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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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 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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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華民國 72 年 4 月 25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發布中華民國 77 年 7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八 九 二十一 二十二條中華民國 82 年 11 月 2 日府法三第 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83 年 6 月 28 日府法三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 第八之一條 第九之二條中華民國 85 年 1 月 8 日府法三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中華民國 85 年 7 月 12 日府法三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 第九之二條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30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九十五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 91 年 8 月 27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四 六 七 八 九 三十五 三十六 九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7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第八 八之一 九之一 十三 二十一 二十五 三十五 三十六 七十一 七十二 七十五 七十六 八十七 九十條條文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第十三 二十五條條文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4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七條文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第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三十五 三十六條 八十六條之一及增訂第八十條之五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4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條之三 ; 增訂第七十五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2 日府法三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部分條文 ( 原名稱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府法綜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五條之三條文中華民國 108 年 2 月 23 日府法綜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 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一條之一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市政府 ), 並得委任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執行 第二條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 一住宅單位 : 含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 有廚房 廁所等供家庭居住 使用, 並有單獨出入之道路, 可供進出者 二住宅 : 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三獨立住宅 : 僅含一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四雙併住宅 : 含二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 五連棟住宅 : 含三個以上相連住宅單位之建築物, 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他 住宅單位分隔, 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 六集合住宅 :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 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七寄宿單位 : 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 而無個別廚房之建築物 八寄宿舍 : 含一個以上寄宿單位之建築物 九招待所 : 供機關團體接待賓客或雇用人員短期留宿之非營利性寄宿舍 十基地線 : 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 十一前面基地線 : 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 但屬於角地, 其基地深度不合規定
2 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且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者, 不限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 另基地長 寬比超過二比一者, 亦可轉向認定前面基地線 十二後面基地線 : 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 ( 或其延長線 ) 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 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 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十三側面基地線 : 基地線之不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十四角地 : 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 十五基地深度 : ( 一 ) 平均深度 : 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 二 ) 最小深度 : 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十六基地寬度 : ( 一 ) 平均寬度 : 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 ( 二 ) 最小寬度 : 同一基地內兩側面基地線間之最小水平距離 十七庭院 : 一宗建築基地上, 非屬建築面積之空地 十八前院 : 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十九後院 : 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二十側院 : 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二十一前院深度 : 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十二後院深度 : 建築物後牆或後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後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十三側院寬度 : 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二十四建築物高度比 :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 建築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 屋簷 雨遮等, 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 二十五後院深度比 : 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之最小水平距離, 與各該部分高度之比 建築物不計入建築物高度者與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 屋簷 雨遮等及後面基地線為道路境界線者, 得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二十六停車空間 : 道路外供停放汽車或其他車輛之空間 二十七裝卸位 : 道路外供貨車裝卸貨物之場所 二十八道路中心線 : 連接道路橫斷面中心點所成之線 二十九鄰幢間隔 : 一宗基地內, 相鄰二幢建築物, 其外牆或外柱中心線間 ( 不含突出樓梯間部分 ) 之最小水平距離 但陽台 屋簷 雨遮等自外緣起算一 五公尺範圍內及屋頂突出物 樓梯間得計入鄰幢間隔之寬度計算 相鄰二幢建築物間, 相對部分之外牆面, 設置有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者, 其間隔應符合前後鄰幢間隔之規定, 餘應符合二端鄰幢間隔之規定 但其相鄰部分之外牆面均無門牆或其他類似開口者, 法令如無特別規定, 得不受二端鄰幢間隔之限制 三十使用組 : 為土地及建築物各種相容或相同之使用彙成之組別 三十一不合規定之使用 :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或修正公布之日起, 形成不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使用者
3 3 三十二不合規定之基地 :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或修正公布之日起, 形成不合本自治條例規定最小面積或最小深度 寬度之基地 三十三不合規定之建築物 :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或修正公布之日起, 形成不合本自治條例規定建蔽率 容積率 庭院等之建築物 三十四附條件允許使用 :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須符合市政府訂定之標準始得使用者 三十五工業大樓 : 專供特定工業組別使用, 符合規定條件, 並且具有共同設備之四層以上建築物 三十六策略性產業, 指符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 ( 一 ) 資訊服務業 ( 二 ) 產品設計業 ( 三 ) 機械設備租賃業 ( 四 ) 產品展示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 五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三六 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六 ) 劇場 舞蹈表演場 ( 七 ) 剪接錄音工作室 ( 八 ) 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 三十七最小淨寬 ( 深 ) 度 :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間隔之定義辦理 第二條之一面積一 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 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四公尺以上者, 免再受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第三條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下列使用分區 : 一住宅區 : ( 一 ) 第一種住宅區 ( 二 ) 第二種住宅區 ( 三 )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 四 )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 五 ) 第三種住宅區 ( 六 )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七 )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 八 ) 第四種住宅區 ( 九 )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二商業區 : ( 一 ) 第一種商業區 ( 二 ) 第二種商業區 ( 三 ) 第三種商業區 ( 四 ) 第四種商業區 三工業區 : ( 一 ) 第二種工業區
4 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二 ) 第三種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風景區 七農業區 八保護區 九河川區 十保存區 十一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得視需要, 依都市計畫程序增減之 第四條前條各使用分區劃定之目的如下 : 一第一種住宅區 : 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 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 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 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 : 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 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 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 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 第二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 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廣場 綠地 河川等, 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並維持原使用管制之地區 四第三種住宅區 : 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 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 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 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 第三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 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廣場 綠地 河川等, 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三種住宅區之地區 六第四種住宅區 : 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 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 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七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 第四種住宅區內面臨較寬之道路, 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廣場 綠地 河川等, 而經由都市計畫程序之劃定,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使用管制部分有別於第四種住宅區之地區 八第一種商業區 : 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 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九第二種商業區 : 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 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第三種商業區 : 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 服務業 娛樂業 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一第四種商業區 : 為供全市 區域及臺灣地區之主要商業 專門性服務業 大規
5 5 模零售業 專門性零售業 娛樂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十二第二種工業區 : 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中等工業之使用為主, 維持適度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 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 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 十三第三種工業區 : 以供外部環境影響程度輕微工業之使用為主, 維持稍高之實質工作環境水準, 使此類工業對周圍環境之不良影響減至最小, 減少居住與工作場所間之距離, 並容納支援工業之相關使用項目而劃定之分區 十四行政區 : 為發揮行政機關 公共建築等之功能, 便利各機關間之連繫, 並增進其莊嚴寧靜氣氛而劃定之分區 十五文教區 : 為促進非里鄰性文化教育之發展, 並維護其寧靜環境而劃定之分區 十六風景區 : 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之分區 十七農業區 : 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之分區 十八保護區 : 為國土保安 水土保持 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之分區 十九河川區 : 為保護水道防止洪泛損害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保存區 : 為維護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物並保全其環境景觀而劃定之分區 二十一特定專用區 : 為特定目的而劃定之分區 第五條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依其性質 用途 規模, 訂定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如附表 第二章住宅區第六條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三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四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五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六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二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三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之 ( 一 ) 小學 ( 四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五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但不包括 ( 十 )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六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七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八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6 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第七條在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三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四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五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六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七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八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九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二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三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但不包括 ( 十 )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四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五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六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七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 ( 八 )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 九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 ( 十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十一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十二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第八條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三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四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五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六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七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八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九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十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十一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7 7 ( 十二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但不包括 ( 十 )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二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三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四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五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六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 ( 七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八 )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之 ( 五 ) 科學儀器 ( 六 ) 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 七 ) 度量衡器 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 八 ) 瓦斯爐 熱水器及其廚具 ( 九 ) 家具 寢具 木器 藤器 ( 十 ) 玻璃及鏡框 ( 十一 ) 手工藝品 祭祀用品及佛具香燭用品 ( 十二 ) 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 ( 十三 ) 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 九 )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 十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 ( 十一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四 ) 運動訓練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十二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 ( 十三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十四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 ( 十五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 ( 三 ) 旅遊業辦事處 ( 六 ) 營業性停車空間 ( 十六 )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 十七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十八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十九 ) 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第八條之一在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第三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二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二 )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 ( 三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但不包括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8 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四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 五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之 ( 十二 ) 資訊休閒業 ( 六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 ( 七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九條在第四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三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四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五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六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七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八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九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十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十一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十二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十三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十四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但不包括 ( 十 )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二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三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 ( 四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五 )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六 )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 七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 ( 八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但不包括 ( 十四 ) 汽車保養所及洗車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 九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 ( 十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十一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 ( 十二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 ( 十三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 ( 三 ) 旅遊業辦事處 ( 六 ) 營業性停車空間 ( 十四 )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9 9 ( 十五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十六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十七 ) 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十八 )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第九條之一在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內得為第四種住宅區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 二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但不包括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三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四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之 ( 十二 ) 資訊休閒業 五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 六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九條之二 ( 刪除 ) 第十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三 % 六 % 第二種三五 % 一二 % 第三種四五 % 二二五 % 第四種五 % 三 % 前項建築物面臨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 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河川, 於不妨礙公共交通 衛生 安全, 且創造優美景觀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 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但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容積率第二之一種一六 % 第二之二種二二五 % 第三之一種三 % 第三之二種四 % 第四之一種四 % 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 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 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 一第二種住宅區, 建蔽率四 % 二第三種住宅區, 建蔽率五 % 三第四種住宅區, 建蔽率六 % 第十一條住宅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五 第十一條之一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及十. 五公尺, 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五層樓及一七. 五公尺 但屋齡超過三十年之建築物, 非屬山坡地且無
10 1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地質災害之虞, 依法辦理都市更新者, 得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住宅區建築基地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公園 綠地 廣場 河川 體育場 兒童遊 樂場 綠帶 計畫水溝 平面式停車場 河川區 湖泊 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者 其建築物高度比之計算, 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第十三條住宅區內建築基地臨接二條以上道路, 其高度比之計算如下 : 一基地臨接最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尺範圍內之部分, 以最 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二前款範圍外之基地, 建築基地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以其他道路中心線 各深進十一公尺範圍內 ; 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500 平方公尺者, 以其他道路中心 線各深進十二公尺範圍內, 自次寬道路境界線深進其路寬二倍且未逾三十公 尺, 以次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並依此類推 三前二款範圍外之基地, 以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四基地臨接計畫圓環, 以交會於圓環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計算 第十四條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前院, 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住宅區種別 深度 ( 公尺 ) 第一種 六 第二種 五 第二之一種 五 第二之二種 五 第三種 三 第三之一種 三 第三之二種 三 第四種 三 第四之一種 三 第十五條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 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不 得小於一 五公尺 住宅區種別 深度 ( 公尺 ) 深度比 第一種 三.. 六 第二種 三.. 四 第二之一種 三.. 三 第二之二種 三.. 三 第三種 二. 五. 二五 第三之一種 二. 五. 二五 第三之二種 二. 五. 二五 第四種 二. 五. 二五 第四之一種 二. 五. 二五
11 11 第十五條之一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臨接公園 綠地 廣場 河川 體育場 兒童遊 樂場 綠帶 計畫水溝 平面式停車場 河川區 湖泊 水堰或其他類似空地 者, 其後院深度比之計算, 得將該等寬度計入 第十六條第一種住宅區內之建築物須留設側院 其他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側面牆壁設有門窗 者, 亦同 但側面基地線臨接道路者, 不在此限 前項留設之側院, 其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 且最小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第十七條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 寬度 ( 公尺 ) 深度 ( 公尺 ) 平均最小平均最小 第一種 十二 七. 二 二 十二 第二種 十 六 二 十二 第二之一種 十 六 二 十二 第二之二種 十 六 二 十二 第三種 八 四. 八 十六 九. 六 第三之一種 八 四. 八 十六 九. 六 第三之二種 八 四. 八 十六 九. 六 第四種 四. 八 三 十四 八. 四 第四之一種 四. 八 三 十四 八. 四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 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第十八條 ( 刪除 ) 第十九條住宅區鄰幢間隔計算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但同幢建築物相對部分 ( 如天井部分 ) 之 距離, 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 二五倍, 並不得小於三公尺 住宅區種別 前後建築物平建築物前後之鄰幢建築物二端之鄰幢均高度之倍數間隔 ( 公尺 ) 間隔 ( 公尺 ) 第一種. 八 四 三 第二種. 六 四 三 第二之一種. 六 四 三 第二之二種. 六 四 三 第三種. 四 三 二 第三之一種. 四 三 二 第三之二種. 四 三 二 第四種. 三 三 二 第四之一種. 三 三 二 第二十條 ( 刪除 ) 第三章商業區 第二十一條在第一種商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
12 1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之 ( 二 ) 歌廳 ( 三 ) 夜總會 俱樂部 ( 五 ) 電子遊戲場 ( 八 ) 舞場 ( 十四 ) 夜店業 ( 二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三 ) 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 ( 四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五 )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 ( 六 ) 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 ( 七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八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九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 十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 十一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十二 )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十三 )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十四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十五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二 ) 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 三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 四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 五 ) 第三十一組 : 修理服務業 ( 六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之 ( 一 ) 戲院 劇院 劇場 電影院 ( 四 ) 遊樂園 ( 六 ) 樂隊業 ( 七 )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視聽歌唱業 ( 八 ) 舞蹈表演場 ( 九 ) 釣蝦 釣魚場 ( 十 ) 視聽理容業 觀光理髮業 ( 十一 ) 飲酒店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者 ) ( 十二 ) 資訊休閒業 ( 十三 ) 音樂展演空間業 ( 七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八 )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 九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十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十一 )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第二種商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
13 13 ( 二 )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 ( 三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四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五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 六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 七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八 )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九 )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十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十一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二 ) 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 三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 四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 五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六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七 ) 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 ( 八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九 )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第二十三條在第三種商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 ( 二 )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 ( 三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四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五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 六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 七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八 )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九 )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十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十一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二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14 1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三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 四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五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六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七 )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第二十四條在第四種商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 ( 二 )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 ( 三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四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五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 六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 七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八 )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 ( 九 )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 ( 十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 十一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二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 三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四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五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六 )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礙商業之發展或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第二十四條之一在第二種商業區 第三種商業區內得興建工業大樓 但應合於下列規定 :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上 二限於第五十一組 五十二組 五十三組之工業 三應設置隔音及空氣調節設備, 並防止噪音及特殊氣味外洩 四應設置載重力一 公斤以上之電梯 第二十五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且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臨最寬道路寬度 ( 以公尺計 ) 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 未達三 % 者, 以三 % 計 商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五五 % 三六 %
15 15 第二種 六五 % 六三 % 第三種 六五 % 五六 % 第四種 七五 % 八 % 前項建築基地如臨接最寬道路之面寬達五公尺以上, 其基地範圍內以十五倍面寬 為周長所圍成之最大面積, 得以最寬道路計算容積率, 其餘部分或面臨最寬道路未達 五公尺者, 以次寬道路比照前述劃分方式計算容積率, 並依此類推 ; 但無法包含於本 項劃分方式之範圍內或臨接道路面寬均未達五公尺者, 其容積率以三 % 計 建築基地因受限於第一項建蔽率規定, 致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 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 一第一種商業區, 建蔽率六 % 二第二種商業區, 建蔽率七 % 三第三種商業區, 建蔽率七 % 四第四種商業區, 建蔽率八 % 第二十六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二., 並比照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 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 一. 五公尺 商業區種別 深度 ( 公尺 ) 第一種 三. 第二種 三. 第三種 三. 第四種 二. 五 第二十八條商業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 ( 如天井部分 ) 之距離, 不得小 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 二倍, 並不得小於三公尺 但其鄰幢間隔或距離已達 五公尺者, 得免再增加 第二十九條商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 ( 不含法定騎樓寬度 ) 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商業區種別 寬度 ( 公尺 ) 深度 ( 公尺 ) 平均最小平均最小 第一種 五 三 十五 九 第二種 五 三 十八 一. 八 第三種 五 三 十八 一. 八 第四種 五 三 十八 一. 八 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 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 制 第三十條 ( 刪除 ) 第三十一條 ( 刪除 ) 第三十二條 ( 刪除 ) 第三十三條 ( 刪除 ) 第三十三條之一商業區內建築物供戲院 劇院 電影院 歌廳或夜總會使用者, 應依下表規
