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設計與應用科技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
|
|
- 豌 窦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2016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Design and Applied Technology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School-based Assessment Teachers Handbook
2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3.6 保 存 記 錄 3.7 語 文 要 求 11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4.5 利 益 申 報 4.6 保 密 要 求 15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18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19
3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22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24 C. 行 事 曆 26 D. 聯 絡 方 法 28 E.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9 F.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30 G.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評 分 表 32 H.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評 分 表 33 I.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2016 年 建 議 題 目 34
4 序 言 本 手 冊 為 任 課 教 師 在 校 內 施 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指 引 在 進 行 有 關 評 核 時, 教 師 務 必 遵 守 手 冊 內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1
5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本 科 的 公 開 評 核 乃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聯 合 編 訂 的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 中 四 至 中 六 ) 而 制 定 有 關 的 公 開 評 核 包 括 公 開 考 試 和 校 本 評 核 兩 部 分, 安 排 概 述 如 下 : 部 分 內 容 比 重 考 試 時 間 公 開 考 試 試 卷 一 必 修 部 分 30% 兩 小 時 試 卷 二 選 修 部 分 考 生 須 從 下 列 五 個 選 修 單 元 選 取 其 中 兩 個 : 30% 兩 小 時 二 甲 : 自 動 化 操 作 二 乙 : 創 意 數 碼 媒 體 二 丙 : 設 計 實 踐 及 材 料 處 理 二 丁 : 電 子 二 戊 : 視 像 化 及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模 塑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40% 1.2 宗 旨 和 目 標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公 開 評 核 中 的 校 本 評 核, 是 指 評 核 是 在 學 校 進 行, 並 且 由 任 教 老 師 評 分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的 校 本 評 核 的 主 要 理 念, 是 要 提 高 整 體 評 核 的 效 度, 並 將 評 核 考 生 的 技 能 延 伸 至 下 列 各 項 :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收 集 資 料 及 有 關 數 據 研 究 及 探 討 問 題 發 展 意 念 及 設 計 草 圖 建 議 及 製 作 最 後 意 念 利 用 合 適 的 媒 體 以 展 示 設 計 評 估 及 改 良 最 後 的 設 計 2
6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及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可 提 供 以 下 的 顯 證 紀 錄, 以 展 示 學 習 成 果 : 設 計 過 程 識 別 設 計 需 求 陳 述 設 計 任 務 掌 握 必 要 的 技 能 模 塑 及 建 構 原 型 評 估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推 行 成 效 及 價 值 科 技 理 解 明 白 有 關 科 技 的 操 作 原 理 及 工 作 慣 例 具 創 意 地 使 用 科 技 演 示 作 品 及 收 集 回 饋 科 技 社 會 和 創 業 意 識 覺 知 從 不 同 角 度 欣 賞 及 評 價 設 計 項 目 評 估 產 品 及 / 或 系 統 的 社 會 價 值 和 影 響 作 出 設 計 製 造 和 推 廣 產 品 的 決 策 3
7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中 五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的 第 一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比 重 10% 中 六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的 第 二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延 續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延 續 產 生 發 展 及 精 研 各 意 念 實 踐 最 後 意 念 利 用 合 適 的 媒 體 以 展 示 設 計 評 估 及 改 良 最 後 的 設 計 比 重 30%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生 的 評 核 要 求 學 校 重 讀 生 是 指 以 往 曾 經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且 於 本 學 年 入 讀 學 校 中 六 年 級, 並 以 學 校 考 生 身 分 重 新 應 考 的 學 生 一 般 來 說, 所 有 學 校 重 讀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如 果 學 校 開 設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學 生 在 該 校 重 讀 該 科 時 須 重 新 接 受 評 核, 並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而 他 們 在 以 往 的 公 開 考 試 所 取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而 重 讀 生 想 透 過 該 校 報 考, 可 申 請 豁 免 有 關 科 目 的 校 本 評 核, 而 該 科 成 績 將 全 以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當 重 讀 生 申 請 報 考 有 關 科 目 時, 學 校 須 向 考 評 局 遞 交 豁 免 申 請, 並 證 明 學 校 沒 有 開 設 該 選 修 科 轉 校 生 是 指 從 另 一 所 學 校 完 成 中 五 課 程 後 轉 至 現 今 的 學 校 修 讀 中 六 課 程, 且 屬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的 學 生 轉 校 生 只 須 提 交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有 關 分 數 將 按 本 科 校 本 評 核 的 佔 分 比 重 調 整 至 40%, 並 計 算 入 全 科 成 績 內 他 們 在 之 前 一 所 學 校 所 取 得 的 4
8 中 五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不 會 被 計 算 學 校 重 讀 生 及 轉 校 學 生 可 運 用 中 五 學 年 時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 數 據, 以 完 成 中 六 的 課 業 ; 例 如 學 生 可 引 用 在 前 學 校 中 五 學 年 所 完 成 的 課 業, 按 新 學 校 的 要 求 完 成 中 六 學 年 的 課 業 並 接 受 評 核 轉 校 生 須 向 現 今 就 讀 的 學 校 提 供 在 前 一 所 學 校 修 讀 中 五 學 年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的 資 料, 包 括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評 核, 供 教 師 參 考 中 五 重 讀 生 或 由 其 他 學 校 轉 來 修 讀 中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不 作 轉 校 生 論 他 們 須 與 其 他 中 五 學 生 一 樣,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所 有 要 求 5
9 2.1.3 自 修 生 考 評 局 不 接 受 自 修 生 報 考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2.2 評 核 指 引 進 行 評 核 的 指 引 : 教 師 應 鼓 勵 學 生 盡 量 在 課 堂 內 進 行 各 項 設 計 作 業 的 製 作, 以 便 核 證 學 生 作 品 的 真 確 性 小 組 協 作 形 式 活 動 只 限 於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學 生 須 將 所 收 集 的 資 料 分 析 並 編 寫 個 人 的 獨 立 報 告 2.3 課 業 的 設 計 校 本 評 核 是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課 程 的 重 要 部 分 校 本 評 核 可 使 學 生 在 經 歷 設 計 活 動 及 製 作 時 學 習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的 活 動 應 包 括 廣 泛 的 設 計 習 作 項 目, 使 學 生 得 以 從 不 同 的 背 境 及 經 驗 中 應 用 科 技 的 能 力 教 師 可 參 閱 本 手 冊 附 錄 I 的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建 議 題 目 2.4 評 核 準 則 學 生 的 習 作 須 按 下 述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所 獲 得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應 反 映 其 校 內 的 次 第 及 相 互 之 間 表 現 水 平 的 差 異 若 學 生 提 交 習 作 的 水 平 未 能 符 合 評 核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 應 給 予 零 分 6
10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準 則 分 數 (a) 確 認 問 題 探 究 問 題 及 闡 明 所 需 工 作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10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10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15 (b) 科 技 探 究 探 究 真 實 的 科 技 與 設 計 個 案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35 (c) 探 索 初 步 設 計 意 念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20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10 第 一 部 分 總 分 : 100 7
11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評 核 參 考 指 引 各 表 現 水 平 的 分 數 優 良 常 可 劣 評 核 準 則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第 一 部 分 總 分 = 100 本 部 分 佔 全 科 總 分 數 10% 8
