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930920       "

Transcription

1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五 月 八 日 訂 定 發 布, 為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修 正 增 訂 陪 產 假 日 數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及 解 決 教 師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爭 議,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其 修 正 要 點 如 次 : 一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勞 動 三 字 第 九 七 六 三 五 六 一 號 書 函 及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勞 動 三 字 第 九 六 一 三 九 九 號 函 釋 規 定, 女 性 因 個 人 體 質 不 同, 於 分 娩 前 請 產 假 時, 應 至 少 保 留 四 星 期 於 產 後, 以 免 妨 礙 產 後 恢 復, 又 有 關 該 申 請, 並 不 以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為 申 請 之 前 提 要 件 為 避 免 教 師 於 分 娩 前 過 早 請 產 假 影 響 產 後 恢 復 所 需 之 產 假 日 數, 有 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立 法 意 旨 之 母 性 保 護 精 神, 爰 修 正 明 定 教 師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確 有 需 要 請 假 者, 得 於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並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意 見 刪 除 且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偏 遠 地 區 未 設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師 證 明 之 規 定, 並 以 二 十 一 日 為 限, 以 免 妨 礙 產 後 恢 復 ; 另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受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三 日, 爰 將 現 行 陪 產 假 日 數, 由 二 日 修 正 為 三 日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 二 為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調 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申 請 者 在 家 庭 照 顧 與 工 作 職 場 間 之 關 係, 鼓 勵 教 育 人 員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親 自 照 顧 三 歲 以 下 嬰 幼 兒, 並 保 障 其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爰 放 寬 是 類 人 員 復 職 後 休 假 計 算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九 條 )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公 立 中 小 學 未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於 學 生 寒 暑 假 期 間, 除 例 假 日 返 校 服 務 研 究 與 進 修 等 活 動 及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所 需 之 日 外, 餘 可 不 必 到 校 茲 以 寒 暑 假 期 間 之 例 假 日 原 係 屬 放 假 日, 不 必 到 校, 爰 刪 除 本 條 文 例 假 日 文 字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二 條 ) 四 配 合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條 之 修 正, 增 列 分 娩 前 先 請 之 娩 假, 免 予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三 條 )

2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一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事 假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合 計 超 過 七 日 者,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其 所 遺 課 務 代 理 費 用 應 由 學 校 支 付 二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二 十 八 日 其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女 性 教 師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患 重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學 校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事 假 及 家 庭 照 顧 假 合 計 超 過 七 日 者, 應 按 日 扣 除 薪 給, 其 所 遺 課 務 代 理 費 用 應 由 學 校 支 付 二 因 疾 病 必 須 治 療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二 十 八 日 其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女 性 教 師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患 重 病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非 短 時 間 所 能 治 癒 者, 經 學 校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其 延 長 期 間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之 首 日 起 算, 二 學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但 銷 假 上 班 一 年 以 上 者, 其 延 長 病 假 得 重 行 起 算 十 七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勞 動 三 字 第 九 七 六 三 五 六 一 號 書 函 及 九 十 六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勞 動 三 字 第 九 六 一 三 九 九 號 函 釋 規 定, 有 關 分 娩 前 後 給 予 產 假 之 規 定, 其 旨 在 鑑 於 女 性 受 僱 者 個 人 體 質 不 同, 故 僅 規 定 分 娩 前 後, 不 作 硬 性 規 定, 爰 女 性 因 個 人 體 質 不 同, 需 於 分 娩 前 請 產 假 時, 應 至 少 保 留 四 星 期 於 產 後, 以 免 妨 礙 產 後 恢 復, 又 有 關 該 申 請, 並 不 以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為 申 請 之 前 提 要 件, 另 為 避 免 教 師 於 分 娩 前 過 早 請 產 假 影 響 產 後 恢 復 所 需 之 產 假 日 數, 有 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立 法 意 旨 之 母 性 保 護 精 神, 爰 修 正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明 定 教 師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意 見 刪 除 且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偏 遠 地 區 未 設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師 證 明 之 規 定, 並 明 定 以 二 十 一 日 為 限, 以 免 妨 礙 產 後 恢 復 三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十 三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十 二 配 合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3 四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五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四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者, 必 要 時 得 於 分 娩 前 先 申 請 部 分 娩 假, 並 以 二 十 一 日 為 限 流 產 者, 其 流 產 假 應 扣 除 先 請 之 娩 假 日 數 五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三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六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五 日 ;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四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受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僱 者 於 其 配 偶 分 娩 時,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五 日 雇 主 應 給 予 陪 產 假 三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日 爰 將 現 行 第 一 項 第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五 款 之 陪 產 假 日 數, 由 內 請 畢 二 日 修 正 為 三 日 四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三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未 修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正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給 娩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二 十 一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十 四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即 將 分 娩 前, 已 請 畢 產 前 假, 且 經 醫 療 機 構 或 偏 遠 地 區 未 設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師 證 明, 確 有 需 要 請 假 者, 得 於 分 娩 前 申 請 娩 假 但 流 產 者, 其 流 產 假 扣 除 已 請 之 娩 假 日 數 五 因 配 偶 分 娩 者, 給 陪 產 假 二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六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五 日 ;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十