16 1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定設置等候空間供觀眾排隊購票及等候進場等之用 : 觀眾席樓地板面積 ( 平方公尺 ) 應設置等候空間面積二 以下部分三 平方公尺超過二 未滿一 之部分每滿一 平方公尺增設五平方公尺一 以上部分每滿一 平方公尺增設三平方公尺前項等候空間不得占用法定空地面積 其與依法留設之出入口空地及門廳合併設置者, 應分別計算之 第三十三條之二前條第一項各類使用之等候空間合併設置者, 得依下列規定放寬設置基準 : ( 一 ) 二類或二家使用合併設置者, 按其應設置之面積總和乘以. 八計算 ( 二 ) 三類或三家以上使用合併設置者, 按其應設置之面積總和乘以. 七計算 第四章工業區第三十四條 ( 刪除 ) 第三十五條在第二種工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職業訓練 創業輔導 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 及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 設計 修理 國際貿易及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者, 不在此限 :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三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四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 四 ) 護理機構 ( 五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但不包括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六 ) 第十一組 : 大型遊憩設施 ( 七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八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 00 平方公尺者 ) ( 九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之 ( 一 ) 傳統零售市場 ( 二 ) 超級市場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十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但不包括 ( 三十 )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 十一 )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十二 )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之 ( 一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食業 ( 二 ) 飲酒店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三 ) 第二十四組 : 特種零售業甲組 ( 十四 ) 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17 17 ( 十五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 一 ) 洗衣 ( 二 ) 美容美髮 ( 三 ) 織補 ( 四 ) 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 ( 五 ) 修配鎖 刻印 ( 七 ) 圖書出租 ( 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 ( 九 ) 溫泉浴室 ( 十 ) 代客磨刀 ( 十六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三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 0 平方公尺者 ) 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 一 ) 當鋪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五 )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 六 ) 搬場業 但不包括停車空間 ( 七 ) 裱褙 ( 藝品裝裱 ) ( 八 ) 水電工程 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 九 ) 病媒防治業 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 ( 十 ) 橋棋社 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 ( 十一 )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 十二 ) 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五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 十六 )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 ( 修理 ) 業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二十一 ) 室內裝潢 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 ( 二十二 ) 派報中心 ( 二十三 )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 十七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之 ( 二 ) 建築公司及營造業 但不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 五 ) 經銷代理業 ( 八 ) 徵信業及保全業 ( 十一 ) 圖文打印 輸出 ( 十二 ) 翻譯業 ( 十三 ) 公證業 ( 十四 ) 星象堪輿業 命理館 ( 十五 )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辦事處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十六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七 ) 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 ( 十八 ) 證券金融業 ( 十九 ) 證券經紀業 (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一 ) 土木包工業 ( 二十六 ) 婚姻媒合業 ( 二十七 ) 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 (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 不得專為貯藏 展示或作為製造 加工 批發 零售 物流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 ( 十八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之 ( 二 ) 建築師 ( 四 ) 技師 ( 五 ) 地政士 ( 六 ) 不動產估價師 ( 十九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之總行及 ( 四 ) 證券經紀業 ( 含營業廳 ) ( 七 ) 證券交易所 ( 八 ) 一般期貨經紀業 ( 九 ) 票券金融業 ( 二十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但不包括 ( 一 ) 劇場 ( 八 ) 舞蹈表演場 ( 二十一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之 ( 六 ) 營業性浴室 ( 含三溫暖 ) ( 七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者 ) ( 八 ) 刺青 ( 二十二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二十三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18 1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 二十四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二十五 )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 二十六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二十七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二十八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 ( 一 ) 家畜 家禽屠宰場 ( 二 ) 焚化爐 ( 三 ) 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 二十九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 三十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 三十一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三十二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但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 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 三十三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二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三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四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 一 ) 醫院 療養院 診所 藥局 助產所 精神醫療機構 ( 二 ) 健康服務中心 ( 三 ) 醫事技術業 ( 五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六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七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八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九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之 ( 二 ) 超級市場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者 ) ( 十一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之 ( 三十 )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 十二 )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 十三 )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之 ( 一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 十四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之 ( 一 ) 洗衣 ( 二 ) 美容美髮 ( 三 ) 織補 ( 四 ) 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 ( 五 ) 修配鎖 刻印 ( 七 ) 圖書出租 ( 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 ( 九 ) 溫泉浴室 ( 十 ) 代客磨刀 ( 十五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四 ) 運動訓練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八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及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
19 19 三 00 平方公尺之 ( 一 ) 當鋪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五 )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 六 ) 搬場業 但不包括停車空間 ( 七 ) 裱褙 ( 藝品裝裱 ) ( 八 ) 水電工程 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 九 ) 病媒防治業 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 ( 十 ) 橋棋社 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 ( 十一 )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 十二 ) 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五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 十六 )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 ( 修理 ) 業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二十一 ) 室內裝潢 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 ( 二十二 ) 派報中心 ( 二十三 )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 十六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之 ( 一 ) 不動產之買賣 租賃 經紀業 ( 三 ) 開發 投資公司 ( 四 ) 貿易業 ( 六 ) 報社 通訊社 雜誌社 圖書出版業 有聲出版業 但不包括印刷 錄音作業場所 ( 七 ) 廣告及傳播業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十 ) 顧問服務業 ( 二十 ) 電信加值網路 ( 二十二 ) 電腦傳呼業 ( 二十三 ) 外國保險業聯絡處 ( 二十五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0 平方公尺未達三六 0 平方公尺者 ) ( 二十六 ) 人力仲介業 ( 十七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之 ( 一 ) 律師 ( 三 ) 會計師 記帳士 ( 七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八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之分支機構 ( 十九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之 ( 一 ) 籃球 網球 桌球 羽毛球 棒球 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 ( 二 ) 國術館 柔道館 跆拳道館 空手道館 劍道館及拳擊 舉重等教練場所 健身房 韻律房 ( 三 ) 室內射擊練習場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 ( 四 ) 保齡球館 撞球房 ( 五 ) 溜冰場 游泳池 ( 二十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二十一 ) 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 ( 二十二 ) 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 二十三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二十四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 ( 二 ) 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 二十五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 經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 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但屠宰業 水泥製造業 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分裝業 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仍不允許使用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在第三種工業區之使用, 應符合下列規定 但職業訓練 創業輔導 試驗研究等與工業發展有關之設施使用, 及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 設計 修理 國際貿易及
20 2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與經濟部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同一中類產業之批發業務, 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及經主管機關認定屬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者, 不在此限 : 一不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三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四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 四 ) 護理機構 ( 五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但不包括附設之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六 ) 第十一組 : 大型遊憩設施 ( 七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八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 00 平方公尺者 ) ( 九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之 ( 一 ) 傳統零售市場 ( 二 ) 超級市場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 十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但不包括 ( 三十 )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 十一 )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十二 )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之 ( 一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食業 ( 二 ) 飲酒店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三 ) 第二十四組 : 特種零售業甲組 ( 十四 ) 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 十五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 一 ) 洗衣 ( 二 ) 美容美髮 ( 三 ) 織補 ( 四 ) 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 ( 五 ) 修配鎖 刻印 ( 七 ) 圖書出租 ( 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 ( 九 ) 溫泉浴室 ( 十 ) 代客磨刀 ( 十六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三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 0 平方公尺者 ) 及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上之 ( 一 ) 當鋪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五 )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 六 ) 搬場業 但不包括停車空間 ( 七 ) 裱褙 ( 藝品裝裱 ) ( 八 ) 水電工程 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 九 ) 病媒防治業 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 ( 十 ) 橋棋社 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 ( 十一 )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 十二 ) 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五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 十六 )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 ( 修理 ) 業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二十一 ) 室內裝潢 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 ( 二十二 ) 派報中心 ( 二十三 )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 十七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之 ( 二 ) 建築公司及營造業 但不包括營
21 21 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 五 ) 經銷代理業 ( 八 ) 徵信業及保全業 ( 十一 ) 圖文打印 輸出 ( 十二 ) 翻譯業 ( 十三 ) 公證業 ( 十四 ) 星象堪輿業 命理館 ( 十五 )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辦事處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十六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七 ) 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 ( 十八 ) 證券金融業 ( 十九 ) 證券經紀業 (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一 ) 土木包工業 ( 二十六 ) 婚姻媒合業 ( 二十七 ) 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 (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 不得專為貯藏 展示或作為製造 加工 批發 零售 物流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 ( 十八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之 ( 二 ) 建築師 ( 四 ) 技師 ( 五 ) 地政士 ( 六 ) 不動產估價師 ( 十九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之總行及 ( 四 ) 證券經紀業 ( 含營業廳 ) ( 七 ) 證券交易所 ( 八 ) 一般期貨經紀業 ( 九 ) 票券金融業 ( 二十 )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但不包括 ( 一 ) 劇場 ( 八 ) 舞蹈表演場 ( 二十一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之 ( 六 ) 營業性浴室 ( 含三溫暖 ) ( 七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者 ) ( 八 ) 刺青 ( 二十二 )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 二十三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二十四 )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 ( 二十五 )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 二十六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二十七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二十八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 ( 一 ) 家畜 家禽屠宰場 ( 二 ) 焚化爐 ( 三 ) 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 二十九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 三十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 三十一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三十二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但不包括製程精進且經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 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 三十三 )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二不允許使用, 但得附條件允許使用 : ( 一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二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三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四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 一 ) 醫院 療養院 診所 藥局 助產所
22 2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精神醫療機構 ( 二 ) 健康服務中心 ( 三 ) 醫事技術業 ( 五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六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七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八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九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 )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之 ( 二 ) 超級市場 ( 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者 ) ( 十一 )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之 ( 三十 )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 十二 )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 十三 )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之 ( 一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 十四 )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之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之 ( 一 ) 洗衣 ( 二 ) 美容美髮 ( 三 ) 織補 ( 四 ) 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 ( 五 ) 修配鎖 刻印 ( 七 ) 圖書出租 ( 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 ( 九 ) 溫泉浴室 ( 十 ) 代客磨刀 ( 十五 )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之 ( 四 ) 運動訓練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八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及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三 00 平方公尺之 ( 一 ) 當鋪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五 )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 六 ) 搬場業 但不包括停車空間 ( 七 ) 裱褙 ( 藝品裝裱 ) ( 八 ) 水電工程 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 九 ) 病媒防治業 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 ( 十 ) 橋棋社 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 ( 十一 )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 十二 ) 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五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 十六 )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 ( 修理 ) 業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二十一 ) 室內裝潢 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 ( 二十二 ) 派報中心 ( 二十三 )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 十六 )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之 ( 一 ) 不動產之買賣 租賃 經紀業 ( 三 ) 開發 投資公司 ( 四 ) 貿易業 ( 六 ) 報社 通訊社 雜誌社 圖書出版業 有聲出版業 但不包括印刷 錄音作業場所 ( 七 ) 廣告及傳播業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十 ) 顧問服務業 ( 二十 ) 電信加值網路 ( 二十二 ) 電腦傳呼業 ( 二十三 ) 外國保險業聯絡處 ( 二十五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0 平方公尺未達三六 0 平方公尺者 ) ( 二十六 ) 人力仲介業
