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主席致詞 ( 略 ) 參 確認 10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紀錄 : 確認通過肆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報告 ( 略 ) 伍 業務報告 ( 略 ) 柒 提案事項 一 擬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案, 提請審議 二 科技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擬於 106 學年度增班學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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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時 地 出席人員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104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紀錄 間 : 民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6 時 點 : 人文學院 116 會議室 一 當然代表 : 蘇玉龍校長 ( 請假 ) 江大樹教務長 吳明烈學生事務長 劉一中總務長兼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楊德芳研發長 ( 請假 ) 洪政欣國際事務長 孫同文主任秘書 李廣健院長 林霖院長 張振豪院長 ( 林佑昇教授代理 ) 楊振昇院長 陳彥錚中心主任 蔡怡君館長 俞旭昇中心主任 吳顯政主任 周儀芳主任 二 教師代表 : 黃金文副教授 謝如柏副教授 林為正副教授 ( 未出席 ) 黃源協教授 黃彥宜教授 ( 請假 ) 陳嫈郁副教授 林蘭芳副教授 陳佩修教授 胡毓彬教授 ( 請假 ) 莊文彬副教授 陳江明教授 柯冠成副教授 ( 請假 ) 尹邦嚴教授 簡宏宇教授 ( 未出席 ) 葉明亮副教授 ( 未出席 ) 石勝文教授 ( 未出席 ) 吳坤熹副教授 ( 未出席 ) 蔡勇斌教授 陳皆儒副教授 ( 未出席 ) 林佑昇教授 吳俊德教授 鄭淑華教授 曾惠芬副教授 林素霞教授 鄭以萱副教授 蔡金田教授 ( 請假 ) 馮丰儀副教授 ( 請假 ) 趙祥和助理教授 ( 未出席 ) 楊洲松教授 李健菁副教授 三 研究人員代表 : 李信助理研究員 ( 請假 ) 四 職員代表 : 徐朝堂專門委員 許敏菁秘書 劉吉倉技正 ( 請假 ) 曾敏組長 ( 請假 ) 侯東成簡任秘書 ( 請假 ) 五 學生代表 : 賴正偉同學 ( 請假 ) 周芊華同學 ( 請假 ) 杜英薇同學 詹芷欣同學 ( 請假 ) 藍昱智同學 陳昱甯同學 ( 請假 ) 六 列席人員 : 李美賢中心主任 ( 未出席 ) 林為正中心主任 ( 未出席 ) 謝 淑敏中心主任 張玉茹中心主任 邱韻芳中心主任 ( 未出席 ) 張振豪中 心主任 ( 林佑昇教授代理 ) 暨大附中張正彥校長 ( 請假 ) 莊宗憲秘書 蕭如杏約用組員 林志忠教授 主席 : 江大樹教務長記錄 : 許宏斌專員 壹 宣布開會 應到校務會議代表 58 位, 目前 ( 下午 6 時 25 分 ) 實到 37 位, 已達法定 開會人數, 主席宣布 104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會議開始 1

2 貳 主席致詞 ( 略 ) 參 確認 10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紀錄 : 確認通過肆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報告 ( 略 ) 伍 業務報告 ( 略 ) 柒 提案事項 一 擬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案, 提請審議 二 科技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擬於 106 學年度增班學士班案, 提請審議 三 擬於 106 學年度申請裁撤 地震與防災工程研究所 案, 提請審議 四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草案案, 提請審議 五 擬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組織規程 第 5 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修正案, 提請審議 六 EMBA 擬於 106 學年度起申請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分班 案, 提請審議 七 管理學院院擬於 105 學年度起申請開設 管理學院越南國際企業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案, 提請審議 八 管理學院擬自 106 學年度起申請增設新興產業策略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案, 提請審議 九 擬具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提請審議 十 本校 105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擬調整 3.5% 案, 提請審議 十一 本校 105 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擬調整 3.5% 案, 提請審議十二 本校 106 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提報案, 提請審議 捌 臨時動議 : 無 玖 散會 : 下午 8 時 2

3 柒 提案事項 案號 : 第一案提案單位 : 秘書室案由 : 擬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部分條文修正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3 點規定, 本委員會置委員 11 至 13 人, 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務長 學務長及人事室主任及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由各學院推舉教師委員各 1 人, 人事室及學務處分別推舉職工委員及學生委員各 1 人, 另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1 人, 共計 12 人組成之, 合先敘明 二 有鑒於本校校地非常廣大, 目前不論一般日或假日, 進入本校參訪之民眾日增, 就校園安全空間的規劃與建置, 實有必要進一步加強 ; 且本會委員亦有分組督辦相關校園安全空間之任務, 為規劃及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環境, 另設有 校園環境安全組, 並由總務長擔任召集人 爰建議負責業管單位之主管, 總務長宜納入委員會成員, 共同協助辦理, 並使委員會總人數增為 13 人 ( 單數 ), 可更符合議事規範運作 委員會整體法定委員人數則調整為 11 至 15 人 三 另考量委員會歷年來實際運作均分設不同組別 ( 共 5 組 ) 及聘請校內教師擔任性別議題研究室召集人, 爰建議宜納入設置要點條文予以明文化 四 本案業經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度第 12 屆第 3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五 檢附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 1 份 ( 如附件 1), 請卓參 決議 : 照案通過 案號 : 第二案提案單位 : 科技學院案由 : 科技學院電機工程學系擬於 106 學年度增班學士班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電機系原擬於 106 學年度向教育部申請學籍分組以增加學士班人數, 惟教育部開放 106 學年增加班級數屬校內招生名額分配, 無須再報請系所增設調整, 為利後續招生, 擬增班學士班以增加電機系學士班人 3

4 數 二 本案業經電機系 104 學年度第 5 次系務會議及 104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 會議討論通過 決議 : 照案通過 案號 : 第三案提案單位 : 科技學院案由 : 擬於 106 學年度申請裁撤 地震與防災工程研究所 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地震與防災工程研究所於民國 99 年 9 月 21 日獲教育部台高 ( 一 ) 字第 N 號函核准停招在案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 擬自 106 學年度辦理裁撤 二 本案業經 105 年 3 月 15 日土木工程學系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 105 年 3 月 17 日科技學院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審議及 105 年 5 月 4 日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 案號 : 第四案 案由 : 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案, 提請審議 4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說明 : 一 本校為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前簽奉校長 104 年 12 月 16 日批示, 組成本校教師多元升等推動小組統籌新制之規劃推動, 復經該小組 104 年 12 月 23 日第 1 次小組會議及 105 年 1 月 6 日第 2 次小組會議, 凝聚 配合部定政策積極推動升等新制, 請教務處 研發處及人事室等相關業務單位儘速進行法制作業, 力求審慎 之共識, 嗣由人事室以本校 105 年 3 月 16 日暨校人字第 號函預告新制規範, 及於 105 年 4 月 29 日舉辦法規說明會廣納建言, 並經本校教評會 105 年 1 月 12 日第 3 次會議 105 年 5 月 11 日第 4 次會議決議在案, 合先說明 二 本校為鼓勵教師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 專門著作 第 3 項 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等途徑升等外, 尚得結合教師職涯發展, 選擇 教學實務 升等, 周全本校教師多元化升等制度之研議, 爰經前開相關會議決議, 擬具案揭辦法第 14 條 第 20 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及各附表規定如附, 提會審議

5 三 本次辦法修正重點為, 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8 條及其附表規定, 釐明增列本校教師各類升等途徑之資格條件及審查基準, 謹摘要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內容如下 : 升等途徑定義說明現行規定修正內容 學術研究型升等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以 學術研究著作 作為專門著作送審 1. 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 2. 體育類科教師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 專利 技轉 產學合作成果, 以技術報告送審 以教材 教學方法等創新成果之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 第 14 條條文 第 20 條條文 第 20 條條文 未規範 5 1. 第 14 條第 1 項增列升等途徑之類別規定 2. 第 14 條第 4 項增列 著作外審成績審查 之但書規定 3. 第 14 條第 4 項增列 著作審查意見表 之法源規範 4. 著作審查意見表 內容, 同教育部現行法規之附表規定 1. 第 20 條第 1 項增列各類科審查基準, 內容同教育部現行法規之附表規定 2. 藝術作品 體育成就 之審查意見表內容, 同教育部現行法規之附表規定 1. 第 20 條第 2 項增列技術報告審查基準 2. 技術報告審查意見表 之各項配分依教育部及本校現行規定辦理 1. 第 20 條第 3 項增列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審查基準 2. 增列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審查意見表 四 有關前開各升等類型之著作審查事宜, 由各學院 系所及中心確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 1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修正訂定其教師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內容包含對於著作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等, 並依程序送本校教評會核備後發布實施 五 另併案檢視釐明教師升等審查程序, 修正旨揭辦法第 15 條, 將現行教師升等申請表送人事室審視之前置程序, 統一載明規範為各系所中心應召開教評會確認是否受理, 以免紛議, 滋生爭訟 六 檢附現行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全文 ( 附件 2), 併請委員參閱 決議 : 照案通過 案號 : 第五案 提案單位 : 人事室 案由 : 擬具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組織規程 第 5 條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修正 案, 提請審議

