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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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宏 策 展 翼 起 宏 图, 铸 鼎 立 远 策! 河 北 省 唯 一 一 家 专 业 金 融 律 师 事 务 所 河 北 宏 策 律 师 事 务 所 是 经 司 法 部 批 准 注 册 依 法 成 立 的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宏 策 专 心 专 注 于 金 融 业 务, 尤 其 是 地 产 金 融 私 募 基 金 等 领 域 宏 策 拥 有 一 支 法 律 功 底 深 厚, 金 融 地 产 实 战 操 作 技 术 精 湛 的 律 师 团 队 宏 策 律 师 的 核 心 价 值 在 于 其 特 有 的 前 瞻 性 战 略 性 专 业 视 角, 宏 观 概 括 性 微 观 缜 密 性 的 立 体 思 维 模 式, 繁 中 出 简 稳 中 出 奇 的 决 断 能 力, 助 就 客 户 宏 图 远 策 一 招 定 局 宏 策 建 立 了 先 进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专 业 化 团 队 作 业 模 式 专 业 化 规 范 化 品 牌 化 国 际 化 是 宏 策 坚 定 不 移 的 发 展 创 新 之 路 一 辈 子, 专 业 专 注 的 执 业 信 念, 谦 虚 严 谨 恪 己 仁 爱 的 做 事 风 格, 奠 定 了 宏 策 高 端 高 标 准 的 业 务 质 量 宏 策 现 已 与 多 家 房 地 产 公 司 政 府 媒 体 集 体 组 织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小 贷 公 司 典 当 行 投 资 公 司 等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 系 核 心 价 值 宏 图 远 策 一 招 定 局 执 业 信 念 一 辈 子 一 金 融 一 地 产 宏 策 所 训 谦 虚 严 谨 恪 己 仁 爱

3 卷 首 语 有 容 受 益 惟 谦, 有 容 乃 大 尚 书 译 为 : 只 有 懂 得 谦 虚, 才 能 更 有 受 益 只 要 有 容 量, 胸 怀 就 会 变 得 更 宽 阔 明 代 兵 部 尚 书 太 子 太 保 袁 可 立 在 河 南 睢 州 自 己 弗 过 堂 中 提 联 受 益 惟 谦, 有 容 乃 大 ; 清 末 民 族 英 雄 林 则 徐 在 自 己 的 书 室 题 联 : 海 纳 百 川, 有 容 乃 大, 大 是 一 种 气 度, 是 一 种 追 求, 但 前 提 是 要 做 到 有 容 : 一 要 有 容 人 的 气 度 俗 语 说 以 貌 取 人 者, 是 俗 人 ; 以 衣 取 人 者, 是 庸 人 ; 以 官 取 人 者, 是 小 人 无 论 地 位 尊 卑 年 龄 大 小, 有 功 还 是 有 过, 均 能 以 诚 待 之, 方 为 容 人 能 容 人 才 能 容 于 人, 能 容 人 才 能 得 人 得 心 二 要 有 容 言 的 气 量 兼 听 则 明, 偏 信 则 暗 虚 心 听 取 别 人 意 见, 是 风 度, 是 谦 恭, 是 胸 怀 坦 荡 ; 耐 心 让 人 把 话 讲 完, 是 大 度, 是 力 量, 是 强 而 不 锐 能 容 言, 才 会 有 人 言, 能 容 言 才 能 获 得 诤 言 和 真 言, 能 容 言 才 能 分 清 良 言 谄 言, 能 容 言 才 能 容 下 直 言 不 讳, 能 容 言 才 能 集 思 广 义 三 要 有 容 事 的 气 概 易 事 认 真 办, 苦 事 用 力 办, 难 事 用 心 办, 好 事 向 好 办, 窝 囊 事 理 智 办 要 认 认 真 真, 踏 踏 实 实, 勤 勤 恳 恳 地 做 好 每 一 件 事, 不 因 其 易 而 轻

4 视, 不 因 其 苦 而 放 弃, 不 因 其 难 而 退 缩, 不 因 有 功 而 自 傲, 也 不 因 无 过 而 自 喜 能 容 事 才 能 不 怕 事, 能 容 事 才 能 做 成 事 有 忍, 其 乃 有 济 ; 有 容, 德 乃 大 目 录 立 法 新 知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号 关 于 印 发 <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财 企 [2014]38 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支 持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4]1044 号 专 业 解 读 新 三 板 上 市 的 利 弊 分 析 对 违 章 建 筑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研 究 股 份 代 持 合 法 性 及 风 险 防 范 实 战 案 例 研 习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外 签 字 借 款 行 为 的 认 定 关 于 房 地 分 离 背 景 下 抵 押 物 转 让 预 售 与 登 记 的 剖 析 重 新 出 具 的 没 有 还 款 日 期 的 欠 款 条 诉 讼 时 效 的 起 算 问 题 经 典 经 济 读 物 鉴 赏 贫 穷 的 本 质

5 经 济 学 的 最 大 献 礼, 探 究 为 什 么 贫 穷 的 颠 覆 之 作 赋 税 原 理 现 代 经 济 学 的 第 一 座 丰 碑, 在 亚 当 斯 密 和 马 克 思 之 间 建 立 起 一 座 桥 梁 立 法 新 知 金 融 形 势 瞬 息 万 变, 地 产 风 云 变 幻 莫 测, 立 法 新 知 将 为 您 传 递 金 融 地 产 领 域 最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为 您 准 确 把 握 政 策, 洞 悉 市 场 走 势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健 全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对 于 加 快 完 善 现 代 市 场 体 系 拓 宽 企 业 和 居 民 投 融 资 渠 道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促 进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20 多 年 来,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快 速 发 展, 初 步 形 成 了 涵 盖 股 票 债 券 期 货 的 市 场 体 系, 为 促 进 改 革 开 放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但 总 体 上 看,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仍 不 成 熟, 一 些 体 制 机 制 性 问 题 依 然 存 在,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不 断 出 现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实 现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现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 一 ) 指 导 思 想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贯 彻 党 中 央 和 国 务 院 的 决 策 部 署, 解 放 思 想, 改 革 创 新, 开 拓 进 取 坚 持 市 场 化 和 法 治 化 取 向, 维 护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市 场 秩 序, 维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紧 紧 围 绕 促 进 实 体 经 济 发 展, 激 发 市 场 创 新 活 力, 拓 展 市 场 广 度 深 度, 扩 大 市 场 双 向 开 放, 促 进 直 接 融 资 与 间 接 融 资 协 调 发 展, 提 高 直 接 融 资 比 重, 防 范 和 分 散 金 融 风 险 推 动 混 合 所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完 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和

6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企 业 竞 争 能 力, 促 进 资 本 形 成 和 股 权 流 转, 更 好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的 作 用, 促 进 创 新 创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资 本 市 场 改 革 发 展 要 从 我 国 国 情 出 发, 积 极 借 鉴 国 际 经 验,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是 处 理 好 市 场 与 政 府 的 关 系 尊 重 市 场 规 律, 依 据 市 场 规 则 市 场 价 格 市 场 竞 争 实 现 效 益 最 大 化 和 效 率 最 优 化,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同 时, 更 好 发 挥 政 府 作 用, 履 行 好 政 府 监 管 职 能, 实 施 科 学 监 管 适 度 监 管,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的 市 场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有 效 维 护 市 场 秩 序 二 是 处 理 好 创 新 发 展 与 防 范 风 险 的 关 系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以 提 高 市 场 服 务 能 力 和 效 率 为 目 的, 积 极 鼓 励 和 引 导 资 本 市 场 创 新 同 时, 强 化 风 险 防 范, 始 终 把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和 处 置 贯 穿 于 市 场 创 新 发 展 全 过 程, 牢 牢 守 住 不 发 生 系 统 性 区 域 性 金 融 风 险 的 底 线 三 是 处 理 好 风 险 自 担 与 强 化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关 系 加 强 投 资 者 教 育, 引 导 投 资 者 培 育 理 性 投 资 理 念, 自 担 风 险 自 负 盈 亏, 提 高 风 险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同 时, 健 全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求 偿 权 和 监 督 权, 切 实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四 是 处 理 好 积 极 推 进 与 稳 步 实 施 的 关 系 立 足 全 局 着 眼 长 远, 坚 定 不 移 地 积 极 推 进 改 革 同 时, 加 强 市 场 顶 层 设 计, 增 强 改 革 措 施 的 系 统 性 针 对 性 协 同 性, 把 握 好 改 革 的 力 度 节 奏 和 市 场 承 受 程 度, 稳 步 实 施 各 项 政 策 措 施, 着 力 维 护 资 本 市 场 平 稳 发 展 ( 三 ) 主 要 任 务 加 快 建 设 多 渠 道 广 覆 盖 严 监 管 高 效 率 的 股 权 市 场, 规 范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拓 展 期 货 市 场, 着 力 优 化 市 场 体 系 结 构 运 行 机 制 基 础 设 施 和 外 部 环 境, 实 现 发 行 交 易 方 式 多 样 投 融 资 工 具 丰 富 风 险 管 理 功 能 完 备 场 内 场 外 和 公 募 私 募 协 调 发 展 到 2020 年, 基 本 形 成 结 构 合 理 功 能 完 善 规 范 透 明 稳 健 高 效 开 放 包 容 的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二 发 展 多 层 次 股 票 市 场

7 ( 四 )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的 股 票 发 行 制 度 发 行 人 是 信 息 披 露 第 一 责 任 人, 必 须 做 到 言 行 与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一 致 发 行 人 中 介 机 构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充 分 性 和 及 时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投 资 者 自 行 判 断 发 行 人 的 盈 利 能 力 和 投 资 价 值, 自 担 投 资 风 险 逐 步 探 索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的 股 票 发 行 条 件 上 市 标 准 和 审 核 方 式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监 管 发 行 和 上 市 活 动, 严 厉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五 ) 加 快 多 层 次 股 权 市 场 建 设 强 化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主 导 地 位, 充 分 发 挥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 管 职 能 壮 大 主 板 中 小 企 业 板 市 场, 创 新 交 易 机 制, 丰 富 交 易 品 种 加 快 创 业 板 市 场 改 革, 健 全 适 合 创 新 型 成 长 型 企 业 发 展 的 制 度 安 排 增 加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内 部 层 次 加 快 完 善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建 立 小 额 便 捷 灵 活 多 元 的 投 融 资 机 制 在 清 理 整 顿 的 基 础 上, 将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纳 入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完 善 集 中 统 一 的 登 记 结 算 制 度 ( 六 ) 提 高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引 导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完 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市 场 化 经 营 机 制, 规 范 经 营 决 策 督 促 上 市 公 司 以 投 资 者 需 求 为 导 向, 履 行 好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严 格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提 高 财 务 信 息 的 可 比 性, 增 强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效 性 促 进 上 市 公 司 提 高 效 益, 增 强 持 续 回 报 投 资 者 能 力, 为 股 东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行 为, 保 障 公 司 独 立 主 体 地 位, 维 护 各 类 股 东 的 平 等 权 利 鼓 励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市 值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制 度, 允 许 上 市 公 司 按 规 定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员 工 持 股 计 划 ( 七 ) 鼓 励 市 场 化 并 购 重 组 充 分 发 挥 资 本 市 场 在 企 业 并 购 重 组 过 程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强 化 资 本 市 场 的 产 权 定 价 和 交 易 功 能, 拓 宽 并 购 融 资 渠 道, 丰 富 并 购 支 付 方 式 尊 重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鼓 励 各 类 资 本 公 平 参 与 并 购, 破 除 市 场 壁 垒 和 行 业 分 割, 实 现 公 司 产 权 和 控 制 权 跨 地 区 跨 所 有 制 顺 畅 转 让 ( 八 ) 完 善 退 市 制 度 构 建 符 合 我 国 实 际 并 有 利 于 投 资 者 保 护 的 退 市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市 场 化 多 元 化 退 市 指 标 体 系 并 严 格 执 行 支 持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发 展 战 略, 在 确 保 公 众 投 资 者 权 益 的 前 提 下 以 吸 收 合 并 股 东 收 购 转 板 等 形 式 实 施 主 动 退 市

