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IMO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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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牲罡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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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暨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計 畫 壹 依 據 : 依 教 育 部 2016 年 亞 太 及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參 賽 計 畫 來 函 辦 理 貳 宗 旨 : 一 加 強 發 掘 培 育 數 學 資 優 學 生 並 激 發 其 潛 能 二 借 鏡 他 國 教 學 經 驗, 提 升 我 國 教 育 水 準 三 促 進 國 際 間 數 學 教 學 資 料 與 教 學 經 驗 之 交 流 四 增 進 國 際 關 係 友 誼 與 合 作 以 及 師 生 間 之 情 感 參 工 作 項 目 : 一 聯 絡 規 劃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暨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事 宜 二 開 發 研 究 中 華 民 國 亞 太 數 學 暨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試 題 三 選 拔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代 表 選 手 四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五 選 拔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代 表 選 手 六 辦 理 我 國 手 培 訓 營 七 參 加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年 會 八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肆 執 行 期 間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伍 組 織 : 本 計 畫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委 託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承 辦, 並 依 教 育 部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諮 詢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數 學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如 下 : 職 稱 姓 名 職 稱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委 員 朱 亮 儒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李 志 豪 研 究 員 中 央 研 究 院 數 學 研 究 所 委 員 余 文 卿 講 座 教 授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林 來 居 教 授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林 延 輯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柳 賢 教 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洪 文 良 教 授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1
2 委 員 洪 有 情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洪 盟 凱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胡 殿 中 教 授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張 幼 賢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陳 宏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兼 聯 絡 人 傅 承 德 講 座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統 計 研 究 所 委 員 曾 議 寬 副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統 計 研 究 所 委 員 游 森 棚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黃 文 璋 教 授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統 計 研 究 所 委 員 葉 永 南 研 究 員 中 央 研 究 院 數 學 研 究 所 委 員 葉 鴻 國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廖 本 煌 教 授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趙 一 峰 副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劉 樹 忠 副 教 授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委 員 樊 采 虹 教 授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統 計 研 究 所 委 員 蕭 守 仁 教 授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委 員 魏 澤 人 副 教 授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數 學 系 陸 2016 年 資 優 數 學 研 習 營 : 一 研 習 資 格 : 參 加 2016 年 中 華 民 國 數 學 研 習 營 之 資 格 條 件 為 未 曾 獲 推 薦 參 加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研 習 營, 尚 未 進 入 大 學 註 冊, 年 齡 在 二 十 歲 以 內 者 ( 計 至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1. 具 有 參 加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學 數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複 賽 資 格, 並 在 各 區 晉 級 決 賽 名 額 三 倍 名 次 內 之 學 生 2. 