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CC3B752A440A5CDB2D7A8ADB0B7B164AB4FC049A5D2ABAC2D4C 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CC3B752A440A5CDB2D7A8ADB0B7B164AB4FC049A5D2ABAC2D4C E646F63>"

Transcription

1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珍 愛 一 生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甲 型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2. 祝 壽 保 險 金 3.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4. 豁 免 保 險 費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險 重 大 傷 病 之 等 待 期 間 為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但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其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為 準 ) 不 受 等 待 期 間 限 制 ) ( 本 保 險 可 能 發 生 累 積 所 繳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超 出 身 故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情 形 ) ( 本 險 因 費 率 計 算 考 慮 脫 退 率 致 本 險 無 解 約 金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101 中 信 壽 商 發 一 字 第 098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依 104 年 5 月 19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及 依 104 年 6 月 24 日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內 容 摘 要 :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第 6 條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付 內 容 ( 第 5 條 第 14 條 第 16 條 第 18 條 第 21 條 ) ( 四 ) 告 知 義 務 與 契 約 解 除 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 險 事 故 之 通 知 請 求 保 險 金 應 備 文 件 與 協 力 義 務 (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9 條 第 20 條 第 22 條 ) ( 六 ) 除 外 責 任 及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 ( 七 ) 保 險 金 額 與 保 險 期 間 之 變 更 ( 第 27 條 ) ( 八 ) 受 益 人 之 指 定 變 更 與 要 保 人 住 所 變 更 通 知 義 務 ( 第 30 條 第 31 條 ) ( 九 )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 第 32 條 ) 免 付 費 申 訴 電 話 : 傳 真 :(02) 電 子 信 箱 ( ):service@ctbclife.com 本 契 約 於 訂 立 契 約 前 已 提 供 要 保 人 不 低 於 三 日 之 審 閱 期 間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第 二 條 名 詞 定 義 本 契 約 所 稱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保 險 金 額 : 係 指 保 單 面 頁 所 載 明 本 保 險 契 約 之 投 保 金 額, 如 該 金 額 有 所 變 更 時, 以 變 更 後 之 金 額 為 準 二 保 險 年 齡 : 係 指 按 投 保 時 被 保 險 人 之 足 歲 計 算, 但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以 後 每 經 過 一 個 保 險 單 年 度 加 算 一 歲, 且 同 一 保 險 單 年 度 內 保 險 年 齡 不 變 三 繳 費 期 間 : 係 指 保 險 單 所 載 明 本 契 約 之 繳 費 年 限 四 保 險 費 總 和 : ( 一 )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係 指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之 性 別 投 保 年 齡 及 繳 費 期 間, 對 照 其 適 用 之 表 訂 年 繳 保 險 費, 並 乘 以 身 故 當 時 之 保 單 年 度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 二 ) 於 繳 費 期 滿 後, 係 指 依 照 本 契 約 之 保 險 金 額 被 保 險 人 之 性 別 投 保 年 齡 及 繳 費 期 間, 對 照 其 適 用 之 表 訂 年 繳 保 險 費, 並 乘 以 本 契 約 之 繳 費 期 間 所 得 之 金 額 五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六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七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八 教 學 醫 院 : 係 指 其 教 學 研 究 訓 練 設 施, 經 依 醫 療 法 評 鑑 可 供 醫 師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之 訓 練 及 醫 學 院 校 學 生 臨 床 見 習 實 習 之 醫 療 機 構 九 醫 師 : 係 指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與 執 業 執 照, 合 法 執 業 者 第 1 頁, 共 14 頁

2 十 專 科 醫 師 : 係 指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並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領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者 十 一 等 待 期 間 : 係 指 本 契 約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致 成 第 十 二 款 約 定 之 傷 病 時,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期 間, 但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時 保 險 年 齡 為 零 歲 者, 其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篩 檢 項 目 ( 以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為 準 ) 不 受 等 待 期 間 限 制 本 項 第 十 二 款 各 目 之 等 待 期 間 為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之 期 間 十 二 重 大 傷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等 待 期 間 屆 滿 後 經 醫 院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下 列 各 目 定 義 之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之 一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不 受 前 述 等 待 期 間 之 限 制 : ( 一 ) 心 肌 梗 塞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三 條 件 : 1. 典 型 之 胸 痛 症 狀 2. 最 近 心 電 圖 的 異 常 變 化, 顯 示 有 心 肌 梗 塞 者 3. 心 肌 酶 之 異 常 增 高 ( 二 )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 係 指 為 治 療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之 血 管 繞 道 手 術, 須 經 心 臟 內 科 心 導 管 檢 查, 患 者 有 持 續 性 心 肌 缺 氧 造 成 心 絞 痛 並 證 實 冠 狀 動 脈 有 狹 窄 或 阻 塞 情 形, 必 須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 其 他 手 術 不 包 括 在 內 ( 三 ) 腦 中 風 : 係 指 因 腦 血 管 的 突 發 病 變 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栓 塞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者 所 謂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經 腦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之 殘 障 者 : 1. 植 物 人 狀 態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3. 兩 肢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四 ) 慢 性 腎 衰 竭 ( 尿 毒 症 ) : 係 指 兩 個 腎 臟 慢 性 且 不 可 復 原 的 衰 竭 而 必 須 接 受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 五 ) 癱 瘓 : 係 指 肢 體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包 括 兩 上 肢 或 兩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關 節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關 節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肘 腕 關 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股 膝 踝 關 節 ( 六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 係 指 接 受 心 臟 肺 臟 肝 臟 胰 臟 腎 臟 及 骨 髓 移 植 者 ( 七 )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 係 指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內 二 個 以 上 脫 髓 鞘 病 灶 及 至 少 有 兩 次 以 上 神 經 缺 損 發 作, 如 視 力 受 損 構 音 障 礙 眼 球 震 顫 共 濟 失 調 單 肢 或 多 肢 體 無 力 或 癱 瘓 痙 攣 和 膀 胱 功 能 障 礙 等, 經 脊 髓 液 檢 查 聽 覺 及 視 覺 誘 發 反 應 試 驗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或 核 磁 共 振 等 檢 查 證 實, 以 及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八 ) 心 臟 瓣 膜 手 術 : 係 指 心 臟 瓣 膜 病 變, 經 開 心 手 術 以 矯 正 或 更 換 瓣 膜 的 手 術 ( 九 ) 主 動 脈 外 科 置 換 術 : 係 指 主 動 脈 疾 病 而 已 施 行 主 動 脈 切 除 和 置 換 手 術, 以 矯 正 胸 主 動 脈 或 腹 主 動 脈 的 病 變, 但 不 包 括 主 動 脈 之 分 枝 血 管 手 術 ( 十 ) 嚴 重 燒 燙 傷 : 係 指 第 三 度 燒 燙 傷, 至 少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身 體 表 面 積 受 損, 經 醫 院 確 診 者 其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0 歲 1 歲 5 歲 10 歲 15 歲 16 歲 以 上 頭 部 19% 17% 13% 11% 9% 7% 頸 部 1% 1% 1% 1% 1% 1% 驅 體 26% 26% 26% 26% 26% 26% 上 臂 ( 雙 側 ) 8% 8% 8% 8% 8% 8% 下 臂 ( 雙 側 ) 6% 6% 6% 6% 6% 6% 手 ( 雙 側 ) 6% 6% 6% 6% 6% 6% 臀 部 ( 雙 側 ) 5% 5% 5% 5% 5% 5% 生 殖 器 1% 1% 1% 1% 1% 1% 大 腿 ( 雙 側 ) 11% 13% 16% 17% 18% 19% 小 腿 ( 雙 側 ) 10% 10% 11% 12% 13% 14% 腳 ( 雙 側 ) 7% 7% 7% 7% 7% 7% ( 十 一 ) 昏 迷 : 係 指 腦 部 功 能 衰 竭 造 成 意 識 喪 失, 對 外 界 各 種 刺 激 無 反 應, 使 用 生 命 維 持 系 統 持 第 2 頁, 共 14 頁

