩 種 主 要 的 社 會 資 源 分 配 者 前 者 透 過 看 不 見 的 手, 將 資 源 導 向 效 率 高 超 或 獲 利 狀 況 良 好 的 企 業, 而 後 者 也 可 透 過 國 家 預 算, 以 策 略 性 產 業 政 策 的 方 式 將 資 源 提 供 予 具 有 高 產 業 關 連 性 之 產 業 經 由 前 述 分 析, 我 國 國 防 及 軌 道 工 業 雖 曾 有 經 濟 部 在 供 給 面 上 有 所 作 為, 但 在 需 求 面 上 一 直 未 見 明 確 的 政 策 引 導 在 供 給 面 政 策 中 主 要 環 節 的 公 營 事 業 之 設 立 也 在 長 期 忽 略 經 營 管 理 課 題 下, 企 業 體 質 欠 佳 近 年 來 國 家 財 政 日 益 惡 化, 更 無 力 挹 注 資 金, 強 化 企 業 體 質 在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下, 主 管 機 關 也 期 待 藉 由 移 轉 民 營 來 解 決 此 二 產 業 中 公 營 事 業 績 效 不 彰 之 問 題 本 研 究 最 後 於 第 伍 章 中 藉 由 不 同 程 度 之 目 標 設 立, 分 析 在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五 大 因 素 之 配 合 要 求, 明 確 了 解 在 當 前 政 經 環 境 下, 所 謂 積 極 目 標 ( 即 追 求 高 度 自 製 及 系 統 產 品 在 國 際 上 之 競 爭 力 ) 的 達 成 可 能 性 極 低, 甚 至 在 此 目 標 下, 產 業 中 的 主 要 企 業 仍 應 維 持 公 營, 俾 保 有 政 策 支 持 的 合 理 性, 也 與 現 行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政 策 不 符 相 較 之 下, 維 持 現 狀 的 中 級 目 標 或 重 87

95 新 定 位 的 消 極 目 標 應 屬 較 可 行 之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且 與 當 前 公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的 政 策 相 符 唯 此 二 目 標 之 達 成, 企 業 管 理 與 能 否 於 民 用 市 場 中 獲 利 仍 為 核 心 問 題 國 防 軍 備 之 採 購 因 受 到 我 國 外 交 困 境 等 大 環 境 之 限 制, 短 期 內 恐 難 以 改 善, 爰 關 於 產 業 自 主 發 展 一 事, 政 府 僅 能 扮 演 從 旁 協 助 之 角 色 三 產 業 發 展 之 良 性 循 環 在 目 前 似 已 陷 入 惡 性 循 環 的 產 業 發 展 中, 必 須 找 出 減 緩 或 使 循 環 轉 為 良 性 循 環 的 驅 動 力 (driving force), 如 前 段 所 述, 如 非 政 府 大 力 介 入 ( 但 在 財 政 困 難 及 需 求 面 政 策 高 度 不 確 定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性 甚 微 ), 則 必 須 仰 賴 產 業 中 的 主 要 企 業 能 夠 獲 利, 然 後 藉 由 市 場 機 能, 吸 引 優 質 的 生 產 因 素 及 相 關 支 援 性 產 業 的 投 入, 自 此 方 能 啟 動 良 性 循 環 ( 如 圖 6-2) 造 船 產 業 中 的 中 船 公 司, 自 再 生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派 任 具 管 理 背 景 之 董 事 長 後, 公 司 獲 利 已 有 起 色 ; 另 軌 道 車 輛 工 業 中 的 唐 榮 公 司 業 以 資 產 作 價 與 民 間 合 組 新 公 司, 且 由 中 鋼 公 司 派 員 主 導 公 司 營 運, 均 為 改 善 企 業 管 理 之 正 確 方 向 但 多 年 來 虛 弱 的 企 業 體 質 仍 須 在 起 步 時 能 有 國 內 需 求 條 件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 如 軍 機 軍 艦 商 維 或 簽 署 GPA 前 之 國 內 標 ) 配 合, 方 能 在 企 業 穩 定 獲 利 前 提 下, 將 此 二 產 業 發 展 導 入 良 性 循 環 但 若 主 管 機 關 仍 無 法 提 供 相 當 需 求 條 件 時, 該 二 產 業 只 能 選 擇 消 極 目 標 ( 即 重 新 定 位 與 以 縮 減 規 模 方 式 完 成 民 營 化 ), 在 此 目 標 下, 雖 然 這 與 目 前 規 劃 之 民 營 化 方 式 及 預 期 結 果 相 符, 但 國 家 以 往 投 注 資 源 所 累 積 之 技 術 與 經 驗 將 隨 