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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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2005 年 3 月 7 日 公 布 ) CCAR-60

2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已 经 2005 年 2 月 5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局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局 长 二 〇 〇 五 年 三 月 七 日

3 目 录 A 章 总 则... 1 第 60.1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1 第 60.3 条 适 用 范 围... 1 第 60.5 条 定 义 和 术 语... 1 第 60.7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1 第 60.9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资 格 要 求... 1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义 务... 2 B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的 申 请 受 理 和 颁 证... 3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的 申 请... 3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申 请 的 受 理... 4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5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5 C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6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要 求... 6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客 观 数 据 要 求... 7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要 求... 9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定 期 鉴 定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附 加 鉴 定 第 条 新 型 别 或 新 型 号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临 时 合 格 证 D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行 要 求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使 用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护 要 求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记 录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记 录 保 存 和 报 告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的 运 行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改 装 第 条 本 规 则 生 效 前 鉴 定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i-

4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自 动 失 效 和 恢 复 程 序 第 条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合 格 证 失 效 和 恢 复 程 序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第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E 章 罚 则 第 条 中 止 运 行 第 条 警 告 或 罚 款 F 章 附 则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划 分 第 条 施 行...29 附 录 A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附 件 1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第 60.A.1.1 条 概 则...30 第 60.A.1.3 条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2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客 观 测 试 第 60.A.2.1 条 测 试 要 求 第 60.A.2.3 条 模 拟 机 客 观 测 试 标 准 第 60.A.2.5 条 操 纵 系 统 动 态 特 性 第 60.A.2.7 条 地 面 效 应 第 60.A.2.9 条 运 动 提 示 的 可 重 复 性 第 60.A.2.11 条 替 代 数 据 来 源 程 序 和 专 用 仪 器 仅 适 用 于 A 和 B 级 模 拟 机 附 件 3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主 观 测 试 第 60.A.3.1 条 概 则...81 第 60.A.3.3 条 操 作 科 目 表 第 60.A.3.5 条 模 拟 机 系 统 列 表 附 件 4 关 于 风 切 变 训 练 的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要 求 第 60.A.4.1 条 适 用 范 围 第 60.A.4.3 条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第 60.A.4.5 条 风 切 变 模 型 ii-

5 第 60.A.4.7 条 演 示...91 第 60.A.4.9 条 参 数 记 录 第 60.A.4.11 条 设 备 及 其 工 作 情 况 第 60.A.4.13 条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第 60.A.4.15 条 主 观 测 试 第 60.A.4.17 条 鉴 定 基 础 第 60.A.4.19 条 演 示 的 可 重 复 性 附 录 B 飞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附 件 1 飞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的 一 般 要 求 第 60.B.1.1 条 概 则...93 第 60.B.1.3 条 训 练 器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2 飞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客 观 测 试 第 60.B.2.1 条 测 试 要 求 第 60.B.2.3 条 训 练 器 客 观 测 试 标 准 第 60.B.2.5 条 操 纵 系 统 动 态 特 性 第 60.B.2.7 条 2 级 3 级 和 5 级 训 练 器 的 替 代 数 据 第 60.B.2.9 条 替 代 数 据 来 源 程 序 和 专 用 仪 器 仅 适 用 于 6 级 训 练 器 附 件 3 飞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主 观 测 试 第 60.B.3.1 条 概 则 第 60.B.3.3 条 操 作 科 目 表 第 60.B.3.5 条 训 练 器 系 统 列 表 附 录 C 直 升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附 件 1 直 升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第 60.C.1.1 条 概 则 第 60.C.1.3 条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2 直 升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客 观 测 试 第 60.C.2.1 条 测 试 要 求 第 60.C.2.3 条 模 拟 机 客 观 测 试 标 准 第 60.C.2.5 条 操 纵 系 统 动 态 特 性 第 60.C.2.7 条 运 动 提 示 的 可 重 复 性 iii-

6 附 件 3 直 升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主 观 测 试 第 60.C.3.1 条 概 则 第 60.C.3.3 条 操 作 科 目 表 第 60.C.3.5 条 模 拟 机 系 统 列 表 附 录 D 直 升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附 件 1 直 升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的 一 般 要 求 第 60.D.1.1 条 概 则 第 60.D.1.3 条 训 练 器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2 直 升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客 观 测 试 第 60.D.2.1 条 测 试 要 求 第 60.D.2.3 条 训 练 器 客 观 测 试 标 准 第 60.D.2.5 条 操 纵 系 统 动 态 特 性 附 件 3 直 升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主 观 测 试 第 60.D.3.1 条 概 则 第 60.D.3.3. 条 操 作 科 目 表 第 60.D.3.5 条 训 练 器 系 统 列 表 附 录 E 定 义 和 术 语 关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的 编 写 说 明 iv-

7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A 章 总 则 第 60.1 条 目 的 和 依 据 为 了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鉴 定 和 持 续 监 督 检 查, 保 证 其 达 到 并 持 续 符 合 相 应 等 级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用 航 空 法 和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60.3 条 适 用 范 围 为 满 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规 定 的 训 练 检 查 和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而 使 用 或 提 供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任 何 人 都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60.5 条 定 义 和 术 语 本 规 则 中 使 用 的 定 义 和 术 语 在 本 规 则 附 录 E 中 规 定 第 60.7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以 本 规 则 附 录 的 形 式 发 布 : (a) 附 录 A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 (b) 附 录 B 飞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 (c) 附 录 C 直 升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 (d) 附 录 D 直 升 机 飞 行 训 练 器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第 60.9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资 格 要 求 (a) 申 请 成 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121 部 135 部 141 部 142 部 或 91 部 合 格 证 持 有 CCAR-60-1-

8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人 或 申 请 人 ; (2) 持 有 或 申 请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运 行 规 范 或 训 练 课 程, 并 拥 有 可 代 表 相 应 型 别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持 续 符 合 条 件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获 得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后, 在 随 后 的 每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应 当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相 应 型 别 航 空 器 飞 行 训 练 大 纲, 对 飞 行 模 拟 机 至 少 运 行 400 小 时, 对 飞 行 训 练 器 至 少 运 行 200 小 时 ; (2) 按 照 本 条 (b)(1) 的 规 定 运 行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时,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121 部 135 部 或 9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c) 如 果 不 能 满 足 本 条 (b) 的 要 求, 经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可 作 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临 时 运 营 人 继 续 运 行, 但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12 个 日 历 月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义 务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的 检 查, 包 括 所 有 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有 关 的 记 录 和 文 件, 以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针 对 每 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 (1) 建 立 一 种 信 息 收 集 和 反 馈 机 制, 以 便 获 取 下 列 人 员 在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意 见 : (i) 近 期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上 完 成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 (ii)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实 施 训 练 检 查 或 监 督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活 动 的 飞 行 教 员 和 飞 行 检 查 员 ; (iii)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上 从 事 维 护 工 作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技 术 和 维 护 人 员 (2) 对 上 述 机 制 所 收 集 的 每 条 合 理 意 见, 采 取 相 应 的 纠 正 措 施 ; (3) 与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保 持 联 系 如 果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因 某 些 原 因 已 无 法 再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应 当 同 拥 有 该 型 别 航 空 器 的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保 持 联 系, 以 确 保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符 合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 (4) 在 靠 近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地 方 展 示 民 航 总 局 颁 发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2- CCAR-60

9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B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的 申 请 受 理 和 颁 证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的 申 请 (a) 对 每 台 需 要 进 行 鉴 定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方 式, 在 早 于 计 划 鉴 定 日 期 的 20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鉴 定 申 请 书, 对 于 不 同 类 型 的 鉴 定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第 条 第 条 第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相 关 的 附 加 材 料 (b) 申 请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关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满 足 本 规 则 所 有 适 用 规 定 的 声 明 ; (2) 关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已 建 立 了 一 套 特 定 程 序 的 声 明 该 程 序 能 够 保 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保 持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的 软 件 和 硬 件 构 型, 但 本 规 则 第 条 中 规 定 的 改 装 除 外 这 个 声 明 应 当 包 括 对 该 程 序 的 描 述 ; (3) 由 至 少 一 名 符 合 本 条 (c) 要 求 的 驾 驶 员 签 署 的 声 明, 证 实 下 列 要 求 已 得 到 满 足 : (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功 能 等 效 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的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功 能 ; (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飞 行 品 质 等 效 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的 性 能 和 飞 行 品 质 ; (iii) 对 于 模 拟 具 体 型 号 航 空 器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其 驾 驶 舱 构 型 应 与 所 模 拟 制 造 厂 家 型 号 序 列 号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舱 构 型 一 致 (4)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信 息 : (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类 型, 即 飞 行 模 拟 机 或 飞 行 训 练 器 ; (ii) 所 模 拟 的 航 空 器 型 号 或 组 类 ; (iii) 所 模 拟 的 发 动 机 型 号 ; (iv) 视 景 系 统 的 制 造 厂 家 和 型 号 ; (v) 运 动 系 统 的 制 造 厂 家 和 型 号 ; CCAR-60-3-

10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vi) 飞 行 管 理 系 统 的 标 识 和 修 订 版 本 ; (v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制 造 厂 家 型 号 和 序 列 号 (5)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主 观 测 试 中 规 定 的, 但 还 没 有 进 行 主 观 测 试 ( 例 如 盘 旋 进 近, 风 切 变 训 练 等 ) 并 且 没 有 申 请 鉴 定 的 所 有 操 作 科 目 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系 统 的 清 单 ; (6) 计 划 鉴 定 日 期 (c) 本 条 (b)(3) 要 求 的 签 署 评 估 证 明 的 驾 驶 员 应 当 : (1) 由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指 定 ; (2)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 (i) 是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员 ; (ii) 对 于 尚 未 获 得 型 号 合 格 证 的 航 空 器, 是 具 有 相 似 尺 寸 和 构 型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员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申 请 的 受 理 (a) 民 航 总 局 在 收 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申 请 书 和 附 加 材 料 后,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 (b) 民 航 总 局 不 予 受 理 时,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订 ; (c) 民 航 总 局 受 理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民 航 总 局 组 织 实 施 检 验 检 测 鉴 定 和 专 家 评 审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前 述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限 内 (d) 民 航 总 局 在 完 成 相 关 附 加 材 料 的 审 定 后, 将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按 照 计 划 的 鉴 定 日 期 进 行 鉴 定 ; 也 可 以 在 完 成 对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审 定 之 前, 双 方 进 行 协 调 确 定 鉴 定 日 期 鉴 定 日 期 一 旦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再 提 出 调 整 鉴 定 日 期 的 请 求 可 能 会 导 致 原 鉴 定 日 期 向 后 推 迟 30 个 日 历 日 或 更 长 时 间, 以 便 局 方 重 新 安 排 鉴 定 -4- CCAR-60

