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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1

2 6 月 19 日 20 日, 最 高 法 院 在 日 照 就 立 案 难 问 题 和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解 释 开 展 集 中 调 研 活 动 最 高 法 院 立 案 一 庭 庭 长 姜 启 波 副 庭 长 钱 晓 晨, 天 津 山 东 等 15 个 高 院 立 案 庭 负 责 同 志 与 会 省 法 院 党 组 成 员 审 委 会 专 职 委 员 正 厅 级 审 判 员 张 成 武, 市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高 杰 到 会 致 辞,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陪 同 4 月 26 日,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暨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表 彰 会 议 在 中 院 召 开 省 法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李 洪 波, 市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高 杰,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等 领 导 同 志 出 席 会 议 2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3 3 月 29 日, 枣 庄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刘 学 贵 一 行 来 中 院 考 察 交 流 审 判 管 理 信 息 化 绩 效 考 核 司 法 统 计 调 研 等 工 作 5 月 10 日, 烟 台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尹 佐 海, 党 组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张 跃 华 一 行 来 中 院 考 察 交 流 5 月 13 日, 临 沂 中 院 党 组 成 员 副 院 长 吴 清 林 一 行 来 中 院 考 察 交 流 审 判 管 理 及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工 作 6 月 21 日, 泰 安 中 院 党 组 副 书 记 副 院 长 李 宏 一 行 来 中 院 考 察 交 流 后 勤 保 障 审 判 管 理 等 工 作 6 月 25 日, 菏 泽 中 院 审 委 会 专 职 委 员 陈 文 法 一 行 来 中 院 考 察 交 流 审 判 管 理 等 工 作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3

4 3 月 18 日, 中 院 执 行 局 收 到 当 事 人 送 来 的 锦 旗 3 月 22 日, 中 院 民 一 庭 收 到 当 事 人 送 来 的 锦 旗 6 月 7 日, 中 院 执 行 局 收 到 当 事 人 送 来 的 锦 旗 6 月 14 日,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收 到 当 事 人 送 来 的 锦 旗 7 月 2 日, 中 院 立 案 一 庭 收 到 当 事 人 送 来 的 锦 旗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2 4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5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林 芳 如 果 说 人 生 如 船, 那 么 梦 想 就 是 鼓 满 风 的 帆 一 段 时 间 以 来,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对 民 族 复 兴 中 国 梦 的 深 情 阐 释, 触 动 并 点 燃 了 每 一 个 中 国 人 内 心 深 处 中 国 梦 的 畅 想, 激 发 起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建 设 伟 大 祖 国 和 美 好 家 园 的 正 能 量 作 为 法 律 人 的 法 官 群 体, 梦 想 应 该 包 含 什 么? 让 社 会 公 众 享 受 法 律, 享 受 公 平 正 义 民 主 法 治, 这 既 是 中 国 梦 的 重 要 特 征 和 内 容, 也 应 当 是 我 们 法 官 为 之 共 同 奋 斗 的 梦 想 享 受 法 律, 既 是 社 会 公 众 从 不 言 弃 的 梦 想, 更 是 一 项 权 利 长 期 以 来, 我 们 的 法 律 往 往 成 为 社 会 大 众 不 敢 轻 易 享 用 的 奢 侈 品, 这 种 法 律 的 可 消 费 性 都 被 其 令 人 敬 畏 的 威 慑 性 和 强 制 性 所 遮 蔽, 传 统 的 厌 讼 心 理 让 享 受 法 律, 消 费 法 律 只 能 停 留 在 理 论 层 次 和 口 号 上 享 受 法 律, 需 要 公 民 的 权 利 保 护 意 识 复 苏 法 律 意 识 逐 渐 觉 醒, 需 要 社 会 良 法 的 保 障, 需 要 完 善 的 法 律 服 务 体 系 的 支 撑, 还 需 要 我 们 司 法 者 人 民 法 官 这 一 群 体 的 实 践 和 引 导 人 无 信 不 立, 国 无 信 不 强 司 法 没 有 公 信, 将 直 接 影 响 到 人 们 建 设 法 治 中 国 的 信 心 万 丈 高 楼 平 地 起, 惟 有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的 根 基, 才 能 筑 就 法 治 中 国 的 大 厦, 才 能 让 社 会 公 众 实 现 享 受 法 律 的 梦 想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需 要 我 们 做 什 么? 如 何 做?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就 必 须 让 群 众 感 受 到 法 律 的 公 平 与 正 义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都 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这 是 党 和 国 家 对 政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新 要 求, 是 人 民 群 众 对 人 民 法 官 的 新 期 待 公 平 正 义 比 太 阳 还 要 有 光 辉, 而 司 法 则 是 给 予 其 保 障 的 最 后 一 道 防 线 作 为 公 平 正 义 象 征 的 法 官, 必 须 不 断 提 升 司 法 能 力, 推 进 司 法 公 开,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坚 守 司 法 良 知, 严 格 把 握 适 用 法 律, 努 力 作 出 最 公 平 最 正 义 的 裁 判 结 论, 从 而 让 人 民 群 众 信 任 司 法, 感 受 公 正, 享 受 法 律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就 必 须 让 群 众 感 受 到 法 官 的 清 正 与 廉 洁 不 受 曰 廉, 不 污 曰 洁 清 正 廉 洁, 是 人 民 法 官 的 基 本 操 守 和 行 为 准 则, 也 是 实 现 公 正 的 基 本 保 障 法 官 形 象 是 否 得 当, 必 然 影 响 人 们 对 司 法 公 正 性 的 判 断 和 信 赖 心 存 质 疑, 何 谈 享 受 法 律? 作 为 国 家 与 法 律 化 身 的 法 官, 应 当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人 生 观 价 值 观, 构 筑 起 拒 腐 防 变 的 思 想 道 德 防 线, 在 人 与 法 情 与 法 权 与 法 钱 与 法 面 前, 经 受 住 考 验, 永 远 别 让 技 巧 胜 过 良 知 和 品 德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就 必 须 让 群 众 感 受 到 诉 讼 的 文 明 与 高 效 法 乃 公 器, 民 为 邦 本 为 民 司 法, 对 法 官 来 说, 是 承 诺, 更 是 责 任 老 百 姓 之 所 以 畏 讼 厌 讼, 除 了 受 传 统 思 想 观 念 等 因 素 影 响 外, 还 与 担 心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遭 遇 漠 视 诉 讼 成 本 太 高 案 件 久 拖 不 决 等 有 很 大 关 系 因 此, 惟 有 努 力 把 司 法 便 民 措 施 落 实 到 接 待 立 案 审 判 执 行 信 访 工 作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使 人 民 群 众 在 诉 讼 活 动 中 感 受 到 方 便 明 白 公 平 及 时 受 尊 重 有 温 暖, 消 除 诉 讼 的 疑 惧, 畅 通 心 胸 的 堵 塞, 才 能 奢 谈 享 受 法 律 人 人 都 有 追 梦 的 权 利, 人 人 都 是 梦 想 的 筑 造 者 让 群 众 实 现 享 受 法 律 的 梦 想, 我 们 法 官 不 是 旁 观 者 空 谈 误 国, 实 干 兴 邦 真 正 实 现 这 一 梦 想, 还 需 要 从 我 们 自 身 做 起, 从 现 在 做 起, 用 艰 苦 的 奋 斗 和 不 懈 的 努 力 去 争 取, 去 创 造 1

6 准 印 证 号 : 鲁 连 内 资 第 L1012 号 contents 目 录 刊 首 语 夯 实 司 法 公 信 根 基 主 办 :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编 辑 委 员 会 主 任 : 程 乐 群 副 主 任 : 王 冉 徐 光 然 林 彦 芹 卜 宪 博 岳 思 卫 张 华 陈 令 春 许 崇 安 李 云 波 田 玉 斌 委 员 : 王 义 宽 刘 红 军 郑 家 泰 胡 建 林 芳 主 编 : 程 乐 群 副 主 编 : 王 冉 徐 光 然 编 辑 部 主 任 : 徐 光 然 ( 兼 )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王 学 文 宋 海 红 刘 斌 胡 科 刚 本 期 执 行 编 辑 : 宋 海 红 地 址 :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泰 安 路 55 号 邮 编 : 电 话 :(0633) 传 真 :(0633) 邮 箱 : rzzyyjs@163.com 封 面 说 明 : 图 为 省 法 院 白 泉 民 院 长 ( 左 二 ) 视 察 日 照 中 院 设 计 印 刷 : 日 照 日 报 印 务 中 心 专 论 P4 在 全 市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市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高 杰 P7 在 全 市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P10 攻 坚 克 难 砥 砺 奋 进 努 力 推 动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再 上 新 水 平 在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暨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表 彰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工 作 交 流 P16 坚 持 公 心 用 权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郑 家 泰 理 论 研 讨 P18 论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体 系 架 构 以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为 视 角 赵 祥 华 盛 杰 法 官 文 苑 P25 人 民 法 官 要 善 解 三 题 刘 斌 P26 兰 花 与 法 官 魏 磊 P27 那 些 被 岁 月 搁 置 的 梦 想 纪 祥 红 P29 健 康 身 心 说 步 行 刘 顺 斌 案 例 评 析 P31 留 置 权 行 使 有 规 矩 钱 守 吉 P34 民 事 执 行 中 申 请 开 具 税 票 的 审 查 思 路 申 法 奎 P38 职 工 参 加 单 位 团 队 建 设 活 动 受 伤 能 否 认 定 为 工 伤 臧 路 洁

7 P42 优 者 危 险 负 担 原 则 在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中 的 适 用 徐 国 安 调 查 研 究 P44 关 于 民 事 执 行 权 配 置 的 调 研 报 告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课 题 组 征 文 选 登 P48 心 中 有 爱 伴 你 成 长 卜 雪 雁 P51 有 一 天 妈 妈 老 了 刘 娟 P54 玉 思 贾 峰 P56 岁 月 静 好 细 品 幸 福 人 生 胡 凤 霞 P58 最 美 的 风 景 在 路 上 王 学 文 人 生 感 悟 P60 做 扫 把 不 做 泥 菩 萨 曲 青 山 P61 人 生 需 要 学 会 欣 赏 P62 退 休 有 感 王 万 军 艺 术 天 地 P63 书 法 辛 琪 P64 篆 刻 王 友 明 法 官 手 记 P65 门 前 这 条 路 我 可 不 可 以 走 赵 艳 霞 P67 用 善 良 的 心 传 递 法 律 温 度 张 晓 燕 P69 法 官 的 力 量 黄 建 峰 P70 嘱 托 许 磊 法 域 撷 英 P72 没 有 规 矩 不 成 方 圆 谢 晖 P75 司 法 不 应 为 舆 情 所 左 右 刘 英 团 P77 法 制 笑 话 基 层 资 讯 大 事 记

8 专 论 ZHUANLUN 在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建设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高 杰 (2013 年 4 月 11 日) 一 要深化思想认识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是加 同志们 市中级法院召开这次会议 深入学习贯彻全国 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位的任务 必须常抓不懈 全市 全省法院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 专题研究部署我市 法院要准确把握反腐倡廉面临的形势任务 进一步深 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这对于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 化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 紧迫性 复杂性 艰巨性 设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刚才 王冉 的认识 一要深刻认识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要 同志宣读了省高院的表彰通报 思卫同志代表中院党 求 新任务 进一步统一思想 明确方向 为政清廉 组作了工作报告 总结了去年工作 对今年的全市法 才能取信于民 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 新一届中央 院反腐倡廉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乐群同志与中 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 院班子成员 专委 各区县法院院长签订了 2013 年党 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 要以踏石留印 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对全市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 抓铁有痕的决心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加强对权力运行 明确要求 我完全同意 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 抓 的制约和监督 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能腐的防 好贯彻落实 下面 我讲几点意见 范机制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这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 4 日照法苑 季刊

