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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第 頁 2009 年 12 月 逢 甲 大 學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陳 哲 三 摘 要 本 文 以 乾 隆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夜 十 一 日 夜, 發 生 在 彰 化 縣 屬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生 番 殺 害 佃 民 及 汛 兵 的 案 件 來 探 討 當 時 漢 移 民 和 原 住 民 之 間 的 關 係 乾 隆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是 西 元 1752 年 1 月 所 以 是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自 本 文 的 研 究, 事 件 之 所 以 發 生, 是 從 皇 帝 到 地 方 文 武 都 歧 視 原 住 民, 平 日 不 能 公 平 對 待, 任 由 墾 戶 佃 民 汛 兵 作 踐 欺 凌 簡 經 是 墾 戶, 他 贌 墾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卻 不 依 約 納 租 欠 租 十 幾 年, 北 投 社 上 告 知 府 追 討, 知 府 二 年 後 的 審 斷 不 能 維 持 社 會 正 義 致 引 起 北 投 社 的 公 憤, 三 甲 是 南 北 投 社 通 事, 在 官 方 不 能 維 持 正 義 之 下, 只 得 自 力 救 濟 他 的 辦 法 是 勾 引 內 山 生 番 出 來 殺 佃 民 和 汛 兵 本 案 驚 動 北 京 的 乾 隆 皇 帝, 到 乾 隆 十 九 年 才 得 到 一 個 比 較 合 乎 正 義 的 判 決 此 後 的 漢 番 關 係, 大 致 維 持 在 和 平 的 情 況 下, 直 到 道 光 年 間 北 投 社 領 頭 與 中 部 五 族 平 埔 族 人 遷 入 埔 里, 中 台 灣 漢 番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才 漸 漸 劃 下 休 止 符 關 鍵 詞 : 族 群 問 題 漢 番 關 係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三 甲 逢 甲 大 學 歷 史 與 文 物 研 究 所 專 任 教 授

2 144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壹 引 言 內 凹 莊 事 件, 發 生 於 乾 隆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八 日 夜 即 西 元 1752 年 1 月 23 日 夜 柳 樹 湳 則 慢 三 天 事 件 的 主 角, 漢 人 簡 經, 北 投 社 通 事 三 甲 簡 經 是 一 個 監 生 三 甲 是 漢 人 葉 順 的 兒 子, 葉 順 身 故, 三 甲 自 幼 賣 給 北 投 社 番 葛 買 奕 為 子, 又 名 葛 第 夫, 長 大 了 聰 明 而 強 悍, 承 南 北 投 兩 社 通 事 事 件 的 起 因 是 簡 經 贌 墾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積 欠 租 穀 丁 餉, 又 不 還 土 地, 雖 經 知 府 判 決 也 不 遵 辦 三 甲 無 計 可 施, 只 有 自 己 暴 力 救 濟 但 在 清 代 法 律 下, 受 到 凌 遲 處 死 的 命 運 有 關 內 凹 莊 事 件 的 研 究 不 多, 尹 章 義 台 灣 北 部 拓 墾 初 期 通 事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1 在 論 林 秀 俊 與 張 達 京 時 曾 有 涉 及, 該 文 發 表 於 民 國 71 年, 為 最 早 其 次 是 湯 熙 勇 乾 隆 十 六 年 台 灣 彰 化 之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2 算 最 早 以 本 事 件 為 研 究 主 題 之 論 文, 發 表 於 民 國 78 年 其 三 是 張 志 相 台 灣 烏 溪 流 域 七 將 軍 廟 源 流 考 論 3 發 表 於 民 國 96 年 湯 氏 文 只 記 敘 事 件 經 過 清 廷 的 調 查 處 理 及 其 對 治 安 措 施 的 影 響 ; 張 氏 文 針 對 柳 樹 湳 被 殺 汛 兵 之 崇 祀 有 突 破 性 的 討 論 二 文 對 此 事 件 之 研 究 各 有 其 貢 獻, 但 對 事 件 中 所 呈 現 的 族 群 關 係, 尚 未 有 所 論 述, 本 文 因 此 嘗 試 就 此 角 度 切 入, 希 望 對 當 時 之 族 群 關 係 有 所 了 解 在 清 代 台 灣 族 群 關 係, 不 外 漢 番 關 係 閩 粵 關 係 漳 泉 關 係, 而 本 文 所 談 以 漢 番 關 係 為 主 貳 事 件 始 末 在 進 入 族 群 關 係 的 討 論 前, 先 了 解 事 件 的 前 因 後 果 與 經 過 之 概 畧 分 事 件 發 生 官 府 查 辦 經 過 及 人 犯 定 罪 與 官 員 處 分 敘 述 之 尹 章 義, 台 灣 北 部 拓 墾 初 期 通 事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原 載 於 台 北 文 獻 直 字 期 ( 民 國 71 年 8 月 ), 後 收 入 氏 著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社,1989 年 ), 頁 湯 熙 勇, 清 乾 隆 十 六 年 台 灣 彰 化 之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台 灣 史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台 北 : 台 灣 史 暨 研 究 中 心,1989 年 ), 頁 張 志 相, 台 灣 烏 溪 流 域 七 將 軍 廟 源 流 考 論,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4 期 (2007 年 6 月 ), 頁

3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45 ㄧ 事 件 發 生 雍 正 七 年 (1729) 簡 經 向 北 投 社 葛 買 奕 等 贌 租 該 社 公 共 草 地 一 所, 土 名 大 吼 凹 仔, 當 時 名 內 凹 莊, 即 今 內 轆 莊 自 雍 正 九 年 起, 每 年 納 北 投 社 租 穀 五 百 石, 代 納 社 番 丁 餉 銀 二 百 零 七 兩 五 錢 在 雍 正 十 三 年, 簡 經 另 佔 北 投 社 舊 社 公 共 草 地 一 塊, 每 年 加 租 九 十 石 到 乾 隆 十 二 年 (1747), 簡 經 延 欠 北 投 社 租 穀 六 千 餘 石, 未 還 減 免 丁 餉 銀 一 千 餘 兩 北 投 社 收 不 到 租 穀, 要 不 到 丁 餉 銀, 三 甲 只 好 在 乾 隆 十 二 年 赴 台 灣 府 告 追 二 年 後, 乾 隆 十 四 年, 知 府 方 邦 基 斷 還 熟 田 四 十 甲, 租 穀 三 千 餘 石, 至 於 未 還 丁 餉 銀 概 行 免 追 三 甲 心 有 不 甘 不 料 簡 經 在 府 斷 之 後, 僅 償 還 租 穀 一 千 餘 石, 餘 仍 未 還 ; 而 斷 還 四 十 甲 之 田, 聴 任 佃 戶 占 耕, 不 給 北 投 社 管 三 甲 更 抱 積 忿 三 甲 向 簡 經 妻 弟 北 投 社 番 巴 臘 巫 義 說 及 此 事, 巴 臘 巫 義 回 說 如 果 再 告 簡 經, 簡 經 必 加 害 全 社 三 甲 和 土 目 甲 頭 於 乾 隆 十 六 年 十 二 月 初 二 日 在 漢 人 賴 潭 家 飲 酒, 歸 途 言 及 簡 經 占 田 欠 租, 意 欲 勾 引 生 番 擾 害, 當 經 土 目 勸 阻, 三 甲 積 恨 難 消 初 五 日, 三 甲 與 社 番 容 仔 往 萬 丹 坑, 找 隘 口 生 番 老 茅 往 招 生 番, 未 允 ; 第 二 天 三 甲 攜 布 二 疋 送 給 老 茅, 老 茅 許 諾 初 九 日, 三 甲 邀 同 父 異 母 兄 葉 福 至 社 中 公 所, 要 葉 福 與 老 茅 入 內 山, 俟 奪 回 內 凹 莊 田, 年 給 葉 福 租 穀 三 百 石 葉 福 允 諾 二 十 日, 葉 福 邀 老 茅 入 山, 同 至 埔 裏 社 葉 福 漢 人, 不 能 深 入, 在 土 目 家 等 候, 老 茅 自 往 貓 裡 眉 社 請 土 目 轉 邀 福 骨 社 哆 咯 嘓 社 眉 加 臘 社 約 十 二 月 初 八 日 出 山 殺 人 初 八 日, 三 甲 率 土 目 大 霞 等 九 人, 裹 糧 前 往 火 焰 山 下, 正 值 老 茅 帶 領 生 番 七 十 餘 名, 各 帶 鏢 刀 乾 糧 而 至 日 晡, 抵 內 凹 山 潛 候 旁 黑, 三 甲 遙 指 內 凹 莊 簡 經 住 居, 遣 生 番 下 山, 逕 往 焚 殺 生 番 至 莊, 因 簡 經 居 住 莊 中, 不 能 深 入, 只 將 莊 口 佃 戶 賴 相 一 家 十 二 口 賴 桃 一 家 五 口, 及 白 唐 一 家 五 口 殺 死 並 割 去 頭 顱 三 甲 考 慮 到 簡 經 和 北 投 社 有 仇 隙, 只 殺 內 凹 莊 人, 官 府 必 疑 是 北 投 社 挾 嫌 加 害, 因 要 求 生 番 再 殺 一 處, 可 諉 生 番 出 沒, 以 掩 飾 耳 目 初 八 夜, 初 九 日, 老 茅 等 同 領 生 番 行 至 內 山 雙 溪 口, 伏 草 歇 息 初 十 日, 生 番 聞 有 鳥 鳴, 不 吉 未 出 十 一 日 晚, 抵 柳 樹 湳, 見 有 村 莊, 老 茅 即 令 生 番 突 入 柳 樹 湳 營 盤 放 火, 燒 毀 營 房 五 間, 殺 死 兵 丁 七 名, 割 取 頭 顱, 並 傷 署 把 總 及 兵 丁 五 名 老 茅 即 令 生 番 入 山 回 社 當 經 內 凹 莊 屍 親 及 鄉 長 稟 縣 二 官 府 查 辦 經 過 彰 化 縣 知 縣 程 運 青 於 十 一 日 前 往 內 凹 莊 相 驗, 為 知 縣 抬 轎 的 北 投 社 番 礁 罵 喝 安 平 二 名, 被 聚 觀 人 眾 毆 斃, 將 屍 焚 毀, 程 運 青 不 報 不 究, 並 以 內 凹 莊 為 生 番 焚 殺 通 詳 北 路 營 都 司 聶 德 成 捏 稱 柳 樹 湳 汛 兵, 因 出 哨 巡 遊, 在 阿 罩 霧 山 下 遇 番 被 殺 程 運 青 往 驗, 扶 同 通 報

