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肢體障礙學生類型及身心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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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手 冊 -- 肢 體 障 礙 類 -- 主 辦 單 位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執 行 小 組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2 魏 俊 華 劉 明 松 指 導 編 著 群 蒲 建 成 王 辰 宇 黃 上 育 顏 嘉 慧 徐 嘉 蔓 彭 麗 蓉 黃 曉 琪

3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輔 導 手 冊 肢 體 障 礙 類 目 錄 第 一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類 型 及 身 心 特 質 魏 俊 華 蒲 建 成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類 型 1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身 心 特 質 7 第 三 節 常 見 的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生 活 輔 具 8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10 第 二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自 我 概 念 王 辰 宇 第 一 節 認 識 自 我 概 念 11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對 自 我 概 念 發 展 的 影 響 12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的 適 應 14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對 自 我 概 念 的 輔 導 15 第 五 節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量 表 17 第 六 節 如 何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18 第 七 節 肢 體 障 礙 名 人 簡 介 20 第 八 節 結 語 23 第 三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習 黃 上 育 第 一 節 教 學 的 實 施 25 第 二 節 同 儕 的 接 納 30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輔 具 31 第 四 節 建 立 無 障 礙 校 園 40 第 四 章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生 活 適 應 顏 嘉 慧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最 主 要 的 特 性 43 第 二 節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達 到 無 障 礙 目 標 44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活 照 顧 47 第 四 節 輔 具 矯 具 的 保 養 維 護 57 第 五 節 休 閒 運 動 型 態 58 第 六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衛 生 保 健 59 第 七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活 品 質 61 第 五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情 緒 管 理 徐 嘉 蔓 第 一 節 認 識 情 緒 63 第 二 節 情 緒 商 數 ---EQ 64 第 三 節 情 緒 管 理 的 內 涵 65 第 四 節 情 緒 管 理 的 方 法 66 第 五 節 紓 解 情 緒 的 方 法 68 第 六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障 礙 與 調 適 的 過 程 69 第 六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人 際 關 係 彭 麗 蓉 第 一 節 人 際 關 係 的 定 義 72 第 二 節 如 何 與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相 處 73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相 處 Q & A 79

4 第 七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劉 明 松 黃 曉 琪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之 法 令 81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87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之 法 令 依 據 89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模 式 91 第 五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職 業 評 估 91 第 六 節 職 務 再 設 計 97 第 七 節 就 業 輔 助 器 具 福 利 97 參 考 書 目 一 中 文 部 份 100 二 英 文 部 分 104

5 第 一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類 型 及 身 心 特 質 肢 體 障 礙 者 簡 稱 肢 障 者 行 動 不 便 是 肢 障 者 明 顯 的 特 徵 有 些 人 的 肢 障 情 況 非 常 明 顯, 但 也 有 些 障 礙 並 不 明 顯 肢 障 一 般 是 由 於 發 展 遲 緩 疾 病 ( 心 肺 系 統 肌 肉 體 骼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等 疾 病 或 病 變 ) 或 者 是 意 外 傷 害 所 造 成 的 永 久 性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者 於 面 對 其 本 身 的 障 礙 狀 況 時, 可 能 面 臨 的 調 適 機 轉 可 大 略 分 為 五 期 : 休 克 期 認 知 期 防 衛 性 退 卻 期 或 否 認 期 承 受 期 和 適 應 期 若 是 肢 體 障 礙 的 青 少 年, 則 在 心 理 或 生 理 方 面 之 變 化 更 是 顯 著 而 激 烈 的, 因 青 少 年 這 個 階 段 是 從 兒 童 期 進 入 到 成 年 期 的 過 度 階 段, 這 一 期 對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可 說 是 發 展 的 核 心, 所 以 肢 體 障 礙 的 青 少 年 更 容 易 在 這 敏 感 的 時 期, 因 自 身 外 表 的 肢 體 缺 陷 而 有 負 面 或 不 當 的 想 法 ; 而 肢 體 障 礙 者 其 最 主 要 的 特 性 為 : 行 動 不 便 或 手 部 操 作 能 力 不 足, 而 致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不 足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受 限 等 現 象 因 此 在 協 助 肢 障 的 青 少 年 適 應 環 境 或 參 與 社 會 的 過 程 中, 如 何 增 加 他 們 的 生 活 經 驗 協 助 他 們 熟 悉 殘 障 的 身 體,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功 課 而 休 閒 運 動 就 其 型 態 而 言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 運 動 包 括 了 輪 椅 籃 球 坐 於 輪 椅 和 寵 物 一 起 運 動 等 ) 它 可 重 複 操 作 可 使 身 體 各 部 份 的 肌 肉 骨 骼 充 分 的 活 動 加 強 心 肺 功 能 舒 展 血 脈 系 統 ; 在 心 理 層 面 可 增 進 自 信 心 成 就 感 等 減 少 個 人 的 自 卑 感 而 增 加 對 自 我 的 認 同 感 等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類 型 依 肢 體 障 礙 狀 況 的 分 類,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1999): 一 神 經 系 統 異 常 ( 一 ) 腦 麻 痺 腦 性 麻 痺 係 指 兒 童 的 大 腦 在 發 展 過 程 當 中 受 到 侵 入 或 傷 害 而 造 成 在 神 經 生 理 動 作 功 能 及 姿 勢 上 的 缺 陷, 是 一 種 非 漸 進 性 的 疾 病, 雖 然 動 作 和 姿 勢 缺 陷 是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的 主 要 特 徵, 但 他 們 也 會 伴 隨 其 他 的 問 題, 如 感 覺 功 能 認 知 功 能 及 心 理 社 會 功 能 異 常 等 (Pellegrino, 1997) 而 腦 性 麻 痺 可 依 其 受 傷 的 部 位 受 影 響 的 肢 體 及 不 同 的 張 力 表 現 來 分 類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雖 然 會 有 不 同 的 動 作 行 為 問 題, 但 其 共 通 的 動 作 行 為 特 徵 為 : 1 肌 肉 張 力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通 常 會 有 張 力 的 問 題, 他 們 可 能 會 有 張 力 過 高 (hypertonicity) 張 力 過 低 (hypotinicity) 或 是 張 力 不 穩 定 的 情 形 (fluctuation) (Copeland & Kimmel, 1989) 2 關 節 活 動 度 腦 性 麻 痺 的 兒 童, 因 為 不 正 常 的 張 力 及 伴 隨 的 骨 骼 肌 肉 問 題, 關 節 活 動 度 也 會 受 到 影 響, 一 般 說 來, 肌 肉 張 力 高 的 兒 童 關 節 活 動 角 度 會 較 受 限, 而 肌 肉 張 力 1

6 低 的 兒 童 則 會 出 現 關 節 角 度 過 大 (hypermobility), 而 導 致 進 一 步 的 脫 位 3 動 作 品 質 腦 性 麻 痺 的 兒 童 會 出 現 不 正 常 或 遲 緩 的 動 作 發 展 動 作 固 著 且 變 化 性 少 動 作 協 調 性 精 確 性 及 穩 定 度 較 差 不 能 控 制 調 整 動 作,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較 差, 及 會 使 用 代 償 式 的 動 作 策 略 4 反 射 與 反 應 正 常 的 原 始 反 射 會 在 兒 童 的 神 經 系 統 成 熟 之 後 逐 漸 消 失, 但 是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會 持 續 性 的 出 現 一 些 原 始 反 射, 例 如 不 對 稱 頸 部 張 力 反 射 (asymmetric tonic neckreflex) 會 阻 礙 兒 童 的 功 能 性 的 動 作 (Inge, 1987) 而 不 同 類 型 的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會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動 作 行 為 特 徵 (Bobath, 1980; Levitt, 1995; Sugden & Keogh, 1990), 茲 說 明 如 下 : 1 強 直 型 (rigidity type) 肌 肉 張 力 可 能 過 高 或 過 低, 肢 體 常 在 強 直 的 狀 態 而 無 法 產 生 動 作, 關 節 活 動 度 小, 會 有 非 自 主 性 的 動 作 (involuntary movements) 發 生, 缺 乏 中 間 範 圍 的 動 作 (midrange movements), 動 作 較 慢 且 固 著, 軀 幹 無 法 維 持 在 正 中 位 置, 抓 握 不 能 持 久, 尤 其 姿 勢 的 控 制 及 維 持 上 有 困 難, 雙 手 及 身 體 兩 側 協 調 性 差, 原 始 反 射 明 顯 2 痙 攣 型 (spasticity type) 肌 肉 張 力 偏 高, 肢 體 僵 硬, 肢 體 動 作 較 緩 慢, 敏 捷 度 差, 平 衡 反 應 不 佳, 姿 勢 調 節 機 制 發 展 不 良, 缺 乏 獨 立 性 的 動 作, 常 以 協 同 性 的 型 態 (synergy) 進 行 動 作, 動 作 的 變 化 少, 會 有 協 同 性 的 反 應 (associated movements) 和 原 始 反 射 3 手 足 徐 動 型 (athetosis type) 肌 肉 張 力 會 變 動, 全 身 有 不 自 主 性 的 動 作, 且 身 體 左 右 不 對 稱, 自 己 不 能 控 制 動 作, 頭 頸 部 的 控 制 很 差, 身 體 穩 定 性 差, 平 衡 反 應 很 差, 缺 乏 中 間 範 圍 的 動 作, 不 會 改 變 動 作 的 程 度 4 運 動 失 調 型 (ataxic type) 肌 肉 張 力 也 會 有 變 化, 但 變 化 不 大, 穩 定 度 不 佳, 手 眼 協 調 的 能 力 很 差, 無 法 進 行 交 互 性 動 作 (disdiadokokinesia), 步 態 不 穩, 平 衡 功 能 較 差, 但 關 節 活 動 度 方 面 無 大 問 題 5 低 張 力 型 (flaccid type) 肌 肉 張 力 偏 低, 但 是 逐 漸 會 發 展 成 痙 攣 型 徐 動 型 或 運 動 失 調 型 的 腦 性 麻 痺, 關 節 活 動 度 過 大, 動 作 緩 慢 困 難, 動 作 無 變 化 常 見 的 肢 體 麻 痺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1) 單 肢 麻 痺 : 指 四 肢 中 任 何 一 肢 之 癱 瘓 腦 麻 痺 者 屬 於 此 症 狀 者 頗 為 少 見 (2) 半 身 麻 痺 : 身 體 某 一 側 之 臂 與 腿 之 麻 痺 (3) 下 肢 麻 痺 : 即 雙 腿 癱 瘓 大 部 分 是 痙 攣 型 者 有 此 症 狀 (4) 三 肢 麻 痺 : 通 常 是 二 腿 與 一 臂 2

7 (5) 四 肢 麻 痺 : 成 雙 的 臂 腿 皆 麻 痺 這 種 症 狀 以 及 上 述 半 身 與 下 肢 麻 痺, 都 是 較 常 見 的 腦 麻 痺 癱 瘓 部 位 (6) 下 肢 重 度 麻 痺 : 四 肢 皆 麻 痺, 但 以 下 肢 為 重, 上 肢 甚 輕 通 常 是 痙 攣 型 有 此 症 狀 ( 二 ) 脊 髓 灰 質 炎 俗 稱 小 兒 麻 痺 症 由 於 濾 過 性 病 毒 侵 犯 脊 髓 之 灰 質 部 分 而 傷 及 神 經 細 胞, 這 種 疾 患 的 後 遺 症 造 成 肌 肉 痠 痛 痙 攣 軟 弱 與 麻 痺, 病 後 如 果 調 養 不 當 且 有 骨 骼 變 形 經 常 是 以 下 肢 麻 痺 者 為 多 ( 三 ) 痙 攣 異 態 通 常 稱 癲 癇 者 比 較 常 見 的 痙 攣 異 態, 是 發 病 開 始 時 即 全 身 痙 攣 發 作, 可 因 發 作 的 程 度 而 分 為 兩 種 症 狀 : 1 大 發 作 : 喪 失 知 覺, 肌 肉 緊 張 與 震 顫, 持 續 性 的 全 身 肌 肉 抽 搐, 這 種 發 作 一 般 為 時 二 至 五 分 鐘 2 小 發 作 : 瞬 間 喪 失 知 覺, 不 過 三 至 十 秒 鐘 而 已 有 時 候 只 是 眼 球 成 凝 視 狀 之 後 即 恢 復 正 常 ( 四 ) 多 發 性 神 經 硬 化 症 人 體 免 疫 系 統 是 用 來 抵 抗 外 來 病 毒, 但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發 生 的 原 因, 在 於 免 疫 系 統 卻 反 而 對 抗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包 括 脊 髓 和 大 腦, 病 人 出 現 症 狀 嚴 重 性 不 一, 嚴 重 者 會 導 致 癱 瘓 由 於 脊 髓 和 大 腦 在 每 一 塊 區 域 都 有 獨 特 功 能, 每 個 區 域 病 變 產 生 症 狀 不 一 樣, 如 病 人 可 能 出 現 手 腳 無 力 視 力 減 退 平 衡 系 統 失 調 等 多 發 性 神 經 病 變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已 公 認 與 人 種 和 基 因 有 密 切 關 係, 其 中 以 居 住 在 寒 帶 區 的 白 人 女 性 患 者 較 為 常 見, 如 丹 麥 挪 威 和 英 國 等 地, 這 些 國 家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發 生 率 約 為 台 灣 地 區 五 十 倍 二 肌 肉 骨 骼 畸 形 ( 一 ) 畸 形 足 先 天 性 的 足 部 肌 肉 骨 骼 肌 型, 腳 蹠 無 法 正 常 著 地, 猶 如 高 爾 夫 球 桿 的 形 狀, 腳 蹠 總 是 與 地 面 有 了 某 些 角 度 的 距 離 ( 二 ) 脊 柱 側 彎 脊 椎 骨 向 側 面 彎 曲, 通 常 是 先 天 性 的 原 因, 但 是 後 天 的 不 良 姿 勢 外 傷, 或 疾 病 使 肌 肉 軟 弱 無 力 等 原 因 也 可 能 引 起 這 種 畸 形 脊 柱 側 彎 乃 是 脊 椎 骨 的 畸 形 而 來, 使 身 體 扭 曲 而 無 法 維 持 正 常 身 體 中 線, 無 論 是 站 立 或 彎 腰 都 可 以 看 的 出 來 ( 三 ) 幼 年 變 形 性 染 骨 炎 或 稱 為 萊 格 式 - 伯 耳 德 氏 病 這 種 疾 病 係 幼 年 骨 骼 發 育 旺 盛 時 期, 因 血 液 循 環 障 礙 致 令 成 長 中 的 骨 端 組 織 敗 壞, 阻 止 骨 骼 生 長, 骨 後 變 成 扁 平 畸 形, 於 是 在 關 節 處 不 能 正 常 接 合 造 成 體 格 畸 形 最 顯 著 的 發 病 部 位 是 髖 關 節, 股 骨 的 生 長 中 心, 亦 即 股 骨 後 的 生 長 受 阻, 不 能 與 骨 盆 處 的 的 髖 臼 密 切 接 合, 失 去 適 當 3

8 的 承 重 功 能, 體 態 畸 形 於 焉 產 生 ( 四 ) 成 骨 不 全 成 骨 不 全 症 (Osteogenesis Imperfecta) 指 的 是 一 種 因 先 天 遺 傳 性 缺 陷, 而 引 起 第 一 型 膠 原 纖 維 病 變, 造 成 骨 骼 強 度 耐 受 力 變 差 而 容 易 脆 弱 骨 折 的 疾 病 臨 床 上 的 呈 現, 它 可 以 由 較 輕 微 的 骨 質 疏 鬆 表 現, 至 頻 繁 骨 折, 甚 至 在 子 宮 內 胎 兒 階 段 即 產 生 骨 折, 最 嚴 重 的 造 成 在 嬰 兒 出 生 不 久 即 夭 折, 甚 至 造 成 死 產 ( 五 ) 幼 年 性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三 歲 左 右 至 青 少 年 期 的 關 節 炎 患 者 原 因 不 明, 但 具 有 家 族 性 的 傾 向 患 者 徵 兆 為 疲 勞 發 燒 食 慾 減 退 體 重 減 輕 經 過 一 段 時 期 後, 發 炎 關 節 疼 痛 嚴 重 者 還 會 蔓 延 到 眼 睛 發 炎, 心 臟 擴 大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是 關 節 骨 膜 發 炎 關 節 骨 液 滲 入 關 節 囊, 使 之 腫 脹, 嚴 重 病 情 會 使 關 節 敗 壞, 不 良 於 行 ( 六 ) 骨 髓 炎 骨 髓 炎 是 一 種 致 病 微 生 物 所 引 起 的 骨 骼 及 骨 髓 組 織 的 感 染 和 發 炎 廣 義 而 言 可 能 是 化 膿 性 細 菌. 梅 毒, 病 毒 或 異 物 所 引 起 ; 然 而, 通 常 [ 骨 髓 炎 ] 一 詞, 係 專 指 化 膿 性 細 菌 所 引 起 的 發 炎, 而 非 結 核 或 梅 毒 等 引 起 的 肉 芽 性 發 炎 慢 性 骨 髓 炎 進 行 時, 常 常 僅 是 一 個 不 癒 合 的 傷 口 或 廔 管, 持 續 地 有 分 泌 物 或 流 膿, 有 時 會 自 動 封 閉, 但 是 不 久 又 開 始 流 膿, 如 此 反 覆 發 作, 在 不 發 作 時 也 許 並 無 任 何 症 狀, 只 是 局 部 皮 膚 較 黝 黑 和 薄 弱 及 附 近 的 肌 肉, 因 為 瘢 痕 而 造 成 鄰 近 關 節 攣 縮, 有 時 在 身 體 抵 抗 力 低 時, 會 突 然 復 發 急 性 骨 髓 炎 的 症 狀, 發 高 燒 畏 寒 局 部 紅 腫 熱 痛, 形 成 膿 腫 等 ( 七 ) 進 行 性 肌 肉 萎 縮 本 症 起 因 欠 詳, 疑 係 新 陳 代 謝 功 能 失 常, 內 分 泌 腺 功 能 障 礙, 或 末 梢 神 經 缺 陷 一 般 認 為 與 遺 傳 有 關 患 者 肌 肉 退 化 萎 縮 發 病 初 期 不 易 察 覺, 只 是 上 下 樓 梯 無 力, 由 坐 姿 或 臥 姿 要 起 身 時 感 到 困 難, 逐 漸 地 步 行 不 穩 健 常 跌 倒, 終 至 肌 肉 無 力, 雙 腿 難 以 支 持 全 身 而 必 須 柱 柺 杖 或 是 坐 上 輪 椅, 最 後 只 能 坐 臥 床 上, 體 力 竭 盡 而 死 亡 此 症 尚 缺 乏 有 效 藥 物, 可 以 物 理 治 療 維 持 患 者 的 行 動 能 力 ( 八 ) 截 肢 先 天 性 或 後 天 性 的 肢 體 不 全, 亦 即 四 肢 的 某 部 分 短 缺 的 骨 骼 異 態 是 謂 截 肢 三 先 天 性 畸 形 ( 一 ) 先 天 性 心 臟 畸 形 這 一 類 的 畸 形 係 指 連 接 心 臟 的 肺 血 管 缺 損, 心 瓣 或 心 壁 缺 損, 造 成 心 臟 功 能 失 常, 使 心 力 活 力, 與 耐 力 降 低 其 成 因 大 底 是 母 體 內 感 染, 放 射 線 與 藥 物 傷 害 這 種 畸 形 可 能 有 家 族 性 ( 二 ) 先 天 性 髖 關 節 脫 臼 CDH 是 指 嬰 兒 在 出 生 時 或 出 生 後 不 久, 股 骨 頭 (femoral head) 不 在 正 常 的 位 置 - 髖 臼 (acetabular socket) 裏 面 CDH 主 要 分 成 畸 胎 性 (teratologic) 及 典 型 性 (typical) 兩 大 類, 而 以 後 者 較 常 發 生 典 型 性 CDH 發 生 在 出 生 後, 可 分 為 不 穩 定 型 半 脫 臼 型 及 完 全 脫 臼 型 引 起 軀 體 與 下 肢 的 銜 接 不 良 而 有 行 動 4

9 上 的 異 態 ( 三 ) 脊 柱 裂 原 來 密 閉 的 脊 椎 骨 有 了 裂 縫, 神 經 纖 維 和 其 他 在 脊 柱 內 的 髓 質 溢 出 而 成 胞 囊 狀 脊 柱 裂 開 處 通 常 是 在 腰 部, 所 以 神 經 系 統 之 傷 害 會 導 致 下 肢 癱 瘓, 以 及 相 關 之 器 官 功 能 缺 陷, 最 容 易 發 生 者 當 推 大 小 便 失 禁 四 肢 體 障 礙 的 判 定 標 準 : 民 國 八 十 年 六 月 由 衛 生 署 公 佈 實 施, 八 十 八 年 及 九 十 年 修 正 的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上 肢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備 註 1. 兩 上 肢 之 機 能 全 廢 者 2. 兩 上 肢 由 腕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重 度 一 人 同 時 具 有 上 下 肢 軀 幹 或 四 肢 中 之 兩 項 以 上 障 礙 者, 以 較 重 級 者 為 準, 如 有 兩 項 以 上 同 級 時, 可 晉 一 級, 但 最 多 以 晉 一 級 為 限 1. 兩 上 肢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2. 一 上 肢 機 能 全 廢 者 3. 兩 上 肢 大 拇 指 及 食 指 欠 缺 或 機 能 全 廢 者 4. 一 上 肢 的 上 臂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欠 缺 者 中 度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係 指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 1. 正 常 關 節 活 動 度 喪 失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 以 上 所 述 關 節, 上 肢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下 肢 包 括 髖 膝 踝 關 節 ; 關 節 運 動 測 量 方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一 ) 2. 肌 力 喪 失 程 度 在 三 級 ( 含 ) 以 下 ( 以 零 至 五 級 之 肌 力 分 類 法 判 定 ) 輕 度 1. 一 上 肢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2. 上 肢 的 肩 關 節 或 肘 關 節 腕 關 節 其 中 任 何 一 關 節 機 能 全 廢 者, 或 有 顯 著 障 礙 者 3. 一 上 肢 的 拇 指 及 食 指 欠 缺 或 機 能 全 廢 者, 或 有 顯 著 障 礙 者 4. 一 上 肢 三 指 欠 缺 或 機 能 全 廢 或 顯 著 障 礙, 其 中 包 括 拇 指 或 食 指 者 5. 兩 上 肢 拇 指 機 能 有 顯 著 障 礙 者 5

10 下 肢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備 註 重 度 1. 兩 下 肢 的 機 能 全 廢 者 2. 兩 下 肢 自 大 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欠 缺 者 中 度 1. 兩 下 肢 的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2. 兩 下 肢 自 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3. 一 下 肢 自 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4. 一 下 肢 的 機 能 全 廢 者 輕 度 1. 一 下 肢 自 踝 關 節 以 上 欠 缺 者 2. 一 下 肢 的 機 能 顯 著 障 礙 者 3. 兩 下 肢 的 全 部 腳 趾 欠 缺 或 機 能 全 廢 者 4. 一 下 肢 的 股 關 節 或 膝 關 節 的 機 能 全 廢 或 者 顯 著 障 礙 者 5. 一 下 肢 與 健 全 側 比 較 時 短 少 五 公 分 以 上 或 十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軀 幹 等 級 障 礙 程 度 備 註 重 度 因 軀 幹 之 機 能 障 礙 而 無 法 坐 立 者 中 度 因 軀 幹 之 機 能 障 礙 而 致 站 立 困 難 者 輕 度 因 軀 幹 之 機 能 障 礙 而 致 步 行 困 難 者 6

11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身 心 特 質 肢 障 者 由 於 生 理 及 環 境 因 素, 常 使 自 我 概 念 低 於 常 人 ( 王 振 德,1978), 歸 內 其 原 因, 乃 是 在 現 實 的 生 活 經 驗 裡, 他 們 常 處 於 挫 折 情 境 中, 自 我 肯 定 不 易, 因 而 很 難 以 客 觀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自 己 ( 張 秋 珍,1992) 吳 武 典 (1994) 指 出, 傷 殘 發 生 後, 有 些 人 會 無 法 接 受 這 既 定 的 事 實, 甚 至 否 認 它 的 存 在, 採 取 各 種 心 理 防 衛 機 轉, 因 而 影 響 到 他 們 與 外 在 環 境 的 接 觸 與 瞭 解 例 如 : 過 分 敏 感 與 憂 慮 ; 退 縮 被 動 ; 過 度 認 同 一 般 人 的 團 體 而 排 斥 同 類 殘 障 團 體, 常 落 入 於 你 應 該 ( 會 ).., 你 應 該 ( 不 會 ). 的 自 我 應 驗 的 預 言 中 ( 黃 淑 芬,1991) 一 般 由 於 生 理 上 的 限 制,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從 事 動 態 的 休 閒 活 動 比 率 較 低, 所 以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因 為 運 動 不 足 而 導 致 身 體 機 能 退 化 的 情 形 相 對 較 高 也 由 於 無 法 行 動 自 如, 活 動 範 圍 受 限, 某 些 肢 體 障 礙 者 顯 得 較 孤 立, 甚 或 缺 乏 學 習 及 擴 展 生 活 領 域 的 機 會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較 容 易 影 響 外 貌 和 姿 態, 可 能 因 而 增 加 肢 體 障 礙 者 人 際 互 動 上 的 不 安, 引 發 自 憐 自 卑 導 致 社 會 適 應 上 的 困 擾 尤 其 是 中 途 致 殘 的 肢 體 障 礙 者, 有 時 會 因 外 表 和 行 動 能 力 上 的 改 變, 而 產 生 沮 喪 退 縮 憤 怒 消 極 認 命 等 等 的 負 面 情 緒 肢 體 障 礙 者 通 常 因 身 體 社 會 能 力 問 題 而 無 法 培 養 正 面 的 自 我 感 受, 負 面 的 自 我 感 受 是 由 許 多 原 因 造 成, 包 括 社 會 經 驗 被 限 制 的 機 會 及 被 貼 上 障 礙 者 的 標 籤 等 這 樣 的 經 驗 與 信 念 通 常 導 致 疏 離 感 貶 低 污 衊 及 歧 視 要 加 強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自 我 接 受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運 動 或 是 適 應 體 育 活 動, 其 中 包 括 休 閒 活 動 根 據 許 多 特 殊 教 育 的 學 者 指 出,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符 合 年 齡 的 適 當 休 閒 活 動, 有 助 於 對 社 會 的 適 應 (Wehman and Schleien, 1981; Reynolds, 1981) 透 過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才 能 顯 示 對 自 己 身 體 功 能 的 感 受, 與 他 人 互 動 及 增 加 社 會 經 驗 便 會 加 強 社 會 自 我 的 感 受 肢 體 障 礙 者 通 常 因 為 心 理 的 障 礙 及 場 地 器 材 的 限 制, 很 少 參 與 團 體 活 動, 通 常 較 有 人 際 關 係 不 佳 的 情 形 性 格 上 也 會 比 較 內 向, 對 於 新 事 物 比 較 不 敢 嘗 試 7

12 第 三 節 常 見 的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生 活 輔 具 輔 具 為 輔 助 器 具 (assistive devices) 的 簡 稱, 亦 可 泛 指 輔 具 科 技 (assistivetechnology) 依 據 美 國 於 1988 年 頒 佈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科 技 相 關 輔 助 法 案 (The Technology-Related Assistance for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對 於 輔 具 所 下 的 定 義 為, 輔 具 是 舉 凡 任 何 產 品 零 件 儀 器 及 設 施, 無 論 是 現 成 商 品 或 是 經 過 個 別 化 製 作 或 改 造 的 物 品, 用 以 增 加 維 持 或 改 善 失 能 者 的 日 常 功 能 此 法 案 並 特 別 強 調 輔 具 設 備 與 服 務 之 雙 向 功 能 根 據 此 定 義, 國 內 學 者 楊 國 屏 即 認 為 輔 具 科 技 應 包 括 設 備 及 服 務 兩 大 部 分, 輔 具 科 技 的 設 備 部 份 泛 指 經 商 業 化 改 造 或 特 殊 設 計, 用 以 提 升 維 持 或 增 強 身 心 障 礙 者 功 能 之 任 何 物 品 零 件 及 產 品 ; 而 輔 具 科 技 的 服 務 部 份 則 指 協 助 個 案 選 擇 獲 得 和 使 用 的 各 種 過 程, 包 括 個 案 功 能 評 估, 輔 具 的 獲 得 調 整 與 試 用, 團 隊 之 協 調 說 明 與 訓 練, 輔 具 維 修 等 而 O'Day 與 Corcoran 則 認 為 輔 具 科 技 有 量 身 訂 做 之 意, 因 為 所 有 類 型 的 輔 具 需 求 皆 源 自 於 個 人 的 失 能 狀 況 與 所 想 要 的 目 的 而 定, 故 其 象 徵 著 個 人 達 成 獨 立 目 標 的 意 義, 然 而 輔 具 以 及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另 一 個 概 念 則 是 通 用 設 計 (universal design), 可 適 用 於 各 類 不 同 年 齡 障 礙 疾 病 的 對 象 8

13 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行 動 上 的 輔 具 : 助 行 器 輪 椅 踝 足 支 架 二 軀 幹 控 制 能 力 差 者 之 輔 具 髖 膝 踝 足 支 架 擺 位 椅 俯 趴 式 站 立 架 9

14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教 育 安 置, 應 以 滿 足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為 前 提,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為 原 則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依 家 長 意 願 個 案 特 殊 需 求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施 測 結 果 及 所 需 相 關 服 務 系 統, 經 各 縣 市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會 安 置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鑑 定 及 安 置 事 宜,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分 發 安 置 學 生 : 一 就 近 就 學 二 家 長 意 願 三 個 案 障 礙 程 度 ( 一 )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 障 礙 程 度 不 致 影 響 學 習, 且 未 造 成 適 應 問 題 ( 二 )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配 合 諮 詢 服 務 : 障 礙 程 度 不 致 影 響 學 習, 但 有 適 應 學 習 方 面 問 題, 施 以 個 別 教 學, 並 提 供 教 師 及 家 長 諮 詢 服 務 ( 三 )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配 合 巡 迴 輔 導 : 其 障 礙 程 度 未 影 響 其 適 應 行 為, 但 學 習 活 動 須 予 以 提 供 特 殊 輔 具 之 指 導 輔 以 特 殊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 四 ) 安 置 於 資 源 班 : 其 障 礙 程 度 對 學 習 及 適 應 行 為 有 影 響, 宜 施 以 個 別 教 學 及 長 時 間 個 別 指 導 ( 五 ) 安 置 於 特 殊 班 : 其 障 礙 程 度 致 使 無 法 學 習 一 般 普 通 班 課 程, 須 予 以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或 訓 練 方 案 者 ( 六 ) 安 置 於 特 殊 學 校 : 其 障 礙 程 度 之 影 響, 不 僅 需 特 殊 課 程, 更 需 特 別 設 計 的 環 境 設 備 及 特 殊 專 門 訓 練 的 人 員, 以 提 供 完 整 的 學 習 輔 導 及 適 應 行 為 訓 練 者 ( 七 ) 安 置 於 機 構 附 設 之 特 殊 班 : 障 礙 程 度 嚴 重 學 生 之 家 長, 因 生 活 環 境 工 作 關 係, 長 期 將 學 生 安 置 特 殊 機 構 者 ; 或 需 由 機 構 提 供 長 期 復 健 訓 練 者 ( 八 ) 在 家 教 育 : 障 礙 程 度 嚴 重 影 響 其 生 活 能 力, 造 成 行 動 不 變 生 活 無 法 自 理, 或 外 界 環 境 對 其 健 康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者, 可 實 施 在 家 教 育 ( 九 ) 暫 緩 入 學 : 發 展 情 形 遲 緩, 學 習 能 力 緩 慢 者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於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並 配 合 推 展 融 合 教 育, 輕 中 度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普 通 班 為 優 先 考 量, 並 施 以 資 源 班 輔 導, 中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於 特 殊 班 或 特 殊 學 校, 極 重 度 者 安 置 於 特 殊 學 校 教 養 機 構 或 在 家 教 育 10

15 第 二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自 我 概 念 從 人 格 心 理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自 我 概 念 在 人 格 發 展 過 中 佔 著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人 們 會 隨 著 生 長 與 發 展 來 改 變 其 自 我 概 念 ( 陳 李 綢,1983) 早 期 的 心 理 學 家, 主 張 人 格 的 形 成 完 全 由 遺 傳 因 素 所 決 定, 也 有 的 學 者 主 張 人 格 的 形 成 與 遺 傳 無 關 現 代 心 理 學 家 不 再 主 張 形 成 人 格 只 是 遺 傳 或 環 境 單 方 面 因 素, 而 共 同 認 為, 無 論 是 人 格 的 整 體 結 構 或 是 代 表 人 格 某 方 面 的 特 質, 都 是 在 遺 傳 與 環 境 交 互 作 用 下, 逐 漸 發 展 形 成 的 ( 張 春 興,1998), 在 這 麼 多 會 影 響 自 我 概 念 的 因 素 裡, 自 我 概 念 受 到 個 人 身 心 特 質 影 響 最 鉅, 然 而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軀 體 缺 陷, 會 影 響 了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 洪 清 一,1990) 第 一 節 認 識 自 我 概 念 心 理 學 之 父 James 最 早 研 究 發 展 自 我 概 念 的 應 用 性 方 面 提 出 自 我 覺 察 (The consciousness of self) 的 概 念,Jame 認 為 自 我 包 括 被 認 知 的 客 體 (self as known) 與 認 知 的 主 體 (self as knower)( 王 振 德,1979) 並 且 對 自 我 定 義 為 : 自 我 是 自 己 所 知 覺 感 受 與 思 想 成 為 一 個 人 者, 並 可 以 加 以 區 分 為 主 體 我 (I) 與 客 體 我 (Me) 兩 部 分, 而 客 體 我 又 可 分 為 物 質 我 (The material me) 社 會 我 (The social me) 和 精 神 我 (The spiritual me) Jame 的 定 義 對 往 後 自 我 理 論 的 發 展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且 在 此 的 定 義 中 可 以 看 出 自 我 階 層 性 構 念 的 存 在 ( 引 自 李 維,1985) 張 春 興 (1998): 認 為 自 我 概 念 指 個 人 對 自 己 多 方 面 知 覺 的 總 和, 包 括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性 格 能 力 興 趣 慾 望 的 了 解 個 人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個 人 處 理 事 物 的 經 驗, 以 及 對 生 活 目 標 的 認 識 與 評 價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概 念, 自 我 概 念 即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印 象 去 感 受 到 外 在 的 環 境 的 人 事 物 而 學 習 成 長, 來 形 成 個 人 行 為 的 參 照 準 則 隨 著 時 間 從 幼 童 時 期 和 青 少 年 時 期 的 累 積 及 適 時 的 需 要 而 作 修 正 簡 單 的 來 說, 就 是 個 人 對 自 己 的 知 覺 與 評 估 一 影 響 自 我 概 念 改 變 的 因 素 陳 易 芬 (1995): 指 出 自 我 概 念 是 由 後 天 所 習 得 來 的 在 生 活 過 程 中 發 展 而 成 的, 是 個 人 與 環 境 交 互 作 用 下 的 產 物 根 據 各 種 的 學 者 及 研 究 中 可 以 歸 納 出 以 下 四 點 會 影 響 自 我 概 念 改 變 的 因 素 : ( 一 ) 家 庭 小 孩 從 出 生 一 開 始 所 接 觸 到 的 就 是 家 庭, 家 庭 是 影 響 個 人 自 我 概 念 最 早 且 最 深 的 因 素 在 家 庭 中 的 氣 氛 道 德 觀 價 值 觀 以 及 父 母 的 教 養 方 式, 都 會 影 響 小 孩 發 展 自 我 概 念 的 形 成 吳 就 君 (1998) 認 為 良 好 的 家 庭 互 動, 對 個 人 的 自 我 概 念 及 心 理 健 康 有 深 刻 11

16 的 正 面 影 響 並 且 指 出 了 家 庭 互 動 應 該 有 的 指 標, 裡 面 包 含 了 以 下 六 點 : 1 家 人 間 的 溝 通 模 式 2 家 庭 規 則 的 運 作 3 家 人 間 的 關 係 4 家 庭 的 氣 氛 5 整 個 家 庭 和 外 界 的 關 係 6 家 人 自 我 的 價 值 感 ( 二 ) 同 儕 小 孩 接 觸 同 儕 的 時 間 的 比 重 會 越 來 越 大 於 家 庭, 在 整 個 社 會 適 應 社 交 技 巧 以 及 整 個 社 會 規 範 上, 都 會 影 響 小 孩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郭 為 藩 (1996) 認 為 在 個 人 自 我 概 念 發 展 上 同 儕 團 體 佔 有 其 重 要 的 地 位, 個 人 感 覺 到 同 儕 對 他 的 看 法 以 及 有 沒 有 辦 法 完 善 地 處 理 和 同 儕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對 自 我 概 念 有 著 很 大 的 影 響 ( 三 ) 學 校 小 孩 離 開 家 庭 後 進 入 到 學 校, 學 校 的 教 育 提 供 了 我 們 有 機 會 去 認 識 自 己 以 及 與 教 師 同 儕 在 跟 老 師 和 同 儕 間 彼 此 的 互 動, 對 於 個 人 在 自 我 概 念 上 的 影 響 也 佔 了 重 要 的 一 部 份 Garzarelli,Everhart 與 Lester(1993) 認 為 認 知 會 影 響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認 知 能 力 越 好 的 人, 在 自 我 概 念 以 及 學 業 上 的 表 現 也 會 越 好 ( 四 ) 身 體 外 貌 容 貌 身 體 狀 況 與 身 體 缺 陷 會 造 成 心 理 上 的 變 化 與 身 體 形 像 的 改 變 ( 陳 易 芬,1995) 身 體 上 面 有 明 顯 與 其 他 人 不 同, 會 造 成 小 孩 受 到 同 儕 或 是 其 他 人 比 較 異 樣 的 眼 光, 讓 自 己 更 退 縮, 更 不 願 意 去 面 對, 進 而 形 成 惡 性 的 循 環 陳 靜 惠 (1994) 認 為 影 響 自 我 概 念 的 並 不 是 因 為 身 體 上 面 的 缺 陷, 而 是 因 為 缺 陷 所 導 致 的 挫 折 與 憎 惡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對 自 我 概 念 發 展 的 影 響 Shavelson Hubner 與 Stanton(1976) 首 先 提 出 自 我 概 念 的 多 向 度 階 層 模 式, 他 們 認 為 整 體 自 我 概 念 (general self-concept) 可 分 為 學 業 及 非 學 業 兩 種 的 自 我 概 念,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可 次 分 為 與 學 校 科 目 有 關 的 自 我 概 念, 非 學 業 自 我 概 念 又 可 細 分 為 家 庭 同 儕 外 表 肢 體 能 力 等 向 度 ; 自 我 概 念 是 具 有 結 構 與 組 織, 其 穩 定 性 由 上 而 下 逐 減, 隨 著 個 體 年 齡 增 長 而 分 化, 與 其 他 相 關 心 理 構 念 有 所 不 同, 具 備 描 述 與 評 價 的 功 能 ( 侯 雅 齡,1998; 陳 靜 惠,1995) 12

