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document"

Transcription

1 研 商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查 證 方 式 會 議 紀 錄 一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 時 二 地 點 : 本 署 第 2 辦 公 室 3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李 副 署 長 政 宗 記 錄 : 廖 杏 瑜 四 出 席 人 員 :( 詳 會 議 簽 到 單 ) 五 發 言 要 點 : ( 一 ) 內 政 部 1. 有 關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一 定 限 度 之 劃 設 原 則, 本 部 前 以 86 年 7 月 30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及 86 年 10 月 22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釋 有 案, 倘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未 劃 定, 並 非 表 示 該 轄 區 無 該 等 土 地, 建 議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 以 下 簡 稱 國 產 署 ) 視 個 案 土 地 情 形,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會 同 水 利 主 管 機 關, 就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審 認 2. 至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至 第 9 款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之 定 義 及 劃 定 權 責 機 關, 實 務 上 因 各 款 土 地 涉 實 地 情 形 態 樣 眾 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未 盡 相 同, 為 求 謹 慎 周 延, 仍 宜 個 案 認 定, 或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審 認 3. 有 關 討 論 事 項 二, 建 議 仍 宜 於 讓 售 前 依 本 部 前 開 所 提 查 證 方 式 先 予 確 定 是 否 屬 土 地 法 第 14 條 各 款 之 土 地, 避 免 以 切 結 方 式 代 替 若 未 先 予 查 證 而 出 售 土 地, 承 受 人 已 就 土 地 使 用 管 理 收 益, 此 時 再 解 除 買 賣 關 係, 將 造 成 法 律 關 係 之 不 確 定 性, 影 響 承 受 人 之 財 產 權 益 1

2 ( 二 ) 法 務 部 1. 本 部 針 對 望 安 鄉 公 所 出 售 土 地 案 所 為 解 釋 ( 本 部 102 年 5 月 31 日 法 律 字 第 號 函 ), 其 前 提 為 望 安 鄉 公 所 於 出 售 時, 該 土 地 確 屬 不 得 私 有 之 土 地, 故 其 物 權 行 為 因 違 反 民 法 第 71 條 而 無 效, 進 而 認 其 土 地 登 記 亦 應 塗 銷, 且 行 政 機 關 就 此 嚴 重 違 法 狀 態, 已 無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17 條 之 裁 量 空 間 然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之 土 地,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因 縣 市 政 府 尚 未 劃 定 致 無 法 確 知, 仍 否 亦 有 本 部 上 開 解 釋 之 適 用, 容 有 疑 義 2. 況 已 出 售 之 土 地 如 於 多 年 後 始 劃 定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而 仍 依 上 開 解 釋 認 定 物 權 行 為 無 效 及 塗 銷 土 地 登 記, 並 以 原 價 無 息 退 還, 不 僅 使 所 有 權 人 蒙 受 損 失, 更 可 能 因 所 有 權 人 已 於 土 地 上 興 建 房 屋, 後 續 法 律 關 係 恐 難 處 理 準 此, 仍 應 先 就 擬 出 售 之 土 地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先 予 確 認, 否 則 人 民 於 買 受 時, 尚 無 法 預 測 其 法 律 行 為 是 否 違 反 法 律 強 制 禁 止 規 定, 似 與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有 違 3. 另 出 售 時 非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如 於 出 售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 如 防 洪 計 畫 變 更 等 因 素 ) 致 重 新 劃 定 成 為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於 此 情 形, 則 應 適 用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予 以 徵 收, 非 逕 依 內 政 部 及 本 部 函 而 為 適 用 4. 觀 諸 內 政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台 內 地 字 第 號 函 之 意 旨, 係 指 通 案 上 應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依 土 地 法 施 行 法 第 5 條 劃 定 之, 倘 未 劃 定, 則 由 國 產 署 就 個 案 土 地 函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依 實 際 情 形 審 認 個 案 土 地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其 審 認 標 準 應 依 內 政 部 函 說 明 二 所 敘 明 之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立 法 意 旨 ( 如 國 防 國 家 安 全 水 利 交 通 等 ) 為 之 2

