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8J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9208J"

Transcription

1 83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之 歷 史 回 顧 席 代 麟 翁 宗 堯 摘 要 走 私 偷 渡 已 是 世 界 性 問 題, 儘 管 各 國 投 下 了 很 多 人 員 經 費 和 心 力 全 力 防 杜, 然 而 富 強 如 美 國, 專 權 如 中 國 大 陸 仍 無 法 避 免 如 陳 國 霖 偷 渡 美 國 書 中 所 述 及 中 共 當 局 自 己 承 認 走 私 造 成 其 稅 收 嚴 重 短 少 與 貪 污 腐 化 等 危 害,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對 於 欲 瞭 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間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之 研 究 者, 透 過 本 文, 蒐 集 國 外 分 裂 國 家 走 私 偷 渡 情 況, 提 供 實 證 參 考 資 料, 以 及 其 走 私 偷 渡 發 生 的 原 因 特 性 模 式, 可 提 供 防 杜 走 私 偷 渡 之 可 行 策 略, 吸 取 他 人 經 驗, 改 善 現 存 缺 點, 作 最 嚴 密 的 防 範 取 締, 使 走 私 偷 渡 危 害 減 到 最 低, 是 本 文 最 大 目 的 關 鍵 詞 : 東 西 德 港 澳 走 私 偷 渡 壹 前 言 走 私 偷 渡 已 是 世 界 性 問 題 : 根 據 風 險 分 析 推 拉 及 供 給 等 理 論 及 國 內 外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走 私 偷 渡 具 有 國 際 性 及 流 動 性, 在 美 國 西 歐 如 此, 在 東 南 亞 臺 灣 等 地 亦 不 例 外, 因 此, 如 何 控 制 非 法 移 民? 如 何 加 強 緝 私? 已 成 為 各 接 受 國 轉 運 國 和 輸 出 國 的 移 民 局 和 執 法 界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挑 戰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走 私 活 動 之 消 長 趨 勢, 走 私 對 象 之 轉 移, 固 受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之 變 化 社 會 之 變 遷 運 輸 工 具 之 改 變 等 之 影 響, 但 當 中 影 響 生 產 ( 供 給 ) 者 及 消 費 對 象 主 要 為 經 濟 學 上 之 供 需 法 則 如 何 適 當 調 控 影 響 需 求 變 動 的 因 素 : 所 得 相 關 物 品 的 價 格 偏 好 對 未 來 的 預 期 市 場 的 消 費 者 人 數 ; 以 及 影 響 供 給 變 動 因 素 :

2 展 望 與 探 索 84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生 產 技 術 原 料 與 生 產 要 素 的 價 格 其 它 相 關 產 品 的 價 格 預 期 的 價 格 市 場 的 供 給 者 人 數, 即 屬 政 府 應 優 先 考 慮 項 目 而 在 偷 渡 方 面, 根 據 推 拉 理 論, 某 人 或 某 些 人 之 所 以 想 離 開 原 住 地, 可 能 因 原 住 地 之 排 斥 力 所 致 排 斥 力 種 類 繁 多, 每 人 承 受 能 力 也 不 同 相 同 之 排 斥 力 對 於 不 同 之 人 會 產 生 不 同 之 結 果, 則 毋 需 訝 異 若 將 推 拉 理 論 運 用 於 研 究 各 國 非 法 偷 渡 問 題 上, 吾 人 以 為 在 推 的 力 量 方 面 有 : 輸 出 國 的 政 治 因 素 ( 政 治 滲 透 輸 出 勞 工 政 策 ) 經 濟 因 素 ( 社 會 分 配 失 調 貧 富 差 距 懸 殊 失 業 人 口 壓 力 ) 地 理 因 素 民 族 習 性, 這 些 方 面 所 形 成 之 排 斥 力 (Push Force), 使 企 圖 賺 錢 改 善 生 活 的 人 民 紛 紛 往 外 發 展 而 接 受 國 方 面 具 有 經 濟 自 由 政 治 民 主 社 會 多 元 勞 力 不 足 等 特 色 所 發 散 出 的 吸 引 力 (Pull Force), 適 足 吸 引 這 些 輸 出 國 人 民 非 法 蜂 擁 地 偷 渡 入 境 因 此 推 拉 理 論 (Push-Pull Theory) 在 偷 渡 犯 罪 問 題 上 應 可 助 益 於 解 釋 其 原 因 走 私 偷 渡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各 國 皆 然, 儘 管 各 國 投 下 了 很 多 人 員 經 費 和 心 力 全 力 防 杜, 然 而 富 強 如 美 國, 專 權 如 中 國 大 陸 仍 無 法 避 免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對 於 欲 瞭 解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間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之 研 究 者, 透 過 本 文 蒐 集 國 外 分 裂 國 家 走 私 偷 渡 情 況, 提 供 實 證 參 考 資 料, 以 及 其 走 私 偷 渡 發 生 的 原 因 特 性 模 式, 可 提 供 防 杜 走 私 偷 渡 之 可 行 策 略 貳 東 西 德 間 走 私 與 偷 渡 德 國 位 於 歐 洲 中 部, 原 為 統 一 的 國 家 1939 年, 獨 裁 者 希 特 勒 引 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1945 年 5 月, 德 國 被 同 盟 國 擊 敗, 無 條 件 投 降, 而 遭 美 英 法 蘇 四 國 依 國 際 條 約 分 區 占 領 1947 年 7 月 美 國 鑒 於 實 際 需 要 而 呼 籲 英 法 兩 國 將 三 國 占 領 區 合 併, 得 到 兩 國 同 意,1947 年 底 至 1948 年 初, 決 議 整 合 美 英 法 三 個 占 領 區, 以 建 立 自 由 民 主 的 新 德 國, 於 是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西 德 在 1949 年 5 月 成 立 ; 而 蘇 聯 也 於 同 年 10 月 在 其 占 領 區 建 立 德 意 志 民 主 共 和 國 東 德, 從 此 德 國 正 式 分 裂 為 東 西 德 兩 個 國 家 分 裂 後 的 西 德 是 個 民 主 憲 政 國 家, 經 濟 自 由, 生 活 富 庶, 政 治 民 主 ; 反 觀 東 德, 政 府 獨 裁,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處 處 受 到 共 產 黨 鉗 制, 經 濟 困 頓, 生 活 窮 苦, 兩 地 人 民 原 屬 同 一 民 族, 彼 此 本 就 相 互 密 切 往 來, 分 別 建 國 後 竟 有 天 壤 之 別, 故 偷 越 國 界 私 下 交 易 互 通 有 無 的 狀 況 自 然 而 然 發 生, 走 私 偷 渡 活 動 乃 應 運 興 起 一 走 私 形 成 之 原 因 東 德 自 獨 立 後, 經 濟 狀 況 一 直 不 佳, 其 失 業 率 從 五 年 代 的 7.8% 到 1983 年 至

3 年 達 到 最 高 峰 9.5% 1 ; 其 勞 工 女 多 於 男, 教 育 程 度 低 落, 工 作 效 益 不 好, 年 輕 力 壯 或 學 有 專 精 者 皆 消 耗 於 軍 警 勤 務 ; 其 經 濟 發 展 偏 向 重 工 業, 輕 忽 民 生 需 求, 居 住 環 境 惡 劣, 向 為 當 地 人 民 所 詬 病 ; 民 生 消 費 物 資 普 遍 缺 乏, 黑 市 交 易 猖 獗, 民 怨 甚 深 又 外 匯 存 底 不 足, 東 德 馬 克 對 外 流 通 性 不 高, 信 用 度 低, 購 買 力 弱 其 經 濟 危 機 不 僅 動 搖 國 內 人 民 認 同 意 識, 且 易 造 成 其 外 交 孤 立 的 窘 境 其 農 業 政 策 自 1952 年 7 月 12 日 第 二 次 政 黨 會 議 決 議 以 來, 便 由 土 地 改 革 移 轉 為 完 全 集 團 化 政 策, 所 有 個 人 經 營 農 業 部 分 都 被 集 合 成 消 費 性 合 作 社 形 式, 農 民 因 厭 惡 集 團 化 而 逃 至 西 德,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經 濟 更 形 惡 化, 再 加 上 天 候 不 順, 農 作 短 缺, 經 濟 與 社 會 更 加 混 亂 反 觀 西 德 經 貿 實 力 強 過 東 德 甚 多, 對 東 德 有 極 大 吸 引 力, 除 輸 往 西 德 的 產 品 勿 須 繳 納 關 稅 外, 並 因 西 德 屬 歐 市 會 員 國, 東 德 農 產 品 可 比 照 準 會 員 國 待 遇 銷 售 到 歐 市 其 他 會 員 國, 東 德 為 滿 足 其 經 濟 意 圖, 經 常 以 各 種 管 道 將 貨 品 輸 往 西 德, 此 乃 兩 德 走 私 的 形 成 因 素 兩 德 之 貿 易 模 式 由 於 東 德 地 區 本 身 的 工 作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緩 慢, 在 經 濟 循 環 中 生 產 少 但 消 費 多, 形 成 其 政 府 與 ( 西 德 ) 納 稅 人 的 重 大 負 擔, 使 得 東 西 德 人 民 之 間 產 生 了 一 座 心 理 的 圍 牆 儘 管 如 此, 兩 德 由 於 血 脈 相 連, 經 貿 關 係 無 法 阻 擋, 而 有 建 立 一 套 運 作 規 範 之 必 要, 故 於 1951 年 間, 西 德 由 聯 邦 經 濟 部 下 屬 機 關 兩 區 工 商 信 託 局 1982 年 改 為 兩 德 貿 易 信 託 局 與 東 德 ( 外 貿 部 ) 簽 訂 柏 林 協 定 2, 該 協 定 具 有 相 當 之 特 色 3 兩 德 經 貿 關 係 是 以 柏 林 協 定 為 基 礎 已 如 前 述, 在 雙 方 協 調 的 物 品 清 單 上, 進 行 原 產 地 為 東 西 德 物 品 的 買 賣 兩 德 貿 易 既 非 對 外 貿 易, 亦 與 國 內 商 業 交 易 不 同, 其 1 陸 委 會, 德 國 統 一 前 後 的 經 濟 問 題 ( 臺 北 :1994 年 ), 頁 柏 林 協 定 (Berliner Abkommen) 係 兩 德 於 1951 年 9 月 20 日 簽 訂, 並 於 1960 年 8 月 16 日 修 正 其 規 範 內 容 包 括 貨 品 服 務 業 往 來, 以 及 付 款 方 式 3 其 特 色 如 下 : 一 兩 德 皆 非 外 國, 而 視 同 一 國 家 的 兩 個 貨 幣 區, 期 間 貿 易 並 非 外 貿, 而 是 國 內 財 貨 流 通, 且 西 德 對 東 德 輸 入 貨 物 不 徵 收 關 稅 ( 輸 往 東 德 之 產 品 亦 不 徵 收 關 稅 ) 二 西 德 於 1951 年 加 入 關 稅 貿 易 總 協 定,1957 年 加 入 歐 洲 經 濟 共 同 體, 歐 市 對 東 德 銷 西 德 的 貨 物 不 課 以 共 同 關 稅, 且 東 德 農 產 品 可 以 歐 市 保 護 價 格 輸 入 西 德, 東 德 農 工 產 品 因 此 較 其 他 東 歐 國 家 享 有 額 外 優 惠, 利 於 競 爭 三 東 西 德 馬 克 公 定 兌 換 率 為 一 : 一, 不 足 以 反 映 雙 方 實 際 的 購 買 力 西 德 唯 恐 與 東 德 貿 易 強 勢 流 失, 雙 方 約 定 不 以 現 金 結 匯, 而 經 由 雙 方 中 央 銀 行 在 帳 面 結 算 年 度 差 額, 以 防 劣 幣 驅 良 幣 四 東 德 資 金 不 足, 外 匯 短 缺, 西 德 聯 邦 銀 行 每 年 提 供 東 德 中 央 銀 行 透 支 的 債 信 額 度, 俾 便 東 德 進 口 部 門 延 期 付 款, 至 每 年 會 計 年 度 清 算 時, 再 提 供 下 年 度 額 度 以 上 參 閱 吳 東 野 著, 東 西 德 雙 邊 貿 易 模 式 之 探 討 載 於 問 題 與 研 究 ( 第 28 卷 第 1 期,77 年 10 月 ), 頁 45-46