9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央 领 导 集 体 反 腐 倡 廉 的 信 心 和 决 心, 对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委 二 次 全 会 从 纪 律 作 风 反 腐 三 个 方 面 对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作 出 了 新 的 部 署, 一 是 坚 决 维 护 党 章 的 权 威 性 和 严 肃 性, 着 力 严 明 党 的 纪 律 特 别 是 政 治 纪 律 ; 二 是 不 折 不 扣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切 实 转 变 领 导 机 关 和 领 导 干 部 工 作 作 风 ; 三 是 坚 持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两 手 抓 两 手 都 要 硬, 认 真 解 决 反 腐 倡 廉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最 近 召 开 的 全 国 全 省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会 议, 全 面 贯 彻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委 二 次 全 会 精 神, 提 出 要 重 点 抓 好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深 入 反 腐 倡 廉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四 项 工 作, 明 确 了 法 院 系 统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新 任 务, 为 我 们 加 强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指 明 了 方 向 二 要 深 刻 认 识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一 步 增 强 信 心 和 决 心 近 年 来,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始 终 把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作 为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中 之 重, 坚 持 强 化 司 法 廉 洁 教 育 与 加 大 惩 处 力 度 相 结 合, 坚 持 完 善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与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相 结 合, 坚 持 抓 好 司 法 作 风 建 设 与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突 出 问 题 相 结 合, 坚 持 抓 好 自 身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与 积 极 参 与 反 腐 败 斗 争 相 结 合, 取 得 了 新 的 成 效, 积 累 了 新 的 经 验, 打 造 了 新 的 亮 点, 如 法 院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等 做 法 走 在 了 全 省 乃 至 全 国 前 列, 法 院 队 伍 廉 洁 自 律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涌 现 出 了 一 批 先 进 集 体 和 优 秀 法 官, 彰 显 了 人 民 法 院 公 正 廉 洁 文 明 司 法 的 良 好 形 象 这 些, 为 我 们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的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增 强 了 我 们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的 信 心 和 决 心 三 要 深 刻 认 识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面 临 的 严 峻 挑 战 和 存 在 的 薄 弱 环 节, 进 一 步 增 强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当 前, 全 市 法 院 队 伍 的 主 流 是 好 的, 是 一 支 值 得 党 和 人 民 群 众 信 赖 具 有 很 强 战 斗 力 的 队 伍 但 是, 事 物 是 变 化 发 展 的, 现 在 好 并 不 代 表 以 后 一 直 就 好, 尤 其 是 法 官 掌 握 着 主 要 的 司 法 资 源, 行 使 着 生 杀 予 夺 的 大 权, 裁 决 利 益 归 属, 容 易 成 为 拉 拢 腐 蚀 的 对 象, 面 临 的 各 种 诱 惑 很 多 干 扰 很 多 风 险 更 大, 必 须 时 刻 保 持 高 度 警 醒, 稍 有 麻 痹 松 懈, 就 有 可 能 犯 错 误 栽 跟 头 同 时, 必 须 清 醒 看 到, 因 各 方 面 的 原 因 和 影 响, 司 法 领 域 的 消 极 腐 败 现 象 仍 然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个 别 干 警 违 法 违 纪 和 作 风 不 正 的 问 题 时 有 发 生, 关 系 案 人 情 案 金 钱 案 仍 然 没 有 从 根 本 上 杜 绝, 反 腐 倡 廉 形 势 依 然 严 峻, 任 务 仍 然 艰 巨 全 市 法 院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严 格 按 照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和 上 级 法 院 的 部 署 要 求, 以 更 加 坚 定 的 信 心 更 加 坚 决 的 态 度 更 加 有 力 的 措 施, 扎 实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努 力 做 到 反 腐 倡 廉 常 抓 不 懈 拒 腐 防 变 警 钟 长 鸣, 始 终 保 持 法 院 队 伍 的 纯 洁 性, 努 力 建 设 一 支 忠 诚 可 靠 司 法 为 民 务 实 进 取 公 正 廉 洁 的 过 硬 法 院 队 伍 二 要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蜕 化 变 质, 缘 由 种 种, 最 根 本 的 就 是 丢 失 理 想 信 念 贪 污 腐 败, 形 色 斑 斑, 最 可 耻 的 就 是 精 神 世 界 糜 烂 理 想 信 念 出 了 问 题, 既 不 能 当 好 法 官, 也 难 以 办 好 案 件, 更 无 法 抵 御 腐 败 的 侵 蚀 作 为 一 名 人 民 法 官, 一 定 要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忠 诚 于 党 忠 诚 于 人 民 忠 诚 于 法 律, 坚 持 对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道 路 自 信 理 论 自 信 和 制 度 自 信, 自 觉 抵 制 西 方 各 种 错 误 政 治 法 律 思 潮, 坚 定 不 移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道 路,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始 终 同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对 于 广 大 党 员 干 警, 要 坚 定 理 想 信 念,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党 的 纪 律 特 别 是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入 党 理 应 守 党 纪, 从 政 务 必 讲 政 治 腐 败 现 象 既 是 对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践 踏, 也 是 对 党 的 纪 律 的 蔑 视 严 明 党 的 纪 律, 是 坚 决 惩 治 和 有 效 预 防 腐 败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 实 践 证 明, 党 的 纪 律 对 于 党 员 干 警 来 说, 既 是 约 束 也 是 保 护, 加 强 对 党 员 干 警 的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的 纪 律, 就 能 够 把 腐 败 压 缩 到 最 小 空 间 广 大 党 员 干 警 要 牢 固 树 立 党 章 意 识, 加 强 党 性 修 养, 坚 持 党 性 原 则, 严 格 以 党 章 规 范 自 己 的 一 言 一 行, 公 正 廉 洁 司 法, 坚 决 抵 制 以 权 谋 私 徇 私 枉 法 等 不 正 之 风, 自 觉 维 护 党 的 权 威 法 律 的 权 威 全 市 法 院 作 为 党 领 导 下 的 司 法 机 关, 要 切 实 担 负 起 执 行 和 维 护 党 纪 的 政 治 责 任, 加 强 对 党 员 干 警 党 纪 意 识 教 育, 坚 决 抵 制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和 部 门 本 位 主 义, 做 到 政 令 畅 通, 确 保 中 央 省 委 和 市 委 的 决 策 部 署 在 法 院 得 到 不 折 不 扣 的 贯 彻 落 实 三 要 强 化 监 督 制 约 权 力 失 去 监 督, 必 然 产 生 腐 败 审 判 权 执 行 权 和 其 他 权 力 一 样, 失 去 监 督 就 5

10 专 论 ZHUANLUN 会 出 现 滥 用 甚 至 产 生 腐 败 法 院 要 强 化 对 司 法 权 运 行 的 监 督 制 约, 进 一 步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着 力 构 筑 不 愿 为 的 自 律 机 制 不 能 为 的 防 范 机 制 不 敢 为 的 惩 治 机 制 不 必 为 的 保 障 机 制, 确 保 法 官 清 正 法 院 清 廉 司 法 清 明 要 进 一 步 强 化 制 度 贯 彻 落 实 的 执 行 力, 加 强 对 四 个 一 律 五 个 严 禁 等 规 定 实 施 情 况 的 督 导 检 查, 敢 于 较 真, 勇 于 碰 硬, 防 止 出 现 铁 律 不 铁 禁 令 不 禁 的 问 题 要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坚 持 把 严 格 司 法 与 热 情 服 务 紧 密 结 合 起 来, 细 化 工 作 标 准, 严 密 司 法 程 序, 规 范 办 案 流 程, 努 力 做 到 以 法 为 据 以 理 服 人 以 礼 待 人 以 情 感 人, 让 人 民 群 众 更 加 理 解 司 法 信 任 司 法 支 持 司 法 阳 光 是 最 好 的 防 腐 剂 要 进 一 步 加 大 司 法 公 开 力 度, 严 格 落 实 审 务 公 开 群 众 旁 听 庭 审 裁 判 文 书 上 网 法 院 开 放 日 等 制 度, 自 觉 接 受 党 委 人 大 政 协 新 闻 媒 体 等 各 方 面 的 监 督, 切 实 保 障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监 督 权, 让 暗 箱 操 作 没 有 空 间, 确 保 司 法 权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四 要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司 法 作 风 是 法 官 综 合 素 质 的 集 中 表 现, 是 法 院 形 象 的 直 接 体 现 法 院 工 作 直 接 面 对 群 众, 是 人 民 群 众 感 受 评 价 党 风 政 风 的 重 要 窗 口 全 市 法 院 要 认 真 落 实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和 上 级 法 院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的 规 定, 以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的 期 盼 为 方 向, 以 人 民 群 众 满 意 为 目 标, 自 觉 弘 扬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切 实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让 人 民 群 众 不 断 看 到 实 实 在 在 的 成 效 和 变 化 一 要 增 进 群 众 感 情 深 入 开 展 以 为 民 务 实 清 廉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引 导 广 大 干 警 牢 固 树 立 群 众 观 点, 站 稳 群 众 立 场, 在 感 同 身 受 中 增 进 群 众 感 情, 在 换 位 思 考 中 打 牢 司 法 为 民 的 思 想 基 础 二 要 充 分 发 挥 典 型 示 范 引 领 作 用 近 日, 岚 山 区 法 院 范 学 青 同 志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表 彰 为 全 国 优 秀 法 官, 这 是 全 市 法 院 系 统 的 骄 傲 市 委 政 法 委 市 中 院 已 分 别 作 出 了 在 全 市 政 法 系 统 全 市 法 院 系 统 开 展 向 范 学 青 同 志 学 习 的 决 定 全 市 广 大 法 院 干 警 要 按 照 要 求, 学 习 英 模 精 神, 凝 聚 奋 进 力 量, 时 刻 鞭 策 自 我, 努 力 做 到 公 正 廉 洁 司 法 三 要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在 处 理 具 体 案 件 时, 既 要 有 法 律 视 角, 也 要 有 社 会 视 角, 把 对 法 律 负 责 与 对 党 负 责 对 人 民 负 责 统 一 起 来, 坚 持 情 理 法 相 结 合, 坚 持 法 律 效 果 政 治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相 统 一, 着 力 解 决 好 群 众 关 心 关 注 的 公 共 安 全 权 益 保 障 公 平 正 义 问 题, 解 决 好 群 众 关 心 关 注 的 告 状 难 信 访 难 执 行 难 问 题, 让 群 众 切 实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就 在 身 边 五 要 做 到 廉 洁 公 正 廉 洁 公 正 是 一 名 法 官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道 德 操 守, 也 是 一 条 职 业 底 线 全 市 法 院 领 导 干 部 和 广 大 法 院 干 警 要 以 更 高 的 标 准, 从 严 要 求 从 严 自 律, 自 觉 做 廉 洁 公 正 的 模 范, 永 葆 廉 洁 公 正 的 政 治 本 色 廉 洁 公 正 需 坚 守 做 人 之 格 做 人 方 方 正 正, 行 有 所 遵, 言 有 所 本, 才 能 在 形 形 色 色 的 诱 惑 和 挑 战 面 前, 定 住 心 神, 站 稳 脚 跟, 挺 起 脊 梁 ; 无 视 自 身 人 格 形 象 的 法 官, 必 然 会 滋 生 贪 欲 产 生 邪 念, 最 终 丧 失 信 念 失 守 底 线 坠 入 深 渊 廉 洁 公 正 需 平 淡 之 心 懂 得 平 淡, 才 能 心 无 杂 念, 才 能 看 淡 金 钱 名 利 人 情 世 故, 才 能 保 持 相 对 的 纯 粹, 不 为 金 钱 所 诱 不 为 名 利 所 惑 不 为 人 情 所 扰 不 为 利 益 所 驱, 真 正 做 到 一 尘 不 染 清 廉 如 水 刚 正 不 阿 执 法 如 山 廉 洁 公 正 需 践 行 向 善 之 举 法 律 是 一 门 善 良 而 公 平 的 艺 术 心 灵 因 善 而 慈 美, 思 想 因 善 而 纯 洁 有 善 心, 才 会 做 善 举 对 法 官 而 言, 司 法 需 要 善 心, 需 要 善 举 人 都 有 难 处, 当 事 人 没 有 难 处 不 会 来 法 院 法 官 面 对 当 事 人, 更 要 学 会 换 位 思 考, 体 恤 别 人 难 处, 能 帮 则 帮, 能 快 则 快, 能 给 予 方 便 就 给 予 方 便, 这 就 是 善 举 廉 洁 公 正 需 落 实 制 度 之 治 要 强 化 制 度 落 实, 坚 持 有 腐 必 反 有 贪 必 肃, 对 人 民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司 法 不 公 不 廉 等 问 题, 发 现 一 起 查 处 一 起, 发 现 一 人 处 理 一 人, 坚 决 清 除 害 群 之 马, 切 除 腐 败 毒 瘤, 确 保 队 伍 纯 洁 同 志 们, 法 院 工 作 责 任 重 大, 使 命 光 荣, 党 和 人 民 寄 予 厚 望, 充 满 期 待 全 市 法 院 广 大 干 警 要 在 市 委 的 坚 强 领 导 下, 进 一 步 振 奋 精 神, 求 真 务 实, 开 拓 进 取, 不 断 提 高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科 学 化 水 平, 为 加 快 建 设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坚 强 的 司 法 保 障!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6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11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在 全 市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2013 年 4 月 11 日 ) 同 志 们 : 经 中 院 党 组 研 究 决 定, 我 们 召 开 这 次 全 市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刚 才, 岳 思 卫 同 志 在 工 作 报 告 中 总 结 了 去 年 的 工 作, 部 署 了 今 年 的 工 作 任 务, 全 市 法 院 要 认 真 抓 好 落 实 市 委 政 法 委 市 纪 委 对 开 好 这 次 会 议 非 常 重 视, 市 委 常 委 政 法 委 书 记 高 杰 同 志 市 纪 委 副 书 记 唐 仕 泉 同 志 出 席 会 议, 高 杰 书 记 还 将 作 重 要 讲 话, 大 家 要 认 真 学 习 高 书 记 的 讲 话, 吃 透 精 神, 把 握 实 质, 大 力 加 强 法 院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努 力 推 动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不 断 迈 上 新 台 阶 再 上 新 水 平 下 面, 我 就 加 强 全 市 法 院 队 伍 建 设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讲 几 点 意 见 一 切 实 加 强 纪 律 建 设, 做 到 严 明 纪 律 公 正 司 法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在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委 二 次 全 会 上 要 求 全 党, 要 以 严 明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为 重 点 加 强 纪 律 建 设 全 市 法 院 要 按 照 习 总 书 记 的 讲 话 要 求, 大 力 加 强 纪 律 教 育, 切 实 增 强 纪 律 观 念, 不 断 强 化 纪 律 执 行, 以 铁 的 纪 律 打 造 过 硬 的 队 伍 一 要 进 一 步 严 明 政 治 纪 律 着 力 强 化 党 员 意 识 党 性 观 念,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党 章, 增 强 政 治 敏 锐 性, 在 政 治 信 仰 政 治 立 场 政 治 方 向 等 重 大 原 则 问 题 上 不 能 有 任 何 偏 离, 在 思 想 上 行 动 上 始 终 与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 着 力 强 化 大 局 意 识 全 局 观 念, 自 觉 把 法 院 工 作 置 于 党 和 国 家 工 作 大 局 之 中 去 谋 划 去 推 进, 与 党 组 织 同 心 同 力, 与 大 局 合 拍 同 步 二 要 进 一 步 严 肃 审 判 纪 律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权 限 法 律 程 序 履 行 职 责, 认 真 执 行 审 判 纪 律 的 各 项 规 定, 自 觉 抵 制 请 托 说 情 等 不 正 之 风, 严 格 保 守 审 判 秘 密, 严 禁 非 职 务 过 问 案 件 转 递 材 料, 确 保 严 格 执 法 秉 公 办 案 公 正 司 法 三 要 进 一 步 严 格 纪 律 执 行 坚 持 把 纪 律 执 行 作 为 一 项 常 规 性 工 作 来 抓, 使 遵 守 纪 律 成 为 一 种 习 惯, 有 令 必 行, 有 禁 必 止, 纪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执 行 纪 律 没 有 例 外, 遵 守 纪 律 没 有 特 权 二 大 力 改 进 司 法 作 风, 做 到 以 人 为 本 司 法 为 民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中 央 省 委 市 委, 最 高 法 院 省 法 院 和 中 院 先 后 印 发 改 进 作 风 的 规 定 意 见 措 施 等, 全 市 法 院 认 真 落 实,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但 作 风 问 题 要 经 常 抓 长 期 抓 一 要 着 力 培 养 亲 民 爱 民 的 作 风 切 实 增 进 群 众 感 情, 及 时 纠 正 损 害 群 众 利 益 伤 害 群 众 感 情 的 官 僚 主 义 和 衙 门 习 气, 善 于 用 群 众 认 同 的 态 度 倾 听 诉 求, 用 群 众 接 受 的 方 式 处 理 纠 纷, 用 群 众 听 得 懂 的 语 言 以 案 释 法, 让 人 民 群 众 从 每 一 起 案 件 每 一 次 来 访 中 充 分 感 受 到 司 法 的 公 正 便 捷 和 温 暖, 以 实 际 行 动 赢 得 人 民 群 众 的 信 任 和 支 持 二 要 大 力 发 扬 艰 苦 奋 斗 的 作 风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一 切 事 情,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节 约 措 施, 自 觉 抵 制 奢 靡 之 风, 切 实 把 有 限 的 财 力 资 源 用 在 执 法 办 案 上, 用 在 改 善 诉 讼 环 境 上 三 要 始 终 坚 持 求 真 务 实 的 作 风 深 入 基 层, 深 入 群 众, 脚 踏 实 地, 真 抓 实 干, 不 说 空 话 套 话 大 话, 不 搞 形 式 主 义, 不 做 表 面 文 章, 认 认 真 真 做 好 每 一 项 工 作, 扎 扎 实 实 办 好 每 一 个 案 件 在 改 进 作 风 上, 中 院 要 为 基 层 法 院 带 好 头, 各 法 院 班 子 一 把 7