12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準 則 分 數 (a) 發 展 及 精 研 各 具 創 意 的 意 念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20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10 (b) 實 踐 創 新 的 最 後 設 計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15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10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5 (c)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10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例 如 有 關 經 濟 美 學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法 律 及 道 德 議 題 10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例 如 配 合 客 戶 為 主 的 設 10 計 策 略 具 備 社 會 責 任 及 展 現 企 業 行 為 (d) 整 體 表 現 10 科 技 探 究 設 計 過 程 最 後 的 設 計 製 作 第 二 部 分 總 分 : 100 9
13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評 核 參 考 指 引 各 表 現 水 平 的 分 數 優 良 常 可 劣 評 核 準 則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例 如 有 關 經 濟 美 學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法 律 及 道 德 議 題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整 體 表 現 第 二 部 分 總 分 = 100 本 部 分 佔 全 科 總 分 數 30% 10
1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提 供 資 訊 教 師 應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向 學 生 說 明 校 本 評 核 的 各 項 要 求 和 規 則, 包 括 : - 課 業 的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 - 評 核 的 時 間 表 和 重 要 的 期 限 ; -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 -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 - 在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中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方 法 ; 及 - 保 存 記 錄 的 要 求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學 校 須 要 求 學 生 簽 署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聲 明 表 格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 段 ) 完 成 評 分 後, 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回 饋, 包 括 每 次 課 業 的 得 分 或 評 級, 其 他 回 饋 包 括 指 出 學 生 的 強 項 和 弱 項, 及 建 議 如 何 改 善 教 師 亦 應 向 學 生 解 釋 考 評 局 會 對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進 行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分 數 可 能 有 所 改 變 有 關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 段 3.2 任 課 教 師 的 指 導 教 師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指 導, 協 助 學 生 準 備 及 完 成 有 關 的 設 計 作 業 在 學 與 教 的 過 程 中, 教 師 的 指 導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非 常 有 價 值 的, 但 必 須 強 調, 若 該 次 評 核 涉 及 學 生 在 公 開 評 核 的 成 績, 則 教 師 不 宜 給 予 學 生 過 多 協 助 一 般 來 說, 教 師 須 公 平 評 核 個 別 學 生, 而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課 業 亦 必 須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如 遇 到 某 些 力 有 不 逮 而 需 要 教 師 多 加 幫 助 的 學 生, 教 師 在 評 分 時 應 考 慮 有 關 分 數 是 否 反 映 學 生 真 正 的 能 力 學 生 正 式 提 交 習 作 後, 不 可 再 作 修 改, 亦 不 能 再 次 提 交 作 重 新 評 核 在 評 核 的 初 始 階 段, 教 師 宜 讓 學 生 提 出 問 題, 並 給 予 一 般 的 指 導, 例 如 運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策 略 來 引 導 學 生 惟 教 師 不 應 給 予 過 於 具 體 的 指 引 或 詳 細 的 建 議, 以 免 令 學 生 不 經 思 考, 蹈 襲 教 師 的 意 念, 而 影 響 課 業 的 原 創 性 下 列 提 供 一 些 教 師 可 提 供 給 學 生 指 導 的 例 子, 例 如 : - 指 導 學 生 為 完 成 課 業 而 有 效 管 理 時 間 及 建 議 學 生 完 整 保 存 他 們 的 工 作 記 錄 ; 11
15 - 教 導 學 生 當 他 們 引 用 他 人 的 資 料 時, 如 何 在 習 作 中 加 以 註 明 ; - 當 學 生 為 課 業 選 擇 合 適 的 題 目 時, 給 予 建 議 ; 及 - 向 學 生 習 作 的 初 稿 作 出 提 問 或 提 供 一 般 的 建 議 下 列 提 供 一 些 教 師 不 適 宜 提 供 給 學 生 指 導 的 例 子, 例 如 : - 提 供 詳 盡 的 架 構 或 細 緻 的 建 議 以 幫 助 學 生 完 成 或 改 善 課 業 ; 及 - 為 學 生 重 寫 習 作 的 內 容 3.3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為 確 保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教 師 應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以 核 證 學 生 的 習 作 的 真 確 性, 例 如 : - 教 師 宜 在 課 堂 上 給 予 學 生 有 關 設 計 意 念 發 展 的 指 導 - 教 師 應 鼓 勵 並 督 導 學 生 在 課 堂 上 繪 畫 草 圖 及 設 計 - 當 課 業 涉 及 課 堂 以 外 的 活 動 時, 要 求 學 生 在 教 師 的 督 導 下 完 成 相 當 分 量 的 課 業, 讓 教 師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 關 於 設 計 作 業, 教 師 應 不 時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及 安 排 作 業 的 關 鍵 部 分 在 課 堂 內 完 成, 在 完 成 作 業 的 重 要 階 段 設 立 指 引 並 加 以 監 控, 如 分 階 段 評 分 及 提 交 分 數 等 為 了 讓 學 生 及 早 明 瞭 學 術 誠 信 和 按 規 定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重 要 性, 學 校 須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要 求 所 有 學 生 填 妥 並 簽 署 聲 明 表 格 ( 見 附 錄 E), 以 聲 明 他 們 的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同 意 誠 實 守 規 地 完 成 各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聲 明 表 格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教 師 應 提 點 學 生 妥 善 保 存 他 們 的 習 作 及 有 關 記 錄 當 透 過 網 上 系 統 呈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時, 教 師 須 就 他 們 所 知, 確 認 學 生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屬 學 生 的 作 品 校 長 亦 須 確 認 學 校 是 依 據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及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評 核 一 經 完 成 及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便 不 可 再 修 改 學 生 的 習 作 及 評 核 記 錄 3.4 校 內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以 學 校 為 本 位 進 行 分 數 調 整, 即 把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以 下 是 一 些 供 學 校 參 考 的 可 行 建 議 : - 召 開 教 師 會 議 討 論 及 協 商 評 分 標 準 ; 12
16 - 教 師 嘗 試 共 同 批 改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 如 有 需 要, 可 調 整 教 師 的 評 分, 以 達 致 全 校 評 分 的 一 致 性 ; 及 - 運 用 參 考 資 料 ( 如 考 評 局 提 供 的 示 例 ) 和 庫 存 資 料 ( 如 歷 年 已 評 核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 協 助 校 內 評 分 一 致 3.5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般 來 說, 學 校 應 已 設 立 程 序 來 處 理 學 生 對 校 內 評 估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就 校 本 評 核 而 言, 學 校 可 沿 用 現 有 程 序, 也 可 考 慮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來 處 理 那 些 任 課 教 師 未 能 解 決 的 個 案 ( 學 生 如 對 結 果 有 任 何 存 疑, 須 首 先 與 任 課 教 師 商 討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可 包 括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及 科 主 任 等 小 組 可 採 取 適 當 的 程 序 檢 視 有 關 個 案, 例 如 : - 聽 取 學 生 提 出 的 理 由 ; - 聽 取 任 課 教 師 的 觀 點 和 理 據 ; - 委 派 科 主 任 或 另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第 三 者, 重 新 評 核 學 生 的 習 作 ; 及 - 要 求 學 生 完 成 一 項 類 似 的 課 業 以 作 核 證 基 於 小 組 的 調 查 結 果, 學 校 可 作 出 判 斷, 裁 定 學 生 的 疑 問 是 否 合 理 學 校 可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通 知 學 生 議 決 的 結 果 學 校 在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前, 應 已 處 理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公 布 後, 考 生 可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積 分 覆 核 的 申 請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部 分 ), 惟 他 們 不 能 就 其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3.6 保 存 記 錄 學 校 須 妥 善 保 存 以 下 各 項 記 錄, 直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 一 般 指 發 放 成 績 後 並 且 已 完 成 成 績 覆 核 的 過 程 ): -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及 活 動 ; -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相 關 的 評 核 記 錄 ; 及 - 處 理 特 殊 情 況 或 異 常 個 案 的 記 錄 妥 善 保 存 評 核 記 錄 有 助 新 上 任 教 師 能 順 利 跟 進 中 途 離 職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確 保 校 本 評 核 的 工 作 順 利 交 接, 學 校 應 安 排 即 將 離 職 的 教 師 把 有 關 的 分 數 記 錄 和 文 件 交 給 科 主 任 ( 或 其 他 負 責 的 教 師 ) 妥 善 保 存 習 作 為 學 生 應 盡 的 責 任, 學 校 宜 制 定 發 還 已 評 核 的 習 作 予 學 生 的 安 排 當 學 生 獲 發 還 已 被 評 核 的 習 作 後, 校 方 應 通 知 學 生 他 們 有 責 任 妥 善 保 存 有 關 習 作, 直 至 公 開 評 核 過 程 完 全 結 束, 若 有 需 要, 校 方 或 考 評 局 可 要 求 學 生 重 新 提 交 有 關 習 作 以 作 檢 視 之 13
