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暨交易紀錄保存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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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 萨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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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為 落 實 執 行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項 第 十 一 項 建 議 及 其 註 釋, 有 關 禁 止 匿 名 或 明 顯 利 用 假 名 開 設 帳 戶 及 留 存 客 戶 審 查 及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應 以 法 律 規 範 之 要 求,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準 用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建 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於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確 認 其 身 分, 並 留 存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所 得 之 資 料 ;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留 存 使 用 者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帳 號 交 易 項 目 日 期 金 額 及 幣 別 等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所 得 資 料 之 留 存 期 間, 自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終 止 或 結 束 後 至 少 五 年 ;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於 停 止 或 完 成 交 易 後, 至 少 應 保 存 五 年 為 合 理 控 管 專 營 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作 業 風 險, 並 符 合 其 業 務 主 要 屬 小 額 零 售 支 付 及 資 金 移 轉 性 質, 本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準 用 第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限 制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經 營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之 交 易 金 額 為 明 確 規 範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之 建 立 方 式 程 序 管 理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所 得 資 料 範 圍 留 存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之 範 圍 與 方 式 及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之 交 易 限 額 等 事 項, 以 利 相 關 業 者 遵 循 及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法 令, 爰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準 用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授 權, 擬 具 本 辦 法 草 案 本 辦 法 草 案 分 為 五 章, 計 二 十 三 條, 其 要 點 如 下 : 一 本 辦 法 用 詞 之 定 義 ( 草 案 第 二 條 ) 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認 識 使 用 者 身 分 留 存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及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 草 案 第 三 條 ) 三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之 申 請 時, 應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1
2 信 中 心 查 詢 相 關 資 料, 並 留 存 紀 錄 備 查 ( 草 案 第 四 條 ) 四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拒 絕 及 得 拒 絕 註 冊 申 請 之 事 由 ( 草 案 第 五 條 ) 五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分 類 及 交 易 功 能 ( 草 案 第 六 條 ) 六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應 徵 提 之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 草 案 第 七 條 ) 七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一 類 至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時 應 進 行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 草 案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條 ) 八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應 徵 提 之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 草 案 第 十 一 條 ) 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時 應 進 行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 草 案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 十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對 於 境 外 使 用 者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之 規 定 ( 草 案 第 十 四 條 ) 十 一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訂 定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劃 分 標 準, 並 據 以 評 定 其 風 險 等 級,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監 控 查 核 與 風 險 控 管 ( 草 案 第 十 五 條 ) 十 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提 醒 使 用 者 更 新 身 分 資 料 及 再 次 進 行 身 分 確 認 之 規 定 ( 草 案 第 十 六 條 ) 十 三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交 易 限 額 ( 草 案 第 十 七 條 ) 十 四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留 存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註 冊 程 序 所 得 資 料 及 執 行 各 項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之 相 關 紀 錄 ( 草 案 第 二 十 條 ) 十 五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留 存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之 範 圍 ( 草 案 第 二 十 一 條 ) 十 六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業 務 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其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及 交 易 限 額 之 緩 衝 規 定 ( 草 案 第 二 十 二 條 ) 十 七 本 辦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 草 案 第 二 十 三 條 ) 2
3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及 交 易 限 額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章 名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十 九 條 及 第 四 十 條 準 用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使 用 者 : 指 於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註 冊 及 開 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利 用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所 提 供 服 務 進 行 資 金 移 轉 及 儲 值 者 二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指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開 立 記 錄 資 金 移 轉 與 儲 值 情 形 之 網 路 帳 戶 三 個 人 使 用 者 : 指 自 然 人 之 使 用 者, 包 括 外 國 自 然 人 及 大 陸 地 區 自 然 人 四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 指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法 人 行 號 其 他 團 體 及 外 國 法 人 與 大 陸 地 區 法 人 之 使 用 者 第 二 章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之 建 立 方 式 程 序 及 管 理 第 三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認 識 使 用 者 身 分 留 存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及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 使 用 者 變 更 身 分 資 料, 亦 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要 求 使 用 者 提 供 真 實 之 身 分 資 料, 不 得 接 受 使 用 者 以 匿 名 或 假 名 申 請 註 冊 本 辦 法 訂 定 之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用 詞 定 義 章 名 一 依 本 條 例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第 一 項 規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建 立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機 制, 於 使 用 者 註 冊 時 確 認 其 身 分, 並 留 存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所 得 之 資 料, 爰 為 第 一 項 規 定 二 參 酌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項 規 定, 於 第 二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要 求 使 用 者 提 供 真 實 之 身 分 資 料, 不 得 接 受 使 用 者 以 匿 名 及 假 名 申 請 註 冊 3