6 說明 : 一 人文學院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擬從 105 學年度起, 由院級研究中心改制為校級研究中心, 並於該中心下設環境保育組 綠活產業組 智慧學習組 協力治理組案, 業經本校 105 年 4 月 20 日 104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通過, 爰擬配合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 二 另本校教師員額編制表配合增設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及中心下設各組, 增置聘兼中心主任 1 員額及組長 4 員額 三 本案業經本校 105 年 5 月 11 日行政會議通過, 俟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 將逕報送教育部核定及考試院核備, 修正條文及教師員額編制表自 105 年 8 月 1 日生效 四 檢附本校組織規程第 5 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教師員額編制修正對照表及本校組織規程修正後全文 ( 附件 3) 供參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及考試院核備 案號 : 第六案 提案單位 : 管理學院 案由 :EMBA 擬於 106 學年度起申請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分班 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根據教育部 106 學年度招生新制規定,EMBA 招生名額限制為每班 30 人以下, 爰 EMBA 為因應相關規定, 規劃分 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事業經營組 及 高階經營碩士學位學程企業管理組 二組別, 俾可擴充至 60 個招生名額 二 前開規劃案業經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104 學年度第 2 次執行委員會議 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 104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發展會議通過 後依據教育部召開 106 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提報作業系統操作說明會 相關說明表示 106 學年增加班級數屬校內招生名額分配, 無須報部提報系所增設調整, 爰 EMBA 擬於 106 學年度採分班制 決議 : 照案通過案號 : 第七案提案單位 : 管理學院案由 : 管理學院擬於 105 學年度起申請開設 管理學院越南國際企業境外碩士在 6

7 職學位學程 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拓展本校於東南亞區域之市場高階管理教育, 擬於越南孫德勝大學開設 管理學院越南國際企業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開設學位學程計畫書詳如附件 4 二 前開提案業經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 104 學年度第 3 次學程執行委員會議 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4 次院務會議 104 學年度第 3 次研究發展會議審議通過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 案號 : 第八案 提案單位 : 管理學院 案由 : 管理學院擬自 106 學年度起申請增設新興產業策略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為配合台灣新興產業轉型發展之政策, 培育優秀中高階之管理人才, 管理學院擬自 106 學年度起申請增設 新興產業策略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 二 本案業經管理學院 104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 104 學年度第 5 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教務處招生組送校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 三 檢附本院 新興產業策略與發展碩士學位學程 申請計畫書 校外專業審查意見表及外審意見修正對照表供參 ( 附件 5)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 案號 : 第九案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擬具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校學則第 2 條 第 32 條 第 63 條 第 64 條及第 65 條修正案業於 105 年 1 月 27 日奉教育部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存部備查在案 二 依前揭來文指示, 學則第 48 條有關研訂定期停學一節, 因患有傳染病或其他疾病之學生是否確有即時休學之必要性, 係屬衛生主管機關權責, 建請本校再予斟酌, 爰本次修正不納入患有傳染病定期停學規定, 僅配合學校學生 7

8 獎懲辦法, 將定期停學之相關規定納入學則 三 本修正草案已提經 105 年 5 月 4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6 次教務會議討論通過, 檢附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 ( 附件 6)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備查 案號 : 第十案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本校 105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擬調整 3.5% 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校學雜費調整案依本校學雜費收取及調整作業辦理, 其決策程序須經 : 計畫提案 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審議 舉辦公聽會 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 校務會議審議及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 ( 附件 7) 二 依教育部 105 年 4 月 12 日臺教高通字第 號函示略以,105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為 1.44%, 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 基本調幅上限為 2.5% 另依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 8 條, 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審議基準表, 並具有完善助學計畫及學雜費調整支用計畫, 得申請調整幅度放寬為基本調幅之 1.5 倍, 即 3.5% 三 本案業經 105 年 4 月 6 日本校 105 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 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105 學年度學士班學雜費調整 3.5%, 並依規定進行後續與學生溝通及資訊公開等相關作業 四 業於 105 年 4 月 27 日在人文學院國際會議廳辦理學雜費調整公聽會, 會中計有各系代表學生共 70 名出席與會, 並有 13 名學生發言提問, 會議紀錄如附件 8 五 調整後試算表如下 : 收費標準 學院別 人文學院管理學院科技學院教育學院 104 學年度學士 班學雜費 21,851 22,187 25,547 21,851 調整 3.5% 22,615 (+746) 22,963 (+776) 26,441 (+894) 22,615 (+746)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 8

9 案號 : 第十一案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本校 105 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擬調整 3.5% 案, 提請審議 說明 : 一 本校學雜費調整案依本校學雜費收取及調整作業辦理, 其決策程序須經 : 計畫提案 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審議 舉辦公聽會 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審議 校務會議審議及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或備查 二 惟研究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調整程序與學士班學雜費調整不同, 僅需經校內程序通過後報部備查即可 三 本案業經 105 年 4 月 6 日本校 105 學年度學雜費調整審議小組會議決議, 比照學士班調幅,105 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及學分費皆調整 3.5% 另如學士班學雜費未獲教育部同意調整,105 學年度學雜費擬由研究生先行調整 四 業於 105 年 4 月 27 日在人文學院國際會議廳辦理學雜費調整公聽會, 會中一併說明研究生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調整理由及調幅, 出席學生共計 70 名 ( 含研究生 11 名 ), 會議紀錄如附件 8 五 調整後試算表如下 : 收費標準 學院別 人文學院管理學院科技學院教育學院 104 學年度研究生學雜費基數 9,975 10,122 11,981 9,975 調整 3.5% 10,324 (+349) 10,476 (+354) 12,400 (+419) 10,324 (+349) 學分費 1,423 調整 3.5% 1,472 (+49)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備查 案號 : 第十二案 9 提案單位 : 教務處 案由 : 本校 106 學年度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提報 說明 : 案, 提請審議 一 因教育部總量填報系統於 5 月 6 日始開放填報, 尚無法產製本校 104 學年度資源現況摘要表及各院 系 所 學位學程師資質量考核等相關資料表件, 為提送本案報教育部前, 能順利如期完成校內相關會議討論, 先行試

10 算並將重要部分簡列如下 : ( 一 ) 本校 104 學年度全校生師比符合教育部設定之全校生師比應在 27 以下, 日間部生師比應在 23 以下之基本條件, 依教育部規定, 應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理 ( 二 ) 本校 106 學年度招生名額 ( 附件 9) 係由各學院於院內招生總量先行規劃及調整, 經教務長與四院院長就近 2 年各系所招生情形 註冊率 休退學情形及未來發展趨勢等研議後, 再提本會議討論 ( 三 ) 最近連續 2 個學年度任一學制班別新生註冊率 ( 新生實際註冊人數 / 新生核定招生名額 ) 未達 70% 者, 教育部將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之 70% 至 90% 本校近年來碩 博士班招生缺額 註冊率下滑情形, 請各院 系 所預為因應 近 2 年各系所新生註冊率一覽表 ( 附件 10) 決議 : 照案通過, 請循序報教育部核定 10

11 附件 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 ( 增訂 ) 條文原訂條文修正說明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 )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 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 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 二 )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活動 ( 三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 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 量 ( 四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 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 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 整合相關資源 ( 五 ) 調查及處理與 性 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之案 件 ( 六 )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 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七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 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 教育 ( 八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為分別推動辦理前項任務, 本委員會設政策規劃推展組 課程教學組 校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 )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二 )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三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 四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五 ) 調查及處理與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之案件 ( 六 )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七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八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1. 為符合性平會實際運作情形, 並參考教育部及他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予以分組辦事 2. 為應本校校園空間廣大, 宜設校園環境安全組 ; 委員會並邀請校內教師擔任性別議題研究室召集人, 推動性平相關業務, 爰將性別議題研究室予以明文化 11

12 園環境安全組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推廣訓練活動組及性別議題研究室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 至十五人, 校長為主任委 員, 教務長 學務長 總 務長 人事室主任及諮商 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由 各學院推舉教師委員各 一人, 人事室及學務處分 別推舉職工委員及學生 委員各一人, 另聘請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一人, 共同組成 之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 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務長 學務長及人事室主任及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由各學院推舉教師委員各一人, 人事室及學務處分別推舉職工委員及學生委員各一人, 另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 共同組成之 1. 將原條文委員人數修正為 人, 係考量未來增設學院情形, 俾彈性運作 2. 由於本校校園空間非常廣大, 校地有 150 公頃, 本委員會擬特別設置校園環境安全組, 負責規劃及建立本校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環境, 是以宜增置總務長為性平委員, 並使本委員會總人數為 13 人 ( 單數 ), 亦更可符合議事運作 12

13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 修正草案 )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 日第 218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2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3 屆第 2 次會議修正第三點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3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5 屆第 1 次會議修正第三點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7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7 屆第 2 次會議修正第三點中華民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第三點中華民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8 屆第 6 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10 屆第 4 次會議通過 ( 修正第 3 點 )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102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校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建立無性別歧視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六條及第九條之規定, 特訂定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設置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 一 ) 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二 )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三 )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 四 )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五 ) 調查及處理與 性別平等教育法 有關之案件 ( 六 )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七 )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八 )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為分別推動辦理前項任務, 本委員會設政策規劃推展組 課程教學組 校園環境安全組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 推廣訓練活動組及性別議題研究室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 校長為主任委員,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 人事室主任及諮商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由各學院推舉教師委員各一人, 人事室及學務處分別推舉職工委員及學生委員各一人, 另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 共同組成之 推舉前項委員時應調整性別人數, 使女性委員名額占半數以上 教師 職工及學生委員任期一年, 並得連任 13

14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決議 必要時, 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本委員會召開時, 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五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規定, 依教育部頒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另訂之 六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請點選此回提案事項 14

