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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際 關 係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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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 政, 第 六 册, 第 廿 一 期,1 993 No.3, 年 後 處 於 中 國 與 西 方 對 外 關 係 之 中 的 澳 門 * Arnaldo Gonç alves * Ⅰ 關 於 澳 門 的 開 埠 在 歷 史 學 家 心 中, 對 於 葡 萄 牙 人 抵 達 澳 門 的 日 期 以 及 在 此 建 立 殖 民 地 的 確 切 情 況, 一 直 存 有 爭 議 流 傳 較 廣 的 一 種 說 法 是, 葡 人 意 圖 擴 展 在 馬 六 甲 的 商 業 活 動, 多 次 嘗 試 在 中 國 沿 海 地 方 開 辟 貿 易 站, 但 都 不 成 功, 及 至 年 年 中, 五 百 個 葡 人 參 與 了 一 塲 海 戰, 對 抗 在 該 區 海 上 橫 行 劫 掠 的 海 盜, 獲 得 了 廣 東 省 官 員 的 信 任 結 果, 經 廣 東 省 官 員 上 書 請 奏, 朝 廷 允 許 之 下, 澳 門 於 年 變 成 了 由 葡 萄 牙 人 控 制 的 繁 華 港 口, 溝 通 果 阿 和 馬 六 甲 到 日 本 ( 長 崎 ) 和 中 國 ( 廣 州 ) 之 間 的 貿 易 活 動 1 * 本 文 文 責 作 者 自 負, 文 中 表 達 純 爲 個 人 意 見 並 與 任 何 單 位 無 關 作 者 ** 法 學 家 經 濟 暨 財 政 政 務 司 顧 問 1 參 考 Lourenç o Mar i a da Conceiç ã o, 年 年 : 與 中 國 簽 訂 的 兩 個 條 約 中 的 澳 門, 澳 門, 澳 門 文 化 學 會,1 988 年, 第 7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 Fr anc i sco Gonç a lve s Perei ra: 邁 向 九 九 : 十 九 二 十 世 紀 澳 門 的 政 治 地 位, 刊 於 澳 門 : 商 業 與 文 化 之 城 R.D.Cremer 編 輯,Api 出 版, 第 261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G.W.Keeton: 澳 門 在 年 以 前 的 國 際 地 位, 刊 於 治 外 法 權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 第 11 册, 紐 約 1969 年 ;Jerome Alan Cohen 及 Hungdah Chiu: 人 民 中 國 和 國 際 法, 新 澤 西, 普 林 斯 頓 大 學 出 版 社, 第 373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Immanuel C.Y.Hsu: 現 代 中 國 的 崛 起, 紐 約, 牛 津 大 學 出 版 社,1 990 年, 第 93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1 39 頁 1 42 頁 1 47 頁 1 48 頁 和 1 50 至 1 52 頁 725

4 殖 民 地 的 誕 生 從 某 種 程 度 上 確 定 了 幾 個 世 紀 來 在 澳 門 行 使 葡 萄 牙 主 權 的 方 式 事 實 上, 中 國 當 局 對 葡 萄 牙 人 在 澳 門 落 脚 並 且 設 立 諸 如 議 會 等 政 治 行 政 機 構 從 未 有 公 開 質 疑 過, 在 議 會 官 員 的 屈 從 之 下, 中 國 高 官 對 管 治 當 地 華 人 居 民 的 干 預 形 式, 明 顯 地 反 映 出 行 使 葡 萄 牙 主 權 本 身 的 局 限 性 以 及 里 斯 本 朝 廷 對 遠 在 千 里 外 的 澳 門 實 在 鞭 長 莫 及 這 種 情 況 的 特 點 正 如 有 的 作 家 提 到 的, 是 部 份 管 轄 制 或 混 合 管 轄 制 在 這 種 體 制 下, 葡 萄 牙 當 局 只 是 對 社 會 的 部 分 成 員 行 使 其 權 力, 對 其 他 成 員, 例 如 對 華 人 居 民 則 礙 於 周 圍 環 境 的 壓 力 而 無 法 行 使 其 權 力 2 還 有 兩 件 事 可 以 說 明 這 個 特 點 :1 開 始 每 年 向 廣 東 省 當 局 進 貢 所 謂 的 地 租 ; 2 於 年 左 右 中 國 單 方 在 澳 門 設 立 海 關, 直 接 向 進 入 澳 門 港 口 的 中 外 船 舶 徵 收 關 稅 這 種 干 擾 葡 萄 牙 行 使 主 權 的 狀 況 只 是 在 後 來 在 憲 制 方 面 得 到 糾 正,1 783 年 瑪 利 亞 一 世 頒 佈 皇 室 訓 令 以 及 年 自 由 憲 法 第 20 條 第 Ⅳ 款 明 確 規 定 了 葡 萄 牙 的 統 一 領 土 在 亞 洲 除 了 其 他 地 方 還 包 括 澳 門 殖 民 地 3 這 種 提 法 後 來 在 葡 萄 牙 憲 法 中 一 直 持 續 了 一 個 多 世 紀 4 Ⅱ 中 國 對 澳 門 的 立 塲 以 及 葡 萄 牙 主 權 的 合 法 化 然 而, 中 國 對 於 葡 萄 牙 在 澳 門 的 主 權 的 立 塲 是 有 差 異 的 關 於 中 國 立 塲 的 確 切 性 的 文 獻 資 料 很 少, 歷 史 學 家 所 傾 向 意 見 是, 中 國 從 未 公 開 承 認 過 葡 萄 牙 主 權 的 存 在, 而 只 是 出 於 實 效 主 義, 容 忍 葡 萄 牙 人 在 澳 門 的 存 在 這 種 狀 況 一 直 維 持 到 19 世 紀 中 葉 5 中 國 在 鴉 片 戰 爭 中 戰 敗 後, 被 迫 與 英 美 及 蘇 簽 訂 一 系 列 不 平 等 條 約 2 關 於 這 方 面 意 思, 見 Fr anci sco G.Per ei r a 上 述 作 品, 第 261 頁 ; J orge Noronha e Silvei r a: 澳 門 憲 法 性 法 律 史 的 補 充 (1 820 年 年 ), 法 律, 澳 門,1991 年, 第 11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3 如 J orge S il vei r a 所 指, 見 上 述 作 品, 第 1 6 頁, 皇 室 訓 令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把 必 要 的 權 力 移 交 給 澳 督, 使 其 在 澳 門 地 區 的 政 治 生 活 中 起 重 要 作 用 爲 此, 女 王 命 令 議 院 把 其 管 理 的 帳 目 呈 給 總 督 和 特 別 法 官, 還 命 令 議 院 未 首 先 聽 取 總 督 的 意 見, 不 得 作 出 任 何 決 定 詳 細 參 考 Francisco Gonç alves Pereira 上 述 作 品, 第 264 頁 和 第 265 頁 年 革 命 後, 君 主 立 憲 思 想 在 葡 萄 牙 獲 得 勝 利, 在 對 外 政 策 方 面 肯 定 了 葡 萄 牙 對 所 有 海 外 領 地 的 權 力, 澳 門 殖 民 地 作 爲 葡 萄 牙 領 土 的 一 部 分 也 由 此 確 立 這 在 葡 萄 牙 的 3 部 憲 法 中 均 有 記 載 ( 年 年 及 年 ) 5 關 於 這 方 面 意 思, 參 考 Jorge Sil vei r a 前 述 作 品, 第 1 2 頁, 以 及 Francisco Gonç al ves Pereira 前 述 作 品 第 263 頁 所 引 用 Charles R.Box 的 說 法 726

