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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作 業 日 程 表 日 期 辦 理 事 項 ( 星 期 三 ) ( 星 期 三 ) 至 ( 星 期 五 ) 本 電 子 檔 僅 供 參 考, 正 式 內 容 以 書 面 簡 章 為 準 開 始 發 售 紙 本 簡 章 ( 可 上 網 下 載 電 子 簡 章 ) 受 理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後 郵 寄 書 面 資 料,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上 08:30~09:50 專 業 科 目 ( 星 期 六 ) 午 10:30~11:50 專 業 科 目 ( 筆 試 ) 下 午 14:00~15:30 實 用 語 文 ( 星 期 六 ) ( 星 期 二 ) ( 星 期 五 ) 至 ( 星 期 二 ) 99 年 7 月 上 旬 起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口 試 ( 地 點 : 教 育 系 ) 公 告 各 班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各 所 系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1

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經 本 校 99 年 1 月 14 日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會 議 通 過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部 訂 頒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大 學 辦 理 研 究 所 ( 系 ) 碩 士 及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二 本 校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辦 法 貳 招 生 班 別 : 一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 教 學 碩 士 班 ): 學 校 經 營 與 管 理 課 程 與 教 學 國 語 文 體 育 科 視 覺 藝 術 等 5 班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台 灣 文 化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中 國 文 學 環 境 生 態 科 技 管 理 幼 兒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 澎 湖 班 ) 等 8 班 參 修 業 年 限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略 以,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 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能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修 業 年 限 不 含 休 學 年 限 肆 報 名 須 知 :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A4 紙 列 印 出, 併 同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各 班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掛 號 郵 寄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上 網 報 名 時,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件 1 二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99 年 4 月 7 日 起 至 99 年 4 月 16 日 止 三 郵 寄 資 料 日 期 :99 年 4 月 7 日 起 至 99 年 4 月 1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寄 地 址 :70005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親 自 送 件 :99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99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送 件 地 址 :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 本 校 府 城 校 區 誠 正 大 樓 1 樓 104 室 ) 四 報 名 網 址 : 2

3 五 報 名 費 : ( 一 ) 各 班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0 元 ( 二 ) 報 考 教 育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取 得 參 加 口 試 資 格 者, 另 收 取 口 試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上 述 費 用 請 務 必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 參 與 口 試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口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閱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如 附 件 2 六 招 生 簡 章 :( 可 自 行 下 載 本 電 子 簡 章 或 購 買 紙 本 簡 章 ) ( 一 ) 紙 本 簡 章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請 至 本 校 府 城 校 區 警 衛 室 洽 購 ( 二 ) 函 購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 並 附 B4 之 回 郵 信 封 貼 印 刷 品 郵 資 10 元 或 限 時 郵 資 17 元 及 工 本 費, 寄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收 ( 請 註 明 購 買 在 職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 否 則 恕 不 受 理 洽 詢 電 話 : 轉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伍 考 試 日 期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准 考 證 : 請 以 A4 紙 自 行 列 印 並 摺 半, 應 考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於 考 試 時 置 於 桌 上, 以 便 查 驗 陸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府 城 校 區 ( 台 南 市 中 西 區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設 於 澎 湖 縣 中 興 國 小 柒 放 榜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在 本 校 公 告 榜 單 並 於 本 校 首 頁 及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網 址 為 : 捌 報 名 手 續 及 一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表 : 進 入 系 統 後 請 先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 若 因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該 字 時, 請 直 接 跳 過, 待 報 名 表 列 印 後, 於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 輸 入 完 成 確 認 無 誤 後, 依 系 統 賦 予 之 帳 號, 至 ATM 轉 帳 後,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二 裝 寄 報 名 表 件 : 請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按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資 料 夾 夾 妥 後,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之 B4 信 封 內 ( 請 列 印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填 妥 寄 件 人 等 資 料 後, 張 貼 於 信 封 上 ),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3

4 報 名 時 繳 交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並 請 依 序 置 放 : ( 一 ) 自 網 路 列 印 報 名 表 1 份, 並 張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1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1 張,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 二 ) 繳 交 下 列 學 經 歷 證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記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與 學 歷 證 件 不 符 者, 均 不 受 理 報 名 ) 2.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 影 印 本 2 份 3. 現 職 ( 在 職 ) 證 明 書 (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格 式 - 如 附 件 3)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各 1 份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印 本 1 份 ( 報 名 各 教 學 碩 士 班 者 須 繳 交 ) ( 三 ) 繳 交 各 系 所 指 定 之 審 查 表 及 書 面 資 料 : 1. 請 自 行 點 選 列 印 出 擬 報 考 班 別 之 資 料 審 查 表 1 份 ( 如 附 表 1-12), 並 填 妥 表 件, 併 同 各 招 生 班 別 規 定 之 書 面 資 料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各 乙 式 ( 請 以 A4 格 式 製 成 ), 整 理 齊 全 後,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內 2. 各 碩 士 班 繳 交 之 書 面 項 目 及 其 各 項 成 績 所 佔 比 例, 詳 如 本 簡 章 第 玖 之 招 生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考 生 繳 交 審 查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記 功 嘉 獎 證 明 檔 案 論 文 著 作 或 研 究 計 畫 等, 如 需 退 回 請 自 附 回 郵 信 封 ; 或 請 於 放 榜 後 1 個 月 內 與 報 考 系 ( 所 ) 聯 絡 取 回, 逾 期 視 同 廢 棄, 資 料 由 各 系 ( 所 ) 逕 予 銷 毀 4

5 玖 招 生 系 所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系 所 班 別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學 校 經 營 與 管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17 報 名 資 格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現 任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之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一 教 育 行 政 學 二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教 育 行 政 學 25% ( 二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25%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50% ( 一 ) 年 資 5% ( 二 ) 學 術 著 作 ( 專 書 或 已 公 開 發 表 之 著 作 )15% ( 三 ) 研 究 獎 勵 10% ( 四 ) 各 項 進 修 研 習 ( 含 證 書 )10% ( 五 ) 未 來 研 究 規 劃 10%( 繳 交 2,000 字 以 內 以 3 頁 A4, 字 體 大 小 12 為 原 則 之 書 面 資 料, 內 容 說 明 1. 未 來 研 究 主 題 ;2. 為 什 麼 要 研 究 這 個 主 題 ;3. 進 行 這 項 研 究 預 定 的 學 習 重 點 ) 筆 試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教 育 行 政 學 2. 實 用 語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32 學 分, 並 經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2 至 4 年 ( 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能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1 年 )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電 話 : 轉 761 tina@mail.nutn.edu.tw 5