15 附件 2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 升等類型區分為 學術研究型升等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等四類 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教學成績佔百分六十, 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併計以七十分為及格,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及格者, 方得進行研究成績之審查 本校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教師研究評核項目, 應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各辦理一次著作外審, 每次應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惟符合第二十條所定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送審資格之一者, 申請學術研究型升等, 辦理專門著作外審時,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意見表格式另訂之 著作外審結果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明顯不相當, 或高 低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或有其他難以判斷之情形者, 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 連同升等教師之說明書送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或另行送其他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審查, 但以一次為原則 過程中應給予升等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著作外審經依第五項送原外審或加送外審, 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外審超過三人次以上者, 經該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採計其中三人次之成績, 作為教師升等外審之成績, 並依第四項之及格標準審議之 著作外審經審查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 各級教評會應先停止升等審議程序, 先行調查認定是否違反學術倫理, 並依 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15

16 第十五條教師申請升等, 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 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二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由各系所中心檢送升等教師申請表至人事室, 審查基本資格及著作資料, 並召開教評會確認 ( 二 ) 四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五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六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二 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九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由各系所中心檢送升等教師申請表至人事室, 審查基本資格及著作資料, 並召開教評會確認 ( 二 ) 十一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十二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一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 應簽請校長核准 教師申請升等後, 於系 所 中心將著作送外審前, 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者, 不予受理 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著作, 應前後一致, 送審期間不得變更 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 得以其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辦理著作外審 第二十條 16

17 教師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十八條者, 除以專門著作送審外, 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審查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之教師, 除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外, 且應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 具有下列成果之一, 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 一 著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 ( 含智慧財產權授權金 ) 實收入總額,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達 60 萬元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 100 萬元者 二 對於產 ( 官 ) 學合作計畫 ( 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 且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 ) 著有實績貢獻者, 審查標準由各系 所 中心 院另訂之 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之教師, 除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外, 且應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成果, 審查基準如附表四 : 一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 以下獎勵合計達 5 次者 : ( 一 ) 教學科目之教學意見調查分數經篩選居於各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學士班開課班數或碩 博士班合計開課班數前 10%, 由本校頒給獎狀予以獎勵者 ( 二 ) 指導學生參與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獲獎者 ( 三 )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 國際性競賽獲獎者 二 曾獲本校 教學獎 ( 教學績優獎 教學貢獻獎 ) 達 2 次者 17

1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 升等類型區分為 學術研究型升等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四類 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教學成績佔百分六十, 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併計以七十分為及格,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及格者, 方得進行研究成績之審查 本校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教師研究評核項目, 應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各辦理一次著作外審, 每次應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惟符合第二十條所定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 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 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教學成績佔百分六十, 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併計以七十分為及格,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及格者, 方得進行研究成績之審查 本校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教師研究評核項目, 應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各辦理一次著作外審, 每次應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18 一 明定本校專任教師升等類型, 區分為 學術研究型升等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四類 將本校教師升等類別途徑, 統一規範訂於本條文第 1 項, 以釐明教師多元化升等之樣態 二 本校教師升等審查內容所稱 研究 項目, 包含 學術研究著作 作品及體育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成果之評核 三 本條文第 4 項增訂教師符合 作品 體育成就型升等 技術報告型升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所定送審資格之一者, 如擇定 申請以專門著作送審 時, 其著作外審審查成績得酌予調降之但書規定 四 於本條文第 4 項增列載明有關教師研究評核項目辦理外審之 審查意見表 格式另訂之法源規範 同時併予說明審查意見表表內容未予更動, 仍維持現行規定

1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等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送審資格之一者, 申請學術研究型升等, 辦理專門著作外審時,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意見表格式另訂 之 著作外審結果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明顯不相當, 或高 低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或有其他難以判斷之情形者, 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 連同升等教師之說明書送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或另行送其他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審查, 但以一次為原則 過程中應給予升等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著作外審結果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明顯不相當, 或高 低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或有其他難以判斷之情形者, 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 連同升等教師之說明書送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或另行送其他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審查, 但以一次為原則 過程中應給予升等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著作外審經依第五項送原外審或加送外審, 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外審超過三人次以上者, 經該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採計其中三人次之成績, 作為教師升等外審之成績, 並依第四項之及格標準審議之 著作外審經審查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 各級教評會應先 著作外審經依第五項送原外審或加送外審, 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外審超過三人次以上者, 經該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採計其中三人次之成績, 作為教師升等外審之成績, 並依第四項之及格標準審議之 著作外審經審查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 各級教評會應先 19

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停止升等審議程序, 先行調查認定是否違反學術倫理, 並依 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停止升等審議程序, 先行調查認定是否違反學術倫理, 並依 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 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 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二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由各系所中心檢送升等教師申請表至人事室, 審查基本資格及著作資料, 並召開教評會確認 ( 二 ) 四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 第十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 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 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二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 二 ) 四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 20 檢視釐訂修正教師升等審查程序, 將現行教師升等申請表送人事室前之程序, 統一載明規範為各系所中心應召開教評會確認是否受理, 以免紛議, 滋生爭訟

2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目評審, 初審 通過, 檢附會 議紀錄及初審 有關資料送院 教評會複審 ( 三 ) 五月底前 : 院 教評會就申請 升等教師之研 究 教學 輔導 及服務項目評 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 及複審有關資 料送人事室簽 陳校長後, 彙提 校教評會決審 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五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六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 四 ) 六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二 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九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由各系所中心檢送升等教師申請表至人事室, 審查基本資格及著作資料, 並召開教評會確 二 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九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21

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認 ( 二 ) 十一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十二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一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 應簽請校長核准 教師申請升等後, 於系 所 中心將著作送外審前, 申請人得 ( 二 ) 十一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十二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一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 應簽請校長核准 教師申請升等後, 於系 所 中心將著作送外審前, 申請人得 22

2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者, 不予受理 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者, 不予受理 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著作, 應前後一致, 送審期間不得變更 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 得以其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辦理著作外審 第二十條 教師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十八條者, 除以專門著作送審外, 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審查基準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之教師, 除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外, 且應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 具有下列成果之一, 審查基準如附表三 : 一 著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 ( 含智慧財產權 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著作, 應前後一致, 送審期間不得變更 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 得以其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辦理著作外審 第二十條 藝術類科 應用科技類科及體育類科教師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十八條者,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 23 一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明定 : 大學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據此, 依規修正本條文第 1 項, 載明教師除以專門著作送審外, 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 並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18 條及其附表所示, 律定渠等類科送審教師資格之審查基準如本條文各附表 二 復以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 送審專門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

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授權金 ) 實收入總額,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達 60 萬元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 100 萬元者 二 對於產 ( 官 ) 學合作計畫 ( 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 且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 ) 著有實績貢獻者, 審查標準由各系 所 中心 院另訂之 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之教師, 除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外, 且應同時具有下列二項成果, 審查基準如附表四 : 一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 以下獎勵合計達 5 次者 : ( 一 ) 教學科目之教學意見調查分數經篩選居於各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學士班開課班數或碩 博士班合計開課班數前 10%, 由本校頒給 24 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爰按此送審著作年限規定, 一致性規範教師申請 技術報告型升等 或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途徑之送審資格審查年限 三 於本條文第 2 項增訂教師申請 技術報告型升等 途徑之送審資格及審查基準 四 於本條文第 3 項增訂教師申請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升等 途徑之送審資格及審查基準

2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獎狀予以獎勵 者 ( 二 ) 指導學生參與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獲獎者 ( 三 )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 國際性競賽獲獎者 二 曾獲本校 教學獎 ( 教學績優獎 教學貢獻獎 ) 達 2 次者 25

26 附表一 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 草案 ) 範圍類別及應送繳資料美術一 五年內舉辦二次以上個展, 且展出之作品不得重複 二 前述個展, 其中一場須專為教師資格送審所舉辦之個展 ( 應呈現有系統之創作思想體系及應有一特定研究主題作品 ), 展覽一個月前應通知學校 個展展出之作品依其不同類別, 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 一 ) 平面作品 :( 如繪畫 版畫 攝影 複合媒材作品等 ) 二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二 ) 立體作品 :( 如雕塑 複合媒體作品等 ) 十件以上, 作品大小 材料不拘 ( 三 ) 綜合作品 :( 如裝置藝術 數位藝術 多媒體藝術 行動藝術等 ) 五件以上, 作品大小 形式 材料不拘 三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所舉辦個展之畫冊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覽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音樂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下列三種以上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1 管絃樂作品( 交響曲 交響詩 協奏曲等 ) 或清唱劇 ( 神劇 ) 或歌劇或類似作品 2 室內樂曲( 四人編制以上 ) 3 合唱曲或重唱曲 獨奏曲或獨唱曲 4 其他類別之作品 ( 二 ) 所送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講師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助理教授不得少於七十分鐘 副教授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教授不得少於九十分鐘, 且至少應包括前述第一 二種樂曲各一首 ( 部 )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樂譜 公開演出證明及演出光碟 二 演奏 ( 唱 ) 及指揮 : ( 一 ) 送繳五場以上不同曲目且具代表性之公開演出音樂會資料 包括獨奏 ( 唱 ) 伴奏, 協奏曲 室內樂 絲竹樂 清唱劇 ( 神劇 ) 之指揮或主要角色演奏 ( 唱 ), 歌劇之導演及主要角色演唱等 ( 二 ) 以演奏 ( 唱 ) 送審者 ( 含傳統音樂 ), 至少應包括三場獨奏 ( 唱 ) 會 ; 且每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六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音樂會資料應包括節目內容 公開演出證明 現場整場之光碟, 並以其中一場演出樂曲之書面詮釋作為創作報告 舞蹈一 創作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之作品資料 ( 須含一人至四人之舞作及五人以上之群舞作品 ) ( 二 ) 前述舞作合計演出時間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一百二十分鐘 26