3 續 超 過 30 天 但 因 酒 精 或 藥 物 濫 用 或 醫 療 上 使 用 鎮 定 劑 所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除 外 ( 十 二 )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 係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變, 在 皮 質 脊 徑 和 前 角 細 胞 或 延 髓 傳 出 神 經 產 生 漸 進 性 退 化 性 變 化 導 致 脊 柱 肌 肉 萎 縮, 進 行 性 延 髓 癱 瘓, 肌 肉 萎 縮 性 側 索 硬 化 和 原 發 性 側 索 硬 化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以 相 關 檢 查 確 認 並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證 實 有 進 行 性 和 無 法 恢 復 的 神 經 系 統 損 害 者 ( 十 三 ) 良 性 腦 腫 瘤 : 係 指 經 開 顱 手 術 切 除 及 經 病 理 切 片 檢 查 證 實 之 良 性 腫 瘤, 或 經 腦 斷 層 掃 描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證 實, 合 併 下 列 四 項 永 久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之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但 不 包 括 腦 下 垂 體 腺 瘤 腦 囊 腫 肉 芽 腫 腦 血 腫 腦 動 靜 脈 畸 型 血 管 瘤 和 脊 髓 腫 瘤 1. 植 物 人 狀 態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或 肌 力 低 於 2/5( 含 ) 以 下 者 所 謂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是 指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3. 兩 肢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以 致 不 能 做 咀 嚼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所 謂 永 久 是 指 經 過 六 個 月 治 療 仍 有 神 經 障 礙 者 ( 十 四 )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 係 指 因 慢 性 永 久 完 全 性 的 骨 髓 造 血 功 能 衰 竭 而 導 致 紅 血 球 白 血 球 及 血 小 球 減 少, 經 骨 髓 檢 查 確 認 及 教 學 醫 院 血 液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並 曾 接 受 下 列 一 項 以 上 之 治 療 者 : 1. 經 輸 血 治 療 九 十 天 以 上, 仍 需 定 期 輸 血 2. 經 骨 髓 刺 激 性 藥 物 治 療 達 九 十 天 以 上 3. 經 免 疫 抑 制 劑 治 療 達 九 十 天 以 上 4. 骨 髓 幹 細 胞 移 植 或 週 邊 血 液 幹 細 胞 移 植, 但 不 包 含 臍 帶 血 移 植 ( 十 五 )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 係 指 經 由 包 括 心 導 管 在 內 之 臨 床 檢 查 及 專 科 醫 師 所 確 認 之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且 符 合 下 列 四 項 診 斷 要 件 者 1. 肺 阻 力 至 少 高 於 3Wood 單 位 2. 休 息 狀 態 時 的 平 均 肺 動 脈 壓 高 於 25mmHg 3. 肺 楔 血 壓 不 高 於 15mmHg 4. 右 心 室 肥 大, 擴 張 及 右 心 衰 竭 和 代 償 機 能 衰 敗 之 徵 象 ( 十 六 ) 猛 暴 性 肝 炎 : 係 指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造 成 瀰 漫 性 的 肝 壞 死 致 肝 臟 衰 竭 及 肝 性 腦 病 變, 診 斷 需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並 經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者, 但 不 包 括 直 接 或 間 接 因 自 殺 中 毒 藥 物 過 量 酒 精 過 量 等 導 致 者 1. 有 肝 性 腦 病 變 臨 床 症 狀 2. 黃 疸 持 續 加 深 慢 性 病 毒 肝 炎 的 急 性 發 作 視 同 猛 爆 性 肝 炎 ( 十 七 ) 全 身 性 紅 斑 狼 瘡 症 併 狼 瘡 性 腎 炎 : 係 指 一 種 自 體 抗 體 對 抗 多 種 自 體 抗 原 的 自 體 免 疫 性 疾 病 合 併 腎 病 變, 經 腎 臟 病 理 切 片 之 檢 查 證 實 符 合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所 定 義 的 狼 瘡 性 腎 炎 第 三 型 至 第 六 型 的 病 理 分 類, 合 併 持 續 之 蛋 白 尿 (++ 以 上 ) 經 教 學 醫 院 免 疫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其 他 類 型 之 紅 斑 性 狼 瘡, 如 盤 性 狼 瘡, 或 只 有 血 液 及 關 節 病 變 者 不 在 此 保 障 範 圍 內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狼 瘡 腎 炎 之 分 型 : 第 一 型 微 小 病 變 型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minimal chan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 二 型 間 質 組 織 之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mesangial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 三 型 局 部 增 生 性 之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focal segmental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 四 型 廣 泛 增 生 性 之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diffuse proliferativ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 五 型 膜 型 之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membranous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第 六 型 腎 小 球 硬 化 或 末 期 狼 瘡 腎 絲 球 腎 炎 (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 十 八 ) 嚴 重 頭 部 創 傷 : 係 指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大 腦 損 傷, 導 致 永 久 性 的 腦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或 神 經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合 併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其 中 三 項 以 上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永 久 是 指 經 過 六 個 月 之 治 療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十 九 ) 脊 髓 灰 質 炎 : 係 指 脊 髓 灰 質 炎 病 毒 感 染 所 導 致 的 痲 痺 性 疾 病, 合 併 肢 體 運 動 功 能 障 礙 或 呼 吸 功 能 障 礙,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及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殘 留 下 列 合 併 症 之 一 者 1. 需 長 期 使 用 呼 吸 器 者 第 3 頁, 共 14 頁

