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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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2 目 录 一 基 金 当 事 人...1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2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2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7 五 基 金 财 产 保 管...8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11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12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15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19 十 信 息 披 露...20 十 一 基 金 费 用...21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23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24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24 十 五 禁 止 行 为...26 十 六 基 金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27 十 七 违 约 责 任...28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29 十 九 基 金 的 效 力...30 二 十 基 金 的 签 订

3 一 基 金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2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成 立 时 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100 号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6 亿 元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它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五 十 年 或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延 长 的 其 他 期 限 电 话 :( 0755) 传 真 :( 0755) 联 系 人 : 刘 凯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010) 传 真 :( 010)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34,018,850,026 元 人 民 币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 1

4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贷 款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贴 现 转 贴 现 国 内 会 计 业 务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承 销 代 理 承 兑 债 券,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代 理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业 务, 保 险 业 代 理 业 务, 代 理 外 国 银 行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认 购 申 购 业 务, 咨 询 调 查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行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自 营 代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 业 务, 电 话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办 理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内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 则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招 商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有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经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协 议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2

5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其 中, 股 票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质 地 优 良,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具 有 较 高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股 票 债 券 的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具 有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包 括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与 可 转 换 债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品 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40%-95% 投 资 于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将 基 金 资 产 的 5 %-60%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现 金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六 个 月 开 始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产 生 的 权 证,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其 它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4 本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以 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的 款 项 准 备 ;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3

6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6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7 本 基 金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控 股 股 东 在 承 销 期 内 担 任 副 主 承 销 商 或 分 销 商 的 证 券, 以 及 非 控 股 股 东 在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应 从 严 控 制 风 险, 履 行 严 格 的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并 按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8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9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于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时 将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10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上 述 限 制 行 为 中 的 1-7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限 制 性 规 定,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3)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4)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5)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4

7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中 的 (1)-(6) 点 为 引 用 当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基 金 托 管 人 5

8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6

9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7

10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五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托 8

11 管 人 处 的,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9

12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托 管 人 对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10

13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预 留 印 鉴 和 授 权 人 签 字 样 本,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称 授 权 通 知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发 送 指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注 明 相 应 的 交 易 权 限, 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令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有 权 发 送 人 员 身 份 的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授 权 通 知 当 日 回 函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 二 ) 指 令 的 内 容 指 令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支 付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支 付 时 间 到 帐 时 间 金 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并 有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三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指 令 由 授 权 通 知 确 定 的 有 权 发 送 人 ( 下 称 被 授 权 人 ) 代 表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在 发 送 指 令 后 及 时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确 认, 因 管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与 托 管 人 进 行 指 令 确 认,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帐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授 权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指 令 有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法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发 送 人 应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划 款 所 需 时 间,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帐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后, 应 立 即 审 慎 验 证 有 关 内 容 及 印 鉴 11

14 和 签 名, 复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不 得 延 误 指 令 执 行 完 毕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执 行 完 毕 的 指 令 盖 章 回 传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不 予 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为 不 执 行 该 指 令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同 业 市 场 国 债 交 易 通 知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错 误 时,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予 执 行, 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执 行 的 处 理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 按 照 或 者 未 及 时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正 常 指 令 执 行,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七 )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的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权 限, 必 须 提 前 至 少 一 个 交 易 日, 使 用 加 密 传 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 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当 日 将 回 函 书 面 传 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通 过 电 话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加 密 传 真 形 式 发 出 的 回 函 确 认 时 开 始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后 三 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的 正 本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通 知 生 效 后, 对 于 已 被 撤 换 的 人 员 无 权 发 送 的 指 令, 或 被 改 变 授 权 人 员 超 权 限 发 送 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七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2

15 ( 一 )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选 择 的 标 准 是 : 1 资 历 雄 厚, 信 誉 良 好 2 财 务 状 况 良 好, 经 营 行 为 规 范, 最 近 一 年 未 发 生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而 受 到 有 关 管 理 机 关 的 处 罚 3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严 格,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并 能 满 足 基 金 运 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 求 4 具 备 基 金 运 作 所 需 的 高 效 安 全 的 通 讯 条 件, 交 易 设 施 符 合 代 理 本 基 金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的 需 要, 并 能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全 面 的 信 息 服 务 5 研 究 实 力 较 强, 有 固 定 的 研 究 机 构 和 专 门 研 究 人 员, 能 及 时 定 期 全 面 地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情 况 市 场 走 向 个 券 分 析 的 研 究 报 告 及 周 到 的 信 息 服 务, 并 能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的 特 定 要 求, 提 供 专 题 研 究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根 据 以 上 标 准 以 及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对 有 关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进 行 考 察 后 确 定 代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买 卖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被 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签 订 席 位 使 用 协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中 披 露 有 关 内 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基 金 专 用 席 位 号 佣 金 费 率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变 更 情 况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二 )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中 的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签 订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用 以 具 体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中 的 责 任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无 误 后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执 行 并 在 执 行 完 毕 后 回 函 确 认, 不 得 延 误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发 生 的 所 有 场 内 场 外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交 割, 全 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办 理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交 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及 清 算 代 理 银 行 办 理 13