17 一 學 業 :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在 智 力 方 面 不 一 定 會 受 到 影 響,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雖 然 損 傷 程 度 高, 但 是 若 有 獲 得 適 當 的 協 助, 一 樣 可 以 表 現 的 相 當 優 秀 二 非 學 業 : 家 庭 :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心 理 上 有 尋 求 獨 立 的 想 法, 生 活 上 卻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因 此 可 能 產 生 矛 盾 缺 乏 安 全 感, 以 及 不 確 定 感 三 同 儕 : 肢 體 障 礙 者 會 對 一 般 同 儕 認 同, 在 許 多 方 面 的 表 現 會 盡 其 所 能, 卻 又 擔 心 身 體 上 的 缺 陷 會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形 成 心 理 上 的 緊 張 和 衝 突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會 較 不 受 正 常 學 生 來 接 受, 而 且 肢 體 障 礙 也 是 會 影 響 兒 童 社 交 技 巧, 社 會 接 納 的 種 要 原 因 四 生 理 方 面 : 肢 體 障 礙 兒 可 能 會 因 為 身 體 缺 陷 使 得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受 到 身 體 形 象 不 利 的 影 響 兒 童 因 為 身 體 外 表 軀 體 形 象 的 影 響, 會 讓 自 己 對 自 己 的 外 貌 身 體 產 生 厭 惡 恐 懼 以 及 感 到 羞 愧, 因 此 對 自 己 比 較 沒 有 自 信 心 或 容 易 在 人 群 當 中 退 縮 肢 體 障 礙 者 因 為 身 體 的 缺 陷, 破 壞 軀 體 我 的 完 整, 當 個 人 對 軀 體 我 任 證 時, 每 易 形 成 不 滿 的 態 度 與 消 極 的 價 值 ( 王 振 德,1979) Deiner( 1983) 指 出 生 理 方 面 的 障 礙 會 對 自 我 概 念 造 成 影 響 換 句 話 說, 外 表 身 體 情 況 或 身 體 缺 陷 會 造 成 身 體 心 象 (body image) 的 改 變, 以 及 心 理 上 的 變 化, 所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可 能 會 因 為 身 體 方 面 的 缺 陷, 而 影 響 到 個 人 的 心 理 健 康 社 會 適 應 和 自 我 概 念, 而 且 障 礙 情 形 愈 是 明 顯, 可 能 影 響 的 程 度 也 愈 高 肢 體 上 的 障 礙 會 讓 個 體 在 生 理 上 容 易 出 現 氣 喘 失 眠 食 慾 不 振 疲 憊 等 反 應, 在 心 理 方 面 也 容 易 出 現 生 氣 憤 恨 焦 慮 自 暴 自 棄 等 反 應, 這 些 身 心 反 應 會 對 自 我 概 念 產 生 不 好 的 影 響 (Jones, 1981), 同 時 肢 體 障 礙 者 可 能 因 為 自 我 概 念 不 佳 對 自 己 缺 乏 自 信 心, 與 他 人 互 動 時 顯 得 比 較 退 縮 壓 抑 自 己 的 需 求 或 是 容 易 因 為 小 衝 突 引 發 較 大 的 挫 折, 因 而 影 響 到 人 際 關 係 的 正 常 發 展 ( 張 統 偉,2000) 五 肢 體 能 力 : 由 於 行 動 上 的 限 制,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活 動 領 域 及 生 活 空 間 較 一 般 同 儕 狹 隘, 可 能 在 情 緒 上 產 生 自 我 封 閉 的 現 象 郭 為 藩 (1984) 認 為 肢 體 障 礙 者 就 其 殘 障 狀 況 和 肢 體 正 常 兒 童 相 較 下, 可 能 導 致 的 心 理 障 礙 約 有 下 列 四 項 : 一 孤 立 的 狀 態 :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孤 立 感 有 些 源 自 物 理 空 間 也 有 些 源 自 心 理 空 間 由 於 無 法 行 動 自 如 活 動 範 圍 受 限, 所 接 觸 的 生 活 領 域 及 經 驗 也 隨 之 受 限, 因 而 產 生 物 理 空 間 的 孤 立 感 再 者, 少 數 肢 體 障 礙 者 由 於 對 自 身 的 殘 障 具 有 高 度 的 自 13

18 卑, 避 免 與 人 接 觸, 在 心 理 空 間 上 難 免 形 成 孤 立, 影 響 了 自 身 與 別 人 的 情 感 交 流, 因 而 產 生 物 理 心 理 空 間 上 的 孤 立 二 自 我 的 貶 值 : 自 卑 感 未 必 是 每 一 個 殘 障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但 是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者 由 於 長 期 在 依 賴 狀 態 下, 如 依 靠 他 人 料 理 日 常 生 活 雜 務 用 餐 沐 浴 如 廁 等, 難 免 自 覺 沒 有 能 力 而 自 慚 形 穢 再 者 肢 體 障 礙 者 在 他 人 好 奇 的 注 視 無 知 孩 童 取 笑 破 腳 歪 嘴 不 合 宜 的 同 情 表 現 下, 時 時 觸 及 傷 痛, 難 免 打 擊 自 尊 心 三 憂 慮 前 途 : 擔 心 前 途 是 每 一 個 肢 體 障 礙 者 必 須 面 臨 的 一 項 瓶 頸, 而 對 傷 殘 程 度 較 重 者, 由 於 長 期 依 賴 別 人 的 扶 持, 所 以 內 心 時 時 感 受 一 種 缺 乏 安 全 感 的 焦 慮, 深 恐 別 人 嫌 惡 而 遺 棄 之 四 偽 裝 的 煩 惱 :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會 對 肢 體 健 全 者 認 同, 在 各 方 面 表 現 盡 力 會 盡 其 所 能 去 掩 飾 本 身 的 障 礙, 但 又 怕 被 發 現, 因 此 心 理 上 一 直 呈 現 緊 張 狀 態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的 適 應 Harval & Greenway,(1984) 研 究 發 現 肢 體 障 礙 者 比 一 般 人 的 自 我 價 值 感 低 落, 有 較 高 的 焦 慮, 對 自 己 缺 乏 整 體 性 的 概 念 Livneh & Evans,(1984) 的 研 究 顯 示 肢 體 障 礙 者 適 應 障 礙 這 個 事 實 須 歷 經 十 二 個 階 段 : ( 一 ) 震 驚 (shock) ( 二 ) 焦 慮 (anxiety) ( 三 ) 期 待 奇 蹟 (bargaining) ( 四 ) 否 認 事 實 (denial) ( 五 ) 憂 傷 (mourning) ( 六 ) 沮 喪 (depression) ( 七 ) 退 縮 (withdrawal) ( 八 ) 內 心 憤 恨 (internalized anger) ( 九 ) 外 在 攻 擊 性 (externalized aggression) ( 十 ) 認 命 (acknowledgment) ( 十 一 ) 接 受 (acceptance) ( 十 二 ) 適 應 (adjustment) 如 果 周 遭 的 其 他 人, 沒 有 提 供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必 要 的 心 理 輔 導, 使 他 們 無 法 自 我 瞭 解 自 我 接 納 肢 體 障 礙 這 個 事 實, 可 能 會 因 為 他 們 的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的 缺 陷 受 到 限 制 體 態 姿 勢 與 動 作 不 雅 對 手 術 的 醫 療 的 恐 懼 社 會 的 偏 見 家 人 的 態 度 不 當, 而 使 的 兒 童 產 生 消 急 的 自 我 觀 念, 較 高 的 焦 慮 與 較 低 的 自 我 價 值 感 等 偏 差 等 心 理 ( 張 紹 炎,1975) Wright 指 出 一 個 肢 體 障 礙 的 人, 他 自 己 必 須 經 過 一 系 列 的 改 變 與 適 應 才 有 辦 法 去 可 以 接 受 他 障 礙 方 面 的 事 實, 然 而 這 些 特 徵 可 包 括 了 以 下 四 方 面 : 一 擴 大 價 值 的 範 圍 (enlarging the scope of values): 在 社 會 上 除 了 身 體 上 的 價 值 外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價 值 的 存 在, 雖 然 身 體 上 有 障 礙, 但 只 要 擴 大 去 追 求 其 他 價 值, 例 如, 事 業 成 就 人 際 等, 還 是 可 以 獲 得 價 值 上 的 滿 足 14

19 二 身 體 外 表 是 次 要 的 (subordinating physique): 肢 體 障 礙 者 若 是 只 強 調 他 身 體 上 的 缺 陷, 而 忽 略 了 其 他 人 格 的 特 質, 就 會 造 成 他 更 嚴 重 的 心 理 障 礙 三 控 制 障 礙 的 影 響 (containing disability effects): 雖 然 肢 體 障 礙 會 對 自 己 有 一 些 的 影 響 跟 不 便, 但 障 礙 者 不 應 該 把 這 些 影 響 擴 大 到 整 個 自 我 功 能 心 理 方 面 上, 不 要 因 為 肢 體 上 的 障 礙, 而 認 為 自 己 一 無 是 處 了 四 從 比 較 價 值 轉 為 內 在 價 值 (transforming form comparative to asset value): 肢 體 障 礙 者, 對 於 自 己 的 評 價 應 該 給 予 肯 定, 重 視 自 己 本 身 的 價 值, 不 需 要 用 自 己 障 礙 的 部 分, 去 跟 一 般 的 正 常 人 比 較, 自 己 的 長 處 與 價 值,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Wright,1960)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對 自 我 概 念 的 輔 導 自 我 概 念 是 一 項 穩 定 的 人 格 特 質, 是 個 人 主 觀 對 客 體 自 我 的 看 法 ( 張 春 興, 1998), 自 我 概 念 的 積 極 或 消 極 對 於 個 體 的 身 心 健 康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除 了 生 理 因 素 之 外, 重 要 他 人 的 正 向 回 饋 或 是 一 些 成 功 經 驗 也 是 提 高 自 我 概 念 的 重 要 影 響 因 素 (Widra & Amidon, 1987), 因 此 如 何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能 夠 獲 得 一 個 彼 此 支 持 的 團 體, 並 從 此 團 體 中 獲 得 肯 定, 對 於 增 強 其 自 我 概 念 將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也 是 可 行 的 努 力 方 向 王 振 德 (1977) 認 為 特 殊 教 育 的 目 的 就 是 在 幫 助 兒 童 克 服 自 己 生 理 跟 心 理 以 及 社 會 上 的 障 礙, 協 助 他 們 能 夠 適 應, 並 培 養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增 進 自 我 的 接 受, 協 助 他 們 適 應 兒 童 從 一 開 始 的 家 庭 到 進 入 學 校 所 接 觸 的 老 師 同 儕, 都 會 影 響 他 們 整 個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從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資 源 網, 吳 純 純 / 市 北 師 特 教 老 師 兼 交 大 副 教 授, 如 何 與 肢 障 者 相 處 的 網 頁 中 對 於 這 三 個 方 面, 所 給 予 一 些 和 肢 體 障 礙 者 如 何 相 處 之 建 議 : 相 處 之 道 一 父 母 方 面 ( 一 ) 請 對 他 一 視 同 仁, 給 予 他 和 其 他 小 孩 一 般 的 教 養 ( 二 ) 支 持 他, 但 不 放 任 他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 三 ) 與 他 討 論, 協 助 他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的 情 形, 誠 實 的 回 答 他 的 問 題 15

20 ( 四 ) 與 教 師 同 學 合 作, 做 個 中 間 人, 幫 忙 他 認 識 他 人, 也 協 助 同 伴 來 了 解 他 二 教 師 方 面 : ( 一 ) 教 師 注 重 個 別 的 差 異 給 予 個 別 的 輔 導, 並 藉 由 改 變 教 學 和 學 習 環 境, 適 應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個 別 需 要 ( 二 ) 協 助 建 立 積 極 人 生 觀 : 與 父 母 學 生 合 作,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重 新 體 認 生 活 目 標 是 多 方 面 的, 肢 體 障 礙 雖 是 一 項 損 失, 但 是 人 生 中 值 得 追 求 的 價 值 很 多, 學 業 事 業 友 誼 品 德 等 等 ( 三 ) 針 對 障 礙 造 成 後 果 做 一 較 公 允 的 評 估, 找 出 自 己 的 限 制 與 專 長 處, 以 發 現 重 建 或 補 救 的 途 徑 ( 四 )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是 一 種 個 別 差 異, 而 不 是 一 件 值 得 害 怕 羞 恥 或 譏 笑 的 事 因 而, 教 師 應 誠 實 的 回 答 學 生 的 問 題, 承 認 並 尊 重 肢 體 障 礙 者 對 障 礙 的 感 受 不 寬 恕 其 他 同 儕 對 他 們 的 嘲 笑 取 綽 號 等 一 些 污 衊 嘲 弄 的 不 適 當 行 為 ( 五 )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把 障 礙 視 為 生 活 中 及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經 由 面 對 及 討 論 分 享 中, 讓 肢 體 障 礙 的 兒 童 認 識 個 人 的 限 制 與 專 長, 積 極 的 尋 出 幫 忙 他 人 的 能 力 ( 六 ) 藉 由 動 作 健 康 自 理 技 能 等 運 動, 幫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適 應 克 服 身 體 的 障 礙, 增 加 處 理 事 物 的 能 力 ( 七 ) 實 施 令 他 們 有 成 就 感 的 活 動 : 成 功 的 經 驗 會 促 使 他 們 擁 有 成 就 感, 更 願 意 去 學 習 反 之, 失 敗 的 經 驗 也 會 造 成 他 們 習 得 的 無 助 感 老 師 應 該 要 針 對 他 們 的 優 點, 多 給 予 他 們 自 我 表 現 的 機 會, 適 時 的 給 予 獎 勵, 減 少 他 們 的 挫 折 感,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的 提 升 三 同 儕 友 人 方 面 : ( 一 ) 上 下 樓 梯 時, 將 設 有 扶 手 那 邊 空 出 來 以 便 他 抓 握 扶 手, 或 讓 他 扶 著 妳 的 手 16

21 ( 二 ) 去 認 識 他 或 誠 意 的 與 他 討 論 : 動 態 活 動 時 他 的 限 制 靜 態 活 動 時 他 的 專 長, 只 是 千 萬 記 住, 這 是 因 人 而 異 的 ( 三 ) 在 不 勉 強 自 己 的 意 願 下, 陪 他 運 動 ( 四 ) 與 他 討 論, 當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時, 你 應 如 何 幫 助 他 或 應 該 採 取 何 種 行 動 ( 五 ) 細 心 的 觀 察 一 番, 若 他 是 因 行 動 不 便 而 限 制 了 活 動 空 間, 試 試 自 己 的 魅 力, 逐 漸 的 誘 導 他 擴 大 活 動 空 間 ( 六 ) 誠 實 的 回 答 彼 此 的 問 題, 承 認 並 尊 重 肢 體 障 礙 者 對 障 礙 的 感 受 ( 七 ) 凡 事 體 諒 是 人 與 人 相 處 之 道, 有 時 假 想 或 試 著 體 驗 一 下, 假 若 你 換 成 是 肢 體 障 礙 者, 你 如 何 處 事 待 人, 相 信 設 身 處 地 能 更 拉 近 你 們 的 距 離 第 五 節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量 表 下 面 介 紹 的 是 國 小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量 表, 可 由 這 個 量 表 來 瞭 解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情 形 為 何, 再 針 對 每 一 個 的 個 別 差 異 來 進 行 輔 導 國 小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量 表 (2000) 心 理 出 版 社 一 編 製 者 : 吳 裕 益 侯 雅 齡 二 測 驗 簡 介 : 全 量 表 共 六 61 題, 分 成 下 列 五 個 分 量 表 : ( 一 ) 家 庭 自 我 概 念 : 個 人 知 覺 自 己 與 父 母 家 人 與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相 處 狀 況 和 互 動 情 形 ( 二 ) 學 校 自 我 概 念 : 個 人 知 覺 自 己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朋 友 同 學 的 關 係 ( 三 ) 外 貌 自 我 概 念 : 個 人 對 於 自 己 體 態 長 相 的 知 覺 ( 四 ) 身 體 自 我 概 念 : 個 人 對 自 己 在 運 動 身 體 狀 況 的 知 覺 ( 五 ) 情 緒 自 我 概 念 : 個 人 對 自 己 日 常 情 緒 狀 態 的 知 覺 三 測 驗 用 途 : 利 用 本 量 表 所 提 供 的 常 模, 了 解 受 試 者 的 自 我 概 念 在 團 體 中 的 相 對 地 位, 以 甄 別 出 低 自 我 概 念 者,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輔 導 策 略 四 測 驗 形 式 : 團 體 或 個 別 測 驗 皆 可 在 教 師 講 解 下, 學 生 可 自 行 作 答 紙 筆 測 驗, 約 30 分 鐘 可 完 成 五 適 用 對 象 : 國 小 四 至 六 年 級 之 學 童 六 信 度 效 度 : ( 一 ) 內 部 一 致 性 : 各 分 量 表 之 Cronbach α 值 介 於.83~.89, 所 有 題 目 與 總 分 相 關 皆 達.45 以 上 ( 二 ) 重 測 信 度 : 間 隔 兩 週, 各 分 量 表 重 測 信 度 為.76~.91, 具 穩 定 性 ( 三 ) 效 度 : 1 不 同 性 別 的 兒 童 在 自 我 概 念 上 的 差 異 為.905(P<.05), 男 女 生 向 度 中 有 差 異 存 在, 女 生 學 校 自 我 概 念 高 於 男 生 ; 其 他 概 念 則 是 男 生 高 於 女 生 2 不 同 年 級 的 兒 童 在 自 我 概 念 上 的 差 異 為.983(P<.05), 只 有 " 身 體 自 我 概 念 " 與 " 情 緒 自 我 概 念 " 無 顯 著 差 異 3 效 標 效 度 :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多 向 度 皆 大 於.90, 顯 示 此 模 式 可 被 接 受 17

22 第 六 節 如 何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從 上 面 的 理 論 以 及 資 料 中, 我 們 可 以 歸 納 出 自 我 概 念 是 可 以 被 改 變 的, 從 一 開 始 的 家 庭, 到 了 進 入 學 校 所 接 觸 的 同 儕 老 師, 都 是 造 成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概 念 是 正 向 或 是 負 向 的 重 要 因 素 以 下 將 摘 錄 自 威 爾 斯 (1991) 呂 勝 瑛 / 譯,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的 100 種 方 法 介 紹 幾 個 能 幫 助 學 生 增 進 自 我 概 念 的 方 法, 共 分 為 塑 造 積 極 支 持 的 環 境 接 受 我 的 身 體 以 及 人 際 關 係 四 個 部 分 去 討 論 之 一 塑 造 積 極 支 持 的 環 境 ( 一 ) 姓 名 遊 戲 : 此 活 動 包 含 兩 部 分, 可 以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其 他 人 姓 名, 與 其 他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1 全 體 為 成 圓 圈, 老 師 開 始 自 我 介 紹 我 是 林 XX, 接 著 由 右 手 邊 的 同 學 開 始 介 紹 我 是 王 XX, 這 是 林 XX, 直 到 最 後 一 位 同 學 重 複 每 一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為 止 2 第 二 次 時, 除 了 個 人 的 姓 名 以 外, 要 再 加 入 了 個 人 的 專 長, 例 如 我 是 喜 歡 唱 歌 的 林 XX, 接 著 我 是 喜 歡 打 球 的 林 XX, 這 是 喜 歡 唱 個 的 林 XX, 其 餘 的 依 此 類 推, 直 到 最 後 一 位 同 學 重 複 每 一 位 同 學 的 姓 名 與 專 長 為 止 ( 二 ) 成 功 的 想 像 : 引 導 式 的 幻 想, 在 各 種 的 治 療 法 中 是 漸 受 歡 迎 此 活 動 簡 單 又 有 趣 1 要 學 生 閉 上 眼 睛, 想 像 眼 前 有 一 個 螢 幕, 可 將 過 去 的 經 驗 呈 現 在 螢 幕 上 2 要 他 們 想 像 從 以 前 到 今 真 正 快 樂 的 一 天 想 像 當 天 剛 起 床 時, 房 間 擺 設 是 怎 樣 呢? 玩 具 放 在 哪 呢? 要 他 們 想 像 典 型 的 一 天 生 活, 例 如 上 學 玩 伴 玩 遊 戲 等 3 仍 閉 上 眼 睛, 要 他 們 開 始 集 中 精 神 去 想 向 他 們 成 功 的 經 驗 : 是 發 生 在 哪 裡 呢? 獨 自 去 完 成 的 嗎? 當 完 成 時, 他 感 覺 如 何, 現 在 他 還 能 再 度 體 驗 那 種 感 覺 嗎? 他 是 否 告 訴 別 人 這 種 成 功 的 經 驗 呢? 告 訴 了 誰? 他 們 的 反 應 如 何 阿? 二 我 的 優 點 ( 一 ) 優 點 轟 炸 1 把 學 生 分 為 五 六 人 一 組 ( 最 好 是 彼 此 感 情 好 的 ) 一 次 轟 炸 一 人, 另 一 人 記 錄 其 他 人 盡 量 說 出 被 轟 炸 人 的 優 點 ( 被 轟 炸 者 保 持 沈 默 ), 記 錄 大 家 所 說 的 優 點 2 至 少 要 有 十 五 項 優 點, 且 要 注 意 不 能 有 負 向 的 敘 述 ( 二 ) 綽 號 幾 乎 每 個 人 都 會 有 綽 號, 有 些 是 好 聽 的, 有 些 卻 不 是 通 常 綽 號 都 是 根 據 個 人 的 缺 點 或 是 特 徵 來 命 名 的 這 些 綽 號 對 於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是 有 害 的 1 讓 學 生 根 據 自 己 的 優 點 專 長 來 自 我 命 名 或 是 彼 此 命 名 2 提 出 以 下 問 題 讓 學 生 討 論 1. 哪 些 名 字 聽 起 來 舒 服, 哪 些 覺 得 驕 傲 有 自 信? 18

23 ( 三 ) 哪 些 名 字 叫 了 聽 起 來 會 不 舒 服, 哪 些 有 損 自 信 心? 三 接 受 我 的 身 體 ( 一 ) 鏡 子 1 在 教 室 擺 一 面 全 身 的 鏡 子, 一 次 讓 一 個 學 生 來, 叫 他 走 近 鏡 子, 看 著 鏡 子, 告 訴 我 們 第 一 眼 看 到 什 麼? 當 你 看 見 鏡 中 的 自 己, 你 最 喜 歡 哪 一 點? 如 果 鏡 子 會 說 話, 你 想 他 會 說 什 麼? 這 個 活 動 需 要 極 大 勇 氣, 因 為 學 生 通 常 很 難 說 出 自 己 正 向 的 評 價, 所 以 老 師 要 先 說 出 你 看 到 他 們 的 哪 些 優 點, 來 鼓 勵 他 們 說 出 正 向 的 評 價 2 另 一 種 方 式, 是 叫 一 個 自 願 者 來 鏡 子 前 做 優 點 轟 炸, 找 幾 個 喜 歡 他 並 瞭 解 他 的 人, 站 他 背 後, 但 要 能 夠 讓 他 從 鏡 子 看 到 這 幾 個 人 的 臉, 自 己 說 出 正 向 的 評 價 當 他 說 不 出 時, 由 後 面 這 幾 個 人 向 他 提 供 ( 二 ) 自 發 性 的 動 作 1 這 是 取 自 心 理 綜 合 (psychosynthesis) 的 一 種 練 習 主 要 的 技 巧 是 問 自 己 一 個 問 題, 然 後 等 著 看 身 體 有 任 何 行 動, 練 習 時 可 以 閉 眼 或 不 閉 眼 2 以 下 的 問 題 可 以 提 供 參 考 : 我 現 在 應 該 注 意 我 生 活 中 的 哪 些 方 面? 為 了 自 我 成 長 我 下 一 步 該 做 什 麼? 當 我 採 取 下 一 步 時, 我 會 遇 到 哪 些 障 礙? 19

24 我 該 去 發 展 哪 些 特 質 來 克 服 這 些 障 礙? 我 如 何 與 人 保 持 更 好 的 關 係? 什 麼 是 我 現 在 真 正 想 去 做 的? 3 讓 學 生 學 著 去 問 自 己 有 意 義 的 問 題, 並 且 真 確 的 接 受 自 己 的 答 案 那 麼 自 發 性 的 動 作 對 自 我 瞭 解 的 探 索 就 非 常 有 用 了 4 也 可 以 要 學 生 閉 上 眼 睛, 等 待 心 像 或 符 號 在 他 們 心 中 呈 現 要 他 們 在 日 記 中 寫 下 這 心 像, 在 試 著 去 解 釋 其 意 義 四 人 際 關 係 ( 一 ) 讚 賞 同 學 喝 采 同 學 這 個 活 動 是 一 個 鼓 舞 同 班 同 學 簡 單 技 巧 當 班 上 有 同 學 表 示 挫 折 沮 喪 和 不 如 意 等 情 緒, 有 時 你 可 以 主 動 發 現 有 哪 些 需 要 幫 助, 有 時 你 也 可 以 主 動 的 詢 問 班 上 同 學, 誰 需 要 你 的 幫 忙 1 在 班 級 上 找 一 位 同 學, 當 在 這 活 動 中 需 要 別 人 鼓 勵 和 幫 助 的 人, 然 後 每 一 位 同 學 都 前 去 拍 拍 他 的 背, 握 握 他 的 手, 說 一 些 鼓 勵 他 的 話 幫 助 他 鼓 舞 的 人 甚 至 可 以 擁 抱 他, 給 他 進 一 步 的 力 量 2 如 果 這 活 動 做 的 不 真 誠, 很 明 顯 的, 這 個 活 動 就 會 無 效, 但 仍 然 可 以 用 來 做 示 範, 告 訴 學 生 如 何 表 示 關 心 有 時 候 花 時 間 聽 學 生 說 他 們 不 快 樂, 比 什 麼 都 還 有 效 ( 二 ) 把 效 果 充 分 擴 散 開 來 因 為 小 朋 友 除 了 跟 班 老 師 和 班 上 的 同 學 外, 在 學 校 還 會 接 觸 到 其 他 的 老 師 或 者 職 員, 所 以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把 自 我 增 強 的 影 響 力 擴 展 到 同 事 之 間 以 及 全 校 的 同 學 之 間 1 當 你 與 其 他 教 職 員 吃 飯 或 開 會 時, 可 以 跟 其 他 人 討 論 他 們 班 上 的 情 形 如 何, 幫 助 其 他 老 師 把 話 題 放 在 他 們 好 的 成 功 的 一 面, 而 不 要 放 在 他 們 不 好 失 敗 的 一 面 無 形 中, 就 幫 助 了 擴 展 積 極 樂 觀 的 態 度 到 全 校 每 個 角 落 讓 老 師 注 意 積 極 的 一 面 多 於 消 極 的 一 面 2 當 學 期 末, 填 寫 學 生 綜 合 記 錄 卡 時, 盡 量 把 批 評 不 滿 的 部 分 刪 除, 盡 量 寫 下 學 生 的 成 長 狀 況, 把 他 表 現 突 出 和 成 功 的 地 方 都 表 記 錄 下 來 3 老 師 幫 助 學 生 在 發 展 積 極 正 確 的 自 我 觀 念, 本 身 也 要 對 自 己 感 到 有 信 心, 可 以 觀 察 其 他 老 師 的 教 學 方 法, 和 他 們 切 磋 琢 磨, 增 進 自 己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自 我 概 念 的 能 力 第 七 節 肢 體 障 礙 名 人 之 簡 介 不 管 在 台 灣, 或 是 日 本 甚 至 到 世 界 各 地, 在 現 在 社 會 上 都 有 很 多 是 肢 體 障 礙 的 人 士, 但 他 們 確 有 著 偉 大 的 行 為 或 是 傑 出 的 表 現 這 些 人 士 的 事 蹟, 與 奮 鬥 的 過 程, 可 以 拿 來 跟 小 朋 友 宣 導, 加 以 鼓 勵 他 們 讓 他 們 知 道, 雖 然 肢 體 障 礙 是 一 道 阻 礙, 卻 也 可 以 經 由 自 己 的 努 力, 闖 出 屬 於 自 己 的 一 片 天 空 一 台 灣 20

25 ( 一 ) 汪 洋 中 的 一 條 船 : 鄭 豐 喜 家 住 台 灣 中 部 的 一 個 偏 僻 小 村 莊 ( 口 湖 鄉 後 厝 村 ), 自 小 就 罹 患 了 先 天 性 的 雙 腳 萎 縮 症, 兩 腳 無 法 站 立 只 能 在 地 上 爬 行, 靠 著 毅 力 還 學 會 騎 車 他 曾 跟 著 江 湖 老 人 與 猴 子 到 各 地 去 賣 藝 也 跟 隨 著 兩 位 叫 賣 的 婦 人 表 演 雜 耍 當 農 家 在 收 獲 時, 將 提 籃 掛 在 脖 子 上, 去 撿 花 生 拾 田 螺 找 野 菜 在 他 流 浪 和 拾 荒 中, 遭 遇 到 許 多 困 難, 但 總 是 強 忍 著 淚 水, 含 著 悲 痛, 咬 緊 牙 根, 挺 起 脊 樑, 默 默 的 忍 受 打 擊 與 痛 苦, 表 現 出 他 堅 強 的 生 命 力 鄭 豐 喜 自 中 興 大 學 畢 業 後 就 返 鄉 服 務, 並 與 他 的 學 妹 吳 繼 釗 女 士 克 服 重 重 困 難 後 結 為 連 理 首 兩 人 共 同 任 教 於 雲 林 縣 口 湖 國 中, 育 有 兩 個 女 孩 ( 至 玉 至 潔 ) 他 於 民 國 64 年 09 月 20 日 因 不 幸 的 因 為 肝 癌 過 世, 享 年 31 歲, 舉 國 悲 嘆 英 年 早 逝 遺 孀 吳 繼 釗 女 士 為 使 他 的 精 神 長 存 於 世, 於 民 國 66 年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鄭 豐 喜 文 化 教 育 基 金 會, 是 國 內 最 早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公 益 慈 善 業 務 的 基 金 會 肢 體 障 礙 的 人, 並 非 只 有 他 一 人, 只 是 很 多 障 礙 者, 經 不 起 痛 苦 的 折 磨, 社 會 的 歧 視, 都 是 自 暴 自 棄 的 枉 度 一 生 鄭 豐 喜 雖 然 自 小 就 只 能 在 地 上 爬 行, 飽 受 其 他 人 的 揶 揄 和 嘲 弄, 但 是 他 強 烈 的 求 知 慾 和 向 上 心, 卻 使 他 爬 過 無 數 的 荊 棘 突 破 重 重 的 困 難, 使 他 從 不 向 命 運 低 頭 ( 二 )CP 的 藝 術 博 士 : 黃 美 廉 黃 美 廉 博 士 出 生 於 台 南 市, 從 小 罹 患 腦 性 麻 痺 以 致 顏 面 四 肢 肌 肉 都 失 去 正 常 作 用 長 大 後 雖 然 她 情 況 稍 微 好 轉, 但 她 仍 無 法 說 話, 肢 體 臉 部 表 情 也 不 能 和 一 般 人 一 樣 控 制 自 如, 走 起 路 還 是 搖 搖 擺 擺 的 上 小 學 時, 小 朋 友 常 欺 負 她, 甚 至 拿 石 頭 丟 她, 她 無 力 反 抗, 總 是 以 哭 來 抗 議 在 學 習 過 程 裡, 除 了 注 音 因 為 他 不 會 說 話, 較 困 難 外, 其 他 科 目 她 幾 乎 都 能 達 到 滿 分 國 小 二 年 級 時, 張 治 江 老 師 發 現 美 廉 有 異 於 常 人 的 藝 術 天 份 與 對 色 彩 的 敏 感, 而 讓 她 日 後 朝 向 繪 畫 的 發 展 一 九 七 八 年 因 父 親 教 會 的 關 係 而 舉 家 遷 移 美 國, 一 九 九 八 年 黃 美 廉 從 加 州 州 立 大 學 畢 業 後, 考 上 該 校 藝 術 研 究 所, 一 九 九 零 年 獲 得 碩 士 學 位, 並 由 該 年 七 月 畢 業 的 三 千 五 百 位 同 學 中 脫 穎 而 出, 與 其 他 三 位 並 列 傑 出 畢 業 生, 而 她 更 是 四 位 中 唯 一 的 黃 種 人, 如 今 已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成 為 畫 家 在 她 回 國 後, 更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獲 選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 三 ) 太 陽 天 使 : 黃 乃 輝 黃 乃 輝 從 小 就 罹 患 腦 性 麻 痺, 一 歲 還 不 會 站, 兩 歲 還 不 會 走, 三 歲 時 全 身 不 斷 抖 動 九 歲 才 會 站 立, 十 三 歲 才 進 入 小 學, 父 母 離 異 後 拋 下 他, 幸 好 他 有 一 位 很 堅 強 的 奶 奶 奶 奶 告 訴 他 : 沒 關 係, 父 母 沒 辦 法 養 你, 奶 奶 養 你! 十 歲 上 學, 老 師 不 教 他, 同 學 排 斥 他, 奶 奶 又 告 訴 他 : 沒 關 係, 老 師 不 教 你, 奶 奶 教 你! 奶 奶 教 他 走 路, 告 訴 他 : 你 一 定 要 走, 你 愈 不 走, 就 愈 不 會 走! 他 樂 觀 積 極, 以 自 己 的 例 子, 鼓 勵 許 多 人 更 認 真 的 看 待 生 命, 還 曾 獲 得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獎 ( 四 ) 生 命 鬥 士 : 朱 仲 祥 21

26 朱 仲 祥 在 五 歲 時 父 母 離 異, 六 歲 時 肌 肉 萎 縮 症 開 始 侵 襲 他, 使 他 走 路 開 始 搖 搖 擺 擺 他 被 送 進 了 真 光 教 養 院, 在 他 九 歲 時, 父 親 留 下 了 唯 一 可 能 改 變 命 運 的 方 法, 也 只 有 靠 知 識 的 力 量 後 也 離 開 人 世 了 朱 仲 祥 一 直 到 廿 四 歲 才 上 國 中 卅 二 歲 才 完 成 高 中 學 業, 考 大 學 也 是 屢 敗 屢 試 他 在 他 的 書 中 提 到 : 對 不 知 的 未 來, 我 們 唯 一 能 代 入 的 方 程 式, 就 是 我 們 的 態 度 ; 而 態 度 將 決 定 一 個 人 的 高 度 因 為 我 知 道, 我 將 來 要 與 一 般 人 競 爭 的, 不 是 我 的 身 體 的 高 度, 而 是 我 對 人 生 堅 決 的 態 度 也 許 我 沒 台 大 人 的 聰 明 才 智, 但 是 沒 有 人 可 以 限 制 我, 教 我 不 可 以 具 備 高 度 的 學 習 態 度 在 這 個 態 度 基 礎 上, 我 甚 至 可 以 比 他 們 優 秀 他 並 沒 有 放 棄 希 望, 也 在 在 八 十 五 年 時 結 婚 了 之 後 也 成 立 添 火 文 教 基 金 會 到 後 來 的 熱 愛 生 命 工 作 室, 也 就 是 因 為 他 永 不 放 棄 的 信 念 使 得 朱 仲 祥 沒 有 放 棄 生 命, 進 而 走 向 他 的 學 校 教 育 之 路, 成 就 了 他 往 後 對 殘 障 者 輔 導 之 事 業 二 日 本 ( 一 ) 五 體 不 滿 足 : 乙 武 洋 匡 他 剛 出 生 時, 就 被 醫 生 判 定 為 先 天 性 四 肢 截 斷 症, 而 樂 天 知 命 的 母 親, 在 見 到 他 的 一 剎 那, 脫 口 而 出 的 一 句 話 竟 是 : 好 可 愛 啊! 與 一 般 正 常 小 孩 一 樣, 乙 武 洋 匡 最 期 盼 的 就 是 下 課 時 間, 體 育 課 則 是 他 的 最 愛 他 喜 歡 打 籃 球 棒 球 桌 球 游 泳 及 爬 山 在 從 事 這 些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他 從 未 受 到 排 斥, 同 學 甚 至 於 為 他 設 定 他 專 用 的 乙 武 規 則, 使 他 能 持 續 對 運 動 的 興 趣 乙 武 洋 匡 認 為 既 然 有 殘 障 者 做 不 到 的 事, 應 該 也 有 只 有 殘 障 者 才 做 得 到 的 事 上 天 是 為 了 叫 我 達 成 這 個 使 命, 才 賜 給 我 這 樣 的 身 體 因 為 有 這 樣 的 使 命 感, 考 上 早 稻 田 大 學 後, 他 親 自 上 書 校 方, 提 出 改 善 對 殘 障 者 不 便 的 設 施, 並 加 入 學 校 周 邊 商 店 及 社 區 的 改 活 動, 更 積 極 到 各 學 校 團 體, 甚 至 國 會 演 講, 以 實 際 行 動 推 動 無 障 礙 空 間 和 心 靈 無 障 礙 的 公 益 活 動, 以 寫 作 與 演 講, 讓 社 會 得 到 不 同 的 聲 音 三 瑞 典 ( 一 ) 用 腳 飛 翔 的 女 孩 : 蓮 娜 瑪 莉 亞 出 生 時, 蓮 娜 瑪 莉 亞 就 沒 有 雙 手, 左 腿 又 只 有 右 腿 的 一 半 長, 但 她 的 父 母 沒 有 因 為 她 的 重 度 殘 障 而 將 她 交 給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扶 養, 反 而 用 愛 心 悉 心 照 顧 她 她 不 曾 把 殘 障 視 為 負 面 的 事, 始 終 認 為 自 己 和 別 人 一 樣, 只 是 做 事 的 方 法 不 同 而 已 她 一 樣 上 小 學, 並 學 習 許 多 事 物, 像 她 游 泳 就 游 的 很 好, 瑞 典 正 式 將 殘 障 奧 運 列 為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的 時 候, 她 參 加 了 游 泳 隊, 到 處 比 賽 也 應 邀 參 加 1986 年 的 瑞 典 殘 障 冠 軍 盃, 在 仰 式 和 自 由 式 拿 第 二, 摘 下 兩 面 銀 牌, 並 且 用 蝶 式 刷 新 了 瑞 典 的 紀 錄 1987 年, 世 界 冠 軍 賽 的 隔 年, 歐 洲 盃 冠 軍 賽 在 法 國 舉 行 她 在 四 項 不 同 的 競 賽 中 摘 下 四 面 金 牌 及 打 破 了 蝶 式 的 世 界 紀 錄! 蓮 娜 瑪 莉 亞 用 她 的 腳 以 及 她 積 極 樂 觀 的 態 度 去 克 服 了 沒 有 手 的 障 礙 並 完 成 22

27 許 多 她 想 做 的 事, 例 如 : 開 車 繪 畫 煮 飯 打 毛 衣 或 刺 繡 等 她 特 別 鍾 愛 黑 人 靈 歌, 也 唱 自 己 創 作 的 福 音 詩 歌, 她 有 著 多 采 多 姿 的 生 活 方 式 後 來 她 大 學 專 攻 音 樂, 並 曾 帶 領 一 個 青 年 合 唱 團, 現 在 她 成 為 全 球 知 名 的 演 唱 家 後, 又 榮 獲 瑞 典 皇 后 的 個 別 接 見 第 八 節 結 語 自 我 概 念 在 人 格 發 展 過 中 佔 著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而 且 會 隨 著 時 間 從 幼 童 時 期 和 青 少 年 時 期 的 累 積 及 適 時 的 需 要 而 作 修 正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因 為 先 天 生 理 上 的 缺 陷, 如 果 沒 有 給 予 適 時 且 適 當 輔 導, 會 讓 他 們 呈 現 消 極 的 自 我 概 念, 進 而 否 定 自 己, 放 棄 整 個 人 生 自 我 概 念 並 不 是 天 生 具 來 的 是 由 後 天 所 習 得 來 的 在 我 們 的 生 活 過 程 中 與 環 境 交 互 作 用 下 的 產 物 從 一 開 始 接 觸 的 家 庭, 到 後 來 進 入 學 校 接 觸 到 的 同 儕 老 師 等, 都 會 影 響 到 小 孩 自 我 概 念 發 展 的 形 成 由 於 他 們 身 體 上 的 限 制, 會 導 致 他 們 心 理 上 的 障 礙, 會 退 縮 自 暴 自 棄 等,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量 表 以 及 跟 家 長 的 接 觸 瞭 解 跟 家 長 溝 通 討 論, 以 及 在 班 級 透 過 宣 導 和 遊 戲 中 營 造 一 個 良 好 的 氣 氛 與 環 境, 透 過 重 要 他 人 一 些 正 面 的 回 饋 和 一 些 成 功 經 驗 的 獲 得, 建 立 障 礙 學 生 積 極 的 自 我 概 念 23