5 1 843 年 6 月 26 日, 中 國 承 認 南 京 條 約, 把 香 港 割 讓 成 英 國 殖 民 地, 並 向 國 際 貿 易 開 放 中 國 港 口 葡 萄 牙 趁 機 於 年 和 中 國 在 天 津 締 結 了 葡 中 友 好 通 商 條 約, 但 是 條 約 中 並 沒 有 提 到 葡 萄 牙 人 對 於 澳 門 的 主 權 問 題 條 約 也 從 未 根 據 協 議 在 兩 年 之 內 生 效 只 是 到 了 年, 中 國 和 英 國 簽 訂 了 一 個 新 的 協 議 之 後, 爲 了 調 整 鴉 片 貿 易 和 乘 英 國 邀 請 參 與 監 督 鴉 片 貿 易 的 機 會, 葡 萄 牙 和 中 國 重 新 談 判, 並 於 年 1 2 月 1 日 在 北 京 重 新 簽 訂 了 葡 中 友 好 通 商 條 約 該 條 約 於 年 4 月 24 日 生 效 6, 人 們 稱 之 爲 北 京 條 約 條 約 承 認 與 其 他 葡 國 屬 地 一 樣, 澳 門 歸 葡 萄 牙 永 久 佔 領, 其 政 府 和 其 他 所 屬 機 構 隸 屬 葡 萄 牙 條 約 第 3 條 還 規 定 葡 萄 牙 承 諾 在 未 徵 得 中 國 同 意 之 前 決 不 轉 讓 澳 門 清 朝 滅 亡, 中 華 民 國 成 立 以 後, 湧 現 一 股 強 大 的 民 族 主 義 運 動 力 量, 要 求 恢 復 不 平 等 條 約 所 損 害 的 中 國 主 權 其 中, 對 年 簽 訂 的 北 京 條 約 的 效 力 問 題 提 出 質 疑 葡 萄 牙 和 其 他 西 方 列 強 一 起 參 加 了 年 的 華 盛 頓 會 議, 會 議 通 過 了 尊 重 中 國 主 權 獨 立 行 政 和 領 土 完 整, 以 及 各 國 在 中 國 領 土 經 商 機 會 均 等 的 原 則 爾 後, 葡 萄 牙 同 中 國 於 年 1 2 月 1 9 日 簽 署 了 友 好 通 商 初 約 條 約 規 定, 葡 萄 牙 放 棄 對 中 國 領 土 的 領 事 裁 判 權, 雙 方 並 且 同 意 爲 簽 訂 一 個 建 立 在 平 等 貿 易 往 來 中 互 不 歧 視 和 互 相 尊 重 主 權 原 則 基 礎 上 的 通 商 通 航 條 約 而 開 辟 談 判 的 途 徑 7 這 項 條 約 尙 未 締 結, 而 葡 萄 牙 於 年 頒 佈 了 殖 民 地 法 案, 重 申 澳 門 的 地 位 是 葡 萄 牙 海 外 屬 地, 這 就 關 上 了 兩 國 之 間 達 成 任 何 協 議 的 大 門 自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直 至 年 文 化 大 革 命 爆 發 期 間, 中 國 方 面 對 澳 門 和 香 港 的 狀 況 很 少 干 預 8 由 於 文 化 大 革 命 澳 門 地 區 激 進 的 極 端 分 子 制 造 混 亂, 這 種 局 面 在 年 意 外 地 發 生 改 變, 這 就 是 衆 所 周 知 的 事 件 根 據 最 新 調 查, 這 些 極 端 分 子 受 到 了 當 時 毛 澤 東 的 接 班 人 林 彪 的 煽 動, 參 加 了 反 對 外 國 人 的 運 動 9 6 參 考 Jorge Sil vei ra 前 述 作 品, 第 30 頁, 以 及 Fr anci sco Gonç alves Perei r a 前 述 作 品, 第 頁 7 參 考 Fr anci sco Gonç alves Per ei r a 前 述 作 品, 第 269 頁, 以 及 Jerome Alan Cohen 前 述 作 品, 第 1 2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8 Jerome Alan Cohen 及 Hungdah Chiu 前 述 作 品, 第 374 頁, 許 多 觀 察 家 感 到 驚 訝, 自 從 年 直 至 年 無 產 階 級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國 共 產 黨 很 少 擾 亂 澳 門 和 香 港 現 狀 的 事 澳 門 的 情 況 尤 其 令 人 感 興 趣, 因 爲 葡 萄 牙 繼 續 同 國 民 黨 保 持 着 外 交 關 係, 而 不 同 共 產 黨 建 立 關 係, 葡 萄 牙 政 府 一 直 允 許 國 民 政 府 的 官 方 代 表 機 構 在 澳 門 保 留 到 年 ( ) 年 底 和 年 初, 當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瘋 狂 蔓 延 到 澳 門 並 導 致 混 亂, 危 及 到 葡 萄 牙 的 控 制 時, 似 乎 北 京 仍 然 無 心 收 回 澳 門 9 參 考 Jerome Alan Cohen 和 Hungdah Chiu 前 述 作 品 第 375 頁,376 頁 和 第 379 頁, 以 及 James C.F.Wang 當 代 中 國 政 治, 新 澤 西,1 992 年,Pr ent i ce-hal l Internacional 出 版, 第 31 7 頁 727

6 然 而, 歷 史 證 明, 雙 方 對 北 京 條 約 中 葡 萄 牙 對 澳 門 屬 地 擁 有 永 久 主 權 的 承 認 是 如 此 暫 短 ( 或 不 現 實 ), 並 使 兩 國 在 一 百 年 之 後, 自 由 和 最 終 地 舉 行 意 願 的 會 晤, 討 論 澳 門 地 區 的 命 運 Ⅲ 憲 法 和 雙 方 對 澳 門 法 律 地 位 的 規 定 年 2 月 1 7 日 頒 佈 的 第 1 /76 號 法 律 以 及 年 葡 萄 牙 憲 法 把 澳 門 定 爲 由 葡 萄 牙 管 治 並 遵 守 一 項 特 別 章 程 的 一 個 地 方, 並 且 爲 它 規 定 了 政 治 和 法 律 自 治 的 必 要 機 構, 爲 上 述 雙 方 意 願 的 會 晤 開 辟 了 道 路 10 令 人 奇 怪 的 是,70 年 代 初, 聯 合 國 把 澳 門 和 馬 爾 維 納 斯 群 島 ( 福 克 蘭 群 島 ) 直 布 羅 陀 香 港 以 及 伯 利 茲 ( 英 屬 洪 都 拉 斯 ) 一 起 列 作 爲 一 個 在 一 國 境 內 的 外 國 殖 民 領 土, 而 爲 了 執 行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Ⅺ 章 第 2 條, 對 其 自 決 的 可 能 性 產 生 了 爭 議 1972 年, 在 中 國 堅 持 下,24 國 委 員 會 提 出 把 香 港 和 澳 門 從 執 行 殖 民 地 宣 言 的 地 區 名 單 中 除 去 然 而, 並 未 有 採 取 任 何 具 體 行 動, 但 委 員 會 從 此 再 也 不 理 會 有 關 這 兩 塊 土 地 的 任 何 信 息 (11) 衆 所 周 知,1 979 年 2 月 8 日 中 葡 兩 國 恢 復 外 交 關 係 以 後, 雙 方 只 是 於 年 4 月 1 3 日 在 北 京 通 過 簽 署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政 府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關 於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才 達 成 持 久 和 最 終 的 諒 解 這 個 聲 明 並 及 時 地 得 到 了 國 際 間 的 承 認 (12) 10 參 考 年 9 月 30 日 第 1 /82 號 法 令 通 過 的 第 一 次 修 改 後 的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5 條 第 4 款 以 及 第 296 條 參 考 年 第 二 次 修 改 後 的 同 一 憲 法 的 第 292 條, 以 及 年 2 月 1 7 日 第 1 /76 號 法 令 頒 佈 的 澳 門 組 織 章 程 (11) 參 考 Jerome Alan Cohen 前 述 作 品 第 384 頁 的 註 釋, 提 到 中 國 大 使 黃 華 給 聯 合 國 代 表 大 會 殖 民 地 問 題 特 別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一 封 信, 信 中 表 明 中 國 反 對 將 澳 門 和 香 港 列 入 殖 民 地 名 單, 並 要 求 在 聯 合 國 所 有 文 件 中 取 消 有 關 提 法 (12) 兩 國 政 府 通 過 聯 合 聲 明 宣 佈, 澳 門 地 區 ( 包 括 澳 門 半 島 氹 仔 島 和 路 環 島 ) 是 葡 萄 牙 管 轄 下 的 中 國 領 土,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將 於 年 1 2 月 20 日 起 重 新 行 使 對 澳 門 的 主 權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第 31 條,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在 重 新 行 使 對 澳 門 的 權 力 時, 將 設 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雖 然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隸 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但 是, 除 對 外 事 務 和 防 務 之 外,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被 授 予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和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包 括 終 審 權 中 國 政 府 承 諾 對 澳 門 實 施 的 政 策, 涉 及 到 同 一 聯 合 聲 明 中 所 述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權 力 移 交 後 50 年 內 該 政 策 不 變 澳 門 地 區 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的 基 本 法 進 行 管 理 基 本 法 內 包 括 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對 澳 門 的 基 本 方 針 728