其 他 數 學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獲 得 2016 年 國 際 數 理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諮 詢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或 數 學 科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兩 人 以 上 推 薦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二 報 名 程 序 : 符 合 參 加 研 習 營 資 格 者, 於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前,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及 通 訊 報 名 ( 將 報 名 文 件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本 辦 公 室,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經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於 網 頁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報 到 資 料 柒 2016 年 中 華 民 國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研 習 營 : 一 參 加 資 格 : 未 曾 獲 推 薦 參 加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尚 未 進 入 大 學 註 冊, 年 齡 在 二 十 歲 以 內 者 ( 計 至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2
3 1.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學 數 學 能 力 競 賽 決 賽 獲 前 三 等 獎 之 學 生, 及 表 現 優 異 獲 主 辦 單 位 推 薦 之 學 生 2. 經 由 設 有 數 理 資 優 班 之 高 級 中 學 推 薦, 每 校 至 多 一 名 3. 前 三 年 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及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國 手 代 表 ( 含 候 補 國 手 ) 學 生 所 屬 學 校 額 外 推 薦, 並 以 該 校 在 前 三 年 度 中 上 述 得 獎 或 代 表 學 生 扣 除 重 複 後 之 總 數 約 三 分 之 一 為 最 高 推 薦 名 額 ( 尾 數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計 算 ) 4. 參 加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科 學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數 學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並 經 由 承 辦 單 位 數 學 指 導 教 授 或 數 學 輔 導 教 師 推 薦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5. 其 他 數 學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獲 得 2016 年 國 際 數 理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諮 詢 委 員 會 或 數 學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兩 人 以 上 推 薦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二 報 名 程 序 : 符 合 參 加 研 習 營 資 格 者, 於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起 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截 止 前,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及 通 訊 報 名 ( 將 報 名 文 件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本 辦 公 室,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經 委 員 會 審 核 後, 於 網 頁 公 布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報 到 資 料 捌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初 選 考 試 : 一 參 加 資 格 : 20 歲 以 下 (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止 ) 本 國 籍 或 在 臺 就 學 已 滿 一 年 以 上 非 本 國 籍 學 生, 且 未 註 冊 進 入 大 學,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 1. 全 國 高 中 職 學 校 數 理 學 術 性 資 優 班 / 實 驗 班 高 級 中 學 科 學 班 之 學 生, 需 由 數 學 任 課 老 師 或 導 師 推 薦 2. 參 與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科 學 研 究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數 學 領 域 ) 或 參 加 科 技 部 ( 原 國 科 會 ) 高 瞻 計 畫 之 學 生, 需 由 主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推 薦 二 考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1.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12 月 6 日 ( 星 期 日 ) 2. 地 點 : 南 區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北 區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東 區 -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中 學 中 區 - 國 立 臺 中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三 考 試 方 式 : 1. 類 型 : 筆 試, 畫 卡 2. 題 型 : 選 擇 題 ( 含 單 一 選 擇 題 與 多 重 選 擇 ) 3. 範 圍 : 以 高 中 數 學 競 賽 為 主, 但 不 以 此 為 限 四 報 名 程 序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務 請 於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 日 起 至 11 月 14 日 截 止 前, 完 成 3
