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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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甲 總 說 明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1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29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3 乙 主 要 表 一 歲 入 來 源 別 決 算 表 36 二 歲 出 政 事 別 決 算 表 38 三 歲 出 機 關 別 決 算 表 4 四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4 五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政 事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6 六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48 七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5 八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51 丙 附 屬 表 一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53 二 經 費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54 三 歲 入 類 應 收 歲 入 款 明 細 表 55 四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款 明 細 表 56 五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 本 年 度 明 細 表 57 六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58 七 經 費 類 暫 付 款 明 細 表 59 八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61 九 經 費 類 代 收 款 明 細 表 64 十 經 費 類 保 管 品 明 細 表 65 十 一 經 費 類 經 費 賸 餘 明 細 表 66

3 銓 敘 部 決 算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十 二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分 析 表 68 十 三 歲 出 用 途 別 決 算 綜 計 表 7 十 四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74 十 五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78 十 六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8 十 七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國 庫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82 十 八 歲 入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84 十 九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85 二 十 歲 出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86 二 一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88 二 二 人 事 費 分 析 表. 9 二 三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92 二 四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表 96 二 五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98

4 甲 總 説 明

5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一 施 政 計 畫 實 施 狀 況 及 績 效 ( 一 ) 已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重 點 概 述 1. 整 建 人 事 法 制, 健 全 文 官 制 度 :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政 務 人 員 法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案 進 行 立 法 ; 推 動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化 作 業 ;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考 績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 研 修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附 屬 法 規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辦 法 ; 研 訂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函 報 考 試 院 2. 進 行 退 撫 改 革, 健 全 退 撫 制 度 : 研 修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於 11 年 6 月 25 日 會 銜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並 經 同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於 12 年 5 月 22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3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惟 因 部 分 條 文 尚 須 配 合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與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作 一 致 處 理, 爰 將 進 行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另 本 部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年 金 改 革, 業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報 經 考 試 院 於 12 年 4 月 11 日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迄 今 僅 完 成 委 員 會 之 初 審, 尚 待 進 行 二 三 讀 程 序 茲 審 酌 政 府 財 政 困 境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嚴 重 收 支 失 衡 之 危 機 已 迫 在 眉 睫, 必 須 及 早 進 行 因 應 作 為, 本 部 將 密 切 注 意 該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審 議 情 形, 同 時 持 續 進 行 立 法 溝 通, 並 積 極 研 修 相 關 子 法, 俾 早 日 完 成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之 改 革 3. 督 導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配 合 國 民 年 金 之 實 施 辦 理 有 關 事 項 : 嚴 格 要 求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承 保 機 關 依 規 定 辦 理 承 保 及 給 付 業 務, 並 本 安 全 效 益 原 則, 妥 慎 經 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另 為 因 應 勞 工 保 險 年 金 及 國 民 年 金 之 施 行, 強 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功 能, 建 立 更 公 平 合 理 及 完 善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制 度, 積 極 推 動 研 修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於 11 年 11 月 13 日 經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會 銜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立 法 院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月 29 日 奉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後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業 由 兩 院 會 銜 令 定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4. 加 強 人 事 管 理 :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縣 ( 市 ) 改 制 及 準 用 直 轄 市 後, 因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或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再 度 修 編, 以 及 桃 園 縣 於 13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直 轄 市, 辦 理 相 關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之 審 議, 並 持 續 審 議 各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法 規 職 務 歸 系 5. 繼 續 推 動 銓 敘 業 務 資 訊 化 並 加 強 資 訊 安 全 : 持 續 辦 理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功 能 增 修, 並 推 動 各 項 行 政 作 業 資 訊 化 工 作, 規 劃 及 辦 理 電 腦 訓 練, 以 強 化 員 工 資 訊 作 業 能 力 另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之 汰 換 電 子 郵 件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應 用 系 統 網 站 弱 點 掃 描 災 害 復 原 演 練 及 資 通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並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符 合 ISO 271 國 際 標 準 之 第 三 方 稽 核 及 續 評 驗 證 作 業 1

6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 二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本 年 度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包 括 秘 書 總 務 人 事 會 計 統 計 政 風 等 業 務 2. 建 構 人 事 作 業 雲 端 服 務 平 臺, 加 強 文 官 資 訊 運 用 整 合 3. 開 發 及 維 護 各 項 資 訊 管 理 作 業 系 統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因 應 改 善 成 之 說 明 措 施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各 按 職 掌,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分 別 依 法 負 責 辦 理 成 為 因 應 各 機 關 對 人 事 資 料 之 整 合 應 用 需 求, 本 部 已 於 12 年 度 完 成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雲 端 服 務 平 臺 之 建 置, 提 供 各 機 關 資 料 介 接 交 換 服 務, 達 成 跨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互 通 與 加 值 應 用 之 目 標, 目 前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勞 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已 完 成 介 接 使 用 事 宜 又 應 各 機 關 查 填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於 13 年 8 月 19 日 及 9 月 3 4 日 分 別 於 台 中 及 台 北 辦 理 3 場 推 廣 說 明 會 1. 建 置 特 別 遴 用 職 務 網 路 報 送 作 業, 以 利 各 機 關 就 編 制 內 應 行 辦 理 特 別 遴 用 之 職 務, 於 線 上 辦 理 報 備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完 成 正 式 上 線 之 環 境 建 置 2.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參 選 人 及 團 體 網 路 報 送 與 查 詢 作 業, 俾 利 各 機 關 辦 理 線 上 報 送 作 業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27 日 完 成 驗 收, 並 於 同 年 月 31 日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3. 配 合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及 簡 化 人 事 作 業 流 程, 於 13 年 4 月 14 日 及 7 月 31 日 完 成 建 置 本 部 名 籍 冊 查 詢 維 護 作 業 系 統 及 本 部 職 缺 公 開 甄 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另 於 9 月 26 日 本 部 行 政 單 一 入 口 網 (EIP) 中, 增 置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以 下 同 仁 進 同 上 同 上 2