12 专 论 ZHUANLUN 手 要 为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带 好 头, 领 导 班 子 要 为 全 院 干 警 带 好 头, 形 成 上 下 联 动 一 级 抓 一 级 一 级 带 一 级 的 良 好 局 面 三 严 格 规 范 审 判 权 力 运 行, 做 到 监 督 制 约 阳 光 司 法 全 市 法 院 要 以 解 决 影 响 司 法 公 正 廉 洁 的 突 出 问 题 为 着 力 点, 以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制 约 为 重 点, 努 力 构 建 职 责 明 确 程 序 严 密 监 督 有 力 的 审 判 权 运 行 机 制 一 要 优 化 审 判 权 力 配 置 明 确 上 下 级 法 院 之 间 法 院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权 限, 严 格 承 办 人 合 议 庭 审 委 会 的 审 判 责 任, 发 挥 院 长 庭 长 的 定 案 把 关 作 用, 进 一 步 规 范 请 示 答 复 的 程 序 范 围 和 权 限, 对 权 力 集 中 的 工 作 领 域 重 点 岗 位 合 理 配 置 权 力, 既 使 审 判 权 得 到 有 效 监 督 制 约, 又 确 保 审 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行 使 二 要 加 强 权 力 运 行 监 督 继 续 完 善 审 判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对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环 节 的 事 前 事 中 监 督, 完 善 办 案 流 程, 严 密 程 序 制 约, 统 一 裁 判 标 准, 规 范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坚 持 审 判 权 运 行 到 哪 里, 监 督 制 约 就 跟 进 到 哪 里, 努 力 做 到 实 时 跟 踪 全 程 监 控 三 要 加 大 司 法 公 开 力 度 全 面 深 化 审 判 信 息 司 法 程 序 司 法 政 务 三 公 开, 健 全 完 善 人 民 陪 审 司 法 联 络 特 邀 监 督 等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陪 审 员 司 法 联 络 员 特 邀 监 督 员 的 作 用,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各 方 监 督, 不 断 增 强 司 法 透 明 度, 真 正 让 司 法 权 在 阳 光 下 运 行 四 着 力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做 到 措 施 有 力 队 伍 清 廉 清 正 廉 洁 关 系 着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的 公 信 力, 关 系 人 民 法 院 的 形 象 多 年 来, 全 市 法 院 绝 大 多 数 干 警 兢 兢 业 业 忘 我 工 作 公 正 司 法, 付 出 了 大 量 的 心 血 和 泪 水, 为 维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和 法 制 统 一 做 出 了 突 出 成 绩, 我 们 自 感 问 心 无 愧 但 社 会 对 我 们 的 评 价 与 我 们 自 身 对 己 的 评 价 还 有 不 小 的 差 距 原 因 是 社 会 公 众 评 价 司 法 公 正 的 焦 点, 往 往 是 木 桶 理 论 中 木 桶 桶 壁 最 短 的 短 板, 也 就 是 司 法 不 廉 全 市 法 院 有 许 多 清 正 廉 洁 的 优 秀 干 警, 但 更 引 起 社 会 公 众 关 注 的 是 我 们 队 伍 中 经 不 起 诱 惑 底 线 失 守 的 个 别 人 全 市 法 院 和 广 大 干 警 是 一 个 整 体, 哪 怕 是 一 名 干 警 一 次 不 廉, 也 将 影 响 我 们 整 个 群 体 的 声 誉 和 形 象, 导 致 公 众 质 疑 和 否 定 不 廉 干 警 所 在 法 院 乃 至 整 个 法 院 系 统 近 年 来, 全 市 法 院 不 断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但 司 法 廉 洁 生 态 仍 然 非 常 脆 弱, 稍 有 松 懈 就 可 能 出 问 题, 甚 至 是 出 大 问 题 廉 洁 问 题 始 终 是 全 市 法 院 3 8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13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中 之 中, 我 们 不 能 有 丝 毫 的 松 懈 和 大 意 全 市 法 院 要 按 照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强 化 廉 政 建 设 措 施, 狠 抓 落 实, 抓 出 成 效 一 要 增 强 廉 政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坚 持 开 展 保 持 党 的 纯 洁 性 教 育 司 法 廉 洁 教 育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活 动, 大 力 推 进 廉 政 文 化 建 设, 着 力 营 造 以 廉 为 荣 以 贪 为 耻 的 浓 厚 氛 围, 使 每 位 同 志 都 能 自 觉 坚 守 法 律 底 线 司 法 良 知, 切 实 筑 牢 拒 腐 防 变 的 思 想 防 线 二 要 突 出 监 督 预 防 的 工 作 重 点 关 键 环 节 着 力 完 善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坚 持 抓 早 抓 小 抓 苗 头, 防 止 小 事 拖 成 大 事 小 错 酿 成 大 错 特 别 是 着 力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用 权 的 监 督, 突 出 对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委 托 评 估 拍 卖 等 重 点 岗 位 重 点 人 员 的 监 督, 促 进 司 法 公 正 廉 洁 三 要 坚 持 有 案 必 查 有 查 必 果 对 群 众 举 报 上 级 交 办 内 部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纪 线 索, 查 证 属 实 的 坚 决 清 除 害 群 之 马, 查 无 问 题 的 认 真 加 以 保 护, 真 正 做 到 有 权 必 有 责 用 权 受 监 督 失 职 要 问 责 违 法 要 追 究 全 市 法 院 广 大 干 警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要 严 格 自 律, 敬 畏 职 业, 敬 畏 人 生 敬 畏 法 律, 尊 重 自 己, 尊 重 尊 严, 爱 惜 家 庭, 吸 取 发 生 在 我 们 身 边 的 犯 罪 人 员 的 教 训, 始 终 守 住 做 人 处 事 办 案 交 友 的 底 线, 顶 得 住 诱 惑 抵 得 住 干 扰 经 得 起 考 验, 永 葆 清 正 廉 洁 的 本 色, 切 实 维 护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法 官 的 形 象 五 全 面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做 到 权 责 统 一 责 任 到 位 管 好 自 己 带 好 队 伍 办 好 案 件, 是 各 法 院 党 组 和 领 导 干 部 义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各 法 院 党 组 要 严 格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自 觉 担 负 起 全 面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政 治 责 任 和 领 导 责 任, 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摆 到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各 法 院 一 把 手 要 有 如 履 薄 冰 如 临 深 渊 的 危 机 感, 认 真 履 行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对 本 院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负 总 责 亲 自 抓 带 头 做 ; 党 组 其 他 成 员 既 要 以 身 作 则 率 先 垂 范, 带 头 遵 守 执 行 廉 洁 从 政 的 各 项 规 定, 又 要 坚 持 原 则, 敢 抓 敢 管, 认 真 抓 好 分 管 部 门 的 责 任 分 解 责 任 考 核 责 任 追 究 ; 中 层 部 门 负 责 人 要 全 面 落 实 一 岗 双 责, 在 正 己 的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本 部 门 干 警 的 管 理, 不 要 无 原 则 的 一 团 和 气, 一 旦 发 现 本 部 门 干 警 存 在 的 苗 头 性 或 违 纪 问 题, 要 及 时 谈 话 予 以 提 示 警 醒, 或 进 行 严 肃 批 评 责 令 其 立 即 改 正, 这 既 是 对 干 警 负 责 任 的 表 现, 也 是 中 层 负 责 人 是 否 胜 任 职 责 的 表 现 六 更 加 注 重 发 挥 纪 检 监 察 职 能 作 用, 做 到 主 动 作 为 秉 公 执 纪 全 市 法 院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承 担 着 维 护 法 院 机 关 党 纪 政 纪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的 重 要 职 责, 要 主 动 作 为, 积 极 行 动, 认 真 履 职, 执 好 纪, 问 好 责, 把 好 关 一 要 把 维 护 党 的 政 治 纪 律 放 在 首 位 加 强 对 政 治 纪 律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严 肃 处 理 违 反 政 治 纪 律 的 行 为 二 要 依 纪 严 肃 处 理 违 反 审 判 纪 律 和 五 个 严 禁 的 行 为 各 法 院 党 组 必 须 坚 决 支 持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依 法 依 纪 查 处 案 件,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必 须 认 真 履 行 这 一 重 要 职 责, 保 障 司 法 公 正 队 伍 纯 洁 广 大 干 警 要 正 确 对 待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查 处 案 件 的 工 作, 查 处 是 手 段, 保 护 才 是 目 的 要 针 对 新 形 势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加 强 组 织 协 调, 进 一 步 完 善 惩 防 体 系 建 设, 努 力 提 高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水 平 三 要 高 度 重 视 纪 检 监 察 队 伍 建 设 认 真 落 实 最 高 法 院 新 修 订 的 人 民 法 院 监 察 工 作 条 例, 健 全 机 构 设 置, 配 齐 配 强 人 员, 关 心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的 成 长 进 步, 提 供 公 平 的 环 境 和 政 策 的 保 护, 激 励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大 胆 开 展 工 作 全 市 法 院 广 大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必 须 清 醒 认 识 自 己 肩 负 的 重 任, 要 以 更 高 的 标 准 更 严 的 要 求, 切 实 加 强 自 身 建 设, 钻 研 业 务, 提 高 水 平, 坚 持 原 则 敢 抓 敢 管, 当 好 严 守 纪 律 改 进 作 风 拒 腐 防 变 的 表 率, 进 一 步 树 立 纪 检 监 察 干 部 的 良 好 形 象 同 志 们,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责 任 重 大, 意 义 深 远 我 相 信, 在 市 委 的 坚 强 领 导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监 督 支 持 下, 只 要 大 家 齐 心 协 力 扎 实 工 作, 就 一 定 能 够 开 创 反 腐 倡 廉 工 作 的 新 局 面, 真 正 建 成 一 支 过 硬 法 院 队 伍, 推 动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不 断 实 现 新 发 展, 为 加 快 建 设 海 洋 特 色 新 兴 城 市 率 先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提 供 更 加 有 力 的 司 法 保 障 和 服 务!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9