4 146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水 沙 連 通 事 賴 春 瑞 躲 避, 知 縣 程 運 青 又 點 葉 福 充 為 通 事 並 令 岸 裡 社 通 事 張 達 京 德 化 社 通 事 林 秀 俊 遣 撥 番 丁, 帶 領 入 山, 查 取 頭 顱, 以 作 生 番 焚 殺 之 証 葉 福 於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廿 六 日, 在 哆 咯 嘓 社 起 出 頭 顱 七 顆 四 月 四 日, 在 福 骨 社 起 出 四 顆, 解 縣 驗 報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間 閩 浙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福 州 將 軍 暫 署 福 建 巡 撫 新 柱 因 為 水 師 提 督 李 有 用 訪 查 情 形 與 台 灣 文 武 稟 報 大 相 逕 庭, 於 是 派 糧 驛 道 拕 穆 齊 圖 帶 佐 雜 二 員 於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自 省 起 程 赴 台 灣 會 同 巡 察 台 鎮 嚴 查 拕 穆 齊 圖 於 四 月 十 八 日 抵 達 台 灣 府 治 拕 穆 齊 圖 密 訪 被 害 各 村 民 歷 指 行 兇 確 係 熟 番, 又 密 令 舊 通 事 陳 媽 生 赴 內 山 生 番 頭 目 麻 丹 處 探 問 消 息 麻 丹 是 媽 生 母 舅, 盡 告 以 北 投 通 事 三 甲 等 入 內 山 勾 引 生 番 焚 殺 內 凹 莊 情 由 拕 穆 齊 圖 又 令 北 路 通 事 張 達 京 林 秀 俊 等 同 媽 生 赴 內 山 探 問, 所 得 相 同 又 據 北 投 社 土 目 大 霞 出 首 三 甲 勾 番 肆 虐 情 事 至 此 真 相 大 明 而 距 事 發 已 近 半 年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新 任 福 建 巡 撫 陳 弘 謀 於 乾 隆 十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向 皇 帝 奏 報 說 明 事 件 原 委 明 白, 一 干 人 犯 受 押 捕 審 訊, 並 於 乾 隆 十 七 年 十 月 提 解 到 省, 由 福 州 知 府 泉 州 知 府 督 同 閩 縣 知 縣 福 清 縣 知 縣 閩 清 縣 知 縣 覆 加 研 訊, 連 審 十 餘 次, 全 無 輸 服 口 供, 始 終 止 一 無 字 研 審 二 月 有 餘, 終 難 定 案 總 督 巡 撫 同 兩 司 親 行 提 訊, 亦 復 矢 供 不 承 只 得 令 署 台 灣 府 事 王 文 昭 帶 同 原 承 審 之 現 在 彰 化 縣 知 縣 劉 辰 駿 并 一 應 案 卷 質 証 人 等 即 速 赴 省 這 是 總 督 巡 撫 在 乾 隆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的 奏 報 距 離 事 件 發 生 已 逾 一 年 王 文 昭 於 四 月 十 八 日, 劉 辰 駿 於 閏 四 月 初 一 日 與 原 証 人 等 先 後 到 省 由 福 州 將 軍 新 柱 巡 撫 陳 弘 謀 公 同 研 鞫, 得 其 實 情, 毫 無 疑 義, 於 乾 隆 十 九 年 閏 四 月 十 九 日 向 皇 上 奏 報 並 定 各 人 犯 罪 刑 其 定 罪 情 形 如 下 三 人 犯 定 罪 與 官 員 處 分 三 甲 凌 遲 處 死, 飭 查 財 產 付 死 者 之 家, 並 將 妻 子 流 三 千 里 老 茅 葉 福 大 霞 容 仔 斬 立 決, 傳 首 犯 事 地 方 梟 示 大 斗 六 大 眉 眉 馬 里, 擬 絞 監 候 大 宇 大 武 力 流 鼻 八 他 里 罵 杖 一 百 流 三 千 里 簡 經 杖 一 百 流 三 千 里 創 仔 皆 喜 杖 一 百 簡 經 所 欠 北 投 社 租 穀 及 減 半 番 餉, 行 縣 照 數 追 給, 發 交 該 社 番 眾 收 領 簡 經 所 佔 墾 舊 社 草 地, 飭 縣 查 丈 四 至, 並 將 原 斷 內 凹 莊 撥 還 四 十 甲 熟 田, 一 併 劃 出, 俱 交 該 社 番 眾 公 分 管 領 內 山 貓 里 眉 社 土 目 歹 謨 及 該 社 並 哆 咯 嘓 福 骨 眉 加 臘 等 社 行 兇 生 番, 著 飭 營 縣 設 法 誘 緝 務 獲, 並 勒 緝 毆 斃 北 投 社 礁 罵 喝 安 平 二 番 之 正 兇

5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47 知 府 陳 玉 友 知 縣 程 運 青 都 司 聶 成 德 於 乾 隆 十 八 年 八 月 革 職, 台 防 同 知 王 文 昭 署 彰 化 知 縣 劉 辰 駿 鳳 山 知 縣 吳 士 元 不 能 審 出 實 情, 降 級 調 用 結 果 王 文 昭 告 養, 劉 辰 駿 吳 士 元 卸 事 領 咨 赴 部 已 革 千 總 林 海 蟾 無 辜 開 復 参 事 件 發 生 醞 釀 期 所 見 族 群 關 係 先 從 禍 首 簡 經 和 主 犯 三 甲 來 看 簡 經 的 身 分, 在 懲 處 的 判 文 中 說 他 佔 墾 番 地 延 欠 番 租 私 侵 社 餉, 肇 端 起 釁, 實 為 禍 首 4 至 為 恰 當 他 在 雍 正 七 年 (1729) 就 贌 墾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言 明 雍 正 九 年 起 每 年 納 北 投 社 租 穀 五 百 石, 代 納 社 番 丁 餉 銀 二 百 零 七 兩 五 錢 雍 正 十 三 年, 簡 經 另 佔 北 投 社 舊 社 公 共 草 地 一 塊, 每 年 加 租 九 十 石 治 台 灣 史 者 皆 知, 清 政 府 為 保 護 原 住 民, 本 不 准 漢 人 買 租 原 住 民 土 地, 但 至 雍 正 三 年, 開 放 漢 人 租 贌 原 住 民 土 地 5 這 是 雍 正 七 年 簡 經 贌 墾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的 緣 由 雙 方 一 得 土 地 耕 種, 一 得 租 穀 及 代 納 番 丁 餉 銀, 是 各 取 所 需 的 事 再 看 簡 經 是 監 生, 又 娶 了 北 投 社 女 子 為 妻 我 們 不 知 簡 經 何 時 取 得 監 生 資 格, 何 時 到 北 投 社 來, 何 時 娶 北 投 社 女 子 為 妻 但 從 漢 代 以 來 的 和 親 制 度, 以 及 張 達 京 娶 了 六 個 岸 裡 社 女 子 為 妻, 則 知 娶 北 投 社 女 子 是 雙 方 和 平 往 來 的 表 現 6 就 今 日 所 知, 荷 蘭 人 在 1650 年 以 前, 已 經 向 北 投 社 南 投 社 和 大 武 郡 社 合 併 發 贌 收 稅, 到 這 一 年 才 把 北 投 社 南 投 社, 從 大 武 郡 社 分 開, 單 獨 發 贌 7 也 就 是 1650 年 以 前 已 經 有 社 商 進 入 北 投 社 康 熙 年 間 的 蔣 毓 英 高 拱 乾 的 台 灣 府 志 都 稱 南 北 投 社, 高 志 並 有 賦 銀 的 數 目, 8 到 康 熙 年 間 的 諸 羅 縣 志 9 才 分 南 投 社 北 投 社 雍 正 初 巡 台 御 史 黃 叔 璥 對 風 俗 習 慣 有 詳 細 紀 錄 10 接 著 巡 台 御 史 索 琳 記 南 北 投 社 有 木 柵 有 鎮 番 4 福 州 將 軍 兼 管 閩 海 關 事 臣 新 柱 福 建 巡 撫 臣 陳 弘 謀, 乾 隆 十 九 年 閏 四 月 十 九 日 奏 覆 審 理 彰 化 縣 兇 番 焚 殺 兵 民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八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2 月 ), 頁 清 會 典 台 灣 事 例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1996 年 ), 頁 43 原 文 為 福 建 台 灣 各 番 場 閒 壤 地 方, 可 以 墾 移 者, 時 訟 地 方 官, 能 各 租 與 民 人 耕 種 書 在 雍 正 二 年 (1724) 6 土 官 阿 莫 ( 穆 ) 以 女 妻 之 見 張 勝 彥 總 纂, 張 達 京 傳 臺 中 縣 志. 人 物 志 ( 豐 原 市 : 台 中 縣 政 府, 民 國 78 年 ), 頁 張 麗 俊, 張 氏 族 譜 載 : 後 各 社 各 贈 蕃 女 一 名 與 公 為 妻, 故 嫡 庶 六 室 俱 係 潘 氏 見 施 懿 琳 鍾 美 芳 楊 翠, 台 中 縣 文 學 發 展 史 田 野 調 查 報 告 書 ( 台 中 : 台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民 國 82 年 ), 頁 41 7 江 樹 生 譯,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三 冊 ( 台 南 市 : 台 南 市 政 府, 民 國 92 年 ), 頁 高 拱 乾, 賦 役 志 台 灣 府 志. 卷 二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周 鍾 瑄, 規 制 志 諸 羅 縣 志. 卷 二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

