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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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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中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一 般 工 作 報 告 目 次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壹 民 政 處.1 貳 財 政 處 29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39 肆 教 育 處 53 伍 建 設 處 陸 交 通 處 79 柒 都 市 發 展 處 87 捌 勞 工 處.103 玖 社 會 處.119 壹 拾 地 政 處 143 壹 拾 壹 新 聞 處 155 壹 拾 貳 行 政 處 163 壹 拾 參 法 制 處 173 壹 拾 肆 計 畫 處 185 壹 拾 伍 人 事 處 197 壹 拾 陸 主 計 處 207 壹 拾 柒 政 風 處 225 壹 拾 捌 警 察 局 229 壹 拾 玖 消 防 局 255 貳 拾 衛 生 局 271 貳 拾 壹 環 境 保 護 局 297 貳 拾 貳 文 化 局 319 貳 拾 參 地 方 稅 務 局 341
2 壹 民 政 處 一 研 析 中 央 重 要 政 策 法 案, 推 動 臺 中 改 制 直 轄 市 ( 一 ) 參 加 內 政 部 舉 辦 地 方 制 度 法 修 正 案 研 討 會 及 公 聽 會 ( 二 ) 參 加 內 政 部 舉 辦 行 政 區 劃 法 草 案 研 討 會 及 公 聽 會 ( 三 ) 研 擬 改 制 直 轄 市 改 制 計 畫 建 議 書 供 內 政 部 參 考 ( 四 ) 依 照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十 六 屆 第 十 五 次 臨 時 會 建 議, 臺 中 縣 縣 長 黃 仲 生 本 市 市 長 胡 志 強 與 臺 中 縣 市 籍 立 法 委 員 於 98 年 3 月 24 日 赴 立 法 院 拜 訪 各 政 黨 黨 團, 並 拜 會 立 法 院 王 院 長 金 平, 獲 一 致 支 持 本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案 ( 五 ) 立 法 院 於 第 七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七 次 會 議 通 過 地 方 制 度 法 修 正 案, 臺 中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直 轄 市 已 具 有 法 源, 行 政 院 將 會 儘 快 核 定 改 制 計 畫 書, 並 由 內 政 部 公 佈 並 公 告 改 制 日 ( 六 ) 臺 中 縣 市 合 併 改 制 直 轄 市 是 臺 灣 前 所 未 有 的 浩 大 政 治 工 程, 本 市 將 配 合 中 央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相 關 工 作 二 發 展 臺 中 國 際 城 形 象, 促 進 臺 中 行 銷 ( 一 )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讓 臺 中 市 發 聲 1 響 應 城 市 聯 絡 網 的 號 召, 舉 辦 站 起 來 採 取 行 動 - 臺 中 市 政 府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臺 中 市 政 府 響 應 城 市 聯 絡 網 的 號 召, 於 97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6 時 40 分 至 6 時 55 分, 在 本 市 市 民 廣 場 辦 理 站 起 來 採 取 行 動 - 臺 中 市 政 府 (Stand Up and Take Action - Taichung City Government), 號 召 5,000 位 民 眾 共 襄 盛 舉, 以 支 持 聯 合 國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全 球 各 地 於 97 年 10 月 17 日 至 19 日 響 應 此 項 活 動, 締 結 了 1 億 1,699 萬 3,629 人 參 加 的 金 氏 世 界 紀 錄 2 參 加 UCLG 世 界 理 事 會 暨 執 委 會 市 長 應 城 市 及 地 方 政 府 聯 合 會 (United C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s, UCLG) 邀 請, 於 97 年 11 月 27 日 晚 間 啟 程 前 往 土 耳 其 伊 斯 坦 堡 市 參 加 UCLG 世 界 理 事 會 暨 執 委 會,12 月 4 日 返 國 市 長 積 極 把 握 與 會 機 會, 在 世 界 執 委 會 議 及 世 界 理 事 會 議 中 數 度 發 言, 不 但 獲 得 與 會 者 熱 烈 掌 聲, 各 城 市 代 表 也 紛 紛 向 胡 市 長 致 意, 胡 市 長 此 行 充 分 發 揮 外 交 長 才, 再 度 以 城 市 外 交 將 臺 中 市 推 向 世 界 舞 台 ( 二 ) 基 於 互 惠 友 好, 促 進 國 際 城 市 交 流 互 訪 1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議 員 拜 會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市 議 員 天 野 高 夫 (AMANO TAKAO) 與 樽 本 丞 史 (TARUMOTO JOJI) 兩 位 市 議 員, 暨 東 大 阪 青 商 會 OB 會 長 田 中 勝 明 (TANAKA KATSUAKI), 97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至 本 府 拜 會, 由 副 市 長 代 表 市 座 接 見 林 委 員 山 下 及 駱 委 員 慧 娟 等 人 在 場 陪 同 日 本 河 內 新 聞 97 年 9 月 5 日 刊 登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市 議 員 至 本 府 拜 會 之 報 導 頁 1 / 353
3 2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市 議 員 函 邀 市 座 率 團 訪 問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市 議 員 98 年 2 月 聯 名 邀 請 市 座 率 團 前 往 該 市 訪 問, 市 座 因 公 務 繁 忙, 函 請 另 行 聯 絡 安 排 適 當 時 間 往 訪 3 捷 克 波 蘭 考 察 行 程 副 市 長 於 97 年 10 月 2 日 至 10 月 12 日 赴 捷 克 及 波 蘭 訪 問 暨 考 察 市 政 建 設 波 蘭 第 2 大 城 烏 茲 市 市 長 助 理 米 哈 烏. 契 普 伍 哈 先 生 曾 於 97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至 本 市 拜 會 參 訪, 副 市 長 此 行 代 表 本 市 回 訪 烏 茲 市 4 美 國 橘 郡 來 訪 美 國 橘 郡 訪 問 團 (The Friendship Force of Orange County, USA) 於 97 年 10 月 10 日 至 16 日 至 本 市 訪 問, 由 台 中 市 國 際 友 誼 團 協 會 為 其 安 排 接 待 家 庭 本 府 應 台 中 市 國 際 友 誼 團 協 會 之 請, 於 10 月 15 日 以 市 長 名 義 為 其 舉 辦 歡 送 晚 會, 以 盡 地 主 之 誼, 副 市 長 並 親 自 到 場, 代 表 市 長 向 該 訪 問 團 致 意 5 與 國 際 社 團 合 作, 行 銷 本 市 台 中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劉 會 長 國 樑 97 年 10 月 17 日 至 21 日 率 團 赴 日 本 東 大 阪 市 訪 問, 本 府 應 王 顧 問 丕 春 要 求, 提 供 本 市 日 文 簡 介 及 小 型 紀 念 品 請 其 代 為 贈 予 當 地 人 士 6 前 往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杜 拜 阿 布 達 比 參 加 會 議 暨 招 商 訪 問 市 長 於 本 (98) 年 4 月 4 日 至 10 日 率 團 前 往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杜 拜 阿 布 達 比 參 加 全 球 城 市 論 壇 (Global City Forum) 會 議, 並 在 市 長 大 會 (Mayors' Panel) 中 擔 任 演 講 人, 為 全 球 9 位 演 講 人 之 一, 成 功 的 行 銷 臺 中 市 市 長 此 行 也 拜 會 了 當 地 的 國 際 大 型 開 發 商 為 本 市 發 展 開 拓 新 商 機 7 基 於 互 惠 性 及 雙 方 友 誼, 廈 門 市 委 何 書 記 立 峰 率 團 訪 問 臺 灣 97 年 9 月 廈 門 市 委 書 記 何 立 峰 率 領 廈 門 訪 問 團 回 訪 中 部 四 縣 市, 希 望 透 過 互 訪 更 強 化 兩 岸 的 合 作 關 係 此 次 參 訪 期 望 瞭 解 中 部 地 區 的 觀 光 旅 遊 資 源 兩 岸 港 口 直 航 的 未 來 性 以 及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的 規 劃 及 發 展 性 8 台 中 - 杭 州 直 航, 再 次 拓 展 兩 岸 交 流 契 機 97 年 12 月 21 日 華 信 航 空 開 闢 從 臺 中 飛 杭 州 新 航 線, 又 為 兩 岸 直 航 臺 中 添 一 筆 輝 煌 成 績 臺 中 市 長 胡 志 強 與 台 中 縣 長 黃 仲 生 均 認 為 加 強 兩 岸 溝 通 應 該 多 元 化, 並 希 望 未 來 能 開 闢 台 中 到 廣 州 台 中 到 深 圳 的 定 期 航 線, 不 僅 造 福 返 鄉 的 台 商 們, 也 可 為 中 台 灣 帶 來 更 多 的 觀 光 產 業 新 商 機, 而 臺 中 的 發 展 會 更 加 快 速 9 臺 中 市 參 加 2009 廈 門 市 元 宵 燈 會 活 動 為 擴 大 兩 岸 交 流, 本 市 獲 2009 年 廈 門 市 元 宵 燈 會 組 委 會 辦 公 室 邀 請 參 加 於 廈 門 白 鷺 洲 公 園 舉 辦 之 2009 年 廈 門 市 元 宵 燈 會, 設 計 以 本 市 百 年 建 築 物 湖 心 亭 為 意 象 花 燈 參 展, 並 融 入 介 紹 本 市 特 色 特 產, 透 過 此 活 動, 使 廈 門 地 區 民 眾 進 一 步 瞭 解 臺 中 市 特 色, 增 進 本 市 旅 遊 資 源 的 行 銷 機 會 頁 2 / 353
4 10 杭 州 參 訪 團 抵 臺, 進 行 經 貿 觀 光 交 流 為 推 廣 杭 州 經 貿 與 觀 光 旅 遊 發 展, 杭 州 市 政 協 副 主 席 吳 正 虎 特 率 領 杭 州 訪 問 團 一 行 23 人, 於 98 年 3 月 22 日 從 杭 州 經 香 港 抵 達 清 泉 崗 機 場 此 行 將 就 二 市 的 投 資 環 境 服 務 機 會 及 旅 遊 現 況 做 介 紹, 以 促 進 雙 方 人 民 觀 光 互 訪 之 機 會, 共 創 雙 贏 局 面 11 廈 門 市 劉 市 長 賜 貴 拜 會 本 府, 期 盼 加 速 中 部 四 縣 市 與 廈 門 的 交 流 合 作 廈 門 市 劉 市 長 訪 問 團 98 年 3 月 23 日 起 訪 臺, 於 臺 中 停 留 期 間 安 排 前 往 姊 妹 校 臺 中 市 雙 十 國 中 進 行 文 化 音 樂 交 流 活 動, 並 參 訪 臺 中 放 送 局 瞭 解 臺 中 市 文 化 建 築 再 利 用 成 果 接 著 胡 市 長 與 廈 門 市 劉 市 長 訪 問 團 會 面, 除 進 行 市 政 交 流 座 談 外, 更 期 盼 透 過 城 市 間 合 作 關 係, 來 加 速 中 部 與 廈 門 市 的 旅 遊 商 務 互 動, 開 創 海 峽 兩 岸 金 三 角 時 代 ( 三 ) 情 牽 姊 妹 市, 行 銷 大 臺 中 1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塔 可 瑪 市 普 及 灣 大 學 學 生 來 訪 本 市 姊 妹 市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塔 可 瑪 市 普 及 灣 大 學 (the 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 學 生 Mr. Daniel Adler 於 97 年 10 月 5 日 至 19 日 至 本 市 進 行 姊 妹 市 研 究, 市 長 於 10 月 7 日 上 午 撥 冗 接 見 本 市 文 化 局 安 排 其 於 10 月 8 日 下 午 2 時 前 往 該 局 參 訪,10 月 9 日 下 午 2 時 30 分 由 本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王 總 幹 事 瑩 親 自 接 待,10 月 10 日 由 新 聞 處 安 排 參 加 國 慶 音 樂 會,Mr. Daniel Adler 並 於 10 月 18 日 至 本 市 市 民 廣 場 參 與 爵 士 音 樂 節 開 幕 音 樂 會, 為 此 次 姊 妹 市 之 行 劃 下 完 美 句 點 2 姊 妹 市 - 紐 西 蘭 北 岸 市 前 市 長 來 訪 本 市 姊 妹 市 紐 西 蘭 北 岸 市 前 市 長 George Wood 伉 儷 於 98 年 2 月 20 日 來 訪, 下 午 2 時 30 分 在 民 政 處 同 仁 陪 同 下 前 往 臺 中 港 務 局 參 訪, 獲 王 局 長 俊 友 及 港 務 局 同 仁 熱 情 接 待 是 日 下 午 5 時 至 本 府 拜 會, 市 長 撥 冗 親 自 接 見, 並 以 晚 宴 款 待, 感 謝 其 任 內 對 增 進 兩 市 情 誼 所 做 的 貢 獻 3 本 市 姊 妹 市 奧 斯 汀 - 臺 中 姊 妹 市 協 會 姚 會 長 東 權 來 訪 本 市 姊 妹 市 奧 斯 汀 - 臺 中 姊 妹 市 協 會 姚 會 長 東 權 於 98 年 4 月 1 日 上 午 10 時 至 本 府 拜 會, 由 秘 書 長 代 表 接 見 在 教 育 處 協 助 聯 繫 下, 姚 會 長 於 4 月 1 日 下 午 分 別 至 惠 文 高 中 及 文 華 高 中 拜 會 4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塔 可 瑪 市 辦 理 電 影 節 臺 中 之 夜 本 市 姊 妹 市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塔 可 瑪 市 於 98 年 2 月 26 日 辦 理 電 影 節 臺 中 之 夜, 應 塔 可 瑪 - 臺 中 姊 妹 市 委 員 會 聯 絡 人 翁 李 煌 先 生 之 要 求, 提 供 T 恤 帽 子 鑰 匙 圈 等 紀 念 品 致 贈 出 席 者, 以 共 襄 盛 舉, 並 提 供 臺 中 市 簡 介 DVD 2008 Shining Taichung MTV 供 其 播 放, 以 及 天 下 雜 誌 文 章 抽 印 英 文 摺 頁 供 發 放, 以 增 進 參 加 者 對 本 市 之 瞭 解, 達 到 都 市 行 銷 之 目 的 三 發 揮 守 望 相 助 精 神, 保 障 社 區 生 活 安 全 頁 3 / 353
5 ( 一 ) 警 民 同 心, 治 安 維 護 沒 問 題 治 安 維 護 除 了 警 力 執 勤 外, 我 們 還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充 分 發 揮 守 望 相 助 精 神, 本 年 度 共 計 輔 導 成 立 本 市 常 年 守 望 相 助 隊 81 隊 春 安 守 望 相 助 隊 69 隊, 以 加 強 防 護 社 區 居 民 安 全, 俾 利 民 眾 生 活 更 安 心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本 市 各 區 里 守 望 相 助 工 作 成 果 統 計 表 區 別 協 助 查 獲 竊 盜 案 件 協 助 警 方 夜 臨 檢 事 項 協 助 防 制 火 災 案 件 辦 理 急 難 救 助 等 敦 親 睦 鄰 事 項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 二 ) 市 長 親 臨 守 望 相 助 隊 隊 部 慰 問 鼓 舞 巡 守 人 員 士 氣 市 長 於 98 年 2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夜 間 至 本 市 各 區 春 安 守 望 相 助 隊 隊 部 慰 問 及 98 年 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至 本 市 各 區 常 年 守 望 相 助 隊 隊 部 慰 問, 每 次 均 巡 訪 至 清 晨 時 分, 有 效 鼓 舞 巡 守 人 員 士 氣 四 奠 定 基 層 交 流 機 制, 強 化 便 民 措 施 ( 一 ) 運 用 會 報 及 網 路, 民 意 彙 集 不 漏 網 1 區 長 會 報, 讓 政 策 民 意 更 趨 近 每 星 期 一 上 午 8 時 30 分 召 集 各 區 區 長 於 本 處 處 長 室 召 開 區 長 會 報, 針 對 各 區 公 所 重 要 工 作 研 究 討 論, 並 對 重 要 市 政 事 項 執 行 方 針 達 成 共 識, 提 供 各 區 參 考 依 據 2 遴 派 秘 書 督 導 機 制, 強 化 區 務 會 報 建 議 功 能 (1) 為 落 實 各 區 公 所 區 務 會 報 之 功 能, 本 府 遴 請 秘 書 分 赴 各 區 區 公 所 督 導 會 議, 分 工 責 任 區 詳 如 下 表 : 頁 4 / 353
6 臺 中 市 政 府 督 導 各 區 區 務 會 報 責 任 區 一 覽 表 區 別 中 區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本 府 督 導 祕 書 吳 惠 平 林 玉 釵 吳 惠 平 周 瑺 玫 黃 金 興 黃 金 興 林 玉 釵 李 印 欽 (2) 各 區 公 所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4 月 召 開 區 務 會 報 情 形 如 下 區 別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4 月 合 計 次 數 中 區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合 計 11 (3)97 年 9 月 至 12 月 各 區 公 所 區 務 會 報 建 議 案 件 情 形 統 計 表 區 別 建 議 案 件 已 完 成 案 件 數 完 成 比 率 中 區 % 東 區 % 西 區 % 南 區 % 北 區 % 西 屯 區 % 南 屯 區 % 北 屯 區 0 0 0% 合 計 % (4)98 年 1 至 4 月 各 區 公 所 區 務 會 報 建 議 案 件 情 形 統 計 表 頁 5 / 353
7 區 別 建 議 案 件 已 完 成 案 件 數 完 成 比 率 中 區 0 0 0% 東 區 0 0 0% 西 區 % 南 區 % 北 區 0 0 0% 西 屯 區 % 南 屯 區 0 0 0% 北 屯 區 % 合 計 % (5) 應 用 區 政 管 理 系 統, 提 昇 區 務 會 報 建 議 案 執 行 率 A 區 務 會 報 建 議 案 由 區 公 所 登 入 區 政 管 理 系 統, 並 函 送 各 單 位 積 極 妥 處, 且 將 辦 理 情 形 登 錄 該 系 統, 以 利 追 蹤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俾 以 提 昇 執 行 率 B 定 期 追 蹤 辦 理 情 形 : 各 區 公 所 應 於 每 月 上 旬 將 執 行 情 形 統 計 表 函 送 本 府 民 政 處 ; 並 將 建 議 案 之 已 答 復 待 處 理 部 分 及 未 答 復 部 分 一 併 送 民 政 處 彙 整 需 本 府 協 助 事 項 由 民 政 處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處 理, 使 建 議 案 適 時 處 理 C 針 對 市 長 訪 視 基 層 建 設 建 議 案, 由 本 處 專 案 列 管 追 踪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務 必 妥 善 處 理, 確 實 完 成 再 結 案 ( 二 ) 強 化 府 會 關 係, 協 力 推 動 地 方 建 設 1 辦 理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業 務 (1)98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由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中 分 公 司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分 公 司 承 保, 保 險 期 間 自 民 國 98 年 2 月 14 日 午 夜 12 時 至 民 國 99 年 2 月 14 日 午 夜 12 時 止, 傷 害 保 險 保 障 內 容 為 : 意 外 身 故 殘 廢 每 人 : 新 臺 幣 140 萬 元 整 ; 意 外 傷 害 醫 療 每 人 :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整 (2)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請 領 臺 中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福 利 喪 葬 互 助 金 中 眷 屬 死 亡 補 助 金 者 有 6 人, 核 發 金 額 ( 每 人 2 萬 元 ) 計 12 萬 元 整, 申 請 醫 療 補 助 有 1 人, 核 發 金 額 123 元 2 彙 整 議 會 提 案 及 統 籌 議 會 期 間 聯 絡 工 作 為 使 本 府 提 案 在 市 議 會 順 利 討 論 通 過, 本 處 通 知 各 單 位 依 期 限 內 整 理 資 料 彙 整 成 冊, 並 於 議 會 大 會 期 間 每 日 召 集 各 單 位 召 開 連 絡 員 會 議, 溝 通 協 調 議 程 相 關 事 宜, 期 使 順 利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五 深 耕 原 民 文 化, 保 障 原 住 民 族 權 益 頁 6 / 353
8 ( 一 ) 申 辦 各 項 原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1 生 活 扶 助 及 各 項 救 助 辦 理 本 市 原 住 民 遭 遇 急 難 貧 病 醫 療 生 活 困 境 時 實 地 查 訪, 適 時 發 給 急 難 救 助 金 或 醫 療 補 助 生 活 扶 助 費 97 年 9 月 迄 今 共 計 核 發 本 市 原 住 民 生 活 扶 助 醫 療 補 助 死 亡 救 助, 計 46 人, 金 額 新 臺 幣 56 萬 8,113 元 2 住 宅 補 助 事 項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業 務, 核 定 建 購 11 戶,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165 萬 元 ;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8 戶, 核 撥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78 萬 4,097 元 整 3 證 照 補 助 事 項 鼓 勵 原 住 民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宣 導 原 住 民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考 取 技 術 士 證 照, 協 助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獎 勵 金, 以 便 就 業 轉 業 或 創 業 97 年 9 月 迄 今 共 計 受 理 44 件 申 請, 核 撥 新 臺 幣 22 萬 5,000 元 整 4 就 業 服 務 措 施 提 供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輔 導 原 住 民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辦 理 原 住 民 創 業 理 財 研 習 班 暨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觀 摩 活 動 5 宣 導 品 的 編 印 及 發 送 編 印 2009 臺 中 市 原 住 民 福 利 服 務 簡 介 10,000 份, 結 合 戶 役 政 系 統 轉 出 本 市 最 新 原 住 民 家 戶 資 料, 寄 送 設 籍 本 市 原 住 民 家 戶 (3,176 戶 ), 以 維 護 原 住 民 朋 友 知 的 權 利 ( 二 ) 協 助 原 住 民 平 等 受 教 權, 獎 勵 就 學 升 學 1 受 理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依 據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97 年 4 月 25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辦 理 原 住 民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本 市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辦 法, 共 計 核 撥 97 年 度 第 1 學 期 原 住 民 子 女 學 前 教 育 補 助 費 128 萬 3,100 元 整, 補 助 142 人 次 ( 含 本 府 自 籌 款 ) 2 受 理 課 後 照 顧 補 助 爲 解 決 都 會 區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子 女 教 育 需 求 並 解 決 原 住 民 職 業 婦 女 課 頁 7 / 353
9 後 托 育 問 題, 使 其 獲 得 良 好 教 育 及 照 顧, 辦 理 臺 中 市 97 年 度 原 住 民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補 助,97 年 度 下 半 年 度 補 助 人 數 106 人, 補 助 金 額 57 萬 9,572 元 整 3 提 供 獎 學 金 申 請 受 理 臺 中 市 97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補 助 國 民 中 學 清 寒 優 秀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學 金 及 臺 中 市 97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讀 大 專 院 校 獎 學 金 申 請, 以 鼓 勵 原 住 民 學 生 致 力 學 業, 提 高 競 爭 力 及 獲 得 良 好 教 育 及 照 顧, 本 年 度 下 半 年 受 理 申 請, 計 有 30 名 優 秀 原 住 民 學 生 ( 國 中 21 名 大 專 院 校 9 名 ) 獲 得 獎 勵, 核 發 獎 學 金 8 萬 2,800 元 ( 三 ) 致 力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復 育, 開 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營 暨 語 言 巢 訂 定 本 府 97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推 展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家 庭 化 部 落 化 與 社 區 化 實 施 計 畫, 公 開 徵 求 公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市 立 托 兒 所 及 社 團 教 會 社 區 大 學 大 專 院 校 提 報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計 畫 經 費 93 萬 元,97 年 度 共 核 定 補 助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進 修 推 廣 部 台 中 市 原 住 民 婦 女 會 台 中 市 原 住 民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社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 犁 頭 店 社 區 大 學 ) 等 單 位, 開 辦 語 言 文 化 教 室 4 班 ( 排 灣 族 語 泰 雅 族 語 阿 美 族 語 魯 凱 族 語 ) 為 因 應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加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取 得 升 學 優 待, 開 設 考 試 研 習 班 共 計 5 班 次, 委 託 安 和 國 中 大 德 國 中 北 新 國 中 等 開 班, 輔 導 學 生 參 訓 ( 四 ) 提 升 都 市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競 爭 能 力 1 與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及 本 府 勞 工 處 定 期 透 過 聯 繫 會 報 及 資 源 聯 結, 強 化 就 業 輔 導 功 能, 降 低 失 業 率 97 年 9 月 迄 今 共 建 立 原 住 民 人 力 資 料 庫 及 失 業 通 報 80 筆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46 筆 推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23 人 推 介 媒 介 成 功 共 33 人 2 運 用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員, 加 強 都 市 原 住 民 家 戶 訪 視 與 協 助, 每 週 平 均 訪 視 3~4 位 3 配 合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緊 急 促 進 原 住 民 就 業 措 施 計 畫,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 陸 續 進 用 失 業 原 住 民 40 名, 上 工 地 點 為 本 市 各 區 圖 書 館 及 本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六 推 行 善 良 禮 俗 宗 教 改 善 大 臺 中 殯 葬 設 施 ( 一 ) 97 年 第 2 場 次 市 民 暨 公 教 人 員 聯 合 婚 禮 活 動 幸 福 的 風 吹 向 百 年 湖 心 亭,97 年 10 月 10 日 雙 十 國 慶,160 對 佳 偶 齊 聚 在 台 中 公 園 完 成 終 身 大 事, 這 場 普 天 同 慶 的 聯 合 婚 禮, 在 市 長 胡 志 強 及 百 年 湖 心 亭 的 見 證 祝 福 下,160 對 新 人 互 許 終 身, 步 入 紅 毯 成 為 合 法 夫 妻 婚 禮 現 場 豔 陽 高 照, 新 人 們 雖 汗 流 狹 背, 但 熱 情 不 減, 個 個 臉 上 洋 溢 著 幸 福 快 樂 的 甜 美 笑 容, 讓 親 友 們 也 感 染 到 其 幸 福 喜 悅 ( 二 ) 殯 葬 業 務 督 導 管 理 1 辦 理 大 臺 中 殯 葬 設 施 改 善 本 市 之 生 命 禮 儀 設 施 改 善 列 為 本 府 民 政 處 重 點 工 作,97 年 度 大 臺 中 殯 葬 設 施 及 98 年 度 改 善 項 目 為 :1. 火 化 場 8 座 火 化 爐 更 新 及 廢 氣 處 理 設 備 設 置 2. 殯 儀 館 禮 廳 整 修 工 程 3. 解 剖 室 整 修 工 程 4. 慈 忠 慈 孝 慈 智 慈 信 慈 德 等 禮 廳 冷 氣 更 新 及 冷 凍 三 庫 庫 板 更 換 5. 禮 廳 座 椅 更 新 6. 殯 儀 館 靈 位 增 設 計 畫 7. 殯 儀 館 禮 廳 內 頁 8 / 353
10 外 部 粉 刷 整 修 計 畫 8. 火 化 場 新 設 停 車 場 周 邊 圍 籬 綠 美 化 景 觀 工 程 9. 殯 葬 所 電 子 看 板 增 設 計 畫 10. 改 善 殯 儀 館 及 火 化 場 夜 間 照 明 計 畫 ; 均 可 於 98 年 度 內 完 成 2 清 明 節 民 眾 掃 墓 期 間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本 府 為 加 強 為 民 眾 服 務, 於 3 月 日,4 月 4 5 日 清 明 節 期 間, 針 對 民 間 習 俗 對 慎 終 追 遠 特 別 重 視, 多 利 用 上 述 時 間 祭 掃 並 修 葺 先 人 廬 墓, 採 取 下 列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 (1) 本 市 西 屯 區 東 大 路 及 西 屯 路 拓 寬 工 程 均 已 完 工, 週 邊 福 科 路 都 會 園 路 等 道 路 路 面 寬 闊, 車 輛 進 出 停 放 及 迴 車 避 讓 等 空 間 均 較 往 年 明 顯 改 善, 且 今 年 清 明 節 前 後 假 期 天 數 較 多, 依 據 經 驗, 掃 墓 民 眾 將 會 自 動 調 配 掃 墓 日 期, 以 避 開 壅 塞, 今 (98) 年 不 提 供 清 明 掃 墓 接 駁 公 車 服 務 措 施 (2) 本 市 公 墓 於 3 月 28 日 29 日 及 4 月 4 日 5 日 實 施 交 通 疏 導 措 施, 每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西 屯 路 三 段 ( 東 大 路 至 都 會 園 路 ) 開 放 外 側 停 車, 以 勸 導 代 替 取 締, 但 嚴 格 取 締 併 排 違 規 停 車 13 公 墓 於 4 月 4 日 實 施 單 向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並 於 其 他 時 段 交 通 擁 擠 嚴 重 時, 由 本 市 警 察 局 視 墓 區 週 邊 實 況 需 要, 實 施 交 通 管 制 (3) 本 市 樹 葬 區 及 30 公 墓 在 清 明 掃 墓 期 間 將 實 施 交 通 疏 導 (4) 本 市 13 及 28 公 墓 推 動 清 明 節 金 紙 減 量 集 中 代 燒 措 施, 提 供 小 型 清 明 紙 錢 集 中 袋 1 萬 2,000 個, 免 費 供 掃 墓 民 眾 取 用 (5) 重 要 公 墓 區 如 等 公 墓 提 供 防 火 小 水 袋, 免 費 供 掃 墓 民 眾 取 用, 並 於 入 口 處 或 適 當 地 點 設 置 垃 圾 子 車, 請 掃 墓 民 眾 共 同 維 護 墓 區 安 全 及 環 境 整 潔 (6) 為 因 應 民 眾 清 明 祭 祖 實 際 需 要, 自 即 日 起 至 4 月 12 日 止,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止, 開 啟 本 市 第 13 公 墓 各 納 骨 堂 塔 鐵 門, 方 便 民 眾 進 入 納 骨 櫃 位 前 緬 懷 追 思 3 辦 理 97 年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評 鑑 為 輔 導 本 市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經 營 合 理 化 制 度 化 提 昇 業 者 素 質 及 服 務 品 質, 以 確 保 殯 葬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依 規 辦 理 97 年 度 殯 葬 服 務 業 評 鑑, 除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評 分 表 組 成 評 鑑 小 組 及 發 布 公 告 外, 並 自 9 月 1 日 起 至 9 月 11 日 止 分 八 梯 次 辦 理 評 鑑, 將 96 年 未 參 加 評 鑑 之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在 去 (97) 年 度 完 全 納 入 評 鑑, 以 提 升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品 質 97 年 度 本 市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評 鑑, 經 辦 理 實 地 評 鑑 結 果 為 : 優 等 : 萬 安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家 ; 甲 等 : 心 蓮 禮 儀 有 限 公 司 吉 祥 禮 儀 社 宇 陞 禮 儀 社 佑 豐 禮 儀 有 限 公 司 保 證 責 任 台 中 市 中 區 合 作 社 乾 隆 儀 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蓮 池 禮 儀 有 限 公 司 融 薪 生 命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德 華 齋 有 限 公 司 豐 東 葬 儀 社 等 10 家 4 辦 理 故 市 民 聯 合 奠 祭 頁 9 / 353
11 本 市 為 推 行 社 會 福 利, 端 正 民 俗, 服 務 民 眾 及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節 約 喪 葬 費 用, 並 減 少 喪 家 於 路 旁 搭 設 祭 典 式 場, 影 響 交 通, 擾 亂 居 家 安 寧, 自 民 國 87 年 8 月 起, 每 月 擇 黃 道 吉 日 二 次 ( 如 日 程 表 ) 舉 辦 聯 合 奠 祭, 提 供 各 項 免 費 優 待, 典 禮 莊 嚴 隆 重, 由 市 長 親 臨 或 由 副 市 長 民 政 處 長 代 表 市 長 主 祭,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共 有 113 位 故 市 民 參 加 ( 三 ) 寺 廟 輔 導 事 宜 1 寺 廟 輔 導 臺 中 市 殯 葬 管 理 所 聯 合 奠 祭 成 果 表 年 月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 人 次 ) 113 本 市 各 寺 廟 配 合 新 年 度 擬 定 年 度 計 畫 預 算 檢 討 年 度 內 各 項 工 作 或 改 選 管 理 委 員 董 監 事 等 事 宜, 陸 續 召 開 信 徒 大 會 或 董 監 事 會 議, 除 請 相 關 區 公 所 務 必 列 席 外, 本 處 亦 均 派 員 列 席 與 會 輔 導 以 使 本 市 寺 廟 財 務 人 事 健 全,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輔 導 寺 廟 共 37 間 寺 廟 團 體 2 表 揚 本 市 各 寺 廟 辦 理 公 益 慈 善 社 會 教 化 暨 辦 理 講 習 會 97 年 度 臺 中 市 寺 廟 法 令 講 習 會 暨 96 年 宗 教 團 體 捐 資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獎 勵 表 揚 大 會, 已 於 97 年 10 月 31 日 星 期 五 下 午 2 時 假 臺 中 市 中 清 路 135 之 38 號 ( 新 林 海 鮮 餐 廳 ) 舉 行 ; 獲 96 年 度 表 揚 捐 資 興 辦 公 益 慈 善 之 宗 教 團 體 有 : 中 區 萬 春 宮, 東 區 樂 成 宮, 西 區 臺 中 佛 教 居 士 林 公 正 福 德 祠 應 天 宮 蘇 府 王 爺 廟, 南 區 城 隍 廟 醒 修 宮 臺 中 佛 教 會 館, 北 區 寶 覺 寺 行 聖 宮 元 保 宮 重 生 堂 聖 心 修 女 會, 西 屯 區 福 壽 宮 大 福 宮 永 安 宮 水 湳 浸 信 會 慈 德 慈 惠 堂 惠 來 里 福 德 祠, 南 屯 區 萬 和 宮 文 昌 公 廟 永 安 宮 成 興 宮 北 屯 區 軍 福 宮 聖 壽 宮 九 龍 宮 四 張 犁 三 官 堂 慈 善 寺 紫 微 宮 等 29 家 ; 獲 表 揚 捐 資 興 辦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之 宗 教 團 體 有 : 中 區 順 天 宮 輔 順 將 軍 廟 南 區 佛 教 蓮 社, 南 屯 區 寶 山 禪 寺 天 慈 大 道 院 等 5 家, 共 計 34 家 ; 並 聘 請 內 政 部 王 秘 書 明 陽 講 解 寺 廟 法 令 研 討 3 函 報 內 政 部 之 績 優 宗 教 團 體 96 年 度 本 市 符 合 內 政 部 績 優 宗 教 團 體 表 揚 者 計 有 萬 和 宮 樂 成 宮 中 華 基 督 教 水 湳 浸 信 會 天 慈 大 道 院 佛 法 山 聖 德 禪 寺 文 昌 公 廟 順 天 宮 輔 順 將 軍 廟 寶 山 禪 寺 等 8 家, 內 政 部 已 於 97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3 時 在 臺 大 醫 院 國 際 會 議 中 心 辦 理 表 揚 大 會 頁 10 / 353
12 ( 四 ) 祭 典 儀 式 及 倡 導 優 良 禮 俗 1 祭 孔 儀 典 為 辦 理 本 市 各 界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孔 子 2558 週 年 誕 辰 典 禮, 於 97 年 8 月 27 日 在 孔 廟 召 開 籌 備 會,9 月 25 日 祭 孔 習 儀, 並 於 9 月 28 日 在 本 市 孔 廟 舉 行 ; 由 於 前 一 晚 (9 月 27 日 ) 薔 蜜 颱 風 來 襲, 宣 佈 隔 日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為 顧 及 參 觀 民 眾 及 本 活 動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考 量, 於 9 月 27 日 晚 同 步 對 外 宣 佈 取 消 典 禮, 惟 當 天 仍 由 蕭 副 市 長 擔 任 正 獻 官, 以 簡 單 隆 重 之 儀 式 進 行 祭 孔, 以 表 彰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對 後 世 在 教 育 德 行 修 養 的 卓 越 貢 獻, 儀 式 圓 滿 完 成 2 97 年 秋 祭 國 殤 暨 魏 子 淵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本 市 各 界 97 年 秋 祭 國 殤 典 禮 於 9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在 忠 烈 祠 舉 行, 由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主 祭, 臺 中 市 議 會 及 軍 政 各 界 首 長 陪 祭, 典 禮 肅 穆 莊 嚴 秋 祭 國 殤 典 禮 前, 先 舉 行 魏 子 淵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由 民 政 處 長 沐 桂 新 擔 任 主 祭, 相 關 單 位 首 長 及 家 屬 擔 任 陪 祭, 整 個 典 禮 簡 單 隆 重 家 屬 隨 後 再 參 加 九 點 整, 由 台 中 市 副 市 長 蕭 家 旗 擔 任 主 祭 之 台 中 市 各 界 97 年 秋 祭 國 殤 典 禮 3 98 年 遙 祭 黃 陵 春 祭 國 殤 暨 傅 家 森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98 年 遙 祭 黃 陵 春 祭 國 殤 典 禮 於 3 月 29 日 上 午 9 時 在 忠 烈 祠 舉 行, 由 胡 市 長 主 祭, 軍 政 各 界 首 長 陪 祭 春 祭 國 殤 典 禮 前, 先 舉 行 傅 家 森 烈 士 入 祀 典 禮, 由 胡 市 長 主 祭, 相 關 單 位 首 長 及 本 市 全 體 義 消 幹 部 擔 任 陪 祭 4 推 廣 中 華 文 化 開 辦 六 藝 研 習 課 程 臺 中 市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為 推 展 中 華 文 化 與 六 藝 研 習 推 廣 教 育, 開 辦 六 藝 研 習 課 程, 包 含 兒 童 讀 經 班 兒 童 讀 經 禮 節 班 傳 統 畫 藝 研 習 班 國 畫 花 鳥 班 國 畫 山 水 班 養 生 保 健 班 南 管 曲 藝 班 成 人 及 兒 童 書 法 班 氣 功 研 習 班 油 畫 研 習 班 素 描 研 習 班 拼 布 實 用 班 古 典 詩 詞 賞 析 研 習 班 二 胡 研 習 班 ( 初 階 及 進 階 ) 陶 笛 研 習 班 及 漢 音 台 語 研 習 班 等 18 個 研 習 班 5 辦 理 98 年 祈 福 許 願 活 動 本 市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為 宣 揚 社 會 教 化 及 發 揚 中 華 文 化, 為 因 應 民 眾 需 求, 每 逢 大 考 或 考 季 前 均 會 為 學 生 考 生 與 家 長 辦 理 祈 福 許 願 活 動, 以 協 助 安 定 考 生 緊 張 情 緒 及 增 進 學 生 求 學 信 心,98 年 1 月 起 至 3 月 共 辦 理 了 3 場 次 祈 福 許 願 活 動 場 次 時 間 :98 年 1 月 11 日 2 月 21 日 3 月 21 日 6 考 生 完 成 心 願, 辦 理 感 恩 還 願 活 動 每 逢 考 期, 莘 莘 學 子 參 與 孔 廟 之 祈 福 許 願 活 動, 如 學 子 均 能 如 願 以 償, 考 試 順 利 或 金 榜 題 名 者, 均 殷 盼 感 謝 先 師 精 神 之 加 持 孔 廟 於 97 年 11 月 15 日 辦 理 感 恩 還 願 活 動, 讓 學 生 考 生 及 家 長 感 謝 先 師 對 其 增 加 智 慧 考 試 順 利 或 金 榜 題 名 者 感 恩 還 願 ; 感 恩 還 願 活 動 由 蕭 副 市 長 主 祭, 參 加 還 願 活 動 者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致 贈 每 人 智 慧 平 安 手 環 一 條 及 狀 元 糕 一 塊, 對 於 還 願 之 考 生 及 學 生 增 益 其 心 裡 信 心 頁 11 / 353
13 七 區 里 建 設 多 面 向, 便 民 服 務 效 能 再 提 昇 ( 一 ) 提 供 民 眾 舒 適 便 利 之 洽 公 及 活 動 空 間,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督 導 西 屯 區 公 所 依 工 程 進 度 興 建 聯 合 辦 公 大 樓, 主 體 建 築 工 程 於 97 年 12 月 16 日 完 成 初 驗 程 序, 機 電 工 程 部 分 配 合 裝 修 工 程 施 作 實 際 進 度 99.5%,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實 際 進 度 19.26% 2 輔 導 南 屯 區 公 所 辦 公 廳 舍 辦 理 遷 建, 本 案 工 程 基 地 ( 廣 兼 停 100- 南 屯 區 豐 功 段 167 地 號 ) 業 經 內 政 部 同 意 部 分 變 更 為 機 關 用 地, 本 府 於 97 年 8 月 20 日 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在 案, 並 自 公 告 日 起 實 施 本 府 建 設 處 於 98 年 2 月 3 日 府 建 築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代 辦 本 工 程 營 建 督 導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並 依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中 3 本 市 中 區 建 國 段 四 小 段 地 號 市 有 土 地, 原 遭 人 佔 地 建 屋 ( 原 成 功 路 27 號 ), 建 物 現 已 拆 除 完 竣 並 將 土 地 收 回 並 於 98 年 3 月 20 日 簽 奉 核 准 由 中 區 區 公 所 管 理 並 規 劃 作 為 綠 川 繼 光 公 園 光 復 等 四 里 聯 合 活 動 中 心 用 地, 以 應 里 民 集 會 及 活 動 之 需 4 本 市 南 區 區 公 所 辦 理 南 區 德 富 路 多 功 能 社 區 圖 書 館 興 建 工 程, 於 98 年 2 月 12 日 舉 行 開 工 典 禮 ( 機 186 用 地 ), 預 計 於 98 年 7 月 底 完 工, 規 劃 興 建 符 合 地 方 需 要, 屆 時 將 有 助 紓 解 南 區 現 有 圖 書 館 飽 和 窘 境, 引 領 啟 發 南 區 藝 文 書 香 之 發 展, 對 地 方 推 動 文 化 教 育 具 意 義 ( 二 ) 增 設 公 用 廣 告 欄, 增 添 街 景 整 體 美 辦 理 新 增 公 用 廣 告 欄 10 座, 利 用 筆 直 的 線 條 及 黑 灰 白 等 基 本 色 調, 來 呈 現 現 代 感, 簡 單 的 形 式 與 色 調, 更 能 突 顯 出 張 貼 於 公 布 欄 上 的 訊 息 ; 另 將 公 佈 欄 一 分 為 三, 削 弱 原 有 巨 大 量 體 對 於 行 人 所 造 成 的 壓 迫 感, 讓 公 用 廣 告 欄 精 緻 化 ; 內 部 加 入 設 計 巧 思, 包 括 斜 向 的 張 貼 面 板 不 但 增 加 使 用 空 間, 並 且 讓 側 邊 的 燈 光 更 均 勻 的 投 射 在 面 板 上, 以 提 升 夜 間 的 使 用 性 及 光 影 變 化 的 趣 味 性 ; 充 分 融 入 街 角 整 體 美 觀, 吸 引 業 者 踴 躍 申 貼, 杜 絕 違 規 懸 掛 任 意 張 貼 之 廣 告 品, 進 而 促 進 活 絡 之 經 濟 活 動 ( 三 ) 提 昇 各 區 公 所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重 視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1 為 提 昇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品 質, 保 障 受 服 務 者 之 權 益, 藉 由 制 度 化 的 教 育 訓 練, 以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於 97 年 12 月 21 日 假 本 市 北 區 公 所 五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民 政 業 務 志 工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第 2 梯 次, 共 有 75 位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戶 政 事 務 所 殯 葬 管 理 所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列 冊 有 案 之 志 願 服 務 隊 志 工 參 加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邀 請 志 願 服 務 專 業 師 資 授 課, 安 排 6 小 時 之 課 程, 全 程 參 與 訓 練 之 志 工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2 11 月 29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在 北 區 公 所 六 樓 禮 堂 舉 辦 97 年 度 民 政 業 務 志 工 表 揚 暨 才 藝 表 演 聯 誼 活 動 在 本 次 活 動 中 另 外 將 表 揚 績 優 隊 長 5 人 ; 績 優 志 工 53 人 另 各 運 用 單 位 全 力 配 合 才 藝 表 演, 精 心 設 計 生 動 出 色 的 節 目 內 容, 展 現 民 政 志 工 和 諧 團 結 的 精 神, 也 透 過 表 演 互 動 觀 摩 的 過 程 達 成 各 單 位 志 工 聯 誼 的 目 的 ( 四 ) 辦 理 本 市 98 年 度 基 層 幹 部 參 訪 活 動 為 使 本 市 基 層 幹 部 能 瞭 解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及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內 涵, 並 加 強 基 層 幹 部 聯 頁 12 / 353
14 頁 13 / 353 繫 慰 問 其 辛 勞, 於 98 年 4 月 24 日 特 邀 集 本 市 里 長 里 幹 事 等 基 層 幹 部 共 計 4 百 多 人 至 陸 軍 航 空 602 旅 臺 中 縣 新 社 鄉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天 輪 及 谷 關 發 電 廠, 參 訪 輕 航 機 隊 之 戰 搜 直 昇 機 及 相 關 軍 事 武 器 等 之 展 示, 以 達 到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及 節 能 減 碳 宣 導 等 目 的 八 大 家 來 哈 客, 開 創 文 化 新 紀 元 ( 一 ) 推 動 客 家 文 化 紮 根, 落 實 客 語 生 活 化 1 於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小 ha 客 暑 期 夏 令 營 活 動, 讓 學 童 體 驗 客 家 生 活 及 活 用 客 語, 安 排 輕 鬆 活 潑 生 動 的 客 家 童 謠 美 食 DIY 生 活 客 語 教 學 等 課 程 加 上 客 庄 文 化 導 覽 之 旅, 有 助 於 學 童 瞭 解 學 習 及 吸 收 客 家 文 化, 提 供 學 童 一 個 寓 教 於 樂 充 實 而 有 趣 的 暑 期 生 活, 進 而 逐 步 認 同 予 熟 悉 客 家 文 化 2 為 鼓 勵 本 市 市 民 踴 躍 參 加 客 語 認 證 考 試, 本 府 於 12 月 14 日 在 台 中 考 場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萬 年 樓 ) 聯 合 台 中 縣 政 府 南 投 縣 政 府 設 攤 服 務 參 加 語 言 認 證 之 鄉 親, 除 了 提 供 礦 泉 水 服 務 考 生 外, 另 準 備 考 試 文 具 用 品, 作 為 宣 導 品 致 贈 大 臺 中 地 區 應 考 考 生 使 用, 並 藉 以 建 置 客 家 鄉 親 基 本 資 料 庫, 期 能 更 進 一 步 推 展 客 家 語 言 及 宣 揚 客 家 文 化 3 輔 導 本 市 區 公 所 孔 廟 客 家 社 團 辦 理 客 家 弦 樂 研 習 班 客 語 認 證 輔 導 班 客 家 文 化 參 訪 活 動 等 4 為 提 昇 成 員 對 客 家 文 化 暨 歷 史 建 築 之 認 識, 規 劃 辦 理 98 年 客 家 文 化 及 歷 史 建 築 參 訪 觀 摩 活 動, 藉 以 參 訪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客 家 聚 落 之 典 範, 深 化 客 家 多 元 文 化 意 識, 作 為 帷 幄 籌 畫 各 項 計 畫 之 基 礎 期 以 客 家 人 文 景 觀 先 祖 設 庄 與 環 境 融 合 之 精 神, 客 家 人 文 信 仰 家 屋 生 活 習 慣 藝 文 等 風 俗 民 情 展 現, 讓 參 訪 客 家 聚 落 巡 禮 活 動 之 委 員 及 同 仁, 從 外 地 客 家 資 產 景 點 探 索 中, 體 會 到 客 家 歷 史 源 流 傳 統 及 客 家 文 化 之 美, 加 強 對 客 家 文 化 認 同 感 ( 二 ) 致 力 保 存 本 市 第 一 個 開 發 的 客 家 庄 - 水 碓 客 家 聚 落 執 行 辦 理 臺 中 市 水 碓 客 家 聚 落 資 源 調 查 暨 規 劃 設 計 計 畫, 本 案 由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預 定 於 98 年 6 月 30 日 結 案,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及 截 至 2 月 底 工 作 進 度 : 1 資 源 調 查 ( 已 完 成 聚 落 主 體 週 遭 地 籍 及 土 地 權 屬 調 查 及 植 栽 調 查 現 況 建 物 毀 損 紀 錄, 古 文 物 調 查 收 集 已 整 理 一 區 閒 置 房 舍 文 物 及 全 區 古 文 物 初 步 調 查 ( 不 含 居 民 住 戶 內 ), 委 協 同 台 中 市 犁 頭 店 鄉 土 文 化 學 會 從 水 路 陸 路 調 查 日 治 時 期 以 來 客 家 聚 落, 鎮 南 休 閒 專 區 內 客 家 聚 落 及 水 碓 聚 落 相 關 客 家 文 史 戶 籍 資 料 調 查 新 增 水 碓 巷 7 號 日 治 時 期 劉 漢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 已 累 積 10 戶 資 料 ) 正 與 中 國 南 靖 裕 昌 樓 劉 家 連 繫 中, 接 洽 人 為 劉 亮 敲, 原 鄉 新 族 譜 預 計 清 明 節 新 印 本 月 份 新 增 老 照 片 量 超 過 900 張 分 別 來 自 劉 喜 豐 劉 宏 憲 及 水 碓 巷 6 號 虎 邊 後 方 宅 院 2 全 區 測 繪 ( 已 完 成 全 區 數 值 測 量 地 形 測 量, 完 成 老 樹 基 本 定 位, 建 物 現 況 內 完 成 老 樹 基 本 定 位, 建 物 現 況 內 部 立 面 細 部 測 量 持 續 進 行 中 ) 3 持 續 推 動 永 定 厝 四 美 堂 客 家 伙 房 百 年 荔 枝 老 樹 移 植 計 畫,3 棵 百 年 荔 枝 老 樹 於 98 年 2 月 4 日 順 利 移 植 至 水 碓 聚 落 北 側 空 地
15 4 完 成 聚 落 現 況 3D 模 型 製 作 5 案 例 分 析 資 料 : 新 竹 縣 新 瓦 屋 屏 東 縣 五 溝 水 社 區 澎 湖 縣 望 安 鄉 花 宅 及 中 國 客 家 土 樓 - 裕 昌 樓 6 社 區 工 作 坊 已 召 開 17 場 次 以 上, 社 區 閒 置 空 間 已 著 手 兩 大 區 塊 整 理 98 年 2 月 8 日 召 開 水 碓 劉 家 永 續 推 動 小 組 代 表 第 一 次 會 議, 並 著 手 現 住 家 戶 深 度 訪 談, 以 增 進 計 畫 推 行 及 共 識 凝 聚 7 空 間 規 劃 構 想 初 步 區 分 聚 落 主 體 群 及 週 遭 景 觀 風 貌 二 大 區 塊, 再 細 分 至 六 小 區 規 劃 設 計 構 想 8 編 印 認 同 宣 傳 文 宣 1,000 份 九 辦 理 統 一 道 路 命 名 更 新 老 舊 脫 落 門 牌 ( 一 ) 統 一 道 路 命 名 專 案 及 門 牌 編 釘 1 執 行 計 畫 制 訂 背 景 臺 中 市 街 道 發 展 是 以 中 區 為 中 心, 逐 漸 向 外 擴 散 至 市 郊, 由 於 道 路 開 發 時 間 的 不 同 道 路 經 過 縣 市 界 或 經 過 鐵 路 等 原 因, 使 得 臺 中 市 道 路 逐 漸 出 現 同 一 道 路 不 同 道 路 現 象 為 便 利 民 眾 通 訊 尋 人 文 書 送 達 與 公 私 行 為 之 行 使, 市 府 決 定 加 以 改 善 由 於 道 路 更 名 涉 及 門 牌 整 編, 影 響 住 戶 至 少 15 個 公 私 機 關 資 料 改 註, 執 行 難 度 高, 故 規 劃 逐 年 逐 步 加 以 改 善,96 至 98 年 先 從 明 顯 不 同 名 之 巷 弄 或 短 距 離 街 道 著 手 協 調 2 辦 理 情 形 (1)97 年 度 成 果 97 年 度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計 提 報 12 條 路 段 進 行 協 調, 截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完 成 協 調 並 經 市 府 核 定 下 列 8 條 街 道 巷 弄 名 稱 統 一, 計 完 成 整 編 768 戶 門 牌 : 區 別 相 關 路 段 名 稱 統 一 後 道 路 名 稱 整 編 門 牌 數 東 區 西 區 北 區 十 甲 巷 28 弄 30 弄 - 十 甲 東 巷 24 弄 - 東 英 十 五 街 信 義 街 140 巷 - 立 德 街 117 巷 109 巷 頁 14 / 353 東 英 十 五 街 316 大 勇 街 98 巷 29 西 屯 路 一 段 180 巷 - 梅 川 西 路 三 段 永 達 街 60 北 區 文 祥 街 31 巷 - 中 華 路 二 段 157 巷 太 平 北 街 56 西 屯 南 屯 黎 明 路 三 段 156 巷 - 逢 甲 路 220 巷 - 新 闢 道 路 (12M-3-8) 黎 明 路 一 段 188 巷 - 黎 明 路 一 段 230 巷 2 弄 逢 明 街 167 楓 樹 六 街 53
16 北 屯 向 上 路 三 段 延 伸 部 分 ( 特 3 號 道 路 ) 向 上 路 三 段 14 太 和 路 一 段 - 廍 子 巷 (331 至 379 之 1 號 門 牌 ) 太 和 路 一 段 73 累 計 整 編 門 牌 數 768 (2)98 年 規 劃 情 形 : 98 年 3 月 已 函 請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報 98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統 一 命 名 路 段 ( 二 ) 老 舊 脫 落 門 牌 更 新 專 案 1 執 行 計 畫 制 訂 背 景 長 久 以 來, 常 有 民 眾 反 應 臺 中 市 有 些 門 牌 找 不 到 或 不 好 找, 為 改 善 門 牌 脫 落 老 舊 問 題, 市 府 自 96 年 起, 由 區 公 所 里 幹 事 掃 街 查 報 轉 知 戶 政 事 務 處 理 更 新, 已 完 成 更 新 1,528 面 97 年 3 月 起 擴 大 查 報 更 新 範 圍, 計 畫 更 新 全 市 8% 約 4 萬 面 門 牌, 另 一 併 查 報 更 新 脫 落 老 舊 巷 弄 指 示 牌 2 辦 理 方 式 : 更 新 範 圍 包 含 點 線 面 部 分, 執 行 順 序 如 下 : (1) 機 關 學 校 公 司 行 號 醫 院 以 及 公 眾 經 常 使 用 場 所 門 牌 (2) 本 市 52 條 重 要 聯 外 或 環 狀 道 路 (3)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行 擇 定 之 重 點 道 路 (4) 區 公 所 里 鄰 長 進 行 區 域 性 查 報 (5) 民 眾 主 動 向 市 府 或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報 者 3 辦 理 情 形 (1)97 年 成 果 區 域 截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實 際 更 新 4 萬 4,918 面, 另 一 併 更 新 630 面 巷 弄 指 示 牌 清 查 數 合 計 公 所 戶 所 目 標 值 更 新 數 達 成 率 總 計 44,918 2,349 42,569 40,000 44, % 中 區 % 東 區 2, ,532 2,500 2, % 西 區 5, ,832 5,000 5, % 南 區 4, ,227 4,000 4, % 北 區 7, ,448 6,500 7, % 西 屯 區 10, ,452 8,000 10, % 南 屯 區 5,761 1,134 4,627 5,000 5, % 頁 15 / 353
17 北 屯 區 8, ,951 8,500 8, % (2)98 年 規 劃 情 形 : 98 年 預 計 再 更 新 3,000 面 脫 落 老 舊 門 牌 ( 三 ) 第 二 階 段 大 型 門 牌 張 貼 專 案 1 執 行 計 畫 制 訂 背 景 為 加 強 輔 助 門 牌 辨 識 利 於 用 路 人 尋 找 門 牌, 市 府 於 94 年 間 選 擇 中 正 路 台 中 港 路 文 心 路 及 文 心 南 路 等 4 條 道 路, 採 每 隔 10 號 或 擇 明 顯 處 試 辦 張 貼 大 型 門 牌, 計 張 貼 300 面, 試 辦 成 效 良 好 為 擴 大 辦 理 本 項 便 民 新 措 施,97 年 3 月 起 執 行 第 二 階 段 張 貼 工 作, 擴 大 實 施 範 圍 至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及 本 市 63 條 重 要 聯 外 或 環 狀 道 路 2 辦 理 方 式 (1) 大 型 門 牌 尺 寸 為 A3(42 公 分 30 公 分 ) 及 B4(36 公 分 25 公 分 ) 大 小, 樣 式 如 下, 材 質 為 鋁 製, 藍 底 白 字, 有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道 路 名 稱 門 牌 號 碼 行 政 區 等 資 訊, 右 上 角 有 府 徽 湖 心 亭, 突 顯 本 市 特 色 (2) 大 型 門 牌 目 前 定 位 為 輔 助 制 式 門 牌 辨 識 之 標 示, 張 貼 地 點 以 道 路 兩 側 單 雙 號 分 別 每 隔 10 個 門 牌 號 或 具 代 表 性 建 物 為 原 則 (3) 政 府 機 關 與 道 路 兩 側 每 隔 10 號 擇 定 之 建 物, 張 貼 B4 大 小 之 大 型 門 牌, 街 道 交 叉 處 則 張 貼 A3 大 小 之 大 型 門 牌, 使 用 路 人 迅 速 辨 識 道 路 左 右 兩 側 建 物 門 牌 號 3 辦 理 情 形 (1) 至 97 年 底 止, 共 計 張 貼 2,786 面 大 型 門 牌, 其 中 A3 尺 寸 張 貼 274 面,B4 尺 寸 張 貼 2,512 面 戶 所 別 小 計 中 區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A B 總 計 (2)98 年 度 3 月 起 辦 理 第 三 階 段 大 型 門 牌 張 貼 工 作, 預 計 張 貼 3,800 面 大 型 門 牌, 頁 16 / 353
18 其 中 A3 尺 寸 張 貼 500 面,B4 尺 寸 張 貼 3,500 面 十 協 助 新 移 民, 加 強 生 活 輔 導 ( 一 ) 新 移 民 生 活 輔 導 措 施 1 開 辦 3 班 次 外 籍 配 偶 機 車 考 照 班 (1) 執 行 計 畫 制 訂 背 景 為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行 的 方 便,97 年 度 10 月 間 開 辦 3 梯 次 外 籍 配 偶 機 車 駕 照 輔 導 考 照 班, 每 班 提 供 20 小 時 以 上 免 費 交 通 法 規 考 題 教 學, 協 助 外 籍 配 偶 儘 早 取 得 機 車 駕 照 (2) 辦 理 成 果 班 次 開 班 時 間 輔 導 區 域 辦 理 單 位 參 加 考 取 人 數 人 數 1 97/10/5-10/13 市 區 光 大 社 大 /10/4-10/18 北 屯 區 大 坑 社 大 /10/19-10/27 西 屯 南 屯 區 犁 頭 店 社 大 合 計 開 辦 4 班 次 大 陸 配 偶 生 活 技 能 成 長 班 (1) 執 行 計 畫 制 定 背 景 在 臺 中 市 居 住 的 大 陸 配 偶 計 有 1 萬 2,000 多 人, 為 輔 導 大 陸 配 偶 適 應 在 台 生 活, 尤 其 就 業 與 語 言 等 生 活 技 能 之 提 昇, 故 首 次 針 對 大 陸 配 偶 設 計 36 小 時 一 系 列 電 腦 及 語 言 課 程, 協 助 其 熟 悉 本 地 生 活 (2) 辦 理 成 果 班 次 辦 理 時 間 輔 導 區 域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成 果 1 97/10/4-10/19 北 南 屯 區 光 大 社 區 大 學 /10/16-11/12 西 屯 區 文 山 社 區 大 學 /9/27-11/1 北 屯 區 大 坑 社 區 大 學 /10/11-11/14 中 東 西 南 區 五 權 社 區 大 學 27 合 計 93 3 召 開 本 市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1) 執 行 背 景 為 落 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輔 導 工 作, 本 府 自 92 年 11 月 即 成 立 本 市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頁 17 / 353
19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專 案 小 組, 由 民 政 處 負 責 統 籌 業 務, 成 員 尚 包 含 教 育 處 社 會 處 勞 工 處 法 制 處 新 聞 處 警 察 局 衛 生 局 文 化 局 戶 政 事 務 所 及 台 中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等 機 關 單 位, 輔 導 工 作 分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協 助 子 女 教 養 醫 療 保 健 就 業 輔 導 及 資 訊 人 身 安 全 法 令 制 度 觀 念 宣 導 等 8 大 面 項 細 分 30 小 項 工 作, 從 各 面 向 加 強 推 動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輔 導 工 作 (2) 辦 理 情 形 98 年 2 月 25 日 於 本 府 四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98 年 第 1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提 報 97 年 度 下 半 年 例 行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及 98 年 上 半 年 執 行 重 點, 並 檢 討 97 年 12 項 重 點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其 中 9 項 已 辦 理 完 竣, 實 際 支 出 經 費 171 萬 2,175 元, 未 完 成 之 3 項 工 作 列 入 98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另 98 年 新 提 報 11 項 重 點 工 作, 預 計 支 出 經 費 達 486 萬 1,300 元,98 年 提 報 11 項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編 號 工 作 項 目 主 辦 單 位 經 費 預 估 1 成 立 新 移 民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 忠 信 國 小 ) 教 育 處 500,000 2 新 移 民 教 育 成 果 展 教 育 處 200, 年 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勞 工 處 486,200 4 外 籍 配 偶 通 譯 員 訓 練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81,900 5 外 籍 配 偶 生 育 健 康 管 理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55,600 6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成 長 班 民 政 處 260,000 7 新 移 民 溫 馨 家 庭 表 揚 民 政 處 50,000 8 外 籍 配 偶 生 活 狀 況 與 輔 導 需 求 調 查 民 政 處 100,000 9 成 立 本 市 新 移 民 資 料 庫 民 政 處 160, 外 籍 配 偶 成 長 心 路 歷 程 分 享 活 動 民 政 處 50, 賡 續 申 請 補 助 辦 理 本 市 臺 中 市 新 移 民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處 2,917,600 4 舉 辦 新 移 民 溫 馨 家 庭 表 揚 活 動 (1) 執 行 背 景 目 前 有 許 多 新 移 民 家 庭 正 努 力 融 入 台 灣 生 活, 所 以 市 府 自 96 年 起, 每 年 均 舉 頁 18 / 353
20 辦 溫 馨 新 移 民 家 庭 推 薦 甄 選 活 動, 一 方 面 使 國 人 了 解 新 移 民 家 庭 融 入 台 灣 生 活 所 作 的 努 力, 另 一 方 面, 更 促 使 新 移 民 家 庭 能 以 正 面 積 極 態 度 融 入 台 灣 生 活, 逐 漸 展 現 原 屬 國 文 化, 形 塑 台 灣 多 元 文 化 社 會 (2) 辦 理 情 形 ( 二 ) 國 籍 業 務 98 年 3 月 份 已 著 手 規 劃 辦 理 中, 預 計 入 選 8 個 較 具 特 色 或 溫 馨 之 新 移 民 溫 馨 家 庭 ( 外 籍 5 個 與 大 陸 配 偶 3 個 ) 入 選 之 新 移 民 家 庭 將 於 98 年 新 移 民 活 動 中 表 揚, 並 致 贈 紀 念 獎 牌 及 獎 品 1 舉 辦 外 籍 人 士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試 (1)97 年 11 月 5 日 及 98 年 1 月 5 日 各 舉 辦 理 1 場 外 籍 人 士 歸 化 測 試, 由 參 加 歸 化 測 試 者 備 妥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2 吋 彩 色 照 片 及 規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向 本 市 任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提 出 申 請 (2) 舉 辦 外 籍 人 士 歸 化 測 試 執 行 情 形 測 試 日 期 報 考 人 數 ( 人 ) 申 請 測 試 方 式 ( 人 ) 測 試 結 果 ( 人 ) 合 計 男 女 口 試 筆 試 通 過 未 通 過 缺 考 97/11/ /1/ 歸 化 國 籍 案 件 審 核 數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27 ( 合 格 率 81.82%) ( 合 格 率 %) 核 發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核 轉 內 政 部 歸 化 國 籍 申 請 喪 失 國 籍 回 復 國 籍 十 一 體 貼 民 眾 需 求 推 動 戶 政 便 民 措 施 ( 一 ) 戶 政 稅 捐 監 理 三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1 服 務 背 景 鑑 於 整 合 行 政 資 源 是 政 府 機 關 未 來 服 務 趨 勢, 本 市 自 97 年 起 結 合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地 方 稅 務 局 及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等 機 關, 攜 手 推 動 跨 機 關 便 民 新 措 施 ; 透 過 戶 政 與 稅 捐 監 理 機 關 作 業 流 程 之 串 連, 民 眾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徙 登 記 或 更 改 姓 名 後, 可 同 時 申 請 稅 籍 監 理 相 關 資 料 更 新, 無 須 於 機 關 間 往 返 奔 波, 即 能 完 成 稅 籍 與 監 理 資 料 異 動 登 記, 達 到 一 處 受 理 全 程 服 務 之 目 標 頁 19 / 353
21 2 執 行 績 效 (1) 為 落 實 服 務 之 推 行, 訂 定 跨 機 關 服 務 受 理 件 數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2 萬 6,000 件 (2)97 年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 97 年 度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受 理 件 數 總 計 7 萬 8,376 件, 其 中 稅 單 投 遞 地 址 及 更 改 姓 名 異 動 申 請 1 萬 6,277 件 監 理 資 料 住 址 異 動 申 請 6 萬 2,099 件,97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累 計 達 成 率 為 % (3)98 年 1 至 3 月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月 份 跨 機 關 服 務 受 理 案 件 數 稅 捐 監 理 合 計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累 計 達 成 率 (%) 98 年 01 月 % 98 年 02 月 % 98 年 03 月 % ( 二 ) 幸 福 臺 中 婚 約 快 遞 - 設 置 市 民 暨 公 教 人 員 聯 合 婚 禮 結 婚 登 記 服 務 站 1 服 務 背 景 配 合 民 法 第 982 條 修 正, 自 97 年 5 月 23 日 起, 結 婚 從 儀 式 婚 改 採 登 記 婚, 結 婚 新 人 必 須 向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辦 結 婚 登 記 後, 婚 姻 始 生 效 力 2 執 行 績 效 中 華 民 國 施 行 登 記 婚 後 第 一 場 聯 合 婚 禮 於 97 年 5 月 31 日 在 本 市 12 期 福 星 市 地 重 劃 區 舉 行, 第 二 場 聯 合 婚 禮 於 97 年 10 月 10 日 在 台 中 公 園 舉 行, 因 應 登 記 婚 制 度 施 行, 由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婚 禮 當 日 現 場 派 員 收 件, 提 供 戶 政 快 遞 結 婚 登 記 服 務, 共 254 對 新 人 在 市 長 見 證 祝 福 下, 完 成 終 身 大 事, 藉 此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聯 合 婚 禮, 宣 導 登 記 婚 新 措 施 ( 三 ) 貼 心 戶 政 服 務 提 供 假 日 預 約 辦 理 結 婚 登 記 配 合 登 記 婚 制 度 實 施,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假 日 亦 開 放 受 理 民 眾 預 約 結 婚 登 記, 自 97 年 5 月 23 日 起 實 施 至 12 月 31 日 止, 總 計 受 理 1,042 件 預 約 假 日 結 婚 登 記, 其 中 980 對 完 成 結 婚 登 記, 總 計 動 員 超 過 838 人 次 ( 四 ) 戶 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 就 學 貸 款 戶 政 便 利 站 1 執 行 情 形 為 貼 心 學 子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手 續 所 需 之 戶 籍 謄 本, 提 供 即 時 的 戶 政 便 民 服 務, 以 節 省 民 眾 的 時 間, 避 免 往 返 奔 波 之 苦,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97 年 8 月 18 日 至 9 月 5 日 止, 於 臺 灣 銀 行 臺 中 分 行 黎 明 分 行 水 湳 分 行 西 屯 分 行 等 四 個 分 行, 設 置 就 學 貸 款 戶 政 便 利 站, 受 理 核 發 對 保 手 續 所 需 之 戶 籍 謄 本, 共 計 受 理 1,771 頁 20 / 353
22 件 申 請 案 件, 核 發 謄 本 張 數 計 3,586 張 2 戶 政 便 利 站 核 發 戶 籍 謄 本 統 計 表 設 置 地 點 受 理 人 次 受 理 件 數 受 理 張 數 臺 灣 銀 行 臺 中 分 行 臺 灣 銀 行 黎 明 分 行 臺 灣 銀 行 水 湳 分 行 臺 灣 銀 行 西 屯 分 行 合 計 十 二 精 進 工 作 績 效 提 升 戶 政 服 務 品 質 ( 一 ) 提 昇 戶 籍 資 料 檢 索 速 度 辦 理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建 置 計 畫 1 執 行 計 畫 鑑 於 目 前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仍 採 用 人 工 作 業, 該 資 料 經 長 期 使 用 翻 閱, 自 然 老 化 或 破 損 情 況 嚴 重, 致 資 料 逐 漸 流 失,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另 為 配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免 書 證 免 謄 本 的 目 標,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亟 需 數 位 化 儲 存, 以 提 供 其 他 行 政 機 關 電 腦 連 線 查 詢 調 閱 完 整 除 戶 戶 籍 資 料, 民 眾 亦 可 向 全 國 任 何 一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謄 本, 以 節 省 往 返 奔 波 的 時 間 2 執 行 情 形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依 據 內 政 部 訂 定 之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建 置 計 畫, 整 理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計 1,322 冊, 完 成 戶 數 13 萬 0,294, 於 97 年 11 月 底 全 部 完 成 3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整 理 日 據 時 期 戶 籍 資 料 一 覽 表 區 別 冊 數 戶 數 中 區 ,885 東 區 ,733 西 區 ,361 南 區 ,941 北 區 ,816 西 屯 區 ,857 南 屯 區 ,658 北 屯 區 ,043 總 計 1, ,294 ( 二 ) 戶 役 政 系 統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1 導 入 背 景 頁 21 / 353
23 依 行 政 院 資 安 會 報 及 本 府 資 訊 安 全 等 級 劃 分, 民 政 處 列 為 B 級 資 安 單 位, 應 配 合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為 強 化 市 民 戶 籍 資 料 安 全 防 護, 本 市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將 分 兩 階 段 導 入 ISMS,97 年 度 導 入 範 圍 為 北 屯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機 點 及 民 政 處 備 援 點,98 年 再 導 入 8 個 戶 政 事 務 所 終 端 操 作 站 與 操 作 人 員 2 執 行 績 效 97 年 6 月 份 已 完 成 ISMS 導 入 招 標 案 決 標, 本 專 案 採 PDCA 模 式 進 行, 至 8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初 步 訪 談 風 險 評 鑑 與 分 析 弱 點 掃 描 四 階 文 件 擬 訂 等 工 作, 9 月 份 進 行 政 策 試 行,10 月 進 行 內 部 稽 核 與 改 善,12 月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範 圍 ISO 驗 證, 成 為 第 一 個 完 成 戶 役 政 系 統 ISMS 驗 證 之 地 方 政 府,98 年 將 續 推 擴 大 驗 證 範 圍 至 八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加 強 第 一 線 同 仁 受 理 戶 政 登 記 案 件 應 有 之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98 年 3 月 份 已 完 成 決 標, 預 計 4 月 份 正 式 導 入 ( 三 ) 充 實 個 人 資 料 完 整 性 辦 理 增 置 親 等 電 腦 資 料 計 畫 為 充 實 個 人 資 料 完 整 性, 劃 一 親 等 資 料 建 檔 及 管 理, 內 政 部 自 97 年 11 月 起 至 98 年 6 月 30 日 止 辦 理 97 年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增 置 親 等 電 腦 資 料 計 畫, 本 市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共 計 進 用 短 期 臨 時 人 員 67 名, 其 工 作 內 容 包 含 建 立 親 等 資 料 所 須 之 戶 籍 資 料 查 詢 抄 錄 繕 打 及 核 校 統 計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市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附 表 : 區 別 親 等 資 料 登 錄 數 已 登 錄 完 成 總 筆 數 件 數 百 分 比 曾 經 婚 配 紀 錄 資 料 登 錄 數 已 登 錄 完 成 總 筆 數 件 數 百 分 比 總 計 624, , % 3, % 中 區 13,402 11, % % 東 區 44,956 32, % % 南 區 66,937 41, % % 西 區 70,153 52, % % 北 區 89,883 58, % % 西 屯 區 115,219 96, % % 南 屯 區 83,430 55, % % 北 屯 區 140,492 76, % % ( 四 ) 戶 政 為 民 服 務 講 習 為 增 進 戶 政 人 員 熟 悉 法 令, 加 強 專 業 素 養 與 培 養 性 別 主 流 化 觀 念, 藉 以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及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的 服 務 環 境,97 年 12 月 9 10 日 於 本 市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7 頁 22 / 353
24 頁 23 / 353 樓 簡 報 室 舉 辦 臺 中 市 97 年 度 戶 政 為 民 服 務 講 習 會, 邀 請 內 政 部 翟 專 門 委 員 蘭 萍 及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陳 副 教 授 瑛 治 擔 任 講 座, 由 全 體 戶 政 人 員 分 2 梯 次 參 與 講 習 ( 五 ) 召 開 戶 政 會 報 為 促 進 工 作 經 驗 交 流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於 98 年 3 月 5 日 邀 集 各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主 任 召 開 臺 中 市 98 年 度 第 1 次 戶 政 會 報, 就 97 年 度 戶 政 業 務 執 行 及 98 年 度 推 動 之 專 案 工 作 ( 如 統 一 道 路 命 名 門 牌 更 新 戶 役 政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第 二 期 延 續 建 置 三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增 置 親 等 電 腦 資 料 計 畫 等 等 ) 進 行 討 論 十 三 辦 理 人 口 統 計 提 供 施 政 決 策 依 據 ( 一 ) 彙 計 本 市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每 月 5 日 前 將 截 至 上 月 底 之 人 口 數 通 報 內 政 部, 每 月 8 日 前 完 成 民 政 處 網 站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更 新, 以 便 利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學 術 研 究 機 關 及 一 般 民 眾 查 詢 ( 二 ) 截 止 98 年 3 月 底, 本 市 人 口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戶 數 人 口 數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總 計 男 女 總 計 平 地 山 地 20 歲 以 上 人 口 370,963 1,068, , ,499 7,137 3,071 4, ,162 十 四 提 振 民 間 消 費 辦 理 振 興 經 濟 消 費 券 發 放 ( 一 ) 執 行 背 景 為 應 振 興 國 內 經 濟 需 要,97 年 12 月 5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振 興 經 濟 消 費 券 發 放 特 別 條 例 ; 內 政 部 配 合 消 費 券 發 放 政 策, 規 劃 分 統 一 發 放 及 個 別 發 放 兩 階 段 辦 理 發 放 作 業 ( 二 ) 執 行 情 形 1 執 行 第 1 階 段 統 一 發 放 作 業 98 年 1 月 18 日 透 過 比 照 選 舉 投 票 機 制 設 置 之 發 放 所 方 式 辦 理, 本 市 第 1 階 段 應 發 放 人 數 總 計 106 萬 9,557 人 ( 含 外 籍 配 偶 6,389 人 ), 應 發 放 金 額 38 億 5,040 萬 5,200 元 基 於 便 民 迅 速 及 安 全 原 則, 本 市 依 各 區 所 轄 區 域 廣 狹 領 券 人 口 數 分 布 情 形 及 交 通 狀 況, 設 置 537 處 消 費 券 發 放 所, 另 於 上 開 發 放 所 其 中 13 所 設 置 外 籍 配 偶 發 放 專 櫃, 方 便 外 籍 大 陸 與 港 澳 配 偶 及 無 戶 籍 國 民 就 近 領 取 消 費 券 彙 計 第 1 階 段 統 一 發 放 結 果, 本 市 含 外 籍 配 偶 已 發 放 人 數 共 計 96 萬 5,875 人, 已 發 放 金 額 34 億 7,715 萬 元, 發 放 比 率 達 90.31%; 並 依 消 費 券 發 放 異 常 情 形 複 核 作 業 要 點 完 成 發 放 異 常 複 核 作 業, 另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消 費 券 發 放 申 復 案 件 審 查 會 議, 依 內 政 部 函 頒 處 理 原 則 進 行 審 查,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市 共 計 受 理 60 件 申 復 案 件, 均 已 審 查 完 竣, 並 函 知 申 請 人 於 98 年 4 月 30 日 前 至 指 定 郵 局 領 取 消 費 券, 保 障 領 券 權 益 2 配 合 第 2 階 段 個 別 發 放 作 業
25 頁 24 / 353 第 2 階 段 個 別 發 放 作 業 自 98 年 2 月 7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起 至 4 月 30 日 止 由 各 指 定 郵 局 辦 理 戶 政 事 務 所 自 98 年 2 月 起 至 4 月 止 每 月 5 日 前 製 作 消 費 券 發 放 增 列 名 冊, 將 98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出 生 於 98 年 4 月 3 日 以 前 辦 妥 出 生 登 記 之 國 民 或 97 年 12 月 7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死 亡 並 辦 妥 死 亡 登 記 之 國 民 納 入 增 列 名 冊 後 分 送 對 應 郵 局, 並 將 領 券 通 知 單 及 委 託 書 送 交 各 區 公 所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分 送 民 眾 住 所 另 配 合 郵 局 發 放 時 間 指 派 人 員 處 理 一 般 查 詢 事 項 為 提 醒 第 1 階 段 統 一 發 放 本 市 尚 未 領 取 消 費 券 之 市 民, 製 作 振 興 經 濟 消 費 券 臺 中 市 未 領 券 市 民 第 二 階 段 領 券 注 意 事 項 通 告, 由 各 區 公 所 於 98 年 2 月 4 日 中 午 前 張 貼 於 各 里 鄰 及 集 合 式 住 宅 公 告 欄, 俾 利 周 知 十 五 配 合 役 期 縮 短, 提 昇 役 男 徵 集 效 率 ( 一 ) 落 實 役 男 兵 籍 調 查 工 作, 建 立 正 確 役 男 基 本 資 料, 以 利 徵 兵 作 業 提 早 規 劃 兵 籍 調 查 相 關 事 宜, 以 順 利 完 成 辦 理 當 年 次 役 男 之 身 家 調 查, 使 役 男 能 順 利 入 營 ; 另 由 本 府 擬 定 抽 籤 計 畫, 督 導 各 區 公 所 至 少 每 兩 個 月 辦 理 役 男 軍 種 兵 科 抽 籤, 依 役 男 人 數 及 其 教 育 程 度 修 習 專 長 配 賦 軍 種 兵 科 員 額 及 編 造 抽 籤 名 冊,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方 式 實 施 抽 籤 作 業 統 計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役 男 軍 種 兵 科 抽 籤 各 區 人 數 如 下 : 區 別 總 計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場 次 人 數 2, ( 二 ) 精 進 役 男 體 複 檢 工 作, 正 確 列 管 常 備 役 體 位 及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資 料 1 役 男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及 驗 退 役 男 各 安 排 於 複 檢 醫 院 檢 查 後, 檢 具 複 檢 結 果 或 驗 退 紀 錄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分 別 於 :97 年 9 月 ( 複 檢 人 數 :58 人 ) 10 月 ( 複 檢 人 數 :52 人 ) 11 月 ( 複 檢 人 數 :40 人 ) 12 月 ( 複 檢 人 數 :41 人 ) 98 年 1 月 ( 複 檢 人 數 :28 人 ) 2 月 ( 複 檢 人 數 :31 人 ) 3 月 ( 複 檢 人 數 :35 人 ); 共 計 285 人, 送 請 內 政 部 役 男 體 位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合 判 體 位 並 通 知 役 男 2 98 應 屆 畢 業 及 在 學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之 役 男, 安 排 於 97 年 9 月 起 至 98 年 3 月 計 31 場 次 於 檢 查 醫 院 署 立 臺 中 醫 院 徵 兵 體 檢 及 外 縣 市 代 檢, 總 計 共 6,373 人 受 檢, 期 使 役 男 能 儘 早 入 伍 3 適 時 建 議 中 央 修 訂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確 保 役 男 權 益 ( 三 ) 辦 理 入 營 及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加 強 家 屬 間 溝 通 1 辦 理 新 兵 入 營 前 座 談 會, 使 本 市 役 男 及 其 家 屬 瞭 解 入 營 後, 軍 中 生 活 及 訓 練 內 容, 並 增 進 其 對 國 軍 現 代 化 戰 力 及 服 役 之 認 識 與 瞭 解, 消 除 其 心 中 各 種 疑 慮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徵 集 陸 軍 空 軍 海 軍 陸 戰 隊 海 軍 艦 艇 兵 補 充 兵 等 40 梯 次 入 營 作 業, 共 徵 集 3,743 人 3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應 徵 役 男 因 病 報 考 大 專 或 研 究 所 等 事 故,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案 件 共 計 287 人
26 頁 25 / 參 加 97 年 大 專 程 度 預 備 軍 官 預 備 士 官 考 選 役 男, 本 市 錄 取 共 計 804 人 分 三 梯 次 入 營, 第 一 梯 次 於 97 年 7 月 30 日 第 二 梯 次 於 10 月 20 日 第 三 梯 次 於 98 年 1 月 12 日 入 營 報 到 ( 四 ) 役 男 出 境 業 務 管 理, 方 便 雙 聯 學 制 教 育 暢 通 1 依 據 年 度 兵 籍 調 查, 對 役 齡 前 出 境 役 男 專 案 列 冊 管 理, 並 配 合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所 提 供 入 出 境 資 料 嚴 密 管 制 2 為 增 進 國 內 學 生 國 際 觀 與 世 界 村 概 念, 受 理 在 學 役 男 修 讀 國 內 大 學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授 予 學 士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者 由 在 學 役 男 國 內 就 讀 學 校 造 冊, 並 以 公 文 檢 附 相 關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 如 就 讀 雙 聯 學 制 修 習 國 內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授 予 學 位 課 程 之 證 明 ) 其 他 有 關 證 件 及 出 國 名 冊 等, 向 本 府 提 出 申 請, 方 便 雙 聯 學 制 教 育 之 暢 通 3 受 理 役 男 因 奉 派 出 國 研 究 進 修 表 演 比 賽 訪 問 或 實 習 等 申 請 出 境, 並 隨 時 清 查 核 准 出 境 者 是 否 逾 期 返 國 4 一 般 役 男 之 短 期 出 境 申 請, 依 據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由 成 年 之 家 屬 檢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護 照 正 本 至 本 市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並 得 委 託 年 滿 20 歲 以 上 之 委 託 人 檢 附 委 託 書 代 為 申 請,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計 出 境 人 數 1,068 人 ( 五 ) 辦 理 僑 民 役 男 管 理 業 務 為 配 合 國 家 僑 務 政 策, 並 考 量 僑 民 長 期 旅 居 國 外, 為 免 僑 民 中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一 旦 返 國 處 理 事 務 立 即 接 受 徵 兵 處 理, 以 及 給 予 返 國 定 居 者 能 有 適 應 期, 故 依 據 內 政 部 訂 定 之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理, 辦 理 僑 民 役 男 列 管 異 動 清 查 及 徵 兵 處 理 等 管 理 業 務, 本 市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僑 民 役 男 列 管 案 件 計 新 增 122 人 ( 六 ) 辦 理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業 務 經 判 定 常 備 役 體 位 之 役 男 得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由 本 人 於 入 營 前 填 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調 查 審 核 表 二 份,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財 稅 資 料 及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向 戶 籍 地 之 區 公 所 提 出 申 請, 再 由 區 公 所 初 核 後 送 至 本 府 審 查, 由 本 府 將 核 定 結 果 以 書 面 通 知 區 公 所 及 申 請 役 男 ; 本 市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役 之 案 件 計 8 件, 准 予 服 補 充 兵 役 計 6 件, 不 准 予 服 補 充 兵 役 或 退 回 補 件 計 2 件 十 六 保 障 役 男 權 益 ( 一 ) 落 實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1 自 97 年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計 發 給 一 次 安 家 費 16 戶 41 口, 醫 療 補 助 費 1 戶 1 口, 健 保 醫 療 補 助 費 8 戶 20 口, 共 計 25 戶 62 口, 發 放 金 額 為 43 萬 5,275 元 97 年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統 計 表 項 目 戶 數 口 數 金 額 一 次 安 家 費 ,000 生 活 扶 助 金 - - -
27 醫 療 補 助 費 1 1 1,410 健 保 醫 療 補 助 ,865 合 計 ,275 2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止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計 發 給 一 次 安 家 費 26 戶 75 口, 生 活 扶 助 金 49 戶 132 口, 醫 療 補 助 費 1 戶 1 口, 健 保 醫 療 補 助 12 戶 25 口, 共 計 88 戶 233 口, 發 放 金 額 為 196 萬 5,694 元 98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家 屬 生 活 扶 助 統 計 表 項 目 戶 數 口 數 金 額 一 次 安 家 費 ,800 生 活 扶 助 金 ,196,800 醫 療 補 助 費 ,602 健 保 醫 療 補 助 ,492 合 計 ,965,694 ( 二 ) 辦 理 勞 軍 事 宜 98 年 1 月 15 日 赴 國 防 部 電 資 作 戰 指 揮 部 辦 理 98 年 春 節 慰 勞 活 動, 並 致 贈 電 資 作 戰 指 揮 部 等 11 個 單 位 勞 軍 款 計 新 臺 幣 20 萬 元 整 ( 三 ) 辦 理 退 伍 傷 殘 軍 人 慰 問 1 97 年 度 10 至 12 月 份 辦 理 傷 殘 及 死 亡 軍 人 遺 族 各 項 慰 問 金 發 放, 臚 列 如 下 : (1) 發 放 97 年 秋 節 義 務 役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原 省 主 席 慰 問 金 64 萬 8,000 元 (2) 發 放 97 年 秋 節 義 務 役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安 養 津 貼 27 萬 2,000 元 (3) 發 放 97 年 市 長 慰 問 海 南 島 起 義 官 兵 秋 節 慰 問 金 ( 計 3 名 )1 萬 2,000 元 (4) 發 放 97 年 市 長 慰 問 滯 留 大 陸 台 籍 國 軍 返 台 定 居 秋 節 慰 問 金 ( 計 8 名 )3 萬 2,000 元 2 98 年 度 1 至 3 月 份 辦 理 傷 殘 及 死 亡 軍 人 遺 族 各 項 慰 問 金 發 放, 臚 列 如 下 : (1) 發 放 98 年 春 節 義 務 役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原 省 主 席 慰 問 金 64 萬 8,000 元 (2) 發 放 98 年 春 節 義 務 役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安 養 津 貼 27 萬 2,000 元 (3) 發 放 98 年 市 長 慰 問 公 隕 官 兵 遺 族 春 節 慰 問 金 ( 計 15 名 )12 萬 元 (4) 發 放 98 年 在 營 軍 人 因 公 傷 殘 官 兵 春 節 市 長 慰 問 金 ( 計 46 名 )36 萬 8,000 元 (5) 發 放 98 年 甲 級 貧 困 征 屬 春 節 慰 問 金 ( 計 13 名 )2 萬 6,000 元 (6) 發 放 98 年 市 長 慰 問 海 南 島 起 義 官 兵 春 節 慰 問 金 ( 計 3 名 )1 萬 2,000 元 (7) 發 放 98 年 市 長 慰 問 滯 留 大 陸 台 籍 國 軍 返 台 定 居 春 節 慰 問 金 ( 計 8 名 )3 萬 2,000 元 (8) 發 放 98 年 國 軍 公 勳 官 兵 遺 族 春 節 市 長 慰 問 金 25 萬 元 頁 26 / 353
28 (9) 發 放 98 年 榮 民 遺 眷 春 節 市 長 慰 問 金 24 萬 9,000 元 (10) 發 放 98 年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內 政 部 長 春 節 慰 問 金 50 萬 5,000 元 (11) 發 放 2 月 份 在 營 軍 人 家 屬 一 次 安 家 費 及 春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20 萬 9,250 元 (12) 發 放 2 月 份 替 代 役 家 屬 一 次 安 家 費 及 春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5 萬 5,800 元 (13) 發 放 2 月 份 替 代 役 家 屬 醫 療 補 助 費 4 萬 0,602 元 (14)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因 病 意 外 死 亡 官 兵 遺 族 市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2 名 )10 萬 元 (15) 發 放 3 月 份 在 營 軍 人 家 屬 一 次 安 家 費 11 萬 7,400 元 (16) 發 放 3 月 份 替 代 役 家 屬 一 次 安 家 費 11 萬 1,300 元 (17) 發 放 1 至 3 月 份 在 營 軍 人 家 屬 健 保 補 助 費 1 萬 3,025 元 (18) 發 放 1 至 3 月 份 替 代 役 家 屬 健 保 補 助 費 3 萬 1,467 元 ( 四 ) 辦 理 在 營 軍 人 因 病 意 外 死 亡 遺 族 慰 問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因 病 意 外 死 亡 官 兵 遺 族 市 長 一 次 慰 問 金 (3 名 )15 萬 元 ( 五 ) 辦 理 常 備 役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作 業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辦 理 常 備 兵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合 計 33 梯 次 3,643 人 次 ; 辦 理 替 代 役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合 計 6 梯 次 649 人 次 ; 辦 理 補 充 兵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合 計 7 梯 次 72 人 次, 均 平 安 護 送 至 營 區 交 付 軍 方 ( 六 ) 辦 理 臺 中 市 役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役 及 徵 集 作 業 業 務 講 習 會 為 加 強 承 辦 相 關 業 務 之 役 政 人 員 熟 悉 替 代 役 申 請 暨 徵 集 作 業, 於 98 年 3 月 26 日 辦 理 臺 中 市 役 男 申 請 服 一 般 替 代 役 及 徵 集 作 業 業 務 講 習 會, 已 圓 滿 辦 理 完 畢 ( 七 ) 辦 理 98 年 度 後 備 軍 人 晉 任 暨 幹 部 表 揚 典 禮 活 動 為 激 勵 後 備 軍 人 ( 幹 部 ) 工 作 士 氣, 強 化 後 備 軍 人 四 大 工 作 及 組 訓 績 效, 增 進 情 感 聯 繫, 促 進 團 結 向 心, 厚 植 後 備 力 量 並 提 昇 後 備 軍 人 榮 譽, 於 98 年 1 月 15 日 委 託 台 中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於 台 中 市 後 備 軍 人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98 年 度 後 備 軍 人 晉 任 暨 幹 部 表 揚 典 禮 活 動 舉 行, 已 圓 滿 順 利 完 成 十 七 辦 理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業 務 及 建 置 眷 村 民 眾 與 軍 方 溝 通 平 台 機 制 ( 一 )97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 萬 安 31 號 ) 演 習 綜 合 實 作 示 範 觀 摩 演 練, 於 9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 時 30 分 在 臺 電 公 司 臺 中 區 營 業 處 及 水 湳 配 電 場 舉 行, 動 員 本 市 全 民 防 衛 體 系 各 單 位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結 合 災 害 防 救 及 戰 力 綜 合 協 調 會 報, 針 對 戰 時 各 項 狀 況 做 模 擬 演 練 ( 二 )97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萬 安 31 號 演 習 檢 討 會 ( 三 ) 為 增 進 本 府 各 單 位 動 員 幹 部 對 業 管 法 規 政 策 作 業 準 備 程 序 之 瞭 解 暨 提 昇 愛 國 意 志, 增 進 全 民 國 防 知 識, 於 97 年 11 月 26 日 辦 理 97 年 度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幹 部 講 習 及 國 防 營 區 參 訪 頁 27 / 353
29 ( 四 )97 年 10 月 28 日 修 訂 臺 中 市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執 行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 府 民 勤 字 第 號 函 ) ( 五 ) 訂 頒 臺 中 市 各 區 公 所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績 效 考 核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97 年 10 月 31 日 府 民 勤 字 第 號 函 ) ( 六 ) 訂 頒 臺 中 市 政 府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傑 出 貢 獻 獎 勵 實 施 計 畫 (97 年 12 月 2 日 府 民 勤 字 第 號 函 ) ( 七 ) 於 97 年 12 月 18 日 召 開 97 年 度 第 2 次 國 軍 眷 村 自 治 會 會 長 聯 繫 會 報, 提 供 眷 戶 與 軍 方 協 調 管 道, 並 將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列 入 紀 錄, 列 管 查 催 辦 理 情 形 ( 八 ) 本 市 97 年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 萬 安 31 號 ) 演 習 兵 棋 推 演 演 練 獲 頒 行 政 院 動 員 會 報 評 定 全 國 優 等 單 位 ( 九 )98 年 2 月 11 日 召 開 臺 中 市 各 區 公 所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績 效 評 鑑 會 議 ( 十 )98 年 2 月 20 日 辦 理 國 防 部 部 長 下 鄉 傾 聽 民 意 傾 聽 民 意 列 車 座 談 會 ( 十 一 )98 年 3 月 16 日 頒 訂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萬 安 32 號 演 習 實 施 計 畫 ( 十 二 )98 年 3 月 31 日 辦 理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講 習 會 ( 十 三 )97 年 12 月 18 日 辦 理 臺 中 市 97 年 第 2 次 國 軍 眷 村 自 治 會 長 聯 繫 會 報, 積 極 有 效 與 國 防 部 聯 繫, 並 透 過 各 區 公 所 巡 查 機 制 與 反 映 當 地 眷 戶 意 見 建 立 眷 戶 軍 方 市 府 有 關 單 位 及 各 區 公 所 之 溝 通 平 台, 以 迅 速 回 映 民 意 與 有 效 處 理 眷 村 改 建 遷 建 與 拆 遷 等 相 關 問 題 頁 28 / 353
30 貳 財 政 處 一 財 務 管 理 ( 一 ) 本 市 98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市 98 年 度 歲 入 總 預 算 編 列 307 億 3,444 萬 5,000 元, 經 執 行 至 目 前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 歲 入 實 收 數 為 38 億 9,507 萬 餘 元, 占 歲 入 總 預 算 12.67%, 茲 將 收 入 情 形 列 表 於 後 ( 單 位 : 千 元 ) 科 目 預 算 數 截 至 98/3/31 累 計 實 收 數 執 行 比 率 % 稅 課 收 入 20,021,348 1,306, % 罰 鍰 及 賠 償 收 入 855, , % 規 費 收 入 1,675, , % 財 產 收 入 437, ,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6,507,554 2,038, %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 其 他 收 入 1,235, , % 總 計 30,734,445 3,895, % ( 二 ) 本 市 97 年 度 決 算 執 行 情 形 本 市 97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總 預 算 差 短 數 為 46 億 2,006 萬 3,000 元, 經 執 行 初 步 決 算 ( 審 計 室 審 定 前 ) 歲 入 歲 出 總 決 算 差 短 數 為 15 億 2,035 萬 餘 元,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縮 減 共 計 30 億 9,971 萬 餘 元, 茲 將 執 行 情 形 列 表 如 下 :( 單 位 : 元 ) 預 算 數 審 定 前 決 算 數 超 ( 短 ) 收 數 歲 入 34,721,757,000 34,155,264, ,492,769 稅 課 收 入 19,903,000,000 19,606,719, ,280,403 罰 鍰 及 賠 償 收 入 897,827, ,435,133-5,391,867 頁 29 / 353
31 規 費 收 入 1,584,698,000 1,436,278, ,419,274 財 產 收 入 415,905, ,217, ,312,540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1,078,447,000 1,059,000,545-19,446,455 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10,145,994,000 9,612,543, ,450,201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1,750,000 1,627, ,358 其 他 收 入 694,136, ,441, ,305,249 歲 出 39,341,820,000 35,675,615,686-3,666,204,314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數 -4,620,063,000-1,520,351,455-3,099,711,545 ( 三 ) 辦 理 市 庫 融 資 調 借 一 年 以 上 及 未 滿 一 年 債 務 執 行 情 形 本 市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編 列 賒 借 收 入 舉 債 支 應,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一 年 以 上 ( 長 期 借 款 ) 公 共 債 務 未 償 餘 額 6 億 2,500 萬 元, 占 98 年 度 歲 出 總 額 355 億 6,993 萬 5,000 元 1.76%; 未 滿 一 年 ( 短 期 借 款 ) 公 共 債 務 為 70 億 9,123 萬 9,690 元 ( 向 台 銀 透 支 49 億 2,123 萬 9,690 元 向 七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借 13 億 元 停 車 場 作 業 基 金 借 3 億 元 都 市 更 新 及 發 展 基 金 借 5 億 7,000 萬 元 ) 占 98 年 度 歲 出 總 額 355 億 6,993 萬 5,000 元 19.94%, 以 上 長 短 期 債 務 均 合 乎 公 共 債 務 法 規 範 舉 借 債 限 ( 四 ) 公 益 彩 券 自 91 年 元 月 發 行, 本 府 於 91 年 5 月 依 規 設 立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將 獲 配 數 專 供 社 會 福 利 及 慈 善 等 公 益 活 動 之 用, 造 福 更 多 需 要 幫 助 的 老 人 及 弱 勢 民 眾 1 91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4,000 萬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7 億 404 萬 8,493 元, 其 中 1 億 8,438 萬 9,547 元 繳 入 台 中 市 市 庫 總 存 款 戶, 餘 5 億 1,965 萬 8,946 元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2 92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7 億 2,272 萬 3,824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5 億 3,820 萬 5,598 元, 全 數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3 93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6 億 5,883 萬 7,000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6 億 382 萬 4,902 元, 全 數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4 94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6 億 4,383 萬 8,000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4 億 9,994 萬 5,567 元, 已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頁 30 / 353
32 5 9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7 億 2,493 萬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4 億 9,478 萬 8,252 元, 已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6 96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7 億 1,353 萬 9,000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4 億 5,669 萬 2,795 元, 已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7 97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4 億 4,631 萬 7,000 元,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5 億 5,441 萬 6,612 元, 已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8 98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於 社 會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4 億 2,655 萬 7,000 元, 截 至 2 月 底 前 本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4,860 萬 8,997 元, 已 繳 入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基 金 專 戶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數 支 用 明 細 表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獲 配 數 歲 出 預 算 數 備 註 ,677,898 元 89 年 度 獲 配 數 89 年 度 獲 配 數 (921 專 款 129,222,632 元 用 於 低 收 補 助 )45,455,266 元 歲 入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青 少 年 預 算 編 列 於 90 年 度 財 政 婦 幼 福 利 老 人 福 利 殘 局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項 下 障 福 利 設 施 補 助 社 會 救 助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90 財 政 局 48,843,950 元 辦 理 與 九 二 一 震 災 有 關 之 45,455,266 元 社 會 福 利 及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等 支 用 45,455,266 元 社 會 局 90 年 度 獲 配 數 60,000,000 元 48,843,950 元 用 於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費 低 收 入 戶 兒 童 生 活 費 低 收 入 戶 高 中 職 以 上 就 學 生 活 費 及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有 關 輔 導 訓 練 與 各 項 服 務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法 律 訴 訟 律 師 諮 詢 補 助 發 展 遲 鍰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及 其 他 社 會 福 利 及 慈 善 公 益 活 動 等 頁 31 / 353
33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數 支 用 明 細 表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獲 配 數 歲 出 預 算 數 備 註 91 社 會 局 704,048,493 元 實 際 支 出 8,260,196 元, 91 年 度 獲 配 數 40,000,000 元 用 於 辦 理 金 鑽 婚 表 揚 活 704,048,493 元 減 列 該 年 動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半 理 老 度 實 際 支 出 數 8,260,196 人 活 動 辦 理 敬 老 禮 金 發 元 剩 餘 數 695,788,297 放 辦 理 老 人 活 動 電 話 元 及 利 息 收 入 1,006,278 諮 詢 及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元 合 計 為 696,794,575 元 轉 列 作 為 92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財 源 92 社 會 局 538,205,598 元 社 會 救 助 32,284,000 元 (1)9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含 722,723, 年 度 己 簽 准 先 行 墊 付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24,495,000 元 168,000,000 元, 及 當 年 元 度 預 算 554,723,824 元 青 少 年 婦 幼 福 利 合 計 722,723,824 元 21,481,300 元 (2)92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為 老 人 福 利 269,092,500 元 657,764,860 元 剩 餘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39,029,715 元 224,207,600 元 (3) 決 算 剩 餘 數 推 行 社 會 活 動 1,800,000 39,029,715 元 連 同 92 元 年 度 實 際 獲 配 數 社 會 局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538,205,598 元 及 利 息 收 9,082,000 元 社 區 發 展 2,320,000 元 入 1,789,557 元 合 計 579,024,870 元 轉 列 計 579,024,870 元 轉 列 作 為 原 住 民 業 務 1,580,000 元 93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財 公 共 運 輸 36,288,000 元 源 傳 染 病 防 治 13,889,400 元 醫 政 管 理 3,375,000 元 刑 事 業 務 3,248,300 元 警 察 局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1,334,400 元 老 人 安 養 40,908,300 元 遊 民 收 容 所 管 理 1,973,024 元 頁 32 / 353
34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數 支 用 明 細 表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獲 配 數 歲 出 預 算 數 備 註 推 行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2,065,000 元 特 殊 教 育 管 理 26,300,000 元 社 會 救 助 7,000,000 元 9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722,723,824 元 93 社 會 局 603,824,902 元 社 會 局 530,928,000 元 (1)93 年 歲 出 預 算 數 658,837,000 衛 生 局 3,321,000 元 534,673,000 元 追 加 預 算 元 教 育 局 28,345,000 元 124,164,000 元 合 計 為 ( 含 追 加 658,837,000 元 警 察 局 3,050,000 元 124,164,000 (2)93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交 通 局 51,840,000 元 元 ) 594,404,653 元 民 政 局 1,700,000 元 (3)92 年 度 結 餘 勞 工 局 21,000,000 元 仁 愛 之 家 4,473,000 元 579,024,870 元 連 同 93 年 度 實 際 獲 配 數 北 屯 區 公 所 7,180,000 元 603,824,902 元 及 利 息 收 文 化 局 7,000,000 元 入 1,737,059 元 扣 除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年 度 決 算 數 594,404, ,837,000 元 元 合 計 590,182,178 元 轉 列 作 為 94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財 源 94 社 會 局 499,945,567 元 社 會 局 514,564,000 元 (1)94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643,838,000 勞 工 局 8,090,000 元 544,360,000 元 加 追 加 預 元 衛 生 局 9,307,000 元 算 99,478,000 元 合 計 為 ( 含 追 加 643,838,000 元 教 育 局 42,721,000 元 99,478,000 (2)94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數 警 察 局 6,250,000 元 元 ) 563,034,177 元 交 通 局 51,840,000 元 (3)93 年 度 結 餘 民 政 局 1,690,000 元 590,182,178 元 連 同 94 仁 愛 之 家 2,416,000 元 年 度 實 際 獲 配 數 文 化 局 6,960,000 元 499,945,567 元 及 利 息 收 94 入 4,110,509 元 扣 除 94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年 度 決 算 數 563,034,177 頁 33 / 353
35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數 支 用 明 細 表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獲 配 數 歲 出 預 算 數 備 註 643,838,000 元 元 合 計 531,204,077 元 轉 列 作 為 95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財 源 95 社 會 局 494,788,252 元 社 會 局 609,501,000 元 (1)95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724,930,000 民 政 局 3,690,000 元 659,086,000 元 加 追 加 預 元 算 65,844,000 元 合 計 為 交 通 局 51,840,000 元 ( 含 追 加 724,930,000 元 65,844,000 元 ) 教 育 局 28,256,000 元 衛 生 局 13,383,000 元 (2)95 年 度 歲 出 決 算 數 679,843,986 元 警 察 局 4,700,000 元 (3)94 年 度 結 餘 531,204,077 元 連 同 95 仁 愛 之 家 5,767,000 元 年 度 實 際 獲 配 數 勞 工 局 7,000,000 元 494,788,252 元 及 利 息 收 95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入 2,925,574 元 扣 除 ,137,000 元 年 度 決 算 數 679,843,986 元 合 計 349,073,917 元 轉 列 作 為 96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基 金 財 源 96 社 會 局 456,692,795 元 社 會 局 612,856,000 元 96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713,539,000 民 政 局 3,770,000 元 713,539,000 元 元 交 通 局 51,840,000 元 教 育 局 22,730,000 元 衛 生 局 6,993,000 元 警 察 局 3,350,000 元 環 保 局 800,000 元 勞 工 局 4,000,000 元 96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713,539,000 元 97 社 會 處 5 億 5,441 萬 社 會 處 406,537,000 元 97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446,317,000 6,612 元 民 政 處 1,452,000 元 446,317,000 元 元 交 通 處 22,352,000 元 教 育 處 3,914,000 元 衛 生 局 4,500,000 元 警 察 局 1,600,000 元 頁 34 / 353
36 台 中 市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分 配 數 支 用 明 細 表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實 際 獲 配 數 歲 出 預 算 數 備 註 環 保 局 512,000 元 勞 工 處 2,280,000 元 仁 愛 之 家 3,170,000 元 97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406,537,000 元 98 社 會 處 4 億 截 至 2 月 底 前 本 社 會 處 333,522,440 元 98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4 億 2,655 萬 7,000 府 獲 分 配 數 為 交 通 處 69,800,000 元 2,655 萬 7,000 元 元 4,860 萬 8,997 教 育 處 5,700,000 元 元 衛 生 局 7,586,560 元 環 保 局 530,000 元 勞 工 處 2,080,000 元 仁 愛 之 家 7,338,000 元 98 年 歲 出 預 算 小 計 426,557,000 元 合 歲 入 實 際 獲 配 數 總 歲 出 用 途 總 計 計 4,482,197,09 0 元 計 4,124,053,064 元 4,567,730,868 元 91 至 97 年 度 公 益 彩 券 盈 餘 預 算 數 與 獲 配 數 比 較 圖 頁 35 / 353
37 ( 五 ) 基 層 金 融 管 理 1 督 導 本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業 務 本 府 所 轄 現 有 一 家 信 用 合 作 社 ( 二 信 ), 業 務 範 圍 台 中 縣 市, 目 前 計 有 14 個 營 業 據 點, 督 導 該 社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各 項 金 融 業 務, 並 已 依 規 完 成 97 年 度 該 社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該 社 營 運 情 形 : 存 款 總 餘 額 為 368 億 餘 元,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240 億 餘 元, 該 社 存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全 省 27 家 信 合 社 第 4 名, 存 放 比 率 為 %, 逾 放 比 為 1.11% 2 督 導 農 會 信 用 部 業 務 二 公 產 管 理 本 府 所 轄 現 有 一 家 農 會 信 用 部 ( 台 中 市 農 會 信 用 部 ),10 個 營 業 據 點, 督 導 該 會 信 用 部 確 實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各 項 金 融 業 務, 並 已 依 規 完 成 97 年 度 該 會 信 用 部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該 會 信 用 部 營 運 情 形 : 存 款 總 餘 額 為 151 億 餘 元,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88 億 餘 元, 該 會 信 用 部 存 款 總 餘 額 為 全 省 262 家 農 會 信 用 部 第 8 名, 放 款 總 餘 額 為 全 省 第 12 名, 存 放 比 率 為 58.40%, 逾 放 比 為 4.33% ( 一 ) 賡 續 推 動 市 有 土 地 合 併 本 府 經 管 之 市 有 土 地 數 量 龐 大 且 地 形 不 方 整, 實 務 管 理 極 為 不 便, 自 95 起 年 全 國 首 創 推 動 台 中 市 市 有 土 地 合 併 計 畫 辦 理 市 有 土 地 合 併, 截 至 本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完 成 1 萬 6,352 筆 市 有 土 地 合 併, 合 併 後 筆 數 為 2,149 筆, 減 少 筆 數 計 1 萬 4,203 筆, 減 少 比 率 為 87%, 成 效 顯 著 市 有 土 地 合 併 後 不 僅 使 土 地 地 形 方 整, 便 利 財 產 管 理, 同 時 免 繕 發 市 有 土 地 權 利 書 狀, 節 省 書 狀 保 管 工 作 及 放 置 空 間, 落 實 無 紙 化 政 府 政 策 自 95 年 度 辦 理 迄 今 計 節 省 書 狀 費 用 支 出 約 新 台 幣 130 萬 8,160 元 整, 本 府 後 續 當 秉 持 積 極 進 取 專 業 之 工 作 精 神, 賡 續 辦 理, 以 臻 減 輕 地 籍 管 理 工 作 及 增 進 財 產 使 用 效 益 ( 二 ) 積 極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以 挹 注 市 庫 收 入 依 臺 中 市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房 地 公 開 標 售, 本 府 97 年 12 月 23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第 二 次 市 有 閒 置 房 地 公 開 標 售 作 業, 標 售 本 市 西 屯 區 上 石 碑 段 地 號 等 16 宗 19 筆 房 地, 計 標 脫 4 宗 4 筆 土 地,97 年 度 市 有 房 地 出 售 價 款 合 計 市 庫 入 帳 3.9 億 元, 達 成 年 度 預 算 2 億 元 目 標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九 十 五 標 售 款 項 增 裕 市 庫 收 入, 並 藉 以 推 動 市 政 建 設 ( 三 ) 不 動 產 欠 費 催 收 及 轉 銷 呆 帳 依 據 台 中 市 政 府 經 管 不 動 產 欠 費 催 收 及 轉 銷 呆 帳 作 業 計 畫 及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針 對 本 府 列 管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租 ( 占 ) 用 資 料, 積 極 執 行 各 項 催 收 程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或 派 員 訪 問 催 繳 函 催 告 依 督 促 程 序 聲 請 支 付 命 令 依 法 提 起 拆 屋 還 地 附 帶 民 事 賠 償 之 訴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聲 請 債 權 憑 證 等,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執 行 各 項 催 收 程 序, 頁 36 / 353
38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欠 款 及 辦 理 分 期 付 款 計 937 萬 7,824 元 輔 導 改 辦 承 租 計 8 件 9 筆, 並 賡 續 辦 理 其 餘 案 件 應 催 收 作 業 中 ( 四 ) 辦 理 全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檢 核 及 教 育 訓 練, 健 全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督 導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市 有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使 各 管 理 單 位 就 其 經 管 公 用 財 產 積 極 有 效 清 理 及 建 立 完 善 產 籍 管 理 機 制, 以 提 昇 市 有 財 產 管 理 效 能 ;97 年 9 月 15 日 至 10 月 4 日 針 對 本 府 各 局 處 財 產 管 理 單 位 實 施 財 產 檢 核, 並 於 12 月 15 日 至 19 日 假 本 市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中 心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檢 討 會 及 教 育 訓 練, 參 加 人 數 逾 150 人 次 ( 五 ) 受 理 民 眾 捐 贈 土 地, 加 速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並 節 省 公 帑 支 出 為 節 省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徵 收 費 用 之 支 出, 加 速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取 得 及 地 方 之 開 發, 鼓 勵 民 眾 辦 理 容 積 移 轉 捐 贈 私 人 公 設 保 留 土 地, 97 年 度 本 府 受 理 民 眾 捐 贈 土 地 共 計 843 筆, 取 得 公 共 設 施 面 積 逾 8 萬 3,000 平 方 公 尺, 合 計 取 得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價 值 逾 新 台 幣 23 億 7,000 萬 元, 依 公 告 現 值 加 四 成 徵 收 費 用 計 算, 總 計 節 省 新 台 幣 約 33 億 2,000 萬 元 公 帑 支 出 三 菸 酒 管 理 ( 一 ) 加 強 菸 酒 管 理 及 查 緝 1 維 護 消 費 者 健 康 及 權 益, 積 極 辦 理 私 劣 菸 酒 稽 察, 本 府 菸 酒 聯 合 查 緝 小 組 依 據 菸 酒 管 理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抽 檢,97 年 共 稽 查 菸 酒 製 造 進 口 及 販 賣 業 者 共 597 家, 另 自 98 年 1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計 已 抽 檢 94 家 2 本 查 緝 小 組 97 年 度 查 緝 私 劣 菸 酒 案 件 共 計 101 件, 查 扣 私 菸 1,057 包, 私 酒 1, 公 升 3 本 府 菸 酒 業 稽 查 小 組 賡 續 95 年 10 月 配 合 行 政 院 安 康 專 案, 共 同 參 與 並 全 力 配 合 執 行 市 面 聯 合 查 緝 私 劣 菸 酒 等 走 私 品 項, 成 效 卓 著, 以 有 效 防 堵 遏 止 走 私 菸 酒,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導 正 市 場 上 消 費 與 產 銷 合 理 機 制, 截 至 本 (98) 年 3 月 查 獲 件 數 計 有 80 件, 現 正 陸 續 依 法 裁 處 及 移 請 法 院 審 理 中 4 本 府 菸 酒 查 緝 小 組 辦 理 96 年 度 各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績 效 考 核 結 果, 業 經 財 政 部 評 定 績 效 優 異, 獲 得 全 國 第 6 名 及 獎 助 金 新 台 幣 100 萬 元 整 ( 二 ) 積 極 宣 導 菸 酒 管 理 法 令 1 本 府 菸 酒 查 緝 小 組 洽 請 新 聞 局 函 請 群 健 有 限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排 播 放 財 政 部 菸 酒 管 理 宣 導 短 片 注 意 酒 品 標 示 篇 及 使 用 合 法 米 酒 篇 各 一 片, 呼 籲 消 費 者, 切 勿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或 價 格 明 顯 偏 低 的 酒 類, 以 免 傷 害 個 人 身 體 健 康 民 眾 如 有 發 現 私 劣 菸 酒, 可 撥 免 費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提 出 檢 舉, 如 經 查 獲 私 劣 菸 酒, 檢 舉 人 可 獲 得 檢 舉 獎 勵 金 2 本 府 爲 加 強 宣 導 民 眾 拒 買 私 菸 私 酒, 選 用 合 法 菸 酒, 在 本 市 各 重 要 路 段 設 置 羅 馬 旗 廣 告, 為 期 二 個 月, 旗 海 飄 揚, 廣 告 效 果 有 目 共 睹, 確 以 保 障 本 市 市 民 消 費 健 康 四 出 納 管 理 頁 37 / 353
39 ( 一 ) 依 所 得 稅 及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各 類 所 得 審 核 登 記 扣 繳 作 業 ( 二 ) 於 98 年 1 月 底 前 將 97 年 度 扣 繳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稅 款 數 額 共 開 具 扣 繳 及 免 扣 繳 憑 單 4,909 份, 並 將 各 納 稅 義 務 人 姓 名 住 址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全 年 給 付 總 額 向 稽 徵 機 關 辦 理 申 報 ( 三 ) 依 97 年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獎 金 ( 慰 問 金 )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農 曆 春 節 前 十 天 (98 年 1 月 16 日 ) 發 放 本 府 編 制 內 員 工 年 終 獎 金 共 672 人 金 額 5,077 萬 1,221 元 ( 四 ) 依 97 年 年 終 考 績 發 放 清 冊 預 借 發 放 考 績 獎 金 共 637 人 金 額 4,091 萬 7,926 元 ( 五 ) 辦 理 本 府 員 工 差 旅 費 加 班 費 案 件 及 約 聘 僱 臨 時 員 工 薪 津 付 款 轉 帳 存 款 作 業 ( 六 ) 依 法 管 理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保 管 品 等 之 收 付 移 轉 存 管 及 帳 表 之 登 記 編 製 各 類 表 報 等 業 務 ( 七 ) 各 種 補 助 款 工 程 圖 說 費 等 規 費 罰 鍰 及 其 他 代 收 款 項 解 繳 並 編 製 備 查 簿 等 業 務 ( 八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至 計 開 製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904 張, 金 額 90 億 2,389 萬 6,321 元 並 依 台 中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收 入 憑 證 管 理 要 點 規 定 編 製 月 報 表 ( 九 ) 本 府 各 種 基 金 專 戶 存 管 款 項 公 庫 支 票 之 簽 發,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簽 發 支 票 數 量 計 6,883 張, 郵 寄 支 票 數 量 計 2,889 張 五 庫 款 支 付 管 理 ( 一 ) 實 施 庫 款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依 據 付 款 憑 單 核 發 市 庫 支 票, 直 接 付 予 政 府 債 權 人 ( 二 )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簽 發 市 庫 支 票 資 料 如 下 : 項 目 期 間 97 年 9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98 年 1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付 款 憑 單 件 數 60,116 件 11,295 件 簽 發 支 票 張 數 95,882 張 19,212 張 市 庫 實 付 金 額 $33,779,547,397 $9,303,358,541 ( 三 ) 市 庫 實 際 結 存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為 負 49 億 2,099 萬 3,651 元 ( 四 ) 辦 理 本 市 教 師 節 敬 師 禮 金 重 陽 節 禮 金 等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 五 ) 辦 理 原 住 民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款 身 心 障 礙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款,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社 會 福 利 給 付 項 目 之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 六 ) 辦 理 97 年 度 會 計 整 理 期 間 各 項 經 費 發 放 作 業 ( 八 ) 辦 理 98 年 1 至 6 月 份 月 退 休 金 及 年 撫 卹 金 等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 九 ) 辦 理 98 年 年 終 獎 金 考 績 獎 金 ( 含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 春 節 慰 問 金 濟 助 金 等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頁 38 / 353
40 ( 十 ) 如 期 完 成 各 月 份 員 工 薪 資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及 其 他 各 項 法 定 支 出 經 費 市 庫 支 票 發 放 作 業 頁 39 / 353
41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一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活 絡 經 濟 ( 一 ) 工 業 區 規 劃 開 發 與 輔 導 為 配 合 廠 商 設 廠 用 地 需 求 日 漸 殷 切, 搭 配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開 發, 形 成 大 肚 山 科 技 走 廊, 並 將 中 部 地 區 優 勢 產 業 機 械 業 引 進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特 積 極 規 劃 開 發 工 業 區 及 鼓 勵 民 間 開 發 工 業 區, 作 為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高 科 技 廠 商 之 中 下 游 及 衛 星 園 區 資 源 1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一 期 規 劃 開 發 精 密 園 區 之 開 發 採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與 廠 商 進 駐 建 廠 同 步 進 行, 目 前 精 密 園 區 共 有 A~D 四 區 道 路 及 公 共 管 線 工 程 均 業 已 完 工 發 包 執 行 中 之 工 程 尚 有 配 水 池 工 程 電 塔 基 礎 拆 除 及 零 星 工 程 銜 接 中 工 18 路 RD2504 道 路 新 建 等 工 程 施 作, 截 至 98 年 3 月 15 日 止 工 程 總 進 度 預 定 進 度 為 51.23%; 實 際 進 度 為 51.5%, 進 度 超 前 0.27% 為 求 園 區 整 體 環 境 及 景 觀 建 築 規 劃 美 化 事 宜, 本 府 組 成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廠 商 進 駐 之 建 築 及 景 觀 設 計 預 先 審 查 聯 合 會 審 小 組, 截 至 98 年 3 月 10 日 止 已 召 開 55 次 會 議, 計 有 上 銀 公 司 等 60 家 廠 商 提 送 建 築 及 景 觀 設 計 預 審 報 告 書 辦 理 審 查, 並 已 陸 續 進 行 後 續 申 請 建 照 雜 照 等 事 宜, 後 續 廠 商 雜 項 執 照 建 造 執 照 等 審 核 發 照, 及 申 報 開 工 施 工 勘 驗 等 事 項,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已 取 得 建 照 執 照 者 計 38 家, 已 申 辦 開 工 核 准 者 計 23 家, 其 中 已 有 5 家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預 計 98 年 底 前 將 有 21 家 廠 商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營 運 因 應 廠 商 請 照 所 面 臨 山 坡 地 水 保 計 畫 及 建 築 執 照 申 請 所 面 臨 之 個 案 面 臨 問 題, 皆 以 個 案 專 案 協 助 處 理 方 式 協 助, 如 屬 廠 商 應 配 合 處 理 事 項 皆 已 明 確 告 知 廠 商, 避 免 廠 商 法 令 認 知 造 成 誤 解 ; 另 請 建 廠 廠 商 與 承 造 營 造 廠 商 應 確 實 依 建 築 及 水 保 核 定 書 圖 施 工, 避 免 於 最 後 申 領 使 用 執 照 前 相 關 竣 工 檢 查, 無 法 符 合 規 定 造 成 更 多 之 問 題 2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園 區 二 期 規 劃 開 發 本 府 有 感 於 台 中 地 區 設 廠 用 地 之 迫 切 需 求, 勘 選 精 密 機 械 園 區 一 期 西 南 側 之 公 有 土 地 申 請 報 編 開 發 為 精 密 園 區 二 期 計 畫, 報 編 開 發 面 積 為 公 頃,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工 業 區 編 定 以 及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預 定 於 98 年 8 月 底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報 告 書 ) 審 查 及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與 細 部 計 畫 核 定,98 年 10 月 底 完 成 經 濟 部 核 定 工 業 區 編 定,98 年 11 月 ~99 年 3 月 辦 理 土 地 取 得 作 業, 為 加 速 廠 商 建 廠 期 程, 於 土 地 取 得 同 時 將 以 預 售 方 式 於 99 年 1 月 提 前 開 始 辦 理 招 商 作 業, 預 定 100 年 4 月 開 始 辦 理 交 地 及 產 權 移 轉 提 供 廠 商 進 駐 建 廠, 整 體 開 發 作 業 預 定 於 100 年 9 月 底 完 成 3 文 山 工 業 區 本 府 考 慮 該 工 業 區 開 發 後 相 較 於 鄰 近 工 業 區, 售 價 顯 有 偏 高 趨 勢, 將 影 響 廠 商 進 駐 意 願, 及 台 中 縣 市 合 併 升 格 之 情 境 下, 中 部 地 區 工 業 區 將 可 能 供 過 於 求, 故 不 辦 理 開 發 另 以 區 段 徵 收 開 闢 必 要 之 公 共 設 施, 以 生 產 事 業 用 地 ( 工 業 用 地 ) 配 予 土 地 徵 收 所 有 權 人, 由 土 地 徵 收 所 有 權 人 自 行 興 建 或 出 售 工 業 用 地 予 廠 商 方 案 頁 40 / 353
42 頁 41 / 353 辦 理, 惟 如 土 地 徵 收 所 有 權 人 未 能 同 意 此 方 案 時, 將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恢 復 為 原 來 農 業 區 使 用 4 台 中 經 貿 科 技 工 業 園 區 為 配 合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的 開 發 欲 進 駐 廠 商 資 格 受 限 制, 民 間 機 構 原 規 劃 開 發 環 隆 科 技 工 業 園 區, 因 受 環 評 審 查 作 業 經 環 保 署 93 年 8 月 20 日 召 開 本 案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專 案 小 組 第 五 次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繼 續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環 評 審 查, 遲 遲 無 法 推 動 故 經 規 劃 單 位 考 量 中 下 游 廠 商 及 衛 星 園 區 使 用, 已 重 新 檢 討 評 估 方 案 內 容 並 變 更 修 正 園 區 名 稱, 重 新 啟 動 報 編 程 序, 本 府 已 協 助 於 96 年 3 月 7 日 將 可 行 性 規 劃 報 告 環 境 影 響 說 明 書 等 資 料 呈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轉 請 相 關 單 位 審 議, 惟 內 政 部 96 年 4 月 14 日 函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就 該 工 業 區 開 發 是 否 符 合 當 前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是 否 符 合 工 業 區 設 置 方 針 及 是 否 確 有 立 即 開 發 之 迫 切 需 要 等 事 項, 正 式 函 送 具 體 書 面 意 見 提 送 內 政 部 及 本 府, 以 作 為 各 級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參 考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分 別 於 96 年 10 月 31 日 及 97 年 1 月 9 日 召 開 台 中 經 貿 科 技 工 業 園 區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範 疇 界 定 會 議, 請 開 發 單 位 春 龍 開 發 公 司 辦 理 二 階 環 評 作 業, 本 府 於 97 年 9 月 30 日 轉 送 台 中 經 貿 科 技 工 業 園 區 開 發 計 畫 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書 至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並 請 依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23 條 規 定 轉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亦 已 辦 理 該 開 發 計 畫 之 公 聽 會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會 議 意 見 轉 請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議 ( 二 ) 產 業 發 展 與 招 商 輔 導 1 辦 理 有 關 國 際 經 貿 交 流 訪 問 事 宜 及 招 商 活 動 藉 由 城 市 貿 易 交 流, 汲 取 國 外 經 濟 貿 易 發 展 經 驗 及 了 解 各 項 投 資 優 惠 政 策 促 進 雙 邊 知 識 經 濟 交 流 與 實 質 經 貿 合 作, 改 善 本 市 投 資 環 境 幫 助 地 方 各 級 產 業 投 資 發 展 與 升 級, 進 而 將 台 中 市 推 向 國 際 舞 台, 成 為 國 際 貿 易 城 市 (1) 參 加 2008 年 上 海 國 際 旅 展 : 本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97 年 11 月 20 至 23 日 參 加 2008 年 上 海 國 際 旅 展 臺 灣 海 峽 兩 岸 觀 光 旅 遊 協 會 和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交 流 協 會 共 同 主 辦 海 峽 兩 岸 旅 遊 之 夜, 除 臺 灣 團 代 表 全 員 參 與 外, 並 有 大 陸 各 省 市 自 治 區 旅 遊 局 有 出 境 權 的 旅 行 社 及 首 批 13 個 省 市 自 治 區 33 家 合 格 辦 理 赴 臺 旅 遊 之 旅 行 業 者 參 加, 建 立 兩 岸 旅 遊 業 者 最 直 接 有 效 的 交 流 平 臺, 促 進 兩 岸 共 同 開 創 旅 遊 新 商 機 (2) 臺 中 - 杭 州 直 航, 再 次 開 拓 兩 岸 交 流 新 紀 元 :97 年 12 月 21 日 華 信 航 空 開 闢 從 臺 中 飛 杭 州 新 航 線, 又 為 兩 岸 直 航 添 一 筆 輝 煌 的 成 績 臺 中 市 長 胡 志 強 與 臺 中 縣 長 黃 仲 生 均 認 為 加 強 兩 岸 溝 通 應 該 多 元 化, 並 希 望 未 來 能 開 闢 臺 中 到 廣 州 臺 中 到 深 圳 的 定 期 航 線, 不 僅 造 福 返 鄉 的 臺 商 們, 也 可 為 中 臺 灣 帶 來 更 多 的 觀 光 產 業 新 商 機, 使 臺 中 的 發 展 會 更 加 快 速 (3) 四 縣 市 首 長 聯 袂 前 往 香 港 澳 門 都 市 行 銷 : 本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98 年 1 月 7 日 至 12 日 辦 理 中 臺 產 業 聯 盟 四 縣 市 首 長 前 往 香 港 澳 門 都 市 行 銷, 帶 動 兩 岸 經 貿 相 關 活 動, 港 澳 市 場 是 行 銷 重 點 吸 引 陸 客 到 中 部 旅 遊, 以 帶 動 周 邊 經 濟 效 益 活 絡, 促 進 中 部 經 濟 繁 榮 ; 及 為 落 實 中 部 產 業 聯 盟 合 作 機 制, 達 到 多
43 頁 42 / 353 贏 的 目 的, 乃 集 合 中 部 四 縣 市 團 結, 強 力 行 銷 中 部 四 縣 市 風 饒 多 樣 精 緻 農 特 產 品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4) 日 本 山 口 縣 下 關 市 外 資 系 產 業 招 商 促 進 委 員 會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假 本 市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辦 理 商 談 會 IN 台 灣, 日 本 山 口 縣 政 府 與 下 關 市 政 府, 協 同 日 本 貿 易 振 興 機 構 山 口 貿 易 情 報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率 企 業 團 體 到 台 中 市 舉 辦 首 場 台 日 技 術 商 談 會, 本 活 動 目 的 刺 激 兩 地 的 產 業 技 術 提 昇, 是 日 日 本 山 口 縣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企 業 相 關 團 體 參 加 人 員 共 25 名 ; 本 府 相 關 單 位 台 中 市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團 體 企 業 等, 參 加 人 員 近 百 名 ; 日 方 參 與 洽 談 廠 商 8 家 ( 環 境 相 關 酒 類 服 飾 建 材 清 潔 ), 我 方 參 與 洽 談 廠 商 70 餘 家 2 臺 中 工 業 區 科 技 大 樓 租 售 委 託 臺 開 公 司 積 極 辦 理 租 售 作 業, 三 至 七 樓 部 分 57 單 元 廠 房 ( 含 一 樓 二 單 元 ), 截 至 98 年 3 月 1 日 計 出 售 廠 房 31 單 元 倉 儲 2 單 元 停 車 位 164 個, 餘 出 租 14 單 元 廠 房 出 租 率 達 100% 3 辦 理 台 中 市 會 展 觀 光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本 府 爭 取 台 中 市 會 展 觀 光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經 費 3,200 萬 元, 計 畫 目 標 工 程 改 善 區 域 主 要 為 世 貿 中 心 前 公 園 綠 地 ( 世 貿 公 園 ) 空 間 及 周 遭 環 境 景 觀 改 善, 已 於 98 年 1 月 12 日 開 工, 預 定 7 月 底 前 完 工 4 大 坑 地 區 特 色 餐 廳 以 BOT 方 式 開 發 評 估 計 畫 本 案 規 劃 方 向 將 朝 向 結 合 大 坑 地 區 特 色 農 產 品 溫 泉 美 食 文 化 步 道 等 自 然 與 人 文 景 觀 規 劃, 以 期 留 住 人 潮 於 大 坑 地 區, 增 進 大 坑 地 區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發 展 於 6 月 10 日 簽 約 完 成, 該 公 司 已 依 合 約 於 97 年 6 月 至 11 月 期 間 依 序 辦 理 工 作 項 目, 並 於 所 有 工 作 項 目 完 成 後 提 送 期 末 報 告 書, 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完 成 驗 收 結 案 ( 三 ) 商 圈 輔 導 及 行 銷 活 動 1 商 圈 輔 導 本 府 訂 有 台 中 市 商 店 街 區 管 理 輔 導 自 治 條 例, 目 前 已 完 成 核 定 的 有 精 明 一 街 大 隆 路 商 店 街 電 子 街 美 術 園 道 商 店 街 繼 光 商 店 街 天 津 路 服 飾 大 坑 圓 環 一 中 商 圈 逢 甲 商 圈 及 自 由 路 商 圈 等 十 處 商 圈, 並 簽 訂 街 區 公 共 設 施 委 託 管 理 維 護 契 約, 完 成 立 案 程 序 97 年 10 月 16 日 輔 導 昌 平 皮 鞋 商 店 街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成 立, 發 展 商 圈 業 務 96 年 度 委 外 規 劃 百 億 元 救 中 區 - 閒 置 建 築 物 招 商 規 劃 可 行 性 評 估, 業 已 完 成 結 果 報 告 書,97 年 度 已 依 期 末 報 告 書 研 提 具 體 可 行 之 配 套 措 施 以 振 興 中 區 商 圈 包 括 建 立 中 區 商 圈 消 費 導 覽 系 統 暨 自 由 路 商 圈 入 口 意 象 建 置 工 程 及 東 海 戲 院 前 廣 場 改 善 工 程 等 計 劃 及 台 中 傳 奇 太 陽 之 城 - 自 由 商 圈 振 興 躍 進 計 畫 經 費 150 萬 元, 辦 理 6 月 至 11 月 太 陽 廣 場 每 月 之 活 動 計 畫, 並 進 行 商 圈 經 營 品 質 提 昇 環 境 改 善 等 相 關 輔 導 計 劃, 以 改 善 街 區 商 業 環 境, 促 進 街 區 商 機, 本 案 已 於 97 年 12 月 30 完 成
44 驗 收 結 案 2 品 牌 商 圈 計 畫 97 年 本 府 提 出 台 中 傳 奇 太 陽 光 道 品 牌 商 圈 配 套 硬 體 建 置 計 劃 及 一 中 桂 冠 光 廊 新 象 品 牌 商 圈 配 套 硬 體 建 置 計 劃 參 加 經 濟 部 97 年 創 新 台 灣 品 牌 商 圈 硬 體 配 套 建 置 計 畫 評 選, 各 獲 補 助 經 費 200 萬 元 整, 計 畫 以 常 民 體 驗 的 街 區 景 觀 精 緻 有 序 的 美 式 環 境 異 質 空 間 搭 配 生 成 的 魅 力 新 環 境 等 三 項 商 圈 美 適 性 串 連 策 略 導 入 商 業 環 境 配 套 硬 體 中, 達 成 商 圈 魅 力, 從 而 提 昇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商 圈 環 境 品 質 台 中 傳 奇 案 已 選 定 鄰 臺 中 公 園 設 置 光 牆 以 吸 引 民 眾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並 預 定 九 月 底 完 成 工 程 發 包 預 定 12 月 完 工 一 中 桂 冠 光 廊 新 象 品 牌 商 圈 配 套 硬 體 建 置 計 劃, 工 程 已 於 97 年 12 月 底 完 工 驗 收 開 始 啟 用 另 本 府 編 列 100 萬 元 經 費 辦 理 建 立 中 區 商 圈 消 費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暨 自 由 路 商 圈 入 口 意 象 建 置 工 程 計 畫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中 區 商 圈 解 說 導 覽 步 行 空 間 串 連 及 太 陽 廣 場 標 誌 系 統 規 劃 以 行 銷 太 陽 廣 場, 並 串 聯 中 區 歷 史 建 築 等 景 點, 冀 望 凝 聚 自 由 路 共 同 記 憶, 吸 引 人 潮 進 入, 帶 動 商 圈 消 費 已 於 8 月 7 簽 約 完 成, 該 公 司 已 依 合 約 於 97 年 8 月 至 11 月 期 間 依 序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項 目 : 中 區 商 圈 解 說 導 覽 系 統 規 劃 中 區 商 圈 暨 太 陽 廣 場 步 行 空 間 串 連 設 計 太 陽 廣 場 標 誌 系 統 規 劃 設 計 及 太 陽 廣 場 創 意 LOGO 設 計 徵 圖 競 賽 活 動, 並 於 所 有 工 作 項 目 完 成 後 提 送 期 末 報 告 書,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驗 收 結 案 3 辦 理 臺 中 市 商 店 街 區 評 鑑 作 業 (1)97 年 度 商 圈 評 鑑 成 績 達 優 等 獎 等 有 天 津 路 商 圈 美 術 園 道 商 圈 大 隆 路 商 圈 等 三 處, 成 績 進 步 最 多 者 為 自 由 路 商 圈, 評 定 為 最 佳 進 步 獎 ; 優 等 獎 三 處 商 圈 分 別 核 發 獎 金 新 台 幣 15 萬 元 ; 最 佳 進 步 獎 獲 核 發 獎 金 新 台 幣 5 萬 元, 上 開 評 定 成 績 優 良 之 商 圈 業 於 98 年 3 月 9 日 由 市 長 於 主 管 會 報 上 公 開 頒 獎, 以 資 鼓 勵 (2) 為 促 進 商 店 街 區 發 展 並 管 理 及 維 護 經 營 商 業 環 境, 將 商 圈 內 部 行 政 管 理 運 作 導 入 正 軌, 依 臺 中 市 商 店 街 區 評 鑑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評 鑑 項 目 : 即 商 店 街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公 共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行 銷 活 動 成 果 行 政 配 合 度 其 他 商 店 街 區 發 展 有 關 事 項 等 考 核 項 目, 對 本 市 立 案 之 商 圈 分 為 二 階 段 書 面 評 鑑 實 地 評 鑑 賡 續 每 年 定 期 辦 理 評 鑑, 原 則 上 每 年 8 月 中 旬 後 展 開 評 鑑 作 業 先 期 作 業,9 月 份 即 正 式 展 開 評 鑑 考 核 作 業 期 程, 預 訂 12 月 底 前 完 成 整 個 評 鑑 作 業 獎 勵 經 費 核 銷 等 相 關 事 宜, 期 協 助 改 善 商 圈 經 營 商 業 環 境 品 質, 活 絡 商 圈 商 機 4 打 造 商 圈 街 道 特 色, 強 化 入 口 意 象 運 用 在 地 商 圈 組 織 的 活 力 與 創 意, 採 用 由 下 而 上 的 提 案 規 劃 方 式, 跳 脫 公 部 門 舊 思 維 框 臼, 民 間 地 方 可 建 立 自 己 的 地 方 特 色 97 年 依 據 台 中 市 10 項 重 大 民 生 建 設 - 再 造 逢 甲 商 圈, 編 列 330 萬 元 硬 體 建 設 經 費, 並 經 多 次 邀 集 地 方 民 代 及 商 家 代 表 熱 烈 討 論 後, 已 完 成 設 計 施 工 並 於 97 年 12 月 底 完 工 驗 收, 藉 本 案 所 建 置 入 口 意 象 及 電 子 化 商 圈 導 覽 告 示 設 施, 即 時 顯 示 商 圈 狀 況 及 交 通 情 形 提 供 遊 客 資 訊 參 考, 並 增 添 地 標 景 觀 性 頁 43 / 353
45 本 府 預 算 編 列 800 萬 元 辦 理 自 由 路 商 圈 入 口 意 象 等 設 施 建 置 工 程, 已 於 98 年 1 月 15 日 開 工, 將 改 善 彰 化 銀 行 前 照 明 與 增 設 休 閒 設 施, 另 於 臺 中 公 園 處 設 置 太 陽 花 及 風 車 之 入 口 意 象, 預 定 6 月 底 完 成 另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本 府 爭 取 中 區 商 圈 停 車 轉 運 及 步 行 空 間 與 導 覽 建 置 工 程 經 費 3,109 萬 元 與 一 中 商 圈 桂 冠 光 廊 新 象 商 業 環 境 建 置 工 程 經 費 1,200 萬 元, 中 區 商 圈 停 車 轉 運 及 步 行 空 間 與 導 覽 建 置 工 程 已 於 98 年 1 月 15 日 開 工,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增 設 自 由 路 人 行 步 道 萬 春 宮 前 廣 場 改 善 合 作 陸 橋 改 善 臺 灣 銀 行 中 台 中 分 行 前 增 設 休 憩 空 間 以 及 照 明 增 設 ; 另 設 置 解 說 牌 與 花 缽, 將 整 體 改 善 中 區 商 圈 整 體 景 觀 環 境 配 合 中 央 要 求 將 積 極 趕 工 於 本 年 6 月 底 完 工 5 台 中 市 商 圈 特 色 行 銷 97 年 度 辦 理 台 中 市 97 年 度 商 圈 特 色 行 銷 活 動, 活 動 經 費 共 480 萬 元, 以 行 銷 台 中 市 商 圈 特 色 為 主 題 十 大 商 圈 GO 遊 樂, 以 刺 激 買 氣 吸 引 人 潮 為 出 發 點 設 計 活 動, 結 合 特 色 音 樂 表 演 以 及 創 新 的 宣 傳 手 法, 希 望 吸 引 更 多 觀 光 人 潮 湧 入 台 中 的 商 圈 刺 激 商 圈 銷 售 9 月 13 日 嬉 遊 大 坑 - 嚐 鮮 賞 樂 也 浪 漫 ( 大 坑 商 圈 ) 9 月 27 日 sing 動 一 中 - 超 級 新 人 就 是 你 ( 一 中 街 商 圈 ) 10 月 10 日 愛 戀 精 明 御 守 大 募 集 ( 精 明 一 街 商 圈 ) 10 月 18 日 舞 動 大 隆 創 意 啦 啦 隊 大 賽 ( 大 隆 路 商 圈 ) 10 月 24 日 彩 綴 自 由 - 裝 神 弄 鬼 萬 聖 趴 ( 自 由 路 商 圈 ) 10 月 25 日 太 陽 餅 文 化 日 11 月 8 日 樂 透 逢 甲 - 星 光 璀 璨 同 歡 慶 ( 逢 甲 商 圈 ) 11 月 22 日 行 在 昌 平 萬 鞋 嘉 年 華 二 發 展 綠 色 永 續 農 業, 打 造 全 方 位 的 農 業 ( 一 ) 農 業 推 廣 業 務 1 辦 理 農 業 推 廣 等 工 作 共 輔 導 產 銷 班 計 13 班, 面 積 468 公 頃 ; 輔 導 成 果 : 外 銷 切 花 類 155 萬 支 內 銷 玫 瑰 劍 蘭 百 合 葉 材 等 140 萬 支, 共 同 運 銷 水 果 ( 文 旦 柚 龍 眼 柑 橘 )3063 公 噸 麻 竹 筍 515 公 噸 絲 瓜 118 公 噸, 提 高 農 民 收 益, 並 輔 導 產 銷 班 經 營 管 理 企 業 化, 導 入 企 業 化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與 技 巧 手 法, 改 善 工 作 現 場 流 程 規 畫 生 產 管 理 物 料 管 理 品 質 管 理 生 產 行 銷 企 劃 市 場 通 路 開 發 等, 提 昇 農 業 整 體 效 益 2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區 未 完 成 細 部 計 畫, 繼 續 作 為 農 業 生 產 不 課 徵 贈 與 稅 遺 產 稅 農 地 核 發 證 明 書 124 件 ( 詳 如 附 表 一 ); 農 地 核 准 變 更 非 農 業 使 用 3 件 收 繳 回 饋 金 新 台 幣 1,023,991 元 ( 繳 至 本 府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專 戶, 每 季 再 回 撥 二 分 之 一 至 農 委 會 ) 整 體 開 發 區 核 發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案 件 單 位 : 件 整 體 開 發 區 核 發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案 件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月 份 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頁 44 / 353