4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通 訊 報 名 ( 報 名 文 件 以 傳 真 或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本 辦 公 室,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報 名 資 料 經 審 核 後, 考 生 於 本 辦 公 室 網 頁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通 知 玖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 一 參 加 資 格 : 20 歲 以 下 (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止 ) 本 國 籍 學 生, 且 未 註 冊 進 入 大 學,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者 : 1. 參 加 往 年 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研 習 營 獲 推 薦, 現 仍 符 合 參 賽 資 格 者 2. 參 加 本 年 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研 習 營 並 獲 推 薦 者 3. 參 加 本 年 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初 選 考 試 獲 推 薦 者 4. 曾 獲 選 為 IMO 及 APMO 競 賽 我 國 代 表 選 手 學 生 二 競 試 日 期 與 地 點 : 1.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2. 時 間 : 上 午 9:30 至 下 午 1:30 ( 上 午 9:10 開 始 進 場 ) 3. 地 點 : 北 區 考 場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 南 區 考 場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 三 競 試 規 則 : 1. 本 競 賽 規 則 依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APMO) 總 部 規 則 訂 定 之 2. 競 賽 成 績 最 優 的 前 十 名 之 本 國 籍 生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當 年 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3. 應 考 時, 務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件 ( 限 用 中 華 民 國 身 分 證 中 華 民 國 駕 駛 執 照 護 照 正 本 附 相 片 健 保 IC 卡 台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外 僑 居 留 證 附 相 片 學 生 證 ), 依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主 動 將 上 述 證 件 放 置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4. 考 試 前 三 十 分 鐘 內, 考 生 可 將 題 意 有 疑 問 之 處 以 書 面 方 式 提 問 ; 書 寫 時 請 寫 明 題 號 及 編 號 交 予 監 試, 待 主 試 決 定 可 否 回 答 及 回 答 方 式, 並 交 還 提 問 者 參 考 5. 應 考 時 考 生 禁 止 左 顧 右 盼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交 談 或 妨 礙 其 它 考 生 6. 考 生 應 自 備 藍 色 或 黑 色 原 子 筆 ( 鋼 筆 ) 直 尺 及 圓 規 等 工 具 7.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圖 表 ; 除 作 圖 外, 請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鋼 筆 作 答 8. 考 試 後, 計 算 紙 答 案 紙 及 試 題 紙 需 全 部 繳 回 且 不 得 在 網 路 或 其 他 媒 體 上 討 論 公 布 試 題 或 答 案, 直 至 官 網 公 布 試 題 為 止 9. 考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1 小 時 者, 不 得 入 場 四 試 題 來 源 : 由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總 部 提 供 五 評 分 方 式 : 4
5 1. 本 競 賽 閱 卷 給 分 辦 法 由 APMO 總 部 規 則 訂 定 2. 本 競 賽 由 教 育 部 國 際 數 理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諮 詢 委 員 會 數 學 工 作 小 組 聘 請 專 業 的 數 學 專 家 組 成 閱 卷 委 員 會 負 責 評 分 3. 各 題 參 考 APMO 總 部 提 供 之 解 答 方 案 及 評 分 方 式 給 分 4. 解 答 方 式 異 於 APMO 總 部 提 供 之 解 答 方 案 者, 評 分 標 準 依 答 題 品 質 對 照 原 給 分 標 準 訂 定 之 5. 從 參 賽 者 中 挑 出 初 閱 總 分 約 前 二 十 名 進 行 複 閱, 再 由 複 閱 選 出 前 十 名 之 本 國 籍 生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APMO 競 賽 6. 閱 卷 委 員 會 應 就 前 十 名 之 本 國 籍 生 的 解 題 與 成 績, 或 特 殊 優 良 解 答 之 內 容 加 以 評 析, 並 以 英 文 書 寫 六 得 獎 標 準 : 依 據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國 際 獎 規 定 所 有 參 與 APMO(Asian Pacific Mathematical Olympiad) 競 試 者 將 會 獲 得 一 份 參 與 證 書 另 各 國 頒 發 優 勝 獎 標 準 與 人 數 規 定 如 下 : 1. 得 獎 的 最 高 限 額 數 為 [(N+l)/2],N 為 各 委 員 國 參 與 APMO 競 試 者 總 人 數 2. 金 牌 獎 的 得 分 標 準 為 M+σ 銀 牌 獎 的 得 分 標 準 為 M+1/3σ 銅 牌 獎 的 得 分 標 準 為 M-1/3σ 其 中 M 為 所 有 APMO 數 學 競 試 全 體 得 分 的 平 均 值,σ 為 其 標 準 差 3. 對 任 何 一 個 會 員 國 而 言, 其 得 獎 數 有 如 下 的 限 制 : (1) 金 牌 獎 的 名 額 為 1 (2) 金 牌 與 銀 牌 獎 合 起 來 的 名 額 為 3 (3) 金 牌 銀 牌 及 銅 牌 獎 合 起 來 的 名 額 為 7 4. 對 於 已 經 達 到 每 年 資 深 協 調 國 與 助 理 協 調 國 諮 商 後 訂 定 的 標 準 而 未 獲 得 銅 牌 獎 以 上 之 各 參 與 國 參 賽 代 表, 至 少 有 一 道 題 滿 分 者, 可 以 獲 頒 榮 譽 證 書 拾 2016 年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選 訓 及 培 訓 營 : 一 參 加 資 格 : 甲.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 尚 未 進 入 大 學 註 冊 且 年 齡 在 二 十 歲 以 內 ( 計 至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試 成 績 優 異 之 學 生 ( 共 15 名 ) 5