7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開 發 及 推 動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並 配 合 院 部 公 文 統 合 交 換 平 台 運 作 5. 辦 理 電 腦 訓 練 及 資 安 講 習, 培 訓 資 訊 作 業 人 力, 提 昇 資 安 意 識 6. 辦 理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之 租 購 7.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資 料 蒐 集 建 檔 及 處 理 8. 辦 理 資 訊 軟 硬 體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安 全 管 理 事 項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入 大 陸 地 區 同 仁 兼 職 兼 課 及 領 有 專 業 證 照 情 形, 以 及 赴 大 陸 地 區 返 臺 意 見 反 映 表 等 電 子 表 單 功 能 4. 為 落 實 環 保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推 動 無 紙 化 資 訊 化 及 無 線 化 會 議 作 業, 建 置 無 紙 化 會 議 系 統 本 案 已 於 13 年 8 月 28 日 完 成 驗 收, 並 辦 理 1 梯 次 211 人 次 之 一 般 使 用 者 及 系 統 管 理 者 教 育 訓 練 1. 建 置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以 節 能 同 上 省 紙 及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本 案 已 於 13 年 12 月 26 日 完 成 驗 收 2. 另 本 部 13 年 度 經 公 文 統 合 交 換 中 心 完 成 電 子 交 換 之 公 文 收 發 計 13 萬 2,67 件 辦 理 Word 進 階 使 用 研 習 班 Excel 同 上 進 階 使 用 研 習 班 PowerPoint 簡 報 使 用 入 門 研 習 班 Photoshop 影 像 處 理 研 習 班 及 數 位 影 音 生 活 整 合 應 用 班 ( 含 自 由 軟 體 簡 介 ) 等 5 項 課 程 之 訓 練 另 為 落 實 本 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之 有 效 執 行, 並 提 昇 本 部 人 員 資 訊 安 全 知 識 及 技 能, 辦 理 12 次 資 安 講 習 完 成 本 部 伺 服 器 及 容 錯 高 可 用 性 資 同 上 料 儲 存 設 備 與 無 線 網 路 資 訊 作 業 環 境 之 建 置, 以 及 核 心 交 換 器 暨 光 纖 儲 存 設 備 之 擴 充 每 月 賡 續 進 行 全 國 公 務 人 力 資 料 之 同 上 蒐 集 建 檔 處 理 及 管 理 作 業, 並 於 13 年 12 月 底 完 成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網 路 查 核 作 業 4 次 1.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現 況 分 析 同 上 每 月 資 訊 安 全 委 外 監 控 服 務 資 料 庫 備 份 磁 帶 檔 及 異 地 備 份 檔 復 原 演 練 網 頁 弱 點 掃 描 個 人 電 腦 木 馬 檢 測 防 毒 系 統 健 檢 作 業 網 站 滲 透 測 試 電 子 郵 件 社 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9. 加 強 與 國 際 人 事 行 政 學 術 團 體 ( 組 織 ) 交 流 聯 繫 1. 賡 續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政 務 人 員 法 草 案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並 研 訂 或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交 工 程 演 練 等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作 業, 以 及 修 訂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第 三 階 文 件 - 系 統 與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規 定 2. 為 維 持 本 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ISMS) 運 作 的 有 效 性 及 本 部 ISO271 證 書 持 續 有 效, 於 13 年 11 月 24 日 辦 理 13 年 度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第 3 方 複 審 驗 證 稽 核 作 業, 並 持 續 以 零 缺 失 通 過 驗 證 本 部 已 分 別 於 13 年 3 月 24 日 及 同 同 上 年 1 月 22 日 完 成 繳 交 參 加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公 共 管 理 協 會 (IPMA-HR) 及 大 英 國 協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協 會 (CAPAM)214 年 機 關 會 員 年 費 事 宜 1.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績 法 ) 修 正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11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是 日 僅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並 未 進 入 逐 條 討 論, 將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本 部 將 積 極 尋 求 相 關 立 法 委 員 支 持, 以 期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早 日 完 成 二 三 讀 程 序 2. 因 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試 法 ) 第 15 條 修 正 草 案, 爰 配 合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13 條 規 定, 經 立 法 院 11 年 3 月 9 日 第 8 屆 第 1 會 期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復 考 選 部 重 行 擬 具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12 年 12 月 23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其 中 第 13 條 ( 原 第 15 條 )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經 決 議 不 予 修 正, 以 及 刪 除 修 正 4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9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賡 續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草 案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說 明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等 文 字, 並 經 總 統 13 年 1 月 22 日 令 修 正 公 布 在 案 又 任 用 法 第 13 條 修 正 草 案 與 考 試 法 第 13 條 係 屬 相 互 配 套 之 規 定, 將 視 考 試 法 第 13 條 後 續 修 法 情 形 配 合 辦 理 3. 因 應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增 列 優 等 等 次 及 考 績 乙 等 不 再 作 為 升 職 等 依 據 之 規 定, 爰 配 合 修 正 任 用 法 第 17 條 第 4 條 規 定,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1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是 日 僅 報 告 及 詢 答 完 畢, 惟 並 未 進 入 逐 條 實 質 討 論, 將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4. 公 務 人 員 基 準 法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1 年 4 月 3 日 5 月 21 日 召 開 2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除 法 案 名 稱 第 2 章 章 名 ( 權 利 與 保 障 ) 與 第 4 章 第 6 節 節 名 ( 保 障 與 培 訓 ) 及 23 條 條 文 暫 予 保 留 外, 其 餘 48 條 條 文 均 照 案 通 過, 並 決 議 另 定 期 繼 續 逐 條 審 查 5. 政 務 人 員 法 及 政 務 人 員 俸 給 條 例 草 案 經 11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決 議 :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本 部 將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議 情 形, 積 極 洽 相 關 委 員 進 行 溝 通, 以 期 早 日 完 成 立 法 1.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 以 下 簡 稱 俸 給 同 上 法 ) 第 6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以 下 簡 稱 任 用 法 ) 第 13 條 修 正 草 案, 前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以 下 簡 稱 考 試 法 ) 第 15 條 修 正 草 案, 於 11 年 2 月 7 日 併 同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該 院 第 11 屆 第 5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0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3.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相 關 法 規, 建 制 機 關 單 位 與 個 人 績 效 管 理 之 配 套 規 範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75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於 11 年 2 月 29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12 年 12 月 23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4 會 期 第 26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併 案 審 查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時, 經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上 開 考 試 法 修 正 草 案 有 關 高 考 一 級 考 試 及 格 者, 取 得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任 用 資 格 之 說 明 文 字 予 以 刪 除, 爰 仍 維 持 現 行 規 定 以 俸 給 法 修 正 草 案 係 配 合 考 試 法 及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擬 具, 考 試 法 相 關 條 文 既 經 立 法 院 決 議 仍 予 維 持, 爰 俸 給 法 第 6 條 尚 毋 須 配 合 修 正 2.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11 條 第 12 條 及 第 21 條 修 正 草 案, 前 併 同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任 用 法 修 正 草 案, 於 11 年 9 月 2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該 院 第 11 屆 第 2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業 於 同 年 1 月 18 日 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同 年 12 月 17 日 召 開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決 議 另 定 期 繼 續 審 查 本 部 將 配 合 立 法 院 審 議 進 度,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俾 早 日 完 成 修 法 程 序, 使 工 作 績 優 人 員, 得 以 拔 擢 陞 遷, 俾 激 勵 士 氣, 提 振 績 效 1. 配 合 考 績 法 修 正 進 度 及 內 容, 將 同 上 儘 速 研 修 ( 訂 ) 該 法 施 行 細 則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公 務 人 員 面 談 實 施 辦 法 各 機 關 實 施 團 體 績 效 評 比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2. 依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第 2 條 之 1 之 授 權 規 定, 以 及 第 11 屆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整 建 人 力 發 展 型 獎 勵 法 制 之 意 旨, 本 部 業 蒐 6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推 動 聘 任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完 成 立 法 5. 研 訂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法 制 6. 研 修 ( 訂 )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集 相 關 資 料 擬 具 獎 勵 表 揚 辦 法 草 案, 後 續 將 配 合 考 績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立 法 進 度 辦 理 草 案 公 告 及 研 商 等 事 宜 聘 任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聘 任 條 例 ) 草 案 經 考 試 院 於 11 年 12 月 2 日 12 年 8 月 19 日 12 月 16 日 及 13 年 8 月 7 日 ( 該 3 次 係 併 同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審 查 )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審 查 竣 事 該 案 審 查 報 告 經 提 13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決 議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之 發 言 意 見, 並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之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報 院 本 部 為 重 新 研 擬 聘 任 條 例 草 案 所 需, 業 於 同 年 11 月 28 日 就 所 涉 主 要 關 鍵 議 題, 邀 集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並 將 參 酌 相 關 意 見 賡 續 積 極 重 行 檢 討, 且 辦 理 後 續 法 制 作 業 程 序, 適 時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重 行 研 擬 之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於 12 年 5 月 17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8 月 19 日 12 月 16 日 及 13 年 8 月 7 日 召 開 3 次 全 院 審 查 會, 並 經 於 13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並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之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報 考 試 院 本 部 將 賡 續 推 動 辦 理 業 依 11 年 3 月 22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8 次 會 議 院 長 指 示, 完 成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檢 討 與 改 進 研 究 報 告, 該 報 告 從 全 球 化 下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變 革, 引 發 人 事 機 構 服 務 模 式 與 角 色 調 整 及 OECD 會 員 國 人 事 管 理 實 務 7 賡 續 辦 理 中 同 上 賡 續 因 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發 展 趨 勢 及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情 形, 檢 討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7. 研 修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作 法 觀 點, 分 析 實 務 運 作 與 法 制 規 定 落 差 情 形 人 事 一 條 鞭 制 度 潛 在 問 題 及 人 事 機 構 管 理 方 式 與 機 關 需 求 結 合 情 形, 初 步 提 出 現 階 段 及 未 來 人 事 一 條 鞭 管 理 制 度 建 議,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完 成 情 形, 適 時 陳 報 考 試 院, 並 依 考 試 院 決 議 研 修 人 事 管 理 條 例 等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法 規 1.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條 例 )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1 月 25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後, 經 13 年 1 月 2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7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付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嗣 於 同 年 2 月 27 日 及 7 月 18 日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案 經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視 1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公 職 專 技 人 員 類 科 考 試 辦 理 成 效 須 否 訂 定 醫 事 人 員 轉 任 辦 法, 以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如 何 因 應 政 府 多 元 取 才 等, 參 酌 審 查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通 盤 檢 討 後 適 時 函 報 考 試 院, 並 提 同 年 7 月 31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5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本 部 刻 依 考 試 院 審 查 意 見 重 新 研 議 中 2. 另 有 關 各 機 關 適 用 醫 事 條 例 職 務 一 覽 表 及 各 機 關 師 級 醫 事 職 務 職 別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第 3 條 等 2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2 月 16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後, 經 13 年 6 月 12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8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付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並 於 同 年 7 月 17 日 召 開 小 組 審 查 會 竣 事, 嗣 提 同 年 8 月 14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9 月 29 日 會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8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3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8. 研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附 屬 法 規 9. 推 動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法 制 化 作 業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立 法 院 查 照 1. 為 使 專 技 轉 任 制 度 相 關 規 定 更 加 同 上 明 確 周 延, 業 擬 具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於 13 年 1 月 15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12 月 16 日 召 開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並 經 提 14 年 1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8 次 會 議 2. 為 研 修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 以 下 簡 稱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 本 部 業 依 考 選 部 及 各 機 關 所 提 供 資 料, 擬 具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於 13 年 1 月 24 日 函 請 考 選 部 同 意 會 銜, 並 於 同 年 月 28 日 會 銜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考 試 院 同 年 11 月 17 日 函 復 略 以,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係 以 當 年 用 人 機 關 需 要 為 修 正 依 據, 且 專 技 轉 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尚 未 經 考 試 院 審 議 通 過, 本 案 請 俟 該 修 正 草 案 經 考 試 院 審 議 竣 事 後, 再 行 報 送 茲 以 專 技 轉 任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同 年 12 月 16 日 考 試 院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本 部 將 配 合 該 審 查 結 果, 重 新 檢 視 專 技 轉 任 對 照 表 修 正 草 案 後, 再 行 報 院 審 議 1. 為 研 擬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同 上 案, 本 部 前 會 同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與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並 以 1 年 6 月 2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142 次 會 議 通 過 之 建 構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報 告 為 本, 參 酌 歷 次 相 關 會 議 考 試 委 員 與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據 以 研 擬 草 案 條 文 計 46 條 續 分 別 於 11 年 7 月 18 日 9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4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賡 續 研 究 改 進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列 等, 並 辦 理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及 職 務 歸 系 列 等 之 審 議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2 年 11 月 11 日 及 13 年 5 月 6 日 召 開 3 次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商 2. 嗣 經 13 年 8 月 6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考 試 委 員 第 89 次 座 談 會, 本 部 報 告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條 例 草 案 研 議 情 形, 與 會 委 員 就 高 階 主 管 特 別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繼 續 推 動, 多 有 贊 同 意 見 ; 惟 本 案 係 我 國 人 事 制 度 重 大 變 革, 尤 其 高 階 主 管 之 遴 用, 觸 及 憲 法 考 試 用 人 及 五 權 分 立 體 制, 尚 須 再 審 慎 研 議 溝 通 協 調, 經 獲 致 結 論 略 以, 建 請 考 試 行 政 兩 院 先 行 協 商, 以 達 成 共 識, 俾 利 本 部 研 議 草 案 1.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檢 討 案 前 因 審 同 上 酌 行 政 院 審 查 通 過 縣 ( 市 ) 改 制 直 轄 市 案, 相 關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恐 影 響 合 併 縣 ( 市 ) 之 組 織 整 併 及 人 員 安 置, 經 98 年 8 月 27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49 次 會 議 同 意, 視 未 來 政 經 情 勢 發 展 及 配 合 縣 ( 市 ) 改 制 直 轄 市 作 業 進 度, 適 時 研 議 處 理 又 99 年 1 月 12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作 成 附 帶 決 議, 未 來 行 政 院 應 提 升 司 的 功 能, 並 於 半 年 內 會 同 考 試 院 針 對 司 長 之 職 務 列 等 提 出 檢 討 為 通 盤 研 議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本 部 與 人 事 總 處 原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現 為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及 內 政 部 等 機 關 共 同 組 成 專 案 ( 工 作 ) 小 組 進 行 討 論, 已 獲 致 初 步 結 論, 將 俟 行 政 院 組 改 完 成, 重 行 研 擬, 並 於 兩 院 獲 致 共 識 後,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2. 配 合 各 改 制 直 轄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配 合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改 制 後 業 務 1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5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1. 辦 理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之 任 免 陞 降 遷 調 轉 調 敘 級 敘 俸 及 考 績 ( 成 ) 之 銓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需 要 再 度 修 編, 以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因 應 其 業 務 需 要 或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 如 主 計 機 構 人 員 設 置 管 理 條 例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醫 事 相 關 法 規 等 ), 積 極 辦 理 相 關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備 查 事 宜, 並 持 續 辦 理 其 他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及 職 務 歸 系 列 等 之 審 議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計 935 件, 另 核 議 中 央 及 地 方 各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歸 系 案 件 計 3 萬 2,211 個 職 務 3. 桃 園 縣 自 13 年 12 月 25 日 改 制 直 轄 市, 考 試 院 前 於 同 年 9 月 26 日 交 下 研 議 行 政 院 函 送 桃 園 市 政 府 組 織 規 程 暨 編 制 表, 以 及 桃 園 市 議 會 組 織 規 程 暨 行 政 人 員 編 制 表 訂 定 等 2 案, 經 本 部 同 年 1 月 6 日 代 辦 院 函 同 意 備 查, 又 桃 園 縣 政 府 依 縣 市 改 制 直 轄 市 中 央 籌 劃 小 組 相 關 會 議 決 議, 自 同 年 11 月 間 陸 續 函 送 改 制 之 桃 園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草 案, 請 本 部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內 政 部 等 機 關 協 助 預 審, 本 部 已 就 涉 及 官 制 官 規 部 分 先 予 審 議 及 函 復, 總 計 辦 理 約 7 個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草 案 預 審 事 宜 1.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一 般 同 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任 免 陞 降 遷 調 轉 調 敘 級 及 敘 俸 之 銓 敘 審 定, 計 11 萬 4,154 人 次 2.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辦 理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法 規 任 用 人 員 及 人 事 管 理 人 員 考 績 ( 成 ) 之 銓 敘 審 定, 計 26 萬 194 人 次 11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6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敘 審 定 12.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褒 獎 激 勵 有 關 業 務, 暨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之 選 拔 與 表 揚 事 項 13. 辦 理 退 休 人 員 團 體 輔 導 事 項 14. 定 期 舉 辦 全 國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及 人 事 機 關 ( 構 )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1.13 年 度 各 主 辦 機 關 共 計 遴 薦 77 人 及 4 組 團 體 參 加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本 部 業 於 13 年 9 月 3 日 召 開 第 1 次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3 年 度 審 議 規 定 及 各 階 段 評 選 期 程, 續 於 9 月 19 日 完 成 書 面 初 審,1 月 1 日 完 成 簡 報 複 審,1 月 17 日 完 成 決 審 前 實 地 訪 查, 並 於 11 月 3 日 召 開 第 2 次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選 出 8 位 得 獎 人 及 2 組 得 獎 團 體, 並 報 經 考 試 院 13 年 11 月 7 日 核 定 得 獎 人 名 單 ; 至 宣 傳 表 揚 部 分,11 月 初 開 始 啟 動 多 元 宣 傳 管 道, 並 於 12 月 5 日 召 開 記 者 會, 重 點 宣 傳 得 獎 者 傑 出 事 蹟, 發 送 本 部 自 行 撰 擬 1 則 得 獎 者 小 故 事 ; 表 揚 大 會 業 於 13 年 12 月 17 日 舉 行 完 竣 2.13 年 度 依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頒 給 辦 法, 計 頒 發 一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5 人, 二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1 人, 三 等 人 事 專 業 獎 章 12 人 3. 於 13 年 4 月 8 日 函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將 13 年 度 所 選 拔 之 模 範 公 務 人 員 送 部 辦 理 登 記 備 查, 截 至 12 月 底 止, 計 有 42 人 登 記 備 查, 其 中 請 見 總 統 代 表 計 有 41 人, 業 於 14 年 1 月 6 日 在 總 統 府 大 禮 堂 由 總 統 親 自 接 見 完 竣 為 落 實 政 府 照 護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以 銓 敘 部 輔 導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社 會 團 體 作 業 規 定 作 為 補 ( 捐 ) 助 退 休 團 體 之 依 據 13 年 度 計 補 助 1 個 退 休 團 體, 核 撥 補 助 經 費 6 萬 元 1. 有 關 辦 理 全 國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部 分, 經 考 量 本 部 刻 正 研 議 之 重 大 人 事 法 制 政 策 業 已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或 研 究 12 同 上 同 上 延 至 14 年 度 辦 理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7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業 務 會 報 1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籌 組 立 案 及 經 費 補 助 等 相 關 業 務, 並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輔 導 協 會 辦 理 調 整 業 務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完 竣, 已 有 具 體 後 續 執 行 方 向, 尚 無 適 合 於 本 會 報 中 討 論 之 中 心 議 題, 爰 13 年 度 停 辦 2. 有 關 辦 理 人 事 機 關 ( 構 ) 業 務 會 報 部 分, 依 本 部 人 事 主 管 業 務 會 報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本 會 報 視 業 務 需 要 辦 理,13 年 尚 無 業 務 需 要, 爰 未 辦 理 1. 為 健 全 協 會 發 展, 業 於 13 年 4 同 上 月 8 日 函 知 各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本 部 審 核 補 助 金 額, 並 請 其 依 本 部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經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前 來 請 撥 並 核 銷 經 費 13 年 度 除 補 助 全 國 協 會 租 金 費 用 9 萬 655 元 外, 計 有 22 個 協 會 依 本 部 核 定 之 金 額 前 來 請 撥 經 費, 核 撥 36 萬 5,556 元 2. 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第 47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財 務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各 協 會 應 於 每 年 3 月 底 前 報 送 會 員 名 冊 工 作 計 畫 收 支 預 算 工 作 報 告 收 支 決 算 現 金 出 納 表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財 產 目 錄 等 會 務 資 料 函 送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本 部 已 於 13 年 2 月 18 日 函 請 全 國 協 會 及 各 中 央 機 關 協 會 函 送 上 開 會 務 相 關 資 料 到 部 備 查, 復 於 同 年 7 月 18 日 函 催 尚 未 將 資 料 送 部 備 查 之 協 會, 惟 迄 至 同 年 12 月 底 止, 有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及 臺 灣 省 政 府 協 會 等 3 個 協 會 尚 未 將 相 關 資 料 報 送 到 部, 本 部 擬 將 未 依 限 報 送 之 違 失 情 形 納 入 次 一 年 度 分 配 補 助 款 項 之 審 核 參 據, 從 嚴 審 核 補 助 金 額 3.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除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外, 已 成 立 之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中 央 計 有 總 統 府 等 1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6.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任 用 需 求 及 分 配 作 業 17. 辦 理 聘 用 人 員 登 記 備 查 及 公 務 人 員 勳 ( 獎 ) 章 等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18. 辦 理 公 務 人 力 調 查 評 估 19. 研 訂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組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21 個 機 關 協 會 ; 地 方 部 分 計 有 臺 北 市 等 13 個 行 政 區 域 成 立 協 會 1. 調 查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13 年 公 務 同 上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1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5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2 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需 用 名 額 計 18 人 2. 分 配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13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1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49 人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2 人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計 18 人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各 機 關 聘 用 同 上 人 員 登 記 備 查 1 萬 8,514 人 次, 服 務 獎 章 登 記 4,841 人 次, 其 他 勳 獎 章 登 記 23 人 次 13 年 公 務 人 力 評 估 賡 續 以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分 析 報 告 為 主 題 進 行 研 究, 並 以 12 年 度 經 本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人 員 為 研 究 範 圍, 依 人 員 別 作 為 資 料 分 類 的 基 準 ( 分 為 一 般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司 法 人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 在 不 同 子 題 下, 針 對 不 同 議 題 進 行 各 類 人 員 的 比 較 分 析, 以 瞭 解 各 類 人 員 特 性 及 人 力 現 況 另 外, 為 觀 察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之 變 化 與 發 展, 亦 統 計 分 析 1 年 至 12 年 各 項 議 題 銓 敘 公 務 人 力 之 發 展 趨 勢, 對 於 有 顯 著 變 化 部 分 加 以 分 析 報 告 業 於 13 年 12 月 3 日 撰 擬 完 竣 型 塑 文 官 優 質 組 織 文 化 推 動 方 案 草 案 ( 含 總 說 明 ) 業 於 11 年 8 14 同 上 同 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19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織 文 化 推 動 方 案 2. 研 究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矩 陣 式 及 複 式 俸 表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月 23 日 經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1 次 會 議 決 議, 交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 嗣 考 試 院 分 別 於 11 年 11 月 8 日 及 12 年 1 月 31 日 召 開 2 次 小 組 審 查 會 竣 事, 續 提 12 年 12 月 19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65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本 部 以 13 年 1 月 27 日 通 函 請 中 央 暨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依 上 開 方 案 規 定 研 訂 實 施 計 畫, 於 同 年 4 月 底 前 報 送 本 部 備 查 ;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本 部 已 完 成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等 99 個 機 關 所 報 送 實 施 計 畫 之 備 查 作 業 1. 公 務 人 員 矩 陣 式 俸 表, 業 於 13 年 1 月 2 日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召 開 研 商 會 議, 同 年 2 月 26 日 向 考 試 委 員 簡 報, 並 於 同 年 4 月 1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同 年 8 月 13 日 召 開 全 院 審 查 會 審 查, 經 決 議 略 以, 請 本 部 詳 予 審 究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所 涉 人 事 法 制, 並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重 行 研 議 後, 再 行 報 院 嗣 經 考 試 院 13 年 8 月 21 日 第 11 屆 第 298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因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結 構 涉 及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之 整 體 設 計, 並 與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退 撫 以 及 政 府 財 政 等 問 題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2. 公 務 人 員 複 式 俸 表, 業 蒐 集 彙 整 與 分 析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薪 資 結 構 ( 如 : 日 本 等 ) 之 相 關 資 料, 因 本 研 究 案 涉 及 如 何 就 適 用 同 一 任 用 制 度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不 同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進 行 職 務 屬 性 分 析? 其 分 類 之 標 準 為 何? 以 及 15 將 配 合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0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1. 研 究 建 構 高 階 文 官 俸 表 22.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研 究 23. 舉 行 人 事 制 度 研 究 改 進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核 敘 標 準 為 何? 是 否 將 影 響 退 休 金 基 數 內 涵 之 計 算? 因 上 開 疑 義 涉 及 層 面 深 廣, 且 本 研 究 案 亦 與 其 他 人 事 法 制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為 主 題, 併 予 納 入 研 究 本 案 業 蒐 集 與 彙 整 部 分 先 進 國 家 高 級 文 官 俸 給 制 度 ( 如 : 英 國 等 ) 相 關 資 料 ; 惟 以 公 務 人 員 係 先 有 任 用, 後 有 俸 級 核 敘, 現 行 任 用 法 就 何 謂 高 階 文 官 尚 無 明 確 定 義, 爰 設 計 高 階 文 官 俸 表 時, 其 適 用 之 高 階 文 官 範 圍 究 為 何? 又 設 計 單 一 俸 級 之 俸 表 外, 是 否 尚 有 其 他 可 行 作 法? 因 上 開 疑 義 涉 及 層 面 深 廣, 且 本 研 究 案 亦 與 其 他 人 事 法 制 關 連 性 高, 爰 將 配 合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改 革 方 向 確 定 後, 再 賡 續 就 公 務 人 員 俸 表 相 關 問 題 為 主 題, 併 予 納 入 研 究 本 案 已 擬 具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廢 止 之 研 究, 經 提 本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討 論 完 竣, 作 為 研 議 廢 止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規 劃 之 參 考, 嗣 依 現 行 派 用 人 員 之 屬 性, 初 步 研 擬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派 用 條 例 ) 規 劃 廢 止 之 配 套 措 施, 擬 具 任 用 法 第 36 條 及 第 36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於 12 年 11 月 2 日 13 年 5 月 16 日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嗣 參 酌 與 會 機 關 代 表 意 見 修 正 並 完 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提 13 年 1 月 3 日 本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第 74 次 會 議 討 論 完 竣, 並 於 14 年 1 月 5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已 辦 理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16 同 上 賡 續 辦 理 中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相 關 會 議 24. 研 析 大 陸 地 區 人 事 法 制 資 料 25. 推 動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法 制 作 業 26. 研 修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 兼 論 法 官 法 未 來 研 修 重 點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制 度 之 研 究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發 放 限 制 問 題 之 研 究 以 國 籍 及 地 區 差 異 為 例 等 研 究 題 目 賡 續 蒐 集 依 大 陸 地 區 公 務 員 法 訂 定 之 作 業 規 定 或 辦 法, 擇 定 公 務 員 公 開 遴 選 辦 法 ( 試 行 ) 為 研 析 主 題, 同 時 分 析 其 與 黨 政 領 導 幹 部 選 拔 任 用 工 作 條 例 公 務 員 職 務 任 免 與 職 務 升 降 規 定 ( 試 行 ) 公 務 員 調 任 規 定 ( 試 行 ) 之 關 係, 以 及 將 其 法 規 制 度 與 我 國 相 關 法 制 現 況 對 照 比 較, 研 析 兩 岸 公 務 員 調 任 制 度 之 異 同 案 經 綜 合 分 析 整 理 於 13 年 12 月 1 日 完 成 報 告 1. 配 合 考 試 院 文 官 制 度 興 革 規 劃 方 案 第 2 案 - 建 立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法 制, 本 部 前 擬 具 建 構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方 案 報 告, 建 議 以 解 釋 或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等 現 有 相 關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案 經 12 年 8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48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本 部 撤 回 重 新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後 再 報 院 2. 嗣 為 瞭 解 政 府 機 關 民 間 企 業 及 專 家 學 者 對 前 開 規 劃 機 制 之 看 法, 本 部 於 12 年 12 月 完 成 公 私 人 才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意 見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本 案 業 依 前 開 考 試 院 會 議 決 議, 併 就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與 最 新 借 調 民 間 機 構 人 員 資 料 研 提 建 議, 後 續 將 俟 考 試 院 第 12 屆 施 政 綱 領 之 訂 定 結 果, 再 視 需 要 與 否, 進 一 步 研 處 依 財 政 部 關 務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及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情 形, 本 部 於 12 年 12 月 17 同 上 將 俟 考 試 院 第 12 屆 施 政 綱 領 訂 定 結 果 研 處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2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辦 法 27. 研 修 軍 職 專 長 與 交 通 事 業 性 質 相 近 名 稱 表 28. 辦 理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相 關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之 審 議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31 日 將 關 務 人 員 升 任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13 年 4 月 15 日 考 試 院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竣 事, 嗣 提 同 年 5 月 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84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審 查 會 決 議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6 月 23 日 會 同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依 據 考 試 院 請 本 部 會 同 國 防 部 等 相 同 上 關 機 關 重 行 檢 視 各 軍 職 專 長 之 工 作 內 容 對 照 公 務 人 員 各 職 系 之 工 作 內 涵 決 議, 本 部 經 會 商 國 防 部 及 交 通 部, 並 參 照 軍 職 專 長 與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認 定 對 照 表 之 檢 討 修 正 情 形, 擬 具 軍 職 專 長 與 交 通 事 業 性 質 相 近 名 稱 表 修 正 草 案, 提 13 年 2 月 1 日 本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第 732 次 會 議 討 論 竣 事, 同 年 3 月 14 日 陳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提 同 年 7 月 1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2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部 擬 意 見 通 過, 業 由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9 月 9 日 修 正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於 12 年 1 月 同 上 28 日 函 送 內 政 部 所 擬 組 織 調 整 後 涉 及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以 下 簡 稱 警 政 署 )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適 用 之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 以 下 簡 稱 等 階 表 ) 修 正 草 案 請 本 部 研 處 案 經 本 部 審 慎 研 議, 於 12 年 12 月 5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13 年 2 月 5 日 函 復 略 以, 請 本 部 俟 警 政 署 及 其 所 屬 中 央 四 級 機 關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定 後, 再 將 上 開 等 階 表 修 正 案 報 請 考 試 院 審 議 嗣 於 該 等 機 關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或 經 考 試 院 同 意 授 權 本 部 代 辦 院 函 予 以 核 備 後, 本 部 旋 即 依 各 該 機 關 ( 構 )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警 察 人 員 之 職 稱, 以 及 各 該 機 關 18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3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9. 辦 理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人 事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 兼 論 法 官 法 未 來 研 修 重 點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 構 ) 組 織 編 制 案 件 經 考 試 院 核 備 結 果, 予 以 修 正 上 開 本 部 12 年 12 月 5 日 函 原 報 等 階 表 各 表 修 正 草 案 內 容 及 研 議 意 見 後, 於 13 年 8 月 7 日 重 新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提 同 年 月 8 月 28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99 次 會 議 決 議 照 部 擬 及 考 試 院 第 二 組 意 見 通 過, 業 於 同 年 8 月 29 日 修 正 及 廢 止 發 布, 並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1. 茲 以 法 官 法 新 制 施 行 以 來, 實 務 同 上 運 作 上 衍 生 許 多 適 用 法 制 之 疑 義, 又 法 官 檢 察 官 任 用 等 人 事 事 項 仍 有 部 分 規 範 尚 存 於 司 法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及 各 法 院 組 織 法, 並 未 統 籌 檢 討, 致 銓 審 實 務 作 業 存 有 相 關 窒 礙, 爰 綜 整 現 行 法 制 有 關 法 官 檢 察 官 任 用 停 止 職 務 俸 給 職 務 評 定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等 現 狀, 提 出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任 用 規 定 相 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停 止 職 務 相 關 疑 義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核 敍 俸 級 相 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職 務 評 定 制 度 運 作 問 題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疑 義 及 免 職 適 用 疑 義 及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給 與 標 準 等 6 大 面 向 之 問 題,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2. 本 研 究 報 告 經 彙 整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之 立 法 背 景 立 法 意 旨 及 行 政 解 釋, 並 蒐 集 相 關 期 刊 論 文, 做 法 令 文 獻 靜 態 面 之 整 理 及 陳 述, 配 合 實 務 分 析 方 式, 就 前 開 6 大 面 向 問 題, 提 出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相 關 任 用 規 定 應 作 衡 平 規 範 並 統 籌 修 正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停 止 職 務 之 相 關 事 項 應 予 明 定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相 關 俸 給 規 定 宜 明 確 規 19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4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3. 編 印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31. 編 印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範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職 務 評 定 制 度 應 落 實 覈 實 考 評 並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懲 戒 處 分 執 行 及 免 職 條 件 規 定 應 予 修 正 及 法 官 及 檢 察 官 退 休 退 職 給 與 及 退 養 金 給 與 規 定 宜 明 定 入 法 等 6 項 改 進 建 議 3. 本 研 究 報 告 於 13 年 2 月 18 日 完 成 初 稿, 嗣 經 提 同 年 4 月 24 日 本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進 專 案 小 組 第 26 次 會 議 討 論 竣 事, 並 依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修 正 後, 經 簽 奉 核 可 於 同 年 5 月 3 日 移 請 本 部 人 事 管 理 司 銷 管 ; 另 本 研 究 報 告 亦 函 送 司 法 院 及 法 務 部 等 機 關, 以 及 分 送 考 試 委 員, 並 上 網 公 開 登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俾 供 參 考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1 月 2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恐 印 製 不 及 本 案 雖 經 本 部 發 函 及 多 次 電 話 催 辦, 惟 迄 13 年 度 整 理 期 間 結 束, 廠 商 仍 未 能 完 成 印 製,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本 部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2 月 9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又 因 封 面 樣 式 變 更,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預 計 於 14 年 1 月 下 旬 始 能 交 貨,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因 廠 商 未 能 完 成 印 製, 無 法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同 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保 留 同 上 2