17 用 有 關 檢 視 詳 情, 考 評 局 會 預 先 知 會 學 校 學 校 宜 保 存 不 同 程 度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作 日 後 參 考 用, 並 用 以 維 持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一 致 性 學 校 可 將 比 較 巨 大 或 大 量 的 學 生 作 品, 考 慮 利 用 電 子 媒 介, 例 如 錄 像 剪 輯 或 數 碼 影 像 等 儲 存 方 法 3.7 語 文 要 求 學 生 應 根 據 其 就 讀 學 校 所 制 定 的 教 學 語 文 政 策, 運 用 有 關 的 語 文 完 成 他 們 的 評 核 課 業 或 活 動 14
18 第 四 章 行 政 安 排 4.1 參 與 校 本 評 核 所 有 學 校 考 生 必 須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如 未 能 遵 從 本 手 冊 所 列 出 的 要 求, 將 不 獲 為 學 生 報 考 本 科 考 試 的 資 格 有 關 學 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的 程 序, 教 師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的 考 試 規 則 除 非 本 科 的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提 出 反 對, 與 考 學 校 將 自 動 獲 准 繼 續 參 加 校 本 評 核 倘 考 評 局 發 覺 個 別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未 能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將 會 考 慮 採 取 恰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包 括 : - 為 有 關 學 校 或 教 師 提 供 更 多 協 助 ; - 向 有 關 學 校 發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要 求 學 校 於 指 定 限 期 內 作 出 改 善, 以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 及 - 取 消 有 關 學 校 保 送 其 學 生 參 加 該 科 考 試 之 資 格, 直 至 該 校 證 明 已 作 出 改 善, 並 能 符 合 校 本 評 核 所 定 的 要 求 4.2 遲 交 及 缺 席 評 核 學 生 須 準 時 提 交 他 們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學 生 遲 交 習 作, 將 會 按 照 學 校 的 規 則 受 到 懲 罰 學 生 未 能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但 具 合 理 原 因 者, 須 透 過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說 明 原 因 及 提 交 相 關 證 明 ( 如 醫 生 證 明 書 ), 供 局 方 作 特 別 考 慮 如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合 理 原 因, 可 獲 特 別 考 慮 學 生 若 沒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而 未 能 提 交 習 作, 有 關 課 業 將 被 評 為 零 分 學 校 可 考 慮 向 有 關 學 生 發 出 警 告 信, 提 醒 他 們 未 能 完 成 習 作 或 缺 席 評 核 的 後 果 15
19 4.3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如 普 通 學 生, 享 有 參 加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權 利 學 校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可 因 應 學 生 殘 障 的 類 別 和 情 況,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目 的 是 讓 這 些 學 生 在 適 當 的 環 境 下 完 成 課 業 或 活 動, 並 獲 得 公 平 的 考 核 校 方 可 參 考 以 下 特 別 安 排 : - 延 長 預 備 時 間 ; - 延 長 評 核 時 間 ; - 使 用 輔 助 儀 器 ; 及 - 進 行 評 核 時 的 額 外 協 助 倘 若 學 校 未 能 就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的 評 核 安 排, 校 長 須 於 學 年 初 向 考 評 局 以 書 面 提 出 特 別 處 理 的 申 請 有 關 申 請 一 旦 獲 得 批 准, 則 可 能 豁 免 部 分 或 全 部 校 本 評 核 的 考 核 4.4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會 協 調 各 科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期 限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考 評 局 會 通 知 學 校 有 關 提 交 分 數 的 安 排, 以 便 教 師 編 排 該 學 年 評 核 活 動 的 時 間 表 教 師 亦 應 通 知 學 生 各 科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及 按 照 學 校 的 教 學 進 度 編 定 學 生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的 時 間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提 交 分 數 的 期 限 並 非 學 生 完 成 課 業 的 期 限 學 校 宜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預 留 充 分 時 間, 以 便 確 定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及 跟 進 異 常 個 案, 及 準 時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學 校 宜 協 調 不 同 學 科 進 行 評 核 的 時 間, 並 考 慮 學 生 及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使 學 生 的 課 業 不 會 集 中 於 一 或 兩 個 關 鍵 月 份, 而 盡 可 能 分 布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兩 個 學 年 內 學 校 須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上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在 提 交 分 數 之 前, 考 評 局 會 提 供 該 系 統 的 使 用 者 手 冊 及 培 訓 課 程 以 幫 助 教 師 熟 習 系 統 的 運 作 教 師 須 小 心 核 對 輸 入 系 統 的 分 數 是 否 正 確, 然 後 才 交 給 校 長 確 認, 再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為 簡 化 行 政 程 序, 學 校 只 需 於 中 六 學 年 將 中 五 及 中 六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一 併 呈 交 考 評 局 有 關 該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實 施,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項 : (a) (b) (c)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和 校 內 的 施 行 均 維 持 不 變 學 校 應 繼 續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和 學 校 內 部 的 時 間 表 在 中 五 及 中 六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學 校 應 妥 善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於 中 六 學 年 呈 交 為 方 便 學 校 保 存 中 五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考 評 局 將 提 供 校 本 評 核 記 分 表 範 本 ( 微 軟 試 算 表.xls 格 式 ), 讓 教 師 輸 入 分 數 以 作 校 內 記 錄 記 分 表 範 本 大 約 於 每 年 3 月 提 供 予 學 校 使 用 就 一 次 性 呈 分 的 一 些 常 見 問 題, 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 : > 校 本 評 核 一 次 性 呈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學 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只 提 供 英 文 版 本 ) 16
20 4.5 利 益 申 報 為 避 免 可 能 出 現 / 可 預 見 的 利 益 衝 突, 教 師 必 須 申 報 被 評 核 的 學 生 當 中, 是 否 有 他 們 的 親 屬 ( 包 括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侄 兒 侄 女 表 兄 弟 姊 妹 及 與 他 們 同 住 的 人 ) 有 關 的 申 報 記 錄 會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系 統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學 校 領 導 人 除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申 報 記 錄 外, 亦 應 設 立 校 內 程 序, 要 求 教 師 在 學 年 初 就 他 們 和 學 生 是 否 有 任 何 親 屬 關 係 作 正 式 申 報, 並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例 如 安 排 其 他 教 師 評 核 有 關 學 生 ( 如 適 用 ) 4.6 保 密 要 求 由 於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將 會 計 算 在 學 生 的 公 開 評 核 成 績 內, 如 果 在 評 核 之 前 需 要 將 有 關 課 業 內 容 予 以 保 密, 學 校 應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包 括 在 校 內 考 試 時 所 採 用 的 步 驟, 以 保 障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17