23 23 ( 十七 )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之 ( 一 ) 律師 ( 三 ) 會計師 記帳士 ( 七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八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之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之分支機構 ( 十九 )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之 ( 一 ) 籃球 網球 桌球 羽毛球 棒球 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 ( 二 ) 國術館 柔道館 跆拳道館 空手道館 劍道館及拳擊 舉重等教練場所 健身房 韻律房 ( 三 ) 室內射擊練習場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 ( 四 ) 保齡球館 撞球房 ( 五 ) 溜冰場 游泳池 ( 二十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二十一 ) 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 ( 二十二 ) 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 二十三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二十四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 ( 二 ) 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 二十五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之製程精進, 經市政府認定無影響公共安全衛生, 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但屠宰業 水泥製造業 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分裝業 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仍不允許使用 三其他經市政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或禁止使用之規定 第三十七條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工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二種四五 % 二 % 第三種五五 % 三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 一第二種工業區, 建蔽率五 % 二第三種工業區, 建蔽率六 % 第三十八條工業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八, 並比照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前院, 其深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且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第四十條工業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 其深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深度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工業區種別深度 ( 公尺 ) 深度比第二種三. 三第三種三. 三第四十一條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側面牆壁設有門窗者, 須設置側院, 其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且最小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第四十二條各種工業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工業區種別寬度 ( 公尺 ) 深度 ( 公尺 )
24 2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平均最小平均最小第二種八四. 八二 十二第三種五三十五九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以上已符合平均寬深度者, 得不受最小寬深度之限制 第四十三條 ( 刪除 ) 第四十三條之一工業區內得附條件允許策略性產業之使用 第五章行政區第四十四條在行政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二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三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四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五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六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七 ) 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 ( 八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限於原有住宅 ) ( 二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三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四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五 )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第四十五條行政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三五 % 容積率四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四 第四十六條行政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八, 並比照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行政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 側院及後院, 其深度 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 ( 公尺 ) 六側院寬度 ( 公尺 ) 三後院深度 ( 公尺 ) 三後院深度比. 三第四十八條行政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或同一幢建築物相對部分 ( 加天井部分 ) 之距離, 不
25 25 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 六倍, 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四十九條行政區內原有住宅之建造, 應依第一種住宅區之規定 第五十條 ( 刪除 ) 第六章文教區第五十一條在文教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 ( 一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二 )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三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四 )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五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六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七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八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九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十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三組 : 寄宿住宅 ( 三 ) 第十一組 : 大型遊憩設施 ( 四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五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六 ) 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 七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經中央或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學校與業界合辦供學生實習之相關產業 第五十二條文教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三五 % 容積率二四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四 第五十三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八, 並比照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文教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 側院及後院, 其深度 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 ( 公尺 ) 六側院寬度 ( 公尺 ) 三
26 2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後院深度 ( 公尺 ) 三後院深度比. 三第五十五條文教區內建築物之鄰幢間隔, 不得小於該建築物平均高度之一. 倍, 並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五十六條 ( 刪除 ) 第五十七條文教區內原有住宅之建造, 應依第一種住宅區之規定 第七章倉庫區第五十八條 ( 刪除 ) 第五十九條 ( 刪除 ) 第六十條 ( 刪除 ) 第六十一條 ( 刪除 ) 第六十二條 ( 刪除 ) 第六十三條 ( 刪除 ) 第六十四條 ( 刪除 ) 第八章風景區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區內得為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 ( 一 ) 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二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三 )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四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五 ) 第十一組 : 大型遊憩設施 ( 六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七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八 )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 九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 十 )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十一 ) 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 ( 十二 ) 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 十三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十四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之 ( 一 ) 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 十五 )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第六十六條風景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蔽率一五 % 容積率六 %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 其建蔽率放寬為百分之二
27 27 第六十七條風景區內建築物須分別設置前院 側院及後院, 其深度 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及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 ( 公尺 ) 十側院寬度 ( 公尺 ) 三後院深度 ( 公尺 ) 三後院深度比. 六第六十八條風景區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第六十九條 ( 刪除 ) 第七十條風景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 不得任意變更地形及砍伐樹木 第九章農業區第七十一條在農業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二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之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三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四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五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六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之 ( 六 ) 廢紙 廢布 ( 七 ) 廢橡膠品 ( 八 ) 廢塑膠品 ( 九 ) 舊貨整理 ( 十 ) 資源回收 ( 十一 ) 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 七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第七十一條之一農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 ( 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 ) 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 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 但得為獨立或雙併住宅 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 種子 園藝及園藝用品者, 其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 得為原來之使用 第七十一條之二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 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並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 木 稻草 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 ( 離地面二公尺以內 ), 角鋼 ( 不固定焊接 ) 鐵絲網搭蓋之下列臨時性寮舍, 且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但其用地不得分割或變更使用, 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
28 2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 : 其構造材料為木 竹 水泥桿 塑膠布或塑膠板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 : 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 塑膠布 塑膠網 鐵絲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 0 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 : 其構造材料為角鋼 水泥桿 塑膠網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三. 二平方公尺 四簡易家禽寮 : 其構造材料為竹 木 稻草 塑膠板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 : 其構造材料為竹 木 塑膠板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三. 二平方公尺 第七十二條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築物種類建蔽率高度第一種 : 第五十組之農舍及休閒農業一 % 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之住宿設施 餐飲設施 自產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 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 售 ) 及教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第二種 : 第一種以外之其他第五十組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之農業設施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三 0%, 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但高度不得超過一 0 五公尺 第三種 : 第四十六組十五 %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第四種 : 其他各組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 但經市政府劃為防範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四 % 區或供消防隊使用之公務機關 ;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五種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四 % 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前項第一種及第二種建築物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三五 %, 且第一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五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 其建築面積 ( 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 ) 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至第三種及第五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 其相關規範由市政府定之 第七十二條之一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者, 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將建築物及空地分別著色標示之, 其建蔽率已達最高限制者, 嗣後不論該地是否分割,
29 29 均不得再申請建築 第七十三條 ( 刪除 ) 第七十四條農業區內非經市政府核准, 不得砍伐樹木 但為管理 撫育所必要者, 不在此限 第十章保護區第七十五條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 ) 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二 )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三 )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四 )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五 )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 六 )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七 )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之 ( 四 ) 區民 里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 場所 ) ( 八 ) 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 九 )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 ( 六 ) 營業性停車空間 ( 七 )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 十 )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之 ( 三 ) 遊覽車客運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 十一 ) 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 十二 )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十三 ) 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之 ( 六 ) 廢紙 廢布 ( 七 ) 廢橡膠品 ( 八 ) 廢塑膠品 ( 九 ) 舊貨整理 ( 十 ) 資源回收 ( 十一 ) 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 十四 )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 十五 )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 十六 )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十七 ) 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 ( 四 ) 製茶業 ( 十八 )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分裝業及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 第七十五條之一在保護區內得為前條規定及下列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 保安或保防設施 三室外露天遊憩設施及其附屬之臨時性建築物 四造林或水土保持設施 五為保護區內地形 地物所為之工程設施