8 对 欺 诈 发 行 的 上 市 公 司 实 行 强 制 退 市 明 确 退 市 公 司 重 新 上 市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逐 步 形 成 公 司 进 退 有 序 市 场 转 板 顺 畅 的 良 性 循 环 机 制 三 规 范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 九 ) 积 极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完 善 公 司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制 度 发 展 适 合 不 同 投 资 者 群 体 的 多 样 化 债 券 品 种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制 度 丰 富 适 合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债 券 品 种 统 筹 推 进 符 合 条 件 的 资 产 证 券 化 发 展 支 持 和 规 范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等 合 格 机 构 依 法 开 展 债 券 承 销 业 务 ( 十 ) 强 化 债 券 市 场 信 用 约 束 规 范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信 用 评 级 服 务 完 善 发 行 人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提 高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减 少 对 外 部 评 级 的 依 赖 建 立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探 索 发 展 债 券 信 用 保 险 完 善 债 券 增 信 机 制, 规 范 发 展 债 券 增 信 业 务 强 化 发 行 人 和 投 资 者 的 责 任 约 束, 健 全 债 券 违 约 监 测 和 处 置 机 制, 支 持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维 护 债 权 人 整 体 利 益, 切 实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 十 一 ) 深 化 债 券 市 场 互 联 互 通 在 符 合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完 善 债 券 品 种 在 不 同 市 场 的 交 叉 挂 牌 及 自 主 转 托 管 机 制, 促 进 债 券 跨 市 场 顺 畅 流 转 鼓 励 债 券 交 易 场 所 合 理 分 工 发 挥 各 自 优 势 促 进 债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信 息 共 享 顺 畅 连 接, 加 强 互 联 互 通 提 高 债 券 市 场 信 息 系 统 市 场 监 察 系 统 的 运 行 效 率, 逐 步 强 化 对 债 券 登 记 结 算 体 系 的 统 一 管 理, 防 范 系 统 性 风 险 ( 十 二 ) 加 强 债 券 市 场 监 管 协 调 充 分 发 挥 公 司 信 用 类 债 券 部 际 协 调 机 制 作 用, 各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责, 各 司 其 职, 加 强 对 债 券 市 场 准 入 信 息 披 露 和 资 信 评 级 的 监 管, 建 立 投 资 者 保 护 制 度, 加 大 查 处 债 券 市 场 虚 假 陈 述 内 幕 交 易 价 格 操 纵 等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力 度 四 培 育 私 募 市 场 ( 十 三 )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发 行 制 度 建 立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体 系, 明 确 各 类 产 品 私 募 发 行 的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要 求 和 面 向 同 一 类 投 资 者 的 私 募 发 行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规 范 募 集 行 为 对 私 募 发 行 不 设 行 政 审 批, 允 许 各 类 发 行 主 体 在 依 法 合 规 的 基 础 上, 向 累 计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特 定 数 量 的 投 资 者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等 产 品 积 极 发 挥 证 券 中 介 机 构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市 场 组 织 的 作 用, 建 立 健 全 私 募 产 品 发 行 监 管 制 度,

9 切 实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建 立 促 进 经 营 机 构 规 范 开 展 私 募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自 律 管 理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各 类 私 募 产 品 的 统 一 监 测 系 统 ( 十 四 ) 发 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按 照 功 能 监 管 适 度 监 管 的 原 则, 完 善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私 募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私 募 集 合 理 财 产 品 集 合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等 各 类 私 募 投 资 产 品 的 监 管 标 准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以 私 募 为 名 的 各 类 非 法 集 资 活 动 完 善 扶 持 创 业 投 资 发 展 的 政 策 体 系, 鼓 励 和 引 导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研 究 制 定 保 险 资 金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的 相 关 政 策 完 善 围 绕 创 新 链 需 要 的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创 新 科 技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促 进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五 推 进 期 货 市 场 建 设 ( 十 五 ) 发 展 商 品 期 货 市 场 以 提 升 产 业 服 务 能 力 和 配 合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改 革 为 重 点, 继 续 推 出 大 宗 资 源 性 产 品 期 货 品 种, 发 展 商 品 期 权 商 品 指 数 碳 排 放 权 等 交 易 工 具, 充 分 发 挥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发 现 和 风 险 管 理 功 能, 增 强 期 货 市 场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的 能 力 允 许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对 冲 风 险 为 目 的 使 用 期 货 衍 生 品 工 具, 清 理 取 消 对 企 业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不 必 要 限 制 ( 十 六 ) 建 设 金 融 期 货 市 场 配 合 利 率 市 场 化 和 人 民 币 汇 率 形 成 机 制 改 革, 适 应 资 本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平 稳 有 序 发 展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逐 步 丰 富 股 指 期 货 股 指 期 权 和 股 票 期 权 品 种 逐 步 发 展 国 债 期 货, 进 一 步 健 全 反 映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六 提 高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竞 争 力 ( 十 七 ) 放 宽 业 务 准 入 实 施 公 开 透 明 进 退 有 序 的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牌 照 管 理 制 度, 研 究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等 交 叉 持 牌,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在 风 险 隔 离 基 础 上 申 请 证 券 期 货 业 务 牌 照 积 极 支 持 民 营 资 本 进 入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与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在 风 险 可 控 前 提 下 以 相 互 控 股 参 股 的 方 式 探 索 综 合 经 营 ( 十 八 ) 促 进 中 介 机 构 创 新 发 展 推 动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实 施 差 异 化 专 业 化 特 色 化 发 展, 促 进 形 成 若 干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品 牌 影 响 力 和 系 统 重 要 性 的 现 代 投 资 银 行 促 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现 代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转 型, 提 高 财 富 管 理 水 平 推

10 动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并 购 重 组, 提 高 行 业 集 中 度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拓 宽 融 资 渠 道, 扩 大 业 务 范 围 在 风 险 可 控 前 提 下, 优 化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模 式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围 绕 风 险 管 理 资 本 中 介 投 资 融 资 等 业 务 自 主 创 设 产 品 规 范 发 展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柜 台 业 务 对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评 级 增 信 机 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开 展 证 券 期 货 相 关 服 务 强 化 监 督, 提 升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质 量 和 公 信 力, 打 造 功 能 齐 备 分 工 专 业 服 务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产 业 ( 十 九 ) 壮 大 专 业 机 构 投 资 者 支 持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积 极 参 与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支 持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职 业 年 金 商 业 保 险 资 金 境 外 长 期 资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金 逐 步 扩 大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范 围 和 规 模 推 动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等 设 立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大 力 发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十 ) 引 导 证 券 期 货 互 联 网 业 务 有 序 发 展 建 立 健 全 证 券 期 货 互 联 网 业 务 监 管 规 则 支 持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业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利 用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创 新 产 品 业 务 和 交 易 方 式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互 联 网 企 业 参 与 资 本 市 场, 促 进 互 联 网 金 融 健 康 发 展, 扩 大 资 本 市 场 服 务 的 覆 盖 面 七 扩 大 资 本 市 场 开 放 ( 二 十 一 ) 便 利 境 内 外 主 体 跨 境 投 融 资 扩 大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范 围, 提 高 投 资 额 度 与 上 限 稳 步 开 放 境 外 个 人 直 接 投 资 境 内 资 本 市 场, 有 序 推 进 境 内 个 人 直 接 投 资 境 外 资 本 市 场 建 立 健 全 个 人 跨 境 投 融 资 权 益 保 护 制 度 在 符 合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政 策 的 范 围 内, 逐 步 放 宽 外 资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限 制, 完 善 对 收 购 兼 并 行 为 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和 反 垄 断 审 查 制 度 ( 二 十 二 ) 逐 步 提 高 证 券 期 货 行 业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适 时 扩 大 外 资 参 股 或 控 股 的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的 经 营 范 围 鼓 励 境 内 证 券 期 货 经 营 机 构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增 强 国 际 竞 争 力 推 动 境 内 外 交 易 所 市 场 的 连 接, 研 究 推 进 境 内 外 基 金 互 认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产 品 互 认 稳 步 探 索 B 股 市 场 改 革 ( 二 十 三 ) 加 强 跨 境 监 管 合 作 完 善 跨 境 监 管 合 作 机 制, 加 大 跨 境 执 法 协 查 力 度, 形 成 适 应 开 放 型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的 跨 境 监 管 制 度 深 化 与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11 和 台 湾 地 区 的 监 管 合 作 加 强 与 国 际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组 织 的 合 作,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规 则 制 定 八 防 范 和 化 解 金 融 风 险 ( 二 十 四 ) 完 善 系 统 性 风 险 监 测 预 警 和 评 估 处 置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覆 盖 各 类 金 融 市 场 机 构 产 品 工 具 和 交 易 结 算 行 为 的 风 险 监 测 监 控 平 台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及 时 化 解 重 大 风 险 隐 患 加 强 涵 盖 资 本 市 场 货 币 市 场 信 托 理 财 等 领 域 的 跨 行 业 跨 市 场 跨 境 风 险 监 管 ( 二 十 五 ) 健 全 市 场 稳 定 机 制 资 本 市 场 稳 定 关 系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 大 局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在 出 台 政 策 时 要 充 分 考 虑 资 本 市 场 的 敏 感 性, 做 好 新 闻 宣 传 和 舆 论 引 导 工 作 完 善 市 场 交 易 机 制, 丰 富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建 立 健 全 金 融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快 速 反 应 和 处 置 机 制 健 全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机 制 ( 二 十 六 ) 从 严 查 处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监 测, 提 升 执 法 反 应 能 力 严 厉 打 击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完 善 证 券 期 货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的 衔 接 机 制, 深 化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部 门 与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的 合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执 法 能 力, 丰 富 行 政 调 查 手 段, 大 幅 改 进 执 法 效 率, 提 高 违 法 违 规 成 本, 切 实 提 升 执 法 效 果 ( 二 十 七 ) 推 进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转 型 加 强 全 国 集 中 统 一 的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体 系 建 设, 依 法 规 范 监 管 权 力 运 行, 减 少 审 批 核 准 备 案 事 项, 强 化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提 高 监 管 能 力 和 透 明 度 支 持 市 场 自 律 组 织 履 行 职 能 加 强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资 本 市 场 诚 信 监 管 制 度, 强 化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九 营 造 资 本 市 场 良 好 发 展 环 境 ( 二 十 八 ) 健 全 法 规 制 度 推 进 证 券 法 修 订 和 期 货 法 制 定 工 作 出 台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等 行 政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结 构 合 理 内 容 科 学 层 级 适 当 的 法 律 实 施 规 范 体 系, 整 合 清 理 现 行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完 善 监 管 执 法 实 体 和 程 序 规 则 重 点 围 绕 调 查 与 审 理 分 离 日 常 监 管 与 稽 查 处 罚 协 同 等 关 键 环 节, 积 极 探 索 完 善 监 管 执 法 体 制 和 机 制 配 合 完 善 民 事 赔 偿 法 律 制 度, 健 全 操 纵 市 场 等 犯 罪 认 定 标 准 ( 二 十 九 ) 坚 决 保 护 投 资 者 特 别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健 全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制 度, 严 格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完 善 公 众 公 司 中 小 投 资 者 投 票 和 表 决 机 制, 优 化 投 资