28 第 三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習 自 一 九 七 五 年 美 國 國 會 通 過 公 法 殘 障 兒 童 教 育 法 案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s Act), 規 定 以 最 少 限 制 環 境 作 為 安 置 特 殊 兒 童 的 原 則 意 即 取 消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不 適 當 安 置, 不 得 將 之 隔 離 在 封 閉 的 環 境 中, 使 其 失 去 與 一 般 同 儕 互 動 學 習 的 機 會 而 藉 由 環 境 障 礙 的 消 除, 將 可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與 其 他 同 儕 在 普 通 的 環 境 下 接 受 適 當 的 教 育, 一 起 學 習 的 機 會 隨 著 回 歸 主 流 和 融 合 教 育 的 推 展,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融 入 一 般 教 室 生 活 與 學 習, 儼 然 已 成 為 目 前 特 殊 教 育 安 置 的 新 趨 勢 然 而 若 只 是 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安 置 於 普 通 班 級 當 中, 讓 他 跟 著 其 他 的 同 學 一 起 學 習, 而 未 給 予 特 別 的 協 助, 非 但 無 法 進 行 有 效 的 學 習 及 社 會 適 應, 相 反 的 可 能 造 成 更 多 的 傷 害! 因 此, 為 了 顧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性, 以 適 應 其 能 力 和 需 求, 教 師 應 就 教 學 方 法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型 態 及 評 量 方 面 考 量 其 特 殊 的 需 求, 並 予 以 適 當 的 協 助 ; 意 即 教 師 應 針 對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需 求 及 其 能 力 施 行 個 別 化 教 學 且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五 條 亦 規 定 : 特 殊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材 及 教 法, 應 保 持 彈 性, 適 合 學 生 身 心 特 性 及 需 要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的 教 育 課 程 除 了 著 重 一 般 醫 療 保 健 與 機 能 訓 練 外, 與 一 般 兒 童 的 教 育 課 程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但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本 身, 較 一 般 肢 體 健 全 的 學 生 有 著 明 顯 的 個 別 差 異, 因 此 教 學 課 程 上 宜 有 適 度 的 調 整 ( 郭 為 籓, 民 82), 其 教 育 課 程 的 原 則 應 包 括 : 一 充 實 生 活 經 驗 :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由 於 行 動 能 力 與 作 業 能 力 的 障 礙, 生 活 經 驗 領 域 不 免 受 到 限 制 ; 因 此 教 師 在 教 材 的 編 選 上, 應 考 量 如 何 擴 展 其 生 活 經 驗, 增 加 實 地 觀 察 參 觀 欣 賞 的 機 會, 充 分 利 用 視 聽 多 媒 體 教 材 重 視 以 生 活 為 中 心 的 完 整 經 驗 二 培 養 基 本 生 活 習 慣 :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有 時 因 醫 療 復 健 上 的 需 要, 需 長 期 居 住 醫 療 復 健 機 構, 或 因 家 長 對 於 孩 子 的 愧 疚 放 縱 和 疏 忽, 致 使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缺 乏 日 常 起 居 衣 著 儀 容 飲 食 整 潔 個 人 衛 生 以 及 社 交 等 基 本 技 能, 導 致 嚴 重 影 響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日 後 的 社 會 適 應 因 此, 教 育 上 需 就 平 日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能 加 以 指 導 及 訓 練 三 重 視 職 業 生 活 的 指 導 :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無 論 其 是 否 升 學, 職 業 技 能 的 訓 練 與 工 作 態 度 的 培 養 都 非 常 重 要 因 此, 在 教 育 上 需 讓 肢 體 障 礙 的 兒 童 認 識 各 種 職 業 的 類 型 及 所 需 具 備 的 基 本 能 力 ; 養 成 更 多 的 工 作 技 巧, 讓 學 生 有 更 多 的 準 備 面 對 未 來 的 工 作 及 挑 戰 四 休 閒 生 活 的 指 導 : 休 閒 教 育 的 指 導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特 別 重 要,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童 雖 有 其 生 理 上 的 障 礙, 但 對 於 多 數 的 兒 童 而 言, 其 創 造 力 和 想 像 力 並 無 窒 礙 在 教 育 的 過 程 當 中, 應 培 養 其 休 閒 技 能 及 多 方 面 的 興 趣, 使 其 能 體 驗 充 實 而 有 意 義 的 生 活, 促 進 其 人 格 的 健 全 發 展, 提 高 其 生 活 品 質 24

29 第 一 節 教 學 的 實 施 在 教 學 的 實 施 方 面, 教 材 的 編 選 教 學 方 法 的 運 用 需 充 分 考 慮 兒 童 的 肢 體 障 礙 程 度, 身 心 發 展 身 心 特 質 及 各 種 實 際 條 件 一 般 而 言,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時, 需 把 握 以 下 教 學 原 則 ( 王 亦 榮, 民 89): 一 設 計 適 合 兒 童 障 礙 程 度 學 習 能 力 的 教 材, 教 材 以 實 用 為 主, 讓 兒 童 學 習 之 後 能 立 即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二 應 用 工 作 分 析 的 技 術, 分 析 教 材 內 容, 使 之 能 循 序 漸 進,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三 需 參 酌 學 生 的 障 礙 程 度 及 情 形, 酌 減 各 科 教 學 內 容 四 若 因 病 或 醫 療 上 的 需 要 而 缺 課, 必 需 給 予 補 救 教 學, 以 免 進 度 遲 緩 五 考 量 兒 童 的 障 礙 情 形, 在 指 派 工 作 或 考 試 時, 給 予 較 多 的 時 間 完 成, 或 是 減 少 其 作 業 量 六 若 是 兒 童 無 法 書 寫, 允 許 其 以 打 字 錄 音 或 口 述 來 替 代 七 若 是 閱 讀 或 翻 頁 有 困 難, 提 供 有 聲 教 材, 讓 兒 童 由 聽 覺 管 道 學 習 八 彈 性 應 用 各 種 教 學 評 量 的 方 法, 教 學 中 注 重 形 成 性 評 量 九 妥 善 運 用 教 學 評 量 的 結 果, 以 做 為 改 進 教 材 教 學 方 法 及 學 習 輔 導 之 依 據 自 民 國 九 十 年 起, 實 施 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將 學 習 內 容 分 為 語 文 ( 本 國 語 文 英 語 ) 數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社 會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及 綜 合 活 動 七 大 學 習 領 域 茲 將 各 學 習 領 域 學 習 教 學 策 略 評 量 方 式 分 述 如 下, 以 供 各 位 老 師 參 考 : 一 語 文 領 域 根 據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領 域 包 括 了 本 國 語 文 英 文 ; 其 中 本 國 語 中 的 國 語 文 為 主 要 的 學 習 工 具, 學 生 應 具 備 良 好 的 聽 說 讀 寫 等 基 本 能 力 在 聽 說 讀 三 方 面,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與 一 般 學 童 的 學 習 能 力 並 無 差 異, 可 與 一 般 學 童 一 起 學 習 然, 對 於 上 肢 障 礙 的 學 童 而 言, 由 於 生 理 上 的 障 礙, 造 成 手 部 動 作 僵 硬 遲 緩, 肌 肉 張 力 忽 大 忽 小, 精 細 動 作 發 展 不 良, 握 筆 上 有 困 難, 書 寫 字 跡 不 易 辨 認, 書 寫 速 度 較 為 緩 慢, 因 此 對 於 能 力 指 標 中 之 D-2-4 能 養 成 執 筆 合 理 坐 姿 適 當, 以 及 書 寫 正 確 迅 速 保 持 整 潔 與 追 求 美 觀 的 習 慣, 應 適 時 的 修 正 以 適 合 肢 體 障 礙 之 學 童, 例 如, 可 要 求 上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執 筆 合 理 坐 姿 適 當 書 寫 正 確, 但 對 於 迅 速 及 美 觀 的 部 分 則 可 視 實 際 的 情 況 修 正 期 望 標 準, 以 適 合 該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減 少 其 學 習 上 挫 折 感 此 外,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亦 可 提 供 合 適 的 輔 具, 例 如 : 對 於 書 寫 和 閱 讀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可 提 供 其 包 上 海 綿 或 是 粗 枝 易 於 抓 握 的 鉛 筆, 使 手 部 精 細 動 作 不 佳 的 學 生 能 較 為 容 易 的 握 住 鉛 筆 ; 固 定 的 紙 張 及 大 格 子 的 作 業 簿, 能 幫 助 他 們 在 寫 字 時 較 不 費 力 ; 利 用 可 調 整 角 度 的 閱 讀 架 協 助 閱 讀 ; 或 是 電 腦 輔 助 軟 體, 幫 助 其 書 寫 及 輸 入 ( 一 ) 教 學 策 略 : 1 對 於 上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教 師 應 適 時 的 減 少 其 書 寫 方 面 的 功 課, 可 以 其 他 25

30 的 替 代 性 作 業 替 代 之, 以 免 抹 煞 其 學 習 動 機 2 應 注 意 下 肢 障 礙 學 生 上 課 行 動 的 方 便 及 安 全, 對 於 下 肢 障 礙 學 生 應 避 免 較 動 態 的 教 學, 例 如 上 台 演 短 劇 大 幅 度 的 移 動 或 細 部 動 作 3 上 課 筆 記 部 分, 若 上 肢 障 礙 學 生 有 抄 寫 上 的 困 難 可 允 許 其 採 用 課 堂 錄 音 的 方 式 替 代, 或 請 同 學 代 勞 ( 二 ) 評 量 方 式 及 原 則 : 1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由 於 有 動 作 上 的 障 礙, 在 完 成 作 業 或 考 試 時, 常 較 其 他 同 學 需 要 更 多 的 時 間 因 此, 在 作 業 和 考 試 方 面 應 給 予 彈 性 延 長 時 間, 以 使 其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完 成 2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作 業 和 考 試 時 應 允 許 以 電 腦 口 語 錄 音 專 人 代 筆 的 方 式 作 答 二 數 學 領 域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學 習 意 願 並 不 低 於 一 般 的 學 童, 其 數 學 認 知 發 展 與 一 般 學 生 亦 無 大 差 異, 但 因 手 部 功 能 不 佳 會 造 成 書 寫 與 計 算 的 時 間 比 較 久, 因 此 較 仰 賴 心 算 行 為, 以 心 算 代 替 筆 算, 且 上 肢 障 礙 學 生 對 於 畫 幾 何 圖 形 方 面 或 座 標 平 面 圖 會 有 困 難, 可 能 無 法 準 確 的 畫 出 所 需 的 圖 形 教 學 策 略 : 教 師 在 教 授 涉 及 操 作 性 的 學 習 內 容 時, 應 提 供 特 殊 的 輔 助 器 材, 或 是 請 同 儕 加 以 協 助, 以 利 學 習 活 動 的 進 行 例 如 : 在 撥 動 時 鐘 時, 可 提 供 較 大 易 於 撥 動 的 大 時 鐘 教 具 ; 堆 疊 積 木 或 其 他 操 作 時, 亦 需 視 學 生 肢 體 障 礙 的 狀 況 提 供 合 適 的 教 具 ( 加 大 或 易 於 操 作 ) 至 於, 有 些 需 走 動 實 際 測 量 的 部 分, 例 如 : 測 量 教 室 或 黑 板 的 長 寬 時, 亦 可 採 分 組 方 式 請 同 儕 協 助 ( 由 障 礙 學 生 固 定 一 端, 由 其 他 學 生 測 量 ) ( 一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1 對 於 書 寫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應 適 時 的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或 提 供 書 寫 及 電 腦 輔 具 2 實 際 操 作 部 分 需 作 調 整, 除 了 提 供 特 殊 教 具 輔 具 之 外, 可 藉 由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口 述 操 作 過 程, 而 由 同 儕 代 為 操 作 的 方 式 進 行 三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在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部 分, 許 多 的 課 程 安 排 都 需 要 操 作 與 觀 察, 對 於 上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而 言, 細 部 需 動 手 操 作 的 部 分 可 能 需 要 同 學 或 老 師 的 代 勞, 例 如 實 驗 器 材 的 拿 取 倒 取 溶 液 實 驗 操 作 或 是 顯 微 鏡 的 操 作 等 等, 可 由 同 學 代 為 操 作, 而 請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旁 觀 察 此 外, 戶 外 觀 察 的 部 分, 亦 需 考 量 到 下 肢 障 礙 學 生 的 行 動 方 便 與 否, 例 如, 太 陽 的 觀 測 需 要 離 開 教 室 到 戶 外, 並 在 平 坦 的 地 面 進 行 觀 察 測 量, 對 於 下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而 言, 勢 必 會 感 到 許 多 的 不 便 與 困 擾 ( 一 ) 教 學 策 略 : 26

31 1 教 師 在 上 課 前 需 對 授 課 內 容 充 分 的 瞭 解, 並 思 考 教 學 流 程 及 動 線, 例 如 觀 察 的 地 點 是 否 適 宜, 是 否 方 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行 動 2 調 整 或 簡 化 教 材 及 活 動 內 容 : 若 場 地 無 法 配 合, 教 師 需 思 考 可 替 代 性 的 活 動, 例 如 : 對 一 般 學 生 而 言 需 蹲 下 或 趴 下 來 觀 測 的 部 分,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可 以 桌 子 或 平 台 替 代 之 ; 水 生 植 物 園 的 觀 察, 教 師 可 將 部 分 的 水 生 植 物 放 置 於 水 族 箱 中 於 教 室 內 觀 察 之 3 利 用 視 聽 多 媒 體 設 備 輔 助 教 學 4 示 範 輔 具 的 使 用 ( 二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1 使 用 輔 具 或 改 變 考 題 的 呈 現 方 式 2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或 考 試 時 增 加 休 息 的 次 數 3 加 強 情 意 方 面 的 評 量 四 社 會 領 域 : ( 一 ) 教 學 策 略 : 1. 善 用 科 技 多 媒 體 網 路 輔 助 教 學 : 教 師 可 於 課 前 攜 帶 攝 影 器 材 拍 攝 教 學 內 容 ( 如 社 區 環 境 家 鄉 特 色 ), 讓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有 如 身 歷 其 境, 也 可 善 加 利 用 網 路 搜 尋 課 堂 相 關 資 料, 例 如 搜 尋 引 擎 國 科 會 數 位 典 藏 等 各 種 學 習 站 網 充 實 學 習 內 容 2. 小 組 合 作 學 習 :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由 於 行 動 不 便 可 能 無 法 進 行 田 野 考 察 訪 談 或 至 圖 書 館 收 集 資 料, 教 師 除 了 設 法 為 其 排 除 障 礙, 亦 可 利 用 小 組 合 作 學 習 模 式, 由 其 他 同 學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及 調 查 的 部 分, 而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參 與 討 論 分 享 或 報 告 ( 二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評 量 方 式 及 標 準 需 彈 性 配 合 學 生 的 能 力, 若 學 生 因 受 限 於 行 動 不 便 而 無 法 完 成 作 業, 教 師 應 重 新 調 整 評 量 的 比 重, 或 改 以 其 他 配 合 其 能 力 的 作 業 替 代 之 五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本 學 習 領 域 包 含 視 覺 藝 術 音 樂 表 演 藝 術 等 方 面 的 學 習 對 於 靜 態 藝 術 的 賞 析,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與 一 般 學 童 無 異, 唯 在 動 覺 藝 術 方 面, 如 需 要 精 細 動 作 的 繪 畫 或 是 舞 台 的 表 演, 需 先 瞭 解 其 肢 體 障 礙 的 程 度, 以 調 整 其 學 習 內 容 ( 一 ) 教 學 策 略 : 在 動 覺 藝 術 的 表 現 方 面, 可 以 強 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其 正 常 或 具 優 勢 的 部 分, 或 以 不 同 的 形 式 表 現 替 代 之, 例 如 : 下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可 做 定 點 活 動 或 是 由 自 己 或 他 人 推 動 輪 椅 做 各 種 移 位 活 動 代 替 肢 體 活 動 而 上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可 以 其 他 的 輔 具 替 代 手 部 執 筆 繪 畫 的 活 動, 甚 至 能 訓 練 特 有 的 技 能, 例 如 : 用 口 腳 趾 執 筆 繪 畫 或 彈 奏 敲 擊 樂 器 等 27

32 ( 二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評 量 方 式 可 以 多 元 多 樣 的 方 式 進 行 之, 如 設 計 製 作 報 告 資 料 蒐 集 鑑 賞 表 演 實 作, 檔 案 評 量 自 我 評 量 同 儕 互 評 等 評 量 標 準 教 師 需 依 個 人 的 能 力 及 肢 體 障 礙 程 度 身 心 發 展 和 進 步 的 程 度 作 彈 性 的 調 整 六 健 康 與 體 育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由 於 在 手 部 或 行 動 上 有 缺 陷, 因 而 許 多 人 也 忽 略 了 肢 障 學 生 對 於 體 能 活 動 的 需 求, 有 的 學 校 甚 而 特 准 許 多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不 用 上 體 育 課, 雖 看 似 體 諒 學 生, 卻 也 因 而 剝 奪 其 學 習 的 機 會 許 多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肢 障 者 若 能 接 受 適 當 的 指 導, 並 給 予 良 好 的 機 會 加 以 練 習, 其 體 適 能 還 是 會 有 明 顯 的 改 善 因 而 若 能 透 過 教 師 的 巧 思, 設 計 一 套 適 合 他 們 的 體 育 活 動, 在 完 善 的 課 程 規 劃 之 下, 配 合 指 導 及 練 習, 相 信 對 他 們 身 心 各 方 面 都 對 有 助 益 的 因 此, 身 為 教 師, 不 應 只 針 對 障 礙 部 位 矯 正 以 增 進 其 運 動 技 能, 更 應 教 導 肢 障 學 生 如 何 使 用 發 揮 其 非 障 礙 部 位 的 能 力, 及 其 障 礙 剩 餘 的 能 力 學 習 基 本 的 運 動 技 能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由 於 受 限 於 上 肢 手 部 動 作 不 靈 活, 或 是 下 肢 障 礙 以 致 於 無 法 行 動 自 如, 因 此 無 法 依 照 傳 統 的 方 式 實 施 教 學, 因 此 可 以 考 慮 修 正 或 是 替 代 活 動 來 教 導 ( 一 ) 教 學 策 略 : 在 教 學 方 面, 教 師 可 建 立 同 儕 制 度, 運 用 工 作 分 析 簡 化 教 學 單 元, 配 合 學 生 能 力 由 簡 而 繁 進 行 教 學, 並 同 時 建 立 學 生 的 信 心 及 互 動 情 形, 使 肢 障 學 生 及 普 通 學 生 同 時 獲 得 相 同 的 學 習 成 效 因 此, 教 師 需 1 了 解 及 評 估 學 生 的 能 力 : 由 於 障 礙 的 程 度, 所 具 備 的 運 動 能 力 經 驗, 以 及 參 與 體 育 活 動 的 態 度, 會 使 得 每 位 學 生 有 不 同 潛 能 的 發 展 2 教 學 的 單 元 必 要 時 先 作 工 作 分 析 : 有 些 運 動 並 非 只 有 單 一 的 技 能, 可 能 要 從 最 細 微 的 部 分 開 始 教 學, 慢 慢 的 讓 他 們 學 會 了 某 些 方 面 的 動 作 由 簡 入 繁, 必 要 時 在 器 材 上 或 活 動 空 間 作 些 考 量 例 如 : (1) 使 用 大 球 替 代 小 球, 海 灘 球 排 球 當 壘 球 用 (2) 使 用 固 定 物 替 代 活 動, 使 用 打 擊 座 替 代 投 球 (3) 降 低 籃 架 或 加 大 籃 框 (4) 加 大 拍 面 或 棒 子 (5) 滑 板 的 使 用 (6) 使 用 氣 較 不 足 的 足 球 3 同 儕 制 度 建 立 : 同 儕 制 度 將 給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很 大 的 幫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透 過 同 儕 的 協 助, 可 以 經 驗 到 互 相 信 賴 及 合 作 的 意 義, 例 如 融 合 式 的 壘 球 教 學, 由 肢 體 障 礙 者 打 擊 出 去 後, 跑 壘 以 小 組 成 員 代 跑 28

33 4 融 合 式 教 學 考 量 : 先 評 估 該 生 能 力 能 否 運 用 與 普 通 學 生 相 同 的 方 法, 或 運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參 與 活 動, 以 使 雙 方 的 學 生 都 能 學 習 到 有 關 運 動 的 技 能 ; 其 評 量 應 以 自 我 比 較 方 式 評 量, 教 師 應 觀 察 個 別 成 就 或 能 力 是 否 進 步, 而 非 做 常 模 標 準 比 較 課 程 的 規 劃 及 教 學 策 略 基 本 上 要 注 意 幾 個 原 則 ( 陳 弘 列 朱 敏 進, 民 87): (1) 課 程 的 安 排 不 要 令 學 生 學 習 時 有 挫 折 感, 應 由 簡 而 繁 的 漸 進 發 展 ; 以 發 展 性 動 作 形 式 為 根 據, 提 供 成 功 的 學 習 經 驗 (2)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觀 摩 欣 賞 傑 出 失 能 運 動 員 的 表 現 ( 如 : 欣 賞 殘 障 奧 林 匹 亞 運 動 會 的 影 帶 或 相 關 報 導 ), 以 提 高 他 們 對 自 己 動 作 表 現 的 期 望 及 信 心 (3) 課 程 的 安 排, 最 好 能 動 靜 兼 顧, 給 予 學 生 充 分 自 主 的 空 間, 減 少 教 師 單 向 溝 通 ; 同 一 上 課 時 段, 允 許 學 生 依 能 力 及 程 度 做 不 同 的 事 (4) 課 程 的 安 排 應 該 配 合 個 別 的 需 要, 有 些 肢 障 學 生, 需 要 重 視 日 常 生 活 的 活 動 技 能, 有 些 則 令 其 學 習 休 閒 活 動 的 一 些 技 能, 盡 量 發 揮 個 別 的 潛 能 此 外, 教 師 在 做 活 動 設 計 時, 需 融 入 訓 練 功 能 性 的 動 作, 例 如 : 如 何 有 效 的 推 動 輪 椅 等 (5) 配 合 每 一 位 肢 障 者 的 能 力, 可 彈 性 修 正 環 境 器 材 及 規 則, 安 排 適 當 的 活 動 及 運 動, 對 其 潛 能 發 展 也 應 包 含 如 何 使 用 輔 助 器 材 來 運 動 (6) 利 用 科 技 輔 具 : 如 電 動 輪 椅 支 撐 架 等 以 提 升 其 行 動 能 力 (7) 考 量 學 生 的 安 全 感 受, 對 於 障 礙 部 分 應 加 以 保 護, 可 穿 戴 護 具 或 是 適 當 的 支 架 副 木 (8) 提 供 過 度 學 習 機 會 : 以 個 別 指 導 的 方 式, 指 導 學 生 反 覆 不 斷 的 練 習 各 種 動 作 技 能, 並 允 許 其 有 較 多 的 時 間 練 習 器 材 的 使 用 (9) 對 於 障 礙 部 分 肌 肉 的 訓 練 應 適 可 而 止, 且 應 避 免 作 會 危 害 障 礙 肌 肉 的 運 動, 但 對 於 正 常 肌 肉 則 可 加 強 訓 練 (10) 針 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體 與 教 學, 需 先 瞭 解 每 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能 力, 才 能 根 據 其 能 力, 規 劃 出 合 適 的 課 程, 因 此 教 師 需 事 先 諮 詢 治 療 醫 師 的 意 見, 以 作 為 教 學 上 的 參 考 依 據 ( 二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1 體 育 方 面 : 一 般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體 育 方 面 的 教 學 評 量, 除 了 涉 及 上 肢 障 礙 者 的 手 部 動 作 下 肢 障 礙 者 的 行 動 移 位 外, 應 與 一 般 學 童 的 評 量 方 式 並 無 多 大 的 差 異, 若 有 涉 及 弱 勢 項 目 部 分, 可 以 坐 輪 椅 或 執 柺 杖 支 架 義 肢 替 代 之 ; 或 是 修 正 環 境 器 材 和 規 則 不 要 強 調 技 能 為 成 就 標 準 2 健 康 的 認 知 方 面 : 評 量 方 式 可 與 普 通 學 生 相 同, 惟 教 師 需 是 實 際 情 形 及 學 生 的 障 礙 情 形 採 取 多 元 或 替 代 性 評 量 例 如 以 口 試 替 代 紙 筆 測 驗 除 了 學 科 的 學 習 之 外, 教 學 上 應 配 合 的 措 施 還 包 括 : (1) 編 排 學 生 座 位 時 亦 需 考 慮 應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座 位 安 排 於 方 便 出 入 的 位 置, 避 免 課 座 椅 對 其 造 成 障 礙 (2) 編 班 時 應 考 慮 學 生 肢 體 障 礙 的 程 度, 盡 量 將 其 教 室 安 排 在 一 樓 及 靠 近 29

34 廁 所 的 位 置 (3) 提 醒 學 生 維 持 正 確 的 身 體 姿 勢, 及 注 意 適 當 的 擺 位 方 式 (4) 安 排 班 級 事 務 及 學 習 活 動 時, 不 要 預 設 立 場 或 先 入 為 主 的 認 為 他 們 無 法 達 成 目 標 而 排 除 其 參 與 的 機 會 剝 奪 其 公 平 學 習 的 權 益 (5) 舉 辦 校 外 教 學 或 參 訪 活 動 時, 可 先 徵 詢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家 長 的 意 見, 並 鼓 勵 其 陪 同 參 與 (6) 進 行 必 要 的 心 理 輔 導 七 綜 合 活 動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的 課 程 內 容 主 要 分 為 四 大 主 軸 :1. 認 識 自 我 : 逐 步 瞭 解 自 己 的 能 力 興 趣 想 法 情 緒 和 價 值 觀, 進 而 欣 賞 自 己 的 特 長, 悅 納 自 己 的 缺 點, 促 進 個 人 的 生 涯 發 展, 並 培 養 自 我 指 導 的 能 力 2. 生 活 經 營 : 培 養 與 實 踐 基 本 生 活 能 力 3. 社 會 參 與 : 藉 由 參 觀 訪 問, 瞭 解 社 會 現 象, 體 驗 自 己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培 養 關 懷 人 群 之 情 懷 與 行 動 力 4. 保 護 自 我 與 環 境 : 增 加 自 己 對 生 活 周 遭 可 能 威 脅 個 人 人 群 與 自 然 環 境 的 各 種 安 全 問 題 的 觀 察 力, 練 習 因 應 危 機 的 方 法 ( 一 ) 教 學 策 略 : 教 師 可 針 對 適 合 肢 體 障 礙 者 所 需 的 課 程 內 容 深 入 介 紹, 例 如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培 養 其 認 同 欣 賞 及 接 納 自 我 ; 基 本 生 活 能 力 的 培 養 及 訓 練 ; 面 對 危 急 時 就 自 己 的 能 力 所 做 的 因 應 處 理 方 式 等 ( 二 ) 評 量 方 式 與 標 準 的 調 整 : 不 受 肢 體 障 礙 影 響 的 學 習 內 容 之 評 量 方 式 及 標 準 與 一 般 學 童 相 同 受 肢 體 障 礙 所 影 響 之 學 習 內 容, 則 需 因 應 需 求 及 能 力 調 整 之 第 二 節 同 儕 的 接 納 對 於 求 學 階 段 的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除 了 學 科 上 的 學 習 之 外, 一 同 學 習 的 同 儕 接 納 態 度 亦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心 理 學 家 Maslow 將 人 類 的 多 種 需 求, 分 為 七 個 層 次, 在 基 本 需 求 中 的 第 三 個 層 次 為 隸 屬 與 愛 的 需 求 (belongingness and love need), 即 是 指 被 人 接 納 愛 護 關 注 鼓 勵 等 需 求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同 儕 的 態 度 是 影 響 障 礙 學 生 能 否 成 功 的 回 到 普 通 班 級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非 障 礙 學 生 的 不 當 行 為 與 態 度 為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可 能 的 困 難 之 一 因 此, 障 礙 學 生 能 否 經 歷 愉 快 的 學 習 生 涯, 實 與 非 障 礙 同 儕 的 態 度 息 息 相 關 教 師 可 利 用 課 堂 學 習 的 機 會, 利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方 式 將 接 納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的 教 材 融 入 課 程 當 中,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的 求 學 之 路 走 得 更 順 暢! 陳 金 池 ( 民 87) 參 考 國 內 外 文 獻 歸 納 了 促 進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接 納 的 策 略 運 用 方 式, 並 將 之 分 為 直 接 接 觸 與 間 接 接 觸 兩 大 類 : 一 直 接 接 觸 : 是 指 活 動 中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面 對 面 的 互 動 經 驗 ( 一 ) 團 體 討 論 : 教 室 討 論 活 動 可 以 配 合 單 元 教 學 個 人 閱 讀 及 媒 體 呈 現 後, 針 對 學 生 較 有 興 趣 的 部 分 做 深 入 的 探 究 30

35 ( 二 ) 演 講 : 請 身 心 障 礙 者 對 學 生 演 講, 提 供 學 生 直 接 接 觸 的 機 會 ( 三 ) 結 構 式 的 同 儕 互 動 : 合 作 教 學 與 同 儕 教 學 是 結 構 式 同 儕 互 動 的 部 分 形 式 這 種 以 學 生 配 對 方 式 或 強 調 合 作 結 構 型 態 的 教 學 方 式, 目 的 在 增 加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非 障 礙 學 生 的 互 動 機 會 ( 四 ) 結 構 式 的 遊 戲 : 遊 戲 的 效 果 可 以 促 成 人 際 間 的 互 動 與 友 誼 的 培 養 ( 五 ) 倒 返 回 歸 主 流 : 倒 返 回 歸 主 流 可 以 提 升 學 生 對 障 礙 者 的 接 納 程 度, 例 如 到 特 殊 學 校 ( 班 ) 拜 訪 二 間 接 接 觸 : 是 指 活 動 中 與 障 礙 者 沒 有 實 際 的 互 動 經 驗, 乃 藉 課 程 教 學 或 活 動 提 供 學 生 一 些 相 關 的 看 法, 以 作 為 改 變 態 度 的 動 力 ( 一 ) 以 障 礙 為 主 題 的 教 學 方 案 : 用 不 同 的 主 題 組 成 一 個 教 學 單 元 (unit) ( 二 ) 書 籍 閱 讀 與 影 片 欣 賞 : 閱 讀 或 欣 賞 以 障 礙 為 主 題 的 文 學 作 品 及 影 片, 提 升 孩 童 與 青 少 年 對 障 礙 的 認 識 ( 三 ) 模 擬 與 角 色 扮 演 : 經 由 模 擬 與 角 色 扮 演 使 非 障 礙 學 生 在 特 殊 情 境 或 狀 況 下 模 仿 障 礙 者, 藉 此 提 供 學 生 體 驗 的 機 會, 使 其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感 受, 幫 助 非 障 礙 者 能 健 康 的 體 認 障 礙 者 生 活 情 形, 產 生 同 理 心 例 如 : 可 請 學 童 坐 在 輪 椅 上 移 位, 或 是 坐 在 椅 子 上 練 習 傳 接 球, 體 驗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不 便 ( 四 ) 輔 具 教 學 : 認 識 及 介 紹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使 用 之 輔 具 ( 五 ) 團 體 討 論 : 與 學 生 討 論 一 些 有 關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主 題, 也 是 改 變 學 生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態 度 的 有 效 方 法 學 生 參 與 經 結 構 化 的 討 論 活 動 後,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正 向 態 度 有 顯 著 的 提 升 ( 六 ) 傑 出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 許 多 傑 出 的 著 名 人 士, 其 身 心 狀 況 有 某 些 障 礙, 介 紹 這 些 人 如 何 克 服 障 礙 而 有 所 成 就 可 以 給 學 生 正 向 引 導 作 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自 傳, 可 以 引 導 學 生 瞭 解 其 優 勢 能 力 及 其 完 整 的 個 體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學 習 輔 具 純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在 認 知 個 方 面 並 未 受 到 影 響, 且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 如 腦 性 麻 痺 ) 雖 然 損 傷 程 度 高, 但 若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輔 具 協 助, 一 樣 可 以 表 現 得 相 當 優 秀 我 國 特 殊 教 育 法 ( 民 86)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學 生 屬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級 政 府 應 減 免 其 學 雜 費, 並 依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給 予 個 人 必 需 之 教 科 書 及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於 接 受 國 民 教 育 時,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學 者, 由 各 級 政 府 免 費 提 供 交 通 工 具 ; 確 有 困 難, 無 法 提 供 者, 補 助 其 交 通 費 另 外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 就 讀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及 一 般 學 校 普 通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學 校 應 依 據 其 學 習 及 生 活 需 要, 提 供 無 障 礙 環 境 資 源 教 室 錄 音 及 報 讀 服 務 提 醒 手 語 翻 譯 調 頻 助 聽 器 代 抄 筆 記 盲 用 電 腦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點 字 書 籍 生 活 協 助 復 健 治 療 家 長 諮 詢 家 庭 支 援 等 必 要 之 教 育 輔 助 器 材 及 相 關 支 持 服 務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分 為 上 肢 下 肢 或 軀 幹 等 不 同 部 位 程 度 之 障 礙 者, 故 輔 具 的 運 用 對 於 上 肢 障 礙 者 以 輔 助 其 完 成 手 部 粗 細 動 作 為 主, 在 一 般 的 學 習 活 動 中, 以 書 31

36 寫 或 協 助 手 部 的 操 作 為 主 ; 而 下 肢 或 軀 幹 障 礙 者, 則 以 擺 位 及 行 動 輔 具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此, 肢 體 障 礙 者 常 用 的 學 習 輔 具 包 括 : (1) 閱 讀 書 寫 輔 具 : 例 如 粗 柄 握 筆 捉 握 筆 輔 具 及 翻 書 器 等 (2) 電 腦 輔 具 : 包 括 替 代 性 鍵 盤 軌 跡 球 與 嘴 控 滑 鼠 / 頭 控 滑 鼠 / 紅 外 線 滑 鼠 等 (3) 坐 姿 擺 位 輔 具 : 包 括 適 型 坐 墊 人 體 工 學 背 靠 等 (4) 行 動 輔 具 : 包 括 手 動 輪 椅 / 運 動 型 輪 椅 助 行 器 以 及 電 動 站 立 輪 椅 含 特 殊 操 縱 介 面 等 ( 以 下 參 考 資 料 之 圖 片 及 文 字 說 明 取 自 : 教 育 部 大 專 肢 障 學 習 輔 具 中 心 勝 利 之 家 輔 具 影 像 資 料 庫 ) 一 書 寫 閱 讀 輔 具 輔 具 使 用 方 式 固 定 於 筆 上, 防 滑 功 能 提 供 手 指 合 適 抓 握 位 置, 方 便 拿 筆 書 寫 輔 助 握 筆 套 對 於 手 部 無 法 正 常 握 筆 者, 只 需 將 筆 固 定 在 副 木 近 虎 口 端 的 洞 裡, 將 副 木 適 當 固 定 在 手 掌 上 以 腕 部 控 制 即 可 使 用 輔 助 書 寫 器 發 泡 材 質, 固 定 於 筆 上, 加 大 握 把 提 供 合 適 抓 握, 方 便 書 寫 加 大 握 把 32

37 將 筆 與 寫 字 架 固 定 於 手 上, 以 利 書 寫, 適 合 手 捉 握 功 能 不 佳, 甚 至 無 捉 握 能 力 者 使 用 寫 字 架 將 筆 固 定 於 座 上, 方 便 動 作 控 制 不 佳 者, 書 寫 使 用 寫 字 座 此 桌 面 有 鋁 製 的 腳 架, 可 支 撐 桌 面 傾 斜 在 45 底 部 有 突 出 之 邊 緣, 可 放 置 東 西, 避 免 滑 脫, 可 當 書 架 或 書 寫 使 用, 置 於 桌 上 或 輪 椅 桌 板 上 皆 可 傾 斜 桌 面 自 動 翻 書 機 可 翻 閱 多 種 書 籍 和 雜 誌, 只 需 用 手 按 按 鍵 即 可 啟 動 自 動 翻 書 機 33

38 二 電 腦 輔 具 電 腦 不 但 可 以 做 為 溝 通 工 具, 亦 可 以 作 為 輸 入 閱 讀 及 畫 圖 工 具, 隨 著 科 技 日 益 發 展, 及 電 腦 輔 具 的 不 斷 創 新, 在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學 習 方 面 亦 日 益 重 要 輔 具 使 用 方 式 固 定 於 手 上, 協 助 鍵 盤 敲 擊, 適 合 手 指 動 作 控 制 不 良, 無 法 按 按 鍵 個 案 使 用 鍵 盤 敲 擊 器 戴 於 頭 上, 可 敲 擊 按 鍵, 使 用 鍵 盤 電 話 或 翻 書, 適 合 僅 頭 部 有 動 作 控 制 或 高 位 頸 椎 損 傷 個 案 頭 棒 利 用 按 鍵 方 式 控 制 滑 鼠 功 能, 適 合 無 法 使 用 一 般 滑 鼠, 但 具 備 敲 擊 按 鍵 功 能 者 使 用 按 鍵 式 滑 鼠 固 定 於 鍵 盤 上, 可 限 定 僅 按 單 一 按 鍵, 避 免 同 時 按 到 多 個 按 鍵, 適 用 上 肢 協 調 能 力 不 佳 個 案 鍵 盤 護 框 34

39 提 供 所 有 控 制 按 鈕, 協 助 控 制 電 腦 控 制 板 利 用 轉 動 滾 輪 操 作 游 標 移 動 及 滑 鼠 功 能, 可 替 代 一 般 滑 鼠 軌 跡 球 使 用 感 應 點 或 感 應 環, 主 機 發 出 紅 外 線 再 接 受 感 應 點 反 射 回 來 之 訊 號, 藉 操 作 感 應 點 移 動, 以 控 制 滑 鼠 動 作 紅 外 線 感 應 滑 鼠 使 用 兩 側 各 九 個 光 源 訊 號, 投 射 眼 睛, 做 好 定 位, 透 過 影 像 擷 取 分 析, 利 用 眼 睛 移 動, 控 制 滑 鼠 眼 控 滑 鼠 使 用 嘴 搖 桿 控 制 滑 鼠 方 向, 以 吹 氣 替 代 按 滑 鼠 鍵 功 能 35

40 嘴 控 滑 鼠 增 進 操 作 能 力 足 用 滑 鼠 可 利 用 瞳 孔 活 動 達 到 輸 入 電 腦 訊 息 並 可 促 進 溝 通 能 力 瞳 孔 追 蹤 式 電 腦 輸 入 器 利 用 語 音 辨 識 軟 體 進 行 語 音 輸 入 語 音 輸 入 利 用 手 寫 板 及 感 應 筆 直 接 手 書 寫 輸 入 手 寫 輸 入 36

41 三 擺 位 輔 具 對 於 腦 性 麻 痺 肌 肉 萎 縮 症 多 發 性 脊 柱 側 彎 頭 部 外 傷 的 患 者 而 言, 因 為 無 法 控 制 和 維 持 軀 幹 的 平 衡, 所 以 需 要 輔 具 來 達 到 姿 勢 控 制 和 預 防 變 形 的 目 的 同 時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者 由 於 感 覺 功 能 喪 失, 皮 膚 在 長 期 承 受 壓 力 而 不 自 知 的 情 況 下 造 成 骨 頭 突 出 處 組 織 壓 瘡, 再 加 上 他 們 的 自 我 移 動 功 能 差, 無 法 適 當 的 解 除 組 織 壓 力, 所 以 他 們 需 要 壓 力 可 以 分 佈 均 勻 的 擺 位 系 統 對 於 許 多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而 言, 由 於 無 法 維 持 直 立 平 衡 的 坐 姿 或 隨 意 的 自 主 動 作, 會 因 而 限 制 及 影 響 其 學 習 活 動 因 此, 若 要 達 到 獨 立 學 習 和 生 活, 如 何 維 持 其 直 立 平 衡 坐 姿 及 在 空 間 中 自 由 的 移 動 將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王 華 沛, 民 88) 輔 具 使 用 方 式 各 種 不 同 泡 棉 材 質 及 軟 硬 度, 以 符 合 擺 位 及 減 壓 需 求 泡 棉 坐 墊 利 用 連 通 管 原 理, 將 壓 力 平 均 分 散, 若 使 用 得 當, 適 當 下 陷, 將 臀 部 包 覆, 增 加 接 觸 面 積, 減 壓 效 果 最 佳 氣 墊 座 除 了 提 供 背 部 必 要 的 支 撐, 依 照 身 體 曲 線 使 軀 幹 保 持 良 好 的 姿 勢, 還 可 以 增 加 與 皮 膚 接 觸 的 面 積, 減 少 壓 力 集 中 點, 並 利 用 吊 掛 系 統 來 調 整 與 坐 面 的 夾 角, 配 合 擺 位 的 需 求 弧 面 型 背 靠 ( 含 軀 幹 側 支 撐 架 ) 37

42 由 數 片 弧 面 與 平 面 的 支 撐 墊 組 合 而 成, 每 片 支 撐 墊 皆 可 單 獨 調 整 角 度 以 配 合 擺 位 的 需 求 組 合 式 可 微 調 型 背 靠 協 助 在 教 室 的 擺 位 可 調 式 學 生 坐 椅 扶 手 及 腳 踏 板 處 可 以 坐 高 度 上 的 調 整, 以 符 合 個 案 需 求 扶 手 椅 協 助 站 姿 的 擺 位, 同 時 增 加 了 下 肢 承 重 的 機 會 兒 童 用 站 立 架 38

43 四 行 動 輔 具 保 持 行 動 自 由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是 其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首 要 任 務, 因 此, 行 動 輔 具 對 於 下 肢 障 礙 的 學 生 而 言, 其 重 要 性 自 是 不 言 可 喻 行 動 輔 具 包 括 柺 杖 各 式 助 行 器 輪 椅 等 輔 具 使 用 方 式 木 材 或 鋁 合 金 等 不 同 材 質, 有 可 調 長 度 設 計, 握 把 方 便 抓 握 可 調 高 低, 底 部 有 緩 衝 止 滑 墊 腋 下 拐 鋁 合 金 或 不 銹 鋼 等 材 質, 有 可 調 長 度 設 計, 底 面 積 大 小, 提 供 不 同 穩 定 度 支 撐 四 角 拐 適 合 因 燒 傷 關 節 炎 三 頭 肌 無 力 及 手 變 形 而 無 法 用 手 支 撐 身 體 行 走 的 人 使 用 ; 小 兒 麻 痺 或 腦 性 麻 痺 個 案 較 常 使 用 前 臂 柺 鋁 合 金 或 不 銹 鋼 等 材 質, 有 可 調 長 度 及 可 折 疊 設 計, 適 合 步 行 支 撐 助 行 器 39