4 展 望 與 探 索 86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間 並 無 關 稅 問 題 西 德 聯 邦 經 濟 部 對 各 物 品 項 目 分 別 規 定 為 限 額 項 目 與 許 可 項 目 為 考 慮 自 東 德 輸 入 對 西 德 產 業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故 對 輸 入 定 有 限 額 限 額 項 目 之 細 目 由 聯 邦 決 定, 許 可 項 目 由 各 邦 決 定 配 額 項 目 依 申 請 先 後 分 配 使 用 統 一 之 前 對 高 科 技 產 品 及 軍 火 等 有 限 制 從 東 德 對 西 德 進 出 口 的 商 品 結 構 可 以 發 現, 東 德 的 出 口 大 部 分 為 原 料 產 品 工 業 品 及 礦 產 品, 其 次 為 消 費 品, 至 於 進 口 大 宗 則 為 化 學 品 煤 非 金 屬 及 機 械 設 備 等 無 論 是 出 口 貨 物 至 東 德, 或 西 德 進 口 東 德 貨 物, 事 先 皆 先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申 請 進 口 許 可, 並 經 一 定 程 序 檢 查 通 關 及 付 款 手 續, 違 反 規 定 者 視 為 走 私 東 德 物 品 輸 往 西 德 由 兩 德 海 關 依 據 符 合 規 定 的 文 件 詳 加 規 劃 與 控 制, 非 如 一 般 國 內 貿 易 自 由 往 來, 而 是 經 由 物 品 備 忘 錄 的 協 議 約 定, 亦 即 要 經 檢 驗 及 檢 疫 手 續 對 走 私 犯 罪 之 查 緝 根 據 雙 方 簽 署 之 柏 林 協 定, 雙 方 必 須 有 共 同 的 規 範, 故 西 德 政 府 針 對 區 間 貿 易 往 來 問 題 制 定 公 布 相 關 配 套 法 規, 以 作 為 西 德 政 府 規 範 區 間 貿 易 的 依 據 首 先 於 1951 年 7 月 9 日 以 總 理 ( 兼 財 政 部 長 ) 名 義 公 布 了 所 謂 德 意 志 聯 邦 德 國 區 域 與 蘇 聯 占 領 區 間 物 品 交 流 管 制 規 定, 賦 予 西 德 緝 私 人 員 於 沿 東 西 德 邊 界 十 公 里 範 圍 內, 對 任 何 有 非 法 嫌 疑 之 經 濟 活 動 具 有 廣 泛 特 殊 搜 查 權 其 後 又 發 布 有 關 實 施 區 間 貿 易 管 制 規 定 之 第 一 技 術 性 法 規, 詳 列 通 關 檢 查 哨 之 地 點 與 通 關 檢 查 作 業 要 點, 此 一 技 術 性 法 規 建 立 了 西 德 對 區 間 貿 易 往 來 的 通 關 文 件 制 度, 如 適 用 於 進 口 品 之 進 口 許 可 證 與 出 口 所 須 知 運 貨 提 單, 此 一 制 度 隨 後 為 柏 林 協 定 所 採 納 而 成 為 東 西 德 間 的 共 通 規 定 1973 年 5 月 13 日, 西 德 政 府 重 新 修 訂 營 業 稅 法, 根 據 新 法 規 定, 兩 德 貿 易 中 的 出 口 農 產 品 免 稅, 其 他 商 業 產 品 分 別 徵 收 3% 或 6% 的 貨 物 稅 ; 至 於 東 德 進 口 品 除 了 免 繳 進 口 稅 外, 西 德 進 口 商 尚 可 申 請 減 免 加 值 稅, 商 業 產 品 可 減 免 至 11%, 農 產 品 則 可 減 稅 至 2.5% 凡 此 無 非 是 想 藉 較 低 稅 率 來 減 少 走 私 狀 況 發 生 4 由 以 上 敘 述 得 知, 就 兩 德 貿 易 整 體 而 言, 實 質 受 惠 程 度 東 德 優 於 西 德 ( 但 西 德 政 治 考 量 多 ) 西 德 是 東 德 所 亟 需 而 無 法 取 得 者 如 高 科 技 產 品 等 之 主 要 來 源 西 德 政 府 在 幕 後 扮 演 雙 邊 貿 易 之 重 要 推 手 西 德 政 府 刻 意 降 低 雙 邊 關 稅, 縮 短 雙 邊 價 差, 是 有 效 防 杜 走 私 之 重 要 因 素 5 二 偷 渡 東 德 人 民 之 偷 渡 情 形 東 德 人 口 不 超 過 二 千 萬, 在 經 濟 的 基 礎 上 根 本 無 法 立 足, 勞 動 力 的 缺 乏 也 使 得 4 參 閱 陳 敏 譯, 德 國 租 稅 通 則 ( 臺 北 :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1985 年 ), 頁 同 註 3, 頁 52

5 87 所 謂 的 計 畫 經 濟 不 能 實 現 但 為 追 求 美 好 之 明 天, 有 經 驗 之 東 德 勞 工 技 師 科 學 家 等 人 才 不 斷 西 向 逃 亡 6, 使 得 東 德 發 展 受 到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為 了 防 止 人 才 外 流 繼 續 擴 大, 東 德 在 1961 年 建 築 柏 林 圍 牆 7 惟 再 如 何 之 銅 牆 鐵 壁 也 不 能 完 全 斷 絕 東 德 人 民 逃 亡 之 決 心 與 毅 力 8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柏 林 圍 牆 設 立 完 成 後, 東 德 人 口 外 流 銳 減, 經 濟 才 漸 呈 穩 定 東 德 人 民 逃 至 西 德 之 主 要 原 因 血 濃 於 水 之 關 係 : 三 分 之 一 西 德 公 民 在 東 德 有 親 友, 五 分 之 一 常 與 東 德 親 友 通 信, 八 分 之 一 有 至 東 德 探 親 訪 友, 在 人 道 立 場 上, 雙 方 人 民 的 互 訪, 通 信, 資 訊 流 通, 乃 是 自 然 而 然 的 現 象 西 德 之 政 策 目 的 : 西 德 政 府 基 於 統 一 的 德 國 國 籍 政 策, 以 及 基 本 法 對 於 人 民 居 住 與 遷 徙 之 自 由 保 障, 對 於 民 眾 之 間 探 親 互 訪 無 任 何 限 制 或 規 定 兩 德 簽 訂 交 通 條 約 與 基 礎 條 約 所 致 : 在 兩 德 關 係 正 常 化 前, 東 西 德 交 流 過 程 中, 東 德 處 於 弱 勢, 為 求 自 保, 東 德 往 往 採 取 各 種 抵 制 手 段, 試 圖 以 兩 個 國 家, 兩 個 民 族 的 觀 念 提 高 自 己 獨 立 自 主 的 地 位, 希 望 藉 此 與 西 德 分 庭 抗 禮 因 此 或 全 面 禁 止 或 極 力 限 制 其 人 民 前 往 西 德 探 親 9 直 到 兩 德 簽 訂 交 通 條 約 與 基 礎 條 約 後, 東 德 政 府 才 逐 步 放 鬆 民 眾 前 往 西 德 探 親 的 限 制 及 至 八 年 代, 除 退 休 老 人 外, 一 般 民 眾 亦 可 因 家 庭 事 故, 前 往 西 德 探 親 而 西 德 民 眾 可 以 探 親 或 觀 光 名 義 入 境 東 德, 且 停 留 的 地 點 由 原 來 親 友 所 在 地 擴 大 到 東 德 各 地 至 於 東 德 有 關 當 局 邀 請 或 參 加 商 業 文 化 宗 教 或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申 請 入 境 者, 均 可 毫 無 困 難 獲 得 東 德 的 入 境 許 可 兩 德 生 活 水 準 落 差 太 大 : 東 德 限 制 人 民 的 交 流, 是 為 防 止 勞 動 人 口 的 外 流, 經 濟 上 的 理 由 大 於 政 治 上 的 理 由 因 為 自 由 富 庶 的 西 德 提 供 東 德 人 民 生 活 方 式 的 選 擇, 歷 年 來 大 量 東 德 專 業 人 才 及 年 輕 勞 工 出 奔 西 德, 是 個 人 追 求 富 裕 自 由 的 最 大 希 望 也 使 得 原 本 人 才 匱 乏 勞 工 短 缺 的 東 德 經 濟 更 形 困 難, 亦 加 重 留 守 崗 位 者 的 6 從 1949 年 到 1961 年 ( 柏 林 圍 牆 成 立 那 一 年 ), 將 近 有 三 百 四 十 一 萬 九 千 零 四 十 二 人 自 東 德 逃 往 西 德 其 中 也 有 極 少 數 從 西 德 移 往 東 德 的 7 根 據 Der Fischer Wele Almanach 分 冊 DDR 統 一 前 後 的 東 德, 記 載 1960 年 12 月 底 東 德 總 書 記 烏 布 里 希 特 在 一 項 訪 問 中 說 明 東 德 人 民 的 大 量 逃 亡 已 造 成 國 家 三 百 億 馬 克 的 損 失 東 德 政 府 封 鎖 通 往 西 柏 林 的 邊 界, 是 為 了 避 免 東 德 人 民 不 斷 逃 往 西 方, 危 及 其 政 權 之 不 得 已 的 措 施 8 本 多 勝 一 著, 王 中 玉 譯, 統 一 前 後 之 東 德 ( 臺 北 : 暖 流 出 版 社,1991 年 ), 頁 在 兩 德 交 通 條 約 簽 訂 前, 東 德 當 局 准 許 西 德 民 眾 以 私 人 性 理 由 入 境 東 德, 並 且 只 限 於 一 二 等 親 屬 的 探 望, 每 年 一 次, 每 次 限 四 星 期, 限 制 甚 嚴 西 柏 林 居 民 則 可 前 往 東 柏 林 作 一 日 的 旅 遊 或 探 親 1972 年 10 月 17 日 交 通 條 約 生 效 後, 探 親 限 制 逐 漸 放 寬, 東 德 人 民 每 年 可 以 一 次 或 數 次 ( 期 限 三 十 天 ) 赴 西 德 旅 行 但 是, 西 德 人 士 從 事 商 務 旅 行 參 加 商 展 及 接 受 官 方 邀 請 訪 問 則 不 在 此 限

