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退休條件 一 退休條件 ( 一 ) 一般規定 釋一 關於體育 唱遊教師應如何認定, 始可適用得酌予降低年齡申請退休案補充規定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對於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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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資料來源 : 教育部人事處 首頁 > 釋例篇 > 教育人事法規 / 釋例 > 拾貳 待遇 壹 組織編制 貳 任用 參 敘薪 肆 借調 兼職 兼課 伍 成績考核 陸 獎懲 柒 教師解聘 停聘 不續聘 捌 申訴與保障 玖 差勤管理 拾 訓練 進修 研 究 拾壹 留職停薪 拾貳 待遇 拾參 退休 拾肆 撫卹 拾參 退休 標題 公告日期 1 一 退休條件 二 退休程序 三 退休生效日 四 年資採計 五 退休給與 六 延長服務 七 退休再任 八 撫慰金 九 優惠存款 十 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十一 退休人員照護 十二 戒嚴時期權利回復 十三 兩岸關係公法給付 十四 資遣 十五 私校教職員退休 十六 其他

2 一 退休條件 一 退休條件 ( 一 ) 一般規定 釋一 關於體育 唱遊教師應如何認定, 始可適用得酌予降低年齡申請退休案補充規定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二項, 對於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因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 復規定所稱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係指退休時實際擔任體育 唱遊教師等職務連續滿三年以上者而言 惟關於體育 唱遊教師應如何認定, 原規定未盡明確, 適用上尚有疑慮 二 省教育廳前曾請釋, 國民小學某級任教師擔任體育課程三小時, 可否適用是項規定申請退休案, 即其一例, 除已另案函復與規定不合外, 為免解釋不同引發不平起見, 特再統一規定 : 國民中小學體育 唱遊教師, 擬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施行細則各第三條第二項降低年齡申請自願退休者, 除應合於退休要件之外, 並以按實際擔任體育或唱遊課程時數, 超過其全部標準授課時收三分之二以上者, 始可適用 至高中高職體育 唱遊教師可比照辦理 釋二 教育部規定各級學校報核之退休案件當事人之 職稱 應係各校組織規程所訂並列入 員額編制表經報准有案者為限, 否則不予受理 教育部 (72) 人字第 號 一 各級學校報核之退休案件當事人之 職稱 應係各校組織規程所訂, 並列入員額編制表 報經本部核准有案者為限, 否則一律退回不予受理 二 茲特補充規定學校教職員辦理撫卹案件除教師應依教師資格審查規程或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取得資格者外, 關於職員部份, 辦理撫卹案件時 職稱 亦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各該人事單位應即檢查現有職員使用之職稱, 如有不合者, 應即設法調整, 否則屆時如發生不能退休撫卹情事, 應自行負責 釋三 已逾退休限齡四年迄未提出證件辦理退休, 為爭取時效, 可否依規定先行核定其退休 案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銓敘部六十二年元月卅一日台為特三字第四五六八三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日局肆 字第五一二四號函規定, 命令退休人員拒不繳交證件者, 可就退休人有案之經歷查案, 依退休

3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逕由服務機關先行呈報, 並通知補繳證件 釋四 學校職員已逾退休生效日期, 可否辦理應即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一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五年三月廿六日臺華特三字第一四二九六號函釋略以 :... 已逾退休生效日期人員, 雖已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仍應依原戶籍登記之出生日期為民國五年元月廿八日生,... 應於民國七十年二月一日屆滿六十五歲退休, 其於七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向法院自首時, 已近七十歲, 依上開規定宜追溯辦理退休 至於是否尚須追究延報退休案件有關失職人員責任, 併請酌參 二 姚女士退休案請依銓敘部上開函釋核定自民國七十年二月一日退休生效, 另七十年二月 至七十四年元月其已領之薪津如該員確已上班, 依服務報酬原則宜免予追繳 釋五 國小教師經主管機關改調他校服務不報到就職, 並拒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主管機關可 否逕予辦理疑義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六年二月廿六日 ( 七六 ) 台華特三字第八五一一號函釋略以 :... 公務人員如調職拒不前往報到就職, 乃屬任用問題, 與命令退休情形不同, 尚無法逕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之規定辦理, 至於可否資遣一節, 依現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廿九條規定, 機關如逕予辦理資遺, 似尚無適用之依據 故就公務人員而言, 宜依有關任用 服務等有關法規處理...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有關學校教職員部分, 請依教育人員有關之任用 服務等法規處理 釋六 因更正年齡案正在訴願中, 其應即退休案可否延議執行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即將屆齡退休人員, 雖已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更改出生日期, 為避免退休案件拖延日久, 仍宜先行核辦退休, 如退休生效日前獲得戶政機關同意更改, 得申請撤銷退休案件, 否則, 即應依原核定日期退休生效 至於己逾退休生效日期人員, 雖已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仍應依原戶籍所載日期追溯辦理退休 釋七 醫學院附設醫院前技工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改任學校編制內職員, 其曾任技工年資 於職員依法退休時, 同意就職員退休金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部分依規定核給退職金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貴校醫學院附設醫院前技工某君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改任學校編制內職員, 未於規定時效內

4 請領退職金, 其曾任技工年資於職員依法退休時, 經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同意依行政院民 國七十六年八月十八日 ( 七六 ) 臺人政肆字第二二七四五號函規定就職員退休金採計年資不足 三十年部分, 依 事務管理規則 規定核給退職金 釋八 高中教師依戶籍記載應自八十年八月一日應即退休生效, 惟因該校人事資料登記錯誤, 致逾期未辦理退休, 其退休案應如何處理疑義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一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略以 :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 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命令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 : 退休年齡之認定, 依戶籍記載, 自出生之月起十足計算 是以, 公務人員除有特別規定者外, 應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次月起即命令退休, 不得以任職機關資料名冊登記有誤為理由而排除適用 公務人員已逾退休生效日期, 即另有工作任職之事實, 該段年資仍不得合併採計退休 至於公務人員逾期辦理退休, 致逾領退休生效後薪給, 應否核實收回疑義一節,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 應命令退休人員, 服務機關未命令退休或報請延長服務者, 銓敘部查明後, 應即通知其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依法辦理, 其不依法辦理者, 即通知審計機關不予核銷所支薪給待遇 復查同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 自願或命令退休人員, 其退休案,... 應於生效日支給, 並同日停止薪給, 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 原機關應就支給機關或轉發機關函送核轉之一次退休金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實收回 並無逾期辦理命令退休者得支領延後期間薪津之規定 惟有關薪給之核銷係屬審計機關之權責, 仍請轉洽主管機關為宜 二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 第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均有類同之 規定 本案文君之退休案請參照上開規定秉權責自行核處 釋九 屆齡退休生效人員, 因調任學校職員未滿五年, 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應即退休之 規定, 可否准其延長服務至學校職員滿五年俾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服務學校職員未滿五年, 不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五年基本年資之規定, 無法依學校職員辦理退休 至其可否延長服務一節, 查學校教職員之延長服務, 除教授 副教授之延長服務依照 國立大專院校教授 副教授申請延長服務案件處理原則 辦理外, 其餘皆比照公務人員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延長服務案件注意事項 辦理, 查前開注意事項規定申請延長服務之條件, 並未包含因退休年資不足而予以申請延長服務在內 釋十 有關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可否申請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核准帶職帶薪休假從事進修 考察或研究工作, 仍屬學校現職人員, 如其

5 自願提前銷假, 並返回學校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之規定申請退休, 似可予以同意 釋十一 國民小學校長因案被起訴, 可否以年滿五十五歲申請自願退休並加發五個基數 教育部 台 ( 八八 )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 八五 ) 人 ( 二 ) 字第八五 九七 一九號函釋規定略以 :... 國中 小學校長非屬教師法之適用對象, 於其涉及刑事案件時, 應按公務員懲戒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為免產生涉嫌刑責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 本案請確實依前揭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函釋規定就該員之涉案情節, 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免 ) 職, 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以善盡行政責任 釋十二 教師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 得否申請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 一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以上規定為辦理應具年資及年齡之基本條件, 與退休年資核計給與之計數規定尚無相關, 是以, 教職員僅有任職年資二十四年十一個月零六天, 自無法依前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 釋十三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款 精神耗弱, 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其 界定標準範圍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四項 :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 又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 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 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 一 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廢或半殘廢,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二 領有殘障手冊者 三 精神耗弱, 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四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其中第三款所稱 精神耗弱, 經公立醫院證明者, 係泛指具有精神疾病, 並經公立醫院證明者而言, 並非以經過法院宣告為必要 ; 惟如學校教職員具有該款情事, 仍須由其服務學校核實出具確實不堪勝任工作之證明, 始得據以申領月退休金 釋十四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有關 無法銷假上班 之事實認定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轉

6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四款, 所稱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實務上向以各機關出具之連續請假期間及無法銷假上班之事實證明為準 是以, 教育人員若符合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自當核准其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 惟當事人之請假期限及能否銷假, 應依各級學校請假規定, 由核假權責機關或學校出具連續請假期間及無法銷假上班之事實證明為據 釋十五 有關申請留職停薪之教職員, 得否比照因病停聘教師, 於復聘之日同時辦理退休疑 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查銓敘部 (88) 台特三字第 號函以, 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 均應辦理復職, 並辦理退休或資遣, 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 是以,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當日即屬現職人員, 如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 自得於復職當日辦理退休 至留職停薪人員於復職時復薪, 並無補發留職停薪期間薪津之依據 學校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 依本部 台 (63) 人字第 號函釋規定, 尚不得辦理 退休 ; 惟如於復聘後, 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 即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適用對象 是以, 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復聘, 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 釋十六 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應送審之職務, 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辦理派代及銓敘審定後, 屬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之適用對象, 應依規定 按月撥繳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轉 釋十七 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其如未 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 得否逕以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註記已無工作能力, 認定符合學校 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而擇領月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一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 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復規定: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具有工作能力, 係指申請退休時無下列不堪勝任工作情事之一, 並經服務學校出具證明者而言 :... 四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 依上開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齡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者, 如擬以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致不堪勝任工作 為由, 選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必須檢附由學校出具之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無法銷假上班 及 不堪勝任工作 之事實證明, 合先敘明