14 专 论 ZHUANLUN 攻 坚 克 难 砥 砺 奋 进 努 力 推 动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再 上 新 水 平 在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暨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表 彰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程 乐 群 (2013 年 4 月 26 日 ) 同 志 们 : 这 次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暨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表 彰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认 真 总 结 去 年 以 来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表 彰 在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全 国 两 会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及 争 创 无 涉 诉 信 访 审 判 庭 争 当 无 涉 诉 信 访 法 官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分 析 当 前 面 临 的 形 势 和 任 务, 安 排 部 署 今 年 的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任 务 省 高 院 李 洪 波 副 院 长 市 委 政 法 委 高 杰 书 记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等 会 还 将 作 重 要 讲 话, 这 充 分 体 现 了 省 高 院 市 委 领 导 对 全 市 法 院 工 作 的 关 心 支 持 和 重 视, 我 们 一 定 要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两 位 领 导 的 讲 话 精 神, 切 实 抓 好 贯 彻 落 实 下 面, 我 代 表 中 院 党 组 讲 几 点 意 见 一 迎 难 而 上, 攻 坚 克 难,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取 得 新 成 绩 去 年 以 来, 全 市 法 院 在 省 高 院 有 力 指 导 市 委 坚 强 领 导 及 有 关 部 门 大 力 支 持 下, 紧 紧 围 绕 党 的 十 八 大 全 国 两 会 省 市 党 代 会 等 重 大 活 动, 不 断 完 善 信 访 工 作 机 制, 创 新 工 作 方 法,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圆 满 完 成 了 敏 感 时 期 繁 重 的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任 务, 源 头 治 理 积 案 化 解 等 工 作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为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做 出 了 积 极 努 力 中 院 全 国 两 会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受 到 省 高 院 通 报 表 扬, 被 市 委 市 政 府 表 彰 为 党 的 十 八 大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并 记 二 等 功 奖 励, 全 市 法 院 有 9 名 同 志 受 到 省 市 级 记 功 表 彰 ( 一 ) 加 强 领 导,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基 础 更 加 牢 固 一 是 组 织 领 导 到 位 认 真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工 作 部 署, 围 绕 党 的 十 八 大 等 重 大 活 动 安 保 维 稳 任 务, 超 前 行 动 周 密 部 署 齐 抓 共 管, 形 成 了 团 结 一 心 合 力 维 稳 的 局 面 中 院 先 后 7 次 召 开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会 议, 8 次 下 发 紧 急 通 知, 专 门 成 立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两 级 法 院 主 要 领 导 和 班 子 成 员 亲 自 制 定 维 稳 方 案, 主 动 一 线 指 挥 和 协 调, 分 包 化 解 积 案, 确 保 了 六 个 坚 决 防 止 四 个 不 发 生 任 务 目 标 的 实 现 二 是 责 任 落 实 到 位 进 一 步 健 全 院 长 负 总 责 亲 自 抓, 分 管 领 导 负 直 接 责 任 的 责 任 制, 坚 决 杜 绝 只 挂 名 不 出 力 只 挂 帅 不 出 征, 层 层 签 订 责 任 状, 按 照 四 定 一 包 要 求, 明 确 化 解 稳 控 责 任 主 体 结 案 标 准 办 结 时 限 等, 为 案 件 化 解 稳 控 工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基 础 三 是 保 障 措 施 到 位 合 理 调 配 人 员, 充 实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力 量, 实 行 初 任 法 官 到 信 访 岗 位 锻 炼 制 度, 对 信 访 岗 位 干 警 在 政 治 上 工 作 上 生 活 上 和 心 理 上 关 心 爱 护, 激 发 他 们 真 抓 实 干 锐 意 进 取 的 热 情 和 动 力 坚 持 调 配 经 费 装 备 时 向 信 访 部 门 维 稳 岗 位 倾 斜, 加 大 司 法 救 助 力 度, 落 实 接 访 值 班 应 急 处 突 所 需 的 车 辆 经 费 和 装 备, 确 保 了 信 访 维 稳 工 作 后 勤 保 障 无 后 顾 之 忧 10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15 RIZHAOFAYUAN 日照法苑 (二)落实责任 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成效明显 一 持无理缠访的涉诉信访案件 认真进行梳理分析 对 是领导包案带头化解 严格落实市委常委 政法委高 符合终结条件的 及时准备终结材料 上报省高院 杰书记提出的 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要争取党委 政府 最高法院审查终结 去年以来已经最高法院审查终结 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 共同推进化解息访工作 的要 12 件 求 在市委政法委和各区县政法委的领导推动下 两 (三)全力攻坚 党的十八大 全国 两会 安保 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全力以赴 靠案督办协调 加大 维稳工作战果丰硕 回顾全市法院十八大和全国 两 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息访力度 长达 27 年的五莲县鞠 会 期间的安保维稳工作 可以概括为 五个前所未 志武信访案等一大批 骨头案 钉子案 在院 有 两级法院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经历了前所 领导的包案化解下得以息诉罢访 二是因案施策分类 未有的艰辛 付出了前所未有的心血 感受了前所未 化解 对交办案件认真分析研判 做到专案专人 一 有的考验 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在安保维稳任务 案一策 对在法律框架内还有解决空间的 尽最大努 十分繁重的情况下 全市法院层层部署 环环相扣 力帮助上访人解决实际问题 对 法度之外 情理之 强化责任 细化措施 形成了强大工作合力 保证了 中 的问题 通过帮扶救助等措施 感化其化解息 任务目标的实现 一是督导调度紧锣密鼓 全国 两 访 去年以来共化解销号 48 件 其中彻底化解 31 会 和党的十八大期间 根据市里要求 中院 3 次包 件 涉诉信访交办案件的化解上报比率位居全省法院 保督导东港区 岚山区安保维稳工作 坚持白天深入 前列 三是依法上报终结化解 对问题已经解决仍坚 基层乡镇督导 晚上参加全市安保维稳指挥部研判 11

16 专 论 ZHUANLUN 会, 同 时 中 院 还 成 立 了 5 个 区 县 法 院 督 导 组, 住 在 当 地, 及 时 传 达 省 市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和 领 导 指 示 要 求, 认 真 分 析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面 临 的 形 势 任 务, 加 大 对 交 办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的 组 织 领 导 督 导 检 查 和 统 筹 协 调, 实 行 每 日 零 报 告 日 通 报 制 度, 确 保 稳 控 化 解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二 是 驻 京 值 班 风 雨 无 阻 去 年 以 来, 全 市 法 院 先 后 派 出 5 批 67 人 次 赴 省 进 京 值 班, 坚 持 接 访 值 班 和 市 内 稳 控 密 切 配 合, 前 后 方 加 强 联 络, 做 到 了 无 缝 衔 接 和 有 效 互 动 ; 接 访 值 班 工 作 人 员 克 服 风 尘 冰 雪 等 恶 劣 天 气, 不 怕 苦, 不 怕 累, 期 间 共 劝 返 我 市 涉 诉 信 访 人 员 39 人 次, 圆 满 完 成 了 各 项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任 务, 得 到 最 高 法 院 省 高 院 市 领 导 的 充 分 肯 定 三 是 稳 控 措 施 严 之 又 严 在 市 信 访 局 市 联 席 办 的 大 力 支 持 下, 推 动 建 立 法 院 管 案 件 地 方 管 稳 控 的 化 解 稳 控 机 制, 依 靠 党 委 政 府 和 信 访 人 村 居, 对 重 点 非 访 人 员 逐 一 落 实 了 8-10 人 的 稳 控 小 组, 通 过 人 盯 人 的 办 法, 确 保 看 紧 盯 牢, 24 小 时 不 脱 管 不 漏 管 不 失 控 充 分 考 虑 形 势 的 严 峻 性 和 复 杂 性, 建 立 健 全 应 对 信 访 突 出 问 题 和 各 种 突 发 状 况 的 应 急 预 案, 从 而 有 效 防 止 处 置 了 一 些 可 能 在 京 丢 丑 滋 事 制 造 影 响 等 事 件 的 发 生 ( 四 ) 正 本 清 源, 矛 盾 纠 纷 源 头 治 理 深 入 推 进 一 是 矛 盾 排 查 细 致 入 微 抓 住 信 访 苗 头 容 易 暴 露 的 有 利 时 机, 加 大 预 警 排 查 力 度, 共 组 织 了 5 次 拉 网 式 排 查, 排 查 出 160 余 件 重 点 信 访 事 项 和 不 稳 定 因 素, 对 排 查 出 来 的 各 类 隐 患, 逐 一 建 立 台 账, 及 时 报 送 当 地 党 委 政 府, 落 实 党 委 政 府 和 法 院 双 重 稳 控, 做 到 不 留 死 角 和 隐 患 二 是 开 门 接 访 效 果 明 显 深 入 推 进 诉 讼 服 务 中 心 规 范 化 建 设, 坚 持 推 行 院 领 导 周 三 接 访 日 制 度, 去 年 中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共 现 场 接 访 48 场 次, 接 待 群 众 咨 询 和 来 访 1100 余 人 次, 接 访 效 果 和 群 众 满 意 度 不 断 提 升 加 强 信 访 风 险 评 估, 采 取 领 导 接 访 联 合 接 访 带 案 下 访 等 措 施, 变 上 访 为 下 访,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和 减 少 了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的 发 生 三 是 审 判 管 理 扎 实 有 效 健 全 完 善 审 判 管 理 六 大 体 系 和 六 位 一 体 特 色 管 理 模 式, 扎 实 开 展 长 期 未 结 诉 讼 积 案 清 理, 裁 判 文 书 庭 审 两 评 查, 争 创 无 涉 诉 信 访 审 判 庭 争 当 无 涉 诉 信 访 法 官 等 活 动, 去 年 全 市 法 院 一 二 审 和 再 审 服 判 息 诉 率 分 别 达 到 % % 和 99. 7%, 办 案 质 效 同 比 有 明 显 进 步 推 行 案 件 信 息 查 询 裁 判 文 书 上 网 等 制 度, 举 办 法 院 开 放 日 等 活 动, 积 极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赢 得 了 群 众 的 理 解 和 信 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的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实 践, 对 全 市 法 院 既 是 重 大 考 验, 同 时 也 带 给 了 我 们 许 多 深 刻 启 示 : 一 是 紧 紧 依 靠 党 委 政 府 领 导 支 持 是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的 根 本 保 证 近 年 来, 我 们 主 动 争 取 将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融 入 全 市 大 信 访 格 局, 通 过 上 下 沟 通, 左 右 协 调, 互 通 信 息, 互 相 支 援, 形 成 合 力, 尽 快 使 问 题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省 高 院 市 委 政 法 委 市 信 访 局 市 联 席 办 领 导 对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高 度 重 视, 多 次 对 交 办 案 件 进 行 督 导 调 度 如 上 访 人 崔 显 元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市 委 政 法 委 高 杰 书 记 亲 自 包 案, 专 门 听 取 汇 报, 并 会 同 有 关 人 员 具 体 研 究 化 解 方 案, 促 成 双 方 订 立 了 拆 迁 补 偿 和 解 协 议, 使 该 案 成 功 化 解 息 访 全 市 两 级 法 院 一 把 手 身 先 士 卒, 分 管 领 导 敢 抓 善 管, 其 他 党 组 成 员 积 极 配 合, 涉 案 责 任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一 级 抓 一 级, 层 层 抓 落 实, 保 障 了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二 是 积 案 化 解 常 抓 不 懈 是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的 关 键 所 在 坚 持 化 解 就 是 最 好 的 稳 控 的 工 作 思 路, 扎 实 开 展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集 中 化 解 月 等 活 动, 妥 善 化 解 了 一 大 批 历 史 积 案 如 十 八 大 召 开 前 后, 莒 县 法 院 五 莲 县 法 院 开 发 区 法 院 不 等 不 靠, 积 极 推 进, 成 功 化 解 了 鞠 志 武 等 多 起 棘 手 案 件, 减 轻 了 信 访 维 稳 压 力 这 些 实 践 告 诉 我 们, 积 案 不 化 解, 矛 盾 就 不 会 解 决, 积 案 化 解 必 须 做 到 常 抓 不 懈, 必 须 做 到 专 案 专 人 一 案 一 策, 问 题 不 解 决 绝 不 放 过, 案 件 不 息 诉 绝 不 放 过, 只 有 如 此 才 能 完 成 积 案 化 解 任 务 三 是 推 行 院 领 导 周 三 接 访 日 制 度 是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的 重 要 抓 手 自 2010 年 以 来, 全 市 法 院 连 续 4 年 推 行 院 领 导 周 三 接 访 日 制 度, 进 一 步 疏 通 了 群 众 信 访 渠 道, 中 院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累 计 现 场 接 访 148 场 次, 接 待 群 众 咨 询 和 来 访 3084 人 次 实 践 证 明, 这 项 制 度 是 有 效 避 免 重 复 访 越 级 访 的 持 久 12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17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战, 对 于 减 少 越 级 赴 省 进 京 上 访, 防 止 形 成 新 的 信 访 老 户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必 须 一 以 贯 之 地 坚 持 下 去 四 是 狠 抓 矛 盾 源 头 治 理 是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的 治 本 之 策 这 些 年 的 涉 诉 信 访 实 践 一 再 告 诉 我 们,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必 须 做 到 两 手 都 要 抓 两 手 都 要 硬, 既 做 好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化 解 稳 控 工 作, 更 要 高 度 重 视 矛 盾 源 头 治 理 机 制 建 设, 下 大 力 气 抓 源 头 抓 苗 头 抓 预 防, 切 实 提 高 案 件 质 量 效 率 和 效 果, 努 力 实 现 公 正 高 效 案 结 事 了, 把 问 题 解 决 在 初 始, 把 信 访 切 断 在 源 头 这 次 会 上, 我 们 隆 重 表 彰 的 10 个 无 涉 诉 信 访 审 判 庭 20 名 无 涉 诉 信 访 法 官, 就 是 狠 抓 矛 盾 源 头 治 理 加 强 服 判 息 诉 工 作 的 优 秀 代 表 成 绩 来 之 不 易, 经 验 弥 足 珍 贵 一 年 多 来, 两 级 法 院 党 组 和 广 大 干 警 特 别 是 信 访 维 稳 岗 位 的 同 志 们, 怀 着 强 烈 的 大 局 意 识 和 责 任 意 识, 处 处 以 大 局 为 重, 为 大 局 着 想, 坚 守 岗 位 恪 尽 职 守, 任 劳 任 怨 无 私 奉 献, 承 受 了 巨 大 的 压 力 和 考 验, 取 得 了 明 显 的 进 步 和 成 绩 在 此, 我 代 表 中 院 党 组, 向 辛 勤 工 作 在 信 访 一 线 为 安 保 维 稳 工 作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广 大 信 访 干 警 致 以 崇 高 的 敬 意! 向 受 到 表 彰 的 先 进 集 体 和 先 进 个 人 表 示 热 烈 的 祝 贺! 二 找 准 问 题, 深 化 认 识, 进 一 步 明 确 当 前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面 临 的 新 形 势 近 年 来, 我 们 一 直 高 度 重 视 涉 诉 信 访 问 题, 通 过 集 中 治 理 化 解 了 一 大 批 历 史 积 案, 但 受 各 种 主 客 观 条 件 的 影 响, 涉 诉 信 访 总 量 仍 在 高 位 运 行, 少 数 群 众 信 访 不 信 法 信 上 不 信 下 弃 法 转 访 等 问 题 突 出, 严 重 损 害 了 司 法 权 威, 影 响 了 社 会 秩 序,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依 然 面 临 严 峻 的 考 验 ( 一 ) 涉 诉 信 访 量 多 面 广, 信 访 不 信 法 现 象 突 出 由 于 社 会 转 型 期 深 层 次 矛 盾 逐 渐 显 露, 信 访 立 法 相 对 滞 后, 社 会 法 治 意 识 淡 薄 等 原 因, 涉 诉 信 访 高 位 运 行 的 态 势 没 有 根 本 改 变 尽 管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总 量 在 全 省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但 进 京 上 访 重 信 重 访 仍 然 不 少, 上 级 交 办 案 件 的 数 量 较 大, 加 之 案 多 人 少, 平 衡 利 益 调 处 纷 争 难 度 加 大 等 因 素, 使 得 涉 诉 信 访 多 发 频 发 的 态 势 短 期 内 难 以 有 大 的 改 观 同 时,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呈 现 出 一 些 新 的 特 点, 集 体 访 重 复 访 越 级 访 进 京 访 闹 访 缠 访 等 非 正 常 访 以 及 无 理 访 比 例 较 高, 对 抗 性 加 剧, 上 访 主 体 更 加 多 元, 上 访 人 诉 求 发 生 异 化, 一 日 三 变, 永 无 止 境, 单 一 部 门 难 以 处 理, 化 解 稳 控 难 度 较 大, 已 经 终 结 的 案 件 还 容 易 出 现 反 弹 等 等, 所 有 这 些, 都 对 社 会 稳 定 和 司 法 公 信 权 威 造 成 了 一 定 冲 击 ( 二 ) 化 解 方 式 单 一, 工 作 机 制 尚 不 健 全 大 信 访 格 局 构 建 及 作 用 发 挥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接 访 工 作 机 制 不 顺 畅 终 结 机 制 不 健 全 等 不 同 程 度 存 在, 各 级 各 部 门 之 间 信 息 互 通 资 源 共 享 沟 通 衔 接 统 一 调 度 指 挥 尚 需 理 顺, 同 一 案 件 重 复 交 办 多 头 交 办, 相 关 部 门 反 复 复 查 反 复 报 告, 案 件 长 期 得 不 到 终 结 的 情 况 时 有 发 生 此 外, 接 访 资 源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整 合, 接 访 方 法 较 为 单 一,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法 律 政 策 行 政 教 育 等 手 段 化 解 矛 盾 纠 纷 的 能 力 较 欠 缺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部 分 案 件 妥 协 式 救 火 式 的 运 动 型 涉 诉 信 访 治 理 方 式, 给 公 众 形 成 了 负 面 价 值 导 向, 访 一 访 闹 一 闹 炒 一 炒, 拉 横 幅 堵 大 门 赴 省 进 京 等 思 维 方 式 和 信 访 行 为 日 渐 流 行,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举 步 维 艰 ( 三 ) 从 法 院 自 身 来 看, 预 防 化 解 稳 控 等 环 节 也 还 存 在 不 少 漏 洞, 工 作 力 度 还 需 进 一 步 加 大 一 是 有 的 法 官 信 访 意 识 不 强 少 数 干 警 的 司 法 能 力 不 强 作 风 不 实 行 为 不 规 范, 还 存 在 事 不 关 己 高 高 挂 起 的 淡 漠 意 识, 不 注 重 加 强 辨 法 析 理 教 育 疏 导 法 律 释 明 等 工 作, 个 别 案 件 质 量 不 高 效 率 不 快 效 果 不 好, 少 数 案 件 矛 盾 化 解 不 够 信 访 苗 头 发 现 不 及 时, 导 致 案 件 越 来 越 复 杂, 上 访 人 越 访 越 激 进, 矛 盾 越 来 越 激 化 二 是 个 别 案 件 化 解 成 效 不 大 有 的 法 院 对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存 在 畏 难 发 愁 思 想 和 厌 战 情 绪, 功 夫 不 注 意 用 在 平 时, 敏 感 时 期 紧 一 紧, 平 时 又 松 下 来 实 践 证 明, 只 要 再 加 把 劲 再 下 点 功 夫, 有 些 老 户 是 完 全 可 以 化 解 的, 这 说 明 我 们 平 时 的 工 作 力 度 和 决 心 还 不 够 三 是 敏 感 时 期 重 点 人 员 稳 控 不 力 个 别 案 件 因 人 员 户 籍 经 常 居 住 地 涉 案 法 院 不 在 同 一 地, 出 现 互 相 推 诿 扯 皮 等 现 象, 有 的 法 院 仅 仅 做 了 一 些 面 13