6 展 望 與 探 索 88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10 工 作 負 擔, 社 會 不 滿 情 緒 積 醞 變 局, 尤 其 農 民 的 外 流, 隨 著 農 業 集 團 化 的 推 展 比 例 而 增 加 特 別 是 勞 動 力 核 心 的 中 堅 層, 逃 亡 人 數 最 多 而 且 雙 方 幣 值 相 差 一 半, 所 以 西 德 方 面 的 不 少 投 機 行 為, 更 使 得 東 德 遭 受 莫 大 的 損 害 1989 年 夏 天, 東 德 的 政 治 和 社 會 的 僵 化 情 況 已 經 到 達 頂 點, 人 民 對 政 府 已 經 完 全 絕 望, 他 們 用 腳 投 票, 或 直 接 穿 過 圍 牆, 或 經 由 他 國 大 批 逃 亡 到 西 德, 造 成 東 德 社 會 動 盪 不 安 的 難 民 潮, 接 著 各 大 城 市 不 斷 舉 行 示 威, 最 後 逼 使 其 共 黨 總 書 記 何 內 克 下 臺, 及 隔 年 兩 德 的 統 一 德 國 處 理 有 關 偷 渡 問 題 之 相 關 法 令 德 國 處 理 有 關 偷 渡 問 題 之 相 關 法 令, 其 中 較 重 要 者 有 四 : 護 照 法 : 適 用 對 象 主 要 為 德 國 人 外 國 人 法 : 主 要 為 外 國 人 入 出 國 及 在 德 國 居 留 問 題 庇 護 程 序 法 : 主 要 是 適 用 申 請 政 治 庇 護 之 外 國 人 聯 邦 國 境 保 護 法 : 規 定 聯 邦 國 境 警 察 之 任 務 組 織 職 權, 特 別 是 執 行 國 境 保 護 任 務 之 法 律 依 據 由 以 上 敘 述 得 知 : 德 國 入 出 國 管 理 法 制 與 執 行 之 重 點, 皆 置 於 外 國 人 入 國 部 分, 對 本 國 人 入 國 部 分, 不 但 不 管 制, 尚 且 明 文 強 制 規 定, 不 得 限 制 國 人 返 鄉 權 至 於 對 於 本 國 人 之 出 國 則 原 則 採 不 管 制, 例 外 禁 止 出 國, 其 禁 止 要 件 皆 極 為 嚴 格 且 易 為 一 般 人 所 接 受 有 關 外 國 人 之 入 國, 則 以 許 可 制 為 原 則, 必 須 是 先 取 得 簽 證 居 留 許 可, 例 外 情 形 之 下, 才 有 不 必 許 可 之 可 能 性 外 國 人 申 請 政 治 庇 護 另 有 專 法 規 定 其 11 處 理 程 序, 歐 洲 共 同 體 人 民 進 入 德 境 則 依 相 關 之 公 約 處 理 參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與 偷 渡 香 港 和 澳 門 分 屬 於 廣 東 省 寶 安 縣 和 中 山 縣 香 港 及 澳 門 曾 為 殖 民 地 ( 澳 門 曾 遭 葡 萄 牙 占 領 四 百 多 年, 香 港 被 英 國 占 領 一 百 五 十 多 年 ) 香 港 和 澳 門 同 位 於 廣 東 省 東 南 沿 海 地 區, 在 珠 江 口 東 西 兩 側, 部 分 土 地 與 大 陸 相 連 面 向 中 國 南 海 的 一 邊 有 島 嶼 拱 衛, 成 為 珠 江 口 具 有 戰 略 價 值 的 進 出 據 點, 可 說 是 南 中 國 的 門 戶 香 港 北 面 以 深 圳 河 與 廣 東 省 深 圳 經 濟 特 區 為 界 ; 澳 門 北 面 以 關 閘 與 廣 東 省 珠 海 經 濟 特 區 為 界 10 彭 滂 沱, 德 國 問 題 與 歐 洲 秩 序 (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1992 年 ), 頁 該 法 最 具 啟 發 性 者 為 國 人 返 鄉 權 之 保 障 在 我 國 尚 有 大 陸 人 士 來 臺 之 問 題, 其 與 德 國 統 一 前 所 定 緊 急 收 容 入 國 德 國 人 法 難 以 比 擬, 此 方 面 實 有 賴 兩 岸 關 係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令 配 合 之 參 閱 李 震 山 等 著, 入 出 國 管 理 及 安 全 檢 查 專 題 研 究 ( 桃 園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1999 年 ), 頁 76

7 89 尤 其 香 港 不 僅 是 華 南 最 重 要 港 口, 也 處 於 亞 洲 航 運 和 國 際 貿 易 的 中 心, 位 置 相 當 重 要 港 澳 兩 地 不 僅 面 積 都 很 小, 香 港 山 巒 起 伏, 平 地 很 少 ; 澳 門 也 是 丘 陵 地 帶, 平 12 地 有 限, 除 了 漁 業 和 少 量 農 田 菜 圃 外, 沒 有 值 得 一 提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源 由 於 地 理 位 置 物 產 資 源 等 因 素, 雖 然 早 在 明 清 兩 代, 澳 門 即 被 葡 萄 牙 占 領, 香 港 劃 歸 英 國 殖 民 地, 受 該 兩 國 管 轄, 但 是 兩 地 居 民 仍 以 中 國 人 占 大 部 分, 尤 其 是 兩 地 距 英 葡 本 土 遙 遠, 因 此 民 生 物 資 以 就 近 進 口 採 購 較 為 經 濟, 是 故 走 私 偷 渡 向 來 一 直 無 法 避 免 一 偷 渡 香 港 移 民 及 偷 渡 潮 情 況 香 港 可 謂 是 由 移 民 所 組 成 的 社 會 每 逢 戰 亂 或 中 共 經 濟 政 治 出 現 問 題 時, 即 有 大 批 中 國 大 陸 人 口 湧 進 香 港 香 港 史 上 出 現 了 數 次 移 民 潮, 第 一 次 移 民 潮 可 說 是 發 生 在 1949 年 至 1950 年 代 初, 此 正 值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之 際, 當 時 很 多 在 戰 時 回 中 國 大 陸 避 難 的 港 人 都 紛 紛 從 中 國 大 陸 返 港, 加 上 1948 至 1949 年 間, 國 共 爆 發 13 內 戰, 大 批 內 地 居 民 湧 入 香 港, 造 成 人 口 大 幅 上 升 在 1962 年 及 1970 年 代 至 1980 年 代 初 期, 香 港 又 相 繼 發 生 了 兩 次 移 民 潮 1962 年 4 月 下 旬, 中 共 邊 境 居 民 偷 渡 香 港 逐 漸 增 多, 港 英 當 局 迅 即 增 派 軍 警 佈 防 邊 境, 日 夜 巡 邏, 予 以 拘 捕, 然 後 集 中 押 送 回 內 地 14 與 此 同 時, 大 陸 邊 防 部 隊 增 強 力 量, 防 止 偷 渡, 偷 渡 事 件 才 漸 平 息 1970 年 代 香 港 經 濟 起 飛,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迅 速, 香 港 和 中 國 大 陸 的 生 活 水 平 也 有 一 定 的 差 距, 遂 吸 引 了 不 少 大 陸 居 民 來 港 15 為 16 此 香 港 政 府 乃 實 施 了 一 連 串 措 施 : 包 括 取 消 抵 壘 政 策 及 立 法 要 求 十 五 歲 以 上 人 士 攜 帶 合 法 證 明 文 件 並 逐 步 替 市 民 換 領 不 易 仿 製 的 身 分 證 而 非 法 入 境 的 人 數 亦 隨 著 抵 12 參 閱 薛 鳳 旋 等 著, 香 港 與 澳 門 ( 香 港 : 商 務 印 書 館,1986 年 ), 頁 年 代, 香 港 人 口 已 由 戰 後 初 期 的 60 萬 上 升 至 230 萬 14 港 報 曾 引 據 港 英 官 方 數 字 :4 月 下 旬 到 5 月 1 日 止, 從 香 港 押 送 回 大 陸 的 約 五 千 人 ;5 月 1 日 後 押 回 內 地 的 約 一 萬 人 5 月 17 日, 港 英 當 局 在 ( 中 ) 港 分 界 線 上, 建 立 一 道 高 10 呎, 厚 20 呎 的 鐵 絲 網, 以 防 越 境 15 由 1972 年 開 始, 大 陸 居 民 來 港 的 數 字 相 當 可 觀, 在 1978 年 更 上 升 至 每 天 310 人, 由 於 大 陸 入 境 人 數 續 增,1980 年 8 月, 非 法 入 境 人 數 竟 達 每 日 450 人 ( 一 年 可 達 16 萬 人 ) 16 指 1970 年 代 以 前, 只 要 能 成 功 避 過 拘 捕 而 進 入 香 港 市 區 範 圍, 即 可 被 接 納 為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為 了 控 制 持 續 增 長 的 中 國 移 民 數 字, 原 來 在 1950 年 底, 是 採 用 配 額 制 度 限 制 內 地 移 民 入 境, 當 時 中 國 當 局 每 天 約 簽 五 十 個 出 境 證, 不 過, 雖 云 配 額 制 度 能 限 制 內 地 移 民 入 境, 但 如 同 上 述, 只 要 能 成 功 避 過 拘 捕 而 進 入 香 港 市 區 範 圍 的 內 地 移 民, 皆 可 被 接 納 為 香 港 合 法 居 民, 故 此, 所 謂 的 合 法 移 民, 實 包 括 持 入 境 證 及 成 功 抵 壘 的 內 地 居 民, 至 於 闖 境 失 敗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也 一 直 為 數 不 少

8 展 望 與 探 索 90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壘 政 策 的 取 消 而 由 1980 年 之 高 峰 回 落, 人 口 增 長 率 亦 相 應 下 降 由 於 香 港 的 各 項 條 件 比 起 中 國 大 陸 實 在 好 得 太 多, 所 以 儘 管 有 諸 多 的 管 制, 還 是 擋 不 住 偷 渡 的 人 潮 1982 年 12 月, 香 港 政 府 禁 止 持 有 雙 程 證 的 合 法 入 境 者 申 請 延 期 居 留 ;1982 年 與 中 共 當 局 曾 舉 行 有 關 控 制 中 國 移 民 人 數 的 雙 邊 討 論, 雙 方 商 定 每 天 的 配 額 為 七 十 五 個, 這 個 配 額 並 沒 有 設 定 分 配 方 法 自 此 以 後, 出 境 證 成 為 中 共 居 民 合 法 來 港 定 居 的 唯 一 途 徑 由 此 可 見, 來 港 的 方 式 有 合 法 和 非 法 兩 種, 兩 者 均 會 對 港 造 成 壓 力, 尤 其 大 陸 偷 渡 來 港 的 情 況 可 謂 無 日 無 之, 能 避 過 港 警 而 非 法 留 港 者 數 量 不 少, 至 於 合 法 申 請 17 核 准,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之 後 逾 期 不 返 者, 為 數 亦 相 當 可 觀 此 批 來 自 內 地 的 新 移 民, 給 香 港 社 會 帶 來 不 少 壓 力 基 於 人 道 理 由, 應 讓 港 人 在 內 地 的 配 偶 及 子 女 來 港 團 聚 然 而, 香 港 到 內 地 娶 妻 的 人 多 屬 中 下 階 層, 他 們 的 妻 兒 移 居 香 港 之 後, 香 港 在 房 屋 教 育 就 業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及 市 政 設 施 等 方 面 承 受 的 負 擔 亦 明 顯 增 加, 使 得 香 港 政 府 困 擾 不 已 作 為 一 個 自 由 港, 香 港 對 全 世 界 (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 是 開 放 的, 但 是, 香 港 對 大 陸 訪 客 比 對 其 他 地 方 訪 客 管 制 較 嚴, 這 是 由 於 憂 慮 大 陸 的 非 法 移 民 進 入 香 港 由 以 上 所 述 足 見 香 港 早 期 是 有 計 畫 的 限 制 移 民, 此 乃 合 法 的 方 式, 因 為 地 狹 人 18 稠, 立 刻 人 滿 為 患, 此 些 偷 渡 入 境 者, 亦 發 現 有 以 香 港 為 跳 板, 轉 往 他 國 者 香 港 防 制 偷 渡 犯 之 作 法 香 港 政 府 為 了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於 1994 年 7 月 成 立 入 境 處 特 遣 隊, 負 責 執 行 打 擊 19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者 的 執 法 行 動 提 高 對 於 蛇 頭 之 刑 罰 20 加 強 查 緝 偽 ( 變 ) 造 證 件 者 港 府 統 計, 至 1993 年, 持 雙 程 證 來 港 逾 期 居 留 的 內 地 人 共 一 萬 零 兩 百 個 ; 到 1996 年 4 月, 這 類 逾 期 不 返 的 人 上 升 到 二 萬 四 千 六 百 個 ; 這 些 大 陸 居 民, 有 些 是 參 加 旅 行 團 到 香 港 旅 遊 的, 其 逾 期 留 港 情 況 不 斷 上 升,1994 年 是 636 人,1995 年 升 至 1,098 人, 上 升 了 七 成 參 閱 余 集 文, 在 移 交 前 趕 回 來 的 海 外 港 人, 九 十 年 代 雜 誌 ( 香 港 :1997 年 ), 頁 據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統 計, 從 內 地 來 港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1993 年 有 38,793 人,1994 年 有 35,367 人,1995 年 有 30,927 人,1996 年 有 25,651 人,1997 年 有 23,132 人,1998 年 有 15,010 人,1999 年 有 14,892 人,2000 年 有 11,070 人 (2000 年 與 1999 年 比 較 以 減 少 26%),2001 年 共 計 8,896 人 (2001 年 與 2000 年 比 較 已 減 少 近 20%) 這 些 非 法 入 境 者 大 多 數 來 港 在 建 築 地 盤 工 廠 酒 樓 或 其 他 工 作 地 點 非 法 工 作, 而 有 部 分 則 是 為 探 親 而 偷 渡 來 港 19 原 編 四 十 六 人,1995 年 10 月 增 至 九 十 二 人, 他 們 曾 到 各 建 築 地 盤 工 廠 酒 樓 商 業 機 構 及 住 宅 樓 宇 執 行 特 別 行 動, 20 香 港 對 於 蛇 頭 之 處 罰, 自 1995 年 開 始 從 六 十 五 萬 美 元 增 加 到 二 百 萬 元, 甚 至 可 能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1999 年 2 月 更 修 訂 法 例, 要 求 不 可 雇 用 非 法 勞 工, 否 則 需 要 負 上 責 任 凡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的 雇 主, 要 遭 受 檢 控 和 判 處 罰 款, 如 案 情 嚴 重, 更 會 被 判 監 禁,2000 年 即 拘 捕 1,530 名 違 反 入 境 法 例 人 士, 並 有 391 名 雇 主 因 聘 用 非 法 勞 工 而 被 檢 控