16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在 清 算 和 交 收 中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赔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如 果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或 违 反 双 方 签 订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协 议 而 造 成 基 金 投 资 清 算 困 难 和 风 险 的, 托 管 人 发 现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基 金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过 程 中 出 现 超 买 或 超 卖 现 象, 应 立 即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解 决,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生 超 买 行 为, 必 须 于 T+1 日 上 午 10 时 之 前 完 成 融 资, 用 以 完 成 清 算 交 收 3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时, 有 足 够 的 头 寸 进 行 交 收 基 金 的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如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如 由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 算 款,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三 ) 资 金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对 基 金 的 交 易 记 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日 进 行 核 对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前,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承 担 对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目,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确 保 相 关 各 方 账 账 相 符 对 基 金 证 券 账 目, 由 每 周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终 了 时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对 账 对 实 物 券 账 目, 每 月 月 末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对 交 易 记 录,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 四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数 据 传 递 及 当 事 14

17 人 的 责 任 1 当 事 人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中 的 责 任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和 登 记,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接 收 并 确 认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以 及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来 划 付 赎 回 款 项 2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数 据 传 递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14:00 之 前 将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经 确 认 的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以 书 面 形 式 并 加 盖 业 务 专 用 章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3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资 金 清 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3 日 上 午 11:00 前 在 基 金 公 司 总 清 算 账 户 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之 间 交 收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后 果 严 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15

18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签 名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的 估 值 对 象 为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2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1) 上 市 流 通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流 通 的 债 券, 按 如 下 估 值 方 式 处 理 :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C 已 上 市 流 通 的 权 证,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增 发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按 成 本 估 值 ; C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D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权 证 或 者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权 证, 例 如 权 证 发 行 至 上 16

19 市 日 之 间 权 证 停 牌 日 等 情 况, 可 应 用 B-S 模 型 等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3)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4) 配 股 权 证,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5) 债 券 利 息 收 入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买 入 返 售 证 券 收 入 等 固 定 收 益 的 确 认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6) 股 利 收 入 的 确 认 采 用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6)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如 : 银 行 间 债 券 估 值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综 合 考 虑 成 本 价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及 时 改 正,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按 各 自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对 基 金 或 基 金 持 有 人 进 行 赔 偿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2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18

21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九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全 年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年 度 可 供 分 配 收 益 的 5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才 可 进 行 当 年 收 益 分 配 ; 19

22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程 序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确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收 益 分 配 的 付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指 令 将 收 益 分 配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十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除 按 照 基 金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但 是,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原 因 导 致 保 密 信 息 被 披 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监 管 机 构 的 命 令 决 定 所 做 出 的 信 息 披 露 或 公 开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互 相 督 促 彼 此 监 督 保 证 其 履 行 按 照 法 定 方 式 和 时 限 披 露 的 义 务 根 据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要 求,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定 期 报 告 临 时 报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负 责 公 布 20

2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年 报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部 分, 经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公 开 披 露 予 以 披 露 的 信 息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以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获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三 )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 一 )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 当 年 天 数 21

24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 计 提 方 法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三 )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等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并 根 据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六 )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复 核 程 序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费 用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22

25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七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费 用,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做 出 书 面 解 释,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或 合 理 的 理 由, 可 以 拒 绝 支 付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编 制, 由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保 管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23

26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 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5 年, 对 相 关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除 外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变 更 后,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接 任 人 接 受 基 金 的 有 关 文 件 十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24

27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3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临 时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尽 快 恢 复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2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25

28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快 交 接 基 金 资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时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十 五 禁 止 行 为 1 基 金 法 第 二 十 条 禁 止 的 任 一 行 为 2 基 金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禁 止 的 任 一 行 为 3 不 得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基 金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禁 止 的 投 资 或 活 动 4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26

29 托 管 人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身 和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5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方 式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不 得 对 他 人 泄 露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常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和 拒 绝 执 行 7 除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动 用 或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8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相 互 兼 职 9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限 制 中 禁 止 投 资 的 行 为 10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十 六 基 金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2 基 金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本 终 止 : (1) 基 金 或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27

30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5)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9)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6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 一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不 履 行 本 或 者 履 行 本 托 管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8

31 ( 二 ) 因 当 事 人 违 约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2 在 没 有 欺 诈 或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 三 ) 如 果 由 于 本 协 议 一 方 当 事 人 ( 违 约 方 )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 守 约 方 ) 有 权 利 并 且 有 义 务 代 表 基 金 对 违 约 方 进 行 追 偿 ; 如 果 由 于 违 约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守 约 方 赔 偿 了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则 守 约 方 有 权 向 违 约 方 追 索, 违 约 方 应 赔 偿 和 补 偿 守 约 方 由 此 发 生 的 所 有 成 本 费 用 和 支 出, 以 及 由 此 遭 受 的 所 有 损 失 ( 四 ) 当 事 人 违 反, 给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五 ) 当 事 人 一 方 违 约, 另 一 方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尽 力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如 当 事 人 一 方 明 知 对 方 的 违 约 行 为, 有 能 力 而 不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不 履 行 监 督 补 救 职 责 的 一 方 对 损 失 的 扩 大 部 分 负 有 对 基 金 的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六 ) 违 约 行 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七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29

32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十 九 基 金 的 效 力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申 请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时 提 交 的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草 案, 应 经 当 事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意 见 修 改 草 案 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二 )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之 日 起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三 ) 基 金 自 生 效 之 日 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 基 金 正 本 一 式 6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2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持 有 2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二 十 基 金 的 签 订 本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后, 由 该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上 盖 章, 并 由 各 自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注 明 基 金 的 签 订 地 点 和 签 订 日 期 30

33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招 商 核 心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签 字 页 当 事 人 盖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签 订 地 签 订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 签 订 地 点 : 中 国 北 京 签 订 日 : 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日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字 ) 签 订 地 点 : 中 国 北 京 签 订 日 : 二 〇 〇 七 年 三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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