46 97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小 計 總 計 辦 理 肥 料 農 藥 及 飼 料 等 管 理 業 務 (1)97 年 度 辦 理 肥 料 抽 驗 40 件 (2)97 年 度 辦 理 農 藥 管 理 及 品 質 管 制 抽 驗 計 20 件 受 理 民 眾 辦 理 註 銷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1 件 申 請 農 藥 販 賣 業 執 照 1 件 (3) 持 續 推 動 辦 理 本 市 農 業 產 銷 班 CAS 吉 園 圃 標 章 及 生 產 履 歷 證 制 度, 並 辦 理 農 民 安 全 使 用 農 藥 講 習 會 共 2 場 (4) 辦 理 飼 料 管 理 業 務, 預 定 抽 驗 件 數 22 件 實 際 抽 驗 29 件 ; 辦 理 種 苗 業 管 理 業 務,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辦 理 新 增 15 件 變 更 11 件 註 銷 0 件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辦 理 案 件 單 位 : 件 項 目 類 別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二 ) 林 產 推 廣 業 務 種 苗 業 登 記 證 辦 理 案 件 新 增 變 更 註 銷 15 件 11 件 0 件 1 林 務 管 理 : 積 極 宣 導 民 眾 種 植 樹 木, 以 增 厚 本 市 綠 色 資 源, 涵 養 水 源 淨 化 空 氣 品 質 2 自 然 生 態 保 育 : 取 締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取 締 案 件 4 件, 辦 理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案 件 計 321 件, 核 發 公 開 展 示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16 件 ( 詳 如 附 表 三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辦 理 績 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備 註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取 締 件 數 件 4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頁 45 / 353
47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件 隻 公 開 展 示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件 16 公 開 展 示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 三 ) 畜 產 推 廣 業 務 1 依 畜 牧 法 規 定, 目 前 計 有 24 場 核 發 牧 場 登 記 證 書,7 場 飼 養 登 記 2 受 理 民 眾 申 辦 飼 料 販 賣 登 記 證 計 1 件 ( 四 ) 山 坡 地 管 理 違 規 使 用 查 報 取 締 及 水 土 保 持 業 務 積 極 防 止 山 坡 地 濫 墾 濫 建 及 侵 占 公 有 土 地 情 形, 加 強 山 坡 地 管 理 違 規 使 用 查 報 取 締 工 作, 經 本 府 查 處 案 件 計 9 件, 罰 鍰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43 萬 元 整 ) 編 號 項 目 1 山 坡 地 非 農 業 使 用 監 督 及 管 理 案 件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受 理 案 件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97 年 0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01 月 98 年 98 年 02 月 03 月 合 計 申 請 核 准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申 請 案 件 山 坡 地 違 規 使 用 查 報 與 取 締 案 件 申 請 核 准 移 送 法 院 偵 辦 行 政 處 分 ( 五 ) 農 作 物 查 估 業 務 1 配 合 辦 理 本 市 新 闢 道 路 工 程 地 上 農 作 物 查 估 作 業 計 8 件 2 辦 理 台 中 生 活 圈 2 號 4 號 線 道 路 筏 子 溪 三 期 工 程 年 度 道 路 開 闢 地 上 農 作 物 查 估 作 業 三 強 化 工 業 輔 導 與 管 理 ( 一 ) 工 業 行 政 管 理 1 工 廠 登 記 變 更 及 歇 業 辦 理 情 形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止 計 本 府 受 理 工 廠 登 記 案 61 件, 變 更 案 78 件, 歇 業 案 42 件, 公 告 註 銷 56 件, 合 計 237 件, 本 市 現 有 登 記 工 廠 家 數 計 3,263 家 頁 46 / 353
48 98 年 2 月 98 年 1 月 97 年 12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9 月 未 登 記 工 廠 稽 查 及 輔 導 98 年 度 截 至 2 月 28 日 止, 列 管 未 登 記 工 廠 計 132 家, 依 使 用 分 區 分 別 為 住 宅 區 83 家 商 業 區 2 家 農 業 區 46 家 工 業 區 1 家 ( 二 ) 工 業 區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及 管 理 總 家 數 132 工 業 區 商 業 區 1 2 農 業 區 46 住 宅 區 工 業 區 座 談 會 現 有 台 中 工 業 區 之 管 理 目 前 由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台 中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管 理, 目 前 本 府 為 密 切 與 相 關 工 業 團 體 聯 繫, 提 供 互 動 訊 息, 並 有 效 建 立 溝 通 管 道 91 年 1 月 起 定 期 召 開 工 業 區 座 談 會, 截 至 98 年 2 月 計 已 召 開 20 次 座 談 會, 有 關 問 題 包 含 治 安 工 業 區 對 外 交 通 等 反 映 問 題, 分 由 權 責 單 位 以 快 速 且 積 極 之 方 式 妥 善 處 理 2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為 落 實 創 新 服 務 活 力 行 政 目 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於 台 中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頁 47 / 353
49 心 設 置 服 務 到 廠 作 業 櫃 檯, 合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計 受 理 195 件 次 ( 三 ) 公 用 事 業 管 理 1 受 理 公 民 營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之 設 立 許 可 申 請 目 前 本 市 公 營 加 油 站 19 家 中 油 加 盟 加 油 站 70 家 台 塑 公 司 加 油 站 26 家 公 營 加 氣 站 1 家 民 營 加 氣 站 1 家 2 本 府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地 下 加 油 ( 氣 ) 站 小 組 不 定 期 針 對 本 市 違 法 之 地 下 加 油 ( 氣 ) 站 聯 合 稽 查, 本 市 原 列 管 1 家 立 案 之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因 擅 自 對 外 營 業 並 遷 移 加 儲 油 設 施, 已 涉 及 違 反 石 油 管 理 法 第 18 條 第 2 款 規 定, 爰 依 同 法 第 48 條 規 定 廢 止 其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其 加 儲 油 設 備 管 線 已 經 拆 除, 目 前 本 市 已 無 地 下 油 行 之 存 在,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小 組 仍 將 積 極 持 續 不 定 期 稽 查, 以 杜 絕 地 下 加 油 站 違 法 設 立 3 本 市 自 來 水 接 用 情 況 於 本 府 逐 年 分 期 持 續 編 列 上 億 元 以 上 埋 管 經 費 辦 理, 其 普 及 率 提 升 成 效 已 揭 然 可 見, 截 至 97 年 度 本 市 之 自 來 水 供 水 普 及 率 已 達 到 99.22% 為 能 完 善 照 顧 到 偏 遠 地 區 市 民 ( 近 1% 人 口 ) 之 飲 用 水 品 質, 本 府 分 別 於 97 年 度 並 追 加 預 算 500 萬 元 以 辦 理 本 市 其 他 未 及 於 本 年 度 納 入 施 作 之 屯 區 埋 管 地 段, 並 向 經 濟 部 爭 取 補 助 2,291 萬 元 辦 理 大 坑 地 區 北 坑 巷 中 正 露 營 區 無 自 來 水 區 之 埋 管 工 程, 且 於 今 (98) 年 再 予 編 列 1,000 萬 元 埋 管 經 費, 俾 以 能 持 續 改 善 屯 區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居 民 之 用 水 品 質, 有 關 該 各 項 埋 管 供 水 專 案 計 畫 案 並 已 陸 續 交 由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四 區 管 理 處 配 合 推 動 辦 理 九 十 二 年 九 十 三 年 九 十 四 年 九 十 五 年 九 十 六 年 九 十 七 年 台 中 市 自 來 水 供 水 普 及 率 4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及 電 器 承 裝 業 等 ( 含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業 及 用 電 場 所 專 任 電 氣 技 術 人 登 記 管 理 業 務 ) 許 可 及 登 記 辦 理 情 形 : 依 自 來 水 法 暨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商 管 理 辦 法 第 18 條 規 定, 未 依 規 於 96 年 11 月 30 日 前 完 成 換 領 新 證 者 原 領 登 記 失 其 效 力, 本 市 扣 除 公 告 失 效 之 自 來 水 承 裝 商 214 家 後,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本 市 現 有 登 記 家 數 分 別 為 甲 等 自 來 水 承 裝 商 204 家 乙 等 自 來 水 承 裝 商 39 家, 丙 等 自 來 水 承 裝 商 7 家, 共 計 250 家 電 器 承 裝 等 業 務 自 93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移 撥 由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 本 市 現 有 登 記 頁 48 / 353
50 家 數 98 年 2 月 底 止 累 計 電 器 承 裝 業 421 家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業 13 家 用 電 場 所 2,222 家 自 來 水 管 及 電 器 承 裝 檢 驗 維 護 電 器 承 裝 檢 驗 維 護 用 電 場 所 甲 等 水 管 承 裝 乙 等 水 管 承 裝 丙 等 水 管 承 裝 四 強 化 商 業 管 理, 取 締 非 法 管 理 合 法 ( 一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本 市 登 記 之 營 利 事 業 登 家 數 為 8 萬 2,775 家,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案 件 共 計 1 萬 3,235 件, 其 中 設 立 2,377 件, 變 更 6,000 件, 停 業 ( 暫 停 )2,275 件, 復 業 216 件, 歇 業 ( 註 銷 )1,998 件, 其 他 369 件 ( 含 換 證 補 證 門 牌 整 編 抄 錄 等 )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申 請 案 件 各 月 類 別 統 計 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月 份 設 立 變 更 歇 業 ( 註 銷 ) 頁 49 / 353 停 業 ( 暫 停 ) 單 位 : 件 復 業 其 他 小 計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51 設 立 變 更 歇 業 停 業 復 業 其 他 合 計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案 件 類 別 統 計 表 ( 二 ) 營 利 事 業 稽 查 管 理 情 形 1 本 市 休 閒 娛 樂 服 務 業 設 置 自 治 條 例 已 於 96 年 1 月 8 日 發 布,1 月 10 日 生 效 實 施, 主 要 規 定 本 市 休 閒 娛 樂 服 務 業 ( 包 括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 之 營 業 場 所 地 點 限 制 ( 本 市 中 區 應 距 離 國 民 小 學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其 餘 各 區 除 應 距 離 住 宅 區 五 十 公 尺 以 上 外, 並 應 距 離 國 民 中 小 學 高 中 職 校 醫 院 二 百 公 尺 以 上 ) 倘 營 業 場 所 違 反 距 離 限 制 規 定, 即 無 法 取 得 符 合 用 途 之 使 用 執 照 及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可 依 建 築 法 及 商 業 登 記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裁 罰 本 條 例 公 布 實 施 後, 僅 核 准 10 家 申 請 設 立 登 記 2 為 維 護 本 市 公 共 安 全, 逐 年 向 下 修 正 對 本 市 非 法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執 行 斷 水 斷 電 及 強 制 拆 除 鎖 定 分 數 自 95 年 起, 修 正 為 總 分 達 40 分 以 上, 經 簽 奉 市 長 核 定 後 即 移 請 都 市 發 展 處 執 行 斷 水 斷 電 或 拆 除 內 部 裝 潢 並 逐 年 遞 減 10 分, 98 年 為 10 分, 預 計 於 4 年 內 (98 年 以 內 ) 全 面 執 行 完 畢, 以 保 障 合 法 業 者 及 消 費 者 安 全 目 前 本 市 非 法 九 種 行 業 (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 家 數 已 由 90 年 的 399 家 減 少 至 98 年 2 月 底 為 40 家 3 遵 照 行 政 院 82 年 7 月 21 日 函 頒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部 分 及 經 濟 部 88 年 7 月 21 日 訂 頒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部 分 之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暨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督 導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對 於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執 行 稽 查 工 作, 並 對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最 鉅 營 業 場 所, 鎖 定 一 定 比 率 家 數 執 行 斷 電 ( 水 ) 及 強 制 拆 除 措 施,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稽 查 521 頁 50 / 353
52 家 次, 依 商 業 登 記 法 處 分 46 家 次, 配 合 執 行 斷 電 強 制 拆 除 14 家 次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有 關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部 分 績 效 統 計 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月 份 稽 查 家 數 處 分 家 數 斷 水 斷 電 拆 除 家 數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有 關 營 利 事 業 管 理 部 分 績 效 統 計 表 家 數 0 稽 查 家 數 處 分 家 數 斷 水 斷 電 拆 除 家 數 家 數 五 健 全 市 場 管 理 活 絡 零 售 通 路 ( 一 ) 公 有 傳 統 市 場 標 租 與 轉 型 面 臨 超 級 市 場 量 販 店 等 大 型 購 物 商 場 之 競 爭, 公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已 非 民 眾 購 買 民 生 用 品 之 唯 一 處 所, 針 對 營 運 不 理 想 之 市 場 或 租 期 到 期 者 辦 理 標 租, 採 逐 步 轉 型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此 段 期 間, 已 陸 續 完 成 市 30 市 31 市 92 市 81 中 線 以 北 頁 51 / 353
53 中 德 市 場 及 后 庄 市 場 之 標 租 ( 二 ) 公 民 有 傳 統 市 集 競 爭 型 評 比 啟 動 在 商 業 經 濟 大 環 境 巨 變 下, 屬 經 濟 弱 勢 者 之 各 公 民 有 傳 統 零 售 市 場 及 攤 販 集 中 區, 面 臨 現 代 量 販 店 及 超 級 市 場 之 挑 戰, 遭 遇 重 大 競 爭 威 脅, 生 意 日 漸 衰 微, 冀 望 政 府 關 注 挹 注 資 源 給 予 適 當 之 補 助 進 行 軟 硬 體 改 善, 茲 為 積 極 輔 導 建 立 市 場 自 治 機 制 與 形 象 提 升, 透 過 評 比 方 式 給 與 適 度 硬 體 之 改 善 97 年 度 經 由 評 比 小 組 分 兩 梯 次 進 行 實 地 與 書 面 考 評, 擇 優 選 出 向 上 第 二 東 光 及 華 美 等 四 處 市 場 ( 集 ), 並 輔 導 各 市 場 於 97 年 10 月 31 日 至 11 月 30 日 進 行 集 點 大 贈 送 等 回 饋 消 費 者 促 銷 活 動 ;98 年 度 繼 續 推 動, 委 外 招 標 作 業 已 於 98 年 3 月 辦 理, 冀 望 藉 由 評 比 方 式 激 發 良 性 競 爭, 改 善 市 場 環 境, 提 昇 市 民 消 費 品 質 98 年 台 中 市 公 民 有 市 場 競 爭 型 評 比 優 勝 市 集 聯 合 促 銷 活 動 頁 52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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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肆 教 育 處 一 追 求 卓 越 教 學 品 質 ( 一 ) 辦 理 教 師 自 製 教 學 媒 體 競 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為 鼓 勵 教 師 發 揮 教 學 創 造 力, 自 行 開 發 或 編 製 教 學 媒 體, 並 運 用 數 位 化 多 媒 體, 進 行 教 學,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本 市 每 年 辦 理 中 小 學 教 師 自 製 教 學 媒 體 競 賽, 並 評 選 優 秀 作 品 國 中 小 各 25 件 薦 送 參 加 全 國 決 賽 本 市 97 年 度 共 評 選 出 100 件 國 中 小 教 師 多 媒 體 優 良 作 品,12 件 教 材 教 案, 團 體 總 成 績 榮 獲 全 國 第 2 名 相 信 對 老 師 們 平 時 的 努 力 不 僅 予 以 肯 定, 也 有 相 當 的 鼓 舞 作 用, 同 時 也 展 現 出 本 市 中 小 學 教 師 善 用 教 學 媒 體,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品 質 的 具 體 明 證 ( 二 ) 提 供 教 師 諮 詢 服 務, 營 造 溫 馨 教 學 環 境 為 使 本 市 教 師 擁 有 一 個 優 質 的 教 學 環 境, 特 別 提 供 專 業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自 96 年 7 月 成 立 韓 老 師 專 線 , 是 全 國 唯 一 提 供 老 師 諮 商 服 務 的 專 線,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晚 上 6 時 至 9 時, 為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提 供 服 務, 迄 今 共 服 務 82 人 次 今 年 除 維 持 原 先 的 電 話 諮 商 服 務 與 面 對 面 諮 商 服 務 外, 更 增 加 至 校 宣 導 及 輔 導 教 師 分 區 督 導, 讓 辛 苦 的 教 師 們 在 專 業 的 協 助 下, 得 以 抒 發 情 緒, 增 進 輔 導 學 生 及 自 我 輔 導 之 知 能, 以 達 到 宣 洩 壓 力 淨 化 情 緒 的 目 的, 進 而 以 更 愉 快 的 面 對 工 作 及 生 活 ( 三 ) 巡 迴 教 學 輔 導,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1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巡 迴 教 學 輔 導,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國 中 40 場 次, 教 材 教 案 示 例 186 件, 國 小 288 場 次 到 校 輔 導, 示 範 教 學 11 場, 主 動 將 教 學 輔 導 送 到 學 校 2 本 市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結 合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整 合 本 市 教 學 資 源 設 備, 每 月 定 期 規 劃 九 年 一 貫 各 領 域 研 習 活 動, 提 供 本 市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成 長 之 課 程,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84 場 次 各 領 域 研 習 活 動, 計 有 2,793 名 教 師 參 與, 協 助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並 出 版 教 學 輔 導 教 材 刊 物 共 13 本 ( 四 ) 推 動 海 洋 教 育, 成 立 海 洋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本 市 利 用 教 育 資 源 推 動 海 洋 教 育, 規 劃 3 年 中 長 期 海 洋 教 育 推 動 計 畫,98 年 7 月 於 本 市 黎 明 國 小 設 置 海 洋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落 成, 未 來 提 供 並 協 助 各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本 市 辦 理 海 洋 教 育 理 念 宣 導 研 習 及 推 動 說 明 親 職 海 洋 教 育 講 座 教 師 成 長 工 程 研 習 學 生 海 洋 主 題 探 索 體 驗 週 海 洋 教 育 推 動 參 觀 團 隊, 並 辦 理 海 洋 資 源 中 心 成 果 發 表 海 洋 科 學 園 遊 會 等, 提 升 教 師 學 生 及 家 長 對 海 洋 文 化 的 瞭 解 與 認 識, 善 用 並 保 護 海 洋 資 源, 期 望 整 合 學 校 家 庭 與 社 區, 建 立 本 市 海 洋 教 育 及 學 習 社 群 ( 五 ) 建 構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善 用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1 發 展 數 位 化 教 材 : 參 加 教 育 部 全 國 中 小 學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創 意 競 賽 活 動, 本 市 有 188 件 作 品 參 加, 並 連 續 3 年 獲 績 優 縣 市 第 1 名 頁 54 / 353
56 2 積 極 推 動 ICT 融 入 教 學 :26 個 國 中 小 參 加 Advance-School 夥 伴 學 校 ;19 個 國 中 小 參 加 e 化 學 習 環 境 示 範 點 (IWB) 學 校 ;27 個 國 中 小 參 加 自 由 軟 體 教 學 應 用 學 校 ;7 個 國 中 小 建 置 國 民 中 小 學 多 功 能 e 化 專 科 教 室, 並 發 展 創 新 教 學 模 式 ; 中 小 學 教 師 社 群 推 動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 網 路 資 源 e 級 棒 3 推 動 成 果 計 畫 : 參 加 教 育 部 97 年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說 明 與 98 年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細 部 計 畫 審 查, 榮 獲 全 國 優 等 第 五 名 5 資 訊 網 路 應 用 競 賽 : 辦 理 97 學 年 度 中 小 學 資 訊 網 路 應 用 競 賽 活 動, 藉 由 比 賽 深 化 內 化 資 訊 教 育 內 涵 6 資 訊 設 備 更 新 第 二 個 四 年 計 畫 : 辦 理 97 年 度 電 腦 教 室 更 新, 累 計 更 新 增 置 本 市 中 小 學 40 間 電 腦 教 室, 以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98 年 度 預 計 更 新 45 間 電 腦 教 室 7 研 習 學 務 及 成 績 系 統 : 行 政 資 訊 化 降 低 紙 張 消 耗, 節 省 資 源 與 能 源 加 強 環 境 保 護 8 九 年 一 貫 教 學 資 源 網 : 彙 集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教 師 上 傳 踴 躍, 通 過 審 核 上 傳 至 教 育 部 達 2,965 件 9 教 師 資 訊 能 力 : 規 劃 教 師 資 訊 初 進 階 能 力 檢 測 ( 通 過 率 約 90%), 以 提 升 教 師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之 能 力 10 自 由 軟 體 推 展 : 規 劃 27 所 中 小 學 為 種 子 學 校 推 展 自 由 軟 體,97 年 12 月 3 日 為 本 市 國 小 自 由 軟 體 推 廣 日,98 年 1 月 21 日 為 本 市 國 中 自 由 軟 體 推 廣 日, 加 深 本 市 中 小 學 教 師 與 學 生 對 於 自 由 軟 體 之 認 識 11 數 位 應 用 交 流 活 動 : 透 過 創 意 主 題 學 習 部 落 格 競 賽 ( 共 313 個 網 誌 ), 提 升 學 童 資 訊 素 養 且 增 進 認 識 本 土 社 會 文 化 等 知 識, 以 達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之 成 效 12 辦 理 國 民 電 腦 應 用 計 畫 :97 年 度 共 有 25 所 國 中 小 之 43 位 學 生 獲 得 補 助, 且 均 已 建 置 個 人 的 學 習 網 站 或 線 上 輔 導 工 作 坊, 親 師 生 並 完 成 研 習 訓 練 活 動 並 結 合 逢 甲 大 學 資 訊 志 工 到 受 贈 學 童 家 中 進 行 相 關 的 訪 視 與 教 學 活 動 辦 理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與 競 賽 活 動, 增 進 其 獲 致 成 功 的 機 會, 扶 助 其 適 性 之 發 展 13 參 酌 本 市 教 師 資 訊 科 技 素 養 調 查 結 果, 系 統 性 之 規 畫 辦 理 各 類 研 習 課 程, 培 育 資 訊 推 廣 種 子 教 師, 課 程 包 括 : 程 式 設 計 (php perl jsp 等 ) 資 料 庫 管 理 (mysql postgres 等 ) 網 路 及 資 安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觀 自 由 軟 體 系 統 平 台 建 置 (moodle lifetype wiki xoops 等 ) linux 作 業 系 統 管 理 建 置 自 由 軟 體 教 學 應 用 動 畫 與 網 頁 製 作 校 園 行 政 e 化, 藉 以 提 升 教 師 資 訊 素 養,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促 進 教 師 運 用 資 訊 融 入 於 教 學, 獲 致 有 成 就 感 的 教 學 14 建 置 數 位 教 材 資 料 庫 ( 隨 選 視 訊 VOD 系 統 ), 提 供 師 生 數 位 學 習 分 享 平 台, 增 進 弱 勢 族 群 數 位 應 用 機 會 15 建 置 本 市 網 路 資 源 e 級 棒 教 學 資 源 共 享 平 台, 形 塑 教 師 專 業 對 話 與 分 享 文 化 16 建 置 教 師 網 路 學 習 工 作 坊, 提 供 各 校 教 師 班 級 網 頁 及 個 人 教 學 網 誌 服 務 ( 六 ) 落 實 關 懷 弱 勢, 縮 短 國 中 小 學 習 落 差 頁 55 / 353
57 頁 56 / 積 極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計 畫, 鼓 勵 現 職 教 師 退 休 教 師 投 入 弱 勢 學 生 的 輔 導 工 作 2 辦 理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除 了 現 職 教 師 與 退 休 教 師, 更 有 許 多 儲 備 教 師 大 專 學 生 與 社 區 人 士 擔 任 教 學 人 員, 投 入 1,200 萬 元 經 費, 全 市 共 有 3,500 名 學 習 低 成 就 之 弱 勢 學 生 受 惠 ( 七 ) 預 防 輟 學 生 再 中 輟, 開 創 多 元 適 性 教 育 本 市 中 輟 生 人 數 逐 年 降 低,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國 中 小 中 途 輟 學 學 生 共 計 54 人, 其 中 國 中 部 分 為 47 人, 國 小 為 6 人, 特 殊 學 校 1 人, 較 去 年 同 時 期 66 人 減 少 % 二 營 造 優 質 校 園 環 境 ( 一 ) 規 劃 設 校 增 班, 解 決 學 生 就 學 問 題 已 規 劃 福 科 國 中 ( 文 中 50) 惠 來 國 小 ( 文 小 61) 及 文 中 小 1( 國 中 及 國 小 ) 等 新 設 學 校, 紓 解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及 南 屯 七 期 重 劃 區 鄰 近 等 校 之 增 班 壓 力 長 安 國 小 已 於 97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福 科 國 中 與 惠 來 國 小 預 訂 於 98 學 年 度 招 生, 文 中 小 1 預 訂 於 99 學 年 度 招 生 另 為 推 動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規 劃 東 山 國 中 改 制 為 市 立 高 中 ( 含 國 中 部 ), 自 98 學 年 度 起 招 收 高 中 部 學 生 ( 二 ) 增 改 建 學 校 硬 體 建 設,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施 1 執 行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老 舊 校 舍 整 建 計 畫 硬 體 工 程, 逐 年 改 善 本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學 環 境, 96 年 度 有 居 仁 國 中 雙 十 國 中 北 新 國 中 國 光 國 小 泰 安 國 小 省 三 國 小 等 6 校 已 完 工 97 年 度 經 費 有 3 億 3,507 萬 6 仟 元, 共 補 助 育 英 國 中 四 育 國 中 崇 倫 國 中 忠 明 高 中 力 行 國 小 逢 甲 國 小 西 屯 國 小 忠 孝 國 小 春 安 國 小 等 9 校, 已 陸 續 完 工 啟 用 2 編 列 預 算 依 校 務 優 先 項 目 執 行 : 中 小 學 辦 理 一 般 性 修 繕 工 程 及 設 備 採 購, 為 提 供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依 各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優 先 執 行 項 目,98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約 1,826 萬 元, 辦 理 8 校 學 生 餐 廳 圍 牆 警 衛 室 電 源 風 雨 走 廊 等 校 園 場 域 內 之 設 備 設 施 整 修 ( 三 ) 學 生 課 桌 椅 汰 舊 換 新, 以 維 護 學 生 視 力 及 骨 骼 發 育 97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新 台 幣 300 萬 元, 購 置 4,126 套 桌 椅, 分 配 予 11 所 國 中 18 所 國 小, 使 學 生 課 桌 椅 汰 舊 換 新 ;98 年 度 再 編 列 經 費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執 行 課 桌 椅 汰 舊 換 新 ( 四 ) 建 構 友 善 校 園 環 境, 使 學 生 安 心 學 習 1 為 鼓 勵 本 市 輔 導 教 師 認 輔 中 輟 生, 並 訂 定 認 輔 制 度 獎 勵 要 點, 對 輔 導 行 為 偏 差 學 生 及 中 輟 復 學 使 穩 定 就 學 達 1 學 期 者, 及 對 嚴 重 行 為 偏 差 問 題 學 生 實 施 個 案 輔 導 成 功 達 2 件 且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給 予 嘉 獎 統 計 96 學 年 度 國 中 共 有 認 輔 老 師 179 人 獲 獎 狀 乙 紙,35 人 獲 嘉 獎 乙 次,8 人 獲 嘉 獎 兩 次, 國 小 共 有 認 輔 老 師 710 人 獲 獎 狀 乙 紙, 168 人 獲 嘉 獎 乙 次,37 人 獲 嘉 獎 兩 次,97 學 年 度 將 於 下 學 期 (98.6 月 ) 結 束 時, 統 一 調 查 並 辦 理 敘 獎
58 頁 57 / 積 極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戲 劇 宣 導 活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法 令 宣 導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調 查 知 能 行 政 處 置 及 輔 導 知 能 初 階 培 訓 兒 童 保 護 性 侵 害 及 家 庭 暴 力 ( 含 目 睹 兒 童 ) 及 強 化 兒 童 自 我 保 護 意 識 輔 導 工 作 坊 等 活 動, 以 營 造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的 校 園 3 為 保 障 學 齡 兒 童 就 學 權 利, 積 極 宣 導 各 校 不 得 拒 絕 保 護 性 個 案 入 學 就 讀, 且 個 案 轉 學 不 受 額 滿 學 校 限 制,97 學 年 度 自 8 月 起, 迄 今 共 協 助 96 人 4 結 合 專 業 輔 導 人 力 ( 領 有 相 關 執 照 之 精 神 科 醫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社 工 師 等 ) 提 供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個 別 諮 商 之 服 務, 強 化 個 案 復 原 力, 有 效 適 應 生 活, 提 昇 校 園 三 級 輔 導 功 能, 增 進 輔 導 效 果, 避 免 校 園 學 生 問 題 惡 化 全 市 共 分 成 6 區, 由 育 英 國 中 向 上 國 中 萬 和 國 中 成 功 國 小 南 屯 國 小 四 維 國 小 統 籌 辦 理 97 年 度 共 服 務 個 案 203 人, 服 務 人 次 835 次, 服 務 總 時 數 1,181 小 時 5 為 落 實 接 送 學 童 上 下 學 業 者 車 輛 查 核, 嚇 阻 不 法 車 輛 違 規 使 用,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提 升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順 暢, 確 保 學 童 乘 車 之 安 全 會 同 消 保 監 警 及 社 政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接 送 學 童 上 下 學 車 輛 聯 合 查 核, 自 97 年 9 月 起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稽 查 52 校 次 249 家 次, 業 者 合 格 率 85.94%( 合 格 214 家 ) 次, 不 合 格 率 14.06%( 不 合 格 35 家 ) ( 五 ) 辦 理 市 立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促 進 校 務 發 展 為 促 進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強 化 整 體 辦 學 績 效, 於 96 年 3 月 依 據 評 鑑 整 合 研 究 之 建 議, 訂 定 市 立 中 小 學 校 務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並 自 96 年 度 開 始 分 3 年 4 梯 次 進 行 86 所 市 立 中 小 學 學 校 校 務 評 鑑 第 1 梯 次 第 2 梯 次 第 3 梯 次 已 於 分 別 於 96 年 12 月 97 年 6 月 及 12 月 完 成 訪 評 第 4 梯 次 於 98 年 4 月 至 5 月 由 委 員 到 校 實 地 訪 評 本 階 段 校 務 評 鑑 之 目 的, 除 促 進 中 小 學 校 務 發 展 及 品 質 提 升 外, 更 同 時 啟 動 後 設 評 鑑 工 作, 俟 完 成 各 校 評 鑑 後 提 出 評 鑑 報 告, 預 計 於 98 年 11 月 辦 理 校 務 創 新 經 營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提 升 本 市 校 務 評 鑑 之 品 質, 並 期 建 立 校 務 評 鑑 之 典 範 及 活 絡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三 適 性 教 育 開 發 潛 能 ( 一 )98 年 度 共 委 請 15 所 幼 稚 園 及 臺 中 市 幼 兒 教 育 事 業 協 會 兒 童 福 利 發 展 協 會 共 同 辦 理 幼 稚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計 33 場 次 ( 自 4 月 至 10 月 舉 辦 ), 研 習 主 題 包 括 幼 教 政 策 幼 童 照 護 兩 性 平 等 教 育 幼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特 殊 教 育 知 能 幼 稚 園 行 政 與 管 理 等 主 題, 預 計 參 與 人 數 達 2,520 人 次 另 委 託 12 所 幼 稚 園 規 劃 辦 理 幼 稚 園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12 場 次 ( 自 4 月 至 10 月 舉 辦 ), 內 容 包 括 親 子 共 讀 體 適 能 藝 術 創 作 親 職 教 養 及 保 健 新 知 講 座 等, 預 計 參 加 人 數 800 人 ( 二 ) 本 市 97 年 度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教 育 5 年 推 動 計 畫 辦 理, 為 協 助 幼 稚 園 加 強 輔 導 園 內 之 特 殊 教 育 幼 兒, 提 供 人 力 及 教 材 教 具 資 源, 以 提 升 輔 導 績 效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計 核 定 21 所 幼 稚 園 申 辦 學 前 特 教 方 案, 共 51 位 學 生 獲 得 補 助 相 關 人 力 及 教 材 教 具 等 資 源 ( 三 )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市 5 至 6 足 歲 幼 兒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經 費, 每 生 每 學 期 發 放 幼 兒 教 育 券 5,000 元 整,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補 助 3,161 名, 核 發 金 額 共 計 1,580 萬 5,000 元 整 ( 四 ) 關 懷 特 殊 學 生, 妥 善 安 置 與 輔 導
59 頁 58 / 學 年 度 國 中 部 份 於 惠 文 高 中 及 漢 口 國 中 各 增 設 資 源 班 1 班 ; 於 四 育 國 中 增 設 啟 智 班 1 班 國 小 部 分 南 屯 國 小 四 張 犁 國 小 成 功 國 小 等 3 校 各 增 設 1 班 資 源 班 ; 臺 中 國 小 太 平 國 小 2 校 資 優 班 各 1 班 轉 型 為 資 源 班 ; 健 行 國 小 資 源 班 1 班 轉 型 為 啟 智 班 ; 忠 明 國 小 聽 障 巡 輔 班 5 班 轉 型 為 不 分 類 巡 輔 班 學 前 部 分 光 復 國 小 太 平 國 小 學 前 普 通 班 各 1 班 轉 型 為 學 前 資 源 班 2 為 照 護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子 女 就 學 權 益,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學 雜 費 補 助, 計 補 助 418 人 次, 核 發 285 萬 3,600 元 3 為 增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學 習 能 力 及 團 體 生 活 適 應 能 力, 本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於 98 年 2 月 4 至 6 日 辦 理 97 學 年 度 寒 假 育 樂 營, 共 50 名 報 名 學 生 參 加 4 為 落 實 特 殊 生 轉 銜, 針 對 家 長 辦 理 各 階 段 轉 銜 服 務 說 明 會, 第 一 場 次 訂 於 98 年 2 月 21 日 ( 星 期 六 ) 及 3 月 8 日 ( 星 期 日 ) 在 忠 明 國 小 辦 理 入 學 公 私 立 幼 托 轉 銜 服 務 說 明 會, 第 二 場 次 訂 於 98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在 立 人 國 中 辦 理 入 學 高 中 職 特 殊 學 校 轉 銜 服 務 說 明 會, 第 三 場 次 訂 於 98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及 3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在 忠 孝 國 小 及 大 鵬 國 小 辦 理 入 學 公 私 立 國 小 轉 銜 服 務 說 明 會, 第 四 場 次 預 訂 於 98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六 ) 在 光 明 國 中 辦 理 情 障 學 生 入 學 公 私 立 國 中 轉 銜 服 務 說 明 會 5 忠 信 國 小 及 文 心 國 小 分 別 於 97 年 11 月 6 日 ( 星 期 四 ) 及 11 月 20 日 ( 星 期 四 ) 於 私 立 鴻 德 幼 稚 園 及 省 三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辦 理 97 學 年 度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巡 迴 輔 導 班 個 案 輔 導 工 作 研 習, 參 加 對 象 : 教 授 學 前 特 教 巡 輔 班 教 師 班 級 導 師 及 家 長, 針 對 多 重 問 題 學 生 之 學 習 需 求 與 行 為 表 現 進 行 診 斷 評 估, 藉 以 提 升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及 生 活 品 質, 並 提 供 學 校 教 師 家 長 具 體 的 教 學 方 案 輔 導 策 略 6 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前 教 育 階 段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業 於 10 月 中 旬 審 查 完 畢, 共 計 121 名 提 出 申 請, 其 中 40 名 安 置 托 兒 所,4 名 未 通 過 評 估,77 名 安 置 幼 稚 園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也 函 文 通 知 社 會 處 進 行 安 置 於 托 兒 所 中 需 要 接 受 巡 迴 輔 導 之 特 教 學 童 名 單 ;97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目 前 共 計 85 名 提 出 申 請 7 本 市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特 教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及 特 教 方 案 ( 心 理 諮 商 藝 術 治 療 臨 時 特 教 助 理 服 務 ),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人 次 共 計 8,482 人 次, 服 務 學 生 數 815 人 ; 特 教 方 案 服 務 人 次 1 萬 0,439 次, 服 務 學 生 數 374 人 輔 具 的 借 用,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共 計 35 人, 申 請 97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共 計 20 人 申 請 8 提 供 資 優 生 多 元 學 習 機 會, 建 構 適 性 學 習 環 境, 本 市 成 立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班 學 術 性 向 ( 數 理 語 文 ) 資 優 班 藝 術 才 能 ( 音 樂 美 術 舞 蹈 ) 及 體 育 資 優 班 外, 並 辦 理 各 類 資 優 方 案, 以 增 加 資 優 生 之 適 性 安 置 機 會 同 時 提 供 資 優 學 生 降 低 入 學 年 齡 及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之 鑑 定 機 會 ( 五 )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計 畫 為 提 昇 弱 勢 幼 兒 入 園 率, 並 調 節 公 立 幼 稚 園 分 布 平 衡 性,97 學 年 度 起 於 本 市 軍 功 國 小 及 大 仁 國 小 分 別 增 設 幼 稚 園, 本 市 公 立 幼 稚 園 由 34 所 增 加 至 36 所 年 滿 5 足 歲 (91 年 9 月 2 日 至 92 年 9 月 1 日 間 出 生 ) 且 實 際 就 讀 立 案 公 立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之 幼 兒, 符 合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3) 家 戶 年 所 得 30 萬 元 以
60 頁 59 / 353 下 資 格 者, 可 享 免 費 就 學 措 施 ;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每 年 最 高 以 等 同 於 公 立 幼 稚 園 ( 托 兒 所 ) 學 雜 費 收 費 總 額 給 予 補 助 至 於 家 戶 年 所 得 總 額 超 過 30 萬 元 至 60 萬 元 以 下 者, 就 讀 公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可 享 免 學 費 措 施, 就 讀 私 立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元 (1 學 期 1 萬 元 ) 請 領 本 項 補 助 者 不 得 再 請 領 幼 兒 教 育 券 補 助 97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共 補 助 2,395 名, 核 發 金 額 共 計 3,712 萬 2,455 元 整 ( 六 ) 重 視 原 住 民 學 生 權 益 1 為 照 顧 本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核 發 (1)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市 立 高 中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助 學 金 共 26 名, 每 名 1 萬 1,000 元, 共 計 28 萬 6,000 元 整 (2)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學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用 費 1,588 人, 每 人 500 元 整, 共 計 核 發 79 萬 4,000 元 整 (3) 申 請 教 育 部 補 助 核 發 本 市 國 中 原 住 民 在 校 住 宿 生 96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住 宿 及 伙 食 費 共 20 名, 每 名 1 萬 2,600 元, 共 計 25 萬 2,000 元 整 (4) 協 助 申 請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補 助 97 學 年 度 國 中 小 學 清 寒 原 住 民 籍 學 生 助 學 金, 國 中 生 4,000 元 國 小 生 2,000 元 ; 共 計 核 發 499 人 次 ( 國 中 162 人 國 小 337 人 ), 金 額 131 萬 8,000 元 2 97 年 度 臺 中 市 原 住 民 民 族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執 行 成 果 (1) 訓 練 學 生 學 習 原 住 民 舞 蹈, 參 與 比 賽 及 才 藝 表 演 活 動 (2) 辦 理 原 住 民 母 語 研 習, 國 中 小 教 師 及 學 生 體 驗 原 住 民 文 化 營 隊 活 動 (3) 購 置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物 及 圖 騰 衣 飾 圖 書 媒 體, 提 供 學 校 作 為 文 化 教 育 之 教 學 資 源 (4) 充 實 原 住 民 族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內 容, 連 結 原 住 民 文 化 教 育 相 關 資 源, 介 紹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與 文 化 (5) 編 印 原 住 民 民 族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原 住 民 文 物 集 中 心 簡 介 摺 頁, 發 送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參 考 應 用 四 社 會 教 育 多 元 開 放 ( 一 ) 辦 理 成 人 教 育, 營 造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1 97 年 度 本 市 社 區 大 學 共 設 31 個 上 課 地 點, 招 生 學 員 逐 年 成 長 ;97 年 總 計 開 設 1,500 門 課 程, 參 與 學 員 人 數 為 2 萬 9,692 人 次 98 年 度 春 季 班 課 程 正 陸 續 開 課 辦 理 中 ( 各 社 區 大 學 相 關 活 動 及 課 程 訊 息, 請 至 臺 中 市 終 身 學 習 資 訊 網 ( 查 詢 ) 2 97 年 9 月 日 及 10 月 1 日 於 本 市 健 行 國 小 辦 理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暨 新 移 民 師 資 研 習 進 階 班 (18 小 時 ) 6 場 次, 計 70 人 參 訓 本 市 為 積 極 協 助 新 移 民 教 育 事 務 之 推 展, 本 (98) 年 度 預 定 於 忠 信 國 小 成 立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業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3 97 年 11 月 22 日 於 健 行 國 小 辦 理 新 移 民 及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成 果 發 表 活 動, 提 供 展 現 學 習 成 果 的 機 會 並 促 進 多 元 文 化 交 流, 參 與 學 員 及 家 庭 成 員 計 800 人 4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的 來 臨, 已 於 本 市 信 義 國 小 辦 理 高 齡 學 習 中 心 ~ 銀 寶 屋, 提 供 本 市 高 齡 者 更 豐 富 的 終 身 學 習 資 源 及 管 道 ; 另 於 西 區 及 北 區 各 成 立 一 處 樂 齡 學 習
61 頁 60 / 353 資 源 中 心 ( 對 象 為 65 歲 以 上 老 人 ), 分 別 由 本 市 大 墩 社 大 及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承 辦 5 為 增 進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文 化 之 傳 承, 提 升 原 住 民 的 就 業 能 力 及 終 身 學 習,97 年 度 委 由 本 市 原 住 民 那 魯 灣 關 懷 協 會 辦 理 本 市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社 區 大 學, 共 計 開 設 30 門 課 程, 學 員 總 人 數 計 303 人 98 年 度 預 計 於 98 年 3 月 下 旬 完 成 招 標 程 序 ( 二 )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活 動, 建 構 關 懷 網 絡 1 推 動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輔 導 服 務,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諮 詢 個 案 數 共 計 505 件, 其 中 家 庭 問 題 38 件 婚 姻 問 題 147 件 兩 性 交 往 13 件 自 我 調 適 93 件 親 子 關 係 93 件 人 際 關 係 33 件 及 其 他 88 件 2 辦 理 新 移 民 子 女 教 育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1) 本 中 心 業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中 市 家 字 第 號 函 送 本 市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計 畫 並 獲 得 教 育 部 98 年 3 月 4 日 台 社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辦 理 本 市 新 移 民 家 庭 教 育 經 費 新 台 幣 12 萬 5,600 元, 亦 顯 示 政 府 對 外 配 親 子 教 育 重 視 (2) 本 中 心 對 於 課 程 安 排 以 新 移 民 家 庭 父 母 為 實 施 對 象, 除 安 排 親 職 教 育 與 婚 姻 經 營 課 程, 並 融 入 家 庭 分 工 與 共 親 職 的 觀 念 3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本 市 為 教 育 部 96 年 所 指 定 中 部 都 會 型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案 之 試 辦 縣 市, 本 中 心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據 以 推 動 執 行, 並 依 規 定 於 98 年 1 月 16 日 將 本 市 實 施 本 方 案 97 年 期 末 書 面 督 導 與 評 鑑 資 料 傳 送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查 閱 ; 另 本 方 案 在 97 年 12 月 17 日 至 18 日 於 台 南 縣 召 開 97 年 度 督 導 全 國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方 案 成 果 報 告, 本 中 心 除 依 規 派 員 參 與 外, 並 學 習 他 縣 市 經 驗 作 法, 供 本 市 志 工 督 導 輔 導 策 略 與 進 行 訪 視 個 案 輔 導 之 參 考, 以 利 業 務 執 行 及 未 來 規 劃 4 辦 理 志 工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將 於 本 (98) 年 月 在 教 師 研 習 中 心 辦 理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研 習, 以 提 昇 志 工 服 務 品 質 ( 三 ) 辦 理 補 習 班 稽 查, 維 護 補 習 班 公 安 為 提 供 學 子 安 全 健 康 的 學 習 環 境, 維 護 補 習 班 公 共 安 全, 本 府 執 行 補 習 班 稽 查 從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292 家 次, 其 中 已 立 案 者 248 家 次, 未 立 案 者 44 家 次, 罰 鍰 5 件 五 藝 文 教 育 豐 富 涵 養 ( 一 ) 推 展 閱 讀 運 動 及 提 升 語 文 能 力 1 為 落 實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教 育, 辦 理 本 市 中 小 學 98 年 閱 讀 教 育 推 展 計 畫 審 查, 聘 請 學 者 專 家 提 供 意 見
62 2 98 年 推 動 辦 理 中 小 學 校 園 晨 讀 10 分 鐘, 營 造 優 質 的 閱 讀 環 境, 建 立 閱 讀 習 慣 與 營 造 閱 讀 氛 圍 3 運 用 數 位 學 習 平 台 中 的 各 種 功 能 引 導 學 生 進 行 閱 讀 學 習 活 動, 發 展 線 上 閱 讀 認 證 平 台, 激 發 中 小 學 生 學 習 潛 能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推 動 校 園 閱 讀 線 上 認 證 系 統 瀏 覽 人 次 已 於 98 年 2 月 20 日 破 兩 百 萬 瀏 覽 人 次, 並 辦 理 系 統 升 級 進 階 認 證 ( 二 ) 辦 理 本 土 教 育, 發 揚 愛 鄉 情 懷 1 推 動 學 校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並 對 各 國 中 小 進 行 臺 灣 母 語 日 實 地 訪 視, 計 畫 至 96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完 成,97 年 度 已 訪 視 完 成 10 所 國 中 22 所 國 小 98 年 度 訪 視 行 程 於 4 月 16 日 起 至 5 月 30 日 辦 理, 訪 視 12 所 國 中 21 所 國 小 2 為 積 極 培 訓 本 土 語 言 師 資, 提 昇 教 學 品 質, 預 計 於 98 年 7 月 份 在 和 平 國 小 等 3 所 學 校 分 區 辦 理 3 場 次 閩 南 語 初 階 研 習 及 大 鵬 國 小 等 十 二 所 學 校 辦 理 12 場 次 閩 南 語 進 階 班 研 習 1 場 閩 南 語 教 師 拼 音 系 統 增 能 研 習 ;7 月 份 在 四 維 國 小 辦 理 1 場 次 客 語 教 師 拼 音 系 統 增 能 研 習 客 語 初 階 研 習 1 場 ; 預 計 調 訓 教 師 1,800 人 3 為 拓 展 學 生 及 教 師 多 元 文 化 觀 點, 春 安 國 小 舉 辦 1 場 原 住 民 文 化 體 驗 研 習 活 動 信 義 國 小 辦 理 1 場 閩 南 語 講 古 比 賽 四 維 國 小 辦 理 1 場 客 家 語 教 學 與 體 驗 研 習 活 動 ( 三 ) 推 展 藝 文 活 動, 提 升 藝 文 鑑 賞 能 力 1 97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獲 得 團 體 組 特 優 2 隊 優 等 11 隊 甲 等 7 隊, 個 人 組 優 等 8 隊 甲 等 2 隊, 並 榮 獲 現 代 舞 全 區 個 人 最 佳 舞 技 ;97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獲 得 團 體 組 特 優 15 隊 優 等 71 隊 甲 等 15 隊 ;97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本 市 學 生 作 品 獲 得 特 優 作 品 8 件 優 等 作 品 11 件 甲 等 作 品 5 件 入 選 作 品 76 件 ;96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創 意 偶 戲 比 賽, 本 市 參 賽 學 校 榮 獲 特 優 2 隊 優 等 7 隊 甲 等 2 隊 2 為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以 涵 養 藝 術 氣 質 與 藝 術 賞 析 知 能, 發 行 藝 術 天 使 學 習 護 照, 於 98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在 本 市 中 山 堂 舉 辦 一 年 一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藝 術 聯 合 展 演 暨 藝 術 天 使 表 揚 活 動, 會 中 邀 請 各 校 藝 術 表 演 團 隊 演 出 3 為 鼓 勵 學 校 結 合 藝 術 與 人 文 課 程, 透 過 學 校 藝 術 季 活 動 的 推 展, 以 培 養 學 生 藝 術 知 能, 並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提 升 藝 術 鑑 賞 能 力, 陶 冶 生 活 情 趣, 於 97 年 10 月 至 11 月 辦 理 2008 學 生 創 藝 show- 藝 起 來 趕 集, 分 6 輔 導 區 舉 行 6 場 次 活 動 ; 98 年 部 分 預 訂 10 月 至 11 月 辦 理 ( 四 ) 推 動 英 語 教 育, 打 開 國 際 視 野 1 為 縮 短 本 市 國 小 學 童 英 語 能 力 落 差, 在 本 市 51 所 國 小 辦 理 英 語 學 習 紮 根 計 畫, 於 97 學 年 度 分 上 下 學 期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增 強 英 語 能 力 2 為 涵 養 國 中 小 學 生 英 語 口 說 能 力, 並 推 廣 英 語 圖 書 閱 讀 風 氣, 本 府 分 別 訂 於 98 年 4 月 7 日 及 98 年 5 月 22 日 在 本 市 文 化 局 演 講 廳 辦 理 本 市 98 年 度 國 中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比 賽 及 國 小 英 語 讀 者 劇 場 觀 摩 展 演 活 動, 全 市 國 中 小 親 師 生 預 計 約 1,000 人 參 加 頁 61 / 353
63 3 本 府 於 97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辦 理 英 語 閱 讀 寫 作 與 戲 劇 教 學 英 語 教 師 翻 譯 寫 作 教 學 研 習 電 子 繪 本 製 作 與 教 學 設 計 工 作 坊 以 分 級 讀 本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優 良 段 考 試 題 編 製 經 驗 分 享 研 習 讀 者 劇 場 與 英 語 教 學 97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英 語 科 新 進 教 師 專 業 對 話 研 習 及 課 綱 與 能 力 指 標 微 調 後 之 英 語 教 學 因 應 對 策 等 各 項 研 習 活 動, 以 增 進 本 市 中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合 計 528 人 次 參 加 4 本 市 97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聘 僱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方 案 招 募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12 名, 分 發 12 所 中 小 學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本 方 案 除 每 月 定 期 辦 理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外, 並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協 助 進 行 巡 迴 訪 視, 提 供 諮 詢 輔 導, 以 提 升 外 籍 英 語 教 師 之 教 學 品 質 六 蘊 育 健 康 生 命 活 力 ( 一 ) 辦 理 衛 生 保 健, 促 進 學 童 身 心 健 康 1 積 極 辦 理 學 生 口 腔 保 健, 除 繼 續 推 動 國 小 學 童 含 氟 水 漱 口 工 作 計 畫, 藉 以 增 進 學 童 口 腔 保 健 觀 念 降 低 齲 齒 罹 患 率 此 外 亦 推 動 學 童 視 力 保 健, 請 學 校 依 視 力 篩 檢 結 果, 加 強 聯 繫 並 協 助 學 童 做 追 蹤 與 治 療 2 為 配 合 教 育 政 策 推 動 本 市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以 期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促 進 全 民 健 康,97 學 年 度 本 市 有 70 所 公 立 國 中 小 學 獲 得 教 育 部 經 費 補 助, 並 將 針 對 菸 害 防 治 健 康 體 位 拒 嚼 檳 榔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宣 導 活 動 3 97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中 小 健 康 檢 查, 由 大 里 仁 愛 醫 院 承 攬, 於 97 年 12 月 開 始 執 行, 預 計 於 98 年 5 月 30 日 完 成 國 小 一 四 年 級 及 國 中 一 年 級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4 為 保 障 教 職 員 工 生 飲 用 水 安 全,94 年 起 編 列 預 算 進 行 本 市 國 中 小 老 舊 飲 用 水 設 備 改 善,97 年 度 計 有 42 所 98 年 度 有 12 所 學 校 改 善 飲 用 水 設 施 5 因 應 季 節 變 化 與 流 行 疾 病 之 預 防, 加 強 學 校 及 學 生 自 主 性 健 康 管 理, 為 遏 止 登 革 熱 再 度 爆 發 流 行, 通 令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定 期 清 除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另 對 於 腸 病 毒 SARS 等 疫 病, 請 學 校 加 強 宣 導 預 防 措 施 及 通 報 作 業, 確 保 學 童 健 康, 若 有 確 定 病 例, 則 依 規 停 課, 避 免 疫 情 升 高 6 改 善 照 明 設 備 校 園 環 境 設 施 更 新 美 化 綠 化 改 善 軟 硬 體 設 施 重 視 環 境 保 護 加 強 校 園 永 續 經 營 理 念 等 7 為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政 策, 請 各 校 宣 導 節 約 能 源 並 推 廣 辦 理 能 源 環 境 教 育 活 動 ( 二 ) 推 展 全 民 體 育, 塑 造 健 康 運 動 城 市 1 97 年 度 辦 理 各 項 市 長 盃 錦 標 賽, 含 有 籃 球 排 球 足 球 跆 拳 道 空 手 道 國 武 術 等 共 計 27 項 活 動 2 98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40 項 市 長 盃 錦 標 賽, 目 前 已 辦 理 網 球 啦 啦 隊 自 由 車 直 排 冰 球 拔 河 運 動 等 錦 標 賽 3 配 合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辦 理 98 年 運 動 樂 活 計 畫, 目 前 規 劃 辦 理 銀 髮 族 運 動 婦 女 規 律 運 動 班 社 區 弱 勢 青 少 年 及 身 心 障 礙 游 泳 桌 球 等, 預 計 辦 理 37 項 218 梯 次 頁 62 / 353
64 活 動 4 另 辦 理 多 場 次 體 育 活 動 如 下 (1)97 年 臺 中 市 慶 祝 體 育 節 推 行 體 育 有 功 人 員 及 優 秀 體 育 青 少 年 表 揚 大 會 (9.9) (2)97 年 宏 凱 盃 全 國 壯 年 網 球 排 名 賽 ( ) (3)97 年 排 舞 嘉 年 華 會 (11.8) (4)97 年 全 民 健 走 日 (11.8) (5)97 年 度 市 長 盃 躲 避 球 賽 ( ) (6) 第 61 屆 全 市 運 動 會 ( ) (7)97 年 教 育 盃 籃 球 錦 標 賽 ( ) (8)97 年 度 國 小 籃 球 聯 賽 ( ) (9)98 年 度 本 市 中 小 學 田 徑 錦 標 ( ) (10)2009 國 際 自 由 車 環 臺 賽 臺 中 站 (3.10) 5 辦 理 棒 球 場 週 邊 開 發 之 促 參 案, 希 望 能 結 合 民 間 資 源 與 力 量, 投 入 市 政 建 設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開 創 市 民 業 者 與 市 府 之 三 贏 策 略 6 中 正 公 園 中 興 網 球 場 中 正 東 峰 中 興 游 泳 池 以 公 開 招 標 委 外 經 營, 陸 續 完 成 三 信 游 泳 池 萬 壽 棒 球 場 整 修 及 進 行 極 限 運 動 廠 修 繕 工 程, 並 開 放 市 民 使 用, 提 供 民 眾 更 充 足 之 運 動 空 間, 7 支 持 與 鼓 勵 大 型 運 動 賽 事 及 休 閒 活 動, 辦 理 第 27 屆 舒 跑 盃 路 跑 賽 第 20 屆 三 商 巧 福 盃 路 跑 賽 及 2008ING 台 北 國 際 馬 拉 松 暖 身 賽 - 臺 中 站 頁 63 / 353
65 伍 建 設 處 一 重 大 工 程 建 設 ( 一 ) 重 大 公 有 建 築 闢 建 1 臺 中 市 新 市 政 中 心 市 政 府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1) 本 案 興 建 經 費 : 新 臺 幣 45 億 8,073 萬 元 整, 主 要 包 括 a. 工 程 建 造 費 : 新 臺 幣 42 億 3,307 萬 4,912 元 整 b.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專 業 顧 問 費 委 託 營 建 管 理 費 : 新 臺 幣 2 億 8,919 萬 2,596 元 整 c. 工 程 管 理 費 : 新 臺 幣 1,613 萬 1,743 元 整 d.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費 : 新 臺 幣 4,233 萬,749 元 整 (2) 目 前 執 行 及 預 定 期 程 a. 主 體 工 程 : 於 96 年 2 月 16 日 開 標, 由 麗 明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6 年 4 月 26 日 開 工 進 場 施 作, 截 至 98 年 3 月 12 日 為 止, 工 程 實 際 施 工 進 度 約 為 97.98%, 為 利 工 進 承 商 刻 依 趕 工 計 畫 全 面 趕 工 中, 約 於 98 年 4 月 底 完 工 b. 水 電 消 防 空 調 設 備 工 程 : 於 96 年 8 月 3 日 開 標, 由 中 華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擎 邦 國 際 科 技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承 攬 得 標, 並 於 97 年 8 月 31 日 申 報 開 工, 因 須 配 合 主 體 工 程 施 作, 且 因 主 體 工 程 目 前 尚 在 結 構 體 施 工 階 段, 無 法 全 面 展 開 配 管 配 線, 將 來 主 體 結 構 大 致 完 成, 將 可 全 面 展 開 工 進 趕 上 進 度, 截 至 98 年 3 月 11 日 為 止, 實 際 進 度 約 1.55%( 經 會 議 決 議 將 此 標 之 契 約 工 期 擬 修 訂 為 裝 修 工 程 完 工 後 60 日 曆 天 ) c. 帷 幕 牆 工 程 : 於 97 年 5 月 21 日 開 標, 由 麗 明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7 年 7 月 11 日 申 報 開 工, 截 至 98 年 3 月 11 日, 現 場 累 計 實 際 進 度 約 為 2.25% d. 裝 修 工 程 : 訂 於 98 年 3 月 13 日 開 工, 刻 正 辦 理 前 置 作 業 中, 現 已 完 成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及 品 質 計 畫 書 審 查 程 序 e. 其 它 工 程 : 後 續 之 景 觀 等 工 程, 將 陸 續 於 98 年 中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及 公 開 發 包 作 業, 全 案 預 定 於 99 年 4 月 完 工 99 年 6 月 啟 用 2 臺 中 市 新 市 政 中 心 市 議 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1) 本 案 興 建 經 費 : 新 臺 幣 21 億 5,822 萬 1,000 元 整, 主 要 包 括 : a. 工 程 建 造 費 : 新 臺 幣 19 億 9,137 萬 3,134 元 整 b.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費 專 業 顧 問 費 委 託 營 建 管 理 費 : 新 臺 幣 1 億 3,981 萬 342 元 整 c. 工 程 管 理 費 : 新 臺 幣 712 萬 3,793 元 整 d.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費 : 新 臺 幣 1,991 萬 3,731 元 整 頁 64 / 353
66 (2) 目 前 執 行 及 預 定 期 程 a. 地 質 鑽 探 及 試 驗 分 析 工 程 於 96 年 5 月 3 日 開 標, 由 青 島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於 96 年 5 月 22 日 完 成 簽 約,96 年 5 月 29 日 開 工,96 年 7 月 2 日 完 成 鑽 探 及 試 驗 分 析,96 年 8 月 25 日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書 完 成 履 約, 96 年 9 月 6 日 完 成 驗 收 及 結 算 b. 委 託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於 96 年 5 月 29 日 開 標 評 選, 由 台 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並 於 96 年 6 月 27 日 完 成 簽 約 c. 市 議 會 預 定 地 考 古 調 查 試 掘 :96 年 9 月 委 託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辦 理,97 年 1 月 4 日 完 成 本 計 畫 試 掘 作 業 因 前 述 試 掘 調 查 作 業 有 部 分 文 物 出 土 有 擴 大 試 掘 需 要, 因 此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相 關 規 定 臺 中 市 文 化 局 於 97 年 2 月 20 日 召 開 台 中 市 97 年 度 第 一 次 遺 址 及 古 物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新 市 政 中 心 市 議 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判 定, 並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會 議 紀 錄, 請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辦 理 擴 大 試 掘 計 畫 之 臺 中 市 新 市 政 中 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預 定 地 委 託 後 續 考 古 搶 救 試 掘 計 畫, 於 97 年 6 月 13 日 完 成 現 場 試 掘 作 業,97 年 10 月 9 日 提 送 期 末 報 告 書,98 年 1 月 7 日 完 成 期 末 報 告 書 之 修 正, 並 提 送 成 果 報 告 書 完 成 履 約 d. 土 方 工 程 :97 年 3 月 31 日 決 標 予 長 陞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97 年 5 月 26 日 完 成 簽 約, 並 於 97 年 7 月 8 日 開 工 原 定 97 年 10 月 29 日 完 工, 然 長 陞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相 關 缺 失 未 依 限 完 成 改 善, 且 多 項 違 約 等 事 由, 本 府 前 於 97 年 11 月 5 日 通 知 終 止 契 約 之 全 部, 並 於 97 年 12 月 1 日 完 成 現 地 點 交 接 管 在 案 本 案 終 止 契 約 後, 已 專 簽 奉 核 由 主 體 及 帷 幕 牆 工 程 承 商 德 昌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變 更 設 計 ( 含 新 增 單 價 變 更 ) 承 接 未 完 成 之 工 程 部 分, 並 於 98 年 1 月 16 日 完 成 限 制 性 招 標 議 價 程 序 98 年 3 月 10 日 完 成 簽 約 事 宜 ; 另 本 案 尚 須 賣 售 之 土 石 方, 亦 於 前 專 簽 奉 核 另 案 公 開 招 標 ( 土 方 二 期 工 程 ) e. 土 方 二 期 工 程 :98 年 2 月 5 日 已 決 標 予 光 吳 土 木 包 工 業 98 年 2 月 18 日 完 成 簽 約 事 宜 98 年 2 月 21 日 正 式 申 報 契 約 開 工, 刻 正 依 規 ( 約 ) 賡 續 進 行 土 石 方 外 運 等 相 關 作 業 中, 全 案 預 定 98 年 4 月 底 完 工 f. 主 體 及 帷 幕 牆 工 程 : 因 市 政 議 會 大 樓 帷 幕 牆 併 案 發 包 工 程 等 之 不 順 利, 全 案 經 整 體 檢 討 重 新 規 劃, 和 為 利 整 合 執 行 及 施 工 界 面 管 理, 議 會 大 樓 主 體 及 帷 幕 牆 工 程 重 簽 奉 核 併 案 重 新 辦 理 招 標, 並 於 97 年 7 月 10 日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 於 本 案 第 二 次 追 加 減 預 算 97 年 7 月 8 日 市 議 會 以 中 市 議 議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後 第 二 日 即 完 成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97 年 7 月 30 日 開 標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流 標, 賡 續 再 次 辦 理 第 二 次 招 標, 原 訂 97 年 8 月 8 日 開 標, 惟 因 市 場 反 應 相 關 問 題, 依 採 購 法 第 48 條 相 關 規 定 不 予 開 標 決 標 並 重 新 檢 討, 經 積 極 召 開 檢 討 會 議 及 相 關 修 正 後, 於 97 年 9 月 11 日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辦 理 第 一 次 修 正 後 第 一 次 招 標, 於 97 年 10 月 1 日 開 標, 由 德 昌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決 標 價 為 12 億 6,300 萬 元 整 德 昌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刻 正 依 規 ( 約 ) 進 行 基 礎 開 挖 邊 坡 噴 漿 等 工 項 施 作, 及 配 合 土 方 二 期 工 程 之 相 關 土 石 方 開 挖 裝 載 等 作 業, 全 案 預 計 99 年 9 月 完 工 g. 其 它 : 機 電 工 程 預 定 於 98 年 4 月 完 成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98 年 5 月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 裝 修 工 程 預 定 於 98 年 8 月 完 成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98 年 9 月 進 行 公 開 招 標 ; 景 觀 工 程 目 前 刻 正 規 劃 設 計 中 全 案 之 各 分 標 工 程 將 賡 續 努 力 依 限 完 成 各 階 段 應 辦 事 宜, 俾 利 全 案 如 期 完 成 頁 65 / 353
67 3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1)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於 94 年 12 月 16 日 完 成 國 際 競 圖 評 選, 並 於 95 年 8 月 3 日 與 日 本 建 築 師 伊 東 豐 雄 及 其 國 內 合 作 建 築 師 大 矩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完 成 簽 約, 獲 本 市 議 會 95 年 12 月 7 日 中 市 議 議 字 第 號 函 審 議 通 過 追 加 預 算, 本 案 追 加 後 總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35 億 6,950 萬 元 ( 含 直 接 及 間 接 工 程 經 費 ), 奉 文 建 會 同 意 補 助 總 計 17 億 7,925 萬 元, 本 府 自 籌 總 計 17 億 9,025 萬 元 (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部 份 委 由 楊 炳 國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辦 理, 協 助 本 府 持 續 進 行 未 來 營 運 團 隊 之 招 商 評 選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之 諮 詢 審 查 工 程 招 標 諮 詢 審 查 及 施 工 監 督 與 履 約 管 理 等 事 宜 (3)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部 份 依 國 際 競 圖 結 果 由 日 本 伊 東 豐 雄 建 築 設 計 事 務 所 及 其 國 內 合 作 建 築 師 大 矩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持 續 進 行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中, 目 前 已 於 96 年 12 月 19 日 審 查 同 意 通 過 第 3 期 履 約 成 果, 並 於 97 年 7 月 22 日 提 送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之 發 包 預 算 書 圖 文 件 相 關 行 政 審 查 部 份 : 候 選 綠 建 築 標 章 96 年 9 月 19 日 核 發, 97 年 7 月 9 日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針 對 變 更 部 份 同 意 核 備,97 年 3 月 18 日 行 政 院 核 備 本 案 初 步 設 計 (30%) 圖 說 及 總 工 程 經 費 概 算 ; 結 構 外 審 在 97 年 7 月 24 日 取 得 許 可, 另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建 築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業 於 97 年 8 月 14 日 取 得 變 更 許 可 (4) 第 一 期 土 方 工 程 已 於 97 年 1 月 28 日 舉 辦 動 土 典 禮,97 年 2 月 23 日 申 報 開 工,6 月 27 日 完 工, 其 土 方 開 挖 量 約 14 萬 米 立 方, 其 中 有 價 土 石 方 之 標 售 佔 5 萬 7,700 米 立 方, 承 攬 廠 商 吉 隆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已 將 標 售 土 石 方 款 新 臺 幣 3,842 萬 8,200 元 繳 納 予 本 府 市 庫, 並 於 97 年 9 月 5 日 複 驗 通 過, 目 前 已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5) 臨 時 抽 排 水 工 程 已 於 98 年 9 月 初 完 成 簽 約,9 月 11 日 開 工, 並 均 定 期 召 開 施 工 協 調 會 議 控 管 工 地 抽 排 水 維 護 情 形 (6)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歷 經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工 學 院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六 次 審 查 會 議, 亦 在 97 年 7 月 24 日 完 成 本 案 結 構 設 計 審 查, 而 主 體 工 程 建 築 執 照 許 可 亦 於 97 年 8 月 13 日 核 定 且 考 量 本 案 結 構 曲 牆 特 殊, 為 讓 本 案 相 關 規 劃 設 計 暨 採 購 資 訊 更 公 開, 本 案 於 97 年 2 月 15 日 已 於 文 化 中 心 召 開 規 劃 設 計 暨 技 術 座 談 會, 當 日 與 會 人 員 高 達 500 人, 復 於 同 年 7 月 15 日 廣 邀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所 登 錄 相 關 優 良 廠 商 再 次 召 開 施 工 技 術 說 明 會 本 工 程 招 標 圖 說 文 件 已 分 別 於 97 年 5 月 8 日 辦 理 第 一 次 公 開 閱 覽,97 年 8 月 21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公 開 閱 覽, 並 於 97 年 9 月 19 日 以 異 質 最 低 標 ( 資 格 標 審 查 規 格 標 審 查 價 格 標 決 標 ) 方 式 辦 理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其 等 標 期 為 40 天 ( 採 購 金 額 約 27 億 元 ) 然 至 97 年 10 月 29 日 第 一 次 開 資 格 標 當 日, 卻 因 國 內 沒 有 任 何 廠 商 投 標 而 造 成 流 標 隨 後 本 案 又 於 97 年 11 月 24 日 暨 98 年 2 月 20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開 標 暨 第 三 次 開 標, 亦 皆 因 頁 66 / 353
68 沒 有 任 何 廠 商 投 標 而 宣 告 流 標 98 年 3 月 11 日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第 四 度 開 標 流 標 後, 本 府 將 審 慎 評 估 考 量 是 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7) 有 關 本 市 文 化 局 所 辦 理 歌 劇 院 將 來 營 運 管 理 之 OT 招 商 作 業, 於 95 年 1 月 9 日 11 日 13 日 分 別 於 臺 中 臺 北 高 雄 舉 辦 三 場 說 明 會, 並 分 別 於 94 年 12 月 13 日 95 年 3 月 8 日 以 及 95 年 8 月 22 日 共 計 三 次 上 網 公 告, 惟 皆 因 無 人 投 標 而 流 標 第 四 次 第 五 次 第 六 次 公 告 招 商 也 分 別 於 97 年 7 月 4 日 97 年 10 月 27 日 98 年 2 月 20 日 因 無 人 投 標 皆 流 標 本 市 文 化 局 將 持 續 辦 理 後 續 第 七 次 招 商 等 相 關 事 宜 4 臺 中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1) 本 案 總 預 算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1 億 45 萬 元, 於 96 年 12 月 14 日 開 工 ( 工 期 450 日 曆 天 ), 已 於 98 年 3 月 4 日 申 報 竣 工, 並 於 98 年 3 月 17 日 辦 理 工 程 初 驗, 刻 正 辦 理 初 驗 缺 失 改 善 中, 預 定 98 年 4 月 驗 收 合 格 啟 用 (2) 另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因 原 編 列 預 算 不 足 植 栽 綠 美 化 被 列 為 減 項 發 包 工 項, 前 由 消 防 局 提 報 納 入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申 請 補 助 400 萬 元, 該 工 程 亦 已 於 97 年 11 月 26 日 開 工, 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竣 工, 並 已 於 98 年 2 月 27 日 驗 收 合 格, 刻 正 辦 理 結 算 中 5 洲 際 棒 球 場 (1) 洲 際 棒 球 場 新 建 工 程 ( 含 主 體 工 程 屋 頂 膜 構 計 分 板 及 外 野 看 台 等 ) 業 已 分 別 於 96 年 12 月 19 日 96 年 5 月 18 日 95 年 12 月 25 日 97 年 9 月 12 日 完 成 驗 收 結 案 ; 另 有 關 後 續 所 申 請 之 97 年 度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辦 理 洲 際 棒 球 場 內 外 野 整 修 工 程 暨 其 附 設 設 施 修 繕 工 程 案, 已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發 包 完 成, 由 志 合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攬, 該 工 程 截 至 98 年 3 月 11 日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約 :18.30 %, 實 際 進 度 約 : 16.91%, 進 度 落 後 1.39%, 落 後 原 因 : 本 案 施 工 工 項 大 部 分 為 室 外 防 水 改 善 加 強 工 程 等, 惟 日 前 因 連 續 下 雨, 造 成 無 法 施 工, 致 進 度 落 後 ; 惟 部 份 工 項 已 進 行 廠 製 尚 未 按 裝 施 作, 該 部 份 尚 未 計 入 進 度, 故 實 際 進 度 應 無 落 後 (2) 洲 際 棒 球 場 光 廊 計 畫 : 已 分 別 於 98 年 3 月 6 日 及 98 年 3 月 16 日 向 市 長 進 行 光 廊 計 畫 簡 報, 刻 正 依 市 長 指 裁 示 事 項 辦 理 細 部 設 計, 預 定 於 98 年 3 月 26 日 前 完 成 工 程 預 算 書 圖,98 年 3 月 27 日 召 開 預 算 書 圖 審 查 會 議 全 案 於 98 年 4 月 辦 理 公 開 上 網 招 標 作 業, 並 預 計 於 98 年 7 月 完 工 驗 收 6 代 辦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及 各 中 小 學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重 點 工 作 總 計 代 辦 45 件 公 有 建 築 物 暨 各 中 小 學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1) 辦 理 本 府 及 代 辦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公 有 建 築 物 新 建 工 程 共 19 件, 其 中 已 完 工 5 件 頁 67 / 353
69 ( 臺 中 洲 際 棒 球 場 新 建 工 程 ( 外 野 看 台 暨 週 邊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 臺 中 市 災 害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新 建 大 樓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警 察 局 第 六 分 局 暨 市 政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 第 一 期 土 方 工 程 台 中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辦 公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施 工 中 7 件 ( 洲 際 棒 球 場 內 外 野 整 修 暨 附 屬 設 施 修 繕 工 程 新 市 政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主 體 工 程 新 市 政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水 電 消 防 空 調 設 備 工 程 新 市 政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帷 幕 牆 工 程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 臨 時 抽 排 水 工 程 市 議 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主 體 及 帷 幕 牆 工 程 新 市 政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裝 修 工 程 ) 發 包 招 標 方 式 研 議 中 1 件 (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 規 劃 設 計 中 5 件 ( 新 市 政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景 觀 工 程 市 議 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機 電 工 程 市 議 會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 內 部 裝 修 工 程 洲 際 棒 球 場 光 廊 計 畫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新 建 工 程 - 舞 台 特 殊 設 備 工 程 ) 剛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作 業 中 1 件 ( 南 屯 區 公 所 新 建 工 程,98 年 3 月 20 日 完 成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綜 合 評 選 作 業 ) (2) 代 辦 本 市 中 學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共 8 件, 其 中 已 完 工 4 件 ( 四 育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崇 倫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忠 明 高 中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臺 中 市 新 設 文 中 35 學 校 教 室 暨 圖 書 室 工 程 ) 施 工 中 3 件 ( 育 英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福 科 國 中 ( 文 中 50)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文 中 小 1 文 中 ( 文 中 38) 學 校 用 地 新 設 國 中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 辦 理 建 築 師 遴 選 作 業 中 1 件 ( 北 新 國 中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 (3) 代 辦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共 18 件, 其 中 已 完 工 7 件 ( 長 安 國 小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惠 來 國 小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 一 期 ) 逢 甲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長 安 國 小 校 舍 後 續 環 境 工 程 春 安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忠 孝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黎 明 國 小 96 增 建 教 室 工 程 ) 施 工 中 3 件 ( 惠 來 國 小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 二 期 ) 西 屯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文 中 小 ( 文 小 1) 校 舍 新 建 工 程 ) 規 劃 設 計 中 2 件 ( 四 張 犁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文 中 小 ( 文 小 1)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 辦 理 建 築 師 遴 選 作 業 中 6 件 ( 光 正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鎮 平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省 三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北 屯 國 小 老 舊 校 舍 改 建 工 程 文 小 9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黎 明 國 小 98 增 建 活 動 中 心 工 程 ) 二 新 闢 道 路 橋 樑 ( 一 ) 道 路 橋 樑 1 辦 理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東 向 聯 外 道 路 (1) 第 一 標 : 已 於 97 年 1 月 29 日 申 報 竣 工, 並 通 車 使 用 ( 中 科 至 福 雅 路 段 ) (2) 第 二 標 : 筏 子 溪 西 側 段 至 廣 福 路 東 側 L=1,000 公 尺, 工 程 於 96 年 10 月 15 日 開 工 目 前 中 央 補 助 款 :3 億 2,664 萬 2,852 元 地 方 自 籌 款 :4 億 4,414 萬 4,631 元, 於 96 年 8 月 9 日 決 標 由 茂 聯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於 96 年 10 月 15 日 開 工, 河 川 公 地 使 用 申 請 水 利 署 已 於 97 年 1 月 8 日 同 意,97 年 10 月 27 日 府 建 頁 68 / 353
70 土 字 號 同 意 因 鄰 高 鐵 審 查 展 延 工 期 142 天, 目 前 進 行 鄰 高 鐵 施 作 區 域 監 測 及 縱 向 箱 函 施 作, 橫 向 箱 涵 鋼 筋 綁 紮 施 作, 目 前 預 定 進 度 61.95%, 實 際 進 度 59.26%, 目 前 仍 積 極 督 促 承 商 持 續 趕 工, 以 期 於 預 定 完 工 期 限 內 完 工 (3) 第 三 標 : 廣 福 路 東 側 至 環 中 路 西 側 L=773 公 尺, 工 程 部 分 已 於 97 年 12 月 16 日 第 二 次 決 標 ( 義 和 營 造 得 標 ),97 年 12 月 30 日 辦 理 開 工 前 會 議,98 年 1 月 14 日 召 開 施 工 前 說 明 會 暨 管 線 協 調 會 議 並 於 98 年 2 月 16 日 開 工, 目 前 預 定 進 度 0.86% 實 際 進 度 2.28% 2 東 海 橋 新 建 工 程 配 合 筏 子 溪 整 治 計 畫 所 需 河 道 寬 度 為 120 公 尺, 現 有 橋 樑 不 符 整 治 要 求, 故 配 合 改 建 以 符 合 計 畫, 本 案 工 程 因 與 三 河 局 堤 防 工 程 併 案 發 包, 由 設 計 單 位 杜 風 公 司 配 合 辦 理, 設 計 橋 長 130 公 尺 橋 寬 50 公 尺 道 路 全 長 546 公 尺 堤 防 工 程 210 公 尺, 97 年 再 次 招 標, 已 於 97 年 10 月 30 日 決 標, 得 標 廠 商 堃 成 營 造 公 司 ( 決 標 金 額 5 億 1675 萬 餘 元 ),97 年 11 月 30 日 申 報 開 工, 於 97 年 12 月 18 日 舉 辦 動 土 儀 式, 98 年 1 月 10 日 進 行 改 道 作 業 並 於 98 年 1 月 12 日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拆 橋 作 業 己 完 成, 目 前 進 行 便 道 施 築, 基 椿 鋼 筋 籠 製 作,A1 橋 台 基 椿 施 作 及 擋 土 柱 抽 水 井 施 工,98 年 2 月 13 日 全 套 管 基 椿 進 場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4.76% 實 際 進 度 21.63% 3 車 路 巷 橋 及 連 仔 溪 橋 等 改 建 工 程 (1) 車 路 巷 橋 等 改 建 工 程 包 括 兩 座 橋 樑 車 路 巷 橋 及 連 仔 溪 橋, 總 預 算 金 額 1 億 1,880 萬 元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如 下 : a. 車 路 巷 橋 : 橋 寬 14 公 尺 橋 面 淨 寬 13 公 尺 採 兩 跨 鋼 鈑 梁 橋 橋 長 83.5 公 尺 雙 車 道, 兩 側 為 寬 2.5 公 尺 之 人 行 道, 另 代 辦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河 川 局 ( 以 下 簡 稱 第 三 河 川 局 ) 上 下 游 河 道 堤 防 及 防 汛 道 路 各 30 公 尺 b. 連 仔 溪 橋 : 橋 寬 14 公 尺 橋 面 淨 寬 13m 採 單 跨 鋼 拱 橋 橋 長 66.8 公 尺 雙 車 道, 兩 側 為 寬 2.5 公 尺 之 人 行 道 (2) 車 路 巷 橋 : 已 於 96 年 8 月 21 日 開 標, 由 長 陞 營 造 公 司 得 標, 於 96 年 9 月 10 日 開 工,97 年 9 月 18 日 完 工 (3) 連 仔 溪 橋 : 於 97 年 7 月 15 日 辦 理 第 一 次 招 標, 因 物 價 波 動 投 標 家 數 不 足 致 流 標,97 年 7 月 30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招 標 由 日 新 營 造 得 標 本 工 程 於 97 年 9 月 15 日 申 報 開 工, 臨 高 鐵 施 工 計 畫 書 97 年 12 月 31 日 辦 理 第 二 次 審 查 通 過,97 年 12 月 25 日 丁 類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危 評 審 查 通 過, 臨 高 鐵 施 工 計 畫 98 年 3 月 11 日 審 查 通 過, 臨 高 鐵 用 地 申 請 中, 目 前 預 定 進 度 2.73%, 實 際 進 度 6.74%( 修 正 後 進 度 ) 4 辦 理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計 畫 特 三 號 道 路 工 程 辦 理 特 三 號 道 路 工 程 ( 五 權 西 路 至 縣 市 界 ): 工 程 總 預 算 約 28 億 元 ( 補 償 費 13 億 元 ; 工 程 費 15 億 元 中 央 補 助 73%; 本 府 負 擔 27% ), 目 前 全 線 工 程 用 地 已 全 部 頁 69 / 353
71 頁 70 / 353 完 成 徵 收 取 得, 本 工 程 共 分 為 等 四 標 工 程 施 工, 除 4-4 標 已 完 工 外, 其 餘 三 標 已 於 96 年 7 月 1 日 同 時 動 工, 最 長 工 期 約 為 750 日 曆 天, 並 預 計 於 98 年 8 月 22 日 完 成 施 做, 並 預 定 於 98 年 11 月 驗 收 通 車, 本 道 路 為 延 續 性 工 程 ( 延 續 台 中 港 區 之 特 三 號 道 路 至 台 中 市 ), 全 長 約 5,100 公 尺, 完 工 後 可 銜 接 台 中 縣 已 通 車 使 用 之 特 三 號 道 路 本 工 程 各 分 標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簡 述 如 下 : (1)4-1 標 :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超 前 0.2%( 預 定 87.69%, 實 際 87.89%), 訂 於 98 年 4 月 底 竣 工,98 年 7 月 驗 收 通 車 (2)4-2 標 :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超 前 0.05%( 預 定 98%, 實 際 98.05%), 訂 於 98 年 4 月 中 旬 竣 工,98 年 5 月 驗 收 通 車 (3)4-3 標 :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 預 定 80.87%, 實 際 80.87%), 預 計 於 98 年 8 月 底 竣 工, 98 年 11 月 驗 收 通 車 5 辦 理 台 中 生 活 圈 四 號 道 路 開 闢 工 程 台 中 生 活 圈 四 號 線 係 屬 交 通 部 國 道 四 號 台 中 環 線 豐 原 大 坑 段, 台 中 生 活 圈 2 號 線 東 段 及 4 號 線 北 段 工 程 建 設 計 畫 之 部 分 路 段, 前 述 計 畫 僅 台 中 生 活 圈 四 號 線 路 線 行 經 台 中 市 本 計 畫 主 要 工 程 內 容 包 括 高 架 橋 及 平 面 道 路, 其 中 高 架 橋 部 分 主 線 全 長 約 22.1 公 里, 設 有 上 下 匝 道 共 8 處, 全 線 預 定 於 101 年 通 車 車 道 佈 設 : 生 活 圈 2 號 及 4 號 線 高 架 橋 雙 向 6 車 道 ( 橋 下 平 面 道 路 雙 向 4 車 道 ), 大 里 聯 絡 道 高 架 橋 雙 向 4 車 道 本 計 畫 工 程 於 台 中 市 內 共 分 為 5 個 土 建 標,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簡 述 如 下 : (1) C704A 標 : 頭 家 厝 潭 興 段 工 程, 已 於 98 年 1 月 發 包, 工 期 35 個 月 (2) C704 標 : 潭 興 松 竹 段 工 程, 於 98 年 1 月 8 日 決 標, 98 年 2 月 21 日 開 工, 工 期 34 個 月 (3) C705 標 : 松 竹 育 才 段 工 程, 已 於 96 年 7 月 25 日 開 工, 工 期 40 個 月 (4) C706 標 : 育 才 振 興 段 工 程, 已 於 96 年 10 月 15 日 開 工, 工 期 38 個 月 (5) C707 標 : 振 興 大 里 段 工 程, 已 於 96 年 3 月 24 日 開 工, 工 期 45 個 月 6 辦 理 本 市 97 年 度 建 德 街 418 巷 打 通 工 程 ( 第 二 期 )( 建 德 街 418 巷 27 弄 ~ 東 門 路 109 巷 15 弄 口 ) 等 17 項 新 闢 道 路 橋 樑 建 設, 以 增 進 市 區 重 要 道 路 聯 通 及 繁 榮 地 區 建 設 7 歷 年 開 闢 道 路 工 程 出 具 土 地 先 行 使 用 同 意 書 之 道 路 用 地 特 殊 休 耕 補 助 費 之 發 放, 計 編 列 97 年 850 萬 元 三 道 路 維 修 及 養 護 ( 一 ) 道 路 路 面 維 修 重 點 工 作 1 道 路 及 人 行 道 維 護 小 型 工 程,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小 型 工 程 發 包 設 計 40 件 本 府 自 行 派 工 修 補 部 份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路 面 派 工 維 修 8,453 件 水 溝 派 工
72 維 修 1,361 件 小 型 工 程 發 包 設 計 案 件 路 面 派 工 維 修 水 溝 派 工 維 修 97 年 97 年 97 年 97 年 98 年 98 年 98 年 合 計 0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01 月 02 月 03 月 ,665 1,600 1,213 1,910 1, ,003 8, ,361 2 道 路 路 面 全 面 刨 除 封 層 : 本 年 度 編 列 1 億 5,000 萬 元 路 修 作 業 費, 至 97 年 12 月 止 合 計 辦 理 中 清 路 等 22 件 處 路 段 路 面 刨 除 封 層 改 善 作 業, 合 計 改 善 面 積 約 39 萬 平 方 公 尺 3 改 善 本 市 市 區 道 路 路 面 平 整 度, 運 用 中 央 擴 大 內 需 工 程 經 費 3 億 5,000 萬 元, 計 改 善 路 面 面 積 85 萬 平 方 公 尺, 大 幅 提 升 市 區 主 次 要 幹 道 之 平 整 度 4 本 府 97 年 度 以 擴 大 內 需 經 費 發 包 辦 理 全 市 橋 樑 整 修 美 化 工 程, 共 計 有 東 昇 橋 及 週 邊 設 施 整 修 美 化 工 程 台 中 市 市 區 橋 樑 及 週 邊 設 施 整 修 美 化 工 程 台 中 市 屯 區 橋 樑 及 週 邊 設 施 整 修 美 化 工 程 及 中 港 路 及 公 益 路 兩 路 橋 美 化 暨 照 明 工 程 等 工 程 案, 合 計 工 程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800 萬 元, 總 計 整 修 及 美 化 本 市 橋 樑 36 座, 上 揭 工 程 案 陸 續 於 98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冀 期 達 成 維 護 橋 樑 設 施 完 整 形 塑 都 市 景 觀 並 增 進 橋 樑 使 用 效 能 之 計 畫 目 標 ( 二 ) 路 燈 工 程 重 點 工 作 1 路 燈 零 星 增 設 與 汰 舊 (97 年 09 月 至 97 年 03 月 ) 全 市 路 燈 一 般 維 修 派 工 1 萬 0,485 件, 路 燈 維 修 1 萬 1,883 盞 路 燈 派 商 維 修 1,235 件, 零 星 增 設 盞 數 65 盞 路 燈 派 工 維 修 件 數 路 燈 維 修 盞 數 路 燈 派 商 件 數 路 燈 零 星 增 設 盞 數 97 年 0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01 月 98 年 02 月 98 年 03 月 合 計 1,810 2,152 1,501 1,644 1,173 1, ,485 2,108 2,578 1,668 1,843 1,249 1, , , 頁 71 / 353
73 2,500 2,000 路 燈 派 工 維 修 件 數 1,500 1, 年 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1 月 98 年 2 月 98 年 3 月 路 燈 派 工 維 修 件 數 1,810 2,152 1,501 1,644 1,173 1,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路 燈 派 工 維 修 件 數 年 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1 月 98 年 2 月 98 年 3 月 路 燈 派 商 件 數 路 燈 派 商 件 數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路 燈 派 商 件 數 2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中 之 LED 路 燈 省 電 節 能 計 畫 工 程, 編 列 相 關 總 經 費 1 億 5 仟 萬 元 共 完 成 之 施 作 範 圍 為 : 西 屯 區 計 1,489 盞 西 區 計 822 盞 北 屯 區 計 1,751 盞 北 區 計 911 盞 南 屯 區 計 958 盞 中 區 計 15 盞 東 區 計 697 盞 南 區 計 1,055 盞, 以 上 合 計 7,698 盞 頁 72 / 353
74 3 虹 揚 橋 LED 照 明 工 程, 編 列 相 關 總 經 費 1,200 萬 元 共 裝 設 φ20mm 冷 光 陰 極 燈 管 732M 全 彩 LED 燈 管 12w/L=912mm/756M 全 彩 LED 燈 管 4w/L=304mm/12M 2 組 突 波 保 護 裝 置 及 配 合 音 樂 之 數 種 燈 光 節 目 變 化, 使 高 速 公 路 上 進 入 台 中 市 之 車 輛 能 看 見 橋 上 燈 光 演 出, 為 台 中 市 豎 立 一 新 地 標! ( 三 ) 另 為 美 化 市 容, 自 97 年 度 起 加 強 剪 除 廢 纜 線 私 設 纜 線 第 四 台 纜 線 等,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共 修 剪 整 理 2,162 公 尺 修 剪 整 理 纜 線 97 年 0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01 月 98 年 02 月 98 年 03 月 合 計 ,162 四 區 域 排 水 重 點 工 作 ( 一 )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為 維 護 汛 期 排 水 順 暢 及 河 防 安 全, 本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1,300 萬 元 辦 理 各 項 清 疏 及 維 護 工 程 其 中 清 疏 工 程 採 全 河 段 方 式 辦 理 者 有 23 條, 依 排 水 道 雜 草 生 長 及 髒 亂 程 序 分 級 清 疏 1 至 2 次, 並 視 當 時 發 生 之 髒 亂 與 阻 塞 機 動 清 疏, 第 一 次 清 疏 辦 理 時 程 已 於 97 年 6 月 全 部 完 成, 長 度 約 為 58 公 里, 另 第 二 次 清 疏 於 97 年 10 月 開 始 並 於 11 月 底 完 成 ; 另 依 區 公 所 及 里 辦 公 處 建 議 辦 理 中 小 排 水 清 疏 者, 則 全 年 度 持 續 依 評 估 結 果 辦 理 清 疏, 中 小 排 及 大 型 雨 水 箱 涵 清 疏 計 7,108 公 尺 ( 二 )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東 西 向 聯 外 道 路 截 流 箱 涵 工 程 預 算 1 億 9,000 萬 元, 已 列 案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配 合 東 西 向 聯 外 道 路 自 95 年 起 開 始 闢 建, 第 一 標 工 程 己 於 97 年 1 月 完 工, 第 二 標 工 程 已 於 96 年 10 月 15 日 開 工, 預 定 98 年 完 工 可 大 幅 改 善 林 厝 里 水 患 問 題, 以 及 大 幅 降 低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以 北, 筏 子 溪 以 西 福 安 重 劃 區 一 帶 的 淹 水 風 險 ( 三 ) 為 配 合 中 央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劉 厝 溪 及 鎮 平 溪 排 水 系 統 整 體 規 劃 改 善 經 費 661 萬 元, 已 於 97 年 9 月 1 日 奉 核 列 案 第 二 階 段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預 訂 98 年 度 辦 理 整 體 規 劃, 可 將 南 屯 區 新 生 里 鎮 平 里 中 和 里 等 易 淹 水 地 區 之 區 域 排 水 及 雨 水 下 水 道 作 有 效 整 合, 俾 利 後 續 排 水 改 善 工 程 施 作, 預 定 98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發 包 辦 理 ( 四 ) 配 合 中 央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持 續 推 動 北 屯 圳 等 區 域 排 水 治 理,97~99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天 祥 街 至 東 光 一 街 全 長 約 855 公 尺 區 域 排 水 整 治, 所 需 費 用 約 3 億 元, 其 中 工 程 費 約 7,000 萬 元 由 中 央 全 額 負 擔, 土 地 款 則 由 本 府 負 擔 50%, 中 央 補 助 50%, 以 解 決 當 地 水 患 問 題 97 年 完 成 天 祥 街 至 東 成 路 徵 收 作 業,98 年 3 月 委 外 設 計 案 開 標, 將 請 顧 問 公 司 於 簽 約 後 儘 速 設 計 及 協 助 發 包 事 宜 爭 取 代 管 市 內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本 府 本 年 度 已 獲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同 意 代 管 綠 川 柳 川 及 麻 園 頭 溪 三 條 中 央 管 區 域 排 水 維 護 管 理, 委 託 經 費 450 萬 元, 全 年 度 計 辦 理 清 疏 作 業 2 次 五 污 水 下 水 道 與 雨 水 下 水 道 維 護 及 清 疏 工 程 ( 一 ) 為 加 強 本 市 各 區 雨 水 下 水 道 排 水 功 能,97 年 度 完 成 改 善 及 新 建 雨 水 下 水 道 主 次 幹 管 110m, 雨 水 下 水 道 清 疏 1 萬 5,000m 本 (98)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1,600 萬 元 進 行 市 區 雨 水 道 維 修 及 疏 浚 以 改 善 易 淹 水 地 區 溝 渠 排 水 系 統, 本 工 程 分 為 二 工 區, 採 單 價 發 包, 目 前 已 發 包 簽 約 中,5 至 6 月 清 疏, 預 計 汛 期 前 可 疏 通 排 水 道 降 低 淹 水 情 形 各 區 里 辦 公 處 提 頁 73 / 353
75 報 之 雨 水 下 水 道 需 清 疏 者 辦 理 清 疏 及 維 護, 管 涵 人 孔 蓋 等 一 般 性 維 修 工 程, 均 採 隨 報 隨 修 方 式 辦 理, 以 維 排 水 設 施 安 全 ( 二 )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二 階 段 執 行 情 形 為 解 決 北 屯 區 敦 化 路 與 中 清 路 附 近 之 排 水 問 題, 於 97 年 完 成 敦 化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長 度 50 公 尺, 工 程 經 費 150 萬 元 ; 另 因 颱 風 來 襲 時, 穿 越 環 中 路 之 四 張 犁 圳 石 碑 圳 七 張 犁 圳 等 排 水 斷 面 不 足, 造 成 松 竹 路 昌 平 路 崇 德 路 等 交 通 幹 道 淹 水 受 阻, 仁 美 里 四 民 里 仁 和 里 等 均 有 嚴 重 淹 水 災 情 本 案 預 計 將 北 側 潭 子 鄉 往 南 流 的 水 在 環 中 路 截 流 至 港 尾 溪,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已 完 成 長 度 730 公 尺, 工 程 經 費 3,300 萬 元 ( 三 ) 河 川 治 理 重 點 工 作 筏 子 溪 治 理 計 畫 已 奉 中 央 96 年 3 月 核 定 自 台 中 港 路 東 海 橋 起 以 北 至 台 中 縣 大 雅 鄉 十 三 寮 排 水 匯 流 處 全 長 約 4.1 公 里, 屬 台 中 市 範 圍 約 3.2 公 里, 所 需 用 地 工 程 費 合 計 億 元, 預 定 94 年 起 逐 年 分 期 分 段 實 施, 迄 至 97 年 度 止 已 完 成 東 海 橋 起 上 游 至 連 仔 溪 橋 上 游 約 300 公 尺 處, 全 長 約 2.8 公 里 已 完 成 用 地 征 收 作 業,98 年 度 將 繼 續 辦 理 剩 餘 河 段 至 縣 市 界 止 全 長 約 500 公 尺 用 地 征 收 作 業, 預 定 8 月 前 發 放 地 價 補 償 費 98 年 度 施 工 中 有 車 路 巷 橋 至 草 湳 圳 全 長 約 960 公 尺 河 段, 正 由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三 河 川 局 辦 理 中 ( 四 )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重 點 工 作 1 本 市 專 用 污 水 下 水 道 審 理 :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之 開 工 計 畫 申 請 案 件 有 659 案, 統 計 之 使 用 人 數 為 90 萬 4,795 人 使 用 戶 數 9 萬 5,282 戶, 污 水 處 理 量 為 20 萬 1,166CMD, 申 請 已 完 工 案 件 有 402 件, 統 計 使 用 人 數 52 萬 3,433 人, 使 用 戶 數 5 萬 6,813 戶, 污 水 處 理 量 為 12 萬 4,297CMD 2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第 二 期 工 程 簡 介 為 銜 接 第 一 期 實 施 計 劃 已 完 成 工 程 持 續 推 動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建 設 乃 編 列 二 期 實 施 計 劃, 為 應 實 際 需 求 乃 提 送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工 程 第 二 期 第 二 次 修 正 實 施 計 畫, 實 施 期 程 自 87 年 至 97 年 預 計 總 經 費 約 億 元 ( 含 用 戶 接 管 ), 主 要 包 括 主 次 幹 管 及 分 支 管 網 第 一 期 銜 接 管 網 及 聯 絡 管 設 計 及 施 設,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1,063 公 頃 ( 係 指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第 一 期 工 程 範 圍, 五 權 西 路 以 南 (8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範 圍 ) 五 權 西 路 以 北 (7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範 圍 ) 旱 溪 東 路 以 東 及 建 成 路 主 幹 管 以 北 至 火 車 站 區 域 ), 以 加 速 彰 顯 污 染 改 善 效 益, 為 銜 續 第 二 期 第 二 次 修 正 實 施 計 畫, 已 提 送 第 三 期 實 施 計 畫 ( 營 建 署 審 核 中 )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累 計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及 率 ( 以 全 市 250,000 戶 計 ) 為 19.25%, 用 戶 接 管 戶 數 為 48,128 戶 (1)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營 建 署 代 辦 工 程 ) a. 台 中 市 忠 明 南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三 )- 施 工 中 b. 台 中 市 忠 明 南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五 )- 施 工 中 c. 台 中 市 大 墩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二 )- 施 工 中 d. 台 中 市 大 墩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四 )- 施 工 中 頁 74 / 353
76 e.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PO5 揚 水 站 及 管 線 工 程 - 已 完 工 f. 台 中 市 忠 明 南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六 )- 施 工 中 g. 台 中 市 大 墩 路 主 次 幹 管 工 程 ( 五 )- 施 工 中 (2) 本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0)~(35) 共 計 六 標 均 已 簽 約 完 成, 現 正 施 工 中, 履 約 期 限 至 98 年 4 月 30 日 止, 已 接 管 戶 數 4,100 戶, 本 年 度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範 圍 已 涵 蓋 主 次 幹 管 到 達 區 域, 各 標 範 圍 如 下 所 示 a.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0)- 第 一 期 範 圍 及 鄰 近 區 域 b.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1)- 精 誠 南 路 五 權 西 路 林 森 路 建 國 北 路 所 圍 範 圍 及 鄰 近 區 域 c.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2)- 文 心 南 路 建 國 南 路 建 國 路 樂 業 路 旱 溪 西 路 興 大 路 綠 川 以 及 高 工 路 所 圍 範 圍 及 鄰 近 區 域 d.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3)- 五 權 西 路 以 南 八 期 重 劃 區 及 鄰 近 區 域 e.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4)- 七 期 重 劃 區 及 鄰 近 區 域 f. 台 中 市 污 水 下 水 道 分 支 管 網 暨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開 口 契 約 (35)- 九 期 重 劃 區 及 鄰 近 區 域 (3) 福 田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現 由 本 府 辦 理 委 外 操 作 維 護 管 理 六 道 路 管 線 挖 補 ( 一 ) 道 路 申 挖 重 點 工 作 1 加 速 核 發 新 增 用 戶 完 工 證 明 申 請 書 (1) 整 合 各 管 線 單 位 申 請 資 料 送 齊 後, 於 3 日 內 核 發 完 工 證 明 申 請 書 表 並 主 動 通 知 領 取, 以 增 進 便 民 服 務 績 效 (2) 執 行 績 效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受 理 並 核 發 聯 合 施 工 完 工 證 明 348 件 2 有 效 整 合 申 挖 案 件 頁 75 / 353
77 為 減 少 市 區 道 路 挖 掘 及 提 升 道 路 平 整, 採 行 管 線 工 程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除 緊 急 性 申 挖 按 規 定 者 除 外, 由 本 府 發 包 代 辦 並 統 一 施 工, 使 路 面 修 復 及 管 溝 回 填 工 作 一 體 完 成, 即 可 以 釐 清 工 程 責 任 本 府 自 86 年 開 辦 道 路 統 一 挖 補 以 來, 因 秉 主 動 彙 整 施 工 路 段 一 次 施 工 原 則, 已 有 效 管 控 保 持 本 市 道 路 路 面 之 最 佳 品 質 執 行 績 效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申 挖 案 件 計 2,475 件, 整 合 後 實 際 派 工 1,958 件 (1) 管 線 埋 設 道 路 統 一 挖 補 業 務 : 賡 續 執 行 全 國 首 創 之 管 線 埋 設 道 路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減 少 道 路 管 挖 面 積 及 次 數, 並 加 強 道 路 挖 掘 回 填 作 業 稽 查, 提 升 本 市 公 共 道 路 管 線 挖 補 之 最 佳 品 質 (2) 本 府 已 於 網 站 建 立 禁 挖 公 告 系 統, 先 行 於 封 層 施 工 四 個 月 前 即 公 告 將 辦 理 新 封 層 路 段 資 訊, 供 民 眾 水 電 工 會 營 造 廠 及 建 築 師 公 會 查 詢 配 合, 以 利 儘 速 申 請 統 一 挖 補 工 程, 以 謀 達 道 路 品 質 控 管, 落 實 執 行 新 封 層 禁 挖 臺 中 市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工 程 分 年 進 度 表 年 度 (3) 執 行 績 效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申 挖 案 件 ( 包 含 緊 急 性 案 件 ) 計 3,669 件, 核 發 許 可 3,669 件, 許 可 面 積 164 萬 2,394 平 方 公 尺 申 挖 案 件 比 率 詳 如 附 表 台 中 巿 道 路 挖 掘 埋 設 管 線 核 准 面 積 統 計 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案 件 性 質 一 般 性 案 件 計 劃 性 案 件 緊 急 性 案 件 申 挖 總 面 積 面 積 1,576,131 8,990 57,273 1,642,394 百 分 比 (%) 95.97% 0.55% 3.48% 100% 3 寬 頻 管 道 建 置 重 點 工 作 為 兼 顧 提 昇 城 市 數 位 化 發 展 巿 容 景 觀 美 化 及 解 決 市 區 淹 水 問 題, 寬 頻 管 道 建 罝 路 段 著 重 業 者 客 源 分 佈 密 集 區 及 易 積 水 路 段, 有 效 解 決 有 線 電 視 及 固 網 業 者 暫 掛 纜 線 問 題 及 美 化 市 容 94 年 至 96 年 度 中 央 補 助 本 市 興 建 寬 頻 管 道 部 份, 已 累 計 完 成 建 置 405 公 里,97 年 度 經 費 6 億 4,454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5 億 2,663 萬 元 ); 預 定 建 置 頁 76 / 353
78 頁 77 / 公 里,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已 建 置 完 成 146 公 里 ; 本 市 累 計 已 完 成 建 置 551 公 里 98 年 度 經 費 6 億 6,189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5 億 2,951 萬 元 ), 預 計 建 置 133 公 里, 本 府 將 繼 續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至 98 年 度 預 計 建 置 約 685 至 700 公 里 寬 頻 管 道, 結 合 無 線 寬 頻 建 置, 本 市 可 達 數 位 城 市 目 標 七 景 觀 綠 美 化 ( 一 ) 公 園 綠 地 開 闢 (1) 新 闢 公 園 : 97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開 闢 之 公 園 有 : 兒 70 兒 91 兒 8-9 望 高 寮 夜 景 景 觀 公 園 ( 第 二 期 ), 總 工 程 款 為 新 台 幣 5,390 萬 元 整, 完 工 開 放 後 將 可 提 升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平 均 每 人 享 有 公 園 綠 地 面 積 (2) 老 舊 公 園 更 新 : 97 年 已 完 成 台 中 公 園 北 屯 兒 童 公 園 設 施 修 繕 臺 中 市 第 四 期 重 劃 區 老 舊 公 園 第 二 期 工 程 目 前 續 辦 第 三 期 施 工 中 ( 二 )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1 按 計 畫 培 育, 並 提 供 花 苗 給 機 關 團 體 社 團 民 眾 所 需 之 苗 木 以 綠 美 化 市 容 景 觀 2 加 強 容 器 苗 之 培 育, 以 提 高 苗 木 存 活 率, 及 加 強 培 育 苗 喬 木 2 萬 株 灌 木 10 萬 株 四 季 花 卉 35 萬 株, 以 供 應 本 市 各 道 路 園 道 公 園 綠 美 化 3 辦 理 開 放 苗 圃 觀 光 化, 推 展 綠 美 化 宣 導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等 功 效, 總 計 97 年 度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參 訪 人 數 高 達 4,235 人 次, 平 均 每 月 605 人 次 ( 三 ) 中 央 補 助 型 計 畫 1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為 改 善 目 前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單 調 化 缺 乏 地 方 風 貌 特 色 之 缺 失, 有 效 提 昇 都 市 人 行 環 境 品 質, 推 動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綠 美 化 改 善 計 畫 98 年 核 補 助 1,550 萬 元 辦 理 台 中 市 太 原 賞 櫻 廊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修 正 預 算 書 圖 簽 辦 發 包 作 業 中 2 擴 大 內 需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計 有 台 中 市 交 流 道 及 快 速 道 路 槽 化 島 改 善 工 程 公 123 新 建 工 程 望 高 寮 景 觀 公 園 ( 第 二 三 期 工 程 ) 規 劃 台 中 市 十 二 期 公 園 ( 公 71) 建 設 工 程 台 中 市 園 道 及 老 舊 公 園 改 善 工 程 台 中 市 水 湳 案 簡 易 綠 美 化 工 程 台 中 市 行 道 樹 移 植 及 樹 穴 改 善 工 程 台 中 市 寵 物 互 動 示 範 圍 區 一 處 新 建 工 程 等 8 項 計 畫, 目 前 除 台 中 市 交 流 道 及 快 速 道 路 槽 化 島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98 年 2 月 13 日 陳 報 完 工 外, 其 除 望 高 寮 景 觀 公 園 ( 第 二 三 期 工 程 ) 外, 餘 各 項 擴 大 內 需 工 程 將 於 98 年 6 月 前 完 工 3 辦 理 本 市 珍 貴 老 樹 保 護 計 畫 -97 年 度 逕 向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申 請 補 助 40 萬 元 辦 理 本 市 珍 貴 老 樹 保 護 ( 四 ) 公 園 及 道 路 綠 美 化 維 護 工 作 1 本 市 公 園 綠 地 兒 童 遊 樂 場 已 開 闢 計 220 處, 面 積 公 頃 除 台 中 中 正 北 屯 英 才 公 園 為 本 府 自 行 雇 工 管 理 及 小 型 鄰 里 公 園 68 處 由 當 地 里 長 管 理 清 潔 維 護 外, 其 餘 公 園 皆 發 包 委 由 專 業 綠 化 廠 商 辦 理 植 栽 撫 育 與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79 2 本 (98) 年 度 本 府 各 公 園 綠 地 及 已 綠 化 之 道 路 園 道, 已 委 由 專 業 園 藝 維 護 廠 商 執 行 植 栽 撫 育 及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廠 商 按 月 報 驗, 維 護 期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五 ) 公 園 綠 地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與 認 養 本 市 豐 樂 公 園, 目 前 以 OT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管 理, 每 年 租 金 50 萬 元 為 鼓 勵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共 同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提 供 公 園 綠 地 及 行 道 樹 認 養 業 務, 以 節 省 行 政 暨 財 政 支 出, 目 前 除 已 設 有 專 人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市 民 電 話 洽 詢 及 申 請 案 之 處 理 外, 並 訂 有 認 養 作 業 流 程, 及 主 動 積 極 拜 訪 各 人 民 團 體, 加 強 認 養 業 務 之 推 展, 其 中 97 年 度 共 計 受 理 民 間 認 養 申 請 案 件 41 件, 為 歷 年 之 冠 ( 六 ) 民 間 捐 助 資 源 ( 第 二 期 ): 民 間 基 金 會 賡 續 捐 助 1 億 3,700 萬 元 辦 理 台 中 市 樹 木 銀 行 設 置 實 施 計 畫 ( 第 二 期 ),( 新 台 幣 1,500 萬 元 ) 台 中 市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主 題 公 園 新 建 工 程,( 新 台 幣 7,000 萬 元 ) 及 自 行 車 道 休 閒 綠 廊 設 置 計 畫,( 新 台 幣 5,200 萬 元 ) 3 項 計 畫 將 預 計 98 年 底 完 成 頁 78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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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陸 交 通 處 一 交 通 規 劃 及 管 制 ( 一 ) 例 行 性 業 務 本 項 業 務 包 括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審 核 督 導 整 體 交 通 規 劃 及 交 通 號 誌 管 理 維 護, 茲 概 略 說 明 如 下 : 1 整 體 交 通 規 劃 (1) 針 對 轄 區 範 圍 內 交 通 問 題 檢 討 並 研 提 改 善 方 案, 共 計 交 通 改 善 會 勘 61 件 研 提 交 通 改 善 策 略 作 為 100 件 重 要 道 路 號 誌 時 制 計 畫 檢 討 84 件 (2) 台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刻 由 交 通 部 依 據 大 眾 捷 運 法 第 14 條 規 定 積 極 辦 理 計 畫 之 報 核 程 序, 並 進 行 土 建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本 府 亦 配 合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程 序, 目 前 主 線 段 之 都 計 變 更 案 已 於 97 年 11 月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694 次 會 議 決 議, 超 出 原 公 展 範 圍 部 分, 再 行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並 已 於 97 年 12 月 16 日 至 98 年 1 月 14 日 完 成 主 線 段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於 98 年 2 月 26 日 彙 整 完 成 公 展 期 間 之 異 議 案 件, 再 提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另 北 屯 機 廠 之 都 計 變 更 案, 經 97 年 12 月 2 日 召 開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696 次 會 議 決 議, 較 原 公 展 草 案 公 共 設 施 調 高 部 分, 再 行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並 於 98 年 1 月 20 日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完 成 北 屯 機 廠 G0 站 G3 站 補 辦 公 開 展 覽 及 說 明 會, 目 前 尚 在 彙 整 異 議 案 件, 將 再 提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3) 為 有 效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促 進 地 區 發 展, 本 府 將 進 行 沿 線 8 處 捷 運 場 站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作 業,96 年 12 月 已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簽 訂 技 術 協 助 契 約, 預 估 全 部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創 造 超 過 150 億 元 之 經 濟 規 模 97 年 12 月 止, 北 市 府 已 完 成 7 處 場 站 聯 合 開 發 大 樓 建 築 配 置 之 概 念 設 計, 剩 餘 1 處 G8a 車 站 須 俟 核 定 後, 才 能 辦 理 以 G9(1) 車 站 ( 文 心 路 與 中 港 路 口 ) 為 例, 未 來 聯 開 大 樓 將 和 新 市 政 中 心 大 樓 連 通, 使 交 通 動 線 更 為 流 暢, 方 便 民 眾 搭 乘 頁 80 / 353
82 未 來 增 設 未 來 增 設 未 來 增 設 (4) 為 及 早 整 合 交 通 路 網, 交 通 處 已 於 97 年 5 月 委 外 辦 理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路 網 及 轉 乘 設 施 規 劃 案, 未 來 規 劃 由 捷 運 系 統 服 務 主 要 運 輸 走 廊 公 車 系 統 提 供 次 要 走 廊 及 捷 運 系 統 的 接 駁 服 務, 本 案 已 於 97 年 底 完 成 結 案 另 考 量 未 來 舊 社 公 園 周 邊 為 捷 運 與 台 鐵 交 會 點, 為 及 早 因 應 附 近 停 車 需 求 可 能 產 生 之 變 化, 本 處 也 於 97 年 5 月 委 外 辦 理 興 建 舊 社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評 估 規 劃 及 BOT 可 行 性 評 估 規 劃 案, 本 案 完 成 規 劃, 刻 正 辦 理 請 款 作 業 (5) 本 市 另 一 項 軌 道 工 程 重 大 建 設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建 設 計 畫 於 95 年 1 月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預 計 核 定 8 年 後 ( 即 103 年 年 底 ) 完 工, 總 建 設 費 用 約 億 元, 將 由 中 央 全 額 補 助, 並 由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負 責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及 辦 理 用 地 取 得 (6) 另 鐵 改 局 辦 理 之 臨 時 軌 細 部 設 計 已 於 97 年 11 月 完 成, 永 久 軌 細 部 設 計 已 於 98 年 1 月 決 標 主 體 工 程 細 部 設 計 於 98 年 1 月 開 始 進 行, 預 計 99 年 6 月 1 日 完 成 (7) 另 為 配 合 用 地 取 得 與 交 付 事 宜, 有 關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台 中 車 站 地 區 ) 案 及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台 中 車 站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業 於 96 年 12 月 20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97 年 3 月 4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續 行 審 議 另 本 計 畫 之 主 線 段 都 市 計 劃 變 更 已 於 97 年 8 月 21 日 市 都 委 會 第 228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後 續 亦 將 報 請 內 政 部 審 議 核 定 2 交 通 管 制 計 畫 審 核 督 導 頁 81 / 353
83 為 加 強 規 範 與 管 理 利 用 道 路 範 圍 辦 理 活 動 或 施 工, 已 制 定 台 中 市 使 用 道 路 辦 理 活 動 施 工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依 據 該 自 治 條 例, 可 申 請 使 用 道 路 辦 理 活 動 的 種 類, 包 括 觀 光 藝 文 或 其 他 同 性 質 活 動 宗 教 民 俗 節 慶 活 動 公 益 活 動 其 他 經 本 府 核 准 之 活 動, 並 擬 定 臺 中 市 使 用 道 路 辦 理 活 動 施 工 審 查 要 點 臺 中 市 政 府 處 理 違 反 使 用 道 路 辦 理 活 動 施 工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事 件 裁 罰 基 準, 經 臺 中 市 政 府 行 政 規 則 審 查 會 審 查 通 過, 日 後 利 用 道 路 舉 辦 活 動 或 施 工, 需 檢 附 交 通 維 持 計 畫, 以 書 面 向 市 府 提 出 申 請, 並 持 續 辦 理 交 通 改 善 工 作, 邀 集 警 察 局 區 公 所 里 辦 公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現 場 會 勘, 並 有 處 務 會 議 科 務 會 議 追 蹤 列 管 執 行 情 形 3 交 通 號 誌 管 理 維 護 依 據 民 眾 議 員 機 關 學 校 陳 情 建 議 案 件, 辦 理 交 通 號 誌 之 規 劃 新 設 汰 舊 換 新 與 修 理 維 護,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設 置 完 成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設 施 21 處 行 人 倒 數 計 時 器 設 施 11 處 號 誌 零 星 增 設 與 汰 舊 換 新 工 程 259 處 ( 二 ) 專 案 性 工 作 除 前 述 例 行 性 工 作 外, 尚 辦 理 委 託 專 業 技 術 服 務 等 多 項 工 程, 各 案 摘 要 如 下 表 所 示 : 交 通 規 劃 及 管 制 專 案 工 作 進 度 一 覽 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項 次 工 程 ( 案 件 ) 名 稱 預 算 金 額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1 97 年 度 台 中 市 交 通 控 制 路 已 於 10 月 1 日 開 工, 目 前 設 施 業 700 萬 元 旁 設 施 建 置 已 建 置 安 裝, 刻 正 辦 理 測 試 中 2 97 年 度 台 中 市 交 通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擴 充 與 整 合 800 萬 元 已 完 成 期 中 審 查, 預 計 5 月 30 日 提 送 期 末 成 果 1. 本 案 共 分 3 期 推 動, 自 96 年 12 月 與 臺 北 市 政 府 簽 訂 捷 運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場 站 土 地 聯 合 開 發 技 術 協 助 契 約, 預 計 辦 理 至 104 年 止 2. 第 1 期 作 業 已 於 97 年 12 月 辦 理 完 成, 已 完 成 聯 開 場 站 之 概 念 設 計 3. 另 本 案 已 於 98 年 初 訂 定 臺 中 市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土 地 開 發 實 施 要 點, 現 正 訂 定 土 地 協 議 價 購 優 惠 辦 法, 預 計 在 98/9 依 前 述 辦 法 辦 理 地 主 說 明 會 4 捷 運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場 站 聯 合 開 發 相 關 作 業 2200 萬 元 頁 82 / 353
84 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及 交 通 工 程 設 施 為 提 升 市 區 幹 道 交 通 之 運 作 效 率, 本 府 除 定 期 召 開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聯 席 會 報 外, 更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推 動 各 項 交 通 工 程 改 善 措 施, 茲 概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辦 理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聯 繫 會 報 1 主 要 依 交 通 部 道 安 委 員 會 所 頒 布 之 規 定, 彙 整 包 括 警 察 局 教 育 處 新 聞 處 計 畫 處 都 發 處 建 設 處 及 監 理 所 等 單 位 資 料, 以 提 報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月 報 表 2 98 年 1 月 7 日 配 合 計 畫 處 辦 理 交 通 部 規 定 之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初 評 會 議 由 7 位 專 家 學 者 傳 播 媒 體 組 成 考 核 小 組, 經 評 審 列 為 甲 等 3 本 市 於 98 年 2 月 10 日 辦 理 交 通 部 規 定 之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善 方 案 97 年 度 年 終 視 導 會 議 ( 二 ) 加 強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改 善, 提 升 行 車 秩 序 賡 續 辦 理 全 市 各 項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改 善 工 程, 改 善 全 市 交 通 環 境, 提 升 道 路 服 務 品 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計 完 成 標 線 繪 設 或 塗 消 長 度 1 萬 2,314 公 尺 反 射 鏡 增 設 及 修 護 238 面 路 面 反 光 標 記 增 設 及 修 復 775 個 ; 另 辦 理 標 誌 增 設 修 護 及 改 善 計 1,546 面, 以 方 便 民 眾 辨 識 ( 三 ) 辦 理 停 車 格 位 調 整 或 改 善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計 調 整 改 善 230 格 機 車 位 及 252 格 汽 車 格 位 ( 四 ) 改 善 本 市 中 央 分 隔 島 修 護 改 善, 增 進 行 車 安 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辦 理 分 隔 島 修 護 改 善 : 1 辦 理 巿 政 路 與 文 心 路 口 左 轉 避 車 道 施 設,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提 升 行 車 安 全 2 辦 理 太 原 路 ( 樹 孝 路 至 祥 順 西 路 ) 分 隔 島 提 升, 維 持 交 通 行 車 安 全 ( 五 ) 辦 理 其 他 各 項 交 通 設 施 及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汽 機 車 格 設 施 改 善 案 件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計 辦 理 各 項 交 通 設 施 改 善 案 件 計 2,538 件, 其 中 停 車 格 位 調 整 或 改 善 案 件 計 846 件 標 誌 標 線 等 交 通 設 施 新 設 或 改 善 案 件 計 1,692 件 ( 六 ) 辦 理 台 中 市 道 路 路 名 牌 改 善 工 程, 汰 換 老 舊 路 名 牌 並 加 強 雙 語 化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計 汰 換 6,463 面 老 舊 路 名 牌 三 停 車 場 規 劃 興 建 及 營 運 管 理 為 使 本 市 停 車 問 題 獲 得 疏 解, 有 效 管 理 公 有 停 車 場, 本 府 積 極 辦 理 停 車 場 興 建 並 引 進 民 間 資 金 及 創 意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興 建 停 車 場 業 務 停 車 場 工 程 用 地 徵 收 撥 用 及 障 礙 拆 除 提 升 路 邊 停 車 之 收 費 績 效 辦 理 委 外 收 費 及 路 外 停 車 場 經 營 業 務, 說 明 如 下 : 頁 83 / 353
85 ( 一 ) 提 高 路 外 停 車 場 供 給 效 能 為 有 效 持 續 闢 建 路 外 停 車 場, 解 決 停 車 供 給 嚴 重 不 足 之 問 題, 除 由 市 府 辦 理 路 外 停 車 場 自 行 興 建 外, 亦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路 外 停 車 場 興 建 可 行 性 ( 含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興 建 營 運 可 能 行 性 評 估 ) 調 查 分 析, 以 BOT 方 式 興 建 停 車 場 期 藉 由 民 間 參 與 投 資, 引 進 民 間 經 營 理 念 及 創 意, 以 提 高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減 緩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能 有 效 解 決 停 車 供 需 失 衡 狀 況 目 前 逢 甲 商 圈 鄰 近 之 十 二 期 重 劃 區 停 3-1 停 車 場 用 地, 經 96 年 度 路 外 停 車 場 興 建 可 行 性 調 查 分 析, 顯 示 當 地 確 有 興 建 停 車 場 之 需 求, 且 具 民 間 參 與 高 度 投 資 誘 因, 本 府 爰 以 政 府 規 劃 方 式 辦 理 BOT 案, 目 前 所 完 成 之 先 期 規 劃 方 案, 預 計 興 建 地 上 六 層 地 下 一 層 建 築, 自 走 式 立 體 停 車 場, 共 可 提 供 392 席 小 汽 車 停 車 位, 將 可 紓 緩 逢 甲 商 圈 目 前 停 車 位 一 位 難 求 之 問 題 此 外, 為 改 善 南 屯 國 小 及 七 期 重 劃 區 惠 來 停 車 場 周 遭 停 車 不 易 的 現 象, 本 府 採 以 自 行 興 建 方 式 辦 理 興 建 地 下 及 立 體 停 車 場, 南 屯 國 小 地 下 停 車 場 工 程 已 於 97 年 7 月 5 日 開 工, 工 程 進 度 已 達 70% 以 上, 預 計 98 年 7 月 5 日 完 工, 另 惠 來 立 體 停 車 場 刻 正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未 來 興 建 完 成 後 預 計 可 分 別 提 供 200 格 及 450 格 以 上 汽 車 位 ( 二 ) 路 邊 停 車 位 委 外 開 單 持 續 辦 理 本 市 新 光 三 越 商 圈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美 術 館 精 誠 商 圈 廣 三 SOGO 中 友 商 圈 科 博 館 與 逢 甲 商 圈 等 周 邊 路 段 及 市 政 府 周 邊 路 段 ( 三 民 路 民 權 路 中 正 路 以 及 自 由 路 ) 之 累 進 費 率 路 段 及 中 西 區 週 邊 收 費 路 段, 約 1 萬 5,977 格 停 車 格 之 委 託 民 間 開 單 勞 務 委 託 作 業, 以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及 提 升 路 邊 停 車 管 理 效 能 ( 三 ) 辦 理 停 車 費 事 先 催 繳 業 務,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針 對 逾 期 未 繳 納 停 車 費 者 先 製 發 催 繳 通 知 單,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發 出 計 43 萬 0,484 件, 目 前 催 繳 後 繳 回 件 數 計 28 萬 3,729 件, 催 繳 到 繳 率 約 66% ( 四 ) 路 外 停 車 場 委 外 經 營 提 高 停 車 場 使 用 率 為 改 善 路 外 停 車 場 遭 部 分 車 輛 長 期 停 放 及 提 升 車 輛 停 車 之 週 轉 率 之 問 題, 故 針 對 停 車 需 求 殷 切 之 路 外 停 車 場 施 以 收 費 管 理 惟 在 本 處 人 力 有 限 之 情 形 下, 持 續 辦 理 停 車 場 委 外 經 營 業 務,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本 市 共 有 惠 新 惠 安 廣 七 健 康 公 園 地 下 吉 龍 武 昌 舊 社 東 英 建 成 同 心 上 安 櫻 花 弘 孝 廣 兼 停 44 潮 洋 太 原 逢 甲 河 南 漢 口 大 益 惠 順 朝 富 -- 等 共 29 處 停 車 場 委 由 民 間 廠 商 經 營, 除 收 取 權 利 金, 並 可 藉 此 擴 大 民 間 參 與 ( 五 ) 其 他 停 車 管 理 配 套 作 為 為 提 升 路 外 停 車 場 的 使 用 率, 並 將 道 路 回 歸 用 路 人 行 車 使 用, 藉 以 達 成 路 外 為 主 路 邊 為 輔 目 標, 目 前 持 續 辦 理 之 配 套 作 為 如 后 : 1 擴 大 路 邊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停 車 收 費 管 理 是 改 善 停 車 秩 序 最 具 顯 著 之 方 法, 又 依 據 臺 中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自 治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 停 車 場 於 預 定 收 費 時 間 內, 平 均 每 小 時 停 車 數 高 於 停 車 位 總 頁 84 / 353
86 頁 85 / 353 數 60% 時, 即 停 車 需 供 比 高 於 0.6 之 路 段 區 域, 得 納 入 收 費 範 圍 故 停 車 管 理 單 位 據 此 原 則, 持 續 定 期 檢 討, 凡 符 合 者 皆 予 以 納 入 收 費 管 理 2 提 高 路 邊 停 車 費 率 ( 例 如 : 中 西 區 部 份 道 路 電 子 街 商 圈 繼 光 街 商 圈 太 陽 餅 商 圈 精 明 商 圈 實 施 之 累 進 費 率 ), 並 視 停 供 需 狀 況 取 消 路 邊 停 車 月 票 之 發 售 ; 又 對 於 尚 未 達 實 施 累 進 費 率 之 條 件, 但 停 車 需 求 強 度 又 高 於 一 般 收 費 路 段 之 區 域, 即 停 車 需 供 比 介 於 0.8~1.0 之 路 段 區 域, 採 用 差 別 費 率 停 車 收 費 制 度 管 理 ( 例 如 : 台 中 港 路 文 心 路 五 權 西 路 等 主 要 幹 道, 廣 三 SOGO 商 圈 新 光 三 越 商 圈 中 友 百 貨 商 圈 美 術 園 道 經 國 園 道 科 博 館 等 區 域 周 邊 道 路 ), 其 停 車 費 率 調 整 為 每 小 時 30 元 3 依 停 車 場 法 規 定, 於 公 有 路 外 停 車 場 一 定 範 圍 內, 劃 定 禁 止 停 車 區 域 以 促 進 路 外 停 車 場 之 使 用 率 四 大 眾 運 輸 規 劃 及 管 理 本 項 業 務 主 要 提 升 大 眾 運 輸 之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民 眾 之 搭 乘 意 願, 藉 以 減 少 私 人 運 具 之 使 用 率, 茲 概 略 說 明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相 關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公 車 路 線 之 持 續 闢 駛 97 年 7 月 1 日 起 82 路 高 鐵 台 中 站 - 台 中 水 湳 61 路 台 中 車 站 - 大 雅 20 路 台 中 車 站 - 慈 濟 醫 院 72 路 嶺 東 科 大 - 慈 濟 醫 院 77 路 統 聯 轉 運 站 - 慈 濟 醫 院 75 路 榮 總 -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等 公 車 路 線 通 車 上 路, 另 98 年 1 月 1 日 起 99 路 台 中 火 車 站 - 大 慶 車 站 通 車 上 路, 提 供 更 方 便 之 公 車 搭 乘 環 境 ( 二 ) 構 建 完 善 之 大 眾 運 輸 環 境 1 本 府 於 97 年 度 獲 交 通 部 補 助 辦 理 台 中 都 會 區 公 車 動 態 系 統 擴 建 與 整 合 租 用 計 畫, 將 於 本 市 擴 建 15 座 候 車 亭 智 慧 型 站 牌, 並 將 所 有 市 區 客 運, 及 中 客 仁 友 豐 客 之 公 路 客 運 車 輛 全 面 裝 設 衛 星 定 位 及 無 線 通 訊 車 機, 以 提 供 各 路 線 之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截 至 98 年 2 月 已 完 成 系 統 建 置, 正 進 入 報 告 審 查 及 系 統 驗 收, 預 計 98 年 5 月 上 線 另 於 97 年 度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正 推 動 台 中 市 智 慧 型 站 牌 建 置 工 程, 將 佈 建 141 座 智 慧 型 站 牌 預 計 於 98 年 9 月 底 前, 可 全 部 完 成 本 市 其 他 127 座 候 車 亭 及 14 處 重 要 據 點 ( 如 醫 院 科 博 館 美 術 館 文 化 中 心 ) 之 智 慧 型 站 牌, 屆 時 民 眾 在 本 市 境 內 所 有 候 車 亭 均 能 享 受 此 項 免 費 服 務, 吸 引 搭 乘 公 車 之 意 願 2 為 提 供 民 眾 搭 乘 公 車 能 享 受 捷 運 般 之 到 站 播 報 服 務,97 年 度 經 本 府 向 中 央 爭 取 列 入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補 助 計 畫, 預 計 98 年 7 月 所 有 市 區 客 運 及 部 分 公 路 客 運 共 計 612 輛 公 車, 均 可 完 成 裝 設 車 內 自 動 站 名 播 報 器, 以 提 供 正 確 中 英 文 之 公 車 預 估 到 站 及 即 將 到 站 訊 息, 供 車 內 乘 客 下 車 參 考, 避 免 民 眾 因 路 線 不 熟 悉 產 生 下 車 前 焦 慮 感 或 下 錯 站 之 情 事 產 生, 同 時 也 可 提 醒 司 機 預 備 變 換 車 道, 讓 乘 客 安 全 下 車 3 此 外, 設 籍 台 中 市 滿 6 個 月 之 65 歲 以 上 或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市 民, 可 向 戶 籍 所 在 區 公 所 申 請 敬 老 愛 殘 卡, 每 月 享 有 1,000 元 免 費 乘 車 額 度, 中 部 六 縣 市 走 透 透 一 般 民 眾 持 台 灣 通 搭 乘 1~99 號 市 區 客 運, 享 受 票 價 優 惠 5 元, 且 票 價 以 40 元 為 上 限 ; 若 搭 乘 市 區 客 運 公 路 客 運 或 火 車 ( 出 站 前 註 記 ), 於 2 小 時 內 轉 乘 市 區 公
87 車, 則 享 受 20 元 優 惠 五 休 閒 遊 憩 規 劃 及 管 理 本 項 業 務 主 要 為 臺 中 市 休 閒 自 行 車 道 工 程 及 大 坑 風 景 區 遊 憩 品 質 之 改 善, 茲 概 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建 立 全 市 之 自 行 車 道 1 本 府 秉 持 綠 色 交 通 節 能 減 碳 的 理 念, 除 了 宣 導 市 民 多 加 利 用 自 行 車 外, 正 逐 步 規 劃 及 建 置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或 優 先 車 道 透 過 分 期 分 區 方 式, 進 行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細 部 設 計 與 施 工, 以 落 實 全 市 自 行 車 道 設 置, 並 因 應 將 來 縣 市 合 併, 建 置 臺 中 縣 市 完 善 的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本 處 規 劃 建 設 中 的 自 行 車 道 可 區 分 為 都 會 型 通 勤 式 自 行 車 道 及 郊 區 休 憩 型 自 行 車 道 2 都 會 型 通 勤 式 自 行 車 道 除 了 原 先 的 環 市 路 線 南 邊 溪 及 南 屯 溪 路 線 外 ( 共 計 35.3 公 里 ), 現 已 針 對 柳 川 東 路 自 行 車 道 完 成 設 計, 以 人 行 道 外 推 的 方 式, 可 避 免 人 車 爭 道 提 高 安 全 性, 設 置 路 線 從 南 屯 路 到 中 正 路 的 柳 川 東 路, 全 長 約 2.2 公 里, 預 計 今 年 度 辦 理 工 程 發 包 另 外 今 年 度 向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台 中 市 主 要 幹 道 自 行 車 道 建 置 計 畫 案 已 同 意 在 案, 預 計 將 針 對 全 市 自 行 車 道 路 網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並 對 優 先 路 段 進 行 設 置 3 郊 區 休 憩 型 自 行 車 道 除 了 原 先 的 太 原 路 至 廍 子 路 段, 現 已 於 大 坑 溪 設 置 親 水 式 自 行 車 道, 全 長 約 1.4 公 里, 今 年 度 將 設 置 自 行 車 道 專 用 鋼 橋, 串 聯 兩 岸 自 行 車 道, 並 與 太 原 路 自 行 車 道 形 成 環 狀 系 統 旱 溪 亦 將 辦 理 分 期 分 區 設 置 親 水 式 自 行 車 道, ㄧ 期 路 線 從 松 竹 路 往 南 延 伸 到 太 原 路, 預 計 於 今 年 度 完 成, 設 計 方 式 係 利 用 戧 台 ( 河 堤 靠 近 河 內 側 有 一 個 平 台 ) 設 置 的 自 行 車 道, 民 眾 騎 乘 的 同 時 可 以 遠 離 交 通 紛 擾 並 且 欣 賞 河 內 風 光 二 期 路 線 從 太 原 路 往 南 延 伸 到 六 順 橋, 計 畫 在 六 順 橋 與 台 中 縣 市 自 行 車 道 區 域 路 網 連 結, 目 前 已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並 向 體 委 會 積 極 爭 取 補 助 工 程 經 費 旱 溪 ㄧ 二 期 全 長 共 計 約 6.5 公 里 4 另 外 於 今 年 度 的 自 行 車 道 優 化 工 程, 除 了 修 繕 現 有 自 行 車 道 外, 將 陸 續 改 進 自 行 車 優 先 道 上 自 行 車 與 汽 機 車 搶 道 的 問 題 優 先 以 人 行 道 外 推 的 方 式 改 善, 部 份 路 段 計 劃 改 鋪 設 彩 色 鋪 面 期 未 來 提 供 台 中 市 民 通 勤 及 休 閒 之 自 行 車 騎 乘 空 間, 提 供 完 善 之 自 行 車 路 網, 帶 動 市 民 自 行 車 騎 乘 風 氣 ( 二 ) 大 坑 風 景 區 遊 憩 品 質 之 改 善 1 台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是 台 中 市 民 一 處 重 要 的 休 閒 場 所, 也 是 熱 門 的 觀 光 景 點, 在 平 常 假 日 或 例 假 日 可 見 民 眾 或 兩 兩 攜 伴 家 庭 同 遊, 也 不 乏 朋 友 成 群 來 此 休 閒 登 山, 儼 然 如 同 台 北 市 的 陽 明 山 2 大 坑 風 景 區 長 久 以 來, 每 遇 假 日 登 山 遊 客 深 受 停 車 不 便 之 苦, 尤 其 是 六 七 八 號 步 道 登 山 民 眾 感 受 最 深, 有 鑑 於 此, 本 府 已 闢 建 九 號 與 十 號 環 線 步 道, 以 利 登 山 遊 客 體 驗 沿 途 不 同 景 象 之 登 山 樂 趣, 並 可 通 往 觀 音 亭 休 息 區, 與 六 號 步 道 相 通, 形 成 一 日 遊 登 山 路 網, 本 工 程 總 長 度 約 1,200 公 尺, 步 道 路 面 有 枕 木 碎 石 步 道 木 棧 道 及 原 生 土 道 等, 步 道 中 設 有 一 座 觀 景 涼 亭 及 兩 座 觀 景 平 台, 沿 途 生 態 豐 富, 包 括 竹 林 步 道 九 重 葛 花 區 相 思 林 道 菇 婆 芋 生 態 區 及 峭 壁 雄 峰 等 五 處 設 有 生 態 解 說 牌, 頁 86 / 353
88 極 富 教 育 性 由 於 本 步 道 設 有 經 補 庫 停 車 場 及 地 震 公 園 停 車 場 兩 處, 登 山 遊 客 停 車 極 為 方 便, 請 市 民 多 多 利 用 此 一 步 道, 作 為 健 身 養 生 之 道 3 為 提 供 民 眾 舒 適 安 全 之 使 用 環 境, 本 處 每 年 均 編 有 經 費 做 為 步 道 公 共 設 施 及 附 設 停 車 場 公 廁 之 修 繕 維 護, 並 派 有 巡 查 員 做 清 潔 管 理, 同 時, 成 立 大 坑 登 山 步 道 服 務 志 工, 進 行 各 登 山 步 道 巡 查 維 修 及 環 保 工 作, 另 97 年 度 本 處 亦 向 中 央 申 請 97 年 度 家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補 助 款 2,800 萬 元, 作 為 登 山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經 費, 目 前 工 程 正 執 行 中, 預 計 98 年 5 月 30 日 前 可 完 工, 以 提 高 登 山 步 道 服 務 品 質 並 確 保 使 用 安 全 ( 三 ) 建 構 大 坑 地 區 為 自 然 生 態 教 室 1 大 坑 風 景 區 螢 火 蟲 園 及 蝴 蝶 園 區 每 年 編 列 100 萬 經 費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每 年 除 了 提 供 市 民 生 態 教 育 的 良 好 場 所 之 外, 亦 帶 給 民 眾 休 閒 旅 遊 的 新 景 點, 園 區 復 育 工 程 簡 介 如 下 : 2 大 坑 風 景 區 螢 火 蟲 復 育 工 程 : 本 螢 火 蟲 人 工 復 育 區 之 設 計 有 如 自 然 沼 澤 地 之 構 造, 水 域 區 形 成 像 梯 田, 以 珊 瑚 石 隔 成 分 成 七 段 水 域, 水 面 保 持 5 公 分 高, 水 域 中 央 堆 60 公 分 高 之 土 方 供 幼 蟲 化 蛹 及 成 蟲 棲 息, 並 種 植 蕨 類 姑 婆 芋 及 光 業 水 蘭 等 季 節 性 草 花 植 物 供 成 蟲 產 卵 及 蛹 的 躲 藏 處 所, 於 水 中 種 植 水 草 提 供 螺 貝 類 食 物, 以 形 成 一 完 整 水 生 螢 火 蟲 食 物 鏈 所 需 的 環 境 棲 息 地, 且 維 持 狀 況 非 常 良 好, 因 此 只 要 進 入 螢 火 蟲 觀 賞 期 時, 復 育 區 入 夜 之 後 可 見 螢 火 蟲 閃 爍 飛 舞 3 大 坑 風 景 區 蝴 蝶 園 復 育 工 程 : 在 蝴 蝶 的 復 育 方 面, 復 育 區 內 已 種 植 馬 櫻 丹 長 穗 木 龍 船 花 等 蜜 源 植 物, 維 持 良 好, 復 育 蝶 類 包 括 黃 蝶 紋 青 蝶 樺 斑 蝶 大 鳳 蝶 豹 斑 蝶 青 蛺 蝶 枯 葉 蝶 等, 種 類 繁 多, 復 育 區 內 並 建 有 花 台 步 道 人 行 步 道, 以 美 景 襯 托 蝴 蝶 之 飛 舞 只 要 天 氣 晴 朗, 天 氣 和 暖, 復 育 區 每 天 上 午 9 點 過 後 就 可 見 蝴 蝶 穿 插 於 樹 木 花 欉 之 間, 美 不 勝 收 頁 87 / 353