25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1. 完 成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修 正 草 案 之 立 法, 並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及 配 套 措 施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因 應 改 善 成 之 說 明 措 施 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法 ) 前 於 11 年 11 月 13 日 經 考 成 試 院 行 政 院 兩 院 會 銜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後, 復 為 因 應 12 年 初 推 動 之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再 配 合 調 整 相 關 條 文, 並 於 12 年 3 月 18 日 併 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經 立 法 院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三 讀 通 過, 並 於 同 年 月 29 日 奉 總 統 令 公 布 修 正 後 之 公 保 法 業 經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會 銜 發 布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2. 研 修 公 保 法 相 關 子 法 : (1) 公 保 法 修 正 案 於 13 年 1 月 14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後, 本 部 即 配 合 研 擬 修 正 相 關 子 法 草 案 (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 於 同 年 2 月 27 日 函 陳 考 試 院 審 查, 經 考 試 院 於 同 年 3 月 13 日 2 日 及 27 日 召 開 3 次 全 院 審 查 會 議 審 查 竣 事 後, 業 提 同 年 4 月 3 日 考 試 院 第 11 屆 第 27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將 公 保 法 施 行 日 期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草 案 及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函 請 行 政 院 同 意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及 函 送 立 法 院 查 照 嗣 考 量 相 關 實 務 作 業 及 法 制 作 業 期 程 需 要, 本 部 於 同 年 4 月 18 日 再 函 請 考 試 院 同 意 將 公 保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變 更 為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案 亦 經 行 政 院 同 意 變 更 (2) 公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及 退 休 人 員 保 險 辦 法, 業 經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21

26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於 13 年 5 月 29 日 會 銜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6 月 1 日 施 行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辦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亦 配 合 修 正 後 公 保 法 之 施 行 日 期, 於 同 年 6 月 6 日 經 本 部 修 正 發 布 及 訂 定 發 布, 並 自 同 年 月 1 日 施 行 3.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1) 為 確 保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年 金 化 後,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之 請 領 養 老 年 金 給 付 權 益, 本 部 業 分 別 於 13 年 1 月 及 4 月 間, 兩 度 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督 導 並 轉 知 私 立 學 校 預 作 準 備, 並 持 續 瞭 解 相 關 發 放 情 形 (2) 為 使 公 保 要 保 機 關 承 辦 人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瞭 解 本 次 公 保 法 修 正 規 定 及 實 務 作 業, 於 13 年 5 月 8 日 9 日 及 12 日, 以 須 發 給 超 額 年 金 的 私 立 學 校 及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承 辦 人 員 及 私 立 學 校 被 保 險 人 為 優 先 參 加 對 象, 分 區 辦 理 5 場 公 保 法 修 正 案 暨 實 務 作 業 講 習 會, 並 同 時 將 講 習 手 冊 及 簡 報 等 資 料, 上 載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以 利 現 職 及 已 離 退 之 公 保 被 保 險 人 上 網 查 閱 嗣 於 5 月 3 日 以 公 保 年 金 起 跑 為 題, 召 開 記 者 會, 公 開 對 外 說 明 公 保 年 金 之 政 策 規 劃 思 惟 與 執 行 細 節, 並 解 釋 相 關 疑 義 (3) 為 依 公 保 法 第 16 條 第 17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55 條 第 57 條 及 第 58 條 等 規 定, 認 定 公 保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辦 理 優 惠 存 款 者 以 36 個 月 為 限 之 規 定 中, 22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7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督 導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3.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積 極 辦 理 年 金 發 放 相 關 業 務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所 稱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計 算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之 每 月 退 休 ( 職 伍 ) 給 與 內 涵 及 公 告 平 均 餘 命 等 事 宜, 前 於 13 年 2 月 14 日 函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查 復, 並 於 同 年 6 月 9 日 通 函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函 知 臺 銀 公 保 部 據 以 辦 理 (4) 為 確 保 公 保 永 續 經 營, 落 實 世 代 正 義, 公 保 年 金 化 後 之 保 險 費 率 調 整, 督 導 臺 銀 公 保 部 依 規 定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辦 理 第 6 次 精 算 1. 依 據 公 保 法 規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 臺 同 上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教 保 險 部 ) 辦 理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業 務,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要 保 機 關 計 7,447 個, 被 保 險 人 數 共 計 58 萬 7,69 人 2. 逐 月 審 核 公 保 準 備 金 財 務 狀 況,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準 備 金 運 用 餘 額 為 2, 億 元 3. 逐 季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於 13 年 2 月 24 日 6 月 9 日 8 月 29 日 及 11 月 28 日 召 開 第 38 次 至 第 41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臺 灣 銀 行 公 教 保 險 部 業 務 報 告 等 案 因 應 公 保 年 金 已 於 13 年 6 月 1 日 同 上 施 行, 已 督 導 承 保 機 關 完 善 相 關 作 業 事 宜, 計 有 : 1. 建 置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 含 承 保 現 金 給 付 財 務 保 費 網 路 試 算 等 系 統 ; 建 置 公 保 業 務 Q&A 專 區 2. 訂 定 相 關 申 請 書 表 及 報 送 實 務 作 業 規 範 - 公 保 養 老 ( 遺 屬 ) 年 金 給 付 作 業 每 月 定 期 給 付 年 金 ( 含 查 證 ) 作 業 及 溯 及 99 年 1 月 1 日 適 用 養 老 年 金 作 業 23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8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4.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5 條 規 定, 按 月 補 助 承 保 機 關 辦 理 保 險 業 務 之 事 務 費 用 5.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財 務 及 預 算 結 算 決 算 之 審 查 6.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爭 議 事 項 之 審 議 對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者 每 年 3 節 發 給 照 護 金 1.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金 退 休 ( 職 )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及 支 領 月 退 休 ( 職 ) 金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 含 回 溯 繳 回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並 發 給 年 金 ) 查 證 作 業 規 定 3. 經 承 保 機 關 統 計 截 至 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有 2,155 人 繳 回 已 領 一 次 養 老 給 付 並 改 領 年 金 ( 含 減 額 或 展 期 年 金 )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依 規 定 補 助 同 上 其 事 務 費 用, 撥 付 補 助 費 用 計 2 億 1,364 萬 2, 元 於 13 年 6 月 9 日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第 39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12 年 度 決 算 總 報 告 案 14 年 度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管 理 及 運 用 計 畫 案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14 年 度 營 業 預 算 案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準 備 金 投 資 政 策 書 等 4 案, 並 轉 陳 考 試 院 備 查 後 據 以 執 行 截 至 13 年 12 月 底 止, 未 發 生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現 金 給 付 爭 議 之 案 件, 故 未 召 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監 理 委 員 會 法 律 顧 問 會 議 13 年 度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照 護 金, 共 計 發 放 921 人 次 ( 單 身 者 56 人 次, 有 眷 者 414 人 次 ), 發 放 金 額 為 2,194 萬 2, 元 1.13 年 度 本 部 核 定 之 中 央 機 關 退 休 案 件 以 本 部 為 支 給 機 關 之 案 件, 共 計 2,787 件 ;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業 於 退 休 案 審 定 後, 隨 同 發 給 中 央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案 件 計 2 件 ; 中 央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其 他 現 金 給 與 補 償 金 業 於 退 職 24 同 上 同 上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9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暨 補 助 退 休 ( 職 ) 金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差 額 2.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支 領 月 退 休 ( 職 ) 金 遺 族 撫 慰 金 3.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與 其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4.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在 職 死 亡 公 ( 政 )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費 5. 撥 付 中 央 機 關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公 ( 政 ) 務 人 員 補 助 費 1. 研 修 ( 訂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案 審 定 後, 隨 同 發 給 2. 另 13 年 度 本 部 應 撥 付 中 央 政 府 公 ( 政 ) 務 人 員 支 ( 兼 ) 領 之 一 次 退 休 ( 職 ) 金 暨 公 保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金 額 為 63 億 3,562 萬 6,543 元, 已 全 數 撥 付 完 竣 13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慰 案 件 計 審 定 3,53 件, 其 中 中 央 1,513 件 地 方 1,54 件 ; 政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慰 案 件 計 3 件 又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人 員 之 遺 族 撫 慰 金 案 件 經 本 部 審 定 後,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請 款 發 放, 本 部 為 使 各 發 放 機 關 能 掌 握 退 休 人 員 行 蹤, 減 少 誤 發 溢 領 之 情 形, 業 建 置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查 驗 系 統, 以 供 各 機 關 查 核 發 放 之 參 考 中 央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發 給 作 業, 自 88 年 7 月 起, 案 件 經 本 部 審 定 後,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請 款 發 放,13 年 度 計 審 定 268 件, 其 中 中 央 116 件 地 方 152 件 政 務 人 員 遺 族 申 請 撫 卹 金 案 件 計 件 中 央 機 關 在 職 亡 故 公 務 人 員 殮 葬 補 助 費 之 發 放 作 業, 依 例 係 由 各 機 關 自 行 辦 理 13 年 度 中 央 機 關 並 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案 件 本 部 配 合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業 擬 具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於 12 年 3 月 18 日 函 送 考 試 院 審 議, 經 考 試 院 於 4 月 11 日 審 查 通 過, 並 於 同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嗣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5

30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2. 研 修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相 關 法 規 3. 辦 理 退 休 ( 職 ) 撫 卹 撫 慰 案 件 之 審 核 4. 研 究 改 進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休 ( 職 ) 撫 卹 制 度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經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於 5 月 27 日 審 查 竣 事, 審 查 通 過 條 文 計 13 條, 其 餘 84 條 條 文 決 議 保 留 協 商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撫 卹 條 例 修 正 草 案 於 同 上 11 年 6 月 25 日 由 考 試 院 行 政 院 會 銜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經 同 年 9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2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報 告 決 定, 交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嗣 為 因 應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復 經 執 政 黨 團 提 案 修 正 相 關 條 文 上 開 修 正 草 案 業 經 12 年 5 月 22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3 會 期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21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完 竣, 惟 因 部 分 條 文 尚 須 配 合 年 金 改 革 政 策 與 公 務 人 員 規 定 作 一 致 處 理, 爰 將 進 行 協 商 13 年 度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案 件 共 同 上 計 9,44 件 撫 卹 案 件 268 件 13 年 度 辦 理 政 務 人 員 退 職 案 件 計 2 件 撫 卹 案 件 件 本 部 於 11 年 4 月 成 立 文 官 退 撫 同 上 制 度 及 基 金 改 革 研 究 對 策 小 組, 由 各 工 作 小 組 就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及 退 撫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對 策 2 項 議 題 進 行 研 議 嗣 配 合 整 體 年 金 改 革 時 程, 擬 具 前 述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法 草 案 陳 報 考 試 院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迄 今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鑑 於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面 臨 種 種 立 法 困 境, 以 及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已 面 臨 嚴 重 收 支 失 衡 之 財 務 危 機, 爰 規 劃 推 動 務 實 之 因 應 方 案, 積 極 建 議 行 政 院 儘 速 先 行 單 獨 修 正 軍 教 人 員 退 休 ( 伍 ) 法 律, 調 整 軍 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費 率 上 限, 俾 軍 公 教 人 員 得 同 步 調 整 提 撥 費 率, 同 時 建 議 儘 速 齊 一 軍 公 教 人 員 退 休 ( 伍 ) 制 度 ( 如 刪 除 教 育 人 員 55 歲 自 願 退 休 加 發 規 定 ), 以 及 持 續 專 案 挹 注 退 撫 26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31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5.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之 審 核 6. 規 劃 聘 用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相 關 機 制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基 金 等, 俾 及 時 化 解 危 機 撫 卹 方 面, 已 參 酌 世 界 各 國 相 關 制 度 設 計, 賡 續 推 動 撫 卹 制 度 之 研 究 改 革, 建 構 妥 適 之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制 度, 以 加 強 照 護 遺 族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同 上 殘 廢 死 亡 慰 問 金 審 核, 依 規 定 係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自 行 辦 理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以 外 之 其 他 院 暨 所 屬 機 關,13 年 度 並 無 慰 問 金 發 給 案 件 聘 用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草 案 ( 以 下 簡 稱 賡 續 辦 理 中 本 草 案 ) 業 經 考 試 院 13 年 8 月 14 日 第 11 屆 第 297 次 會 議 決 議 : 請 本 部 參 酌 審 查 會 委 員 發 言 意 見, 並 請 衡 酌 考 試 用 人 及 政 府 彈 性 用 人 政 策 的 衡 平, 與 相 關 機 關 協 調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報 考 試 院 本 部 刻 正 辦 理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研 商 修 正 本 草 案 的 前 置 作 業, 俟 獲 致 共 識 後 再 行 提 請 考 試 院 審 議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27

32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 三 ) 施 政 計 畫 分 項 說 明 - 以 前 (95 及 12) 年 度 :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重 要 計 畫 項 目 95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一 般 經 常 性 行 政 業 務, 包 括 秘 書 總 務 人 事 會 計 統 計 及 政 風 等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實 施 內 容 已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之 說 明 辦 理 首 長 特 別 費 支 用 預 算 尚 未 完 成 解 凍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本 項 保 留 至 14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12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污 水 排 水 管 連 接 巿 公 共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編 印 銓 敘 法 規 及 釋 例 本 工 程 已 於 13 年 12 月 19 日 驗 收 完 竣, 並 分 別 於 同 年 12 月 26 日 及 1 4 年 1 月 12 日 支 付 施 工 廠 商 工 程 款 及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監 造 費 用 本 部 銓 敘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業 於 13 年 2 月 19 日 印 製 完 成, 並 於 同 年 3 月 1 日 分 送 本 部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以 及 中 央 暨 地 方 各 主 管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參 考 依 計 畫 辦 理 完 成 同 上 28

33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二 預 算 執 行 概 況 ( 一 ) 歲 入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入 預 算 數 115 萬 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62 萬 2,51 元, 執 行 率 為 53.76%, 實 收 數 較 預 算 減 少, 主 要 係 原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自 13 年 度 改 為 雙 月 刊, 並 將 一 年 期 銷 售 訂 價 由 9 元 調 減 為 6 元 及 12 年 度 部 分 訂 單 之 訂 期 須 展 延 至 13 至 14 年 度 所 致 各 項 目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賠 償 收 入 : 本 年 度 無 編 列 歲 入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1 萬 2,749 元, 係 收 取 廠 商 逾 期 違 約 金 收 入 (2) 財 產 孳 息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3,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3,138 元, 執 行 率 為 14.6 %, 係 本 部 房 地 提 供 郵 局 設 置 提 款 機 之 租 金 收 入 較 預 計 為 多 所 致 (3)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4 萬 1,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 萬 2,56 元, 執 行 率 為 55.2%, 主 要 係 報 廢 財 產 變 賣 價 款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4) 雜 項 收 入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11 萬 4,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58 萬 4,54 元, 執 行 率 為 52.43%, 主 要 係 原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自 13 年 度 改 為 雙 月 刊, 並 將 一 年 期 銷 售 訂 價 由 9 元 調 減 為 6 元 及 12 年 度 部 分 訂 單 之 訂 期 須 展 延 至 13 至 14 年 度 所 致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雜 項 收 入 : 由 上 年 度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之 應 收 以 前 年 度 退 休 人 員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6,99 元, 因 本 案 需 以 海 外 公 示 送 達 方 式 處 理, 考 量 不 符 成 本 效 益 原 則, 將 俟 繼 承 人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繼 承 銷 戶 時 再 行 收 回, 爰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 二 ) 歲 出 1. 本 年 度 部 分 : 本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數 原 編 列 241 億 45 萬 9, 元, 加 計 奉 核 定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5 萬 9,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241 億 96 萬 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33 億 8,351 萬 179 元, 保 留 數 31 萬 9,289 元, 合 計 233 億 8,382 萬 9,468 元, 執 行 率 為 97.2% 各 項 目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一 般 行 政 : 本 年 度 原 編 列 預 算 數 3 億 7,43 萬 7, 元, 加 計 奉 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69 萬 3,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3 億 7,5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3 億 7,397 萬 583 元, 執 行 率 為 99.73% (2)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83 萬 4,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739 萬 2,21 元, 保 留 數 31 萬 9,289 元, 合 計 771 萬 1,31 元, 執 行 率 為 98.43% (3) 第 一 預 備 金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77 萬 6, 元, 嗣 為 改 善 本 部 整 體 辦 公 環 境 及 落 實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汰 換 銓 衡 樓 等 大 樓 老 舊 冷 氣 機, 致 一 般 行 政 計 畫 項 下 設 備 及 投 資 科 目 經 費 不 敷 69 萬 3, 元, 爰 申 請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案 經 考 試 院 以 13 年 9 月 17 日 考 臺 會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動 支, 並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於 同 年 月 23 日 以 主 預 政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4)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 億 1,518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 億 1,515 萬 4,94 元, 執 行 率 為 99.99% (5)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 本 年 度 原 預 算 數 2,145 萬 1, 元, 另 奉 核 定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5 萬 9,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2,196 萬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194 萬 29

34 2, 元, 執 行 率 為 99.92%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6)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234 億 7,93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27 億 6,322 萬 4,426 元, 執 行 率 為 96.95% (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 本 年 度 預 算 數 186 萬 7,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182 萬 6,245 元, 執 行 率 為 97.82% 2.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 (1)95 年 度 : 本 部 95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原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結 果, 凍 結 2 億 8,588 萬 3,446 元, 其 中 2 億 8,524 萬 7,446 元 業 於 98 年 5 月 4 日 完 成 解 凍 並 轉 正 列 支, 餘 63 萬 6, 元 首 長 特 別 費 尚 未 獲 准 解 凍 考 量 該 項 經 費 性 質 特 殊, 且 屬 推 動 業 務 之 必 要 支 出, 保 留 轉 入 14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2)12 年 度 :12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保 留 轉 入 本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之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及 編 印 銓 敘 法 規 釋 例 彙 編 共 計 267 萬 3,268 元, 執 行 結 果, 實 現 數 26 萬 6,682 元, 賸 餘 數 6 萬 6,586 元 該 賸 餘 數 係 因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之 部 分 施 工 項 目 實 際 施 作 數 量 減 少,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亦 隨 之 減 少 所 致, 已 即 依 規 定 程 序 註 銷 完 竣 3. 其 他 支 出 : 本 年 度 本 項 包 括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 萬 8,925 元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 萬 4, 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 億 7,889 萬 2,321 元, 合 計 預 算 數 64 億 8,229 萬 5,246 元, 實 現 數 64 億 8,229 萬 5,246 元, 執 行 率 為 1% 三 資 產 負 債 實 況 ( 一 ) 歲 入 類 1. 資 產 : 應 收 歲 入 款 6,99 元, 係 退 休 人 員 喬 鶴 亭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2. 負 債 : 應 納 庫 款 6,99 元, 係 退 休 人 員 喬 鶴 亭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 二 ) 經 費 類 1. 資 產 (1) 專 戶 存 款 89 萬 4,426 元, 係 存 放 於 國 庫 存 款 戶 及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之 專 戶 存 款, 較 上 年 度 797 萬 1,528 元, 增 加 12 萬 2,898 元 (2) 保 留 庫 款 - 本 年 度 31 萬 9,289 元, 係 編 印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保 留 款, 較 上 年 度 267 萬 3,268 元, 減 少 235 萬 3,979 元 (3) 押 金 4 元, 係 租 用 郵 政 信 箱 保 證 金, 與 上 年 度 同 (4) 暫 付 款 153 萬 2,433 元, 包 括 95 年 度 首 長 特 別 費 保 留 款 63 萬 6, 元 12 年 度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5 總 隊 與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等 2 機 關 溢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尚 未 收 回 數 22 萬 4,349 元 及 本 年 度 文 化 部 等 7 機 關 溢 發 誤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67 萬 2,84 元, 較 上 年 度 129 萬 9,351 元, 增 加 23 萬 3,82 元 2. 負 債 (1) 保 管 款 797 萬 312 元, 係 離 職 儲 金 方 樹 炎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及 廠 商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3

