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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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全 国 烟 草 行 业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培 训 教 材 QUANGUO YANCAO HANGYE ZHIYEJINENGJIANDING PEIXUN JIAOCAI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师 专 业 知 识 ( 试 用 ) 3-5 级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职 工 进 修 学 院 1

2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内 容 提 要 本 书 是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师 岗 位 标 准 (2011 版 ) 中 的 工 作 要 求 编 写 的, 共 分 三 篇 :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和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各 篇 分 别 介 绍 了 证 件 管 理 市 场 管 理 案 件 查 办 和 内 部 监 管 等 内 容 本 书 是 初 中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教 材, 也 可 作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的 实 用 参 考 书 2

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师 专 业 知 识 编 写 组 编 写 人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王 世 平 孔 祥 帅 甘 小 松 刘 帅 严 海 军 李 传 存 李 胜 利 何 欢 张 婉 雪 张 磊 张 赟 陈 昌 盛 林 明 罗 旭 和 剑 华 屈 洋 郝 建 星 胡 纪 强 唐 赟 曹 同 枝 梁 静 詹 家 淮 审 定 人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王 勇 王 明 新 王 娜 付 晖 华 卢 勇 华 孙 福 森 陈 熹 旷 麟 林 少 华 林 寿 丰 周 三 省 周 瑛 袁 志 仲 高 兴 智 郭 立 陶 老 海 崔 志 民 董 宁 宁 3

4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编 写 说 明 为 适 应 行 业 改 革 发 展 新 形 势 和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任 务 的 新 变 化, 必 须 进 一 步 加 强 专 卖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和 业 务 能 力 在 烟 草 行 业 大 力 推 行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制 度, 是 推 进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为 在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岗 位 规 范 化 地 开 展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与 鉴 定, 实 现 统 一 标 准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教 材 统 一 命 题 统 一 发 证 的 工 作 目 标, 我 们 组 织 编 写 了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师 (3-5 级 ) 专 业 知 识 培 训 教 材 本 教 材 的 编 写 以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师 岗 位 标 准 (2011 版 ) 为 依 据, 以 提 高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队 伍 素 质 为 目 标, 充 分 体 现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与 鉴 定 工 作 特 点 全 书 包 括 三 篇 :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和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各 篇 分 别 介 绍 了 证 件 管 理 市 场 管 理 案 件 查 办 和 内 部 监 管 等 内 容, 比 较 全 面 地 反 映 了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要 求 各 章 节 内 容 全 面 结 构 合 理 案 例 典 型, 突 出 针 对 性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涵 盖 了 初 中 高 三 个 等 级 岗 位 技 能 鉴 定 考 核 的 知 识 点 和 技 能 点 本 教 材 的 编 写 得 到 了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人 事 司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司,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指 导 中 心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职 工 进 修 学 院 有 关 领 导 的 关 心 和 指 导 北 京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南 广 东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陕 西 深 圳 等 省 ( 市 区 ) 局 ( 公 司 )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作 的 专 家 对 培 训 教 材 的 编 审 工 作 给 予 了 大 力 支 持, 我 们 在 此 一 并 致 谢 由 于 编 写 水 平 有 限, 教 材 中 错 误 和 不 妥 之 处 在 所 难 免 恳 请 广 大 读 者 多 提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并 及 时 反 馈 到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职 工 进 修 学 院 ( 联 系 人 : 黄 琨, 电 话 : ), 以 便 修 订 完 善 编 者 2011 年 6 月 4

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目 录 第 一 篇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1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1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1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18 第 一 节 日 常 检 查 18 第 二 节 市 场 监 管 38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48 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48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62 第 二 篇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97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97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118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131 第 一 节 日 常 检 查 131 第 二 节 市 场 监 管 14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157 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157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173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197 第 一 节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概 述 197 第 二 节 日 常 监 管 207 第 三 篇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业 知 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227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227 5

6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239 第 三 节 检 查 证 和 督 察 证 办 理 24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259 第 一 节 日 常 检 查 259 第 二 节 市 场 监 管 272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284 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284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305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322 第 一 节 日 常 监 管 322 第 二 节 定 期 检 查 341 参 考 文 献 363 6

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学 习 要 点 :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2.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収 放 主 体 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4.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乢 的 送 达 5. 烟 草 专 卖 准 运 证 的 概 念 和 类 别 6. 烟 草 专 卖 准 运 证 的 収 放 主 体 7. 准 运 证 的 使 用 样 式 及 其 识 别 方 法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中 最 基 础 的 环 节 之 一, 本 节 将 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的 相 关 概 念 和 基 础 知 识 出 发, 结 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知 识,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办 理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介 绍 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概 念 与 分 类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进 出 口 依 法 实 行 专 卖 管 理, 并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制 度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条 规 定 :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批 发 零 售 业 务, 以 及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和 经 营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必 须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和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申 请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由 此 可 见,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是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的 基 本 保 障, 坚 持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首 先 应 加 强 对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 一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概 念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准 许 特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证 明 文 书 ( 事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分 类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令 第 51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1

8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法核发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 卖品生产业务的证明文书 图 1-1 图 1-1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样式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 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有两个样式 分别是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2

9 第一章 证件管理 证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 其中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是准于从事卷烟 雪茄烟批发业务的证明文书 图 1-2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 是准于从事烟 叶 复烤烟叶 烟丝 卷烟纸 滤嘴棒 烟用丝束 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 图 1-3 图 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样式 3

10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 图 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 样式 3.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的准许其从事特种烟草专 卖经营业务的证明文书 图 1-4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适用于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 外国烟草制品购销和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免税 4

11 第一章 证件管理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罚没烟草制品拍卖业务及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图 版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样式 5

12 初级烟草专卖管理员 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许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样式有两种 包括烟草专卖零 售许可证 图 1-5 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个体 图 1-6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准予法 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个体 是准予公民从 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证明文书 图 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样式

13 第一章 证件管理 图 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个体 样式 上述烟草专卖许可证中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 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经营 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总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个体 总称为零售类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7

14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在 法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均 授 权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机 关 和 监 管 机 关, 负 责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受 理 审 查 审 批 和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 国 烟 专 号 )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和 第 八 条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发 放 主 体 如 下 : ( 一 )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受 理 审 查,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批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有 : (1)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加 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营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3)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经 营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烟 丝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经 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4)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免 税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或 罚 没 烟 草 制 品 拍 卖 业 务 的 企 业, 或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 事 )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由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批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有 : (1)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经 营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县 级 烟 草 营 销 单 位 ( 丅 )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由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受 理 和 审 批 发 放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有 :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个 体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公 民 若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未 设 立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由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受 理 和 审 批 上 述 两 类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三 新 办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属 于 要 式 行 政 行 为, 应 当 符 合 相 应 的 法 律 形 式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决 定 作 出 后, 无 论 是 准 予 许 可 或 是 不 准 予 许 可, 行 政 机 关 都 必 须 制 作 相 应 的 法 律 文 书 送 达 申 请 人 作 为 凭 证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应 以 正 规 的 文 书 格 式 日 期 和 印 章 等 形 式 予 以 证 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时, 应 当 在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申 请 人 颁 发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送 达 的 方 式 程 序 及 要 求 参 照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具 体 做 8

15 法 参 见 第 三 章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相 关 内 容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四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应 当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范 围 和 有 效 期 限, 依 法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 一 ) 守 法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持 证 人 应 当 遵 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1. 合 法 渠 道 进 货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并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 案 例 1] 卷 烟 零 售 戵 李 乙 在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申 请 办 理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仍 亊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则 李 乙 只 能 仍 该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2. 不 得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霉 坏 变 质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和 走 私 卷 烟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严 禁 销 售 霉 坏 变 质 的 烟 草 制 品 卷 烟 零 售 户 不 能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卷 烟 和 走 私 卷 烟, 一 经 查 证 属 实,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 案 例 2] 卷 烟 零 售 戵 章 某 为 牟 取 暴 利, 仍 福 建 邮 购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用 于 销 售 属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其 行 政 处 罚 ( 事 ) 依 法 使 用 许 可 证 1. 亮 证 经 营 卷 烟 零 售 户 应 当 将 取 得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本 摆 放 在 经 营 场 所 的 显 著 位 置 [ 案 例 3] 个 体 经 营 戵 王 刚 依 法 申 领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仍 亊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为 了 避 免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被 盗, 王 刚 将 其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存 放 于 家 中 保 险 柜 内, 幵 在 经 营 场 所 摆 放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复 印 件, 王 刚 的 这 种 做 法 是 不 符 合 法 律 觃 定 的 2. 服 从 后 续 管 理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1) 依 法 变 更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零 售 户 应 当 到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9

16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称 或 字 号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名 称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后 30 日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案 例 4] 卷 烟 零 售 戵 李 四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定 经 营 地 址 是 山 西 中 路 23 号, 因 政 府 对 该 路 段 重 排 门 牌 号, 李 四 经 营 场 所 的 门 牌 号 改 为 山 西 东 路 23 号, 经 营 场 所 没 有 搬 迁 李 四 到 収 证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2) 依 法 延 续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需 要 继 续 经 营 的, 应 当 在 该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 案 例 5] 卷 烟 零 售 戵 余 永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有 敁 期 为 2012 年 11 月 30 日, 若 余 永 在 许 可 证 有 敁 期 届 满 后 仌 要 继 续 仍 亊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则 应 当 在 2012 年 11 月 1 日 前 向 原 収 证 机 关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3) 先 申 请 后 停 业 卷 烟 零 售 户 需 要 暂 停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应 当 在 停 业 前 7 日 内 提 出 停 业 申 请, 停 业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停 业 期 间,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交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暂 行 保 存 (4) 依 法 恢 复 营 业 停 业 期 满 或 者 提 前 恢 复 营 业 的, 持 证 人 应 当 提 出 恢 复 营 业 的 申 请,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后 方 可 恢 复 营 业 (5) 依 法 补 办 持 证 人 在 有 效 期 内 遗 失 或 者 损 毁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补 办 许 可 证 (6) 依 法 歇 业 发 生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情 形 时, 持 证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情 形 发 生 后 30 日 内 申 请 歇 业 (7) 重 新 申 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持 证 人 因 主 体 企 业 类 型 或 者 地 址 发 生 改 变 的, 应 当 重 新 申 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案 例 6] 卷 烟 零 售 戵 张 丅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核 定 经 营 地 址 是 山 西 中 路 23 号, 因 政 府 拆 迁, 张 丅 将 经 营 场 所 搬 至 四 川 东 路 38 号 张 丅 应 当 重 新 申 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3. 不 得 转 让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规 定, 不 得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案 例 7] 卷 烟 零 售 戵 王 强 在 某 小 区 租 赁 一 门 市 仍 亊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近 半 年, 经 营 状 冴 一 直 不 好, 遂 将 其 经 营 门 市 违 同 其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一 幵 转 让 给 李 毅 使 用 对 王 强 转 让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做 法, 属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当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4. 不 得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案 例 8] 卷 烟 零 售 戵 刘 一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将 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 到 期, 为 了 能 够 在 有 10

1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敁 期 限 届 满 后 继 续 经 营, 刘 一 将 该 许 可 证 有 敁 期 限 涂 改 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 对 刘 一 涂 改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做 法,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1000 元 以 万 的 罚 款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必 备 的 合 法 证 件, 准 确 把 握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概 念 和 类 别, 是 正 确 使 用 和 管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前 提 针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不 同 种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令 第 31 号 ) 及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了 不 同 的 适 用 范 围 签 发 机 关 ; 同 时, 为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真 伪 识 别,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还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文 本 进 行 了 专 门 的 防 伪 设 计 一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概 念 和 类 别 ( 一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概 念 1. 概 念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制 定 的, 由 法 定 有 权 机 关 签 发 的 合 法 运 输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烟 叶 ( 包 括 再 造 烟 叶 和 烟 梗 )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等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证 明 文 书 2.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运 输 环 节 实 行 专 卖 管 理 的 一 种 主 要 手 段, 同 时 也 是 加 强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的 关 键 环 节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的 证 明 文 书, 是 区 分 合 法 与 非 法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必 须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机 构 签 发 的 准 运 证 ; 无 准 运 证 的, 承 运 人 不 得 承 运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由 省 级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审 批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另 外,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及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跨 市 县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运 输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烟 叶 ( 包 括 再 造 烟 叶 和 烟 梗 )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等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不 得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 事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类 别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类 别, 有 多 种 划 分 方 式, 综 合 来 说, 有 以 下 分 类 : (1) 按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种 类 来 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分 为 烟 叶 准 运 证 卷 烟 准 运 证 和 烟 机 烟 用 物 资 准 运 证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采 用 了 这 一 分 类 方 法 1) 烟 叶 准 运 证, 是 指 用 于 运 输 国 产 或 进 口 烤 烟 晾 晒 烟 烟 梗 烟 末 烟 丝 烟 草 11

18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薄 片 的 准 运 证 2) 卷 烟 准 运 证, 是 指 用 于 运 输 国 产 或 进 口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准 运 证 3) 烟 机 烟 用 物 资 准 运 证, 是 指 用 于 运 输 国 产 或 进 口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 简 称 烟 机 ) 和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 简 称 烟 用 物 资 ) 的 准 运 证 (2) 按 运 输 的 地 域 范 围 划 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可 分 为 省 际 准 运 证 和 省 内 准 运 证 1) 省 际 准 运 证, 是 指 用 于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含 深 圳 大 连 )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准 运 证 2) 省 内 准 运 证, 是 指 用 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含 深 圳 大 连 ) 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准 运 证 (3) 按 准 运 证 的 样 式 划 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分 为 2000 版 准 运 证 和 2006 版 准 运 证 1)2000 版 准 运 证, 是 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0 年 7 月 1 日 零 时 起 启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000 版 准 运 证 一 式 三 联, 采 用 无 碳 复 写,B5 纸 大 小, 针 式 打 印 目 前,2000 版 准 运 证 适 用 于 出 口 卷 烟 的 准 运 证 2000 版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可 分 为 国 烟 准 字 准 运 证 和 省 烟 运 字 准 运 证 1 国 烟 准 字 准 运 证, 是 指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所 委 托 的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名 义 开 具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的 准 运 证 明 2 省 烟 运 字 准 运 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调 入 或 调 出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有 效 的 准 运 证 明, 以 及 按 照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开 具 的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的 准 运 证 明 2)2006 版 准 运 证, 是 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6 年 7 月 1 日 零 时 起 启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006 版 准 运 证 为 不 分 联 的 单 证,A4 纸 大 小, 激 光 打 印, 套 印 全 国 通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专 用 章 2008 年,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整 合 升 级 的 通 知 ( 国 烟 办 综 号 ) 规 定 : 国 家 局 对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的 各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了 整 合 升 级, 整 合 升 级 后 的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零 时 起 正 式 启 用, 通 过 该 系 统 签 发 的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统 一 使 用 2006 版 准 运 证 目 前 适 用 于 除 出 口 卷 烟 外 的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4) 按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业 务 类 型 来 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分 为 交 易 类 准 运 证 非 交 易 类 准 运 证 和 拍 卖 类 准 运 证 1) 交 易 类 准 运 证, 是 指 根 据 购 销 合 同 联 营 加 工 合 同 退 货 合 同 商 商 交 易 合 同 进 出 口 合 同 调 拨 单 等 交 易 类 凭 证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 非 交 易 类 准 运 证, 是 指 因 工 业 企 业 内 部 卷 烟 流 动 商 业 企 业 卷 烟 移 库 及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3) 拍 卖 类 准 运 证, 是 指 为 运 输 拍 卖 的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根 据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12

19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发 放 主 体 使 用 要 求 样 式 和 防 伪 设 计 ( 一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収 放 主 体 (1)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为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和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2)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可 以 由 国 家 局 授 权 或 委 托 省 级 局 省 级 局 委 托 地 市 级 局 签 发 (3)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实 际 签 发 机 关 为 货 物 所 在 地 有 权 签 发 准 运 证 的 地 市 级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局 ( 事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1. 准 运 证 随 货 同 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必 备 的 合 法 证 件, 应 随 货 同 行, 证 货 相 符 另 外, 如 所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不 能 使 用 同 一 运 输 工 具 同 时 运 输 的, 应 分 别 开 具 准 运 证 2. 合 同 随 货 同 行 (1) 合 同 原 件 随 货 同 行 的 情 形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在 运 输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过 程 中, 鉴 章 的 购 销 合 同 ( 出 口 合 同 除 外 ) 原 件 应 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一 起 随 货 同 行 运 输 货 物 的 规 格 等 级 数 量 发 货 地 和 到 货 地 以 准 运 证 的 数 据 和 标 注 为 准 (2) 合 同 复 印 件 随 货 同 行 的 情 形 进 口 卷 烟 在 国 内 运 输 过 程 中, 合 同 复 印 件 应 随 货 同 行, 且 复 印 件 上 需 注 明 实 际 运 输 的 数 量, 并 由 中 国 烟 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加 盖 合 同 审 核 章 3. 有 效 期 限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应 当 由 签 发 机 关 根 据 申 请 人 申 请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运 输 距 离 运 输 方 式 等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确 定 ; 公 路 运 输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天, 其 他 运 输 方 式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0 天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从 签 发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同 时, 准 运 证 只 能 在 有 效 期 限 内 使 用 1 次 ( 丅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样 式 版 准 运 证 的 样 式 2000 版 准 运 证 的 有 效 尺 寸 为 245mm 178mm, 两 边 各 增 加 10mm 宽 度, 预 留 有 标 准 打 印 齿 孔, 供 计 算 机 打 印 使 用 一 式 三 联, 采 用 无 碳 复 写, 针 式 打 印 其 中, 第 一 联 ( 红 色 ) 是 存 根 ; 第 二 联 ( 蓝 色 ) 交 承 运 单 位 ; 第 三 联 ( 绿 底 黑 色 ) 随 货 同 行 每 联 的 上 方 均 有 准 运 证 编 号 微 机 编 号 和 合 同 ( 调 拨 单 ) 编 号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使 用 的 准 运 证 编 号 为 国 烟 专 准 字 加 八 位 数 的 流 水 号 ; 各 省 级 局 使 用 的 准 运 证 编 号 为 冠 以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简 称 的 烟 专 运 字 加 八 位 数 的 流 水 号 微 机 编 号 是 计 算 机 自 动 生 成 的 系 统 编 号 合 同 ( 调 拨 单 ) 编 号 是 准 运 证 开 具 所 依 据 的 合 同 ( 调 拨 单 ) 的 编 号, 需 要 在 开 证 时 输 入 每 联 的 方 框 内 为 准 运 证 开 具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调 出 单 位 调 入 单 位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起 止 地 点 运 输 方 式 有 效 日 期 开 证 日 期 签 发 机 关 和 备 注 等 十 二 个 栏 目 每 联 的 下 方 是 经 办 人 批 准 人 和 领 证 人 的 签 名 13

20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000 版 准 运 证 样 式 ( ) 烟 专 运 字 NO 微 机 编 号 : 合 同 ( 调 拨 单 ) 编 号 : 调 出 单 位 调 入 单 位 品 名 觃 栺 单 位 数 量 起 止 地 点 运 输 方 式 有 敁 期 日 开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备 注 签 収 机 关 ( 印 章 ) 经 办 人 : 批 准 人 : 领 证 人 : 版 准 运 证 的 样 式 2006 版 准 运 证 为 不 分 联 的 单 证, 大 小 与 A4 纸 相 同, 使 用 激 光 打 印 机 打 印 主 色 调 为 淡 黄 色, 双 曲 线 交 叉 底 纹 中 有 烟 叶 和 TOBACCO MONOPOLY 字 母 的 浮 雕 图 案, 正 中 为 一 双 色 叠 印 团 花 整 版 印 刷 文 字 为 黑 色 宋 体 字 标 题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下 面 为 准 运 证 的 判 别 信 息, 包 括 专 卖 品 种 类 微 机 编 号 实 物 扫 描 编 号 准 运 证 编 号 方 框 内 为 准 运 证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申 办 单 位 调 出 方 调 入 方 凭 证 编 号 品 名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合 计 发 货 地 点 到 货 地 点 运 输 工 具 开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备 注 数 字 签 名 等 方 框 右 下 角 套 印 有 全 国 通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专 用 章 方 框 下 方 为 准 运 证 审 批 制 作 信 息, 包 括 经 办 人 批 准 人 制 证 人 领 证 人 审 批 机 关 ( 图 1-7) ( 四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和 甴 子 交 易 合 同 的 防 伪 设 计 1.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防 伪 设 计 (1)2000 版 准 运 证 为 防 止 准 运 证 被 伪 造 或 涂 改,2000 版 准 运 证 在 第 三 联 ( 随 货 同 行 ) 采 用 了 四 条 防 伪 措 施 一 是 迎 光 观 察 时, 可 看 到 中 国 烟 草 的 徽 标 水 印 图 文 ; 二 是 在 紫 外 线 灯 光 照 射 下, 在 准 运 证 的 右 上 角 可 见 烟 草 专 卖, 利 国 利 民 的 荧 光 字 样 ; 三 是 用 一 特 制 的 柱 面 栅 ( 随 准 运 证 配 送 ), 迭 置 在 准 运 证 左 上 角 的 莫 尔 图 案 上, 在 适 当 的 位 置, 可 见 准 运 证 字 样 ; 四 是 用 加 有 特 殊 化 合 物 的 油 墨 印 刷 的 底 纹, 在 遇 消 字 灵 或 其 他 涂 改 液 后 会 发 生 颜 色 反 映, 可 有 效 防 止 涂 改 (2)2006 版 准 运 证 2006 版 准 运 证 的 防 伪 设 计, 采 取 如 下 防 伪 措 施 : 第 一, 迎 光 观 察 时, 可 看 到 中 国 烟 草 徽 标 和 中 国 烟 草 CHINA TOBACCO 字 样 第 二, 使 用 国 家 局 统 一 发 放 的 检 测 模 块, 能 够 多 角 度 对 准 运 证 编 号 处 的 水 印 检 测 出 不 同 的 内 容 第 三, 在 紫 外 线 灯 光 照 射 下,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专 用 章 有 荧 光 反 应 第 四, 使 用 放 大 镜 可 观 测 到 准 运 证 最 下 方 的 横 线 由 微 缩 字 母 YANCAOZHUANMAIPINZHUNYUNZHENG 构 成 2.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的 样 式 和 防 伪 设 计 随 货 同 行 的 卷 烟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纸 由 中 国 烟 草 交 易 中 心 统 一 印 制, 登 记 后 下 发 各 工 业 会 员 和 省 级 公 司 合 同 纸 大 小 为 21cm 29.7cm, 白 底 红 字, 右 上 侧 印 有 随 货 同 行 字 样 标 14

2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图 版 准 运 证 样 式 15

22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6 图 1-8 卷 烟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样 式

2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题 中 国 烟 草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专 用 合 同 ( 卷 烟 ) 字 样 采 取 特 殊 方 法 印 制, 在 紫 外 线 灯 光 照 射 下, 会 发 生 反 光 现 象 判 别 合 同 有 效 与 否 的 依 据, 主 要 是 合 同 右 上 角 的 识 别 号 与 印 刷 号, 识 别 号 与 印 刷 号 不 一 致 时, 该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另 外, 卷 烟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上 任 何 一 方 的 合 同 鉴 章 都 由 规 格 样 式 统 一 的 电 子 合 同 章 和 每 组 数 码 都 不 相 同 的 会 员 代 表 ( 确 认 经 办 人 ) 数 字 签 名 两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会 员 代 表 ( 确 认 经 办 人 ) 的 数 字 签 名, 包 含 的 数 据 丰 富 且 具 有 唯 一 性, 是 鉴 别 一 份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真 伪 的 主 要 依 据 ( 图 1-8) 本 章 思 考 题 : 1.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遵 循 哪 些 基 本 原 则? 2.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种 类 有 哪 些? 3.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与 収 放 主 体 及 其 权 限 分 别 是 什 么? 4.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有 哪 些? 5. 如 何 正 确 区 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与 其 他 物 品 的 准 运 手 续 的 不 同? 6.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签 収 机 关 各 自 的 签 収 权 限 是 什 么? 7.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使 用 要 求 有 哪 些? 8. 在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实 践 中, 对 涉 嫌 非 法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案 件 中 当 亊 人 所 提 供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应 当 如 何 正 确 识 别 其 真 伪? 17

24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学 习 要 点 : 1. 市 场 检 查 的 准 备 2. 市 场 检 查 的 实 施 3. 市 场 检 查 的 后 续 工 作 4. 市 场 监 管 的 对 象 5. 卷 烟 零 售 戵 的 业 态 6. 销 售 环 节 的 管 理 第 一 节 日 常 检 查 市 场 检 查 是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的 一 项 日 常 工 作 只 有 经 常 深 入 市 场, 研 究 市 场, 了 解 市 场, 不 断 加 大 市 场 检 查 和 监 控 力 度, 依 法 查 处 各 种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才 能 有 效 维 护 烟 草 市 场 的 稳 定 如 果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不 能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市 场 检 查 时 走 马 观 花, 敷 衍 了 事, 甚 至 该 作 为 而 不 作 为, 不 但 会 损 害 行 业 执 法 队 伍 的 执 法 形 象, 同 时 也 使 市 场 检 查 不 能 对 违 法 零 售 户 形 成 应 有 的 威 慑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得 不 到 及 时 查 处, 会 影 响 烟 草 市 场 经 营 秩 序 的 稳 定 作 为 一 个 初 级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应 该 着 重 掌 握 市 场 检 查 的 准 备 实 施 及 其 后 续 管 理 的 一 些 工 作 一 市 场 检 查 的 准 备 在 进 行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之 前, 市 场 监 管 员 需 要 掌 握 市 场 检 查 的 有 关 知 识, 熟 悉 走 访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工 作 流 程, 并 做 好 市 场 检 查 的 准 备 工 作, 为 开 始 实 施 市 场 检 查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 一 ) 市 场 检 查 的 工 作 流 程 1. 市 场 检 查 主 体 市 场 检 查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的 一 种 具 体 体 现 一 切 政 府 机 关 都 必 须 依 法 行 政, 这 是 宪 法 赋 予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义 务 依 法 行 政, 首 先 要 求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必 须 合 法, 这 是 依 法 行 政 的 基 础, 也 是 依 法 行 政 必 不 可 少 的 前 提 条 件 所 谓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指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能 以 自 己 名 义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并 能 独 立 地 承 担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组 织 具 体 地 说, 一 是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力, 实 施 行 政 活 动 的 组 织, 这 一 特 征 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与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组 织 区 别 开 来 ; 二 是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能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组 织, 这 一 特 征 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与 行 政 机 关 内 设 管 理 机 构 和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执 行 18

25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某 些 行 政 管 理 任 务 的 组 织 区 别 开 来 ; 三 是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能 够 承 担 其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组 织, 这 一 特 征 也 使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区 别 于 行 政 委 托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是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由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烟 草 专 卖 局 进 行 执 法, 而 市 场 检 查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的 一 种 具 体 体 现 因 此, 市 场 检 查 的 实 施 主 体 是 具 有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的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即 市 场 监 管 员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市 场 检 查 活 动 的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要 通 过 全 国 烟 草 行 业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的 统 一 考 试, 并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发 的 检 查 证 件 开 展 市 场 检 查 时,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 案 例 1]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经 领 导 批 准, 仍 当 地 招 聘 了 几 名 素 质 较 高 的 复 员 军 人, 经 过 集 中 培 训 后, 参 加 了 A 县 法 制 部 门 组 织 的 执 法 资 栺 考 试, 幵 全 部 取 得 了 法 制 部 门 颁 収 的 执 法 证 件 由 于 人 手 紧 张, 该 县 局 安 排 招 聘 的 这 几 名 复 员 军 人 每 人 单 独 负 责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请 问 : 该 县 局 的 这 些 做 法 是 否 合 法, 有 哪 些 错 误? 就 本 案 来 看,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做 法 存 在 两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一 是 执 法 主 体 不 合 法 这 些 刚 招 聘 的 复 原 军 人 在 通 过 当 地 法 制 部 门 组 织 的 执 法 资 栺 考 试, 幵 取 得 当 地 法 制 部 门 颁 収 的 执 法 证 件 后, 幵 不 能 当 然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的 资 栺, 还 必 须 要 通 过 全 国 烟 草 行 业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的 统 一 考 试, 幵 取 得 省 级 以 丆 ( 含 省 级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核 収 的 检 查 证 件, 只 有 这 样, 才 具 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资 栺, 才 能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事 是 市 场 检 查 的 程 序 不 合 法 按 照 有 关 觃 定,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的 时 候, 必 须 是 两 名 以 丆 ( 含 两 名 )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迚 行, 一 名 执 法 人 员 不 能 单 独 迚 行 执 法, 因 此, 该 县 局 让 每 个 复 员 军 人 单 独 负 责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的 做 法 不 符 合 觃 定 2.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模 块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的 工 作 模 块 主 要 由 以 下 内 容 构 成 : (1) 监 督 检 查 本 辖 区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情 况 检 查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烟 草 专 卖 品 经 营 者 的 名 称 或 者 字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经 营 地 址 经 营 方 式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期 限 等 事 项, 是 否 与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登 记 的 内 容 相 符 合, 等 等, 具 体 可 参 阅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51 号 令 ) (2) 监 督 检 查 辖 区 内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守 法 经 营 情 况 主 要 检 查 卷 烟 经 营 者 是 否 存 在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无 标 志 外 国 卷 烟 专 供 出 口 卷 烟 等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具 体 内 容 可 参 阅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一 节 的 有 关 部 分 内 容 (3) 对 卷 烟 营 销 部 门 的 访 销 配 送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着 重 检 查 落 地 与 落 户 销 售 的 情 况 ( 详 见 第 二 章 市 场 监 管 一 节 的 有 关 内 容 ) (4) 了 解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经 营 情 况, 收 集 本 辖 区 零 售 市 场 涉 烟 违 法 案 件 的 情 报 信 息,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19

26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5) 宣 传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6) 其 他 需 要 检 查 的 事 项 3. 工 作 衔 接 市 场 监 管 员 在 日 常 检 查 工 程 中, 发 现 有 关 情 况 要 通 过 信 息 反 馈 单 电 话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等 方 式, 及 时 与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稽 查 部 门 以 及 卷 烟 营 销 部 门 进 行 信 息 反 馈 和 交 流 (1)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违 法 违 规 使 用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行 为, 要 及 时 将 情 况 通 报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进 行 相 应 处 理 如 发 现 卷 烟 经 营 者 的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名 称 等 卷 烟 零 售 许 可 证 上 登 记 的 有 关 内 容 发 生 变 更, 应 及 时 将 信 息 通 报 同 级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由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做 相 应 处 理 (2)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卷 烟 的 行 为, 能 当 场 处 理 的 要 当 场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当 场 查 获 的 违 法 卷 烟 及 时 上 报 稽 查 队 交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进 行 处 理 ; 不 能 当 场 处 理 的 要 及 时 将 情 况 向 稽 查 队 汇 报, 由 稽 查 队 组 织 人 员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3) 发 现 电 访 员 访 销 不 到 位, 送 货 员 没 有 按 规 定 送 货 到 户 等 问 题, 要 及 时 将 情 况 通 报 同 级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科 ( 股 ), 由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科 ( 股 ) 进 一 步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4)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订 货 和 销 售 异 常 的 问 题, 在 检 查 其 有 无 违 法 购 进 卷 烟 行 为 的 同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营 销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深 入 的 调 查 了 解, 防 止 出 现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 具 体 流 程 见 图 2-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问 题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变 更 检 查 卷 烟 零 售 戵 重 大 远 法 经 营 问 题 稽 查 队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访 送 不 到 位 的 问 题 科 ( 股 ) ( 按 觃 定 仍 供 货 方 面 迚 行 相 应 处 理 ) 查 处 调 查 经 营 者 经 营 异 常 问 题 营 销 部 门 调 查 ( 向 客 戵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 市 场 监 管 员 图 2-3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衔 接 流 程 图 20