9 91 為 了 突 破 此 項 不 法, 該 處 行 動 研 究 組 負 責 蒐 集 分 析 資 料, 密 切 注 意 偷 運 非 法 入 境 者 慣 技 和 使 用 偽 造 證 件 罪 案 之 趨 勢, 同 時 也 和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交 換 情 報, 以 擴 大 打 擊 22 效 果 在 碼 頭 角, 香 港 政 府 於 1998 年 啟 用 拘 留 中 心 一 處, 同 年 共 有 10,849 名 違 法 人 士 在 該 處 被 拘 留 為 防 制 偷 渡 香 港 政 府 採 行 以 下 三 管 齊 下 的 機 制 : 海 關 除 了 實 施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抽 查 貨 物 系 統 之 外, 配 合 警 察 及 入 境 處 人 員 嚴 守 所 有 要 道, 檢 查 所 有 可 疑 的 飛 機 船 隻 汽 車 等, 以 確 保 它 們 不 會 被 不 法 集 團 利 用 作 為 運 輸 工 具 與 貨 櫃 碼 頭 及 船 務 公 司 緊 密 合 作, 對 所 有 可 疑 的 貨 櫃, 特 別 是 出 口 到 熱 門 偷 23 渡 國 家 的 貨 櫃, 作 出 嚴 密 的 抽 查 在 國 際 上, 香 港 政 府 亦 與 海 外 有 關 部 門 互 相 聯 繫 合 作, 互 通 情 報, 互 相 協 助 如 於 2000 年 11 月, 香 港 和 聯 合 國 難 民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署 及 國 際 移 民 機 構 合 辦 第 五 屆 亞 太 地 區 難 民 流 離 失 所 人 士 及 移 民 問 題 跨 政 府 諮 詢 會 議, 就 偷 運 人 口 責 任 分 擔 問 題 交 換 意 見 在 工 作 層 面 上, 尤 其 和 中 共 的 執 法 部 門 加 強 緊 密 的 溝 通 和 合 作, 並 採 取 嚴 厲 措 施,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海 關 和 警 方 協 力 偵 查 和 截 堵, 遏 止 非 法 入 境 者 由 於 採 取 以 上 多 種 綿 密 的 措 施, 已 使 偷 運 人 口 案 數 在 過 去 數 年 不 斷 下 降 澳 門 移 民 與 偷 渡 潮 情 況 澳 門 華 人 人 口 增 長 因 素 與 日 軍 侵 華 中 共 政 治 局 勢 變 動 以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排 華 有 相 當 之 關 聯 二 次 大 戰 日 本 侵 華 期 間, 澳 門 人 口 曾 增 至 近 三 十 萬 人 戰 後 不 少 華 人 重 回 故 鄉, 澳 門 人 口 降 至 十 多 萬 人 1960 年 代 至 1970 年 代 初, 不 少 華 僑 遷 至 澳 門 定 居, 故 在 1979 至 1981 年 間, 澳 門 和 香 港 一 樣, 短 短 幾 年 亦 增 加 了 不 少 人 口, 其 中 很 多 是 由 中 國 廣 東 和 其 他 地 區 來 的 非 法 移 民 據 估 計,1982 年 的 澳 門 人 口 應 有 四 十 萬, 比 政 府 統 計 的 數 字 還 多, 主 要 原 因 是 非 法 移 民 沒 有 納 入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字 內 這 些 非 法 移 民 是 以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澳 門 的, 這 些 偽 造 集 團 的 證 件 計 有 大 陸 來 澳 的 雙 程 通 行 證 澳 門 臨 時 逗 留 證 澳 門 身 分 證 澳 門 非 本 地 勞 工 工 作 證 回 鄉 證 21 對 偽 造 證 件 的 調 查 工 作 亦 不 遺 餘 力, 由 於 此 項 違 法 已 成 為 全 球 性 問 題, 需 與 本 地 及 外 國 其 他 執 法 機 關 緊 密 合 作, 並 採 取 果 斷 偵 查 行 動, 總 計 2000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識 破 偽 造 證 件 3,669 本 對 於 使 用 運 送 和 供 應 偽 造 旅 行 證 件 的 人 士, 採 取 嚴 厲 的 檢 控 政 策, 凡 安 排 未 獲 授 權 入 境 者 至 香 港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五 百 萬 元 及 監 禁 十 四 年 年 對 觸 犯 入 境 條 例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等 共 提 出 26,155 項 檢 控, 被 遞 解 出 境 及 被 遣 送 離 境 者 有 1,482 人 23 為 了 加 強 他 們 的 緝 捕 能 力, 自 2000 年 1 月 開 始 使 用 手 提 二 氧 化 碳 探 測 器, 檢 查 貨 櫃 內 有 沒 有 生 物 的 存 在 同 時, 亦 已 經 購 買 了 價 值 七 千 萬 元 的 超 級 流 動 X 光 機 以 作 檢 查 之 用

10 展 望 與 探 索 92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及 香 港 身 分 證 等 而 偽 證 集 團 以 套 餐 形 式 在 中 國 大 陸 物 色 想 到 澳 門 人 士, 包 辦 他 們 的 偷 渡 假 證 安 排 住 宿 及 介 紹 工 作 等 事 宜, 通 常 費 用 是 三 萬 元 人 民 幣 由 此 可 見 有 較 多 的 大 陸 人 民 以 偷 渡 買 假 證 等 方 式 潛 入 澳 門 工 作 及 發 展, 這 可 能 是 由 於 中 澳 兩 地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的 差 異 下, 因 此 有 不 少 大 陸 人 民 被 澳 門 較 好 的 經 濟 條 件 所 吸 24 引, 爭 取 到 澳 門 工 作 及 發 展, 對 於 澳 門 之 社 會 造 成 相 當 程 度 之 影 響 偷 渡 人 口 中 女 偷 渡 客 占 45% 25 大 部 分 偷 運 人 蛇 集 團 都 採 用 快 艇 作 為 運 輸 工 具, 馬 力 往 往 較 水 警 快 艇 還 大, 令 水 警 追 截 工 作 增 加 困 難, 因 此 水 警 採 取 水 路 兩 面 緊 密 合 作 方 式, 即 使 偷 運 非 法 入 境 的 快 艇 能 成 功 抵 岸, 但 偷 渡 犯 較 難 逃 過 岸 上 兜 截 水 警 人 員 鑒 於 非 法 移 民 為 社 會 帶 來 很 大 負 擔, 因 此, 一 直 是 澳 門 地 區 行 政 當 局 長 期 關 注 的 問 題 防 制 偷 渡 犯 之 作 法 為 了 查 緝 偷 渡,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與 廣 東 省 和 香 港 同 類 機 構 間 均 作 定 期 接 觸, 以 加 強 彼 此 間 的 聯 合 力 量 和 協 調, 打 擊 非 法 移 民 同 時, 增 加 對 企 業 檢 查 的 次 數, 公 眾 地 點 和 街 道 檢 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行 動, 改 善 邊 境 沿 線 較 易 到 達 的 各 點 之 鐵 絲 網, 以 及 加 強 整 個 海 岸 的 監 視, 要 求 內 地 居 民 要 赴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必 須 持 有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有 權 限 機 關 發 出 之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俗 稱 單 程 通 行 證, 獲 批 准 來 澳 定 居 內 地 居 民, 應 在 入 澳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親 身 前 往 出 入 境 事 務 廳 轄 下 之 居 民 事 務 警 司 處 辦 理 居 留 手 續, 完 成 手 續 後, 將 獲 簽 發 居 住 證 明, 以 便 呈 交 申 領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證 之 用, 違 犯 者 並 以 刑 罰 對 付 之, 對 於 這 些 行 動 都 有 助 於 減 少 非 法 移 民 數 目 24 據 九 十 年 代 雜 誌 在 1997 年 4 月 的 報 導, 中 國 大 陸 勞 工 來 到 澳 門 當 年 便 有 三 萬 多, 他 們 刻 苦 耐 勞, 薪 水 又 低, 搶 走 不 少 當 地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以 致 一 部 分 人 士 因 為 失 業 或 薪 水 太 低 轉 而 往 臺 灣 發 展 25 女 偷 渡 客 來 澳 是 準 備 從 事 賣 淫 行 業, 一 些 在 內 地 時 已 是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來 澳 只 是 想 多 賺 些 錢 由 於 這 批 女 子 沒 有 證 件 及 旅 遊 證 件 護 身, 因 此, 他 們 大 多 會 被 賣 淫 集 團 操 控, 安 排 他 們 在 別 墅 或 私 人 處 所 內 接 客, 以 免 他 們 外 出 時 被 警 員 揭 發 身 分 26 一 法 令 依 據 :1990 年 5 月 3 日 制 定 澳 門 2/90/M 號 非 法 移 民 法 律 規 定 二 罰 則 內 容 : 查 處 機 關 為 治 安 警 察 廳, 實 務 執 行 方 式, 如 非 法 移 民 者 係 首 次 被 查 獲, 且 未 涉 及 其 他 違 法 事 由, 其 罰 則 為 驅 逐 出 境, 並 處 以 列 管 期 限 內 禁 止 再 入 境 若 另 涉 他 案, 則 依 偵 辦 事 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在 澳 門 逗 留 逾 越 法 定 期 限 者, 視 為 處 於 非 法 狀 態 處 於 非 法 狀 態 人 士, 應 被 驅 逐 出 境, 但 不 免 除 其 應 負 的 刑 則 及 法 律 規 定 的 其 他 處 分 引 誘 或 慫 恿 他 人 進 入 或 逗 留 澳 門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監 禁 協 助 或 安 排 載 運, 或 提 供 物 質 及 其 他 方 式 令 他 人 進 入 澳 門 者, 仲 介 上 項 行 為 者, 至 少 處 以 五 年 之 監 禁 庇 護 收 容 安 置 非 法 入 境 人 士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監 禁 仲 介 上 項 行 為 者, 處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以 下 監 禁 雇 用 非 法 入 境 人 士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監 禁, 再 犯, 從 重 處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以 下 監 禁 偽 造 身 分 證 護 照 簽 證 等 文 件, 處 二 年 至 八 年 徒 刑 被 驅 逐 人 士 再 度 違 犯 者, 處 最 高 一 年 徒 刑 三 對 於 未 能 於 十 日 內 到 警 司 處 辦 理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人 士, 每 逾 期 一 日 將 被 科 處 罰 款 澳 門 幣 二 百 元, 最 高 可 達 五 千 元, 且 須 在 繳 付 罰 款 後 方 可 獲 簽 發 證 明 而 申 請 臨 時 居 留 證 理 由, 則 以 家 庭 團 圓 投 資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身 分 提 出 申 請, 獲 批 准 後 向 警 司 處 申 領 臨 時 居 留 證 進 入 澳 門 須 遵 照 上 述 手 續, 否 則 被 視 為 非 法 入 境 27 陳 欣 欣, 澳 門 社 會 問 題 ( 香 港 : 廣 角 鏡 出 版 社 有 限 公 司 出 版,1995 年 ), 頁 78-79