7 幾 個 世 紀 以 來, 澳 門 作 爲 葡 萄 牙 管 轄 下 的 土 地 獲 得 了 歷 史 和 國 際 的 合 法 性, 這 是 抹 煞 不 了 的 作 爲 世 界 通 商 史 上 的 根 本 里 程 碑, 澳 門 是 東 西 方 交 換 商 品 思 想 文 化 相 互 滲 透 的 滙 合 處 這 是 400 多 年 來 澳 門 站 立 起 來 的 基 礎, 今 天 它 們 又 反 映 在 葡 中 關 係 上, 成 爲 年 之 後 澳 門 得 到 國 際 上 肯 定 的 理 由, 和 澳 門 作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未 來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的 試 金 石 之 一 Ⅳ 國 民 革 命 前 中 國 對 國 際 社 會 以 及 國 際 法 的 立 塲 當 代 的 國 際 法 是 西 方 的 產 物 高 山 沙 漠 和 海 洋 以 及 對 西 方 民 族 及 其 習 慣, 即 所 謂 蠻 夷, 的 巨 大 的 懷 疑 一 直 使 中 國 過 去 與 世 隔 絕 中 國 根 據 天 下 大 同 的 觀 念 發 展 同 亞 洲 其 他 民 族 的 關 係 (13) 中 國 開 始 接 觸 國 際 法 原 則 可 追 溯 到 清 朝 和 滿 洲 朝 ( 年 ) 初 期 中 國 和 俄 國 進 行 談 判 時 適 用 了 國 際 法 原 則, 於 是 產 生 了 中 國 同 西 方 列 強 的 第 一 個 條 約, 即 年 按 照 國 際 法 確 定 的 平 等 互 利 基 礎 上 簽 訂 的 尼 布 楚 條 約 這 些 國 際 法 原 則 是 由 當 時 代 表 帝 國 朝 廷 參 加 會 議 的 葡 萄 牙 耶 蘇 會 士 徐 日 昇 (Thomas Pereira) 介 紹 給 帝 國 朝 廷 的 (14) 但 是, 據 歷 史 學 家 稱, 對 國 際 法 的 初 步 認 識 並 未 在 保 守 的 帝 國 朝 廷 內 以 及 在 天 子 的 禮 儀 方 面 產 生 持 久 的 效 果 (15) 然 而, 由 於 在 鴉 片 戰 爭 中 失 敗, 中 國 在 1842 年 至 1860 年 間, 被 逼 與 西 方 簽 訂 了 一 系 列 條 約, 使 中 國 必 須 了 解 維 持 這 些 條 約 本 身 的 概 念 和 原 則 (16) 實 際 上, 中 國 官 員 明 白, 如 果 想 要 從 某 種 程 度 上 控 制 西 方 列 強 行 使 條 約 授 予 的 權 力 以 及 享 受 條 約 賦 予 他 們 的 優 惠, 就 有 必 要 通 過 外 交 實 踐 了 解 西 方 文 化 和 科 學 的 基 本 知 識 (17) (13) 見 Jerome Alan Cohen 和 Hungdah Chiu 前 述 作 品 第 頁 : 公 元 前 221 年, 秦 勝 利 後 建 立 了 一 統 的 中 國 皇 朝, 中 國 的 政 治 局 面 由 各 國 平 等 的 橫 向 體 制 轉 變 爲 由 天 子 中 央 領 導 的 不 平 等 的 等 級 制 度, 天 子 對 所 謂 天 下 的 一 切 行 使 無 上 的 權 力 (14) 參 考 Jerome Alan Cohan 和 Hungdah Chi u 前 述 作 品 第 5 頁 (15) 同 兩 位 作 者 指 出, 西 方 的 各 個 海 上 強 國 和 俄 國 不 斷 加 強 勸 說 中 國 放 棄 閉 關, 並 且 在 主 權 平 等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政 治 和 貿 易 關 係, 中 國 却 繼 續 堅 持 要 西 方 使 者 遵 守 納 貢 者 的 禮 儀, 其 中 包 含 一 系 列 在 皇 帝 面 前 卑 躬 屈 膝 的 跪 拜 關 於 尼 布 楚 條 約, 詳 細 內 容 見 Immanue l C. Y.Hs u 前 述 作 品 第 1 09 至 頁 (16) 這 些 條 約 被 20 世 紀 中 國 愛 國 分 子 普 遍 稱 爲 不 平 等 條 約, 後 來 中 國 共 產 黨 人 也 沿 用 這 種 稱 呼 這 些 條 約 使 中 國 落 入 帝 國 主 義 手 中 受 辱 整 整 一 個 世 紀 條 約 對 外 國 列 強 作 出 了 許 多 讓 步, 例 如, 給 予 單 方 面 的 和 範 圍 極 廣 的 優 惠 國 待 遇, 享 受 軍 事 和 民 事 的 治 外 法 權 限 制 性 的 關 稅 條 例 割 讓 領 土 以 及 實 施 租 賃 條 約 (17) Jerome Alan Cohen 和 Hungdah Chiu 前 述 作 品 第 頁 : 只 是 在 年 美 國 傳 敎 士 W.A.P.Mart i n 和 他 的 中 國 同 伴 把 Henr y Wheaton 關 於 國 際 法 的 敎 程 譯 成 中 文 729

8 1 9 世 紀 末, 帝 權 政 府 逐 漸 放 棄 其 傳 統 的 拒 絕 同 外 國 建 立 外 交 關 係 的 立 塲, 承 認 了 許 多 獨 立 的 國 家 爲 主 權 和 平 等 的 國 家 年, 中 國 利 用 自 己 對 國 際 法 的 觀 念 同 日 本 國 爭 奪 琉 球 群 島 20 世 紀, 中 國 已 參 與 了 國 際 法 本 身 的 發 展 中 國 參 加 了 年 和 年 的 海 牙 會 議, 加 入 了 有 關 戰 爭 法 和 平 解 決 爭 端 等 無 數 多 邊 協 議, 加 入 了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UPU) 和 國 際 農 業 協 會 (I I A)(18) 皇 朝 的 滅 亡 及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者 的 勝 利, 導 致 了 年 1 月 1 日 新 的 共 和 國 的 成 立, 並 導 致 了 一 些 思 想 的 勝 利 : 這 些 思 想 是 不 再 把 中 國 看 成 是 中 央 帝 國, 而 看 作 是 一 個 同 其 他 國 家 一 樣 具 有 同 等 權 利 的 國 家 V 共 和 國 政 府 的 對 外 活 動 新 的 共 和 國 創 始 人 孫 中 山 先 生 在 年 1 月 2 日 共 和 國 成 立 宣 言 中 宣 稱, 他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爲 中 國 獲 得 一 個 文 明 國 家 的 權 利 並 爲 其 在 國 際 社 會 中 爭 取 受 人 尊 敬 的 地 位 儘 管 共 和 國 政 府 爲 廢 除 不 平 等 條 約 作 了 一 切 努 力, 但 是 由 於 年 輕 的 共 和 國 必 須 盡 快 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承 認, 所 以 未 取 得 成 功 (19) 中 國 參 加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也 許 可 以 解 釋 爲 中 國 政 府 希 望 以 此 擺 脫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不 平 等 條 約, 尤 其 是 那 些 與 其 敵 人 德 國 有 關 的 那 部 分 條 約 年 8 月 1 4 日 中 國 向 德 國 和 奧 地 利 一 匈 牙 利 宣 戰, 單 方 面 取 消 了 同 這 些 國 家 簽 訂 的 所 有 條 約, 並 終 止 了 條 約 規 定 的 給 這 些 國 家 的 治 外 法 權 和 其 他 特 權 年 在 凡 爾 賽 舉 行 的 和 平 會 議 中, 中 國 希 望 就 其 單 方 面 廢 除 不 平 等 條 約 這 一 事 能 夠 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承 認, 但 未 取 得 成 功 日 本 急 不 及 待 地 想 要 接 手 後, 中 國 當 局 才 也 漸 漸 弄 明 白 西 方 法 律 對 這 些 條 約 的 所 有 含 義 只 是 由 於 中 國 在 年 的 中 日 戰 爭 中 戰 敗, 中 國 的 精 英 才 屈 尊 探 索 積 極 操 縱 國 際 法 的 可 能 性, 以 便 擺 脫 條 約 帶 來 的 日 益 複 雜 的 負 擔 和 責 任 : 治 外 法 權 單 方 面 關 稅 最 惠 國 待 遇 駐 外 軍 隊 以 及 其 他 衆 多 的 對 主 權 具 有 侮 辱 性 的 限 制 兩 位 作 者 還 十 分 有 趣 地 指 出, 見 前 述 作 品 第 11 頁, 年, 當 中 國 與 葡 萄 牙 因 澳 門 邊 界 問 題 發 生 爭 端 時, 中 國 拒 絕 葡 萄 牙 提 出 的 把 問 題 提 交 海 牙 常 設 仲 裁 法 庭 討 論 的 建 議, 稱 歐 美 國 家 對 亞 洲 人 民 抱 有 偏 見, 提 出 各 種 實 際 理 由, 說 英 國 法 國 荷 蘭 以 及 其 他 西 方 國 家 會 對 葡 萄 牙 所 起 訴 有 利 中 國 代 表 指 出, 如 果 這 些 國 家 捲 入, 海 牙 的 判 決 肯 定 會 維 護 葡 萄 牙 的 利 益, 我 們 願 意 直 接 和 葡 萄 牙 進 行 談 判, 這 樣 我 們 將 擁 有 一 半 獲 勝 的 可 能 (18) 參 考 Jerome Alan Cohen 和 Hungdah Chi u 前 述 作 品 第 1 2 頁 和 第 1115 頁 (19) 三 日 後, 孫 中 山 總 統 宣 佈 : 滿 洲 國 於 革 命 之 日 前 簽 署 的 所 有 條 約 繼 續 有 效, 直 至 其 有 效 期 滿 爲 止 730