30 3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第七十五條之二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 ( 包括農舍及農業倉庫 ) 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 限於原地建造並以一戶一幢為原則, 但得為獨立或雙併住宅 雙併住宅應以編有門牌之二幢或二戶以上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 前項原有合法建築物原使用為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之中西藥品 種子 園藝及園藝用品 第二十一組飲食業及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者, 其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之建築物, 得為原來之使用 第七十五條之三保護區內之合法建築物, 經依行政院或市政府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 並經全部拆除後異地重建之建築物, 視為原有合法建築物 第七十六條保護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 建築物種別建蔽率高度 ( 公尺 ) 第一種 : 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 四 % 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增建 改建或修建第二種 : 第十組 第十二組 第十三組三 %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第三種 : 第五十組之農舍及休閒農業之住一 % 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宿設施 餐飲設施 自產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 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 售 ) 及教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第四種 : 第三種以外之其他第五十組之農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業設施得超過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一 0 %, 且不得位於平均坡度三 0% 以上之地區, 建築面積及規模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但高度不得超過七公尺 第五種 : 第四十四組一五 % 十五公尺以下之二層樓第六種 : 其他各組一五 %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前項第一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 增建 改建或修建, 其建築面積 ( 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 ) 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種建築物之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 限供消防隊使用 ), 其建築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 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第一項第三種及第四種建築物之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十五 %, 且第三種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 第三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 其相關規範由市政府定之 第七十七條 ( 刪除 ) 第七十八條保護區內之土地, 禁止下列行為 但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所列各款所必須並經市政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31 31 一砍伐竹木 但間伐經市政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二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 三破壞或污染水源 堵塞泉源 改變水路或填埋池塘 沼澤 四採取土石 五焚燬竹木花草 六名勝古蹟與史蹟之破壞 七其他經市政府認為應行禁止之事項 第十章之一行水區 保存區 第七十八條之一河川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之二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七十九條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 其容積率及高度得予放寬 一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計畫街廓, 或符合下表規定者 但跨越二種使用分區之建 築基地, 各分區所占面積與下表之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於一 使用分區種別 基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種商業區 市場用地 一 五 以上 第三種商業區 第四種商業區 一 以上 二建築基地臨接面前道路符合下表規定者 : 使用分區種別 臨接道路最小寬度基地臨接道路占基地 ( 公尺 ) 周長最小倍數 各種商業區 市場用地 十 五分之一 三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空地比率符合下表規定者 : 使用分區種別 空地比 (%) 第一種商業區 市場用地 六五以上 第二種商業區 第三種商業區 四五以上 第四種商業區 三五以上 四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 其面積 大小及形狀符合下表規定者 : 公共開放空間條件 公共開放空間種類最小寬度 ( 公尺 ) 最小面積 ( 平方公尺 ) 與臨接道路之高度差 ( 公尺 ) 帶狀式 四 五 廣場式 八 各種商業區 : 一 人工地盤 四. 五以下 建築物地面層挑空地面層僅有柱 樓梯 電梯間及設備之附屬設施等構造 物
32 3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五建築基地內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面積, 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不低於下表規定者 : 使用分區種別公共開放空間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 第一種商業區 第二種商業區 第三種商業區 四 以上市場用地第四種商業區三 以上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公共開放空間, 其有效面積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公共開放空間地盤面 ( 包括人工地盤 ) 自室外設有寬度一. 五公尺以上之樓梯或坡道, 並能提供公眾休憩使用, 且其高度高於臨接道路未滿一. 二公尺, 或低於臨接道路未滿三公尺者, 以其全部面積視為有效面積 其高度高於臨接道路一. 二公尺以上, 四. 五公尺以下, 或低於臨接道路三公尺者, 以其面積之. 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二附設透明且可通風之頂蓋或遮簷之公共開放空間, 並有專用通道, 能提供公眾休憩使用, 其簷高在五公尺以上未滿十公尺者, 以其面積之. 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其簷高十公尺以上者, 以其面積之. 八倍視為有效面積 三以人行步道連接之廣場式公共開放空間, 留設於建築物之背側, 致影響其可見性者, 以其面積之. 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四建築物地面層挑空, 其過樑下方至地面層地板面淨高應在四公尺以上為原則, 其淨高未滿七公尺者, 以其面積之. 六倍視為有效面積, 在七公尺以上者, 以其面積之. 八倍視為有效面積 第八十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 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 一容積率之放寬 : 建築物允許增加之總樓地板面積, 第一種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五分之二計算之, 在第二種商業區 第三種商業區 或第四種商業區以其所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計算之 二高度之放寬 : 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第八十條之一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 排風口 樓梯間出入口 公共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 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 藝術展覽 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者, 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 其增加部分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 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八十條之二建築基地面積達二 平方公尺以上者, 其容積率及建築物高度得視地區都市計畫情形酌予放寬 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因前項優惠容積率所增之收益, 於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之淨利益應提供市政府百分之七 為回饋,
33 33 前項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 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 公共服務空間 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 有關前項之核算及回饋方式與管理之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第八十條之三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 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 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其他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 其容積得酌予獎勵, 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如未能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致有礙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或都市景觀者, 市政府得限期令其改善, 逾期仍不改善者, 其容積得酌予減低, 但減低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前項空地維護管理要點, 由市政府定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第八十條之四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 公尺範圍內地區, 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 其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但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受前項但書之限制 第八十條之五為保護具有保存價值之樹木及其生長環境, 經市政府認定應予保護之樹木所在建築基地, 其樹木原地保留者, 得視樹木保護及影響建築情形, 酌予增加容積 其樹木遭受不當毀損者, 其容積得予酌減 前項容積之增減, 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第一項容積增減實施辦法, 由市政府定之 第八十一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公共開放空間應儘量面臨道路留設 二 建築基地面臨之道路未設人行道者, 應留設人行步道, 其寬度最小應為四公尺 三 在缺少公園 綠地之各種住宅區內, 公共開放空間應集中留設闢建公園 四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充分考慮能與現有公園 廣場或步道等連接 五 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應與鄰地留設之空地充分配合 第八十二條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 除應予綠化, 設置遊憩設施及明顯永久性標誌外, 於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後應全天開放供民眾使用, 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 不得任意變更開放空間內之各項設施 搭建構造物或作其他使用 第八十二條之一前條公共開放空間之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第十二章公共設施用地第八十三條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種類建蔽率容積率備註高架橋下層不予規定不予規定公園及一五 % 六 % 五公頃以下之公園地面層兒童遊一二 % 六 % 超過五公頃之公園樂場地下層不予規定不予規定
34 3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種類 建蔽率 容積率 備註 廣場地下層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郵政 電信 機關用地 四 % 四 % 加油站 四 % 二 % 兼作停車場經本府核准其建蔽率容積率得酌予提高 幼稚園 四 % 不予規定 限三層樓以下 小學四 % 不予規定限六層屢以下學國中四 % 不予規定校高中四 % 不予規定不予限制 大專 四 % 不予規定 與毗鄰使用與毗鄰使用本自治條例修正發布 市分區之建蔽分區之允許前, 經市政府同意, 已提各種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場率一致建築容積強出申請之獎勵投資案, 其 用地第一種商業區 五 % 度一致三六 % 建蔽率依六 %, 容積率依三六 % 辦理 第二 三 四種商業區 六 % 五六 % 交通用地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但採聯合開發者, 適用原使用分區之建蔽率 容積率 變電所用地 四 % 四 % 鐵路用地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車站 ( 轉運站 ) 用地 四 % 不予規定 批發市場 六 % 三 % 屠宰場 四 % 一 % 公車調度站 四 % 二 % 瓦斯整壓站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煤氣事業用地 四 % 三 % 殯儀館用地 四 % 一二 % 機關用地 ( 消防隊使用 ) 八 % 四 % 醫療及衛生用地 四 % 四 % 垃圾處理場用地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自來水事業加壓站及配水池用地 四 % 不予規定 停車場用地 八 % 不予規定 抽水站用地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瀝青混凝土拌合場 四 % 不予規定 污水處理場用地 不予規定 不予規定 公墓用地 一五 % 一五 % 建築物高度比一. 且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 始得建築 建築前應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前項各公共設施之管制不予規定者, 各該主管機關應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考量
35 35 公共安全 都市景觀及公害防治等與公益有關之事項後, 再行規定 私立學校已於都市計畫圖上標明為 私立 學校用地 者, 比照第一項學校用地辦理 第八十三條之一公共設施用地應符合目的事業法令及都市計畫書圖指定目的之使用 為指定目的以外之使用, 應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十四條公共設施用地內建築物之高度比不得超過一. 八, 並比照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八十五條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 ( 不包括停車空間 ) 須分別設置前院 側院及後院, 其深度 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且最小淨深度 最小淨寬度不得小於一. 五公尺, 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 ( 公尺 ) 十側院寬度 ( 公尺 ) 十後院深度 ( 公尺 ) 二 後院深度比一. 第八十六條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非經市政府核准, 不得設置廣告物 第十二之一章停車空間 裝卸位第八十六條之一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應依都市計畫規定設置停車空間, 都市計畫未規定者, 依下表規定 但基地面積達一 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加倍留設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應附設機車建築物用途應附設小汽車位數 ( 平方公尺 ) 位數第每滿一 平方公每滿二 平方一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尺設置一輛公尺設置一輛類第每滿一二 平方公每滿一 平方二第二組 : 多戶住宅尺設置一輛公尺設置一輛類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每滿一 平方公 ( 一 ) 二 以下部分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尺設置一輛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二 ) 超過二 未滿每滿一五 平方公第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四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每滿二 平方三 ( 日用百貨除外 ) ( 三 ) 四 以上未滿每滿二 平方公公尺設置一輛類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一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第二十四組 : 特種零售業甲組 ( 四 ) 一 以上之每滿二五 平方公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部分尺設置一輛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第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每滿一 平方公每滿七 平方公四 ( 一 ) 四 以下部分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之尺設置一輛尺設置一輛類日用百貨
36 3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建築物用途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應附設小汽車位數 ( 平方公尺 ) ( 二 ) 超過四 未滿每滿一二 平方公一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 ( 三 ) 一 以上之每滿一五 平方公部分尺設置一輛 應附設機車 位數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每滿一 平方公 ( 一 ) 二 以下部分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尺設置一輛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 ( 二 ) 超過二 未滿每滿一五 平方公第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四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每滿一四 平方五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 三 ) 四 以上未滿每滿二 平方公公尺設置一輛類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一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業 ( 四 ) 一 以上之每滿二五 平方公部分尺設置一輛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 一 ) 二 以下之部每滿一 平方公第四十二組 : 國際觀光旅館業分尺設置一輛 ( 二 ) 超過二 未滿每滿一二 平方公第四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每滿二 平方六 ( 三 ) 四 以上未滿每滿一五 平方公公尺設置一輛類一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 ( 四 ) 一 以上之每滿二 平方公部分尺設置一輛其他各類 ( 一 ) 二 以下之部每滿一五 平方公分尺設置一輛每滿一 平方 ( 二 ) 超過二 未滿每滿二 平方公第公尺設置一輛 ( 國四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七小 國中減半設 ( 三 ) 四 以上未滿每滿二五 平方公類置 專科以上學校一 之部分尺設置一輛加倍設置 ) ( 四 ) 一 以上之每滿三 平方公部分尺設置一輛說明 : 一 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 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 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 騎樓或門廊 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 變電室 蓄水池 屋頂突出物 保齡球館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 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時, 其設置基準分別依右表規定計算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三 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車道, 如情況許可應位於側街, 並應距最近之交叉口至少在三 公尺以上 四 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四十間設置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 每設一輛大型客車停車位, 減設右表三輛停車位 五 機車停車位需長二. 二公尺以上, 寬. 九公尺以上 六 已設置之法定機車停車位無實際使用需求時, 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汽車停車位 七 其餘未規定者, 依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六條之二建築物新建 改建 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 依下表規定設置裝卸位 :
37 37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總樓地板面積 ( 平方公尺 ) 應附設裝卸位數備註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 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 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 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 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 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 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 第四十二組 : 國際觀光旅館業 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 第二十四組 : 特種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 二 以下免設 超過二 未滿五 五 以上 未滿一 一 以上 未滿二 二 以上 一 二 三 每增加二 平方公尺增設 一個 一 以下免設 超過一 未滿二 二 以上 未滿四 四 以上 未滿六 一 二 三 六 以上每增加六 平方公尺增設一 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五 以下一 第三十一組 : 修理服務業 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 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 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 超過五 未滿一 一 以上 未滿二 個 二 三 二 以上每增加二 五 以下 超過五 未滿二 二 以上 未滿四 平方公尺增設一 個 一 二 三 一 每滿十個裝卸位應於其中設置一個大貨車裝卸位 二 最小裝卸位尺度 : 小貨車裝卸位長六公尺, 寬二. 五公尺, 淨高二. 七公尺 大貨車裝卸位長十三公尺, 寬四公尺, 淨高四. 二公尺 三 同一基地內供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欄 二欄以上使用者, 其設置基準應分別就各該欄表列規定計算後 ( 零數均應計入 ) 予以累加後合併計算 四 如經檢討單欄之樓地板面積雖屬免設, 但鑑於裝卸位仍有實際之需求, 故應以各欄樓地板面積之和, 依較高標準計算