6 系 所 班 別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假 日 班 ) 名 額 23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報 名 資 格 一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現 任 公 私 立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之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聯 絡 方 式 一 課 程 與 教 學 ( 含 理 論 與 實 務 ) 二 教 育 研 究 法 ( 含 測 驗 統 計, 此 科 只 可 攜 帶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應 考 )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課 程 與 教 學 20% ( 二 ) 教 育 研 究 法 20% ( 三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只 採 計 英 文 分 數, 國 文 成 績 之 採 計 方 式 見 第 四 項 )10% 二 書 面 審 查 佔 25% ( 一 ) 年 資 8%, 服 務 滿 1 年 給 予 0.25 分 ( 二 ) 學 分 與 研 習 8%, 與 教 育 專 業 有 關 學 分 每 學 分 0.25 分, 最 多 4 分, 與 教 育 專 業 有 關 研 習 每 40 小 時 0.5 分, 最 多 4 分 ( 三 ) 論 文 著 作 9%, 已 出 版 之 著 作 每 篇 得 給 予 0.1 至 3 分 ( 四 ) 讀 書 計 畫 ( 含 學 經 歷 口 試 參 考 資 料 ) ( 五 ) 研 究 計 畫 ( 口 試 參 考 資 料 ) 三 口 試 佔 25%( 口 試 名 單 將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通 知, 並 公 告 於 教 育 系 網 頁 及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網 頁 四 國 文 成 績 不 列 入 錄 取 總 分, 但 成 績 未 達 本 碩 士 班 到 考 考 生 之 百 分 等 級 15(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含 四 五 兩 項, 為 必 要 條 件 * 筆 試 及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招 生 名 額 之 2 倍 人 數 為 原 則 參 加 口 試 ; 參 加 口 試 另 收 取 口 試 費 1,000 元 * 口 試 日 期 :99 年 5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課 程 與 教 學 2. 教 育 研 究 法 3. 實 用 語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 轉 612 edu-1@pubmail.nutn.edu.tw 6

7 系 所 班 別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2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國 民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現 任 之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一 國 語 文 教 學 二 國 學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國 語 文 教 學 20% ( 二 ) 國 學 20% ( 三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10%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20% ( 一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5% ( 二 ) 職 業 證 照 或 有 關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2% ( 三 ) 國 語 文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3% 1 獲 獎 紀 錄 3% 2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8%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2% 三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30% ( 一 ) 自 傳 5% ( 二 ) 研 究 計 畫 20% ( 三 ) 上 述 未 列 之 國 語 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5%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聯 絡 方 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國 語 文 教 學 2. 國 學 3. 實 用 語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國 語 文 學 系 電 話 : 轉 621 yifang@ mail.nutn.edu.tw 7

8 系 所 班 別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科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30 報 名 資 格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現 任 之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一 體 育 社 會 科 學 ( 包 括 體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體 育 史 ) 二 運 動 科 學 概 論 ( 包 括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聯 絡 方 式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70% ( 一 ) 體 育 社 會 科 學 30% ( 二 ) 運 動 科 學 概 論 30% ( 三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10%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 資 格 審 查 ) 佔 30% ( 一 ) 年 資 10% ( 二 ) 擔 任 體 育 教 學 與 行 政 相 關 職 務 10% ( 三 ) 擔 任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10%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體 育 社 會 科 學 2. 運 動 科 學 概 論 3. 實 用 語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體 育 學 系 電 話 : 轉 351 feirry@mail.nutn.edu.tw 8

9 系 所 班 別 美 術 學 系 視 覺 藝 術 教 學 碩 士 班 ( 夜 間 班 ) 組 別 平 面 創 作 組 ( 西 畫 ) 平 面 創 作 組 ( 水 墨 畫 ) 影 像 與 空 間 組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 或 同 等 學 力 ) 及 中 小 學 或 幼 稚 園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現 任 之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二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仍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藝 術 理 論 ( 含 美 術 史 美 學 ) 二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一 筆 試 佔 30% ( 一 ) 藝 術 理 論 ( 含 美 術 史 美 學 )20% ( 二 ) 實 用 語 文 10%( 國 文 5% 英 文 5%) 二 資 料 審 查 佔 70% ( 一 ) 作 品 審 查 50% 作 品 相 關 資 料 ( 作 品 集 畫 冊 數 位 檔 案 等 相 關 資 料 ) ( 二 ) 創 作 研 究 計 畫 20% 創 作 研 究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 論 文 計 畫 獲 獎 紀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筆 試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資 料 審 查 2. 藝 術 理 論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備 註 本 碩 士 班 採 分 組 報 名 分 組 錄 取, 各 組 如 遇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生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其 缺 額 併 入 他 組 名 額 中 聯 絡 方 式 美 術 學 系 電 話 (06) 轉 671 payee@mail.nutn.edu.tw 9

10 系 所 班 別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台 灣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0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2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一 台 灣 史 二 台 灣 地 理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台 灣 史 25% ( 二 ) 台 灣 地 理 25%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25% ( 一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5% ( 二 ) 專 業 表 現 20% 1 獲 獎 紀 錄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創 作 表 演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15% 2 發 表 著 作 5% 三 學 習 知 能 佔 25% ( 一 ) 自 傳 5% ( 二 ) 研 究 計 畫 ( 以 15 頁 為 限 )20% 筆 試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台 灣 史 2. 台 灣 地 理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聯 絡 方 式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電 話 : 轉 751 polaris@ mail.nutn.edu.tw 10

11 系 所 班 別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0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滿 1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概 論 ( 本 科 筆 試 時 不 可 攜 帶 計 算 機 )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30% 計 算 機 概 論 二 資 料 審 查 佔 70% ( 一 ) 自 傳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0% ( 二 )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35% 1 獲 獎 紀 錄 2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三 ) 研 究 計 畫 25% 筆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計 算 機 概 論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聯 絡 方 式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電 話 : 轉 771 ilt@mail.nutn.edu.tw 11