4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五 日 除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以 教 師 或 其 配 偶 於 成 年 前 受 該 繼 父 母 扶 養 或 於 該 繼 父 母 死 亡 前 仍 與 共 居 者 為 限 外, 其 餘 喪 假 應 以 原 因 發 生 時 所 存 在 之 天 然 血 親 或 擬 制 血 親 為 限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七 因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者,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准 給 事 假 日 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比 例 計 算 後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第 一 項 所 定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日 ;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五 日 除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以 教 師 或 其 配 偶 於 成 年 前 受 該 繼 父 母 扶 養 或 於 該 繼 父 母 死 亡 前 仍 與 共 居 者 為 限 外, 其 餘 喪 假 應 以 原 因 發 生 時 所 存 在 之 天 然 血 親 或 擬 制 血 親 為 限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七 因 捐 贈 骨 髓 或 器 官 者, 視 實 際 需 要 給 假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准 給 事 假 日 數, 任 職 未 滿 一 學 年 者, 依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算, 比 例 計 算 後 未 滿 半 日 者 以 半 日 計 ; 超 過 半 日 未 滿 一 日 者, 以 一 日 計 第 一 項 所 定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第 九 條 教 師 因 介 聘 轉 任 或 第 九 條 教 師 因 介 聘 轉 任 或 一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未 修 因 退 休 資 遣 辭 聘 再 任 因 退 休 資 遣 辭 聘 再 任 正 其 他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銜 接 其 他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銜 接 二 為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者, 其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之 休 假 年 資 得 前 後 併 計 因 辭 聘 退 休 資 遣 留 職 停 薪 不 續 聘 停 聘 解 聘 撤 職 休 職 或 受 免 者, 其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時 之 休 假 年 資 得 前 後 併 計 因 辭 聘 退 休 資 遣 留 職 停 薪 不 續 聘 停 聘 解 聘 撤 職 休 職 或 受 免 政 策 調 處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申 請 者 在 家 庭 照 顧 與 工 作 職 場 間 之 關 係, 第 二 項 增 列 教 育 人 員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5 職 懲 處, 再 任 或 復 聘 年 資 未 銜 接 者,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核 給 休 假 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教 師 復 職 後 於 學 年 度 中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依 前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給 假, 次 學 年 度 續 兼 者,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給 假 職 懲 處, 再 任 或 復 聘 年 資 未 銜 接 者,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核 給 休 假 退 伍 前 後 任 教 職 者, 其 軍 職 年 資 之 併 計,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親 自 照 顧 三 歲 以 下 嬰 幼 兒, 復 職 當 年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依 實 際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月 數 比 例 核 給 休 假, 復 職 次 學 年 續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者, 休 假 日 數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所 具 休 假 年 資 給 假 退 伍 前 後 任 教 職 者, 其 軍 職 年 資 之 併 計,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公 立 中 小 學 未 兼 第 十 二 條 公 立 中 小 學 未 兼 一 第 一 項 所 稱 之 例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於 學 生 寒 暑 假 期 間, 除 返 校 服 務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於 學 生 寒 暑 假 期 間, 除 例 假 日 返 假, 就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而 言, 為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研 究 與 進 修 等 活 動 及 配 合 校 服 務 研 究 與 進 修 等 活 日, 復 查 本 部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台 (89) 災 害 防 救 所 需 之 日 外, 得 動 及 配 合 災 害 防 救 所 需 之 人 二 字 第 八 九 一 四 五 不 必 到 校 日 外, 餘 可 不 必 到 校 六 八 二 號 函 規 定, 各 級 前 項 返 校 服 務 研 究 前 項 返 校 服 務 研 究 學 校 依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與 進 修 等 活 動 事 項 及 日 數 之 實 施 原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邀 請 全 國 教 師 會 代 表 參 與 訂 定, 並 由 與 進 修 等 活 動 事 項 及 日 數 之 實 施 原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邀 請 全 國 教 師 會 代 表 參 與 訂 定, 並 由 二 日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及 民 俗 節 日, 除 春 節 放 假 三 日 外, 其 餘 均 放 假 一 日,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邀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邀 教 育 人 員 亦 比 照 辦 理, 是 以, 寒 暑 假 期 間 請 同 級 教 師 會 協 商 後 訂 定 請 同 級 教 師 會 協 商 後 訂 定 之 例 假 日 原 係 屬 放 假 執 行 規 定 ; 無 地 方 教 師 會 執 行 規 定 ; 無 地 方 教 師 會 日, 不 必 到 校, 爰 刪 除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由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由 例 假 日, 並 酌 作 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自 行 或 授 權 學 校 訂 定 前 二 項 返 校 服 務 研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自 行 或 授 權 學 校 訂 定 前 二 項 返 校 服 務 研 字 修 正 二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未 修 正 究 及 進 修 等 活 動 之 實 施, 教 師 無 法 配 合 參 與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究 及 進 修 等 活 動 之 實 施, 教 師 無 法 配 合 參 與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第 十 三 條 教 師 請 假 公 假 或 第 十 三 條 教 師 請 假 公 假 或 一 第 一 項 未 修 正 休 假,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學 休 假, 應 填 具 假 單, 經 學 二 第 二 項 修 正 增 列 但 書,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校 核 准 後, 始 得 離 開 但 明 定 於 分 娩 前 先 請 之 娩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有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假, 免 予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之 規 其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其 同 事 或 親 友 代 辦 或 補 辦 定 請 假 手 續 請 假 手 續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請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6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及 骨 髓 捐 贈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但 於 分 娩 前 先 請 之 娩 假, 不 在 此 限 產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及 骨 髓 捐 贈 或 器 官 捐 贈 假,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茲 為 因 應 一 百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工 法 ) 相 關 規 定, 並 參 酌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裝 訂 線 之 日 前 十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畢 但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得 於 一 年 內 請 畢 (3) 第 4 款 : 懷 孕 滿 二 十 週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十 二 週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週 流 產