27 範圍 民俗 藝術 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2 副教授: 一百分鐘 3 助理教授: 八十分鐘 4 講師: 八十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證明 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 全景定格之錄影 ) 工作帶 創作過程及各場舞作形式與內容之說明 二 演出 : ( 一 ) 送繳三場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節目之獨舞或主要舞者演出資料 ( 二 ) 前述舞蹈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 依送審不同等級, 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八十分鐘 2 副教授: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一百分鐘 4 講師: 一百分鐘 ( 三 ) 送繳之資料應包括演出節目內容 演出證明及現場演出整場光碟 一 編劇 : ( 一 ) 送繳原創劇本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七十分鐘 4 講師: 六十分鐘 二 導演 : ( 一 ) 送繳所導演之本類表演藝術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及演出光碟 ), 並附完整導演本 ( 二 ) 前述作品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七十分鐘 4 講師: 六十分鐘 三 樂曲編撰 : ( 一 ) 送繳一齣戲以上不同且具代表性曲譜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及曲譜 ( 二 ) 前述樂曲時間每一齣戲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七十分鐘 4 講師: 六十分鐘 四 演員 : 27

28 範圍類別及應送繳資料 ( 一 ) 送繳擔任主要演出者三場以上民俗技藝或說唱藝術公開演出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或曲譜 ( 二 ) 前述演出個人參與部分合計時間不得少於下列之規定 : 1 教授: 九十分鐘 2 副教授: 八十分鐘 3 助理教授: 七十分鐘 4 講師: 六十分鐘 戲劇一 劇本創作 : 送繳三齣以上已出版或已演出之原創劇本, 後者應附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及完整劇本 二 導演 : 送繳二齣以上所導演戲劇之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三 表演 : 送繳三齣以上擔任主要角色所演出之戲劇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 並附完整劇本 四 劇場設計 ( 含舞台 燈光 服裝 化妝 技術及音樂等項 ): 送繳三齣以上原創設計或專業技術設計, 並附演出證明 ( 含節目單 ) 演出光碟及完整劇本 五 送繳之作品每齣戲全場演出時間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電影一 長片 ( 片長七十分鐘以上 ) ( 一 ) 送審之類別及送繳之資料分別如下 : 1 編劇: 所擔任編劇之電影拷貝, 並附電影原創劇本 2 導演: 所擔任導演之電影拷貝, 並附文字分鏡劇本或含分鏡圖 3 製片: 所擔任製片之電影拷貝, 並附完整製片企劃書等 4 攝影: 所擔任攝影師之電影拷貝, 並附燈光 鏡頭等設計圖 5 錄音 音效: 所擔任錄音師或音效師之電影拷貝 6 剪輯: 所擔任剪輯之電影拷貝 7 美術設計: 所擔任美術設計之電影拷貝, 並附設計圖等 8 表演: 所擔任演出之電影拷貝, 並附人物分析及劇本分析報告 ( 二 ) 送繳之作品合計演出時間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 1 以電影片作品送審者: 五年內長 短片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2 以電影劇本送審者: 五年內不得少於三本, 每本不得少於八十分鐘 二 短片 :( 少於七十分鐘 ) ( 一 ) 以電影作品送審者須為短片之創作者, 五年內至少六部 ( 二 ) 送繳之說明資料應包括所製作之電影拷貝或數位錄像作品 設計一 環境空間設計 ( 含建築設計 都市設計 室內設計 景觀設計等 ): 送繳三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或曾參加公開競賽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二 產品設計 ( 含產品設計 工藝設計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已投入生產,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28

29 範圍類別及應送繳資料三 視覺傳達設計 ( 含平面設計 立體設計 包裝設計等 ): 送繳十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四 多媒體設計 ( 含網頁設計 電腦動畫 數位遊戲等 ): 送繳五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作品播放時間長短不限,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五 時尚設計 ( 含服裝設計 織品設計 流行設計等 ): 送繳十件以上個人不同且具代表性實際應用, 或曾參加公開競賽, 或特定研究主題之作品, 並提出相關輔助說明 實物照片 多媒體或模型等 附註各範圍送審作品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送審作品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二 如係數人合作完成之作品, 應附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其他合作者簽章證明之 三 送審作品應附整體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 創作或展演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 ( 一 ) 創作或展演理念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內容形式 ( 四 ) 方法技巧 ( 得含創作過程 ) 四 送審作品經審查未通過者, 須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五 送審教授資格者並應提出學術理論研究之具體成果 六 送審作品及有關資料除原作外, 均須各一式四份 送審時得繳交之補充資料包括 : 所舉辦個展之專輯或光碟, 公私立美術及展演機構之展出資料 典藏或得獎證明 ; 實際應用 製造單位或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證明 ; 並提供具有系統創作思想體系之相關論述 七 另多媒體設計須繳交原作作品之拷貝 ( 可播放之影片 電腦程式 電腦檔案等 ) 及充分之圖說 ( 作品內容 安裝 操作等必要說明 ) 與播放所需之解碼器 外掛程式等 29

30 附表二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 草案 ) 範圍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送審 前項所稱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成就證明採計基準由本部訂定並公告之 前項所稱成就證明, 即運動成就證明, 係指由運動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名次證明 相關規定一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應檢附成就證明一式五份, 且證明所載該運動員獲有國際運動賽會名次發生時間, 應符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送審時間規定 ( 二 ) 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附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 其內容應符合第二點規定 ; 二種以上成就證明送審,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就及參考成就, 其屬一系列相關成就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就, 代表成就以外之其他相關成就或著作, 得作為參考成就 ( 三 ) 如以受其指導之運動員成就證明送審者, 應併檢附賽會主辦單位出具之教練證明 ( 四 ) 送審之成就證明如曾獲得其他獎勵, 得一併送相關證明參考 ( 五 ) 代表成就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就證明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附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其他共同完成者簽章證明並放棄作為代表成就送審之權利 ( 六 ) 以成就證明送審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送審時應檢附該等級教師資格之全部送審資料 ( 七 ) 送審該等級教師資格未通過, 惟成就證明符合第一點各款規定者, 得以相同之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一式三份重新送審 二 所稱競賽實務報告, 指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之理論及實務研究成果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及相關討論, 送審如通過, 送審人應將報告公開出版 :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訓練 ( 含 參賽 ) 過程與成果 30

31 附表三 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 草案 ) 教師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 且具下列成果之一者, 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 一 著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 ( 含智慧財產權授權金 ) 實收入總額, 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達 60 萬元 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 100 萬元者 二 對於產 ( 官 ) 學合作計畫 ( 以合約簽訂日期為準, 且以本校名義簽署或經費分包至本校 ) 著有實績貢獻者, 審查標準由各系 所 中心 院另訂之 送審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送審技術報告,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成果 二 以二種以上研發成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四 技術報告涉及機密者, 送審人得針對機密部分提出說明, 並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予以保密 五 送審報告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研發理念及學理基礎 : 研發或創作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二 ) 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 可包括研發或創作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採用之方法或技巧之說明等 ( 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或創作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31

32 附表四 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 ( 草案 ) 範圍相關規定教師通過最近一期教師評鑑, 且具有下列二項成送審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 果者, 得以教學實務成果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 一 送審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一 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成內, 以下獎勵合計達 5 次者 : 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 ( 一 ) 教學科目之教學意見調查分數經篩選居於各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成果 系所中心 學位學程學士班開課班數或碩 博士二 以二種以上教學實務成果報告送審者, 應自班合計開課班數前 10%, 由本校頒給獎狀予以獎勵行擇定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 其屬一系列相關之者 研究者, 得自行合併為代表成果 ( 二 ) 指導學生參與科技部補助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三 如係數人合作代表成果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獲獎者 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成果 ( 三 ) 參加全國性 國際性競賽獲獎者 作為代表成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二 曾獲本校 教學獎 ( 教學績優獎 教學貢獻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獎 ) 達 2 次者 四 送審報告應附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之主要項目 : ( 一 ) 研發理念及學理基礎 : 教學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二 ) 主題內容及方法技巧 : 符合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學習對象 教材內容與分析方法之適切性 創新性等 ( 三 ) 成果貢獻 : 教學研發成果之創新性及可行性, 在教學實務應用上及對提升學習成效之具體貢獻 32

33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技術報告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 草案 ) 表格甲 :( 技術報告 ) 代表成 果編號 送審 單位 系 院 教授送審 副教授等級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成果名稱 代表成果 (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評分項目及基準研發理念與學主題內容與方法理基礎技巧 ( 研發主題之詳 ( 研發理念之細內容 分析推項目創新與所依據理 技術創新或之基本學理 ) 突破 試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 ( 在質與量方面之水準 專利獲得與實際之應用 技術移轉績效 獲獎情形 產學合作執行績效 對該專業或產業技術之提升與貢獻 持續研發之投入程度與能力等 ) 總分 教授 10% 10% 30% 50% 副教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師 得分 15% 15% 50% 20%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5. 上開各等級之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成果總成績 包含代表成果 (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 );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33