35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保 證 金 等, 較 上 年 度 78 萬 5,342 元, 增 加 16 萬 4,97 元 (2) 應 付 歲 出 款 63 萬 6, 元, 係 95 年 度 首 長 特 別 費 保 留 數, 與 上 年 度 同 (3) 代 收 款 12 萬 4,114 元, 係 代 收 同 仁 ( 含 退 休 ) 公 保 費 健 保 費 等, 較 上 年 度 16 萬 6,186 元, 減 少 4 萬 2,72 元 (4)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 本 年 度 31 萬 9,289 元, 係 編 印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及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保 留 款, 較 上 年 度 267 萬 3,268 元, 減 少 235 萬 3,979 元 (5)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部 分 22 萬 4,349 元, 係 12 年 度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5 總 隊 及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等 2 機 關 溢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尚 未 收 回 數, 較 上 年 度 元, 增 加 22 萬 4,349 元 (6)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 本 年 度 67 萬 2,84 元, 係 本 年 度 文 化 部 等 7 機 關 溢 發 誤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較 上 年 度 66 萬 3,351 元, 增 加 8,733 元 (7)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4 元, 與 上 年 度 同 ( 三 ) 潛 藏 負 債 之 揭 露 說 明 1. 未 來 3 年 需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之 舊 制 (8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新 制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1)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第 29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公 務 人 員 在 退 休 新 制 實 施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領 之 退 休 金, 依 退 休 新 制 實 施 前 適 用 之 退 休 相 關 法 規 原 規 定 標 準, 由 各 級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2) 依 據 本 部 於 1 年 9 月 3 日 完 成 之 精 算 報 告, 以 99 年 12 月 31 日 為 基 準 日, 平 均 退 休 年 資 3 年, 中 央 政 府 平 均 退 休 人 數 2,48 人 ( 地 方 政 府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推 估 ), 並 以 各 級 政 府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月 退 休 金 ( 含 兼 領 ) 之 比 率 分 別 約 為 2.25% 97.75%, 及 99 年 度 退 休 平 均 俸 額 為 3 萬 8,962 元, 折 現 率 1.844% 等 為 基 礎, 估 算 未 來 3 年 (1 年 至 129 年 )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支 出 為 7,21 億 2,23 萬 7,936 元 ( 地 方 政 府 為 1 兆 136 億 8,728 萬 7,146 元, 合 計 1 兆 7,158 億 932 萬 5,82 元 ), 扣 除 1 年 至 13 年 止 累 計 已 列 支 數 862 億 8,15 萬 2,5 元 後, 未 來 中 央 政 府 應 負 擔 支 出 約 餘 6,158 億 4,188 萬 5,436 元 2. 政 府 應 負 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之 給 付 義 務 現 值 (1)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法 ) 第 5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 條 規 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之 財 務 責 任, 屬 於 中 華 民 國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由 財 政 部 審 核 撥 補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主 要 係 因 多 年 來 提 存 之 養 老 給 付 責 任 準 備 不 足 支 應 養 老 給 付 所 需, 並 於 被 保 險 人 請 領 養 老 給 付 時 始 會 實 現 ; 復 以 同 法 第 12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37 條 規 定, 其 一 次 給 付 金 額 係 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之 保 險 俸 ( 薪 ) 額 為 標 準 計 算, 年 金 給 付 係 按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當 月 起 前 1 年 之 平 均 保 險 俸 額 為 標 準 計 算, 並 依 應 給 付 月 數 年 金 給 付 率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核 計 之 數 額 (2) 依 據 承 保 機 關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統 計 自 63 年 至 88 年 5 月 3 日 公 保 收 入 不 足 以 支 應 公 保 給 付 之 累 計 虧 損 約 737 億 元, 業 由 財 政 部 全 數 撥 補 完 畢 ;88 年 5 月 31 日 以 後, 31

36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每 年 度 養 老 給 付 屬 政 府 應 撥 補 部 分, 得 先 由 公 保 準 備 金 計 息 墊 付, 再 由 財 政 部 編 列 於 次 年 度 之 政 府 預 算 並 撥 補 之 (3) 依 承 保 機 關 委 託 精 算 研 究, 以 13 年 12 月 31 日 為 精 算 基 期 日, 依 據 13 年 6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保 法 ( 僅 私 校 適 用 年 金 規 定 ) 在 折 現 率 及 資 產 報 酬 率 3.5% 待 遇 調 整 產 生 之 保 險 俸 ( 薪 ) 給 增 加 率.6% 等 精 算 假 設 條 件 下, 重 新 估 算 所 有 在 保 被 保 險 人 屬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之 保 險 年 資 應 計 給 之 養 老 給 付 金 額 現 值 計 1,198 億 元 3. 各 級 政 府 積 欠 退 休 ( 職 )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部 分 (1) 依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優 存 辦 法 ) 及 公 立 學 校 退 休 教 職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規 定, 退 休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之 補 貼, 在 中 央 機 關 部 分, 分 由 本 部 及 教 育 部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地 方 政 府 部 分, 則 由 各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並 由 受 理 優 惠 存 款 機 構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銀 行 ) 先 行 墊 付, 俟 年 度 結 束 後, 提 供 墊 付 利 息 資 料, 送 交 各 級 政 府 核 對 後, 於 次 年 6 月 底 前 歸 墊 (2) 依 據 臺 灣 銀 行 提 供 資 料, 截 至 13 年 底 止, 各 級 政 府 待 歸 墊 之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為 695 億 1,848 萬 8,78 元, 扣 除 尚 未 屆 歸 墊 期 限 之 差 額 利 息 473 億 6,967 萬 1,566 元, 逾 期 未 歸 墊 數 為 221 億 4,881 萬 7,142 元 上 開 逾 期 未 歸 墊 數, 屬 於 中 央 政 府 ( 教 育 部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欠 款 為 28 億 2,731 萬 5,937 元 ; 地 方 政 府 欠 款 為 193 億 2,15 萬 1,25 元, 至 於 本 部 應 歸 墊 部 分, 已 依 法 編 列 預 算 並 歸 墊 完 竣 (3) 前 述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各 年 度 臺 灣 銀 行 已 先 行 墊 付, 惟 各 級 政 府 未 償 還 之 實 際 欠 款, 非 屬 優 惠 存 款 之 潛 藏 負 債 32

37 銓 敘 部 總 說 明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各 級 政 府 預 估 潛 藏 負 債 增 減 情 形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1. 舊 制 (84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未 來 應 負 擔 數 小 計 本 年 度 決 算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小 計 上 年 度 決 算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本 年 度 與 上 年 度 比 較 主 要 增 減 原 因 1,629,529,172, ,,841,885,436 1,13,687,287,146 1,652,249,51, ,561,764,61 1,13,687,287,146-22,719,879,174 表 列 本 年 度 決 算 數 中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部 分, 係 扣 減 13 年 度 舊 制 公 ( 政 ) 務 人 員 退 撫 給 與 之 執 行 數 227 億 1,987 萬 9,174 元 至 於 地 方 政 府 部 分, 因 無 資 料 可 稽, 爰 未 予 扣 減 2.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給 付 (88 年 5 月 3 日 以 前 ) 未 來 應 負 擔 數 119,8,, 119,8,, - 133,4,, 133,4,, - -13,6,, 1. 表 列 上 年 度 決 算 數 為 1,334 億 元 ; 惟 依 最 新 精 算 假 設 估 算 為 1,313 億 元 2.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主 要 係 因 離 退 可 支 領 人 數 漸 減 少 3. 各 級 政 府 積 欠 退 休 ( 職 ) 公 ( 政 )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22,148,817,142 2,827,315,937 19,321,51,25 25,627,281,851 1,532,296,633 24,94,985,218-3,478,464,79 1. 表 列 數 據 係 各 級 政 府 已 屆 優 惠 存 款 歸 墊 期 限 尚 未 辦 理 歸 墊 之 金 額 2. 本 年 度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34 億 7,846 萬 4,79 元, 係 各 級 政 府 償 還 當 年 度 及 以 前 年 度 積 欠 款 3. 本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教 育 部 與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3 年 度 之 欠 款 4. 表 內 未 歸 墊 金 額 係 各 年 度 臺 灣 銀 行 已 先 行 墊 付, 惟 各 級 政 府 未 償 還 之 實 際 欠 款, 非 屬 優 惠 存 款 之 潛 藏 負 債 33

38 本 頁 空 白 34

39 乙 主 要 表

40 本 頁 空 白 35

41 經 資 門 分 列 科 目 銓 敘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數 決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罰 款 及 賠 償 收 入 合 計 (1) 實 現 數 12, 銓 敘 部 12, 賠 償 收 入 12, ,749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財 產 收 入 44, 44, 25, 銓 敘 部 44, 44, 25, 財 產 孳 息 3, 3, 3, , 3, 3,11 租 金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41, 41, 22, 其 他 收 入 1,114, 1,114, 584, 銓 敘 部 1,114, 1,114, 584, 雜 項 收 入 1,114, 1,114, 584, ,68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114, 1,114, 582,986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經 常 門 小 計 1,158, 1,158, 622,51 資 本 門 小 計 合 計 1,158, 1,158, 622,51 36

42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算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數 合 計 (2) 12,749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12,749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12,749 25,698-18, ,698-18, , , ,56-18, ,54-529, ,54-529, ,54-529, ,68 1,68 582, , ,51-535, ,51-535,

43 經 資 門 併 計 款 項 目 科 節 考 試 支 出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382,917, 銓 敘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一 般 行 政 374,37, 693, 693,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7,834, 第 一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社 會 保 險 支 出 215,187,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15,187, 福 利 服 務 支 出 21,745, 59, 59,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1,451, 59, 59,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4,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支 出 29,957,929,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479,3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78,892,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支 出 1,867,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1,867, ,86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其 他 支 出 3,18,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8,925 合 計 3,582,754,246 59, 59, 38

44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合 計 (1)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決 算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2)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2)-(1) 決 算 數 占 預 算 數 之 比 率 (2)/(1)% 382,917, 381,362,64 319,289-1,235, ,681, ,, 373,97,583-1,29, ,97,583 7,834, 7,392,21 319, , ,711,31 83, -83,. 215,187, 215,154,94-32, ,154,94 215,187, 215,154,94-32, ,154,94 22,254, 22,236, -18, ,236, 21,96, 21,942, -18, ,942, 294, 294, , 29,957,929,321 29,242,116, ,812, ,242,116,747 23,479,37, 22,763,224, ,812, ,763,224,426 6,478,892,321 6,478,892, ,478,892,321 1,867, 1,826,245-4, ,826,245 1,867, 1,826,245-4, ,826,245 1,867, 1,826,245-4, ,826,245 3,18,925 3,18, ,18,925 3,18,925 3,18, ,18,925 3,583,263,246 29,865,85, , ,138, ,866,124,714 39

45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考 試 院 主 管 24,1,459, 59, 59, 銓 敘 部 24,1,459, 59, 59, 經 常 門 小 計 24,89,272, -693, 資 本 門 小 計 11,187, 693, 59, -2,24,797 2,24,797-2,388,797 2,897, 一 般 行 政 363,12, -2,24,797-2,24,797 1 人 事 費 329,918, 2 業 務 費 31,828, -2,24,797-2,24,797 4 獎 補 助 費 1,374, * 一 般 行 政 11,187, 693, 2,24,797 2,897,797 3 設 備 及 投 資 11,187, 693, 2,24,797 2,897,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7,834, 2 業 務 費 7,41, 123,99 123,99 4 獎 補 助 費 793, -123,99-123, 第 一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9 預 備 金 776, -693, -693,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15,187, 2 業 務 費 1,545, 4 獎 補 助 費 213,642,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1,451, 59, 59, 4 獎 補 助 費 21,451, 59, 59,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3,479,37, 1 人 事 費 16,513,698, 4

46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決 算 數 預 決 算 比 較 決 算 數 占 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增 減 數 算 數 之 比 率 (1) (2)-(1) (2)/(1)% 應 付 數 合 計 (2) 24,1,968, 23,383,51, , ,138,532 23,383,829, ,1,968, 23,383,51, ,289 23,383,829, ,138,532 24,86,883,23 23,369,425, , ,138,532 23,369,744,671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36,915,23 359,885,786-1,29, ,885, ,918, 328,966,74-951,26 328,966,74 29,623,23 29,62,46-3,157 29,62,46 1,374, 1,299, -75, 1,299,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14,84,797 7,834, 7,392,21 319, ,69 7,711,31 7,164,99 6,844,81 319,289 7,164,99 669,91 547, ,69 547,211 83, -83, 83, -83, 215,187, 215,154,94 215,154,94-32,96 1,545, 1,512,94-32,96 1,512,94 213,642, 213,642, 213,642, 21,96, 21,942, -18, 21,942, 21,96, 21,942, -18, 21,942, 23,479,37, 22,763,224, ,812,574 22,763,224,426 16,513,698, 16,384,252, ,445,369 16,384,252,

47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追 加 ( 減 ) 數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經 費 流 用 數 預 算 調 整 數 小 計 4 獎 補 助 費 6,965,339,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1,86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1,867, 2 業 務 費 1,867,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3,18,925 1 人 事 費 3,18,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94, 4 獎 補 助 費 294,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478,892,321 1 人 事 費 99,92,526 4 獎 補 助 費 6,378,971,795 統 籌 科 目 小 計 6,482,295,246 合 計 3,582,754,246 59, 59, 42

48 部 別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決 算 數 預 決 算 比 較 決 算 數 占 預 實 現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增 減 數 算 數 之 比 率 (1) (2)-(1) (2)/(1)% 應 付 數 合 計 (2) 6,965,339, 6,378,971, ,367,25 6,378,971, ,867, 1,826,245 1,826,245-4,755 1,867, 1,826,245-4,755 1,826,245 1,867, 1,826,245-4,755 1,826,24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925 3,18, , 294, 294, 294, 294, 294, 6,478,892,321 6,478,892,321 6,478,892,321 99,92,526 99,92,526 99,92,526 6,378,971,795 6,378,971,795 6,378,971,795 6,482,295,246 6,482,295,246 6,482,295, ,583,263,246 29,865,85, , ,138,532 29,866,124,

49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其 他 收 入 銓 敘 部 雜 項 收 入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銓 敘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來 源 中 華 民 國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收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6,99 6,99 6,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6,99 小 經 常 門 小 計 資 本 門 小 計 計 6,99 6,99 合 計 6,99 44

50 部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收 數 保 留 數 6,99 6,99 6,99 6,99 6,99 6,99 6,99 45

51 經 資 門 併 計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考 試 支 出 一 般 行 政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銓 敘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政 事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636, 636, 考 試 支 出 小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小 計 計 636, 2,673,268 66,586 1,671,568 66,586 1,1,7 2,673,268 66,586 合 計 636, 2,673,268 66,586 46

52 部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636, 2,66,682 1,64,982 1,1,7 2,66, , 636, 636, 2,66,682 47

53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別 款 項 目 節 科 考 試 院 主 管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636, 銓 敘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機 關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 銓 敘 部 一 般 行 政 636, 2 業 務 費 636, 小 計 636, 考 試 院 主 管 2,673,268 66, 銓 敘 部 2,673,268 66, * 一 般 行 政 1,671,568 66,586 3 設 備 及 投 資 1,671,568 66,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1,1,7 2 業 務 費 1,1,7 小 計 2,673,268 66,586 經 常 門 小 計 636, 1,1,7 資 本 門 小 計 1,671,568 66,586 合 計 636, 2,673,268 66,586 48

54 部 別 轉 入 數 決 算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調 整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636, 636, 636, 636, 636, 2,66,682 2,66,682 1,64,982 1,64,982 1,1,7 1,1,7 2,66, , 1,1,7 1,64,982 2,66, , 49

55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中 華 民 國 銓 敘 部 歲 入 類 平 衡 表 13 年 12 月 31 日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應 收 歲 入 款 6, 應 納 庫 款 6,99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額 合 計 6,99 合 計 6,99 附 註 : 5

56 中 華 民 國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平 衡 表 1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產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負 債 科 目 及 編 號 金 額 專 戶 存 款 8,94, 保 管 款 7,97, 保 留 庫 款 本 年 度 319, 應 付 歲 出 款 636, 押 金 代 收 款 124, 暫 付 款 1,532,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本 年 度 319,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部 分 224, 經 費 賸 餘 待 納 庫 本 672, 經 費 賸 餘 押 金 部 分 4 合 計 9,946,548 合 計 9,946,548 附 註 : 保 管 品 877, 應 付 保 管 品 877,28 51

57 本 頁 空 白 52

58 丙 附 屬 表

59 銓 敘 部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額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 二 ) 本 期 收 入 622, 歲 入 實 收 數 622,51 賠 償 收 入 12,749 財 產 孳 息 3,138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22,56 雜 項 收 入 584, ,54 減 : 退 還 數 -464 收 項 總 計 622,51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622, 歲 入 納 庫 數 622,51 賠 償 收 入 12,749 財 產 孳 息 3,138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22,56 雜 項 收 入 584, ,54 減 : 退 還 數 -464 ( 二 ) 本 期 結 存 付 項 總 計 622,51 53

60 銓 敘 部 歲 入 類 現 金 出 納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項 目 及 摘 要 金 小 計 合 計 總 計 額 一 收 項 ( 一 ) 上 期 結 存 ( 二 ) 本 期 收 入 622, 歲 入 實 收 數 622,51 賠 償 收 入 12,749 財 產 孳 息 3,138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22,56 雜 項 收 入 584, ,54 減 : 退 還 數 -464 收 項 總 計 622,51 二 付 項 ( 一 ) 本 期 支 出 622, 歲 入 納 庫 數 622,51 賠 償 收 入 12,749 財 產 孳 息 3,138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22,56 雜 項 收 入 584, ,54 減 : 退 還 數 -464 ( 二 ) 本 期 結 存 付 項 總 計 622,51 54

61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99 九 十 九 年 度 雜 項 收 入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銓 敘 部 歲 入 類 應 收 歲 入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6,99 6,99 6,99 6,99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6,99 55

62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95 九 十 五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2 業 務 費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636, 636, 636, 636,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636, 56

63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13 本 年 度 部 分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2 業 務 費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應 付 歲 出 保 留 款 本 年 度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319, , ,289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319,289 57

64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押 金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83 八 十 三 年 度 7 保 管 箱 保 證 金 開 設 新 年 度 經 費 類 總 分 類 帳 各 帳 戶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部 租 用 郵 政 信 箱 保 證 金 註 總 計 4 58

65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暫 付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預 算 性 質 部 分 13 本 年 度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1 人 事 費 轉 帳 憑 單 文 化 部 等 7 機 關 13 年 度 溢 發 誤 發 退 撫 經 費 於 年 度 結 束 未 收 回 數 轉 列 暫 付 款 22 銓 敘 部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95 九 十 五 年 度 一 般 行 政 2 業 務 費 364 轉 帳 傳 票 審 計 部 審 定 修 正 上 年 度 決 算 支 付 實 現 數 改 列 應 付 數 6 銓 敘 部 672,84 636, 672,84 636, 1,38,84 672,84 672,84 636, 636, 636,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係 本 部 95 年 度 預 算 遭 立 法 院 審 議 凍 結, 尚 未 獲 准 解 凍 之 首 長 特 別 費, 惟 為 推 動 業 務 需 要, 已 列 暫 付 款, 考 量 經 費 性 質 特 殊, 擬 繼 續 保 留 轉 入 14 年 度 處 理 註 59

66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非 預 算 性 質 部 分 13 本 年 度 部 分 轉 帳 傳 票 內 政 部 等 機 關 12 年 度 溢 發 誤 發 退 撫 經 費 於 年 度 結 束 未 收 回 數 轉 列 暫 付 款 ( 由 預 算 性 質 明 細 部 分 轉 列 非 預 算 性 質 明 細 部 分 ) 6 銓 敘 部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暫 付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224, , ,349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係 12 年 度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第 5 總 隊 及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等 2 機 關 溢 發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經 費 尚 未 收 回 數 註 總 計 1,532,433 6