11 93 澳 門 警 方 近 年 來 查 獲 非 法 入 境 者 人 數 分 別 如 下 :1999 年 共 計 3,434 人 ;2000 年 共 計 2,843 人 ;2001 年 共 計 2,103 人 由 於 防 制 得 宜, 目 前 澳 門 偷 渡 案 件 已 逐 年 減 低, 因 此, 澳 門 警 方 對 此 類 案 件, 目 前 僅 列 為 一 般 勤 務 查 察 除 了 以 上 所 述 打 擊 非 法 入 境 活 動, 不 定 期 由 政 府 保 安 部 門 加 強 查 緝 外, 並 定 期 舉 辦 粵 港 澳 三 地 警 方 刑 偵 主 管 工 作 會 晤, 加 強 聯 繫 與 合 作 這 項 會 晤 係 自 2000 年 8 月 起, 每 四 個 月 輪 流 在 港 澳 粵 三 地 舉 行, 至 今 已 如 期 舉 行 多 次 會 議, 如 2001 年 9 月 即 在 澳 門 舉 行 該 機 制 設 立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三 地 刑 偵 主 管 定 期 會 晤, 就 罪 案 動 態 交 換 意 見, 並 研 商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之 相 關 做 法 討 論 範 疇 包 括 : 打 擊 販 毒 商 業 犯 罪 偷 渡 引 渡 有 組 織 犯 罪 等 跨 境 非 法 活 動 對 加 強 三 地 打 擊 犯 罪 之 合 作 深 具 成 效 二 走 私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活 動 情 形 香 港 與 澳 門 在 地 理 上 與 中 國 大 陸 相 近, 地 狹 人 稠, 幾 乎 無 物 產 在 中 國 統 治 管 轄 期 間 尚 無 問 題, 明 清 時 代 為 葡 英 兩 國 占 據, 但 與 原 屬 國 往 來 仍 然 相 當 密 切, 生 活 上 所 需 大 都 由 中 國 本 土 供 應, 而 部 分 外 國 產 品 也 經 由 此 管 道 進 入 中 國 鴉 片 的 走 私 是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史 上 大 事 件 這 些 鴉 片 走 私 活 動, 很 多 是 從 港 澳 輾 轉 運 出 的, 因 此 在 清 道 光 19 年 (1838 年 ), 林 則 徐 為 了 杜 絕 澳 門 的 鴉 片 走 私, 還 會 同 當 時 兩 廣 總 督 鄧 廷 楨, 命 令 澳 門 同 知 蔣 立 昂 去 會 見 澳 門 葡 督 委 黎 多, 要 他 把 隱 藏 在 澳 門 的 鴉 片 全 部 交 出, 可 見 走 私 毒 品 活 動 之 嚴 重 民 國 以 後, 中 港 澳 三 地 商 業 往 來 固 有 其 正 常 的 機 制 管 道, 但 是 不 循 正 常 方 式 為 之 的 走 私 行 為 仍 然 存 在, 只 是 沒 有 引 起 廣 泛 注 意 1949 年 大 陸 淪 陷 後, 港 澳 因 鄰 近 大 陸 本 土, 商 業 往 來 自 然 較 仰 靠 中 國 大 陸, 惟 此 段 期 間 走 私 問 題 已 逐 漸 嚴 重, 直 至 年, 兩 地 回 歸 中 國 大 陸, 走 私 問 題 未 曾 斷 過, 尤 其 是 毒 品 走 私 港 澳 走 私 最 大 原 因 是 中 港 澳 三 地 邊 界 為 河 流 和 海 洋 而 非 山 脈, 走 私 向 來 是 難 於 遏 止, 尤 其 展 拓 界 址 後 問 題 會 更 為 複 雜, 走 私 問 題 更 難 處 理 香 港 澳 門 查 緝 走 私 之 作 法 作 法 方 面 統 合 相 關 單 位, 嚴 厲 打 擊 走 私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曾 俊 華 強 調, 鑑 於 香 港 的 地 理 位 置, 兼 水 路 交 通 頻 繁, 目 前 已 採 取 嚴 密 的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走 私 及 偷 運 非 法 入 境 者 的 活 動, 並 一 直 與 各 有 關 部 門 合 力 對 付 這 問 題 例 如 香 港 海 關 與 水 警 一 同 在 香 港 水 域 巡 邏, 凡 懷 疑 涉 及 走 私 活 動 的 船 隻, 一 律 加 以 攔 檢 截 查 加 強 與 友 邦 國 家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12 展 望 與 探 索 94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透 過 彼 此 情 報 之 交 換, 全 力 防 止 偵 查 調 查 及 打 擊 違 反 海 關 法 例 的 罪 行 適 時 調 整 組 織 及 作 法 香 港 方 面, 警 務 處 在 轄 下 的 組 織 及 三 合 會 調 查 科 特 別 設 有 一 隊 人 員, 負 責 蒐 集 情 報, 及 向 涉 嫌 走 私 的 策 劃 人 物 進 行 調 查, 入 境 事 務 處 轄 下 亦 設 有 船 隻 搜 查 小 組, 在 海 港 內 搜 查 船 隻 除 全 力 緝 私 外, 香 港 主 管 機 關 因 應 時 勢 隨 時 調 撥 人 員 澳 門 方 面, 長 期 以 來 並 未 設 置 海 關, 僅 由 水 警 稽 查 隊 執 行 各 進 出 口 檢 查 站 之 貨 物 及 旅 客 檢 查, 至 2001 年 11 月 始 正 式 成 立 海 關 採 用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查 驗 貨 物 香 港 海 關 關 長 曾 俊 華 說 : 在 檢 查 貨 物 打 擊 走 私 活 動 方 面, 香 港 海 關 的 機 制 穩 健 周 全, 海 關 人 員 在 抽 查 貨 物 時, 採 用 風 險 評 估 的 方 法, 事 實 證 明 這 個 機 制 十 分 有 效 成 果 2000 年 上 半 年, 香 港 海 關 檢 獲 超 過 三 十 五 萬 件 共 值 數 千 萬 元 的 冒 牌 貨 品, 並 逮 捕 二 百 多 人 ; 在 保 護 商 標 方 面, 法 例 亦 明 訂 可 就 冒 牌 活 動 施 加 刑 事 制 裁 任 何 人 凡 持 有 冒 牌 貨 品 作 商 業 用 途,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判 處 罰 款 五 十 萬 元 及 監 禁 五 年 在 澳 門 方 面, 成 果 亦 相 當 豐 碩 港 澳 兩 地 因 為 地 利 之 便, 尤 其 香 港 是 國 際 自 由 港 兼 亞 太 金 融 中 心, 回 歸 之 前 與 中 國 大 陸 間, 固 無 法 根 絕 走 私, 回 歸 後 三 地 政 府 可 聯 繫 合 作 打 擊 不 法, 展 現 不 少 成 效 由 於 嚴 查 嚴 禁, 港 澳 的 走 私 活 動 已 稍 得 遏 止 肆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與 偷 渡 問 題 分 析 比 較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的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中, 因 存 在 不 同 的 歷 史 背 景 目 的, 其 處 罰 方 式 防 杜 做 法 也 產 生 差 異, 茲 將 其 異 同 列 表, 並 與 臺 灣 地 區 現 行 做 法 作 分 析 比 較 如 表 一 由 以 下 兩 表 觀 之, 兩 德 雖 然 已 於 1990 年 統 一, 大 幅 減 降 了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但 是 西 德 在 統 一 前 防 杜 走 私 偷 渡 的 各 項 做 法, 如 壓 低 物 品 進 口 關 稅, 降 低 價 差 減 少 購 買 力, 訂 定 相 互 協 定, 加 強 邊 界 檢 查 等 都 足 資 參 考 尤 其 德 國 模 式 在 經 濟 上 的 安 排, 使 得 兩 德 發 展 出 一 套 獨 特 的 經 貿 關 係 型 態, 在 這 套 特 殊 的 貿 易 型 態 下, 西 德 以 政 治 考 量, 將 雙 方 貿 易 視 為 其 內 部 交 易, 並 憑 藉 其 強 大 經 貿 實 力, 給 予 東 德 種 種 優 惠 和 補 助, 促 成 兩 德 間 貿 易 往 來 蓬 勃 發 展

13 95 國 家 地 區 項 目 背 目 處 景 的 罰 防 制 措 施 表 一 走 私 問 題 分 析 比 較 一 覽 表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二 次 大 戰 後 東 西 德 回 歸 前 為 英 國 占 回 歸 前 為 葡 萄 牙 占 臺 海 兩 岸 原 為 一 分 裂, 西 德 政 治 民 領, 距 其 本 土 甚 領, 距 其 本 土 甚 國, 同 文 同 種 相 互 主 生 活 富 庶, 東 德 遠, 又 地 狹 人 籌, 遠, 民 生 物 資 等 須 依 賴, 分 裂 後 因 政 共 產 獨 裁 生 活 落 幾 無 物 產, 民 生 物 仰 賴 鄰 國, 回 歸 後 治 經 濟 及 地 理 等 後 資 等 須 仰 賴 鄰 國, 走 私 問 題 依 舊 未 因 素 利 於 走 私 回 歸 後 走 私 問 題 依 斷, 尤 其 與 大 陸 有 舊 未 斷, 尤 其 是 毒 地 利 之 便, 水 陸 交 品 通 發 達, 利 於 走 私 改 善 生 活 享 受 免 大 陸 物 產 較 豐, 人 大 陸 物 產 較 豐, 人 臺 灣 初 採 高 關 稅, 稅 及 貨 物 流 通 東 民 生 活 落 後, 走 私 民 生 活 落 後, 走 私 大 陸 物 品 價 廉, 市 德 並 利 用 西 德 取 得 販 賣 物 品 可 增 加 收 販 賣 物 品 可 增 加 收 場 有 需 求 又 有 厚 利 先 進 科 技 及 進 入 歐 入, 改 善 生 活, 而 入, 改 善 生 活, 而 可 得 ; 另 兩 岸 對 市 香 港 居 民 也 有 此 需 澳 門 居 民 也 有 此 需 峙, 中 共 為 行 滲 透 要 要 私 運 槍 毒 時 有 查 獲 逃 漏 租 稅 罪 ( 五 年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懲 治 走 私 條 例 處 七 以 下 徒 刑 或 罰 金, 國 海 關 法 及 行 政 國 海 關 法 及 行 政 年 以 下 徒 刑 罰 情 形 嚴 重 者 加 重 處 處 罰 實 施 細 則 處 監 處 罰 實 施 細 則 處 監 金, 常 業 犯 加 重 處 罰 ) 禁 及 罰 款, 並 重 罰 禁 及 罰 款, 並 重 罰 罰 ; 海 關 緝 私 條 例 私 梟 私 梟 則 僅 沒 入 罰 金 以 財 政 補 助 方 式 進 與 友 邦 加 強 合 作 加 強 清 查, 並 採 偵 降 低 經 濟 管 制, 減 口 東 德 產 品 提 升 市 交 換 情 報, 並 採 偵 查 防 制 併 重, 抽 少 購 買 誘 因, 健 全 場 競 爭 力, 壓 低 東 查 防 制 併 重, 強 查 貨 物 採 風 險 評 估 組 織, 調 整 體 制, 德 物 品 進 口 關 稅, 化 海 關 檢 查 及 海 上 法, 強 化 海 關 檢 查 提 高 人 員 素 質 及 獎 降 低 價 差 減 少 購 買 攔 檢 力 訂 相 互 協 定 及 海 上 攔 檢 金, 增 添 裝 備, 嚴 密 情 報 部 署