裝 訂 線 之 日 前 十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畢 但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者, 得 於 一 年 內 請 畢 (3) 第 4 款 : 懷 孕 滿 二 十 週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四 十 二 日 ; 懷 孕 十 二 週 以 上 未 滿 二 十 週 流 產 桃 園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33001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縣 府 路 1 號 14 15 樓 承 辦 人 : 侯 姿 杏 電 話 :03-3310590 傳 真 :03-3310610 電 子 信 箱 :061088@mail.tycg.gov.tw 裝 受 文 者 : 桃 園 市 立 中 壢 國 民 中 學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婚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併 入 事 假 辦 理 2. 學 生 因 懷 孕 得 於 產 前 檢 附 家 長 同 意 書 ( 事 前 ) 及 產 檢 證 明 ( 事 後 補 件 ) 請 產 前 假 八 日, 可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3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請 假 規 定 1 104 年 6 月 3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依 據 : ( 一 ) 教 育 部 103 年 1 月 8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27904A 號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習 評 量 辦 法 第 22 條 ( 二 ) 基 隆 市 政 府 101 年 8 月 27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公 教 人 員 差 假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成 功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洪 儷 陵 103 年 10 月 8 日 主 要 法 令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宜 蘭 縣 政 府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六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入 學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惟 保 留 期 間 應 徵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期 限, 俟 保 留 期 滿, 檢 具 退 伍 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學 則 教 育 部 96.11.12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60166842 號 函 暨 97.1.16 台 中 ( 二 ) 字 第 097000855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本 大 學 98 年 1 月 7 日 第 101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修 正 第 4 條 第 15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第 52 條 第 54 條 第 55 條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4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國 民 小 學 前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國 民 小 學 再 申 訴 人 為 其 93 學 年 度 之 成 績 考 核 案, 不 服 教 師 申 訴 評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62 號 再 申 訴 人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代 表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學 校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再 申 訴 人 因 該 校 教 師 申 請