44 有 輪 子 方 便 移 動, 並 附 有 坐 墊 可 邊 走 邊 休 息, 適 於 行 動 不 良 體 力 不 佳 者 輪 式 助 行 器 鋁 合 金 或 不 銹 鋼 骨 架, 可 折 疊, 扶 手 與 腳 踏 板 固 定, 短 期 代 替 移 行, 或 輕 微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一 般 輪 椅 鋁 合 金 或 不 銹 鋼 骨 架, 有 後 傾 躺 功 能, 可 折 疊, 扶 手 可 掀, 腳 踏 板 可 拆, 方 便 轉 位 可 傾 躺 式 特 製 輪 椅 第 四 節 建 立 無 障 礙 校 園 建 立 校 園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目 的, 在 於 增 進 行 動 不 便 學 生 對 於 校 園 生 活 學 習 與 適 應 能 力, 並 藉 由 校 園 內 如 : 建 築 物 教 學 環 境 接 納 等 各 方 面 軟 硬 體 之 改 善, 以 消 除 校 園 內 各 種 有 形 與 無 形 之 障 礙, 期 使 行 動 不 便 學 生 能 夠 在 最 少 限 制 條 件 的 環 境 之 下, 與 一 般 學 生 一 起 學 習 共 同 享 用 各 種 的 教 育 資 源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分 為 上 肢 障 礙 和 下 肢 障 礙 者, 其 中 下 肢 障 礙 又 分 為 坐 輪 椅 者 與 使 用 柺 杖 者, 以 下 就 各 種 肢 體 障 礙 的 類 型 需 求 說 明 如 下 : 使 用 需 求 : 一 上 肢 障 礙 者 : 上 肢 障 礙 者 指 因 個 人 生 理 限 制 導 致 上 肢 無 法 有 效 動 作 或 無 法 精 巧 動 作 者, 其 在 使 用 環 境 時 容 易 遭 遇 的 障 礙 為 操 作 上 的 不 便, 亦 即 無 法 使 用 需 手 部 精 巧 動 作 之 設 施, 例 如 : 扭 轉 式 的 水 龍 頭 或 是 旋 轉 式 的 門 把 因 此 針 對 上 肢 障 礙 者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而 言, 由 於 其 行 動 與 一 般 人 並 無 太 大 之 差 異, 僅 需 考 慮 上 肢 障 礙 者 使 用 設 施 方 面 需 注 意 的 細 部 事 項, 例 如 門 窗 飲 水 機 水 龍 頭 等 之 把 手 按 鈕 等 型 式, 均 以 考 量 上 肢 障 礙 者 之 使 用 需 求 而 加 以 配 合 設 置 為 妥 所 以, 校 園 洗 手 台 應 至 少 40

45 裝 設 一 支 撥 桿 式 的 或 感 應 式 水 龍 頭 以 方 便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使 用 ; 教 室 或 廁 所 的 門 板 不 可 太 重, 應 採 橫 桿 式 的 把 手, 以 利 上 肢 障 礙 者 使 用 二 下 肢 障 礙 者 : ( 一 ) 使 用 輪 椅 者 坐 輪 椅 者 的 使 用, 需 考 慮 上 下 輪 椅 所 需 的 空 間 移 坐 方 式 伸 手 可 及 範 圍, 及 其 水 平 移 動 及 垂 直 移 動 方 式 因 此 使 用 輪 椅 者 的 無 障 礙 設 施 以 斜 坡 道 及 廁 所 最 為 重 要 1 當 出 現 高 低 差 時 即 需 設 置 斜 坡 道 : 斜 坡 道 的 設 置 需 注 意 其 坡 度 坡 面 寬 度 及 扶 手 等 ; 所 有 的 通 道 要 能 容 納 輪 椅 的 寬 度, 不 可 因 鋪 面 寬 度 高 度 不 同 而 有 中 斷, 其 坡 度 不 得 超 過 一 比 十 二, 所 有 的 鋪 面 要 能 防 滑, 不 可 有 積 水 的 情 形 此 外, 若 有 導 盲 磚 的 設 置 還 需 注 意 導 盲 磚 不 應 設 置 在 會 影 響 輪 椅 行 進 的 路 線 當 中, 以 方 便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通 行 順 暢 2 殘 障 廁 所 的 設 置 : 使 用 輪 椅 者 所 使 用 的 廁 所 需 考 量 其 出 入 的 方 便 性 迴 轉 空 間 移 坐 及 開 門 便 利 性 等, 以 利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蹲 起 轉 身 及 穿 著 衣 物 內 部 應 設 立 坐 式 馬 桶 固 定 扶 手 或 迴 轉 扶 手 衣 物 掛 勾, 地 面 應 使 用 防 滑 材 料 除 此 之 外, 若 能 在 廁 所 內 設 置 緊 急 按 鈕 更 佳, 以 便 肢 體 障 礙 學 童 遭 遇 困 難 時 得 以 求 助 3 電 梯 : 若 是 學 校 經 費 允 許 的 話 應 設 置 電 梯 以 方 便 使 用 輪 椅 者 上 下 樓 之 使 用, 而 電 梯 的 空 間 大 小 宜 方 便 輪 椅 之 進 出 及 迴 轉, 按 鍵 的 設 置 應 考 量 使 用 輪 椅 者 之 高 度 ( 二 ) 使 用 柺 杖 者 : 對 於 使 用 柺 杖 者 需 考 慮 其 步 行 的 困 難 伸 手 可 及 範 圍 上 下 階 梯 的 情 況 等 因 此 其 對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要 求 主 要 需 考 量 地 坪 的 防 滑 及 扶 手 的 設 置 1 就 地 坪 的 防 滑 而 言, 通 道 上 的 鋪 面 需 能 防 滑, 避 免 潮 濕 積 水 或 凹 凸 不 平 ; 通 道 的 寬 度 需 容 納 柺 杖 的 幅 度 2 扶 手 : 教 室 外 走 廊 樓 梯 兩 側 應 裝 設 扶 手, 扶 手 應 連 續 不 得 中 斷 設 於 壁 面 之 扶 手, 應 與 壁 面 保 留 至 少 五 公 分 之 間 隔 方 便 對 柱 拐 杖 學 生 扶 持 除 了 以 上 針 對 不 同 肢 體 障 礙 類 型 的 需 求 之 外, 還 需 特 別 注 意 : (1) 所 有 的 階 梯 樓 梯 不 可 過 陡 過 長 過 窄 或 級 距 過 大 並 且 應 設 置 扶 手, 其 高 度 粗 細 都 應 符 合 肢 體 障 礙 者 方 便 使 用 才 是 (2) 所 有 的 水 溝 應 加 蓋, 並 且 隨 時 注 意 修 補 校 園 內 的 坑 洞, 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行 進 當 中 安 全 無 虞 (3) 所 有 通 道 走 廊 的 牆 柱 花 台 洗 手 台 的 設 計 應 注 意 不 可 有 凸 出 或 是 銳 角, 地 面 上 不 可 任 意 堆 置 物 品, 以 確 保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行 走 的 安 全 性 (4) 校 園 內 所 有 的 開 關 及 設 備 的 設 置 應 考 量 讓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能 方 便 使 用, 例 如 : 公 用 電 話 及 飲 水 機 的 位 置 及 高 度 要 能 適 合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5) 教 室 內 走 道 應 便 於 輪 椅 行 進 或 使 用 柺 杖 者 通 行, 最 好 不 要 設 置 講 台, 讓 41

46 整 個 教 室 為 一 個 平 面, 以 減 少 肢 體 障 礙 者 上 下 移 動 ; 黑 板 高 度 應 考 量 使 用 輪 椅 者 書 寫 方 便, 必 要 時 應 在 黑 板 兩 側 設 置 扶 手 (6) 學 校 或 教 師 應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認 識 各 項 場 地 設 施 的 使 用 方 法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限 制 及 傷 害 (7)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之 設 施 者, 應 於 明 顯 處 所 設 置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之 標 誌 圖 示 如 下 : 42

47 第 四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活 適 應 根 據 內 政 部 95 年 6 月 底 統 計, 按 照 障 礙 類 別 分 類,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39 萬 2669 人 占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41.19% 最 多 (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 而 肢 體 障 礙 是 特 殊 兒 童 中 數 目 最 少, 類 型 卻 最 多 的 一 群 有 些 兒 童 的 障 礙 情 形 非 常 明 顯, 但 也 有 些 障 礙 並 不 明 顯, 有 些 是 由 疾 病 引 起 的, 有 一 些 則 可 能 是 由 於 意 外 傷 害 所 造 成 的 永 久 性 障 礙, 此 外, 根 據 台 北 市 社 會 局 之 資 料 顯 示,6 歲 以 下 領 有 殘 障 手 冊 之 人 數 以 多 重 障 礙 者 為 最 多 (22%), 其 次 是 肢 障 (21%), 而 其 中 多 重 障 礙 者 大 多 為 腦 性 麻 痺 ( 陳 翕 琪, 民 95) 許 多 因 為 先 天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而 導 致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承 受 了 比 一 般 人 更 多 的 身 心 壓 力, 行 動 上 的 不 便 和 外 觀 上 的 與 眾 不 同, 不 僅 帶 給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生 理 上 的 不 適, 也 造 成 了 心 理 上 的 適 應 困 難, 這 樣 的 困 難 間 接 影 響 了 他 們 從 成 長 過 程 中, 求 學 就 業 以 至 於 長 大 後 婚 姻 和 生 活 上 極 大 的 不 方 便 正 因 為 如 此, 肢 體 障 礙 者 會 面 臨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困 難, 而 需 要 特 別 的 醫 療 照 護 生 活 訓 練 與 教 育, 當 然 要 度 過 這 些 難 關 需 要 很 大 的 耐 心 與 毅 力, 和 社 會 上 的 溫 暖, 友 善 的 回 應, 經 過 一 段 漫 長 的 時 間 才 有 可 能 逐 漸 遠 離 生 活 上 與 心 理 上 的 陰 影 因 此, 在 這 個 部 份 我 們 要 來 瞭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在 生 活 上 會 遭 遇 到 哪 些 方 面 的 問 題, 我 們 又 要 如 何 給 予 協 助, 來 幫 助 他 們 生 活 上 的 適 應 進 進 而 提 升 其 生 活 品 質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最 主 要 的 特 性 在 學 校 校 園 裡, 我 們 一 定 都 見 過 身 體 不 能 自 由 活 動 的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無 論 是 什 麼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行 動 不 便 是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最 明 顯 的 特 徵 受 到 這 樣 的 限 制,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有 時 無 法 像 我 們 一 樣 行 動 自 如, 所 接 觸 的 生 活 領 域 和 經 驗 也 隨 之 受 限, 簡 單 說 就 是 他 們 的 實 際 生 活 發 生 困 難 而 需 要 特 別 的 協 助, 但 是 除 了 身 體 四 肢 上 的 不 便 外,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跟 我 們 是 沒 有 什 麼 不 同 的, 但 是 別 忘 了 只 要 肢 體 有 了 障 礙, 便 會 立 即 而 明 顯 的 造 成 生 活 上 的 不 方 便 因 此, 肢 體 障 礙 者 最 主 要 的 特 性 為 為 行 動 不 便 或 手 部 操 作 能 力 不 足, 進 而 導 致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不 足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受 限 等 現 象 所 以 在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適 應 生 活 環 境, 或 鼓 勵 他 們 參 與 社 會 上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如 何 增 加 他 們 的 生 活 經 驗 協 助 他 們 熟 悉 有 障 礙 的 身 體,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功 課 一 般 而 言, 肢 體 障 礙 者 主 要 是 在 動 作 執 行 發 生 困 難, 會 有 以 下 幾 方 面 問 題 ( 謝 慧 馨, 民 95): 一 因 為 肢 體 僵 硬 或 肢 體 痙 攣 的 緣 故, 所 以 肢 體 障 礙 者 不 太 能 夠 控 制 自 己 的 動 作 此 類 的 肢 體 障 礙 屬 於 神 經 系 統 異 常, 除 腦 性 麻 痺 外, 還 有 小 兒 麻 痺 癲 癇 脊 柱 裂 嚴 重 腦 部 外 傷 等 43

48 二 平 時 站 立 或 彎 腰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脊 椎 骨 向 側 面 彎 曲, 因 為 身 體 扭 曲 無 法 維 持 正 常 的 身 體 中 線, 而 導 致 行 動 上 的 不 方 便 三 報 章 雜 誌 所 報 導 的 玻 璃 娃 娃 : 成 骨 不 全 症 這 種 疾 病 輕 者 在 外 上 看 不 出 和 正 常 人 有 什 麼 樣 不 同, 較 重 的 在 外 觀 上 會 有 嚴 重 畸 型, 而 更 嚴 重 的, 可 能 一 輩 子 只 能 躺 在 床 上, 甚 至 死 亡, 一 般 得 到 此 病 的 人, 骨 質 非 常 脆 弱, 只 要 輕 輕 的 碰 撞 或 壓 迫, 就 會 造 成 骨 折, 甚 至 碎 掉, 就 像 玻 璃 一 樣, 因 此 行 進 間 必 須 非 常 小 心, 行 動 非 常 不 便 四 因 新 陳 代 謝 功 能 失 調, 內 分 泌 功 能 障 礙 或 末 梢 神 經 缺 陷 而 出 現 肌 肉 退 化 萎 縮 此 類 的 肢 體 障 礙 兒 在 發 病 初 期 並 不 易 被 察 覺, 只 是 上 下 樓 梯 無 力, 由 坐 姿 或 臥 姿 要 起 身 時 都 會 感 到 困 難, 慢 慢 地 走 路 不 穩 常 跌 倒, 終 至 肌 肉 無 力, 雙 腿 難 以 支 持 全 身 而 需 要 柺 杖 或 坐 輪 椅 第 二 節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達 到 無 障 礙 目 標 我 們 應 該 給 予 肢 體 障 礙 者 更 安 全 完 善 的 生 活 環 境, 一 般 而 言,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者 常 面 臨 到 手 功 能 操 作 問 題, 中 度 以 上 的 下 肢 體 障 礙 者 常 面 臨 到 的 問 題, 大 多 在 無 障 礙 環 境 上 的 調 整, 如 何 與 肢 體 障 礙 相 處 就 如 同 肢 體 障 礙 的 類 型 一 樣, 存 在 著 個 別 差 異 性,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若 其 智 力 或 學 習 能 力 未 受 損 害, 則 給 予 的 協 助 可 較 偏 重 於 學 生 行 動 生 活 自 理 以 及 部 份 涉 及 動 作 的 課 程 或 活 動 上 的 協 助 而 所 謂 無 障 礙 目 標, 不 只 限 於 物 理 環 境, 還 包 含 心 理 以 及 社 會 環 境 的 無 障 礙 和 他 們 相 處 時, 都 必 需 多 花 一 點 時 間 與 注 意 力 來 協 助 他 們, 因 為 在 生 活 環 境 中 障 礙 很 多, 如 果 沒 有 適 時 協 助, 他 們 要 花 更 多 的 力 氣 來 避 開 這 些 障 礙, 甚 至 有 些 危 險 不 是 他 們 小 心 注 意 就 可 以 避 免 的 無 論 是 簡 單 的 舉 手 之 勞, 或 者 是 費 盡 力 氣 的 協 助, 只 要 是 有 心 想 要 幫 忙, 相 信 他 們 都 能 感 受 到 你 的 誠 心, 如 果 我 們 知 道 正 確 的 相 處 和 協 助 方 法, 生 活 中 遇 見 肢 體 障 礙 的 朋 友, 或 是 一 起 出 門 時, 定 能 減 少 許 多 的 不 安 與 顧 慮 以 下 將 介 紹 身 為 為 父 母 教 師 同 儕 友 人 和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相 處 方 法 ( 吳 純 純 : 如 何 與 肢 障 者 相 處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一 校 園 環 境 設 施 方 面 ( 一 ) 通 道 能 容 納 輪 椅 的 寬 度 和 拐 杖 的 幅 度, 不 可 因 為 路 面 的 寬 度 和 高 度 不 同 而 中 斷, 此 外, 走 道 要 能 止 滑, 注 意 是 否 有 積 水 現 象 ( 二 ) 階 梯 和 樓 梯 不 可 太 陡 太 長 太 窄 或 落 差 太 高, 級 距 太 深, 並 且 應 設 置 扶 手, 其 高 度 寬 度 都 要 符 合 肢 體 障 礙 者 使 用, 於 較 滑 的 地 方, 如 廁 所 光 滑 磁 磚 地 面, 應 加 貼 止 滑 條 ( 三 ) 學 校 水 溝 需 要 加 蓋, 並 且 隨 時 修 補 校 園 內 的 坑 洞, 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校 44

49 園 中 行 進 安 全 無 虞 ( 四 ) 下 肢 體 障 礙 礙 者 於 學 校 如 廁 時, 因 蹲 下 的 動 作 較 難 執 行, 最 好 是 以 坐 式 馬 桶 替 代 蹲 式, 並 於 二 側 加 上 扶 手 因 此, 每 間 男 女 廁 所 均 應 設 置 一 處 坐 式 馬 桶 以 及 扶 手 和 置 物 掛 鉤, 以 方 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坐 下 起 身 轉 身 和 穿 著 衣 褲 ( 五 ) 校 園 內 每 一 處 洗 手 台 至 少 裝 設 一 支 撥 桿 式 水 龍 頭 及 鏡 子 讓 其 整 理 服 裝 儀 容 ( 六 ) 教 室 和 廁 所 門 板 不 可 以 太 重 或 裝 設 門 弓 器, 並 且 採 用 扭 門 及 橫 桿 式 把 手, 以 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進 出, 避 免 被 門 夾 住 造 成 危 險 ( 七 ) 所 有 通 道 和 走 廊 的 牆 柱 花 台 洗 手 台 的 設 計 不 宜 凸 出 或 有 銳 角, 地 面 上 不 可 任 意 堆 置 物 品, 以 確 保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行 走 的 安 全 ( 八 ) 校 內 所 有 開 關 及 設 備 要 讓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摸 得 到 按 得 到, 公 用 電 話 及 飲 水 機 的 位 置 和 高 度 要 能 適 合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使 用 二 老 師 教 學 方 面 ( 一 ) 透 過 學 校 各 處 室 所 提 供 的 資 訊 和 支 援,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認 識 學 校 各 種 場 地 設 施 的 使 用 方 法, 以 及 會 受 到 的 限 制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傷 害 ( 二 ) 透 過 學 校 輔 導 室 或 班 級 的 團 體 輔 導 技 巧, 提 昇 同 學 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正 確 認 識, 學 習 良 好 的 互 動 相 處 方 式 透 過 體 驗 活 動 申 的 角 色 扮 演, 讓 每 位 同 學 實 際 體 驗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不 方 便, 進 而 將 心 比 心, 隨 時 隨 地 同 理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感 受 ( 三 )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把 障 礙 視 為 生 活 中 及 自 己 的 一 部 分, 經 由 面 對 面 及 討 論 分 享 中, 讓 他 們 認 識 個 人 的 限 制 與 專 長, 積 極 的 尋 找 出 可 以 幫 助 他 人 的 能 力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是 一 種 個 別 差 異, 而 不 是 一 件 羞 恥 的 事 因 此, 教 師 應 誠 實 的 回 答 學 生 的 問 題, 承 認 並 尊 重 肢 體 障 礙 對 障 礙 的 感 受 並 提 醒 同 學, 不 寬 恕 嘲 笑 或 取 綽 號 等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 四 ) 教 師 可 藉 由 改 變 教 學 和 學 習 環 境, 以 適 應 肢 體 障 礙 的 個 別 需 要 編 班 安 排 教 室 時, 要 考 慮 到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體 能 負 荷 和 行 動 方 便, 教 室 座 位 儘 量 安 排 在 前 面 靠 門 的 位 置, 並 請 周 圍 的 同 學 隨 時 給 予 關 心 和 協 助 ( 五 ) 藉 由 適 當 的 動 作 和 生 活 自 理 技 能 等 運 動, 幫 助 肢 體 障 礙 適 應 並 逐 漸 克 服 身 體 的 障 礙, 以 增 加 處 理 事 物 的 能 力 安 排 班 級 事 務 或 學 習 活 動 時, 不 要 剝 奪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參 與 機 會, 或 先 預 設 他 們 無 法 完 成, 而 喪 失 孩 子 公 平 學 習 的 權 ( 六 ) 針 對 障 礙 的 情 況 評 估, 找 出 孩 子 的 限 制 與 專 長 處, 以 發 現 重 建 或 補 救 的 途 徑 上 體 育 課 或 其 他 動 態 課 程 時, 要 依 據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體 能 狀 況, 提 供 個 別 的 指 導 和 協 助, 使 他 有 團 體 的 參 與 感 和 歸 屬 感 45

50 ( 七 ) 如 有 校 外 教 學 或 參 觀 活 動 時, 先 要 徵 詢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意 見, 鼓 勵 他 們 參 加, 請 家 長 陪 同 或 班 上 同 儕 為 他 們 作 細 節 的 安 排 ( 八 ) 與 父 母 學 生 合 作,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重 新 體 認 生 活 目 標 是 多 方 面 的, 身 體 的 障 礙 雖 是 一 項 缺, 但 是 人 生 中 值 得 追 求 的 價 值 很 多, 學 業 事 業 友 誼 品 德 等 等, 皆 可 藉 由 其 中 獲 得 積 極 的 補 償 三 同 儕 相 處 方 面 ( 一 ) 主 動 邀 請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並 且 鼓 勵 他 自 主 行 動, 儘 量 不 要 代 替 他 完 成, 而 剝 奪 他 參 與 學 習 的 機 會 ( 二 ) 平 時 相 處 或 言 語 表 達 時, 要 留 意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感 受, 避 免 有 輕 視 排 斥 的 表 情 和 舉 動, 而 傷 害 他 的 自 尊 心 誠 實 的 回 答 彼 此 的 問 題, 承 認 並 尊 重 肢 體 障 礙 對 障 礙 的 感 受 ( 三 ) 協 助 使 用 輪 椅 或 拐 杖 的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上 下 車 開 關 車 門 拿 取 拐 杖 及 隨 身 物 品 並 切 記 要 先 將 輪 椅 煞 車 固 定 ( 四 )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跌 倒 或 需 要 協 助 時, 要 先 問 明 如 何 協 助, 避 免 用 常 人 的 想 法 或 動 作, 而 造 成 傷 害 或 不 舒 服 平 日 與 他 討 論, 當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時, 你 應 如 何 幫 助 他 或 應 該 採 取 何 種 行 動 ( 五 ) 凡 事 體 諒 人 與 人 的 相 處 之 道, 假 想 或 試 著 體 驗 一 下, 假 若 自 己 是 肢 體 障 礙 者, 你 要 如 何 待 人 處 事, 用 同 理 心 而 非 同 情 心, 設 身 處 地 為 他 們 著 想 四 父 母 教 養 方 面 ( 一 ) 家 長 可 參 加 由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家 長 組 成 的 團 體, 除 了 能 夠 得 到 有 關 教 養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協 助 及 資 源 外, 也 可 以 和 其 他 的 家 長 分 享 解 決 孩 子 問 題 的 經 驗 ( 二 ) 有 關 輔 具 補 助 的 相 關 訊 息, 家 長 可 向 各 縣 市 的 社 會 局 或 教 育 局 特 教 課 洽 詢, 將 可 得 到 協 助 並 節 省 可 觀 的 支 出 ( 三 ) 對 孩 子 一 視 同 仁, 給 予 正 向 支 持 但 不 放 任 或 忽 視 他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 四 ) 與 教 師 同 學 合 作, 做 個 中 間 人, 幫 忙 他 認 識 他 人, 也 協 助 同 儕 來 了 解 他 ( 五 ) 家 長 如 果 發 現 自 己 的 孩 子 有 肢 體 上 的 障 礙, 可 以 利 用 各 大 醫 院 的 兒 童 復 健 科 或 是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的 諮 詢 專 線, 用 電 話 和 值 班 的 特 殊 教 育 專 家 討 論 有 關 教 養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問 題 ( 六 ) 照 顧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無 論 做 任 何 活 動, 一 定 要 非 常 注 意 擺 位 姿 勢 是 否 正 確, 要 經 常 改 變 孩 子 的 姿 勢, 更 要 避 免 不 正 常 的 動 作 與 姿 勢 請 職 能 治 療 師 為 他 設 計 適 合 的 椅 子, 以 免 常 常 因 為 彎 腰 駝 背 而 造 成 脊 柱 異 常 或 其 他 肢 體 變 形 ( 七 ) 針 對 孩 子 的 需 求 及 能 力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不 要 過 度 強 求 他 跟 一 般 孩 子 一 樣 的 標 準 例 如 : 在 扣 釦 子 方 面 有 困 難, 不 妨 用 拉 鍊 來 取 代, 如 果 綁 鞋 帶 有 困 難, 46

51 不 妨 以 自 黏 鞋 帶 來 取 代 雖 然 孩 子 有 動 作 上 的 障 礙, 還 是 要 多 鼓 勵 他 做 自 己 能 做 的 事 情, 尤 其 是 生 活 自 理 方 面, 以 提 高 自 我 照 顧 的 能 力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活 照 顧 生 活 指 導 係 指 兒 童 的 現 實 生 活 中, 改 變 其 主 體 之 生 活 方 式 的 一 種 訓 練 作 用 生 活 指 導 的 觀 點 與 作 法, 隨 著 時 間 發 展 而 有 種 種 的 差 異, 過 去 採 強 制 干 涉 壓 迫 的 生 活 指 導 方 式, 現 今 則 強 調 兒 童 生 活 自 理 訓 練, 並 非 教 師 或 父 母 強 制 兒 童 遵 從 命 令 與 指 示, 也 不 是 由 教 師 或 父 母 代 替 兒 童 解 決 其 困 難, 而 是 從 旁 刺 激 激 勵 協 助 兒 童 個 人 解 決 其 本 身 的 問 題 肢 體 障 礙 的 心 理 特 性 與 常 人 沒 有 太 大 的 差 異, 但 因 為 行 動 上 的 不 方 便 以 及 他 人 的 好 奇 注 視 和 不 合 宜 的 同 情, 會 使 他 在 心 理 上 處 於 緊 張 的 狀 態, 常 專 注 於 偽 裝 防 衛, 有 較 大 的 不 安 全 感, 也 較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也 因 為 行 動 上 的 不 便, 活 動 範 圍 受 限, 因 而 產 生 孤 立 的 傾 向, 不 願 與 人 接 近 而 有 獨 來 獨 往 的 情 形 為 了 使 肢 體 障 礙 者 能 自 我 開 拓 生 活 領 域, 有 良 好 的 人 格 發 展, 首 先 要 求 其 自 我 正 確 的 瞭 解 與 認 識, 亦 即 指 導 其 自 立, 漸 漸 的 使 其 恢 復 自 信 以 下 簡 單 介 紹 肢 體 障 礙 者 常 用 輔 具 的 使 用 方 式, 以 及 該 如 何 給 予 協 助 一 輪 椅 ( 一 ) 上 斜 坡 : 上 斜 坡 時 可 助 他 一 臂 之 力, 使 其 較 不 費 力 地 推 上 斜 坡 ( 二 ) 下 斜 坡 : 下 斜 坡 時 幫 他 控 制 方 向 慢 慢 滑 下 去, 輪 椅 上 的 人 雙 手 一 定 要 扶 好 輪 椅, 以 防 翻 覆 ( 若 肢 障 者 腰 部 或 手 部 無 力, 協 助 者 最 好 將 輪 椅 倒 著 推 下 斜 坡, 此 方 法 可 使 其 坐 得 較 穩 ) ( 三 ) 過 門 檻 ( 或 高 出 地 面 的 障 礙 物 ): 以 一 腳 向 下 踩 輪 椅 後 輪 旁 凸 出 之 椅 桿, 同 時 並 用 雙 手 將 輪 椅 把 手 向 後 壓 使 前 輪 可 抬 高 離 地, 之 後 前 輪 通 過 門 檻, 再 把 後 輪 抬 起 通 過 障 礙 ( 四 ) 進 出 大 門 : 特 別 是 有 一 些 門 比 較 重, 請 幫 忙 開 門 ( 五 ) 過 馬 路 : 協 助 他 們 通 過 馬 路, 並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 六 ) 從 人 行 道 上 下 馬 路 : 先 把 前 輪 抬 高, 保 持 平 衡, 讓 後 輪 平 穩 的 滑 下 去 ( 七 ) 上 車 時 : 1 協 助 開 啟 車 門 2 詢 問 需 要 那 種 協 助 3 給 予 扶 持 以 便 站 起 ( 若 完 全 無 法 站 起, 以 抱 或 揹 的 方 式 協 助 ) 4 給 予 扶 持 以 便 坐 進 車 內 下 車 時 : 1 儘 量 靠 近 目 的 地 再 下 車 2 注 意 下 車 地 點 的 路 面 路 況 47

52 3 必 要 時 協 助 他 們 上 下 斜 坡 人 行 道 或 樓 梯 4 輪 椅 就 位 時 特 別 注 意 先 把 輪 椅 剎 車 固 定 住 5 協 助 拿 拐 杖 及 隨 身 物 品 正 確 收 輪 椅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合 起 輪 椅 腳 踏 板 (2) 收 起 椅 墊 (3) 向 上 垃 提 坐 椅 收 起 輪 椅 (4) 搬 輪 椅 入 車 廂 時, 請 注 意 自 己 姿 勢, 以 免 扭 傷 背 部 ( 八 ) 輪 椅 是 肢 體 障 礙 者 能 獨 立 行 動 的 一 種 最 重 要 輔 助 工 具, 一 般 以 折 疊 式 輪 椅 或 電 動 輪 椅 較 盛 行 1 下 床 : 輪 椅 置 於 健 側,30~45 度 面 向 床 尾 關 好 剎 車, 移 動 身 體 至 輪 椅 上 2 上 床 : 輪 椅 置 於 健 側,30~45 度 面 向 床 頭 關 好 剎 車, 移 動 身 體 至 床 上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下 床 二 拐 杖 ( 一 ) 上 下 樓 梯 : 協 助 者 讓 其 站 在 靠 扶 手 的 一 邊, 先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協 助 拿 拐 杖, 若 需 要 時, 可 一 手 幫 他 拿 一 支 拐 杖, 另 一 手 扶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腰, 而 肢 體 障 礙 者 不 拿 拐 杖 的 手 可 扶 在 協 助 者 的 肩 膀, 然 後 同 步 上 下 ( 二 ) 上 下 公 車 : 和 上 下 樓 梯 相 同, 但 肢 體 障 礙 者 除 了 手 扶 協 助 者 肩 膀 外, 另 一 手 伸 高 抓 住 門 邊 的 柱 子 向 上 拉, 二 人 同 步 上 車 ( 三 ) 過 馬 路 : 肢 體 障 礙 者 因 行 走 緩 慢 無 法 及 時 通 過 時, 協 助 者 請 幫 忙 指 揮 交 通 以 便 肢 體 障 礙 者 安 全 通 過 ( 四 ) 跌 倒 時 : 先 問 他 有 沒 有 受 傷, 再 問 他 需 要 那 種 協 助 ( 因 肢 體 障 礙 者 所 需 之 協 助, 有 時 因 人 或 因 障 礙 狀 況 不 同 而 異 ) 通 常 對 行 動 較 方 便 的 肢 體 障 礙 者 只 要 拉 他 一 把 就 好 了, 對 行 動 能 力 較 差 者, 協 助 者 可 從 後 面, 以 雙 手 經 腋 下 把 他 抱 起, 再 拾 起 拐 杖, 給 他 支 撐 ( 文 / 武 而 謨 振 興 復 建 醫 學 中 心 物 理 治 療 師 ) 48

53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上 下 樓 梯 柺 杖 的 使 用 方 法 省 立 宜 蘭 醫 院 衛 教 單 張 取 自 衛 生 教 育 資 源 網 49

54 訓 練 下 肢 障 礙 者 手 部 力 量 三 電 動 輪 椅 電 動 輪 椅 是 給 對 走 路 有 困 難 又 無 法 使 用 手 動 輪 椅 的 脊 損 者 使 用, 通 常 是 頸 椎 受 傷 的 脊 損 者 ; 或 者 是 無 力 氣 使 用 手 動 輪 椅 的 傷 殘 老 年 人 使 用 有 些 低 位 的 頸 椎 損 傷 者 在 推 進 邊 輪 加 裝 推 把 (pegs & knobs) 可 以 用 手 推 動, 但 從 座 位 的 維 持 及 耐 久 等 實 際 的 移 動 效 率 面 來 看, 還 是 使 用 電 動 輪 椅 較 方 便 在 考 慮 購 置 電 動 輪 椅 時 應 注 意 : 使 用 目 的 使 用 頻 率 移 位 能 力 操 作 方 法 使 用 環 境 電 池 機 件 之 維 護, 以 及 售 後 服 務 等 因 素 國 內 目 前 自 製 的 電 動 輪 椅 已 具 相 當 的 水 準, 有 許 多 頸 椎 損 傷 之 脊 損 者 開 著 它 在 街 上 跑 來 跑 去, 大 大 地 提 高 了 他 們 的 活 動 空 間 ( 致 謝 : 輪 椅 這 個 段 落, 感 謝 台 灣 大 學 物 理 治 療 學 系 廖 文 炫 老 師 提 供 資 料 ) 電 動 輪 椅 的 適 用 者 有 ( 林 銘 川 : 行 動 輔 具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 一 ) 適 合 於 體 力 耐 力 較 差, 無 法 推 動 輪 椅 的 患 者 ( 二 ) 使 用 者 需 具 備 有 操 作 輪 椅 控 制 系 統 的 認 知 能 力 ( 三 ) 需 要 較 常 較 常 的 移 動 ( 到 學 校 社 區 ), 以 節 省 體 力 四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日 常 生 活 訓 練 疾 病 是 可 以 透 過 健 康 促 進 與 預 防 保 健 得 以 消 除 或 減 輕, 公 共 衛 生 學 強 調 疾 病 防 治 應 有 三 段 五 級 : 健 康 促 進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限 制 殘 障 及 積 極 復 健, 但 當 殘 障 已 經 發 生 時, 復 健 醫 學 的 第 四 級 限 制 殘 障 與 第 五 級 積 極 復 健 對 於 障 礙 者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若 能 掌 握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矯 治 ( 訓 練 ) 的 契 機, 定 能 減 少 日 後 嚴 重 殘 障 發 生 的 後 果 腦 性 麻 痺 雖 然 有 些 孩 童 並 不 會 同 時 出 現 這 些 症 狀, 然 而 還 是 有 某 些 孩 子 會 出 現 較 多 的 障 礙 情 形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因 屬 多 重 障 礙, 在 臨 床 上 會 出 現 各 種 不 同 程 度 的 症 狀, 其 中 最 明 顯 的 就 是 肢 體 障 礙 的 情 況, 此 外, 也 常 伴 隨 其 他 方 面 的 困 難 他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獨 立 操 作 能 力 的 學 習 往 往 比 一 般 孩 子 緩 慢 而 辛 苦, 需 要 父 母 或 師 長 的 耐 心 誘 導, 給 予 機 會 練 習 以 下 是 常 見 之 問 題,( 鄭 美 雲, 省 立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 50

55 ( 一 ) 吞 嚥 和 咀 嚼 的 功 能 都 很 不 好, 要 如 何 餵 食? 剛 出 生 的 嬰 兒 前 幾 個 月 是 以 吸 吮 - 吞 嚥 反 射 來 攝 取 食 物, 而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出 生 時 此 一 反 射 並 不 完 全, 因 此 母 親 餵 食 就 會 碰 到 很 多 困 難, 例 如 孩 子 只 是 將 食 物 用 舌 頭 推 向 前 或 向 後 但 並 未 咀 嚼, 所 以 容 易 引 起 嘔 吐 我 們 在 餵 食 時, 要 先 注 意 頭 部 及 身 體 穩 定, 適 時 的 將 您 的 手 臂 放 在 他 的 頭 顱 底 部 來 扶 他, 使 他 的 肩 膀 和 手 臂 略 向 前 傾, 必 要 時, 再 將 拇 指 食 指 分 開, 控 制 他 的 下 巴 和 嘴 唇 ( 如 圖 1) 圖 1: 下 巴 控 制 的 方 法 之 二 ( 二 ) 所 有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都 需 要 餵 食 嗎? 一 般 說 來, 四 肢 麻 痺 及 徐 動 型 痙 攣 型 的 孩 子, 比 較 需 要 旁 人 的 幫 助 腦 性 麻 痺 的 活 動 能 力 障 礙, 並 不 限 於 身 軀 及 四 肢 ; 舌 頭 及 喉 部 負 責 吞 嚥 的 肌 肉 都 會 受 到 影 響 另 外 口 腔 的 感 覺 欠 佳 及 智 力 障 礙 等, 均 會 令 腦 性 麻 庳 的 患 者 出 現 餵 食 困 難 的 情 況 餵 食 困 難 在 四 肢 型 腦 性 麻 庳 的 患 者 中 尤 為 常 見, 餵 食 困 難 會 導 致 營 養 不 良, 及 身 形 短 小 瘦 弱 ( 三 ) 食 物 要 如 何 選 擇 呢? 多 重 障 礙 兒 童 的 食 物 應 該 和 一 般 孩 子 差 不 多, 但 應 視 情 況 選 擇 合 適 濃 度 的 食 物 及 飲 料, 例 如 醬 狀 糊 狀 的 食 物 ; 黏 稠 狀 半 黏 稠 狀 的 飲 料, 幫 助 口 肌 控 制 較 差 的 兒 童 吞 嚥 及 防 止 窒 息 或 哽 塞, 此 外, 也 需 顧 慮 到 營 養 的 均 衡, 飯 後 水 果 更 是 不 可 或 缺 ( 四 ) 餵 食 時 該 注 意 那 些 要 點? 這 些 孩 子 ( 有 餵 食 困 難 的 四 肢 型 腦 性 麻 庳 患 者 ) 在 一 歲 前 或 許 已 有 吸 吮 及 吞 嚥 的 困 難, 他 們 容 易 被 食 物 嗆 著, 或 有 經 常 流 口 水 的 情 況, 長 大 後 仍 需 倚 賴 他 人 餵 食, 餵 食 時 間 或 要 數 小 時, 營 養 不 良 十 分 普 遍, 照 顧 者 會 高 估 腦 性 麻 痺 的 患 者 進 食 了 的 分 量, 食 物 的 熱 量 嚴 重 不 足, 令 身 體 消 瘦 以 下 為 注 意 事 項 : 1 姿 勢 要 正 確 : (1) 如 果 孩 子 可 以 坐 在 有 扶 手 的 椅 子 上, 不 會 摔 倒, 大 人 則 可 在 其 正 前 方, 以 湯 匙 舀 食 物 放 入 他 口 中, 注 意 湯 匙 不 可 太 深 入, 以 免 孩 子 因 反 射 動 作 而 咬 住 不 放, 且 要 確 定 孩 子 已 經 咀 嚼 完 畢 吞 下 去 了 再 餵 第 二 口, 不 可 速 度 太 快 (2) 如 果 孩 子 腰 力 仍 不 足 或 年 紀 還 很 小, 需 要 人 抱 著 餵 食 時, 媽 媽 最 好 是 51

56 側 抱, 同 時 要 注 意 讓 孩 子 的 身 體 呈 放 鬆 狀 態, 而 不 是 將 他 夾 得 緊 緊 的, 讓 孩 子 處 在 緊 張 狀 態 ( 如 圖 2) (3) 如 果 家 中 有 購 買 站 立 檯 ( 一 種 可 固 定 孩 子 身 軀 和 雙 腳 的 木 製 靠 板,( 如 圖 3) 可 讓 孩 子 固 定 在 站 立 檯 上 自 己 進 食 圖 3: 俯 臥 站 立 檯 注 意 : 母 親 與 孩 子 的 視 野 一 定 要 呈 水 平 狀 態, 因 為 母 親 若 位 置 太 高, 孩 子 的 頭 會 向 後 仰, 容 易 嗆 到 2 餐 具 的 選 擇 : (1) 如 果 孩 子 自 己 進 食, 湯 匙 可 選 擇 深 底 型 的, 並 可 加 魔 術 帶 黏 在 手 腕 上 固 定, 增 加 穩 定 性, 避 免 掉 落 (2) 喝 湯 可 考 慮 用 杯 子, 有 柄 可 握 ( 較 碗 易 控 制 ), 鋼 杯 也 不 錯, 不 怕 摔 (3) 碗 或 餐 盤 可 考 慮 用 不 銹 鋼 製 的, 穩 定 度 較 高 (4) 喝 飲 料, 準 備 可 以 打 彎 的 吸 管, 方 便 孩 子 吸 吮, 進 餐 時, 要 給 孩 子 充 裕 的 時 間, 不 要 強 迫 他 或 用 責 備 的 口 氣, 尤 其 當 孩 子 因 動 作 笨 拙, 弄 得 滿 桌 滿 地 時, 千 萬 別 發 脾 氣, 耐 心 是 惟 一 的 不 二 法 門, 孩 子 稍 稍 有 進 步, 要 不 吝 給 予 鼓 勵 52