21 第 五 章 分 數 調 整 5.1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的 理 念 調 整 成 績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證 校 本 評 核 的 公 平 由 於 任 課 教 師 清 楚 了 解 其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由 他 們 判 斷 學 生 的 表 現 是 最 適 當 的 通 過 教 師 的 互 相 討 論, 他 們 能 對 校 內 修 讀 同 一 科 目 的 學 生 作 出 可 信 的 評 核 可 是 在 評 核 過 程 中, 教 師 未 必 明 瞭 其 他 學 校 學 生 的 表 現 水 平 儘 管 考 評 局 已 為 教 師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培 訓 課 程, 而 教 師 亦 採 用 相 同 的 評 核 準 則, 仍 然 難 以 避 免 部 分 學 校 的 教 師 的 評 核 較 其 他 教 師 寬 鬆 或 嚴 格 此 外, 不 同 學 校 的 給 分 範 圍 也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為 處 理 這 些 潛 在 問 題, 考 評 局 跟 大 部 分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考 試 機 構 一 樣, 會 利 用 不 同 方 法 調 整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以 確 保 不 同 學 校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可 比 性 5.2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在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調 整 方 法 由 考 評 局 委 任 的 人 員 ( 如 審 核 員 統 籌 員 ) 檢 視 包 括 不 同 水 平 學 生 的 習 作 樣 本, 然 後 建 議 分 數 調 整 幅 度 考 評 局 會 指 定 須 檢 視 習 作 樣 本 的 數 量, 以 便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的 評 分 水 平 有 足 夠 的 評 估 和 判 斷 如 有 需 要,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提 供 更 多 的 樣 本 作 檢 視 調 整 過 程 中,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或 有 改 變, 惟 學 校 所 評 學 生 的 次 第 則 維 持 不 變 有 關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請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機 制 小 冊 子 ( ) 分 數 調 整 以 學 校 為 單 位, 即 以 每 一 所 學 校 作 為 一 個 調 整 組 別 若 學 校 內 同 一 屆 別 的 學 生 由 多 於 一 位 教 師 任 教, 教 師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令 教 師 之 間 的 評 分 標 準 趨 於 一 致 有 關 的 建 議 方 法, 教 師 可 參 閱 第 三 章 3.4 節 每 年 考 試 後, 考 評 局 將 向 學 校 發 送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調 整 報 告, 報 告 內 詳 列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的 調 整 幅 度, 供 學 校 參 考 18
22 第 六 章 違 規 事 項 違 規 行 為 泛 指 在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活 動 時, 學 生 的 行 為 對 其 他 考 生 造 成 不 公, 包 括 ( 但 又 不 局 限 於 此 ): - 把 他 人 已 完 成 的 習 作, 無 論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當 作 自 己 的 作 品 向 教 師 遞 交 ; 及 - 從 書 本 報 章 雜 誌 光 碟 互 聯 網 或 其 他 來 源 直 接 抄 錄 部 分 或 全 部 資 料, 而 又 沒 有 註 明 出 處 一 般 來 說, 以 上 違 規 情 況 一 般 會 被 視 為 抄 襲 行 為 6.1 違 規 行 為 的 處 理 在 完 成 評 核 活 動 的 過 程 中, 學 生 須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任 課 教 師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生 的 進 度, 以 核 證 所 評 核 的 習 作 是 學 生 本 人 的 作 品 ( 詳 情 參 閱 第 三 章 3.3 節 學 生 習 作 真 確 性 的 核 證 ) 最 了 解 學 生 能 力 的 是 他 們 的 教 師, 只 要 透 過 適 當 的 監 察, 應 能 發 現 抄 襲 及 違 規 等 行 為 學 校 應 就 處 理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制 定 處 理 程 序, 包 括 就 個 案 展 開 調 查 及 就 核 實 的 個 案 採 取 適 當 的 懲 處 行 動 調 查 過 程 中, 學 校 可 要 求 學 生 : - 提 供 完 成 課 業 的 相 關 證 明 ; - 與 教 師 一 起 討 論 課 業 內 容 及 回 答 有 關 問 題, 以 顯 示 他 們 對 習 作 內 容 的 認 識 和 理 解 ; - 在 教 師 的 監 督 下, 完 成 一 些 與 原 本 課 業 相 近 的 補 充 課 業 ; 及 - 出 席 面 談 或 完 成 測 試, 以 顯 示 他 對 自 己 提 交 的 課 業 有 充 分 的 理 解 抄 襲 行 為 涉 及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行 為 的 個 案, 按 其 嚴 重 性 處 理, 詳 述 如 下 :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 類 別 屬 嚴 重 個 案, 即 差 不 多 整 份 甚 或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學 生 只 有 極 少 甚 或 完 全 沒 有 自 己 的 原 創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 處 理 方 法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由 學 校 處 理 屬 較 輕 微 個 案, 包 括 : - 在 學 生 習 作 中 只 發 現 極 輕 微 的 違 規 情 況, 或 19
23 - 學 生 習 作 有 部 分 抄 錄 自 參 考 資 料 但 卻 未 有 註 明 出 處 ; 習 作 仍 有 相 當 部 分 屬 學 生 自 己 的 原 創 處 理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分 數 後, 學 校 須 就 發 現 的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提 交 報 告 予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學 校 須 在 報 告 內 記 錄 個 案 詳 情 並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附 錄 F 為 供 學 校 提 交 個 案 的 報 告 範 本, 該 範 本 已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 在 提 交 有 關 學 生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學 校 須 於 發 現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這 些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將 由 考 評 局 常 設 委 員 會 調 查 核 實, 並 提 供 建 議 罰 則 予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考 慮 公 開 考 試 委 員 會 檢 視 所 有 資 料 及 證 據 後, 會 根 據 委 員 會 處 理 考 試 異 常 個 案 的 指 引 決 定 罰 則 有 關 罰 則 包 括 : (a) 經 核 實 觸 犯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得 零 分 此 外, 考 生 在 該 科 的 科 目 成 績 被 罰 降 低 一 個 等 級 (b) 若 違 規 情 況 極 嚴 重, 例 如 多 次 觸 犯 抄 襲 等, 考 生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處 理 其 他 抄 襲 個 案 的 程 序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由 學 校 處 理 學 校 無 需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這 些 個 案, 但 須 保 留 有 關 記 錄 學 校 應 根 據 校 規 及 考 評 局 指 引, 考 慮 違 規 的 嚴 重 程 度, 就 核 實 個 案 作 適 當 的 懲 處 其 中 可 包 括 : 向 學 生 發 警 告 信 ( 例 如 : 對 輕 微 違 規 或 於 評 估 初 期 因 疏 忽 而 觸 犯 的 個 案 ); 扣 減 有 關 課 業 得 分 ; 及 將 有 關 課 業 評 為 零 分 教 師 須 注 意, 評 分 時 應 略 過 已 核 實 屬 抄 襲 的 部 分, 所 有 得 分 應 來 自 學 生 的 原 創 部 分 在 發 放 成 績 後, 考 生 只 可 向 考 評 局 申 請 覆 核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但 不 可 申 請 重 新 評 核 他 們 在 校 本 評 核 的 表 現, 因 此, 學 校 須 知 會 相 關 學 生 就 違 規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懲 處 若 學 生 對 評 核 結 果 有 任 何 疑 問, 學 校 應 按 校 內 程 序 處 理, 並 在 提 交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前 處 理 所 有 對 評 核 結 果 存 疑 的 個 案 考 評 局 發 現 的 抄 襲 個 案 在 中 六 學 年 完 成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後, 考 評 局 會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及 審 閱 學 校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若 在 過 程 中 發 現 任 何 懷 疑 抄 襲 個 案, 會 按 學 校 發 現 抄 襲 個 案 的 方 式 處 理 考 評 局 會 要 求 學 校 跟 進 懷 疑 個 案, 無 論 屬 嚴 重 抄 襲 或 其 他 較 輕 微 個 案, 均 按 以 上 所 述 程 序 處 理 20
24 6.2 預 防 違 規 行 為 在 課 程 開 始 時, 學 校 應 教 導 學 生 認 識 什 麼 是 違 規 行 為 及 其 後 果 教 師 亦 應 給 予 學 生 指 引, 在 課 業 中 如 何 正 確 註 明 所 引 用 的 他 人 資 料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的 過 程 中, 可 參 考 不 同 類 別 的 資 料, 包 括 書 籍 報 章 雜 誌 互 聯 網 等, 亦 可 與 朋 輩 / 家 長 討 論, 但 謹 記 不 可 觸 犯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在 作 業 中 註 明 所 引 用 資 料 的 來 源 並 加 以 鳴 謝 學 生 可 參 閱 香 港 中 學 交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中 關 於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 21
25 附 錄 A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職 責 以 下 詳 列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考 評 局 教 育 局 學 校 ( 校 長 及 教 師 ) 學 生, 於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的 職 責 考 評 局 1. 發 展 評 核 架 構, 制 定 評 核 / 行 政 指 引 及 校 本 評 核 評 分 準 則 2. 研 究 校 本 評 核 各 項 內 容 ( 包 括 其 他 國 家 的 評 核 政 策 及 措 施 成 績 調 整 方 法 校 本 評 核 所 涉 及 的 心 理 測 量 問 題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等 ) 3.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主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4. 監 察 學 校 有 否 按 照 規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5. 委 任 各 科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6. 處 理 學 校 提 交 的 評 核 記 錄 7. 調 整 學 校 提 交 的 校 本 評 核 成 績 8. 給 予 學 校 回 饋 教 育 局 1. 發 展 課 程 架 構 2. 與 考 評 局 合 作, 資 助 及 籌 辦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課 程 3. 向 學 校 提 供 學 與 教 資 源, 使 校 本 評 核 得 以 順 利 施 行 4. 支 援 網 上 校 管 系 統 ( WebSAMS ), 以 便 保 存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教 師 / 班 級 資 料 及 評 核 記 錄 5. 檢 討 校 內 評 核 ( 包 括 校 本 評 核 ) 的 各 項 質 素 保 證 程 序 ( 例 如 透 過 檢 視 學 校 的 教 學 設 施 觀 課 及 校 外 評 核 程 序 ) 校 長 ( 或 其 委 任 人 ) 1. 制 定 校 內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程 序 及 規 則, 令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更 有 效 2.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校 本 評 核 會 議 及 統 籌 員 與 教 師 會 議 22