2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 案 例 2] B 市 市 场 监 管 员 王 某 吴 某 在 对 零 售 戵 陈 某 迚 行 日 常 检 查 的 时 候, 収 现 零 售 戵 陈 某 所 经 营 的 小 卖 部 名 称 収 生 了 改 变, 而 其 所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丆 所 登 记 的 仌 然 是 过 去 的 名 称 同 时 还 収 现 零 售 戵 陈 某 在 销 售 假 冎 卷 烟, 且 陈 某 的 仓 库 里 还 収 现 了 35 条 假 冎 卷 烟 请 问 : 对 于 这 些 检 查 信 息, 市 场 监 管 员 王 某 吴 某 应 向 那 些 部 门 迚 行 反 馈? 就 本 案 来 看, 市 场 监 管 员 王 某 吴 某 应 将 零 售 戵 陈 某 的 情 冴 分 别 向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和 稽 查 队 迚 行 反 映 对 于 零 售 戵 陈 某 小 卖 部 名 称 収 生 改 变 的 情 冴, 应 及 时 向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迚 行 反 映, 由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 股 ) 做 相 应 处 理 ; 对 于 陈 某 销 售 假 冎 卷 烟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稽 查 队 汇 报, 由 稽 查 队 组 织 人 员 依 法 迚 行 查 处 4. 工 作 流 程 图 专 卖 零 售 市 场 的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要 实 现 规 范 化 流 程 化 法 制 化 通 常 一 般 的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流 程 见 图 2-4 制 订 检 查 计 划 做 好 车 辆 检 查 证 件 和 有 关 手 续 材 料 的 准 备 工 作 告 知 身 仹, 出 示 检 查 证 件, 说 明 来 意 宣 传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在 检 查 日 志 丆 签 字, 记 彔 客 戵 反 映 问 题 无 远 法 行 为 觃, 检 查 结 束 依 法 处 理 収 现 远 法 行 为 实 施 检 查 収 现 重 大 案 件 线 索 丆 报 稽 查 队, 由 稽 查 队 迚 一 步 组 织 查 处 ( 事 ) 市 场 检 查 准 备 工 作 图 2-4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流 程 图 市 场 监 管 员 在 开 展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之 前, 要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了 解 当 天 检 查 计 划 的 内 容, 二 是 要 准 备 好 一 些 必 要 的 检 查 用 具 1. 了 解 熟 悉 检 查 计 划 在 进 行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之 前, 参 加 市 场 检 查 的 市 场 监 管 员 要 仔 细 阅 读 当 天 的 检 查 计 划, 了 解 掌 握 检 查 的 路 线, 需 要 检 查 的 零 售 户 以 及 检 查 的 内 容, 明 确 检 查 任 务 尤 其 对 于 当 天 需 要 21

28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检 查 的 零 售 户, 要 充 分 掌 握 其 基 本 信 息, 如 零 售 户 地 址 所 属 区 域 过 去 的 守 法 经 营 情 况 和 目 前 经 营 状 况 等 等,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有 重 点 有 目 的 有 计 划 地 实 施 检 查, 提 高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效 率 2. 准 备 用 具 在 进 行 市 场 检 查 之 前, 市 场 监 管 员 要 准 备 一 些 必 要 的 工 作 用 具, 除 通 讯 工 具 交 通 工 具 外, 通 常 还 需 要 准 备 以 下 几 种 必 备 资 料 和 用 具 : (1) 烟 草 专 卖 检 查 证 件 :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具 有 合 法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的 证 明, 是 进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必 须 携 带 的 物 品 (2) 行 政 许 可 类 法 律 文 书, 主 要 包 括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表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补 办 申 请 表 ;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4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5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停 业 申 请 表 ;6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表 ;7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歇 业 申 请 表 ;8 其 他 辅 助 类 文 书 (3) 行 政 处 罚 类 法 律 文 书, 主 要 包 括 :1 举 报 记 录 表 ;2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3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批 准 书 ;4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5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6 询 问 笔 录 ;7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8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4) 内 部 监 管 类 文 书 (5)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日 志 (6)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资 料 (7) 辅 助 类 工 具 主 要 有 :1 笔 和 复 印 纸 ;2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 用 以 对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卷 烟 的 行 为 进 行 取 证 ;3 其 他 进 行 市 场 检 查 需 要 准 备 的 物 品 及 资 料 ; 此 外, 还 要 特 别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1 注 意 车 辆 使 用 的 安 全 ;2 注 意 通 讯 设 备 摄 录 设 备 等 办 案 器 材 稳 定 可 靠 ;3 注 意 随 身 携 带 检 查 证 件 ;4 注 意 各 种 法 律 文 书 及 有 关 资 料 完 整 无 损 [ 案 例 3] C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市 场 监 管 员 小 李 和 小 张, 在 迚 行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乊 前, 做 了 认 真 的 准 备 工 作, 仔 细 阅 读 了 检 查 计 划, 了 解 了 所 要 检 查 的 零 售 戵 的 情 冴, 幵 带 丆 了 必 需 的 相 关 检 查 用 具 和 资 料 当 到 达 检 查 地 点 时, 却 収 现 没 有 携 带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检 查 证 小 李 认 为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不 能 没 有 执 法 检 查 证, 建 议 回 去 取 小 张 却 认 为 辖 区 零 售 戵 跟 他 们 都 比 较 熟 悉 了, 不 带 证 迚 行 检 查 也 没 有 什 么 关 系 请 问, 小 李 和 小 张 谁 的 意 见 正 确? 在 本 案 中, 因 烟 草 专 卖 检 查 证 是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具 有 合 法 执 法 主 体 资 栺 的 证 明, 是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必 须 携 带 的 物 品, 敀 小 李 的 意 见 是 正 确 的 二 市 场 检 查 的 实 施 作 为 一 名 专 卖 管 理 员, 在 市 场 检 查 实 施 过 程 中, 需 要 掌 握 检 查 的 基 本 程 序, 了 解 违 法 行 为 识 别 与 职 能 管 辖 举 报 和 投 诉 以 及 法 制 宣 传 等 基 本 知 识 22

2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 一 ) 到 戵 检 查 的 基 本 程 序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行 为, 提 高 烟 草 专 卖 依 法 行 政 水 平, 树 立 烟 草 专 卖 依 法 行 政 执 法 为 民 的 良 好 社 会 形 象, 创 造 公 平 竞 争 规 范 有 序 诚 实 守 信 的 烟 草 市 场 环 境,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制 定 了 烟 草 专 卖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对 日 常 专 卖 执 法 工 作 进 行 了 具 体 规 定 1. 用 语 要 求 在 日 常 的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中, 用 语 是 否 文 明 关 系 到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形 象, 从 中 既 能 体 现 出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的 基 本 素 质 和 精 神 面 貌, 更 能 反 映 出 管 理 人 员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执 法 态 度 因 此, 在 日 常 的 专 卖 执 法 检 查 中,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使 用 文 明 执 法 用 语, 避 免 简 单 粗 暴 的 检 查 方 式 使 用 文 明 用 语 可 以 拉 近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与 零 售 户 的 距 离, 有 利 于 开 展 执 法 工 作 一 般 地 说, 在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中, 经 常 用 到 的 文 明 执 法 礼 貌 用 语 包 括 : (1) 进 入 零 售 户 店 面, 要 说 : 您 好, 我 们 是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执 法 人 员, 今 天 我 们 对 您 进 行 例 行 检 查, 这 是 我 们 的 执 法 证 件, 请 您 配 合 (2) 检 查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时, 要 说 : 请 出 示 一 下 你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检 查 完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后, 要 说 : 谢 谢, 请 收 好 你 的 许 可 证 (3) 检 查 零 售 户 的 卷 烟 时, 要 说 : 对 不 起, 我 们 要 检 查 一 下 你 的 卷 烟, 请 给 予 配 合 (4) 需 要 检 查 店 内 带 锁 的 抽 屉 柜 子 时, 要 说 : 请 您 自 己 打 开 抽 屉 ( 柜 子 ),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钱 物, 让 我 们 看 一 下 (5) 检 查 卷 烟 仓 储 场 所 时, 要 说 : 请 您 打 开 仓 库, 陪 我 们 查 看 一 下 (6) 检 查 完 毕 后, 要 说 麻 烦 您 了, 谢 谢 (7) 经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需 要 对 卷 烟 进 行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时, 要 说 : 您 的 这 些 卷 烟 涉 嫌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 或 者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购 进 的 卷 烟 非 法 进 口 的 卷 烟 ), 我 们 依 法 要 对 这 些 卷 烟 进 行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请 你 在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并 于 日 内 到 烟 草 专 卖 局 接 受 处 理 (8) 如 遇 阻 挠, 要 说 : 请 配 合 我 们 的 执 法 检 查, 抗 拒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将 会 被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9) 经 检 查 如 无 违 法 行 为, 要 说 : 打 扰 您 了, 祝 你 生 意 兴 隆! (10) 检 查 结 束 与 零 售 户 告 别 时, 要 说 谢 谢 合 作, 再 见! [ 案 例 4] A 市 市 场 监 管 员 小 刘 跟 同 亊 一 起 到 零 售 戵 王 某 店 里 迚 行 日 常 检 查 迚 门 时 王 某 正 在 卖 东 西, 没 顾 丆 跟 小 刘 打 招 呼 小 刘 略 微 等 了 一 万, 就 不 耐 烦 的 对 王 某 说 : 喂, 老 王! 赶 紧 拿 你 的 许 可 证 来 检 查 检 查, 我 们 还 有 亊 呢 看 宋 后 随 手 扔 在 柜 台 丆 说 : 好 了, 拿 起 来 吧 把 你 柜 台 丆 的 烟 拿 两 盒 给 我 看 看 在 检 查 卷 烟 时, 小 刘 収 现 有 两 条 中 华 牌 卷 烟 和 丅 条 玉 溪 牌 卷 烟 丆 的 喷 码 不 是 A 市 烟 草 公 司 的, 说 : 你 这 两 条 烟 是 仍 外 地 迚 的 吧, 没 收 了 啊 王 某 赶 紧 找 各 种 理 由 迚 行 解 释, 幵 欲 阻 碍 小 刘 拿 走 卷 烟 小 刘 见 状 大 声 说 : 你 要 干 吗? 远 法 卷 烟 就 是 不 能 卖! 说 宋 就 按 觃 定 办 理 了 有 关 执 法 手 续, 拿 起 五 条 卷 烟 走 了 23

30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该 案 中,A 市 市 场 监 管 员 小 刘 共 有 六 处 语 言 不 符 合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觃 范 一 是 迚 店 检 查 前 应 该 说 : 老 王 您 好, 我 们 是 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执 法 人 员, 今 天 我 们 对 您 迚 行 例 行 检 查, 这 是 我 们 的 执 法 证 件, 请 您 配 合 事 是 检 查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时 应 该 说 : 请 出 示 一 万 你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而 不 应 该 说 : 喂, 老 王! 赶 紧 拿 你 的 许 可 证 来 检 查 检 查, 我 们 还 有 亊 呢 丅 是 检 查 宋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后, 应 该 说 : 谢 谢, 请 收 好 你 的 许 可 证 而 不 应 该 说 : 好 了, 拿 起 来 吧 四 是 检 查 零 售 戵 的 卷 烟 时, 应 该 说 : 对 不 起, 我 们 要 检 查 一 万 你 的 卷 烟, 请 给 予 配 合 而 不 应 该 说 : 把 你 柜 台 丆 的 烟 拿 两 盒 我 看 看 五 是 収 现 远 法 行 为 时, 应 该 说 : 您 的 这 些 卷 烟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的 卷 烟, 我 们 依 法 要 对 这 些 卷 烟 迚 行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请 你 在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乢 丆 签 字, 幵 于 日 内 到 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接 受 处 理 而 不 应 该 说 : 你 这 两 条 烟 是 仍 外 地 迚 的 吧, 没 收 了 啊 六 是 当 王 某 阻 碍 执 法 时, 应 该 说 请 配 合 我 们 的 执 法 检 查, 抗 拒 阻 碍 执 行 公 务, 将 会 被 追 击 法 律 责 仸 而 不 应 该 说 : 你 想 干 吗? 远 法 卷 烟 就 是 不 能 卖! 2. 行 为 规 范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的 规 定,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日 常 检 查 过 程 中 要 遵 守 以 下 行 为 规 范 : (1)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等 有 关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前, 须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说 明 来 意, 并 有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在 场 (2)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不 得 对 非 经 营 性 场 所 进 行 检 查 ; 如 该 场 所 涉 嫌 违 法, 确 须 检 查 的, 应 及 时 向 有 执 法 权 限 的 执 法 机 关 报 告, 并 配 合 其 进 行 检 查 (3)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执 法 检 查 中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权 利, 并 认 真 耐 心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4)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应 尽 量 避 免 翻 动 与 执 法 活 动 无 关 的 财 物 ; 检 查 完 成 后, 要 对 检 查 所 涉 及 的 其 他 物 品 尽 可 能 地 复 位 (5)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执 法 检 查 过 程 中, 如 果 没 有 发 现 被 检 查 主 体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应 对 其 配 合 检 查 的 行 为 表 达 谢 意 ; 如 果 发 现 其 确 有 违 法 行 为,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6)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抽 样 取 证 时, 要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告 知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抽 样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如 实 填 写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现 场 封 存, 并 提 请 当 事 人 或 见 证 人 核 对 无 误 后, 签 字 确 认 [ 案 例 5] C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到 农 村 零 售 戵 店 里 迚 行 日 常 检 查 由 于 相 互 比 较 熟 悉, 该 执 法 人 员 没 有 出 示 执 法 检 查 证, 在 检 查 宋 柜 台 丆 的 卷 烟 后, 又 看 了 看 酒 和 其 他 小 食 品, 然 后 到 零 售 戵 住 处 检 查 了 一 万, 没 有 収 现 远 法 行 为 在 该 案 中,C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共 有 丅 种 行 为 不 符 合 行 为 觃 范 一 是 在 检 查 前 应 该 24

3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出 示 证 件, 而 该 执 法 人 员 没 有 出 示 检 查 证 ; 事 是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应 尽 量 避 免 翻 动 与 执 法 活 动 无 关 的 财 物, 而 该 执 法 人 员 检 查 时 翻 动 了 酒 和 小 食 品, 这 些 物 品 与 执 法 活 动 无 关 ; 丅 是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不 得 对 非 经 营 性 场 所 迚 行 检 查 ; 如 该 场 所 涉 嫌 远 法, 确 须 检 查 的, 应 及 时 向 有 执 法 权 限 的 执 法 机 关 报 告, 幵 配 合 其 迚 行 检 查 在 该 案 中 执 法 人 员 对 没 有 涉 嫌 远 法 的 非 经 营 性 场 所, 即 王 某 的 住 处 迚 行 了 检 查 3. 工 作 手 续 (1) 检 查 零 售 户 违 法 行 为 时 的 工 作 手 续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规 定, 对 卷 烟 经 营 者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要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1)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的, 需 要 现 场 制 作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并 提 请 当 事 人 签 字 确 认 2)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应 向 当 事 人 说 明 其 涉 嫌 违 法 情 况, 告 知 当 事 人 初 步 认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3) 需 要 对 违 法 物 品 进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要 现 场 开 具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请 当 事 人 核 对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等, 核 对 无 误 后, 在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确 认 4) 将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可 以 装 箱 封 存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及 其 他 涉 案 物 品 现 场 装 箱 封 存 5) 告 知 当 事 人 应 于 何 时 带 何 材 料 到 何 地 找 何 部 门 接 受 案 件 调 查 处 理 (2) 许 可 证 管 理 方 面 的 工 作 手 续 1) 零 售 户 申 请 新 办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表 2) 零 售 户 遗 失 或 损 毁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本 副 本 后, 需 要 补 办 许 可 证,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补 办 申 请 表 3) 零 售 户 的 许 可 证 即 将 到 期 而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经 营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4) 零 售 户 的 店 铺 名 称 或 字 号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变 更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5) 零 售 户 需 要 暂 停 营 业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停 业 申 请 表 6) 零 售 户 停 业 期 满 或 者 提 前 恢 复 营 业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表 7) 零 售 户 因 经 营 不 善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终 止 经 营 的,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歇 业 申 请 表 (3) 内 部 管 理 监 督 方 面 的 工 作 手 续 1) 询 问 有 关 送 货 员 卷 烟 配 送 情 况, 如 有 异 常 情 况 要 及 时 进 行 记 录 2) 查 看 零 售 户 的 购 货 小 票, 看 是 否 有 送 货 员 或 客 户 经 理 的 签 字, 是 否 存 在 购 货 异 常 情 况, 如 有 异 常 情 况 要 填 写 入 户 核 查 单, 记 录 有 关 情 况 3) 实 行 电 子 结 算 的, 要 查 看 零 售 户 的 银 行 交 款 凭 证, 看 其 是 否 和 订 货 情 况 一 致,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要 在 入 户 核 查 单 上 进 行 记 录 4. 实 施 步 骤 在 进 行 日 常 专 卖 检 查 的 过 程 中 要 做 到 一 亮 证, 二 检 查, 三 告 知, 四 整 改, 五 道 别 ( 图 2-5) 25

32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亮 证 进 入 零 售 户 店 内 应 首 先 出 示 执 法 检 查 证 件, 表 明 身 份, 告 知 工 作 意 图, 检 查 时 应 至 少 有 两 名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2) 检 查 依 法 检 查 零 售 户 的 经 营 状 况, 守 法 情 况, 检 查 经 营 场 所 时, 当 事 人 应 在 场 (3) 告 知 如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时, 告 知 当 事 人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及 查 处 依 据, 并 告 知 其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4) 整 改 对 零 售 户 的 轻 微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场 责 令 改 正, 并 填 写 相 关 文 书 登 记 保 存 涉 案 物 品 时, 应 当 制 作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对 涉 案 物 品 进 行 当 场 封 存 (5) 道 别 离 开 时 要 和 零 售 户 友 好 道 别 有 远 法 行 为 告 整 亮 检 知 改 道 证 查 别 无 远 法 行 为 图 2-5 到 户 检 查 的 基 本 程 序 流 程 图 ( 事 ) 远 法 行 为 识 别 和 职 能 管 辖 的 基 本 知 识 1. 识 别 违 法 行 为 的 基 础 知 识 (1) 违 法 行 为 的 概 念 违 法 行 为, 是 指 达 到 法 定 的 责 任 年 龄,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的 人 实 施 的 违 反 法 律 规 范 规 定 的 有 过 错 的 对 社 会 有 危 险 性 或 有 害 的 行 为 违 法 行 为 按 其 性 质 可 分 为 刑 事 违 法 行 为 民 事 违 法 行 为 和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其 中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是 指 与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相 抵 触 而 能 引 起 行 政 责 任 后 果 的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指 违 反 有 关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应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2) 零 售 户 违 法 行 为 的 种 类 及 其 识 别 方 法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来 说, 其 常 见 的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 1)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违 法 行 为 即 未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行 为 识 别 方 法 : 第 一, 看 零 售 户 是 否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无 零 售 许 可 证 是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的 一 个 根 本 特 点 第 二, 看 零 售 户 是 否 有 销 售 行 为 [ 案 例 6] 某 市 王 某 开 了 一 个 综 合 商 店, 以 经 营 日 用 品 为 主, 但 敁 益 一 直 不 是 很 好 有 一 次 他 到 别 的 生 意 红 火 的 商 店 去 调 查 原 因, 収 现 好 多 消 费 者 去 该 商 店 买 东 西 的 时 候 都 会 顺 便 买 盒 卷 烟, 有 好 多 专 门 去 买 卷 烟 的 消 费 者 也 会 顺 便 买 些 其 他 的 东 西, 同 时 他 也 収 现 好 多 消 费 者 来 他 的 商 26

33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店 看 到 没 有 卷 烟, 就 遗 憾 地 去 了 别 的 商 店 他 明 白 了 这 是 因 为 没 有 经 营 卷 烟 而 带 来 的 损 失 于 是 他 就 仍 别 的 地 方 买 了 一 些 卷 烟 放 到 自 己 的 柜 台 丆, 以 招 揽 消 费 者 来 购 买 他 的 商 品 但 王 某 却 没 有 去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王 某 的 这 种 行 为 极 成 了 无 证 经 营 行 为 2)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违 法 行 为 即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行 为 识 别 方 法 : 第 一, 看 零 售 户 是 否 合 法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有 零 售 许 可 证 是 构 成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的 一 个 基 本 条 件, 否 则 就 会 有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可 能 第 二, 查 看 零 售 户 是 否 具 有 从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购 货 的 凭 证 或 者 卷 烟 是 否 符 合 打 码 到 户 的 规 定 如 果 不 符 合 要 求, 说 明 该 卷 烟 可 能 不 是 从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购 进 的,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 案 例 7] A 市 的 卷 烟 零 售 戵 张 某, 在 去 B 市 办 亊 的 时 候, 収 现 B 市 有 A 市 目 前 所 没 有 的 利 群 品 牌 卷 烟, 而 这 个 品 牌 的 卷 烟 在 A 市 比 较 畅 销, 于 是 张 某 就 仍 B 市 购 买 了 20 条 利 群 卷 烟 带 回 A 市, 摆 在 自 己 的 门 市 里 迚 行 销 售 张 某 的 这 种 行 为 就 极 成 了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行 为 [ 案 例 8] 2001 年 1 月 11 日,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迚 行 执 法 检 查 中, 在 本 市 卷 烟 零 售 戵 赵 某 的 经 营 场 所, 収 现 50 条 龙 泉 5 条 红 山 茶 卷 烟 丆 的 条 码 幵 非 本 市 烟 草 公 司 的 条 码, 且 赵 某 不 能 提 供 在 本 市 烟 草 公 司 购 货 的 収 票, 怀 疑 零 售 戵 赵 某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当 场 开 具 了 证 据 登 记 保 存 单 将 卷 烟 登 记 保 存 后 即 对 此 案 立 案 调 查, 经 过 调 查 认 定 : 该 批 卷 烟 是 赵 某 仍 一 位 叫 胜 子 的 烟 贩 手 中 购 迚, 卷 烟 总 价 值 1175 元 2001 年 1 月 13 日,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认 为 赵 某 的 行 为 极 成 了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的 远 法 行 为, 依 法 对 其 迚 行 了 行 政 处 罚 3)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未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50 条 ( 含 50 条 ) 以 上 的 行 为 识 别 方 法 : 第 一, 查 看 是 否 具 有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多 达 50 条 ( 含 50 条 ) 以 上 的 销 售 行 为, 这 是 认 定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的 一 个 法 定 数 量 标 准 第 二, 查 看 是 否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案 例 9] 某 镇 有 一 个 集 贸 市 场, 每 逢 过 集 的 时 候 周 围 邻 村 的 群 众 都 来 这 个 集 贸 市 场 购 货 陈 某 在 集 贸 市 场 丆 开 了 一 个 卷 烟 零 售 门 市, 专 门 经 营 卷 烟 陈 某 在 镇 丆 过 集 的 时 候, 经 常 一 次 性 销 27

34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售 卷 烟 50 条 以 丆 陈 某 的 这 种 行 为 极 成 了 无 证 批 収 烟 草 制 品 行 为 [ 案 例 10] 1998 年 6 月 3 日 丆 午 10 点 左 右,B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队 在 对 市 场 迚 行 检 查, 当 执 法 人 员 行 至 市 区 交 叉 路 口 时, 収 现 管 某 正 在 仍 一 辆 人 力 丅 轮 车 丆 向 一 门 市 部 搬 送 纸 箱, 引 起 了 执 法 人 员 的 注 意, 随 后 暗 中 对 其 迚 行 监 视, 在 双 方 交 易 时,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查 扣 正 在 交 易 的 金 装 芒 果 10 件 (150 条 ) 后 经 过 调 查 认 定 : 行 为 人 管 某 是 本 市 一 卷 烟 零 售 戵, 领 取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现 场 查 获 的 150 条 卷 烟 是 管 某 一 个 朋 友 在 外 地 购 买 后 转 卖 给 管 某 的, 迚 价 每 条 105 元, 管 某 正 在 以 元 / 条 的 价 栺 向 某 门 市 部 出 售 执 法 人 员 将 卷 烟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后 全 部 保 存 烟 草 专 卖 局 仓 库 B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认 为, 当 亊 人 管 某 虽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但 没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属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仍 亊 烟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行 为 4)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在 实 践 中 常 见 的 有 以 下 四 种 :1 假 冒 卷 烟 ;2 计 划 内 卷 烟 厂 超 计 划 生 产 的 卷 烟 ;3 非 法 烟 厂 生 产 的 卷 烟 ( 未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卷 烟 );4 无 注 册 商 标 卷 烟 识 别 方 法 : 第 一, 查 看 零 售 户 销 售 的 卷 烟 是 否 是 假 冒 商 标 卷 烟 有 关 鉴 别 假 冒 卷 烟 的 方 法, 请 参 见 基 础 知 识 的 第 二 章 第 四 节 卷 烟 产 品 鉴 别 基 础 知 识 第 二, 查 看 零 售 户 销 售 的 卷 烟 有 无 注 册 商 标 烟 草 专 卖 法 规 定, 卷 烟 应 当 使 用 注 册 商 标, 无 注 册 商 标 即 可 认 定 为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 案 例 11] 李 某 在 市 区 繁 华 地 段 开 了 一 个 光 明 商 店, 经 营 各 种 小 商 品, 同 时 也 申 办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卷 烟 一 天, 有 人 来 到 他 的 光 明 商 店, 拿 出 十 条 硬 中 华 牌 卷 烟 让 李 某 销 售, 幵 说 可 以 先 销 售 再 给 钱, 每 条 中 华 只 收 50 元, 其 他 的 赚 多 赚 少 都 属 于 李 某 李 某 知 道 这 是 假 冎 卷 烟, 但 为 了 多 挣 钱, 就 收 万 了 十 条 中 华 卷 烟, 摆 在 店 里 公 开 销 售 在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被 収 现, 李 某 的 行 为 极 成 了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5)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识 别 方 法 : 第 一, 查 看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规 范 异 地 携 带 卷 烟 管 理 和 携 带 证 使 用 的 通 知 ( 国 烟 专 [2008]18 号 ) 的 规 定 第 二, 查 看 是 否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经 贸 委 第 31 号 令 ) 的 规 定 [ 案 例 12] 2007 年 7 月 1 日 17 点 钟, 某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群 众 举 报, 在 西 环 路 丆 查 获 一 辆 车 牌 号 为 冀 AY6071 拉 烟 面 包 车 经 查, 该 车 丆 装 有 10 个 品 种 200 条 卷 烟, 总 价 值 元 经 鉴 定, 卷 烟 为 真 品 卷 烟, 当 亊 人 既 没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又 无 法 提 供 仍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28

35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业 购 迚 卷 烟 的 有 敁 证 明, 极 成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 案 例 13] 2005 年 3 月 12 日,A 市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在 本 市 的 交 通 要 道 丆, 查 获 了 正 在 运 输 途 中 的 金 杯 农 用 车, 车 丆 载 有 117 件 国 产 卷 烟, 该 批 卷 烟 没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随 货 同 行, 货 主 也 无 法 提 供 在 当 地 购 买 这 批 卷 烟 的 有 敁 证 明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怀 疑 当 亊 人 郭 某 涉 嫌 无 证 运 输 远 法 行 为, 于 是 开 具 了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乢 将 该 批 卷 烟 予 以 保 存 后 经 过 调 查 认 定 : 当 亊 人 郭 某 仍 B 市 购 买 了 这 批 卷 烟 后, 准 备 运 往 C 市 销 售, 途 径 该 市 时 被 查 获, 于 是 A 市 局 以 无 证 运 输 远 法 行 为 对 当 亊 人 郭 某 迚 行 了 行 政 处 罚 2. 职 能 管 辖 的 基 础 知 识 在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经 常 要 与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有 关 部 门 发 生 工 作 关 系, 因 此, 只 有 正 确 区 分 相 互 之 间 职 能 管 辖 的 内 容, 明 确 本 身 的 职 能 管 辖 范 围 和 权 限, 才 能 正 确 开 展 市 场 检 查, 切 实 做 到 依 法 行 政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对 于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拥 有 行 政 管 辖 权 的 主 要 有 四 个 部 门, 即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海 关 和 公 安 机 关 各 部 门 的 职 能 管 辖 范 围 如 下 : 1)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管 辖 的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有 :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 无 证 生 产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品 (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 无 证 经 营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和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 无 证 经 营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 销 售 无 标 志 外 国 卷 烟 专 供 出 口 卷 烟 没 收 的 非 法 进 口 卷 烟 ;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 免 税 店 经 营 未 加 贴 专 门 标 志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 使 用 过 期 失 效 许 可 证 或 者 转 让 许 可 证 ; 不 及 时 办 理 许 可 证 年 检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 非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等 违 法 行 为 2)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管 辖 的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有 :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 生 产 销 售 没 有 注 册 商 标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有 包 装 的 烟 丝 ;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烟 草 制 品 ; 非 法 印 制 烟 草 制 品 商 标 标 识 等 违 法 行 为 3) 由 海 关 负 责 管 辖 的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是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4) 由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管 辖 的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主 要 是 拒 绝 阻 碍 烟 草 专 卖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未 使 用 暴 力 威 胁 方 法 的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执 行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本 条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查 处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本 条 例 的 案 件, 并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查 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走 私 贩 私 假 冒 伪 劣 行 为 [ 案 例 14] 2007 年 9 月 21 日 15 时 21 分,A 省 某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市 场 监 管 员 在 对 县 城 吴 某 经 营 的 金 府 名 烟 名 酒 店 迚 行 日 常 检 查 时, 収 现 吴 某 没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于 是 对 吴 某 的 行 为 迚 行 立 案 查 处, 幵 将 其 店 内 经 销 的 85 条 卷 烟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后 収 现 吴 某 的 无 证 经 营 行 为 29