1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的 颁 发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经 过 鉴 定 并 合 格 后, 民 航 总 局 将 向 运 营 人 颁 发 相 应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并 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报 告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名 称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编 号 ; (3)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安 装 地 点 生 产 序 列 号 ; (4)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的 制 造 厂 家 型 号 和 序 列 号 ; (5)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构 型, 包 括 发 动 机 型 号 飞 行 仪 表 导 航 设 备 或 其 他 系 统 等 ; (6) 可 作 为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的 声 明 和 附 加 限 制 ; (7)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等 级 ; (8)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的 有 效 期 (b) 民 航 总 局 在 向 运 营 人 颁 发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之 后, 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等 级 有 效 期 及 其 附 加 限 制 的 相 关 信 息 按 照 民 航 总 局 规 定 的 方 式 予 以 公 布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a)2007 年 1 月 1 日 之 前,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6 个 月 (b)2007 年 1 月 1 日 之 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已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建 立 了 合 格 的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否 则, 有 效 期 仍 为 6 个 月 (c) 定 期 鉴 定 可 以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期 满 日 期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30 天 内 进 行, 并 可 看 作 是 在 期 满 日 期 进 行 的 当 计 划 的 定 期 鉴 定 是 在 合 格 证 期 满 日 期 之 后 的 30 天 内 进 行 时, 该 合 格 证 在 此 期 间 仍 被 视 为 有 效 CCAR-60-5-

1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C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要 求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类 型 包 括 : (1) 初 始 鉴 定 ; (2) 升 级 鉴 定 ; (3) 定 期 鉴 定 ; (4) 附 加 鉴 定 (b)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规 定 的 最 低 要 求 附 件 2 规 定 的 客 观 测 试 和 附 件 3 规 定 的 主 观 测 试 对 每 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鉴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 (1) 空 气 动 力 响 应, 包 括 纵 向 和 横 向 操 纵 的 响 应 (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2); (2) 所 模 拟 经 过 审 定 的 航 空 器 运 行 包 线 内 的 性 能, 包 括 适 用 于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地 面 操 作 起 飞 爬 升 巡 航 下 降 进 近 着 陆 以 及 非 正 常 和 紧 急 操 作 (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2); (3) 操 纵 检 查 (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和 附 件 2); (4) 驾 驶 舱 构 型 (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5) 驾 驶 员 飞 行 机 械 员 位 置 和 教 员 操 纵 台 的 功 能 检 查 ( 参 见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和 附 件 3); (6) 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相 对 应 的 航 空 器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 参 见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和 附 件 3); (7)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包 括 力 的 提 示 ( 运 动 ) 视 觉 ( 视 景 ) 和 听 觉 ( 声 音 ) 系 统 (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和 附 件 2); (8)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的 某 些 附 加 要 求, 包 括 对 操 作 者 可 能 产 生 危 害 的 设 备 或 环 境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职 业 安 全 和 健 康 管 理 的 要 求 (c) 鉴 定 包 括 民 航 总 局 鉴 定 模 拟 机 的 驾 驶 员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定 性 评 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人 员 可 在 需 要 时 委 派 其 他 合 格 人 员, 协 助 完 成 客 观 测 试 主 观 测 试 和 -6- CCAR-60

13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功 能 检 查 (d) 根 据 下 列 原 则 处 理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存 在 的 问 题 : (1) 如 果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人 员 在 鉴 定 期 间 发 现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存 在 问 题, 可 以 要 求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重 新 进 行 客 观 测 试 或 修 改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 (2) 如 果 不 能 完 成 本 规 则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所 规 定 等 级 的 客 观 测 试, 或 判 定 客 观 测 试 的 结 果 不 满 足 所 申 请 等 级 的 要 求, 但 是 满 足 较 低 等 级 的 要 求, 民 航 总 局 可 以 认 定 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属 于 较 低 等 级 (e) 主 观 测 试 为 下 列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 (1) 评 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完 成 任 务 的 能 力 ; (2)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能 够 达 到 相 应 训 练 检 查 的 目 的, 以 及 能 够 模 拟 出 每 一 个 机 动 操 纵 程 序 或 任 务 ; (3) 检 验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操 纵 系 统 的 操 作, 仪 表 和 系 统 的 响 应 (f)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接 到 民 航 总 局 的 鉴 定 通 知 后, 应 当 准 备 好 为 完 成 鉴 定 所 需 的 所 有 专 用 设 备 和 合 格 的 技 术 支 持 人 员 (g) 如 果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人 员 在 鉴 定 期 间, 计 划 完 成 特 定 的 测 试, 需 要 使 用 专 用 设 备 或 技 术 人 员, 那 么 应 尽 可 能 提 前 ( 通 常 不 少 于 24 小 时 ) 通 知 运 营 人 (h) 除 了 本 规 则 第 条 规 定 的 定 期 鉴 定 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还 应 随 时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未 事 先 通 知 的 符 合 性 检 查 如 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处 于 使 用 状 态, 这 种 检 查 可 由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人 员 通 过 观 察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在 训 练 或 检 查 期 间 的 运 行 进 行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客 观 数 据 要 求 (a) 在 鉴 定 期 间 为 了 评 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操 纵 品 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的 试 飞 数 据 这 些 数 据 包 括 颁 发 型 号 合 格 证 后 因 航 空 器 性 能 操 纵 品 质 功 能 或 其 他 特 性 发 生 变 化 所 产 生 的 数 据 ( 例 如 反 映 适 航 指 令 的 数 据 ), 并 且 这 些 变 化 应 当 是 影 响 到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变 化 CCAR-60-7-

14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也 可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供 其 他 来 源 的 试 飞 数 据 这 些 数 据 的 采 集 和 生 成 应 当 符 合 本 规 则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对 数 据 试 飞 方 法 的 相 应 规 定 (c)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还 可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预 测 数 据 飞 行 手 册 数 据 或 经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其 他 公 共 数 据, 以 便 用 于 支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获 得 特 殊 使 用 的 批 准 (d) 数 据 或 其 他 资 料 应 当 以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形 式 提 交 (e) 当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或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获 悉, 对 于 运 营 人 训 练 大 纲 中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用 于 该 设 备 编 程 和 运 行 的 数 据 已 作 增 加 改 版 或 修 订,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民 航 总 局 (f) 应 当 按 照 试 飞 大 纲 采 集 用 于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和 操 纵 品 质 的 试 飞 数 据 试 飞 大 纲 中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试 飞 计 划, 包 括 必 需 的 机 动 动 作 和 程 序, 每 个 机 动 动 作 或 程 序 应 当 包 含 : (i) 试 飞 员 或 工 程 人 员 使 用 的 程 序 和 操 纵 输 入 ; (ii) 大 气 和 环 境 条 件 ; (iii) 初 始 飞 行 条 件 ; (iv) 航 空 器 的 构 型, 包 括 重 量 和 重 心 ; (v) 需 要 采 集 的 数 据 ; (vi) 其 他 有 关 要 素 (2) 合 格 的 试 飞 人 员 ; (3) 对 所 采 集 数 据 精 度 的 约 定 ; (4) 合 适 且 足 够 的 数 据 采 集 设 备 或 系 统, 并 采 用 民 航 总 局 航 空 器 合 格 审 定 机 构 认 可 的 数 据 简 化 与 分 析 的 方 法 和 技 术 ; (5) 数 据 采 集 设 备 和 航 空 器 性 能 测 试 仪 表 的 校 准 应 当 是 现 行 有 效 的, 并 且 是 基 于 公 认 的 标 准 (g) 不 管 数 据 来 源 如 何, 这 些 数 据 都 应 当 以 支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客 观 测 试 方 法 的 格 式 提 交,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可 清 楚 阅 读, 注 释 完 整 并 且 正 确 ; -8- CCAR-60

15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2) 具 有 足 够 的 分 辨 率, 以 便 确 定 对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2 中 规 定 容 差 的 符 合 性 ; (3) 具 有 任 何 必 要 的 信 息 指 南 ; (4) 没 有 对 数 据 进 行 任 何 更 改 调 整 和 偏 离, 但 是 可 以 改 变 比 例 数 字 化 或 处 理 为 其 他 合 适 的 表 达 方 式 (h) 为 满 足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某 些 鉴 定 要 求, 民 航 总 局 可 要 求 进 行 补 充 试 飞 完 成 补 充 试 飞 后, 应 当 以 支 持 客 观 数 据 的 方 式 提 交 试 飞 报 告 报 告 应 当 包 含 足 够 的 数 据 和 原 理 说 明, 用 以 支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相 应 等 级 鉴 定 (i) 在 开 始 试 飞 之 前, 任 何 必 要 的 数 据 和 试 飞 计 划 都 应 当 经 过 民 航 总 局 的 评 审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要 求 (a) 由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交 给 民 航 总 局 用 于 评 审 和 批 准 的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有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签 名 栏 和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签 名 栏 的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封 面 ; (2) 提 供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信 息 页 ( 对 于 互 换 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要 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每 个 配 置 都 提 交 单 独 的 信 息 页 ): (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标 识 号 码 或 代 码 ; (ii)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型 号 和 系 列 号 ; (iii) 空 气 动 力 数 据 修 订 号 或 出 处 ; (iv) 发 动 机 型 号 及 其 数 据 修 订 号 或 出 处 ; (v) 飞 行 操 纵 数 据 修 订 号 或 出 处 ; (vi) 飞 行 管 理 系 统 标 识 和 修 订 等 级 ; (v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型 号 和 制 造 厂 家 ; (vi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制 造 日 期 ; (x)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计 算 机 标 识 ; (xi) 视 景 系 统 型 号 和 制 造 厂 家, 包 括 显 示 类 型 ; (xii) 运 动 系 统 型 号 和 制 造 厂 家, 包 括 自 由 度 CCAR-60-9-