57 注 意 : 肢 障 兒 童 若 單 手 或 雙 手 不 便 者, 進 餐 時 建 議 以 口 就 碗, 所 以 穩 固 耐 摔 的 餐 具 是 重 要 的 考 量 點, 若 他 不 慎 讓 碗 盤 摔 落 在 地 上, 家 長 平 常 心 的 處 理, 會 讓 他 下 回 更 小 心 中 重 度 肢 障 兒 童 在 飲 食 上, 因 雙 手 或 單 手 的 不 靈 活, 軀 體 有 時 也 不 配 合, 吃 一 頓 飯 挺 煞 費 周 章, 但 千 萬 別 因 此 造 成 飲 食 上 的 偏 差, 例 如 整 條 的 魚, 未 剝 殼 的 蝦 並 非 全 在 禁 止 之 列, 此 時 家 人 或 保 育 人 員 的 協 助 做 適 度 的 處 理 就 絕 對 必 要, 偶 而 考 慮 以 切 塊 的 魚 剝 好 殼 的 鮮 蝦 烹 調 上 桌, 也 是 皆 大 歡 喜 的 事, 而 不 是 大 部 份 只 考 慮 肉 和 蔬 菜 建 議 : 愉 快 的 飲 食 可 以 提 升 人 與 人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殘 障 兒 童 也 是 家 中 一 份 子, 所 以 平 常 心 同 理 心 的 看 待 很 重 要, 別 因 為 他 的 不 方 便, 讓 他 獨 自 吃 飯 ( 不 同 桌 或 不 同 時 ), 這 樣 較 易 培 養 孩 子 的 健 康 心 理, 而 孩 子 未 來 的 社 會 適 應 也 會 較 順 利 ( 五 ) 肢 障 兒 童 或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如 何 選 衣 服? 不 管 肢 障 或 腦 性 麻 痺 的 孩 子, 在 選 擇 衣 服 時, 最 好 選 擇 稍 微 寬 大 的 衣 服, 比 較 好 穿 好 脫, 鈕 扣 拉 鍊 愈 少 愈 好, 尤 其 是 中 重 度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衣 服 樣 式 愈 簡 單 愈 好, 因 此 休 閒 服 頗 合 適, 褲 子 最 好 是 鬆 緊 帶 型 的 ( 六 ) 如 何 教 導 肢 障 兒 童 或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穿 脫 衣 服? 首 先 要 讓 孩 子 明 白, 學 會 自 己 穿 脫 衣 服 是 獨 立 生 活 的 第 一 步, 對 於 此 類 兒 童 最 好 的 穿 脫 衣 服 訓 練 方 式 之 一 是 坐 著 進 行 如 果 是 中 重 度 的 殘 障 兒 童, 便 要 教 他 仰 臥, 並 在 頭 部 放 一 個 枕 頭, 讓 他 的 肩 膀 靠 在 枕 頭 上, 這 樣 他 會 較 容 易 舉 起 他 的 手 臂 或 彎 曲 雙 腳 穿 脫 衣 就 不 會 是 那 麼 困 難 的 一 件 事 了 1 脫 衣 服 時, 從 功 能 較 優 的 那 一 邊 先 脫, 或 由 家 長 協 助 脫 到 一 半, 再 請 孩 子 練 習 把 手 從 袖 子 裡 伸 出 來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可 以 藉 由 肩 膀 的 抖 動, 將 衣 服 卸 至 雙 肩 以 下 再 脫 掉 2 穿 衣 服 時 : (1) 注 意 由 功 能 較 差 的 那 一 手 先 穿, 可 幫 他 把 手 放 入 袖 中 (2) 要 求 他 手 伸 直, 伸 出 袖 口 (3) 若 是 孩 子 沒 法 坐 著 穿, 那 就 的 考 慮 讓 他 側 臥, 因 為 側 臥, 可 以 左 右 翻 轉, 身 體 較 不 會 僵 硬, 且 頭 和 肩 膀 容 易 向 前 彎, 套 頭 衣 服 好 拉, 若 背 後 有 拉 鍊 也 好 拉 53

58 ( 圖 4) 圖 4:( 甲 ) 當 脫 外 套 時 可 採 跪 姿 使 其 易 保 持 平 衡 ( 乙 ) 牆 壁 上 加 扶 手 亦 可 幫 助 小 孩 脫 外 套 時 保 持 平 衡 另 一 個 方 法 是 坐 在 媽 媽 膝 蓋 上, 孩 子 的 身 體 會 稍 稍 向 前 傾, 並 且 兩 腿 分 開, 這 樣 當 他 手 臂 舉 高 時, 伸 直 大 腿 也 不 會 跌 倒 在 幫 他 或 讓 他 自 己 穿 襪 子 時, 要 保 持 他 兩 條 腿 適 度 彎 曲 為 什 麼 呢? 因 為 腳 一 伸 直, 他 的 足 踝 及 腳 就 會 僵 硬, 增 加 穿 進 去 的 困 難 穿 褲 子 亦 同, 以 鬆 緊 帶 為 主 的 休 閒 運 動 褲 很 合 適, 穿 時, 先 從 功 能 較 差 的 一 腳 穿, 側 躺 穿 褲 是 個 不 錯 的 方 法 ( 圖 5) 圖 5: 一 個 不 能 維 持 坐 姿 平 衡, 但 頭 手 控 制 不 錯 的 小 孩 可 於 側 臥 姿 勢 下 自 己 穿 脫 衣 服 側 臥 時, 下 肢 較 易 彎 曲, 且 可 保 持 頭 肩 往 前, 手 可 向 前 抓 拿 衣 物 注 意 : 訓 練 孩 子 穿 脫 衣 服 要 循 序 漸 進, 不 可 急 躁, 可 以 順 便 機 會 教 育, 指 導 孩 子 認 識 衣 服 顏 色 及 身 體 的 部 位 名 稱, 並 灌 輸 他 衛 生 習 慣 的 重 要, 乾 淨 整 潔 是 努 力 的 目 標, 另 外 天 涼 懂 得 加 衣 服 天 熱 懂 得 脫 如 廁 完 要 整 理 衣 冠 才 出 廁 所, 且 如 廁 後 一 定 要 洗 手 等 基 本 生 活 事 項, 都 要 反 覆 教 導, 從 生 活 中 養 成 習 慣 ( 七 ) 如 何 教 導 肢 障 兒 或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刷 牙?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或 中 重 度 肢 障 兒 童 往 往 因 為 父 母 無 心 的 疏 忽 而 有 了 一 口 爛 牙, 因 此 家 長 能 夠 及 早 起 步, 教 會 您 的 孩 子 刷 牙, 便 可 減 少 損 害 一 天 三 餐 的 進 食 加 上 大 部 份 的 孩 子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吃 些 零 食, 因 此 牙 齒 的 保 健 便 更 形 重 要 1 小 朋 友 握 牙 刷, 擠 一 點 牙 膏 在 牙 刷 上 面 ( 手 功 能 較 差 者 可 在 牙 刷 柄 上 加 橡 皮 筋, 以 便 握 緊 ) 54

59 ( 如 圖 6) 2. 牙 刷 放 在 牙 齒 上, 儘 量 以 接 近 正 確 的 方 法 刷 牙, 也 就 是 畫 圓 圈 推 進 的 方 式, 如 果 做 不 好, 不 要 洩 氣, 別 忘 了, 熟 能 生 巧 ( 圖 7) 3. 產 生 的 牙 膏 泡 沫 教 他 吐 到 水 槽 中, 並 漱 口, 儘 可 能 不 要 吞 進 肚 中 4. 刷 好 後, 牙 刷 要 教 他 清 洗 乾 淨, 並 擺 回 原 位 5. 飯 後 一 定 漱 口, 睡 前 一 定 要 刷 牙 建 議 : 糖 果 蜜 餞 最 好 不 吃, 汽 水 可 樂 少 喝, 鼓 勵 喝 鮮 奶 吃 水 果 ( 八 ) 肢 障 兒 童 或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洗 澡 時 要 注 意 些 什 麼? 對 肢 障 兒 童 來 說, 高 矮 適 度 的 坐 椅 及 澡 盆 或 浴 缸 絕 對 需 要 對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來 說, 平 衡 感 大 部 份 都 不 好, 有 些 又 很 容 易 有 驚 嚇 反 應, 無 法 自 己 握 好 浴 室 裡 的 扶 手 或 站 穩, 因 此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先 讓 他 坐 好, 讓 他 的 手 及 頭 向 前 傾, 才 抱 他 入 浴 盆, 記 住 動 作 一 定 要 慢, 然 後 再 進 行 洗 滌 的 工 作 另 外 可 在 浴 盆 擺 一 二 檥 會 浮 的 玩 具, 請 他 邊 玩 邊 配 合 你 ; 若 是 孩 子 較 大, 要 在 浴 缸 裡 洗, 不 妨 在 缸 裡 擺 個 長 凳 子 或 長 條 木 板, 孩 子 會 覺 得 較 安 全 ( 圖 8) 圖 8: 對 較 嚴 重 之 小 孩, 用 沐 浴 板 置 於 浴 缸 內, 小 孩 躺 於 其 上 如 果 家 中 只 有 淋 浴 設 備, 那 一 個 大 澡 盆 ( 可 攜 帶 式 的 ) 就 有 需 要, 當 然 教 導 孩 子 會 使 用 浴 缸 的 塞 子 或 放 水, 開 關 水 龍 頭 等 都 需 細 心 叮 嚀, 務 必 等 孩 子 完 全 熟 55

60 練 才 放 心 讓 他 自 己 洗 注 意 : 1. 最 好 家 長 要 確 定 水 溫 適 度 才 讓 孩 子 入 澡 缸, 水 不 能 放 的 太 多,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2. 如 果 可 能, 蓮 蓬 頭 可 改 裝 在 較 低 的 位 置, 以 利 孩 子 取 用 3. 浴 室 中 最 好 有 橡 皮 墊 子, 可 避 免 孩 子 滑 倒 ( 九 ) 怎 樣 訓 練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如 廁? 首 先 要 瞭 解 大 小 便 的 訓 練 是 漸 進 的 過 程, 也 很 容 易 受 壓 力 或 環 境 改 變 而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家 庭 是 訓 練 如 廁 最 好 的 場 所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常 因 無 法 坐 穩, 腹 部 使 不 出 力 量 以 致 無 法 解 出 大 便, 這 時 輔 具 的 運 用 就 很 重 要, 小 一 點 的 孩 子, 可 以 由 媽 媽 抱 著, 分 開 其 兩 腿, 支 撐 其 上 身 圖 9: 便 桶 置 於 椅 上, 媽 媽 抱 著 坐 在 椅 子 上, 小 孩 子 背 部 受 支 持 著 並 往 前 傾, 臀 部 彎 曲 兩 腳 分 開 圖 10: 市 面 上 販 賣 的 小 鴨 鴨 便 盆 也 不 錯 如 果 孩 子 的 障 礙 較 嚴 重, 那 就 得 考 慮 後 面 有 靠 背, 前 面 有 扶 手 的 便 盆 當 然, 廁 所 安 裝 扶 手 或 放 置 有 椅 背 的 椅 子, 可 進 一 步 訓 練 孩 子 站 立 和 穿 脫 褲 子 ( 圖 11) 圖 11:(1) 在 牆 上 釘 一 橫 桿, 使 小 孩 藉 此 扶 持 (2) 一 張 椅 子 可 以 幫 助 小 孩 易 於 將 褲 子 拉 上 而 不 會 失 去 重 心 儘 可 能 訓 練 男 生 站 著 小 便 ( 除 非 無 法 站 立 ), 訓 練 時 間 最 好 挑 白 天 孩 子 如 果 進 展 緩 慢, 或 困 難 重 重, 要 跟 孩 子 互 相 勉 勵, 共 同 找 出 問 題 所 在, 徹 底 改 進, 56

61 這 一 來 如 廁 不 再 是 件 惱 人 的 負 擔 ( 十 ) 腦 性 麻 痺 兒 童 出 現 癲 癇 (Epilepsy)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癲 癇 性 發 作 是 因 為 腦 部 的 不 正 常 活 動, 發 出 不 正 常 的 腦 電 波 所 致 腦 性 麻 痺 的 兒 童 因 腦 部 受 損, 故 較 健 康 的 兒 童 有 較 大 的 機 會 患 上 癲 癇 ( 約 33%), 常 見 的 癲 癇 性 發 作 為 抽 搐 或 抽 筋, 即 肌 肉 不 停 的 抽 緊 或 抽 動, 引 致 身 體 肢 體 等 變 得 僵 硬 或 振 動 癲 癇 發 生 時, 要 注 意 不 能 讓 孩 子 咬 到 舌 頭, 用 布 由 口 角 塞 入 口 中, 臉 側 一 邊, 解 開 衣 服 以 便 呼 吸 暢 通, 然 後 送 醫 就 診 總 而 言 之, 殘 障 兒 童 也 是 人, 也 應 盡 量 享 有 一 般 人 的 日 常 生 活, 而 身 為 家 長 或 師 長 的 我 們 對 待 他 們 第 一 要 件, 就 是 給 他 們 充 裕 的 時 間,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來 處 理 自 己 的 瑣 事 再 來, 適 度 的 扶 持 一 把, 但 不 徹 頭 徹 尾 的 幫 到 底 此 外, 讓 孩 子 有 機 會 反 覆 練 習 不 要 嫌 煩 ; 最 後, 讓 孩 子 歡 喜 的 配 合, 強 制 性 不 可 過 高, 適 度 的 增 強, 口 頭 的 口 獎 勵 物 質 的 鼓 勵, 交 替 使 用, 效 果 會 更 好 盼 望 在 人 生 的 旅 程 當 中, 我 們 扶 他 們 一 把, 讓 他 們 走 得 更 穩 第 四 節 輔 具 矯 具 的 保 養 維 護 輔 具 與 矯 具 是 幫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重 建 生 活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其 功 能 包 括 保 護 肢 體 支 撐 體 重 預 防 畸 型 矯 正 畸 型 或 者 是 限 制 關 節 活 動 度 等 等 ; 若 能 正 確 的 使 用 輔 具 與 矯 具, 可 以 幫 助 之 體 障 礙 者 達 到 最 佳 的 復 健 醫 療 效 果 不 論 是 特 別 量 身 訂 製 的 或 是 預 先 製 作 好 的, 輔 具 與 矯 具 適 度 的 保 養 維 護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不 僅 可 延 長 其 使 用 壽 命, 避 免 意 外 發 生,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者 生 活 安 全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以 下 為 其 保 養 維 護 方 面 的 建 議 ( 段 奇 光 等, 民 89): 一 塑 膠 製 品 : 可 用 溫 水 加 中 性 清 潔 劑 擦 拭, 再 以 乾 淨 的 抹 布 擦 乾 二 皮 件 部 分 : 清 潔 時 以 布 浸 濕 後 擰 乾 再 擦 拭, 冬 天 時 二 或 三 天 擦 拭 一 次, 夏 天 則 應 每 天 睡 前 擦 拭 再 晾 乾, 以 便 隔 天 使 用, 皮 件 需 經 常 以 皮 革 保 養 劑 擦 拭, 如 此 可 使 皮 革 柔 軟 並 增 加 韌 性, 延 長 使 用 年 限 三 皮 鞋 : 應 時 常 擦 拭 鞋 油, 尤 其 雨 天 更 需 要 擦 拭 鞋 油, 鞋 面 雨 鞋 底 間 之 縫 隙 可 用 鞋 油 塗 上, 以 防 滲 水, 如 果 皮 鞋 淋 濕 了, 應 予 陰 乾 或 以 吹 風 機 之 冷 風 吹 乾, 切 忌 火 烤 或 以 熱 風 吹 乾, 以 避 免 皮 質 部 分 硬 化 脆 裂, 縮 短 使 用 壽 命 四 金 屬 部 分 : 支 架 之 金 屬 部 分 需 經 常 以 布 用 水 沾 濕 擦 拭, 但 不 可 用 水 清 洗 五 關 節 部 分 : 應 以 輕 機 油 潤 滑 ( 縫 紉 機 油 最 佳, 重 機 油 容 易 附 著 灰 塵 污 物 ), 以 增 加 關 節 之 靈 活 度 與 壽 命, 如 果 加 了 輕 機 油 後 靈 活 度 仍 未 見 改 善, 則 可 用 溶 劑 清 除 污 垢 後 再 加 輕 機 油 潤 滑 即 可 57

62 第 五 節 休 閒 運 動 型 態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因 行 動 不 便 普 遍 缺 乏 運 動, 從 家 庭 學 校 到 社 會, 受 到 軟 體 硬 體 和 環 境 的 障 礙, 甚 至 於 殘 障 者 自 己 內 心 的 自 我 限 制 所 以, 享 受 運 動 對 殘 障 朋 友 而 言 是 奢 侈 的 ( 武 而 謨, 民 87) 特 別 是 肢 體 障 礙 朋 友, 受 限 於 場 地 環 境 或 自 身 因 素 而 缺 乏 運 動, 活 動 量 的 不 足, 加 上 及 疾 病 本 身 的 影 響 與 限 制, 通 常 肢 體 障 礙 人 士 發 生 肥 胖 的 機 率 會 比 一 般 人 來 得 高 ( 劉 燦 宏, 民 92), 長 久 以 往 過 重 的 身 體 對 肢 體 是 沈 重 負 荷, 當 肢 體 障 礙 者 一 旦 出 現 肥 胖 的 問 題 時, 身 體 除 了 會 和 一 般 人 一 樣 可 能 發 生 所 有 與 肥 胖 相 關 的 併 發 症 外, 肢 體 障 礙 者 更 容 易 出 現 肌 肉 無 力 關 節 變 形 脊 柱 側 彎 及 心 肺 功 能 下 降 等 問 題, 這 些 疾 病 都 會 對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生 活 品 質 及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少 數 肢 體 障 礙 者 因 身 體 過 度 使 用 或 其 他 因 素 導 致 身 體 提 早 老 化, 加 上 許 多 肢 體 障 礙 者 因 為 過 度 使 用 正 常 肢, 最 後 導 致 四 肢 全 都 有 毛 病, 變 成 所 謂 二 度 殘 障 (double disability)( 劉 燦 宏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大 敵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肢 體 障 礙 者 能 夠 接 受 復 健 醫 療 的 照 護 是 非 常 的 有 限, 如 何 預 防 及 保 護 的 身 體 可 以 正 常 使 用 機 能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課 題 肢 障 者 應 注 意 自 身 的 血 壓 血 糖 和 血 脂 等 健 康 指 數, 並 和 正 常 人 一 樣 進 行 肌 力 心 肺 耐 力 及 柔 軟 力 方 面 的 訓 練, 以 維 持 自 身 健 康, 但 訓 練 強 度 切 記 要 適 中, 並 採 取 作 一 天 休 一 天 的 方 式, 以 獲 得 適 當 休 息 肢 體 障 礙 者 因 行 動 不 便 或 是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的 不 足 而 普 遍 缺 乏 運 動, 從 家 庭 學 校 到 社 會, 受 到 軟 體 硬 體 和 環 境 的 障 礙, 甚 至 於 障 礙 者 自 己 內 心 的 自 我 限 制, 而 鮮 少 接 觸 運 動, 但 只 要 獲 得 足 夠 的 支 持, 一 樣 可 以 享 受 運 動 的 樂 趣, 並 可 透 過 運 動 讓 自 己 更 健 康 雖 然 肢 體 障 礙 者 受 限 於 身 體 狀 況, 平 日 休 閒 運 動 型 態 無 法 像 一 般 人 一 樣 那 麼 多 元, 但 適 度 的 運 動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的, 不 但 可 使 身 體 各 部 份 的 肌 肉 骨 骼 充 分 的 活 動 增 強 心 肺 功 能, 在 心 理 層 面 也 可 增 進 自 信 心 成 就 感 等 減 少 個 人 的 自 卑 感 而 增 加 對 自 我 的 認 同 感 等 等 肢 體 障 礙 者 可 分 為 兩 大 族 群 : 一 是 從 小 或 先 天 之 致 殘 者, 另 一 是 器 官 發 育 成 熟 後 致 殘 的 中 途 障 礙 者 就 從 小 致 殘 與 中 途 致 殘 兩 者 相 較 : 前 者 因 從 小 及 累 積 其 障 礙 狀 況 與 環 境 之 互 動 經 驗, 所 以 其 在 環 境 中 之 自 理 能 力 可 能 較 佳, 但 生 活 經 驗 受 限 或 支 持 系 統 不 夠 廣 泛 可 能 導 致 其 適 應 困 難 ; 後 者 則 因 需 重 新 面 對 身 體 失 能 後 與 生 活 環 境 間 之 各 類 適 應 問 題, 可 能 有 較 強 烈 或 明 顯 之 情 緒 壓 力 反 應 或 獨 立 生 活 上 之 挫 折, 但 有 可 能 因 較 充 足 之 生 活 歷 練 或 支 持 系 統, 使 其 有 較 多 解 決 問 題 之 策 略 兩 者 在 面 對 適 應 之 過 程, 都 需 要 有 能 夠 操 練 身 體 但 毋 須 承 擔 太 多 壓 力 之 活 動, 來 協 助 他 們 社 會 重 建 甚 至 職 業 重 建 ( 黃 慶 鑽, 民 93) 所 以, 在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應 環 境 或 參 與 社 會 的 過 程 中, 如 何 增 加 他 們 的 生 58

63 活 經 驗 協 助 他 們 熟 悉 自 己 的 身 體, 是 非 常 重 要 功 課 官 德 才 吳 昇 光 (2003)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針 對 台 灣 肢 體 障 礙 運 動 員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的 目 標 並 非 僅 在 矯 正 肢 體 障 礙 者 受 傷 部 位 的 功 能 所 界 定, 運 動 休 閒 對 肢 體 障 礙 者 最 大 的 參 與 效 能 為 健 康 樂 趣 競 賽, 而 復 健 的 觀 點 反 而 被 淡 化 之 休 閒 運 動 就 其 型 態 而 言 應 具 有 下 列 特 性 : 它 可 重 複 操 作 可 使 身 體 各 部 分 肌 肉 骨 骼 充 分 活 動 加 強 心 肺 功 能 舒 展 血 脈 系 統 ; 在 心 理 層 面 上 可 增 進 自 信 心 成 就 感 等 休 閒 活 動 可 以 是 競 技 活 動 的 延 伸, 但 重 點 是 它 是 常 態 性 的 可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作 息 成 為 生 活 習 慣 的 一 部 份 只 要 它 對 於 人 的 身 體 心 理 有 助 益, 且 能 引 發 人 們 的 興 趣, 都 是 值 得 參 與 的 黃 慶 鑽 ( 民 93 年 ) 提 出 休 閒 運 動 對 肢 體 障 礙 者 而 言 最 大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為 : 一 探 索 並 熟 悉 障 礙 者 之 身 體 功 能 二 熟 悉 與 環 境 之 互 動 模 式, 並 學 習 活 動 或 生 活 上 的 獨 立 能 力 三 在 較 沒 有 壓 力 的 情 況 下, 重 新 建 立 或 適 應 與 社 會 大 眾 的 互 動 關 係 四 增 加 人 際 互 動 機 會 學 習 如 何 與 人 合 作 五 透 過 逐 步 漸 進 的 過 程, 學 習 如 何 面 對 競 爭 與 壓 力 六 建 立 障 礙 者 之 休 閒 生 活 模 式 七 增 加 自 信 心 與 成 就 感 目 前 國 內 肢 體 障 礙 者 參 與 休 閒 運 動 人 口 最 多 之 項 目 應 為 桌 球 與 輪 椅 網 球, 其 次 為 游 泳 ; 究 其 原 因 : 除 了 這 些 活 動 由 入 門 到 專 精 各 有 其 趣 味 相 關 運 動 資 源 取 得 較 易 外, 最 主 要 之 原 因 為 : 在 基 層 有 一 群 義 工 教 練 或 曾 經 受 益 於 運 動 好 處 的 資 深 選 手, 默 默 的 常 態 性 的 長 期 性 的 在 從 事 推 廣 訓 練 之 工 作 肢 體 障 礙 者 受 限 於 資 源 取 得 能 力 較 弱 或 正 受 困 於 生 活 重 建 職 業 重 建 等 事 物, 很 難 主 動 從 事 休 閒 運 動 ; 政 府 部 門 應 以 類 似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之 精 神,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休 閒 服 務 之 整 體 系 統 與 服 務 內 涵 : 包 括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休 閒 運 動 資 源 建 構 相 關 諮 詢 評 估 系 統 提 供 肢 體 障 礙 者 運 動 支 持 等, 使 身 心 障 礙 休 閒 運 動 成 為 障 礙 者 重 返 社 會 的 重 要 管 道 ; 而 不 是 障 礙 者 醫 療 或 就 業 後 的 一 個 附 屬 性 活 動 ( 黃 慶 鑽, 民 93) 第 六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衛 生 保 健 學 校 保 健 工 作 廣 義 的 說 法 即 為 健 康 服 務, 主 要 目 的 在 保 障 學 生 的 健 康, 使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不 因 健 康 問 題 而 影 響 學 習, 因 此 學 校 衛 生 是 教 育 性 和 服 務 性 的 工 作, 也 就 是 直 接 地 和 間 接 地 增 進 與 保 護 學 生 身 心 健 康, 校 園 裡 少 數 在 生 理 或 心 理 方 面 有 所 缺 陷, 例 如 生 理 方 面 的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先 天 性 疾 病 等 ; 心 理 方 面 的 智 能 不 足 心 理 或 行 為 適 應 不 良 等 等, 透 過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臨 時 健 康 檢 查 及 平 時 健 康 觀 察 等 是 發 現 特 殊 學 生 最 好 的 方 法, 並 能 對 特 殊 學 生 在 其 缺 陷 方 59

64 面, 提 供 建 議 或 給 予 以 特 別 照 護, 必 要 的 時 候 轉 介 至 醫 院, 以 免 因 未 能 發 現 或 處 置 不 當, 造 成 事 故 傷 害 或 無 法 彌 補 的 過 失 學 校 基 於 教 育 均 等 的 原 則 及 有 教 無 類 的 教 育 理 想, 對 於 特 殊 學 生, 除 考 慮 送 到 特 殊 學 校 或 特 殊 班 接 受 教 育 外, 最 好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仍 在 普 通 學 校 接 受 教 育, 而 這 些 學 生 在 教 育 和 保 健 的 需 求 與 一 般 學 生 相 同 外, 更 需 要 特 殊 的 協 助 與 照 護, 因 此 學 校 的 健 康 服 務 必 須 包 括 特 殊 學 生 的 保 健,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如 下 ( 黃 松 元 林 武 雄, 民 86): 一 一 般 醫 療 保 健 ( 一 ) 簡 易 醫 療 與 急 救 ( 二 ) 傳 染 病 防 治 ( 三 ) 口 腔 衛 生 ( 四 ) 營 養 諮 詢 ( 五 ) 個 人 衛 生 指 導 ( 六 ) 缺 點 矯 治 二 加 強 心 理 輔 導 通 常 這 些 學 生 因 為 自 己 生 理 及 心 理 方 面 的 缺 陷, 較 易 有 自 卑 感 及 生 活 調 適 能 力 欠 佳, 因 此 要 特 別 注 意 個 別 健 康 輔 導 並 與 學 校 輔 導 室 (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 配 合, 實 施 相 關 的 必 要 措 施, 以 促 進 及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三 家 庭 訪 視 醫 護 人 員 或 導 師 在 可 能 的 情 況 下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到 這 些 學 生 家 中 訪 視, 一 方 面 使 其 父 母 重 視 子 女 的 身 心 健 康, 一 方 面 與 其 父 母 溝 通 協 調, 瞭 解 和 配 合 如 何 共 同 促 進 及 維 護 這 些 學 生 的 健 康 必 要 時 也 可 聯 絡 或 建 議 有 關 單 位, 例 如 慈 善 機 構 或 有 關 的 訓 練 或 治 療 中 心 等 提 供 支 援 與 服 務 四 成 立 體 育 特 別 班 針 對 有 先 天 的 缺 陷 慢 性 疾 病 運 動 傷 害 或 最 近 手 術 後 重 病 初 癒 等 學 生, 因 不 能 適 應 正 常 運 動, 而 需 暫 時 性 或 永 久 性 的 編 入 體 育 特 別 班, 體 育 特 別 班 的 每 班 人 數 不 宜 太 多, 並 應 依 其 疾 病 種 類 分 組, 使 這 些 學 生 也 能 依 照 自 己 的 能 力 運 動 體 育 老 師 或 健 康 教 育 教 師 也 可 依 照 學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指 導 其 運 動 或 實 施 健 康 育, 而 達 到 教 育 的 目 的 及 共 同 維 護 學 生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五 提 供 導 師 或 教 師 們 有 關 特 殊 學 生 保 健 方 面 的 健 康 觀 察 發 現 個 案 ( 特 殊 學 生 ) 後 的 處 理 方 法, 及 健 康 指 導 與 健 康 諮 詢 的 服 務 60

65 第 七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活 品 質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生 活 (community life) 與 生 活 品 質 (quality of life) 有 關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方 面 研 究, 近 年 來 於 特 殊 教 育 領 域 中, 受 到 相 當 大 的 關 切 與 重 視 我 們 開 始 要 省 思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是 否 能 使 他 們 享 有 較 佳 的 生 活 品 質 根 據 Borthwick-Duffy (1992) 歸 納 相 關 的 障 礙 者 生 活 品 質 研 究 指 出 : 生 活 品 質 應 至 少 含 有 五 個 大 領 域 分 別 為 : 自 我 的 發 展 人 際 關 係 社 區 的 參 與 居 住 的 環 境 以 及 安 全 感 與 穩 定 感 等 而 其 中 人 際 關 係 社 區 的 參 與 居 住 的 環 境 以 及 安 全 感 與 穩 定 感 等, 亦 均 係 圍 繞 著 社 區 的 層 面 而 發 展 此 外, 為 了 讓 特 殊 教 育 的 服 務 能 切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生 活 素 質 已 成 為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方 案 的 重 要 概 念 (Goode, 1990) 身 心 障 礙 服 務 方 案, 強 調 生 活 素 質 (Quality of Life), 因 此 生 活 素 質 成 為 特 教 服 務 成 效 指 標, 使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能 夠 真 正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需 求 (Bellamy, New-ton Lebaron, & Horner, 1990; Sands & Kozleski,1994) 就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的 趨 勢 而 言, 社 區 適 應 與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兩 種 概 念, 經 常 被 交 互 使 用, 並 被 某 些 學 者 視 為 一 種 相 同 的 理 念 (Bachrach, 1981) 理 論 上 而 言, 社 區 適 應 的 定 義 並 非 僅 僅 單 指 物 理 性 的 適 應 ( 係 指 將 個 體 置 於 社 區 中 ) 而 已, 而 係 指 包 含 身 心 障 礙 者 與 生 態 環 境 中 之 人 事 物 全 然 適 應 與 配 合 ; 亦 即 個 體 在 物 理 心 理 以 及 社 區 生 活 的 完 全 融 合 因 此, 無 論 是 將 社 區 適 應 視 為 是 一 個 過 程 或 成 果 或 哲 學 理 念 抑 或 是 多 面 向 生 活 內 涵 的 概 念, 社 區 適 應 已 可 說 成 為 生 活 品 質 的 同 義 詞 或 相 似 理 念 林 宏 熾 ( 民 90) 就 感 官 或 肢 體 障 礙 青 年 教 育 訓 練 與 生 活 發 展 實 務 觀 點 提 出 建 議 : 一 教 育 訓 練 與 生 活 實 務 課 程 內 容 的 多 樣 化 與 差 異 化 :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為 一 多 層 面 的 概 念, 至 少 包 含 有 七 個 領 域 獨 立 行 動 能 力 經 濟 融 合 居 住 環 境 主 觀 感 受 居 住 環 境 客 觀 條 件 休 閒 娛 樂 社 區 參 與 暨 社 交 關 係 家 庭 支 持 等 多 種 生 活 不 同 的 層 次 因 此 在 規 劃 肢 體 障 礙 者 教 育 訓 練 與 生 活 實 務 課 程 內 容 時, 應 該 依 據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領 域 來 分 類, 以 提 昇 其 全 方 位 整 體 社 區 生 活 的 素 質 同 時 其 教 育 內 涵 亦 著 重 並 強 化 肢 體 障 礙 者 以 下 的 技 能 : 獨 立 行 動 技 能 經 濟 生 產 技 能 社 區 調 適 技 能 娛 樂 休 閒 技 能 社 區 參 與 社 交 技 能 尋 求 家 庭 協 助 技 能 等 二 兩 性 教 育 與 生 活 教 育 訓 練 的 中 性 化 與 個 別 化 : 根 據 研 究 顯 示, 女 性 較 男 性 在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整 體 感 受 方 面 居 住 環 境 的 感 官 方 面 與 休 閒 娛 樂 的 感 受 方 面 均 有 較 負 面 與 較 低 落 的 感 受 因 此, 除 了 肢 體 障 礙 者 61

66 在 先 天 上 因 為 性 別 所 造 成 之 差 異 外, 為 有 效 提 昇 女 性 肢 體 障 礙 者 之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居 住 環 境 的 感 受 與 對 休 閒 娛 樂 認 知 學 校 單 位 與 訓 練 機 關 在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方 面, 宜 多 加 強 女 性 肢 體 障 礙 者 之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以 及 教 育, 改 變 女 性 在 生 活 中 的 刻 板 印 象 同 時, 在 課 程 設 計 方 面 也 宜 多 考 量 男 性 與 女 性 在 感 受 與 思 維 上 的 差 異, 多 以 個 別 化 的 教 育 來 強 化 並 提 昇 男 女 間 差 異 性 中 彼 此 獨 特 的 優 點 三 社 區 休 閒 娛 樂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與 方 便 化 : 儘 管 國 內 目 前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者 提 供 合 宜 與 適 當 的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與 設 施 也 較 以 往 普 遍 然 而, 改 良 型 的 休 閒 運 動 輔 具 之 開 發 與 運 用 及 安 全 的 運 動 休 閒 場 所 卻 不 普 遍 ; 尤 其, 對 於 女 性 肢 體 障 礙 者 其 社 區 休 閒 娛 樂 教 育 更 形 缺 乏 四 家 庭 教 育 與 推 廣 教 育 的 強 化 與 及 早 化 : 從 教 育 與 訓 練 的 觀 點 而 言, 感 官 或 肢 體 障 礙 者 父 母 親 對 於 其 子 女 之 社 區 經 濟 生 活 品 質 與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具 有 重 要 的 輔 導 意 義 與 支 持 成 效 因 此 加 強 感 官 或 肢 體 障 礙 青 年 父 母 親 之 教 育 與 服 務, 以 提 昇 其 父 母 親 之 社 經 地 位, 將 有 助 於 提 昇 感 官 或 肢 體 障 礙 青 年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然 而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提 供 及 落 實 肢 體 障 礙 青 年 的 家 庭 教 育 與 親 職 教 育 仍 不 夠 及 早 化 與 全 面 化 62

67 第 五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情 緒 管 理 第 一 節 認 識 情 緒 情 緒 (emotion) 是 複 雜 的 心 理 與 生 理 交 織 的 過 程 一 般 定 義 為 人 對 於 客 觀 事 物 是 否 符 合 自 己 需 求 所 產 生 的 態 度 人 們 心 理 活 動 的 外 在 表 現, 遇 到 外 界 環 境 或 社 會 活 動 的 影 響 時, 人 體 的 大 腦 皮 質 對 各 種 事 物 事 件 或 環 境 變 化 必 然 會 出 現 各 種 不 同 反 應, 情 緒 就 反 映 了 這 些 內 在 心 理 活 動 的 狀 態 ( 謝 文 傑, 民 91) 人 的 任 何 心 理 活 動 都 伴 有 一 定 的 情 緒 情 緒 正 常, 首 先 表 現 為 心 情 恬 靜 恬 者, 樂 而 不 憂, 即 心 情 愉 快 ; 靜 者, 安 而 不 躁, 即 情 緒 穩 定 心 情 愉 快, 包 含 身 心 活 動 協 調, 自 我 滿 意, 情 緒 高 漲, 充 滿 希 望, 這 是 心 理 健 康 的 表 現 如 果 心 境 處 於 憂 鬱 苦 悶 之 中, 情 緒 低 落 灰 心 失 望, 則 是 不 健 康 的 心 理 表 現, 會 出 現 思 維 紊 亂 語 無 倫 次 行 動 毫 無 秩 序 言 行 不 一, 思 維 和 行 為 是 矛 盾 的 不 協 調 的 情 緒 的 變 化 必 然 會 導 致 行 為 變 化 在 我 們 的 文 化 中, 對 情 緒 有 很 深 的 誤 解 認 為 產 生 情 緒 對 一 個 人 的 成 熟 度 修 養 有 所 損 傷 所 以 希 望 人 們 最 好 不 要 有 情 緒 其 實, 情 緒 是 人 類 非 常 自 然 的 反 應 狀 態 當 有 危 險 的 外 在 刺 激 出 現, 我 們 就 會 產 生 害 怕 的 生 理 反 應 及 感 受, 促 使 我 們 有 更 多 的 能 量 警 覺 而 逃 走, 達 到 保 護 自 己 和 家 人 的 功 能 當 有 外 力 要 侵 犯 我 們, 發 怒 能 因 而 嚇 退 敵 人 或 爭 取 到 生 存 的 空 間 一 情 緒 的 分 類 : 情 感 是 人 腦 對 客 觀 世 界 存 在 的 認 知 評 價 感 受, 情 緒 是 這 些 感 受 的 外 部 表 現, 隨 著 客 觀 世 界 的 複 雜 化 多 元 性, 人 的 感 受 也 深 化 繁 衍 情 緒 的 分 類 法 也 隨 著 時 代 不 同 而 互 有 區 別, 中 國 早 期 的 醫 書 內 經 將 情 緒 分 為 五 情, 以 後 又 演 變 為 七 情 近 代 西 方 學 者 認 為 人 的 基 本 情 緒 是 四 類, 其 他 情 緒 是 由 這 四 類 基 本 情 緒 交 叉 疊 合 衍 生 出 來 的 近 代 西 方 學 者 將 人 的 基 本 情 緒 分 四 類 : 喜 怒 哀 懼 ( 謝 文 傑, 民 91) ( 一 ) 喜 : 每 當 人 們 情 緒 高 漲 時 表 現 出 歡 愉 的 行 為, 而 情 緒 高 漲 可 因 年 齡 環 境 知 識 智 能 不 同, 表 現 出 程 度 不 一 的 歡 愉 行 為 ( 二 ) 怒 : 每 當 人 們 情 緒 受 到 強 烈 刺 激 時 所 表 現 出 暴 躁 的 行 為, 而 情 緒 可 因 刺 激 的 強 弱 程 度, 反 映 在 情 感 上 也 有 所 不 同 ( 三 ) 哀 : 每 當 人 們 情 緒 受 到 沈 重 打 擊 時 所 表 現 出 悲 傷 的 行 為, 而 情 緒 可 因 打 擊 的 因 素 及 程 度 差 異, 表 現 出 不 同 的 行 為 ( 四 ) 懼 : 每 當 人 們 情 緒 受 到 劇 烈 的 驚 嚇 時 所 表 現 出 驚 恐 的 行 為, 而 情 緒 可 受 驚 嚇 的 輕 重 反 映 出 不 同 的 行 為 二 情 緒 的 作 用 情 緒 的 產 生 有 正 負 兩 面, 正 面 的 情 緒 有 助 於 我 們 工 作 學 習 和 健 康, 受 到 歡 悅 愉 快 樂 觀 等 積 極 良 好 的 情 緒 的 刺 激, 人 們 容 易 感 到 舒 適 滿 意 感 到 生 活 有 意 義, 好 像 渾 身 有 使 不 完 的 勁, 這 就 是 心 理 學 家 所 稱 增 力 的 情 緒 相 反 的, 63