14 展 望 與 探 索 96 第 1 卷 第 8 期 92 年 8 月 國 家 地 區 項 目 背 目 處 景 的 罰 防 制 措 施 表 二 偷 渡 問 題 分 析 比 較 一 覽 表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臺 灣 二 次 大 戰 後 東 西 德 是 移 民 組 成 之 社 與 大 陸 部 分 土 地 相 臺 灣 政 治 民 主 化 分 裂, 東 德 共 產 獨 會, 每 逢 戰 亂 經 連, 有 地 利 之 便, 經 濟 快 速 成 長, 社 裁 生 活 落 後, 失 業 濟 政 治 出 現 問 水 陸 交 通 發 達, 鄰 會 急 遽 變 化, 尤 其 率 高, 民 生 物 資 缺 題, 即 有 大 批 偷 渡 近 之 大 陸 經 濟 條 件 開 放 大 陸 探 親, 海 乏, 黑 市 交 易 猖 潮 又 各 項 條 件 比 不 好, 紛 紛 爭 取 前 上 旅 遊, 引 起 大 陸 獗 鄰 國 好, 就 業 容 往 工 作 發 展 易, 吸 引 鄰 國 居 民 前 往 人 民 嚮 往 兩 德 本 為 同 文 同 謀 生 就 業 機 會 較 打 工 賺 錢, 謀 取 較 打 工 賺 錢, 追 求 美 種, 關 係 密 切, 互 多, 又 地 狹 人 稠, 好 生 活 為 主 要 目 好 生 活 是 偷 渡 者 普 訪 通 信 乃 自 然 之 無 法 容 納 過 多 人 居 的, 而 地 狹 人 稠, 遍 目 的, 又 中 共 仍 事 東 德 生 活 落 住, 必 須 嚴 加 限 制 偷 渡 入 境 者 形 形 色 未 放 棄 武 力 犯 臺, 後, 為 了 就 業 及 追 遷 入 求 富 裕 自 由 生 活 而 越 界 色, 易 生 治 安 事 故 其 中 不 乏 負 政 治 故, 造 成 不 安 滲 透 目 的 者 聯 邦 國 境 保 護 法, 重 罰 雇 主 蛇 頭, 凡 首 次 查 獲 且 未 涉 他 國 安 法 ( 三 年 以 下 違 法 者 驅 逐 出 境 或 安 排 未 獲 授 權 入 境 案 驅 逐 出 境, 犯 他 徒 刑 ), 兩 岸 人 民 關 遣 送 回 國, 交 通 費 者 至 香 港 者, 最 高 案 要 負 刑 責 ; 協 助 係 條 例 ( 收 容 遣 ( 工 具 ) 由 原 載 運 罰 五 百 萬 港 幣, 案 安 排 引 誘 雇 用 返 ), 仲 介 處 罰 甚 者 負 責 情 嚴 重 者 最 高 監 禁 均 處 監 禁, 偽 造 證 輕, 警 惕 作 用 不 十 四 年 件 亦 同 大 建 造 柏 林 圍 牆, 封 加 強 國 際 合 作 交 水 陸 緊 密 結 合, 加 添 購 先 進 裝 備, 補 鎖 邊 界, 並 加 強 邊 換 情 報, 成 立 查 緝 強 檢 查 企 業 身 分 充 查 緝 人 力, 提 高 界 檢 查 管 制 特 遣 隊, 調 查 偽 造 證 明, 改 善 邊 境 守 查 緝 及 檢 舉 獎 金, 證 件, 把 守 要 道 加 備, 加 強 海 岸 監 加 強 海 上 圍 堵 強 檢 查, 引 用 先 進 視, 爭 取 鄰 國 合 儀 器 及 重 罰 作 香 港 在 1997 年, 澳 門 在 1999 年 回 歸 中 共 香 港 與 澳 門 在 回 歸 前 與 國 際 友 邦 加 強 合 作 交 換 情 報, 採 偵 查 防 制 併 重 ( 成 立 查 緝 特 遣 隊, 調 查 偽 造 證 件, 身 分 證 明 ), 購 用 先 進 儀 器, 強 化 海 關 檢 查 及 海 上 攔 檢, 抽 查 貨 物 採 風 險 評 估 法, 加 強 檢 查 企 業, 重 罰 雇 主 及 協 助 安 排 引 誘 雇 用 與 偽 造 證 件 者, 尤 其 是 採 取 嚴 厲 的 檢 控 政

15 97 策,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五 百 萬 元 和 監 禁 十 四 年, 以 及 實 施 嚴 格 的 反 走 私 法 例, 加 強 打 擊 跨 境 走 私 活 動, 使 得 走 私 偷 渡 案 件 逐 年 減 少, 都 值 得 學 習 效 法 伍 結 論 近 幾 十 年 世 界 歷 史 中, 分 裂 國 家 與 地 區 為 例 不 多, 研 究 者 選 擇 了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的 走 私 偷 渡, 作 為 分 析 比 較 之 對 象, 主 要 是 此 國 家 地 區, 與 當 今 臺 灣 地 區 與 中 共 分 裂 對 峙 的 狀 況 極 為 類 似, 其 所 面 臨 走 私 偷 渡 情 形 相 近 雖 然 東 西 德 已 統 一 ; 香 港 澳 門 亦 陸 續 回 歸 中 共, 該 國 ( 地 區 ) 目 前 之 走 私 偷 渡 或 已 不 存 在, 或 仍 存 在 但 已 稍 遏 止, 然 而, 其 在 統 一 回 歸 前 對 走 私 偷 渡 所 作 的 處 罰 與 防 杜 措 施, 均 足 為 臺 灣 地 區 解 決 問 題 之 重 要 參 考 因 此, 參 考 上 述 國 家 地 區 防 制 走 私 偷 渡 的 處 罰 與 做 法, 並 研 究 發 展, 作 出 更 完 善 的 防 備, 仍 應 是 當 務 之 急 尤 其 臺 灣 地 區 民 眾 近 年 來 似 乎 患 了 大 陸 熱, 臺 資 登 陸 三 通 小 三 通 等 都 使 其 迷 惘, 忽 略 了 開 放 必 須 兼 顧 國 際 規 範 與 國 內 經 濟 安 全 的 原 則, 建 立 必 要 而 有 效 的 防 衛 體 系 刻 不 容 緩, 如 在 防 杜 走 私 偷 渡 方 面, 已 成 立 專 責 查 緝 走 私 偷 渡 的 機 構 海 巡 署 ; 然 而, 以 處 罰 力 度 而 言, 不 似 港 澳 等 地 強 而 有 力, 存 在 刑 罰 過 輕, 即 使 判 刑 也 能 易 科 罰 金 ( 偷 渡 犯 雇 主 或 藏 匿 犯 者 案 件 也 大 都 如 此 ), 加 之 國 內 民 主 法 治 之 進 步, 走 私 偷 渡 的 方 式 仍 不 斷 的 翻 新, 因 此 雖 然 在 防 杜 走 私 偷 渡 方 面 投 下 了 不 少 心 力, 效 果 方 面 仍 然 有 限 談 到 分 裂 國 家 地 區, 除 了 上 述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之 外, 尚 有 合 併 前 之 南 北 越 及 還 對 峙 中 之 南 北 韓 ; 南 北 越 分 裂 對 峙 期 間, 美 國 為 避 免 南 越 政 府 被 北 越 赤 化, 於 1960 年 代 末 及 1970 年 代 初 大 舉 介 入 越 戰, 協 助 南 越 對 抗 北 越 共 黨 1973 年, 美 國 國 會 不 同 意 繼 續 軍 經 援 助 南 越, 使 南 越 陷 入 孤 軍 作 戰 困 境 中 1975 年 西 貢 失 陷, 美 軍 倉 惶 退 出 越 南, 南 越 全 部 落 入 共 黨 手 中,1976 年 7 月, 南 北 越 正 式 合 併 統 一, 此 期 間, 免 不 了 有 走 私 偷 渡 的 問 題, 但 人 們 關 注 的 是 戰 爭 淪 陷 統 一 等, 時 隔 久 遠, 已 少 有 資 料 談 到 其 走 私 偷 渡 了 ; 南 北 韓 則 自 1950 年 代 韓 戰 後, 以 三 十 八 度 線 分 裂 為 南 北 兩 個 國 家, 目 前 在 板 門 店 一 帶, 雙 方 尚 有 重 軍 駐 守 對 峙, 惟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仍 時 有 發 現, 北 韓 政 府 且 曾 以 挖 掘 地 道 試 圖 滲 透 南 韓 刺 殺 南 韓 總 統 情 事, 最 近 也 常 出 現 北 韓 人 民 偷 渡 中 國 大 陸 東 北, 向 大 使 館 請 求 政 治 庇 護 等 情, 但 其 嚴 重 性 及 受 世 人 重 視 程 度 不 若 上 提 國 家 地 區, 又 資 料 找 尋 甚 為 不 易, 此 部 分 有 待 爾 後 繼 續 蒐 集 充 實, 使 本 研 究 更 臻 完 整

untitled

untitled 禮 降 1 3 5 龍 7 力 8 練 9 力 女 10 11 92 路 行 13 玲 15 92 林 歷 17 女 旅 19 93 鈴 21 93 礪 勵 林 數 23 李 25 數 26 倫 27 28 劉 數 31 33 35 理 38 84 金 40 理 42 86 44 87 靈 林 47 力 類 49 89 樂 51 90 路 李 53 不 55 57 91 59 61 63 65 錄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章 导 论 第 一 节 项 目 缘 起 据 阿 拉 善 SEE 生 态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的 资 料 来 看, 阿 拉 善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大 范 围 深 层 次 的 恶 化 是 近 几 十 年 来 才 出 现 的 现 象, 并 因 上 世 纪 末 和 本 世 纪 初

第 一 章 导 论 第 一 节 项 目 缘 起 据 阿 拉 善 SEE 生 态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布 的 资 料 来 看, 阿 拉 善 地 区 生 态 环 境 大 范 围 深 层 次 的 恶 化 是 近 几 十 年 来 才 出 现 的 现 象, 并 因 上 世 纪 末 和 本 世 纪 初 目 录 目 录... 1 第 一 章 导 论... 2 第 一 节 项 目 缘 起... 2 第 二 节 主 要 方 法 论... 3 第 三 节 调 查 点 基 本 情 况... 4 第 二 章 民 勤 与 民 勤 人... 8 第 一 节 民 勤 绿 洲... 8 第 二 节 民 勤 水 案... 12 第 三 节 民 勤 怨 气... 16 第 四 节 小 结... 18 第 三 章 从 民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11-.doc 94 83 259-280 方 法 論 在 大 陸 人 民 偷 渡 來 臺 問 題 上 的 觀 察 與 應 用 摘 要 關 鍵 詞 : 跨 境 ( 國 ) 犯 罪 (transnational crime) 非 法 移 民 (illegal immigration) 內 部 治 理 (domestic governance) 非 傳 統 安 全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More information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落 實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項 第 十 一 項 建 議 及 其 註 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A5B0FCB2A3AB65B0B7B164B7D3C540BDC3B1D0ABFCBEC9AA41B0C8B8C9A755A4E8AED72BA4BDA7693130333131313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5A5B0FCB2A3AB65B0B7B164B7D3C540BDC3B1D0ABFCBEC9AA41B0C8B8C9A755A4E8AED72BA4BDA769313033313131392E646F63>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國 健 婦 字 第 1030401817 號 公 告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壹 背 景 說 明 自 民 國 8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開 辦 以 來, 國 內 經 參 考 實 證 及 國 外 經 驗,

More information

2016 161600 2014 121200 2014 20151 2014 2015 121200 2014 2014 20151 2014 20142742.35 151500 2

2016 161600 2014 121200 2014 20151 2014 2015 121200 2014 2014 20151 2014 20142742.35 151500 2 . 1398 4603 4604 84602 2015813 201582755 1616 2015 161600 2015 (www.sse.com.cn) 161600 161600 161600 1 2016 161600 2014 121200 2014 20151 2014 2015 121200 2014 2014 20151 2014 20142742.35 151500 2 20158

More information

从 这 次 杭 州 之 行 可 以 看 出, 他 虽 93 岁 高 龄, 仍 思 维 敏 捷 记 忆 力 很 好, 戴 了 助 听 器 后 听 力 也 不 错, 仅 右 耳 反 应 稍 显 迟 缓 他 在 浙 大 演 讲 时, 大 家 注 意 到 了, 两 个 小 时 都 没 有 喝 一 口 水 杨

从 这 次 杭 州 之 行 可 以 看 出, 他 虽 93 岁 高 龄, 仍 思 维 敏 捷 记 忆 力 很 好, 戴 了 助 听 器 后 听 力 也 不 错, 仅 右 耳 反 应 稍 显 迟 缓 他 在 浙 大 演 讲 时, 大 家 注 意 到 了, 两 个 小 时 都 没 有 喝 一 口 水 杨 西子湖畔畅谈科学人生 数学文化 专访杨振宁先生 蔡天新 清华园是杨振宁小时候成长的地方 2003 年杨振宁回国定居 又回到了清华园 住在照澜园里的一座小楼里 这座小楼 杨振宁起名 归根居 还写了一首诗 归根 杨振宁和夫人翁帆大部分时间住在北京清华园 有时节假日会去香港中文大学 除了出席必要的公开活动以外 日常生活里他和翁帆有不少共同的朋友 不时会参加 朋友们的私人聚会 记得翁帆曾向我透露 杨先生早上爱睡懒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4文化大學.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2014文化大學.ppt 2014 就 業 趨 勢 講 綱 Career 雜 誌 總 編 輯 臧 聲 遠 1 就 業 力 元 素 與 履 歷 表 要 項 ( 性 格 ) 職 業 適 性 + 學 校 排 名 + 學 位 + 科 系 + 證 照 + 核 心 專 業 技 術 + 跨 領 域 專 長 + 工 作 經 驗 + 比 賽 記 錄 + 作 品 + 課 外 社 團 活 動 + 特 殊 生 活 經 驗 ( 休 閒 生 活 / 志