67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離 職 儲 金 12 方 樹 炎 先 生 紀 念 獎 學 金 13 本 年 度 部 分 8 履 約 保 證 金 1278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環 境 清 潔 委 託 外 包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阿 萬 師 清 潔 工 作 隊 128 收 入 傳 票 收 公 務 人 員 雙 月 刊 第 217 期 至 第 222 期 印 刷 品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昆 毅 彩 色 製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98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網 路 資 訊 安 全 設 備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協 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3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統 計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及 功 能 增 修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金 諄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15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ISO271 驗 證 輔 導 暨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安 碁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16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資 料 檢 索 系 統 維 護 及 功 能 擴 充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神 州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33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薪 資 發 放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奕 祥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34 收 入 傳 票 收 14 年 行 政 單 一 入 口 網 系 統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昶 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1335 收 入 傳 票 收 各 項 印 刷 品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依 印 製 規 格 規 定 之 時 程 內 完 成 履 約 標 的 物 ) 上 校 基 業 有 限 公 司 9 保 固 保 證 金 1199 收 入 傳 票 收 本 部 13 年 度 伺 服 器 及 容 錯 高 可 用 性 資 料 儲 存 設 備 規 劃 建 置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13/8/1-16/7/3 1) 永 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45 收 入 傳 票 收 本 部 13 年 度 行 政 單 一 入 口 網 維 護 及 功 能 增 修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狀 態 網 際 網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49 收 入 傳 票 收 本 部 中 正 樓 禮 堂 麥 克 風 音 響 等 影 音 設 備 更 新 採 購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祺 政 企 業 有 限 公 司 92,7 37,981 38,3 3, 129, 14, 9,9 19,7 125,5 65,97 5,7 26,94 5,427,64 1,384, , , ,765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61

68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收 入 傳 票 收 13 年 建 置 電 子 檔 案 目 錄 委 託 外 包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宜 誠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55 收 入 傳 票 收 無 紙 化 會 議 系 統 建 置 委 外 服 務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哈 瑪 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84 收 入 傳 票 收 無 線 網 路 環 境 建 置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永 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99 收 入 傳 票 收 13 年 核 心 交 換 器 暨 光 纖 儲 存 設 備 擴 充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 永 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5 收 入 傳 票 收 本 部 建 置 電 子 檔 案 目 錄 委 託 外 包 後 續 擴 充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宜 誠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9 收 入 傳 票 收 個 人 電 腦 購 置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天 剛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11 收 入 傳 票 收 本 部 12 年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巨 信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318 收 入 傳 票 收 銓 衡 樓 鋁 窗 修 繕 工 程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台 笙 營 造 有 限 公 司 1322 收 入 傳 票 收 12 年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聯 聖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25 收 入 傳 票 收 13 年 銓 敘 業 務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開 發 及 全 國 人 事 資 料 倉 儲 模 型 與 智 慧 分 析 決 策 應 用 系 統 規 劃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資 通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11 一 百 零 一 年 度 9 保 固 保 證 金 1184 收 入 傳 票 11 年 異 地 備 份 儲 存 系 統 暨 虛 擬 主 機 平 台 擴 充 案 ( 保 固 期 限 11/6/2-14/6/19) 伊 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8 履 約 保 證 金 1338 收 入 傳 票 本 部 13 至 14 年 度 全 球 資 訊 網 系 統 軟 體 委 外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 亨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98 收 入 傳 票 收 13 年 各 項 印 刷 品 採 購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承 印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47 37,32 1,77 32,46 14,94 2,835 44,618 17,918 3,377 66,87 22,17 24, 37, ,183 22,17 22,17 26,13 61,749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62

69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保 管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保 固 保 證 金 179 收 入 傳 票 11 年 度 各 大 樓 廁 所 修 繕 工 程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12/3/12-14/3/12) 同 佑 營 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72 收 入 傳 票 12 年 度 中 正 樓 廁 所 修 繕 更 新 工 程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12/9/25-14/9/24 ) 言 為 營 造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419 收 入 傳 票 收 12 年 購 置 移 動 式 檔 案 櫃 及 角 鋼 架 採 購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 均 輝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4 62,7 25, ,264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7,97,312 63

70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2 公 保 費 7 其 他 11 健 保 保 險 費 含 退 休 人 員 15 補 充 健 保 費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代 收 款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18,296 69,48 4,338 32,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124,114 64

71 銓 敘 部 經 費 類 保 管 品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日 期 金 額 摘 要 年 月 日 小 計 合 計 本 年 度 部 分 1 履 約 保 證 金 - 銀 行 連 帶 保 證 書 32 轉 帳 傳 票 收 到 年 度 伺 服 器. 個 人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委 外 維 護 案 履 約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 泰 鋒 電 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保 固 保 證 金 - 銀 行 連 帶 保 證 書 353 轉 帳 傳 票 收 本 部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及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建 置 委 外 服 務 保 固 保 證 金 ( 履 約 期 限 -13/12/27-16/12/26) 叡 揚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前 年 度 部 分 12 一 百 零 二 年 度 2 保 固 保 證 金 - 銀 行 連 帶 保 證 書 364 轉 帳 傳 票 收 本 部 12 年 度 骨 幹 暨 區 域 作 業 網 路 設 備 汰 換 案 保 固 保 證 金 ( 保 固 期 限 12/ ) 台 灣 恩 益 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3, 191,1 156,18 721,1 53, 191,1 156,18 156,18 156,18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註 總 計 877,28 65

72 66

73 67

74 68

75 69

76 科 目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支 出 銓 敘 款 項 目 節 名 稱 及 編 號 人 事 費 業 務 費 獎 補 助 費 小 計 考 試 院 主 管 16,713,219,371 4,123,294 6,616,42,6 23,369,744, 銓 敘 部 16,713,219,371 4,123,294 6,616,42,6 23,369,744, 一 般 行 政 328,966,74 29,62,46 1,299, 359,885,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7,164,99 547,211 7,711,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1,512,94 213,642, 215,154,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21,942, 21,942, 16,384,252,631 6,378,971,795 22,763,224,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1,826,245 1,826,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1,826,245 1,826,245 合 計 16,713,219,371 4,123,294 6,616,42,6 23,369,744,671 16,713,219,371 7

77 部 決 算 分 析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資 本 支 出 設 備 及 投 資 小 計 合 計 備 註 14,84,797 14,84,797 23,383,829,468 14,84,797 14,84,797 23,383,829,468 14,84,797 14,84, ,97,583 7,711,31 於 業 務 費 之 一 般 事 務 費 項 下 列 支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得 獎 者 獎 金 22 萬 元 215,154,94 21,942, 22,763,224,426 1,826,245 1,826,245 14,84,797 14,84,797 23,383,829,468 71

78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銓 敘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1 人 事 費 12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13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14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15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111 獎 金 121 其 他 給 與 131 加 班 值 班 費 142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143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51 保 險 2 業 務 費 21 教 育 訓 練 費 22 水 電 費 23 通 訊 費 215 資 訊 服 務 費 219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221 稅 捐 及 規 費 231 保 險 費 241 兼 職 費 25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261 國 際 組 織 會 費 262 國 內 組 織 會 費 271 物 品 279 一 般 事 務 費 328,966,74 4,276,26 198,8,84 4,972,24 8,774,137 49,93,215 4,498,295 15,511,913 22,523,388 21,39,424 29,62,46 7,164,99 1,512,94 291,838 5,268,63 2,473, ,731 7,519,5 968,163 58,13 72, , , ,49 134,87 5, 1,74,888 2,53,733 1,9 6,267,996 4,164, ,546 72

79 部 決 算 綜 計 表 1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困 難 照 護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16,384,252,631 16,713,219,371 4,276,26 198,8,84 4,972,24 8,774,137 49,93,215 4,498,295 15,511,913 16,384,252,631 16,384,252,631 22,523,388 21,39,424 1,826,245 4,123, ,838 5,268,63 992,51 4,43,84 7,519,5 968,163 58,13 72, , 85,727 1,38 1,72, ,87 5, 417,996 4,726,77 178,359 1,825,858 73

80 經 資 門 併 計 用 途 別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銓 敘 歲 出 用 途 別 中 華 民 國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82 房 屋 建 築 養 護 費 283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284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291 國 內 旅 費 293 國 外 旅 費 295 短 程 車 資 299 特 別 費 3 設 備 及 投 資 36 資 訊 軟 硬 體 設 備 費 319 雜 項 設 備 費 4 獎 補 助 費 432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437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444 公 保 及 退 撫 基 金 差 額 補 助 445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454 差 額 補 貼 475 獎 勵 及 慰 問 1,489, , ,583 65,168 5,81 465, , ,189 14,84,797 11,95,9 2,133,897 1,299, 547, ,642, 213,642, 547,211 1,299, 合 計 373,97,583 7,711,31 215,154,94 74

81 部 決 算 綜 計 表 13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科 目 名 稱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困 難 照 護 金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合 計 1,489, , ,583 7, , , ,189 14,84,797 11,95,9 2,133,897 21,942, 6,378,971,795 6,616,42,6 213,642, 547,211 43,345,252 43,345,252 21,942, 21,942, 6,335,626,543 6,335,626,543 1,299, 21,942, 22,763,224,426 1,826,245 23,383,829,468 75

82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經 常 受 雇 人 員 報 酬 商 品 及 勞 務 購 買 支 出 債 務 利 息 土 地 租 金 支 出 銓 敘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經 常 移 轉 對 企 業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總 計 16,95,3 37,898 12,695,335 1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33,25 35,411 1,846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16,571,716 2,487 12,693,489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14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3,19 76

83 支 出 資 本 支 出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對 企 業 資 本 移 轉 經 常 移 轉 13 年 度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部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對 民 間 企 業 投 資 及 增 資 經 常 支 出 合 計 對 營 業 基 金 對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29,852, , , ,481, ,642 3,19 77

84 職 能 別 分 類 經 濟 性 分 類 資 本 對 家 庭 及 民 間 非 營 利 機 構 資 本 移 轉 對 政 府 對 國 外 土 地 購 入 無 形 資 產 購 入 銓 敘 歲 出 按 職 能 及 經 中 華 民 國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住 宅 非 住 宅 房 屋 總 計 1 一 般 公 共 事 務 2 防 衛 3 公 共 秩 序 與 安 全 4 教 育 5 保 健 6 社 會 安 全 與 福 利 7 住 宅 及 社 區 服 務 8 娛 樂 文 化 與 宗 教 9 燃 料 與 能 源 1 農 林 漁 牧 業 11 礦 業 製 造 業 及 營 造 業 12 運 輸 及 通 信 13 其 他 經 濟 服 務 14 環 境 保 護 15 其 他 支 出 78

85 部 濟 性 綜 合 分 類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支 出 固 定 資 本 形 成 營 建 工 程 運 輸 工 具 資 訊 軟 體 機 器 及 其 他 設 備 土 地 改 良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總 計 6,488 7,597 14,85 29,866,125 6,488 7,597 14,85 381,682 29,481,334 3,19 79

86 銓 敘 部 公 用 財 產 目 錄 總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31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分 類 項 目 單 位 數 量 價 值 備 註 筆 ,519, 土 地 公 頃.826 土 地 改 良 物 個 1 25, 辦 公 房 屋 棟 4 184,56,677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16 萬 4,9 82 元, 係 辦 理 本 部 各 大 樓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平 方 公 尺 9,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棟 7 宿 舍 平 方 公 尺 其 他 個 3 機 械 及 設 備 件 ,62,58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553 萬 9,6 43 元, 主 要 係 購 置 電 腦 儲 存 等 設 備 船 艘 7,97,425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1 萬 596 元, 主 要 係 汰 換 本 部 中 正 樓 禮 堂 麥 克 風 音 響 等 設 備 飛 機 架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汽 ( 機 ) 車 輛 5 其 他 件 155 雜 項 設 備 圖 書 冊 ( 套 ) 7 34,496,513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7 萬 2,6 元, 主 要 係 汰 換 冷 氣 機 等 設 備 其 他 件 669 有 價 證 券 股 權 利 總 值 594,299,673 8

87 本 頁 空 白 81

88 經 資 門 併 計 銓 敘 本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國 庫 已 中 華 民 國 科 目 預 算 數 國 庫 已 申 請 保 留 數 原 預 算 數 款 項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合 計 實 現 數 應 付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保 留 數 甲 本 機 關 經 費 預 算 部 分 24,1,459, 24,1,968, 23,383,51,179 59, ,1,459, 考 試 院 主 管 59, ,1,459, 銓 敘 部 59, ,37, 一 般 行 政 693, ,834,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 第 一 預 備 金 -693, ,187,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451,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59, ,479,37,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867, 退 休 撫 卹 業 務 24,1,968, 23,383,51,179 24,1,968, 23,383,51, ,, 373,97,583 7,834, 7,392,21 83, 215,187, 215,154,94 21,96, 21,942, 23,479,37, 22,763,224,426 1,867, 1,826,245 乙 統 籌 科 目 部 分 6,482,295,246 6,482,295,246 6,482,295, ,18,925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及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478,892,321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3,18,925 3,18, , 294, 6,478,892,321 6,478,892,321 合 計 3,582,754,246 59, 3,583,263,246 29,865,85,425 82

89 部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撥 款 部 分 國 庫 尚 未 撥 款 部 分 經 費 賸 餘 申 請 保 留 數 經 費 賸 餘 備 註 押 金 部 分 合 計 應 付 數 未 支 用 預 待 繳 還 國 庫 數 算 餘 額 材 料 部 分 保 留 數 672,84 23,384,182, , ,466, ,84 23,384,182, , ,84 23,384,182, , ,97,583 7,392,21 319, ,154,94 21,942, 672,84 22,763,896,51 1,826,245 6,482,295,246 3,18, , 6,478,892, ,466, ,466,448 1,29, ,69 83, 32,96 18, 715,14,49 4, ,84 29,866,477,59 319, ,466,448 83

90 經 資 門 併 計 年 度 別 款 項 科 目 以 前 年 度 轉 入 數 本 年 度 國 庫 撥 款 數 目 考 試 院 主 管 截 至 上 年 度 止 國 庫 名 稱 及 編 號 已 撥 款 留 抵 保 留 數 截 至 上 年 度 止 應 領 經 小 計 費 或 保 留 庫 款 餘 額 636, 銓 敘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轉 入 數 國 庫 本 年 度 國 庫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庫 撥 款 中 華 民 國 本 年 度 支 出 實 現 數 636, 銓 敘 部 636, 636, 一 般 行 政 636, 636, 小 計 636, 636, 考 試 院 主 管 2,673,268 2,673,268 2,66,682 2,66, 銓 敘 部 2,673,268 2,673,268 2,66,682 2,66, 一 般 行 政 1,671,568 1,671,568 1,64,982 1,64,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1,1,7 1,1,7 1,1,7 1,1,7 小 計 2,673,268 2,673,268 2,66,682 2,66,682 合 計 636, 2,673,268 3,39,268 2,66,682 2,66,682 84

91 部 已 撥 及 未 撥 款 項 明 細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本 年 度 未 結 清 數 本 年 度 減 免 ( 註 銷 ) 數 國 庫 已 撥 款 部 分 國 庫 未 撥 款 部 分 小 計 國 庫 在 以 前 年 度 國 庫 未 撥 已 撥 款 部 分 款 部 分 備 註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應 付 數 國 庫 在 本 年 度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保 留 數 小 計 已 撥 款 部 分 636, 636, 636, 636, 636, 636, 636, 636, 66,586 66,586 66,586 66,586 66,586 66,586 66,586 66, , 636, 66,586 66,586 85

92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部 歲 入 保 留 數 ( 或 未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歲 入 保 留 數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應 收 數 保 留 原 因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合 計 % 保 留 數 ,99 6,99 1. 係 退 休 人 員 喬 鶴 亭 溢 領 之 優 惠 存 款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差 額 利 息 小 計 6,99 6,99 1. 合 計 6,99 6,

93 經 資 門 分 列 年 度 科 目 名 稱 及 編 號 銓 敘 部 歲 入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中 華 民 國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額 % 餘 絀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原 因 說 明 及 因 應 改 善 措 施 ,749 係 收 取 廠 商 逾 期 違 約 金 收 入 一 般 賠 償 收 入 租 金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廢 舊 物 資 售 價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歲 出 ,44 1, 係 本 部 房 地 提 供 郵 局 設 置 提 款 機 之 租 金 收 入 較 預 計 為 多 所 致 係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帳 戶 利 息 收 入 主 要 係 報 廢 財 產 變 賣 價 款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主 要 係 收 回 本 部 退 休 人 員 溢 領 之 12 年 度 眷 屬 實 物 代 金 及 補 助 費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531, 小 計 -535, 主 要 係 原 公 務 人 員 月 刊 自 13 年 度 改 為 雙 月 刊, 並 將 一 年 期 銷 售 訂 價 由 9 元 調 減 為 6 元 及 12 年 度 部 分 訂 單 之 訂 期 須 展 延 至 13 至 14 年 度 所 致 合 計 -535,

94 經 資 門 分 列 銓 敘 歲 出 保 留 數 ( 或 未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歲 出 保 留 數 應 付 數 保 留 數 合 計 % , 636, 1. 一 般 行 政 經 常 門 小 計 636, 636, 1. 經 資 門 小 計 636, 636, , ,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經 常 門 小 計 319, ,289. 經 資 門 小 計 319, ,289. 經 常 門 合 計 經 資 門 合 計 636, 319, , , 319, ,

95 部 結 清 數 ) 分 析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保 留 原 因 分 析 經 資 門 類 型 金 額 保 留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備 註 經 常 門 (2)(C) 636, 本 部 95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結 果, 凍 結 2 億 8, , 萬 3,446 元, 其 中 2 億 8,524 萬 7,446 元 業 於 98 年 5 月 4 日 完 成 解 凍 並 轉 正 列 支, 餘 63 萬 6, 元 首 長 特 別 費 尚 未 獲 准 解 凍, 惟 為 推 動 業 務 需 要, 已 列 暫 付 款 考 量 經 費 性 質 特 殊, 擬 繼 續 保 留 轉 入 14 年 度 處 理 636, 經 常 門 (2)(C) 319, 本 部 常 用 銓 敘 法 規 彙 編 ( 第 12 版 )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 1 月 2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恐 印 製 不 及 本 案 雖 經 本 部 發 函 及 多 次 電 話 催 辦, 惟 迄 13 年 度 整 理 期 間 結 束, 廠 商 仍 未 能 完 成 印 製,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爰 所 需 經 費 22 萬 5,63 元 確 有 辦 理 保 留 之 必 要 ( 契 約 價 金 原 為 19 萬 4,665 元, 因 實 際 印 製 頁 數 增 加 約 35 頁, 致 須 增 加 價 款 3 萬 398 元, 金 額 調 整 為 22 萬 5,63 元 ) 2. 本 部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人 事 法 規 彙 編 之 編 印, 於 13 年 12 月 9 日 一 經 定 稿, 即 交 付 廠 商 請 依 契 約 規 定 於 定 稿 之 次 日 起 3 個 日 曆 天 內 完 成 印 製 並 交 付 本 部, 惟 廠 商 表 示, 因 本 彙 編 採 用 聖 經 紙 印 刷 且 有 拉 頁, 又 因 封 面 樣 式 變 更, 於 作 業 上 頗 具 難 度, 預 計 於 14 年 1 月 下 旬 始 能 交 貨, 致 本 部 無 法 於 13 年 度 完 成 驗 收 付 款 程 序, 爰 所 需 經 費 9 萬 4,226 元 確 有 辦 理 保 留 之 必 要 ( 契 約 價 金 原 為 8 萬 8,354 元, 因 實 際 印 製 頁 數 增 加 約 8 頁, 致 須 增 加 價 款 5,872 元, 金 額 調 整 為 9 萬 4,226 元 ) 319, , , ,289 89