68 不 良 的 情 緒 狀 態, 如 暴 燥 煩 惱 萎 靡 不 振 等, 常 會 使 生 活 脫 離 原 本 的 軌 道,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人 際 關 係 破 壞 不 良 的 社 會 適 應, 甚 至 產 生 反 應 遲 鈍 身 心 疾 病,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減 力 的 情 緒 情 緒 對 人 發 生 作 用 的 過 程, 是 一 個 連 續 不 斷 的 過 程, 情 緒 的 作 用 絕 不 僅 僅 限 於 一 時 之 事, 而 對 整 個 身 心 的 發 展 都 具 有 長 遠 的 影 響 很 多 人 在 人 生 道 路 上 開 始 後 退, 就 是 從 鬧 情 緒 開 始 的, 所 以 若 能 試 著 以 適 當 的 方 法 表 達 情 緒, 可 以 紓 解 心 中 的 壓 力, 並 可 以 讓 別 人 更 了 解 你, 此 外 身 心 也 將 更 健 康, 處 理 任 何 事 情 都 會 感 覺 很 順 暢 若 將 情 緒 積 壓 在 心 中, 可 能 會 令 人 生 病, 長 期 緊 張 害 怕 焦 慮 或 生 氣, 可 能 導 致 明 潰 瘍 偏 頭 痛 甚 至 使 身 體 對 抗 疾 病 的 能 力 減 低 三 情 緒 的 內 涵 情 緒 管 理 的 第 一 步 首 重 情 緒 的 覺 察, 情 緒 是 無 所 不 在 的, 它 可 以 從 臉 部 表 情 行 為 舉 止 和 處 事 態 度 看 得 出 來 個 人 的 情 緒 很 容 易 受 到 外 界 刺 激 或 個 人 身 心 變 化 的 影 響 而 改 變, 小 至 他 人 的 一 個 表 情, 大 到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都 會 影 響 情 緒 的 起 伏 常 見 的 正 面 情 緒 為 愉 悅 輕 鬆 欣 慰 高 興 雀 躍 等 ; 常 見 的 負 面 情 緒 包 括 憤 怒 悲 傷 焦 慮 害 怕 厭 惡 羞 愧 驚 慌 等 情 緒 既 是 自 然 的, 所 謂 的 管 理 就 不 是 要 去 除 或 壓 制 情 緒, 而 只 是 在 覺 察 情 緒 後, 調 整 情 緒 的 表 達 方 式 在 基 本 的 生 理 層 次 上, 所 有 人 類 經 驗 相 同 的 情 緒 但 引 發 事 件 情 緒 的 強 度 情 緒 的 表 達 方 式 甚 至 面 對 情 緒 的 方 法, 社 會 文 化 具 關 鍵 性 的 作 用 力 現 代 的 孩 子 才 會 擔 心 被 綁 架, 有 高 度 的 考 試 焦 慮 在 我 們 的 文 化 中, 男 人 是 不 可 以 哭 泣 的, 勇 敢 的 在 痛 苦 中 硬 撐 才 值 得 鼓 勵 而 女 性 在 情 緒 表 達 上 被 要 求 微 弱 含 蓄 過 去 在 喪 禮 時, 至 親 必 須 要 大 聲 號 哭 以 表 達 哀 痛 自 小 由 家 庭 學 校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我 們 學 習 社 會 文 化 所 接 納 的 情 緒 特 性 情 緒 也 是 非 常 主 觀 的 經 驗, 人 與 人 間 就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性 同 樣 的 事 件, 對 不 同 的 人 引 發 情 緒 的 強 度, 可 能 自 零 至 非 常 激 烈 即 使 引 起 相 似 的 情 緒 強 度, 個 體 的 表 現 方 式 也 會 有 極 大 的 不 同 造 成 這 樣 的 個 別 差 異 可 歸 納 為 三 個 因 素 : ( 一 ) 人 有 天 生 氣 質 上 的 差 異, 如 知 覺 反 應 閾 不 同, 對 內 外 在 刺 激 的 敏 感 程 度 就 不 同 情 緒 反 應 強 度 不 同, 同 樣 被 搶 走 玩 具 的 幼 兒, 抗 議 的 程 度 不 一 ( 二 ) 每 一 個 人 有 相 當 不 同 的 過 去 經 驗, 若 曾 遭 受 過 強 烈 的 外 在 傷 害, 相 關 的 刺 激 就 較 容 易 引 發 相 似 的 情 緒, 像 被 狗 咬 過 的 小 孩, 看 到 狗 比 沒 有 此 經 驗 的 小 孩 容 易 害 怕 ( 三 ) 人 會 發 展 出 自 己 獨 特 的 認 知 結 構, 對 事 件 的 詮 釋 評 估 不 同, 自 然 也 造 成 不 一 樣 的 情 緒 經 驗 當 人 走 在 路 上, 發 現 有 路 人 注 視, 若 認 為 此 人 有 意 挑 釁, 就 會 心 生 憤 怒 若 解 釋 此 人 在 欣 賞 自 己 的 穿 著 品 味, 則 得 意 之 情 油 然 而 生 了 解 這 些 情 緒 的 特 性, 對 情 緒 的 管 理 才 有 可 能 實 現 第 二 節 情 緒 商 數 EQ EQ, 譯 為 情 緒 商 數, 指 的 是 管 理 情 緒 的 能 力, 代 表 一 個 人 能 否 適 當 的 處 理 自 己 的 情 緒, 包 含 熱 忱 毅 力 自 制 力 自 我 驅 策 力 等 一 個 高 EQ 的 人 通 64

69 常 是 情 緒 穩 定 的, 不 會 因 小 事 產 生 劇 烈 的 波 動, 而 且, 在 產 生 情 緒 反 應 時, 能 夠 恰 當 的 處 理 自 己 的 情 緒, 對 事 與 對 人 能 有 合 理 的 想 法, 同 時 表 現 出 合 宜 的 行 為 EQ 的 重 要 性 表 現 在 生 活 的 各 個 層 面, 它 決 定 了 個 人 主 觀 上 認 為 生 活 是 否 順 心, 也 會 影 響 個 人 與 他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甚 至 會 影 響 學 業 或 工 作 表 現 一 個 無 法 處 理 好 自 己 情 緒 的 人, 必 定 很 容 易 受 情 緒 所 左 右, 表 現 出 衝 動 的 行 為, 因 而 破 壞 人 際 關 係 ; 如 果 與 身 邊 的 人 不 能 相 處 融 洽, 不 論 在 家 庭 學 校 及 工 作 環 境 中 都 存 在 不 滿 的 情 緒, 覺 得 大 家 都 對 不 起 他 認 為 一 切 都 是 別 人 的 錯, 或 者 陷 入 深 深 的 自 責 中, 形 成 惡 性 循 環, 當 然 活 得 不 快 樂 相 反 地, 若 能 敏 銳 地 察 覺 自 己 及 他 人 的 情 緒, 坦 誠 面 對 自 己 的 負 面 感 受, 同 理 對 方 的 感 受, 不 任 意 批 評, 並 且 將 生 活 中 的 困 境 視 為 合 理 的 挑 戰, 有 堅 定 的 信 念 去 完 成 艱 鉅 的 任 務, 對 人 對 事 做 出 適 切 的 反 應, 那 麼 就 容 易 與 他 人 保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將 可 得 到 他 人 的 幫 助, 這 樣 一 來, 許 多 事 情 都 能 迎 刃 而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需 要 良 好 的 角 色 模 範 來 教 導 他 們 如 何 管 理 情 緒, 面 對 生 活 的 挑 戰, 所 以 老 師 應 教 導 孩 童 負 責 地 尋 求 最 佳 的 解 決 方 法 第 三 節 情 緒 管 理 的 內 涵 一 情 緒 和 情 緒 管 理 在 丹 尼 爾 高 曼 (Daniel Goleman) 所 著 的 情 緒 智 商 一 書 中, 將 情 緒 定 義 為 感 覺 特 定 的 想 法 生 理 狀 態 心 理 狀 態 和 相 關 的 行 為 傾 向 也 就 是 說, 情 緒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包 含 了 個 人 的 感 受 想 法 和 行 為 等 三 部 份, 也 唯 有 這 三 部 分 都 處 於 平 衡 狀 態 才 稱 得 上 是 身 心 健 康 情 緒 需 要 覺 察 和 調 節, 而 不 是 壓 抑 否 定 或 任 意 放 縱, 因 為 任 何 情 緒 都 需 要 適 當 的 表 達 和 管 理, 才 能 夠 達 到 宣 洩 效 果 而 避 免 負 面 的 作 用 二 情 緒 與 個 人 健 康 情 緒 可 以 激 發 個 人 的 生 理 反 應, 如 腎 上 腺 素 分 泌 交 感 神 經 的 作 用, 使 個 人 充 滿 活 力, 用 以 適 應 外 在 的 環 境 如 果 出 現 的 是 負 面 情 緒, 則 內 分 泌 同 樣 會 受 到 影 響, 甚 至 產 生 疾 病 最 常 見 的 如 影 響 腸 胃 功 能, 導 致 消 化 不 良 ; 影 響 泌 尿 系 統, 出 現 腹 瀉 便 秘 ; 影 響 心 臟 血 管, 產 生 心 跳 加 快, 血 壓 升 高 ; 或 是 影 響 神 經 系 統, 如 神 經 衰 弱 等, 可 見 情 緒 狀 態 足 以 影 響 個 人 健 康 三 情 緒 與 能 力 表 現 長 期 的 情 緒 適 應 不 良, 個 人 的 情 緒 沒 有 抒 發 的 管 道, 對 個 人 的 工 作 或 學 業 都 會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例 如 注 意 力 不 集 中, 缺 乏 耐 心, 脾 氣 暴 躁 不 安, 既 會 影 響 人 際 互 動 狀 況, 也 會 限 制 個 人 能 力 的 發 揮 如 果 在 工 作 學 業 或 生 活 適 應 上 遭 受 挫 折 而 未 加 以 覺 察 和 管 理 其 負 面 情 緒, 反 而 任 其 壓 抑 否 認 轉 移 扭 曲, 久 而 久 之 不 但 容 易 爆 發 出 來, 形 成 更 大 的 衝 突 事 件, 也 會 使 人 畏 縮 退 卻 喪 失 信 心 甚 至 懷 疑 自 我 價 值, 陷 入 情 緒 的 惡 性 循 環 之 中 65

70 第 四 節 情 緒 管 理 的 方 法 情 緒 固 然 有 正 面 有 負 面, 其 實 真 正 的 關 鍵 不 在 於 情 緒 本 身, 而 是 情 緒 的 表 達 方 式,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在 適 當 的 情 境 表 達 適 當 的 情 緒, 就 是 健 康 的 情 緒 管 理 之 道 常 見 的 情 緒 管 理 方 法 如 下 : 覺 察 自 己 真 實 的 情 緒 : 一 時 時 提 醒 自 己 注 意 : 我 現 在 的 情 緒 是 什 麼? 我 現 在 有 什 麼 感 覺? 不 論 是 處 於 何 種 情 緒 當 中, 都 應 該 先 暫 停 一 下, 把 注 意 力 從 外 界 的 人 事 物 拉 回 來, 仔 細 去 體 會 自 己 此 時 此 刻 的 心 情 二 練 習 覺 察 自 己 情 緒 的 生 理 變 化 生 理 反 應 是 相 當 快 速 和 明 顯 的, 若 能 即 早 感 覺 到, 較 能 防 範 於 未 然 特 別 是 人 與 人 間 常 發 生 的 情 緒 衝 突, 如 和 某 人 討 論 觀 念 相 左 的 事 情, 發 現 自 己 的 心 跳 加 速 胃 部 開 始 緊 縮, 代 表 你 可 能 已 快 被 對 方 激 怒, 若 你 不 願 有 強 烈 的 情 緒 表 現, 在 尚 未 爆 發 前 你 大 可 以 深 呼 吸 調 節 或 藉 機 離 開 一 下 或 約 個 其 他 時 間 再 談, 而 不 至 於 讓 場 面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不 過, 一 般 人 可 能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不 夠 敏 銳 可 在 睡 前 以 冥 想 的 方 式, 和 自 己 的 身 體 對 話, 熟 悉 它 放 鬆 和 變 化 的 狀 態, 久 而 久 之 就 能 敏 覺 生 理 的 各 種 反 應 觀 察 自 己 情 緒 的 表 達 習 慣, 也 是 有 幫 助 的 有 人 一 緊 張 就 會 肌 肉 緊 繃, 有 的 則 皺 眉, 有 人 會 咬 牙 平 時 注 意 調 整, 不 但 自 己 會 較 放 鬆, 互 動 時 對 方 也 會 較 輕 鬆 ( 一 ) 接 納 自 己 的 情 緒 : 其 實 情 緒 的 發 生 是 很 正 常 及 自 然 的, 情 緒 本 身 並 沒 有 對 錯 好 壞 之 分, 每 個 情 緒 的 發 生 都 有 其 意 義, 都 反 映 我 們 真 實 的 感 受, 我 們 需 要 的 是 去 接 納 了 解, 並 學 習 如 何 與 它 和 平 共 處, 不 需 去 壓 抑 或 責 怪 自 己 的 情 緒 我 們 對 於 情 緒 的 態 度 應 該 是 允 許 它 存 在 接 納 它 的, 當 我 們 去 認 識 並 允 許 自 己 去 經 驗 負 向 的 情 緒 時, 其 實 就 是 讓 我 們 釋 放 了 一 部 份 情 緒 我 們 接 納 了 自 己 的 情 緒, 別 人 也 容 易 接 納 我 們 的 情 緒, 彼 此 建 立 支 持 和 信 賴 的 關 係 後, 就 會 降 低 我 們 的 焦 慮, 不 再 那 麼 緊 張, 當 然 彼 此 的 衝 突 也 會 減 少, 在 與 人 相 處 上 並 會 更 加 圓 融 和 平 自 己 能 清 楚 覺 察 當 下 的 感 受, 而 不 是 讓 情 緒 隨 時 隨 地 恣 意 發 洩, 只 要 我 們 可 以 認 清 自 己 的 情 緒, 了 解 情 緒 的 原 因, 找 出 有 效 的 因 應 之 道, 那 我 們 便 可 以 做 情 緒 的 主 人 了! ( 二 ) 了 解 情 緒 背 後 的 原 因 : 我 們 的 情 緒 反 應 究 竟 是 怎 麼 來 的 呢? 我 為 什 麼 生 氣? 為 什 麼 難 過? 找 出 原 因 我 們 才 知 道 這 樣 的 反 應 正 常 嗎? 仔 細 去 分 析 的 話, 可 以 發 現 到 在 事 件 與 情 緒 反 應 中 間 其 實 還 有 認 知 想 法 層 面 的 存 在 找 出 引 發 情 緒 的 原 因, 才 能 對 症 下 藥 ( 三 ) 用 同 理 心 適 當 的 溝 通 及 表 達 情 緒 : 要 了 解 自 己 的 情 緒, 也 要 了 解 並 且 接 納 別 人 的 情 緒 增 加 對 他 人 情 緒 的 覺 察 也 很 重 要, 才 不 會 被 牽 連 影 響 而 讓 自 己 不 好 受, 或 發 生 衝 突 引 起 自 己 強 烈 的 情 緒 像 對 方 已 緊 握 拳 頭 或 表 情 僵 硬, 就 該 要 有 所 警 覺, 體 會 一 下 對 方 的 狀 況, 先 安 撫 對 方 再 想 更 好 的 處 理 之 道, 或 能 適 時 先 離 開 所 以, 平 時 訓 練 自 己 多 觀 察 他 人 的 非 語 言 行 為, 包 括 面 部 表 情, 特 別 是 眉 毛 嘴 角 臉 部 肌 肉 ; 眼 神 ; 身 體 66

71 姿 勢 動 作 ; 副 語 言 即 音 量 音 調 重 音 停 頓 等 聲 音 特 性 接 納 對 方 的 情 緒, 並 不 是 要 你 同 意 他 的 情 緒, 重 點 是 允 許 對 方 有 權 利 產 生 情 緒, 而 你 可 以 了 解 他 的 情 緒, 從 他 的 立 場 去 體 會 他 的 感 受 在 對 人 產 生 情 緒 的 時 候, 要 先 積 極 頃 聽 對 方 的 理 由, 若 仍 有 不 解 或 生 氣 的 地 方 要 要 求 澄 清 ; 和 對 方 說 我 感 到. 而 非 都 是 你. 來 促 進 雙 方 面 的 溝 通, 而 非 惹 火 對 方 ( 四 ) 以 合 宜 的 方 式 紓 解 情 緒 : 當 我 們 的 情 緒 過 於 強 烈 無 法 冷 靜 下 來 思 考 的 時 候, 為 免 被 情 緒 淹 沒 衝 動 作 出 一 些 失 去 理 智 的 行 為 可 以 想 想 看 有 什 麼 方 法 能 緩 和 或 紓 解 自 己 的 情 緒, 例 如 透 過 深 呼 吸 到 郊 外 走 走 大 哭 一 場 找 人 聊 聊 塗 鴉 寫 作 等 方 式 來 宣 洩 情 緒 的 能 量 ; 也 可 藉 由 靜 坐 冥 想 放 鬆 聽 音 樂 等 活 動 來 平 靜 自 己 的 心 情 ( 五 ) 改 變 固 著 的 想 法 可 以 改 變 心 情 : 情 緒 調 適 的 根 本 之 道, 還 是 在 於 徹 底 轉 換 我 們 對 該 事 件 的 負 面 想 法 及 感 受 練 習 去 中 斷 困 擾 自 己 的 負 面 念 頭, 嘗 試 換 個 角 度 看 待 問 題, 多 以 樂 觀 正 面 的 方 式 來 思 考, 並 培 養 自 己 具 有 合 理 彈 性 的 信 念 及 價 值 觀, 相 信 一 定 能 擺 脫 困 擾 情 緒 而 擁 有 好 心 情 ( 六 ) 培 養 支 持 系 統, 擁 有 相 互 支 持 情 緒 的 友 伴 : 平 時 就 把 溫 情 帳 號 存 滿, 失 落 不 滿 憤 怒 的 時 候, 朋 友 的 支 持 與 家 人 的 協 助 會 有 意 想 不 道 的 效 果 ( 七 ) 離 開 誘 發 情 緒 的 環 境 ( 八 ) 讓 正 反 面 情 緒 都 有 安 全 適 當 的 出 口 ( 九 ) 增 加 自 身 的 挫 折 容 忍 力, 以 更 大 的 彈 性 適 應 環 境 ( 十 ) 找 出 適 合 自 己 的 休 閒 方 式 ( 十 一 ) 隨 時 不 忘 獎 勵 自 己 ( 十 二 ) 尋 求 專 家 的 協 助 : 若 是 您 覺 得 自 己 怎 麼 嘗 試 都 還 是 無 法 釐 清 內 心 的 困 惑 及 轉 換 自 己 的 情 緒, 這 時 不 妨 可 與 專 業 的 心 理 治 療 師 或 諮 商 輔 導 老 師 談 一 談, 對 於 您 的 情 緒 管 理 及 內 心 困 擾 相 信 會 有 所 助 益 此 外, 勇 於 面 對 問 題, 學 習 解 決 策 略 雖 不 是 直 接 管 理 情 緒 的 方 法, 但 能 夠 面 對 問 題, 且 有 能 力 和 方 法 解 決 各 種 問 題, 產 生 不 愉 快 情 緒 的 機 會 就 自 然 減 少 而 培 養 自 信 樂 觀 彈 性 的 正 向 人 格 特 質, 較 能 保 持 愉 悅 的 心 情, 不 易 激 起 負 面 的 情 緒, 則 是 能 成 為 情 緒 的 主 人 最 重 要 的 特 性 了 67

72 第 五 節 抒 解 情 緒 的 方 法 一 給 予 自 己 表 達 的 空 間 : 說 出 來 確 實 是 最 好 的 紓 解 方 法, 有 人 能 傾 聽 則 效 果 更 佳 所 以 經 營 個 人 的 親 密 關 係 ( 父 母 手 足 子 女 配 偶 知 己 ) 建 立 足 夠 的 傾 訴 對 象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懂 得 尋 求 社 會 支 援, 找 適 當 的 專 業 人 員 有 時 也 是 必 要 的 退 而 求 其 次, 寫 下 來 畫 下 來 唱 出 來 也 可 以 若 環 境 許 可, 獨 自 大 聲 罵 一 罵 找 個 枕 頭 打 一 打 亦 可 行 二 學 習 生 理 的 調 適 : 包 括 深 呼 吸 肌 肉 放 鬆 冥 想 放 鬆 靜 坐 適 宜 的 運 動 等 這 些 均 要 平 常 多 練 習, 情 緒 發 生 時, 這 些 方 式 才 能 發 揮 調 節 的 功 能 三 培 養 熟 練 和 多 樣 化 的 興 趣 : 從 事 自 己 有 興 趣 的 活 動, 不 但 具 有 高 度 抒 解 情 緒 的 效 果, 更 能 怡 情 養 性 使 自 己 處 在 較 平 和 的 狀 態, 減 少 被 內 外 在 刺 激 引 發 情 緒 的 機 會 不 過, 要 達 到 如 此 的 功 效, 必 須 有 下 面 幾 個 條 件 其 一 此 興 趣 是 對 個 人 有 益 的 喝 酒 去 不 良 的 聲 色 場 所 就 不 恰 當 其 二 對 此 活 動 要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熟 練 例 如 喜 彈 奏 樂 器, 但 平 時 不 常 練 習, 負 向 情 緒 產 生 時 要 用 來 抒 解, 不 但 效 果 不 佳, 可 能 因 彈 奏 不 順 而 心 情 更 挫 折 其 三 要 多 樣 化 些 如 只 喜 歡 打 籃 球, 心 情 不 好 時 天 公 又 不 作 美, 雨 中 打 球 可 能 更 淒 涼 四 認 知 的 分 析 與 調 整 : 其 原 則 是 瞭 解 自 己 有 哪 些 內 在 語 言 影 響 情 緒 的 發 生, 在 情 緒 發 生 時 記 錄 下 內 在 的 想 法, 歸 納 出 一 些 主 要 內 容, 如 : 完 蛋 了 我 沒 救 了 我 就 是 這 麼 笨 等 平 時 心 情 平 穩 時 自 我 挑 戰 這 些 想 法, 練 習 用 正 向 對 自 己 有 利 的 語 言 替 代, 直 到 自 動 化 為 止 五 及 早 處 理 情 緒, 切 勿 積 壓 情 緒 : 很 多 人 因 為 不 知 如 何 表 達 情 感, 因 此 選 擇 儲 存 感 受, 而 不 直 接 處 理 它,, 而 導 致 許 多 不 良 的 後 果, 在 某 一 天 突 然 爆 發 了 所 以, 學 習 及 時 處 理 情 緒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感 受 到 某 種 情 緒, 就 要 適 當 地 將 它 表 達 出 來, 讓 對 方 能 明 白, 也 讓 自 己 能 宣 洩 掉 這 種 情 緒 的 緊 張, 也 才 能 更 積 極 直 接 地 處 理 問 題 六 慎 選 最 適 當 的 時 機 與 場 合 表 達 情 緒 : 所 謂 盡 早 處 理 情 緒 就 是 要 盡 快 處 理, 最 好 是 情 緒 一 產 生 馬 上 處 理 好 最 好 但 別 忘 了 一 定 要 先 釐 清 自 己 的 情 緒, 別 胡 亂 發 洩 有 時 候 也 必 須 注 意 到 情 境 場 合 或 時 機 對 不 對, 還 是 必 須 暫 時 按 捺 情 緒, 再 盡 快 地 找 到 適 當 的 機 會, 加 以 處 理 關 於 適 當 的 時 間, 還 有 一 點 要 注 意 的 是, 除 了 個 人 做 情 緒 表 達 的 時 間 外, 一 定 要 讓 對 方 也 有 反 應 時 間 不 要 因 為 時 間 緊 迫, 一 股 腦 地 把 自 己 的 情 緒 宣 洩 出 來, 掉 頭 就 走, 讓 對 方 沒 有 時 間 完 全 了 解 你 的 情 緒, 也 沒 有 時 間 表 達 他 的 情 緒, 這 是 不 對 的 抒 解 方 式 68

73 第 六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障 礙 與 調 適 的 過 程 適 應 是 一 種 動 態 的 隨 時 都 在 變 動 的 流 程, 而 非 僅 只 是 靜 止 的 呈 現, 在 適 應 過 程 中 個 人 與 環 境 之 間 的 種 種 因 素 則 在 這 個 動 態 的 流 程 中 彼 此 密 切 互 動, 並 影 響 著 個 人 的 適 應 狀 態 肢 體 障 礙 者 心 理 調 適 的 過 程 Livneh 與 Evans,1984 的 研 究 顯 示 肢 障 者 適 應 障 礙 這 個 事 實 須 歷 經 十 二 個 階 段 :(1) 震 驚 (2) 焦 慮 (3) 期 待 奇 蹟 (4) 否 認 事 實 (5) 悲 傷 (6) 沮 喪 (7) 退 縮 (8) 內 心 憤 恨 (9) 外 衍 攻 擊 性 (10) 認 命 (11) 接 納 (12) 適 應 ( 楊 大 和, 民 93) 歷 程 並 不 會 依 照 上 述 階 段 循 序 前 進, 有 時 也 會 在 各 階 段 之 間 擺 盪 進 退, 要 真 正 走 完 整 個 歷 程,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教 師 應 了 解 這 個 過 程 並 體 諒 肢 障 學 生 可 能 有 發 洩 情 緒 的 情 況, 必 須 依 不 同 階 段 的 情 緒 適 時 給 予 輔 導 支 持 及 鼓 勵, 且 提 供 排 解 情 緒 的 管 道 一 哀 傷 調 適 哀 傷 是 一 種 循 環 的 非 線 性 的 歷 程, 研 究 哀 傷 的 學 者 認 為 完 整 的 哀 傷 歷 程 會 反 覆 經 歷 以 下 階 段 : ( 一 ) 否 認 事 實 : 處 於 震 驚 狀 態 當 中, 不 相 信 事 情 真 的 會 發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不 想 去 看 去 聽 去 接 觸 ( 二 ) 滿 腔 憤 怒 : 將 內 心 的 挫 折 投 射 到 外 界, 想 要 找 個 對 象 為 整 件 事 情 負 責, 歸 罪 於 他 人 機 構 社 會, 也 可 能 歸 罪 於 自 己 ( 三 ) 討 價 還 價 : 擺 盪 於 承 認 事 實 與 拒 絕 事 實 之 間, 企 圖 修 改 事 實, 減 少 損 害 尋 求 彌 補, 向 外 界 甚 至 命 運 之 神 討 回 公 道 ( 四 ) 陷 入 憂 鬱 : 發 現 既 成 的 事 實 無 法 改 變, 但 心 理 上 還 無 法 接 受, 陷 入 無 助 無 奈 準 備 開 始 面 對 與 處 理 ( 五 ) 接 納 事 實 : 接 納 失 落 為 人 生 必 要 且 不 容 否 認 的 一 部 份, 從 失 落 當 中 得 到 成 長 與 學 習, 找 到 失 落 的 正 面 意 義 二 哀 傷 調 適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任 務, 包 括 : ( 一 ) 覺 察 失 落 : 承 認 自 己 失 落, 了 解 自 己 失 落 什 麼, 有 些 失 落 的 東 西 是 具 體 的 ( 例 如 : 財 物 ), 有 些 失 落 的 東 西 是 抽 象 的 ( 例 如 : 愛 ), 而 經 常 我 們 是 同 時 失 落 了 前 述 二 者 ( 二 ) 經 驗 哀 傷 : 允 許 自 己 去 體 驗 自 己 的 各 種 哀 傷 反 應, 社 會 有 許 多 人 際 關 係 與 規 矩 會 妨 礙 我 們 去 體 驗 自 己 的 哀 傷, 必 須 給 予 自 己 的 反 應 一 個 正 常 的 許 可 ( 三 ) 接 受 責 任 : 沒 有 任 何 人 可 以 像 我 們 自 己 那 樣 體 會 到 真 實 的 哀 傷 反 應, 也 沒 有 任 何 人 可 以 決 定 或 者 代 替 我 完 成 自 己 應 該 完 成 的 任 務 ( 四 ) 溝 通 感 受 : 找 一 個 接 納 與 信 任 的 人, 向 他 溝 通 自 己 的 哀 傷, 那 個 人 最 好 曾 經 有 過 類 似 的 經 驗, 而 目 前 已 經 完 成 部 份 的 哀 傷 歷 程, 願 意 傾 聽 自 己 的 哀 傷 經 驗 ( 五 ) 重 新 適 應 : 回 到 現 實 生 活 中, 面 對 失 落 所 導 致 的 改 變, 逐 步 建 立 新 的 生 69

74 活 秩 序 生 活 方 式 與 人 際 關 係 ( 六 ) 遠 離 失 落 : 春 去 春 又 回, 只 是 這 次 的 春 天, 有 了 不 同 的 意 義 與 內 涵 過 去 的 終 於 屬 於 過 去, 不 再 一 直 干 擾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生 活 三 正 常 的 悲 傷 反 應 包 括 : ( 一 ) 生 理 / 感 官 / 知 覺 方 面 : 胃 部 空 虛 胸 部 壓 迫 喉 嚨 緊 對 聲 音 敏 感 呼 吸 急 促 與 窒 息 感 肌 肉 無 力 缺 乏 精 力 口 乾 ( 二 ) 認 知 方 面 : 不 相 信 困 惑 沈 迷 於 思 念 感 覺 死 者 仍 然 存 在 幻 覺 ( 三 ) 感 覺 方 面 : 悲 哀 憤 怒 罪 惡 與 自 責 焦 慮 孤 獨 疲 憊 無 助 震 驚 苦 苦 思 念 解 脫 輕 鬆 麻 木 ( 四 ) 行 為 方 面 : 失 眠 食 慾 障 礙 心 不 在 焉 社 會 退 縮 夢 到 失 去 的 親 人 避 免 提 起 失 去 的 親 人 尋 求 與 呼 喚 嘆 氣 坐 立 不 安 或 過 動 哭 泣 舊 地 重 遊 與 隨 身 攜 帶 遺 物 珍 藏 遺 物 四 病 態 的 哀 傷 反 應 包 括 : ( 一 ) 嚴 重 持 續 或 無 法 控 制 的 情 緒 行 為 負 面 想 法 生 理 困 擾 與 人 際 衝 突 ( 二 ) 出 現 異 常 的 精 神 症 狀 ( 三 ) 自 傷 或 傷 人 ( 四 ) 酒 精 或 藥 物 濫 用 ( 五 ) 日 常 功 能 顯 著 且 持 續 地 下 降 教 師 若 發 現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有 些 許 徵 兆, 就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給 予 適 度 的 關 懷 及 輔 導 一 般 人 對 於 哀 傷 常 存 在 著 許 多 的 誤 解, 這 些 誤 解 會 妨 礙 當 事 人 溝 通 悲 傷 與 走 出 悲 傷 : 1 視 而 不 見 : 不 去 管 它 就 沒 事 了 2 補 償 作 用 : 找 個 替 代 品 會 比 較 好 3 壓 抑 感 情 : 太 哀 傷 是 不 好 的 不 要 哭 了 4 獨 自 悲 傷 : 自 己 的 哀 傷 不 要 影 響 別 人 5 被 動 等 待 : 時 間 會 沖 淡 一 切 6 自 我 懲 罰 : 終 生 罪 惡 與 悔 不 當 初 7 自 我 保 護 : 不 要 再 相 信 期 待 與 親 近 8 埋 葬 感 情 : 過 去 的 事 別 再 提 了 9 戴 假 面 具 : 不 要 難 過 / 堅 強 起 來 / 節 哀 順 變 10 自 我 麻 痺 : 吃 些 藥 喝 些 酒 會 舒 服 一 點 教 師 應 給 予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面 對 自 我 情 緒 的 正 確 觀 念, 才 有 助 他 們 走 出 哀 傷 情 緒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對 社 會 與 情 緒 發 展 的 影 響, 全 視 兒 童 對 其 障 礙 的 接 納 情 形 及 他 人 對 待 障 礙 兒 童 的 態 度 而 定 要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接 納 自 己 的 主 要 關 鍵 點 是 來 自 於 家 人 持 續 的 支 持 付 出 與 鼓 勵, 讓 他 們 對 生 命 重 新 燃 起 希 望, 不 再 規 避 現 實, 也 能 接 納 自 身 的 情 形 70

75 曾 當 選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全 球 知 名 的 口 畫 家 謝 坤 山 先 生, 在 十 六 歲 時 因 意 外 失 去 了 雙 手 和 右 腳, 十 一 年 後 右 眼 失 明, 成 為 一 個 重 度 殘 障 的 人 曾 經 受 到 親 戚 們 的 異 樣 眼 光, 甚 至 是 揶 揄 和 放 棄, 但 他 的 母 親 堅 持 讓 他 活 下 來, 他 自 己 也 以 樂 觀 的 態 度 面 對 人 生 一 路 走 來, 有 苦 有 澀, 但 他 堅 定 信 念 付 諸 行 動 追 求 夢 想, 才 有 現 在 的 成 功, 這 成 功 的 契 機 為 何? 試 想, 若 沒 有 希 望, 沒 有 毅 力, 沒 有 家 人 社 會 的 支 持, 又 會 是 什 麼 樣 的 情 況? 只 要 改 變 一 個 思 惟, 心 境 也 將 跟 著 轉 變, 用 正 向 的 角 度 來 看 待 一 切, 這 個 世 界 就 完 全 不 同, 幸 福 與 否 只 在 一 念 之 間 教 師 應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完 成 心 理 調 適 進 而 自 我 超 越, 鼓 勵 肢 體 障 礙 者 接 納 自 己 傷 殘 客 觀 的 事 實, 讓 他 們 了 解 殘 障 雖 然 使 其 在 生 涯 發 展 上 面 臨 了 人 生 中 最 大 的 危 機, 然 而 危 機 的 另 一 面 是 轉 機, 如 何 將 危 機 化 為 轉 機, 進 而 進 行 自 我 調 適 活 出 自 己, 用 積 極 的 態 度 參 與 學 習, 開 創 另 一 番 新 天 地 71

76 第 六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人 際 關 係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受 限 於 身 體 機 能 運 作 困 難, 肢 體 行 動 不 方 便, 有 時 只 是 輕 輕 的 碰 撞 或 壓 迫, 就 會 造 成 骨 折, 甚 至 碎 裂, 因 此 日 常 生 活 與 活 動 中 皆 須 非 常 小 心, 讓 一 般 人 不 敢 靠 近 ; 另 一 方 面,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神 經 方 面 的 受 損, 影 響 肌 肉 控 制, 有 時 會 出 現 流 口 水 的 情 形, 且 無 法 自 行 處 理 乾 淨 或 保 持 清 潔, 造 成 衛 生 不 佳 的 不 良 印 象, 影 響 良 好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 有 時 受 損 神 經 為 發 音 器 官, 導 致 說 話 不 清 楚, 口 語 不 清, 無 法 順 利 與 人 溝 通 或 表 達 自 我 需 求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也 可 能 因 為 身 體 缺 陷, 使 得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受 到 身 體 形 象 不 利 的 影 響, 對 自 己 較 沒 自 信 心 或 容 易 在 人 群 當 中 退 縮, 會 害 怕 不 被 其 他 人 接 納, 覺 得 孤 獨 寂 寞, 造 成 發 展 溝 通 時 的 隔 閡, 因 不 了 解 而 形 成 誤 解, 因 誤 解 而 產 生 誤 會, 人 際 關 係 自 然 變 得 不 好 因 此, 本 章 將 提 供 避 免 誤 會 消 弭 誤 解 消 除 不 瞭 解 的 方 法, 讓 大 家 對 如 何 與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的 相 處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第 一 節 人 際 關 係 的 定 義 所 謂 人 際 關 係 就 是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國 外 學 者 English & English 指 出 人 際 關 係 是 存 在 或 發 生 於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人 之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1974, 引 自 范 傑 臣,2003) 許 勝 雄 (1980, 引 自 陳 淑 萍,2000) 認 為 人 際 關 係 就 分 靜 態 與 動 態 兩 方 面, 靜 態 是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有 關 聯, 動 態 是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交 互 關 係 根 據 學 者 彭 炳 進 (1992, 引 自 陳 淑 萍,2000) 對 人 際 關 係 下 的 定 義, 是 指 人 與 人 之 間, 由 相 互 的 尊 重 發 展 到 相 互 的 理 解 相 互 的 信 賴, 更 進 展 到 相 互 協 助 與 合 作 的 目 標 這 裡 所 指 的 人 際 關 係 是 指 朋 友 同 儕 間 透 過 某 些 事 而 發 生 的 互 動 關 係 一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的 人 際 關 係 人 際 關 係 是 個 人 成 長 的 一 部 份, 期 望 在 過 程 中 相 處 和 諧 感 到 溫 暖, 所 以 要 能 坦 誠 表 達 自 己 內 心 的 感 受, 瞭 解 自 己 與 別 人, 並 檢 視 與 改 變 自 己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學 習 與 他 人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的 方 法 人 際 關 係 的 緊 張, 起 因 於 不 完 善 的 經 營 方 式 身 心 障 礙 的 孩 子 大 多 缺 乏 安 全 感, 不 安 全 感 容 易 造 成 焦 慮, 會 害 怕 別 人 不 尊 重 我 不 接 受 我, 覺 得 孤 立 孤 單 與 寂 寞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也 會 有 這 種 感 覺, 因 為 他 們 的 障 礙 是 外 顯 的 二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在 人 際 關 係 方 面 的 困 境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心 理 調 適 過 程 中 會 經 歷 許 多 衝 擊, 情 緒 反 應 包 括 焦 慮 否 認 憂 傷 沮 喪 憤 怒 攻 擊 以 及 無 助 感, 格 外 需 要 親 友 的 情 感 支 持, 幫 助 它 們 接 受 自 己 成 為 肢 體 障 礙 的 事 實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人 際 關 係, 並 不 如 一 般 人 所 認 為 的 那 麼 活 躍, 反 而 是 封 閉 的 他 們 常 會 認 為 他 人 最 先 注 意 到 自 己 的 地 方 是 身 體, 就 會 特 別 在 意 他 人 眼 光, 容 易 因 為 這 樣 的 想 法, 而 去 猜 測 別 人 對 他 的 看 法, 72

77 這 樣 先 入 為 主 的 猜 測 未 必 是 事 實, 反 而 可 能 造 成 誤 會, 形 成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上 的 隔 閡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容 易 由 於 身 體 的 缺 陷, 產 生 自 卑 的 感 覺, 對 自 我 的 價 值 感 有 疑 惑 如 果 是 一 個 生 活 作 息 需 長 期 仰 賴 他 人 協 助 的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更 容 易 產 生 無 力 感, 覺 得 自 己 沒 有 用, 很 容 易 產 生 自 我 貶 抑 的 想 法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身 體 的 障 礙 常 使 他 們 在 團 體 活 動 中 顯 得 孤 立 或 多 餘, 有 時, 即 使 勉 強 加 入, 也 會 被 認 為 礙 手 礙 腳, 或 是 一 顆 老 鼠 屎, 例 如 上 體 育 課,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便 無 法 如 一 般 學 生 自 由 參 加, 不 能 參 加 無 形 中 易 有 孤 單 之 感, 也 連 帶 加 強 比 不 上 他 人 的 想 法, 形 成 自 貶 的 心 態, 孤 單 的 感 覺 更 強 烈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也 與 一 般 人 一 樣, 都 會 憂 慮 未 來, 但 面 對 未 來 的 抉 擇 也 比 一 般 人 多 一 份 擔 心, 除 了 憂 慮 工 作 性 質, 還 憂 慮 適 合 的 工 作 不 一 定 有 適 合 的 工 作 環 境, 例 如 是 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主 管 是 否 能 公 平 看 待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工 作 能 力, 不 會 以 身 體 障 礙 而 低 估 貶 抑 他 們 的 工 作 能 力 等 身 體 外 顯 的 殘 缺, 已 使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自 卑 而 退 縮, 面 對 感 情 時, 容 易 產 生 既 期 待 又 怕 受 傷 害 的 矛 盾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愛 慕 的 對 象, 往 往 無 法 平 等 回 應 這 種 感 情, 因 為 一 般 人 對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好, 常 是 基 於 人 與 人 相 處 的 愛 心 使 然, 並 非 出 於 感 情, 因 此 長 大 後,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常 要 面 臨 暗 戀 單 相 思 或 失 戀 的 痛 苦, 這 也 連 帶 影 響 他 們 對 自 我 的 價 值 感 第 二 節 如 何 與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相 處 筆 者 訪 談 一 些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同 儕 對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看 法, 同 儕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一 開 始 的 態 度 是 害 怕, 因 為 外 表 怪 怪 的, 不 僅 動 作 不 自 然, 和 他 們 不 一 樣, 表 情 也 很 奇 怪, 所 以 他 們 不 敢 接 近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而 經 過 說 明 與 瞭 解, 大 部 分 同 儕 都 樂 於 接 納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由 於 班 上 有 這 些 小 朋 友, 要 如 何 和 他 們 相 處 呢? 班 上 的 小 朋 友 可 以 在 老 師 的 指 導 下, 共 同 了 解 如 何 來 幫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一 一 般 孩 子 如 何 與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相 處 : ( 一 ) 去 認 識 他 或 誠 意 的 與 他 討 論 : 動 態 活 動 時 他 的 限 制 靜 態 活 動 時 他 的 專 長, 只 是 千 萬 記 住, 這 是 因 人 而 異 的 ( 二 ) 上 下 樓 梯 時, 將 設 有 扶 手 那 邊 空 出 來 以 便 他 抓 握 扶 手, 或 讓 他 扶 著 妳 的 手 ( 三 ) 在 不 勉 強 自 己 的 意 願 下, 依 照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需 要, 協 助 他 們 離 開 座 位 上 廁 所 或 到 校 園 行 走 上 下 坡 道 陪 他 運 動 73

