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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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國 際 會 議 ) 參 加 第 九 屆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年 會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法 務 部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姓 名 職 稱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廉 政 處 副 處 長 陳 孟 真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科 長 林 維 成 廉 政 處 調 查 官 楊 涵 青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綜 合 規 劃 組 組 長 高 伯 陽 中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檢 察 官 詹 常 輝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科 長 李 蒂 娜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林 俊 言 派 赴 國 家 : 大 陸 天 津 市 出 國 期 間 :105 年 5 月 10 日 至 5 月 14 日 報 告 日 期 :105 年 7 月 6 日 1

2 目 錄 頁 碼 壹 前 言 貳 會 議 介 紹 與 議 程 內 容 摘 要 一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IAACA) 第 9 屆 年 會 二 會 議 主 題 反 貪 機 構 的 未 來 : 汲 取 經 驗 和 規 劃 前 景 之 研 討 ( 一 ) 開 幕 式 ( 二 ) 第 1 次 全 體 會 議 ( 三 ) 第 2 次 全 體 會 議 ( 四 ) 第 3 次 全 體 會 議 ( 五 ) 第 4 次 全 體 會 議 三 專 題 分 組 座 談 ( 一 ) 偵 查 與 起 訴 ( 二 ) 國 際 合 作 ( 三 ) 預 防 與 教 育 四 結 論 及 天 津 宣 言 參 心 得 與 建 議

3 參 加 第 九 屆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年 會 出 國 報 告 壹 前 言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nti-Corruption Authorities, 以 下 簡 稱 IAACA) 於 2006 年 在 大 陸 北 京 成 立, 是 以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為 成 員 之 獨 立 非 政 治 性 的 國 際 反 貪 腐 組 織, 其 宗 旨 在 促 進 2003 年 12 月 30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 生 效 的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 以 下 簡 稱 公 約 ) 的 實 施 及 有 效 執 行 ; 向 各 國 反 貪 腐 機 關 打 擊 腐 敗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以 便 調 取 和 提 供 證 據, 追 查 扣 押 和 沒 收 腐 敗 犯 罪 的 收 益, 追 訴 在 逃 的 犯 罪 者 ; 促 進 各 國 反 貪 腐 機 關 之 良 好 關 係, 以 推 進 公 約 的 實 施, 加 強 各 國 在 打 擊 貪 污 賄 賂 犯 罪 方 面 的 國 際 合 作 等 截 至 目 前 為 止,IAACA 已 擁 有 超 過 300 名 團 體 會 員 和 2,000 名 個 人 會 員, 並 已 有 140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預 防 偵 查 起 訴 和 審 判 貪 腐 犯 罪 的 機 構 先 後 派 員 參 加 該 會 舉 辦 的 各 種 活 動 今 (2016) 年 IAACA 第 9 屆 年 會 於 2016 年 5 月 10 日 至 5 月 12 日 在 大 陸 天 津 市 舉 行, 本 次 我 國 原 訂 由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陳 司 長 文 琪 擔 任 領 隊, 率 同 務 部 調 查 局 廉 政 處 副 處 長 陳 孟 真 經 濟 犯 罪 防 制 處 科 長 林 維 成 廉 政 處 調 查 官 楊 涵 青 廉 政 署 綜 合 規 劃 組 組 長 高 伯 陽 廉 政 署 中 部 地 區 調 查 組 檢 察 官 詹 常 輝 法 務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法 律 司 科 長 李 蒂 娜 及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林 俊 言 等 一 行 八 人 組 團 與 會, 臨 近 出 發 時 刻, 陳 司 長 臨 時 因 有 重 要 公 務 另 率 團 赴 大 陸 廣 州 與 公 安 部 及 國 務 院 臺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等 部 門 協 商, 不 克 參 與 本 項 反 貪 年 會 活 動, 故 由 其 餘 七 人 照 計 劃 出 席, 與 來 自 70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負 責 預 防 調 查 起 訴 腐 敗 犯 罪 的 反 貪 機 構 以 及 相 關 國 際 組 織 近 270 餘 位 政 府 官 員 專 家 及 學 者 共 同 參 與 本 (9) 屆 年 會 暨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貳 會 議 介 紹 與 發 言 重 點 一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IAACA) 第 9 屆 年 會 時 程 3

4 本 次 會 議 時 程 自 2016 年 5 月 10 日 至 14 日 止, 首 (5/10) 日 辦 理 報 到 及 歡 迎 酒 會, 次 二 (5/11 12) 日 進 行 本 次 會 議 主 題 反 貪 機 構 的 未 來 : 汲 取 經 驗 和 規 劃 前 景 (the Future of Anti-Corruption Authorities: Lessons Learned and Charting the Way Forward) 及 週 邊 議 題 偵 查 與 起 訴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國 際 合 作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及 預 防 與 教 育 (Prevention and Education) 之 研 討, 由 各 會 員 國 及 反 貪 組 織 就 其 反 貪 工 作 現 況 面 臨 困 境 及 對 未 來 的 展 望 進 行 討 論, 再 經 大 會 作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發 表 天 津 宣 言 與 會 代 表 在 會 議 期 間, 除 就 各 國 各 地 區 完 善 反 貪 腐 法 律 體 系 深 化 反 貪 腐 領 域 的 教 育 與 預 防 工 作 聯 合 打 擊 和 預 防 腐 敗 犯 罪 進 行 討 論 外, 並 介 紹 所 在 國 家 或 地 區 反 貪 機 構 的 運 行 模 式 和 當 前 工 作 重 點 與 困 難, 對 反 貪 機 構 的 發 展 前 景 提 出 許 多 前 瞻 性 及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且 高 度 肯 定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作 為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合 作 交 流 平 臺, 期 許 未 來 持 續 加 強 彼 此 聯 繫, 更 進 一 步 增 進 瞭 解 擴 大 共 識 發 展 友 誼 加 強 合 作, 共 同 推 動 開 展 國 際 反 貪 腐 行 動 及 強 化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的 影 響 力 二 會 議 主 題 反 貪 機 構 的 未 來 : 汲 取 經 驗 和 規 劃 前 景 之 發 言 重 點 ( 一 ) 開 幕 式 1.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委 員 中 央 政 法 委 員 會 書 記 孟 建 柱 表 示, 近 年 大 陸 政 府 堅 持 不 斷 加 大 反 腐 懲 惡 力 度, 著 力 於 構 建 不 敢 腐 不 能 腐 不 想 腐 的 體 制 機 制, 特 別 是 把 反 貪 腐 機 構 建 設 擺 在 重 要 位 置, 也 為 推 動 反 貪 工 作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後 盾 在 反 貪 機 構 努 力 下, 大 陸 反 貪 工 作 近 年 取 得 了 重 大 成 效, 檢 察 機 關 於 2015 年 立 案 偵 查 之 公 務 人 員 貪 瀆 案 件 4 萬 餘 件, 牽 涉 人 數 5 萬 餘 人, 同 時 大 陸 政 府 也 加 強 與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的 司 法 互 助 合 作, 開 展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行 動, 透 過 國 際 司 法 互 助 方 式 緝 回 外 逃 人 員 1000 餘 人 目 前 大 陸 政 府 仍 持 續 為 健 全 反 貪 腐 體 制 機 制 努 力, 完 善 廉 政 建 設 法 令, 深 入 推 動 國 家 權 力 公 開 透 明 廉 潔 之 高 效 運 行, 為 改 革 開 放 和 社 會 主 義 現 代 化 建 設 營 造 良 好 的 政 治 環 境 渠 指 出, 貪 腐 是 世 界 性 問 題, 剷 除 貪 腐 4

5 毒 瘤 是 各 國 政 府 和 反 貪 機 構 的 共 同 使 命, 隨 著 世 界 多 極 化 經 濟 全 球 化 文 化 多 樣 化 社 會 信 息 化 深 入 發 展, 貪 腐 犯 罪 越 來 越 組 織 化 跨 國 化 智 能 化, 也 賦 予 了 對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更 高 的 期 許, 並 被 要 求 擔 負 更 大 的 責 任 孟 建 柱 並 提 出 三 點 建 議, 一 是 平 等 互 信 包 容 互 鑒, 亦 即 透 過 平 等 對 話 坦 誠 溝 通, 讓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攜 手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貪 腐 犯 罪 二 是 照 顧 彼 此 並 關 切 深 化 務 實 合 作 大 陸 願 在 反 貪 腐 信 息 技 術 執 法 培 訓 等 領 域, 深 化 與 各 國 的 合 作, 也 希 望 各 國 繼 續 支 持 大 陸 的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行 動 三 創 新 合 作 機 制 提 升 合 作 水 平 大 陸 願 與 各 國 在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等 國 際 條 約 框 架 下, 充 分 利 用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這 一 工 作 平 台 和 相 關 機 制, 建 立 健 全 反 貪 腐 多 邊 雙 邊 合 作 機 制, 推 動 反 貪 腐 合 作 邁 向 更 高 水 平 2.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主 席 大 陸 首 席 大 檢 察 官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曹 建 明 指 出, 中 國 共 產 黨 和 大 陸 對 本 次 會 議 高 度 重 視, 希 望 各 國 各 地 區 反 貪 機 構 以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為 平 台, 在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等 國 際 條 約 框 架 下, 密 切 交 流 增 進 互 信, 真 誠 合 作 實 現 互 惠, 探 索 出 更 多 反 貪 腐 司 法 合 作 的 新 機 制 新 舉 措, 共 同 提 升 各 國 各 地 區 懲 治 預 防 貪 腐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曹 建 明 指 出, 貪 腐 嚴 重 危 害 政 治 文 明 和 經 濟 持 續 發 展, 侵 蝕 社 會 民 主 政 治 基 礎, 是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面 臨 的 難 題 和 挑 戰 懲 治 和 預 防 貪 腐 離 不 開 專 業 化 的 反 腐 機 構 本 次 會 議 以 反 貪 機 構 的 未 來 : 汲 取 經 驗 和 規 劃 前 景 為 主 題, 不 僅 契 合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對 反 貪 腐 的 迫 切 期 盼, 也 完 全 符 合 反 貪 腐 工 作 的 發 展 要 求 檢 察 機 關 作 為 大 陸 反 貪 腐 的 重 要 部 門, 近 年 來 始 終 堅 持 老 虎 蒼 蠅 一 起 打, 既 嚴 肅 查 辦 領 導 機 關 和 領 導 幹 部 之 貪 瀆 犯 罪, 亦 特 別 重 視 打 擊 發 生 在 群 眾 身 邊 損 害 群 眾 利 益 的 職 務 犯 罪, 並 堅 持 追 逃 與 追 贓 一 起 抓, 追 逃 與 防 逃 一 起 抓, 持 續 深 入 推 進 職 務 犯 罪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工 作, 也 因 此 有 效 震 懾 了 潛 逃 境 外 的 職 務 犯 罪 嫌 疑 人, 維 護 了 法 律 的 權 威, 並 堅 持 標 本 兼 治, 除 了 結 合 司 法 辦 案 外, 也 在 社 會 開 展 預 防 宣 傳 和 警 示 教 育, 促 進 國 家 工 作 人 員 廉 潔 意 識 和 法 治 意 識 的 增 強 曹 建 明 進 一 步 表 示, 反 貪 腐 是 一 個 國 際 性 話 題, 需 要 在 交 流 中 提 高, 在 合 作 中 發 展, 大 陸 檢 察 機 關 願 意 以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為 平 台, 5

6 與 各 國 各 地 區 反 貪 機 構 一 起 加 強 交 流 互 鑒, 深 化 務 實 合 作, 共 同 提 高 反 貪 腐 法 治 化 水 平, 共 同 把 聯 合 會 的 工 作 推 進 到 一 個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3.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代 表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條 法 司 貪 腐 與 經 濟 犯 罪 條 約 主 管 Mr. Dimitri Vlassis 表 示,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的 宗 旨 之 一 就 是 促 進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的 實 施, 並 加 強 各 國 反 貪 腐 機 構 在 打 擊 貪 污 賄 賂 犯 罪 方 面 的 國 際 合 作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始 終 支 持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的 工 作, 聯 合 會 的 作 用 和 影 響 力 也 與 日 俱 增, 並 已 贏 得 國 際 社 會 的 關 注 與 肯 定, 聯 合 會 於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提 供 的 框 架 下 工 作 的 同 時, 迅 速 地 展 開 了 廣 泛 的 國 際 合 作, 這 樣 的 反 貪 機 構 網 絡 在 諸 多 方 面 也 提 供 了 各 國 反 貪 機 構 借 鑒 和 交 流 的 機 會, 殊 值 重 視 Mr. Dimitri Vlassis 並 強 調, 貪 腐 嚴 重 危 害 政 治 文 明 和 經 濟 可 持 續 性 的 發 展, 並 侵 蝕 社 會 民 主 政 治 基 礎, 是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面 臨 的 難 題 和 挑 戰, 故 各 國 各 地 區 反 貪 機 構 應 持 續 以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為 平 台, 推 動 各 國 各 地 區 相 互 借 鑒 反 腐 機 構 建 設 的 有 益 經 驗 4. 國 際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總 顧 問 拉 斯 姆 斯 萬 達 爾 說, 蒐 集 貪 腐 證 據 追 逃 追 贓 等 工 作 因 涉 及 不 同 國 家 或 區 域, 若 沒 有 跨 國 的 合 作 是 很 難 完 成 的, 但 雙 邊 的 司 法 協 助 非 常 複 雜, 需 要 各 國 主 要 機 關 的 相 互 合 作, 此 時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就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合 作 框 架 和 平 台 國 際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也 積 極 與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開 展 司 法 合 作, 協 助 推 動 各 國 檢 察 官 及 檢 察 院 進 行 司 法 協 助 方 面 的 合 作 渠 代 表 國 際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提 出 一 些 看 法, 他 認 為 透 過 具 獨 立 性 的 反 貪 機 構 於 全 球 範 圍 內 合 作 進 行 反 貪 是 非 常 有 效 的, 既 然 貪 污 對 於 政 治 與 社 會 的 發 展 都 有 著 非 常 嚴 重 的 後 果, 反 貪 機 構 更 需 要 具 有 一 定 的 獨 立 性, 以 往 觀 察 到 有 太 多 案 件 因 反 貪 機 關 缺 乏 獨 立 性 而 影 響 案 件 的 判 決 結 果, 這 樣 的 狀 況 也 成 為 國 際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及 一 些 反 貪 機 關 面 臨 的 重 大 挑 戰, 我 們 必 須 促 使 各 國 反 貪 機 關 能 夠 具 有 更 高 的 獨 立 性,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框 架 和 平 台, 為 各 國 的 檢 察 官 提 供 相 應 的 政 策 工 具 另 外 檢 察 機 關 調 查 機 關 內 部 存 在 腐 敗 行 為 也 是 我 們 要 特 別 重 視 的 現 象, 故 偵 查 起 訴 程 序 同 樣 需 高 度 被 規 範, 這 也 是 反 貪 機 關 內 部 亟 待 正 視 的 問 題 另 外 關 於 公 眾 信 任 度 的 部 分, 貪 瀆 6