26 3. 提 名 個 別 科 目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統 籌 該 科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資 料 5. 確 認 學 校 提 交 給 考 評 局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6. 協 助 安 排 考 評 局 評 核 發 展 經 理 及 考 試 人 員 ( 例 如 監 督 統 籌 員 及 審 核 員 ) 到 校 審 閱 學 生 課 業 及 評 核 記 錄 7. 設 立 校 本 評 核 質 素 保 證 系 統 8.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教 師 1. 向 學 生 解 說 校 本 評 核 的 宗 旨 要 求 和 評 核 準 則, 及 校 內 相 關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2. 把 校 本 評 核 作 為 校 內 學 與 教 的 組 成 部 分 施 教 3. 按 照 考 評 局 及 學 校 所 訂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4. 按 照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施 行 情 況 的 資 料 5. 按 照 考 評 局 制 定 的 評 核 準 則, 評 核 學 生 課 業 / 表 現 6. 核 證 學 生 的 課 業 及 表 現 記 錄 的 真 確 性 7. 按 時 間 表 將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提 交 考 評 局 8. 保 存 學 生 的 評 核 記 錄 及 學 生 習 作, 以 備 檢 查 9.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意 見 學 生 1. 須 了 解 校 本 評 核 是 日 常 學 與 教 的 一 部 分 ; 從 校 本 評 核 及 教 師 給 予 的 回 饋, 學 習 到 一 些 或 未 能 於 公 開 考 試 反 映 的 能 力 和 知 識 ; 透 過 校 本 評 核 能 補 充 課 程 其 他 部 分 的 學 習 2. 了 解 課 業 要 求 評 核 準 則 重 要 的 日 期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3. 按 既 定 的 要 求, 誠 實 及 負 責 任 完 成 校 本 評 核 的 課 業 4. 準 時 完 成 評 核 課 業 5. 妥 善 保 存 校 本 評 核 的 相 關 記 錄 至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為 止, 並 按 學 校 及 考 評 局 的 要 求 提 交 記 錄 作 檢 視 23
27 附 錄 B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當 某 科 目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考 評 局 會 委 任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統 籌 及 支 援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校 長 須 就 有 關 科 目 提 名 一 位 教 師 作 為 校 內 統 籌 員, 負 責 該 科 任 課 教 師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之 間 的 連 繫 工 作 監 督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的 職 責 如 下 : 1. 監 察 校 本 評 核 的 運 作, 並 直 接 向 考 評 局 負 責 2. 安 排 各 項 所 需 事 宜, 使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任 課 教 師 熟 悉 及 掌 握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確 保 教 師 以 一 致 的 準 則 評 分 3. 將 任 何 異 常 個 案 向 考 評 局 匯 報, 並 建 議 有 效 的 跟 進 措 施, 如 調 整 分 數 4. 向 考 評 局 報 告 校 本 評 核 的 施 行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本 局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5. 統 籌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工 作 6. 就 校 本 評 核 的 分 數 調 整,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建 議 7. 撰 寫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表 現 報 告, 並 於 學 年 年 末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考 評 局 所 委 任 的 校 本 評 核 分 區 統 籌 員, 負 責 連 繋 校 本 評 核 監 督 和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之 間 的 溝 通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如 下 : 1.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連 繫 及 檢 視 學 校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情 況 2. 與 區 內 學 校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舉 行 會 議, 將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轉 達 各 校 教 師,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困 難, 並 收 集 意 見 和 回 應 3. 向 監 督 匯 報 區 內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和 異 常 情 況, 並 建 議 適 當 的 跟 進 措 施 4. 向 教 師 提 供 指 引 和 支 援, 並 確 保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能 符 合 要 求 5. 協 助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的 教 師 建 立 一 套 一 致 的 評 核 準 則 6. 輔 助 監 督 處 理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運 作 的 一 切 事 宜 7. 審 閱 區 內 每 間 學 校 所 提 交 的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及 相 關 記 錄, 並 就 教 師 評 分 及 學 生 習 作 的 水 平, 向 教 師 提 供 回 饋 8. 在 學 年 年 末, 提 交 其 區 內 小 組 成 員 學 校 的 周 年 報 告 24
28 校 本 評 核 校 內 統 籌 員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科 的 校 內 統 籌 員 由 校 長 提 名, 負 責 校 內 教 師 與 分 區 統 籌 員 及 考 評 局 之 間 的 連 繫 校 內 統 籌 員 的 職 責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此 ): 1. 就 校 本 評 核 事 宜, 作 為 學 校 與 考 評 局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的 聯 絡 人 2. 與 教 授 同 級 的 任 課 教 師 協 商, 策 劃 評 核 計 劃 ( 如 課 業 的 數 量 時 間 及 施 教 次 序 ) 3. 統 籌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分 數 事 宜 4. 向 分 區 統 籌 員 報 告 學 校 在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時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或 異 常 情 況 25
29 附 錄 C 行 事 曆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事 項 一 覽 表 ( 暫 定 稿 ):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四 2013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介 紹 監 督 及 分 區 統 籌 員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資 訊 校 內 統 籌 員 及 教 師 培 訓 小 組 會 議 及 討 論 2014 年 7 月 或 以 前 學 校 制 定 施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規 則 及 程 序, 並 確 定 中 五 和 中 六 年 級 的 評 核 安 排 中 五 2014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五 級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4 年 9 月 2016 年 校 本 評 核 手 冊 上 載 考 評 局 網 頁 ( tc/sba/ ) 2014 年 11 月 12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提 交 分 數 / 記 錄 及 其 他 細 節 的 安 排 中 四 級 試 行 校 本 評 核 的 經 驗 分 享 2014 年 底 2015 年 中 中 五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6
30 學 年 時 間 事 項 中 六 2015 年 9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 中 六 級 任 課 教 師 的 姓 名 及 相 關 資 料 2015 年 9 月 11 月 校 本 評 核 發 布 會 及 小 組 會 議 : 學 校 中 五 評 核 結 果 的 回 饋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資 料 最 新 匯 報 2017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 如 適 用 ) 2015 年 9 月 12 月 中 六 級 教 師 按 照 學 校 的 評 核 計 劃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2016 年 1 月 學 校 向 考 評 局 提 交 中 五 及 中 六 級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 2016 年 2 月 3 月 抽 樣 檢 視 評 核 結 果 和 記 錄 2016 年 3 月 5 月 考 評 局 分 析 及 調 整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學 校 提 交 學 生 習 作 樣 本 供 專 家 檢 視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發 放 成 績 2016 年 10 月 學 校 獲 得 分 數 調 整 的 結 果 及 回 饋 27
31 附 錄 D 聯 絡 方 法 (1) 教 師 可 通 過 下 列 途 徑 聯 絡 考 評 局 : 有 關 考 試 安 排 及 申 請 特 別 處 理 的 查 詢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2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學 校 考 試 及 評 核 部 經 理 ( 中 學 文 憑 校 本 評 核 ) 有 關 在 校 內 推 行 校 本 評 核 及 學 科 資 料 的 查 詢 香 港 灣 仔 軒 尼 詩 道 130 號 13 樓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評 核 發 展 部 校 本 評 核 組 (2) 教 師 可 透 過 考 評 局 網 頁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最 新 通 告 及 下 載 常 用 文 件 : 網 址 : 關 於 一 般 資 料, 請 在 主 頁 選 按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再 選 校 本 評 核 (3) 校 內 統 籌 員 / 教 師 可 以 聯 絡 分 區 統 籌 員, 以 取 得 有 關 校 本 評 核 的 支 援 及 建 議 28