9 中 德 條 約 中 德 國 在 山 東 省 的 特 權 她 成 功 地 重 提 年 中 國 被 迫 答 應 將 德 國 在 該 省 的 特 權 讓 予 它 的 中 國 條 約 中 國 的 失 敗 在 全 國 引 發 了 大 規 模 的 反 對 帝 國 主 義 的 學 生 運 動, 這 就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上 聞 名 的 五 四 運 動 (20) 在 席 捲 全 國 的 抗 議 運 動 壓 力 下, 共 和 國 政 府 作 出 了 各 種 努 力, 它 援 引 國 際 盟 約 第 1 9 條 所 規 定 的 rebus sic stant i bus ( 環 境 有 別 ) 原 則, 想 取 消 日 本 美 國 英 國 和 法 國 的 治 外 法 權, 但 未 成 功 (21) 年 日 本 入 侵 滿 洲 里, 使 國 民 政 府 的 努 力 變 得 徒 然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前 後, 中 國 參 加 了 一 系 列 官 方 和 非 官 方 的 國 際 組 織, 爲 國 際 法 工 作 的 開 展 作 出 了 巨 大 貢 獻 在 這 些 國 際 組 織 中, 中 國 一 貫 主 張 各 國 應 該 和 平 解 決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爭 端, 並 且 在 爭 端 最 終 調 解 無 效 時 各 國 應 該 接 受 國 際 法 庭 的 強 制 性 裁 決 在 年 聯 合 國 的 舊 金 山 會 議 上 中 國 仍 堅 持 這 種 立 塲, 然 而 奇 怪 的 是 這 個 立 塲 却 遭 到 美 國 和 蘇 聯 的 反 對 (22) Ⅵ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對 外 政 策 : 鞏 固 制 度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成 立 以 及 毛 澤 東 領 導 的 中 國 共 產 黨 打 敗 逃 往 台 灣 的 國 民 黨 的 勝 利, 中 國 在 國 際 關 係 上 又 把 廢 除 西 方 列 強 強 加 給 中 國 的 不 平 等 條 約 作 爲 自 己 的 政 治 目 標, 並 且 先 同 蘇 聯 結 盟, 以 換 取 爲 鞏 固 社 會 主 義 制 度 必 不 可 少 的 經 濟 技 術 和 財 政 援 助 雖 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貫 把 條 約 和 各 種 成 文 的 國 際 協 議 作 爲 國 際 法 的 起 源, 但 是, 一 有 機 會, 從 不 放 棄 要 求 享 有 選 擇 年 以 前 同 中 國 有 關 的 條 約 的 權 力 中 國 承 認 那 些 涉 及 到 中 國 前 途 的 條 約 美 國 認 爲, 這 些 要 求 是 北 京 拒 絕 履 行 其 國 際 義 務, 於 是 這 些 要 求 也 成 了 美 國 拒 絕 外 交 承 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借 口 之 一 後 來, 蘇 聯 也 作 出 了 類 似 的 反 應, 遣 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圖 打 破 國 際 交 往 和 道 德 的 最 基 本 的 規 範, 而 隻 字 不 提 年 簽 訂 的 中 蘇 友 好 同 盟 互 助 條 約 (23) (20)James C.Wang 前 述 作 品 第 6 頁 指 出, 五 四 運 動 的 活 躍 分 子 是 大 中 學 校 師 生 五 四 運 動 帶 來 了 中 國 的 文 字 改 革, 同 時 引 進 了 對 西 方 科 學 技 術 以 及 政 治 科 學 的 研 究, 包 括 對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研 究 有 關 這 個 議 題, 參 考 Immanuel C.Y.Hsu 前 述 作 品 第 501 至 51 1 頁 (21) 如 果 簽 約 時 基 礎 情 況 現 在 發 生 根 本 性 變 化, 這 項 原 則 就 是 允 許 簽 約 的 任 何 一 方 單 方 面 拒 絕 履 行 條 約 義 務 在 由 於 革 命 或 者 政 變 引 起 政 府 更 換 的 情 況 下, 如 俄 國 的 布 爾 什 維 克 革 命 和 中 國 的 國 民 革 命, 這 個 問 題 就 具 有 特 別 意 義 Gary L.Scott 在 中 國 的 條 約 國 際 法 和 國 際 秩 序 革 命 性 的 恢 復 以 後, 海 洋 出 版 社,1 975 年, 紐 約, 第 78 頁, 指 出, 蘇 聯 的 立 塲 主 張 任 何 時 候 蘇 聯 都 保 留 單 方 面 取 消 前 任 政 府 簽 訂 的 外 國 參 予 保 衞 沙 皇 政 府 的 某 些 條 約 的 權 力 然 而, 基 於 條 約 互 惠 的 原 則, 單 方 面 取 消 條 約 的 做 法 並 未 爲 國 際 法 和 國 際 社 會 所 接 受 (22) 參 考 Jerome Alan Cohen 和 Hungdah Chi u 前 述 作 品 第 1 3 頁 (23) 同 (22) 第 頁 731

10 50 年 代 是 矛 盾 錯 綜 複 雜 的 年 代 在 中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方 面, 中 蘇 關 係 因 意 識 形 態 分 歧 而 破 裂, 導 致 社 會 主 義 陣 營 瓦 解, 一 方 面 是 中 國 想 確 定 邊 境 綫 而 同 一 些 鄰 國 出 現 了 一 些 軍 事 冲 突, 最 後, 是 中 國 參 加 了 年 討 論 印 度 支 那 問 題 的 日 內 瓦 會 議 以 及 年 的 萬 隆 會 議 在 萬 隆 會 議 上, 經 周 恩 來 總 理 提 議, 亞 非 不 結 盟 國 家 通 過 了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 互 相 尊 重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 互 不 侵 犯 ;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 平 等 互 利 ; 和 平 共 處 從 此 以 後, 這 些 原 則 成 爲 與 會 國 之 間 關 係 的 眞 正 指 導 原 則, 也 成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政 策 中 的 準 則 (24)(25) 1966 年 至 1968 年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中, 激 進 的 思 想 席 捲 全 國, 也 控 制 了 對 外 政 策 本 身 的 導 向, 中 國 的 對 外 關 係 處 於 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國 以 來 的 最 低 谷 年 2 月 美 國 總 統 尼 克 松 和 中 國 總 理 周 恩 來 簽 署 的 上 海 公 報 使 中 國 首 先 同 美 國 後 來 又 同 西 方 的 外 交 關 係 逐 漸 正 常 化, 爲 抗 衡 蘇 聯 的 軍 事 威 脅 起 到 了 必 不 可 少 的 重 新 均 衡 作 用 中 國 領 導 人 終 於 明 白 置 身 國 際 社 會 之 外 是 多 麼 的 不 現 實, 以 及 明 白 面 對 蘇 聯 的 擴 張 政 策 自 己 的 弱 勢 第 二 年, 中 國 支 持 巴 黎 和 約, 令 美 國 結 束 捲 入 越 戰 的 旋 渦,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又 同 東 南 亞 條 約 的 締 約 國, 泰 國 和 菲 律 賓 靠 攏 (26), 奇 妙 地 暗 示 出 美 國 在 亞 洲 也 是 受 到 歡 迎 Ⅶ 毛 以 後 時 代 的 對 外 關 係 毛 澤 東 逝 世 和 四 人 帮 跨 台 以 後, 中 國 爲 實 現 其 現 代 化, 吸 引 私 人 資 本 和 西 方 的 技 術, 因 此 在 同 國 際 社 會 的 關 係 上, 果 斷 地 走 進 了 政 治 改 革 和 實 用 主 義 的 領 域 這 種 改 革 要 在 獨 立 自 主 的 外 交 政 策 的 觀 念 中 實 現 (27) (24)Paul C.Yuan 在 Dal hou ise 法 律 報 中 國 向 傳 統 的 國 際 法 的 挑 戰 : 提 出 並 分 析 中 國 對 國 際 法 和 政 策 的 觀 點 和 態 度 一 文 中 指 出, 中 國 對 國 際 法 談 論 最 廣 泛 的 貢 獻 是 和 平 共 處 五 項 原 則 中 國 援 助 外 國 八 項 原 則 年 上 海 公 報 以 及 年 1 月 中 美 建 立 外 交 關 係 的 聯 合 公 報 (25) 見 (21)Gary L.Scot t 作 品 註 釋 21, 第 53 及 54 頁, 他 對 中 國 所 說 的 五 項 原 則 的 始 源 提 出 討 論, 認 爲 它 原 先 是 由 印 度 總 理 尼 赫 魯 在 年 的 日 內 瓦 會 議 的 聲 明 中 提 出, 後 由 周 恩 來 總 理 在 同 一 會 議 中 與 緬 甸 總 理 聯 合 發 表 的 公 報 中 重 申 但 是, 上 述 原 則 是 年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共 同 綱 領 和 年 9 月 20 日 第 一 次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一 部 憲 法 前 言 中 提 到 的 對 外 政 策 的 延 伸, 這 使 我 們 相 信 中 國 首 先 提 出 五 項 原 則 的 可 能 性 更 大 些 不 管 怎 樣, 五 項 原 則 被 寫 入 1949 年 以 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簽 署 的 2000 個 條 約 之 中 (26) 參 考 J ames C.F.Wang 前 述 作 品 第 31 8 頁 (27) 據 J ames C.F.Wang, 這 是 趙 紫 陽 總 理 於 年 4 月 提 出 的, 同 年 9 月 中 國 共 產 黨 總 書 記 胡 耀 邦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一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上 重 申 732