96 銓 敘 歲 出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中 華 民 國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名 稱 及 編 號 賸 餘 數 ( 或 減 免 註 銷 數 ) 金 額 % 類 經 型 金 常 額 一 般 行 政 66, 小 計 66, 一 般 行 政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1,29, (2) 1,29, , (6) 122, 第 一 預 備 金 83, 1. (3) 83,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32,96.1 (1) 32,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18,.8 (13) 18,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715,812, (13) 715,812,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管 理 4, (1) 4,755 小 計 717,138, ,138,532 合 計 717,25, ,138,532 9

97 部 註 銷 數 ) 分 析 表 13 年 度 門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4) 資 本 門 類 型 金 額 賸 餘 原 因 說 明 及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66,586 係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工 程 之 部 分 施 工 項 目 實 際 施 作 數 量 減 少, 工 程 結 算 金 額 亦 隨 之 減 少 所 致 66,586 備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註 主 要 係 實 際 進 用 員 額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補 助 經 費 結 餘 第 一 預 備 金 未 動 支 數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實 際 支 用 人 數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實 際 支 用 數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按 業 務 需 要 而 減 少 支 付 66,586 91

98 人 事 費 別 預 算 數 原 預 算 數 預 算 增 減 數 合 計 (1) 銓 敘 人 事 費 中 華 民 國 決 算 數 (2) 一 民 意 代 表 待 遇 二 政 務 人 員 待 遇 4,277, 4,277, 4,276,26 三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待 遇 22,46, 22,46, 198,8,84 四 約 聘 僱 人 員 待 遇 4,25, 4,25, 4,972,24 五 技 工 及 工 友 待 遇 1,433, 1,433, 8,774,137 六 獎 金 48,783, 48,783, 49,93,215 七 其 他 給 與 4,72, 4,72, 4,498,295 八 加 班 值 班 費 14,745, 14,745, 15,511,913 九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十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18,13, 18,13, 22,523,388 十 一 保 險 22,786, 22,786, 21,39,424 十 二 調 待 準 備 合 計 329,918, 329,918, 328,966,74 92

99 部 分 析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人 比 較 增 減 數 員 工 人 數 金 額 (3)=(2)-(1) 百 分 比 (3)/(1) 預 計 數 實 有 數 本 年 度 以 業 務 費 支 付 之 勞 務 承 攬 支 出 共 計 3 項, 包 括 : 1. 建 置 電 子 檔 案 目 錄 委 託 外 包 案, 進 用 4 人, 決 算 數 156 萬 6,23 元 2. 環 境 清 潔 委 託 外 包 案, 進 用 3 人, 決 算 數 96 萬 元 3. 系 統 伺 服 器 個 人 電 腦 及 週 邊 設 備 委 外 維 護 案, 進 用 2 人, 決 算 數 19 萬 8,72 元 說 明 -4,37, , 表 列 預 計 人 數 為 本 部 1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所 列 員 額, 本 部 為 應 業 務 需 要, 報 經 行 政 院 12 年 1 月 22 日 同 意 將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1 人, 調 整 為 聘 用 人 員 2.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進 用 聘 用 人 員 1 人 辦 理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所 遺 業 務 -1,658, , 年 度 獎 金 決 算 數 4,99 萬 3,215 元, 包 括 考 績 獎 金 2,1 73 萬 6,616 元 特 殊 公 勳 獎 賞 1 萬 3,1 元 及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2,725 萬 3,499 元 -221, , 本 部 9 年 度 超 時 加 班 費 實 支 數 額 之 八 成 金 額 為 963 萬 7, 元 本 部 13 年 度 超 時 加 班 費 實 支 數 859 萬 2,333 元, 未 超 過 前 開 金 額 4,42, 主 要 係 補 提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不 足 差 額 45 萬 元 -1,476, ,

100 受 補 捐 ( 獎 ) 助 單 位 名 稱 補 捐 ( 獎 ) 助 計 畫 名 稱 列 支 科 目 名 稱 預 算 數 已 撥 數 銓 敘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決 算 數 未 撥 數 中 華 民 國 二.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213,642, 213,642, 213,642, 合 計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教 保 險 部 補 助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事 務 經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管 理 及 監 理 213,642, 213,642, 213,642, 小 計 213,642, 213,642, 213,642, 三. 公 保 及 退 撫 基 金 差 額 補 助 政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44,568, 43,345,252 43,345,252 政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收 支 不 足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44,568, 43,345,252 43,345,252 小 計 44,568, 43,345,252 43,345,252 六.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669,91 547, , 其 他 團 體 669,91 547, ,211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及 退 休 人 員 社 會 團 體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及 退 休 人 員 社 會 團 體 會 務 運 作 等 經 費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669,91 547, ,211 小 計 669,91 547, ,211 九. 獎 助 6,944,15, 6,358,867,543 6,358,867,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21,96, 21,942, 21,942,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中 央 機 關 學 校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者 每 年 三 節 發 給 照 護 金 早 期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困 難 照 護 金 21,96, 21,942, 21,942, 小 計 21,96, 21,942, 21,942, 4. 差 額 補 貼 6,92,771, 6,335,626,543 6,335,626,543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退 休 ( 職 ) 人 員 補 助 中 央 機 關 公 ( 政 ) 務 退 休 ( 職 ) 人 員 退 休 ( 職 ) 金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給 付 6,92,771, 6,335,626,543 6,335,626,543 小 計 6,92,771, 6,335,626,543 6,335,626, 獎 勵 及 慰 問 1,374, 1,299, 1,299, 94

101 部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13 年 度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已 未 完 完 成 成 是 否 納 入 受 補 助 單 位 預 算 是 否 計 畫 完 成 結 餘 款 是 否 派 員 計 畫 未 完 成 原 因 就 地 抽 查 備 註 金 額 收 回 繳 庫 日 期 是 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1,222,748 1,222,748 1,222, ,69 122,69 122,69 122,69 585,237,457 18, 18, 18, 585,144, ,144, ,144,457 75, V V V 1.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5 條 第 5 項 規 定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1 % V V V 1.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條 例 第 8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V V 1. 依 據 銓 敘 部 補 助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經 費 作 業 規 定 及 銓 敘 部 輔 導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社 會 團 體 作 業 規 定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V 1. 依 據 早 期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之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發 給 年 節 特 別 照 護 金 作 業 要 點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實 際 補 助 人 數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V 1. 依 據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養 老 給 付 優 惠 存 款 辦 法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95

102 受 補 捐 ( 獎 ) 助 單 位 名 稱 本 部 及 國 民 大 會 退 休 ( 職 ) 人 員 補 捐 ( 獎 ) 助 計 畫 名 稱 依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事 項 規 定 支 付 退 休 人 員 三 節 慰 問 金 列 支 科 目 名 稱 預 算 數 已 撥 數 銓 敘 補 捐 ( 獎 ) 助 其 他 政 府 機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決 算 數 未 撥 數 中 華 民 國 合 計 一 般 行 政 1,374, 1,299, 1,299, 小 計 1,374, 1,299, 1,299, 合 計 7,22,984,91 6,616,42,6 6,616,42,6 96

103 部 關 或 團 體 私 人 經 費 報 告 表 13 年 度 補 捐 ( 獎 ) 助 金 額 預 決 算 比 較 增 減 數 75, 75,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已 未 完 完 成 成 是 否 納 入 受 補 助 單 位 預 算 是 否 計 畫 完 成 結 餘 款 是 否 派 員 計 畫 未 完 成 原 因 就 地 抽 查 備 註 金 額 收 回 繳 庫 日 期 是 否 V 1. 依 據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事 項 補 助 2. 預 算 執 行 率 為 %, 主 要 係 實 際 補 助 人 數 較 預 計 為 少 所 致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586,582,895 97

104 年 度 別 經 費 來 源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別 科 目 ( 二 級 ) 預 算 ( 保 留 ) 金 額 決 算 金 額 ( 含 保 留 數 ) 出 國 類 別 銓 敘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中 華 民 國 出 國 計 畫 名 稱 及 內 容 簡 述 , 137,696 (1) 考 察 韓 國 年 金 制 度, 一 般 行 政 國 外 旅 費 汲 取 該 國 推 動 年 金 制 度 經 驗 作 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之 參 考 , 239,444 (1) 考 察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團 一 般 行 政 國 外 旅 費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及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生 育 相 關 獎 勵 措 施 之 設 計 與 實 務 執 行 情 形 相 關 議 題, 汲 取 該 國 經 驗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之 參 考 , 57,637 (1) 配 合 考 試 院 考 察 日 本 一 般 行 政 國 外 旅 費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制 度 及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汲 取 該 國 經 驗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之 參 考 , 3,596 (1) 配 合 考 試 院 考 察 韓 國 一 般 行 政 國 外 旅 費 考 銓 制 度 及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與 遴 選 制 度, 汲 取 該 國 經 驗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法 制 之 參 考 小 計 586, 465,373 年 度 合 計 586, 465,373 合 計 586, 465,373 98

105 部 情 形 報 告 表 13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地 點 出 國 人 員 報 告 提 出 日 期 報 告 建 議 採 納 情 形 備 註 起 迄 日 期 國 家 城 市 服 務 單 位 ( 部 姓 名 年 月 日 建 議 已 採 行 未 採 行 研 議 中 門 ) 及 職 稱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項 數 韓 國 英 國 首 爾 倫 敦 部 長 退 撫 司 司 長 退 撫 司 專 門 委 員 法 規 司 司 長 特 審 司 司 長 張 哲 琛 呂 明 泰 劉 永 慧 蔡 敏 廣 呂 秋 慧 考 量 大 英 國 協 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協 會 及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公 共 管 理 協 會 13 年 年 會 討 論 議 題 與 本 部 刻 正 推 動 之 重 要 人 事 政 策 較 無 相 關, 爰 未 派 員 參 加 2. 本 部 刻 正 推 動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高 階 文 官 制 度 及 鼓 勵 育 嬰 措 施, 為 與 韓 國 英 國 地 區 行 政 機 關 交 換 意 見, 以 汲 取 其 實 務 經 驗, 並 作 為 我 國 研 修 相 關 人 事 法 制 之 參 考, 爰 派 員 前 往 韓 國 英 國 地 區 考 察 ; 另 配 合 考 試 院 國 外 考 銓 業 務 考 察 團, 派 員 前 往 韓 國 及 日 本 地 區 瞭 解 其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制 度, 並 依 規 定 變 更 出 國 計 畫 出 國 計 畫 變 更 理 由 詳 前 項 說 明 日 本 東 京 特 審 司 副 司 長 林 秋 雲 1. 出 國 計 畫 變 更 理 由 詳 第 1 項 說 明 2. 報 告 預 計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韓 國 首 爾 銓 審 司 科 長 周 佩 芳 1. 出 國 計 畫 變 更 理 由 詳 第 1 項 說 明 2. 報 告 預 計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106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歲 入 預 算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編 列 釋 股 收 入 38 億 元, 說 明 如 下 : 1. 各 部 會 釋 股 收 入 如 次 : 預 算 編 列 單 位 釋 股 標 的 釋 股 收 入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45 億 元 財 政 部 控 股 公 司 兆 豐 金 融 控 股 3 億 元 公 司 經 濟 部 中 國 鋼 鐵 公 司 2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 億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台 灣 肥 料 公 司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 億 元 18 億 元 ( 二 ) ( 三 ) 合 計 38 億 元 2. 上 述 釋 股 對 象 不 以 三 大 基 金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及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 為 限, 並 以 長 期 持 有 為 原 則 3. 釋 股 相 關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查 文 康 活 動 費 之 編 列 於 法 無 據, 且 與 業 務 推 廣 無 關, 此 時 正 值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節 節 攀 升, 各 部 門 應 撙 節 支 出 同 舟 共 濟 之 際, 故 將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之 文 康 活 動 費 減 列 2% 歷 年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車 輛 養 護 費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之 編 列 標 準 浮 動, 且 依 其 性 質, 應 可 視 各 機 關 實 際 需 求 編 列, 而 非 統 一 按 人 頭 方 式 編 列 ; 且 我 國 中 央 政 府 長 期 推 動 政 府 機 關 及 學 校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更 應 撙 節 支 出, 非 增 列 預 算 爰 刪 減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9 億 5,88 萬 5, 元 之 5%, 計 4,754 萬 4, 元, 並 要 求 未 來 年 度 車 輛 養 護 費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之 編 列, 應 據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1

107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各 年 度 需 求, 如 實 編 列 ( 四 ) 針 對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遵 照 辦 理 有 關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皆 編 列 有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預 算, 主 要 是 支 應 派 員 進 行 兩 岸 開 會 談 判 考 察 等 交 流 業 務 ; 惟 鑑 於 中 國 對 台 政 策 仍 堅 守 一 中 原 則 立 場, 其 官 員 來 台 參 加 活 動 皆 公 開 大 肆 宣 傳 一 中 政 策, 更 何 況 是 面 對 我 國 至 中 國 參 與 交 流 的 官 員, 中 國 欲 進 行 統 戰 企 圖 顯 已 昭 然 若 揭, 實 不 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與 中 國 太 過 頻 繁 之 交 流, 就 連 國 際 專 家 都 建 議 台 灣 應 該 要 放 緩 兩 岸 交 流 準 此, 為 使 國 家 政 策 更 加 優 質 化, 公 務 人 員 本 應 選 擇 與 更 進 步 更 自 由 的 歐 美 國 家 交 流, 以 參 照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之 優 良 施 政 做 法, 而 非 讓 台 灣 生 存 與 發 展 僅 有 一 條 與 中 國 結 合 之 路 ; 爰 針 對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編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預 算, 統 刪 1% ( 五 )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遵 照 辦 理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 2.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 統 刪 5% 3. 文 康 活 動 費 : 編 列 標 準 由 每 人 每 年 2,5 元 調 降 為 2, 元 4. 委 辦 費 : 除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委 託 辦 理 體 育 署 委 託 研 究 法 務 部 主 管 委 託 研 究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勞 工 委 員 會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委 託 辦 理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11

108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茶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際 貿 易 局 及 所 屬 能 源 局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12

109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良 繁 殖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考 選 部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防 部 主 管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主 管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13

110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考 選 部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領 事 事 務 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消 14

111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僑 務 委 員 會 主 管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業 金 融 局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銀 行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法 務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15

112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東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銀 行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營 建 工 程 與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 教 育 部 主 管 ( 不 含 體 育 署 ) 統 刪 4%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16

113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選 部 審 計 部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中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臺 南 市 審 計 處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領 事 事 務 局 外 交 及 國 際 事 務 學 院 國 防 部 主 管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司 法 院 對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之 捐 助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對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補 助 職 業 工 會 與 農 漁 會 辦 理 健 保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疾 17

114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主 管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健 保 業 務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交 通 部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經 濟 部 主 管 內 政 部 主 管 及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管 辦 理 易 淹 水 地 區 後 續 治 理 及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23 億 元 全 數 刪 除 14.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11 億 3, 萬 元 ( 六 ) 財 政 部 97 年 1 月 2 日 函 文 政 府 各 機 關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學 校, 要 求 機 關 學 校 附 設 公 園 供 停 放 車 輛 之 停 車 場, 應 依 規 費 法 規 定 徵 收 使 用 規 費 ; 惟 效 果 不 彰, 絕 大 多 數 機 關 均 未 針 對 員 工 使 用 機 關 附 設 停 車 場 收 費 ; 少 數 有 收 費 者, 收 費 標 準 亦 相 當 紊 亂, 包 括 同 棟 建 築, 不 同 部 會, 標 準 不 一 ; 同 一 主 管 機 關 中, 不 同 單 位, 收 費 不 同 ; 收 費 標 準 低 於 一 般 行 情 甚 多 等 等 規 費 法 第 1 條 即 敘 明 立 法 目 的 在 於 增 進 財 政 負 擔 公 平, 有 效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同 法 第 8 條 有 關 應 徵 收 使 用 規 費 之 項 目 中, 即 包 括 各 機 關 學 校 交 付 特 定 對 象 或 提 供 其 使 用 之 公 有 道 路 設 施 設 備 及 場 所, 第 1 條 有 關 收 費 標 準 之 計 費 原 則 並 規 定 除 須 依 興 建 購 置 維 護 等 相 關 成 本 訂 定 收 費 標 準 外, 亦 應 考 量 市 場 因 素 一 般 民 眾 利 用 公 有 停 車 場 均 須 按 規 定 繳 費, 但 公 務 人 員 使 用 政 府 機 關 停 車 場, 卻 可 享 免 費 或 低 價 18

115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之 優 惠, 無 疑 是 慷 人 民 之 慨 況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多 位 於 大 台 北 地 區, 捷 運 公 車 等 大 眾 運 輸 路 網 密 集, 交 通 便 捷 ; 且 政 府 機 關 無 償 提 供 員 工 使 用 停 車 場, 增 加 自 行 開 車 之 誘 因, 亦 與 近 年 來 政 府 力 倡 之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大 相 違 背 爰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依 規 費 法 相 關 規 定, 參 考 同 地 段 一 般 停 車 場 收 費 情 形, 於 13 年 清 查 各 機 關 學 校 附 設 停 車 空 間 供 員 工 使 用 情 形, 並 於 14 年 研 擬 相 關 規 範,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後 實 施, 以 落 實 規 費 法 增 進 財 政 負 擔 公 平 維 護 人 民 權 益 之 立 法 精 神 ( 七 ) 現 行 軍 公 教 員 工 居 住 公 有 宿 舍 房 租 津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貼 扣 繳 標 準, 係 按 職 務 等 級 而 訂 ; 月 薪 含 公 費 之 院 長 或 部 長 級 政 務 人 員 居 住 公 有 宿 舍, 每 月 扣 繳 8 元 ; 一 般 軍 公 教 人 員 按 職 級 每 月 分 別 扣 繳 4 元 至 7 元 不 等 公 務 人 員 之 待 遇 加 給 係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規 定, 其 中 並 無 配 住 宿 舍 或 提 供 房 租 津 貼 之 規 定 因 此, 配 住 宿 舍 僅 扣 繳 低 額 之 房 租 津 貼, 形 同 對 配 住 者 之 額 外 津 貼 ; 且 各 單 位 職 務 宿 舍 區 位 面 積 均 不 同, 但 不 論 位 於 台 北 市 或 花 蓮 台 東, 不 論 居 住 單 房 或 1 戶 多 房 者, 亦 均 依 同 樣 標 準 扣 繳, 實 未 盡 合 理 另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宿 舍 之 設 置 管 理 規 定 事 項 第 6 點 規 定 : 各 機 關 學 校 提 供 職 務 宿 舍 予 借 用 人 住 用, 應 收 取 管 理 費, 由 宿 舍 管 理 機 關 學 校 經 收 後 悉 數 解 繳 國 庫, 然 各 該 公 有 宿 舍 雖 大 多 收 有 管 理 費, 但 費 用 仍 較 一 般 行 情 為 低, 且 除 極 少 數 如 中 央 研 究 院 將 管 理 費 等 相 關 收 入 繳 庫 外, 其 餘 機 關 所 收 取 之 管 理 費 均 未 按 規 定 繳 回 國 庫 綜 上, 公 務 人 員 住 宿 舍 本 於 法 無 據, 且 房 租 津 貼 扣 繳 及 管 理 費 標 準, 均 悖 離 一 般 市 場 行 情, 並 與 宿 舍 面 積 及 價 值 無 關, 顯 不 符 宿 舍 使 用 之 對 價 19