4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或 肌 力 低 於 2/5( 含 ) 以 下 者 所 謂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是 指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 二 十 ) 急 性 腦 炎 : 係 指 由 病 毒 或 是 細 菌 感 染 所 致 腦 部 ( 大 腦 腦 幹 小 腦 ) 急 性 發 炎, 經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仍 殘 留 下 列 神 經 障 礙 之 一,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神 經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或 感 染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但 不 包 括 因 愛 滋 病 所 致 之 腦 炎 1. 兩 上 肢 或 兩 下 肢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或 肌 力 低 於 2/5( 含 ) 以 下 者 關 節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關 節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2. 一 眼 失 明 ( 矯 正 視 力 在 萬 國 視 力 表 0.02 以 下 ) 3. 雙 耳 聽 力 喪 失 聽 力 喪 失 認 定 : (1) 聽 力 的 測 定, 依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規 格 標 準 的 聽 力 測 定 器 為 之 (2) 聽 力 喪 失 係 指 周 波 數 在 a.500 b.1000 c.2000 d.4000 赫 (Hertz) 時 的 聽 力, 喪 失 程 度 分 別 為 a,b,c,d db( 強 音 單 位 ) 時, 其 1/6(a+2b+2c+d) 的 值 在 80dB 以 上 ( 相 當 接 於 耳 殼 而 不 能 聽 懂 大 聲 語 言 ) 且 無 復 原 希 望 者 4. 喪 失 言 語 機 能 (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 ( 二 十 一 ) 腦 血 管 動 脈 瘤 手 術 : 係 指 經 由 開 顱 手 術 夾 除 修 補 或 切 除 一 個 或 多 個 動 脈 瘤, 導 管 術 除 外 ( 二 十 二 ) 嚴 重 克 隆 氏 病 或 嚴 重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 係 指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經 內 視 鏡 或 大 腸 鏡 等 相 關 檢 查 證 實 為 嚴 重 克 隆 氏 病 或 嚴 重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並 接 受 全 結 腸 切 除 術 或 於 不 同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次 ( 含 ) 以 上 部 分 腸 切 除 手 術 者 ( 二 十 三 )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 係 指 基 因 遺 傳 引 起 的 肌 肉 變 性, 導 致 軟 弱 無 力 和 與 神 經 無 關 的 肌 肉 萎 縮, 經 肌 電 圖 檢 查 肌 肉 切 片 檢 查 及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或 神 經 兒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合 併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並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二 十 四 ) 嚴 重 肝 硬 化 : 係 指 肝 臟 瀰 漫 性 纖 維 化, 經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合 併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但 不 包 括 因 酒 精 藥 物 濫 用 及 誤 用 所 致 的 續 發 性 肝 病 變 1. 難 治 性 腹 水 2. 食 道 或 胃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破 裂 出 血 3. 有 肝 性 腦 病 變 臨 床 症 狀 ( 二 十 五 ) 失 代 償 慢 性 肝 病 : 係 指 慢 性 肝 病 合 併 有 下 列 三 種 情 況, 經 教 學 醫 院 胃 腸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者 1. 黃 疸 ( 總 膽 紅 素 2mg% 以 上 ) 2. 腹 水 3. 有 肝 性 腦 病 變 臨 床 症 狀, 且 經 驗 血 證 實 確 實 有 此 病 變 因 酒 精 藥 物 濫 用 及 誤 用 所 致 的 續 發 性 肝 病 除 外 ( 二 十 六 ) 重 度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係 指 經 教 學 醫 院 風 濕 科 或 免 疫 過 敏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且 包 含 三 個 或 三 個 以 上 之 重 要 關 節 出 現 關 節 炎 及 關 節 的 破 壞 及 變 形, 且 須 經 教 學 醫 院 風 濕 科 或 免 疫 過 敏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被 保 險 人 經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時 之 年 齡 小 於 或 等 於 六 十 足 歲, 被 保 險 人 須 達 完 全 失 能 而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之 工 作 2. 被 保 險 人 經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時 之 年 齡 大 於 六 十 足 歲, 則 被 保 險 人 須 達 無 法 自 理 下 列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中 三 項 以 上 者 : (1) 穿 衣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執 行 穿 脫 衣 服 (2) 如 廁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使 用 廁 所 (3) 起 居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上 下 床 或 從 椅 子 上 站 起 坐 下 (4) 大 小 便 始 末 : 能 自 行 控 制 大 小 便 功 能 (5) 飲 食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吃 東 西 (6) 入 浴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能 自 行 洗 澡 身 體 之 重 要 關 節 包 括 : 左 右 手 左 右 腕 左 右 肘 頸 椎 左 右 膝 左 右 踝 及 左 右 蹠 趾 關 節, 以 上 關 節 區 分 左 右 部 位, 均 各 自 視 為 一 個 重 要 關 節 ( 二 十 七 ) 阿 茲 海 默 病 : 係 指 慢 性 進 行 性 腦 變 性 所 致 的 失 智, 導 致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中 其 中 三 項 以 上 並 持 續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阿 茲 海 默 病 須 有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並 經 腦 斷 層 掃 描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確 認 有 廣 泛 的 腦 皮 質 萎 縮, 但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病 除 外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二 十 八 ) 帕 金 森 氏 症 : 係 指 因 腦 幹 神 經 內 黑 質 的 黑 色 素 消 失 或 減 少 而 造 成 中 樞 神 經 漸 進 性 退 行 性 的 一 種 疾 病, 須 經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的 確 診, 其 診 斷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情 況 但 不 包 括 因 藥 物 或 是 毒 性 所 引 起 的 帕 金 森 氏 症 1. 藥 物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第 4 頁, 共 14 頁

5 2. 有 進 行 性 機 能 障 礙 的 臨 床 表 現 3. 患 者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包 括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第 三 條 契 約 撤 銷 權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視 為 未 撤 銷,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四 條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前 項 情 形,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重 大 傷 病 致 成 附 表 一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ㄧ 身 故 或 於 保 險 年 齡 到 達 一 百 歲 仍 生 存 者,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或 豁 免 保 險 費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 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年 繳 或 半 年 繳 者,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 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 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第 七 條 本 契 約 效 力 的 恢 復 本 契 約 停 止 效 力 後, 要 保 人 得 在 停 效 日 起 二 年 內, 申 請 復 效 但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後 不 得 申 請 復 效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前 項 復 效 申 請,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保 險 費 扣 除 停 效 期 間 的 危 險 保 險 費 後 之 餘 額,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於 停 止 效 力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後 提 出 第 一 項 之 復 效 申 請 者, 本 公 司 得 於 要 保 人 之 復 效 申 請 送 達 本 公 司 之 日 起 五 日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被 保 險 人 之 可 保 證 明 要 保 人 如 未 於 十 日 內 交 齊 本 公 司 要 求 提 供 之 可 保 證 明 者, 本 公 司 得 退 回 該 次 復 效 之 申 請 被 保 險 人 之 危 險 程 度 有 重 大 變 更 已 達 拒 絕 承 保 程 度 者, 本 公 司 得 拒 絕 其 復 效 本 公 司 未 於 第 三 項 約 定 期 限 內 要 求 要 保 人 提 供 可 保 證 明, 或 於 收 齊 可 保 證 明 後 十 五 日 內 不 為 拒 絕 者, 視 為 同 意 復 效, 並 經 要 保 人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要 保 人 依 第 三 項 提 出 申 請 復 效 者, 除 有 同 項 後 段 或 第 四 項 之 情 形 外, 於 交 齊 可 保 證 明, 並 清 償 第 二 項 所 約 定 之 金 額 後, 自 翌 日 上 午 零 時 起, 開 始 恢 復 其 效 力 第 一 項 約 定 期 限 屆 滿 時, 本 契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第 八 條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對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本 契 約,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解 除 契 約 權,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或 自 契 約 訂 立 後, 經 過 二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九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 一 ) 要 保 人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契 約 前 項 契 約 之 終 止, 自 本 公 司 收 到 要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時, 開 始 生 效 要 保 人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終 止 本 契 約 時, 本 公 司 應 從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扣 除 按 日 數 比 例 計 算 已 經 過 期 間 之 保 險 費 後, 將 其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退 還 要 保 人 第 十 條 契 約 的 終 止 ( 二 )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其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 一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歲 二 本 公 司 按 第 十 四 條 約 定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達 保 險 金 額 的 一 百 二 十 倍 第 5 頁, 共 14 頁