11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第 五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五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1 982) 序 言 提 到 : 中 國 的 前 途 是 同 世 界 的 前 途 緊 密 地 聯 繫 在 一 起 的 中 國 堅 持 獨 立 自 主 的 對 外 政 策, 堅 持 ( ) 和 平 共 處 的 五 項 原 則, 發 展 同 各 國 的 外 交 關 係 和 經 濟 文 化 的 交 流 ; 堅 持 反 對 帝 國 主 義 霸 權 主 義 殖 民 主 義, 加 強 同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的 團 結, 支 持 被 壓 迫 民 族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和 維 護 民 族 獨 立 發 展 民 族 經 濟 的 正 義 鬥 爭, 爲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和 促 進 人 類 進 步 事 業 而 努 力 但 是, 有 的 分 析 家 認 爲, 中 國 奉 行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並 且 中 國 領 袖 鄧 小 平 1984 年 和 年 (28) 兩 次 政 治 講 話 中 肯 定 的 獨 立 自 主 的 對 外 政 策, 是 中 國 爲 尋 求 亞 洲 局 勢 穩 定 及 同 美 國 和 蘇 聯 保 持 同 等 距 離 的 戰 術 變 換, 利 用 這 種 戰 術 可 達 到 國 家 實 現 現 代 化 的 實 用 主 義 的 目 的 (29) 中 國 新 一 代 領 導 所 取 得 的 信 任 由 於 年 6 月 4 日 在 天 安 門 廣 塲 武 裝 鎮 壓 中 國 學 生 而 一 掃 而 光 世 界 大 部 份 國 家 和 國 際 輿 論 爲 之 感 到 震 驚 由 於 這 個 原 因, 北 京 第 二 年 處 於 孤 立 地 位 並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各 種 制 裁 西 方 對 年 六 四 事 件 的 反 應 是 一 年 的 制 裁, 以 及 對 野 蠻 鎮 壓 天 安 門 示 威 者 的 遣 責, 在 此 以 後, 尤 其 是 面 對 美 國 要 結 束 最 惠 國 待 遇 的 威 脅, 中 國 最 近 兩 年 表 明 願 意 在 世 界 性 和 地 區 性 冲 突 中, 如 海 灣 戰 爭, 柬 埔 寨 或 者 朝 鮮 半 島, 同 國 際 社 會 進 行 合 作 (30) 對 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已 作 出 表 示, 願 意 對 知 識 分 子 學 生 以 及 捲 入 六 四 事 件 的 自 由 分 子 採 取 調 和 立 塲, 釋 放 被 關 押 的, 歡 迎 逃 離 國 外 的 回 來 並 且 不 打 擊 報 復 在 國 際 上, 中 國 近 幾 年 來 一 直 企 圖 修 復 自 己 的 形 象, 加 強 外 交 往 來, 繼 續 爲 加 入 國 際 組 織, 如 關 稅 和 貿 易 總 協 定 和 亞 太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等 進 行 努 力, 爭 取 在 國 際 事 務 中 作 爲 主 角 出 頭 露 面, 並 且 在 華 盛 頓 東 京 和 莫 斯 科 世 界 三 大 強 國 中 間 扮 演 協 調 角 色 儘 管 存 在 以 上 事 實 以 及 中 國 領 導 人 多 番 的 政 治 講 話, 但 是 面 對 前 不 久 發 生 的 事 件, 分 析 家 們 仍 然 懷 疑 中 國 在 國 際 上 的 許 諾 上 究 竟 會 向 何 處 去, 仍 然 懷 疑 中 國 (28)1984 年 5 月 29 日 鄧 小 平 接 見 巴 西 總 統 時 的 講 話, 收 集 在 今 日 中 國 的 根 本 問 題 一 書, 題 爲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搞 好 國 內 建 設 一 文 中,1 987 年, 北 京, 外 文 出 版 社, 第 47 頁, 鄧 小 平 指 出 : 中 國 的 對 外 政 策 是 獨 立 自 主 的, 是 眞 正 的 不 結 盟 中 國 同 任 何 國 家 沒 有 結 盟 的 關 係, 完 全 採 取 獨 立 自 主 的 政 策 中 國 不 打 美 國 牌, 也 不 打 蘇 聯 牌 中 國 也 不 允 許 別 人 打 中 國 牌 中 國 對 外 政 策 的 目 標 是 爭 取 世 界 和 平 在 爭 取 和 平 的 前 提 下, 我 們 一 心 一 意 搞 現 代 化 建 設, 發 展 自 己 的 國 家, 建 設 具 有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29) 關 於 這 方 面 意 思, 見 J ames C.F.Wang 前 述 作 品 第 31 9 頁 和 第 320 頁 (30) 見 J ames C.F.Wang 在 前 述 作 品 第 363 頁 中 指 出, 中 國 對 柬 埔 寨 的 和 平 作 出 了 決 定 性 的 貢 獻 另 一 方 面, 中 國 和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成 員 國 站 在 一 起 制 裁 伊 拉 克, 在 國 際 社 會 面 前, 巧 妙 地 恢 復 了 自 己 的 尊 嚴, 在 同 歐 洲 和 美 國 的 雙 邊 關 係 中 獲 得 了 於 己 有 用 的 信 賴, 對 美 國 延 長 最 惠 國 地 位, 也 贏 得 有 益 的 信 譽 733

12 是 否 會 切 實 恪 守 經 自 己 自 由 自 在 地 談 判 並 簽 署 的 國 際 條 約 和 承 諾, 比 如 有 關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協 議 (31) 未 來 20 年,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對 外 政 策 中, 澳 門 ( 和 香 港 ) 將 會 擔 任 什 麼 角 色?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是 否 也 算 合 情 合 理 Ⅷ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對 外 政 策 : 聯 合 聲 明 的 框 架 年 3 月 26 日 在 北 京 簽 署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和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政 府 關 於 澳 門 問 題 的 聯 合 聲 明 第 2 條 第 2 款 強 調 指 出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事 務 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外,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32) 第 2 條 第 6 第 7 款 提 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可 同 葡 萄 牙 和 其 他 國 家 建 立 互 利 的 經 濟 關 係, 可 以 中 國 澳 門 的 名 義 單 獨 同 各 國 各 地 區 及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保 持 和 發 展 經 濟 文 化 關 係, 並 簽 訂 有 關 協 定 兩 國 簽 署 的 國 際 性 協 約 的 這 些 條 文 就 這 樣 確 定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外 自 治 的 規 模, 與 此 同 時, 條 文 還 提 出 有 必 要 按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澳 門 的 主 權, 進 一 步 劃 定 對 外 自 治 的 範 圍, 這 種 主 權 在 聯 合 聲 明 第 2 條 第 1 款 中 有 文 字 規 定, 也 來 自 聯 合 聲 明 第 2 條 第 2 款 有 關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實 施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時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事 務 方 面, 保 留 司 法 權 的 規 定 (33)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Ⅰ 中 授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處 理 該 地 區 涉 外 事 務 中 有 廣 泛 權 力, 這 是 對 中 國 承 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內 政 策 方 面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的 補 充 (34) 這 些 權 (31)Paul C.Yuan 在 中 國 對 傳 統 的 國 際 法 的 挑 戰 一 文 中 指 出 : 中 國 對 國 際 法 的 理 解 與 國 際 社 會 大 部 分 國 家 理 解 和 承 認 的 不 同 中 國 不 承 認 傳 統 的 國 際 法 是 一 種 束 縛 性 的 法 律, 原 因 很 簡 單, 這 是 因 爲 它 把 國 際 法 看 成 是 爲 資 本 主 義 國 家 服 務 的 ( ) 國 際 法 是 各 國 推 行 其 對 外 政 策 的 工 具 一 旦 機 會 到 來, 各 國 就 利 用 它 們 對 國 際 法 的 理 解 發 展 其 對 外 政 策 現 在 由 於 對 外 開 放 政 策 的 關 係 這 種 理 解 可 能 不 那 麼 強 烈 了 一 直 以 來 這 種 理 解 並 未 有 阻 止 中 國 加 入 諸 如 關 於 保 護 戰 爭 受 難 者 的 日 內 瓦 公 約 或 者 聯 合 國 海 洋 公 約, 而 且 中 國 更 簽 署 大 量 的 各 種 雙 邊 條 約 對 於 國 際 法 庭 的 判 決, 中 國 堅 持 拒 絕 接 受 法 庭 的 強 制 裁 決 (3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85 條 及 其 後 的 條 款 規 定, 國 務 院, 即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是 國 家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國 務 院 行 使 各 種 職 權, 如 第 89 條 第 款, 統 一 領 導 全 國 地 方 各 級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的 工 作, 管 理 對 外 事 務 同 外 國 締 結 條 約 和 協 定 以 及 領 導 和 管 理 國 防 建 設 事 業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由 下 列 人 員 組 成 : 總 理, 副 總 理 若 干 人, 各 部 部 長, 各 委 員 會 主 任, 審 計 長, 秘 書 長 (33) 第 2 條 第 1 款 指 出,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澳 門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設 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34) 從 憲 法 的 法 規 觀 點 看, 澳 門 地 區 內 部 自 治 的 基 礎, 是 分 別 向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 政 府 ) 立 法 機 關 ( 立 法 會 ) 以 及 司 法 機 關 ( 法 院 ) 授 予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和 司 法 權, 同 時 734