36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属 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管 辖, 经 领 导 批 准, 将 该 案 移 送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迚 行 处 理 ( 丅 ) 举 报 与 投 诉 举 报 与 投 诉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的 重 要 来 源 在 学 习 和 掌 握 举 报 与 投 诉 相 关 知 识 前, 先 了 解 一 下 案 件 来 源 的 有 关 知 识 案 件 来 源 是 指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获 取 有 关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及 其 当 事 人 有 关 情 况 的 渠 道 或 途 径 案 件 查 办 是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是 体 现 专 卖 管 理 职 能 的 重 要 手 段, 而 案 件 查 办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就 是 要 有 案 件 来 源,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立 案 办 案,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的 基 础 和 先 导, 要 办 案 就 必 须 首 先 重 视 掌 握 线 索, 发 现 案 源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要 善 于 通 过 一 个 个 案 件 线 索 的 大 小 轻 重 缓 急 作 出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理, 对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经 调 查 核 实 后, 应 尽 快 进 入 立 案 程 序 1. 案 件 来 源 的 途 径 (1) 通 过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自 身 发 现 的 案 件 线 索 包 括 :1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在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专 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线 索 执 法 人 员 在 参 加 各 种 检 查 时 能 发 现 大 量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相 关 线 索, 实 践 证 明 在 行 政 执 法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线 索 是 掌 握 案 件 来 源 的 重 要 途 径 2 查 处 案 件 时 发 现 并 牵 连 出 其 他 案 件 线 索 只 要 执 法 人 员 办 案 时 善 于 摸 索, 勤 于 动 脑, 就 会 发 现 一 些 大 案 的 线 索 如 一 个 片 区 内 好 几 个 零 售 户 销 售 某 一 个 品 牌 的 假 冒 卷 烟, 在 同 一 片 区 可 能 会 有 一 个 地 下 网 络 存 在, 可 以 作 为 一 个 大 案 来 进 行 处 理 3 充 分 利 用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网 络 掌 握 案 件 线 索 注 重 运 用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所 提 供 的 综 合 查 询 系 统, 收 集 系 统 异 常 信 息, 重 点 分 析, 利 用 信 息 平 台 来 获 取 更 多 的 案 件 线 索 4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移 交 的 案 件 线 索 一 些 重 大 的 案 件 往 往 跨 越 一 个 甚 至 几 个 地 区, 因 此,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查 获 的 大 案 要 案 常 常 牵 扯 到 另 一 个 或 几 个 地 区, 对 于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移 交 的 案 件 线 索, 要 充 分 利 用, 深 挖 案 件 另 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条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发 现 所 查 处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的, 应 当 及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或 者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对 于 因 管 辖 权 问 题 移 交 的 案 件,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接 受 案 件 后 按 相 关 程 序 规 范 处 理 5 上 级 交 办 的 案 件 线 索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向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交 办 的 案 件 线 索 体 现 了 上 级 的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职 能 这 种 线 索 一 般 稳 定 可 靠, 立 案 可 能 性 大, 应 慎 重 对 待 (2) 通 过 社 会 及 外 部 环 境 获 取 的 案 件 线 索 1 直 接 收 到 的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和 各 种 形 式 的 举 报 获 取 的 案 件 线 索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提 供 的 线 索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获 取 线 索 的 又 一 重 要 来 源, 随 着 人 民 群 众 的 法 律 意 识 的 提 高 和 消 费 理 念 的 增 强, 人 民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会 越 来 越 多,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必 要 时 提 高 奖 励 标 准, 完 善 激 励 机 制 2 有 关 部 门 移 交 的 案 件 线 索 如 工 商 质 监 公 安 海 关 等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移 交 的 案 件 线 索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应 主 动 加 强 与 其 他 各 相 关 部 门 ( 如 邮 局 车 站 等 ) 的 联 络 和 配 合, 加 大 联 合 办 案 的 力 度, 以 便 于 线 索 渠 道 的 畅 通 和 互 转 3 通 过 互 联 网 络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对 各 类 网 站 以 明 显 低 于 市 场 价 销 售 卷 烟 的 信 息, 认 真 调 查, 可 以 从 中 获 取 和 发 现 案 件 线 索 2.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范 围 举 报 投 诉 管 理 是 实 现 零 售 户 消 费 者 社 会 各 界 和 烟 草 行 业 双 向 沟 通 的 有 效 途 径, 是 改 30

3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进 服 务 和 加 强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其 正 面 效 应 和 积 极 意 义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具 体 来 说, 举 报 管 理 可 以 让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获 得 有 效 的 案 件 来 源 ; 投 诉 管 理 可 以 消 除 零 售 户 消 费 者 社 会 各 界 的 不 满, 提 高 社 会 满 意 度, 让 我 们 更 加 贴 近 市 场, 发 现 潜 在 问 题, 从 中 获 取 有 效 信 息, 等 等 (1)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范 围 :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调 整 范 围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在 履 行 公 务 过 程 中 的 违 法 违 纪 问 题 和 工 作 质 量 问 题 都 在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范 围 之 列 (2)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的 条 件 :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的 范 围, 有 明 确 的 被 举 报 投 诉 对 象 或 具 体 行 为 (3)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异 同 点 : 投 诉 与 举 报, 都 是 群 众 向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揭 露 涉 烟 领 域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要 求 依 法 予 以 惩 处 的 行 为, 都 会 给 我 们 带 来 有 利 于 烟 草 市 场 监 管 的 信 息 但 两 者 又 有 明 显 不 同, 主 要 区 别 是 : 1) 主 体 不 同 投 诉 人 通 常 是 违 法 行 为 的 被 侵 权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与 投 诉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直 接 的 利 害 关 系 ; 举 报 人 一 般 不 是 违 法 行 为 的 被 侵 权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与 举 报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2) 目 的 不 同 投 诉 人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维 护 自 身 被 违 法 行 为 侵 犯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 举 报 人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为 了 伸 张 正 义, 维 护 法 制, 保 护 国 家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及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 受 理 不 同 对 于 举 报, 只 要 举 报 人 提 供 了 被 举 报 人 的 名 称 地 址 违 法 事 实 和 必 要 的 证 据 与 材 料, 又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管 辖 的, 就 应 当 受 理 ; 而 对 于 投 诉, 除 了 上 述 内 容 外, 还 需 要 提 供 被 侵 权 的 事 实 和 必 要 的 证 据 与 材 料 4) 处 理 不 同 对 于 举 报 的 处 理, 我 们 在 查 清 事 实 并 作 出 相 应 处 罚 或 处 理 后, 将 结 果 答 复 举 报 人 即 可 ; 而 对 于 投 诉 的 处 理, 除 了 对 相 关 案 件 线 索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外, 还 应 注 意 维 护 投 诉 人 被 侵 犯 的 合 法 权 益 5) 依 据 不 同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对 检 举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案 件 的 有 功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该 条 是 对 举 报 人 奖 励 权 利 的 明 确, 同 时 也 明 确 了 对 于 符 合 举 报 条 件 的,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但 对 于 投 诉, 烟 草 专 卖 法 规 没 有 相 关 规 定 上 述 区 别 表 明, 对 于 举 报, 我 们 既 有 法 定 责 任 也 有 法 定 权 限,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和 处 理 但 对 于 权 责 不 明 的 投 诉, 我 们 必 须 慎 重 对 待 3. 接 待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注 意 事 项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规 定,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实 行 首 问 负 责 制, 应 当 热 情 接 待 前 来 咨 询 投 诉 申 诉 来 访 及 申 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个 人 (1) 接 待 者 应 当 认 真 记 录 有 关 问 题 或 请 求 所 问 内 容 属 于 接 待 者 的 业 务 范 围, 接 待 者 应 予 以 解 答 或 办 理 ; 所 问 内 容 不 属 于 接 待 者 的 业 务 范 围, 接 待 者 应 负 责 将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人 引 导 至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处, 在 双 方 接 洽 后 方 可 离 开 (2) 任 何 人 不 得 以 工 作 忙 或 相 关 人 员 不 在 等 理 由 回 绝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人 的 要 求 ; 对 来 访 者 所 提 要 求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受 理 范 围 的, 应 给 予 解 释 31

38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具 体 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及 时 受 理 申 请 回 答 咨 询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人 相 关 事 项 4. 受 理 举 报 与 投 诉 的 规 范 (1) 告 知 举 报 人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举 报 人 的 权 利 有 :1 举 报 权 : 对 涉 烟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有 权 进 行 检 举 2 询 问 权 : 提 出 检 举 后,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得 不 到 答 复 时, 有 权 向 受 理 机 关 提 出 询 问, 要 求 给 予 负 责 的 答 复 3 要 求 回 避 权 : 有 权 要 求 与 检 举 案 情 有 关 或 有 牵 连 的 承 办 人 员 回 避 4 要 求 保 护 权 : 因 进 行 检 举,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威 胁 或 侵 害 时, 有 权 要 求 受 理 机 关 给 予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义 务 有 :1 对 所 检 举 事 实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接 受 调 查 询 问 时, 应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情 况 和 证 据 2 接 受 正 确 的 处 理 意 见, 不 得 提 出 专 卖 法 律 政 策 等 规 定 以 外 的 要 求 图 2-6 举 报 投 诉 处 理 流 程 图 (2) 认 真 准 确 地 记 录 举 报 内 容 并 及 时 汇 报 认 真 准 确 地 记 录 举 报 内 容 是 受 理 举 报 的 重 要 环 节 对 于 举 报 人 电 话 举 报 的, 要 求 认 真 准 确 地 记 录 接 报 时 间 被 举 报 对 象 地 址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事 实 经 过, 除 匿 名 举 报 外, 要 记 录 举 报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联 系 方 式 等 以 举 报 人 举 报 无 证 运 输 卷 烟 为 例, 要 详 细 询 问 并 记 录 当 事 人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运 输 车 辆 的 型 号 颜 色 车 牌 号 码, 运 输 卷 烟 的 数 量, 车 辆 的 运 输 路 线 ( 包 括 出 发 地 途 经 地 目 的 地 等 ) 时 间 等 对 于 其 他 意 见 类 型 的 电 话,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1) 咨 询 电 话, 接 线 员 能 直 接 解 答 的, 应 立 即 向 咨 询 人 解 释 并 记 录 ; 接 线 员 不 能 直 接 解 答 的, 可 立 即 联 系 相 关 部 门, 由 相 关 部 门 向 接 线 员 解 答 后, 再 由 接 线 员 向 客 户 解 答 32

3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2) 投 诉 电 话, 接 线 员 能 直 接 处 理 的, 应 确 定 处 理 意 见 并 记 录,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督 察, 将 处 理 意 见 回 复 投 诉 人, 相 关 部 门 按 处 理 意 见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 接 线 员 不 能 直 接 处 理 的, 应 立 即 告 知 投 诉 人, 承 诺 解 决 时 间 并 记 录, 将 投 诉 意 见 处 理 单 传 递 至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原 因, 拟 定 处 理 意 见, 回 复 接 线 员, 接 线 员 确 定 处 理 意 见 并 将 处 理 意 见 回 复 投 诉 人 并 记 录, 相 关 部 门 按 处 理 意 见 实 施 纠 正 措 施 3) 建 议 电 话, 接 线 员 首 先 应 表 示 感 谢 并 应 承 诺 提 建 议 者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建 议 对 于 通 过 信 件 电 子 邮 件 手 机 短 信 举 报 要 及 时 进 行 登 记, 按 规 定 制 作 有 关 审 批 文 书 认 真 准 确 地 记 录 举 报 内 容 后,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负 责 人 汇 报 (3)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回 复 举 报 或 投 诉 人 事 事 有 答 复, 件 件 有 回 音 是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对 举 报 投 诉 工 作 的 态 度, 给 群 众 一 个 满 意 的 答 复, 是 对 举 报 投 诉 工 作 的 要 求, 也 是 烟 草 专 卖 部 门 义 不 容 辞 的 职 责 5. 举 报 工 作 纪 律 严 格 做 好 举 报 人 和 举 报 内 容 的 保 密 工 作 受 理 举 报, 必 须 对 举 报 人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家 庭 住 址 等 有 关 情 况 和 举 报 内 容 保 密, 严 禁 将 举 报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或 举 报 内 容 以 及 办 案 过 程 中 获 取 的 有 关 材 料 泄 露 给 被 举 报 单 位 和 被 举 报 人 ; 未 经 举 报 人 同 意, 不 得 在 新 闻 媒 体 或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举 报 人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即 使 是 奖 励 和 表 彰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也 必 须 在 征 得 举 报 人 同 意 后 方 可 公 开 凡 举 报 材 料 均 应 列 入 密 件 管 理,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私 自 摘 抄 复 制 复 印 扣 压 或 销 毁 举 报 材 料 举 报 材 料 一 般 不 得 作 为 证 据,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时, 不 得 出 示 举 报 材 料 原 件 或 者 复 印 件, 不 得 暴 露 举 报 人 ; 对 匿 名 的 举 报 人 书 信 及 材 料, 不 得 鉴 定 笔 迹 ( 四 ) 法 制 宣 传 法 制 宣 传 是 指 用 演 说 文 字 图 像 及 其 他 形 式, 公 开 向 广 大 公 民 宣 传 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使 广 大 公 民 知 法 守 法, 营 造 良 好 法 制 环 境 的 社 会 活 动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是 指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向 社 会 各 阶 层 普 及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的 基 本 知 识, 增 强 社 会 各 阶 层 的 烟 草 专 卖 观 念, 培 养 社 会 各 阶 层 自 觉 遵 守 和 维 护 烟 草 专 卖 法 的 行 为 习 惯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对 象 : 一 是 社 会 公 众 ; 二 是 专 卖 管 理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特 别 是 烟 草 行 业 内 企 业 单 位 及 其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卷 烟 零 售 户 ; 三 是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应 当 全 面 规 划, 实 行 经 常 教 育 与 集 中 教 育 相 结 合 普 及 教 育 与 重 点 教 育 相 结 合 宣 传 教 育 与 执 法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根 据 不 同 对 象 确 定 相 应 的 教 育 内 容, 增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针 对 性 有 效 性 1. 法 制 宣 传 的 注 意 事 项 (1) 内 容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1) 要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基 础 性 知 识 的 普 及 教 育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基 础 性 知 识 的 普 及 教 育 的 实 质, 就 是 要 广 泛 地 进 行 为 什 么 要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的 宣 传 教 育 要 通 过 宣 传 教 育, 使 社 会 各 界 深 刻 地 认 识 到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烟 草 专 卖 利 国 利 民, 只 有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才 能 为 国 家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提 供 强 大 的 财 力 保 证, 才 能 共 同 建 设 好 小 康 社 会 2) 要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的 普 及 教 育 即 要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是 怎 么 样 的 宣 传 教 33

40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育 要 有 针 对 性 地 宣 传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使 社 会 各 界 不 仅 具 有 烟 草 专 卖 意 识, 而 且 知 道 什 么 是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切 实 提 高 全 民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意 识 3) 要 进 行 依 法 行 政 的 普 及 教 育 要 通 过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使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机 关 和 工 作 人 员 不 断 增 强 依 法 行 政 观 念, 熟 练 掌 握 和 运 用 与 执 法 工 作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执 法, 合 理 使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确 保 严 格 执 法 公 正 执 法 文 明 执 法, 切 实 提 高 依 法 行 政 水 平 (2) 宣 传 方 式 方 法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1) 宣 传 教 育 的 面 要 广, 重 点 要 突 出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目 的 是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专 卖 法 律 意 识, 因 此, 面 一 定 要 广 即 包 括 烟 草 行 业 从 业 人 员, 也 包 括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相 对 人 2) 宣 传 教 育 的 方 式 方 法 要 多 样 化 注 重 实 际 效 果 在 宣 传 形 式 上 紧 紧 结 合 广 大 群 众 的 文 化 需 要 和 思 维 习 惯, 不 断 创 新 普 法 载 体, 选 择 群 众 最 喜 爱 最 容 易 接 受 而 又 灵 活 多 样 丰 富 多 彩 的 宣 传 方 式 3) 要 区 分 地 域 差 别 开 展 宣 传 根 据 不 同 的 层 次 特 征, 进 行 有 的 放 矢 的 宣 传 教 育, 必 须 改 变 过 去 搞 内 容 上 的 同 一 性 方 法 上 的 划 一 性 时 间 上 的 统 一 性 的 做 法, 坚 持 实 用 性, 针 对 兴 奋 点, 以 增 强 烟 草 专 卖 法 制 宣 传 的 吸 引 力 面 对 农 村 社 会 成 员 从 业 结 构 的 复 杂 性 和 法 制 宣 传 需 求 的 层 次 性, 在 确 定 法 制 宣 传 内 容 时, 要 做 到 既 求 同 也 存 异, 在 注 意 普 遍 适 用 性 的 同 时, 又 兼 顾 到 从 业 的 特 殊 性 需 求 例 如, 广 大 农 民 对 于 如 何 识 别 真 假 卷 烟 有 浓 厚 的 兴 趣, 在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时 可 以 此 为 切 入 点, 通 过 开 展 真 假 卷 烟 鉴 别 咨 询 会 等 形 式, 将 实 践 指 导 与 法 律 宣 传 相 结 合, 效 果 将 更 为 明 显 ; 针 对 烟 农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时, 重 点 宣 传 与 烟 叶 种 植 有 关 的 法 律 规 定, 并 及 时 将 国 家 关 于 扶 持 烟 叶 种 植 等 政 策 进 行 宣 传, 可 以 提 高 烟 农 学 习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的 自 觉 性 ; 对 于 农 村 卷 烟 零 售 户, 则 主 要 强 调 不 要 销 售 假 烟 走 私 烟 要 在 当 地 烟 草 公 司 进 货 等, 同 时, 鼓 励 举 报 违 法 行 为 4) 宣 传 教 育 要 与 执 法 实 践 有 机 结 合 执 法 实 践 是 最 生 动 的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执 法 实 践 是 法 制 宣 传 的 目 的, 法 制 宣 传 必 须 融 于 执 法 实 践 之 中 例 如, 近 年 来,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推 行 阳 光 执 法, 坚 持 政 务 公 开, 执 法 活 动 的 法 制 教 育 功 能 在 这 一 环 节 中 的 体 现 不 言 自 明, 执 法 权 威 和 执 法 活 动 的 公 信 力 也 逐 渐 得 到 树 立 和 巩 固 从 审 批 到 许 可, 从 管 理 到 服 务,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自 觉 依 法 行 政 的 努 力, 生 动 诠 释 了 依 法 治 烟 的 要 义 2. 法 制 宣 传 的 方 式 (1) 按 宣 传 的 载 体 可 以 分 为 媒 体 会 议 板 报 墙 体 传 单 标 语 等 (2) 按 时 间 可 以 分 为 日 常 宣 传 和 集 中 宣 传 (3) 按 性 质 可 以 分 为 正 面 宣 传 和 反 面 宣 传 三 市 场 检 查 的 后 续 工 作 ( 一 ) 信 息 采 集 的 基 础 知 识 1. 信 息 采 集 的 概 念 信 息 采 集, 是 指 根 据 特 定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将 分 散 蕴 涵 在 不 同 时 空 域 的 有 关 信 息, 通 过 特 34

4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定 的 手 段 和 措 施, 采 掘 和 汇 聚 的 过 程 这 里 所 说 的 信 息 采 集, 是 指 一 切 信 息 工 作 中 的 信 息 采 集, 不 只 是 指 信 息 服 务 部 门 ( 过 去 称 作 情 报 服 务 部 门 ) 为 用 户 的 需 求 所 进 行 的 信 息 采 集, 而 且 包 括 企 业 和 组 织 的 管 理 者 们 为 了 实 现 决 策 管 理 和 控 制 等 目 标 所 进 行 的 信 息 采 集 2. 信 息 采 集 的 原 则 信 息 采 集 不 是 拿 来 主 义, 不 是 重 复 从 信 息 系 统 或 者 其 他 信 息 来 源 直 接 复 制 粘 贴 的 搬 运 工 作, 信 息 采 集 关 键 是 要 坚 持 五 个 方 面 的 原 则, 即 要 求 信 息 的 可 靠 完 整 实 时 准 确 易 用, 这 些 原 则 是 保 证 信 息 采 集 质 量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1) 可 靠 性 原 则 信 息 采 集 可 靠 性 原 则 是 指 采 集 的 信 息 必 须 是 真 实 对 象 或 环 境 所 产 生 的, 必 须 保 证 信 息 来 源 是 可 靠 的, 必 须 保 证 采 集 的 信 息 能 反 映 真 实 的 状 况, 可 靠 性 原 则 是 信 息 采 集 的 基 础 信 息 资 料 的 失 实, 必 然 会 导 致 决 策 的 失 误 专 卖 管 理 员 在 信 息 的 采 集 过 程 所 接 触 的 无 论 是 第 一 手 资 料 还 是 二 手 资 料, 都 要 进 行 认 真 的 甄 别 筛 选, 尽 量 保 持 信 息 的 真 实 客 观 (2) 完 整 性 原 则 信 息 采 集 完 整 性 是 指 采 集 的 信 息 在 内 容 上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信 息 采 集 必 须 按 照 一 定 的 标 准 要 求, 采 集 反 映 事 物 全 貌 的 信 息, 完 整 性 原 则 是 信 息 利 用 的 基 础 专 卖 管 理 员 进 行 市 场 信 息 采 集 前, 应 于 事 前 系 统 安 排 好 当 日 采 集 的 计 划 内 容, 确 定 采 集 主 题, 做 到 在 系 统 安 排 前 提 下 有 的 放 矢, 可 以 在 有 限 的 时 间 内 掌 握 更 多 的 信 息,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以 保 证 和 当 日 工 作 主 题 有 关 的 信 息 完 整 采 集, 防 止 和 避 免 依 据 不 全 面 的 资 料 对 市 场 作 出 片 面 判 断 (3) 实 时 性 原 则 信 息 采 集 的 实 时 性 是 指 能 及 时 获 取 所 需 的 信 息, 一 般 有 三 层 含 义 :1 信 息 自 发 生 到 被 采 集 的 时 间 间 隔 越 短 就 越 及 时, 最 快 的 是 信 息 采 集 与 信 息 发 生 同 步 ;2 在 企 业 或 组 织 执 行 某 一 任 务 急 需 某 一 信 息 时 能 够 很 快 采 集 到 该 信 息, 谓 之 及 时 ;3 采 集 某 一 任 务 所 需 的 全 部 信 息 所 花 去 的 时 间 越 少 越 及 时 实 时 性 原 则 保 证 信 息 采 集 的 时 效 (4) 准 确 性 原 则 准 确 性 原 则 是 指 采 集 到 的 信 息 与 应 用 目 标 和 工 作 需 求 的 关 联 程 度 比 较 高, 采 集 到 信 息 的 表 达 是 无 误 的, 是 属 于 采 集 目 的 范 畴 之 内 的, 相 对 于 企 业 或 组 织 自 身 来 说 具 有 适 用 性, 是 有 价 值 的 关 联 程 度 越 高, 适 应 性 越 强, 就 越 准 确 准 确 性 原 则 保 证 信 息 采 集 的 价 值 (5) 易 用 性 原 则 易 用 性 原 则 是 指 采 集 到 的 信 息 按 照 一 定 的 表 示 形 式, 便 于 使 用 例 如, 对 于 采 集 到 的 关 于 货 源 在 零 售 户 中 分 配 的 信 息, 可 以 导 入 e cel 表 格, 这 样 便 于 专 卖 管 理 员 进 行 排 列 分 析 ( 事 ) 卷 烟 零 售 戵 基 本 信 息 整 理 1. 资 料 整 理 的 基 本 方 法 资 料 的 整 理 就 是 将 所 获 取 的 信 息 资 料 分 门 别 类 地 加 以 归 纳, 使 原 来 分 散 的 个 别 的 局 部 的 无 系 统 的 信 息 资 料, 变 成 能 说 明 事 物 的 过 程 或 整 体, 显 示 其 变 化 的 轨 迹 或 状 态, 论 证 其 道 理 或 指 出 其 规 律 的 系 统 的 信 息 资 料 资 料 的 整 理 一 般 可 分 为 三 步 : 35

42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根 据 信 息 资 料 的 性 质 内 容 或 特 征 进 行 分 类 将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资 料 合 为 一 类, 将 相 异 的 资 料 区 别 开 来 资 料 的 分 类, 要 按 一 定 的 标 准 将 所 研 究 课 题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分 成 不 同 的 组 或 类 然 后, 按 分 类 标 准 将 总 体 资 料 加 以 划 分, 构 成 系 列 例 如, 可 以 把 调 查 资 料 按 年 代 分 类, 按 地 区 分 类 等 (2) 进 行 资 料 汇 编 汇 编 就 是 按 照 研 究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对 分 类 后 的 资 料 进 行 汇 总 和 编 辑, 使 之 成 为 能 反 映 研 究 对 象 客 观 情 况 的 系 统 完 整 集 中 简 明 的 材 料 汇 编 有 三 项 工 作 要 做 一 是 审 核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和 全 面, 不 真 实 的 予 以 淘 汰, 不 准 确 的 予 以 核 实 准 确, 不 全 面 的 补 全 找 齐 二 是 根 据 研 究 目 的 要 求 和 研 究 对 象 客 观 情 况, 确 定 合 理 的 逻 辑 结 构, 对 资 料 进 行 初 次 加 工 如 : 给 各 种 资 料 加 上 标 题 重 要 的 部 分 标 上 各 种 符 号 对 各 种 资 料 按 照 一 定 的 逻 辑 结 构 编 上 序 号 等 三 是 汇 编 好 的 资 料 要 井 井 有 条 层 次 分 明, 能 系 统 完 整 地 反 映 研 究 对 象 的 全 貌 还 要 用 简 短 明 了 的 文 字 说 明 研 究 对 象 的 客 观 情 况, 并 注 明 资 料 来 源 和 出 处 (3) 进 行 资 料 分 析 即 运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对 所 占 有 的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特 定 课 题 的 现 象 过 程 及 内 外 各 种 联 系, 找 出 规 律 性 的 东 西, 构 成 理 论 框 架 2. 卷 烟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的 收 集 传 递 汇 总 整 理 卷 烟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的 内 容 包 括 :1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字 号 ;2 经 营 者 ( 法 人 代 表 负 责 人 ) 名 称 ;3 经 营 地 址 ;4 许 可 范 围 ;5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6 日 常 的 经 营 情 况 ;7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8 其 他 需 要 收 集 的 内 容 (1) 收 集 收 集 卷 烟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的 主 要 途 径 有 :1 日 常 检 查 通 过 专 卖 管 理 员 的 日 常 巡 查, 了 解 掌 握 零 售 户 的 经 营 情 况 对 于 零 售 户 停 业 歇 业 等 异 常 状 况, 必 须 通 过 日 常 检 查 加 以 核 实 2 系 统 查 询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有 关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进 货 等 信 息, 并 将 之 与 日 常 检 查 了 解 的 信 息 相 印 证, 从 中 可 以 发 现 线 索 例 如,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自 主 开 发 了 一 个 关 于 规 范 经 营 的 监 控 软 件, 系 统 可 以 支 撑 查 询 单 个 品 牌 在 零 售 户 中 的 投 放 情 况, 专 卖 管 理 员 根 据 品 牌 投 放 的 示 意 图, 就 可 以 比 较 直 观 地 得 出 某 个 零 售 户 在 重 点 品 牌 销 售 上 是 否 存 在 违 规 的 嫌 疑, 从 而 开 展 针 对 性 的 工 作 3 电 话 询 问 通 过 电 话 询 问 采 集 获 取 信 息 4 举 报 投 诉 通 过 群 众 举 报 投 诉 的 线 索, 可 以 有 针 对 性 地 发 现 零 售 户 在 经 营 上 的 违 法 问 题 5 计 算 验 证 通 过 相 关 数 据 计 算 采 集 获 取 信 息 6 会 议 交 流 通 过 参 加 零 售 户 座 谈 会 专 卖 联 席 会 交 流 采 集 获 取 信 息 (2) 传 递 信 息 的 生 命 在 于 传 递 因 此, 要 使 市 场 信 息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必 须 在 信 息 传 递 上 下 功 夫 2005 年 11 月 21 日,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条 例 对 外 发 布, 它 规 定 只 要 发 现 动 物 出 现 群 体 发 病 或 者 死 亡 的, 就 应 当 立 即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 动 物 防 疫 监 督 机 构 报 告 而 后 者 经 现 场 调 查, 如 果 初 步 认 为 属 于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应 当 逐 级 上 报 该 条 例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形 式 发 布, 成 为 目 前 我 国 应 对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的 重 要 法 规, 充 分 说 明 信 息 传 递 在 国 家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管 理 的 重 要 地 位 在 信 息 传 递 中, 要 把 握 以 下 几 点 : 1) 信 息 传 递 要 贯 彻 多 快 好 省 的 原 则 多 是 就 数 量 而 言, 即 在 单 位 时 间 内 传 递 的 信 息 数 量 要 多 ; 快 是 就 速 度 而 言, 即 信 息 传 递 要 迅 速 及 时, 一 条 很 有 价 值 的 信 息, 如 果 传 递 速 度 过 慢, 就 可 能 变 得 毫 无 价 值 ; 好 是 就 质 量 而 言, 即 要 消 除 信 息 传 递 中 的 种 种 干 扰, 保 持 信 息 36

43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的 真 实 性 ; 省 是 就 效 益 而 言, 要 求 在 较 短 的 时 间 内, 花 较 少 的 费 用, 传 递 尽 可 能 多 的 信 息 在 信 息 传 递 中, 这 几 方 面 互 相 联 系, 互 相 制 约, 要 加 以 协 调 2) 传 递 信 息 要 区 分 不 同 的 对 象 一 方 面 是 指 传 递 信 息 的 目 的 性, 另 一 方 面 指 信 息 传 递 的 保 密 性 信 息 是 有 价 值 的, 但 是, 价 值 的 大 小 却 因 人 而 异, 同 一 信 息 对 不 同 的 人 价 值 不 同 因 此, 要 注 意 信 息 传 递 的 目 标, 确 保 信 息 的 效 用 例 如, 对 于 举 报 信 息, 应 上 报 案 件 办 理 部 门 ; 对 于 送 货 不 到 位 的 信 息, 应 反 映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和 物 流 部 门 等 3) 控 制 使 用 直 接 传 递 与 非 正 式 渠 道 所 谓 直 接 传 递 就 是 越 级 传 递, 撇 开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使 沟 通 双 方 直 接 对 话 在 管 理 中, 不 能 过 多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但 在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控 制 使 用 例 如 为 了 迅 速 处 理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或 者 时 效 性 特 别 强 的 信 息 需 要 立 即 向 领 导 层 汇 报, 以 及 那 些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需 要 保 密 的 材 料 等 有 些 单 位 设 立 局 长 接 待 日 局 长 信 箱 就 是 为 了 减 少 层 级, 直 接 面 对 第 一 手 信 息 在 烟 草 市 场 管 理 中, 信 息 传 递 主 要 通 过 电 话 计 算 机 系 统 文 书 等 对 于 收 集 到 的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要 按 照 以 上 工 作 要 求, 通 过 电 话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者 文 书 及 时 传 递 (3) 汇 总 负 责 信 息 汇 总 的 人 员 要 对 分 类 后 的 资 料 进 行 汇 总, 使 之 成 为 能 反 映 研 究 对 象 客 观 情 况 的 系 统 完 整 集 中 简 明 的 材 料 汇 总 时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仔 细 认 真 对 各 项 数 据 仔 细 认 真 的 分 析 和 汇 总, 以 客 观 的 姿 态 确 保 分 析 资 料 的 可 靠 性, 汇 总 时 坚 持 正 确 方 法 例 如,A 市 烟 草 公 司 组 织 开 展 市 场 调 研, 调 查 内 容 包 括 客 户 的 基 本 情 况 网 络 覆 盖 面 情 况 卷 烟 销 售 情 况 以 及 客 户 业 态 分 布 等, 因 汇 总 时 涉 及 的 数 据 资 料 较 多, 为 保 证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质 量, 参 加 调 研 人 员 注 重 科 学 统 计, 使 用 归 纳 概 括 的 方 法, 并 结 合 计 算 机 加 以 汇 总 计 算, 这 样 不 仅 节 省 了 时 间, 也 确 保 数 据 汇 总 计 算 的 准 确 性 (4) 整 理 收 集 汇 总 后 的 信 息 如 果 不 加 整 理, 往 往 较 为 混 乱, 不 便 使 用, 因 此 必 须 加 以 整 理 归 类 要 根 据 信 息 资 料 的 性 质 内 容 或 特 征 进 行 分 类, 将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资 料 合 为 一 类, 将 相 异 的 资 料 区 别 开 来 例 如 举 报 和 投 诉 的 信 息 可 归 为 一 类, 将 反 映 货 源 和 送 货 问 题 归 为 经 营 这 一 类 等, 分 类 后 要 进 行 资 料 汇 编, 审 核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和 全 面, 不 真 实 的 予 以 淘 汰, 不 准 确 的 予 以 核 实 准 确, 从 工 作 需 要 出 发, 对 各 类 信 息 予 以 编 排 初 步 整 理 后, 要 进 行 资 料 分 析, 即 运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对 所 占 有 的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分 析, 研 究 特 定 课 题 的 现 象 过 程 及 内 外 各 种 联 系, 找 出 规 律 性 的 东 西, 得 出 结 论 37