3 ( 三 ) 財 政 部 法 制 處 1. 本 件 倘 係 讓 售 國 有 土 地 後, 始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劃 設 為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或 讓 售 前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查 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未 表 明 係 不 得 私 有 之 土 地, 嗣 後 再 主 動 表 示 某 個 案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類 此 情 形 可 否 於 讓 售 國 有 土 地 後, 再 主 張 該 讓 售 行 為 無 效, 涉 及 此 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劃 設 或 個 案 認 定 作 為 有 無 溯 及 效 力 疑 義, 內 政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函 就 此 部 分 未 加 以 處 理, 容 有 待 討 論 空 間 2. 讓 售 國 有 土 地 前 之 查 證, 如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未 能 表 明 該 申 請 讓 售 個 案 為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此 時 並 無 法 形 成 讓 售 消 極 要 件 (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確 實 存 在 之 心 證, 基 於 行 政 行 為 明 確 性 之 要 求, 就 法 律 面 而 言, 似 宜 評 價 為 不 存 在 該 不 得 讓 售 之 消 極 要 件 ( 四 ) 國 產 署 法 制 室 1. 有 關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之 認 定, 除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土 地 法 施 行 法 第 5 條 及 內 政 部 86 年 7 月 30 日 函 釋 劃 定 公 告 外, 未 劃 定 者, 依 內 政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函 釋, 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會 同 水 利 主 管 機 關 就 個 案 土 地 實 際 情 形 審 認 是 否 屬 上 開 規 定 宜 歸 國 家 所 有 而 不 得 私 有 之 土 地, 爰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土 地 法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函 釋 積 極 協 助 認 定, 就 個 案 認 定 屬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土 地 者, 予 以 明 確 表 明, 如 未 明 確 表 明, 公 產 管 理 機 關 無 從 形 成 個 案 標 的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之 確 信, 自 得 依 國 產 法 令 續 處 讓 售 事 宜, 同 項 其 餘 各 款 亦 同 其 旨 2. 討 論 事 項 二, 考 量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日 後 劃 定 或 認 定 屬 土 3

4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規 定 不 得 私 有 之 土 地, 其 效 力 不 宜 溯 及 於 劃 定 或 認 定 前 已 成 立 履 行 之 買 賣 契 約, 參 考 內 政 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103 年 1 月 22 日 內 授 中 辦 地 字 第 號 函 釋 意 旨, 切 結 事 項 似 宜 修 正 為 取 得 之 國 有 土 地 倘 日 後 查 證 屬 讓 售 時 依 法 不 得 私 有 之 情 形, 致 買 賣 契 約 及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物 權 行 為 無 效 時, 任 令 出 售 機 關 通 知 地 政 機 關 依 法 塗 銷 移 轉 登 記, 已 繳 之 價 款 無 息 退 還, 絕 不 提 出 異 議 ( 五 ) 新 北 市 政 府 1. 本 府 就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範 圍 已 於 87 年 間 公 告 劃 定, 且 於 94 至 97 年 間 重 新 檢 討 劃 定, 皆 已 副 知 國 產 署 2.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之 一 定 限 度 範 圍,87 年 間 僅 公 告 汐 止 鎮 ( 第 3 款 第 4 款 範 圍 ), 惟 其 他 地 區 究 係 檢 討 後 無 此 情 形 或 尚 未 檢 討 劃 設, 已 查 無 資 料 可 稽, 建 議 視 個 案 土 地 情 形 洽 本 府 協 助 認 定 ( 六 ) 基 隆 市 政 府 1. 為 執 行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及 土 地 法 施 行 法 第 5 條 規 定, 劃 定 本 市 一 定 限 度 內 土 地 不 得 為 私 有, 訂 定 基 隆 市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劃 設 作 業 要 點, 於 86 年 10 月 15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本 市 一 定 限 度 內 土 地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劃 設 會 勘, 依 據 會 勘 結 果 暫 無 劃 設 2. 為 加 強 落 實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土 地 不 得 為 私 有, 本 府 以 103 年 4 月 3 日 基 府 地 用 貳 字 第 號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 機 關 ) 再 次 檢 討 目 前 有 無 劃 設 之 必 要 ; 經 相 關 單 位 ( 機 關 ) 函 復 均 無 意 見 及 無 劃 設 4