12 者 回 报 机 制, 健 全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和 投 资 者 损 害 赔 偿 救 济 机 制 督 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加 上 市 公 司 业 绩 发 布 会, 代 表 公 众 投 资 者 行 使 权 利 ( 三 十 ) 完 善 资 本 市 场 税 收 政 策 按 照 宏 观 调 控 政 策 和 税 制 改 革 的 总 体 方 向, 统 筹 研 究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税 收 政 策 ( 三 十 一 ) 完 善 市 场 基 础 设 施 加 强 登 记 结 算 托 管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实 现 资 本 市 场 监 管 数 据 信 息 共 享 推 进 资 本 市 场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提 高 防 范 网 络 攻 击 应 对 重 大 灾 难 与 技 术 故 障 的 能 力 ( 三 十 二 )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健 全 跨 部 门 监 管 协 作 机 制 加 强 中 小 投 资 者 保 护 工 作 的 协 调 合 作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加 强 与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 与 协 同 配 合 出 台 支 持 资 本 市 场 扩 大 对 外 开 放 的 外 汇 海 关 监 管 政 策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要 规 范 各 类 区 域 性 交 易 场 所, 打 击 各 种 非 法 证 券 期 货 活 动, 做 好 区 域 内 金 融 风 险 防 范 和 处 置 工 作 ( 三 十 三 ) 规 范 资 本 市 场 信 息 传 播 秩 序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要 严 格 管 理 涉 及 资 本 市 场 的 内 幕 信 息, 确 保 信 息 发 布 公 开 公 正 准 确 透 明 健 全 资 本 市 场 政 策 发 布 和 解 读 机 制, 创 新 舆 论 回 应 与 引 导 方 式 综 合 运 用 法 律 行 政 行 业 自 律 等 方 式, 完 善 资 本 市 场 信 息 传 播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造 谣 传 谣 以 及 炒 作 不 实 信 息 误 导 投 资 者 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机 构 个 人 国 务 院 2014 年 5 月 8 日 热 点 透 析 : 新 国 九 条, 开 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的 新 时 代 2014 年 5 月 8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资 本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市 场 称 之 为 新 国 九 条 1 从 如 何 处 理 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上 看, 首 先, 新 国 九 条 从 国 务 院 层 面 正 式 确 认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改 革,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信 息 披 露 为 中 心 的 股 票 发 行 制 度 一

13 般 而 言, 发 行 制 度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起 点, 而 信 息 披 露 是 证 券 市 场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基 本 保 障,IPO 发 行 制 度 和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改 革, 不 仅 是 十 八 大 让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决 定 性 作 用 在 资 本 市 场 制 度 建 设 上 的 具 体 体 现,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制 度 建 设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开 始 其 次, 新 国 九 条 在 强 调 交 易 所 市 场 主 导 地 位 的 同 时, 提 出 充 分 发 挥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自 律 监 管 职 能, 这 是 和 股 票 发 行 注 册 制 相 对 应 的 放 权 于 市 场 的 具 体 表 示 2 从 拓 展 资 本 市 场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上 看, 新 国 九 条 不 仅 将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纳 入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体 系, 完 善 集 中 统 一 的 登 记 结 算 制 度 同 时, 继 续 主 张 深 化 债 券 市 场 的 互 联 互 通 集 中 统 一 的 登 记 结 算 是 统 一 交 易 平 台 的 基 础,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新 三 板 的 快 速 发 展, 将 是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也 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扩 大 深 度 和 广 度 的 重 要 依 托 3 新 国 九 条 在 建 设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方 面 提 出 平 稳 有 序 发 展 金 融 衍 生 品, 逐 步 丰 富 股 指 期 货 股 指 期 权 和 股 票 期 权 品 种, 这 是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从 单 边 市 场 走 向 双 边 市 场 的 重 要 交 易 制 度 方 面 的 改 善, 股 指 期 权 和 股 票 期 权 品 种 等 金 融 工 具 的 发 展, 对 于 强 化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发 现 功 能 丰 富 企 业 和 投 资 人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4 在 放 宽 证 券 业 管 制 方 面, 一 方 面 放 宽 牌 照 管 制,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等 交 叉 持 牌, 这 实 际 上 是 政 策 层 面 第 一 次 承 认 混 业 经 营 的 合 法 性 ; 另 一 方 面 放 宽 业 务 管 制, 其 第 18 条 在 风 险 可 控 前 提 下, 优 化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模 式 可 能 指 向 证 券 公 司 有 可 能 建 立 独 立 的 理 财 账 户 和 交 易 保 证 金 账 户, 这 对 于 证 券 公 司 摆 脱 对 银 行 的 账 户 依 赖, 进 一 步 强 化 理 财 市 场 综 合 竞 争 力,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意 义 5 在 资 本 市 场 开 放 方 面, 新 国 九 条 对 境 内 个 人 直 接 投 资 境 外 资 本 市 场 和 境 外 个 人 直 接 投 资 境 内 资 本 市 场 的 双 向 开 放, 有 了 明 确 的 表 述 这 种 双 向 开 放 实 际 上 是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国 际 化 的 重 要 步 骤 同 时, 新 国 九 条 第 一 次 提 出 研 究 推 进 境 内 外 基 金 互 认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产 品 互 认 这 是 继 沪 港 通 之 后,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国 际 化 的 又 一 大 招

14 总 而 言 之, 新 国 九 条 从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行 制 度 交 易 制 度 到 市 场 结 构, 都 做 出 了 重 大 的 改 革 方 向 前 瞻, 而 且, 新 的 制 度 框 架 对 资 本 市 场 的 双 向 开 放 也 做 出 了 明 确 预 期 作 为 国 家 战 略, 它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资 本 市 场 在 经 济 体 系 和 金 融 改 革 中 的 关 键 地 位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企 [2014]3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科 技 厅 ( 委 局 )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科 技 局 商 务 局, 有 关 中 央 所 属 单 位 : 为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财 政 部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商 务 部 制 定 了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商 务 部 2014 年 4 月 11 日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小 企 业 促 进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专 项 资 金 ),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环 境 完 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资 金

15 第 三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宗 旨 是,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和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弥 补 市 场 失 灵,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激 发 中 小 企 业 和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活 力 和 创 造 力, 促 进 扩 大 就 业 和 改 善 民 生 第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遵 循 公 开 透 明 突 出 重 点 统 筹 管 理 加 强 监 督 的 原 则,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安 全 和 高 效, 并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倾 斜 第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综 合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补 助 或 奖 励 代 偿 补 偿 购 买 服 务 等 支 持 方 式, 采 取 市 场 化 手 段, 引 入 竞 争 性 分 配 办 法,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等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和 促 进 作 用 第 六 条 专 项 资 金 建 立 部 门 共 管 专 家 评 审 项 目 公 示 追 踪 问 效 的 全 过 程 协 作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绩 效 评 价 及 结 果 运 用, 实 现 资 金 分 配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第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商 务 部 ( 以 下 统 称 相 关 部 门 )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共 同 管 理 财 政 部 负 责 专 项 资 金 的 预 算 管 理 和 资 金 拨 付,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并 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情 况 等 开 展 绩 效 评 价 和 监 督 检 查 相 关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开 展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确 定 年 度 支 持 重 点,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审, 并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服 务 和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章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第 八 条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的 引 导 作 用, 支 持 和 鼓 励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前 景 的 前 沿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借 助 创 业 投 资 机 制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推 动 实 施 国 家 创 新 驱 动 战 略 第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围 绕 电 子 信 息 光 机 电 一 体 化 资 源 与 环 境 新 能 源 与 高 效 节 能 新 材 料 生 物 医 药 现 代 农 业 及 高 技 术 服 务 等 领 域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 国 际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除 外 ) 第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方 式,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相 关 研 发 支 出 4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助 每 个 创 新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16 第 十 一 条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设 立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引 导 基 金 ), 用 于 引 导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具 有 投 资 功 能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机 构 等 ( 以 下 统 称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 投 资 于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第 十 二 条 引 导 基 金 运 用 阶 段 参 股 风 险 补 助 和 投 资 保 障 等 方 式, 对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及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给 予 支 持 第 十 三 条 阶 段 参 股 是 指 引 导 基 金 向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进 行 股 权 投 资, 参 股 比 例 最 高 不 超 过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的 25%, 且 不 做 第 一 大 出 资 人, 不 参 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日 常 经 营 和 管 理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期 内,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投 资 于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累 积 金 额 不 低 于 引 导 基 金 出 资 额 的 2 倍 第 十 四 条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股 权 经 相 关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可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退 出 : ( 一 )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约 定 价 格 退 出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4 年 内 退 出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引 导 基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 参 股 4 年 以 上 6 年 以 内 退 出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引 导 基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及 从 第 5 年 起 按 照 转 让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1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之 和 ; 参 股 满 6 年 仍 未 退 出 的, 将 与 其 他 出 资 人 同 股 同 权 在 存 续 期 满 后 清 算 退 出 ( 二 ) 先 于 保 障 出 资 人 退 出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前, 确 定 一 个 或 多 个 出 资 人 作 为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本 金 回 收 的 保 障 人 ( 以 下 简 称 保 障 出 资 人 ) 引 导 基 金 参 股 后,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如 发 生 收 益 或 清 算 分 配, 引 导 基 金 将 先 于 保 障 出 资 人 获 得 分 配 直 至 收 回 引 导 基 金 原 始 投 资 额 及 从 第 5 年 起 按 照 当 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1 年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计 算 的 利 息 之 和, 从 而 实 现 退 出 第 十 五 条 引 导 基 金 股 权 投 资 收 入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纳 入 中 央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风 险 补 助 是 指 引 导 基 金 对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投 资 于 年 销 售 收 入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的 投 资 项 目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投 资 奖 励 和 损 失 补 偿