89 柒 都 市 發 展 處 一 整 體 都 市 發 展 計 畫 推 動 ( 一 ) 大 肚 山 科 技 走 廊 發 展 計 畫 研 究 案 1 配 合 全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之 發 展 策 略, 以 及 縣 市 發 展 協 調 機 制, 結 合 中 科 園 區 臺 中 工 業 區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園 區 等 相 關 重 大 計 畫 2 因 應 大 肚 山 科 技 走 廊 之 產 業 發 展, 由 清 泉 崗 機 場 至 高 鐵 臺 中 站 所 串 聯 的 地 區 應 有 配 合 管 制 對 策, 以 及 兼 顧 研 究 地 區 之 生 態 環 境 發 展, 對 本 市 的 發 展 意 象 具 深 遠 之 影 響, 對 縣 市 共 同 發 展 策 略 亦 有 大 宏 觀 可 行 的 遵 行 機 制 3 建 立 大 肚 山 相 關 環 境 基 礎 資 料, 以 利 後 續 大 肚 山 整 頓 及 相 關 方 案 推 動, 有 效 管 理 及 規 劃 大 肚 山, 引 導 未 來 再 發 展 計 畫, 並 積 極 朝 向 縣 市 共 同 發 展 合 作 目 標 4 整 合 各 部 門 計 畫 及 縣 市 發 展 協 調, 擬 定 研 究 地 區 發 展 需 求, 作 為 未 來 發 展 管 制 之 參 考, 以 及 相 關 都 市 計 畫 之 變 更, 引 導 土 地 有 效 開 發 5 創 造 投 資 環 境 改 善 生 活 空 間 及 提 升 居 住 品 質, 提 升 現 有 工 業 園 區 土 地 效 益 活 絡 當 地 產 業 生 態 復 甦 建 構 完 善 之 交 通 系 統 創 新 精 緻 農 業 促 進 經 濟 再 發 展 展 現 地 區 新 風 貌 6 本 案 已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通 過 期 初 報 告 審 查, 預 定 98 年 5 月 份 辦 理 召 開 第 一 場 研 討 會 ( 二 ) 臺 中 市 舊 市 區 再 生 計 畫 研 究 案 1 配 合 修 訂 臺 中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及 全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案 之 發 展 策 略, 結 合 舊 市 區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未 來 更 可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系 統 計 畫 及 都 市 更 新 地 區 推 動 計 畫 共 創 商 機 2 優 質 文 化 生 活 首 都 為 未 來 的 發 展 總 目 標 定 位, 在 空 間 發 展 構 想 方 面, 界 定 中 區 ( 中 心 商 業 區 ) 為 文 化 新 都 心 消 費 購 物 人 行 王 國, 東 區 ( 後 車 站 地 區 ) 為 購 物 中 心, 西 區 ( 園 道 及 商 圈 ) 為 園 道 文 化 流 行 商 圈 3 遵 行 本 市 綜 合 發 展 計 畫 及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確 立 之 發 展 策 略, 整 體 都 市 發 展 模 式 促 使 舊 市 區 配 合 相 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導 向 多 核 心 的 發 展, 復 甦 舊 市 區 商 業 中 心, 改 善 整 體 都 市 環 境 4 訂 定 舊 市 區 未 來 發 展 再 造 及 後 續 管 理 計 畫, 引 入 環 境 改 造 手 法, 吸 引 民 間 與 政 府 一 同 合 作 創 新 產 業 有 效 招 商 經 營 促 進 店 家 經 濟 繁 榮 5 擬 訂 一 套 具 備 完 善 招 商 需 求 機 制 之 企 劃 書 及 實 務 操 作, 包 含 地 主 與 政 府 合 作 計 畫 書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書 店 家 招 商 計 畫 書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書 等 相 關 計 畫 書, 創 造 投 資 環 境 改 善 都 市 空 間 及 提 升 生 活 品 質 6 建 立 舊 市 區 合 作 管 理 等 機 制, 豐 富 都 市 環 境 休 閒 生 活 空 間 文 化 藝 術 商 業 繁 榮 等, 創 新 並 確 實 瞭 解 產 業 性 質 與 動 態, 期 能 帶 動 舊 市 區 商 業 經 濟, 引 導 未 來 再 發 頁 88 / 353
90 展 7 本 案 已 完 成 工 作 計 畫 書 審 查, 積 極 續 行 辦 理 初 期 作 業 ( 三 ) 制 訂 臺 中 市 空 地 綠 美 化 獎 勵 自 治 條 例 1 依 據 96 年 3 月 12 日 公 告 之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要 點 訂 定 原 則 表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2 為 了 讓 本 市 尚 未 有 效 利 用 之 空 地 積 極 參 與 實 施 綠 美 化, 以 改 善 都 市 環 境 美 化 市 容 景 觀 風 貌, 特 制 定 本 自 治 條 例, 以 獎 勵 容 積 率 作 為 誘 因, 鼓 勵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依 規 申 請 空 地 綠 美 化 獎 勵, 一 同 為 本 市 整 體 景 觀 美 化 努 力 3 本 自 治 條 例 最 高 獎 勵 容 積 率 額 度 為 百 分 之 五, 所 稱 空 地 係 指 未 取 得 建 築 許 可 前 之 私 有 建 築 基 地 且 不 包 括 法 定 空 地, 其 申 請 綠 美 化 獎 勵 之 基 本 條 件 為 未 設 置 封 閉 性 設 施 並 開 放 提 供 公 眾 使 用 連 續 達 3 年 以 上 4 經 本 府 查 核 核 可 者, 空 地 所 有 權 人 得 申 請 該 空 地 增 加 容 積 率 之 獎 勵 許 可 函, 且 空 地 應 於 取 得 許 可 函 後 3 年 內 取 得 建 造 執 照, 逾 期 予 以 廢 止 獎 勵 容 積 率 5 該 自 治 條 例 已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發 佈 公 告, 於 98 年 3 月 9 日 發 佈 臺 中 市 政 府 空 地 綠 美 化 獎 勵 審 議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6 審 議 小 組 於 98 年 4 月 3 日 召 開 審 查, 綠 美 化 獎 勵 案 件 申 請 書 表 完 成 審 查 後, 將 辦 理 公 告 及 宣 導, 受 理 申 請 案 件 之 審 核 二 都 市 計 畫 案 推 動 ( 一 )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共 14 案 ) 1 新 訂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臺 中 基 地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禁 建 說 明 書 圖 ( 臺 中 市 轄 區 部 分 ), 已 於 97 年 10 月 7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公 告, 並 自 97 年 10 月 9 日 0 時 起 生 效, 禁 建 期 間 自 公 告 生 效 日 起 2 年 2 撤 銷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單 元 十 三 ) 細 部 計 畫 案 草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0 月 22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3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第 三 次 通 盤 檢 討 )(97 年 第 3 季 申 請 變 更 住 宅 區 為 商 業 區 )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1 月 17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4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1 月 17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5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部 分 廣 場 兼 停 車 場 用 地 為 停 車 場 用 地 )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1 月 25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6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單 元 十 四 ) 細 部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頁 89 / 353
91 頁 90 / 353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2 月 24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7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體 1 用 地 ) 細 部 計 畫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公 告 實 施 8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舊 有 市 區 後 車 站 地 區 後 庄 里 地 區 北 屯 東 山 重 劃 區 附 近 地 區 西 屯 中 正 重 劃 區 附 近 地 區 及 西 南 屯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1 月 6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9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東 光 三 光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1 月 6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10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樹 德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台 中 都 會 區 鐵 路 高 架 捷 運 化 計 畫 ) 案 有 關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1 月 6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11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樹 德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1 月 17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12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部 分 住 宅 區 為 排 水 道 用 地 及 道 路 用 地 部 分 道 路 用 地 為 住 宅 區 及 排 水 道 用 地 部 分 排 水 道 用 地 為 住 宅 區 及 道 路 用 地 )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1 月 21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13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市 十 九 用 地 東 側 原 排 水 道 用 地 變 更 為 住 宅 區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附 四 變 更 案 ) 細 部 計 畫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2 月 17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14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福 安 里 附 近 ) 細 部 計 畫 ( 第 二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計 畫 書 圖, 已 於 98 年 2 月 25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 二 ) 刻 正 依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進 行 中 之 重 要 案 件 及 其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共 14 案, 包 含 主 要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及 通 盤 檢 討 案 ) 1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休 閒 專 用 區 ) 案 及 擬 定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休 閒 專 用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5 年 11 月 30 日 至 95 年 12 月 29 日 公 展,95 年 12 月 12 日 於 南 屯 區 公 所 舉 辦 說 明 會,96 年 5 月 1 日 本 市 都 委 會 第 220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96 年 6 月 14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內 政 部 分 別 於 96 年 7 月 17 日 96 年 10 月 23 日 97 年 2 月 19 日 召 開 三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提 經 97 年 6 月 10 日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684 次 會 議 審 議, 決 議 請 本 府 依 會 議 意 見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提 會 討 論 97 年 12 月 本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14 次 臨 時 會 人 民 請 願 案 大 會 議 決 依 原 規 劃 之 都 市 計 畫 再 提 報 內 政 部 爭 取 高 密 度 開 發, 本 府 於 98 年 3 月 由 市 座 率 府 內 相 關 人 員 拜 會 內 政 部 及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後 續 將 再 報 請 內 政 部 賡 續 審 議 2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社 會 福 利 專 用 區 ( 供 慈 濟 志 業 中 心 臺 中 東 大 園 區 使 用 ) 案 及 擬 定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社 會 福 利 專 用 區 ( 供 慈 濟 志 業 中 心 臺 中 東 大 園 區 使 用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6 年 1 月 18 日 起 至 96 年 2 月 16 日 止 公 展,96 年 2 月 7 日 於 西 屯 區 公 所 舉 辦 說 明 會, 本 市 都 委 會 96 年 5 月 1 日 第 220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92 過, 並 於 96 年 6 月 20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主 要 計 畫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69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惟 部 分 決 議 內 容 涉 及 原 審 定 細 部 計 畫 內 容 之 調 整,97 年 12 月 23 日 再 提 本 市 都 委 會 審 議 通 過, 另 於 98 年 3 月 4 日 召 開 捐 贈 回 饋 協 議 會 達 成 共 識, 俟 正 式 協 議 書 報 府 用 印 後 再 報 請 內 政 部 辦 理 核 定 事 宜 3 擬 定 臺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案 於 96 年 4 月 4 日 起 至 96 年 5 月 3 日 止 辦 理 公 展,96 年 4 月 19 日 於 東 山 國 中 舉 辦 說 明 會, 本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於 96 年 6 月 13 日 至 96 年 11 月 13 日 召 開 七 次 審 查 會 議, 提 經 96 年 12 月 20 日 本 市 都 委 會 第 22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97 年 1 月 25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內 政 部 分 別 於 97 年 3 月 7 日 97 年 5 月 30 日 97 年 8 月 14 日 ( 現 勘 暨 小 組 會 議 ) 97 年 11 月 27 日 召 開 四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本 府 於 98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補 充 資 料 報 請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賡 續 審 議 中 4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捷 運 機 廠 ) 案 及 擬 定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捷 運 機 廠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6 年 4 月 9 日 起 至 96 年 5 月 8 日 止 辦 理 公 展,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96 年 9 月 12 日 第 221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依 內 政 部 第 696 次 會 議 決 議 補 辦 公 展, 公 展 期 間 自 98 年 1 月 20 日 起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止, 並 於 98 年 2 月 12 日 辦 理 說 明 會, 刻 彙 整 再 公 展 人 陳 意 見 續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中 5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南 側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案 及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新 市 政 中 心 專 用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案 及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不 包 括 大 坑 風 景 區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案, 於 96 年 5 月 11 日 起 至 96 年 6 月 9 日 止 辦 理 公 展,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依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694 次 會 議 決 議, 補 辦 G6 G9 站 公 開 展 覽 自 97 年 12 月 16 日 起 至 98 年 1 月 14 日 止, 並 於 98 年 1 月 7 日 辦 理 說 明 會, 業 彙 整 再 公 展 人 陳 意 見 續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中 6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舊 有 市 區 後 車 站 地 區 後 庄 里 地 區 北 屯 東 山 重 劃 區 附 近 地 區 屯 中 正 重 劃 區 附 近 地 區 及 西 南 屯 地 區 ) 細 部 計 畫 ( 配 合 臺 中 都 會 區 大 眾 捷 運 系 統 烏 日 文 心 北 屯 線 建 設 計 畫 ) 案 於 96 年 5 月 11 日 起 至 96 年 6 月 9 日 止 公 展,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96 年 12 月 20 日 第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依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第 694 次 會 議 決 議, 補 辦 G6 G9 站 公 開 展 覽 自 97 年 12 月 16 日 起 至 98 年 1 月 14 日 止, 並 於 98 年 1 月 7 日 辦 理 說 明 會, 業 彙 整 再 公 展 人 陳 意 見 續 報 內 政 部 審 議 中 7 擬 定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整 體 開 發 單 元 六 七 )( 大 慶 車 站 附 近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6 年 7 月 4 日 起 至 96 年 8 月 2 日 止 公 展,96 年 7 月 20 日 於 南 區 公 所 舉 辦 說 明 會, 本 案 於 96 年 12 月 20 日 市 都 委 會 第 223 次 會 議 及 97 年 1 月 31 日 市 都 委 會 第 22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惟 涉 及 台 中 縣 市 交 界 部 份, 已 於 97 年 5 月 20 日 召 開 縣 市 協 調 會 議,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部 份 於 98 年 1 月 8 日 辦 理 草 案 重 新 公 展 完 畢, 本 案 將 續 送 計 畫 書 圖 至 內 政 部 報 核 8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部 分 體 二 用 地 ) 案 及 擬 定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體 二 用 地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6 年 8 月 16 日 起 至 96 年 9 月 14 日 止 公 展, 經 96 頁 91 / 353
93 頁 92 / 353 年 12 月 11 日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672 次 會 審 決, 決 議 俟 都 市 更 新 實 施 者 擬 具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經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報 內 政 部 逕 予 核 定 9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原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專 用 區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及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原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專 用 區 ) 細 部 計 畫 ( 第 一 次 通 盤 檢 討 ) 案 於 97 年 3 月 28 日 起 至 97 年 4 月 26 日 止 公 展, 刻 於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10 擬 定 14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細 部 計 畫 規 劃 案 於 96 年 10 月 24 日 委 託 簽 約,97 年 3 月 20 日 97 年 5 月 15 日 召 開 兩 次 期 中 審 查 會,97 年 8 月 7 日 於 北 屯 區 公 所 召 開 規 劃 期 間 公 聽 會,97 年 8 月 19 日 召 開 期 末 審 查 會, 本 案 並 於 97 年 10 月 1 日 至 97 年 10 月 30 止 辦 理 公 開 展 覽 97 年 10 月 17 日 上 下 午 分 別 於 西 屯 區 公 所 及 北 屯 區 公 所 舉 行 公 開 說 明 會, 本 市 都 委 會 專 案 小 組 分 別 於 97 年 12 月 9 日 98 年 1 月 7 日 98 年 1 月 21 日 98 年 3 月 13 日 98 年 3 月 25 日 召 開 第 五 次 審 查 會 議, 並 賡 續 審 議 中 11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 部 分 住 宅 區 為 醫 療 專 用 區 ( 供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使 用 ) 案 及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福 安 里 附 近 ) 醫 療 專 用 區 ( 供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使 用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7 年 8 月 6 日 起 至 97 年 9 月 4 日 公 開 展 覽, 並 於 97 年 8 月 20 日 假 西 屯 區 公 所 召 開 公 開 說 明 會, 業 經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7 年 12 月 30 日 第 698 次 會 議 審 決, 並 經 內 政 部 98 年 3 月 6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在 案 12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部 分 農 業 區 為 社 會 福 利 專 用 區 ( 供 財 團 法 人 法 鼓 山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使 用 ) 案 及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會 福 利 專 用 區 ( 供 財 團 法 人 法 鼓 山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使 用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97 年 9 月 10 日 起 至 97 年 10 月 9 日 公 開 展 覽, 訂 於 97 年 9 月 19 日 假 西 屯 區 公 所 召 開 公 開 說 明 會, 已 於 97 年 12 月 23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3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刻 正 由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並 於 98 年 3 月 24 日 內 政 部 召 開 第 一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13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地 區 整 體 開 發 ) 案 暨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整 體 開 發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於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97 年 5 月 7 日 公 開 展 覽, 並 於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於 市 立 西 苑 高 中 中 正 紀 念 堂 及 該 日 下 午 3 時 於 本 市 北 屯 區 公 所 6 樓 會 議 室 舉 行 公 開 展 覽 說 明 會, 並 於 97 年 11 月 11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函 送 內 政 部, 刻 正 由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並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14 新 訂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臺 中 基 地 附 近 特 定 區 計 畫 都 市 計 畫 草 案 已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自 98 年 1 月 23 日 至 98 年 3 月 3 日 止 合 計 40 天, 並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假 西 苑 高 級 中 學 召 開 公 開 說 明 會 為 充 分 瞭 解 民 眾 之 意 見, 本 府 另 於 98 年 3 月 31 日 假 西 苑 高 級 中 學 召 開 第 二 次 說 明 會, 並 展 延 受 理 人 民 及 機 關 團 體 陳 情 期 間 至 98 年 4 月 中 旬 ( 三 ) 容 積 移 轉 成 效 1 本 市 已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於 94 年 6 月 30 日 公 告 實 施 臺 中 市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許 可 條 件 及 作 業 要 點,
94 實 施 容 積 移 轉 制 度 約 32 年 餘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統 計, 容 積 移 轉 申 請 案 件 已 逾 195 件, 本 府 藉 由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制 度 共 無 償 取 得 都 市 計 畫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合 計 30 萬 966 平 方 公 尺, 以 當 年 度 公 告 現 值 計 算 約 價 值 78 億 2,046 萬 元 目 前 獲 准 許 可 之 容 積 移 轉 接 受 基 地 計 192 處, 其 分 佈 情 形 以 西 屯 區 基 地 最 多, 其 次 為 南 屯 區 2 為 配 合 臺 中 市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制 度 之 實 施, 本 府 已 將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資 訊 管 理 及 作 業 系 統 建 置 移 出 基 地 之 私 有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基 地 圖 冊 等 資 料 於 本 府 網 站 ( 容 積 移 轉 資 訊 網 登 載 ; 而 為 避 免 實 施 容 積 移 轉 導 致 接 受 基 地 本 身 及 鄰 近 地 區 環 境 品 質 下 降 與 衝 擊, 乃 研 擬 修 法 於 97 年 9 月 15 日 府 都 計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修 訂 臺 中 市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審 查 許 可 及 作 業 要 點 自 98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實 施 ( 四 )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本 案 經 95 年 採 私 辦 方 式 3 次 成 立 大 會 均 因 出 席 人 數 不 足 法 定 門 檻 而 流 會,96 年 改 朝 公 辦 公 開 徵 求 實 施 者 方 式 辦 理, 刻 正 進 行 招 商 作 業 : (1) 本 案 都 市 計 畫 個 案 變 更 已 於 96 年 12 月 11 日 獲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查 通 過, 將 俟 本 案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通 過 後 依 序 發 布 實 施 (2) 本 案 招 商 文 件 經 96 年 11 月 23 日 召 開 第 1 次 審 定 會,96 年 12 月 20 日 召 開 第 2 次 審 定 會, 已 依 會 議 結 論 修 正 招 商 文 件 後 提 更 新 會 作 最 後 確 認, 並 於 97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更 新 審 議 委 員,97 年 2 月 1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更 新 委 員 會 修 正 後 通 過 (3) 本 案 第 一 次 招 商 等 標 期 自 97 年 5 月 30 日 至 97 年 9 月 6 日, 並 無 廠 商 投 標 ; 第 二 次 公 告 招 商 等 標 期 自 97 年 9 月 19 日 至 97 年 11 月 7 日, 惟 並 無 廠 商 投 標 (4) 依 營 建 署 及 專 家 學 者 座 談 會 建 議, 本 案 將 改 採 先 由 本 府 擬 定 更 新 事 業 及 權 利 變 換 計 畫 獲 核 定 後, 再 進 行 招 商 的 方 式 賡 續 積 極 推 動 三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各 項 工 程 ( 一 )98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8 年 度 台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 政 策 引 導 型 ) 一 階 段 核 定 4,72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2,230 萬 元, 相 關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及 目 前 各 案 辦 理 發 包 中, 預 計 98 年 12 月 完 成 編 號 區 別 計 畫 名 稱 類 別 核 定 總 經 費 ( 千 元 ) 中 央 補 助 核 定 ( 千 元 ) 地 方 配 合 預 算 ( 千 元 ) 1 全 市 98 年 度 台 中 市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執 行 計 畫 2 全 市 98 年 度 台 中 市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A 2,000 1, A 2,000 1, 頁 93 / 353
95 3 西 區 台 中 市 民 飛 夢 地 規 劃 設 計 A 2,000 1, 南 屯 區 台 中 市 南 屯 筏 子 溪 西 畔 筏 子 溪 橋 至 特 三 號 道 路 段 ) 創 活 廊 道 計 畫 A 2,000 1, 西 屯 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潮 洋 庄 暨 大 姑 婆 人 行 步 道 及 街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 第 二 期 ) B 18,000 12,000 6,000 6 北 區 7 北 區 台 中 市 育 德 春 風 廊 道 改 善 工 程 台 中 市 太 原 賞 櫻 廊 道 景 觀 改 善 工 程 B 18,000 12,000 6,000 B 16,000 11,000 5,000 8 中 區 台 中 市 中 區 光 復 國 小 街 廓 人 行 步 道 景 觀 規 劃 設 計 A 2,000 1, 中 區 台 中 市 中 區 柳 川 風 華 樂 活 廊 道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A 2,000 1, 西 屯 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垂 榕 河 畔 環 境 再 造 規 劃 設 計 A 2,000 1, 西 屯 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都 市 河 川 生 態 空 間 活 化 計 畫 A 1,500 1, 南 區 台 中 市 南 區 城 隍 里 人 文 暨 歷 史 空 間 塑 造 規 劃 案 A 2,000 1, 小 計 69, ,200 22,300 ( 二 )96 年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6 年 度 創 造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示 範 計 畫 ( 政 策 引 導 型 ) 一 階 段 核 定 4,400 萬 元, 第 二 階 段 申 請 2,978 萬 元, 第 三 階 段 5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為 8,000 萬 元, 相 關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壹 第 一 階 段 核 定 補 助 案 件 1 96 年 度 臺 中 市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執 行 計 畫 200 萬 元 已 完 成 2 臺 中 市 歷 史 城 中 城 風 華 再 現 計 2,000 萬 元 已 完 成 頁 94 / 353
96 畫 綠 川 下 游 頂 橋 仔 新 公 地 ( 二 期 工 3 程 ) 2,024 萬 元 已 完 成 臺 中 " 科 博 特 區 " 空 間 釋 放 行 動 4 規 劃 PART1 校 園 社 區 化 200 萬 元 已 完 成 臺 中 市 太 原 賞 櫻 廊 道 整 體 規 劃 5 設 計 案 200 萬 元 已 完 成 6 自 行 車 探 索 臺 中 後 花 園 計 畫 200 萬 元 已 完 成 三 百 九 十 八 分 之 ㄧ. 文 化 城 中 城 7 ( 國 際 村 計 畫 案 ) 二 期 工 程 1,286 萬 元 已 完 成 8 95 年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不 足 款 126 萬 元 頁 95 / 353 包 含 95 年 度 1. 台 中 市 育 德 風 廊 道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2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大 容 東 西 街 河 畔 改 善 計 畫.3. 等 7 項 計 畫 已 完 成 辦 理 結 算.4. 雙 十 文 化 流 域 - 雙 十 文 化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5. 重 塑 臺 中 文 化 之 心 - 文 化 中 心 與 周 圍 環 境 改 善 ( 藍 與 綠 的 交 會 )6. 臺 中 友 善 都 市 空 間 整 合 示 範 改 善 計 畫.7. 快 樂 攜 手 上 學 行 - 社 區 學 童 通 學 安 全 步 道 計 畫 ( 永 安 國 小 至 國 安 國 小 段 ). 已 於 96 年 2 月 完 成 結 案 ) 驗 收 結 算 總 計 6236 萬 元 貳 第 二 階 段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96 年 8 月 22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補 助 10,700 仟 元 1 95 年 度 臺 中 市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76 萬 元 已 完 成 計 畫 ( 延 續 計 畫 ) 臺 中 站 前 廣 場 / 鐵 道 文 化 休 閒 園 萬 元 已 完 成 區 ( 延 續 計 畫 ) 臺 中 市 水 系 景 觀 環 境 營 造 綱 要 3 計 畫 : 藍 帶 活 化 願 景 計 畫 ( 延 續 萬 元 已 完 成 計 畫 ) 臺 中 之 緞 : 臺 中 市 經 國 綠 園 道 ( 博 館 路 - 市 民 廣 場 ) 景 觀 改 善 計 畫 ( 延 續 計 畫 ) 綠 川 下 游 頂 橋 仔 新 公 地 ( 二 期 工 程 ) 追 加 變 更 設 計 三 百 九 十 八 分 之 ㄧ. 文 化 城 中 城 ( 國 際 村 計 畫 案 ) 二 期 工 程 追 加 變 更 設 計 122 萬 元 已 完 成 400 萬 元 已 完 成 500 萬 元 已 完 成 7 臺 中 市 寵 物 互 動 示 範 公 園 計 畫 100 萬 元 已 完 成 臺 中 州 廳 歷 史 建 築 區 再 利 用 景 萬 元 8 觀 工 程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示 範 已 完 成 點 改 造 計 畫 總 計 萬 元 參 第 三 階 段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9 6 年 12 月 19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 補 助 5,000 仟 元 1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大 容 東 西 街 河 畔 改 善 工 程 750 萬 元 委 由 西 屯 區 公 所 辦 理, 目 前 施 工 中 預 計 97 年 9 月 完 工
97 總 計 750 萬 元 肆 本 府 經 費 辦 理 台 中 市 中 清 路 入 口 意 象 及 人 行 3300 萬 元 1 已 於 97 年 12 月 完 工 徒 步 環 境 第 三 期 工 程 ( 三 ) 原 配 合 中 央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補 助 款 辦 理, 因 本 年 度 補 助 款 款 不 足 乙 事, 業, 已 編 列 本 府 經 費 辦 理 97 年 度 城 鄉 風 貌 經 費 概 況 一 欄 表 項 預 計 計 畫 或 工 程 名 稱 使 用 經 費 使 用 經 備 註 次 ( 資 本 門 ) 費 ( 經 常 門 ) 1 台 中 市 重 要 街 角 環 境 重 塑 計 畫 200 萬 元 已 發 包 完 成,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2 台 中 市 南 區 樹 德 里 柳 川 河 岸 二 側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200 萬 元 已 發 包 完 成,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3 97 年 度 台 中 市 環 境 景 觀 總 顧 問 計 畫 200 萬 元 已 完 成 4 臺 中 市 麻 園 頭 溪 ( 公 益 路 至 五 權 西 路 段 ) 河 岸 二 側 環 境 改 善 規 劃 設 計 200 萬 元 辦 理 發 包 中 5 台 中 市 五 權 南 路 ~ 中 投 公 路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6 台 中 市 土 庫 莊 藍 綠 帶 串 景 工 程 ( 再 造 存 中 街 及 五 權 西 路 街 景 ) 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潮 洋 庄 暨 大 姑 婆 串 景 工 程 ( 四 )97 年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800 萬 元 配 合 景 觀 科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改 善 中 央 補 助 款 1200 萬 元 1200 萬 元 已 發 包 完 成,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2000 萬 元 本 預 算 配 合 擴 大 內 需 計 畫,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7 年 度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為 1,215.8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萬 元 相 關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台 中 市 五 權 南 路 ~ 中 投 公 路 萬 元 已 發 包 完 成,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小 計 2000 萬 元 ( 五 )97 年 度 擴 大 內 需 都 市 空 間 改 造 部 份 項 次 1 2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潮 洋 庄 暨 大 姑 婆 串 景 工 程 台 中 市 五 權 南 路 ~ 中 投 公 路 入 口 意 象 第 二 期 工 程 中 央 補 助 款 3,000 萬 元, 本 府 5000 萬 元 2,000 萬 元, 預 計 98 年 6 月 完 成 中 央 補 助 款 3,000 萬 元, 預 計 萬 元 年 6 月 完 成 頁 96 / 353
98 小 計 8000 萬 元 ( 六 ) 城 鄉 風 貌 工 程 後 續 經 營 維 護 計 畫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項 次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已 發 包 完 成, 目 前 執 行 中, 預 計 97 1 城 鄉 風 貌 管 理 維 護 工 程 450 萬 元 年 12 月 完 成 小 計 450 萬 元 ( 七 ) 本 市 辦 理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招 商 評 比 作 業 獎 勵 金 計 畫 經 費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項 次 1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規 畫 中, 預 計 98 年 5 月 完 成 發 台 中 市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影 像 展 示 牆 包,98 年 10 月 完 成 3130 萬 元 中 央 獎 助 金 1630 萬 元, 文 化 局 1500 萬 元 小 計 3130 萬 元 ( 八 )96 年 度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96 年 度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計 畫 第 一 階 段,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核 定 補 助 90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為 650 萬 元, 共 計 1,550 萬 元, 相 關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次 1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96 年 度 台 中 市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 北 屯 庄 )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建 置 暨 社 區 提 案 執 行 計 畫 [ 第 ( 一 ) 區 ] 315 萬 元 執 行 社 區,97 年 6 月 完 成 寶 璽 翠 庭 五 常 社 區 / 里 仁 為 美 工 作 室 平 福 / 崇 德 大 第 社 區 賴 福 社 區 建 成 社 區 錦 平 社 區 年 度 台 中 市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 西 大 墩 )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建 置 暨 社 區 提 案 執 行 計 畫 [ 第 ( 二 ) 區 ] 96 年 度 台 中 市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 新 環 中 )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建 置 暨 社 區 提 案 執 行 計 畫 [ 第 ( 三 ) 區 ] 96 年 度 台 中 市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 新 東 南 ) 區 域 輔 導 中 心 建 置 暨 社 區 提 案 執 行 計 畫 [ 第 ( 四 ) 區 ] 執 行 社 區,97 年 6 月 完 成 何 明 社 區 何 成 社 區 黃 金 映 象 社 315 萬 元 區 美 術 園 道 管 委 會 公 德 社 區 / 蒲 公 英 工 作 室 大 忠 社 區 執 行 社 區,97 年 6 月 完 成 惠 中 社 區 原 鄉 文 化 協 會 緣 圓 文 335 萬 元 化 協 會 崇 倫 社 區 一 品 花 園 社 區 大 時 代 社 區 寶 山 社 區 執 行 社 區,97 年 6 月 完 成 城 隍 社 區 新 北 社 區 長 春 社 區 335 萬 元 國 光 社 區 積 善 社 區 東 英 社 區 東 信 社 區 頁 97 / 353
99 5 96 年 度 台 中 市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建 置 計 250 萬 元 全 市,97 年 6 月 完 成 畫 小 計 1,550 萬 元 96 年 度 營 造 都 市 社 區 新 風 貌 計 畫 第 二 階 段,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核 定 補 助 240 萬 元, 本 府 配 合 款 為 250 萬 元, 共 計 490 萬 元, 相 關 核 定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經 費 及 執 行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 項 次 1 2 計 畫 名 稱 預 算 經 費 備 註 社 區 學 童 通 學 安 全 步 道 工 程 266 萬 元 已 完 工, 目 前 驗 收 中 ( 永 安 國 小 至 國 安 國 小 段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春 創 人 文 休 閒 已 發 包 完 成, 目 前 執 行 中, 預 計 萬 元 社 區 環 境 營 造 工 程 年 9 月 完 成 小 計 490 萬 元 四 有 效 推 動 住 宅 行 政 業 務 ( 一 ) 響 應 市 長 住 者 有 其 屋 之 政 見 1 積 極 促 銷 國 宅 :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總 計 交 屋 24 戶, 目 前 國 宅 待 售 餘 屋 仍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受 理 一 般 民 眾 申 購 作 業 交 屋 社 區 成 果 如 下 : 國 宅 社 區 交 屋 戶 數 大 慶 國 文 心 國 虎 嘯 國 光 大 國 宅 ( 含 宅 ( 含 宅 ( 含 宅 ( 含 店 舖 ) 店 舖 ) 店 舖 ) 店 舖 ) 博 愛 國 國 安 大 墩 國 華 美 國 勤 工 國 田 心 國 宅 ( 含 國 宅 宅 ( 含 店 宅 ( 含 店 宅 ( 含 店 宅 ( 含 店 店 舖 ) 舖 ) 舖 ) 舖 ) 舖 ) 照 顧 組 合 屋 受 災 戶 獨 居 老 人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使 其 有 棲 身 之 所 :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承 租 國 宅, 並 經 完 成 公 證 程 序 者 計 26 戶 如 下 表 : 國 宅 社 區 國 安 甲 區 國 安 乙 區 光 大 大 慶 虎 嘯 中 村 承 租 戶 數 一 般 市 民 購 買 本 市 光 大 田 心 B 區 大 慶 國 宅 等 3 個 社 區, 依 原 定 售 價 打 8 折 優 惠 一 般 市 民 4 開 放 一 般 市 民 ( 含 外 縣 市 ) 及 單 身 獨 立 戶 申 購 國 安 大 慶 國 宅 及 田 心 國 宅 5 本 府 為 積 極 促 銷 餘 屋, 滿 足 一 般 民 眾 看 屋 需 求, 切 合 市 場 銷 售 方 向, 乃 不 遺 餘 力 推 動 本 市 大 慶 光 大 田 心 虎 嘯 東 村 及 虎 嘯 中 村 等 國 民 住 宅 委 託 民 間 公 司 代 銷 案 共 計 91 戶, 截 至 97 年 10 月 31 日 止 已 售 出 76 戶, 現 場 銷 售 狀 況 非 常 熱 烈, 深 獲 民 頁 98 / 353
100 眾 好 評 ( 二 ) 落 實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97 年 度 住 宅 補 貼 政 策 之 推 動 為 協 助 弱 勢 家 庭 解 決 居 住 問 題, 本 府 於 97 年 度 7 月 15 日 至 8 月 15 日 起 開 始 受 理 第 一 次 公 告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租 金 補 貼 等 三 種 補 貼 之 申 請, 其 中 97 年 第 一 次 購 置 補 貼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234 件 修 繕 件 數 總 計 38 件 97 年 度 11 月 25 日 至 98 年 2 月 25 日 第 二 次 公 告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修 繕,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辦 理, 購 置 補 貼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196 件 修 繕 件 數 總 計 94 件 97 年 第 一 次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603 件 ( 核 准 473 戶 ), 受 理 期 間 反 應 熱 烈, 續 於 同 年 度 11 月 25 日 至 12 月 31 日 受 理 第 二 次 公 告 租 金 補 貼, 第 二 次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件 數 總 計 552 件 ( 核 准 444 戶 ), 二 次 總 計 1,155 件, 反 應 非 常 熱 烈 ( 三 ) 為 配 合 中 央 年 度 計 畫 辦 理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專 案 為 配 合 中 央 推 動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政 策, 協 助 新 婚 或 育 有 子 女 之 青 年 家 庭 解 決 居 住 問 題, 自 98 年 2 月 16 至 98 年 3 月 27 日 止, 提 供 租 金 補 貼 及 前 2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及 換 屋 補 貼 租 金 補 貼 申 請 戶 數 總 計 586 件, 購 置 補 貼 申 請 戶 數 總 計 1,078 件, 換 屋 補 貼 申 請 戶 數 總 計 61 件 五 執 行 違 章 建 築 拆 除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執 行 成 果 自 97 年 9 月 至 97 年 2 月 統 計 如 下 表 所 示 : 項 目 ( 含 違 章 及 廣 告 物 ) 數 量 查 報 數 1454 拆 除 數 598 月 平 均 拆 除 數 99 六 執 行 騎 樓 安 學 第 三 波 專 案 計 畫 - 給 孩 子 一 個 安 全 的 通 學 環 境 ( 一 ) 為 提 供 保 障 市 民 安 全 之 人 行 通 行 空 間 減 少 飛 車 搶 案 之 治 安 問 題 產 生 以 及 維 護 市 容 觀 瞻,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 二 ) 本 計 畫 依 全 段 道 路 整 頓, 針 對 固 定 式 違 建 圍 牆 捲 門 等 阻 礙 通 行 之 騎 樓 人 行 道 之 障 礙 物, 由 各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取 締 拆 除, 以 維 護 騎 樓 人 行 道 之 暢 通, 進 而 建 立 都 市 優 質 之 人 行 道 系 統 ( 三 ) 騎 樓 安 學 專 案 自 94 年 執 行 迄 今, 業 已 執 行 57 個 學 區 及 路 段 ( 其 中 包 含 610 件 騎 樓 違 建 60 面 廣 告 帆 布 713 件 路 障 及 圍 籬 清 理 等 ), 執 行 路 段 長 度 超 過 5 萬 8,000 公 尺, 成 效 頗 受 市 民 及 愛 心 媽 媽 之 佳 評 與 肯 定 ( 四 ) 本 (98) 年 繼 續 推 動 執 行 騎 樓 安 學 第 五 波 專 案 計 畫 七 拆 除 違 章 廣 告 物, 美 化 環 境 景 觀 都 發 處 已 於 臺 中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第 44 條 之 1 中 修 訂, 業 已 設 置 之 廣 告 物 應 於 96 頁 99 / 353
101 年 6 月 30 日 前 向 本 府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另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於 95 年 12 月 起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執 行 招 牌 塑 身 總 動 員 專 案, 且 以 本 市 經 濟 活 動 最 為 熱 絡 且 招 牌 設 置 較 為 凌 亂 之 十 大 商 區 優 先 取 締, 以 一 中 商 圈 附 近 道 路 列 為 第 一 期 執 行 對 象, 目 前 已 分 別 完 成 育 才 街 雙 十 路 一 段 ( 太 平 路 至 育 才 北 街 ) 育 才 北 街 ( 雙 十 路 一 段 至 三 民 路 三 段 ) 三 民 路 三 段 兩 側 ( 太 平 路 至 育 才 北 街 ) 及 太 平 路 建 築 物 ( 三 民 路 至 雙 十 路 間 ) 之 廣 告 物 整 頓 作 業, 共 計 拆 除 417 面 廣 告 物, 修 改 168 面 廣 告 物, 然 市 容 之 改 善 需 要 投 入 相 當 大 之 人 力 與 經 費, 因 此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方 以 分 期 分 區 之 方 式 進 行, 逐 步 改 善 本 市 市 容 景 觀 八 有 效 執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維 護 針 對 本 市 違 規 營 業 場 所 之 查 處, 本 府 業 已 成 立 專 責 人 力, 配 合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依 照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營 建 管 理 部 分 之 第 一 第 二 順 序 場 所 進 行 稽 查, 對 於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場 所 均 依 規 定 予 以 行 政 處 分, 包 含 行 政 罰 鍰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或 執 行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或 強 制 拆 除 等,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稽 查 1,530 家 次, 而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已 移 送 稽 查 結 果 之 場 所, 本 處 執 行 績 效 成 果 如 下 表 : 績 效 成 果 表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項 目 件 數 限 期 改 善 129 處 分 所 有 權 人 及 使 用 人 382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177 另 針 對 重 大 違 規 場 所 之 處 分, 為 強 化 執 行 效 果 並 有 效 遏 止 及 顧 及 公 平 性 原 則, 本 府 已 於 89 年 11 月 15 日 修 訂 臺 中 市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及 強 制 拆 除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92 年 4 月 7 日 府 工 管 字 第 號 函 再 修 訂 其 要 點 評 分 表, 藉 由 本 府 各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定 期 邀 集 商 業 主 管 機 關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警 察 機 關 環 保 機 關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等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勘 查 評 分, 並 依 評 分 結 果 執 行 停 止 建 築 物 供 水 供 電 或 強 制 拆 除 作 業,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表 : 績 效 成 果 表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項 目 件 數 強 制 拆 除 8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12 九 實 施 建 築 節 能 抽 查, 推 動 綠 建 築, 維 護 環 境 生 態 為 落 實 行 政 院 核 定 綠 建 築 推 動 方 案 暨 依 建 造 執 照 及 雜 項 執 照 規 定 項 目 審 查 及 簽 證 項 目 抽 查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本 府 經 公 開 評 選 後 委 託 臺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辦 理 本 市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綠 建 築 設 計 查 核 業 務 以 期 有 效 減 緩 建 築 及 都 市 開 發 過 程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負 荷, 善 盡 建 築 產 業 對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的 責 任,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及 負 荷, 創 造 安 全 舒 適 及 環 保 的 居 住 環 境 本 府 自 91 年 起 辦 理 綠 建 築 設 計 抽 查 作 業, 統 計 93 年 度 至 97 年 度 綠 建 築 設 計 合 計 抽 查 1,122 件,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1,095 萬 0,965 平 方 公 尺 其 中 節 約 能 源 設 計 抽 查 849 件 (562 萬 6,689 平 方 公 尺 ) 基 地 綠 化 設 計 抽 查 101 件 (207 萬 8,230 平 方 公 尺 ) 基 地 保 頁 100 / 353
102 頁 101 / 353 水 設 計 抽 查 81 件 (188 萬 8,807 平 方 公 尺 ) 綠 建 材 抽 查 91 件 (135 萬 7,240 平 方 公 尺 ) 後 續 將 持 續 推 動 綠 建 築 及 建 立 綠 建 築 審 核 宣 導 講 習 及 查 核 制 度 之 執 行 十 建 構 友 善 的 生 活 環 境 - 加 強 輔 導 本 市 公 共 建 築 物 完 成 行 動 不 便 者 設 施 之 改 善 ( 一 )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作 業 依 89 年 訂 定 改 善 執 行 計 畫, 共 分 四 階 段 針 對 本 市 公 共 建 築 物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各 階 段 業 於 95 年 清 查 完 畢 共 計 列 管 1,664 處 場 所 截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為 止, 第 一 階 段 456 處 第 二 階 段 79 處 已 改 善 完 成, 第 三 階 段 69 處 尚 有 4 處 托 兒 所 未 改 善 完 成 第 四 階 段 集 合 住 宅 類 尚 有 1,060 處 待 改 善 第 一 二 階 段 改 善 率 為 100%, 第 三 階 段 改 善 率 為 94.2%, 目 前 本 府 仍 持 續 針 對 第 四 階 段 加 強 辦 理 改 善 作 業 關 於 第 四 類 集 合 住 宅 部 分 係 為 最 有 難 度 部 分, 除 了 各 社 區 空 間 不 足 缺 乏 專 業 人 員 等 問 題 外, 亦 缺 少 改 善 經 費 之 運 用 本 府 除 編 列 公 寓 大 廈 共 用 部 分 修 繕 補 助 款 外, 另 業 於 97 年 12 月 委 託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協 助 輔 導 尚 未 合 格 之 場 所, 目 前 建 築 師 公 會 正 辦 理 現 場 勘 查, 輔 導 各 社 區 改 善 以 持 續 建 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 二 ) 持 續 辦 理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說 明 書 之 審 查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7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公 共 建 築 物 因 構 造 或 設 備 限 制 特 殊 情 形,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提 具 替 代 改 善 計 畫 替 代 依 法 應 設 置 之 相 關 設 施, 送 本 府 初 核 後, 另 送 請 本 市 行 動 不 便 者 審 查 諮 詢 小 組 審 查, 以 提 供 專 業 諮 詢 及 持 續 輔 導 各 列 管 場 所 改 善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間 共 計 召 開 4 次 行 動 不 便 者 諮 詢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送 審 案 件 共 計 8 件, 諮 詢 審 查 委 員 提 出 相 關 建 議 及 意 見 並 要 求 提 案 單 位 改 善 或 建 議 其 他 方 案, 以 利 改 善 作 業 ( 三 ) 製 定 編 列 無 障 礙 宣 導 手 冊 本 府 都 發 處 於 97 年 12 月 已 編 訂 無 障 礙 宣 導 手 冊 2,000 本, 並 已 請 廠 商 印 製 完 成, 可 提 供 民 眾 索 取 外, 亦 另 發 送 至 各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及 相 關 場 所, 提 供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之 改 善 參 考, 更 可 加 強 並 宣 導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的 重 要 性 城 市 ( 四 ) 新 建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勘 檢 作 業 新 建 公 共 建 築 物 使 照 領 得 前 之 勘 檢 作 業, 本 府 已 於 96 年 2 月 15 日 將 身 障 團 體 代 表 納 入 行 動 不 便 者 設 施 設 備 勘 檢 小 組, 該 小 組 將 至 現 場 會 勘, 倘 未 經 勘 檢 小 組 核 可, 尚 無 法 取 得 本 府 核 發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辦 理 82 處 場 所 ( 次 ) 無 障 礙 勘 檢 作 業, 經 勘 檢 不 合 格 者, 應 經 無 障 礙 勘 檢 小 組 複 勘 或 授 權 召 集 人 複 勘 或 授 權 本 處 書 面 複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核 發 使 用 執 照 該 作 業 目 前 仍 持 續 辦 理, 以 全 面 打 造 行 動 無 礙 之 無 障 礙 城 市 十 一 推 動 建 築 管 理 法 規 合 理 化 提 高 投 資 意 願 並 簡 化 申 辦 程 序 依 業 務 職 權 研 議 符 合 臺 中 市 地 方 特 性 之 建 管 相 關 法 規, 經 召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公 會 團 體 共 同 研 議 以 求 周 延, 簡 化 申 辦 程 序 及 合 理 化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103 ( 一 ) 完 成 自 治 法 規 新 訂 案, 計 有 臺 中 市 騎 樓 開 放 空 間 綠 美 化 設 施 及 街 道 家 具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一 種 ( 二 ) 完 成 自 治 法 規 修 正 案, 計 有 臺 中 市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臺 中 市 臨 時 性 建 築 物 管 理 辦 法 等 二 種 ( 三 ) 刻 正 研 議 中 之 新 訂 法 令, 計 有 臺 中 市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收 費 標 準 臺 中 市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辦 法 等 二 種 ( 四 ) 刻 正 研 議 修 訂 法 令, 計 有 臺 中 市 建 築 物 施 工 管 制 辦 法 臺 中 市 畸 零 地 調 處 及 徵 收 作 業 要 點 程 序 臺 中 市 公 有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核 發 基 準 等 三 種 自 治 法 規 十 二 簡 化 建 管 行 政 流 程 加 強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效 率 及 推 動 建 照 協 審 制 度 法 制 化 ( 一 ) 不 定 期 與 建 築 師 公 會 召 開 建 造 執 照 復 核 會 議, 就 建 築 師 所 提 法 規 執 行 疑 義 研 商 解 決 方 式 並 推 動 本 市 建 造 ( 雜 項 ) 執 照 協 檢 作 業, 以 誘 發 政 府 公 權 力 與 民 間 社 會 力 的 相 互 加 值, 擴 大 服 務 市 民 ( 二 ) 不 定 期 召 開 本 市 建 築 法 規 小 組 會 議, 針 對 通 案 性 建 築 法 令 適 用 疑 義 相 關 建 管 自 治 法 規 之 新 ( 修 ) 訂 案, 透 過 專 家 學 者 充 分 討 論 做 成 決 議 ( 三 ) 每 月 定 期 與 建 築 師 公 會 召 開 建 築 管 理 行 政 協 調 座 談 會, 廣 泛 溝 通 建 築 管 理 與 民 間 期 待 之 落 差,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即 時 解 決 問 題 ; 另 本 府 為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每 年 召 開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綜 合 座 談 會, 以 瞭 解 各 公 會 之 具 體 建 議 ( 四 ) 建 立 單 一 窗 口, 針 對 開 竣 工 展 期 免 抽 查 施 工 樓 層 勘 驗 營 造 業 登 記 等 業 務 提 供 專 人 立 即 辦 理 方 式, 資 料 齊 全 者 當 天 掛 號 辦 理 當 天 核 定, 縮 減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施 工 勘 驗 單 一 窗 口 :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書 面 審 核 免 抽 查 之 施 工 勘 驗 進 度 申 報 及 開 竣 工 展 期 案 件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總 計 執 行 1,497 件, 當 日 核 准 比 率 為 99%, 以 減 少 民 眾 舟 車 往 返 旅 程 ( 五 ) 鑑 於 建 管 人 力 不 足 及 專 業 技 術 審 核 考 量, 本 府 已 研 議 增 訂 臺 中 市 建 築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委 外 審 查 及 勘 驗 之 法 源 條 文 於 第 四 十 四 條 之 二 : 起 造 人 得 向 本 府 指 定 之 專 業 公 會 或 團 體 申 請 辦 理 建 築 許 可 變 更 使 用 執 照 審 查 及 施 工 勘 驗 事 項, 其 費 用 由 起 造 人 負 擔 期 以 縮 短 建 造 執 照 審 核 期 程 提 昇 建 管 服 務 品 質 本 處 已 著 手 推 動 建 管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迄 今 已 召 開 四 次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專 案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並 邀 集 相 關 公 會 參 與 研 討, 俾 擬 定 台 中 市 建 築 管 理 業 務 委 外 作 業 辦 法 收 費 標 準 及 行 政 契 約 等 相 關 法 規 及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審 驗 人 員 資 格 審 核 審 驗 人 員 利 益 迴 避 專 業 團 體 應 經 評 選 禁 止 轉 包 抽 查 機 制 本 府 監 督 稽 核 制 度 停 權 或 解 約 機 制 服 務 品 質 考 核 機 制 過 失 責 任 賠 償 機 制 等, 以 為 日 後 委 外 業 務 執 行 之 依 據 十 三 配 合 推 動 本 市 新 十 二 大 建 設 業 務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辦 理 情 形 頁 102 / 353
104 計 畫 名 稱 計 畫 內 容 說 明 辦 理 情 形 為 配 合 國 立 臺 中 圖 書 館 之 遷 建 計 畫, 變 更 業 已 於 95 年 9 月 13 日 由 地 政 事 務 國 家 圖 書 館 部 分 住 宅 區 及 商 業 區 為 社 教 機 構 用 地, 並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完 成 在 案 協 助 國 立 臺 中 圖 書 館 取 得 該 用 地 1.96 年 1 月 31 日 簽 訂 契 約, 委 託 Stan Allen Architect(SAA) 辦 理 本 案 2. 都 市 計 畫 草 案 業 於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起 至 97 年 5 月 7 日 公 開 水 湳 機 場 經 貿 展 覽, 並 於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為 配 合 辦 理 該 地 區 都 市 變 更 計 畫 及 該 地 區 園 區 規 劃 案 舉 行 二 場 公 開 展 覽 說 明 會, 並 於 相 關 設 施 細 部 計 畫 之 擬 定 97 年 11 月 11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函 送 內 政 部, 刻 正 由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並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城 市 博 物 館 本 計 畫 於 推 動 小 組 成 立 後, 綜 整 訂 定 方 案 經 95 年 7 月 6 日 召 開 座 談 會 後, 刻 正 辦 理 推 動 小 組 大 慶 重 劃 區 之 規 劃 眷 村 土 地 容 積 移 轉 為 配 合 辦 理 整 體 開 發 地 區 6 7 單 元 細 部 計 畫 之 擬 定 依 先 期 規 劃 成 果, 配 合 完 成 都 市 計 畫 程 序, 增 加 地 區 所 需 公 共 設 施 本 案 於 96 年 12 月 20 日 市 都 委 會 第 223 次 會 議 及 97 年 1 月 31 日 市 都 委 會 第 224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 惟 涉 及 台 中 縣 市 交 界 部 份, 已 於 97 年 5 月 20 日 召 開 縣 市 協 調 會 議,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部 份 於 98 年 1 月 8 日 辦 理 草 案 重 新 公 展 完 畢, 本 案 將 續 送 計 畫 書 圖 至 內 政 部 報 核 本 案 公 共 設 施 部 分 已 於 97 年 1 月 8 日 起 公 告 實 施, 以 專 案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准 無 償 用 中 財 政 部 國 產 局 各 單 位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召 開 各 單 位 協 調 會, 已 取 得 共 識 辦 理 無 償 撥 用 頁 103 / 353
105 捌 勞 工 處 一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一 ) 為 促 進 勞 資 雙 方 對 勞 動 法 令 的 了 解, 建 立 勞 資 和 諧 的 勞 動 環 境, 積 極 於 97 年 9 月 19 日 辦 理 97 年 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會 10 月 28 日 辦 理 97 年 度 勞 保 年 金 制 度 宣 導 會 12 月 3 日 辦 理 97 年 度 勞 動 法 令 宣 導 會 12 月 24 日 辦 理 派 遣 勞 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座 談 會 ; 並 於 11 月 17 日 辦 理 本 市 樂 活 職 場 表 揚 典 禮 暨 記 者 會, 會 中 表 揚 本 市 9 家 獲 獎 的 事 業 單 位, 積 極 執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落 實 其 他 勞 工 法 令, 有 具 體 成 效 ( 二 ) 加 強 督 促 本 市 各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工 作 規 則 ( 有 關 工 作 規 則 範 例 與 作 業 流 程 皆 置 於 本 府 網 站 上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輔 導 13 家 事 業 單 位 新 訂 工 作 規 則 ( 三 ) 輔 導 尚 未 依 法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之 事 業 單 位 儘 速 依 法 設 立 並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以 保 障 勞 工 支 領 退 休 金 之 權 利,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核 備 126 家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之 設 立 另 有 140 家 已 依 法 結 清 勞 工 舊 制 年 資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情 形 辦 理 家 數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1 月 98 年 2 月 98 年 3 月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情 形 ( 四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受 理 檢 舉 案 件 計 47 件 已 進 行 訪 查 者 有 43 件, 對 於 違 法 之 事 業 單 位 限 期 改 善 者 計 4 件, 予 以 行 政 處 分 者 計 12 件, 以 貫 徹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 五 ) 依 據 勞 資 會 議 實 施 辦 法,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使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溝 通, 而 達 勞 資 和 諧 提 高 生 產 的 目 的,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市 計 輔 導 195 家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勞 資 會 議 ( 六 )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申 訴, 儘 速 予 以 協 調 或 調 解, 以 促 成 爭 議 圓 滿 解 決 為 因 應 e 化 時 代 來 臨, 亦 受 理 電 子 申 訴, 以 簡 化 手 續, 縮 短 流 程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1,244 件 勞 資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經 本 府 予 以 協 處 後, 勞 資 雙 方 達 成 共 識 之 比 率 約 五 成 件 數 協 調 成 立 協 調 不 成 立 處 理 中 撤 銷 頁 104 / 353
106 ( 七 ) 為 預 防 事 業 單 位 惡 意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依 勞 健 保 費 欠 繳 資 料 主 動 訪 查 35 家 事 業 單 位, 發 揮 預 警 功 能 另 依 大 量 解 僱 勞 工 保 護 法 審 核 事 業 單 位 解 僱 計 劃 書,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審 核 6 件 大 量 解 僱 計 畫 書, 均 監 督 確 實 依 法 辦 理, 以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八 ) 訂 定 台 中 市 勞 工 訴 訟 及 生 活 補 助 要 點, 提 供 非 自 願 性 離 職 勞 工 訴 訟 補 助 及 生 活 補 助, 以 協 助 勞 工 循 司 法 途 徑 爭 取 法 定 權 益, 並 暫 時 紓 解 生 活 困 境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補 助 申 請 訴 訟 者 1 件 2 人 次, 計 補 助 新 台 幣 6 萬 元 整 ( 九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催 繳 事 業 單 位 欠 繳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計 10 家 另 受 理 勞 工 申 請 事 業 單 位 歇 業 事 業 認 定 案 件 計 4 件, 均 已 完 成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另 2 件 刻 正 辦 理 歇 業 事 實 認 定 中 ( 十 ) 由 於 受 到 全 球 經 濟 不 景 氣 之 衝 擊, 致 使 相 關 產 業 營 運 深 受 影 響, 部 分 事 業 單 位 為 避 免 關 廠 歇 業, 紛 紛 採 取 無 薪 休 假 留 職 停 薪 或 減 薪 等 方 式 作 為 因 應, 以 節 省 經 營 成 本 本 處 已 建 立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無 薪 休 假 通 報 協 處 機 制,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面 臨 需 採 無 薪 休 假 或 減 少 工 時 情 況, 應 本 於 勞 資 和 諧 進 行 協 商, 並 向 本 處 通 報 ; 並 受 理 勞 工 申 訴, 主 動 訪 查 輔 導, 截 止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市 無 薪 休 假 之 事 業 單 位 有 47 家 影 響 人 數 有 8,152 人 本 處 除 了 整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相 關 措 施, 亦 適 時 主 動 提 供 服 務 或 資 訊, 以 協 助 勞 工 及 事 業 單 位 渡 過 難 關 二 加 強 宣 導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及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 一 ) 為 促 進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外 在 形 象 與 提 升 內 部 文 化, 勞 工 處 97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快 樂 勞 動 勞 資 雙 贏 樂 活 職 場 評 選 及 獎 勵 活 動, 正 面 鼓 勵 企 業 推 動 友 善 職 場 的 新 形 象, 以 落 實 職 場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的 精 神, 建 構 性 別 平 權 的 工 作 環 境, 豐 村 精 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電 信 行 動 通 信 分 公 司 臺 中 營 運 處 映 興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康 寧 顯 示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友 達 光 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中 廠 財 團 法 人 塑 膠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中 山 科 學 研 究 院 航 空 研 究 所 環 久 國 際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等 9 家 事 業 單 位 ( 二 ) 為 落 實 職 場 性 別 平 權 的 精 神, 對 於 尚 未 訂 定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懲 戒 申 訴 辦 法 及 各 項 工 作 平 等 措 施 者, 已 函 請 改 善 並 加 強 輔 導, 建 構 性 別 平 權 的 工 作 環 境 ( 三 ) 本 府 設 有 台 中 市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評 議 委 員 會,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受 理 3 件 申 訴 案, 完 成 審 議 案 有 2 件 進 行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專 案 檢 查 計 有 11 家, 以 落 實 執 行 法 令 規 定 ( 四 ) 本 府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禁 止 招 募 廣 告 涉 有 就 業 歧 視 ( 計 87 件 ), 加 以 輔 導 並 限 期 改 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權 益 並 同 時 函 文 各 刊 登 媒 體 請 其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委 任 刊 登 求 才 訊 息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免 事 業 單 位 觸 法 ( 五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就 事 業 單 位 刊 登 招 募 廣 告 頁 105 / 353
107 涉 有 性 別 歧 視 者, 加 以 輔 導 並 限 期 改 善, 以 保 障 求 職 者 權 益, 計 輔 導 139 家 事 業 單 位 ( 六 ) 年 9 月 至 12 月 配 合 雇 主 法 令 宣 導 會 工 會 教 育 等 活 動 辦 理 6 場 次 防 制 就 業 歧 視 宣 導, 對 象 為 企 業 雇 主 人 資 人 員 及 ㄧ 般 民 眾 等 共 394 人 98 年 度 相 關 宣 導 講 座 場 次 配 合 中 央 經 費 撥 補, 預 計 自 4 月 份 陸 續 辦 理 講 座 三 倡 導 勞 工 組 織 自 由 化 與 多 元 化 健 全 會 務 發 展 ( 一 ) 對 於 具 有 籌 組 工 會 意 願 的 勞 工, 均 主 動 積 極 予 以 輔 導, 目 前 本 市 計 有 職 業 工 會 156 家 產 業 工 會 24 家, 產 職 業 工 會 會 員 人 數 計 11 萬 0,959 人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新 成 立 工 會 1 家 依 法 對 各 組 織 監 督 與 輔 導 會 務 發 展, 凡 各 基 層 產 ( 職 ) 業 工 會 召 開 會 員 ( 代 表 ) 大 會 均 派 員 列 席 輔 導,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召 開 103 次 會 議 ( 二 ) 為 健 全 本 市 各 工 會 會 務 與 發 展, 了 解 各 工 會 一 般 會 務 行 政 與 會 務 活 動, 辦 理 工 會 評 鑑 工 作 以 輔 導 工 會 正 常 運 作,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評 鑑 產 200 職 業 工 會 共 93 家, 並 表 揚 優 良 產 業 工 會 計 有 8 家 職 業 工 會 計 有 78 家 資 訊 化 優 良 工 會 18 家 100 及 20 家 勞 工 教 育 優 良 工 會 0 家 數 產 業 工 會 24 職 業 工 會 156 四 積 極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及 開 設 勞 工 大 學, 落 實 勞 工 終 身 學 習 ( 一 ) 為 倡 導 勞 工 終 身 學 習, 增 進 勞 工 生 活 知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發 揮 敬 業 精 神, 以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本 府 編 列 勞 工 教 育 經 費 補 助 台 中 市 總 工 會 台 中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台 中 市 職 業 總 工 會 及 台 中 市 各 職 業 工 會 等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辦 理 勞 工 教 育 61 場, 約 計 有 5,236 人 次 參 加 ( 二 ) 為 鼓 勵 勞 工 學 習 各 類 新 知, 並 培 養 勞 工 第 二 專 長 的 能 力 與 落 實 終 身 學 習, 持 續 推 動 勞 工 大 學, 開 授 多 樣 化 且 有 利 於 職 場 應 用 的 課 程 勞 工 大 學 97 學 年 第 1 學 期 開 辦 30 班,680 人 次 參 加, 學 期 中 並 規 劃 5 場 專 題 講 座, 計 有 1,500 人 次 參 加 97 學 年 第 2 學 期 開 辦 40 班,1,084 人 參 加, 另 為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提 升 職 場 競 爭 力 保 障 工 作 權 利, 開 辦 弱 勢 勞 工 就 讀 勞 工 大 學 計 畫, 經 受 理 報 名 後 一 個 月 內, 即 已 額 滿, 計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226 人 五 建 構 本 市 職 場 安 全 健 康 環 境 ( 一 ) 本 府 積 極 促 進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關 心 本 市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職 場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發 揮 蒲 公 英 精 神, 將 工 安 種 子 散 播 至 弱 勢 職 場, 訪 視 計 851 場 次, 安 全 衛 生 專 業 輔 導 計 27 場 次 ( 二 ) 加 強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落 實 公 共 工 程 安 全 衛 生 具 體 作 為 包 括 頁 106 / 353
108 頁 107 / 首 創 開 工 報 告 後 工 程 施 作 前 是 否 檢 附 勞 工 投 保 名 冊 報 招 標 單 位 同 意 後 施 作 2 招 標 文 件 投 標 須 知 及 契 約 書 中 是 否 規 範 承 攬 廠 商 繳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可 作 為 職 災 補 償 给 付 費 用 3 工 程 單 位 是 否 主 動 設 立 工 程 監 視 系 統 4 是 否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令 頒 加 強 公 共 工 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落 實 相 關 規 定 之 職 責 ( 三 ) 輔 導 本 市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單 位 辦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包 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及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高 壓 氣 體 作 業 主 管 營 造 作 業 主 管 及 有 害 作 業 主 管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或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及 急 救 人 員 計 235 班 次 ( 四 ) 補 助 風 險 性 較 高 之 工 會 團 體 勞 工 教 育 辦 理 安 全 衛 生 宣 導 會 計 6 場 次 六 加 強 辦 理 勞 工 福 利 服 務, 提 升 勞 工 生 活 品 質 ( 一 ) 積 極 輔 導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提 撥 職 工 福 利 金, 辦 理 各 項 職 工 福 利,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輔 導 6 家 事 業 單 位 設 立, 目 前 本 市 共 有 359 家 組 織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 另 為 強 化 並 輔 導 本 市 各 職 工 福 利 機 構, 於 97 年 11 月 7 日 假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及 台 灣 菸 酒 ( 股 ) 公 司 台 中 酒 廠 辦 理 職 工 福 利 業 務 研 習 觀 摩, 計 有 40 餘 家 機 構 參 加 ( 二 ) 為 鼓 勵 並 協 助 弱 勢 民 眾 就 業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辦 理 弱 勢 民 眾 就 業 或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家 庭 安 置 補 助, 家 中 有 未 滿 12 歲 子 女 或 65 歲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重 度 失 能 ) 之 父 母 委 託 立 案 之 機 構 照 顧, 提 供 家 庭 安 置 補 助,97 年 度 共 核 定 62 個 申 請 案, 合 計 補 助 新 臺 幣 128 萬 元 整 ( 三 ) 為 協 助 職 災 罹 災 勞 工 家 庭 暫 時 渡 過 難 關, 辦 理 罹 災 勞 工 家 屬 慰 助 金 補 助, 透 過 政 府 適 時 給 予 死 亡 勞 工 家 屬 經 濟 協 助, 以 安 定 勞 工 家 屬 生 活, 支 持 其 走 過 災 難 陰 影, 進 而 減 少 社 會 問 題 每 一 死 亡 勞 工 補 助 其 家 屬 新 臺 幣 5 萬 元 97 年 計 有 7 件 補 助 案, 合 計 補 助 新 台 幣 35 萬 元 整 ( 四 ) 為 提 倡 勞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於 97 年 8 月 31 日 假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樂 在 工 作. 歡 喜 作 伙 走 健 行 活 動, 計 有 1,500 多 位 勞 工 參 加 ( 五 ) 加 強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運 作, 發 揮 服 務 功 能, 本 市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於 92 年 8 月 28 日 落 成 啟 用, 提 供 全 市 勞 工 集 會 教 育 休 閒 之 場 所,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使 用 場 次 共 計 596 個 場 次, 達 人 次 參 與 七 防 範 求 職 陷 阱, 建 構 安 全 求 職 環 境 為 避 免 市 民 在 求 職 時 落 入 陷 阱, 並 加 強 市 民 求 職 防 騙 的 觀 念 建 立 正 確 求 職 知 識, 以 及 受 騙 時 之 救 濟 管 道, 本 府 目 前 執 行 方 式 包 括 : ( 一 ) 辦 理 求 職 陷 阱 講 座
109 97 年 9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止, 於 光 華 高 工 台 灣 體 育 大 學 中 興 大 學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等 4 個 單 位, 辦 理 4 場 次 求 職 陷 阱 講 座, 強 化 民 眾 保 護 自 我 工 作 權 益 的 觀 念, 參 加 人 數 約 2,701 人 ( 二 ) 求 職 防 騙 宣 導 1 印 製 宣 傳 摺 頁 5,000 份, 放 置 於 勞 工 處 及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供 民 眾 索 取, 並 於 各 式 徵 才 或 宣 導 活 動 中 發 放 2 印 製 200 份 求 職 安 全 守 則 海 報, 發 送 至 本 市 各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文 化 局 區 公 所 等 43 個 單 位, 請 其 協 助 張 貼 3 於 本 市 各 路 段 懸 掛 羅 馬 旗, 上 刊 求 職 陷 阱 專 線 求 職 防 騙 警 語 等 資 訊, 共 懸 掛 413 組, 希 望 利 用 高 曝 光 性, 加 深 用 路 人 對 求 職 防 騙 資 訊 的 印 象 ( 三 ) 設 立 求 職 陷 阱 專 線, 接 受 民 眾 申 訴 1 設 立 求 職 陷 阱 申 訴 專 線 :(04) , 受 理 民 眾 求 職 陷 阱 申 訴, 並 依 據 就 業 服 務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消 費 保 護 法 及 公 平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積 極 查 察, 協 助 民 眾 進 行 調 解, 促 請 被 訴 公 司 妥 適 處 理 2 本 府 求 職 陷 阱 專 線 97 年 8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共 接 獲 15 件 諮 詢 1 件 申 訴 案 件 八 加 強 就 業 服 務, 提 高 就 業 能 力 ( 一 ) 就 業 博 覽 會 徵 才 活 動 1 97 年 11 月 15 日 於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辦 理 徵 速 配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創 業 諮 詢 頁 108 / 353
110 服 務 勞 動 法 令 諮 詢 職 涯 輔 導 評 量 以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徵 才 等, 共 計 有 37 家 廠 商 參 與, 合 計 提 供 3,300 個 職 缺, 當 日 約 有 4,500 名 求 職 者 參 加, 遞 送 履 歷 3,166 名, 現 場 媒 合 638 人 次 2 98 年 3 月 21 日 於 中 興 大 學 舉 辦 98 年 度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共 計 31 家 廠 商 提 供 700 個 職 缺, 其 中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及 國 防 部 更 提 供 1 萬 2,000 個 職 缺, 當 日 約 有 5,000 名 求 職 者 參 加, 遞 送 履 歷 3,683 名, 當 場 媒 合 566 人 次 ( 二 ) 即 時 徵 才 服 務 為 加 強 對 廠 商 的 服 務, 增 加 求 職 者 求 職 機 會, 除 辦 理 大 型 徵 才 活 動 外, 另 配 合 廠 商 即 時 彈 性 的 用 人 需 求, 以 隨 登 隨 辦 全 年 無 休 之 方 式,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藉 由 求 職 者 與 廠 商 面 對 面 的 對 談, 期 達 快 速 媒 合 之 效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12 場 小 型 廠 商 徵 才, 針 對 服 務 業 製 造 業 科 技 業 等 及 中 科 進 駐 廠 商 等 提 供 服 務, 合 計 共 有 人 47 就 業 ( 三 ) 設 置 勞 工 寶 寶 就 業 看 板, 定 期 更 新 就 業 快 訊 1 本 府 定 期 更 新 之 就 業 資 訊, 除 公 開 於 網 站 上 提 供 民 眾 隨 時 查 詢 外, 在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設 有 勞 工 寶 寶 就 業 看 板 定 期 更 新 的 就 業 即 時 資 訊, 提 供 民 眾 索 取 最 新 的 職 缺 訊 息,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至 少 共 1 萬 2,952 人 次 2 本 府 定 期 更 新 之 就 業 即 時 資 訊, 除 置 於 各 區 公 所 供 求 職 民 眾 索 取 外, 另 主 動 寄 送 至 台 中 市 街 友 中 途 之 家 台 中 市 家 扶 中 心 希 伯 崙 街 友 關 懷 中 心 台 中 市 慈 善 撒 瑪 黎 雅 婦 女 關 懷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人 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台 中 市 街 友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台 中 中 心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區 辦 事 處 四 張 犁 圖 書 館 北 屯 圖 書 館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臺 中 市 新 移 民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臺 中 市 榮 民 服 務 處 立 達 啟 能 訓 練 中 心 第 一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台 中 市 綠 川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慈 善 寺 文 教 基 金 會 臺 中 市 向 晴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台 中 市 楓 樹 腳 文 化 協 會 等 35 團 體 以 協 助 街 友 及 弱 勢 民 眾 就 業 頁 109 / 353
111 3000 就 業 快 報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人 次 年 98 年 0 9 月 1 月 0 1 月 1 1 月 2 1 月 2 月 3 月 年 度 ( 四 ) 設 置 里 長 救 業 讚 服 務 機 制 結 合 里 長 擴 大 並 深 化 在 地 就 業 服 務, 於 里 長 辦 公 處 設 置 專 用 架, 以 求 才 求 職 宅 急 便 的 概 念, 除 可 就 近 將 就 業 資 訊 快 速 提 供 給 求 職 民 眾, 缺 工 的 商 家 ( 或 工 廠 ) 更 可 透 過 里 長 之 在 地 服 務, 快 速 反 映, 使 勞 工 處 迅 速 提 供 推 介 媒 合 服 務 目 前 計 有 115 位 里 長 參 與 試 辦 98 年 度 並 以 結 合 區 里 開 發 社 區 性 小 型 事 業 單 位 兼 職 性 工 作 為 主, 以 適 時 協 助 求 才 求 職 者 ( 五 ) 運 用 網 路 電 台 廣 播 宣 傳 車 公 車 車 體 宣 傳 旗 幟 等 多 元 方 式 傳 遞 求 職 求 才 訊 息 : 為 快 速 提 供 求 才 訊 息, 運 用 網 路 即 時 特 性 隨 時 將 就 業 資 訊 及 徵 才 活 動 訊 息 上 傳 至 本 處 網 站 給 求 職 民 眾 參 考, 並 提 供 線 上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及 提 供 立 案 公 司 查 詢 來 防 範 求 職 陷 阱 等 功 能, 讓 民 眾 運 用 網 路 的 便 利 性 排 除 時 空 限 制, 以 縮 短 求 職 民 眾 失 業 等 待 期 再 透 過 中 廣 正 聲 及 太 陽 等 電 台 口 播, 將 徵 才 活 動 創 業 或 職 涯 成 長 等 相 關 活 動, 適 時 傳 達 即 時 訊 息 97 年 度 以 公 車 車 體 羅 馬 旗 幟 及 宣 傳 車 等 方 式, 以 找 工 作 選 人 才 來 這 裡 標 語 宣 傳 本 府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更 深 入 基 層 讓 民 眾 瞭 解 本 府 之 服 務 98 年 度 就 業 資 源 多 元 行 銷 計 畫 將 持 續 推 動 相 關 就 業 資 源 宣 導, 分 為 電 台 廣 播 傳 播 戶 外 廣 告 電 視 傳 播 宣 導 平 面 廣 告 專 題 報 導 及 就 業 快 報 印 製 等 5 種 方 式, 提 供 民 眾 相 關 求 職 求 才 資 訊 ( 六 ) 創 業 診 斷 服 務 及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頁 110 / 353
112 1 創 業 診 斷 服 務 創 業 診 斷 服 務 係 提 供 已 創 業 但 遭 遇 到 經 營 瓶 頸 之 店 家, 不 論 是 營 運 行 銷 財 務 分 配 或 開 拓 客 源.. 等 問 題, 透 過 開 案 評 估 診 斷 服 務 及 實 地 訪 視 輔 導.. 等 階 段 服 務,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專 業 諮 詢 師 到 實 體 商 店 提 供 輔 導 及 諮 詢 診 斷 服 務, 實 地 輔 導 找 出 改 善 的 方 法, 以 降 低 創 業 失 敗 的 風 險, 創 造 事 業 新 契 機 已 創 業 之 本 市 市 民 及 商 店 均 可 透 過 預 約 申 請 參 與 本 計 畫, 共 計 服 務 30 個 案 均 已 完 成 5 次 實 地 輔 導 之 個 案 為 對 象, 輔 導 項 目 包 括 企 業 之 經 營 狀 況 ( 經 營 體 質 產 品 多 寡 衛 生 條 件 文 宣 設 計 具 故 事 性 服 務 品 質 出 餐 流 程 來 店 客 數 ) 行 銷 狀 況 ( 行 銷 策 略 主 動 行 銷 主 力 產 品 ) 人 事 狀 況 ( 人 力 配 置 薪 資 酬 勞 ) 研 發 狀 況 ( 商 品 賣 相 產 品 創 新 ) 財 務 狀 況 等 項 目 ( 營 收 狀 況 成 本 控 制 ), 於 申 請 創 業 診 斷 計 畫 之 30 家 企 業 中, 在 97 年 9 月 至 11 月,3 個 月 的 執 行 期 間, 經 由 輔 導 後, 已 全 部 改 進 佔 10 %, 已 改 進 不 少 佔 57%, 仍 需 再 努 力 改 進 佔 33%, 全 部 改 進 及 改 進 不 少 佔 全 體 70 % 左 右 本 次 提 供 服 務 的 對 象 多 為 1 至 3 人 的 微 型 企 業, 單 憑 個 人 力 量 打 拼, 無 法 突 破 經 營 困 境 時, 很 可 能 隨 時 關 門 結 束 營 運, 遭 遇 失 業 困 境, 經 由 本 計 畫 的 介 入 輔 導, 創 業 者 能 夠 調 整 經 營 策 略 改 變 服 務 模 式, 提 昇 競 爭 優 勢, 進 而 成 就 創 業 夢 想 透 過 滿 意 度 調 查 即 時 反 應 及 修 正 服 務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整 體 滿 意 度 達 84%( 滿 意 及 非 常 滿 意 ) 2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對 於 想 自 行 創 業 或 已 創 業 卻 面 臨 瓶 頸 之 民 眾,97 年 度 特 委 託 台 中 市 青 年 創 業 協 會 辦 理 創 業 諮 詢 服 務 窗 口, 受 理 民 眾 預 約 聘 請 專 業 創 業 諮 詢 師 駐 點 免 費 提 供 諮 詢,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計 提 供 23 人 次 服 務 ( 七 ) 辦 理 弱 勢 勞 工 職 涯 輔 導 評 量 對 於 想 瞭 解 自 身 職 場 的 優 勢 及 劣 勢 所 在, 不 知 自 身 是 否 適 合 從 事 何 種 職 業, 藉 由 工 具 性 的 評 量 評 估 適 合 從 事 的 工 作 者, 提 供 個 別 化 且 專 業 化 的 職 涯 輔 導 評 量 透 過 評 量 瞭 解 其 個 人 潛 力, 並 藉 以 找 出 就 業 優 勢 與 劣 勢 且 提 供 多 管 道 的 就 業 資 訊 及 具 體 的 就 業 建 議, 進 而 媒 合 且 適 性 就 業, 以 達 穩 定 就 業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服 務 147 人 另 辦 理 弱 勢 勞 工 成 長 團 體 服 務, 共 辦 理 3 個 成 長 團 體 ( 辦 理 期 間 :97 年 9 月 ~98 年 2 月 ) 分 別 以 問 題 取 向 對 象 所 組 成, 在 專 業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者 的 活 動 設 計 及 有 效 帶 領 下, 提 升 職 場 上 所 應 具 備 的 同 儕 社 會 互 動 技 巧 與 基 本 能 力 怯 志 工 作 者 成 長 團 體 職 場 適 應 不 良 者 成 長 團 體 於 97 年 1 均 已 辦 理 完 畢 ( 八 ) 有 鑑 於 經 濟 不 景 氣, 勞 工 工 作 不 如 意, 老 闆 經 營 不 順 利, 特 別 與 台 中 市 諮 商 心 理 師 公 會 合 作 成 立 就 是 幫 幫 您 諮 商 專 線 :(04) ( 諧 音 : 就 是 幫 幫 您!), 提 供 勞 工 朋 友 心 理 調 適 及 紓 壓 的 管 道, 於 98 年 2 月 24 日 起 每 週 二 四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提 供 失 業 勞 工 勞 工 家 屬 及 雇 主 朋 友 一 個 釋 放 心 靈 壓 力 的 窗 口, 重 拾 起 積 極 面 對 明 天 的 力 量 至 98 年 3 頁 111 / 353 創 業 諮 詢 師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諮 詢
113 月 共 計 提 供 42 位 市 民 心 理 諮 詢 服 務 ( 九 ) 擴 大 內 需 就 業 機 會 為 因 應 失 業 問 題, 勞 工 處 自 2 月 份 起 匯 整 各 單 位 於 新 增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相 關 業 務 待 補 職 缺, 相 關 業 務 活 動 委 外 建 設 方 案 辦 理 及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之 資 料 予 本 處, 各 項 就 業 機 會 均 透 過 本 處 進 行 公 開 招 募 媒 合 ( 十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推 動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計 畫 本 府 之 提 報 97 年 度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公 部 門 短 期 就 業 計 畫, 計 核 定 歷 史 文 化 推 展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名 勝 景 點 暨 道 路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共 2 項 計 畫, 共 169 人, 執 行 期 程 六 個 月, 自 97 年 9 月 15 日 陸 陸 續 續 開 始 執 行, 將 於 98 年 7 月 4 日 執 行 完 畢 ; 另 提 報 98 年 度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計 核 定 歷 史 文 化 觀 光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為 民 服 務 暨 環 境 衛 生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共 2 項 計 畫, 共 147 人, 執 行 期 程 六 個 月, 預 計 自 98 年 4 月 11 日 起 陸 續 派 工 ( 十 一 ) 青 年 就 業 狀 況 及 需 求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有 鑒 於 目 前 青 年 就 業 狀 況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之 考 驗, 為 瞭 解 本 市 青 年 就 業 狀 況 及 因 應 其 就 業 需 求, 辦 理 青 年 就 業 狀 況 及 需 求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針 對 15 歲 以 上 35 歲 以 下 設 籍 本 市 或 於 本 市 工 作 之 勞 動 人 口, 透 過 調 查 希 望 能 充 分 掌 握 及 瞭 解 設 籍 於 本 市 之 青 年 勞 動 人 口 之 就 業 狀 況 及 需 求, 並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管 道 及 服 務 措 施,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及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制 定 規 劃 或 修 正 各 項 就 業 服 務 相 關 措 施, 確 實 回 應 青 年 就 業 需 求, 本 計 畫 已 於 97 年 12 月 完 成 ( 十 二 )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主 動 服 務 計 畫 1 為 協 助 職 災 之 勞 工 家 庭, 維 護 家 庭 權 益 度 過 危 機 困 境, 並 協 助 職 災 勞 工 重 返 職 場, 促 進 生 活 重 建,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個 案 主 動 服 務 計 畫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諮 詢 人 數 共 計 222 人 次 窗 口 直 接 答 覆 結 案 80 人 次 轉 其 他 單 位 或 人 員 答 覆 2 人 次 協 助 資 源 連 結 或 轉 介 69 人 次 其 他 71 人 次 由 社 工 員 寄 慰 問 函 或 安 排 家 訪 面 談 以 評 估 是 否 開 案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開 案 服 務 人 數 共 計 34 人 資 源 連 結 類 別 : 經 濟 扶 助 15 人 次 就 業 服 務 69 人 次 托 育 照 顧 12 人 次 勞 工 福 利 27 人 次 其 他 協 助 35 人 次 3 爲 給 予 職 災 勞 工 與 弱 勢 勞 工 家 庭 更 完 善 與 適 切 之 服 務,97 年 特 辦 理 弱 勢 勞 工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深 度 晤 談, 透 過 個 別 晤 談 或 家 族 治 療 協 助 個 案 及 其 家 屬 妥 善 處 理 家 庭 之 突 發 性 議 題 或 藉 由 諮 商 師 社 工 師 等 專 家 進 行 職 業 輔 導 與 深 度 諮 商, 運 用 專 業 諮 商 技 巧, 充 權 弱 勢 勞 工 的 潛 在 能 量, 提 昇 職 場 知 能, 做 好 就 業 前 適 應 準 備, 進 而 穩 定 就 業 已 協 助 14 人, 進 行 66 次 諮 商 會 談 4 98 年 度 辦 理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就 業 協 助 計 畫, 藉 由 諮 商 師 的 諮 商 評 估 與 勞 工 對 自 我 的 探 問, 充 權 勞 工 的 潛 在 能 量, 來 提 昇 職 場 知 能 增 加 其 對 自 我 的 認 識, 讓 勞 工 充 分 瞭 解 其 就 業 優 勢 與 劣 勢, 做 好 就 業 前 適 應 準 備, 進 而 穩 定 就 業 同 時 規 劃 生 活 補 助 費 交 通 補 助 費 住 宿 補 助 費 以 及 托 育 安 親 費 等 經 濟 補 助 措 施, 協 助 勞 工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增 加 外 出 就 業 的 機 會 目 前 已 協 助 勞 工 申 請 生 活 補 助 費 8 人 次, 交 通 補 助 費 3 人 次, 住 宿 補 助 費 4 人 次 頁 112 / 353
114 九 因 應 產 業 發 展,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一 )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97 年 度 爭 取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經 費 計 新 臺 幣 850 萬 元 整, 針 對 本 市 觀 光 文 化 特 色 及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開 辦 職 業 訓 練 班 Auto CAD 工 業 繪 圖 班 (Inventor) 辦 公 室 資 訊 技 能 專 業 班 說 故 事 人 才 培 訓 班 3D 廣 告 傳 播 設 計 實 務 班 火 鍋 店 創 業 專 修 班 便 當 達 人 培 訓 班 喪 禮 服 務 人 員 丙 級 技 術 士 培 訓 班 樂 活 蔬 食 料 理 訓 練 班 手 工 娃 娃 製 作 實 務 班 餐 飲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網 頁 美 工 動 畫 精 修 班 等 11 班, 參 訓 人 數 共 計 315 人 98 年 度 擴 大 爭 取 辦 理 經 費 總 計 新 臺 幣 1,498 萬 元 整, 目 前 開 辦 AutoCAD 工 業 繪 圖 班 (Inventor) 班 網 站 視 覺 設 計 與 資 料 庫 實 務 班 網 拍 實 務 專 修 班 熱 炒 99 專 修 班 幸 福 糕 點 製 作 培 訓 班 專 業 清 潔 與 家 事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喪 禮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時 尚 指 甲 彩 繪 暨 美 容 證 照 培 訓 班 兒 童 才 藝 課 輔 人 員 培 訓 班 坐 月 子 到 宅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等 10 班, 於 98 年 3 月 下 旬 陸 續 招 生 中 手 工 娃 娃 製 作 實 務 班 上 課 實 景 餐 飲 服 務 人 員 培 訓 班 結 訓 典 禮 ( 二 ) 在 職 勞 工 職 業 訓 練 1 針 對 幼 托 人 員 辦 理 幼 托 從 業 人 員 說 故 事 人 才 培 訓 班, 一 方 面 所 學 可 以 立 即 應 用 於 實 務 上,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強 幼 托 人 員 之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本 訓 練 課 程 委 託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訓 練 期 間 自 97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22 日, 計 36 小 時, 共 30 人 結 訓 2 98 年 度 規 劃 利 用 假 日 或 非 假 日 之 夜 間, 辦 理 行 銷 類 餐 飲 烹 飪 類 電 腦 技 能 類 等 3 職 類 9 班 短 時 數 系 列 性 之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預 計 提 供 本 市 勞 工 246 人 參 訓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委 外 招 標 中 ( 三 ) 自 97 年 7 月 7 日 至 97 年 8 月 20 日 止, 針 對 弱 勢 特 定 對 象 開 設 基 礎 電 腦 及 網 路 拍 賣 實 務 班, 以 培 訓 其 就 業 或 兼 職 之 技 能, 共 計 24 人 結 訓 並 於 8 月 6 日 特 別 協 請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科 學 學 會 針 對 網 拍 業 安 排 一 場 創 業 初 階 研 習 課 程, 結 合 技 術 及 創 業 課 程 的 安 排, 讓 學 員 結 訓 後 能 盡 快 從 事 網 拍 業 因 應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需 求, 自 97 年 8 月 26 日 起 至 97 年 10 月 2 日 止, 每 週 二 四 晚 間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台 中 分 部 辦 理 指 甲 彩 繪 及 挽 面 人 才 培 訓 班, 本 班 共 計 招 收 23 人, 並 於 訓 練 期 間 提 供 子 女 照 顧 服 務 十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頁 113 / 353
115 ( 一 ) 針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在 職 場 所 需 之 資 訊, 運 用 其 原 生 語 言 編 印 新 住 民 職 場 認 識 手 冊, 增 強 其 對 就 業 職 場 資 訊 掌 握 與 獲 知 的 能 力 及 權 利, 已 印 製 完 成 並 發 送 ( 二 ) 於 97 年 10 月 2 日 至 97 年 11 月 6 日 假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台 中 分 會 惠 來 聚 會 處 針 對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辦 理 2 場 成 長 團 體, 合 計 共 24 位 成 員 參 與, 藉 由 職 涯 輔 導 服 務 設 計 動 態 的 就 業 成 長 團 體 活 動, 以 提 供 職 場 知 能 十 一 推 動 職 業 重 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獲 得 連 續 性 無 接 縫 及 適 性 之 就 業 安 置 服 務, 規 劃 成 立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整 合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福 利 資 源, 建 置 台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網 絡, 茲 將 各 項 服 務 方 述 如 下 : ( 一 )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人 員, 辦 理 一 般 性 就 業 服 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媒 合 服 務,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受 理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求 職 暨 諮 詢 服 務 計 396 件, 廠 商 求 才 暨 諮 詢 服 務 計 31 件, 開 發 職 缺 35 人 職 務 再 設 計 諮 詢 服 務 16 件, 身 心 障 礙 者 創 業 貸 款 諮 詢 44 件,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諮 詢 39 件 ( 二 )98 年 度 委 託 台 中 市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自 閉 症 教 育 協 進 會 瑪 利 亞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立 達 啟 能 訓 練 中 心 台 中 市 聲 暉 協 進 會 台 中 市 盲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及 臺 中 市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等 8 個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單 位 聘 僱 9 名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辦 理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連 結 為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網 絡,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開 案 量 共 115 件 ( 三 )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目 前 本 市 已 立 案 庇 護 工 場 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迦 南 園 烘 焙 庇 護 工 場 1 家, 提 供 12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機 會 ; 另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領 航 弱 勢 族 群 創 業 暨 就 業 發 展 協 會 於 本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一 樓 設 立 庇 護 商 店 提 供 4 名 庇 護 性 就 業 機 會, 並 積 極 輔 導 立 達 啟 能 中 心 瑪 利 亞 基 金 會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宏 恩 基 金 會 愛 生 愛 美 生 美 促 進 會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川 磊 印 刷 等 7 家 籌 設 庇 護 工 廠 ( 四 ) 為 促 進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並 使 其 適 才 適 性,97 年 度 與 98 年 度 皆 委 託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諮 商 計 畫,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求 職 者 釐 清 職 涯 迷 思,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服 務 9 人 ( 五 ) 為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才 適 所 適 性 就 業, 針 對 多 次 媒 合 失 敗 職 業 性 向 興 趣 不 確 定 中 途 致 殘 透 過 晤 談 及 資 料 蒐 集 判 斷 尚 有 困 難 之 個 案, 委 託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服 務 38 人 ( 六 ) 加 強 宣 導 職 務 再 設 計 並 受 理 輔 助 申 請 : 為 加 強 宣 導 職 務 再 設 計 概 念 並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 本 府 訂 有 台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並 積 極 辦 理 職 務 再 設 計 宣 導 活 動, 另 97 年 度 本 府 共 受 理 2 件 申 請 案,98 年 至 3 月 止 共 受 理 5 件 申 頁 114 / 353
116 請 案, 諮 詢 人 次 共 15 人 次 ( 七 ) 為 推 廣 視 障 按 摩, 自 91 年 度 起 在 轄 內 大 型 醫 院 支 持 下, 陸 續 在 各 大 醫 院 設 置 按 摩 便 利 站, 目 前 在 臺 中 榮 總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林 新 醫 院 台 中 醫 院 與 澄 清 醫 院 平 等 院 區 設 立 按 摩 便 利 站, 計 提 供 22 名 視 障 者 之 就 業 機 會 ( 八 ) 為 加 強 各 界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能 力, 進 而 接 納 並 宣 導 政 府 各 項 協 助 措 施,97 年 度 委 託 好 家 庭 廣 播 電 台 台 中 廣 播 與 高 碲 設 計 傳 播 有 限 公 司 製 播 共 6 則 身 心 障 礙 促 進 就 業 廣 播 宣 導, 計 播 出 500 檔 次,98 年 度 持 續 辦 理, 委 託 好 家 庭 廣 播 電 台 中 國 廣 播 電 台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與 太 陽 廣 播 電 台 製 作 共 12 則 廣 告 ( 九 ) 辦 理 視 覺 障 礙 者 按 摩 中 心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協 助 視 障 按 摩 業 者 進 行 職 場 改 善 : 為 提 昇 本 市 視 障 按 摩 中 心 之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視 覺 障 礙 者 按 摩 中 心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計 畫,97 年 度 計 有 11 家 申 請 補 助, 均 已 完 成 訪 視,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新 台 幣 40 萬 8,785 元 整 ( 十 ) 為 加 強 推 廣 本 市 身 障 庇 護 工 場 產 品, 委 託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拍 攝 3 則 電 視 廣 告 與 6 則 5 分 鐘 短 片, 另 由 太 陽 電 台 與 中 廣 錄 製 6 則 5 分 鐘 廣 播 專 題, 並 以 產 品 DM 夾 報 方 式 向 社 會 大 眾 介 紹 身 障 庇 護 工 場 產 品, 期 增 加 大 眾 的 認 識 進 而 購 買 另 98 年 1 月 20 日 辦 理 消 費 券 送 愛 心 記 者 會 活 動, 由 副 市 長 及 市 府 一 級 主 管 號 召 宣 傳 庇 護 產 品, 當 天 活 動 為 庇 護 工 場 募 得 新 台 幣 7 萬 6,000 元,2 月 份 長 期 訂 購 客 戶 新 增 15 位, 每 月 營 業 額 平 均 增 加 新 台 幣 15 萬 以 上 ( 十 一 ) 辦 理 未 中 籤 之 公 益 彩 券 乙 類 樂 透 經 銷 商 就 業 輔 導 計 畫,97 年 度 9 月 續 服 務 公 彩 個 案 37 位, 另 外 失 業 身 障 勞 工 則 完 成 60 筆 資 料 之 家 訪 及 電 訪 之 工 作, 其 中 有 7 位 開 案 服 務,10 位 已 就 業 者 提 供 追 蹤 關 懷 與 諮 詢 服 務,28 位 失 聯,15 位 不 需 或 不 再 就 業 ;9-12 月 家 訪 47 人 次, 電 訪 數 81 人 次 本 計 畫 執 行 至 97 年 12 月 底 終 止, 所 有 仍 需 就 業 服 務 者 納 入 本 府 職 業 重 建 系 統,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 十 二 )97 年 度 共 開 辦 5 班 職 訓 班, 分 別 為 資 源 回 收 班 丙 級 按 摩 班 網 路 拍 賣 商 品 行 銷 班 餐 飲 製 作 行 銷 推 廣 班 及 飯 店 房 務 清 潔 人 員 培 訓 班, 分 別 由 台 中 市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愛 盲 文 教 基 金 會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慈 愛 知 能 發 展 中 心 與 台 中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辦, 共 63 名 學 員 參 訓 98 年 度 身 障 職 訓 班 預 計 辦 理 7 班, 目 前 環 境 清 潔 達 人 班 飯 店 房 務 清 潔 人 員 培 訓 班 電 腦 美 編 設 計 班 丙 級 按 摩 班, 分 別 由 瑪 麗 亞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台 中 金 典 國 際 酒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及 愛 盲 基 金 會 辦 理, 預 計 招 收 人 數 共 45 人, 後 續 擬 開 辦 中 式 餐 飲 服 務 班 西 點 烘 焙 班 及 複 合 式 餐 飲 實 務 班, 預 計 招 收 35 人 十 二 加 強 外 國 人 在 台 工 作 之 管 理 ( 一 ) 目 前 外 籍 勞 工 在 台 灣 總 計 有 35 萬 5,743 人, 台 中 市 為 1 萬 4,833 人, 其 中 以 家 庭 看 護 工 及 幫 傭 9,465 人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製 造 業 5,368 人 另 外 專 業 外 國 人 士 在 台 工 作 人 數 共 計 2 萬 6,879 人, 台 中 市 所 佔 人 數 為 1,510 人, 分 別 從 事 專 門 技 術 工 作 ( 含 履 約 ) 學 校 補 習 班 教 師 工 作 外 資 主 管 工 作 及 藝 術 演 藝 等 工 作 為 落 實 外 勞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止, 執 行 外 勞 查 察 業 務 計 查 察 案 件 4,460 件,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共 61 件, 期 以 降 低 違 法 率, 保 障 本 國 勞 工 及 合 法 外 國 人 工 作 權 並 落 實 外 國 人 管 理 輔 導 工 作 頁 115 / 353
117 台 中 市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外 國 人 工 作 管 理 情 形 年 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1 月 98 年 2 月 98 年 3 月 諮 詢 件 數 勞 資 爭 議 台 中 市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0 97 年 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1 月 98 年 2 月 98 年 3 月 查 察 案 件 數 查 獲 違 法 案 件 數 諮 詢 件 數 勞 資 爭 議 94 年 度 95 年 度 96 年 度 97 年 度 ( 二 ) 為 保 障 合 法 外 勞 在 台 的 工 作 權 益, 本 府 設 立 台 中 市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為 台 中 市 外 勞 與 雇 主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的 窗 口 並 受 理 申 訴 與 檢 舉, 輔 導 外 籍 勞 工 解 決 其 生 活 工 作 心 理 之 問 題, 並 協 助 解 決 其 勞 資 爭 議, 免 費 提 供 有 關 本 國 勞 工 法 令 的 諮 詢 服 務 外 籍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所 處 理 的 諮 詢 和 申 訴 案 件 共 3,626 件, 勞 資 爭 議 共 13 件 ( 三 ) 提 供 社 區 服 務 : 為 深 入 社 區 宣 導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並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及 國 際 風 俗 文 化 交 流, 促 進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針 對 家 庭 類 外 籍 勞 工 於 97 年 9 月 19 日 於 虎 嘯 東 村 社 區 ( 台 中 市 東 區 進 化 路 278 號 ) 舉 辦 社 區 家 庭 類 外 籍 勞 工 法 令 宣 導 活 動 本 活 動 不 只 是 向 外 宣 導 僱 用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法 令, 更 能 讓 民 眾 清 楚 了 解 申 請 外 籍 勞 工 相 關 手 續, 同 時 也 了 解 政 府 對 於 外 籍 勞 工 之 生 活 管 理 安 全 衛 生 及 勞 資 和 諧 等 之 重 視 ( 四 ) 為 倡 導 外 籍 勞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提 昇 生 活 品 質, 並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及 國 際 風 俗 民 情 之 交 流, 促 進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特 於 97 年 10 月 19 日 舉 辦 台 中 市 外 籍 勞 工 休 閒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為 籃 球 籐 球 暨 拔 河 比 賽 法 令 及 傳 染 病 防 治 宣 導, 本 次 活 動 共 有 9 家 事 業 單 位 計 400 位 外 籍 勞 工 報 名 參 加 頁 116 / 353
118 台 中 市 歷 年 藍 領 外 國 人 數 統 計 98 年 3 月 97 年 底 96 年 底 95 年 底 94 年 底 十 三 成 立 勞 工 志 工 隊, 提 昇 顧 客 滿 意 度 ( 一 ) 本 府 勞 工 處 志 工 現 共 計 有 42 名 志 工, 分 別 提 供 本 處 服 務 台 及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之 服 務, 並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職 災 勞 工 關 懷 訪 視 及 勞 資 爭 議 業 務 之 服 務 ( 二 )12 月 9 日 於 台 中 千 葉 火 鍋 餐 廳 辦 理 勞 工 志 工 下 半 年 聯 繫 會 議, 計 有 40 名 志 工 參 加 ; 97 年 10 月 2 日 於 本 市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嘉 義 市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與 嘉 義 市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頁 117 / 353
119 辦 理 勞 工 志 工 人 員 研 習 活 動, 強 化 勞 工 志 工 知 能, 並 藉 由 參 訪 汲 取 他 人 經 驗 優 點 ;97 年 12 月 30 日 假 本 市 勞 工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臺 中 市 勞 工 志 工 隊 授 證 及 年 終 檢 討 會, 正 向 激 勵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達 到 利 他 助 人 目 的 ;98 年 3 月 27 日 辦 理 台 中 市 勞 工 志 工 人 員 表 揚 及 幹 部 改 選 暨 教 育 訓 練, 透 過 改 選 幹 部 協 助 推 動 志 工 業 務, 同 時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提 昇 勞 工 志 工 之 服 務 品 質, 強 化 為 民 服 務 效 率 ( 三 ) 推 薦 簡 愛 與 張 秀 珍 參 加 本 府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志 工 選 拔, 經 本 府 評 選 榮 獲 績 優 勞 工 志 工 獎, 並 於 97 年 12 月 7 日 假 行 政 院 中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中 正 堂 參 加 表 揚 活 動 頁 118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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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玖 社 會 處 一 台 中 市 社 會 福 利 人 口 數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 低 收 入 戶 人 口 數 兒 童 少 年 婦 女 人 口 數 一 款 二 款 三 款 合 計 戶 數 人 數 兒 童 ( 十 二 歲 以 下 ) 少 年 ( 十 二 歲 以 上 至 十 八 歲 以 下 )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男 女 男 女 婦 女 合 計 418, , ,351 5,837 2,945 6,877 78,363 71,747 52,163 48,379 老 人 人 口 數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數 一 般 (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合 計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 重 度 合 計 80,546 3, ,490 12,953 12,167 7,156 4,423 36,699 二 社 會 福 利 現 金 給 付 執 行 情 形 表 項 目 一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人 戶 ( 次 ) 補 助 金 額 ( 元 ) 數 補 助 標 準 1.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584 人 次 5,740,136 每 人 每 月 9,829 元 2. 二 款 低 收 入 戶 2,763 戶 次 13,815,000 每 戶 每 月 5,000 元 3.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兒 14,622 人 次 32,168,400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2,200 元 童 4.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就 學 生 10,178 人 次 50,890,000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5,000 元 活 補 助 二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人 次 助 32,930,800 元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1,400 元 頁 120 / 353
122 頁 121 / 353 交 通 費 : 每 次 200 元 三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療 育 療 育 費 : 每 次 400 元 620 人 316 萬 5,016 元 及 交 通 費 補 助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3000 元, 低 收 入 戶 最 高 補 助 5000 元 四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58 人 42 萬 4,500 元 低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月 1,500 元 ; 中 低 收 入 戶 每 學 期 6,000 元 91 年 月 2 日 至 92 年 9 月 1 日 出 生 之 幼 童,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戶 年 收 入 30 萬 元 以 下 之 家 庭 幼 童 就 讀 公 立 托 兒 所 免 五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學 雜 費, 就 讀 私 立 托 兒 所 補 助 20, 人 3,293 萬 3,139 元 及 早 教 育 元 整 家 戶 年 收 入 萬 元 之 家 庭 幼 童 就 讀 公 立 托 兒 所 免 學 費, 就 讀 私 立 托 兒 所 補 助 元 六 原 住 民 幼 童 學 費 補 19 人 19 萬 元 助 七 受 雇 者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1071 人 844 萬 3,000 元 (97 年 第 4 季 ) 八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20,676 人 次 111,363,000 1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9,233 人 次 100,575,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止 91 年 月 2 日 至 92 年 月 1 日 出 生 之 原 住 民 幼 童, 就 讀 於 立 案 之 私 利 托 兒 所 者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10,000 元, 公 立 托 兒 所 者 每 學 期 最 高 補 助 新 台 幣 2,500 元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因 就 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而 將 前 述 幼 兒 送 請 已 加 入 本 市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1) 一 般 家 庭 : 家 庭 年 總 收 入 150 萬 元 ( 含 ) 以 下 之 受 僱 者 家 庭 (2) 弱 勢 家 庭 : 低 收 入 戶 或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1. 未 達 最 低 生 活 1.5 倍 以 下, 每 月 發 給 新 臺 幣 6,000 元 2. 達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以 上, 未 達 2.5 倍, 每 月 發 給 新 臺 幣 3,000 元 倍 以 下 每 人 每 月 6,000 元 至 2.5 倍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2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1,443 人 次 10,788,000 每 人 每 月 6,000 元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止 九 中 低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89 人 次 津 貼 445,000 元 每 人 每 月 5,000 元
123 十 百 歲 敬 老 津 貼 125 人 次 750,000 元 每 人 每 月 6,000 元 十 一 敬 老 福 利 生 活 津 貼 39,285 人 次 824,985,000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十 二 老 人 免 費 健 檢 : 3,904 人 2,721,088 元 70 歲 以 上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697 元 十 三 中 低 收 入 戶 歲 老 人 健 2,196 人 次 1,177,843 元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健 保 費 自 付 額 659 元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十 四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義 3 人 101,000 元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40,000 元, 但 3 年 內 不 得 齒 裝 置 補 助 重 複 申 請 十 五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重 病 住 院 看 護 補 38 人 次 523,000 元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以 內 者 每 人 每 日 補 助 1,50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180,000 元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至 2.5 倍 者, 每 人 每 日 補 助 費 助 750 元,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90,000 元 十 六 老 人 營 養 餐 食 服 25,877 人 次 務 1,682,005 中 ( 低 ) 收 入 戶 每 人 每 餐 補 助 65 元 十 七 低 收 入 無 依 老 人 166 人 次 2,665,891 元 收 容 照 顧 1. 內 政 部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每 人 每 月 9,300 元 2. 私 立 養 護 中 心 每 人 每 月 18,000 元 十 八 低 收 入 癱 瘓 安 置 100 人 次 1,811,400 私 立 養 護 中 心 每 人 每 月 18,000 元 十 九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居 10,509 人 次 家 服 務 個 案 4,450,588 元 二 十 非 中 低 老 人 居 家 23,935 人 次 服 務 個 案 7,981,453 元 二 一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64,617 人 次 253,761,380 元 二 二 低 收 入 以 工 代 賑 197 人 次 3,251,453 二 三 中 低 收 入 人 住 宅 修 繕 二 四 民 眾 返 鄉 乘 車 車 資 二 五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6 人 次 394, 人 次 90, 戶 229 人 2,640 人 次 ( ) 7,788,400 ( ) 頁 122 / 353 每 一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180 元, 依 失 能 及 經 濟 狀 況 等,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90 小 時 每 一 小 時 最 高 補 助 180 元, 依 失 能 及 經 濟 狀 況 等, 每 人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上 限 為 90 小 時 1. 低 收 入 戶 : 輕 度 4,000 元 中 度 以 上 7,000 元 2. 中 低 收 入 戶 : 輕 度 3,000 元 中 度 以 上 4,000 元 1. 預 算 名 額 25 人 2. 照 顧 生 活 困 難 之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並 協 助 其 自 立 1. 核 列 有 案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中 低 及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2. 補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改 善 住 宅 設 施 設 備 1. 民 眾 短 缺 車 資 返 鄉 乘 車 換 票 證 2. 一 個 月 同 一 人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每 人 每 月 3000 元 整 若 已 接 受 政 府 其 他 補 助, 經 評 估 為 高 風 險 家 庭 關 懷 處 遇 服 務 對 象 需 要 經 濟 協 助 者, 核 予 補 助 本
124 計 畫 扶 助 與 其 他 補 助 之 差 額 二 六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1,379 人 次 13,272,580 依 96 年 12 月 27 日 內 政 部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署 照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身 心 障 礙 三 社 福 個 案 輔 導 處 遇 案 件 統 計 表 月 份 項 目 97 年 0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01 月 98 年 02 月 98 年 03 月 合 計 兒 少 保 護 件 婦 女 兒 童 少 年 個 案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略 158 小 時 家 庭 處 遇 略 6104 人 次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件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人 次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案 件 件 性 侵 害 保 護 案 件 高 風 險 件 老 人 個 案 經 濟 個 案 老 人 保 護 件 一 般 經 扶 件 四 社 會 行 政 業 務 ( 結 合 社 團 福 利 社 區 ) ( 一 ) 推 展 社 會 活 動 97 年 9 月 6 日 假 台 中 市 文 英 館 圓 夢 廳 舉 辦 台 中 市 97 年 度 表 揚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暨 獎 勵 績 優 團 體 個 人 活 動 共 計 50 個 受 獎 單 位, 參 加 表 揚 與 會 人 數 約 400 人 次 ( 二 ) 輔 導 人 民 團 體 輔 導 統 計 表 團 體 類 別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團 體 立 案 數 98 年 3 月 底 之 社 團 累 計 數 工 商 團 體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頁 123 / 353
125 學 術 文 化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8( 成 立 3 解 散 11) 127 社 會 服 務 及 慈 善 團 體 經 濟 團 體 1 57 國 際 社 團 醫 療 衛 生 團 體 2 21 校 友 會 0 46 宗 親 會 0 27 同 鄉 會 0 36 宗 教 團 體 0 99 合 計 15 1,397 ( 三 ) 輔 導 合 作 事 業 組 織 1 臺 中 市 合 作 社 場 概 況 表 類 別 社 數 社 員 人 數 股 金 總 數 備 註 農 業 合 作 社 ,380,000 工 業 合 作 社 13 1,323 35,829,098 消 費 合 作 社 ,862 17,591,752 勞 動 社 :9 社 運 輸 社 :4 社 員 生 社 :101 社 員 工 社 :39 社 社 區 合 作 社 2 6,256 2,091,600 聯 合 社 ,500 合 計 ,739 57,682, 年 10 月 本 市 西 屯 儲 蓄 社 核 銷 辦 理 台 中 區 會 2008 慶 祝 國 際 儲 蓄 互 助 社 節 活 動 內 政 部 補 助 13 萬 元 整 3 97 年 11 月 假 南 投 縣 和 興 農 場 辦 理 合 作 社 場 創 新 業 務 觀 摩 活 動 約 36 個 社 場 參 加 4 98 年 3 月 內 政 部 推 行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核 銷 補 助 本 市 水 湳 儲 蓄 互 助 社 18 萬 7,000 元 整 舉 辦 品 格 教 育 營 彩 霞 長 青 國 畫 班 兒 童 英 語 研 習 等 活 動 ( 四 ) 執 行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1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立 案 情 形 如 下 : 頁 124 / 353
126 區 別 劃 分 社 區 數 社 區 新 成 立 數 會 員 數 成 立 社 區 數 中 區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 北 區 , 西 屯 區 , 南 屯 區 , 北 屯 區 , 總 計 , 年 度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計 畫, 為 鼓 勵 本 市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舉 辦 社 區 團 體 成 長 知 性 講 座 研 習 訓 練 及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等, 補 助 119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補 助 經 費 計 238 萬 元 3 輔 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98 年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補 助, 並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舉 辦 社 區 福 利 服 務 研 習 及 活 動 等, 至 98 年 3 月 底 申 請 補 助 經 核 准 共 31 案,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共 127 萬 5,000 元 4 本 市 社 區 發 展 中 心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多 項 社 區 發 展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輔 導 建 構 社 區 幹 部 社 發 專 業 知 能, 進 而 邁 向 福 利 社 區 化 之 目 標 日 期 活 動 名 稱 主 題 參 與 人 數 97 年 10 月 18 日 社 區 成 果 博 覽 會 社 區 推 廣 才 藝 活 動, 鼓 勵 發 展 社 區 特 色, 提 供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相 互 觀 摩 機 會 1000 人 次 97 年 10 月 31 日 社 區 發 展 聯 繫 會 報 推 動 福 利 社 區 化 實 務 分 享 71 人 次 透 過 工 作 坊 形 式, 將 社 區 調 查 社 區 計 畫 書 撰 寫 之 知 識 價 值 技 能 帶 入 社 區, 激 發 社 區 經 營 之 創 意 97 年 11 月 7 日 -12 月 12 日 社 區 調 查 暨 計 畫 書 撰 寫 工 作 坊 35 人 次 97 年 11 月 17 日 -12 月 31 日 社 區 電 腦 基 礎 實 用 教 學 將 電 腦 操 作 之 知 識 與 技 能 帶 入 社 區 375 人 次 97 年 11 月 10 日 -12 月 31 日 三 和 社 區 老 人 需 求 調 查 讓 社 區 瞭 解 社 區 居 民 實 際 需 要, 促 使 社 區 辦 理 之 服 務 活 動 更 具 適 切 性 100 人 次 頁 125 / 353
127 98 年 度 台 中 市 社 區 人 才 培 訓 初 階 課 程 98 年 1 月 10 日 社 會 福 利 講 座 67 人 次 98 年 2 月 19 日 社 區 發 展 第 一 梯 次 聯 繫 會 報 業 務 報 告 提 案 討 論 與 推 動 福 利 社 區 化 實 務 分 享 77 人 次 98 年 3 月 13 日 社 區 行 銷 專 題 ( 五 ) 推 動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增 進 社 區 間 聯 繫 溝 通, 分 享 社 區 行 銷 策 略 及 社 區 刊 物 創 意 編 輯 之 經 驗 交 流 71 人 次 1 辦 理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共 6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共 590 人 次 ; 辦 理 志 工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共 202 人 次 ; 辦 理 督 導 技 能 研 習 1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共 100 人 次 2 發 行 志 願 服 務 簡 訊 期 刊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發 行 97 年 第 3 4 季 ( 第 期 ) 及 98 年 第 1 季 ( 第 37 期 ) 簡 訊 期 刊, 宣 導 志 願 服 務 理 念 及 增 進 志 工 情 感 交 流, 發 行 量 共 7,500 本 3 辦 理 98 年 度 台 中 市 志 願 服 務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暨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單 位 第 1 次 聯 繫 會 報 : 為 落 實 志 願 服 務 法, 於 98 年 2 月 27 日 辦 理, 以 實 際 了 解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業 務 之 成 效 及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服 務 等 情 形 4 本 市 志 願 服 務 小 隊 成 長 情 形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新 加 入 本 市 祥 和 計 畫 志 工 隊 計 有 6 隊 : 國 際 同 濟 會 台 灣 總 會 仁 愛 國 際 同 濟 會 台 中 市 犁 頭 店 長 青 會 台 中 市 婦 女 發 展 協 會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南 屯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台 中 教 區 台 中 市 賴 厝 廍 文 化 協 會,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市 祥 和 計 畫 志 工 隊 共 128 隊 5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經 驗 交 流 分 組 座 談 會 : 於 9 月 17 日 假 台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辦 理 台 中 市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暨 社 會 福 利 類 機 構 團 體 之 志 工 隊 志 工 分 組 座 談,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針 對 目 前 及 未 來 志 願 服 務 發 展 提 供 指 導 與 建 議, 並 透 過 分 組 座 談 會 達 到 志 工 間 彼 此 學 習 與 情 感 支 持 的 目 的, 強 化 各 志 工 隊 間 的 合 作 6 辦 理 台 中 市 97 年 度 志 願 服 務 表 揚 大 會 : 於 12 月 7 日 假 行 政 院 中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中 正 堂 辦 理 97 年 度 台 中 市 志 願 服 務 績 優 團 隊 志 工 表 揚 暨 國 際 志 工 日 慶 祝 活 動, 透 過 表 揚 活 動 肯 定 績 優 志 工 的 付 出, 並 激 勵 參 與 志 工 對 於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的 認 同 感, 另 外 透 過 媒 體 的 報 導, 宣 傳 國 際 志 工 日, 讓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志 願 服 務 有 更 深 一 層 認 識, 藉 此 達 到 宣 導 的 效 果, 鼓 勵 更 多 民 眾 投 入 志 工 的 行 列 五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 適 當 扶 持 協 助 自 立 ) ( 一 ) 急 難 救 助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本 市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案 件 計 950 件, 補 助 金 額 計 526 萬 8,480 元, 另 轉 介 申 請 內 政 部 急 難 救 助 案 件 計 20 件, 同 意 補 助 32 萬 元 ; 共 計 急 難 救 助 案 件 970 件, 補 助 金 額 558 萬 8,480 元 頁 126 / 353
128 頁 127 /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實 施 計 畫 : 為 落 實 扶 窮 濟 急 減 少 家 庭 不 幸 政 策 情 事, 運 用 村 ( 里 ) 在 地 化 通 報 系 統, 及 早 發 現 遭 逢 急 迫 性 變 故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之 民 眾, 發 揮 政 府 馬 上 關 懷, 提 供 及 時 經 濟 紓 困 馬 上 關 懷 救 助 對 象 為 :1. 負 擔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責 任 者 死 亡 失 蹤 或 罹 患 重 傷 病 失 業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2. 其 他 因 遭 逢 變 故, 致 家 庭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1)97 年 度 ( ): 通 報 數 :470 件 核 定 數 :410 件 金 額 :771 萬 7,000 元 (2)98 年 度 ( ): 通 報 數 :480 件 核 定 數 :372 件 金 額 :666 萬 1,000 元 總 累 計 : 通 報 數 :950 件 核 定 數 :782 件 金 額 :1,437 萬 8,000 元 ( 二 ) 災 害 救 助 1 本 市 共 有 9 處 ( 含 各 區 公 所 各 1 處 及 社 會 處 1 處 ) 災 害 救 濟 物 資 儲 備 中 心 及 53 處 災 民 收 容 ( 避 難 ) 場 所, 總 收 容 人 數 達 7,660 人, 另 如 發 生 大 規 模 災 害 時, 可 立 即 協 調 使 用 本 市 各 國 中 小 學 作 為 臨 時 災 民 收 容 所 之 用, 約 計 可 供 7 萬 餘 災 民 使 用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執 行 災 害 救 助 金 計 1,017 戶 ( 其 中 卡 玫 基 颱 風 水 災 997 戶 ), 共 計 補 助 1,196 萬 元 3 為 提 昇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同 仁, 強 化 災 害 救 助 應 變 能 力 與 服 勤 要 領, 特 於 本 (98)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南 區 公 所 新 台 幣 17 萬 元 整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及 物 資 整 備 示 範 演 練, 預 定 98 年 5 月 中 旬 辦 理 ( 三 ) 辦 理 遊 民 管 理 及 輔 導 工 作 1 有 關 火 車 站 零 遊 民 之 計 畫, 自 96 年 5 月 份 執 行 迄 今, 發 現 遊 民 棲 息 人 數 從 每 天 平 均 約 有 20 人 次, 已 降 至 每 天 平 均 約 1 人 次, 已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改 善, 本 計 畫 仍 會 繼 續 努 力 予 以 維 持 2 97 年 12 月 5 日 召 開 台 中 市 97 年 度 第 四 次 遊 民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會 中 與 本 市 民 間 街 友 團 體 及 政 府 部 門 等 相 關 單 位 充 分 討 論 交 換 意 見 3 98 年 1 月 17 日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吉 普 救 援 協 會 舉 辦 啟 動 返 鄉 專 車 助 街 友 領 消 費 劵 活 動, 協 助 遊 民 返 鄉 過 春 節 及 領 取 消 費 劵 4 98 年 1 月 21 日 慈 濟 功 德 會 台 中 分 會 捐 贈 台 中 市 街 友 關 懷 協 會 熱 水 器 乙, 並 舉 辦 歲 末 寒 冬 送 溫 暖 活 動 5 98 年 1 月 24 日 人 安 基 金 會 舉 辦 歲 末 尾 牙 餐 會 活 動, 提 供 餐 食 發 放 生 活 用 品 及 靈 性 關 懷 等 服 務, 參 加 人 數 約 有 150 人 6 春 節 前 夕, 本 市 女 子 美 容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中 市 雙 十 梅 花 會 及 澎 湖 同 鄉 會 捐 贈 泡 麵 共 計 200 箱, 另 台 灣 省 會 計 師 公 會 台 中 市 稅 務 代 理 人 協 會 共 同 捐 贈 白 米 500 包, 以 及 協 成 隆 貿 易 公 司 久 億 企 業 捐 贈 物 資 乙 批, 讓 遊 民 感 受 到 溫 暖 並 使 遊 民 於 過 年 期 間 避 免 發 生 飢 餓 問 題 7 本 處 與 醒 世 慈 善 會 於 98 年 2 月 22 日 共 同 舉 辦 食 物 銀 行 愛 心 活 動, 提 供 街 友 120 份 熱 食, 以 及 發 放 100 份 物 資 給 弱 勢 家 庭 突 遭 逢 失 業 的 市 民