6 148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寨, 11 之 後 根 據 北 投 社 契 約, 知 道 北 投 社 在 雍 正 七 年 勞 守 二 隘, 12 根 據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番 界 圖, 南 投 社 北 投 社 之 社 域 內 有 四 個 隘, 自 南 而 北 為 : 虎 仔 坑 隘 萬 丹 坑 隘 圳 頭 坑 隘 及 內 木 柵 隘 北 投 社 防 守 的 應 是 圳 頭 坑 隘 和 內 木 柵 隘 13 因 此, 獲 政 府 賞 賜 一 大 片 土 地 社 域 擴 大, 到 乾 隆 末 實 行 番 屯 制, 又 獲 內 木 柵 地 方 133 甲 土 地 ; 14 社 域 更 大 可 知 番 社 在 不 同 時 期 大 小 不 同 簡 經 從 雍 正 七 年 贌 租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一 所, 雍 正 十 三 年 又 佔 舊 北 投 社 舊 社 公 共 草 地 一 塊 其 面 積 依 納 租 穀 的 數 量 計 算, 前 一 所 每 年 納 租 谷 500 石, 以 每 甲 年 八 石 的 通 例 計 算 15, 應 有 62 甲 5 分, 再 加 代 納 社 番 丁 餉 銀 二 百 零 七 兩 五 錢, 土 地 面 積 應 有 一 百 甲 後 一 所 應 有 11 甲 多 合 計 約 110 甲 以 上 前 一 所 在 內 凹 莊, 後 一 所 在 北 投 埔 大 埔 洋 16 而 實 際 面 積 一 定 比 此 數 大 得 多 再 看 三 甲 三 甲 係 漢 人 葉 順 所 生, 葉 順 身 故, 三 甲 自 幼 賣 與 北 投 社 番 葛 買 奕 為 子, 又 名 葛 第 夫, 長 而 黠 悍, 承 充 南 北 投 兩 社 通 事 17 對 簡 經 的 不 法 行 徑, 三 甲 於 乾 隆 十 二 年 間 赴 台 灣 府 告 追, 至 乾 隆 十 四 年 經 知 府 方 邦 基 斷 還 熟 田 四 十 甲 租 穀 三 千 餘 石, 其 他 未 還 丁 餉 概 行 免 追 18 也 就 是 田 還 不 到 一 半, 租 穀 還 一 半, 丁 餉 一 千 餘 兩 全 數 免 還 三 甲 心 已 不 甘, 而 斷 還 四 十 甲 之 熟 田, 聽 佃 佔 耕, 不 給 番 管, 三 甲 更 抱 積 忿 乾 隆 十 六 年 十 月 初 二 日, 三 甲 與 土 目 大 霞 大 岱 甲 頭 皆 喜 創 仔 社 番 大 斗 六 在 民 人 賴 潭 家 飲 酒, 歸 至 中 途, 三 甲 言 及 簡 經 佔 田 欠 租, 意 欲 勾 引 生 番 擾 害, 當 經 大 岱 勸 阻 而 散 19 三 甲 蓄 恨 憤 難 釋, 即 於 是 月 往 萬 丹 坑, 囑 令 隘 口 生 番 老 茅 往 招 生 番, 又 邀 伊 同 父 異 母 之 兄 弟 葉 福 與 老 茅 同 入 內 山 二 十 日, 葉 福 往 邀 老 茅 入 山, 同 至 埔 裏 社 葉 福 漢 人, 不 能 深 入 在 土 目 吁 民 家 等 候 巡 視 台 灣 監 察 御 史 索 琳, 雍 正 五 年 正 月 十 二 日 奏 報 剿 撫 生 番 以 保 民 命 事, 宮 中 檔 雍 正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67 年 11 月 ), 頁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輯, 嘉 慶 元 年 北 投 社 屯 外 委 業 同 立 請 約 字, 清 代 台 灣 大 租 調 查 書. 下 冊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3 年 ), 頁 乾 隆 二 十 五 年 台 灣 番 界 圖, 圖 藏 中 央 研 究 院 歷 史 語 言 研 究 所 14 周 璽, 兵 防 志 屯 政 彰 化 縣 志. 卷 七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草 屯 地 區 大 租 水 田 一 甲 8 石, 見 陳 哲 三, 從 鬮 書 看 清 代 草 屯 的 社 會 經 濟, 古 文 書 與 台 灣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民 國 98 年 ), 頁 陳 哲 三, 古 文 書 對 草 屯 地 區 歷 史 研 究 之 貢 獻, 古 文 書 與 台 灣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民 國 98 年 ), 頁 同 注 5 18 同 注 5 19 同 注 5 20 同 注 5

7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49 老 茅 自 往 貓 裏 眉 社, 請 土 目 歹 膜 轉 糾 福 骨 社 哆 咯 嘓 社 眉 加 臘 社 初 八 日, 三 甲 率 同 大 霞 等 九 人, 裹 糧 前 往 火 焰 山 下, 正 值 老 茅 帶 領 生 番 七 十 餘 名, 各 帶 鏢 刀 乾 糧 而 至 只 緣 生 番 語 言 不 通, 三 甲 等 未 曾 詢 其 何 社 何 名 大 宇 大 武 力 等 以 生 番 野 性 懼 而 隨 後 因 簡 經 居 住 莊 中, 不 能 深 入, 止 將 莊 口 佃 戶 賴 相 一 家 十 二 口 賴 桃 一 家 五 口 及 白 唐 一 家 五 口 焚 殺, 共 計 二 十 二 命 21 大 宇 大 武 力 等 目 擊 所 割 頭 顱, 懼 而 膽 落, 不 肯 送 番 另 殺 一 處, 先 奔 回 家 是 夜 并 初 九 日, 老 茅 等 同 領 生 番 行 至 內 山 雙 溪 口, 伏 草 歇 息 初 十 一 日, 抵 柳 樹 湳, 老 茅 即 令 生 番 突 入 柳 樹 湳 營 盤, 放 火 燒 燬 營 房 五 間 殺 死 兵 丁 陳 綬 保 吳 世 俊 薛 國 棟 劉 耀 翁 均 張 列 彭 英 等 七 名, 都 被 割 去 頭 顱 並 傷 署 把 總 蔡 鳳 及 兵 丁 五 名 22 該 被 殺 七 名 汛 兵 即 後 來 七 將 軍 廟 崇 祀 的 神 明 23 從 以 上 所 記 載 事 件 發 生 經 過, 一 方 面 看 到 移 入 漢 人 和 原 住 民 北 投 社 間 關 係 已 經 十 分 密 切 簡 經 娶 北 投 社 女 子 為 妻, 三 甲 竟 是 漢 人 葉 順 的 兒 子, 葉 順 死 後, 賣 與 北 投 社 葛 買 奕 為 子, 名 葛 第 夫 葛 買 奕 的 身 分, 在 一 件 乾 隆 十 六 年 八 月 的 賣 契 上, 在 場 人 土 目 葛 買 奕, 其 下 還 有 一 個 戳 記, 文 曰 北 投 社 土 官 葛 買 奕 圖 記 ( 如 右 圖 ) 24 自 此 知 葛 買 亦 是 北 投 社 土 目, 而 三 甲 至 少 在 雍 正 初 年 便 賣 給 葛 買 奕 為 子 三 甲 長 大 擔 任 南 北 投 兩 社 通 事, 他 與 同 父 異 母 的 兄 長 葉 福 有 密 切 往 來, 所 以 此 次 事 件 葉 福 也 參 與 謀 畫 三 甲 和 大 霞 等 還 到 漢 移 民 賴 潭 家 飲 酒 簡 經 贌 墾 年 納 租 500 石, 代 納 社 丁 餉 銀 二 百 零 七 兩 五 錢 之 北 投 社 公 共 草 地, 又 佔 耕 年 租 九 十 石 的 舊 社 公 共 草 地, 總 面 積 查 在 一 百 一 十 甲 以 上 靠 一 句 話 或 一 紙 契 約,( 未 見 契 約 ) 漢 番 間 即 完 成 如 此 大 的 交 易 可 見 番 對 漢 的 信 任 可 歎 漢 欺 番 愚, 說 了 話 卻 不 兌 現, 定 了 約 卻 不 履 行 依 約 簡 經 雍 正 七 年 贌 墾, 雍 正 九 年 起 開 始 年 納 租 谷 穀 五 百 石, 代 納 社 丁 餉 銀 二 百 零 七 兩 五 錢 十 三 年, 又 佔 耕 北 投 社 舊 社 公 共 草 地 年 加 租 九 十 石 簡 經 欠 租 穀 六 千 餘 石 雍 正 九 年 是 1731 年, 乾 隆 十 二 年 是 1747 年, 也 就 是 雍 正 九 年 到 十 二 年 的 四 年, 年 納 500 石, 是 2,000 石, 雍 正 十 三 年 起 年 納 590 石, 到 乾 隆 十 二 年, 共 計 十 三 年, 是 7,670 石, 合 共 是 9,670 石 簡 經 只 納 該 納 的 1/3 左 右 除 21 同 注 5 22 同 注 5 23 同 注 4 24 謝 嘉 梁, 乾 隆 十 六 年 八 月 北 投 社 番 扶 生 立 賣 契, 草 屯 地 區 古 文 書 專 輯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8 年 ), 頁 107