18 专 论 ZHUANLUN 上 的 外 围 的 工 作, 根 本 没 有 过 硬 扎 实 有 针 对 性 的 稳 控 措 施, 十 八 大 期 间 武 玉 伟 进 京 非 访 就 是 沉 重 教 训 总 之, 涉 诉 信 访 问 题 的 产 生, 既 有 外 部 社 会 大 环 境 的 影 响, 更 与 法 院 自 身 工 作 息 息 相 关 全 市 法 院 一 定 要 客 观 分 析 和 准 确 把 握 当 前 形 势, 站 在 讲 政 治 的 高 度, 切 实 将 破 解 涉 诉 信 访 难 题 作 为 第 一 目 标 第 一 责 任 第 一 要 务 第 一 要 求, 以 更 大 的 力 度 更 有 效 的 措 施, 下 大 力 气 解 决 涉 诉 群 众 的 合 理 诉 求, 一 步 一 个 脚 印 地 完 成 好 既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三 拾 阶 而 上, 砥 砺 奋 进, 努 力 开 创 全 市 法 院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新 局 面 全 市 法 院 要 紧 紧 围 绕 深 入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战 略, 提 高 司 法 公 信 维 护 司 法 权 威 等 重 大 课 题, 进 一 步 提 高 执 法 办 案 水 平, 加 强 配 合 联 动,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促 进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良 性 循 环, 推 动 法 院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 一 ) 为 民 公 正 司 法, 从 源 头 上 预 防 减 少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维 权 才 能 维 稳, 公 正 才 能 止 争 一 要 依 法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对 待 当 事 人 的 诉 求 表 达, 在 疏 不 在 堵, 在 导 不 在 封, 要 牢 牢 抓 住 公 平 正 义 这 个 核 心, 狠 抓 执 法 办 案 第 一 要 务, 通 过 审 判 执 行 确 保 各 种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及 时 化 解, 努 力 把 公 平 正 义 渗 透 到 法 律 适 用 诉 讼 调 解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等 司 法 行 为 的 各 项 程 序 和 环 节, 守 住 法 律 底 线, 把 牢 最 后 防 线, 使 办 理 的 每 一 起 案 件 都 经 得 起 法 律 人 民 和 历 史 的 检 验, 努 力 让 人 民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都 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二 要 认 真 落 实 首 办 责 任 制 多 做 调 解 息 诉 工 作, 继 续 开 展 争 创 无 涉 诉 信 访 审 判 庭 争 当 无 涉 诉 信 访 法 官 活 动, 强 化 法 官 的 案 件 质 量 意 识 和 信 访 责 任 意 识, 加 大 诉 讼 调 解 力 度, 努 力 提 升 一 审 服 判 息 诉 率 ; 继 续 完 善 多 元 解 纷 机 制,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减 少 社 会 对 抗, 充 分 运 用 规 范 行 使 司 法 权, 树 立 以 当 事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坚 决 杜 绝 审 判 程 序 有 瑕 疵 裁 判 结 果 不 准 确 司 法 运 作 不 公 开 案 件 处 理 不 及 时 司 法 行 为 不 规 范 释 法 明 理 不 到 位 等 问 题 三 要 畅 通 群 众 诉 求 渠 道 抓 好 涉 案 矛 盾 的 摸 排 防 范, 是 做 好 维 稳 工 作 的 前 置 要 件 要 继 续 推 行 院 领 导 周 三 接 访 院 领 导 和 法 官 带 案 下 访 等 制 度, 坚 持 抓 早 抓 小 抓 苗 头, 加 大 接 访 案 件 的 交 办 督 办 力 度, 继 续 监 督 指 导 各 区 县 法 院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着 力 控 制 涉 诉 信 访 总 量 和 增 量 ( 二 ) 加 强 多 方 联 动, 实 现 工 作 力 量 最 大 聚 合 解 决 涉 诉 信 访 问 题, 既 要 抓 好 源 头 预 防, 又 要 抓 住 积 案 化 解, 做 好 这 项 工 作, 单 靠 信 访 部 门 或 者 法 院 一 家 之 力 难 以 有 效 化 解 一 要 处 理 好 法 院 与 党 委 政 府 之 间 的 沟 通 协 调 关 系 全 市 法 院 要 把 信 访 工 作 纳 入 社 会 和 全 局 的 范 围 来 谋 划 安 排, 紧 紧 依 靠 各 级 党 委 领 导 人 大 监 督 和 政 府 支 持 以 及 有 关 方 面 的 配 合, 共 同 把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做 好 ; 要 建 立 法 院 与 社 会 的 联 动 机 制, 对 法 院 自 身 确 实 无 法 解 决 的 信 访 案 件, 要 及 时 向 党 委 汇 报, 向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争 取 由 党 委 政 府 通 盘 考 虑, 统 筹 解 决 二 要 处 理 好 法 院 内 部 各 部 门 之 间 的 支 持 配 合 关 系 要 增 强 全 局 意 识 集 体 观 念, 既 各 司 其 职 分 工 负 责, 又 主 动 配 合 通 力 协 作, 凡 开 展 重 大 信 访 接 待 活 动, 必 须 做 到 院 领 导 中 层 干 部 信 访 接 待 人 原 承 办 人 司 法 警 察 五 到 场, 一 呼 百 应, 人 马 到 齐, 绝 不 能 让 信 访 部 门 信 访 工 作 人 员 孤 军 作 战, 做 到 协 同 联 动 多 元 化 解 三 要 处 理 好 上 下 级 法 院 之 间 的 监 督 指 导 关 系 要 强 化 上 下 级 法 院 一 盘 棋 的 思 想, 处 理 好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指 导 与 被 指 导 的 关 系, 加 强 工 作 报 告, 保 持 信 息 畅 通, 搞 好 协 同 作 战, 拧 成 一 股 绳, 共 使 一 股 劲, 合 力 做 好 重 大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的 化 解 维 稳 工 作 ( 三 )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推 动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法 治 化 解 决 借 助 中 央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工 作 改 革 之 机, 研 究 建 立 涉 诉 信 访 司 法 审 查 和 导 入 司 法 程 序 机 制, 完 善 涉 诉 信 访 诉 访 分 离 制 度, 推 动 涉 诉 信 访 案 件 走 向 法 治 化 轨 道 一 要 健 全 涉 诉 信 访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建 立 多 层 次 全 方 位 的 信 访 信 息 报 送 网 络, 逐 步 实 现 涉 诉 信 访 信 息 联 网 和 共 享, 使 信 访 机 构 对 本 单 位 本 系 统 发 生 的 信 访 事 件 信 息 能 及 时 反 馈 相 关 机 构, 协 同 研 判, 协 同 处 理 二 要 健 全 涉 诉 信 访 甄 别 机 制 对 群 众 的 涉 诉 信 访 诉 求, 按 照 是 否 有 理 有 序 的 标 准 逐 件 加 以 甄 14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19 RIZHAOFAYUAN 日照法苑 5 月 3 日 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在中院召开 别 分情况妥善处理 对有理访 积极妥善解决 全 作风 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 坚决杜绝特权思想 衙 力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 全力疏导出口 对无理访 门作风 遵守各项司法礼仪 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公 耐心解释说明 做好稳控工作 对违法闹访 加大处 信力 二要关心爱护信访干警 根据形势任务的需 理力度 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维护信访秩序 三 要 配齐配强信访部门力量 选派素质好 作风过 要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 在涉诉信访案件彻底复查 硬 敢于担当的同志充实立案信访队伍 带来新知 甄别 作出唯一明确法律结论后 应依法报送终结 识 注入新血液 建立高素质的信访工作队伍 对经 不再作为信访案件重复交办 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 过复杂环境锻炼 工作业绩突出的同志要及时培养 治理的范围 统一交由党委政府统筹稳控化解 以有 委以重任 三要履行好信访工作职责 广大信访工作 效减少重信重访 人员要以对人民负责 对法律负责 对法院负责的精 (四)加强自身建设 提升做群众工作水平 涉诉 神和态度 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切实解决好群众信访 信访工作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 打得是硬仗 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 苦仗 加强信访机构和队伍建设 是做好工作的重要 形象 保障 一要切实改进司法作风 最高法院在相继出台 同志们 做好新形势下的涉诉信访工作事关全 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 六项措施 和实施办法之 局 责任重大 全市法院和广大干警要进一步增强事 后 近日又通报了 6 起工作作风不正的典型案例 目 业心和责任感 平常时期常抓不懈 关键时刻聚精会 的就是要在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司法的正气 及时发现 神 攻坚克难 砥砺奋进 努力推动涉诉信访工作再 和查纠 冷硬横推 吃拿卡要 庸懒散奢 上新水平 为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 率先全面 等不正之风 全市法院要结合开展司法作风警示教 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育 过硬队伍建设年 等活动 认真落实改进工作 责任编校 张宝华 15