5 ( 七 ) 新 竹 縣 政 府 1.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規 定 一 定 限 度 內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目 前 本 府 僅 針 對 第 1 項 第 1 款 已 檢 討 劃 設 完 成 並 於 民 國 87 年 公 告 完 竣, 相 關 土 地 清 冊 並 已 提 供 國 產 署 中 區 分 署 新 竹 辦 事 處 參 辦 同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部 分, 本 府 並 無 劃 設, 至 於 是 經 檢 討 後 無 須 劃 設 或 無 檢 討 劃 設 情 形, 目 前 並 無 相 關 資 料, 須 再 進 行 查 證 2. 申 請 開 發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國 有 土 地, 因 其 有 整 體 規 劃 之 概 念, 且 開 發 完 成 後 之 地 籍 狀 況 均 已 重 新 整 理, 且 相 關 計 畫 配 置 須 經 內 政 部 區 域 計 畫 委 員 會 審 查 許 可 後 方 可 執 行, 是 有 關 申 請 開 發 計 畫 範 圍 內 供 道 路 及 水 溝 使 用 之 國 有 土 地 是 否 為 不 得 為 私 有 土 地, 建 議 可 免 函 詢 ( 八 ) 南 投 縣 政 府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本 府 尚 未 檢 討 劃 設, 至 同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所 稱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土 地, 南 投 縣 不 臨 海 故 無 是 類 土 地 ( 九 ) 高 雄 市 政 府 1. 本 市 管 有 之 海 岸 沿 線 土 地 涵 蓋 海 岸 防 護 軍 事 保 安 水 陸 分 界 線 土 地 利 用 原 則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航 運 港 務 及 其 他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需 用 地 等, 因 涉 及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權 責 劃 分 問 題, 故 尚 未 依 土 地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劃 設 不 得 為 私 有 範 圍 2. 本 市 將 參 考 各 縣 市 作 法 並 評 估 全 面 劃 設 不 得 為 私 有 土 地 範 圍 之 必 要 及 後 續 效 應 ; 爾 後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如 有 劃 設 之 需 求, 得 視 個 案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 十 ) 金 門 縣 政 府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本 府 已 於 92 年 間 依 金 門 縣 劃 5

6 定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土 地 不 得 為 私 有 處 理 要 點 劃 設 完 竣 後 公 告, 亦 將 土 地 清 冊 函 送 各 公 產 管 理 機 關 知 悉 至 同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尚 未 檢 討 劃 設, 視 實 際 情 形 配 合 辦 理, 或 協 助 國 產 署 北 區 分 署 金 馬 辦 事 處 個 案 審 認 又 如 同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天 然 形 成 之 湖 澤 第 3 款 可 通 運 之 水 道 等 因 定 義 未 臻 明 確, 建 請 是 否 能 由 內 政 部 擬 定 劃 設 原 則, 以 利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執 行 六 會 議 結 論 : ( 一 )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等 10 款 土 地 不 得 為 私 有, 同 法 施 行 法 第 5 條 規 定,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所 謂 一 定 限 度, 由 該 管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地 政 機 關 會 同 水 利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之 依 內 政 部 及 法 務 部 代 表 意 見,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一 定 限 度 之 劃 設 原 則, 內 政 部 已 以 86 年 7 月 30 日 函 及 86 年 10 月 22 日 函 釋 有 案,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應 積 極 就 行 政 轄 區 內 土 地 全 面 檢 討 劃 設, 惟 縱 未 劃 定, 並 非 表 示 該 轄 區 無 該 等 土 地, 至 第 5 款 至 第 9 款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之 定 義 及 劃 定 權 責 機 關, 內 政 部 尚 未 有 具 體 之 定 論, 須 個 案 認 定, 故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尚 未 就 行 政 轄 區 內 土 地 全 面 檢 討 劃 設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土 地 者, 及 第 5 款 至 第 9 款 土 地, 仍 應 依 內 政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函 釋, 由 本 署 就 個 案 土 地 情 形, 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會 同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就 實 際 情 形 審 認 個 案 土 地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至 國 有 土 地 出 售 時 非 屬 不 得 私 有, 出 售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重 新 劃 定 成 為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則 應 適 用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予 以 徵 收 ( 二 )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之 執 行 方 式, 既 經 內 政 部 及 法 務 部 釋 明, 本 署 各 分 署 辦 事 處 當 據 以 洽 請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提 供 檢 討 劃 設 資 料 或 個 案 審 認 基 於 行 政 行 為 明 確 性 之 要 求, 倘 各 6