16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3) 目 录 ; (4) 修 订 记 录 和 有 效 页 清 单 ; (5) 具 有 特 定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应 当 提 供 表 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具 备 满 足 要 求 的 能 力 的 信 息 来 源 对 如 何 使 用 参 考 资 料 的 解 释 所 使 用 的 数 学 方 程 和 参 数 值, 以 及 得 出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符 合 要 求 的 结 论 至 于 何 时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可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中 的 附 加 说 明 栏 附 件 2 中 的 测 试 细 节 栏 ; (6) 源 数 据 试 飞 数 据 或 其 他 获 得 批 准 的 数 据 ; (7) 完 成 客 观 测 试 需 要 的 记 录 程 序 或 设 备 ; (8)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体 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 (9)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规 定 的 体 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的 演 示 结 果 ; (10) 使 用 的 术 语 和 符 号 表, 包 括 标 号 约 定 和 单 位 ; (11) 关 于 本 规 则 第 条 (b)(5) 的 规 定, 应 当 提 供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b) 每 一 个 客 观 测 试 项 目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测 试 的 名 称 ; (2) 测 试 的 目 的 ; (3) 初 始 条 件 ; (4) 人 工 测 试 程 序 ; (5) 自 动 测 试 程 序 ( 若 适 用 ); (6) 比 较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测 试 结 果 和 客 观 数 据 的 方 法 ; (7) 执 行 自 动 测 试 的 完 整 而 准 确 的 说 明, 自 动 测 试 过 程 被 驱 动 或 受 限 制 的 全 部 参 数 列 表 ; (8) 执 行 人 工 测 试 的 完 整 而 准 确 的 说 明, 人 工 测 试 过 程 被 驱 动 或 受 限 制 的 全 部 参 数 列 表 ; (9) 相 关 参 数 容 差 和 飞 行 条 件 ; -10- CCAR-60

17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10) 航 空 器 测 试 数 据 来 源, 即 指 明 文 件 名 称 和 页 码 ; (11) 航 空 器 测 试 数 据 复 制 件, 如 果 复 制 件 被 放 在 单 独 的 文 件 夹 中, 则 应 当 提 供 一 个 指 明 有 关 数 据 位 置 的 标 识 和 页 码 对 照 表 ; (12) 运 营 人 获 得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每 个 测 试 结 果 都 应 当 注 明 完 成 日 期, 并 且 清 晰 地 标 明 为 所 测 设 备 的 结 果 ; (13) 完 成 特 定 测 试 或 满 足 特 定 要 求 的 声 明, 参 见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1 的 附 加 说 明 和 附 件 2 的 测 试 信 息 ; (14)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的 其 他 信 息 (c)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的 表 示 形 式 和 方 式 : (1) 运 营 人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测 试 结 果 应 当 以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方 式 记 录, 并 且 可 以 容 易 地 比 较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测 试 结 果 和 航 空 器 数 据, 例 如 使 用 多 通 道 记 录 仪 行 式 打 印 机 交 叉 绘 制 透 明 覆 盖 图 和 透 明 胶 片 等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测 试 结 果 应 当 使 用 常 用 的 航 空 器 参 数 术 语 进 行 标 注, 而 不 是 使 用 计 算 机 软 件 中 的 标 识 ; (3)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包 含 的 航 空 器 数 据 文 件 可 以 以 照 相 的 方 式 缩 小, 但 是 这 样 做 不 应 改 变 图 形 的 刻 度 划 分, 或 导 致 刻 度 判 读 困 难, 或 使 分 辨 率 太 低 以 至 于 难 以 辨 析 ; (4) 图 形 上 的 刻 度 划 分 应 当 能 够 提 供 足 够 的 分 辨 率 以 便 对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2 中 诸 参 数 进 行 评 估 ; (5) 对 于 涉 及 时 间 历 程 的 测 试, 应 当 在 试 飞 数 据 表 单 或 其 透 明 胶 片 和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测 试 结 果 上 清 楚 地 标 出 合 适 的 参 考 点, 以 确 保 以 时 间 为 参 照 基 准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和 航 空 器 做 出 精 确 对 比 在 航 空 器 数 据 上 进 行 交 叉 绘 图 时, 使 用 打 印 机 记 录 的 时 间 历 程 应 当 清 晰 覆 盖 绘 图 不 应 该 使 基 准 数 据 变 模 糊 (d)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使 用 的 编 号 系 统, 应 当 尽 量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2 中 的 编 号 系 统 制 定 (e) 在 民 航 总 局 完 成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以 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用 此 次 鉴 定 时 所 测 试 和 演 示 的 结 果 更 新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更 新 后 的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将 成 为 主 鉴 定 CCAR

18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测 试 指 南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将 作 为 后 续 鉴 定 的 依 据, 在 民 航 总 局 要 求 使 用 时 应 予 以 提 供 (f)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在 妥 善 的 地 方 保 存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g) 在 本 规 则 颁 布 实 施 72 个 日 历 月 后, 所 有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都 应 当 采 用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电 子 格 式 电 子 格 式 的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应 当 包 括 从 航 空 器 试 飞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的 方 式 获 得 的 全 部 客 观 数 据 ( 经 重 新 格 式 化 或 数 字 化 )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规 定 的 相 关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和 演 示 结 果 ( 经 重 新 格 式 化 或 数 字 化 ), 以 及 对 鉴 定 所 需 设 备 的 描 述 用 于 确 认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和 操 纵 品 质 的 航 空 器 原 始 试 飞 数 据, 其 格 式 可 以 是 数 据 供 应 商 的 原 始 数 字 化 格 式 或 原 始 试 飞 时 间 历 程 图 形 的 电 子 扫 描 格 式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a)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由 民 航 总 局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以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等 级 对 每 台 需 要 进 行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除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请 外, 还 应 当 在 早 于 计 划 鉴 定 日 期 的 至 少 40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应 当 采 用 现 行 有 效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但 是 第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和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1) 民 航 总 局 更 新 了 现 有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或 颁 布 了 新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对 下 列 情 况,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请 求 按 订 购 合 同 签 署 时 使 用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进 行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 (i) 在 更 新 了 现 有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或 颁 布 了 新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民 航 总 局, 已 订 购 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 (ii) 请 求 按 订 购 合 同 签 署 时 使 用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进 行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 (iii) 在 更 新 了 现 有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或 颁 布 了 新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后 24 个 日 历 月 内 进 行 鉴 定, 不 可 抗 力 情 况 除 外 (2) 请 求 应 当 包 括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描 述, 申 请 的 鉴 定 等 级,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型 号 序 列 号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信 息 ; (3) 如 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供 了 可 接 受 的 更 新 了 的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经 飞 行 -12- CCAR-60

19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请 求, 在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仍 可 采 用 更 新 前 的 测 试 容 差 或 其 他 要 求 ; (4)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使 用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适 用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定 期 鉴 定 (c)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应 当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a) (b) (c) 和 (d) 的 要 求 ;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以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生 产 厂 家 完 成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客 观 测 试 这 些 测 试 应 当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完 成 主 要 装 配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具 备 功 能 并 可 以 交 联 运 行 之 后, 拆 装 托 运 之 前 完 成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在 其 训 练 场 所, 通 过 对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的 全 部 客 观 测 试 重 复 进 行 代 表 性 的 抽 样 测 试, 证 实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性 能, 将 这 些 重 复 测 试 结 果 提 交 民 航 总 局 这 些 抽 样 测 试 应 当 包 括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的 客 观 测 试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应 当 清 楚 地 注 明 每 项 测 试 完 成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e)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以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生 产 厂 家 完 成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主 观 测 试 这 些 测 试 应 当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完 成 主 要 装 配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具 备 功 能 并 可 以 交 联 运 行 之 后, 拆 装 托 运 之 前 完 成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在 其 训 练 场 所, 通 过 让 原 先 完 成 这 些 测 试 的 驾 驶 员 ( 或 具 有 类 似 资 格 的 驾 驶 员 ) 重 复 对 这 些 主 观 测 试 进 行 代 表 性 的 抽 查, 并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声 明, 表 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没 有 发 生 变 化 报 告 中 应 当 指 明 这 些 重 复 测 试 完 成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f)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需 要 大 约 24 小 时 的 模 拟 机 时 间, 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审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所 完 成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和 规 定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的 演 示 结 果 ; (2) 鉴 定 人 员 从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选 择 至 少 60% 的 客 观 测 试 项 目, 选 择 的 这 些 测 试 将 由 鉴 定 人 员 决 定 采 用 自 动 方 式 或 人 工 方 式 进 行 ; (3) 鉴 定 人 员 确 定 并 选 择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主 观 测 试, 对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3 描 述 的 任 务 进 行 检 查 ; (4) 检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功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动 视 景 声 音 系 统 教 员 操 作 台 和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系 统 的 正 常 操 作 与 模 拟 故 障 CCAR

20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定 期 鉴 定 (a)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由 民 航 总 局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定 期 鉴 定 以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是 否 保 持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的 等 级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请 (c) 定 期 鉴 定 需 要 安 排 8 至 16 小 时 的 模 拟 机 时 间, 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审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自 上 次 定 期 鉴 定 以 来 所 完 成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和 规 定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的 演 示 结 果 ; (2) 鉴 定 人 员 从 上 次 定 期 鉴 定 以 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所 完 成 的 客 观 测 试 中 任 选 至 少 20%, 并 且 从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剩 余 的 客 观 测 试 中 任 选 至 少 10%, 选 择 的 这 些 测 试 将 由 鉴 定 人 员 决 定 采 用 自 动 方 式 或 人 工 方 式 进 行 ; (3) 鉴 定 人 员 确 定 并 选 择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主 观 测 试, 对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3 规 定 的 科 目 进 行 代 表 性 抽 查 ; (4) 检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功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动 视 景 声 音 系 统 教 员 操 作 台 和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系 统 的 正 常 操 作 与 模 拟 故 障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附 加 鉴 定 (a) 用 户 欲 使 用 合 格 证 在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对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超 出 了 民 航 总 局 颁 发 给 运 营 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的 规 定 范 围 时, 则 应 当 对 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附 加 鉴 定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除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请 外, 还 应 当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1) 为 支 持 附 加 鉴 定 对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进 行 的 所 有 更 改 ; (2) 描 述 为 支 持 附 加 鉴 定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的 所 有 改 装 ; (3) 提 交 一 份 声 明, 表 明 由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c) 要 求 的 并 经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驾 驶 员 已 对 未 鉴 定 的 那 些 项 目 进 行 了 主 观 评 估 (c) 民 航 总 局 在 收 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按 本 条 (a) 提 交 的 文 件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根 据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现 有 等 级 有 关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软 件 与 硬 件 改 装 和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更 改 情 况, 通 知 运 营 人 : -14- CCAR-60