4 第 四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之 申 請 時, 應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下 列 資 料, 並 留 存 相 關 紀 錄 備 查 : 一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存 款 帳 戶 資 料 二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交 換 有 關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業 務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資 料 三 當 事 人 請 求 加 強 身 分 確 認 註 記 資 料 四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資 料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前 項 查 詢 所 得 資 料, 應 審 慎 運 用, 並 以 其 客 觀 性 及 自 主 性, 決 定 核 准 或 拒 絕 使 用 者 註 冊 之 申 請 第 五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於 使 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拒 絕 其 註 冊 之 申 請 : 一 持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登 記 證 照 或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二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三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四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提 供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登 記 證 照 或 相 關 核 准 文 件 五 對 於 以 委 託 或 授 權 方 式 申 請 註 冊, 查 證 委 託 或 授 權 之 事 實 及 身 分 資 料 有 困 難 六 對 於 已 提 供 用 於 身 分 確 認 之 同 一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遭 不 同 使 用 者 重 複 提 供 用 於 身 分 確 認 七 經 相 關 機 關 通 報 該 使 用 者 有 非 法 使 用 金 融 機 構 存 款 帳 戶 或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紀 錄 八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拒 絕 申 請 註 一 為 強 化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認 識 使 用 者 之 程 序, 參 酌 存 款 帳 戶 及 其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於 第 一 項 定 明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之 申 請 時, 應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通 報 案 件 紀 錄 及 補 充 註 記 等 資 料 二 為 落 實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審 慎 運 用 依 前 項 查 詢 所 得 資 料, 以 保 護 民 眾 權 益, 參 酌 信 用 卡 業 務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現 金 卡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五 點 規 定, 要 求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以 其 客 觀 性 及 自 主 性, 決 定 核 准 或 拒 絕 使 用 者 註 冊 之 申 請, 爰 為 第 二 項 規 定 一 為 防 杜 人 頭 帳 戶, 參 酌 存 款 帳 戶 及 其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第 四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於 第 一 項 規 定 使 用 者 申 請 註 冊 時, 如 有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等 情 形 時,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拒 絕 其 申 請, 以 防 制 犯 罪 及 保 障 使 用 者 權 益 二 對 於 疑 似 不 法 或 異 常 之 申 請, 參 酌 存 款 帳 戶 及 其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銀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銀 行 公 會 ) 所 訂 定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第 四 條 第 五 項 之 規 定, 於 第 二 項 訂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得 依 具 體 情 況 判 斷 拒 絕 使 用 者 申 請 之 情 形 4
5 冊 之 情 形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於 使 用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拒 絕 其 註 冊 之 申 請 : 一 存 款 帳 戶 經 通 報 為 警 示 帳 戶 尚 未 解 除 二 短 期 間 內 頻 繁 申 請 註 冊, 且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三 申 請 之 交 易 功 能 與 其 年 齡 或 背 景 顯 不 相 當 四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所 得 資 料, 有 異 常 情 事 五 對 於 已 提 供 用 於 身 分 確 認 之 同 一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或 社 群 媒 體 帳 號, 遭 不 同 使 用 者 重 複 提 供 用 於 身 分 確 認, 且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六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得 拒 絕 申 請 註 冊 之 情 形 第 六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所 開 立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分 類 及 交 易 功 能 如 下 : 一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個 人 使 用 者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得 具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之 付 款 及 儲 值 功 能, 無 收 款 及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之 付 款 功 能 二 第 二 類 至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個 人 使 用 者 及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得 具 收 款 付 款 及 儲 值 功 能 未 完 成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之 個 人 使 用 者, 其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不 得 具 儲 值 功 能 一 考 量 不 同 使 用 者 對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交 易 功 能 有 不 同 之 需 求, 爰 依 身 分 確 認 之 嚴 謹 程 度, 於 第 一 項 定 明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分 類 及 交 易 功 能 其 中 鑒 於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多 屬 收 款 方 角 色, 應 經 較 嚴 謹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爰 就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最 為 寬 鬆 之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限 由 個 人 使 用 者 申 請 之 二 鑑 於 使 用 儲 值 功 能 之 帳 戶 應 有 較 為 嚴 謹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爰 於 第 二 項 前 段 規 定 個 人 使 用 者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未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該 使 用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領 補 換 資 料 者, 不 具 儲 值 功 能 第 七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參 酌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冊 時, 應 徵 提 其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至 少 包 注 意 事 項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銀 行 公 會 含 姓 名 國 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種 類 與 號 所 訂 定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碼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定 明 5
6 個 人 使 用 者 應 提 供 之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第 八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確 認 使 用 者 提 供 之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二 確 認 使 用 者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或 社 群 媒 體 帳 號 三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資 料 者, 應 向 內 政 部 或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國 民 身 分 證 領 補 換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 提 供 居 留 證 資 料 者, 應 向 內 政 部 查 詢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無 法 依 前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之 使 用 者, 應 以 可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之 支 付 方 式 進 行 付 款 前 項 可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之 支 付 方 式, 以 存 款 帳 戶 轉 帳 信 用 卡 刷 卡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支 付 方 式 為 限 第 九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二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辦 理 前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程 序 二 確 認 使 用 者 本 人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以 存 款 帳 戶 信 用 卡 或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為 限 但 不 包 含 未 以 臨 櫃 或 符 合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憑 