13 力 包 括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繼 續 作 爲 自 由 港 和 單 獨 關 稅 地 區, 享 受 財 政 獨 立 ; 對 適 當 領 域 的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會 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代 表 可 作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代 表 團 的 成 員 或 以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述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或 國 際 會 議 允 許 的 身 份 參 加 這 些 權 力 中 還 包 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代 表 可 以 參 加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的 外 交 談 判, 以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 身 以 中 國 澳 門 的 名 義 參 加 不 局 限 於 國 家 參 加 的 國 際 組 織 和 國 際 會 議 (35) 澳 門 作 爲 中 國 主 權 領 土 的 一 部 份, 在 對 其 實 施 協 定 方 面, 聯 合 聲 明 指 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締 結 的 國 際 協 定,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可 根 據 情 況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需 要, 在 徵 詢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意 見 後, 決 定 是 否 適 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尙 未 參 加 但 已 適 用 於 澳 門 的 國 際 協 定 仍 可 繼 續 有 效 另 一 方 面,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根 據 情 況 和 需 要 授 權 或 協 助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使 其 他 與 其 有 關 的 國 際 協 定 適 合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已 經 參 加 而 澳 門 目 前 也 以 某 種 形 式 參 加 的 國 際 組 織,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也 將 根 據 聯 合 聲 明 採 取 措 施, 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得 以 適 當 形 式 繼 續 保 持 在 這 些 組 織 中 的 地 位 (36) 在 強 調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涉 外 事 務 自 治 的 同 時, 附 件 Ⅰ 強 調 指 出 : 外 國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領 事 機 構 或 其 他 官 方 半 官 方 機 構, 須 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從 聯 合 聲 明 這 些 段 落 中 可 以 得 出 : 雖 然 中 國 對 主 權 問 題 採 取 強 硬 的 傳 統 立 塲, 如 中 國 一 貫 把 聯 合 國 看 作 主 權 國 家 中 的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而 不 是 一 個 國 際 法 的 主 同 意 繼 續 保 留 法 律 地 位 這 樣,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後, 澳 門 原 有 的 法 律 法 令 行 政 法 規 和 其 他 規 範 性 文 件, 除 同 基 本 法 相 抵 觸 或 經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作 出 修 改 者 外, 予 以 保 留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立 法 機 關 依 照 基 本 法 規 定 制 定 的 法 律 須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備 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爲 基 本 法,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定 的 法 律 司 法 方 面,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行 使 司 法 權,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終 審 法 院 行 使 終 審 權 法 院 獨 立 進 行 審 判, 只 服 從 法 律,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一 個 獨 立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任 命 法 官 在 選 任 時 以 其 專 業 資 格 爲 標 準, 法 官 只 有 在 無 力 履 行 其 職 責 或 行 爲 與 其 所 任 職 務 不 相 稱 的 情 況 下, 予 以 免 職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獨 立 行 使 法 律 賦 予 的 檢 察 職 能,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從 居 民 地 位 的 觀 點 看, 澳 門 居 民 享 有 澳 門 原 有 法 律 規 定 的 各 項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民 和 其 他 人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行 確 定 其 敎 育 文 化 科 學 和 技 術 政 策, 以 及 經 濟 貿 易 預 算 和 稅 收 政 策, 澳 門 原 有 貨 幣 金 融 制 度, 基 本 予 以 保 留 這 是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對 澳 門 的 基 本 政 策 的 具 體 說 明 經 多 次 修 改 後 的 結 果 (35) 參 考 聯 合 聲 明 附 件 Ⅰ 第 四 點 以 及 Michael C.Davies 的 香 港 的 憲 法 冲 突,Mac Millan 出 版 社, 香 港,1 986 年, 第 1 29 頁 和 第 1 30 頁 (36) 如 上 所 述, 澳 門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都 以 國 際 法 法 人 資 格 參 加 同 一 國 際 組 織, 這 對 未 來 澳 門 官 方 代 表 的 產 生 和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事 宜 提 出 了 新 問 題 但 是,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利 益 出 發, 雙 重 參 加 有 何 用 途? 在 戰 略 問 題 上 雙 重 投 票, 在 某 些 國 際 組 織 中 造 成 抵 消 另 一 派 的 主 張, 是 期 望 領 導 亞 洲 集 團? 是 在 所 謂 統 一 祖 國 這 些 最 微 妙 方 面 當 中 對 台 灣 採 取 的 戰 術 姿 態? 735

14 體 ( 37), 但 是 同 一 個 聯 合 聲 明 却 根 據 在 有 關 國 家 和 內 部 自 治 的 各 種 國 家 模 式 之 間 存 在 的 傳 統 式 樣, 保 證 維 護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極 爲 特 殊 的 領 土 地 位 (38) 我 們 不 想 在 此 重 複 西 方 聯 邦 國 家 如 何 運 行 的 例 子, 這 種 例 子 從 一 開 始 就 遭 到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當 局 的 否 定 但 是, 像 在 如 同 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推 導 出 的 一 統 體 制 內, 中 央 政 府 給 法 律 上 或 實 際 上 自 治 的 領 土 地 區 社 會 一 定 的 職 權, 即 委 任 權 力, 這 一 規 定 在 中 國 憲 法 第 31 條 內 有 體 現, 而 且 是 合 法 的 (39) (37)Gary L.Scot t 在 其 前 述 作 品 第 47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中 指 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強 調, 主 權 是 國 際 法 所 有 最 根 本 的 原 則 之 核 心, 是 各 項 制 度 和 准 則 的 首 要 合 法 基 礎 作 爲 一 個 國 家 最 寶 貴 的 特 徵, 任 何 通 過 諸 如 國 際 法 和 超 國 家 法 的 觀 念 顛 覆 淡 化 或 轉 讓 主 權 的 企 圖 都 是 違 反 國 際 法 的, 應 堅 決 予 以 駁 斥 在 香 港 從 英 國 統 治 向 中 國 統 治 的 過 渡 : 突 出 的 國 際 法 律 問 題 的 討 論,1 986 年, 丹 佛 國 際 法 律 政 策 報, 第 1 4 册,2-3 部 分, 第 174 頁, 作 者 Roda Mushkat 就 中 國 不 承 認 聯 合 國 是 國 際 法 人 資 格 一 事 說, 聯 合 國 爲 維 護 世 界 和 平 和 安 全 的 軍 事 干 預, 在 中 國 看 來, 是 干 涉 別 國 內 政, 是 對 聯 合 國 憲 章 第 2 條 第 7 款 的 背 離 (38) Roda Mushkat 在 上 述 作 品 第 187 頁 中 還 強 調 指 出, 從 廣 義 的 法 律 觀 點 看, 交 換 對 主 權 這 一 概 念 的 看 法 有 助 於 國 際 社 會 把 香 港 作 爲 法 人 承 認 香 港 的 地 位 考 慮 到 各 國 正 在 走 上 把 國 際 組 織 和 多 國 團 體 當 作 非 國 家 參 與 者 接 受 的 道 路, 在 國 際 合 法 的 體 制 內 產 生 了 一 些 合 理 的 期 待, 希 望 類 似 的 承 認 能 應 用 於 享 有 國 際 承 諾 水 準 特 別 高 的 自 治 區 域 這 樣, 就 有 可 能 同 國 際 法 承 認 的 其 他 結 構 確 定 相 似 之 外, 比 如 聯 邦 國 家 ( 例 如, 巴 斯 克 國, 加 泰 羅 尼 亞, 厄 立 特 里 亞, 格 陵 蘭, 阿 拉 伯 聯 合 酋 長 國 ), 國 際 性 區 域 或 有 特 殊 國 際 關 係 的 區 域 ( 例 如, 但 澤 自 由 城, 的 里 雅 斯 德 自 由 區, 上 海 國 際 租 界, 梅 默 爾 區 ), 聯 合 國 家 ( 例 如, 庫 克 島, 紐 澳, 波 多 黎 各, 托 克 拉 ) 以 及 非 合 併 區 域 ( 例 如, 關 島, 荷 蘭 安 的 列 斯, 美 國 維 珍 尼 亞 島 ) 作 者 最 後 指 出 : 分 析 這 些 地 區, 可 以 得 出 結 論, 授 予 的 國 際 法 人 資 格 的 程 度 取 決 於 以 下 三 個 因 素 : 在 中 央 政 府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對 國 防 的 控 制, 對 對 外 關 係 的 控 制 以 及 締 結 協 約 的 能 力 以 上 幾 方 面 越 自 由, 承 認 一 個 附 屬 區 域 作 爲 具 備 國 際 法 司 法 能 力 的 獨 立 體 的 可 能 性 也 越 大 在 這 方 面,Michael C.Davi es 在 前 述 作 品 第 1 33 頁 中 指 出, 殖 民 地 後 時 代, 不 僅 湧 現 了 無 數 各 種 獨 立 程 度 的 國 家, 而 且 在 現 存 的 國 家 內 地 區 自 治 的 要 求 不 斷 高 漲 當 提 到 香 港 的 情 況 時, 作 者 強 調 指 出, 存 在 着 中 央 政 府 對 已 經 授 予 的 權 益 合 法 地 或 實 際 地 往 回 收 的 某 種 危 險 性, 除 非 這 種 自 治 十 分 牢 靠 並 堅 決 受 到 保 護 他 還 進 一 步 強 調 指 出, 香 港 問 題 中 有 兩 種 因 素 互 相 碰 撞 着 : 一 種 是 有 利 因 素, 它 產 生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貫 被 認 爲 在 履 行 條 約 義 務 方 面 有 良 好 記 載 這 一 事 實 ; 一 種 是 不 利 因 素, 它 就 是 中 國 實 行 強 有 力 的 中 央 控 制 的 老 傳 統 (39) Roda Mushkat 在 前 述 作 品 第 1 80 頁 中 指 出 一 國 兩 制 的 形 式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保 證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的 工 具, 同 時 也 是 香 港 地 區 繁 榮 和 穩 定 的 保 障 這 種 機 制 決 不 能 理 解 爲 是 對 中 國 主 權 的 限 制, 因 爲 對 任 何 其 他 政 權 都 不 會 作 任 何 讓 步 相 反, 這 是 委 任 地 方 政 權 的 一 種 形 式, 好 比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31 條 精 神, 向 一 些 國 家 的 下 級 單 位 授 權 ( 如 經 濟 特 區 ) 相 反,Mic hael C Davi es 在 其 作 品 第 1 35 頁 中 用 一 個 聯 合 國 家 和 自 治 國 家 間 的 中 間 階 段 來 突 出 香 港 的 處 境, 他 指 出, 在 自 治 概 念 中 包 括 一 般 不 授 予 自 治 區 的 那 些 權 力 : 香 港 繼 續 作 爲 自 由 港 和 單 獨 的 關 稅 地 區 ; 獨 立 的 稅 收 制 度 ; 獨 立 的 金 融 外 貿 銀 行 業 務 政 策 ; 自 行 簽 發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的 出 入 境 旅 行 證 件 ; 地 方 司 法 機 關 不 隸 屬 於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 保 留 獨 特 的 經 濟 和 法 律 制 度 從 對 現 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條 及 其 後 數 條 的 分 析, 的 確 可 得 出 結 論 : 自 治 區 享 有 的 自 治 權 較 小, 比 如 立 法 權 僅 局 限 於 制 定 條 例 並 須 事 先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 從 表 面 看, 執 行 權 也 僅 局 限 於 財 政 管 理, 至 於 自 治 區 的 敎 育 科 學 文 化 公 共 衞 生 和 文 化 政 策, 在 宏 觀 經 濟 方 面, 必 須 服 從 國 家 計 劃 736