2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1) 有 必 要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完 整 的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 (2) 只 需 对 更 改 的 部 分 进 行 鉴 定, 例 如 客 观 测 试 性 能 演 示 或 主 观 测 试 (d) 民 航 总 局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人 员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鉴 定, 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审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所 有 更 改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和 所 有 更 改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的 演 示 结 果, 这 些 测 试 将 由 鉴 定 人 员 决 定 采 用 自 动 方 式 或 人 工 方 式 进 行 ; (2) 鉴 定 人 员 确 定 并 选 择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主 观 测 试, 对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附 件 3 描 述 的 科 目 进 行 代 表 性 抽 查 ; (3) 检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功 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运 动 视 景 声 音 系 统 和 教 员 操 作 台, 所 模 拟 的 航 空 器 系 统 的 正 常 操 作 和 模 拟 故 障 (e) 除 本 规 则 第 条 规 定 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不 得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改 装 第 条 新 型 别 或 新 型 号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临 时 合 格 证 (a) 对 新 型 别 或 新 型 号 航 空 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即 使 试 飞 数 据 没 有 获 得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的 最 终 批 准, 只 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能 够 提 供 下 列 信 息, 经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后, 民 航 总 局 可 以 为 其 颁 发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临 时 合 格 证 : (1)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的 预 测 数 据, 该 数 据 已 被 一 组 有 限 的 试 飞 数 据 验 证 ; (2) 对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生 成 预 测 数 据 所 采 用 方 法 的 描 述 ; (3)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测 试 结 果 (b) 除 非 民 航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临 时 合 格 证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c) 除 非 民 航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在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发 布 最 终 试 飞 数 据 包 后 6 个 月 内, 但 不 能 迟 于 颁 发 临 时 合 格 证 后 12 个 月, 应 当 以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批 准 的 最 终 试 飞 数 据 包 为 基 础,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向 民 航 总 局 申 请 初 始 鉴 定 (d) 获 得 临 时 合 格 证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只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改 装 CCAR

2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D 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行 要 求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使 用 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用 于 满 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中 的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训 练 检 查 或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时, 该 设 备 应 当 满 足 本 规 则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的 规 定, 并 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单 一 运 营 人 可 以 安 排 其 他 人 员 负 责 文 件 准 备 以 及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工 作 但 是, 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完 成 这 些 工 作 所 采 取 的 方 法 以 及 达 到 的 效 果 持 续 符 合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应 当 与 民 航 总 局 颁 发 的 合 格 证 所 描 述 的 内 容 一 致 : (1)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型 号 和 序 列 号 或 组 类 航 空 器 ; (2) 所 有 科 目 和 构 型 (c) 对 于 互 换 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向 民 航 总 局 申 请 相 应 等 级 互 换 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每 个 构 型 都 应 当 接 受 民 航 总 局 的 鉴 定, 例 如 运 营 人 用 互 换 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申 请 了 一 个 航 空 器 型 别 的 两 个 型 号 的 鉴 定, 那 么 要 求 两 份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或 一 份 补 充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并 针 对 两 个 型 号 分 别 进 行 鉴 定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的 要 求, 通 过 检 查 定 期 鉴 定 和 相 应 的 维 护, 持 续 保 持 其 等 级 (e) 用 于 满 足 训 练 检 查 或 飞 行 经 历 要 求 过 程 中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应 用 软 件 和 程 序 的 功 能 应 当 与 民 航 总 局 鉴 定 时 所 使 用 的 应 用 软 件 和 程 序 保 持 一 致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检 查 和 维 护 要 求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使 用 或 提 供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应 当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1) 每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完 成 所 有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的 性 能 演 示 和 客 观 测 试 为 完 成 这 项 工 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至 少 每 12 个 日 历 月 内 平 均 分 四 次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测 试 结 果 需 经 民 航 总 局 检 查 批 准 性 能 演 示 和 客 观 测 试 的 顺 序 和 内 容 由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制 订 并 提 交 给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在 确 定 是 否 批 准 每 次 检 查 的 测 试 顺 序 和 内 -16- CCAR-60

23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容 时, 民 航 总 局 需 考 虑 下 列 性 能 演 示 和 客 观 测 试 项 目 之 间 的 平 衡 和 比 例 关 系 : (i) 性 能 ; (ii) 操 纵 品 质 ; (iii) 运 动 系 统 ( 如 适 用 ); (iv) 视 景 系 统 ( 如 适 用 ); (v) 声 音 系 统 ( 如 适 用 ); (vi) 其 他 系 统 (2) 在 每 个 飞 行 日 历 日 开 始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之 前, 都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飞 行 前 功 能 检 查 (3) 在 每 7 个 连 续 日 历 日 内, 都 应 当 按 照 本 规 则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的 规 定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飞 行 前 功 能 检 查 (4) 建 立 故 障 记 录 本, 确 保 在 发 现 故 障 时, 下 列 要 求 能 够 得 到 满 足 : (i) 将 每 个 故 障 记 录 在 记 录 本 中, 并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b) 的 要 求 更 正 以 后, 将 故 障 记 录 继 续 保 留 至 少 30 天 ; (ii) 对 每 个 故 障 采 取 的 更 正 措 施 和 实 施 日 期 应 当 填 入 记 录 本 更 正 措 施 记 录 应 保 留 至 少 30 天 ; (iii) 故 障 记 录 本 应 以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方 式 和 形 式 保 存, 并 且 应 放 置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上 或 其 邻 近 的 地 方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负 责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确 保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持 续 保 持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的 等 级 和 性 能 (c) 本 条 (a)(2) 和 (3) 要 求 的 飞 行 前 功 能 检 查,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外 部 有 关 液 压 气 源 和 电 器 连 接 的 检 查 ; (2) 检 查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周 围 整 个 运 动 系 统 行 程 范 围 内 没 有 潜 在 的 障 碍 物 ; (3) 检 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记 录 ; (4) 通 过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主 要 系 统 和 所 模 拟 的 航 空 器 系 统 ( 例 如 驾 驶 舱 仪 表 操 纵 载 荷 以 及 设 备 冷 却 所 需 的 充 足 气 流 ) 进 行 功 能 性 检 查 : (i) 接 通 主 电 源, 包 括 运 动 系 统, 并 使 其 达 到 稳 定 状 态 ; CCAR

24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ii) 接 通 航 空 器 电 源, 可 以 通 过 快 速 起 动 发 动 机 辅 助 动 力 装 置 或 地 面 电 源 进 行 连 接 ; (iii) 全 面 检 查 照 明 灯 泡 的 功 能 带 灯 光 的 仪 表 和 电 门 以 及 故 障 警 告 旗 或 其 他 指 示 等 ; (iv) 检 查 飞 行 管 理 系 统 在 有 效 的 日 期 范 围 内 ; (v) 选 择 起 飞 位 置, 如 适 用, 从 任 何 一 名 驾 驶 员 位 置 观 察 视 景 系 统 的 运 行, 例 如 光 点 颜 色 的 平 衡 和 汇 聚, 边 缘 的 匹 配 和 混 迭 等 ; (vi) 如 适 用, 调 整 能 见 度 值 使 之 在 跑 道 远 端 范 围 内 并 且 解 冻 位 置 冻 结 或 飞 行 冻 结, 从 任 何 一 名 驾 驶 员 位 置 增 加 推 力, 检 查 声 音 系 统 和 发 动 机 仪 表 的 反 应, 沿 跑 道 滑 行, 观 察 视 景 系 统, 使 用 减 速 板 和 刹 车, 检 查 减 速 板 和 刹 车 的 可 靠 性 以 及 运 动 系 统, 选 择 反 推, 检 查 正 常 操 作 和 持 续 减 速 ; (vii) 如 适 用, 选 择 在 距 跑 道 入 口 至 少 8 公 里 的 五 边 上 的 一 个 位 置 观 察 视 景 图 像, 从 任 何 一 名 驾 驶 员 位 置 适 当 调 整 飞 机 的 构 型, 检 查 起 落 架 和 襟 翼 的 正 常 操 作, 调 整 能 见 度 以 看 到 整 个 机 场, 解 冻 位 置 冻 结 或 飞 行 冻 结, 快 速 地 形 成 左 右 坡 度 检 查 操 纵 的 感 觉 和 自 由 度, 观 察 飞 机 的 正 确 反 应 所 模 拟 飞 机 的 系 统 操 作 和 视 景 系 统 ; (viii) 放 出 起 落 架 和 襟 翼 ( 如 适 用 ); (ix) 飞 行 到 机 场 并 着 陆 或 选 择 起 飞 位 置 ; (x) 关 停 发 动 机, 关 闭 灯 光 主 电 源 和 运 动 系 统 ; (xi) 在 飞 行 前 功 能 检 查 中 发 现 任 何 缺 件 故 障 和 不 工 作 部 件 时, 应 当 将 这 些 检 查 结 果 记 录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记 录 本 中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记 录 执 行 飞 行 训 练 检 查 或 观 察 飞 行 经 历 等 任 务 的 飞 行 教 员 飞 行 检 查 员 委 任 代 表 以 及 执 行 飞 行 前 检 查 的 人 员 等, 只 要 发 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存 在 故 障, 包 括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等 情 况, 都 应 当 将 故 障 记 录 在 故 障 记 录 本 中 -18- CCAR-60

25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记 录 保 存 和 报 告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按 下 列 要 求 保 存 每 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记 录 : (1)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及 其 修 订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期 间 使 用 的 程 序 拷 贝,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后 所 有 程 序 更 改 的 拷 贝 ; (3) 下 列 所 有 拷 贝 : (i)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测 试 结 果 ; (ii)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a) 规 定 完 成 的 客 观 测 试 和 经 批 准 的 性 能 验 证 结 果, 这 些 结 果 应 保 存 2 年 ; (iii) 前 3 次 或 前 2 年 定 期 鉴 定 的 结 果, 以 时 间 较 长 者 为 准 ; (iv)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相 关 人 员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提 出 的 意 见, 这 些 意 见 至 少 保 存 18 个 月 (4) 前 2 年 故 障 记 录 本 中 记 录 的 故 障,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i) 缺 件 故 障 和 不 工 作 部 件 清 单 ; (ii) 故 障 纠 正 措 施 ; (iii)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的 日 期 (5)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后,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硬 件 构 型 进 行 改 装 的 全 部 记 录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保 存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的 最 新 记 录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至 少 每 隔 12 个 月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供 一 份 该 记 录 清 单 的 拷 贝 (c) 本 条 规 定 的 记 录 应 当 以 明 语 或 编 码 形 式 保 存, 用 来 保 存 和 还 原 信 息 的 编 码 方 式 应 得 到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的 运 行 (a) 在 进 行 需 要 相 应 部 件 正 常 工 作 的 机 动 飞 行 操 作 程 序 或 飞 行 科 目 时, 任 何 人 不 得 使 用 或 提 供 使 用 带 有 相 应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用 于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b) 除 非 民 航 总 局 有 其 他 要 求 或 另 行 批 准, 每 个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都 应 当 在 7 个 日 历 日 内 进 行 修 复 或 更 换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不 能 修 复 或 更 换 部 件 将 会 导 致 CCAR