證 確 認 身 分 後 所 開 立 之 存 款 帳 戶 第 十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辦 理 前 條 規 定 之 程 序 二 以 臨 櫃 審 查 或 符 合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憑 證 確 認 使 用 者 之 身 分 一 考 量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交 易 金 額 較 低, 且 未 具 收 款 及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之 付 款 功 能, 爰 以 確 認 較 為 普 遍 之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或 社 群 媒 體 帳 號, 並 輔 以 向 相 關 機 關 查 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作 為 身 分 確 認 之 程 序 二 為 利 未 持 有 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之 境 外 個 人 使 用 者 進 行 交 易, 無 法 向 相 關 機 關 查 詢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於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以 可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進 行 付 款 三 第 三 項 規 定 可 追 查 資 金 流 向 之 支 付 方 式 類 型 一 考 量 第 二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較 第 一 類 帳 戶 增 加 收 款 之 功 能, 爰 除 比 照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要 求 外, 增 加 應 確 認 使 用 者 本 人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三 第 二 項 規 定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之 類 型 考 量 第 三 類 帳 戶 每 月 累 計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將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與 其 約 定, 考 量 其 風 險, 應 採 取 更 嚴 謹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爰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除 比 照 第 二 類 帳 戶 之 要 求 外, 增 加 應 以 臨 櫃 審 查 或 符 合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憑 證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之 確 認 程 序 第 十 一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非 個 人 使 用 參 酌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者 註 冊 時, 應 徵 提 其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至 注 意 事 項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及 銀 行 公 會 少 包 括 機 構 名 稱 註 冊 國 籍 登 記 證 照 所 訂 定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6
7 或 核 准 設 立 文 件 之 種 類 號 碼 聯 絡 方 式 與 代 表 人 之 國 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種 類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等 第 十 二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二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確 認 使 用 者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二 確 認 使 用 者 本 人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三 徵 提 登 記 證 照 或 核 准 設 立 文 件 及 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像 檔, 並 向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或 其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查 詢 登 記 資 料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準 用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辦 理 前 條 規 定 之 程 序 二 由 代 表 人 或 其 所 授 權 之 代 理 人 以 臨 櫃 審 查 或 符 合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憑 證 確 認 使 用 者 之 身 分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依 其 所 訂 定 之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確 認 使 用 者 之 實 際 受 益 人 第 十 四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境 外 使 用 者, 經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以 不 低 於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程 序 確 認 其 身 分, 得 視 為 已 辦 理 各 該 規 定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依 前 項 規 定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應 對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採 取 下 列 管 理 措 施 : 一 確 認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是 否 位 於 未 採 取 有 效 防 制 洗 錢 或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之 高 風 險 地 區 或 國 家, 作 為 委 託 該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之 考 量 因 素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定 明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應 提 供 之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考 量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多 屬 交 易 之 賣 方, 且 第 二 類 帳 戶 因 具 收 款 之 功 能, 應 經 較 嚴 謹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後 始 得 申 請 註 冊 及 開 立 帳 戶, 爰 其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包 括 確 認 使 用 者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本 人 之 金 融 支 付 工 具 以 及 徵 提 該 使 用 者 及 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像 檔, 並 向 相 關 機 關 查 證 前 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考 量 第 三 類 帳 戶 每 月 累 計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將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與 其 約 定, 考 量 其 風 險, 應 採 取 更 嚴 謹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爰 其 身 分 確 認 除 比 照 第 二 類 帳 戶 之 要 求 外, 增 加 應 以 臨 櫃 審 查 或 符 合 電 子 簽 章 法 之 憑 證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之 確 認 程 序 一 考 量 境 外 使 用 者 因 未 持 有 我 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而 無 法 透 過 相 關 單 位 查 詢 其 身 分 資 料 之 情 形, 爰 於 第 一 項 規 定 對 該 情 形 得 以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以 不 低 於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之 程 序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得 視 為 已 辦 理 各 該 規 定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二 參 考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 (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以 下 簡 稱 FATF) 發 布 之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國 際 標 準 第 十 七 項 建 議, 於 第 二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委 7
8 二 確 認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受 到 規 範 監 督 或 監 控, 並 有 適 當 措 施 遵 循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紀 錄 保 存 之 相 關 規 範 三 確 保 可 取 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受 託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資 料, 並 建 立 要 求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不 得 延 遲 提 供 該 等 資 料 之 相 關 機 制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高 風 險 地 區 或 國 家,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主 管 機 關 函 轉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所 公 告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嚴 重 缺 失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及 其 他 未 遵 循 或 未 充 分 遵 循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建 議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未 能 配 合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管 理 措 施 者,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終 止 委 託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仍 應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負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之 責 任 第 十 五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依 本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差 