38 3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 總樓地板面積 ( 平方公尺 ) 應附設裝卸位數 備註 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四 以上 每增加四 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五 以下 一 超過五 未滿一 二 第三十六組 : 殮葬服務業 一 以上 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增設一個 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一 以下 免設 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超過一 未滿四 一 四 以上未滿一 二 一 以上 每增加一 平方公尺增設 一個 第十三章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 第八十七條商業區內臨接寬度達八公尺以上道路之建築基地, 其建築物應設置騎樓, 如自願 退縮騎樓地, 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而不妨礙市容觀瞻者,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 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第八十八條行政區及文教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留設三. 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 樓,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第八十八條之一農業區及保護區內建築基地臨道路側應退縮三. 六四公尺建築, 其退縮部分 得計入法定空地 但第一種 ( 第五十組 ) 建築物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 得小於十公尺 第八十九條公共設施用地臨道路側, 應退縮留設三. 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 其退縮 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但因基地條件無法退縮建築, 經臺北市都 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不在此限 第九十條工業區內建築基地應退縮留設三. 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 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39 39 第九十一條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 該臨道路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 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 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第九十二條依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應退縮建築或留設無遮簷人行道部分, 不得設置屋簷 雨遮 圍牆或其他障礙物 第十四章原有不合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第九十三條適用本自治條例後, 不符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 區分為下列三類 : 一第一類 : 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 ( 一 ) 設於住宅區 行政區 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 第四十五組 第四十七組 第四十八組 第五十三組 第五十四組 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 二 ) 設於商業區 風景區 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 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 ; 設於商業區 工業區 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 第四十八組 ;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 ; 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 ; 設於保護區內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 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 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 : 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 ( 一 ) 設於第一種住宅區 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 ( 僅油漆 塗料 顏料 染料 ) 第二十五組( 僅蛇類 化工原料 ) 第四十六組 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 二 ) 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 ; 設於行政區 文教區內之第四十六組 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 設於農業區 保護區內之第五十三組 ; 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 : 設於各種分區內不符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 而不屬於前二類者 第九十四條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 其使用之繼續 中斷 停止 擴充或變更,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第一類 第二類者, 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 二第三類者, 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 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 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 因災害損壞時, 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外, 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 增建 改建 第十五章附則第九十五條市政府得視需要設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下列事
40 4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項 : 一本市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載明需經審查地區 大規模建築物 特種建築物及本市重大公共工程 公共建築 二依都市計畫規定指定為土地開發許可地區之開發許可 三經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興產業或生產型態改變之產業, 得申請調整其使用組別及核准條件 市政府得針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種建築物種類, 分別訂定建築開發都市設計管制準則 第一項委員會之組織 開發許可條件 審議項目標準 作業程序及第一款規定之建築物種類及審議收費辦法, 由市政府定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第九十五條之一本自治條例各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市政府認為有發生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有礙公共安全 衛生 安寧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得禁止之 第九十五條之二合法建築物因地震 風災 水災 爆炸或其他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 經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 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定後, 依原建蔽率 原容積率 ( 或原總樓地板面積 ) 重建 前項認定標準及申請期限由本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建築物重建者, 不適用其他有關建築容積獎勵規定 第九十五條之三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重建者, 建築基地之建築物高度 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依下列規定檢討, 不受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之一 第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限制 : 一第一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 五公尺, 第二種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 但原建築物高度超過前述規定者, 重建後之建築物高度得以原建築物高度為限 二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 三後院深度比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之深度三公尺範圍內, 不得小於該區各種別後院深度比規定 ; 超過範圍部分, 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 住宅區內之前項建築基地, 其原建蔽率高於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蔽率者, 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 一第二種住宅區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及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原領有使用執照且登載為集合住宅者, 得依原建蔽率重建 但建築基地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 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二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第四種住宅區及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得依原建蔽率重建 但建築基地面積在一 平方公尺以下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 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 平方公尺者, 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41 41 三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建蔽率比照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住宅區之其他住宅區, 其建蔽率之放寬準用前二款所比照之該住宅區放寬標準 第九十六條 ( 刪除 ) 第九十七條不合本自治條例有關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及深度之規定者, 得依照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之一電信 電力 郵政 瓦斯 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突出地面之設施, 與公共汽車候車亭 花台 座椅 消防栓 垃圾筒及其他類似街道設施之設計及設置地點, 應經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 第九十七條之二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除停車空間 通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 應予綠化, 其實施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第九十七條之三建築物地下層之間, 於不妨礙地下管線之埋設及無安全之虞且經市政府核准者, 得設置通道相連之 第九十七條之四 ( 刪除 ) 第九十七條之五本自治條例所稱附條件允許使用者, 其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第九十七條之六基地面積達一 平方公尺以上之公有建築物應留設無頂蓋之公共開放空間供公眾使用 前項公共開放空間面積不得小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 並應集中留設於前院, 深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且應予綠化 第九十七條之七本市為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保存歷史街區及歷史建築物, 並維護都市景觀及開發之公平合理性, 建築基地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得以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 前項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另以自治條例定之 第九十七條之八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捐獻或回饋得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 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 第九十八條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42 4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第五條附表使用組使用項目第一組 : 獨立 雙併住宅 ( 一 ) 獨立住宅 ( 二 ) 雙併住宅 第二組 : 多戶住宅 ( 一 ) 連棟住宅 ( 二 ) 集合住宅 第三組 : 寄宿住宅第四組 :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 一 ) 托嬰中心 ( 二 ) 幼兒園 ( 三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第五組 : 教育設施 ( 一 ) 小學 ( 二 ) 中等學校 ( 三 ) 專科 學院 ( 四 ) 大學 研究所 ( 五 ) 學術研究機構 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本組限供社區之下列非營業性遊憩設施 : ( 一 ) 戶內遊憩設施 ( 二 ) 公園 兒童遊樂場 ( 三 ) 籃球場 網球場 棒球場 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 ( 四 ) 高爾夫球練習場 棒球練習場 第七組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一 ) 醫院 療養院 診所 藥局 助產所 精神醫療機構 ( 二 ) 健康服務中心 ( 三 ) 醫事技術業 ( 四 ) 護理機構 第八組 : 社會福利設施 ( 一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不含托嬰中心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 精神復健機構 ( 二 ) 身心障礙者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及社區居住 ( 三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四 ) 其他社會福利機構 設施 第九組 : 社區通訊設施 ( 一 ) 郵政支局 代辦所 ( 二 ) 電信分支局 辦事處 第十組 : 社區安全設施 ( 一 ) 消防隊 ( 分隊部 )
43 43 使用組第十一組 : 大型遊憩設施第十二組 : 公用事業設施第十三組 : 公務機關第十四組 : 人民團體第十五組 : 社教設施第十六組 : 文康設施 使用項目 ( 二 ) 警察分局 派出 ( 分駐 ) 所 ( 三 ) 民防指揮中心 ( 一 ) 基地規模超過五公頃之第六組 : 社區遊憩設施 ( 二 ) 高爾夫球場 ( 一 ) 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 二 ) 捷運 鐵路及其他軌道場站設施 ( 三 ) 變電所 ( 四 ) 煤氣 天然氣整壓站 ( 五 ) 無線電 電視設施或電信 微波收發站 ( 含基地臺 ) ( 六 ) 通訊傳播事業 ( 七 ) 電信機房 ( 八 )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 九 ) 自來水處理廠或配水設備 ( 十 )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十一 ) 線路維修中心 ( 十二 ) 其他公用事業設施 ( 一 ) 各級行政機關 ( 二 ) 各級民意機關 ( 三 ) 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 四 ) 其他公務機關 ( 一 ) 職業團體 ( 二 ) 社會團體 ( 三 ) 政治團體 ( 一 ) 圖書館 ( 二 ) 社會教育館 ( 三 ) 藝術館 美術館 ( 四 ) 紀念性建築物 忠烈祠 ( 五 ) 博物館 科學館 歷史文物館 陳列館 水族館 天文台 植物園 ( 一 ) 音樂廳 ( 二 ) 體育場 ( 館 ) 集會場所 ( 三 ) 文康活動中心
44 4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第十七組 : 日常用品零售業第十八組 : 零售市場第十九組 : 一般零售業甲組 使用項目 ( 四 ) 區民 里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 場所 ) ( 五 ) 小型表演場 ( 館 ) ( 六 ) 其他文康設施 ( 一 ) 飲食成品 ( 二 ) 便利商店 日用百貨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三 ) 糧食 ( 四 ) 蔬果 ( 五 ) 肉品 水產 ( 一 ) 傳統零售市場 ( 二 ) 超級市場 ( 一 ) 中西藥品 ( 二 ) 文教 樂器 育樂用品 ( 三 ) 化妝美容用品及清潔器材 ( 四 ) 水電器材 ( 五 ) 便利商店 日用百貨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三 0 0 平方公尺, 五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六 ) 古玩 藝品 ( 七 ) 地毯 ( 八 ) 鮮花 禮品 ( 九 ) 鐘錶 眼鏡 ( 十 ) 照相器材 ( 十一 ) 縫紉用品 ( 十二 ) 珠寶 首飾 ( 十三 ) 獵具 釣具 ( 十四 ) 呢絨 綢緞及其他布料 ( 十五 ) 皮件及皮箱 ( 十六 ) 醫療用品 ( 一般家庭日常所需之醫療用品與醫療耗材 ) 及一般環境衛生用藥 ( 十七 ) 茶葉及茶具 ( 十八 ) 集郵 錢幣 ( 十九 ) 衣著 鞋 帽 傘 服飾品 ( 二十 ) 種子 園藝及其用品
45 45 使用組 第二十組 : 一般零售業乙組 使用項目 ( 二十一 ) 觀賞魚類 ( 二十二 ) 假髮 ( 二十三 ) 彩券 ( 二十四 ) 瓷器 陶器 搪器 ( 二十五 ) 印刷品 ( 二十六 ) 郵購社 ( 二十七 ) 五金 ( 不含建材 ) ( 二十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 ( 二十九 ) 寵物食品及用品 ( 三十 )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 一 ) 空氣調節工程器材 ( 二 ) 電器 自行車及其零件等零售或展示 ( 三 ) 音響視聽器材 ( 四 ) 汽車 機車 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附屬用品等之出售或展示 ( 五 ) 科學儀器 ( 六 ) 打字機及其他事業用機器 ( 七 ) 度量衡器 但不包括汽車里程計費表 ( 八 ) 瓦斯爐 熱水器及其廚具 ( 九 ) 家具 寢具 木器 藤器 ( 十 ) 玻璃及鏡框 ( 十一 ) 手工藝品 祭祀用品及佛具香燭用品 ( 十二 ) 電視遊樂器及其軟體 ( 十三 ) 資訊器材及週邊設備 ( 十四 ) 便利商店 日用百貨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五 00 平方公尺者 ) ( 十五 ) 運動器材 ( 十六 ) 光電器材 ( 十七 ) 醫療器材 ( 專供醫事使用之專業醫療器材與大型醫事機具 )
46 4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第二十三組 : 刪除第二十四組 : 特種零售業甲組第二十五組 : 特種零售業乙組 使用項目 ( 十八 ) 衛生瓷器及浴室用配件 ( 十九 ) 化工機械器材 ( 二十 ) 軸承鋼珠 ( 二十一 ) 刀具 ( 二十二 ) 成人用品 ( 二十三 ) 個人防身用品 本組限於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之下列各款 : ( 一 ) 冰果店 ( 二 ) 點心店 ( 三 ) 飲食店 ( 四 ) 麵食店 ( 五 ) 自助餐廳 ( 六 ) 泡沫紅茶店 ( 七 ) 餐廳 ( 館 ) ( 八 ) 咖啡館 ( 九 ) 茶藝館 ( 一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之飲食業 ( 二 ) 飲酒店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一 ) 油漆 塗料 顏料 染料 ( 二 ) 建築材料 ( 三 ) 煤氣 瓦斯 煤油等燃料 ( 四 ) 特定寵物零售業 ( 五 ) 其他動物零售業 ( 六 ) 飼料 ( 七 ) 消防器材 ( 一 ) 礦油 ( 二 ) 化工原料 ( 三 ) 爆竹煙火 ( 四 )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 五 ) 農藥
47 47 使用組 第二十六組 : 日常服務業 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使用項目 ( 一 ) 洗衣 ( 二 ) 美容美髮 ( 三 ) 織補 ( 四 ) 傘 皮鞋修補及擦鞋 ( 五 ) 修配鎖 刻印 ( 六 ) 自行車修理及租賃 ( 七 ) 圖書出租 ( 八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出租 ( 九 ) 溫泉浴室 ( 十 ) 代客磨刀 ( 一 ) 當舖 ( 二 ) 獸醫診療機構 ( 三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0 平方公尺者 ) ( 四 ) 運動訓練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五 ) 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 ( 六 ) 搬場業 但不包括停車空間 ( 七 ) 裱褙 ( 藝品裝裱 ) ( 八 ) 水電工程 油漆粉刷及土木修繕業 ( 九 ) 病媒防治業 建築物清潔及環境衛生服務業 ( 十 ) 橋棋社 桌遊社及其他休閒活動場館業 ( 十一 ) 照相及軟片沖印業 ( 十二 ) 招牌廣告物及模型製作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十四 ) 汽車保養所及洗車 ( 十五 ) 唱片 錄音帶 錄影節目帶 光碟片等影音媒體轉錄服務業 但不包括自行製作 ( 十六 ) 汽車里程計費表安裝 ( 修理 ) 業 ( 十七 ) 視障按摩業 ( 十八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一五 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48 4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 第二十八組 : 一般事務所 使用項目 ( 十九 ) 寵物美容 ( 二十 ) 寵物寄養 ( 二十一 ) 室內裝潢 景觀 庭院設計承攬 ( 二十二 ) 派報中心 ( 二十三 ) 提供場地供人閱讀 ( 二十四 ) 產品設計業 ( 二十五 ) 機械設備租賃業 ( 二十六 ) 產品展示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 二十七 ) 電影 電視攝製及發行業 ( 二十八 ) 理貨包裝業 ( 二十九 ) 自助儲物空間 ( 一 ) 不動產之買賣 租賃 經紀業 ( 二 ) 建築公司及營造業 但不包括營造機具及建材儲放場所 ( 三 ) 開發 投資公司 ( 四 ) 貿易業 ( 五 ) 經銷代理業 ( 六 ) 報社 通訊社 雜誌社 圖書出版業 有聲出版業 但不包括印刷 錄音作業場所 ( 七 ) 廣告及傳播業 但不包括錄製場所 ( 八 ) 徵信業及保全業 ( 九 ) 資訊服務業 ( 十 ) 顧問服務業 ( 十一 ) 圖文打印 輸出 ( 十二 ) 翻譯業 ( 十三 ) 公證業 ( 十四 ) 星象堪輿業 命理館 ( 十五 )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辦事處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十六 ) 補習班 ( 營業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十七 ) 專營複委託期貨經紀業 ( 十八 ) 證券金融業
49 49 使用組第二十九組 : 自由職業事務所第三十組 : 金融保險業第三十一組 : 修理服務業 使用項目 ( 十九 ) 證券經紀業 ( 不含營業廳 ) ( 二十 ) 電信加值網路 ( 二十一 ) 土木包工業 ( 二十二 ) 電腦傳呼業 ( 二十三 ) 外國保險業聯絡處 ( 二十四 ) 剪接錄音工作室 ( 二十五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超過二 0 0 平方公尺者 ) ( 二十六 ) 人力仲介 婚姻媒合業 ( 二十七 ) 其他僅供辦公之場所 ( 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 不得專為貯藏 展示或作為製造 加工 批發 零售 物流場所使用, 且現場不得貯存機具 ) ( 一 ) 律師 ( 二 ) 建築師 ( 三 ) 會計師 記帳士 ( 四 ) 技師 ( 五 ) 地政士 ( 六 ) 不動產估價師 ( 七 )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使用樓地板面積二 00 平方公尺以下者 ) ( 一 ) 銀行 合作金庫 ( 二 ) 信用合作社 ( 三 ) 農會信用部 ( 四 ) 證券經紀業 ( 含營業廳 ) ( 五 ) 信託投資業 ( 六 ) 保險業 ( 七 ) 證券交易所 ( 八 ) 一般期貨經紀業 ( 九 ) 票券金融業 ( 一 ) 汽車修理廠 ( 二 ) 各種機械 電機修理 ( 三 ) 金屬物熔接
50 5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第三十三組 : 健身服務業第三十四組 : 特種服務業第三十五組 : 駕駛訓練場第三十六組 : 殯葬服務業 使用項目 ( 一 ) 戲院 劇院 劇場 電影院 ( 二 ) 歌廳 ( 三 ) 夜總會 俱樂部 ( 四 ) 遊樂園 ( 五 ) 電子遊戲場 ( 六 ) 樂隊業 ( 七 )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視聽歌唱業 ( 八 ) 舞場 舞蹈表演場 ( 九 ) 釣蝦 釣魚場 ( 十 ) 視聽理容業 觀光理髮業 ( 十一 ) 飲酒店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者 ) ( 十二 ) 資訊休閒業 ( 十三 ) 音樂展演空間業 ( 十四 ) 夜店業 ( 一 ) 籃球 網球 桌球 羽毛球 棒球 高爾夫球及其他球類運動場地 ( 二 ) 國術館 柔道館 跆拳道館 空手道館 劍道館及拳擊 舉重等教練場所 健身房 韻律房 ( 三 ) 室內射擊練習場 ( 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械彈且不具殺傷力者 ) ( 四 ) 保齡球館 撞球房 ( 五 ) 溜冰場 游泳池 ( 六 ) 營業性浴室 ( 含三溫暖 ) ( 七 ) 傳統整復推拿 按摩 腳底按摩及瘦身美容業 ( 營業樓地板面積超過一五 0 平方公尺者 ) ( 八 ) 刺青 ( 一 ) 酒家 ( 二 ) 酒吧 ( 三 ) 舞廳 ( 四 ) 特種咖啡茶室 ( 一 ) 殯儀館
51 51 使用組第三十七組 :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第三十八組 : 倉儲業第三十九組 : 一般批發業第四十組 : 農產品批發業第四十一組 : 一般旅館業第四十二組 : 觀光旅館業第四十三組 : 攝影棚 使用項目 ( 二 ) 葬儀用品 ( 三 ) 殯葬禮儀服務業 ( 含辦事處 ) ( 四 ) 殯葬設施經營業 ( 含辦事處 ) ( 一 ) 貨櫃 貨運業辦事處 ( 二 ) 公路 市區汽車客運業辦事處 ( 三 ) 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 四 ) 航空 海運 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 ( 五 ) 報關行 快遞辦事處 ( 六 ) 營業性停車空間 ( 七 )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 八 ) 船務代理業 ( 一 ) 冷藏庫 冷凍庫 ( 二 ) 貨櫃運輸之集散裝卸場或庫房 ( 三 ) 貨運 貨櫃 遊覽車客運 航空運輸 報關 快遞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 四 ) 其他倉儲業或一般物品提存場房 ( 一 ) 布疋 衣著 鞋 帽 傘 服飾品 ( 二 ) 日用飲食品 ( 三 ) 化學原料及其製品 但不含危險物品存放 ( 四 ) 金屬器材 ( 五 ) 機械及電氣器材 ( 六 ) 建築材料 ( 七 ) 其他物品 ( 一 ) 果菜批發業 ( 二 ) 家畜 ( 肉品 ) 批發市場 ( 三 ) 家禽批發市場 ( 四 ) 魚產批發市場 ( 五 ) 其他經公告指定之農產品市場 ( 一 ) 一般觀光旅館 ( 二 ) 國際觀光旅館