12 系 所 班 別 國 語 文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0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滿 1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一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二 文 字 學 ( 含 文 字 學 聲 韻 學 訓 詁 學 )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20% ( 二 ) 文 字 學 ( 含 文 字 學 聲 韻 學 訓 詁 學 )20% ( 三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10%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20% ( 一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5% ( 二 )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2% ( 三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3% 1 獲 獎 紀 錄 3% 2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8%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2% 三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佔 30% ( 一 ) 自 傳 5% ( 二 ) 研 究 計 畫 20% ( 三 )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5%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2. 文 字 學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聯 絡 方 式 國 語 文 學 系 電 話 : 轉 621 yifang@mail.nutn.edu.tw 12

13 系 所 班 別 生 態 科 學 與 技 術 學 系 環 境 生 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17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滿 1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二 生 態 學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60% ( 一 )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30% ( 二 ) 生 態 學 30% 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佔 40% 備 審 資 料 包 括 ( 一 ) 大 學 成 績 單 正 本 ( 二 ) 自 傳 ( 三 ) 讀 書 計 畫 (5 頁 以 內, 包 括 未 來 預 定 研 究 之 主 題 進 行 方 法 與 預 期 成 果 ) ( 四 ) 推 荐 信 2 封, 其 中 1 封 須 為 現 任 職 單 位 主 管 所 撰 寫 ( 五 )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創 作 論 文 發 表 等 筆 試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聯 絡 方 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 筆 試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生 態 科 學 與 技 術 學 系 電 話 : 轉 bst-1@pubmail.nutn.edu.tw 13

14 系 所 班 別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4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2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管 理 實 務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30% 管 理 實 務 二 資 料 審 查 佔 70% ( 一 )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45% ( 二 ) 學 習 知 能 與 研 究 計 畫 25% 筆 試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資 料 審 查 2. 管 理 實 務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聯 絡 方 式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電 話 : 轉 bm.tm@mail.nutn.edu.tw 14

15 系 所 班 別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夜 間 班 ) 名 額 20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二 除 取 得 前 項 報 考 資 格 外, 尚 須 工 作 年 資 至 少 2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一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教 思 潮 課 程 與 教 學 ) 二 兒 童 發 展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幼 兒 教 育 17% ( 二 ) 兒 童 發 展 17% ( 三 ) 實 用 語 文 16% 二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佔 50% ( 一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0% 以 在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及 兒 童 福 利 相 關 機 構 工 作 的 年 資 為 計 算 標 準, 一 年 加 一 分, 最 多 加 十 分 ( 二 )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5% ( 三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25% 1 學 術 著 作 10% 2 進 修 證 明 5% 3 其 他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0% 十 年 內 之 獲 獎 紀 錄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及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或 特 殊 表 現 等 ( 四 ) 未 來 研 究 規 畫 10% 繳 交 2000 字 左 右 之 書 面 資 料, 內 容 說 明 1. 未 來 研 究 主 題 ;2. 研 究 這 個 主 題 的 動 機 和 目 的 ;3. 此 項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預 期 效 益 與 貢 獻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幼 兒 教 育 2. 兒 童 發 展 3. 實 用 語 文 - 國 文 4. 實 用 語 文 - 英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進 入 本 碩 士 班 課 程 之 前, 未 曾 修 習 與 幼 兒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者, 補 修 4 至 10 學 分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 轉 681 ece-2@pubmail.nutn.edu.tw 15

16 系 所 班 別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暑 期 班 ) 名 額 20 一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報 名 資 格 二 目 前 從 事 特 殊 教 育 視 障 教 育 視 障 社 會 服 務 視 障 醫 療 或 視 障 就 業 等 性 質 之 工 作 1 年 以 上 經 驗 之 人 員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7 月 1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考 試 科 目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視 覺 障 礙 導 論 ( 含 視 覺 障 礙 教 材 教 法 ) 二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視 覺 障 礙 導 論 30% ( 二 )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20% 二 資 料 審 查 佔 50% ( 一 ) 視 障 教 育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二 ) 合 格 特 殊 教 師 證 或 相 關 證 照 ( 三 )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獎 勵 發 表 及 著 作 ) ( 四 ) 研 究 計 畫 1 建 議 內 容 : 研 究 背 景 研 究 目 的 與 問 題 研 究 方 法 步 驟 及 預 期 成 果 2 建 議 格 式 :A4 規 格 5-10 頁 12 號 字 標 楷 體 筆 試 如 有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視 覺 障 礙 導 論 2.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備 註 一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32 學 分, 並 經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2 至 4 學 年 二 本 班 上 課 時 間 以 暑 假 為 原 則 三 本 碩 士 班 錄 取 者, 未 曾 修 習 特 殊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者, 入 學 後 需 依 本 系 規 定 補 修 4-10 學 分 聯 絡 方 式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 轉 641 fangyu@mail.nutn.edu.tw 16

17 系 所 班 別 教 育 學 系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名 額 20 凡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經 認 可, 並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皆 可 報 考 : 一 現 職 澎 湖 縣 公 私 立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幼 稚 園 等 教 師 ( 含 校 長 報 名 資 格 園 長 ) 二 現 職 澎 湖 縣 各 級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經 銓 敘 合 格 之 編 制 內 人 員 以 上 各 職 務 其 任 職 年 資 ( 不 含 實 習 年 資 ) 須 滿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99 年 9 月 3 日 止, 須 附 工 作 證 明 ) 上 課 時 間 週 六 日 或 國 定 假 日 上 課 地 點 澎 湖 縣 中 興 國 小 考 試 科 目 一 課 程 與 教 學 ( 含 理 論 與 實 務 ) 二 教 育 研 究 法 ( 含 測 驗 統 計, 此 科 只 可 攜 帶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應 考 ) 三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 考 試 地 點 澎 湖 縣 中 興 國 小 計 分 方 式 及 錄 取 標 準 一 筆 試 成 績 佔 50% ( 一 ) 課 程 與 教 學 20% ( 二 ) 教 育 研 究 法 20% ( 三 ) 實 用 語 文 ( 含 國 文 及 英 文, 只 採 計 英 文 分 數, 國 文 成 績 之 採 計 方 式 見 第 三 項 )10% 二 書 面 審 查 佔 50% ( 一 ) 年 資 20%, 服 務 滿 1 年 給 予 1 分 ( 二 ) 學 分 與 研 習 25%, 與 教 育 專 業 有 關 學 分 每 學 分 1 分, 最 多 10 分, 與 教 育 專 業 有 關 研 習 每 20 小 時 1 分, 最 多 15 分 ( 三 ) 論 文 著 作 5%, 已 出 版 之 著 作 每 篇 得 給 予 0.1 至 3 分 三 國 文 成 績 不 列 入 錄 取 總 分, 但 成 績 未 達 本 碩 士 班 到 考 考 生 之 百 分 等 級 15( 含 ) 以 上 者, 不 予 錄 取 同 分 擇 優 錄 取 順 序 備 註 聯 絡 方 式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本 班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如 錄 取 考 生 最 後 1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課 程 與 教 學 2. 教 育 研 究 法 3. 實 用 語 文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若 實 用 語 文 未 列 為 成 績 考 核 者, 以 前 兩 科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 如 仍 相 同, 則 增 額 錄 取 之 學 生 至 少 應 修 滿 32 學 分, 並 經 學 位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2 至 4 年 ( 但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未 能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學 位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1 年 ) 教 育 學 系 電 話 : 轉 612 edu-1@pubmail.nutn.edu.tw 17