7 二 另查本部 91 年 6 月 24 日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略以, 各級學校教師之請假, 本部所屬學校, 除特殊事項外, 餘均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至國民中小學, 在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後, 係屬各縣市政府權責 教育人員如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之規定, 自當核准其自願退休並擇領月退休金, 惟當事人之請假期限及能否銷假應依各級學校請假規定, 由核假權責機關或學校出具連續請假期間及無法銷假上班之事實證明為準 三 是以, 本案公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未滿五十歲而申請自願退休, 如擬選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 其是否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所稱 因疾病或傷害, 連續請假逾六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 致不堪勝任工作 之要件, 應依各縣市政府所訂定之各級學校請假規定, 由核假權責機關或學校依權責認定並出具相關事實證明 至應如何認定之程序問題, 則宜仍由各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統一規範 另為期與同條其他項規定維持衡平, 並避免流於寬濫, 所繳驗之醫院證明書, 應以公立醫院出具者為限 釋十八 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未滿二十五年者, 得否併計曾任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依學校教職 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一 公立學校教師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核給退休金之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因須任職滿五年以上者, 始得支領一次退休金及須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 始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故為避免退休金核給上之爭議, 公立學校教師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 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退休 : 一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者 二 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之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 其所稱 任職五年以上 之要件, 應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為限 二 所稱 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 為落實前開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 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外, 尚得併計曾任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 即公立學校教師任職未滿二十五年, 如併計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 教師年資後, 已逾二十五年者, 得視為符合 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 並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自願退休 三 惟其退休金之核給, 則仍應按公立學校教師年資 ( 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 公 教人員 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 及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分別計算核給 釋十九 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者, 自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 於比照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退休時, 其退休年齡得調降為 任職五年 以上, 年滿五十六歲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令

8 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公立幼稚園教師之退休係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辦理, 考量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 自九十三學年度 ( 九十三年八月一日 ) 起, 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 ( 自願 ) 退休時, 其退休年齡得由現行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六十歲 予以調降為 任職五年以上, 年滿五十六歲 ( 二 ) 傷殘 ( 含因公 ) 釋一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七條規定, 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有關認定標準, 銓敘部來函 補充規定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一 公務人員因公傷病成殘退休, 必須有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成殘之事實, 與不堪勝任職務 之結果, 其間一貫之困果關係, 均須於 因公傷病成殘服務證明書 之各欄中詳細記載 二 成殘之事實係因執行職務傷病所致 其間所具有之因果關係 ; 及傷病之發生至確定成殘 之期間, 必須有繼續治療之事實, 均須於 公務人員保險殘廢證明書 之各欄記載周全, 但其 期間最長以六年為限 三 確定成殘而不堪勝任職務為命令退休之要件, 故自確定成殘日起, 經週一年六個月假期 屆滿之後, 仍能繼續任職者, 即不合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之要件 釋二 學校教職員在延長病假期間屆滿限齡應即退休, 可否由服務機關發給三個月醫藥補助 費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五二月七日 ( 75) 臺華典三字第 一四一二號函釋 :... 公務人 員在延長病假期間屆滿限齡而命令退休者, 尚無發給三個月醫藥補助費之案例... 為期公 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應比照辦理 釋三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遷居國外, 其月退休金申請疑義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僑居國外, 其月退休金之請領依本部七十二年八月二日台 ( 七二 ) 人字二 九八七四號函規定應檢附我國當地駐外單位出具之證明委託國內親友代領, 至於退休金之發放 作業, 係屬各主管機關權責, 宜自行協調處理 釋四 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應如何辦理

9 銓敘部 台華特二字第 號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應即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命令 退休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請比照辦理 釋五 公務人員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應如何辦理疑義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應即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命令 退休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請比照辦理 釋六 學校教職員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 其任職未滿十五年者, 同意擇領月退休金, 並照 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月薪額百分之九十五支給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關於學校教職員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 其退休金之計算疑義, 經本部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比 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 即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七條規定, 由退休教職員志願擇領一次退休 金或月退休金, 其月退休金並一律照在職之同薪級教職員月薪額百分之九十五給與 釋七 學校教職員成殘確定數年後, 始以不堪勝任職務提出退休之申請可否准其應即退休疑 義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本案經函請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類似情形查告, 准該部八十年七月十九日 ( 八十 ) 台華特二字第五七四九九一號書函復以 :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在任職五年以上,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命令退休 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 所稱心神喪失, 身體殘廢, 其標準之認定, 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者為準 又本部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 ( 七八 ) 台華特二字第二四三三七四號函釋亦以 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應即依公務人員退休辦法辦理命令退休 是以凡公務人員成殘確定且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者, 應即依法辦理退休 亦即成殘確定與不堪任職間存有直接因果關係 否則雖成殘確定, 惟如仍能繼續從事本身工作, 顯其仍堪任職務, 尚不構成命令退休之要件, 是以嗣後之不堪任職, 尚難以過去之成殘事實為由辦理命令退休, 而須以現在之身體狀況確因殘廢等級加重, 並認定其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者, 以為辦理命令退休之依據 本部過去對於成殘確定辦理退休, 向依上開規定辦理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請比照辦理 釋八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因公傷病, 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 並繳 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所稱之 公立醫院證明書 疑義

10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 係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因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 非常時期在住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應提出服務學校證明書, 並繳驗公立醫院證明書 復查該條第七條規定 :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休教職員,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一次退休金依照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薪級教職員月薪額百分之九十五給予 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是以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即退休者所繳驗之 公立醫院證明書 旨在證明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程度, 又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因心神喪失, 或身體殘廢命令退休者, 並應附繳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為使公教處理一致, 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所稱 公立醫院證明書, 仍以檢附 公立醫院殘廢證明書 為宜 釋九 公教人員如因身體健康情況不佳, 無法勝任職務時, 請確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之規定, 予以辦理命令退休或資遣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查監察院監察委員八十年巡察考試院座談會中有關銓敘部主管業務檢討意見部分, 洪委員俊德提示 : 對於公務人員身體健康情況不佳, 無法勝任職務時, 囑銓敘部應確實督導各級機關予以適當處置, 使其提前退休 是以, 為期提高工作效率, 貴屬公教人員如身體健康情況不佳, 確實無法勝任職務時, 其合於退休 資遣條件者, 請即依有關規定予以辦理退休或資遣 釋十 退休生效日究為確定成殘日或為公傷假屆滿之翌日疑義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一 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機關應即報其退休案辦理命令退休 惟為顧及機關執行上發生困難起見, 如該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 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其命令退休案同意在確定成殘後無法行職務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均得辦理, 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之翌日 二 為期公教一致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十一 學校教職員可否以過去成殘之理由及現在不堪勝任職務之事實辦理應即退休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教職員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 規定, 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著應即退休, 並無何時成之時間限制, 故學校教職員雖係過去成殘,

11 如其現在不堪勝任職務之事實確與過去之因病成, 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應符合應即退休之規 定 惟其是否確屬不堪勝利職務, 又其不堪任職是否確與過去之成殘有直接因果關係, 應經服 務學校核實認定並證明, 始得報請退休案件審定機關核辦退休 釋十二 應即退休生效日疑義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案經轉准銓敘部釋略以 : 公務人員碓定成殘, 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其命令退休案同意在其延長病假期間均得辦理, 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期滿之翌日, 其所稱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期滿之翌日, 係指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其延長時間以二十四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之翌日而言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 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十三 公務人員已達全殘程度但未申請公保殘廢給付, 得否繼續任職疑義 教育部 臺 (86) 人字第 號 銓敘部函釋, 如服務機關認定其仍能從事本職工作, 或可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自得准其繼續任 職, 而非必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命令退休 釋十四 教師申請因公傷病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0) 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 一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 :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即退休 :...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七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其標準之認定, 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 ( 按 : 上表已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殘廢標準表 ) 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 所稱不堪勝任職務, 係指不能從事本職工作, 亦無其他職務可調任或有其他職務可調任而無能力擔任者 第十二條第一項 : ( 第一項 )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因公傷病, 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 一 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 因辦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三 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四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等規定所稱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之認定, 得參照銓敘部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 ( 七七 ) 台華特二字第一九九一五三號函釋規定辦理, 尚非以 公傷假 之核給條件據以推定 二 另查銓敘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八十二台華特四字第 八五一六二 號函釋, 略以... 公務人員如已確定成殘, 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機關即應報送其退休案辦理命令退休, 惟為顧及機關執行上發生困難起見, 如該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 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其命令退休案同意在確定成殘後無法執行職務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均得辦理, 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之翌日...

12 釋十五 學校教職員因公傷病退休之認定及加發退休給與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 第七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學校教職員任職五 年以上, 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全殘或半殘而不堪勝 任職務者, 應即退休 ;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增加其退休金給與 二 因公傷病退休之認定標準, 係比照銓敘部 77 年 9 月 19 日 (77) 台華特二字第 號函釋規定, 傷病須係因職務所引起, 亦即職務與傷病間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除服務學校查明其病症與工作關係, 並以公立醫院出具之殘廢證明書所記載疾病傷害原因互為佐證, 尚非以 公傷假 之核給據以推定 三 銓敘部 82 年 6 月 19 日 82 台華特四字第 號函釋, 略以... 公務人員確定成殘無法執行職務之日期, 係在奉准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其命令退休案同意在確定成殘後無法執行職務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間, 均得辦理, 惟最遲仍不得超過延長病假或公傷假之翌日... 四 因公傷病應即退休教職員如係擇領一次退休金且年資超過五年, 或擇領月退休金年資超 過二十年者, 則無加給退休金之規定 退休核定應依退休生效當時退休法令規定辦理, 尚不得 依六十八年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七條規定加發百分之二十 釋十六 有關退撫新制施行後, 學校教職員因公成殘應即退休加發規定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學校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 不堪勝任職務者, 應即退休 同條例第七條規定, 退休教職員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其請一次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五年, 以五年計 ; 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 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準此, 學校教職員因公成殘命令退休, 其任職年資逾五年而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按其任職年資核發一次退休金 ; 若其任職年資逾二十年而擇領月退休者, 亦按其任職年資核發月退休金, 尚無其他加發之規定 是以,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訂定之附表三註記四, 與上開規定不合部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應不予適用 至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及退休金 撫慰金基數內涵, 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規定 其退休金支給標準, 依附表三規定辦理 之規定, 當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七項, 有關該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領之退休金及撫慰金, 依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之標準, 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之規定訂定, 其所指退休金標準為該條例修正前第五條第二項與第四項之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之基數內涵, 併予敘明