20 工 作 交 流 GONGZUOJIAOLIU 坚 持 公 心 用 权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莒 县 人 民 法 院 党 组 书 记 院 长 郑 家 泰 十 八 大 报 告 强 调, 反 腐 倡 廉 必 须 常 抓 不 懈, 拒 腐 防 变 必 须 警 钟 长 鸣 最 近, 党 中 央 出 台 了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 项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了 一 批 大 案 要 案 从 党 中 央 一 系 列 要 求 和 查 办 案 件 的 情 况 来 看, 反 腐 败 斗 争 已 被 提 到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高 度 人 民 群 众 对 反 腐 败 的 态 度 和 期 盼 越 来 越 高, 自 发 参 与 监 督 的 积 极 性 和 自 觉 性 日 益 高 涨 这 就 需 要 我 们 积 极 回 应 中 央 和 群 众 的 期 待 和 要 求, 结 合 自 身 实 际, 转 变 工 作 理 念, 摒 弃 私 心 杂 念, 完 善 规 章 制 度, 增 强 做 好 反 腐 倡 廉 的 责 任 感 和 紧 迫 感 一 要 进 一 步 增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信 心 和 决 心 同 腐 败 行 为 作 斗 争, 关 系 党 和 国 家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生 死 存 亡 从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历 史 来 看, 当 经 济 社 会 政 治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特 别 是 当 社 会 体 制 机 制 处 于 全 面 转 型 时 期, 腐 败 现 象 必 然 多 发, 必 然 需 要 法 律 规 制, 而 伴 随 民 主 政 治 观 念 法 治 观 念 的 成 熟 和 相 应 制 度 体 系 的 不 断 完 善, 腐 败 现 象 就 会 逐 渐 得 到 遏 制 ; 当 前, 人 民 群 众 对 党 领 导 的 反 腐 败 斗 争 充 满 信 心, 认 同 民 主 执 政 依 法 执 政 科 学 执 政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特 别 是 对 依 法 治 国 寄 予 高 度 期 望 法 院 法 官 是 同 腐 败 现 象 作 斗 争 的 主 力 军, 自 身 必 须 首 先 解 决 好 廉 洁 问 题 司 法 不 廉, 就 会 从 根 本 上 动 摇 人 民 群 众 对 法 治 的 信 仰 作 为 法 院 领 导 干 部, 要 深 刻 认 识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对 于 促 进 本 单 位 本 部 门 本 地 区 法 治 建 设 和 廉 政 建 设 的 重 要 政 治 意 义, 深 刻 把 握 新 形 势 下 中 央 对 于 司 法 工 作 对 于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从 政 的 新 要 求, 深 入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推 进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新 方 法 新 途 径, 勇 于 自 我 批 判, 勇 于 率 先 垂 范, 勇 于 改 革 创 新, 始 终 保 持 领 导 干 部 在 廉 政 建 设 上 的 先 进 性, 以 自 身 在 观 念 行 为 形 象 上 的 新 转 变 带 动 整 个 单 位 部 门 地 区 廉 政 风 气 的 大 转 变 二 要 正 确 对 待 和 运 用 手 中 的 权 力 人 类 社 会 的 发 展 史 就 是 一 部 权 力 斗 争 史, 凡 有 人 群 的 地 方, 总 会 产 生 对 权 力 的 需 求 和 争 斗, 这 是 因 为 权 力 决 定 着 利 益 的 分 配 到 了 资 本 主 义 社 会, 对 权 力 的 认 识 和 运 用 达 到 新 的 阶 段, 社 会 契 约 论 和 分 权 制 衡 理 论 为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里 提 供 了 比 较 成 熟 的 理 论 依 据, 法 治 则 是 具 体 的 制 度 实 践 在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人 民 主 权 的 理 论 解 决 了 权 力 的 来 源 和 本 质 属 性 问 题, 正 在 推 进 的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也 逐 渐 实 现 着 对 权 力 的 分 权 和 制 衡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应 当 首 先 学 习 熟 知 并 勇 于 实 践 宪 政 理 念 权 力 分 立 与 制 衡 理 念 民 主 参 与 与 民 主 监 督 理 念, 认 识 到 手 中 的 权 力 来 自 于 人 民 的 赋 予, 对 人 民 负 责, 受 人 民 监 督, 实 践 上 要 将 自 己 的 权 力 运 用 限 定 在 既 有 原 则 和 程 序 之 内, 并 接 受 外 在 监 督 在 接 受 4 16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21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制 度 管 理 的 同 时,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自 身 政 治 修 养, 具 备 公 心 用 权 的 境 界 和 觉 悟, 这 也 是 传 统 文 化 传 承 给 我 们 的 政 治 智 慧 只 要 坚 持 公 心 用 权, 基 本 不 会 犯 原 则 性 错 误, 而 一 旦 私 心 掌 舵, 权 力 运 用 必 会 反 向, 造 成 危 害 法 院 院 长 副 院 长 庭 长 副 庭 长, 直 至 每 个 法 官, 手 中 都 握 有 大 小 不 等 的 权 力, 只 要 不 存 私 心, 就 不 会 产 生 用 权 风 险 ; 而 只 要 动 了 以 权 谋 私 的 念 头, 那 必 然 受 到 约 束 和 制 裁 奉 公 守 法 照 章 办 事 最 安 全, 总 想 不 受 制 约 突 破 限 制 唯 我 独 尊, 获 取 非 份 利 益, 看 似 有 本 事, 实 则 置 自 己 于 危 险 境 地, 十 足 的 不 明 智 要 严 格 遵 守 审 判 执 行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法 规, 不 折 不 扣 地 遵 守 程 序 规 定, 让 每 一 个 案 件 都 体 现 公 平 正 义 ; 要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一 切 事 情, 自 觉 抵 制 奢 靡 之 风, 切 实 把 有 限 的 财 力 资 源 用 在 审 判 执 行 工 作 上 三 要 进 一 步 健 全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公 心 用 权 是 一 种 可 贵 的 政 治 理 性 和 政 治 智 慧, 更 是 一 种 具 备 高 度 价 值 的 政 治 伦 理 实 践, 体 现 了 坦 荡 的 胸 怀 无 私 的 品 格 但 要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不 能 仅 靠 领 导 干 部 的 自 觉, 最 需 要 乃 是 一 套 约 束 权 力 运 行 的 规 则 法 院 领 导 干 部 的 权 力, 主 要 体 现 在 人 财 物 的 行 政 管 理 和 司 法 权 的 运 用 上,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也 要 围 绕 这 些 关 键 环 节 落 实 措 施 一 是 健 全 集 体 领 导 和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法 院 工 作 坚 持 的 是 集 体 领 导 院 长 ( 党 组 党 委 书 记 ) 负 责 制, 一 切 重 要 事 项 都 要 走 集 体 研 究 集 体 决 策 的 程 序, 最 后 由 院 长 ( 党 组 党 委 书 记 ) 负 责, 既 凝 聚 集 体 智 慧, 又 消 除 内 部 猜 疑, 增 强 班 子 团 结 ; 二 是 健 全 人 财 物 管 理 机 制 围 绕 人 的 管 理,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人 事 管 理 机 制, 实 现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和 人 事 管 理 上 的 科 学 化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让 大 家 只 要 心 无 旁 鹜 一 心 一 意 干 好 工 作 就 可 以, 不 必 揣 摸 领 导 意 图 就 能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的 评 价 ; 建 立 健 全 竞 争 上 岗 优 化 组 合 机 制, 不 必 走 关 系 跑 门 路 就 能 得 到 公 正 合 理 任 用, 形 成 能 者 上 平 者 让 庸 者 下 的 用 人 风 气 ; 建 立 规 范 严 明 的 财 务 管 管 制 度, 形 成 院 长 分 管 院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财 务 科 长 对 财 务 支 出 共 同 把 关 的 环 状 监 督 制 约 格 局, 消 除 公 众 和 干 警 的 合 理 性 怀 疑 ; 三 是 健 全 审 判 执 行 管 理 体 制 从 立 案 庭 审 到 裁 判 文 书 签 发 执 行 决 定 作 出 和 执 行 款 物 过 付, 都 严 格 按 照 审 判 权 限 和 法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任 何 人 不 得 越 权 突 破 程 序 限 制 ; 四 是 健 全 民 主 参 与 与 民 主 监 督 机 制 广 开 接 受 监 督 渠 道, 完 善 院 长 接 访 制 度 网 络 阅 评 制 度 纪 检 监 察 制 度 立 案 信 访 制 度 等, 保 持 与 社 会 民 意 的 沟 通 和 良 性 互 动 ; 进 一 步 扩 大 参 与 主 体 参 与 渠 道 参 与 方 式, 建 立 院 务 审 务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平 台, 对 合 理 化 建 议, 立 听 立 行, 立 查 立 改, 形 成 全 员 参 与 全 员 管 理 全 员 监 督 的 议 事 体 制, 树 立 良 好 院 风 院 气 四 要 以 身 作 则, 严 以 自 律, 为 广 大 法 官 作 出 表 率 身 正 影 端, 方 能 一 呼 百 应 ; 喊 破 嗓 子, 不 如 做 出 样 子 每 一 位 干 部 都 要 认 真 学 习 领 会 中 央 关 于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的 重 要 决 定, 加 快 实 现 观 念 的 大 转 变 作 风 的 大 转 变 形 象 的 大 转 变, 重 新 认 识 新 形 势 下 关 于 领 导 素 质 领 导 能 力 领 导 形 象 的 新 定 位 作 为 一 名 领 导 干 部, 应 具 备 优 良 的 品 行, 敏 锐 的 思 想, 精 干 的 作 为, 亲 民 的 形 象 以 为 只 要 有 了 权, 就 能 当 好 领 导 的 想 法 是 错 误 的 ; 以 为 发 出 号 令, 下 属 就 会 执 行 的 想 法 属 于 一 厢 情 愿 ; 以 为 当 了 官, 就 可 以 搞 点 好 处 的 意 图 将 会 四 处 碰 壁 领 导 干 部 一 要 带 头 遵 守 执 行 廉 洁 司 法 的 各 项 规 定, 要 求 别 人 不 做 的, 自 己 绝 对 不 做 ; 要 求 别 人 做 到 的, 自 己 首 先 做 到 ; 二 要 坚 持 原 则, 敢 抓 敢 管 切 实 抓 好 分 管 部 门 的 责 任 分 解 责 任 考 核 责 任 追 究, 形 成 上 下 联 动 一 级 抓 一 级 一 级 带 一 级 的 良 好 局 面 ; 要 强 化 问 题 到 我 终 结 意 识, 落 实 首 办 责 任 制, 对 自 己 的 分 内 工 作 负 起 责 任, 不 允 许 上 交 矛 盾 推 卸 责 任 ; 要 及 时 发 现 和 查 纠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冷 硬 横 推 吃 拿 卡 要 庸 懒 散 奢 等 不 正 之 风, 让 群 众 在 每 一 个 司 法 案 件 中 都 感 受 到 公 平 正 义 责 任 编 校 : 张 宝 华 17

22 理 论 研 讨 LILUNYANTAO 论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体 系 架 构 以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为 视 角 赵 祥 华 盛 杰 18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23 RIZHAOFAYUAN 日照法苑 摘要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为减轻受害人 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 对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为目的而由赔偿义务机 数额计算也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而使得公民权利在遭 关向受害人履行金钱赔偿的一种制度 我国 国家赔 受损害的情况下难以得到全面救济 因此 在国家赔 偿法 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 体现了国家对 偿法中建立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权利 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顺应世界人权 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保护发展趋势 但是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中过于原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和渊源 则性的规定 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 因 精神损害赔偿是弥补精神损害的一种方式 指侵 此 扩大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规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物 和方式 增强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 避免裁判的 质上的补偿 它是对人的精神利益给予保护的重要制 任意性是完善我国国家侵权赔偿制度中亟待解决的问 度 体现了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尊重 它的基础是精神 题 损害的可识别性和人格权保护理论的发展 精神损害 关键词 国家侵权 刑事司法赔偿 精神损害赔 是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概念 一般是指公民因侵权人 的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精神上的损失 它最终的表现形 偿 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的 国家赔偿法 第 35 条 式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① 精神损害 规定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与财产损害的最主要区别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 难以进行量化 且因为人的个体差异性 同样的损害 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 对不同受害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 但是人们能够确认 果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多年来关 精神损害的事实和轻重程度 这为确定侵权人的法律 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争论得以尘埃 责任奠定了基础 落定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近代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继承了罗马法 侧重于对 但是 这寥寥二十余字的表述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 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两方面的民法保护的研 5 月 16 日 全市法院全国第 25 届学术讨论会座谈会在开发区法院召开 19