6 ( 以 下 2~3 項 總 人 數 以 15 名 為 原 則 ) 2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研 習 營 成 績 優 異, 經 承 辦 單 位 推 薦 者 3 其 他 數 學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具 有 具 體 事 實, 獲 得 2016 年 國 際 數 理 科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諮 詢 委 員 會 或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兩 人 以 上 推 薦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乙.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 由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選 出 15~20 名 學 生 丙. 第 三 階 段 選 訓 營 : 由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中, 選 出 準 國 手 8~10 名 參 加 丁. 國 手 代 表 選 訓 : 由 第 三 階 段 選 訓 營 中, 選 出 6 名 正 選 代 表 及 1~2 名 候 補 代 表 二 培 訓 時 間 及 地 點 : 1 符 合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資 格 之 學 生 ( 三 十 名 為 原 則 ), 由 數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工 作 小 組 具 函 邀 請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選 出 15~20 名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2 符 合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資 格 之 學 生 ( 二 十 名 為 原 則 ), 由 數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工 作 小 組 具 函 邀 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選 出 準 國 手 8~10 名 3 第 二 階 段 選 出 之 代 表 繼 續 第 三 階 段 選 訓 營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之 培 訓, 藉 由 競 試 選 出 正 選 代 表 6 名 及 候 補 代 表 1-2 名 4 正 選 國 手 代 表 6 名 從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至 6 月 27 日, 繼 續 參 加 為 期 每 梯 次 五 至 四 天 合 計 五 梯 次 之 培 訓 課 程 ( 候 補 代 表 仍 須 參 加 6 月 7 日 前 之 培 訓 課 程, 正 選 代 表 於 IMO 報 名 截 止 前 確 定 未 能 代 表 參 賽, 得 由 候 補 代 表 依 序 遞 補 為 正 選 代 表, 隨 即 加 入 正 選 代 表 培 訓 ) 培 訓 地 點 集 中 於 在 中 央 大 學 等 大 學 機 關 院 校 舉 行, 由 數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工 作 小 組 培 訓 教 授 或 各 代 表 就 讀 學 校 之 輔 導 老 師 擔 任 個 別 指 導 專 題 探 討 獨 立 研 究 等 訓 練 課 程, 並 安 排 一 日 文 教 參 訪 拾 壹 獎 勵 : 一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活 動 : 1 獲 推 薦 代 表 參 加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國 際 獎 或 成 績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者, 推 薦 參 加 高 級 中 學 數 學 及 自 然 學 科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輔 導, 並 得 推 薦 參 加 其 他 國 際 數 學 競 試 等 有 關 活 動 2 獲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金 銀 銅 牌 及 榮 譽 獎 者, 由 教 育 部 另 訂 辦 法 獎 勵 之 3 獲 榮 譽 獎 以 上 或 成 績 表 現 特 殊 優 異 學 生, 其 指 導 教 師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給 予 獎 勵 二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活 動 : 1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推 薦 參 加 高 級 中 學 數 學 及 自 然 學 科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輔 導 甄 試, 並 得 推 薦 參 加 其 他 國 際 數 學 競 試 等 有 關 活 動 6
7 2 獲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金 銀 銅 牌 及 榮 譽 獎 者, 由 教 育 部 另 訂 辦 法 獎 勵 之 3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者 之 輔 導 學 校 及 輔 導 老 師,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給 予 獎 勵 拾 貳 工 作 進 度 表 : 時 間 進 度 表 2015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2016 年 1 月 至 2016 年 2 月 2016 年 3 月 2016 年 4 月 1 註 冊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2 提 交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建 議 試 題 3 規 劃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活 動 計 畫 4 聯 繫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註 冊 事 宜 5 研 發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活 動 競 試 試 題 6 舉 辦 亞 太 數 奧 初 選 考 試 (12 月 上 旬 ) 1 競 賽 學 生 培 訓 計 畫 之 研 究 2 開 始 