17 ( 一 ) 投 资 奖 励 : 引 导 基 金 对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实 际 投 资 额 5%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每 个 投 资 项 目 奖 励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每 家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年 度 累 计 奖 励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 二 ) 损 失 补 偿 : 引 导 基 金 对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已 获 得 投 资 奖 励 支 持 的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投 资 退 出 时 实 际 损 失 额 50%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偿, 每 个 投 资 项 目 损 失 补 偿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保 障 是 指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将 正 在 进 行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有 投 资 潜 力 的, 且 年 销 售 收 入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的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确 定 为 辅 导 企 业, 引 导 基 金 对 辅 导 企 业 给 予 投 资 前 保 障 或 投 资 后 保 障 ( 一 ) 投 资 前 保 障 : 引 导 基 金 给 予 每 个 项 目 投 资 前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用 于 补 助 辅 导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的 费 用 支 出 ( 二 ) 投 资 后 保 障 :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对 辅 导 企 业 实 施 投 资 后, 引 导 基 金 给 予 每 个 项 目 投 资 后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用 于 补 助 辅 导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产 业 化 的 费 用 支 出 第 三 章 改 善 融 资 环 境 第 十 八 条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对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等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机 构 的 激 励 作 用, 引 导 其 提 升 业 务 能 力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加 快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规 模,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第 十 九 条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担 保 机 构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再 担 保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再 担 保 机 构 ) 增 强 资 本 实 力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和 再 担 保 业 务 规 模 第 二 十 条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业 务 补 助 增 量 业 务 奖 励 资 本 投 入 代 偿 补 偿 创 新 奖 励 等 方 式, 对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支 持 ( 一 ) 业 务 补 助 : 专 项 资 金 对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平 均 在 保 余 额 2%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 对 再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再 担 保 业 务,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平 均 在 保 余 额 0.5%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18 ( 二 ) 增 量 业 务 奖 励 : 专 项 资 金 对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增 长 额 3%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 对 再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再 担 保 业 务 增 长 额 1%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 三 ) 资 本 投 入 : 专 项 资 金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省 级 财 政 直 接 或 间 接 出 资 新 设 或 增 资 的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省 级 财 政 出 资 额 3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本 投 入 支 持, 并 委 托 地 方 出 资 单 位 代 为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 四 ) 代 偿 补 偿 :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账 户, 委 托 省 级 再 担 保 机 构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专 项 资 金 出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60% 当 省 级 再 担 保 机 构 对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按 照 代 偿 额 50% 以 上 的 比 例 ( 含 ) 给 予 补 偿 时,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按 照 不 超 过 代 偿 额 30% 的 比 例 对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补 偿 该 代 偿 业 务 的 追 偿 所 得, 按 照 代 偿 补 偿 比 例 缴 回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账 户 ( 五 ) 创 新 奖 励 : 专 项 资 金 对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且 推 广 效 用 显 著 的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奖 励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省 级 以 上 财 政 部 门 通 过 竞 争 性 方 式 选 定 为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业 务 的 担 保 机 构, 可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资 助 第 二 十 二 条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机 构 可 以 同 时 申 请 以 上 不 限 于 一 项 支 持 方 式 的 资 助, 但 单 个 担 保 机 构 当 年 获 得 专 项 资 金 的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单 个 再 担 保 机 构 当 年 获 得 专 项 资 金 的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资 本 投 入 方 式 除 外 ) 单 个 代 偿 补 偿 资 金 账 户 当 年 获 得 专 项 资 金 的 出 资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 亿 元 第 四 章 完 善 服 务 体 系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在 构 建 完 善 多 元 化 多 层 次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方 面 的 激 励 作 用, 加 快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环 境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第 二 十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支 持 各 类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服 务 机 构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增 强 服 务 能 力 降 低 服 务 成 本 增 加 服 务 种 类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为 中 小 企 业 提 供 全 方 位 专 业 化 优 质 服 务 重 点 支 持 以 下 内 容 :

19 ( 一 ) 科 技 服 务 包 括 技 术 咨 询 研 发 设 计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转 移 技 术 工 程 化 技 术 培 训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等 服 务 ( 二 ) 商 贸 服 务 包 括 产 品 认 证 市 场 宣 传 推 介 品 牌 建 设 电 子 商 务 商 业 特 许 经 营 商 标 注 册 等 服 务, 以 及 参 加 各 类 重 点 展 会 创 新 营 销 和 商 业 模 式 扩 大 信 用 销 售 发 展 专 业 市 场 和 特 色 商 业 街 推 广 现 代 流 通 方 式 等 事 项 ( 三 ) 综 合 性 服 务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运 行 监 测 政 策 宣 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发 布 风 险 预 警 数 据 共 享 产 供 销 等 信 息 服 务, 及 管 理 咨 询 创 业 辅 导 创 业 基 地 技 术 改 造 产 业 升 级 人 才 培 训 财 务 会 计 知 识 产 权 工 业 设 计 质 量 认 证 仓 储 物 流 法 律 咨 询 投 融 资 辅 导 职 业 经 理 人 建 设 等 服 务 ( 四 ) 其 他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条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业 务 奖 励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对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服 务 机 构 给 予 支 持 ( 一 ) 无 偿 资 助 专 项 资 金 对 服 务 平 台 或 机 构 实 施 的 服 务 场 地 改 造 软 硬 件 设 备 及 服 务 设 施 购 置 等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的 建 设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30%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每 个 建 设 项 目 补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专 项 资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参 加 的 重 点 展 会, 给 予 减 收 或 免 收 展 位 费 布 展 费 展 品 运 输 费 等 费 用 补 贴 ( 二 ) 业 务 奖 励 专 项 资 金 对 服 务 平 台 或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综 合 考 虑 其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数 量 收 费 标 准 客 户 总 体 满 意 度 等 因 素,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度 实 际 运 营 成 本 40%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每 个 项 目 奖 励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专 项 资 金 对 保 险 机 构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的 内 贸 信 用 险 业 务 给 予 奖 励 支 持 ( 三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专 项 资 金 向 服 务 平 台 或 机 构 购 买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迫 切 需 要 市 场 供 给 严 重 不 足 的 公 共 性 服 务 第 五 章 促 进 国 际 合 作 第 二 十 六 条 发 挥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在 中 小 企 业 国 际 合 作 中 的 统 筹 和 协 调 作 用, 鼓 励 加 快 引 进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避 免 盲 目 重 复 引 进 及 恶 性 竞 争

20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支 持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与 欧 盟 企 业 研 究 单 位 等 ( 以 下 简 称 欧 方 合 作 机 构 ) 在 节 能 减 排 相 关 领 域 开 展 科 研 合 作 ( 一 ) 促 进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与 欧 方 合 作 机 构 联 合 研 究 开 发 国 际 尖 端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重 点 支 持 有 利 于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追 踪 国 际 技 术 发 展 方 向, 掌 握 关 键 核 心 技 术, 填 补 国 内 技 术 空 白 的 研 发 项 目 ( 二 ) 引 导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转 化 中 欧 节 能 减 排 先 进 技 术 合 作 成 果 重 点 支 持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应 用 中 欧 联 合 研 发 成 果, 开 展 技 术 延 伸 研 究 及 小 试 中 试 等 活 动, 推 动 技 术 成 果 产 业 化 的 研 发 项 目 ( 三 ) 鼓 励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从 欧 方 合 作 机 构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国 际 先 进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重 点 支 持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引 进 适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先 进 技 术, 进 行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或 本 土 化 改 造, 提 升 我 国 技 术 研 发 水 平 与 推 广 应 用 能 力 的 研 发 项 目 ( 四 ) 推 动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与 欧 方 合 作 机 构 加 强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重 点 支 持 国 内 中 小 企 业 参 加 欧 方 合 作 机 构 组 织 的 与 节 能 减 排 技 术 相 关 的 国 际 会 议 访 问 等 交 流 项 目 第 二 十 八 条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方 式, 对 科 研 合 作 项 目 给 予 支 持 研 发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投 资 额 4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助, 每 个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交 流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实 际 发 生 的 国 际 差 旅 费 ( 仅 包 括 国 际 交 通 费 会 议 费 )5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助, 每 个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元 第 六 章 资 金 管 理 和 工 作 组 织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综 合 考 虑 本 年 度 专 项 资 金 预 算 规 模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上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以 前 年 度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等 因 素, 确 定 各 类 支 持 方 向 的 年 度 预 算 规 模 第 三 十 条 相 关 部 门 分 别 会 同 财 政 部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在 每 年 3 月 底 前 下 发 工 作 通 知, 明 确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重 点 申 报 条 件 等 事 项

21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统 称 省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中 央 所 属 单 位, 按 照 本 办 法 等 规 定, 在 工 作 通 知 下 发 40 日 内 组 织 项 目 申 报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应 加 强 项 目 的 筛 选 和 核 实 工 作,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制, 确 保 申 报 材 料 真 实 可 靠, 提 升 项 目 层 次 和 质 量 第 三 十 二 条 省 级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公 示 后 上 报 相 关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第 三 十 三 条 相 关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建 立 项 目 储 备 申 报 跟 踪 管 理 系 统, 建 立 专 家 评 审 制 度, 组 织 专 家 对 地 方 和 中 央 所 属 单 位 的 申 请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论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专 家 库, 确 保 入 库 专 家 与 评 审 专 家 在 数 量 上 保 持 合 理 比 例, 加 强 对 入 库 专 家 能 力 职 业 道 德 等 素 质 的 前 置 审 核 工 作, 建 立 比 例 淘 汰 机 制 第 三 十 五 条 相 关 部 门 严 格 实 行 专 家 随 机 抽 取 制 度 和 回 避 制 度,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建 立 专 家 交 叉 评 审 集 中 评 审 等 相 互 监 督 机 制, 研 究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强 化 对 评 审 专 家 的 责 任 约 束 第 三 十 六 条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健 全 与 评 审 专 家 的 联 系 沟 通 机 制, 避 免 部 门 人 员 擅 自 对 评 审 专 家 施 加 影 响 第 三 十 七 条 相 关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根 据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提 出 项 目 立 项 计 划,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项 目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项 目, 相 关 部 门 会 同 财 政 部 及 时 组 织 调 查 核 实 项 目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相 关 部 门 将 公 示 期 内 没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和 经 调 查 核 实 没 有 问 题 的 项 目 列 为 立 项 项 目,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资 金 安 排 建 议