26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失 去 运 行 资 格 (c) 对 于 每 个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应 当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相 应 部 件 上 临 近 的 地 方 或 相 应 部 件 的 操 纵 装 置 上 挂 牌 当 前 的 缺 件 故 障 或 不 工 作 部 件 清 单 应 当 存 放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内 或 临 近 地 方 以 便 于 设 备 使 用 者 查 看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改 装 (a) 当 民 航 总 局 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存 在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并 且 民 航 总 局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不 能 用 于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相 应 的 改 装 : (1) 针 对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性 能 功 能 或 其 他 特 性, 航 空 器 制 造 厂 家 或 其 他 经 批 准 的 单 位 生 成 了 新 数 据 ; (2) 航 空 器 性 能 功 能 或 其 他 特 性 发 生 改 变 ; (3) 操 作 程 序 或 操 作 要 求 发 生 改 变 (b) 为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民 航 总 局 认 为 有 必 要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改 装,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按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进 行 改 装, 而 无 需 考 虑 初 始 鉴 定 标 准 (c) 对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改 装 前,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改 装 报 告 : (1)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完 整 的 改 装 计 划 以 及 在 操 作 和 工 程 方 面 将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产 生 的 影 响 ; (2)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由 本 规 则 第 条 (c) 规 定 的 驾 驶 员 签 署 的 评 估 证 明 : (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的 功 能 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系 统 和 子 系 统 的 功 能 等 同 ; (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飞 行 品 质 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性 能 和 飞 行 品 质 等 同 ; (iii) 驾 驶 舱 构 型 与 所 模 拟 航 空 器 的 驾 驶 舱 构 型 一 致 (3) 报 告 应 当 按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的 表 格 和 方 式 提 交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加 装 某 些 部 件 或 装 置 来 模 拟 航 空 器 上 的 设 备, 对 软 件 或 硬 件 进 行 会 影 响 飞 行 或 地 面 空 气 动 力 特 性 的 改 装, 包 括 修 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程 序 更 换 或 改 装 主 计 算 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更 改 或 改 装 运 动 视 景 操 纵 载 荷 系 统 -20- CCAR-60

27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或 声 音 系 统 ( 对 于 要 求 声 音 测 试 和 测 量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 则 适 用 下 列 情 况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条 (c) 的 要 求 提 交 报 告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在 完 成 改 装 工 作 后,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所 有 与 改 装 有 关 并 经 重 新 测 试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包 括 任 何 对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必 要 的 更 新 ; (3) 除 非 得 到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不 得 使 用 或 提 供 经 改 装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用 于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在 批 准 前, 民 航 总 局 可 要 求 对 改 装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按 照 初 始 鉴 定 标 准 进 行 鉴 定 或 对 其 中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进 行 鉴 定 (e)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不 得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改 装,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除 外 : (1) 对 本 条 (b) 或 (d) 规 定 的 情 形,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改 装 计 划 需 得 到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 (2) 对 本 条 (b) 或 (d) 未 包 括 的 情 形,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向 民 航 总 局 递 交 改 装 计 划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后, 未 收 到 民 航 总 局 批 复 ; (ii)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向 民 航 总 局 递 交 改 装 计 划 后 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了 改 装 计 划 (f)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改 装 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将 有 关 的 改 装 情 况, 通 知 改 装 后 首 次 计 划 使 用 该 设 备 的 所 有 合 格 证 持 有 人 (g) 在 每 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改 装 且 一 些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受 到 改 装 的 影 响 时, 应 当 使 用 本 规 则 第 条 (a)(6) (7) (8) 和 (9) 规 定 的 客 观 测 试 结 果 和 本 规 则 第 条 规 定 的 相 关 试 飞 数 据 更 新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如 果 根 据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进 行 改 装, 改 装 指 令 和 改 装 完 成 记 录 应 当 记 录 在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第 条 本 规 则 生 效 前 鉴 定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a) 除 非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要 求 或 符 合 本 条 (d) 的 规 定, 在 本 规 则 生 效 日 期 前 鉴 定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只 要 持 续 满 足 其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采 用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将 持 续 保 持 合 格, 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则 的 其 他 适 用 规 定 CCAR

28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b) 根 据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失 效, 且 在 2 年 ( 含 2 年 ) 以 上 时 间 内 未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重 新 获 得 合 格 证, 在 重 新 鉴 定 时, 客 观 测 试 和 性 能 演 示 应 当 遵 循 重 新 申 请 鉴 定 时 现 行 有 效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c) 除 本 条 (d) 的 规 定, 本 规 则 生 效 日 期 后 对 任 何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初 始 鉴 定 等 级 的 更 改, 需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按 本 规 则 要 求 进 行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申 请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降 级 民 航 总 局 可 将 已 鉴 定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降 级 处 理, 而 不 需 要 为 新 的 等 级 进 行 初 始 鉴 定 随 后 的 定 期 鉴 定 中 将 使 用 现 有 的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但 需 要 做 必 要 的 修 改 以 反 映 新 的 等 级 (e) 当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获 得 相 应 的 验 证 数 据 并 且 获 得 民 航 总 局 的 批 准 时, 只 要 新 的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规 定 的 测 试 和 容 差 能 够 使 本 规 则 生 效 日 期 前 鉴 定 合 格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持 续 保 持 等 级, 运 营 人 可 以 采 用 这 些 测 试 和 相 关 容 差, 更 新 的 测 试 和 容 差 应 当 作 为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固 定 不 变 部 分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自 动 失 效 和 恢 复 程 序 (a)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自 动 失 效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从 一 个 位 置 移 到 另 一 个 位 置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被 拆 卸 ( 例 如 为 了 修 理 或 改 装 ), 导 致 不 能 用 于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飞 行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 (3) 没 有 按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和 检 查, 导 致 不 能 保 持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时 的 等 级 和 性 能 ; (4)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丢 失 或 不 可 用, 并 且 在 30 天 内 没 有 进 行 替 换 (b) 如 果 按 本 条 (a) 的 规 定 合 格 证 失 效, 则 在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下 应 当 认 定 该 合 格 证 重 新 有 效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成 功 通 过 鉴 定 : (i) 本 条 (a)(1) 所 述 的 情 况, 在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前 已 按 照 初 始 鉴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鉴 定 ; (ii) 本 条 (a)(2) 所 述 的 情 况, 在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前 已 按 照 初 始 或 升 级 鉴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鉴 定 -22- CCAR-60

29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2) 本 条 (a)(3) 或 (4) 所 述 的 情 况,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采 取 了 纠 正 措 施 并 经 民 航 总 局 认 可 第 条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合 格 证 失 效 和 恢 复 程 序 (a) 除 本 条 (c) 规 定 外, 民 航 总 局 采 用 下 列 程 序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不 再 满 足 本 规 则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 (1)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不 再 满 足 本 规 则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的 某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 (2) 给 出 合 理 的 期 限 但 不 少 于 7 个 工 作 日, 在 此 期 限 内 允 许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就 合 格 证 问 题 提 出 自 己 的 观 点 和 意 见 ; (3) 在 考 虑 所 有 现 有 材 料 后,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关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的 决 定 ; (4) 如 果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某 些 或 所 有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失 效,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收 到 该 通 知 30 天 后, 该 通 知 生 效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i) 按 本 条 (c) 的 规 定, 为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而 要 求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 (ii) 按 本 条 (b) 的 规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请 求 民 航 总 局 重 新 审 议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请 求 民 航 总 局 重 新 审 议 对 合 格 证 做 出 的 决 定 时, 适 用 下 列 程 序 : (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某 些 或 所 有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失 效 通 知 之 日 起 30 天 内 请 求 民 航 总 局 重 新 审 议 ; (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民 航 总 局 提 交 重 新 审 议 的 申 请 ; (3) 如 果 在 上 述 30 天 内 收 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提 交 的 重 新 审 议 的 申 请, 民 航 总 局 将 暂 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失 效 的 决 定 (c) 为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民 航 总 局 采 取 的 措 施 与 本 条 要 求 相 冲 突 时, 将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 (1) 撤 消 某 些 或 全 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失 效 的 决 定, 并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生 效 ; (2)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及 撤 销 决 定 的 原 因 CCAR

30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当 民 航 总 局 决 定, 由 于 安 全 原 因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应 当 改 装 时, 所 有 受 影 响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应 当 进 行 相 应 改 装 (a) 民 航 总 局 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b)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指 令 ( 包 括 指 令 的 日 期 进 行 这 些 改 装 的 指 示 和 应 当 完 成 改 装 的 日 期 ) 应 当 保 存 在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单 独 章 节 并 标 出 相 应 的 索 引,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也 应 当 更 新, 并 满 足 本 规 则 第 条 (a)(6) (7) (8) 和 (9) 的 要 求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a)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以 建 立 经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该 系 统 应 当 保 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能 够 满 足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中 相 应 的 规 定 (b)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应 当 包 括 全 部 计 划 和 所 需 的 系 统 要 求, 以 便 按 照 相 应 标 准 程 序 完 成 所 有 维 护 工 作, 持 续 保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性 能 (c) 民 航 总 局 发 现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不 能 保 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按 本 规 则 要 求 正 常 运 行 时, 可 以 发 出 纠 正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按 照 通 知 的 要 求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缺 陷 进 行 纠 正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应 当 指 定 至 少 一 名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建 立 和 纠 正 运 营 人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程 序, 并 就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所 有 事 宜 与 民 航 总 局 联 系 (e)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应 当 包 括 用 于 下 列 各 项 完 整 准 确 定 义 明 确 的 书 面 说 明 或 程 序 : (1) 管 理 部 门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能 够 体 现 满 足 本 规 则 相 应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和 建 立 质 量 系 统 的 重 要 性 ; (2) 管 理 部 门 用 于 确 定 满 足 规 章 标 准 和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要 求 的 方 法, 及 不 满 足 时 采 取 的 纠 正 和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的 方 法 ; (3) 管 理 部 门 用 以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能 够 及 时 正 常 提 供 合 格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方 法 ; (4)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正 常 维 护 维 修 零 件 更 换 以 及 改 装 等 工 艺 的 标 准 定 义 或 描 述, 以 及 由 何 人 在 何 时 如 何 确 定 这 些 工 艺 满 足 标 准 ; -24- CCAR-60