徵 選 參 加 研 習 營 之 對 象, 同 時 研 擬 並 進 行 亞 太 數 學 競 賽 研 習 營 之 工 作 內 容, 編 印 研 習 資 料 3 繼 續 研 發 中 華 民 國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試 題 4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培 訓 活 動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5 向 2016 年 第 56 屆 IMO 主 辦 國 正 式 提 交 中 華 民 國 參 賽 文 件 6 開 發 中 華 民 國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試 題 7 模 擬 試 題 甄 選 研 究 8 研 究 2016APMO 試 題 翻 譯 及 設 計 中 文 題 目 9 舉 辦 資 優 數 學 營 (1 月 底 ) 10 舉 辦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研 習 營 (1 月 底 ) 1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3 月 8 日 星 期 二 ) 2 選 拔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學 生 代 表 ( 十 位 ) 3 推 選 30 名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4 舉 辦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選 出 15~20 名 學 生 1 舉 辦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選 出 8-10 名 準 國 手 2 舉 辦 第 三 階 段 選 訓 營, 選 出 6 名 正 選 國 手 及 2 為 後 補 國 手 3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培 訓 活 動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4 向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主 辦 國 提 出 領 隊 及 隨 同 人 員 名 單 參 加 競 賽 人 數 5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學 生 之 成 績 分 析 7
8 2016 年 5 月 2016 年 6 月 2016 年 7 月 2016 年 8 月 至 2016 年 9 月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結 果 之 聯 繫 2 發 佈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正 式 獲 獎 名 單 3 分 析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摘 要 報 告 4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培 訓 活 動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5 培 訓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6 名 正 選 國 手 代 表 及 l~2 名 候 補 代 表 1 國 際 數 學 競 賽 培 訓 活 動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2 繼 續 培 訓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六 位 國 手 代 表 3 確 認 我 國 參 加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代 表 團 名 單 1 參 加 2016 年 亞 太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年 會 2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1 編 印 計 畫 報 告 暨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代 表 團 參 賽 報 告 2 檢 討 2016 年 競 賽 得 失 與 規 劃 2017 年 參 賽 計 畫 拾 參 經 費 : 由 教 育 部 核 定 申 請 8
9 附 錄 一 : 2016 年 APMO 及 IMO 國 手 選 拔 流 程 資 優 數 學 研 習 營 ~ APMO 初 選 考 試 APMO 研 習 營 ~ APMO 競 賽 IMO 第 一 階 段 選 訓 營 ~ IMO 第 二 階 段 選 訓 營 ~ IMO 第 三 階 段 選 訓 營 ~ IMO 五 次 訓 營 ~ IMO 競 賽 ( 香 港 ) ~
10 附 錄 二 : 2016 年 第 57 屆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一 參 加 資 格 : 由 數 學 科 奧 林 匹 亞 工 作 小 組 依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規 則 選 拔 6 位 數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代 表 中 華 民 國 參 加 2016 年 第 57 屆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二 主 辦 國 : 香 港 地 點 : 香 港 日 期 :2016 年 7 月 5 日 至 16 日 三 競 試 方 式 : 採 筆 試 方 式, 計 有 試 題 六 道, 每 題 七 分, 滿 分 總 共 四 十 二 分 ; 分 兩 天 舉 行, 每 天 三 道 題, 答 卷 時 間 限 制 為 四 小 時 三 十 分 需 自 備 直 尺 圓 規 等 作 答 文 具, 惟 不 得 使 用 電 算 器 和 圖 表 四 試 題 來 源 : 由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試 題 委 員 會 提 供 五 評 分 方 式 : 由 各 國 領 隊 或 副 領 隊 依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試 題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參 考 解 答 配 分 方 案, 進 行 初 閱 並 經 主 辦 國 協 調 委 員 會 協 調 後 定 出 最 後 成 績 主 辦 國 的 各 題 成 績 經 初 閱 並 與 各 題 出 題 國 協 調 後 定 出 最 後 成 績 六 得 獎 類 別 : 1 每 位 代 表 可 獲 頒 參 與 證 書 2 依 據 2016 年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規 則, 優 勝 獎 可 分 作 金 牌 銀 牌 銅 牌 三 個 獎 級, 金 銀 銅 三 個 獎 級 之 人 數 比 約 為 1:2:3; 而 其 得 獎 標 準 每 年 依 競 試 審 判 委 員 會 開 會 訂 之 3 解 題 品 質 特 殊 優 異 者, 可 獲 頒 特 殊 獎 4 至 少 有 一 道 題 得 滿 分 而 未 達 金 銀 銅 三 種 獎 牌 成 績 者, 可 獲 頒 榮 譽 獎 七 第 57 屆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預 定 行 程 表 第 57 屆 國 際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預 定 行 程 2016 年 7 月 5 日 ~16 日 - 香 港 Date Leaders ( 領 隊 ) 7/5 出 發, 抵 達 Deputy leaders ( 副 領 隊 ) Contestants ( 選 手 ) 10