異 化 身 分 確 認 之 結 果, 訂 定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劃 分 標 準, 並 據 以 評 定 其 風 險 等 級, 以 及 進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監 控 查 核 與 風 險 控 管 第 十 六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定 期 提 醒 使 用 者 更 新 身 分 資 料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採 一 定 方 式 持 續 性 審 查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要 求 使 用 者 再 次 進 行 確 認 身 分 程 序 : 一 個 人 使 用 者 申 請 變 更 第 七 條 及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申 請 變 更 第 十 二 條 之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二 使 用 者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交 易 出 現 異 常 情 形 三 使 用 者 於 註 冊 時 提 供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登 記 證 照 等 相 關 文 件 疑 似 偽 造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時 之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第 三 項 定 明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高 風 險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範 圍 第 四 項 定 明 未 能 配 合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應 終 止 委 託, 及 第 五 項 定 明 委 託 境 外 受 委 託 機 構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仍 應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負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之 責 任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訂 定 對 使 用 者 採 行 差 異 化 確 認 身 分 程 序 之 作 業 準 則, 以 利 風 險 分 級 管 理, 並 進 行 差 異 化 之 監 控 查 核 及 風 險 管 理 一 為 利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確 實 掌 握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變 更 之 情 形, 避 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變 更 後 未 通 知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爰 於 第 一 項 規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負 定 期 提 醒 使 用 者 更 新 身 分 資 料 之 義 務 二 為 避 免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遭 不 法 利 用, 致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經 參 酌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銀 行 公 會 所 訂 定 銀 行 受 理 客 戶 以 網 路 方 式 開 立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作 業 範 本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及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四 目 及 第 五 目 8
9 或 變 造 四 使 用 者 交 易 時 距 前 次 交 易 已 逾 一 年 五 同 一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或 電 子 郵 件 遭 不 同 使 用 者 用 於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六 發 現 疑 似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交 易, 或 自 洗 錢 與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高 風 險 國 家 或 地 區 匯 入 款 項 之 交 易 時 七 對 於 所 取 得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之 真 實 性 或 妥 適 性 有 所 懷 疑 時 八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依 明 顯 事 證 認 有 必 要 再 行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之 情 形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依 前 項 核 對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除 核 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登 記 證 照 等 相 關 文 件 之 方 式 外, 得 以 下 列 方 式 再 次 進 行 識 別 及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 一 要 求 使 用 者 補 充 其 他 身 分 資 料 ; 二 以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或 書 面 方 式 聯 絡 使 用 者 ; 三 實 地 查 訪 使 用 者 ; 四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未 配 合 前 二 項 再 次 進 行 識 別 及 確 認 身 分 之 使 用 者, 應 暫 停 其 交 易 功 能 等 規 定, 於 第 二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採 一 定 方 式 持 續 性 審 查 使 用 者 身 分 資 料, 對 於 使 用 者 變 更 基 本 身 分 資 料 交 易 時 間 間 隔 過 長 及 其 他 疑 似 不 法 之 情 形, 應 再 次 要 求 使 用 者 進 行 確 認 身 分 程 序 三 第 三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再 次 進 行 識 別 及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之 方 式 四 為 避 免 身 分 不 明 之 帳 戶 影 響 交 易 安 全, 爰 於 第 四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使 用 者 未 配 合 再 次 確 認 身 分 之 程 序 時, 應 暫 停 其 交 易 功 能 第 三 章 交 易 限 額 及 管 理 章 名 第 十 七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接 受 使 用 者 註 冊 考 量 不 同 使 用 者 對 帳 戶 之 交 易 功 能 及 交 易 所 開 立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其 交 易 限 額 如 額 度 有 不 同 之 需 求, 爰 依 身 分 確 認 之 嚴 謹 下 : 程 度, 定 明 各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交 易 限 額 一 第 一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每 月 累 計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之 付 款 金 額,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為 限 ; 儲 值 餘 額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為 限 二 第 二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每 月 累 計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分 別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為 限 四 第 三 類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 每 月 累 計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之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由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與 使 用 者 約 9
10 定 之 ; 個 人 使 用 者 每 月 累 計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之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分 別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為 限 ; 非 個 人 使 用 者 每 月 累 計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之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分 別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為 限 第 十 八 條 同 一 使 用 者 於 同 一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開 立 一 個 以 上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時, 各 帳 戶 收 款 及 付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帳 戶 類 別 之 限 額, 歸 戶 後 總 限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中 最 高 類 別 之 限 額 參 酌 銀 行 公 會 所 訂 定 銀 行 受 理 客 戶 以 網 路 方 式 開 立 儲 值 支 付 帳 戶 作 業 範 本 第 四 條, 針 對 使 用 者 於 同 一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註 冊 及 開 立 超 過 一 個 以 上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時, 各 帳 戶 交 易 金 額 之 限 制 規 定, 定 明 個 別 帳 戶 及 歸 戶 後 之 交 易 限 額, 以 控 管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風 險 第 十 九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經 營 收 受 儲 值 款 項 及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應 符 合 本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限 額 規 定, 並 得 於 限 額 範 圍 內 對 使 用 者 進 行 分 級 管 理 第 四 章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所 得 資 料 及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留 存 第 二 十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留 存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註 冊 程 序 所 得 資 料 及 執 行 各 項 確 認 使 用 者 身 分 程 序 之 相 關 紀 錄 ; 使 用 者 變 更 身 分 資 料 時, 亦 同 第 二 十 一 條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留 存 使 用 者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之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其 