8 150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外, 代 納 社 丁 餉 銀 因 乾 隆 二 年 番 比 照 民, 25 年 減 免 社 丁 餉 銀 一 百 零 三 兩 七 錢 五 分, 此 款 應 還 北 投 社, 因 為 那 是 租 稅 的 一 部 分 看 張 國 到 貓 霧 社 開 墾 只 代 納 丁 餉 銀 即 可 明 白 26 但 到 乾 隆 十 二 年, 未 還 丁 餉 銀 一 千 餘 兩 乾 隆 二 年 到 十 二 年 是 十 年 也 就 是 簡 經 從 來 未 還 三 甲 忍 無 可 忍, 三 甲 於 乾 隆 十 二 年 (1747) 到 台 灣 府 告 追, 二 年 後, 乾 隆 十 四 年, 知 府 大 人 審 斷 簡 經 還 熟 田 四 十 甲 租 穀 三 千 餘 石, 其 未 還 丁 餉 概 行 免 追 簡 經 在 府 斷 後, 僅 償 租 谷 一 千 餘 石, 而 斷 還 四 十 甲 之 田, 聽 佃 佔 耕, 不 給 番 管 簡 經 又 透 過 妻 弟 北 投 社 番 巴 臘 巫 義, 稱 再 告 簡 經 必 然 加 害 全 社 到 此, 三 甲 北 投 社 已 經 走 投 無 路 因 為 簡 經 鐵 了 心 不 還 就 是 不 還, 不 付 就 是 不 付 上 告 知 府, 這 位 北 京 皇 帝 派 來 的 浙 江 漢 人 方 邦 基, 進 士 出 身, 27 竟 然 在 二 年 後 斷 了 不 能 維 持 正 義 的 判 決 欠 六 千 多 石, 只 要 還 三 千 多 石 欠 一 千 銀 兩, 可 以 不 還 不 納 租 就 該 退 佃 還 田, 斷 還 四 十 甲 竟 判 決 而 不 能 執 行 簡 經 何 以 如 此 霸 道, 為 什 麼 目 無 法 紀? 沒 看 到 三 甲 到 彰 化 縣 控 告 簡 經, 只 看 到 三 甲 到 台 灣 府 告 追, 當 時 北 路 理 番 同 知 尚 未 設 立, 但 台 灣 知 府 竟 等 二 年 後 才 判 決, 而 且 判 決 不 能 維 持 正 義, 是 簡 經 勾 結 官 府, 有 恃 無 恐? 文 獻 不 足, 不 能 論 斷 但 從 內 凹 莊 民 全 是 簡 經 佃 戶, 簡 經 住 在 村 中, 受 到 周 圍 村 民 護 衛, 而 且 佃 民 也 十 分 梟 勇, 敢 於 公 然 打 死 知 縣 的 轎 夫 簡 經 的 行 為 當 然 違 約 違 法, 北 投 社 當 然 不 滿, 而 且 一 定 嚴 重 影 響 北 投 社 番 眾 的 生 活 不 滿 不 是 通 事 土 目, 是 全 社 的 不 滿 這 也 就 是 後 來 三 甲 能 帶 動 全 體 社 眾 對 簡 經 報 復, 而 且 一 直 順 利 進 行 的 原 因 大 霞 出 首 是 事 發 後 官 方 逼 緊 的 事, 事 件 中 參 與 者 沒 有 人 洩 露 消 息 除 外, 熟 番 ( 平 埔 ) 和 生 番 並 無 往 來, 而 且 在 清 政 府 以 熟 制 生, 以 番 攻 番 的 政 策 下, 熟 生 成 為 對 敵 的 兩 方 28 而 且 語 言 也 不 相 通, 所 以 三 甲 不 能 自 己 入 內 山 29 聯 絡 生 番, 需 透 過 毛 啐 社 老 茅 才 能 到 埔 裡 社, 才 能 深 入 福 骨 社 等 生 番 地 界 漢 人 葉 福 也 只 能 到 埔 裡 社 所 以 在 那 時 熟 番 生 番, 介 於 中 間 的 化 番, 界 限 似 乎 是 很 清 楚 的 北 投 社 是 熟 番, 與 一 般 人 民 的 權 利 義 務 相 似, 水 沙 連 二 十 四 社 中 南 港 25 番 丁 番 餉, 乾 隆 二 年 若 照 民 丁 之 例, 每 丁 徵 銀 二 錢, 南 北 投 社 番 丁 一 百 零 六 丁, 共 徵 銀 二 十 一 兩 錢 見 周 璽, 田 賦 志 彰 化 縣 志. 卷 六, 頁 黃 秀 政 總 纂, 張 國 傳, 台 中 市 志. 人 物 志 (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民 國 97 年 ), 頁 方 邦 基, 字 樂 只, 號 松 亭, 浙 江 仁 和 人, 雍 正 八 年 進 士 乾 隆 七 年 十 一 月 任 台 灣 府 海 防 捕 盜 同 知, 十 二 年 任 滿, 陞 署 台 灣 知 府 十 五 年 更 題 請 實 援, 奉 旨 送 部 引 見, 八 月 渡 海, 是 月 初 十 日 遭 颱 風 溺 於 福 清 南 日 島 見 劉 寧 顏 總 纂 鄭 喜 夫 編 纂, 職 官 志 文 武 職 表 篇,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八. 第 一 冊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30 及 頁 有 關 以 熟 番 制 生 番 政 策 請 參 閱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 臺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2001 年 ) 29 毛 啐 社, 即 毛 翠 社, 屬 邵 族 系 統 見 簡 史 朗, 導 論,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 頁 13

9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51 十 二 社 是 屬 化 番, 老 茅 是 毛 啐 社, 葉 福 等 候 的 埔 裡 社, 均 屬 化 番, 只 象 徵 性 納 餉, 其 餘 一 切 依 照 舊 俗 肆 事 件 調 查 審 理 中 所 見 族 群 關 係 在 乾 隆 十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閩 浙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接 到 水 師 提 督 李 有 用 的 報 告 後, 在 奏 摺 中 說 : 台 郡 生 番, 每 於 秋 冬 草 枯 水 涸 之 際, 逸 出 平 埔 焚 殺 佃 民, 雖 屬 常 有 之 事, 罕 有 殺 傷 汛 兵 者 30 又 言 : 彼 處 內 山, 道 近 生 番, 或 因 熟 番 所 墾 田 園, 原 係 侵 佔 生 番 界 內 草 埔, 生 番 因 而 釘 恨, 肆 出 焚 殺, 亦 未 可 知 31 此 中 總 督 認 為 生 番 殺 佃 民 為 常 事, 殺 汛 兵 為 罕 見 ; 又 認 為 生 番 出 來 殺 人, 可 能 是 因 為 熟 番 侵 占 生 番 草 埔 所 致 這 是 當 時 存 在 的 生 熟 番 與 番 漢 二 問 題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二 日 福 州 將 軍 暫 署 福 建 巡 撫 新 柱 上 奏 云 : 在 廈 門 晤 水 師 提 督 李 有 用, 李 面 言 營 員 訪 報 有 大 斗 六 八 仔 等 俱 各 帶 傷, 延 醫 黃 循 魏 觀 進 調 治 又 於 民 人 林 烏 明 家 搜 出 賬 簿, 曾 代 番 買 箭 頭 一 百 餘 個 等 32 又 言 把 總 稟 報, 因 賴 相 賴 蔭 白 惜 等 平 日 佔 墾 水 沙 連 草 地 起 釁, 致 被 殺 全 家 二 十 二 名 33 可 見 北 投 社 番 有 傷 痛, 是 找 漢 醫 調 治, 要 買 箭 頭 也 透 過 漢 人 代 買 又 漢 移 民 之 被 殺 是 因 為 佔 墾 草 地 延 醫 之 事, 後 來 巡 台 御 史 經 彰 化 縣 知 縣 差 拘 查 訊, 並 無 確 供 也 就 是 李 有 用 得 到 消 息 是 捏 造 的 謠 言 34 在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二 日 新 柱 的 奏 摺 中, 提 到 二 月 十 二 日 上 諭 說 : 生 番 性 與 人 殊, 實 同 禽 獸, 戕 殺 亦 所 常 有, 況 固 熟 番 佔 地 起 釁, 尚 非 無 端 騷 動, 但 應 隨 宜 辦 理, 申 明 法 律, 示 以 國 威, 另 嗣 後 熟 番 不 敢 滋 事, 生 番 不 敢 逞 兇, 方 為 得 體 35 這 是 乾 隆 對 地 方 原 住 民 的 了 解, 生 番 性 與 人 殊, 實 同 禽 獸 他 認 為 是 熟 番 侵 佔 生 番 地 致 起 事 端, 所 以 他 要 官 員 申 明 法 律, 示 以 國 威, 讓 生 番 熟 番 不 30 閩 浙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乾 隆 十 七 年 二 月 初 五 日 奏 報 臺 郡 生 番 戕 殺 兵 民 並 查 辦 情 形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同 注 福 州 將 軍 暫 署 福 建 巡 撫 新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初 二 日 奏 報 臺 郡 兇 番 騷 擾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同 注 巡 視 臺 灣 戶 科 給 事 中 立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十 日 奏 報 彰 化 生 番 殺 害 兵 民 事 件 情 形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巡 視 臺 灣 戶 科 給 事 中 立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奏 報 查 究 辦 理 兇 番 傷 害 兵 民 緣 由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福 州 將 軍 兼 管 閩 海 關 事 新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奏 覆 奉 上 諭 搜 獲 番 社 藏 有 兵 民 頭 顱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福 州 將 軍 暫 署 福 建 巡 撫 新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初 二 日 奏 覆 奉 到 處 理 生 番 騷 擾 案 上 諭 日 期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344

10 152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敢 滋 事 逞 兇 這 是 從 皇 帝 以 下 官 方 處 理 台 灣 原 住 民 的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實 帶 有 濃 厚 的 種 族 偏 見 乾 隆 十 七 年 三 月 初 十 日 巡 台 御 史 立 柱 錢 琦 奏 摺 云 : 據 台 灣 知 府 陳 玉 友 稟 稱, 被 殺 之 處 與 北 投 社 地 界 毗 連, 兵 民 因 指 為 北 投 社 番, 陳 氏 親 詣 該 地 查 勘 來 往 蹤 跡, 即 住 宿 該 社, 細 驗 檢 獲 番 箭 似 非 北 投 社 番 接 著 又 云 : 查 番 性 不 常, 其 中 或 有 勾 通 作 歹 奸 民 唆 使 情 弊 亦 未 可 知 36 可 知 知 府 敢 於 住 在 番 社, 也 知 道 番 箭 各 族 不 同 巡 台 御 史 說 的 番 性 不 常 是 一 種 歧 視 的 刻 板 印 記 乾 隆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巡 台 御 史 立 柱 錢 琦 奏 摺 云 : 有 水 沙 連 通 事 賴 春 瑞 該 縣 差 探 伊 即 水 沙 連 內 福 骨 社 之 甥, 膽 因 奉 差 連 眷 逃 匿 內 山 37 又 云 : 三 月 間 該 縣 ( 按 即 彰 化 縣 知 縣 ) 親 至 內 木 柵 地 方, 督 同 水 沙 連 通 事 葉 福, 又 因 岸 裡 社 通 事 張 達 京 德 化 社 通 事 林 秀 俊 身 家 殷 實, 且 充 當 通 事 年 久, 熟 諳 番 情, 飭 令 選 撥 壯 番 一 全 協 力 搜 緝, 于 二 十 六 日 到 水 沙 連 二 十 四 社 內 哆 囉 嘓 社, 四 月 初 四 日 福 骨 社 38 又 云 : 該 縣 到 地 相 驗, 莊 民 俱 指 為 南 北 投 社 番, 不 容 收 殮 時 該 縣 防 護 轎 役 人 等 即 係 北 投 社 番, 莊 民 因 紛 紛 擲 石 亂 毆, 該 番 被 傷 六 名 39 又 云 : 生 番 越 界, 文 武 均 干 嚴 議, 若 熟 番 止 照 尋 常 命 案 歸 結 歷 來 犯 案 大 率 其 先 均 指 為 熟 番 蓋 百 姓 藉 此 可 以 援 例 斷 歸 家 產 燒 埋, 兵 弁 藉 此 可 以 免 避 處 分, 諉 卸 責 守 40 在 此 摺 中 可 見 水 沙 連 通 事 賴 春 瑞 是 福 骨 社 之 甥, 也 就 是 他 的 母 親 是 福 骨 社 女, 按 福 骨 屬 泰 雅 族 賽 考 列 克 亞 族, 又 稱 白 狗 番 41 彰 化 知 縣 碰 到 原 住 民 案, 似 乎 不 透 過 通 事 不 能 解 決, 岸 裡 社 通 事 德 化 社 通 事, 雖 然 岸 裡 德 化 兩 社 與 本 案 無 關, 但 張 達 京 林 秀 俊 兩 人 充 當 通 事 年 久, 熟 諳 番 情 所 以 也 一 同 協 緝 另 外 進 入 內 山 生 番 地 界, 不 只 選 撥 壯 番, 還 派 有 兵 弁 總 兵 陳 林 每 即 云 : 彰 化 知 縣 程 運 青 督 率 通 事 土 目 番 壯 入 山 緝 兇, 恐 番 性 不 測, 於 本 標 撥 千 總 三 員, 各 帶 兵 三 十 名 輪 汛 會 哨, 並 於 南 北 投 等 處 添 兵 分 防 42 由 於 台 灣 官 員 遲 遲 不 能 破 案, 在 北 京 的 皇 帝 不 滿 意, 於 是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奏 派 糧 驛 道 拕 穆 齊 圖 赴 台 查 辦, 43 拕 穆 齊 圖 密 帶 舊 通 事 陳 媽 生 等 訪 係 北 投 社 熟 番 三 甲 36 同 注 同 注 同 注 同 注 同 注 簡 史 朗, 導 論,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 頁 福 州 將 軍 兼 管 閩 海 關 事 立 柱, 乾 隆 十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九 日 奏 覆 奉 上 諭 搜 獲 番 社 藏 有 兵 民 頭 顱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閩 浙 總 督 革 職 留 任 喀 爾 吉 善, 乾 隆 十 七 年 五 月 初 六 日 奏 報 閩 省 麥 收 分 數 與 察 勘 水 沙 連 地 方 情 形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 頁