7 存 在 的 程 度 與 公 眾 對 於 反 貪 機 構 的 信 任 間 存 在 著 關 連 性, 若 公 眾 對 檢 察 偵 查 機 關 內 部 存 在 貪 瀆 情 況 的 認 知 程 度 越 高, 對 於 機 構 的 信 任 程 度 也 就 越 低,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保 證 在 案 件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能 夠 接 受 公 評, 遵 循 法 規 法 律 及 相 關 工 作 機 制, 增 加 機 關 透 明 度, 以 有 效 降 低 社 會 對 反 貪 機 構 的 疑 慮, 提 升 公 眾 對 檢 察 偵 查 機 關 的 信 任 5. 卡 塔 爾 國 總 檢 察 院 總 檢 察 官 阿 里. 本. 法 塔 斯. 阿 瑪 瑞 為 本 次 年 會 經 選 舉 產 生 的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新 任 主 席, 渠 表 示 於 2011 年 阿 拉 伯 之 春 革 命 發 生 之 際, 時 正 擔 任 聯 合 國 總 檢 察 長, 並 曾 給 予 相 關 民 眾 團 體 法 律 上 的 協 助, 深 刻 感 受 革 命 的 導 火 線 就 是 貪 腐, 也 認 知 到 嚴 重 的 貪 腐 問 題 為 阿 拉 伯 帶 來 嚴 重 的 毀 滅 性 後 果, 然 而 該 等 貪 污 官 員 的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資 產 多 數 藏 匿 海 外, 有 些 國 家 卻 寧 願 妥 協 而 拒 絕 國 際 合 作 追 贓 與 配 合 資 產 返 還, 造 成 人 民 的 錢 無 法 追 回, 以 及 國 家 財 產 的 重 大 損 失, 這 點 顯 示 政 治 因 素 暴 力 再 次 凌 駕 了 公 約 與 法 律, 實 不 可 取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從 白 手 起 家, 經 過 10 年 發 展 壯 大 實 屬 不 易, 如 今 亦 將 邁 向 更 好 的 前 景, 惟 未 來 仍 需 所 有 會 員 國 及 參 與 成 員 們 繼 續 通 力 合 作, 創 造 新 思 維 新 方 法, 以 開 展 全 方 位 的 反 貪 腐 交 流 合 作 並 強 調 反 貪 腐 工 作 不 得 懈 怠, 並 應 在 全 球 持 續 進 行, 各 國 應 當 更 加 嚴 厲 地 打 擊 貪 腐, 並 應 堅 持 絕 無 雙 重 標 準, 方 能 有 效 執 行 公 約 所 律 定 的 反 貪 原 則 ( 二 ) 第 一 次 全 體 會 議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專 員 員 白 韞 六 發 言 表 示, 近 來 多 名 國 家 領 袖 跨 國 企 業 高 層 人 員 及 國 際 組 織 官 員 先 後 捲 入 貪 腐 案 件, 日 前 揭 露 的 巴 拿 馬 文 件 資 料 顯 示, 離 岸 公 司 被 人 用 以 隱 瞞 收 益 人 的 身 分, 以 及 被 利 用 作 為 逃 稅 及 洗 錢 的 管 道, 更 加 凸 顯 反 貪 工 作 的 重 要 香 港 成 功 打 擊 貪 污 的 因 素 之 一 即 因 廉 政 公 署 持 續 保 有 的 獨 立 地 位 政 府 堅 定 的 反 貪 決 心 健 全 的 法 治 及 巿 民 廣 泛 的 支 持 和 參 與, 並 結 合 執 法 預 防 及 教 育 的 全 方 位 反 貪 策 略, 以 及 嚴 謹 的 監 察 與 制 衡 機 制 渠 表 示, 反 貪 機 構 於 規 劃 未 來 肅 貪 方 向 時, 要 因 應 全 球 一 體 化 及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之 轉 變, 必 須 要 靈 活 變 通, 並 且 要 改 革 創 新, 各 國 司 法 管 轄 之 間 應 加 強 及 深 化 合 作, 7

8 堵 塞 漏 洞 以 讓 貪 污 分 子 無 法 有 機 可 乘, 務 求 將 罪 犯 繩 之 於 法, 並 褫 奪 其 不 法 贓 款 2.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法 屬 波 利 尼 西 亞 上 訴 法 院 檢 察 長 Mr. Francois Badie 發 言 表 示, 反 腐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就 是 要 讓 貪 腐 的 風 險 與 代 價 高 於 收 益, 而 在 法 國, 反 貪 預 防 措 施 包 括 有 示 警 以 及 禁 止 兩 層 意 涵 法 國 在 2013 年 12 月 6 日 設 立 金 融 犯 罪 檢 察 官, 以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身 分 及 所 涉 不 法 金 額 區 別 管 轄 權, 並 可 指 揮 特 定 機 關 協 助 調 查 犯 罪 另 外, 法 國 在 法 律 建 構 的 基 礎 上 允 許 成 立 5 年 以 上 的 民 間 組 織 成 為 刑 事 案 件 的 當 事 人, 並 設 保 護 檢 舉 人 機 制, 以 及 在 反 腐 偵 辦 中 啟 用 郵 件 攔 截 等 特 殊 偵 查 技 術, 此 外, 並 設 置 公 務 人 員 悔 過 機 制, 方 式 包 括 自 首 和 協 商, 而 若 案 件 經 舉 報 並 終 止 犯 罪 亦 可 予 以 減 刑, 洗 錢 部 分 若 自 首 並 成 功 阻 止 犯 罪, 則 亦 予 以 減 刑 在 預 防 貪 瀆 方 面, 法 國 已 成 立 預 防 腐 敗 中 心, 並 積 極 落 實 預 防 偵 測, 對 私 營 部 門 亦 協 助 規 劃 預 防 機 制, 並 監 督 其 落 實 執 行 3.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副 主 席 馬 來 西 亞 反 貪 委 員 會 主 席 Hon. Tan Sri Hj.Abu Kassim bin MohamedRU 介 紹 馬 來 西 亞 的 反 腐 經 驗, 第 一, 促 進 偵 查 效 率 : 馬 國 貪 腐 多 與 走 私 相 關, 近 來 偵 辦 之 木 材 走 私 盜 採 砂 石 等, 都 是 採 取 結 合 不 同 部 門, 團 隊 合 作 方 式 成 功 偵 辦, 並 納 入 外 部 專 家 協 助, 以 提 昇 偵 查 質 量 第 二 增 進 專 業 能 力 : 因 偵 查 團 隊 法 律 等 相 關 知 識 不 足, 所 以 在 偵 查 上 亦 有 與 馬 國 四 大 事 務 所 合 作, 並 有 會 計 律 師 等 專 業 諮 詢 協 助 第 三 私 部 門 的 貪 腐 查 處 : 馬 國 現 階 段 除 公 部 門 的 貪 瀆 外, 對 企 業 肅 貪 方 面 亦 愈 益 重 視, 而 在 政 府 積 極 查 處 下, 相 關 私 部 門 的 貪 腐 狀 況 也 逐 漸 獲 得 控 制 ; 第 四 : 提 昇 透 明 度 :2009 年 成 立 反 貪 委 員 會, 推 出 多 項 改 革 措 施, 以 獨 立 透 明 專 業 為 其 原 則, 使 公 眾 支 持 度 達 80% 以 上, 信 心 指 標 達 70% 以 上 第 五 : 增 進 跨 國 合 作 : 簽 署 雅 加 達 宣 言 與 IAACA 成 員 合 作, 近 期 亦 有 犯 罪 金 額 達 數 億 美 金 案 件, 也 是 透 過 跨 國 合 作 偵 辦 第 六 保 證 檢 察 官 員 獨 立 性 : 依 UNCAC 第 36 條 建 立 反 腐 專 責 機 構 以 確 保 辦 案 之 獨 立 性 4. 伊 朗 伊 斯 蘭 共 和 國 監 察 部 部 長 H.E.Naser Seraji 認 為, 貪 腐 份 子 具 雙 重 國 籍 的 問 題, 已 嚴 重 造 成 該 國 執 行 反 貪 工 作 上 的 障 礙, 各 國 應 該 拒 絕 有 貪 腐 行 為 者 取 得 國 籍, 建 議 : 一 國 際 應 表 明 拒 絕 給 予 有 貪 腐 行 為 者 國 籍, 二 應 簽 訂 有 8

9 約 束 力 之 文 件 予 以 規 範, 三 若 要 申 請 第 二 國 籍, 各 國 應 有 義 務 要 求 原 國 籍 政 府 提 供 清 白 證 明 6. 白 俄 羅 斯 共 和 國 總 檢 察 院 總 檢 察 長 Mr. Aleksandr Konyuk 表 示,2014 年 該 國 總 統 及 宣 言 要 預 防 貪 腐 行 為, 並 於 2016 年 制 訂 反 貪 腐 法 規, 實 施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針 對 來 源 不 明 之 財 產 亦 可 予 以 沒 收, 而 在 公 職 部 分 並 創 新 作 法, 有 前 科 者 將 不 得 錄 用 為 公 職 人 員 7. 大 陸 天 津 市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于 世 平 發 言 表 示,2013 年 以 來 天 津 檢 察 機 關 共 立 案 偵 查 貪 腐 案 件 980 件, 涉 案 人 數 共 1,357 人, 犯 罪 數 額 100 萬 元 以 上 案 件 210 件, 為 國 家 挽 回 經 濟 損 失 總 額 達 7.6 億 元 2015 年 天 津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立 案 查 辦 了 25 名 廳 局 級 高 級 幹 部 貪 腐 犯 罪 案 件, 是 天 津 檢 察 歷 史 上 查 辦 數 量 最 多 的 1 年, 特 別 是 依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指 定 管 轄, 對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原 常 委 中 央 政 法 委 原 書 記 周 永 康 涉 嫌 受 賄 濫 用 職 權 故 意 洩 露 國 家 機 密 案 件 依 法 提 起 公 訴, 周 永 康 最 終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該 案 並 產 生 了 很 好 的 法 律 政 治 及 社 會 效 果 渠 表 示, 天 津 檢 察 機 關 將 堅 決 貫 徹 落 實 大 陸 關 於 反 貪 腐 鬥 爭 的 決 策 部 署, 依 法 履 行 懲 治 和 預 防 貪 腐 犯 罪 工 作 職 能, 為 推 進 大 陸 反 貪 腐 鬥 爭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渠 並 介 紹 天 津 檢 察 機 關 開 展 懲 治 和 預 防 貪 腐 犯 罪 及 加 強 反 貪 機 構 建 設 的 工 作 情 況, 注 重 運 用 法 治 思 維 和 法 治 方 式 反 對 貪 腐, 並 嚴 格 執 行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牢 固 樹 立 以 證 據 為 核 心 的 偵 查 理 念, 不 斷 提 高 懲 治 貪 腐 的 法 治 化 水 平, 堅 持 嚴 格 依 法 查 辦 案 件, 也 加 強 與 金 融 通 信 公 安 工 商 海 關 審 計 等 部 門 的 協 調 配 合, 推 進 形 成 反 腐 合 作 力 向, 未 來 並 將 更 高 度 重 視 預 防 貪 腐 犯 罪 工 作, 結 合 辦 案 積 極 開 展 預 防, 努 力 從 源 頭 上 遏 制 貪 腐 犯 罪 的 發 生, 並 加 強 充 實 新 一 批 政 治 素 質 高 法 律 功 底 強 紀 律 作 風 硬 的 年 輕 檢 察 官, 優 化 反 貪 機 構 資 源 配 置, 增 強 辦 案 力 量, 藉 此 加 強 反 貪 機 構 建 設 ( 三 ) 第 2 次 全 體 會 議 1. 中 共 二 級 大 檢 察 官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委 員 會 專 職 委 員 反 貪 污 賄 賂 總 局 局 長 盧 希 ( 女 ) 表 示, 中 共 檢 察 機 關 期 望 繼 續 和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區 的 反 貪 機 構 9

10 進 一 步 加 強 合 作 交 流, 充 分 尊 重 並 履 行 相 關 國 際 條 約 和 雙 邊 多 邊 司 法 合 作 協 議 確 定 的 義 務, 特 別 在 查 辦 跨 國 ( 境 ) 貪 污 貪 腐 案 件 執 法 辦 案 司 法 協 助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等 方 面 深 化 和 擴 大 協 作 配 合 渠 指 出, 自 新 的 反 貪 總 局 成 立 以 來, 通 過 參 與 天 網 行 動, 開 展 職 務 犯 罪 國 際 追 逃 追 贓, 先 後 緝 獲 潛 逃 嫌 疑 人 342 名, 其 中 潛 逃 境 外 者 有 128 名, 而 截 至 目 前, 大 陸 最 高 檢 與 其 他 國 家 檢 察 執 法 機 構 已 完 成 簽 署 了 126 個 合 作 協 議, 成 功 推 動 了 國 際 司 法 合 作 的 深 化, 未 來 大 陸 檢 察 機 關 並 將 繼 續 和 各 國 同 仁 齊 心 協 力 深 化 合 作, 共 同 推 進 反 貪 腐 工 作 2.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蘭 共 和 國 國 家 反 貪 局 局 長 Mr. Qamar Zaman Chaudhry 表 示, 巴 基 斯 坦 為 實 現 公 約 的 目 標, 提 出 具 體 綜 合 性 的 手 段, 包 括 制 訂 並 實 施 國 家 反 腐 戰 略, 通 過 廉 政 建 設 加 強 治 理 體 制 制 訂 公 共 部 門 的 管 理 議 程 改 善 公 共 治 理 層 面 問 題, 同 時 並 加 強 審 計 工 作 優 化 資 源 配 置, 以 使 公 私 部 門 內 之 貪 瀆 狀 況 更 容 易 被 發 現 渠 指 出, 國 家 反 貪 局 是 巴 基 斯 坦 主 要 的 反 貪 機 構, 在 國 家 反 貪 法 律 的 基 礎 上 成 立, 具 財 政 與 行 政 上 完 全 的 獨 立 性 而 在 貪 瀆 的 預 防 上, 反 貪 局 也 在 全 國 教 育 機 構 成 立 社 團 幫 助 年 輕 人 建 立 廉 政 觀 念, 透 過 各 種 媒 介 宣 傳 向 貪 瀆 說 不 的 口 號, 同 時 該 國 也 分 領 域 分 行 業 成 立 由 公 私 部 門 的 團 體 代 表 組 成 的 預 防 腐 敗 委 員 會, 對 系 統 中 可 能 存 在 貪 瀆 狀 況 的 缺 陷 及 漏 洞 進 行 分 析 自 反 貪 局 成 立 以 來, 共 追 回 了 2,754 億 盧 比 的 犯 罪 所 得, 即 約 27.5 億 美 元, 同 時 反 貪 局 也 實 施 相 對 應 的 反 洗 錢 協 議, 與 其 他 國 家 開 展 司 法 協 助, 通 過 了 27 項 的 國 際 公 約, 並 著 手 在 南 亞 區 域 合 作 聯 盟 組 會 議 的 架 構 下 探 討 未 來 反 腐 工 作 的 跨 國 合 作 3.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歐 盟 反 詐 欺 辦 公 室 主 任 MR. Giovanni KESSLER 表 示, 東 歐 非 洲 北 部 地 區 近 來 均 掀 起 提 倡 反 貪 腐 之 政 治 運 動 與 革 命, 公 共 輿 論 也 越 來 越 要 求 國 家 全 力 整 治 貪 污 犯 罪, 並 對 反 貪 機 構 提 出 更 多 的 要 求, 這 也 為 聯 合 會 的 工 作 帶 來 挑 戰, 要 求 聯 合 會 充 分 發 揮 作 用 以 帶 來 確 實 的 成 效 未 來 聯 合 會 的 工 作 應 注 意 秉 持 三 大 原 則 : 透 明 可 信 任 性 可 持 續 性 聯 合 會 應 該 成 為 透 明 度 的 楷 模, 無 論 在 治 理 及 溝 通 層 面 都 應 具 有 透 明 性, 並 讓 聯 合 會 的 成 員 都 認 知 到 他 們 都 是 聯 合 會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部 份, 感 受 到 自 己 是 有 代 表 性 的, 並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10