範 圍 如 下 : 一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業 務 : 留 存 付 款 方 支 付 工 具 種 類 帳 號 或 卡 號 支 付 金 額 支 付 幣 別 支 付 時 間 付 款 方 與 收 款 方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帳 號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交 易 結 果 ; 發 生 退 款 時, 留 存 退 款 方 式 退 款 金 額 退 款 幣 別 退 款 時 間 退 款 金 額 入 帳 之 支 付 工 具 種 類 帳 號 或 卡 號 及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經 營 儲 值 款 項 業 務 及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時,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五 條 所 定 限 額 範 圍 辦 理, 並 得 另 行 對 使 用 者 分 級 管 理 章 名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使 用 者 註 冊 及 開 立 帳 戶 時 所 提 供 之 身 分 資 料 及 執 行 確 認 身 分 程 序 時 之 相 關 紀 錄 應 予 留 存 一 第 一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收 受 儲 值 款 項 電 子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及 提 領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款 項 所 應 保 留 之 交 易 紀 錄 範 圍 二 參 酌 FATF 所 定 FATF 四 十 項 建 議 商 業 會 計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及 銀 行 業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注 意 事 項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於 第 二 項 定 明 前 項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10
11 交 易 結 果 二 收 受 儲 值 款 項 業 務 : 留 存 儲 值 方 式 收 受 儲 值 款 項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帳 號 儲 值 金 額 儲 值 幣 別 儲 值 時 間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交 易 結 果 ; 辦 理 外 幣 儲 值, 留 存 用 以 存 撥 儲 值 款 項 之 銀 行 外 匯 存 款 帳 戶 帳 號 三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間 款 項 移 轉 業 務 : 留 存 付 款 方 與 收 款 方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帳 號 移 轉 金 額 移 轉 幣 別 移 轉 時 間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交 易 結 果 四 提 領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支 付 款 項 : 留 存 提 領 支 付 款 項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帳 號 轉 入 之 使 用 者 本 人 銀 行 相 同 幣 別 存 款 帳 戶 之 帳 號 提 領 金 額 提 領 幣 別 提 領 時 間 交 易 手 續 費 及 交 易 結 果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保 留 前 項 必 要 交 易 紀 錄 之 軌 跡 資 料 至 少 五 年 以 上, 並 應 確 保 其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以 供 帳 務 查 核 與 勾 稽 第 五 章 附 則 章 名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業 務 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供 服 務 之 客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及 交 易 限 額 如 有 與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規 定 不 符 合 者, 應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九 個 月 內 調 整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符 合 下 列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之 使 用 者, 於 前 項 規 定 之 調 整 期 間 內, 得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業 務 : 一 確 認 使 用 者 提 供 之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二 確 認 使 用 者 提 供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或 社 群 媒 體 帳 號 依 前 項 規 定 註 冊 所 開 立 之 電 子 支 付 帳 戶, 每 月 累 計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一 為 利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已 辦 理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之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調 整 其 使 用 者 身 分 確 認 之 機 制, 第 一 項 對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三 個 月 內 已 提 供 服 務 之 客 戶, 其 身 分 確 認 方 式 程 序 及 交 易 限 額 如 有 與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規 定 不 符 合 者, 賦 予 九 個 月 調 整 期 間 二 第 二 項 規 定 於 調 整 期 間 內,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以 確 認 使 用 者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或 社 群 媒 體 之 方 式 辦 理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得 對 其 提 供 代 理 收 付 實 質 交 易 款 項 服 務, 並 衡 酌 其 風 險, 於 第 三 項 限 制 交 易 金 額 三 為 使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使 用 者 符 合 本 辦 法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於 第 四 項 定 明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應 按 月 及 於 每 次 提 供 服 務 時 11
12 之 付 款 金 額, 以 等 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為 限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對 於 第 二 項 使 用 者, 應 按 月 及 於 每 次 提 供 服 務 時, 向 其 通 知 應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九 個 月 內 完 成 符 合 第 二 章 規 定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並 提 醒 未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九 個 月 內 完 成 符 合 第 二 章 規 定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者,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將 無 法 繼 續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向 使 用 者 通 知 應 於 調 整 期 間 內 完 成 符 合 第 二 章 所 規 定 之 身 分 確 認 程 序, 否 則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將 無 法 繼 續 依 第 二 項 規 定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配 合 本 條 例 之 施 行, 定 明 本 辦 法 之 施 行 日 年 五 月 三 日 施 行 期 12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09 年 内 完 成 ; 对 2007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开 户 的 存 量 客 户 的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应 在 2011 年 内 全 部 完 成 六 对 于 缺 失 身 份 证 件 有 效 期 限 职 业 等 身 份 基 本 信 息
关 于 发 布 证 券 公 司 反 洗 钱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指 引 ( 试 行 ) 的 通 知 中 证 协 发 [2009]110 号 各 证 券 公 司 : 为 指 导 证 券 公 司 开 展 反 洗 钱 客 户 风 险 等 级 划 分 工 作, 增 强 反 洗 钱 工 作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洗 钱 法 金 融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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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孕 婦 產 前 健 康 照 護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國 健 婦 字 第 1030401817 號 公 告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壹 背 景 說 明 自 民 國 84 年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開 辦 以 來, 國 內 經 參 考 實 證 及 國 外 經 驗,
一 联 合 发 布 涉 及 恐 怖 活 动 资 产 冻 结 管 理 制 度 1 二 金 融 机 构 大 额 交 易 和 可 疑 交 易 综 合 试 点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2 三 依 法 开 展 反 洗 钱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3 四 证 券 期 货 业 和 保 险 业 深 入 开 展 反 洗 钱 管 理 5 五 反 洗 钱 协 调 机 制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8 六 反 洗 钱 国
目 录 一 刑 事 没 收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1 二 反 洗 钱 监 管 领 域 开 展 多 项 改 革 试 点 1 三 证 券 期 货 和 保 险 行 业 加 强 反 洗 钱 工 作 指 导 2 四 国 内 协 调 机 制 工 作 取 得 新 进 展 4 五 反 洗 钱 国 际 合 作
目 录 一 刑 事 没 收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1 二 反 洗 钱 监 管 领 域 开 展 多 项 改 革 试 点 1 三 证 券 期 货 和 保 险 行 业 加 强 反 洗 钱 工 作 指 导 2 四 国 内 协 调 机 制 工 作 取 得 新 进 展 4 五 反 洗 钱 国 际 合 作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6 六 打 击 洗 钱 与 恐 怖 融 资 犯 罪 力 度 加 强 10 七
不 知 道 过 了 多 久, 似 乎 是 很 久 很 久 好 痛! 头 痛, 眼 睛 痛, 身 体 的 每 一 处 都 痛, 费 力 的 睁 开 迷 蒙 的 双 眼, 依 浣 尘 看 到 有 一 束 光 向 自 己 袭 来, 真 的 是 闪 电 吗? 被 劈 到 那 可 就 必 死 无 疑 了 啊!