44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第 二 节 市 场 监 管 随 着 现 代 社 会 市 场 的 发 展 观 念 的 转 变 理 论 的 更 新,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需 要 对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环 节 有 准 确 清 晰 的 认 识, 以 便 有 组 织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市 场 监 管 本 节 着 重 介 绍 市 场 监 管 的 对 象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业 态 以 及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环 节 的 管 理 一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 一 )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概 述 1.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定 义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是 指 在 具 体 的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中 与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相 对 应 的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即 处 于 被 管 理 地 位 上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2.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特 征 (1)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是 一 种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而 不 是 仅 指 个 人, 也 指 组 织 例 如 : 烟 草 专 卖 市 场 监 管 的 对 象 不 仅 指 卷 烟 零 售 户, 还 包 括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2)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是 指 被 管 理 一 方 的 当 事 人, 而 不 是 指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义 务 人 虽 然 相 对 于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而 言,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在 法 律 关 系 中 是 被 管 理 一 方 当 事 人, 但 被 管 理 一 方 的 当 事 人 并 不 能 等 同 于 义 务 人, 因 为,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在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中 不 仅 是 负 有 义 务, 同 时 也 享 有 权 利 而 且,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与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辅 相 成 的, 即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的 义 务 表 现 为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权 利,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的 权 力 和 权 利 表 现 为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义 务 例 如 :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进 行 监 管 时, 既 有 权 利 要 求 卷 烟 零 售 户 守 法 经 营, 又 有 义 务 保 护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在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中, 既 没 有 无 权 利 而 只 有 义 务 的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同 样 也 不 会 有 只 有 权 利 而 无 义 务 的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3)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是 相 对 的, 而 不 是 绝 对 的 我 们 说 某 一 个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是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只 是 说 它 在 某 一 具 体 市 场 监 管 法 律 关 系 中 为 相 对 人, 而 不 是 指 它 是 一 种 永 恒 或 无 条 件 的 相 对 人 即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是 相 对 的 有 条 件 的 (4)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如 果 说 市 场 监 管 主 体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只 能 作 被 告 的 话, 那 么,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只 能 作 为 原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事 )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种 类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三 条 的 规 定, 市 场 监 管 的 对 象 包 括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销 售 进 出 口 企 业 和 个 人 1.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卷 38

45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的 企 业 既 包 括 卷 烟 厂 雪 茄 烟 厂, 又 包 括 烟 叶 复 烤 厂 卷 烟 纸 生 产 厂 烟 用 丝 束 厂 滤 嘴 棒 成 型 厂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厂 等 企 业 2.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企 业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企 业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以 及 从 事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烟 丝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经 营 业 务 的 企 业 3.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是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包 括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零 售 业 务 的 商 业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4.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企 业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企 业 指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免 税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拍 卖 和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二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业 态 从 当 前 我 国 零 售 市 场 的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来 看, 各 种 零 售 业 态 异 彩 纷 呈 多 种 多 样 随 着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引 向 深 入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断 发 展, 国 外 经 历 百 余 年 发 展 起 来 的 零 售 业 态, 我 国 现 在 已 基 本 上 全 部 具 有 了, 且 发 展 势 头 非 常 强 劲 伴 随 各 类 新 兴 零 售 业 态 的 发 展, 经 济 商 贸 管 理 等 领 域 都 十 分 注 重 对 零 售 业 态 的 研 究, 新 兴 零 售 业 态 对 烟 草 营 销 和 专 卖 管 理 也 带 来 了 新 的 机 遇 和 挑 战 市 场 的 发 展 观 念 的 转 变 理 论 的 更 新, 都 需 要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对 零 售 业 态, 尤 其 是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有 准 确 清 晰 的 认 识 ( 一 ) 业 态 业 态 (type of operation) 一 词 最 早 出 现 在 日 本 按 照 日 本 零 售 协 会 的 定 义, 业 态 是 指 与 消 费 者 的 购 买 习 惯 的 变 化 相 适 应 的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形 态 业 态 是 零 售 经 营 者 利 用 实 施 的 经 营 战 略 的 总 和, 它 涉 及 目 标 市 场 的 选 择 服 务 对 象 的 定 位 店 铺 的 选 址 规 模 价 格 导 向 销 售 方 法 附 带 服 务 店 铺 设 施 等 方 面 零 售 业 态 是 与 零 售 经 济 和 市 场 状 况 相 适 应 的, 并 随 着 时 代 的 变 化 经 常 改 变 因 此, 业 态 是 适 应 市 场 变 化 的 结 果, 是 经 营 者 经 营 理 念 的 具 体 体 现 按 照 GB/T 国 家 标 准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的 定 义, 所 谓 零 售 业 态, 是 指 零 售 企 业 为 满 足 不 同 的 消 费 需 求 而 形 成 的 不 同 的 经 营 形 态 ( 事 )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1.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的 概 念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印 发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的 通 知,( 国 烟 法 [2005]845 号 文 件 ) 的 规 定, 烟 草 零 售 业 是 指 以 向 最 终 消 费 者 提 供 所 需 烟 草 制 品 ( 复 烤 烟 叶 除 外 ) 的 行 业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是 指 不 同 的 卷 烟 零 售 经 营 者 为 满 足 不 同 的 卷 烟 消 费 者 需 求, 而 形 成 的 不 同 种 类 的 经 营 形 态 2.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1)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的 分 类 依 据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主 要 将 烟 草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地 39

46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址 经 营 规 模 售 卖 方 式 服 务 时 间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特 点 作 为 分 类 参 考 依 据 (2)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综 述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把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共 分 为 7 类, 分 别 是 :1 食 杂 店 以 销 售 烟 酒 饮 料 休 闲 食 品 及 日 杂 货 为 主, 独 立 传 统 的 无 明 显 品 牌 形 象 的 零 售 业 态 2 便 利 店 以 开 架 自 选 为 主, 销 售 小 容 量 应 急 性 的 食 品 日 用 小 百 货 等, 以 满 足 顾 客 便 利 性 需 求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零 售 业 态 3 超 市 以 开 架 自 选 消 费 者 在 出 口 付 款 为 经 营 形 式, 满 足 消 费 者 一 次 性 购 全 大 众 化 适 用 品 需 求 的 零 售 业 态 4 商 场 在 一 个 建 筑 物 内, 经 营 若 干 大 类 商 品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区 销 售 ; 满 足 顾 客 对 时 尚 中 高 档 商 品 多 样 化 选 择 需 求 的 零 售 业 态 5 烟 酒 商 店 以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酒 类 商 品 为 主 的 零 售 业 态 6 娱 乐 服 务 类 以 提 供 餐 饮 住 宿 休 闲 娱 乐 等 服 务 场 所 的 业 态 7 其 他 类 以 经 营 各 类 非 烟 草 制 品 为 主 的 其 他 商 品 零 售 或 服 务 形 式, 且 不 能 归 入 上 述 6 类 业 态 的 其 他 零 售 业 态 (3)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的 收 集 1)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的 范 围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a. 划 分 具 体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的 依 据 信 息 即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中 确 定 的 烟 草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地 址 经 营 规 模 售 卖 方 式 服 务 时 间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特 点 等 5 方 面 信 息 b. 已 划 分 好 的 具 体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种 类 的 信 息 即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中 确 定 的 食 杂 店 便 利 店 超 市 商 场 烟 酒 商 店 娱 乐 服 务 类 其 他 类 等 7 类 零 售 业 态 信 息 2)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收 集 的 方 法 要 确 定 信 息 范 围 采 集 的 信 息 应 当 尽 可 能 做 到 真 实 广 泛,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采 集 对 象 的 名 称 位 置 经 营 时 间 经 营 规 模 商 品 种 类 和 结 构 服 务 方 式 经 营 形 式 管 理 模 式 组 织 形 态 等 信 息 收 集 要 做 到 信 息 来 源 可 靠 信 息 资 料 充 实 收 集 整 理 全 面 汇 总 整 理 及 时, 可 以 采 用 以 下 主 要 方 法 : a. 资 料 调 查 法 即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如 企 业 内 部 的 资 料 政 府 管 理 机 构 的 资 料 行 业 协 会 的 资 料 书 籍 杂 志 报 纸 资 料 等 资 料 调 查 可 以 采 取 多 种 渠 道 和 方 式, 但 不 管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获 得 的 资 料, 都 必 须 经 过 验 证, 确 保 无 误 后 才 可 使 用 b. 访 问 调 查 法 即 通 过 现 场 询 问 的 方 式 向 被 调 查 者 了 解 情 况, 以 其 口 头 回 答 作 为 调 查 的 原 始 资 料 访 问 调 查 法 根 据 调 查 者 和 被 调 查 者 的 接 触 方 式 不 同, 又 可 分 为 访 问 调 查 邮 寄 调 查 电 话 调 查 网 络 调 查 等 种 类 c. 观 察 调 查 法 即 调 查 人 员 在 调 查 现 场, 直 接 或 者 借 助 观 察 仪 器, 记 录 被 调 查 者 的 有 关 信 息 的 方 法 采 用 观 察 调 查 法, 由 于 调 查 者 和 被 调 查 者 不 发 生 直 接 接 触,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来 源 客 观 实 际, 准 确 性 较 高 d. 试 验 调 查 法 即 通 过 实 际 的 小 规 模 的 试 验 活 动, 来 调 查 客 观 情 况 的 一 种 方 法 其 中, 询 问 主 要 问 其 经 营 规 模 商 品 结 构 管 理 模 式 经 营 规 定 区 位 条 件 等 在 询 问 中 要 注 意 把 握 沟 通 的 技 巧 和 时 机, 关 注 主 要 信 息, 避 开 零 售 户 不 愿 意 谈 及 的 内 容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主 要 查 看 零 售 档 案, 了 解 其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零 售 经 营 方 式 等 通 过 与 周 边 居 民 消 费 者 和 附 近 零 售 户 沟 通, 侧 面 了 解 零 售 户 的 有 关 状 况 通 过 实 地 观 察, 了 解 零 售 户 的 店 招 名 称 经 营 状 况 营 业 场 所 面 积 与 居 民 区 商 业 区 的 距 离 与 最 近 其 他 零 售 户 的 距 40

4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离 等 3)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收 集 的 应 用 见 案 例 15 案 例 16 [ 案 例 15] 某 市 某 区 有 5 个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卷 烟 经 营 戵 其 基 本 情 冴 是 : 经 营 戵 A: 在 该 区 阳 光 小 区 附 近 经 营 卷 烟 小 食 品 普 通 日 杂 用 品 的 小 商 店, 白 天 营 业 经 营 戵 B: 在 该 区 火 车 站 附 近, 经 营 卷 烟 茶 叶 酒 类 零 售 白 天 全 天 营 业 有 丅 个 个 体 戵 合 伙 经 营 经 营 戵 C: 该 市 便 民 超 市 在 该 区 人 民 路 的 一 处 分 店 经 营 戵 D: 该 区 餐 饮 一 条 街 的 一 家 酒 吧 经 营 戵 E: 该 区 最 大 的 购 物 商 场, 其 中 设 有 烟 酒 专 柜 问 :1 对 以 丆 卷 烟 零 售 戵 迚 行 业 态 信 息 收 集, 应 当 选 择 什 么 样 的 方 法?2 对 以 丆 卷 烟 零 售 戵 迚 行 业 态 信 息 收 集 的 重 点 内 容 分 别 是 什 么? 我 们 可 以 参 考 以 万 方 法 开 展 工 作 : 1. 方 法 选 择 1) 对 经 营 戵 A, 由 于 经 营 时 间 在 白 天, 且 位 于 居 民 小 区 附 近, 应 当 迚 行 实 地 调 查, 主 要 采 用 询 问 法 中 的 实 地 访 问 调 查 迚 行 信 息 收 集 2) 对 经 营 戵 B, 主 要 应 采 用 询 问 法 观 察 法 迚 行 收 集, 必 要 时 候 迚 行 试 验 法 收 集 3) 对 经 营 戵 C 和 E, 应 当 采 用 查 阅 有 关 资 料 幵 结 合 实 地 调 查 的 方 法 迚 行 收 集 4) 对 经 营 戵 D, 应 综 合 使 用 访 问 调 查 甴 话 调 查 邮 寄 调 查, 必 要 的 时 候 迚 行 试 验 2. 重 点 信 息 1) 对 经 营 戵 A, 主 要 是 经 营 商 品 的 品 种 和 结 极 经 营 觃 模 2) 对 经 营 戵 B, 主 要 是 经 营 商 品 结 极 觃 模 经 营 时 间 3) 对 经 营 戵 C 和 E, 主 要 是 售 卖 方 式 服 务 时 间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等 特 点 4) 对 经 营 戵 D, 主 要 是 经 营 场 所 位 置 经 营 觃 模 服 务 时 间 [ 案 例 16] 根 据 某 市 某 区 部 分 卷 烟 经 营 者 确 定 的 名 称 和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初 步 收 集 这 些 经 营 者 的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种 类 和 数 量 : 惠 民 违 锁 超 市 五 福 副 食 店 金 海 岸 KTV 聚 友 茶 坊 美 美 便 民 店 丅 姐 烟 酒 店 第 一 看 守 所 SM 购 物 广 场 王 府 井 百 货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该 区 有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7 类, 分 别 是 : 食 杂 店 1 家, 五 福 副 食 店 ; 便 民 店 1 家, 美 美 便 民 店 ; 烟 酒 商 店 1 家, 丅 姐 烟 酒 店 ; 超 市 1 家, 惠 民 违 锁 超 市 ; 商 场 2 家,SM 购 物 广 场 王 府 井 百 货 ; 娱 乐 服 务 类 2 家, 金 海 岸 KTV 聚 友 茶 坊 ; 其 他 类 1 家, 第 一 看 守 所 41

48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三 销 售 环 节 的 管 理 ( 一 ) 销 售 环 节 的 基 础 知 识 1. 销 售 环 节 的 概 念 销 售 环 节 指 商 品 在 转 让 使 用 价 值 的 过 程 中, 商 品 价 值 随 着 商 品 的 买 卖 活 动 而 发 生 转 移, 每 转 移 一 次 就 发 生 一 笔 购 销 额, 就 要 进 行 一 次 结 算 因 此, 经 过 一 次 买 卖 行 为, 就 形 成 一 道 销 售 环 节 销 售 环 节 也 叫 结 算 环 节 销 售 环 节 是 商 品 流 通 环 节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商 品 流 通 环 节, 是 指 商 品 流 通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商 品 价 值 转 换 和 实 体 运 动 的 具 体 表 现 形 式 在 商 品 流 通 过 程 中, 需 要 不 断 地 完 成 由 商 品 到 货 币 和 货 币 到 商 品 的 变 化, 这 种 变 化 既 涉 及 商 品 价 值 形 态 的 转 换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又 涉 及 商 品 实 体 的 位 置 移 动 商 品 通 过 买 卖 活 动 而 发 生 的 价 值 形 态 变 化 和 所 有 权 的 转 移, 叫 做 商 品 的 价 值 转 换, 简 称 商 流 在 商 品 流 通 过 程 中, 商 品 实 体 在 空 间 位 置 上 的 移 动 和 在 流 通 领 域 内 的 停 滞, 叫 做 商 品 的 实 体 运 动, 简 称 物 流 商 品 的 流 通 过 程, 实 际 上 是 商 流 和 物 流 的 统 一 2.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环 节 的 特 点 具 体 可 参 阅 基 础 知 识 的 有 关 内 容 ( 事 ) 销 售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1. 烟 草 专 卖 品 零 售 环 节 监 管 要 求 零 售 业 务 一 般 是 指 把 商 品 直 接 送 达 个 人 消 费 领 域 而 不 再 继 续 转 卖 的 商 品 交 易 行 为, 包 括 把 商 品 出 售 给 消 费 者 个 人 消 费 和 出 售 给 社 会 集 团 供 集 体 消 费 烟 草 专 卖 品 零 售 主 要 指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品 几 乎 不 存 在 零 售 问 题 为 了 烟 草 行 业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依 法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提 出 如 下 要 求 : (1) 要 求 卷 烟 零 售 户 凭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依 法 经 营 烟 草 行 业 是 垄 断 行 业, 卷 烟 零 售 环 节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首 先 必 须 依 法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取 得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资 格, 否 则, 不 得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凡 是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规 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经 营 总 额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其 次 应 当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范 围 和 有 效 期 限 依 法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如 果 超 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许 可 范 围 和 有 效 期 限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案 例 17] 2007 年 11 月 25 日,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市 场 检 查 时, 在 向 阳 食 杂 店 収 现 : 柜 台 内 摆 放 有 555 烟 一 条 大 红 鹰 5 包 精 品 白 沙 5 包, 经 查 : 该 食 品 店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但 有 敁 期 限 是 2005 年 5 月 28 日 至 2007 年 5 月 28 日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以 该 食 品 店 涉 嫌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42

4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许 可 证 零 售 卷 烟 为 由 将 嫌 疑 物 品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幵 要 求 当 亊 人 在 7 日 内 到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接 受 处 理 向 阳 食 杂 店 老 板 向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1 有 零 售 许 可 证, 不 存 在 无 证 零 售 问 题 ; 2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无 证 零 售 无 管 辖 权, 不 应 以 涉 嫌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零 售 卷 烟 为 由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嫌 疑 物 品 问 : 向 阳 食 杂 店 老 板 提 出 的 观 点 是 否 合 法, 为 什 么? 向 阳 食 杂 店 老 板 提 出 的 观 点 不 合 法 理 由 如 万 : (1) 该 案 中, 当 亊 人 确 实 办 理 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有 敁 期 限 为 2007 年 5 月 28 日, 到 期 前 30 天, 当 亊 人 应 当 到 原 収 证 机 关 办 理 延 续 手 续, 未 延 续 的, 原 许 可 证 已 失 去 法 律 敁 力, 当 亊 人 不 得 作 为 继 续 仍 亊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凭 证 即 当 亊 人 所 持 零 售 许 可 证 是 无 敁 的, 当 亊 人 确 实 涉 嫌 无 证 零 售, 敀 当 亊 人 第 一 个 问 题 不 合 法 (2) 该 案 中, 当 亊 人 把 执 法 检 查 权 与 行 政 处 罚 权 混 为 一 体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丅 十 五 条 的 觃 定, 无 证 零 售 确 实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应 对 无 证 零 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但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的 觃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収 证 机 关 可 以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对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个 人 迚 行 检 查 在 检 查 的 过 程 中,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丅 十 丂 条 觃 定 : 行 政 机 关 在 调 查 或 者 迚 行 检 查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幵 应 当 向 当 亊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 当 亊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回 答 询 问, 幵 协 助 调 查 或 者 检 查, 不 得 阻 挠 询 问 或 者 检 查 应 当 制 作 笔 彔 行 政 机 关 在 收 集 证 据 时, 可 以 采 取 抽 样 取 证 的 方 法 ;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冴 万, 经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幵 应 当 在 丂 日 内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此 期 间, 当 亊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不 得 销 毁 或 者 转 移 证 据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亊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収 现 有 远 法 嫌 疑 的, 可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据 此,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嫌 疑 物 品 是 合 法 的 (2) 要 求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到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所 有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其 进 货 渠 道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应 当 依 法 在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未 按 规 定 到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处 以 进 货 总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3)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不 得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霉 坏 变 质 的 烟 草 制 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过 程 中 还 要 从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和 健 康 的 角 度 出 发,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烟 草 制 品, 不 得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凡 违 法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销 售 总 额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非 法 销 售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公 开 销 毁 凡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烟 草 制 品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43

50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 案 例 18] 2007 年 6 月 14 日,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接 群 众 举 报, 反 映 该 市 某 副 食 批 収 部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烟 草 专 卖 稽 查 人 员 依 法 对 举 报 地 点 迚 行 检 查, 现 场 查 获 无 当 地 烟 草 公 司 喷 码 的 卷 烟 52 条, 其 中 : 外 国 卷 烟 硬 七 宝 路 47 条, 软 恭 贺 新 禧 2 条 软 红 梅 1 条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人 员 以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卷 烟 为 由 将 卷 烟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经 过 调 查, 欧 某 (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承 认 该 批 卷 烟 仍 本 市 某 一 副 食 批 収 部 购 迚 经 本 省 烟 草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站 鉴 定, 外 国 卷 烟 硬 七 宝 路 为 假 冎 伪 劣 的 卷 烟, 其 余 的 卷 烟 为 真 品 卷 烟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认 为, 欧 某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事 十 五 条 第 事 款 和 第 事 十 丂 条 的 觃 定 2007 年 8 月 15 日,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第 六 十 事 条 的 觃 定, 对 当 亊 人 欧 某 作 出 以 万 行 政 处 罚 : 依 法 没 收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处 以 价 值 50% 的 罚 款, 幵 公 开 销 毁 ; 处 以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的 卷 烟 价 值 10% 的 罚 款, 幵 将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真 品 卷 烟 返 还 当 亊 人 问 :1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能 否 以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卷 烟 为 由 将 卷 烟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为 什 么?2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行 政 处 罚 是 否 准 确, 为 什 么?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不 能 以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卷 烟 为 由 将 卷 烟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因 为 某 副 食 批 収 部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卷 烟 的 远 法 行 为 主 体 是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事 十 五 条 第 事 款 觃 定 :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幵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収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行 政 处 罚 不 准 确 根 据 案 情, 某 副 食 批 収 部 实 施 了 两 个 远 法 行 为 : 一 是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事 是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一 条 觃 定 :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没 收 远 法 所 得, 处 以 远 法 经 营 总 额 20% 以 丆 50% 以 万 的 罚 款 第 六 十 事 条 觃 定 : 远 反 本 条 例 第 事 十 丂 条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觃 定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没 收 远 法 所 得, 处 以 远 法 销 售 总 额 20% 以 丆 50% 以 万 的 罚 款, 幵 将 非 法 销 售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公 开 销 毁 据 此,2 条 软 恭 贺 新 禧 软 1 条 红 梅 应 移 交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以 无 证 零 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此 无 行 政 处 罚 权, 本 案 中 由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处 以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购 迚 的 卷 烟 价 值 10% 的 罚 款 是 错 误 的 而 47 条 外 国 卷 烟 硬 七 宝 路 经 鉴 定 为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由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依 法 没 收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处 以 价 值 50% 的 罚 款, 幵 公 开 销 毁 是 对 的 2.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环 节 监 管 要 求 批 发 是 指 再 次 转 售 或 供 生 产 加 工 而 出 售 商 品 的 交 易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批 发 包 括 烟 叶 调 44

5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拨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的 批 发 具 体 内 容 参 阅 内 部 监 管 一 节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行 为 是 指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超 过 50 条 ( 含 50 条 ) 的 销 售 行 为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的 监 管 有 如 下 要 求 : (1) 凭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企 业,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如 果 取 得 了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就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 如 果 取 得 省 级 烟 草 专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便 可 在 省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没 有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应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案 例 19] 2007 年 1 月 17 日, 根 据 群 众 的 举 报 线 索,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与 市 公 安 局 采 取 联 合 行 动, 在 该 市 高 速 路 口 处 陈 某 的 红 艱 海 马 车 丆 查 获 恭 贺 新 禧 150 条, 价 值 10,650 元 经 初 步 调 查, 该 批 卷 烟 系 陈 某 (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仍 某 非 法 市 场 购 迚, 准 备 回 去 销 售, 无 仸 何 合 法 运 输 手 续 陈 某 还 交 代 自 己 曾 于 2006 年 11 月 9 日 与 郑 某 交 易 一 批 货, 涉 及 盒 白 沙 50 条 (47 元 / 条 ) 芙 蓉 王 12 条 (208 条 / 元 ), 非 法 获 利 270 元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经 对 郑 某 调 查, 确 认 陈 某 所 供 属 实 现 场 查 获 的 卷 烟 经 某 省 级 烟 草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站 鉴 定, 均 为 真 品 卷 烟 问 :1 陈 某 2006 年 11 月 9 日 与 郑 某 的 交 易 能 否 处 罚, 为 什 么?2 该 案 如 何 定 性 处 罚? (1) 陈 某 2006 年 11 月 9 日 与 郑 某 的 交 易 能 处 罚 1) 根 据 案 情 介 绍, 陈 某 一 次 性 销 售 卷 烟 超 过 了 50 条 ;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事 十 六 条 的 觃 定 :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50 条 以 丆 的, 视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仍 亊 烟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应 认 定 陈 某 实 施 了 无 证 批 収 的 行 为 2) 陈 某 实 施 了 远 法 行 为, 而 且 亊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不 仅 有 陈 某 口 供, 还 有 对 郑 某 的 调 查 证 据 佐 证 3) 陈 某 的 远 法 行 为 没 有 超 过 两 年 的 追 溯 期 (2) 其 次, 该 案 当 亊 人 实 施 了 两 个 远 法 行 为 1)2006 年 11 月 9 日 与 郑 某 的 交 易 应 定 性 为 无 证 批 収 陈 某 为 卷 烟 零 售 戵, 只 能 迚 行 零 售, 不 能 批 収, 而 一 次 销 售 62 条 卷 烟 属 批 収 行 为 案 情 中 未 说 明 此 次 交 易 有 运 输 情 节, 敀 不 能 定 无 证 运 输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丅 十 丅 条 觃 定,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45

52 初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没 收 远 法 所 得, 处 以 远 法 批 収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丆 1 倍 以 万 的 罚 款 应 对 陈 某 作 出 如 万 处 罚 :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没 收 远 法 所 得 270 元, 处 以 总 值 4846 元 50% 以 丆 1 倍 以 万 罚 款 2)2007 年 1 月 17 日 陈 某 的 远 法 行 为 应 定 性 为 无 证 运 输 某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是 在 路 丆 查 的 且 当 亊 人 陈 某 无 仸 何 合 法 运 输 手 续, 可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22 条 认 定 当 亊 人 实 施 了 无 证 运 输 行 为,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55 条 第 ( 一 ) 项 处 罚 同 时, 因 当 亊 人 陈 某 为 卷 烟 零 售 戵,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5 条 第 事 款 的 觃 定, 应 到 当 地 指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陈 某 仍 外 地 购 迚 卷 烟, 远 反 了 此 条, 据 此 可 认 定 当 亊 人 陈 某 实 施 了 未 在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行 为, 根 据 重 罚 吸 收 轻 罚 的 原 则, 应 按 照 无 证 运 输 来 罚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55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觃 定, 处 以 远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10,650 元 20% 以 丆 50% 以 万 的 罚 款,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觃 定 的 价 栺 收 购 远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2) 在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地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批 发 业 务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应 当 在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的 批 发 业 务 取 得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可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购 进 卷 烟 雪 茄 烟, 也 可 销 售 给 有 跨 省 经 营 权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和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 取 得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可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为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供 货 各 批 发 企 业 超 越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暂 停 经 营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经 营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10% 以 上 20% 以 下 的 罚 款 [ 案 例 20] 2007 年 2 月 14 日, 某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队 在 A 市 丂 一 路 查 获 了 26 件 有 B 市 烟 草 公 司 标 记 的 翻 盖 红 塔 山 卷 烟 执 法 人 员 当 即 对 该 批 卷 烟 迚 行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幵 对 此 亊 迚 行 调 查 2 月 18 日,B 市 烟 草 公 司 经 理 吴 某 来 到 省 局 接 受 了 询 问 案 収 当 日,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批 准 对 此 案 立 案 调 查, 经 过 调 查 认 定 : 该 案 所 查 获 的 26 件 翻 盖 红 塔 山 卷 烟 属 B 市 烟 草 公 司 ( 领 有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 所 有, 由 B 市 烟 草 公 司 销 售 给 A 市 卷 烟 零 售 戵 张 某, 张 某 在 运 输 途 中 被 查 请 问 B 市 烟 草 公 司 实 施 了 何 种 远 法 行 为, 如 何 处 罚? B 市 烟 草 公 司 实 施 了 超 越 地 域 范 围 仍 亊 烟 草 制 品 批 収 业 务 的 行 为 B 市 烟 草 公 司 领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可 以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购 迚 卷 烟, 但 不 能 销 售 给 A 市 的 卷 烟 零 售 戵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九 条 的 觃 定, 由 某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责 令 暂 停 经 营 批 収 业 务, 没 收 远 法 所 得, 处 以 远 法 经 营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10% 以 丆 20% 以 万 的 罚 款 (3) 不 得 购 进 和 销 售 假 冒 商 标 卷 烟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卷 烟 雪 茄 46

53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烟 和 有 包 装 的 烟 丝 必 须 申 请 商 标 注 册, 未 经 核 准 注 册 的, 不 得 生 产 销 售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的 烟 草 制 品 3. 烟 草 专 卖 品 运 输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品 运 输 环 节 的 监 管 包 括 : 对 邮 寄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的 监 管 ; 对 个 人 入 境 免 税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的 监 管 ; 对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监 管 (1) 邮 寄 烟 草 制 品 实 行 限 量 和 邮 寄 证 明 制 度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邮 寄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的,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限 量 据 此, 我 国 对 邮 寄 烟 草 制 品 实 行 限 量 和 邮 寄 证 明 制 度 (2) 异 地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实 行 限 量 和 携 带 证 明 制 度 我 国 对 异 地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实 行 限 量 和 携 带 证 明 制 度 烟 草 专 卖 法 授 权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公 民 个 人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的 限 量 标 准 做 出 管 理 决 定 (3) 个 人 入 境 免 税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实 行 限 量 规 定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个 人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的, 不 得 超 过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限 量 (4) 托 运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实 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制 度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必 须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的 机 构 签 发 的 准 运 证 ; 无 准 运 证 的, 承 运 人 不 得 承 运 超 限 量 邮 寄 携 带 烟 草 制 品 或 无 证 运 输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处 罚 本 章 思 考 题 : 1. 如 何 理 解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与 市 场 检 查 主 体 的 联 系 与 区 别? 2.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模 块 由 哪 些 内 容 极 成? 3. 如 何 理 解 日 常 执 法 检 查 的 行 为 觃 范? 4. 信 息 采 集 应 遵 循 哪 些 原 则? 5.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有 哪 些 特 征 与 种 类? 6.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的 收 集 方 法 有 哪 些? 7. 如 何 对 销 售 环 节 实 施 监 管? 47