129 8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處 理 本 市 遊 民 業 務 人 數 統 計 如 下 表 : 年 / 月 97 年 09 月 97 年 10 月 97 年 11 月 97 年 12 月 98 年 01 月 98 年 02 月 98 年 03 月 送 街 友 中 途 之 家 或 遊 民 收 容 所 收 容 情 形 轉 介 老 人 安 ( 養 ) 護 機 構 收 容 轉 介 精 神 療 養 院 所 處 理 情 形 現 有 收 容 人 數 ( 含 代 收 外 縣 市 ) 協 主 返 家 或 由 家 屬 領 回 因 故 死 亡 協 助 就 業 人 數 其 他 ( 含 勸 離 棲 息 地 ) 合 計 處 理 案 件 總 數 合 計 ,110 1,430 ( 四 ) 平 價 住 宅 管 理 情 形 臺 中 市 平 價 住 宅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戶 數 地 區 永 定 平 宅 土 庫 平 宅 北 區 平 宅 總 計 戶 數 總 售 出 戶 數 臺 中 市 平 價 住 宅 辦 理 情 形 總 剩 餘 戶 數 合 計 戶 數 住 宅 部 分 售 出 戶 數 剩 餘 戶 數 合 計 戶 數 店 舖 部 分 售 出 戶 數 剩 餘 戶 數 頁 128 / 353
130 南 屯 平 宅 北 屯 平 宅 合 計 ( 五 )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會 務 輔 導 1 98 年 度 截 至 3 月 計 輔 導 新 設 立 基 金 會 2 個, 累 計 為 42 個 2 97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會 輔 導 研 習 活 動 業 於 97 年 9 月 2 3 日 假 本 市 惠 中 寺 舉 行, 並 於 10 月 日 辦 理 觀 摩, 參 訪 財 團 法 人 國 合 會 及 慈 濟 基 金 會 ( 六 ) 執 行 脫 貧 方 案 1 委 託 台 中 廣 播 媒 體 - 安 心 方 案, 持 續 加 強 本 市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扶 助 措 施 及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政 策 之 宣 導,97 年 度 於 12 月 31 日 辦 理 結 束, 預 算 經 費 78 萬 5,000 元,98 年 度 持 續 委 託 廣 播 媒 體 辦 理, 預 算 經 費 新 台 幣 80 萬 元, 服 務 期 間 自 4 月 份 起 至 12 月 止, 使 民 眾 能 充 分 了 解 社 會 福 利 濟 助 並 獲 得 及 時 適 切 之 幫 助 2 為 照 顧 本 市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弱 勢 家 庭 家 庭 親 子 走 出 戶 外, 增 進 家 庭 互 動 和 諧, 於 98 年 依 往 例 在 暑 假 期 間 共 分 5 個 梯 次 辦 理 大 手 牽 小 手 親 子 逍 遙 遊 系 列 活 動 經 費 70 萬 元, 預 計 邀 請 600 人 參 加 六 婦 幼 福 利 業 務 ( 珍 愛 婦 幼 婦 幼 無 憂 ) ( 一 ) 托 兒 機 構 之 管 理 1 輔 導 托 兒 機 構 設 立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 立 案 數 停 辦 數 累 計 數 托 兒 所 托 兒 所 區 別 課 後 托 育 托 兒 所 課 後 托 課 後 托 ( 托 嬰 ( 托 嬰 中 中 心 ( 托 嬰 中 心 ) 育 中 心 育 中 心 中 心 ) 心 )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北 區 北 屯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合 計 頁 129 / 353
131 說 明 計 有 北 區 愛 莉 兒 托 嬰 計 有 北 屯 區 葳 林 托 兒 所 西 中 心 南 屯 區 邦 德 托 區 慈 音 吉 米 鹿 托 兒 所 南 嬰 中 心 等 2 家 新 立 案 屯 區 智 巧 兒 托 兒 所 陳 老 師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等 4 所 停 辦 2 稽 查 托 兒 機 構 為 加 強 幼 兒 受 托 環 境 之 安 全, 積 極 辦 理 托 兒 機 構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一 般 業 務 輔 導 及 未 立 案 托 兒 機 構 普 查,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辦 理 聯 合 稽 查 複 查 未 立 案 托 兒 機 構 及 立 案 輔 導 工 作 ( 二 ) 各 項 津 貼 補 助 補 助 項 目 服 務 對 象 補 助 金 額 服 務 人 次 托 育 津 貼 低 中 低 收 入 戶 六 歲 以 下 之 兒 童, 就 托 於 立 案 之 托 兒 所 42 萬 4,500 元 58 人 兒 童 及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扶 助 生 活 上 及 經 濟 上 遭 遇 困 境 之 兒 童 及 少 年 3,293 萬 800 元 幼 兒 教 育 券 年 滿 五 足 歲 之 就 讀 托 兒 所 大 班 之 幼 兒 13,365,000 元 2673 人 扶 持 五 歲 弱 勢 幼 兒 及 早 教 育 年 滿 5 足 歲 就 讀 托 兒 所 大 班 之 弱 勢 幼 兒 3,293 萬 3,139 元 2062 人 原 住 民 幼 兒 學 費 補 助 年 滿 五 足 歲 就 讀 托 兒 所 大 班 之 原 住 民 幼 兒 19 萬 元 19 人 發 展 遲 緩 早 期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緊 急 生 活 費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受 雇 者 家 庭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97 年 第 4 季 ) ( 三 ) 婦 幼 福 利 委 辦 業 務 中 心 領 有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316 萬 5,016 元 6620 人 符 合 特 殊 境 遇 之 婦 女 (97 年 10 月 -98 年 3 月 )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未 滿 15 歲 之 子 女 生 活 扶 助 (97 年 10 月 -98 年 3 月 )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雙 方 或 單 親 一 方 因 就 業, 致 無 法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未 滿 2 歲 幼 兒, 而 將 前 述 幼 兒 送 請 已 加 入 本 市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之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者 (1) 一 般 家 庭 : 家 庭 年 總 收 入 150 萬 元 ( 含 ) 以 下 之 受 僱 者 家 庭 (2) 弱 勢 家 庭 : 低 收 入 戶 或 有 未 滿 2 歲 之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之 家 庭 102 萬 5,033 元 49 人 889,920 元 515 人 次 844 萬 3,000 元 1071 人 頁 130 / 353
132 中 心 名 稱 服 務 內 容 服 務 對 象 服 務 成 效 委 辦 機 構 本 市 六 歲 以 下 領 台 中 市 兒 提 供 六 歲 以 下 發 展 遲 協 助 家 有 遲 緩 兒 之 有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微 龍 社 會 福 利 基 童 發 展 通 緩 兒 童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家 長 對 發 展 遲 緩 之 證 明 及 身 心 障 礙 金 會 辦 理 報 中 心 療 育 之 服 務 正 確 念 手 冊 之 兒 童 台 中 市 兒 本 市 六 歲 以 下 領 瑪 利 亞 社 會 福 利 提 供 六 歲 以 下 發 展 遲 協 助 家 有 遲 緩 兒 之 童 發 展 個 有 發 展 遲 緩 診 斷 基 金 會 伊 甸 社 緩 兒 童 療 育 管 理 之 服 家 長 專 業 知 能 之 攝 案 管 理 中 證 明 及 身 心 障 礙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務 取 及 成 長 心 手 冊 之 兒 童 理 台 中 市 保 提 供 家 有 三 歲 以 下 之 家 有 三 歲 以 下 之 協 助 保 母 及 家 長 對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幼 母 資 源 中 保 母 及 家 長 成 長 學 習 保 母 及 家 長 育 兒 有 正 確 之 知 能 保 系 辦 理 心 空 間 提 供 中 輟 生 逃 家 行 為 十 八 歲 以 下 之 保 台 中 市 向 輔 導 兒 童 少 年 正 確 財 團 法 人 張 秀 菊 偏 差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侵 護 中 輟 逃 家 陽 關 懷 中 人 生 方 向, 導 正 其 偏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害 及 與 性 交 易 少 女 少 行 為 偏 差 等 兒 童 心 差 行 為 辦 理 男 短 期 安 置 收 容 及 少 年 台 中 市 向 台 中 市 單 親 家 庭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晴 家 庭 福 提 供 單 親 家 庭 成 長 與 之 家 長 及 其 未 滿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提 升 單 親 家 庭 功 能 利 服 務 中 支 持 服 務 十 八 歲 之 子 女 未 文 教 基 金 會 辦 心 婚 懷 孕 之 婦 女 理 台 中 市 第 社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一 婦 女 福 提 供 本 市 婦 女 成 長 及 本 市 婦 女 提 升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辦 利 服 務 中 諮 詢 服 務 理 心 台 中 市 三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十 張 犁 婦 提 供 本 市 婦 女 成 長 及 本 市 婦 女 提 升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女 福 利 服 諮 詢 服 務 金 會 辦 理 務 中 心 台 中 市 犁 財 團 法 人 瑪 利 亞 頭 店 婦 女 提 供 本 市 婦 女 成 長 及 本 市 婦 女 提 升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福 利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會 中 心 台 中 市 綠 川 婦 女 福 提 供 本 市 婦 女 成 長 及 財 團 法 人 全 成 社 本 市 婦 女 提 升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利 服 務 中 諮 詢 服 務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心 臺 中 市 新 提 供 本 市 新 移 民 及 其 本 市 新 移 民 及 其 提 升 新 移 民 家 庭 福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移 民 家 庭 家 庭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家 庭 利 服 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頁 131 / 353
133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臺 中 市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 針 對 特 殊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持 續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工 作 團 體 輔 導 工 作 及 諮 詢 服 務, 並 針 對 中 心 附 近 社 區 之 一 般 青 少 年 提 供 場 地, 透 過 籃 球 繪 畫 桌 上 遊 戲 等 活 動, 與 青 少 年 建 立 關 係, 藉 以 宣 傳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提 供 青 少 年 心 理 諮 商 務 中 心 服 務 及 團 體 輔 導 健 康 休 閒 2. 強 化 青 少 年 校 活 動 教 育 宣 導 福 利 園 輔 導 : 辦 理 預 提 供 本 市 12~18 歲 服 務 訊 息 等 服 務, 針 對 防 性 及 宣 導 性 之 少 年 及 家 長 各 項 家 長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及 週 會 宣 導, 並 與 福 利 服 務 親 子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並 台 中 市 七 所 國 中 建 構 台 中 市 青 少 年 資 合 作 定 期 舉 辦 網 源 平 台 路 交 友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主 題 宣 導 場 次 3. 提 升 少 年 業 務 專 業 人 員 之 職 能 並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技 能 4. 辦 理 各 項 青 少 年 人 權 宣 導 暨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增 加 青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育 樂, 有 效 降 低 本 市 青 少 年 問 題 發 生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私 立 群 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四 ) 推 展 婦 幼 福 利 服 務 頁 132 / 353
134 1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成 立 專 案 之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通 報 與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1) 設 立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中 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微 龍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本 市 兒 童 發 展 通 報 中 心, 接 受 市 民 或 專 業 團 隊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通 報 工 作 並 進 行 初 步 評 估 工 作 (2) 設 立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針 對 問 題 複 雜 需 求 多 元 之 個 案 及 其 家 庭 提 供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經 由 家 庭 訪 視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訂 定 個 別 服 務 計 畫 提 供 持 續 性 輔 導 後 續 追 蹤 以 及 結 案 評 估 等 直 接 服 務 97 年 持 續 將 本 市 分 三 個 中 心, 瑪 利 亞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西 區 西 屯 區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及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南 屯 區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中 區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北 區 及 北 屯 區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期 以 對 民 眾 供 更 近 便 性 之 服 務 2 發 展 遲 緩 福 利 服 務 措 施 (1) 提 供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補 助 鑑 於 早 療 往 返 醫 療 院 所 與 家 庭 間 次 數 頻 繁, 早 療 家 庭 需 負 擔 之 交 通 費 用 甚 高, 部 分 家 庭 因 無 法 負 擔 致 延 誤 或 降 低 接 送 遲 緩 兒 接 受 診 療 之 意 願 補 助 早 期 療 育 兒 童 前 往 療 育 醫 療 院 所 或 機 構 接 受 療 育 之 療 育 及 交 通 費 用 每 月 最 高 合 計 補 助 3,000 元,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得 補 助 5,000 元 (2)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篩 檢 宣 導 活 動, 灌 輸 家 長 正 確 早 療 知 識, 為 發 展 遲 緩 兒 提 供 療 育 之 機 會 (3) 辦 理 研 習 訓 練, 增 進 照 顧 者 與 專 業 人 員 之 服 務 與 照 顧 能 力 (4) 辦 理 在 宅 療 育, 提 供 無 法 外 出 治 療 之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彈 性 服 務 (5)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巡 迴 輔 導, 提 升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照 顧 品 質 ( 五 ) 推 展 專 業 保 母 提 升 形 象 1 為 提 昇 保 母 專 業 知 能 及 家 長 育 兒 正 確 觀 念, 本 市 成 立 台 中 市 保 母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家 有 三 歲 以 下 之 家 長 及 保 母 成 長 學 習 空 間, 服 務 功 能 如 下 表 : 服 務 目 標 服 務 對 象 設 籍 台 中 市 具 有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培 養 與 提 昇 專 業 保 母 應 具 備 之 專 業 素 養 與 知 識 專 業 保 母 提 供 專 業 保 母 在 職 進 修 與 成 長 的 管 道, 使 其 專 業 設 籍 台 中 市 未 滿 3 歲 嬰 幼 兒 之 父 母 服 務 與 設 備 更 臻 完 美 統 整 資 源, 提 供 專 業 設 備 器 材 資 訊, 協 助 專 業 保 設 籍 台 中 市 領 有 媽 媽 手 冊 之 準 母 充 實 專 業 化 的 服 務 與 設 備 爸 爸 準 媽 媽 統 整 專 業 人 力, 提 供 專 業 托 育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專 本 中 心 員 工 志 工 業 保 母 規 劃 並 提 供 嬰 幼 兒 優 質 的 受 托 環 境 頁 133 / 353
135 提 供 專 業 保 母 精 神 支 援, 使 其 身 心 靈 與 專 業 知 能 設 籍 台 中 市 具 有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之 共 同 成 長 專 業 保 母 提 供 受 托 嬰 幼 兒, 除 居 家 環 境 外, 能 獲 得 政 府 設 設 籍 本 市 三 歲 以 下 之 幼 兒 置 之 更 優 質 的 嬰 幼 兒 生 活 專 屬 空 間 2 97 年 預 計 委 託 辦 理 保 母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6 班 次 約 培 訓 421 位 專 業 保 母, 受 委 託 單 位 為 臺 中 市 保 母 協 會 ( 六 ) 辦 理 單 親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於 93 年 6 月 3 成 立 向 晴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本 市 單 親 家 庭 子 女 家 長 親 子 之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 電 話 諮 商 心 理 諮 商 與 會 談 ; 成 長 團 體 ; 支 持 團 體 ; 親 職 講 座 及 喘 息 活 動 ; 技 能 訓 練 與 職 能 培 訓 ( 七 ) 辦 理 弱 勢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台 中 市 女 性 人 口 占 全 市 52%, 而 女 性 朋 友 面 對 的 問 題 繁 雜, 為 讓 遇 到 困 難 之 婦 女 能 有 一 個 協 助 的 服 務 中 心, 本 市 於 92 年 7 月 成 立 台 中 市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4 年 5 月 成 立 台 中 市 第 二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7 年 1 月 更 名 為 三 十 張 犁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5 年 4 月 成 立 第 三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7 年 1 月 更 名 為 犁 頭 店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6 年 2 月 成 立 新 移 民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中 心,96 年 6 月 成 立 臺 中 市 第 四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97 年 1 月 更 名 為 綠 川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本 著 幫 助 弱 勢 婦 女 之 宗 旨, 讓 婦 女 能 決 其 問 題 服 務 內 容 包 含 : 生 活 福 利 諮 詢 服 務 ; 心 理 諮 商 服 務 ;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女 性 成 長 教 育 服 務 ; 女 性 弱 勢 家 庭 服 務 ( 八 ) 辦 理 婦 女 權 益 宣 導 工 作 1 成 立 台 中 市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為 本 市 婦 女 謀 求 福 利 及 權 益 2 辦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系 列 講 座 及 婦 女 權 益 宣 導 大 型 活 動 ( 九 ) 推 展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工 作 設 立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強 化 青 少 年 校 園 輔 導 社 會 服 務, 強 化 青 少 年 校 園 輔 導, 協 助 青 少 年 發 展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1 設 立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1)97 年 3 月 3 日 本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私 立 群 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臺 中 市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採 購 案 辦 理 發 包 並 簽 約 完 成 ( 合 約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 止 ) (2)97 年 1 月 1 日 臺 中 市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自 北 屯 區 遷 移 至 台 中 市 南 區 合 作 街 6 號 2 樓 持 續 提 供 服 務 2 針 對 特 殊 青 少 年 及 其 家 庭 持 續 提 供 個 案 輔 導 工 作 團 體 輔 導 工 作 及 諮 詢 服 務, 並 針 對 中 心 附 近 社 區 之 青 少 年 提 供 場 地, 透 過 籃 球 繪 畫 桌 上 遊 戲 等 活 動, 與 青 少 年 建 立 關 係, 藉 以 宣 傳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頁 134 / 353
136 3 強 化 青 少 年 校 園 輔 導 : 辦 理 預 防 性 及 宣 導 性 之 週 會 宣 導, 並 與 台 中 市 七 所 國 中 合 作 定 期 舉 辦 網 路 交 友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主 題 宣 導 場 次 4 為 提 升 少 年 業 務 專 業 人 員 之 職 能, 特 舉 辦 少 年 業 務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分 為 活 動 方 案 規 劃 與 執 行 技 巧 社 福 新 聞 追 追 以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技 能 5 辦 理 各 項 青 少 年 人 權 宣 導 暨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增 加 青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育 樂, 避 免 青 少 年 問 題 發 生 : 6 辦 理 暑 期 冒 險 體 驗 營 隊 : 舉 辦 追 風 的 少 年 -- 戶 外 體 驗 學 習 營, 藉 由 育 樂 及 成 長 性 活 動 及 戶 外 式 體 驗 教 育, 培 養 青 少 年 挫 折 容 忍 力 與 自 我 的 效 能, 增 進 自 信 心 與 責 任 感 7 辦 理 青 少 年 論 壇 活 動 : 本 年 度 目 標 除 增 進 本 市 青 少 年 公 共 參 與 能 力 外, 並 期 待 透 過 青 少 年 公 民 力 量, 針 對 青 少 年 所 關 心 的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並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行 動 方 案 並 於 12 月 17 日 舉 辦 大 型 成 果 發 表 會, 當 天 邀 請 各 領 域 青 少 年 代 表 及 市 座 參 與 盛 會 8 辦 理 青 少 年 社 區 生 活 體 驗 營 : 透 過 社 區 行 動 方 案 與 社 區 觀 察 紀 錄, 讓 青 少 年 培 養 改 變 社 區 的 力 量, 建 立 社 區 關 懷 與 愛 鄉 情 懷 ( 十 )97 年 9 月 獲 內 政 部 擴 大 內 需 補 助 辦 理 臺 中 市 婦 幼 館 裝 修 計 畫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整, 於 97 年 10 月 進 行 發 包 作 業, 於 11 月 3 日 完 成 簽 約, 並 於 97 年 12 月 工 程 完 成 並 驗 收 完 畢 七 老 人 福 利 業 務 ( 優 質 尊 嚴 銀 髮 人 生 ) ( 一 )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及 老 人 健 康 維 護 工 作 1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補 助 2 萬 4,288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 億 3,046 萬 4,000 元 2 老 人 健 檢 業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服 務 人 數 總 計 5,082 人,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354 萬 2,154 元 3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裝 置 假 牙 補 助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計 3 人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計 10 萬 1,000 元 4 中 低 收 入 戶 65 歲 至 69 歲 老 人 健 保 保 費 自 付 額 補 助 業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總 計 2,643 人 次 受 益, 補 助 金 額 總 計 141 萬 3,181 元 ( 二 )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1 居 家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營 運 管 理 工 作 (1)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召 開 3 次 居 家 服 務 聯 繫 會 議, 加 強 居 家 服 務 相 關 單 位 的 業 務 經 驗 分 享 及 聯 繫 交 流 (2)97 年 11 月 25 日 辦 理 本 市 居 家 服 務 相 關 社 工 人 員 及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機 構 觀 摩 活 動, 以 增 進 社 工 人 員 及 居 家 服 務 督 導 員 之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各 區 居 家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的 服 務 品 質, 約 40 人 參 與 頁 135 / 353
137 (3)98 至 99 年 度 各 區 居 家 服 務 支 援 中 心 已 於 97 年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重 新 辦 理 採 購, 東 區 中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已 分 別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社 會 關 懷 服 務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省 慈 心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私 立 弘 道 老 人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全 成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等 七 單 位 辦 理 2 獨 居 老 人 關 懷 服 務 工 作 本 年 度 獨 居 老 人 人 數 約 為 795 人, 其 中 中 低 收 入 戶 有 206 人, 榮 民 有 167 人, 一 般 戶 有 422 人, 截 至 98 年 3 月 共 提 供 電 話 問 安 及 精 神 休 閒 服 務 2,238 人 次 3 銀 髮 活 力 加 油 站 97 年 有 積 善 三 木 日 光 樂 英 賴 福 崇 倫 大 廈 三 光 松 和 何 明 中 達 福 瑞 陳 平 藍 興 等 12 個 社 區 辦 理 本 服 務, 分 別 委 託 及 補 助 真 佛 覺 心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中 華 傳 愛 社 區 服 務 協 會 賴 福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台 灣 省 慈 心 協 會 台 中 市 厝 邊 關 懷 協 會 全 成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何 明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台 中 市 永 恆 愛 心 關 懷 協 會 中 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福 瑞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老 五 老 基 金 會 及 台 中 市 藍 興 長 青 協 會 等 單 位 辦 理,98 年 繼 續 補 助 辦 理, 提 供 每 週 3 次, 每 次 2 小 時 之 活 動, 除 關 心 老 人 的 身 心 狀 況 外, 亦 提 供 其 社 會 參 與 之 機 會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服 務 人 數 共 計 512 人, 服 務 人 次 3 萬 0,921 人 次, 並 召 開 2 次 聯 繫 會 議, 加 強 各 社 區 服 務 經 驗 交 流 4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98 年 1 月 起 開 辦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之 社 區 式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甘 霖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與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辦 理,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7:30 至 下 午 5:00 提 供 生 活 照 顧 生 活 自 立 訓 練 健 康 促 進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提 供 或 連 結 交 通 服 務 家 屬 教 育 及 諮 詢 服 務 護 理 服 務 復 健 服 務 備 餐 服 務 等, 服 務 對 象 為 設 籍 本 市 且 實 際 居 住 臺 中 市 之 65 歲 以 上 老 人 55 歲 以 上 山 地 原 住 民 50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ADL) 或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IADL) 評 估, 日 常 生 活 需 他 人 協 助, 且 未 接 受 機 構 收 容 安 置 未 聘 僱 外 籍 看 護 工 或 幫 傭 者 未 領 有 政 府 提 供 之 特 別 照 顧 津 貼 或 其 他 照 顧 費 用 補 助 者 98 年 1 月 至 3 月 共 服 務 36 人,1,462 人 次 5 老 人 營 養 餐 食 服 務 工 作,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計 有 中 低 收 入 及 獨 居 老 人 送 餐 服 務 共 計 2 萬 5,87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計 168 萬 2,005 元 6 低 收 入 無 依 老 人 收 容 照 顧 : 97 年 度 委 託 內 政 部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等 21 家 及 87 年 度 委 託 內 政 部 彰 化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等 25 家 與 本 府 簽 定 合 約 之 安 養 護 機 構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孤 苦 無 依 老 人 收 容 照 顧,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計 有 低 收 入 孤 苦 無 依 老 人 166 人 次 提 出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計 266 萬 5,891 元 7 由 本 處 與 衛 生 局 共 同 管 理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辦 理 2 場 次 長 期 照 顧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2 場 次 外 聘 督 導 會 議 1 場 次 家 庭 照 顧 者 放 鬆 技 巧 研 習 會 等 ( 三 ) 輔 導 老 人 機 構 工 作 頁 136 / 353
138 1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立 案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巿 已 立 案 機 構 共 計 34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可 提 供 床 位 數 為 1,899 床, 已 收 容 1,345 人 2 辦 理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公 安 稽 核 及 輔 導 工 作 為 提 昇 本 市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激 勵 及 協 助 該 等 機 構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以 提 供 老 人 安 全 舒 適 就 養 環 境 及 保 障 老 人 權 益,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21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公 安 稽 核 及 業 務 輔 導 其 成 員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勞 工 處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代 表 等, 透 過 實 地 業 務 訪 視, 瞭 解 本 市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實 際 營 運 狀 況, 俾 供 民 眾 選 擇 福 利 機 構 主 管 業 務 規 劃 之 參 據 及 作 為 機 構 管 理 與 服 務 的 改 進 參 考 3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疫 情 通 報 業 務 每 星 期 一 皆 上 網 監 控 各 機 構 準 時 完 成 通 報 作 業, 上 網 通 報 機 構 數 為 34 家 4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社 會 役 男 工 作 督 導 :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申 請 社 會 役 役 男 服 勤 之 單 位 有 二, 分 別 為 : 臺 中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共 3 名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私 立 長 生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中 心 共 3 名, 由 服 勤 單 位 加 強 役 男 之 輔 導 及 人 力 運 用 ( 四 ) 老 人 保 護 服 務 工 作 1 緊 急 救 援 生 命 守 護 連 線 服 務 : 委 託 社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社 會 關 懷 服 務 協 會 辦 理,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服 務 115 人,690 人 次, 執 行 經 費 102 萬 2,250 元 2 老 人 保 護 及 個 案 庇 護 安 置 工 作,98 年 度 委 託 臺 中 巿 私 立 仁 和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臺 中 巿 私 立 德 康 養 護 中 心 大 愛 護 理 之 家 惠 群 護 理 之 家 華 穗 護 理 之 家 辦 理 庇 護 安 置 業 務, 並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強 制 性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緊 急 庇 護 9 案 老 人 保 護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計 9 案 ( 五 ) 推 動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及 長 青 學 苑 業 務,97 年 度 開 設 語 言 技 藝 保 健 三 類 課 程 共 開 設 113 班,98 年 度 共 開 設 114 班,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總 計 11 萬 0,742 人 次 受 益 ( 六 ) 本 府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共 辦 理 222 場 次 推 展 行 動 式 老 人 文 康 休 閒 巡 迴 服 務, 服 務 1 萬 1,605 人 次 ( 七 ) 辦 理 專 業 教 育 研 習 訓 練 活 動 為 因 應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人 力 需 求, 提 升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增 加 中 高 齡 民 眾 就 業 機 會,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共 辦 理 9 場 次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訓 人 數 283 人 ( 八 )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 台 中 市 老 人 福 利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項 下 台 中 市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本 市 辦 理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 台 中 市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其 中 充 實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業 已 增 購 建 置 完 成 ; 另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業 已 於 96 年 12 月 5 日 開 工, 相 關 工 程 進 度 刻 正 積 極 辦 理 中, 預 計 4 月 3 日 竣 工, 本 府 將 積 極 督 促 承 包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期 依 計 畫 如 期 辦 竣, 以 提 供 本 市 長 者 學 習 及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八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業 務 ( 與 礙 同 在, 與 愛 同 行 ) 頁 137 / 353
139 ( 一 ) 經 濟 保 障 方 面 1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收 容 托 育 養 護 費 用 補 助 :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到 適 當 的 收 容 養 護, 本 府 委 託 內 政 部 台 南 教 養 院 等 80 家 公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教 養 機 構 護 理 之 家 及 老 人 養 護 中 心 予 以 收 容 托 育 養 護,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1,165 人,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9,231 萬 9,064 元 2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 對 於 未 獲 收 容 於 教 養 機 構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給 予 生 活 補 助 費 用, 以 減 輕 家 庭 經 濟 負 擔,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核 發 補 助 6 萬 6,848 人 次 3 低 收 入 戶 牙 齒 補 助 :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低 收 入 戶 牙 齒, 提 供 整 治 牙 齒 之 費 用 補 助 讓 身 障 者 可 恢 復 咀 嚼 功 能, 吸 收 多 樣 之 食 物 來 源, 而 有 助 於 身 體 健 康 之 維 護,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4 萬 元 4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 針 對 設 籍 本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中 低 收 入 戶 且 持 有 本 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其 本 人 及 共 同 扶 養 者 因 無 住 宅 而 租 賃 座 落 本 市 之 房 屋 居 住 者, 提 供 房 屋 租 金 補 助, 其 中 1 口 補 助 900 元,2 口 1,800 元,3 口 2,700 元, 受 益 人 數 計 288 人,864 人 次 5 身 心 障 礙 者 健 保 等 各 項 保 險 補 助 : 針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各 類 保 險, 提 供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以 減 輕 家 屬 財 務 上 之 壓 力, 並 享 有 較 佳 之 醫 療 照 護 與 服 務, 以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早 日 恢 復 健 康, 受 益 人 數 計 2 萬 0,454 人,9 萬 8,552 人 次 6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國 民 年 金 補 助 : 針 對 被 保 險 人 為 符 合 法 定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領 有 証 明 者 提 供 部 份 費 用 補 助, 減 輕 身 心 障 礙 者 財 務 上 的 壓 力, 受 益 人 數 計 6,201 人,1 萬 6,021 人 次 7 身 心 障 礙 者 醫 療 看 護 補 助 : 及 病 住 院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及 看 護 費 者 提 供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以 減 輕 家 屬 財 務 上 之 壓 力, 並 享 有 較 佳 之 醫 療 照 護 與 服 務, 受 益 人 數 計 31 人, 48 人 次 ( 二 ) 機 構 輔 導 1 輔 導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養 機 構 : 為 解 決 台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養 問 題, 輔 導 本 市 身 障 機 構 辦 理 日 間 托 育 及 住 宿 養 護 並 每 三 個 月 辦 理 聯 合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作 業, 以 維 安 全 本 市 計 有 財 團 法 人 十 方 啟 智 文 教 基 金 會 附 設 十 方 啟 能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瑪 利 亞 文 教 基 金 會 附 設 瑪 利 亞 啟 智 學 園 向 上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育 嬰 院 天 主 教 會 台 中 教 區 附 設 立 達 啟 能 訓 練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家 扶 發 展 學 園 財 團 法 人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創 世 清 寒 植 物 人 安 養 院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台 中 教 區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愛 啟 能 中 心 及 公 設 民 營 台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等 八 家, 計 提 供 日 間 托 育 服 務 161 人, 住 宿 養 護 服 務 66 人 2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團 體 物 品 及 服 務 : 辦 理 輔 導 查 核 審 查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本 市 計 有 10 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及 庇 護 工 場 通 過 內 政 部 審 查, 並 協 助 於 優 先 採 購 網 路 資 訊 平 台 推 廣 及 宣 導 產 品 及 服 務 97 年 8 月 22 與 內 政 部 共 同 積 極 推 動 M00N 集 愛 心 中 秋 月 餅 聯 合 記 者 會, 創 造 擴 大 商 機 ( 三 ) 社 區 照 顧 頁 138 / 353
140 頁 139 / 有 鑑 於 近 年 來 福 利 需 求 多 元 化 趨 勢, 心 智 障 礙 者 正 常 化 居 住 與 生 活 概 念 倍 受 重 視, 在 服 務 型 態 上 也 從 大 型 機 構 化 漸 朝 社 區 化 和 小 型 化 原 則 設 立, 目 前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共 有 8 所 共 服 務 227 人, 僅 佔 本 市 心 智 障 礙 人 口 (3,141 人 ) 比 例 7.2%, 爰 此, 為 因 應 心 智 障 礙 者 之 需 求 及 時 勢 潮 流,96 97 年 持 續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區 立 達 啟 能 訓 練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全 成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2 單 位 ( 共 服 務 10 位 住 民 家 園 生 活 居 住 )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者 社 區 家 園 服 務 2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共 委 託 台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等 10 家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大 愛 護 理 之 家 等 4 單 位, 合 計 15 單 位 辦 理 臨 時 暨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至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服 務 人 次 為 2,974 人 次, 總 執 行 金 額 為 113 萬 4,776 元 整 3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社 區 照 顧 : 輔 導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曉 明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休 閒 課 程 如 律 動 養 生 經 絡 等 本 年 度 將 續 協 助 該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獎 助 以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間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提 供 84 人 次 ( 四 ) 居 家 照 顧 1 本 府 委 託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等 共 7 個 單 位 辦 理 中 低 及 非 中 低 居 家 服 務, 強 化 家 庭 之 照 護 功 能 舒 緩 家 屬 之 照 顧 壓 力,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中 低 身 心 障 礙 者 受 益 人 數 計 有 213 人,1 萬 1,890 人 次, 非 中 低 身 心 障 礙 者 受 益 人 數 計 有 209 人,1 萬 5,242 人 次 2 送 餐 服 務 : 落 實 在 地 照 顧, 在 地 老 化 之 福 利 社 區 化 目 標, 並 委 由 社 團 法 人 甘 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免 費 送 餐 服 務, 受 益 人 數 68 人, 共 計 8,822 人 次 3 辦 理 居 家 服 務 個 案 評 估 及 追 蹤 服 務 : 本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張 秀 菊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辦 理 中 低 及 非 中 低 居 家 服 務 個 案 評 估 及 追 蹤 服 務, 俾 利 身 心 障 礙 者 取 得 居 家 服 務 資 源 97 年 3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189 人 ( 五 ) 無 障 礙 環 境 1 辦 理 小 型 復 康 巴 士 接 送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醫 復 健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計 畫, 解 決 身 心 障 礙 者 交 通 不 便 之 苦,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服 務 1 萬 4,259 人 次 受 惠, 執 行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145 萬 9,994 元 整 2 自 94 年 7 月 份 起 委 託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輔 具 中 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輔 助 器 具 到 宅 評 估 服 務, 免 除 行 動 不 便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來 回 奔 波 之 勞 累,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重 度 以 上 者 及 四 肢 癱 瘓 之 植 物 人 以 更 快 速 方 式 取 得 相 關 輔 具 評 估 報 告, 俾 利 申 請 輔 助 器 具 補 助, 並 減 輕 家 屬 負 擔,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藉 由 輔 具 之 協 助 早 日 恢 復 身 心 健 康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到 宅 評 估 追 踪 量 為 141 案 3 為 建 立 本 市 聽 語 障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障 礙 之 溝 通 環 境, 本 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縣 私 立 聲 暉 綜 合 知 能 發 展 中 心 建 構 服 務 網 絡, 成 立 本 市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窗 口 推 動 手 語 翻 譯 服 務, 使 其 於 就 醫 就 學 職 訓 及 參 與 社 會 各 項 活 動 等 皆 能 得 到 即 時 的 翻 譯 協 助, 並 藉 此 服 務, 促 進 其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豐 富 其 生 活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服 務 93 人 次 服 務 時 數 4 提 供 愛 心 手 鍊 : 為 喚 起 社 會 大 眾 對 家 中 有 走 失 之 虞 者 的 關 心 與 重 視, 降 低 走 失 的 頻
141 頁 140 / 353 率, 本 府 提 供 愛 心 手 鍊 之 服 務, 在 相 關 單 位 配 合 下 成 立 協 尋 之 通 報 系 統, 落 實 走 失 者 之 保 護 工 作 自 民 國 8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至 今, 提 供 1,000 條 愛 心 手 鍊 供 本 市 市 民 有 需 求 者 免 費 提 出 申 請, 而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有 46 位 民 眾 申 請 ( 六 )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整 體 之 服 務 諮 詢 及 相 關 申 辦 作 業, 受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補 換 發 作 業 共 計 1,127 人 次 免 費 停 車 證 核 發 共 計 622 件, 停 車 識 別 證 2,207 件 及 各 類 諮 詢 服 務 2,490 人 次 等 ( 七 ) 設 置 相 關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多 元 整 體 之 服 務 規 劃 1 委 託 瑪 利 亞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經 營 管 理 本 市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 愛 心 家 園 ), 依 階 段 實 施 辦 理 服 務 項 目 有 日 間 托 育 早 期 療 育 職 業 訓 練 醫 療 復 健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就 業 輔 導 運 動 休 閒 讀 書 閱 覽 教 育 訓 練 按 摩 休 憩 服 務 輔 具 資 源 等 11 項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服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提 供 8 萬 7,122 服 務 人 次 2 成 立 身 心 ( 精 神 )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中 心 透 過 本 中 心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各 階 段 之 轉 銜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相 關 福 利 諮 詢, 及 有 關 就 學 就 養 就 業 生 活 等 之 轉 介 與 輔 導, 協 助 解 決 問 題 滿 足 需 求, 俾 促 進 達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其 中 97 年 9 到 98 年 3 月 通 報 需 服 務 之 個 案 數 為 155 件, 開 案 161 件, 結 案 量 152 件,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量 1,047 人 次, 擬 定 個 別 化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86 案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4 場 次 156 人, 資 源 聯 繫 會 議 3 場 95 人, 家 庭 成 長 團 體 5 場 54 人 次 ( 八 ) 福 利 資 源 之 結 合 與 宣 導 1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委 員 會 : 每 年 開 會 二 次, 本 年 辦 別 於 6 月 26 日 及 12 月 17 日 辦 理, 審 議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維 護 事 項, 並 了 解 本 府 各 單 位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執 行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之 辦 理 情 形 2 結 合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團 體 推 動 相 關 福 利 方 案 與 休 閒 活 動 本 局 以 經 費 共 同 分 擔 之 方 式, 提 供 民 間 團 體 部 分 經 費 補 助, 獎 勵 其 辦 理 多 元 化 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及 休 閒 活 動 方 案, 包 括 親 職 講 座 成 長 團 體 休 閒 活 動 喘 息 服 務 等 31 場 次 計 有 5,860 人 次 參 與, 對 身 心 障 礙 福 祉 之 提 昇 有 促 進 之 作 用 3 97 年 5 月 10 日 - 送 妳 好 馨 情 母 親 節 感 恩 活 動 : 選 擇 在 母 親 節 前 夕, 本 中 心 及 東 區 居 家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以 活 動 闖 關 方 式, 並 結 合 在 地 資 源 辦 理, 期 待 藉 由 節 日 的 意 義 及 人 潮, 透 過 活 動 的 設 計 與 宣 導, 讓 民 眾 更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者, 也 傳 達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家 庭 的 母 親 感 恩, 共 計 提 供 175 服 務 人 次 4 97 年 6 月 14 日 - 環 保 志 工 日 活 動 : 透 過 活 動 表 達 主 辦 單 位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基 本 人 權 維 護, 同 時 整 合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民 間 團 體 機 構,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各 項 福 利 資 源 及 共 同 策 略 聯 盟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以 行 動 建 立 身 障 朋 友 自 信 心 與 社 區 居 民 關 係, 讓 參 與 身 障 朋 友 身 體 力 行, 進 而 體 會 社 區 環 境 與 地 球 環 境 之 息 息 相 關 透 過 社 區 大 掃 除 活 動, 建 立 社 區 民 眾 對 身 障 朋 友 多 一 份 瞭 解 與 關 懷, 共 計 500 人 參 加 5 97 年 10 月 25 日 辦 理 桃 園 埔 心 牧 場 一 日 遊 活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家 屬 參 加, 共 計 59 人 6 97 年 10 月 4 日 與 智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合 作 辦 理 智 障 者 照 顧 福 利 暨 長 期 照 護 福 利 宣
142 導 及 講 座 活 動 7 97 年 11 月 15 日 針 對 家 庭 理 財 部 分 辦 理 大 手 拉 小 手 ~ 家 庭 理 財 力 量 大 福 利 宣 導 及 講 座 活 動 8 大 型 福 利 宣 導 活 動 : 結 合 精 障 個 管 中 心 各 身 障 團 體 辦 理 國 際 身 障 日 活 動,11 月 29 日 假 台 中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進 行 9 文 宣 品 製 作 : 因 應 服 務 年 齡 層 下 降, 本 中 心 印 製 宣 傳 海 報 共 500 張, 發 送 至 各 公 所 學 校 身 障 機 構 等 單 位 進 行 宣 傳 10 另 也 因 服 務 對 象 年 齡 層 擴 大, 台 中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手 冊 之 資 料 擴 編 與 修 正 進 行 中,98 年 1 月 已 編 印 完 成 ( 九 ) 專 業 研 習 1 97 年 4 月 9 日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財 務 與 債 務 管 理 97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不 間 斷 的 愛 ~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助 人 者 的 實 務 面 面 觀 ~ 債 務 管 理, 為 增 進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相 關 人 員 對 理 財 與 理 債 之 認 知, 以 因 應 現 今 社 會 多 樣 化 之 財 務 問 題,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能 面 對 之 財 務 狀 況, 促 成 其 專 業 成 長, 以 提 供 更 妥 適 之 服 務 予 身 心 障 礙 者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CFP 認 證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台 中 分 會 計 有 65 人 參 加 2 97 年 7 月 23 日 97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身 心 障 礙 專 業 助 人 者 的 實 務 面 面 觀 --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經 濟 安 全 服 務 ~ 財 產 信 託 管 理 : 以 經 濟 安 全 為 主 題, 增 進 從 事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相 關 人 員 對 信 託 之 認 知, 提 昇 其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規 劃 服 務 的 專 業 成 長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理 財 顧 問 認 證 協 會 CFP 認 證 理 財 規 劃 顧 問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家 長 總 會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台 中 分 會, 共 計 50 人 參 加 ( 十 ) 科 技 團 隊 資 源 整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輸 送 與 資 源 整 合 : 本 中 心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實 務 發 現, 目 前 服 務 年 齡 層 大 都 以 職 業 重 建 需 求 為 主, 但 目 前 政 府 部 門 尚 未 建 立 職 業 重 建 轉 銜 單 一 窗 口 機 制, 故 當 社 政 系 統 個 管 中 心 之 受 服 務 者 有 職 業 重 建 需 求 而 轉 介 ( 銜 ) 勞 政 系 統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時, 常 因 資 源 本 身 的 限 制 而 無 法 順 利 完 成 資 源 連 結, 降 低 身 障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機 會 與 權 益 故 本 中 心 於 97 年 6 月 30 日 辦 理 本 次 聯 繫 會 報, 期 待 透 過 跨 專 業 間 溝 通 協 調 討 論, 建 制 身 心 障 礙 者 個 管 中 心 與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系 統 間 之 轉 介 ( 銜 ) 合 作 機 制, 促 進 社 政 與 勞 政 服 務 資 源 整 合, 增 進 合 作 共 識 並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以 確 保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輸 送 過 程 更 具 適 當 性 有 效 性 可 近 性, 而 達 成 專 業 的 使 命 與 責 信 邀 請 台 中 縣 市 政 府 勞 工 處 承 辦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之 承 辦 人 員 中 彰 投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督 導 台 中 縣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衛 政 醫 療 單 位 代 表 彰 師 大 楊 梅 芝 老 師, 共 計 40 人 與 會 ( 十 一 ) 有 關 本 府 申 請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 條 規 定 補 助 台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辦 理 設 施 設 備 更 新 暨 修 繕 工 程 乙 案, 業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竣 工 並 驗 收 完 畢, 並 於 同 年 12 月 底 前 覈 實 核 撥 經 費 九 社 工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扶 助 工 作 ( 溫 馨 滿 台 中, 家 家 無 暴 力 ) 頁 141 / 353
143 ( 一 ) 聘 請 7 名 熟 稔 家 暴 及 性 侵 害 相 關 法 條 並 具 熱 誠 之 律 師, 於 每 週 五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在 家 暴 性 侵 防 治 中 心 提 供 被 害 人 免 費 律 師 諮 詢 服 務,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服 務 38 人 次 之 個 案 ( 二 ) 聘 請 張 璣 如 社 工 師 及 張 貴 傑 老 師 擔 任 本 處 社 工 外 聘 督 導,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度 共 執 行 14 次, 提 昇 社 工 員 專 業 服 務 知 能 及 服 務 品 質 ( 三 ) 委 託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執 行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方 案,98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轉 介 17 案 ( 四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性 侵 害 受 理 通 報 案 件 數 280 件 被 害 人 數 167 人 社 工 員 開 案 輔 導 80 件 服 務 內 容 : 保 護 扶 助 ( 含 諮 詢 協 談 陪 同 服 務 就 學 服 務 及 轉 介 其 他 縣 市 ) 共 633 人 次 法 律 扶 助 13 人 次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34 人 次 庇 護 安 置 1 人 次 各 項 補 助 98 人 次 ( 五 )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成 人 暴 力 案 件 通 報 案 件 數 1,252 件 服 務 內 容 : 保 護 扶 助 ( 含 諮 詢 協 談 陪 同 服 務 子 女 問 題 協 助 就 業 服 務 及 轉 介 其 他 縣 市 等 ) 共 3,544 人 次, 庇 護 安 置 39 人 次 法 律 扶 助 1,519 人 次 各 項 補 助 23 人 次 十 擴 大 內 需 執 行 情 形 97 年 度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 臺 中 市 老 人 福 利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一 共 包 含 台 中 市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臺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設 施 設 備 更 新 暨 修 繕 計 畫 台 中 市 婦 幼 館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及 臺 中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院 民 寢 室 隔 間 裝 修 計 畫 四 項, 詳 細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表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計 畫 名 稱 工 作 項 目 核 定 經 費 ( 千 元 ) 結 餘 數 ( 千 元 ) 完 工 日 期 結 算 付 款 台 中 市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年 4 月 2 日 內 政 部 臺 中 市 老 人 福 利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臺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設 施 設 備 更 新 暨 修 繕 計 畫 台 中 市 婦 幼 館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年 12 月 8 日 97 年 12 月 15 日 年 11 月 3 日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 中 市 立 仁 愛 之 家 院 民 寢 室 隔 間 裝 修 計 畫 年 10 月 30 日 97 年 11 月 11 日 ( 一 ) 台 中 市 長 青 服 務 中 心 設 施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其 中 充 實 中 心 設 施 設 備 業 已 增 購 建 置 完 成 ; 另 頁 142 / 353
144 中 心 改 善 工 程 業 已 於 96 年 12 月 5 日 開 工, 相 關 工 程 進 度 刻 正 積 極 辦 理 中, 已 於 4 月 2 日 竣 工, 本 府 將 積 極 督 促 承 包 廠 商 儘 速 辦 理, 期 依 計 畫 如 期 辦 竣, 以 提 供 本 市 長 者 學 習 及 休 閒 活 動 場 所 ( 二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4 條 規 定 補 助 台 中 市 愛 心 家 園 辦 理 設 施 設 備 更 新 暨 修 繕 工 程 乙 案, 業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竣 工 並 驗 收 完 畢, 並 於 同 年 12 月 底 前 覈 實 核 撥 經 費 ( 三 )97 年 9 月 獲 內 政 部 擴 大 內 需 補 助 辦 理 臺 中 市 婦 幼 館 裝 修 計 畫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整, 於 97 年 10 月 進 行 發 包 作 業, 於 11 月 3 日 完 成 簽 約, 並 於 97 年 12 月 工 程 完 成 並 驗 收 完 畢 頁 143 / 353
145 壹 拾 地 政 處 一 地 政 資 訊 服 務 ( 一 )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作 業 本 府 配 合 內 政 部, 為 方 便 全 國 行 政 機 關 取 得 地 政 資 訊 且 可 連 通 e 政 府 服 務 平 台, 有 效 達 成 地 籍 謄 本 減 量 目 的, 且 為 加 強 安 全 性, 採 政 府 憑 證 (GCA) 與 自 然 人 憑 證 作 認 證 登 入, 提 供 全 國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透 過 單 一 窗 口 取 得 地 政 資 訊, 提 高 行 政 及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減 少 民 眾 往 返 公 家 機 關 時 間 與 次 數 網 址 : ( 二 )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雙 網 服 務 與 ISP 合 作 共 同 發 展, 將 地 政 資 料 於 網 際 網 路 開 放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與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建 置 土 地 資 訊 網 及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建 置 地 政 資 訊 網 等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地 籍 資 料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本 府 收 入 為 新 台 幣 601 萬 5,972 元 整 服 務 網 址 如 下 : 中 華 電 信 土 地 資 訊 網 網 址 :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政 資 訊 網 網 址 : ( 三 ) 網 路 申 請 電 子 謄 本 雙 網 服 務 透 過 網 路 列 印 加 上 各 種 防 偽 機 制 之 地 政 電 子 謄 本, 核 發 與 親 自 到 地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之 紙 本 地 籍 謄 本 具 相 同 效 力, 大 量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與 時 間 95 年 10 月 加 入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成 為 網 路 申 領 電 子 謄 本 雙 網 服 務 ;96 年 7 月 11 日 新 增 PDA 版 電 子 謄 本 行 動 上 網 服 務 網 路 申 請 謄 本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本 府 收 入 為 新 台 幣 1,299 萬 7,716 元 整 服 務 網 址 如 下 : 中 華 電 信 網 址 : 關 貿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網 址 : ( 四 ) 線 上 案 件 申 辦 服 務 方 便 民 眾 透 過 網 路 申 辦 地 政 簡 易 登 記 及 複 丈 案 件, 減 少 民 眾 往 返 時 間, 延 伸 政 府 服 務 據 點 與 服 務 效 能 網 址 : ( 五 ) 建 置 地 籍 圖 資 查 詢 系 統 為 提 升 本 府 行 政 效 能 及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本 府 於 97 年 3 月 建 置 地 籍 圖 資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本 府 各 機 關 上 網 查 詢 本 市 地 籍 資 料, 於 97 年 4 月 開 放 本 府 各 機 關 申 請 查 詢 帳 號, 本 府 各 機 關 於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或 辦 理 公 務 時, 可 利 用 本 系 統 可 直 接 上 網 查 詢 本 市 地 籍 資 料, 以 收 簡 政 便 民 及 縮 短 公 務 處 理 時 間 之 效 益 網 址 : 二 不 動 產 交 易 速 立 得 ( 一 ) 智 庫 小 組 ( 快 速 處 理 請 示 案 件 ) 頁 144 / 353
146 1 成 立 智 庫 團 2 主 動 以 研 討 會 議 方 式 處 理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請 示 案 件, 齊 一 法 令 見 解 3 每 月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開 研 討 會 議, 齊 一 法 令 見 解 ( 二 )mobile 手 機 查 詢 改 革 傳 統 必 須 以 電 腦 上 網 方 式 才 能 瀏 覽 查 詢 資 料, 提 供 民 眾 以 手 機 隨 時 隨 地 輕 鬆 上 網 瀏 覽 查 詢 最 新 消 息 地 政 機 關 簡 介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地 政 資 料 查 詢 地 政 處 處 長 信 箱 等 台 中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網 頁 相 關 資 訊, 隨 時 隨 地 都 能 享 受 地 政 機 關 的 優 質 服 務 ( 三 ) 登 記 系 統 (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馬 上 辦 ) 1 使 用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系 統 及 停 止 列 冊 管 理 系 統, 建 立 歷 年 列 冊 管 理 之 逾 期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物 資 料 2 應 用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提 供 政 府 管 理 民 眾 查 詢 本 市 土 地 及 建 物 列 冊 管 理 資 料,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之 品 質 及 政 府 機 關 之 行 政 效 率 3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辦 竣 繼 承 登 記 停 止 列 冊 管 理 有 44 件 ( 四 ) 地 政 DJ 服 務 為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努 力 推 動 網 站 無 障 礙 化, 本 府 亦 配 合 此 政 策 藉 由 地 政 DJ 服 務 的 建 立, 讓 民 眾 可 以 藉 由 聽 覺 來 獲 得 本 處 所 提 供 的 貼 心 服 務 只 要 在 出 現 按 鈕 的 段 落, 點 選 即 可 收 聽 該 段 落 之 語 音 介 紹 ( 五 ) 資 料 Top( 建 立 土 地 登 記 資 料 跨 越 3 代 ) 1 日 據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台 帳 2 土 地 登 記 簿 ( 人 工 ) 3 土 地 登 記 簿 ( 電 腦 ) 三 加 強 地 政 事 務 所 服 務 功 能, 地 籍 業 務 督 導 考 核 ( 一 ) 推 動 地 政 單 一 窗 口, 即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服 務,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二 ) 審 核 地 政 事 務 所 函 報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法 令 疑 義 請 示 案 之 核 定 或 核 轉,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核 轉 2 件 ( 三 ) 積 極 推 動 跨 所 列 印 登 記 謄 本, 免 除 民 眾 奔 波 三 地 政 事 務 所 之 苦, 本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辦 理 9 萬 6,856 件,11 萬 7,111 筆, 規 費 收 入 281 萬 9,960 元 ( 四 ) 加 強 推 動 傳 真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謄 本 業 務, 本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43 件,388 筆 ( 五 )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表, 檢 討 分 層 負 責 授 權,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六 ) 內 政 部 97 年 對 本 府 暨 本 市 地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督 導 考 評, 已 於 97 年 8 月 8 日 督 導 考 評 完 竣, 並 於 97 年 10 月 20 日 頒 布 考 評 結 果 本 府 為 績 優 單 位, 且 市 地 重 劃 地 用 類 分 獲 全 國 第 一 頁 145 / 353
147 第 二 名 四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業 務 ( 一 ) 訂 定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與 土 地 法 第 59 條 第 2 項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75 條 及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18 條 調 處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表 ( 二 ) 聘 請 律 師 教 授 專 家 學 者 成 立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及 區 域 性 不 動 產 調 處 委 員 會 ( 三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受 理 調 處 2 件 五 地 政 士 管 理 地 政 士 法 自 91 年 4 月 24 日 開 始 施 行, 截 至 目 前 發 補 ( 換 ) 發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計 1,245 張, 其 中 註 銷 開 業 登 記 計 175 件, 受 理 地 政 士 登 記 助 理 員 備 查 登 記 計 298 人, 受 理 簽 證 人 登 記 申 請, 截 至 3 月 底 止 核 發 地 政 士 簽 證 人 名 簿 12 件 六 地 籍 清 理 業 務 ( 一 ) 依 地 籍 清 理 實 施 計 畫 進 度 暨 內 政 部 98 年 1 月 17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說 規 定, 應 於 98 年 3 月 辦 理 清 查 公 告 34 年 10 月 24 日 以 前 登 記 之 限 制 登 記 3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非 以 法 定 物 權 名 稱 登 記 者 4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登 記 之 地 上 權 3 類 土 地, 本 府 已 分 別 於 98 年 3 月 16 日 府 地 籍 字 第 號 98 年 2 月 26 日 府 地 籍 字 第 號 98 年 3 月 26 日 府 地 籍 字 第 號 公 告 完 竣 ( 二 ) 依 上 開 計 畫 98 年 7 月 應 清 查 公 告 以 日 據 時 期 會 社 或 組 合 名 義 登 記 者 之 土 地 ( 建 物 ) 七 地 價 動 態 資 訊 ( 一 ) 辦 理 99 年 重 新 規 定 地 價 與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作 業 98 年 1 月 12 日 訂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並 函 送 本 市 三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進 度 作 業, 蒐 集 買 賣 收 益 實 例 及 影 響 相 關 地 價 因 素 資 料, 並 填 製 買 賣 實 例 調 查 估 價 表 ( 二 ) 建 立 地 價 資 訊 本 市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正 進 行 當 季 地 價 調 查 蒐 集 實 例 中, 俟 季 後 送 府 彙 整 並 完 成 審 核 後 呈 報 內 政 部, 以 便 定 期 製 作 發 佈 臺 灣 省 主 要 都 市 地 區 房 地 產 交 易 價 格 簡 訊, 供 社 會 大 眾 參 考 ( 三 )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登 記 審 查 發 證 自 作 業 以 來,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已 累 積 受 理 145 件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換 發 或 異 動 登 記 案 件, 本 市 計 39 名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開 業 人 數 為 全 省 第 2 位 ( 四 )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工 作 98 年 試 辦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作 業 ( 現 已 修 正 為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作 業 ), 預 定 本 市 今 年 擬 新 增 3 點 查 估 位 置, 增 加 後 共 計 31 點 基 準 地, 本 府 業 將 作 業 手 冊 及 估 價 案 例 送 交 三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查 估 作 業, 並 將 視 作 業 進 度 辦 理 協 調 或 審 議 工 作 頁 146 / 353
148 ( 五 )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查 價 作 業 97 年 第 31 期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97 年 4 月 1 日 至 97 年 9 月 30 日 ) 業 於 98 年 1 月 15 日 發 布, 目 前 正 蒐 集 第 32 期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97 年 10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之 買 賣 實 例 及 影 響 地 價 相 關 資 料 八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及 地 權 業 務 ( 一 )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業 務 1 受 理 區 公 所 依 據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等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耕 地 租 約 之 變 更 終 止 續 訂 或 更 正 等 租 約 登 記 備 查 業 務, 截 至 98 年 3 月 份 統 計, 本 市 轄 區 三 七 五 租 約 總 件 數 計 306 件 ( 如 下 圖 表 所 示 ) 台 中 市 轄 區 公 所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統 計 表 公 所 別 轄 區 三 七 轄 區 三 七 五 租 佃 農 地 主 土 地 五 租 約 總 約 總 面 積 戶 數 戶 數 筆 數 件 數 ( 公 頃 ) 北 區 區 公 所 西 區 區 公 所 南 區 區 公 所 東 區 區 公 所 北 屯 區 區 公 所 西 屯 區 區 公 所 南 屯 區 區 公 所 合 計 督 導 轄 區 公 所 及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規 辦 理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定 期 清 查 登 記 及 土 地 登 記 簿 上 異 動 註 記 等 相 關 業 務 3 召 開 本 市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調 處 出 租 人 與 承 租 人 間 耕 地 租 佃 爭 議 : 依 據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條 例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調 處 爭 議, 減 少 訟 源 本 市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召 開 耕 地 調 處 會 議 1 次, 有 效 消 弭 租 佃 調 處, 減 少 訟 源 ( 二 ) 公 有 耕 地 之 佃 租 管 理 及 佃 租 徵 收 業 務 公 有 耕 地 由 本 處 代 管 ( 目 前 計 有 48 戶, 土 地 95 筆, 承 租 面 積 13 萬 8, 平 方 公 尺 ), 分 別 繕 掣 公 地 租 佃 管 理 底 冊 及 建 立 財 產 卡, 兼 就 轄 區 出 租 耕 地 使 用 現 況 全 面 勘 查, 繕 掣 市 有 耕 地 現 況 勘 查 表, 並 按 期 稽 徵 佃 租 ( 三 ) 處 理 外 國 人 地 權 業 務 : 依 據 土 地 法 及 外 國 人 在 我 國 取 得 土 地 權 利 作 業 辦 法 等 有 關 規 定 核 准 外 國 人 在 本 市 取 得 ( 移 轉 ) 土 地 及 建 物 案 件 計 17 件, 並 審 核 外 國 人 因 拍 賣 抵 押 物 強 制 執 行 事 件 得 標 購 土 地 及 建 物 之 資 格 證 明 計 4 件 頁 147 / 353
149 ( 四 )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之 管 理 及 督 導 業 務 1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營 許 可 執 行 情 形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經 營 許 可 共 26 件,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共 核 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許 可 家 數 807 家 含 註 銷 家 數 2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申 請 設 立 備 查 執 行 情 形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申 請 設 立 備 查 共 20 件,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共 核 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設 立 備 查 家 數 521 家 3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核 發 執 行 情 形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共 42 件,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共 計 核 發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617 件 4 依 據 不 動 產 仲 介 經 紀 業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受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申 辦 執 照, 以 避 免 消 費 者 人 權 受 侵 害, 促 進 個 人 資 料 之 合 理 利 用,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核 發 8 件,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共 計 核 發 186 件 5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團 體 認 可 辦 法 業 經 內 政 部 90 年 12 月 31 日 台 (90) 內 中 地 字 第 號 令 發 布 實 施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須 依 規 受 訓 30 小 時 取 得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資 格, 始 得 充 任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自 91 年 6 月 1 日 起 執 行 經 紀 業 不 得 僱 用 未 具 經 紀 營 業 員 資 格 者 從 事 仲 介 或 代 銷 業 務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任 職 本 市 之 經 紀 人 有 468 人 ; 任 職 台 中 市 之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有 1,137 人 台 中 市 轄 區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員 統 計 表 全 省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核 發 證 書 件 數 台 中 市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核 發 證 書 件 數 全 省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人 數 任 職 台 中 市 不 動 產 經 紀 營 業 員 人 數 6,128 件 503 件 1 萬 8,618 人 1,117 人 6 受 理 不 動 產 消 費 爭 議 協 商,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協 商 26 件 ( 協 商 成 立 4 件 不 成 立 21 件 撤 銷 1 件 協 商 中 1 件 ) 7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業 務 檢 查 及 違 法 經 營 經 紀 業 務 查 處 情 形 : 為 加 強 管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營 業 處 所 及 其 所 屬 經 紀 人 員, 以 保 障 交 易 者 權 益 促 進 不 動 產 交 易 市 場 健 全 發 展, 本 府 設 置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業 務 檢 查 小 組 負 責 辦 理 檢 查 業 務,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截 止 檢 查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者 共 計 34 家, 詳 如 下 表 : 台 中 市 政 府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業 務 檢 查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表 項 目 合 法 限 期 改 正 無 營 業 終 止 營 業 或 解 散 遷 移 停 業 九 區 段 徵 收 開 發 家 數 頁 148 / 353
150 ( 一 ) 廍 子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1 景 觀 橋 樑 部 分 : 本 區 計 有 四 座 景 觀 造 型 橋 樑, 第 1 號 橋 樑 工 程, 業 於 97 年 11 月 27 日 決 標 並 於 98 年 1 月 14 日 順 利 開 工, 預 定 於 99 年 7 月 7 日 完 工 ; 第 2 號 橋 樑 業 於 97 年 12 月 9 日 決 標 並 於 98 年 1 月 27 日 順 利 開 工, 預 定 於 99 年 7 月 20 日 完 工 ; 另 第 3 及 4 號 橋 樑 工 程, 本 府 業 於 98 年 2 月 11 日 核 定 調 整 後 預 算 書 圖, 刻 由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辦 理 發 包 作 業 中 橋 樑 開 工 日 期 預 定 完 工 日 期 1 號 橋 樑 98 年 1 月 14 日 動 工 99 年 7 月 7 日 2 號 橋 樑 98 年 1 月 27 日 動 工 99 年 7 月 20 日 2 行 政 作 業 部 份 : 本 區 開 發 後 共 計 取 得 118 筆 面 積 約 31 公 頃 配 餘 地 本 府 業 於 97 年 10 月 21 日 辦 竣 第 1 次 土 地 標 售 工 作, 計 標 脫 11 筆 面 積 1.4 公 頃 土 地, 標 售 總 金 額 合 計 為 新 台 幣 5 億 3,022 萬 餘 元 相 關 地 價 款 業 於 98 年 1 月 20 日 繳 清, 並 訂 於 98 年 3 月 19 日 辦 理 土 地 點 交 作 業 ( 二 ) 振 興 路 以 南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振 興 路 以 南 區 段 徵 收 污 染 保 留 區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書 業 經 環 保 局 以 本 府 97 年 10 月 8 日 府 授 環 水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實 施, 因 已 編 列 之 預 算 額 度 不 足, 改 採 分 期 分 區 整 治, 第 一 期 污 染 改 善 工 程 (A+B 區 ) 業 於 98 年 1 月 8 日 至 14 日 完 成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閱 覽 期 間 有 廠 商 反 應 場 外 固 化 處 理 適 法 性 廠 商 資 格 及 廢 棄 物 清 理 方 式 等 疑 義, 已 由 環 保 局 於 98 年 2 月 6 日 17 日 函 轉 環 保 署 釋 示 依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8 年 3 月 10 環 署 廢 字 第 號 函 釋, 本 土 壤 污 染 整 治 計 畫 仍 受 土 污 法 規 範, 不 因 其 採 離 場 整 治 而 變 更 適 用 法 規 ; 未 與 土 壤 混 合 且 其 本 質 屬 廢 棄 物 者, 方 受 廢 清 法 規 範 本 處 業 修 正 招 標 文 件 完 竣, 刻 正 簽 辦 工 程 發 包 作 業, 預 計 於 4 月 中 旬 開 標, 本 處 已 責 請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 京 華 顧 問 ) 於 等 標 期 間 先 行 研 擬 監 造 計 畫 ( 三 )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區 段 徵 收 水 湳 機 場 區 段 徵 收 於 97 年 11 月 11 日 召 開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32 次 會 審 查 變 更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配 合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地 區 整 體 開 發 ) 案 暨 擬 定 台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整 體 開 發 區 ) 細 部 計 畫 案, 並 於 97 年 12 月 8 日 送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本 區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案 已 於 98 年 1 月 13 日 由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召 開 第 1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中 98 年 度 俟 內 政 部 審 議 通 過 後, 隨 即 展 開 區 段 徵 收 相 關 作 業, 同 時 並 進 行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整 體 開 發 暨 行 銷 總 顧 問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規 劃 國 際 會 展 中 心 BOT 案 委 託 辦 理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先 期 規 劃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巨 蛋 體 育 館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臺 中 市 水 湳 機 場 原 址 全 區 景 觀 及 中 央 公 園 規 劃 設 計 等 相 關 先 期 作 業 ( 四 ) 臺 中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為 了 解 本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對 於 本 開 發 案 的 態 度, 於 97 年 9 月 辦 理 臺 中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意 願 問 卷 調 查, 以 目 前 規 劃 範 圍 內 的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為 調 查 對 象, 計 發 出 942 份 問 卷, 回 收 之 有 效 樣 本 為 418 份, 無 效 樣 本 計 3 份, 頁 149 / 353
151 退 回 問 卷 信 函 數 33 份 ( 包 含 查 無 此 人 及 查 無 地 址 ), 本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44.69% 本 案 都 市 計 畫 作 業 程 序, 業 依 內 政 部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97 年 12 月 2 日 召 開 第 696 次 會 議 決 議, 重 新 辦 竣 公 開 展 覽 程 序 ( 公 展 期 間 :98 年 1 月 20 日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 並 於 98 年 2 月 12 日 假 北 屯 區 公 所 召 開 說 明 會, 地 政 處 配 合 與 會 說 明 區 段 徵 收 等 課 題 俟 都 市 計 畫 變 更 作 業 核 定 後, 即 積 極 展 開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 五 ) 一 般 徵 收 97 年 度 本 府 計 辦 理 完 成 33 案 徵 收 工 程, 共 計 徵 收 268 筆 土 地, 取 得 公 頃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屬 交 通 用 地 者, 面 積 約 公 頃, 屬 公 用 事 業 者, 面 積 約 公 頃, 屬 水 利 用 地 者, 面 積 約 公 頃, 屬 其 他 者, 面 積 約 公 頃 97 年 臺 中 市 辦 理 土 地 徵 收 情 形 表 單 位 : 筆 ; 公 頃 鄉 鎮 市 區 別 徵 收 筆 數 ( 筆 ) 徵 收 面 積 ( 公 頃 ) 交 通 事 業 公 用 事 業 水 利 事 業 其 他 合 計 ( 六 ) 公 地 撥 用 中 區 東 區 南 區 西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合 計 年 度 公 地 撥 用, 共 計 完 成 撥 用 58 筆 土 地, 撥 用 面 積 為 公 頃 屬 交 通 事 業 者, 計 46 筆, 面 積 約 公 頃, 屬 公 用 事 業 者, 計 10 筆, 面 積 約 公 頃, 屬 其 他 者, 計 2 筆, 面 積 約 公 頃 國 有 97 年 公 地 撥 用 筆 數 面 積 統 計 表 單 位 : 筆 ; 公 頃 權 屬 別 交 通 事 業 公 用 事 業 其 他 合 計 筆 數 面 積 頁 150 / 353
152 權 屬 別 交 通 事 業 公 用 事 業 其 他 合 計 直 轄 市 有 縣 市 有 鄉 鎮 市 ( 區 ) 有 合 計 筆 數 面 積 筆 數 面 積 筆 數 面 積 筆 數 面 積 十 重 劃 業 務 ( 一 ) 第 七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1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差 額 地 價 繳 納 情 形 本 府 追 繳 差 額 地 價 於 97 年 4 月 14 日 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將 未 繳 納 之 所 有 權 人 移 請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辦 理 強 制 執 行, 目 前 尚 有 8 筆 土 地 未 繳 納 金 額 共 計 新 台 幣 627 萬 6,665 元 整, 現 正 配 合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積 極 催 收 中 2 抵 費 地 短 期 使 用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重 劃 區 內 短 期 租 用 土 地 共 計 有 4 筆, 承 租 人 有 5 位, 以 公 司 名 義 承 租 有 3 位, 大 部 分 為 建 設 公 司 ; 自 然 人 名 義 承 租 有 2 位 ; 使 用 現 況 以 作 為 客 戶 服 務 中 心 及 臨 時 停 車 場 為 主 3 抵 費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重 劃 區 內 西 屯 區 惠 國 段 地 號 等 二 筆 土 地 設 定 地 上 權 應 繳 租 金 新 台 幣 297 萬 2,592 元 整, 地 上 權 人 新 國 營 造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98 年 1 月 15 日 繳 納 完 畢 ( 二 ) 第 八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重 劃 區 內 南 屯 區 豐 業 段 125 地 號 應 追 繳 利 息 新 台 幣 15 萬 6,659 元 整, 業 經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於 98 年 2 月 18 日 以 中 執 和 95 年 平 罰 執 自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據 第 三 人 有 限 責 任 台 中 市 第 二 信 用 合 作 社 陳 報 本 件 待 執 行 金 額 業 已 足 額 扣 押, 旨 揭 執 行 命 令 應 予 撤 銷 失 其 效 力 全 案 執 行 完 畢 ( 三 ) 第 九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第 九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差 額 地 價 應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7 億 9,437 萬 9,138 元 整, 截 至 95 年 7 月 已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7 億 6,986 萬 6,874 元 整, 未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2,451 萬 2,264 元 整, 經 本 府 於 95 年 8 月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後, 截 至 98 頁 151 / 353
153 頁 152 / 353 年 3 月 已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832 萬 3,557 元 整, 未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1,618 萬 8,707 元 整, 現 正 配 合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積 極 催 收 中 ( 四 ) 第 十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第 十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差 額 地 價 應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1 億 974 萬 7,403 元 整, 截 至 95 年 7 月 已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1,818 萬 9,101 元 整, 未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9,155 萬 8,302 元 整, 經 於 95 年 8 月 17 日 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移 請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辦 理 強 制 執 行, 截 至 98 年 3 月 已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8,399 萬 5,983 元 整, 未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756 萬 2,319 元 整, 現 正 配 合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積 極 催 收 中 ( 五 ) 第 十 一 期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第 十 一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差 額 地 價 應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9,632 萬 2,097 元 整, 業 已 全 部 收 訖 ( 六 ) 第 十 二 期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1 第 十 二 期 福 星 市 地 重 劃 計 畫 書 經 報 奉 內 政 部 93 年 8 月 10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後, 本 處 即 積 極 辦 理 後 續 各 項 重 劃 工 作, 重 劃 工 作 已 於 97 年 12 月 全 數 完 成 2 重 劃 區 內 之 土 地 分 配 於 登 記 完 成 後, 私 有 土 地 已 於 97 年 8 月 完 成 點 交, 公 有 土 地 已 於 97 年 10 月 完 成 點 交 3 重 劃 區 內 已 達 最 小 分 配 面 積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小 面 積 超 配 應 繳 納 差 額 地 價 之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計 有 68 人, 應 繳 總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5,372 萬 6,596 元 整 經 本 府 通 知 繳 納 後, 已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5,327 萬 4,518 元 整, 未 收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45 萬 2,078 元, 本 府 將 繼 續 催 繳 ( 七 ) 第 十 三 期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本 期 重 劃 預 算 業 經 本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4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因 重 劃 區 折 價 抵 付 共 同 負 擔 之 土 地 概 估 約 百 分 之 五 十, 已 超 過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六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 折 價 抵 付 共 同 負 擔 之 土 地, 其 合 計 面 積 以 不 超 過 各 該 重 劃 區 總 面 積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為 限, 故 需 徵 求 區 內 私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半 數 以 上 且 其 所 有 土 地 面 積 超 過 區 內 私 有 土 地 總 面 積 半 數 之 同 意, 現 同 意 人 數 為 50.54% 同 意 面 積 61.10%, 已 符 合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六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都 市 計 畫 之 細 部 計 畫 業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第 225 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惟 因 縣 市 界 及 建 國 北 路 之 重 劃 範 圍 涉 及 主 要 計 畫 變 更, 於 97 年 12 月 2 日 經 內 政 部 都 委 會 審 議 決 議 俟 重 劃 計 畫 書 報 核 後 再 一 倂 發 布 實 施, 為 免 影 響 重 劃 進 度, 業 於 97 年 9 月 25 日 與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簽 訂 第 十 三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測 定 埋 設 及 規 劃 設 計 之 現 況 測 量 委 託 協 議 書, 中 心 樁 位 測 定 於 98 年 1 月 20 日 完 成, 現 況 測 量 自 簽 約 之 日 起 225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重 劃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監 造 委 託 協 議 書, 業 於 98 年 1 月 1 日 與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簽 訂 合 約 書, 重 劃 計 畫 書 已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審 核 ( 八 ) 第 十 四 期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第 十 四 期 市 地 重 劃 預 算 業 已 通 過, 但 附 帶 議 決 : 除 先 期 作 業 費 用 外, 其 餘 預 算 應
154 俟 取 得 過 半 數 地 主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截 至 97 年 12 月 2 日 止 已 徵 得 私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人 數 1,878 人, 同 意 面 積 公 頃, 占 私 有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總 人 數 46% 總 面 積 66.1%, 其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書 已 於 97 年 10 月 30 日 辦 理 公 展 完 畢, 相 關 民 眾 之 意 見 現 正 由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中 ( 九 )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1 福 雅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本 區 都 市 計 劃 細 部 計 畫 經 本 府 於 80 年 4 月 1 日 公 告 實 施, 重 劃 範 圍 經 本 府 於 91 年 9 月 27 日 核 定 在 案, 重 劃 計 畫 書 經 本 府 於 93 年 5 月 27 日 核 定 在 案, 於 93 年 7 月 10 日 辦 理 公 告 期 滿, 並 於 93 年 9 月 7 日 召 開 重 劃 區 第 一 次 全 員 大 會,94 年 5 月 16 日 召 開 第 二 次 理 事 會, 期 間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楊 武 連 等 4 人 提 出 異 議 已 於 96 年 8 月 28 日 召 開 調 處, 重 劃 區 第 四 次 理 事 會 會 議 記 錄, 業 經 本 府 於 97 年 6 月 23 日 同 意 備 查 在 案, 重 劃 土 地 分 配 成 果 公 告 期 滿 後, 送 本 市 中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於 98 年 2 月 25 日 完 成 登 記 2 福 林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本 區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經 本 府 於 80 年 4 月 1 日 以 府 工 都 字 第 號 函 公 告 實 施, 重 劃 範 圍 經 本 府 於 93 年 2 月 13 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其 重 劃 計 劃 書 亦 經 本 府 核 定 同 意 辦 理, 於 94 年 2 月 23 日 至 94 年 3 月 24 日 公 告 期 間, 有 部 分 權 利 人 提 出 異 議, 現 已 函 請 重 劃 會 查 明 處 理 3 保 安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於 95 年 11 月 3 日 經 本 府 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4 春 安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於 96 年 5 月 7 日 經 本 府 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5 建 功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籌 備 會 於 97 年 12 月 29 日 經 本 府 以 府 地 劃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 十 ) 整 體 開 發 區 業 務 本 市 整 體 開 發 區 十 四 個 單 元 原 屬 後 期 發 展 區, 其 都 市 計 畫 主 要 計 畫 經 本 府 於 93 年 6 月 15 日 以 府 工 都 字 第 號 公 告 實 施 為 整 體 開 發 區, 目 前 正 積 極 推 動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工 作, 並 分 別 向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徵 求 同 意 中 各 單 元 重 劃 會 及 籌 備 會 重 劃 工 作 推 動 之 情 形 如 下 : 1 整 體 開 發 區 十 四 個 單 元 中, 第 等 八 個 單 元 自 辦 重 劃 同 意 書 已 達 法 令 規 定 過 半 標 準, 其 中 第 單 元 已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成 立 重 劃 會, 第 4 單 元 因 有 二 個 籌 備 會 同 時 提 送 不 同 之 細 部 計 畫 草 案, 經 本 市 都 委 會 以 其 細 部 計 畫 與 第 3 單 元 第 5 單 元 銜 接 問 題, 退 回 重 擬 細 部 計 畫 第 5 單 元 之 細 部 計 畫 於 97 年 6 月 2 日 發 布 實 施, 並 於 98 年 1 月 17 日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選 出 理 監 事 成 立 重 劃 會 第 6 7 等 二 個 單 元, 列 入 本 市 第 十 三 期 公 辦 市 地 重 劃 開 發 第 8 單 元 之 細 部 計 畫 已 於 97 年 9 月 8 日 發 布 實 施, 重 劃 計 畫 書 經 本 府 於 97 年 12 月 19 日 核 定, 正 準 備 召 開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成 立 重 劃 會 第 等 三 個 單 頁 153 / 353
155 元 列 入 本 市 第 十 四 期 公 辦 市 地 重 劃 辦 理 開 發 2 為 避 免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工 作 完 成 後, 其 所 生 之 盈 餘 全 遭 私 用, 並 明 確 規 範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於 重 劃 完 成 後, 其 公 共 設 施 後 續 管 理 維 護 費 用 之 來 源 收 支 及 運 用, 本 府 特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制 定 臺 中 市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地 區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自 治 條 例, 已 經 本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6 次 定 期 會 審 議 通 過,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發 布 實 施 整 體 開 發 區 各 單 元 自 辦 重 劃 執 行 情 形 整 理 如 下 表 : 是 否 已 達 過 半 名 稱 同 意 重 劃 單 元 1 達 過 半 同 意 單 元 2 達 過 半 同 意 單 元 3 達 過 半 同 意 都 市 計 畫 重 劃 計 畫 書 執 行 情 形 1.96 年 11 月 22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7 年 1 月 28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1.96 年 11 月 14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7 年 1 月 29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1.95 年 9 月 18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6 年 1 月 5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施 工 情 形 施 工 中 施 工 中 施 工 中 單 元 4 未 過 半 同 意 單 元 5 達 過 半 同 意 單 元 8 達 過 半 同 意 是 否 達 過 半 同 單 元 12 意 尚 待 確 認 單 元 13 未 過 半 同 意 單 元 14 達 過 半 同 意 因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銜 接 問 題, 於 97 年 10 月 3 日 經 本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將 細 部 計 劃 規 劃 案 退 回 新 八 及 南 屯 等 二 籌 備 會 1.97 年 6 月 2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7 年 10 月 20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1.97 年 9 月 8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7 年 12 月 19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1.96 年 4 月 24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6 年 8 月 16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3.98 年 1 月 7 日 部 分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委 託 律 師 提 出 同 意 書 遭 偽 造 案, 本 府 目 前 已 暫 停 該 單 元 各 項 重 劃 工 作 97 年 9 月 2 日 因 涉 及 偽 造 細 部 計 畫 同 意 書, 經 本 府 停 止 審 議 細 部 計 畫 及 撤 銷 籌 備 會, 並 移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偽 造 同 意 書 法 律 責 任 1.95 年 4 月 27 日 細 部 計 畫 發 布 實 施 2.95 年 5 月 26 日 本 府 核 准 重 劃 計 畫 書 未 施 工 未 施 工 未 施 工 未 施 工 未 施 工 施 工 中 頁 154 / 353
156 十 一 測 量 業 務 工 作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測 量 業 務 辦 理 測 量 教 育 訓 練 地 籍 圖 坐 標 轉 換 第 13 期 市 地 重 劃 範 圍 都 市 計 畫 樁 位 測 定 本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外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核 發 測 量 技 師 地 籍 測 量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黎 明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審 查 永 久 測 量 標 實 地 查 對 作 業 等 ( 一 )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籍 測 量 業 務 法 令 疑 義 請 示 等 ( 二 )97 年 12 月 11 日 至 12 月 12 日 辦 理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作 業 測 量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計 29 人 次 ( 三 )97 年 接 受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補 助 辦 理 圖 解 數 化 地 籍 圖 整 合 建 置 及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套 疊 作 業, 辦 理 西 屯 區 西 屯 段 等 2 段,9,991 筆 土 地, 面 積 194 公 頃, 已 於 97 年 12 月 29 日 順 利 辦 理 驗 收 完 成 ( 四 ) 辦 理 98 年 標 準 框 架 坐 標 系 統 建 立 與 圖 層 整 合 委 託 案, 預 計 辦 理 東 區 練 武 段 等 11 段, 1 萬 3,591 筆 土 地, 面 積 公 頃, 目 前 簽 辦 發 包 中, 預 計 4 月 中 完 成 招 標 作 業 ( 五 ) 辦 理 本 市 第 13 期 市 地 重 劃 區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與 地 籍 圖 套 繪 分 析 及 彙 整 相 關 地 籍 圖 資, 並 分 別 於 98 年 2 月 25 日 及 3 月 11 日 配 合 完 成 重 劃 區 範 圍 毗 鄰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及 臺 中 縣 烏 日 鄉 九 如 段 地 籍 之 界 樁 點 交 予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以 便 該 處 續 辦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樁 位 測 釘 工 作 ( 六 ) 辦 理 本 市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範 圍 內 外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之 相 關 資 料 蒐 集 及 衛 星 控 制 測 量 規 劃 等 作 業 ( 七 ) 依 據 國 土 測 繪 法 及 測 量 技 師 地 籍 測 量 專 業 資 格 認 可 辦 法 規 定, 受 理 測 量 技 師 申 請 地 籍 測 量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核 發 證 明 書 38 張 ( 八 ) 辦 理 黎 明 自 辦 市 地 重 劃 區 四 等 控 制 測 量 成 果 審 查 事 宜, 已 以 本 府 98 年 2 月 25 日 府 地 測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在 案 ( 九 ) 依 據 國 土 測 繪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市 永 久 測 量 標 實 地 查 對 作 業, 並 製 作 保 管 調 查 清 冊 呈 報 內 政 部 ( 一 二 等 ) 及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 三 等 ) 頁 155 / 353
157 壹 拾 壹 新 聞 處 一 推 動 各 類 優 質 電 影 放 映, 促 進 藝 文 多 元 化 ( 一 )97 年 12 月 份 辦 理 2008 國 民 戲 院 第 二 檔 電 影 大 師 柏 格 曼 優 質 主 題 影 展 活 動, 共 放 映 10 場 次 電 影 片 及 2 場 次 座 談 會, 總 計 觀 影 座 談 人 數 逾 2,000 人 次, 本 檔 主 題 式 影 展 有 效 提 供 市 民 朋 友 多 元 的 電 影 藝 術 欣 賞 與 觀 影 風 氣 ( 二 )97 年 12 月 6 日 辦 理 第 45 屆 金 馬 獎 頒 獎 典 禮,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國 際 級 導 演 與 演 藝 人 員 蒞 臨 本 屆 金 馬 獎 頒 獎 典 禮 盛 會, 增 加 本 屆 金 馬 獎 盛 會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頒 獎 典 禮 暨 星 光 大 道 吸 引 近 萬 人 湧 進 中 山 堂 前 廣 場, 爭 相 目 睹 巨 星 風 采! 根 據 AGB 尼 爾 森 有 線 電 視 調 查, 收 視 總 人 口 總 計 433 萬 6,000 人 收 看, 整 體 收 視 較 去 年 更 成 長 了 28.1%, 透 過 媒 體 傳 播 聚 焦, 提 高 台 中 市 國 際 知 名 度, 成 功 達 到 城 市 行 銷 效 益 ( 三 )98 年 2 月 21 日 辦 理 送 行 者 - 禮 儀 師 的 樂 章 戶 外 電 影 首 映 會, 該 片 榮 獲 日 本 奧 斯 卡 多 項 大 獎 及 美 國 奧 斯 卡 最 佳 外 語 片 殊 榮, 且 於 電 影 放 映 前 邀 請 本 市 交 響 樂 團 副 團 長 黃 月 玲 小 姐 領 銜 之 8 人 大 提 琴 手 擔 綱 暖 場 演 奏, 吸 引 滿 場 萬 名 之 市 民 共 同 於 星 空 下 欣 賞 這 感 動 人 心, 有 歡 笑 有 淚 水 的 得 獎 作 品, 成 功 推 動 民 眾 之 生 命 教 育 內 涵, 並 培 養 對 電 影 藝 術 之 鑑 賞 力 ( 四 ) 本 市 現 有 9 家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者,97 年 11 月 日 共 計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9 家 次, 檢 查 結 果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二 輔 導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優 質 化, 維 護 收 視 戶 權 益 ( 一 ) 受 理 民 眾 有 關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收 費 權 利 保 護 節 目 廣 告 等 申 訴 案 件,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總 計 29 件 均 依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相 關 規 定, 責 成 業 者 限 期 改 善, 並 錄 案 追 蹤 辦 理 情 形 ( 二 )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有 線 電 視 數 位 化, 輔 導 本 市 有 線 電 視 系 統 於 98 年 3 月 18 日 推 出 全 新 之 優 質 數 位 電 視 服 務, 提 供 市 民 更 多 高 畫 質 頻 道 及 節 目 內 容 選 擇, 讓 收 視 戶 有 更 豐 富 更 多 元 數 位 影 音 生 活 體 驗 三 加 強 不 妥 廣 告 之 查 處,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 一 ) 加 強 管 理 平 面 媒 體 小 廣 告,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檢 送 疑 似 色 情 之 不 妥 小 廣 告 121 則, 移 請 本 市 警 察 局 依 規 查 處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33 條 第 1 項 規 定, 依 法 裁 罰 平 面 媒 體 8 次, 罰 鍰 計 新 台 幣 43 萬 元, 有 效 保 護 兒 少 及 婦 女 閱 聽 權 益 另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13 條, 裁 罰 蘋 果 日 報 97 年 12 月 11 日 報 導 性 侵 害 犯 罪 之 刑 事 案 件, 違 法 揭 露 犯 罪 被 害 人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1 次, 罰 鍰 計 新 台 幣 6 萬 元, 相 關 作 為 有 效 警 惕 平 面 媒 體 業 者 並 保 障 被 害 人 免 受 二 次 傷 害 ( 二 ) 為 遏 止 誇 大 不 實 商 品 電 視 廣 告,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側 錄 有 線 電 視 購 物 頻 道, 共 計 57 則, 未 發 現 違 規 情 形 四 加 強 輔 導 錄 影 節 目 帶 出 版 品 業 者, 落 實 執 行 分 級 辦 法 頁 156 / 353
158 ( 一 ) 本 市 現 有 錄 影 節 目 帶 播 映 業 (MTV) 業 者 計 1 家, 本 處 每 半 年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聯 合 檢 查 1 次, 並 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檢 查 完 畢, 檢 查 結 果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 二 ) 依 據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頒 訂 之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 辦 法, 積 極 輔 導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者 設 置 專 區 專 櫃 或 加 封 套 方 式 陳 列 限 制 級 出 版 品, 且 不 得 提 供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閱 覽 購 買, 業 者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即 移 由 社 政 單 位 依 法 核 處,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計 稽 查 75 家 次, 未 發 現 違 規 情 形 五 市 政 新 聞 即 時 資 訊 化 ( 一 ) 針 對 市 政 活 動 專 人 採 訪 拍 攝, 並 發 布 新 聞 稿 及 照 片, 立 即 上 網 供 各 界 參 採 ; 並 隨 時 更 新 新 聞 資 訊, 滿 足 民 眾 瞭 解 市 政 建 設 需 求, 擴 大 宣 導 成 效,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計 發 布 1,108 則 新 聞 供 媒 體 參 採, 見 報 率 達 90% ( 二 ) 於 市 府 網 站 首 頁 設 立 宣 導 專 區, 針 對 重 大 事 件 說 明 澄 清, 讓 媒 體 及 民 眾 即 時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六 輿 情 反 映 蒐 集 管 道 多 元 化 效 率 化 ( 一 ) 每 日 蒐 集 主 要 報 紙 地 方 有 線 電 視 之 市 政 新 聞 報 導, 即 時 輿 情 反 映 予 業 務 單 位, 以 化 解 民 眾 對 政 府 誤 解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反 映 輿 情 共 240 件 ( 二 ) 隨 時 收 看 ( 聽 ) 電 視 台 及 廣 播 電 台 之 報 導 內 容, 掌 握 市 政 訊 息, 立 即 反 映, 送 請 市 長 及 各 業 務 單 位 參 考 處 理, 提 昇 處 理 輿 情 反 映 效 率 七 媒 體 服 務 科 技 化 主 動 化 ( 一 ) 配 合 本 府 重 要 活 動 政 策 措 施 及 各 項 建 設 成 果, 每 周 舉 辦 單 位 記 者 會, 由 處 ( 局 ) 主 管 主 持, 主 動 向 媒 體 說 明 施 政 重 點, 藉 由 媒 體 報 導 讓 市 民 瞭 解,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計 舉 辦 31 場 記 者 會 ( 二 ) 邀 請 副 市 長 至 記 者 室, 針 對 本 市 重 大 施 政 方 針 建 設 與 突 發 事 件, 主 動 提 供 背 景 說 明 執 行 成 果 及 處 理 方 式, 隨 時 向 記 者 簡 報, 增 進 市 府 與 媒 體 間 溝 通, 有 效 行 銷 本 市 ( 三 ) 以 簡 訊 方 式 聯 繫 媒 體, 傳 送 重 要 市 政 活 動 訊 息 邀 請 採 訪, 讓 媒 體 隨 時 掌 握 市 政 活 動 訊 息 另 針 對 重 要 市 政 活 動, 主 動 派 車 接 送 媒 體 記 者 採 訪, 服 務 媒 體, 增 加 活 動 曝 光 率 ( 四 ) 除 負 責 對 外 發 布 相 關 消 息 面 對 新 聞 媒 體 外, 本 處 平 日 更 努 力 經 營 媒 體 關 係, 舉 辦 媒 體 茶 敘 等, 增 進 市 府 與 媒 體 間 友 善 關 係 ( 五 ) 定 期 舉 辦 台 中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新 聞 聯 絡 人 員 聯 繫 會 報 研 習, 邀 請 資 深 媒 體 工 作 者 作 專 題 演 講 與 經 驗 分 享, 提 供 同 仁 們 與 媒 體 相 處 應 對 之 技 巧, 增 進 同 仁 們 與 媒 體 互 動 關 係 八 市 政 重 大 建 設 透 明 化 ( 一 ) 蒐 集 市 政 建 設 及 活 動 照 片, 於 台 中 車 站 中 正 公 園 市 政 府 入 口 門 廊 等 三 處, 建 置 五 大 看 板, 以 生 動 圖 文 編 輯, 展 示 市 政 成 果, 並 不 定 期 更 新, 達 到 行 銷 城 市 成 效 頁 157 / 353
159 頁 158 / 353 ( 二 ) 彙 整 台 中 市 近 期 重 要 活 動, 登 載 市 府 網 站 首 頁, 並 隨 時 更 新, 方 便 民 眾 搜 尋 及 參 與 九 市 政 宣 導 多 元 化, 建 立 完 善 溝 通 管 道 ( 一 ) 平 面 媒 體 宣 傳 1 編 印 兒 童 版 文 宣 Living Taichung 我 的 台 中 完 全 生 活 16,000 本, 發 送 給 本 市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藉 由 這 本 手 冊 讓 學 童 認 識 自 己 居 住 的 城 市, 瞭 解 自 己 的 生 活 環 境, 做 城 市 的 小 主 人 2 針 對 本 府 重 大 施 政 或 輿 論 關 注 的 重 大 議 題, 適 時 以 專 題 報 導 或 刊 登 廣 告 方 式, 於 新 新 聞 周 刊 美 麗 寶 島 雜 誌 時 報 周 刊 台 灣 醒 報 City Focus- 城 市 焦 點 天 下 雜 誌 WE:PEOPLE 東 西 名 人 雜 誌 等 刊 登, 以 加 強 宣 導 3 持 續 編 印 閃 亮 台 中 市 政 月 刊, 每 月 編 印 20,000 本, 內 容 涵 蓋 有 焦 點 市 情 都 會 采 風 觀 光 旅 遊 藝 文 活 動 等 文 章, 大 都 與 本 市 人 文 及 市 民 生 活 有 關 的 報 導, 廣 受 好 評, 月 刊 並 提 供 市 民 索 閱 目 前 本 府 設 置 索 閱 地 點 有 : 台 中 市 政 府 服 務 中 心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服 務 中 心 各 區 區 公 所 各 區 戶 政 所 各 區 地 政 所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台 中 市 文 化 局 文 英 館 中 興 堂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國 立 台 中 圖 書 館 台 中 車 站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中 正 機 場 服 務 台 及 清 泉 崗 機 場 服 務 台 等 地 另, 本 市 銀 行 醫 療 院 所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長 途 客 運 市 區 客 運 觀 光 飯 店 美 術 園 道 及 精 明 一 街 商 圈 商 店 連 鎖 咖 啡 廳 茶 藝 館 麥 當 勞 美 容 院 等, 亦 免 費 提 供 閃 亮 台 中 月 刊 供 民 眾 閱 覽, 有 效 宣 傳 本 市 各 項 建 設 成 果 及 發 展 願 景 4 委 託 康 百 視 雜 誌 社 編 印 台 中 訊 息 快 遞 中 英 雙 語 月 刊 別 冊, 定 期 彙 編 本 市 旅 遊 文 化 及 生 活 等 資 訊, 每 期 至 少 印 製 1 萬 4,000 本, 以 推 動 國 際 化 都 市 行 銷 工 作, 營 造 優 質 的 國 際 生 活 環 境 5 凡 各 報 章 媒 體 登 載 與 本 市 有 關 之 休 閒 旅 遊 等 資 訊, 如 天 下 雜 誌 打 造 超 值 宜 居 城 及 City Focus- 城 市 焦 點 月 刊 藝 術 人 文 之 都 : 台 中 No.1 等 文, 以 台 中 概 念 股 - 新 聞 快 遞 方 式, 郵 寄 本 市 議 員 市 政 顧 問 北 部 媒 體 名 人 里 長 等 意 見 領 袖 參 閱, 共 計 發 行 4 期 6 為 加 強 宣 傳 本 府 舉 辦 3000 消 費 券 台 中 A 豪 宅 摸 彩 活 動, 於 蘋 果 日 報 中 國 時 報 聯 合 報 自 由 時 報 中 華 日 報 台 灣 新 生 報 民 眾 日 報 台 灣 時 報 及 中 央 通 訊 社 雜 誌 刊 登 宣 傳 廣 告, 提 高 民 眾 來 本 市 使 用 消 費 券 的 意 願, 有 效 帶 動 消 費 商 機 ( 二 ) 電 視 媒 體 宣 導 1 運 用 有 線 電 視 頻 道 播 放 公 益 圖 卡 ( 計 63 則 ) 與 跑 馬 燈 訊 息 ( 計 53 則 ), 宣 導 重 要 訊 息 與 市 政 要 聞 2 於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台 中 頻 道 CH8 委 製 一 系 列 地 方 人 文 專 題 報 導 節 目 如 民 俗 古 早 話 台 中 藝 視 界 轉 吧! 大 墩 心 樂 圓 特 寫 校 園 台 中 社 區 OPEN 講 等 節 目, 內 容 涵 括 本 市 著 名 人 事 物 美 食 及 休 閒 旅 遊 等, 吸 引 本 市 市 民 認 同, 凝 聚 對 城 市 之 向 心 力 3 錄 製 本 府 各 項 重 大 宣 導 活 動 於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台 中 頻 道 CH8 播 出, 讓 民 眾 透 過 電 視 媒 體 了 解 本 府 各 項 施 政
160 4 於 本 府 穿 堂 及 走 廊 建 置 三 面 電 視 資 訊 看 板, 播 放 市 政 宣 導 影 片 圖 片 及 跑 馬 訊 息 ( 三 ) 廣 播 宣 導 1 97 年 9 月 至 11 月 每 週 製 播 幸 福 城 市 樂 活 台 中 市 政 現 場 CALL-IN 節 目,98 年 1 月 起 製 播 願 景 台 中 市 政 有 約 市 政 現 場 CALL-IN 節 目, 為 本 府 提 供 宣 導 平 台, 每 週 安 排 各 單 位 主 管 接 受 訪 談 說 明 各 項 施 政 績 效, 並 回 答 民 眾 問 題, 進 行 雙 向 溝 通, 共 計 22 週 次 ; 並 將 訪 問 內 容 提 供 網 路 隨 選 收 聽 服 務, 有 效 地 藉 由 網 路 增 加 宣 導 成 效 2 於 正 聲 電 台 天 天 電 台 中 國 廣 播 電 台 太 陽 廣 播 台 中 廣 播 全 國 廣 播 大 千 電 台 等 7 家 電 台 製 播 市 政 宣 導 專 ( 題 ) 訪 或 廣 告, 本 期 間 共 計 有 810 檔 次, 有 效 達 成 市 政 建 設 宣 導 目 的 3 為 行 銷 本 市 消 費 券 摸 彩 活 動, 於 飛 碟 電 台 中 國 廣 播 電 台 大 千 電 台 全 國 電 台 正 聲 電 台 台 中 廣 播 好 家 庭 電 台 等 7 家 電 台 製 播 宣 傳 廣 告, 宣 導 民 眾 踴 躍 來 本 市 消 費 參 加 摸 彩 活 動 ( 四 ) 公 車 車 體 廣 告 宣 導 為 增 加 宣 導 管 道, 運 用 具 有 活 動 廣 告 箱 別 稱 的 公 車 車 體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於 97 年 9 月 1 日 至 10 月 10 日 製 作 刊 登 36 面 公 車 車 體 廣 告,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設 計 加 上 色 彩 的 運 用, 將 交 通 安 全 政 策 或 法 規, 轉 化 為 淺 顯 易 懂 的 口 號 圖 案 或 卡 通 人 物, 運 用 公 車 穿 梭 大 街 小 巷 行 遍 全 市 的 特 性, 加 強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以 提 醒 用 路 人 之 注 意, 擴 大 宣 導 成 效 ( 五 ) 網 路 媒 體 宣 導 1 提 供 閃 亮 台 中 月 刊 網 路 電 子 書 版 本 置 放 於 本 府 網 站 閃 亮 台 中 精 華 版 單 元 ; 並 與 聯 合 新 聞 網 合 作, 將 閃 亮 台 中 精 華 版 上 刊 聯 合 書 報 攤, 供 民 眾 點 選 閱 讀, 並 透 過 聯 合 新 聞 網 發 送 閃 亮 台 中 電 子 報, 符 合 e 化 時 代 的 資 訊 需 求, 建 立 快 速 便 捷 的 閱 覽 管 道 2 於 本 府 網 站 建 置 胡 言 胡 語 專 欄, 不 定 期 將 媒 體 專 訪 市 長 內 容 轉 載, 供 民 眾 瀏 覽 下 載 3 於 本 府 網 站 製 作 影 音 宅 急 便 網 路 宣 導 影 片 單 元, 供 民 眾 隨 選 收 看 4 建 置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台 中 頻 道 CH8 每 週 節 目 表 於 本 府 網 站, 提 供 民 眾 即 時 上 網 查 詢 5 為 行 銷 本 市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商 圈 及 特 產, 製 作 國 內 網 路 部 落 格 偶 像 劇 琴 定 台 中,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中 華 電 信 Hi-Channel 首 播, 並 自 97 年 7 月 11 日 起 於 雅 虎 奇 摩 Xuite yam 天 空 無 名 小 站 等 網 路 部 落 格 中 播 出, 運 用 網 路 無 國 界 的 宣 傳 平 台, 期 以 高 質 感 之 戲 劇 行 銷 策 略, 帶 動 本 市 觀 光 旅 遊 熱 潮, 閱 覽 人 次 截 至 98 年 3 月 止, 超 過 1,200 萬 瀏 覽 人 次 以 上, 並 將 琴 定 台 中 網 路 偶 像 劇 置 放 於 本 府 網 站 首 頁, 提 供 民 眾 點 選 觀 賞 頁 159 / 353
161 十 活 動 行 銷 整 合 化, 發 揮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價 值 ( 一 ) 舉 辦 Love Taichung 就 是 愛 台 中 就 是 要 跨 年 2009 台 中 市 跨 年 晚 會, 提 昇 本 市 形 象 及 凝 聚 市 民 向 心 力, 展 現 台 中 市 青 春 活 力 與 快 樂 的 形 象 ( 二 ) 辦 理 2009 維 也 納 愛 樂 管 弦 樂 團 新 年 音 樂 會 戶 外 轉 播 活 動, 與 全 世 界 數 億 觀 眾, 同 步 沉 浸 在 維 也 納 愛 樂 的 悠 揚 樂 聲 中, 讓 台 中 市 民 享 受 優 質 的 文 化 生 活, 也 讓 台 中 市 再 次 站 上 世 界 舞 台 ( 三 ) 舉 辦 2008 聖 誕 節 點 燈 暨 系 列 活 動, 旋 轉 木 馬 聖 誕 樹 造 景 主 題, 成 功 吸 引 民 眾 攜 家 帶 眷 前 來 本 府 欣 賞 拍 照 及 乘 坐 旋 轉 木 馬, 除 邀 請 民 眾 感 受 溫 馨 歡 樂 的 佳 節 氣 氛, 並 有 效 行 銷 本 市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的 城 市 形 象 ( 四 ) 辦 理 第 五 屆 台 中 市 的 一 天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於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勤 美 誠 品 台 中 放 送 局 北 屯 區 公 所 台 中 火 車 站 等 地 巡 迴 展 出, 廣 為 行 銷 本 市 景 觀 與 建 設 之 美 ( 五 ) 辦 理 2008 台 中 創 意 影 片 大 賽, 徵 求 民 眾 提 供 MV(Music-Video) 創 意 作 品, 透 過 影 像 的 呈 現, 與 市 民 分 享 城 市 生 活 的 趣 味 得 獎 作 品 於 萬 代 福 影 城 首 映 並 舉 辦 座 談 會, 另 安 排 於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台 中 頻 道 CH8 播 出, 也 提 供 各 縣 市 有 線 頻 道 播 映, 提 昇 本 市 都 市 行 銷 成 效 ( 六 ) 舉 辦 星 關 心 平 安 行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宣 導 民 眾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展 現 本 市 優 質 生 活 形 象 ( 七 ) 配 合 98 年 在 本 市 舉 辦 全 國 運 動 會, 已 設 計 完 成 全 國 運 動 會 標 語 標 誌 (LOGO) 及 吉 祥 物, 運 用 各 項 行 銷 方 式 與 宣 傳 管 道, 積 極 展 現 本 市 特 色 與 健 康 城 市 形 象 十 一 營 造 國 際 化 都 市, 邁 向 世 界 舞 台 ( 一 ) 辦 理 外 賓 接 待 業 務 包 括 宏 都 拉 斯 馬 來 西 亞 瓜 地 馬 拉 巴 拿 馬 法 國 尼 加 拉 瓜 泰 國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加 拿 大 新 加 坡 多 明 尼 加 薩 爾 瓦 多 丹 麥 立 陶 宛 等 國 參 訪 團, 性 質 含 括 商 業 政 治 媒 體 學 術 經 貿 體 育 學 生 等 團 體 及 國 際 媒 體 專 訪 姊 妹 市 之 國 民 外 交 與 城 市 互 動 交 流, 共 計 22 團 次, 有 效 提 昇 都 市 行 銷 績 效 與 國 際 知 名 度 ( 二 ) 雙 語 翻 譯 審 查 業 務 協 助 本 府 各 單 位 之 雙 語 標 示 申 請 表 單 獎 狀 聘 書 雙 語 網 站 雙 語 文 宣 出 版 品 之 翻 譯 審 查 工 作, 提 供 外 籍 人 士 生 活 的 便 利 性 與 旅 遊 文 化 等 資 訊, 營 造 友 善 與 貼 切 的 優 質 國 際 生 活 環 境 ( 三 ) 訂 定 外 文 審 稿 機 制 為 提 升 本 府 外 交 文 件 翻 譯 品 質 及 內 容 精 確 度, 建 立 外 文 核 稿 顧 問 名 單, 並 訂 定 外 交 核 稿 作 業 機 制, 以 因 應 日 益 繁 多 之 雙 語 業 務 需 求 十 二 提 昇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提 供 全 面 旅 遊 資 訊 服 務 本 府 於 台 中 車 站 設 置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除 配 置 導 覽 人 員 現 場 服 務 外, 並 建 置 旅 遊 資 訊 頁 160 / 353
162 頁 161 / 353 服 務 站 (i 站 ), 提 供 本 市 與 中 部 觀 光 景 點 餐 飲 住 宿 及 建 議 遊 程 等 摺 頁 DM 手 冊 雜 誌 等 旅 遊 資 料 ; 並 提 供 蒞 站 遊 客 使 用 電 腦 網 路 線 上 旅 遊 資 訊 查 詢 服 務 系 統, 整 合 鄰 近 縣 市 觀 光 資 源, 介 紹 優 質 旅 遊 環 境 及 提 供 遊 程 建 議 等 服 務, 達 到 旅 遊 資 訊 e 化 服 務 的 目 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諮 詢 人 數 計 達 2 萬 5,643 人 次 台 中 車 站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97 年 度 續 由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提 供 人 力 資 源 駐 站 服 務, 採 建 教 合 作 方 式, 結 合 產 官 學 各 界 力 量, 提 供 貼 心 專 業 之 旅 遊 服 務 另 不 定 期 舉 辦 旅 遊 諮 詢 人 員 講 習 訓 練, 以 提 昇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人 員 之 素 質 及 提 供 優 質 之 服 務 品 質 十 三 推 動 城 市 導 覽 專 車, 行 銷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為 持 續 加 強 行 銷 本 市 特 色 觀 光 景 點 與 提 昇 台 灣 大 道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整 體 功 能,97 年 度 舉 辦 城 市 旅 遊 導 覽 專 車 探 索 台 中 青 春 列 車 活 動,97 年 3 月 23 日 至 11 月 2 日 每 週 日 推 出 星 空 光 廊 之 旅 活 力 田 園 之 旅 經 典 文 史 巡 禮 等 三 條 城 市 旅 遊 導 覽 專 車 路 線, 安 排 一 日 遊 程, 參 訪 本 市 著 名 之 觀 光 休 閒 景 點 及 人 文 史 蹟, 並 指 派 專 業 人 員 全 程 導 覽 解 說, 提 供 優 質 市 區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民 眾 參 加 極 為 踴 躍, 截 至 97 年 11 月 止, 搭 乘 人 數 共 計 達 1,139 人 98 年 度 援 例 於 98 年 3 月 15 日 至 11 月 15 日 舉 辦 探 索 台 中 無 所 不 載 - 城 市 旅 遊 導 覽 專 車 活 動, 週 日 及 節 日 週 六 計 42 梯 次 推 出 野 趣 嚐 鮮 之 旅 文 史 典 藏 之 旅 星 空 饗 夜 之 旅 等 三 條 城 市 旅 遊 導 覽 專 車 路 線, 截 至 3 月 29 日, 搭 乘 人 數 計 達 120 人 十 四 辦 理 特 色 觀 光 休 閒 活 動, 帶 動 觀 光 產 業 商 機 為 營 造 城 市 活 力 風 貌, 本 處 規 劃 辦 理 多 項 節 慶 休 閒 多 元 化 活 動, 藉 以 塑 造 城 市 魅 力, 吸 引 各 方 遊 客 蒞 臨, 促 進 本 市 觀 光 發 展 ( 一 ) 2008 月 冠 全 台 中 秋 節 晚 會 原 訂 9 月 14 日 舉 辦, 因 颱 風 兩 次, 延 後 至 10 月 5 日 在 豐 樂 雕 塑 公 園 登 場, 為 提 供 中 秋 賞 月 與 闔 家 同 歡 的 氣 氛, 晚 會 邀 請 當 紅 歌 星 李 聖 傑 林 志 炫 A-Lin 及 王 牌 樂 團 等 輪 番 上 陣 演 唱, 吸 引 3 萬 民 眾 熱 烈 參 與 另, 籌 辦 2009 月 冠 全 台 中 秋 節 晚 會, 預 計 98 年 10 月 3 日 中 秋 節 當 日 於 文 心 森 林 公 園 熱 烈 展 開 ( 二 ) 2008 台 中 國 際 無 車 日 於 9 月 21 日 假 本 市 專 用 足 球 場 集 合, 舉 辦 台 中 新 騎 跡 國 際 無 車 日 活 動, 特 別 規 劃 新 的 騎 乘 路 線, 遨 遊 環 中 路 與 筏 子 溪, 吸 引 逾 6 千 人 參 與, 共 同 以 行 動 表 示 對 愛 護 地 球 的 堅 持 與 用 心 另, 籌 辦 2009 台 中 國 際 無 車 日, 預 定 98 年 9 月 20 日 舉 辦 ( 三 ) 2008 台 中 美 食 嘉 年 華 於 9 月 27 日 在 美 術 園 道 舉 辦, 特 別 選 擇 異 國 料 理 為 主 題, 邀 請 歐 陸 大 餐 地 中 海 餐 飲 日 韓 料 理 等 20 家 餐 廳 業 者, 藉 由 異 國 美 食 音 樂 饗 宴, 創 造 本 市 另 一 種 獨 特 的 城 市 氛 圍, 吸 引 近 6 千 人 次 到 場 參 加 另, 籌 辦 2009 台 中 美 食 嘉 年 華, 預 定 98 年 9 月 12 日 於 台 中 公 園 舉 辦 ( 四 ) 2008 大 坑 嘉 年 華 10 月 4 日 於 大 坑 經 補 庫 停 車 場 舉 辦, 由 大 坑 商 圈 11 位 店 家 各 自 端 出 招 牌 美 食, 以 辦 桌 方 式 行 銷 推 廣 大 坑 風 景 區, 活 動 邀 請 香 港 食 神 丹 尼 美 食 節 目 主 持 人 菲 姐 澳 門 中 小 企 業 訪 問 團 等 國 內 外 的 朋 友 到 場 嚐 鮮, 並 有 藝 人 施 文 彬 等 人 精 彩 演 唱, 吸 引 超 過 1 千 5 百 名 民 眾 參 加, 成 為 行 銷 大 坑 名 產 的 賣 點, 也 帶 動 大 坑 商 圈 一 波 觀 光 熱 潮,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經 濟 另, 籌 辦 2009 大 坑 嘉 年 華, 預 計 98 年 10 月 17 日 於 大 坑 經 補 庫 停 車 場 熱 鬧 登 場
163 ( 五 ) 2009 中 台 灣 元 宵 燈 會 活 動 自 98 年 2 月 2 日 至 2 月 15 日 於 本 市 文 心 森 林 公 園 盛 大 舉 行, 今 年 適 逢 牛 年, 本 府 取 得 在 地 興 農 牛 棒 球 隊 形 象 授 權, 製 作 近 20 公 尺 高 主 燈 鈴 鈴, 首 創 揮 棒 打 擊 之 動 態 主 燈 秀, 創 意 十 足 深 深 擄 獲 人 心, 經 各 大 媒 體 爭 相 報 導 後, 成 為 全 國 矚 目 焦 點 並 延 續 去 年 規 劃, 在 市 府 市 議 會 台 中 公 園 豐 樂 雕 塑 公 園 台 中 車 站 太 原 車 站 大 慶 車 站 樂 成 宮 及 元 保 宮 共 9 處 作 為 活 動 副 燈 區, 串 聯 文 心 森 林 公 園 活 動 會 場, 為 期 14 天 活 動, 創 下 逾 400 萬 人 次 賞 燈 人 潮, 並 為 本 市 帶 來 32 億 元 以 上 商 機 十 五 建 置 大 台 中 旅 遊 網, 提 昇 即 時 化 觀 光 資 訊 服 務 因 應 資 訊 化 潮 流, 提 供 即 時 e 化 資 訊, 本 府 建 置 大 台 中 觀 光 旅 遊 網, 整 合 鄰 近 縣 市 觀 光 資 源, 作 為 觀 光 旅 遊 之 資 訊 服 務 平 台, 提 供 遊 客 免 費 查 詢 旅 遊 資 訊, 並 建 議 遊 程 規 劃 與 旅 遊 情 報 等 相 關 服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每 天 約 800 人 次 上 網, 查 詢 計 16 萬 8,164 人 次 大 台 中 觀 光 旅 遊 網 整 合 各 類 旅 遊 資 訊, 規 劃 中 文 兒 童 英 文 日 文 等 多 語 版 網 頁, 遊 客 依 需 求 瀏 覽 搜 尋 所 需 旅 遊 資 訊 本 府 製 作 之 各 類 旅 遊 文 宣 摺 頁 美 食 導 覽 手 冊 及 取 得 報 章 雜 誌 相 關 觀 光 資 訊 報 導 授 權, 均 轉 換 為 電 子 網 頁 檔, 供 民 眾 瀏 覽 下 載, 提 昇 該 網 站 服 務 功 能 並 藉 由 電 子 報 主 動 發 送 訂 閱 用 戶 ( 共 計 6,731 戶 ), 提 供 本 市 最 新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本 網 站 同 時 也 是 商 家 行 銷 宣 傳 管 道 之 一, 店 家 可 將 資 訊 上 傳 至 網 站,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即 可 刊 登 於 網 站 上, 供 民 眾 瀏 覽 下 載 十 六 加 強 旅 ( 賓 ) 館 業 之 管 理 輔 導, 提 供 旅 客 安 全 優 質 之 住 宿 環 境 ( 一 ) 依 據 旅 館 業 管 理 規 則, 積 極 輔 導 非 法 旅 館 合 法 化, 核 發 旅 館 業 登 記 證 及 專 用 標 識,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計 核 發 3 家,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合 法 旅 館 共 計 194 家 ( 二 ) 依 行 政 院 頒 執 行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對 違 規 業 者 加 強 稽 查 或 行 政 處 分,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共 稽 查 合 法 旅 館 144 家 次 ( 含 重 複 稽 查 ) 及 非 法 旅 館 16 家 次 ( 含 重 複 稽 查 ), 並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裁 罰 標 準 核 罰 17 家, 核 罰 金 額 計 新 台 幣 217 萬 元 整 十 七 加 強 本 市 觀 光 遊 樂 業 之 管 理 輔 導, 提 昇 觀 光 旅 遊 品 質 ( 一 ) 為 維 護 遊 客 安 全 及 提 昇 旅 遊 品 質, 依 據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管 理 規 則, 本 府 於 每 年 5 月 11 月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前 往 轄 內 各 觀 光 遊 樂 業 執 行 定 期 檢 查 97 年 11 月 17 日 對 東 山 樂 園 亞 哥 花 園 等 2 家 遊 樂 業 者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惟 亞 哥 花 園 及 東 山 樂 園 分 別 自 5 月 及 9 月 起 停 止 營 業 ( 二 ) 持 續 輔 導 本 市 觀 光 遊 樂 業 申 請 取 得 觀 光 遊 樂 業 執 照 及 觀 光 遊 樂 業 專 用 標 識, 本 市 觀 光 遊 樂 業 者 現 有 亞 哥 花 園 及 東 山 樂 園 2 家, 均 位 於 大 坑 地 區 ; 亞 哥 花 園 面 積 達 34.8 公 頃, 係 屬 觀 光 遊 樂 業 中 所 稱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其 設 立 發 照 檢 查 輔 導 等 事 項, 由 交 通 部 委 任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執 行 ; 而 東 山 樂 園 面 積 2.94 公 頃, 非 屬 重 大 投 資 案 件, 由 本 府 辦 理 之 亞 哥 花 園 申 請 籌 設 觀 光 遊 樂 業 執 照 及 專 用 標 識, 現 由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審 核 中 ; 至 於 東 山 樂 園 部 份, 因 前 本 府 前 同 意 展 延 期 限 至 96 年 11 月 14 日 止, 已 逾 時 效, 如 東 山 樂 園 欲 申 請 觀 光 遊 樂 業 執 照, 需 重 新 向 本 府 依 規 申 請 籌 設 許 可 十 八 持 續 本 市 溫 泉 業 之 管 理 輔 導, 積 極 輔 導 業 者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頁 162 / 353
164 ( 一 ) 為 建 立 標 章 規 費 制 度 增 進 財 政 負 擔 公 平, 有 效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及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訂 定 台 中 市 溫 泉 標 章 收 費 標 準, 自 96 年 7 月 18 日 發 布 實 施 ( 二 ) 持 續 依 中 央 訂 頒 之 溫 泉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積 極 輔 導 本 市 東 山 樂 園 麒 麟 峰 溫 泉 日 光 溫 泉 等 3 家 溫 泉 使 用 業 者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另, 針 對 現 已 開 發 溫 泉 使 用 者 ( 東 山 樂 園 麒 麟 峰 溫 泉 ), 給 予 7 年 之 緩 衝 期, 亦 即 業 者 99 年 7 月 1 日 前, 應 依 規 定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日 光 溫 泉 會 館 屬 新 開 發 溫 泉, 為 一 般 旅 館 業 並 附 設 溫 泉 泡 湯 區, 現 正 依 規 申 請 溫 泉 開 發 許 可, 由 建 設 處 審 查 中, 倘 其 取 得 開 發 許 可 後,2 年 內 須 完 成 溫 泉 開 發 依 溫 泉 法 第 26 條, 未 依 規 取 得 溫 泉 標 章 而 營 業 者, 可 處 新 台 幣 1 萬 元 以 上 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連 續 處 罰 十 九 持 續 推 廣 本 市 觀 光 旅 遊, 積 極 開 拓 大 陸 及 港 澳 觀 光 客 源 本 市 目 前 積 極 開 拓 大 陸 客 源, 自 97 年 7 月 4 日 中 部 四 縣 市 首 長 首 航 廈 門, 旋 即 同 年 9 月 25 日 廈 門 市 率 團 回 訪 ;98 年 1 月 13 日 本 處 奉 派 參 加 廈 門 市 舉 辦 之 廈 門 - 台 灣 中 部 四 縣 市 旅 遊 座 談 會, 由 民 間 業 者 代 表 簽 署 旅 遊 合 作 協 定 ;2 月 26 日 參 加 第 十 二 屆 海 峽 兩 岸 旅 行 業 聯 誼 會 舉 辦 之 旅 遊 推 介 會,2 月 27 日 接 待 該 聯 誼 會 中 大 陸 旅 遊 業 者 125 人 參 訪 本 市 綠 園 道 及 勤 美 誠 品, 互 動 熱 絡 ;3 月 1 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旅 遊 局 於 本 市 舉 辦 感 受 澳 門 展 示 活 動 ;3 月 10 日 湖 北 省 副 省 長 領 旅 遊 考 察 團 至 本 市 舉 辦 魅 力 湖 北 旅 遊 之 夜 ;3 月 22 日 杭 州 市 政 協 吳 副 主 席 正 虎 率 團 赴 本 市 參 訪,23 日 於 本 府 召 開 2009 年 台 中 杭 州 經 貿 旅 遊 座 談 會 依 新 聞 處 每 月 電 詢 本 市 各 大 觀 光 旅 館 統 計 而 得,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大 陸 客 入 住 本 市 約 2 萬 8,000 人, 其 中 97 年 11 至 98 年 3 月 均 逾 4,500 人 頁 163 / 353