13 釋十七 公立學校教師辦理因公傷病應即退休, 其新制施行前後之年資, 是否應依本部 85 年 7 月 10 日台 ( 85 )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規定, 均按新制退休給與標準計算核給 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本部 86 年 12 月 18 日台 (86) 人 ( 三 ) 字第 號函略以, 茲以本部 85 年 7 月 10 日台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規定, 對於少部分因公傷病成殘應即退休人員產生不利影響, 經審慎研究結果, 對於 85 年 2 月 1 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應即退休人員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者, 其退休給與標準暨政府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經費之分攤規定, 重新規定如次 : 一 因公傷病應即退休, 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未滿五年擇領一次退休金, 或合計未滿二十年擇領月退休金者, 由各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協助當事人就以下二種退休給與計算標準擇一辦理 :A. 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給與, 全部依新制標準核發 B. 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給與, 分別依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暨修正施行後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核發, 加發部分之年資與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合併計算, 其畸零數年資併入新制施行後之年資計算 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生效並領取退休給與後, 即不得再請求變更 二 因公傷病應即退休, 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五年擇領一次退休金, 或合計逾二十 年擇領月退休金者, 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之退休給與, 分別依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後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暨修正施行後之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核發 三 前二項因公傷病應即退休人員, 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均按新制施行後之退休給與標準核計退休金者, 政府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各自應負擔比例之計算, 應依繳付基金費用佔核定退休年資之比例, 由退撫基金支付, 其餘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其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分別依新制施行前後規定核計退休給與者, 其退休金之經費負擔, 依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 因公傷病應即退休人員, 其依 85 年 2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規定之退休給與標準核計退休金之新制施行前年資, 得依規定核發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至於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均按新制標準 ( 以本薪加一倍為基數內涵 ) 核給退休金者, 不得發給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另本部 85 年 7 月 10 日台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規定配合停止適用 ( 三 ) 涉案 釋一 因案停職人員, 申請於其停職期間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以維生活, 如其已逾退休 限齡, 可否同意辦理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公務人員因案停職期間, 如其眷屬依賴其薪津維持生活者, 得由原服務機關發給半數以下數額

14 俸給,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第九條已有規定, 則凡因案 停職期間依上述規定申請者, 因不論其已未屆滿或已逾命令退休日期, 似宜同其規定 至其預 領退休生效後半薪者, 應參照同辦法第十條暨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釋二 公教人員資遣或申請退休案, 如明知當事人已涉及刑責或重大行政責任而仍轉報者, 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均予議處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部屬人事機構辦理公教人員資遣或申請退休案件, 如明知當事人已涉及刑事責任或重大行政責 任而仍予轉報者, 一經查明, 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均予議處, 以杜蒙蔽, 並飭政風 釋三 關於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因涉及債務關係而將其退休金證書質押於他人, 其月退休金等 可否發給, 又其中秋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可否依舊發給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一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之規定, 請領退休金權利之消減時效為五年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各期月退休金依規定應檢具月退休金證書等按期向支給機關申請, 若未如期申請, 其各該期月退休金之請領權利依上述規定將因五年時效而消滅 至中秋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如無規定未檢具退休金證書即不予核發者, 似宜發給 二 經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亦有類似規定, 為期公教一致, 同意學校教職員發生相同事故 按此釋例辦理 釋四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生前因案繫獄, 刑滿出獄後於禠奪公權未滿時病故, 可否俟禠奪公 權屆滿時核給遺族撫慰金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2330 號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禠奪公權期間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於原因消滅時恢復, 而支領月退休人員於禠奪公權未滿時死亡, 其未滿之禠奪公權期間因主體消失, 似已無從執行, 其遺族撫慰金似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發給,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亦有類似規定, 為期公教一致, 如學校教職員發生類似情事, 亦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釋五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 因案判處徒刑並禠奪公權者, 在服刑期間, 應否發給月退休金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15 考試院七十三考台秘文字第四一六九號函釋,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禠奪公權尚未 復權者, 其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 員修正受領權利之開始日期應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釋六 公務人員退休案在核定之退休生效日前因涉嫌貪污瀆職在偵查審判中, 其服務機關應 即報請撤銷其已定之退休案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2295 號 一 公務人員在銓敘機關核定之退休生效日期前, 因涉嫌貪污瀆職在偵查審判中, 或因案失 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 其服務機關應即函銓敘機關撤銷其已核定之退休案, 如有違誤, 應查處 有關失職人員責任 二 學校教職員有類似情事, 亦請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釋七 公務人員隱瞞涉嫌詐欺被起訴及判決有罪之事實, 於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之次日申請自 願退休, 並經核准退休離職, 可否追朔免職, 月退休金應否繼續發放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據銓敘部函釋略以 : 宜先行撤銷其退休案, 再依有關規定予以免職 如其退休案撤銷, 其已 領之月退休金, 亦併予追繳 公務人員部份既有如上規定,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 亦比照是項規定辦理 釋八 教師前曾服務於警察機關, 因誣告長官經法院判刑確定免職, 其免職前服務年資於再 任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 銓敘部 (76) 台華特三字第 號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退休人員, 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未領退休 ( 職 ) 金或資遣費, 具有合 法證件者, 此項年資得合併計算 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者, 合於上開規定之年資 得予併計, 其過去免職與否, 並無影響 學校教職員宜比照上開銓敘部函釋辦理 釋九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可否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因案停職獲判無罪, 若未受撤職 休職之懲處, 且於學校聘約期滿前已符合 退休要件者, 准自聘約屆滿之日起辦理退休, 惟應受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十條規定之限 制, 至其退休金以核定生效日前之最後在職月薪額為準核算

16 釋十 公務員因案在公懲會審議中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亦同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 八一 ) 台會瑞議字第二 七 號函釋公務員懲戒 法第七條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其經監察院提 出彈劾案者亦同 ; 所稱 申請退休 係指公務員申請其主管機關核准其依法退休而言 釋十一 因涉偽證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緩刑兩年, 現提起上訴中, 可否准其申請退 休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辦理退休, 以其是否屬 現職 人員為前提 本案因涉偽證提起上訴中, 以其所涉 非屬貪瀆刑責, 如未經停職, 仍屬現職人員, 應合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申請退休 釋十二 關於教師或校長因案停職期間可否視同連續任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 增核退休金 教育部 臺 (85) 人字第 號 教師或校長涉案既獲判無罪, 除得以復職補薪外, 其停職期間年資依本部七十六年十月九日台 七六人字第四七九七六號函規定亦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 又當事人停職非因個人意願, 且該段期 間精神上已受損失, 既經復職, 應准予視同連續任職以作補償 釋十三 現職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 在未解聘 停聘前得否資遣 或申請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 現職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 在未解聘 停聘前, 除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經移付懲戒,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七條規定不得辦理資遣或申請退休者外, 如合資遣或申請退休規定, 現行法律並無禁止辦理之明文, 主管機關尚不得以其涉案而否准其資遣或申請退休 釋十四 有關涉嫌刑事責任之公務人員辦理退休, 請切實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 公務員懲戒 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為促使各機關首長重視所屬之官箴維護並善盡督導之責, 避免產生涉嫌刑責公務人員以 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 各機關遇有涉嫌刑責之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 應就該員之涉案情

17 節, 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免 ) 職, 再衡酌得否受 理其申請退休案, 如經受理, 於依規定程序報送銓敘部函內應予敘明, 以明責任 二 有關涉嫌刑事責任之公立學校舊制職員辦理退休, 亦請比照辦理, 學校於受理其申請退 休案, 應於報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內予以敘明, 以明責任 釋十五 現職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 應速即依法召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不得藉故拖延, 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 出申請退休, 並應依其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 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時, 應速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如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不得藉故拖延 ; 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 應依其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 審慎處理 至國民中 小學校長及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法院偵辦中, 主管機關並應依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五人三字第八五 九七 一九號函釋規定, 先行就該員之涉案情節確實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免 ) 職, 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以免產生涉嫌刑責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 釋十六 國民小學校長因案被起訴, 可否以年滿五十五歲申請自願退休並加發五個基數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台 ( 八五 ) 人 ( 二 ) 字第八五 九七 一九號函釋規定略以 :... 國中 小學校長非屬教師法之適用對象, 於其涉及刑事案件時, 應按公務員懲戒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為免產生涉嫌刑責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 本案請確實依前揭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函釋規定就該員之涉案情節, 先行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免 ) 職, 再衡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以善盡行政責任 發稿單位 : 人事處

18 二 退休程序 二 退休程序 釋一 本部所屬機關聘任人員暨學校教職員曾任軍 公職年資者, 請確實於退撫案件報部之 同時檢附相關表件洽請各權責機關查證後副知本部憑核, 以免影響當事人權益 教育部 臺 (84) 人字第 號 一 有原始證件, 惟無法辨識是否屬編制內專任有給人員者應先行查明 二 持用軍職年資之經歷證件者, 應檢附原始任離證件及退休事實表二逕送國防部人事參謀 次長室查證 三 當事人曾有留職停薪年資, 應於函中主動敘明 ; 並請於隨退休案附送之, 由服務機關學 校出具服務證明, 在相關欄下註明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間 事由 及核准機關文號 四 其經奉准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者, 應於文內敘明本部最後一次核准延長服務之文號, 以便查考 所附退休金領據亦請加蓋機關印信 釋二 公立學校教師 校長曾任私立學校教師或校長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或年資復審案件, 應行配合事項規定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教師或校長辦理退休 ( 撫卹 資遣 ) 案件, 請檢附左列資料 : ( 一 ) 退休 ( 撫卹 資遣 ) 事實表兩份 ( 二 ) 戶籍謄本乙份 ( 三 ) 教師證書 ( 四 ) 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 五 ) 領據 ( 六 ) 照片 ( 七 ) 退休案未於退休生效日三個月前申請辦理, 請填切結書乙份

19 二 曾任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 申請辦理退休 ( 撫卹 資遣 ) 年資復審 案件, 請檢附左列資料 : ( 一 ) 退休 ( 撫卹 資遣 ) 核定函影本乙份 ( 二 ) 退休金 ( 撫卹金 ) 證書正本 ( 三 ) 私立學校服務期間教師證書正本 ( 影本需加蓋核符章 ) ( 四 ) 相關私校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 五 ) 正副領據 機關聘任人員釋三 各函報退休 撫卹 資遣案件, 請確實依規定辦理 學校教職員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公立學校教師 校長服務年資達 三十 三十五 原 年以上, 符合 現行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增核退休金給與規定者, 請於函中主動敘明, 其中服務年資超過四 十年者請填寫採計退休年資同意書乙份 ; 至奉准延長服務期滿辦理退休副教授 教授, 請檢附 最後一次辦理延長服務本部備查函影本 二 為掌握公文時效, 減少作業困擾, 凡申請或應即退休人員, 如未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於退休生效日期三個月前報部辦理, 請填寫切結書乙份 ; 另所附任卸 職證件如係影本請加蓋人事主管職章並註明 核與正本無誤 字樣 三 部屬機關聘任人員暨學校教職員之經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退撫案件報部之同時檢 附有關表件逕洽各該權責機關查證後函復本部辦理, 並於報部文內敘明 : ( 一 ) 無原始任卸職證件, 其經歷曾經銓敘部登記有案者, 應先行檢具有關證件及公務人員履 歷表二份 ( 貼相片 ) 函請銓敘部出具證明 ( 二 ) 無原始任卸職證件, 其經歷曾經主管機關核薪有案者, 應先行函請該主管機關出具務證明書, 並查明其究屬制內專任有給人員抑或臨時人員 ; 又其臨時人員性質究為定期約僱 按件計資 按日計資抑或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 於僱用期滿是否繼續僱用? 至有原始任卸職證件, 但無法辨識是否屬制內專任有給人員者, 亦比照辦理