32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20 - 學 年 附 錄 E 註 : 1. 高 中 學 生 在 進 行 校 本 評 核 期 間 的 每 一 學 年 開 始 時, 須 填 妥 並 簽 署 本 聲 明 表 格 每 名 學 生 只 須 填 寫 一 份 2. 學 校 須 保 存 填 妥 的 學 生 聲 明 表 格, 直 至 公 開 考 試 周 期 完 結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班 別 : 班 號 :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 1.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堅 守 學 術 誠 信 是 極 之 重 要 的,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不 可 觸 犯 任 何 違 規 行 為 2. 學 生 在 完 成 課 業 時, 可 參 考 相 關 資 料, 但 不 容 許 抄 襲 行 為 學 生 須 運 用 自 己 的 文 字 完 成 課 業, 切 記 不 可 抄 錄 他 人 的 著 作 或 意 念, 視 為 自 己 的 作 品 若 有 需 要, 學 生 可 引 錄 他 人 作 品 的 原 文 或 間 接 引 用 他 人 的 意 念 或 觀 點, 但 必 須 在 作 業 中 清 楚 標 明 所 抄 錄 或 引 用 的 資 料 並 列 明 出 處 3. 學 生 不 宜 在 課 業 中 大 量 抄 錄 或 引 用 他 人 資 料, 這 只 反 映 作 業 缺 乏 個 人 見 解, 所 得 的 教 師 評 分 將 會 甚 低 4. 學 生 可 參 考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簡 介 小 冊 子 ( ) 中 關 於 引 用 及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的 示 例 5. 學 生 一 經 證 實 抄 襲 行 為, 將 受 到 嚴 懲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規 則, 可 被 罰 取 消 有 關 科 目 或 全 部 考 試 成 績, 或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或 降 級 我 已 閱 讀 上 述 注 意 事 項, 並 聲 明 : 於 本 學 年 完 成 的 所 有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是 我 的 作 品 ; 我 的 校 本 評 核 習 作 沒 有 包 含 直 接 抄 錄, 而 又 未 註 明 出 處 的 資 料 ; 我 有 責 任 確 保 習 作 是 我 自 己 的 作 品, 並 承 擔 在 校 本 評 核 中 觸 犯 抄 襲 或 其 他 違 規 行 為 帶 來 的 後 果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29
33 附 錄 F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校 本 評 核 抄 襲 個 案 報 告 註 : 1. 學 校 須 將 嚴 重 抄 襲 個 案 的 詳 細 資 料 記 錄 在 本 報 告 內, 並 於 中 六 學 年 提 交 分 數 後 連 同 相 關 文 件 呈 交 考 評 局 跟 進 處 理 2. 學 校 提 交 校 本 評 核 分 數 予 考 評 局 時, 須 於 該 學 生 涉 及 嚴 重 抄 襲 的 課 業 分 數 欄 內 標 示 P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 考 生 編 號 : 班 別 : 班 號 : 科 目 : 個 案 摘 要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詳 情 / 備 註 完 成 相 關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日 期 違 規 情 況 ( 請 於 適 當 方 格 加 號 ) 差 不 多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涉 及 抄 襲 整 份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均 涉 及 抄 襲 其 他 ( 請 說 明 ):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作 佐 證 : 1. 相 關 校 本 評 核 課 業 / 作 業 2. 該 學 生 完 成 的 習 作, 並 標 明 抄 襲 的 部 分 3. 所 抄 襲 的 資 料 4. 其 他 ( 請 說 明 ): 跟 進 過 程 於 ( 日 期 ) 面 見 及 通 知 學 生 此 報 告 已 呈 交 考 評 局 其 他 ( 請 說 明 ): 30
34 聯 絡 人 : 姓 名 : 職 位 : 電 話 : 任 課 教 師 簽 名 校 長 簽 名 校 印 任 課 教 師 姓 名 校 長 姓 名 日 期 31
35 附 錄 G 2016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部 分 評 分 表 學 校 編 號 : 校 內 評 分 員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確 認 問 題, 並 加 以 分 析 列 出 設 計 綱 要 及 一 系 列 設 計 要 求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收 集 進 行 個 案 研 習 或 科 技 探 究 產 生 及 發 展 意 念 草 繪 所 建 議 的 設 計 方 案 總 分 備 註 (10) (10) (15) (35) (20) (10) (100) 1/15 2/15 3/15 4/15 5/15 6/15 7/15 8/15 9/15 10/15 11/15 12/15 13/15 14/15 15/15 32
36 2016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第 二 部 分 評 分 表 附 錄 H 學 校 編 號 : 校 內 評 分 員 : 學 校 名 稱 : 學 生 姓 名 原 創 意 念 及 各 項 可 行 的 答 案 設 計 的 可 行 性 及 原 創 性 所 製 作 的 產 品 的 功 能 及 質 量 適 當 及 創 意 地 應 用 科 技 計 劃 時 間 及 資 源 的 管 理 就 科 技 及 設 計 方 面 去 測 試 及 評 估 最 後 的 設 計 評 鑑 所 設 計 的 方 案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影 響 實 踐 滿 足 客 戶 / 消 費 者 的 要 求 整 體 表 現 總 分 備 註 (20) (10) (15) (10) (5) (10) (10) (10) (10) (100) 1/15 2/15 3/15 4/15 5/15 6/15 7/15 8/15 9/15 10/15 11/15 12/15 13/15 14/15 15/15 33
37 附 錄 I 2016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設 計 作 業 建 議 題 目 考 生 只 須 選 擇 下 列 一 項 設 計 作 業 : 設 計 作 業 一 : 快 餐 店 的 座 位 及 服 務 設 施 快 餐 店 是 香 港 常 見 的 餐 廳 之 一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及 研 發 香 港 快 餐 店 有 關 空 間 的 應 用 探 討 單 元 式 座 位 的 結 構 及 製 造 研 發 用 作 收 集 餐 具 及 盤 子 的 手 推 車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設 計 及 製 作 一 套 供 兩 人 或 四 人 用 的 單 元 式 座 位 設 計 及 製 作 一 輛 用 作 收 集 餐 具 及 盤 子 的 手 推 車 建 議 及 繪 製 一 間 新 快 餐 店 的 平 面 圖 設 計 作 業 二 : 一 間 樹 屋 樹 屋 可 作 為 香 港 其 中 一 個 旅 遊 景 點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建 造 樹 屋 作 為 香 港 旅 遊 景 點 的 可 行 性 探 討 建 造 樹 屋 的 各 種 新 材 料 探 索 各 種 連 接 樹 屋 群 的 方 法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設 計 一 間 具 特 色 的 樹 屋 設 計 及 展 示 一 種 連 接 樹 屋 群 的 方 法, 使 人 們 可 以 在 樹 屋 之 間 互 相 往 來 列 出 一 張 有 關 在 使 用 樹 屋 時 的 安 全 措 施 清 單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保 留 版 權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HKDSE-DAT SBA-1 34 續 後 頁
38 設 計 作 業 三 : 一 個 商 場 的 有 蓋 巴 士 總 站 現 須 為 一 個 新 商 場 設 計 一 個 有 蓋 的 巴 士 總 站 第 一 部 分 : 研 究 探 討 及 資 料 蒐 集 探 討 可 改 良 有 蓋 巴 士 總 站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探 索 採 用 一 可 以 幫 助 傷 殘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的 裝 置 探 究 供 乘 客 在 等 候 區 使 用 的 各 種 座 位 形 式 第 二 部 分 : 設 計 及 製 作 列 出 在 設 計 新 商 場 有 蓋 巴 士 站 時 的 各 個 發 展 意 念 設 計 及 展 示 一 組 在 巴 士 總 站 的 裝 置 以 幫 助 傷 殘 人 士 上 落 巴 士 設 計 及 製 作 可 供 乘 客 在 等 候 巴 士 時 使 用 的 座 位 備 註..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規 則 清 楚 說 明, 若 考 生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他 們 可 能 被 罰 扣 減 分 數 降 級, 甚 或 取 消 部 分 或 全 部 科 目 的 考 試 資 格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設 計 與 應 用 科 技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HKDSE-DAT SBA-2 35
2015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2015 中 國 語 文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試卷一
香 香 港 港 考 中 試 及 學 評 文 核 憑 局 年 月 版 的 暫 定 稿 中 國 歷 史 試 卷 一 考 試 時 間 : 兩 小 時 ( 樣 本 試 卷 本 各 試 設 卷 共 題 分, 兩 考 部 生 分 須, 於 第 每 一 部 部 分 分 各 為 選 必 答 答 題, 各 每 考 題 生 佔 均 須 作 分 答, 佔 分 第 二 部 分 分 甲 乙 兩 部, 5 0 3 1 2 5
2016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歷史校本評核教師手冊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2016 中 國 歷 史 校 本 評 核 教 師 手 冊 目 錄 頁 數 序 言 1 第 一 章 引 言 1.1 評 核 大 綱 1.2 宗 旨 和 目 標 2 第 二 章 評 核 要 求 2.1 校 本 評 核 的 要 求 2.2 評 核 指 引 2.3 課 業 的 設 計 2.4 評 核 準 則 4 第 三 章 校 本 評 核 實 施 指 引 3.1 向 學 生
文憑試物理科校本評核樣本課業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物 理 及 組 合 科 學 ( 物 理 ) 校 本 評 核 樣 本 作 業 ( 實 驗 及 探 究 研 習 ) 本 局 歡 迎 教 師 採 用 樣 本 作 業 作 教 育 及 研 究 等 非 牟 利 用 途, 但 請 列 明 出 處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保 留 版 權 2010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優質居所 攜手共建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All rights reserved. 2000 Housing Authority.
文憑試科技與生活(服裝、成衣與紡織)練習卷
PP-DSE 科 技 與 生 活 ( 食 品 科 學 ) 卷 一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練 習 卷 科 技 與 生 活 ( 食 品 科 學 與 科 技 ) 試 卷 一 本 試 卷 必 須 用 中 文 作 答 一 小 時 三 十 分 完 卷 考 生 須 知 ( 一 ) 本 卷 分 甲 乙 丙 三 部 ( 二 ) 全 部 試 題 均 須 作 答 ( 三 ) 甲
文憑試中國語文科練習卷評卷參考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HONG KONG EXAMINATIONS AND ASSESSMENT AUTHORITY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A OF SECONDARY EDUCATION EXAMINATION 練 習 卷 PRACTICE PAPER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CHINESE LANGUAGE PAPER 1 評 卷 參 考