31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5) 为 使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符 合 本 规 则 要 求 和 持 续 保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等 级, 保 存 和 控 制 技 术 参 考 文 件 训 练 记 录 和 其 他 文 档 的 方 法 ; (6)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采 用 何 种 标 准 ( 例 如 训 练 或 经 验 ), 来 选 择 从 事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检 查 测 试 和 维 修 ( 预 防 性 的 和 纠 正 性 的 ) 的 人 员 ; (7)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检 查 测 试 和 维 修 ( 预 防 性 的 和 纠 正 性 的 ) 进 行 跟 踪 的 方 法 ; (8) 对 于 民 航 总 局 计 划 实 施 的 鉴 定 和 每 次 鉴 定 的 结 果,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向 训 练 大 纲 审 批 部 门 报 告 的 方 法 ; (9) 确 保 使 教 员 检 查 员 和 执 行 日 常 飞 行 前 检 查 的 人 员 能 够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及 其 运 行 存 在 缺 陷 的 方 法 ; (10) 确 保 使 教 员 检 查 员 和 执 行 日 常 飞 行 前 检 查 的 人 员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记 录 本 中 记 录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故 障, 以 及 缺 件 故 障 和 不 工 作 部 件 的 方 法 ; (11) 确 保 使 教 员 和 检 查 员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在 预 定 使 用 期 间 内 的 中 断 次 数 和 耽 误 训 练 考 试 检 查 或 者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时 间, 及 中 断 原 因 的 方 法 ; (1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通 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使 用 者 由 于 缺 件 故 障 和 不 工 作 部 件 而 引 起 的 模 拟 机 使 用 限 制 的 方 法 ; (13) 记 录 民 航 总 局 实 施 的 鉴 定 和 其 他 检 查 ( 例 如 日 常 的 飞 行 前 检 查, 运 营 人 实 施 的 检 查 等 ) 的 方 法, 内 容 包 括 鉴 定 或 检 查 日 期 测 试 结 果 缺 陷 和 建 议 以 及 所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 (14) 确 保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与 所 模 拟 的 航 空 器 构 型 一 致, 以 及 确 保 批 准 改 装 后 的 最 新 构 型 系 统 功 能 正 常 的 方 法 ; (15) 用 于 下 列 工 作 的 方 法 : (i) 确 定 预 计 的 航 空 器 改 装 是 否 会 影 响 该 航 空 器 的 性 能 操 纵 其 他 功 能 或 特 性 ; (ii) 确 定 预 计 的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改 装 是 否 会 影 响 该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性 能 操 纵 其 他 功 能 或 特 性 ; (iii) 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的 训 练 管 理 部 门 其 他 用 户 ( 例 如 租 赁 用 户 或 服 CCAR

32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务 合 同 用 户 ) 和 民 航 总 局, 就 本 条 (e)(15)(i) 和 (ii) 规 定 的 事 项 进 行 沟 通 (16) 如 何 根 据 故 障 记 录 本 中 的 信 息 排 除 故 障, 必 要 时 修 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现 行 维 护 程 序 ; (17) 确 定 何 时 和 怎 样 完 成 对 软 件 或 硬 件 的 更 改 并 跟 踪, 记 录 自 初 始 提 交 相 关 文 件 以 后 所 做 的 所 有 更 改 的 方 法 ; (18) 确 定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在 日 常 使 用 中 满 足 相 应 标 准 的 方 法 ; (19) 确 定 从 最 近 完 成 训 练 检 查 或 者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人 员, 正 在 使 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训 练 检 查 或 建 立 飞 行 经 历 的 教 员 和 检 查 员, 以 及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技 术 员 和 维 修 人 员, 获 取 关 于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行 的 独 立 反 馈 意 见 及 说 明 对 这 些 意 见 处 理 的 方 法 ; (20) 如 何 对 检 验 测 量 和 监 控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正 确 运 行 的 设 备 进 行 精 度 校 准 和 调 整, 包 括 对 这 种 精 度 达 到 公 认 标 准 的 可 追 溯 性, 以 及 如 何 将 这 些 设 备 保 持 在 一 个 良 好 的 运 行 状 态 ; (21) 由 何 人 如 何 和 以 多 长 周 期 进 行 质 量 保 证 计 划 的 内 部 审 计, 这 些 审 计 结 果 在 何 处 如 何 保 管 并 向 管 理 部 门 和 民 航 总 局 报 告 (f) 除 了 专 门 指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评 估, 民 航 总 局 还 将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评 估 作 为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定 期 鉴 定 和 未 事 先 通 知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一 部 分 评 估 着 重 于 质 量 保 证 系 统 的 有 效 性 和 可 行 性, 以 及 它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满 足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总 体 能 力 上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g)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可 以 将 与 保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有 关 的 职 责 委 托 给 他 人, 例 如 纠 正 性 和 预 防 性 维 修, 安 排 并 执 行 测 试 或 检 查, 飞 行 前 功 能 性 检 查 等, 但 保 持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及 质 量 仍 是 运 营 人 的 责 任 第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任 何 人 不 得 做 出 或 诱 使 他 人 做 出 下 列 行 为 : (a) 在 鉴 定 申 请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任 何 报 告 测 试 结 果 和 其 他 附 件 中 有 欺 骗 或 故 意 提 交 虚 假 声 明 的 行 为 ; (b) 在 用 于 表 明 符 合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任 何 记 录 或 报 告 中 有 欺 骗 故 意 提 交 虚 假 声 -26- CCAR-60

33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明 或 明 显 遗 漏 的 行 为 ; 果 (c) 为 了 达 到 欺 骗 的 目 的, 伪 造 或 更 改 本 规 则 要 求 的 任 何 报 告 记 录 或 测 试 结 CCAR

34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E 章 罚 则 第 条 中 止 运 行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民 航 总 局 可 以 中 止 其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行 : (a) 未 按 本 规 则 取 得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将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用 于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 (b) 在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鉴 定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合 格 证 的 ; (c)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进 行 附 加 鉴 定 的 第 条 警 告 或 罚 款 民 航 总 局 发 现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可 以 责 令 其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处 以 警 告 或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a) 违 反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规 定 的 ; (b)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则 的 要 求 对 主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记 录 和 报 告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被 民 航 总 局 认 定 为 影 响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行 的 ; (c)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要 求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被 民 航 总 局 认 定 为 影 响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 (d)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运 营 人 没 有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条 的 要 求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进 行 相 应 的 改 装, 被 民 航 总 局 认 定 为 影 响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满 足 规 章 要 求 的 训 练 检 查 或 获 取 飞 行 经 历 的 ; (e)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对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上 的 人 员 和 安 全 设 备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被 民 航 总 局 认 定 为 影 响 运 行 安 全 的 -28- CCAR-60

35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F 章 附 则 第 条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等 级 划 分 (a) 飞 行 模 拟 机 等 级 划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各 个 等 级 模 拟 机 详 细 的 标 准 和 测 试 在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的 附 件 1 2 和 3 中 规 定 (b) 飞 行 训 练 器 等 级 划 分 为 和 6 级,1 级 作 为 保 留, 对 于 各 个 等 级 训 练 器 详 细 的 标 准 和 测 试 在 本 规 则 相 应 附 录 的 附 件 1 附 件 2 和 附 件 3 中 规 定 第 条 施 行 本 规 则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CCAR

36 飞 行 模 拟 设 备 的 鉴 定 和 使 用 规 则 ( 民 航 总 局 令 第 141 号 ) 附 录 A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附 件 1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第 60.A.1.1 条 概 则 (a) 本 附 件 中 关 于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 以 下 简 称 模 拟 机 ) 和 视 景 系 统 的 某 些 要 求 应 当 有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支 持, 并 且 在 指 定 的 情 况 下 记 录 模 拟 机 的 性 能, 将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一 部 分 关 于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的 要 求 在 本 附 件 第 60.A.1.3 条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的 附 加 说 明 栏 中 注 明 本 附 件 要 求 的 机 场 视 景 图 像, 应 当 代 表 真 实 的 运 行 机 场 或 代 表 专 门 为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进 行 训 练 考 试 或 检 查 而 特 别 设 计 的 虚 构 机 场 (1) 如 果 模 拟 的 是 真 实 的 运 行 机 场, 视 景 表 示 和 图 像 内 容 要 与 实 际 机 场 相 匹 配, 机 场 的 模 拟 精 度 应 当 满 足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和 鉴 定 等 级 的 要 求 机 场 发 生 变 化 后, 视 景 图 像 也 应 当 进 行 相 应 改 变 例 如 增 加 了 跑 道 或 滑 行 道, 现 有 的 跑 道 加 长 或 永 久 关 闭, 跑 道 的 磁 方 位 发 生 了 变 化, 航 站 楼 其 他 机 场 建 筑 物 或 周 围 地 形 发 生 了 显 著 变 化 等 (2) 如 果 使 用 虚 构 机 场, 需 要 评 估 这 些 机 场 ( 和 必 要 的 周 边 地 区 ) 的 导 航 辅 助 设 备 与 所 有 相 应 的 航 图 图 表 和 其 他 导 航 参 考 资 料 的 兼 容 性 完 整 性 和 精 确 性 这 些 项 目 应 当 与 虚 构 机 场 的 视 景 表 示 和 图 像 内 容 相 匹 配, 并 且 应 当 满 足 本 附 件 的 规 定 和 鉴 定 等 级 的 要 求 提 交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说 明 导 航 辅 助 设 备 的 安 装 情 况 和 性 能 ( 包 括 超 障 保 护 等 ) 以 及 在 该 模 拟 机 上 适 用 的 所 有 仪 表 进 近 标 准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应 当 参 考 和 说 明 终 端 区 仪 表 程 序 手 册 中 的 信 息 以 及 所 需 航 图 图 表 和 其 他 导 航 资 料 的 注 解 和 可 用 性 这 些 资 料 上 应 当 标 明 训 练 专 用 (b) 本 附 件 规 定 了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对 于 特 定 等 级 模 拟 机 的 完 整 要 求, 还 应 当 参 考 本 附 录 附 件 2 和 附 件 3 的 要 求 本 附 件 第 60.A.1.3 条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分 为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 (1) 驾 驶 舱 一 般 构 型 ; (2) 模 拟 机 编 程 ; (3) 设 备 操 作 ; (4) 教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使 用 的 设 备 ; (5) 运 动 系 统 ; (6) 视 景 系 统 ; (7) 声 音 系 统 第 60.A.1.3 条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30- CCAR-60