20 ( 三 ) 持有軍職年資之經歷證件者, 應檢附原始卸職證件及退休事實表二份 ( 詳填軍職經歷 ) 逕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查證後函復本部辦理 ( 四 ) 當事人曾有帶職帶薪 留職停薪年資, 應於函中主動敘明 ; 並請於隨退休案附送之聘書 中補蓋留職停薪戳記, 註明起訖時間, 未附送聘書者, 應由服務機關學校出具服務證明, 在相 關欄下註明留職停薪之起訖時間 事由 及核准機關文號 釋四 退撫給與請領案件應檢附請領人員存摺封面影本, 俾直撥入帳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 請各服務機關學校務必於事先請退休人員或遺族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所委託代收代付之臺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中國農民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等四家行庫或其分支機構 ( 不包括臺灣省合作金庫輔導之農會 ) 開立帳戶, 並將存摺封面影本連同退撫 資遣案件層報主管機關核定, 將核定副本連同該封面影本檢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將應核撥之新制退撫給與直接撥入指定之帳戶中 釋五 教職員退休年資重行審定時效疑義 本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教職員對於退休案審定之結果, 如對於退撫新制施行前 後任職年資逾四十年之取捨仍有異 議, 可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或理由, 申請重行審 定, 而非於五年退休金請領時效內, 均可辦理年資重行審定 釋六 有關公 ( 政 ) 務人員或遺族申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 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 撫卹 撫慰金案件, 應檢附之戶籍證件, 得以內政部函准自即日起 提供民眾以自然人憑證申請具電子簽章之戶籍謄本辦理 教育人員並比照辦理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釋七 公立學校教師重行退休時, 其曾任私立學校已領退休給與之教師年資, 是否應與公立 學校教師年資合併計算, 並受最高退休年資採計規定之限制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一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 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 應前後合併計算 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 仍依本條例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 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可連同累計, 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復規定 : ( 第一項 ) 已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 其重行退休之年資, 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 另行計算 ( 第二項 )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 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 ( 職 伍 ) 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

21 計算, 以不超過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 其以前退休 ( 職 伍 ) 或資遣已達最高限額者, 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 補足其差額... 二 依上開規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 其重行退休之年資, 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 另行計算 又其重行退休之年資如屬該條例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 其最高退休年資之採計, 連同其已領退休 ( 職 伍 ) 給與或資遣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後, 不得超過三十年 惟如屬該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 則不得超過三十五年 至已核給之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 如已達最高限額者, 不再增給, 未達最高限額者, 補足其差額, 合先敘明 三 茲依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 撫卹 離職 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復依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職 撫卹 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 :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退休 資遣後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再任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時, 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遣給與, 自再任之月起, 年資重新計算, 於重行退休 資遣或辦理撫卹時, 連同以前退休資遣年資所核給之基數應合併計算, 以不超過所定各該最高標準為限, 以前退休資遣基數已達最高標準者不再發給, 未達最高標準者, 補足其差額 四 本案公立學校教師重行退休時, 其如係於八十五年十月四日以後再任者, 其曾任私立學 校已領退休給與之教師年資, 應與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合併計算, 並受前開最高退休年資採計規 定之限制 至其如係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以前再任者, 則尚無須合併計算 發稿單位 : 人事處

22 三 退休生效日 三 退休生效日 釋一 各級公立學校教師或校長, 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申請退休生效日期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 為安定教學, 杜絕投機, 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 嗣後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 條例第三款各款申請退休者, 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 一律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退休生 效日期 釋二 學校教師延長病假屆滿, 因年度預算不足, 延至翌年度核定退休, 其退休應自核定日 或溯自病假屆滿之日生效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案經銓敘部復以 : 查本部七十七年六月廿一日( 七七 ) 台華特二字第一六九三九 號函規定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二款延長之期滿仍不能銷假, 即無再延長之規定, 且不能銷假上班, 如非先予停職, 則應於延長病假期滿日立即退休生效, 始合於現行法規規定 係因延長病假期滿日起, 仍不能銷假上班, 則翌日起已非現人員, 是以核自該日立即退休生效, 以符法令規定 基於公教一致之原則, 本案宜參酌上開規定辦理 釋三 學校教師於學期中延長病假期滿, 可否延至學期結束時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因病申請延長病屆滿一年, 如仍不能銷假上班, 應即辦理退休, 不得延至學期結束始予辦理 釋四 教職員成績考核晉級結果核定為其退休薪級, 是否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 二項之規定 教育部 臺 (85) 人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於八月一日退休生效者, 其上學年度成績核結果如有晉級, 應以晉級後薪級核計退 休給與, 以維當事人權益 釋五 學校教職員於八月一日退休生效者, 其上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如有晉級以晉級後薪級 核計退休給與, 其施行日期為何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

23 茲以本部 臺 (85) 人字第 號函係本部對新修正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施 行細則條文所為之解釋, 其施行日期自應配合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之實施日期以八十五年二月 一日為準 釋六 學校教師退休案業經核定, 惟於退休生效日期, 因案經專案考一次記兩大過解聘並先 行停職, 其退休案可否予以撤銷或須於專案考核確定後, 始可撤銷其退休案疑義 教育部 臺 (86) 人字第 號 一 公立學校教師於退休生效日前, 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予以停職, 於停職期間以其 已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現專任教職員, 並不得辦理退休 二 教師具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予解聘 停聘 不續聘情事時, 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未發布施行前, 應循公立學校教 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程序辦理,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釋七 為安定教學, 杜絕投機, 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 有關公立學校校長 教師申請退休 之退休生效日, 請確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規定, 以當年度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 準 各人事機構辦理教師申請退休案件時, 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育部人事處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發稿單位 : 人事處

24 四 年資採計 四 年資採計 ( 一 ) 舊制年資 釋一 省市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均為無給職退休案不予計資 教育部五十五人字第 5860 號 內政部五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臺內民字第一九九五一七號函 : 一 案經函准銓敘部五十五年三月十九日 ( 五五 ) 臺為特三字第 三二五四號函釋 : 一 查國民參政會參政員與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 依民國參政會組織法及國民參政會組織條例暨省市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均屬民意代表, 其年資本部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案本部尚無採計之例, 惟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如屬專任且依法支領俸薪持有合法證件者, 其年資於休時似不無考慮採認之餘地 到部... 三 查依照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及市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七條之規定, 省市臨時參議會期間設置省市臨時參議會駐會委員會, 由參議員互選組織之, 其任務以聽取市政府各種報告及省市臨時參議會決議案之實施經過為限, 省市臨時參議會參議員均無給職, 特一併函請查照參考為荷 釋二 軍中子弟小學改制國民學校後教員任職年資於退休時可予採計 臺 ( 五六 ) 國字第 2194 號 關於軍中子弟小學改制國民學校後教員任職年資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一案, 經協調有關機關咸認為 可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凡經國防部核實出具曾任軍用文職人員 證明書者, 其曾任軍中子弟小學年資於退休時得合併計算 釋三 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證件之採認疑義 教育部 臺 (56)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以聘書載有起訖日期為準其聘書未載明聘任期限者, 每件聘書, 得從寬 採計以一學期為原則, 職員部份應繳驗其任離職證件 釋四 臺糖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轉入地方國校服務於辦理退休時應由臺糖公司出具證明書以憑採計 教育部 臺 (62) 人字第 號 關於教師前服務臺糖代用國校年資採計案請依本部五七 二 六臺 ( 五七 ) 國字第三三四號令 : 臺 糖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 轉入地方國民學校服務於辦理退休時, 其在臺糖代用國民學校之服務年資應 由臺糖公司出具證明書以憑採計 之規定辦理

25 釋五 教職員退休時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 一 服兵役職務代理人之年資退休時不予採計 二 已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 在登記檢定合格前,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薪有案之代用教員年資, 退休時可予併計 三 其餘任職證件審核等事項, 均為實務問題, 請轉知當事人將有關任職證件隨同退休案由服務學 校呈報該管縣市政府核辦 釋六 日據時期曾任水利會編制內職員年資得否採計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本省光復前 ( 日據時代 ), 曾在水利會服務, 擔任編制內職員之年資, 如有合法證 件, 辦理退休時得予採計 釋七 大陸地區來臺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年資在辦理教職員退休時不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3) 人字第 號 大陸地區來臺義胞就業輔導委員會係臨時性機構, 其任職年資於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不予採計 釋八 前河北臨時中學教職員任職年資退休時准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0909 號 釋九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年資應從民國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計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2067 號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服務年資應從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計, 即凡持有上述時間 以後由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 ( 或省市民眾服務社 ) 核發之服務證明者為有效 釋十 曾任救國團專任人員, 於轉任教職員後其服務年資可否併計辦理退休撫卹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7319 號 一 曾任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人員, 如未核給退休 ( 職 ) 或資遣費, 並經救國團核實出具證明

26 者, 於轉任學校教職員後辦理退休 撫卹時, 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二 查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專任人員, 如具有合法證明文件, 於辦理退休時, 其服務年資准予併計 前經教育部六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台 ( 六二 ) 人字第六五七 號函釋有案 註 : 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廢止, 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已任職之公務人員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 釋十一 公立學校合格教師, 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 其服務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撫卹 教育部 臺 (64) 人字第 號 公立學校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退休或撫卹時其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釋十二 曾任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教職員年資於退休時得合併計算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0504 號 釋十三 學校教職員, 曾任軍職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3496 號 學校教職員退休, 曾任軍職年資之併計, 係以國防部之查證為準 釋十四 在大陸時期, 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之服務年資, 於辦理退休時, 如能提出確切之證件者, 准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 釋十五 曾任長期發展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委員會 國立研究講座教授 臨時助理員之年資於辦 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不予併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 釋十六 學校教職員曾任臺灣糖業公司各附設小學之服務年資於辦理退休時, 應由臺糖公司出具證 明書以憑採計 教育部 臺 (65) 人字第 號 釋十七 曾任四川彭縣延秀女小附設幼稚園 東山縣立幼稚園 金堂秀川女小附設幼稚園主任年資, 准以公立學校任職年資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68) 人字第 6290 號