7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未 能 明 確 表 明 個 案 為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則 無 從 確 知 讓 售 消 極 要 件 (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規 定 ) 之 存 在, 自 得 續 處 國 有 土 地 處 分 案 件, 惟 為 周 延 起 見, 仍 應 請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時 為 必 要 之 切 結 ( 三 ) 為 確 實 掌 握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檢 討 劃 設 情 形, 減 少 日 後 個 案 徵 詢,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於 103 年 8 月 12 日 前, 依 附 表 一 格 式 確 認 目 前 檢 討 劃 設 結 果 並 提 供 本 署 及 各 該 轄 區 分 署 ( 辦 事 處 ) ( 四 )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內 政 部 103 年 6 月 30 日 函 釋, 對 於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洽 詢 是 否 屬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土 地, 積 極 予 以 協 助 認 定, 如 執 行 上 遭 遇 困 難, 請 洽 主 管 機 關 內 政 部 協 助 解 決 ( 五 )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辦 理 出 售 交 換 贈 與 依 法 得 讓 售 得 出 租 之 國 有 土 地 案 件, 就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之 查 證 方 式 如 下 : 1.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已 依 法 檢 討 劃 設 者, 依 其 檢 討 劃 設 結 果 辦 理 查 證 ; 檢 討 結 果 無 需 劃 設 者, 免 再 個 案 查 證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尚 未 檢 討 劃 設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查 證 : (1) 第 1 款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之 土 地 : 依 內 政 部 86 年 7 月 30 日 函 釋,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海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之 土 地, 請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參 酌 海 岸 法 ( 草 案 ) 第 4 條 規 定 斟 酌 地 方 實 際 情 況 劃 設 之 嗣 內 政 部 以 96 年 1 月 30 日 台 內 營 字 第 號 公 告 劃 設 海 岸 地 區 範 圍 爰 國 有 土 地 倘 位 屬 前 述 海 岸 地 區 範 圍, 由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就 個 案 土 地 實 際 情 形 予 以 審 認 是 7

8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2)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天 然 形 成 之 湖 澤 而 為 公 共 需 用 者 可 通 運 之 水 道 城 鎮 區 域 內 水 道 湖 澤 及 其 沿 岸 一 定 限 度 內 之 土 地 : 由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就 個 案 土 地 實 際 情 形 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認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2. 第 5 款 至 第 9 款 : (1) 第 5 款 公 共 交 通 道 路 :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勘 查 結 果 現 況 為 道 路 者 : a. 屬 附 表 二 所 列 案 件, 免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個 案 審 認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b. 國 私 共 有 土 地 之 國 有 持 分 出 售 案 件 及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為 已 登 記 建 物 ( 指 未 領 有 建 造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物 ) 之 建 物 基 地 範 圍 者, 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認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c. 上 述 案 件 以 外 之 其 餘 案 件, 於 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查 復 有 無 保 留 公 共 使 用 時, 一 併 請 其 審 認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2) 第 6 款 至 第 8 款 礦 泉 地 瀑 布 地 公 共 需 用 之 水 源 地 :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勘 查 結 果 現 況 為 礦 泉 瀑 布 及 公 共 需 用 之 水 源 使 用 者, 由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洽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認 是 否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3) 第 9 款 名 勝 古 蹟 :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查 明 屬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規 定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文 化 資 產 範 疇 者, 認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 六 ) 上 述 案 件 經 踐 行 上 述 查 證 後, 除 確 屬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而 不 予 處 分 出 租 者 外, 本 署 各 分 署 ( 辦 事 處 ) 應 請 申 請 人 切 結 取 得 8

9 之 國 有 土 地 倘 日 後 查 證 屬 處 分 時 依 法 不 得 私 有 之 情 形, 致 買 賣 ( 交 換 贈 與 ) 契 約 及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物 權 行 為 無 效, 經 權 責 機 關 依 法 塗 銷 移 轉 登 記 時, 同 意 處 分 機 關 無 息 退 還 已 繳 之 價 款, 絕 不 提 出 異 議 承 租 之 國 有 土 地 倘 日 後 查 證 屬 出 租 時 不 得 私 有 之 情 形, 不 合 於 國 產 法 令 出 租 要 件 者, 同 意 任 由 出 租 機 關 撤 銷 租 賃 關 係, 已 繳 納 費 用 ( 歷 年 使 用 補 償 金 租 金 等 ) 不 予 退 還, 絕 不 提 出 異 議 後, 續 處 出 售 交 換 贈 與 出 租 事 宜 七 散 會 : 下 午 5 時 30 分 9