3.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5. 证 券 公 司 债 券 : 6.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7. 中 期 票 据 :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9. 国 际 开 发 机 构 人 民 币 债 券 : 10. 中 小 非 金 融 企 业 集 合 票 据 例 题? 判 断
第 1 节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概 述 1. 投 资 银 行 的 含 义 [ 熟 悉 ]: 等 第 1 章 证 劵 经 营 机 构 的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1) 狭 义 的 就 是 指 某 些 资 本 市 场 活 动, 着 重 指 一 级 市 场 上 的 承 销 并 购 和 融 资 活 动 的 财 务 顾 问 (2) 广 义 的 包 括 公 司 融 资 并 购 顾 问 股 票 和 债 券
深水埗是香港一個古老地區,「埗」與「埔」、「埠」相通,由此可知深水埗過去是一個深水的碼頭,是一個交通繁忙的地區
香 港 房 屋 的 變 遷 簡 介 香 港 的 公 屋 前 身 是 徙 置 區 始 於 1953 年 深 水 埗 石 硤 尾 村 大 火 當 時 香 港 政 府 為 了 盡 快 為 災 民 提 供 安 身 之 所, 便 火 速 在 原 址 興 建 徙 置 大 廈 ( 俗 稱 七 層 大 廈 ) 此 後, 政 府 又 在 香 港 及 九 龍 各 處 興 建 黃 大 仙 老 虎 岩 長 沙 灣 李 鄭
¬¬
2 年 第 9 周 2.2.2-2.2.27 26 年 第 7 周 : 受 春 节 影 响, 一 二 级 市 场 无 供 应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供 应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月 8 日 26 年 2 月 4 日 ) 哈 尔 滨 市 无 土 地 成 交 26 年 第 7 周 (26 年 2
香港課外活動主任協會 2008年度 第廿五屆 幹事會會務報告 主席鄺文慧 簡介 本會成立於一九八四年 並於一九九三年成立小學 支部 在歷屆主席及幹事帶領下穩步成長 為優化 會務 在本會顧問的支持下 本會在第十六屆會員大 會正式通過修改會章 由二零零一年起合併中小學兩 部 幹事會現由十二位中 小學會員
HKEAMA HKEAMA 課外活動 第 37 期 通訊 非賣品 www.hkeama.org.hk 香港課外活動主任協會 HONG KONG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MASTERS' ASSOCIATION LIMITED 請於校內傳閱 九龍九龍塘沙福道19號教育局九龍塘教育服務中心W106室 香港教師中心 轉交本會 c/o Hong Kong Teachers'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Board, Singapore All Rights Reserved, National Library
<32372E20B077A8EBABE1B7CBA5DEA4A3A650B260ABD7B9EFAA76C0F8AFABB867AEDAABACC056B4D5AF66AABAC0F8AEC4B1B4AFC12E706466>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1994-2011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幻灯片 1
二 十 年 目 睹 之 怪 现 状 清 吴 沃 尧 (1866 1910) 著 吴 氏 原 字 茧 人 后 改 趼 人 广 东 南 海 人 因 居 佛 山 故 笔 名 我 佛 山 人 出 身 世 宦 之 家 因 家 道 中 落 20 多 岁 去 上 海 谋 生 后 客 居 山 东 又 远 游 日 本 1904 年 任 美 国 人 办 的 楚 报 主 笔 后 辞 职 返 沪 参 加 反 华 工 禁 约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每 月 吹 风 4 律 师 的 社 会 理 想 是 什 么? / 顾 培 东 焦 点 与 视 线 5 没 有 反 对 的 声 音, 合 唱 怎 能 和 谐 访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王 松 敏 / 千 古 洲 文 心 7 现 代 法 官 不 能 是 简 单 的 法 律 人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赵 庆 丽 法 官 的 便 民 情 怀 / 高 凌 燕 1 3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名 稱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及 訓 練 辦 法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 規 類 別 : 行 政 > 衛 生 福 利 部 > 社 會 及 家 庭 目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七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攻 略 台 灣 自 行 車 公 里 台 灣 路 跑 公 里 台 灣 補 給 站 台 東 游 泳 公 里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 于 印 发 实 验 室 骨 干 教 师 评 聘 及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院 教 发 [2001]051 号 各 系 ( 部 ): 为 了 更 好 地 加 强 实 验 室 建 设, 保 证 实 验 设 备 的 完 好 运 行, 提 高 实 验 室 设 备 的 使 用 效 益, 为 突 出 学 科 特 色 和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务, 并 做 好 实
Microsoft Word - report.doc
作 品 來 源 : 仁 濟 醫 院 王 華 湘 中 學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 傅 潤 偉 老 師 報 告 目 錄 第 一 章 : 引 言 1.1. 研 究 背 景 及 目 的 ----------------------------------------------------------------P.3-4 1.2. 研 究 對 象 及 原 因 ----------------------------------------------------------------P.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B4E5AA61B1D0BEC7BFC4A44AA655BBE2B0ECA544C3445FB5A3B8D6B3D0A740B1D0BEC72E646F63>
壹 基 礎 篇 ( 修 辭 學 教 學 ) 教 學 設 計 : 廖 文 毅 老 師 一 譬 喻 法 ( 明 喻 法 暗 喻 法 借 喻 法 ) ( 一 ) 明 喻 法 : 在 詩 裡 面 運 用 -- 甲 像 乙 -- 這 樣 的 比 喻, 就 是 明 喻 法 例 如 : 一 鞭 炮 像 個 留 著 長 髮 的 小 妹 妹 二 風 真 像 位 舞 蹈 家 三 白 雲 像 一 位 魔 術 師 作 品
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公 務 員 詐 領 或 侵 占 小 額 款 項 宣 導 教 材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壹 前 言... 1 貳 案 例 類 型 分 析... 2 一 詐 領 差 旅 費... 2 二 詐 領 加 班 費... 4 三 詐 領 油 料 費... 8 四 詐 領 國 民 旅 遊 卡 休 假 補 助 費... 10 五 詐 領 鐘 點 費... 13 六 侵 占 公 用 財
Microsoft Word - prac_exp13.doc
示 例 十 三 審 題 和 立 意 四 年 級 學 習 單 元 審 題 和 立 意 ( 東 華 三 院 王 余 家 潔 紀 念 小 學 ) 一 學 習 目 標 透 過 閱 讀 不 同 類 型 的 文 章, 掌 握 審 題 和 立 意 的 方 法, 增 強 寫 作 及 說 話 的 能 力 ; 培 養 虛 心 謙 遜 關 懷 他 人 的 態 度, 以 及 肯 定 自 我 價 值 二 學 習 重 點 聆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现 状 困 境 及 建 议 一 陕 西 省 城 市 社 区 管 理 现 状 分 析 ( 一 )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的 重 要 举 措 1. 高 度 重 视 社 区 的 社 会 管 理, 积 极 探 索 总 结 经 验 自 2000 年
. 21 田 丽 丽 摘 要 : 社 区 是 社 会 管 理 的 基 石,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区 社 会 管 理 已 成 为 当 前 社 区 建 设 的 重 要 任 务 之 一 陕 西 省 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创 新 强 化 社 区 建 设 的 过 程 中, 通 过 多 项 举 措, 在 社 区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方 面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是 城 市 社 区 形
1-8章.indd
第一章 帽 子 问 题 帽子问题又称帽子颜色问题 是比较经典又非常有趣的逻辑问题之一 一个经典的问题原文如下 有 3 顶红帽子和 2 顶白帽子 现在将其中 3 顶给排成一列纵队的 3 个人 每人戴上 1 顶 每个人都只能看到自己前面的人的帽子 而看不到自己和自己后面的人的帽子 同时 3 个人也不知道剩下的 2 顶帽子的颜色 但他们都知道他们 3 个人的帽子是从 3 顶红帽子 2 顶白帽子中取出的 先问站在最后边的人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勞 動 基 準 法 常 見 壹 勞 動 契 約 何 謂 雇 主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致 有 損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虞 勞 工 可 否 終 止 契 約, 請 求 資 遣 費? 勞 工 法 令 有 強 制 性 質, 勞 動 契 約 不 得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團 體 協 約 或 工 作 規 則, 雇 主 是 否 違 反 勞 動 契 約 或 勞 工 法 令, 應 以
Microsoft Word - 江湖行帮趣话
1 2 小 引 江 湖 百 态, 五 行 八 作, 七 十 二 行, 是 我 国 自 古 以 来 小 生 产 经 济 的 产 物 工 匠 作 坊 商 贾 服 务 行 业 艺 人 江 湖 术 士 帮 会 匪 盗 娼 妓 形 形 色 色, 五 花 八 门 这 种 带 有 宗 法 式 的 行 业, 是 一 个 个 神 秘 的 王 国, 它 们 分 别 有 着 自 己 的 信 奉, 有 着 不 同 的 规
Page 1 of 21 中 文 简 体 中 文 繁 体 邮 箱 搜 索 本 网 站 搜 索 搜 索 网 站 首 页 今 日 中 国 中 国 概 况 法 律 法 规 公 文 公 报 政 务 互 动 政 府 建 设 工 作 动 态 人 事 任 免 新 闻 发 布 当 前 位 置 : 首 页 >> 公 文 公 报 >> 国 务 院 文 件 >> 国 务 院 文 件 中 央 政 府 门 户 网 站 www.gov.cn
校 本 培 訓 課 程 講 章 系 列 (㆕) 蔡 昌 計 劃 評 核 主 任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系 講 師 引 言 教 評 學 家 Gatherer(1995) 認 為 教 學 評 估 主 要 有 ㆔ 個 功 能, 分 別 是 :(㆒) 溫 度 檢 查 : 即 指
㆓ 零 零 ㆒ 年 七 月 JULY 2001 召 集 序 言 李 榮 安 教 授 新 來 港 學 童 教 育 支 援 計 劃 召 集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教 育 基 礎 學 院 院 長 第 ㆕ 期 FOURTH ISSUE 香 港 教 教 育 育 新 學 基 來 院 礎 港 學 學 院 童 教 育 支 援 計 劃 來 港 學 童 教 育 通 訊 出 版 至 今 已 是 第 ㆕ 期 了,㆒ 直
92_國教階段特教通報操作手冊
2003/7/21 / 1 / 2 / 4 / 14 / 17 /18 / 19 / 23 / 25 0 2003/7/21 1 2003/7/21 2 1 2 3 4 1 2 3 1 2 3 4 5 1 2 1 2 3 4 5 6 1 2003/7/21 3 2003/7/21 4 2003/7/21 5 2003/7/21 6 2003/7/21 ( ) 34343 ( ) 0 2002/3/27
省政协委员陈志实:知识产权市场化须以法治方式推:大奖娱乐官方网站 进
省 政 协 委 员 陈 志 实 : 知 识 产 权 市 场 化 须 以 法 治 方 式 推 : 大 奖 娱 乐 官 方 网 站 进 www.bouni.net http://www.bouni.net 省 政 协 委 员 陈 志 实 : 知 识 产 权 市 场 化 须 以 法 治 方 式 推 : 大 奖 娱 乐 官 方 网 站 进 原 标 题 : 省 政 协 委 员 陈 志 实 提 交 提 案 建
複本 2016 P1 P2 P5 得獎名單.xls