27 釋十八 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中軍 公職年資查證手續, 請准由部屬機關學校逕函申請辦理一案業經 本部商得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銓敘部同意 教育部 臺 (68) 人字第 號 一 茲因該兩受理查證機關規定手續及所填表件不同, 而各單位逕函查證, 又因軍職 文職送達機 關有別, 分項說明如次 : ( 一 ) 軍職年資查證, 應逕送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申辦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1. 在臺依法退除役者, 應將當事人退伍除役所領原始緩發退徐役金等各項支付證或退除給與結算單 ( 如註有溢領薪糧, 應先向聯勤收支機構折款繳清取據並附 ) 連同 退休事實表 二份逕送查證 2. 未辦退除役者必須檢附原始任職職證件 ( 以軍職證件為限, 並依序妥為裝訂成冊 ) 連同 退休事實 表 二份 ( 可用影印本, 但應查明所填與原始履歷表是否相符 ) 逕送查證 3. 軍職年資查證結果, 註記於退休事實表內, 為保持原表之真實及避免重複運用之流弊, 其查證後之 事實表, 由查證機關逕函本部, 並副知原服務機關學校 ( 二 ) 公 ( 文 ) 職年資查證, 應逕報銓敘部,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 1. 學校教職員中有曾任公 ( 文 ) 職年資者, 應填寫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三份,( 可用影印本, 惟履 歷表如係現行填寫者, 應請查明與原始履歷表是否相符 ) 並檢附公職任離證件, 依序裝訂成冊 ( 軍教 職年資請勿隨附 ) 逕函銓敘部查證 2. 部屬機關學校 公職人員 退休案, 仍應依規定報部核轉銓敘部辦理, 可毋庸另行查證, 惟各館所 中如編纂 編輯等依聘任人員敘薪者, 其退休案擬予查證時仍應依前項規定逕行辦理 3. 銓敘部查證結果, 除一份抽存外 一份退還原服務單位 一份送本部 二 退休案中有曾任軍公年資擬予查證者, 應於報部之同時, 檢附規定表件, 由各該機關學校逕送 查證, 並於報部退休案中敘明查證情形, 俾資了解, 至 撫卹 案之查證, 可比照辦理 三 如未依前列規定查證者, 本部將退還補辦因而延誤退休案處理時效者, 其責任由各該單位自負 釋十九 任職省立哈密中學教員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0) 人字第 號 經檢調本部檔案, 並無省立哈密中學有關資料, 未便發給任教年資證明, 惟查曾君既有新疆省政府主 席辦公處出具之證明, 可參照銓敘部六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 六六 ) 臺楷字特三字第三四七 一號函 :

28 公務人員退休, 以直 ( 間 ) 接機關首長 副首長出具之經歷保證書, 保證人任職日期與被保證人同 時或在被保證人以後者, 其保證之經歷年資, 可併計退休 之規定, 但以曾君原始履歷表填有該項經 歷為限 准予併計辦理退休 釋二十 學校主計及人事人員於調任學校內非主計及人事人員並於短期內申請退休, 其原任主計及 人事人員之年資可予併計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學校主計及人事人員於調任學校內非主計及人事之教職員後, 不分長期或短期申請退休, 其原任主計及人事人員之年資均可併計, 前稱 短期 係個案解釋, 並無特別限制意義 ; 但該段人事及主計年資, 不得採計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教員或校長連續任職滿二十年之資歷, 亦不得因而增加退休金基數或月退休金百分比 釋二十一 曾任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事 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曾任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司事 之年資依該公司台金 ( 五十 ) 人勞字一 二號礦工離職證 所載係屬 司事工 並日給底資柒元參角整, 此項非屬公務人員並按日給資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 法辦理退休時不予併計 釋二十二 學校教職員任職 臺北第一酒廠附設幼稚園 園長之年資, 於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1) 人字第 號 臺北第一酒廠附設幼稚園如屬職工福利性質並非 代用國小, 實難比照臺糖附小採計其年資 釋二十三 國小教師任職於魯山縣第二保國小年資可否併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1740 號 按小學教師向採派任制, 依其所檢附之委任令, 同意比照本部 臺 (56) 人字第二 二二 號函未載聘期聘書採計年資之規定, 從寬採認其壹學期 ( 即陸個月 ) 之年資 釋二十四 學校教職員於日據時期曾任 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 經歷, 可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5784 號 公務人員曾任 臺中州青果同業組合 職員之年資, 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准予併計 為期 公教一致, 有關是項服務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同意併計

29 釋二十五 學校教職員辭職參加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於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臺 ( 七二 ) 人字第 號 基於公教一致之原則, 如學校教職員符合上開規定, 並有專任學校教職員五年以上之共本年資者, 除 不得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外, 本部同意依此規定辦理 釋二十六 公務人員以經歷保證書申請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公務人員以經歷保證書申請併計退休年資, 如保證人欠缺足資證明其保證人身份之有效證件, 而由第 三人以經歷保證書方式再為保證者, 其退休年資轉准銓敘部函復依例不予採認 為期公教一致, 關於 教職員退休案件有類似情形者應比照辦理 釋二十七 教師申請退休案內, 學歷與經歷時間衝突, 其經歷可否採計為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2) 人字第 號 員學歷與經歷年資重複部份, 如其是時尚未畢業或結業取得教師資格, 縱令其任教屬實, 亦只能視 同 在校實習 或 兼任 性質, 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 釋二十八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中華機械工程公司秘書處額外副管理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疑 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公務人員於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所任之臨時人員年資, 雖得依規定併計辦 理公務人員退休, 惟定期約僱, 按日 ( 件 ) 計資之年資, 本部向不予採計 學校教職員部分, 參照公 務人員之規定辦理 釋二十九 有關在同一機關所轄不同單位任職人員, 是否符合 經歷保結 規定之保結人身分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依據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在同一機關所轄如非併列同一機關組織法 規之不同單位之任職人員, 不合出具經歷保結之保證人身分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之經 歷保結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釋三十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之年資, 經銓敘部函釋公務人員部分尚無採認事例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應比照辦理

30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釋三十一 學校教職員曾任戰時兒童保育會四川分會第二保育院教導委員會副主席 保育主任及振 濟委員會重慶第三兒童教養院教員兼訓育組長 教導主任等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依銓敘部七十三年六月廿七日 ( 七三 ) 臺楷特三字二六一三三號函 : 公務人員曾任戰時兒童保育會四川分會第二保育院教導委員會副主席 保育主任及振濟委員會重慶第三兒童教養院教員兼訓育組長 教育主任之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得予憑證採計 本案關於學校教職員部分, 可參照上述銓敘部函辦理 釋三十二 學校教職員於辦理退休時, 其任職經歷, 如初次履歷表填載有案, 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 證明補充辦法檢具經歷保結證明時, 應否再檢附保結人身分證明 教育部 臺 (73) 人字第 號 一 案經銓敘部核釋 :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 其初次履歷表填載有案, 但未予採認之經歷, 因未 有任卸等原始證件, 而依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檢附經歷證明書, 如銓述機關未有足資證明 保證人身分之資料, 仍應責由當事人提供保證人身分證明 二 本案除公務人員部分應照上述規定辦理外,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起見, 學校教職員部份, 應照下 列規定辦理之 : ( 一 ) 保證人為公務人員, 而銓敘機關無足資證明保證人身分之資料時, 應按銓敘部函釋規定由當事 人提供保證人身分證明 ( 二 ) 保證人為學校教職員, 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足資證明保證人身分之資料時, 當事人仍應提供 保證人身分證明 釋三十三 曾任香港政府社會局調景嶺營兒童學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依所附證件暨僑務委員會函, 該調景嶺兒童學校隸屬香港政府社會局, 而非行政院台 ( 五七 ) 人政肆 字第一七六六九號函所指之 調景嶺中學 亦非僑委會核准立案之華僑學校, 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不符, 該項年資不宜採計辦理退休 釋三十四 曾任職江西裕民銀行及本部教育推行委員會中華實驗劇團團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31 一 本項年資可逕向財政部查證 如服務經歷屬實, 且該銀行屬公營, 自可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採計辦理退休 二 民國三十九年十一月至四十年十二月止曾任本部教育推行委貝會中華實驗劇團團員年資, 同意 採計辦理退休 釋三十五 曾任國防醫學院附設子弟學校教師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國防醫學院查註, 該附設子弟學校屬福利性質, 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等語 該附設子弟學校既 屬職工福利性質, 並非 代用國小, 實難比照台糖附小採計其年資 釋三十六 曾任高雄市私立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 同意比照台糖代用國小之案例採計其年 資 教育部 臺 (74) 人字第 號 釋三十七 分發應屆師範畢業生充任代理兵缺教師, 其代理兵缺期間之服務年資可否併資辦理退休 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一般代理兵缺教師之服務年資仍依本部六十三年七月一日臺 ( 六三 ) 一七 六四號函釋退休時不予併 計, 但師範畢業生經正式分式發充任代理教師者不在此限 釋三十八 學校教職員由荐任主管 ( 組主任 ) 改派組員可否仍支原薪並辦理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一 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五年二月十五日 ( 七五 ) 臺華特三字第 二七六四號函復 : 查現行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八條規定 : 公務人員所任職務, 應敘之階高於原敘之階者, 仍敘原階, 並支原級俸, 低於原敘之階者, 仍敘原階, 得支原級俸... 依上開規定, 公務人員如由薦任主管 ( 組主任 ) 改派為相當薦任組員, 似可仍支原級俸 又上開級俸如經銓敘機關核定有案, 自可據以辦理退休 至本案廖員係屬學校教職員不送銓敘, 是否比照辦理, 仍請卓酌 二 由於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 公立學校職員雖未納入銓敘, 惟任用敘薪等均已比照 公務人員, 本案請比照銓敘部之解釋辦理 釋三十九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民國四十至五十一年固定實習醫師之服務年資可否併入住 院醫師年資採計退休

32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本案台大醫學院附設醫院固定實習醫師, 如屬佔缺實習, 期滿後並繼續在該院任職者, 同意採計其年 資併辦退休 釋四十 工友轉任國中職員及代理科員年資於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一 關於工友年資於改派國中職員辦理退休時可否比照銓敘部七十四年三月廿二日 ( 七四 ) 臺華特 三字第九二五 號函之規定予以併計乙節 : 查銓敘部前述得予併計之規定係以公路局及基隆 高雄 花蓮港務局士級人員曾任職工, 並據以換敘之年資, 且以 士級 人員年資辦理退休者為限, 學校職員不在適用範圍 另查工友於轉任學校職員時, 其工友年資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有關規定不得據以換敘, 另依學校教職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須曾任雇員以上年資始得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是以工友年資不得比照上述銓敘部規定併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二 代理科員年資可併學校職員年資辦理退休乙節 : 查現行代理人員有兵役代理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職務代理人員,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63) 局 肆字第九六四六號及銓敘部 (63) 臺為特三字第一九三九五號函釋均不得採計退休 釋四十一 任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漢口區團工人分團附設工人子弟學校教員年資可否採計辦理 退休 教育部 臺 (75) 人字第 號 查銓敘部 ( 六三 ) 台為特三字第二四六四二號解釋 : 服務三民主義青年團之年資視同黨務工作人員併計辦理退休, 惟以計至行憲前三十七年五月為限 又本部台 ( 七五 ) 人字第一二八 七號函亦曾解釋 : 在大陸時期, 代用國民學校教職員之服務年資, 於辦理退休時, 如能提出確切之證件者, 准予併計 釋四十二 曾任資源委員會全國水力發電工程總處揚子江三峽勘測處助理管理員暨前台灣省氣象所 技術生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案查資源員會係國營事業單位, 而前台灣省氣象所 技術生 乙職為正式編制內技術性職位, 故前開 年資均可依所附證件予以採計退休 釋四十三 曾任台灣糖業公司附設幼稚園教員年資可否併資退休