11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53 即 葛 第 夫 同 番 丁 容 仔 大 武 力 大 斗 六 等 勾 引 內 山 眉 加 臘 等 番 前 來 焚 殺, 有 北 投 社 目 大 霞 自 行 出 首 44 拕 穆 齊 圖 所 帶 舊 通 事 陳 媽 生, 係 內 山 生 番 頭 目 麻 丹 的 外 甥, 也 就 是 陳 媽 生 的 母 親 是 麻 丹 的 姐 妹 45 陳 媽 生 父 陳 蒲, 原 是 水 沙 連 通 事, 卸 任 後, 陳 媽 生 接 任 陳 蒲 陳 媽 生 住 社 寮 乾 隆 中 葉 台 灣 輿 圖 中 有 標 記 新 社 陳 馬 生 住 46 又 一 個 漢 番 聯 婚 前 面 提 到 的 張 達 京,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有 一 個 稱 號 叫 作 番 仔 駙 馬, 因 為 他 娶 了 岸 裡 社 六 個 女 子 為 妻 林 秀 俊 在 台 也 娶 妻 潘 氏, 生 二 子 這 位 潘 氏 夫 人 無 疑 是 原 住 民 47 在 乾 隆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總 兵 陳 林 每 的 奏 報 中 說 明 和 拕 穆 齊 圖 會 商 查 辦, 並 選 撥 幹 練 弁 兵 跟 隨 拕 穆 齊 圖 親 往 北 路 被 害 處 所 查 訪, 已 查 得 北 投 社 通 事 三 甲 勾 番 焚 殺, 當 經 會 同 設 法 拿 獲 各 番 犯 檄 發 鳳 山 縣 知 縣 吳 士 元 協 辦, 台 灣 縣 縣 丞 劉 辰 駿 鞫 審 情 由 又 經 陳 林 每 拕 穆 齊 圖 嚴 加 查 訊 無 異 48 拕 穆 齊 圖 因 本 案 實 授 台 灣 道, 而 拕 穆 齊 圖 之 能 建 此 奇 功, 看 來 和 陳 媽 生 的 身 分 很 有 關 係 乾 隆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巡 撫 陳 弘 謀 上 奏 審 訊 原 委, 一 開 始 即 說 番 情 狡 黠, 重 案 難 定 之 後 才 將 台 郡 彰 化 縣 屬 內 凹 庄 柳 樹 湳 兵 民 被 兇 番 焚 殺 多 命 一 案 一 一 敘 明 先 提 受 害 災 民 咸 以 熟 番 肆 虐 稟 控, 求 拿 究 社 番, 知 縣 程 運 青 堅 持 係 生 番 出 山 焚 殺, 不 即 根 究 兇 手, 以 致 村 民 不 服, 當 場 將 抬 轎 社 番 二 人 亂 毆 致 斃, 程 運 青 亦 不 究 報, 遂 令 領 埋 49 再 說 派 委 糧 驛 道 拕 穆 齊 圖 赴 台 查 辦, 得 力 舊 通 事 陳 媽 生 探 問 三 甲 入 山 勾 引 生 番 焚 殺 情 由 云 是 三 甲 等 欲 逐 散 簡 經 佃 戶, 奪 其 墾 地, 始 而 密 謀 勾 出 生 番 焚 殺, 繼 而 三 甲 容 仔 等 親 赴 內 山 要 結 埔 裡 社 土 目 吁 民 轉 糾 福 骨 社 哆 喀 嘓 社 眉 加 臘 社 三 處 生 番 訂 期 出 山, 會 齊 焚 殺 內 凹 莊 佃 民 二 十 二 命 又 云 : 又 因 汛 兵 袒 護 佃 民, 平 日 蹧 蹋 社 番, 當 曉 三 甲 等 糾 結 社 番 前 往 柳 樹 湳 汛 焚 殺 汛 兵 50 又 敘 在 省 審 理 情 形, 說 十 月 初 提 齊 到 省, 檄 委 福 州 府 知 府 泉 州 府 知 府 督 同 閩 縣 知 縣 福 清 縣 知 縣 閩 清 縣 知 縣, 覆 加 研 訊 連 審 十 餘 次, 不 但 兇 番 等 全 無 輸 服 口 供, 抑 且 任 加 詰 問, 總 無 剖 辯 口 供, 始 終 止 一 無 字 回 答, 即 加 以 刑 嚇 44 閩 浙 總 督 喀 爾 吉 善, 乾 隆 十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二 日 奏 覆 馬 負 書 處 理 生 番 縣 傷 兵 民 事 件 情 形,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三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7 月 ), 頁 閩 浙 總 督 革 職 留 任 喀 爾 吉 善, 乾 隆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奏 為 番 情 殺 黠 重 案 難 定 陳 明 辦 理 情 形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1 月 ), 頁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所 籌 備 處, 民 國 90 年 ), 頁 見 漳 浦 盤 龍 社 林 氏 宗 譜. 十 二 世 秀 俊 公, 載 於 尹 章 義,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社, 民 國 78 年 ), 頁 87 及 尹 章 義 同 書, 北 台 灣 拓 墾 初 期 通 事 表, 頁 福 建 臺 灣 總 兵 官 陳 林 每, 乾 隆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奏 報 查 辦 彰 化 兇 番 焚 殺 兵 民 起 釁 根 由 情 形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三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7 月 ), 頁 同 注 同 注 45

12 154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亦 復 默 無 一 語 研 審 二 月 有 餘, 終 難 定 案 51 後 來 調 取 台 郡 原 承 審 各 員 并 原 指 證 之 賴 白 二 姓 屍 親 暨 一 切 質 證 兵 民 赴 省 52 才 水 落 石 出 乾 隆 十 九 年 閏 四 月 十 九 日 福 州 將 軍 新 柱 巡 撫 陳 弘 謀 向 皇 帝 上 奏 遵 旨 嚴 審 從 重 定 擬 的 情 形 此 一 奏 摺 是 本 案 最 完 整 的 記 錄 其 中 大 多 已 引 敘 於 前 未 引 而 與 族 群 問 題 有 關 者, 稍 引 錄 如 下 : 抬 轎 之 北 投 社 番 礁 罵 喝 安 平 二 名, 與 聚 觀 人 眾 角 口 爭 鬧, 被 眾 群 毆 至 斃, 將 屍 焚 毀, 程 運 青 諱 匿 不 究 不 報 ( 見 附 件 一 ) 53 又 差 役 王 泰 向 台 防 同 知 王 文 昭 領 得 一 百 圓 前 往 彰 化 與 縣 役 謝 昇 等 同 謀, 發 塚 挖 取 死 番 貓 六 仔 目 嘓 老 加 臘 頭 顱 三 顆, 捏 為 此 案 熟 番 所 殺 兵 民 之 頭 54 又 會 審 中 柳 樹 湳 兵 丁 之 遭 焚 殺, 由 千 總 林 海 蟾 強 拉 三 甲 馬 匹, 並 兵 丁 作 踐 該 社, 各 番 憤 恨 55 另 外 三 甲 扳 供 南 投 社 番 豆 夾 新 他 里 罵 等 八 名, 及 大 眉 眉 馬 里 因 口 角 成 仇 誣 供 貓 羅 社 咬 猴 喊 脾 等 六 名 為 同 行 之 犯, 也 波 累 一 同 押 解 到 省 56 審 訊 後 才 知 已 開 革 千 總 林 海 蟾 無 辜, 豆 夾 新 咬 猴 等 無 辜, 均 開 復 或 省 釋 赴 台 回 社 在 本 奏 摺 中 定 擬 三 甲 合 依 殺 一 家 非 死 罪 三 人 凌 遲 處 死 律 凌 遲 處 死, 飭 查 財 產 付 死 者 之 家, 並 將 該 犯 妻 子 照 律 流 三 千 里 57, 老 茅 葉 福 大 霞 容 仔 斬 立 決, 處 分 最 重 對 佔 墾 番 地, 延 欠 番 租, 肇 端 起 釁, 實 為 禍 首 的 簡 經 是 杖 一 百 流 二 千 里 最 有 公 平 正 義 的 是 簡 經 所 欠 北 投 社 租 穀 及 減 半 番 餉, 行 縣 照 數 追 給 發 交 該 社 番 眾 收 領 簡 經 所 佔 墾 舊 社 草 地, 飭 縣 查 丈 四 至, 並 將 原 斷 內 凹 莊 撥 還 田 十 甲 熟 田 一 併 劃 出 俱 交 該 社 番 眾 公 分 管 領 毋 許 再 行 侵 佔 58 如 果 乾 隆 十 二 年 三 甲 告 追 時, 知 府 方 邦 基 即 做 此 審 斷, 並 加 執 行, 以 北 投 社 的 漢 化 情 況 本 案 當 不 致 發 生 伍 其 他 族 群 相 關 問 題 自 以 上 的 記 敘, 在 乾 隆 十 六 年 的 中 台 灣, 族 群 關 係 並 不 複 雜, 只 有 漢 番 關 係 比 較 嚴 重, 其 他 閩 粵 關 係 漳 泉 關 係 的 糾 葛 並 未 出 現 而 漢 番 關 係 又 分 漢 與 熟 番 51 同 注 同 注 福 建 福 州 將 軍 新 柱 等, 乾 隆 十 九 年 閏 四 月 十 九 日 奏 覆 審 理 彰 化 縣 兇 番 焚 殺 兵 民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八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2 月 ), 頁 同 注 同 注 53 閩 浙 總 督 革 職 留 任 喀 爾 吉 善, 乾 隆 十 九 年 九 月 初 八 日 奏 覆 審 臺 灣 府 知 府 王 文 昭 等 審 番 案 往 過 實 情 摺,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九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2 年 1 月 ), 頁 同 注 同 注 同 注 53