11 7/5 審 題 會 議 7/6 審 題 會 議 7/7 審 題 會 議 7/8 審 題 會 議 出 發, 抵 達 出 發, 抵 達 7/9 開 幕 典 禮 7/10 解 答 問 題 競 賽 Day 1 競 賽 Day 1 7/11 解 答 問 題 / 協 調 分 數 競 賽 Day 2 競 賽 Day 2 7/12 協 調 分 數 協 調 分 數 參 訪 7/13 協 調 分 數 協 調 分 數 參 訪 7/14 最 後 評 審 會 議 / 參 訪 最 後 評 審 會 議 / 參 訪 參 訪 7/15 閉 幕 典 禮 / 餞 別 晚 會 7/16 搭 機 返 國 搭 機 返 國 搭 機 返 國 11
複本 2016 P1 P2 P5 得獎名單.xls
香 港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學 校 Hong Kong Mathematical Olympiad School 主 辦 第 二 十 三 屆 香 港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2016 小 五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金 獎 (67 名 ) ( 答 對 18 題 或 以 上 ) 學 校 提 名 王 炳 權 聖 公 會 仁 立 小 學 布 懷 熙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李 金 小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首 经 贸 政 发 2013 60 号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科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年,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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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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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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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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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西昌学院关于实施《西昌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西 昌 学 院 关 于 印 发 西 昌 学 院 学 分 制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学 院 各 教 学 系 ( 部 ): 发 布 时 间 :13/9/2005 为 适 应 学 分 制 改 革 的 需 要, 维 护 我 院 正 常 的 教 学 工 作 和 秩 序, 完 善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西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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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第 二 三 類 投 保 單 位 二 代 健 保 實 務 說 明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局 南 區 業 務 組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特 载
特 载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视 察 无 锡 市 城 市 建 设 和 参 加 重 要 活 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一 行 到 无 锡 调 研 视 察 1 月 9~10 日,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常 委 国 务 院 总 理 温 家 宝 到 锡 视 察 温 家 宝 一 行 先 后 到 江 苏 阳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长 电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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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議 時 間 :105 年 1 月 18 日 下 午 15:00~17:00 會 議 地 點 : 綜 合 大 樓 3F 平 面 會 議 室 圖 書 館 主 計 室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104 年 8 月 28 日 )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案 號 :001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中 學 校 務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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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公報 公 告 農業處 修正 宜蘭縣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38 地方稅務局 公示送達吳昇芳君土地增值稅應送達文書 41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 工務處 預告修正 宜蘭縣公共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42 2
宜蘭縣政府公報 105 年 1 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30 日出刊 本公報同步登載宜蘭縣政府全球資訊網 第 184 期 法 規 制定 宜蘭縣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3 政 令 教育處 訂定 宜蘭縣立國民中小學校園餘裕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5 工務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7 地政處 陳碧源君等 3 名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地址變更 32 計畫處 修正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臺中市政府市政會議紀錄