More information

105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 (彰化縣政府-學校場次) 教師成績考核法令解析 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105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 (彰化縣政府-學校場次) 教師成績考核法令解析 及常見問題案例探討 105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 彰 化 縣 學 校 組 場 次 )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差 勤 管 理 法 令 解 析 及 案 例 探 討 人 事 處 考 訓 科 科 長 陳 啟 聰 105 年 5 月 4 日 1 法 令 規 定 102 年 12 月 20 日 修 正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100 年 9 月

More information

項次

項次 1 教 師 職 員 薪 額 2 教 師 學 術 研 究 費 3 工 友 技 工 駕 駛 工 餉 4 雇 員 薪 資 5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6 專 業 加 給 7 地 域 加 給 8 結 婚 補 助 費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及 財 政 部 76 年 10 月 5 日 台 財 稅 第 761187694 號 函 規 定, 免 納 所 得 稅 財 政 部 76 年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頁 次 :4-2 14 現 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雇 主 應 於 幾 小 時 內 報 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8 小 時 內 24 小 時 內 72 小 時 內 48 小 時 內 15 根 據 勞 工 安 全 頁 次 :4-1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科 別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分, 須 用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一、

一、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103 年 度 第 四 次 勞 資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4 時 貳 地 點 : 誠 正 大 樓 B309 會 議 室 參 主 席 : 方 淑 玲 代 表 記 錄 : 林 桂 琴 肆 主 席 報 告 : 伍 業 務 單 位 ( 人 事 室 ) 報 告 事 項 : 一 近 期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事 項 :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52501李忠敬-替代役之展望

Microsoft PowerPoint - 99052501李忠敬-替代役之展望 教 育 服 務 役 服 勤 管 理 規 定 替 代 役 法 源 兵 役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條 : 本 法 所 稱 兵 役 為 : 軍 官 役 士 官 役 士 兵 役 替 代 役 2 替 代 役 法 源 兵 役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十 四 條 : 在 國 防 軍 事 無 妨 礙 時, 以 不 影 響 兵 員 補 充, 不 降 低 兵 員 素 質, 不 違 背 兵 役 公 平 前 提 下 得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32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 縣 政 府 再 申 訴 人 因 薪 級 提 敘 案, 不 服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More information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就立法院國民黨黨團所提「教師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之意見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三 種 ( 第 一 項 )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本 薪 以 級 別 學 經 歷 及 年 資 敘 定 薪 級 ( 第 二 項 )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More information