22 第 三 十 九 条 财 政 部 根 据 当 年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对 资 金 安 排 建 议 进 行 审 定,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批 准 预 算 后 90 日 内 将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指 标 下 达 到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中 央 所 属 单 位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付, 按 照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绩 效 评 价 第 四 十 条 财 政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专 项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明 确 评 价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评 价 依 据 评 价 内 容 指 标 体 系 分 值 权 重 评 分 标 准 等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对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项 目 实 施 及 效 果 等 实 施 评 价, 在 充 分 听 取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形 成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并 将 其 作 为 专 项 资 金 以 后 年 度 支 持 方 向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十 二 条 财 政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完 善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组 织 等 管 理 制 度, 不 断 改 进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第 八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三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审 计 或 评 估 各 级 中 小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科 技 主 管 部 门 和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四 条 专 项 资 金 应 当 用 于 规 定 的 支 持 方 向 和 重 点 对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骗 取 资 金 的 行 为, 该 项 目 单 位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并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特 色 产 业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西 藏 及 四 川 云 南 甘 肃 青 海 四 省 藏 区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创 业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财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23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欧 中 小 企 业 节 能 减 排 科 研 合 作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企 号 ) 同 时 废 止 重 点 解 读 : 财 政 部 负 责 人 专 业 解 读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商 务 部 近 日 出 台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范 和 加 强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对 办 法 的 具 体 内 容 进 行 了 解 读 资 金 如 何 分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是 指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安 排, 用 于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改 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环 境 完 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等 方 面 的 资 金 财 政 部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专 项 资 金 综 合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补 助 或 奖 励 代 偿 补 偿 购 买 服 务 等 支 持 方 式, 采 取 市 场 化 手 段, 引 入 竞 争 性 分 配 办 法, 鼓 励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等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资 金 的 引 导 和 促 进 作 用 专 项 资 金 建 立 部 门 共 管 专 家 评 审 项 目 公 示 追 踪 问 效 的 全 过 程 协 作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绩 效 评 价 及 结 果 运 用, 实 现 资 金 分 配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财 政 部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对 专 项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项 目 实 施 及 效 果 等 实 施 评 价, 在 充 分 听 取 相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形 成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并 将 其 作 为 专 项 资 金 以 后 年 度 支 持 方 向 预 算 安 排 的 重 要 依 据 财 政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及 时 完 善 资 金 使 用 项 目 组 织 等 管 理 制 度, 不 断 改 进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机 制 重 点 投 向 哪 该 办 法 明 确, 此 前 相 关 部 门 发 布 的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地 方 特 色 产 业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科 技 型 中

24 小 企 业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多 项 与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相 关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这 意 味 着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将 不 复 存 在 这 位 负 责 人 介 绍, 整 合 后 的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支 持 和 鼓 励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具 有 良 好 市 场 前 景 的 前 沿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支 持 中 小 企 业 围 绕 电 子 信 息 光 机 电 一 体 化 资 源 与 环 境 新 能 源 与 高 效 节 能 新 材 料 生 物 医 药 现 代 农 业 及 高 技 术 服 务 等 领 域 开 展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专 项 资 金 运 用 无 偿 资 助 方 式, 对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相 关 研 发 支 出 40% 的 比 例 给 予 资 助 每 个 创 新 项 目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同 时, 引 导 基 金 运 用 阶 段 参 股 风 险 补 助 和 投 资 保 障 等 方 式, 对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及 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给 予 支 持 引 导 基 金 给 予 每 个 项 目 投 资 前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用 于 补 助 辅 导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研 发 的 费 用 支 出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对 辅 导 企 业 实 施 投 资 后, 引 导 基 金 给 予 每 个 项 目 投 资 后 资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用 于 补 助 辅 导 企 业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产 业 化 的 费 用 支 出 如 何 四 两 拨 千 斤 缓 解 融 资 难 为 加 快 扩 大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规 模,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运 用 业 务 补 助 增 量 业 务 奖 励 资 本 投 入 代 偿 补 偿 创 新 奖 励 等 方 式, 对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机 构 再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支 持 办 法 规 定, 对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特 别 是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平 均 在 保 余 额 2%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 对 再 担 保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再 担 保 业 务,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平 均 在 保 余 额 0.5%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同 时, 专 项 资 金 对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业 务 增 长 额 3%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 对 再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不 超 过 当 年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再 担 保 业 务 增 长 额 1%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对 积 极 探 索 创 新 效 用 显 著 的 担 保 机 构,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奖 励 专 项 资 金 还 安 排 专 门 支 出, 对 中 小 企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和 服 务 机 构 给 予 支 持 对 服 务 平 台 或 机 构 实 施 的 服 务 场 地 改 造 软 硬 件 设 备 及 服 务 设 施 购 置 等 提 升 服 务 能 力

25 的 建 设 项 目, 按 照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额 30% 的 比 例 给 予 补 助 每 个 建 设 项 目 补 助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专 项 资 金 对 服 务 平 台 或 机 构 开 展 的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综 合 考 虑 其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数 量 收 费 标 准 客 户 总 体 满 意 度 等 因 素, 按 照 不 超 过 年 度 实 际 运 营 成 本 40% 的 比 例 给 予 奖 励 每 个 项 目 奖 励 额 度 最 高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律 师 简 介 李 丽, 河 北 宏 策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律 师 高 级 合 伙 人 ; 金 融 和 地 产 领 域 专 业 人 士 清 华 大 学 私 募 融 资 总 裁 班 终 身 学 员 复 旦 大 学 哲 学 学 院 研 习 生 河 北 省 新 闻 门 户 网 站 长 城 网 特 聘 记 者 现 担 任 河 北 大 地 行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河 北 凯 隆 房 地 产 公 司 栾 城 新 民 居 项 目 赵 县 新 民 居 项 目 等 十 几 家 政 府 企 业 媒 体 集 体 组 织 的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李 丽 律 师 在 多 年 的 深 造 和 律 师 执 业 实 践 中, 已 探 索 到 金 融 领 域 的 蕴 含 的 巨 大 知 识 和 财 富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充 分 感 受 到 了 金 融 界 存 在 的 巨 大 潜 能 和 力 量 在 已 掌 握 传 统 房 地 产 业 务 基 础 上, 倾 力 从 事 金 融 业 务 在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信 托 银 行 国 内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市 场 和 海 外 市 场 上 市 等 领 域 都 有 了 很 深 的 根 基 主 要 金 融 业 务 范 围 为 : 提 供 私 募 基 金 及 信 托 股 权 融 资 ; 受 托 管 理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 为 企 业 融 资 创 设 融 资 模 式 和 融 资 方 案, 让 不 可 能 变 为 可 能, 让 无 法 达 成 合 作 变 成 多 方 共 赢 ;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地 产 项 目 和 地 产 融 资 业 务 ; 凭 借 专 业 的 金 融 法 律 知 识 和 实 践 经 验 帮 助 本 土 企 业 在 沪 深 香 港 及 海 外 ( 美 国 ) 上 市 融 资, 成 为 本 土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路 上 的 左 膀 右 臂, 使 本 土 企 业 减 少 成 本, 少 走 弯 路 李 丽 律 师 的 人 生 信 条 是 : 用 真 诚 体 会 人 生, 用 诚 信 书 写 金 融!! 真 心 的 希 望 能 够 用 尽 其 所 学 的 全 部 金 融 专 业 知 识 和 其 一 点 一 滴 积 累 的 实 践 经 验 为 本 土 企 业 解 决 难 题, 提 供 一 些 帮 助, 使 本 土 企 业 发 展 的 越 来 越 好!! 联 系 方 式 : 手 机 :

26 传 真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支 持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展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改 办 财 金 [2014]104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副 省 级 省 会 城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北 京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福 建 省 经 贸 委, 深 圳 市 金 融 办,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 为 加 强 对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十 部 委 令 [2005] 第 39 号 ) 的 贯 彻 实 施, 做 好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相 关 工 作,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加 大 对 小 微 企 业 创 新 创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现 将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不 再 承 担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具 体 备 案 年 检 工 作, 将 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注 册 登 记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备 案 管 理 职 能, 移 交 至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注 册 所 在 地 省 级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承 接 地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管 理 职 能 转 移 的 衔 接 工 作 二 积 极 发 挥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作 用 各 省 级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依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发 展 改 革 委 等 部 门 关 于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规 范 设 立 与 运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8]116 号 ), 加 快 设 立 和 完 善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吸 引 社 会 资 本 设 立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促 进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和 结 构 调 整 三 继 续 加 大 国 家 新 兴 产 业 创 投 计 划 实 施 力 度 按 照 市 场 运 作 政 府 引 导 规 范 管 理 鼓 励 创 新 的 原 则, 鼓 励 新 兴 产 业 创 投 计 划 参 股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和 高 技 术 产 业 领 域 中 小 企 业 的 投 资 力 度 各 省 级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要 做 好 新 兴 产 业 创 投 计 划 参 股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备 案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四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加 快 审 核 专 项 用 于 投 资 小 微 企 业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发 债 申 请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东 或 有 限 合 伙 人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用 于 投 资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27 五 推 动 支 持 创 业 投 资 发 展 政 策 有 效 落 实 各 省 级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抓 紧 开 展 2014 年 度 备 案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年 检 工 作,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障 支 持 重 点 检 查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是 否 涉 嫌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等 违 规 行 为, 在 5 月 末 以 前 完 成 对 备 案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及 其 管 理 顾 问 机 构 的 年 度 检 查, 并 及 时 为 年 检 合 格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出 具 证 明 文 件, 以 确 保 其 能 够 足 额 享 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抵 扣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支 持 和 豁 免 国 有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股 权 转 持 义 务 等 优 惠 政 策 六 支 持 发 展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天 使 投 资 机 构 备 案 为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享 受 相 应 扶 持 政 策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制 定 促 进 天 使 投 资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积 极 发 挥 其 在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扩 大 就 业 方 面 的 积 极 作 用 七 进 一 步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作 用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与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和 各 地 创 业 投 资 协 会 要 加 强 对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的 服 务, 各 级 备 案 管 理 部 门 应 指 导 各 级 协 会 发 挥 好 行 业 规 范 自 律 作 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2014 年 5 月 13 日 新 三 板 上 市 的 利 弊 分 析 一 新 三 板 简 述 新 三 板 学 名 叫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要 为 创 新 型 创 业 型 成 长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了 解 决 融 资 难 的 问 题, 弥 补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不 足 新 三 板 市 场 是 2013 年 1 月 16 号 在 北 京 揭 牌 运 营 的, 当 时 运 营 的 时 候 只 是 在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武 汉 四 个 高 新 园 区 当 中 的 企 业 进 行 试 点, 到 交 易 场 所 进 行 挂 牌 2013 年 12 月,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一 个 关 于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这 是 一 个 国 务 院 层 面 的 行 政 法 规, 明 确 了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依 据 证 券 法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明 晰 的 服 务 定 位, 同 时 将 试 点 从 四 个 园 区 扩 大 到 了 全 国 所 以, 现 在 全 国 只 要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符 合 一 定 的 条 件, 都 可