11 充 分 發 聲 並 獲 得 尊 重 4. 安 哥 拉 共 和 國 總 檢 察 院 總 檢 察 長 非 洲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主 席 Mr. Joao Maria Moreira de Sousa 表 示, 安 哥 拉 在 反 腐 反 洗 錢 及 預 防 工 作 上, 主 要 基 礎 工 作 有 三 大 方 面 : 一 採 取 立 法 措 施, 預 防 懲 治 一 切 腐 敗 行 為, 二 進 行 預 防 追 贓 機 制, 三 推 動 與 司 法 機 關 及 其 他 相 關 重 要 機 構 的 國 際 合 作, 共 同 打 擊 跨 國 組 織 犯 罪 在 立 法 方 面, 安 哥 拉 致 力 於 司 法 改 革, 並 成 立 專 門 立 法 委 員 會 研 究 反 腐 立 法, 同 時 並 研 提 使 國 內 法 律 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相 互 配 合 以 共 同 打 擊 腐 敗 行 為 之 有 效 方 式 安 哥 拉 一 直 努 力 加 入 南 部 非 洲 追 贓 國 際 網 絡, 其 目 的 在 凍 結 並 沒 收 業 已 確 認 之 贓 款, 希 望 能 利 用 這 些 追 回 的 贓 款 促 進 非 洲 大 陸 的 發 展 2015 年 6 月 19 日 安 哥 拉 全 國 大 會 通 過 了 1315 號 法 律, 也 就 是 國 際 刑 法 合 作 法, 這 也 是 順 應 該 國 反 腐 機 構 要 求, 在 立 法 進 步 上 的 一 個 重 要 里 程 碑 希 望 此 次 大 會 能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並 規 劃 行 動 路 線, 幫 助 各 國 及 各 國 反 腐 機 構 改 善 機 制, 水 平 及 工 作 方 法, 預 防 並 懲 處 各 種 貪 瀆 行 為 5.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西 屬 加 泰 隆 尼 亞 反 詐 欺 局 局 長 Mr. Daniel De Alfonso Laso 表 示, 反 貪 機 構 為 具 體 有 效 履 行 其 職 責, 應 具 備 下 列 特 點, 第 一 : 具 有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第 六 條 規 定 的 獨 立 性, 不 依 附 其 他 機 構 或 個 人, 第 二, 就 是 反 貪 機 構 的 成 立 及 職 權 應 建 立 在 法 律 的 基 礎 上, 一 個 反 腐 機 構 必 須 有 明 確 的 法 律 基 礎 以 規 範 其 授 權 法 律 定 位 機 構 負 責 人 的 任 免 內 部 結 構 職 責 司 法 管 轄 權 權 利 責 任 預 算 工 作 人 員 選 拔 雇 用 及 豁 免 權, 以 及 機 構 與 其 他 部 門 的 關 係, 尤 其 是 與 警 察 金 融 監 管 海 關 審 計 和 檢 察 機 構 的 關 係, 第 三, 立 法 機 關 賦 予 反 腐 機 構 的 定 位 非 常 重 要, 定 位 應 該 是 獨 立 的 常 設 的 一 個 機 制, 如 辦 公 室 局 委 員 會 等 這 樣 的 定 位, 比 那 些 設 立 於 局 內 政 部 司 法 部 或 財 政 部 等 單 位 內 部 的 司 或 局 更 具 有 可 見 性 和 獨 立 性 西 屬 加 泰 隆 尼 亞 反 詐 欺 局 是 加 區 議 會 的 一 個 附 屬 機 構, 由 於 該 局 屬 外 部 監 督 機 構, 而 非 隸 屬 於 議 會 內 部, 使 該 局 可 於 發 現 不 正 常 或 違 法 現 象 時 做 出 獨 立 而 一 致 的 反 應 第 四, 在 於 反 腐 機 構 負 責 人 的 任 免, 反 貪 局 局 長 的 象 徵 意 義 不 應 該 被 低 估, 在 某 種 意 義 上 局 長 就 象 徵 一 個 國 家 11

12 廉 潔 制 度 的 支 柱, 所 以 局 長 的 選 拔 程 序 必 須 是 透 明 的, 有 利 於 選 拔 一 名 正 直 和 具 專 業 素 質 的 人 員 擔 任, 並 獲 得 總 統 議 會 等 之 高 度 共 識, 並 經 由 政 府 獲 總 統 提 名 後, 透 過 一 多 部 門 委 員 會 議 確 認 另 同 樣 重 要 的 還 有 反 貪 機 構 人 員 的 選 擇 和 雇 用, 其 程 序 應 建 立 在 透 明 客 觀 擇 優 和 具 專 業 能 力 的 基 礎 上 同 時 要 有 效 核 實 候 選 人 的 背 景 和 保 密 承 諾, 在 這 些 方 面 反 貪 機 構 還 需 享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工 作 穩 定 性, 工 資 水 平 也 要 反 映 工 作 的 性 質 和 特 點, 針 對 反 貪 機 構 人 員 家 屬 隱 私 可 能 遭 到 的 外 部 壓 力, 亦 應 考 慮 對 其 採 取 保 護 措 施 反 貪 機 構 的 人 員 組 成 包 括 數 量 和 專 業, 也 要 反 映 該 機 構 的 權 力 和 任 務, 不 應 只 雇 用 調 查 人 員, 還 應 雇 用 金 融 經 濟 專 家 律 師 犯 罪 學 家 工 程 師 審 計 師 和 電 腦 專 業 人 員, 這 些 多 學 科 模 式 有 助 於 反 貪 機 構 提 高 工 作 成 效, 同 時 反 貪 機 構 預 算 獨 立 亦 至 關 重 要, 要 確 保 反 貪 機 構 經 濟 獨 立, 就 必 須 透 過 法 律 確 保 其 財 政 的 可 持 續 性 最 後,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為 反 貪 機 構 履 行 職 責 配 置 足 夠 的 資 源, 這 在 公 約 第 六 條 也 有 所 體 現, 應 為 反 貪 機 構 配 備 必 要 的 物 資 及 專 業 人 員, 若 資 源 不 足 就 會 阻 礙 其 行 動 能 力, 令 其 無 法 有 效 率 履 行 職 能 且 無 法 獲 得 或 保 持 民 眾 的 信 任, 因 此 為 反 貪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提 供 相 應 的 培 訓, 可 持 續 的 財 政 資 源, 是 所 有 國 際 條 約 規 定 的 一 項 義 務 特 定 的 專 業 培 訓 是 業 已 建 立 或 即 將 建 立 的 反 腐 機 構 的 重 要 保 障, 打 擊 腐 敗 需 要 專 業 的 知 識, 機 構 內 部 培 訓 應 形 成 慣 例, 對 該 領 域 最 佳 實 踐 進 行 國 際 交 流 是 反 腐 敗 機 構 寶 貴 的 經 驗 來 源 6. 俄 羅 斯 聯 邦 總 檢 察 院 反 貪 法 實 施 監 督 局 局 長 Mr. Alexander Evgenievich Rusetskiy 表 示, 俄 羅 斯 聯 邦 從 2010 年 起 每 年 均 通 過 年 度 國 家 反 貪 規 劃 確 定 主 要 工 作 方 向,2016 年 4 月 1 日 俄 羅 斯 總 統 發 佈 命 令, 批 准 2016 至 2017 年 的 國 家 反 貪 計 畫, 其 中 規 定 了 一 些 具 體 的 實 施 措 施, 並 責 成 檢 察 部 門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來 完 善 監 督 國 家 財 產 支 出 機 制, 俄 羅 斯 從 2013 年 開 始 就 開 始 對 國 家 政 府 部 門 大 筆 的 支 出 進 行 監 督,2015 年 來 總 共 追 討 了 1000 多 名 官 員 的 不 明 來 源 財 產, 並 發 動 237 起 的 調 查 該 國 在 預 防 腐 敗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工 具 之 一 就 是 官 員 財 產 公 開 制 度, 今 年 4 月 該 國 官 員 又 一 次 公 布 財 產 收 入 報 告, 這 些 訊 息 都 在 相 12

13 關 部 門 的 網 路 上 發 佈 另 外, 這 2 年 來 俄 羅 斯 反 腐 工 作 的 規 劃 也 增 加 了 提 升 反 腐 效 果 的 規 定, 如 針 對 涉 及 國 家 勞 務 的 採 購 加 強 查 核, 這 些 措 施 其 實 都 是 根 據 聯 合 國 反 腐 公 約 第 9 條 所 規 定, 聯 邦 法 律 也 有 相 關 的 規 定 對 貪 腐 狀 況 監 控 的 措 施 依 俄 羅 斯 聯 邦 法 律, 俄 羅 斯 的 檢 察 機 關 除 定 期 進 行 查 核 工 作 外, 也 針 對 國 家 規 範 的 法 律 規 定 進 行 反 腐 鑑 定,2015 年 共 進 行 了 90 萬 起 這 樣 的 法 律 反 腐 鑑 定, 而 這 些 法 律 規 定 中 容 易 引 發 貪 瀆 的 因 素 都 得 到 了 消 除, 這 2 年 的 國 家 反 腐 計 畫 也 包 括 進 一 步 擴 展 國 際 合 作 來 追 繳 不 法 所 得 及 追 緝 外 逃, 另 一 重 要 的 決 定 就 是 要 禁 止 公 務 員 在 國 外 開 立 帳 戶 存 款 或 有 其 他 的 金 融 工 具, 也 希 望 在 這 方 面 開 展 有 效 的 國 際 合 作 來 實 施 這 項 法 律, 這 方 面 合 作 的 有 效 工 具 就 是 司 法 刑 事 案 件 的 司 法 互 助, 俄 羅 斯 也 願 意 提 供 有 關 貪 腐 份 子 的 國 籍 財 產 帳 戶 的 詳 細 情 況 7.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巴 拿 馬 共 和 國 國 家 透 明 度 與 信 息 開 放 管 理 局 局 長 Ms. Angelica Isabel Maytin Justiniani 表 示, 巴 拿 馬 共 和 國 國 家 透 明 度 與 信 息 開 放 管 理 局 制 訂 了 一 系 列 反 腐 敗 工 作 計 畫 議 程, 並 希 望 透 過 該 議 程 來 提 升 政 府 部 門 的 良 政 原 則, 職 業 道 德 透 明 度 還 有 打 擊 腐 敗 的 努 力, 並 加 強 腐 敗 監 督 機 制, 而 該 機 制 的 目 標 之 一 就 是 禁 止 腐 敗 人 員 及 跨 國 公 司 於 巴 拿 馬 參 與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並 預 備 將 此 原 則 納 入 本 國 立 法 體 系 巴 拿 馬 身 為 美 洲 國 家 組 織 成 員, 對 於 制 訂 新 的 反 腐 敗 議 程 有 幾 個 目 標, 首 要 就 是 修 改 本 國 1999 年 59 號 法 律, 這 法 律 主 要 用 來 實 現 憲 法 第 299 條 所 規 定 的 打 擊 腐 敗 的 義 務, 我 們 的 倡 議 也 會 適 時 的 提 交 聯 合 國 大 會 供 各 會 員 國 研 商 討 論, 同 時 也 希 望 加 強 2002 年 1 月 26 日 所 制 訂 的 第 6 號 法 律, 這 項 法 律 規 定 了 公 共 管 理 領 域 的 透 明 度 以 及 檢 舉 人 的 人 身 保 護, 另 亦 包 括 對 選 舉 法 令 的 修 改, 對 政 黨 於 選 舉 期 間 的 資 金 來 源 及 選 舉 費 用 設 定 上 限 而 巴 拿 馬 為 了 強 化 預 防 和 打 擊 腐 敗, 新 通 過 了 公 共 工 程 承 包 法, 該 法 包 括 以 下 幾 點, 第 一 超 過 30 萬 美 元 的 公 共 工 程 的 承 包 項 目, 必 須 每 年 向 國 家 公 共 承 包 局 提 交 報 告, 以 核 實 撥 付 工 程 款, 第 二 政 府 的 公 共 工 程 的 承 辦 人 員 每 年 必 須 參 與 40 小 時 以 上 的 培 訓 課 程, 以 瞭 解 相 關 反 腐 知 識 及 法 律 工 具 的 運 用, 第 三 關 於 工 程 契 約 的 修 改, 其 金 額 不 能 超 過 當 時 簽 署 合 約 總 金 額 的 40%, 因 為 合 約 簽 署 後 13