15 似 乎 想 讓 人 們 看 到 這 種 權 力 已 得 到 國 際 上 的 承 認, 根 據 聯 合 聲 明 的 規 定, 在 徵 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意 見 以 後, 澳 門 已 自 己 作 主 參 加 了 許 多 國 際 組 織, 如 關 稅 和 貿 易 總 協 定, 聯 合 國 亞 太 經 濟 及 社 會 委 員 會, 亞 太 發 展 研 究 及 培 訓 組 織, 亞 太 統 計 學 會, 世 界 貿 易 中 心 組 織,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組 織 (40) Michael C.Davi es 解 釋 道, 弄 明 白 澳 門 ( 和 香 港 ) 的 國 際 地 位, 對 於 中 國 對 澳 門 政 策 的 成 功, 如 同 確 立 一 種 恰 當 的 內 部 動 力 一 般 的 重 要 (41) 事 實 上, 只 有 國 際 上 承 認 這 種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才 能 使 中 國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全 盤 戰 略 中 順 利 地 實 施 這 一 政 策, 從 而 最 終 解 決 台 灣 問 題 Ⅸ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的 含 糊 之 處 聯 合 聲 明 中 提 到 的 起 草 委 員 會 草 擬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草 案 (42), 與 我 們 前 面 強 調 指 出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對 外 關 係 的 基 本 框 架 基 本 一 致 草 案 第 1 3 條 規 定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負 責 管 理 與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關 的 外 交 事 務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在 澳 門 設 立 機 構 處 理 外 交 事 務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自 行 處 理 有 關 的 對 外 事 務 在 防 務 方 面, 第 1 4 條 也 強 調 :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管 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防 務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負 責 維 持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社 會 治 安 與 此 同 時, 第 條 關 於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以 及 第 七 章 對 外 事 務, 都 重 提 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司 法 權 範 圍 內 包 含 的 那 些 對 外 關 係 的 原 則, 如 澳 門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談 判,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的 下 屬 組 織, 實 施 國 際 協 定, 在 澳 門 設 立 代 表 團 和 領 事 機 構 等, 這 些 原 則 在 闡 述 聯 合 聲 明 時 我 們 已 提 到 過 這 種 情 況 是,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根 據 情 況 和 需 要 授 權 或 協 助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使 其 他 與 其 有 關 的 國 際 協 定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規 定 的 將 來 實 施 國 際 協 定 的 情 況 這 種 情 況 是 允 許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簽 發 護 照 和 在 外 國 設 立 經 濟 和 貿 易 機 構, 或 者 相 反, 與 中 國 有 外 交 關 係 的 國 家 在 澳 門 設 立 領 事 和 其 他 官 方 機 構, 尙 未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立 外 交 關 係 的 國 家 的 機 構 改 爲 半 官 方 機 構, 以 及 允 許 尙 未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所 承 認 的 國 家 的 非 官 方 的 機 構 等 的 情 況 (40) 根 據 Michael C.Davies 前 述 作 品 第 1 42 頁 的 註 釋 (15), 香 港 加 入 了 關 稅 及 貿 易 總 協 定 聯 合 國 貿 易 及 發 展 會 議 聯 合 國 亞 太 經 濟 及 社 會 委 員 會 經 濟 合 作 和 發 展 組 織 亞 洲 生 產 力 組 織 以 及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41) 參 考 Michael C.Davies 前 述 作 品 第 1 29 頁 (42) 根 據 年 3 月 1 6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決 議 和 同 日 澳 門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公 佈 基 本 法 草 案 之 後, 將 之 交 予 公 衆 討 論 徵 集 意 見 之 後,1993 年 3 月 31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基 本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主 席 簽 令 頒 佈 737

16 據 說,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打 算 在 對 外 事 務 方 面 授 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廣 泛 的 權 力, 並 且 如 有 人 曾 描 寫 的 那 樣, 在 對 外 關 係 方 面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準 備 同 意 有 控 制, 或 者 有 指 導 的 自 治 這 種 權 力 能 否 授 予 和 得 到 保 障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決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地 方 當 局 將 來 的 關 係 (43) 我 們 已 經 指 出, 旣 然 對 外 政 策 的 指 揮 權 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那 麼 就 有 必 要 弄 清 未 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當 局 在 使 用 原 則 上 授 給 它 的 管 理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涉 外 事 務 的 職 權 方 面 有 哪 些 限 制 或 者 說, 需 要 確 定 各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機 器 權 力 下 放 中 享 有 自 治 的 准 確 尺 度 (44) 除 了 使 用 涉 外 事 務 和 對 外 政 策 這 兩 個 概 念 所 引 起 的 概 念 上 的 不 准 確 和 混 淆 之 外, 無 論 基 本 法 還 是 聯 合 聲 明 裏, 在 習 慣 上 認 爲 中 央 政 府 必 要 的 介 入 的 方 面 作 了 規 定, 要 求 在 最 高 層 的 國 家 間 建 立 關 係, 要 求 習 慣 上 的 主 權 機 構 享 有 國 際 法 保 護 這 些 規 定 都 似 乎 是 合 理 的 這 指 的 是 承 認 外 國 國 家 宣 佈 戰 爭 宣 佈 和 平 或 中 立 要 求 領 土 主 權 授 予 政 治 避 難 權 利 參 加 軍 事 性 或 自 衞 性 組 織, 或 者 相 反, 參 加 以 維 護 和 平 及 國 際 安 全 爲 目 的 的 組 織 等 情 況 反 之, 在 服 從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確 定 的 方 針 全 盤 或 戰 略 意 義 和 目 標 前 提 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參 予 的 領 域 引 渡 協 議 的 簽 署 或 者 關 係 的 維 護 和 發 展 在 適 當 的 領 域 內 國 際 協 定 的 中 止 和 實 施 等, 都 要 作 出 規 定, 即 以 突 出 的 地 位 把 澳 門 地 區 性 和 國 際 性 地 納 入 一 國 兩 制 的 政 策 範 疇 關 於 澳 門 地 區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的 另 一 個 不 太 明 確 的 地 方 是, 澳 門 是 以 中 國 澳 門 的 名 義, 以 非 國 家 實 體 的 身 份 自 治 性 地 與 作 爲 國 家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一 起 參 加 國 際 機 構, 那 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代 表 在 這 些 國 際 機 構 內 是 否 具 有 獨 立 的 表 決 權, 這 一 點 不 大 清 楚 還 有, 如 果 願 意 的 話, 可 以 提 出 這 樣 的 問 題 : 澳 門 怎 麼 樣 與 那 些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因 對 外 政 策 的 緣 故 暫 時 或 永 久 退 出 的 國 際 組 織 繼 續 保 持 聯 繫 基 本 法 內 所 使 用 的 對 外 關 係 和 涉 外 事 務 兩 個 概 念 含 義 不 明 確, 令 人 在 分 析 中 央 政 府 與 特 區 政 府 對 這 方 面 管 轄 權 的 分 界 時 有 相 當 的 主 觀 的 成 份 對 這 些 概 念 的 解 釋 不 得 不 參 考 中 葡 兩 國 在 聯 合 聲 明 所 確 定 的 政 制 架 構, 亦 即 所 謂 自 (43) 參 考 Roda Mushkat 前 述 作 品 第 1 83 頁 (44) 甚 至 是 因 爲, 如 同 我 們 已 指 出 的, 仔 細 觀 察 第 31 條 的 空 洞 內 容, 尤 其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行 政 劃 分 範 圍 之 外 行 政 區 憲 法 的 規 定, 會 使 我 們 把 自 治 概 念 本 身 認 作 是 保 留 一 國 兩 制 政 策 的 抵 押 而 且, 中 國 負 責 人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闡 述 太 簡 單 或 者 不 很 明 確 年 6 月 2 6 日 鄧 小 平 對 新 澤 西 州 Set an Hal l 大 學 楊 力 宇 敎 授 說 : 我 們 不 贊 成 台 灣 完 全 自 治 的 提 法 自 治 不 能 沒 有 限 度, 旣 有 限 度 就 不 能 完 全 完 全 自 治 就 是 兩 個 中 國, 而 不 是 一 個 中 國 制 度 可 以 不 同, 但 在 國 際 上 代 表 中 國 的, 只 能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 台 灣 作 爲 特 別 行 政 區, 雖 然 有 一 個 地 方 政 府, 但 同 其 他 省 市 的 地 方 政 府 以 至 自 治 區 的 不 同, 可 以 有 其 他 省 市 自 治 區 所 沒 有 而 爲 自 己 獨 有 的 某 些 權 力, 條 件 是 不 能 損 害 統 一 的 國 家 利 益 738