165 壹 拾 貳 行 政 處 一 文 書 管 理 業 務 ( 一 ) 公 文 書 各 類 疑 義 詢 答 為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或 民 眾 提 出 之 公 文 書 相 關 法 令 疑 義 諮 詢 提 供 解 答 ( 二 ) 收 發 文 流 程 及 作 業 1 每 日 收 到 之 掛 號 信 件 包 裹 快 遞 等 登 記 分 發 予 各 單 位 簽 收, 平 信 限 時 專 送 信 件 則 立 即 分 送 各 單 位 交 換 櫃 2 每 日 下 班 前 2 小 時 收 件 之 公 文 登 打 資 料 建 檔 取 文 號 後, 分 送 予 各 單 位 收 發 人 員 簽 收 3 各 單 位 收 發 人 員 依 發 文 稿 件 性 質 ( 電 子 交 換 第 三 類 電 子 公 文 登 載 電 子 公 布 欄 紙 本 文 ) 填 具 發 文 清 單 後, 隨 同 發 文 稿 件 裝 訂 整 齊 送 交 本 科 收 繕 人 員 簽 收, 本 科 收 繕 發 文 用 印 人 員 依 發 文 流 程 審 慎 核 對 發 文 日 期 文 號 是 否 蓋 決 行 章 及 授 權 決 行 層 級 等, 若 發 現 錯 誤, 則 迅 速 請 承 辦 同 仁 改 正, 善 盡 公 文 把 關 控 管 之 責, 提 昇 本 府 公 文 品 質 4 依 公 文 性 質 判 定 郵 寄 方 式, 登 載 所 屬 機 關 發 文 記 錄 表, 重 要 文 件 通 知 則 由 受 通 知 單 位 人 員 簽 收 寄 送 平 信 公 文 郵 件 登 記 文 號 寄 件 件 數 及 郵 資 金 額, 寄 送 掛 號 公 文 郵 件 使 用 郵 務 管 理 系 統 將 收 件 人 文 號 建 檔, 藉 由 電 腦 與 郵 資 機 和 電 子 秤 連 線, 換 算 公 文 郵 件 郵 資, 提 昇 刷 郵 資 統 計 郵 寄 件 數 及 郵 資 費 的 準 確 性, 並 可 提 高 查 詢 便 利 性 及 準 確 度, 節 省 民 眾 查 詢 信 件 等 候 時 間 5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推 動 機 關 試 辦 第 三 類 公 文 電 子 公 布 欄, 將 各 類 通 知 傳 閱 等 通 報 周 知 性 質 公 文, 以 登 載 電 子 公 布 欄 方 式 處 理, 減 少 公 文 層 轉, 縮 短 文 書 傳 遞 時 間, 增 進 公 文 處 理 效 率 及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6 本 期 文 書 資 料 統 計 圖 如 下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1) 總 收 文 件 數 8 萬 1,486 件 ( 紙 本 收 文 5 萬 3,934 件 電 子 收 文 2 萬 7,552 件 ) (2) 總 發 文 件 數 8 萬 8,905 件 ( 紙 本 發 文 1 萬 6,118 件 電 子 發 文 7 萬 2,787 件 ) 頁 164 / 353
166 文 書 資 料 統 計 表 電 子 發 文 紙 本 收 文 電 子 收 文 文 書 資 料 統 計 表 紙 本 發 文 二 檔 案 管 理 業 務 ( 一 ) 檔 案 數 位 化 管 理 : 本 府 業 於 97 年 10 月 完 成 民 國 67 至 72 年 度 之 永 久 檔 案 數 位 化 委 外 掃 描 案, 計 掃 描 11 萬 4,241 頁 (2 萬 5,213 件 ); 另 於 98 年 賡 續 辦 理 98 年 度 永 久 檔 案 數 位 化 委 外 掃 描 案, 預 計 掃 描 72 年 以 後 紙 質 類 永 久 檔 案, 預 估 掃 描 檔 案 約 11 萬 1,110 頁, 業 已 決 標 並 簽 訂 契 約, 刻 正 執 行 中 ( 二 ) 本 府 檔 案 庫 房 空 間 之 規 劃 運 用 : 本 府 計 畫 處 81 至 95 年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檔 案 目 錄, 經 國 史 館 台 灣 文 獻 館 認 定 具 參 考 價 值 之 檔 案, 計 有 4,546 件, 已 函 送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中 ; 另 主 計 類 81 至 96 年 及 人 事 類 80 至 96 年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已 列 印 銷 毀 目 錄, 並 依 檔 案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檔 案 銷 毀 作 業 ( 三 ) 因 應 數 位 化 的 全 球 發 展 趨 勢 : 配 合 市 政 政 策 加 強 推 動 行 動 城 市 計 畫,98 年 開 始 委 外 辦 理 本 府 第 一 階 段 無 線 辨 識 檔 案 管 理 安 全 管 控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透 過 本 府 檔 案 清 查, 結 合 委 外 研 發 建 置 之 無 線 辨 識 (RFID 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檔 案 管 理 安 全 管 控 系 統 之 建 置, 邁 向 電 子 化 政 府, 進 而 提 昇 整 體 城 市 競 爭 力 ( 四 ) 為 檔 案 管 理 永 續 發 展, 規 劃 建 置 臺 中 市 政 府 檔 案 數 位 化 管 理 系 統 擴 充 計 畫 臺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數 位 化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臺 中 市 政 府 檔 案 安 全 管 控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並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條 例,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計 6,000 萬 元 ( 五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97 年 度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案 進 用 人 員 10 名, 協 助 檔 案 庫 房 清 潔 檔 案 清 查 複 製 及 有 系 統 的 歸 類 各 類 檔 案 等, 以 落 實 檔 案 保 存 制 度 並 提 供 失 業 民 眾 短 期 就 業 機 會 ; 此 外, 為 協 助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健 全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促 進 檔 案 開 頁 165 / 353
167 放 與 應 用, 爰 向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提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機 關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計 畫, 申 請 57 名 檔 管 人 力, 並 於 本 (98) 年 3 月 1 日 完 成 人 員 分 發 與 進 用, 以 協 助 各 機 關 因 人 力 不 足 所 未 完 成 之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 六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各 單 位 檢 調 案 件 計 4,846 件 ; 辦 理 歸 檔 公 文 點 收 作 業, 計 發 文 案 件 9 萬 8,278 件 及 存 查 案 件 5 萬 5,396 件, 共 計 15 萬 3,674 件 ( 詳 下 表 ) 日 期 各 單 位 檢 調 案 件 分 區 歸 檔 文 件 借 還 文 件 數 量 發 文 存 查 合 計 借 還 合 計 ,720 7,370 21, ,812 7,902 22, ,766 8,460 24, ,317 9,897 26, ,246 7,672 18, ,398 8,217 22, ,019 5,878 17, 合 計 98,278 55, ,674 2,469 2,377 4,846 ( 七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檔 案 銷 毀 明 細 詳 如 下 表 : 受 理 本 府 各 機 關 檔 案 銷 毀 明 細 序 號 核 准 銷 毀 月 份 呈 報 單 位 銷 毀 年 度 銷 毀 數 量 1 97 年 09 月 東 區 公 所 90 年 度 會 計 帳 表 等 銷 毀 清 冊 1 份 2 97 年 09 月 北 區 戶 政 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3 97 年 09 月 警 察 第 ㄧ 分 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4 97 年 09 月 北 區 公 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9 冊 5 97 年 09 月 警 察 局 83 至 88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6 97 年 10 月 南 屯 區 公 所 75 至 82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7 97 年 10 月 中 區 公 所 71 至 95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36 冊 8 97 年 11 月 中 區 戶 政 所 94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9 97 年 12 月 環 保 局 65 至 90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年 12 月 北 區 公 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12 冊 年 12 月 東 區 戶 政 所 96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12 月 中 正 地 所 73 至 至 86 銷 毀 目 錄 2 冊 頁 166 / 353
168 序 號 核 准 銷 毀 月 份 呈 報 單 位 銷 毀 年 度 銷 毀 數 量 年 年 01 月 警 察 第 五 分 局 92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年 02 月 北 屯 戶 政 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25 冊 年 02 月 中 正 地 所 96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02 月 中 正 地 所 95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02 月 中 興 地 所 至 年 度 會 計 年 度 帳 表 憑 證 銷 毀 清 冊 1 份 年 02 月 中 正 地 所 96 年 度 以 前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03 月 中 正 地 所 54 至 82 年 建 物 申 請 書 73 至 82 年 建 物 收 件 簿 70 至 82 年 權 利 書 狀 用 印 簿 清 冊 頁 167 / 353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03 月 中 山 地 所 82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份 年 03 月 西 屯 公 所 年 度 銷 毀 目 錄 1 冊 總 計 200 冊 三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庶 務 性 工 作 ( 一 )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及 臨 時 人 員 管 理 1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97 年 度 模 範 服 務 人 員 及 績 優 臨 時 人 員 表 揚, 計 表 揚 模 範 服 務 人 員 20 名 及 績 優 臨 時 人 員 50 名 ; 模 範 服 務 人 員 發 給 獎 狀 一 幀 及 獎 金 績 優 臨 時 人 員 發 給 獎 狀 一 幀 及 禮 品 一 份 2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技 工 工 友 退 休 案 件, 核 退 人 員 計 5 名, 並 配 合 中 央 精 簡 員 額 政 策, 出 缺 不 補 3 為 照 顧 本 府 歷 年 退 職 工 友 ( 含 技 工 駕 駛 及 隊 員 ) 及 在 職 亡 故 工 友 遺 族 生 活, 於 98 年 春 節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函 示 發 予 每 人 慰 問 金 新 台 幣 2,000 元, 共 61 名, 計 12 萬 2,000 元 整 4 為 避 免 本 市 財 政 繼 續 惡 化 且 配 合 中 央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臨 時 人 員 以 員 額 零 成 長 為 原 則, 惟 業 務 單 位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確 有 增 僱 臨 時 人 力 之 必 要 時, 經 提 報 本 府 人 力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始 予 遞 補 5 辦 理 本 府 臨 時 人 員 人 力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會 6 場 次, 提 報 人 力 需 求 共 54 人, 僅 核 給 20 名 人 力, 確 實 執 行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6 為 利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管 理 臨 時 人 員 之 需,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規 則, 以 茲 遵 循 ( 二 ) 採 購 業 務 1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業 務
169 (1) 辦 理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案 計 有 10 項 ( 電 腦 耗 材 類 影 印 機 耗 材 類 印 章 刻 印 類 文 具 用 品 紙 張 類 五 金 雜 貨 類 印 刷 類 相 片 沖 洗 類 茶 葉 及 咖 啡 類 獎 牌 獎 狀 類 志 工 保 險 類 ), 節 省 公 帑 約 新 台 幣 630 萬 元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共 同 性 統 一 採 購 案 金 額 約 1,280 萬 元, 僅 市 價 67%, 市 價 約 需 1,910 萬 元 (2) 辦 理 98 年 度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文 化 局 衛 生 局 地 方 稅 務 局 孔 廟 及 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7 個 所 屬 機 關 納 入 本 府 98 年 度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案 之 前 置 作 業 事 宜 (3) 行 文 調 查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消 防 局 警 察 局 文 化 局 衛 生 局 地 方 稅 務 局 孔 廟 及 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7 個 所 屬 機 關, 98 年 度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預 估 數 量, 統 計 後 據 以 規 劃 標 案 (4) 因 應 年 度 物 價 指 數 持 續 上 漲, 調 查 各 項 物 品 市 價, 據 以 規 劃 各 項 標 案, 以 利 本 府 98 年 度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之 公 告 預 算 價 格 合 理, 避 免 低 價 流 標 或 廠 商 得 標 後 無 法 履 約 等 問 題 (5) 於 97 年 12 月 底 前 辦 理 98 年 度 共 同 性 物 品 統 一 採 購 案, 並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合 約 日 期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供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府 外 適 用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6) 辦 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相 關 採 購 業 務 批 核 請 購 單 電 子 下 訂 事 宜 2 小 額 採 購 業 務 (1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小 額 採 購 ) (1) 辦 理 各 業 務 單 位 各 項 物 品 工 程 修 繕 保 養 等 需 求 案 件 之 採 購, 尋 找 優 良 廠 商 比 價 議 價, 以 節 省 公 帑 (2) 批 核 各 業 務 單 位 數 位 表 單 系 統 之 請 購 單, 並 於 黏 貼 憑 證 核 銷 時 確 認 該 請 購 單 發 票 ( 收 據 ) 及 估 價 單 無 誤 後, 始 予 核 章 (3) 持 續 配 合 交 通 部 函 示 注 意 遊 覽 車 安 全 性 及 業 者 合 法 性 問 題, 為 業 務 單 位 尋 找 合 格 廠 商 上 網 查 詢 資 料 ( 交 通 部 網 站 - 國 道 客 運 資 料 專 區 查 詢 該 廠 商 車 籍 駕 駛 員 等 資 料 ), 並 請 業 務 單 位 與 廠 商 簽 訂 定 型 化 租 賃 契 約, 以 維 安 全 ( 三 ) 車 輛 管 理 1 配 合 本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辦 理 臺 中 市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 針 對 公 務 車 輛 管 理 部 分, 擬 定 執 行 計 畫 及 年 量 化 目 標 並 推 估 減 碳 效 益, 俾 將 執 行 成 果 定 期 提 報 環 保 局 2 97 年 9 月 辦 理 本 府 98 年 度 公 務 車 輛 租 賃 採 購 案, 以 因 應 本 府 公 務 車 輛 在 老 舊 情 況 下, 能 支 援 98 年 度 各 單 位 執 行 公 務 派 車 之 需 頁 168 / 353
170 3 97 年 11 月 辦 理 本 府 98 年 度 公 務 車 輛 維 修 ( 護 ) 採 購 案, 本 府 各 單 位 經 管 公 務 車 輛 ( 一 般 公 務 車 輛 及 工 程 拖 吊 車 輛 ) 共 計 185 輛, 均 納 入 本 案 合 約 標 的, 以 利 本 府 公 務 車 輛 進 行 維 修 養 護 ; 且 並 不 平 均 分 配 車 輛 維 修 數 予 各 家 維 修 廠 商, 使 各 維 修 廠 商 間 維 持 良 性 之 競 爭, 以 保 障 維 修 品 質 4 97 年 11 月 辦 理 本 府 98 年 度 公 務 車 輛 保 險 採 購, 以 符 合 規 定 及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5 持 續 透 過 對 公 務 車 輛 借 用 之 嚴 格 控 管, 達 到 節 能 減 碳 並 節 省 公 帑 的 目 的, 執 行 方 式 如 下 : (1) 申 請 借 用 公 務 車 應 儘 量 共 乘, 以 減 少 車 輛 出 勤 次 數 (2) 各 單 位 外 出 洽 公 必 需 有 三 人 以 上 共 乘 才 可 申 請 借 用 公 務 車 (3) 員 工 公 出, 鼓 勵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並 儘 可 能 減 少 不 必 要 之 會 議 (4) 公 務 車 輛 在 一 定 場 所 停 車 等 候, 引 擎 持 續 運 轉 不 得 逾 三 分 鐘 (5) 車 輛 應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及 檢 驗, 並 維 持 省 油 行 駛 ( 如 : 市 區 維 持 時 速 40~50 公 里 及 高 速 公 路 維 持 時 速 80~90 公 里 避 免 緊 急 煞 車 減 少 車 上 不 必 要 之 載 重 車 輛 胎 壓 維 持 原 廠 建 議 值 等 ) (6) 各 單 位 歸 還 借 用 之 公 務 車 時, 由 車 輛 管 理 單 位 檢 查 車 體 有 無 毀 損, 如 有 毀 損, 由 借 用 單 位 負 修 復 之 責 (7) 公 務 車 輛 由 管 理 單 位 統 一 調 派, 各 單 位 專 借 之 公 務 車 輛 每 天 亦 應 停 放 於 指 定 之 地 點, 並 於 每 星 期 五 下 班 前 將 車 輛 鑰 匙 繳 回 管 理 單 位 (8) 使 用 公 務 車 輛 時 應 填 寫 行 車 紀 錄 表 油 料 領 用 統 計 表 及 維 修 狀 況 統 計 表 ( 四 ) 話 務 管 理 1 辦 理 本 府 98 年 度 總 機 電 腦 數 位 電 話 交 換 機 系 統 維 護 採 購 案 2 辦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網 路 電 話 整 合 採 購 案, 調 查 建 置 地 點 計 222 處, 使 本 府 與 本 市 各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間 組 成 一 個 網 絡, 享 有 電 話 互 撥 免 費 之 服 務, 節 省 電 話 費 用 支 出, 同 時 解 決 電 話 擁 塞 之 困 擾 3 辦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網 路 電 話 整 合 採 購 案 建 置 研 習 會 2 場 次, 計 270 人 參 加 四 採 購 案 發 包 及 其 他 採 購 行 政 業 務 ( 一 )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落 實 便 民 服 務 : 持 續 實 施 中 午 不 打 烊 措 施 ( 中 午 12 時 至 下 午 13 時 30 分 ), 由 專 人 值 班 方 式, 提 供 民 眾 或 廠 商 購 買 採 購 案 標 單 退 還 押 標 金 繳 交 履 約 保 證 金 等 服 頁 169 / 353
171 務 ( 二 ) 設 置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免 費 諮 詢 專 線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服 務 件 數 計 2,245 件, 如 下 表 年 度 月 份 諮 詢 專 線 服 務 件 數 備 考 97 年 09 月 305 件 97 年 10 月 322 件 97 年 11 月 330 件 97 年 12 月 317 件 98 年 01 月 326 件 98 年 02 月 315 件 98 年 03 月 330 件 ( 三 ) 持 續 配 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電 子 領 投 標 政 策 :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目 標,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府 電 子 領 標 率 達 100%, 成 效 良 好,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 四 ) 建 立 年 度 採 購 招 標 案 件 預 告 制 度 : 於 98 年 1 月 即 將 當 年 度 欲 辦 理 之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類 採 購 招 標 資 訊, 依 類 別 將 個 案 招 標 期 程 預 告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供 廠 商 預 作 投 標 準 備, 以 廣 泛 提 供 招 標 資 訊, 俾 利 提 高 廠 商 參 標 意 願, 有 效 減 低 流 廢 標 比 率, 進 而 提 昇 採 購 效 率 ( 五 ) 全 國 首 創 針 對 廠 商 辦 理 採 購 法 系 列 講 座 : 藉 由 一 系 列 採 購 實 務 作 業 講 習 課 程, 讓 企 業 經 營 者 瞭 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各 項 流 程 作 業 規 定, 以 減 少 採 購 糾 紛 及 爭 議, 共 創 造 機 關 廠 商 雙 贏 局 面 ;97 年 度 分 別 於 9 月 4 日 11 日 辦 理 2 梯 次 講 習, 共 計 約 1,000 人 次 參 加 ( 六 ) 為 協 助 廠 商 申 請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獲 得 適 當 補 貼, 本 府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機 關 已 訂 約 施 工 中 工 程 因 應 營 建 物 價 變 動 之 物 價 調 整 補 貼 原 則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特 別 預 算 地 方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支 用 要 點 及 97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追 加 預 算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支 用 要 點, 推 動 執 行 相 關 措 施 如 下 : 1 97 年 9 月 3 日 召 開 本 府 第 1 次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會 及 成 立 本 府 各 業 務 推 動 聯 絡 窗 口 2 97 年 11 月 21 日 召 開 本 府 第 2 次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申 請 作 業 說 明 會, 邀 請 工 程 會 長 官 蒞 府 指 導 說 明, 以 瞭 解 並 協 助 解 決 各 單 位 辦 理 申 請 工 程 物 調 補 貼 款 作 業 遭 遇 之 困 難, 以 加 強 推 動 申 請 進 度, 俾 利 完 成 政 策 目 標 3 多 次 函 請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主 動 通 知 並 協 助 符 合 申 請 規 定 之 承 包 廠 商 儘 速 提 出 申 請 物 價 調 整 補 貼, 以 分 擔 業 者 履 約 風 險 及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確 保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4 截 至 中 央 申 請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期 限 (97 年 12 月 31 日 ) 止, 本 府 總 計 辦 理 完 成 49 件 工 程 物 價 調 整 款 申 請 作 業, 總 計 物 價 調 整 所 需 金 額 :4 億 729 萬 4,083 元, 本 府 預 算 可 支 應 金 額 為 1 億 952 萬 230 元, 並 向 中 央 申 請 物 價 調 整 款 金 額 計 2 億 9,777 萬 3,853 元, 有 效 協 助 營 造 業 者 減 低 物 價 大 幅 上 漲 之 風 險, 確 保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頁 170 / 353
172 ( 七 ) 為 落 實 採 購 制 度 行 政 作 業 標 準 化,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條 例 向 中 央 爭 取 臺 中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建 置 系 統 建 置 計 畫 經 費 500 萬 元 五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 一 ) 辦 理 97 年 度 廊 道 文 化 第 十 一 檔 ( 無 菸 撲 滿 幸 福 滿 載 ) 第 十 二 檔 ( 計 量 的 器 具 ) 及 98 年 度 廊 道 文 化 第 一 檔 懷 念 的 公 仔 寶 寶 展 覽 並 發 佈 新 聞 稿 ( 二 ) 使 本 府 廊 道 藝 術 化, 以 提 昇 市 民 洽 公 環 境 品 質 : 向 光 明 國 中 文 山 國 小 永 安 國 小 大 同 國 小 等 學 校 商 借 學 生 掛 圖 及 環 保 局 舉 辦 美 術 比 賽 學 生 得 獎 作 品 暨 畫 家 王 淑 麗 小 姐 之 個 人 油 畫 展, 提 昇 本 府 辦 公 環 境 之 藝 術 水 準 ( 三 ) 簽 辦 經 臺 灣 省 臺 中 市 審 計 室 審 核 通 知 軟 體 列 帳 減 損 案 ( 四 ) 辦 理 各 單 位 報 廢 品 回 收 變 賣 作 業, 總 計 新 台 幣 28 萬 7,863 元, 已 解 繳 市 庫 ( 五 ) 彙 辦 97 年 度 下 半 年 財 產 增 減 表 及 財 產 量 值 統 計 表 ( 六 ) 賡 續 辦 理 97 年 度 各 單 位 財 產 盤 點 作 業,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 七 )97 年 度 公 務 車 變 賣 ( 含 3 台 高 空 作 業 車 1 台 養 護 車 壓 路 機 2 台 拖 板 車 2 台 ) 由 中 華 行 得 標, 變 賣 金 額 為 46 萬 8,800 元, 已 解 繳 市 庫 ( 八 ) 請 購 製 發 各 單 位 新 進 同 仁 雙 語 職 名 牌 六 廳 舍 管 理 業 務 ( 一 ) 加 強 清 理 靠 近 三 信 提 款 機 旁 非 吸 煙 區 遮 陽 板 上 之 爬 藤 及 主 管 停 車 場 右 側 水 溝, 俾 利 水 流 暢 通 及 避 免 蚊 蟲 孳 生, 以 維 護 環 境 清 潔 衛 生 ( 二 ) 更 新 貴 賓 室 之 天 花 板 落 地 窗 簾 地 毯 與 中 山 廳 講 台 及 主 管 停 車 場 階 梯 及 理 髮 廳 旁 階 梯 之 地 墊, 以 提 昇 公 共 安 全 與 環 境 品 質 ( 三 ) 為 活 絡 聖 誕 節 活 動 點 燈 儀 式 氣 氛, 更 換 市 府 大 門 兩 側 6 棵 扁 柏 及 噴 水 池 周 邊 花 種, 併 提 昇 環 境 綠 美 化 水 準 ( 四 ) 全 面 清 洗 第 2 辦 公 大 樓 之 樓 梯 間 廁 所 及 大 廳 前 之 廣 場 地 面, 並 清 掃 大 門 右 側 停 車 場 附 近 水 溝 之 枯 葉 淤 泥 等 雜 物, 以 維 整 體 辦 公 環 境 整 潔 ( 五 ) 為 有 效 防 止 病 媒 蚊 孳 生, 進 行 全 面 性 環 境 消 毒, 委 請 環 保 局 及 民 間 環 境 清 潔 公 司 施 作 噴 藥 消 毒 作 業, 以 維 環 境 整 潔 及 衛 生 ( 六 ) 規 劃 整 理 座 落 本 市 市 府 路 41 巷 13 號 15 號 及 17 號 等 3 間 廳 舍 作 為 本 府 會 議 室 開 標 室 等 用 途, 另 規 劃 整 理 臨 時 辦 公 廳 作 為 本 府 計 畫 處 話 務 中 心 辦 公 室, 以 利 市 政 推 動 ( 七 ) 重 新 整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報 箱 之 雙 語 標 示, 並 裝 設 主 管 停 車 場 注 意 高 度 之 夜 間 照 明, 以 提 升 辦 公 環 境 之 整 潔 美 觀 及 安 全 性 ( 八 ) 辦 理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中 彰 投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續 租 本 市 市 府 路 8 號 1-2 樓 事 宜, 租 約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租 金 14 萬 6,274 元 頁 171 / 353
173 ( 九 ) 為 維 護 廳 舍 觀 瞻 及 有 效 利 用 機 車 停 車 位, 清 查 本 府 及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久 置 不 動 之 機 車, 並 請 交 通 處 於 前 述 車 輛 張 貼 公 告, 公 告 期 間 屆 滿, 交 通 處 將 清 運 移 除 ( 十 ) 配 合 政 風 處 辦 理 97 年 度 下 半 年 預 防 措 施 安 全 檢 查 及 98 年 度 第 1 次 不 定 期 安 全 檢 查, 至 各 單 位 進 行 辦 公 室 空 間 安 全 檢 查 消 防 及 逃 生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暨 門 禁 管 制 及 設 施 安 全 檢 查 等 作 業, 缺 失 部 份, 相 關 單 位 已 進 行 改 善, 以 維 機 關 安 全 ( 十 一 ) 洽 請 廠 商 補 充 本 府 中 庭 草 地 草 種 及 培 養 土, 並 請 本 府 建 設 處 同 仁 協 助 種 植 不 定 期 噴 灑 尿 素, 以 維 護 草 皮 綠 化 及 美 觀 ; 並 定 期 修 剪 府 前 廣 場 周 圍 花 木 及 更 換 噴 水 池 內 花 卉 ( 十 二 )97 年 公 部 門 短 期 計 畫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案 進 用 人 力 7 人, 協 助 並 加 強 本 府 辦 公 廳 舍 歷 史 建 築 維 護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清 潔 等, 以 保 有 清 新 亮 麗 的 古 蹟 環 境, 使 市 民 有 優 質 的 洽 公 環 境 並 提 升 市 民 文 化 生 活 水 準 ( 十 三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全 面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本 處 擬 具 本 府 98 年 度 辦 公 廳 舍 節 能 減 碳 總 計 畫, 並 於 98 年 3 月 6 日 行 文 各 單 位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節 能 措 施, 以 具 體 貫 徹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達 到 撙 節 公 帑 及 愛 護 環 境 之 成 效 ( 十 四 )97 年 度 本 府 總 用 電 量 較 96 年 度 減 少 41 萬 547 度 電, 節 約 比 例 7.71%, 相 當 減 少 公 噸 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各 執 行 單 位 依 節 能 成 效 予 敘 獎, 並 發 布 相 關 新 聞 稿, 以 為 市 民 表 率 ( 十 五 )97 年 卡 玫 基 及 辛 樂 克 颱 風 先 後 襲 台, 致 本 府 州 廳 及 第 2 辦 公 大 樓 廳 舍 相 關 設 備 毀 損, 核 准 動 支 災 害 準 備 金 131 萬 9 千 元 整, 相 關 修 繕 完 工 後, 剩 餘 款 2 萬 7880 元 辦 理 註 銷 ( 十 六 ) 年 節 期 間 函 請 各 單 位 貫 徹 節 慶 不 送 禮 不 受 禮 之 政 策, 嚴 格 管 制 不 當 送 禮 車 輛 及 人 員 進 出, 積 極 落 實 政 府 清 廉 政 策 ( 十 七 )97 年 12 月 3 日 協 助 本 府 新 聞 處 於 府 前 廣 場 舉 辦 2008 聖 誕 節 慶 暨 點 燈 活 動, 本 處 配 合 於 穿 堂 佈 置 薑 餅 屋 及 擺 設 聖 誕 紅 盆 栽 ( 十 八 ) 為 營 造 春 節 溫 馨 氣 氛 並 提 升 辦 公 廳 舍 藝 文 氣 息, 爰 例 於 98 年 1 月 16 日 辦 理 名 家 揮 毫 贈 春 聯 活 動, 並 邀 請 視 障 團 體 - 黑 墨 鏡 樂 團 蒞 府 演 奏, 歡 樂 迎 接 己 丑 年 頁 172 / 353
174 ( 十 九 ) 建 立 捕 鼠 趕 貓 機 制, 向 動 物 防 疫 所 申 請 借 用 捕 貓 籠 3 具, 以 人 道 方 式 捕 捉 留 滯 於 辦 公 廳 舍 內 之 貓 群, 一 經 捕 獲 即 刻 通 知 動 物 防 疫 所 續 行 處 理, 避 免 虐 待 動 物 或 以 非 專 業 方 式 處 置 貓 隻 之 情 事 及 維 持 本 府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衛 生 清 潔 ( 二 十 ) 為 提 高 自 行 車 使 用 率, 配 合 環 保 局 及 交 通 處 分 別 於 機 車 棚 D 區 府 前 廣 場 及 第 2 辦 公 大 樓 地 下 1 樓 等, 設 置 腳 踏 車 專 屬 停 車 位 約 80 個 ( 二 十 一 ) 菸 害 防 治 新 法 於 98 年 1 月 11 日 實 施, 為 建 立 無 菸 環 境,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取 消 本 府 中 庭 之 吸 菸 區, 並 禁 止 於 機 車 棚 內 吸 煙, 除 函 請 府 內 外 各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並 發 布 新 聞 稿, 以 廣 週 知 市 民 ( 二 十 二 ) 為 維 車 輛 動 線 順 暢 及 行 車 安 全, 函 請 府 內 外 同 仁 勿 於 府 前 廣 場 周 圍 停 放 機 車 ( 二 十 三 )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府 列 管 宿 舍 計 22 戶, 其 中 4 戶 已 移 請 財 政 局 辦 理 標 售,3 戶 職 務 宿 舍,1 戶 由 文 化 局 借 用,7 戶 備 供 宿 舍 配 置 使 用,7 戶 由 退 休 人 員 或 遺 眷 借 住 中, 詳 如 下 表 序 號 現 況 戶 數 1 移 財 政 局 辦 理 標 售 4 2 已 收 回, 備 供 宿 舍 使 用 7 3 眷 屬 使 用 中 7 4 職 務 宿 舍 3 5 文 化 局 借 用 中 1 合 計 22 ( 二 十 四 ) 本 府 經 管 台 中 州 廳 附 屬 廳 舍 現 況 統 計 表 : 序 號 現 況 戶 數 1 規 劃 整 理 作 為 開 標 室 及 會 議 室 等 使 用 3 2 已 提 供 本 府 各 單 位 放 置 公 物 及 檔 資 等 使 用 14 3 尚 提 供 本 府 各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中 5 4 低 收 入 生 活 困 頓 戶 借 住 2 5 天 花 板 塌 陷 門 窗 破 損 不 堪 使 用 5 合 計 29 備 註 : 鑑 於 邱 蘇 月 珍 君 及 謝 賢 隆 君 等 2 戶 確 因 經 濟 拮 据, 生 活 困 頓, 其 情 堪 憫, 業 奉 市 座 核 准 以 府 行 廳 字 第 號 函, 移 請 社 會 處 依 權 責 妥 予 協 助 安 置 及 追 蹤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事 項, 並 賡 續 勸 導 渠 等 搬 遷 事 頁 173 / 353
175 宜, 俾 免 發 生 不 理 智 行 為 ( 二 十 五 ) 本 府 預 計 99 年 6 月 底 進 駐 新 市 政 中 心, 為 因 應 未 來 本 府 辦 公 廳 舍 實 際 管 理 需 要, 研 提 新 市 政 中 心 遠 距 會 議 視 訊 系 統 建 置 工 程 及 新 市 政 中 心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等 計 畫, 爰 依 行 政 院 頒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條 例, 向 中 央 爭 取 經 費 1,200 萬 元 壹 拾 參 法 制 處 一 整 理 自 治 法 規 及 強 化 法 規 品 質 ( 一 ) 法 規 為 公 務 員 依 法 行 政 之 基 礎, 亦 為 本 府 各 單 位 執 行 業 務 之 準 據,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法 規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其 訂 定 修 正 程 序, 過 程 應 嚴 謹, 應 依 相 關 法 律 及 臺 中 市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法 制 處 除 將 法 規 訂 修 程 序 範 例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印 成 冊 以 及 設 置 網 站 - 法 制 作 業 專 區, 提 供 本 府 承 辦 同 仁 參 考 擬 訂 法 規 整 理 計 畫, 依 照 整 理 計 畫 持 續 辦 理 中, 並 分 期 分 階 段 檢 討 法 規, 期 能 達 成 法 規 簡 化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本 市 現 有 之 自 治 法 規 計 有 223 種, 其 中 自 治 條 例 59 種 自 治 規 則 164 種 ; 本 府 各 單 位 行 政 規 則 現 列 管 有 案 者 共 計 544 種,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總 計 767 種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件 數 自 治 規 則, 164 行 政 規 則, 544 自 治 條 例, 59 自 治 條 例 自 治 規 則 行 政 規 則 ( 二 ) 加 強 法 規 品 質 : 訂 定 完 整 流 程 與 草 案 範 例 格 式, 建 置 法 制 作 業 專 區 供 查 詢 下 載 在 擬 定 階 段, 由 法 制 處 同 仁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及 審 視 草 案,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 在 審 查 階 段, 本 府 設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辦 理 自 治 法 規 審 議 事 項 除 本 府 單 位 代 表 外, 並 邀 請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本 府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召 開 14 次 會 議, 審 議 自 治 法 規 27 案 另 為 使 行 政 規 則 審 查 更 趨 完 善, 增 進 專 業 度 與 民 眾 信 賴 感, 另 由 法 制 處 邀 請 2 位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行 政 規 則 審 查 會 審 查 提 案,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召 開 會 議 11 次, 審 查 行 政 規 則 22 案 本 府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審 查, 藉 由 非 公 務 體 系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審 查, 確 有 助 於 減 少 業 務 單 位 盲 點, 並 提 升 法 規 品 質 頁 174 / 353
176 二 辦 理 法 制 業 務 宣 導 與 講 習 人 民 法 治 及 權 益 保 障 意 識 覺 醒, 政 府 公 部 門 應 有 更 積 極 之 作 為, 從 公 務 員 自 身 做 起, 知 法 守 法 並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為 建 構 完 備 之 行 政 法 體 系,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近 年 來 分 別 制 定 或 修 正 地 方 制 度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行 政 執 行 法 行 政 訴 訟 法 行 政 罰 法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等 相 關 重 要 法 規, 行 政 法 制 體 系 大 體 完 備 該 等 法 律 除 與 各 單 位 業 務 有 密 切 關 聯 外, 並 與 人 民 之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本 處 屬 法 制 幕 僚 單 位, 除 於 會 辦 意 見 時 提 醒 業 務 單 位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外, 並 辦 理 業 務 宣 導 另 與 臺 灣 省 政 府 合 辦, 於 97 年 12 月 11 日 及 12 日 舉 辦 臺 灣 省 法 制 訴 願 研 討 會 邀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法 制 同 仁 進 行 研 討 與 經 驗 交 換, 會 中 並 請 本 府 相 關 局 處 同 仁 參 加, 就 實 務 執 行 角 度, 與 法 制 幕 僚 觀 點 進 行 法 令 探 討, 各 縣 市 及 本 府 局 處 代 表 約 100 餘 人 參 加 三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及 透 明 化 政 府 施 政 之 公 開 與 透 明 化, 已 為 國 家 民 主 化 與 現 代 化 的 指 標 之 ㄧ, 基 此 目 的, 乃 制 定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以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依 前 開 法 律 規 定, 政 府 資 訊 以 公 開 為 原 則, 限 制 為 例 外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屬 應 主 動 公 開 範 圍 為 使 法 規 制 定 或 修 正 能 夠 更 公 開 透 明 化 以 及 市 民 意 見 之 參 與, 本 府 將 相 關 程 序 法 制 化, 於 臺 中 市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自 治 條 例 中 明 定 擬 訂 修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先 召 開 公 聽 會,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 法 規 命 令 以 及 自 治 規 則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應 先 將 草 案 預 告, 廣 徵 大 眾 意 見 以 求 內 容 完 善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除 依 法 定 程 序 公 布 發 布 或 下 達 並 刊 登 市 府 公 報 外, 因 應 資 訊 時 代, 另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網 站 提 供 法 規 查 詢 下 載 功 能, 網 站 資 訊 隨 時 更 新 本 府 除 於 各 類 課 程 及 宣 導 中 說 明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精 神 與 規 定 外, 於 97 年 12 月 發 布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使 提 供 政 府 資 訊 收 費 有 所 依 據 四 加 強 網 站 內 容 及 服 務 功 能, 提 供 便 利 查 詢 ( 一 ) 因 應 資 訊 化 時 代, 迅 速 回 應 民 眾 需 求 提 供 完 整 服 務, 已 建 置 法 制 處 網 站, 並 持 續 增 加 內 容 及 查 詢 功 能,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於 網 站 上 提 供 業 務 簡 介 為 民 服 務 專 區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各 項 表 單 及 申 請 書 表 下 載 連 絡 及 服 務 方 式 以 及 線 上 申 辦 等 功 能, 組 成 資 訊 聯 繫 小 組 隨 時 注 意 更 新 網 站 及 加 強 網 頁 功 能, 包 括 自 治 法 規 資 料 庫 查 詢 線 上 申 辦 及 增 加 簡 訊 回 覆 功 能, 期 能 加 強 服 務 ( 二 ) 地 方 制 度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賦 予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自 治 立 法 空 間 而 法 規 為 公 務 員 依 法 行 政 之 基 礎, 且 為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所 明 定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資 訊,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有 新 訂 修 正 或 廢 止 時, 除 依 法 公 布 發 布 或 下 達 並 刊 登 市 府 公 報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外, 另 於 本 處 網 站 建 置 本 市 自 治 法 規 之 資 訊 與 查 詢 功 能, 隨 時 更 新 異 動 法 規 資 訊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異 動 自 治 法 規 及 行 政 規 則 種 類 共 有 138 種 而 法 律 及 中 央 法 規, 法 務 部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已 完 整 建 置 收 錄, 司 法 院 法 學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可 提 供 查 詢 判 決 書, 亦 於 本 處 網 站 提 供 連 結, 方 便 民 眾 使 用 五 發 行 市 政 公 報 ( 一 ) 本 府 市 政 公 報 秉 持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為 民 服 務 之 原 則, 每 月 發 行 二 期, 內 容 歸 類 為 專 載 中 央 法 規 法 規 政 令 附 錄 公 告, 除 贈 閱 本 市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里 長, 並 接 受 公 司 團 體 及 民 眾 訂 閱 ; 另 外 每 年 分 頁 175 / 353
177 春 夏 秋 冬 四 季, 分 別 編 列 期 號, 每 季 期 滿 彙 訂 合 訂 本 一 冊 索 引 一 本 ( 二 ) 將 本 府 市 政 公 報 內 容 製 作 成 可 攜 式 文 件 PDF 檔, 並 上 網 發 布 於 本 處 網 站, 以 利 民 眾 下 載 及 查 詢 網 址 : 雖 網 站 已 可 查 詢 公 報 全 文, 而 造 成 訂 閱 及 使 用 紙 本 公 報 人 數 漸 少 但 公 告 法 規 公 布 公 示 送 達 等 行 政 行 為,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亦 為 法 定 程 序 之 ㄧ, 為 服 務 民 眾 以 及 業 務 單 位 需 求, 仍 繼 續 發 行 紙 本 公 報 公 報 目 前 贈 閱 戶 為 405 戶, 一 般 訂 閱 戶 為 16 戶, 全 部 鍵 入 電 腦 資 料 庫 中 列 管, 有 效 管 控 訂 戶 資 料 並 節 省 人 力 及 作 業 時 間 六 訴 願 案 件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採 購 申 訴 及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 一 ) 依 訴 願 法 第 85 條 規 定, 訴 願 之 決 定 應 自 收 受 訴 願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為 之 為 符 合 前 開 期 限, 本 府 除 限 期 原 處 分 機 關 於 收 到 訴 願 書 10 日 內 提 出 答 辯 外, 並 定 期 於 每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五 召 開 訴 願 會 本 府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62 件, 已 辦 結 案 件 有 46 件, 全 數 於 法 定 3 個 月 期 限 內 審 議 完 畢 ( 二 ) 本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62 件 ; 期 間 召 開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7 次, 審 結 訴 願 案 件 46 件 審 結 之 訴 願 案 訴 願 決 定 分 析 如 下 : 訴 願 駁 回 原 處 分 撤 銷 訴 願 不 受 理 撤 回 移 轉 管 轄 20 件 11 件 6 件 8 件 1 件 訴 願 案 件 分 析 表 訴 願 駁 回 原 處 分 撤 銷 訴 願 不 受 理 撤 回 移 轉 管 轄 訴 願 案 件 分 析 表 ( 三 )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共 頁 176 / 353
178 計 71 件 因 公 務 員 積 極 行 使 公 權 力 者 6 件 公 務 員 消 極 行 使 公 權 力 者 3 件 ;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瑕 疵 公 園 路 樹 2 件 孔 蓋 1 件 坑 洞 9 件 路 燈 號 誌 1 件 道 路 47 件 其 他 2 件 期 間 召 開 4 次 小 組 會 議, 審 結 案 件 67 件 其 中 經 本 府 認 定 不 符 國 家 賠 償 要 件 拒 絕 賠 償 者 共 48 件 同 意 賠 償 者 有 17 件 撤 回 1 件 移 轉 管 轄 1 件 積 極 行 者 使 公 權 力 消 極 行 使 公 權 力 公 園 路 樹 孔 蓋 坑 洞 路 燈 號 誌 道 路 其 他 臺 中 市 政 府 國 家 賠 償 統 計 圖 ( 四 ) 本 府 採 購 申 訴 審 議 委 員 會,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受 理 採 購 申 訴 案 件 4 件 (2 件 不 受 理 2 件 辦 理 中 )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14 件 (2 件 調 解 成 立 3 件 撤 回 9 件 辦 理 中 ), 總 計 18 件 茲 將 已 結 案 件 之 辦 理 情 形 圖 示 如 下 : 3 件 數 申 訴 不 受 理 調 解 成 立 調 解 撤 回 0 申 訴 不 受 理 調 解 成 立 調 解 撤 回 結 果 類 型 採 購 申 訴 及 履 頁 約 177 爭 / 議 353 統 計 圖
179 七 辦 理 訴 願 及 國 家 賠 償 法 規 與 實 務 講 習 依 法 行 政 為 公 務 人 員 之 基 本 要 求 惟 公 務 人 員 除 須 熟 稔 業 務 相 關 之 法 規 外, 就 執 行 職 務 所 應 瞭 解 及 遵 循 之 行 政 法 規, 如 行 政 程 序 法 行 政 罰 法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等 等, 亦 不 在 少 數 又 如 因 機 關 之 行 為 造 成 民 眾 權 益 受 損, 民 眾 對 機 關 提 起 訴 願 或 國 家 賠 償, 機 關 應 如 何 處 理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為 何 等, 均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不 得 不 知 為 加 強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承 辦 同 仁 對 行 政 法 規 及 訴 願 國 家 賠 償 相 關 法 規 與 實 務 之 認 識, 提 升 行 政 行 為 之 合 法 性, 減 少 訴 願 及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之 發 生, 並 提 供 同 仁 業 務 交 流 之 機 會, 本 府 定 期 每 年 舉 辦 訴 願 及 國 家 賠 償 講 習 97 年 9 月 11 日 分 別 聘 請 法 務 部 林 科 長 建 宏 及 台 中 市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李 秘 書 國 權 為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承 辦 同 仁 講 授 國 家 賠 償 相 關 法 規, 共 計 約 80 人 次 參 加 97 年 10 月 17 日 邀 請 行 政 院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洪 參 議 甲 乙, 講 授 訴 願 法 規 與 實 務, 總 計 參 加 人 數 約 80 人 八 提 供 訴 願 國 家 賠 償 及 採 購 爭 議 線 上 申 辦 功 能 ( 一 ) 因 應 網 路 應 用 之 普 及,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本 處 自 97 年 度 起 提 供 線 上 申 辦 訴 願 國 家 賠 償 採 購 申 訴 及 履 約 爭 議 調 解 等 服 務 民 眾 及 廠 商 不 用 親 至 本 府, 即 可 利 用 此 一 系 統, 送 出 申 請 案 件, 本 府 於 審 核 後, 如 有 須 補 正 事 項, 隨 即 通 知 民 眾 限 期 補 正, 可 節 省 民 眾 往 返 奔 波 民 眾 及 廠 商 並 可 透 過 此 一 系 統 查 詢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本 系 統 並 提 供 簡 訊 及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之 功 能, 申 請 案 件 於 本 府 審 核 通 過 時, 立 即 以 簡 訊 發 送 受 理 通 知 ; 如 有 通 知 當 事 人 到 場 之 必 要 時, 亦 可 以 簡 訊 通 知 到 場 之 時 間 及 日 期 有 效 縮 短 行 政 流 程 ( 二 ) 另 為 落 實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訴 願 書 應 主 動 公 開 之 規 定, 本 處 自 97 年 系 統 建 置 完 成 後, 即 陸 續 將 本 府 歷 年 所 作 成 之 訴 願 決 定 書 上 網 供 民 眾 查 詢, 民 眾 可 利 用 文 號 或 設 定 期 間 或 關 鍵 字 等, 檢 索 所 需 之 訴 願 決 定 書 目 前 94 年 度 以 後 之 案 件 均 已 完 成 上 傳 另 國 家 賠 償 之 拒 絕 賠 償 理 由 書 及 採 購 申 訴 之 審 議 判 斷 書 等, 亦 一 併 提 供 線 上 查 詢 服 務 九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宣 導 鑑 於 許 多 民 眾 在 權 益 受 到 公 務 員 不 法 行 為, 或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或 管 理 瑕 疵 之 侵 害 時, 不 知 如 何 保 全 證 據 及 提 出 申 請 國 家 賠 償, 以 維 護 自 身 之 權 益, 爰 利 用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之 機 會, 藉 由 有 獎 徵 答 及 國 賠 宣 導 單 張 及 宣 導 品 之 發 放, 向 民 眾 宣 導 正 確 之 國 家 賠 償 概 念 及 申 請 之 流 程 97 年 9 月 20 日 於 台 中 市 豐 樂 公 園 97 年 11 月 1 日 於 本 市 東 峰 公 園 -228 紀 念 廣 場, 辦 理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之 宣 導 參 與 活 動 之 民 眾 十 分 踴 躍, 共 計 宣 導 共 計 約 1,600 餘 人 次 頁 178 / 353
180 十 辦 理 一 般 調 解 及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 一 ) 為 使 調 解 業 務 推 展 順 利, 於 97 年 10 月 15 日 舉 辦 調 解 業 務 檢 討 會, 會 中 邀 請 法 務 部 內 政 部 台 中 地 檢 署 與 本 府 及 本 市 各 區 區 長 調 解 主 席 秘 書 進 行 業 務 聯 繫 討 論, 以 檢 討 改 進 本 市 調 解 行 政 業 務, 提 昇 調 解 服 務 品 質 及 績 效 ( 二 )97 年 10 月 7 日 至 9 日 舉 辦 為 期 三 天 之 本 市 調 解 行 政 業 務 觀 摩 活 動, 至 竹 東 及 宜 蘭 市 公 所 觀 摩 調 解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交 換 調 解 心 得 及 實 務 經 驗, 參 加 成 員 為 本 市 各 區 區 長 調 解 委 員 調 解 秘 書 及 本 府 調 解 業 務 承 辦 人 等, 藉 本 次 觀 摩 活 動, 增 長 見 識 並 作 為 本 市 檢 討 改 進 調 解 業 務 之 參 考, 提 昇 調 解 績 效 ( 三 ) 為 提 升 本 市 調 解 業 務, 充 實 本 市 調 解 委 員 之 調 解 能 力 及 法 律 素 養, 本 府 於 98 年 3 月 6 日 與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合 辦 98 年 度 臺 中 市 調 解 業 務 暨 法 律 宣 導 講 習 會 ( 四 )98 年 3 月 18 日 舉 辦 98 年 調 解 業 務 講 習 暨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藉 此 加 強 本 市 調 解 委 員 及 調 解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熟 稔 調 解 相 關 法 令 與 實 務, 建 立 正 確 觀 念 及 作 法, 並 表 揚 97 年 推 展 調 解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激 勵 調 解 委 員 及 轉 介 交 通 警 員 士 氣, 提 昇 調 解 服 務 品 質 ( 五 ) 本 市 各 區 調 解 件 數 逐 年 增 加, 已 由 93 年 度 3,763 件,94 年 度 4,902 件,95 年 度 為 5,403 件,96 年 度 6,552 件, 至 97 年 度 已 增 加 為 7,644 件, 較 去 年 度 大 幅 成 長 1,092 件, 其 中 成 立 件 數 為 7,017 件, 成 立 率 達 92%, 有 效 達 成 疏 減 訟 源, 促 進 地 方 和 諧 ( 六 )97 年 10 月 2 日 舉 辦 為 期 一 天 之 本 府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觀 摩 活 動, 參 加 成 員 為 本 府 法 律 扶 助 志 願 服 務 志 工 及 本 府 各 單 位 相 關 之 承 辦 人 員, 藉 由 觀 摩 桃 園 縣 政 府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及 志 願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情 形, 與 之 交 換 經 驗 及 心 得, 作 為 檢 討 改 進 本 市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之 參 考, 以 提 升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之 成 效 及 品 質 ( 七 ) 本 府 及 各 區 法 律 扶 助 因 時 間 與 服 務 設 置 場 次 多, 便 於 民 眾 就 近 前 往, 目 前 受 理 諮 詢 件 數 已 由 94 年 度 5,857 件,95 年 度 6,959 件,96 年 度 8,372 件, 至 97 年 度 已 高 達 1 萬 2,392 件, 較 去 年 度 大 幅 成 長 4,020 件, 對 本 市 及 外 縣 市 民 眾 受 益 匪 淺, 大 大 提 昇 本 府 便 民 服 務 績 效 十 一 辦 理 行 政 罰 鍰 強 制 執 行 ( 一 ) 為 加 強 本 府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對 行 政 執 行 業 務 之 瞭 解 與 配 合, 於 98 年 2 月 12 日 舉 辦 行 政 執 行 業 務 講 習 及 座 談 會 特 邀 請 台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李 行 政 執 行 官 鴻 明 擔 任 講 座, 針 對 行 政 執 行 業 務 常 遇 到 時 效 送 達 行 政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及 實 務 見 解 予 以 授 課, 以 增 進 各 單 位 執 行 人 員 之 執 行 業 務 知 能, 有 效 落 實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工 作,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益, 增 進 行 政 效 能 ( 二 ) 為 提 升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收 繳 率, 本 府 行 政 執 行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除 不 定 期 配 合 各 地 行 政 執 行 處 現 場 執 行 工 作 外, 更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臺 中 行 政 執 行 處, 以 專 人 專 車 方 式, 每 週 固 定 二 日 至 執 行 處 導 引 執 行 人 員 至 義 務 人 戶 籍 財 產 所 在 地 現 場 執 行 ( 三 ) 針 對 特 定 大 額 欠 繳 案 件, 重 新 調 印 義 務 人 財 產 所 得 資 料, 如 發 見 其 有 不 動 產 可 供 執 行 頁 179 / 353
181 頁 180 / 353 者, 即 請 行 政 執 行 處 優 先 執 行, 並 積 極 配 合 執 行 處 現 場 指 界 查 封 及 後 續 鑑 價 等 執 行 作 業, 有 效 增 加 罰 鍰 執 行 案 件 結 案 速 度 及 提 高 執 行 效 率, 一 般 案 件 並 配 合 執 行 處 協 助 查 報 財 產 戶 籍 及 車 輛 等 各 項 執 行 作 業 十 二 配 合 消 保 官 及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聯 合 查 核 商 品 及 賣 場 之 衛 生 商 品 標 示 度 量 衡 及 公 共 安 全 等 相 關 事 項, 對 缺 失 事 項 由 主 管 單 位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安 全 ( 一 )97 年 9 月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衛 生 局 警 察 局 追 查 三 鹿 毒 奶 粉 流 向 及 稽 查 本 市 糕 餅 業 麵 包 業 早 餐 店 超 商 及 藥 品 店 使 用 情 形 ( 二 )97 年 9 月 日 10 月 2 日 持 續 會 同 衛 生 局 消 保 官 經 濟 發 展 處 稽 查 大 陸 製 造 三 合 一 咖 啡 奶 精 奶 茶 金 車 公 司 三 合 一 咖 啡 包 及 雀 巢 公 司 奶 粉 等 製 品 是 否 仍 在 市 面 販 售 及 業 者 是 否 下 架 等 情 形 ( 三 )97 年 10 月 6 日 配 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消 保 官 衛 生 局 稽 查 加 水 站 之 水 質 及 衛 生 ( 四 )97 年 10 月 23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經 濟 發 展 處 都 發 處 及 消 防 局 複 查 休 閒 農 場 之 營 業 衛 生 建 管 及 消 防 安 全 等 事 項 ( 五 )97 年 10 月 24 日 會 同 教 育 部 消 保 官 衛 生 局 聯 合 訪 視 大 專 院 校 處 理 三 聚 氰 胺 供 售 食 材 情 形 ( 六 )97 年 11 月 6 日 會 同 行 政 院 消 保 會 消 保 官 本 府 消 保 官 地 政 處 及 都 發 處 執 行 不 動 產 預 售 屋 管 理 聯 合 查 核 ( 七 )97 年 11 月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新 聞 處 都 發 處 及 消 防 局 稽 查 電 影 院 公 共 安 全 暨 定 型 化 契 約 ( 八 )97 年 12 月 2 9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經 濟 發 展 處 消 防 局 及 標 準 檢 驗 局 台 中 分 局 複 查 本 市 瓦 斯 煤 氣 行 之 桶 裝 瓦 斯 重 量 標 示 售 價 及 瓦 斯 桶 安 全 事 項 並 於 98 年 2 月 日 對 於 不 合 格 業 者 進 行 複 查 ( 九 )98 年 1 月 16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經 濟 發 展 處 衛 生 局 消 防 局 及 標 準 檢 驗 局 台 中 分 局 稽 查 本 市 繼 光 天 津 年 貨 大 街 販 售 物 品 之 衛 生 商 品 標 示 消 防 安 全 及 度 量 衡 等 相 關 事 項, 俾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及 安 全 ( 十 )98 年 3 月 6 日 會 同 消 保 官 教 育 處 都 發 處 經 發 處 消 防 局 及 警 察 局 稽 查 健 身 房 ( 體 適 能 中 心 ) 業 者 之 建 築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暨 定 型 化 契 約 等 事 項 聯 合 查 核 事 宜,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十 三 加 強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知 識 及 業 務 宣 導, 讓 消 費 者 知 道 如 何 保 護 自 身 權 益 ( 一 )97 年 9 月 20 日 配 合 在 豐 樂 公 園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提 醒 市 民 消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二 )97 年 10 月 15 日 至 台 中 市 電 腦 同 業 公 會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及 商 品 標 示 ( 三 )97 年 10 月 25 日 至 台 中 市 不 動 產 交 易 工 會 宣 導 不 動 產 交 易 糾 紛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182 30 頁 181 / ( 四 )97 年 11 月 1 日 至 東 峰 公 園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提 醒 市 民 消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五 ) 至 台 中 市 電 腦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宣 導 商 品 標 示 商 品 服 務 責 任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 六 )97 年 12 月 4 日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究 院 中 區 分 部 對 金 融 機 構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銀 行 定 型 化 契 約 ( 七 )98 年 1 月 8 日 配 合 繼 光 街 辦 理 年 貨 大 街 攤 商 說 明 會,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及 年 貨 大 街 商 品 標 示 海 報 宣 導 及 食 品 衛 生 等 相 關 事 項 ( 八 )98 年 1 月 18 日 配 合 天 津 商 店 街 辦 理 年 貨 大 街 攤 商 說 明 會,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及 年 貨 大 街 商 品 標 示 海 報 宣 導 及 食 品 衛 生 等 相 關 事 項 ( 九 )98 年 1 月 31 日 配 合 一 中 街 年 貨 美 食 節 辦 理 年 貨 大 街 攤 商 說 明 會,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及 年 貨 大 街 商 品 標 示 海 報 宣 導 及 食 品 衛 生 等 相 關 事 項 ( 十 ) 於 本 府 法 制 處 網 站 提 供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問 答 集 簡 易 消 費 問 題 問 答 手 冊 消 費 問 題 彙 編 及 消 保 相 關 訊 息, 俾 讓 民 眾 瞭 解 消 費 問 題 應 注 意 事 項 ( 十 一 ) 為 擴 大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購 置 各 式 宣 導 品 ( 面 紙 小 旅 行 包 指 甲 剪 自 行 車 照 明 燈 小 禮 盒 ) 分 贈 民 眾, 讓 民 眾 知 悉 遇 有 消 費 糾 紛 時 如 何 申 訴 申 請 調 解 以 尋 求 救 濟 十 四 提 升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功 能, 有 效 協 助 消 費 者 處 理 第 一 次 申 訴 案 件 及 提 供 消 費 問 題 諮 詢 ( 一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案 件 953 件 ( 食 品 類 29 件 購 屋 類 43 件 車 輛 類 44 件 家 用 電 器 類 30 件 醫 療 藥 品 類 12 件 水 電 能 源 類 12 件 育 樂 類 95 件 其 他 類 108 件 教 養 類 2 件 補 習 類 61 件 金 融 保 險 類 85 件 運 輸 通 訊 類 127 件 休 閒 旅 遊 業 類 28 件 婚 紗 攝 影 類 10 件 醫 療 服 務 類 12 件 瘦 身 美 容 類 27 件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類 41 件 線 上 遊 戲 42 件 殯 葬 服 務 類 4 件 仲 介 服 務 業 31 件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42 件 其 他 服 務 68 件 ), 均 已 結 案 辦 理 完 成 類 別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線 上 遊 戲 類 運 動 健 身 類 醫 療 服 務 類 休 閒 旅 遊 業 金 融 保 險 類 教 養 類 育 樂 類 醫 療 藥 品 類 車 輛 類 食 品 類
183 第 一 次 申 訴 案 件 類 型 統 計 圖 ( 二 ) 提 供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令 及 各 項 消 費 疑 問 諮 詢, 協 助 民 眾 迅 速 解 決 消 費 問 題,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受 理 消 費 申 訴 諮 詢 案 件 869 件 ( 三 ) 每 月 舉 辦 消 保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研 習 會 一 次,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辦 理 7 次, 聘 請 律 師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及 消 保 官 講 解 消 費 案 件 相 關 知 識, 以 加 強 消 保 志 工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四 )98 年 3 月 辦 理 台 中 縣 市 消 保 志 工 及 法 律 扶 助 志 工 聯 繫 會 報, 增 進 彼 此 經 驗 交 流 及 擴 大 合 作, 必 提 升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十 五 提 升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業 務 功 能 ( 一 ) 設 置 網 路 傳 真 申 辦 消 費 調 解 服 務, 提 供 快 速 便 捷 之 申 請 管 道, 且 固 定 每 週 一 三 五 排 定 案 件 進 行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以 迅 速 調 解 民 眾 申 請 之 消 費 爭 議 糾 紛 案 件, 目 前 調 解 案 件 大 都 能 於 24 日 完 成 調 解 程 序, 且 為 提 升 效 率, 更 將 目 標 訂 為 20 日 完 成 調 解, 使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間 之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能 迅 速 解 決 ( 二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計 調 解 95 件 其 中 商 品 類 54 件 ( 食 品 類 1 件 購 屋 類 22 件 車 輛 類 9 件 家 用 電 器 類 5 件 醫 療 藥 品 類 1 件 育 樂 類 7 件 商 品 其 他 類 9 件 ); 服 務 類 41 件 ( 補 習 班 5 件 金 融 保 險 類 11 件 運 輸 通 訊 類 3 件 休 閒 旅 遊 類 2 件 婚 紗 攝 影 類 1 件 醫 療 服 務 類 2 件 仲 介 業 4 件 線 上 遊 戲 2 件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類 2 件 殯 葬 服 務 4 件 服 務 其 他 類 5 件 ) 頁 182 / 353
184 ( 三 ) 受 理 95 件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案 件 之 調 解 結 果, 調 解 成 立 40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32 件 不 受 理 或 食 品 類 購 屋 類 車 輛 類 家 用 電 器 類 醫 療 藥 品 類 育 樂 類 商 品 其 他 補 習 班 金 融 保 險 類 運 輸 通 訊 類 休 閒 旅 遊 類 婚 紗 攝 影 類 醫 療 服 務 類 仲 介 業 線 上 遊 戲 健 身 中 心 殯 葬 服 務 服 務 其 他 撤 回 1 件 達 成 共 識 22 件 調 解 成 立 調 解 不 成 立 不 受 理 或 撤 回 不 受 理 或 撤 回 1 件 1% 達 成 共 識 22 件 23% 調 解 成 立 40 件 42% 達 成 共 識 調 解 不 成 立 32 件 34%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結 果 統 計 圖 十 六 協 助 消 保 官 處 理 第 二 次 消 費 申 訴 案 件, 化 解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間 頁 183 / 353
185 之 爭 議 糾 紛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 一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協 助 消 保 官 處 理 第 二 次 消 費 申 訴 案 件, 並 請 消 費 者 雙 方 到 市 府 辦 公 室 說 明 及 協 商, 俾 有 效 化 解 雙 方 爭 議 及 保 護 消 費 者, 共 計 344 件 其 中 商 品 類 145 件 ( 食 品 類 7 件 購 屋 類 34 件 車 輛 類 17 件 家 用 電 器 類 12 件 醫 療 藥 品 類 14 件 水 電 能 源 類 5 件 育 樂 類 24 件 商 品 其 他 32 件 ); 服 務 類 199 件 ( 教 養 類 2 件 補 習 類 25 件 金 融 保 險 類 37 件 運 輸 通 信 類 21 件 休 閒 旅 遊 業 7 件 遊 留 學 類 1 件 婚 紗 攝 影 類 5 件 醫 療 服 務 類 1 件 瘦 身 美 容 類 2 件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16 件 線 上 遊 戲 9 件 殯 葬 服 務 業 2 件 仲 介 服 務 業 22 件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3 件 服 務 其 他 類 46 件 ) 商 品 類 服 務 類 食 品 類 7 件 教 養 類 2 件 購 屋 類 34 件 補 習 類 25 件 車 輛 類 17 件 金 融 保 險 類 37 件 家 用 電 器 類 12 件 運 輸 通 信 類 21 件 醫 療 藥 品 類 14 件 休 閒 旅 遊 業 7 件 水 電 能 源 類 5 件 遊 留 學 類 1 件 育 樂 類 24 件 婚 紗 攝 影 類 5 件 商 品 其 他 32 件 醫 療 服 務 類 1 件 瘦 身 美 容 類 運 動 健 身 中 心 線 上 遊 戲 殯 葬 服 務 業 仲 介 服 務 業 商 品 關 聯 服 務 類 服 務 其 他 類 2 件 16 件 9 件 2 件 22 件 3 件 46 件 總 計 145 件 總 計 199 件 頁 184 / 353 服 務 類, 199 服 務 類 商 品 類
186 ( 二 ) 分 析 344 件 二 次 申 訴 案 件 的 申 訴 方 式, 有 郵 遞 31 件 傳 真 11 件 親 自 到 訪 83 件 網 路 173 件 及 其 他 46 件, 顯 示 提 供 便 民 的 傳 真 及 網 路 申 訴 方 式 已 逐 漸 獲 得 消 費 者 利 用, 有 效 提 供 便 民 服 務 其 他 46 申 訴 方 式 網 路 親 自 到 訪 傳 真 郵 遞 件 數 第 二 次 申 訴 方 式 統 計 圖 頁 185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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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壹 拾 肆 計 畫 處 一 市 政 資 訊 化 城 市 數 位 化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 一 ) 加 強 資 訊 軟 硬 體 環 境 建 設, 建 立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 延 續 辦 理 本 府 電 腦 相 關 設 備 統 一 採 購, 汰 換 老 舊 設 備,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98 年 第 一 次 統 一 採 購 已 於 3 月 16 日 採 最 低 價 決 標, 由 旗 儀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得 標 2 持 續 辦 理 本 府 硬 體 設 備 網 路 環 境 及 應 用 系 統 之 維 護, 並 加 強 主 機 弱 點 掃 瞄 漏 洞 修 補 及 病 毒 入 侵 防 護, 以 維 持 正 常 運 作 之 資 訊 環 境 各 項 電 腦 維 護 問 題 之 統 計 資 料 如 下 : 月 份 伺 服 器 公 文 系 統 Mail 問 題 網 路 問 題 重 灌 OS OFFICE 問 題 IE 作 業 系 統 應 用 程 式 安 裝 軟 體 中 毒 筆 記 型 電 腦 條 碼 機 螢 幕 掃 瞄 器 電 源 供 應 器 主 機 板 記 憶 體 硬 碟 磁 碟 機 光 碟 機 週 邊 設 備 印 表 機 設 定 印 表 機 維 修 各 月 統 計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總 計 積 極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於 96 年 6 月 份 取 得 ISO/IEC 驗 證 登 錄, 並 於 96 年 12 月 份 完 成 第 1 次 複 評,97 年 8 月 完 成 第 2 次 複 評, 目 前 持 續 依 據 相 關 程 序 書 及 預 定 目 標 進 行 / 維 護 相 關 作 業, 並 於 97 年 10 月 召 開 年 度 資 訊 通 訊 安 全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訂 定 台 中 市 政 府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及 就 新 市 政 大 樓 進 駐 後 的 導 入 及 驗 證 範 圍 進 行 討 論 98 年 3 月 召 開 98 年 度 第 1 次 資 訊 通 訊 安 全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年 度 資 訊 安 全 實 施 計 畫, 逐 步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認 知 及 管 制 措 施 4 為 預 防 電 腦 病 毒 之 惡 意 攻 擊 影 響 本 府 資 訊 系 統 運 作, 降 低 電 腦 病 毒 感 染 發 生 的 途 徑 與 機 會, 本 府 建 置 防 毒 監 控 機 制, 範 圍 含 括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8 區 公 所 97 年 度 共 處 理 305 件 病 毒 案 件,98 年 1 月 至 3 月 止 共 處 理 39 件 病 毒 案 件, 其 中 以 間 諜 軟 體 特 洛 伊 病 毒 與 惡 意 程 式 佔 所 有 案 件 的 80% 此 外, 除 持 續 加 強 病 毒 監 控 與 防 護, 並 不 定 期 以 進 行 資 訊 安 全 知 識 宣 導, 以 提 升 同 仁 對 資 安 的 認 識 並 落 實 於 日 常 工 作 中, 避 免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同 時 於 97 年 12 月 18 日 新 增 網 頁 信 譽 服 務, 確 保 同 仁 上 網 安 全 並 有 效 將 惡 意 程 式 與 殘 餘 程 式 移 除 5 配 合 新 市 政 中 心 市 政 府 大 樓 搬 遷,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新 市 府 大 樓 之 資 通 訊 工 程 建 置, 主 要 包 括 佈 線 工 程, 通 訊 系 統 及 整 體 網 路 及 機 房 建 置, 本 案 預 計 於 今 (98) 年 4 月 進 行 公 開 閱 覽 頁 187 / 353
189 ( 二 ) 以 資 訊 科 技 協 助 業 務 推 展, 提 昇 行 政 處 理 效 能 1 本 府 新 版 府 會 連 線 系 統 暨 首 長 決 策 系 統 自 95 年 上 線 使 用 後, 大 幅 度 解 決 舊 版 本 維 護 不 易 的 問 題 ; 另 外 陸 續 於 97 年 及 98 年 ( 執 行 中 ) 新 增 後 續 擴 充 功 能, 除 將 使 用 者 提 出 的 新 增 功 能 需 求 彙 整 全 面 改 善 外,98 年 度 預 定 提 供 與 市 議 會 新 系 統 資 料 介 接 之 機 制, 讓 府 會 資 料 共 享 與 公 開 化, 成 為 府 會 之 間 有 效 率 的 溝 通 橋 樑 2 為 減 省 公 文 調 閱 時 程, 避 免 檔 案 因 外 借 造 成 遺 失 毀 損 或 資 料 遭 竄 改, 推 動 公 文 數 位 化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案, 以 公 文 影 像 建 檔 及 線 上 公 文 調 閱 機 制 本 案 已 於 95 年 10 月 完 成 建 罝, 歷 史 檔 案 資 料 由 96 年 起 分 年 外 包 掃 描,98 年 2 月 起 試 辦 線 上 公 文 調 閱 機 制 3 為 健 全 機 密 檔 案 解 密 作 業, 協 助 建 置 檔 案 解 密 管 理 系 統, 由 檔 案 管 理 單 位 定 期 清 查 機 密 檔 案, 依 解 密 條 件 送 請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檢 討, 並 由 承 辦 人 員 依 法 令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之 變 更 或 解 密 事 宜, 以 達 到 機 密 檔 案 解 密 流 程 詳 實 紀 錄 與 有 效 稽 催 之 效 益, 本 案 並 於 97 年 12 月 完 工 上 線 5 為 加 強 財 政 與 主 計 各 系 統 之 間 的 連 結, 減 少 資 料 重 複 登 錄, 於 97 年 2 月 規 劃 建 置 財 政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於 97 年 11 月 驗 收 完 畢,98 年 1 月 正 式 上 線 6 為 提 昇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效 率 減 少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收 文 方 ) 公 文 歸 檔 作 業 負 擔, 提 供 市 府 與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間 各 類 通 知 傳 閱 等 通 報 性 質 之 公 文, 以 登 載 電 子 公 布 欄 方 式 處 理, 期 以 達 到 減 少 公 文 層 轉 減 文 減 量 的 目 標,97 年 度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張 貼 至 機 關 電 子 公 布 欄 之 發 文 量 ( 機 關 公 告 及 單 位 公 告 ) 共 計 144 件, 各 機 關 單 位 之 收 文 量 共 計 1 萬 4,200 件 7 配 合 中 央 促 進 就 業 方 案, 本 府 甄 選 2 名 短 期 資 訊 臨 時 人 員, 並 自 去 (97) 年 11 月 24 日 起 到 任 工 作, 協 助 本 處 相 關 之 業 務 聯 繫 溝 通 檔 案 文 書 工 作 管 考 系 統 稽 核 等 事 項 ( 三 ) 加 速 市 府 資 訊 透 明 化, 建 構 資 訊 網 路 便 民 系 統 1 為 加 速 市 政 府 e 化 資 訊, 利 用 網 路 資 源 達 到 便 民 服 務 與 民 眾 溝 通, 建 置 資 訊 網 路 便 民 系 統, 於 市 府 網 站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以 提 高 行 政 服 務 效 率, 包 括 : 提 供 2,613 件 表 單 ( 較 前 半 年 增 加 353 件 ), 及 151 件 線 上 申 辦 服 務, 以 節 省 民 眾 往 返 市 府 時 間 ; 本 府 亦 於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我 的 e 政 府 入 口 網 提 供 了 1,462 件 表 單 讓 民 眾 下 載 ( 較 前 半 年 增 加 234 件 ), 目 前 正 配 合 研 考 會 進 行 分 類 檢 索 重 新 上 傳 本 府 表 單 同 時, 本 府 於 96 年 增 修 無 障 礙 網 頁 達 到 雙 A(AA) 等 級, 並 預 計 於 98 年 度 配 合 研 考 會 電 子 化 政 府 資 訊 分 類 檢 索 服 務 計 畫 進 行 網 站 系 統 改 版 作 業, 增 加 兒 童 版 網 頁 PDA 版 及 擴 充 後 端 管 理 機 制, 以 提 供 完 善 即 時 正 確 的 市 政 訊 息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英 文 網 站 共 張 貼 新 聞 有 35 篇, 專 題 報 導 6 篇, 英 文 信 件 回 覆 10 篇, 並 持 續 增 加 內 容 ( 四 ) 建 構 資 訊 科 技 多 元 運 用 的 行 動 城 市, 加 強 國 土 資 訊 應 用 1 推 動 本 府 各 項 地 理 資 料 之 流 通 服 務, 並 積 極 促 進 各 單 位 圖 資 之 更 新, 以 提 供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私 團 體 與 民 眾 最 即 時 之 地 理 圖 資 服 務 依 現 行 之 臺 中 市 政 府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並 配 合 地 理 資 訊 數 位 地 圖 館 計 畫 及 地 頁 188 / 353
190 理 資 訊 通 報 作 業 要 點, 持 續 收 集 本 府 歷 年 所 有 地 理 資 料 匯 入 管 理 資 料 庫, 建 立 歷 年 圖 資 查 詢 使 用 界 面, 並 積 極 補 強 圖 資 數 量, 於 97 年 再 度 檢 討 修 正 臺 中 市 政 府 提 供 地 理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並 於 98 年 1 月 公 布 實 施 目 前 研 議 與 相 關 單 位 建 立 圖 資 互 惠 方 式, 以 積 極 推 動 資 訊 流 通 與 建 立 地 理 圖 資 產 業 市 場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在 中 央 部 會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中, 本 府 為 唯 一 實 施 地 理 圖 資 One-Stop Service 之 整 合 地 理 圖 資 供 應 機 關, 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之 公 開 為 原 則, 檔 案 法 之 目 錄 及 服 務 型 之 單 一 窗 口 概 念, 其 實 施 後 圖 資 流 通 提 昇 分 析 如 下 表 數 位 地 圖 館 實 施 前 後 地 理 圖 資 流 通 分 析 表 94 年 度 ( 數 位 地 圖 館 實 施 前 ) 圖 資 申 請 數 申 請 次 數 55 申 請 圖 層 數 年 度 ( 數 位 地 圖 館 實 施 首 年 ) 圖 資 申 請 數 申 請 次 數 114 申 請 圖 層 數 年 度 ( 數 位 地 圖 館 實 施 第 二 年 ) 圖 資 申 請 數 申 請 次 數 132 申 請 圖 層 數 年 度 ( 數 位 地 圖 館 實 施 第 三 年 ) 圖 資 申 請 數 申 請 次 數 123 申 請 圖 層 數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次 數 之 提 昇 207% 95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圖 層 數 之 提 昇 215% 96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次 數 之 提 昇 240% 96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圖 層 數 之 提 昇 195% 97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次 數 之 提 昇 223% 97 年 度 與 94 年 度 比 較 申 請 圖 層 數 之 提 昇 120% 各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數 位 地 圖 館 One-Stop Service 比 較 說 明 地 方 政 府 建 立 數 位 地 圖 館 府 內 圖 資 流 通 局 ( 處 ) 單 位 數 One Stop Service 服 務 圖 資 流 通 法 規 臺 北 市 有 4 待 建 立 單 一 性 高 雄 市 建 立 中 3 待 建 立 單 一 性 臺 北 縣 有 3 待 建 立 單 一 性 臺 中 市 有 全 部 單 位 已 建 立 全 面 性 臺 南 市 有 3 待 建 立 單 一 性 ( 五 ) 加 強 員 工 資 訊 訓 練 頁 189 / 353
191 為 提 升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之 資 訊 智 能, 增 加 公 務 處 理 效 率,97 年 開 設 員 工 教 育 訓 的 班 別 有 Word 文 書 處 理 進 階 應 用 班 Power point 基 礎 班 Power point 進 階 班 Excel 試 算 表 基 礎 班 Excel 試 算 表 進 階 班 Photoimpact 影 像 處 理 班 繪 聲 繪 影 影 片 剪 輯 班 Dreamweaver 網 頁 設 計 進 階 班 Flash 動 畫 網 頁 設 計 班 電 腦 維 護 基 礎 班 Access 資 料 庫 系 統 班 資 訊 委 外 專 案 規 畫 班 AutoCad 2D 製 圖 設 計 班 Autocad 3D 製 圖 設 計 班 數 位 內 容 平 台 架 設 班 Windows 2003 server 班 等 共 16 門 課 程 26 班 次 總 時 數 471 小 時 共 計 653 人 報 名, 通 過 認 證 共 428 人 98 年 度 員 工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已 在 3 月 分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在 4 月 初 陸 續 開 班 二 加 強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執 行 情 形 管 制 追 蹤 ( 一 ) 每 兩 個 月 召 開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督 導 會 報 乙 次, 由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報 告 執 行 績 效, 加 強 維 護 民 眾 公 共 安 全 ( 二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列 管 追 蹤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督 導 會 報 主 席 指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計 33 案, 以 落 實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之 執 行 三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 一 ) 規 劃 隱 匿 性 服 務 品 質 稽 核 制 度 1 為 督 促 本 府 各 處 暨 所 屬 機 關 重 視 平 日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並 從 市 民 角 度 驗 證 服 務 品 質, 97 年 起 實 施 隱 匿 性 服 務 品 質 稽 核 制 度, 稽 核 結 果 成 績 優 異 單 位 ( 機 關 ) 有 勞 工 處 法 制 處 計 畫 處 ( 府 內 各 處 前 三 名 ) 南 屯 區 公 所 ( 公 所 第 一 名 ) 北 屯 戶 政 所 ( 戶 政 所 第 一 名 ), 稽 核 成 績 並 列 入 績 效 目 標 管 理 計 畫 共 同 項 目 與 各 單 位 專 業 項 目 合 併 計 算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2 98 年 擴 大 辦 理 稽 核 業 務,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附 屬 機 關 共 51 個 單 位 ( 機 關 ) 全 面 列 入 服 務 品 質 稽 核 對 象, 由 市 府 委 請 興 誠 服 務 管 理 公 司 採 不 定 期 不 通 知 以 市 民 身 分 驗 證 服 務 品 質,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訪 查 各 單 位 服 務 情 形, 暸 解 同 仁 服 務 流 程 是 否 符 合 市 民 需 求, 並 製 作 稽 核 紀 錄 送 各 單 位 調 整 改 善 評 核 內 容 分 為 環 境 服 務 商 品 服 務 ( 流 程 ) 人 員 服 務 3 大 面 向 ( 佔 總 分 比 90%) 情 境 測 驗 題 考 驗 ( 佔 總 分 比 10%) 3 為 讓 同 仁 學 習 服 務 接 待 禮 儀 及 電 話 接 聽 流 程 技 巧,98 年 度 規 劃 辦 理 20 場 次 服 務 禮 儀 教 育 訓 練, 每 位 同 仁 均 應 參 加 1 場 次 (3 小 時 ) 教 育 訓 練, 以 達 到 全 面 提 升 市 府 服 務 品 質 4 為 建 立 機 關 主 管 ( 研 考 ) 人 員 隱 匿 性 服 務 稽 核 正 確 觀 念, 瞭 解 稽 核 進 行 方 法 觀 察 方 向 稽 核 內 容 及 題 目 設 計, 規 劃 辦 理 2 梯 次 稽 核 種 子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二 ) 推 動 工 作 簡 化, 便 捷 服 務 程 序 1 97 年 列 管 工 作 簡 化 案 件 45 件, 經 本 處 7 月 及 11 月 二 次 實 地 及 書 面 檢 核 結 果, 除 衛 生 局 醫 事 廣 告 審 核 線 上 申 辦 業 務, 因 受 限 醫 療 法 規 範 過 嚴, 致 業 者 上 網 申 辦 意 願 低, 目 前 仍 無 辦 理 成 效 外, 餘 均 如 期 完 成 簡 化, 達 成 率 98% 本 年 度 總 執 行 效 益 為 受 理 385,317 件 節 省 民 眾 ( 政 府 ) 時 間 約 219 萬 2,167 小 時, 節 省 民 眾 ( 政 府 ) 經 費 約 3,769 萬 9,261 元 頁 190 / 353
192 2 98 年 度 核 定 各 單 位 ( 機 關 ) 提 報 工 作 簡 化 列 管 項 目 共 計 46 件, 除 函 請 各 主 管 單 位 確 實 落 實 執 行, 計 畫 處 並 將 不 定 期 依 各 單 位 簡 化 項 目 期 程 流 程 及 執 行 效 益 抽 查 檢 核, 並 於 年 終 時 將 實 施 成 果 彙 整 呈 報 市 座 ( 三 ) 辦 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審 推 薦 作 業 為 推 薦 市 府 為 民 服 務 績 優 單 位 參 加 97 年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競 賽,97 年 9 月 成 立 本 府 評 審 小 組 以 遴 選 績 優 單 位 代 表 市 府 參 加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競 賽, 經 評 審 小 組 分 書 面 初 審 及 實 地 複 審 二 階 段 審 查 決 議 推 薦 由 中 興 地 政 所 及 南 屯 戶 政 所 代 表 市 府 參 加 第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及 本 府 民 政 處 及 建 設 處 代 表 市 府 參 加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類 別 競 賽 後 經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審 議 入 圍 實 地 評 審 機 關 為 中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 四 ) 籌 編 便 民 服 務 手 冊 為 便 利 市 民 聯 絡 洽 公, 特 於 本 (98) 年 籌 劃 編 印 便 民 服 務 手 冊, 彙 編 本 市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規 定 及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有 助 市 民 瞭 解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提 供 市 府 各 ( 部 門 ) 資 訊, 使 市 民 能 正 確 又 有 效 率 服 務, 預 定 98 年 7 月 底 印 製 完 成 ( 五 ) 本 府 為 擴 大 及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利 完 善 之 話 務 服 務, 以 達 成 一 個 窗 口 一 個 號 碼 多 元 服 務 的 目 標, 預 定 於 98 年 7 月 起 成 立 話 務 中 心, 民 眾 只 要 撥 打 1999 簡 碼 服 務 電 話, 即 可 辦 理 各 種 市 政 問 題 諮 詢 及 提 出 市 政 服 務 申 請 目 的, 將 企 業 客 服 觀 念 導 入 市 政 客 服, 提 供 市 民 24 小 時 全 天 候 服 務, 以 取 代 現 今 電 話 總 機 所 提 供 的 一 般 諮 詢 轉 接 基 本 服 務, 邁 向 更 精 緻 專 業 化 之 話 務 服 務 品 質 ( 六 ) 另 配 合 本 府 新 市 政 中 心 搬 遷 規 劃 話 務 中 心 系 統 建 置, 俾 利 未 來 系 統 整 合 及 擴 充 在 搬 遷 新 市 政 中 心 之 前, 話 務 中 心 採 系 統 租 賃 及 勞 務 委 外 方 式 辦 理 四 運 用 人 民 陳 情 暨 區 政 管 理 系 統, 落 實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追 蹤 ( 一 ) 積 極 改 進 本 府 各 單 位 處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程 序 為 加 強 民 眾 陳 情 事 件 之 處 理 時 程, 針 對 路 霸 及 違 規 色 情 廣 告 物 之 處 理 時 程 縮 短 為 5 日, 以 收 迅 速 處 理 之 效 果 同 時 將 網 路 表 單 下 載 及 線 上 申 辦 業 務 列 入 服 務 品 質 考 核 之 項 目, 藉 由 人 民 陳 情 暨 區 政 管 理 系 統 整 合 服 務 民 眾 的 單 一 電 子 窗 口, 針 對 民 眾 持 續 累 積 無 法 解 決 的 事 由, 積 極 處 理 根 本 解 決 市 民 問 題, 提 昇 市 民 服 務 滿 意 度 ( 二 ) 落 實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追 蹤 1 市 長 電 子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列 管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列 管 6,858 件 2 市 長 室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 含 人 民 陳 情 書 件 案 ) 管 制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列 管 1,174 件 3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案 件 管 制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列 管 306 件 頁 191 / 353
193 ( 三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1 全 面 開 放 以 電 話 傳 真 口 頭 電 子 信 箱 方 式 受 理 市 民 申 訴 陳 情 案 件, 並 錄 案 輸 入 電 腦 追 蹤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服 務 中 心 受 理 市 民 查 詢 洽 辦 代 書 等 一 般 性 服 務 工 作 ( 含 敬 老 殘 障 人 士 服 務 社 會 救 助 等 社 會 福 利 性 工 作 ) 計 2 萬 8,592 件, 績 效 良 好 2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聯 合 服 務 中 心,97 年 9 月 1 日 起 98 年 3 月 31 日 總 計 受 理 12 萬 6,237 件 其 中 警 政 組 1,523 件 社 會 組 1 萬 2,106 件 勞 工 組 1,324 件 建 設 組 99 件 經 濟 組 256 件 環 保 組 1 萬 4,701 件 民 政 組 4,309 件 交 通 組 8 萬 3,610 件 服 務 組 4,517 件 法 律 扶 助 服 務 3,792 件 五 建 置 優 質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打 造 友 善 國 際 城 ( 一 ) 本 府 推 動 營 造 英 語 生 活 環 境 方 案, 為 強 化 適 應 全 球 話 語 國 際 化 的 能 力, 提 昇 同 仁 的 英 語 能 力, 並 營 造 國 際 化 的 親 善 環 境, 提 供 外 僑 國 外 旅 客 優 質 的 雙 語 化 生 活 服 務, 續 由 內 部 標 示 銜 牌 導 覽 資 訊 等 推 動 雙 語 化 計 劃, 力 求 與 國 際 接 軌 ( 二 ) 本 府 依 據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97 年 8 月 25 日 會 地 字 第 號 函 及 98 年 3 月 26 日 會 地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協 助 地 方 機 關 建 置 外 國 人 服 務 櫃 台 加 強 在 地 生 活 服 務 計 畫 並 以 97 年 8 月 28 日 府 計 服 字 第 號 函 及 98 年 3 月 30 日 府 計 服 字 第 號 函 轉 知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本 市 文 化 局 獲 補 助 經 費 10 萬 9 仟 2 佰 元 編 製 台 中 市 文 化 城 尋 寶 台 中 市 歷 史 景 點 導 覽 手 冊 ( 三 )97 年 9 月 19 日 及 12 月 7 日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各 分 發 一 名 外 語 替 代 役, 配 置 本 府 服 務 中 心 及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外 籍 人 士 來 府 洽 公 時 提 供 及 時 翻 譯 諮 詢 等 服 務 頁 192 / 353
194 ( 四 )97 年 12 月 4 日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以 會 地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促 進 短 期 就 業 措 施 加 強 在 地 服 務 計 畫 各 縣 市 政 府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撥 交 貳 名 擴 大 就 業 臨 時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研 考 會 交 辦 國 際 生 活 在 地 服 務 措 施 調 查 業 務 六 積 極 推 動 建 設, 展 現 市 政 成 果 ( 一 ) 溝 通 協 調 階 段 1 每 4 個 月 邀 集 中 部 各 大 專 院 校 計 18 所 召 開 市 政 建 設 座 談 會, 由 各 校 就 市 政 建 設 興 革 事 項 提 供 建 言, 本 府 亦 可 藉 由 會 議 討 論 請 學 界 協 助 各 項 施 政 措 施 之 宣 導 及 推 廣, 有 效 建 立 本 府 與 各 院 校 間 之 合 作 互 惠 機 制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召 開 2 次, 會 中 通 過 提 案 30 案, 經 發 交 各 權 責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列 管, 計 辦 理 完 成 解 除 列 管 16 案, 完 成 率 達 53% 2 透 過 區 政 管 理 系 統 ( 含 區 務 會 報 人 民 生 活 福 址 里 民 大 會 里 鄰 長 會 議 區 里 建 設 座 談 會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市 長 訪 視 ) 等 各 類 建 議 案, 由 各 區 公 所 建 檔 管 理, 交 由 業 務 單 位 積 極 妥 處, 本 處 每 月 依 已 結 案 案 件 派 員 實 地 查 證 完 成 情 形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抽 查 60 件, 辦 理 完 成 共 計 60 件, 達 成 率 為 100% ( 二 ) 工 程 之 管 考 作 為 1 本 府 各 項 重 大 市 政 建 設, 平 時 於 工 程 管 考 系 統 進 行 書 面 管 考, 對 於 有 落 後 情 形 之 重 大 市 政 建 設, 會 同 本 府 參 議 一 同 前 往 實 地 訪 查, 以 瞭 解 現 場 之 執 行 狀 況, 遇 有 執 行 困 難 者 並 召 開 跨 單 位 協 調 會 議, 研 商 解 決 方 案, 推 動 市 政 建 設,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計 抽 查 24 案 ; 此 外, 於 98 年 3 月 19 日 至 20 日 舉 辦 本 府 97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列 管 項 目 暨 基 本 設 施 計 畫 執 行 效 能 年 終 考 核, 以 強 化 市 政 建 設, 提 昇 市 民 生 活 品 質 2 本 府 重 大 工 程 採 目 標 管 理 制, 重 大 工 程 於 預 算 通 過 後 即 由 各 主 辦 單 位 訂 定 預 定 執 行 期 程 表, 做 為 後 續 管 考 依 據 為 避 免 開 工 前 之 各 項 規 劃 作 業 推 動 期 程 延 宕 影 響 後 續 工 程 執 行, 各 工 程 案 件 制 定 之 預 定 期 程 除 工 程 施 作 進 度 外, 亦 需 包 含 前 期 規 劃 設 計 用 地 取 得 及 上 網 招 決 標 等 日 期, 並 應 以 此 為 目 標, 致 力 達 成 本 府 計 畫 處 並 依 據 各 單 位 所 制 訂 之 預 定 期 程 與 實 際 辦 理 進 度 百 分 比 比 對, 針 對 落 後 工 程 資 料, 提 報 本 府 每 週 主 管 會 報 或 每 月 召 開 之 工 程 督 導 會 報 中 討 論, 督 促 各 單 位 積 極 趕 辦 3 為 管 控 各 單 位 各 項 作 業 辦 理 進 度, 如 期 辦 理 招 標, 以 期 順 利 於 97 年 底 前 發 包 完 成, 除 已 簽 奉 核 可 者, 得 於 97 年 10 月 15 日 後 辦 理 上 網 招 標 之 案 件 外, 依 規 皆 於 97 年 10 月 15 日 前 完 成 招 標 工 作, 有 關 非 工 程 案 件 之 各 項 活 動 案 件, 請 各 單 位 於 當 年 度 3 月 底 前 發 包 完 畢 ; 此 外, 業 已 針 對 本 府 工 程 招 標 流 ( 廢 ) 案 件 建 立 檢 討 機 制 與 獎 懲 制 度, 凡 流 ( 廢 ) 達 2 次 者, 於 本 府 工 程 督 導 會 報 專 案 報 告 及 研 提 解 決 方 案 流 ( 廢 ) 達 3 次 以 上 者, 則 召 開 流 ( 廢 ) 標 審 查 檢 討 小 組 審 議 究 責, 以 有 效 強 化 工 程 執 行 進 程 4 本 府 辦 理 工 程 預 告 宣 導 抽 查 工 作, 為 強 化 本 府 工 程 宣 導 效 能 及 建 立 與 民 眾 溝 通 e 化 平 臺, 以 俾 利 里 長 民 眾 查 詢 瀏 覽, 建 置 開 工 前 工 程 預 告 查 詢 系 統, 已 於 97 年 2 月 建 置 併 測 試 使 用, 統 計 自 97 年 1 月 至 12 月 e 化 宣 導 計 836 件, 並 落 實 分 層 抽 查 工 程 預 告 宣 導 機 制, 另 於 本 府 工 程 管 考 系 統 配 合 增 列 預 告 措 施 調 查 欄 位, 請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配 合 填 寫, 並 將 該 措 施 納 入 管 考 機 制, 列 為 日 後 考 核 重 點, 加 以 不 定 期 頁 193 / 353
195 抽 查, 以 確 實 達 到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 三 ) 透 過 資 訊 化 管 理 1 行 政 院 研 究 考 核 委 員 會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97 年 度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獲 得 中 央 補 助 19 億 2,540 萬 5,000 元, 其 中 本 府 自 籌 1 億 7,709 萬 5,000 元, 總 經 費 為 21 億 0,250 萬 元, 實 際 執 行 158 項 計 畫 至 於 98 年 度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獲 得 中 央 補 助 19 億 9,362 萬 元, 其 中 本 府 自 籌 1 億 7,005 萬 8,000 元, 總 經 費 為 21 億 6,368 萬 元, 實 際 執 行 164 項 計 畫 2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預 算 數 達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工 程 類 標 案, 建 置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該 系 統 係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決 標 公 告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由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將 標 案 基 本 資 料 預 算 編 列 每 月 最 新 進 度 支 用 金 額 執 行 情 形 品 管 監 造 人 員 等, 於 每 月 10 日 前 登 錄 資 料, 有 效 建 立 本 府 工 程 標 案 資 料, 掌 握 工 程 進 度 並 建 立 工 程 共 用 資 料 平 台, 以 強 化 工 程 管 理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填 報 率 都 在 100%,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提 供 上 級 或 政 府 單 位 相 關 統 計 功 能, 並 可 作 為 施 政 成 果 之 參 據 3 工 程 管 理 系 統 本 府 開 發 臺 中 市 政 府 工 程 管 考 系 統, 採 用 日 期 系 統 化 方 式 控 管 進 度, 於 95 年 6 月 啟 用, 並 結 合 管 考 行 動 網, 提 供 主 管 人 員 透 過 GPRS 即 時 追 蹤 工 程 執 行 進 度, 以 落 實 e 化 政 府,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該 系 統 於 97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386 件 總 計 解 除 列 管 203 件 進 度 符 合 者 163 件, 執 行 率 94.82%, 較 96 年 度 執 行 率 90.49% 提 升 4.33%; 97 年 度 截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該 系 統 仍 繼 續 列 管 案 件 數 為 183 件, 其 中 97 年 1 月 至 12 月 辦 理 完 竣 解 除 列 管 案 件 計 203 件 ; 平 均 每 月 約 有 17 件 案 件 辦 理 完 竣, 列 管 成 效 良 好 4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管 考 系 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建 置 管 考 系 統, 該 系 統 將 促 參 案 分 階 段 列 管 每 月 進 度, 落 實 e 化 政 府, 本 府 現 列 管 中, 已 簽 約 案 件 1 件 未 簽 約 案 件 5 件 及 前 置 作 業 案 件 1 件 每 月 審 核 月 報 進 度, 持 續 辦 理 列 管 中, 列 管 成 效 良 好 5 本 府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管 考 系 統 針 對 執 行 院 頒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與 交 通 安 全 改 進 方 案 部 分, 就 管 考 小 組 方 面, 獲 交 通 部 年 終 視 導 連 續 二 年 認 為 表 現 十 分 良 好 無 提 出 任 何 缺 點, 足 以 作 為 其 他 縣 市 政 府 表 率 此 外 本 府 於 98 年 1 月 17 日 辦 理 道 安 初 評, 會 後 並 針 對 委 員 建 議 持 續 辦 理 管 考 事 宜 七 推 動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化, 加 速 行 政 效 能 ( 一 ) 本 府 建 置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整 合 系 統, 透 過 整 合 系 統, 將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自 簽 收 辦 會 辦 陳 核 傳 遞 發 文 至 結 案 歸 檔 等 流 程 全 面 納 入 管 理, 並 藉 各 作 業 流 程 之 勾 稽 控 管, 減 頁 194 / 353
196 少 錯 誤 發 生 率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發 文 平 均 辦 理 天 數 為 1.30 天, 較 96 年 同 期 平 均 發 文 天 數 1.37 天, 微 幅 降 低 了 0.7 天 會 辦 案 件 平 均 辦 理 天 數 為 1.30 天, 較 96 年 同 期 平 均 辦 理 天 數 1.24 天, 提 高 0.06 天 本 府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與 96 年 同 期 公 文 發 文 平 均 數 及 會 辦 理 速 度 比 較 表 月 平 均 發 文 數 平 均 發 文 速 度 月 平 均 會 辦 數 平 均 會 辦 速 度 97 年 9 月 -98 年 3 月 15, , 年 9 月 -97 年 3 月 14, , 降 低 0.7 天 提 高 0.06 天 發 文 速 度 比 較 表 速 度 ( 天 ) 平 均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年 年 月 份 發 文 速 度 比 較 表 會 辦 速 度 比 較 速 度 ( 天 ) 平 均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年 年 月 份 會 辦 頁 速 195 度 比 / 353 較 表
197 八 宣 揚 市 長 施 政 理 念, 落 實 市 長 政 見 ( 一 ) 每 月 第 一 個 週 一 召 開 市 務 會 議 依 本 府 組 織 規 程 第 12 條 並 配 合 議 會 定 期 大 會 臨 時 會 期, 由 市 長 指 定 各 單 位 主 管 於 每 月 第 一 個 週 一 定 期 召 開 市 務 會 議 ( 視 需 要 得 臨 時 加 開 ), 審 議 各 單 位 提 案 ( 包 括 提 請 市 議 會 審 議 之 案 件 本 市 單 行 規 章 預 算 案 ), 將 審 議 通 過 之 提 案 彙 整 提 送 本 市 議 會 審 議, 計 畫 處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召 開 11 次 市 務 會 議, 審 議 各 單 位 提 案 計 52 案 另 市 長 於 會 中 針 對 各 項 業 務 指 示 事 項 於 會 後 函 送 紀 錄 由 各 單 位 依 指 裁 示 事 項 內 容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並 由 本 處 列 管 追 蹤 各 指 裁 示 事 項 之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 二 ) 每 月 第 二 三 四 五 周 周 一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於 每 月 第 二 三 四 五 周 之 周 一 由 市 長 指 定 各 單 位 主 管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 視 需 要 得 臨 時 加 開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召 開 14 次 主 管 會 報, 市 長 於 會 中 針 對 各 項 業 務 指 示 事 項 於 會 後 函 送 紀 錄 由 各 單 位 依 指 裁 示 事 項 內 容 推 動 相 關 業 務, 並 由 本 處 列 管 追 蹤 各 指 裁 示 事 項 之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 三 ) 主 管 會 報 移 師 府 外 機 關 舉 辦 為 配 合 中 央 振 興 經 濟 發 放 消 費 券 政 策, 本 府 於 98 年 1 月 至 3 月 主 管 會 報 ( 市 務 會 議 ) 移 師 本 市 商 圈 舉 行, 分 於 大 隆 路 商 圈 大 坑 商 圈 美 術 園 道 商 圈 中 區 商 圈 召 開, 以 刺 激 消 費 活 絡 本 市 經 濟 ( 如 下 表 ), 此 外, 為 宣 導 本 府 各 單 位 ( 機 關 )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以 促 進 團 隊 間 合 作 默 契, 本 府 亦 將 持 續 利 用 每 週 召 開 主 管 會 報 時 間, 安 排 府 外 召 開 等 標 竿 學 習 行 程 ( 四 ) 市 長 政 見 執 行 列 管 情 形 本 市 第 15 屆 市 長 政 見 共 分 經 濟 發 展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建 設 區 域 發 展 國 際 新 都 文 化 教 育 衛 生 環 保 社 會 福 利 觀 光 休 閒 政 府 效 能 等 項 目 共 計 10 大 項,213 小 項, 由 各 單 位 就 政 見 內 容 於 每 月 15 日 前, 進 入 台 中 市 府 會 連 線 暨 首 長 決 策 系 統 - 市 長 政 見 提 報 最 新 辦 理 情 形, 以 落 實 市 長 打 造 新 都 會 臺 中 拼 第 一 的 政 見 理 念 九 以 多 元 管 道 提 供 首 長 決 策 資 訊, 提 昇 市 政 建 設 成 果 ( 一 ) 本 市 城 市 競 爭 力 分 析 城 市 競 爭 力 指 標 之 建 置 資 料 收 集 檢 討 分 析 及 改 善 援 用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世 界 競 爭 力 報 告 使 用 之 經 濟 表 現 政 府 效 率 企 業 效 率 基 礎 建 設 指 標 及 考 量 國 情 增 加 科 技 指 標, 計 5 大 面 向,52 個 細 項 指 標, 進 行 城 市 競 爭 力 檢 討 分 析 建 立 城 市 競 爭 力 觀 念, 透 過 經 濟 競 爭 政 府 效 能 生 活 品 質 與 社 會 活 力 4 大 面 向, 以 量 化 模 式 分 析, 引 導 有 限 市 政 資 源 做 最 大 效 益 分 配, 調 整 施 政 重 點 與 方 向 有 效 提 升 本 市 城 市 競 頁 196 / 353
198 頁 197 / 353 爭 優 勢 目 前 已 完 成 97 年 度 競 爭 力 分 析, 並 將 針 對 分 析 結 果 屬 落 後 指 標 者, 請 本 府 相 關 處 ( 局 ) 據 以 研 擬 改 進 之 道 由 97 年 度 城 市 競 爭 力 各 項 指 標 的 分 析 發 現, 本 市 97 年 觀 光 遊 憩 區 遊 客 人 次 較 96 年 增 加 10.78%; 另 本 市 商 業 登 記 家 數 97 年 較 96 年 仍 正 成 長 13.23%, 在 全 國 共 20 縣 市 商 業 登 記 家 數 負 成 長 的 情 況 下, 本 市 仍 能 正 成 長, 實 顯 不 易 另, 本 市 97 年 度 縣 市 稅 各 項 稅 捐 實 徵 淨 額 成 長 率 -5%, 優 於 全 國 各 縣 市 之 平 均 值 -6.2%, 也 低 於 臺 北 市 -8.3% 高 雄 市 -6.5%; 且 97 年 市 稅 部 分 實 徵 淨 額 為 159 億 500 萬 元, 占 全 國 各 縣 市 稅 收 2,487 億 7,700 萬 元 之 6.4%, 稅 收 在 全 國 各 縣 市 排 名 第 5 名 刑 案 竊 案 破 獲 率 成 績 亮 眼, 治 安 滿 意 度 躍 昇 四 名! 本 市 97 年 不 僅 刑 案 發 生 率 大 幅 減 少 51.69%, 且 偵 破 刑 案 動 能 亦 向 上 提 升 30.84%,97 年 刑 案 發 生 2 萬 4,184 件 破 獲 率 80.69%, 更 是 近 年 來 本 市 治 安 偵 防 績 效 最 亮 麗 的 1 年 每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件 ( 較 去 年 減 少 23.57%)! 在 警 方 持 續 加 強 取 締 惡 性 違 規 下, 本 市 交 通 事 故 持 續 減 少, 去 (97) 年 本 市 各 類 交 通 事 故 總 件 數 較 96 年 合 計 減 少 7,310 件, 減 少 幅 度 達 26.50%, 改 善 幅 度 是 全 國 第 一 每 萬 人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死 傷 人 數 自 96 年 ( 件 / 萬 人 ) 降 至 97 年 ( 件 / 萬 人 ), 較 去 年 減 少 23.57% 在 本 市 各 項 重 大 建 設 一 一 完 工, 也 帶 來 了 大 批 人 潮 與 商 機, 這 些 都 是 市 民 與 市 府 共 同 努 力 的 成 果, 同 時 也 展 現 了 本 市 驚 人 成 長 的 高 度 競 爭 力 ( 二 ) 辦 理 年 度 市 政 建 設 研 究 論 文 獎 助 為 獎 勵 大 學 暨 獨 立 學 院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生, 積 極 參 與 本 市 市 政 建 設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本 府 訂 有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政 建 設 研 究 論 文 獎 助 計 畫, 希 由 入 選 之 獎 助 論 文 提 供 有 助 於 市 政 發 展 之 規 劃 及 建 言 藉 以 提 昇 市 政 建 設 品 質, 已 於 去 (97) 年 評 選 出 第 一 名 至 第 五 名 及 佳 作 五 名, 今 (98) 年 除 繼 續 辦 理 研 究 論 文 徵 選 工 作 外, 也 新 增 臺 中 市 政 府 規 劃 研 究 設 計 報 告 獎 助 計 畫, 鼓 勵 大 專 院 校 生 撰 寫 與 市 政 有 關 之 規 劃 設 計 報 告, 積 極 擴 大 有 意 參 與 市 政 規 劃 之 層 面 十 制 定 本 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強 化 策 略 管 理 及 績 效 評 核 ( 一 ) 制 定 本 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為 使 績 效 管 理 的 機 制 與 中 程 及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結 合, 強 化 策 略 與 績 效 管 理, 以 提 升 本 府 行 政 效 能, 展 現 城 市 競 爭 力, 促 進 地 方 發 展, 適 時 推 動 修 訂 本 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編 撰 作 業, 本 府 已 完 成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97 至 100 年 度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另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編 審 作 業 規 定 第 7 條 :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以 每 4 年 訂 定 一 次 為 原 則, 但 各 單 位 得 因 環 境 變 遷 與 政 策 調 整 等 需 要 報 府 修 訂 之, 本 府 各 單 位 ( 機 關 ) 得 據 以 適 時 修 訂, 以 符 社 經 時 勢 之 變 動 ( 二 )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97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報 告 為 落 實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制 度 及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依 據 臺 中 市 97 至 100 年 度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97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辦 理 97 年 度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97 年 度 本 府 各 單 位 ( 機 關 ) 績 效 評 分 總 平 均 達 分, 其 中 有 8 個 處 ( 局 ) 自 評 績 效 達 到 100 分, 整 體 執 行 績 效 尚 稱 良 好
199 十 一 強 化 台 中 縣 市 聯 繫, 促 進 資 源 整 合 及 區 域 發 展 台 中 縣 市 行 政 轄 區 相 互 毗 鄰, 為 加 強 台 中 區 業 務 協 調 聯 繫, 俾 以 發 展 地 方 建 設 增 進 社 會 繁 榮, 自 67 年 始 發 佈 台 中 縣 市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實 施 要 點 制 定 業 務 聯 繫 協 調 之 機 制, 使 縣 市 間 共 同 之 問 題 能 有 協 商 解 決 之 管 道, 提 昇 縣 市 合 作 效 能, 共 創 雙 贏 98 年 度 上 半 年 臺 中 縣 市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預 訂 於 98 年 4 月 24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假 本 府 中 正 廳 召 開, 相 關 業 務 將 透 過 本 聯 繫 會 報 加 強 雙 方 業 務 協 調 與 溝 通 交 流, 成 效 良 好 十 二 辦 理 中 部 六 縣 市 首 長 會 議, 強 化 地 方 與 中 央 夥 伴 關 係 98 年 度 中 部 六 縣 市 首 長 聯 繫 會 議 訂 於 4 月 18 日 由 行 政 院 劉 兆 玄 院 長 召 集 主 持, 由 臺 中 縣 市 苗 栗 縣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等 縣 市 長 及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交 通 部 新 聞 局 環 保 局 研 考 會 農 委 會 經 建 會 等 中 央 部 會 首 長 出 席, 本 次 提 案 共 計 15 案, 預 期 將 能 有 效 推 動 中 央 與 地 方 間 業 務 協 調 與 溝 通, 建 立 中 央 與 地 方 之 夥 伴 關 係, 並 促 進 中 部 地 方 區 域 繁 榮 頁 198 / 353
200 壹 拾 伍 人 事 處 一 照 護 弱 勢 族 群, 定 額 保 障 就 業 ( 一 ) 積 極 超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秉 持 以 人 為 本 關 懷 為 主 理 念, 真 心 關 懷 弱 勢, 積 極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截 至 本 (98) 年 3 月 底 為 止,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240 人, 實 際 進 用 530 人, 已 超 額 進 用 290 人, 成 效 良 好 ( 二 ) 協 助 原 住 民 族 就 業 1 為 落 實 保 障 原 住 民 工 作 權, 除 多 次 函 請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確 依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及 進 用 原 住 民 作 業 要 點 足 額 進 用 原 住 民 外 ; 並 採 下 列 措 施, 以 確 保 足 額 進 用 原 住 民 : (1) 本 府 交 通 處 停 車 管 理 科 於 甄 試 公 有 停 車 場 收 費 員 時, 配 合 規 定 原 住 民 保 障 名 額, 目 前 進 用 8 人 (2) 為 正 確 了 解 並 控 管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進 用 原 住 民 情 形, 以 維 護 進 用 原 住 民 各 項 資 料 正 確 新 穎, 規 劃 設 計 ( 機 關 單 位 或 學 校 ) 進 用 原 住 民 異 動 報 表 一 種, 通 函 請 本 府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配 合 進 用 或 退 離 該 類 人 員 時, 隨 時 造 冊 函 知 本 處 登 錄 2 截 至 本 (98) 年 3 月 底 止,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依 法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數 總 計 9 人 ( 本 府 應 進 用 2 人 本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應 進 用 7 人 ), 實 際 已 進 用 105 人 ( 含 公 務 人 員 約 聘 人 員 及 其 他 臨 時 人 員 ), 各 機 關 學 校 均 未 有 不 足 額 之 情 形 二 貫 徹 人 事 陞 遷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並 加 強 考 用 配 合 ( 一 ) 為 貫 徹 人 事 陞 遷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加 強 逐 級 授 權,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陞 遷 作 業 規 定, 除 將 所 屬 機 關 幕 僚 長 以 下 人 員 ( 不 含 各 區 公 所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殯 葬 管 理 所 及 孔 廟 忠 烈 祠 聯 合 管 理 所 之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及 幕 僚 長 ) 及 學 校 全 部 職 員 授 權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辦 理 甄 審 ( 選 ) 並 核 布 外, 並 規 範 甄 補 作 業 程 序, 決 定 內 陞 時,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資 績 評 分, 造 冊 提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後, 簽 請 機 關 首 長 就 前 3 名 中 圈 定 之 ; 決 定 外 補 時, 分 別 於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本 府 網 站 公 告 徵 才 至 少 5 天, 並 組 專 案 小 組 ( 本 府 面 試 委 員 應 含 人 事 政 風 處 科 長 各 1 人 ) 舉 行 面 試, 評 定 名 次, 再 提 甄 審 委 員 會 複 審, 排 定 名 次 後 提 請 機 關 首 長 就 前 3 名 中 圈 定 之 ( 二 )97 年 9 月 起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辦 理 之 甄 審 案, 本 府 計 內 陞 6 人, 外 補 ( 商 調 他 機 關 現 職 人 員 )18 人, 悉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並 均 由 第 1 名 出 任, 確 達 人 事 公 開, 陞 遷 公 開 透 明 另 配 合 中 央 考 試 用 人 政 策 申 請 考 試 分 發 計 4 人 ( 三 ) 為 應 業 務 與 組 織 調 整 需 要, 本 人 與 事 適 切 配 合 之 旨, 修 訂 本 府 436 個 職 務 之 職 務 歸 系 案, 現 正 由 銓 敘 部 審 核 中 頁 199 / 353
201 三 提 昇 公 務 人 力 素 質, 建 構 高 效 能 政 府 修 訂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衡 量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衡 量 制 度, 就 人 力 基 本 特 性 員 工 敬 業 程 度 人 力 運 用 管 理 機 關 領 導 力 及 學 習 文 化 等 五 個 面 向 進 行 人 力 資 本 評 量, 藉 以 瞭 解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力 素 質 及 人 力 管 理 狀 況, 以 作 為 各 單 位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以 及 人 力 運 用 管 理 之 參 考, 俾 提 升 本 府 競 爭 力 及 執 行 力, 以 提 高 市 民 的 滿 意 度 本 府 97 年 度 整 體 公 務 人 力 資 本 衡 量 分 數 為 4.09 分, 屬 綠 燈 水 準, 顯 見 本 府 人 力 資 本 狀 況 健 全, 人 力 資 本 能 充 分 支 援 機 關 在 業 務 上 追 求 卓 越 產 出, 並 足 以 支 應 機 關 未 來 發 展 需 要 四 厲 行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精 簡 組 織 人 力 ( 一 ) 執 行 員 額 零 成 長 政 策 1 依 據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及 行 政 院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等 相 關 規 定, 持 續 對 各 機 關 員 額 進 行 總 量 管 制, 並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以 府 人 任 字 第 號 函 通 令 各 機 關 學 校,98 年 度 員 額 管 制 仍 以 員 額 零 成 長 為 原 則, 約 ( 聘 ) 僱 人 員 業 務 助 理 臨 時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繼 續 執 行 精 簡 計 畫 出 缺 不 補 2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96 年 度 編 制 員 額 總 數 ( 不 含 警 消 ) 為 1,829 人,97 年 為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修 正 修 編 後 增 置 員 額 9 人, 其 中 5 人 係 由 所 屬 機 關 移 撥, 至 新 增 4 人 則 予 凍 結 暫 不 遴 補, 爰 仍 符 合 員 額 零 成 長 政 策 ( 二 ) 精 簡 約 聘 僱 人 員, 出 缺 不 補 1 配 合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第 28 條 之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員 額 精 簡 出 缺 不 補 之 原 則, 本 府 約 聘 僱 人 員 除 中 央 專 款 補 助 經 費 者 外, 年 度 內 離 職 之 約 聘 僱 及 臨 時 人 員 控 管 出 缺 不 補 91 年 度 起 並 厲 行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現 有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僱 工 一 律 精 簡 現 有 員 額 之 10%, 共 計 精 簡 聘 僱 人 員 23 人, 臨 時 人 員 122 人 ; 另 出 缺 不 補 精 簡 約 聘 僱 人 員 迄 今 ( 含 業 務 助 理 ) 計 111 人 2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約 聘 僱 人 員, 除 中 央 專 款 補 助 計 畫 經 費 及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28 日 院 授 人 地 字 第 號 函 專 案 核 定 增 聘 之 擴 充 兒 少 保 護 社 工 人 力 外, 年 度 內 離 職 之 約 聘 僱 人 員 一 律 控 管 出 缺 不 補,96 年 度 約 聘 僱 員 額 236 人,97 年 度 217 人,97 年 較 96 年 減 列 19 人, 員 額 成 長 比 率 為 -8.76% 五 積 極 提 高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 一 ) 為 提 高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比 例,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陞 遷 作 業 規 定 中 明 定 : 為 拔 擢 女 性 主 管, 對 於 主 管 職 務 出 缺, 在 各 項 資 績 條 件 相 同 時, 宜 以 女 性 優 先 陞 遷 另 通 函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外 公 開 徵 才 時 不 得 限 定 男 性, 如 有 違 反 者, 將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7 條 及 第 38 條 之 1 性 別 歧 視 禁 止 之 規 定, 處 以 10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本 府 經 評 選 獲 得 行 政 院 第 7 屆 促 進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金 馨 獎, 績 效 良 好 ( 二 ) 另 為 鼓 勵 所 屬 機 關 積 極 晉 用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並 訂 定 台 中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促 進 女 性 參 與 決 策 績 效 優 良 獎 勵 計 畫, 獲 選 為 第 一 屆 績 優 機 關 者 有 中 區 公 所 消 防 局 北 屯 區 公 所 西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中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 三 ) 截 至 本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府 女 性 主 管 進 用 比 例 為 : 頁 200 / 353
202 本 府 及 本 處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女 性 主 管 進 用 比 例 項 別 機 關 別 本 府 一 級 本 府 二 級 主 管 主 管 本 處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機 關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進 用 比 例 29% 31% 50% 66.67% 65.22% 66.67% 六 加 強 人 事 人 員 交 流, 增 加 職 務 歷 練 依 據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級 人 事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要 點 暨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級 人 事 機 構 加 強 人 事 人 員 交 流 計 畫 辦 理 人 事 人 員 交 流, 人 事 主 管 人 事 佐 理 人 員 與 中 央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交 流 比 率 皆 達 百 分 之 百 七 簡 化 作 業 層 級, 貫 徹 分 層 負 責,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 一 )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委 任 人 員 請 任 案, 由 本 府 逕 行 依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結 果 清 冊, 核 發 委 任 任 命 令, 無 須 再 由 用 人 機 關 ( 單 位 ) 請 發, 有 效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二 ) 修 訂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人 事 服 務 指 南, 建 立 人 事 業 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 三 ) 訂 定 本 府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就 職 流 程 圖 及 就 職 須 知,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 四 ) 持 續 推 動 教 師 敘 薪 案 件 授 權, 目 前 除 職 前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案 件 外, 餘 各 類 教 師 敘 薪 案 授 權 各 學 校 核 定 副 知 本 府,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 五 ) 為 確 保 教 師 權 益 及 配 合 法 令 更 動, 修 訂 編 印 臺 中 市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手 冊, 以 提 供 各 級 教 師 參 考 並 提 昇 本 市 教 師 敘 薪 作 業 效 率 ( 六 ) 為 提 昇 本 府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比 例, 將 本 府 英 檢 相 關 激 勵 措 施 學 習 英 語 管 道 及 相 關 英 語 檢 測 資 訊, 印 製 宣 導 卡 送 本 府 同 仁 參 用 ( 七 ) 為 響 應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本 處 建 置 完 成 績 效 考 核 網 路 報 送 系 統, 各 人 事 機 構 考 核 報 告 由 以 往 紙 本 報 送 改 採 網 路 報 送 方 式 辦 理, 以 節 省 資 源 並 增 進 行 政 效 率 ( 八 ) 為 擴 大 人 事 授 權,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自 96 年 4 月 1 日 起, 委 任 本 府 所 屬 一 級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案 件, 並 副 知 ( 含 歸 系 表 件 ) 本 府 ( 九 ) 配 合 法 令 更 動, 修 訂 編 印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簡 表 公 教 人 員 給 與 簡 明 表 約 聘 僱 人 員 權 益 簡 表, 分 送 同 仁,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 十 ) 配 合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及 釐 清 各 單 位 間 權 責, 檢 討 修 正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凡 可 降 低 決 行 層 次 者, 均 予 調 降 96 年 計 有 東 區 南 區 及 北 屯 區 等 三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山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動 物 保 護 防 疫 所 等 5 個 機 關 辦 理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修 正 ;97 年 計 有 本 府 及 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中 興 地 政 事 務 所 地 方 稅 務 局 等 4 個 機 關 辦 理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修 正 ;98 年 計 有 環 境 保 護 局 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等 2 個 機 關 辦 理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頁 201 / 353
203 修 正 ( 十 一 ) 為 簡 化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自 96 年 3 月 22 日 起,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銓 審 案 件, 除 授 權 由 服 務 機 關 逕 向 銓 敘 部 辦 理 送 審 外, 免 再 副 知 本 府 ( 十 二 )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據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約 僱 人 員 案 件, 授 權 各 機 關 ( 學 校 )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核 定 僱 用 計 畫, 並 逕 以 僱 用 通 知 書 將 約 僱 情 形 副 知 本 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及 審 計 機 關 即 可 ( 十 三 ) 為 簡 化 考 績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本 府 之 考 績 案 均 以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方 式 函 報, 並 透 過 網 路 預 審 系 統 及 考 績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報 送 相 關 資 料 ; 另 業 已 授 權 之 機 關 自 行 核 定 後, 逕 報 銓 敘 部 審 定, 免 再 經 本 府 核 轉, 以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 十 四 ) 為 加 強 分 層 負 責, 落 實 人 事 授 權 及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將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約 聘 ( 僱 ) 人 員 聘 ( 僱 ) 作 業, 授 權 由 各 該 機 關 學 校 自 行 依 本 府 核 定 之 約 聘 僱 計 畫 審 核 應 聘 ( 僱 ) 人 員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辦 理 聘 ( 僱 ) 用, 其 聘 ( 僱 ) 用 通 知 書 副 知 本 府 即 可, 有 效 縮 短 作 業 時 程, 提 昇 用 人 時 效 ( 十 五 ) 為 擴 大 授 權 簡 化 程 序, 本 府 各 處 副 處 長 以 下 人 員, 不 涉 及 本 府 經 費 之 因 公 出 國 案, 授 權 各 處 處 長 決 行 八 提 昇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活 絡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賡 續 推 動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本 府 積 極 鼓 勵 公 共 事 務 委 託 民 間 參 與, 建 立 政 府 與 民 間 夥 伴 關 係, 以 撙 節 政 府 支 出, 並 回 應 人 民 對 政 府 改 革 的 迫 切 性 與 高 度 期 望, 於 97 年 度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新 增 簽 約 或 未 來 規 劃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項 目 共 計 21 項 :(1) 台 中 市 自 由 一 期 立 體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2) 台 中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3) 東 興 立 體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4) 大 益 立 體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5) 潮 洋 臨 時 平 面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6) 廣 兼 停 44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7) 公 有 春 社 零 售 市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8) 臺 中 市 中 興 網 球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9) 民 俗 公 園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案 ( 第 二 期 )(10) 中 山 堂 南 側 平 面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案 (11) 台 中 火 車 站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委 託 建 教 合 作 案 (12) 逢 甲 商 圈 路 段 中 友 商 圈 路 段 廣 三 SOGO 週 邊 路 段 等 開 單 勞 務 作 業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案 (13) 台 中 市 犁 頭 店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14) 公 有 中 仁 超 級 市 場 (15) 公 有 市 92 零 售 市 場 (16) 公 有 市 31 零 售 市 場 (17) 公 有 市 30 零 售 市 場 (18) 廣 兼 停 三 停 四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19) 新 興 逢 甲 河 南 大 福 平 面 停 車 場 委 託 民 間 經 營 案 (20) 台 中 市 福 田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委 託 代 操 作 維 護 ( 第 4 年 )(21) 惠 國 段 地 號 土 地 之 公 園 地 下 停 車 場 及 商 場 BOT 案 九 建 構 本 府 機 關 組 織 與 同 仁 間 最 佳 的 靜 態 溝 通 橋 樑, 發 行 卓 越 臺 中 人 事 服 務 月 刊 本 府 為 適 時 宣 導 告 知 各 項 新 訂 或 修 正 之 人 事 法 規, 每 月 藉 由 發 行 卓 越 臺 中 人 事 服 務 月 刊, 使 機 關 同 仁 瞭 解 其 制 訂 或 修 正 之 背 景 意 義, 以 維 護 同 仁 之 權 益 卓 越 臺 中 人 事 服 務 月 刊 為 多 元 化 之 刊 物, 刊 載 之 內 容 精 采 而 豐 富, 其 內 容 包 含 : 活 動 報 導 活 動 預 告 區 訓 練 快 訊 新 知 補 給 站 人 事 業 務 小 提 醒 每 月 服 務 績 優 人 員 及 電 話 禮 貌 人 員 榮 譽 榜 國 家 考 試 考 情 資 訊 您 不 可 不 知 人 事 尋 蹤 錄 本 府 人 員 異 動 訊 息 ( 含 退 休 人 員 訊 息 ) 溫 頁 202 / 353
204 頁 203 / 353 情 咖 啡 館 ( 收 錄 本 府 退 休 公 教 志 工 散 文 選 集 ) 標 竿 學 習 英 語 補 給 站 健 康 專 欄 ( 養 生 氣 功 教 學 ) 及 心 情 隨 想 ( 同 仁 投 稿 作 品 ) 等 單 元, 所 蒐 集 並 傳 達 的 資 訊, 除 了 當 月 最 新 穎 及 最 熱 門 的 主 題 規 定 之 外, 亦 將 未 來 1 至 2 個 月 將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預 告 傳 遞 所 屬 同 仁, 呈 現 多 元 化 的 主 題 及 精 采 豐 富 的 內 容, 是 本 府 機 關 組 織 與 同 仁 間 最 佳 的 靜 態 溝 通 橋 樑, 每 月 均 發 行 2,500 份, 分 送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參 閱 十 覈 實 辦 理 考 核 及 推 動 激 勵 措 施 ( 一 ) 考 核 作 業 1 依 據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規 定, 於 97 年 10 月 中 旬 完 成 全 市 87 所 市 立 中 小 學 報 送 之 96 學 年 度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核 定 作 業 2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第 4 點 之 規 定, 本 府 於 每 年 4 8 月 底 分 發 各 單 位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以 辦 理 考 核, 並 要 求 考 核 者 對 受 考 核 者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發 揮 平 時 考 核 雙 向 溝 通 之 功 能,97 年 度 第 2 次 平 時 考 核 業 於 9 月 辦 理 完 竣 3 在 獎 不 逾 時 懲 不 後 事 原 則 下, 貫 徹 執 行 獎 懲 公 開, 賞 功 罰 過 原 則, 對 於 表 現 績 優 者, 或 執 行 政 策 有 貢 獻 者, 主 動 予 以 從 優 敘 獎, 對 於 違 法 犯 紀 者, 從 嚴 懲 處 本 府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計 辦 理 嘉 獎 1,121 人 次, 記 功 131 人 次, 記 一 大 功 1 人 次, 申 誡 8 人 次, 記 過 1 人 次 4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之 規 定, 本 府 於 每 年 12 月 下 旬 分 發 各 單 位 年 終 考 核 表,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進 行 辦 理 年 終 考 核, 並 結 合 績 效 目 標 管 理 制 度, 各 單 位 97 年 1 月 訂 定 之 績 效 目 標 經 本 府 績 效 評 估 委 員 會 於 12 月 考 評 後, 依 得 分 高 低, 核 給 各 單 位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以 達 到 綜 覈 名 實 之 旨 及 激 勵 表 現 優 良 單 位 之 士 氣, 本 府 97 年 公 務 人 員 之 考 績 業 於 98 年 1 月 5 日 核 定 ( 二 ) 激 勵 措 施 1 為 激 勵 員 工 士 氣, 每 年 選 拔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年 度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於 98 年 2 月 選 拔 出 15 位 98 年 度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並 推 舉 本 府 地 政 處 科 長 莊 子 明 參 加 行 政 院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選 拔 2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行 政 獎 勵 補 充 規 定, 使 各 單 位 參 加 國 際 性 全 國 性 及 區 域 性 之 各 項 評 比 考 核 競 賽 績 優 人 員 及 辦 理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有 功 人 員 獎 懲 有 一 準 則, 達 賞 罰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提 昇 工 作 士 氣 3 本 府 為 激 勵 士 氣 鼓 勵 公 務 員 勇 於 建 言 參 與 決 策 與 管 理 並 提 出 創 新 措 施,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及 市 政 建 設 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特 於 97 年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啟 動 創 意 列 車 獎 勵 計 畫 創 設 金 點 子 獎, 每 年 選 出 十 大 創 意 市 政 由 本 府 高 級 幕 僚 人 員 5 人 及 府 外 專 家 學 者 5 人, 共 10 人 組 成 創 意 評 審 小 組, 就 本 府 各 處 或 所 屬 機 關 所 提 具 體 創 新 並 經 採 行 確 具 效 益 事 項 辦 理 評 選, 獲 獎 者, 頒 給 獎 金 及 獎 牌 98 年 度 本 府 第 二 屆 金 點 子 獎 創 意 競 賽,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共 計 提 出 91 項 創 意 提 案 參 賽, 共 評 選 出 金 點 子 狀 元 獎 - 警 察 局 大 隊 長 林 炎 田 ( 建 置 整 合 性 查 贓 系 統 發 揮 以 贓 緝 犯 以 犯 追 贓 之 功 能 ) 等 10 個 個 人 獎 及 警 察 局 等 5 個 單 位 之 團 體 獎, 於 98 年 1 月 19 日 主 管 會 報 中 頒 獎, 有 效 激 勵 各 單 位 公 務 員 提 出 創 新 構 想, 並 提 升 行
205 政 效 率 及 品 質 十 一 型 塑 學 習 型 及 教 育 型 政 府,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並 加 強 數 位 學 習 ( 一 ) 型 塑 學 習 型 及 教 育 型 政 府 本 府 於 93 年 6 月 推 動 型 塑 學 習 型 政 府 ;94 年 6 月 推 動 教 育 型 政 府 各 單 位 成 立 行 動 學 習 及 教 育 團 隊, 定 期 集 會, 以 組 織 學 習 模 式 共 同 思 考 單 位 願 景 及 創 新 業 務, 匯 集 團 隊 智 慧, 提 升 本 府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 與 市 政 建 設 品 質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府 各 單 位 行 動 學 習 及 教 育 團 隊 成 員 人 數 即 已 佔 組 織 人 數 比 例 之 100%, 且 以 科 為 單 位 組 成 行 動 學 習 及 教 育 團 隊 嗣 後 新 進 人 員 由 各 單 位 以 教 與 學 之 經 驗 傳 承 方 式, 使 其 得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獲 得 工 作 相 關 知 能, 並 參 加 各 自 所 屬 之 行 動 學 習 及 教 育 團 隊 本 府 為 擴 大 組 織 學 習 範 圍, 並 以 向 下 擴 散 至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的 方 式 深 化 型 塑 學 習 型 及 教 育 型 政 府, 由 其 依 業 務 特 性 訂 定 推 動 計 畫 並 據 以 執 行, 形 成 縱 向 良 性 互 動 機 制, 達 到 學 習 擴 散 效 果 ( 二 )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並 加 強 數 位 學 習 為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以 提 高 人 力 素 質,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計 畫 推 動 終 身 學 習,97 年 度 將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之 總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訂 為 71 小 時 復 為 加 強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之 建 構,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宣 導 設 立 數 位 學 習 角 落 在 不 影 響 業 務 狀 況 下 規 劃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供 屬 員 進 行 數 位 學 習 彙 整 數 位 學 習 資 源 將 其 鏈 結 於 本 府 公 訓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對 學 習 狀 況 優 良 人 員 進 行 獎 勵 等 方 式, 透 過 營 造 優 質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達 成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提 升 人 力 素 質 之 目 標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員 總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小 時 且 本 府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並 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97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導 入 之 優 等 獎 十 二 積 極 推 動 績 效 目 標 管 理 制 度, 內 化 績 效 導 向 之 行 政 文 化 ( 一 ) 為 增 進 施 政 績 效, 精 進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授 權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98 年 實 施 績 效 目 標 管 理 計 畫 及 施 政 總 目 標, 自 行 訂 定 績 效 目 標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並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持 續 進 行, 並 於 期 中 檢 視 目 標 達 成 情 形, 隨 時 檢 討 進 度, 以 落 實 政 府 機 關 之 績 效 管 理, 進 而 提 昇 政 府 行 政 效 能 ( 二 ) 為 勉 勵 參 與 市 政 建 設 辛 勞 及 激 勵 實 際 從 事 工 程 人 員 之 工 作 士 氣, 賡 續 依 院 頒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工 程 獎 金 支 給 原 則 辦 理, 使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或 監 造 相 關 業 務 之 績 效 與 獎 金 相 互 配 合, 以 鼓 舞 同 仁 達 成 各 項 工 程 計 畫 目 標, 產 生 預 期 效 益, 並 藉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及 競 爭 力 十 三 妥 適 籌 編 退 休 經 費, 促 進 人 事 新 陳 代 謝 ( 一 ) 嚴 格 執 行 命 令 退 休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按 規 定 列 冊, 依 限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11 人 ( 公 務 人 員 8 人 學 校 教 職 員 3 人 ) 辦 理 退 休 ( 二 ) 覈 實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自 願 退 休 頁 204 / 353
