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Transcription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 应在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 并报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备案, 假期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下列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 1 -

2 等 ( 含 ) 以上医院或者学校综合门诊部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 并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入学标准, 由其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 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二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由新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校批准后, 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应在当年新生入学报到前 2 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所在学院审查合格 学生工作处审批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在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 - 2 -

3 二级甲等 ( 含 ) 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在入学当年十月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自查, 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 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与要求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及时向学院请假, 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 2 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视为放弃学籍 第三章考勤 考核和成绩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课程学分 绩点和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 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的分类 绩点的计算 缓考的办理等事项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 - 3 -

4 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应在开学后 2 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 校综合门诊部出具证明, 经所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和体育部同意, 允许其上保健体育课, 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课程成绩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 ;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并报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备案 ; 一周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军训 外出实习 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 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 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或因不遵守校纪 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 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或其委托专人的上课考勤, 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课程平时成绩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 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并将请假通知单送达任课教师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同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 2 周审定学生考试资格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的 1/3, 或被抽查旷课 3 次, 或缺交作业 ( 含实验报告 )3 次者, 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并在上课时予以公布 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注明 无资格, 必须参加重新学习 第十四条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 ( 通修课 集中性实践环 - 4 -

5 节课程除外 ) 的学生, 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 无论何故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 必修课需参加重新学习 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首次考试旷考的学生不可以参加补考 选修课不及格的, 可选修其他课程, 或者跟班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课程考核合格的, 也可以申请跟班重新学习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表的课程成绩取下列成绩的最高成绩 : 首次考核成绩 补考成绩 2+30( 折算后成绩高于 70 分者按 70 分计, 五级制成绩降一级记载并最高记为中 ) 历次重新学习成绩, 并对通过补考 重新学习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注明 违纪 或 作弊 字样,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学校记录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可选修所学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 按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实践创新学分管理的有关规定, 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 5 -

6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具体实施按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 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五 )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说明理由,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同意,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对转学情况公示后, 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 6 -

7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 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除另有规定外, 最长学习年限 ( 含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和保留学籍 ) 为八年, 且学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申请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 ; ( 二 ) 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需全身心投入的 ; ( 三 )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休学一般以 1 年为单位, 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 因创业休学的, 可以 2 年为单位, 累计不超过 4 年 ) 学期内办理休学的, 该学期视为休学 学习超过 8 周, 不予办理休学 ( 因病除外 ) 学生休学, 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读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应在接到入伍通知 2 周内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 ( 部 处 ) 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由学院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管理 学分认定按照学校本科生交换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联合培养学校 - 7 -

8 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开学前持本人书面申请 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时, 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 并按该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 确定毕业资格 如原专业无后续班级, 可酌情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章学业预警 留级 延长学习年限第二十九条每学期开学后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学习情况, 按学校学业预警的相关规定, 分黄色 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对学生进行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予以留级 : 1 一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30.0; 2 二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70.0; 3 三年级结束所获学分 <120.0 虽未达到必须留级所规定的标准, 但无法跟原年级正常学习者, 可自愿申请留级 第三十一条在四年标准学制结束时, 未取得结业或毕业资格, 但又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 - 8 -

9 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如延长学习年限前已留级者, 按留 入年级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条件确定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七章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予退学处理 : 1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 一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20.0; (2) 二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60.0; (3) 三年级结束获得的学分 < 连续 2 年达到留级标准者 ; 3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者; 4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且未达结业标准者 ; 5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6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7 未经批准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8 超过 2 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 9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三条因所获学分不足或连续 2 年达到留级标准而达退学条件的学生, 根据本人学习意愿, 可在退学通知书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家长签字, 经学院审核, 报学校批准后给予一年退学试读期 试读期内, 学生只能补修历 - 9 -

10 年不及格课程 试读期满, 获得必修课学分 20 学分视为试读合格, 正式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试读不合格的, 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 并告知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学院应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后,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院应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依据学校有关学生申诉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需由其家长 ( 或其他监护人 ) 提交书面申请或书面同意意见, 经学院审核,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复核, 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退学学生的学籍异动由教务处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有关事宜的处理 : 1 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或者学生申请退学被批准后一周内, 必须办完手续离校 ; 2 诊断为精神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 在家长 ( 或其他监护人 ) 的陪护下离校 ; 3 在校学习年限未满一年的, 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学习年限满一年 ( 含 ) 以上的, 发给肄业证书 ; 4 档案 户口退回其原籍所在地