6 三 本 公 司 按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第 十 一 條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第 十 二 條 失 蹤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失 蹤 時, 如 經 法 院 宣 告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根 據 判 決 內 所 確 定 死 亡 時 日 為 準, 依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能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足 以 認 為 被 保 險 人 極 可 能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而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應 依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為 準, 依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情 形, 本 公 司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後, 如 發 現 被 保 險 人 生 還 時,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將 該 筆 已 領 之 所 繳 保 險 費 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歸 還 本 公 司, 其 間 若 有 應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情 事 發 生 者, 仍 應 予 給 付 但 有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本 公 司 仍 得 予 以 扣 除 第 十 三 條 診 斷 確 定 日 本 契 約 各 項 重 大 傷 病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約 定 如 下 : 一 心 肌 梗 塞 全 身 性 紅 斑 狼 瘡 症 併 狼 瘡 性 腎 炎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嚴 重 肝 硬 化 猛 暴 性 肝 炎 失 代 償 慢 性 肝 病 嚴 重 克 隆 氏 病 或 嚴 重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再 生 不 良 性 貧 血 及 重 度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所 載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二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心 臟 瓣 膜 手 術 主 動 脈 外 科 置 換 術 及 腦 血 管 動 脈 瘤 手 術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手 術 施 作 日 三 良 性 腦 腫 瘤 阿 茲 海 默 病 急 性 腦 炎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及 脊 髓 灰 質 炎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經 相 關 檢 查 確 認 起 算 滿 六 個 月 後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四 慢 性 腎 衰 竭 ( 尿 毒 症 )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初 次 接 受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日 五 腦 中 風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算 滿 六 個 月 後 之 診 斷 確 定 日 六 昏 迷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算 滿 三 十 日 後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七 嚴 重 燒 燙 傷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八 嚴 重 頭 部 創 傷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算 滿 六 個 月 後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九 癱 瘓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滿 六 個 月 後 之 診 斷 確 定 日 十 帕 金 森 氏 症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 係 指 經 相 關 檢 查 確 認 起 算 滿 一 年 後 的 診 斷 確 定 日 第 十 四 條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約 定 重 大 傷 病 項 目 之 一, 且 至 診 斷 確 定 日 仍 生 存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的 十 二 倍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本 公 司 依 前 項 約 定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後, 被 保 險 人 於 每 一 確 診 週 年 日 仍 生 存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的 十 二 倍 繼 續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稱 確 診 週 年 日, 係 指 診 斷 確 定 日 屆 滿 一 年 的 翌 日 本 公 司 依 本 條 約 定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最 高 給 付 上 限 為 保 險 金 額 的 一 百 二 十 倍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不 論 同 時 或 先 後 致 成 二 項 以 上 重 大 傷 病 者, 本 公 司 僅 給 付 一 項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若 係 同 項 重 大 傷 病 發 生 二 次 以 上 者, 本 公 司 僅 對 其 中 一 次 重 大 傷 病 負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之 責 符 合 本 條 保 險 給 付 約 定 者, 非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第 十 五 條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一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二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三 重 大 傷 病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本 公 司 於 必 要 時 得 經 其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十 六 條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且 保 險 年 齡 達 一 百 歲 仍 生 存 時,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費 總 和 扣 除 已 領 取 之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後 之 餘 額, 給 付 祝 壽 保 險 金 第 十 七 條 祝 壽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第 6 頁, 共 14 頁

7 受 益 人 申 領 祝 壽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三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第 十 八 條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退 還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費 總 和 扣 除 已 領 取 之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後 之 餘 額,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未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於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之 日 起 發 生 效 力 ; 如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且 保 險 年 齡 十 六 歲 前 身 故 者, 本 公 司 改 以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不 適 用 前 項 之 約 定 : 一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應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二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後 死 亡 者, 本 公 司 應 以 所 繳 保 險 費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前 項 所 繳 保 險 費, 係 以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金 額 為 基 礎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以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辨 識 其 行 為 或 欠 缺 依 其 辨 識 而 行 為 之 能 力 者 為 被 保 險 人, 其 身 故 保 險 金 變 更 為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前 項 被 保 險 人 於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三 日 ( 含 ) 以 後 所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 不 限 本 公 司 ), 不 得 超 過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第 十 七 條 有 關 遺 產 稅 喪 葬 費 扣 除 額 之 半 數, 其 超 過 部 分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責 任, 本 公 司 並 應 無 息 退 還 該 超 過 部 分 之 已 繳 保 險 費 前 項 情 形, 如 要 保 人 向 二 家 ( 含 )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或 向 同 一 保 險 公 司 投 保 數 個 保 險 契 ( 附 ) 約, 且 其 投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合 計 超 過 前 項 所 定 之 限 額 者, 本 公 司 於 所 承 保 之 喪 葬 費 用 金 額 範 圍 內, 依 各 要 保 書 所 載 之 要 保 時 間 先 後, 依 約 給 付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至 前 項 喪 葬 費 用 額 度 上 限 為 止, 如 有 二 家 以 上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要 保 時 間 相 同 或 無 法 區 分 其 要 保 時 間 之 先 後 者, 各 該 保 險 公 司 應 依 其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額 與 扣 除 要 保 時 間 在 先 之 保 險 公 司 應 理 賠 之 金 額 後 所 餘 之 限 額 比 例 分 擔 其 責 任 第 十 九 條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受 益 人 申 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四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第 二 十 條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的 申 請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八 條 或 第 二 十 三 條 約 定 申 請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被 保 險 人 死 亡 證 明 書 及 除 戶 戶 籍 謄 本 三 申 請 書 四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第 二 十 一 條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繳 費 期 間 內,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重 大 傷 病 或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附 表 一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自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日 之 翌 日 起, 要 保 人 免 繳 本 契 約 ( 不 含 其 他 附 約 ) 未 到 期 之 保 險 費, 本 契 約 繼 續 有 效, 但 不 退 還 當 期 已 繳 保 險 費 之 未 滿 期 保 險 費 依 前 項 約 定 免 繳 保 險 費 者, 非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要 保 人 不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第 二 十 二 條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申 請 受 益 人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時,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保 險 單 或 其 謄 本 二 重 大 傷 病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或 殘 廢 診 斷 書 三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要 保 人 申 請 豁 免 保 險 費 時, 本 公 司 得 對 被 保 險 人 的 身 體 予 以 檢 驗, 必 要 時 並 得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調 閱 其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其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第 二 十 三 條 除 外 責 任 (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要 保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二 被 保 險 人 故 意 自 殺 但 自 契 約 訂 立 或 復 效 之 日 起 二 年 後 故 意 自 殺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三 被 保 險 人 因 犯 罪 處 死 或 拒 捕 或 越 獄 致 死 被 保 險 人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因 第 一 項 各 款 原 因 致 死 者, 本 公 司 依 第 十 八 條 約 定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或 應 得 之 人 第 7 頁, 共 14 頁