規 模 縮 減 而 流 失 圖 6-2: 產 業 競 爭 力 之 良 性 動 態 循 環 政 府 投 入 企 業 有 效 管 理 獲 利 政 府 重 視 相 關 及 支 援 產 業 投 入 機 會 吸 引 生 產 要 素 投 入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四 具 體 建 議 ( 一 ) 在 考 量 國 內 產 業 發 展 條 件 下, 中 級 目 標 及 消 極 目 標 應 較 具 可 行 性, 且 與 民 營 化 政 策 相 符 ( 二 ) 至 於 民 營 化 方 式 之 選 擇, 以 該 二 家 事 業 目 前 之 體 質, 最 能 於 短 期 達 成 民 營 化 目 標 之 做 88

96 法 應 為 引 進 策 略 性 投 資 人 ( 國 內 或 國 外 ), 再 整 體 移 轉 或 是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惟 該 二 家 事 業 未 具 商 業 效 益 之 產 能 設 備 或 資 產 過 多, 如 未 又 軍 方 明 確 之 訂 單 以 保 障 公 司 之 獲 利, 整 體 移 轉 之 可 能 性 甚 低, 而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對 中 船 而 言, 尚 能 保 有 中 級 目 標 強 調 之 維 持 國 防 產 業 系 統 組 裝 及 一 定 程 度 之 自 製 能 力 ( 蓋 因 系 統 組 裝 及 主 要 技 術 仍 可 保 留 在 高 雄 總 廠, 不 會 因 為 基 隆 廠 單 獨 出 售 而 留 失 ); 然 對 於 漢 翔 而 言, 分 廠 部 出 售 資 產 之 方 式, 除 非 機 械 加 工 及 組 裝 事 業 部 能 回 歸 中 科 院 ( 因 為 商 業 效 益 不 高 ), 且 少 數 能 民 營 化 之 事 業 部, 政 府 仍 能 保 有 控 制 權 ( 如 以 資 產 作 價 方 式 取 得 新 公 司 一 定 之 股 權 ), 否 則 此 一 目 標 難 以 達 成 另 在 消 極 目 標 下, 因 產 業 發 展 目 標 不 高, 國 防 產 業 中 之 二 家 主 要 公 營 事 業 均 需 縮 減 規 模 及 轉 型, 目 前 經 濟 部 擬 採 行 之 分 廠 部 出 售 民 營 化, 未 能 如 期 出 售 者 結 束 營 業 方 式 應 有 助 於 此 一 目 標 之 達 成 此 一 消 極 目 標 在 現 行 民 營 化 政 策 下 雖 亟 易 達 成, 然 而 會 面 臨 被 遣 退 員 工 抗 爭 的 問 題, 及 以 往 辛 苦 建 立 之 設 計 與 製 造 技 術 的 流 失 最 為 可 惜 ( 三 ) 對 主 要 企 業 經 營 上 之 建 議 ( 供 給 面 ): 1. 加 速 推 動 民 營 化, 擺 脫 法 令 束 縛 及 政 治 干 擾,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與 經 營 觀 念 2. 經 營 管 理 層 面 : 強 化 在 民 用 市 場 之 獲 利 能 力, 方 為 國 防 自 主 之 基 礎 如 前 所 述, 本 研 究 所 分 析 之 三 個 產 業 長 期 陷 於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無 法 協 調 之 糾 葛 中 ( 國 內 企 業 認 為 需 求 條 件 雖 然 量 大 但 似 乎 無 助 於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單 位 認 為 國 內 企 業 產 品 層 級 不 足 ), 以 致 於 逐 漸 淪 入 惡 性 循 環 如 今 為 使 循 環 轉 向, 必 須 先 由 二 家 公 營 事 業 開 始 解 套, 而 能 否 改 善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並 且 獲 利 一 事 至 為 關 鍵 主 管 機 關 必 須 選 派 具 有 能 力 與 高 度 企 圖 心 之 高 階 管 理 者, 從 商 用 市 場 先 開 始 站 穩 腳 步, 藉 由 良 善 之 管 理, 縮 減 成 本 方 式 開 始 獲 利 站 穩 腳 步 後 再 漸 進 提 昇 技 術 層 次 如 該 二 事 業 能 於 競 爭 性 之 商 用 市 場 上 穩 定 獲 利, 不 僅 民 營 化 機 會 大 增 ( 更 可 獲 得 優 質 投 資 人 之 青 睞 ), 國 內 需 求 單 位 ( 國 防 部 或 交 通 部 ) 對 其 之 信 心 也 會 增 加, 方 有 機 會 進 入 良 性 循 環 爰 本 研 究 以 為 強 化 二 家 公 營 事 業 在 民 用 市 場 之 獲 利 能 力, 方 為 國 防 自 主 之 基 礎, 而 千 萬 不 能 仰 賴 國 防 需 求 成 為 產 業 發 展 之 唯 一 機 會 3. 