臺 中 市 政 府 第 261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5 年 8 月 15(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貳 地 點 : 臺 灣 大 道 市 政 大 樓 9 樓 市 政 廳 參 主 持 人 : 林 市 長 佳 龍 肆 討 論 提 案 :( 如 附 件 ) 記 錄 : 蔡 瑋 婷 伍 指 ( 裁 ) 示 事 項 : 一 首 先 歡 迎 新 加 入 臺 中 龍 團 隊 的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方案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應 試 簡 章 年 月 日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登 錄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保 險 業 務 員 管 理 規 則 第 條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 一 ) 凡 年 滿 歲 ( 以 報 名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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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央 政 策 組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之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趨 勢 顧 問 研 究 月 報 ( 第 1 期 ) 第 一 部 分 :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和 海 南 四 省 2004 年 11 月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摘 要 6 三 專 題 分 析 8 泛 珠 三 角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的 發 展 機 遇 東 南 地 區 能 源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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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1 30 3 850 46 2 200861 5 2007 200862 12 2008194 14 2008195 20 2008196 21 2008197 22 2008116 25 2008269 28 1 2008 12 31 25 50% 1987 9 28 2 30 25 20 15 3 30 25 20 15 4 200861 2008 12 17 5 200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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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學 年 度 虎 山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小 寶 貝 的 姓 名 : 敬 請 幫 忙! 1 請 家 長 詳 細 填 寫 手 冊 內 附 件 一 到 附 件 四 表 格 2 請 於 8 月 31 日 ( 一 ) 將 本 手 冊 交 回 班 級 導 師 處 南 投 縣 虎 山 國 小 104 年 5 月 編 印 聯 絡 電 話 :049-2339106~7 目 錄 一 童 年 2 二 我 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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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行 政 257 258 行 政 第 十 二 卷, 總 第 四 十 三 期,1 999N o.1,259-268 澳 門 公 務 員 在 公 共 行 政 現 代 化 中 的 角 色 * 吳 志 良 ** 一 回 歸 前 夕 的 澳 門 公 務 員 隊 伍 自 澳 門 進 入 過 渡 期 以 來 一 直 備 受 各 界 關 注 的 公 務 員 本 地 化, 已 經 接 近 尾 聲 根 據 行 政
學生簡明資料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事 務 規 則 -- 生 活 輔 導 組 學 務 處 編 訂 ( 列 入 移 交 )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編 印 - 1 目 錄 一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教 師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實 施 要 點 二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強 高 級 工 商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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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研 究 生 学 生 手 册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处 ) 2015 年 9 月 目 录 1.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1 2. 广 西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5 3.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10 4. 广 西 大 学 全 日 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京 津 风 沙 源 治 理 二 期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 林 业 建 设 技 术 要 求,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的 质 量 和 成 效, 特 制 定 本 技 术 规 定 第 二 条 京 津 二 期 工 程 林 业 建 设 必 须 遵
屏東縣八十九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甄選簡章