8 第 二 十 四 條 除 外 責 任 ( 二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重 大 傷 病 或 致 成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程 度 之 一 者,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及 豁 免 保 險 費 的 責 任 一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三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第 二 十 五 條 受 益 人 受 益 權 之 喪 失 受 益 人 故 意 致 被 保 險 人 於 死 或 雖 未 致 死 者, 喪 失 其 受 益 權 前 項 情 形, 如 因 該 受 益 人 喪 失 受 益 權, 而 致 無 受 益 人 受 領 保 險 給 付 時, 其 保 險 給 付 作 為 被 保 險 人 遺 產 如 有 其 他 受 益 人 者, 喪 失 受 益 權 之 受 益 人 原 應 得 之 部 分, 按 其 他 受 益 人 原 約 定 比 例 分 歸 其 他 受 益 人 第 二 十 六 條 欠 繳 保 險 費 或 未 還 款 項 的 扣 除 本 公 司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或 退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時, 如 要 保 人 有 欠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得 先 抵 銷 上 述 欠 款 後 給 付 其 餘 額 第 二 十 七 條 保 險 金 額 之 減 少 要 保 人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得 申 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是 減 額 後 的 保 險 金 額, 不 得 低 於 本 保 險 最 低 承 保 金 額, 其 減 少 部 分 依 第 九 條 契 約 終 止 之 約 定 處 理 第 二 十 八 條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第 二 十 九 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以 足 歲 計 算,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要 保 書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本 契 約 無 效,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二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三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其 利 息 按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計 算 第 三 十 條 受 益 人 的 指 定 及 變 更 重 大 傷 病 生 活 照 護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除 前 項 約 定 外, 要 保 人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指 定 或 變 更 受 益 人, 並 應 符 合 指 定 或 變 更 當 時 法 令 之 規 定 : 一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指 定 受 益 人 二 於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前 經 被 保 險 人 同 意 變 更 受 益 人, 如 要 保 人 未 將 前 述 變 更 通 知 本 公 司 者, 不 得 對 抗 本 公 司 前 項 受 益 人 的 變 更, 於 要 保 人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被 保 險 人 的 同 意 書 ( 要 被 保 險 人 為 同 一 人 時 為 申 請 書 或 電 子 申 請 文 件 ) 送 達 本 公 司 時, 本 公 司 應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身 故 保 險 金 受 益 人 同 時 或 先 於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身 故, 除 要 保 人 已 另 行 指 定 受 益 人 外,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本 契 約 身 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前 二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第 三 十 一 條 變 更 住 所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第 三 十 二 條 時 效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第 三 十 三 條 批 註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除 第 三 十 條 約 定 者 外,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第 8 頁, 共 14 頁

9 方 式 同 意,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第 三 十 四 條 管 轄 法 院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以 臺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第 9 頁, 共 14 頁

10 附 表 一 : 殘 廢 程 度 表 1 神 經 2 眼 3 耳 5 口 項 目 項 次 殘 廢 程 度 殘 廢 等 級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包 括 植 物 人 狀 態 或 氣 切 呼 吸 器 輔 助,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全 須 他 人 扶 助, 經 常 需 1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神 經 障 害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障 害, 須 長 期 臥 床 或 無 法 自 行 翻 身, 終 身 無 工 ( 註 1)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一 部 分 須 他 人 扶 助 者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無 工 作 能 力,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尚 可 自 理 者 雙 目 均 失 明 者 1 視 力 障 害 雙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者 5 ( 註 2)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06 以 下 者 一 目 失 明, 他 目 視 力 減 退 至 0.1 以 下 者 6 聽 覺 障 害 ( 註 3) 兩 耳 鼓 膜 全 部 缺 損 或 兩 耳 聽 覺 機 能 均 喪 失 90 分 貝 以 上 者 5 咀 嚼 吞 嚥 及 永 久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或 言 語 之 機 能 者 1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 註 5) 咀 嚼 吞 嚥 及 言 語 之 機 能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者 5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極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經 常 需 要 醫 療 護 理 或 專 人 周 密 照 護 者 胸 腹 部 臟 器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高 度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且 日 常 生 活 需 機 能 障 害 人 扶 助 ( 註 6)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但 日 常 生 活 尚 可 自 理 者 6 胸 腹 部 臟 器 膀 胱 8 上 肢 9 下 肢 機 能 障 害 上 肢 缺 損 障 害 手 指 缺 損 障 害 ( 註 8) 上 肢 機 能 障 害 ( 註 9) 手 指 機 能 障 害 ( 註 10) 下 肢 缺 損 障 害 足 趾 缺 損 障 害 ( 註 12) 下 肢 機 能 障 害 ( 註 13) 膀 胱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且 無 裝 置 人 工 膀 胱 者 兩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者 一 上 肢 腕 關 節 缺 失 者 雙 手 十 指 均 缺 失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雙 手 十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有 二 大 關 節 以 上 缺 失 者 一 下 肢 足 踝 關 節 缺 失 者 雙 足 十 趾 均 缺 失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一 大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中, 各 有 二 大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兩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運 動 障 害 者 6 註 1: 1-1. 於 審 定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時, 須 有 精 神 科 神 經 科 神 經 外 科 或 復 健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及 相 關 檢 驗 報 告 ( 如 簡 式 智 能 評 估 表 (MMSE) 失 能 評 估 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 床 失 智 評 估 量 表 (CDR) 神 經 電 第 10 頁, 共 14 頁