206 頁 205 / 353 訂 定 年 度 自 願 退 休 作 業 計 畫, 自 願 退 休 案 件 ( 含 任 職 25 年 以 上, 年 滿 55 歲 退 休 案 )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辦 理 自 願 退 休 計 59 人 ( 公 務 人 員 36 人 學 校 教 職 員 23 人 ); 辦 理 55 歲 自 願 退 休 計 22 人 ( 公 務 人 員 10 人 學 校 教 職 員 12 人 ) ( 三 ) 落 實 退 休 員 工 及 遺 族 之 照 護 本 市 近 幾 年 來, 退 休 人 員 人 數 不 斷 成 長, 雖 然 已 實 施 多 項 照 護 措 施, 惟 退 休 前 後 的 生 活 方 式, 常 發 生 明 顯 的 變 化, 且 各 機 關 學 校 退 休 人 員 散 居 本 市 各 區, 為 發 揮 近 鄰 協 助 照 護 的 效 果 及 免 於 退 休 人 員 途 勞 奔 波, 本 府 以 結 合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方 式 成 立 退 休 公 教 員 工 關 懷 圈, 並 運 用 退 休 照 護 網 絡, 透 過 專 業 服 務 及 人 性 關 懷 理 念, 將 本 市 退 休 人 員 依 其 住 所 劃 分 為 8 個 關 懷 區, 以 就 近 關 懷 照 護 方 式 辦 理 照 護 事 項, 以 提 昇 退 休 人 員 生 活 品 質 十 四 開 辦 多 項 文 康 活 動, 調 劑 員 工 身 心, 舒 緩 工 作 壓 力 ( 一 ) 為 照 顧 本 府 員 工 並 鼓 舞 士 氣,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本 府 分 別 於 97 年 9 月 1 日 及 12 月 29 日 舉 辦 4 至 8 月 及 9 至 12 月 本 府 員 工 慶 生 會, 會 中 致 贈 壽 星 生 日 禮 券 600 元 及 生 日 蛋 糕 1 份, 另 備 有 精 美 摸 彩 品 以 增 添 活 動 氣 氛 ( 二 ) 本 府 為 迎 接 98 年 新 春, 訂 於 98 年 2 月 2 日 ( 年 初 八 ) 上 午 假 本 府 中 庭 廣 場 擴 大 舉 辦 臺 中 市 各 界 暨 本 府 員 工 98 年 新 春 聯 合 團 拜, 會 中 邀 請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歷 任 議 長 副 議 長 歷 任 市 長 各 界 社 團 社 會 賢 達 各 區 里 長 媒 體 本 府 所 屬 各 級 公 立 學 校 校 長 機 關 首 長 及 退 休 人 員 等 參 加 外, 並 有 精 彩 節 目 表 演 及 摸 彩 活 動, 營 造 團 結 和 諧 氣 氛 ( 三 ) 為 對 本 府 婦 女 員 工 表 達 慰 勉 及 關 懷 之 意, 於 98 年 3 月 6 日 以 市 長 名 義 致 贈 本 府 女 性 同 仁 玫 瑰 花 1 朵 ( 四 ) 提 倡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以 舒 暢 身 心 健 康, 並 增 進 同 仁 情 感 交 流,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於 98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假 水 湳 經 貿 園 區 舉 辦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親 子 春 暖 花 開 用 腳 愛 臺 中 樂 活 水 湳 健 行 活 動, 會 中 為 活 絡 會 場 氣 氛, 舉 辦 摸 彩 活 動 及 表 演 節 目, 內 容 活 潑 有 趣 十 五 強 化 福 利 措 施,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 一 )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增 進 員 工 福 利 為 謀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 工 之 福 利, 業 與 本 市 知 名 或 好 評 之 廠 商 ( 糖 村 麵 包 蛋 糕 坊 臺 中 牛 排 館 隆 美 窗 簾 上 立 汽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西 湖 渡 假 村 等 95 家 ) 簽 訂 契 約,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憑 服 務 證 赴 特 約 商 店 消 費, 即 可 享 最 優 惠 之 價 格 為 繼 續 增 進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 工 福 利, 相 關 之 特 約 商 店 正 陸 續 洽 尋 中 ( 二 ) 增 進 員 工 子 女 課 後 照 顧 為 協 助 本 府 員 工 解 決 其 子 女 課 餘 期 間 照 護 問 題, 並 落 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本 府 委 由 本 市 西 區 忠 孝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國 小 以 上 學 童 之 課 後 照 護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母 聖 心 修 女 會 附 設 惠 華 托 兒 所 辦 理 2 歲 以 上 未 滿 7 歲 之 幼 兒 照 護 及 私 立 文 馨 托 兒 所 附 設 托 嬰 中 心 辦 理 未 滿 2 歲 嬰 幼 兒 之 照 護, 俾 使 同 仁 無 後 顧 之 憂,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 三 ) 積 極 維 護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以 提 昇 優 質 生 活 品 質
207 1 為 維 護 本 府 一 級 主 管 身 體 健 康, 俾 利 市 政 推 動, 辦 理 首 長 健 康 檢 查, 維 護 各 級 首 長 身 心 健 康, 戮 力 公 務 2 為 關 心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以 預 防 疾 病 的 發 生, 期 達 到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之 效, 特 舉 辦 員 工 健 康 巡 迴 檢 查 3 為 提 供 同 仁 們 一 個 支 持 性 的 運 動 環 境, 並 鼓 勵 大 家 多 運 動 常 運 動 長 期 運 動, 於 本 府 一 樓 設 置 本 府 員 工 健 身 中 心, 為 了 讓 大 家 有 多 樣 化 的 選 擇, 員 工 健 身 中 心 特 別 提 供 跑 步 機 健 身 車 踏 步 機 重 量 訓 練 機 啞 鈴 仰 臥 起 坐 板 及 乒 乓 球 桌 等 多 項 運 動 器 材, 供 大 家 自 行 利 用 空 暇 時 間 使 用, 以 紓 解 生 活 壓 力, 消 除 身 心 疲 勞, 提 昇 職 場 工 作 力 及 有 助 社 交 生 活,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4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健 康 體 適 能 活 動, 於 每 天 上 午 10 時 及 下 午 3 時 各 一 次 10 分 鐘 實 施 健 康 操 活 動 5 為 照 護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及 直 系 親 屬 身 體 健 康, 與 本 市 各 大 醫 院 簽 訂 特 約 醫 院 提 供 診 療 服 務 優 惠 合 約, 照 護 同 仁 6 為 協 助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員 工 解 決 生 活 人 際 及 職 場 問 題 所 引 起 的 心 理 困 擾, 以 維 護 其 身 心 健 康 於 本 市 市 府 路 八 號 三 樓 成 立 心 理 諮 商 室 十 六 建 構 高 效 能 人 事 資 訊 體 系, 提 昇 服 務 績 效 配 合 全 球 資 訊 電 腦 化, 建 立 網 路 e 政 府 建 置 數 位 化 表 單 系 統 積 極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電 腦 化, 掌 握 資 訊 正 確 及 時 效,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以 達 人 事 業 務 作 業 資 訊 化 無 紙 化 目 的 ( 一 ) 建 構 即 時 完 整 正 確 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各 項 人 事 資 料 異 動 如 調 動 銓 審 考 績 獎 懲 訓 練 等 均 立 即 登 錄 人 事 資 料 系 統, 確 保 人 事 資 料 庫 之 新 穎 正 確, 使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更 臻 完 善, 以 達 資 料 共 享 目 的, 建 構 即 時 性 完 整 性 正 確 性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庫, 縮 短 人 事 作 業 流 程 及 增 進 人 力 運 用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 二 ) 線 上 差 勤 管 理 資 訊 化 本 府 訂 定 有 臺 中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推 行 線 上 差 勤 管 理 系 統 作 業 計 畫, 推 行 線 上 差 假 作 業, 更 新 差 勤 系 統, 並 連 結 線 上 差 勤 與 指 紋 簽 到 ( 退 ) 系 統, 且 與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Pemis2K) 連 結, 三 者 之 相 關 差 勤 資 料 均 能 相 互 運 用 結 合, 強 化 差 勤 管 理 機 制 及 準 確 性 ( 三 ) 利 用 資 訊 工 具,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1 發 行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報 : 為 期 建 立 主 動 積 極 的 服 務 形 象, 爰 發 行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報, 發 行 對 象 以 本 府 員 工 及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為 主, 強 化 人 事 法 規 新 知 宣 導, 迅 速 回 應 顧 客 需 求, 展 現 行 政 執 行 力, 以 提 升 本 府 服 務 水 準 2 運 用 本 府 網 頁 公 告 及 填 報 系 統,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 本 處 針 對 所 屬 學 校 之 緊 急 公 文 定 期 報 表 之 催 辦 案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開 課 報 名 通 知 公 告 週 知 文 件 等, 運 用 本 府 網 頁 公 告 及 填 報 系 統 通 知 所 屬 學 校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此 公 告 及 填 報 系 統 之 作 業 效 益, 分 述 如 下 : 頁 206 / 353
208 頁 207 / 353 (1) 公 告 及 填 報 系 統 文 件 視 同 公 文, 有 效 縮 短 公 文 處 理 流 程 (2) 線 上 填 報 公 文 無 紙 化, 減 少 紙 張 的 浪 費 (3) 線 上 公 文 稽 催 功 能 齊 全, 減 少 承 辦 員 稽 催 工 作, 工 作 效 率 有 效 提 升 3 建 立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行 事 曆, 供 人 事 人 員 使 用 : 為 提 供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承 辦 業 務 參 考 知 識 分 享 及 業 務 傳 承, 並 提 醒 每 日 應 辦 事 項 或 應 送 報 表, 避 免 遺 漏, 特 於 本 府 人 事 處 網 頁 建 立 臺 中 市 政 府 - 機 關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行 事 曆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 學 校 人 事 業 務 電 子 行 事 曆, 供 人 事 人 員 上 網 查 看 或 下 載, 此 舉 效 益 計 有 : (1) 應 辦 事 項, 一 目 了 然 (2) 新 進 人 員, 容 易 上 手 (3) 同 仁 權 益, 獲 得 確 保 (4) 累 積 知 識, 有 利 傳 承 4 建 置 數 位 化 表 單 系 統 : 運 用 網 路 技 術, 將 本 府 現 職 人 員 書 面 申 請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書 及 在 職 證 明 書 數 位 化, 彈 指 之 間 即 完 成 申 請 審 核 及 核 准 動 作,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縮 短 申 請 時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便 捷 的 服 務 5 於 本 府 網 頁 建 置 知 識 傳 承 專 區 : 鑑 於 機 關 同 仁 異 動 頻 繁, 知 識 難 有 效 傳 承, 以 及 讓 新 進 同 仁 初 來 乍 到 本 機 關 更 能 快 速 融 入 機 關 之 順 利 運 作, 爰 建 置 知 識 傳 承 專 區, 針 對 有 價 值 知 識 文 件 進 行 蒐 集 分 析, 除 可 提 昇 各 類 知 識 文 件 之 管 理 與 運 用 效 能, 且 因 制 定 行 政 作 業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範 例, 可 達 到 行 政 管 理 知 識 傳 承 分 享 累 積 與 創 新 之 功 能, 亦 因 各 項 作 業 之 標 準 化 而 大 幅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6 於 本 府 網 頁 建 置 表 單 下 載 區 : 將 一 些 常 用 之 人 事 表 單, 分 門 別 類, 有 系 統 地 歸 納 整 理, 設 置 一 個 專 區,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遇 有 需 要 時, 即 可 線 上 查 詢 下 載, 提 供 線 上 便 捷 及 時 服 務, 減 少 浪 費 人 力, 亦 可 節 省 時 間 7 於 本 府 網 頁 建 置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專 區 : 公 教 人 員 權 益 包 羅 萬 象, 舉 凡 考 試 任 用 職 務 代 理 調 任 陞 遷 俸 給 教 師 敘 薪 考 績 獎 懲 差 假 留 職 停 薪 出 國 服 務 訓 練 進 修 待 遇 補 助 公 保 健 保 退 休 資 遣 撫 卹 等, 均 與 個 人 密 切 相 關, 大 家 亦 非 常 重 視, 爰 建 置 此 一 專 區, 除 將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亦 方 便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線 上 瀏 覽, 維 護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8 於 本 府 網 頁 建 置 人 事 法 規 查 詢 區 : 透 過 完 整 收 集 人 事 法 規, 區 分 為 組 織 任 免 訓 練 考 核 給 與 福 利 考 試 企 劃 四 部 份, 形 成 一 個 十 分 具 有 特 色 之 專 業 資 料 庫, 不 但 可 以 成 為 專 業 人 事 人 員 有 用 的 工 具, 亦 可 提 供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上 網 瀏 覽 查 詢, 幫 助 公 務 人 員 瞭 解 人 事 法 規, 確 保 權 益 ( 四 ) 簡 化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流 程 本 市 各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依 獎 章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於 退 休 ( 職 )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依 任 職 滿 10 年 20 年 30 年 或 40 年 者, 分 別 頒 給 三 二 一 或 特 等 服 務 獎 章, 各 單 位 遇 有 符 合 請 頒 規 定 情 形 者, 逕 至 服 務 獎 章 線 上 請 頒 及 檢 核 系 統 登 錄, 經 本 處 線 上 審 查 核 頒, 達 到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減 少 紙 張 浪 費 兼 顧 環 保
209 十 七 落 實 顧 客 導 向 之 尊 榮 服 務, 實 施 人 事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本 處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以 顧 客 滿 意 為 導 向, 強 化 本 府 各 單 位 同 仁 與 本 處 人 員 之 互 動 支 持 網 絡, 提 供 親 和 效 能 顧 客 至 上 之 人 事 服 務, 藉 以 提 升 本 處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能 於 本 處 設 置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投 置 信 箱, 請 至 本 處 洽 公 者 填 寫 人 事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並 由 專 人 隨 時 檢 視 同 仁 所 填 寫 之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遇 有 滿 意 度 經 評 列 為 尚 可 以 下 ( 含 不 滿 意 及 很 不 滿 意 ) 者, 立 即 通 知 該 承 辦 人 員 檢 討 改 進, 並 研 訂 改 善 措 施, 改 進 服 務 缺 失 ; 對 於 每 月 服 務 達 滿 意 以 上 之 人 員, 頒 給 服 務 e 級 棒 錦 旗, 若 累 積 達 4 個 月 服 務 績 優 者, 另 頒 給 服 務 達 人 磁 章, 適 時 對 於 服 務 績 優 人 員 予 以 獎 勵, 期 使 各 項 服 務 措 施 更 能 符 合 員 工 需 求 本 處 同 仁 鑒 於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各 項 服 務 項 目 之 滿 意 指 數, 不 斷 研 究 精 進, 充 實 自 身 專 業 知 能, 同 時 亦 檢 討 改 進 各 項 業 務 工 作 之 簡 化, 以 縮 短 辦 理 時 間, 使 得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各 項 服 務 ( 含 辦 公 地 點 的 整 潔 有 人 即 時 服 務 辦 事 效 率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態 度 及 申 辦 作 業 流 程 等 項 目 ) 滿 意 度 指 數 均 達 滿 意 以 上 頁 208 / 353
210 壹 拾 陸 主 計 處 一 預 算 業 務 ( 一 ) 籌 編 本 市 97 年 度 總 預 算 第 2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以 應 各 機 關 業 務 之 需, 並 經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13 次 臨 時 會 審 議 通 過,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歲 入 預 算 淨 追 加 35 億 398 萬 元, 歲 出 預 算 淨 追 加 30 億 7,637 萬 4,000 元,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為 4 億 2,760 萬 6,000 元, 以 融 資 性 收 入 - 賒 借 收 入 予 以 彌 平 97 年 度 第 2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經 費 來 源 分 析 表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項 目 追 加 金 額 追 減 金 額 追 加 ( 減 ) 後 淨 額 中 央 補 助 款 先 行 墊 付 部 分 2,860,436, ,860,436,358 中 央 補 助 款 59,699,100-82,189,217-22,490,117 收 支 對 列 部 分 3,213, ,213,440 市 庫 負 擔 部 分 325,016,319-89,802, ,214,319 合 計 3,248,365, ,991,217 3,076,374,000 ( 二 ) 籌 編 本 市 98 年 度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依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及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審 慎 籌 編 完 成, 並 經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6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歲 入 預 算 307 億 3,444 萬 5,000 元, 較 上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增 幅 0.41%, 歲 出 預 算 355 億 6,993 萬 5,000 元, 較 上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增 幅 0.20% 歲 入 歲 出 差 短 48 億 3,549 萬 元, 連 同 債 務 還 本 16 億 2,500 萬 元, 合 計 64 億 6,049 萬 元, 以 融 資 性 收 入 - 賒 借 收 入 予 以 彌 平 科 目 歲 入 按 來 源 別 編 列 情 形 頁 209 / 353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8 年 度 預 算 數 97 年 度 預 算 數 比 較 (C)=(A)-(B) 金 額 (A) % 金 額 (B) % 金 額 (C) % 歲 入 合 計 30,734, ,608, , 稅 課 收 入 20,021, ,632, ,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855, , , 規 費 收 入 1,675, ,530, , 財 產 收 入 437, , ,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078, ,078,
211 6.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7.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6,507, ,403, , , 其 他 收 入 1,235, , , 科 目 歲 出 按 政 事 別 編 列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8 年 度 預 算 數 97 年 度 預 算 數 比 較 (C)=(A)-(B) 金 額 (A) % 金 額 (B) % 金 額 (C) % 總 計 35,569, ,497, ,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4,043, ,509, ,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11,301, ,110, ,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5,401, ,660, ,258,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2,961, ,370, ,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2,030, ,684, ,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4,154, ,344, , 警 政 支 出 4,746, ,909, , 債 務 支 出 227, , 其 他 支 出 703, , , 頁 210 / 353
212 稅 課 收 入 億 元 65.14% 其 他 收 入 億 元 4.02%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0.01 億 元 0%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億 元 21.17% 財 產 收 入 4.38 億 元 1.43% 98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入 構 成 圖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8.56 億 元 2.79% 規 費 收 入 億 元 5.45%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億 元 11.68% 警 政 支 出 億 元 13.34% 債 務 支 出 2.28 億 元 0.64% 其 他 支 出 7.03 億 元 1.98%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億 元 11.37%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億 元 5.71%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億 元 8.32% 頁 211 / 353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億 元 15.19% 98 年 度 總 預 算 歲 出 構 成 圖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億 元 31.77%
213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稅 課 收 入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規 費 收 入 財 產 收 入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收 入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近 二 年 重 要 歲 入 來 源 別 比 較 圖 200 單 位 : 新 臺 幣 億 元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經 濟 發 展 文 化 支 出 支 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社 區 發 展 退 休 撫 卹 及 環 境 保 支 出 護 支 出 警 政 支 出 債 務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近 二 年 重 要 歲 出 政 事 別 比 較 圖 頁 212 / 353
214 ( 三 ) 籌 編 本 市 98 年 度 地 方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經 依 各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及 各 機 構 事 業 計 畫 彙 編 完 成, 並 經 臺 中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6 次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17 個 作 業 基 金 彙 編 業 務 總 收 入 為 51 億 7,894 萬 6,000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為 68 億 4,242 萬 1,000 元, 預 計 虧 損 16 億 6,347 萬 5,000 元 ( 四 ) 完 成 各 單 位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及 先 行 墊 付 款 核 定 二 決 算 業 務 ( 一 ) 彙 編 本 市 97 年 度 總 決 算 35,000 單 位 : 百 萬 元 30,000 25,0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歲 入 合 計 稅 課 收 入 罰 鍰 及 賠 償 收 入 規 費 收 入 財 產 收 入 營 業 盈 餘 及 事 業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捐 獻 及 贈 與 收 入 收 入 預 算 數 34,722 19, , ,078 10, 決 算 數 34,155 19, , ,059 9, 歲 入 來 源 別 預 算 數 與 執 行 數 比 較 圖 其 他 收 入 頁 213 / 353
215 40,000 35,000 單 位 : 百 萬 元 30,0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歲 出 合 計 一 般 政 務 支 出 教 育 科 學 文 化 支 出 經 濟 發 展 支 出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社 區 發 展 及 環 境 保 護 支 出 退 休 撫 卹 支 出 警 政 支 出 債 務 支 出 其 他 支 出 預 算 數 39,341 3,572 11,844 8,918 2,804 1,941 4,304 5, 決 算 數 35,676 3,278 11,114 8,190 2,609 1,867 3,566 4, 歲 出 政 事 別 預 算 數 與 執 行 數 比 較 圖 ( 二 ) 彙 編 本 市 97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97 年 度 收 支 餘 絀 執 行 情 形 綜 計 表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百 分 比 (%) 業 務 收 入 4,661,806 4,630, 勞 務 收 入 4,250,799 4,345, 租 金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129, , 投 融 資 業 務 收 入 , 其 他 業 務 收 入 237, ,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6,254,661 7,095, 勞 務 成 本 3,271,486 4,038, 其 他 業 務 成 本 2,286,588 2,308,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665, ,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30,740 34,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 -1,592,855-2,465, 業 務 外 收 入 1,930, , 財 務 收 入 368, , 其 他 業 務 外 收 入 1,561,513 6,000 25, 業 務 外 費 用 26,774 29, 頁 214 / 353
216 科 目 決 算 數 預 算 數 比 較 增 減 百 分 比 (%) 其 他 業 務 外 費 用 26,774 29, 業 務 外 賸 餘 ( 短 絀 -) 1,903, ,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310,811-2,273, ( 三 ) 彙 編 本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97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審 核 教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3 所 高 中 23 所 國 中 及 61 所 國 小 之 單 位 決 算, 以 編 送 本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單 位 決 算 ( 四 ) 彙 編 本 市 總 會 計 報 告 97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歲 入 歲 出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次 分 配 數 (1) 決 算 數 (2) 執 行 率 (%) (3)=(2)/(1) 歲 入 454, , 歲 出 7,306,967 6,536, 依 總 會 計 制 度 法 令 規 章 審 核 各 單 位 會 計 報 告, 並 使 用 縣 市 公 務 預 算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處 理 各 單 位 會 計 紀 錄, 以 彙 編 總 會 計 報 告 截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歲 入 歲 出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次 分 配 數 (1) 執 行 數 (2) 執 行 率 (%) (3)=(2)/(1) 歲 入 3,023,495 2,562, 歲 出 8,578,945 6,223, ( 五 ) 彙 編 本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報 告 審 核 教 育 處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3 所 高 中 23 所 國 中 及 61 所 學 校 會 計 報 告, 以 編 送 本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會 計 報 告 截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歲 入 歲 出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次 分 配 數 (1) 執 行 數 (2) 執 行 率 (%) (3)=(2)/(1) 歲 入 152, , 歲 出 4,339,669 3,616, ( 六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內 部 審 核 頁 215 / 353
217 依 預 算 會 計 審 計 等 法 令 規 章 制 度 執 行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內 部 審 核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截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銀 行 存 款 餘 額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基 金 名 稱 活 期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合 計 (1) (2) (3)=(1)+(2) 公 教 人 員 輔 購 住 宅 委 員 會 8, , ,333 臺 中 市 公 有 停 車 場 基 金 346, , ,369 管 線 工 程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基 金 192,719 1,201,000 1,393,719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24,455 24,077 48,532 都 市 更 新 及 都 市 發 展 建 設 基 金 518, ,257 第 七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499,900 9,133,000 9,632,900 第 十 二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117, , ,998 第 十 三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17,324-17,324 第 十 四 期 市 地 重 劃 基 金 廍 子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170, ,265 振 興 路 以 南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基 金 10, , ,050 水 湳 機 場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11,016-11,016 鎮 南 地 區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90,787-90,787 捷 運 文 心 北 屯 線 機 廠 及 車 站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臺 中 糖 廠 區 段 徵 收 作 業 基 金 臺 中 市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601,620 2,281,000 2,882,620 ( 七 ) 按 月 彙 送 歲 出 用 途 別 月 報 表 為 利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歲 出 用 途 別 月 報 表 之 統 計 資 訊, 按 月 彙 總 及 傳 輸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依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用 途 別 科 目 分 類 表 之 用 途 別 科 目 填 列 之 歲 出 用 途 別 月 報 表 截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執 行 情 形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當 年 度 經 常 門 當 年 度 資 本 門 以 前 年 度 經 常 門 以 前 年 度 資 本 門 金 額 6,185,812 28,354,016 15,891, ,808,139 ( 八 )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計 畫 與 預 算 考 核 作 業 頁 216 / 353
218 依 中 央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政 府 計 畫 及 預 算 考 核 要 點 各 縣 市 應 按 季 或 每 半 年 編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經 費 計 畫 分 配 及 執 行 明 細 表 教 育 設 施 補 助 經 費 計 畫 分 配 及 執 行 明 細 表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經 費 分 配 及 執 行 成 效 明 細 表 對 議 員 所 提 地 方 建 設 建 議 事 項 處 理 明 細 表 對 民 間 團 體 補 ( 捐 ) 助 經 費 明 細 表 與 水 利 建 設 辦 理 情 形 等 各 表 ; 考 核 項 目 計 分 列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基 本 設 施 與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四 大 面 向, 倘 任 一 項 目 考 核 成 績 低 於 80 分, 則 扣 減 基 本 設 施 補 助 經 費 0.5% 97 年 度 考 核 成 績 業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 評 定, 各 面 向 成 績 於 全 省 20 縣 市 排 名 如 下 : 社 會 福 利 第 2 名 教 育 第 12 名 基 本 設 施 第 2 名 財 政 及 施 政 績 效 第 3 名, 四 大 面 向 考 評 總 分 為 343 分, 與 花 蓮 縣 併 列 第 1 名, 獲 配 之 考 核 獎 勵 增 撥 款 計 1,372 萬 元, 則 居 20 縣 市 之 冠 ( 九 ) 創 意 多 采 主 計 人 品 管 圈 建 立 雙 向 聯 繫 與 溝 通 瞭 解 各 機 關 學 校 業 務 推 展 情 形 增 進 業 務 改 進 空 間 及 提 昇 工 作 績 效, 依 機 關 學 校 主 ( 會 ) 人 員 分 組, 各 組 依 指 定 月 份, 配 合 會 計 報 告 報 送 時 間 定 期 開 會, 或 自 行 訂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辦 不 定 期 開 會 ; 並 不 定 期 將 寶 貴 的 成 果 與 建 議 彙 整, 檢 討 興 革 意 見, 提 供 所 有 同 仁 分 享, 各 組 相 關 成 果 將 於 主 計 業 務 研 討 會 中 呈 現 及 給 與 適 當 獎 勵 三 會 計 業 務 ( 一 ) 依 會 計 法 暨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預 算 控 制 之 審 核, 並 注 意 會 計 程 序 及 會 計 文 書 之 合 法 性 另 於 每 年 11 月 底 前 通 知 本 府 各 單 位 針 對 例 行 性 經 常 性 及 維 修 ( 護 ) 等 業 務 辦 理 招 標 事 宜 並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完 成 簽 約, 以 利 業 務 推 行 ( 二 ) 清 查 本 府 各 單 位 經 管 之 款 項 有 無 依 會 計 法 國 庫 法 等 規 定 存 管, 及 於 相 關 會 計 帳 表 妥 適 表 達, 以 防 杜 有 未 經 核 准 或 以 其 他 名 義 自 行 開 立 帳 戶 存 管 之 情 事 ( 三 ) 按 季 就 各 單 位 簽 撥 預 付 費 用 已 逾 期 部 分, 填 製 催 辦 單 積 極 催 辦, 加 速 核 銷 流 程 另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催 請 各 單 位 配 合 清 理 懸 列 已 久 之 代 辦 經 費 計 畫 及 保 管 款 帳 戶, 避 免 帳 務 久 懸 ( 四 ) 提 供 本 府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經 費 執 行 運 用 情 形 之 相 關 資 訊 : 1 依 據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團 體 私 人 領 受 公 款 補 助 辦 法 臺 中 市 政 府 補 助 或 委 辦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及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 有 關 97 年 度 本 府 補 助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運 用 情 形, 本 府 各 單 位 依 規 於 98 年 02 月 底 完 成 抽 核, 本 處 檢 送 本 府 97 年 度 撥 付 補 助 款 審 核 成 果 報 告 表 並 彙 報 審 計 機 關 ( 五 ) 辦 理 本 府 單 位 預 算 及 特 別 預 算 等 預 算 執 行 之 會 計 事 務 內 部 審 核, 有 關 97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報 告 及 特 別 預 算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1 本 府 97 年 度 單 位 決 算, 全 年 歲 入 預 算 數 151 億 元, 已 執 行 150 億 元, 執 行 率 為 % 全 年 歲 出 預 算 數 125 億 元, 已 執 行 115 億 元, 執 行 率 為 91.82%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頁 217 / 353
219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收 / 支 數 保 留 數 決 算 數 全 年 執 行 率 % 歲 入 數 15,142,529,000 13,280,522,738 1,724,484,583 15,005,007, 歲 出 數 12,494,305,392 5,424,682,748 6,048,036,151 11,472,718, (1) 歲 入 15,200,000 15,150,000 15,142,529 15,100,000 仟 元 15,050,000 15,000,000 15,005,007 14,950,000 14,900,00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 歲 出 12,600,000 12,400,000 12,200,000 12,000,000 仟 元 11,800,000 11,600,000 11,400,000 11,200,000 11,000,000 10,800,000 12,494,305 預 算 數 11,472,719 決 算 數 2 台 中 市 地 方 教 育 發 展 基 金 ( 教 育 處 部 分 )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收 / 支 數 保 留 數 決 算 數 執 行 率 頁 218 / 353
220 % 歲 入 數 1,250,054,000 1,313,311,462 51,532,500 1,364,843, 歲 出 數 1,716,142,802 1,521,232, ,905,676 1,657,137, (1) 歲 入 1,500,000 1,200,000 1,250,054 1,364,844 仟 元 900, , ,000 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2) 歲 出 2,000,000 1,600,000 仟 元 1,200, , , ,716,143 1,657,138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3 特 別 預 算 (1)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特 別 預 算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累 計 分 配 數 累 計 實 現 數 差 異 數 執 行 率 % 歲 入 數 3,569,500,000 2,063,500, ,000,000 1,503,500, 歲 出 數 3,569,500,000 2,063,500, ,475,698 1,873,024, 頁 219 / 353
221 a. 歲 入 4,000,000 3,500,000 3,000,000 2,500,000 仟 元 2,000,000 1,500,000 1,000, , ,569,500 2,063, ,000 預 算 數 分 配 數 實 現 數 b. 歲 出 4,000,000 3,500,000 3,000,000 2,500,000 仟 元 2,000,000 1,500,000 1,000, , ,569,500 2,063, ,476 預 算 數 分 配 數 實 現 數 (2) 台 中 新 市 政 中 心 特 別 預 算 頁 220 / 353
222 a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項 目 歲 預 算 數 累 計 分 配 數 累 計 實 現 數 差 異 數 執 行 率 % 歲 入 入 數 6,738,951,000 歲 出 數 6,738,951,000 4,450,000,000 4,450,000,000 1,400,094,264 1,045,231,099 3,049,905,736 3,404,768, a a. 歲 入 1,250,000 1,000, ,000 仟 元 500, , ,622 預 算 數 634,688 決 算 數 b. 歲 出 8,000,000 6,000,000 4,000,000 2,000,000 6,738,951 4,450,000 單 位 : 千 元 1,045,231 0 預 算 數 分 配 數 實 現 數 4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1) 台 中 市 管 線 工 程 統 一 挖 補 作 業 基 金 頁 221 / 353
223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收 / 支 數 保 留 數 決 算 數 執 行 率 % 歲 入 數 914,622, ,601,974 85, ,687, 歲 出 數 1,143,706, ,604, ,214, ,819, a. 歲 入 1,250,000 1,000, ,000 仟 元 500, , ,622 預 算 數 634,688 決 算 數 b. 歲 出 1,500,000 1,250,000 1,000,000 仟 元 750, , , ,143,706 預 算 數 666,820 決 算 數 (2) 台 中 市 政 府 國 民 住 宅 管 理 維 護 基 金 頁 222 / 353
224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目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收 / 支 數 保 留 數 決 算 數 執 行 率 % 歲 入 數 6,776,000 62,910, ,910, 歲 出 數 247,313, ,136,987 63,673, ,810, a. 歲 入 40,000 32,911 30,000 仟 元 20,000 10,000 6,776 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b. 歲 出 300, , ,000 仟 元 150, ,000 50, ,313 預 算 數 218,811 決 算 數 頁 223 / 353
225 (3) 台 中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都 市 發 展 建 設 基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目 項 目 預 算 數 實 收 / 支 數 保 留 數 決 算 數 執 行 率 % 歲 入 數 125,995, ,126, ,126, 歲 出 數 41,796,528 11,693,288 24,488,000 36,181, a. 歲 入 300, , ,000 仟 元 125, ,000 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b. 歲 出 40,000 41,796 36,181 30,000 仟 元 20,000 10,000 0 預 算 數 決 算 數 頁 224 / 353
226 四 統 計 業 務 ( 一 ) 公 務 統 計 1 依 規 定 管 理 本 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及 報 表, 增 刪 修 訂 報 表 程 式 計 26 表 ; 並 對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統 計 稽 核, 以 提 高 統 計 績 效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增 刪 修 報 表 程 式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序 號 類 別 表 數 1 建 設 類 2 2 地 政 類 18 3 都 市 發 展 類 5 4 勞 工 類 1 合 計 26 2 蒐 集 整 理 本 府 施 政 成 果 及 本 府 主 管 業 務 有 關 之 人 口 交 通 運 輸 財 稅 收 支 勞 動 就 業 社 會 福 利 保 全 防 衛 經 濟 觀 光 醫 療 衛 生 環 境 保 護 消 防 救 護 及 文 康 活 動 等 統 計 資 料, 每 月 編 製 臺 中 市 重 要 統 計 參 考 指 標 按 季 編 製 臺 中 市 統 計 季 報, 並 按 年 彙 編 臺 中 市 統 計 要 覽 臺 中 市 重 要 施 政 指 標 臺 中 市 統 計 手 冊, 以 提 供 市 長 各 業 務 單 位 施 政 參 考, 並 陳 列 本 府 網 站 供 各 界 參 用 3 蒐 集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資 料, 擷 取 有 關 本 市 重 要 資 訊 編 撰 統 計 通 報 計 6 篇, 提 供 即 時 性 統 計 分 析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統 計 通 報 一 覽 表 起 訖 時 間 :97/09/01 至 98/03/31 序 號 名 稱 年 臺 中 市 家 庭 收 支 概 況 天 下 雜 誌 97 年 幸 福 縣 市 大 調 查 提 要 分 析 臺 中 市 96 年 十 大 死 因 年 臺 中 市 勞 動 力 概 況 臺 中 市 97 年 商 業 登 記 新 增 家 數 持 續 穩 定 成 長 年 臺 中 市 人 口 狀 況 ( 二 ) 調 查 統 計 1 按 旬 辦 理 本 市 消 費 者 物 價 營 造 工 程 材 料 物 價 及 水 產 品 躉 售 物 價 等 三 項 查 價 工 作, 計 675 項 次,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透 過 網 路 依 限 報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製 各 類 物 價 指 數, 供 各 界 參 考 頁 225 / 353
227 2 按 月 辦 理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820 戶 )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49 家 )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346 家 ); 每 半 年 辦 理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180 家 ); 按 年 辦 理 受 雇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357 家 )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556 戶 ); 不 定 期 辦 理 人 力 資 源 附 帶 專 案 調 查 - 中 老 年 狀 況 調 查 (616 戶 ) 攤 販 經 營 概 況 調 查 (1,573 家 ) 等, 調 查 資 料 均 如 期 報 送 上 級 機 關, 藉 以 明 瞭 就 業 現 況 及 其 各 項 經 濟 活 動 發 展 趨 勢, 提 供 人 力 規 劃 及 經 建 規 劃 決 策 之 參 考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辦 理 各 項 調 查 統 計 表 起 迄 日 期 :97/09/01 至 98/03/31 序 號 調 查 名 稱 調 查 週 期 家 數 1 消 費 者 物 價 調 查 ( 項 次 ) 每 旬 營 造 工 程 物 價 調 查 ( 項 次 ) 每 旬 81 3 水 產 品 躉 售 物 價 調 查 ( 項 次 ) 每 旬 1 4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 戶 ) 每 月 人 力 資 源 附 帶 專 案 調 查 - 中 老 年 狀 況 調 查 不 定 期 受 雇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 家 ) 每 月 受 雇 員 工 動 向 調 查 ( 家 ) 每 年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 戶 ) 每 月 49 9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 戶 ) 每 年 汽 車 貨 運 調 查 ( 家 ) 每 年 4 月 及 10 月 攤 販 經 營 概 況 調 查 ( 家 ) 不 定 期 1,573 3 依 據 市 政 需 要, 積 極 建 立 詳 實 民 意 調 查 與 民 意 溝 通 機 制, 以 市 民 需 要 及 滿 意 度 為 市 政 建 設 之 依 歸,97 年 9 月 至 11 月 辦 理 臺 中 市 社 區 大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臺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登 山 步 道 使 用 情 形 民 意 調 查 等 3 項 民 意 調 查 並 完 成 調 查 報 告, 提 供 首 長 及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作 為 施 政 改 進 之 參 考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執 行 民 意 調 查 案 件 一 覽 表 起 迄 日 期 :97/09/01 至 98/03/31 序 號 名 稱 期 間 1 臺 中 市 社 區 大 學 滿 意 度 調 查 97 年 9 月 2 臺 中 市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調 查 97 年 10 月 3 臺 中 市 大 坑 風 景 區 登 山 步 道 使 用 情 形 民 意 調 查 97 年 11 月 頁 226 / 353
228 壹 拾 柒 政 風 處 一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 一 ) 防 弊 措 施 : 協 調 本 府 社 會 處 針 對 內 政 部 核 定 本 市 及 所 轄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重 大 補 助 案 件 訂 定 業 務 防 弊 措 施 計 1 案 ( 二 ) 業 務 興 革 建 議 : 協 調 西 區 區 公 所 創 新 作 為 小 額 採 購 選 商 系 統 建 置 業 務 興 革 建 議 計 1 案 ( 三 )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辦 理 97 年 度 臺 中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作 業 簿 本 專 案 稽 核 97 年 度 本 府 地 政 處 土 地 自 辦 重 劃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97 年 度 本 市 衛 生 局 等 5 個 所 屬 機 關 推 動 加 強 稽 核 機 制 以 減 少 公 務 人 員 受 賄 可 能 九 項 通 案 性 加 強 措 施 執 行 情 形 專 案 稽 核 本 府 經 濟 發 展 處 八 大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聯 合 稽 查 後 續 追 蹤 專 案 稽 核 共 計 4 案 ( 四 ) 辦 理 政 風 訪 查 : 辦 理 政 風 訪 查 計 80 案 ( 五 )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反 映 報 告 : 為 掌 握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以 防 止 貪 瀆 及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本 期 計 辦 理 機 關 政 風 狀 況 反 映 報 告 2 案 ( 六 )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案 件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案 件 計 1 案 ( 七 ) 辦 理 反 貪 作 為 : 辦 理 清 淨 山 林 心 手 相 廉 臺 中 大 坑 淨 山 健 行 活 動 大 型 反 貪 宣 導 活 動 結 合 本 府 新 聞 處 2009 中 臺 灣 元 宵 燈 會 等 活 動, 辦 理 大 型 反 貪 倡 廉 宣 導 等 計 11 案 ( 八 ) 監 辦 採 購 : 監 辦 本 府 採 購 開 標 決 標 等 作 業 程 序 共 計 164 案 ( 九 ) 改 進 或 導 正 個 案 缺 失 : 針 對 本 府 採 購 案 件 提 出 改 進 或 導 正 措 施 共 計 130 案 ( 十 ) 受 理 請 託 關 說 贈 受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受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計 231 案 贈 受 財 物 事 件 登 錄 計 354 案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登 錄 計 129 案 ( 十 一 ) 於 本 府 電 子 報 暨 全 球 資 訊 網 路 登 載 法 務 部 政 令 宣 導 資 料 計 13 則, 另 辦 理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8 案 ( 十 二 ) 編 撰 清 廉 台 中 季 刊 2 期, 計 發 行 5,000 份, 發 給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同 仁 參 閱 ( 十 三 ) 辦 理 本 市 國 小 高 中 年 級 反 貪 倡 廉 繪 畫 比 賽, 計 有 學 童 數 萬 名 參 賽, 充 分 發 揮 反 貪 教 育 紮 根 功 能 ( 十 四 ) 辦 理 本 市 國 中 小 學 生 反 貪 倡 廉 作 文 比 賽, 計 有 國 中 小 學 生 134 人 參 賽, 透 過 比 賽 建 立 反 貪 信 念 ( 十 五 ) 其 他 : 辦 理 本 府 98 年 度 第 1 場 次 圖 利 便 民 與 行 政 裁 量 之 分 際 講 習 計 1 案 ( 十 六 )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抽 驗 : 辦 理 本 府 公 共 工 程 案 件 執 行 抽 ( 查 ) 驗 計 50 案 其 中 有 26 案 未 發 現 缺 失,18 案 有 43 項 缺 失 或 建 議 事 項 均 函 業 務 單 位 改 善 或 參 酌, 另 6 案 因 未 開 工 或 已 屆 完 工 未 執 行 頁 227 / 353
229 ( 十 七 ) 採 購 案 件 專 案 稽 核 : 為 查 察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弊 失 提 昇 採 購 業 務 品 質, 爰 透 過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機 制, 針 對 有 重 大 異 常 情 形, 或 民 眾 投 訴 檢 舉 採 購 異 常 案 件,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業 務 稽 核 本 期 計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案 件 之 採 購 資 訊 公 告 稽 核 95 案 書 面 稽 核 50 案 專 案 稽 核 48 案 ( 十 八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1 本 期 辦 理 3 場 申 報 作 業 說 明 會, 參 加 人 數 總 計 :505 人 2 本 期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不 含 一 級 機 關 )97 年 度 新 法 申 報, 共 計 481 件 另 辦 理 異 動 申 報, 共 計 8 件 3 本 期 辦 理 97 年 度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實 質 審 查 作 業, 公 開 ( 抽 籤 ) 抽 出 84 人, 進 行 實 質 審 查 二 加 強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 一 ) 訂 定 專 案 保 密 措 施.. 針 對 本 市 98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候 用 主 任 甄 選 自 學 進 修 國 民 中 小 學 及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等 計 2 種 專 案 機 密 維 護 計 畫, 簽 報 市 長 核 定 後 執 行, 確 保 考 試 之 公 平 公 正, 有 效 防 範 洩 題 情 事 ( 二 ) 為 充 實 員 工 安 全 及 保 密 知 識, 編 製 壁 報 16 件 ; 另 辦 理 機 密 文 書 與 檢 舉 人 身 分 保 密 等 維 護 講 習 共 2 次, 所 屬 同 仁 均 踴 躍 參 與 講 習 與 演 練, 充 分 達 到 教 育 效 果 提 昇 安 全 及 保 密 常 識 與 警 覺 ( 三 ) 為 有 效 防 範 危 安 事 件 之 發 生, 蒐 報 預 警 情 資 5 件, 協 助 疏 處 民 眾 集 體 陳 情 請 願 事 件 計 5 案, 均 適 時 通 報 權 責 單 位 妥 處 並 協 調 警 力 支 援 ( 四 ) 實 施 定 期 不 定 期 預 防 措 施 暨 機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4 次, 發 現 缺 失 均 簽 報 市 長 交 缺 失 單 位 改 進, 並 追 蹤 管 制 改 進 情 形 ( 五 )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受 理 檢 舉 陳 情 案 件 保 密 實 施 要 點, 函 發 各 單 位 各 機 關 學 校 據 以 執 行, 以 確 保 檢 舉 人 身 分 不 外 洩 ( 六 ) 訂 定 臺 中 市 政 府 資 訊 通 訊 安 全 稽 核 作 業 計 畫, 依 計 畫 針 對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計 10 個 單 位 於 97 年 11 月 實 施 資 訊 稽 核, 發 現 缺 失 均 簽 報 市 長 移 請 改 進, 並 實 施 複 核 以 確 保 資 訊 安 全 ( 七 ) 依 據 臺 中 市 政 府 駐 衛 警 察 人 員 服 務 及 勤 務 查 核 計 畫, 派 員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實 施 不 定 期 駐 衛 警 察 人 員 勤 務 督 察, 以 督 促 駐 衛 警 察 人 員 依 規 定 服 勤,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三 查 處 貪 瀆 不 法 ( 一 ) 政 風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情 形 1 本 期 受 理 投 訴 案 件 計 196 案 2 本 期 辦 理 市 長 及 議 會 交 查 案 件 計 19 案 3 本 期 辦 理 上 級 單 位 交 查 案 件 計 12 案 頁 228 / 353
230 4 其 他 單 位 移 查 及 自 行 調 查 案 件 計 40 案 ( 二 ) 刑 事 及 行 政 懲 處 情 形 : 本 期 經 查 處 涉 有 違 反 風 紀 事 實, 但 未 構 成 法 辦 要 件, 予 以 行 政 懲 處 者 計 有 1 案 6 人 頁 229 / 353
231 頁 230 / 353
232 壹 拾 捌 警 察 局 一 本 市 治 安 概 況 分 析 ( 一 ) 全 般 刑 案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2 萬 4,184 件, 較 96 年 發 生 3 萬 4,400 件, 計 減 少 1 萬 0,216 件 ( 減 少 比 率 29.70%)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80.69%, 較 96 年 破 獲 率 72.90%, 計 提 升 7.79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1,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2, 件, 計 減 少 401 件 ( 減 少 比 率 19.90%)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6.99%,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0.69%, 計 提 升 6.30 個 百 分 點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全 般 刑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7.79%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6.30% 97 年 全 般 刑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98 年 1~3 月 全 般 刑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件 數 % % % 件 數 % % % 0 96 年 97 年 5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70.00%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72.90% 80.69%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80.69% 86.99%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全 般 刑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頁 231 / 353
233 ( 二 )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97 年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2, 件, 較 96 年 3, 件, 計 減 少 件 ( 減 少 比 率 30.42%)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98 年 1 至 3 月 份 發 生 件, 較 97 年 同 期 發 生 件, 計 減 少 件 ( 減 少 比 率 29.96%) 97 每 年 10 犯 萬 罪 人 率 口 較 刑 96 案 年 發 偵 生 防 數 成 效 98 每 年 10 1~3 萬 月 人 犯 口 罪 刑 率 案 較 發 97 生 年 數 同 期 偵 防 成 效 件 數 比 降 例 低 件 數 比 降 例 低 % 96 年 97 年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97 年 1~3 月 98 年 1~3 月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犯 罪 率 防 制 成 效 比 較 % ( 三 ) 暴 力 犯 罪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519 件, 較 96 年 發 生 758 件, 計 減 少 239 件 ( 減 少 比 率 31.53%)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70.71%, 較 96 年 破 獲 率 69.53%, 計 提 升 1.19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計 減 少 7.58 件 ( 減 少 比 率 17.53%)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0.37%,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70.71%, 計 增 加 9.66 個 百 分 點 頁 232 / 353
234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暴 力 犯 罪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1.19%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6.27% 9.66% 件 數 年 暴 力 犯 罪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 70.71% % 件 數 年 1~3 月 暴 力 犯 罪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 % % 80.37% 60.00% 0 96 年 97 年 5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10.00%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69.53% 70.71%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70.71% 80.37%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暴 力 犯 罪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四 ) 強 盜 案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57 件, 較 96 年 發 生 139 件, 計 減 少 82 件 ( 減 少 比 率 %)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82.46%, 較 96 年 破 獲 率 %, 計 減 少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7.67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4.75 件, 計 增 加 2.92 件 ( 增 加 比 率 61.40%)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60.87%,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2.46%, 計 減 少 個 百 分 點 頁 233 / 353
235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強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61.40% 19.15% % 件 數 年 強 盜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 % % % 件 數 年 1~3 月 強 盜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 % 80.00% 0 96 年 97 年 5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30.00%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 82.46%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82.46% 60.87%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強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五 ) 搶 奪 案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338 件, 較 96 年 發 生 449 件, 計 減 少 111 件 ( 減 少 比 率 24.72%)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62.13%, 較 96 年 破 獲 率 44.77%, 計 提 升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計 減 少 6.50 件 ( 減 少 比 率 23.08%)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4.62%,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62.13%, 計 增 加 個 百 分 點 頁 234 / 353
236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搶 奪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4.48% 17.36%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4.76% 22.49% 97 年 搶 奪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98 年 1~3 月 搶 奪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件 數 % % 70.00% 件 數 % 84.62% % % 0 96 年 97 年 2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10.00% 發 生 數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44.77% 62.13% 破 獲 率 62.13% 84.62%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搶 奪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六 ) 竊 盜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1 萬 5,049 件, 較 96 年 發 生 2 萬 0,101 件, 計 減 少 5,052 件 ( 減 少 比 率 25.13%)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73.25%, 較 96 年 破 獲 率 63.05%, 計 提 升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953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1,254 件, 計 減 少 件 ( 減 少 比 率 24.01%)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5.94%,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73.25%, 計 提 升 個 百 分 點 頁 235 / 353
237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10.20%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12.69% 件 數 年 竊 盜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 % % 件 數 年 1~3 月 竊 盜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 73.25% % 0 96 年 97 年 5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50.00%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63.05% 73.25%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73.25% 85.94%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七 ) 一 般 竊 盜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4,854 件, 較 96 年 發 生 9,171 件, 計 減 少 4,317 件 ( 減 少 比 率 47.07%)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71.57%, 較 96 年 破 獲 率 43.96%, 計 提 升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351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計 減 少 53.5 件 ( 減 少 比 率 13.23%)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79.3%,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頁 236 / 353
238 %, 計 提 升 7.73 個 百 分 點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一 般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27.61%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3.86% 7.73% 年 一 般 竊 盜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98 年 1~3 月 一 般 竊 盜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 件 數 % % 80.00% 件 數 % % % 0 96 年 97 年 30.00%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30.00%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43.96% 71.57%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71.57% 79.30%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一 般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八 ) 汽 車 竊 盜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2,244 件, 較 96 年 發 生 2,456 件, 計 減 少 212 件 ( 減 少 比 率 8.63%)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43.54%, 較 96 年 破 獲 率 59.41%, 計 減 少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154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187 件, 計 減 少 33 件 ( 減 少 比 率 17.65%)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30.74%,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43.54%, 計 減 少 個 百 分 點 頁 237 / 353
239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汽 車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8.63% % %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 % 件 數 年 汽 車 竊 盜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 % 件 數 年 1~3 月 汽 車 竊 盜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60.00% % % 年 97 年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10.00% 發 生 數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59.41% 43.54% 破 獲 率 43.54% 30.74%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汽 車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九 )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7,951 件, 較 96 年 發 生 8,474 件, 計 減 少 523 件 ( 減 少 比 率 6.17%)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82.66%, 較 96 年 破 獲 率 84.75%, 計 減 少 2.10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448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計 減 少 件 ( 減 少 比 率 32.39%)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82.66%, 計 提 升 個 百 分 點 頁 238 / 353
240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機 車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6.17% -8.49% -2.10%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 -9.92% 27.46% 件 數 年 機 車 竊 盜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 96 年 97 年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84.75% 82.66% % 60.00% 件 數 98 年 1~3 月 機 車 竊 盜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 %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機 車 竊 盜 案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82.66% % % 50.00% ( 十 ) 詐 欺 案 件 執 行 成 效 1 97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7 年 發 生 2,397 件, 較 96 年 發 生 2,654 件, 計 減 少 257 件 ( 減 少 比 率 9.68%) (2) 案 件 偵 破 :97 年 破 獲 率 93.28%, 較 96 年 破 獲 率 92.31%, 計 提 升 0.97 個 百 分 點 2 98 年 執 行 成 效 (1) 防 制 發 生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件, 計 增 加 0.92 件 ( 減 少 比 率 0.46%) (2) 案 件 偵 破 :98 年 1 至 3 月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75.08%,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破 獲 率 93.28%, 計 減 少 個 百 分 點 頁 239 / 353
241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詐 欺 案 件 偵 防 成 效 統 計 表 期 間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6 年 % 97 年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9.68% -8.73% 0.97% 97 年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 比 較 增 減 比 率 0.46% % % 97 年 詐 欺 案 較 96 年 偵 防 成 效 98 年 1~3 月 詐 欺 案 月 平 均 數 較 97 年 月 平 均 數 偵 防 成 效 件 數 % % 件 數 % % % % 0 96 年 97 年 97 年 月 平 均 數 98 年 1~3 月 月 平 均 數 發 生 數 發 生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數 破 獲 率 92.31% 93.28% 破 獲 率 93.28% 75.08% 97 年 98 年 1~3 月 份 詐 欺 案 件 偵 防 成 效 比 較 50.00% 二 近 年 治 安 概 況 分 析 ( 一 ) 本 市 全 般 刑 案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3,956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3,387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867 件,97 年 更 大 幅 下 降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015 件, 本 期 (98 年 1~3 月 平 均 值 ) 又 降 為 1,614 件 全 般 刑 案 5,000 件 數 4,000 3,000 2,000 3,956 3,387 2,867 2,015 1,614 1, 年 ( 月 平 均 數 ) 95 年 ( 月 平 均 數 ) 96 年 ( 月 平 均 數 ) 97 年 (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 月 平 均 數 ) 全 般 刑 案 3,956 3,387 2,867 2,015 1,614 頁 240 / 353
242 本 市 94 年 至 98 年 全 般 刑 案 月 平 均 發 生 數 比 較 分 析 圖 ( 二 ) 本 市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49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02 件,96 年 大 幅 下 降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63 件,97 年 再 降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43 件, 本 期 (98 年 1 至 3 月 平 均 值 ) 則 為 36 件 ( 三 ) 本 市 強 盜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9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2 件,96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2 件,97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5 件, 本 期 (98 年 1~3 月 平 均 值 ) 則 為 8 件 ( 四 ) 本 市 搶 奪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16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78 件,96 年 大 幅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37 件,97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8 件, 本 期 (98 年 1~3 月 平 均 值 ) 則 為 22 件 件 數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 月 平 均 數 ) 搶 奪 案 強 盜 案 暴 力 犯 罪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1~3 月 ( 月 平 均 數 ) 本 市 94 年 至 98 年 暴 力 犯 罪 強 盜 及 搶 奪 月 平 均 發 生 數 比 較 分 析 圖 ( 五 ) 本 市 竊 盜 案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505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128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675 件,97 年 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254 件, 本 期 (98 年 1~3 月 平 均 值 ) 又 降 低 至 953 件 竊 盜 案 3,000 件 數 2,500 2,000 1,500 1,000 2,505 2,128 1,675 1, 年 ( 月 平 均 數 ) 95 年 ( 月 平 均 數 ) 96 年 ( 月 平 均 數 ) 97 年 (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 月 平 均 數 ) 竊 盜 案 2,505 2,128 1,675 1, 本 市 94 年 至 98 年 竊 盜 案 月 平 均 發 生 數 比 較 分 析 圖 ( 六 ) 本 市 汽 車 竊 盜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366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57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05 件,97 年 又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87 件, 本 期 (98 年 1 至 3 月 平 均 值 ) 更 降 低 至 154 件 頁 241 / 353
243 ( 七 ) 本 市 機 車 竊 盜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942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753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706 件,97 年 又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663 件, 本 期 (98 年 1 至 3 月 平 均 值 ) 更 降 低 至 448 件 1, 件 數 1,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 月 平 均 數 ) 年 1~3 月 ( 月 平 均 數 ) 機 車 竊 盜 汽 車 竊 盜 本 市 94 年 至 98 年 汽 機 車 竊 盜 月 平 均 發 生 數 比 較 分 析 圖 ( 八 ) 本 市 詐 欺 案 件 自 94 年 起 即 逐 年 下 降, 由 94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319 件,95 年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73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198 件,97 年 平 均 每 月 發 生 200 件, 本 期 (98 年 1~3 月 平 均 值 ) 則 為 201 件 詐 欺 案 件 數 年 ( 月 平 均 數 ) 95 年 ( 月 平 均 數 ) 96 年 ( 月 平 均 數 ) 97 年 ( 月 平 均 數 ) 98 年 1~3 月 ( 月 平 均 數 ) 詐 欺 案 本 市 94 年 至 98 年 詐 欺 案 月 平 均 發 生 數 比 較 分 析 圖 ( 九 ) 本 市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呈 現 逐 步 下 降 之 優 質 狀 態, 從 92 年 降 為 4, 件 ;93 年 4, 件 ;94 年 降 低 至 4, 件,95 年 則 降 低 至 3, 件,96 年 再 降 低 至 3, 件,97 年 更 降 低 至 2, 件 本 市 98 年 1~3 月 份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為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件, 降 低 了 件 ( 降 低 比 率 29.96%), 全 國 98 年 1~3 月 份 則 為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件, 降 低 件 ( 降 低 比 率 12.59%), 本 項 本 市 本 期 改 善 數 值 幅 度 優 於 全 國 17.37% 頁 242 / 353
244 件 數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5, , , , , , 年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5, , , , , , , , 件 數 % 全 國 台 中 市 98 年 1~3 月 份 年 1~3 月 份 比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率 % % % 91 年 至 97 年 每 10 萬 人 口 刑 案 發 生 數 趨 勢 圖 98 年 1~3 月 每 10 萬 人 口 本 市 與 全 國 比 較 三 查 處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 一 ) 杜 絕 妨 害 風 化 ( 俗 ) 1 對 轄 內 新 增 異 動 涉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場 所, 由 警 勤 區 佐 警 全 面 逐 一 造 冊 列 管, 隨 時 更 新 註 記, 並 列 為 臨 檢 查 察 重 點 場 所 2 無 照 變 相 等 違 規 營 業 場 所, 違 反 行 政 法 規 部 分, 依 行 政 執 行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函 請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處 罰, 以 澈 底 肅 清 涉 營 色 情 場 所 3 經 本 局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除 移 送 法 辦 外, 另 於 市 府 每 二 個 月 辦 理 乙 次 之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督 導 會 報, 提 報 列 為 市 府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優 先 稽 查 對 象 ; 案 情 特 殊 或 影 響 本 市 治 安 公 序 良 俗 甚 鉅 者, 另 再 依 臺 中 市 特 定 目 的 事 業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及 強 制 拆 除 作 業 要 點 第 11 點 規 定, 優 先 執 行 斷 水 斷 電 及 強 制 拆 除 處 分 4 對 沿 街 散 發 或 張 貼 路 邊 停 車 之 涉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小 廣 告, 除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由 市 府 主 管 機 關 ( 環 保 局 ) 處 罰 外, 並 函 請 該 電 信 經 營 者 依 電 信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對 於 電 信 使 用 者 依 電 信 事 業 執 行 停 止 電 信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第 4 條 規 定, 停 止 使 用 者 租 用 電 信 之 服 務 5 加 強 執 行 取 締 男 性 公 關 店 專 案 工 作 : 目 前 本 局 列 管 在 案 有 7 家 男 性 公 關 店, 實 際 有 營 業 行 為 僅 1 家, 為 維 護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對 於 男 性 公 關 店 除 責 由 轄 區 分 局 持 續 規 劃 臨 檢 勤 務 外, 並 由 本 局 每 週 檢 討 管 控, 藉 由 強 勢 勤 務 作 為, 展 現 警 方 執 法 之 公 權 力, 以 遏 止 業 者 氣 燄 6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計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計 697 件 937 人, 查 獲 色 情 應 召 站 案 52 件 113 人 色 情 旅 ( 賓 ) 館 案 30 件 62 人 色 情 KTV 案 3 件 5 人 色 情 理 髮 廳 理 容 院 案 1 件 2 人 色 情 指 油 壓 按 摩 中 心 案 129 件 256 人 及 色 情 酒 吧 酒 廊 酒 家 案 2 件 5 人 頁 243 / 353
245 ( 二 ) 加 強 取 締 賭 博 電 玩 1 為 維 持 執 行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玩 工 作 成 果,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8 年 度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專 案 計 畫, 參 酌 本 市 地 區 特 性 及 治 安 狀 況 縝 密 訂 定 全 面 執 行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專 案 工 作, 並 針 對 曾 遭 查 獲 之 場 所,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加 強 查 察 監 控, 以 收 預 防 嚇 阻 效 果, 避 免 業 者 死 灰 復 燃, 以 有 效 斷 絕 犯 罪 根 源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計 查 獲 涉 嫌 賭 博 罪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44 件, 查 扣 196 台 賭 博 電 玩 ( 三 ) 色 情 光 碟 取 締 1 為 貫 徹 市 長 於 第 120 次 治 安 會 報 中 指 示 事 項, 持 續 加 強 取 締, 務 使 市 面 上 色 情 光 碟 全 面 肅 清 2 針 對 可 能 販 賣 色 情 光 碟 之 情 趣 用 品 店 AV 女 優 店 與 類 似 店 家 及 製 造 ( 印 製 ) 租 ( 販 ) 售 影 碟 之 出 版 社 印 刷 廠 裝 訂 廠 書 局 書 報 攤 小 說 漫 畫 出 租 店 便 利 商 店 文 具 店 視 聽 中 心 網 路 咖 啡 店 攤 販 等, 列 為 查 處 對 象 及 場 所 3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取 締 販 賣 色 情 光 碟 計 查 獲 19 件 19 人 1 萬 2,968 片, 執 行 成 效 良 好, 已 有 效 防 制 色 情 光 碟 氾 濫, 淨 化 社 會 風 氣, 維 護 善 良 風 俗 四 防 處 少 年 事 件 ( 一 ) 加 強 防 制 少 年 事 件 1 為 落 實 春 安 工 作 寒 假 期 間 保 護 青 少 年 安 全, 針 對 本 市 電 子 遊 藝 場 撞 球 場 網 路 咖 啡 店 PUB MTV 卡 拉 OK 等 易 衍 生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場 所 規 劃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取 締 勤 務, 以 行 政 裁 罰 為 手 段, 阻 絕 少 年 涉 足 易 染 惡 習 之 不 當 場 所, 以 臻 全 面 保 護 少 年 安 全 2 加 強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案 件 之 查 察 針 對 轄 內 酒 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涉 及 色 情 賭 博 暴 力 性 質 及 其 他 足 以 妨 害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發 展 之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少 年 兼 職 打 工 充 當 侍 應 等 行 為, 並 查 究 業 者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者,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裁 處 3 加 強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第 17 條 案 件 之 查 察 規 劃 勤 務 查 察 普 通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放 任 未 滿 15 歲 少 年 於 上 課 時 間 內 或 晚 上 10 時 以 後 進 入 及 限 制 級 電 子 遊 戲 場 放 任 未 滿 18 歲 少 年 進 入 4 於 各 項 勤 務 中 加 強 執 行 少 年 之 查 察, 以 協 尋 翹 家 少 年 中 輟 生 及 行 方 不 明 少 年, 並 通 知 監 護 人 領 回 返 家 團 圓 5 針 對 轄 內 易 販 售 引 誘 青 少 年 施 用 毒 品 之 搖 頭 店 PUB KTV 網 咖 及 汽 車 旅 館 私 人 轟 趴 派 對 等 娛 樂 及 隱 密 場 所 不 定 期 實 施 掃 蕩 毒 品 專 案 勤 務, 加 強 布 線 蒐 證 取 締, 查 究 不 法, 以 杜 絕 青 少 年 吸 毒 歪 風 ( 二 )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頁 244 / 353
246 於 97 年 10 月 24 日 舉 行 本 市 97 年 下 半 年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議 暨 警 察 局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由 蕭 副 市 長 親 臨 主 持, 少 輔 會 各 諮 詢 委 員 本 市 各 中 等 學 校 代 表 各 警 察 分 局 承 辦 人 等 104 人 出 席 與 會 ( 三 ) 少 年 輔 導 工 作 本 市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輔 導 志 工 已 持 續 進 行 至 第 17 期, 輔 導 志 工 均 為 中 部 地 區 大 專 院 校 輔 導 社 工 等 相 關 科 系 或 有 修 習 相 關 教 育 學 程 之 二 年 級 以 上 在 學 生, 本 期 輔 導 志 工 目 前 有 15 名 累 計 輔 導 個 案 數 為 38 人 ( 四 ) 執 行 績 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1 執 行 春 安 工 作 暨 寒 假 期 間 擴 大 臨 檢 共 計 勸 導 深 夜 遊 蕩 少 年 1,220 人 2 查 獲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計 498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月 )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439 人 增 加 59 人, 尋 獲 中 輟 學 生 246 人, 查 獲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案 件 28 件, 查 獲 於 深 夜 縱 容 少 年 消 費 之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2 件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13 人 3 執 行 98 年 寒 假 期 間 保 護 青 少 年 安 全 績 效 良 好, 總 達 成 率 達 100% 五 落 實 婦 幼 安 全 保 護 工 作 ( 一 ) 性 侵 害 防 治 1 本 期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受 理 108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月 ) 118 件, 減 少 10 件 2 本 期 破 獲 案 件 81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106 件, 減 少 25 件 3 本 期 未 破 獲 案 件 27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12 件, 增 加 15 件 受 理 案 件 數 破 案 件 數 偵 查 中 案 件 數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 二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1 本 期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受 理 案 件 657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頁 245 / 353
247 月 )665 件, 減 少 8 件 2 本 期 聲 請 保 護 令 354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353 件, 增 加 1 件 3 本 期 核 發 保 護 令 334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404 件, 減 少 70 件 4 本 期 執 行 保 護 令 335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394 件, 減 少 59 件 受 理 案 件 數 聲 請 保 護 令 核 發 保 護 令 執 行 保 護 令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 三 ) 兒 童 保 護 1 本 期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 受 虐 ( 暴 ) 兒 童 17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月 )20 件, 減 少 3 件 2 本 期 棄 嬰 ( 童 ) 協 尋 0 件 較 去 年 同 期 0 件, 無 增 減 3 本 期 查 獲 棄 嬰 ( 童 ) 身 分 3 件 3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3 件 3 人, 無 增 減 µ 20 ü h ( ¼ É )à 2 µ ¹ C ( g )à óà M µ( )ó ± µ 3 3 ( dà ò ) óà À ± 本 期 去 年 同 期 ( 四 ) 建 構 校 園 安 全 通 報 機 制 結 合 校 園 護 童 勤 務, 主 動 與 學 校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聯 繫 並 交 換 意 見, 建 立 專 責 通 報 頁 246 / 353
248 機 制 與 本 局 對 口 之 單 位 計 72 所 小 學, 發 現 學 童 有 受 危 害 之 虞 個 案 主 動 與 本 局 通 報, 加 強 橫 向 聯 繫, 防 制 不 法, 保 障 學 童 人 身 安 全 六 交 通 整 理 重 點 工 作 ( 一 ) 取 締 酒 駕 依 據 警 政 署 規 定, 本 局 每 月 自 行 規 劃 局 頒 擴 大 取 締 酒 駕 專 案 勤 務 5 次, 針 對 商 業 區 娛 樂 區 等 餐 飲 密 集 地 點, 易 酒 後 駕 車 及 易 肇 事 路 段 規 劃 勤 務, 實 施 攔 檢 盤 查 取 締 其 中 2 次 配 合 週 末 局 頒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執 行, 另 外 2 次 規 劃 非 週 末 易 酒 駕 時 段 及 熱 點 實 施, 另 每 月 1 次 連 續 3 天 嚴 懲 惡 性 交 通 違 規 大 執 法 中 擇 1 天 全 局 同 步 實 施 加 強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 二 )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1 本 局 每 逢 週 六 及 連 續 假 期 夜 晚 到 清 晨, 均 規 劃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專 案 勤 務, 根 據 民 眾 報 案 及 相 關 情 資, 規 劃 派 遣 優 勢 警 力 在 聯 外 道 路 熱 區 熱 點 實 施 路 檢 守 望 巡 邏 等 勤 務, 每 次 專 案 勤 務 投 入 警 力 約 700 人 次, 其 中 路 檢 及 重 點 守 望 57 處, 便 衣 巡 邏 蒐 證 警 力 11 組, 制 服 巡 邏 機 動 反 應 小 組 37 組, 以 防 範 危 險 駕 車 2 因 應 氣 候 變 熱 青 少 年 飆 車 活 動 增 加, 除 調 整 聯 外 道 路 路 檢 及 增 加 青 少 年 聚 集 處 所 守 望 勤 務 外, 另 由 交 通 隊 以 2 人 一 組 騎 乘 大 型 重 機, 於 轄 內 機 動 巡 邏, 依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規 定 實 施 盤 查 臨 檢, 全 力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行 為 之 發 生 3 自 96 年 10 月 起 在 最 易 發 生 危 險 駕 駛 路 口, 調 整 為 84 處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為 全 景 式 鏡 頭, 並 要 求 各 單 位 善 加 利 用, 作 為 強 化 蒐 證 危 險 駕 駛 之 利 器 4 與 台 中 縣 警 察 局 及 保 二 總 隊 密 集 交 換 情 資, 於 週 六 及 連 續 假 期 在 縣 市 交 界 路 段 同 步 部 署 路 檢 點, 以 防 制 危 險 駕 車 流 竄 ( 三 )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1 本 局 為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自 95 年 起 訂 定 防 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執 行 計 畫, 律 定 各 分 局 加 強 交 通 執 法, 加 重 執 法 強 度 於 取 締 酒 駕 超 速 闖 紅 燈 及 違 反 路 權 規 定 本 (98) 年 賡 續 訂 定 防 制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執 行 計 畫, 持 續 性 執 行 交 通 防 制 作 為, 期 能 有 效 降 低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率, 以 維 護 用 路 人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2 本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發 生 各 類 (A1+A2+A3)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1 萬 3,277 件 (A1 類 35 件 死 亡 35 人 A2 類 5,859 件 受 傷 8,219 人 A3 類 7,383 件 ),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月 )1 萬 4,890 件 (A1 類 41 件 死 亡 41 人 A2 類 6,242 件 受 傷 8,456 人 A3 類 8,607 件 ), 計 減 少 1,613 件 ( 四 ) 嚴 格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1 97 年 11 月 12 日 律 定 市 容 交 通 改 善 作 為, 針 對 本 市 重 要 幹 道 商 圈 車 站 百 貨 公 司 醫 院 客 運 站 牌 周 邊, 加 強 併 排 停 車 紅 線 違 停 占 用 公 車 殘 障 停 車 格 等 嚴 重 違 規 停 車 取 締 2 除 針 對 上 述 重 點 依 地 區 責 任 制 加 強 取 締 作 為 外, 本 局 98 年 3 月 3 日 函 各 分 局 重 申 鑑 於 當 前 社 經 環 境 不 佳, 對 於 輕 微 交 通 違 規 事 件 應 以 勸 導 為 主, 執 法 講 求 比 例 原 頁 247 / 353
249 則, 避 免 引 發 民 怨 ( 五 ) 加 強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1 98 年 1 月 1 日 起, 拖 吊 業 務 回 歸 市 政 府 交 通 處, 本 局 98 年 1 月 22 日 函 請 各 分 局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外, 宜 審 酌 當 前 經 濟 局 勢, 社 會 環 境, 苦 民 所 苦 各 單 位 執 行 前 應 先 實 施 勸 導 紀 錄, 注 意 比 例 原 則 與 執 法 態 度 技 巧, 確 保 作 業 程 序 完 備 2 本 案 目 前 仍 由 本 局 統 籌 專 案 勤 務 規 劃, 並 以 分 局 為 單 位, 聯 合 市 政 府 交 通 處 環 保 局 建 設 處 都 發 處 區 公 所 經 濟 處 等 單 位 人 員, 每 月 執 行 12 次 府 頒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工 作 3 每 月 持 續 規 劃 清 除 道 路 障 礙 專 案 勤 務 並 實 施 專 案 督 導, 另 每 月 統 計 市 長 局 長 信 箱 等 檢 舉 案 件 造 冊 列 管, 派 員 加 強 複 查, 定 期 督 考, 以 確 保 執 行 成 效 七 積 極 增 補 警 力 整 建 辦 公 廳 舍 及 汰 換 應 勤 裝 備 ( 一 ) 寬 列 預 算 積 極 增 補 警 力 市 長 前 於 第 110 次 市 府 主 管 會 報 及 94 年 12 月 20 日 連 任 就 職 演 說 中 宣 示 安 全 台 中, 希 望 每 年 增 加 警 力 500 人,4 年 內 增 加 2,000 人, 其 中 95 年 及 96 年 已 完 成 預 算 員 額 各 增 加 500 人, 總 員 額 達 3,582 人, 人 力 已 陸 續 進 用 派 補 中, 又 本 局 98 年 預 算 員 額 亦 為 3,582 人, 該 人 事 費 預 算 於 議 會 大 會 審 議 時 作 成 附 帶 決 議 : 98 年 度 之 警 察 員 額 待 遇 以 3,582 人 為 上 限, 如 需 增 加 警 力 應 經 本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預 算 始 得 動 支, 本 局 當 依 上 開 決 議 執 行, 並 強 化 現 有 警 力 運 用,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二 ) 管 控 警 政 署 規 劃 警 力 派 補 進 度 95 年 增 加 378 人, 與 年 增 500 人 目 標 相 較, 派 補 率 為 75.6%;96 年 增 加 253 人, 與 年 增 500 人 目 標 相 較, 派 補 率 為 50.6%;97 年 增 加 176 人, 與 年 增 500 人 目 標 比 較, 派 補 率 為 35.2%;98 年 統 計 至 3 月 底, 則 減 少 6 人 ( 調 進 37 人 調 出 16 人 其 他 退 離 27 人 ), 上 述 增 員 情 形 雖 因 警 察 大 學 及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容 訓 量 限 制 及 警 政 署 依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缺 額 比 例 派 補, 而 尚 未 滿 足 本 局 預 算 缺 額, 惟 上 述 增 加 之 警 力, 均 派 補 外 勤 單 位, 以 充 實 維 護 本 市 治 安 第 一 線 警 力, 並 提 高 打 擊 犯 罪 之 效 能,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未 來 本 局 當 持 續 管 控 警 力 進 用 情 形, 務 使 進 用 期 程 與 預 算 執 行 率 均 能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 三 ) 整 建 辦 公 廳 舍 為 應 本 市 人 口 急 遽 增 加, 本 局 現 有 辦 公 廳 舍 部 分 空 間 已 不 敷 現 有 員 警 人 數 使 用, 為 有 效 改 善 員 警 辦 公 環 境, 本 局 陸 續 興 建 辦 公 廳 舍, 並 普 獲 民 意 代 表 及 市 民 大 力 支 持, 辦 理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1 興 建 中 之 辦 公 廳 舍 (1) 第 六 分 局 工 業 區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案 : 本 工 程 已 於 97 年 6 月 19 日 正 式 開 工, 截 至 98 年 3 月 19 日 止,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為 96.4%, 實 際 進 度 為 99.1%, 超 前 進 度 2.7% (2)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運 動 場 館 新 建 工 程 : 本 工 程 於 97 年 12 月 26 日 經 營 造 廠 商 向 市 頁 248 / 353
250 政 府 申 請 工 程 開 工, 案 經 臺 中 市 政 府 98 年 1 月 9 日 府 授 都 建 字 第 號 簡 便 行 文 表 同 意 備 查, 並 於 同 日 即 行 動 工, 目 前 已 完 成 基 地 檔 土 牆 及 圍 牆 施 作, 持 續 基 礎 結 構 體 工 程 施 作 (3) 精 密 機 械 科 技 創 新 科 學 園 區 新 設 派 出 所 或 駐 警 小 隊 : 本 案 於 97 年 10 月 27 日 召 開 台 中 市 精 密 機 械 創 新 科 學 園 區 開 發 工 作 連 繫 小 組 第 17 次 代 表 會 議, 經 邱 召 集 人 復 生 裁 示 : 精 密 園 區 派 出 所 及 消 防 隊 辦 公 室 廳 舍 與 行 政 服 務 中 心 及 毗 鄰 之 停 車 場 用 地 合 併 開 發, 所 需 經 費 由 園 區 開 發 經 費 支 付 2 規 劃 中 之 辦 公 廳 舍 (1) 第 五 分 局 暨 四 平 所 遷 建 案 : 本 工 程 經 費 1 億 9,952 萬 8,000 元, 由 市 府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預 算 下 支 應, 該 項 經 費 業 經 市 議 會 第 16 屆 第 6 次 定 期 會 於 97 年 11 月 12 日 審 查 預 算 通 過,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 由 謝 其 安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得 標,12 月 31 日 完 成 議 價,98 年 1 月 7 日 簽 約 用 印 完 成,98 年 2 月 18 日 完 成 外 觀 門 面 票 選, 98 年 3 月 25 日 進 行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幹 事 會 議 (2) 永 福 派 出 所 遷 建 案 : 本 案 經 本 局 需 求 及 業 務 單 位 評 估 以 福 雅 路 與 西 屯 路 附 近 之 兒 175 用 地 ( 現 為 黃 昏 市 場 ) 較 為 適 當, 本 局 已 於 96 年 12 月 14 日 參 加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處 召 開 之 變 更 臺 中 市 都 市 計 畫 細 部 計 畫 ( 福 安 里 附 近 地 區 ) 會 議 中 提 出 用 地 需 求, 目 前 已 由 市 政 府 錄 案 辦 理 中 另 本 局 第 六 分 局 分 別 於 97 年 9 月 29 日 及 98 年 1 月 22 日 邀 請 民 意 代 表 及 地 方 仕 紳 共 同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會 中 達 成 共 識, 以 專 案 變 更 方 式, 積 極 爭 取 該 地 作 為 永 福 派 出 所 用 地 (3) 第 四 分 局 遷 建 案 : 第 四 分 局 遷 建 用 地 - 鎮 南 商 業 休 閒 專 區 內 環 中 路 與 60 米 綠 園 道 處 規 劃 1,200 坪 為 機 關 用 地, 已 由 市 政 府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設 計, 惟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核 定 本 開 發 案 採 低 密 度 開 發, 致 未 獲 通 過, 經 洽 市 政 府 都 發 處 表 示 : 本 開 發 案 於 97 年 4 月 2 日 經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都 市 計 畫 審 議 小 組 審 查, 仍 維 持 採 低 密 度 開 發, 本 開 發 案 將 再 送 都 市 設 計 委 員 會 大 會 審 議 (4) 第 三 分 局 立 德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 目 前 規 劃 用 地 在 本 市 東 區 振 興 路 與 和 平 街 口, 建 設 經 費 已 提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條 例 列 在 本 市 計 畫 三 建 構 安 全 及 防 災 環 境 項 下, 經 費 需 求 8 千 萬 元, 分 98 及 99 年 兩 年 編 列, 本 案 已 於 98 年 3 月 9 日 上 網 招 標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事 宜, 訂 於 98 年 3 月 25 日 辦 理 評 選 最 優 勝 廠 商 ( 四 ) 警 用 車 輛 部 分 98 年 員 警 預 算 數 4,052 人,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4,000 萬 元, 辦 理 汰 換 逾 使 用 年 限 之 警 用 車 輛, 預 計 購 置 警 用 汽 車 54 輛 機 車 200 輛 本 局 現 有 警 用 車 輛 2,004 輛 ( 汽 車 386 輛 機 車 1,618 輛 ), 其 中 逾 使 用 年 限 警 用 汽 車 已 達 104 輛 機 車 636 輛, 亟 需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採 購, 以 增 購 及 汰 換 逾 使 用 年 限 警 用 車 輛, 順 遂 勤 務 之 執 行 頁 249 / 353
251 八 警 勤 e 化 系 統 執 行 情 形 ( 一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受 理 110 民 眾 報 案 共 計 10 萬 1,102 件, 平 均 每 天 受 理 約 476 件, 其 中 立 即 指 揮 線 上 警 力 即 時 偵 破 各 類 刑 案 計 801 件, 與 前 一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至 97 年 3 月 )757 件 比 較 增 加 44 件 ( 二 ) 本 系 統 有 效 縮 短 報 案 反 應 時 間, 遇 有 緊 急 情 況 時, 必 能 如 臂 使 腕, 助 益 至 鉅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搶 救 自 殺 案 件 共 計 180 件, 對 市 民 之 生 命 權 益 幫 助 甚 大, 亦 直 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三 ) 鑑 於 警 察 局 96 年 採 購 之 警 車 PDA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通 訊 品 質 佳, 機 動 性 強, 並 結 合 第 三 代 行 動 電 腦 ( 小 神 捕 ), 查 詢 失 車 通 緝 行 方 不 明 人 口 功 能, 同 時 具 有 即 時 訊 息 影 像 傳 遞 等 多 項 功 能, 對 打 擊 犯 罪 不 啻 是 一 項 新 利 器, 不 但 將 現 今 的 警 勤 e 化 精 進 為 行 動 M 化, 更 能 有 效 解 決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上 所 面 臨 之 瓶 頸, 故 本 局 於 98 年 度 賡 續 編 列 474 萬 7,000 元, 增 購 警 車 PDA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100 台, 冀 能 更 精 進 GPS 功 能, 使 線 上 警 力 全 部 納 入 系 統 運 作, 以 強 化 指 揮 派 遣 功 能 九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情 形 及 具 體 成 效 ( 一 )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具 體 作 為 本 市 執 行 建 置 監 視 系 統, 可 分 為 兩 階 段, 民 國 88 年 至 91 年 係 以 建 置 傳 統 架 線 式 監 視 系 統 為 主, 計 建 置 有 122 組 ( 逾 年 限 報 廢 70 組, 剩 52 組 );92 年 以 後 以 建 置 地 下 化 網 路 型 監 視 系 統 為 主, 至 98 年 3 月 止, 計 建 置 有 1,264 組, 總 計 目 前 本 市 監 視 系 統 含 傳 統 架 線 式 計 有 1,316 組, 另 98 年 尚 在 建 置 中 有 248 組, 預 計 至 98 年 底 本 市 將 達 1,564 組 ( 不 含 逾 年 限 報 廢 70 組 ) ( 詳 如 本 市 歷 年 來 治 安 要 點 建 置 監 視 系 統 經 費 組 數 鏡 頭 一 覽 表 ) 年 度 本 市 歷 年 來 治 安 要 點 建 置 監 視 系 統 經 費 組 數 一 覽 表 98 年 3 月 修 正 經 費 來 源 金 額 ( 萬 ) 組 數 鏡 頭 數 頁 250 / 353 每 組 單 價 ( 萬 ) 架 空 線 路 傳 輸 方 式 ( 第 1 期 )( 含 警 察 局 內 1 組 ) 88 警 政 署 原 25 組 100 鏡 頭 89 省 政 府 架 空 線 路 傳 輸 方 式 ( 第 2 期 ) 原 58 組 232 鏡 頭 2. 建 置 於 本 市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 全 部 報 廢 ) 90 市 府 追 加 預 算 架 空 線 路 傳 輸 方 式 ( 第 3 期 ) - 原 16 組 66 鏡 頭 架 空 線 路 傳 輸 方 式 ( 第 4 期 ) 91 市 政 府 原 23 組 92 鏡 頭 92 市 政 府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5 期 ) 92 市 政 府 追 加 預 算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6 期 ) 93 市 政 府 第 二 預 備 金 警 政 署 (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7 期 ) 2. 建 置 於 聯 外 道 路 3. 於 94 年 12 月 26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備 註 2. 含 贓 車 辨 識 20 組 及 工 業 區 內 7 組 3. 為 結 合 本 局 警 勤 e 化 系 統 延 至 93 年 12 月 27 日 發 包, 於 94 年 11 月 20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252 94 警 政 署 補 助 經 費 510 萬 16 組 淡 溝 里 台 電 回 饋 金 120 萬 3 組 94 年 標 餘 款 280 萬 9 組 94 警 政 精 進 標 餘 款 24 萬 1 組 頁 251 /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8 期 ) 2. 於 95 年 4 月 5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4 市 政 府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9 期 ) 2. 於 95 年 4 月 13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5 西 南 屯 區 文 山 等 6 里 環 保 局 回 饋 金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0 期 ) 2. 於 95 年 3 月 28 日 發 包 建 置 3. 於 95 年 6 月 26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5 市 政 府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1 期 ) 2. 於 95 年 4 月 11 日 發 包 建 置 3. 於 10 月 27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5 警 政 署 ( 警 政 精 進 方 案 )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2 期 ) 2. 於 95 年 4 月 20 發 包 建 置 3. 於 95 年 9 月 11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市 政 府 追 加 預 算 ( 電 子 城 牆 )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3 期 ) 2. 針 對 本 市 聯 外 道 路 全 面 建 置 路 口 監 視 系 統 ( 已 建 置 27 組 ) 3.95 年 5 月 11 日 議 會 追 加 預 算, 於 7 月 27 日 發 包 建 置, 於 96 年 1 月 6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北 屯 區 同 榮 等 3 里 台 電 回 饋 金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北 屯 區 公 所 發 包 ( 第 16 期 ) 2. 於 96 年 1 月 16 日 發 包 建 置 3. 於 96 年 9 月 20 日 完 成 驗 收 啟 用 捐 贈 由 警 局 管 理 西 南 屯 區 文 山 等 6 里 環 保 局 回 饋 金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4 期 ) 2. 於 96 年 3 月 15 日 第 1 次 流 標. 第 2 次 開 標 廢 標 3. 於 96 年 4 月 10 日 第 3 次 開 標.4 月 17 日 發 包 建 置 4. 於 96 年 11 月 23 日 完 成 驗 收 啟 用 1.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5 期 ) 市 政 府 5000 萬 (95 年 民 間 捐 贈 30 萬 ) 警 政 署 社 區 安 全 e 化 700 萬 21 組 北 區 公 所 殯 葬 回 饋 金 60 萬 2 組 環 保 局 回 饋 金 90 萬 3 組 南 區 公 所 台 電 回 饋 金 100 萬 3 組 於 96 年 4 月 3 日 第 1 次 流 標. 第 2 次 廢 標 3. 於 96 年 4 月 24 日 第 3 次 開 標.4 月 30 日 發 包 建 置 4. 於 96 年 12 月 24 日 完 成 驗 收 啟 用 1.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7 期 ) 2. 於 97/4/8 及 4/15 廢 標.4/24 流 標.5/5 第 4 次 開 標. 5/14 發 包 建 置 3. 於 97 年 10 月 11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1.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8 期 ) 市 政 府 5000 萬 ( 環 保 局 回 饋 金 60 萬 ) 置 2. 於 97/2/26 及 3/13 廢 標.3/24 第 3 次 開 標.4/7 發 包 建 3. 於 97 年 11 月 3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7 民 間 捐 贈 經 費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2.97/9/26,10/7 流 標 10/17 第 3 次 開 標.10/28 發 包 建 置 文 心 森 林 公 園 內 (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3. 於 97 年 12 月 5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20 期 ) 2. 於 97/8/22,9/2 流 標 9/10 第 3 次 開 標.9/22 發 包 建 置 3. 於 97 年 12 月 20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1.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9 期 ) 中 央 補 助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於 97/9/9 開 標,09/15 發 包 建 置, 分 2 批 驗 收 3. 於 97 年 12 月 23 日 第 1 批 70 組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4.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第 2 批 152 組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253 97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標 餘 款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19 期 ) 2. 於 12/23 開 標,12/30 發 包 建 置 3. 訂 於 98 年 4 月 9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97 市 政 府 追 加 預 算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21 期 ) 2. 於 97/8/22 流 標 9/9 第 2 次 開 標,09/15 發 包 建 置 警 政 署 ( 社 區 安 全 e 化 ) 3. 訂 於 98 年 5 月 14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22 期 ) 2. 於 98/3/10 開 標, 預 訂 3/19 發 包 建 置 (150 日 完 工 ) 3. 訂 於 98 年 8 月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網 路 型 數 位 傳 輸 方 式 ( 第 期 ) 2. 於 98/ / 開 標, 預 訂 / 發 包 建 置 ( 警 政 署 社 區 安 全 e 化 ) 3. 訂 於 98 年 月 日 完 工 驗 收 啟 用 建 置 總 數 現 有 數 量 每 組 單 價 最 高 48 萬 (92 年 ) 最 低 27.7 萬 (95 年 ) 平 均 每 組 單 價 35 萬 ( 分 析 :92 年 建 置 案 單 價 48 萬 含 贓 車 辨 識 及 e 化 系 統 整 合 建 置 費 用 ) 架 空 線 路 監 視 系 統 報 廢 剩 52 組 ( 原 有 122 組 )+ 網 路 型 監 視 系 統 1042 組 目 前 建 置 中 194 組 773 支 鏡 頭, 發 包 中 55 組 220 支 鏡 頭 ( 二 ) 監 視 系 統 執 行 具 體 成 效 監 視 系 統 在 歷 年 協 助 偵 破 刑 案 部 分, 有 逐 年 上 升 之 趨 勢, 經 本 局 統 計 95 年 因 調 閱 監 錄 資 料 偵 破 各 類 刑 案 共 計 499 件,96 年 偵 破 569 件,97 年 偵 破 763 件,98 年 1 月 至 3 月 偵 破 237 件, 顯 示 監 視 系 統 對 偵 防 犯 罪 正 快 速 而 有 效 的 發 揮 其 應 有 之 功 能, 對 於 維 護 本 市 治 安 增 添 莫 大 助 益 成 效 人 26 人 29 人 27 人 29 件 23 件 26 件 26 件 143 件 175 人 499 件 499 人 636 人 569 件 763 件 破 獲 案 件 數 查 獲 嫌 犯 數 1030 人 年 度 286 人 237 件 臺 中 市 歷 年 監 視 系 統 協 助 偵 破 刑 案 比 較 圖 十 98 年 春 安 工 作 成 效 98 年 春 安 工 作 自 98 年 1 月 16 日 起 至 2 月 9 日 止, 為 期 25 天, 與 97 年 春 安 工 作 自 97 年 1 月 25 日 起 至 2 月 18 日 止 為 期 25 天 執 行 成 效 比 較 分 析 如 下 : ( 一 ) 犯 罪 偵 防 績 效 頁 252 / 353
254 頁 253 / 重 大 刑 案 :98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9 件 破 獲 34 件, 比 較 97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9 件 破 獲 62 件, 破 獲 數 雖 減 少 28 件, 惟 發 生 數 無 增 減, 顯 示 治 安 控 制 在 穩 定 範 圍 內 2 檢 肅 槍 彈 :98 年 春 安 期 間 查 獲 27 件 28 人 檢 肅 制 式 槍 枝 8 支 土 ( 改 ) 造 槍 枝 64 枝,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查 獲 28 件 27 人 檢 肅 制 式 槍 枝 4 枝 土 ( 改 ) 造 槍 枝 59 枝, 查 獲 件 數 雖 少 1 件, 但 查 獲 人 數 多 1 人 制 式 槍 枝 增 加 4 支 土 ( 改 ) 造 槍 枝 數 增 加 5 枝 3 查 捕 重 要 逃 犯 :98 年 春 安 期 間 查 捕 重 要 逃 犯 34 名,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查 捕 重 要 逃 犯 23 名, 查 獲 數 大 幅 增 加 11 名 4 竊 盜 案 :98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127 件 破 獲 814 件 ( 含 破 積 案 ),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234 件 破 獲 723 件 ( 含 破 積 案 ), 發 生 數 大 幅 減 少 107 件, 破 獲 數 增 加 91 件, 績 效 良 好 5 汽 車 竊 盜 案 :98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44 件 破 獲 74 件 ( 含 破 積 案 ),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86 件 破 獲 115 件 ( 含 破 積 案 ), 發 生 數 大 幅 減 少 42 件, 破 獲 數 減 少 41 件 6 機 車 竊 盜 案 :98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179 件 破 獲 1014 件 ( 含 破 積 案 ),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352 件 破 獲 941 件 ( 含 破 積 案 ), 發 生 數 大 幅 減 少 173 件, 破 獲 數 增 加 73 件, 績 效 良 好 7 詐 騙 案 件 : 98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34 件 破 獲 70 件 ( 含 破 積 案 ), 比 較 97 年 春 安 期 間 發 生 21 件 破 獲 57 件 ( 含 破 積 案 ), 發 生 雖 增 加 13 件, 但 破 獲 數 亦 增 加 13 件 ( 二 ) 為 民 服 務 績 效 1 受 理 保 護 民 眾 存 ( 提 ) 款 : 98 年 春 安 期 間 受 理 保 護 民 眾 存 ( 提 ) 款 1,844 件, 比 較 97 年 1,498 件, 大 幅 增 加 346 件 2 舉 家 外 出 安 全 維 護 :98 年 春 安 期 間 受 理 舉 家 外 出 安 全 維 護 694 件, 比 較 97 年 625 件, 增 加 69 件 3 協 尋 失 踨 人 口 :98 年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回 家 團 圓 169 人, 比 較 97 年 144 人, 尋 獲 數 增 加 25 人 ( 三 ) 交 通 執 法 方 面 1 為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特 別 針 對 A1 類 ( 死 亡 交 通 事 故 ) 加 強 各 項 交 通 執 法 作 為, 有 效 改 善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秩 序, 在 全 體 員 警 努 力 下,98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3 人, 比 較 97 年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發 生 A1 類 交 通 事 故 5 人, 減 少 2 人 2 另 為 確 保 民 眾 於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出 門 能 夠 行 車 順 暢 安 全, 在 維 護 交 通 安 全 上, 除 針 對 轄 內 遊 憩 風 景 區 交 流 道 及 聯 外 道 路 等 執 行 交 通 疏 導 管 制 措 施 外, 特 別 加 強 取 締 惡 性 交 通 違 規 作 為, 如 酒 後 駕 車 嚴 重 超 速 ( 超 速 40 公 里 ) 及 闖 紅 燈, 有 效 遏 止 民 眾 僥 倖 心 理, 維 護 多 數 守 法 民 眾 權 益,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以 保 障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十 一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及 強 化 員 警 風 紀 作 為 ( 一 )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255 1 加 強 員 警 教 育 形 塑 工 作 價 值 及 強 化 專 業 執 行 能 力 加 強 教 育 員 警 處 理 各 類 案 件 作 業 規 定, 強 化 專 業 執 行 能 力, 以 爭 取 民 眾 對 警 察 之 信 任 感 與 認 同 感 本 局 於 每 季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講 習 編 排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課 程, 形 塑 員 警 工 作 價 值 觀, 除 達 成 打 擊 犯 罪 交 通 執 法 之 目 標 外, 更 應 以 解 決 顧 客 問 題 為 工 作 導 向 設 身 處 地 為 顧 客 著 想, 方 能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2 全 面 強 化 員 警 電 話 禮 貌 為 提 升 員 警 為 民 服 務 形 象, 強 化 同 仁 接 聽 電 話 之 禮 貌 及 服 務 態 度, 由 本 局 督 察 室 每 月 不 定 期 以 各 單 位 警 用 或 自 動 電 話 號 碼 隨 機 抽 樣 辦 理 抽 測, 並 將 抽 測 成 績 函 請 各 受 測 單 位 參 考 改 進, 每 半 年 依 抽 測 成 績 辦 理 評 比 獎 懲, 經 偵 測 電 話 禮 貌 欠 佳 者, 從 重 議 處 3 持 續 實 地 檢 測 及 狀 況 偵 測 由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成 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查 測 小 組, 採 不 預 警 方 式, 針 對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規 定 電 話 禮 貌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受 理 態 度 等 項 工 作 每 週 實 施 偵 測, 對 於 偵 測 發 現 缺 失 員 警, 除 立 即 予 以 糾 正 外, 並 將 優 缺 點 函 發 各 單 位 加 強 員 警 執 勤 技 巧 教 育 4 從 嚴 懲 處 加 強 督 ( 輔 ) 導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員 警 員 警 為 求 績 效, 以 取 締 為 目 的, 不 顧 民 眾 的 感 受, 處 理 案 件 過 程 敷 衍 草 率, 致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者, 從 嚴 究 處, 列 為 重 點 輔 導 對 象, 由 單 位 主 管 加 強 教 育 輔 導 造 冊 列 管, 並 由 本 局 各 駐 區 督 察 員 及 各 分 局 查 勤 巡 官 利 用 督 勤 時 機 加 強 督 導, 以 導 正 員 警 錯 誤 觀 念 及 工 作 態 度 5 積 極 發 掘 表 揚 服 務 態 度 優 良 事 蹟 員 警 主 動 發 掘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優 良 事 蹟, 於 局 務 會 報 擴 大 表 揚 並 刊 登 本 局 及 市 府 網 站 榮 譽 榜, 各 分 局 及 直 屬 隊 亦 利 用 聯 合 勤 教 時 間 加 強 表 揚, 鼓 勵 員 警 主 動 為 民 服 務, 積 極 爭 取 榮 譽, 發 揮 標 竿 學 習 效 應 警 察 局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份 計 表 揚 48 件 72 人, 均 核 予 嘉 獎 以 上 之 獎 勵 以 資 鼓 勵 6 積 極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鼓 勵 員 警 秉 持 民 眾 的 小 事 就 是 警 察 的 大 事 之 精 神,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並 自 97 年 8 月 起 配 合 內 政 部 實 施 之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要 求 所 屬 員 警 對 轄 區 內 的 民 眾 與 家 庭, 時 時 留 意 多 多 關 心, 如 發 現 民 眾 家 庭 陷 入 困 境, 應 熱 心 通 報, 讓 政 府 的 資 源 能 夠 及 時 有 效 地 提 供 與 援 助, 幫 助 弱 勢 民 眾 家 庭 渡 過 難 關, 並 預 防 家 庭 不 幸 事 故 發 生, 減 少 犯 罪 率, 促 進 社 會 安 定 祥 和 ( 二 ) 強 化 員 警 風 紀 作 為 1 加 強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建 立 正 確 觀 念 (1)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機 會 及 每 半 年 定 期 舉 辦 法 紀 教 育 講 習, 講 解 相 關 法 令 教 育 員 警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貫 徹 員 警 不 必 貪 不 願 貪 不 敢 貪 不 能 貪 之 基 本 要 求, 頁 254 / 353
256 及 正 確 辦 案 程 序, 減 少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發 生 (2) 警 察 局 或 他 單 位 發 生 之 重 大 風 紀 案 件, 均 製 作 案 例 教 育 或 剪 報, 上 傳 本 局 內 部 網 站 督 察 室 案 例 宣 導 項 下 供 各 單 位 下 載 宣 導, 引 為 殷 鑑, 以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維 護 警 察 形 象 2 落 實 員 警 考 核, 實 施 家 庭 訪 問 (1) 嚴 格 要 求 各 級 幹 部 落 實 員 警 平 時 考 核 及 年 終 考 核 工 作, 確 實 瞭 解 所 屬 員 警 平 日 生 活 交 往 工 作 品 操 嗜 好 等 動 態, 對 不 適 任 之 員 警, 機 先 予 以 調 整 或 依 法 斷 然 淘 汰, 以 防 患 未 然 (2) 針 對 提 列 風 紀 狀 況 評 估 對 象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積 欠 債 務 ( 含 強 制 扣 薪 ) 員 警, 為 確 實 掌 握 風 紀 狀 況, 特 要 求 各 相 關 單 位 針 對 此 類 人 員, 每 月 應 實 施 懇 談 及 家 庭 聯 繫 訪 問, 積 極 協 助 員 警 解 決 問 題 3 全 面 清 查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防 杜 風 紀 案 件 發 生 (1) 針 對 轄 區 經 營 色 情 電 玩 賭 博 等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全 面 清 查 列 管, 並 要 求 所 屬 依 法 取 締, 貫 徹 公 權 力, 以 防 範 員 警 風 紀 問 題 發 生 (2) 嚴 飭 所 屬 與 色 情 電 玩 及 砂 石 業 者 劃 清 界 線, 對 有 風 紀 顧 慮 或 不 適 任 之 員 警 及 幹 部, 機 先 予 以 防 範 性 調 整 或 斷 然 淘 汰, 以 防 杜 違 法 犯 紀 情 事 發 生 4 強 力 執 行 靖 紀 專 案, 淨 化 警 察 陣 容 自 97 年 11 月 11 日 起 賡 續 執 行 靖 紀 專 案 第 五 期, 由 靖 紀 專 案 查 處 小 組 對 有 違 法 ( 紀 ) 傾 向 者, 以 偵 辦 重 大 刑 案 方 式 深 入 調 查 跟 監 蒐 證, 經 查 屬 實 者, 即 依 法 送 辦, 並 從 嚴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或 依 法 淘 汰, 勿 讓 員 警 有 僥 倖 之 心 理 和 機 會 另 擇 定 有 嚴 重 違 紀 傾 向 之 員 警 與 列 為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之 電 玩 色 情 護 膚 店, 積 極 蒐 集 不 法 事 證, 必 要 時 並 報 請 檢 察 官 核 准 上 線 監 聽 及 指 揮 偵 辦, 以 防 制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發 生 5 強 化 勤 務 紀 律, 落 實 督 導 考 核 (1) 加 強 勤 務 督 導 作 為 : 本 局 及 各 分 局 應 採 機 動 督 導 之 方 式 落 實 追 查 候 查 隨 查, 以 深 入 瞭 解 全 般 勤 務 運 作 狀 況, 發 掘 員 警 執 勤 缺 失, 並 即 時 糾 正 (2) 落 實 勤 前 教 育 工 作 : 各 勤 務 執 行 機 構 主 管 應 親 自 主 持 勤 前 教 育, 確 實 任 務 交 付 及 服 儀 裝 備 檢 查, 落 實 管 理 勤 務 執 行 之 簽 出 入 及 工 作 紀 錄, 掌 握 勤 務 執 行 狀 況 (3) 灌 輸 員 警 執 勤 危 機 意 識 : 服 勤 精 神 要 振 作, 執 行 盤 查 應 聚 精 會 神, 保 持 高 度 警 戒, 隨 時 準 備 應 付 各 項 突 發 狀 況, 以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頁 255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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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壹 拾 玖 消 防 局 一 火 災 預 防 方 面 ( 一 )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消 防 局 成 立 之 專 責 檢 查 小 組, 成 員 均 由 熟 悉 消 防 檢 查 業 務 或 資 深 人 員 組 成 ; 要 求 所 屬 依 消 防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並 每 月 排 定 檢 查 順 序, 落 實 執 行 檢 查, 對 於 檢 查 不 合 規 定 者, 除 詳 予 說 明 法 令 規 定 及 改 進 方 法, 並 依 規 定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要 求 業 者 改 善, 並 列 冊 追 蹤 複 查 至 改 善 為 止,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依 消 防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及 執 行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 消 防 管 理 部 分, 加 強 本 市 轄 區 三 溫 暖 MTV KTV 卡 拉 0K 等 視 廳 歌 唱 業 PUB 理 容 院 電 影 院 ( 戲 院 ) 酒 家 酒 吧 歌 廳 舞 廳 夜 總 會 遊 藝 場. 等 人 員 出 入 較 多 公 共 場 所 之 消 防 安 全 查 察 管 理 計 檢 查 列 管 對 象 1 萬 1,203 家 次, 不 合 規 定 者 1,197 家 次, 均 即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逾 期 未 改 善 者, 依 法 舉 發 處 分 74 家 次, 罰 鍰 124 萬 8,000 元 ( 二 ) 持 續 推 動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為 確 保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經 常 保 持 良 好 堪 用, 依 消 防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推 動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甲 類 列 管 場 所 97 年 第 2 次 應 檢 修 申 報 數 1,765 家, 已 檢 修 申 報 數 1,765 家, 申 報 率 100%; 甲 類 以 外 場 所 97 年 應 檢 修 申 報 數 6,724 家, 已 檢 修 申 報 數 6,711 家, 申 報 率 99.81%,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針 對 未 依 規 定 檢 修 申 報 者,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計 77 家, 舉 發 處 罰 4 家, 罰 鍰 80,000 元 ( 三 ) 防 焰 規 制 實 施 及 管 制 台 中 市 針 對 出 入 人 多 之 高 危 險 性 公 共 場 所, 已 全 面 要 求 其 裝 設 之 窗 簾 地 毯 布 幕 等 依 規 換 裝 審 核 認 可 之 防 焰 物 品, 以 避 免 微 小 火 源 擴 大 延 燒 造 成 災 害 消 防 人 員 利 用 執 行 安 全 檢 查 時, 指 導 業 者 民 眾 認 識 審 核 認 可 之 防 焰 產 品 及 相 關 常 識, 保 障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落 實 執 行 各 類 場 所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以 有 效 抑 止 火 勢 的 擴 大 延 燒, 減 少 火 災 對 生 命 財 產 之 威 脅, 累 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依 消 防 法 第 十 一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市 應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場 所 計 2,733 家, 符 合 規 定 場 所 計 2,724 家 ( 合 格 率 99.67%), 不 合 規 定 者 40 家 次,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均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完 畢 頁 257 / 353
259 ( 四 ) 防 火 管 理 辦 理 情 形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管 理 權 人 應 遴 選 防 火 管 理 人, 製 作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並 依 據 該 防 護 計 畫 實 施 員 工 滅 火 報 警 訓 練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使 用 管 理 監 督 等, 以 保 障 該 公 共 場 所 之 安 全, 如 此 一 來, 強 化 防 災 軟 體 功 能, 與 消 防 安 全 硬 體 設 備 相 配 合, 達 到 保 障 人 命, 防 護 財 產 之 目 的 而 本 市 應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之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計 2,772 家,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已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計 有 2,710 家, 遴 派 率 達 97.8%, 並 且 均 依 規 製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實 施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五 ) 防 火 宣 導 強 化 火 災 預 防 作 為 1 為 強 化 防 災 宣 導 專 業 知 識 及 宣 導 技 能, 期 藉 演 講 相 聲 短 劇 廣 播 劇 模 仿 秀 舞 台 劇 等 各 類 宣 導 方 式, 經 由 比 賽 相 互 觀 摩 並 遴 選 具 有 防 火 救 災 宣 導 才 能 之 個 人 及 團 體, 並 型 塑 優 良 消 防 團 隊 形 象, 引 領 消 防 人 員 風 行 景 從, 以 彰 顯 政 府 優 質 消 防 目 標 2 為 降 低 本 市 住 宅 火 災 發 生 率 與 減 少 人 命 死 傷, 藉 由 家 庭 逃 生 計 畫 之 推 廣, 教 導 民 眾 逃 生 之 原 則 時 機 與 方 法, 使 民 眾 了 解 家 庭 逃 生 計 畫 之 內 容 與 重 要 性, 以 達 到 確 保 市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之 目 的 ( 六 ) 強 化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依 據 消 防 法 爆 竹 煙 火 管 理 條 例 及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加 強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並 對 違 規 案 件 嚴 加 取 締, 以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計 檢 查 爆 竹 煙 火 業 662 家 次, 液 化 石 油 氣 場 所 441 家 次, 其 中 爆 竹 煙 火 業, 無 違 規 取 締 案 件, 液 化 石 油 氣 違 規 情 事 計 取 締 17 件, 合 計 罰 鍰 420,000 元 頁 258 / 353
260 爆 竹 煙 火 業 液 化 石 油 氣 場 所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案 次 取 締 液 化 石 油 氣 案 次 二 災 害 搶 救 方 面 爆 竹 煙 火 業 液 化 石 油 氣 場 所 取 締 爆 竹 煙 火 案 次 取 締 液 化 石 油 氣 案 次 ( 一 ) 強 化 災 害 應 變 機 制 及 提 昇 災 害 應 變 效 能 1 97 年 10 月 30 日 假 市 府 四 樓 大 型 簡 報 室 辦 理 本 府 災 害 防 救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戰 力 綜 合 協 調 三 合 一 聯 合 會 報 暨 災 害 防 救 專 家 諮 詢 委 員 會, 策 定 防 救 災 政 策, 有 效 提 升 本 市 防 救 災 工 作 2 為 確 保 緊 急 應 變 效 能, 於 98 年 1 月 22 日 上 午 辦 理 應 變 中 心 語 音 群 呼 測 試 演 練, 測 試 對 象 為 各 編 組 單 位 主 管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測 試 成 效 良 好 3 為 強 化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運 作 效 能, 特 修 正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作 業 要 點, 並 於 98 年 1 月 5 日 以 府 授 消 救 字 第 號 函 請 本 局 各 防 災 單 位 據 以 執 行 4 97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於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及 南 區 公 園 苑 大 樓, 辦 理 本 市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 萬 安 31 號 ) 全 民 防 空 演 練 5 97 年 9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於 臺 電 中 區 營 業 處 及 水 湳 配 電 中 心, 辦 理 本 市 全 民 防 衛 動 員 ( 萬 安 31 號 ) 實 作 演 練 頁 259 / 353
261 ( 二 ) 提 昇 災 害 搶 救 能 力 97 年 11 月 3 日 至 11 日, 辦 理 本 局 97 年 下 半 年 曾 受 救 助 訓 人 員 複 訓, 培 養 人 命 救 助 戰 技 戰 術 及 特 殊 災 害 處 理 能 力, 以 提 昇 消 防 戰 力, 強 化 救 災 功 能 ( 三 ) 強 化 義 消 組 織 編 組 訓 練 及 協 勤 情 形 1 為 鍛 鍊 義 消 人 員 強 健 體 魄, 熟 練 救 災 戰 技, 加 強 團 隊 精 神, 以 達 成 救 災 任 務,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1 月 期 間, 辦 理 義 消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總 計 訓 練 約 3,020 人 次 2 為 增 進 義 消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提 昇 各 項 救 災 技 能, 加 強 民 力 運 用, 以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於 98 年 1 月 及 3 月 每 月 辦 理 4 小 時 義 消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總 計 訓 練 約 1,560 人 次 ( 四 ) 消 防 水 源 整 備 情 形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每 月 均 對 全 市 5,244 處 ( 地 上 式 3,246 處 地 下 式 1,998 處 ), 實 施 全 面 普 查, 發 現 有 損 壞 情 形, 立 即 報 修, 並 追 蹤 列 管 至 修 復 為 止 三 緊 急 救 護 方 面 ( 一 ) 緊 急 救 護 出 勤 情 形 1 消 防 局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勤 務, 計 出 動 救 護 車 輛 2 萬 3,353 車 次 搶 救 傷 病 患 人 數 計 1 萬 9,377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96 年 9 月 1 日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 作 比 較, 救 護 車 出 動 增 加 1,070 車 次 搶 救 傷 病 患 增 加 1,152 人 頁 260 / 353
262 因 此, 本 局 仍 不 斷 充 實 救 護 人 員 之 專 業 訓 練 及 各 項 急 救 器 材 裝 備, 以 提 升 到 院 前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水 準, 俾 能 在 各 種 災 難 及 救 護 現 場 立 即 掌 握 先 機, 適 時 為 患 者 施 行 必 要 之 急 救 措 施, 提 升 患 者 存 活 率 2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救 護 證 明 書 119 件 ( 二 ) 落 實 緊 急 救 護 宣 導, 達 全 民 學 習 成 效 為 落 實 急 救 技 能 宣 導, 以 達 全 民 學 習 之 目 標, 消 防 局 各 分 隊 每 月 均 於 轄 內 機 關 團 體 集 合 住 宅 實 施 CPR 及 各 項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宣 導, 將 急 救 術 推 廣 至 各 機 關 團 體 校 園 及 社 區, 讓 全 民 均 能 擁 有 基 本 之 急 救 處 置 能 力, 期 於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發 揮 所 學, 將 到 院 前 傷 病 患 之 傷 害 降 至 最 低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計 辦 理 116 場 次 之 宣 導, 宣 導 人 數 5,150 人 ( 三 ) 強 化 救 護 技 術 員 救 護 專 業 訓 練,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1 本 局 於 97 年 9 月 20 日 舉 行 救 護 技 術 評 比, 選 拔 參 加 消 防 署 署 長 盃 救 護 技 術 評 比 之 選 手, 競 賽 績 優 人 員 由 本 局 加 強 集 訓 後,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消 防 署 第 11 屆 署 長 盃 救 護 技 術 評 比, 期 為 本 市 爭 取 佳 績 頁 261 / 353
263 97 年 救 護 技 術 評 比 情 形 2 為 提 升 救 護 技 術 員 執 勤 水 準 強 化 專 業 技 能 並 延 長 證 照 效 期, 本 局 於 97 年 10 月 6~9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第 5 梯 次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複 訓, 本 梯 次 共 複 訓 47 名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教 官 指 導 複 訓 學 員 操 作 救 護 流 程 3 為 使 同 仁 於 執 行 救 護 勤 務 時 能 為 患 者 實 施 必 要 且 有 效 之 急 救 處 置, 本 局 平 日 不 斷 利 用 各 種 時 機 加 強 同 仁 之 救 護 技 術 訓 練, 同 仁 們 亦 能 自 我 提 升 救 護 專 業 能 力, 故 本 局 同 仁 於 97 年 11 月 12 日 參 加 消 防 署 第 11 屆 署 長 盃 救 護 技 術 評 比 競 賽, 成 績 榮 獲 甲 組 優 等 獎 本 本 局 同 仁 參 加 消 防 署 評 比 獲 獎 選 手 與 各 教 官 合 影 頁 262 / 353
264 4 為 增 強 同 仁 緊 急 救 護 技 能, 並 讓 外 勤 實 際 執 行 救 護 勤 務 之 同 仁 均 能 擁 有 EMT2 資 格, 以 全 面 提 昇 救 護 執 勤 水 準, 消 防 局 97 年 11 月 18 日 至 12 月 23 日 辦 理 97 年 第 2 梯 次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訓 練 對 象 為 近 期 警 專 畢 業 分 發 消 防 局 及 外 勤 實 際 執 行 救 護 勤 務 尚 未 取 得 EMT2 資 格 之 同 仁 本 次 訓 練 除 遴 聘 責 任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及 消 防 局 救 護 教 官 教 授 學 理 及 技 術 課 程 外, 期 間 亦 安 排 學 員 前 往 責 任 醫 院 急 診 部 實 習, 並 由 教 官 帶 領 學 員 隨 分 隊 救 護 車 出 勤 學 習 實 務 經 驗, 本 梯 次 共 計 35 名 消 防 人 員 3 名 替 代 役 及 1 名 鳳 凰 志 工 完 成 訓 練 通 過 學 術 科 測 驗, 取 得 EMT2 證 照 教 官 指 導 學 員 靜 脈 注 射 方 法 5 為 強 化 鳳 凰 志 工 救 護 教 學 能 力 及 熟 稔 救 護 車 上 之 急 救 器 材 操 作, 俾 利 協 助 消 防 局 辦 理 救 護 宣 導, 並 於 出 任 救 護 勤 務 時, 為 緊 急 傷 病 患 實 施 迅 速 確 實 之 急 救 處 置, 消 防 局 每 季 均 辦 理 志 工 常 年 訓 練, 97 年 11 月 28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第 4 季 志 工 常 訓, 讓 志 工 能 將 所 學 運 用 於 救 護 出 勤 及 救 護 宣 導 工 作 教 官 為 志 工 授 課 情 形 6 消 防 局 97 年 12 月 5 日 派 員 參 加 急 診 醫 學 會 舉 辦 之 緊 急 醫 療 系 統 指 標 研 討 會, 頁 263 / 353
265 希 望 藉 由 研 討 會 增 進 消 防 局 與 衛 生 單 位 及 各 責 任 醫 院 間 之 交 流 與 互 動, 並 提 升 救 護 技 術 員 執 勤 技 能, 讓 到 院 前 救 護 工 作 更 臻 完 善 本 局 人 員 參 與 研 討 會 與 各 單 位 意 見 交 流 7 消 防 局 98 年 2 月 20 日 於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習, 其 中 大 量 傷 患 救 護 部 份 由 本 局 救 護 技 術 員 及 醫 院 衛 生 局 共 同 參 與 演 練, 希 望 藉 由 本 次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演 習, 提 高 醫 院 及 民 眾 於 緊 急 災 害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急 救 處 置 及 應 變 能 力 四 教 育 訓 練 方 面 ( 一 ) 培 育 救 災 菁 英, 精 實 消 防 訓 練 消 防 局 參 與 大 量 傷 患 演 習 為 推 動 消 防 人 力 教 育 訓 練 賡 續 計 畫, 健 全 消 防 教 育 體 制, 促 進 消 防 同 仁 持 續 獲 得 救 災 新 知 與 技 能, 每 半 年 辦 理 常 年 集 中 訓 練, 內 容 除 室 內 專 業 知 識 外, 還 有 室 外 實 戰 情 境 演 練 及 體 能 訓 練 大 貨 車 駕 駛 等 訓 練 頁 264 / 353
266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班 別 項 目 97 年 訓 練 人 數 98 訓 練 人 數 常 年 集 中 訓 練 大 貨 車 訓 練 ( 二 ) 設 網 路 窗 口,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1 網 站 設 置 局 長 信 箱, 提 供 民 眾 發 表 建 言 及 相 關 業 務 諮 詢 管 道,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止 計 19 件 2 提 供 民 眾 檢 舉 專 線, 以 達 與 民 眾 雙 向 溝 通 五 火 災 調 查 方 面 ( 一 ) 加 強 執 行 消 防 公 共 安 全,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臺 中 市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發 生 火 災 58 件, 其 中 成 災 4 件, 未 成 災 54 件, 死 亡 7 人, 受 傷 6 人, 房 屋 全 燬 1 間 半 燬 13 間, 汽 車 燬 損 10 輛, 機 車 燬 頁 265 / 353