5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学 习 要 点 : 1. 管 辖 的 原 则 及 形 式 2.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适 用 的 程 序 3. 立 案 的 情 形 与 程 序 4. 现 场 收 集 证 据 知 识 与 基 本 方 法 5. 行 政 处 罚 亊 先 告 知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6. 行 政 处 罚 法 律 文 乢 制 作 与 送 达 7. 结 案 手 续 及 立 卷 归 档 要 求 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案 件 调 查 是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活 动 的 主 要 阶 段 和 中 心 环 节, 是 案 件 审 理 和 处 罚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根 据 查 处 分 离 的 原 则, 以 及 烟 草 执 法 办 案 有 关 程 序 的 规 定, 本 节 仅 对 调 查 终 结 前 的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进 行 介 绍,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管 辖 的 识 别 程 序 的 判 别 适 用 立 案 意 见 的 提 出 和 案 发 第 一 现 场 有 关 证 据 的 收 集 和 固 定, 对 于 证 据 的 进 一 步 深 入 调 查 将 在 其 他 教 材 中 进 行 阐 述 一 管 辖 ( 一 ) 管 辖 的 概 念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的 管 辖 是 指 界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与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之 间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监 督 检 查 以 及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的 具 体 分 工 和 权 限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其 目 的 是 解 决 由 哪 一 个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来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权, 防 止 行 政 处 罚 管 辖 积 极 冲 突 ( 几 个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都 有 管 辖 权 而 争 相 管 辖 ) 或 消 极 冲 突 ( 几 个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都 有 管 辖 权 而 都 不 愿 管 ) 的 发 生, 从 而 提 高 行 政 处 罚 权 运 作 的 效 率 ( 事 ) 确 定 管 辖 的 原 则 1. 行 政 效 率 原 则 效 率 原 则 是 行 政 执 法 所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之 一, 此 原 则 必 然 要 求 其 体 现 在 行 政 处 罚 管 辖 权 的 确 定 中 通 过 行 政 处 罚 管 辖 权 的 合 理 界 定, 确 保 行 政 效 率 2. 有 利 于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原 则 行 政 处 罚 是 对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裁, 而 合 法 有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在 查 明 违 法 48

5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由 于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本 身 的 复 杂 性,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有 时 有 多 个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管 辖 在 此 情 况 下, 应 当 确 定 一 个 各 方 面 最 具 备 条 件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对 其 行 使 管 辖 权, 从 而 有 利 于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及 时 查 清 违 法 事 实, 为 正 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提 供 保 障 3. 专 业 性 原 则 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社 会 分 工 越 来 越 细, 许 多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都 需 要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因 此 在 确 定 行 政 处 罚 管 辖 权 时,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行 政 管 理 的 专 业 性 特 点, 坚 持 以 专 业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为 主 要 方 式, 确 保 行 政 处 罚 有 效 实 施 ( 丅 ) 管 辖 的 形 式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管 辖 的 形 式 有 以 下 几 种 : 1. 地 域 管 辖 地 域 管 辖 是 根 据 基 层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辖 区 域 而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权 作 出 的 管 辖 权 划 分 其 实 质 是 界 定 基 层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具 体 划 分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管 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也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2. 级 别 管 辖 级 别 管 辖 是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级 别 不 同 而 对 行 政 处 罚 权 作 出 的 管 辖 权 的 划 分 其 实 质 是 指 上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具 体 划 分, 它 解 决 了 某 一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由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内 部 系 统 中 哪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的 问 题 从 我 国 行 政 立 法 和 行 政 执 法 实 践 来 看, 一 般 依 据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的 严 重 程 度 或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来 确 定 级 别 管 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对 级 别 管 辖 也 作 了 规 定 :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本 辖 区 内 发 生 的 案 件 ;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本 辖 区 内 发 生 的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本 辖 区 发 生 的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案 件 3. 指 定 管 辖 指 定 管 辖 是 指 在 两 个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都 有 管 辖 权 时, 发 生 管 辖 争 议, 由 它 们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其 中 一 个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对 管 辖 发 生 争 议 的,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指 定 管 辖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指 定 管 辖 必 须 存 在 管 辖 权 争 议, 这 种 争 议 可 能 是 积 极 的, 也 可 能 是 消 极 的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争 议 的 一 方 或 双 方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裁 决 有 权 指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最 有 利 于 查 清 违 法 案 件 事 实 的 原 则, 确 定 行 政 处 罚 的 管 辖 权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对 当 事 人 的 同 一 违 法 行 为, 两 个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都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生 管 辖 争 议 的, 报 请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49

5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管 辖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或 者 不 宜 管 辖 的, 由 其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管 辖 或 者 指 定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4. 移 送 管 辖 移 送 管 辖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所 查 处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而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的 一 种 管 辖 方 式 这 种 管 辖 可 分 三 种 情 形 : 一 是 无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给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二 是 无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给 有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如 将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违 法 行 为 销 售 假 冒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的 案 件 移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将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案 件 移 交 海 关 三 是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二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 一 )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概 念 和 作 用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是 指 从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开 始 调 查 认 定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到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生 效 等 各 具 体 步 骤 的 综 合 构 成 行 政 处 罚 的 程 序 主 要 由 查 明 违 法 事 实 作 出 决 定 以 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实 现 等 几 部 分 构 成 从 内 容 上 来 讲, 主 要 包 括 简 易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以 及 听 证 程 序 简 易 程 序 和 一 般 程 序 是 两 个 独 立 程 序, 而 听 证 程 序 是 一 种 特 殊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主 要 有 以 下 作 用 : (1) 保 证 行 政 处 罚 正 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实 施 主 要 通 过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实 现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通 过 科 学 的 符 合 人 们 认 识 规 律 的 程 序 设 计, 严 格 规 定 了 行 政 处 罚 的 方 式 步 骤 时 间 和 顺 序, 保 证 行 政 机 关 正 确 认 定 事 实 适 用 法 律 做 出 行 政 决 定, 从 而 保 证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法 正 确 实 施 (2) 保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行 政 处 罚 中,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权 力, 行 政 相 对 人 则 处 于 弱 者 的 地 位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以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遵 循 的 程 序 义 务 为 主 要 内 容, 确 保 行 政 处 罚 以 公 正 公 开 理 性 的 方 式 实 施, 有 效 地 制 约 了 行 政 权 力,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来 说, 可 以 通 过 行 使 听 证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等 权 利, 有 效 影 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做 出, 保 护 自 身 的 利 益 不 受 行 政 权 侵 犯 (3) 有 利 于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是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统 一 化 的 法 定 程 序, 一 方 面 有 助 于 行 政 机 关 正 确 认 定 事 实, 减 少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错 误 成 本 ; 另 一 方 面, 规 范 了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处 罚 的 规 范 程 序, 保 障 及 时 做 出 行 政 决 定, 减 少 了 引 发 行 政 争 议 的 可 能 性, 提 高 了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效 率 ( 事 ) 简 易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的 简 易 程 序, 又 称 当 场 处 罚 程 序, 与 一 般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相 对 而 言, 它 是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是 指 在 具 备 某 些 法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由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步 骤 方 式 时 限 形 式 等 过 程 简 易 程 序 的 设 定, 主 要 基 于 以 下 几 方 面 考 虑 : 一 是 当 50

5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场 处 罚 程 序 能 节 约 行 政 执 法 成 本 ; 二 是 当 场 处 罚 能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三 是 也 是 保 护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需 要 行 政 处 罚 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均 规 定 了 简 易 程 序 的 适 用 条 件, 即 违 法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1. 简 易 程 序 的 特 点 (1) 当 场 处 罚 的 主 体 是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当 场 处 罚 程 序 与 一 般 处 罚 程 序 一 样, 只 能 由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和 受 委 托 组 织 进 行 虽 然 当 场 处 罚 的 具 体 适 用 者 是 在 场 的 执 法 人 员, 由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但 执 法 人 员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并 非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作 出, 他 仍 然 代 表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且 以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的 名 义 实 施 处 罚 (2) 当 场 处 罚 程 序 适 用 于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案 情 简 单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3) 当 场 处 罚 程 序 只 适 用 于 较 轻 的 行 政 处 罚 即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案 件 (4) 当 场 处 罚 程 序 在 时 间 上 的 特 点 是 在 发 现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后 当 即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这 是 它 与 一 般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最 显 著 的 区 别 2. 简 易 程 序 的 步 骤 (1) 表 明 身 份 表 明 身 份 是 表 明 处 罚 主 体 是 否 合 法 的 必 须 手 续, 执 法 人 员 应 向 当 事 人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2) 说 明 处 罚 理 由 执 法 人 员 应 主 动 向 当 事 人 说 明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 说 明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3) 告 知 被 处 罚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给 予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当 事 人 可 以 口 头 申 辩, 执 法 人 员 要 予 以 正 确 全 面 的 口 头 答 辩, 使 当 事 人 心 服 口 服, 而 不 得 因 当 事 人 申 辩 而 加 重 处 罚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成 立 的,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采 纳 (4) 制 作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制 作 处 罚 决 定 书 是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统 一 制 作 的 有 格 式 有 编 号 的 处 罚 决 定 书, 由 执 法 人 员 填 写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载 明 : 被 处 罚 人 的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违 法 行 为 事 实,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或 处 罚 数 额, 处 罚 依 据 时 间 地 点, 告 知 复 议 权 利 或 诉 讼 权 利 及 期 限, 处 罚 主 体 的 名 称, 执 法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作 出 后, 应 当 当 场 交 付 被 处 罚 人 签 收 (5) 执 行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可 由 被 处 罚 人 依 法 当 场 自 觉 履 行 对 当 事 人 决 定 罚 款 的, 可 以 令 其 到 指 定 的 金 融 机 构 或 其 他 专 门 机 构 缴 纳, 具 备 法 定 情 形 时 可 以 由 执 法 人 员 代 收 (6) 备 案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应 当 在 二 日 内 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以 便 接 受 监 督 和 备 查 ( 丅 ) 一 般 程 序 所 谓 一 般 程 序, 即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应 经 过 正 常 的 普 遍 程 序 它 包 括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决 定 的 作 出 和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交 付 送 达 等 内 容 (1) 立 案 立 案 是 一 般 程 序 的 开 始,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阶 段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51

5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规 定 规 定, 属 于 应 当 立 案 查 处 的 案 件 应 立 案 调 查 (2)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取 证 是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的 必 要 步 骤, 在 立 案 后,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必 须 调 查 取 证, 根 据 调 查 取 证 结 果 决 定 是 否 处 罚, 如 何 处 罚 (3)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依 法 告 知 当 事 人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以 及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期 限 及 地 点 (4)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于 经 过 立 案 调 查 终 结 的 案 件,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必 须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一 般 案 件 由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的 行 政 首 长 决 定,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给 予 较 重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书 面 文 书 凡 决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都 应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形 式 应 规 范, 内 容 应 明 确 具 体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1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2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3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4 行 政 处 罚 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5 不 服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6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名 称 和 作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7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印 章 (5)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罚 人 一 般 情 况 下,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被 处 罚 人 ; 不 能 当 场 送 达 的, 应 在 七 日 内 送 达 被 处 罚 人 ( 四 ) 听 证 程 序 听 证 程 序 是 特 殊 程 序, 是 指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由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组 织 的, 在 调 查 取 证 人 员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参 加 的 情 况 下, 听 取 各 方 陈 述 对 质 的 法 定 程 序 在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中 设 置 听 证 程 序 的 意 义 十 分 重 大 :1 有 利 于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客 观 全 面 地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从 而 使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建 立 在 正 确 公 正 合 法 的 基 础 上 ;2 有 利 于 减 少 行 政 争 议,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3 可 以 加 强 行 政 相 对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的 监 督 和 强 化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内 部 的 自 我 约 束 和 监 督 1. 听 证 程 序 的 适 用 条 件 听 证 并 非 是 所 有 行 政 处 罚 的 必 经 程 序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在 作 出 较 大 数 额 的 罚 款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1 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没 收 较 大 数 额 的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烟 草 专 卖 品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责 令 关 闭 及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的 行 政 处 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当 事 人 要 求 听 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听 证 这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的 条 件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调 整 和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听 证 数 额 标 准, 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52

5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施 行 2. 听 证 要 求 的 提 出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有 权 要 求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组 织 听 证, 当 事 人 可 以 通 过 书 面 或 者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听 证 申 请 在 时 限 上, 应 当 在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后 三 日 内 提 出 3. 听 证 通 知 组 织 听 证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应 当 在 听 证 举 行 的 七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当 事 人, 告 知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同 时 报 告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4. 听 证 主 持 人 听 证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是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中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地 位 的 人 员 来 担 当 他 们 应 是 非 本 案 的 执 法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应 当 回 避 的 人 员, 以 便 客 观 公 正 地 依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作 出 判 断 5.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参 加 人 当 事 人 是 指 违 法 行 为 人 或 违 法 行 为 嫌 疑 人, 当 事 人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可 以 亲 自 参 加, 也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也 可 放 弃 听 证 的 权 利 对 经 合 法 通 知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听 证 的, 则 视 为 放 弃 听 证 的 权 利 在 听 证 中, 当 事 人 可 行 使 辩 论 提 供 证 据 提 出 回 避 最 后 陈 述 等 权 利 与 案 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也 有 权 要 求 参 加 听 证, 在 听 证 中 享 有 与 当 事 人 相 同 的 权 利 并 承 担 相 同 的 义 务 调 查 取 证 人 员 在 听 证 中 是 当 然 的 参 加 人, 否 则 无 法 质 证 与 相 互 辩 认 调 查 取 证 人 员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与 当 事 人 地 位 平 等 此 外,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还 有 证 人 和 鉴 定 人 员 等 6. 公 开 举 行 除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外, 听 证 应 公 开 举 行 7. 听 证 笔 录 听 证 应 制 作 笔 录 凡 在 听 证 中 出 示 的 证 据 材 料,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等 过 程 和 情 况 都 应 成 为 笔 录 的 内 容, 笔 录 应 交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参 加 人 审 核 后 签 字 或 盖 章 ; 如 认 为 记 录 有 遗 漏 或 者 有 差 错 的, 可 以 请 求 改 正 或 补 正 8. 听 证 费 用 的 承 担 听 证 参 加 人 不 承 担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组 织 听 证 的 费 用, 该 费 用 由 国 家 财 政 开 支 三 立 案 ( 一 ) 立 案 的 概 念 意 义 立 案,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检 举 揭 发 检 查 其 他 机 关 移 送 上 级 交 办 等 方 面 的 材 料 进 行 核 查, 判 明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事 实 是 否 为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案 件 以 及 是 否 需 要 进 行 调 查 或 处 理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立 案 体 现 了 执 法 的 严 肃 性 立 案 的 意 义 在 于 立 案 是 调 查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对 应 该 调 查 而 不 立 案, 就 不 能 进 入 调 查 程 序, 否 则 就 是 程 序 违 法 立 案 后 能 迅 速 组 织 力 量, 开 展 调 查 活 动, 53

6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及 时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惩 处 违 法 当 事 人 ( 事 ) 需 立 案 的 情 形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需 要 立 案 查 处 的 情 形 包 括 : (1) 经 初 步 审 查, 掌 握 了 一 定 的 违 法 事 实,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 (2) 根 据 举 报 人 提 供 的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和 证 据, 需 要 立 案 查 处 的 ; (3) 掌 握 了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活 动 线 索, 且 有 违 法 嫌 疑 需 要 继 续 进 行 调 查 的 ; (4)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管 辖 的 案 件 ; (5) 依 法 应 当 立 案 查 处 的 其 他 情 形 从 中 可 以 看 出, 立 案 要 具 备 以 下 三 个 条 件 :1 特 定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涉 嫌 实 施 了 违 法 行 为 ;2 已 实 施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应 当 追 究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 责 任 ;3 属 本 机 关 管 辖 范 围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对 事 实 确 凿 并 有 法 定 依 据, 对 公 民 处 以 50 元 以 下 对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或 者 警 告 的 案 件,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所 以 不 需 要 立 案 ( 丅 ) 立 案 的 程 序 1. 获 取 案 源 案 件 的 来 源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办 案 机 构 立 案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的 基 础 和 先 导 从 实 践 来 看, 违 法 案 件 主 要 有 以 下 来 源 : 执 法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群 众 检 举 上 级 交 办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转 送 等 2. 立 案 审 批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案 件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在 立 案 审 批 表 中 填 写 审 核 意 见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报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如 同 意 立 案 的,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之 日 为 决 定 立 案 的 时 间 对 正 在 发 生 的 违 法 活 动,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查 处, 并 在 查 处 后 七 日 内 依 法 补 办 立 案 手 续 3. 不 予 立 案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时 限 的,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违 法 事 实 不 成 立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显 著 轻 微 且 已 改 正 的 或 者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不 予 立 案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不 予 立 案, 已 经 立 案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不 予 立 案 或 者 撤 销 立 案 的, 应 当 填 写 不 予 立 案 或 者 撤 销 立 案 报 告 表, 报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属 于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管 辖 的 案 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移 送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四 调 查 取 证 ( 一 ) 证 据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证 据 是 指 经 过 查 证 属 实 可 以 作 为 定 案 根 据 的, 具 有 法 定 形 式 和 来 源 的,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事 实 54

6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证 据 具 有 以 下 三 个 属 性, 也 可 以 称 作 证 据 的 基 本 特 征 : 1. 客 观 性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是 指 证 据 必 须 是 能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不 依 赖 于 主 观 意 识 而 存 在 的 客 观 事 实, 这 一 客 观 事 实 只 能 发 生 在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形 成 变 更 或 消 灭 的 过 程 中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要 求 证 据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都 必 须 具 有 客 观 性 证 据 的 内 容 应 当 以 客 观 事 物 为 基 础, 离 开 客 观 存 在 的 主 观 臆 断, 没 有 根 据 的 猜 测 幻 觉 以 及 迷 信 邪 说 等 都 不 具 有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如 在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关 系 中, 不 能 依 据 零 售 户 库 存 卷 烟 数 量 的 多 少 作 为 推 定 当 事 人 是 否 存 在 非 法 批 发 行 为 存 在 的 证 据, 必 须 以 当 事 人 是 否 存 在 非 法 批 发 行 为 的 客 观 事 实 证 据 来 判 定 证 据 形 式 的 客 观 性, 要 求 证 据 必 须 以 一 定 的 有 形 载 体 展 示 在 人 们 面 前, 如 物 证 书 证 证 人 证 言 等 等 客 观 性 是 证 据 的 最 基 本 的 特 征 2. 关 联 性 证 据 的 关 联 性 是 指 作 为 证 据 的 事 实 不 仅 是 一 种 客 观 存 在, 而 且 它 必 须 是 与 案 件 所 要 查 明 的 事 实 存 在 逻 辑 上 的 联 系, 从 而 能 够 说 明 案 件 事 实 证 据 只 有 与 案 件 事 实 具 有 关 联 性 才 能 被 采 用, 与 案 件 事 实 没 有 关 联 的 证 据, 对 于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定 没 有 意 义, 因 而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如 在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案 件 中, 所 销 售 的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就 是 本 案 的 物 证, 而 当 事 人 从 烟 草 公 司 购 进 的 其 他 合 法 卷 烟 与 本 案 无 关 联, 不 是 本 案 的 证 据 3. 合 法 性 证 据 的 合 法 性 是 指 取 得 证 据 的 主 体 取 得 证 据 的 程 序 方 式 以 及 证 据 的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它 包 括 三 层 含 义 : 一 是 主 体 合 法, 证 据 的 取 得 主 体 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为 两 人 ( 含 两 人 ) 以 上, 且 具 有 执 法 资 格 ; 二 是 程 序 合 法, 即 证 据 的 取 得 要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调 查 收 集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根 据, 如 在 行 政 诉 讼 或 行 政 复 议 过 程 中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 三 是 形 式 合 法, 即 证 据 的 形 式 必 须 具 备 法 律 规 定 的 形 式, 比 如 勘 验 笔 录 应 载 明 勘 验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勘 验 过 程 等 内 容, 执 法 人 员 应 签 名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行 政 诉 讼 证 据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严 重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收 集 的 证 据 材 料 不 具 备 合 法 性 和 真 实 性 的 证 据 材 料 等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 事 ) 证 据 的 种 类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及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过 程 中, 证 据 主 要 有 以 下 七 种 : 1. 书 证 书 证 是 指 用 文 字 符 号 图 形 等 书 面 材 料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含 义 或 表 达 的 思 想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明 材 料 书 证 主 要 表 现 为 各 种 书 面 文 件 或 纸 质 文 字 材 料, 可 分 为 原 本 正 本 副 本 记 录 本 影 印 件 和 译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的 书 证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同 发 票 账 册 单 据 记 录 文 件 业 务 函 电 和 其 他 资 料 书 证 是 最 常 见 最 重 要 的 证 据 形 式 2. 物 证 物 证 是 指 能 够 以 外 部 特 征 存 在 状 况 质 量 属 性 等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一 切 物 品 烟 草 55

6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的 物 证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涉 案 烟 草 专 卖 品 烟 草 标 识 涉 案 运 输 车 辆 制 假 设 备 等 3. 视 听 资 料 视 听 资 料 是 指 能 够 用 来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以 录 音 带 录 像 带 等 音 像 资 料 为 载 体 的 图 像 或 音 响 以 及 从 计 算 机 中 提 取 的 其 他 形 式 的 音 像 资 料 视 听 资 料 是 利 用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记 载 法 律 事 件 或 法 律 行 为 的 证 据 形 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的 视 听 资 料 主 要 是 指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进 行 的 录 音 录 像 照 相 时 形 成 的 资 料, 或 者 是 有 关 电 子 资 料 4. 证 人 证 言 证 人 证 言 是 指 除 行 政 相 对 人 ( 案 件 当 事 人 ) 以 外 的 知 道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人, 就 自 己 所 了 解 的 案 件 事 实 向 行 政 机 关 所 作 的 有 关 案 件 部 分 或 全 部 事 实 的 陈 述, 证 人 证 言 一 般 以 口 头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也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执 法 人 员 询 问 证 人 时 制 作 的 询 问 笔 录 就 属 于 证 人 证 言 5. 询 问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是 指 行 政 相 对 人 ( 案 件 当 事 人 ) 就 案 件 的 事 实 向 行 政 机 关 所 作 的 陈 述,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以 及 在 听 证 程 序 中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辩 解 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对 案 件 当 事 人 所 作 的 询 问 笔 录 6. 鉴 定 结 论 鉴 定 结 论 是 指 具 有 鉴 定 职 权 的 鉴 定 部 门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运 用 专 门 知 识 和 技 能, 对 案 件 中 某 些 专 门 性 问 题, 通 过 分 析 检 验 鉴 别 判 断 而 作 出 的 科 学 结 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中, 主 要 包 括 卷 烟 真 伪 鉴 定 结 论 名 晾 晒 烟 鉴 定 结 论 7.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检 查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对 案 件 发 生 的 现 场 或 者 可 以 证 明 违 法 行 为 的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勘 验 时 所 作 的 书 面 记 录 现 场 笔 录 应 当 载 明 制 作 时 间 地 点 和 事 件 内 容, 并 由 执 法 人 员 和 当 事 人 签 名 ( 丅 )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限 及 期 限 调 查 取 证, 也 称 证 据 收 集, 是 指 证 明 主 体 依 法 直 接 提 取 采 集 并 掌 握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的 程 序 性 活 动 收 集 证 据 是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收 集 证 据 是 重 要 的 专 卖 执 法 活 动, 按 照 依 法 行 政 的 原 则,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在 收 集 证 据 时 必 须 按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明 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调 查 取 证 方 面 的 权 限, 主 要 有 : (1) 询 问 违 法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嫌 疑 人 和 证 人 (2) 检 查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依 法 对 违 法 生 产 或 者 经 营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行 处 理 (3) 查 阅 复 制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合 同 发 票 账 册 单 据 记 录 文 件 业 务 函 电 和 其 他 资 料 (4) 依 法 对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行 处 理, 对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证 56

6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据, 进 行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5)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依 法 对 非 法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处 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实 行 检 查 时, 只 可 检 查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在 检 查 非 法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时, 必 须 有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的 配 合, 因 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使 行 使 中 的 车 辆 停 下 的 权 利 同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无 检 查 当 事 人 资 金 往 来 和 通 讯 记 录 记 录 的 法 定 权 限 因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业 银 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规 定, 除 因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和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不 得 查 询 任 何 人 的 通 讯 记 录 和 资 金 往 来 记 录 按 照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行 使 检 查 权, 不 得 超 越 职 权 或 滥 用 职 权, 超 越 职 权 或 滥 用 职 权 不 仅 导 致 行 政 行 为 无 效, 而 且 可 能 构 成 侵 权 渎 职, 严 重 的 甚 至 构 成 犯 罪 [ 案 例 1] 被 告 人 李 某 王 某 原 为 某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中 队 工 作 人 员 李 某 在 任 稽 查 一 中 队 队 长 期 间, 自 2004 年 1 月 至 12 月, 带 领 稽 查 队 员, 在 稽 查 计 划 外 香 烟 假 烟 过 程 中, 先 后 对 县 城 城 关 路 张 某 同 泰 乡 王 家 庄 村 王 某 等 6 户 公 民 住 宅, 采 取 开 橱 柜 掀 被 褥 抄 床 底 等 手 段 进 行 非 法 搜 查 被 告 人 王 某 在 任 稽 查 四 中 队 队 长 期 间, 自 2003 年 6 月 至 2004 年 4 月, 采 取 同 样 方 式, 先 后 对 李 家 镇 大 张 村 村 民 孟 某 杨 某 等 4 户 公 民 住 宅 进 行 非 法 搜 查 该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以 涉 嫌 非 法 搜 查 罪 依 法 将 其 二 人 提 起 公 诉 县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作 出 判 决, 判 处 二 人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缓 刑 一 年 该 案 就 是 专 卖 人 员 不 按 照 法 律 赋 予 的 权 限 行 使 检 查 权 而 导 致 的 执 法 犯 法 案 件, 教 训 是 非 常 深 刻 的 调 查 取 证 应 当 自 批 准 立 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终 结 案 情 重 大 复 杂 需 要 延 长 调 查 取 证 期 限 的, 应 当 经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 四 )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的 基 本 方 法 做 好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是 确 保 办 案 质 量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地 位 十 分 重 要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的 基 本 方 法 有 : 1.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检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对 当 事 人 涉 嫌 与 违 法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财 物 及 场 所 进 行 察 看 清 理 的 执 法 活 动 现 场 检 查 不 同 于 搜 查, 检 查 时 应 有 当 事 人 在 场, 不 能 随 意 扩 大 检 查 范 围 (1) 依 法 实 施 检 查 工 作 现 场 检 查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和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必 须 有 一 定 的 事 实 依 据 和 相 关 的 法 律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的 职 权, 遵 循 相 关 程 序 规 定,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现 场 检 查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 由 两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共 同 执 行 ;2 执 行 时 应 出 示 执 法 检 查 证 ; 3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及 承 担 的 义 务 ;4 检 查 应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笔 录 应 由 当 事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如 当 事 人 拒 绝 则 应 注 明 ;5 对 涉 嫌 物 品 及 相 关 物 品 应 予 拍 照 ;6 对 加 锁 的 房 屋 抽 屉 57

6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柜 箱 等 检 查 时, 应 由 当 事 人 开 锁 后 才 能 检 查, 禁 止 随 意 撬 锁 强 行 检 查 ;7 检 查 车 辆 时, 应 有 上 路 检 查 权 的 部 门 协 助, 严 禁 擅 自 上 路 设 卡 拦 车 检 查 ;8 检 查 时 应 注 意 保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禁 止 损 坏 当 事 人 的 财 物 或 泄 漏 其 商 业 或 技 术 秘 密 等 等 只 有 依 法 检 查, 才 能 确 保 检 查 工 作 及 提 取 的 证 据 合 法 有 效, 非 法 检 查 所 取 得 的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 案 例 2] 被 告 人 秦 某 王 某 原 为 某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2005 年 某 月 某 日, 秦 某 王 某 在 集 贸 市 场 检 查 烟 草 销 售 情 况 时, 发 现 某 镇 某 村 村 民 彭 某 在 集 市 上 贩 卖 烟 丝, 秦 某 擅 自 决 定, 将 彭 某 非 法 带 至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大 队 办 公 室, 并 安 排 有 关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轮 流 值 班 看 管 彭 某 为 了 让 彭 某 交 上 保 证 金, 秦 某 等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无 视 法 律, 将 彭 某 非 法 拘 禁 40 小 时, 还 将 其 打 伤 后 秦 某 等 相 关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被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以 非 法 拘 禁 罪 分 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或 一 年, 缓 刑 一 年 该 案 是 一 起 非 法 拘 禁 犯 罪 的 典 型 案 件, 其 中 的 教 训 也 十 分 深 刻 (2) 做 好 现 场 检 查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在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检 查 时, 应 做 到 三 点 :1 事 前 抓 策 划 实 施 检 查 前, 办 案 人 员 尽 量 收 集 情 况, 做 好 案 情 分 析,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的 难 易 程 度, 预 测 设 定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现 场 指 挥 员, 出 发 前, 要 让 参 与 检 查 的 人 员 熟 悉 案 情, 明 确 本 次 检 查 的 预 定 目 标, 以 及 每 一 位 执 法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后 的 具 体 位 置 任 务 对 于 何 时, 哪 条 道 路, 哪 道 门 进 入 现 场, 谁 做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谁 控 制 重 要 场 所 物 品, 谁 负 责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教 育 谈 话, 等 等, 均 应 作 精 心 安 排 同 时, 要 有 预 防 突 发 事 件 的 方 案,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对 规 模 大 情 况 复 杂 的 现 场 夜 间 行 动 或 道 路 稽 查, 应 请 公 安 机 关 派 警 力 协 助 实 践 证 明, 只 有 事 前 搞 好 策 划, 才 能 临 阵 不 乱, 取 得 预 期 效 果 2 临 场 抓 配 合 执 法 人 员 按 预 定 方 案 进 入 现 场 后, 要 做 到 既 分 工 又 协 作, 在 现 场 指 挥 员 的 组 织 下, 同 心 协 力, 围 绕 总 目 标, 集 中 精 力, 抓 紧 时 间 首 先 控 制 现 场 的 人 财 物 不 走 失, 然 后 分 头 定 位 检 查 取 证 现 场 情 况 千 变 万 化, 指 挥 人 员 要 使 自 己 处 于 核 心 机 动 位 置, 充 分 掌 握 现 场 情 况, 灵 活 调 动 人 员, 控 制 工 作 进 度, 尽 力 以 速 成 速 结 的 方 式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3 重 点 抓 证 据 证 据 是 案 件 处 理 的 灵 魂, 现 场 检 查 中 取 得 的 证 据 可 靠 程 度 高, 有 些 证 据 事 后 就 难 以 取 得, 因 此 执 法 人 员 在 现 场 检 查 时 要 重 点 抓 好 证 据 收 集 工 作 检 查 时, 要 通 过 询 问 查 看 清 理, 细 心 收 集 和 控 制 现 场 证 据, 并 须 不 断 运 用 已 发 现 的 证 据, 再 发 掘 新 证 据 及 涉 案 财 物 对 于 发 现 的 证 据 要 及 时 采 取 法 定 措 施 加 以 固 定, 做 好 物 品 登 记 保 存 或 封 存 工 作 检 查 时 要 确 保 执 法 人 员 自 身 安 全, 特 别 是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道 路 检 查 时, 更 要 注 意 人 身 及 车 辆 安 全 总 之, 现 场 检 查 是 收 集 证 据 的 重 要 措 施,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抓 住 这 一 机 会 把 该 取 的 证 据 取 到 手, 为 办 案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打 好 基 础 (3) 做 好 现 场 检 查 记 录 在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时,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还 应 该 制 作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分 为 首 部 正 文 和 尾 部 三 个 部 分 首 部 系 被 检 查 人 及 检 查 人 员 时 间 地 点 等 基 本 情 况, 要 逐 项 完 整 填 写 ; 尾 部 系 各 方 确 认 签 名, 签 名 与 否 直 接 关 系 到 笔 录 的 效 力 ; 正 文 是 笔 录 的 主 要 部 分, 主 要 记 录 现 场 的 环 境, 所 见 物 品 的 摆 放 方 位 形 状 数 量 以 及 在 场 人 员 的 作 业 情 况 等 在 记 录 正 文 时, 执 法 人 员 应 该 采 用 由 大 到 小 由 粗 到 细 的 方 法 由 大 到 小 即 首 先 简 要 描 述 大 环 境, 方 位 地 点, 再 收 缩 到 具 体 需 要 重 点 检 查 的 位 置 ; 从 物 体 总 体 摆 放 堆 码 再 聚 焦 到 具 体 商 品 数 量, 包 装 标 签 及 现 场 痕 迹 等 ; 由 粗 到 细 指 在 记 录 58