34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技術報告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 草案 ) 表格乙 :( 技術報告 ) 送審單位 系 院 姓名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成果名稱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優點缺點 具有創新與突破之處 研發成果具實用價值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有相當之貢獻 研發內容具有完整性 研發能力良好, 方法正確 研發績效良好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高 研發態度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良好 適合教學實務 可結合產業, 提升產業技術 其他 : 34 無特殊創新之處 實用價值不高 研發成果在該專業或產業之貢獻度不高 研發成果在社會 文化 生態上之貢獻度不高 內容形式不完整 研究方法不妥適 研發成績不理想 持續投入研發程度不足 研發態度不嚴謹 技術移轉績效不佳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 其他 :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第 37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5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 草案 ) 表格甲 :(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 代表成果 編 號 送審 單位 系 院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姓名 教學實務成果名稱 項目 代表成果 (5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 ) 評分項目及基準 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 ( 教學研發理念 之創新與所依據 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符合研發理念 成果貢獻 ( 教學研發成果 之創新性及可行與學理基礎 學習性, 在教學實務應對象 教材內容與用上及對提升學分析方法之適切習成效之具體貢性 創新性等 ) 獻 ) 7 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教授 10% 20% 35% 35% 總 分 副教授 15% 25% 30% 30% 助理教授 25% 25% 25% 25% 得分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 1. 教授 :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 並應有獨特性及持續性之教學實務研究著作及教學發展成果, 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 並應有持續性之教學實務成果, 且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教學實務, 且教學實務成果與貢獻良好, 並能顯示具教學發展能力者 4. 上開各等級之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其成果貢獻亦包含對於社會 文化 生態等層面之影響 附註 :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包含代表成果( 五年內及前一等級 ); 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年限各二年 35

36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 草案 ) 表格乙 :(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 ) 送審單位 系 院 姓名 送審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教學實務成果名稱 審查意見 :( 審查意見請分別就代表成果及參考成果具體審查及撰寫審查意見, 並請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前述意見得以條列方式敘述, 建議另以 A4 紙電腦打字, 審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 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 併予敘明 ) 優點 ( 可複選 ) 缺點 ( 可複選 ) 教學設計具創意 教材內容充實 教學規劃具特色 教學安排有正向學習成效 有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教學成果與貢獻豐碩 其他 : 教學設計無具創意 教材內容不充實 教學規劃無特色 教學安排無正向學習成效 無持續性之教學成果 教學成果與貢獻不佳 違反學術倫理其他 :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 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第 37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6

37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 草案 ) ( 符合 作品 體育成就型 技術報告型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 升等送審資格者適用 ) 表格甲 :( 人文社會等類科 ) 發文日期 : 著作編號 送審 單位 系 院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項目 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 研究主題 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總 分 ( 請以大寫表示 ) 教 授 10% 5% 20% 25% 40% 副 教 授 10% 10% 25% 20% 35% 助理教授 10% 15% 25% 20% 30% 講 師 10% 20% 35% 15% 20% 得 分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37

3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 草案 ) ( 符合 作品 體育成就型 技術報告型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 升等送審資格者適用 ) 表格乙 :( 人文社會等類科 ) 送審學校 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敘述, 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 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 優 點 缺 點 1.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2.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3.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4. 研究能力佳 5.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6. 七年內 ( 含代表著作 5 年內 ) 研究成果優良 7. 其他 : 1. 無特殊創見 2. 學術性不高 3. 實用價值不高 4. 無獨立研究能力 5. 七年內 ( 含代表著作 5 年內 ) 研究成績差 6.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7.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8. 析論欠深入 9. 內容不完整 10.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11. 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 定程度之創新 12.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 13. 其他 :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編號 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1 第 12 第 37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38

3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甲表 ) ( 草案 ) ( 符合 作品 體育成就型 技術報告型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 升等送審資格者適用 ) 表格甲 :( 理工醫農等類科 ) 發文日期 : 著作編號 送審 單位 系 院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姓名 代表著作名稱 代表著作評分項目及標準 項目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 七年內及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總 分 ( 請以大寫表示 ) 教授 5% 10% 35% 50% 副教授 10% 20% 30% 40% 助理教授 20% 25% 25% 30% 講師 25% 30% 25% 20% 得 分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審查人簽章審畢日期年月日 審查評定基準 :1. 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39

40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 乙表 ) ( 草案 ) ( 符合 作品 體育成就型 技術報告型 教學實務成果報告型 升等送審資格者適用 ) 表格乙 :( 理工醫農等類科 ) 送審學校 姓名 送審 等級 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 代表著作名稱 審查意見 :( 本頁於送審人不通過時提供其參考, 審查意見務請具體明確, 可以條列方式敘述, 儘量以電腦打字, 審 查意見內容勿少於三百字為原則, 並勾選優缺點欄位及總評欄 ) 優 點 缺 點 1.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1. 無特殊創見 2.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2. 學術性不高 3.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3. 實用價值不高 4. 研究能力佳 4. 無獨立研究能力 5.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5. 七年內 ( 含代表著作 5 年內 ) 研究成績差 6. 七年內 ( 含代表著作 5 年內 ) 研究成果 6.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優良 7.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7. 其他 : 8. 析論欠深入 9. 內容不完整 10. 非個人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11. 代表著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 曾送審且無一 定程度之創新 12.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 請於審查意見欄 指出具體事實 ) 13. 其他 :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編號 之一者,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1 第 12 第 37 條規定, 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40

4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92 年 6 月 11 日 91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 1 條至第 12 條條文 93 年 3 月 3 日 92 學年度第 2 次臨時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第 13 條至第 30 條條文 93 年 12 月 14 日 93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23 條條文 95 年 12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 11 條條文 96 年 6 月 27 日 95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通過,96 年 8 月 1 日實施 ( 增訂第 4 條之 1, 修正第 條條文 ) 97 年 1 月 30 日 96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 98 年 6 月 17 日 97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00 年 4 月 20 日 99 學年度第 7 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 100 年 6 月 22 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 103 年 1 月 8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增訂第 14 條之 1, 修正第 條條文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 本校各級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本校教師之聘任及升等, 分三級審查 初審由各系 所 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所中心教評會 ) 辦理, 複審由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辦理, 決審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辦理 本校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 除依規定提供教師 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 應予保密, 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 第四條准後辦理之 本校教師之聘任, 應在各系 所 中心分配員額內並依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 本校新聘教師, 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 須為具教學與研究熱忱, 且對擬聘系 所 中心之教學 研究及推廣服務確有所助益者 第五條專任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 須於到職日起八年 ( 含 ) 內通過第一次升等, 未通過升等者, 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聘任之專任教師, 曾於本校通過升等有案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未曾於本校通過升等者, 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八年 ( 含 ) 內通過第一次升等, 未通過升等者, 自第九年起不予續聘 教師因借調 出國講學進修 育嬰假或其它不在校情形, 或因重大疾病確需療養者, 其期間不予計入 女性懷孕教師之升等年限, 得酌予自請產假日起算延長一年 第二章聘任 第六條新聘教師, 應本公開 公平 公正之原則辦理, 事先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第七條擬聘教師需檢附資料如下 : 一 聘任申請表 41

42 二 履歷表 ( 含著作目錄 ) 三 學經歷證件 四 最近五年內代表著作及七年內參考著作 五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第八條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及時程如下 : 一 五月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三十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依課程需要 聘任有關證件資料及著作審查情形等進行初審 初審通過, 檢附應徵者名冊 ( 含徵選情形 錄取與否理由等 ) 會議紀錄及擬聘人選資料送院教評會 二 六月三十日或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 院教評會就各系所中心所送資料進行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應徵者名冊 ( 含徵選情形 錄取與否理由等 )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及擬聘人選資料送人事室彙整簽請校長核提校教評會審議 三 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前 : 校教評會就院所送資料進行評審, 決審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之 聘任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 應簽請校長核准 新聘教師僅以學位或以原等級教師證書聘任者, 其著作外審由各系所中心辦理一次 ; 以著作審查升等聘任者, 除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 各系 ( 所 中心 ) 及各院均應辦理著作外審 著作外審審查人數 及格標準等事項比照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新聘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 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 備齊資料送人事室申請教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新聘教師原已具教育部核發合格教師證書, 以次一等級聘任者, 在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優良, 自第二年起, 得申請並經三級教評會審議後, 改聘為已獲核發教師證書之原等級教師 其作業時程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僅取得通過口試證明, 尚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 擬聘為助理教授者, 先以講師聘任, 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 得溯自起聘日聘為助理教授 ; 未於三個月內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 則以取得博士學位證書或臨時學位證明書之月起聘為助理教授 ; 惟本校起聘時間與教育部審定教師資格起資年月不同時, 以教育部審定起資年月為起聘日期 一年內未取得博士學位證書者, 其聘期至原聘書聘期截止日 第十二條借調教師轉任為本校專任教師 禮聘教師 校外合聘 ( 不佔缺 ) 及兼任教師之遴聘得由各聘用單位逕提人選, 除得免著作審查外, 餘比照專任教師辦理 第三章升等 第十三條各級教師於本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擔任現職期間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優良, 且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各級教師升等年資之規定, 得申請升等 教師借調本校滿三年以上者, 經原服務學校之校級教評會同意後, 得於借調期間向本校申請升等 前項年資之計算, 採計至申請升等之同學期終了止 教師升等年資之採計及送審條件, 依教育部頒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 且繼續擔任教職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申請升等 第十四條 教師升等審查內容包括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 42