18 拾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考 試 日 期 99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時 間 上 午 下 午 班 別 考 試 科 目 08:30~09:50 10:30~11:50 14:00~15:30 學 校 經 營 與 管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學 實 用 語 文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 教 育 研 究 法 實 用 語 文 國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國 語 文 教 學 國 學 實 用 語 文 體 育 科 教 學 碩 士 班 體 育 社 會 科 學 運 動 科 學 概 論 實 用 語 文 視 覺 藝 術 教 學 碩 士 班 藝 術 理 論 實 用 語 文 台 灣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台 灣 史 台 灣 地 理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計 算 機 概 論 專 班 中 國 文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中 國 文 學 史 及 思 想 史 文 字 學 環 境 生 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環 境 科 學 概 論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實 務 生 態 學 實 用 語 文 幼 兒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幼 兒 教 育 兒 童 發 展 實 用 語 文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視 覺 障 礙 導 論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課 程 與 教 學 班 ( 澎 湖 班 ) * 教 育 研 究 法 實 用 語 文 附 註 : 有 註 明 (*) 之 考 科 可 攜 帶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應 考, 本 校 簡 易 計 算 機 規 格 標 準 如 下 : 本 校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規 格 標 準 規 格 標 準 具 備 之 功 能 :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不 得 具 備 之 功 能 : ( 一 ) 文 書 程 式 公 式 及 計 算 式 之 文 數 字 編 輯 記 憶 功 能 ( 二 ) 超 出 MR MC M+ M- GT 之 數 據 儲 存 功 能 ( 三 ) 使 用 者 儲 存 程 式 或 功 能 鍵 以 外 之 內 建 程 式 功 能 ( 四 ) 發 聲 列 印 報 表 及 內 建 振 動 器 ( 五 ) 外 插 擴 充 卡 記 憶 卡 及 各 種 通 訊 功 能 ( 六 ) 外 接 電 源 功 能 18

19 拾 壹 錄 取 原 則 一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二 各 科 成 績 採 計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有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則 不 予 錄 取 拾 貳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成 績 通 知 : 於 放 榜 之 日 起 寄 發 成 績 單, 如 考 生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於 99 年 6 月 4 日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查 詢 洽 詢 電 話 : 轉 241~242 二 成 績 複 查 :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4),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並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手 續 費, 於 99 年 6 月 8 日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並 須 附 貼 足 郵 票 書 明 回 郵 地 址 之 信 封 1 個, 信 封 背 面 書 寫 考 生 之 聯 絡 電 話 ) 拾 參 申 訴 考 生 對 本 次 考 試 若 有 其 他 疑 義, 應 於 放 榜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訴,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依 簡 章 規 定 並 會 同 相 關 系 所 處 理 後 逕 予 答 覆 ; 必 要 時 得 簽 請 校 長 組 成 處 理 小 組, 經 討 論 後 予 以 函 復 拾 肆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一 錄 取 新 生 至 各 所 系 報 到, 報 到 時 間 需 繳 驗 之 證 件, 於 放 榜 時 公 告 二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 未 按 時 報 到 註 冊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缺 名 額, 若 有 備 取 生, 由 備 取 生 按 成 績 依 序 遞 補, 以 遞 補 至 開 學 後 第 2 週 為 原 則 三 考 生 繳 ( 交 ) 驗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 含 審 查 內 之 各 項 文 件, 如 記 功 嘉 獎 證 明 檔 案 論 文 著 作 或 研 究 計 畫 等 ),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外,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拾 伍 收 費 標 準 一 學 生 應 繳 交 學 雜 費 ( 各 班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表 ) 論 文 指 導 費 ( 相 當 於 2 學 分 ) 及 論 文 口 試 費 ( 約 新 台 幣 9,000 元 ) 外 ; 各 班 每 學 分 收 費 2,000 元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每 學 分 收 費 4,000 元 每 位 學 生 應 收 校 園 資 訊 資 源 應 用 費 320 元 ; 修 習 鍵 盤 樂 者 繳 交 鍵 盤 樂 器 材 料 維 護 費 650 元 19

20 二 如 各 項 費 用 調 整, 則 按 調 整 後 之 標 準 收 費 三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各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班 別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標 準 班 別 ( 比 照 文 學 院 ) ( 比 照 理 學 院 ) 學 校 經 營 與 管 理 9,870 元 體 育 科 教 學 11,440 元 課 程 與 教 學 9,870 元 視 覺 藝 術 教 學 11,440 元 國 語 文 教 學 9,870 元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11,440 元 台 灣 文 化 9,870 元 科 技 管 理 11,440 元 中 國 文 學 9,870 元 環 境 生 態 11,440 元 幼 兒 教 育 9,870 元 特 殊 教 育 11,440 元 課 程 與 教 學 澎 湖 班 9,870 元 拾 陸 附 則 一 學 生 須 修 滿 應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並 經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成 績 及 格 後, 由 本 校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各 班 修 業 年 限 應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所 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中 ( 三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有 關 進 修 後 之 薪 級 敘 定, 應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上 課 時 間 以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教 育 班 次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報 考 資 格 中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之 認 定, 悉 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各 系 所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錄 取 考 生 應 於 入 學 之 當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前 3 天 一 次 辦 理 完 竣, 否 則 視 為 放 棄 六 各 班 報 考 人 數 如 未 達 該 班 招 生 名 額 者, 本 校 保 有 取 消 考 試 之 權 利 ; 如 公 告 取 消 考 試, 已 報 考 者 所 繳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七 各 班 學 生 退 休 學 退 費 標 準, 比 照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大 學 校 院 學 生 退 休 學 退 費 標 準 表 辦 理 八 各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或 學 分 九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十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0