技 術 研 發 層 面 : 運 用 經 濟 部 科 專 計 畫, 進 行 系 統 產 品 之 研 發 與 測 試, 累 積 實 際 經 驗 本 研 究 所 分 析 之 三 個 產 業 之 中 心 企 業 因 長 期 體 質 不 佳, 無 力 進 行 大 規 模 研 發, 在 欠 缺 系 統 產 品 之 設 計 製 造 與 測 試 經 驗 下, 國 內 需 求 單 位 ( 國 防 部 或 交 通 部 ) 對 其 之 信 心 一 直 不 足 前 項 建 議 亦 提 及 站 穩 腳 步 後 再 漸 進 提 昇 技 術 層 次, 而 中 科 院 以 科 專 計 劃 之 資 金 挹 注, 與 相 關 機 構 廠 商 籌 組 聯 盟, 共 同 研 發 製 造 與 測 試 雛 形 產 品 (prototype) 即 可 提 供 需 求 單 位 試 用, 先 前 之 成 本 亦 可 獲 得 補 助, 應 為 一 可 循 範 例 ( 四 ) 在 政 策 推 動 上 之 建 議 ( 需 求 面 ): 1. 政 府 採 購 需 求 明 確 化, 以 降 低 廠 商 風 險 2. 跨 部 會 推 動 組 織 層 級 提 高, 由 需 求 面 之 部 會 ( 如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 主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列 為 89

97 政 績 考 核 以 往 由 經 濟 部 整 合 供 給 面 資 源, 肩 負 產 業 發 展 責 任 之 模 式, 雖 成 效 卓 著, 但 也 在 推 動 國 防 軌 道 工 業 上 遭 遇 瓶 頸 建 議 措 施 即 為 提 高 跨 部 會 推 動 組 織 之 層 級 ( 如 以 往 由 經 濟 部 獨 力 推 動, 提 升 為 由 政 務 委 員 或 副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 另 外 亦 可 參 酌 韓 國 推 動 航 空 工 業 之 做 法 ( 推 動 機 構 由 國 防 總 理 及 商 工 部 長 共 同 負 責 ), 於 推 動 機 制 中, 加 重 需 求 面 之 部 會 ( 如 國 防 部 交 通 部 ) 之 角 色, 如 要 求 該 等 部 會 主 導 相 關 事 宜, 並 列 為 該 部 會 之 政 績, 接 受 考 核 如 此 方 能 真 正 有 效 整 合 供 給 面 與 需 求 面 之 資 源 90

98 參 考 資 料 1. 樊 天 柱 ( 民 91), 航 空 貨 運 市 場 持 續 發 燒 客 機 改 貨 機 與 新 貨 機 將 是 未 來 明 星 產 品, 航 太 通 訊 2. 唐 鎮 亞 ( 民 90), 航 太 工 業 全 球 競 爭 力 發 展 策 略, 第 四 屆 全 國 工 業 發 展 會 議 3. 王 聰 榮 ( 民 91 年 ),2001 年 產 業 回 顧 與 展 望,ITIS 產 業 評 析 4. 經 濟 部 技 術 處 ( 民 90) 產 業 論 壇 - 台 灣 航 太 產 業 技 術 發 展 與 進 出 口 趨 勢 之 研 究 5. 黃 千 慈 ( 民 89), 主 導 科 專 計 劃 建 立 機 制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航 太 通 訊 6. 何 堅 生 ( 民 89), 為 下 世 紀 作 準 備 2000 年 我 國 飛 機 維 修 業 的 年 終 總 體 檢, 航 太 通 訊 7.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民 90)89 年 度 工 業 發 展 年 鑑 8.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民 91)90 年 度 工 業 發 展 年 鑑 9. 我 國 軌 道 車 輛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分 析,ITIS 產 業 報 告, 民 國 88 年 10. 台 灣 地 區 中 長 程 運 輸 產 業 與 科 技 發 展 計 畫 Ⅲ 軌 道 車 輛 關 鍵 技 術 發 展 策 略,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民 國 84 年 11. 張 雲 鵬 (2003), 我 國 21 世 紀 的 新 利 基 產 業 - 國 防 產 業, 尖 端 科 技 雜 誌 2003 年 4 月 12. 波 特 (Michael E. Porter) 著, 競 爭 優 勢, 李 明 軒, 邱 如 美 譯, 天 下 遠 見 出 版, 台 北,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13. 