52 5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使用項目第四十四組 : 宗祠及宗教建築 ( 一 ) 宗祠 ( 祠堂 家廟 ) ( 二 ) 教堂 教會 ( 三 ) 寺廟 庵堂及其他宗教場所 第四十五組 : 刪除第四十六組 :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 ( 一 ) 施工機械及施工材料 或處理 ( 二 ) 羽毛 ( 三 ) 碎玻璃 碎陶瓷類 ( 四 ) 建築廢料 ( 五 ) 廢金屬料及廢車場 ( 六 ) 廢紙 廢布 ( 七 ) 廢橡膠品 ( 八 ) 廢塑膠品 ( 九 ) 舊貨整理 ( 十 ) 資源回收 ( 十一 ) 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第四十七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 ( 一 ) 家畜 家禽屠宰場 甲組 ( 二 ) 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焚化爐 ( 三 ) 污水或水肥處理場或貯存場 第四十八組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 ( 一 ) 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乙組 ( 二 ) 火化場 ( 三 ) 動物屍體焚化場 第四十九組 : 農藝及園藝業 ( 一 ) 農作物種植物 ( 二 ) 花圃 溫室 苗圃及果園 ( 三 ) 造林 第五十組 : 農業及農業設施 ( 一 ) 家畜 家禽飼養場 ( 不含養豬 ) ( 二 ) 農業倉庫及農舍 ( 三 ) 水產養殖 ( 四 ) 牛 羊牧場 ( 五 ) 堆肥場 ( 舍 ) ( 六 ) 集貨分裝場 ( 七 ) 蓄水池 ( 八 ) 休閒農業之相關設施 ( 九 ) 動物收容處所
53 53 使用組 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使用項目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一 00 平方公尺以下之下列工廠 : ( 一 ) 乳品 ( 冰淇淋 ) 製造業 ( 二 ) 糖果及麵食烘焙業 ( 三 ) 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 四 ) 製茶業 ( 五 ) 即食餐食業 ( 六 ) 雜項食品 ( 不含食品添加物 水產加工食品 畜產加工食品 農產加工食品之酵母粉 ) 製造業 ( 七 ) 繩 纜 網製造業 ( 八 ) 漁網製造業 ( 九 ) 其他紡織品 ( 不含麻紡織品 ) 製造業 ( 十 ) 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 十一 ) 紙製品 ( 含紙容器 ) 製造業 ( 十二 ) 印刷業 ( 不含報社印刷廠 ) ( 十三 ) 裝訂業 ( 十四 ) 印刷有關服務業 ( 十五 ) 化妝品 ( 手工香皂 ) 製造業 ( 十六 ) 未分類雜項工業製品 ( 紙傘 人造紙花 人造聖誕樹 人造蓪草花 香包 米雕 瓢刻 貝殼製飾物 甲殼製飾物 果核製飾物 宮燈 印章 ) 製造業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三 00 平方公尺以下之下列工廠 : ( 一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 00 平方公尺之第五十一組 :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二 ) 碾穀業 ( 三 ) 調味品 ( 香料調配 ) 製造業 ( 四 ) 不含酒精飲料製造業 ( 五 ) 針織業 ( 六 ) 毯 氈製造業 ( 七 ) 毛皮製品製造業 ( 八 ) 皮革製品 ( 含皮鞋 ) 製造業
54 5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使用項目 ( 九 ) 印刷業 ( 報社印刷廠 ) ( 十 ) 製版業 ( 十一 ) 化妝品 ( 不含手工香皂 ) 製造業 ( 十二 ) 家用電器製造業 ( 十三 ) 照明器具製造業 ( 十四 ) 資料儲存及處理設備製造業 ( 十五 ) 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 十六 ) 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 十七 ) 其他電力及電子機械器材 ( 電工器材 ) 製造修配業 ( 十八 ) 汽車零件 ( 電器裝置 ) 製造業 ( 十九 ) 科學 光學及工業等精密器械製造業 ( 二十 ) 鐘錶製造業 ( 二十一 ) 醫療機械器材設備製造業 ( 二十二 ) 珠寶及貴重金屬製品製造業 ( 二十三 ) 製冰業 報社印刷廠 製冰業之冷藏設施 工業大樓之使用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受前項之限制 非屬工廠性質者如下 : ( 一 ) 環境檢測服務業 ( 二 ) 廢棄物代清除業 ( 三 ) 藥品檢驗業 ( 四 ) 生物技術服務業 ( 五 ) 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業 ( 六 ) 酒類釀造配製業 ( 僅得附屬於第二十一組 : 飲食業 第二十二組 : 餐飲業及第三十二組 : 娛樂服務業 ( 十一 ) 飲酒店 ) 第五十三組 : 公害輕微之工業工廠性質規定如下 : ( 一 ) 作業廠房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三 00 平方公尺之第五十二組 :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內屬工廠性質者 ( 二 ) 乳品 ( 不含冰淇淋 ) 製造業 ( 三 ) 罐頭 冷凍 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55 55 使用組使用項目 ( 四 ) 豆類加工食品業 ( 五 ) 雜項食品 ( 食品添加物 水產加工食品 畜產加工食品 農產加工食品之酵母粉 ) 製造業 ( 六 ) 印染整理業 ( 不含漂白 染色 ) ( 七 ) 木 竹 籐製品製造業 ( 八 )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 九 ) 加工紙製造業 ( 十 ) 清潔用品 ( 調配 ) 製造業 ( 十一 ) 塑膠製品製造業 ( 十二 ) 玻璃及玻璃製品 ( 加工玻璃 ) 製造業 ( 十三 ) 鋼材二次加工業 ( 鋼材裁切 焊接型鋼 ) ( 十四 ) 金屬製品製造業 ( 不含表面處理之電鍍 ) ( 十五 ) 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 ( 十六 ) 電子零組件 ( 不含晶圓及電路板製造 ) 製造業 ( 十七 )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業 ( 十八 ) 樂器製造業 ( 十九 ) 體育製造業 ( 二十 ) 文具製造業 ( 二十一 ) 玩具製造業 ( 二十二 ) 未分類雜項工業製品 ( 影視聽空白帶 打火機 煙咀 香煙濾咀 煙斗 手杖 傘骨 嬰兒車 化妝用具 黏性膠帶 篩類 算盒 商標紙 腸衣製品 馬鞭 掃帚 保溫容器 人造木炭 脫胎漆器 假髮類 毛髮製品 羽毛製品 假人模型 蠟製模型 ) 製造業 非屬工廠性質者如下 : ( 一 ) 洗瓶業 ( 二 ) 滅火藥劑灌充 包裝 第五十四組 : 公害較重之工業工廠性質規定如下 : ( 一 ) 調味品 ( 不含味精 香料調配 ) 製造業 ( 二 ) 飼料配製業 ( 三 ) 菸草製造業 ( 四 ) 不織布業
56 56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使用項目 ( 五 ) 製材業 ( 六 ) 西藥製造業 ( 七 ) 中藥製造業 ( 八 ) 體外檢驗試劑製造業 ( 九 ) 橡膠製品製造業 ( 十 ) 陶瓷器及其製品製造業 ( 十一 ) 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 十二 ) 水泥製品製造業 ( 十三 ) 電力機械器材製造裝配業 ( 十四 ) 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 十五 ) 運輸工具 ( 不含電器裝置 液化石油氣汽車改裝 ) 製造修配業 ( 十六 ) 未分類雜項化學製品 ( 亮光蠟 塑蠟 汽車蠟 打光蠟 蠟燭 封口蠟 地板蠟 裝飾蠟燭 鞋油 擦銅膏 薄荷腦 樟腦 發火劑 滅火劑 膠質紙 保革油 防火劑 打光粉 上光色料 泡沫滅火劑 蠟紙改錯液 ) 製造業 非屬工廠性質者如下 : ( 一 ) 廢棄物 廢 ( 污 ) 水代處理業 第五十五組 : 公害嚴重之工業工廠性質規定如下 : ( 一 ) 屠宰業 ( 二 ) 食用油脂製造業 ( 三 ) 製粉業 ( 四 ) 製糖業 ( 五 ) 味精製造業 ( 六 ) 酒類釀造配製業 ( 七 ) 啤酒製造業 ( 八 ) 棉 毛 絲紡織業 ( 九 ) 人造纖維紡織業 ( 十 ) 印染整理業 ( 漂白 染色 ) ( 十一 ) 其他紡織品 ( 麻紡織品 ) 製造業 ( 十二 ) 皮革整製業 ( 十三 ) 毛皮硝製 漂白 染色業
57 57 使用組 第五十六組 : 危險性工業 使用項目 ( 十四 ) 合板製造業 ( 十五 ) 組合木材製造業 ( 十六 ) 木材保存處理業 ( 十七 ) 塑化木材加工業 ( 十八 ) 紙漿製造業 ( 十九 ) 紙製造業 ( 二十 ) 化學材料製造業 ( 不含基本化學工業 石油化工原料及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 ( 二十一 ) 塗料 漆料及相關產品製造業 ( 二十二 ) 原料藥製造業 ( 二十三 ) 生物製劑製造業 ( 二十四 ) 清潔用品 ( 不含調配 ) 製造業 ( 二十五 ) 工業觸煤及起始劑製造業 ( 二十六 ) 未分類雜項化學製品 ( 工業助劑 ) 製造業 ( 二十七 )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 二十八 ) 玻璃及玻璃製品 ( 不含加工玻璃 ) 製造業 ( 二十九 ) 水泥製造業 ( 三十 ) 耐火材料製造業 ( 三十一 ) 石材製品製造業 ( 三十二 ) 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 三十三 ) 基本金屬工業 ( 不含鋼材二次加工業之鋼板裁切 焊接型鋼 ) ( 三十四 ) 金屬製成品表面處理 ( 電鍍 ) 業 ( 三十五 ) 電子零組件 ( 晶圓及電路板 ) 製造業 ( 三十六 ) 電池製造業 ( 三十七 ) 未分類雜項工業製品 ( 骨製飾物 象牙製飾物 半角製飾物 動植物標本 礦物標本 ) 製造業 非屬工廠性質者如下 : ( 一 ) 公共危險物品儲藏 分裝業 ( 二 ) 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 ( 一 ) 基本化學工業 ( 二 ) 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58 58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使用組 使用項目 ( 三 ) 精密化學材料製造業 ( 四 ) 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 五 ) 炸藥 煙火 火柴製造業
59 59 組別編號 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 ( 本一覽表僅供參考, 各使用分區所允許使用仍須以條文為準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住二住三之住行文風組別名稱住住住住一住四商商商商工工政教景 一二二三區區區住四之一二三四二三之之一ㄧ二三之二 1 獨立 雙併住宅 2 多戶住宅 3 寄宿住宅 4 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教育設施 ( 其他 ) 5 小學 6 社區遊憩設施 醫療保健服務業 ( 其他 ) 7 護理機構 社會福利設施 ( 其他 ) 8 附設老人福利機構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9 社區通訊設施 10 社區安全設施 11 大型遊憩設施 公用事業設施 ( 其他 ) 12 加油站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13 公務機關 14 人民團體 15 社教設施 文康設施 ( 其他 ) 16 區民 里民及社區活動中心 ( 場所 ) 日常用品零售業 ( 超過 300m 2 ) 17 日常用品零售業 (300m 2 以下 ) 零售市場 ( 其他 ) 18 超級市場 ( 未達 300m 2 ) 一般零售業甲組 ( 其他 ) 中西藥品 種子 園藝及其用品 19 機車及其零件等之出售或展示 ( 僅 得附屬於第二十七組 : 一般服務業 ( 十三 )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 一般零售業乙組 ( 其他 ) 飲食業 餐飲業 ( 其他 ) 22 飲酒店 (150m 2 以下 ) 農業區 保護區
60 60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組別編號 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 ( 本一覽表僅供參考, 各使用分區所允許使用仍須以條文為準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住二住三之住行文風組別名稱住住住住一住四商商商商工工政教景 一二二三區區區住四之一二三四二三之之一ㄧ二三之二 150m 2 飲食業 <300m 2 24 特種零售業甲組 25 特種零售業乙組 日常服務業 ( 其他 )(300m 2 以上 ) 26 日常服務業 ( 其他 )( 未達 300m 2 ) 自行車修理及租賃 27 一般服務業 ( 其他 )(300m 2 以上 ) 一般服務業 ( 其他 )( 未達 300m 2 ) 獸醫診療機構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視障按摩 寵物美容 寵物寄養 (300m 2 以上 ) 獸醫診療機構 視障按摩 運動 訓練班 機車修理及機車排氣檢定 寵物美容 寵物寄養 ( 未達 300m 2 ) 補習班 ( 超過 200m 2 ) 自助儲物空間 汽車保養所及洗車 策略性產業 ( ) 理貨包裝業 一般事務所 ( 其他 ) 策略性產業 ( ) 自由職業事務所 ( 其他 ) 29 律師 會計師 記帳士 文化藝術工作室 金融保險業 ( 其他 ) 30 銀行 合作金庫 信用合作社 農會信用部信託投資業 保險業 31 修理服務業 娛樂服務業 ( 其他 ) ( 舞蹈表演 32 場 ) 資訊休閒業 策略性產業 ( 劇場 舞蹈表演場 ) 健身服務業 ( 其他 ) 特種服務業 35 駕駛訓練場 36 殯葬服務業 農業區 保護區
61 61 組別編號 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 ( 本一覽表僅供參考, 各使用分區所允許使用仍須以條文為準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住二住三之住行文風組別名稱住住住住一住四商商商商工工政教景 一二二三區區區住四之一二三四二三之之一ㄧ二三之二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 其他 ) 旅遊業辦事處 37 營業性停車空間 計程車客運 小客車租賃 小 貨車租賃 民間救護車經營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倉儲業 ( 其他 ) 38 遊覽汽車客運車輛調度停放場 39 一般批發業 40 農產品批發業 41 一般旅館業 42 觀光旅館業 43 攝影棚 44 宗祠及宗教建築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 其他 ) 46 廢紙 廢布 廢橡膠品 廢塑膠品 舊貨整理 資源回收及 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 其 47 他 ) 廢棄物處理場 ( 廠 )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 其他 ) 48 骨灰 ( 骸 ) 存放設施 49 農藝及園藝業 50 農業及農業設施 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 其他 ) 51 製茶業 52 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53 公害輕微之工業 54 公害較重之工業 公害嚴重之工業 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 分裝業 55 製程精進, 經市政府認定無影 響公共安全衛生, 不違反工業區劃設目的者 56 危險性工業 策略性產業 其他經市政府認定 ( 有礙商業之發展或 ) 妨礙公共安全及衛生, 並經公告限制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 農業區 保護區
62 62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組別編號 有關使用規定一覽表 ( 本一覽表僅供參考, 各使用分區所允許使用仍須以條文為準 )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住二住三之住行文風組別名稱住住住住一住四商商商商工工政教景 一二二三區區區住四之一二三四二三之之一ㄧ二三之二 經中央或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學校與業界合辦供學生實習之相關產業 1. : 代表允許使用 2. : 代表附條件允許使用 3. : 代表限於原有合法建築物 4. : 代表不允許使用備 5. 組別內之數字為項目序號註 農業區 6. 策略性產業之項目 : (1) 資訊服務業 (2) 產品設計業 (3) 機械設備租賃業 (4) 產品展示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5) 文化藝術工作室 ( 三六 0 平方公尺以上者 ) (6) 劇場 舞蹈表演場 (7) 剪接錄音工作室 (8) 電影電視攝製及發行業 保護區
63 63
64 64 及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提昇全球競爭力的關鍵是開放社會 ~ (Michael E. Porter) Chapter 1 入門篇 1-1 房地產之定義 1-2 土地使用的種類 Project 1-3 房屋有哪些種類? 1-4 產權的意義 1-5 何謂建築業和代銷業? 關係如何? 1-6 不動產開發及市場分析 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1-1 房地產之定義 土地 產權 房地產
2013~2015 保健食品產業專業人才 供需調查 2011 5 2011529 2012 2013~2015 2012 44.67% 2011 11.96% 2013~2015 ... 1... 1... 5... 10... 12... 13... 14... 19... 20... 22... 24... 12... 19... 21... 22 III IV 1... 1 2... 3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壹、緒論
七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據未來實際發展及需求, 增 ( 修 ) 訂現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條文如下表及附錄所示 表 13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內容對照表 原條文 ( 訂定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第一點 : 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之規定 : 使用建蔽率容積率分區商業區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 及特定專用區 ( 二 )( 供一 般商業使用 ) 比照第三種商業區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 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臺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534658400 號公告公開展覽 附件一 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本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及用地除依本計畫規定外, 其餘未規定或 未變更事項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相關法令辦理, 其 中特定專用區 ( 一 )( 供特定商業使用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www.chimeicorp.com 一 本公司發言人 代理人發言人姓名 : 公司發言人 : 姓名 : 陳世賢職稱 : 副總經理電話 :(06)2663000 電子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旺角 香港 39%7.61 5.48 38% 4.89 3.54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38% 44% 3% The H Collection 62% 11 18 12 進行發展中物業及已建成主要存貨, 樓面總括如下 : 項目數目 集團自佔實用 / 樓面面積 ( 百萬平方呎 ) ( 註一 ) 備註 ( 甲 ) 可於二零一八年銷售之樓面 : 1. 24 1.1 2. 6 0.6 ( 乙 ) 市區項目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1 99 102 101 1. 2. 3. 4. 5. 6. 7. 8. 9. 10. 99 102 8 4 34 11 101826 594 71.91% 160 19.37% 72 8.72% 101 100 27 18100 21 101 35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 7,290 8,677 26,180 26,011 1,272 1,346 142 157 7 7 1,757 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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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432 中華民國一 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鋼半月刊 第九版 六月份公司業務概況 八 碳鋼產量 六九九 七 三公噸 碳 鋼銷量 七三六 九公噸 合併營收 二五 八七五 一七五千元 福利金收支統計 項 福 利 資 訊 請 參 閱 EIP 快速選 單 總務福利資訊平台 本公司福委會一 二年六月 份福利金收入及各項補助之人 數 金額統計如下表 至於各 一 二年合併累計營收 二千元 一七三 一五五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企業管治報告 14 企業管治架構 股東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董事會 管理層 企業合規 - 90 - 企業發展 董事會 17 1 16 董事會成員組成 2015 11 20 80 85 簡介會 2016 1 成員與時並進 2015 利益申報 14 利益衝突 - 91 - 董事會職能 77% 專業建議 承擔責任 6 常務委員會 95 企業拓展及批租委員會 9 8 80% - 92 - 企業發展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華手冊
漫舞花 弄巷 自主都更 拉皮 蛻變成環保藝術長廊 100年 推廣公共設施用地整頓清理計畫 針對國民住宅區鄰棟綠地空間狹窄 原有設施老舊凌亂安全堪虞 樹木板根隆起雜亂的環境 進行花弄草巷綠美化 植栽 維護公共環境整潔綠美化及社區公共環境安全改善工作 102年 將國民住宅區內鄰棟綠地空間剛整頓好 非常亮點 環境幽雅的花弄 草巷賦于新生命 以 金華ㄟ春天 漫舞花弄巷 為主題 將原有綠建築觀念的 庭園景觀功能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二零一三年施政報告 穩中求變 務實為民 段落 ( ) 1 18 1 10 11 12 14 15 18 ( ) 19 48 20 適度有為 20 21 23 24 32 香港和內地 24 30 香港和外國 31 32 33 41 金融服務業 34 37 工商及專業服務 38 39 國際航運中心 40 41 42 47 創新科技產業 43 45 檢測和認證產業 46 47 48 ( ) 49 91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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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6 7 2 TNR 7 1 3 A 2 20 http://tw.myblog.yahoo. com/smile_jongsheng/ 51 52 5024 () 12 (26 ) 16 (30 ) ( ) ( 40 ) () 79 11 1 82 1.5 88 ( ) 84 84 ( ) 86 86 ( ) 88 53 54 ( ) 5 3010 ( ) ( ) 88 SGS 971-10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Stock Code 股份代號 : 558) 2017/18 ESG REPORT 環境 社會及管治報告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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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台中市都市計畫 ( 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 ) 細部計畫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 104 年 7 月 2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40156066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之 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 含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 ) 專案通盤檢討案 彙整 一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3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49 條規定訂定之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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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 ( 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 ) 細部計畫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案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附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一 ) 為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計畫區內之生活環境品質,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二 )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35 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三 ) 住宅區建築基地面積超過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第六章社區關係 85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2000-2005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6.1.1 廉潔奉公 講座及其他專題講座 87 圖表二十三 2005 年為公務人員所作的各類講座及講解會之統計表 6.1.2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88 89 圖表二十四 2005 年 廉潔新一代 小學生誠信教育計劃 參加學生人數統計表 90 圖表二十五 2005 年參加 六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喆 21,000 X 126,000 / 6 8 7 21,000 300,000 X 7% 1997 Skeel Dye 1939 Kirk 1958 0 6 0-2 3-6 0 2 3 6 7 9 12 ( ) ( 33 12 3 4 各類 類型 型環 環境 境與 與設 設施 施之 之規 規劃 劃與 與設 設計 計 各 理想 早期療育服務 之基本需求 社政 工作 醫療 復健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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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都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98 年 5 11 都 09830205400 更 北 路 北 ()( D6D7 廓 ) 路 路 北 類 更 令 都 27 1 4 說 六 年 北 路 年 都 都 老 落 都 更 83 年 12 23 都 83082356 路 北路 北 勵都 更 勵都 更 89 年 6 26 都 8904521800 北 都 更 都 更 9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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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中信局首頁 ]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cer eriton M660G (0/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作業系統 )( 獨立主機不含螢幕 ) ASUS M60MB 90(0/08/0)] NT$,00 一般型電腦 Pentium Gold G00(Windows