267 損 8 輛, 財 物 損 失 估 值 新 台 幣 萬 元 與 去 年 同 期 ( 即 96 年 9 月 1 日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 作 比 較, 火 災 發 生 數 減 少 29 件, 死 亡 人 數 增 加 7 人, 財 物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新 台 幣 萬 元 本 市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火 災 發 生 率 ( 每 萬 人 口 火 災 發 生 數 ) 由 96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的 0.82 件 降 至 98 年 3 月 份 的 0.54 件, 降 幅 三 成 四 ; 火 災 財 物 損 失 由 96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的 平 均 每 年 每 人 7.76 元, 降 為 98 年 3 月 份 的 平 均 每 年 每 人 6.62 元, 平 均 每 年 每 人 減 少 1.14 元 ( 如 表 圖 ), 顯 見 本 局 提 昇 防 救 災 害 能 力, 市 民 生 活 有 保 障 臺 中 市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與 去 年 同 期 火 災 發 生 數 與 總 人 口 數 之 關 係 表 期 間 項 目 火 災 發 生 數 ( 件 ) 每 萬 人 口 年 平 均 火 災 發 生 率 ( 件 ) 96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註 :97 年 3 月 底 臺 中 市 總 人 口 數 為 1,058,529 人 98 年 3 月 底 臺 中 市 總 人 口 數 為 1,068,537 人 每 萬 人 口 平 均 火 災 發 生 率 年 9 月 1 日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臺 中 市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與 去 年 同 期 火 災 損 失 與 總 人 口 數 之 關 係 表 期 間 項 目 財 物 損 失 ( 新 台 幣 ) 每 萬 人 口 年 平 均 損 失 ( 萬 元 ) 96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萬 元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萬 元 6.62 註 :97 年 3 月 底 臺 中 市 總 人 口 數 為 1,058,529 人 98 年 3 月 底 臺 中 市 總 人 口 數 為 1,068,537 人 頁 266 / 353
268 萬 元 每 萬 人 口 平 均 火 災 損 失 年 9 月 1 日 至 97 年 3 月 31 日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臺 中 市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與 去 年 同 期 每 萬 人 口 火 災 財 物 損 失 分 析 比 較 圖 ( 二 ) 提 昇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鑑 定 技 能 有 效 抑 制 縱 火 發 生, 以 維 公 共 安 全 火 災 調 查 人 員 平 時 機 動 待 命, 於 火 災 發 生 時, 即 依 消 防 機 關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實 施 要 點 火 災 原 因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等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調 查 鑑 定 ; 並 落 實 內 政 部 函 頒 檢 警 消 縱 火 聯 防 作 業 要 點, 於 縱 火 案 件 發 生 時 即 啟 動 縱 火 聯 防 機 制, 以 求 快 速 偵 破 縱 火 案 件, 俾 維 公 共 安 全 六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方 面 ( 一 ) 消 防 局 支 援 派 遣 系 統 結 合 一 一 九 集 中 報 案 受 理 有 線 電 通 訊 系 統 的 ANI( 來 話 號 碼 ) ALI( 來 話 位 址 ) 顯 示 功 能, 與 本 市 千 分 之 一 地 藉 圖, 迅 速 正 確 提 供 災 害 地 點 定 位, 即 時 顯 示 災 區 位 置 建 築 物 水 源 設 置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昇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速 度 與 救 災 功 能 ( 二 ) 消 防 局 建 置 勤 務 表 管 理 系 統 軟 體, 將 勤 務 表 傳 送 與 審 核 方 式 電 子 化, 分 隊 長 透 過 系 統 傳 送 勤 務 表, 大 隊 長 以 本 系 統 審 核 勤 務 表, 大 幅 提 昇 勤 務 表 傳 送 與 管 理 之 效 率 ( 三 ) 加 速 119 報 案 受 理 時 程 與 災 情 傳 遞 準 確 度 情 形 1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支 援 系 統 結 合 ANI/ALI 報 案 電 話 號 碼 地 址 顯 示 功 能, 於 受 理 報 案 第 一 時 間 掌 握 案 件 資 訊 2 受 理 報 案 後, 執 勤 人 員 利 用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支 援 系 統 同 步 網 路 傳 送 派 遣 令 及 語 音 廣 播 案 件 內 容 功 能, 使 分 隊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受 理 案 件, 大 幅 提 昇 災 情 傳 遞 準 確 度 3 消 防 局 至 各 分 隊 的 線 路 頻 寬 從 512k 提 升 至 E1(2048k), 傳 輸 速 率 提 高 四 倍, 確 保 派 遣 令 能 快 速 即 時 送 達 各 分 隊, 提 升 救 災 救 護 效 率 4 持 續 更 新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支 援 系 統 之 電 子 地 圖, 提 供 案 發 地 點 和 即 時 地 圖, 以 利 救 災 救 護 人 員 掌 握 正 確 地 理 資 訊, 提 高 最 佳 路 線 決 策, 確 保 救 災 救 護 效 率 5 95 年 6 月 份 更 新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支 援 系 統 程 式, 使 系 統 更 趨 完 善 與 穩 定 ( 四 ) 消 防 局 119 報 案 專 線 於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進 線 電 話 合 計 11 萬 7,098 通 ( 次 ), 有 效 進 線 電 話 合 計 2 萬 8,058 通 ( 次 ), 為 安 撫 民 眾 避 免 驚 慌, 及 掌 握 更 多 更 新 頁 267 / 353
269 資 訊, 執 勤 人 員 受 理 派 遣 後, 立 即 回 撥 電 話 諮 詢 民 眾 現 場 情 況, 再 以 專 線 電 話 或 無 線 電 通 報 出 勤 人 車, 以 利 災 害 搶 救 ( 五 ) 為 強 化 緊 急 救 護 到 院 前 服 務, 救 護 派 遣 員 回 撥 電 話 諮 詢 傷 病 患 狀 況, 並 教 導 民 眾 立 即 配 合 實 施 急 救 ( 如 C.P.R 等 ), 有 效 提 高 送 醫 存 活 率 ( 六 ) 本 市 消 防 局 於 96 年 1 月 份 建 置 瘖 啞 聽 障 人 士 簡 訊 報 案 系 統 ( 專 線 電 話 ) 及 119 電 話 報 案 系 統,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瘖 啞 人 士 簡 訊 報 案 計 10 件 ; 該 系 統 每 日 實 施 測 試, 目 前 瘖 啞 人 士 119 報 案 系 統 及 簡 訊 報 案 系 統 均 運 作 正 常, 落 實 提 供 本 市 瘖 啞 人 士 方 便 進 行 119 報 案 無 障 礙 ( 七 ) 本 市 消 防 局 於 96 年 4 月 11 日 規 劃 建 置 輔 助 火 災 預 警 暨 救 災 即 時 影 像 系 統, 以 市 區 5 處 制 高 點 及 12 處 次 制 高 點 建 置 火 災 預 警 影 像 監 視 設 備,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每 日 檢 測 試 該 系 統, 使 系 統 能 正 常 運 作, 以 維 護 市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八 ) 為 配 合 高 鐵 行 車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機 制,96 年 11 月 20 日 高 鐵 臺 中 烏 日 站 與 消 防 局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中 心 設 置 專 線 電 話 即 時 聯 絡 通 報,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每 日 運 用 該 系 統 與 高 鐵 臺 中 烏 日 站 作 通 報 測 試 1 次, 有 效 掌 控 本 市 行 車 區 間 安 全 狀 況, 以 維 護 民 眾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頁 268 / 353
270 ( 九 ) 為 強 化 臺 中 市 工 業 區 災 害 事 故 應 變 機 制, 本 局 於 96 年 10 月 8 日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工 研 院 能 環 所 設 置 救 災 資 訊 傳 遞 緊 急 通 報 系 統, 其 功 能 是 即 時 將 工 業 區 災 害 資 訊 傳 遞 通 報, 由 工 研 院 能 環 所 等 相 關 單 位 提 供 現 場 救 災 資 訊, 每 月 並 實 施 通 報 測 試 1 次 ;97 年 9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 止 運 用 該 系 統 通 報 工 業 區 發 生 災 害 資 訊 計 3 次, 落 實 維 護 市 民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十 ) 消 防 局 119 專 線 受 理 報 案 績 效 如 下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合 計 2 萬 4,908 件, 其 中 受 理 各 項 救 災 報 案 計 58 件, 緊 急 救 護 報 案 計 2 萬 3,353 件, 搶 救 送 醫 1 萬 9,377 人 ; 另 受 理 為 民 服 務 報 案 計 1,497 件 ( 包 括 除 蜂 服 務 276 件 捕 蛇 服 務 422 件 送 水 服 務 9 件 積 水 服 務 12 件 受 困 服 務 61 件 其 他 為 民 服 務 717 件 ) 其 他 717 受 困 積 水 送 水 捕 蛇 其 他 受 困 積 水 送 水 捕 蛇 除 蜂 除 蜂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2 月 28 日 為 民 服 務 案 件 統 計 分 析 表 七 充 實 消 防 設 施 及 車 輛 救 災 裝 備 ( 一 ) 設 消 防 據 點, 救 災 爭 時 效 持 續 建 構 本 市 完 整 防 災 體 系, 設 立 消 防 據 點, 新 建 臺 中 市 應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辦 公 大 樓, 業 編 列 年 度 工 程 預 算 執 行, 工 程 費 合 計 1 億 45 萬 元, 於 96 年 11 月 6 日 工 程 發 包,96 年 12 月 14 工 程 開 工, 全 案 工 程 業 於 98 年 3 月 4 日 完 工 頁 269 / 353
271 ( 二 ) 配 合 中 央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有 效 提 升 國 內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促 進 地 方 加 速 推 動 公 共 建 設 消 防 局 執 行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臺 中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新 建 大 樓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業 於 97 年 11 月 18 日 工 程 發 包,97 年 11 月 26 日 開 工, 全 案 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完 工 ( 三 ) 充 實 消 防 救 災 車 輛 97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充 實 救 災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以 提 昇 消 防 救 災 效 能 ; 採 購 雲 梯 消 防 車 1 輛 化 學 消 防 車 1 輛 水 庫 消 防 車 1 輛, 均 已 依 計 畫 期 程, 完 成 交 車 驗 收, 配 置 各 分 隊 執 行 救 災 勤 務 臺 中 市 中 區 合 作 社 捐 贈 本 局 50 公 尺 雲 梯 消 防 車 1 輛, 於 98 年 2 月 25 日 完 成 交 車, 已 完 成 各 項 整 備 工 作, 實 際 執 行 勤 務, 有 效 提 升 本 市 高 樓 救 災 效 能 雲 梯 消 防 車 頁 270 / 353 化 學 消 防 車
272 水 庫 消 防 車 臺 中 市 中 區 合 作 社 捐 贈 50 公 尺 雲 梯 消 防 車 八 政 風 業 務 方 面 ( 一 ) 為 促 進 廉 能 政 風, 激 發 員 工 榮 譽 心, 本 市 消 防 局 訂 有 獎 勵 廉 潔 楷 模 實 施 要 點,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份 表 揚 拒 受 餽 贈 操 守 廉 潔 同 仁, 共 計 81 人 次, 嘉 獎 25 人 次, 對 於 養 成 廉 潔 風 氣 落 實 防 貪 工 作 及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頗 有 助 益 ( 二 ) 為 充 實 員 工 政 風 法 令 常 識, 促 使 知 法 守 法, 辦 理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共 計 6 場 次 頁 271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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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貳 拾 衛 生 局 一 推 動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符 合 國 際 規 範 ( 一 ) 食 品 檢 驗 1 配 合 全 國 聯 合 分 工 檢 驗 政 策, 針 對 中 部 5 縣 市 製 售 食 品 檢 驗 生 菌 數 大 腸 桿 菌 數 磺 胺 劑 防 腐 劑 漂 白 劑 硼 砂 著 色 劑 人 工 甘 味 劑 過 氧 化 氫 及 農 藥 殘 留 等, 計 1,386 件, 發 現 異 常 396 件, 異 常 率 28.57% 2 針 對 本 市 加 水 站 水 質, 初 驗 26 件, 其 中 不 合 格 2 件, 不 合 格 率 7.69%; 再 經 複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3 因 應 大 陸 爆 發 毒 奶 事 件,97 年 9 月 至 10 月 受 理 民 眾 針 對 疑 似 含 三 聚 氰 胺 乳 製 品 計 492 件, 檢 驗 321 件, 結 果 315 件 未 檢 出 2 件 檢 出 4 件 複 合 式 產 品 符 合 規 定, 其 他 171 件 為 送 樣 相 同 產 品, 結 果 均 為 未 檢 出 ( 二 ) 性 病 檢 驗 1 梅 毒 定 性 檢 驗 共 1 萬 2,523 件, 陽 性 反 應 735, 陽 性 率 5.86% 2 淋 菌 檢 驗 共 99 件, 均 呈 陰 性 反 應 3 愛 滋 病 : 共 檢 驗 1 萬 2,571 件, 陽 性 反 應 97, 陽 性 率 0.77% ( 三 ) 痢 疾 阿 米 巴 : 初 驗 353 件, 其 中 陽 性 反 應 56 件, 初 驗 陽 性 率 15.86%, 再 轉 送 疾 病 管 制 局 檢 驗 室 確 認 試 驗 ( 四 ) 池 水 ( 含 溫 泉 SPA 池 ) 檢 驗 : 共 1,865 件, 不 合 格 62 件, 不 合 格 率 3.32% 各 項 檢 驗 結 果 統 計 表 檢 驗 項 目 件 數 不 合 格 ( 陽 性 ) 陽 性 率 食 品 1, % 加 水 站 水 質 % 三 聚 氰 胺 乳 製 品 % 性 病 梅 毒 12, % 淋 菌 % 愛 滋 病 % 痢 疾 阿 米 巴 % 池 水 1, % 二 落 實 食 品 管 理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 一 )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1 人 民 申 請 陳 情 案 件 之 處 理 頁 273 / 353
275 (1) 受 理 食 品 工 廠 申 請 設 立 會 勘 變 更 資 料 共 6 件 (2) 受 理 食 品 廣 告 申 請 76 件 (3)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115 件, 均 依 規 處 理 結 案 2 辦 理 食 品 查 驗 輔 導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1) 食 品 查 驗 共 16,520 件, 其 中 998 件 產 品 檢 驗 不 符 規 定, 標 示 不 符 規 定 84 件, 均 依 規 處 理 在 案 (2) 稽 查 製 造 商 販 賣 場 所 計 2,442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4 家 次 (3) 取 締 食 品 涉 嫌 誇 大 及 療 效 食 品 廣 告 793 件, 衛 生 局 依 規 罰 鍰 42 件, 移 外 縣 市 辦 理 608 件, 其 餘 143 件 正 辦 理 中 3 辦 理 餐 飲 業 學 校 團 膳 餐 飲 衛 生 檢 查 (1) 輔 導 學 校 自 辦 午 餐 外 包 午 餐, 全 面 建 立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制 度, 稽 查 輔 導 共 119 家 次, 午 參 餐 食 抽 驗 119 件,1 件 不 符 規 定, 移 外 縣 市 處 辦 (2) 辦 理 本 市 餐 飲 業 衛 生 檢 查 1,603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65 家 次 4 辦 理 肉 品 衛 生 管 理 (1) 針 對 本 市 肉 品 販 售 業 加 工 業 稽 查 計 1,729 家 次, 未 發 現 違 規 情 形 (2) 針 對 本 市 製 售 肉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抽 驗 計 44 件, 不 符 規 定 者, 計 2 件, 均 依 規 處 辦 5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教 育 工 作 (1) 輔 導 食 品 業 相 關 公 工 協 學 會 等 相 關 機 關, 辦 理 衛 生 講 習, 計 38 場 次 2,521 人 參 加 (2) 辦 理 猪 隻 產 銷 履 歷 體 驗 營 1 場 次,157 人 參 加 (3) 辦 理 餐 飲 業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實 務 研 討 會 1 場, 計 203 人 參 加 (4) 辦 理 餐 飲 業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稽 核 員 研 習 會 1 場, 計 93 人 參 加 (5) 辦 理 97 年 度 臺 中 市 加 水 1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說 明 會 暨 衛 生 講 習 會 1 場 次, 計 290 人 參 加 (6) 藉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主 動 新 聞 發 布 計 9 次 頁 274 / 353
276 ( 二 ) 改 善 國 民 營 養 工 作 食 品 衛 生 教 育 統 計 表 項 目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猪 隻 產 銷 履 歷 體 驗 營 輔 導 食 品 業 相 關 公 工 協 學 會 等 相 關 機 關, 38 2,521 辦 理 衛 生 講 習 餐 飲 業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實 務 研 討 會 餐 飲 業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稽 核 員 研 習 會 年 度 臺 中 市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說 明 會 暨 衛 生 講 習 會 新 聞 稿 發 佈 9 - 辦 理 成 人 健 康 體 位 天 天 五 蔬 果 防 癌 飲 食 宣 導 活 動, 共 83 場 計 4,165 人, 另 健 康 體 位 登 錄 累 計 人 數 達 2,073 人 營 養 教 育 一 覽 表 項 目 場 次 人 數 說 明 成 人 健 康 體 位 天 天 五 蔬 果 防 癌 飲 食 宣 導 活 動 成 人 健 康 體 位 天 天 五 蔬 果 防 癌 飲 食 講 座 活 動 83 4,165 人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辦 理 營 養 教 育 宣 導 人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營 養 教 育 主 題 演 講 1824 民 眾 登 錄 人 數 - 1,064 針 對 民 眾 辦 理 標 準 體 位 登 錄 食 品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81 4,105 人 針 對 辦 理 民 眾 食 品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三 )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辦 理 情 形 1 為 讓 三 聚 氰 胺 資 訊 透 明 化, 方 便 民 眾 查 詢, 全 國 首 創 第 一 時 間 於 本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成 立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專 區, 將 所 有 訊 息 公 布 於 本 局 另 衛 生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Hot 新 聞 隨 時 更 新 公 佈 全 國 各 衛 生 單 位 檢 驗 合 格 之 商 品 名 冊 本 局 於 97 年 10 月 9 日 行 文 本 府 各 機 關 臺 中 市 議 會 議 員 及 本 市 各 公 ( 協 ) 會 協 助 轉 知 所 屬 可 踴 躍 上 網 查 詢 2 為 因 應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於 97 年 9 月 23 日 成 立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應 便 小 組, 並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動 員 各 科 室 全 力 投 入 處 理 本 案, 消 除 市 民 不 安 疑 慮, 截 至 97 年 10 月 13 日 止 共 召 開 4 次 會 議 3 結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中 部 檢 驗 站 對 三 聚 氰 胺 食 品 進 行 檢 驗, 於 本 局 頁 275 / 353
277 頁 276 / 353 服 務 台 成 立 三 聚 氰 胺 食 品 檢 驗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本 市 民 眾 對 於 三 聚 氰 胺 有 疑 慮 食 品 之 檢 驗 衛 生 局 共 受 理 492 件, 其 中 衛 生 局 收 樣 與 其 它 縣 市 相 同 產 品 之 檢 驗 結 果 未 檢 出 者 計 171 件 其 餘 321 件 中 4 件 檢 驗 結 果 不 符 規 定,315 件 檢 驗 結 果 符 合 規 定, 已 將 結 果 登 錄 衛 生 局 網 站 三 聚 氰 胺 事 件 專 區 供 民 眾 點 閱 4 協 商 轄 區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等 7 家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配 合 受 理 疑 似 長 期 食 用 含 三 聚 氰 胺 奶 粉 或 奶 製 品 之 台 中 市 民 就 醫 諮 詢 與 免 付 掛 號 費 免 部 分 負 擔 及 免 費 腎 結 石 健 康 檢 查, 為 期 一 個 月 (9 月 24 日 至 10 月 23 日 ), 受 理 醫 療 諮 詢 2,922 人 次 篩 檢 42,75 人 ( 外 縣 市 1,292 人 ) 及 須 再 追 蹤 112 人 ( 無 確 定 結 石 及 3 歲 幼 兒 或 小 孩 ) 5 彙 整 全 國 各 級 衛 生 機 關 檢 驗 三 聚 氰 胺 合 格 食 品 名 冊, 共 印 製 360 份, 送 本 市 各 里 長 協 助 辦 理, 及 製 作 三 聚 氰 胺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共 壹 萬 張, 分 送 本 市 各 衛 生 所 加 強 宣 導 ; 結 合 本 市 藥 師 公 會, 印 製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4,000 份, 分 送 各 大 藥 局 房, 供 民 眾 免 費 索 取 ; 本 局 分 別 於 97 年 9 月 25 日 及 9 月 30 日, 接 受 群 健 有 線 CH4 台 中 大 小 事 節 目 及 台 中 廣 播 FM100.7CALL-IN 節 目, 有 關 認 識 三 聚 氰 胺 衛 教 宣 導, 由 透 過 媒 體 加 強 宣 導 以 降 低 民 眾 恐 慌 6 針 對 大 賣 場 超 市 冷 飲 店 及 一 般 商 行 進 行 大 陸 進 口 食 品 下 架 查 察 工 作, 計 稽 查 家 數 312 家, 下 架 商 品 約 計 1 萬 0,414 件 及 5,338 罐 ( 四 ) 推 動 臺 中 市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本 市 因 應 民 眾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增 加, 及 確 保 消 費 大 眾 飲 水 安 全, 提 升 本 市 投 幣 式 加 水 販 賣 機 所 販 售 水 質 衛 生 安 全, 衛 生 局 積 極 推 動 加 水 站 之 衛 生 管 理,97 年 10 月 2 日 以 府 法 規 字 號 公 告 臺 中 市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臺 中 市 環 保 局 97 年 10 月 16 日 府 法 規 自 第 號 公 告 臺 中 市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本 局 於 97 年 12 月 17 日 舉 辦 97 年 度 臺 中 市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說 明 會 暨 衛 生 講 習 會, 輔 導 加 水 站 業 者 申 請 設 立 事 宜 衛 生 局 將 於 98 年 4 月 舉 辦 第 2 次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協 調 會 議, 加 強 輔 導 業 者 達 到 合 法 申 請 俟 98 年 4 月 加 水 站 設 立 補 正 期 過 後, 自 98 年 4 月 至 6 月 列 為 輔 導 期, 全 面 普 查 輔 導 加 水 站 業 者, 自 98 年 7 月 起 稽 查 加 水 站 許 可 設 立 情 形, 違 者 將 依 規 裁 處, 以 確 保 市 民 飲 用 水 安 全 業 者 違 反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5 條 第 3 項 : 加 水 站 非 經 許 可 者, 不 得 營 業, 爰 依 該 法 第 14 條 之 規 定 : 違 反 者, 按 次 處 加 水 站 業 者 新 臺 幣 2 萬 元 以 上 1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三 有 效 管 理 藥 物 化 粧 品, 創 造 良 好 消 費 環 境 ( 一 ) 藥 商 藥 局 管 理 1 為 加 強 便 民 措 施, 各 類 藥 局 ( 商 ) 及 藥 事 人 員 自 91 年 3 月 起 委 由 各 所 屬 公 會 派 員 事 前 審 查, 再 送 本 局 逕 予 核 發 證 照, 達 到 快 速 便 民 之 目 的, 經 評 估 發 照 工 作 日 數 可 減 少 日 2 核 發 藥 商 許 可 執 照 及 辦 理 停 歇 業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統 計 如 下 : (1) 核 發 西 藥 製 售 業 26 件, 辦 理 停 歇 業 變 更 登 記 108 件 (2) 核 發 中 藥 製 售 業 24 件, 辦 理 停 歇 業 變 更 登 記 24 件
278 (3) 核 發 醫 療 器 材 製 售 業 88 件, 辦 理 停 歇 業 變 更 登 記 97 件 (4) 核 發 藥 局 執 照 18 件, 辦 理 停 歇 業 變 更 登 記 19 件 辦 理 藥 商 局 設 立 變 更 家 數 統 計 表 類 別 西 藥 製 售 業 中 藥 製 售 業 醫 器 販 製 售 業 藥 局 月 件 數 份 設 立 變 更 設 立 變 更 設 立 變 更 設 立 變 更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核 發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 核 發 藥 師 執 業 執 照 147 件, 藥 劑 生 執 照 20 件 ; 並 受 理 藥 師 變 更 登 記 218 件, 藥 劑 生 變 更 登 記 23 件 辦 理 藥 事 人 員 執 業 變 更 人 數 統 計 表 類 別 件 月 數 份 執 業 藥 師 變 更 含 停 歇 復 業 執 業 藥 劑 生 變 更 含 停 歇 復 業 97 年 09 月 年 10 月 年 11 月 年 12 月 年 01 月 年 02 月 年 03 月 合 計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間, 為 正 確 建 立 藥 商 藥 局 及 藥 事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以 電 腦 隨 時 更 新 建 檔 管 理 計 791 筆 5 積 極 輔 導 本 市 醫 院 診 所 藥 局 藥 商 等 依 規 定 買 賣 藥 物, 計 輔 導 833 家 次, 以 確 保 市 民 用 藥 安 全 6 加 強 輔 導 各 製 藥 廠 落 實 品 質 管 制 頁 277 / 353
279 頁 278 / 353 (1) 本 市 實 施 GMP(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規 範 ) 制 度 西 藥 廠 計 11 家, 本 局 時 常 派 員 檢 查 其 確 實 操 作 情 形, 以 落 實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規 範, 並 積 極 輔 導 西 藥 製 造 廠 達 到 第 三 階 段 CGMP( 優 良 藥 品 製 造 規 範 確 效 作 業 ) 制 度 ; 目 前 11 家 業 已 全 部 符 合 CGMP 之 規 範 (2) 另 本 市 計 有 12 家 中 藥 製 造 廠, 已 有 6 家 實 施 GMP 制 度, 未 實 施 GMP 之 藥 廠 仍 加 強 其 品 質 之 檢 驗, 並 輔 導 委 託 製 造 ( 二 ) 藥 品 管 理 1 為 加 強 民 眾 用 藥 知 識 輔 導 本 市 健 保 特 約 藥 局 計 492 家, 成 為 社 區 民 眾 用 藥 諮 詢 中 心 2 加 強 查 核 管 制 藥 品, 輔 導 醫 療 院 所 及 藥 局, 合 理 合 法 使 用, 並 依 法 登 記, 以 防 止 流 用, 並 配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聯 合 稽 查, 重 點 查 核 37 家, 其 中 查 獲 4 家 藥 局 違 規, 分 別 依 無 醫 師 處 方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未 詳 載 簿 冊 及 管 制 藥 品 專 用 處 方 箋 領 受 人 未 簽 章 予 以 處 分, 另 查 獲 5 家 診 所 違 規, 分 別 依 管 制 藥 品 簿 冊 未 詳 實 登 載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收 支 情 形 無 醫 師 處 方 調 劑 管 制 藥 品 及 病 歷 未 詳 實 登 載 等, 予 以 處 方,,1 家 診 所 涉 醫 療 不 當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管 制 藥 品 管 理 局 提 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療 使 用 管 制 藥 品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議 3 主 動 查 核 不 法 藥 品, 抽 驗 24 件, 其 中 處 分 計 1 件, 移 請 外 縣 市 衛 生 局 查 處 1 件,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處 辦 2 件,9 件 送 驗 中, 另 11 件 檢 驗 合 格 4 另 抽 驗 15 件 食 品 疑 似 添 加 藥 品, 結 果 有 5 件 檢 出 含 西 藥 成 分, 已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處 辦,1 件 送 驗 中, 另 9 件 檢 驗 合 格 ( 三 ) 醫 療 器 材 管 理 主 動 查 核 抽 驗 醫 療 器 材 2 件, 其 中 處 分 1 件, 查 處 中 1 件 ( 四 ) 化 粧 品 衛 生 管 理 1 加 強 輔 導 化 粧 品 製 造 工 廠 品 質 管 制, 提 高 產 品 品 質, 檢 查 化 粧 品 製 造 廠 4 家 次 2 嚴 格 抽 查 化 粧 品 計 檢 查 標 示, 抽 驗 42 家, 結 果 28 件 已 依 規 處 分 在 案 ;2 件 移 外 縣 市 查 處 中,2 件 限 期 改 正,5 件 經 檢 驗 合 格,5 件 送 驗 中 3 為 保 障 民 眾 使 用 化 粧 品 安 全, 本 局 隨 時 將 查 獲 之 違 法 產 品 發 佈 新 聞, 供 消 費 者 選 購 之 參 考 ( 五 ) 廣 告 管 理 加 強 監 視 查 處 虛 偽 誇 大 之 化 粧 品 藥 物 網 路 及 報 章 雜 誌 等 違 規 廣 告, 計 取 締 137 件,51 件 已 依 規 處 分,3 件 糾 正,24 件 查 處 中,1 件 符 合 規 定,3 件 移 食 品 衛 生 科 查 處, 其 餘 55 件 移 相 關 縣 市 衛 生 局 依 法 查 處 ( 六 )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及 藥 局 用 藥 安 全 管 理 1 為 確 保 民 眾 用 藥 安 全,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加 強 督 導 藥 事 人 員 親 自 執 業 並 配 戴 執 業
280 執 照, 供 民 眾 辨 識, 計 查 核 769 家 次, 其 中 查 獲 18 件 未 依 規 定 配 戴 執 照, 已 面 飭 改 善, 並 函 移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中 區 分 局 處 辦 ; 另 查 獲 2 件 藥 師 未 依 照 醫 師 處 方 箋 調 劑 處 方 藥 品, 均 依 規 處 分 在 案 2 為 保 障 民 眾 用 藥 知 藥 之 權 益, 針 對 藥 品 包 裝 容 器 應 標 示 之 項 目 (13 項 必 須 標 示 項 目 及 3 項 建 議 標 示 項 目 ) 加 強 查 核, 共 查 核 769 家 次, ( 七 ) 宣 導 業 務 配 合 各 項 活 動, 辦 理 藥 物 濫 用 與 醫 藥 分 業 等 宣 導, 以 提 升 市 民 用 藥 安 全 用 藥 安 全 與 藥 物 濫 用 等 宣 導 統 計 表 宣 導 主 題 場 次 參 加 人 次 用 藥 安 全 與 醫 藥 分 業 52 4,700 藥 物 濫 用 與 反 毒 宣 導 43 4,200 合 計 95 8,900 ( 八 ) 臺 中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業 務 吸 毒 除 了 會 嚴 重 傷 害 身 體 之 外, 更 可 怕 的 是 衍 生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的 犯 罪 行 為, 已 嚴 重 危 害 到 整 個 社 會 的 安 全, 毒 品 不 僅 危 害 個 人 身 心 健 康 也 造 成 家 庭 與 社 會 問 題 臺 中 市 政 府 跨 處 局 於 95 年 8 月 31 日 在 衛 生 局 揭 牌 成 立 臺 中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分 設 預 防 宣 導 組 保 護 扶 助 組 轉 介 服 務 組 綜 合 規 劃 組 1 辦 理 毒 品 危 害 預 防 宣 導 蒐 集 分 析 研 究 或 編 印 預 防 宣 導 有 關 資 料 法 律 諮 詢 治 療 追 蹤, 並 協 助 轉 介 愛 滋 病 毒 癮 者 至 民 間 公 益 宗 教 或 戒 毒 團 體 治 療 結 合 各 相 關 機 關 推 動 毒 品 防 制 工 作 2 至 98 年 3 月 底 已 轉 介 毒 癮 者 前 往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戒 毒 之 替 代 療 法 237 人 法 律 諮 詢 456 人 電 話 諮 詢 720 人 轉 介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共 及 28 人 社 會 扶 助 12 人 及 其 他 相 關 保 護 扶 助 服 務 共 計 110 人 3 本 市 賡 續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整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室 的 行 政 力 量, 以 具 體 行 動 根 除 毒 品 禍 害, 讓 臺 中 市 民 擁 有 最 優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臺 中 市 政 府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執 行 成 果 表 項 目 成 果 ( 人 ) 轉 介 毒 癮 者 替 代 療 法 237 法 律 諮 詢 456 電 話 諮 詢 720 訪 視 輔 導 28 轉 介 服 務 及 其 他 保 護 扶 助 事 項 12 社 會 扶 助 110 合 計 1,563 頁 279 / 353
281 4 台 中 市 政 府 毒 危 中 心 為 擴 大 對 戒 毒 者 的 服 務, 自 98 年 3 月 1 日 00 時 起 規 劃 24 小 時 服 務, 藉 由 24 小 時 不 打 烊 之 (0800- 請 請 你 - 幫 幫 我 ) 戒 成 專 線, 推 展 資 源 的 便 利 性, 使 戒 毒 者 隨 時 隨 地 皆 有 求 助 管 道, 立 即 接 受 服 務, 進 而 成 功 戒 除 毒 癮, 復 歸 社 會 戒 成 專 線 自 98 年 3 月 1 日 00 時 起 至 98 年 3 月 25 日 24 時 止, 接 獲 民 眾 來 電 共 137 件, 其 中 電 話 諮 詢 案 件 有 111 件 ( 包 含 醫 療 56 件 就 業 6 件 急 難 救 助 3 件 法 律 扶 助 12 件 其 他 諮 詢 34 件 ), 申 請 協 助 案 件 共 26 件 ( 包 含 醫 療 17 件 就 業 3 件 急 難 救 助 5 件 其 他 諮 詢 1 件 ) 戒 成 專 線 受 理 件 數 類 別 醫 療 就 業 急 難 救 助 ( 社 會 補 助 ) 法 律 扶 助 其 他 諮 詢 案 件 申 請 協 助 案 件 合 計 總 計 137 件 四 積 極 推 動 全 民 防 疫 ( 一 ) 預 防 接 種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1 積 極 推 行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防 範 傳 染 病 發 生, 執 行 成 果 詳 如 下 表 預 防 接 種 統 計 表 接 種 項 目 劑 別 完 成 率 卡 介 苗 基 礎 接 種 98.37%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B 型 肝 炎 疫 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MMR) 疫 苗 基 礎 接 種 追 加 接 種 基 礎 接 種 追 加 接 種 基 礎 接 種 追 加 接 種 基 礎 接 種 96.78% 94.35% 96.55% 94.27% 98.28% 97.05% 97.97% 水 痘 疫 苗 基 礎 接 種 95.84%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基 礎 接 種 95.37% 追 加 接 種 91.63% 2 結 合 143 家 合 約 院 所 協 助 辦 理 預 防 接 種 工 作, 由 轄 區 衛 生 所 定 期 輔 導 及 查 核 執 行 情 形, 本 局 不 定 期 抽 查 及 輔 導 頁 280 / 353
282 3 三 麻 一 風 防 治 (1) 各 區 衛 生 所 均 主 動 監 視 轄 區 內 醫 院 兒 科 診 所, 有 關 三 麻 一 風 疫 病 狀 況, 以 期 能 早 期 掌 握 疫 情, 杜 絕 傳 染 源 (2) 辦 理 國 小 1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預 防 接 種 卡 之 檢 查 及 補 種 工 作, 目 前 積 極 辦 理 中 (3) 辦 理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預 防 接 種 卡 之 檢 查 及 補 種 工 作, 目 前 積 極 辦 理 中 4 本 市 自 95 年 8 月 針 對 設 籍 本 市 且 年 滿 70 歲 以 上 老 人 免 費 接 種 肺 炎 疫 苗,97 年 1 月 10 日 起 開 放 設 籍 本 市 且 民 國 30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之 長 者 接 種, 於 97 年 9 月 至 12 月 31 日 止, 共 完 成 3,454 人 接 種 服 務, 全 (97) 年 接 種 人 數 為 1 萬 6,600 人 5 98 年 將 開 放 65 歲 以 上 設 籍 本 市 之 民 眾 施 打,3 月 底 前 完 成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採 購 ( 二 ) 登 革 熱 防 治 為 預 防 登 革 熱 疫 情 發 生, 平 時 即 針 對 民 眾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清 除 積 水 容 器, 避 免 產 生 孳 生 源 ; 病 例 發 生 時 即 刻 採 取 緊 急 措 施 及 防 治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如 下 :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登 革 熱 通 報 個 案 6 例, 其 中 確 診 登 革 熱 病 例 計 3 例, 均 為 境 外 移 入 病 例, 另 外 3 例 為 陰 性 2 本 市 各 區 衛 生 所 每 月 進 行 6 個 里 病 媒 蚊 指 數 監 測 及 衛 生 教 育, 調 查 結 果 為 布 氏 指 數 1 級 以 下 計 285 里,2 級 以 上 計 4 里 ; 布 氏 指 數 超 過 2 級 者 已 通 知 環 保 局 發 動 里 長 辦 公 室, 動 員 社 區 民 眾 清 除 孳 生 源, 衛 生 局 已 複 查 至 1 級 以 下, 以 確 保 遏 止 登 革 熱 疫 情 發 生 3 加 強 入 境 發 燒 旅 客 登 革 熱 衛 教 宣 導 及 追 蹤 採 檢, 共 計 660 人 ( 三 ) 腸 病 毒 防 治 1 臺 灣 在 87 年 時 發 生 腸 病 毒 大 流 行 以 來, 腸 病 毒 防 治 一 直 是 本 局 防 疫 業 務 重 點 工 作 ; 除 依 照 中 央 政 策 規 劃 本 市 的 防 疫 措 施, 亦 參 考 中 央 及 本 市 監 測 資 訊, 掌 握 本 市 流 行 情 形, 以 彈 性 因 應, 即 時 消 滅 疫 情 2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本 市 腸 病 毒 重 症 確 定 個 案 為 2 例 3 本 局 已 於 2 月 底 完 成 全 市 388 家 國 小 及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4 本 局 於 98 年 2 月 5 日 發 函 各 區 衛 生 所, 轉 發 腸 病 毒 宣 導 單 張 及 洗 手 貼 紙 海 報 至 轄 區 內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2 月 16 日 發 函 教 育 處, 轉 發 腸 病 毒 宣 導 海 報 及 洗 手 貼 紙 至 全 市 國 小 張 貼, 以 宣 導 腸 病 毒 相 關 衛 教 知 識 5 97 年 9 月 至 12 月 各 區 衛 生 所 共 舉 辦 64 場 腸 病 毒 宣 導 活 動 ( 包 含 主 辦 及 協 辦 ), 參 加 人 數 約 7,744 人 ;98 年 1 至 3 月 共 舉 辦 33 場 腸 病 毒 宣 導 活 動 ( 包 含 主 辦 及 協 辦 ), 參 加 人 數 約 1,716 人 6 98 年 2 月 18 日, 針 對 本 市 8 區 衛 生 所 腸 病 毒 業 務 主 辦 人 及 護 理 長, 舉 辦 衛 生 所 頁 281 / 353
283 腸 病 毒 防 治 及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教 育 訓 練 暨 聯 繫 會, 加 強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中 央 及 地 方 的 業 務 溝 通 7 98 年 3 月 11 日 在 光 復 國 小 光 復 館 禮 堂 舉 辦 國 小 暨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腸 病 毒 防 治 研 習 會, 針 對 本 市 國 小 及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人 員 加 強 對 腸 病 毒 疾 病 認 識, 並 宣 導 本 局 腸 病 毒 防 治 之 策 略 及 措 施, 籲 請 國 小 及 幼 教 保 育 機 構 配 合, 參 加 人 數 約 380 人 8 有 關 腸 病 毒 相 關 防 治 訊 息, 本 局 隨 時 更 新 網 站 資 料 供 民 眾 查 閱 9 持 續 加 強 衛 教 宣 導 及 監 測 工 作 落 實 學 校 防 治 教 育 及 深 入 社 區 宣 導 ( 四 ) 結 核 病 防 治 業 務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結 核 病 個 案 通 報 數 計 367 人 2 截 至 3 月 底 目 前 結 核 病 列 管 個 案 累 計 485 人 3 痰 抹 片 陽 性 個 案, 實 施 都 治 計 畫 共 149 人, 都 治 專 案 涵 蓋 率 達 95.5% 4 痰 塗 片 陽 性 或 不 合 作 個 案 辦 理 強 制 住 院 隔 離 治 療 計 移 送 14 案 5 現 管 痰 塗 片 陽 性 或 多 重 抗 藥 個 案, 通 知 應 延 遲 搭 乘 飛 機 者 計 14 人 6 X 光 巡 迴 檢 查 人 數 ( 含 一 般 民 眾 遊 民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矯 正 機 關 ) 計 4,914 人 7 邀 請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專 家, 辦 理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病 例 審 查 會 議 共 7 場, 計 審 理 170 例 案 件 ( 五 ) 各 種 傳 染 病 防 治 結 核 病 防 治 統 計 表 項 目 人 ( 案 ) 數 個 案 通 報 數 367 管 理 個 案 累 計 數 485 痰 陽 性 都 治 計 畫 人 數 149 強 制 住 院 隔 離 治 療 案 件 14 應 延 遲 搭 乘 飛 機 人 數 14 X 光 巡 迴 檢 查 人 數 4,914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病 例 審 查 案 件 與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密 切 聯 繫, 發 現 疑 似 傳 染 病 患 者, 隨 時 採 集 檢 體 送 驗 2 處 理 各 大 醫 院 疑 似 傳 染 病 報 告 案 例, 計 850 例, 其 中 確 定 病 例 有 603 例, 詳 如 表 格 7, 均 立 即 辦 理 個 案 疫 情 調 查 接 觸 者 追 蹤 訪 視 家 戶 消 毒 檢 體 採 取 等 防 疫 措 施, 有 效 控 制 疫 情, 外 縣 市 個 案 轉 知 該 轄 區 衛 生 機 關 進 行 防 治 工 作 3 透 過 傳 染 病 通 報 系 統 隨 時 監 測 本 市 各 大 醫 院 疫 情 通 報, 加 強 防 範 疫 情 頁 282 / 353
284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傳 染 病 通 報 情 形 疾 病 名 稱 通 報 數 確 定 數 死 亡 數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日 本 腦 炎 登 革 熱 庫 賈 氏 病 類 鼻 疽 急 性 無 力 肢 體 麻 痺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百 日 咳 恙 蟲 病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A 型 B 型 C 型 E 型 D 型 鉤 端 螺 旋 體 病 腮 腺 炎 水 痘 退 伍 軍 人 症 萊 姆 病 Q 熱 瘧 疾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肉 毒 桿 菌 貓 抓 病 侵 襲 性 肺 炎 鏈 球 菌 感 染 症 梅 毒 淋 病 HIV 感 染 AIDS 總 計 ( 六 ) 性 病 及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1 性 病 及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等 共 檢 驗 1 萬 6,787 人 次, 梅 毒 陽 性 反 應 170 人, 愛 滋 病 毒 抗 體 陽 性 反 應 13 人, 均 列 管 追 蹤 管 理 頁 283 / 353
285 2 每 星 期 三 在 東 區 衛 生 所 針 對 公 娼, 開 辦 性 病 門 診, 定 期 實 施 淋 菌 披 衣 菌 檢 查, 共 檢 查 76 人 次, 每 月 抽 血 檢 查 梅 毒 及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共 檢 查 392 人 次, 未 發 現 陽 性 個 案 3 監 所 新 收 容 人 及 年 度 全 監 篩 檢 HIV 共 篩 檢 1 萬 0,989 人, 其 中 梅 毒 陽 性 反 應 94 人, 愛 滋 病 毒 抗 體 陽 性 4 人, 陽 性 個 案 均 予 追 蹤 治 療 4 營 業 衛 生 人 員 體 檢 共 102 人 次, 未 發 現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陽 性 個 案 5 警 方 查 獲 特 殊 族 群 - 暗 娼 嫖 客 毒 品 使 用 者, 委 外 醫 檢 單 位 HIV 篩 檢, 共 篩 檢 1,468 人 ; 發 現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陽 性 個 案 27 人 ( 皆 為 舊 案 ), 並 於 篩 檢 抽 血 前 均 辦 理 認 知 測 驗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衛 教 6 每 月 安 排 愛 滋 防 治 志 工 至 本 市 看 守 所 女 子 監 獄 監 獄 及 戒 治 所 等 4 家 監 所 辦 理 遠 離 毒 品 - 預 防 愛 滋 衛 教 宣 導 及 愛 滋 防 治 減 害 計 畫 7 結 合 社 區 藥 局 醫 院 檢 驗 所 及 衛 生 所, 在 本 市 設 置 44 處 愛 滋 衛 教 諮 詢 站, 提 供 免 費 清 潔 針 具 衛 材 耗 品 愛 滋 衛 教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8 商 請 本 市 藥 師 及 藥 劑 生 公 會, 推 動 全 市 社 區 藥 局 販 賣 針 具, 並 裝 設 針 具 回 收 筒 ; 另 為 維 護 社 區 安 全 及 環 境 清 潔, 特 於 本 市 衛 生 局 大 門 口 各 區 衛 生 所 本 市 各 合 作 藥 局 及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中 興 醫 院 與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設 置 針 具 回 收 筒, 加 強 針 具 回 收 量, 以 達 針 具 不 落 地 之 理 念, 避 免 民 眾 恐 慌 ( 七 ) 肝 炎 防 治 1 辦 理 孕 產 婦 B 型 肝 炎 血 清 檢 查, 計 檢 驗 3,972 人, 其 中 431 人 S 表 面 抗 原 呈 陽 性 反 應 ;107 人 e 抗 原 呈 陽 性 反 應 2 辦 理 ABCDE 型 肝 炎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1) 座 談 會 :22 場 次,1,351 人 參 加 (2) 家 庭 訪 視 :50 人 (3) 設 站 諮 詢 :3 場 次,132 人 參 加 (4) 候 診 教 育 :890 人 次 (5) 健 康 諮 詢 :100 人 次 ( 八 )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1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 含 監 護 工 家 庭 幫 傭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核 備, 計 6,766 人 2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感 染 寄 生 蟲 計 488 人, 均 給 予 45 天 治 療 期 限, 完 成 複 檢 合 格 者 488 人, 予 以 核 備 3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依 規 需 遣 送 回 國 10 人, 其 中 1 人 腸 內 寄 生 蟲 複 檢 不 合 格,8 人 肺 結 核,1 人 阿 米 巴 痢 疾 ( 九 )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1 辦 理 美 容 業 衛 生 講 習 會 2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86 人 頁 284 / 353
286 2 辦 理 美 髮 業 衛 生 講 習 會 1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08 人 3 辦 理 紋 身 紋 眉 刺 青 穿 孔 等 消 費 行 為 預 防 血 液 傳 染 病 愛 滋 病 擴 大 宣 導 活 動, 聘 請 彩 繪 師 免 費 為 民 眾 彩 繪, 宣 導 衛 生 健 康 最 重 要, 時 髦 炫 麗 用 彩 繪, 宣 導 人 數 約 500 人 4 配 合 本 市 2008 活 力 臺 中 系 列 8 月 5 日 舞 力 全 開 飆 舞 大 賽 宣 導 紋 身 紋 眉 刺 青 穿 孔 等 消 費 行 為 衛 生 須 知, 約 500 人 5 配 合 本 市 2008 活 力 臺 中 系 列 --8 月 12 日 飆 歌 大 賽 宣 導 紋 身 紋 眉 刺 青 穿 孔 等 消 費 行 為 衛 生 須 知, 約 500 人 6 辦 理 美 髮 業 到 店 衛 生 講 習, 參 加 人 數 45 人 7 辦 理 旅 館 業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業 娛 樂 業 例 行 衛 生 輔 導, 以 督 促 業 者 注 重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計 輔 導 625 家 次 8 加 強 游 泳 場 所 水 質 抽 檢 工 作, 每 月 不 定 期 抽 檢 水 質 1-2 次, 計 輔 導 抽 檢 267 家 次 9 加 強 溫 泉 場 所 衛 生 輔 導 檢 查 工 作, 每 月 抽 檢 水 質 1-2 次, 計 輔 導 抽 檢 19 家 次 10 辦 理 三 溫 暖 水 質 抽 檢 工 作, 每 月 抽 檢 水 質 1 次, 計 輔 導 抽 檢 69 家 次 11 辦 理 運 動 健 身 健 康 休 閒 廣 場 業 衛 生 輔 導 工 作, 計 22 家 次 12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消 保 官 及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檢 查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查 核, 共 查 核 9 家 13 配 合 本 市 役 男 體 檢 衛 生 宣 導 紋 身 紋 眉 刺 青 穿 孔 等 消 費 行 為 衛 生 須 知, 計 2,650 人 14 夜 間 聯 檢 : 每 週 3 次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方 案 影 響 治 安 行 業 夜 間 聯 合 稽 查 15 每 週 2 次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辦 理 旅 館 業 聯 合 檢 查 ( 十 )H5N1 流 感 防 治 1 本 府 H5N1 流 感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每 3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聯 繫 會, 討 論 防 治 事 宜, 自 97 年 3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召 開 第 及 30 次 聯 繫 會 議 : 臺 中 市 H5N1 流 感 防 治 計 畫 第 四 版 已 完 成 修 訂, 已 發 送 市 府 各 單 位 備 存 2 今 (98) 年 本 市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合 約 醫 療 機 構 共 11 家, 截 至 3 月 底 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提 供 本 市 克 流 感 360 盒 (3,600 顆 ), 瑞 樂 沙 40 盒, 目 前 結 存 量 為 克 流 感 3,571 顆, 瑞 樂 沙 38 盒 合 約 醫 療 機 構 每 週 應 至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藥 品 結 存 量 3 確 實 掌 握 醫 療 資 源,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通 報 系 統, 於 疫 情 發 生 時 做 適 當 的 調 度, 以 早 期 掌 握 消 弭 疫 情 4 97 年 10 月 1 日 起 針 對 高 危 險 群 個 案 及 高 傳 播 族 群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對 象 包 含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罕 見 疾 病 患 者 6 個 月 以 上 3 歲 以 下 幼 兒 安 養 機 構 住 民 醫 護 人 員 頁 285 / 353
287 防 疫 及 動 物 等 防 疫 人 員 養 禽 業 者 及 國 小 一 至 四 年 級 學 童 ; 並 自 12 月 1 日 起 將 開 放 全 民 接 種 計 畫 對 象 共 計 接 種 13 萬 0,220 人 次 其 餘 開 放 對 象 接 種 1 萬 7,880 人 五 營 造 健 康 社 區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 一 ) 婦 女 癌 症 防 治 1 鼓 勵 歲 婦 女 至 少 每 3 年 應 接 受 抹 片 檢 查 1 次, 計 受 理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1 萬 1,214 人, 抹 片 陽 性 追 蹤 人 數 540 人 2 鼓 勵 50 至 69 歲 婦 女 每 2 年 接 受 國 民 健 康 局 合 約 醫 院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有 2,427 人, 陽 性 追 蹤 完 成 複 檢 271 人, 其 中 乳 癌 確 診 患 者 5 人 3 結 合 本 市 44 家 醫 療 院 所, 共 同 推 動 社 區 子 宮 頸 抹 片 篩 檢 及 婦 女 保 健 門 診 業 務 ; 共 辦 理 47 場 社 區 篩 檢,1,564 人 受 檢 ;46 場 婦 女 保 健 門 診,590 人 受 檢 ; 婦 女 癌 症 團 體 衛 教 40 場,2,401 人 參 加 4 按 月 通 知 國 民 健 康 局 委 託 臺 大 公 共 衛 生 研 究 所 乳 房 篩 檢 研 究 計 畫, 抽 樣 之 40 至 49 歲 婦 女 接 受 檢 查, 並 追 蹤 陽 性 個 案 3 人 接 受 複 檢 5 97 年 12 月 17 日 辦 理 婦 女 癌 症 防 治 醫 療 院 所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計 40 人 參 加 ( 二 ) 口 腔 癌 防 治 婦 女 癌 症 檢 查 一 覽 表 項 目 人 數 歲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11, 歲 以 上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歲 婦 女 至 國 民 健 康 局 合 約 醫 院 做 乳 房 攝 影 2, 歲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陽 性 個 案 追 蹤 歲 乳 房 篩 檢 研 究 計 畫 接 受 複 檢 確 診 3 1 辦 理 口 腔 黏 膜 篩 檢 計 549 人, 未 發 現 疑 似 陽 性 個 案 2 97 年 9 月 20 日 於 光 復 國 小 外 操 場 參 加 2008 原 住 民 文 化 季 設 攤 宣 導 活 動, 計 600 人 參 加 ( 三 ) 大 腸 直 腸 癌 防 治 辦 理 50 至 69 歲 民 眾 大 腸 癌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計 1,567 人, 陽 性 個 案 28 人, 已 就 診 確 診 人 數 28 人, 確 診 完 成 率 達 100% ( 四 ) 婦 幼 衛 生 1 婦 女 兒 童 健 康 之 基 石 - 母 乳 哺 育, 營 造 嬰 幼 兒 健 康 的 起 點, 推 動 肌 膚 接 觸 母 嬰 同 室, 讓 婦 幼 醫 療 院 所 營 造 高 品 質 的 母 嬰 親 善 團 隊 親 善 照 護, 奠 定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健 康 之 基 石, 創 造 優 質 的 下 一 代 頁 286 / 353
288 頁 287 /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台 灣 省 由 民 國 60 年 的 39.7/105 降 至 民 國 96 年 的 6.8/105, 由 本 市 孕 產 婦 死 亡 由 92 年 20.66/105 降 至 96 年 0.0/105, 由 統 計 實 證 親 善 政 策 之 重 要 性 3 推 動 嬰 幼 兒 正 確 餵 食 策 略, 支 持 純 母 乳 哺 育 6 個 月, 之 後 適 時 並 正 確 安 全 的 給 予 副 食 品, 持 續 哺 餵 母 乳 至 2 歲 以 上 ( 五 ) 優 生 保 健 1 加 強 宣 導 並 鼓 勵 優 生 健 康 檢 查 計 987 人, 異 常 個 案 94 人 2 有 礙 優 生 之 孕 產 婦 接 受 羊 水 分 析 共 2,527 人 (34 歲 以 上 2,039 人 ), 結 果 91 人 異 常 3 辦 理 新 生 兒 代 謝 疾 病 篩 檢 計 4,523 人, 異 常 個 案 100 人 4 以 上 篩 檢 異 常 個 案 由 醫 療 院 所 追 蹤 諮 詢, 並 轉 介 至 衛 生 所 追 蹤 管 理 優 生 保 健 健 康 檢 查 一 覽 表 項 目 受 檢 人 數 異 常 個 案 優 生 健 康 檢 查 歲 以 上 及 有 礙 優 生 之 孕 產 婦 羊 水 分 析 (34 歲 以 上 ) ( 六 ) 外 籍 大 陸 配 偶 健 康 管 理 2,527(2,039) 91 新 生 兒 代 謝 疾 病 篩 檢 4, 本 市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從 入 境 由 移 民 署 轉 入 資 料 建 卡 管 理, 已 懷 孕 未 納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者 予 以 5 次 產 前 補 助, 每 次 補 助 600 元 ( 由 醫 療 院 所 申 請 補 助 ), 目 前 外 籍 配 偶 建 卡 率 74.16%, 大 陸 配 偶 建 卡 率 74.34% ( 七 ) 青 少 年 保 健 1 輔 導 未 成 年 婦 女 施 行 避 孕 管 理 個 案 數 計 56 人 2 辦 理 青 少 年 保 健 等 團 體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計 79 場, 共 有 2 萬 1,915 人 參 加 ( 八 )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兒 童 健 康 管 理 1 配 合 衛 生 所 健 兒 門 診 及 家 庭 訪 視, 辦 理 0 至 3 歲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篩 檢 847 人 2 辦 理 滿 4-5 歲 學 前 兒 童 斜 弱 視 篩 檢 8,224 人, 其 中 異 常 個 案 1,615 人, 已 完 成 轉 介 追 蹤 3 配 合 社 會 處 教 育 處 執 行 新 立 案 增 班 遷 址 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會 勘 計 6 家 ( 九 ) 中 老 年 病 防 治 1 為 達 到 早 期 預 防 早 期 治 療 之 目 的, 各 區 衛 生 所 利 用 各 種 機 會, 辦 理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及 高 血 脂 篩 檢,40 歲 以 上 民 眾 共 篩 檢 7,745 人 2 針 對 篩 檢 結 果 異 常 人 數 達 1,859 人, 積 極 提 供 轉 介 追 蹤 服 務, 給 予 民 眾 衛 生 教 育 指 導, 鼓 勵 民 眾 正 確 就 醫 按 時 服 藥, 採 取 三 低 二 高 ( 低 油 低 膽 固 醇 低 鈉 高 纖
289 維 膳 食 高 鈣 ) 飲 食, 適 當 運 動 以 降 低 疾 病 的 併 發 症 及 死 亡 率 中 老 年 病 (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及 糖 尿 病 ) 防 治 篩 檢 情 形 項 目 血 壓 血 糖 血 膽 固 醇 40 歲 以 上 7,745 7,643 7,577 異 常 個 案 1,870 1, 轉 介 確 實 就 醫 1,859 1, 異 常 就 醫 率 99.4% 99.3% 99.6% 3 為 加 強 市 民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利 用 率 及 提 昇 本 市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結 合 本 市 醫 療 院 所 及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鄰 里 辦 公 室, 辦 理 57 場 整 合 性 預 防 保 健 活 動, 約 計 5,381 名 市 民 參 加 4 結 合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設 置 24 個 血 壓 站, 提 供 市 民 測 量 血 壓 服 務,97 年 9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服 務 18,476 人, 異 常 個 案 4,255 人, 新 案 946 人, 異 常 個 案 皆 進 行 轉 介 追 蹤 服 務 5 結 合 本 市 34 家 醫 療 院 所 成 立 本 市 糖 尿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加 強 提 供 15,485 位 糖 尿 病 人 之 團 隊 醫 師 營 養 衛 教 師 護 理 衛 教 師 照 護 工 作 6 97 年 12 月 21 日 於 衛 生 局 辦 理 第 一 型 糖 尿 病 友 團 體 happy life 聖 誕 party 活 動, 共 計 約 150 人 參 加 7 為 提 升 銀 髮 族 健 康 促 進 品 質, 結 合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中 心, 辦 理 3 班 銀 髮 族 健 康 促 進 班 ( 十 ) 職 業 衛 生 保 健 1 97 年 10 月 5 日 於 美 術 綠 園 道 參 加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宣 導 活 動, 計 200 人 參 加 2 12 月 日 於 本 局 辦 理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研 習, 計 111 人 參 加 3 本 市 今 年 度 參 與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職 場, 計 有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量 販 事 業 部 - 西 屯 量 販 店 台 灣 康 寧 顯 示 玻 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固 網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中 分 公 司 西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北 屯 區 區 公 所 台 中 何 厝 郵 局 房 角 石 飲 食 店 共 7 家, 全 數 認 證 通 過 ( 十 一 ) 健 康 體 能 97 年 11 月 16 日 於 夏 綠 蒂 綠 園 道 參 加 維 他 露 基 金 會 主 辦 之 路 跑 活 動 設 攤 宣 導, 約 1 萬 人 參 加 ( 十 一 )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本 市 執 行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補 助 98 年 度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認 證 試 辦 暨 社 區 整 合 計 畫 及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獎 勵 補 助 方 案, 執 行 單 位 如 下 : 1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認 證 試 辦 暨 社 區 整 合 計 畫 (1)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認 證 試 辦 計 畫 : 安 康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中 國 附 醫 東 區 分 院 頁 288 / 353
290 (2) 推 動 無 菸 社 區 計 畫 : 錦 花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 (3) 無 檳 榔 社 區 計 畫 : 南 台 中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澄 清 基 金 會 ) 頁 289 / 353 (4) 安 全 社 區 計 畫 : 樂 成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台 中 樂 成 宮 ) 溪 東 3Q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台 中 市 厝 邊 關 懷 協 會 ) 2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獎 勵 補 助 方 案 : 錦 花 社 區 ( 執 行 單 位 :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 ( 十 二 ) 衛 生 教 育 1 配 合 各 機 關 舉 辦 活 動 座 談 會 專 題 演 講, 提 供 衛 教 圖 片 展 示 及 在 衛 生 所 進 行 候 診 教 育, 計 35 場 次, 共 4,070 人 參 加 2 每 月 規 劃 衛 教 宣 導 主 題 登 錄 於 本 局 網 站 及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臺, 計 7 次 ( 十 三 ) 菸 害 防 制 1 為 落 實 執 行 菸 害 防 制 法,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稽 查 11 萬 3,181 件, 處 分 47 件 違 反 菸 害 防 制 法 之 案 件 2 於 無 菸 社 區 方 面, 為 提 昇 吸 菸 民 眾 對 健 康 之 概 念, 宣 導 民 眾 對 菸 害 的 認 識 及 提 供 戒 菸 諮 詢 方 法, 並 可 實 際 落 實 以 提 昇 戒 菸 衛 教 的 效 益, 故 針 對 8 區 衛 生 所 輔 導 加 入 擴 大 醫 療 院 所 戒 菸 服 務 補 助 計 畫, 並 協 助 本 市 共 134 家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門 診 戒 菸 服 務, 提 高 市 民 就 醫 可 近 性 及 提 昇 戒 菸 服 務 利 用 率 3 爲 降 低 本 市 成 人 吸 菸 率, 提 供 吸 菸 民 眾 戒 治 途 徑, 將 不 定 期 與 醫 療 院 所 合 作, 辦 理 免 費 戒 菸 班 活 動 及 青 少 年 戒 菸 教 育 課 程 4 於 無 菸 環 境 方 面, 為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及 落 實 健 康 無 菸 城 市 之 美 譽, 於 各 大 商 圈 巡 迴 辦 理 修 正 後 菸 害 防 制 法 法 規 內 容 宣 導 活 動, 針 對 室 內 工 作 及 公 共 場 所 全 面 禁 菸 規 定, 加 強 對 市 民 大 眾 宣 導 並 辦 理 無 菸 領 航 員 志 工 培 訓 計 畫 活 動, 加 強 塑 造 民 眾 對 於 全 面 禁 菸 場 所 拒 吸 二 手 菸 的 正 確 認 知 與 自 主 性 行 為, 並 宣 導 菸 害 防 制 新 法 - 室 內 場 所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的 法 規 內 容, 以 提 升 場 所 業 者 與 市 民 大 眾 對 無 菸 健 康 的 環 境 更 加 重 視 與 支 持 5 針 對 本 市 各 高 中 職 及 國 中 小 學 校 辦 理 無 菸 校 園 - 健 康 起 飛 計 畫, 內 容 規 劃 不 同 年 齡 層 設 計 各 項 菸 害 防 制 競 賽 活 動, 讓 學 生 融 入 拒 絕 菸 品 拒 吸 二 手 菸 的 觀 念 活 動 中 為 使 學 生 家 長 更 加 了 解 菸 害 防 制 法 法 規 內 容, 設 計 製 作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表, 以 瞭 解 參 與 學 生 支 持 率 及 對 菸 害 防 制 法 的 正 確 認 知 率 ( 十 四 ) 安 全 學 校 辦 理 本 市 光 明 國 中 崇 倫 國 中 三 光 國 中 東 山 國 中 等 4 所 中 小 學 參 與 辦 理 安 全 學 校 ; 希 望 透 過 事 故 傷 害 監 測 系 統, 對 傷 害 的 原 因 頻 率 加 以 紀 錄 並 找 出 高 危 險 群 及 環 境, 加 以 防 範 以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傷 害, 另 依 據 國 際 安 全 學 校 標 準 規 範 42 項 指 標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核, 逐 步 改 善, 最 終 目 的 以 降 低 學 童 事 故 傷 害, 提 高 校 園 整 體 安 全 六 深 耕 社 區 活 力 服 務 ( 一 ) 為 民 服 務
291 頁 290 / 積 極 推 廣 全 民 學 習 心 肺 復 甦 術 活 動,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9 場 次,650 人 參 加 2 衛 生 局 及 各 區 衛 生 所 配 合 本 市 教 學 醫 院, 辦 理 畢 業 後 醫 師 一 般 醫 學 訓 練,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計 辦 理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課 程 1 班, 計 4 位 學 員 參 加 3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3 次 為 民 服 務 不 定 期 考 核,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4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各 區 衛 生 所 暨 服 務 品 質 問 卷 調 查 2 次, 加 強 各 區 衛 生 所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5 核 發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服 務 記 錄 冊 計 166 本, 推 廣 志 工 資 源 為 民 服 務 6 97 年 推 薦 本 市 衛 生 保 健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者, 參 加 內 政 部 志 願 服 務 獎 勵 選 拔, 分 別 獲 頒 金 牌 獎 2 人 銀 牌 獎 15 人 銅 獎 牌 20 人, 共 計 37 人 獲 獎 7 本 局 於 97 年 3 月 設 置 健 康 藝 廊 提 供 機 關 或 民 眾 展 示 書 畫, 自 97 年 3 月 至 98 年 3 月, 已 展 出 南 屯 國 小 教 師 及 邱 寶 珍 小 姐 書 畫 展, 計 1,800 人 次 參 閱 ( 二 ) 資 訊 發 展 推 行 公 文 無 紙 化 政 策, 本 局 所 運 用 電 子 公 怖 欄 系 統 處 理 公 告 性 訊 息 或 第 三 類 公 文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645 件 七 建 立 優 質 就 醫 環 境 提 昇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 一 ) 醫 政 管 理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隨 到 隨 辦, 可 節 省 醫 事 人 員 寶 貴 的 時 間,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截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本 市 登 錄 之 醫 事 機 構 及 醫 事 人 員 陳 列 如 下 : 1 本 市 醫 事 機 構 共 有 1,889 家, 各 類 醫 事 機 構 家 數 統 計 如 下 表 醫 事 機 構 家 數 統 計 表 類 別 家 數 家 數 醫 院 ( 含 中 醫 醫 院 ) 33(1 家 ) 西 醫 診 所 818 中 醫 診 所 376 牙 醫 診 所 537 醫 事 檢 驗 所 55 放 射 檢 驗 所 8 物 理 治 療 所 8 職 能 治 療 所 1 心 理 治 療 所 4 護 理 之 家 ( 含 產 後 護 理 之 家 ) 25(7 家 ) 居 家 護 理 所 24
292 合 計 1,889 2 本 市 醫 事 人 員 共 計 2 萬 7,825 人,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分 類 如 下 表 : 醫 事 人 員 分 類 表 人 數 西 醫 師 3,280 中 醫 師 734 牙 醫 師 1,068 醫 事 檢 驗 師 ( 生 ) 1,202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 550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 207 醫 事 放 射 師 ( 生 ) 442 心 理 治 療 師 103 呼 吸 治 療 師 109 護 產 人 員 17,710 藥 事 人 員 2,150 營 養 師 270 合 計 27,825 3 本 市 目 前 有 33 家 醫 院,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評 鑑 為 醫 學 中 心 有 3 家 即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區 域 醫 院 4 家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林 新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及 其 他 等 25 家 中 醫 醫 院 1 家 急 慢 性 病 床 數 有 6,486 床 ( 包 括 急 性 一 般 病 床 5,419 床 急 性 精 神 病 床 285 床 慢 性 一 般 病 床 108 床 慢 性 精 神 病 床 674 床 ) 特 殊 病 床 3,595 床, 總 病 床 數 為 1 萬 0,081 床 4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臨 時 會 議 共 20 次, 調 解 醫 療 糾 紛 案 件 共 40 件, 其 中 9 件 達 成 和 解,29 件 因 醫 病 雙 方 認 知 差 異 過 大, 調 解 不 成 立, 另 有 2 件 撤 案 ( 二 ) 緊 急 醫 療 類 別 人 數 1 救 護 車 管 理 : 本 市 現 有 救 護 車 107 輛, 包 括 一 般 型 97 輛 及 加 護 型 10 輛, 其 中 衛 生 局 4 輛 消 防 局 31 輛 ( 含 消 防 署 1 輛 ) 醫 院 25 輛 ( 含 護 理 機 構 ) 監 所 單 位 6 輛 及 民 間 機 構 41 輛 2 本 市 設 立 5 家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分 別 為 和 運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中 南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昱 晏 救 護 車 公 司 中 晟 救 護 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志 德 民 間 救 護 車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跨 區 至 本 市 營 業 有 2 家, 分 別 為 新 竹 市 吉 翔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及 南 投 縣 杏 聯 民 間 救 護 車 公 司 3 辦 理 救 護 人 員 訓 練 97 年 起 委 由 轄 區 7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辦 理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初 訓 頁 291 / 353
293 及 複 訓 4 97 年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20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第 2 次 救 護 車 之 人 員 配 置 設 備 及 救 護 等 業 務 定 期 檢 查 97 年 11 月 18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第 2 次 救 護 車 不 定 期 抽 查 ( 動 態 性 稽 查 ) ( 三 ) 精 神 心 理 衛 生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舉 辦 精 神 暨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講 座, 共 2 萬 9,147 人 次 參 加 2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舉 辦 5 場 精 神 暨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相 關 單 位 工 作 人 員 共 842 人 參 加 3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協 助 353 位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送 醫, 並 處 理 439 件 自 殺 案 件 50 件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4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列 管 精 神 個 案 2,514 人, 訪 視 2,757 人 次, 各 區 衛 生 所 別 列 管 情 形 詳 如 表 列 ( 四 ) 長 期 照 顧 業 務 1 業 務 職 掌 臺 中 市 精 神 病 個 案 列 管 情 形 表 區 別 列 管 人 數 97 年 8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訪 視 人 次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軍 功 四 民 總 計 2,514 2,757 我 國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自 97 年 1 月 1 日 起 依 據 臺 中 市 長 期 照 顧 整 合 第 一 期 計 畫 辦 理 8 項 服 務 項 目, 其 中 喘 息 服 務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及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為 本 局 主 政 之 服 務 項 目 (1) 長 期 照 顧 的 服 務 對 象 : 65 歲 以 上 老 人 ADL(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 失 能 者 僅 IADL( 工 具 性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功 能 ) 失 能 且 獨 居 之 老 人 及 50 歲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須 長 期 照 顧 者 (2) 依 失 能 程 度 提 供 補 助, 失 能 程 度 分 三 級 : 輕 度 中 度 和 重 度, 失 能 程 度 愈 高 者 獲 得 政 府 補 助 額 度 愈 高 頁 292 / 353
294 (3) 補 助 標 準 : 低 收 入 戶,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 中 低 收 入 戶, 由 政 府 補 助 90% 自 付 10 %; 一 般 戶, 由 政 府 補 助 60% 自 付 40% 2 喘 息 服 務 (1) 衛 生 局 為 加 強 本 市 失 能 老 人 之 醫 療 及 生 活 照 顧,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臺 中 市 長 期 照 顧 喘 息 服 務 計 畫, 針 對 家 中 有 人 需 要 長 期 照 護 之 照 顧 者, 為 避 免 長 期 照 護 造 成 心 力 交 瘁, 影 響 照 顧 品 質, 特 別 提 供 照 顧 者 一 個 陽 光 假 期, 衛 生 署 經 費 補 助 經 評 估 後 依 失 能 程 度 提 供 補 助, 規 定 有 14 至 21 天 喘 息 及 充 電 機 會 (2) 另 97 年 起 依 據 行 政 院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衛 生 局 推 動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喘 息 服 務, 須 由 親 人 居 家 照 顧 至 少 一 個 月, 個 案 或 照 顧 者 任 一 方 設 籍 本 市, 無 攻 擊 行 為 及 精 神 病, 經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進 行 評 估 後, 對 於 輕 度 中 度 者 失 能 者 補 助 14 天, 對 重 度 者 補 助 21 天 98 年 度 向 衛 生 署 申 請 124 名 額 (2,254 天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有 183 位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累 計 服 務 人 數 163 人, 使 用 天 數 1,987 人 3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1) 衛 生 局 為 滿 足 社 區 內 弱 勢 族 群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落 實 政 府 在 地 老 化 的 政 策 目 標, 開 發 本 市 多 元 化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資 源 (2) 另 97 年 起 依 據 行 政 院 長 期 照 顧 10 年 計 畫 推 動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針 對 失 能 且 無 法 透 過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取 得 現 有 健 保 服 務 資 源 之 個 案, 個 案 或 照 顧 者 任 一 方 設 籍 本 市 提 供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每 次 居 家 復 健 訪 視 費 用 為 1,000 元, 每 人 最 多 每 星 期 一 次, 連 續 一 個 月 無 明 顯 功 能 進 步 且 無 法 積 極 配 合 者 停 止 補 助 98 年 度 向 衛 生 署 申 請 206 名 額,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有 96 位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共 計 提 供 101 人,119 人 次 服 務 4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1) 居 家 護 理 原 由 健 保 給 付, 每 月 最 高 給 付 2 次, 若 有 需 要 由 居 家 護 理 所 轉 介 至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由 照 顧 管 理 專 員 評 估 有 需 要 增 給 2 次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經 費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補 助, 補 助 單 價 為 每 次 1,30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由 政 府 補 助 90 % 自 付 10% 之 交 通 費 ; 低 收 入 戶 每 次 另 全 額 補 助 交 通 費 200 元 (2) 住 在 機 構 的 失 能 者 或 聘 雇 工 或 外 籍 看 護 工 之 家 庭, 原 則 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不 補 助 其 健 保 額 外 需 要 2 次 居 家 護 理,98 年 度 向 衛 生 署 申 請 29 位 名 額 (696 人 次 ),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有 49 位 民 眾 提 出 申 請, 共 計 提 供 229 人,336 人 次 服 務 5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業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初 審 單 項 4,990 人 次, 多 項 496 人 次, 共 計 5,486 人 次, 核 發 鑑 定 費 約 299 萬 元 1,000 元, 鑑 定 有 疑 義 個 案, 由 本 局 函 請 頁 293 / 353
295 各 醫 院 再 確 認 6 長 期 照 顧 相 關 活 動 (1)97 年 9 月 3 日 97 年 12 月 11 日 98 年 2 月 25 日 辦 理 長 照 中 心 工 作 聯 繫 會, 討 論 臺 中 市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情 形 及 改 善 措 施, 由 衛 生 局 林 局 長 與 社 會 處 張 處 長 共 同 主 持, 衛 生 局 社 會 處 相 關 業 務 科 人 員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人 員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計 畫 人 員 等, 共 計 23 人 參 加 (2)97 年 9 月 3 日 97 年 11 月 28 日 及 98 年 2 月 10 日 參 加 居 家 服 務 聯 繫 會, 與 各 居 服 中 心 作 長 照 業 務 聯 繫 交 流 (3)97 年 9 月 11 日 及 97 年 11 月 20 日 辦 理 長 照 中 心 人 員 在 職 教 育 - 外 聘 督 導 暨 個 案 討 論 會 (4)97 年 10 月 23 日 24 日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暨 個 案 研 討 會 (5)97 年 11 月 19 日 辦 理 家 庭 照 顧 者 放 鬆 技 巧 研 習 會 (6)97 年 12 月 2 日 辦 理 居 家 復 健 期 末 檢 討 暨 聯 繫 會 (7)98 年 1 月 21 日 召 開 98 年 度 居 家 護 理 居 家 復 健 喘 息 服 務 執 行 率 暨 長 期 照 顧 相 關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以 分 配 各 區 衛 生 所 衛 政 各 項 服 務 目 標 數, 長 照 中 心 亦 全 員 配 合 衝 刺 (8)98 年 2 月 24 日 假 臺 中 醫 院 辦 理 98 年 老 人 記 憶 評 估 及 訓 練 實 務 工 作 坊, 長 期 照 顧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共 計 35 人 參 加 (9)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長 期 照 顧 宣 導 活 動 a.97 年 9 月 21 日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失 智 症 協 會 辦 理 失 智 症 日 宣 導 園 遊 會 作 長 期 照 顧 宣 導, 共 計 120 人 參 加 b.97 年 10 月 4 日 配 合 中 高 齡 智 障 者 家 庭 照 顧 者 協 會 作 長 期 照 顧 宣 導, 智 障 者 家 庭 照 顧 者 暨 個 案, 共 計 40 人 參 加 c.98 年 1 月 15 日 98 年 2 月 11 日 98 年 2 月 20 日 98 年 3 月 5 日 受 理 參 訪 共 計 62 人 d.98 年 2 月 11 日 2 月 17 日 至 北 屯 區 四 民 衛 生 所 長 期 照 顧 業 務 宣 導, 共 計 110 人 e. 98 年 3 月 14 日 與 南 屯 區 居 服 中 心 志 工 照 顧 服 務 員 辦 理 在 職 訓 練 暨 長 期 照 顧 宣 導, 共 計 45 人 參 加 f.98 年 3 月 15 日 配 合 台 灣 國 際 創 價 學 會 於 經 國 綠 園 道 辦 理 社 區 友 好 文 化 節 暨 長 期 照 顧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400 人 參 加 g.98 年 3 月 22 日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在 大 坑 經 補 庫 停 車 場 辦 理 98 年 慶 祝 主 計 節 中 區 健 行 活 動, 配 合 推 動 長 期 照 顧 業 務 宣 導, 共 計 5000 人 參 加 頁 294 / 353
296 7 外 籍 看 護 工 申 審 流 程 與 國 內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接 軌 方 案 (1) 家 中 如 有 長 期 照 顧 需 求 者, 經 由 醫 院 成 立 醫 療 團 隊 評 估 有 24 小 時 照 顧 需 求, 由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提 供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如 無 法 滿 足 個 案 即 媒 合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仍 無 法 滿 足 個 案 需 求 時, 民 眾 可 依 規 定 向 勞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外 籍 看 護 工 (2)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本 市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已 受 理 2,860 件 申 請, 其 中 1 件 媒 合 本 國 籍 照 顧 服 務 員 成 功 8 推 動 本 市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業 務 (1) 本 市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業 務,98 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開 招 標 由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得 標, 負 責 評 估 遲 緩 程 度 較 為 複 雜 之 個 案, 提 供 評 估 鑑 定 臨 床 個 案 討 論 家 屬 及 工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與 受 理 民 眾 諮 詢 服 務 推 動 兒 童 發 展 聯 合 評 估 業 務 成 果 統 計 表 工 作 項 目 服 務 成 果 1. 跨 專 業 團 隊 的 評 量 提 供 評 估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個 案 188 人 2. 後 續 服 務 工 作 後 續 療 育 建 議 轉 介 追 蹤 服 務 及 與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聯 絡 共 計 107 位 兒 童 3. 專 業 成 長 1. 辦 理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2 場, 共 8 小 時 2. 辦 理 個 案 討 論 會 9 場 4. 社 區 需 求 特 性 1.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提 供 個 案 諮 詢 及 連 結 服 務 53 人 2. 參 加 市 府 社 會 處 主 辦 早 期 療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議 1 場 3. 與 社 會 處 及 3 區 衛 生 所 合 作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計 37 人 5.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本 市 醫 院 執 行 兒 童 發 展 評 估 業 務 (2) 為 改 善 發 展 遲 緩 早 期 療 育 鑑 定 等 候 時 間, 本 局 已 爭 取 彩 券 盈 餘 經 費 於 98 年 度 新 增 2 家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及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 由 專 人 安 排 評 估 服 務,97 年 開 放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為 評 估 醫 院, 如 下 表 : 臺 中 市 發 展 遲 緩 鑑 定 評 估 醫 院 一 覽 表 聯 合 評 估 中 心 ( 醫 院 名 稱 ) 住 址 電 話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三 段 160 號 (04) 中 國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北 區 學 士 路 6 號 (04)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1 段 110 號 (04) 評 估 醫 院 ( 醫 院 名 稱 ) 住 址 電 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中 醫 院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199 號 (04) 頁 295 / 353
297 頁 296 / 353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中 港 路 三 段 118 號 (04)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臺 中 市 中 區 平 等 街 139 號 (04) ( 五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業 務 1 業 務 職 掌 86 年 1 月 22 日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及 87 年 6 月 24 日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經 總 統 令 公 布 實 施 以 來, 本 市 依 法 設 立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本 局 承 辦 醫 療 服 務 組 業 務, 掌 理 事 項 如 下 : (1) 協 調 教 學 醫 院 成 立 專 門 處 理 受 暴 暨 性 侵 害 者 之 醫 療 小 組 (2) 協 調 24 小 時 緊 急 診 療 驗 傷 及 取 得 證 據 (3) 辦 理 被 害 人 診 療 服 務 心 理 治 療 及 對 加 害 人 提 供 身 心 治 療 與 輔 導 (4)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處 遇 計 畫 (5) 輔 導 或 督 促 相 關 醫 療 團 體, 辦 理 醫 護 人 員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之 在 職 教 育 (6) 建 立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醫 療 服 務 處 理 流 程 (7) 其 他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醫 療 服 務 事 項 2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1) 本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診 療 責 任 醫 院 共 7 家, 分 別 為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臺 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中 港 分 院 林 新 醫 院 (2) 本 市 辦 理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社 區 處 遇 機 構 醫 院 共 8 家, 為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臺 中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靜 和 醫 院 維 新 醫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附 設 心 理 諮 商 室 人 文 傳 習 書 院 心 理 治 療 所 識 心 心 理 治 療 所 (3) 本 市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社 區 處 遇 機 構 醫 院 共 7 家, 為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復 健 醫 院 臺 中 仁 愛 之 家 附 設 靜 和 醫 院 維 新 醫 院,98 年 度 新 加 入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心 理 輔 導 員 及 人 文 傳 習 書 院 心 理 諮 商 所 及 識 心 心 理 治 療 所 協 助 處 遇 (4) 本 市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接 案 累 計 269 人, 已 結 案 193 人, 正 接 受 處 遇 中 共 76 人 (5)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共 舉 行 3 次 性 侵 害 心 理 評 估 輔 導 小 組 暨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會 議 (6) 本 市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累 計 236 人, 已 結 案 199 人, 接 受 處 遇 共 37 人 家 暴 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處 遇 統 計 表 類 別 人 數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性 侵 害 防 治 接 案 累 計 數 結 案 數
298 接 受 處 遇 中 人 數 辦 理 相 關 民 眾 宣 導 活 動 及 專 業 工 作 人 員 訓 練 (1)97 年 9 月 6 日 13 日 臺 中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辦 理 2008 臺 中 市 逍 遙 音 樂 町, 配 合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計 有 200 人 參 加 (2)97 年 9 月 21 日 失 智 症 協 會 在 豐 樂 公 園 辦 理 GO!GO! 大 家 憶 起 來, 配 合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計 有 800 人 參 加 (3)97 年 9 月 24 日 97 年 9 月 26 日 本 局 中 西 區 衛 生 西 屯 區 衛 生 所 針 對 社 區 民 眾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計 有 60 人 參 加 (4)97 年 9 月 29 日 在 衛 生 局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個 案 討 論 會 以 提 昇 各 處 遇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知 能, 共 有 專 業 人 員 20 人 參 加 (5)97 年 10 月 12 日 中 醫 藥 委 員 會 在 豐 樂 公 園 辦 理 第 一 屆 中 醫 藥 博 覽 會, 配 合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計 有 800 人 參 加 (6)97 年 10 月 22 日 衛 生 局 中 西 區 衛 生 所 針 對 居 仁 國 中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講 座, 計 有 300 人 參 加 (7)97 年 10 月 22 日 衛 生 局 北 屯 區 軍 功 衛 生 所 針 對 北 新 國 中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講 座, 計 有 60 人 參 加 (8)98 年 2 月 9 日 在 衛 生 局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個 案 討 論 會 以 提 昇 各 處 遇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知 能, 共 有 處 遇 專 業 人 員 20 人 參 加 (9)98 年 3 月 日 在 衛 生 局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認 知 輔 導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以 提 昇 各 處 遇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相 關 知 能, 共 有 處 遇 專 業 人 員 210 人 次 參 加 (10)98 年 3 月 21 日 臺 中 市 政 府 勞 工 處 在 中 興 大 學 惠 蓀 堂 前 廣 場 辦 理 就 業 徵 才 博 覽 會, 衛 生 局 配 合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並 協 請 心 理 師 現 場 免 費 諮 詢, 共 計 20,000 人 參 加 (11)98 年 3 月 22 日 臺 中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在 大 坑 經 補 庫 停 車 場 辦 理 98 年 慶 祝 主 計 節 中 區 健 行 活 動, 配 合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宣 導, 共 計 5,000 人 參 加 頁 297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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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貳 拾 壹 環 境 保 護 局 一 深 植 市 民 環 保 理 念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 一 )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1 97 年 9 月 26 日 假 市 府 第 二 辦 公 大 樓 九 樓 大 禮 堂, 辦 理 環 保 旅 館 標 章 規 範 說 明 會, 約 有 100 人 參 加 2 97 年 11 月 8 日 配 合 文 化 局 於 東 區 樂 成 公 園 辦 理 97 年 度 社 區 營 造 聯 合 成 果 展, 環 保 局 設 置 綠 色 消 費 宣 導 攤 位, 約 有 1,000 人 參 加 3 97 年 11 月 16 日 假 逢 甲 大 學 體 育 館 聯 合 辦 理 龍 寶 建 設 運 動 會 19 周 年 慶 暨 第 12 屆 臻 邸 社 區 運 動 會, 由 台 中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都 發 處 建 設 處 及 環 保 局 等 單 位 協 辦, 活 動 內 容 包 含 啦 啦 隊 競 賽 團 體 競 賽 趣 味 競 賽 力 拔 山 河 翻 滾 吧! 寶 貝 瞎 子 摸 象 各 個 擊 破 薪 火 相 傳 二 手 跳 蚤 市 場 義 診 公 益 義 賣 等 豐 富 活 動, 延 續 往 年 強 調 環 保 關 懷 主 題, 動 員 募 集 社 區 二 手 物 品, 回 收 可 再 用 資 源, 龍 寶 建 設 跳 蚤 攤 位 所 得 全 數 捐 贈 公 益 團 體, 做 環 保 又 發 揮 愛 心, 約 有 1,000 人 參 加 4 97 年 11 月 27 日 假 環 保 局 8 樓 大 型 會 議 室, 召 開 98 年 度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甄 選 說 明 會, 約 有 50 人 參 加 5 98 年 1 月 11 日 配 合 台 中 市 消 防 局 於 光 復 國 小 外 操 場 辦 理 119 擴 大 防 火 宣 導 及 綠 色 消 費 推 廣 活 動, 環 保 局 設 置 綠 色 產 品 宣 導 攤 位, 提 供 綠 色 消 費 宣 導 單 張 及 摺 頁, 約 有 2,000 人 參 加 6 98 年 1 月 12 日 結 合 本 局 資 源 回 收 科 及 綠 色 商 店, 假 市 府 中 庭 廣 場 辦 理 2009 舊 情 綿 綿 尋 寶 總 動 員 - 綠 色 產 品 行 銷 推 廣 及 狀 元 雞 年 菜 饗 宴 活 動, 理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約 有 650 人 參 加 7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以 郵 件 電 訪 參 與 方 式 輔 導 企 業 及 團 體, 邀 其 簽 署 綠 色 商 店 合 作 同 意 書, 共 25 家 8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輔 導 民 間 企 業 及 團 體 簽 署 綠 色 採 購 承 諾 書, 共 計 38 家 9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配 合 本 市 各 區 環 保 志 工 隊 各 社 區 所 及 其 他 環 保 公 益 團 體 舉 辦 之 環 保 活 動, 辦 理 17 場 綠 色 消 費 宣 導 活 動 費, 參 加 人 數 總 計 約 1 萬 2,000 人 次 10 辦 理 環 保 全 記 錄 - 環 保 政 令 宣 導 節 目, 為 加 強 宣 導 重 點 工 作 : 綠 色 消 費 環 保 標 章 環 保 旅 館 小 黑 蚊 防 治 登 革 熱 防 治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環 境 衛 生 及 市 容 整 頓 等, 透 過 電 視 媒 體 的 宣 傳 與 造 勢, 提 高 民 眾 對 本 局 的 認 同 與 互 動, 於 群 健 有 線 電 視 公 司 製 播 一 系 列 宣 導 節 目,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製 播 3 集, 共 約 有 10 萬 戶 收 視, 成 效 良 好 11 辦 理 環 報 大 台 中 環 保 雙 月 刊, 加 強 地 方 環 保 工 作 之 宣 導 及 推 動, 將 環 保 訊 息 民 眾 意 見 環 保 成 果 與 展 望 市 民 代 表 之 期 許 等 方 面 作 整 體 規 劃 報 導, 以 凝 聚 市 民 頁 299 / 353
301 ( 二 ) 環 保 志 工 頁 300 / 353 之 環 保 意 識,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發 行 三 期, 每 期 1 萬 2,000 份 分 送 里 鄰 長 議 員 及 社 區 團 體 ; 報 導 重 點 包 括 永 續 發 展 綠 色 消 費 環 保 標 章 環 保 旅 館 小 黑 蚊 防 治 登 革 熱 防 治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垃 圾 減 量 環 境 衛 生 市 容 整 頓 等 1 為 提 升 環 保 志 工 組 織 規 模, 積 極 輔 導 全 市 214 個 里 私 人 機 構 及 青 少 年 成 立 環 保 志 工 隊, 目 前 本 市 已 有 194 個 里 5 個 社 區 8 個 民 間 團 體 2 個 青 少 年 單 位 ( 台 中 一 中 台 中 二 中 ) 成 立 環 保 志 工 隊, 志 工 人 數 已 達 6,254 人 2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國 家 清 潔 日 ( 每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六 )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發 動 環 保 志 工 清 除 病 媒 蚊 孳 生 源 清 掃 週 遭 環 境 活 動, 動 員 人 數 約 9,324 人 次 3 辦 理 全 市 6,000 位 環 保 志 工 保 險, 包 含 醫 療 險 及 意 外 險, 提 供 環 保 志 工 基 本 保 障 ( 意 外 險 100 萬 醫 療 險 1 萬 元 ) 4 推 動 團 體 及 個 人 踴 躍 認 養 道 路 清 掃, 目 前 認 養 路 數 由 96 年 之 136 條 增 為 220 條, 並 將 認 養 熱 心 公 益 人 士 名 單 公 佈 與 公 開 表 揚 5 97 年 12 月 2 日 公 開 頒 獎 表 揚 績 優 環 保 大 使 志 工 隊 道 路 認 養 84 人 暨 熱 心 環 保 公 益 人 士 41 人, 約 有 550 人 參 加 6 98 年 12 月 日 等 兩 日 辦 理 97 年 度 績 優 環 保 大 使 觀 摩 暨 環 保 志 工 業 務 檢 討 會, 觀 摩 96 年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環 境 衛 生 宣 導 考 核 特 優 單 位 (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劍 潭 里 及 新 竹 市 北 區 康 樂 里 ), 期 能 學 習 其 推 行 情 形 及 經 驗 交 流, 使 本 市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業 務 更 上 層 樓 再 創 佳 績 ( 三 ) 小 黑 蚊 及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防 治 1 為 加 強 民 眾 瞭 解 小 黑 蚊 的 發 生 以 及 如 何 防 治, 特 委 外 製 作 小 黑 蚊 防 治 宣 導 短 片,97 年 12 月 30 日 由 環 保 局 局 長 與 大 坑 地 區 六 個 里 里 長 共 同 拍 攝, 製 成 宣 導 光 碟 片, 並 將 短 片 分 送 大 坑 地 區 六 里 及 本 府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分 工 協 助, 加 強 小 黑 蚊 防 治 環 境 教 育 為 達 有 效 宣 導 本 府 分 工 如 下 : 由 民 政 處 及 區 公 所 負 責 對 各 寺 廟 泡 茶 下 棋 人 口 ; 交 通 處 負 責 對 各 登 山 協 會 及 山 友 ; 新 聞 處 負 責 對 一 般 觀 光 遊 客 ; 教 育 處 負 責 對 各 學 校 師 生 ; 經 發 處 負 責 對 農 民 及 各 庭 園 餐 廳 業 者 ; 環 保 局 局 負 責 對 象 一 般 民 眾 之 宣 導 2 小 黑 蚊 防 治 技 術 未 突 破 前, 化 學 噴 藥 仍 是 必 要 之 措 施, 本 (98) 年 度 已 規 劃 辦 理 4 次 之 化 學 噴 藥, 預 計 於 4 至 10 月 期 間 辦 理 另 為 提 高 施 藥 成 果, 參 照 環 保 署 小 黑 蚊 防 治 推 廣 中 心 專 家 建 議, 於 施 藥 前 須 進 行 現 場 藥 效 測 試, 證 實 其 為 有 效 殺 蟲 藥 劑 之 施 用 濃 度, 方 得 進 行 施 藥 另 為 做 好 現 場 有 效 施 藥 品 質 監 管, 將 蟲 體 測 試 樣 本 隱 密 放 置 於 契 約 噴 藥 範 圍 內, 測 試 施 藥 人 員 是 否 確 實 施 作 如 監 測 蟲 體 未 達 百 分 之 百 死 亡 時, 視 為 非 有 效 施 藥 廠 商 需 補 行 施 藥 未 補 行 有 效 施 藥 前, 不 得 向 本 局 請 領 該 次 施 藥 款 項 3 辦 理 98 年 度 台 中 市 大 坑 地 區 小 黑 蚊 抗 藥 性 偵 測 計 畫, 評 估 大 坑 地 區 小 黑 蚊 針 對 曾 經 使 用 過 之 環 境 用 藥 是 否 已 有 抗 藥 性 之 情 形, 及 學 界 所 推 薦 使 用 的 藥 劑 劑 量 施 用 於 大 坑 野 地 時 是 否 真 的 合 理 有 效 根 據 分 析 結 果, 將 建 議 本 局 合 理 調 整 各 推 薦 藥 劑
302 頁 301 / 353 的 有 效 稀 釋 倍 率 與 使 用 劑 量, 在 不 會 對 人 或 環 境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情 況 下 發 揮 最 大 的 防 治 效 果 4 預 定 98 年 4 月 18 日 行 政 院 舉 行 之 院 長 與 中 部 縣 市 首 長 聯 繫 會 議 提 案 建 請 中 央 儘 速 成 立 跨 部 會 小 黑 蚊 防 治 專 案 小 組 並 參 照 入 侵 性 紅 火 蟻 之 防 治 模 式, 優 先 於 台 中 市 設 立 國 家 級 小 黑 蚊 防 治 中 心, 俾 研 發 推 廣 積 極 有 效 之 防 治 方 法 5 已 預 訂 自 5 月 起 委 外 辦 理 全 市 防 止 登 革 熱 疫 情 二 次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針 對 本 市 之 202 個 里 ( 不 包 括 已 各 有 消 毒 計 畫 之 南 屯 回 饋 地 區 6 個 里 ) 里 內 所 有 公 共 區 域 之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 包 括 社 區 鄰 里 內 1 公 頃 以 下 之 公 園 綠 地 市 場 周 遭 50 公 尺 區 域, 但 不 包 括 市 場 本 身 各 學 校 校 園 文 化 局 管 轄 之 藝 文 館 區 及 大 坑 登 山 步 道 ) 仍 請 里 長 加 強 宣 導 里 內 住 家 自 行 清 疏 家 戶 周 圍 溝 渠, 以 減 少 蚊 蟲 孳 生 ( 四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1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稽 核 管 制 (1) 本 市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列 管 209 家,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各 類 許 可 核 發, 共 計 審 查 核 發 登 記 文 件 13 件 核 可 文 件 149 件 註 銷 13 件 廠 商 資 料 變 更 29 件 第 四 類 備 查 25 件 許 可 審 查 7 件 廢 棄 2 件 輸 入 審 查 1 件 轉 讓 8 件 (2) 受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送 六 聯 單 申 報 計 1,082 家 次 2 辦 理 毒 化 災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電 話 通 聯 測 試 第 3 4 季 接 通 率 100% 並 更 新 聯 絡 電 話 資 料 3 辦 理 毒 化 物 列 管 廠 家 稽 查, 包 括 運 作 場 所 標 示 查 核 運 作 紀 錄 表 稽 核 等,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稽 查 130 家 次 並 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業 者 進 行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標 示 輔 導 工 作 (GHS), 輔 導 68 家 次 4 針 對 台 中 市 工 業 區 欣 晃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運 作 桶 裝 之 聯 胺 進 行 毒 性 氣 雲 擴 散 分 析 模 擬 分 別 以 春 夏 秋 冬 四 種 不 同 氣 象 條 件 評 估 模 擬, 以 利 毒 化 災 害 之 預 防 及 救 災 工 作 之 進 行, 降 低 毒 化 災 運 作 對 民 眾 健 康 及 環 境 之 危 害 ( 五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召 開 5 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受 理 12 件 新 開 發 案 件, 有 條 件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10 件 另 辦 理 本 市 通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開 發 案 件 監 督, 共 計 8 場 次 二 加 強 排 放 管 制 推 動 污 染 減 量 ( 一 ) 落 實 管 制 營 建 工 地 污 染,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中 工 地 共 有 1,350 處, 產 生 TSP 粒 狀 物 污 染 量 為 1,752 公 噸, 環 保 局 稽 巡 查 營 建 工 地 3,805 處 次, 並 針 對 專 案 管 制 等 大 型 工 地, 如 精 密 園 區 中 科 園 區 大 面 積 之 區 域 開 發 及 環 評 工 地, 每 月 至 少 二 次 至 工 地 加 強 稽 查 輔 導 工 地 符 合 營 建 工 地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的 比 例 由 97 年 9 月 之 81.3% 提 升 至 98 年 3 月 之 88.6%, 減 少 粒 狀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達 1,087 公 噸, 另 針 對 違 反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之 工 地 共 告 發 處 分 29 處,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工 地 38 處 另 在 12 月 2 日 與 龍 寶 建 設 簽 訂 綠 圍 籬 專 利 授 權, 綠 圍 籬 專 利 無 償 授 權 擴 大 洗 街 範 圍 及 路 段,98 年 1 月 份 起 本 市 工 地 使 用
303 頁 302 / 353 ( 二 ) 洗 街 道 路 由 44 條 增 加 至 109 條 道 路, 涵 蓋 中 港 路 文 心 路 文 心 南 路 五 權 路 五 權 西 路 中 清 路 河 南 路 自 由 路 等 路 段, 以 每 公 里 1.5 公 噸 以 上 之 用 水 量 以 左 右 前 方 及 側 方 共 計 3 個 噴 水 頭 同 時 加 壓 噴 水, 將 道 路 揚 塵 洗 除, 且 依 據 各 道 路 街 塵 負 荷 檢 測 結 果, 調 整 洗 街 頻 率 97 年 度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洗 街 總 長 度 達 2 萬 4, 公 里, 共 洗 除 路 面 落 塵 342 公 噸, 另 針 對 髒 污 路 段 輔 以 人 工 洗 街, 加 強 洗 街 車 無 法 去 除 之 路 邊 積 塵 共 計 公 里 ; 擴 大 洗 街 作 業 作 以 降 低 因 車 行 所 產 生 的 揚 塵 塵 量 ( 三 ) 推 動 本 市 停 車 熄 火 管 制 措 施,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訂 定 臺 中 市 柴 油 車 輛 惰 轉 ( 怠 速 惰 轉 ) 超 過 3 分 鐘 未 熄 火 為 空 氣 污 染 行 為,97 年 10 月 29 日 修 正 公 告, 修 正 內 容 新 增 排 除 情 形 第 五 點 計 程 車 於 招 呼 站 候 客 時, 駕 駛 未 離 開 駕 駛 座 攬 客, 前 三 部 排 班 車 輛 有 惰 轉 之 必 要 者 截 至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巡 查 285 處 1 萬 5,697 輛 次, 尚 未 有 駕 駛 人 不 願 配 合 之 情 形 ( 四 ) 聯 合 中 部 四 縣 市 共 同 推 動 中 部 空 品 區 柴 油 車 申 根 計 畫,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完 成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業 者 及 客 貨 運 業 者 車 輛 自 動 到 檢 185 輛 次 合 格 目 前 台 中 客 運 於 97 年 11 月 完 成 所 有 324 輛 柴 油 大 客 車 全 數 檢 測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環 保 局 清 潔 隊 截 至 98 年 3 月 已 完 成 236 輛 檢 測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 五 ) 於 本 市 交 通 量 大 之 道 路 進 行 烏 賊 車 目 測 判 煙, 通 知 580 輛 未 符 合 排 放 標 準 之 柴 油 車 輛 於 通 知 期 限 內 修 復, 並 至 檢 測 站 接 受 檢 驗 及 辦 理 568 輛 次 柴 油 車 路 邊 攔 檢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柴 油 車 排 煙 檢 測 站 執 行 2,655 輛 次 排 煙 檢 測 不 合 格 117 輛 次 ; 車 用 油 品 攔 查 1,339 輛 次 完 成 化 驗 分 析 159 件 ; 聯 合 中 部 四 縣 市 加 強 烏 賊 車 取 締,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於 台 中 工 業 區 台 中 港 區 及 雲 林 六 輕 工 業 區 等 特 定 區 域 進 行 4 次 稽 查 作 業, 總 計 攔 查 75 輛 次 不 合 格 14 輛 ( 六 ) 針 對 逢 甲 商 圈 餐 飲 業 者 推 動 夜 市 油 煙 防 制, 邀 請 專 家 進 行 現 場 輔 導, 計 有 14 家 業 者 完 成 改 善, 其 中 2 家 增 設 防 制 設 備,9 家 於 四 周 加 設 阻 隔 設 施 增 加 提 昇 集 氣 效 率,3 家 改 善 廢 氣 直 接 排 放 至 下 水 道 情 形 並 選 定 本 市 大 型 及 連 鎖 餐 飲 醫 療 院 所 附 設 餐 飲 業 等, 優 先 推 動 油 煙 廢 水 防 制 標 章 認 證, 完 成 40 場 次 現 場 查 核, 其 中 其 中 第 一 階 段 查 核 通 過 之 5 家 業 者, 包 含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餐 廳 部 亞 緻 大 飯 店 麥 當 勞 文 心 二 店 麥 當 勞 精 武 店 及 麥 當 勞 文 心 南 店 等 已 於 97 年 10 月 14 日 頒 發 防 制 標 章 ( 七 ) 擬 定 綠 色 星 期 四 - 臺 中 市 減 碳 日 九 項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透 過 各 媒 體 之 專 訪 與 託 播 將 節 能 減 碳 訊 息 有 效 傳 遞 民 眾, 並 配 合 環 保 署 節 能 減 碳 無 悔 措 施 全 民 行 動 方 案, 推 動 公 務 部 門 學 校 企 業 一 般 民 眾 等 響 應 上 網 簽 署, 除 首 長 簽 署 宣 示 活 動 外 並 透 過 市 府 各 局 處 共 同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宣 導 講 習 共 辦 理 352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迄 98 年 3 月 中 旬 本 市 完 成 簽 署 人 數 達 3 萬 924 人 同 時 持 續 推 動 掩 埋 場 甲 烷 回 收 再 利 用 低 污 染 車 輛 推 廣 停 車 熄 火 措 施 鍋 爐 改 裝 乾 淨 燃 料 紙 錢 減 量 禁 止 露 天 燃 燒 宣 導 管 制 等 工 作, 以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 八 ) 推 動 市 府 員 工 配 合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下 班, 共 招 募 100 名 市 府 員 工 及 清 潔 隊 員 參 與 綠 色 通 勤 計 畫, 使 得 市 府 員 工 自 行 車 通 勤 比 例 提 升 至 4.2%(96 年 度 僅 0.7%), 總 通 勤 里 程 數 約 為 6 萬 4,350 公 里,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約 為 4.7 公 噸 ( 九 ) 加 強 未 定 檢 機 車 攔 巡 查 及 通 知 到 檢 工 作,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稽 查 7 萬 3,372 輛 次 路 邊 攔 查 3,372 輛 次, 查 獲 未 定 檢 機 車 1 萬 5,917 輛, 經 通 知 回 檢 1 萬 1,332 輛 次 另 於 社 區 學 校 工 廠 等 處 辦 理 5 場 次 定 檢 服 務 與 宣 導, 配 合 活 動 檢 測 之 機 車 數 共 計 有
304 頁 303 / 台 ; 另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烏 賊 車 作 業, 通 知 2,639 輛 次 機 車 至 機 車 定 檢 站 接 受 檢 驗 ( 十 ) 加 強 機 車 定 檢 站 服 務 品 質 查 核, 針 對 126 站 機 車 定 檢 站 進 行 定 期 152 站 次 與 不 定 期 查 核 共 80 站 次, 定 期 查 核 成 績 總 平 均 為 94.9 分, 達 90 分 以 上 佔 96%, 不 定 期 查 核 服 務 品 質 無 缺 失 者 佔 72.5%; 另 已 辦 理 2 場 次 定 檢 站 管 理 聯 繫 會 議 ( 十 一 ) 為 推 廣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LPG 車 ) 的 使 用,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辦 理 4 場 次 推 廣 LPG 車 宣 導 說 明 會 分 辨 針 對 改 裝 廠 及 改 裝 人 員 資 格 補 助 及 改 裝 費 用 加 氣 站 設 置 可 改 裝 之 車 種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宣 導, 使 民 眾 對 於 LPG 車 能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以 提 升 民 眾 改 裝 或 新 購 LPG 車 之 意 願,97 年 補 助 新 購 或 加 裝 LPG 車 共 有 475 輛 ( 至 97 年 底 止, 設 籍 本 市 之 LPG 車 共 計 有 1,099 輛 ) ( 十 二 ) 辦 理 之 臺 中 市 二 行 程 機 器 腳 踏 車 汰 舊 補 助 執 行 計 畫, 針 對 車 籍 設 籍 於 臺 中 市 之 二 行 程 機 車 車 齡 滿 7 年 以 上 且 96 或 97 年 度 曾 實 施 機 車 定 期 排 氣 檢 驗, 並 於 97 年 完 成 車 體 回 收 手 續 者 進 行 汰 舊 補 助 1,500 元, 以 鼓 勵 民 眾 汰 換 老 舊 之 二 行 程 機 車,97 年 9 月 至 97 年 12 月 共 計 核 發 1,670 件 通 過 審 查 之 汰 舊 補 助, 另 98 年 汰 舊 補 助 申 請, 將 俟 環 保 署 經 費 核 撥 後 開 始 受 理 ( 十 三 ) 會 同 環 保 警 察 隊 攔 檢 排 氣 管 改 裝 之 機 動 車 輛, 依 據 CNS5799 試 驗 方 法 進 行 量 測, 以 判 定 是 否 符 合 機 動 車 輛 噪 音 管 制 標 準, 若 檢 測 不 合 格 即 依 噪 音 管 制 法 第 11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爰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處 車 輛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1,800 元 罰 鍰, 以 維 護 環 境 安 寧,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執 行 6 次 攔 檢 工 作, 量 測 23 部 車 輛, 總 計 告 發 13 位 車 輛 駕 駛 人 ( 十 四 ) 加 強 清 明 節 紙 錢 集 中 燃 燒 宣 導, 於 98 年 2 月 26 日 召 開 98 年 度 清 明 節 紙 錢 集 中 燃 燒 會 議 會 中 請 本 市 各 公 私 立 納 骨 塔 ( 堂 ) 及 有 舉 辦 法 會 之 寺 廟 配 合 將 紙 錢 進 行 集 中, 並 協 調 民 政 處 殯 葬 管 理 所 臺 中 市 焚 化 場 等 單 位 之 分 工 事 項 ; 今 年 度 宣 導 活 動 地 點 除 選 定 本 市 第 十 三 公 墓 外, 更 擴 大 至 普 濟 寺 及 觀 善 寺 等 納 骨 塔 辦 理, 今 年 度 為 滿 足 民 眾 需 求, 增 加 製 作 1 萬 5,000 個 元 寶 集 中 袋, 讓 民 眾 可 以 供 奉 滿 滿 的 元 寶 予 祖 先, 且 印 製 宣 導 海 報 宣 導 單 張 及 集 中 燃 燒 流 程 影 片, 提 供 予 各 納 骨 塔 ( 堂 ), 便 於 協 助 宣 導 民 眾 配 合, 集 中 後 紙 錢 將 於 4 月 7 日 禮 請 法 師 辦 理 淨 爐 法 會 後 統 一 煉 化 ( 十 五 ) 推 動 寺 廟 停 爐 措 施, 針 對 本 市 紙 錢 燃 燒 量 前 一 百 大 寺 廟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篩 選 較 適 合 本 項 措 施 之 6 家 寺 廟 進 行 協 談 作 業, 推 動 廟 方 停 用 寺 ( 宮 ) 內 金 爐, 並 宣 導 信 眾 不 攜 帶 紙 錢 進 行 祭 拜, 目 前 已 有 圓 覺 院 觀 善 寺 聖 德 禪 寺 及 無 極 證 道 院 等 四 家 寺 廟 配 合 辦 理, 並 於 10 月 7 日 由 環 保 局 與 廟 方 共 同 張 貼 停 爐 通 告, 攜 帶 紙 錢 祭 拜 之 信 眾 由 廟 方 協 助 集 中 並 由 環 保 局 代 為 清 運 並 統 一 焚 化,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共 集 中 紙 錢 公 噸 ( 十 六 ) 辦 理 紙 錢 集 中 袋 創 意 設 計 競 賽 活 動, 徵 稿 時 間 自 98 年 2 月 23 日 起, 為 期 3 個 月, 希 望 藉 由 本 活 動 提 昇 市 民 配 合 紙 錢 集 中 焚 化 的 意 願, 由 評 審 選 出 優 秀 參 賽 作 品 12 件, 總 獎 金 達 5 萬 5,000 元, 目 前 已 透 過 網 路 及 平 面 媒 體 及 發 函 通 知 廣 告 公 司 及 大 專 院 校 參 與 紙 錢 集 中 袋 創 意 設 計 競 賽 活 動 本 次 競 賽 得 獎 的 作 品, 將 於 日 後 運 用 製 作 紙 錢 集 中 袋, 期 望 將 污 染 減 量 的 觀 念 深 植 民 心, 更 希 望 能 藉 由 社 會 大 眾 的 共 同 參 與, 一 起 來 宣 導 紙 錢 減 量 及 紙 錢 集 中 燃 燒 的 觀 念, 讓 傳 統 的 風 俗 習 慣 越 來 越 環 保 化 ( 十 七 ) 落 實 工 廠 污 染 排 放 管 制,98 年 3 月 辦 理 固 定 空 氣 污 染 法 規 說 明 會 共 2 場 次 在 稽 查 檢 測 方 面,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度 針 對 固 定 污 染 源 油 槽 及 砂 石 場 施 工 機 具 油 品 檢 測 共 7
305 頁 304 / 353 點 次, 執 行 稽 查 122 件 次 煙 道 污 染 物 檢 測 4 根 次, 異 味 檢 測 18 根 次 巡 查 次 數 219 件 次, 稽 查 告 發 11 件, 進 行 68 張 許 可 證 現 場 查 核, 其 中 49 張 證 符 合 許 可 內 容 操 作, 符 合 率 84% 不 符 合 原 因 分 別 為 負 責 人 變 更 4 件 (36%) 流 程 不 符 5 件 (46%) 未 依 規 定 紀 錄 2 件 (18%), 負 責 人 與 流 程 不 符 者 已 全 數 提 出 許 可 異 動 申 請, 未 依 規 定 紀 錄 者 已 提 供 業 者 相 關 表 單 進 行 紀 錄 ( 十 八 ) 落 實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徵 收, 針 對 97 年 第 三 季 及 第 四 季 申 報 的 空 污 費 進 行 核 收, 並 執 行 查 核, 共 計 查 核 55 件 次, 追 繳 5 萬 7,155 元 ( 十 九 ) 推 動 固 定 污 染 源 鍋 爐 使 用 清 潔 燃 料 以 天 然 氣 或 電 力 取 代 重 油 使 用, 減 少 硫 氧 化 物 排 放 及 降 低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共 3 家 業 者 響 應, 至 97 年 底 完 成 減 量 硫 氧 化 物 10.3 公 噸 氮 氧 化 物 6.9 公 噸 以 及 二 氧 化 碳 1 萬 3,236 公 噸 ( 二 十 ) 為 減 少 加 油 站 油 氣 逸 散, 分 別 於 97 年 9 月 25 日 辦 理 油 氣 回 收 優 良 示 範 站 表 揚 活 動, 及 97 年 12 月 15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及 管 制 重 點 說 明 會 ; 稽 查 加 油 槍 空 氣 污 染 行 為 部 份 統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365 件, 皆 未 發 現 強 迫 加 油 行 為, 另 依 據 加 油 站 油 氣 回 收 設 施 管 理 辦 法 查 核 市 轄 內 113 處 加 油 站, 至 98 年 3 月 18 日 止, 氣 漏 檢 測 已 完 成 117 站 次, 氣 油 比 檢 測 已 完 成 122 站 次, 其 中 2 家 未 符 合 規 定, 現 均 已 完 成 改 善,97 年 度 加 油 站 加 油 槍 氣 油 比 檢 測 合 格 率 為 96%, 氣 漏 檢 測 合 格 率 為 98% ( 二 十 一 ) 積 極 處 理 東 海 大 學 校 區 之 異 味 影 響 1 針 對 臺 中 工 業 區 異 味 排 放 源 列 冊 專 案 管 理 : 本 市 環 保 局 目 前 已 列 管 易 排 放 異 味 廠 家 32 家, 且 設 立 巡 邏 點 定 期 執 行 巡 查 714 件, 其 中 131 件 有 異 味 污 染 排 放 情 形, 針 對 有 污 染 之 虞 廠 家 進 行 稽 查 檢 測 共 40 點 次, 不 合 格 處 分 11 家 次,9 家 次 已 完 成 改 善, 2 家 改 善 中 2 加 強 台 中 工 業 區 內 工 廠 設 備 元 件 洩 漏 檢 查 及 管 制, 減 少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逸 散, 一 般 而 言,VOCs 物 質 大 多 具 有 揮 發 及 刺 鼻 的 異 味 等 特 性, 本 局 特 別 針 對 全 市 廠 家 專 案 列 管 並 進 行 法 規 查 核 共 18 家 次, 於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進 行 設 備 元 件 VOSs 洩 漏 檢 測 共 計 645 點, 有 1 點 設 備 元 件 洩 漏 超 過 法 規 排 放 標 準, 已 告 發 處 分, 並 已 督 促 業 者 改 善 完 成 3 為 掌 握 東 海 大 學 校 內 異 味 污 染 特 性 及 環 境 影 響 程 度, 定 期 針 對 校 內 周 界 異 味 濃 度 監 測,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執 行 11 點 次, 異 味 檢 測 值 介 於 12~45 間, 較 96 年 同 期 異 味 檢 測 值 144~10, 明 顯 下 降 約 68%; 另 統 計 年 接 獲 東 大 陳 情 件 數 已 由 145 件 降 為 94 件,97 年 度 陳 情 件 數 明 顯 降 低 約 35%, 陳 情 區 域 則 由 女 子 宿 舍 及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2 點, 減 少 為 教 職 員 宿 舍 區 1 點 4 環 保 局 於 98 年 2 月 27 日 與 環 保 署 召 開 台 中 工 業 區 異 味 污 染 管 制 研 商 會, 後 續 本 局 將 配 合 工 研 院 及 環 檢 所 進 行 紅 外 線 遙 測 分 析 儀 (FTIR) 檢 測, 及 工 廠 管 道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種 分 析, 以 掌 握 校 區 內 異 味 污 染 狀 況, 釐 清 異 味 污 染 來 源 此 外, 為 使 工 廠 有 效 改 善, 邀 集 勞 檢 所 東 海 大 學 及 廠 商 代 表 成 立 評 鑑 小 組, 於 98 年 3 月 27 日 針 對 廠 商 辦 理 現 場 評 鑑 輔 導, 促 使 業 者 提 升 防 制 技 術 及 污 染 減 量 工 作 5 協 商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建 立 工 廠 污 染 輔 導 改 善 機 制, 於 97 年 12 月 23 日 召 開 輔 導 機 制 說 明 會, 後 續 有 2 家 公 私 場 所 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提 出 污 染 改 善 評 鑑 輔 導 作 業 申 請,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已 協 助 業 者 評 估 污 染 狀 況 並 給 予 改 善 建 議 及 測 試 排 放 情 形
306 頁 305 / 353 ( 二 十 二 ) 執 行 文 山 空 氣 品 質 自 動 測 站 維 護 及 校 正 共 計 52 次,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間 該 之 資 料 可 用 率 達 98.3%; 另 針 對 6 座 人 工 測 站 執 行 每 月 2 次 定 期 維 護, 每 月 進 行 總 懸 浮 微 粒 採 樣 2 次 落 塵 採 樣 1 次,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計 採 樣 216 件 次 ( 二 十 三 ) 臺 中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日 數 為 7 站 日 ( 不 良 率 1.7%),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空 氣 品 質 不 良 14 站 日 減 少 50%; 臭 氧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平 均 值 為 26.5ppb,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之 28.2ppb 降 低, 懸 浮 微 粒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平 均 值 為 65.3μg/m3, 亦 低 於 前 一 年 同 期 之 67.1μg/m3 三 維 護 市 民 健 康, 加 強 水 質 及 土 壤 管 理 ( 一 ) 水 污 染 防 治 1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辦 理 列 管 事 業 及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水 污 防 治 查 核 及 輔 導 工 作, 共 稽 查 1,243 家 次, 違 規 處 分 14 家 次 2 執 行 台 中 工 業 區 污 水 廠 日 夜 間 放 流 水 稽 查 工 作, 計 採 樣 檢 測 15 次 ( 日 間 :7 次 夜 間 :8 次 ), 結 果 均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3 每 月 不 定 期 會 同 台 中 縣 環 保 局 查 核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污 水 廠 操 作 排 放 情 形, 採 集 放 流 口 水 質 檢 驗 計 7 次, 皆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 於 日 夜 間 進 行 園 區 周 界 放 流 水 承 受 水 體 ( 本 市 林 厝 排 水 ) 水 質 檢 測 工 作, 計 採 樣 檢 測 14 次, 均 符 合 標 準 4 響 應 世 界 水 質 監 測 日, 環 保 局 於 97 年 9 月 26 日 假 豐 樂 雕 塑 公 園 舉 辦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邀 請 馬 禮 遜 學 校 南 屯 國 小 長 榮 大 學 及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台 中 市 河 川 巡 守 隊 員 共 約 250 人 參 加 本 次 活 動 除 了 簡 易 水 質 檢 測 水 質 淨 化 測 試 節 約 省 水 遊 戲 外, 並 搭 配 節 能 減 碳 十 大 無 悔 措 施 及 台 中 市 綠 色 星 期 四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中 並 由 與 會 代 表 共 同 完 成 世 界 五 大 洲 圖 騰 拼 圖, 以 宣 示 本 次 水 質 監 測 活 動 與 世 界 各 國 接 軌 5 為 使 高 污 染 潛 勢 之 事 業 能 夠 有 效 處 理 作 業 廢 水, 並 使 居 廢 水 處 理 核 心 角 色 之 專 責 人 員, 能 夠 熟 悉 水 污 法 相 關 規 定 及 實 務 上 水 污 許 可 及 定 期 申 報 作 業 規 定,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及 3 月 11 日 分 別 舉 辦 電 鍍 業 與 金 屬 表 面 處 理 業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及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回 訓 宣 導 說 明 會, 會 中 並 宣 導 與 會 者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減 少 污 染 產 生, 以 降 低 本 市 河 川 生 活 污 水 污 染 量 6 辦 理 水 污 法 管 制 之 新 增 事 業 清 查 及 輔 導 作 業, 經 評 定 為 新 增 列 管 事 業 者, 積 極 以 電 話 追 蹤 現 場 勘 查 及 配 合 當 面 一 對 一 輔 導 方 式 協 助 業 者 採 行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申 請 相 關 許 可 文 件 等, 目 前 新 增 事 業 中 已 有 34 家 事 業 之 水 污 許 可 文 件 經 審 查 認 可 7 推 動 河 川 巡 守 隊 工 作, 執 行 巡 守 時 數 達 約 4,600 小 時, 經 巡 守 隊 員 通 報 不 明 排 水 共 21 件 查 獲 違 規 排 放 廢 水 共 8 件 告 發 金 額 42 萬 元, 通 報 清 除 河 川 河 面 髒 亂 點 共 92 處, 辦 理 淨 溪 淨 川 活 動 10 場 次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44 場 次 ( 二 ) 飲 用 水 管 理 1 定 期 檢 測 本 市 各 行 政 區 自 來 水 直 接 供 水 點 水 質 計 346 點 次, 分 析 水 質 項 目 達 2,657 項 次, 經 檢 測 結 果 均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 為 確 保 缺 水 時 期 民 眾 飲 用 水 安 全, 針 對 本 市 轄 內 31 口 自 來 水 備 用 水 井 採 樣 檢 測, 檢 測 項 目 含 重 金 屬 及 大 腸 桿 菌 群 等 共 計
307 372 項 次, 結 果 亦 均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源 水 質 標 準 2 辦 理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幼 稚 園 托 兒 所 機 關 及 醫 療 院 所 之 飲 水 設 備 維 護 管 理 輔 導 查 核 計 59 家 次, 水 質 抽 樣 檢 測 計 58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飲 用 水 水 質 標 準 3 為 維 護 市 民 用 水 安 全 及 避 免 自 來 水 二 次 污 染, 於 97 年 10 月 29 日 97 年 11 月 6 日 邀 集 本 市 100 戶 以 上 社 區 大 樓 護 理 機 構 老 人 安 養 中 心 觀 光 飯 店 ( 餐 飲 業 ) 旅 社 汽 車 旅 館 等 單 位 辦 理 飲 用 水 安 全 宣 導 說 明 會 共 計 2 場 次 4 為 維 護 民 眾 飲 水 安 全 及 有 效 管 理 加 水 站 水 質, 於 97 年 10 月 2 日 公 布 施 行 台 中 市 加 水 站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97 年 10 月 16 日 公 布 施 行 台 中 市 加 水 站 水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管 理 辦 法, 加 水 站 業 者 必 須 先 向 環 保 局 申 請 核 發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證 明 後, 始 得 檢 具 向 衛 生 局 申 請 設 置 加 水 站 本 局 於 97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加 水 站 水 源 供 應 許 可 申 請 說 明 會 後, 截 至 98 年 3 月 20 日 審 核 發 證 共 計 31 件 ( 以 自 來 水 為 水 源 者 計 29 件 ; 以 地 下 水 為 水 源 者 計 2 件 ) ( 三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1 執 行 本 市 22 口 既 設 場 置 性 監 測 井, 除 921 廢 棄 物 儲 置 場 1 口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外 ( 該 井 地 號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受 污 染 使 用 限 制 地 區 及 限 制 事 項 ), 餘 檢 測 結 果 皆 符 合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另 為 掌 握 北 屯 區 舊 社 里 地 下 水 含 氯 有 機 物 情 形, 本 局 於 該 地 區 設 置 2 口 標 準 監 測 井, 今 年 枯 水 期 監 測 結 果 顯 示 地 下 水 質 項 目 皆 符 合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 ; 相 關 監 測 結 果 登 錄 環 保 署 場 址 資 訊 系 統, 並 上 網 公 告 或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並 提 供 作 為 自 來 水 未 接 管 地 區 優 先 接 管 之 參 考, 確 保 民 眾 用 水 之 安 全 2 執 行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下 游 排 放 渠 道 底 泥 及 周 遭 農 地 重 金 屬 採 樣 分 析 工 作, 經 檢 測 結 果 均 未 超 過 食 用 作 物 農 地 管 制 標 準 3 輔 導 本 市 112 座 加 油 站 依 加 油 站 防 止 污 染 地 下 水 設 施 及 監 測 設 備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油 量 平 衡 與 污 染 防 治 設 施 監 測 記 錄 等 網 路 申 報 工 作, 定 期 申 報 率 達 100% 4 本 市 東 區 振 興 段 土 壤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於 97 年 10 月 8 日 核 定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並 於 97 年 11 月 7 日 同 意 變 更 申 請 備 查, 後 續 將 監 督 地 政 處 進 行 污 染 改 善 作 業, 並 將 於 場 址 改 善 完 成 後 進 行 土 壤 分 析 驗 證 工 作, 若 驗 證 通 過 將 可 解 除 該 場 址 列 管 四 打 造 樂 活 台 中 新 市 容 ( 一 ) 推 動 市 容 美 化 及 環 境 清 潔 1 臺 中 市 市 容 美 化 督 導 會 報 執 行 績 效 (1)97 年 各 局 處 提 報 市 有 空 地 廢 棄 物 清 理 共 有 6 局 處, 合 計 167 處, 皆 清 理 完 畢, 並 分 別 依 市 有 空 地 位 置 及 用 途 分 別 以 綠 化 架 設 圍 籬 定 期 巡 查 等 方 式, 請 各 市 有 空 地 經 管 單 位 規 劃 管 理 以 維 護 清 理 完 竣 之 市 有 空 地, 避 免 再 度 產 生 髒 亂 (2) 本 會 報 請 各 局 處 針 對 經 管 影 響 市 容 之 業 務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計 有 違 規 廣 告 物 及 車 輛 佔 用 停 車 格 及 標 誌 標 線 更 新 改 善 家 犬 流 浪 犬 管 理 西 屯 區 及 南 屯 區 公 所 環 保 業 務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台 中 市 樹 木 銀 行 重 要 道 路 街 角 重 塑 計 畫 頁 306 / 353
308 2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1) 推 動 標 的 團 體 1,100 家 ( 百 貨 量 販 業 連 鎖 超 商 店 速 食 店 加 油 站 及 寺 廟 等 ) 參 與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由 店 家 應 經 常 性 維 護 周 圍 環 境 清 潔, 本 局 並 派 員 查 核 輔 導,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計 查 核 610 家 次 ( 其 中 124 家 次 為 轉 運 及 風 景 點 ), 查 核 結 果 為 優 級 385 家, 不 良 者 11 家 複 查 後 均 已 改 善 完 妥, 將 持 續 加 強 列 管 輔 導 (2) 配 合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計 畫, 推 動 公 部 門 帶 頭 示 範, 辦 理 本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公 廳 舍 周 圍 環 境 抽 查,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計 抽 查 335 家 次, 抽 查 結 果 不 良 者 1 家 並 立 即 請 各 機 關 改 善, 複 查 結 果 良 好 3 改 善 商 圈 環 境 衛 生 (1) 鑑 於 商 圈 環 境 髒 亂 問 題 常 為 市 民 所 詬 病, 本 局 除 加 強 商 圈 周 圍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頻 率 外, 並 派 員 稽 查 及 宣 ( 勸 ) 導 商 圈 店 家, 應 依 本 市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自 負 營 業 場 所 周 圍 2 公 尺 範 圍 清 掃 工 作, 並 經 常 保 持 清 潔,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計 宣 ( 勸 ) 導 140 家 次, 告 發 處 分 0 家 次, 發 布 新 聞 稿 2 則 (2)97 年 辦 理 臺 中 市 街 道 垃 圾 桶 設 置 計 畫 於 觀 光 人 口 稠 密 區 之 重 要 道 路 設 置 23 組 垃 圾 桶 ( 一 般 垃 圾 桶 資 源 回 收 桶 煙 灰 缸 及 狗 便 清 除 容 器 ), 提 供 遊 客 丟 棄 廢 棄 物 養 成 隨 手 做 環 保 理 念 4 辦 理 空 地 髒 亂 點 清 理 整 頓 (1) 奉 市 長 指 示 事 項 : 有 發 現 部 分 既 往 已 經 解 決 的 空 地 髒 亂 問 題 死 灰 復 燃, 又 回 歸 到 原 點 爰 環 保 局 特 定 訂 剋 髒 專 案, 並 於 96 年 5 月 11 日 邀 集 各 區 公 所 與 會, 修 訂 各 行 政 區 髒 亂 點 清 理 整 頓 作 業 流 程, 各 區 公 所 應 於 每 單 月 25 日 前 定 期 提 報 10 處 空 地 髒 亂 點 ( 以 社 區 里 鄰 內 有 長 期 被 民 眾 丟 棄 建 築 廢 棄 物 垃 圾 舊 家 具 等 物 品, 並 有 雜 草 叢 生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之 公 私 有 土 地 為 主 ) 送 環 保 局 列 管, 並 於 爾 後 每 月 25 日 前 回 覆 執 行 進 度, 並 納 入 市 容 美 化 督 導 會 報 列 管 (2) 執 行 至 98 年 3 月 底 各 區 公 所 已 查 報 371 處 髒 亂 點, 已 完 成 清 除 數 367 處, 另 其 他 4 處, 本 局 均 已 函 土 地 所 有 人 ( 或 管 理 人 ) 限 期 改 善 中 另 本 局 主 動 查 報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列 管 清 潔 隊 查 報 髒 亂 點 620 處, 已 完 成 清 除 改 善 髒 亂 點 數 565 處, 整 體 達 成 率 94% (3) 市 有 地 管 理 單 位 無 法 清 除 者, 編 列 市 有 地 廢 棄 物 清 理 計 畫 ( 市 有 地 美 樂 地 計 畫 ) 預 算, 執 行 清 理 工 作 ; 另 其 他 公 有 地 ( 國 有 土 地 ), 區 公 所 無 法 發 動 環 保 義 工 清 除 者, 比 照 私 有 空 地, 由 環 保 局 報 案 中 心 限 期 改 善 後 查 處, 私 有 空 地 如 經 查 處 後,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仍 未 執 行 清 理 工 作, 則 依 環 保 機 關 對 髒 亂 點 暨 空 地 空 屋 列 管 稽 查 告 發 與 代 履 行 作 業 流 程 暨 私 有 地 整 型 772 專 案, 辦 理 代 履 行 工 作,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第 一 次 限 期 改 善 7 天 計 481 件, 第 二 次 限 期 改 善 7 天 計 0 件, 頁 307 / 353
309 按 日 連 罰 計 1 件 (4) 辦 理 臺 中 市 政 府 市 有 空 地 廢 棄 物 清 理 及 私 有 空 地 代 履 行 二 合 一 計 畫, 已 清 理 完 畢 清 理 完 畢 之 市 有 地 共 計 6 筆, 包 括 : 北 屯 區 崇 德 路 與 環 中 路 口 3 筆 空 地 北 屯 區 文 中 1. 文 小 2( 太 原 地 號 )2 筆 空 地 北 屯 區 文 小 87( 太 順 段 199 地 號 )1 筆 空 地, 計 清 理 面 積 7 萬 6, 平 方 公 尺 清 理 數 量 1,896 立 方 米 127 車 次 5 加 強 取 締 民 眾 疏 縱 狗 便 污 染 (1) 加 強 宣 導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已 擴 大 舉 辦 遛 狗 不 留 便 宣 導 活 動 2 場 次, 以 活 潑 生 動 方 式 宣 導 民 眾 遛 狗 不 留 便 觀 念, 包 括 有 獎 徵 答 設 攤 宣 導 傳 媒 電 視 ( 廣 播 電 台 ) 節 目 專 訪 並 於 本 局 網 站 宣 導 ( 教 育 製 作 清 狗 便 器 DIY) 及 重 要 道 路 電 子 看 板 24 小 時 持 續 宣 導 遛 狗 清 狗 便 政 策 (2) 加 強 稽 查 取 締 : 針 對 本 市 各 公 園 執 行 聯 合 稽 查 勤 務 ( 由 建 設 局 環 保 局 警 察 局 及 動 物 防 疫 所 聯 合 組 成 ), 對 遛 狗 留 便 及 未 繫 狗 鍊 之 民 眾 全 面 加 強 取 締 處 分 之 工 作 ; 採 重 點 開 罰,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辦 理 6 次 聯 合 稽 查, 查 核 18 處 公 園, 均 未 發 現 違 反 規 定, 另 針 對 民 眾 陳 情 地 點 及 遛 狗 重 點 地 區 主 動 派 巡 查 及 宣 導,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宣 ( 勸 ) 導 301 件 6 列 管 公 廁 執 行 成 果 (1) 為 加 強 公 廁 管 理, 改 善 公 廁 品 質, 本 市 訂 有 台 中 市 列 管 公 廁 分 級 管 理 評 鑑 檢 查 計 畫,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為 止, 本 市 共 列 管 895 座 公 廁,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檢 查 2,921 處 次 其 中 特 優 級 比 例 為 53.5% 優 等 級 比 例 為 28.7% 普 通 級 比 例 為 12.7% 加 強 級 0.1% 及 整 建 中 5%, 整 理 優 等 級 以 上 列 管 公 廁 之 比 例 達 到 82.2%, 普 通 級 和 加 強 級 均 已 列 入 稽 核 重 點 (2) 為 改 善 公 廁 硬 體 設 施, 爭 取 環 保 署 補 助 辦 理 97 年 度 陸 客 來 台 環 境 衛 生 提 昇 計 畫 公 廁 更 新 經 費 新 臺 幣 222 萬 2,000 元 整 ( 包 含 22 萬 2,000 元 配 合 款 ), 合 計 改 善 31 處 列 管 公 廁 7 為 有 效 杜 絕 道 路 髒 亂 問 題, 達 成 全 面 提 昇 市 容 環 境 品 質 之 目 標, 自 95 年 度 起 全 面 加 強 市 區 道 路 各 類 污 染 行 為 之 取 締 工 作, 利 用 攝 影 機 或 數 位 相 機 於 各 重 要 路 口 或 主 要 道 路 巡 查 拍 攝 取 證 ( 錄 影 存 證 ), 對 於 任 意 製 造 髒 亂 破 壞 環 境 衛 生 者 ( 亂 丟 煙 蒂 垃 圾 亂 吐 檳 榔 汁 習 慣, 或 圖 一 時 方 便 由 車 內 往 外 丟 棄 果 皮 或 垃 圾 ), 將 依 違 反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1,200 至 6,000 元 罰 鍰 環 保 局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取 締 隨 車 隨 手 丟 煙 蒂 垃 圾 亂 吐 檳 榔 汁 2,007 件 8 加 強 取 締 違 規 廣 告 物 案 件 裁 處,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包 括 電 信 服 務 資 料 查 詢, 加 速 違 規 業 者 停 話 處 分, 共 計 執 行 違 規 廣 告 物 電 信 查 詢 共 計 680 件, 告 發 276 件, 罰 鍰 處 分 207 件, 停 話 65 件 9 依 據 台 中 市 政 令 宣 導 及 公 益 活 動 臨 時 性 張 掛 廣 告 及 旗 幟 廣 告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受 理 頁 308 / 353
310 頁 309 / 353 申 請 懸 掛 公 益 性 廣 告 旗 幟,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設 置 72 單 位 3,114 組 / 次 羅 馬 旗 另 依 據 台 中 市 路 燈 桿 懸 掛 廣 告 物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受 理 商 業 性 廣 告,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設 置 134 件,2,095 組 / 次 羅 馬 旗 10 為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本 市 於 97 年 10 月 12 日 公 告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免 徵 之 家 戶 類 別, 自 98 年 1 月 1 日 起, 符 合 本 市 社 會 處 核 定 之 本 市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低 收 入 戶, 其 家 戶 可 免 徵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除 處 理 費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辦 理 4,300 件 之 免 徵 工 作, 包 含 2,642 件 中 低 收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749 件 低 收 入 戶 及 909 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1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補 助 本 市 整 潔 美 化 助 理 員 用 人 計 畫, 業 於 98 年 2 月 11 日 培 訓 完 成 32 位 整 潔 美 化 助 理 員, 該 批 生 力 軍 旋 即 投 入 台 中 市 的 市 容 巡 查 工 作, 進 行 各 項 市 容 的 整 頓 工 作 舉 凡 空 地 空 屋 查 報 路 面 坑 洞 汽 機 車 亂 停 攤 販 流 浪 動 物 登 革 熱 煙 蒂 狗 便 公 廁 等 都 是 巡 檢 項 目, 經 由 e 化 通 報, 即 時 將 村 里 巡 檢 問 題 轉 各 相 關 單 位 處 理, 整 潔 美 化 助 理 員 其 藉 著 網 路 組 織 樹 的 力 量 更 能 將 各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協 查 志 工 發 佈 活 動 訊 息 認 養 區 域, 鼓 勵 各 里 全 民 總 動 員, 里 內 巡 檢 能 有 系 統 規 劃 路 線 及 按 照 其 易 導 致 髒 亂 程 度 安 排 巡 檢 頻 率, 亦 能 督 促 各 管 理 人 善 盡 管 理 之 責, 其 未 來 協 助 深 入 社 區 各 角 落, 與 本 市 各 里 長 合 作 達 到 整 合 及 複 式 動 員 成 效 ( 二 ) 事 業 廢 棄 物 暨 公 民 營 清 除 處 理 機 構 管 理 1 配 合 本 市 新 型 流 感 防 治 工 作, 推 動 防 制 及 隔 離 場 所 感 染 性 廢 棄 物 清 運 作 業 規 劃 及 執 行, 辦 理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具 感 染 性 之 虞 廢 棄 物 開 口 契 約, 預 算 金 額 為 300 萬 元, 擴 充 採 購 金 額 300 萬 元, 並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決 標, 履 約 期 限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避 免 因 罹 患 疑 患 或 可 能 感 染 新 型 流 感 之 動 物 屍 體 之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處 置 過 程 污 染 環 境 或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2 持 續 監 督 管 制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四 區 管 理 處 位 於 本 市 中 港 路 段 ( 五 權 路 至 忠 明 南 路 ) 施 工 汰 換 石 綿 管 線 工 程 之 後 續 清 理 事 宜, 針 對 埋 於 地 表 下 廢 棄 之 石 綿 管 線 未 確 實 移 除 部 分, 已 提 供 鄰 近 乙 處 地 下 水 民 井, 由 自 來 水 公 司 每 半 年 ( 每 年 5 月 及 11 月 ) 針 對 未 移 除 石 綿 管 線 中 石 綿 含 量 是 否 對 地 下 水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作 檢 測, 本 局 於 97 年 8 月 14 日 及 97 年 11 月 27 日 會 同 該 公 司 採 樣 送 驗, 並 未 驗 出 石 綿 成 分, 另 請 該 公 司 配 合 臺 中 市 政 府 建 設 處 管 線 工 程 施 工 改 善 時, 提 報 中 長 程 計 畫 編 列 經 費, 並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移 除 廢 棄 石 綿 管 線, 本 局 將 監 管 至 清 理 完 成 為 止 3 輔 導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新 增 列 管 151 家 事 業 機 構 以 網 路 傳 輸 方 式 申 報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並 進 行 查 核 輔 導 工 作, 申 報 率 已 達 97.2% 4 推 動 中 科 事 業 廢 棄 物 塑 身 減 量 計 畫, 針 對 新 進 駐 之 中 科 事 業, 分 階 段 推 動 減 廢 工 作, 以 輔 導 資 源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為 主 要 方 向 97 年 度 除 加 強 管 制 中 科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之 申 報 流 向 外, 並 積 極 輔 導 台 灣 康 寧 執 行 廢 棄 物 清 理 及 資 源 減 量 回 收 再 利 用 工 作, 並 於 98 年 3 月 報 名 參 加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辦 理 之 98 年 度 事 業 廢 棄 物 與 再 生 資 源 清 理 及 資 源 減 量 回 收 再 利 用 績 效 優 良 獎 選 拔 活 動 - 科 學 園 區 組 5 積 極 輔 導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實 施 廢 棄 物 減 量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並 推 薦 該 校 參 加 97 年 度 環 保 署 辦 理 之 事 業 廢 棄 物 與 再 生 資 源 清 理 及 資 源 減 量 回 收 再 利 用 績 效 優 良 獎 選 拔 活 動 - 教 育 一 組, 因 減 廢 成 效 卓 著,97 年 度 評 定 為 - 特 優