43 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教學成績佔百分六十, 輔導及服務成績佔百分之四十,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併計以七十分為及格, 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及格者, 方得進行研究成績之審查 本校教師教學 輔導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另訂之 教師研究評核項目, 應由系所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各辦理一次著作外審, 每次應送請校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人審查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一百分, 三位評審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且至少二位評審委員評分達七十分為及格 著作外審結果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所列審查意見與所評分數明顯不相當, 或高 低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或有其他難以判斷之情形者, 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 連同升等教師之說明書送原外審委員再確認, 或另行送其他校外學者專家二至三人審查, 但以一次為原則 過程中應給予升等教師陳述意見之機會 著作外審經依第五項送原外審或加送外審, 同一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外審超過三人次以上者, 經該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採計其中三人次之成績, 作為教師升等外審之成績, 並依第四項之及格標準審議之 著作外審經審查有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者, 各級教評會應先停止升等審議程序, 先行調查認定是否違反學術倫理, 並依 本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辦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之一審查委員之遴選, 應配合申請人之學術專長, 如申請人送審著作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 則以代表著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 依下列原則辦理 : 一 申請人之博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應迴避審查 二 申請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 應迴避審查 三 三年內有共同執行研究計畫者, 應迴避審查 四 申請人配偶或三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應迴避審查 五 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不應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申請人建議迴避名單應以書面註明, 並以不超過三名為限 本校各學院及各系所中心應分別自行訂定教師升等著作外審作業要點, 內容包含對於著作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 迴避原則 審查方式等, 並依程序送本校教評會核備後發布實施 第十五條教師申請升等, 原則上每年辦理二次, 並以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為升等日期, 申請期限及審查程序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申請當年八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二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 二 ) 四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五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六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二 申請次年二月一日升等者 : ( 一 ) 九月底前 : 申請升等教師檢具升等資料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升等之申請 ( 二 ) 十一月十五日前 : 各系所中心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 43

44 評審, 初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初審有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 ( 三 ) 十二月底前 : 院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評審, 複審通過, 檢附會議紀錄及複審有關資料送人事室簽陳校長後, 彙提校教評會決審 ( 四 ) 一月底前 : 將各院推薦升等教師資料集中陳列, 供校教評會委員參閱, 並召開校教評會就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 教學 輔導及服務項目進行決審 升等作業辦理時程無法依前項規定時, 應簽請校長核准 教師申請升等後, 於系 所 中心將著作送外審前, 申請人得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未於上開期間申請撤回者, 不予受理 提送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著作, 應前後一致, 送審期間不得變更 教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助理教授或舊制講師申請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者, 得以其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辦理著作外審 第十六條送審專門著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者 三 以外文撰寫者, 附具中文提要 ; 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 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四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並不得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 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六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各二年 七 代表著作須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 且必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八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代表著作係數人合著者,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第十七條持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期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校教評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教育部備查 前項著作經審定後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代表著作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代表著作, 其教師資格尚在教育部審查者, 應報教育部駁回其申請 ; 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 報教育部撤銷該等級教師資格, 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十八條教師申請升等, 應繳送下列資料及表件 : 一 升等申請表 二 依第十六條第六款所定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代表著作需附中文摘要一式四份, 如有合著者需附合著證明 ; 尚未出版之代表著作 參考著作, 應提出已被接受將發表 ( 刊登或出版 ) 之證明 44

45 三 教育部頒發原級教師證書影印本 四 升等年資證明 ( 聘書或經歷證明影印本 ) 五 教學 輔導及服務評分表 第十九條各級教評會審查升等助理教授者, 由具有助理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 升等副教授者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 升等教授者由具有教授職級之委員審查表決 初 複審時具審查職級之委員數, 不足五人之系 所 中心 院,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就不足之人數徵詢相關系所中心主管意見後另行組織升等審查委員會, 並將委員會名單陳請校長核定 各級教評會審查時, 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第二十條藝術類科 應用科技類科及體育類科教師符合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十八條者, 得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評會審議升等未予通過者, 應於議決後, 併同未通過理由, 於一個月內以學校名義書面通知次一級教評會及申請升等人員 第二十二條校教評會通過升等案, 經簽請校長核定後, 應備齊相關資料陳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資格證書, 其起資年月依教育部核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校教師之升等, 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資格證書期間, 仍以原職聘任, 俟獲核發教師資格證書後再追溯自起資年月依升等職級聘任 第二十四條申請升等教師對於各級教評會之決定認有損害其權益之疑義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初審及複審之決議者, 亦得先依下列程序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 一 申請升等教師應於收到初審或複審決議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具有關資料向上一級教評會提出申覆 二 不服初審之決議者, 得向院教評會提出申覆, 院教評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覆案成立時, 應逕依院教評會審查升等案程序辦理之 三 不服複審之決議者, 得向校教評會提出申覆, 校教評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覆案成立時, 應逕依校教評會審查升等案程序辦理之 四 各級教評會審議申覆案時, 應於二個月內提具具體審議結果, 並將審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覆案當事人及原審級教評會,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逾期未提審議結果, 視同申覆成立 五 各級教評會審議申覆案時, 應給予申覆教師充分說明理由之機會, 必要時得請該申覆案原審級教評會召集人到場說明 申請人於申覆時所提之補充參考資料僅限於申請升等時原送之正式檔案範圍 六 每一升等案不論初審或複審申覆以一次為限 申請升等教師如不服申覆案之決議,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規定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兼任教師之升等除任教年資折半計算以及不計輔導及服務成績外, 其餘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及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任教年資以連續在本校服務者為限 第四章 第二十六條 聘期 解聘 停聘 不續聘 本校教師之聘期, 分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初聘 續聘期限及長期聘 45

46 任資格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 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教育部核准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第二十七條本校教師之解聘 停聘 不續聘應由各系所中心詳敘理由 法令依據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初審 院教評會複審 校教評會決審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 於轉報教育部核准後辦理 教師不服解聘 停聘 不續聘處置者, 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規定申訴 第二十八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 不再應聘, 應於聘約屆滿二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 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辭職者, 須於辭職二個月前提出, 經校長同意後, 始得離職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校各系所 中心擬聘用本校他系所 中心之專任教師, 應經轉入系所 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 並經轉出系所 中心教評會同意後循行政程序辦理聘任 如轉出轉入系所 中心分屬不同學院, 則需經轉入系所 中心所屬學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循行政程序辦理聘任 前項轉系所中心之教師毋需辦理著作審查 第三十條本校兼任教師教學及研究成績經系所中心 院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且符合下列條件可送審核發教師證書 一 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學年, 或連續四年任教滿四學期 二 任教每學期至少授課滿十八小時 三 送審期間在本校任教, 且研究 教學成績達專任教師之標準 四 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通過 但兼任講師 兼任助理教授以學位論文送審著作者, 得不受第七條有關代表著作年限之限制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提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 請點選此回提案事項 46

47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組織規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附件 3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五條本校因教學 研究 推廣之需要, 設立下列中心 : 一 東南亞研究中心 : 設政治研究組 經濟與區域組織研究組 社會與民族研究組 行政組 二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 : 設中國語文教學組 外國語文教學組 語文教學研究組 三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 設資訊出版組 進修推廣組 諮詢輔導組 研究發展組 四 師資培育中心 : 設教學組 實習輔導組 進修組 行政組 五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 : 設文化組 生計發展組 教育組 六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中心 : 設行政企劃組 科技服務組 七 校務研究中心 : 設資料組 研究組 八 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 : 設環境保育組 綠活產業 第五條本校因教學 研究 推廣之需要, 設立下列中心 : 一 東南亞研究中心 : 設政治研究組 經濟與區域組織研究組 社會與民族研究組 行政組 二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 : 設中國語文教學組 外國語文教學組 語文教學研究組 三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 設資訊出版組 進修推廣組 諮詢輔導組 研究發展組 四 師資培育中心 : 設教學組 實習輔導組 進修組 行政組 五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 : 設文化組 生計發展組 教育組 六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中心 : 設行政企劃組 科技服務組 七 校務研究中心 : 設資料組 研究組 前項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 47 本校為規劃與推動水沙連區域各項議題研究, 結合在地公共社群營造生態宜居城鎮願景, 累積各類行動研究模組與資料庫, 提升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厚度, 落實本校達成人才培育 平衡區域發展之設校理念與宗旨 擬從 105 學年度起, 將人文學院 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 改制為校級研究中心, 並於該中心下設環境保育組 綠活產業組 智慧學習組 協力治理組, 爰擬修正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條文 ( 增列第一項第八款 )

48 組 智慧學習組 協力治理組 前項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凡依學校發展需要設立之中心, 其設置 評鑑及裁撤辦法另訂之 其中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置辦法應報教育部核定 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凡依學校發展需要設立之中心, 其設置 評鑑及裁撤辦法另訂之 其中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置辦法應報教育部核定 48

49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師員額編制修正對照表 ( 草案 ) 職稱 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副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副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副總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 副國際事務長 主任秘書 院長 副院長 系主任 ( 所長 學位學程主任 ) 副系主任圖書館館長 任原核定原核定用員額員額別 擬修正備考 原備考 修正理由說明 聘任 1 1 聘兼 (2) (2) 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聘兼 (1) (1) 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任聘兼 (1) (1) 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任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 任 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 任 聘兼 (1) (1) 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聘 (1) (1) 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兼 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 任 聘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兼任 任 人文學院 管理學院 科人文學院 教育學院 管聘 (4) (4) 技學院 教育學院等院長理學院 科技學院等院長兼由教授兼任 由教授兼任 人文學院 管理學院 科人文學院 管理學院 科聘 (3) (3) 技學院等副院長由教授技學院等副院長由教授兼兼任 兼任 聘兼 聘兼聘兼 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30) (30) 任 任 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2) (2) 任 任 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由副教授以上教師兼 (1) (1) 任 任 49