116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形 同 變 相 津 貼 ;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宿 舍 均 為 運 用 政 府 預 算 興 建 或 租 用, 為 落 實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參 酌 宿 舍 座 落 區 位 面 積 及 市 場 行 情, 於 14 年 訂 定 宿 舍 使 用 之 收 費 相 關 規 範, 送 立 法 院 備 查 後 實 施 ( 八 ) 針 對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業 遵 照 辦 理 務 費 項 下 教 育 訓 練 費 科 目 合 計 編 列 15 億 9,147 萬 7, 元, 經 查, 其 中 內 含 對 現 職 員 工 赴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修 習 學 位 學 分 或 研 究 等 所 需 補 貼 之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教 育 費 有 鑑 於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費 用 依 規 定 雖 可 申 請 部 分 補 助, 但 細 節 乃 授 權 各 機 關 學 校 得 視 預 算 經 費 狀 況 而 定, 可 知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費 用 實 非 必 須 應 給 予 之 補 助 ; 此 外, 進 修 人 員 甚 至 還 可 因 此 申 請 公 假 上 課, 實 不 合 理 加 以 近 年 來, 更 發 現 公 務 人 員 違 規 到 中 國 進 修 情 形 嚴 重 之 問 題 發 生, 連 論 文 題 目 都 是 中 國 指 定 的, 恐 已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疑 慮 準 此, 對 現 職 員 工 赴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修 習 學 位 學 分 或 研 究 等 所 需 補 貼 之 學 分 費 雜 費 等 教 育 費 預 算, 自 13 年 度 起, 就 公 餘 時 間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進 修 核 予 補 助 ( 九 ) 有 鑑 於 民 國 5 至 6 年 代 軍 公 教 人 員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待 遇 及 福 利 較 低, 政 府 以 行 政 命 令 頒 定 各 項 補 助 及 優 惠 措 施 政 策, 改 善 軍 公 教 家 庭 生 活 惟 多 年 來, 歷 經 多 次 之 大 幅 調 薪 後, 目 前 軍 公 教 人 員 整 體 待 遇 及 福 利 已 比 民 間 企 業 優 厚 許 多 加 以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之 際, 各 界 紛 紛 檢 討 政 府 長 期 對 特 定 對 象 進 行 各 項 補 助 問 題, 其 中 以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醫 療 免 掛 號 費 補 助, 其 相 關 費 用 實 不 合 情 理, 相 較 於 一 般 民 眾 ( 尤 其 對 繳 不 起 健 保 費 遭 鎖 卡 之 民 眾 ) 而 言, 都 無 醫 療 免 付 掛 號 費 之 優 待, 造 成 相 對 剝 奪 感 嚴 重, 實 有 違 反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基 於 目 前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之 際 11

117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軍 人 應 與 全 民 共 體 時 艱, 況 且 政 府 設 立 之 醫 療 院 所 本 亦 應 為 國 庫 增 加 收 入, 有 所 營 運 績 效 才 能 自 給 自 足, 而 非 為 特 定 族 群 給 予 掛 號 優 惠, 更 造 成 各 公 立 醫 院 長 期 為 吸 收 該 項 優 惠 而 減 少 國 庫 收 入 職 是 之 故, 政 府 亟 應 重 視 且 重 新 檢 討 廢 止 就 醫 免 掛 號 費 制 度, 取 消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醫 療 免 掛 號 費 補 助, 爰 要 求 針 對 13 年 度 所 有 編 列 退 役 軍 人 及 軍 眷 至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免 付 掛 號 費 之 優 待 相 關 預 算, 應 予 檢 討 優 待 掛 號 費 之 次 數, 並 自 14 年 度 起 實 施, 超 過 部 分 亦 不 得 要 求 相 關 所 屬 之 醫 療 院 所 自 行 吸 收 ( 十 ) 依 據 審 計 部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過 去 遵 照 辦 理 政 府 辦 理 政 令 宣 導 採 購, 曾 發 生 未 編 有 專 項 預 算, 逕 由 相 關 科 目 勻 支 經 費 辦 理 ( 如 由 各 工 作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支 應 等 ), 由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之 業 務 費 支 應 辦 理 廣 告 或 宣 導, 勢 將 排 擠 其 他 業 務 支 出, 值 此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之 際, 為 能 有 效 監 督 控 管 執 行 成 效, 允 宜 透 過 編 列 專 項 預 算 方 式, 明 確 列 示 各 機 關 辦 理 廣 告 或 宣 導 之 計 畫, 俾 有 效 監 督 控 管 12 年 度 立 法 院 審 議 預 算 亦 通 過 決 議 要 求 13 年 度 起, 各 機 關 編 列 政 策 宣 導 經 費, 應 於 預 算 書 表 內 將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妥 適 表 達, 以 利 國 會 及 社 會 大 眾 監 督 13 年 度 起, 除 依 立 法 院 要 求 妥 適 表 達 編 列 之 專 項 宣 導 經 費, 除 突 發 事 件 所 需 外, 不 得 動 支 任 何 經 費 進 行 宣 導 ( 十 一 ) 補 充 保 費 健 保 新 制 開 辦 已 滿 1 年, 此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案 執 政 當 局 蠻 橫 堅 持 錯 誤 政 策, 令 國 人 備 感 痛 心 立 法 院 於 審 議 1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時 曾 做 決 議 : 為 求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之 永 續 健 全 發 展, 呼 籲 政 府 體 察 民 意, 勿 將 社 福 團 體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辛 苦 募 集 的 社 會 資 源 強 徵 補 充 保 費 現 行 法 令 制 度 對 於 身 為 扣 費 義 務 人 的 民 間 團 體 將 造 成 可 預 見 的 111

118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嚴 重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提 出 兩 點 強 烈 訴 求 : 一 行 政 院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政 府 將 社 福 團 體 所 大 幅 提 升 的 補 充 保 費 費 用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考 量, 而 行 政 院 遂 於 12 年 4 月 3 日 公 布 補 助 原 則, 社 福 團 體 如 因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而 增 加 保 費 負 擔, 由 各 機 關 於 年 度 預 算 調 整 支 應, 倘 預 算 執 行 經 費 確 有 不 敷, 再 由 各 機 關 循 程 序 報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未 來 年 度 則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考 量 經 查,12 年 度 社 福 團 體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時, 並 未 得 到 各 部 會 及 各 級 政 府 就 增 加 之 補 充 保 費 負 擔 予 以 額 外 補 助, 反 而 因 招 標 之 統 包 金 額 變 相 由 社 福 團 體 自 行 吸 收, 讓 社 福 團 體 的 財 務 更 加 捉 襟 見 肘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督 促 各 機 關 及 各 級 政 府 就 社 福 團 體 因 執 行 政 府 委 託 或 補 助 計 畫 而 增 加 之 補 充 保 費 負 擔, 納 入 經 費 需 求 ( 十 二 ) 補 充 保 費 健 保 新 制 開 辦 已 滿 1 年, 此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案 執 政 當 局 蠻 橫 堅 持 錯 誤 政 策, 不 顧 十 餘 年 來 二 代 健 保 之 法 令 研 修, 令 國 人 備 感 痛 心 其 中, 補 充 保 費 來 源 之 一 的 兼 職 所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讓 廣 大 兼 職 的 弱 勢 大 眾 被 剝 兩 層 皮 經 社 會 輿 論 反 彈 後,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陸 續 排 除 兒 童 及 少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領 取 身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者 或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未 達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之 身 障 者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等 身 分 適 用, 但 掛 一 漏 萬, 仍 無 助 解 決 兼 職 所 得 不 公 的 問 題 近 年 台 灣 薪 資 凍 漲 低 薪 化, 卻 又 面 臨 物 價 卻 節 節 上 漲, 許 多 青 壯 年 往 往 須 兼 任 第 二 份 工 作 才 能 勉 強 餬 口 養 家, 現 在 又 要 繳 納 兩 份 健 保 費, 看 到 有 錢 人 買 豪 宅 竟 可 貸 款 99%, 相 對 剝 奪 感 油 然 而 生 爰 要 112

119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將 在 國 內 就 業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大 專 學 生 之 兼 職 所 得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下 限 提 高 ( 十 三 ) 中 央 各 機 關 單 位 辦 理 人 力 派 遣 採 購 作 遵 照 辦 理 業, 除 應 公 開 招 標 外, 派 遣 契 約 中 之 勞 動 者 權 益 亦 應 與 正 式 職 工 維 持 同 工 同 酬 同 待 遇 原 則 ; 各 機 關 單 位 並 應 同 時 針 對 未 來 業 務 人 力 之 規 劃 進 行 全 盤 檢 討, 派 遣 員 工 人 數 不 得 新 增 ( 十 四 ) 目 前 各 機 關 運 用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原 則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不 得 超 過 99 年 1 月 31 日 各 機 關 實 際 進 用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總 量 管 控 惟 以 控 管 基 準 日 填 報 資 料 為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上 限, 且 未 衡 酌 各 機 關 業 務 增 減 情 形 及 既 有 人 力 寬 緊 度, 實 過 於 便 宜 行 事 此 外, 由 於 聘 用 人 員 約 僱 人 員 及 臨 時 人 員 亦 均 有 控 管 措 施, 惟 承 攬 人 力 未 予 列 管, 因 此,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雖 經 控 管 後, 有 減 少 現 象,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增 加, 亦 即 各 機 關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規 避 控 管, 使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控 管 流 於 形 式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責 令 相 關 機 關 重 新 檢 討 現 行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運 用 派 遣 人 力 之 規 範, 依 照 各 機 關 人 力 結 構 及 業 務 實 際 需 求, 調 整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上 限 ; 此 外, 鑑 於 各 機 關 以 勞 務 承 攬 代 替 勞 務 派 遣, 或 將 部 分 業 務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外 包 情 形 有 增 加 之 趨 勢, 行 政 院 亦 應 針 對 勞 務 承 攬 訂 定 運 用 規 範, 必 須 符 合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俾 以 提 升 機 關 人 力 運 用 效 益, 減 少 非 必 要 之 資 源 浪 費 ;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規 範 應 於 3 個 月 內 送 立 法 院 ( 十 五 ) 自 日 本 福 島 核 災 後, 世 界 各 國 皆 開 始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檢 討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的 獨 立 性 和 位 階, 國 際 原 子 能 總 署 更 制 定 核 能 安 全 公 約 (CNS), 於 第 8 條 明 訂 管 制 機 關 需 賦 予 足 夠 的 職 權, 並 有 效 區 隔 管 制 機 113

120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關 與 促 進 核 能 利 用 機 構 惟 世 界 各 國 皆 提 升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位 階, 我 國 卻 於 組 改 後 擬 將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降 級 為 三 級 獨 立 機 關 之 位 階 ; 惟 查 我 國 三 級 獨 立 機 關 中, 僅 有 任 務 型 委 員 會 之 設 置, 並 無 常 態 管 制 機 構 之 往 例, 此 舉 不 僅 無 助 於 我 國 即 將 面 臨 的 除 役 核 廢 料 運 送 及 儲 存 人 員 儲 備 等 問 題, 更 恐 將 造 成 下 層 機 關 無 力 對 上 層 機 關 ( 經 濟 部 與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行 使 監 督 權 之 問 題, 且 易 恐 致 立 法 院 原 本 僅 有 的 監 督 及 質 詢 權 力 付 之 闕 如, 顯 有 迴 避 國 會 監 督 之 嫌 鑑 於 以 上,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及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應 研 擬 提 升 我 國 核 安 管 制 機 關 位 階 至 二 級 機 構, 並 明 確 解 決 核 安 管 制 與 核 能 運 用 功 能 混 淆 現 狀, 且 能 獨 立 行 使 監 督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權 責 之 組 織 改 造 與 修 法 配 套 方 案, 並 針 對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之 組 改 事 宜, 向 立 法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進 行 專 案 報 告 ( 十 六 )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補 助 團 體 或 遵 照 辦 理 個 人 之 經 費, 雖 已 公 布 補 助 對 象, 但 對 於 補 助 對 象 所 在 之 縣 市 別 等 則 未 予 公 布, 為 利 瞭 解 政 府 補 助 資 源 分 配 之 情 形, 爰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補 助 團 體 或 個 人 之 經 費, 應 增 列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別, 就 獲 補 助 團 體 或 個 人 可 歸 屬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分 別 列 示 ( 十 七 ) 為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強 化 食 品 級 化 學 原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料 之 管 理, 立 法 院 於 12 年 5 月 三 讀 通 過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時 曾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 未 來 工 業 級 的 化 學 原 料 和 食 品 級 的 化 學 原 料 進 口 時 海 關 編 碼 要 分 開 處 理, 經 查,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公 布 迄 今 已 半 年 有 餘, 相 關 部 會 仍 未 能 就 增 列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貨 品 分 類 號 列 達 成 共 識, 甚 至 有 部 會 一 直 以 實 務 執 行 有 困 難 違 反 世 界 潮 流 等 理 由 來 推 諉, 顯 見 行 政 院 無 心 解 決 食 安 問 題 放 任 相 關 部 會 藐 視 國 會 決 議, 使 食 品 114

121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添 加 物 邊 境 分 流 製 造 分 區 販 賣 分 業 乙 案 仍 無 有 效 進 展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督 促 衛 生 福 利 部 經 濟 部 財 政 部 於 6 個 月 內 完 成 食 品 添 加 物 邊 境 分 流 製 造 分 區 販 賣 分 業 之 各 項 管 理 措 施, 落 實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管 理 ( 十 八 ) 12 年 台 灣 發 生 化 製 澱 粉 及 劣 質 油 品 事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件, 嚴 重 損 及 台 灣 人 民 身 體 健 康 與 重 創 台 灣 美 食 王 國 之 招 牌, 衛 生 福 利 部 啟 動 油 安 行 動 時 提 到 衛 生 福 利 部 已 經 追 加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相 關 經 費, 新 聞 稿 指 稱 自 12 年 起, 重 建 食 品 安 全 五 五 專 案 已 每 年 投 入 3.2 億 元,13 年 增 加 3 億 元 投 入 擴 增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食 品 安 全 稽 查 經 費 經 檢 視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2 年 度 與 13 年 度 的 預 算, 可 以 發 現 實 際 預 算 數 遠 比 新 聞 稿 所 述 短 缺 甚 多, 若 扣 除 13 年 度 新 增 一 筆 調 查 計 畫 後, 可 發 現 13 年 度 的 五 五 專 案 還 比 12 年 度 少 編 1,116 萬 元 況 且 五 五 專 案 並 非 只 針 對 食 品 安 全 來 管 理, 還 包 括 藥 物 醫 療 器 材 及 化 粧 品 的 查 緝 與 檢 驗 經 費, 因 此 分 到 食 品 安 全 的 經 費 根 本 未 如 新 聞 稿 上 所 稱 3.2 億 元 全 部 拿 來 重 建 食 品 安 全 其 次,13 年 度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並 未 多 編 3 億 元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稽 查 食 品 安 全, 統 計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所 有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經 費 ( 包 括 藥 品 及 化 粧 品 ),13 年 度 反 而 較 12 年 度 短 編 2,146.3 萬 元 立 法 院 於 12 年 5 月 底 三 讀 通 過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時 曾 通 過 附 帶 決 議, 要 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原 列 預 算 外 另 行 編 列 專 款 專 用 於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進 行 全 面 清 查 所 有 食 品 化 工 業 之 人 力 與 經 費,13 年 度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預 算 不 僅 未 編 列 專 款, 五 五 專 案 也 短 編, 竟 連 補 助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的 經 費 也 縮 水 2,146.3 萬 元, 除 藐 視 國 會 外, 這 種 要 前 線 打 仗, 後 方 卻 糧 草 供 應 不 115

122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足, 反 映 出 馬 政 府 根 本 無 心 為 國 人 解 決 食 品 安 全 綜 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比 照 99 年 核 定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於 6 年 內 增 加 社 工 人 力 1,462 人, 並 逐 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編 列 1.5 億 元 之 做 法,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溝 通 需 求, 寬 列 補 助 經 費 人 力, 除 可 補 強 現 行 食 安 稽 查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提 高 留 任 率 之 現 象, 確 實 建 構 充 足 的 食 品 稽 查 能 量, 以 確 保 國 人 食 品 安 全 ( 十 九 ) 為 落 實 藥 物 之 管 理, 確 保 國 人 用 藥 安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全, 並 推 動 生 技 醫 藥 產 業 之 發 展, 避 免 因 臨 時 人 員 之 進 用 與 運 用 限 制, 而 影 響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延 攬 與 留 用 專 業 之 審 查 人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爰 建 議 行 政 院 對 於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規 費 收 入 之 用 人 經 費, 同 意 取 消 人 事 費 用 額 度 限 制, 用 以 進 用 足 夠 之 審 查 人 員 及 稽 查 人 員, 以 提 升 藥 物 查 驗 登 記 與 查 廠 案 件 之 品 質 與 效 率 ; 並 為 擴 增 對 國 外 藥 廠 實 地 查 核 之 廠 數, 建 議 行 政 院 同 意 該 等 稽 查 人 員 可 投 入 執 行 海 外 查 廠 業 務, 以 利 加 強 對 輸 入 藥 品 之 管 理 ( 二 十 ) 近 年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年 年 發 生, 重 創 我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國 食 品 產 業 形 象, 影 響 國 際 聲 譽 與 觀 光,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職 掌 食 品 藥 物 與 化 粧 品 之 管 理 查 核 檢 驗 等 業 務, 與 民 眾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負 責 食 品 加 工 製 造 流 通 銷 售 等 涉 及 層 面 廣 泛 且 複 雜 1 年 的 塑 化 劑 事 件 突 顯 源 頭 管 理 及 上 市 後 流 通 稽 查 管 理 重 要 性,12 年 接 連 爆 發 修 飾 澱 粉 油 品 混 充 及 違 法 添 加 香 料 色 素 等 事 件, 再 再 顯 示 現 有 制 度 之 缺 失 與 人 力 之 短 缺 此 次 違 法 欺 詐 消 費 者 之 不 肖 廠 商 主 管 機 關 未 主 動 察 覺, 雖 有 怠 忽 之 嫌, 然 根 究 其 原 因 在 於 缺 乏 專 精 的 檢 驗 技 術 與 方 法 蒐 集 國 外 相 關 風 險 116

123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資 訊, 建 立 確 效 的 業 者 登 錄 管 理 稽 查 管 理 制 度 等 從 接 連 爆 發 之 重 大 食 品 安 全 危 機, 可 發 現 目 前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不 足, 檢 驗 設 備 缺 乏, 為 使 完 善 之 食 品 安 全 機 制 得 以 建 制, 除 積 極 修 法 改 善 外, 爰 要 求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應 儘 速 完 成 修 法 增 加 人 力 及 相 關 設 備, 以 建 置 完 善 的 食 品 安 全 網, 且 為 因 應 食 品 安 全 業 務 所 增 加 之 人 力, 得 不 受 立 法 院 99 年 通 過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時 做 成 之 附 帶 決 議 有 關 機 關 員 額 未 來 應 於 5 年 內 降 為 16 萬 人 之 限 制 ( 二 十 一 ) 目 前 各 機 關 國 有 土 地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或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聯 合 開 發 後 分 回 之 房 地, 包 括 住 宅 套 房 等, 多 以 標 售 或 標 租 方 式 處 分 政 府 機 關 以 標 售 方 式 處 分, 其 標 售 價 格 易 成 為 區 域 性 指 標, 更 易 形 成 政 府 帶 頭 炒 房 之 不 良 印 象, 且 與 平 抑 房 價 之 政 策 相 違 行 政 院 應 責 成 相 關 單 位 將 該 等 分 回 之 住 宅 優 先 作 為 公 營 出 租 住 宅 或 社 會 住 宅, 以 較 低 價 格 出 租 給 青 年 弱 勢 家 庭 等, 並 協 調 建 置 一 統 籌 運 用 之 機 制 平 台 統 籌 規 劃 辦 理 ( 二 十 二 ) 近 年 來 各 級 政 府 為 發 展 經 濟, 屢 以 新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訂 或 擴 大 都 市 計 畫 方 式 進 行 特 定 區 開 發, 並 採 大 範 圍 之 區 段 徵 收 方 式 辦 理, 引 發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抗 爭 事 件 時 有 所 聞 ; 包 括 苗 栗 大 埔 案 林 口 A7 開 發 案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園 區 及 附 近 地 區 特 定 區 計 畫 案 等 ; 惟 該 等 土 地 徵 收 案 是 否 符 合 公 益 性 與 必 要 性 備 受 各 界 質 疑 政 府 不 斷 以 配 合 經 濟 發 展 為 由 進 行 之 特 定 區 開 發, 卻 未 見 因 經 濟 成 長 所 帶 動 之 失 業 率 下 降 或 實 質 薪 資 增 加, 以 嘉 惠 全 民 ; 反 而 推 升 土 地 價 格 上 漲, 使 整 體 房 價 所 得 比 持 續 攀 升, 造 成 民 眾 苦 不 堪 言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全 面 檢 討 該 等 以 發 展 經 濟 為 目 的 將 非 都 市 土 地 劃 入 特 定 區 之 合 理 性 及 必 要 性, 並 責 令 相 關 機 關 調 查 已 開 發 特 定 區 用 地 117