凤 鸣 乱 世 : 弃 妃 逍 遥 / 作 者 : 姒 诗 尔 妃 闺 中 指 尖 流 年 一 逃 不 开 的 潜 规 则 炎 热 的 夏 季, 一 场 突 然 而 至 的 暴 雨, 解 决 了 某 个 剧 组 的 燃 眉 之 急! 为 了 达 到 预 期 的 效 果, 导 演 本 来 决 定 采 用 大 型 洒 水 车 来 制 造 下 雨 的 效 果, 没 想 到 天 公 作 美, 送 了 这 么
行政法務範疇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行政法務範疇二零一六年度施政方針 目 錄 前言... 10 第一部分 二零一五年度施政方針執行情況... 12 一 公共行政領域... 12 一 啟動行政架構調整... 12 二 構建電子政務系統... 14 三 推進公職制度改革... 17 四 加強依法施政能力... 18 五 健全績效評審機制... 20 六 建立多元溝通網絡... 21 七 完善關懷支援措施...
序 言 PREFACE 遵 循 防 制 洗 錢 / 打 擊 資 恐 之 國 際 規 範 並 強 化 國 內 相 關 機 制, 其 目 的 除 為 遏 止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以 掩 飾 隱 匿 其 不 法 所 得 外, 亦 在 健 全 國 內 金 融 體 系 及 秩 序 維 持 其 正 常 運 作, 並 協 助 其 與 國 際 金 融 接 軌, 使 我 國 不 致 被
一 场 外 配 资 业 务 操 作 模 式 ( 一 ) 配 资 方 式 当 前 浙 江 地 区 场 外 配 资 方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 一 是 线 下 系 统 分 仓 配 资, 也 是 最 主 要 的 操 作 模 式, 杠 杆 比 例 在 1:2-1:5 之 间, 通 过 恒 生 H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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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005 GBS JP SBS JP GBS JP GBS JP JP JP BBS JP 2 JP JP JP : JP ( ) ( ) ( ) 3 BBS JP JP GBS JP * * * * * * * 2. ( ) ( )( ) 4 3. 1 : 4. 2 15-18 5. ( ( )) 5 6. / (a) (b) (c) (d) (e) (f) 6 (g)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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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2014 年 12 月 目 录 关 于 编 制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实 用 手 册 的 说 明... 5 第 一 篇 规 章 制 度... 6 第 一 部 分 单 位 层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6 1. 中 共 上 海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常 委 会 议 事 决 策 规 则... 7 2. 中
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现状、问题和出路
Working Paper Series No.35 2003 8 1 1978 2001 4.7% 133.6 2366.4 7.3% 30.7% 2%23 2 1985 1986 2 2002 1 1 1986 4 12 1993 10 31 1995 3 18 1985 1990 1995 1993 20 5% 1 9 1 3 8 5 8 2002 2000 85% 2001 2573 90%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引 用 该 出 版 物 的 格 式 为 : OECD (2016), 二 十 国 集 团 / 经 合 组 织 公 司 治 理 原 则, OECD Publishing, Paris. http://dx.doi.org/10.1787/9789264250574-zh IS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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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置 低 碳 校 園 及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介 紹 主 講 人 報 告 大 綱 一 計 畫 緣 起 二 教 育 部 計 畫 三 低 碳 校 園 行 動 方 案 四 規 劃 低 碳 校 園 自 評 五 結 語 2 一 計 畫 緣 起 - 國 家 節 能 減 碳 總 計 畫 3 一 計 畫 緣 起 - 經 濟 部 建 設 低 碳 島 計 畫 社 區 低 碳 文 化 營 造 學 校 能 源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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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工 程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循 環 架 構 桃 園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許 維 庭 章 節 概 要 一 前 言 二 承 包 商 三 階 品 管 三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監 造 單 位 四 主 管 機 關 三 層 級 品 管 五 工 安 與 品 質 六 結 語 2 一 前 言 1.1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定 義 1.2 三 層 級 品 質 管 理 應 用 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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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H3C S7500E H3C S7500E Series Switches,,,,,,,,, IP 1 4 () 1 5108000 2 A12 07 09 150 11001024 2006-04-01 2010-06-01 2011139900019844-1 - 1000 H3C S7500E Comware V5 IRF2 Intelligent Resilient Framework
FINANCIAL STREET HOLDING CO., LTD B 8 33 B B
2003 2003 1 2 4 6 6 12 16 56 1 2003 1 FINANCIAL STREET HOLDING CO., LTD. 2 000402 3 33 B 8 33 B 8 100032 http://www.jrjkg.com.cn [email protected] 4 5 33 B 8 100032 010-88086184 010-88086186 [email protected]
目 次 壹 綜 合 評 述... 1 貳 ( 完 整 版 - 含 缺 失 對 業 者 營 運 影 響 認 定 缺 失 原 因 及 )... 2 一 檢 查 評 等... 2 ( 一 ) 法 令 遵 循...2 ( 二 ) 消 費 者 保 護...4 ( 三 ) 風 險 管 理...9 二 專 案 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Financial Examination Bureau,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ROC 101 年 度 - 本 國 銀 行 102 年 8 月 30 日 目 次 壹 綜 合 評 述... 1 貳 ( 完 整 版 - 含 缺 失 對 業 者 營 運 影 響 認 定 缺 失 原 因 及 )... 2 一 檢
证 券 代 码 :601991 证 券 简 称 : 大 唐 发 电 公 告 编 号 :2014-059 2012 年 大 唐 国 际 发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债 券 ( 第 二 期 ) 发 行 公 告 特 别 提 示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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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hua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 3903 A 2016 2016 2016 2016 H 2016 3 3 2016 2016 11 2 7 2016 20162016 H 201620162016 H 20 26 2016 20162016 H 2016 20162016 H 2016 20162016 H 24 H 183 17M 11 2 6-92016
我是誰?