11 生 理 檢 查 報 告 神 經 系 統 影 像 檢 查 報 告 及 相 符 之 診 斷 檢 查 報 告 等 ) 資 料 為 依 據, 必 要 時 保 險 人 得 另 行 指 定 專 科 醫 師 會 同 認 定 (1)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大 小 便 始 末 穿 脫 衣 服 起 居 步 行 入 浴 等 (2) 有 失 語 失 認 失 行 等 之 病 灶 症 狀 四 肢 麻 痺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記 憶 力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感 情 障 害 意 欲 減 退 人 格 變 化 等 顯 著 障 害 ; 或 者 麻 痺 等 症 狀, 雖 為 輕 度, 身 體 能 力 仍 存, 但 非 他 人 在 身 邊 指 示, 無 法 遂 行 其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3)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障 害, 例 如 無 知 覺 障 害 之 錐 體 路 及 錐 體 外 路 症 狀 之 輕 度 麻 痺, 依 影 像 檢 查 始 可 證 明 之 輕 度 腦 萎 縮 腦 波 異 常 等 屬 之, 此 等 症 狀 須 據 專 科 醫 師 檢 查 診 斷 之 結 果 審 定 之 (4)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之 頹 廢 症 狀 如 發 生 於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以 外 之 機 能 障 害, 應 按 其 發 現 部 位 所 定 等 級 定 之, 如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應 綜 合 其 全 部 症 狀 擇 一 等 級 定 之, 等 級 不 同 者, 應 按 其 中 較 重 者 定 其 等 級 1-2.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與 聽 力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因 頭 部 損 傷 引 起 聽 力 障 害 與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同 時 併 存 時, 須 綜 合 其 障 害 狀 況 定 其 等 級 1-3. 外 傷 性 癲 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癲 癇 發 作, 同 時 應 重 視 因 反 復 發 作 致 性 格 變 化 而 終 至 失 智 人 格 崩 壞, 即 成 癲 癇 性 精 神 病 狀 態 者, 依 附 註 1-1 原 則 審 定 之 癲 癇 症 狀 之 固 定 時 期, 應 以 經 專 科 醫 師 之 治 療, 認 為 不 能 期 待 醫 療 效 果 時, 及 因 治 療 致 症 狀 安 定 者 為 準, 不 論 其 發 作 型 態, 依 下 列 標 準 審 定 之 : (1)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週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2) 雖 經 充 分 治 療, 每 月 仍 有 一 次 以 上 發 作 者 : 適 用 第 7 級 1-4.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頭 部 外 傷 後 或 因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受 損 引 起 之 眩 暈 及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不 單 由 於 內 耳 障 害 引 起, 因 小 腦 腦 幹 部 額 葉 等 中 樞 神 經 系 之 障 害 發 現 者 亦 不 少, 其 審 定 標 準 如 次 : (1) 為 維 持 生 命 必 要 之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仍 有 可 能, 但 因 高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終 身 不 能 從 事 任 何 工 作 者 : 適 用 第 3 級 (2) 因 中 等 度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勞 動 能 力 較 一 般 平 常 人 顯 明 低 下 者 : 適 用 第 7 級 1-5. 外 傷 性 脊 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依 其 損 傷 之 程 度 發 現 四 肢 等 之 運 動 障 害 知 覺 障 害 腸 管 障 害 尿 路 障 害 生 殖 器 障 害 等, 依 附 註 1-1 之 原 則, 綜 合 其 症 狀 選 用 合 適 等 級 1-6.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後 遺 症 障 害 之 審 定, 綜 合 其 所 遺 諸 症 候, 按 照 附 註 說 明 精 神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判 斷, 定 其 等 級 註 2: 2-1. 視 力 之 測 定 : (1) 應 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以 矯 正 後 視 力 為 準, 但 矯 正 不 能 者, 得 以 裸 眼 視 力 測 定 之 (2) 視 力 障 害 之 測 定, 必 要 時 須 通 過 測 盲 (Malingering) 檢 查 2-2. 失 明 係 指 視 力 永 久 在 萬 國 式 視 力 表 0.02 以 下 而 言, 並 包 括 眼 球 喪 失 摘 出 僅 能 辨 明 暗 或 辨 眼 前 一 公 尺 以 內 手 動 或 辨 眼 前 五 公 分 以 內 指 數 者 2-3. 以 自 傷 害 之 日 起 經 過 六 個 月 的 治 療 為 判 定 原 則, 但 眼 球 摘 出 等 明 顯 無 法 復 原 之 情 況, 不 在 此 限 註 3: 3-1. 兩 耳 聽 覺 障 害 程 度 不 同 時, 應 依 優 耳 之 聽 覺 障 害 審 定 之 3-2. 聽 覺 障 害 之 測 定, 需 用 精 密 聽 力 計 (Audiometer) 行 之, 其 平 均 聽 力 喪 失 率 以 分 貝 表 示 之 3-3. 內 耳 損 傷 引 起 平 衡 機 能 障 害 之 審 定, 準 用 神 經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按 其 障 害 之 程 度 審 定 之 註 5: 5-1. 咀 嚼 機 能 發 生 障 害, 係 專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 如 頰 舌 軟 硬 口 蓋 顎 骨 下 顎 關 節 等 之 障 害 ), 所 引 起 者 食 道 狹 窄 舌 異 常 咽 喉 頭 支 配 神 經 麻 痺 等 引 起 之 吞 嚥 障 害, 往 往 併 發 咀 嚼 機 能 障 害, 故 兩 項 障 害 合 併 定 為 咀 嚼 吞 嚥 障 害 : (1) 喪 失 咀 嚼 吞 嚥 之 機 能, 係 指 因 器 質 障 害 或 機 能 障 害,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除 流 質 食 物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2) 咀 嚼 吞 嚥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不 能 充 分 作 咀 嚼 吞 嚥 運 動, 致 除 粥 糊 或 類 似 之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或 吞 嚥 者 5-2.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損 傷 以 外 之 原 因 引 起 之 構 音 機 能 障 害 發 聲 機 能 障 害 及 綴 音 機 能 障 害 等 : (1) 喪 失 言 語 機 能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音 機 能 中, 有 三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2)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係 指 後 列 構 成 語 言 之 口 唇 音 齒 舌 音 口 蓋 音 喉 頭 音 等 之 四 種 語 言 機 能 中, 有 二 種 以 上 不 能 構 音 者 A. 雙 唇 音 :ㄅㄆㄇ( 發 音 部 位 雙 唇 者 ) B. 唇 齒 音 :ㄈ( 發 音 部 位 唇 齒 ) C. 舌 尖 音 :ㄉㄊㄋㄌ(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牙 齦 ) D. 舌 根 音 :ㄍㄎㄏ( 發 音 部 位 舌 根 與 軟 顎 ) E. 舌 面 音 :ㄐㄑㄒ( 發 音 部 位 舌 面 與 硬 顎 ) F. 舌 尖 後 音 :ㄓㄔㄕㄖ(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硬 顎 ) G. 舌 尖 前 音 :ㄗㄘㄙ( 發 音 部 位 舌 尖 與 上 牙 齦 ) 第 11 頁, 共 14 頁

12 5-3. 因 綴 音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祇 以 言 語 表 示 對 方 不 能 通 曉 其 意 思 者, 準 用 言 語 機 能 遺 存 顯 著 障 害 所 定 等 級 註 6: 6-1. 胸 腹 部 臟 器 : (1) 胸 部 臟 器, 係 指 心 臟 心 囊 主 動 脈 氣 管 支 氣 管 肺 臟 胸 膜 及 食 道 (2) 腹 部 臟 器, 係 指 胃 肝 臟 膽 囊 胰 臟 小 腸 大 腸 腸 間 膜 脾 臟 及 腎 上 腺 (3) 泌 尿 器 官, 係 指 腎 臟 輸 尿 管 膀 胱 及 尿 道 (4) 生 殖 器 官, 係 指 內 生 殖 器 及 外 生 殖 器 任 一 主 要 臟 器 切 除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之 主 要 臟 器 係 指 心 臟 肺 臟 食 道 胃 肝 臟 胰 臟 小 腸 大 腸 腎 臟 腎 上 腺 輸 尿 管 膀 胱 及 尿 道 2. 前 述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認 定 標 準 於 對 稱 器 官 以 切 除 一 側, 肺 臟 以 切 除 二 葉 為 準 6-3. 胸 腹 部 臟 器 障 害 等 級 之 審 定 : 胸 腹 部 臟 器 機 能 遺 存 障 害, 須 將 症 狀 綜 合 衡 量, 永 久 影 響 其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之 狀 況 及 需 他 人 扶 助 之 情 形, 比 照 神 經 障 害 等 級 審 定 基 本 原 則 綜 合 審 定 其 等 級 6-4. 膀 胱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必 須 永 久 性 自 腹 表 排 尿 或 長 期 導 尿 者 ( 包 括 永 久 性 迴 腸 導 管 寇 克 氏 囊 與 輸 尿 管 造 口 術 ) 註 8: 8-1. 手 指 缺 失 係 指 : (1) 在 拇 指 者, 係 由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2) 其 他 各 指, 係 指 由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切 斷 者 8-2. 若 經 接 指 手 術 後 機 能 仍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視 為 缺 失 足 趾 亦 同 8-3. 截 取 拇 趾 接 合 於 拇 指 時, 若 拇 指 原 本 之 缺 失 已 符 合 殘 廢 標 準, 接 合 後 機 能 雖 完 全 正 常, 拇 指 之 部 份 仍 視 為 缺 失, 而 拇 趾 之 自 截 部 份 不 予 計 入 註 9: 9-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上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9-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一 上 肢 各 關 節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及 該 手 五 指 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上 肢 肩 肘 及 腕 關 節 均 永 久 遺 存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者 9-3. 以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作 審 定 關 節 機 能 障 害 之 標 準, 規 定 如 下 : (1)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關 節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狀 態 者 (2)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運 動 障 害, 係 指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9-4. 運 動 限 制 之 測 定 : (1) 以 各 關 節 之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為 基 準 機 能 ( 運 動 ) 障 害 原 因 及 程 度 明 顯 時, 採 用 主 動 運 動 之 運 動 範 圍, 如 障 害 程 度 不 明 確 時, 則 須 由 被 動 運 動 之 可 能 運 動 範 圍 參 考 決 定 之 (2) 經 石 膏 固 定 患 部 者, 應 考 慮 其 癒 後 恢 復 之 程 度, 作 適 宜 之 決 定 9-5.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及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如 說 明 圖 表 註 10: 手 指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 (1) 在 拇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2) 在 其 他 各 指, 中 手 指 節 關 節, 或 近 位 指 節 間 關 節, 喪 失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3) 拇 指 或 其 他 各 指 之 末 節 切 斷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註 12: 足 趾 缺 失 係 指 : 自 中 足 趾 關 節 切 斷 而 足 趾 全 部 缺 損 者 註 13: 一 下 肢 髖 膝 及 足 踝 關 節 永 久 喪 失 機 能, 係 指 一 下 肢 完 全 廢 用, 如 下 列 情 況 者 : (1)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以 及 一 足 五 趾 均 喪 失 機 能 者 (2) 一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均 完 全 強 直 或 完 全 麻 痺 者 下 肢 之 機 能 障 害 喪 失 機 能 顯 著 運 動 障 害 或 運 動 障 害 之 審 定, 參 照 上 肢 之 各 該 項 規 定 註 15: 機 能 永 久 喪 失 及 遺 存 各 級 障 害 之 判 定, 以 被 保 險 人 於 發 生 之 日 起, 並 經 六 個 月 治 療 後 症 狀 固 定, 再 行 治 療 仍 不 能 期 待 治 療 效 果 的 結 果 為 基 準 判 定 但 立 即 可 判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頁, 共 14 頁