50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中心主任 組長 聘兼 (1) (1) 由教授兼任 聘兼 聘兼 (10) (9) (43) (39)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 東南亞研究中心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 由教授兼任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 東南亞研究中心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 中心 校務研究中心 中心 校務研究中心等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中心主任由副教授以會實踐研究中心等中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心主任由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員兼任 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1 行政單位 (1) 教務處課務組 資訊服務組 (2)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衛生保健組 課外活動組 (3) 研究發展處學術及推廣服務組 (4) 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國際事務組 僑教及大陸事務組 (5) 圖書館系統資訊組 (6)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環境保護組 安全衛生組 (7) 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組 社會科學組 自然科學組 體育組 (8)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網路組 綜合業務組 共 17 組, 組長除通識教育中心下設之體育組組長由講師 1 行政單位 (1) 教務處課務組 資訊服務組 (2) 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衛生保健組 課外活動組 (3) 研究發展處學術及推廣服務組 (4) 國際及兩岸事務處國際事務組 僑教及大陸事務組 (5) 圖書館系統資訊組 (6)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環境保護組 安全衛生組 (7) 通識教育中心人文組 社會科學組 自然科學組 體育組 (8)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網路組 綜合業務組 共 17 組, 組長除通識教育中心下設之體育組組長由講師 因應校務需要增置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主任 1 聘兼員額 因應校務需要增置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環境保育組長 綠活產業組長 智慧學習組長 協力治理組長 4 聘兼員額 50

51 以上教師兼任 ; 學生事務處下設之生活輔導組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下設之綜合業務組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研究人員兼任外, 餘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2 各研究中心 (1) 東南亞研究中心政治研究組 經濟與區域組織研究組 社會與民族研究組 行政組 (2) 師資培育中心教學組 實習輔導組 進修組 行政組 (3)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中國語文教學組 外國語文教學組 語文教學研究組 (4)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資訊出版組 進修推廣組 諮詢輔導組 研究發展組 (5)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文化組 生計發展組 教育組 (6)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中心行政企劃組 科技服務組 (7) 校務研究中心資料組 研究組 (8) 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環境保育組 綠活產業組 智慧學習組 協力治理組 共 26 組, 組長由助 51 以上教師兼任 ; 學生事務處下設之生活輔導組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下設之綜合業務組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研究人員兼任外, 餘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2 各研究中心 (1) 東南亞研究中心政治研究組 經濟與區域組織研究組 社會與民族研究組 行政組 (2) 師資培育中心教學組 實習輔導組 進修組 行政組 (3)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中國語文教學組 外國語文教學組 語文教學研究組 (4)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資訊出版組 進修推廣組 諮詢輔導組 研究發展組 (5)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暨生計發展中心文化組 生計發展組 教育組 (6)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中心行政企劃組 科技服務組 (7) 校務研究中心資料組 研究組共 22 組, 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教 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52 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主任 教師 軍訓教官研究人員 稀少性科技人員 合計 聘兼 聘任派任聘任 派任 (5) (5) 教務處教學發展中教務處教學發展中心 ; 學生事務處諮商中心 ; 學生事務處諮商中心 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心 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中心 校園安全中務中心 校園安全中心 ; 研究發展處創業育心 ; 研究發展處創業育成中心 ; 共 5 中心, 除成中心 ; 共 5 中心, 主學生事務處下設之校任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園安全中心主任由助師兼任 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外, 其餘主任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 1 1 依據 公立大專校院稀依據 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 派任, 留任至格辦法 派任, 留任至 其離職為止 其離職為止 (110)(105) 教職員員額 總計 (110)(105) 附註 : 一 本表所列為教師 研究人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員額編制部份 二 本編制表自一 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52

53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組織規程 53 修正後全文 處務會議議通過奉教育部 台 84 高字第 三一九三三號函同意備查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追認通過 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八五高 ( 三 ) 字第八五 六二六二九號函核定 八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八六高 ( 三 ) 字第八六 六七九一六號函核定奉考試院 八六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五 九九六五號函核備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八七高 ( 三 ) 字第八七 五五四七三號函核定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八八高 ( 二 ) 字第八八 六四一九八號函核定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八九高 ( 二 ) 字第八九一 00 四二三號函校定奉考試院 八九考台銓法三字第一九四六七一五號函核備奉考試院 九十考台銓法三字第二 0 一五七二八號函核備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九十高 ( 二 ) 字第九 0 一一九二 0 四號函核定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考試院 考受銓法字第 0 九一二一三三一 0 九號函核備奉教育部 台九一高 ( 二 ) 字第九一 0 八三 0 三五號函核定 九十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九一高 ( 二 ) 字第九一一一五一 0 一號函核定奉教育部 台九一高 ( 二 ) 字第九一一一八九五 0 號函核定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0 九二二二二六六五九號函核備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 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四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 第 5 17 至 19 條不予核備, 餘同意核備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並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溯自 9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 第 5 19 至 20 條不予核備, 餘同意核備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並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溯自 9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追認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溯自 96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A 號函核定自 97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99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九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第 條條文修正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第 22 條條文溯自 98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第 22 條條文溯自 98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教育部 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定第 4 16 條條文溯自 99 年 8 月 1 日生效 100 年 6 月 22 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奉教育部 臺高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0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101 年 6 月 26 日一百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5 11 之 之 條條文奉教育部 臺高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101 年 8 月 23 日考授銓法三字第 號函核備 102 年 6 月 26 日 101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奉教育部 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2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102 年 10 月 16 日考授銓法四字第 號函核備

54 103 年 1 月 8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條條文奉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2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3 年 2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103 年 6 月 3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號函核備 103 年 6 月 18 日 102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條文奉教育部 103 年 7 月 11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3 年 8 月 1 日生效奉考試院 103 年 8 月 15 日考授銓法五字第 號函核備 104 年 5 月 20 日 103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35 條條文奉教育部 104 年 6 月 9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及 104 年 7 月 21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4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奉考試院 104 年 8 月 3 日考授銓法四字第 號函核備奉教育部 105 年 5 月 5 日臺教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自 105 年 2 月 1 日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程依大學法第三十六條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定名為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第三條本校以研究學術 培育人才 提升文化 服務社會 推展僑教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第二章組織第四條本校分設下列各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教學單位 : 一 人文學院 : ( 一 ) 中國語文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二 ) 外國語文學系 ( 含碩士班 ) ( 三 )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二年制在職專班 ) ( 四 ) 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 五 ) 歷史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六 ) 東南亞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人類學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學士班學籍分組為 東南亞組 與 人類學組 ) ( 七 ) 華語文教學碩士學位學程 ( 碩士班 ) ( 八 ) 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 碩士在職專班 ) ( 九 ) 原鄉發展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程原住民族專班 二 管理學院 : ( 一 ) 國際企業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二 ) 經濟學系 ( 含碩士班 ) ( 三 ) 資訊管理學系 ( 含碩士班 ) ( 四 ) 財務金融學系 ( 含碩士班 ) ( 五 ) 觀光休閒與餐旅管理學系 ( 含碩士班, 學士班學籍分組為 觀光休閒組 與 餐旅管理組 ) ( 六 )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 ( 碩士在職專班 ) ( 七 ) 新興產業策略與發展博士學位學程 ( 博士班 ) ( 八 ) 管理學院兩岸高階主管經營管理境外碩士在職學位學 54

55 程 三 科技學院 : ( 一 ) 資訊工程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二 ) 土木工程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 三 ) 電機工程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通訊工程碩士班 通訊工程博士班 ) ( 四 ) 應用化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生物醫學碩士班 ) ( 五 ) 地震與防災工程研究所 ( 碩士班 ) ( 六 ) 應用材料及光電工程學系 ( 含碩士班 ) ( 七 ) 科技學院光電科技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 四 教育學院 ( 一 ) 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二 ) 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 ( 含博 碩士班 ) ( 三 ) 諮商心理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 ( 含輔導與諮商博士班 輔導與諮商碩士班 輔導與諮商新加坡境外碩士在職專班 終身學習與人力資源發展碩士班 ) ( 四 ) 課程教學與科技研究所 ( 碩士班 ) ( 五 ) 終身學習與人力資源發展碩士學位學程 ( 碩士在職專班 ) 五 通識教育中心 : 設人文組 社會科學組 自然科學組 體育組 本校必要時得經校務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增設學 院 學系 研究所或其他教學單位 第五條本校因教學 研究 推廣之需要, 設立下列中心 : 一 東南亞研究中心 : 設政治研究組 經濟與區域組織研究組 社會與民族研究組 行政組 二 語文教學研究中心 : 設中國語文教學組 外國語文教學組 語文教學研究組 三 家庭教育研究中心 : 設資訊出版組 進修推廣組 諮詢輔 導組 研究發展組 四 師資培育中心 : 設教學組 實習輔導組 進修組 行政組 五 原住民族文化教育暨生計發展中心 : 設文化組 生計發展 組 教育組 六 前瞻性高科技研究中心 : 設行政企劃組 科技服務組 55

56 七 校務研究中心 : 設資料組 研究組 八 水沙連人文創新與社會實踐研究中心 : 設環境保育組 綠活產業組 智慧學習組 協力治理組 前項中心各置中心主任一人, 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凡依學校發展需要設立之中心, 其設置 評鑑及裁撤辦法另訂之 其中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置辦法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六條本校置校長一人, 對內綜理校務, 負校務發展之責, 對外代表本校 校長室置秘書若干人, 以協助處理機要 庶務及行政事宜 第七條本校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 應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新任校長, 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成員置十五人, 分別由學校代表六人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 及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組成之 學校代表中教師代表四人 職員及研究人員代表一人 學生代表一人 ;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中校友代表二人 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應依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另訂校長遴選辦法,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本校校長之任期為四年, 得連任一次, 自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起聘為原則 除辭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外, 符合連任資格者, 於任期屆滿前一年, 報請教育部辦理校長續聘評鑑事宜 前項評鑑結果應提校務會議, 作為續聘之參考, 經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續聘, 應由學校報請教育部續聘之 ; 如經決議不予續聘, 應即依第七條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新任校長遴選事宜 第九條校長有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 得由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ㄧ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 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報請教育部解聘之 校長因故出缺或依前項規定經教育部解聘時, 其職務依校長職務代理人順位代行校長職權, 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十條本校得置副校長一至二人,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副校長室置秘書若干人, 協助處理行政工作 56