10 附 表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4 款 劃 設 情 形 一 覽 表 已 就 轄 區 內 土 地 全 面 檢 僅 就 轄 區 內 部 分 土 地 檢 討 已 就 轄 區 內 土 地 全 縣 市 討, 劃 設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劃 設 並 予 公 告, 其 餘 土 地 尚 面 檢 討, 檢 討 結 果 並 予 公 告 未 檢 討 劃 設 無 需 劃 設 第 1 款 尚 未 檢 討 劃 設 第 2 款 第 3 款 第 4 款

11 附 表 二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現 況 為 道 路, 免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查 復 是 否 屬 土 地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不 得 私 有 土 地 案 件 一 覽 表 民 眾 持 地 方 主 管 建 築 單 位 核 發 之 公 有 畸 零 地 及 公 有 裡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1. 明 書 申 購 合 併 範 圍 內 之 國 有 土 地 案 件 依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範 圍 內 國 有 土 地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出 售 都 市 更 新 單 2. 元 範 圍 內 國 有 土 地 案 件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42 條 第 2 項 第 43 條 第 3 項 規 定 辦 理 產 業 園 區 3. 內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出 售 案 件 依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65 條 第 5 項 規 定 辦 理 擴 展 工 業 或 設 置 污 染 防 治 設 4. 備 計 畫 範 圍 內 面 積 1,650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出 售 案 件 5. 獲 准 整 體 開 發 範 圍 內 國 有 土 地 出 售 交 換 案 件 6. 國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領 有 建 造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之 建 物 基 地 範 圍 案 件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文 件 設 立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的 規 管 架 構 的 公 眾 諮 詢 ( 2010 年 12 月 ) 最 近 修 訂 日 期 : 2010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had.gov.hk/tc/publications/consultation_papers/consultation_papers.htm 錄 數 行 度 行 行 見 歷 力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5051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出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立 積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第 1 條 ( 訂 定 依 據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2 條 ( 規 範 範 圍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長 鎮 洋 ( 陳 總 工 程 司 志 雄 代 理 ) 記 錄 : 陳 奕 帆 肆 出 席 委 員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1、目的

1、目的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部 分 規 定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二 各 機 關 職 務 代 理,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為 限 : ( 一 ) 出 缺 之 職 務, 尚 未 派 員 或 分 發 人 員 ( 二 ) 公 差 公 假 請 假 或 休 假 ( 三 ) 依 法 停 職 或 休 職 (

More information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中 醫 師 配 發 中 藥 材 及 合 成 中 成 藥 簡 介 會 由 於 中 藥 商 過 渡 性 領 牌 工 作 已 完 成, 當 局 現 正 考 慮 實 施 中 醫 藥 條 例 中 有 關 限 制 管 有 及 銷 售 中 藥 材 及 中 成 藥 以 及 製 造 中 成 藥 的 罰 則 及 相 關 條 文 在 有 關 法 例 實 施 後, 中 醫 師 如 售 賣 或 配 發 中 藥 材 予 任 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合 同 法 ( 草 案 ) 原 草 案 及 修 改 草 案 比 較 原 草 案 1. 事 業 單 位 聘 用 人 員 納 入 本 法 調 整 範 圍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的 企 業 個 體 經 濟 組 織 民 辦 非 企 業 單 位 與 勞 動 者 建 立 勞 動 關 係, 訂 立 和 履 行 勞 動 合 同, 適 用 本 法 國 家 機 關 事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依 法 善 用 最 有 利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辦 理 採 購 之 作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 壹 前 言 貳 最 有 利 標 参 限 制 性 招 標 簡 報 大 綱 2 1 壹 前 言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及 限 制 性 招 標, 皆 為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合 法 決 標 及 招 標 方 式 之 ㄧ, 如 能 依 法 善 用, 對 於 提 升 採 購 效

More information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一 依 據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要 點 1030520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訂 定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 一 )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給 獎 實 施 原 則 ( 二 ) 臺 南 市 102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給 獎 實 施 計 畫 二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3033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0 年 度 12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相 關 解 釋 法 條 :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18 號 第 493 號 解 釋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25 號 公 司 申 請 登 記 資 本 額 查 核 辦 法 第 6 條 第 8 項 公 司 法 第 7 條 所 得