17 治 概 念 的 幅 度 然 而, 即 使 未 能 澄 清 這 些 疑 問, 作 爲 聯 合 聲 明 這 項 國 際 性 協 議 的 簽 署 一 方, 考 慮 到 這 項 雙 方 承 諾 的 協 議, 其 字 裏 行 間 表 述 的 自 治 的 精 神 和 概 念, 葡 萄 牙 在 這 方 面 監 督 中 國 政 府 的 行 爲 也 是 合 情 合 法 的 Ⅹ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永 久 性 的 問 題 有 理 由 認 爲, 即 使 在 年 以 後, 聯 合 聲 明 仍 是 兩 國 間 國 際 社 會 承 諾 意 願 的 一 項 有 效 的 國 際 條 約,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未 來 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後, 其 效 力 也 不 會 減 弱, 並 且 將 作 爲 國 際 社 會 衡 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是 否 遵 守 國 際 承 諾 的 參 考 性 條 約 理 由 有 二 首 先, 基 本 法 草 案 將 基 本 法 的 解 釋 權 和 修 改 權 分 別 授 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全 會 (45) 在 第 一 種 情 況 下, 即 一 旦 涉 及 關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務 或 中 央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係, 由 常 務 委 員 會 作 出 解 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院 服 從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解 釋 第 二 種 情 況, 即 修 改 權 要 完 全 遵 循 任 何 修 改 均 不 得 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澳 門 的 基 本 方 針 相 抵 觸 的 原 則 這 意 味 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本 身 概 念 的 解 釋 受 中 國 政 府 各 個 時 期 的 政 治 願 望 的 約 束 其 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 身 的 存 在 及 其 永 久 性 都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在 確 定 劃 分 國 家 行 政 區 之 外 ( 46),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31 條 僅 泛 泛 地 提 到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實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體 情 況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以 法 律 規 定 根 據 制 度 維 護 無 限 主 權 的 觀 念, 中 國 可 以 取 消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人 地 位, 比 如 把 它 變 成 一 個 市 或 者 一 個 自 治 區 (47) (45) 參 考 年 4 月 澳 門 基 本 法 諮 詢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基 本 法 第 八 章 第 1 43 條 和 第 1 44 條 (46) 第 30 條 作 出 以 下 規 定 : (1) 全 國 分 爲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 (2) 省 自 治 區 分 爲 自 治 州 縣 自 治 縣 市 ; (3) 縣 自 治 縣 分 爲 鄕 民 族 縣 鎮 直 轄 市 和 較 大 的 市 分 爲 區 縣 自 治 州 分 爲 縣 自 治 縣 市 自 治 區 自 治 州 自 治 縣 都 是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關 於 中 國 地 方 政 府 的 詳 細 情 況, 參 考 James C.F.Wang 前 述 作 品 第 1 52 頁 及 以 後 數 頁 (47) 從 珠 海 地 區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遠 景 來 看,1 999 年 以 後 珠 海 經 濟 特 區 可 能 包 括 附 近 地 區, 這 是 澳 門 地 區 融 入 鄰 近 地 區 的 又 一 種 理 由 739

18 所 以, 我 們 確 信, 第 31 條 條 文 的 規 定 可 確 切 地 解 釋 爲 不 承 認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國 家 行 政 區 劃 分 的 正 常 和 穩 定 的 形 式, 或 者,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應 該 把 該 條 的 規 定 解 釋 爲 有 計 劃 地 提 出 一 項 外 交 政 策 的 准 則, 即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當 然 這 種 提 法 是 暫 時 的 由 於 基 本 法 ( 草 案 ) 第 1 43 條 最 後 一 句 空 洞 地 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澳 門 ( 而 不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的 基 本 方 針 作 爲 基 本 法 修 改 的 准 則, 不 把 這 些 方 針 與 中 葡 聯 合 聲 明 中 的 方 針 作 比 較, 這 意 味 着 將 來 有 可 能 會 出 現 其 他 的 方 針 於 是,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就 提 出 了 要 強 化 聯 合 聲 明 作 爲 國 際 法 文 件 地 位 的 想 法, 目 的 在 於 使 聯 合 聲 明 在 作 爲 兩 國 關 係 制 度 架 構 的 基 本 法 通 過 後, 能 夠 繼 續 存 在 這 種 情 況 可 能 會 在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基 本 法 以 後 出 現, 或 者, 最 終 會 在 年 1 2 月 20 日 兩 國 移 交 權 力 時 出 現 (48) Ⅺ 結 論 我 們 把 澳 門 作 爲 在 西 方 和 東 方 之 間 共 同 生 存 的 特 殊 例 子 展 示 出 它 生 存 的 狀 況, 在 中 國 國 家 的 結 構 中 有 它 的 空 間, 同 時 又 是 鄧 小 平 所 大 膽 提 出 的 對 外 開 放 政 策 本 身 的 工 具,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不 應 錯 失 任 何 機 會, 標 示 出 澳 門 作 爲 國 際 法 的 自 治 主 體 所 以, 葡 萄 牙 政 府 和 澳 門 政 府 爲 使 澳 門 加 入 維 持 西 方 文 化 的 國 際 法 的 主 要 文 件 以 及 爲 澳 門 參 加 各 種 國 際 性 和 區 域 性 組 織 所 作 的 努 力, 是 値 得 贊 揚 的 事 實 上, 由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對 內 政 策 的 緣 故, 比 如 要 維 護 中 國 國 家 的 中 央 機 構 解 釋 憲 法 和 依 照 憲 法 判 斷 地 方 上 的 規 定 是 否 合 適 的 職 權 (49), 中 國 有 關 維 護 澳 門 地 區 高 度 自 治 和 聯 合 聲 明 中 的 基 本 政 策 50 年 不 變 的 意 願 將 來 有 可 能 會 被 犧 牲 的 這 種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實, 將 會 被 葡 萄 牙 和 國 際 社 會 形 容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破 壞 其 自 由 簽 署 的 一 項 國 際 協 約, 是 對 今 天 使 國 際 社 會 中 所 有 的 伙 伴 共 存 的 國 際 法 常 規 和 原 則 失 信 的 象 徵 從 表 面 看, 中 國 在 將 來 保 留 澳 門 和 香 港 的 國 際 地 位 中 會 贏 得 一 切, 在 與 歐 洲 和 美 國 的 關 係 中 加 強 它 的 實 力 (48) Roda Mushkat 在 其 前 述 作 品 第 1 88 頁 中 指 出, 從 國 際 法 的 觀 點 出 發, 只 要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明 顯 的 作 爲 法 人 承 認 的 權 力, 香 港 也 會 出 現 類 似 問 題 他 說 : 顯 然, 通 過 在 聯 合 國 發 表 一 個 這 方 面 的 中 國 聲 明, 它 的 立 塲 會 受 到 普 遍 支 持 然 而, 在 當 前 形 勢 下, 這 個 步 驟 似 乎 不 太 現 實, 因 爲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歷 來 反 對 香 港 問 題 國 際 化 的 任 何 企 圖 香 港 自 治 權 可 通 過 第 三 者 的 行 爲 得 以 鞏 固 ( ) 只 要 國 外 著 名 的 參 予 者 保 證 事 先 承 認 香 港 地 區 的 國 際 法 人 資 格, 那 麼 香 港 在 英 國 支 持 下 有 可 能 在 未 來 不 會 出 現 倒 退 情 況 (49)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67 條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1 ) 解 釋 憲 法, 監 督 憲 法 的 實 施 ;(2) 撤 銷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國 家 機 關 制 定 的 同 憲 法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規 相 抵 觸 的 地 方 性 法 規 和 決 議 740

19 在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相 互 依 賴 日 益 加 強 成 立 區 域 性 集 團 作 爲 拉 近 富 有 國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鴻 溝 的 唯 一 途 徑 出 現 的 國 際 形 勢 下, 在 這 個 有 決 定 意 義 的 時 刻, 中 國 將 香 港 和 澳 門 作 交 易, 以 求 達 到 渴 望 的 進 步 和 發 展, 最 終 實 現 遠 在 年 1 月 2 日 中 國 第 一 任 總 統 孫 中 山 所 承 諾 的 建 設 一 個 年 輕 的 共 和 國 的 根 本 願 望 把 中 國 置 於 國 際 社 會 受 人 尊 重 的 地 位 1997 年 和 1999 年 後 分 別 在 香 港 和 澳 門 保 留 資 本 主 義 市 塲 體 制, 這 是 國 際 社 會 所 需 要 的 中 國 繼 續 執 行 對 外 開 放 政 策 的 保 障, 是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不 半 途 而 廢 的 保 障, 這 是 比 任 何 性 質 的 政 治 聲 明 更 有 保 障 的 保 障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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