21 附 件 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是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的 考 生 可 以 使 用 瀏 覽 器 ( 建 議 MSIE)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及 往 後 的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因 此 使 用 網 路 報 名 僅 需 要 一 台 可 上 網 電 腦 瀏 覽 器 與 印 表 機 即 可 如 有 系 統 操 作 問 題, 請 洽 電 話 : 轉 或 604 一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登 入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自 99 年 4 月 7~-16 日 止 請 使 用 IE6.0 版 以 上 瀏 覽 器, 解 析 度 1024*768( 含 ) 以 上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報 名 資 料 請 先 檢 查 系 所 ( 組 ) 別 身 分 是 否 有 誤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或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身 分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故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審 慎 小 心, 並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若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複 試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產 生 轉 帳 帳 號 列 印 轉 帳 相 關 資 料 至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於 繳 費 一 小 時 後, 上 網 進 行 繳 費 確 認 1 小 時 後, 登 入 系 統 進 行 繳 費 確 認 並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表 准 考 證 報 名 資 料 表 請 黏 貼 近 三 個 月 內 一 吋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張 註 :1.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2. 准 考 證 請 自 行 摺 半, 應 考 時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掛 號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件 :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21

22 附 件 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報 名 費 : ( 一 ) 各 班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2,000 元 ( 二 ) 報 考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取 得 參 加 口 試 資 格 者, 另 收 口 試 費 用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上 述 費 用 請 務 必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 參 與 口 試 之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口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再 以 ATM 轉 帳 繳 費 二 繳 費 期 間 :99 年 4 月 7 日 至 4 月 16 日 止 三 繳 費 方 式 :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註 1) 輸 入 臺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輸 入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註 1:(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註 2: 若 利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轉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004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成 功 四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 一 ) 上 述 繳 費 方 式, 均 須 使 用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該 帳 號 僅 供 考 生 個 人 使 用, 請 小 心 輸 入 ( 二 ) 請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上 網 進 行 繳 費 確 認 於 確 認 繳 費 後 即 可 上 網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報 名 表 請 貼 相 片 准 考 證 不 必 貼 相 片 ) 五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持 台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台 灣 銀 行 ATM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沒 有 出 現 金 額 或 帳 戶 餘 額 沒 有 扣 款 者,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六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備 查 七 報 名 繳 費 後, 除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外,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22

23 附 件 3 現 職 ( 在 職 ) 證 明 書 報 名 班 別 : 現 職 ( 在 職 ) 證 明 書 字 號 第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服 務 機 構 ( 學 校 公 司 行 號 )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到 職 日 期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備 註 本 證 明 書 所 列 內 容 如 有 偽 造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外, 並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以 上 所 列 內 容 無 誤 特 此 證 明 如 經 錄 取 並 同 意 其 在 職 進 修 服 務 機 構 負 責 人 簽 章 : 服 務 機 構 印 信 ( 章 戳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月 日 23

24 附 件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1. 考 生 成 績 若 有 疑 問,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並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手 續 費, 於 99 年 6 月 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申 請, 逾 期 或 未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2.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為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並 須 附 貼 足 郵 票 書 明 回 郵 地 址 姓 名 之 信 封 1 個, 信 封 背 面 書 寫 考 生 之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班 別 考 試 試 場 座 位 號 碼 ( 即 准 考 證 號 碼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成 績 查 覆 表 姓 名 : 報 考 班 別 : 准 考 證 號 :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分 數 複 查 分 數 相 符 相 符 相 符 不 相 符 不 相 符 不 相 符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99 年 月 日 24

25 附 件 5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需 於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放 在 桌 上, 以 便 查 驗 二 考 生 入 場 後,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遲 到 20 分 鐘 者, 即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紙 上 號 碼 與 桌 上 之 座 號 及 准 考 證 上 座 號 均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否 則 所 考 科 目 之 成 績 一 律 不 予 計 算 四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筆 墨 及 透 明 墊 板 外, 其 他 物 品 請 放 置 考 場 前 黑 板 下 方 五 考 生 應 自 備 文 具, 各 科 答 案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六 各 系 所 之 考 試 科 目 有 加 註 * 符 號 者, 表 示 此 科 只 可 攜 帶 簡 易 型 計 算 機 應 考 ( 指 僅 具 四 則 運 算 之 簡 易 功 能 計 算 機 ) 七 考 試 題 目 除 有 印 刷 不 明 得 於 發 題 後 10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九 答 案 紙 內 不 得 書 寫 與 試 題 無 關 之 文 字 或 記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須 按 時 繳 巻, 遲 延 者 試 巻 作 廢 ;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逗 留 試 場 門 口 十 一 考 試 時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通 訊 器 材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 考 生 之 物 品 可 攜 入 試 場 內, 物 品 袋 內 之 手 機 不 得 開 機, 如 鈴 響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筆 試 成 績 5 分 十 二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應 予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十 三 考 試 期 間 若 遇 颱 風 或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情 事 而 須 延 期 考 試 時,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公 佈, 不 另 外 個 別 通 知,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25

26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6

27 附 表 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學 校 經 營 與 管 理 教 學 碩 士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依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並 統 一 裝 訂 於 左 上 角 一 年 資 :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或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起 一 年 0.2 分, 總 分 上 限 5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一 年 資 項 目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積 分 (= 年 資 0.2) 1.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2.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3.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4.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總 年 資 : 年 個 月 請 附 各 年 度 考 核 表 及 在 職 證 明 備 註 :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二 學 術 著 作 : 總 分 上 限 15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二 請 檢 附 著 作 之 正 本 或 影 本 ( 須 附 目 錄 頁 ) 校 內 刊 物 每 篇 最 高 0.5 分, 縣 市 出 版 刊 物 每 篇 最 高 1 分, 具 審 查 機 制 期 刊 每 篇 最 高 5 分, 已 出 版 學 術 性 專 書 每 篇 最 高 4 分, 實 際 分 數 由 所 聘 請 審 查 委 員 評 定 ( 一 ) 發 表 類 別 ( 期 刊 研 討 會 學 術 著 作 篇 名 出 處 性 雜 誌 或 一 般 性 雜 誌 ) ( 二 ) 專 書 專 章 書 名 / 篇 名 出 版 商 出 版 時 間 備 註 :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三 研 究 獎 勵 有 具 體 事 實 之 獎 懲 紀 錄 : 總 分 上 限 10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三 有 具 體 事 實 之 獎 懲 紀 錄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嘉 獎 積 分 (= 次 數 0.1 分 ) 獎 狀 積 分 (= 次 數 0.2 分 ) 小 功 記 功 積 分 (= 次 數 0.3 分 ) 大 功 記 功 積 分 (= 次 數 0.5 分 ) 師 鐸 獎 (= 次 數 1 分 ) 積 分 合 計 四 各 項 進 修 研 習 : 總 分 上 限 10 分, 與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有 關 的 學 分 與 研 習 ( 請 附 證 明, 無 附 件 者 不 計 分 ),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四 ( 一 ) 學 分 名 稱 學 分 數 積 分 ( 學 分 數 0.25)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 二 ) 研 習 名 稱 時 數 積 分 ( 每 小 時 0.007) 一 天 以 8 小 時 計 算, 一 週 以 40 小 時 計 算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五 未 來 研 究 規 劃 : 總 分 上 限 10 分 六 總 計 : 一 年 資 二 學 術 著 作 三 研 究 獎 勵 四 進 修 研 習 五 研 究 計 畫 總 積 分 審 查 結 果 27