13 上 下 肢 關 節 名 稱 說 明 圖 第 13 頁, 共 14 頁

14 上 下 肢 關 節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一 覽 表 上 肢 : 左 肩 關 節 右 肩 關 節 左 肘 關 節 右 肘 關 節 前 舉 後 舉 ( 正 常 180 度 ) ( 正 常 60 度 ) 前 舉 後 舉 ( 正 常 180 度 ) ( 正 常 60 度 )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45 度 ) ( 正 常 0 度 )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45 度 ) ( 正 常 0 度 ) ( 正 常 240 度 ) ( 正 常 240 度 ) ( 正 常 145 度 ) ( 正 常 145 度 ) 左 腕 關 節 掌 屈 ( 正 常 80 度 ) 背 屈 ( 正 常 70 度 ) ( 正 常 150 度 ) 右 腕 關 節 掌 屈 ( 正 常 80 度 ) 背 屈 ( 正 常 70 度 ) ( 正 常 150 度 ) 下 肢 : 左 髖 關 節 右 髖 關 節 左 膝 關 節 右 膝 關 節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25 度 ) ( 正 常 10 度 )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25 度 ) ( 正 常 10 度 )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40 度 ) ( 正 常 0 度 ) 屈 曲 伸 展 ( 正 常 140 度 ) ( 正 常 0 度 ) ( 正 常 135 度 ) ( 正 常 135 度 ) ( 正 常 140 度 ) ( 正 常 140 度 ) 左 踝 關 節 蹠 曲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 正 常 20 度 ) ( 正 常 65 度 ) 右 踝 關 節 蹠 曲 ( 正 常 45 度 ) 背 屈 ( 正 常 20 度 ) ( 正 常 65 度 ) 若 被 保 險 人 可 證 明 其 另 一 正 常 側 之 肢 體 大 於 上 述 表 定 時, 則 依 其 正 常 側 之 肢 體 關 節 活 動 度 作 為 生 理 運 動 範 圍 之 測 定 標 準 第 14 頁, 共 14 頁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Microsoft Word - 13_264321M11AHCB07-A.doc 全 球 人 壽 防 癌 終 身 健 康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核 准 文 號 : 台 財 保 第 882416623 號 函 核 准 日 期 :88 年 10 月 2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3.1.22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20213181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3 年 5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第 一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癌 症 住 院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4ADA67EA977B4C1313233ADABA46AAF65AF66AB4FC0492D444431323330312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五 年 定 期 123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2.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3.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意 外 傷 害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 本 保 險 重 大 疾 病 之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5D8AB6EB2A3AAABA854A8AEB2C4A454A448B364A5F4AB4FC049AAFEA55BBE72BE70A448B6CBAE60AB4FC0492E646F63> 華 南 產 物 汽 車 第 三 人 責 任 保 險 附 加 駕 駛 人 傷 害 保 險 條 款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駕 駛 人 殘 廢 給 付 駕 駛 人 死 亡 給 付 95.03.17(95) 華 企 字 第 024 號 函 備 查 104.08.04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6.24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PD_980801_國華人壽長期安養定期健康保險附約_98A_契約條款.doc PD 國 華 人 壽 長 期 安 養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98A)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完 全 殘 廢 安 養 完 全 殘 廢 扶 助 部 份 殘 廢 及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第 十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之 各 項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其 累 計 給 付 最 高 以 當 時 保 險 金 額 之 十 倍 為 限 本 契 約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5443455FB164B0B7A448B9D8BCD6B0AAA8BEC0F9A977B4C1B0B7B164AB4FC0495F31303330353031> 康 健 人 壽 樂 高 防 癌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 初 次 罹 患 原 位 癌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癌 症 保 險 金 初 次 罹 患 特 定 癌 症 保 險 金 樣 本 98.08.05 (98) 康 商 字 第 050 號 函 備 查 99.02.24 (99) 康 商 字 第 038 號 函 備 查 99.09.01 依 99.06.03 金 管 保 品 字 第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101年性別圖像1.doc

101年性別圖像1.doc 衛 生 局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性 比 例 男 性 人 口 年 增 率 低 於 女 性, 致 性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100 年 臺 北 市 男 女 性 比 例 ( 指 男 性 人 口 對 百 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男 / 百 女 ) 為 92.85, 與 91 年 97.09 相 較, 性 比 例 減 少 4.24, 即 十 年 來 每 百 名 女 性 人 口 相 對 之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第 五 條 保 險 範 圍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的 給 付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三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致 殘 廢, 並 經 醫 院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附 表 所 列 第 一 級 至 第 六 級 殘 廢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殘 廢 照 護 久 久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殘 廢 生 活 扶 助 保 險 金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141 號 103.04.14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 屬 百 慕 達 商 安 達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免 付 費 服 務 電 話 : 台 灣 分 公 司 0800-061-988 106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 達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健 康 保 險 附 加 條 款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本 商 品

More information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國寶人壽○○○○增額終身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安 心 型 定 期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條 至 第 7 條 第 9

More information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第 四 條 保 險 範 圍 - 豁 免 保 險 費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附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身 故 或 確 定 致 成 第 二 條 第 七 項 所 約 定 之 第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者, 本 附 約 效 力 即 行 終 止, 但 本 公 司 應 按 下 列 二 款 給 付 未 到 保 德 信 國 際 人 壽 要 保 人 豁 免 保 險 費 健 康 保 險 附 約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豁 免 保 險 費 備 查 文 號 :( 一 三 ) 保 字 第 742 號 103.10.27 ( 詳 參 條 款 ) 依 104.05.19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3750 號 函 及 104.08.04 104.06.24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0498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Microsoft Word - RSD_2(審閱期專用,加頁碼) 朝 陽 人 壽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附 約 ( 本 商 品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一 至 六 級 殘 廢 扶 助 保 險 金 ) 本 附 約 所 稱 疾 病 係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附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 或 復 效 日 ) 以 後 所 開 始 發 生 的 疾 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契約條款