嘉 義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貳 主 辦 單 位 : 嘉 義 縣 政 府 參 承 辦 單 位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同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大 同 路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附表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 國 人 從 事 就 服 務 法 第 四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工 作 資 格 及 審 查 標 準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 月 13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職 外 字 第 093020014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29 條 ; 並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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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編 P08500 文 85.0. 字 8501695 文 台 政 華 月 日 85 字 8501695 主 旨 圖 事 項 詳 圖 長 扁 2 書 台 書 壹 詳 圖 貳 令 依 據 台 條 條 詳 細 緣 起 速 推 展 落 私 投 資 事 業 依 台 並 考 慮 台 行 政 轄 展 時 先 後 衰 敗 程 研 針 對 萬 華 同 正 研 並 將 申 擬 自 受 述 行 政 限 併 檢 討 就
上海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党委工作部
上 海 远 洋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工 作 部 2016 年 第 7 期 ( 总 第 633 期 ) 2016 年 2 月 15 日 目 录 一 周 要 闻 许 立 荣 万 敏 慰 问 中 远 费 力 克 斯 托 轮 要 求 全 体 船 员 树 立 大 局 意 识 抓 好 安 全 营 运 王 宇 航 慰 问 中 远 美 洲 轮 全 体 船 员 玉 羊 欢 歌 千 般 好 金 猴 腾 跃
980105
臺 北 縣 政 府 95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淺 談 房 地 價 格 分 離 - 以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實 務 作 業 為 例 研 究 單 位 : 臺 北 縣 新 店 地 政 事 務 所 研 究 人 員 : 沈 菁 菁 研 究 期 程 :95 年 1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1 目 錄 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二 研 究 方 法 1 貳 地
哈尔滨理工大学桂林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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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 奇 的 滅 孑 師 太 ~~ 探 討 日 常 生 活 常 用 水 溶 液 及 植 物 對 於 消 滅 孑 孓 之 成 效 壹 研 究 動 機 春 眠 不 覺 曉, 處 處 蚊 子 咬, 夜 來 巴 掌 聲, 蚊 子 死 多 少? 夏 天 即 將 到 來, 蚊 子 的 惡 夢 一 直 困 擾 著 我 們 了, 班 上 同 學 舉 起 手 腳 指 著 一 個 一 個 紅 豆 冰 咒 念, 真 是 令
耶 穌 來 到 地 上, 祂 復 活! 借 著 祂 從 死 裡 的 復 活, 祂 走 出 墳 墓 的 時 候, 祂 釋 放 出 復 活 的 大 能 這 個 復 活 的 大 能 大 到 一 個 地 步, 進 到 那 一 些 已 睡 的 聖 徒, 他 們 醒 了, 進 到 他 們 的 裡 面, 他 們
一 十 字 架 與 復 活 的 意 義 復 活 的 真 兒 子 -- 真 兒 子 自 由 的 榮 耀 根 據 江 秀 琴 牧 師 2016 年 3 月 27 日 的 主 日 信 息 整 理 論 到 他 兒 子 我 主 耶 穌 基 督, 按 肉 體 說, 是 從 大 衛 後 裔 生 的 ; 按 聖 善 的 靈 說, 因 從 死 裡 復 活, 以 大 能 顯 明 是 神 的 兒 子 ( 羅 馬 書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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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門 縣 衛 生 局 94 年 度 1 至 12 月 份 大 事 紀 一 月 份 : 1 辦 理 軍 警 人 員 認 識 愛 滋 病 種 子 教 育 5 場 次 2 愛 滋 病 防 治 一 般 民 眾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計 20 餘 場 次 3 1 至 12 月 撰 文 送 金 門 日 報 發 佈 新 聞 10 次, 提 醒 民 眾 確 實 防 範 結 核 病 發 生, 因 為 唯 有 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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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人 本 醫 療 尊 重 生 命 願景 成 為 守 護 生 命 的 磐 石 目標 1.發展全能社區健康照護醫院 2.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 預約專線 ( 0 4 ) 2 2 3 3-3 6 7 6 分機 1 2 9 ( 0 4 ) 2 2 3 7-2 4 9 8 發行單位 體系營運中心 發行人 佳憓/武民 地址 4 0 4 4 5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 3 3 3號 順 天 醫 院 全 球 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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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示 文 学 启 示 录 1 启 示 文 学 是 在 犹 太 民 族 文 化 里 面 重 要 的 文 学 神 拣 选 犹 太 人 有 一 个 特 殊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把 神 自 己 的 旨 意 向 人 类 启 示 出 来, 借 着 以 色 列 人 在 宗 教 上 的 修 养, 把 神 在 创 世 以 来 还 没 有 向 人 所 彰 显 的 旨 意 显 明 启 示 文 学 包 括 的 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