公教人員差假規定

公教人員差假規定 公 教 人 員 差 假 規 定 與 實 務 問 題 探 討 成 功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洪 儷 陵 102.07.10 課 程 大 綱 一 事 假 ( 家 庭 照 顧 假 ) 規 定 與 重 要 函 釋 二 病 假 ( 生 理 假 延 長 病 假 ) 函 釋 規 定 與 案 例 研 討 三 婚 假 規 定 與 重 要 函 釋 四 產 前 假 陪 產 假 流 產 假 娩 假 事 項 函 釋 規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請領退休金作業 陸 請 領 退 休 金 作 業 勞 工 退 休 金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年 老 退 休 生 活, 不 宜 太 早 提 領, 爰 規 定 請 領 年 齡 為 60 歲 勞 工 年 滿 60 歲, 不 管 是 否 仍 在 職, 皆 可 請 領 退 休 金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15 年, 應 請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 工 作 年 資 逾 15 年 者, 應 請 領 月 退 休 金, 又 年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16920323030382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勞 動 關 係 法 第 7/2008 號 法 律 工 作 時 間 休 假 與 缺 勤 勞 動 關 係 法 的 應 用 範 圍 勞 動 關 係 法 原 則 上 適 用 於 各 行 各 業, 但 不 適 用 於 下 列 情 況 : 賦 予 公 共 行 政 當 局 工 作 人 員 身 份 的 公 職 僱 傭 關 係 ; 與 配 偶 或 處 於 事 實 婚 狀 況 的 人 ( 同 居 滿 兩 年 ), 或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款 所 稱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經 調 整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後, 仍 未 能 達 到 要 求 標 準, 指 機 關 首 長 應 就 當 事 人 所 任 職 務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款 所 稱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經 調 整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後, 仍 未 能 達 到 要 求 標 準, 指 機 關 首 長 應 就 當 事 人 所 任 職 務 銓 敘 部 書 函 受 文 者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2 號 傳 真 :02-82366648 承 辦 人 : 李 佳 珍 電 話 :02-82366632 E-Mail:K15@mocs.gov.tw 裝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發 文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條文總說明.doc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因 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潮 流, 吸 引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灣 地 區 升 學, 使 其 學 成 後 返 回 港 澳 服 務, 以 厚 植 友 我 力 量,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臺 北 市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新 生 分 發 入 學 問 題 與 解 答 -(Q& A) 一 問 : 今 (105) 年 分 發 就 讀 國 中 之 學 生, 大 約 是 那 一 年 時 間 出 生? 答 : 原 則 上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7 年 級 新 生 之 出 生 日 期 為 92 年 9 月 2 日 至 93 年 9 月 1 日 之 國 小 應 屆 畢 業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 教職員權益表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 教職員權益表 敘 年 購 在 進 類 學 年 國 立 彰 化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教 員 權 益 表 項 目 類 歷 敘 薪 前 資 研 究 所 四 薪 十 學 分 班 結 業 取 碩 學 資 買 年 進 服 修 義 得 士 位 前 資 全 時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或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學 修 務 務 分 提 敘 提 敘 改 敘 退 撫 基 金 退 年 資 購 買 留 停 薪 進 修 學 分 權 益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職災補償實務及案例分析

職災補償實務及案例分析 職 災 補 償 實 務 及 案 例 分 析 臺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蕭 惠 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2 1 職 業 災 害 嗎? 勞 工 無 照 駕 駛 汽 ( 機 ) 車, 於 上 下 班 必 經 途 中 肇 事 受 傷, 應 否 予 以 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6.人事室章則0215.docx

Microsoft Word - 6.人事室章則0215.docx 國 立 武 陵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處 室 章 則 國 立 武 陵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章 則 目 錄 高 級 中 學 法 2 教 師 法 7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13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介 聘 辦 法 16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17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26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四 出 列 席 人 員 : ( 一 ) 主 持 人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游 自 達 教 授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曾 榮 華 教 授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代 表 ( 三 ) 國 教 輔 導 中 央 團 及 地 方 團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團 設 置 及 運 作 辦 法 ( 草 案 ) 公 聽 會 實 施 計 畫 一 目 的 及 說 明 : 因 應 各 界 多 年 來 有 關 輔 導 團 法 定 地 位 建 立 的 建 議, 建 置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長 期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輔 導 機 制, 教 育 部 業 已 提 出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