01
CONTENTS 目 資訊 Information 台灣區 Taiwan Area 亞太區 Asia Pacific Area 歐美非中東區 Europe, Americas, Middie East & Africa Area INDEX 錄 4 主辦單位的話 6 大會提醒事項 8 中央舞台表演節目表 10 旅遊研討會時間表 12 旅遊產品說明會節目表 13 抽獎禮品獎項 14 場地平面圖 18
目錄
2013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6 3.1 6 3.2 7 3.3 7 4 8 4.1 8 4.2 2013 9 4.3 10 5 15 5.1 15 5.2 16 5.3 18 6 19 6.1 19 6.2 20 6.3 21 6.4 22 6.5 23 6.6 24 6.7 24 6.8 24 7 25 7.1 25 7.2 26 7.3 27 7.4 27 7.5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貳 一 國家品質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三 工業精銳 四 金點設計 五 台灣國際創意設計大賽 六 資訊服務應用創新競賽 七 輕金屬創新應用競賽 八 智慧型機器人產品創意競賽 九 數位內容系列競賽 十 手提包創新設計競賽 十一 時裝設計新人 十二 全國紡織技術論文競賽 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8 2435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101 10 8 200 2,000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國富浩華稅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Crowe Horwath Tax Services (HK) Limited Member 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第 13 期 2016 年 8 月 1 日 中國快訊 中國全面推進 營改增 改革 陳維端先生 : +852 2894 6818 : [email protected] 譚建國先生 : +852
目錄
2014 年度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目錄 1 4 2 5 3 7 3.1 7 3.2 8 3.3 8 4 9 4.1 9 4.2 2014 10 4.3 11 5 16 5.1 16 5.2 18 5.3 20 5.4 21 6 22 6.1 22 6.2 23 6.3 24 6.4 25 6.5 26 6.6 27 6.7 27 6.8 27 7 28 7.1 28 7.2 29 7.3 30 7.4
第一章 緒論
8.doc 9483 175-203 中共地方政府 較大的市 建制與地位之探討 摘要 關鍵詞 : 較大的市 設區的市 行政區劃 地級市 地方政府 地方立法 175 壹 前言 1 2 貳 較大的市 設置的背景與意義 1949 10 176 1950 1954 9 20 53 1955 6 9 20 1959 9 17 9 3 1978 177 33 4 5 6 80 7 1976 1979 7 1 20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會計焦點報 business.lungteng.com.tw 29 期 發 行 人 李枝昌 責任編輯 張瑩馨 羅正堯 出 刊 月 民國 104 年 4 月 發 行 所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248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七路 1 號 電 話 (02)2298-2933 傳 真 (02)2298-9766 會計 我國會計項目之修正及一致化 蕭麗娟老師 經濟 不能不知道的 紅色供應鏈 龍騰商管教研小組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 208)
INTERIM I REPORT R POLYTEC ASSET HOLDINGS LIMITED (Incorporated in the Cayman Islands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208) () ( : 208)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保利達資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08 現時其核心業務集中於澳 門地產 集團於二零零四年開始投資於澳門之地產市場
A53欠費退課2.xlsx
6A520003 冷凍空調原理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6A520003 可程式控制應用實務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16 統計分析與決策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370024 商業套裝軟體應用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480004 共同基金 未依規定繳交學分費科目強制退選 8A590006
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內政部營建署 102.4.17 營署建管字第 1020017797 號函 [ 第 1 章第 1 條第 1 款 ] 主旨 : 有關新社莊園休閒農場之興辦事業計畫擬申請變更編定為 同區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得否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乙案說明 :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款規定 : 一宗土地 : 本法第 11 條所稱一宗土地, 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 但建築基地為道路
都發29-311
都發 29-311-1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230151300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305577500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本市土地合理使用及均衡區域發展, 並依都市計畫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道路, 指經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所劃設之計畫道路,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擬定及變更高雄市鳳山細部計畫 ( 第三次通盤檢討 ) 案 ( 第一階段 ) 計畫書 辦理機關 : 高雄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第二節現行都市設計基準檢討 鳳山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來, 區內陸續發布實施多處整體開發區細部計畫, 並配合其發展需求, 訂定都市設計基準, 本次檢討宜整合各管制內容, 並檢討不合時宜之內容, 以利計畫執行 考量現行各實施都市設計之整體開發區, 現已執行中, 故原則都市設計基準之修訂主要針對已廢止之規定予以自都市設計基準刪除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6 20114460台灣綠建築政策的成就 台灣的建築產業消耗了大量的水泥, 也排放了很多的營建廢棄物, 建築物的壽命卻嚴重偏低 建築的環保時代已來臨 1992 199212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UNCSD1998 1996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27.22 34 1 6 20114460 7 8 201144604
2 3 13 17 22 26 1 2 8 100738 +86 (10) 8508 5000 +86 (10) 8518 5111 www.kpmg.com.cn 2006 4 2002 2006 1 28% 2006 17 8 500 2006 2006 2006 7 2.5 2 1 500 500 40% 500 10 16 14 12 10 8 6 4 2 2002-2006 5.1 5.9
Microsoft PowerPoint 高宜民 簡報-1.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說明 主講人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股長高宜民 1 0 6 年 1 2 月 1 3 日 1 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辦理容積移轉, 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 發展總量 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 訂定審查許可條件, 提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使用項目列舉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類別 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使用項目舉例規模檢查及申報期間 D-1 供低密度使用人口運動休閒之場所 1. 保齡球館 室內溜冰場 室內游泳池 室內球類運動場 室內機械遊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 組別及其使用項目列舉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 ) 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使用管理科 101.5.29 類別 類別定義組別組別定義使用項目舉例 規模 檢查及申報期間 A 類 公共集會類 供集會 觀賞 社交 等候運輸工具, 且無法防火區劃之場所 A-1 供集會 表演 社交, 且具觀眾席之場所 1. 戲 ( 劇 ) 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觀覽場等類似場所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TablesDivision_Chinois
Exemple Tables de division Chinois http://www.memrise.com/ 除以 chúyǐ divisé par (diviser par) 等于 děngyú égale (être égal à) 八除以四等于二 bā chúyǐ sì děngyú èr 8 divisé par 4 égale 2 Table de division par 1 一除以一
101年系所楷模封面
目錄 Contents 103年 系所友楷模 01 03 04 07 土木工程學系(所) 化學工程與材料工程學系(所) 01 環境工程學系(所) 建築與永續規劃研究所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所) 工學院 綠色科技學程碩士在職專班 09 11 12 14 食品科學系(所) 09 森林暨自然資源學系(所) 園藝學系(所) 生物機電工程學系(所) 17 生物資源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19 外國語文學系 21 應用經濟與管理學系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目錄 導論 第一章 不動產估價基本概念... 1 第二章 估價作業程序... 45 第三章 估價方法... 63 第四章 宗地估價... 161 第五章 房地估價... 171 第六章 土地改良物估價... 187 第七章 權利估價... 193 第八章 租金估計... 205 第九章 公部門相關估價 ( 補充 )... 221 附錄 最新試題與解析... 237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Maasa停車場管理系統
停車 場 管理系 統 目錄 一.前言 1 1.1 系統特色 1 1.2 說明書閱讀方法 2 二.安裝流程 3 三.第一次使用 4 四.停車開單/收據 12 五.開單紀錄傳回電腦 17 六.停車場管理系統詳解 19 6.1 盤點機端 19 6.1.1 統計資料 21 6.1.2 工具箱 資料 瀏覽 22 6.1.3 工具箱 資料刪除 23 6.1.4 工具箱 補印開單 24 6.2 Pc端 25 6.2.1
cgn
3462 ( 571 ) 88(4) 2016 3 31 13721 13733 2016 3 31 ( ) 2 21 ( ) 2016 3 31 13723 13733 9 1. ( ) 2. 3. 4. 5. 2016 5 23 ( ) 13723 13733 ( ) 2016 3 31 405 2016 3 31 2016 5 23 10 8 2016 3 31 ( ) 收入 附註 截至 2016
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POU SHE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寶勝國際 ( 控股 ) 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3813) 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未經審核中期業績 本集團財務摘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百分比 增幅 ( 未經審核 ) 11,202,006 9,515,092 17.7% 530,360 505,753 4.9% 306,833 298,61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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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18 33 35 39 2012 04 08 32 34 37 40 2012 FCS (PE), FCIS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501 201203 1 28 183 17 1712 1716 www.microport.com.cn 6 2012 484,916 448,824 8.0%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3.1 3.2 3.3 3.4 3.5 3 公司治理 21 22 3.1 3.2 3.3 3.4 3.5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3.1.1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104 6 9 13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3 3.1 3.2 3.3 3.4 3.5 董事選舉 1% 董事及經理人薪酬 0.3% 6.1 104 避免利益衝突 3.1.2 審計委員會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第七章教育 190 30 香港教育概況 12 ( ) ( ) ( ) 51 ( 15 ) 41 000 ( ) ( ) 政府的角色 112 教育開支 793 18% 714 22%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176 400 978 76% 95% 1:15 2,500 75 113 小學教育 266 153 452 (34 418 ) 21 53 15 909 35 095 ( ) 50%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臺南市安南區土城國民小學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資源班班領域教學進度表 ( 學習領域課程計畫表 ) 領域 : 社會技巧領域組別 :M/3 教學者 : 陳鴻佳老師每周教學節數 :1 節 1. 能加強多元性別互動技巧 (2-b-4) 2. 能加強學校基本適應技巧 (3-b-1) 3. 能加強社區基本適應技巧 (3-b-2) 第一週 8/29-9/3 第二週 9/4-9/10 第三週 9/11-9/17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編撰教育部出版中華民國 96 年 9 月 攜手拼出圓滿的幸福 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主任 林育瑋 3 目錄 幸福拼圖 序文...p.2 引言 能和心愛的人共度一生, 就是最大的幸福!...p.6 幸福方程式 : 我 + 你 = 幸福關鍵一 我...p.10 關鍵一 你...p.20 關鍵一 +...p.28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撇步 附錄一...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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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 概不會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代號 :1033) 海外監管公告 此海外監管公告乃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10B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Hong Xie [email protected] 2013 3 (QFII) (RQFII) 97% 1 QFII RQFII RQFII 2014 2ETF 2014 11 ETF 2014 933.85.5 2 1 www.chinabond.cn 2 2014 9 35%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Run for Change 2016 (21 May 2016, Saturday, Temperature : 24C ~ 27C, Humidity : 85% ~ 95%) Position category engcategory TeamName TeamTime1 Bib Offici
1 企業組 4x1 公里男子接力 Corporate Race 4x1km Relay (Male) MOL Liner Ltd.1 relay 00:19:42 7A 00:05:02 00:05:02 00:02:16 1 企業組 4x1 公里男子接力 Corporate Race 4x1km Relay (Male) MOL Liner Ltd.1 relay 00:19:42 7B 00:11:11
此年報以環保紙印刷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BANK OF ZHENGZHOU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A joint stock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tc_1002web
02 03 04 [email protected] +852 2922 2292 05 06 07 聯排別墅平面圖 A B C D 二層 A B C D A A BB CC DD 地下室 A,D 邊戶型別墅 一層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銷售面積 262平方米 實用面積 405平方米 庭院面積 150平方米 三層 B,C 中間戶型別墅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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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華建業集團 業務方針 業務方針 保華建業1946年始建於上海 逾六十年來致力為香港及各 地城市打造宏偉景觀與世界級基建設施 保華建業作風穩 健 積極進取 專注發展其多元化的工程及房地產業務 保華建業的核心業務涵蓋承建管理 物業發展管理及房地 產投資 集團於香港 澳門 中國內地以至海外均擁有龐 大的客戶網絡 保華建業集團 願景 以創新精神 專業態度以及對品質的追求 提供一條龍的房地產服務 從而在香港
600 500 400 300 200 100 0 2007 2008 2009 2010 2014 2015 503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e) 2015(f) ( ) 200 260 340 400 310 450 503 900 4,000 5,000 6,000 7,000 7,000 8,000 9,000 20,000 4 PMC was
GRI
(Stock Code 23)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REPORT 2017 01 02 03 05 08 10 15 18 25 GRI 30 36 39 43 關於本報告 2012 2017 2017 1 112 31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or GRI ) www.hkbea.com www.hkbea.com.cn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第十二條平等享用健康護理設施 1. 2. 1 香港婦女的健康狀況 215. 羣 216. 2001 1 000 5.0 1 000 4.2 19 78.7 84.7 2002 19 10 4.2 217. 2001 57% 19 2002 80 24% 9% 9% 218. 2000 21 349 45% (20%) (13%) (10%) (5%) (5%) 32% ( ) 7% 219. 2000
6 2012 8476你猜得到它是什麼嗎 它就是 高分子! 生活中的高分子 有種物質的重要性不亞於我們所呼吸的空氣, 不管身在何處, 都有它的存在, 它甚至就隱藏在人體裡面! 人類若失去了它, 就得回到遠古時代, 甚至可能終止生命 高分子是什麼 高分子是由千個 甚至萬個以上的原子所組成, 呈現柔軟的特性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塑膠袋就是由高分子製造的, 人體組成中的 DNA 也是一種高分子 2012 8476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第一章政制和行政 行政長官 行政會議 1 31 15 16 45 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30 30 ( ) 70 35 35 立法會會議 ( ) 38 181 841 479 33 19 131 126 財務委員會 49 ( ) 73 15 20 3 24 58 內務委員會 34 政府帳目委員會 18 ( ) 4 議事規則委員會 12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法案委員會 12 12 30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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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5 土地開發分析 5-3 1 土地開發分析之意義及估價程序 重點整理一 土地開發分析之意義 土地開發分析, 指根據土地法定用途 使用強度進行開發與改良所導致土地效益之變化, 估算開發或建築後總銷售金額, 扣除開發期間之直接成本 間接成本 資本利息及利潤後, 求得開發前或建築前土地開發分析價格 ( 估技 70) 二 土地開發分析之公式 一般建地 ( 不需經整地開發 ): V: 建地價格
gb_1002web
02 03-04 05-06 07 08 09 10 11 12 02 03 04 05 06 悠山美地答客問 第一期聯排別墅平面圖 A A B C B D C D 二層 地下室 A A A,D 邊戶型別墅 BB CC DD 一層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銷售面積 262平方米 實用面積 405平方米 庭院面積 150平方米 B,C 中間戶型別墅 四房三廳五衛 所有實用面積以精裝修交樓作標準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103 電子商務網站經營與管理 10-11 - Logo 12-13 - 14-15 - 16 - 一 情境描述 - 店主的心聲 1. 2. / 104 3. 第三篇網路商店新店開幕
<4D F736F F D20A4A4C3C4B2A3B77EB56FAE69ABD8C4B3AED15F66756C6C>
... 3... 10... 12... 13 3.1... 13 3.2... 13 3.3... 14 3.4... 15 3.5... 17 3.6... 21 3.7... 23 3.8 GMP... 24 3.9... 26... 28 4.1... 28 4.2... 29... 30 5.1... 30 5.2.... 30 5.3... 37 5.4... 38 5.5...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