78 ( 四 ) 與 他 討 論, 當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時, 你 應 如 何 幫 助 他 或 應 該 採 取 何 種 行 動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跌 倒 或 需 要 協 助 時, 要 先 問 明 如 何 協 助, 避 免 用 常 人 的 想 法 或 動 作, 而 造 成 傷 害 或 不 舒 服 ( 五 ) 細 心 觀 察 他 是 否 因 行 動 不 便 而 限 制 了 活 動 空 間, 試 試 自 己 的 魅 力, 逐 漸 的 誘 導 他 擴 大 活 動 空 間 ( 六 ) 誠 實 的 回 答 彼 此 的 問 題, 承 認 並 尊 重 肢 障 者 對 障 礙 的 感 受 平 時 相 處 或 言 語 表 達 時, 要 留 意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感 受, 避 免 有 輕 視 排 斥 的 表 情 和 舉 動, 而 傷 害 他 的 自 尊 心 ( 七 ) 凡 事 體 諒 是 人 與 人 相 處 之 道, 有 時 假 想 或 試 著 體 驗 一 下, 假 若 你 換 成 是 肢 障 者, 你 如 何 處 事 待 人, 相 信 設 身 處 地 能 更 拉 近 你 們 的 距 離 ( 八 ) 主 動 邀 請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並 且 鼓 勵 他 自 主 行 動, 儘 量 不 要 代 替 他 完 成, 而 剝 奪 他 學 習 參 與 的 機 會 ( 九 ) 不 可 玩 弄 或 損 壞 他 們 的 輔 助 工 具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的 小 朋 友 必 須 藉 由 輪 椅 或 是 柺 杖 來 行 動, 所 以 同 班 同 學 不 可 以 玩 弄 輔 具, 刻 意 把 輔 具 弄 壞, 或 是 無 故 推 輪 椅 在 走 廊 上 奔 走 ( 十 ) 了 解 輪 椅 的 功 能, 正 確 使 用 輪 椅 的 方 法, 或 是 下 坡 的 時 候, 推 輪 椅 的 人 必 須 背 對 著 斜 坡 而 下 等 注 意 事 項 協 助 使 用 輪 椅 或 拐 杖 的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上 下 車 開 關 車 門 拿 取 拐 杖 及 隨 身 物 品 並 記 得 將 輪 椅 煞 住 ( 十 一 )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受 限 於 肢 體 功 能, 動 作 會 比 較 不 協 調, 完 成 速 度 較 慢, 不 論 單 獨 協 助 或 團 體 學 習, 都 要 提 供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充 分 的 時 間, 並 且 有 耐 心 的 等 待 其 完 成 二 普 通 班 老 師 VS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隨 著 融 合 教 育 的 潮 流 趨 勢, 越 來 越 多 特 殊 需 求 的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就 讀, 肢 體 障 礙 兒 在 智 力 方 面 不 一 定 會 受 到 影 響, 而 且 有 些 肢 體 障 礙 兒 ( 如 腦 性 麻 痺 ) 雖 然 損 傷 程 度 高, 但 是 若 獲 得 適 當 的 輔 具 協 助, 一 樣 可 以 表 現 的 相 當 優 秀 不 過, 肢 體 障 礙 兒 可 能 會 因 為 身 體 缺 陷 使 得 自 我 概 念 的 發 展 受 到 身 體 形 象 不 利 的 影 響 因 此 對 自 己 比 較 沒 有 自 信 心 或 容 易 在 人 群 當 中 退 縮 由 於 行 動 上 的 限 制,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活 動 領 域 及 生 活 空 間 較 一 般 同 儕 狹 隘, 可 能 在 情 緒 上 產 生 自 我 封 閉 的 現 象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生 活 上 許 多 方 面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或 因 為 他 人 的 好 奇 眼 光 以 及 取 笑, 而 產 生 自 卑 感 或 自 我 貶 抑 的 現 象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心 理 上 有 尋 求 獨 立 的 想 法, 生 活 上 卻 需 要 他 人 協 助, 因 此 可 能 產 生 矛 盾 缺 乏 安 全 感, 以 及 不 確 定 感 當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在 普 通 班, 班 級 導 師 會 因 對 特 殊 教 育 的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而 擔 心 無 法 勝 任, 甚 至 拒 絕 建 議 可 與 原 就 讀 班 級 之 導 師 特 教 老 師 討 論 先 前 的 作 法, 溝 通 教 育 輔 導 經 驗, 延 續 教 育 輔 導 的 方 式 74

79 改 善 生 活 適 應 人 際 互 動 方 面, 教 師 應 考 量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能 力 限 制, 在 老 師 進 行 教 學 時 可 以 : ( 一 ) 透 過 各 處 室 提 供 的 資 訊 和 支 援,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認 識 各 項 場 地 設 施 的 使 用 方 法, 以 及 可 能 受 到 的 傷 害 和 限 制 ( 二 ) 透 過 班 級 各 項 團 體 韓 導 技 巧, 提 昇 同 學 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正 確 認 識, 學 習 良 好 的 相 處 方 式 ( 三 ) 透 過 體 驗 活 動 申 的 角 色 扮 演, 讓 每 位 同 學 實 際 體 驗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不 方 便, 進 而 將 心 比 心, 隨 時 隨 地 同 理 與 尊 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感 受 ( 四 ) 編 班 安 排 教 室 時, 要 考 慮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體 能 負 荷 和 行 動 方 便 ; 教 室 座 位 儘 量 安 排 在 前 面 靠 門 的 位 置, 並 請 周 圍 的 同 學 隨 時 給 予 關 心 和 協 助 ( 五 ) 安 排 班 級 事 務 或 學 習 活 動 時, 不 要 先 排 除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參 與 機 會, 或 預 設 他 們 無 法 完 成 的 情 況, 剝 奪 他 們 公 平 學 習 的 權 益 ( 六 ) 上 體 育 課 或 其 他 動 態 課 程 時, 要 依 據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體 能 狀 況, 提 供 個 別 的 指 導 和 協 助, 使 他 有 團 體 的 參 與 感 和 隸 屬 感 ( 七 ) 如 有 校 外 教 學 或 參 觀 活 動 時, 先 要 徵 詢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意 見, 並 且 鼓 勵 他 們 參 加, 請 家 長 陪 同, 為 他 們 作 更 細 節 的 安 排 三 我 有 話 要 說 筆 者 訪 談 兩 位 智 力 正 常 肢 體 障 礙 的 男 生, 一 位 是 三 年 級 極 重 度 肢 障 威 威, 一 位 是 四 年 級 重 度 肢 障 隆 隆, 皆 需 使 用 助 行 器, 讓 他 們 說 說 心 裡 的 看 法, 以 下 為 部 分 內 容 : Q: 你 會 不 會 覺 得 自 己 的 外 表 很 奇 怪? 威 威 : 會, 因 為 我 的 腳 怪 怪 的, 不 能 伸 直, 走 路 需 要 柺 杖, 有 時 還 會 打 結 隆 隆 : 剛 開 始 會, 因 為 我 要 使 用 助 行 器 才 能 站 起 來 跟 走 路 後 來 就 不 會 了, 因 為 老 師 說 每 個 人 本 來 就 長 得 不 一 樣, 有 的 高 有 的 矮, 有 的 胖 有 的 瘦, 我 的 不 一 樣 是 腳 不 能 走 Q: 同 學 會 不 會 因 為 外 表 的 不 一 樣 而 取 笑 你? 威 威 : 有 的 會, 有 的 不 會 不 會 的 是 因 為 他 們 認 識 我 隆 隆 : 現 在 大 部 分 都 不 會, 因 為 老 師 有 告 訴 同 學 原 因, 老 師 也 教 我 要 怎 麼 向 其 他 人 說 明, 所 以 比 較 少 了, 除 非 是 外 面 來 的 不 認 識 我 的 人 Q: 當 同 學 取 笑 你 時, 你 的 感 覺 會 不 會 不 舒 服? 威 威 : 會, 我 會 覺 得 很 生 氣 也 很 難 過, 就 一 直 哭, 老 師 就 會 去 跟 小 朋 友 說 隆 隆 : 當 然 會, 可 是 我 會 看 情 形, 如 果 是 在 吵 架, 我 就 不 管 他 們 說 什 麼 也 罵 回 去, 如 果 是 開 玩 笑 或 誤 會, 我 就 會 向 他 們 說 我 不 喜 歡 這 樣, 他 們 就 不 會 再 說 了 Q: 你 覺 得 自 己 可 以 做 的 和 其 他 小 朋 友 一 樣 嗎? 75

80 威 威 : 可 以, 我 很 厲 害, 會 做 很 多 事, 我 也 會 騎 腳 踏 車, 同 學 有 的 還 不 會 隆 隆 : 可 以, 只 要 不 需 要 用 到 太 多 小 動 作, 我 也 可 以 做 得 很 好, 我 的 功 課 是 全 班 前 三 名, 國 語 數 學 都 考 一 百 分, 我 很 會 唱 歌 說 故 事, 代 表 班 上 參 加 比 賽 Q: 你 希 望 同 學 怎 麼 對 待 你? 威 威 : 我 希 望 小 朋 友 不 要 一 直 笑 我 的 外 表, 也 不 要 笑 我 字 寫 很 醜, 不 要 一 直 趕 我 快 一 點, 因 為 我 的 眼 睛 不 太 好, 要 找 很 久 才 能 看 到 老 師 說 的 地 方 同 學 可 以 幫 我 開 廁 所 的 門, 走 路 時 幫 忙 保 護 我, 告 訴 我 有 什 麼 危 險, 太 重 的 東 西 幫 我 拿 一 下 隆 隆 : 我 希 望 同 學 不 要 跟 我 玩 你 追 我 跑 的 遊 戲, 知 道 我 不 能 跑 還 故 意 鬧 我, 讓 我 追 他 們, 很 幼 稚 有 些 同 學 很 熱 心, 都 會 搶 著 替 我 服 務, 我 會 告 訴 他 們, 有 些 我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讓 我 自 己 做, 例 如 洗 碗 Q 你 希 望 和 其 他 小 朋 友 一 樣 嗎? 威 威 : 當 然 希 望, 我 也 想 和 其 他 小 朋 友 一 樣 自 由 的 跑 來 跑 去, 可 以 去 校 外 教 學, 到 許 多 好 玩 的 地 方 去 玩 助 行 器 好 重 又 好 慢, 我 的 手 和 腳 都 很 酸 很 累 隆 隆 : 希 望 啊! 我 就 可 以 寫 字 寫 得 更 漂 亮, 勞 作 做 得 更 堅 固, 畫 圖 畫 的 更 好 看, 也 可 以 跑 很 快 參 加 田 徑 隊, 更 可 以 跳 起 來 投 籃 空 心 球, 大 家 就 會 為 我 歡 呼 可 是 現 在 我 的 手 沒 力 氣, 不 能 投 空 心 球 四 家 長 的 心 事 身 心 障 礙 孩 子 家 長 的 辛 苦 非 常 人 所 能 體 會, 那 種 由 震 撼 無 奈 到 被 迫 接 受 的 心 理 過 程 也 非 一 般 人 可 以 瞭 解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家 長 可 參 加 由 肢 體 障 礙 兒 家 長 組 成 的 團 體, 除 了 能 夠 得 到 有 關 教 養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協 助 及 資 源 外, 也 可 以 和 其 他 的 家 長 分 享 解 決 孩 子 問 題 的 經 驗 照 顧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無 論 做 任 何 活 動, 一 定 要 非 常 注 意 擺 位 姿 勢 是 否 正 確, 要 經 常 改 變 孩 子 的 姿 勢, 更 要 避 免 不 正 常 的 動 作 與 姿 勢 最 好 請 職 能 治 療 師 為 他 設 計 適 合 的 椅 子, 以 免 常 常 因 為 彎 腰 駝 背 而 造 成 脊 柱 異 常 或 其 他 肢 體 變 形 針 對 孩 子 的 需 求 及 能 力 做 適 當 的 調 整, 不 要 過 度 強 求 他 跟 一 般 孩 子 一 樣 的 標 準 例 如 : 在 扣 釦 子 方 面 有 困 難, 不 妨 用 拉 鍊 來 取 代, 如 果 綁 鞋 帶 有 困 難, 不 妨 以 自 黏 鞋 帶 來 取 代 雖 然 孩 子 有 動 作 上 的 障 礙, 還 是 要 多 鼓 勵 他 做 自 己 能 做 的 事 情, 尤 其 是 生 活 自 理 方 面, 以 提 高 自 我 照 顧 的 能 力 當 家 長 發 現 自 己 的 孩 子 有 肢 體 上 的 障 礙, 可 以 利 用 各 大 醫 院 的 兒 童 復 健 科 或 是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的 諮 詢 專 線, 例 如 : 台 灣 師 大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可 以 和 電 話 值 班 的 特 殊 教 育 專 家 討 論 有 關 教 養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問 題 有 關 輔 具 補 助 的 相 關 訊 息, 76

81 家 長 可 向 各 縣 市 的 社 會 局 或 教 育 局 特 教 課 洽 詢, 將 可 得 到 協 助 並 節 省 相 當 的 支 出 五 特 教 班 老 師 的 建 議 肢 體 障 礙 者 會 對 一 般 同 儕 認 同, 在 許 多 方 面 的 表 現 會 盡 其 所 能, 卻 又 擔 心 身 體 上 的 缺 陷 會 影 響 人 際 關 係, 形 成 心 理 上 的 緊 張 和 衝 突 對 於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的 教 學, 因 其 身 體 及 動 作 的 障 礙 影 響 行 為 的 表 現 與 學 習, 以 下 提 供 相 關 的 教 學 技 巧, 希 望 能 夠 對 老 師 的 教 學 有 所 幫 助 : ( 一 ) 物 理 環 境 : 如 果 小 朋 友 需 要 藉 輪 椅 代 步, 教 室 的 位 置 應 該 在 一 樓, 除 非 有 升 降 梯 的 設 置 此 外, 教 室 的 門 淨 寬 度 也 不 得 小 於 80 公 分, 不 可 以 有 門 檻 阻 礙 輪 椅, 如 果 有 門 檻 一 定 要 改 成 斜 坡 道 來 輔 助 教 室 內 的 通 道, 應 該 要 便 於 輪 椅 通 行, 讓 輪 椅 能 夠 行 進 於 講 台 前 後 門 以 及 教 室 的 座 位 之 間 另 外, 講 台 可 以 不 設, 讓 整 個 地 板 都 是 一 個 平 面, 黑 板 高 度 要 能 讓 肢 體 障 礙 小 朋 友 坐 輪 椅 還 可 以 利 用 到 部 分 的 黑 板 為 佳 ( 二 ) 輔 具 使 用 : 教 師 應 該 了 解 如 何 指 導 肢 體 障 礙 的 小 朋 友 使 用 輔 具, 例 如 輪 椅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法, 為 手 指 僵 硬 者 改 裝 的 鉛 筆, 或 是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者 藉 頭 頂 上 的 碰 觸 桿 來 使 用 的 溝 通 板 等 除 了 解 正 確 用 法 外, 也 要 多 多 提 醒 小 朋 友 如 何 保 養 ( 三 ) 老 師 在 教 學 的 時 候 應 該 要 注 意 肢 體 障 礙 小 朋 友 的 學 習 情 況, 注 意 個 別 能 力 的 差 異, 為 其 設 計 教 學, 或 採 合 作 學 習 的 方 式, 或 由 小 老 師 來 協 助 課 業 上 的 學 習 ( 四 ) 必 要 的 時 候, 可 以 找 一 位 小 朋 友 經 過 老 師 的 講 解 訓 練 成 為 筆 記 代 抄 員, 對 於 比 較 聽 不 懂 的 課, 上 課 錄 音, 方 便 回 家 複 習 六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相 處 的 策 略 ( 一 ) 平 常 心 : 面 對 身 心 障 礙 生, 不 論 是 肢 障 生, 或 其 他 類 別 的 障 礙 生, 以 平 常 心 對 待 是 最 能 貼 近 他 們 的 方 法 之 一 以 平 常 心 對 待 意 指 不 帶 任 何 特 殊 眼 光, 以 一 個 主 動 輕 鬆 開 放 的 態 度 與 他 們 相 處 例 如 與 他 們 交 談 時, 不 避 諱 提 起 他 們 的 肢 體 障 礙, 也 不 特 別 強 調 其 障 礙 處, 將 之 視 為 其 身 上 的 一 部 份, 有 需 要 時 就 提 及, 不 嘲 笑 也 不 任 取 綽 號 經 由 這 樣 的 態 度, 肢 障 生 不 但 感 受 到 被 關 懷, 也 有 被 尊 重 的 感 覺 ( 二 ) 支 持 不 放 任 : 有 些 肢 障 生 因 障 礙 的 原 因, 容 易 受 到 他 人 的 關 心 與 幫 助, 久 而 久 之 養 成 依 賴 他 人 的 習 慣, 遇 到 挫 折 就 討 救 兵, 做 錯 事 情 卻 以 自 身 障 礙 合 理 化, 表 現 出 無 法 負 責 的 態 度 因 此 適 當 支 持 雖 必 要, 但 一 個 合 理 的 規 範 與 原 則 也 是 在 關 心 之 餘 須 教 導 的 77

82 ( 三 ) 同 儕 支 持 網 絡 : 許 多 研 究 均 顯 示 同 儕 之 間 的 影 響 力, 因 此 如 何 發 揮 同 儕 力 量 是 導 師 可 以 深 思 的 主 題 筆 者 聽 過 有 的 導 師 利 用 同 儕 教 導 障 礙 生 課 業, 或 者 是 舉 辦 聯 誼 性 質 活 動, 藉 由 這 樣 的 方 式 促 進 雙 方 瞭 解, 體 會 他 人 立 場 與 需 要 ( 四 ) 協 助 生 涯 規 劃 : 如 前 所 言, 肢 障 生 易 有 自 貶 的 心 理, 因 此 幫 助 他 們 找 到 自 己 能 力 所 在 就 顯 得 更 重 要 一 旦 他 們 認 可 自 己 的 能 力, 在 規 劃 未 來 時 就 會 有 較 客 觀 的 態 度, 也 能 以 較 理 性 的 方 式 釐 清 自 身 能 力 如 何 與 就 業 市 場 做 最 佳 適 配 ( 五 ) 合 宜 的 感 情 觀 : 鼓 勵 他 們 多 結 交 朋 友, 有 同 儕 支 持 團 體, 透 過 同 儕 團 體, 他 們 會 學 習 從 各 角 度 看 待 感 情 ; 另 一 方 面, 鼓 勵 他 們 培 養 多 方 面 嗜 好, 為 生 活 找 尋 樂 趣 如 此 一 來, 他 們 較 易 將 感 情 視 為 人 生 的 一 部 份, 但 不 是 人 生 的 全 部, 對 感 情 也 較 能 泰 然 處 之 七 專 業 團 隊 人 員 的 建 議 肢 體 障 礙 與 身 體 病 弱 學 生 常 見 的 學 習 特 質 包 括 : 體 力 較 差, 上 課 時 經 常 感 到 疲 倦, 可 能 需 要 看 醫 生 而 經 常 請 假 在 肢 體 動 作 ( 例 如 走 路 提 重 物 ) 方 面 有 困 難, 可 能 在 用 手 操 作 的 工 作 上 ( 例 如 握 筆 拿 剪 刀 ) 有 困 難 空 間 能 力 可 能 不 如 一 般 同 儕, 可 能 因 為 缺 乏 與 同 儕 互 動 而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的 疏 瞭 解 肢 障 病 弱 學 生 在 醫 療 行 動 擺 位 語 言 溝 通 自 我 照 顧 以 及 身 體 姿 勢 方 面 的 特 殊 需 要, 無 障 礙 環 境 的 建 立 提 供 生 活 及 學 習 的 輔 具 與 器 材 必 要 時 延 長 考 試 與 繳 交 作 業 的 期 限 注 意 交 通 接 送 之 需 要 兼 顧 醫 療 與 復 健 方 面 的 需 要 提 供 必 要 的 心 理 輔 導 一 般 而 言, 肢 體 障 礙 兒 主 要 是 在 動 作 執 行 發 生 困 難, 主 要 有 以 下 幾 方 面 的 問 題 : ( 一 ) 因 為 肢 體 僵 硬 或 肢 體 痙 攣 的 緣 故, 所 以 肢 體 障 礙 兒 不 太 能 夠 控 制 自 己 的 動 作 此 類 的 肢 體 障 礙 屬 於 神 經 系 統 異 常, 除 腦 性 麻 痺 外, 還 有 小 兒 麻 痺 癲 癇 脊 柱 裂 嚴 重 腦 部 外 傷 等 ( 二 ) 平 時 站 立 或 彎 腰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脊 椎 骨 向 側 面 彎 曲, 因 為 身 體 扭 曲 無 法 維 持 正 常 的 身 體 中 線, 而 導 致 行 動 上 的 不 方 便 ( 三 ) 另 外 還 有 報 章 雜 誌 長 在 報 導 的 ( 玻 璃 娃 娃 )-- 成 骨 不 全 症 這 種 疾 病 輕 者 在 外 上 看 不 出 和 正 常 人 有 什 麼 樣 不 同, 較 重 的 在 外 觀 上 會 有 嚴 重 畸 型, 而 更 嚴 重 的, 可 能 一 輩 子 只 能 躺 在 床 上, 甚 至 死 亡, 一 般 得 到 此 病 的 人, 骨 質 非 常 脆 弱, 只 要 輕 輕 的 碰 撞 或 壓 迫, 就 會 造 成 骨 折, 甚 至 碎 掉, 就 像 玻 璃 一 樣, 因 此 行 進 間 必 須 非 常 小 心, 行 動 非 常 不 便 ( 四 ) 有 的 患 者 是 因 為 新 陳 代 謝 功 能 失 調, 內 分 泌 功 能 障 礙 或 末 梢 神 經 缺 陷 而 出 現 肌 肉 退 化 萎 縮 此 類 的 肢 體 障 礙 兒 在 發 病 初 期 並 不 易 被 察 覺, 只 是 上 下 樓 梯 無 力, 由 坐 姿 或 臥 姿 要 起 身 時 都 會 感 到 困 難, 慢 慢 地 走 路 不 穩 常 跌 倒, 終 至 肌 肉 無 力, 雙 腿 難 以 支 持 全 身 而 需 柱 拐 或 坐 輪 椅 78

83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相 處 Q&A Q: 威 威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行 動 有 問 題, 不 太 能 控 制 自 己 的 動 作, 平 衡 感 也 很 差, 不 僅 常 常 打 翻 身 邊 的 東 西, 走 路 也 很 容 易 雙 腳 打 結 而 跌 倒, 該 怎 麼 和 他 相 處 呢? A: 我 們 可 以 將 空 間 簡 單 化, 把 不 必 要 的 東 西 撤 除, 讓 活 動 空 間 更 大 些 肢 體 動 作 與 走 路 打 結 情 形 可 藉 由 物 理 與 職 能 的 復 健 來 改 善, 若 經 治 療 師 與 醫 師 的 評 估, 可 能 的 話 還 可 經 由 開 刀 來 改 善 Q: 因 為 行 動 上 的 不 方 便 以 及 他 人 的 好 奇 注 視 和 不 合 宜 的 同 情, 會 使 他 在 心 理 上 處 於 緊 張 的 狀 態, 常 專 注 於 偽 裝 防 衛, 有 較 大 的 不 安 全 感, 也 較 不 能 接 納 自 己 也 因 為 行 動 上 的 不 便, 活 動 範 圍 受 限, 因 而 產 生 孤 立 的 傾 向 部 份 肢 障 者 常 有 不 喜 歡 麻 煩 別 人 獨 來 獨 往 的 情 形 A:1 真 誠 接 納 肢 障 者 2 主 動 邀 請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參 與 各 項 學 習 活 動, 並 且 鼓 勵 他 自 主 行 動, 儘 量 不 要 代 替 他 完 成, 而 剝 奪 他 學 習 參 與 的 機 會 3 依 照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需 要, 協 助 他 們 離 開 座 位 上 廁 所 或 到 校 園 行 走 上 下 坡 道, 不 可 玩 弄 或 損 壞 他 們 的 輔 助 工 具 4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跌 倒 或 需 要 協 助 時, 要 先 問 明 如 何 協 助, 避 免 用 常 人 的 想 法 或 動 作, 而 造 成 傷 害 或 不 舒 服 5 不 論 單 獨 協 助 或 團 體 學 習, 都 要 提 供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尤 分 的 時 間, 並 且 有 耐 心 的 等 待 其 完 成 Q: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很 在 意 別 人 對 自 己 外 貌 的 看 法 A:1 可 請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寫 下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看 法 及 自 己 對 它 的 感 受, 分 析 原 因 並 決 定 自 己 是 否 要 接 受 這 個 看 法 2 個 別 晤 談, 探 究 原 因, 鼓 勵 孩 子 與 好 朋 友 交 換 意 見, 幫 助 他 澄 清 事 實 Q: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缺 乏 自 信, 容 易 因 別 人 的 批 評 而 情 緒 低 落 A: 1 安 排 個 別 晤 談, 協 助 孩 子 澄 清 被 批 評 的 內 容 是 否 與 事 實 相 符 2 鼓 勵 孩 子 用 適 當 的 方 式 讓 對 方 知 道 自 己 的 感 受, 如 當 面 說 寫 字 條 請 老 師 幫 忙 調 解 等 3 進 行 大 聲 說 出 來 活 動, 討 論 如 何 適 當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受 與 意 見 4 幫 助 孩 子 充 實 自 己 培 養 興 趣 發 展 其 他 才 能, 瞭 解 自 己 的 優 點, 增 進 自 79

84 信 看 重 自 己 珍 愛 自 己 5 良 好 的 情 緒 調 適 有 助 於 人 際 關 係 的 發 展, 輔 導 孩 子 學 習 轉 移 情 緒 的 方 法, 暫 時 拋 開 困 擾 的 問 題, 去 做 自 己 喜 歡 的 事 也 要 學 習 抒 解 情 緒 的 方 法, 如 寫 日 記 與 父 母 老 師 同 儕 聊 一 聊 也 許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在 外 觀 上 一 生 都 無 法 改 變, 但 他 們 的 最 大 敵 人 卻 是 心 理 上 的 障 礙, 一 般 人 若 能 先 破 除 這 個 敵 人, 給 予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平 等 的 機 會, 成 為 支 持 肢 體 障 礙 孩 子 的 力 量, 幫 助 他 們 一 起 破 除 這 心 理 上 的 障 礙, 相 信 他 們 一 定 能 走 得 又 快 又 順 又 穩 又 好 而 各 位 老 師 的 關 懷 與 鼓 勵, 同 儕 間 的 支 持 與 幫 助, 都 將 是 他 們 一 生 中 最 珍 貴 的 寶 物 80

85 第 七 章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涯 規 劃 現 今 國 內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教 育 安 置 制 度 系 統, 有 國 立 彰 化 仁 愛 學 校 係 屬 於 隔 離 式 的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還 有 另 一 種 為 專 收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特 殊 班 級, 而 障 礙 程 度 較 不 嚴 重 的 學 生 大 多 數 都 被 安 置 在 普 通 學 校 或 者 普 通 班 級 裡 接 受 融 合 模 式 的 教 育 這 些 接 受 融 合 教 育 的 學 生 經 由 普 通 教 師 與 特 教 師 們 的 共 同 合 作 針 對 肢 體 障 礙 的 學 生 進 行 教 學 並 付 諸 所 需, 協 助 肢 障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級 裡 能 有 良 好 的 適 應 和 學 習 表 現, 帶 領 肢 障 學 生 能 夠 在 融 合 的 環 境 下 順 利 地 接 受 適 性 的 教 育 與 快 樂 的 成 長 在 九 年 的 國 民 教 育 完 成 後, 將 有 部 分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選 擇 再 升 高 中, 而 另 一 部 分 的 學 生 則 接 受 有 興 趣 的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身 為 級 任 教 師 的 你 ( 妳 ), 該 如 何 去 協 助 他 們 選 擇 適 合 的 方 向 前 往,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此 時, 教 師 必 需 利 用 的 專 業 能 力 的 判 斷 與 社 會 福 利 法 的 認 識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了 解 肢 障 學 生 的 興 趣 和 障 礙 者 本 身 的 優 劣 勢 能 力 來 為 他 做 一 評 估, 做 為 規 劃 與 設 計 相 關 的 教 育 計 劃, 有 系 統 地 牽 引 著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前 往 他 想 去 的 未 來 當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要 離 開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並 晉 升 到 高 中 ( 職 ) 前, 級 任 教 師 就 需 要 做 到 專 業 評 量, 評 量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力 性 向 等 發 展 狀 況, 透 過 相 關 之 評 量 工 具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表 現 學 科 表 現 與 家 長 的 期 望 等 項 目, 為 學 生 準 備 一 份 完 善 的 轉 銜 計 劃, 為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生 涯 做 長 短 期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這 麼 一 來, 才 能 使 學 生 的 潛 能 發 揮, 使 學 生 能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去 適 應 未 來 將 處 遇 到 的 環 境 工 作 是 成 人 生 活 的 重 要 部 分 之 一 有 一 份 正 當 而 穩 定 的 職 業, 不 但 能 使 自 己 和 家 人 在 物 質 上 不 虞 匱 乏, 個 人 更 可 藉 由 從 事 生 產, 對 社 會 貢 獻 一 己 之 力 然 而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克 服 本 身 先 天 或 後 天 身 體 上 的 障 礙 誠 屬 不 易 多 數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還 必 須 面 對 社 會 一 般 大 眾 對 他 們 已 經 形 成 的 刻 板 印 象 與 歧 視 態 度, 甚 至 是 不 公 平 待 遇 ( 花 敬 凱,2004)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修 訂 後, 經 普 查 發 現 肢 體 障 礙 者 較 其 他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比 率 最 多, 高 達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關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就 業 人 口, 比 率 最 高 的 為 肢 體 障 礙, 主 要 原 因 係 因 為 肢 體 障 礙 都 較 易 經 由 職 業 訓 練, 進 入 到 職 場 並 適 應 職 場 的 環 境, 固 然, 雇 主 接 受 程 度 也 會 跟 著 提 高 只 要 能 夠 在 就 業 之 前, 讓 肢 障 者 接 受 職 能 訓 練, 使 其 對 就 業 狀 況 不 會 陌 生, 且 在 進 入 到 職 場 前 立 刻 改 善 不 適 當 的 就 業 環 境, 讓 肢 障 者 能 在 無 障 礙 的 空 間 中 順 利 的 工 作, 經 由 工 作 使 肢 體 障 礙 者 提 高 生 活 品 質 水 準 與 發 展 良 好 的 自 我 意 識 第 一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之 法 令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我 國 內 政 部 明 文 訂 定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學 就 業 階 段 服 務 得 以 順 利 銜 接, 已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整 合 實 施 方 案 中 明 訂 就 學 就 業 階 段 服 務 相 關 措 施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五 條 兒 童 福 利 法 第 十 三 條 及 第 四 十 二 條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款, 目 的 為 : 一 結 合 社 會 福 利 教 育 衛 生 勞 工 等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以 科 際 整 合 之 專 81

86 業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整 體 而 持 續 性 的 個 別 化 專 業 服 務 二 建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以 促 進 各 主 辦 單 位 服 務 銜 接 資 源 整 合 及 專 業 服 務 間 之 有 效 轉 銜 三 建 立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流 程, 確 立 各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權 責 策 劃 單 位 包 含 了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要 針 對 在 生 涯 轉 銜 包 括 了 零 到 六 歲 (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與 學 齡 前 兒 童 轉 銜 服 務 ) 七 到 十 五 歲 ( 國 小 轉 銜 服 務 國 中 輔 銜 服 務 ) 十 六 到 六 十 四 歲 ( 高 中 < 職 > 及 五 專 轉 銜 服 務 大 專 院 校 轉 銜 服 務 與 成 年 障 礙 者 轉 銜 服 務 )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 老 年 障 礙 者 轉 銜 服 務 ) 其 主 要 的 實 施 原 則 與 各 階 段 實 施 要 領 : ( 一 ) 主 辦 單 位 應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聯 繫 會 報, 以 利 克 服 瓶 頸 並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 二 ) 策 劃 單 位 應 規 劃 訂 定 轉 銜 服 務 統 一 資 料 格 式, 建 置 整 合 式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 含 福 利 教 育 衛 生 就 業 等 服 務 ), 俾 利 服 務 資 料 轉 銜 ( 三 ) 主 辦 單 位 接 受 其 他 單 位 服 務 轉 銜 時, 應 先 查 閱 個 案 管 理 系 統, 以 瞭 解 個 案 服 務 史 ; 辦 理 服 務 移 轉 時, 亦 應 繳 交 相 關 轉 資 料 ( 四 ) 主 辦 單 位 應 有 個 案 管 理 單 位 及 人 員, 以 利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服 務 ( 五 )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於 不 同 生 涯 階 段, 設 計 個 別 化 的 轉 銜 服 務, 該 項 服 務 之 規 劃 應 邀 請 案 主 及 其 家 長 共 同 參 與 ( 六 ) 轉 銜 資 料 應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基 本 資 料 各 階 段 專 業 服 務 資 料 家 庭 輔 導 計 畫 身 心 狀 況 評 估 未 來 安 置 協 助 建 議 方 案 及 轉 銜 準 備 服 務 事 項 ( 行 政 院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2002) 發 展 階 段 零 六 歲 採 行 措 施 實 施 要 領 策 劃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應 依 內 政 部 兒 內 政 部 ( 兒 童 直 轄 市 展 童 局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實 局 ) 行 政 院 衛 縣 ( 市 ) 政 遲 施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轉 銜 服 生 署 教 育 部 府 [ 社 會 局 緩 務 依 下 列 原 則 實 施 : ( 含 兒 童 福 兒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設 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單 一 利 機 構 及 童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辦 理 通 報 轉 介 服 務 療 育 機 與 受 理 評 估 團 隊 應 於 安 排 評 估 四 八 週 構 ) 教 育 學 內, 將 轉 銜 所 需 資 料 送 轉 介 中 心 局 ( 含 學 前 齡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依 評 估 報 告 結 果, 提 教 育 機 前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個 別 化 之 安 置 與 療 育 構 ) 衛 生 兒 轉 介 服 務 局 ] 童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協 調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學 轉 校 民 間 教 育 醫 院 提 供 發 展 遲 緩 兒 82

87 銜 童 安 置 處 所, 加 強 兒 童 融 合 教 育 環 服 境, 同 時 定 期 檢 視 與 評 估 融 合 教 育 及 務 安 置 之 成 效 各 地 方 政 府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每 年 九 月 應 將 次 年 需 安 置 幼 托 ( 教 ) 機 構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 三 歲 至 六 歲 ) 人 數 障 礙 類 別 及 年 齡 提 報 當 地 社 政 教 育 單 位 作 為 服 務 依 據, 並 於 入 學 前 六 個 月, 提 供 入 學 名 冊 及 基 本 資 料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於 安 置 前 一 個 月, 邀 請 安 置 機 構 及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所 需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機 構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應 配 合 安 置 機 構 於 完 成 轉 銜 之 後 持 續 追 蹤 六 個 月 各 安 置 機 構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訂 立 個 別 化 的 服 務 計 畫 對 通 報 轉 介 安 置 而 未 受 安 置 之 兒 童, 應 回 報 教 育 或 社 政 單 位 彙 轉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辦 理 後 續 追 蹤 七 國 各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應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直 轄 市 小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及 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縣 ( 市 ) 政 十 轉 育 部 各 教 育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府 ( 教 育 五 銜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局 社 會 歲 服 轉 銜 服 務 依 下 列 原 則 實 施 : 局 衛 生 務 各 地 方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及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局 ) 構 每 年 九 月 應 將 次 年 需 就 讀 國 小 之 障 礙 人 數 及 類 別 提 報 當 地 教 育 單 位, 並 於 入 學 前 六 個 月, 提 供 入 學 名 冊 及 基 國 民 小 學 本 資 料 兒 福 機 構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構 應 於 安 置 就 學 前 一 個 療 育 機 構 月, 邀 請 安 置 就 讀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學 前 教 育 轉 銜 輔 導 會 議 機 構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構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就 讀 學 83

88 校 開 學 二 週 後 對 應 入 學 而 未 就 學 學 生, 教 育 單 位 應 造 冊 通 報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構 及 社 政 單 位 追 蹤 了 解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構 應 配 合 社 政 單 位 辦 理 未 就 學 學 生 追 蹤 六 個 月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或 學 齡 前 安 置 機 構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以 提 供 在 校 醫 療 復 健 或 福 利 服 務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辦 理 轉 銜 評 估, 對 於 未 升 學 者 應 告 知 復 學 方 式, 並 將 未 升 學 名 冊 通 報 當 地 社 政 單 位 銜 接 及 規 劃 服 務 國 中 轉 銜 服 務 國 小 安 置 學 校 每 年 九 月 應 將 次 年 需 就 讀 國 中 之 障 礙 人 數 ( 含 在 家 教 育 及 附 設 養 護 機 構 就 讀 者 ) 及 類 別 提 報 當 地 教 育 單 位, 並 於 入 學 前 六 個 月, 提 供 入 學 名 冊 及 基 本 資 料 國 小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安 置 就 讀 國 中 前 一 個 月, 邀 請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輔 導 會 議 國 小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就 讀 學 校 開 學 二 週 後 對 應 入 學 而 未 就 學 者, 教 育 單 位 應 造 冊 通 報 前 一 階 段 教 育 單 位 及 社 政 單 位 追 蹤 了 解 國 小 安 置 學 校 應 配 合 社 政 勞 政 單 位 辦 理 未 就 學 學 生 追 蹤 六 個 月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或 國 小 安 置 學 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以 提 供 整 體 化 之 服 務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三 個 月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辦 理 轉 銜 評 估, 並 將 未 升 學 名 冊 通 報 當 地 社 政 單 位 負 責 銜 接 及 規 劃 服 務 ; 對 有 意 參 加 職 訓 或 就 業 名 冊 應 通 報 勞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教 育 局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勞 工 局 ) 國 民 中 學 國 民 小 學 84

89 政 單 位 銜 接 及 規 劃 服 務 十 高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每 年 九 月 應 將 次 年 需 就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直 轄 市 六 中 讀 高 中 ( 職 ) 之 障 礙 人 數 ( 含 在 家 教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縣 ( 市 ) 政 ( 育 者 及 附 設 養 護 機 構 就 讀 者 ) 及 類 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府 ( 教 育 職 提 報 當 地 教 育 單 位, 並 於 入 學 前 六 個 員 會 局 社 會 ) 月, 提 供 入 學 名 冊 及 基 本 資 料 局 衛 生 六 及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安 置 就 讀 高 中 ( 職 ) 局 勞 工 十 五 前 一 個 月, 邀 請 高 中 安 置 學 校 相 關 人 局 ) 四 專 員 召 開 轉 銜 輔 導 會 議 歲 轉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高 中 ( 職 ) 銜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就 讀 學 及 五 專 學 服 校 校 務 五 專 應 於 新 生 報 到 一 個 月 內 函 請 原 國 國 民 中 學 中 就 讀 學 校 移 送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就 業 服 務 開 學 二 週 後 對 應 入 學 而 未 就 學 者, 教 機 構 職 業 育 單 位 應 造 冊 通 報 前 一 階 段 教 育 單 位 訓 練 機 構 及 社 政 單 位 追 蹤 了 解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一 年 級 起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視 需 要 通 報 勞 政 單 位 協 助, 並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一 年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職 能 與 轉 銜 評 估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畢 業 前 二 年 時 結 合 勞 政 單 位, 加 強 學 生 之 職 業 教 育 及 就 業 技 能 養 成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或 國 中 安 置 學 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以 提 供 整 體 化 之 服 務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將 未 升 學 名 冊 通 報 當 地 社 政 單 位 依 其 就 業 意 願 通 報 勞 政 單 位 提 供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配 合 社 政 勞 政 單 位 辦 理 未 升 學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六 個 月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下 一 階 段 安 置 單 位, 並 追 蹤 六 個 月 大 大 專 院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應 依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直 轄 市 專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就 業 勞 工 委 員 會 行 縣 ( 市 ) 政 院 轉 銜 服 務 工 作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規 定 辦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府 ( 教 育 85

90 校 理, 有 關 轉 銜 服 務 依 下 列 原 則 實 施 : 委 員 會 局 社 會 轉 各 學 校 應 於 新 生 報 到 一 個 月 內 函 請 原 局 衛 生 銜 高 中 ( 職 ) 及 五 專 就 讀 學 校 移 送 相 關 局 勞 工 服 轉 銜 資 料 局 ) 就 業 務 各 學 校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服 務 機 構 原 高 中 ( 職 ) 及 五 專 就 讀 學 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以 提 供 整 體 化 之 服 務 各 學 校 應 於 學 生 畢 業 前 提 供 就 業 相 關 各 大 專 院 資 訊, 並 依 其 就 業 意 願 將 名 冊 通 報 當 校 高 中 地 勞 政 單 位 輔 導 就 業 銜 接 及 規 劃 服 ( 職 ) 及 五 務 專 學 校 各 安 置 學 校 應 配 合 社 政 勞 政 單 位 辦 理 未 升 學 未 就 業 學 生 追 蹤 輔 導 六 個 月 成 障 礙 成 年 人 之 生 活 休 閒 娛 樂 醫 療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直 轄 市 年 復 健 及 職 業 重 建 等 應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行 政 院 衛 生 縣 ( 市 ) 政 障 理, 有 關 轉 銜 服 務 依 下 列 原 則 實 施 :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府 ( 社 會 礙 社 政 單 位 依 據 各 階 段 安 置 學 校 通 報 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局 教 育 者 未 升 學 名 冊 及 接 獲 通 報 身 心 障 礙 者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局 衛 生 轉 時, 應 就 身 心 障 礙 者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會 局 勞 工 銜 轉 銜 所 需 福 利 服 務 局 ) 服 社 政 單 位 應 視 需 要 會 同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務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訂 立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就 業 服 務 對 安 置 於 養 護 機 構 之 障 礙 者, 社 政 單 機 構 位 應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職 業 訓 練 銜 資 料 移 送 該 安 置 機 構 機 構 對 通 報 未 就 業 而 有 就 業 或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意 願 之 障 礙 者, 社 政 單 位 應 造 冊 送 勞 政 單 位 提 供 輔 導 所 需 服 務, 並 追 蹤 六 個 月 對 安 置 於 養 護 機 構 而 有 就 業 或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意 願 之 障 礙 者, 安 置 機 構 應 造 冊 送 勞 政 單 位 提 供 輔 導 所 需 服 務, 並 追 蹤 六 個 月 勞 政 單 位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提 供 所 需 就 業 服 務 86