33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案經函准經濟部復以 : 台灣糖業公司附設幼稚園係依據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校園管理準則 之規定組織董事會設立, 任職該公司所屬前台中糖廠附設代用國校教員暨該公司附設幼稚園教員年資 係屬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服務年資, 在本部所屬事業機構 ( 中鋼公司除外 ) 辦理退休時可予採計 釋四十四 曾任台灣電力公司天冷工程處幼稚園及子弟小學教員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任職天冷工程處附設子弟小學教員年資, 依台灣電力公司查復, 准依所附證件予以採計 至其任職該 處福利分會幼稚園年資, 因屬職工福利性質, 尚難採計退休 釋四十五 學校教師前曾因案免職, 其免職前服務年資於再任學校教師辦理退休時可否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本案經准銓敘部函復以 行政機關人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退休人員, 曾任有給專任公務人員未領退休 ( 職 ) 金或資遺費, 具有合法證件者, 此項年資得合併計算 凡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者, 合於上開規定之年資得予併計, 其過去免職與否, 並無影響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亦有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具有合法證件者 之規定,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宜比照上開銓敘部函釋辦理 釋四十六 任職高雄市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可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有關高雄市楠梓區油廠代用國小教師年資業經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 ( 七四 ) 人字第四一 七 號函釋 :... 同意比照台糖代用國小之案例採計其年資 有案 釋四十七 教師或校長因涉案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後, 該段停職期間之年資可否視同連續任職而增 核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疑義 教育部 臺 (76) 人字第 號 一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 一次退休金... 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亦有相同規定, 惟為鼓勵長期專心從事教育工作表現優異之教師或校長, 另於同條例第六條規定 :... 服務滿三十年並有連續任職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而仍繼續服務者, 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可增加其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

34 二 教師或校長因涉案停職經判決無罪復職後, 該段停職期間參照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五二號解釋, 得併計採為退休年資 ( 最高亦可達六十一個退休金基數 ) 釋四十八 省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時, 如其儲金年資與保留年資合計已達三十年者其曾任 工友年資不宜再核給退職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局肆字第 號 查現行 事務管理規則 規定, 工友退職金採計年資最高僅為二十五年, 行政院七十六年八月十八日臺 ( 七六 ) 人政肆字第二二七四五號函規定, 職員退休金採計年資不足三十年者, 就其不足部分, 另就其曾任工友之年資, 核給退職金, 已對曾任工友年資之權益予以充分之維護, 公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現行提儲退休金之年資雖無最高限制, 如其儲金年資與保留年資合計已達三十年者, 其曾任工友年資, 仍不宜再核給退職金 釋四十九 反共義士投奔自由前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銓敘部函釋 : 反共義士投奔自由前之服務年資, 非屬我政府機關之服務年資, 故不得予以併計退休 為期公教處理一致, 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五十 實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 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得否併計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一 有關參加高普考試筆試錄取分發人員, 如係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者, 經實務訓練期滿 試用合格, 奉准補實者, 其實務訓練期間及試用期間年資, 嗣後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 參照上開規定, 亦可併計退休年資 二 為期公教採認標準一致, 學校教職員亦請比照辦理 釋五十一 國校校長前曾帶職帶薪就讀臺中師範第一類特師科年資可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一 查貴廳 ( 台灣省政府教育廳 ) 為提高國校教師素質, 自四十七年起經選定若干所師範學校設立第二類特師科, 並於四十八年增設國民學校師資進修科, 甄選非師範畢業之國校教師, 予以為期一年專業訓練 貴廳復於五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 (52) 教四字二二九 號函請本部對上開選送進修人員入學前與畢業後之服務年資, 予以連續計算, 視為不中斷 ( 在學修業之一年, 仍不計其服務年資 ), 並經本部以臺 (52) 國字九六六一號令准予備查在案 二 案查吳校長係屬第一類特師科進修人員, 依貴廳頒佈 五十學年度師範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35 規定係以帶職帶薪方式入學, 而該學年度亦辦有成績考核, 且進修期間仍利用例假日返校處理校務, 故其情形與前開選送進修人員不同, 為確保當事人權益, 同意採計吳校長該段進修年資辦理退休 釋五十二 台灣區煤礦同業公會附設礦工醫院 台灣省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瑞芳礦工診療所年資得 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台灣區煤礦同業公會係屬人民團體 台灣省煤礦工福利委員會係依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五條... 之規定設置, 所屬診療人員, 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 公務人員, 其服務年資於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 應不予採計 釋五十三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 溯自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 三日廢止 教育部 臺 (77) 人字第 號 一 前經考試院核准之 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專職人員暨公務人員年資互相採計要點 及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 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 三民主義大同盟 等專人員服務年資, 自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廢止 學校教職員有關 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 等團體年資之採計, 均係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故應一併停止適用 二 至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前已任職之公務人員, 曾任上開團體專職人員服務年資, 於退休 撫卹時, 仍得併計專職人員年資 釋五十四 任台灣北區郵政管理局業務佐及榮民總醫院荐派幫工程司等年資可否併教師年資辦理退 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一 查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 : 派用人員經銓敘機關審查登記有案, 得視為公務 人員服務年資 公務人員有給專任二 又查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曾任年資, 事業人員 公營

36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釋五十五 曾任軍中聘任人員年資於轉任國小教師時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 三條所稱之年資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 具有合法證件者,... 曾任軍用文職 年資未核給退休俸, 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釋五十六 未正式任教前曾擔任代課教師三個月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8) 人字第 號 查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六四人字第一九 八八號函釋 : 公立學校現職專任合格教師於辦理 退休或撫卹時, 其曾任懸缺代課或代用教師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 本案係代理奉派研習人員之職 務, 屬短期代課年資, 核與上開得合併採計之規定未符 釋五十七 曾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一 准銓敘部函釋 : 公務人員辭職後擔任援外技術團隊之年資, 及公務人員辭職一段期間後再以一 般民眾身分擔任援外技術團隊工作之年資, 於再任公務人員時, 得依規定按年提敘及併計退休 二 各級學校教職員具有該項年資時, 得比照辦理 釋五十八 學校教師曾任兵役代課教師年資否可採計退休 撫卹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 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 務年資, 於依法辦理 退休 時准予併計 撫卹 釋五十九 重申學校教師曾任兵役代理教師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撫卹規定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37 一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 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 於依法辦 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二 本案依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處理, 已辦理退休 撫卹者不再復審該項年資 釋六十 曾任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政工幹部學校分會附設復興崗幼稚園教師 ( 主任 ) 年資可否併計 退休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之年資公務人員部分尚無採認事例, 為期公教一致, 學校教職員應比照辦理 又上開年資亦非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列舉之公務人員 軍職 軍用文職 警察人 員 公營事業人員 僑校年資, 未便同意併計退休 釋六十一 高工教師曾任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菸廠實習生年資, 依法辦理退休時可併計疑義 教育部 臺 (79) 人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 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本案 師上開年資如屬職員年資, 且 離職時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或資遺費, 得依上開規定憑證採計退休 釋六十二 曾任台灣省立台南農業職業學校實習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省立農學院結業生與師大結業生資格相, 其待遇比照正式教師辦 查師大結業生分發實習係佔學 校編制職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 其實習期滿補償後, 實習年資宜併學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六十三 國中教師前任代用國中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如係比照公立國民中小學校由政府 劃分學區, 分發學生入學, 學生免納學費且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 其教職員之 退休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 釋六十四 學校保健員納入編制前之僱用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38 保健員納編前之年資, 如符合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退撫要件規定, 得予採計 釋六十五 曾任陸軍第八 二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護士長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 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曾任 年資未核給退伍金或 軍用文職 軍職 退休俸, 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得合併計算 本案曾任前開護士長之服務 年資, 應於辦理退休時檢附任離職有關證件連同退休事實表二份, 先行函請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或 國防部所屬各總部查證, 並依查證結果採認 釋六十六 曾任台灣省青年服務團團員之服務年資, 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0) 人字第 號 查本部七十六年七月九日台 ( 七六 ) 人字第三一 二六號函轉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七六 ) 台華特三字第 六四九號函釋 : 公務人員曾任台灣省青年服務團團員之年資, 比照委任職計資,... 於依 公務人員退休法 辦理退休時, 依本部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七一台楷特三字第三六一八三號函釋, 係參照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應憑原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證明採計 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釋六十七 任教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附設私立國光中學之年資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案經轉准中國石油公司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 八一 ) 油人八一 一 六 五號函復 : 國光中學為本公司高雄煉油總廠所隸屬之部門, 係依照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劃分之學區招收油廠國小畢業之員工子弟為對象 學校人事及辦公經費由高雄煉油總廠正式編列預算支應 其約聘教師進用條例需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資格, 並為編制內專任有給職 前開年資以係屬國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 如其離職時未領取退休 ( 職 ) 金或資遣金, 准予併計退休 釋六十八 經本部核准改分發私立中學任教實習一年, 其實習期間之服務年資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依 師範校院學生實及服務辦法 第八條規定, 各校院結業學生經分發後, 確有特殊情形必須改分發 者, 其改分發程序及手續由省市教育廳局訂定辦法報經教育部核定後辦理之 故其實習年資, 應可比