波 特 (Michael E. Porter) 著, 國 家 競 爭 優 勢, 李 明 軒, 邱 如 美 譯, 天 下 遠 見 出 版, 台 北,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14. 許 士 軍, 許 士 軍 為 你 讀 管 理 好 書, 天 下 文 化 書 坊, 台 北, 民 國 九 十 年 15. 張 五 常, 經 濟 組 織 與 交 易 成 本, 新 帕 爾 格 雷 夫 經 濟 學 大 辭 典, 經 濟 科 學 出 版 社,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16. 湯 明 哲 導 讀, 企 業 關 鍵 存 活 因 素, 庫 馬 爾 等 著, 價 值 鏈 管 理, 巫 宗 融 譯, 哈 佛 商 業 評 論 精 選,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1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國 防 報 告 書, 國 防 部 編 印,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18. 安 德 魯 J 皮 里 (Andrew J. Pierre) 著, 全 球 政 治 的 武 器 銷 售, 鈕 先 鍾 譯, 黎 明 文 化 19.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20. Jacques S. Gansler 著, 國 防 負 擔, 廖 埔 生 譯,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台 北, 民 國 八 十 三 年 21. Michael J. Green 著, 武 裝 日 本 -- 國 防 自 主 與 聯 盟 政 治, 楊 連 仲 譯,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台 北,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22. 美 國 防 部 安 援 局 (DSCA) 安 援 管 理 手 冊 (SAMM: Security Assistance Management Manual), 國 軍 主 要 武 器 系 統 研 製 管 理 手 冊 : 國 防 部 (87) 奧 太 字 第 0700 號 令 頒 24. 軍 事 機 關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規 定 : 國 防 部 (88) 駒 騎 字 第 4422 號 令 頒 25. 國 軍 軍 事 投 資 計 畫 建 案 作 業 規 定 : 國 防 部 (91) 錙 鎬 字 第 0847 號 令 頒 26. 陸 軍 軍 售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陸 軍 總 部 後 勤 署 印 頒 27. 陸 軍 主 要 武 器 系 統 獲 得 計 畫 業 務 手 冊 : 陸 軍 總 部 編 印 28.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 民 88), 推 動 工 業 合 作 計 畫 簡 介, 台 北 i

99 29. George C. Wilson 著, 至 關 重 要 的 戰 爭 : 國 防 經 費 保 衛 戰 內 幕, 國 防 部 史 政 編 譯 局 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30. 林 正 義 ( 民 90) 新 政 府 國 防 政 策 及 挑 戰, 台 海 安 全 與 新 政 府 的 挑 戰 研 討 會 31. 詹 秋 貴 ( 民 89) 我 國 主 要 武 器 系 統 發 展 的 政 策 探 討, 博 士 論 文, 交 通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32. 詹 秋 貴, 我 國 國 防 產 業 發 展 的 策 略 探 討, 產 業 論 壇,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33. 趙 鵬 凱, 台 灣 對 外 軍 備 採 購 之 政 治 分 析, 碩 士 論 文, 東 海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民 國 九 十 年 34. 衛 龍 生, 美 國 對 華 軍 售 法 律 問 題 之 研 究, 碩 士 論 文, 國 防 大 學,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35. 廖 宏 祥, 買 飛 機 的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學, 中 國 時 報,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36. 