13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關 係 漢 與 生 番 關 係 此 一 關 係 正 如 道 光 年 間 柯 培 元 所 說 人 畏 生 番 猛 如 虎, 人 欺 熟 番 賤 如 土 60, 另 外 生 番 熟 番 關 係 也 在 似 友 似 敵 之 間, 而 比 漢 與 生 番 為 近 漢 番 關 係 的 材 料, 在 文 獻 中 很 多, 看 到 問 題 嚴 重 性 的 官 員 也 很 多 稍 舉 例 如 後 康 熙 三 十 六 年 (1697) 來 台 採 硫 磺 的 郁 永 河 就 說 通 事 凡 番 人 一 粒 一 毫, 皆 有 籍 稽 之 且 皆 納 番 婦 為 妻 妾, 有 求 必 與, 有 過 必 撻 是 舉 世 所 當 哀 矜 者, 莫 番 人 若 也 61 台 灣 北 路 營 參 將 阮 蔡 文, 62 在 康 熙 五 十 二 年 傾 已 看 到 鹿 場 半 被 流 民 開 63 約 同 時 諸 羅 知 縣 周 鍾 瑄 上 書 閩 浙 總 督 也 說 : 強 者 欺 番, 視 番 為 俎 上 之 肉 ; 弱 者 媚 番, 導 番 為 升 木 之 猱 又 說 向 為 番 民 鹿 場 麻 地, 今 為 業 戶 請 墾, 或 為 流 寓 占 耕 番 民 世 守 之 業, 竟 不 能 存 什 一 於 千 百 64 雍 正 五 年 巡 台 御 史 尹 秦 奏 : 熟 番 場 地, 向 有 奸 棍 認 餉 包 墾, 久 假 不 歸 之 弊, 若 任 其 日 被 侵 削, 番 眾 無 業 可 依, 必 退 處 山 內, 漸 漸 變 為 生 番 65 北 投 社 從 荷 蘭 人 時 代 就 贌 社 納 稅, 與 外 界 接 觸 往 來, 也 未 見 有 大 動 亂, 雖 然 是 一 個 大 社, 乾 隆 末 年 尚 有 屯 番 丁 120 餘 人 簡 經 是 一 個 監 生, 讀 書 識 字, 在 雍 正 七 年 向 北 投 社 認 餉 包 墾, 還 娶 了 北 投 社 女 為 妻 但 他 不 依 約 納 餉 納 租 真 的 是 奸 棍 我 們 沒 看 到 北 投 社 到 彰 化 縣 告 追, 原 因 不 明 ; 我 們 看 到 台 灣 知 府 的 審 斷, 不 公 不 義, 偏 袒 簡 經, 不 利 北 投 社 在 最 後 的 判 決 中, 北 投 社 有 凌 遲 處 死, 有 斬 立 決, 有 絞 監 候, 有 流 放 但 是 對 生 番 只 能 設 法 誘 緝, 也 就 是 生 番 還 非 管 轄 內 的 人 所 以 熟 番 事 件 只 是 治 安 問 題, 生 番 事 件 就 是 外 患 這 就 是 巡 台 御 史 所 說 生 番 越 界, 文 武 均 干 嚴 議 ; 若 熟 番 止 照 尋 常 命 案 歸 結 的 緣 故 漢 移 民 與 生 番 之 間 是 沒 有 關 係 的, 他 們 之 間 被 熟 番 防 守 的 隘 所 隔 絕, 一 旦 遭 遇, 只 有 互 相 殺 戮 59 柯 培 元, 山 東 膠 州 人, 清 嘉 慶 二 十 三 年 舉 人, 道 光 十 五 年 十 一 月 署 噶 瑪 蘭 廳 同 知 見 鄭 喜 夫 編 纂, 職 官 志 文 職 表 篇,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八 第 一 冊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柯 培 元 熟 番 歌, 載 於 陳 淑 均, 噶 瑪 蘭 廳 志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民 國 48 年 ), 頁 阮 蔡 文, 漳 浦 人, 康 熙 二 十 九 年 舉 人 康 熙 五 十 四 年 調 任 台 灣 北 路 營 參 將 見 劉 寧 顏 總 纂 鄭 喜 夫 編 纂, 職 官 志 武 職 表 篇,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八 第 一 冊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阮 蔡 文, 竹 塹 詩, 載 於 周 鍾 瑄, 藝 文 志, 諸 羅 縣 志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黃 叔 璥, 台 海 使 槎 錄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 頁 巡 視 台 灣 監 察 御 史 索 琳 等, 雍 正 五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奏 陳 田 糧 ( 番 社 地 ) 利 弊 摺, 宮 中 檔 雍 正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67 年 6 月 ), 頁

14 156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清 代 的 流 移 族 群 分 類 在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的 中 部 地 區 似 乎 是 不 存 在 這 裡 的 漳 泉 分 類 要 到 三 十 年 後, 乾 隆 四 十 七 年 才 發 生 這 種 情 形 從 簡 經 的 佃 戶 可 以 了 解 在 被 殺 的 三 家 裡, 兩 家 姓 賴, 一 家 姓 白, 姓 賴 的 籍 貫 南 靖, 但 姓 白 的 是 安 溪, 也 就 是 泉 州 府 草 屯 姓 簡 的 是 南 靖 人, 就 是 漳 州 府 人 66 一 個 漳 州 府 的 墾 戶, 下 面 有 泉 州 府 的 佃 戶 而 簡 經 墾 戶 下 的 佃 戶 有 賴 白, 還 有 一 位 蘇 姓 鄉 長 可 以 推 知 既 不 是 血 緣 聚 落, 也 不 是 地 緣 聚 落 可 能 的 理 由 是 初 來 乍 到 最 重 要 的 是 團 體 合 作, 從 原 住 民 手 上 侵 墾 土 地 後 來 人 愈 多, 移 民 已 經 站 穩, 血 緣 聚 落 漸 漸 形 成, 就 各 據 一 方 白 姓 人 少, 也 有 白 厝 角 今 天 簡 林 洪 李 是 四 大 姓, 而 白 賴 也 在 十 名 內 外 乾 隆 初 台 灣 知 府 劉 良 璧 在 看 到 大 甲 西 社 事 件 後 的 沙 轆 社, 寫 了 一 首 沙 轆 行 詩, 有 云 : 奈 何 逢 數 奇, 職 守 失 其 綱 勞 役 無 休 息, 銖 求 不 可 當 窮 番 計 無 出, 挖 肉 以 醫 瘡 支 應 力 不 給, 勢 促 乃 跳 梁 一 朝 分 箭 起, 焚 殺 自 猖 狂 69 從 康 熙 末 到 乾 隆 初, 在 台 官 員 都 看 到 原 住 民 土 地 的 迅 速 流 失 阮 蔡 文 已 看 到 失 去 一 半 土 地 周 鍾 瑄 看 到 漢 移 民 之 欺 番 媚 番, 而 且 原 住 民 土 地 已 經 大 部 被 請 墾 或 占 耕 巡 台 御 史 索 琳 尹 秦 看 到 認 餉 包 墾, 久 假 不 歸 的 是 奸 棍, 也 就 是 強 力 而 有 資 本, 與 官 方 有 相 當 關 係 的 有 力 之 家 或 豪 強 70 劉 良 璧 說 到 熟 番 起 事 的 原 因, 他 很 同 情 他 們 當 王 師 一 雲 集 之 後, 男 丁 都 被 殺 光, 連 童 子 也 不 放 過, 看 到 是 番 婦 半 寡 居, 番 童 少 雁 行 71 從 被 殺 三 家 除 可 看 到 族 群 關 係 外, 其 人 口 結 構, 男 女 老 幼 似 乎 十 分 均 衡, 很 值 得 注 意 因 為 和 過 去 的 認 知 不 同 茲 依 乾 隆 十 九 年 閏 四 月 十 九 日 福 州 將 軍 福 72 建 巡 撫 奏 摺 內 所 載, 畧 加 分 析 1 賴 相 家 十 二 口 為 : 賴 相 同 居 母 張 氏 妻 陳 氏 弟 婦 陳 氏 媳 林 氏 幼 子 賴 坤 賴 全 賴 王 全 賴 王 妹 66 林 美 容, 草 屯 鎮 鄉 土 社 會 史 資 料 ( 台 北 : 台 灣 風 物 出 版 社, 民 國 89 年 ), 頁 洪 敏 麟, 草 屯 鎮 誌 ( 南 投 : 草 屯 鎮 公 所, 民 國 75 年 ), 頁 頁 劉 良 璧, 湖 南 衡 陽 人, 雍 正 二 年 進 士, 乾 隆 四 年 任 台 灣 知 府 見 劉 寧 顏 總 纂 鄭 喜 夫 編 纂, 職 官 志 文 職 表 篇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卷 八 第 一 冊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劉 良 璧, 重 修 福 建 台 灣 府 志 ( 南 投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潘 英, 台 灣 平 埔 族 史 ( 台 北 市 : 南 天 出 版 社,1996 年 ), 頁 同 注 同 注 5