( 十 二 ) 我 在! 借 張 曉 風 散 文 再 看 戲 劇 行 動 作 者 簡 介 張 曉 風 是 台 灣 著 名 作 家 她 既 寫 散 文 小 說, 又 是 著 名 的 劇 作 者, 她 早 年 的 武 陵 人 第 五 牆 自 烹 等 作 品, 曾 多 次 搬 上 舞 台 內 容 簡 介 這 篇 散 文 的 內 容 並 不 複 雜, 簡 單 來 說, 是 叩 問 人 是 誰? 我 是 誰?
2009年华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曙 光 路 122 号 世 贸 大 厦 六 七 楼 邮 编 :310007 联 系 人 : 曹 振 远 联 系 电 话 :0571-87950523 主 承 销 商 :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本 期 债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
长 信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5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4 月 20 日 第 1 页 共 13 页 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參、社會 華士傑
31 7 3 500 10 8 101 7 3 200 2000.7.31 7 4 500 8 101 7 6 5,000 1 100 Washington Post 2000.7.16A15 7 13 16,000 16,000 10 10 2000.7.1810 7 16 1,000 3508 6 2000.7.1810 7 21 2000.7.3110 7 27 4,000 2000.7.3110
如 何 讓 房 地 產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會 議 手 冊 2016 年 5 月 31 日
如 何 讓 房 地 產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會 議 手 冊 2016 年 5 月 31 日 目 錄 如 何 讓 房 地 產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議 程 表... 1 貴 賓 介 紹... 2 開 幕 致 詞... 5 不 動 產 與 營 建 產 業 對 整 體 經 濟 之 影 響... 7 台 灣 房 地 產 面 對 轉 型 正 義 因 應 之 道... 69 房 地 產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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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5 2006 11 4% 12 2006 2006 12 31 43.95 1 2 1 2006 4 22.54 51.29% 21.27 50.99% 10.81 51.75% 13 7.14 16.25% 6.87 16.47% 3.54 16.95% 113 2.59 5.89% 2.47 5.92% 1.01 4.83% 28,177 11.68 26.57% 11.10 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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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中 市 政 府 各 單 位 一 般 工 作 報 告 目 次 (97 年 9 月 1 日 至 98 年 3 月 31 日 ) 壹 民 政 處.1 貳 財 政 處 29 參 經 濟 發 展 處 39 肆 教 育 處 53 伍 建 設 處....63 陸 交 通 處 79 柒 都 市 發 展 處 87 捌 勞 工 處.103 玖 社 會 處.119 壹 拾 地 政 處 143 壹 拾 壹 新 聞 處
07 2003 ACNielsen 2003 ACNielsen 3,563,000 57% 2003 ACNielsen 1
07 2003 ACNielsen 2003 ACNielsen 3,563,000 57% 2003 ACNielsen 1 08 Financial Highlights 1,434,000 23% 1,264,00013.4% # # # 2003 ACNielsen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0 66 91 94 166 177 242 401 452 1,444
讨论稿
签 署 稿 北 京 市 君 泽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武 汉 道 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之 标 的 资 产 过 户 的 法 律 意 见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6 层 邮 政 编 码 :100033 电 话 :(8610)66523388
血
1 1995-1996 Hong Kong Cardiovascular Risk Factor Prevalence Study 2 6% 8% 66% 71% 34% 29% (International Hypertension Society of Guidelines) 3 (British Hypertension Society Guidelines) 4 1. 2. 2 3.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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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essage to Our Shareholders 2 2007 ANNUAL REPORT 3 4 2007 ANNUAL REPORT 5 6 2007 ANNUAL REPORT 7 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8 2007 ANNUAL REPORT 9 10 2007 ANNUAL REPORT 11 12 2007 ANNUAL REPORT 13 14
楞嚴經(第六講)三界七趣之因果電子書.pdf
楞 嚴 經 ( 第 六 講 ) 三 界 七 趣 之 因 果 電 子 書.pdf 慧 律 法 師 佛 學 講 座 - 楞 嚴 經 (6) 第 六 講 : 大 佛 頂 首 楞 嚴 經 大 綱 ( 義 貫 目 次 解 說 )(6) 翻 開 33 頁, 目 次 33 頁, 請 合 掌,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南 無 本 師 釋 迦 牟 尼 佛 好!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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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東 西 德 香 港 澳 門 走 私 偷 渡 問 題 之 歷 史 回 顧 席 代 麟 翁 宗 堯 摘 要 走 私 偷 渡 已 是 世 界 性 問 題, 儘 管 各 國 投 下 了 很 多 人 員 經 費 和 心 力 全 力 防 杜, 然 而 富 強 如 美 國, 專 權 如 中 國 大 陸 仍 無 法 避 免 如 陳 國 霖 偷 渡 美 國 書 中 所 述 及 中 共 當 局 自 己 承 認 走
2015 1 774,786.99 3,405,759.83 56,467,243 2 2,486,785.70 6,796,873.72 94,261,256 3 1,241,453.02 4,136,147.76 73,808,111 4 944,007.06 2,888,836.92 56,185,286 2016 1 862,976.22 2,639,071.92 55,813,60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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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目 目 錄 錄 言 序... 2 編者的話... 4 第一章 緒言... 6 第二章 突破 悶經濟 的產業發展策略...... 8 15 第 一 節 產業發展... 16 第 二 節 能源政策... 31 第 三 節 環境及安全衛生政策 第 四 節 賦稅暨金融政策... 35... 41 第 五 節 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 50 第 六 節 國際經貿... 61 第 七 節 兩岸政策...