楊 志 龍 ( 民 89) 美 軍 發 價 書 之 研 究, 研 究 報 告,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後 勤 管 理 班 37. 監 察 院 ( 民 83) 監 察 院 調 查 報 告 彙 編, 第 頁 38. 黃 英 堅 ( 民 87) 國 有 民 營 GOCO, 中 時 電 子 報, 台 北 市 39. 熊 培 霖 ( 民 87)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之 問 題 剖 析 ", 國 軍 軍 工 廠 未 來 國 有 民 營 推 動 方 式 學 術 研 討 會 40.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87) 從 航 發 中 心 改 制 探 討 國 軍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 41. 林 石 春 ( 民 83) 國 防 報 告 書, 國 防 部, 台 北 市,113 頁 42. 朱 艷 芳 蔣 德 馨 (2000)" 從 交 易 成 本 理 論 探 討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化 之 轉 型 策 略 ",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發 展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民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廿 五 日 43. 林 世 明 葉 文 林 廖 國 峰 ( 民 89) 聯 勤 兵 工 廠 企 業 化 經 營 之 研 究 - 以 某 工 廠 為 例, 八 十 九 年 國 防 整 體 後 勤 支 援 年 會 暨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44. 祝 如 竹 等 ( 民 87) 國 軍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實 務 研 究, 國 防 部 八 十 七 年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台 北 市 45. 航 太 小 組 ( 民 88) 國 軍 軍 工 廠 國 有 民 營 化 探 討 研 究 報 告 書, 國 防 部 委 託 經 濟 部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推 動 小 組 專 題 研 究, 頁 46. 吳 海 欽 ( 民 88) 聯 勤 生 產 工 廠 再 造, 國 防 學 術 暨 實 務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第 七 屆,1830~1832 頁 47. 陸 軍 總 部 ( 民 91) 軍 事 後 勤 學 第 九 章, 陸 軍 總 部, 桃 園 龍 潭 48. 國 防 部 ( 民 90) 國 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三 相 關 辦 法, 國 防 部, 台 北 市 49. 國 防 部 ( 民 85) 軍 事 機 關 財 務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規 定, 國 防 部, 台 北 市 50. 黃 添 龍 ( 民 90) 台 灣 國 防 採 購 履 約 管 理 資 料 整 合 與 分 析 之 研 究,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國 防 決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51. 尤 之 堅 ( 民 89) 軍 工 廠 民 營 化 之 具 體 作 為, 陸 軍 後 勤 司 令 部 論 文 集, 台 灣 桃 園 52. 王 國 武 ( 民 91) 政 府 採 購 法 最 有 利 標 評 選 標 準 之 研 究 ", 國 防 大 學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後 勤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53. 范 淼 等 ( 民 88) 後 勤 管 理 導 論, 黎 明 文 化 出 版 社, 台 北 市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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