11 第八章毕业和结业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 应在其三年级开学后 2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定后, 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其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时间进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虽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但已取得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 90% 以上的,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 可以在弹性学习年限的最长期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一次不及格课程的换证考试 ( 每年 10 月份向学校申请,11 月份参加考试 ), 换证考试通过课程的成绩以 60 分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达到毕业要求后,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 超过弹性学习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换证考试违纪 作弊者, 取消换证考试资格, 成绩记为无效, 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12 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业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教务处审核后, 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颁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毕业证书即时失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华师研 (2017)3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武科大研 2017 23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进行 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全面提高 研究生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高层次 高水平 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同时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独立培养 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需在规 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工大校发 2017 156 号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坚持健全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和发挥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文件 中南林发 2017 99 号 关于印发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单位 :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学 校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5 日 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文件 淮南师范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关于印发 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 皖教学 2010 7 号 ) 的精神和要求,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本着 以生为本 的教育理念, 并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要有利于学生发展, 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 有利于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有利于学校的科学发展的原则下,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校发 2018 120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 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30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期限为一年 应征入伍的新生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 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 四 )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沪电机院教 2018 251 号 一 总 则 ( 一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2017 年 41 号令 )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上海电机学院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 专科教育教学特点, 学校决定对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上海海关学院文件 沪关院教 2017 96 号 上海海关学院关于印发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本校各部门 : 现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修订后的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 1 - 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财政教 2018 30 号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 6 月 20 日 1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More information

A4纸

A4纸 西南科技大学文件 西南科大发 2017 3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科技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定, 并经省教育厅核准, 现印发实施,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科技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1 西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X

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首经贸政发 2017 27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习年限从入学开始计算 本科基本学习年限 为四年,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 除另有规定外, 学生在校 学习年限最多不超过六年 (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 完成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1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8 169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附件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 年第 41 号令 ) 等法律法规, 连海大校发 2017 318 号 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第 26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 2017 年 7 月 27 日 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 年 7

More information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防汛应急预案 邯郸学院文件 政字 2018 57 号 邯郸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邯郸学院章程 的规定和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池州学院文件 校字 2017 119 号 关于印发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池州学院 2017 年 8 月 7 日 1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发布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传研字 2017 24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经 2017 年 9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常州大学文件 常大 2017 170 号 关于印发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科研院所 直属单位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大学 2017 年 9 月 6 日 常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6 日印发 - 1 -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校董会成立公告

校董会成立公告 武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提高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武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武汉学院政字 2017 84 号 ),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中传研字 2017 238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 2017 年 7 月 25 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上海财经大学文件 上财研 2017 37 号 关于印发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所 ) 各有关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 2017 年 8 月 23 日 1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73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 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5 日第 18 次医学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2017

More information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深厚人文底蕴 扎实专业知识, 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大连外国语大学文件 大外校发 2017 178 号 关于印发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 则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经学校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大连外 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17 年 8 月 30 日 - 1 -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学校将以三个月为观察期, 作为对新生身体是否符合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体检标准中的观察时限 观察期结束后对身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注册, 确认学籍 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由学校组成联席会, 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体检复查及观察期间发现患有疾病者,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与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结合北京理工大学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5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附件 天津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More information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复查不合格, 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甲 ( 县级 ) 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后, 按下一年级新生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 学制与修业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 奖励与处分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34315CC9CFBAA3C9BCB4EFD1A7D4BAD1A7C9FAB9DCC0EDB9E6B6A8A3A8B5DAC8FDD5C220D1A7BCAEB9DCC0EDA3A92E646F6378>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 CD7C0C3E65C34315CC9CFBAA3C9BCB4EFD1A7D4BAD1A7C9FAB9DCC0EDB9E6B6A8A3A8B5DAC8FDD5C220D1A7BCAEB9DCC0EDA3A92E646F6378> 上海杉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 必须事先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报到者 (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其档案按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大海大校发 2017 93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 馆 公司 : 行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 大连海洋大学 2017 年 7 月 24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定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default

default 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研字 2017 58 号 关于印发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印 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 2017 年 8 月 28 日 1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 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故当年无法入学的新生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 2 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应在当年新生入校时 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与注册手续 手续和要求与当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 - 条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2017 年 2 月 4 日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41 号令 )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入学与注册 学制与修业年限 考核与成绩记载 奖励与处分

More information

院政教〔2009〕158号

院政教〔2009〕158号 ( 校政教 2014 186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17-2018 学年校政字 7 号 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 系 ), 机关各部 处及直 ( 附 ) 属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6-2017 学年第 29 次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 按照会议精神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意见修改后经学校批准,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 2017 年

More information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 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需按时到校, 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 因故不能

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 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需按时到校, 办理入学注册手 续 因故不能 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 南京农业大学文件 校教发 2017 346 号 关于印发 南京农业大学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各单位 :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南京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校发 2017 343 号 ) 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南京农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已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布,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 2 月 4 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按学校 入学须知 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入学日期截止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 辽宁大学文件 辽大校发 [2017]101 号 辽宁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校, 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 1)

(???? 1)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More information

京联发〔2009〕22号

京联发〔2009〕22号 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 2011 19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经 2011 年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1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