28 附 表 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教 學 碩 士 班 ( 假 日 班 )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 若 表 格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並 註 明 頁 數, 連 同 各 項 附 件 裝 訂 於 後 ) 一 年 資 (8%):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之 日 起 算 ( 請 附 合 格 教 師 證 影 本 及 服 務 證 明 ),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1 年 資 年 資 積 分 (= 年 資 0.25) 起 迄 年 月 服 務 單 位 小 計 自 評 積 分 初 審 複 審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年 月 至 年 月 總 年 資 年 月 二 學 分 與 研 習 (8%): 與 課 程 及 教 學 有 關 的 學 分 與 研 習 ( 請 附 證 明, 無 附 件 者 不 計 分 ),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2 ( 一 ) 學 分 名 稱 學 分 數 積 分 ( 學 分 數 0.25) 自 評 積 分 合 計 初 審 複 審 ( 二 ) 研 習 名 稱 每 40 小 時 積 分 ( 每 40 小 時 0.5) 自 評 積 分 合 計 初 審 複 審 三 論 文 著 作 (9%): 近 5 年 內 已 出 版 之 著 作, 請 附 版 權 頁 或 書 刊 名 稱 及 目 錄 頁, 註 明 為 附 件 3 (1) 著 作 發 表 : 發 表 類 別 請 註 明 刊 登 著 作 之 期 刊 研 討 會 學 術 性 雜 誌 或 一 般 性 雜 誌 之 名 稱 發 表 類 別 著 作 篇 名 出 處 初 審 複 審 (2) 專 書 : 檢 附 專 書 資 料 書 名 出 版 商 出 版 時 間 初 審 複 審 四 讀 書 計 畫 : 請 註 明 為 附 件 4 五 研 究 計 畫 : 請 註 明 為 附 件 5 28

29 附 表 3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國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起 算, 一 年 0.5 分 ( 不 含 當 兵 年 資 ), 總 分 上 限 5 分, 請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年 資 項 目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積 分 (= 年 資 0.5) 1.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2.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3.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4.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總 年 資 : 年 個 月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有 關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 總 分 上 限 2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職 業 證 照 每 張 上 限 1 分,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每 張 上 限 0.2 分 職 業 證 照 或 有 關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職 業 證 照 ( 證 照 張 數 每 張 分 數 )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證 書 張 數 每 張 分 數 ) 積 分 合 計 三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獲 獎 紀 錄 : 總 分 上 限 3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全 國 性 獲 獎 紀 錄 每 件 上 限 2.5 分, 地 區 性 獲 獎 紀 錄 每 件 上 限 1 分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獲 獎 紀 錄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全 國 性 獲 獎 積 分 ( 獲 獎 次 數 每 件 分 數 ) 地 區 性 獲 獎 積 分 ( 獲 獎 次 數 每 件 分 數 ) 積 分 合 計 四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8 分, 請 附 證 件 影 本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 件 數 每 件 分 數 ) 五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2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 件 數 每 件 分 數 ) 六 上 述 未 列 之 國 語 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5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上 述 未 列 之 國 語 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 件 數 每 件 分 數 ) 總 計 : 工 作 經 驗 及 及 專 業 表 現 (20 分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30 分 ) 總 積 分 一 年 資 二 證 照 三 獲 獎 四 創 作 五 其 他 六 特 殊 表 現 自 傳 研 究 計 劃 書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備 註 :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請 分 項 裝 訂, 並 於 封 面 註 明 項 次 29

30 附 表 4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體 育 科 教 學 碩 士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本 表 請 依 式 填 寫, 連 同 報 名 時 繳 交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30% ( 一 ) 年 資 :10%, 總 分 上 限 10 分 1. 具 教 學 年 資 滿 一 學 年 以 上, 現 職 為 校 ( 園 ) 長 專 任 教 師 者 2. 具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學 年 資 滿 二 年 以 上, 現 職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者 以 取 得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代 課 或 代 理 教 師 之 日 起 算, 一 年 0.5 分, 總 分 上 限 10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年 資 項 目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積 分 (= 年 資 0.5) 1.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2.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3.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4.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總 年 資 : 年 個 月 ( 請 附 上 各 年 度 考 核 表 及 在 職 證 明 )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 二 ) 擔 任 體 育 教 學 與 行 政 相 關 職 務 :10%, 總 分 上 限 10 分 指 校 長 主 任 體 衛 組 長 體 育 行 政 人 員 體 育 科 任,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加 1 分, 未 滿 一 年 則 按 比 例 核 算, 滿 分 為 止,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格 式 由 各 校 自 訂 ( 三 ) 擔 任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10%, 總 分 上 限 10 分 指 實 際 從 事 運 動 代 表 隊 訓 練 者, 如 同 時 擔 任 兩 項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擇 一 計 算, 滿 一 年 加 1 分, 未 滿 一 年 則 按 比 例 核 算, 滿 分 為 止, 請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格 式 由 各 校 自 訂 二 總 計 : 工 專 作 業 經 表 驗 現 及 ( 一 ) 年 資 1. 現 職 為 校 ( 園 ) 長 2. 現 職 為 代 課 或 代 理 專 任 教 師 者 教 師 者 ( 二 ) 擔 任 體 育 教 學 與 行 政 相 關 職 務 ( 三 ) 擔 任 運 動 代 表 隊 教 練 總 積 分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30