14 肆 無 忌 憚 的 變 更 設 計 等 修 改, 使 其 成 本 直 線 上 升 的 情 況 在 巴 拿 馬 普 遍 存 在, 這 也 是 極 易 引 發 貪 瀆 情 況 的 警 訊, 第 四 跨 國 公 司 如 果 在 自 己 本 國 或 巴 拿 馬 因 腐 敗 問 題 遭 受 處 罰, 巴 拿 馬 即 將 通 過 立 法 形 式 禁 止 他 們 參 與 巴 拿 馬 的 公 共 工 程 招 標 渠 表 示, 巴 拿 馬 已 成 立 預 防 貪 腐 高 級 別 秘 書 處, 該 處 是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OECD 和 巴 賽 爾 治 理 研 究 所 提 出 的 倡 議 所 建 立, 主 要 為 應 對 各 國 對 於 打 擊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中 存 在 的 賄 賂 腐 敗 而 設 立, 以 期 加 強 國 際 承 包 商 對 巴 國 的 廉 潔 體 制 信 心, 有 利 於 更 多 國 際 公 司 來 巴 拿 馬 建 設 系 列 的 衛 生 健 康 領 域 及 巴 拿 馬 運 河 拓 寬 工 程 等 8.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國 際 反 貪 腐 學 院 院 長 Mr. Martin Kreutner 表 示,2015 年 9 月 聯 合 國 通 過 一 項 國 際 發 展 議 程, 其 中 第 16 項 目 標 明 確 提 出 以 抗 拒 貪 腐 為 目 標, 這 也 是 聯 合 國 第 一 次 明 確 在 發 展 議 程 中 提 出 以 反 貪 為 目 標, 這 可 永 續 發 展 目 標 也 即 將 取 代 經 濟 發 展 目 標 成 為 目 前 國 際 社 會 重 要 的 發 展 目 標 透 過 這 個 目 標, 我 們 能 夠 形 成 一 新 的 框 架 來 促 進 各 國 反 貪 工 作 的 發 展, 若 我 們 不 有 效 反 腐, 這 17 項 的 每 一 項 目 標 都 會 受 到 威 脅, 所 以 我 們 需 要 在 最 高 層 面 上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渠 介 紹, 國 際 反 貪 學 院 是 在 聯 合 國 的 支 持 下 成 立, 由 各 國 家 的 代 表 組 成, 涵 蓋 世 界 人 口 的 2/3, 學 院 主 要 辦 理 項 目 包 括 短 期 培 訓 到 2 年 的 碩 士 學 程, 去 年 舉 辦 了 多 項 培 訓 課 程, 邀 請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開 課, 也 即 將 舉 辦 國 際 反 貪 研 究 及 碩 士 課 程, 這 些 項 目 已 陸 續 有 多 批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將 為 各 國 各 領 域 的 反 貪 工 作 做 出 貢 獻, 國 際 反 貪 學 院 有 來 自 140 多 個 國 家 的 成 員, 會 員 規 模 也 在 不 斷 擴 大, 明 年 度 並 會 進 行 另 一 個 碩 士 課 程, 也 正 與 多 個 國 際 組 織 共 同 開 展 博 士 學 位 培 訓 課 程 渠 強 調, 貪 瀆 問 題 雖 無 法 完 全 根 除, 但 可 以 持 續 不 斷 進 行 反 貪 腐 工 作 的 方 式, 促 進 社 會 的 繁 榮 與 發 展, 並 豎 立 道 德 觀 增 強 廉 政 的 建 設, 重 視 法 治, 保 護 人 權 以 抗 拒 腐 敗 ( 四 ) 第 3 次 全 體 會 議 1. 國 際 檢 察 官 聯 合 會 執 委 亞 塞 拜 然 共 和 國 總 檢 察 院 副 總 檢 察 長 Mr. Kamran Aliyev 表 示, 亞 塞 拜 然 在 總 檢 察 院 下 設 反 貪 局, 反 貪 局 目 前 共 有 140 位 檢 察 官 及 偵 查 員, 並 在 總 檢 察 長 的 帶 領 下 並 以 刑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為 基 礎 開 展 反 貪 工 作, 14

15 反 貪 局 有 3 項 職 能,1 個 是 初 步 調 查,2 是 審 判 前 偵 查,3 是 公 訴, 調 查 一 般 犯 罪 通 常 約 需 3 個 月 的 時 間, 嚴 重 或 集 團 性 的 的 犯 罪 則 需 4 個 月 的 時 間 來 做 出 處 理 ; 而 在 案 件 檢 舉 部 分, 亞 塞 拜 然 採 取 了 以 下 幾 種 措 施, 首 先 就 是 設 立 24 小 時 檢 舉 專 線, 第 2 種 就 是 民 眾 親 自 檢 舉, 第 3 種 是 由 金 融 機 構 會 計 院 金 融 財 金 中 心 財 政 部 私 營 部 門 等 相 關 單 位 將 異 常 狀 況 提 交 本 局, 另 外 媒 體 也 會 提 供 訊 息 及 情 報 反 貪 局 下 設 內 部 安 全 處, 負 責 審 查 上 開 檢 舉 資 料, 並 設 專 業 分 析 處 參 與 初 步 調 查 至 於 偵 查 部 分, 反 貪 局 偵 查 員 專 門 負 責 刑 事 案 件 的 偵 查, 這 些 偵 查 團 隊 是 由 偵 查 員 及 一 批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的, 對 於 重 大 刑 事 案 件 的 偵 查, 也 會 有 來 自 市 議 級 的 檢 察 院 人 員 參 與, 也 會 有 來 自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的 人 員 參 與 其 中, 若 於 偵 查 階 段 收 集 到 足 夠 的 證 據, 就 會 將 案 件 移 交 給 法 庭 進 行 審 判 亞 塞 拜 然 目 前 正 預 備 成 立 一 專 門 的 公 訴 團 隊 進 行 反 腐 案 件 的 公 訴 審 理 2. 波 士 尼 亞 與 赫 塞 哥 維 納 聯 邦 總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主 任 Mr. Hasan Pleh 表 示, 波 士 尼 亞 與 赫 塞 哥 維 納 聯 邦 主 要 的 反 貪 機 構 就 是 總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該 辦 公 室 成 立 於 2003 年, 成 立 之 初 只 有 3 名 檢 察 官, 目 前 則 已 有 70 名 檢 察 官, 分 為 3 個 部 門, 其 中 一 個 部 門 即 是 針 對 組 織 犯 罪 貪 瀆 及 經 濟 犯 罪 而 設 置, 也 就 是 該 聯 邦 反 腐 工 作 重 要 的 偵 處 機 構, 然 而 該 部 門 在 工 作 過 程 當 中 也 面 臨 諸 多 挑 戰, 首 先 就 是 時 間 問 題, 我 們 剛 才 提 到 反 腐 案 件 的 查 處 偵 查 並 不 容 易, 需 要 耗 費 相 當 多 的 時 間 ; 第 二 個 挑 戰 就 是 證 據 不 足, 案 件 偵 處 過 程 當 中 經 常 發 現 沒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去 起 訴 犯 罪 嫌 疑 人, 檢 察 官 在 偵 訊 時 也 會 遇 到 證 人 因 害 怕 失 去 工 作 而 在 法 庭 改 變 他 們 之 前 證 言 的 情 形 另 外 關 於 未 來 的 挑 戰,Mr. Hasan Pleh 認 為 未 來 仍 需 要 加 強 完 善 法 律 法 規, 符 合 依 法 治 國 遵 守 法 治 的 原 則, 進 一 步 加 強 法 律 框 架 和 體 制 機 制, 才 能 更 有 效 的 打 擊 腐 敗 另 外 在 國 際 層 面 我 們 也 面 對 挑 戰, 即 在 跨 國 追 回 資 產 上 亟 需 各 國 相 互 的 配 合, 這 也 促 使 我 們 不 斷 推 動 與 其 他 國 家 加 強 合 作, 才 能 夠 更 有 效 的 打 擊 腐 敗 行 為 3.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法 國 最 高 法 院 第 一 副 總 檢 察 長 Mr. Yves Charpenel 表 示, 法 國 是 首 批 簽 署 和 批 准 公 約 的 國 家 之 一, 法 國 自 1993 年 以 來 15

16 就 陸 續 推 出 一 系 列 預 防 腐 敗 和 促 進 透 明 度 的 法 律 法 規, 同 時 也 通 過 戰 略 行 動 計 畫, 並 進 行 了 卓 有 成 效 的 國 際 合 作,2007 年 亦 通 過 法 律 保 護 檢 舉 揭 發 人 的 權 利 2013 年 底, 法 國 在 公 約 條 款 和 經 合 組 織 建 議 的 基 礎 上 建 立 了 一 綜 合 性 的 反 腐 機 制, 這 機 制 的 職 能 涉 及 到 腐 敗 的 預 防, 訊 息 的 收 集, 懲 治 及 非 法 所 得 的 追 繳 等 等, 自 機 制 設 立 至 今 已 取 得 良 好 的 成 效, 推 動 了 公 共 生 活 良 好 風 氣 的 建 立 另 在 預 防 貪 腐 領 域 方 面, 法 國 設 立 了 公 共 生 活 透 明 機 構, 這 機 構 自 從 2014 年 2 月 6 日 創 立 以 來, 這 機 構 已 經 受 理 了 法 國 政 界 2 萬 餘 筆 個 人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並 公 開 了 其 中 2000 多 筆 的 資 料, 這 些 財 產 申 報 都 要 經 過 形 式 與 稅 務 上 兩 方 面 的 審 查, 若 從 中 發 現 異 常, 即 會 將 資 料 移 交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另 外 公 共 生 活 透 明 機 構 還 推 動 了 公 務 人 員 建 立 良 好 職 業 道 德 文 化 工 作, 對 公 職 人 員 透 明 行 使 權 力 提 出 了 具 體 的 要 求, 這 機 構 還 會 對 某 些 具 體 情 況 提 出 意 見 Mr. Yves Charpenel 指 出,2015 年 巴 黎 市 成 立 了 一 職 業 道 德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主 要 職 責 即 為 嚴 格 監 督 巴 黎 市 議 會 每 一 位 議 員 執 行 反 腐 法 律 法 規 的 情 況, 另 在 非 法 所 得 財 產 追 繳 方 面, 法 國 也 取 得 不 小 的 進 展, 截 至 2015 年 總 共 追 回 了 4.88 億 歐 元, 比 2009 年 增 加 了 163%, 其 中 主 要 是 房 產 和 貨 幣 ; 而 在 追 繳 回 來 的 資 產 中 會 有 部 分 運 用 於 反 腐 機 構 的 運 作 另 外 法 國 議 會 仍 正 在 審 議 一 項 涉 及 經 濟 活 動 中 透 明 反 腐 和 現 代 化 問 題 的 法 律, 這 法 律 中 規 定 將 成 立 一 個 法 國 全 國 預 防 和 偵 查 腐 敗 機 構, 並 將 依 該 法 規 定 改 組 預 防 貪 腐 局, 將 他 們 工 作 人 員 數 量 增 加 3 倍, 同 時 並 立 法 簡 化 查 處 國 外 公 職 人 員 涉 嫌 貪 污 行 為 的 程 序 4.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摩 洛 哥 王 國 中 央 預 防 貪 腐 局 局 長 Mr. Abdesselam Aboudrar 表 示, 摩 洛 哥 於 2009 年 初 建 立 了 中 央 預 防 貪 腐 局,2015 年 7 月, 該 局 召 開 了 反 腐 合 作 及 反 腐 行 動 會 議, 總 統 及 議 會 也 指 派 相 應 人 員 支 援 反 腐 工 作, 並 提 出 新 的 要 求, 第 一 項 就 是 要 求 該 局 應 具 財 務 上 的 完 全 獨 立, 也 希 望 能 夠 更 有 效 的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提 昇 公 眾 的 反 腐 意 識, 加 強 對 貪 瀆 的 敏 感 性, 並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與 培 訓 課 程 一 般 而 言, 貪 腐 局 成 員 是 由 總 統 副 總 統 議 會 議 長 以 及 其 他 高 級 官 員 任 命 派 遣, 其 執 行 工 作 不 會 受 到 任 何 其 他 政 治 因 素 影 響, 並 負 有 義 務 於 決 16

17 策 時 保 持 中 立 公 正 立 場, 而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也 會 向 總 統 進 行 工 作 報 告, 而 總 統 再 將 報 告 遞 交 負 責 部 門, 包 括 一 些 自 律 行 為 問 題, 還 有 可 能 與 公 共 檢 察 官 相 關 事 宜 也 都 會 提 交 予 議 會 決 議 5. 印 度 共 和 國 中 央 調 查 局 局 長 新 德 里 國 際 刑 警 組 織 國 家 中 心 局 局 長 Mr. Anil Kumar Sinha 表 示, 中 央 調 查 局 自 1946 年 成 立 以 來 即 有 快 速 的 發 展,2017 年 將 調 整 中 央 調 查 局 的 組 織 架 構, 以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刑 事 訴 訟 法 增 強 機 構 權 力 2015 年 度 中 央 調 查 局 共 調 查 了 171 起 案 件, 總 計 涉 及 3 億 美 元 的 不 法 所 得, 隨 著 經 濟 全 球 化, 信 息 技 術 的 發 展, 也 面 對 與 日 遽 增 的 反 腐 挑 戰, 現 代 科 技 的 多 元 發 展 也 為 貪 腐 偵 查 提 出 新 的 挑 戰, 貪 腐 性 質 也 越 趨 國 際 化, 各 國 機 構 開 展 合 作 也 成 為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另 外 人 力 經 濟 金 流 商 品 服 務 物 力 等 越 來 越 多 在 國 際 間 進 行 流 轉, 也 使 很 多 非 法 資 金 是 儲 存 在 避 稅 港 口, 然 而 這 些 避 稅 港 口 又 受 到 一 些 機 密 法 律 的 保 護, 使 得 肅 貪 案 件 的 偵 查 變 得 更 為 困 難, 為 應 對 挑 戰, 中 央 調 查 局 將 國 際 合 作 視 為 一 主 要 目 標, 要 將 國 際 合 作 推 進 一 步, 跟 非 洲 國 家 東 盟 的 國 家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並 在 偵 查 方 面 建 立 示 範 中 心, 共 同 探 討 偵 辦 的 新 措 施 與 作 法 ( 五 ) 第 4 次 全 體 會 議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 政 公 署 專 員 張 永 春 表 示,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為 專 責 反 貪 機 構, 針 對 在 公 營 及 私 營 部 門 的 貪 瀆 犯 罪 依 法 進 行 調 查, 而 在 查 處 貪 腐 案 件 的 同 時, 也 積 極 開 展 預 防 貪 腐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總 結 近 16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以 下 3 點 對 有 效 開 展 反 貪 工 作 非 常 重 要, 第 1, 建 立 健 全 的 反 貪 法 律 制 度, 而 為 賦 予 公 署 調 查 案 件 的 權 力 並 規 範 公 署 的 運 作, 澳 門 立 法 會 審 議 和 通 過 廉 政 公 署 組 織 法, 賦 予 公 署 較 為 廣 泛 的 權 力, 例 如 可 以 在 無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公 部 門 進 行 調 查, 以 及 查 閱 檔 案 及 聽 取 有 關 人 士 的 陳 述, 公 部 門 亦 有 義 務 在 期 限 內 送 交 公 署 因 案 調 閱 的 文 件 資 料 又 根 據 公 約 第 16 條 和 第 21 條 的 規 定, 締 約 國 應 採 取 必 要 的 立 法 措 施, 針 對 外 國 公 職 人 員 或 國 際 公 共 組 織 官 員 的 賄 賂 行 為 定 義 為 犯 罪, 以 及 針 對 17