香 港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學 校 Hong Kong Mathematical Olympiad School 主 辦 第 二 十 三 屆 香 港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2016 小 五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金 獎 (67 名 ) ( 答 對 18 題 或 以 上 ) 學 校 提 名 王 炳 權 聖 公 會 仁 立 小 學 布 懷 熙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李 金 小
,, [8 ] (p. 666),, [8 ] (p. 544), (1643 ), 30,,,,,,,,,,,,,,,,,,,,,,,, [9 ] (),, [8 ] (p. 306),,, [8 ] (p. 1052),, [8 ] (p. 1070),,,,, (1640 ),, [10 ]
2010 1 (219 ) THE NORTHERN FORUM No11, 2010 Total No1219 (, 100871) [ ],,,,,,,,,, [ ] ; ; [] I206 [] A [] 1000-3541 (2010) 01-0065 - 06,, :, : :,,, : :,,,,, :, :,,, [1 ] (),,, (, ),,,,,,,, (1634 ),,,,,
Microsoft Word - Entry-Level Occupational Competencies for TCM in Canada200910_ch _2_.doc
草 稿 致 省 級 管 理 單 位 之 推 薦 書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All rights reserved 序 言 加 拿 大 中 醫 管 理 局 聯 盟,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間, 擬 定 傳 統 中 醫 執 業 之 基 礎 文 件 由 臨 床 經 驗 豐 富 之 中 醫 師 教 育 者 及
English Language
P.2 P.3 P.5 P.7 P.8 P.9 P.10 P.11 P.13 P.15 P.17 P.18 P.20 P.22 P.24 English Language I. Aims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curriculum at senior level to broaden and deepen the language competencies learners
Microsoft Word - S?????v_final.docx
敬 乐 2015 年 第 41 期 EE Dept, CityU of Hong Kong 文 学 史 漫 话 题 点 油 记 灯 : 当 吃 年 木 中 薯 学 未 喝 完 溪 便 水 被, 送 开 去 荒 上 植 山 树 下 过 乡 了, 整 从 整 广 七 州 个 市 年 到 头 了 海 期 南 间 岛 每 五 年 指 被 山 允 区 许 回 住 城 茅 省 亲 棚 陈 关 荣 在 幸 一 好
投影片 1
NSS Visual Arts 新 高 中 視 覺 藝 術 課 程 理 念 Rationale NSS Visual Arts Curriculum 新 高 中 視 覺 藝 術 課 程 透 過 學 習 視 覺 藝 術 所 發 展 的 技 巧 與 能 力, 應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與 工 作 上 The skills and abilities developed through studying
平成23年度3月期 本決算 年度 事業計画
23 3 2011 2011 6 1 1 2336 1 1. 23 3 2. AGP2015 3. 2011 4. 2 2336 1 23 3 + 4.9 % + 10,953 4 2336 1 41.6% 58.4% 37.4% 12.3 % 24.9 % 25.3 % 10.4 % 24.4 % 23.6 % 5.6 % 5,251 147,308 62.6% 58.4% + 12.4 % +
文憑試旅遊與款待練習卷評卷參考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HONG KONG EXMINTIONS ND SSESSMENT UTHORITY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HONG KONG DIPLOM OF SECONDRY EDUCTION EXMINTION 練 習 卷 旅 遊 與 款 待 試 卷 一 評 卷 參 考 (2012 年 2 月 29 日 修 訂 稿 ) 本 評 卷 參 考 乃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劇情大綱 這是有關一對兄妹的故事 不過 所有的情節 必需先從一隻山羊說起 邱興傳 阿傳 在一次部隊的演習中撿到了一隻山羊 沒有烙印記號也 沒人招領 所以退伍時決定把羊帶回家 他攔了一台空的小貨車 央求對方 載他和羊到火車站去 也就在半路上 山羊講話了 山羊說 牠是鬼 卻被一個假裝是鬼的人給騙了 才逼
電 影 變 羊 記 劇 本 2011 HUSISHI FILMS CO. All Rights Reserved. 劇情大綱 這是有關一對兄妹的故事 不過 所有的情節 必需先從一隻山羊說起 邱興傳 阿傳 在一次部隊的演習中撿到了一隻山羊 沒有烙印記號也 沒人招領 所以退伍時決定把羊帶回家 他攔了一台空的小貨車 央求對方 載他和羊到火車站去 也就在半路上 山羊講話了 山羊說 牠是鬼 卻被一個假裝是鬼的人給騙了
十月份彩色校務簡報.PDF
0 1 2 3 4 5 6 7 8 9 1 ( 0 1 2 3 4 5 6 7 8 9 10 ( 10 ( 10 ( ( 2 10 15 ( 10 ( 10 17 25 ( 10 24 ( 3 4 10 19 5 11 1 11 3 6 11 1 ( 10 18 21 11 2 80 7 ( ( Fukien Secondary School (Siu Sai Wan 8 2 2 Fu Yee Road,
Collection of 2012 Examination Certificates
本 局 檔 號 領 取 香 港 年 考 度 試 及 評 通 核 告 局 請 各 與 考 學 校 委 派 職 員 中 學 文 憑 年 考 試 月 / 高 級 日 第 程 四 度 號 會 月 考 證 書 附 外 ), 夾 的 於 領 辦 取 公 單 時 到 間 本 ( 局 星 辦 期 事 一 處 ( 至 地 五 址 :: 上 香 港 )/ 灣 時 香 仔 港 軒 高 分 尼 級 至 詩 程 下 道 度
<33352E20C0B3A5CEB2D5BEC7A7DEB34EB5FBBBF9A4A4C3C4B5C7AC72A9CAAABAACE3A873B669AE692E706466>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1994-200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幻灯片 1
随 想 录 散 文 集 巴 金 著 共 五 卷 : 随 想 录 探 索 集 真 话 集 病 中 集 无 题 集 香 港 三 联 书 店 1979 1986 年 出 版 收 文 革 后 所 写 散 文 一 百 五 十 篇 真 实 地 记 录 作 家 八 年 来 对 历 史 和 现 实 的 严 肃 思 考 有 些 篇 什 是 怀 人 之 作, 如 怀 念 萧 珊 怀 念 老 舍 同 志 纪 念 雪 峰
MIRIPS questionnaire (Chinese)_HK adults
1. 年 齡 :_ 2. 性 別 : 男 女 3. 你 最 高 的 教 育 程 度 :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教 育 小 學 小 學 畢 業 中 學 中 學 畢 業 大 專 大 專 畢 業 大 學 大 學 畢 業 研 究 生 4. 你 的 宗 教 信 仰 : 無 宗 教 信 仰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道 教 信 靈 魂 學 說 不 知 道 猶 太 教 回 教 佛 教 印 度 教 其 他 ( 請
Careers Guidance 2016 Web.pdf
226 Clothing Industry Training Authority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Programme Subject Group / Course Title Tuition Fee Offering Campus Hong Kong Baptist Hospital Total Tuition Fee 227 228Hong Kong Sanatorium
體 育 服 裝 ( 冬 季 及 夏 季 ) ( 一 ) 本 年 度 之 冬 季 及 夏 季 體 育 服 裝 供 應 商 為 : 供 應 商 : 卓 麗 成 衣 公 司 地 址 : 九 龍 旺 角 洗 衣 街 39 號 金 雞 廣 場 10 樓 1017 號 室 電 話 : 2388 1128 訂 價
2016 年 9 月 號 本 期 重 要 消 息 : 1. 公 開 試 成 績 2. 各 項 收 費 3. 新 生 請 留 意 校 巴 午 膳 等 安 排 本 校 同 學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中 獲 取 佳 績 第 五 屆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試 的 成 績 已 於 7 月 13 日 公 佈, 本 校 同 學 的 成 績 甚 為 理 想, 令 人 鼓 舞, 包 括 : 1. 在 17
序 很 高 興 輕 怡 新 煮 意 能 與 各 位 讀 者 見 面 信 諾 一 向 關 心 香 港 人 的 健 康 與 優 質 生 活, 並 以 幫 助 我 們 的 客 戶 擁 有 更 健 康 更 安 康 更 有 保 障 的 未 來 為 宗 旨 這 次, 我 們 特 別 與 糖 尿 病 人 互 助
序 很 高 興 輕 怡 新 煮 意 能 與 各 位 讀 者 見 面 信 諾 一 向 關 心 香 港 人 的 健 康 與 優 質 生 活, 並 以 幫 助 我 們 的 客 戶 擁 有 更 健 康 更 安 康 更 有 保 障 的 未 來 為 宗 旨 這 次, 我 們 特 別 與 糖 尿 病 人 互 助 組 織 糖 尿 天 使 合 作, 出 版 這 本 健 康 食 譜, 給 大 家 帶 來 另 一 層 健
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草案)
全 國 新 住 民 火 炬 計 畫 行 動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移 字 第 1010932941 號 教 育 部 臺 國 ( 一 ) 字 第 1010112838B 號 會 銜 函 頒 101 年 7 月 24 日 內 政 部 核 定 修 正 一 計 畫 緣 起 隨 著 全 球 化 人 口 快 速 且 頻 繁 的 移 動, 我 國 人 跨 國 (
cgn201620314409
4409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舉 程 序 )( 立 法 會 ) 規 例 ( 第 541 章, 附 屬 法 例 D) ( 規 例 第 28 及 29 條 )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指 定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公 告 選 舉 日 期 :2016 年 9 月 4 日 現 公 布 下 列 地 方 被 指 定 為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而 以 星 號 (*) 標 註 的
:,, [1 ]1941,,,,,,,,,,,,,,,,,,,,,, (2) : [3 ] :,,,,, [ 4 ] :,,,,,,,,, ;, [5 ] [6 ],, :,,,,,, ;,, 3, ;,,,,, (3),,,,, [ 7 ] 7 :,,, [8 ],, ( 15) [9 ],,,,
2008 5 NO1512008 ( 111 ) DUN HUAN G RESEA RCH TO TAL 111 (, 100084) :,,, : ; ; : K8921 23 :A :100024106 (2008) 0520020205, 332 462 3 4 6,,,, 1. (1),,, :,,,,,,,,,, [ 1 ],,,,,,,,,,,, :,, [2 ] [] ( Marco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张 文 宏 阮 丹 青 内 容 提 要 : 本 文 运 用 年 天 津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网 的 问 卷 调 查 资 料, 对 市 民 和 农 民 的 社 会 支 持 网 进 行 了 比 较 研 究 我 们 的 研 究 发 现 :( ) 亲 属 在 城 乡 居 民 的 财 务 支 持 网 中 发 挥 着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 ) 亲 属 在 精 神 支 持 网 中 的 作 用 也
Microsoft Word - 103鐵路佐級-國文(二)
103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佐 級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 事 務 管 理 機 械 工 程 機 檢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養 路 工 程 科 目 :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一 單 一 選 擇 題 : 下 列 成 語, 沒 有 錯 別 字 的 選 項 是 : 手 屈 一 指 載 罪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