31 附 表 5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台 灣 文 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單 張 影 本 請 裝 訂 成 冊 ( 若 表 格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大 小 一 工 作 經 驗 與 專 業 表 現 ( 共 計 25%): ( 一 )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5%): 相 同 之 紙 張 填 寫, 並 裝 訂 於 後 ) 服 務 機 構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現 職 年 月 經 歷 年 月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總 計 年 月 ( 二 ) 專 業 表 現 (20%) 1. 獲 獎 紀 錄 :(3%) 敘 獎 類 別 事 蹟 敘 獎 單 位 核 定 時 間 年 月 2.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3%) 職 證 照 名 稱 核 發 單 位 核 發 時 間 年 月 3. 創 作 :(3%) 類 別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 或 出 版 者 ) 時 間 年 月 4. 表 演 :(3%) 類 別 資 料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年 月 31

32 5.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3%) 類 別 資 料 名 稱 辦 理 單 位 時 間 年 月 6. 發 表 著 作 (5%) 期 刊 研 討 會 論 文 篇 名 或 專 書 名 稱 刊 名 出 版 單 位 或 出 版 社 時 年 間 月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訓 練 ( 共 計 25%): ( 一 ) 自 傳 :(5%) 合 乎 規 定 繳 交 是 否 ( 二 ) 研 究 計 畫 ( 以 15 頁 為 限 ):(20%) 合 乎 規 定 繳 交 是 否 填 表 人 : 審 查 人 : 32

33 附 表 6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數 位 學 習 科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 若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並 註 明 頁 數, 連 同 附 件 裝 訂 於 後 ) ( 一 ) 自 傳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請 附 服 務 證 明 ):10%: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為 附 件 1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現 職 年 月 經 歷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總 計 年 月 ( 二 ) 職 業 證 照 或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35%,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為 附 件 2 1. 獲 獎 紀 錄 : 參 加 競 賽 名 稱 得 獎 名 次 ( 佳 作 ) 備 註 ( 個 人 團 體 或 帶 隊 參 加 ) 2.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類 別 ( 請 註 明 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或 著 作 ) 名 稱 備 註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 三 ) 研 究 計 畫 :25%, 於 文 件 上 註 明 為 附 件 3 研 究 計 畫 名 稱 : 33

34 附 表 7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中 國 文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一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一 年 0.5 分 ( 不 含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年 資 及 教 育 實 習 年 資 ), 總 分 上 限 5 分, 請 檢 附 服 務 證 明 不 同 單 位 之 服 務 年 資 得 合 併 計 算 年 資 計 算 至 報 名 日 截 止 年 資 項 目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年 資 積 分 (=0.5 分 年 資 ) 1.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2.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3.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4.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年 月 ( 共 計 年 個 月 ) 服 務 於 總 年 資 : 年 個 月 若 本 欄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格 式 大 小 相 同 之 另 紙 填 寫 其 資 料 浮 貼 於 此 處, 並 加 蓋 印 章 二 職 業 證 照 或 有 關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 總 分 上 限 2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職 業 證 照 每 張 上 限 1 分,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每 張 上 限 0.2 分 職 業 證 照 或 有 關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職 業 證 照 (=1 分 證 照 張 數 ) 張 國 語 文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0.2 分 證 書 張 數 ) 張 積 分 合 計 三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獲 獎 紀 錄 : 總 分 上 限 3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全 國 性 獲 獎 紀 錄 每 件 上 限 2.5 分, 地 區 性 獲 獎 紀 錄 每 件 上 限 1 分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獲 獎 紀 錄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全 國 性 獲 獎 積 分 (=2.5 分 獲 獎 次 數 ) 件 地 區 性 獲 獎 積 分 (=1 分 獲 獎 次 數 ) 件 積 分 合 計 四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8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0.5 件 數 ) 件 五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2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有 關 國 語 文 之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0.5 件 數 ) 件 六 上 述 未 列 之 國 語 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每 件 上 限 0.5 分, 總 分 上 限 5 分,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上 述 未 列 之 國 語 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自 評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0.5 件 數 ) 件 備 註 :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請 分 項 裝 訂, 並 於 封 面 註 明 項 次 34

35 附 表 8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環 境 生 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 若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並 註 明 頁 數 ) 一 自 傳 二 大 學 成 績 單 ( 正 本 ) 三 讀 書 計 畫 (5 頁 以 內, 包 含 未 來 預 定 研 究 之 主 題 進 行 方 法 與 預 期 成 果 ) 四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請 填 寫 下 表 並 附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 西 曆 年 / 月 ) 現 職 --- 經 歷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五 專 業 證 照 ( 請 填 寫 下 表 並 附 證 照 影 本 ) 證 照 名 稱 證 照 字 號 取 得 日 期 備 註 六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請 填 寫 下 表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 一 ) 專 業 獲 獎 紀 錄 競 賽 名 稱 得 獎 名 次 備 註 ( 個 人 團 體 或 帶 隊 參 加 ) ( 二 ) 專 業 創 作 與 展 演 類 別 ( 請 註 明 係 著 作 專 利 或 展 演 等 ) 名 稱 備 註 ( 三 )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表 現 ( 請 說 明 並 附 證 明 文 件 ) 35

36 附 表 9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科 技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 若 表 格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用 大 小 相 同 之 紙 張 填 寫, 並 裝 訂 於 後 ) 一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45% ( 一 ) 自 傳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0%)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現 職 年 月 經 歷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總 計 年 月 ( 二 ) 職 業 證 照 及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請 附 專 業 證 照 證 明 ):(10%) 名 稱 專 利 證 照 代 碼 有 效 期 間 ( 三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如 : 個 人 職 務 及 表 現 獲 獎 記 錄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或 其 它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資 料 ):(25%)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 獲 獎 記 錄 : 請 註 明 所 參 加 競 賽 之 屬 性 ( 全 球 性 全 國 性 區 域 性 或 地 區 性 ), 附 獎 狀 ( 影 本 ) 參 加 競 賽 屬 性 參 加 競 賽 名 稱 得 獎 名 次 頁 碼 備 註 ( 本 人 或 帶 隊 參 加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 請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類 別 項 目 發 表 名 稱 ( 創 作 / 專 利 / 發 明 ) 備 註 發 表 著 作 : 發 表 類 別 請 註 明 著 作 所 投 稿 之 期 刊 研 討 會 學 術 性 雜 誌 或 一 般 性 雜 誌, 並 附 著 作 ( 影 本 ) 發 表 類 別 著 作 篇 名 出 處 其 它 :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二 學 習 知 能 與 研 究 計 畫 :25% 1. 研 習 與 訓 練 紀 錄 :(10%) 2. 讀 書 計 畫 或 研 究 計 畫 :(15%) 36