37 1. 驾 驶 舱 一 般 构 型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a. 模 拟 机 应 当 具 有 一 个 所 模 拟 飞 机 驾 驶 舱 的 全 尺 寸 复 制 品, 其 操 纵 装 置 设 备, 能 够 看 到 的 驾 驶 舱 指 示 器 跳 开 关, 隔 板 的 位 置 要 合 适, 功 能 要 准 确, 并 可 对 飞 机 进 行 复 现 操 纵 装 置 和 开 关 的 移 动 方 向 应 与 所 模 拟 的 飞 机 一 致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X X X X 驾 驶 员 座 椅 要 有 能 力 使 驾 驶 员 达 到 在 所 模 拟 飞 机 上 设 计 的 眼 点 位 置 b. 影 响 操 作 程 序 或 导 致 可 视 的 驾 驶 舱 指 示 X X X X 的 跳 开 关, 其 位 置 应 当 与 实 际 的 完 全 一 致 功 能 应 当 准 确 2. 模 拟 机 编 程 a. 飞 行 中 通 常 遇 到 的 阻 力 和 推 力 的 各 种 组 X X X X 合 对 空 气 动 力 变 化 的 影 响 应 符 合 实 际 飞 行 条 件, 包 括 飞 机 姿 态 阻 力 推 力 高 度 温 度 全 重 重 心 位 置 和 构 型 变 化 的 影 响 b. 模 拟 机 的 计 算 能 力 精 度 分 辨 率 和 动 态 X X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响 应, 应 当 满 足 所 对 应 模 拟 机 等 级 的 要 求 c. 应 在 飞 机 改 进 或 相 应 数 据 发 布 的 6 个 月 内 X X X X 对 模 拟 机 的 硬 件 和 程 序 进 行 更 新, 除 非 经 事 先 协 调, 民 航 总 局 另 行 批 准 d. 地 面 操 纵 应 达 到 容 许 在 跑 道 范 围 内 转 弯 X 并 对 侧 风 进 近 着 陆 时 着 陆 和 滑 跑 有 足 够 控 制 的 程 度 e. 地 面 操 纵 和 空 气 动 力 编 程 应 包 括 : X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应 当 对 模 拟 机 性 能 信 息 说 明 对 于 模 拟 机 而 言, 驾 驶 舱 应 包 括 从 驾 驶 员 座 椅 调 整 到 最 后 位 置 所 对 应 的 机 身 横 截 面 之 前 的 全 部 空 间, 包 括 附 加 的 必 需 机 组 成 员 值 勤 位 置 以 及 驾 驶 员 座 椅 后 方 必 需 的 隔 板 所 占 用 的 空 间 -31-

38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进 行 测 试, 结 果 成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组 成 部 分 (1) 地 面 效 应 X X X 要 有 在 地 面 效 应 中 的 升 力 阻 力 俯 仰 力 矩 配 平 和 功 率 等 数 据 (2) 地 面 反 作 用 X X X 要 有 起 落 架 支 柱 压 缩 变 化 轮 胎 摩 擦 侧 向 力 等 数 据 (3) 地 面 操 纵 特 性, 包 括 空 气 动 力 和 地 面 反 作 用 建 模, 其 中 包 含 转 弯 操 纵 侧 风 操 作 刹 车 反 推 减 速 和 转 弯 半 径 f. 模 拟 机 应 具 有 风 切 变 模 型, 用 于 进 行 风 切 变 现 象 识 别 和 改 出 程 序 的 飞 行 训 练 教 员 和 鉴 定 人 员 能 够 在 下 列 关 键 飞 行 阶 段 使 用 这 些 模 型 : (1) 起 飞 滑 跑 抬 前 轮 之 前 ; (2) 离 地 时 ; (3) 初 始 爬 升 阶 段 ; (4) 五 边 进 近, 低 于 500 英 尺 离 地 高 度 g. 模 拟 机 应 具 备 快 速 而 有 效 地 测 试 模 拟 机 程 序 和 硬 件 的 手 段 h. 应 提 供 模 拟 机 硬 件 和 软 件 的 自 动 测 试, 以 满 足 本 附 录 附 件 2 飞 机 飞 行 模 拟 机 客 观 测 试 的 要 求 X X X X X 此 要 求 仅 对 涡 轮 喷 气 运 输 类 飞 机 适 用 应 对 模 拟 机 性 能 进 行 测 试,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组 成 部 分, 参 见 本 附 录 附 件 4 信 息 说 明 适 用 于 飞 机 着 陆 前 拉 平 平 飘 以 及 着 陆 接 地 飞 机 着 陆 接 地 时 产 生 的 反 作 用, 随 接 地 时 的 全 重 空 速 下 降 率 等 参 数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如 果 需 要, 在 满 足 这 些 标 准 ( 参 见 本 附 录 附 件 4)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批 准 A 级 和 B 级 模 拟 机 用 于 风 切 变 训 练 风 切 变 模 型 可 由 多 个 独 立 的 同 时 出 现 的 风 分 量 构 成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可 以 采 用 自 动 系 统, 至 少 能 够 完 成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的 一 部 分 测 试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模 拟 机 的 测 试 结 果 应 包 括 模 拟 机 编 号 日 期 时 间 条 件 容 差 以 及 记 录 的 与 飞 机 标 准 数 据 作 比 较 的 相 关 因 变 量 鼓 励 使 用 自 动 标 记 指 示 超 差 情 况 -32-

39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附 加 说 明 i. 运 动 系 统 视 景 系 统 和 驾 驶 舱 仪 表 的 相 对 X 响 应 应 当 在 飞 机 开 始 响 应 的 300 毫 秒 内 响 应 应 密 切 耦 合, 以 提 供 综 合 的 感 觉 提 示 X X X 响 应 应 当 在 飞 机 开 始 响 应 的 150 毫 秒 内 信 息 说 明 (1) 滞 后 : 这 些 系 统 应 对 驾 驶 员 快 速 有 力 的 操 纵 输 入 做 出 响 应 该 响 应 不 能 早 于 飞 机 做 出 的 响 应, 可 在 飞 机 做 出 响 应 之 后 的 150 或 300 毫 秒 内 开 始 视 景 变 化 可 以 在 运 动 响 应 之 前 开 始, 但 是 在 完 成 具 有 不 同 信 息 的 第 一 场 视 景 扫 描 之 前, 应 当 出 现 运 动 加 速 度 (2) 传 输 延 迟 作 为 满 足 上 述 滞 后 要 求 的 一 种 替 代 方 法, 传 输 延 迟 测 试 可 用 于 演 示 模 拟 机 系 统 未 超 过 规 定 限 制, 对 于 A 级 模 拟 机 限 制 为 300 毫 秒,B C D 级 模 拟 机 限 制 为 150 毫 秒 运 营 人 应 当 通 过 阶 跃 信 号 的 传 输 来 测 量 经 历 传 输 后 的 全 部 延 迟, 阶 跃 信 号 传 输 从 驾 驶 员 的 操 纵 开 始, 通 过 操 纵 载 荷 电 子 设 备, 并 使 用 握 手 协 议, 按 正 确 的 顺 序 与 全 部 模 拟 软 件 模 块 交 连, 最 后 通 过 正 常 输 出 接 口 到 达 仪 表 显 示 运 动 系 统 和 视 景 系 统 j. 模 拟 机 应 当 至 少 在 下 面 跑 道 条 件 下 准 确 地 再 现 停 止 时 间 和 距 离 : (1) 块 状 湿 跑 道 ; X X X X 同 时 记 录 的 内 容 有 :(1) 驾 驶 杆 驾 驶 盘 和 脚 蹬 模 拟 输 出 信 号 ;(2) 装 于 运 动 系 统 平 台 位 于 驾 驶 员 位 置 附 近 合 适 位 置 上 的 加 速 度 计 的 输 出 信 号 ;(3) 到 视 景 显 示 的 输 出 信 号 ( 包 括 视 景 系 统 的 模 拟 延 迟 );(4) 到 驾 驶 员 姿 态 指 引 仪 的 输 出 信 号, 或 民 航 总 局 批 准 的 等 效 测 试 应 当 记 录 模 拟 机 性 能, 记 录 的 结 果 应 当 与 飞 机 在 起 飞 巡 航 进 近 或 着 陆 构 型 状 态 下 的 响 应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并 记 录 在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中 X X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根 据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操 纵 输 入 确 定 一 个 可 记 录 的 测 试 起 始 时 间 测 试 过 程 中 信 号 的 传 输 应 包 含 正 常 运 算 所 耗 费 的 时 间, 并 且 不 得 改 变 信 息 在 软 硬 件 系 统 中 的 流 程 传 输 延 迟 只 需 在 每 个 轴 上 测 量 一 次, 与 飞 行 条 件 无 关 如 果 采 用 此 方 法, 运 营 人 应 分 别 在 俯 仰 滚 转 偏 航 方 向 上 至 少 各 完 成 一 次 上 述 测 试, 来 演 示 与 飞 机 滞 后 响 应 有 关 的 模 拟 机 滞 后 响 应 应 对 模 拟 机 性 能 进 行 记 录,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组 成 部 分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对 模 拟 机 的 性 能 应 进 行 记 录,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性 能 标 准 的 组 成 部 分 本 测 试 的 目 的 是 验 证 模 拟 机 提 供 的 与 飞 机 响 应 相 似 的 仪 表 运 动 和 视 景 提 示 是 否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延 迟 内 应 首 选 相 应 旋 转 轴 上 的 加 速 度 模 拟 机 的 滞 后 响 应 是 从 操 纵 输 入 开 始 到 相 应 的 可 感 知 到 的 仪 表 指 示 视 景 系 统 响 应 或 运 动 系 统 响 应 出 现 来 测 量 的 传 输 延 迟 是 操 纵 输 入 和 相 应 硬 件 ( 例 如 仪 表 运 动 系 统 和 视 景 系 统 ) 响 应 之 间 的 时 间 对 于 干 湿 结 冰 跑 道 条 件 的 客 观 测 试 在 本 附 录 附 件 2 中 说 明 -33-