契約條款 TA 全 球 人 壽 安 心 遊 旅 行 平 安 保 險 契 約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殘 廢 傷 醫 療 保 險 金 給 付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台壽定期壽險

台壽定期壽險 康 健 人 壽 從 齒 健 康 定 期 健 康 保 險 - 加 值 型 十 五 年 期 內 容 摘 要 一 審 閱 期 間 : 不 得 少 於 三 日 二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三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4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8C9B0B7B164AB4FA5BBA8BEC0F9AB4FC0492D5452433032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B48B055A448B9D8A8C9B0B7B164AB4FA5BBA8BEC0F9AB4FC0492D54524330322E646F63>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中 國 信 託 人 壽 享 健 康 保 本 防 癌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1.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2.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3.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4. 意 外 完 全 殘 廢 保 險 金 5. 意 外 傷 害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契 約 所 稱 住 院 日 數 係 指 按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之 實 際 住 院 日 數 ( 含 住 院 及 出 院 當 日 ) 定 之 若 被 保 險 人 出 院 後, 又 於 同 一 日 入 院 診 療 時, 該 日 不 得 重 覆 計 入 住 院 日 數 被 保 險 人 如 宏 泰 人 壽 享 好 康 終 身 醫 療 健 康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 給 付 項 目 :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重 大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創 傷 處 置 保 險 金 ) ( 等 待 期 間 : 被 保 險 人 自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生 效 三 十 日 或 復 效 日 以 後 發 生 之 疾

More information

?????H?????w?????K?O?I?O????(HB3)_????????104.08.04

?????H?????w?????K?O?I?O????(HB3)_????????104.08.04 遠 雄 人 壽 金 安 心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給 付 項 目 : 特 定 傷 病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未 到 期 保 險 費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定 方 式 此 字 眼 ( 本 公 司 尚 未 提 供 的 網 路 服 務 項 目, 本 次 相 條 款 也 先 修 訂 ) (3) 條 款 契 約 的 終 止, 本 次 僅 修 訂 ( 個 人 保 險 ) 一 年 期 以 下 的 契 約 三 本 次 調 整 保 險 商 品 總 表 如 附 件 一 通 知 承 辦 人 : 林 欣 儀 發 文 日 期 : 華 民 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 發 文 字 號 : 經 代 字 第 104073102 號 受 文 者 : 各 簽 約 經 代 公 司 主 旨 : 自 104 年 08 月 04 日 起 修 訂 進 階 人 生 複 利 增 額 終 身 壽 險 等 38 項 商 品 之 保 單 條 款 內 容,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金 融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2/11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XLM1040811 1/11 富 邦 人 壽 金 照 護 終 身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三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四 條 第 六 條 至 第 八 條 第 十 條 ) ( 三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B4FC657B4E4B0C8AAD1A5F7A6B3ADADA4BDA571B773B669A448ADFBBAC2BFEFB357BD64>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壹 依 據 一 國 營 事 業 管 理 法 第 31 條 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富邦真安心特別養老保險

富邦真安心特別養老保險 AHO1000701 1/18 富 邦 人 壽 寶 安 康 保 本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四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三 條 第 五 條 至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 ( 三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能檢定規範之14900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14900 會 計 事 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目 錄 一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規 範 說 明... 1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會 計 事 務 職 類 丙 級 人 工 記 帳 規 範... 2 三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1DEn

1DEn 浮 潛 Skin Diving 基 本 浮 潛 裝 備 基 本 裝 備 Mask 面 鏡 Snorkel 呼 吸 管 Fins 蛙 鞋 Belt 配 重 帶 Weight 配 重 Suit 潛 水 衣 Gloves 手 套 Boots/Socks 潛 水 靴 / 襪 基 本 裝 備 面 鏡 呼 吸 管 蛙 鞋 配 重 帶 配 重 潛 水 衣 手 套 潛 水 靴 / 襪 使 用 選 擇 型 式 材 質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 聯 人 壽 重 大 疾 病 及 二 至 六 級 殘 廢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 泰 人 壽 鍾 福 特 定 傷 病 終 身 保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4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3 條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More information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 一 )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 重 度 ): 係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其 診 斷 除 了 發 病 90 天 ( 含 ) 後, 經 心 臟 影 像 檢 查 證 實 左 心 室 功 能 射 出 分 率 低 於 50%( 含 ) 者 之 外, 且 全 球 人 壽 失 能 及 重 大 疾 病 豁 免 保 險 費 附 約 契 約 條 款 核 備 字 號 :(94) 全 球 壽 ( 精 ) 字 第 012701 號 核 備 日 期 :94 年 1 月 27 日 修 正 文 號 : 依 104.7.23 金 管 保 壽 字 第 10402546500 號 函 修 正 修 正 日 期 :105 年 1 月 1 日 給 付 項 目 : 失 能 豁 免 保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Microsoft Word - 7050.doc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101) 勤 維 字 第 0009235 號 訂 定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附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局 長 蔡 得 勝 特 種 勤 務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國 家 安 全 局 (101)

More information

應 付 保 險 金 中 扣 除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但 有 第 二 項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續 保 年 齡 不 符 前 項 約 定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應 付 保 險 金 中 扣 除 應 繳 之 保 險 費 但 有 第 二 項 或 被 保 險 人 之 續 保 年 齡 不 符 前 項 約 定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六 條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南 山 人 壽 意 外 骨 折 及 特 定 手 術 傷 害 保 險 金 契 約 ( 樣 本 )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喪 葬 費 用 保 險 金 意 外 全 殘 保 險 金 意 外 骨 折 保 險 金 意 外 內 臟 或 腦 損 傷 手 術 保 險 金 意 外 脫 臼 切 開 手 術 保 險 金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年 齡 滿 十 五 足 歲 前, 無 意 外 身 故 保 險 金 或

More information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完 全 殘 廢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生 命 末 期 生 活 照 護 祝 壽 保 險 金 給 付 豁 免 保 費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 身 故 或 喪 葬 費 用 完 全 殘 廢 特 定 重 大 疾 病 生 命 末 期 生 活 照 護 祝 壽 保 險 金 給 付 豁 免 保 費 )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險 單,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國 泰 人 壽 鍾 樂 終 身 壽 險 內 容 摘 要 一 當 事 人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保 險 公 司 二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 一 ) 契 約 撤 銷 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 險 責 任 之 開 始 與 契 約 效 力 停 止 恢 復 及 終 止 事 由 ( 第 2 條 第 5 條 至 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 險 期 間 及 給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 契 約 條 款 附 件 五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學 生 暨 幼 稚 園 兒 童 團 體 保 險 保 單 條 款 第 一 條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應 探 求 契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2013 年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成 績 發 放 安 排 及 最 新 資 訊 2013 年 7 月 6 日 2013 年 文 憑 試 報 考 統 計 2012 年 2013 年 報 考 人 數 73,074 82,283 學 校 考 生 71,745 71,168 自 修 生 1,329 11,115 重 考 生 人 數 :10,973 重 考 的 自 修 生 :8,836 重 考 的

More information

(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 八 ) 符 應 學 習 領 域 ( 學 科 ) 培 育 致 用 及 實 踐 : 培 育 卓 越 儲 備 教 師 之 數 量 類 別 及 學 科, 應 符 應 教 育 現 場 需 求 及 整 體 政 策 目 標, 並 充 分 應 用 師 資 培 育 統 計 年 報 等 相 關 統 計 分 析 資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098065B 號 訂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卓 越 師 資 培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