37 附 表 10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幼 兒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工 作 經 驗 及 專 業 表 現 :50%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10%) 服 務 機 關 服 務 部 門 / 系 所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自 評 現 職 經 歷 (2) 相 關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表 (5%) 證 照 名 稱 發 證 機 關 起 迄 年 月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自 評 (3)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25%) a. 學 術 著 作 :10% 著 作 類 別 篇 名 說 明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自 評 備 註 : 著 作 類 別 欄 之 填 列 資 料 : 如 專 書 期 刊 研 討 會 論 文 一 般 雜 誌 等 說 明 欄 之 填 列 資 料 : 如 出 版 單 位 期 刊 名 稱 研 討 會 名 稱 出 版 年 卷 數 頁 碼 等 37

38 b. 進 修 證 明 :5% 進 修 機 構 名 稱 進 修 活 動 名 稱 進 修 起 迄 日 期 進 修 時 數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自 評 c. 其 他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10% 類 別 名 稱 說 明 發 生 年 月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自 評 備 註 : 類 別 欄 之 填 列 資 料 : 如 獲 獎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或 其 他 專 業 成 就 專 業 表 現 等 (4) 未 來 研 究 規 劃 (10%) 研 究 主 題 佐 證 附 件 編 號 A. 以 上 每 一 項 審 查 資 料 請 附 影 本, 彙 成 附 件 並 加 上 編 號, 以 供 審 查 所 附 資 料 影 本 經 查 虛 偽 不 實 者, 該 項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B. 自 評 係 指 考 生 依 計 分 方 式 所 自 行 評 分 的 分 數, 以 供 參 考 用 C. 若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D. 考 生 所 附 之 資 料, 報 名 時 請 勾 選 以 下 取 回 方 式, 未 勾 選 者 由 本 系 逕 為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a.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考 生 親 至 系 辦 自 行 取 回 b. 報 名 時 附 上 足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c. 期 限 內 未 取 回 者, 由 本 系 逕 為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8

39 附 表 1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 請 依 下 列 歸 類 順 序 整 理,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一 視 障 教 育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年 資 起 迄 年 月 小 計 服 務 單 位 審 查 結 果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總 年 資 年 月 二 合 格 特 殊 教 師 證, 或 相 關 證 照,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1. 證 書 字 號 : 字 第 號, 生 效 日 期 : 年 月 2. 證 書 字 號 : 字 第 號, 生 效 日 期 : 年 月 三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 一 ) 獲 獎 紀 錄 : 與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之 敘 獎 紀 錄,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 最 多 5 項 ) 有 具 體 事 實 之 獎 懲 紀 錄 審 查 結 果 積 分 合 計 ( 二 ) 與 特 殊 教 育 有 關 已 發 表 之 著 作, 請 檢 附 證 件 影 本 篇 名 ( 以 A.P.A 格 式 撰 寫 ) 審 查 結 果 四 研 究 計 畫 : 請 用 A4 格 式 繕 打, 附 於 表 後 研 究 主 題 : 39

40 附 表 1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澎 湖 班 ) 資 料 審 查 表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按 下 列 順 序 歸 類 整 理 資 料 ( 若 表 格 欄 位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並 註 明 頁 數, 連 同 各 項 附 件 裝 訂 於 後 ) 一 年 資 (20%): 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後 擔 任 專 任 教 師 之 日 期 起 算 ( 請 附 合 格 教 師 證 影 本 及 服 務 證 明 ),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一 年 資 年 資 積 分 (= 年 資 1) 起 迄 年 月 服 務 單 位 小 計 自 評 積 分 初 審 複 審 1. 年 月 至 年 月 2. 年 月 至 年 月 3. 年 月 至 年 月 4. 年 月 至 年 月 總 年 資 年 月 二 學 分 與 研 習 (25%): 與 教 育 有 關 的 學 分 與 研 習 ( 請 附 證 明, 無 附 件 者 不 計 分 ), 並 在 文 件 上 標 明 為 附 件 二 ( 一 ) 學 分 名 稱 學 分 數 積 分 ( 學 分 數 1) 自 評 積 分 合 計 初 審 複 審 ( 二 ) 研 習 名 稱 每 20 小 時 積 分 ( 每 20 小 時 1) 自 評 積 分 合 計 初 審 複 審 三 論 文 著 作 (5%): 近 五 年 內 已 出 版 之 著 作, 請 附 版 權 頁 或 書 刊 名 稱 及 目 錄 頁, 註 明 為 附 件 三 ( 一 ) 著 作 發 表 : 發 表 類 別 請 註 明 刊 登 著 作 之 期 刊 研 討 會 學 術 性 雜 誌 或 一 般 性 雜 誌 之 名 稱 發 表 類 別 著 作 篇 名 出 處 初 審 複 審 ( 二 ) 專 書 : 檢 附 專 書 資 料 書 名 出 版 商 出 版 時 間 初 審 複 審 40

41 41 封 信 用 專 名 報 生 招 班 專 職 在 士 碩 班 士 碩 學 教 學 大 南 臺 立 國 臺 南 市 樹 林 街 2 段 33 號 電 話 : 0 六 二 一 三 三 一 一 一 轉 二 四 一 ~~ 二 四 二 寄 件 人 姓 名 : 報 考 班 別 : 地 址 : 電 話 :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請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彙 整 左 列 報 名 資 料, 並 依 序 平 放 入 自 備 之 B4 信 封 內 : 如 資 格 不 合 或 表 件 不 全 而 遭 退 件, 致 無 法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郵 寄 前 請 再 詳 細 確 認 1. 報 名 表 正 本 (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後 列 印, 依 規 繳 費 並 黏 貼 照 片 簽 名, 否 則 退 件 ) 2.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3. 畢 業 證 書 等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4.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 報 名 教 學 碩 士 班 者 繳 交 ) 5. 現 職 證 明 書 6. 資 料 審 查 表 及 書 面 資 料 郵 寄 報 名 日 期 : 99 年 4 月 7 日 起 至 4 月 16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99 學 年 度 教 學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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