6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大 环 境 方 位 等 与 具 体 案 情 关 联 不 大 的 内 容 时, 可 以 简 练 记 录 ; 而 对 于 与 案 情 关 联 紧 密 的 商 标 标 识 工 具, 甚 至 能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地 面 污 水 痕 迹 废 弃 毁 损 物 品 的 状 况 都 应 详 记, 并 尽 可 能 加 以 固 定 提 取, 同 时, 对 现 场 执 法 人 员 在 从 事 何 种 活 动 亦 要 做 详 细 的 记 录 总 体 来 说, 笔 录 一 定 要 客 观 真 实 贴 近 案 情 详 略 得 当,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使 笔 录 在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中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2. 询 问 询 问 是 指 在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中,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定 职 权 和 程 序, 就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问 题, 向 当 事 人 证 人 所 作 的 提 问 式 调 查, 是 案 件 中 经 常 使 用 的 证 据 收 集 措 施 和 方 法, 对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询 问 属 于 询 问 笔 录, 对 案 件 有 关 证 人 的 询 问 属 于 证 人 证 言 询 问 应 当 个 别 进 行, 询 问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要 向 被 询 问 人 出 示 证 件, 并 向 其 讲 明 接 受 询 问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隐 匿 证 据 作 伪 证 的 法 律 后 果 执 法 人 员 还 要 在 询 问 笔 录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填 写 清 楚 执 法 检 查 证 号 码 在 进 行 询 问 之 前, 执 法 人 员 首 先 要 充 分 了 解 和 掌 握 案 情, 掌 握 被 询 问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违 法 事 实, 包 括 案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参 与 人 员 案 件 的 性 质 经 过 和 可 能 达 到 的 严 重 程 度 其 次, 要 明 确 询 问 的 主 要 目 的 和 所 要 查 清 的 问 题, 确 定 准 备 向 被 询 问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及 提 问 方 式, 对 询 问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做 好 相 应 的 对 策 ; 在 询 问 过 程 中, 需 要 使 用 哪 些 证 据, 如 何 使 用 及 何 时 使 用 等 等 询 问 应 当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允 许 被 询 问 人 修 改 补 充, 经 核 对 无 误 后, 由 被 询 问 人 逐 页 签 字 或 盖 章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询 问 笔 录 上 注 明 情 况 并 签 字 3.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是 指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经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而 对 证 据 采 取 的 强 制 措 施 对 于 依 法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证 据, 应 当 根 据 情 况 在 七 日 内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及 时 采 取 复 制 拍 照 录 像 等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 需 要 鉴 定 的, 及 时 送 交 有 关 机 构 鉴 定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所 需 时 间 ; 依 法 应 当 移 送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作 出 移 送 决 定 并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 违 法 事 实 不 成 立 或 者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解 除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4. 拍 照 录 音 录 像 该 种 取 证 方 法 是 借 助 于 现 代 科 技 手 段 对 证 据 加 以 固 定 或 再 现 法 律 事 件 或 法 律 行 为 通 过 拍 照 录 音 录 像 收 集 的 证 据 能 够 直 观 地 反 映 事 件 真 相,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书 证 物 证 等 原 物 证 据 难 以 收 集 的, 可 以 采 用 拍 照 的 办 法 收 集, 拍 照 也 常 用 于 反 映 现 场 的 综 合 情 况,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地 全 貌 录 音 录 像 作 为 视 听 资 料, 能 够 再 现 事 件 真 相, 相 比 较 而 言, 录 音 比 谈 话 更 能 真 实 的 反 映 谈 话 内 容, 尤 其 能 如 实 反 映 谈 话 的 具 体 环 境 和 全 过 程 录 像 与 录 音 相 比, 通 过 声 音 与 图 像 结 合, 更 能 全 面 和 客 观 地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全 貌, 有 利 于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通 过 此 种 方 式 取 证 时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以 偷 拍 偷 录 窃 听 等 手 段 获 取 侵 害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证 据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5. 抽 样 取 证 抽 样 取 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为 了 提 请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检 验 鉴 定 59

6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以 取 得 检 验 ( 鉴 定 ) 报 告 证 据 或 者 提 取 物 证, 依 据 科 学 的 方 法, 抽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一 定 量 的 物 品 作 为 证 据 的 管 理 活 动 运 用 此 方 式 调 查 时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有 以 下 几 点 : (1) 执 法 人 员 应 两 人 以 上, 并 出 示 执 法 检 查 证 件 (2) 应 当 有 当 事 人 在 场, 当 事 人 是 单 位 的, 应 通 知 其 单 位 领 导, 并 有 其 单 位 领 导 或 者 相 关 的 实 物 保 管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销 售 人 员 在 场 (3) 开 具 所 抽 查 的 样 品 清 单, 该 清 单 一 式 两 份, 并 由 当 事 人 和 办 案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 后 各 保 存 一 份 如 果 当 事 人 在 场 但 拒 绝 签 字 盖 章 或 者 不 在 场 的, 应 当 有 二 名 以 上 见 证 人 在 场 确 认 ; 见 证 人 不 足 二 名 或 者 拒 绝 确 认 的,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在 物 品 清 单 上 注 明 情 况 并 签 字 (4) 对 抽 样 物 品 应 注 意 保 管, 结 案 后 应 依 法 作 出 退 回 销 毁 或 没 收 等 处 理 6. 鉴 定 鉴 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专 门 的 机 构 或 者 人 员 利 用 其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和 科 学 技 术 设 备,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检 测, 并 做 出 鉴 定 结 论 的 活 动 如 在 涉 嫌 生 产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案 件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案 件 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将 涉 案 烟 草 专 卖 品 委 托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烟 草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进 行 鉴 定, 以 判 断 该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真 伪 及 是 否 属 于 名 晾 晒 烟 名 录 列 明 的 烟 叶 委 托 鉴 定 时, 委 托 人 应 当 保 证 提 供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可 靠 性 与 案 件 事 实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鉴 定 人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鉴 定 人 提 供 的 鉴 定 结 论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指 定 或 委 托 鉴 定 的 组 织 或 个 人 ; 2 要 求 鉴 定 的 问 题 ;3 提 交 鉴 定 的 材 料 ;4 鉴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法 和 程 序 ;5 做 出 鉴 定 结 论 的 科 学 依 据 ;6 鉴 定 结 论 7. 复 印 抄 录 对 于 可 作 证 据 的 书 面 材 料, 如 文 件 函 电 图 表 账 册 发 票 等, 提 取 原 件 有 困 难 的, 可 复 印 或 抄 录 复 印 或 抄 录 应 当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应 当 注 明 出 处, 并 经 该 原 件 持 有 者 核 对 无 疑 后 加 盖 印 章 或 签 名 ( 五 )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的 要 求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是 一 项 重 要 的 行 政 程 序 活 动, 收 集 证 据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依 法 收 集 证 据 原 则 客 观 原 则 全 面 原 则 公 正 保 护 当 事 人 和 行 政 程 序 参 与 人 合 法 权 益 原 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收 集 证 据 时, 要 做 到 以 下 六 个 要 求 : 1. 客 观 性 要 客 观 公 正 收 集 证 据, 不 从 主 观 臆 断 出 发, 不 预 先 设 定 结 论, 一 切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在 调 查 时 要 本 着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原 则 和 出 于 公 正, 不 带 个 人 偏 见 和 喜 好, 排 除 外 界 的 干 扰 和 压 力 执 法 人 员 在 收 集 证 据 的 过 程 中, 一 定 要 从 案 件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尊 重 客 观 事 实, 实 事 求 是 地 去 收 集 客 观 存 在 的 证 据 材 料, 不 得 主 观 臆 测 先 入 为 主, 更 不 得 歪 曲 事 实, 弄 虚 作 假 2. 全 面 性 全 面 收 集 证 据 指 的 是 从 收 集 证 据 的 范 围 和 内 容 上 来 讲,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收 集 能 够 反 映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一 切 证 据 材 料 既 要 收 集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证 据, 也 要 收 集 对 当 事 人 有 利 的 证 据 ; 60

6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既 要 收 集 与 案 件 定 性 有 关 的 证 据, 又 要 收 集 与 违 法 情 节 有 关 的 证 据, 这 样 才 会 取 得 对 案 件 及 事 实 的 正 确 认 识 3. 合 法 性 证 据 要 合 法, 一 是 证 据 收 集 主 体 要 合 法, 必 须 是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资 格 的 执 法 人 员 才 能 收 集 证 据 ; 二 是 收 集 证 据 程 序 要 合 法, 使 用 不 合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证 据,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 三 是 证 据 形 式 要 合 法, 也 就 是 说 证 据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特 定 形 式 4. 公 正 性 调 取 证 据 要 出 自 公 心, 公 道 正 当, 不 偏 私 袒 护 5. 及 时 迅 速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基 本 素 质 之 一, 就 是 要 反 映 敏 捷, 行 动 迅 速, 积 极 主 动 地 抓 住 机 会 收 集 证 据 在 违 法 案 件 发 生 后, 办 案 人 员 要 迅 速 行 动, 及 时 赶 到 现 场, 才 能 更 准 确 的 查 获 违 法 人 员 及 相 关 财 物, 更 有 力 地 收 集 证 据 6. 相 互 关 联 各 证 据 能 够 相 互 协 调 一 致, 并 且 能 够 相 互 认 证, 形 成 证 据 链, 证 据 还 要 与 所 证 事 实 紧 密 相 关, 具 有 密 切 的 关 联 性, 对 整 个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构 成 完 整 的 证 明, 孤 立 的 没 有 相 互 认 证 的 证 据 是 无 效 的 ( 六 ) 证 据 管 理 证 据 的 管 理 主 要 是 对 收 集 的 证 据 予 以 固 定 与 保 全 移 交 保 存 等 活 动 证 据 的 固 定 和 保 全, 是 指 把 证 据 用 一 定 的 形 式 固 定 下 来 加 以 提 取, 妥 善 保 管, 以 便 案 件 审 理 人 员 分 析 认 定 案 件 时 使 用 如 果 在 实 践 中 只 重 视 证 据 的 收 集 却 不 重 视 证 据 的 固 定 与 保 全, 那 么 最 终 的 结 局 可 能 是 执 法 人 员 千 辛 万 苦 收 集 来 的 证 据 由 于 没 有 及 时 保 全 而 丧 失 证 明 力, 从 而 使 证 据 的 收 集 工 作 前 功 尽 弃 1. 证 据 的 固 定 保 全 在 实 践 中, 证 据 的 类 别 不 同, 采 用 的 固 定 和 保 全 方 法 一 般 也 不 同 保 全 证 据 的 具 体 方 法 如 下 : (1) 对 物 证 的 固 定 保 全 1) 对 有 证 据 意 义 的 物 品, 可 在 现 场 勘 查 时 提 取, 然 后 开 列 清 单, 写 明 名 称 数 量 质 量 形 态 和 物 主 姓 名, 提 取 时 间 及 地 点 提 取 人 等 情 况, 由 原 物 持 有 人 提 取 人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过 程 中 的 先 行 证 据 登 记 保 存, 就 是 对 物 证 的 固 定 2) 对 无 法 搬 动 或 不 便 提 取 的 物 证, 可 以 拍 照 录 像 或 查 封 扣 押, 并 用 文 字 注 明 有 关 事 项 附 卷 如 对 涉 案 车 辆 涉 案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行 拍 照 录 像 3) 如 被 保 全 的 物 证 是 易 腐 烂 变 质 的, 可 在 采 取 拍 照 录 像 制 作 笔 录 后, 依 法 变 价 处 理 (2) 对 各 种 人 证 的 固 定 保 全 对 于 证 人 证 言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辩 解 这 几 种 人 证, 应 通 过 及 时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的 方 式 加 以 固 定 保 全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是 固 定 保 全 证 据 的 基 本 方 式, 其 基 本 要 61

6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求 是 应 当 忠 实 于 当 时 提 问 与 作 证 人 陈 述 的 原 意, 笔 录 应 经 证 人 过 目 或 向 其 宣 读, 允 许 对 记 录 有 错 误 或 者 遗 漏 的 内 容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并 由 作 证 的 人 签 名 或 者 按 手 印, 注 明 日 期, 并 由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才 能 作 为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有 效 证 据 (3) 对 视 听 资 料 的 保 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收 集 到 的 视 听 资 料, 应 当 详 细 登 记 编 号, 指 派 专 人 保 管 对 于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或 者 个 人 隐 私 的, 应 注 意 保 密 对 于 视 听 资 料 的 保 管, 应 特 别 注 意 不 得 随 意 剪 接 拼 对, 以 防 止 改 变 视 听 资 料 的 内 容, 造 成 证 据 失 真 (4) 对 各 种 现 场 的 保 全, 可 用 照 相 录 像 制 作 现 场 笔 录 等 方 式 固 定 和 提 取, 同 时, 在 有 关 笔 录 照 片 中 详 细 记 载 采 取 固 定 和 保 全 措 施 的 时 间 地 点 记 录 人 等 情 况 (5) 对 于 各 种 书 证, 如 鉴 定 报 告 举 报 材 料 照 片 等, 应 当 订 入 案 卷, 永 久 保 存 2. 证 据 移 交 移 交 证 据 时 应 当 制 作 证 据 清 单, 填 写 清 楚 证 据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形 态 移 交 与 接 受 证 据 的 单 位 名 称 以 及 移 交 时 间, 移 交 接 受 方 要 在 证 据 清 单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各 种 证 据 的 移 交, 证 据 的 移 交 要 求 做 好 交 接 记 录 3. 证 据 保 管 为 了 做 好 物 证 书 证 的 保 管 工 作,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主 管 部 门 应 建 立 专 门 保 管 物 证 书 证 的 仓 库, 并 派 有 责 任 心 的 工 作 人 员 专 门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物 证 仓 库 应 严 密, 具 有 防 漏 防 潮 防 火 防 盗 以 及 分 类 摆 放 等 设 备, 以 保 持 证 据 材 料 的 原 形 原 质, 避 免 混 杂 不 清 书 证 要 严 格 按 照 案 卷 文 书 存 档 的 要 求, 做 好 保 管 与 存 档 工 作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本 节 所 介 绍 的 案 件 审 理 是 指 在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后, 根 据 案 件 调 查 情 况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并 执 行 结 案 的 一 系 列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处 罚 文 书 制 作 和 送 达 结 案 归 档 等 事 项 考 虑 到 文 书 制 作 是 重 要 的 执 法 环 节, 相 互 间 存 在 密 切 联 系, 故 将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常 见 文 书 一 并 进 行 介 绍 一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 一 ) 行 政 处 罚 亊 先 告 知 的 概 念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将 据 以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告 诉 当 事 人,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所 遵 循 的 一 项 法 律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程 序 是 一 种 行 政 程 序, 其 核 心 是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可 能 对 当 事 人 不 利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法 律 设 定 这 一 程 序 来 保 障 当 事 人 享 有 必 要 的 知 情 权, 当 事 人 在 此 基 础 上 行 使 辩 护 权, 以 切 实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公 正 行 使 权 力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62

6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知 程 序 是 行 政 公 开 原 则 在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现 代 行 政 程 序 法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本 制 度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一 次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立 了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中 的 事 先 告 知 程 序, 是 对 行 政 程 序 的 完 善 和 行 政 法 发 展 的 突 破 法 律 关 于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的 规 定 是 应 当 告 知, 可 见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是 一 种 法 定 义 务,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严 格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义 务, 保 证 处 罚 程 序 的 合 法 性 ( 事 ) 行 政 处 罚 亊 先 告 知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1.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的 内 容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之 前,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幅 度, 告 知 其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律 依 据 及 事 实 理 由 否 则, 行 政 处 罚 不 能 成 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同 时 规 定 了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和 行 使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的 期 限 2.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的 方 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规 定 了 口 头 告 知 和 书 面 告 知 两 种 方 式 口 头 告 知 当 事 人 的, 应 当 将 告 知 情 况 记 入 笔 录 并 由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确 认 ; 书 面 告 知 当 事 人 的,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送 达 告 知 书 3. 告 知 的 时 间 事 先 告 知 应 当 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处 理 决 定 意 见 形 成 之 后 正 式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前 ( 丅 ) 陈 述 申 辩 的 审 查 及 处 理 1. 行 使 陈 述 申 辩 权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行 政 处 罚 法 对 当 事 人 行 使 陈 述 申 辩 权 的 期 间 没 有 明 确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为 此 这 个 期 间 的 长 短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自 定 从 方 便 案 件 处 理 的 角 度 考 虑, 这 个 期 间 不 宜 太 短, 否 则 变 相 剥 夺 当 事 人 权 利 ; 不 宜 太 长, 否 则 就 会 耽 误 办 案 期 限 因 此 这 个 期 间 要 考 虑 以 上 两 个 因 素, 并 结 合 当 事 人 远 近 等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合 理 的 期 间 当 事 人 没 有 在 告 知 的 期 间 内 行 使 陈 述 申 辩 权 的, 视 为 放 弃 行 政 处 罚 法 对 当 事 人 行 使 陈 述 申 辩 权 的 具 体 形 式 也 没 有 明 确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采 用 有 利 于 当 事 人 行 使 其 陈 述 申 辩 权 的 任 何 形 式, 对 具 体 形 式 不 能 作 强 制 性 的 限 定 因 此, 当 事 人 以 口 头 形 式 行 使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记 录 ; 当 事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行 使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接 收 2. 陈 述 申 辩 的 审 查 及 处 理 在 简 易 程 序 中,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成 立 的,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在 一 般 程 序 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应 当 进 行 复 核,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事 实 理 由 或 者 证 据 成 立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采 纳 因 采 纳 了 当 事 63

7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人 陈 述 申 辩 的 意 见, 而 改 变 了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认 定 或 处 罚 意 见 的, 应 再 次 告 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因 当 事 人 陈 述 申 辩 而 加 重 处 罚 二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制 作 与 送 达 ( 一 )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的 特 点 和 作 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检 查 处 理 违 法 案 件 中,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制 作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和 法 律 意 义 的 公 文 1.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特 点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特 点 是 由 其 性 质 内 容 形 式 和 功 能 决 定 的, 概 括 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点 : (1)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其 根 本 目 的 在 于 正 确 适 用 法 律 办 理 具 体 案 件, 以 保 障 法 律 的 实 施 而 适 用 法 律 的 情 况 必 然 反 映 在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内 容 记 载 中, 特 别 是 对 有 关 案 件 的 定 性 处 理, 必 须 正 确 体 现 法 律 的 各 项 要 求, 换 句 话 说 就 是 合 法 因 此,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其 内 容 的 合 法 性 是 重 要 的 特 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时 时 处 处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自 觉 接 受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约 束, 依 法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2) 格 式 的 规 范 性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格 式 的 规 范 性 是 指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格 式 结 构 内 容 及 写 作 都 要 符 合 规 定, 适 用 文 书 的 样 式 要 统 一, 要 素 要 齐 全, 内 容 要 完 整 (3) 制 作 的 时 效 性 注 重 制 作 的 时 效 性, 是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又 一 个 特 点 如 查 处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案 件 时, 如 果 不 及 时 制 作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或 押 运 人 员 的 询 问 笔 录, 以 后 就 可 能 难 以 取 得 ; 又 如 现 场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应 当 现 场 制 作 等 (4) 语 言 的 专 业 性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语 言 的 专 业 性 特 点 主 要 表 现 在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经 常 使 用 法 律 专 业 术 语 和 习 惯 用 语, 如 当 事 人 第 三 人 等 ; 二 是 解 释 的 单 一 词 性, 语 言 要 确 切 具 体, 如 果 出 现 模 棱 两 可 的 情 况, 就 会 产 生 歧 义 ; 三 是 严 肃 朴 实, 注 意 分 寸, 不 许 夸 张 (5) 功 能 的 实 效 性 有 许 多 文 书 都 是 具 有 强 制 力 的 文 书, 它 依 据 国 家 强 制 力 来 保 证 实 现, 体 现 了 行 政 执 法 的 权 威 性 除 了 按 法 定 程 序 变 更 外,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干 涉, 有 关 当 事 人 必 须 自 觉 执 行, 否 则 就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作 用 (1)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执 法 活 动 的 忠 实 记 录 办 案 的 每 一 个 环 节 都 要 制 作 相 应 的 文 书 这 一 方 面 是 为 了 忠 实 记 录 办 案 活 动 的 进 行 情 况, 另 一 方 面 有 的 兼 有 总 结 前 一 办 案 阶 段 的 作 用, 如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 有 的 兼 有 指 导 下 一 办 案 阶 段 的 作 用, 如 各 类 告 知 书 ; 有 的 兼 有 备 查 和 凭 证 的 作 用, 如 询 问 笔 录 总 之, 从 一 个 案 件 完 整 的 处 罚 文 书 可 以 看 出 整 个 办 案 活 动 的 过 程 所 以 说,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应 当 是 办 案 过 程 的 忠 实 记 录 (2)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保 障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的 重 要 工 具 法 律 的 贯 彻 实 施, 一 方 面 要 靠 宣 传 教 育, 使 广 大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遵 守 法 律, 另 一 方 面 又 必 须 通 过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使 之 回 到 法 律 规 范 的 轨 道 上 来, 从 而 保 障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无 疑 是 从 后 一 方 面 保 障 法 律 正 确 实 施 的 必 不 可 少 的 工 具 这 些 文 书, 通 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制 作 送 达, 64

7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对 违 法 行 为 人 进 行 必 要 的 处 罚, 从 而 有 效 地 保 障 了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3)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反 映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综 合 素 质 和 工 作 水 平 的 标 志 和 尺 度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执 法 人 员 办 案 工 作 的 结 晶, 是 其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集 中 反 映 因 此, 有 人 把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比 喻 为 检 验 办 案 质 量 和 执 法 人 员 素 质 的 镜 子 从 一 份 处 罚 文 书 中, 不 仅 可 以 看 出 执 法 人 员 驾 驭 语 言 文 字 的 能 力, 更 可 以 看 出 执 法 人 员 观 察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适 用 法 律 解 决 问 题 的 水 平 和 工 作 作 风 因 此,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把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制 作 当 成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予 以 足 够 的 重 视 (4)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行 政 复 议 诉 讼 活 动 中 的 主 要 证 据 之 一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是 一 种 可 诉 行 为, 而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原 始 地 忠 实 地 记 录 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实 证 据 适 用 法 律 经 过 的 程 序 等 内 容, 成 为 上 级 复 议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判 断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正 确 的 主 要 证 据 如 果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从 立 案 开 始 就 不 重 视 文 书 的 制 作, 不 仅 直 接 影 响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的 作 出, 也 必 然 关 系 到 在 以 后 可 能 发 生 的 行 政 诉 讼 中 能 否 立 于 不 败 之 地 ( 事 )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制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一 种 严 肃 的 法 律 行 为 要 求 制 作 者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法 律 知 识 和 本 机 关 执 法 业 务, 具 备 较 高 的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和 严 谨 细 致 的 工 作 态 度 同 时, 还 须 掌 握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基 本 要 求 1. 格 式 统 一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一 种 具 有 固 定 格 式 的 规 范 文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多 年 的 执 法 工 作 实 践 中, 已 形 成 了 一 套 适 合 本 部 门 实 际 的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格 式 执 法 人 员 应 遵 守 本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格 式 的 要 求, 认 真 制 作, 把 要 求 写 明 的 内 容 事 项 调 查 清 楚, 核 实 准 确, 一 丝 不 苟 地 填 写 齐 全 2. 制 作 合 法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必 须 依 法 制 作 首 先 要 依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制 作 : 一 是 办 案 的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二 是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如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行 政 机 关 在 调 查 或 者 进 行 检 查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 证 件 这 类 程 序 性 规 定,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并 体 现 在 文 书 中, 否 则 将 导 致 程 序 违 法,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无 效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制 作, 还 应 严 格 遵 循 法 定 的 时 限 要 求 和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的 审 批 程 序 等 3. 内 容 具 体 准 确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主 旨 是 对 案 情 事 实 的 认 定, 并 根 据 违 法 事 实 依 法 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罚 决 定 因 此, 要 求 执 法 人 员 在 叙 述 事 实 和 情 节 时, 要 紧 扣 法 律 条 款 的 规 定, 对 事 实 描 述 具 体 准 确 首 先, 叙 述 要 素 要 齐 备, 即 要 求 把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时 间 地 点 动 机 和 目 的 情 节 手 段 结 果 ( 包 括 违 法 后 的 表 现 有 无 非 法 所 得 受 害 人 的 情 况 等 ) 叙 述 清 楚 其 次, 记 叙 方 法 选 用 要 恰 当, 记 叙 方 法 有 多 种, 如 顺 叙 插 叙 倒 叙 补 叙 等 顺 叙 是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常 用 的 方 65

7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法, 即 以 时 间 的 先 后 为 顺 序, 写 清 楚 案 情 的 发 生 发 展 直 致 造 成 最 后 结 果 的 情 况 最 后, 文 字 要 通 顺,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制 作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正 确 实 施 法 律, 依 法 恰 当 地 处 理 各 类 案 件 因 此, 它 对 语 言 文 字 的 运 用 提 出 了 很 高 的 要 求 其 基 本 要 点 是 通 过 字 词 句 段 以 及 标 点 符 号 的 运 用 做 到 文 字 通 顺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中 的 句 子 结 构 力 求 完 整, 一 般 不 得 随 意 省 略 此 外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的 逻 辑 性 往 往 体 现 在 复 句 和 句 段 之 间, 因 此, 要 注 意 因 果 条 件 转 折 层 递 假 设 等 关 联 词 语 的 使 用 和 上 下 文 的 内 在 逻 辑 关 系 4. 形 式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是 一 种 实 用 性 很 强 的 文 书, 因 此, 要 求 在 适 用 法 律 条 款 语 言 表 达 文 字 书 写 等 方 面 要 规 范 准 确 首 先, 引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应 列 明 具 体 条 款 项, 不 能 只 笼 统 地 引 到 某 条 其 次, 字 迹 要 清 楚,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再 次, 文 书 用 语 要 准 确 客 观 不 能 模 棱 两 可 含 糊 不 清, 不 宜 使 用 文 学 性 语 言, 叙 述 事 实 不 能 带 有 强 烈 的 主 观 色 彩 为 了 做 到 用 词 准 确, 一 是 要 保 持 词 义 在 上 下 文 中 的 单 一 性 质, 避 免 歧 义 ; 二 是 要 讲 究 分 寸 恰 如 其 分, 切 勿 言 过 其 实 ; 三 是 要 选 用 通 用 的 词 汇, 不 要 滥 用 方 言 土 语 和 深 奥 的 文 言 语 言 ; 四 是 在 涉 及 法 律 行 为 和 法 律 事 实 时, 应 当 用 法 律 专 业 词 语 ; 五 是 不 用 形 象 性 的 比 喻 词 语 ; 六 是 要 正 确 应 用 数 量 词 ; 七 是 要 注 意 词 义 的 褒 贬 轻 重 最 后, 手 工 填 写 的 文 书 应 使 用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者 毛 笔 填 写, 不 得 使 用 铅 笔 或 圆 珠 笔 对 当 事 人 用 铅 笔 或 圆 珠 笔 书 写 的 文 字 材 料, 应 复 印 一 份 存 入 卷 中 ( 丅 )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的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如 按 文 书 性 质 分 类, 可 分 为 报 告 ( 审 批 ) 类 文 书 告 知 类 文 书 调 查 类 文 书 和 决 定 类 文 书 ; 按 文 书 的 制 作 形 式 分 类, 可 分 为 填 制 类 文 书 和 拟 制 类 文 书 ; 按 办 案 阶 段 分 类, 则 可 分 为 立 案 阶 段 文 书 调 查 阶 段 文 书 审 理 决 定 阶 段 文 书 执 行 阶 段 文 书 结 案 归 档 阶 段 文 书 ; 按 文 书 是 否 送 达 当 事 人 分 类, 可 分 为 内 部 文 书 和 外 部 文 书 下 面,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标 准, 分 立 案 调 查 审 理 决 定 执 行 和 结 案 归 档 五 个 阶 段, 对 所 涉 及 的 文 书 及 制 作 作 具 体 介 绍 1. 立 案 阶 段 文 书 制 作 立 案 阶 段 的 文 书 主 要 包 括 举 报 记 录 表 立 案 报 告 表 (1) 举 报 记 录 表 举 报 记 录 表 是 举 报 受 理 人 员 记 录 举 报 人 基 本 情 况 举 报 人 提 供 的 违 法 线 索, 并 提 交 相 关 领 导 审 批,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核 查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举 报 时 间 栏 一 般 应 具 体 填 写 到 某 时 某 分 2) 举 报 形 式 是 举 报 人 提 供 违 法 线 索 所 采 用 的 方 式 途 径, 举 报 形 式 栏 一 般 应 填 写 口 头 电 话 书 信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3) 举 报 人 有 关 情 况 应 填 写 举 报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等 基 本 情 况, 如 举 报 人 不 愿 留 下 姓 名 或 要 求 保 密, 应 如 实 填 写 在 举 报 人 有 关 情 况 栏 中 4) 举 报 内 容 栏 应 填 写 清 楚 所 举 报 的 具 体 内 容, 如 违 法 嫌 疑 人 地 点 主 要 情 节 同 66

7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案 人 知 情 人 证 明 人 以 及 声 明 其 举 报 材 料 的 可 靠 程 度 等 内 容 5) 接 待 人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栏, 除 了 填 写 清 楚 意 见 外, 提 出 意 见 人 还 应 当 签 名, 并 注 明 日 期 6) 若 案 情 复 杂, 应 请 举 报 人 递 交 书 面 举 报 材 料, 举 报 材 料 应 附 在 举 报 记 录 表 后 面 7) 领 导 意 见 栏 一 般 应 由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局 领 导 填 写 [ 案 例 3] 烟 草 专 卖 局 举 报 记 彔 表 举 报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 报 形 式 甴 话 举 报 人 有 关 情 冴, 电, 住 址 不 详 ( 举 报 人 要 求 保 密 ) 举 报 内 容 接 待 人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备 注 略 建 议 立 即 组 织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调 查, 请 领 导 审 批 年 月 日 同 意 组 织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调 查 年 月 日 无 (2) 立 案 报 告 表 立 案 报 告 表 是 对 符 合 立 案 条 件 的 案 件,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的 呈 报 领 导 批 准 立 案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 1) 案 由 栏 填 写 当 事 人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如 涉 嫌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涉 嫌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等 2) 案 件 来 源 栏 填 写 案 件 来 源, 在 实 际 办 案 过 程 中, 案 件 主 要 来 自 市 场 检 查 举 报 工 商 移 交 公 安 移 交 上 级 指 定 同 级 移 交 路 检 等 途 径 3) 发 案 时 间 ( 地 点 ), 是 指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往 往 指 违 法 行 为 发 现 时 间 ( 地 点 ) 或 查 获 时 间 ( 地 点 ) 4) 当 事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即 违 法 嫌 疑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5) 案 情 摘 要 栏 需 简 要 地 叙 述 初 步 掌 握 的 违 法 事 实, 并 应 写 明 立 案 的 理 由 即 该 行 为 涉 嫌 违 反 了 哪 项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规 定 6) 承 办 人 意 见 是 指 承 办 人 提 出 立 案 依 据 及 是 否 立 案 的 意 见 : 如 当 事 人 的 行 为 涉 嫌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构 成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建 议 立 案 调 查 7) 部 门 意 见 栏 应 由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立 案 以 及 如 何 查 处 的 意 见 67