15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57 幼 女 賴 賢 賴 王 尹 幼 媳 沈 氏 2 賴 桃 一 家 五 口 為 : 賴 桃 同 居 妻 李 氏 幼 子 二 名 表 親 徐 院 3 白 唐 一 家 五 口 為 : 白 唐 同 居 母 吳 氏 嬸 陳 氏 弟 白 全 妹 白 旦 賴 相 家, 男 5, 女 7; 大 人 5, 小 孩 7 賴 桃 家, 男 4, 女 1; 大 人 3, 小 孩 2 白 唐 家, 男 2, 女 3; 大 人 5 合 計 : 男 十 一, 女 十 一 ; 大 人 十 三, 小 孩 九 男 女 相 等, 大 人 小 孩 也 相 差 不 多 這 和 過 去 的 了 解 : 清 前 期 男 女 比 例 懸 殊, 都 是 男 子 單 身 渡 台 之 說, 大 相 逕 庭 而 且 賴 相 家 未 見 弟, 有 弟 婦 ; 未 見 子, 有 媳, 又 有 幼 媳 賴 桃 家 有 表 親, 白 唐 家 有 母 弟 妹, 又 有 嬸 卻 不 見 叔 那 些 不 見 的 弟 子 叔, 也 許 就 是 上 告 的 屍 親, 幸 運 逃 過 劫 數 表 親 是 投 靠 親 戚, 弟 婦 媳 嬸 是 大 家 族 的 同 居 共 財 的 餘 緒 這 情 形, 和 過 去 所 了 解 的 完 全 不 同, 也 可 以 說 推 翻 了 過 去 的 認 知 值 得 再 研 究 另 外, 和 事 件 相 關 的 熟 番 化 番 生 番, 其 族 屬 與 社 地, 稍 加 釐 清 北 投 社 南 投 社 貓 羅 社, 都 屬 平 埔 族 中 的 洪 雅 族 北 投 社 在 今 草 屯 鎮, 南 投 社 在 今 南 投 市, 貓 羅 社 在 今 芬 園 鄉 此 均 以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為 基 準 老 茅 是 毛 啐 社 番, 毛 啐 又 作 毛 翠, 屬 邵 族 社 地 在 决 裡 社 與 蛤 里 爛 社 間 的 日 月 潭 附 近, 應 在 今 魚 池 鄉, 見 附 圖 一 二 73 埔 裡 社, 屬 平 埔 番, 或 以 為 是 邵 族, 或 以 為 是 布 農 族 葉 福 留 在 埔 裡 社, 社 址 在 今 埔 里 鎮 老 茅 自 往 貓 裏 眉 社, 請 土 目 歹 膜 轉 糾 福 骨 社 哆 喀 嘓 社 眉 加 臘 社 貓 裏 眉 社, 有 貓 裏 眉 外 社 貓 裏 眉 內 社, 屬 泰 雅 族 澤 敖 利 亞 族 眉 園 群 系 統, 而 歹 膜 所 找 的 應 是 住 眉 溪 附 近 的 眉 社, 址 在 今 埔 里 鎮 見 簡 史 朗, 雍 正 中 葉 台 灣 輿 圖 清 朝 中 晚 期 水 沙 連 地 區 族 群 分 布 圖,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 頁 簡 史 朗,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 頁 24

16 158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福 骨 社, 又 稱 佛 谷 社, 又 稱 白 狗 番, 屬 泰 雅 族 賽 考 列 克 亞 族 白 狗 系 統, 社 址 在 今 仁 愛 鄉 發 祥 村 哆 喀 嘓 社, 屬 泰 雅 族 賽 德 列 克 亞 族 分 支, 社 址 在 今 仁 愛 鄉 合 作 村 眉 加 臘 社, 即 加 碟 社, 又 稱 眉 描 臘 社, 眉 描 拉 社, 屬 泰 雅 族 澤 敖 利 亞 族, 社 址 在 今 仁 愛 鄉 新 生 村 75 其 族 群 及 地 理, 請 參 閱 附 圖 一 附 圖 二 綜 合 族 群 與 地 望 可 以 看 到 三 甲 託 老 茅 請 出 來 殺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兵 的 生 番, 全 是 泰 雅 族, 其 社 址 在 今 仁 愛 鄉 境 葉 福 老 茅 從 濁 水 溪 進 山, 老 茅 帶 七 十 餘 名 泰 雅 族 人 自 烏 溪 出 山 焚 殺, 事 畢 也 是 從 烏 溪 上 溯 歸 社 在 本 案 中, 我 們 看 到 許 多 娶 番 婦 的 流 移 之 民, 而 且 似 乎 都 是 地 方 上 的 領 袖 人 物 我 們 看 到 通 事, 陳 蒲 張 達 京 林 秀 俊 及 賴 春 瑞 父 親 等 都 取 了 番 婦, 張 達 京 還 娶 了 六 位, 張 達 京 的 二 個 兒 子 也 都 娶 了 族 女 76 另 外 墾 戶 簡 經 也 娶 了 北 投 社 女 一 般 小 民 的 情 形, 因 為 缺 少 資 料, 無 法 論 斷 但 尹 章 義 疑 三 甲 是 番 婦 所 生, 也 即 葉 順 娶 番 婦 生 三 甲 77 依 據 諸 羅 縣 志 所 說 流 移 巧 借 色 目 以 墾 番 之 地, 廬 番 之 居, 妻 番 之 婦, 收 番 之 子 78 我 們 不 能 不 認 為 那 是 十 八 世 紀 中 台 灣 之 事 實, 只 是 缺 乏 個 別 記 錄 最 特 別 的 是 三 甲 為 漢 人 葉 順 兒 子, 賣 給 北 投 社 土 目 葛 買 奕, 葛 買 奕 把 他 教 育 的 很 成 功, 三 甲 可 能 也 到 土 番 社 學 接 受 教 育 79 相 當 了 解 漢 式 文 化 制 度, 成 為 一 個 有 勇 有 謀 的 通 事, 只 可 惜 他 對 中 國 官 場 體 制 的 了 解 還 是 不 夠, 他 可 能 也 沒 聽 到 岸 裡 社 發 達 的 歷 史, 所 以 採 用 了 不 合 適 的 方 法 追 求 正 義 這 使 人 想 到 日 本 赤 穗 藩 武 士 為 主 公 報 仇 然 後 集 體 切 腹 的 悲 慘 故 事 陸 結 論 北 投 社 社 眾 與 生 番 的 關 係 很 陌 生, 三 甲 想 找 內 山 生 番 出 來 殺 仇 家, 卻 不 能 直 接 和 生 番 交 涉, 一 方 面 語 言 不 通, 一 方 面 是 平 日 沒 有 建 立 往 來 的 管 道 只 有 找 守 萬 丹 坑 隘 口 的 老 茅 入 山 接 引 生 番 葉 福 同 行, 因 是 漢 人, 只 能 在 埔 裡 社 相 候, 老 75 簡 史 朗,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 頁 莊 序 平 編, 赤 山 張 氏 族 譜 ( 台 中 : 中 華 民 族 譜 系 研 究 中 心, 民 國 73 年 ),B 系 頁 , 轉 引 自 陳 秋 坤 著 作, 清 代 臺 灣 土 著 地 權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民 國 86 年 二 版 ), 頁 37, 註 見 尹 章 義, 台 灣 北 部 拓 墾 初 期 通 事 所 扮 演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北 台 拓 墾 初 期 通 事 表,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社,1989 年 ), 頁 周 鍾 瑄, 兵 防 志, 諸 羅 縣 志. 卷 七 (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 頁 清 雍 正 十 二 年, 巡 道 張 嗣 昌 詳 請 設 立 土 番 社 學 十 七 處, 各 置 社 師 一 人, 以 教 番 童, 訓 導 按 季 考 察 此 十 七 處 即 有 南 北 投 社 到 乾 隆 二 十 七 年 變 成 十 九 處, 其 中 即 有 南 投 社 北 投 社 見 劉 良 璧 學 校 土 番 社 學, 重 修 台 灣 府 志 卷 八 ( 台 北 市 : 台 灣 經 濟 銀 行 研 究 室, 民 國 51 年 ), 頁 333 及 余 文 儀 學 校 土 番 社 學 續 修 台 灣 府 志 卷 八 ( 台 北 市 : 台 灣 經 濟 銀 行 研 究 室, 民 國 51 年 ), 頁

17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59 茅 才 能 進 入 生 番 地 界 可 見 平 埔 族 一 方 面 和 漢 移 民 相 處, 一 方 面 官 方 利 用 他 們 防 守 隘 口, 顯 然 已 與 生 番 立 於 對 峙 的 地 位 本 案 中, 北 投 社 眾 看 到 生 番 各 帶 鏢 刀, 充 滿 野 性, 大 宇 大 武 力 等 已 經 畏 懼 ; 看 到 生 番 殺 人 割 取 頭 顱, 懼 而 膽 落, 不 肯 送 番, 先 奔 回 家 可 見 北 投 社 已 久 不 殺 人, 獵 首 習 俗 已 不 復 記 憶 此 與 編 戶 齊 民 並 無 不 同 此 可 能 也 是 簡 經 有 恃 無 恐 的 原 因 他 知 道 只 要 和 官 府 勾 結 妥 當, 北 投 社 番 只 有 怨 恨, 卻 無 可 奈 何 也 從 乾 隆 十 六 年 的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可 以 看 到 當 時 複 雜 的 漢 番 關 係, 既 合 作 又 衝 突, 既 和 諧 又 矛 盾 在 北 投 社 的 社 眾, 他 們 到 漢 人 家 中 飲 酒, 他 們 託 漢 人 買 箭, 他 們 有 病 找 漢 人 調 治, 他 們 的 女 兒 嫁 給 漢 人 為 妻, 他 們 買 漢 人 的 兒 子 為 兒 子, 他 們 要 土 地 贌 給 漢 人 開 墾, 由 漢 人 納 租 穀 代 納 丁 餉 銀, 他 們 委 託 漢 人 開 水 圳 三 甲 說 箭 是 用 來 打 鹿 的, 可 見 得 他 們 還 打 鹿 北 投 社 和 附 近 的 南 投 社 貓 羅 社 往 來 密 切, 所 以 三 甲 在 審 判 中 供 出 南 投 社 有 豆 夾 新 等 人 是 同 犯, 大 眉 眉 馬 里 也 將 平 日 口 角 成 仇 的 貓 羅 社 咬 猴 等 六 名 供 為 同 行 之 犯 在 台 灣 的 審 訊 中, 並 未 審 出 真 相, 為 什 麼? 豆 夾 新 咬 猴 等 人 一 定 不 承 認, 為 什 麼 台 灣 的 審 官 不 接 受, 想 來 這 種 情 況 被 認 為 事 實 常 有, 並 不 意 外 可 証 北 投 社 與 兩 社 關 係 密 切 當 時 北 投 社 與 內 凹 莊, 位 置 毗 連, 以 今 天 的 距 離, 直 線 大 約 在 三 至 四 公 里 漢 人 曰 莊, 番 人 曰 社 分 際 清 楚, 並 不 雜 居 北 投 社 住 屋 情 形 缺 乏 資 料, 而 簡 經 這 個 有 力 之 家 是 住 在 村 莊 中, 受 到 佃 民 的 護 衛 漢 番 相 互 依 存 的 關 係 很 高, 但 漢 人 對 番 是 歧 視 壓 迫 剝 削 的 從 皇 帝 總 督 巡 撫 巡 台 御 史 到 知 府 知 縣 汛 塘 弁 兵, 均 同 此 態 度 在 本 案 相 關 的 文 件 中, 我 們 看 到 乾 隆 皇 帝 說 : 生 番 性 與 人 殊, 實 同 禽 獸 總 督 說 : 番 性 不 測 都 對 番 有 不 常 不 測 狡 黠, 認 他 們 為 化 外 之 人 在 這 種 看 法 之 下, 最 好 的 辦 法 是 隔 離, 所 以 劃 界 封 山, 設 土 牛 溝 隘 寮 望 樓 以 達 隔 離 之 目 的 以 乾 隆 十 六 年 的 情 況 來 看, 在 今 日 草 屯 地 區 相 當 成 功 但 被 當 成 編 戶 齊 民 的 平 埔 熟 番, 處 境 卻 不 好 漢 移 民, 不 論 墾 戶 或 佃 戶, 都 侵 擾 他 們 簡 經 娶 了 北 投 社 女 為 妻, 贌 了 北 投 社 草 地, 卻 十 幾 年 不 納 租 ; 漢 移 民 雖 和 北 投 社 有 往 來, 但 也 可 能 從 北 投 社 番 得 到 的 好 處 更 多 如 葉 福 只 要 討 回 草 地, 就 可 以 每 年 獲 租 穀 300 石, 是 全 部 租 穀 500 石 的 一 半 強 而 且 佃 民 比 北 投 社 番 還 兇 悍, 竟 在 光 天 化 日 之 下 毆 斃 為 父 母 官 抬 轎 子 的 二 名 轎 夫, 只 因 他 們 是 北 投 社 番 上 面 提 到 官 員 的 歧 視 言 辭, 行 為 上 也 是 歧 視 不 公 北 投 社 從 雍 正 九 年 就 忍 耐 收 不 到 租 的 苦, 一 直 到 乾 隆 十 二 年, 出 了 黠 悍 的 三 甲 才 到 臺 灣 府 告 官 追 討, 這 位 知 府 大 人 竟 然 慎 重 研 究 了 二 年, 到 乾 隆 十 四 年 才 做 了 不 公 不 義 的 判 決 另 外 文 件 中 出 現 汛 兵 袒 護 佃 民, 平 日 糟 蹋 社 番 又 有 千 總 林 海 蟾 強 拉 三 甲 馬 匹,