24 理 论 研 讨 LILUNYANTAO 究 和 实 践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是 自 然 人 对 于 物 质 性 人 格 要 素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支 配 权, 包 括 生 命 权 健 康 权 身 体 权 等 法 律 保 护 的 代 表 是 日 本 德 国, 其 确 立 了 人 身 损 害 的 抚 慰 金 赔 偿 制 度, 对 一 些 案 件 实 行 格 式 化 赔 偿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是 自 然 人 对 其 精 神 性 人 格 要 素 的 不 可 转 让 的 支 配 权 的 总 称, 包 括 姓 名 权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人 身 自 由 权 人 格 尊 严 权 隐 私 权 等 法 律 保 护 的 代 表 是 瑞 士 二 十 世 纪 初 制 定 的 民 法 典 中 关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的 保 护 规 定 现 代 立 法 中, 德 国 民 法 典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进 行 了 完 备 详 细 的 规 定 : 因 侵 权 人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 对 其 他 民 事 主 体 的 生 命 身 体 健 康 自 由 所 有 权 或 其 他 权 利 造 成 损 害 的, 侵 权 人 对 于 被 害 人 负 有 损 害 赔 偿 的 义 务 2 我 国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正 式 确 立 的 标 志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的 颁 布 实 施 在 国 家 侵 权 中 建 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始 于 20 世 纪 后, 随 着 国 家 赔 偿 立 法 的 迅 速 发 展,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越 来 越 受 到 重 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也 随 着 人 类 民 主 文 明 的 发 展 而 逐 步 得 以 承 认 对 国 家 侵 权 进 行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首 先 在 德 国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出 现, 最 初 采 用 限 定 主 义, 只 对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的 侵 害 产 生 的 特 定 精 神 损 害 予 以 赔 偿 最 早 对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的 损 害 赔 偿 作 出 规 定 的 是 瑞 士 法 国 国 家 赔 偿 范 围 最 初 仅 限 于 能 以 金 钱 计 算 的 损 失, 1961 年 德 勒 迪 斯 昂 案 的 判 决 开 创 了 法 国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先 河, 从 此 以 后, 法 国 逐 步 解 除 了 限 制 判 决 行 政 机 关 负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并 延 展 到 宗 教 信 仰 损 害 感 情 损 害 美 观 名 誉 损 害 精 神 痛 苦 等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也 逐 渐 改 为 采 用 非 限 制 主 义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不 存 在 公 私 法 的 划 分, 他 们 认 为 国 家 赔 偿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民 事 责 任, 属 于 司 法 赔 偿 范 畴 美 国 的 联 邦 侵 权 法 中, 赔 偿 请 求 不 限 于 身 体 的 痛 苦 损 伤 和 医 疗 费 用, 而 且 包 括 感 情 上 的 悲 痛 丧 失 工 作 和 伴 侣 侵 犯 隐 私 权 诽 谤 非 法 监 禁 恶 意 控 告 的 损 害, 这 些 损 害 只 要 不 是 联 邦 侵 权 法 规 定 的 例 外 情 况, 都 可 以 向 法 院 主 张 赔 偿 请 求 回 顾 国 家 侵 权 赔 偿 范 围 的 发 展, 精 神 损 害 国 家 赔 偿 的 原 则 由 限 定 主 义 逐 步 过 渡 到 非 限 定 主 义, 赔 偿 范 围 呈 现 不 断 拓 宽 的 趋 势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原 则 已 成 为 衡 量 一 个 国 家 民 主 与 法 治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它 对 受 害 人 在 物 质 损 失 之 外 的 精 神 痛 苦 进 行 物 质 补 偿, 切 实 保 障 了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也 实 现 了 对 致 害 人 的 警 示 作 用, 成 为 体 现 法 治 政 府 对 人 权 的 保 障 和 尊 重, 促 使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防 止 滥 用 权 力, 提 高 政 府 公 信 力, 促 进 社 会 发 展 的 一 项 重 要 法 律 制 度 二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中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概 论 在 国 家 赔 偿 立 法 中, 大 多 数 国 家 是 采 取 将 行 政 侵 权 赔 偿 和 司 法 赔 偿 分 开, 分 别 规 定 在 不 同 的 法 律 中, 例 如 法 国 将 冤 狱 赔 偿 的 内 容 纳 入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 或 者 分 别 单 独 立 法, 例 如 日 本 和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我 国 的 国 家 赔 偿 法 将 行 政 侵 权 赔 偿 和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规 定 在 统 一 的 国 家 赔 偿 法 中 何 种 立 法 体 系 更 为 科 学 合 理 还 有 待 商 榷 ( 一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特 征 行 政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行 使 职 权, 侵 害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人 身 权 益 等 非 财 产 权 益 及 巨 额 财 产 权 益, 造 成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的 精 神 痛 苦 精 神 障 碍 或 者 精 神 利 益 的 减 损 丧 失, 由 国 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制 度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在 履 行 司 法 职 能 时, 因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或 注 意 义 务 而 给 主 体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或 给 主 体 造 成 财 产 损 害 所 引 起 的 精 神 损 害, 相 应 的 司 法 机 关 应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的 责 任 行 政 侵 权 赔 偿 和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赔 偿 在 产 生 原 因 归 责 原 则 赔 偿 范 围 赔 偿 标 准 赔 偿 程 序 等 方 面 有 着 显 著 不 同, 两 种 侵 权 产 生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也 有 不 同 的 特 征 1. 侵 权 主 体 方 面, 行 政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侵 权 主 体 是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侵 权 主 体 是 行 使 侦 查 检 察 审 判 职 权 的 机 关 以 及 看 守 所 监 狱 管 理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因 此,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赔 偿 又 称 为 冤 狱 赔 偿 2. 产 生 因 素 方 面, 行 政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是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行 使 行 政 职 权 侵 犯 公 民 法 人 合 法 权 益, 即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导 致 的,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则 是 因 为 无 辜 公 民 错 误 被 关 押 监 禁, 即 刑 事 职 务 违 20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25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法 行 为 导 致 的 3. 在 法 律 体 系 中 的 重 要 性, 在 西 方 国 家 的 国 家 赔 偿 立 法 中, 不 少 国 家 将 国 家 赔 偿 仅 限 于 行 政 侵 权 赔 偿, 有 的 国 家 还 将 公 共 设 施 因 设 置 或 管 理 上 有 欠 缺 所 致 损 害 纳 入 其 中, 但 否 认 司 法 赔 偿, 认 为 法 官 是 公 正 正 义 的 象 征, 其 依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断 案 即 使 出 现 错 案 亦 不 予 赔 偿, 这 是 司 法 独 立 的 重 要 保 障 之 一, 近 年 来 虽 然 都 有 所 松 动, 但 仍 将 司 法 赔 偿 限 定 在 严 格 的 范 围 和 条 件 之 中 3 4. 赔 偿 标 准 方 面, 在 侵 权 程 度 上, 行 政 侵 权 远 远 轻 于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对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造 成 的 损 害 也 小, 因 此 在 赔 偿 标 准 方 面, 行 政 赔 偿 都 要 低 于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 二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功 能 价 值 在 国 家 赔 偿 立 法 体 系 中 的 独 特 地 位 和 特 征 催 生 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在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赔 偿 中 的 独 特 功 能 价 值 1. 补 偿 与 精 神 抚 慰 功 能 如 果 一 个 社 会 承 诺 保 护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的 义 务, 则 必 须 对 精 神 损 害 给 予 赔 偿 ; 赔 偿 回 复 受 害 人 自 身 的 价 值 感 并 消 除 被 残 忍 对 待 的 感 觉 4 设 立 和 实 施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当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利 受 到 司 法 权 利 不 规 范 行 使 的 侵 害 时, 能 够 获 得 由 司 法 机 关 支 付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尽 管 金 钱 赔 偿 无 法 消 除 或 减 轻 其 痛 苦, 但 在 无 其 他 更 为 客 观 妥 当 的 赔 偿 方 法 的 情 况 下, 金 钱 赔 偿 仍 有 存 在 的 价 值, 此 时, 金 钱 赔 偿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仅 仅 是 加 害 人 向 被 害 人 的 一 种 致 歉, 目 的 是 抚 慰 受 害 人, 并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减 轻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痛 苦 5 由 此 看 来, 通 过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一 方 面 使 得 受 害 人 得 到 情 感 和 物 质 利 益 的 双 重 满 足, 从 而 获 得 一 定 程 度 的 心 理 慰 藉 ; 另 一 方 面,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缓 解 了 人 们 对 刑 事 司 法 行 为 产 生 的 不 满 和 对 立 情 绪 2. 制 约 与 促 进 功 能 制 约 主 要 表 现 在 预 防 和 控 制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侵 害 相 对 人 的 人 格 权 益, 促 进 司 法 机 关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和 司 法 人 员 加 强 自 律, 规 范 司 法 权 力 运 行, 限 制 权 力 扩 张 与 滥 用 促 进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 促 进 司 法 人 员 有 效 的 行 使 司 法 权, 加 强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和 机 构 的 责 任 感,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制 度 的 存 在, 使 对 司 法 机 关 及 司 法 官 员 的 管 理 表 现 多 了 一 层 评 价 的 因 素, 因 此 促 进 了 司 法 机 关 和 司 法 人 员 的 自 我 管 理 6 制 约 与 促 进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二 者 都 统 一 于 权 力 的 有 效 运 行 和 国 家 对 权 利 主 体 尊 严 的 保 护 与 救 济 上 3. 犯 罪 预 防 功 能 这 是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辅 助 功 能, 现 实 生 活 中, 因 为 某 些 客 观 原 因 和 主 观 认 识 的 局 限, 司 法 人 员 在 行 使 刑 事 司 法 权 利 的 过 程 中 侵 害 了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如 果 这 种 侵 害 行 为 不 及 时 处 理, 对 受 害 人 不 进 行 有 效 的 积 极 救 济, 则 无 辜 的 受 害 人 便 会 对 司 法 权 力 产 生 不 理 解, 甚 至 会 演 变 成 对 立 或 对 抗 情 绪, 刑 事 司 法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犯 罪 预 防 功 能 就 是 缓 解 或 消 除 这 部 分 群 体 的 矛 盾 情 绪, 防 止 其 发 生 过 激 行 为, 有 效 的 预 防 犯 罪 如 果 说 刑 事 司 法 机 关 司 法 行 为 是 打 击 犯 罪 的 直 接 手 段, 那 么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制 度 则 是 相 应 的 刑 事 司 法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负 面 影 响 的 最 后 补 救, 7 而 刑 事 司 法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则 是 补 救 的 最 有 效 手 段 ( 三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参 考 一 般 侵 权 案 件 的 构 成 要 件,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包 括 : 1. 精 神 损 害 事 实 :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精 神 损 害 事 实, 一 是 内 在 的, 即 通 过 受 害 人 自 身 的 自 然 反 映 和 外 部 表 现 来 确 定, 如 受 害 人 内 心 悲 痛 精 神 失 常 能 力 减 损 等 ; 一 种 是 外 在 的 精 神 损 害, 即 通 过 社 会 的 不 良 反 映 来 确 定, 如 受 害 人 的 品 德 声 望 名 誉 信 用 社 会 评 价 等 2. 精 神 损 害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 刑 事 司 法 人 员 在 刑 事 司 法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行 为, 例 如 : 违 法 拘 留 逮 捕 和 民 事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保 全 措 施 与 执 行 措 施 等 侵 犯 的 内 容 必 须 是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否 则 不 得 要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中 的 不 作 为 是 否 属 于 精 神 损 害 行 为, 理 论 界 尚 有 争 议 目 前, 只 有 作 为 的 违 法 行 为 才 属 于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精 神 损 害 行 为 3. 违 法 行 为 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 只 有 与 损 害 结 果 有 直 接 联 系 的 原 因, 才 是 赔 偿 责 任 的 因 果 关 系 8 4. 侵 权 人 必 须 有 主 观 过 错 : 过 错 包 括 故 意 和 过 21