39 照分發公立中小學實習人員採計辦理退休 釋六十九 曾任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整材工之年資, 可否採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1)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 曾任有給專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各 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其所稱有給專任公營事業人員尚未包 括 工 在內 該段年資是否為職員年資, 請查明後依規定辦理 釋七十 學校教師曾任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得否採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應以代理當時已依教育部核定同級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於依法辦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上開所稱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係指依規定審查 登記或檢定後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而言 至師範畢業生, 除正式分發任教者外, 其自行擔任兵役缺代課教師者, 仍以代理當持有合格教師證書者為限 釋七十一 曾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工員 年資可否併計學校教職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曾任公營事業之專任有給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得合併計算 曾任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額定工員 年資, 如屬該公司編制內專任有給職務之年資, 應可依上開規定併計辦理退休 釋七十二 曾任中央信託局聘用公保醫療稽核人員 佐理醫師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 約聘主任醫師年資, 得否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2) 人字第 號 查銓敘部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台華甄一字第 九六六號函釋規定 : 凡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約聘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約聘之聘用人員, 於聘用後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列冊送本部登備查者, 其服務年資得予採計, 未經送本部登記備查者, 不予採計 一般行政機關之約聘人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規定, 本案所稱曾任約聘主任醫師年資, 似宜參酌前項規定 茲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向秉公教一致原則參酌公務人員有關規定辦理 釋七十三 曾任職台灣 業公司之年資, 可否併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40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 依本條例退休之學校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五 曾任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 未按各該規定核給退休金, 經服務機關核實出具證明者..., 曾任台灣業公司助理工程師之年資如符合上開規定, 應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七十四 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可否採計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3) 人字第 號 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可否採計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一案, 為配合政策需要, 在實務上本部向以其是 否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及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 教處理要點 延攬為採計之依據 釋七十五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併計退休年資之認定標準, 經銓敘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決議予以 補充規定, 詳如說明, 基於公教一致之原則, 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教育部 臺 (84) 人字第 號 依銓敘部會商決議 : 銓敘部六十三年一月六日六三台為特三字第 八九號函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六六台楷特三字第一一九九號函釋規定仍繼續適用, 並補充規定如次 : 一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 其薪資應在政府預算項下列支者, 但不限於人事經費 二 所稱支相當公務人員薪給, 係指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 三 各機關定期約僱或定期僱用之臨時人員, 於僱用期滿經繼續僱用者, 視為不定期僱用 四 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仍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各機關臨時人員年資為限 釋七十六 公教人員具有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以前任職大陸地區官署之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其經 歷證明之認定標準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 公務人員在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前任職大陸地區官署之年資, 因原始證件遺失, 且在台無主管機關, 得依其在大陸原服務機關或學校 ( 如原服務機學校已裁併者, 則為其權責機關 ) 核實出具之經歷證明書, 或以其居留大陸地區之原服務機關學校當時之長官或同事出具之經歷保結證明書, 經當地公證機關採證, 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者, 採認併計退休年資 茲以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年資之採計, 向秉公教一致原則, 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41 釋七十七 曾任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之代理教師年資, 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 有關代理 代課教師年資, 除屬本部六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台人字第一九 八八號函及八十二年一月 十一日台 ( 八二 ) 人字第 一七七九號函規定之懸缺代課教師及兵役缺代課教師年資, 得採計辦理退 休 撫卹者外, 餘職務代理人年資尚無法採計辦理退休 撫卹 釋七十八 為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案件正確無誤, 特舉案例如說明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 一 ) 舊制 ( 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前 ) 年資三十年以上, 新舊年資合計未滿三十五年, 不符新修 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 惟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教師或校長, 舊制年 資採計整年部分後, 舊制年資畸零數得併計新制年資計算 ( 於總年資三十五年以內 ) ( 二 ) 舊制年資三十年以上, 新舊年資合計三十五年以上, 不符新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 定, 惟符合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教師或校長, 舊制年資採計整年部分後, 舊制年資三 十五年以上者, 其舊制年資之畸零數及新制年資, 因不符新修正第六條規定, 不得採計核給退休給與 二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服務三十五年以上, 符合修正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 之教師或校長, 其退休案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核定 三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教師或校長任職年資為三十五年以上, 其舊制三十年以上, 惟並 不符新修正及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六條規定者 ; 及職員任職三十年以上, 其舊制年資三十年以上 者, 退休年資應核定為 : 舊制年資三十年, 再按其繳費年資採計新制年資, 至多五年 釋七十九 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客座教授及特約講座年資於辦理教師退休時得否採計 教育部 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專任 客座教授 客座副教授 於公立大學校院任教年資, 本部於辦理教師退休時, 向皆准予併計教師辦理退休 至經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聘為 特約講座 於公立大學校院研究計劃工作年資, 可否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一節, 本部尚無類此案例 釋八十 公教人員曾任駐衛警年資, 得否核發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 公教人員曾任駐衛警年資, 如符行政院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八十四人政給

42 字第三二三三二號函規定, 得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核發退休金一案 釋八十一 聘用人員年資得否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教育部 臺 (86) 人 ( 三 ) 字第 號 自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至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 雖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年資, 同意比照臨 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釋八十二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及公立醫療院所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後, 其公務 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之退休 資遣 撫卹事項, 是否適用行政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八十五人 政給字第二七四一 號函等規定辦理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會議會商結論 : 本案人員於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及公立醫療院所宜否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性問題, 經本院及考試院研商獲致結論前, 其退休 資遣及撫卹者仍應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暫不適用本院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五人政給字第二七四一 號函規定, 補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計算一次退休金 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金 ( 相當公務員之因公撫卹金 ) 之差額 釋八十三 大專集訓期間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 大專畢業生考選服義役預備軍官役或服常備兵役, 其原受大專集訓期間既經國防部認定得折算役期, 該段大專集訓期間自宜併計為政務官退職 公立學校教職員 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及各機關學校司 機 技工 工友退休 ( 職 ) 年資 釋八十四 擔任交通部國際電信局實習佐年資得否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7) 人 ( 三 ) 字第 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電信分公司函略以 ; 查 實習佐 一職, 係前電信總局為配合電信事業 發展及業務需要與部分學校辦理技藝合作或電信機關公開招訓人員, 並未具交通事業人員正式資位 自不得依上開規定併計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八十五 預備軍官徵訓 暑期集訓分科教育八週及畢業後在職教育一年期間, 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43 有關預備軍官徵訓, 民國五十四年至六十年間大專錄取新生於入學前所受暑期集訓八週 畢業前一年 之暑期參加軍種官科抽籤, 受分科教育八週及畢業後在職教育一年期間, 均屬服義務役, 得予併計學 校教職員年資辦理退休 釋八十六 臨時召集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銓敘部函釋, 陸軍部分人員因任務需要於服役期滿後, 同日獲頒臨時召集令, 此段接續之臨時 召集年資, 如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 同意憑退伍令及解除召集令正本等證件採認併計為公務人員退 休年資 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類此年資之採計比照辦理 釋八十七 軍事訓練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中央警官學校或警察學校錄取先至憲訓中心或陸軍官校受軍事訓練年資, 申請併計退撫年資者, 如其檢附之退伍證明書已明確記載受訓期限或入營 退伍或實際在營服役時間, 可免再檢附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適任證書或畢業證書, 至其退伍證明文件遺失者, 可向戶籍所在地團管區申請補發 二 公立學校教職員比照辦理 釋八十八 教師曾任職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之年資得否採認併 計為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施行前, 有關曾任其他年資併計辦理退休, 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略以 依本條例退休之教職員, 其任職已逾本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年資者, 左列曾任有給專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 一 曾任公務人員未依規定核給退休金, 具有合法證件者 二 曾任軍用文職年資未併計核給退休俸, 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或其所屬各總部依權責核實出具證明者... 釋八十九 曾任試用教師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公 私立學校教師於民國五十八年二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試用 教師登記資格, 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 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 上開試用教師年資同

44 意從寬採計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 釋九十 曾任 內政 部認定屬義務役範疇且未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國防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公務人員內政經核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生效之退休 撫卹及資遣者, 其曾任範疇且未學校教職員國防 部認定屬義務役 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曾核給退離給與之軍職年資, 得依條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及公務人員資遣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十二公務人員撫 第 十六學校教職 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併計為 公務人員 學校教職員 退休 撫卹及資遣年資 釋九十一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得否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 資遣或撫卹者, 其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應 檢附經國防部依各時期發布之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標準折算役期之證明 文件採認併計 釋九十二 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如何折算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有關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依各時期發布之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標準折算役期, 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至如何折算, 應循軍職年資查證方式函請國防部等權責單位

45 辦理 釋九十三 教師曾任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班之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資遣或 撫卹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需為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認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之年資, 因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年資, 自無法予以併計辦理退休, 其與納編後是否已予提敘薪級尚非相關 二 至是否給予適當之補救, 因屬各縣市政府之主管權責, 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台 ( 八七 ) 人 ( 三 ) 字第八七 七六五一五號函請前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協調各縣市政府, 並衡酌各縣市財政狀況, 本於權責研議是否給予該等教師適當之補救措施在案 釋九十四 曾任代用護士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曾任公立學校代用護士服務年資, 如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採計臨時人員年資之規定自得併計辦理退 休 釋九十五 曾任政府機關由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簡稱農復會 ) 補助經費僱用之年資, 得否採 認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本案係本部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召開 研商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 學校教職員曾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或其所屬機關擔任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 簡稱復會 ) 委託計畫僱用人員之年資, 得否採計併計退休年資相關事宜 會議結論, 建議銓敘部就制度面 公平性等方面, 針對公教人員一致性之作法為通盤之研議, 茲經銓敘部函復, 略以 中美基金尚非屬政府預算體系之範疇 以其薪資非屬政府預下列支者, 核與臨時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不合 在案 釋九十六 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有關學校職員退撫年資之採計, 向係參照公務人員之規定, 依銓敘部六十四年十月八日 ( 六四 ) 台為特三字第三一四二一號函釋 : 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 可予採計 是以, 學校職員曾任實缺 懸缺代課 ( 理 ) 及代用教師之年資, 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 准予併計職員退休年資

46 釋九十七 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 不予採計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實缺 懸缺代理 ( 課 ) 及試用教師之年資, 經折抵為教育實習者, 於補實後依規定 辦理退休 資遣及撫卹時, 不予採計, 惟於本函釋前已辦理折抵實習並取得教師合格證書者, 不在此 限 釋九十八 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佔編制缺並比照正式教師核薪之實習教師, 得否於佔缺實習期 間購買服義務役軍職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一 國小師資班實習教師 師範校院分發實教師 佔缺實習候用教師及未佔實習教師等各類實習教師, 除屬於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 依 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規定領取實習津貼未佔缺之實習教師外, 餘如屬佔缺之實習教師, 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 毋須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申請購買年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二 學校教職員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 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施行後之服義務軍職年資, 應於退伍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時依規定購買, 於其日後申請退休時, 始准予採計退休年資 茲以佔缺之實習教師得於實習期間參加退撫基金按月繳納基金費用, 是以, 渠等服義務役軍職年資亦准於佔缺實習期間依規定申請購買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釋九十九 銓敘部為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並簡化作業程序, 修正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案件, 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學校教職員採認併計曾任臨時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撫卹, 其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並修正服務年資證明書附註為 一 本證明書供依學校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使用 二 臨時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臨時人員年資為限 釋一 女生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得否併計退除年資 教育部 臺 (88) 人 ( 三 ) 字第 號 有關女性就讀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期間之年資, 得否比照國軍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學生折算役期標準併 計退除年資一案, 經轉准國防部函釋 應與男性相同, 得併計為退除年資 在案