18 160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并 兵 丁 作 踐 該 社, 各 番 懷 恨 可 見 在 地 的 文 武 官, 都 不 能 解 他 們 的 倒 懸, 反 而 置 他 們 於 水 深 火 熱 之 中 前 引 周 鍾 瑄 說 : ( 流 移 ) 巧 借 名 目 以 墾 番 地, 廬 番 之 居, 妻 番 之 婦, 收 番 之 子 番 畏 其 眾, 強 為 隱 忍 相 仇 無 已, 勢 必 搆 禍 這 是 康 熙 五 十 六 年 說 的 話, 沒 人 聽 到,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事 件 正 是 最 好 的 註 腳 經 過 本 事 件 之 後, 總 算 得 到 一 個 比 較 公 義 的 判 決 此 後 大 規 模 仇 殺 事 件 不 再 出 現 但 是 大 環 境 不 僅 沒 有 變, 而 且 變 本 加 厲 以 北 投 社 而 言, 在 漢 移 民 如 潮 水 湧 入 中, 不 斷 將 土 地 租 贌 出 去, 他 們 雖 也 委 漢 人 代 開 水 圳, 80 有 力 耕 的 意 願, 但 81 是 官 方 加 諸 平 埔 族 的 公 差 勞 役 又 多 又 重, 使 他 們 無 法 耕 種, 無 法 生 活, 正 是 劉 良 璧 所 說 勞 役 無 休 息 ; 82 而 移 民 所 帶 來 的 新 制 度 新 文 化, 也 不 是 北 投 社 抵 擋 得 住 的 道 光 以 後, 在 草 屯 地 區, 他 們 的 公 共 社 地 私 人 土 地, 已 經 完 全 流 失 83 所 僅 剩 的 番 大 租, 也 因 光 緒 年 間 劉 銘 傳 的 清 賦 而 大 減 留 在 祖 地 他 們 已 謀 生 無 計, 中 部 其 他 族 社 無 一 例 外, 連 最 強 大 的 岸 裡 社 也 同 此 遭 遇, 迫 使 中 部 五 族 三 十 幾 社 的 平 埔 族 人 陸 續 遷 入 埔 裡 ; 留 下 來 的 則 必 須 融 入 漢 人 的 社 會 中 討 生 活 84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道 光 年 間 柯 培 元 說 人 畏 生 番 猛 如 虎, 人 欺 熟 番 賤 如 土 從 本 文 的 研 究, 一 百 年 前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的 中 台 灣 已 然 如 此 80 陳 哲 三, 古 文 書 與 台 灣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民 國 98 年 ), 頁 北 投 社 也 應 差 徭, 見 尹 士 俍, 番 情 番 俗 台 灣 志 略 (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社,2005 年 ), 頁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岸 裡 地 域 的 族 群 轉 換 載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台 灣 史 研 究 籌 備 處, 民 國 84 年 6 月 ), 頁 陳 哲 三, 古 文 書 與 台 灣 史 研 究 ( 台 北 市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民 國 98 年 ), 頁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第 11 期, (1983 年 ), 頁 43-95

19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61 參 考 文 獻 尹 章 義, 台 灣 開 發 史 研 究, 台 北 市 : 聯 經 出 版 社, 民 國 78 年 尹 士 俍, 番 情 番 俗 台 灣 志 略, 台 北 市 : 遠 流 出 版 社,2005 年, 頁 285 江 樹 生 譯, 熱 蘭 遮 城 日 誌. 第 三 冊, 台 南 市 : 台 南 市 政 府, 民 國 92 年 周 鍾 瑄, 諸 羅 縣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周 璽, 彰 化 縣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林 美 容, 草 屯 鎮 鄉 土 社 會 史 資 料, 台 北 : 台 灣 風 物 出 版 社, 民 國 89 年 施 添 福, 清 代 台 灣 岸 裡 地 域 的 族 群 轉 換 載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台 灣 史 研 究 籌 備 處, 民 國 84 年 6 月 施 懿 琳 鍾 美 芳 楊 翠, 台 中 縣 文 學 發 展 史 田 野 調 查 報 告 書, 台 中 : 台 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民 國 82 年 柯 志 明, 番 頭 家 : 清 代 臺 灣 族 群 政 治 與 熟 番 地 權, 臺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2001 年 郁 永 河, 裨 海 紀 遊, 台 北 : 台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民 國 48 年 范 咸, 重 修 台 灣 府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高 拱 乾, 台 灣 府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張 志 相, 台 灣 烏 溪 流 域 七 將 軍 廟 源 流 考 論,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4 期,2007 年 6 月, 頁 張 勝 彥 等 編 纂, 臺 中 縣 志, 豐 原 市 : 台 中 縣 政 府, 民 國 78 年 張 麗 俊 編, 清 河 堂 張 氏 族 譜,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收 藏 莊 序 平 編, 赤 山 張 氏 族 譜, 台 中 : 中 華 民 族 譜 系 研 究 中 心, 民 國 73 年, 台 北 市 文 獻 會 收 藏 陳 秋 坤, 清 代 台 灣 土 著 地 權,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民 國 86 年 二 版 陳 哲 三, 古 文 書 與 台 灣 史 研 究, 台 北 市 : 文 史 哲 出 版 社, 民 國 98 年 溫 振 華, 清 代 台 灣 中 部 的 開 發 與 社 會 變 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第 11 期,1983 年, 頁 湯 熙 勇, 清 乾 隆 十 六 年 台 灣 彰 化 之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台 灣 史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台 灣 史 暨 研 究 中 心,1989 年 黃 秀 政 總 纂, 台 中 市 志, 台 中 市 : 台 中 市 政 府, 民 國 97 年 黃 叔 璥, 台 灣 使 槎 錄,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5 年 臺 灣 銀 行 經 濟 研 究 室 編 輯, 清 代 台 灣 大 租 調 查 書,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3 年 劉 良 璧, 重 修 台 灣 府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20 162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劉 寧 顏 總 纂 鄭 喜 夫 編 纂, 職 官 志 重 修 台 灣 省 通 志,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2 年 潘 英, 台 灣 平 埔 族 史, 台 北 市 : 南 天 出 版 社,1996 年 潘 英 海 詹 素 娟 編 平 埔 研 究 論 文 集,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台 灣 史 研 究 籌 備 處, 民 國 84 年 6 月 謝 嘉 梁, 草 屯 地 區 古 文 書 專 輯, 南 投 市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民 國 88 年 簡 史 朗, 水 沙 連 眉 社 古 文 書 研 究 專 輯, 南 投 : 南 投 縣 文 化 局,2005 年 宮 中 檔 雍 正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67 年 11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二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6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三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7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1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八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2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八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1 年 12 月 宮 中 檔 乾 隆 朝 奏 摺. 第 九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72 年 1 月 宮 中 檔 雍 正 朝 奏 摺. 第 七 輯, 台 北 市 : 故 宮 博 物 院, 民 國 67 年 5 月

21 附 件 一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63

22 164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23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65

24 166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25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67

26 168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27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69

28 170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附 圖 一

29 附 圖 二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71

30 172 逢 甲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19 期 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 , No.19, Dec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s and Aborigines in Central Taiwan in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A Case Study of the Nei-ao-zhuang and Liu-shu-nan-xun Massacres in Changhua County Che-San Chen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 immigrants and aborigines in the mid-eighteenth century in central Taiwan by investigating a tragic incident: The mountain aborigines murdered Han sharecroppers and garrisons respectively in Nei-ao-zhuang village and Liu-shu-nan-xun post in Changhua County on January 23rd and 26th in This paper takes the incident as a case study. The paper finds the cause of the incident was largely attributed to th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aborigines from the Emperor himself to the local administrators who, for the same reason, allowed Han garrisons, sharecroppers and small-farmers to mistreat and bully plain aborigines with connivance. In an everyday routine, plain aborigines suffered from injustice which caused the incident to happen. Jianjing, a Han small-farmer who rented the common greens from the plain aborigines in Peitoushe (hereinafter, Peitoushe), refused to pay his rent for ten years. Peitoushe therefore appealed to the local magistrate in hope of collecting the rent. After a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History and Historical Relics, Feng Chia University.

31 18 世 紀 中 葉 中 台 灣 的 漢 番 關 係 以 彰 化 縣 內 凹 莊 柳 樹 湳 汛 番 殺 兵 民 事 件 為 例 173 two-year trial, the magistrate made an unjust judgment, and provoked the public indignation among Peitoushe. Sanjia, the representative of Nan-Peitoushe, finding the magistrate s incapability of fulfilling social justice, turned himself to alternative means: He intrigued the mountain aborigines to the plain to kill the Han garrisons and sharecroppers. The two massacres brought to the Emperor s notice, and there was finally a retrial of the lawsuit. As a result, a somewhat just judgment came into being three years later in 1755, and the Han-Aborigine relationship apparently stayed peaceful. However, the intense relationship between Hans and Aborigines in central Taiwan had not been truly eased until Peitoushe led other five tribes of Pingpu aborigines to immigrate to Puli in the Daoguang era. Keywords: Ethnic conflict, Han-Aborigine relationship, Nei-ao-zhuang village, Liu-shu-nan-xun post, San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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