91 各 安 置 機 構 或 就 業 服 務 單 位 應 於 障 礙 者 有 異 動 情 形 時, 將 異 動 名 單 通 報 其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應 依 行 政 院 加 強 老 人 安 養 服 務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轉 銜 服 務 依 下 列 原 則 實 施 : 各 地 方 政 府 應 設 立 老 年 障 礙 者 單 一 通 報 轉 介 窗 口 辦 理 通 報 轉 介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對 於 經 轉 介 需 居 家 服 務 或 社 區 式 照 顧 之 身 心 障 礙 老 人 應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居 家 服 務 單 位 應 視 需 要 邀 請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召 開 轉 銜 服 務 會 議, 以 提 供 整 體 化 之 服 務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單 位 對 於 經 通 報 需 長 期 照 護 之 身 心 障 礙 老 人, 應 轉 介 辦 理 安 置 服 務, 且 於 完 成 轉 銜 後 二 週 內, 將 相 關 轉 銜 資 料 移 送 安 置 機 構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單 位 應 提 供 安 置 機 構 相 關 資 訊, 以 利 規 劃 轉 銜 居 家 照 顧 及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老 年 障 礙 者 轉 銜 服 務 內 政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長 期 照 護 管 理 單 位 ) 此 方 案 經 由 內 政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等 政 府 機 關 依 其 肢 體 障 礙 者 階 段 需 要 來 給 予 所 協 助 與 法 令 上 的 保 障, 使 肢 體 障 礙 者 也 能 和 普 通 學 生 的 樣 享 有 平 等 的 授 教 與 工 作 權 方 案 推 動 所 需 經 費 明 文 訂 定 出 由 各 級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按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配 合 辦 理, 故 每 年 校 方 應 該 依 據 肢 體 障 礙 者 之 就 學 就 業 需 求 來 申 請 其 政 府 擔 位 的 協 助, 使 教 師 們 能 夠 掌 握 肢 體 障 礙 者 每 一 發 展 階 段, 並 給 予 應 有 的 資 源, 以 助 其 生 涯 發 展 更 加 順 暢 從 家 庭 至 幼 稚 園 到 最 後 進 入 到 就 業 或 養 護 機 構 等, 每 個 階 段 都 有 其 協 助 的 政 府 機 關 與 學 校, 分 別 針 對 不 同 年 齡 層 之 肢 障 者 做 一 安 排, 並 給 予 其 當 下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強 調 轉 銜 是 需 要 每 一 階 段 都 要 有 很 強 的 連 接 性, 如 此 一 來, 才 能 使 肢 障 者 能 夠 順 利 從 一 階 段 順 利 適 應 發 展 至 下 一 階 段, 避 免 銜 接 產 生 太 多 不 必 要 的 失 敗 過 程 使 其 能 夠 更 快 速 的 適 應 新 學 習 環 境 From: 第 二 節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一 教 育 部 : 在 民 國 91 年 公 布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升 學 輔 導, 有 其 特 別 協 助 的 部 分 : 87

92 ( 一 ) 依 據 完 成 國 民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規 定,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權 益, 各 項 升 學 甄 試 或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遴 聘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專 責 處 理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事 宜 各 項 升 學 甄 試 或 考 試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依 考 生 障 礙 類 型 及 障 礙 程 度 之 需 要, 規 劃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於 各 項 升 學 甄 試 或 考 試 報 名 時, 向 各 該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甄 試 或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 之 申 請 ( 二 ) 教 育 部 每 學 年 均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大 專 校 院 甄 試, 並 提 供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 ( 三 )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就 學 權 利, 教 育 部 向 為 重 視, 而 依 大 學 法 規 定, 招 生 屬 學 校 重 要 校 務 及 權 責, 歷 來 除 促 請 各 大 學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及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於 相 關 招 生 簡 章 中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規 劃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 外, 並 就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個 案 陳 情 轉 知 各 招 生 單 位 確 依 ( 完 成 國 民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規 定, 妥 為 安 排 相 關 試 務 作 業 及 輔 助 措 施, 以 維 其 應 試 權 益 ( 四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各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入 學 甄 選 入 學 或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者, 其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學 校 原 核 定 之 各 招 生 方 式 所 定 名 額 分 別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但 成 績 總 分 同 分 者,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甄 選 入 學 者, 其 第 二 階 段 非 學 科 測 驗 分 數, 亦 以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五 ) 本 案 業 已 錄 辦, 並 轉 知 各 大 學 及 相 關 考 試 單 位 研 參 1 財 團 法 人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 為 服 務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上 肢 重 度 障 礙 或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書 寫 能 力 之 考 生, 訂 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以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試 公 平 性 為 原 則, 讓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視 需 要 申 請 提 早 五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放 大 答 案 卡 放 大 試 題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協 助 考 生 閱 讀 或 紀 錄 答 案 之 輔 具 及 其 他 等 相 關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2 考 選 部 : (1) 依 考 試 院 第 八 屆 第 二 四 六 次 會 議 決 議, 為 便 利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參 加 考 試, 對 視 覺 障 礙 及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應 考 人 分 別 提 供 下 列 協 助 措 施 : (2)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者 :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有 困 難 者, 經 審 查 通 過, 予 以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 提 供 放 大 兩 倍 之 測 驗 式 試 卡 (3) 腦 性 麻 痺 者 : 因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協 調 性 不 佳 致 書 寫 試 卷 有 困 難, 須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提 出 申 請, 經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者, 考 試 時 由 本 部 提 供 電 腦 及 磁 片 協 助 應 考 人 作 答 另 並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二 肢 體 障 礙 者 就 學 相 關 之 福 利 制 度 : ( 一 ) 相 關 學 習 輔 具 申 請 與 不 適 當 課 程 之 處 理 : 在 每 年 的 學 期 初, 教 師 應 針 對 肢 體 障 礙 者 學 習 上 的 特 殊 需 要, 協 助 肢 障 者 向 校 方 申 請 或 借 用 在 借 用 時 應 注 意 此 一 輔 具 是 否 適 用 其 學 生 之 生 理 發 展, 且 有 利 於 88

93 肢 體 障 礙 學 習, 另 一 方 面, 教 師 應 主 動 向 家 長 說 明, 如 何 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自 我 評 估, 讓 他 們 做 一 正 確 的 選 擇, 藉 此, 家 長 可 以 更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求 在 就 學 過 程, 法 令 有 明 訂 出 肢 體 障 礙 者 可 以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向 軍 訓 室 或 教 務 處 申 請, 此 時, 教 師 即 可 協 助 家 長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使 其 學 生 能 夠 免 修 不 適 當 的 課 程 ( 二 ) 協 助 課 業 學 習 補 強 之 處 理 : 肢 障 學 生 在 學 習 上 可 經 教 師 的 協 助 選 擇 學 伴 的 申 請 與 課 業 輔 導 加 強, 經 由 教 師 來 針 對 肢 障 學 生 的 個 性 特 質, 讓 班 上 與 其 相 處 得 來 且 在 學 業 上 能 夠 給 予 協 助 之 同 學 來 幫 助 肢 障 學 生, 在 課 後,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可 依 造 自 己 的 需 要, 向 學 校 提 出 補 強 科 目 的 課 後 輔 導, 透 過 任 課 老 師 或 校 外 師 範 院 校 學 生, 採 一 對 一 一 對 二 的 方 式 來 校 進 行 課 後 輔 導 加 強 其 學 科 能 力, 期 待 肢 體 障 礙 同 學 能 夠 充 分 學 習 與 瞭 解, 以 利 於 跟 上 同 儕 ( 三 )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訊 息 之 提 供 : 校 方 的 課 外 活 動 組 應 給 予 充 份 肢 障 學 生 校 內 外 獎 助 學 金 的 申 請 訊 息, 使 肢 障 學 生 能 夠 得 到 相 關 的 補 助, 把 針 對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獎 助 學 金, 之 相 關 訊 息 主 動 告 知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三 普 通 教 師 與 特 殊 教 師 的 合 作 有 三 種 常 用 方 式 可 供 參 考 : ( 一 ) 學 校 請 特 教 師 為 主 要 諮 詢 顧 問, 並 和 全 校 所 有 普 通 班 教 師 合 作 一 同 進 行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商 討 作 業, 協 助 全 校 普 通 教 師 推 動 該 學 習 輔 導 之 方 案, 此 模 式 即 稱 為 合 作 式 的 諮 詢 制 度 ( 二 ) 部 分 學 校 的 人 力 資 源 足 夠 的 的 狀 況 下, 有 特 教 教 師 或 其 他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員 ( 如 語 言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等 ), 那 麼 便 可 組 織 一 群 教 師 救 援 小 組 ( 可 隨 時 發 揮 專 業 團 隊 的 功 能, 任 何 教 師 教 學 上 遇 到 困 難 可 立 即 向 小 組 尋 求 支 援, 此 一 小 組 係 屬 機 動 性, 此 一 組 織 可 由 校 內 外 的 專 家 們 共 同 參 加 求 援 小 組, 並 對 肢 障 學 生 的 課 程 設 計 立 即 做 一 評 量 與 修 改 不 適 當 的 課 程, 利 用 專 業 團 隊 的 力 量 來 立 即 解 決 肢 障 學 生 在 學 習 上 的 問 題 ( 三 ) 學 校 裡 的 普 通 教 師 可 聯 合 特 教 教 師, 共 同 為 肢 障 學 生 設 計 教 學 計 劃 與 實 施 計 劃, 此 即 為 合 作 教 學 而 特 教 教 師 需 要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在 普 通 班 級 裡 頭 與 普 通 教 師 合 作 教 育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在 同 一 環 境 中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協 助 不 同 程 度 的 肢 障 學 生 跟 上 課 業, 使 學 習 困 難 的 狀 況 減 到 最 低 在 升 學 與 就 學 階 段 中,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總 會 遇 到 許 多 學 習 困 難, 此 時, 教 師 應 發 揮 專 業 知 識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申 請, 政 府 訂 定 出 來 的 福 利 條 款 並 善 用 之, 使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透 過 輔 助 學 伴 任 科 教 師 等 之 幫 助, 以 使 其 能 夠 在 學 習 上 也 能 夠 係 無 障 礙 第 三 節 肢 體 障 礙 者 就 業 之 法 令 依 據 殘 障 福 利 法 在 民 國 六 十 九 年 公 布 後, 經 歷 了 五 次 的 修 正, 並 在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決 議 將 殘 障 福 利 法 改 名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二 十 89

94 八 條 規 定,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時, 應 先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提 供 適 當 之 就 業 服 務 而 於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亦 公 佈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辦 法 其 主 要 目 標 為 促 進 就 業 獨 立, 並 訂 定 出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訓 練 就 業 服 務 等 業 務 職 訓 局 內 即 成 立 一 部 門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組, 專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做 專 業 的 輔 導 與 規 劃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及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特 殊 學 校 ( 班 ) 因 應 高 職 學 生 轉 銜 服 務 之 需 要, 必 須 進 行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教 育 之 工 作 而 綜 合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是 職 業 教 育 及 就 業 輔 導 適 性 分 組 教 學 與 適 性 安 置 之 必 要 過 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是 一 個 綜 合 性 的 評 估 過 程, 可 大 致 分 為 兩 個 方 向 : 一 評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優 勢 與 劣 勢 二 分 析 職 場 環 境 : 了 解 職 場 的 需 求, 與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需 求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狀 況 實 施 職 評, 可 以 了 解 個 案 之 下 列 各 項 與 職 業 相 關 之 特 質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狀 況 與 功 能 表 現 ( 二 ) 學 習 特 性 與 喜 好 ( 三 ) 職 業 興 趣 ( 四 ) 職 業 性 向 ( 五 ) 工 作 技 能 ( 六 ) 工 作 人 格 ( 七 )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 八 ) 就 業 輔 具 或 職 務 再 設 計 ( 九 ) 其 他 就 業 有 關 需 求 之 評 量 ( 王 敏 行, 民 93) 在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裡,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更 加 需 要 藉 用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之 工 具, 瞭 解 學 生 的 工 作 特 質 潛 能 在 能 力 與 能 夠 從 事 的 工 作 類 別 項 目, 這 些 評 量 工 作 可 做 為 安 排 學 生 就 業 時 的 參 考 依 據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主 要 係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三 十 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第 三 十 四 條 款, 目 的 係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化 專 業 化 的 就 業 服 務, 以 協 助 其 在 社 區 中 順 利 就 業, 俾 提 昇 其 生 活 品 質 與 生 命 尊 嚴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計 劃 的 實 施 要 領 為 : ( 一 ) 執 行 單 位 應 擬 訂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並 提 供 督 導 協 助 就 業 服 務 員 ( 以 下 簡 稱 就 服 員 ) 推 動 辦 理 本 項 專 案 服 務 工 作 ( 二 ) 服 務 方 法 與 內 容 : 1 運 用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職 務 再 設 計 專 業 方 法,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別 化 專 業 化 就 業 服 務, 輔 導 其 適 性 就 業 2 運 用 個 別 督 導 團 體 督 導 同 僚 團 體 督 導 個 案 諮 詢 等 專 業 督 導 諮 詢 工 作 方 法 和 技 巧, 強 化 就 服 員 專 業 知 能 與 方 法, 提 昇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品 質 3 加 強 結 合 相 關 褔 利 就 業 職 訓 等 機 構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及 管 理 制 度 90

95 4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後 之 訪 視 輔 導 及 工 作 訓 練, 有 效 協 助 其 適 應 就 業 5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轉 銜 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詳 實 填 列 社 區 化 就 業 服 務 表 格, 並 作 完 整 個 案 服 務 紀 錄 第 四 節 肢 體 障 礙 者 就 業 模 式 肢 體 障 礙 者 係 包 含 上 肢 下 肢 或 軀 幹 的 機 能 障 礙, 在 就 業 的 比 率 較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高,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公 布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訂 定 公 司 需 定 額 進 用 法 令, 促 使 輕 中 度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機 會 增 多 因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行 動 能 力 較 差, 其 工 作 情 境 需 為 無 障 礙 環 境 職 務 再 設 計 與 輔 具 的 支 持 另 一 部 分 的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者 就 可 採 用 庇 護 性 就 業 居 家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與 競 爭 性 就 業 等 模 式 進 行 職 業 輔 導 一 庇 護 性 就 業 : 係 目 前 民 間 團 體 對 於 工 作 能 力 不 足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尤 其 是 極 重 度 與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者, 最 常 見 的 職 場 安 置 模 式, 大 多 是 就 業 型 庇 護 工 場 商 店 或 農 場, 接 受 協 助 的 程 度 是 最 高 的 一 種 就 業 方 式 二 居 家 就 業 : 係 一 種 不 同 於 傳 統 的 工 作 環 境, 其 工 作 地 點 有 可 能 是 在 肢 體 障 礙 者 居 住 的 地 方, 或 是 辦 公 室 以 外 的 場 所 學 者 們 將 此 一 就 業 歸 向 電 信 科 技 及 電 腦 網 路 相 結 合 的 技 術 與 環 境, 進 行 有 關 遠 端 資 料 存 取 運 用 的 行 為, 將 傳 統 的 家 庭 代 工 這 樣 的 工 作 內 容 排 除 在 外 三 支 持 性 就 業 : 係 使 不 同 障 礙 類 程 度 之 肢 體 障 礙 者, 得 到 適 性 就 業, 對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但 其 能 力 尚 屬 不 足 以 進 入 競 爭 性 職 場 之 肢 體 障 礙 者, 提 供 一 段 時 間 的 專 業 支 持 與 協 助, 使 障 礙 者 能 在 競 爭 性 職 場 中 獨 立 工 作 四 競 爭 性 就 業 : 係 指 的 是 肢 體 障 礙 者 能 有 能 力 與 一 般 人 在 相 同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獨 立 工 作, 且 不 需 輔 導 員 特 別 的 協 助 ; 肢 體 障 礙 者 可 經 由 支 持 性 就 業 逐 漸 成 為 競 爭 性 就 業, 當 其 工 作 穩 定 後, 經 服 務 機 構 就 業 輔 導 組 評 估 通 過 後, 案 主 則 邁 進 競 爭 性 就 業 行 列, 成 為 企 業 界 的 人 力 資 源 不 論 肢 體 障 礙 者 投 入 哪 種 就 業 模 式, 只 要 是 其 能 力 所 及 都 是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故 評 估 其 能 力 興 趣 等,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工 作, 教 師 或 職 評 人 員, 若 能 夠 善 用 職 業 評 量 之 評 量 測 驗 與 平 時 的 觀 察 紀 錄 等, 據 此 做 一 專 業 的 評 估, 並 謹 慎 地 做 每 一 決 策, 才 能 夠 引 領 著 肢 體 障 礙 者 邁 向 成 功 的 就 業 方 向 第 五 節 肢 體 障 礙 者 職 業 評 估 職 業 評 量 係 一 個 綜 合 性 的 評 估 過 程, 正 確 的 蒐 集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對 障 礙 者 進 行 職 業 訓 練 或 就 業 輔 導 時, 由 跨 專 業 的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藉 著 生 理 智 力 興 趣 91

96 性 向 價 值 觀 工 作 人 格 家 庭 生 態 等 各 方 面, 有 系 統 的 利 用 標 準 化 或 非 標 準 化 的 評 估 工 具 來 了 解 個 案 的 就 業 潛 能 以 及 適 合 其 能 力 的 職 業 類 別, 以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家 人 及 其 職 業 訓 練 師 就 業 輔 導 員, 還 有 未 來 雇 主 更 瞭 解 案 主 現 有 的 或 是 潛 在 的 職 業 能 力 與 興 趣, 並 發 覺 與 此 能 力 興 趣 相 符 合 的 工 作 機 會, 然 後 再 評 估 案 主 在 進 入 職 場 前 所 需 加 強 的 部 分 在 進 行 職 業 評 量 時, 我 們 可 朝 兩 個 方 向 去 進 行 : 一 評 量 肢 體 障 礙 者 :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優 勢 與 劣 勢 二 分 析 職 場 環 境 : 了 解 職 場 與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需 求 王 敏 行 ( 民 93) 的 研 究 指 出,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的 評 量 方 法 為 : ( 一 ) 蒐 集 個 案 資 料 分 析 ( 家 庭, 基 本 醫 療 狀 況 ) ( 二 ) 晤 談 ( 三 ) 標 準 紙 筆 測 驗 ( 四 ) 工 作 樣 本 ( 五 ) 情 境 評 量 ( 六 ) 現 場 試 作 評 量 ( 七 ) 一 般 觀 察 每 位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工 作 能 力 都 存 在 著 相 當 大 的 個 別 差 異, 因 此 必 需 針 肢 體 障 礙 需 要 加 強 部 分 給 予 加 強, 總 括 大 概 有 以 下 幾 種 能 力 是 較 常 見 的 : 1 加 強 體 能 與 耐 力 2 養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與 態 度 使 肢 體 障 礙 者 服 從 指 示 並 專 心 主 動 從 事 工 作 3 能 夠 與 同 儕 主 管 有 順 暢 的 溝 通 與 適 當 互 動 4 評 估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時 間 職 務 內 容 調 整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重 建 等, 都 是 在 訓 練 專 業 技 能 外, 很 重 要 的 工 作 三 職 業 評 量 之 內 容 ( 一 ) 肢 體 障 礙 者 狀 況 與 功 能 表 現 1 生 理 條 件 項 目 : 如 評 估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站 坐 蹲 走 推 拉 手 指 等 靈 活 度 2 生 活 技 能 項 目 : 評 估 食 衣 住 行 娛 樂 休 閒 生 活 事 務 處 理 金 錢 運 算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方 法 與 資 訊 的 獲 得 及 善 用 資 料 的 能 力 3 認 知 能 力 項 目 : 從 基 本 的 認 知 功 能 如 時 間 地 點 的 認 識 到 較 高 層 次 的 認 知 功 能 如 記 憶 抽 象 思 考 推 理 能 力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等 4 學 業 能 力 : 評 估 基 本 學 科 如 國 語 數 學 英 文 之 程 度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的 需 求 ( 二 ) 學 習 特 性 與 個 人 喜 好 : 責 任 感 耐 性 持 久 力, 主 動 能 力 等 ( 三 ) 職 業 性 向 : 經 由 資 訊 蒐 尋 符 合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興 趣, 且 符 合 其 價 值 觀 與 人 格 特 質 謀 合 的 職 業 類 別 ( 四 ) 職 業 性 向 項 目 : 職 業 相 關 性 向 有 文 書 機 械 語 文 數 字 空 間 手 眼 協 調 速 度 等 92

97 ( 五 ) 工 作 技 能 : 著 重 於 工 作 效 率, 使 用 工 具 的 熟 練 度 與 工 作 品 質 的 評 估 ( 六 ) 工 作 人 格 : 良 好 的 工 作 態 度 及 習 慣 是 成 功 就 業 的 先 決 要 件, 例 如 不 遲 到 早 退 工 作 認 真 並 能 與 同 事 上 司 維 持 良 性 的 互 動 ( 七 )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 到 工 作 現 場 觀 察 與 紀 錄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場 所 的 環 境 及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 八 ) 就 業 輔 具 與 職 務 再 設 計 : 相 關 輔 具 與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需 求 之 評 估 ( 九 ) 其 他 就 業 有 關 需 求 之 評 量 四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轉 介 表 : 由 導 師 於 初 評 結 語 認 為 適 合 進 一 步 轉 介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時 填 寫 轉 介 表 五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轉 介 回 覆 單 : 由 就 業 組 長 填 寫 六 進 行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複 評 工 作 並 報 告 : 由 綜 合 職 評 小 組 (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就 業 組 長 就 業 服 務 員 ) 與 導 師 討 論 後, 由 就 業 組 長 填 寫, 約 三 個 工 作 天 ( 一 ) 案 主 基 本 資 料 ( 二 ) 醫 療 與 復 健 史 ( 三 ) 工 作 史 ( 四 )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項 目 表 成 大 版 工 作 行 為 衡 量 表, 約 花 一 小 時 的 時 間 1 一 般 行 為 : 由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2 人 際 互 動 : 由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3 工 作 態 度 : 由 就 業 服 務 員 評 估 4 工 作 技 能 : 由 就 業 服 務 員 評 估 依 照 各 分 量 表 以 1-5 分 予 以 給 分, 並 計 算 各 分 量 表 之 平 均 分 數, 以 瞭 解 個 案 在 各 項 目 中 之 優 勢 與 需 加 強 教 育 之 處, 並 由 就 業 組 長 填 寫 個 案 最 後 的 評 語 5 案 主 就 業 之 助 力 與 阻 力 : 由 就 業 組 長 填 寫 6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之 建 議 : 由 就 業 組 長 填 寫 (1) 工 作 人 格 (2) 學 習 特 性 (3) 職 業 方 向 93

98 七 學 校 綜 合 職 評 團 隊 人 員 專 長 與 分 工 : 學 校 綜 合 職 評 團 隊 人 員 專 長 領 域 負 責 項 目 資 深 就 服 員 或 社 會 工 作 師 職 能 等 醫 療 背 景 : 職 能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導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就 業 市 場 資 訊 就 業 服 務 資 工 作 樣 本 ( 須 受 過 專 業 訓 源 工 作 行 為 觀 察 學 生 家 庭 狀 練 ) 體 能 工 作 人 格 行 況 就 業 支 持 方 法 與 策 略 為 評 量 生 理 特 質 評 估 ヽ 工 作 樣 本 操 工 作 樣 本 ( 須 受 過 專 業 訓 作 輔 助 器 材 使 用 就 業 支 持 方 練 ) 工 作 人 格 行 為 評 量 法 與 策 略 學 生 之 職 業 性 向 與 興 趣 之 探 開 案 晤 談 興 趣 評 量 索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評 量 工 作 行 工 作 人 格 行 為 評 量 工 作 為 觀 察 就 業 支 持 方 法 與 策 略 樣 本 ( 須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 體 能 標 準 化 測 驗 之 使 用 行 為 觀 察 工 作 樣 本 ( 須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 94

99 國 立 特 殊 教 育 校 學 生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之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工 具 及 評 量 者 年 段 學 期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工 具 評 量 者 高 一 上 學 開 案 各 校 自 行 研 發 ( 基 本 資 料 表 初 評 表 ) 導 師 期 晤 談 生 態 評 量 ( 社 區 生 態 調 查 記 錄 表 ) 導 師 下 學 工 作 樣 本 綜 合 工 作 能 力 評 量 ( 育 成 評 量 中 心 ) 受 訓 教 師 期 興 趣 評 量 我 喜 歡 做 的 事 ( 職 訓 局 版 ) 導 師 任 課 老 師 高 二 上 學 情 境 評 量 工 作 人 格 行 為 評 量 表 ( 成 大 版 ) 職 輔 員 教 師 期 至 下 學 期 工 作 樣 本 工 作 樣 本 傑 考 式 職 前 技 能 評 估 (Jacobs) 工 作 樣 本 VIEWS ( 施 測 對 象 只 為 具 有 就 業 能 受 訓 過 之 職 能 治 療 師 社 工 師 職 輔 員 教 師 力 之 學 生 ) 體 能 體 能 ( 台 大 體 能 量 表 ) 職 輔 員 教 師 下 學 期 至 高 三 上 開 職 評 結 果 報 告 撰 寫 就 業 組 長 彙 整 學 前 高 三 上 學 召 開 職 業 重 建 會 議 : 期 家 長 導 師 學 生 專 業 人 員 職 輔 員 共 同 參 與 並 評 定 : (1) 可 就 業 者 (2) 待 加 強 職 訓 者 (3) 需 社 區 生 活 照 顧 者 畢 業 後 6 個 案 追 蹤 95

100 國 立 特 殊 教 育 校 學 生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流 程 遭 遇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案 決 議 如 下 :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流 程 ( 為 與 勞 政 體 系 的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有 所 區 分, 稱 為 綜 合 職 業 能 力 評 量 ) 1 接 案 及 開 案 : 收 集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高 一 上 實 施 2 晤 談 : 學 生 家 長 ( 訪 談 3 小 時 ) 學 生 ( 視 程 度 而 定 ) 高 一 上 實 施 3 工 具 施 測 : 視 學 生 程 度, 約 三 個 工 作 天 高 一 下 至 高 二 下 實 施 4 職 評 結 果 報 告 撰 寫 : 約 三 個 工 作 天 ( 約 24 小 時 ) 高 二 下 至 高 三 上 開 學 前 實 施 5 召 開 職 業 重 建 會 議 : 家 長 導 師 學 生 專 業 人 員 職 輔 員 共 同 參 與 並 評 定 : (1) 可 就 業 者 (2) 待 加 強 職 訓 者 (3) 需 社 區 生 活 照 顧 者 高 三 上 實 施 6 個 案 追 蹤 畢 業 後 實 施 遭 遇 問 題 學 校 無 合 格 專 業 職 評 員 有 些 學 生 障 礙 程 度 極 重, 無 法 施 測 施 測 時 間 長, 無 法 全 面 實 施, 且 無 充 足 經 費 可 購 買 測 量 工 具 分 項 評 量 的 結 果 沒 有 一 個 依 循 的 標 準 統 整 為 結 果 報 告 可 選 用 評 量 工 具 資 訊 不 完 整, 且 無 充 足 經 費 可 購 買 測 量 工 具 解 決 方 案 學 校 派 專 人 接 受 職 評 訓 練 委 託 學 術 單 位 研 發 極 重 度 學 生 適 用 之 評 量 工 具, 以 便 各 校 使 用 教 育 部 統 一 購 買 育 成 職 評 中 心 出 版 之 綜 合 工 作 能 力 評 量 表 各 校 分 送 十 套, 採 購 VIEWS 情 境 樣 本, 各 校 分 送 一 套 請 職 訓 局 各 校 分 送 一 套 我 喜 歡 做 的 事 建 請 勞 政 單 位 盡 早 介 入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作 學 校 派 專 人 接 受 職 評 訓 練 統 一 採 購 並 辦 理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後, 分 發 相 關 評 量 工 具 給 各 校 使 用 96

101 第 六 節 職 務 再 設 計 係 為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實 施 工 作 情 境 及 內 容 分 析 評 估 後, 依 據 其 評 估 結 果 做 調 整 工 作 流 程 或 環 境 設 備, 以 符 合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之 需 求, 且 這 樣 的 改 變 不 影 響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其 他 員 工 工 作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以 求 能 夠 提 高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能 夠 提 高 生 產 量 或 其 工 作 能 力 與 其 他 非 障 礙 員 工 相 同 只 要 是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就 業, 且 符 合 申 請 項 目 評 選 標 準 之 雇 主, 不 論 事 業 規 模 大 小 或 公 民 營 均 可 提 出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補 助 申 請 所 謂 申 請 補 助 獎 勵 項 目 為 : 一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 如 建 築 物 機 器 設 計 等 周 邊 設 備 的 改 善 二 改 善 工 作 場 所 機 具 設 備 :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購 買 已 有 的 輔 具, 或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特 殊 需 要 而 設 計 輔 具 者 三 適 當 調 整 工 作 內 容 : 經 過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及 訓 練, 按 照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的 特 性, 分 派 適 當 的 工 作, 並 避 免 危 險 性 工 作 如 將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調 派 至 同 一 事 業 單 位 的 另 一 職 位, 此 時, 就 需 再 調 派 其 他 員 工 和 肢 體 障 礙 員 工 合 作 縮 短 工 時 調 整 工 作 流 程 等 以 助 完 成 原 先 預 期 的 效 益 四 改 善 工 作 條 件 : 如 提 供 手 語 翻 譯 諮 商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活 動 等 其 他 涵 蓋 促 使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就 業 適 應 的 項 目 所 以 職 務 再 設 計 不 僅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一 種 便 利 的 工 作 環 境 生 態, 在 心 理 及 社 會 適 應 上, 也 是 一 種 提 昇,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夠 發 揮 他 們 的 職 業 潛 能, 而 達 到 自 我 實 現 的 目 的 本 文 將 就 無 障 礙 環 境 規 劃 職 務 調 整 及 軟 體 設 計 三 方 面, 來 探 討 如 何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進 行 職 務 再 設 計, 並 舉 實 例 配 合 介 紹 第 七 節 就 業 輔 助 器 具 福 利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辦 法 第 四 條 其 目 的 係 為 了 擴 大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並 增 進 其 訓 練 成 效, 以 強 化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技 能, 促 進 其 就 業 所 補 助 對 象 為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如 政 府 機 構, 學 校 法 人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 條 款 中 所 有 補 助 項 目 有 : 一 指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新 增 設 調 整 職 類 所 需 現 有 職 類 汰 舊 換 新 所 需 或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補 充 設 備 二 所 申 請 補 助 購 置 之 機 具 設 備 如 為 電 腦 時, 包 括 工 作 者 在 其 工 作 上 所 需 之 軟 體 三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第 五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應 改 善 之 公 共 建 築 物 活 動 場 所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不 符 合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施, 應 主 動 改 善 部 分, 不 得 申 請 補 助 97

102 提 供 肢 障 者 就 業 後 續 還 有 部 份 需 要 加 強 的 部 分, 對 於 全 體 人 民 了 解 與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者 有 賴 於 有 效 的 宣 導 深 度 的 訪 查 施 測 評 估 並 透 過 各 項 輔 導 各 階 段 的 轉 銜 計 畫 和 轉 銜 會 議 平 時 對 專 業 團 隊 辦 理 研 習 與 發 行 刊 物 以 利 社 會 大 眾 能 夠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能 力, 經 由 適 當 的 調 整 後, 也 是 能 和 普 羅 大 眾 一 樣 地 正 常 就 業 茲 將 各 項 服 務 簡 介 如 下 : ( 一 ) 辦 理 研 習 與 相 關 刊 物 的 發 行 經 由 職 訓 局 內 即 成 立 一 部 門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訓 練 組 來 辦 理 相 關 之 業 務, 宣 導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之 內 容, 提 供 給 家 長 職 業 訓 練 輔 導 員 雇 主 與 社 會 大 眾 等 人 相 關 就 業 訊 息 與 福 利 制 度, 並 給 予 肢 體 障 礙 者 家 長 與 雇 主 關 於 其 就 業 輔 導 之 諮 詢 服 務 使 其 溝 通 管 道 暢 通 ( 二 ) 訪 查 施 測 評 估 與 各 項 輔 導 為 有 效 完 成 肢 體 障 礙 者 轉 銜 安 置, 必 須 在 肢 障 者 還 在 就 業 前, 由 導 師 資 源 教 師 家 長 與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人 員 做 雙 向 溝 通, 整 合 所 有 人 員 之 意 見, 設 計 最 佳 之 安 置 建 議, 並 依 據 家 長 聯 繫 紀 錄 表 偶 發 事 件 紀 錄 表 及 輔 介 單, 不 定 期 的 召 個 案 研 討, 藉 此 討 論 肢 體 障 礙 者 在 工 作 適 應 與 問 題 的 探 討 與 立 即 提 供 解 決 方 案, 並 給 予 解 決, 以 期 能 夠 透 過 各 專 業 人 員 的 協 助 來 讓 肢 障 者 能 夠 順 利 進 入 就 業 系 統 肢 體 障 礙 者 從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後, 就 是 人 生 另 一 個 旅 程 的 開 始, 不 論 是 擇 升 學 或 傾 向 職 業 訓 練, 政 府 都 有 訂 定 配 套 措 施 來 支 持 肢 體 障 礙 者,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也 能 夠 靠 著 自 己 的 能 力 去 從 事 與 性 向 相 符 的 工 作, 晉 升 自 己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社 會 地 位 的 平 等, 靠 得 不 只 是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努 力 與 政 府 福 利 政 策, 也 有 賴 於 專 業 團 隊 成 員 的 努 力 與 專 業 的 評 估, 多 方 考 量 其 潛 在 能 力 與 長 處,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不 因 其 身 體 上 的 缺 陷 而 影 響 人 生 的 發 展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在 高 職 階 段 都 需 進 行 職 業 評 量, 對 學 生 的 能 力 進 行 瞭 解 後, 才 能 對 學 生 有 最 適 當 的 就 業 安 置 或 將 學 生 轉 介 到 適 合 的 安 置 場 所 近 年 來, 政 府 大 力 提 倡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但 職 業 評 量 之 工 作 需 轉 介 至 相 關 的 職 業 評 量 中 心, 而 且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的 實 際 生 活 狀 況 及 職 業 能 力, 在 學 校 裡 頭, 教 師 就 服 員 輔 導 教 師 等 可 做 為 學 生 觀 察 的 第 一 線, 在 評 估 相 關 的 財 力 物 力 人 力 時 間 等 資 源 時, 為 了 能 有 效 地 運 用 校 內 校 外 資 源, 以 及 在 第 一 時 間 能 讓 學 生 進 入 就 業 職 場, 最 終 仍 然 是 期 待 學 校 內 能 有 系 統 的 建 立 學 生 的 職 業 評 量 流 程 及 量 表 內 容, 據 此 來 做 為 主 要 輔 導 就 業 的 方 向 專 業 的 評 估 就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係 讓 肢 體 障 礙 者 不 要 走 錯 路 的 一 條 捷 徑, 因 此, 輔 導 中 心 提 供 生 生 涯 興 趣 量 表 生 涯 信 念 檢 核 等 測 驗, 都 是 專 任 輔 導 老 師 提 供 測 驗 的 協 助, 為 了 就 是 要 幫 助 同 學 發 展 出 自 我 的 概 念 人 生 價 值 觀 與 生 涯 興 趣, 並 能 透 過 輔 導 以 了 解 自 己 真 正 的 需 求, 來 做 為 職 涯 規 劃 時 的 所 參 考 資 料, 朝 向 符 合 自 己 興 趣 的 目 標, 學 習 專 長, 開 發 潛 能, 在 評 量 的 過 程 中, 不 但 是 多 元 且 保 持 適 當 的 彈 性, 確 定 能 夠 測 驗 出 其 能 力 與 性 向 發 展, 這 樣 的 評 量 過 程 與 結 果, 才 具 有 意 義 98

103 透 過 社 會 資 源 的 擴 充, 讓 各 資 源 教 室 的 網 頁, 向 大 眾 宣 導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職 業 訓 練 的 最 新 訊 息 並 經 由 網 頁 能 夠 得 知 相 關 網 路 資 源 之 管 道, 使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就 業 網 站 資 訊 保 持 暢 通, 讓 教 師 家 長 與 肢 障 學 生 都 能 夠 立 即 了 解 公 共 部 門 提 供 肢 體 障 礙 者 哪 些 就 業 或 職 業 訓 練 之 相 關 課 程 與 福 利 措 施, 同 時 也 讓 肢 障 都 知 道 就 業 管 道 的 多 元 化, 給 予 更 多 的 選 擇 機 會 99

104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部 份 王 亦 榮 (2000)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載 於 王 文 科 主 編 之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頁 -302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王 華 沛 (1999) 科 技 在 特 殊 教 育 之 應 用 載 於 毛 連 塭 著 之 特 殊 兒 童 教 學 法, 頁 台 北, 心 理 出 版 社 王 振 德 (1977) 國 中 階 段 肢 體 殘 障 學 生 之 自 我 概 念 與 人 格 適 應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王 振 德 (1978): 國 中 階 段 肢 體 障 礙 學 生 之 自 我 觀 念 與 人 格 適 應 師 大 教 育 研 究 所 集 刊,20, 王 振 德 (1979) 生 理 殘 障 學 生 的 自 我 觀 念 與 適 應 台 北 市 : 台 灣 師 大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王 敏 行 (2003)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與 職 業 重 建 的 關 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作 手 冊,2-6 行 政 院 勞 委 員 職 業 訓 練 局 委 託 計 畫 內 政 部 統 計 處 九 十 五 年 第 三 十 三 週 (95 年 6 月 底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統 計 ) 台 灣 省 國 民 學 校 教 師 研 習 會 (1999) 愛 的 叮 嚀, 國 民 小 學 高 年 級 輔 導 活 動 教 師 參 考 手 冊 台 北 市 行 政 院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2002) 民 95 年 12 月 12 日 取 自 : 吳 純 純 ( 無 日 期 ) 簡 介 肢 障 者 的 身 心 特 質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吳 純 純 : 如 何 與 肢 障 者 相 處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吳 銀 葉 (2004) 國 小 資 源 班 學 生 學 校 生 活 素 質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吳 武 典 (1994) 殘 障 朋 友 潛 在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與 配 合 措 施 特 殊 教 育 季 刊,51, 1-8 李 維 (1995) 自 我 的 發 展 : 概 念 與 理 論 台 北 市 : 桂 冠 吳 就 君 (1998) 人 在 家 庭 台 北 : 張 老 師 文 化 林 宏 熾 (2001) 感 官 或 肢 體 障 礙 青 年 社 區 生 活 品 質 驗 證 性 因 素 分 析 及 其 相 關 因 素 研 究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研 究 彙 刊 :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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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室 劉 燦 宏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大 敵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鄭 美 雲 腦 性 麻 痺 的 日 常 生 活 訓 練 省 立 彰 化 啟 智 學 校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謝 慧 馨 (2006)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五 體 不 滿 足 友 善 校 園 電 子 報,4 謝 文 傑 (91.8.5) 情 緒 與 疾 病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龍 希 文 各 障 別 對 職 務 再 設 計 需 求 之 探 討 與 分 析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民 95 年 12 月 13 日, 取 自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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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形 成 为 习 俗, 久 远 地 流 传 着 我 国 传 统 的 家 庭 结 构 基 本 上 属 于 生 育 型 的, 传 宗 接 代 成 为 男 女 结 合 的 第 一 使 命 家 族 在 旧 社 会, 特 别 在 封 建 社 会 里, 代 表 着 一 种 社 会 地 位, 于 是 在 人 们 头 第 四 章 喜 庆 人 生 有 出 生 成 人 婚 嫁 丧 葬 四 大 礼 俗, 除 此, 还 有 寿 庆 新 迁 入 学 升 学 承 挑 蓄 须 入 佛 界 等 等 在 旧 时, 还 有 升 官 晋 爵 发 财 置 田 一 凡 属 喜 事, 就 可 一 庆 想 庆 必 有 理 : 有 的 属 传 统 习 俗, 有 的 是 巧 立 名 目, 或 为 礼 仪, 或 为 酬 谢, 或 为 张 扬,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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