7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8)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由 烟 草 专 卖 局 领 导 提 出 是 否 同 意 立 案 及 其 它 事 项 的 意 见 9) 承 办 人 意 见 部 门 意 见 和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当 由 承 办 人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局 领 导 分 别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签 字 日 期 [ 案 例 4] 烟 草 专 卖 局 立 案 报 告 表 烟 立 [ 年 ] 第 号 案 由 涉 嫌 案 件 来 源 市 场 检 查 ( 或 举 报 等 其 他 方 式 ) 収 案 时 间 年 月 日 分 収 案 地 点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当 亊 人 有 敁 证 件 及 号 码 身 仹 证 号 码 : 地 址 省 市 县 镇 村 号 案 情 摘 要 承 办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涉 嫌 的 远 法 行 为, 幵 查 获 涉 嫌 远 法 的 卷 烟 等 共 计 个 品 种 条 经 局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我 局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对 丆 述 物 品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涉 嫌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觃 定 第 十 六 条 的 觃 定, 建 议 立 案 调 查, 请 领 导 审 批 年 月 日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略 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 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 是 指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以 裁 定 的 方 式, 指 定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发 生 管 辖 权 争 议 的 案 件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通 知 性 文 书 依 照 该 文 书 的 格 式, 应 将 该 通 知 书 分 别 发 给 有 管 辖 权 争 议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接 到 指 定 管 辖 通 知 书 后, 未 被 指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将 案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财 物 移 交 给 被 指 定 管 辖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制 作 要 求 : 1) 应 写 明 发 生 管 辖 权 争 议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及 初 步 认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2) 应 写 明 指 定 特 定 单 位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理 由 2. 调 查 取 证 阶 段 文 书 制 作 调 查 取 证 阶 段 文 书 主 要 包 括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先 行 登 记 保 68

7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存 批 准 书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询 问 笔 录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等 (1)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检 查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对 案 件 发 生 的 现 场 或 者 可 以 证 明 违 法 行 为 的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勘 验 时 所 作 的 书 面 记 录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应 准 确 填 写 检 查 ( 勘 验 ) 的 时 间 段 检 查 ( 勘 验 ) 的 地 点 要 具 体 明 确, 应 填 写 到 被 检 查 人 的 门 牌 号 2)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栏 是 文 书 的 主 要 部 分, 应 按 照 检 查 ( 勘 验 ) 过 程 记 录 检 查 的 内 容 方 法 结 果 及 其 他 有 关 情 况 如 检 查 人 员 的 人 数, 有 无 出 示 执 法 检 查 证 ;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摆 放 位 置 状 态 ; 被 检 查 人 是 否 在 检 查 现 场, 如 果 不 在 现 场, 谁 在 场, 与 被 检 查 人 是 何 关 系 等 应 记 载 事 项 3) 笔 录 填 好 后, 应 交 由 被 检 查 人 阅 读 或 向 其 宣 读,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被 检 查 人 签 署 情 况 属 实 并 签 名 或 盖 章 检 查 人 员 ( 不 少 于 2 人 ) 也 应 在 文 书 上 签 字 并 填 写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被 检 查 人 拒 绝 到 场 或 拒 绝 在 笔 录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的, 应 在 笔 录 上 说 明 有 见 证 人 的, 由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案 例 5] 烟 草 专 卖 局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彔 年 月 日 时 至 时 间 地 点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年 月 日 时 被 检 查 人 联 系 方 式 有 敁 证 件 及 号 身 仹 证 号 :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码 工 作 单 位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被 检 查 单 位 略 略 ( 负 责 人 ) 联 系 方 式 略 地 址 略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彔 被 检 查 人 意 见 备 注 检 查 人 及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有 涉 嫌 的 远 法 行 为, 在 其 经 营 场 所 查 获 涉 嫌 远 法 卷 烟 等 共 计 个 品 种 条 当 亊 人 在 案 収 现 场, 无 法 提 供 丆 述 卷 烟 的 合 法 有 敁 证 明 经 局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我 局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对 丆 述 物 品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以 丆 检 查 情 冴 属 实 年 月 日 无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见 证 人 69

7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批 准 书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批 准 书 是 指 在 证 据 可 能 灭 失 或 者 以 后 难 以 取 得 的 情 况 下, 案 件 承 办 人 向 烟 草 专 卖 局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由 其 批 准 实 施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必 须 填 写 清 楚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并 与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一 致 2)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的 期 限 为 7 天 3) 承 办 人 必 须 是 两 人 以 上, 并 在 文 书 上 签 字 4) 对 于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这 种 取 证 方 式, 须 经 过 烟 草 专 卖 局 负 责 人 的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采 取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方 式 取 证 [ 案 例 6] 烟 草 专 卖 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批 准 乢 因 当 亊 人 涉 嫌 的 行 为 远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觃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丅 十 丂 条 的 觃 定, 现 拟 对 万 列 物 品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红 双 喜 ( 硬 盒 ) 条 略 共 计 :( 品 种 ) 个 总 计 :( 数 量 ) 条 负 责 人 批 准 意 见 : 同 意 对 丆 述 物 品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为 7 天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3)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是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对 证 据 依 法 采 取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时 制 作, 并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书 面 通 知 性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本 文 书 中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应 当 与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批 准 书 中 所 载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一 致 70

7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2) 证 据 登 记 保 存 的 保 存 期 限 从 登 记 保 存 的 第 二 天 起 算 3) 当 事 人 栏 在 当 事 人 明 确 的 情 况 下, 应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如 不 能 确 定 当 事 人 的, 该 栏 为 空 4)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 案 例 7] 烟 草 专 卖 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乢 烟 存 通 [ 年 ] 第 号 : 因 你 涉 嫌 的 行 为 远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觃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丅 十 丂 条 觃 定, 幵 经 本 局 负 责 人 批 准, 现 对 万 列 物 品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 1. 登 记 保 存 证 据 的 保 存 期 限 为 7 天 2. 本 局 地 址 :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红 双 喜 ( 硬 盒 ) 条 略 共 计 :( 品 种 ) 个 总 计 :( 数 量 ) 条 承 办 人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当 亊 人 : 3. 甴 话 : ( 印 章 ) 年 月 日 (4)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是 指 采 取 抽 样 取 证 的 方 法 调 查 取 证 时, 记 录 抽 取 的 样 品 数 量 品 种, 并 呈 请 领 导 审 批 的 记 录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当 事 人 栏 中 当 事 人 是 公 民 的, 写 该 公 民 的 姓 名 ; 当 事 人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写 该 法 人 或 者 组 织 的 名 称 2)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名 称 规 格 书 写 规 范, 数 量 为 小 写 其 中 查 获 物 品 情 况 应 与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文 书 一 致 71

7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查 获 数 量 和 抽 样 数 量 栏 应 当 写 明 具 体 的 数 量 和 计 量 单 位 4) 承 办 人 意 见 栏 应 当 填 写 承 办 人 的 意 见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5) 提 取 样 品 时, 当 事 人 应 到 场 并 在 清 单 上 签 字 如 果 当 事 人 拒 绝 到 场 或 者 拒 绝 签 字, 承 办 人 应 邀 请 其 他 人 作 为 见 证 人 或 予 以 注 明 6) 本 文 书 一 式 四 份, 用 于 送 检 交 当 事 人 仓 库 留 存 和 归 档 [ 案 例 8] 烟 草 专 卖 局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丅 十 丂 条 的 觃 定, 现 对 万 列 物 品 予 以 抽 样 取 证 : 当 亊 人 立 案 编 号 烟 立 [ 年 ] 第 号 抽 样 亊 由 抽 样 时 间 鉴 定 真 伪 年 月 日 时 抽 样 地 点 查 获 物 品 情 冴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名 称 觃 栺 型 号 查 获 数 量 抽 样 数 量 8mg 中 南 海 84mm 条 条 略 建 议 按 觃 定 抽 样 送 检 略 承 办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备 注 无 当 亊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见 证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 印 章 ) 年 月 日 (5) 证 据 复 制 ( 提 取 ) 单 证 据 复 制 ( 提 取 ) 单 用 于 在 办 案 过 程 中 对 依 法 提 取 复 制 证 据 予 以 粘 贴 并 记 载 证 据 说 明 文 字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证 据 是 由 个 人 提 供 的, 由 提 供 人 签 名, 填 写 提 供 时 间 按 手 印 ; 由 单 位 ( 组 织 ) 提 72

7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供 的, 应 盖 提 供 单 位 ( 组 织 ) 公 章 对 于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等 材 料, 应 由 当 事 人 写 明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的 字 样, 并 签 名 ( 或 盖 章 ) 2) 对 于 粘 贴 的 照 片 等 证 据, 应 予 以 说 明 并 注 明 拍 摄 时 间 地 点 等 3) 应 有 两 名 以 上 提 取 人 签 名 4) 证 据 复 制 ( 提 取 ) 单 上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案 例 9] 烟 草 专 卖 局 证 据 复 制 ( 提 取 ) 单 ( 证 据 粘 贴 处 ) 提 供 证 据 的 是 个 人, 由 提 供 人 签 名, 填 写 提 供 时 间, 按 手 印 ; 提 供 证 据 的 是 单 位 ( 组 织 ) 的, 应 盖 提 供 单 位 ( 组 织 ) 公 章 当 亊 人 的 身 仹 证 明 等 材 料, 应 由 当 亊 人 写 明 与 原 件 核 对 无 误 的 字 样, 幵 签 名 ( 或 盖 章 ) 说 明 亊 项 :( 在 此 处, 应 说 明 提 取 的 是 什 么 证 据 提 取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 提 取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 印 章 ) 年 月 日 (6) 询 问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是 为 查 明 案 情, 执 法 人 员 询 问 违 法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嫌 疑 人 和 证 人 时 制 作 的 书 面 记 录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在 进 行 询 问 之 前, 执 法 人 员 要 认 真 了 解 案 情 和 已 掌 握 的 材 料, 明 确 询 问 的 目 的, 拟 订 好 询 问 的 提 纲, 力 求 询 问 全 面 准 确 逻 辑 严 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按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询 问, 保 证 被 询 问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合 法 权 益 如 有 多 个 违 法 事 实 的, 应 将 每 个 违 法 事 实 的 发 生 时 间 过 程 结 果 及 相 关 情 况 询 问 清 楚 2) 在 询 问 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要 向 被 询 问 人 出 示 证 件 表 明 身 份, 并 向 其 讲 明 接 受 询 问 的 法 律 义 务 和 隐 匿 证 据 作 伪 证 的 法 律 后 果, 表 明 身 份, 告 知 权 利 义 务 要 做 到 简 明 规 范 以 下 表 述 供 参 考 : 我 们 是 某 某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 出 示 证 件 ), 因 某 事 现 依 法 对 你 进 行 询 问, 你 享 有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同 时 负 有 如 实 回 答 询 问, 不 得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不 得 提 供 伪 证 的 义 务, 听 清 楚 了 吗? 3) 被 询 问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性 别 年 龄 经 营 场 所 住 址 有 效 证 件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等 填 写 完 整 4) 询 问 笔 录 应 交 被 询 问 人 阅 读 或 向 其 宣 读 发 现 笔 录 中 有 误 记 漏 记 的, 应 允 许 被 询 问 人 更 正 或 补 充, 并 在 更 正 或 补 充 处 按 手 印 被 询 问 人 在 笔 录 上 逐 页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被 询 问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应 在 笔 录 末 页 注 明 情 况 5) 询 问 笔 录 可 以 增 加 续 页 在 增 加 的 每 一 续 页 笔 录 末 尾 应 注 明 以 上 笔 录 经 过 被 询 问 73

8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人 核 对 无 误 字 样, 并 由 被 询 问 人 签 名, 在 续 页 底 部 标 明 该 页 是 第 几 页, 共 几 页 6) 询 问 笔 录 的 实 质 内 容, 包 括 反 映 本 案 事 实 的 时 间 地 点 行 为 及 行 为 人 情 节 后 果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制 作 要 围 绕 法 律 对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要 件 展 开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调 查 :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购 入 价 格 ; 来 源 去 向 ; 如 何 运 输, 包 装 方 式 如 何 ; 如 果 是 托 运, 托 运 的 情 况 如 何, 如 承 运 人 是 否 验 货, 承 运 人 是 否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 有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 有 无 在 当 地 购 买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证 明 等 等 ;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应 调 查 车 辆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所 有 权 归 属 ; 货 物 运 输 的 起 讫 点 ; 装 货 的 基 本 情 况, 被 询 问 人 是 否 在 场 ; 是 否 明 知 承 运 的 是 ( 或 有 ) 烟 草 专 卖 品 ; 是 否 知 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货 主 等 内 容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调 查 : 有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购 进 卷 烟 的 品 种 数 量 价 格 ; 有 无 销 售, 销 售 卷 烟 的 品 种 数 量 价 格 ; 违 法 所 得 多 少 等 内 容 [ 案 例 10] 烟 草 专 卖 局 询 问 笔 彔 询 问 人 : 记 彔 人 : 询 问 地 点 : 省 市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市 场 稽 查 大 队 询 问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日 时 分 被 询 问 人 : 性 别 : 年 龄 : 职 业 : 身 仹 证 件 及 号 码 : 联 系 甴 话 : 住 址 : 经 营 地 点 : 省 县 市 场 号 询 问 笔 彔 : 问 : 我 们 是 省 市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出 示 证 件, 执 法 号 分 别 是 ), 现 因 ( 亊 由 ) 依 法 对 你 迚 行 询 问, 我 们 所 提 出 的 问 题, 请 你 如 实 回 答, 你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权 利, 同 时 不 得 提 供 伪 证 或 隐 匿 证 据, 听 清 楚 了 吗? 答 : 听 清 楚 了 问 : 你 的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籍 贯 住 址 身 仹 证 号 码 经 营 地 点? 答 : 我 叫, 今 年 岁, 性, 籍 贯 是 省, 戵 籍 地 址 是 省 县 镇 村 号 ( 现 住 省 县 市 场 号 ), 身 仹 证 号 码 是, 经 营 地 点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问 : 根 据 法 律 觃 定, 你 有 申 请 回 避 的 权 利, 你 要 申 请 我 们 回 避 吗? 答 : 不 申 请 回 避 问 : 年 月 日 我 们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查 获 的 卷 烟 是 谁 的? 答 : 是 我 的 问 : 查 获 的 卷 烟 是 用 来 干 什 么 的? 答 : 是 用 来 经 营 的 74

8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问 : 查 获 的 卷 烟 与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乢 丆 的 品 种 数 量 一 致 吗? 答 : 一 致 问 : 经 省 烟 草 质 量 监 督 检 测 站 鉴 定, 该 批 卷 烟 是 真 品 卷 烟, 你 有 异 议 吗? 答 : 没 有 问 : 你 经 营 卷 烟 是 否 申 领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证 号 是 多 少? 答 : 申 领 了, 证 号 是, 有 敁 期 到 问 : 查 获 的 卷 烟 是 仍 何 处 迚 货 的? 答 : 是 仍 县 地 迚 的 问 ; 摊 位 号 是 多 少? 摊 主 姓 名? 答 : 略 问 ; 迚 了 多 少 烟? 卖 出 多 少? 答 : 略 问 : 有 仍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的 有 敁 证 明 吗? 答 : 没 有 以 丆 笔 彔 经 被 询 问 人 核 对 无 误 被 询 问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问 : 你 说 一 万 查 获 的 卷 烟 单 一 品 种 迚 货 价 栺? 总 价 值? 答 : 略 问 : 你 以 前 有 没 有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的 行 为? 答 ; 略 问 : 你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事 十 五 条 第 事 款 的 觃 定 :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在 当 地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幵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収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你 知 道 吗? 答 : 略 问 : 我 们 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的 觃 定 依 法 对 你 作 出 处 罚, 你 还 有 什 么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吗? 答 : 略 问 : 以 丆 记 彔 你 看 一 万, 是 否 属 实, 若 无 误 签 丆 你 的 名 字 答 : 以 丆 记 彔 我 已 看 过, 和 我 讱 的 一 样 ( 被 询 问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询 问 人 : 执 法 号 : 记 彔 人 : 执 法 号 : 以 丆 笔 彔 经 被 询 问 人 核 对 无 误 被 询 问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75

8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7) 公 告 公 告 是 指 在 无 法 找 到 当 事 人 时 制 作 的 寻 找 当 事 人 的 文 书 文 书 应 张 贴 于 案 件 的 发 生 地 物 品 的 查 获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公 告 板 及 其 他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地 方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写 明 物 品 的 来 源, 如 依 法 查 获 或 依 法 接 受 移 交 2) 写 明 物 品 的 具 体 品 种 规 格 和 数 量 3) 写 明 物 品 的 发 现 地 4) 公 告 期 间 为 30 日 [ 案 例 11] 烟 草 专 卖 局 公 告 年 月 日, 我 局 在 查 获 涉 嫌 的 卷 烟 等 共 计 个 品 种 条, 现 我 局 已 依 法 对 该 批 卷 烟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请 物 主 于 本 公 告 収 布 乊 日 起 30 日 内 到 烟 草 专 卖 局 ( 地 址 : 区 路 号 甴 话 : )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若 逾 期 不 来 接 受 处 理, 我 局 将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觃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的 觃 定, 对 丆 述 卷 烟 迚 行 处 理 特 此 公 告 ( 印 章 ) 年 月 日 (8)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是 指 对 立 案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进 行 充 分 的 调 查 取 证 之 后, 认 为 已 经 查 明 事 实, 由 调 查 人 员 写 出 全 部 案 件 情 况 和 处 理 意 见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应 写 明 具 体 的 调 查 过 程 和 结 果 没 有 违 法 事 实 要 重 点 叙 述 调 查 取 证 的 过 程 和 没 有 违 法 事 实 的 结 论 有 违 法 事 实 的, 重 点 叙 述 当 事 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具 体 过 程, 包 括 时 间 地 点 动 机 目 的 经 过 手 段 情 节 非 法 经 营 额 违 法 所 得 以 及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等 2) 承 办 人 应 根 据 具 体 的 调 查 结 果, 写 明 初 步 的 处 理 意 见 处 理 意 见 分 三 种 情 形 : 违 法 事 实 不 成 立 的, 不 予 处 罚 ;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但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管 辖 ; 违 法 事 实 成 立 且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提 出 具 体 的 处 罚 意 见 和 处 罚 依 据 3) 承 办 人 意 见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和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分 别 由 承 办 人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卖 局 领 导 签 字, 并 注 明 日 期 76

8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 案 例 12] 烟 草 专 卖 局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案 由 立 案 时 间 年 月 日 调 查 人 当 亊 人 有 敁 证 件 及 号 码 身 仹 证 号 : 调 查 经 过 和 结 果 承 办 人 意 见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涉 嫌, 当 场 查 获 涉 案 卷 烟 等 共 计 品 种 条, 我 局 已 依 法 将 丆 述 涉 案 卷 烟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经 查, 略 ( 应 写 明 查 处 经 过 涉 案 卷 烟 的 鉴 定 结 果 案 值 等 亊 项 ) 丆 述 亊 实 有 物 证 乢 证 询 问 笔 彔 勘 验 笔 彔 等 证 据 为 证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建 议 本 案 调 查 终 结, 依 据 乊 觃 定, 对 本 案 当 亊 人 作 的 行 政 处 罚 年 月 日 略 年 月 日 略 年 月 日 备 注 (9) 案 件 移 送 函 案 件 移 送 函 是 发 现 受 理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而 给 对 方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以 及 初 步 认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2) 要 根 据 具 体 案 件 写 明 移 送 的 原 因 和 依 据 3) 批 准 人 为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局 领 导 4)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移 送, 一 份 归 档 在 移 送 案 件 时, 应 将 本 函 与 案 卷 材 料 及 违 法 财 物 一 并 移 送 (10) 案 件 移 送 回 执 案 件 移 送 回 执 是 发 现 受 理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由 接 收 机 关 填 写 并 交 该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回 复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要 写 清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接 收 的 具 体 时 间 77

8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本 文 书 应 当 由 接 受 单 位 的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接 收 单 位 的 印 章 3)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移 送 案 件 时, 应 同 时 附 本 文 书 一 份 由 接 收 机 关 填 写 后 带 回 保 存 (11) 移 送 财 物 清 单 移 送 财 物 清 单 是 指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机 关 时, 填 写 被 移 送 财 物 品 种 数 量 等 情 况 的 文 书 该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接 收 单 位, 一 份 归 档 清 单 应 详 细 填 写 被 移 送 的 物 品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计 量 单 位 等 内 容, 并 由 移 送 机 关 和 接 受 机 关 经 办 人 单 位 分 别 签 字 或 盖 章 (12) 协 助 调 查 函 协 助 调 查 函 是 指 在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过 程 中, 向 相 关 单 位 依 法 调 查 与 违 法 行 为 有 关 的 合 同 发 票 账 册 单 据 记 录 文 件 业 务 函 电 和 其 他 材 料 时, 发 出 的 要 求 协 助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要 写 清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以 及 初 步 认 定 的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2) 需 要 调 查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体 明 确 3)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13) 撤 销 立 案 报 告 表 撤 销 立 案 报 告 表 是 指 对 已 具 备 撤 销 条 件 的 案 件 制 作 的, 呈 报 领 导 审 查 批 准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案 情 摘 要 栏 需 简 要 地 叙 述 查 明 的 案 件 事 实 2) 承 办 人 意 见 栏 应 把 撤 案 的 主 要 理 由 写 清 楚, 撤 销 案 件 的 主 要 情 形 有 :1 经 调 查 认 为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不 能 成 立, 不 得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2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轻 微,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在 撤 案 的 主 要 理 由 中 应 写 清 撤 销 案 件 属 于 哪 一 种 情 况 根 据 不 同 的 情 况, 写 明 相 应 的 事 实 根 据 法 律 依 据 3) 部 门 意 见 栏 应 由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撤 案 的 意 见 4)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由 烟 草 专 卖 局 领 导 作 出 是 否 同 意 撤 案 及 其 他 事 项 的 意 见 5) 承 办 人 意 见 部 门 意 见 和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当 由 承 办 人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局 领 导 分 别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签 字 日 期 3. 审 理 决 定 阶 段 文 书 制 作 审 理 决 定 阶 段 文 书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听 证 告 知 书 听 证 通 知 书 听 证 公 告 听 证 笔 录 听 证 报 告 案 件 处 理 审 批 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1)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告 知 书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前, 依 法 告 知 当 事 人 拟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和 享 有 的 权 利 所 制 作 并 送 达 的 通 知 性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本 文 书 适 用 按 一 般 程 序 查 处 的 案 件,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之 前 告 知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当 事 人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2) 本 文 书 应 写 明 对 当 事 人 拟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和 处 罚 的 幅 度 3) 直 接 送 达 该 文 书 的, 当 事 人 直 接 在 本 文 书 上 签 名, 表 明 该 文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可 以 直 接 在 该 文 书 上 书 写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 当 事 人 用 其 他 方 式 或 途 径 表 达 陈 述 申 辩 意 见 的, 也 应 允 许 4)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78

8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 案 例 13] 烟 草 专 卖 局 行 政 处 罚 亊 先 告 知 乢 烟 告 [ ] 第 号 : 经 查,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因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我 局 拟 对 你 ( 单 位 ) 作 出 的 ( 填 写 拟 作 出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幅 度 )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丅 十 一 条 第 丅 十 事 条 的 觃 定, 你 ( 单 位 ) 享 有 陈 述 权 和 申 辩 权 你 有 什 么 要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吗? 当 亊 人 : ( 略 ) ( 印 章 ) 年 月 日 (2) 听 证 告 知 书 听 证 告 知 书 是 指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之 前, 告 知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案 件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听 证 权 利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是 公 民 的, 填 写 公 民 姓 名 ; 当 事 人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填 写 该 法 人 或 组 织 的 名 称 2)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 将 案 发 时 间 地 点 违 法 行 为 违 反 的 法 律 条 款 处 罚 依 据 的 条 款 拟 作 出 的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填 入 空 格 中 3) 告 知 听 证 要 求 提 出 的 途 径 : 告 知 听 证 告 知 书 邮 寄 的 收 件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等 4) 本 文 书 应 加 盖 烟 草 专 卖 局 公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3) 听 证 通 知 书 听 证 通 知 书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告 知 当 事 人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听 证 人 员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类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 1) 将 举 行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听 证 案 件 的 名 称 填 入 相 应 空 格 中 2) 案 件 名 称 为 当 事 人 和 违 法 行 为 种 类 3) 按 要 求 填 写 听 证 主 持 人 听 证 员 记 录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岗 位 ) 4) 告 知 当 事 人 需 准 备 的 事 项 5) 本 文 书 应 盖 烟 草 专 卖 局 公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4) 听 证 公 告 听 证 公 告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等 情 况 予 以 公 79

8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开, 以 便 公 众 旁 听 的 文 书 (5) 听 证 笔 录 听 证 笔 录 是 记 录 听 证 会 情 况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 1) 完 整 填 写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等 2) 记 录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的 情 况, 包 括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的 告 知 和 当 事 人 申 请 主 持 人 回 避 权 的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听 证 纪 律 3) 按 照 听 证 会 的 程 序 记 录 各 方 的 发 言 4) 笔 录 应 突 出 重 点 对 各 方 存 在 争 议 的 地 方 及 围 绕 争 议 所 展 开 的 质 证 和 辩 论, 应 详 细 记 录 5) 记 录 出 现 听 证 延 期 中 止 放 弃 情 况 的, 该 情 况 产 生 的 原 因 过 程 及 相 关 决 定 6) 记 录 应 当 完 整, 不 得 缺 少 法 定 要 件 和 程 序 7) 笔 录 应 在 听 证 结 束 时 交 听 证 参 加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签 字 或 盖 章, 听 证 参 加 人 认 为 陈 述 或 申 辩 有 遗 漏 或 差 错 的, 应 当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改 (6) 听 证 报 告 听 证 报 告 是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听 证 结 束 后 制 作 的 向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提 交 的 汇 报 听 证 情 况 提 出 本 案 处 罚 意 见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简 要 介 绍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2) 重 点 汇 报 各 方 的 争 议 内 容 及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理 由 3)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4) 听 证 报 告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听 证 员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连 同 听 证 笔 录 一 起 提 交 组 织 听 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7) 不 予 受 理 听 证 通 知 书 不 予 受 理 听 证 通 知 书 是 对 不 符 合 听 证 条 件 的 申 请,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通 知 性 文 书 不 予 受 理 听 证 的 原 因 有 以 下 几 种 : 1) 申 请 人 不 是 本 案 当 事 人 或 者 无 当 事 人 委 托 2) 申 请 不 是 针 对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拟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提 出 3) 申 请 人 没 有 在 接 到 听 证 告 知 书 后 3 日 内 提 出 听 证 要 求 4) 撤 回 听 证 要 求 后 再 次 提 出 的 (8) 案 件 处 理 审 批 表 案 件 处 理 审 批 表 是 在 调 查 终 结 后, 案 件 审 理 人 员 制 作 的 记 载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拟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理 由 依 据 及 内 容, 由 审 核 机 构 进 行 审 核 后, 提 请 局 领 导 审 批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立 案 时 间 栏 填 写 立 案 报 告 上 局 领 导 批 准 立 案 的 时 间 2) 违 法 事 实 栏 的 内 容 包 括 : 案 件 由 来 的 基 本 情 况 介 绍 ; 经 调 查 认 定 的 当 事 人 的 主 体 资 格,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过 程 情 节 后 果 ; 证 明 当 事 人 主 体 资 格,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过 程 情 节 后 果 的 主 要 证 据 ; 违 反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名 称 及 具 体 的 条 款 3) 处 罚 依 据 栏 填 写 处 罚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名 称 及 具 体 的 条 款 内 容 4) 承 办 人 意 见 栏 应 填 写 承 办 人 对 案 件 的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签 名 及 日 期 5)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栏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对 承 办 人 意 见 的 审 核 意 见 签 名 80

8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或 盖 章 及 日 期 6) 法 制 部 门 意 见 栏 应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的 法 制 部 门 的 审 核 意 见 签 名 或 盖 章 及 日 期 [ 案 例 14] 烟 草 专 卖 局 案 件 处 理 审 批 表 案 由 案 卷 编 号 年 度 烟 第 号 当 亊 人 立 案 时 间 年 月 日 性 别 年 龄 有 敁 证 件 及 号 码 身 仹 证 号 : 职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略 职 务 略 地 址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同 案 人 : 无 远 法 亊 实 :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涉 嫌, 当 场 查 获 涉 案 卷 烟 等 共 计 品 种 条, 我 局 已 依 法 将 丆 述 涉 案 卷 烟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经 查, 略 ( 应 写 明 查 处 经 过 涉 案 卷 烟 的 鉴 定 结 果 案 值 等 亊 项 ) 丆 述 亊 实 有 物 证 乢 证 询 问 笔 彔 勘 验 笔 彔 等 证 据 为 证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处 罚 依 据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 应 写 明 具 体 法 律 法 觃 条 文 内 容 ) 承 办 人 意 见 : 根 据 的 觃 定, 对 当 亊 人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年 月 日 承 办 部 门 意 见 : 略 年 月 日 法 制 部 门 意 见 : 略 年 月 日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略 年 月 日 备 注 : 81

8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9)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记 录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记 录 是 记 录 案 件 讨 论 情 况 的 内 部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要 实 事 求 是 地 记 载 讨 论 过 程 中 与 会 人 员 的 各 种 意 见, 并 经 与 会 人 员 核 对 2) 结 论 性 意 见 是 指 与 会 人 员 对 本 案 处 理 形 成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3) 讨 论 结 束 后, 参 与 讨 论 的 人 员 要 签 署 同 意 不 同 意 保 留 或 者 弃 权 意 见 并 签 名 [ 案 例 15] 烟 草 专 卖 局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记 彔 案 由 : 立 案 编 号 : 烟 立 [ 年 ] 第 号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主 持 人 : 职 务 : 记 彔 人 : 出 ( 列 ) 席 人 员 姓 名 及 职 务 : ( 职 务 : ) 案 件 承 办 人 汇 报 案 情 及 对 案 件 的 处 理 意 见 : ( 此 处 需 要 记 彔 清 楚 承 办 人 对 案 件 的 查 处 调 查 取 证 办 理 情 冴 以 及 对 案 件 处 理 的 建 议 等 等 ) 讨 论 记 彔 : ( 此 处 要 记 彔 清 楚 参 加 集 体 讨 论 的 人 员, 针 对 案 件 収 表 的 具 体 意 见, 以 及 对 案 件 如 何 处 理 提 出 的 意 见 ) 结 论 性 意 见 : ( 根 据 参 加 集 体 讨 论 人 员 的 讨 论 结 果, 写 明 对 案 件 处 理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 与 会 人 员 签 署 意 见 幵 签 名 : ( 略 ) 第 页 共 页 (10)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1)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是 执 法 人 员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有 关 简 易 程 序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当 事 人 现 场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类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a. 违 法 事 实 及 违 法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和 处 罚 内 容 部 分 的 填 写 : 首 先, 在 相 应 的 空 格 上 用 概 82