2016 中 国 餐 饮 业 年 度 报 告 2016 CHINA RESTAURANT INDUSTRY SURVEY REPORT 2015 财 政 年 度 Financial Year 2015 发 布 单 位 中 国 饭 店 协 会
2016 中 国 餐 饮 业 年 度 报 告 2016 CHINA RESTAURANT INDUSTRY SURVEY REPORT 2015 财 政 年 度 Financial Year 2015 发 布 单 位 中 国 饭 店 协 会 编 委 会 主 编 : 陈 新 华 副 主 编 : 张 景 富 宋 小 溪 数 据 收 集 : 金 勇 丁 志 刚 张 宪 红 李 剑 锋 崔 明 杰 邢 程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01988 04609 2018 6 306 2018 6 3062018 (www.hkexnews.hk) (www.cmbc.com.cn) H 2018 2018 8 30 1 2018 8 30 1688 88 2018 2 ... 2... 7... 9... 11... 63... 76... 81...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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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5 6 9 10, 2012 12 14 14 15 16 16 17 18 18 20 20 21 21 24 28 32 36 41 45 49 53 56 61 61 62 72 80 90 95 96 96 97 101 116 125 131 136 136 137 144 148 150 150 151 158 164 171 182 188 190 190 192
當前台灣制憲修憲問題之試析─以中華民國憲法之病理病徵為中心
62 20 2002.12.30 91 3 1 20027 90 20 2002.12.3063 64 20 2002.12.30 20 2002.12.3065 66 20 2002.12.30 20 2002.12.3067 General 91 3 68 20 2002.12.30 , Dual-use technology dual-use 20 2002.12.3069 70 20 2002.12.30
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0 年 4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J.P.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承
「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病人手冊」,歡迎上網參閱
89 7 1 93 27,585 153 1 21 2 3 4 5 6 42 63 7 8 9 10 1. Maher J,Rutledge F,Remtulla H,et al. Neuromuscular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failure to wean from ventilator. Intens Care Med 1995;21:737-743. 2. Evidence-based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园 林 10-5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报 告 一 活 动 时 间 2012.4.16 2012.4.21 二 活 动 宗 旨 和 主 题 :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2012 年 5 25 大 学 生 心 理 健 康 节 的 活 动 主 题 为 微 笑 微 爱 微 成 功, 旨 在 让
我 的 微 成 功 主 题 班 级 活 动 优 秀 报 告 集 目 录 : 园 林 10-5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报 告... 5 计 算 机 11-3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报 告... 6 林 学 10-1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报 告... 7 风 园 10-4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报 告... 9 林 化 11-1 班 我 的 微 成 功 活 动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金 融 街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1 年 年 度 报 告 2012 年 4 月 9 日 - 0 - 重 要 提 示 及 目 录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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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C. Hoshall, 2002) XML(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XBRL (Eric E. Cohen and Neal Hannon, 2001) (Enron) (Special-Purpose Entity, SPE) (transparency) XBRL (Neal Hannon, 2002) Zachary Coffin (2001) XB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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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VOY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1019 (i) 3,294,000,000(ii) 0.53 1 3,294,000,000133.96% 29.85% 2 (i) 3,294,000,000(ii) 0.53 1 69 3 Eagle Legacy LimitedOceana Glory Limited (i) (ii) 0.53 (a) 0.73027.40%
目 錄 壹 104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 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 6 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 8 伍 104 年 度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成 效 評 鑑 總 評 鑑 報 告... 9 陸 大 專 組 評 鑑 報 告 一
NO
2002.9.1 NO.5 41 2002.9.1 NO.5 42... 3 1 2002/9 1. 2. 3. 4. 5. 6. 2002.9.1 NO.5 43 7. 8. 9. 10. 11. 12. 13. 14. 2002 3 19 17 5% 2 5 4 44 2002.9.1 NO.5 2002.9.1 NO.5 45 2002/9 2 10 5 7 5 10,000 90 90 6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007-06-23 850000 500000 2002 16.93/10 9.96/10 36.1/10 5 90% 2cm 31.4%~50% 5%~9% 9% 40 %~50% 50% 20 %~30% >50 : (familial adenomatous polyposis,fap
中 西 區 及 離 島 區 1. 2. 3. 4. 5. 6. 香 港 聖 公 會 西 環 長 者 綜 合 服 務 鄰 舍 輔 導 會 雅 研 社 鄰 里 康 齡 保 良 局 長 者 援 手 網 絡 ( 寶 翠 園 ) 香 港 婦 女 基 金 會 何 郭 佩 珍 耆 康 香 港 聖 公 會 聖 路
中 西 區 及 離 島 區 1. 2. 3. 4. 5. 6. 香 港 聖 公 會 西 環 長 者 綜 合 服 務 鄰 舍 輔 導 會 雅 研 社 鄰 里 康 齡 保 良 局 長 者 援 手 網 絡 ( 寶 翠 園 ) 香 港 婦 女 基 金 會 何 郭 佩 珍 耆 康 香 港 聖 公 會 聖 路 加 福 群 會 長 者 鄰 舍 嘉 諾 撒 聖 心 幼 稚 園 家 長 教 師 會 7. 坊 眾 社
2016年中期報告
AIA Group Limited 2016 年中期報告 股份代號 :1299 2016 5 31 2016 37% 12992016 5 31 37% 12.60 31% 23.55 2.4 52.7% 28% 28.96 14% 19.56 14% 16.34 12% 20.73 2015 10% 82 4175% 401 AIA Co.381%Tata AIA 17%21.90 (Mark Tuck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