More information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驗 機 構 : 指 具 有 食 品 檢 驗 能 力 之 檢 驗 機 關 ( 構 ) 法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32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1 二 系 統 入 口... 2 三 操 作 步 驟... 2 ( 一 ) 進 入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2 ( 二 ) 閱 讀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注 意 事 項... 3 ( 三 ) 登 記 就 讀

More information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More information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房 地 合 一 課 徵 所 得 稅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簡 介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三 重 稽 徵 所 105 年 6 月 27 日 1 一 前 言 申 報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二 總 則 ( 第 1 點 至 第 2 點 ) 三 交 易 日 取 得 日 及 持 有 期 間 ( 第 3 點 至 第 5 點 ) 四 個 人 房 屋 土 地 交 易 所 得 計 算 及 相 關 調 整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03831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5FAED6A977A5BB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039303831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5FAED6A977A5BB5F2E646F63>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 核 定 本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院 臺 工 字 第 098005170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一 為 執 行 中 央 對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救 災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經 費 處 理 辦 法 )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4303730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4303730372DA4BDA640B35DAC49A861ABE1B45FABD8A475B57BB867B64FBC66C4B3A4CEB0F5A6E6A740B77EAD6EC249ADD7A5BFAFF3AED75FAED6A977A5BB2E646F63> 公 共 設 施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及 執 行 作 業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0 年 10 月 9 日 行 政 院 台 90 工 字 第 054246 號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工 字 第 0950043640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院 臺 工 字 第 0980051700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31303130343230205F726576697365645F2E646F63>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33039C2B2A9F6ABD8BF76AAABABC7A4BAB8CBADD7B065BC66A4A7A740B77EB57BA7C7A4CEB9EAB0C82DB0AAB6AFA8CFBADE>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30333039C2B2A9F6ABD8BF76AAABABC7A4BAB8CBADD7B065BC66A4A7A740B77EB57BA7C7A4CEB9EAB0C82DB0AAB6AFA8CFBADE> 簡 易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送 審 作 業 程 序 及 實 務 李 政 賢 2011.03 室 內 裝 修 的 管 理 依 據 - 建 築 法 第 77 條 之 2 1.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應 遵 守 左 列 規 定 : (1)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室 內 裝 修 應 申 請 審 查 許 可, 非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經 內 政 部 認 有 必 要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Microsoft Word - 93國防役.doc 摘 要 結 論 與 建 議 - 解 決 之 道 一 結 論 從 以 上 研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不 論 就 促 進 國 家 資 源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與 妥 善 運 用 立 場 論 之, 或 是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業 提 升 研 發 能 力 與 加 速 升 級 轉 型 之 角 度 觀 之, 擴 大 運 用 國 防 役 人 力 資 源 解 決 中 小 企 業 投 入 國 防 科 技

More information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Solargiga Energy Holdings Limited 陽 光 能 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757) 主 要 及 關 連 交 易 及 發 行 可 換 股 債 券 收 購 13.09 3.7 835,200,000 1.92 435,000,000 24.07% 19.40% 1 14.07 25% 100% 14 (i) (ii) 65% 2 一 般 事 項 (i)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役 署 甄 字 第 1015001870 號 函 頒,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建 立 研 發 替 代 役 役 男 出 境 作 業 資 訊 化 及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並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化 政 府 導 入 工 商 憑 證 計 畫 及 促 進 節

More information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2015 號 行 政 法 規 ( 諮 詢 文 本 )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資 格 制 度 的 施 行 細 則 行 政 長 官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 五 ) 項 及 第 1/2015 號 法 律 都 市 建 築 及 城 市 規 劃 範 疇 的 資 格 制 度 第 七 十 條 的 規 定, 經 徵 詢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B4.doc

Microsoft Word - B4.doc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3 年 6 月 18 日 19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黃 召 集 人 志 明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3 年 6 月 18 日 19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黃 召 集 人 志 明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築 技 術 諮 詢 小 組 103 年 第 3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一 會 議 時 間 :103 年 6 月 18 日 19 日 下 午 2 時 00 分 二 會 議 地 點 :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黃 召 集 人 志 明 ( 李 副 召 集 人 政 賢 代 ) 記 錄 : 王 亮 文 四 出 席 人 員 : 如 附 簽 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1B77EA5CEA661A740B941B77EA8CFA5CEC3D2A9FAAED1A4A7A5D3BDD0B9EAB0C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41B77EA5CEA661A740B941B77EA8CFA5CEC3D2A9FAAED1A4A7A5D3BDD0B9EAB0C8>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之 申 請 實 務 葉 裕 州 ( 逢 甲 大 學 講 師 / 地 政 士 ) 壹 導 論 民 國 89 年 1 月 27 日 以 前 的 農 地 政 策, 是 農 地 農 有 農 用, 因 此, 農 地 所 有 權 買 賣 贈 與 交 換 繼 承 法 院 拍 賣 設 定 典 權 及 永 佃 權 辦 理 預 告 登 記, 均 須 依 自 耕 能 力 證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2D30333339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受 文 者 : 正 副 本 台 灣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科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發 文 字 號 :(105) 台 榮 綜 字 第 0339 號 速 別 :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地 址 :30078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展 業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01108採購錯誤態樣彙編_印刷.doc