18 私 營 部 門 的 領 導 或 有 關 人 員 行 賄 的 行 為 定 義 為 犯 罪, 故 為 落 實 上 述 公 約 的 規 定, 澳 門 立 法 會 2009 年 8 月 審 議 通 過 第 號 法 律, 也 就 是 預 防 及 遏 止 私 營 部 門 的 賄 賂 的 法 律 制 度, 2014 年 12 月 審 議 通 過 第 號 法 律, 也 就 是 預 防 及 遏 止 對 外 貿 易 中 的 賄 賂 行 為 的 法 律 制 度, 這 2 部 法 律 分 別 在 2010 年 3 月 1 日 和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這 2 部 法 律 也 賦 予 公 署 對 這 些 貪 污 行 為 進 行 刑 事 偵 查 及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的 權 力, 使 公 署 可 以 從 預 防 和 打 擊 2 個 角 度 進 行 反 貪 工 作, 第 2, 積 極 參 與 對 外 交 流 與 合 作 公 署 在 開 展 反 貪 工 作 時, 高 度 重 視 與 其 他 國 家 及 地 區 反 貪 機 構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從 資 訊 交 流 案 件 協 查 人 員 培 訓 等 多 面 向 溝 通 和 借 鑑, 並 積 極 參 與 其 他 國 家 與 國 際 組 織 的 研 討 會 及 培 訓 活 動, 確 保 公 署 人 員 在 執 法 意 識 及 執 法 手 段 能 夠 與 時 俱 進, 例 如 積 極 參 與 新 加 坡 泰 國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歐 盟 等 國 家 舉 辦 的 專 業 培 訓 及 研 討 會, 及 參 與 反 貪 領 域 國 際 會 議, 如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舉 辦 的 亞 太 地 區 反 腐 敗 行 動 總 會 議, 大 陸 與 東 盟 成 員 國 總 會 議 等, 而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則 是 最 重 要 的 國 際 合 作 平 台 第 3, 積 極 開 展 預 防 貪 腐 的 宣 傳, 公 署 堅 持 打 擊 與 預 防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針, 在 查 處 貪 瀆 案 件 的 同 時 開 展 預 防 貪 腐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預 防 貪 腐 的 宣 傳 教 育 對 象 首 先 是 各 公 共 部 門 人 員, 例 如 在 2015 年 公 署 有 系 統 的 為 公 共 部 門 人 員 舉 辦 廉 潔 講 座, 共 計 5 場, 參 加 人 數 近 5,000 人 次,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廉 潔 操 守 公 務 採 購 財 產 申 報 等, 而 為 預 防 私 營 部 門 可 能 出 現 的 賄 賂 犯 罪,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持 續 為 民 間 社 團 商 業 及 教 育 機 構 舉 辦 關 於 預 防 及 遏 止 私 營 部 門 賄 賂 法 律 的 講 座, 另 公 署 還 與 公 共 部 門 合 辦 座 談 會, 向 公 務 人 員 及 相 關 人 士 講 解 私 營 部 門 反 貪 法 律 的 內 容 與 特 徵,2015 年 共 舉 辦 座 談 會 60 多 場, 參 加 者 達 3,000 多 人 次, 公 署 一 向 重 視 青 少 年 教 育 工 作, 將 反 貪 倡 廉 的 工 作 及 廉 潔 誠 信 的 價 值 理 念 透 過 形 象 生 動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傳 達 給 澳 門 中 小 學 生, 推 動 青 少 年 建 立 誠 信 守 法 的 正 確 觀 念 在 2015 年 公 署 為 中 小 學 舉 辦 了 300 場 的 廉 潔 講 座, 出 席 學 生 達 1 萬 7 千 人 次, 此 外, 公 署 還 透 過 電 視 電 台 戶 外 及 巴 士 廣 告 電 視 節 目 報 章 專 欄 以 及 出 版 刊 物 等 管 道, 向 社 會 傳 達 預 防 貪 污 賄 賂 建 設 廉 潔 社 會 的 各 種 訊 息 18

19 2. 印 度 共 和 國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監 察 委 員 Mr. Rajiv 表 示, 印 度 已 建 立 一 系 列 反 腐 制 度 和 法 律 體 系, 包 括 於 1948 年 通 過 反 腐 敗 法,1964 年 成 立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1968 年 通 過 法 官 法,2013 年 制 訂 監 督 與 監 察 員 法,2010 年 通 過 舉 報 人 保 護 法, 2002 年 的 反 洗 錢 法, 另 也 即 將 通 過 一 項 新 的 法 律, 即 預 防 外 國 公 職 人 員 與 國 際 組 織 人 員 賄 賂 法, 這 個 法 律 就 是 為 了 阻 止 與 外 國 公 職 人 員 以 及 國 際 組 織 工 作 人 員 相 關 的 腐 敗 行 為 渠 指 出, 印 度 也 要 求 公 職 人 員 公 開 收 入 與 資 產 情 況, 中 央 監 察 委 員 會 就 是 負 責 監 督 反 制 腐 敗 措 施 的 實 施, 並 致 力 於 保 證 公 共 管 理 制 度 的 公 正 性 透 明 性 與 問 責 制 度, 並 採 取 諸 多 預 防 性 的 措 施, 例 如 利 用 技 術 性 的 手 段 來 預 防 腐 敗, 同 時 也 致 力 於 在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部 分 保 證 其 透 明 性, 並 舉 辦 廉 政 教 育 週 來 對 公 務 人 員 宣 導 廉 政 的 重 要 性 另 外 印 度 也 有 一 強 有 力 的 法 律 框 架 和 體 制 應 對 如 洗 錢 和 來 源 不 明 資 產 的 問 題, 在 反 洗 錢 法 之 下, 來 源 不 明 財 產 或 者 非 法 所 得 都 將 由 國 家 沒 收, 若 不 法 所 得 已 轉 移 到 境 外, 則 透 過 國 際 合 作 來 沒 收 資 產, 印 度 也 期 望 各 國 能 夠 重 視 公 約 第 51 條 返 還 資 產 的 基 本 原 則, 協 助 來 源 國 儘 速 追 回 犯 罪 所 得 資 產 包 括 來 源 不 明 的 資 產 及 在 避 稅 港 口 的 資 產, 並 保 證 來 源 不 明 的 資 金 不 能 存 在 於 他 們 的 銀 行 或 金 融 機 構 當 中 3.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執 委 烏 干 達 共 和 國 道 德 與 廉 政 部 部 長 Hon. Simon Lokodo 表 示, 反 腐 工 作 一 直 是 烏 干 達 政 府 的 重 要 任 務, 因 腐 敗 是 烏 干 達 獲 得 良 好 政 治 治 理 取 得 經 濟 和 社 會 進 步 的 一 大 障 礙, 廉 政 部 在 過 去 5 年 已 打 擊 了 一 批 腐 敗 分 子, 並 與 財 政 部 密 切 合 作, 加 強 公 職 人 員 在 政 府 採 購 方 面 的 管 理, 也 與 司 法 部 合 作, 希 望 藉 此 加 強 法 院 工 作 人 員 和 檢 察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職 業 操 守, 避 免 任 何 政 治 方 面 的 不 良 影 響 烏 干 達 每 年 貪 瀆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包 括 各 類 組 織 犯 罪 貪 瀆 不 法 等 等, 惟 烏 國 警 察 團 隊 素 質 不 高, 偵 查 案 件 經 常 無 法 順 利 取 得 有 力 證 據 而 讓 罪 犯 逍 遙 法 外, 因 此 當 局 也 制 訂 一 項 方 案, 以 加 強 專 業 人 員 水 平, 也 與 非 洲 反 洗 錢 同 盟 合 作, 希 望 能 在 訊 息 交 流 經 驗 分 享 方 面 技 術 交 流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方 面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烏 干 達 面 對 的 另 一 個 挑 戰 就 是 跨 國 界 犯 罪, 這 需 要 大 規 模 的 調 查 行 動, 但 因 人 力 物 力 遠 遠 不 足, 所 以 目 前 通 過 了 資 產 追 回 法, 把 腐 敗 分 子 所 19

20 獲 之 不 法 資 產 儘 速 追 回, 而 當 發 現 部 門 人 員 有 非 法 收 入 時, 則 要 求 這 些 官 員 說 明 資 產 來 源, 否 則 即 認 定 該 等 資 產 為 政 府 的 資 產, 倘 若 上 述 措 施 都 能 落 實, 烏 干 達 之 反 貪 工 作 將 可 取 得 大 幅 進 步 4. 印 度 尼 西 亞 共 和 國 總 檢 察 院 副 檢 察 長 Mr. Arminsyah 表 示, 印 尼 於 2003 年 通 過 第 25 號 法 令, 該 法 與 洗 錢 防 制 相 關, 屬 反 貪 腐 法 的 補 充, 授 權 執 法 機 關 就 貪 瀆 案 件 涉 案 人 員 不 法 所 得 資 產 部 分 開 展 調 查, 另 於 2010 年 通 過 8 號 法 令, 針 對 洗 錢 罪 的 預 防 與 懲 治 加 強 規 範, 該 法 第 74 條 規 定, 對 於 洗 錢 罪 的 調 查, 應 由 偵 查 其 上 游 犯 罪 的 調 查 官 負 責, 故 有 此 新 法, 調 查 官 即 可 同 時 對 貪 瀆 罪 和 洗 錢 罪 開 展 調 查, 犯 罪 的 非 法 所 得 相 對 能 儘 速 追 回 另 印 尼 總 檢 察 院 於 2007 年 9 月 17 日 加 入 世 界 銀 行 和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於 華 盛 頓 設 立 的 追 回 被 竊 資 產 倡 議, 這 個 倡 議 是 在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提 出 援 助, 幫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法 律 體 系 及 程 序 方 面 有 效 追 回 國 家 資 產, 也 協 助 提 供 發 展 中 國 家 反 貪 工 作 的 發 展 項 目 資 金, 讓 發 展 中 國 家 能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將 國 內 腐 敗 分 子 繩 之 以 法, 2014 年 總 檢 察 院 也 建 立 一 資 產 追 回 中 心, 開 展 國 際 上 的 資 產 追 回 活 動, 這 中 心 對 資 產 進 行 追 蹤 凍 結 扣 押 沒 收 與 追 回, 也 與 其 他 機 關 例 如 檢 察 機 關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金 融 情 報 中 心 外 交 部 及 財 政 部 等 開 展 合 作 此 外, 總 檢 察 院 也 透 過 法 務 與 國 際 關 係 局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關 係 局 旨 在 成 為 總 檢 察 院 與 其 他 國 家 檢 察 機 關 間 溝 通 合 作 的 橋 樑, 至 今 總 檢 察 院 已 與 許 多 國 家 的 總 檢 察 院 建 立 關 係, 例 如 與 大 陸 的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馬 來 西 亞 的 總 檢 察 院 泰 國 總 檢 察 院 和 俄 羅 斯 聯 邦 總 檢 察 院 美 國 司 法 部 以 及 韓 國 的 大 檢 察 廳 及 荷 蘭 的 總 檢 察 院 等 機 構 均 建 立 了 關 係, 合 作 的 範 圍 也 越 來 越 廣, 也 互 派 法 務 官 員 參 與 培 訓 項 目 三 專 題 分 組 座 談 ( 一 ) 偵 查 與 起 訴 1. 安 提 瓜 與 巴 布 達 ( 註 :2 個 小 島 構 成 之 中 美 洲 加 勒 比 海 島 國 ) 移 民 局 局 長 Annette Mark 表 示, 該 國 於 2004 年 2 月 23 日 簽 署 美 洲 國 家 反 貪 腐 公 約, 並 在 20

21 2006 年 6 月 21 日 簽 署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基 於 已 簽 署 上 開 公 約,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在 2004 年 因 此 訂 立 了 3 個 法 律, 分 別 為 公 務 人 員 廉 政 法 反 貪 腐 法 及 資 訊 自 由 法 在 該 國 負 責 偵 辦 包 括 公 務 員 侵 占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洗 錢 賄 賂 等 犯 罪 職 務 的 是 警 察, 並 無 獨 立 機 關 負 責 貪 汙 案 件 之 調 查 在 安 提 瓜 與 巴 布 達 每 個 島 均 設 有 廉 政 單 位, 進 行 宣 導 廉 政 與 質 詢 相 關 官 員 的 工 作 然 而 安 提 瓜 與 巴 布 達 也 面 對 了 一 些 問 題, 如 人 員 不 足 缺 乏 資 金 工 作 量 太 大, 均 亟 待 解 決 目 前 該 國 正 在 訂 定 反 貪 腐 法 案, 將 設 立 獨 立 機 關 負 責 預 防 與 偵 辦 貪 汙 案 件, 該 法 案 將 取 代 2004 年 之 反 貪 腐 法 案, 使 該 機 關 能 與 廉 政 委 員 會 合 作, 與 國 內 區 域 性 或 國 際 性 的 執 法 機 關 合 作, 該 機 關 可 以 有 專 屬 之 調 查 員 並 且 有 權 指 派 特 別 調 查 員 協 助 調 查 複 雜 案 件 2. 喀 麥 隆 共 和 國 反 貪 腐 委 員 會 主 席 Dieudonné Massi Gams 表 示, 貪 污 仍 然 是 喀 麥 隆 面 對 的 嚴 峻 問 題, 以 反 貪 污 之 教 育 預 防 貪 汙, 似 尚 未 發 生 一 定 之 效 果, 因 為 貪 污 案 件 的 偵 辦 尚 需 要 優 秀 及 有 能 力 的 幹 部 偵 查 人 員 及 與 時 俱 進 的 科 技 裝 備 等, 這 些 都 是 目 前 缺 乏 的 部 分 另 關 於 貪 污 的 處 罰 手 段, 包 括 撤 銷 其 公 職 調 職, 以 及 透 過 刑 事 訴 訟 法 所 規 定 的 沒 收 制 度, 並 透 過 國 際 合 作, 追 回 犯 罪 所 得, 以 達 成 讓 貪 汙 者 付 出 極 大 代 價 的 目 的 3. 斐 濟 共 和 國 廉 政 公 署 特 別 調 查 員 Filimoni Davesta 介 紹 斐 濟 廉 政 公 署 如 何 進 行 反 貪 腐 之 預 防 偵 查 及 起 訴 過 程 該 國 廉 政 公 署 係 仿 效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在 2007 年 成 立, 嗣 後 於 2013 年 成 為 憲 法 明 文 規 定 的 組 織, 而 廉 政 公 署 從 成 立 到 2015 年 間, 已 偵 辦 許 多 公 務 人 員 貪 瀆 案 件, 廉 政 公 署 的 職 務 範 圍 包 括 : 偵 查 與 起 訴 預 防 及 教 育, 而 自 署 成 立 後, 即 安 排 由 香 港 的 檢 察 官 及 專 家 對 人 員 進 行 訓 練 關 於 偵 辦 及 起 訴 部 分, 主 要 是 仰 賴 該 組 織 之 檢 舉 系 統, 所 有 調 查 人 員 團 隊 合 作 依 法 偵 辦 重 大 案 件 惟 保 護 舉 報 人 的 制 度 設 計 尚 有 欠 缺 至 於 在 監 督 管 理 方 面,2013 年 憲 法 規 定, 廉 政 公 署 應 定 期 向 檢 察 總 長 提 出 報 告 及 建 議, 並 應 向 總 統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總 統 透 過 總 長 辦 公 室 向 國 會 提 出 該 報 告, 審 計 長 亦 應 審 計 廉 政 公 署 所 提 出 之 報 告, 然 後 提 交 給 總 統 廉 政 公 署 目 前 有 23 個 調 查 員 19 個 財 經 調 查 員 11 21