More information

(emigration),, :,,, 18-19, 12-13, 17-20,,, 17-20,,,,, 15, 17-18, ( Push - Pull Theory),,,, 1926, 375, 31115, 83 %, 300, 90 % [1 ],,,,?,? [2 ] 17-19,,,

(emigration),, :,,, 18-19, 12-13, 17-20,,, 17-20,,,,, 15, 17-18, ( Push - Pull Theory),,,, 1926, 375, 31115, 83 %, 300, 90 % [1 ],,,,?,? [2 ] 17-19,,, 2001 3 1 Overseas Chinese History Studies Mar., 2001 No. 1 : 17-18 (, 361005) [ ] ; ; ; [ ] 17-18,,, 16, 17-18,, 17 20,, 17-18 [ ] D63413 [ ] A [ ] 1002-5162 (2001) 01-0028 - 14 [ ] 2000208231 Interaction

More information

DDT DDT 1520 DDT Ishiwata Shigetane E. Berliner T. Angus

DDT DDT 1520 DDT Ishiwata Shigetane E. Berliner T. Angus DDT DDT 1520 DDT Ishiwata Shigetane E. Berliner T. Angus YMB96 YMB96 crystal proteincry cry 118 Cry40 Cry 16 20049381 17 20049381 DDT Cry1Cry3Cry4Cry5 Cry4 http://www.bluebrain.co.uk/kif/nwo/disaster/d009.html

More information

第二場

第二場 第 二 場 性 平 政 策 更 上 層 樓? - 民 間 參 與 地 方 政 府 性 平 機 制 的 運 作 及 檢 討 焦 點 座 談 會 時 間 :2012 年 12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13:40~16:40 地 點 : 高 雄 美 麗 島 捷 運 站 的 四 維 會 議 廳 (07-238-0808) 主 席 : 吳 嘉 麗 教 授 (GS 計 畫 主 持 人 ) 連 絡 人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Chapter 1 Chapter 2 The Practice and Theory of Tour Leader and Tour Guide 01 1-1 1-2 1-3 1-4 1-1 11 12 2 3 12 http://www.moex.gov.tw 1-1-1 2010 10 28 1. 5 1 2. 99 5 27 4 01 1. 1 1 2. 2 1-1-2 7 5 1 1 8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9黃庭堅書論分析.doc

Microsoft Word - 19黃庭堅書論分析.doc 黃 庭 堅 書 論 分 析 黃 庭 堅 書 論 分 析 The Calligraphy Theory of Huang Ting-Jian With Analysed 李 燿 騰 Lee Yao-Teng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造 形 藝 術 研 究 所 中 國 書 畫 組 碩 士 摘 要 黃 庭 堅 的 成 就 是 多 方 面 的, 在 詩 文 書 法 等 方 面 皆 取 得 極 高 的 成 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逢甲大學簡報991101A-洪清貴

Microsoft PowerPoint - 逢甲大學簡報991101A-洪清貴 逢 甲 大 學 運 輸 科 與 管 理 學 系 交 通 考 試 與 執 業 土 木 主 講 人 : 洪 清 貴 交 通 運 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交 通 0 姓 名 : 洪 清 貴 自 我 介 紹 現 職 : 易 緯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交 通 台 北 市 交 通 公 會 理 事 考 試 : 高 考 交 通 行 政 人 員 及 格 (1988)

More information

楞嚴經(第六講)三界七趣之因果電子書.pdf

楞嚴經(第六講)三界七趣之因果電子書.pdf 楞 嚴 經 ( 第 六 講 ) 三 界 七 趣 之 因 果 電 子 書.pdf 慧 律 法 師 佛 學 講 座 - 楞 嚴 經 (6) 第 六 講 : 大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大 綱 ( 義 貫 目 次 解 說 )(6) 翻 開 33 頁, 目 次 33 頁, 請 合 掌,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好! 33 頁,

More information

雅各書5-6

雅各書5-6 () Hope Media (http://www.voiceofhope.com/) 1 --...3...4...5...6...7...8...10...11...12...12...13...14...14...15...16...16...17...18...19 2 6 3 4 4 5 6 7 8 14:17 9 mince 祢 祢 祢 10 11 12 Anthony Giddens

More information

穨3"

穨3 BIBLID 0253-2875(2001)202 p. 676-677 1 Qing (Affection) and Yi (Righteousness) : Recent Observations in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n-bang Yu Institute of Ethnology, Academia Sinica 2 1 2 20 :2

More information

LSTA126中文操作说明

LSTA126中文操作说明 LSE126 洗 干 衣 机 使 用 说 明 阅 读 使 用 说 明 注 意! 建 议 认 真 阅 读 说 明 书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说 明 中 包 括 了 洗 衣 干 衣 机 的 合 理 安 全 的 使 用 方 法 请 将 说 明 书 保 管 好, 以 备 将 来 参 考 销 售 和 转 卖 时, 确 保 将 说 明 书 随 机 带 上, 以 提 供 必 要 的 使 用 信 息 1. 安

More information

yahoo 1 2 3 4 5 6 7 8 9 10 ( ) 5 11 12 13 14 15 16 (2002) 17 1. Crofton, S.Laband, D.Long, J. 2000. Regulation, Market Power, and Labor EarningsEvidence from the Cable Television Industry. Journal of

More information

2005.book

2005.book ...4... 4... 7...10... 10... 10... 10... 10... 11... 11 PCC... 11 TB170... 12 /... 12...13... 13 BP150 / BP151 / BP152 / BP155... 14...15... 15... 15... 15... 15... 15... 15... 16 PS465 / PS477... 17 PS69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Forestry worker_Landscape ver 1.0.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Forestry worker_Landscape ver 1.0.ppt 鏈 鋸 鏈 鋸 反 彈 園 藝 工 作 基 本 安 全 訓 練 主 講 者 : 李 光 昇 博 士 PhD MAppSc RSA RSO CTE FHKATE CMIOSH MSOE MIPlantE Chartered Safety and Health Practitioner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在 大 多 數 國 家 都 被 廣 泛 應 用 仍 是 園 林

More information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62 20 2002.12.30 91 3 1 20027 90 20 2002.12.3063 64 20 2002.12.30 20 2002.12.3065 66 20 2002.12.30 20 2002.12.3067 General 91 3 68 20 2002.12.30 , Dual-use technology dual-use 20 2002.12.3069 70 20 2002.12.30

More information

标准函[2006]号

标准函[2006]号 全 国 输 配 电 技 术 协 作 网 文 件 输 配 协 2015 50 关 于 举 办 2015 年 第 二 期 电 力 标 准 编 写 会 议 的 通 知 各 专 业 标 各 标 准 计 划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 为 了 提 高 电 力 技 术 标 准 编 写 质 量, 规 避 标 准 计 划 申 报 编 制 过 程 中 的 常 见 错 误, 促 进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范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 :, , ;,, 111 :,, ;,1997,,(2004), , , 82 % ( GDP 411 %614 %), ( ),, 43 %, 53 %, 111, ( ) 23 %, 25 %, 91

,,,,,,,,,, :, , ;,, 111 :,, ;,1997,,(2004), , , 82 % ( GDP 411 %614 %), ( ),, 43 %, 53 %, 111, ( ) 23 %, 25 %, 91 : :, :, 3 :,,,,,,,,,,,,, : 2002 2004,,,, : (1), ; (2),, : 20 80,,,, ;,, ;,,20 90,,, ;,,,,,,,,,,,, 4 3, ,,,,,,,,,, :, 1. 1 1. 2, ;,, 111 :,, ;,1997,,(2004), 2000 2002, 3620 6590, 82 % ( GDP 411 %614 %),

More information

语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汉 考 国 际 教 育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汉 考 国 际 ) 组 织 的 培 训 和 网 络 考 试 系 统 安 装 指 导, 并 签 署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补 充 服 务 协 议 第 六 条 拟 新 申 请 成 立 汉

语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汉 考 国 际 教 育 科 技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汉 考 国 际 ) 组 织 的 培 训 和 网 络 考 试 系 统 安 装 指 导, 并 签 署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补 充 服 务 协 议 第 六 条 拟 新 申 请 成 立 汉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国 内 考 点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调 动 各 考 试 承 办 机 构 积 极 性, 根 据 国 家 汉 办 汉 语 考 试 国 内 考 点 审 批 办 法 特 制 订 本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国 内 大 陆 地 区 汉 语 网 络 考 试 考 点, 必 须 遵 守 本

More information

ebookg 38-28

ebookg 38-28 8 8 17 19 16 8 73 8.1 1 [ 1 ] 1 3 M y y= E(r M) r f 0.01 A M ( 8-1 ) E(r M ) r f M M A M E(r M ) E(r M ) M [1] Sanford J.Grossman and Joseph E.Stiglitz, On the Impossibility of Informationally E fficient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3604 藍色狂想.doc

Microsoft Word - 3604 藍色狂想.doc 2014 高 雄 市 立 第 54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 類 )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組 別 : 高 中 組 作 品 名 稱 : 藍 色 狂 想 關 鍵 字 : 藍 晒 圖 裝 置 藝 術 赤 血 鹽 編 號 :3604 目 錄 摘 要 p1 壹 研 究 動 機 p2 貳 研 究 目 的 p2 參 研 究 設 備 及 器 材 p3 肆 研 究

More information

95年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試題解答

95年特種考試原住民考試試題解答 98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監 所 管 理 員 科 目 : 犯 罪 學 概 要 一 請 根 據 赫 胥 (T. Hirschi) 社 會 鍵 理 論 (social bonding theory) 的 原 理, 設 計 一 個 可 以 在 少 年 收 容 機 構 ( 如 輔 育 院 或 矯 正 學 校 ) 內 執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ERP 2011 2011 12 16 U U ERP 12 30 ERP ERP? ERP ERP 1 ERP ERP ERP ERP ERP ERP ERP 1 6 FMC 2 IT 12 24 12 24 3 CAX PDM ERP 12 29 2011 4 12 26 SaaS Internet Web SaaS Push Mail Push Mail 12 29 5 1 4 CAD/CAM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C-121-51-合成稿.doc

Microsoft Word - AC-121-51-合成稿.doc 咨 询 通 告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 :AC-121-51 颁 发 日 期 :2005 年 3 月 15 日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编 写 指 南 飞 行 标 准 司 目 录 1. 依 据 和 目 的 :...- 1-2. 适 用 范 围 :...- 1-3. 撤 销 :...- 1-4. 说 明 :...- 1-5. 维 修 工 程 管 理 手 册 的 编 写 要 求...-

More information

第 二 部 分 : 金 門 的 蟒 蛇 Q7: 金 門 地 區 的 蟒 蛇 是 原 生 的 嗎? A7: 是 的, 金 門 的 蟒 蛇 是 原 生 的 當 地 的 蟒 蛇 其 實 在 明 清 時 代 的 古 籍 就 已 有 記 錄, 而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仍 然 零 星 出 現 但

第 二 部 分 : 金 門 的 蟒 蛇 Q7: 金 門 地 區 的 蟒 蛇 是 原 生 的 嗎? A7: 是 的, 金 門 的 蟒 蛇 是 原 生 的 當 地 的 蟒 蛇 其 實 在 明 清 時 代 的 古 籍 就 已 有 記 錄, 而 在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仍 然 零 星 出 現 但 蟒 蛇 FAQ 林 思 民, 周 時 平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生 命 科 學 系 第 一 部 分 : 蟒 蛇 基 本 資 料 Q1: 金 門 的 蟒 蛇 為 什 麼 叫 做 緬 甸 蟒? A1: 緬 甸 蟒 來 自 英 文 Burmese python 直 接 的 翻 譯 其 實 緬 甸 蟒 並 不 只 分 布 在 緬 甸, 整 個 中 南 半 島 和 中 國 南 方 都 是 牠 的 分

More information

,, :,;, ;, ;,,,,,,,,,,,,,,, 21,,,,,,,,, ( ),,,,,( ),,,,,,,,,,,,,,,,, , 1300, 31 2,1200,466,, 2 (,2005 :4) 631