311 6 為 有 效 降 低 事 業 廢 棄 物 產 生 量, 減 少 本 市 焚 化 爐 掩 埋 場 廢 棄 物 處 理 負 荷,98 年 委 外 辦 理 臺 中 市 事 業 廢 棄 物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查 核 輔 導 計 畫, 針 對 本 市 500 家 列 管 事 業 及 2,600 家 全 市 餐 飲 業, 執 行 現 場 輔 導 查 核 及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工 作 7 加 強 管 制 社 區 大 樓 委 外 水 肥 委 託 清 除 處 理 流 向, 由 委 託 者 - 清 除 機 構 - 水 肥 處 理 場 於 單 一 表 中 核 章 確 認, 統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進 場 量 合 計 2 萬 4,355 公 噸, 已 有 效 管 制 水 肥 清 理 流 向, 杜 絕 非 法 棄 置 情 事 發 生 8 為 加 強 事 業 廢 棄 物 稽 查,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針 對 本 市 列 管 事 業 及 產 出 事 業 廢 棄 物 之 事 業 進 行 現 場 稽 查, 計 709 家 次, 告 發 處 分 11 件, 告 發 處 分 率 1.55% 五 提 升 實 驗 室 品 質 管 理 持 續 認 證 建 立 公 信 力 ( 一 ) 本 市 環 境 監 測 及 稽 查 樣 品 檢 測 : 共 計 1,485 件 5,600 項 次 1 環 境 監 測 (1) 六 處 人 工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檢 測 132 件 (204 項 次 ) (2) 河 川 監 測, 檢 測 16 件 (163 項 次 ) (3) 地 下 水 監 測, 檢 測 109 件 (799 項 次 ) (4) 生 物 檢 定, 檢 測 603 件 (1,137 項 次 ) (5) 廢 棄 物, 檢 測 1 件 (3 項 次 ) 2 稽 查 樣 品 有 (1) 事 業 廢 水 檢 測, 檢 測 191 件 (854 項 次 ) (2) 飲 用 水 設 備 檢 測, 檢 測 405 件 (2,384 項 次 ) 3 水 質 盲 樣 : 檢 測 28 件 (56 項 次 ) ( 二 ) 另 受 理 市 民 飲 用 水 檢 驗 申 請, 共 計 受 理 124 件 樣 品 ( 檢 驗 620 項 次 ), 其 中 自 來 水 水 樣 64 件, 地 下 水 水 樣 60 件 ; 於 6 個 工 作 日 完 成 所 有 檢 測 及 數 據 品 管 工 作, 並 於 第 10 天 出 具 報 告 及 掛 號 郵 寄 給 民 眾, 報 告 郵 寄 前 事 先 傳 真 予 民 眾 瞭 解, 達 成 率 100%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環 境 監 測 檢 測 項 次 檢 測 項 次 空 氣 河 川 地 下 水 樣 品 來 源 97 年 9 月 98 年 3 月 環 境 監 測 檢 測 項 次 頁 310 / 353
312 ( 三 ) 落 實 品 質 管 理 及 提 升 檢 測 技 能 1 97 年 本 局 接 受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二 次 盲 樣 檢 測 結 果 全 部 合 格 達 100% 2 為 確 保 本 局 實 驗 室 之 檢 測 品 質 及 技 能, 持 續 推 動 實 驗 室 認 證 工 作, 已 向 財 團 法 人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簡 稱 TAF 提 出 實 驗 室 延 展 申 請, 該 機 構 預 訂 98 年 4 月 中 旬 執 行 評 鑑 作 業 六 加 強 市 容 整 頓, 創 造 潔 淨 環 境 ( 一 ) 潔 淨 市 容 推 動 成 果 1 全 力 掃 除 違 規 張 貼 廣 告 : 為 掃 除 違 規 張 貼 售 屋 廣 告 及 色 情 小 廣 告, 本 局 訂 定 立 可 白 行 動 計 畫 - 違 規 廣 告 物 拆 除 競 賽 辦 法, 鼓 勵 環 保 清 潔 人 員 積 極 拆 除 違 規 張 貼 廣 告 物, 落 實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整 潔, 統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拆 除 約 290 萬 件 2 推 動 市 民 作 伙 做 環 保 兼 拼 經 濟 - 主 動 協 助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計 畫, 並 採 取 以 重 量 計 價 的 方 式 來 獎 勵 環 保 英 雄, 凡 拆 除 本 市 張 貼 之 售 屋 廣 告 重 量 凡 市 民 拆 除 本 市 張 貼 之 售 屋 廣 告 重 量 每 15 公 斤 兌 換 大 買 家 200 元 面 額 禮 券 乙 張 ; 另 外, 凡 參 與 小 廣 告 拆 除 計 畫 之 市 民, 本 局 發 給 超 級 環 保 市 民 集 點 卡 乙 本, 累 計 97 年 總 拆 除 重 量 達 400 公 斤 者 獲 頒 贈 超 級 環 保 市 民 獎 牌 乙 楨 及 獎 品 乙 份 共 有 六 位, 並 於 12 月 30 日 公 開 表 揚 ; 累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由 民 眾 清 除 1 萬 1,332 公 斤 ( 約 113 萬 3,200 餘 張 廣 告 物 ) 3. 清 潔 車 實 施 準 時 準 點 與 市 民 有 約 定 : 清 潔 車 準 時 準 點 及 督 察 考 核 計 畫, 全 市 沿 街 收 運 清 潔 車, 每 車 到 站 時 間 控 制 在 3 分 鐘 誤 差 時 間, 並 由 區 隊 長 班 長 及 督 查 人 員 進 行 查 核 各 工 區 車 是 否 準 時 到 達, 以 落 實 執 行,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平 均 準 點 率 達 95.3% 以 上 4 全 方 位 垃 圾 清 運 服 務 : 日 夜 間 垃 圾 收 運 時 間 錯 開 各 三 天 ( 日 間 : 每 週 一 三 五 收 垃 圾 二 六 收 資 源 回 收 物 ; 夜 間 : 每 週 二 四 六 收 垃 圾, 週 四 加 收 回 收 物 ), 日 夜 間 並 有 定 時 定 點 收 運 垃 圾 服 務, 每 日 上 午 7 時 至 8 時 於 全 市 設 有 185 處 定 點 站, 夜 間 則 於 下 午 8:30 至 9:00 設 置 41 處 收 運 點, 實 施 後 服 務 對 象 更 廣, 滿 足 不 同 生 活 層 面 市 民 之 垃 圾 傾 倒 需 求 眾 意 見 5 擴 大 道 路 清 掃 計 畫 成 果 98 年 經 市 府 同 意 以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代 清 理 方 式 清 掃 8 米 以 上 無 人 清 掃 之 道 路, 由 於 全 省 尚 無 類 似 發 包 案 例, 本 局 先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 邀 集 行 政 處 勞 工 處 及 本 局 相 關 單 位 協 商 訂 定 招 標 文 件, 並 於 98 年 2 月 11 日 完 成 發 包 作 業 本 計 劃 每 天 清 掃 無 人 工 區 道 路 147 公 里, 提 昇 市 容 潔 淨 度 外, 並 提 供 65 名 工 作 機 會 協 助 照 顧 失 業 族 群 本 計 畫 每 天 清 掃 維 護 道 路 147 公 里, 較 原 規 劃 清 掃 120 公 里 增 加 27 公 里 之 道 路 清 掃 長 度, 提 供 65 名 工 作 機 會, 執 行 成 效 顯 著 ( 二 ) 主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為 加 強 服 市 民, 以 主 動 積 極 預 防 災 害 之 精 神, 針 對 季 節 性 申 請 案 件 建 檔 管 理, 頁 311 / 353
313 頁 312 / 353 主 動 巡 查 安 排 前 往 提 供 服 務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主 動 為 民 服 務 事 項 包 括 水 溝 疏 濬 共 2,669 件 清 理 長 度 達 53 萬 6,365 公 尺 環 境 消 毒 771 件 面 積 為 10 萬 3250 坪 家 戶 水 肥 抽 取 8,831 件 大 型 髒 亂 點 清 除 1,110 件 廢 棄 機 車 拖 吊 1,918 輛 廢 棄 汽 車 拖 吊 272 輛 ( 三 ) 垃 圾 車 消 毒 除 臭 及 老 舊 車 輛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1 購 置 清 潔 車 除 臭 專 用 藥 劑 二 氧 化 氯, 執 行 清 潔 車 消 毒 除 臭 工 作, 平 均 每 日 約 100 車 次 進 行 清 潔 車 消 毒 除 臭 作 業, 以 控 制 清 運 垃 圾 產 生 之 惡 臭 及 病 菌, 並 維 護 同 仁 職 場 安 全, 避 免 因 清 運 垃 圾 發 生 接 觸 或 吸 入 性 等 職 業 傷 害 2 本 局 清 潔 車 輛 之 車 齡 老 舊 且 故 障 率 高, 已 於 96 年 規 劃 10 年 清 潔 車 輛 汰 舊 換 新 計 畫,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予 以 汰 舊 換 新, 每 年 購 置 經 費 新 台 幣 8,880 萬 元, 提 高 老 舊 清 潔 車 汰 換 率, 確 保 清 運 作 業 安 全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98 年 度 編 列 購 置 清 潔 車 輛 36 輛, 已 完 成 標 購 作 業 ( 四 ) 清 淨 園 區 辦 公 區 整 修 景 觀 綠 美 化 工 程 及 車 輛 保 養 廠 整 修 工 程 1 95 年 10 月 14 日 獲 國 防 部 同 意 撥 用 及 代 管 陳 平 營 區 土 地 約 五 公 頃, 第 一 期 整 建 工 程 於 96 年 7 月 31 日 完 成, 北 區 隊 北 屯 區 隊 機 動 區 隊 西 屯 區 隊 順 利 遷 移 至 陳 平 營 區 (96 年 正 式 命 名 園 區 為 清 淨 園 區 ), 由 於 利 用 舊 有 國 軍 營 舍, 設 施 皆 已 老 舊 雖 經 第 一 期 整 修 工 程, 但 仍 需 進 一 步 改 善 環 境,97 年 賡 續 辦 理 清 潔 隊 陳 平 營 區 後 續 改 善 工 程 及 中 西 東 南 區 隊 遷 移 辦 公 室 修 繕 工 程 預 算 3,030 萬 元,97 年 6 月 27 日 開 工 進 行 全 區 道 路 及 排 水 溝 整 修 垃 圾 車 停 車 空 間 工 程 及 園 區 綠 美 化, 營 造 真 正 公 園 化 之 環 保 園 區, 並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完 工,98 年 3 月 23 日 開 幕 2 清 淨 園 區 原 為 國 軍 營 區, 針 對 其 餘 破 損 建 物 及 閒 置 營 舍, 必 須 拆 除 以 應 環 保 局 清 潔 車 輛 停 放 需 求, 拆 除 後 約 3.03 公 頃 裸 露 地, 經 環 保 署 核 定 補 助 辦 理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陳 平 營 區 裸 露 地 綠 化 計 畫, 規 劃 以 大 面 積 植 草 及 常 綠 喬 灌 木 為 主,97 年 11 月 13 日 完 成 園 區 內 空 地 之 綠 美 化, 除 可 淨 化 空 氣 外, 更 可 成 為 鄰 近 民 眾 休 憩 景 點, 提 升 清 淨 園 區 之 景 觀 美 質 3 清 淨 園 區 現 有 清 潔 隊 中 西 區 隊 北 區 隊 北 屯 區 隊 西 屯 區 隊 機 動 區 隊 等 五 個 區 隊 進 駐 使 用, 清 潔 人 員 約 有 800 人, 清 潔 車 輛 計 250 部, 每 日 為 全 市 五 個 行 政 區 約 80 萬 人, 進 行 環 境 清 潔 及 垃 圾 清 運 工 作, 清 潔 人 員 克 盡 職 責 擔 任 為 民 服 務 的 重 要 工 作 4 清 淨 園 區 車 輛 保 養 廠 整 修 工 程 : 本 局 清 潔 隊 各 式 清 潔 車 輛 共 321 輛, 其 保 養 或 檢 修 均 於 本 局 復 興 路 一 段 59 號 東 南 區 隊 辦 公 室 辦 理, 考 量 減 少 清 淨 園 區 車 輛 往 返 保 養 廠 造 成 車 輛 油 料 耗 損 及 駕 駛 人 等 隊 員 工 時 延 長 等 因 素, 於 清 淨 園 區 內 整 修 約 250 坪 之 營 舍, 作 為 本 局 車 輛 保 養 之 用 該 項 車 輛 保 養 廠 整 修 工 程 經 簽 奉 市 長 准 於 動 支 97 年 市 府 第 二 預 備 金 辦 理, 經 規 劃 後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完 成 簽 約, 發 包 總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425 萬 7,974 元, 整 體 工 程 預 定 於 98 年 4 月 底 完 工 ( 五 ) 推 動 寶 之 林 六 大 功 能 1 寶 之 林 二 手 傢 俱 回 收 曁 環 保 教 育 中 心, 於 94 年 8 月 7 日 新 厝 落 成 重 新 開 幕, 將 寶 之 林 定 位 為 具 有 ( 一 ) 傢 俱 再 生 中 心 及 傢 俱 健 診 醫 院 ( 二 ) 回 收 物 藝 術 創 作 展 售 中
314 頁 313 / 353 心 ( 三 )DIY 親 子 教 學 及 觀 摩 中 心 ( 四 ) 環 保 業 務 宣 導 推 廣 中 心 ( 五 ) 市 民 休 閒 及 遊 憩 中 心 ( 六 ) 跳 蚤 市 場 資 源 互 動 中 心 等 六 大 功 能 的 全 國 示 範 性 環 保 教 育 公 園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止 總 參 觀 人 次 為 1 萬 6,914 人 次, 戶 外 教 學 人 數 :5,363 人,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約 148 公 噸, 賣 出 傢 俱 件 數 3,038 件, 傢 俱 變 賣 金 額 250 萬 元, 推 動 再 利 用 績 效 斐 然, 深 受 市 民 肯 定 及 讚 許 2 寶 之 林 環 保 園 區 後 續 營 運 計 畫 第 三 期 工 程 於 97 年 12 月 30 日 開 工, 將 園 區 現 有 設 施 進 行 補 強, 原 停 車 場 整 地 鋪 面 改 成 草 地 組 合 屋 通 風 照 明 改 善 空 地 做 綠 化 植 栽, 參 觀 廊 道 動 線 連 結 戶 外 森 林 浴 藝 術 展 示 區 設 置 民 眾 休 憩 設 施 等, 預 計 98 年 5 月 28 日 完 工, 可 進 一 步 改 善 環 境 景 觀, 達 到 環 保 融 入 生 活, 讓 民 眾 懂 得 惜 福 愛 物, 永 續 再 利 用 之 重 要 3 台 中 市 家 具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與 環 保 局 合 作 建 置 - 寶 之 林 清 淨 園 區 傢 俱 倉 庫, 自 97 年 5 月 1 日 開 始 營 運, 為 避 免 業 者 於 販 售 運 作 中 回 收 之 廢 傢 俱 任 意 棄 置,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及 破 壞 市 容 觀 瞻, 透 過 政 府 與 民 間 的 合 作 模 式, 建 立 全 國 首 座 民 營 廢 棄 傢 俱 回 收 暨 分 類 中 心, 共 同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達 到 廢 傢 俱 永 續 再 利 用 之 遠 景, 每 月 收 容 處 理 量 約 62 公 噸, 有 效 將 垃 圾 零 浪 費 資 源 化, 以 達 設 立 之 功 能 七 強 化 源 頭 管 理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 一 )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1 積 極 推 動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每 月 平 均 之 家 戶 垃 圾 減 量 率 為 56.16%( 資 源 回 收 率 為 43.87%, 廚 餘 回 收 率 為 11.16%, 巨 大 垃 圾 回 收 率 為 1.13%) 2 辦 理 築 巢 安 居 計 畫, 列 管 480 位 從 事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媒 合 69 處 社 區 大 樓 與 38 位 個 體 業 者, 將 個 體 業 者 導 入 社 區 協 助 落 實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保 障 個 體 業 者 穩 定 工 作 環 境 3 為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形 象 改 造 工 作, 截 至 97 年 8 月 底 造 冊 列 管 輔 導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524 位,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巡 查 輔 導 400 處 次 4 為 照 顧 資 源 回 收 個 體 業 者 於 95 年 起 推 動 永 保 安 康 計 畫,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個 體 業 者 保 險 (100 萬 元 意 外 險 和 3 萬 元 意 外 醫 療 險 ) 反 光 背 心 手 推 車 等 工 作 設 施, 以 保 障 其 生 活,97 年 也 已 獲 得 企 業 主 動 捐 贈 保 險 經 費 27 萬 352 元, 將 辦 理 續 保 事 宜, 並 於 9 月 9 日 贈 送 500 組 簡 易 醫 藥 包 及 12 月 26 日 舉 行 穿 新 衣 車 健 檢 閃 亮 安 全 過 好 年 - 永 保 安 康 活 動, 贈 送 個 體 業 者 環 保 工 作 服 250 件 5 針 對 本 市 社 區 進 行 專 案 輔 導 及 巡 查 作 業, 巡 查 時 攜 帶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海 報 及 單 張 等 供 社 區 管 理 公 司 張 貼 於 公 佈 欄 或 分 送 各 社 區 住 戶, 教 育 及 提 醒 民 眾 做 好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由 本 局 清 潔 隊 及 專 案 人 員 針 對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與 大 廈, 共 執 行 1,951 處 次 稽 查 作 業, 開 立 勸 導 單 208 張, 開 出 19 張 告 發 單 6 94 年 10 月 開 始 試 辦 二 手 物 品 回 收 工 作, 針 對 外 觀 完 整 乾 淨, 使 用 功 能 正 常 且 無 法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物 品, 進 行 專 車 回 收 作 業, 包 括 玩 具 ( 含 絨 毛 及 塑 膠 玩 具 ) 家 飾 品 餐 具 ( 杯 碗 盤 碟 等 ) 服 飾 ( 含 鞋 子 包 包 ) 及 書 籍 雜 誌 ; 經 本 局 予 以 分 類 清 潔 及 整 理 後, 配 合 節 慶 舉 辦 二 手 物 品 展 售 活 動, 截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經 回 收 約 1
315 萬 5,000 多 件, 成 功 賣 出 約 1 萬 件, 並 設 置 全 國 第 一 座 專 為 二 手 物 品 提 供 展 覽 及 供 民 眾 選 購 之 場 所, 位 於 環 保 局 清 淨 園 區 內, 已 於 97 年 3 月 29 日 開 放 參 觀 選 購, 該 展 售 中 心 共 有 80 坪, 內 除 擺 設 有 民 眾 捐 出 之 五 類 回 收 物 品, 更 規 劃 回 收 物 再 生 製 品 展 示 專 區 供 民 眾 參 觀, 使 民 眾 了 解 廢 棄 物 回 收 後 可 以 進 行 再 利 用 及 製 造 再 生 品, 提 供 民 眾 另 一 處 生 活 與 環 保 結 合 的 休 閒 去 處 7 持 續 辦 理 廢 機 動 車 輛 查 報 張 貼 及 拖 吊 等 工 作,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執 行 回 收 清 除 本 市 轄 內 占 用 道 路 各 型 廢 機 動 車 輛 1,725 輛, 清 理 期 限 內 移 置 率 為 100%, 有 效 維 護 本 市 環 境 衛 生 及 市 容 觀 瞻 ( 二 ) 廚 餘 回 收 及 多 元 化 處 理 工 作 1 本 市 自 89 年 7 月 1 日 起 分 階 段 推 動 廚 餘 回 收 工 作, 廚 餘 回 收 成 效 已 大 幅 提 昇,90 年 廚 餘 回 收 率 為 5.5%, 每 日 之 廚 餘 回 收 量 約 為 40 噸 ;97 年 1~12 月 份 之 平 均 廚 餘 回 收 率 約 百 分 之 12.44%( 佔 總 垃 圾 量 ), 每 日 之 廚 餘 回 收 量 已 超 過 105 公 噸, 另 本 市 推 動 螞 蟻 雄 兵 廚 餘 堆 肥 計 畫, 至 97 年 12 月 底 共 有 85 個 社 區 機 關 及 學 校 3,299 戶 家 戶 加 入 自 家 廚 餘 堆 肥 的 行 列, 深 獲 社 區 及 民 眾 的 讚 賞 及 支 持, 並 榮 獲 環 保 署 96 年 度 廚 餘 及 巨 大 廢 棄 物 清 運 及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績 效 最 優 及 評 鑑 為 91 至 96 年 連 續 6 年 執 行 廚 餘 清 運 與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成 效 績 優 縣 市 2 進 行 全 國 首 創 廚 餘 飼 料 化 可 行 性 研 究 工 作, 與 中 興 大 學 嘉 義 大 學 等 學 術 單 位 合 作 進 行 超 過 3,700 隻 的 肉 雞 及 土 雞 廚 餘 飼 料 飼 育 試 驗, 打 響 本 市 狀 元 雞 名 號, 並 與 彰 化 縣 黑 公 雞 餐 廳 合 作 進 行 實 際 廚 餘 飼 料 雞 隻 飼 養, 並 於 95 年 5 月 25 日 於 彰 化 縣 黑 公 雞 餐 廳 推 出 呷 雞 起 家 ~ 狀 元 雞 尚 起 家 活 動, 引 起 民 眾 廣 大 迴 響, 也 接 到 很 多 市 民 來 電 洽 詢 那 裡 可 以 買 到 台 中 市 廚 餘 飼 養 出 來 肉 質 鮮 美 的 狀 元 雞, 提 供 另 一 種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管 道 惟 目 前 廚 餘 專 區 廚 餘 飼 料 化 廠 每 日 處 理 量 已 由 2 噸 提 升 至 4 噸, 每 月 最 大 廚 餘 飼 料 產 量 可 達 4,800 公 斤, 與 民 間 養 雞 場 合 作 推 廣 廚 餘 飼 料 化 之 工 作,98 年 1 月 11 日 於 市 府 中 庭 假 2009 舊 情 綿 綿 活 動 舉 辦 狀 元 雞 品 嚐 會 3 為 發 展 廚 餘 多 元 化 處 理 方 案, 本 府 結 合 現 有 廚 餘 飼 料 化 廠 及 廚 餘 堆 肥 堆 置 場 等 設 施, 以 綠 建 築 設 計 理 念 為 基 礎 兼 顧 環 境 生 態 及 景 觀 綠 美 化 的 原 則, 結 合 環 保 與 藝 術 規 劃 包 含 廚 餘 堆 肥 處 理 場 廚 餘 堆 肥 再 利 用 區 ( 花 卉 苗 圃 及 有 機 蔬 果 栽 植 等 ) 廚 餘 飼 料 化 處 理 區 廚 餘 飼 料 再 利 用 區 ( 狀 元 雞 飼 育 場 ) 教 育 展 示 中 心 等 之 全 國 首 座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專 區 目 前 專 區 之 廚 餘 堆 肥 處 理 廠 業 已 自 96 年 底 開 始 營 運 操 作, 配 合 該 廠 所 需 再 利 用 之 堆 肥 廚 餘,97 年 度 辦 理 部 分 西 屯 南 屯 區 社 區 ( 目 前 已 有 100 家 次 ) 之 堆 肥 廚 餘 送 至 本 局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專 區 製 作 堆 肥, 目 前 每 日 處 理 量 約 為 6 公 噸 再 加 上 市 場 菜 葉 廚 餘 及 副 資 材, 目 前 每 日 可 處 理 10 噸 之 廚 餘, 產 生 3 噸 之 堆 肥 成 品 就 是 肥, 開 放 市 民 以 資 源 回 收 物 兌 換 已 超 過 1 萬 包, 民 眾 兌 換 踴 躍, 此 外 每 月 亦 提 供 農 會 分 配 給 農 民, 減 輕 農 民 肥 料 漲 價 的 壓 力 ( 三 ) 推 動 塑 膠 袋 回 收 乾 電 池 管 制 限 制 產 品 過 度 包 裝 限 制 塑 膠 類 托 盤 及 包 裝 盒 紙 杯 減 量 及 限 塑 政 策 限 制 水 銀 體 溫 計 輸 入 及 販 賣 1 推 動 本 市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限 制 塑 膠 類 托 盤 及 包 裝 盒 及 試 辦 塑 膠 袋 全 面 回 收 工 作 頁 314 / 353
316 頁 315 / 353 (1)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管 制 : 本 市 目 前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共 624 家, 各 類 材 質 免 洗 餐 具 有 53 家, 包 括 百 貨 公 司 及 購 物 中 心 6 家 量 販 店 15 家 超 級 市 場 業 64 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501 家 連 鎖 速 食 店 業 38 家,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進 行 勸 導 及 稽 查 工 作, 計 稽 查 65 家 次 均 符 合 規 定 (2) 限 制 塑 膠 類 托 盤 及 包 裝 盒 使 用 :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從 96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政 策, 針 對 指 定 量 販 店 及 超 級 市 場 之 場 所 內, 限 制 包 裝 蛋 類 產 品 生 鮮 產 品 糕 餅 麵 包 等 塑 膠 托 盤 及 包 裝 盒, 以 及 用 於 盛 裝 餐 飲 食 品 之 杯 碗 盤 碟 等 一 次 用 容 器 之 使 用, 以 逐 年 減 少 耗 竭 性 資 源 之 使 用 量, 達 到 節 約 自 然 資 源 之 使 用 目 前 台 中 市 轄 區 內 列 管 家 數 共 80 家, 其 中 量 販 店 13 家 超 級 市 場 64 家 依 照 稽 查 優 先 順 序 原 則, 登 記 資 本 額 達 500 萬 元 以 上 者 連 鎖 經 營 者 共 75 家,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共 累 積 稽 查 數 72 處, 其 中 量 販 店 4 家 次 超 級 市 場 68 家 次 均 符 合 規 定 2 推 動 可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政 策 (1) 積 極 走 入 民 眾 及 業 者 間 宣 導 輔 導 及 訪 查, 本 市 目 前 各 類 材 質 免 洗 餐 具 計 有 53 家, 其 包 括 公 部 門 31 家 及 公 私 立 學 校 22 家, 而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列 管 家 數 計 有 3,742 家, 百 貨 公 司 及 購 物 中 心 5 家 量 販 店 13 家 超 級 市 場 業 64 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501 家 連 鎖 速 食 店 業 39 家 及 有 店 面 餐 飲 業 3,120 家, 自 97 年 9 月 起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進 行 勸 導 及 稽 查 工 作, 計 稽 查 659 家 次, 開 立 77 家 次 警 告 單, 經 輔 導 後 皆 已 改 善 完 成 (2) 為 讓 台 中 市 成 為 最 環 保 又 健 康 的 環 保 都 市 並 能 大 幅 減 少 垃 圾 量, 促 使 更 多 餐 飲 業 者 及 民 眾 共 同 參 與 及 推 動 用 餐 時 使 用 可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於 本 局 資 源 回 收 網 站 上 提 供 筷 樂 餐 廳 之 美 味 優 惠 券 供 民 眾 下 載, 更 為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本 局 與 26 家 環 境 優 美 且 食 物 美 味 的 筷 樂 餐 廳 合 作, 提 供 優 惠 給 民 眾, 只 要 民 眾 攜 帶 優 惠 券 或 環 保 筷 至 餐 廳 用 餐 便 可 享 有 九 折 優 惠 或 餐 點 招 待 等 優 惠, 此 項 優 惠 方 案 亦 有 多 家 餐 廳 主 動 報 名 提 供 精 緻 餐 點 與 民 眾 共 同 爲 環 保 盡 一 份 心 力 3 包 裝 減 量 瘦 身 全 面 起 跑, 建 立 綠 色 消 費 新 觀 念 本 市 列 管 禮 盒 產 品 製 造 輸 入 業 總 計 1,166 家, 販 賣 業 1,051 家,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止, 共 稽 查 製 造 輸 入 業 304 家 次 中 共 有 603 件 指 定 禮 盒 產 品 ; 販 賣 業 301 家 次 中 共 有 2,652 件 指 定 禮 盒 產 品, 於 販 賣 業 稽 查 發 現 疑 似 過 度 包 裝 商 品 共 計 有 3 件, 不 合 格 率 為 0.1%, 皆 依 規 定 移 請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另 外 配 合 年 節 禮 盒 上 市 時 間 或 節 慶 重 點 舉 辦 4 場 次 指 定 產 品 包 裝 減 量 調 查 宣 導 活 動, 分 別 為 : 97 年 4 月 29 日 辦 理 母 親 節 化 妝 品 禮 盒 過 度 包 裝 調 查 宣 導 記 者 會 ;97 年 6 月 3 日 辦 理 端 午 節 加 工 食 品 禮 盒 過 度 包 裝 宣 導 記 者 會 ;97 年 9 月 9 日 辦 理 台 中 市 中 秋 節 過 度 包 裝 記 者 會 ; 97 年 12 月 16 日 辦 理 年 節 綠 色 包 裝 設 計 概 念 記 者 會 (1) 中 秋 節 前 夕 (97 年 9 月 2 日 至 9 月 8 日 期 間 ), 抽 查 本 市 轄 內 百 貨 公 司 量 販 店 及
317 頁 316 / 353 糕 餅 加 工 食 品 禮 盒 販 賣 業 者, 進 行 現 場 糕 餅 加 工 食 品 禮 盒 查 核, 並 將 調 查 及 量 測 結 果 於 97 年 9 月 9 日 台 中 市 中 秋 節 過 度 包 裝 記 者 會 中 公 布 本 次 共 調 查 本 市 6 家 知 名 量 販 賣 業 3 家 知 名 超 市 3 家 知 名 販 賣 業 5 家 知 名 飯 店 1 家 購 物 中 心 及 4 家 百 貨 公 司 業, 共 稽 查 22 家 241 件 各 類 型 式 糕 餅 加 工 食 品 禮 盒 其 中 發 現 疑 似 不 合 格 工 加 食 品 一 件, 並 調 查 8 家 知 名 商 家 中 秋 節 糕 餅 加 工 食 品 禮 盒, 並 進 行 實 際 量 測 包 裝 層 數 及 包 裝 體 積 比, 僅 發 現 一 家 加 工 食 品 疑 似 不 合 格, 依 規 定 移 請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2) 為 推 廣 資 源 再 利 用 之 永 續 觀 念, 並 使 環 保 教 育 更 為 多 元 化, 增 進 產 業 對 於 綠 色 包 裝 之 概 念, 落 實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推 動 綠 色 包 裝 設 計 之 理 念,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並 鼓 勵 業 者 及 激 發 學 生 設 計 並 製 作 兼 具 環 保 及 創 意 的 包 裝 產 品, 達 到 創 新 與 綠 色 行 銷, 降 低 包 裝 層 數 並 減 少 包 裝 後 廢 棄 物 對 環 境 的 衝 擊 故 辦 理 本 活 動, 透 過 設 計 概 念 的 展 示, 使 商 品 包 裝 綠 化, 資 源 得 以 再 生 或 再 利 用 於 97 年 12 月 16 日 假 環 保 局 八 樓 會 議 辦 理 年 節 綠 色 包 裝 設 計 概 念 記 者 會, 會 中 展 示 具 代 表 性 之 學 生 及 業 者 綠 色 包 裝 之 做 品 此 外 97 年 12 月 22 日 至 98 年 1 月 21 日 假 本 市 寶 之 林 辦 理 年 節 綠 色 包 裝 觀 摩 會 展 出 各 式 充 滿 綠 色 概 念 及 創 意 之 作 品, 本 次 共 展 出 39 件 作 品, 包 含 業 者 作 品 29 件 特 別 展 出 1 件 ( 優 勢 品 牌 包 裝 有 限 公 司 所 設 計 ) 學 生 作 品 8 件 4 宣 導 民 眾 使 用 充 電 電 池, 執 行 業 者 限 制 乾 電 池 製 造 輸 入 及 販 賣 為 導 引 乾 電 池 之 製 造 走 向 低 汞 低 污 染 之 設 計, 有 效 減 少 汞 之 使 用 量 及 廢 棄 量 目 前 本 市 轄 內 列 管 販 賣 業 者 有 1,052 家 ; 製 造 輸 入 業 有 11 家,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累 計 查 核 販 賣 業 者 353 家 次, 製 造 輸 入 業 35 查 核 家 次 5 辦 理 含 汞 水 銀 體 溫 計 限 制 輸 入 及 販 賣 (1) 為 配 合 環 保 署 97 年 7 月 1 日 起 實 施 限 制 水 銀 體 溫 計 輸 入 販 賣 公 告 之 規 定, 本 市 轄 內 共 列 管 3,053 家 水 銀 體 溫 計 販 賣 業, 其 中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1,755 家 及 非 醫 療 機 構 1,298 家, 自 97 年 9 月 起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累 積 稽 查 醫 療 機 構 60 家 及 非 醫 療 機 構 690 家, 均 符 合 規 定 (2)98 年 1 月 12 日 假 台 中 市 市 府 前 廣 場 辦 理 舊 式 水 銀 體 溫 計 更 換 為 新 式 電 子 體 溫 計 活 動 藉 此 活 動 加 強 宣 導 水 銀 體 溫 計 含 汞 可 能 對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提 升 市 民 對 水 銀 體 溫 計 安 全 使 用 的 觀 念 ( 四 ) 加 強 辦 理 責 任 業 者 與 販 賣 業 者 管 理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1 辦 理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責 任 業 者 管 理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主 動 稽 巡 查 未 登 記 及 未 回 收 標 誌 商 品 有 效 管 理 責 任 業 者, 本 巿 轄 內 列 管 責 任 業 者 共 1,028 家,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查 處 輔 導 其 他 縣 巿 查 報 登 記 於 本 市 轄 內 涉 違 反 規 定 的 公 司 所 移 入 案 件 80 家, 共 輔 導 32 家 完 成 責 任 業 者 登 記,48 家 補 正 回 收 標 誌 及 塑 膠 材 質 辨 識 碼 標 示, 執 行 環 保 署 交 辦 23 家 未 按 期 申 報 應 回 收 廢 棄 物 營 業 量 ( 進 口 量 ),28 家 未 登 記 之 輔 導 改 善 業 者 改 善 完 成 此 外 本 局 主 動 稽 查 容
318 器 商 品 之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或 經 銷 商 未 辦 理 責 任 業 者 登 記 案 件 27 家 及 未 標 示 回 收 標 誌 案 件 43 家, 均 已 移 請 他 縣 市 查 處 2 全 面 派 員 輔 導 販 賣 業 者 100% 落 實 資 源 回 收 為 健 全 資 源 回 收 管 道, 加 強 本 市 十 一 大 行 業 販 賣 業 者 逆 向 回 收 及 源 頭 減 量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本 市 轄 內 共 列 管 1,535 家, 量 販 店 業 15 家 超 級 市 場 業 64 家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500 家 連 鎖 式 清 潔 及 化 妝 品 零 售 業 119 家 交 通 場 站 便 利 商 店 2 家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105 家 汽 機 車 加 油 站 包 裝 飲 料 販 賣 業 27 家 無 線 通 訊 器 材 零 售 業 290 家 攝 影 器 材 零 售 業 142 家 連 鎖 速 食 店 39 家 照 明 光 源 販 賣 業 者 232 家, 自 97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稽 查 944 家 次, 大 部 分 均 符 合 規 定, 少 數 店 家 經 輔 導 後 亦 100% 改 善 完 成 八 妥 善 處 理 垃 圾 問 題 ( 一 ) 垃 圾 飛 灰 固 化 及 滲 出 水 處 理 1 維 持 本 市 垃 圾 處 理 場 各 廠 ( 場 站 ) 正 常 運 轉 操 作 : 本 局 設 置 垃 圾 處 理 場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本 市 產 出 廢 棄 物 之 中 間 處 理 及 最 終 處 置, 所 轄 單 位 包 括 垃 圾 焚 化 廠 垃 圾 衛 生 掩 埋 場 滲 出 水 處 理 廠 等 各 廠 場 站 ; 另 焚 化 廠 飛 灰 固 化 設 備 及 滲 出 水 處 理 廠 委 託 民 營 廠 商 操 作 管 理, 本 局 依 契 約 辦 理 監 督 事 項, 除 可 節 省 人 力 支 出 等 費 用 外, 並 可 使 相 關 設 備 發 揮 使 用 效 能 及 維 持 正 常 操 作, 以 及 提 升 焚 化 廠 售 電 收 入 2 垃 圾 妥 善 處 理 : 本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每 日 廢 棄 物 平 均 產 出 量 約 852 公 噸 ( 不 含 資 源 回 收 量 ) 本 市 焚 化 廠 每 日 進 廠 量 約 745 公 噸, 本 局 清 潔 隊 直 接 送 至 台 中 縣 處 理 約 68 噸 / 日, 掩 埋 場 每 日 進 場 量 約 39 噸 另 每 日 需 轉 出 143 公 噸 委 託 台 中 縣 高 雄 縣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及 苗 栗 縣 代 處 理, 以 期 本 市 廢 棄 物 均 能 妥 善 處 理, 不 致 發 生 垃 圾 處 理 危 機 ( 二 ) 進 場 管 制 及 工 程 管 理 1 污 水 處 理 廠 委 託 代 操 作 及 維 護 工 作 自 97 年 5 月 31 日 起 已 委 託 黎 明 興 技 術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操 作 維 護, 持 續 進 行 本 場 垃 圾 掩 埋 場 每 日 進 流 水 量 約 立 方 公 尺 之 垃 圾 滲 出 水 處 理 2 運 用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基 金 辦 理 全 場 區 綠 美 化 評 估 案 : 辦 理 環 保 生 態 教 育 園 區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整 體 規 劃 案, 第 一 期 工 程 案 設 計 監 造 標 於 97 年 9 月 底 發 包, 工 程 標 則 於 97 年 12 月 底 發 包 施 作 3 辦 理 垃 圾 處 理 場 資 源 物 質 進 場 管 制 措 施 本 措 施 係 為 管 制 資 源 回 收 物 不 適 燃 垃 圾 或 不 適 掩 埋 垃 圾 進 入 焚 化 廠 及 掩 埋 場 處 理, 以 加 強 垃 圾 分 類 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並 降 低 本 市 垃 圾 處 理 負 荷, 延 長 本 市 垃 圾 掩 埋 場 使 用 年 限 統 計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進 場 總 車 次 為 4 萬 0,321 車 次, 目 視 抽 查 2 萬 0,283 車 次, 並 執 行 破 袋 檢 查 1,379 車 次 4 焚 化 廠 飛 灰 固 化 處 理 設 備 委 託 綠 大 地 公 司 操 作 管 理 頁 317 / 353
319 頁 318 / 353 依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訂 定 之 一 般 廢 棄 物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焚 化 產 生 之 飛 灰 因 含 有 重 金 屬 須 妥 善 處 理, 避 免 造 成 二 次 污 染, 而 飛 灰 水 泥 固 化 及 穩 定 化 處 理 具 有 經 濟 考 量 及 技 術 可 行 性, 為 目 前 全 國 各 垃 圾 焚 化 廠 採 行 之 飛 灰 處 理 方 式 目 前 該 項 設 備 已 委 託 綠 大 地 公 司 操 作 管 理, 委 託 期 限 自 97 年 7 月 1 日 至 98 年 6 月 30 日 止 另 依 據 對 監 測 委 員 會 之 承 諾, 自 95 年 10 月 15 日 起 另 覓 合 格 飛 灰 固 化 物 之 最 終 處 置 場 所, 本 局 不 再 提 供 掩 埋 場 作 為 固 化 物 堆 置 場 所, 飛 灰 固 化 物 已 逐 年 依 編 列 預 算 轉 運 外 縣 市 合 格 最 終 處 置 場 所 5 三 期 掩 埋 場 擋 土 牆 補 強 工 程 本 案 之 委 外 設 計 監 造 案 於 2 月 15 日 簽 約,97 年 5 月 31 日 細 部 設 計 經 委 員 審 查 通 過, 工 程 部 分 於 97 年 7 月 9 日 決 標 簽 約,8 月 1 日 開 工,97 年 11 月 30 日 因 發 生 意 外, 造 成 人 員 傷 亡, 目 前 正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俟 變 更 完 成 再 行 復 工 6 垃 圾 處 理 場 地 界 圍 籬 計 畫 第 二 期 工 程 為 避 免 重 型 機 具 失 竊 不 法 垃 圾 入 侵 事 件 外 人 誤 入 及 土 地 遭 占 用 等 情 事 再 發 生, 本 案 獲 環 保 署 補 助 338 萬 4,000 元 及 議 會 同 議 追 加 預 算 390 萬 2,000 元, 合 計 經 費 728 萬 6,000 元 此 外, 於 鑑 定 垃 圾 處 理 場 面 積 周 界 時 可 區 隔 內 外 增 進 便 民 服 務 外, 更 可 提 供 優 質 垃 圾 管 理 品 質, 並 釐 清 產 界 維 護 市 民 權 益 7 垃 圾 處 理 場 洗 車 場 相 關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為 改 善 本 市 垃 圾 處 理 場 內 洗 車 場, 增 進 洗 車 效 率 及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本 案 獲 環 保 署 補 助 111 萬 9,000 元 及 動 用 本 市 第 二 預 備 金 102 萬 元, 合 計 經 費 213 萬 9,000 元 辦 理, 積 極 改 善 設 施 已 超 過 使 用 年 限 地 坪 積 水 龜 裂 入 口 大 門 老 舊 不 堪 使 用 洗 車 污 水 收 集 槽 防 落 欄 柵 變 形 失 去 功 能 等 問 題 本 案 委 由 琥 盛 工 程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依 97 年 度 回 饋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設 計 協 辦 招 標 及 履 約 監 造 工 作 契 約 辦 理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及 已 於 97 年 9 月 11 日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後 續 委 由 立 峰 土 木 包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工 程 改 善 作 業, 已 於 98 年 1 月 1 日 開 工, 工 期 90 日 曆 天 ( 三 ) 回 饋 與 敦 親 睦 鄰 1 編 列 及 執 行 回 饋 經 費 : 依 據 95 年 6 月 27 日 修 正 臺 中 市 垃 圾 處 理 場 所 回 饋 地 方 自 治 條 例 編 列 回 饋 經 費 及 執 行,98 年 度 回 饋 地 方 經 費 共 應 編 列 6,263 萬 2,000 元 ( 註 : 不 含 提 撥 南 屯 區 公 所 300 萬 元 ) 2 回 饋 地 區 及 經 費 運 用 範 圍 : 目 前 文 山 回 饋 地 區 範 圍 共 有 南 屯 區 文 山 里 寶 山 里 春 社 里 春 安 里 新 生 里 及 西 屯 區 協 和 里 等 六 里, 回 饋 地 方 經 費 運 用 範 圍 包 含 補 助 回 饋 地 區 住 戶 水 電 費 國 小 學 童 營 養 午 餐 費 等 補 助 費 支 出, 以 及 回 饋 地 區 各 里 辦 理 回 饋 地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公 害 監 督 消 毒 宣 導 民 俗 體 育 藝 文 活 動 里 民 文 康 敬 老 慈 幼 環 境 設 施 修 護 等 業 務 費 支 出 各 里 辦 公 處 得 依 其 需 要 性, 辦 理 相 關 暑 假 學 童 活 動 及 童 軍 團 等 藝 文 研 習 班 敬 老 活 動 環 保 觀 摩 活 動 環 保 義 工 出 勤, 以 及 大 型 節 慶 活 動 ( 元 宵 端 午 母 親 節 及 中 秋 尾 牙 ) 等 計 畫, 提 供 里 民 學 習 及 參 與 活 動, 以 增 進 社 區 活 動 之 多 元 性, 以 落 實 回 饋 之 美 意 3 為 辦 理 回 饋 地 區 寶 山 段 地 號 土 地 徵 購, 分 三 年 編 列, 總 經 費 1,776 萬 3,000 元,97 年 編 列 705 萬 元,98 年 編 列 350 萬 元,99 年 編 列 721 萬 元
320 4 為 辦 理 回 饋 地 區 保 安 段 及 地 號 土 地 徵 購, 分 三 年 編 列, 總 經 費 2,106 萬 4,000 元,97 年 編 列 620 萬 元,98 年 編 列 720 萬 元,99 年 編 列 766 萬 4,000 元 九 妥 善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 一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計 受 理 3,571 件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其 中 環 境 衛 生 883 件 噪 音 839 件 空 氣 污 染 948 件 廢 棄 物 811 件 水 污 染 79 件 其 他 11 件, 其 中 查 證 屬 實 依 法 告 發 者 計 387 件, 平 均 每 件 處 理 時 間 0.24 天, 有 效 解 決 民 眾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 二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受 理 案 件 類 別 所 佔 比 例 分 別 為 環 境 衛 生 24.7% 噪 音 23.5% 空 污 26.6% 廢 棄 物 22.7% 水 污 2.2% 其 他 0.3% 時 間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A) 97 年 4 月 至 97 年 8 月 (B) 增 減 情 形 之 比 較 (A-B) 總 件 數 件 數 環 境 衛 生 噪 音 空 氣 污 染 比 例 件 數 比 例 件 數 比 例 件 數 比 例 廢 棄 物 水 污 染 其 他 % % % % % % % % % % % % 件 數 比 例 件 數 比 例 十 加 強 罰 鍰 催 收, 貫 徹 公 權 力 執 行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行 政 罰 鍰 執 行 結 果 ( 一 ) 應 收 行 政 罰 鍰 共 計 3,991 件, 金 額 1,231 萬 6,000 元 ; 實 收 件 數 2,587 件, 實 收 金 額 為 771 萬 4,500 元 ( 二 ) 逾 期 未 繳 經 書 面 催 繳 件 數 計 629 件 ; 派 員 懇 談 催 收 件 數 計 274 件, 金 額 289 萬 130 元 ( 三 )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件 數 計 379 件, 金 額 87 萬 5,747 元 ( 四 ) 實 收 ( 包 括 以 前 年 度 ) 金 額 計 889 萬 6,334 元 頁 319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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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貳 拾 貳 文 化 局 一 充 實 圖 書 資 源 便 捷 服 務, 提 升 民 眾 閱 讀 風 氣 ( 一 ) 營 造 圖 書 便 利 通 環 境 為 培 養 閱 讀 風 氣, 推 出 便 捷 的 圖 書 通 閱 措 施, 使 市 民 可 在 各 區 借 還 本 市 圖 書 館 書 籍, 實 施 成 效 良 好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圖 書 通 閱 總 計 冊 數 13 萬 1,513 冊,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7 萬 8,364 冊 ( 成 長 148%) 此 外, 本 市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借 閱 冊 數 為 104 萬 0,039 冊,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27%; 借 閱 人 數 為 25 萬 1,103 人, 亦 較 去 年 同 期 成 長 20% ( 二 ) 充 實 圖 書 館 藏 為 充 實 本 市 圖 書 館 藏, 除 積 極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外, 亦 向 海 外 募 集 英 文 圖 書,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本 局 增 加 圖 書 共 計 9,113 冊, 其 中 善 用 社 會 及 國 際 資 源, 中 英 文 獲 贈 圖 書 共 6,203 冊, 累 計 至 98 年 3 月 底 本 市 圖 書 館 館 藏 量 計 約 65 萬 9,431 冊 ( 三 )Fun Fun ABC 兒 童 英 語 圖 書 區 英 語 圖 書 館 藏 量 計 2 萬 3,257 冊, 借 閱 册 數 已 達 12 萬 9,155 册 次, 平 均 每 冊 外 借 5.6 次 以 上 為 推 廣 英 語 閱 讀 環 境, 提 供 兒 童 趣 味 化 互 動 化 英 語 閱 讀 情 境, 本 局 於 97 年 9 月 至 12 月 在 各 區 圖 書 館 舉 辦 童 畫 花 園 英 語 繪 本 創 作 活 動, 共 計 3 場,50 位 小 朋 友 参 加, 藉 由 故 事 閱 讀 指 導 與 繪 本 創 作 活 動, 提 升 兒 童 英 語 能 力 ( 四 ) 圖 書 巡 迴 車 到 校 服 務 本 局 雙 語 圖 書 巡 迴 車 於 97 年 1 月 3 日 正 式 啟 用 後, 不 再 是 被 動 地 等 待 讀 者, 而 是 要 主 動 的 深 入 校 園, 提 供 更 周 到 多 元 的 服 務 圖 書 巡 迴 車 服 務 時 間 為 每 週 一 至 六 早 上 9:00~11:30, 下 午 14:00~16:30, 服 務 據 點 包 括 進 德 上 石 新 興 西 屯 軍 功 和 平 文 山 重 慶 何 厝 及 東 光 等 10 所 國 小, 本 市 圖 書 館 服 務 亦 擴 增 至 24 個 據 點 ( 包 括 14 座 圖 書 館 及 10 個 巡 迴 車 服 務 點 )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流 通 借 閱 量 總 計 3 萬 6,224 冊,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加 2 萬 0,431 冊 ( 成 長 130%) 圖 書 通 閱 服 務 提 供 民 眾 便 捷 的 借 還 書 管 道 民 眾 可 自 由 進 入 圖 書 巡 迴 車 內 閱 覽 各 類 圖 書 頁 321 / 353
323 ( 五 ) Bookstart 閱 讀 起 步 走 活 動 為 提 倡 閱 讀 向 下 紮 根 理 念, 鼓 勵 親 子 共 讀 風 氣, 本 局 辦 理 嬰 幼 兒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除 了 為 圖 書 館 員 與 志 工 規 劃 專 業 的 閱 讀 指 導 課 程,97 年 11 月 在 本 局 舉 辦 2 場 父 母 學 習 講 座, 讓 家 長 們 更 能 掌 握 親 子 共 讀 的 方 法,97 年 11 月 7 日 開 始, 閱 讀 起 步 走 活 動 在 文 化 局 及 各 區 圖 書 館 正 式 展 開, 凡 家 長 幫 嬰 幼 兒 申 辦 借 閱 證 即 免 費 獲 贈 閱 讀 禮 袋, 另 外 在 各 區 衛 生 所 也 舉 辦 3 場 嬰 幼 兒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閱 讀 起 步 走 活 動 自 97 年 11 月 開 始 至 98 年 3 月, 參 與 人 次 共 約 1,600 人 ( 六 ) 小 兔 彼 得 閱 讀 白 金 卡 借 閱 證 獎 勵 升 級 為 了 鼓 勵 民 眾 閱 讀 好 書 的 習 慣, 文 化 局 自 97 年 11 月 首 度 推 出 小 兔 彼 得 閱 讀 白 金 卡 活 動, 採 用 借 書 證 升 級 制, 鼓 勵 書 看 越 多 就 能 一 次 借 更 多, 讀 者 換 證 後 借 書 冊 數, 馬 上 由 原 來 的 一 證 六 冊 提 高 為 十 冊 此 次 活 動 白 金 卡 共 計 1 萬 5,000 張, 換 完 為 止 即 日 起, 從 讀 者 臨 櫃 借 書 當 天 起 算 往 前 推 六 個 月, 只 要 累 計 借 閱 冊 數 達 到 100 本 以 上, 都 可 以 持 原 來 的 借 書 證 到 文 化 局 圖 書 館 或 各 區 圖 書 館 服 務 櫃 檯 辦 理 本 活 動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經 換 發 近 550 張 記 者 會 胡 市 長 開 啟 閱 讀 起 步 走 活 動 蕭 副 市 長 見 證 啟 用 台 中 市 第 一 張 閱 讀 白 金 卡 ( 七 ) 透 過 擴 大 內 需 計 畫 充 實 圖 書 館 藏 及 改 善 空 間 設 備 1 兒 童 館 幼 兒 遊 戲 室 空 間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150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自 97 年 9 月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案 已 於 97 年 12 月 15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於 12 月 31 日 結 算 付 款 計 畫 完 工 後 達 成 效 益 為 該 規 劃 設 計 符 合 兒 童 需 求 的 遊 憩 空 間, 將 設 施 重 新 裝 潢 改 善, 提 昇 館 室 功 能, 符 合 現 代 需 求, 使 幼 兒 於 遊 戲 中 獲 得 認 知 學 習 效 益,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的 休 閒 育 樂 空 間 頁 322 / 353
324 兒 童 館 改 善 後 之 幼 兒 遊 戲 室 空 間 改 善 後 之 幼 兒 遊 戲 室 具 多 元 學 習 功 能 2 文 化 局 館 室 空 間 及 圖 書 設 備 改 善 計 畫 經 費 200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自 97 年 9 月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案 已 於 97 年 12 月 12 日 驗 收 完 成, 並 於 12 月 31 日 結 算 付 款 計 畫 完 工 後 達 成 效 益 為 改 善 文 化 局 書 庫 改 善 後 之 空 間 改 善 後 的 書 庫 提 供 讀 者 舒 適 的 悅 讀 氣 氛 3 圖 書 館 系 統 暨 圖 書 設 備 購 置 經 費 2,000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97 年 8 月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案 已 於 97 年 12 月 29 日 完 成 驗 收,98 年 1 月 15 日 結 算 付 款 計 畫 完 成 後 即 可 有 效 利 用 無 線 射 頻 (RFID) 識 別 圖 書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及 整 合 圖 書 館 自 動 化 系 統 傳 輸 介 面, 將 RFID 各 項 產 品 運 用 於 圖 書 館 服 務 與 管 理 上, 改 善 服 務 人 力 短 缺 及 日 益 增 加 圖 書 借 閱 量 的 問 題 頁 323 / 353 文 化 局 兒 童 室 安 全 偵 測 門 情 形 文 化 局 書 庫 安 全 偵 測 門 情 形
325 4 各 區 圖 書 館 空 間 及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97 年 8 月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案 由 本 市 各 區 區 公 所 辦 理,9 月 底 發 包 提 升 本 市 區 圖 書 館 閱 讀 空 間 及 服 務 機 能, 需 改 善 區 圖 書 館 硬 體 設 備, 經 提 報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獲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550 萬 元, 本 計 畫 共 計 改 善 本 市 7 區 共 8 個 圖 書 館 館 室 空 間 動 線 及 讀 者 服 務 設 備,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西 屯 區 圖 書 館 改 善 後 之 空 間 北 屯 四 張 犁 圖 書 館 改 善 後 之 圖 書 室 5 充 實 台 中 市 各 區 圖 書 館 館 藏 經 費 20 萬 元, 計 畫 期 程 97 年 8 月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案 已 於 97 年 11 月 14 日 完 成 驗 收,12 月 4 日 完 成 付 款 為 鼓 勵 營 運 績 效 良 好 之 區 圖 書 館, 充 實 其 圖 書 館 藏, 提 升 借 閱 服 務 品 質 該 計 畫 提 供 中 區 圖 書 館 7 萬 元 購 置 圖 書 387 冊 南 區 圖 書 館 7 萬 元 購 置 圖 書 334 冊 及 北 屯 四 張 犁 圖 書 館 6 萬 元 購 置 圖 書 303 冊 二 出 版 大 墩 叢 書 典 藏 文 化 資 產 ( 一 ) 出 版 台 中 市 第 11 屆 大 墩 文 學 獎 徵 文 作 品 為 獎 勵 優 良 文 學 創 作, 發 掘 並 培 養 文 學 新 人, 每 年 舉 辦 大 墩 文 學 獎 徵 文 比 賽, 並 將 得 獎 作 品 集 結 出 版, 藉 此 呈 現 本 市 之 人 文 特 色 及 風 貌, 進 而 保 存 本 市 文 化 資 產 台 中 市 第 11 屆 大 墩 文 學 獎 以 全 民 為 徵 文 對 象, 為 使 徵 文 內 容 更 加 豐 富 多 元, 本 屆 不 僅 徵 文 類 別 由 4 類 增 加 為 5 類, 並 開 放 題 材 限 制,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以 至 於 海 外 的 文 學 創 作 者 熱 烈 參 與, 創 下 歷 史 新 高 收 件 數, 共 計 629 件 作 品, 甄 選 出 新 詩 散 文 小 說 兒 童 文 學 及 報 導 文 學 等 5 類 創 作 獎 共 23 篇 優 秀 作 品,97 年 10 月 出 版 得 獎 作 品 集, 於 10 月 26 日 辦 理 頒 獎 典 禮, 以 獎 勵 優 秀 創 作 者 ( 二 ) 大 墩 圖 畫 書 出 版 計 畫 以 本 市 的 民 俗 產 業 古 蹟 等 風 貌, 做 為 圖 畫 書 題 材 的 大 墩 圖 畫 書, 採 取 與 民 間 異 業 合 作 方 式, 在 版 權 共 有, 利 益 共 享 的 互 惠 條 件 下, 結 合 出 版 社 專 業 知 能 及 廣 大 頁 324 / 353
326 的 行 銷 通 路, 以 最 少 投 資 支 出, 尋 求 最 大 利 潤 效 益, 讓 政 府 出 版 品 更 具 競 爭 力, 共 創 雙 贏 局 面, 其 中 阿 志 的 餅 及 貪 睡 的 穿 山 甲 二 書 獲 得 好 書 大 家 讀 2007 年 度 最 佳 少 年 兒 童 讀 物 獎 市 長 與 第 11 屆 大 墩 文 學 獎 散 文 類 得 主 合 影 大 墩 圖 畫 書 獲 得 好 書 大 家 讀 2007 年 度 最 佳 少 年 兒 童 讀 物 獎 ( 三 ) 出 版 大 墩 雙 月 刊 報 導 台 中 藝 文 動 態 的 大 墩 雙 月 刊, 固 定 於 每 個 奇 數 月 出 刊, 每 期 發 行 4,000 冊, 透 過 深 入 淺 出 的 報 導, 及 時 定 期 將 本 市 重 要 之 文 化 訊 息 傳 遞 予 市 民, 報 導 內 容 包 括 本 市 藝 文 活 動 文 化 產 業 藝 文 人 物 文 化 資 產 及 相 關 文 化 建 設 等,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間 共 發 行 4 期, 計 1 萬 6,000 冊, 分 別 報 導 湖 心 亭 百 週 年 紀 念 爵 士 音 樂 節 市 役 所 版 印 年 畫 特 展 2008 年 台 中 學 研 討 會 建 築 文 化 篇 等 精 彩 展 演 活 動 以 及 藝 文 資 訊, 豐 富 多 元 的 報 導, 本 月 刊 不 僅 入 圍 97 年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主 辦 之 2008 優 良 政 府 出 版 品 ( 期 刊 類 ), 更 成 為 行 銷 魅 力 台 中 的 最 佳 利 器 ( 四 ) 出 版 湖 心 亭 紀 念 叢 書 出 版 市 定 古 蹟 臺 中 公 園 湖 心 亭 百 週 年 紀 念 專 輯 專 書, 從 歷 史 文 化 都 市 建 設 等 視 角 回 顧 剖 析 湖 心 亭 建 築 與 臺 中 市 都 市 建 設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蘊 含 的 時 代 意 義, 湖 心 亭 不 僅 見 證 臺 中 市 百 年 遞 嬗, 更 與 市 民 生 活 經 驗 在 地 情 感 密 不 可 分, 此 書 透 過 論 述 湖 心 亭 歷 年 演 變, 重 現 湖 心 亭 百 年 風 華 與 市 民 歷 史 記 憶 三 推 動 藝 術 交 流 與 美 術 競 賽, 接 軌 國 際 文 化 ( 一 ) 辦 理 第 13 屆 臺 中 市 大 墩 美 展 第 13 屆 大 墩 美 展 經 嚴 謹 公 正 的 三 審 制 作 業 後, 總 計 有 215 人 得 獎, 各 類 別 入 選 以 上 作 品 安 排 於 97 年 10 月 25 日 至 11 月 6 日 在 本 局 文 化 中 心 大 墩 藝 廊 及 動 力 空 間 等 場 地 展 出, 並 以 雙 語 編 排 方 式 出 版 臺 中 市 第 13 屆 大 墩 美 展 專 輯, 展 出 期 間 參 觀 人 數 高 達 10,464 人 次 為 使 第 13 屆 大 墩 美 展 之 得 獎 者 能 更 有 尊 榮 感, 特 別 於 10 月 25 日 在 中 山 堂 舉 辦 盛 大 隆 重 的 頒 獎 典 禮, 吸 引 了 來 自 各 地 藝 文 界 人 士 約 950 人 參 與 觀 禮, 頁 325 / 353
327 盛 況 之 空 前 是 全 省 各 大 美 展 所 少 見 ; 為 營 造 獲 獎 之 神 秘 與 喜 悅 之 氛 圍, 將 象 徵 大 墩 美 展 至 高 榮 譽 之 5 位 大 墩 獎 得 主 名 單 保 留 於 頒 獎 現 場 由 蕭 家 旗 副 市 長 拆 封 宣 佈, 讓 典 禮 增 添 幾 分 驚 喜 與 歡 樂 頒 獎 典 禮 會 後 的 慶 祝 酒 會 在 中 山 堂 戶 外 廣 場 的 星 空 下 舉 行, 邀 請 得 獎 人 家 屬 及 藝 文 界 貴 賓 等 約 500 人 以 藝 會 友, 相 互 交 流 第 14 屆 大 墩 美 展 業 於 98 年 1 月 20 日 邀 集 11 位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第 14 屆 大 墩 美 展 第 一 次 籌 備 委 員 會 議, 並 於 1 月 23 日 公 告 簡 章, 且 積 極 透 過 駐 外 單 位 各 地 文 化 局 各 種 媒 體 藝 術 雜 誌 藝 文 團 體 等 管 道, 廣 為 宣 傳, 徵 求 各 國 藝 術 愛 好 者 踴 躍 參 加 競 賽 ( 二 )2008 臺 中 閃 亮 文 化 季 - 彩 繪 城 市 系 列 活 動 以 生 態 為 主 軸, 規 劃 國 際 彩 墨 生 態 藝 術 大 展 綠 藝 盎 然 - 生 態 藝 術 展 及 光 彩 城 市 等 活 動, 於 97 年 9 月 20 日 晚 間 於 本 局 升 旗 臺 廣 場 舉 行 光 彩 城 市 點 燈 儀 式 揭 開 序 幕, 系 列 活 動 包 括 國 際 彩 墨 生 態 藝 術 大 展 精 彩 作 品 投 影 欣 賞 熱 力 四 射 的 Hip Hop 街 舞, 以 生 態 主 題 設 計 的 環 保 回 收 材 質 造 型 秀 及 以 中 國 古 典 含 蓄 的 表 現 方 式, 結 合 彩 繪 與 生 態 環 保 的 概 念 精 心 設 計 的 服 裝 秀, 吸 引 近 500 人 次 參 與 國 際 彩 墨 生 態 藝 術 大 展 邀 請 來 自 25 國 136 位 藝 術 家 展 出 198 件 作 品, 自 9 月 13 日 至 25 日 於 本 局 大 墩 藝 廊 展 出, 作 品 件 件 精 彩 而 由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師 生 共 同 策 劃 的 綠 藝 盎 然 - 生 態 藝 術 展, 結 合 生 態 議 題 與 藝 術 的 裝 置 藝 術 展, 同 時 在 大 墩 藝 廊 ( 三 ) 展 出 本 系 列 活 動 約 有 1 萬 4,000 餘 人 次 參 與 2008 臺 中 閃 亮 文 化 季 - 彩 繪 城 市 系 列 活 動, 彩 墨 大 展 與 光 彩 城 市 之 設 置 場 景 ( 三 ) 紀 錄 片 雙 年 展 - 大 臺 中 紀 事 2 本 局 與 國 立 台 灣 美 術 館 合 作 拍 攝 大 臺 中 紀 事 2: 另 眼 看 臺 中 紀 錄 片, 為 2008 年 臺 灣 國 際 紀 錄 片 影 展 之 特 別 展 出 影 片, 藉 由 專 業 紀 錄 片 導 演 透 過 多 元 記 錄 方 式 來 看 不 一 樣 的 臺 中 風 貌, 讓 大 臺 中 的 觀 眾 們 可 以 拋 開 傳 統 的 臺 中 印 象, 以 另 類 的 觀 點 角 度 手 法 形 式 來 觀 看 來 記 錄 閱 讀 思 考 討 論 大 臺 中, 讓 紀 錄 片 與 觀 眾 產 生 對 話 關 係, 發 掘 出 城 市 與 市 民 之 間 不 可 分 割 的 感 情, 藉 以 豐 富 紀 錄 片 雙 年 展 在 臺 中 的 重 要 意 涵 大 臺 中 紀 事 2: 另 眼 看 臺 中 共 拍 攝 完 成 6 部 與 本 市 人 事 物 相 關 之 紀 錄 片, 首 映 活 動 於 97 年 10 月 31 日 在 國 美 館 星 光 草 坪 舉 行, 並 於 首 映 日 起 至 11 月 9 日 在 本 頁 326 / 353
328 局 與 該 館 辦 理 之 紀 錄 片 雙 年 展 活 動 中 安 排 播 出,98 年 3 月 並 至 香 港 參 與 短 片 與 錄 像 影 展 比 賽 四 拔 擢 藝 術 菁 英, 永 續 文 化 扎 根 ( 一 )97 年 青 年 藝 術 家 遊 學 計 畫 承 企 業 家 侯 英 蓂 葉 毓 綉 賢 伉 儷 贊 助 100 萬 元, 由 本 局 與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文 教 基 金 會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合 辦, 計 有 88 人 參 加 甄 選, 評 選 出 - 徐 睿 甫 周 珠 旺 陳 家 偉 李 瀚 卿 嚴 靖 傑 等 5 位 青 年 畫 家, 每 人 獲 得 遊 學 獎 金 20 萬 元 贊 助 出 國 遊 學, 參 觀 各 大 美 術 館,5 人 分 別 前 往 歐 洲 美 洲 和 亞 洲 等 地 遊 學, 在 世 界 各 地 體 驗 當 地 的 藝 術 氣 息, 除 了 感 受 這 些 國 家 的 藝 術 新 現 象 之 外, 也 能 深 切 體 認 舊 文 化 的 代 代 傳 承, 遊 學 歸 來 並 於 97 年 12 月 6 日 至 28 日 在 本 局 動 力 空 間 辦 理 成 果 展 覽 ( 二 ) 第 7 屆 彩 墨 新 人 賞 為 發 掘 更 多 更 具 潛 力 的 年 青 藝 術 家, 塑 造 本 市 文 化 藝 術 特 色, 由 本 局 主 辦, 財 團 法 人 臺 中 市 文 教 基 金 會 欣 中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國 際 彩 墨 畫 家 聯 盟 協 辦 自 97 年 8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辦 理 彩 墨 新 人 賞 徵 選, 評 選 出 6 位 新 人 獎 佳 作 及 14 位 入 選 者, 由 欣 中 天 然 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6 位 新 人 賞 各 10,000 元 佳 作 各 5000 元 獎 學 金 ; 本 局 特 別 安 排 於 97 年 12 月 13 日 至 25 日 在 大 墩 藝 廊 舉 行 聯 展, 期 望 年 輕 藝 術 家 共 同 努 力, 將 彩 墨 藝 術 推 展 成 臺 灣 最 具 特 色 的 藝 術 新 品 種, 並 在 國 際 藝 壇 上 發 光 發 熱 ( 三 ) 第 4 屆 大 墩 工 藝 師 審 查 本 市 首 創 全 國 工 藝 師 審 查 機 制 並 於 93 年 開 辦,97 年 已 順 利 賡 續 辦 理 第 4 屆, 本 屆 審 查 於 5 月 開 始 受 理, 計 有 29 位 來 自 全 國 各 地 的 工 藝 創 作 者 提 出 申 請, 經 過 初 審 複 審 與 審 查 委 員 會 決 審 後, 正 式 遴 選 出 5 位 第 4 屆 大 墩 工 藝 師 本 局 精 心 策 劃 於 97 年 11 月 8 日 館 慶 系 列 活 動 中 舉 行 授 證 典 禮, 並 邀 請 當 屆 大 墩 工 藝 師 提 供 40 件 精 采 作 品, 於 11 月 8 日 至 20 日 在 大 墩 藝 廊 舉 辦 聯 展, 同 時 出 版 雙 語 專 輯 廣 為 宣 傳 另 為 弘 揚 工 藝 文 化, 推 展 工 藝 創 作 與 傳 承, 分 別 於 97 年 10 月 4 日 至 22 日 及 11 月 15 日 至 12 月 3 日, 邀 請 第 一 屆 大 墩 工 藝 師 許 旭 倫 與 陳 金 典 老 師 在 本 局 文 物 陳 列 室 舉 辦 邀 請 個 展, 展 覽 吸 引 了 8,955 名 藝 術 愛 好 者 與 民 眾 前 來 觀 賞, 充 分 達 到 推 廣 傳 統 文 化 之 成 效 臺 中 市 第 四 屆 大 墩 工 藝 師 授 證 典 禮 及 聯 展 一 隅 ( 四 )97 年 度 大 墩 盃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頁 327 / 353
329 為 推 展 書 法 文 化, 落 實 藝 術 扎 根, 每 年 策 辦 本 市 學 生 書 法 比 賽, 並 以 設 籍 或 就 讀 本 市 之 國 中 小 學 生 為 對 象 本 年 度 計 有 459 名 學 生 送 件 參 加, 經 過 初 賽 與 現 場 揮 毫 決 賽 兩 階 段 之 評 審, 共 評 選 出 196 名 學 生 分 別 獲 得 第 一 至 三 名 優 選 佳 作 等 獎 項, 本 局 特 別 規 劃 於 11 月 9 日 館 慶 系 列 活 動 中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頒 贈 獎 狀 與 獎 勵 品, 藉 以 鼓 勵 學 習 書 法 藝 術 有 成 的 學 生 ( 五 ) 推 展 各 類 美 術 展 覽 活 動 積 極 推 廣 藝 術 欣 賞 及 美 學 教 育, 落 實 文 化 紮 根, 持 續 於 本 局 大 墩 藝 廊 門 廳 動 力 空 間 文 物 陳 列 室 市 役 所 及 文 英 館 等 藝 術 展 覽 場 域, 推 動 各 類 別 之 美 術 展 覽 活 動, 藉 以 提 升 藝 文 人 口 之 參 與 率, 推 動 全 民 美 育, 提 高 生 活 素 養, 增 進 文 化 內 涵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期 間 之 展 覽 場 次 與 參 觀 人 數 狀 況 如 下 表 : 項 次 展 出 地 點 展 覽 檔 次 參 觀 人 數 1 文 化 中 心 大 墩 藝 廊 文 物 陳 列 室 門 廳 99 約 427,500 人 次 2 文 化 中 心 動 力 空 間 7 約 53,500 人 次 3 文 英 館 ( 文 英 畫 廊 主 題 畫 廊 ) 21 約 17,300 人 次 4 臺 中 市 役 所 2 約 7,131 人 次 ( 六 ) 版 藝 風 采 - 版 印 年 畫 特 展 97 年 12 月 24 日 至 98 年 3 月 8 日 在 市 役 所 展 出 版 藝 風 采 - 版 印 年 畫 特 展, 吸 引 了 45,809 人 次 參 觀 展 出 的 概 念 為 印 與 寓 教 於 樂, 除 了 特 別 設 置 的 學 習 列 車 版 印 體 驗 區 之 外, 春 節 前 每 週 週 末 亦 舉 辦 印 是 要 版 印 年 畫 DIY 活 動 年 畫 以 版 模 印 出, 透 過 各 式 各 樣 的 設 計 版 式 及 套 色, 變 化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圖 案, 不 但 可 以 表 現 傳 統 圖 樣 及 氛 圍, 更 可 將 傳 統 古 樸 精 緻 的 元 素 應 用 在 現 代 的 設 計 裡 此 展 覽 有 貼 近 常 民 生 活 的 文 化, 有 故 事, 還 有 創 意, 是 一 種 以 玩 樂 的 心 情 學 習 的 活 動 配 合 本 次 展 覽, 舉 辦 6 場 次 DIY 活 動, 共 計 吸 引 了 240 人 參 加, 反 應 熱 烈 ( 七 ) 藝 文 研 習 班 及 藝 術 市 集 活 動 本 局 春 秋 季 藝 文 研 習 項 目 多 元, 師 資 優 良, 積 極 提 昇 民 眾 藝 術 水 準, 推 展 文 化 教 育, 深 受 各 界 好 評 97 年 秋 季 藝 文 研 習 活 動 於 8 月 5 日 開 課, 計 開 設 138 班, 參 加 學 員 2,310 人 98 年 春 季 藝 文 研 習 班 於 97 年 12 月 31 日 至 98 年 1 月 4 日 受 理 報 名, 共 招 收 2,192 位 學 員, 開 設 136 班 研 習 活 動, 並 於 2 月 3 日 起 開 課 研 習 另 策 劃 於 每 月 辦 理 藝 文 研 習 成 果 展 覽 與 發 表 會 等, 以 鼓 勵 學 員 積 極 學 習,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舉 辦 了 9 場 次 研 習 成 果 展 示 及 表 演 為 推 展 藝 術 生 活, 提 供 民 眾 多 樣 性 的 休 閒 活 動, 於 每 個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六 下 午 在 本 局 升 旗 臺 廣 場 辦 理 藝 術 市 集, 現 場 展 示 陶 藝 木 器 彩 繪 麵 包 花 紙 粘 土 等 各 類 手 工 藝 品 及 DIY 現 場 教 做, 希 望 藉 由 藝 術 市 集 的 推 廣, 讓 市 民 分 享 藝 術 創 作 的 樂 趣, 建 立 學 習 社 會 五 策 劃 音 樂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豐 富 市 民 生 活 饗 宴 ( 一 )2008 臺 中 閃 亮 文 化 季 宣 傳 行 銷 配 合 2008 年 8 月 到 10 月 份 的 閃 亮 文 化 季, 本 府 運 用 多 種 管 道 進 行 活 動 行 銷, 如 製 作 專 屬 網 站 網 站 訊 息 連 結 部 落 格 行 銷 規 劃 一 部 20 秒 CF 於 中 華 聯 網 全 國 性 的 頁 328 / 353
330 戶 外 聯 播 系 統 集 體 播 放 MOD 影 片 置 入 來 電 答 鈴 編 印 宣 傳 海 報 DM 加 強 宣 傳, 並 規 劃 活 動 前 及 活 動 期 間 於 看 2 情 報 誌, 詳 細 介 紹 2008 臺 中 閃 亮 文 化 季 活 動 相 關 內 容, 並 導 覽 臺 中 市 文 化 城 市 之 特 色 此 外, 採 分 區 分 月 方 式 進 行 置 入 宣 傳, 於 月 共 發 行 計 66 萬 份 文 宣 資 料, 置 放 全 省 2,028 家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神 腦 營 運 據 點 中 華 電 信 各 營 運 處 免 費 供 民 眾 索 取, 廣 泛 宣 傳 行 銷 這 樣 的 宣 傳 方 式, 可 讓 民 眾 能 更 迅 速 便 捷 地 取 得 活 動 訊 息, 提 升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進 而 達 到 文 化 活 動 帶 動 經 濟 效 益 之 成 果 2008 臺 中 閃 亮 文 化 季 宣 傳 行 銷 記 者 會 ( 二 )2008 搖 滾 臺 中 無 限 自 由 音 樂 節 活 動 本 市 首 次 辦 理 搖 滾 音 樂 活 動,97 年 10 月 4 日 及 5 日 在 經 國 綠 園 道 舉 辦, 邀 請 年 輕 或 新 興 搖 滾 樂 團 隊 共 29 團 參 與, 以 演 唱 自 有 創 作 音 樂 或 曲 目, 傳 達 愛 音 樂 與 好 音 樂 精 神, 提 供 青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引 領 本 市 新 搖 滾 音 樂 風 潮, 來 自 全 臺 搖 滾 樂 迷 超 過 3 萬 人 次 參 與 音 樂 節 活 動 吸 引 全 臺 搖 滾 樂 迷 參 加 市 長 裝 扮 成 貓 王 與 樂 迷 同 樂 ( 三 )97 年 國 慶 音 樂 會 為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97 歲 生 日, 中 華 民 國 各 界 慶 祝 97 年 國 慶 音 樂 會, 本 府 擔 任 協 辦 單 位, 國 立 臺 灣 交 響 樂 團 執 行 演 出, 由 常 任 指 揮 邱 君 強 先 生 領 軍, 邀 請 享 譽 國 際 知 名 華 裔 小 提 琴 演 頁 329 / 353
331 奏 家 林 昭 亮 於 10 月 10 日 國 慶 日 當 天 晚 間 於 臺 中 市 民 廣 場 為 樂 迷 獻 上 樂 聲 禮 讚 賀 國 慶 音 樂 會, 演 奏 多 首 膾 炙 人 口 經 典 中 西 名 曲 柴 可 夫 斯 基 之 1812 序 曲 優 美 及 炫 技 之 小 提 琴 協 奏 曲 以 及 增 添 臺 灣 鄉 土 特 色 的 臺 灣 民 謠 等, 當 日 活 動 吸 引 近 3 萬 人 次 民 眾 參 與 ( 四 ) 2008 臺 中 市 逍 遙 音 樂 町 系 列 活 動 97 年 以 樂 來 樂 精 采 系 列 音 樂 會 為 訴 求, 於 97 年 8 月 2 日 至 9 月 21 日 連 續 八 週 期 間, 邀 請 國 內 外 計 50 個 優 秀 的 音 樂 團 體 在 本 市 八 大 行 政 區 同 步 開 演, 總 計 辦 理 56 場 次, 有 古 典 流 行 爵 士 拉 丁 搖 滾 及 傳 統 等 各 式 音 樂, 在 最 貼 近 民 眾 的 公 園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等 地 點 演 出, 帶 給 市 民 一 個 愉 悅 美 好 的 音 樂 週 末 假 期, 同 時 也 提 供 優 秀 學 校 及 音 樂 團 隊 展 演 及 觀 摩 交 流 的 舞 臺, 形 塑 城 市 魅 力 與 迷 人 風 采, 讓 民 眾 徹 底 享 受 臺 中 CITY 的 樂 活 逍 遙 風, 共 吸 引 約 3 萬 人 參 與 ( 五 )2008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自 2003 年 起 辦 理 6 年 的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歷 年 來 邀 請 到 國 際 知 名 爵 士 樂 團 及 大 師 參 與, 每 年 展 演 不 同 爵 士 音 樂 風 格, 為 本 市 最 重 要 國 際 藝 文 展 演 97 年 以 爵 士 無 所 不 在 為 主 題, 活 動 由 原 本 的 5 天 延 長 為 9 天, 其 中 千 管 齊 鳴 飆 爵 士 - 挑 戰 千 人 薩 克 斯 風 大 合 奏 活 動, 共 有 來 自 全 國 918 位 薩 克 斯 風 手 齊 聚 本 市 市 民 廣 場, 成 功 打 破 金 氏 世 界 紀 錄 同 時 邀 請 到 36 個 國 內 外 團 隊, 舉 辦 47 場 次 表 演 活 動, 包 含 曾 獲 葛 萊 美 獎 的 長 號 大 師 斯 賴 德 漢 普 頓 (Slide Hampton), 由 中 音 薩 克 斯 風 手 Oliver Lake 低 音 提 琴 手 Reggie Workman, 以 及 鼓 手 Andrew Cyrille 所 組 成 的 Trio 3 樂 團, 來 自 日 本 的 原 朋 直 四 重 奏 (Tomonao Hara Quartet), 以 及 荷 蘭 的 薩 絲 琪 亞 拉 若 樂 團 (Saskia Laroo Band) 亞 洲 首 選 爵 士 樂 團 包 括 日 本 廚 誠 領 軍 的 的 節 奏 基 礎 樂 團 印 尼 的 貝 瑞. 利 庫 瑪 乎 瓦 計 畫 爵 士 樂 團 泰 國 的 丹 尼. 優 沛 拉 瑟 特 六 重 奏 馬 來 西 亞 的 火 樂 團 越 南 的 紅 河 樂 團 等 ; 國 際 交 流 部 分 則 邀 請 到 日 本 東 京 的 十 五 夜 三 重 奏 和 英 國 倫 敦 地 區 的 皇 后 中 學 爵 士 樂 團 另 外, 也 特 別 規 劃 爵 士 傳 習 活 動, 包 括 基 礎 班 與 進 階 班 教 師 爵 士 傳 習 營 課 程 全 明 星 大 樂 團 徵 選 訓 練 3 場 次 校 園 巡 迴 演 出 及 3 場 次 爵 士 大 師 班 等, 透 過 對 爵 士 音 樂 教 育 的 加 強, 從 基 礎 紮 根, 培 育 學 生 欣 賞 爵 士 音 樂 的 素 養 其 他 周 邊 活 動 還 有 第 四 屆 爵 士 鋼 琴 大 賽 創 意 海 報 創 意 市 集 徵 選 等,97 年 吸 引 超 過 30 萬 人 次 民 眾 參 與, 有 效 帶 動 本 市 文 化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千 管 齊 鳴 飆 爵 士 活 動 號 召 918 名 薩 克 斯 風 手 齊 聚 本 市 市 民 廣 場, 成 功 打 破 金 氏 世 界 紀 錄 頁 330 / 353
332 爵 士 音 樂 節 活 動 現 場 爵 士 音 樂 節 活 動 吸 引 數 萬 名 觀 眾 參 與 歷 屆 爵 士 音 樂 節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統 計 表 年 度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21 9 萬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萬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萬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萬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萬 臺 中 爵 士 音 樂 節 萬 ( 六 ) 譚 盾 音 樂 會 98 年 1 月 20 日 晚 上 7 時 30 分 在 市 民 廣 場, 為 今 年 本 市 首 場 大 型 藝 文 活 動, 邀 請 中 國 著 名 作 曲 家, 亦 是 奧 斯 卡 最 佳 原 創 音 樂 獎 得 主 譚 盾 大 師, 客 席 指 揮 臺 中 市 交 響 樂 團, 辦 理 李 國 鼎 紀 念 音 樂 會 - 譚 盾 客 席 指 揮 臺 中 市 交 響 樂 團 新 年 音 樂 會, 演 奏 家 喻 戶 曉 的 經 典 電 影 曲 目 臥 虎 藏 龍, 以 及 曾 在 2004 年 北 京 國 際 音 樂 節 上 引 發 轟 動 的 地 圖 等 協 奏 曲, 為 本 市 帶 來 一 場 精 采 的 國 際 級 音 樂 盛 宴, 本 場 活 動 約 有 8,000 人 次 民 眾 參 與 頁 331 / 353 市 長 與 譚 盾 先 生 相 見 歡 譚 盾 客 席 指 揮 臺 中 市 交 響 樂 團 時 專 注 認 真
333 ( 七 )2009 臺 中 市 傳 統 藝 術 節 結 合 中 臺 灣 元 宵 燈 會 在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舉 辦 2009 臺 中 市 傳 統 藝 術 節 活 動, 從 98 年 2 月 6 日 至 2 月 15 日, 連 續 十 天, 讓 喜 愛 傳 統 藝 術 表 演 的 民 眾 大 呼 過 癮, 享 受 一 場 場 精 采 的 傳 統 藝 術 饗 宴! 此 次 主 舞 臺 活 動 在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安 排 唐 美 雲 歌 仔 戲 團 龍 鳳 情 緣 為 活 動 揭 開 序 幕, 另 特 別 邀 請 廈 門 歌 仔 戲 團 與 新 加 坡 武 吉 班 讓 福 建 公 會 薌 劇 團 蒞 市 演 出, 促 進 兩 岸 文 化 交 流 NSO 國 家 交 響 樂 團 與 歌 仔 戲 激 盪 出 精 采 的 火 花, 令 人 驚 豔 副 舞 臺 則 安 排 於 文 心 森 林 公 園 機 車 停 車 場, 場 場 多 元 豐 富 的 傳 藝 表 演, 包 括 皮 影 戲 傀 儡 戲 掌 中 劇 歌 仔 戲 南 北 管 舞 蹈 等, 不 僅 提 供 傳 藝 團 隊 一 個 絕 佳 的 展 演 舞 臺 及 觀 摩 交 流 的 機 會, 也 讓 民 眾 欣 賞 到 傳 藝 之 美 週 邊 規 劃 的 傳 藝 教 學 區, 讓 大 小 朋 友 DIY 製 作 龍 鬚 糖 畫 糖 人 竹 蜻 蜓 竹 槍 中 國 結 等, 讓 大 小 朋 友 玩 得 開 心, 活 動 吸 引 約 60 萬 人 次 參 與 馬 總 統 夫 婦 與 市 長 胡 志 強 賢 伉 儷 蒞 臨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與 現 場 觀 眾 一 起 共 度 浪 漫 的 情 人 節 之 夜 馬 總 統 夫 婦 與 市 長 胡 志 強 賢 伉 儷 一 起 頁 332 / 353 演 唱 安 可 曲 月 亮 代 表 我 的 心, 獲 得 滿 堂 采
334 六 改 善 文 化 新 空 間, 營 造 人 文 新 環 境 ( 一 ) 持 續 辦 理 臺 中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之 籌 建 本 案 於 97 年 度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作 業 第 一 期 土 方 工 程 招 標 發 包 施 工 竣 工 及 驗 收 等 事 宜, 於 98 年 初 完 成 結 算 付 款, 另 辦 理 第 二 期 主 體 工 程 三 次 公 開 閱 覽 及 四 次 招 標 公 告,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而 流 標, 已 積 極 辦 理 再 次 招 標 公 告 事 宜 ; 此 外, 本 案 將 於 98 年 度 陸 續 辦 理 第 三 期 特 殊 設 備 工 程 圖 說 審 查 及 招 標 作 業, 因 本 案 具 世 界 三 大 創 舉 ( 美 聲 涵 洞 獨 創 結 構 系 統 曲 牆 設 計 及 特 殊 工 法 ), 其 施 工 困 難 度 複 雜 性 及 界 面 處 理 較 一 般 性 建 築 物 高 出 許 多, 對 本 府 設 計 團 隊 及 未 來 營 建 承 商 是 一 大 挑 戰 與 考 驗, 乃 重 新 檢 討 全 案 工 期, 期 符 合 未 來 工 程 施 工 實 際 執 行 之 需 要, 經 設 計 團 隊 及 專 案 管 理 (PCM) 單 位 評 估 合 理 工 期 為 45 個 月, 爰 將 延 至 102 年 完 成, 俟 興 建 完 成 後 以 公 辦 民 營 (OT) 方 式 委 由 民 間 機 構 經 營 管 理, 期 透 過 公 私 合 夥 的 模 式, 達 到 社 會 整 體 資 源 整 合 創 造 多 贏 局 面, 讓 世 界 一 流 團 隊 有 一 處 最 好 的 表 演 場 所, 更 將 成 為 臺 灣 表 演 藝 術 發 展 的 新 里 程 碑, 使 臺 中 市 晉 身 為 國 際 級 文 化 藝 術 之 都, 臺 中 市 政 府 將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力 量, 盡 全 力 完 成 這 座 重 大 文 化 設 施 土 方 工 程 動 土 典 禮 參 與 貴 賓 歌 劇 院 正 立 面 示 意 圖 ( 二 )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興 建 後 續 工 程 園 區 內 廁 所 及 B/J 服 務 區 於 97 年 9 月 完 工, 開 放 民 眾 使 用 以 來 反 應 良 好 ; 另 劇 場 舞 臺 頂 蓋 燈 光 音 響 及 後 臺 演 員 休 息 空 間 等 設 施 工 程 所 服 務 管 理 中 心 劇 場 舞 臺 頂 蓋 等 工 程 也 陸 續 於 98 年 初 完 工, 由 楊 瑞 禎 建 築 師 親 邀 日 本 建 築 師 渡 邊 誠 共 同 設 計 的 特 殊 造 型 舞 臺 頂 蓋, 使 此 一 文 化 休 閒 設 施 增 添 無 限 魅 力 與 藝 術 氣 息, 更 為 98 年 2 月 間 舉 辦 的 2009 中 臺 灣 元 宵 燈 會 和 2009 臺 中 市 傳 統 藝 術 節 帶 來 超 過 300 萬 人 次,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已 成 為 受 囑 目 的 優 質 戶 外 文 化 休 閒 複 合 公 共 空 間 頁 333 / 353
335 ( 三 ) 中 山 堂 館 舍 修 繕 及 充 實 設 備, 拓 展 展 演 空 間 1 增 設 聽 視 覺 警 示 設 備 - 無 線 緊 急 語 音 導 引 系 統 97 年 度 第 一 次 追 加 預 算 辦 理 改 善 中 山 堂 無 障 礙 設 施, 已 於 97 年 9 月 20 日 完 工, 本 案 無 線 緊 急 語 音 導 引 系 統 包 含 攜 帶 式 無 線 緊 急 語 音 導 引 自 動 發 報 器 無 線 緊 急 聲 音 預 錄 播 放 器 語 音 播 放 緊 急 求 援 警 報 喇 叭 無 線 緊 急 通 報 接 收 機 警 報 連 動 控 制 器 線 材 及 施 工 佈 線 工 程 等, 結 合 原 有 中 山 堂 無 障 礙 設 施 - 殘 障 扶 手 坡 道 電 梯 讓 無 障 礙 設 施 提 供 完 善 的 無 障 礙 公 共 空 間,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更 優 質 的 欣 聆 賞 環 境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無 線 緊 急 語 音 導 引 自 動 發 報 器 2 廣 場 坡 道 無 障 礙 設 施 修 繕 工 程 為 服 務 身 障 人 士 至 中 山 堂 觀 賞 節 目, 於 93 年 依 據 殘 障 福 利 法 針 對 無 障 礙 設 施 缺 失 進 行 中 山 堂 廣 場 坡 道 改 善, 為 因 應 法 規 之 修 編 及 時 空 變 遷 於 97 年 針 對 缺 失 再 行 改 善 修 繕 內 容 包 括 : (1) 無 障 礙 觀 眾 席 - 原 有 無 障 礙 觀 眾 席 坡 度 寬 度 及 長 度 不 符 修 正 後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之 規 範, 改 善 輪 椅 停 放 空 間 (2) 無 障 礙 廁 所 - 增 設 殘 障 廁 所 活 動 式 輔 助 架 按 鈕 式 沖 水 設 備 地 面 緊 急 求 救 鈴 及 依 現 有 法 規 拆 除 馬 桶 蓋, 使 重 度 身 障 人 士 如 廁 時, 有 一 舒 適 安 全 的 如 廁 空 間 (3) 無 障 礙 坡 道 - 改 善 廣 場 無 障 礙 坡 道 長 度 坡 度 及 扶 手 高 度, 符 合 現 行 法 規, 使 坡 度 不 致 過 陡, 扶 手 高 度 適 合 身 障 朋 友 使 用, 讓 身 障 朋 友 可 以 輕 鬆 入 場 觀 賞 節 目 (4) 門 廳 視 障 引 導 設 施 - 延 伸 無 障 礙 坡 道 至 門 廳 間, 施 作 引 導 設 施, 以 利 視 障 朋 友 入 館 參 觀 參 與 藝 文 活 動 頁 334 / 353
336 設 無 障 礙 坡 道 增 設 門 廳 視 障 引 導 設 施 3 更 新 購 置 調 光 機 櫃 等 設 備 更 新 一 組 燈 光 系 統 調 光 機 櫃 ( 內 含 調 光 器 及 控 制 器 ), 與 原 有 二 組 調 光 機 櫃 同 廠 牌 相 容 運 作 下, 不 僅 改 善 原 調 光 器 線 性 差 及 老 化 現 象 並 且 提 高 效 率 提 升 演 出 品 質 更 新 外 區 貓 道 燈 具, 不 僅 改 善 舊 燈 具 耗 電 且 效 率 差 之 缺 失, 並 且 提 高 燈 具 亮 度 達 到 節 能 效 果 ( 燈 具 耗 電 量 由 1kw 降 為 750w)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及 演 出 效 果 4 購 置 油 壓 式 人 員 昇 降 機 及 側 燈 架 原 調 燈 梯 設 置 一 臺, 因 演 出 頻 繁 及 使 用 年 限 已 久 而 臨 時 故 障 影 響 調 燈 工 作, 增 購 調 燈 梯 一 臺 與 原 有 調 燈 梯 搭 配 輪 替 使 用, 使 裝 臺 調 燈 更 加 有 效 率 燈 光 系 統 增 設 10 組 側 燈 架, 讓 舞 蹈 及 戲 劇 類 在 演 出 增 加 另 一 光 源, 使 燈 光 畫 面 更 加 完 整, 讓 整 體 演 出 效 果 增 色 不 少, 演 出 單 位 不 需 外 加 側 燈 架, 可 提 升 裝 拆 臺 效 率 並 降 低 演 出 成 本 頁 335 / 353 增 購 油 壓 式 人 員 升 降 機 增 購 側 燈 架
337 5 透 過 擴 大 內 需 計 畫 改 善 中 山 堂 演 藝 場 所 設 施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共 補 助 二 案, 分 別 為 臺 中 市 文 化 建 設 整 體 建 設 計 畫 及 展 演 廳 舍 修 復 工 程, 另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補 助 中 山 堂 昇 降 樂 池 更 新 工 程, 工 程 修 繕 內 容 如 下 : (1) 更 新 中 山 堂 觀 眾 席 出 入 口 天 花 板 燈 具 及 男 女 演 員 化 妝 室 廁 所 污 水 管 改 善 (2) 全 面 更 新 中 山 堂 昇 降 樂 池 及 其 相 關 設 施, 汰 換 更 新 樂 池 舊 有 設 施 及 逃 生 出 入 口, 減 少 演 出 過 程 中 樂 池 昇 降 行 程 噪 音, 增 進 節 目 演 出 品 質, 維 護 劇 場 舞 臺 設 備 及 演 出 人 員 安 全 (3) 改 善 中 山 堂 後 方 廣 場 建 築 物 主 體 照 明 及 各 緊 急 出 入 口 鐵 捲 門 更 新, 彰 顯 出 有 特 色 之 文 化 地 標, 並 整 修 廣 場 地 坪, 確 保 中 山 堂 機 電 設 施 (4) 演 藝 廳 部 份 音 響 設 備 及 裝 臺 演 出 使 用 有 線 對 講 系 統 設 備 耗 損 率 高, 需 適 時 更 新 以 維 持 演 出 基 本 需 求 ; 部 份 燈 具 老 舊 不 符 合 演 出 需 求, 亟 需 更 新 並 增 設 側 燈 燈 具 以 提 昇 舞 蹈 戲 劇 類 演 出 效 果 加 強 地 方 建 設 擴 大 內 需 案 均 於 97 年 11 月 規 劃 設 計 完 成,12 月 完 成 硬 體 工 程 發 包 且 已 陸 續 施 工 另 考 量 98 年 度 上 半 年 檔 期 皆 已 排 定, 部 分 工 程 預 訂 98 年 7 月 1 日 開 工,9 月 30 日 完 工 目 前 已 完 成 中 山 堂 演 藝 廳 燈 光 音 響 修 繕 計 畫, 並 於 97 年 12 月 1 日 完 成 驗 收, 施 作 內 容 係 採 購 燈 光 音 響 設 備, 計 舞 臺 燈 具 52 具, 音 響 功 率 放 大 器 6 臺 對 講 機 子 機 6 臺 及 舞 臺 監 聽 喇 叭 4 臺 等 設 備, 主 要 汰 換 老 舊 設 備 使 節 目 演 出 能 發 揮 正 常 水 準, 提 供 演 出 團 隊 優 良 展 演 的 舞 臺 舞 臺 燈 具 頁 336 / 353 音 響 功 率 放 大 器
338 6 中 山 堂 廣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中 山 堂 目 前 為 中 部 地 區 功 能 最 完 善 之 演 藝 場 所, 緊 臨 中 正 公 園, 廣 場 甚 為 寬 廣, 臨 學 士 路 設 置 木 造 休 閒 平 臺 供 民 眾 休 憩, 夜 晚 燈 光 由 廣 場 地 面 或 周 邊 亮 起, 至 為 迷 人 浪 漫, 是 許 多 民 眾 休 閒 與 散 步 的 好 去 處 96 年 5 月 經 公 開 招 標 委 託 大 千 廣 播 電 臺 經 營 管 理,97 年 3 月 1 日 起 對 外 營 運, 提 供 市 民 便 利 餐 飲 及 文 化 休 閒 空 間, 提 昇 民 眾 參 與 表 演 藝 術 興 趣 及 本 局 服 務 品 質 和 形 象 中 山 堂 廣 場 委 託 大 千 電 台 經 營 管 七 藝 術 扎 根, 深 入 校 園 社 區, 文 化 永 續 傳 承 ( 一 )2009 校 園 巡 迴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為 推 廣 本 市 學 生 欣 賞 音 樂 戲 劇 及 舞 蹈 等 教 育, 落 實 藝 術 美 學 在 校 園 並 作 社 區 之 紮 根 工 作, 本 局 主 動 安 排 本 市 演 藝 團 體 巡 迴 校 園 演 出, 希 望 能 以 生 動 活 潑 的 藝 術 表 演, 搭 配 多 元 發 展 的 中 西 樂 器 戲 劇 及 舞 蹈 等 介 紹, 培 養 學 生 藝 術 欣 賞 之 基 礎 能 力, 希 藉 由 融 洽 的 互 動 欣 賞 與 學 習, 引 發 學 生 對 藝 術 之 喜 好, 讓 優 質 的 藝 術 涵 養 學 生 之 心 靈 至 98 年 3 月 份 共 安 排 16 場 藝 術 表 演 活 動 至 16 所 本 市 國 中 小 演 出, 約 有 1 萬 1,000 名 師 生 參 與 ( 二 )2009 臺 中 公 園 湖 心 亭 假 日 舞 臺 活 動 湖 心 亭 位 於 本 市 市 中 心 已 有 百 年 歷 史, 常 年 來 一 直 是 臺 中 市 市 民 共 同 的 記 憶 及 地 理 地 標, 也 是 日 治 時 代 留 下 來 最 早 的 古 蹟 97 年 適 逢 湖 心 亭 百 週 年 慶, 本 局 於 星 期 假 日 規 劃 動 態 表 演 活 動, 期 活 絡 臺 中 公 園, 並 喚 起 屬 於 臺 中 市 民 共 同 的 美 好 回 憶 ; 繼 97 年 臺 中 公 園 湖 心 亭 百 週 年 慶 系 列 活 動,98 年 持 續 頁 337 / 353 湖 心 亭 假 日 舞 臺 活 動
339 於 每 週 假 日 規 劃 一 系 列 活 動, 廣 邀 本 市 立 案 團 隊 參 與 演 出,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共 辦 理 25 場 次, 共 計 吸 引 約 7,500 人 次 ( 三 ) 積 極 扶 植 傑 出 表 演 團 體 獎 補 助 本 市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97 年 度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徵 選 與 獎 勵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80 萬 元, 本 府 編 列 配 合 款 90 萬 元, 共 計 170 萬 元, 用 於 獎 助 徵 選 出 來 的 9 個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執 行 年 度 發 展 計 畫 及 校 園 巡 迴 推 廣, 獲 選 團 隊 包 括 臺 中 綿 綿 兒 童 舞 蹈 團 極 至 體 能 舞 蹈 團 亦 姬 舞 蹈 團 五 洲 園 掌 中 劇 團 新 國 光 歌 劇 團 臺 灣 揚 琴 樂 團 名 加 大 提 琴 合 奏 團 臺 中 室 內 合 唱 團 萱 韻 合 唱 團 等, 都 是 本 市 極 具 代 表 性 的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本 局 除 獎 助 團 隊 的 年 度 發 展 計 畫 之 外, 並 由 本 局 安 排 至 本 市 光 明 國 中 忠 信 國 小 樹 義 國 小 長 安 國 小 永 春 國 小 臺 中 啟 聰 學 校 等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巡 迴 演 出, 讓 傑 出 的 演 藝 團 隊 與 師 生 近 距 離 互 動 式 交 流, 落 實 藝 術 扎 根 並 強 化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徵 選 的 效 益 97 年 度 所 有 獲 選 的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計 畫 均 已 於 12 月 底 執 行 完 畢 並 向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提 報 辦 理 結 案 98 年 度 本 局 工 作 計 畫 已 依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提 報, 惟 截 至 3 月 下 旬,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尚 未 核 定 98 年 度 的 補 助 款 額 度 97 年 度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執 行 計 畫 成 果 照 片 八 推 動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及 尋 根 溯 源 ( 一 ) 辦 理 認 識 古 蹟 日 參 訪 活 動 每 月 定 期 辦 理 認 識 古 蹟 日 參 訪 活 動, 導 覽 景 點 包 含 雙 十 文 化 流 域 探 索 西 大 墩 北 屯 故 事 細 說 南 屯 等 路 線,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共 辦 理 15 梯 次, 計 有 657 位 民 眾 參 加, 深 獲 民 眾 好 評 ( 二 ) 推 動 本 市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97 年 11 月 8 日 於 東 區 樂 成 公 園 舉 辦 2008 臺 中 市 社 區 文 化 季 活 動,97 年 活 動 主 軸 社 區 工 藝 美 學 現 場 還 有 工 藝 文 化 創 意 展 及 DIY 教 學, 參 展 的 單 位 都 是 社 區 特 色 文 化 產 業, 如 十 甲 傳 統 武 藝 文 化 館 - 獅 頭 彩 繪 城 隍 社 區 - 創 意 公 仔 賴 高 山 藝 術 紀 念 館 - 千 層 堆 漆 等, 代 表 了 臺 中 市 工 藝 與 武 藝 特 色 除 此 之 外, 今 年 也 結 合 了 教 育 頁 338 / 353
340 處 年 度 最 大 活 動 - 臺 中 市 2008 學 生 創 意 SHOW, 共 計 有 力 行 國 小 等 學 校 參 與, 演 出 內 容 包 括 街 舞 國 樂 管 樂 創 意 手 套 偶 戲 等, 展 現 學 童 旺 盛 的 才 藝 創 作 生 命 力 除 此, 活 動 也 邀 請 了 市 府 社 區 營 造 相 關 局 處 參 加, 將 各 局 處 社 區 營 造 推 動 特 色 及 成 果, 與 市 民 一 同 分 享 現 場 當 然 也 少 不 了 美 食 園 遊 市 集, 如 此 豐 盛 的 內 容, 吸 引 了 近 萬 人 入 園 參 觀, 也 帶 給 市 民 一 個 處 處 驚 奇 的 豐 收 之 旅 98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計 畫 第 二 類 ( 社 區 文 化 深 耕 計 畫 ) 及 第 三 類 ( 創 新 實 驗 計 畫 ), 共 徵 選 補 助 11 處 成 熟 社 區 ; 98 年 度 文 化 之 旅 活 動 規 劃 了 2 條 路 線 ( 猴 急 跳 水 - 七 分 茺 塘 生 態 人 文 之 旅 悠 遊 文 化 城 之 旅 6 個 梯 次, 串 聯 了 本 市 北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及 臺 中 縣 新 社 地 區, 結 合 在 地 生 活 文 化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生 態 文 化 地 景 及 各 地 節 慶 活 動, 讓 市 民 更 加 了 解 與 認 同 在 地 文 化, 進 而 帶 動 社 區 發 展 九 歷 史 古 蹟 活 化, 文 化 經 濟 回 春 ( 一 ) 歷 史 建 築 臺 中 放 送 局 臺 中 放 送 局 經 公 開 招 標, 目 前 委 託 大 千 廣 播 電 臺 經 營 管 理, 不 僅 引 進 民 間 創 造 力 活 絡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空 間, 亦 節 省 本 市 經 營 管 理 人 力 及 費 用 放 送 局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辦 理 9 場 次 主 題 性 藝 文 活 動, 參 訪 人 數 達 3 萬 4,965 人 ( 二 ) 文 英 館 本 局 將 文 英 館 部 分 空 間 委 由 迴 廊 咖 啡 劇 場 經 營 管 理, 全 部 整 修 經 費 由 經 營 團 隊 負 擔, 落 實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的 政 策 目 標, 為 全 臺 第 一 處 將 原 文 化 中 心 館 舍 以 ROT 委 外 轉 型 為 多 功 能 劇 場 之 成 功 案 例 文 英 館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規 劃 辦 理 67 場 次 表 演 活 動, 參 觀 人 數 達 4 萬 6,888 人 ( 三 ) 歷 史 建 築 市 長 公 館 市 長 公 館 目 前 委 由 博 物 園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引 進 創 意 設 計 的 時 代 文 化 概 念, 重 新 賦 予 歷 史 建 築 另 一 種 保 存 的 生 命 力 與 再 利 用 的 契 機 市 長 公 館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辦 理 20 場 次 創 意 主 題 藝 文 活 動, 參 訪 人 數 達 3 萬 5,584 人 ( 四 ) 民 俗 公 園 民 俗 公 園 現 委 由 亞 洲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在 引 進 學 校 資 源 與 結 合 社 區 參 與, 將 豐 富 的 人 文 與 自 然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社 教 功 能 民 俗 公 園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期 間, 共 計 辦 理 22 場 次 創 意 主 題 藝 文 活 動, 參 訪 人 數 達 4 萬 0,068 人 以 下 為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本 局 各 委 託 經 營 館 舍 辦 理 藝 文 活 動 場 次 及 參 觀 人 數 表 : 頁 339 / 353
341 委 託 經 營 館 舍 辦 理 活 動 場 次 參 觀 人 數 臺 中 放 送 局 文 英 館 市 長 公 館 民 俗 公 園 文 英 館 規 劃 再 利 用 為 多 功 能 展 演 實 驗 劇 場 市 長 公 館 委 外, 以 設 計 作 為 發 展 主 軸 放 送 局 以 聲 音 博 物 館 為 經 營 取 向 十 妥 善 修 復 與 維 護 本 市 文 化 資 產 ( 一 ) 惠 來 遺 址 保 存 維 護 與 教 育 展 示 惠 來 遺 址 位 於 本 市 最 精 華 之 七 期 重 劃 區, 如 何 兼 具 都 市 發 展 與 文 化 保 存, 為 亟 需 審 慎 周 延 面 對 的 重 要 課 題 本 局 已 於 94 年 委 託 臺 北 縣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進 行 臺 中 市 第 七 期 重 劃 區 惠 來 遺 址 保 存 方 式 可 行 性 評 估 計 畫, 該 計 畫 結 論 建 議 在 尚 未 確 定 惠 民 段 144 號 抵 費 地 最 終 保 存 方 式 及 惠 來 遺 址 精 華 區 之 前, 可 先 將 該 地 以 簡 易 遺 址 公 園 之 最 小 密 度 開 發 方 式 予 以 公 園 化 保 存, 小 來 公 園 即 係 依 據 該 建 議 採 簡 易 方 式 興 建, 並 已 於 97 年 8 月 4 日 完 成 該 年 度 第 一 期 工 程, 施 作 全 區 綠 美 化 噴 灌 照 明 及 監 視 系 統 等 工 項 ; 為 發 揮 教 育 功 能, 復 申 請 擴 大 內 需 方 案 補 助 進 行 該 公 園 第 二 期 工 程, 該 工 程 於 9 月 17 日 頁 340 / 353
342 開 工, 施 作 解 說 導 覽 區 美 化 及 改 善 無 障 礙 環 境, 於 11 月 10 日 竣 工, 已 初 步 具 備 保 存 維 護 與 教 育 展 示 功 能, 提 供 市 民 與 學 童 更 進 一 步 認 識 本 市 歷 史 完 工 後 的 小 來 公 園 小 來 公 園 導 覽 解 說 區 ( 二 ) 辦 理 本 市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維 護 本 局 目 前 辦 理 本 市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管 理 維 護 工 程 共 計 8 件, 包 括 : 臺 中 市 古 蹟 13 處 告 示 牌 設 施 工 程 (97 年 12 月 完 成 ) 市 定 古 蹟 張 家 祖 廟 張 廖 家 廟 文 昌 廟 等 地 面 牆 面 修 補 屋 頂 漏 水 修 復 茅 草 屋 頂 修 復 工 程 (97 年 12 月 完 成 ) 市 定 古 蹟 林 氏 宗 祠 管 理 維 護 設 備 建 置 案 (97 年 12 月 完 成 ) 歷 史 建 築 文 英 館 修 繕 工 程 (97 年 12 月 完 成 ) 歷 史 建 築 臺 中 刑 務 所 演 武 場 修 復 工 程 及 歷 史 建 築 孫 立 人 將 軍 故 居 修 復 暨 再 利 用 等 工 程 此 外, 並 進 行 市 定 古 蹟 臺 灣 府 儒 考 棚 調 查 研 究 暨 修 復 計 畫 (98 年 3 月 完 成 ) 廖 煥 文 墓 調 查 研 究 修 復 計 畫 (97 年 9 月 完 成 ) 等 2 處 調 查 研 究 工 作 ; 完 成 市 定 古 蹟 林 氏 宗 祠 修 復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 1 處 文 化 資 產 登 錄 方 面, 本 市 前 已 登 錄 13 處 古 蹟 39 處 歷 史 建 築,97 年 將 範 圍 擴 大 至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共 通 過 7 項 有 形 /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的 審 議 :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部 份, 公 告 登 錄 旱 溪 媽 祖 遶 境 十 八 庄 犁 頭 店 穿 木 屐 躦 鯪 鯉 兩 項 民 俗 節 慶 活 動 ;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部 份, 臺 中 教 師 會 館 金 源 吉 林 宅 門 廳 水 源 地 上 水 塔 第 二 集 水 井 輔 之 居 等 五 處 文 化 資 產 已 通 過 本 市 歷 史 建 築 審 議, 並 於 98 年 3 月 10 日 公 告 登 錄 ( 三 ) 湖 心 亭 百 週 年 慶 紀 念 活 動 臺 中 公 園 湖 心 亭 係 1908 年 ( 明 治 41 年 )10 月 24 日 舉 辦 臺 灣 縱 貫 鐵 路 全 線 通 車 儀 式, 設 於 公 園 池 中 作 為 日 本 閑 院 宮 載 仁 親 王 之 休 憩 所, 由 日 治 總 督 府 設 計, 原 為 慶 祝 通 車 典 禮 的 臨 時 建 物, 由 於 造 型 優 美 而 被 永 久 保 留, 於 1999 年 ( 民 國 88 年 )4 月 17 日 指 定 為 市 定 古 蹟,2007 年 ( 民 國 96 年 ) 重 新 修 復 完 成, 是 本 市 市 民 共 同 的 記 憶 及 著 名 地 標 97 年 10 月 適 逢 湖 心 亭 一 百 週 年, 本 府 特 與 臺 鐵 結 合, 於 10 月 24 日 當 天 重 現 臺 灣 西 部 縱 貫 鐵 路 全 線 通 車 儀 式 昔 日 盛 況, 於 臺 鐵 臺 中 站 站 前 廣 場 設 置 復 刻 版 奉 迎 門, 並 邀 請 臺 中 市 長 胡 志 強 及 多 位 貴 賓 一 同 乘 坐 蒸 氣 火 車 南 下, 搭 乘 馬 車 與 臺 中 女 中 樂 儀 隊 遊 行 至 臺 中 公 園, 現 場 也 邀 請 姓 名 與 湖 心 亭 同 音 的 民 眾 與 百 年 古 蹟 湖 心 亭 共 同 慶 生 頁 341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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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貳 拾 參 地 方 稅 務 局 一 稅 收 執 行 情 形 (ㄧ)97 年 度 本 市 稅 收 執 行 情 形 97 年 1 月 1 日 至 97 年 12 月 31 日 本 市 97 年 度 地 方 稅 各 項 稅 收 實 徵 淨 額 為 159 億 500 萬 元, 達 稅 收 總 預 算 數 164 億 300 萬 元 之 97%, 較 96 年 度 167 億 4,300 萬 元 減 收 8 億 3,800 萬 元, 負 成 長 5%, 其 中 負 成 長 的 稅 目 包 括 : 地 價 稅 負 成 長 2.8% 土 地 增 值 稅 負 成 長 10.9% 契 稅 負 成 長 18.4% 娛 樂 稅 負 成 長 4.6%; 另 正 成 長 的 稅 目 包 括 : 房 屋 稅 成 長 0.8% 使 用 牌 照 稅 成 長 0.8 % 及 印 花 稅 成 長 3.3% ( 如 下 表 ) 臺 中 市 97 年 度 市 稅 預 算 數 及 實 徵 情 形 統 計 表 單 位 : 百 萬 元 稅 目 別 上 年 度 (96)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金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額 各 稅 比 重 % 金 本 年 度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額 達 成 預 算 數 % 本 年 度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與 上 年 度 (96) 同 期 比 較 增 減 金 額 增 減 % (1) (2) (3) (4) (5)=(4) (2) (6)=(4)-(1) (7)=(4) (1) 市 稅 16,743 16, , 土 地 稅 7,649 7, , (1) 地 價 稅 2,443 2, , (2) 土 地 增 值 稅 5,206 5, , 房 屋 稅 3,937 3, , 使 用 牌 照 稅 3,031 3, , 契 稅 1,467 1, ,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教 育 捐 ( 二 )98 年 度 本 市 稅 收 執 行 情 形 98 年 1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本 市 98 年 度 稅 收 預 算 數 169 億 3,700 萬 元, 截 至 98 年 3 月 底 止 市 稅 包 括 教 育 捐 土 地 增 值 稅 100%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11 億 3,000 萬 元, 達 預 算 數 6.7%,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之 市 稅 包 括 教 育 捐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18 億 9,500 萬 元 比 較, 減 收 7 億 6,500 萬 元, 負 成 長 40.4%: 頁 344 / 353
346 臺 中 市 98 年 度 市 稅 預 算 數 及 實 徵 情 形 統 計 表 98 年 度 (98 年 3 月 ) 單 位 : 百 萬 元 稅 目 別 上 年 度 (97)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截 至 3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截 至 3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與 上 年 度 (97) 同 期 比 較 達 成 增 減 金 額 各 稅 比 重 金 額 預 算 數 金 額 增 減 金 額 % % % (1) (2) (3)=(2) (1) (4) (5)=(2)-(4) (6)=(5) (4) 市 稅 15,905 16, , , 土 地 稅 7,015 7, , (1) 地 價 稅 2,373 2, (2) 土 地 增 值 稅 4,642 5, , 房 屋 稅 3,968 4, 使 用 牌 照 稅 3,056 3, 契 稅 1,197 1,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教 育 捐 ( 三 ) 市 庫 稅 課 收 入 檢 討 分 析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本 市 98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為 307 億 3,445 萬 元, 其 中 本 局 稅 課 收 入 預 算 數 為 158 億 8,200 萬 元, 占 歲 入 預 算 51.67% 截 至 本 98 年 2 月 底 止, 稅 課 收 入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屬 市 庫 部 分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及 教 育 捐 均 為 100%, 土 地 增 值 稅 為 80% 為 6 億 3,200 萬 元, 達 預 算 數 4% 與 上 年 度 同 期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11 億 400 萬 元 比 較, 減 收 4 億 7,200 萬 元, 負 成 長 42.7% ( 如 下 表 ) 頁 345 / 353
347 臺 中 市 98 年 度 市 稅 預 算 數 及 實 徵 情 形 統 計 表 ( 市 庫 部 分 ) 98 年 度 (98 年 3 月 ) 單 位 : 百 萬 元 稅 目 別 上 年 度 (97)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各 稅 比 重 金 額 金 額 截 至 3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達 成 預 算 數 % 截 至 3 月 底 止 實 徵 淨 額 累 計 數 與 上 年 度 (97) 同 期 比 較 金 額 增 減 金 額 (1) % (2) (3)=(2) (1) (4) (5)=(2)-(4) (6)=(5) (4) 合 計 15,095 15,942 1, , 稅 課 收 入 14,976 15, , , 地 價 稅 2,373 2, 土 地 增 值 稅 3,713 4, 房 屋 稅 3,968 4, 使 用 牌 照 稅 3,056 3, 契 稅 1,197 1,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教 育 捐 及 其 他 房 屋 稅 附 徵 娛 樂 稅 附 徵 契 稅 附 徵 罰 鍰 收 入 工 程 受 益 費 增 減 % 二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 一 ) 納 稅 服 務 1 為 真 正 落 實 一 處 受 理 全 程 服 務 之 便 捷 服 務, 自 98 年 2 月 2 日 起 設 置 電 話 客 服 中 心 由 專 人 專 責, 提 供 一 通 電 話 全 程 服 務, 及 單 一 窗 口 全 功 能 服 務, 辦 理 查 詢 諮 詢 試 算 估 算 申 辦 發 證 等 11 大 類 123 項 服 務 業 務,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服 務, 大 幅 縮 短 民 眾 洽 公 時 間 2 成 立 強 化 及 精 進 業 務 推 動 小 組 共 計 9 組, 由 副 局 長 及 秘 書 擔 任 小 組 會 議 主 席, 各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組 長 及 副 組 長, 由 上 而 下 帶 領 同 仁 研 議 創 新 性 整 合 性 的 措 施 以 提 供 民 眾 更 便 捷 完 善 的 服 務,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研 議 120 件 提 案, 經 決 議 採 行 並 進 行 規 畫 之 案 件 計 23 件 3 為 持 續 改 善 並 精 進 本 局 各 項 服 務 措 施, 至 98 年 3 月 止 已 成 立 愛 屋 吉 屋 e 網 清 飛 梭 快 易 通 品 質 圈 E 點 靈. 清 查 行 代 徵 臻 善 圈 網 站 服 務 友 善 圈 稅 務 宅 急 便 追! 追! 追! 我 捉 得 住 你 印 樂 園 知 識 精 采 圈 釋 移 圈 電 話 友 誼 圈 等 共 11 組 品 質 圈, 並 陸 續 召 開 品 質 圈 會 議 進 行 研 議 頁 346 / 353
348 頁 347 / 為 整 合 民 眾 反 映 管 道 回 復 機 制, 特 訂 定 本 局 民 眾 意 見 處 理 作 業, 明 確 規 範 民 眾 意 見 表 達 管 道 處 理 流 程 未 能 如 期 完 成 之 展 延 與 通 知 民 眾 民 眾 具 體 建 議 之 公 告 等 處 理 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機 制 5 推 動 內 外 部 e 化 作 業 與 管 理 (1) 為 建 立 完 整 網 站 管 理 及 維 護 機 制, 訂 定 本 局 網 站 資 訊 服 務 作 業 手 冊, 採 權 責 分 工 方 式, 明 確 分 工 網 站 權 責, 以 發 揮 各 單 位 專 業 知 能, 提 供 民 眾 最 新 最 正 確 最 快 速 的 稅 務 資 訊 (2) 結 合 公 文 收 發 管 理 系 統, 開 辦 125 項 線 上 申 辦 查 調 網 路 申 報 與 預 約 服 務 之 即 時 回 復 機 制, 與 43 項 書 表 下 載 服 務, 合 計 提 供 168 項 e 化 服 務 (3) 為 鼓 勵 民 眾 多 多 使 用 網 路 申 辦 稅 務 案 件, 於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辦 理 網 路 申 辦 e 點 通 您 申 辦 我 送 禮 活 動, 與 96 年 同 期 比 較 線 上 申 辦 成 長 率 達 27% (4)97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網 站 ( 頁 ) 資 訊 檢 索 配 合 電 子 化 政 府 入 口 網, 提 供 主 題 施 政 與 服 務 等 分 類 檢 索 與 檢 索 功 能 說 明 使 用 範 例 資 訊 檢 索 建 議, 並 提 供 進 階 檢 索 功 能, 方 便 民 眾 操 作 使 用 6 為 鼓 勵 民 眾 就 地 方 稅 法 令 稽 徵 作 業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研 提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本 局 業 務 興 革 參 考, 訂 定 鼓 勵 民 眾 參 與 創 新 作 業 要 點 民 眾 得 透 過 郵 寄 傳 真 網 路 現 場 及 電 話 等 方 式 向 本 局 提 出, 經 本 局 創 新 案 件 審 核 小 組 決 議 採 行 者, 由 本 局 專 函 致 謝 及 致 贈 1,000 元 等 值 獎 品, 並 於 本 局 網 站 公 開 表 揚 7 成 立 戶 稅 一 家 親 跨 機 關 合 作 服 務 圈, 自 97 年 元 月 起 與 民 政 處 監 理 站 協 調 規 劃 擴 及 全 市 8 戶 政 事 務 所, 整 合 行 政 資 源, 實 施 三 合 一 跨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辦 理 代 收 姓 名 變 更 稅 單 投 遞 地 址 異 動 申 請 及 戶 籍 遷 徙 稅 籍 證 明 傳 真 查 證 等 合 作 機 制, 97 年 9 月 止 至 98 年 2 月 止 計 受 理 5,932 件, 成 效 優 異 8 為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訂 定 臺 中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文 心 藝 廊 展 示 區 管 理 使 用 要 點, 於 文 心 藝 廊 不 定 期 提 供 藝 術 創 作 者 展 覽 作 品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展 出 台 中 市 藝 文 交 流 協 會 97 年 會 員 書 畫 聯 展 臺 灣 省 中 國 古 文 字 學 會 97 年 當 代 古 文 字 書 畫 展 臺 灣 省 中 國 書 畫 學 會 2008 年 會 員 作 品 聯 展 台 中 市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 大 墩 社 區 大 學 藝 術 探 索 湯 福 根 創 作 六 十 年 [ 八 十 回 顧 ] 彩 墨 畫 展 與 黏 土 有 約 等 6 場 次 9 辦 理 慾 望 與 規 範 的 衝 突 節 能 與 減 碳 - 危 機 與 轉 機 漫 步 悠 揚 樂 章 莫 索 斯 基 展 覽 會 之 畫 音 樂 賞 析 等 講 座, 以 多 元 的 方 式 培 養 同 仁 從 身 心 靈 改 造, 提 升 專 業 智 能 及 生 活 修 養,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績 效 ( 二 ) 租 稅 教 育 及 宣 傳 1 辦 理 全 市 走 透 透 校 園 巡 迴 宣 導 及 愛 心 媽 媽 租 稅 說 故 事 比 賽 等 學 校 租 稅 教 育, 將 比 賽 精 采 內 容 錄 製 成 CD 及 印 製 優 勝 腳 本 專 輯 分 送 學 校 師 生 觀 賞 研 閱, 讓 租 稅 教 育 推 行 更 具 稅 服 力 創 新 規 劃 活 潑 多 元 化 之 租 稅 智 慧 王 闖 關 園 遊 會, 結 合 租 稅 常 識 分 設 五 育 站 區, 再 透 過 挑 戰 性 遊 戲, 吸 引 學 生 民 眾 熱 烈 參 與,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及
349 頁 348 / 353 擴 大 宣 導 效 果, 計 辦 理 55 場 次 舉 辦 本 市 國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校 教 師 研 習 社 區 暨 社 區 大 學 本 市 各 職 業 公 ( 工 ) 會 等 不 同 階 層 人 士 之 租 稅 教 育 講 習 座 談 會 計 18 場 次, 藉 此 傳 達 稅 務 訊 息, 並 透 過 雙 向 溝 通, 調 整 宣 導 方 向 及 創 新 行 銷 思 維 2 積 極 加 強 使 用 牌 照 稅 多 元 化 宣 導 辦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及 地 價 稅 開 徵 宣 導 委 託 轉 帳 納 稅 新 增 戶 贈 獎 活 動 等 ; 並 舉 辦 志 工 快 樂 秀 租 稅 宣 導 劇 競 賽, 將 租 稅 主 題 融 入 劇 情 中, 以 生 活 化 的 劇 情 對 白 及 逗 趣 的 肢 體 語 言, 教 導 市 民 節 稅 之 道 ; 結 合 各 機 關 團 體, 適 時 適 地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減 低 本 局 人 力 負 荷, 增 進 民 眾 稅 法 常 識, 計 辦 理 28 場 次 3 設 計 別 出 心 裁, 行 銷 城 市 風 情 及 地 方 特 色 的 創 意 文 宣, 融 合 生 活 美 學, 兼 具 教 育 美 觀 及 實 用 之 特 性, 讓 受 贈 者 有 耳 目 一 新 的 驚 喜, 而 清 晰 可 見 的 租 稅 宣 導 文 字, 亦 強 化 行 銷 效 果, 如 : 設 計 精 緻 造 型 可 愛 的 吉 祥 物 造 型 磁 鐵 組 附 印 宣 導 內 容 之 資 料 夾 順 應 流 行 文 具 風 潮 製 作 的 委 託 轉 帳 納 稅 宣 導 便 利 貼 以 行 銷 本 市 具 文 化 氣 息 及 特 色 景 點 而 編 輯 的 幸 福 稅 月 美 麗 臺 中 手 冊 等 計 6 種,1 萬 1,250 份, 於 學 校 租 稅 教 育 及 各 宣 導 活 動 場 合 分 送, 獲 贈 者 均 一 致 讚 賞 4 除 利 用 廣 播 電 台 有 線 電 視 台 及 各 大 新 聞 雜 誌 等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租 稅 宣 傳 外, 更 秉 持 效 率 創 新 服 務 理 念, 推 出 系 列 的 網 路 租 稅 宣 導 活 動, 如 : 建 置 兒 童 歡 樂 網 談 天 說 稅 部 落 格 舉 辦 網 路 申 辦 e 點 通 - 您 申 請, 我 送 禮 抽 獎 活 動 歡 樂 對 對 碰 租 稅 常 識 網 路 遊 戲 等 各 具 特 色 的 網 頁, 吸 引 各 年 齡 層 民 眾 及 學 生 上 網 瀏 覽, 傳 遞 零 時 差 稅 務 新 知, 串 聯 各 年 齡 層 網 路 族 群, 打 造 全 方 位 之 網 路 行 銷 5 順 應 數 位 行 銷 趨 勢, 創 新 推 出 節 稅 不 求 人 - 有 我 稅 務 通 暨 統 一 發 票 宣 導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建 置 於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e 學 中 心 網 站, 課 程 自 97 年 11 月 10 日 正 式 上 線 開 課 後, 截 至 3 月 31 日 止 選 課 人 數 已 達 5,129 人, 並 有 3,389 人 已 上 完 本 課 程 並 完 成 測 驗, 宣 導 績 效 卓 著 ( 三 ) 加 強 使 用 牌 照 稅 稽 徵 1 執 行 97 年 各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加 強 辦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欠 稅 案 件 繳 款 書 送 達 計 畫,5 年 開 徵 送 達 率 達 99 93%, 榮 獲 財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國 稅 捐 稽 徵 處 甲 組 第 3 名 2 執 行 97 年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加 強 稽 徵 作 業, 滯 納 期 滿 徵 績 94.69%, 榮 獲 財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國 稅 捐 機 關 甲 組 第 2 名 ( 四 ) 娛 樂 稅 稅 籍 清 查 97 年 度 娛 樂 稅 稅 籍 平 時 查 核 及 全 面 清 查 作 業 計 畫, 業 於 97 年 9 月 20 日 辦 理 完 竣, 計 增 加 稅 額 46 萬 1,554 元, 另 輔 導 新 增 設 立 者 206 家, 新 增 稅 額 計 125 萬 670 元, 績 效 榮 獲 財 政 部 評 定 為 全 國 甲 組 第 4 名 ( 五 ) 印 花 稅 檢 查 為 查 核 應 稅 憑 證 是 否 核 實 貼 用 印 花 稅 票,97 年 度 印 花 稅 檢 查 工 作 自 97 年 6 月 起 實 施, 並 於 檢 查 前 發 布 新 聞, 宣 導 業 者 自 行 檢 查 有 無 短 漏 貼 印 花 稅 票, 以 落 實 愛 心 辦 稅 本 年 度 預 計 檢 查 200 家 以 上, 檢 查 對 象 以 土 木 工 程 業 建 築 工 程 業 及 醫 院 診 所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補 習 班 等 查 核 應 稅 憑 證 貼 用 印 花 稅 票 情 形, 檢 查 前 寄 發 輔 導 函 共 4,167 家, 輔 導 業 者 自 動 補 繳 稅 款, 本 年 度 實 際 查 核 家 數 419 家, 自 動 補 報 補 徵 家 數 329 家, 補
350 繳 稅 額 8,189 萬 元 ( 六 ) 地 價 稅 97 年 地 價 稅 開 徵 圓 滿 完 成, 查 定 件 數 40 萬 2,593 件, 查 定 稅 額 23 億 8,566 萬 7,399 元, 實 徵 稅 額 23 億 2,136 萬 4,065 元, 徵 起 率 達 97.30% ( 七 ) 土 地 增 值 稅 97 年 與 96 年 度 徵 績 比 較 表 稅 額 單 位 : 千 元 年 度 別 查 定 件 數 徵 起 稅 額 ,593 2,321, ,612 2,338,320 增 加 數 29,981-16,956 成 長 率 8.04% % 1 經 核 准 重 購 土 地 退 還 土 地 增 值 稅 5 年 管 制 期 間 內 之 列 管 案 件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及 私 立 學 校 受 贈 土 地 免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案 件, 對 是 類 核 准 重 購 退 稅 及 免 稅 案 件 辦 理 清 查, 清 查 期 間 自 98 年 1 月 5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止, 將 可 如 期 完 成 清 查, 以 防 杜 逃 漏 稅 捐 2 截 至 98 年 2 月 底 止, 土 地 增 值 稅 累 計 查 定 件 數 計 8,115 件, 較 去 年 (97 年 ) 同 期 查 定 件 數 9,306 件, 減 少 1,191 件, 減 少 率 12.79%; 累 計 徵 起 稅 額 3 億 8,000 萬 5,000 元, 較 去 年 (97 年 ) 同 期 稅 額 8 億 6,699 萬 8,000 元, 減 少 4 億 8,699 萬 3,000 元, 減 少 率 56.17% ( 如 下 表 ) 97 年 及 98 年 度 比 較 表 稅 額 單 位 : 千 元 查 定 件 數 徵 起 稅 額 97 年 2 月 底 止 9, , 年 2 底 止 8, ,005 減 少 數 -1, ,993 減 少 率 % % ( 八 ) 房 屋 稅 1 97 年 房 屋 稅 自 5 月 1 日 開 徵 至 5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查 定 數 48 萬 9,848 件, 應 徵 稅 額 39 億 6,755 萬 餘 元, 截 至 97 年 12 月 底 止, 已 徵 起 47 萬 8,596 件 ( 徵 起 率 為 97.7%), 徵 起 金 額 38 億 7,647 萬 餘 元 ( 徵 起 率 為 97.7%), 徵 起 件 數 較 96 年 度 同 期 增 加 4,893 件, 金 額 增 加 3,363 萬 餘 元 如 下 表 頁 349 / 353
351 房 屋 稅 97 年 與 96 年 度 徵 績 比 較 表 稅 額 單 位 : 千 元 年 度 別 查 定 件 數 徵 起 稅 額 ,848 3,876, ,955 3,842,839 增 加 數 4,893 33,637 成 長 率 1.01% 0.87% 2 本 市 97 年 新 建 設 籍 房 屋 計 9,897 戶, 本 市 各 區 新 建 設 籍 房 屋 戶 數 如 下 表 區 別 ( 九 ) 契 稅 中 區 東 區 西 區 南 區 北 區 西 屯 區 南 屯 區 北 屯 區 合 計 件 數 , ,893 1,849 2,252 9,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底 房 屋 移 轉 契 稅 申 報 件 數 1 萬 4,068 件, 較 97 年 同 期 1 萬 7,793 件, 負 成 長 20.94% ( 十 ) 欠 稅 清 理 及 稅 捐 保 全 成 效 1 98 年 截 至 3 月 底 止, 舊 欠 徵 起 數 1 億 7,466 萬 5,000 元, 較 去 (97) 年 同 期 徵 起 數 2 億 1,847 萬 5,000 元, 減 少 4,381 萬 元 ; 舊 欠 清 理 數 10 億 544 萬 1,000 元, 較 去 (97) 年 同 期 清 理 數 9 億 2,926 萬 5,000 元, 增 加 7,617 萬 6,000 元, 為 充 裕 市 庫 收 入, 當 繼 續 加 強 欠 稅 清 理 2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止, 行 政 執 行 處 掣 發 執 行 憑 證 數 2 萬 1,514 件, 較 去 (97) 年 同 期 掣 發 執 行 憑 證 數 1 萬 7,452 件, 增 加 4,062 件 ; 為 加 強 執 行 憑 證 清 理, 每 年 函 請 各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欠 稅 人 存 款 資 料, 有 所 得 資 料 者, 已 再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3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2 月 止, 辦 理 滯 欠 稅 款 罰 鍰 案 件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執 行 計 3 萬 221 件 ; 辦 理 禁 止 財 產 處 分 作 業 計 625 件 4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12 日 止 向 行 政 執 行 處 或 法 院 申 報 稅 捐 債 權 獲 分 配 件 數 計 972 件, 徵 起 欠 稅 款 計 6,517 萬 3,450 元 5 配 合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4 條 修 正 後 限 制 出 境 標 準 金 額 提 高 及 限 制 期 間 不 得 逾 5 年 之 規 定, 本 局 主 動 清 理 原 辦 理 限 制 出 境 案 件,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17 日 止 函 報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中 部 辦 公 室 解 除 限 制 出 境 計 164 件, 辦 理 限 制 出 境 計 3 件 ( 十 一 ) 轉 帳 納 稅 及 稅 款 劃 解 辦 理 情 形 頁 350 / 353
352 頁 351 / 於 97 年 12 月 底 前 如 期 完 成 98 年 1 月 至 99 年 12 月 地 方 稅 以 資 料 媒 體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納 稅 作 業 招 標 簽 約 作 業 2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12 日 止 劃 解 公 庫 代 收 本 市 稅 款 45 萬 9,425 件, 金 額 計 40 億 6,477 萬 1,749 元 ;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6 日 止 劃 解 公 庫 代 收 外 縣 市 稅 款 10 萬 7,109 件, 金 額 計 11 億 4,299 萬 4,645 元 ( 十 二 ) 提 供 直 撥 退 稅 服 務 為 提 供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減 少 納 稅 義 務 人 為 兌 領 退 稅 款 往 返 奔 波 時 間, 簡 化 退 稅 作 業, 辦 理 直 撥 退 稅 服 務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申 辦 退 稅 案 件 時, 只 要 提 供 本 人 郵 局 或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影 本, 經 核 准 退 稅 者, 退 稅 款 即 直 接 轉 入 納 稅 義 務 人 指 定 之 帳 戶 內, 既 節 省 退 稅 支 票 之 郵 寄 成 本 又 方 便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領 自 97 年 9 月 至 98 年 3 月 16 日 止 計 辦 理 330 件 ( 十 三 ) 違 章 審 理 暨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1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違 章 案 件 計 受 理 5,861 件 ( 包 括 使 用 牌 照 稅 5,841 件, 其 他 地 方 稅 20 件 ), 計 裁 罰 5,162 件 ; 主 動 辦 理 罰 鍰 溢 繳 退 稅 案 件 計 210 件 ;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申 訴 案 計 28 件 ; 重 大 違 章 案 件 提 請 裁 罰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計 3 件 ; 受 理 復 查 案 計 84 件 訴 願 答 辯 案 計 38 件 行 政 訴 訟 答 辯 案 計 12 件 2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召 開 復 查 委 員 會 議 6 次, 審 議 案 件 計 61 件, 列 席 臺 中 市 政 府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接 受 備 詢 計 6 次, 受 審 案 件 計 48 件 3 民 眾 有 異 議 時, 除 委 婉 詳 實 說 明, 全 力 化 解 爭 執 外, 對 於 確 屬 適 法 之 案 件, 亦 每 多 運 用 協 談 機 制, 減 少 訟 爭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經 協 談 由 申 請 人 撤 回 復 查 或 不 再 提 起 訴 願 之 案 件 計 24 件 ( 十 四 ) 推 動 稅 務 資 訊 作 業 1 為 落 實 資 訊 安 全 政 策, 維 護 地 方 稅 稅 務 資 訊 應 用 平 台 持 續 運 作 服 務,95 年 推 動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通 過 英 國 國 家 認 證 委 員 會 (UKAS) 驗 證 本 局 地 方 稅 稅 務 資 訊 應 用 平 台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符 合 ISO 27001:2005 最 新 版 規 範, 為 第 一 個 獲 得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之 稅 捐 處, 也 是 驗 證 範 圍 最 大 的 稅 捐 機 關 98 年 上 半 年 賡 續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複 評 驗 證, 以 維 持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之 有 效 性, 並 於 98 年 下 半 年 重 新 辦 理 全 面 驗 證 事 宜 2 本 局 經 臺 中 市 政 府 指 派 接 受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電 子 處 理 資 料 中 心 之 外 部 稽 核, 於 97 年 11 月 21 日 由 行 政 院 資 通 安 全 稽 核 服 務 團 6 位 產 官 及 學 界 專 家 擔 任 稽 核 委 員, 進 行 13 大 項 226 小 項 之 實 地 稽 核, 在 全 體 同 仁 努 力 下, 榮 獲 最 高 等 級 非 常 完 整 之 殊 榮 3 建 置 土 地 增 值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網 路 申 報 作 業 系 統,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落 實 以 網 路 取 代 馬 路, 減 少 申 辦 時 間,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26 日 共 計 受 理 3 萬 2,104 件 4 為 提 高 土 地 稅 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與 即 時 性, 並 簡 化 公 文 作 業 流 程,97 年 6 月 起 首 創 與 地 政 單 位 跨 機 關 合 作, 將 地 籍 媒 體 資 料 之 傳 檔 流 程 與 時 間, 由 原 每 10 天 以 公 文 傳
353 遞 檔 案 一 次, 改 以 每 天 利 用 網 路 線 上 傳 送, 確 實 縮 短 地 價 稅 稅 籍 資 料 與 地 政 地 籍 檔 因 異 動 產 生 之 資 料 落 差 5 建 置 欠 稅 移 送 執 行 整 合 影 像 系 統 處 理 移 送 執 行 之 案 件, 掃 描 送 達 回 證 處 分 書 債 權 憑 證 等 影 像 之 作 業, 透 過 該 系 統 網 路 連 線 功 能, 查 詢 送 達 回 證 處 分 書 等 相 關 資 料, 比 對 繳 納 紀 錄 等 作 業 流 程, 可 縮 短 移 送 時 程, 強 化 控 管 機 制 6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於 97 年 12 月 12 日 召 開 房 屋 稅 與 地 價 稅 外 業 清 查 系 統 整 合 需 求 彙 整 會 議 成 立 房 屋 稅 與 地 價 稅 外 業 清 查 系 統 本 局 為 推 動 小 組 成 員, 積 極 參 與 研 商 規 劃 事 宜 7 成 立 飛 梭 快 易 通 品 質 圈, 研 究 透 過 地 政 機 關 戶 政 機 關 及 國 稅 局 提 供 之 資 料, 運 用 電 腦 系 統 自 動 比 對 土 地 增 值 稅 申 報 資 料 代 替 人 工 審 核 作 業, 簡 化 審 查 及 核 對 工 作, 節 省 人 力 縮 短 作 業 時 程 減 少 書 面 用 紙 降 低 人 工 作 業 錯 誤 機 率 8 為 確 保 地 方 稅 務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之 正 常 運 轉, 保 障 民 眾 稅 務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97 年 度 加 強 建 置 網 路 傳 輸 交 換 機 組 備 援 資 料 庫 備 份 機 制 及 建 立 高 穩 定 性 高 容 量 執 行 能 力 網 路 核 心 交 換 主 機, 以 提 升 稽 徵 作 業 效 能 及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9 97 年 度 進 行 主 機 房 資 訊 電 源 線 路 等 整 線 及 擴 建 工 程, 施 作 後 網 路 線 路 及 光 纖 骨 幹, 均 可 透 過 顏 色 辨 識, 讓 資 訊 線 路 更 易 於 識 別 及 維 護, 另 規 劃 機 櫃 分 區 及 編 碼, 透 過 機 櫃 顏 色 辨 識 來 規 範 機 櫃 內 置 設 備 的 屬 性, 讓 機 房 的 管 理 更 有 秩 序 及 效 率 10 建 置 外 網 入 侵 防 禦 系 統 及 採 購 網 路 端 點 安 全 檢 測 設 備, 有 效 降 低 資 安 事 件 之 發 生, 以 強 化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 十 五 )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的 貼 心 措 施 適 值 金 融 風 暴 肆 虐 全 球, 本 局 為 紓 解 納 稅 義 務 人 資 金 壓 力, 陪 伴 市 民 安 然 度 過 經 濟 衰 退 期, 特 訂 定 辦 理 98 年 地 方 稅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作 業 要 點, 納 稅 義 務 人 只 要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得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申 請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稅 款 1 適 用 稅 目 臺 中 市 98 年 定 期 開 徵 之 使 用 牌 照 稅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娛 樂 稅 及 彙 總 繳 納 之 印 花 稅, 得 申 請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2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條 件 (1) 營 利 事 業 :97 年 7 至 12 月 自 動 報 繳 銷 售 額 總 計 較 前 一 年 同 期 減 少 3 成 以 上 者 (2) 個 人 : 以 97 年 7 月 至 98 年 各 稅 繳 納 期 限 內 曾 領 取 失 業 給 付 者 為 限 ; 另 辦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延 期 繳 納 之 個 人, 如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或 二 親 等 內 直 系 親 屬 其 中 一 人 領 有 失 業 給 付 者 3 臺 中 市 98 年 定 期 開 徵 地 方 稅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標 準 如 下 表 頁 352 / 353
354 使 用 牌 照 稅 稅 目 營 利 事 業 應 納 稅 額 合 計 在 3 萬 元 以 上 個 人 延 期 或 分 期 標 準 4 月 開 徵 延 期 至 98 年 8 月 31 日 10 月 開 徵 延 期 至 98 年 12 月 20 日 延 期 至 98 年 8 月 31 日 房 屋 稅 娛 樂 稅 印 花 稅 坐 落 本 市 房 屋 應 納 稅 額 合 計 未 滿 20 萬 元 坐 落 本 市 房 屋 應 納 稅 額 合 計 20 萬 元 以 上 地 價 稅 應 納 稅 額 未 滿 10 萬 元 應 納 稅 額 10 萬 元 以 上 延 期 1 至 3 個 月 分 3 期 繳 納 ( 每 期 1 個 月 ) 延 期 1 至 6 個 月 分 6 期 繳 納 ( 每 期 1 個 月 ) 延 期 至 98 年 12 月 20 日 延 期 1 至 2 個 月 延 期 2 至 4 個 月 頁 353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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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 控 及 风 险 管 理 的 认 识 ( 一 ) 外 部 要 求 1 国 资 委 要 求 2006 年 6 月 6 日 国 资 委 下 发 了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企 业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指 引 的 通 知, 在 央 企 中 首 次 引 入 风 险 管 理 概 念 国 资 委 (2012)23 号 文 关 于 中 央 企 业 开 展 管 理 提 升 活 动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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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 領域計畫表
新 竹 市 曙 光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計 畫 表 設 計 者 : 李 麗 娟 一 本 領 域 每 週 學 習 節 數 節, 本 學 期 共 6 節 二 本 學 期 課 程 架 構 : 第 一 單 元 我 的 家 庭 第 1 課 我 們 的 姓 名 第 2 課 家 庭 的 生 活 社 會 上 第 二 單 元 家 庭 與 倫 理 第 三
Microsoft PowerPoint - 期中lecture-961014-公佈版
都 市 景 觀 建 築 以 新 市 政 中 心 綠 園 道 ( 公 1-1) 為 操 作 案 例 介 紹 說 明 New Taichung City Park 本 案 基 地 說 明 計 畫 範 圍 大 都 會 歌 劇 院 市 政 府 與 市 議 會 圓 滿 戶 外 劇 場 依 據 合 約 要 求, 本 案 操 作 以 下 四 項 工 作 內 容 以 1.1 緣 起 1.2 新 市 政 特 區 商
06寫作魔法學堂─學習單附錄及版權頁
寫 作 魔 法 空 白 學 習 單 117 空 白 學 習 單 年 級 篇 青 蛙 奶 奶 快 樂 圍 巾 119 兔 子 錢 126 沒 有 你 我 怎 麼 辦 134 紙 袋 公 主 -P 型 偵 探 136 隻 豬 和 百 隻 狼 137 愛 幫 忙 男 孩 138 短 耳 兔 139 河 馬 波 波 屁 股 大 140 118 快 樂 圍 巾 完 成 日 期 月 日 青 蛙 奶 奶 為 什
2012年科技活动周 主要活动 00451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开放活动 间 5月19 20日 点 杭州气象科普体验馆 主办单位 杭州市气象局 联系电话 0571-86809930 联 系 人 董锦仁 00452 第三届浙江省暨宁波市职工科技周 举办职工家政培训 技能培训 创新成果大会 展 职业技能大
江苏 浙江 点 全市 主办单位 南京市科协 联系电话 025-57713623 联 系 人 徐东礼 00449 组织科普志愿者下基层服务活动 组织医药卫生 农业科技等专家 深入部队 社 区 企业开展科普活动 间 5月25日 点 六合 江宁 浦口 溧水 主办单位 市科委 市农委 市科协 市震局 联系电话 025-83639276 联 系 人 徐东礼 浙 江 00450 浙江省第九届林业科技周 举办经济发展趋势论坛
《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导读
( ) Daniel Bell1919 1938 1943 1952 1972 20 1960 1971 1973 1976 19601980 1980 20 50 1959 1962 1967 1985 1973 1976 ( 1997 ) ( 8 ) ( 12 ) 30 50 21 ( 20 21 ) ( 8 ) ( 8 ) ( 9 ) 1 ( 12 ) ( 12 ) ( 8 ) 20 70%
001柯正峰.PDF
1 (105) 1998 2002 (106) 2 2002 ( ) 3 (107) 2001 ( ) ( ) (108) 4 1998 2002:41-87 5 (109) 1998 1998 1 6 9 2 1 1 3 2 2 1 1 1 1 1 1 1 1 2 (110) 6 ( ) 7 (111) ( ) ( ) (112) 8 ( ) 1. 1999 1999 2002 40% 9 (113)
目 錄 CONTENT 前 言 6 壹 國 際 新 都 篇 ~ 活 力 建 設 國 際 新 都 一 秋 紅 谷 景 觀 生 態 公 園, 榮 獲 全 球 卓 越 建 設 首 獎 二 盧 森 堡 世 界 不 動 產 年 會, 行 銷 臺 中 獲 得 熱 烈 回 響 三 參 加 UCLG 執 行 局 委
目 錄 CONTENT 前 言 6 壹 國 際 新 都 篇 ~ 活 力 建 設 國 際 新 都 一 秋 紅 谷 景 觀 生 態 公 園, 榮 獲 全 球 卓 越 建 設 首 獎 二 盧 森 堡 世 界 不 動 產 年 會, 行 銷 臺 中 獲 得 熱 烈 回 響 三 參 加 UCLG 執 行 局 委 員 會 議, 廣 邀 會 員 參 與 05 年 燈 會 四 參 與 經 濟 護 樹 防 災 國 際
如 來 明 妃
如 來 明 妃 靈 魂 如 果 出 現, 虛 虛 的 影 子 影 子 啊, 沒 有 彩 色 你 若 是 實 相, 轉 成 法 性 了, 就 變 成 彩 色 形 相 都 彩 色 如 果 看 到 自 己 的 親 人 死 去 回 來 看 到 彩 色 的, 他 不 會 不 用 輪 迴 你 若 有 實 相 以 後 哇 ~ 那 你 享 受 人 生, 享 受 在 實 相 中 不 用 期 待 未 來 死 後 有 了
第 2 版 北 縣 家 扶 雙 月 刊 2010 大 手 牽 小 手, 保 護 兒 童 齊 步 走 邀 請 大 家 做 伙 來 作 保 護 兒 童 的 好 鄰 居! 為 加 強 宣 導 兒 童 保 護 的 重 要, 北 縣 家 扶 結 合 板 橋 市 公 所 板 橋 遠 東 百 貨 公 司, 及 中
第1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國 內 郵資己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102號 中華郵政北台字 第2470號 若無法投遞 請退回原寄處 善心 扇 意 為守護貧童健康加油 歲末感恩活動 盼各界共襄義舉 許媽媽是個育有三名年幼子女的單親媽媽 一家人居住在通風不良 空間狹窄 僅有 一台風扇的矮房內 夏季時潮濕悶熱 冬季則充滿霉氣 一個家庭裡僅靠一台風扇運轉 無論是散熱還是通風除溼 效果實在非常有限 而最慘的是三個孩子還經常因此染病住
法務部廉政署新聞稿
廉 政 署 舉 辦 行 政 透 明 系 列 論 壇 推 展 行 政 透 明 化 理 念 打 造 乾 淨 廉 能 政 府 為 落 實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中 社 會 參 與 之 精 神, 推 動 公 私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預 防 和 打 擊 貪 腐,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事 務 的 信 賴 與 監 督, 本 署 分 別 於 101 年 4 月 25 日 5 月 15 日 5
Microsoft Word - 16K 2014白皮书(中文定稿).doc
2014 年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与 保 护 状 况 2014 年, 江 苏 省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在 省 委 省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主 动 适 应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以 服 务 两 个 率 先 为 主 线, 以 推 动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为 核 心, 深 入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知 识 产 权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管 理 和 服 务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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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惠 持 穗 港 攜 手 十 三 年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鄧 國 威 澤 社 群 續 發 展 耆 智 共 建 幸 福 園 周 年 紀 念 誌 慶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啟動內地首個中心 二零一零年上半年 文昌鄰舍康齡社區服務中心 幫忙籌備逢源鄰舍長者日間護理中心 如 協助定位服務
真 理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地 間 :104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1 時 00 分 點 : 台 北 校 區 牛 津 會 議 廳 台 南 校 區 電 媒 組 會 議 室 主 席 : 林 文 昌 校 長 出 席 人 員 : 全 校 一 二 級 教 學 及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共 63 人 ( 詳 見 簽
现 在 女 人 的 光 屁 股 不 值 钱 了, 揉 一 揉 眼 睛 就 会 看 到, 打 一 个 喷 嚏 就 会 撞 上, 走 路 拐 个 弯 就 会 踩 着 在 过 去 可 不 是 这 样, 在 过 去 那 是 金 不 换 银 不 换 珠 宝 也 不 换 的 宝 贝, 在 过 去 只 能 到 厕
第 一 节 我 们 刘 镇 的 超 级 巨 富 李 光 头 异 想 天 开, 打 算 花 上 两 千 万 美 元 的 买 路 钱, 搭 乘 俄 罗 斯 联 盟 号 飞 船 上 太 空 去 游 览 一 番 李 光 头 坐 在 他 远 近 闻 名 的 镀 金 马 桶 上, 闭 上 眼 睛 开 始 想 象 自 己 在 太 空 轨 道 上 的 漂 泊 生 涯, 四 周 的 冷 清 深 不 可 测, 李 光
什么是生动、实在的作文[小学作文讲座第一讲]
什 么 是 生 动 实 在 的 作 文 [ 小 学 作 文 讲 座 第 一 讲 ] 什 么 是 作 文? 作 文 就 是 把 你 要 说 的 话 记 载 下 来, 写 成 文 章 你 每 天 都 在 说 话 都 在 听 别 人 说 话 如 果 说 的 话 干 干 巴 巴, 一 点 生 气 也 没 有, 谁 爱 听 啊? 同 样 地, 如 果 写 出 来 的 作 文 干 干 巴 巴, 一 点 生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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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102 年 訓 練 國 外 研 習 成 果 分 享 會 暨 結 訓 典 禮 議 程 表 時 間 程 序 活 動 內 容 08:30-09:00 迎 賓 報 到 09:00-09:10 貴 賓 致 詞 伍 副 院 長 錦 霖 ( 考 試 院 ) 09:10-09:40 頒 發 證 書 頒 發 結 業 學 員 證 書 09:40-09:50 休 息 09:50-10:40
二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與 成 效 1. 始 業 式 ( 營 隊 開 幕 ) 主 旨 : 象 徵 2015 年 返 服 營 正 式 開 始 內 容 : 由 課 程 股 準 備 一 齣 歡 樂 的 開 幕 戲 揭 開 返 服 營 的 序 幕, 主 持 人 介 紹 國 小 長 官 致 詞, 值 星
2015 清 大 南 友 會 返 鄉 服 務 營 成 果 報 告 書 一 青 年 志 工 訓 練 過 程 與 影 響 清 大 南 友 會 返 鄉 服 務 營 今 年 度 邁 入 第 二 屆, 我 們 從 小 在 台 南 成 長, 今 日 茁 壯 之 時 回 到 故 鄉 為 孩 子 辦 一 個 科 學 教 育 營, 不 僅 能 幫 助 台 南 偏 鄉 學 子 拓 展 視 野, 也 能 凝 聚 會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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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市 创 建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模 范 城 市 工 作 报 告 镇 江 是 一 座 有 着 3000 多 年 历 史 的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在 历 史 上, 镇 江 以 其 江 河 交 汇 的 独 特 区 位 优 势 和 城 市 山 林 的 良 好 生 态 环 境, 承 南 北 文 化 之 交 融, 启 锦 绣 江 南 之 先 声, 成 为 长 江 下 游 的 重 要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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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間 部 99 年 度 科 技 大 學 評 鑑 行 政 類 教 務 行 政 組 評 鑑 資 料 表 目 錄 壹 教 務 行 政 執 行 成 效... 1 一 學 校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中 有 關 教 學 規 劃 執 行 提 升 等 之 成 效... 2 二 組 織 經 費 及 工 作 計 畫 執 行 與 師 生 陳 情 或 申 訴 處 理 等 成 效... 20 三 相 關 會 議 之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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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ka University Forum on China Discussion Papers in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 No.2012-5 清 末 内 蒙 古 喀 喇 沁 右 旗 毓 正 女 学 堂 产 生 的 历 史 背 景 分 析 以 甲 午 战 争 之 后 日 本 东 亚 同 文 会 对 中 国 教 育 策 略 为 中 心 包 贺 喜 格 图 大 阪 大
高雄縣政府八十八年度(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八年六月止)工作報告
高 雄 市 政 府 農 業 局 業 務 報 告 壹 前 言 復 進 欣 逢 貴 會 第 1 屆 第 2 次 大 會 開 議, 應 邀 前 來 提 出 業 務 報 告, 甚 感 榮 幸 承 蒙 各 位 議 員 女 士 先 生 對 本 局 各 項 業 復 進 務 不 吝 賜 教 與 督 導, 使 本 局 業 務 能 順 利 推 展, 在 此 先 表 示 最 誠 摯 的 感 謝 本 市 耕 地 面 積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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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續 公 共 工 程 -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白 皮 書 ( 修 正 本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0 年 5 月 目 錄 壹 緣 起... 1 貳 現 況 分 析... 2 參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定 義... 5 肆 願 景... 5 伍 政 策 目 標... 6 陸 推 動 策 略... 6 柒 結 語... 18 壹 緣 起 一 前 言 自 工 業 革 命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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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老 師 交 流 道 94 年 9 月 號 第 一 版 家 裡 的 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九 月 號 編 者 的 話 交 流 道 全 體 編 輯 人 員 在 這 祝 福 所 有 林 老 師 們 :" 教 師 節 快 樂 ", 也 感 謝 臺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給 我 們 這 個 園 地, 讓 我 們 能 盡 情 的 散 播 我 們 的 快 樂 與 愛 心 林 老 師 們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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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項 子 計 畫 自 我 檢 核 月 報 表 教 學 組 年 月 份 99.12 填 表 日 期 100 年 1 月 16 日 教 師 教 學 學 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子 計 畫 1-1 教 師 研 發 創 意 課 程 發 展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行 政 服 務 項 目 教 材 教 法 實 施 計 劃 1. 地 理 科 廖 宏 哲 老 師 詹 世 軒 老 師 進 行 地 理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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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推 荐 汉 中 珑 津 茶 油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推 荐 报 告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股 转 公 司 ) 下 发 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006 007 008 009 010 听 力 竞 赛 第 十 九 届 希 望 杯 邀 请 赛 第 十 三 届 华 罗 庚 金 杯 少 年 邀 请 赛 世 博 创 想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优 秀 奖 李 芮 安 石 晓 岑 谢 传
001 002 第 十 八 届 希 望 杯 邀 请 赛 听 力 竞 赛 2006 学 年 第 2007 学 年 第 铜 牌 林 雨 泽 王 理 安 李 瑞 克 薄 杰 潘 志 骐 董 永 刘 昱 劭 崔 台 铉 张 晔 蓉 柯 竹 芸 张 云 马 静 怡 翁 宛 辰 万 芳 李 佳 桦 张 晔 蓉 优 秀 奖 郭 依 蕾 张 云 郭 怡 君 姜 宜 妘 姜 宜 妏 张 晔 蓉 林 郁 婷 朴 世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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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稅 務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目 錄 壹 編 製 說 明... I 貳 分 類 系 統 一 A 大 類 農 林 漁 牧 業... 1 二 B 大 類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7 三 C 大 類 製 造 業... 9 四 D 大 類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117 五 E 大 類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118 六 F 大 類 營 造
1 学 院 简 介 山 东 职 业 学 院 位 于 美 丽 的 泉 城 济 南, 是 国 家 骨 干 高 职 院 校,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唯 一 直 属 省 内 唯 一 具 有 铁 路 行 业 背 景 的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学 院 前 身 是 1951 年 建 校 的 济 南 铁 路 管 理 局 中 级 技 术 学 校, 历 经 济 南 铁 路 学 校 济 南 铁 路 运 输 机 械
Ch8.PDF
8.1 a) b) c) 8.2 8.2.1 1. 2. 3. 4. 5. 6. 8.2 8.2.2 a) 7.1 b) 8.2 ( ) 8.2 ( ) 4.2.4 8.5.2 CNS 13351-1 CNS 13351-2 CNS 13351-3 ( ) ( ) / / (1) 1. 2. 3. 4. 5. 6. (2) ( ) (3) ( ) (4) 1. 2. ( ) ISO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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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 一 班 小 作 家 校 外 教 學 篇 謝 英 玲 老 師 指 導 我 們 去 看 戲 97 年 3 月 19 日 ( 三 ) 李 銄 一 早 起 床, 我 馬 上 穿 上 整 齊 的 衣 服 吃 完 美 味 的 早 餐, 把 牙 齒 刷 得 亮 晶 晶 的, 然 後, 滿 心 歡 喜 的 出 門 上 學 去, 因 為 今 天 是 校 外 教 學, 我 們 要 去 看 戲 到 了 學 校,
合 作 就 是 力 量 得 獎 者 : 張 毓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一 塊 香 甜 又 酥 脆 的 餅 乾 屑 掉 在 地 上, 首 先 出 來 偵 查 的 螞 蟻 並 不 自 己 獨 佔, 反 而 伸 伸 觸 角, 將 美 食 的 訊 息 告 知 其 他 螞 蟻, 不 久 螞 蟻
想 要 與 需 要 得 獎 者 : 陳 印 義 指 導 老 師 : 李 郁 棻 你 是 否 曾 有 眼 紅 的 時 候? 看 到 別 人 優 渥 的 物 質 生 活, 便 心 生 羨 慕 也 想 要 得 到, 但 想 要 和 需 要 是 不 一 樣 的 有 人 說 : 欲 望 是 一 把 火, 要 滿 足 它 不 在 於 增 加 柴 火, 而 在 於 減 少 火 人 們 需 要 不 多, 想 要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