40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2) 块 状 结 冰 跑 道 ; (3) 接 地 区 域 中 湿 的 橡 胶 残 余 物 k. 模 拟 机 应 当 准 确 地 模 拟 刹 车 和 轮 胎 故 障 的 动 态 特 性 ( 包 括 防 滞 失 效 ) 和 因 刹 车 温 度 高 而 导 致 的 刹 车 效 应 减 弱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对 于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要 求 完 成 演 示 并 记 录 应 记 录 由 于 刹 车 温 度 高 而 导 致 刹 车 效 应 减 弱 的 模 拟 机 性 能,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组 成 部 分 l. 模 拟 机 应 当 模 拟 飞 机 的 结 冰 效 应 X X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中 要 求 进 行 演 示 m. 模 拟 机 的 空 气 动 力 建 模 包 括 : (1) 低 高 度 平 飞 地 面 效 应 ; (2) 高 高 度 马 赫 数 效 应 ; (3) 机 身 结 冰 效 应 ; (4) 正 常 推 力 和 反 推 推 力 的 动 态 变 化 对 对 操 纵 面 的 影 响 ; (5) 侧 滑 产 生 的 非 线 性 气 动 弹 性 表 现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应 当 包 括 对 侧 滑 产 生 的 非 线 性 气 动 弹 性 表 现 的 计 算 依 据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要 求 演 示 结 冰 效 应 应 当 记 录 模 拟 机 的 性 能,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组 成 部 分 n. 模 拟 机 应 有 故 障 诊 断 分 析 程 序 和 测 试 结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果 打 印 功 能 支 持 的 软 件 和 硬 件 控 制 方 法 3. 设 备 操 作 a. 飞 机 模 拟 过 程 中 所 涉 及 的 全 部 相 关 仪 表 指 示 应 自 动 地 对 操 纵 装 置 的 移 动 或 所 模 拟 飞 机 受 到 的 外 部 干 扰 ( 例 如 紊 流 风 切 变 ) 作 出 响 应 b. 通 信 和 导 航 设 备 应 与 所 模 拟 飞 机 上 的 一 致, 并 在 机 载 设 备 规 定 的 误 差 范 围 内 工 作 c. 模 拟 的 飞 机 各 个 系 统 的 工 作 应 当 与 飞 机 X X X X X X X X 涉 及 的 数 值 应 当 使 用 在 我 国 所 应 用 的 相 应 单 位 来 表 示 信 息 说 明 模 拟 机 的 俯 仰 侧 向 载 荷 和 方 向 控 制 特 性 应 能 代 表 所 模 拟 的 飞 机 关 于 地 面 效 应 的 进 一 步 信 息 参 见 本 附 录 附 件 2 第 60.A.2.7 条 X X X X 关 于 远 程 导 航 设 备 的 进 一 步 信 息 参 见 本 附 录 附 件 3 第 60.A.3.1 条 (d) 款 -34-

41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各 系 统 在 地 面 和 飞 行 中 正 常 非 正 常 和 紧 急 条 件 下 的 工 作 相 同 d. 模 拟 机 为 驾 驶 员 提 供 的 操 纵 装 置 的 操 纵 力 和 行 程 应 当 与 所 模 拟 飞 机 的 一 致 在 相 同 的 飞 行 条 件 下, 模 拟 机 对 操 纵 的 反 应 应 与 飞 机 的 相 同 4. 教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使 用 的 设 备 a. 除 了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的 位 置 外, 还 应 当 为 教 员 或 检 查 员 和 监 察 员 留 有 两 个 合 适 的 座 位 在 这 些 座 位 上, 应 有 足 够 的 视 野 观 察 驾 驶 员 面 板 和 前 窗 b. 模 拟 机 应 当 安 装 控 制 机 构, 使 教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可 以 控 制 所 需 的 全 部 系 统 变 量, 将 运 营 人 的 机 组 使 用 手 册 中 描 述 的 全 部 非 正 常 紧 急 条 件 输 入 到 模 拟 机 c. 模 拟 机 应 当 有 教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能 够 设 定 风 速 和 风 向 的 功 能 d. 模 拟 机 应 当 有 教 员 或 检 查 人 员 能 够 设 定 地 面 和 空 中 危 险 情 况 的 功 能 5. 运 动 系 统 a. 运 动 系 统 应 当 有 驾 驶 员 可 以 感 知 的 运 动 ( 力 ) 提 示, 该 提 示 代 表 了 飞 机 的 运 动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X X X X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X X X X 除 飞 行 机 组 成 员 座 位 外, 其 他 座 位 不 需 要 与 飞 机 的 座 位 相 同, 但 要 装 配 同 样 的 限 制 装 置 X X X X X X X X 信 息 说 明 X X 例 如 穿 越 正 在 使 用 跑 道 的 其 他 飞 机, 拥 挤 的 空 中 交 通 等 X X X X 例 如 接 地 提 示 应 随 所 模 拟 飞 机 的 下 降 率 不 同 而 变 化 b. 模 拟 机 应 当 有 至 少 三 个 自 由 度 的 运 动 系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35-

42 统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c. 模 拟 机 应 当 有 至 少 四 个 自 由 度 的 运 动 系 统 ( 至 少 有 俯 仰 滚 转 偏 航 升 降 ) d. 模 拟 机 应 当 具 有 至 少 能 产 生 相 当 于 六 自 由 度 具 有 协 调 性 的 运 动 ( 力 的 提 示 ) 平 台 系 统 e. 模 拟 机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特 殊 效 果 编 程 : (1) 使 用 刹 车 时 的 推 力 效 果 ; (2) 跑 道 上 的 振 动 减 震 支 柱 压 缩 变 化 地 速 的 影 响 和 不 平 坦 跑 道 特 性 ; (3) 扰 流 板 ( 或 减 速 板 ) 放 出 和 反 推 引 起 的 地 面 抖 振 ; (4) 前 起 落 架 和 主 起 落 架 离 地 后 的 抖 动 ; (5) 收 放 起 落 架 时 的 抖 振 ; (6) 襟 翼 和 扰 流 板 ( 或 减 速 板 ) 放 出 引 起 的 空 中 抖 振 ; (7) 失 速 抖 振, 但 不 必 超 出 民 航 总 局 审 定 批 准 的 失 速 速 度 Vs( 如 果 适 用 ); (8) 有 代 表 性 的 主 起 落 架 和 前 起 落 架 的 接 地 感 觉 ; (9) 前 轮 拖 胎 ( 如 果 适 用 ); (10) 马 赫 数 抖 振 f. 模 拟 机 应 当 提 供 在 驾 驶 舱 内 感 觉 到 的 由 于 操 纵 飞 机 或 大 气 干 扰 引 起 的 特 征 抖 振 运 动 ( 例 如 高 速 抖 振 起 落 架 和 襟 翼 放 出 拖 胎 失 速 抖 振 大 气 紊 流 等 )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X X X 要 求 定 性 评 估, 以 便 确 定 其 效 果 能 够 代 表 所 模 拟 的 飞 机 X 应 记 录 模 拟 机 的 性 能 ( 主 要 是 振 幅 和 频 率 ), 并 与 飞 机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其 结 果 作 为 鉴 定 测 试 指 南 的 一 部 分 对 于 大 气 紊 流, 可 以 使 用 与 试 飞 数 据 接 近 的 通 用 颠 簸 模 型 信 息 说 明 应 当 为 模 拟 机 编 制 程 序 和 配 备 仪 表, 以 便 测 量 特 征 抖 振 模 式, 并 与 飞 机 数 据 进 行 比 较 -36-

43 6. 视 景 系 统 模 拟 机 一 般 要 求 a. 模 拟 机 应 当 装 有 提 供 驾 驶 舱 外 景 像 的 视 景 系 统 b. 模 拟 机 应 当 在 每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提 供 连 续 最 小 水 平 45º 垂 直 30º 的 准 直 视 场 两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的 视 景 系 统 应 当 同 时 工 作 c. 模 拟 机 应 当 在 每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提 供 连 续 最 小 水 平 75º 垂 直 30º 的 准 直 视 场 两 个 驾 驶 员 座 位 上 的 视 景 系 统 应 当 同 时 工 作 d. 对 于 夜 间 图 像, 模 拟 机 应 具 有 可 操 纵 的 着 陆 灯 光 e. 模 拟 机 教 员 台 应 当 可 以 进 行 下 列 控 制 : (1) 云 底 高 ; (2) 能 见 度 ( 以 公 里 或 英 里 为 单 位 ) 和 跑 道 视 程 ( 以 米 或 英 尺 为 单 位 ); (3) 机 场 选 择 ; (4) 机 场 灯 光 f. 每 个 机 场 图 像 显 示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机 场 跑 道 和 滑 行 道 ; (2) 跑 道 轮 廓 : (i) 跑 道 道 面 和 标 志 ; (ii) 使 用 跑 道 的 灯 光, 包 括 跑 道 入 口 边 界 中 线 接 地 区 VASI( 或 PAPI), 以 及 颜 色 合 适 的 进 近 灯 光 ; (iii) 滑 行 道 灯 光 模 拟 机 等 级 A B C D 模 拟 机 最 低 要 求 附 加 说 明 X X X X 要 求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时 演 示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X X 要 求 符 合 性 和 能 力 声 明 提 供 驾 驶 舱 交 叉 视 场 ( 两 个 驾 驶 员 同 时 ) 的 广 角 系 统 应 当 提 供 最 小 150º 的 水 平 视 场 X X X X 要 求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时 演 示 若 使 用 黄 昏 或 黎 明 图 像, 则 要 求 有 可 操 纵 的 着 陆 灯 光 X X X X 要 求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时 演 示 X X X X 要 求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时 演 示 g. 可 见 到 跑 道 特 征 的 距 离, 从 位 于 跑 道 延 伸 X X X 要 求 在 初 始 和 定 期 鉴 定 时 演 示 信 息 说 明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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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xi- -xii-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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