Microsoft Word - 1001108採購錯誤態樣彙編_印刷.doc 三 營 養 午 餐 採 購 常 見 缺 失 態 樣 及 改 善 建 議 一 覽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99 年 11 月 25 日 府 工 採 字 第 09930347401 號 函 頒 類 別 常 見 缺 失 情 形 建 議 改 善 方 式 法 規 依 據 策 略 採 購 金 額 計 算 異 質 性 分 析 中 央 廚 房 委 外 採 購 餐 盒 採 購 或 桶 餐 採 購 等 未 依 其 特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Microsoft Word - 17300網頁設計.doc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Microsoft Word - counsel101022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實 習 諮 商 師 諮 商 與 臨 床 專 業 實 習 辦 法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3.09.09 第 9303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94.11.02 第 9403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5.09.07 第 9501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97.03.28

More information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經 濟 部 訴 願 決 定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 經 訴 字 第 10506306380 號 訴 願 人 : 鑫 賀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送 達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266 號 13 樓 代 表 人 : 黃 芹 君 訴 願 人 因 申 請 公 司 遷 址 及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登 記 事 件, 不 服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會 就 因 本 文 件 或 因 信 賴 本 文 件 的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滙 豐 控 股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9808 _24_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doc

Microsoft Word - 9808 _24_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doc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判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8 年 度 判 字 第 366 號 98 年 4 月 9 日 裁 判 要 旨 : 按 所 得 稅 法 第 114 條 第 1 款 規 定 所 謂 未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應 扣 未 扣 或 短 扣 之 稅 款, 其 中 所 指 之 期 限, 應 以 該 款 前 段 所 指 限 期 責 令 補 繳 處 分 之 限 期 為 準,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DOM Pamphlet (CHIN)

DOM Pamphlet (CHIN) 中 介 服 務 ( 先 導 計 劃 ) 簡 介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市 區 重 建 中 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地 產 代 理 ( 公 司 ) 牌 照 號 碼 : C-046202 地 址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中 183 號 中 遠 大 廈 28 樓 電 話 2588 2800 傳 真 2588 2585 網 址 www.ura-facilitator.com.hk 電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1. 介 紹...2 2. 功 能 列 表...3 3.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簽 入 / 簽 出 )...5 3.1 簽 入...5 3.2 簽 出...6 4. 操 作 步 驟 說 明 ( 查 詢 類 )...7 4.1 存 款 業 務...7 4.1.1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查 詢...8 4.1.2 活 期 /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明 細 查 詢...9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5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金

More information

貳、研究動機

貳、研究動機 中 華 民 國 第 四 十 六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高 職 組 農 業 及 生 物 科 技 科 第 三 名 091406 石 蓮 花 面 膜 學 校 名 稱 :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作 者 : 職 二 陳 雅 婷 指 導 老 師 : 李 素 菁 職 二 侯 建 鑫 職 二 許 哲 仁 職 二 侯 富 荃 關 鍵 詞 : 石 蓮 花 面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_C.doc

Microsoft Word _C.doc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深 圳 高 速 公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More information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臺 灣 省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再 申 訴 評 議 書 案 號 :97032 號 再 申 訴 人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 服 務 學 校 及 職 稱 : 縣 立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住 居 所 : 原 措 施 之 機 關 : 縣 政 府 再 申 訴 人 因 薪 級 提 敘 案, 不 服 縣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所 為

More information

2

2 1 98.06.05 97 4 2 3 4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教 師 評 鑑 辦 法 第 一 條 94.12.23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6.06.08 95 學 年 度 第 4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0.23 98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12.18 98 學 年 度 第 2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