57 副校長由校長遴選教授聘兼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第十一條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 綜理院務,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襄助院務行政工作, 第一任院長之產生,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院長任期三年, 得連任一次, 任期屆滿, 得連任時, 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 經由各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續聘之, 如院長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時, 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三個月內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 遴選與該學院相關學科領域之教授二至三人, 提請校長圈選其中一人聘兼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代表之產生及運作方式, 及院長解聘之程序, 由各學院擬訂, 經院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第十一條之一本校各學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置副院長一人, 以輔佐院長推動院務 : 一 學院所屬系 所總數達十個以上 二 學院所屬專任教師達七十五人以上 三 學院所屬學生總數達一千五百人以上 各學院依前項規定設置副院長, 其任期以配合院長之任期為原則, 由院長就該院專任教授中提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其續聘 解聘程序亦同 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 經校長核定, 自次學年起停置副院長 第十二條本校通識教育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教師 研究人員 職員若干人 通識教育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本校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 辦理系務, 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 辦理所務, 各學位學程得置主任一人, 辦理學程事務 ; 各系 所 學位學程並置職員若干人, 協助行政工作 系 所 學程之主管任期三年, 得連任一次 第一任系 所主管之產生,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 任期屆滿, 得連任時, 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 經系 所務會議通過後簽請院長提請校長聘兼之 如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出缺時, 應於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出缺後三個月內, 由各該系 所就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選一人至二人, 簽請院長提請校長圈選一人聘兼之 學位學程主任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ㄧ人至二人提請校長圈選一人聘兼之 57

58 第十三條之一 前項之系 所主管推選及解聘辦法由各系 所擬訂, 提經院務 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本校各學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置副主任一人, 以輔 佐主任推動系務 : 一 學系所屬學生總數達五百人以上 二 學系同時具有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等學制 ( 不含在職 專班 ) 達四個以上 各學系依前項規定設置副主任, 其任期配合主任之任期為原則, 由主任就該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其續聘 解聘程序亦同 因情事變更而不符設置之條件者, 經校長核定, 自次學年起停置副主任 第十四條本校設下列各行政單位 : 第十五條 一 教務處 : 設註冊組 課務組 資訊服務組 招生組 教學 發展中心 二 學生事務處 : 設生活輔導組 課外活動組 衛生保健組 住宿服務組 諮商中心 職涯發展暨校友服務中心 校園 安全中心 三 總務處 : 設文書組 事務組 出納組 保管組 營繕組 採購組 四 研究發展處 : 設綜合企劃組 學術及推廣服務組 創業育 成中心 五 國際及兩岸事務處 : 設國際事務組 僑教及大陸事務組 六 圖書館 : 設行政組 採編組 閱覽服務組 系統資訊組 七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 : 設系統組 網路組 諮詢組 綜合業 務組 八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 設環境保護組 安全衛生組 九 秘書室 十 人事室 十一 主計室 本校前項各處 館 室 中心及其下之各組 中心, 必要時得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增減或合併之 教務處置教務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掌理教務事宜, 由校長聘請 教授兼任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置副教務長一人及 58

59 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六條學生事務處置學生事務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掌理學生事務,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置副學務長一人及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七條總務處置總務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掌理總務事宜,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由教師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置副總務長一人及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八條研究發展處置研發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掌理研究發展事務,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十九條國際及兩岸事務處置國際事務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掌理國際事務, 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之,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置副國際事務長一人及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條圖書館置館長一人, 承校長之命綜理館務, 由校長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 ; 由教師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研究人員 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與網路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 承校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 研究人員 稀少性科技人員若干人 前項稀少性科技人員於九十年八月二日以前已進用者, 得繼續留任至其離職為止, 其升等得逕依原遴用資格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 承校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三條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 綜理秘書業務, 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職員擔任之, 由教師兼任者, 任期以配合校長任期為原則 並得視業務需要置職員若干人 第二十四條人事室置主任 秘書 專員 組員,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二十五條主計室置主任 組長 專員 組員, 依法掌理歲計 會計, 及 59

60 統計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校一級行政單位符合教育部所定之達一定規模 業務繁重認定基準, 得置副主管, 由單位主管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 報請校長聘兼之, 其任期與單位主管同 各單位分組辦事者, 各置組長一人, 除通識教育中心下設之體育組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兼任 ; 學生事務處下設之生活輔導組組長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 ;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下設之綜合業務組組長由講師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研究人員兼任外, 餘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或由職員擔任之 各單位分中心辦事者, 各置主任一人, 除學生事務處下設之校園安全中心主任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軍訓教官兼任外, 餘由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同級以上之研究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兼任 本校各單位由教師兼任之組長 ( 主任 ), 由各該單位一級主管就符合資格者遴選後薦請校長聘兼之, 任期與單位主管同, 任期中得自動請辭或不予聘兼 第三章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 一 校務會議 : 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以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 主任秘書 各學院院長 圖書館館長 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中心主任 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中心主任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 任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 教師代表 研究人員代表 職員代表 學生代表組織之 本會議如因議事上之需要, 得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 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 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 為原則, 各單位教師代表人數按各單位教師人數比例分配 之 ; 研究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職員代表三至五人, 分別由 本校全體研究人員 職員互選之 ; 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 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十分之一 ; 各代表之確定 人數 任期 選舉方式及校務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 但 60

61 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 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 ( 一 )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 二 ) 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 三 ) 學院 學系 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 ( 四 ) 教務 學生事務 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 五 ) 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 ( 六 ) 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 七 ) 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二 行政會議 : 以校長 副校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 主任秘書 各學院院長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 校長為主席, 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其他與議程相關之人員列席, 討論與學生權益有關之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列席 三 教務會議 : 以教務長 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 各學院院長 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各學系主任 各研究所所長 圖書館館長 各中心主任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 ; 教務長為主席, 討論重要教務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列席 四 學生事務會議 : 以學生事務長 國際事務長 各學院院長 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三人為當然代表, 並由校長聘請與學生事務有關之單位主管若干人組成 ;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教師二人, 學生事務長為主席, 討論學生事務及學生獎懲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列席 五 總務會議 : 以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主任秘書為當然代表, 並由校長聘請有關之單位主管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 ; 總務長為主席, 討論總務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列席 六 研究發展會議 : 以研發長 國際事務長 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 教師代表 人事室主任 主計室主任為當然代表, 61

62 並由校長聘請與研究發展事務相關之單位主管若干人組成 ;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教師二人, 研發長為主席, 討論研究發展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列席 七 國際及兩岸事務會議 : 以國際事務長 教務長 學生事務長 總務長 研發長 各學院院長 教師代表 學生代表三人為當然代表, 並由校長聘請與國際及兩岸事務相關之單位主管若干人組成 ; 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教師二人, 國際事務長為主席, 討論國際及兩岸事務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列席 八 各學院院務會議 : 以院長 各系 ( 所 ) 主任 ( 所長 ) 及該院教師代表組織之 教師代表人數與比例, 由各學院訂定組織章程, 經校務會議通過, 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院長為主席, 討論各該學院教學 研究及其他有關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或學生代表出席或列席 九 通識教育中心業務會議 : 由中心主任 各組組長及中心全體專任教師 研究人員及行政人員組織之 中心主任為主席, 討論通識教育有關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議程相關單位之人員或兼任人員列席 十 各學系 研究所務會議 : 以系主任 所長 全體專任教師 及經由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織之 學生代表人數與比例, 由各系所訂定之 以系主任 所長為主席, 討論各該系 所教學 研究及其他有關之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兼任教師列席 十一 各處 館 室 中心會議 : 以各處 館 室 中心主管及所屬人員組織之 各處 館 室 中心主管為主席, 討論各該處 館 室 中心重要事項, 必要時得邀請與業務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二十八條本校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各種會議, 各種會議之功能 組成方式另以組織章程及規則訂定之 第二十九條本校分設下列各種委員會 : 一 教師評審委員會 62

63 二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三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四 職員評審委員會 五 經費稽核委員會 六 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 七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八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前項除第四款外, 其他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另訂,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必要時本校得增設其他各種委員會, 其組織章程或設置要點另訂,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四章教師分級及聘用第三十條本校教師分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 講師四級, 從事授課 研究 服務及輔導 為教學及研究需要, 得聘助教協助之, 並得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教師之初聘聘期至當學年度止,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 每次均為二年 長期聘任資格等有關規定, 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教師之聘任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 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為提升教師之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等成效, 應建立評鑑制度, 以做為升等 續聘 長期聘任 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標準 其規定另定之,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教師不服解聘或停聘及其他決定之處置者, 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三十二條本校研究人員分研究員 副研究員 助理研究員 研究助理四級, 從事研究 推廣及服務 研究人員之聘任 聘期 升等 停聘 辭聘及待遇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之聘任由單位主管協同相關院 系 所主管提名, 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十三條本校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與聘任, 依有關規定辨理 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由單位主管協同相關院 系 所主管提名, 經本校教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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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 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國立者, 由教育部定之 ;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者, 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 經董事會圈選, 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 大學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大學以研究學術, 培育人才, 提升文化, 服務社會, 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 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享有自治權 第 2 條本法所稱大學, 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第 3 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二章設立及類別第 4 條大學分為國立 直轄市立 縣 ( 市 ) 立 ( 以下簡稱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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