47 釋一 一 曾任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臨時定期契約人員年資, 可否併計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案經轉准銓敘部函復, 略以 有關曾任公營事業編制內職員, 且該年資得依其單行退休規則 ( 勞動基準法除外 ) 採計為退休年資, 又未曾領取退離給與, 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得申請併計 至於, 曾任公營事業機構臨時人員年資得否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依本部以往辦理省營金融事業機構臨時雇員併計公務人員退休情形, 除應依上開規定逐案函請各該金融事業機構認定, 依其准否併計為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年資外, 另為期與行政機關臨時人員年資併計規定居得衡平, 該類年資尚應符合本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八四台中特四字第一一 二三 六號函規定, 限於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且支薪相當雇員 ( 按為金融事業機構臨時雇員之支薪應相當於該金融事業機構雇員之支薪標準 ) 以上之年資, 始准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釋一 二 有關學校教師任教職期間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於辭去教職參加 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壹年陸個月成績及格後回任教職, 其受訓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向以專任 編制 合格 有給為要件 案內有關學校教師任教職期間 應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於辭去教職參加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後回任教職, 其受 訓期間因未佔編制內職缺並支相當俸給,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尚無得併計辦理退休 釋一 三 曾任教師停聘或辦理留職停薪期間之代理 ( 課 ) 年資, 或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 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之服務年資採計退休等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教師停聘 ( 職 ) 或留職停薪 ( 含出國進修 研究或講學育嬰 隨配偶公派出國 借調行政機關等 ) 期 間之代理 ( 課 ) 年資, 及懸缺代課教師於代理 ( 課 ) 期間核支短期代課薪津 ( 三個月以下 ) 者, 於補 實後, 上開代理 ( 課 ) 年資不得採計退休, 亦不得辦理購買 釋一 四 教師職前曾任國民學校保健員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民國五十九年十月六日府教人字第九一六二四號令公布之原臺灣省各縣市國民小學護士保健員遴用及訓練辦法第三條規定, 略以 各縣市國民小學護士或保護員, 應遴選身心健康並分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之女性擔任之 : 一 護士... 二 保健員 ( 一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在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救護幹部訓練班或臺灣省教育廳學校衛生保健員訓練班結業者 ( 二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 經公私機構或醫院短期護理人員訓練, 並具有二年以上之護理工作經驗者 ( 三 ) 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又同辦法第六條規定 : 各縣市國民小學於本辦法施行前, 經縣市政府任用之護士或保健員, 如合於第三條規定者, 應予留用, 並列入正式編制, 不合第三條規

48 定者, 得以代理保健員名義繼續留用,... 準此, 如合於上開辦法第三條規定, 為正式編制內 保健員年資者, 自得併計辦理退休 ; 如不合第三條規定, 以 代理保健員 或 臨時保健員 任用者, 其納編前之年資, 應審查其是否符合臨時人員採計退休年資規定 釋一 五 有關曾任專任運動教練期間之服務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銓敘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 八六 ) 臺特二字第一四六五八五七號函釋, 略以 一 自五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公布施行後至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之聘用人員年資, 如未列冊送經銓敘部登記備查者, 同意比照臨時人員年資採計規定辦理... 二 至於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後之聘用人員年資, 仍依前開銓敘部函釋規定以經各機關列冊送本部登記備查有案者, 始予採計... 釋一 六 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之年資, 如於任教當時已具合格教師資格 者, 可否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 撫卹年資之採計, 係以所任職務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為原則, 各縣市政府於七十八年八月以前, 係依 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實施計畫 設立之自給自足國小附設幼稚園, 其各項經費包括人事 設備等費用, 均係以自給自足方式辦理, 非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故上開年資尚不得採計辦理退休 撫卹 迄至前臺灣省教育廳於七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邀集相關研商 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編制問題 後, 決議將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於一年內完成納編, 因此, 自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起, 各縣市國民小學附設幼稚納入員額編制後,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規定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之教師, 其退休 撫卹事項始依規定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辦理 至納編前未能併計退休 撫卹之年資, 是否應予適當之補救, 本部前以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臺 ( 八七 ) 人 ( 三 ) 字第八七 七六五一五號及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臺 ( 八八 ) 人 ( 三 ) 字第八七一四二二六三號函, 請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衡酌各縣市政府財政狀況, 本於權責研議適當補救在案 是以, 有關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教師納編前自給自足之年資, 雖於任教當時已具合格教師資格者, 因仍非屬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納編前各項經費非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尚不得採計辦理退休 釋一 七 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研究所聘用研究員及資位 從業人員研究員年資, 得否購買以憑日後採計為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依交通部函復, 該部電信總局改制後, 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轉任之從業人員, 有關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自應依該辦法辦理, 已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 茲以退休年資之採認併計, 公教人員向為一致規定, 是以, 君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曾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之年資, 於轉任教職後, 不得補繳基金費用以併計辦理退休

49 釋一 八 曾任私立中等學校教師, 於轉任公立學校職員後, 其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現行公 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教師相互轉任, 其退撫年資之併計, 係依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之教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 本部乃於八十五年十月二日配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予以落實, 並自八十五年十月四日起實施 茲以教師法適用對象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校專任教師為限, 故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職員併計年資辦理退撫, 目前尚無法源依據以資辦理 釋一 九 曾以特教合格教師資格受聘任教於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教師年資, 於轉任公立學校後, 其服務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 本法第二條所稱各級學校, 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大學 專科學 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 小學 本法第二條所稱各類學校, 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核准立案之學校, 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 準此, 曾任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教師年資, 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無法併計退休年資 釋一一 曾任中央信託局前公務人員保險處高雄聯合門診中心聘用藥劑科技術員之服務年資, 得 否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案經轉據銓敘部函復略以 : 查有關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之中央信託公務人員保險處暨聯合門診中心之聘用人員, 於是類人員改適用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有關管理規定改行金融事業 派用 人員前已離職之聘用年資, 得否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疑義乙節, 前經本部函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七局給字第一五 三七 號書函略以 : 公保門診中心約聘人員改派用人員後, 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退休時, 可將約聘年資併計, 如未改派人員而再任須經銓敘審定機關人員時, 如其年資不予併計退休, 似有權益失衡之處等語 是以, 有關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之退休年資採計, 係屬該局主政, 本部爰尊重其意見, 有關曾任中央信託局公保處之聘用年資, 嗣後再任須經銓敘審定資格之機關職務時, 准予採計為公務人員之退休年資 釋一一一 借調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擔任 糧食作物農藝專家 職務年資, 得否返還離職金後併 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案經轉據銓敘部函復 茲以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並非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所指之機關 ( 構 ), 是以, 在該中心任職之年資, 不合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50 資, 故縱其返還離職金, 亦無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之適用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之一致性, 學校教職員部分亦比照辦理 釋一一二 代用護士年資併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在 65 年 9 月 22 日本部台 (65) 人字第 號函 ( 未具護士資格者, 不得充任學校護士 ) 發布前所 遴用之代用護士, 其經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 准予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辦理退休, 但其職務非從事危險及勞力工作者, 不得比照降齡退休 釋一一三 有關工友應徵入伍服役期滿復職後轉任公務人員, 其義務役年資採計退休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工友應徵入伍服役期滿復職後轉任公務人員時, 領取工友退職金或資遣費中, 其應徵服役年資部分退職金或資遣費如選擇繳回, 且該段義務役年資如在退撫新制施行前, 得按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採計標準予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至該已領工友退職金或資遣費應繳回額度, 以退職 資遣時之工友等級及申請時之現職同等級工友之工餉, 按其義務役年資計算繳回給與數額, 惟免加計利息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 教育人員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釋一一四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各類研究人員年資得否採計退休 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令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之各類研究人員年資, 以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延攬國外人才回國服務處理要點 及 教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回國任教處理要點 延攬之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 始得併計辦理退休 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得以購買之年資, 亦以上開規定所延攬之客座教授 副教授年資為限 釋一一五 有關學校教職員曾任前經濟部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訓練組教師年資, 離職時未支領退休 ( 職 ) 給與或資遣給與者, 該段年資得否併計退休年資疑義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曾任前經濟部所屬南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 如於離職時未辦理退休 資遣, 而僅領取自提離職儲金本息者, 於轉任公務人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准予採認上開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基於退撫年資採計之一致性, 學校教職員曾任前經濟部所屬南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教師年資, 亦得併計辦理退休

51 釋一一六 公立學校教師曾任桃園縣稅捐處屠宰場管理員年資得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台 (91) 人 ( 三 ) 字第 號函 一 查銓敘部七十八年四月一日 ( 七八 ) 臺華特二字第二四一四九二號函就屠宰場管理員年資於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時, 其年資可否併計一節規定略以, 屠管員改調機關編制內人員後, 其原有屠管員年資如何併計公務人員年資辦理退休, 須依銓敘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六六 ) 臺楷特三字第一一九九號函有關臨時人員年資採計之規定辦理, 即省市政府在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發布前 ( 六十二年一月 ) 臨時人員年資始予採計, 且以未曾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為限 二 按屠宰場管理員之遴用 進退及管理, 均係依照臺灣省政府之單行法規 臺灣省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屠宰場管理員及獸醫管理要點 及 臺灣省各縣市層宰場管理規則 辦理, 其派免任職及薪給俸點, 並未經銓敘部或委託銓敘機關審定, 屬臨時人員性質, 仍須依照銓敘部前函規定辦理, 又如欲將屠管員年資併計公務人員現職辦理退休, 其退休級俸之計算, 仍須依照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六條有關規定 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暨銓敘部 ( 七二 ) 臺楷特三字第 七七四 號函示 應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時經銓敘機關敘定之薪級為準 辦理 三 基於公教人員退撫年資採計一致性考量,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曾任屠宰場管理員年資亦比照前開 規定辦理, 惟關於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核發服務證明及用印程序, 應依本部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台 ( 八 八 ) 人 ( 三 ) 字第八八一三二一五六號書函規定辦理 釋一一七 曾任國立中央大學與行政院衛生署建教合作之研究計畫專任行政助理年資, 得否併計學 校教職員退休年資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 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 學校教職員退休年資之採計, 係以編制內 專任 合格 有給之年資為原則 所詢曾任政府單位與各大學合作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年資, 得否併計退休年資一節, 宜依上開規定就個案作事實認定 據來函所述, 早期該校建教合作計畫專任行政助理進用係因計畫需要由計畫主持人同意後聘任, 其工作酬金係由計畫經費支給, 非該校編制內人員或人事費項下之約聘僱人員 是以, 該 行政助理 既非編制內職務, 尚難採認併計為教育人員退休年資 釋一一八 兵役代理教師年資可否併計退休 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書函 一 查本部七十九年七月二日台 ( 七九 ) 人字第三一一二一號函釋, 略以 兵役代課教師於代理當時, 已依本部核定同級 同類教師資格審查 登記 檢定 進用有關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 於補實後, 其服務年資, 於依法辦理退休 撫卹時准予併計 惟因早期教師資格之審定或檢定, 部分學校並未確實辦理, 為解決任教當時未依規定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問題, 經本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同年七月三十日及八十七年三月十日數度邀集相關機關研商,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 並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以台 ( 八六 ) 人 ( 三 ) 字第八六一一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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