28 以 申 请 到 这 个 市 场 来 挂 牌 截 止 到 今 年 5 月 8 号, 在 不 到 半 年 的 时 间 里, 现 在 这 个 市 场 挂 牌 公 司 达 到 了 740 家, 总 市 值 达 到 了 1434 亿, 已 经 初 具 规 模 新 三 板 市 场 的 主 体 是 由 融 资 方 投 资 方 主 办 券 商 共 同 组 成 的 融 资 方 既 是 指 在 新 三 板 上 挂 牌 并 进 行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新 三 板 中 的 投 资 方 既 是 投 资 人, 包 括 机 构 投 资 人 和 自 然 人 投 资 人 因 考 虑 到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不 确 定 性 和 高 风 险 性, 新 三 板 对 投 资 人 的 资 格 限 制 较 为 严 格, 鼓 励 证 券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企 业 年 金 等 机 构 投 资 者 参 与 新 三 板 市 场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的 资 产 准 入 标 准 为 名 下 前 一 交 易 日 日 终 证 券 类 资 产 市 值 50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主 办 券 商 是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业 务 主 办 券 商 的 简 称, 是 指 取 得 从 事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主 办 券 商 业 务 资 格 的 证 券 公 司 在 新 三 板 现 有 的 交 易 机 制 中, 主 办 报 价 券 商 是 被 定 格 为 中 介 机 构, 承 担 着 推 荐 挂 牌 信 息 披 露 监 督 代 理 投 资 者 进 行 股 份 报 价 转 让 投 资 者 风 险 提 示 终 止 挂 牌 等 重 要 职 能 主 办 券 商 在 新 三 板 市 场 的 运 行 当 中 处 于 中 心 枢 纽 地 位, 是 新 三 板 市 场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主 导 者 二 新 三 板 挂 牌 业 务 流 程 ( 一 )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条 件 1 公 司 是 依 法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须 改 制 后 才 可 挂 牌 2 公 司 存 续 满 两 年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存 续 期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3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有 持 续 经 营 的 记 录 4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合 理, 运 作 规 范 5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6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7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条 件 ( 二 ) 新 三 板 市 场 挂 牌 流 程 新 三 板 市 场 挂 牌 流 程 : 签 订 协 议 尽 职 调 查 股 改 材 料 准 备 券 商 内 核 核 准 电 话 : 签 定 主 梳 理 公 传 真 :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邮 箱 : 券 商 内 办 券 商 会 司 业 务 尽 完 成 财 务 调 完 成 财 务 调 核 小 组 进 行 计 师 事 务 职 调 查 发 查, 出 具 审 查, 出 具 审 审 核, 根 据 所 律 师 事 现 并 解 决 问 计 报 告 计 报 告 内 核 意 见 修 向 全 国 股 转 系 统 公 司 提 交 材 料

29 新 三 板 企 业 挂 牌 后 还 须 持 续 开 展 的 工 作 : 1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包 括 临 时 公 告 和 年 报 ( 经 审 计 ); 2 接 受 主 办 报 价 券 商 的 监 管, 接 受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咨 询 3 新 三 板 委 托 的 时 间 : 报 价 券 商 接 受 投 资 者 委 托 的 时 间 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报 价 系 统 接 受 申 报 的 时 间 为 上 午 9:30 至 11:30, 下 午 1:00 至 3:00 4 新 三 板 委 托 数 量 的 限 制 : 委 托 的 股 份 数 量 以 股 为 单 位, 每 笔 委 托 的 股 份 数 量 应 不 低 于 3 万 股, 但 账 户 中 某 一 股 份 余 额 不 足 3 万 股 时 可 一 次 性 报 价 卖 出 投 资 者 在 递 交 卖 出 委 托 时, 应 保 证 有 足 额 的 股 份 余 额, 否 则 报 价 系 统 不 予 接 受 5 新 三 板 交 割 时 间 : 股 份 过 户 和 资 金 交 收 采 用 逐 笔 结 算 的 方 式 办 理, 股 份 和 资 金 T+1 日 到 账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不 担 保 交 收, 交 收 失 败 的 ( 如 买 卖 双 方 的 资 金 股 份 不 足 或 被 司 法 冻 结 将 导 致 交 收 失 败 ), 由 买 卖 双 方 自 行 承 担 不 能 交 收 的 风 险 三 新 三 板 上 市 利 弊 分 析 ( 一 )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的 有 利 因 素 1 提 升 企 业 的 市 场 价 值

30 企 业 提 升 自 身 的 形 象 和 品 牌 价 值 有 三 种 方 法, 广 告 营 销 以 及 建 立 口 碑 其 实, 中 小 企 业 上 市 对 企 业 品 牌 传 播 效 应 有 巨 大 的 帮 助 因 为 中 小 企 业 在 资 本 市 场 挂 牌, 表 明 了 企 业 的 市 场 潜 力 发 展 前 景 以 及 成 长 性 都 得 到 了 广 泛 的 认 可, 这 本 身 就 象 征 着 名 誉, 对 中 小 企 业 建 立 品 牌 知 名 度 帮 助 很 大 此 外, 中 小 企 业 上 市, 也 意 味 着 企 业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得 到 了 监 管 部 门 的 认 可, 表 明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较 小, 管 理 较 为 规 范 其 广 告 效 果 可 使 企 业 快 速 在 行 业 中 引 人 注 目, 吸 引 市 场 的 关 注 度 更 重 要 的 是, 每 天 的 交 易 情 况 涨 跌 情 况, 是 广 大 投 资 者 需 要 关 注 的 公 司 情 况 ; 有 关 媒 体 对 上 市 公 司 开 拓 新 业 务 资 本 运 作 新 动 向 的 追 踪 报 道, 能 够 帮 助 企 业 吸 引 到 更 多 的 投 资 者 关 注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证 券 分 析 师 对 企 业 的 实 时 调 查 行 业 分 析, 能 够 进 一 步 挖 掘 企 业 的 潜 在 价 值 2 提 高 企 业 的 股 权 价 值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和 主 板 市 场 上 的 企 业 一 样, 相 当 于 为 企 业 资 产 的 证 券 化 提 供 了 一 个 交 易 平 台, 增 加 了 公 司 股 票 的 流 动 性 在 新 三 板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能 够 帮 助 企 业 的 价 值 被 投 资 者 发 现, 实 现 股 权 价 值 的 增 加, 为 企 业 股 东 带 来 高 额 的 溢 价 财 富, 并 可 以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变 现 而 且, 企 业 所 有 股 东 都 可 以 将 自 己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售 套 现 3 增 加 了 企 业 的 融 资 渠 道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上 市, 可 以 在 资 本 市 场 上 进 行 融 资, 使 公 司 资 产 价 值 得 到 大 幅 增 加, 原 始 股 东 的 价 值 也 会 得 到 最 大 的 体 现 例 如 上 市 前 1000 万 的 价 值, 上 市 后 有 可 能 达 到 上 亿 甚 至 数 十 亿 的 可 能, 并 且 可 以 随 时 在 市 场 套 现,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此 外, 中 小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不 需 要 支 付 利 息, 有 效 的 增 强 了 企 业 创 业 与 创 新 的 动 力 借 助 新 三 板 市 场 融 资, 有 助 于 中 小 企 业 解 决 融 资 难 的 困 境,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的 资 金, 帮 助 企 业 改 善 资 本 结 构 并 且 股 权 融 资 风 险 公 担, 收 益 共 享 的 独 有 机 制 也 有 助 于 中 小 企 业 实 现 股 权 资 本 收 益 的 最 大 化 增 发 配 股 等 其 他 方 式 的 上 市 后 融 资, 也 可 以 帮 助 企 业 实 现 低 成 本 的 持 续 融 资 利 用 新 三 板 市 场 进 行 融 资, 使 企 业 的 资 产 价 值 成 倍 甚 至 数 十 倍 的 增 加, 创 业 者 和 其 他 股 东 的 价 值 也 得 到 最 大 限 度 的 提 高

31 4 使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更 加 完 善, 管 理 更 加 规 范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上 市, 都 需 要 将 纳 税 行 为 规 范 化,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完 善 公 司 的 治 理 结 构 创 建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即 使 新 三 板 上 市 后, 企 业 的 工 作 重 点 仍 然 会 围 绕 资 本 市 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企 业 管 理, 实 现 规 范 化 发 展 是 公 司 未 来 持 续 的 发 展 目 标 中 小 企 业 上 新 三 板 之 前, 首 先 要 对 企 业 内 外 部 环 境 进 行 分 析, 并 分 析 自 身 情 况 和 优 劣 势, 找 准 定 位, 是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清 晰 化 上 市 进 程 中,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众 多 专 业 机 构 会 为 企 业 出 谋 策 划, 经 过 对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等 财 务 情 况 和 法 律 情 况 分 析, 帮 助 企 业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规 范 纳 税 行 为,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建 立 现 代 化 企 业 制 度 此 外, 企 业 上 市 后 的 退 市 和 被 并 购 风 险, 能 促 使 企 业 高 管 人 员 更 加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促 进 企 业 持 续 规 范 发 展 中 小 企 业 上 市 后 建 立 的 以 股 权 为 核 心 的 完 善 的 激 励 机 制, 也 有 助 于 吸 引 和 留 住 核 心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关 键 技 术 人 员, 为 企 业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奠 定 了 基 础 5 新 三 板 上 市 后, 可 转 板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上 市 挂 牌 后, 会 发 展 壮 大 成 为 有 较 强 竞 争 力 的 企 业,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发 展, 从 一 个 初 创 型 快 速 成 长 型 企 业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成 熟 型 企 业, 达 到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甚 至 主 板 上 市 条 件, 继 而 可 以 转 板, 在 更 大 的 资 本 市 场 上 融 资, 使 企 业 依 托 资 本 市 场 更 好 的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是 每 一 家 企 业 都 应 该 去 经 历 的, 因 为 只 有 经 过 市 场 考 验 被 市 场 认 可 的 企 业 才 是 真 正 的 优 秀 企 业 资 本 市 场 总 是 喜 欢 有 实 力 的 强 者, 不 会 怜 悯 弱 者, 弱 者 只 会 在 更 规 范 更 透 明 更 加 公 平 的 环 境 中 被 强 者 淘 汰, 这 就 是 资 本 市 场 的 企 业 生 存 规 则 ( 二 )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证 券 市 场 上 市 的 不 利 因 素 1 信 息 公 开 影 响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中 小 企 业 挂 牌 新 三 板 后, 作 为 公 众 公 司, 公 司 的 财 务 经 营 情 况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内 控 制 度 等 需 要 按 规 定 进 行 公 开 披 露, 而 且 这 些 信 息 将 会 影 响 到 企 业 在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上 市, 这 必 将 给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带 来 一 定 影 响 管 理 层 一 方 面 要 确 保 业 绩 达