,, :,;, ;, ;,,,,,,,,,,,,,,, 21,,,,,,,,, ( ),,,,,( ),,,,,,,,,,,,,,,,, , 1300, 31 2,1200,466,, 2 (,2005 :4) 631 3 [ ]1001-5558 (2007) 02-0135 - 41 [],,,,,, [ ] ; ; [] C924. 4 [] A 1999, 21, 3 2004 ([2004 ] 205 ), 2007 3 (54 ) N. W. Ethno2National Studies 2007. No. 3 ( Total No. 54) ,, :,;, ;, ;,,,,,,,,,,,,,,, 21,,,,,,,,,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032B3B92DC4B5B9EEA5F4B0C8A662A6E6AC46C576A4A4A64DAE60A8BEA4EEA5F4B0C8A4A7A977A6EC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2C43032B3B92DC4B5B9EEA5F4B0C8A662A6E6AC46C576A4A4A64DAE60A8BEA4EEA5F4B0C8A4A7A977A6EC2E646F63> 33 人 民 先 於 國 家 而 存 在, 國 家 又 是 由 人 民 所 組 成, 國 家 之 所 以 需 要 存 在, 及 其 所 追 求 之 目 的, 自 然 不 能 背 離 大 多 數 人 民 的 意 願 但 若 國 家 存 在 是 以 追 求 人 民 幸 福 保 障 人 民 權 利 為 目 的, 必 先 以 國 家 能 存 在 及 社 會 秩 序 能 維 持 為 前 提, 因 此,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71

71 --- 70 71 72 2015 4 73 74 2015 4 焜 75 焜 76 2015 4 77 78 2015 4 Культура чувств 79 2015 4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ffective Education: An Interview with Professor Zhu Xiaoman Zhu Xiao-man Ding Jin-hong

More information

CTM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授 權 書 本 授 權 書 所 授 權 之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為 林 郁 潔 謝 詠 兆 黃 姝 蓉 徐 嘉 鴻 李 晟 暘 共 5 人, 在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完 成 商 管 實 務 專 題

CTM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授 權 書 本 授 權 書 所 授 權 之 實 務 專 題 研 究 為 林 郁 潔 謝 詠 兆 黃 姝 蓉 徐 嘉 鴻 李 晟 暘 共 5 人, 在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完 成 商 管 實 務 專 題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UNIFANS, 如 何 以 行 動 行 銷 提 昇 品 牌 形 象 & 知 名 度 - 以 UNIQLO 為 例 之 模 擬 行 銷 企 劃 書 學 生 : 林 郁 潔 (19833101) 謝 詠 兆 (19833103) 黃 姝 蓉 (19833119) 徐 嘉 鴻 (19733133) 李 晟 暘 (19833175)

More information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按 第 十 二 條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繳 費 期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致 成 附 表 一 所 列 完 全 殘 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按 第 十 二 條 給 付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繳 費 期 元 大 人 壽 新 終 身 醫 療 還 本 保 險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完 全 殘 廢 滿 期 住 院 醫 療 手 術 醫 療 加 護 病 房 暨 燒 燙 傷 病 房 幼 童 特 定 傷 病 幼 童 食 物 中 毒 保 險 金 給 付 及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身 故 者 無 息 退 還 所 繳 保 費 ) 內 容 摘 要 : 1.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2. 當

More information

一 教 師 職 業 發 展 與 學 校 改 良 的 文 獻 回 顧 對 於 教 師 職 業 發 展 的 研 究 集 中 於 三 個 領 域 : 一 是 心 理 學 職 業 發 展 領 域 的 職 業 調 適 研 究, 其 主 要 關 注 個 體 入 職 後 的 各 種 職 業 心 理 表 現 ; 二

一 教 師 職 業 發 展 與 學 校 改 良 的 文 獻 回 顧 對 於 教 師 職 業 發 展 的 研 究 集 中 於 三 個 領 域 : 一 是 心 理 學 職 業 發 展 領 域 的 職 業 調 適 研 究, 其 主 要 關 注 個 體 入 職 後 的 各 種 職 業 心 理 表 現 ; 二 科 層 制 背 景 下 的 教 師 職 業 發 展 路 徑 與 學 校 改 良 以 廣 州 市 D 中 學 的 民 族 志 研 究 為 例 劉 錄 護 華 南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科 學 學 院 研 究 借 鑒 部 分 學 科 將 職 業 發 展 界 定 為 職 業 獲 取 資 源 能 力 變 化 的 概 念, 採 用 民 族 志 的 研 究 方 法, 以 科 層 制 理 論 為 解 釋 性 框

More information

幻灯片 1

幻灯片 1 Bring Shopper Research Into Category Solution Content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Shopper Research and Consumer Research? Bring Shopper Research into Category Solution Case Share Page 2 Shopper Research

More information

sktl00012_read.pdf

sktl00012_read.pdf Part 1 16 Part 1 17 18 Part 1 19 20 21 TIPS Part 1 22 23 TIPS Part 1 TIPS 24 Attribution Error 70 TIPSAttribution Error Arthur Aron Attribut n Error TIPSAttribution E 70 Part 1 25 TIPS 26 Part 1 27 28

More information

% NEET Not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or Training NEET NEET 2005 NEET 191

% NEET Not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or Training NEET NEET 2005 NEET 191 * NEET Not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or Training 22 2007 9% 0. 9% 2. 2% * zzy@ bnu. edu. cn 190 1 2008 2007 495 10. 99 15% 211 2 11 3 1. 2. 3. NEET 4 20 80 Not in Education Employment or Training 15 34 2006

More information

單元教學、校本教材編選與多元化的語文教學──

單元教學、校本教材編選與多元化的語文教學── 单 元 教 学 校 本 教 材 编 选 与 多 元 化 的 语 文 教 学 落 实 新 加 坡 新 编 中 学 华 文 课 程 标 准 基 本 精 神 方 法 的 建 议 ( 纲 要 ) 何 文 胜 博 士 ( 香 港 教 育 学 院 高 级 讲 师 ) email:[email protected] 在 新 加 坡, 新 中 学 华 文 课 程 标 准 ( 简 称 标 准 ) 已 经 在 2002 年

More information

(1427_\263t\250M\255^\273y\303\370\302IHit The Mark A Quick-And-Easy English Guide_\270\325\305\252\(\245\376\256\321\)_6p\277\371\250\2436pp corr.pdf)

(1427_\263t\250M\255^\273y\303\370\302IHit The Mark A Quick-And-Easy English Guide_\270\325\305\252\(\245\376\256\321\)_6p\277\371\250\2436pp corr.pdf) 300 (Introduction) (Conclusion) 60 80 (Topic sentence) 30 40 (Explanation) (Example) (Paragraph development) Contents Introduction How to write better English i iii I Common English errors 1. according

More information

由 中 鋼 資 源 再 生 的 環 保 商 業 模 式 -- 談 世 界 未 來 的 環 保 管 理 前 中 鋼 公 司 暨 東 隆 五 金 公 司 王 鍾 渝 董 事 長 台 大 商 研 陳 文 華 所 長 致 詞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請 到 王 董 事 長 來 談 他 過 去 的 成 功

由 中 鋼 資 源 再 生 的 環 保 商 業 模 式 -- 談 世 界 未 來 的 環 保 管 理 前 中 鋼 公 司 暨 東 隆 五 金 公 司 王 鍾 渝 董 事 長 台 大 商 研 陳 文 華 所 長 致 詞 今 天 很 高 興 能 夠 請 到 王 董 事 長 來 談 他 過 去 的 成 功 第 七 場 :95/4/27( 四 ) AM 12:30 14:00 主 講 人 : 前 中 鋼 公 司 暨 東 隆 五 金 公 司 王 鍾 渝 董 事 長 引 言 人 : 台 灣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暨 商 學 研 究 所 黃 崇 興 教 授 主 持 人 : 台 灣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學 系 暨 商 學 研 究 所 陳 文 華 所 長 講 題 : 由 中 鋼 資 源 再 生 的

More information

第 十 一 章 战 略 成 本 会 计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节 经 营 战 略 与 战 略 管 理 第 二 节 战 略 管 理 会 计 第 三 节 战 略 成 本 分 析 第 四 节 战 略 业 绩 评 价

第 十 一 章 战 略 成 本 会 计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节 经 营 战 略 与 战 略 管 理 第 二 节 战 略 管 理 会 计 第 三 节 战 略 成 本 分 析 第 四 节 战 略 业 绩 评 价 第 十 一 章 战 略 管 理 会 计 本 章 主 要 讲 述 : 经 营 战 略 与 战 略 管 理 基 本 内 容 ; 战 略 管 理 会 计 理 论 知 识 ; 战 略 成 本 分 析 战 略 业 绩 评 价 等 内 容 了 解 : 经 营 战 略 的 框 架 经 营 单 位 竞 争 优 势 战 略 ; 战 略 管 理 基 本 原 则 基 本 步 骤 ; 战 略 管 理 会 计 产 生 的 意

More information

四、流程管理

四、流程管理 SP 85 WAP WAP SP SP WAP SP WAP WAP WAP wap.monternet.com SP WAP SP WAP WAP WAP WAP JAVA MMS SMS, 86 SP WAP WAP WAP WAP WAP Portal WAP WAP wap.monternet.com WAP WAP 1 2 3 4 SP 87 WAP SP WAP SP WAP SP 1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大陸貪腐問題及廉政工作

中國大陸貪腐問題及廉政工作 2 2 25 3 5 1 1. 1 2 1 2 2. 2 1982 5 1. 3 5 2. 2020 3 3 4 30 governance 4 90 2003 158 341 400 2005 11,071 7,729 2006 123,489 97,260 1.4 2007 2 2006 17,084 3,912 2007 2 2 33,668 40,041 2006 2,987 20076 24,87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演講簡報.ppt

Microsoft PowerPoint - 演講簡報.ppt 骨 折 Fracture 許 清 吉 醫 師 高 雄 市 聖 和 醫 院 骨 折 Fracture 什 麼 是 骨 折 骨 折, 傷 部 會 有 十 分 厲 害 的 疼 痛, 同 時 傷 部 常 會 呈 現 不 自 然 的 彎 曲 及 明 顯 腫 脹 骨 折 Fracture 骨 折 斷 或 破 裂 骨 之 連 續 性 斷 裂 A fracture is a complete or incomplete

More information

一 機 械 系 工 學 院 台 大 訊 息 1. 臺 大 鑽 石 種 子 基 金 (2015.5.8) 台 大 機 械 系 范 士 岡 副 教 授 率 領 兩 組 團 隊 各 獲 獎 金 50 萬 元 系 友 會 強 力 推 薦 的 臺 大 鑽 石 種 子 基 金 舉 辦 第 一 屆 臺 大 種 子

一 機 械 系 工 學 院 台 大 訊 息 1. 臺 大 鑽 石 種 子 基 金 (2015.5.8) 台 大 機 械 系 范 士 岡 副 教 授 率 領 兩 組 團 隊 各 獲 獎 金 50 萬 元 系 友 會 強 力 推 薦 的 臺 大 鑽 石 種 子 基 金 舉 辦 第 一 屆 臺 大 種 子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系 友 會 NTU@ME 月 報 2015 年 5 月 重 點 摘 要 : 一 機 械 系 工 學 院 台 大 工 研 院 訊 息 1. 機 械 系 兩 組 團 隊 已 獲 臺 大 鑽 石 種 子 基 金 獎 金 各 50 萬 元, 該 基 金 今 年 將 再 頒 發 至 少 80 組 獎 金 每 組 50 萬 元, 請 系 友 把 握 機 會 (p.2)

More information

通訊十二.PDF

通訊十二.PDF 89 90 (self-fulfilling prophecy) Merton (expectations) ( ) Rosenthal Jacobson(1968) (Pygmalion s effect) 1. 2. (climate) (feedback) (input) (output) (Four-Factor Theory)(1) (2) (3) (4) 3. 4. 5. . 89 A

More information

CSR REPORT 2014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关 于 本 报 告 本 报 告 是 中 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布 的 第 六 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报 告, 反 映 2014 年 度 中 粮 集 团 在 创 造 商 业 价 值 发 展 全 球 战 略 服 务 百 姓 民 生 引 领 创 新 农 业 履 行 环 境 责 任 促 进 员 工 成 长 及 构 建

More information

总第69期-十月刊.indd

总第69期-十月刊.indd 2015 丨 十 月 刊 富 广 州 足 球 杂 志 R&F FOOTBALL CLUB 力 GUANGZHOU FOOTBALL MAGAZINE No. 69 直 挂 云 帆 济 沧 海 2015 中 国 足 球 收 官 大 猜 想 斯 帅 专 访 : 毕 其 功 于 一 役! P20 越 秀 山 情 怀 21 年 来, 主 场 点 帅 录 胜 利 十 一 人 越 秀 山 开 机! The opening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