124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之 使 用 情 況, 於 6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報 告 ( 二 十 三 ) 針 對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內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政 部 營 建 署 於 13 年 度 單 位 預 算 項 下, 皆 編 列 易 淹 水 地 區 後 續 治 理 及 維 護 管 理 計 畫, 共 計 編 列 17 億 9,98 萬 2, 元 ( 計 畫 期 程 預 定 為 13 至 18 年, 總 經 費 計 635 億 元, 分 6 年 辦 理 ), 有 鑑 於 經 濟 部 在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之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未 盡 詳 實 且 後 續 治 理 計 畫 尚 在 草 案 階 段, 即 逕 行 編 列 後 續 計 畫 預 算 ; 然 立 法 院 現 已 為 即 將 屆 滿 之 水 患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重 新 針 對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草 案 ( 預 計 經 費 上 限 為 6 億 元, 分 6 年 執 行, 以 特 別 預 算 編 列 ), 刻 正 進 行 朝 野 黨 團 協 商 中 囿 於 目 前 國 家 財 政 拮 据, 為 避 免 政 府 預 算 及 資 源 重 複 投 入 造 成 浪 費, 爰 要 求 經 濟 部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及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應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俟 流 域 綜 合 治 理 特 別 條 例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後, 除 應 加 強 治 理 計 畫 之 監 督 管 理 及 考 核 機 制, 並 應 重 新 檢 討 是 項 後 續 治 理 計 畫 預 算 重 複 編 列 造 成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排 擠 問 題 與 繼 續 編 列 之 必 要 性 ( 二 十 四 ) 根 據 中 央 銀 行 統 計, 截 至 213 年 9 月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底 止, 全 體 本 國 銀 行 對 中 國 跨 國 債 權 攀 升 至 351 億 美 元, 再 創 新 高, 更 較 28 年 底 之 34.8 億 美 元 成 長 逾 1 倍, 扣 除 第 一 名 海 外 基 金 掛 帳 的 盧 森 堡, 中 國 實 質 上 已 成 為 本 國 銀 行 最 高 風 險 之 國 家 此 外, 我 國 銀 行 業 赴 中 國 投 資 風 險 總 量 增 加 快 速 ( 至 213 年 第 2 季 止, 國 銀 赴 中 投 資 風 險 總 量 占 淨 值 倍 數 為.46 倍 ; 上 限 為 1 倍 ) 人 民 幣 存 款 急 速 累 積 ( 至 213 年 11 月 底, 國 內 人 民 幣 存 款 餘 額 為 1, 億 元, 約 新 臺 幣 7,6 億 元 ), 在 中 國 金 融 業 面 臨 影 子 銀 行 房 地 產 波 動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惡 化 逾 放 比 升 高 之 潛 118

125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在 危 機 下, 我 國 金 融 業 對 中 國 之 曝 險 增 加, 將 升 高 整 體 營 運 風 險 ; 而 新 臺 幣 與 人 民 幣 之 連 結 度 加 深, 亦 可 能 造 成 通 貨 替 代 效 果, 進 而 影 響 我 國 貨 幣 政 策 之 效 果 金 融 是 一 國 經 濟 結 構 的 關 鍵 部 門, 關 係 經 濟 社 會 穩 定 及 國 家 安 全, 行 政 院 應 責 令 相 關 單 位 嚴 格 遵 守 銀 行 業 赴 中 投 資 風 險 限 額 控 管, 不 應 逕 以 放 寬 投 資 風 險 總 量 計 算 內 涵 之 方 式 變 相 擴 大 風 險 限 額, 且 風 險 總 量 為 前 一 年 度 決 算 後 淨 值 1 倍 之 規 範, 不 應 再 調 整 ; 另 中 央 銀 行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亦 應 密 切 注 意 我 國 人 民 幣 需 求 增 加 對 新 臺 幣 連 動 及 金 融 業 之 影 響, 並 研 擬 相 關 因 應 措 施,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報 告 ( 二 十 五 ) 有 鑑 於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定 (TPP) 是 目 前 全 球 最 具 影 響 力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也 是 台 灣 重 要 貿 易 夥 伴 然 因 中 國 韓 國 及 新 加 坡 近 幾 年 積 極 加 入 重 要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 如 東 協 TPP RCEP 等 ), 而 我 國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程 度 卻 相 對 偏 低, 已 嚴 重 落 後 其 他 國 家 然 而, 適 當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應 是 可 引 導 資 源 運 用 以 獲 取 高 利 益, 帶 來 產 業 技 術 的 升 級 與 薪 資 水 準 的 提 高 ; 反 之 則 會 使 資 源 錯 置, 無 法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反 而 還 會 拉 低 薪 資 水 準, 升 高 失 業 率 有 鑑 於 此, 為 避 免 其 他 國 家 FTA 之 洽 簽, 使 我 國 經 貿 發 展 陷 入 困 境, 行 政 院 經 濟 部 外 交 部 及 相 關 各 部 會 實 應 立 即 整 合 擬 定 我 國 FTA 戰 略 藍 圖 計 畫 及 行 動, 並 立 即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產 業 經 貿 調 整 策 略 及 因 應 方 案, 且 應 致 力 於 全 球 布 局, 更 應 以 加 入 TPP 等 重 要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為 首 要 目 標, 積 極 融 入 亞 太 經 貿 整 合 的 政 策, 停 止 依 賴 ECFA 使 我 國 經 濟 過 度 傾 中, 而 使 台 灣 主 權 受 到 侵 蝕 ( 二 十 六 ) 為 杜 政 府 捐 助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等 之 董 事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119

126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長 執 行 長 總 經 理 院 長 或 秘 書 長 等 職, 淪 為 主 管 機 關 官 員 或 特 定 人 士 退 休 或 轉 任 時 作 為 酬 庸 之 用, 更 為 避 免 官 員 於 任 職 期 間 即 不 當 行 使 職 權 企 圖 染 指 相 關 職 位,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部 會 針 對 各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政 府 遴 ( 核 ) 派 人 員, 其 初 任 年 齡 不 得 逾 62 歲, 任 期 屆 滿 前 年 滿 65 歲 者, 應 於 3 個 月 內 更 換 之 但 處 理 兩 岸 國 防 或 外 交 貿 易 及 科 技 事 務 之 財 團 法 人 負 責 人 或 經 理 人, 因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考 量, 報 經 行 政 院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但 本 人 二 親 等 內 在 對 岸 涉 及 經 濟 利 益 者, 不 得 出 任 ( 二 十 七 ) 為 杜 政 府 捐 助 設 立 財 團 法 人 等 之 董 事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長 執 行 長 總 經 理 院 長 或 秘 書 長 等 職, 淪 為 主 管 機 關 官 員 或 特 定 人 士 退 休 或 轉 任 時 作 為 酬 庸 之 用,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部 會 應 於 官 方 網 站 公 開 揭 露 各 該 財 團 法 人 政 府 遴 ( 核 ) 派 人 員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政 府 遴 派 人 員 之 姓 名 任 期 遴 ( 核 ) 派 理 由 等 相 關 資 訊 ( 二 十 八 ) 針 對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依 預 算 法 第 41 條 規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定 應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財 團 法 人 預 算 書 案, 各 財 團 法 人 應 將 政 府 遴 ( 核 ) 派 人 員 之 職 權 說 明 個 人 簡 歷 資 料 ( 學 經 歷 ) 薪 酬 福 利 ( 各 名 義 之 獎 金 及 補 貼 等 ) 等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函 送 立 法 院, 以 利 國 會 監 督 ( 二 十 九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主 管 之 各 該 財 團 法 人 應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遵 循 利 益 迴 避, 爰 要 求 各 該 財 團 法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政 府 遴 派 或 核 派 人 員 不 得 假 藉 職 務 上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圖 其 本 人 或 關 係 人 之 利 益 ; 且 政 府 遴 派 或 核 派 人 員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直 系 親 屬, 不 得 與 其 所 屬 財 團 法 人 為 買 賣 租 賃 承 攬 等 交 易 行 為 ( 三 十 ) 據 資 料 顯 示, 行 政 院 轄 下 所 屬 單 位 捐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助 ( 贈 ) 投 資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事 業 機 構 中, 高 達 33 家 之 董 ( 監 ) 事 或 總 經 12

127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理 等 重 要 職 務, 由 行 政 院 1 職 等 以 上 之 退 休 人 員 擔 任, 比 率 高 達 19.64%, 如 再 包 括 其 他 1 職 等 以 下 或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比 率 將 更 大 幅 提 升, 為 此, 要 求 行 政 院 轄 下 所 屬 機 關 捐 助 ( 贈 ) 財 產 累 計 金 額 超 過 5%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事 業 機 構 之 常 務 董 ( 監 ) 事 ( 理 事 長 副 理 事 長 ) 及 經 理 人 ( 總 經 理 秘 書 長 ), 應 專 任, 不 得 於 其 他 公 司 有 兼 任 之 情 事 ( 三 十 一 ) 目 前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對 於 立 法 院 遵 照 辦 理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之 臨 時 提 案, 多 敷 衍 了 事, 未 積 極 辦 理 ; 為 落 實 國 會 之 監 督 權, 爰 要 求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單 位 應 列 管 追 蹤 立 法 院 各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臨 時 提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並 自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5 會 期 始, 於 每 會 期 初 向 各 該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告 ( 三 十 二 ) 補 充 保 費 健 保 新 制 開 辦 已 滿 1 年, 此 非 本 部 主 管 業 務 案 執 政 當 局 蠻 橫 堅 持 錯 誤 政 策, 不 顧 十 餘 年 來 二 代 健 保 之 法 令 研 修, 令 國 人 備 感 痛 心 其 中, 補 充 保 費 來 源 之 一 的 兼 職 所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3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非 所 屬 投 保 單 位 給 付 之 薪 資 所 得, 讓 廣 大 兼 職 的 弱 勢 大 眾 被 剝 兩 層 皮 經 社 會 輿 論 反 彈 後, 衛 生 福 利 部 雖 陸 續 排 除 兒 童 及 少 年 中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領 取 身 障 者 生 活 補 助 費 者 或 勞 保 投 保 薪 資 未 達 中 央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基 本 工 資 之 身 障 者 在 國 內 就 學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等 身 分 適 用, 但 掛 一 漏 萬, 仍 無 助 解 決 兼 職 所 得 不 公 的 問 題 近 年 台 灣 薪 資 凍 漲 低 薪 化, 卻 又 面 臨 物 價 卻 節 節 上 漲, 許 多 青 壯 年 往 往 須 兼 任 第 二 份 工 作 才 能 勉 強 餬 口 養 家, 現 在 又 要 繳 納 兩 份 健 保 費, 看 到 有 錢 人 買 豪 宅 竟 可 貸 款 99%, 相 對 剝 奪 感 油 然 而 生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除 應 修 正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扣 取 及 繳 納 補 充 保 險 費 辦 法, 將 在 國 121

128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項 次 內 容 內 就 學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大 專 學 生 之 兼 職 所 得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下 限 提 高 外, 並 應 全 面 檢 討 兼 職 所 得 等 其 他 補 充 保 費 課 徵 項 目 與 費 率 之 規 定, 於 立 法 院 第 5 會 期 開 議 前 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相 關 修 正 案 送 至 立 法 院 審 查, 期 以 改 正 補 充 保 費 之 缺 失 二 分 組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歲 出 部 分 3 銓 敘 部 ( 一 ) 第 2 目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經 費 787 本 部 業 於 13 年 5 月 29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5 會 期 萬 6,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並 就 以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第 19 次 全 體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完 下 4 項 提 案 刪 減 或 凍 結 之 理 由, 向 立 竣, 經 決 議 相 關 經 費 准 予 動 支, 並 提 報 立 法 院 第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8 屆 第 6 會 期 第 2 次 會 議 報 告 在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1. 查 13 年 度 銓 敘 部 編 列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執 行 有 關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陞 降 遷 調 轉 調 敘 級 等 之 銓 敘 審 定 事 項, 及 辦 理 人 事 政 策 及 人 事 法 規 之 綜 合 規 劃 暨 審 議 業 務 查 截 至 12 年 7 月 底 止,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已 完 成 組 織 立 法 者 計 有 財 政 部 等 18 個 部 會, 渠 等 機 關 組 改 後 之 簡 任 官 等 人 數 較 組 改 前 增 加 者 計 有 :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等 9 個 機 關, 合 計 增 加 189 人, 而 其 擴 增 之 事 由 概 為 組 改 後 業 務 成 長 職 責 較 以 往 重 大 及 因 應 未 來 人 員 調 節 所 需 等 類 似 且 籠 統 之 理 由, 至 業 務 量 及 效 益 之 客 觀 數 據 則 均 付 之 闕 如, 所 增 簡 任 官 等 人 員 之 必 要 性 待 酌 考 試 院 職 司 官 制 官 規 乃 憲 定 職 掌, 銓 敘 部 既 主 管 各 機 關 ( 構 ) 組 織 法 規 之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及 各 職 稱 分 列 不 同 官 等 員 額 比 例 之 審 議, 面 臨 以 精 實 為 原 則 之 組 改 政 策, 自 應 克 盡 應 有 之 注 意, 嚴 格 把 關 不 正 當 之 高 階 員 額 擴 增 現 象, 俾 免 與 精 122

129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實 原 則 背 道 而 馳, 並 增 加 人 事 財 政 負 擔 據 悉 部 分 機 關 有 藉 組 改, 將 未 具 任 用 資 格 之 現 職 員 工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例 如 : 健 保 局 勞 保 局 鐵 工 局 ; 常 設 派 用 人 員 未 有 落 日 規 範, 有 必 要 積 極 檢 討 派 用 制 度 爰 本 計 畫 預 算 787 萬 6, 元 全 數 凍 結, 請 銓 敘 部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以 確 認 是 否 刪 減 2. 截 至 11 年 底, 中 央 及 各 地 方 各 機 關 共 計 有 派 用 人 員 3,184 人, 均 係 依 據 58 年 制 訂 之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辦 理, 其 資 格 取 得 不 必 然 需 要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卻 享 有 與 公 務 人 員 同 等 權 益 然 而, 憲 法 第 85 條 已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非 經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任 用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顯 與 憲 法 未 合 經 查 各 機 關 派 用 人 員 並 非 在 臨 時 機 關, 亦 非 擔 任 臨 時 性 職 務, 與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之 規 定 未 盡 相 符, 且 實 際 上 與 長 期 任 用 並 無 二 致, 應 設 置 落 日 期 限 規 範, 爰 凍 結 銓 敘 部 推 動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行 政 業 務 經 費 二 分 之 一, 共 計 83 萬 1, 元, 請 銓 敘 部 檢 討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制 度 存 廢, 並 研 議 派 用 人 員 落 日 期 限 規 範, 向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3.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已 持 續 舉 辦 15 年, 目 的 在 獎 勵 勇 於 任 事 貢 獻 卓 著 之 公 務 人 員 然 而,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頒 發 之 獎 金 無 法 源 依 據, 且 大 部 分 獲 獎 者 皆 為 高 階 公 務 員 對 傑 出 公 務 員 的 鼓 勵 與 嘉 獎, 實 屬 必 要, 然 而 現 今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且 公 務 人 員 已 有 考 績 獎 金 予 以 獎 勵, 爰 此, 應 修 正 相 關 辦 法, 著 重 以 榮 譽 方 式 如 獎 座 獎 狀 123

130 ( 三 )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予 以 鼓 勵, 以 符 政 府 撙 節 原 則 故 刪 除 銓 敘 部 人 事 法 制 管 理 及 銓 敘 業 務 之 公 務 人 員 傑 出 貢 獻 獎 選 拔 及 表 揚 經 費 二 分 之 一, 共 計 22 萬 6, 元 4. 組 織 改 造 首 重 精 實 原 則, 但 組 改 前, 行 政 院 院 本 部 簡 任 1 職 等 以 上 文 官 總 人 數 111 人, 組 改 後 暴 增 至 178 人, 已 違 組 改 精 實 原 則 公 務 人 員 之 升 等, 應 有 業 務 量 及 效 益 等 客 觀 數 據 以 資 佐 證, 對 此, 銓 敘 部 應 盡 把 關 職 責, 杜 絕 組 改 過 程 中 之 高 階 員 額 浮 濫 擴 增 現 象, 故 凍 結 銓 敘 部 人 事 法 制 及 銓 敘 經 費 五 分 之 一, 共 計 157 萬 5, 元, 請 銓 敘 部 針 對 高 階 員 額 不 合 理 擴 增 提 出 改 善 方 案, 向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經 同 意 後 始 得 動 支 ( 二 ) 為 期 中 央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符 合 法 制, 有 關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公 ( 政 ) 務 人 員 得 支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之 事 宜, 由 行 政 院 會 同 考 試 院 於 6 個 月 內 深 入 檢 討 其 制 度 化 或 法 制 化 之 可 行 性, 並 至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報 告 有 鑑 於 基 層 警 消 與 公 務 同 仁 疑 似 勤 務 超 時 過 勞 猝 死 案 件 頻 傳, 然 現 行 公 ( 政 )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之 因 公 死 亡, 雖 有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或 辦 公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以 致 死 亡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 因 辦 公 往 返,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等 三 種 情 況 可 申 請 因 公 撫 卹, 但 往 往 因 僅 有 該 往 生 公 務 人 員 之 服 務 機 關 才 可 舉 證 申 請, 另, 銓 敘 部 因 公 撫 卹 審 查 小 組 之 專 家 成 員 未 含 工 作 與 疾 病 因 果 關 係 認 定 專 家, 恐 影 響 公 ( 政 ) 務 124 查 有 關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公 ( 政 ) 務 人 員 得 支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係 行 政 院 鑑 於 早 期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金 微 薄, 為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及 其 眷 屬 所 訂 定 之 政 策, 向 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主 政 本 案 業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擬 具 檢 討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公 ( 政 ) 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制 度 化 或 法 制 化 之 可 行 性 專 案 報 告 於 13 年 5 月 5 日 邀 集 本 部 及 相 關 機 關 開 會 研 商, 就 其 所 擬 報 告 之 妥 適 性 進 行 討 論 嗣 經 該 總 處 依 據 與 會 機 關 代 表 意 見 修 正 後, 已 於 13 年 6 月 16 日 以 總 處 給 字 第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目 前 尚 待 立 法 院 列 入 相 關 議 程 本 案 業 依 本 決 議 遴 聘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生 2 人 任 本 部 因 公 撫 卹 疑 義 案 件 審 查 小 組 委 員, 以 及 訂 定 職 業 病 學 所 涉 積 勞 過 度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並 已 將 辦 理 情 形 於 12 年 12 月 25 日 以 部 退 四 字 第 號 函 請 考 試 院 秘 書 長 函 復 立 法 院 ; 又 再 於 13 年 8 月 19 日 以 部 退 四 字 第 號 函, 將 上 開 考 試 院 秘 書 長 函 文 ( 連 同 附 件 ) 函 送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131 銓 敘 部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1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所 提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辦 理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表 決 議 附 帶 決 議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項 次 內 容 理 情 形 同 仁 之 權 益, 爰 請 銓 敘 部 退 撫 司 提 出 相 關 機 制 確 定 方 案 予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125

132 本 頁 空 白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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