32 到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发 行 股 票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企 业 基 于 规 范 化 管 理 要 求, 在 财 务 数 据 上 进 行 调 控 的 可 能 性 会 大 大 减 少 2 增 加 了 企 业 的 费 用 支 出 中 小 企 业 新 三 板 挂 牌 工 作, 预 计 需 要 付 给 主 办 券 商 和 中 介 机 构 一 定 的 费 用, 预 计 主 办 券 商 的 挂 牌 费 用 在 80~90 万 元 之 间,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费 用 合 计 达 到 30~50 万 元,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来 说, 是 一 笔 金 额 不 小 的 开 支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每 年 还 需 向 交 易 所 和 主 办 券 商 缴 纳 一 定 的 费 用, 这 必 将 给 缺 少 资 金 的 企 业 增 加 资 金 支 出 压 力 3 降 低 了 企 业 在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IPO 的 灵 活 性 中 小 企 业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财 务 报 告 经 营 状 况 等 都 要 公 开 披 露, 这 些 信 息 公 开 后 是 无 法 更 改 的, 这 就 减 少 了 企 业 今 后 在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IPO 的 灵 活 性 企 业 如 果 不 在 新 三 板 挂 牌, 在 IPO 时, 多 数 企 业 会 在 保 荐 人 会 计 师 等 中 介 机 构 建 议 下, 对 某 些 方 面 进 行 调 整, 以 及 一 定 程 度 的 包 装, 这 样 就 更 具 灵 活 性 4 核 心 人 员 出 售 企 业 股 份 后 离 开 公 司 中 小 企 业 新 三 板 挂 牌 后, 企 业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就 有 了 一 个 转 让 股 份 的 渠 道, 核 心 管 理 人 员 或 技 术 人 员 在 转 让 公 司 股 份 后, 企 业 对 于 这 些 核 心 人 员 的 吸 引 力 便 会 降 低, 造 成 企 业 经 营 者 和 所 有 者 利 益 不 一 致 局 面, 会 促 使 核 心 人 员 离 开 公 司 即 使 核 心 人 员 不 离 开 公 司, 未 来 企 业 在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上 市 已 不 能 给 他 们 带 来 巨 大 利 益, 也 就 难 以 有 效 调 动 他 们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更 有 甚 者, 面 对 未 在 新 三 板 卖 出 股 份 的 人 员, 若 在 创 业 板 或 中 小 板 上 市 获 得 巨 大 收 益, 产 生 严 重 心 理 失 衡, 从 而 影 响 团 队 合 作, 给 企 业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带 来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由 此 可 见, 中 小 企 业 是 否 应 在 新 三 板 上 市 挂 牌, 关 键 还 要 看 企 业 的 自 身 情 况 以 及 挂 牌 的 目 的 一 股 份 代 持 的 合 法 性 股 份 代 持 合 法 性 及 风 险 防 范

33 股 份 代 持, 是 指 实 际 出 资 人 在 从 事 经 营 性 投 资 性 活 动 的 过 程 中, 出 于 自 身 的 各 种 原 因, 对 外 隐 瞒 其 作 为 出 资 人 的 事 实, 借 用 他 人 的 名 义, 实 施 与 经 营 行 为 投 资 行 为 相 关 的 活 动, 并 从 中 获 取 收 益 承 担 风 险 的 一 种 法 律 现 象 股 份 代 持 一 般 存 在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乃 资 合 性 组 织, 股 东 之 间 信 任 基 础 要 求 比 较 低, 股 份 流 动 性 很 强, 仅 需 以 是 否 持 有 股 票 作 为 认 定 股 东 资 格 的 标 准, 因 此, 因 股 份 代 持 问 题 而 产 生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的 股 权 之 争 主 要 限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此 问 题,2005 年 修 订 的 公 司 法 未 作 明 确 规 定,2011 年 1 月 27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三 ) ( 以 下 简 称 司 解 释 ( 三 ) ) 对 股 份 代 持 问 题 作 出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规 定, 对 其 合 法 性 予 以 明 确 二 股 份 代 持 的 法 律 规 定 司 法 解 释 ( 三 ) 1 涉 及 股 份 代 持 中 关 于 实 际 出 资 人 的 股 东 资 格 确 认 规 定 表 现 在 : 1 当 有 限 公 司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出 资 人 ( 即 实 际 股 东 与 名 义 股 东, 或 隐 名 股 东 与 显 名 股 东 ) 通 过 合 同 约 定 实 际 出 资 人 出 资 并 享 有 相 关 投 资 权 益, 名 义 出 资 人 仅 为 名 义 上 的 股 东, 一 旦 双 方 对 该 持 股 合 同 效 力 产 生 争 执, 在 没 有 违 反 合 同 法 第 52 条 关 于 合 同 无 效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合 同 为 有 效 合 同 ; 2 倘 若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因 投 资 权 益 的 归 属 问 题 发 生 争 执, 实 际 出 资 人 以 其 为 出 资 义 务 的 真 实 履 行 者 为 由 向 名 义 股 东 主 张 相 关 权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也 会 支 持 ; 名 义 股 东 若 以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已 经 登 记 其 为 股 东 为 由 抗 辩 实 际 出 资 人 享 受 权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 3 实 际 出 资 人 欲 变 更 股 东 并 获 得 出 资 证 明 书 股 东 名 册 公 司 章 程 上 的 股 东 资 格 记 载 的, 其 必 须 取 得 公 司 其 他 过 半 数 以 上 股 东 的 同 意 方 可 否 则,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1 司 法 解 释 ( 三 )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出 资 人 订 立 合 同, 约 定 由 实 际 出 资 人 出 资 并 享 有 投 资 权 益, 以 名 义 出 资 人 为 名 义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对 该 合 同 效 力 发 生 争 议 的, 如 无 合 同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该 合 同 有 效

34 前 款 规 定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与 名 义 股 东 因 投 资 权 益 的 归 属 发 生 争 议, 实 际 出 资 人 以 其 实 际 履 行 了 出 资 义 务 为 由 向 名 义 股 东 主 张 权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名 义 股 东 以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为 由 否 认 实 际 出 资 人 权 利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实 际 出 资 人 未 经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请 求 公 司 变 更 股 东 签 发 出 资 证 明 书 记 载 于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于 公 司 章 程 并 办 理 公 司 登 记 机 关 登 记 的, 人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三 股 份 代 持 的 风 险 防 范 虽 然 司 法 解 释 ( 三 ) 明 确 了 股 份 代 持 的 合 法 性, 但 在 实 际 操 作 的 过 程 中, 仍 不 可 避 免 的 发 生 风 险, 因 此 应 当 做 好 风 控 措 施,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来 规 避 和 防 范 法 律 风 险 ( 一 ) 必 须 签 订 股 份 代 持 协 议 约 定 高 额 违 约 责 任 并 公 证 由 于 代 持 股 人 是 名 义 上 的 股 东, 如 果 他 出 现 侵 犯 实 际 出 资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实 际 出 资 人 是 很 难 事 后 阻 止 的 因 此, 最 好 在 设 立 代 持 股 时, 双 方 签 订 明 确 的 代 持 股 协 议, 对 代 持 股 人 损 害 实 际 出 资 人 的 情 况 应 当 明 确 约 定 违 约 责 任 如 果 约 定 了 严 格 的 违 约 责 任, 那 么 就 会 对 代 持 股 人 的 行 为 予 以 震 慑, 加 大 他 违 反 协 议 的 成 本, 使 其 违 约 行 为 得 不 偿 失 ( 二 ) 明 确 股 东 权 利 的 行 使 方 式 代 持 股 人 是 名 义 的 股 东, 那 么 股 东 权 利 也 只 能 以 他 的 名 义 来 行 使, 因 此, 实 际 出 资 人 要 控 制 公 司, 必 须 约 定 好 股 东 权 利 行 使 方 式, 比 如 表 决 权 分 红 权 增 资 优 先 权 等, 必 须 通 过 实 际 出 资 人 同 意, 代 持 股 人 必 须 按 照 实 际 出 资 人 的 意 愿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等 这 样 的 约 定 可 以 有 效 保 障 实 际 出 资 人 对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三 ) 排 除 代 持 股 人 的 财 产 权 这 样 做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代 持 股 人 行 使 其 名 下 股 权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如 果 出 现 意 外 死 亡 离 婚 分 割 等 情 况 时, 其 代 持 的 股 权 不 是 他 的 个 人 财

35 产, 也 就 不 能 作 为 遗 产 或 者 共 同 财 产 进 行 分 割 这 样 就 确 保 了 实 际 出 资 人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四 ) 公 司 设 立 协 议 及 公 司 章 程 中 适 当 限 制 代 持 股 人 的 权 利 公 司 设 立 协 议 和 公 司 章 程 是 公 司 的 重 要 文 件, 如 果 有 代 持 股, 应 当 在 设 立 协 议 中 予 以 明 确, 同 时 在 公 司 章 程 中 对 于 代 持 股 的 权 利 行 使 给 予 特 殊 约 定 ( 五 ) 股 权 质 押 担 保 物 权 法 颁 布 后,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下 发 了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担 保 的 文 件, 这 就 使 得 股 权 担 保 有 了 可 能 因 此, 实 际 投 资 人 要 充 分 利 用 这 个 有 利 条 件 来 防 范 风 险 具 体 而 言, 在 办 理 股 权 代 持 的 同 时, 可 以 办 理 股 权 质 押 担 保, 将 代 持 的 股 份 向 实 际 出 资 人 办 理 质 押 担 保 这 样 就 确 保 了 代 持 股 人 无 法 擅 自 将 股 权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担 保 或 者 出 卖 转 让 再 者, 即 使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比 如 法 院 执 行 或 者 继 承 分 割 需 要 变 卖 股 权, 实 际 出 资 人 也 可 以 质 押 权 人 的 身 份, 获 得 优 先 权 ( 六 ) 实 际 出 资 人 要 增 强 证 据 意 识, 注 意 保 存 搜 集 代 持 股 的 证 据 为 了 防 范 万 一, 实 际 出 资 人 一 方 面 要 签 订 全 面 细 致 的 代 持 股 协 议 并 及 时 办 理 公 证, 另 一 方 面 要 注 意 搜 集 保 存 好 证 明 代 持 股 关 系 的 证 据, 比 如 代 持 股 协 议 出 资 证 明 验 资 证 明 股 东 会 决 议 公 司 登 记 资 料 等 如 果 代 持 股 人 严 重 违 约 或 者 法 院 冻 结 保 全 执 行 代 持 股 份, 可 以 及 时 提 出 诉 讼 或 者 执 行 异 议 来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代 持 股 协 议 要 告 知 其 他 股 东 或 者 公 司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为 了 防 止 代 持 股 人 在 实 际 出 资 人 不 知 情 情 况 下 擅 自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因 此 代 持 股 协 议 如 果 条 件 许 可 应 当 告 知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或 者 由 其 他 股 东 在 协 议 上 书 面 认 可 这 样 其 他 股 东 也 可 以 制 止 代 持