22 個 駐 署 檢 察 官, 並 由 一 名 斯 里 蘭 卡 籍 的 資 深 檢 察 官 所 帶 領, 定 罪 率 達 到 84.1% 最 近 該 國 國 會 將 企 圖 取 得 分 配 物 品 或 服 務 而 向 政 府 機 關 或 人 員 提 供 不 實 訊 息 之 行 為 入 罪, 希 望 能 將 誠 實 的 觀 念 灌 輸 予 公 務 人 員 與 民 眾 4. 摩 爾 多 瓦 共 和 國 國 家 反 貪 腐 中 心 重 大 案 件 首 席 調 查 員 Ion Nastas 表 示, 國 家 反 貪 腐 局 原 名 為 反 經 濟 犯 罪 及 貪 污 中 心,2012 年 組 織 重 組 更 名, 主 要 任 務 在 預 防 及 打 擊 貪 汙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提 供 法 規 草 案 供 反 貪 腐 專 家 評 估 確 保 貪 污 危 機 影 響 評 估 之 進 行 及 對 貪 污 進 行 行 動 及 策 略 分 析 在 打 擊 貪 污 的 法 制 方 面,2008 年 2 月 15 日 通 過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2002 年 7 月 19 日 通 過 公 務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2011 年 12 月 19 日 成 立 國 家 廉 政 委 員 會 (National Integrity Commission), 負 責 財 產 及 利 益 之 申 報 監 督 及 查 察 而 在 執 法 機 構 改 革 方 面, 強 化 檢 察 官 之 角 色, 讓 檢 察 官 可 以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偵 辦 重 大 貪 汙 案 件 國 家 廉 政 機 關 的 任 務 包 括 利 益 衝 突 資 產 隱 匿 來 源 不 明 財 產 洗 錢 侵 占 外 國 援 助 資 金 案 件 之 調 查, 進 行 廉 潔 度 測 試, 設 立 單 位 負 責 資 產 追 繳 以 及 貪 汙 之 預 防 工 作 在 法 制 改 革 方 面, 在 刑 法 中 增 加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賄 選 非 法 資 助 政 黨 及 候 選 人 等 處 罰 規 定, 並 提 高 洗 錢 之 罰 金 及 刑 度 2013 年 12 月 23 日 通 過 專 業 廉 潔 測 試 法, 對 於 公 務 員 進 行 實 際 模 擬 測 試, 觀 察 公 務 員 之 行 動 及 反 應 另 外 一 種 是 不 當 影 響 測 試, 透 過 第 三 人 非 法 行 動 威 脅 介 入 或 要 求 來 認 定 公 務 員 是 否 有 因 此 為 或 不 為 當 為 行 為 之 情 況 2016 年 更 成 立 監 察 院, 可 以 派 駐 他 機 關, 為 快 速 之 調 查 5. 馬 達 加 斯 加 獨 立 反 貪 局 局 長 Jean Louis 表 示, 該 國 反 貪 腐 之 執 行, 有 長 期 人 力 不 足,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亟 待 提 升 等 問 題, 但 人 民 已 意 識 到 貪 汙 將 對 經 濟 有 所 影 響, 也 因 而 開 始 對 於 許 多 反 貪 活 動 感 到 興 趣 在 反 貪 工 作 上, 特 別 重 視 公 務 員 之 財 產 申 報, 並 將 該 項 工 作 列 為 該 國 目 前 之 重 要 課 題, 司 法 警 察 如 果 有 貪 污 問 題 或 財 產 申 報 不 實, 將 不 予 任 用 或 解 職 6. 南 蘇 丹 共 和 國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Mr. Johnny SAVERIO Ayik 表 示, 南 蘇 22

23 丹 共 和 國 於 2008 年 通 過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法 案, 並 將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之 設 立 法 源 立 於 憲 法 之 內, 其 功 能 包 括 教 育 國 際 公 約 及 負 責 貪 污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起 訴 在 南 蘇 丹 共 和 國 內, 反 腐 敗 的 政 策 係 包 含 公 務 員 貪 污 金 融 貪 腐 及 相 關 之 洗 錢 犯 罪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配 置 法 律 調 查 人 員, 可 要 求 個 人 提 供 有 關 調 查 過 程 中 所 需 之 一 切 資 料 文 件, 亦 可 和 其 他 調 查 部 門 之 人 員 合 作 另 於 2015 年 該 國 簽 署 了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正 式 成 為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成 員 之 一, 與 國 際 開 始 展 開 交 流 與 合 作, 藉 此 學 習 各 國 之 反 腐 敗 政 策, 提 昇 國 內 貪 腐 犯 罪 之 遏 止 及 預 防 能 力 然 因 該 國 之 反 腐 敗 作 為 仍 屬 起 步, 故 調 查 人 員 之 素 質 仍 待 提 升, 且 委 員 會 之 資 源 及 權 力 亦 必 須 再 予 擴 大, 現 今 也 著 手 立 法, 以 期 國 內 之 所 有 部 門 資 源, 能 於 反 腐 敗 之 過 程 中 整 合 並 加 予 運 用 7. 日 本 國 最 高 檢 察 院 指 導 監 督 局 局 長 米 村 敏 郎 表 示, 日 本 於 1880 年 已 確 立 貪 污 是 一 種 犯 罪 類 型, 並 明 確 定 義 收 賄 及 行 賄 之 構 成 要 件, 至 今 並 已 擴 大 貪 污 犯 罪 之 行 為 主 體, 包 含 現 任 過 去 及 未 來 擔 任 公 職 之 人 員 其 刑 期 依 照 收 賄 之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為 5 年 7 年 及 20 年 有 期 徒 刑, 行 賄 者 最 高 亦 可 處 3 年 有 期 徒 刑 或 最 高 250 萬 日 幣 之 罰 款 此 外, 政 治 人 物 外 國 公 職 人 員 或 法 人, 均 可 依 法 進 行 處 罰 日 本 在 東 京, 大 阪 和 名 古 屋 3 大 城 市 之 檢 察 署, 均 成 立 專 門 的 調 查 組 ( 特 別 搜 查 部 ), 專 門 處 理 白 領 犯 罪 另 其 他 地 區 之 檢 察 署 則 各 有 一 名 專 案 檢 察 官, 專 門 從 事 金 融 和 經 濟 犯 罪 和 貪 污 案 件 之 偵 查 和 起 訴 日 本 檢 察 機 關 不 僅 限 於 法 院 之 活 動, 而 是 在 法 律 制 度 上 賦 予 一 個 阻 絕 外 部 干 擾 ( 包 括 政 治 影 響 力 ) 之 獨 立 調 查 機 關 地 位, 從 事 訊 問 搜 集 評 估 證 據 及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法 律 評 價 檢 察 機 關 在 貪 污 案 件 之 調 查 上, 亦 會 與 警 方 合 作 相 互 支 持, 而 這 種 合 作 機 制 在 貪 污 案 件 的 調 查 上 作 出 極 大 貢 獻 8. 斯 里 蘭 卡 民 主 社 會 主 義 共 和 國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執 行 主 任 Mrs. Dilrukshi Dias Wickramasinghe 表 示, 斯 里 蘭 卡 於 2015 年 1 月 通 過 第 19 次 的 憲 法 改 革 案, 於 憲 法 中 訂 立 了 反 貪 污 之 相 關 措 施, 其 中 規 定 國 家 須 設 立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其 成 員 須 經 選 舉 產 生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係 國 家 之 獨 之 反 貪 污 機 構, 負 責 國 內 所 有 貪 污 案 件 23

24 之 調 查 然 現 今 斯 里 蘭 卡 在 反 貪 污 之 領 域 中 面 臨 許 多 重 大 挑 戰, 其 中 最 為 嚴 重 的 包 括 反 貪 污 調 查 的 人 員 招 募 不 力, 現 今 只 有 警 察, 而 無 其 他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士 如 審 計 金 融 部 門 之 人 員 加 入, 使 貪 污 案 件 之 調 查 經 常 會 陷 入 困 難 另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空 間 狹 小, 經 費 明 顯 不 足, 致 該 局 在 貪 污 案 件 調 查 之 領 域 外, 無 法 在 預 防 或 其 他 反 貪 污 之 舉 措 上 有 所 作 為 目 前 該 國 已 積 極 強 化 反 貪 人 才 招 募 及 培 訓 課 程,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並 開 始 與 其 他 專 業 部 門 合 作, 組 成 混 合 調 查 體 系 之 反 貪 污 調 查 小 組, 並 規 劃 在 縮 短 調 查 期 間, 及 創 新 調 查 方 法 上 努 力, 希 望 透 過 國 際 合 作 與 援 助, 讓 斯 里 蘭 卡 共 和 國 之 反 貪 污 工 作 更 為 精 進 9. 哈 薩 克 斯 坦 共 和 國 民 政 部 反 貪 腐 委 員 會 駐 阿 拉 木 圖 辦 公 室 主 任 Mr. Potanin Sergey Alexandrovich 表 示, 哈 薩 克 斯 坦 共 和 國 於 1998 年 簽 署 前 蘇 聯 制 定 之 反 腐 敗 法, 並 陸 續 建 立 國 內 之 反 貪 腐 機 制, 且 在 反 貪 腐 之 機 制 上 積 極 展 開 國 際 合 作 該 國 為 確 保 政 府 作 為 之 透 明 度, 建 立 了 電 子 政 府 並 簡 化 公 文 流 程, 使 民 間 力 量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反 貪 腐 作 為, 此 擴 大 了 國 外 機 構 前 來 投 資 的 意 願 反 貪 腐 機 制 提 供 相 當 的 報 酬 給 予 檢 舉 貪 腐 訊 息 之 人, 且 犯 貪 污 罪 之 人 員 終 生 均 不 得 再 從 事 公 職, 藉 此 得 到 了 很 好 之 反 貪 腐 效 果 該 國 的 反 貪 腐 政 策 參 考 了 新 加 坡 香 港 及 北 歐 國 家 之 相 關 作 為, 正 逐 漸 將 重 點 轉 移 到 預 防 措 施, 期 待 將 國 家 反 貪 腐 之 政 策 達 到 一 個 對 貪 腐 零 容 忍 之 社 會 共 識, 並 促 成 全 民 參 與 的 反 貪 腐 運 動, 以 降 低 該 國 的 貪 腐 現 象 10. 柬 埔 寨 王 國 國 家 反 貪 污 局 局 長 翁 仁 典 博 士 表 示, 柬 埔 寨 王 國 於 西 元 2010 年 通 過 反 腐 敗 法 案, 將 國 內 反 貪 腐 機 構 由 2 個 機 關 所 組 成, 分 別 係 反 貪 污 委 員 會 (NACA) 及 反 貪 污 局 (ACU), 而 反 貪 污 局 之 功 能 即 在 貪 污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起 訴 工 作 柬 埔 寨 王 國 係 以 3 個 步 驟 進 行 反 貪 腐, 第 1 步, 致 力 於 教 育 領 域, 透 過 政 府 之 公 私 部 門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反 貪 腐 觀 念, 並 在 學 校 置 入 反 貪 腐 課 程, 讓 民 眾 從 小 即 知 悉 反 貪 腐 之 嚴 重 性 及 國 家 廉 潔 之 重 要 性 ; 第 2 步 則 著 力 於 預 防 貪 污 勢 力 之 蔓 延, 由 反 貪 污 局 建 立 強 大 的 情 資 網 絡, 如 有 蒐 集 到 相 關 貪 腐 情 資, 立 刻 分 析 貪 污 案 件 之 發 展 可 能 性, 並 著 手 進 行 調 查 ; 第 3 階 段 則 推 動 國 際 合 作, 該 國 作 為 聯 合 國 反 24

25 腐 敗 公 約 的 成 員 國, 對 於 國 際 反 貪 腐 之 工 作 是 全 力 投 入 交 流 與 合 作, 除 藉 此 提 昇 國 內 反 貪 腐 之 能 量, 亦 希 望 能 對 國 際 社 會 有 所 貢 獻 11. 巴 西 聯 邦 共 和 國 審 計 署 國 家 紀 律 委 員 會 副 主 任 Mr. Marcelo Pontes Vianna 表 示, 巴 西 最 主 要 之 反 貪 腐 機 構 為 總 審 計 長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General, 簡 稱 CGU), 成 立 於 西 元 2003 年 總 審 計 長 辦 公 室 具 有 國 家 審 計 之 功 能, 由 監 察 員 進 行 審 計 調 查, 並 設 有 紀 律 委 員 會 同 時, 總 審 計 長 辦 公 室 亦 負 責 協 同 與 其 他 打 擊 貪 腐 之 機 構 進 行 貪 污 案 件 之 調 查, 該 辦 公 室 須 先 就 公 部 門 進 行 行 政 調 查 及 指 出 有 無 違 法 之 情 事, 再 由 警 察 部 門 就 相 關 違 法 之 部 分 進 行 刑 事 調 查 及 搜 集 相 關 證 據, 最 後 再 交 由 檢 察 官 進 行 刑 事 起 訴 和 民 事 求 償 之 程 序 另 外, 巴 西 一 直 致 力 於 政 府 部 門 之 透 明 指 施, 並 設 立 政 府 資 訊 網 站, 相 關 政 府 官 員 或 行 政 資 訊, 如 被 開 除 之 政 府 官 員 被 禁 止 參 與 政 府 標 案 之 廠 商 等 資 料, 均 可 在 網 站 上 查 閱 到 相 關 訊 息 巴 西 亦 藉 公 開 上 開 資 訊, 搭 配 製 作 相 關 文 宣 品 及 教 育 手 冊, 進 一 步 的 達 到 宣 傳 預 防 貪 腐 的 功 能 12.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顧 問 胡 家 偉 先 生 介 紹 澳 門 的 公 務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澳 門 之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始 於 1992 年, 並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最 近 1 次 係 於 2013 年, 其 財 產 申 報 制 度 規 定 共 有 :(1) 申 報 主 體 : 針 對 須 申 報 財 產 之 人 員 有 明 確 的 定 義, 除 所 有 之 公 務 人 員 以 外, 包 含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公 營 企 業 公 共 資 本 企 業 或 公 共 資 本 佔 多 數 出 資 額 的 企 業, 以 及 公 產 的 特 許 企 業 的 行 政 管 理 及 監 察 人 等 均 規 定 在 申 報 財 產 之 列 (2) 提 交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書 的 期 限 : 公 務 員 於 到 職 後 ( 包 含 職 務 變 動 )90 日 內 須 提 出 申 報 書, 另 如 職 務 未 有 變 動, 則 5 年 須 提 報 1 次, 以 更 新 申 報 財 產 之 資 料 特 殊 的 是, 如 申 報 義 務 人 於 職 務 終 止 後, 於 90 日 內 亦 須 提 出 申 報 書 (3)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書 的 格 式 : 須 填 載 申 報 人 配 偶 或 有 事 實 婚 姻 關 係 人 之 身 分 資 料, 並 須 將 該 等 人 員 之 資 產 負 債 及 所 兼 任 的 所 有 可 獲 得 報 酬 或 財 產 利 益 的 職 位 職 務 或 活 動 均 須 申 報 (4)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書 的 提 交 地 點 : 依 公 務 員 之 層 級 分 向 終 審 法 院 或 廉 政 公 署 提 交, 另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一 律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交 (5)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書 的 取 閱 : 檢 察 官 法 官 廉 政 專 員 刑 事 警 察 25