26 理 论 研 讨 LILUNYANTAO 失 认 定 侵 权 人 的 主 观 过 错, 合 理 区 分 故 意 和 过 失, 是 判 断 赔 偿 的 重 要 标 准 三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内 容 前 文 中, 解 析 了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涵 义 和 特 点, 虽 然 精 神 损 害 金 钱 赔 偿 成 为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一 大 亮 点, 但 是 从 办 理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赔 偿 案 件 的 实 践 出 发,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亟 待 完 善 ( 一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1. 增 设 弹 性 条 款, 合 理 扩 大 刑 事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限 制 国 家 不 承 担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责 任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十 七 条 第 三 十 五 条 采 取 肯 定 列 举 式 明 确 规 定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的 赔 偿 范 围, 没 有 规 定 弹 性 条 款, 这 就 意 味 着, 在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中, 只 要 受 害 人 遭 受 的 损 害 不 属 于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即 使 符 合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国 家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这 种 立 法 方 式 在 实 践 中 可 能 导 致 只 要 不 属 于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司 法 机 关 就 会 以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为 由 而 不 予 赔 偿, 这 也 势 必 会 导 致 第 二 条 概 括 式 规 定 和 第 十 九 条 否 定 列 举 式 规 定 失 去 意 义 且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不 承 担 刑 事 赔 偿 责 任 的 情 形 中 规 定 了 法 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这 一 开 放 式 的 兜 底 条 款 实 际 上 是 扩 大 了 国 家 不 承 担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责 任, 限 制 了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范 围, 为 司 法 机 关 的 侵 权 损 害 不 予 赔 偿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因 而 不 具 备 合 理 性 2. 明 确 人 身 权 范 围, 扩 大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范 围 人 身 权 包 括 精 神 性 人 格 权 ( 姓 名 权 肖 像 权 名 誉 权 荣 誉 权 人 身 自 由 权 人 格 尊 严 权 隐 私 权 等 ) 和 物 质 性 人 格 权 ( 生 命 权 健 康 权 身 体 权 等 ), 因 人 身 权 受 到 刑 事 司 法 主 体 侵 害 造 成 精 神 损 害 的, 都 属 于 精 神 损 害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的 范 围 现 有 的 刑 事 司 法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中 未 涉 及 侵 犯 公 民 精 神 人 格 权 和 损 害 特 定 纪 念 物 品 引 起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 题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公 权 力 机 关 泄 露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和 损 害 某 些 具 有 人 格 象 征 意 义 的 特 定 纪 念 物 品 的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即 使 受 害 人 因 此 遭 受 巨 大 精 神 损 失, 也 无 法 获 得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因 此 应 当 在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将 其 纳 入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3. 对 政 治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所 造 成 的 精 神 损 害 应 予 赔 偿 政 治 权 利 与 自 由 是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刑 事 司 法 主 体 侵 害 公 民 政 治 权 利 的 情 形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屡 有 发 生, 如 对 选 举 权 的 错 误 剥 夺, 受 害 人 依 据 现 行 法 律 得 不 到 任 何 赔 偿, 因 此, 有 必 要 将 政 治 权 利 纳 入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予 以 保 护 4. 扩 充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造 成 人 身 权 损 害 的 应 给 予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范 围 与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赔 偿 范 围 密 切 相 关, 特 别 是 在 侵 犯 人 身 权 方 面, 二 者 具 有 一 致 性 因 此, 在 第 十 七 条 现 有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扩 大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切 实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也 将 引 领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前 进 在 扩 大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时, 可 以 考 虑 将 错 误 采 取 传 唤 拘 传 监 视 居 住 取 保 候 审 等 强 制 措 施 的 行 为 纳 入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虽 然 这 些 强 制 措 施 只 是 对 人 身 自 由 的 一 种 限 制, 但 是 被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的 公 民 的 工 作 生 活 等 都 会 受 到 一 定 的 影 响, 活 动 自 由 受 到 限 制, 像 取 保 候 审 最 长 达 12 个 月, 监 视 居 住 最 长 6 个 月, 公 民 受 到 的 社 会 评 价 大 为 贬 低, 可 能 丧 失 大 量 的 机 会 和 承 受 巨 大 的 压 力 在 修 订 国 家 赔 偿 法 时 就 国 家 刑 事 赔 偿 中 的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相 关 内 容 规 定 存 有 缺 位 现 象, 如 对 公 职 人 员 正 常 履 职 行 为 误 认 渎 职 予 以 立 案 追 究 且 未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事 后 判 决 无 罪, 但 由 于 程 序 拖 沓 过 长, 因 对 损 毁 人 身 清 誉 耽 误 晋 职 晋 级 而 给 其 造 成 巨 22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27 RIZHAOFAYUAN 日 照 法 苑 大 精 神 伤 害 的, 应 给 予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并 采 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相 关 方 面 的 补 救 将 轻 罪 重 判 纳 入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超 越 法 律 限 度 的 刑 罚 就 不 再 是 一 种 正 义 的 刑 罚 9 对 犯 罪 分 子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当 予 以 打 击, 但 其 合 法 权 益 也 应 当 予 以 保 护, 人 民 法 院 轻 罪 重 判 使 得 犯 罪 分 子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国 家 应 予 赔 偿 将 因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不 作 为 造 成 公 民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的 纳 入 刑 事 赔 偿 范 围 上 述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导 致 公 民 人 身 权 受 到 损 害 的, 应 依 法 给 予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5. 支 持 受 害 人 近 亲 属 的 精 神 损 害 求 偿 权 法 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在 1961 年 11 月 24 日 对 勒 都 斯 兰 案 件 的 判 决 中 指 出 儿 子 的 死 亡, 即 使 不 去 证 明 已 给 他 的 父 亲 造 成 了 物 质 上 的 损 害, 或 已 经 导 致 父 亲 的 生 存 条 件 受 到 破 坏, 或 者 父 亲 根 本 就 没 有 提 出 此 种 权 利 的 主 张, 儿 子 的 死 亡 导 致 父 亲 精 神 上 的 痛 苦 这 一 事 实 本 身, 就 足 以 构 成 了 应 给 予 赔 偿 的 理 由 10 因 此, 在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中 导 致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其 近 亲 属 应 享 有 精 神 损 害 求 偿 权 ( 二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认 定 标 准 国 家 赔 偿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规 定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唯 一 标 准 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严 重 的 衡 量 标 准 是 什 么? 后 果 与 侵 权 行 为 本 身 的 恶 的 关 系 是 什 么 -- 有 些 严 重 的 侵 权 行 为 不 一 定 会 产 生 受 害 人 精 神 损 害 的 严 重 后 果, 而 一 般 的 侵 权 行 为 也 不 必 然 不 产 生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精 神 损 害 的 表 现 形 式 又 与 受 害 人 的 社 会 阅 历 文 化 程 度 心 理 素 质 等 有 千 丝 万 缕 的 联 系 -- 有 些 人 内 心 极 度 痛 苦, 却 从 外 在 表 现 上 难 以 区 分, 有 些 侵 权 行 为 虽 未 对 受 害 人 在 外 观 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但 社 会 负 面 影 响 却 很 严 重 因 此, 对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认 定 标 准 必 须 规 范, 但 是 规 范 不 是 指 标 准 的 细 化 具 体, 过 于 具 体 的 标 准 很 难 适 应 各 地 发 展 不 平 衡 的 现 状 美 国 法 院 曾 在 案 件 中 指 出 如 果 一 个 神 志 正 常, 精 神 健 康 的 人 不 能 妥 善 对 付 案 件 中 的 情 况 所 带 来 的 精 神 压 力, 就 可 以 认 为 存 在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刀 道 也 有 学 者 提 出 严 重 后 果 的 认 定 可 以 依 通 常 情 况 下 一 般 正 常 理 性 之 人 的 感 觉 为 标 准 来 衡 量, 精 神 损 害 超 出 一 般 人 的 承 受 能 力 为 严 重 后 果 刀 盗 笔 者 认 为 要 在 考 量 是 否 超 出 一 个 正 常 理 性 之 人 的 承 受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考 量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制 定 一 个 比 较 合 理 的 标 准 总 的 来 说,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可 以 从 侵 权 行 为 情 节 对 受 害 人 的 损 害 社 会 影 响 三 个 方 面 加 以 认 定 1. 情 节 方 面, 要 考 量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过 错 程 度, 侵 权 行 为 实 施 的 方 式 场 所 手 段 次 数 持 续 时 间 长 短 行 为 方 式 社 会 影 响 事 后 补 救 等 2. 对 受 害 人 的 损 害 方 面, 要 考 量 受 害 人 的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年 龄 性 别 职 业 谅 解 程 度, 造 成 身 体 伤 害 程 度 治 疗 进 程 及 费 用, 以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精 神 损 害 后 果, 精 神 利 益 的 实 际 损 失 合 理 预 计 等 3. 社 会 影 响 方 面, 要 考 量 对 司 法 机 关 的 权 威 性 和 公 信 度 的 冲 击 社 会 公 众 的 反 应 对 被 害 人 人 格 权 的 侵 害 程 度 及 对 其 所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我 国 台 湾 民 法 学 者 曾 世 雄 指 出 : 精 神 损 害 之 赔 偿 在 计 算 上 具 有 浓 厚 的 主 观 性, 难 以 确 定 且 无 客 观 标 准 对 同 一 种 精 神 损 害, 对 不 同 的 受 害 人 产 生 的 精 神 痛 苦 可 能 有 较 大 的 差 异 性, 很 难 用 确 切 统 一 的 金 钱 数 额 来 表 示 因 此, 赋 予 法 官 一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审 理 具 体 案 件 中, 依 据 法 律 原 则 和 精 神, 根 据 法 律 的 一 般 规 定, 结 合 上 述 情 况 考 量,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并 确 定 合 理 的 数 额 ( 三 )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计 算 标 准 23

28 理 论 研 讨 LILUNYANTAO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金, 理 论 上 有 三 种 不 同 的 赔 偿 标 准, 即 惩 罚 性 标 准 补 偿 性 标 准 抚 慰 性 标 准 惩 罚 性 标 准 是 指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不 但 要 承 担 受 害 人 的 损 失, 而 且 要 因 侵 权 行 为 而 承 担 惩 罚 性 费 用 补 偿 性 标 准 是 指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向 受 害 人 支 付 的 赔 偿 数 额 以 能 够 弥 补 受 害 人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相 当 抚 慰 性 标 准 是 指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不 能 对 受 害 人 的 损 害 给 予 完 全 充 分 的 救 济, 只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对 受 害 人 给 予 一 定 的 赔 偿 以 达 到 抚 慰 效 果 采 用 何 种 赔 偿 标 准 要 综 合 考 虑 国 家 的 经 济 偿 付 能 力 法 治 发 展 状 况 等 因 素 来 决 断 我 国 采 取 的 是 抚 慰 性 标 准 国 外 计 算 抚 慰 金 时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方 法 : 一 是 酌 定 赔 偿 的 方 法, 即 法 律 不 指 定 统 一 的 赔 偿 标 准, 而 是 由 法 官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自 由 裁 量 ; 二 是 固 定 赔 偿 方 法, 即 制 定 固 定 的 抚 慰 金 赔 偿 表, 就 不 同 性 质 的 精 神 损 害 规 定 抚 慰 金 的 最 高 数 额 限 定 和 最 低 赔 偿 标 准 ; 三 是 最 高 限 额 赔 偿 方 法, 即 对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限 定 最 高 标 准 ; 四 是 医 疗 费 比 例 赔 偿 方 法, 即 精 神 损 害 的 赔 偿 金 额 根 据 受 害 人 医 疗 费 的 一 定 比 例 加 以 确 定 ; 五 是 日 标 准 赔 偿 方 法, 即 确 定 每 日 的 赔 偿 标 准, 总 额 按 日 标 准 计 算 借 鉴 国 外 的 经 验, 并 结 合 我 国 实 际, 我 国 的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可 按 以 下 方 法 计 算 : 一 是 设 置 基 本 基 数 和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根 据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济 的 发 展 实 际, 通 过 地 方 立 法 制 定 最 高 标 准, 体 现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救 济 功 能 和 人 文 关 怀, 确 定 最 基 本 的 底 数, 并 根 据 经 济 的 发 展 状 况 对 赔 偿 数 额 逐 步 提 高 ; 二 是 区 分 类 别, 分 别 计 算, 区 分 不 同 损 害, 分 门 别 类, 依 据 项 目 计 算 出 各 自 的 赔 偿 数 额, 最 后 将 各 项 结 果 相 加, 得 到 总 的 赔 偿 数 额 ; 三 是 酌 定 因 素, 法 官 在 确 定 精 神 抚 慰 金 时, 根 据 情 节 损 害 影 响 的 相 关 因 素, 在 上 述 限 额 范 围 内, 综 合 考 虑 自 由 裁 量 结 语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是 涉 及 公 民 人 格 利 益 保 护 的 重 要 问 题 随 着 经 济 生 活 的 不 断 发 展, 人 们 越 来 越 注 重 人 身 权 的 维 护 近 年 来, 针 对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案 件 日 益 增 多, 理 论 界 司 法 界 立 法 界 经 过 多 年 的 探 索 实 践,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在 理 论 上 逐 渐 走 向 成 熟, 但 立 法 还 存 在 一 些 空 白 和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我 们 期 待 着 国 家 赔 偿 法 在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汲 取 新 的 理 论 成 果 和 司 法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稳 步 推 进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建 设, 构 建 起 完 备 的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本 文 在 全 省 法 院 第 七 届 国 家 赔 偿 理 论 与 实 务 研 讨 会 上 获 三 等 奖 ( 作 者 单 位 : 日 照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责 任 编 校 : 刘 斌 1 王 青 斌 陶 杨 : 论 国 家 赔 偿 中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载 于 行 政 论 坛,2003 年 第 6 期, 第 61 页 2 杨 立 新 主 编 : 民 商 法 理 论 争 议 问 题 研 究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版, 第 7 页 3 樊 崇 义 胡 常 龙 : 政 法 学 报 第 20 卷 第 四 期, 2002 年 8 月 4Inzhak E., the Philosophy of Tort Law, Aldersshot : Dartmouth Publishing Go.Ltd. 1993, P 曾 世 雄 : 损 害 赔 偿 法 原 理,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2001 年 版, 第 310 页 312 页 6 杨 宇 冠 : 我 国 刑 事 司 法 赔 偿 制 度 之 改 革, 载 法 学 研 究, 2004 年 第 1 期 7 张 雪 林 等 : 刑 事 赔 偿 的 原 理 与 执 法 实 务, 北 京 大 学 出 版 社 2003 年 版, 第 页 8 马 怀 德 张 红 : 论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天 津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005 年 第 7 期 9 贝 卡 利 亚 : 论 犯 罪 与 刑 罚, 黄 风 译, 中 国 大 百 科 全 书 出 版 社, 1993 年 版 10 王 洪 亮 李 静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与 法 官 造 法, 载 法 制 与 社 会 发 展, 1999 年 第 6 期 刀 道 关 今 华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的 确 定 与 评 算, 人 民 法 院 出 版 社 2002 年 版, 第 39 页 刀 盗 陈 思 琴 : 国 家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制 度 借 鉴 及 立 法 建 议, 载 于 前 沿 2009 年 第 二 期 5 24 日 照 法 苑 季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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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a! Soup Viva! Soup Viva! Soup Viva! Soup Viva! Soup Viva! Soup 前言 天天喝湯 天天幸福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療癒系 可能是聽音樂 看電影 讀小說 做保養 瘋狂購物 對於嗜吃如我者來說 食物就是最大的療 癒系 即使已經吃出一個圓滾滾的小 天天喝 湯 第五章 甜果湯 前言 天天喝湯 天天幸福 莓果優格 紅酒燉洋梨 丁香蘋果茶 亞洲風熱可可 第一章 單一美味 目次 Contents 玉米濃湯 南瓜濃湯 南瓜麵包盅 馬鈴薯濃湯 菠菜濃湯 酪梨濃湯 洋蔥清湯 翡翠豆仁湯 蘆筍冷湯 蘆筍豬肉捲 番茄冷湯 鱸魚湯 刀法篇 食材的切法 第三章 多重滋味 第二章 雙享鮮美 白菜蛋花湯 冬瓜蛤蜊湯 竹筍排骨湯 鮭魚豆腐味噌湯 韓式辣湯 豬肉泡菜湯 香菇雞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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