36 股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而 且, 如 果 代 持 股 人 私 下 将 股 权 出 让 给 了 其 他 股 东, 实 际 出 资 人 也 可 以 其 他 股 东 知 情 而 恶 意 受 让 为 由 宣 告 转 让 无 效 而 取 回 股 权 对 违 章 建 筑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研 究 在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的 实 践 中, 常 有 无 证 房 或 证 件 不 全 的 房 屋 被 当 作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处 理, 由 此 引 起 的 矛 盾 不 计 其 数, 本 文 就 违 章 建 筑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以 及 抵 押 租 赁 买 卖 侵 权 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做 出 简 捷 的 梳 理 研 究 一 违 章 建 筑 的 认 定 根 据 违 章 建 筑 并 不 是 一 个 严 谨 的 法 律 概 念, 一 般 情 况 下, 违 章 建 筑 是 指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城 市 规 划 法 建 筑 法 和 村 庄 和 集 镇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等 的 规 定 建 设 的 房 屋 及 其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 (1)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获 得 批 准, 未 取 得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而 建 成 的 建 筑 ; (2) 擅 自 改 变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建 成 的 建 筑 ; (3) 擅 自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建 成 的 建 筑, 擅 自 将 临 时 建 筑 建 设 成 为 永 久 性 的 建 筑 二 违 章 建 筑 的 处 理 方 式 对 于 违 章 建 筑 的 处 理 问 题, 首 先 要 解 决 一 个 时 间 节 点 问 题, 也 就 是 说, 以 什 么 时 间 作 为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建 设 认 定 的 截 止 点 和 对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处 理 的 开 始 点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第 24 条 第 2 款 规 定,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对 征 收 范 围 内 未 经 登 记 的 建 筑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对 于 国 有 土 地 上 的 违 章 建 筑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的 时 间 节 点, 应 按 该 条 例 规 定 确 定 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在 确 定 违 章 建 筑 具 体 认 定 和 处 理 的 时 间 节 点 后, 综 合 违 章 建 筑 的 认 定 考 量 因 素 和 处 理 原 则, 可 以 作 如 下 处 理 :

37 (1) 第 一 种 情 况 属 于 增 量 违 章 建 筑, 也 是 实 实 在 在 由 现 行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规 制 的 违 章 建 筑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44 条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依 法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应 当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予 以 履 行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政 府 部 门 发 现 违 章 建 筑 在 建 时, 应 依 据 城 乡 规 划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的 行 政 处 罚 如 果 违 建 人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期 限 内 不 予 履 行, 在 履 行 公 告 告 知 复 议 或 诉 讼 催 告 等 法 定 程 序 后, 就 可 以 依 法 拆 除 (2) 第 二 种 情 况 不 属 于 违 章 建 筑 的 范 畴, 属 于 因 历 史 原 因 合 法 建 造 的 房 屋, 可 依 物 权 法 第 30 条 取 得 物 权, 应 当 完 全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3) 第 三 种 情 况 属 于 在 当 事 人 无 违 法 主 观 认 识 下 客 观 上 形 成 的 存 量 违 章 建 筑, 如 果 自 具 体 认 定 和 处 理 时 间 节 点 往 前 计 算 在 处 罚 时 效 内, 按 第 一 种 情 况 处 理 ; 如 果 在 处 罚 时 效 之 外, 就 应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29 条 而 不 予 追 究, 基 于 已 经 稳 定 的 社 会 关 系, 应 当 完 全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4) 第 四 种 情 况 造 成 的 存 量 违 章 建 筑, 当 事 人 与 政 府 均 有 过 错 由 于 政 府 在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中 的 地 位 处 于 强 势 地 位, 其 过 错 程 度 也 应 高 一 些 在 对 该 等 存 量 违 章 建 筑 进 行 处 理 时, 应 当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予 以 适 当 补 偿, 比 例 可 以 考 虑 在 标 准 赔 偿 额 的 70% 以 上 (5) 第 五 种 情 况 是 在 政 府 默 许 的 状 态 下 造 成 的 违 章 建 筑 对 于 政 府 应 积 极 履 责 之 行 政 行 为,2 年 内 采 取 以 罚 代 拆 以 罚 代 管 等 措 施 或 者 不 作 为 也 应 推 定 为 政 府 默 许, 其 原 因 在 于 :1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2 一 事 不 再 罚 原 则 ; 对 于 这 个 情 形 造 成 的 违 章 建 筑, 如 果 在 处 罚 时 效 内, 当 事 人 应 承 担 政 府 默 许 的 举 证 责 任, 自 然 应 当 完 全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 如 果 在 处 罚 时 效 之 外, 即 为 超 过 追 究 时 效 的 存 量 违 章 建 筑, 理 应 按 照 第 二 种 情 况 完 全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6) 第 六 种 情 况 系 通 过 受 让 取 得 他 人 的 违 章 建 筑 对 于 该 种 情 形 的 违 章 建 筑 具 体 认 定 和 处 理 期 间 应 从 时 间 节 点 溯 及 至 违 章 建 筑 的 原 占 有 人 的 建 成 之 时 如 果 该 违 章 建 筑 在 处 罚 时 效 之 内, 应 给 予 现 违 章 建 筑 占 有 人 以 受 让 对 价 补 偿, 以 填 平 补 偿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使 当 事 人 遭 受 的 损 失 降 至 最 低 ; 如 果 在 处 罚 时 效 之 外, 也 应 按 照 第 二 种 情 况 完 全 纳 入 拆 迁 征 收 补 偿 范 围

38 (7) 第 七 种 情 况 为 棚 户 区 应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采 取 适 当 补 偿 为 宜 (8) 第 八 种 情 况 系 政 府 征 收 时 违 法 吊 销 当 事 人 证 照 造 成 事 实 上 的 违 章 建 筑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45 条 等 规 定 要 求 补 偿 及 赔 偿 三 违 章 建 筑 抵 押 的 问 题 物 权 法 第 14 条 规 定,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登 记 的, 自 记 载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时 发 生 效 力 物 权 法 第 184 条 第 4 项 规 定, 所 有 权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不 得 设 定 抵 押 因 此, 对 于 违 法 建 筑 的 设 定 抵 押 来 说, 不 能 取 得 登 记 从 而 不 能 产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效 力 自 然 并 无 异 议 但 是, 抵 押 合 同 本 身 是 否 有 效? 对 此, 抵 押 合 同 应 无 效 对 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担 保 法 解 释 第 48 条 规 定 以 法 定 程 序 确 认 为 违 法 违 章 的 建 筑 物 抵 押 的, 抵 押 无 效, 应 指 的 是 合 同 无 效, 而 非 抵 押 权 不 成 立 的 意 思 关 于 合 同 补 正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债 权 合 同 往 往 当 事 人 之 间 发 生 效 力, 其 很 少 影 响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因 此, 如 果 抵 押 合 同 当 事 人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确 认 抵 押 合 同 效 力 的, 并 且 在 一 审 法 院 辩 论 终 结 前 违 法 建 筑 补 正 为 合 法 建 筑 的, 则 认 定 抵 押 合 同 有 效 但 是, 在 此 情 形 下, 抵 押 权 由 于 未 登 记, 因 此 并 未 发 生 物 权 效 力, 该 抵 押 物 只 能 作 为 抵 押 人 的 普 通 财 产 来 承 担 普 通 债 务 的 清 偿 责 任 无 效 后 的 处 理 原 则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58 条 确 定 的 原 则 来 处 理, 合 同 无 效 或 者 被 撤 销 后, 因 该 合 同 取 得 的 财 产, 应 当 予 以 返 还 ; 不 能 返 还 或 者 没 有 必 要 返 还 的, 应 当 折 价 补 偿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应 当 赔 偿 对 方 因 此 所 受 到 的 损 失, 双 方 都 有 过 错 的, 应 当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四 违 章 建 筑 租 赁 的 问 题 1 租 赁 合 同 的 效 力 问 题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城 镇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二 条 : 出 租 人 就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建 设 的 房 屋, 与 承 租 人 订 立 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但 在 一 审 法 庭 辩 论 终

39 结 前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有 效 2 违 章 建 筑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后, 租 金 问 题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城 镇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具 体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5 条 规 定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当 事 人 请 求 参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租 金 标 准 支 付 房 屋 占 有 使 用 费 的, 人 民 法 院 一 般 应 予 支 持 当 事 人 请 求 赔 偿 因 合 同 无 效 受 到 的 损 失, 人 民 法 院 依 照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司 法 解 释 第 九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这 个 条 文 规 定 并 不 适 用 于 违 章 建 筑 租 赁 合 同, 原 因 是 从 本 质 上 说, 违 章 建 筑 租 赁 合 同 中 的 出 租 人 并 不 是 所 有 权 人, 不 是 当 事 人, 其 也 不 享 有 租 金 的 请 求 权 这 是 违 章 建 筑 的 租 赁 合 同 不 同 于 一 般 租 赁 合 同 的 地 方 违 章 建 筑 的 租 赁 合 同 是 没 有 本 权 的 租 赁 合 同 ( 排 除 国 家 没 收 违 章 建 筑 后 的 租 赁 ), 出 租 方 ( 一 般 是 建 造 人 ) 并 不 当 然 享 有 租 金 的 请 求 权 五 违 章 建 筑 的 侵 权 索 赔 问 题 违 章 建 筑 虽 然 在 未 得 到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之 前 不 是 合 法 建 筑, 但 违 章 建 筑 不 是 人 人 皆 可 毁 损, 对 违 章 建 筑 只 能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由 法 律 授 权 的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拆 除 没 收 违 章 建 筑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法 定 职 责, 是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行 政 职 责 的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除 此 之 外,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擅 自 拆 除 侵 占 或 毁 损 违 章 建 筑 的 做 法 显 然 是 于 法 无 据 从 另 外 一 个 方 面 说, 非 法 财 产 并 不 能 因 为 其 非 法 而 可 被 他 人 任 意 剥 夺, 如 果 法 律 允 许 的 话, 则 会 造 成 私 权 的 泛 滥 因 此, 擅 自 拆 除 毁 损 或 侵 占 他 人 占 有 的 违 章 建 筑 也 是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了 民 事 侵 权, 对 由 此 违 法 行 为 而 给 他 人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行 为 人 当 然 应 该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六 违 章 建 筑 买 卖 合 同 效 力 问 题 根 据 物 权 法 第 15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之 间 有 关 设 立 变 更 转 让 和 消 灭 不 动 产 物 权 的 合 同,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或 者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合 同 成 立 时 生 效 ; 未 办 理 物 权 登 记 的, 不 影 响 合 同 效 力 虽 然 建 造 人 对 其 建 造 的 建 筑 物 无 法 办 理 登 记, 但 无 法 登 记 只 是 导 致 所 有 权 不 能 移 转, 并 不 影 响 买 卖 合 同 的 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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