26 機 關 及 刑 事 警 察 當 局 可 以 在 刑 事 調 查 程 序 範 圍 內, 取 閱 整 份 申 報 書 或 其 部 分 ; 如 欲 取 閱 存 放 於 終 審 法 院 的 申 報 書, 則 須 事 先 取 得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許 可 ; 如 欲 取 閱 存 放 於 廉 政 公 署 的 申 報 書, 則 須 事 先 取 得 廉 政 專 員 許 可 (6) 欠 交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書 之 處 置 : 須 勒 令 欠 交 者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交 申 報 書, 但 該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30 日 不 遵 守 有 關 命 令 者, 係 觸 犯 違 令 罪,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或 廉 政 專 員 須 將 適 當 的 資 料 送 交 檢 察 院, 以 便 開 展 相 關 的 刑 事 程 序 (7) 申 報 書 資 料 不 正 確 之 處 罰 : 如 申 報 書 所 填 載 資 料 不 正 確 係 因 不 可 寬 恕 的 過 錯 所 引 致, 可 科 申 報 不 實 人 員 所 擔 任 職 位 之 3 個 月 至 1 年 報 酬 的 罰 款 如 申 報 書 所 載 資 料 不 正 確 且 屬 故 意 時, 即 科 以 該 申 報 不 實 人 員 之 職 位 六 個 月 的 報 酬 以 上 之 罰 金, 並 針 對 所 違 法 之 行 為,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或 廉 政 專 員 須 將 資 料 不 正 確 的 申 報 書 證 明 及 資 料 送 交 檢 察 院, 展 開 刑 事 訴 追 程 序 (8)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 負 有 提 交 申 報 書 義 務 的 人, 其 本 人 或 藉 居 中 人 所 擁 有 的 財 產, 異 常 地 超 過 所 申 報 的 財 產, 且 對 如 何 和 何 時 擁 有 不 作 具 體 解 釋 或 不 能 合 理 顯 示 其 合 法 來 源 者, 處 最 高 3 年 徒 刑 或 科 罰 金, 並 可 將 來 源 不 明 之 財 產 由 法 院 宣 告 沒 收 (9) 禁 止 擔 任 的 職 位 或 職 務 : 申 報 資 料 不 正 確 罪 或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而 被 判 刑 者, 可 被 禁 止 在 最 長 10 年 內 擔 任 公 共 職 位 及 公 職 (10) 配 偶 的 合 作 義 務 : 申 報 人 之 配 偶 或 與 其 有 事 實 婚 關 係 者, 均 須 配 合 申 報, 凡 故 意 和 不 合 理 地 不 遵 守 申 報 義 務 者, 可 處 最 高 2 年 徒 刑 或 科 最 高 240 日 之 罰 金 ( 二 ) 國 際 合 作 1. 東 非 布 隆 迪 共 和 國 (the Republic of Burundi) 監 察 局 顧 問 Barumpozako Angele 女 士 表 示, 國 際 合 作 的 範 圍 很 廣, 而 在 反 貪 腐 方 面, 因 貪 腐 可 能 影 響 各 國 多 方 層 面,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政 府 治 理 及 法 治 建 設, 因 此 在 國 內 方 面, 各 國 應 簽 署 或 批 准 公 約 ( 如 反 貪 腐 公 約 ) 條 約 協 定, 並 將 賄 賂 國 內 外 公 務 員 及 國 際 組 織 人 員 之 行 為 入 罪, 便 利 犯 罪 所 得 追 討 及 貪 污 被 告 之 引 渡 在 國 際 間, 各 國 間 應 共 同 找 尋 及 執 行 有 效 之 協 助 策 略 共 同 參 與 建 立 網 絡 機 制 及 在 互 惠 原 則 下 共 同 打 擊 貪 腐 但 是 目 前 由 於 欠 缺 對 於 相 關 協 助 之 認 識 以 及 各 國 法 制 不 同, 因 而 影 響 了 司 法 互 助 之 效 力, 惟 各 國 不 應 該 為 了 保 護 統 治 者 而 拒 絕 凍 結 或 返 還 資 產 目 前 26

27 本 國 所 面 對 的 挑 戰 包 括 政 治 領 導 人 對 於 打 擊 貪 腐 的 看 法 反 覆 無 常 欠 缺 獨 立 之 反 貪 腐 機 構 對 於 反 貪 腐 反 洗 錢 無 法 有 效 合 作, 故 未 來 有 效 開 展 反 貪 工 作 的 首 要 目 標 就 是 應 立 法 確 保 反 貪 機 關 的 獨 立 性 2. 卡 塔 爾 法 治 與 反 腐 敗 中 心 顧 問 Mohammad Askri 法 官 表 示, 目 前 國 際 上 有 關 國 際 合 作 的 國 際 準 則 包 括 2003 年 的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2000 年 的 巴 拉 莫 公 約 (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 1988 年 維 也 納 公 約 ( 禁 止 非 法 販 售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反 洗 錢 行 動 金 融 行 動 特 別 工 作 組 40 項 建 議, 這 些 公 約 互 相 補 充, 而 法 治 與 反 腐 敗 中 心 主 要 任 務 之 一 即 為 國 際 合 作 及 能 力 建 構, 尤 其 是 在 返 還 被 竊 財 產 方 面 的 能 力 建 設 由 於 世 界 各 地 有 許 多 避 稅 天 堂, 反 腐 敗 公 約 第 四 章 即 在 規 範 國 際 間 之 合 作, 而 國 際 間 之 合 作 是 為 了 確 保 凍 結 扣 押 返 還 偵 查 起 訴 等 階 段 環 環 相 扣, 當 各 國 在 一 個 國 家 被 請 求 協 助 時, 應 該 動 用 國 內 所 有 機 構 共 同 執 行 貪 腐 案 件 之 追 查 首 先 要 找 出 被 盜 的 財 產 所 在, 應 特 別 注 意 銀 行 的 帳 單 帳 戶 車 輛 登 記, 以 便 有 具 體 事 證 提 出 請 求, 蒐 證 後 進 行 行 政 凍 結 或 司 法 凍 結, 需 要 透 過 溝 通 及 金 融 手 段 凍 結 財 產, 可 透 過 備 忘 錄 的 簽 署 就 可 在 兩 三 天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聯 絡 凍 結 財 產, 在 扣 押 階 段, 允 許 搜 查 譬 如 阿 拉 伯 之 春 領 導 人 的 財 產 在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方 面, 在 兩 國 間 沒 有 正 式 協 議 的 情 況 下, 必 須 依 照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或 區 域 性 反 腐 敗 公 約 之 規 定 如 果 都 沒 有, 則 需 在 互 惠 對 等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司 法 互 助 3. 菲 律 賓 共 和 國 司 法 部 副 檢 察 總 長 Severino Jr. Gana 表 示, 國 際 合 作 涉 及 引 渡 司 法 互 助 及 受 刑 人 移 交 等 議 題, 菲 律 賓 為 聯 合 國 反 恐 公 約 禁 止 非 法 販 售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簽 署 國, 並 在 2003 年 簽 署 反 腐 敗 公 約, 菲 律 賓 對 於 公 約 第 三 章 犯 罪 化 及 執 行 第 四 章 國 際 合 作 方 面, 分 別 係 由 孟 加 拉 共 和 國 及 埃 及 專 家 進 行 第 一 次 評 鑑 菲 國 在 簽 署 上 開 公 約 時 保 留 引 渡 之 雙 重 犯 罪 原 則, 因 此 該 公 約 不 能 做 為 要 求 菲 律 賓 引 渡 之 法 律 依 據, 目 前 菲 律 賓 考 慮 修 法, 在 構 成 雙 重 犯 罪 之 情 況 下, 同 意 該 公 約 可 作 為 引 渡 之 法 律 依 據 菲 律 賓 目 前 並 無 獨 立 的 司 法 互 助 法, 司 法 互 助 協 助 都 是 透 過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署 之 雙 邊 司 法 互 助 協 定 及 27

28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3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由 於 沒 有 司 法 互 助 法, 因 此 菲 律 賓 在 向 無 協 定 簽 署 之 國 家 時, 需 要 提 出 互 惠 聲 明, 然 而 由 於 沒 有 司 法 互 助 法 之 授 權, 菲 律 賓 經 常 無 法 提 出 該 項 互 惠 聲 明 而 錯 失 取 得 證 據 之 機 會, 因 此, 菲 律 賓 司 法 部 已 經 開 始 草 擬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至 於 引 渡 方 面, 為 能 夠 提 供 可 預 測 性 及 統 一 之 標 準, 最 高 法 院 應 該 頒 佈 管 理 引 渡 案 件 程 序 特 別 條 例, 配 合 目 前 正 在 修 正 的 引 渡 法, 確 保 菲 律 賓 不 成 為 犯 罪 者 的 避 難 所 4. 非 洲 預 防 與 打 擊 腐 敗 聯 盟 主 席 西 非 反 腐 敗 機 構 聯 絡 網 主 席 Jean Baptiste Elias 先 生 表 示, 在 貪 瀆 罪 犯 引 渡 議 題 上, 目 前 有 一 國 際 合 作 計 畫, 參 與 國 家 包 括 貝 南 多 哥 布 吉 納 法 所 尼 日 迦 納 等 國, 合 作 的 項 目 除 引 渡 外, 並 包 括 訊 息 交 換 案 件 偵 查 上 偵 查 人 員 間 的 協 調 合 作 以 及 技 術 支 援 等 至 於 反 貪 工 作 經 驗 交 流 方 面, 聯 盟 國 家 多 有 安 排 組 團 前 往 法 國 歐 洲 各 國 進 行 交 流 之 機 會 至 於 在 財 產 返 還 部 分, 非 洲 預 防 與 打 擊 腐 敗 聯 盟 則 採 取 具 體 行 動 以 履 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及 非 洲 打 擊 反 腐 敗 公 約, 目 前 成 效 大 致 良 好, 而 目 前 面 臨 的 困 境, 就 是 有 時 國 與 國 之 間 在 請 求 案 件 協 查 引 渡 資 產 追 回 時, 作 業 時 程 及 進 展 過 於 緩 慢, 非 洲 預 防 與 打 擊 腐 敗 聯 盟 也 需 主 動 適 時 在 不 違 反 國 家 主 權 的 前 提 下 介 入 協 調 5. 模 里 西 斯 共 和 國 廉 政 公 署 代 理 署 長 Kaushik Goburdhun 先 生 表 示, 模 里 西 斯 在 2002 年 分 別 通 過 反 貪 法 及 金 融 情 報 及 洗 錢 防 制 法 2003 年 通 過 刑 事 司 法 互 助 法, 對 於 反 貪 及 洗 錢 防 制 採 取 全 面 性 及 策 略 性 之 手 段, 讓 其 他 國 家 向 該 國 提 出 司 法 互 助 時 有 法 可 循 模 里 西 斯 每 年 平 均 接 待 5 個 反 貪 腐 機 構, 並 且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及 區 域 性 反 貪 論 壇 或 會 議 為 了 使 國 際 合 作 能 夠 永 續, 就 不 能 耗 費 過 多 成 本, 聯 合 國 的 TRACK 入 口 網 站 ( 就 是 極 佳 搜 尋 工 具, 在 UNODC 的 網 站 上 也 有 反 貪 腐 的 相 關 課 程, 因 此 各 國 應 該 建 立 容 易 使 用 之 資 源 分 享 平 台, 模 里 西 斯 也 將 儘 速 將 與 貪 瀆 相 關 之 案 件 判 決 上 網, 以 方 便 各 界 查 詢 參 考 至 於 反 貪 腐 能 力 之 建 置, 模 里 西 斯 以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網 站 發 佈 新 聞 稿 之 方 式, 與 他 國 相 關 機 關 分 享 新 訊 息, 而 在 2015 年 8 月 間, 一 些 開 發 28

29 中 國 家 於 模 里 西 斯 辦 理 研 討 訓 練 課 程, 透 過 經 驗 分 享 方 式 訓 練 調 查 人 員, 並 以 如 何 科 技 辦 案 等 主 題 作 為 重 要 討 論 項 目 6. 韓 國 光 州 檢 察 廳 檢 察 官 林 一 秀 先 生 表 示, 韓 國 的 司 法 互 助 是 以 韓 國 司 法 部 為 窗 口, 法 律 依 據 則 為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或 引 渡 條 約, 一 般 正 式 程 序 是 由 執 法 機 關 向 司 法 部 提 出, 司 法 部 轉 給 外 交 部, 外 交 部 向 他 國 外 交 部 提 出, 再 由 該 國 外 交 部 交 給 司 法 部 轉 給 執 法 機 關 韓 國 目 前 與 71 個 國 家 簽 有 司 法 互 助 條 約, 與 74 個 國 家 有 引 渡 條 約 但 是 也 有 比 較 快 的 方 法, 就 是 具 期 間 性 的 執 法 合 作, 為 非 正 式 合 作, 係 由 檢 察 官 或 警 察 間 直 接 聯 繫, 速 度 較 快, 且 對 於 案 情 較 為 瞭 解 韓 國 大 檢 察 廳 國 際 合 作 中 心 是 屬 於 非 正 式 之 合 作, 可 以 分 享 資 訊 到 該 國 去 訊 問 共 同 調 查 及 遣 返 但 是 非 正 式 合 作 的 缺 點 是 有 時 沒 回 應 或 回 應 過 於 緩 慢, 以 及 因 為 他 國 國 內 法 或 政 治 因 素 等 問 題 無 法 執 行, 甚 至 取 得 的 證 據 遭 法 院 排 除, 因 為 在 韓 國, 證 人 的 證 言 多 必 須 透 過 正 式 司 法 互 助 管 道 取 得 才 有 證 據 能 力 ( 三 ) 預 防 與 教 育 1. 奧 地 利 內 政 部 處 長 Mrs. Martina KOGER 介 紹 奧 國 之 反 貪 腐 工 作, 反 貪 局 預 防 與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處 負 責 蒐 集 反 腐 敗 信 息, 並 採 取 相 應 反 制 與 預 防 措 施, 奧 國 2013 年 訂 定 反 腐 戰 略, 提 出 一 系 列 措 施 及 法 規, 其 共 同 原 則 是 : 堅 持 廉 潔 決 策 透 明 建 立 公 私 部 門 人 員 反 腐 意 識, 及 政 府 部 門 私 營 機 構 與 公 民 間 加 強 合 作 而 在 公 務 員 方 面, 明 訂 核 心 價 值 目 標, 並 針 對 不 同 部 門 客 制 化 制 定 行 為 準 則, 此 外 亦 推 出 培 訓 課 程, 另 以 網 路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廉 政 管 理 諮 詢, 分 析 風 險 領 域, 並 提 供 經 驗 交 流 平 台 在 私 營 機 構 領 域 方 面, 派 員 至 各 機 構 參 與 公 共 討 論, 並 提 供 腐 敗 案 例, 以 供 機 構 識 別 貪 腐 跡 象 及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為 了 對 學 生 教 育 宣 導, 先 對 教 師 舉 辦 工 作 坊, 並 對 奧 國 非 主 流 語 言 族 群 ( 如 英 語 ), 提 出 訓 練 教 育 計 劃 2. 博 茨 瓦 納 腐 敗 及 經 濟 犯 罪 調 查 局 公 共 教 育 部 代 理 部 長 Mrs. Esther Mokwenaotsile 表 示, 該 局 的 主 要 工 作, 是 以 教 育 與 預 防 手 段, 幫 助 公 民 了 解 腐 敗 教 育 宣 傳 對 年 輕 學 生 公 職 人 員, 和 社 會 大 眾, 各 有 針 對 性 的 宣 傳 渠 指 出, 該 國 設 有 專 責 單 位, 對 貪 腐 資 訊 進 行 分 析 ; 再 依 分 析 結 果 選 定 的 對 象, 如 警 方 或 29

30 教 師, 進 行 交 流, 以 樹 立 正 確 的 道 德 觀 念 反 腐 部 門 從 內 部 瞭 解 官 員 行 為, 提 供 反 腐 手 冊 海 報, 並 協 助 政 府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目 前 較 感 困 難 的 是, 對 社 會 群 眾 學 生 宣 傳, 要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與 人 力 近 期 教 育 部 已 同 意 讓 反 貪 腐 議 題 成 為 課 綱, 教 育 部 門 也 要 成 立 反 腐 委 員 會, 這 些 都 有 助 於 教 育 宣 導 的 推 動 3. 孟 加 拉 促 進 社 會 進 步 協 會 主 席 Mr. A. K. M. Shrajul Islam 表 示, 該 國 嚴 重 貪 腐 狀 況 吞 噬 了 該 國 GDP 的 2~3% 以 此 估 算, 孟 國 近 年 GDP 成 長 率 為 6~ 7%, 如 去 除 貪 腐 因 素, 經 濟 成 長 應 可 達 二 位 數, 對 於 1.6 億 人 口 的 經 濟 收 益 是 極 大 的 助 益 渠 認 為, 反 貪 腐 要 從 杜 絕 買 票 及 非 法 籌 集 選 舉 資 金 做 起, 孟 國 反 腐 敗 委 員 會 已 開 始 向 學 生 青 少 年 進 行 教 育, 期 能 產 生 深 刻 的 影 響 而 在 法 規 制 定 方 面, 孟 加 拉 已 完 成 反 洗 錢 法 反 避 稅 法, 但 因 為 公 民 社 會 反 腐 敗 的 壓 力 日 益 增 加, 目 前 仍 亟 需 推 出 反 腐 敗 法, 也 正 在 著 手 進 行 當 中 未 來 孟 加 拉 反 貪 工 作 的 重 點 方 向 有 :(1) 加 強 對 腐 敗 的 認 識 ;(2) 讓 民 眾 對 貪 腐 零 容 忍 ;(3) 促 成 公 眾 輿 論 壓 力 ; (4) 監 督 並 追 蹤 預 算 執 行 ;(5) 參 與 並 監 督 公 共 建 設 ;(6) 建 立 反 腐 敗 框 架 4. 寮 國 國 家 監 察 與 反 貪 腐 敗 局 副 局 長 Mr. Vilayvah Boutdakham 表 示, 寮 國 除 加 入 UNCAC 為 簽 約 國, 積 極 與 各 國 如 大 陸 越 南 交 流 外, 並 制 定 2025 反 貪 腐 戰 略 計 劃, 改 革 法 規, 提 供 反 腐 框 架, 及 設 立 公 私 協 作 機 制 在 法 規 改 革 方 面, 修 訂 檢 察 法 會 計 法 反 洗 錢 法 引 渡 法 資 產 收 入 申 報 法 反 腐 敗 法 等, 號 召 民 眾 與 媒 體 加 入 監 督 反 腐 如 2012 年 修 訂 反 腐 敗 法, 規 定 政 府 要 採 預 防 及 監 督 措 施, 強 化 反 腐 機 構 職 能, 該 局 可 發 出 調 查 命 令, 效 力 及 於 外 國 公 職 或 組 織 人 員 反 貪 局 進 行 制 度 改 進, 增 加 地 方 檢 察 官 委 員 會 職 能, 運 用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電 視 及 報 紙 媒 體 宣 導 政 治 及 公 共 管 理 學 院 亦 將 反 腐 預 防 教 育 及 反 腐 課 程, 納 入 該 校 課 程 計 劃 最 近 偵 辦 成 果, 包 括 查 獲 國 家 公 職 人 員 觸 犯 貪 瀆 罪 嫌 21 名 私 部 門 主 管 則 有 11 名, 頗 有 收 獲 而 在 加 強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寮 國 已 加 入 UNCAC, 及 成 為 IAACA 觀 察 員, 未 來 將 繼 續 尋 求 其 他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的 管 道 而 在 面 臨 的 挑 戰 部 分, 跨 國 資 金 轉 移 對 該 國 反 腐 偵 辦 是 重 大 挑 戰, 建 議 IAACA 及 官 網 應 為 會 員 國 提 供 協 助, 以 利 該 等 案 件 之 跨 國 偵 查 蒐 證, 也 建 議 其 他 反 貪 工 作 先 進 國 協 助 其 他 會 30

31 員 國 培 訓 偵 查 人 員 5. 挪 威 議 會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辦 公 室 特 別 法 律 顧 問 張 蓉 芳 表 示, 挪 威 行 政 監 察 專 員 辦 公 室 是 依 據 憲 法 第 100 條 設 置, 職 責 在 監 督 公 職 人 員 表 現 是 否 合 於 法 令 該 辦 公 室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並 受 公 共 監 督 行 政 透 明 方 面, 該 國 制 定 資 訊 自 由 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明 定 : 政 府 檔 案 應 向 民 眾 公 開, 除 涉 有 個 人 資 訊 内 部 文 件 外 交 國 防 機 密 以 外, 均 應 公 開, 目 前 年 約 有 250 件 申 請 查 閱 案 而 在 地 方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方 面, 公 民 可 參 與 縣 市 議 會 運 作, 除 應 保 密 事 項, 否 則 都 要 公 開 洗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法 規 定, 各 ( 民 間 ) 機 構 有 義 務 定 期 提 出 報 告, 適 用 對 象 共 6 千 多 個, 包 括 金 融 機 構 專 業 人 士 經 紀 人, 違 者 課 以 徒 刑 及 罰 金 監 督 條 例 規 定 (1) 電 子 公 共 監 督 Electric Public Report( 簡 稱 EPR) (2) 資 產 及 個 人 所 得 公 告 (3) 司 法 及 地 方 法 規 公 告, 以 上 三 部 分 資 訊 在 網 路 中 公 開, 可 設 定 條 件 查 詢 並 得 到 回 應 ( 四 ) 結 論 及 天 津 宣 言 本 次 年 會 於 5 月 12 日 在 天 津 閉 幕, 並 發 表 天 津 宣 言, 宣 言 內 容 節 錄 如 下 :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認 知 到,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締 約 國 大 會 自 第 一 次 至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的 所 有 決 議 都 具 極 重 大 意 義, 必 須 全 面 貫 徹 執 行, 惟 近 年 來 也 發 現 一 些 國 家 國 內 情 勢 的 發 展 可 能 會 對 其 反 貪 機 構 的 獨 立 性 和 地 位 產 生 影 響, 甚 至 進 而 對 國 家 的 民 主 制 度 產 生 負 面 效 應 2015 年 9 月 25 日 舉 行 的 第 70 屆 聯 合 國 大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主 題 為 改 變 我 們 的 世 界 :2030 年 可 持 續 發 展 議 程, 此 次 會 議 即 批 准 通 過 了 17 項 可 持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提 出 造 福 人 類 和 地 球 的 行 動 清 單, 旨 在 促 進 全 球 的 和 平 與 發 展, 並 特 別 強 調 完 成 第 16 號 目 標 的 重 要 意 義 : 即 要 持 續 打 擊 各 種 形 式 的 貪 腐 行 為, 建 立 各 級 高 效 率 專 責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構, 強 調 資 產 追 回 的 重 要 性 以 及 完 善 國 家 和 國 際 的 司 法 制 度, 以 確 保 各 國 獲 得 公 正 且 平 等 的 對 待 國 際 反 貪 局 聯 合 會 認 識 到 反 貪 腐 機 構 在 實 現 該 第 16 號 的 目 標 中 扮 演 著 不 可 或 缺 的 角 色, 也 認 識 到 透 明 與 廉 潔 是 實 現 2030 可 持 續 發 展 策 略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本 次 宣 言 內 容 包 括 以 下 23 點 : 31

32 1 時 值 聯 合 會 成 立 10 周 年 之 際, 對 聯 合 會 多 年 來 為 積 極 推 動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有 效 實 施 所 做 的 不 懈 努 力 表 示 肯 定 ; 2 向 大 陸 和 聯 合 會 主 席 秘 書 長 表 達 最 誠 摯 的 敬 意, 讚 賞 渠 等 對 聯 合 會 成 立 及 多 年 來 為 確 保 聯 合 會 發 揮 職 能 所 展 現 出 的 管 理 領 導 和 規 劃 能 力, 為 國 際 反 腐 敗 機 構 之 間 建 立 的 合 作 友 誼 自 信 與 互 信, 及 與 其 他 國 際 地 區 國 家 組 織 與 機 構 在 反 貪 腐 工 作 中 進 行 的 協 調 合 作 ; 3 向 大 陸 官 方 及 天 津 市 政 府 真 摯 與 熱 情 的 款 待 表 示 深 深 的 感 謝 ; 4 體 認 到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作 為 唯 一 的 全 面 的 多 方 參 與 的 和 全 球 性 的 多 邊 反 腐 敗 條 約, 已 日 益 體 現 出 其 重 要 性 目 前 已 有 178 個 國 家 已 批 准 或 加 入 公 約 對 於 尚 未 批 准 或 加 入 的 國 家, 聯 合 會 敦 促 其 加 快 內 部 程 序, 將 批 準 或 加 入 公 約 作 為 首 要 任 務, 以 實 現 公 約 在 全 球 範 圍 內 的 施 行 ; 5 讚 賞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實 施 審 查 機 制 所 取 得 的 進 展 和 成 果, 並 期 待 其 第 2 輪 審 查 的 開 展, 感 謝 公 約 秘 書 處 為 有 效 實 行 該 機 制 所 做 的 傑 出 工 作 和 貢 獻, 包 括 向 各 成 員 提 供 技 術 性 的 和 實 質 性 的 支 持, 出 版 分 發 重 要 的 學 術 研 究 資 料, 例 如 論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實 施 : 定 罪 法 律 實 施 與 國 際 合 作 國 家 反 腐 敗 策 略 - 發 展 與 實 施 實 用 指 南 舉 報 人 保 護 的 良 好 實 踐 資 源 指 南 和 強 化 司 法 公 正 與 能 力 資 源 指 南 ; 6 號 召 各 成 員 嚴 格 執 行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規 定, 並 研 究 成 立 專 責 反 腐 機 構, 修 訂 各 成 員 國 內 現 行 反 腐 法 律 條 款 或 者 授 命 現 有 機 構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時 能 夠 遵 循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的 相 關 規 定 ; 7 敦 促 各 國 政 府 對 其 反 腐 機 構 下 達 指 令 時 維 持 適 當 的 權 衡, 並 對 該 等 反 腐 機 構 打 擊 腐 敗 工 作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及 扮 演 的 角 色 保 持 高 度 關 注 ; 8 敦 促 所 有 的 反 腐 機 構 充 分 利 用 公 約 之 相 關 規 定, 建 立 與 加 強 相 互 間 的 業 務 合 作, 互 相 學 習 經 驗, 並 給 予 必 要 的 協 助, 包 括 相 互 交 流 具 實 益 的 做 法 曾 經 汲 取 的 教 訓 所 面 臨 的 困 境 等 ; 9. 認 識 到 除 了 目 前 取 得 的 進 展 外, 仍 需 採 取 科 學 方 法 評 估 貪 瀆 的 程 度 和 影 響 32

33 力, 形 成 並 分 享 精 確 的 可 靠 的 客 觀 的 及 可 比 對 的 數 據, 以 利 對 貪 腐 產 生 的 影 響 和 損 失 進 行 評 估 ; 10 再 次 強 調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在 預 防 和 打 擊 腐 敗 問 題 上 促 成 了 日 益 增 多 的 國 際 合 作, 這 不 僅 是 各 成 員 的 責 任, 也 是 社 會 各 個 階 層 的 責 任, 以 確 保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人 權 保 障 和 法 律 的 有 效 實 施 ; 11 讚 賞 各 國 在 資 產 追 蹤 與 凍 結 問 題 上 進 行 之 國 際 合 作 以 及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而 為 了 成 功 追 回 資 產, 也 為 了 2030 年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目 標, 更 需 要 各 國 共 同 加 倍 的 努 力 進 行 合 作 ; 12 歡 迎 各 國 在 資 產 追 回 問 題 上 給 予 積 極 的 幫 助, 也 讚 賞 各 國 政 府 世 界 銀 行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資 產 追 回 合 作 組 織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國 際 性 組 織 學 術 機 構 和 民 間 社 會 組 織, 對 提 升 各 界 對 追 回 腐 敗 資 產 這 一 議 題 的 認 識 理 解 及 所 做 的 積 極 舉 措 ; 13 認 識 到 通 過 良 好 的 管 理 以 保 持 體 壇 風 氣 廉 潔 的 重 要 性, 同 時 號 召 相 關 各 方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包 括 完 善 教 育 訓 練 材 料 指 南 和 工 具 等, 以 在 各 項 體 育 運 動 中 消 滅 腐 敗 ; 14 認 識 到 教 育 可 作 為 實 現 可 持 續 發 展 和 杜 絕 腐 敗 目 標 的 催 化 劑, 並 邀 請 各 方, 包 括 各 成 員 民 間 社 會 組 織 和 私 人 機 構 共 同 努 力, 支 持 反 腐 敗 教 育 等 活 動, 提 升 反 腐 敗 的 教 育 培 訓 水 平, 同 時 對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做 出 的 努 力 表 示 感 謝, 如 建 立 和 維 護 反 腐 敗 知 識 工 具 與 資 源 法 律 圖 書 館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反 腐 敗 網 上 學 習 與 培 訓 課 程 完 善 與 充 實 反 腐 敗 資 料 庫 及 與 國 際 反 腐 敗 學 院 就 能 力 發 展 活 動 進 行 的 密 切 合 作 ; 15 鼓 勵 聯 合 國 毒 品 與 犯 罪 署 為 各 成 員 提 供 持 續 的 幫 助 和 指 導, 包 括 在 各 成 員 之 間 開 發 共 享 知 識 體 系, 促 進 訊 息 和 經 驗 交 流, 加 強 各 國 和 社 會 各 界 的 合 作, 包 括 與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劃 署 進 行 合 作, 依 據 當 地 發 展 水 平 為 各 國 提 供 技 術 支 持 ; 16 強 調 巴 拿 馬 宣 言 附 件 中 倡 導 的 反 腐 機 構 原 則 的 重 要 性, 再 次 請 求 各 國 政 府 充 分 重 視 該 項 原 則, 以 鞏 固 和 加 強 各 國 及 國 際 間 的 反 腐 行 動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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