8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括 的 语 言 填 写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内 容 其 次, 要 写 清 违 法 依 据 处 罚 依 据, 要 写 清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的 具 体 条 款 项 目 b.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如 由 当 事 人 将 罚 款 直 接 交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的, 应 填 写 清 楚 指 定 银 行 的 名 称 地 址 c. 复 议 机 关 应 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法 人 员 所 在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须 用 规 范 的 全 称 d. 诉 讼 机 关 应 为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法 人 员 所 在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须 用 规 范 的 全 称 e. 当 事 人 和 承 办 人 应 当 在 该 文 书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应 在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栏 填 写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f.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 案 例 16] 烟 草 专 卖 局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乢 烟 简 处 [ ] 第 号 当 亊 人 ( 单 位 ): 性 别 : 年 龄 : 住 址 ( 地 址 ): 身 仹 证 号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职 务 : 甴 话 : 远 法 行 为 収 生 地 :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远 法 亊 实 及 远 法 依 据 :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对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 基 本 案 情 略 )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处 以 元 的 罚 款 自 即 日 起 15 日 内 将 罚 款 交 到 银 行 到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的,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如 不 服 本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乢 乊 日 起 60 日 内 向 省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申 请 复 议, 也 可 以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乢 乊 日 起 15 日 内 向 省 市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逾 期 不 申 请 复 议 或 者 不 向 法 院 起 诉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本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在 作 出 本 处 罚 决 定 时, 我 局 已 告 知 当 亊 人 作 出 本 处 罚 决 定 的 亊 实 理 由 和 证 据 以 及 当 亊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权 利 幵 充 分 听 取 了 当 亊 人 的 意 见, 对 当 亊 人 提 出 的 亊 实 理 由 及 证 据 迚 行 了 83

9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复 核 承 办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执 法 证 件 号 码 : ( 印 章 ) 年 月 日 2) 一 般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般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是 适 用 一 般 程 序 的 案 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针 对 当 事 人 特 定 违 法 行 为 作 出 的 载 明 处 罚 事 实 理 由 依 据 和 决 定 等 事 项 的 决 定 类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a.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当 事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应 载 明 其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业 和 地 址 ; 当 事 人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应 载 明 其 名 称 和 地 址, 还 应 载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b.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规 章 的 事 实 和 证 据 事 实 包 括 违 法 的 事 实 和 性 质 轻 重 的 事 实, 包 括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经 过 手 段 情 节 违 法 金 额 违 法 所 得 等 要 清 楚 详 细, 能 体 现 案 件 的 特 殊 性 c.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和 依 据 要 求 写 明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全 称 及 具 体 的 条 款 项 目,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幅 度 d. 行 政 处 罚 的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如 : 自 接 到 本 处 罚 决 定 书 15 日 内, 应 到 中 国 银 行 分 行 支 行 分 理 处 缴 纳 罚 款 ( 地 址 : 市 县 街 号 联 系 电 话 : ) 逾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e. 不 服 处 罚 决 定 救 济 的 途 径 和 期 限 与 当 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相 同 f.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名 称 和 日 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必 须 盖 烟 草 专 卖 局 印 章, 并 注 明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日 期 [ 案 例 17] 烟 草 专 卖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乢 烟 处 [ 年 ] 第 号 当 亊 人 : 性 别 : 年 龄 : 戵 籍 地 址 : 省 市 县 村 号 联 系 地 址 :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联 系 甴 话 :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涉 嫌 远 法, 经 局 领 导 批 准 同 意, 依 法 对 此 案 迚 行 立 案 调 查 现 查 明 :( 略 ) 84

9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以 丆 亊 实 有 等 证 据 为 证 ( 应 具 体 列 明 实 际 调 查 取 证 所 取 得 的 证 据 ) 本 局 认 为,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极 成,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决 定 作 如 万 处 罚 : ( 写 明 具 体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内 容 ) 自 接 到 本 处 罚 决 定 乢 15 日 内, 应 到 中 国 银 行 分 行 支 行 分 理 处 缴 纳 罚 款 ( 地 址 : 市 县 街 号 联 系 甴 话 : ) 逾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如 不 服 本 处 罚 决 定,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乢 乊 日 起 60 日 内 向 省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在 15 日 内 直 接 向 省 市 县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逾 期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本 机 关 将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烟 草 专 卖 局 年 月 日 (11)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是 对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第 五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期 满 仍 无 法 找 到 案 件 当 事 人 时, 对 案 件 及 有 关 物 品 作 出 处 理 的 决 定 类 文 书 1)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公 告 的 过 程 及 结 果,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及 相 关 的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印 章 及 作 出 决 定 的 日 期 2) 本 文 书 适 用 于 对 无 主 财 物 的 处 理 3) 作 出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时, 一 定 要 经 过 法 定 的 公 告 程 序, 且 公 告 期 已 届 满 (12)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是 对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当 事 人, 做 出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类 文 书 1) 本 文 书 只 适 用 于 当 事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但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依 法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况 2)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内 容 及 制 作 要 求 参 见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4. 送 达 执 行 阶 段 文 书 制 作 送 达 执 行 阶 段 的 文 书 主 要 有 : 送 达 回 证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违 法 物 品 销 毁 记 录 表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罚 款 审 批 表 等 (1) 送 达 回 证 送 达 回 证 是 记 载 文 书 送 达 结 果 的 书 面 凭 证 制 作 要 求 : 1) 受 送 达 人 栏 应 填 写 受 送 达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受 送 达 人 是 公 民 的, 填 写 该 公 民 的 姓 名 ;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填 写 该 法 人 或 组 织 的 名 称 2) 送 达 方 式 栏 填 写 以 下 方 式 : 直 接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转 交 送 达 委 托 送 达 公 告 送 达 等, 选 与 事 实 相 符 的 一 种 送 达 方 式 85

9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由 于 收 件 人 并 不 局 限 于 当 事 人 本 人, 在 填 写 收 件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栏 时, 应 根 据 送 达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4)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收, 应 记 载 拒 收 的 理 由, 并 由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5)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 案 例 18] 烟 草 专 卖 局 送 达 回 证 烟 送 [ 年 ] 第 号 送 达 文 乢 送 达 文 乢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乢 名 称 文 号 受 送 达 人 烟 处 [ 年 ] 第 号 送 达 地 点 送 达 方 式 烟 草 专 卖 局 直 接 送 达 收 件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 签 字 ) 签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注 明 代 收 理 由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送 达 人 签 名 拒 收 理 由 及 日 期 ( 印 章 ) 年 月 日 (2)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是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责 令 当 事 人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的 书 面 通 知 1) 本 文 书 应 当 与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同 送 达 当 事 人 2) 应 写 明 具 体 的 改 正 期 限, 并 如 实 填 写 复 查 记 录 3)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 案 例 19] 烟 草 专 卖 局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乢 烟 责 [ 年 ] 第 号 :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的 行 86

9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的 觃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事 十 丅 条 的 觃 定, 现 责 令 你 ( 单 位 ) 即 时 ( 或 于 年 月 日 前 ) 改 正 丆 述 远 法 行 为, 幵 依 法 迚 行 卷 烟 经 营 ( 运 输 ) 我 局 将 对 你 ( 单 位 ) 的 改 正 情 冴 迚 行 复 查 ( 盖 章 ) 年 月 日 复 查 记 彔 : 年 月 日 我 局 对 当 亊 人 的 改 正 情 冴 迚 行 了 复 查, 复 查 结 果 如 万 : 当 亊 人 已 将 丆 述 远 法 行 为 改 正 复 查 人 ( 签 名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3)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处 理 通 知 书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处 理 通 知 书 是 在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法 定 期 限 届 满 后, 对 保 存 的 证 据 作 出 处 理 意 见 时 使 用 的 文 书 1) 写 明 处 理 的 结 果,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和 数 量 2) 当 事 人 执 法 人 员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3) 加 盖 烟 草 专 卖 局 公 章 [ 案 例 20] 烟 草 专 卖 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处 理 通 知 乢 烟 存 处 [ 年 ] 第 号 : 因 你 ( 单 位 ) 于 年 月 日 一 案, 本 局 于 年 月 日 对 你 ( 单 位 ) 的 物 品 迚 行 了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现 依 法 对 烟 存 通 [ 年 ] 第 号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乢 中 的 物 品 做 出 如 万 处 理 : 执 法 人 员 ( 签 名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当 亊 人 ( 签 名 ): ( 印 章 ) 年 月 日 (4)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发 还 清 单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发 还 清 单 是 在 对 有 关 证 据 解 除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措 施 后, 对 发 还 当 事 人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的 情 况 予 以 记 录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详 细 填 写 发 还 物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和 数 量, 其 他 情 况 应 在 备 注 中 填 写 清 楚 2) 领 取 单 位 领 取 人 发 还 单 位 经 办 人 应 当 在 文 书 中 盖 章 或 者 签 字, 并 注 明 日 期 3) 本 文 书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交 领 取 人, 一 份 归 档, 一 份 仓 库 保 管 87

9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 案 例 21] 烟 草 专 卖 局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収 还 清 单 品 种 觃 栺 数 量 备 注 8mg 中 南 海 84mm 条 略 以 丆 物 品 已 收 到 领 取 单 位 ( 印 章 ): 领 取 人 ( 签 字 ): 収 还 单 位 ( 印 章 ): 经 办 人 ( 签 字 ): ( 执 法 号 ) ( 执 法 号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 违 法 物 品 销 毁 记 录 表 违 法 物 品 销 毁 记 录 表 是 对 依 法 公 开 销 毁 的 违 法 物 品 的 品 种 数 量 及 销 毁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在 当 事 人 栏 写 明 销 毁 违 法 物 品 所 涉 及 到 的 当 事 人 ; 在 卷 宗 编 号 栏 写 明 违 法 案 件 相 应 的 卷 宗 编 号 2) 写 清 销 毁 日 期 地 点 销 毁 物 品 的 详 细 情 况 及 销 毁 理 由 3) 承 办 机 构 负 责 人 监 销 人 证 明 人 主 管 领 导 应 分 别 签 字 4) 在 实 践 中, 由 于 违 法 物 品 通 常 要 集 中 销 毁, 可 能 影 响 结 案 为 保 证 及 时 结 案, 可 将 88

9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已 办 理 完 毕 的 文 书 连 同 本 文 书 归 档 入 卷, 但 应 当 在 结 案 报 告 和 卷 内 备 考 表 中 注 明 违 法 物 品 待 统 一 公 开 销 毁 [ 案 例 22] 烟 草 专 卖 局 远 法 物 品 销 毁 记 彔 表 当 亊 人 卷 宗 编 号 年 度 烟 第 号 销 毁 日 期 年 月 日 销 毁 地 点 品 名 觃 栺 型 号 单 位 数 量 ( 大 写 ) 备 注 全 包 装 中 华 84mm 条 壹 佰 其 中 有 五 条 已 经 抽 样 送 检 略 销 毁 理 由 假 冎 伪 劣 卷 烟 承 办 人 监 销 人 证 明 人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 领 导 签 字 年 月 日 (6)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变 价 处 理 审 批 表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变 价 处 理 审 批 表 是 对 罚 没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在 纳 入 专 卖 销 售 渠 道 前 申 请 确 定 其 价 格 的 内 部 文 书 1) 处 理 价 格 是 指 经 定 价 小 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卷 烟 销 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的 价 格 2) 部 门 意 见 定 价 小 组 意 见 领 导 审 批 栏 应 分 别 由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定 价 小 组 成 员 和 主 管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注 明 日 期 89

9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7)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移 交 单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移 交 单 是 将 罚 没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指 定 合 法 的 烟 草 企 业 收 购 或 者 拍 卖 行 拍 卖, 并 将 所 得 款 项 交 由 烟 草 专 卖 局 按 规 定 处 理 的 文 书 1) 本 文 书 适 用 于 将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移 交 合 法 烟 草 企 业 指 定 收 购 和 移 交 拍 卖 单 位 进 行 拍 卖 两 种 情 况 在 文 书 的 抬 头 要 明 确 被 指 定 收 购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烟 草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拍 卖 企 业 名 称 2) 移 交 单 位 与 接 收 单 位 应 在 本 文 书 上 盖 章 ; 其 负 责 人 与 经 办 人 应 当 在 文 书 上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并 填 写 日 期 3) 本 文 书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交 接 收 单 位, 一 份 归 档, 一 份 交 财 务 备 查 [ 案 例 23] 烟 草 专 卖 局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移 交 单 : 现 将 以 万 烟 草 专 卖 品 交 你 单 位 收 购 ( 拍 卖 ): 名 称 及 觃 栺 产 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金 额 8mg 中 南 海 北 京 条 略 总 计 货 款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移 交 单 位 ( 印 章 ): 接 受 单 位 ( 印 章 ): 负 责 人 : 负 责 人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年 月 日 (8)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罚 款 审 批 表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罚 款 审 批 表 是 当 事 人 因 经 济 困 难 而 提 出 延 期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罚 款 的 申 请, 并 予 以 审 批 的 文 书 90

9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1) 当 事 人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罚 款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2)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理 由 应 当 填 写 明 确 充 分 缴 纳 方 式 分 为 延 期 缴 纳 和 分 期 缴 纳, 具 体 采 取 哪 种 方 式 视 当 事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3) 当 事 人 提 出 延 期 ( 分 期 ) 缴 纳 罚 款 需 要 有 正 当 理 由, 即 确 有 经 济 困 难 4) 承 办 人 意 见 部 门 意 见 栏 应 分 别 由 承 办 人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提 出 意 见, 并 签 字 注 明 日 期 审 批 意 见 栏 应 是 烟 草 专 卖 局 机 关 的 意 见, 并 加 盖 局 机 关 印 章 注 明 批 准 日 期 (9) 责 令 整 顿 通 知 书 责 令 整 顿 通 知 书 是 依 法 责 令 当 事 人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整 顿 的 通 知 性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应 填 写 清 楚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全 称 2) 违 法 事 实 要 填 清 具 体 违 法 行 为 的 时 间 内 容, 写 清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规 章 名 称 条 款 项 目 序 数 3) 当 事 人 的 整 顿 报 告 应 纳 入 卷 宗 4)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10) 整 顿 终 结 通 知 书 整 顿 终 结 通 知 书 是 通 知 当 事 人 可 以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文 书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应 填 写 清 楚 自 然 人 的 姓 名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全 称 2) 违 法 事 实 要 填 清 具 体 违 法 行 为 的 时 间 内 容 3)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一 份 归 档 (11) 对 协 助 办 案 有 功 个 人 单 位 授 奖 呈 报 表 对 协 助 办 案 有 功 个 人 单 位 授 奖 呈 报 表 是 指 对 协 助 执 法 的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或 协 助 办 案 有 功 的 其 他 个 人 单 位 进 行 授 奖 的 内 部 文 书 1) 该 奖 金 应 当 授 给 协 助 办 案 有 功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2) 案 件 摘 要 栏 应 填 写 卷 宗 编 号 案 由 当 事 人 处 罚 情 况 等 3) 授 奖 的 经 办 人 必 须 两 人 以 上, 并 在 经 办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栏 签 名 或 盖 章 4) 申 报 授 奖 金 额 要 大 写 5) 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财 务, 一 份 归 档 (12) 行 政 处 罚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行 政 处 罚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书 是 指 当 事 人 拒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时, 依 法 请 求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申 请 文 书 5. 结 案 归 档 阶 段 文 书 结 案 归 档 阶 段 文 书 主 要 有 : 结 案 报 告 表 卷 宗 目 录 卷 内 备 考 表 等 (1) 结 案 报 告 表 结 案 报 告 表 是 指 案 件 已 办 结, 呈 请 领 导 批 准 的 内 部 文 书 1) 案 由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案 情 摘 要 处 理 决 定 与 处 罚 决 定 书 一 致 2) 申 请 结 案 的, 一 般 是 指 已 执 行 完 毕 3) 承 办 人 结 案 理 由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栏 应 分 别 由 承 办 人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人 领 导 签 字, 并 注 明 日 期 91

9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 案 例 24] 烟 草 专 卖 局 结 案 报 告 表 案 由 立 案 时 间 年 月 日 调 查 人 当 亊 人 地 址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案 情 摘 要 处 理 决 定 年 月 日, 我 局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市 场 检 查 时, 収 现 当 亊 人 在 省 市 县 市 场 号, 涉 嫌, 当 场 查 获 涉 案 卷 烟 等 共 计 品 种 条, 我 局 依 法 将 丆 述 涉 案 卷 烟 予 以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经 查, 略 ( 应 写 明 查 处 经 过 涉 案 卷 烟 的 鉴 定 结 果 案 值 等 亊 项 ) 丆 述 亊 实 有 物 证 乢 证 询 问 笔 彔 勘 验 笔 彔 等 证 据 为 证 当 亊 人 的 行 为 远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条 款 项 目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条 款 项 目 乊 觃 定, 对 当 亊 人 作 出 了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情 冴 ( 应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具 体 内 容, 写 明 具 体 执 行 情 冴 ) 承 办 人 结 案 理 由 部 门 意 见 领 导 意 见 鉴 于 处 罚 决 定 已 执 行, 建 议 结 案, 请 领 导 审 批 略 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2) 卷 宗 目 录 卷 宗 目 录 是 结 案 后, 将 案 件 材 料 装 订 成 卷 时 所 作 的 有 关 卷 宗 内 材 料 装 订 顺 序 的 提 示 检 索 文 书 卷 宗 的 装 订 顺 序 为 : 卷 宗 封 面 ; 卷 宗 目 录 ; 行 政 措 施 通 知 书 或 者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送 达 回 证 ; 其 余 文 书 按 照 办 案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92

9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1) 文 件 名 称 栏 应 填 写 清 楚 具 体 文 件 的 名 称 2) 页 次 栏 是 指 该 份 文 书 在 整 个 卷 宗 中 的 页 码 或 起 止 页 码 如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起 止 页 码 为 第 1-3 页 3) 有 证 物 袋 的, 应 记 载 证 物 袋 的 件 数 (3) 卷 宗 封 面 卷 宗 封 面 是 将 案 件 材 料 立 卷 归 档 时 所 做 的 封 皮 制 作 要 求 如 下 : 1) 卷 宗 编 号 是 指 该 份 卷 宗 在 办 案 单 位 所 办 案 件 中 的 顺 序 号 2) 案 由 栏 是 指 查 处 案 件 的 违 法 行 为 名 称 3) 当 事 人 栏 应 写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4) 立 案 日 期 栏 应 填 写 卷 宗 立 案 报 告 表 中 领 导 批 准 立 案 的 日 期 5) 结 案 日 期 栏 应 填 写 卷 宗 结 案 报 告 表 中 领 导 批 准 结 案 的 日 期 6) 审 批 人 栏 应 由 卷 宗 中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批 准 人 填 写 (4) 卷 内 备 考 表 卷 内 备 考 表 用 于 对 卷 内 有 关 情 况 的 附 加 说 明 制 作 要 求 : 1) 不 能 在 卷 内 备 考 表 中 填 写 无 或 划 斜 杠, 应 填 写 本 卷 材 料 齐 全 ; 对 还 未 销 毁 的 假 冒 伪 劣 卷 烟, 应 注 明 假 冒 伪 劣 卷 烟 待 公 开 统 一 销 毁 2) 立 卷 人 和 检 查 人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四 )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的 送 达 1. 送 达 的 概 念 送 达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和 方 式 将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其 他 文 书 交 给 当 事 人, 使 其 能 够 按 照 文 书 内 容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从 而 保 证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依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的 法 律 行 为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一 经 送 达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2. 送 达 的 方 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当 在 宣 告 后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 当 事 人 不 在 场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七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送 达 当 事 人 : (1) 直 接 送 达 直 接 送 达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委 派 其 工 作 人 员 将 法 律 文 书 当 面 交 付 当 事 人 的 送 达 方 式 直 接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由 当 事 人 或 其 同 住 成 年 家 属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注 明 收 到 日 期 并 签 字 盖 章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确 认 当 事 人 或 其 同 住 成 年 家 属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注 明 的 签 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2) 留 置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是 当 事 人 拒 绝 签 收 法 律 文 书 时, 由 送 达 人 将 法 律 文 书 留 在 当 事 人 住 所 的 一 种 送 达 方 式 受 送 达 人 或 者 他 的 同 住 成 年 家 属 拒 绝 接 收 文 书 的, 送 达 人 应 当 邀 请 有 关 基 层 组 织 或 者 所 在 单 位 的 代 表 到 场, 说 明 情 况 并 向 其 告 知 留 置 送 达 的 法 律 后 果,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记 明 拒 收 事 由 和 日 期, 由 送 达 人 见 证 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把 文 书 留 在 受 送 达 人 的 住 所, 即 视 为 送 达 (3) 委 托 送 达 直 接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委 托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93

10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送 达 委 托 机 关 应 当 出 具 委 托 函, 并 附 需 要 送 达 的 法 律 文 书 和 送 达 回 证, 以 受 送 达 人 在 送 达 回 证 上 签 收 的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4) 邮 寄 送 达 直 接 送 达 法 律 文 书 有 困 难 的, 可 以 通 过 邮 局 用 挂 号 方 式 邮 寄 给 受 送 达 人 邮 寄 送 达 的, 以 回 执 上 注 明 的 收 件 日 期 为 送 达 日 期 (5) 公 告 送 达 受 送 达 人 下 落 不 明, 或 者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无 法 送 达 的, 可 以 公 告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在 其 所 在 地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纸 上 予 以 公 告, 也 可 以 在 受 送 达 人 原 住 所 地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告 栏 张 贴 公 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设 有 向 社 会 公 众 开 放 的 网 站 的, 可 以 同 时 在 网 站 上 公 告 公 告 送 达 的, 自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经 过 60 日 即 视 为 送 达 公 告 送 达, 应 在 案 卷 中 记 明 原 因 和 经 过 3. 送 达 期 间 的 确 定 期 间 以 时 日 月 计 算, 期 间 开 始 之 时 或 者 日 不 计 算 在 内 期 间 不 包 括 邮 寄 的 在 途 时 间, 期 间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以 节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日 为 期 间 届 满 的 日 期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由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期 限 的, 在 障 碍 消 除 后, 应 及 时 送 达 4. 实 践 中 的 几 点 注 意 事 项 (1)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时, 应 首 先 选 择 直 接 送 达 的 方 式, 因 为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其 他 的 送 达 方 式 都 是 直 接 送 达 的 补 充 (2) 直 接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除 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公 场 所 当 场 交 付 当 事 人 外, 还 可 以 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送 达 当 事 人 的 住 所 地 或 居 住 地 三 结 案 归 档 ( 一 ) 结 案 的 概 念 和 条 件 1. 结 案 的 概 念 结 案, 即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执 行 完 毕 后, 将 执 行 结 果 报 告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终 结 该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执 法 活 动 2. 结 案 的 条 件 结 案 的 条 件 应 当 是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全 部 执 行 完 毕 发 生 行 政 复 议 或 行 政 诉 讼 的 案 件 的 结 案, 行 政 复 议 法 和 行 政 诉 讼 法 均 规 定,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因 此, 行 政 处 罚 的 结 案 工 作 不 受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影 响, 以 是 否 执 行 完 毕 为 结 案 标 准 某 些 案 件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未 执 行 完 毕 或 没 有 执 行, 但 因 法 定 原 因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丧 失 了 继 续 执 行 条 件, 如 当 事 人 死 亡 或 下 落 不 明 单 位 破 产 等, 或 继 续 执 行 已 经 没 有 意 义 的, 也 可 以 报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适 时 结 案 ( 事 ) 结 案 的 程 序 1. 制 作 结 案 报 告 案 件 执 行 完 毕 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应 当 制 作 结 案 报 告, 向 本 局 负 责 94

10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人 报 告 案 件 执 行 情 况 并 申 请 结 案 2. 结 案 审 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审 批 局 领 导 在 结 案 报 告 上 签 署 的 同 意 结 案 的 时 间, 为 本 案 的 结 案 时 间 ( 丅 ) 立 卷 归 档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结 案 后,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就 应 将 案 卷 的 有 关 材 料 整 理 后 立 卷 归 档 1. 归 档 工 作 的 基 本 要 求 (1) 一 案 一 卷, 不 同 的 案 件 应 当 分 卷 建 档 (2) 装 订 有 序 (3) 装 订 整 齐, 卷 内 文 书 页 码 之 间 盖 骑 缝 章 (4) 字 迹 清 楚 (5) 材 料 齐 备 2. 立 卷 归 档 的 步 骤 (1) 整 理 文 书 材 料 对 破 损 或 褪 色 的 材 料 进 行 修 补 和 复 制 ; 对 纸 面 过 小 的 书 面 材 料 要 加 贴 衬 纸 ; 对 纸 面 大 于 卷 面 的 材 料, 要 按 案 卷 大 小 从 外 向 里 和 从 上 朝 下 折 叠 整 齐 ; 对 文 书 材 料 上 的 金 属 物 应 剔 除 干 净, 以 免 生 绣 损 坏 材 料 (2) 编 排 文 书 材 料 卷 内 文 书 排 列 顺 序 为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和 送 达 文 书 在 前, 其 余 文 书 按 照 办 案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3) 文 书 材 料 的 编 号 和 装 订 文 书 材 料 经 过 系 统 编 排 后 要 逐 页 进 行 编 号, 页 号 一 律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码, 统 一 编 在 右 上 角, 案 卷 封 面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和 案 卷 封 底 不 编 页 号 (4) 归 档 案 卷 立 卷 归 档 后,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增 加 抽 取 拆 散 和 涂 改 案 卷 材 料 对 使 用 简 易 程 序 查 处 案 件 的 有 关 材 料 也 应 当 立 卷 归 档 保 存 对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案 件 材 料, 要 复 制 一 份 副 卷, 按 正 式 案 卷 的 要 求 归 档 保 存 ( 四 ) 档 案 的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档 案 是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在 办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过 程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反 映 执 法 活 动 全 过 程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各 种 形 式 历 史 记 录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标 准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是 反 映 举 报 立 案 调 查 取 证 审 查 过 程 处 理 结 果 的 完 整 案 件 材 料, 有 处 理 结 果 的 案 件 材 料 为 永 久 保 存 案 卷 ; 对 查 无 实 据 作 了 结 处 理 案 件 的 案 卷 材 料, 为 短 期 保 存 案 卷 办 案 机 构 应 当 定 期 向 本 单 位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移 交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档 案,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借 阅 调 用 移 交 档 案 材 料, 应 当 办 理 批 准 或 者 移 交 手 续 95

10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本 章 思 考 题 : 1. 管 辖 的 形 式 有 哪 几 种, 根 据 相 关 觃 定 应 如 何 确 定? 2. 行 政 处 罚 简 易 程 序 的 实 施 条 件 和 主 要 步 骤 各 有 哪 些? 3. 行 政 处 罚 一 般 程 序 的 步 骤 有 哪 些, 处 罚 决 定 乢 应 载 明 哪 些 内 容? 4. 立 案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有 哪 些? 5.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取 证 权 限 有 哪 些? 6.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有 哪 些 方 法 和 要 求? 7. 行 政 处 罚 亊 先 告 知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可 以 采 取 哪 几 种 方 式? 8. 各 类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的 制 作 要 求 有 哪 些? 9. 行 政 处 罚 文 乢 的 送 达 有 哪 几 种 方 式, 注 意 亊 项 有 哪 些? 96

10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学 习 要 点 :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新 办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后 续 监 管 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文 乢 的 制 作 和 归 档 4. 零 售 戵 档 案 的 制 作 5. 准 运 证 的 申 办 程 序 和 条 件 6. 准 运 证 的 受 理 和 审 查 权 限 7. 准 运 证 的 审 查 内 容 8.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申 请 和 办 理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是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范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基 础 本 节 将 介 绍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办 及 后 续 管 理 等 相 关 知 识 同 时, 对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文 书 的 制 作 与 归 档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的 建 立 等 内 容 进 行 介 绍 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新 办 ( 一 )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是 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 其 启 动 权 在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人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前 提 条 件 1. 申 请 的 含 义 申 请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拟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活 动 的 意 思 表 示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类 型 包 括 新 办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延 续 申 请 停 业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歇 业 申 请 补 办 申 请 等 7 类, 其 中, 新 办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延 续 申 请 为 许 可 类 事 项 的 申 请, 其 他 申 请 类 型 为 管 理 类 事 项 的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申 请 人 申 请 的 不 同 内 容 确 定 97

10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申 请 类 型, 并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申 请 材 料 任 何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拟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批 发 零 售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应 依 法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新 办 申 请, 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后 方 可 从 事 上 述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2. 提 出 申 请 的 基 本 要 求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申 请 必 须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提 出 (2) 申 请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3. 申 请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必 须 以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有 效 为 前 提, 为 此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应 当 符 合 一 定 的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必 须 有 真 实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不 得 含 糊 其 辞, 使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难 以 判 断 (1) 申 请 的 方 式 申 请 人 拟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的 意 愿, 可 以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予 以 表 达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申 请 人 一 般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也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并 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填 报 格 式 文 本 申 请 人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主 要 是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书 及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除 以 传 统 方 式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递 交 申 请 外, 还 可 利 用 现 代 的 通 讯 手 段 提 出 申 请, 如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电 传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多 种 方 式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 通 过 信 函 电 报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的, 由 受 理 机 关 将 其 转 换 为 格 式 文 本 并 经 申 请 人 确 认 一 般 情 况 下, 行 政 机 关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之 间 的 行 为, 宜 通 过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主 要 理 由 如 下 : 一 是 为 了 保 证 申 请 人 与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就 申 请 人 是 否 提 出 过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产 生 争 议 时, 有 据 可 查 ; 二 是 为 了 保 证 申 请 行 为 的 严 肃 性, 便 于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如 果 申 请 人 以 口 头 形 式 提 出 申 办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或 将 其 口 头 申 请 转 换 为 书 面 申 请 后 要 求 其 确 认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最 为 常 用 的 还 是 申 请 人 按 照 行 政 机 关 提 供 的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免 费 向 申 请 人 提 供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并 示 范 如 何 填 写, 也 可 以 公 开 填 写 好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示 范 文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的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本, 其 内 容 应 当 简 单 明 了, 通 俗 易 懂 (2) 申 请 的 途 径 申 请 人 可 以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交 申 请, 提 出 申 请 可 以 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公 场 所 或 烟 草 专 卖 对 外 政 务 网 站 提 交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并 建 立 相 关 制 度, 如 建 立 烟 草 行 业 网 站 将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规 定 在 网 站 公 布 提 供 可 以 网 上 申 报 或 免 费 下 载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书 格 式 文 98

10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本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接 收 申 请 人 通 过 数 据 电 文 方 式 提 出 的 办 证 申 请 4.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人 提 出 新 办 申 请 时, 应 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如 实 提 交 相 应 的 申 请 材 料, 并 对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1) 申 请 材 料 的 目 录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申 请 人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时, 应 当 提 供 以 下 申 请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表 ;2 个 体 工 商 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3 房 屋 权 属 证 明 或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4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的, 代 理 人 应 当 提 供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及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委 托 事 项 和 代 理 人 的 权 限 (2)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申 请 人 在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申 请 中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目 录 连 同 申 请 书 示 范 本 予 以 公 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要 求 申 请 人 提 交 与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无 关 的 材 料 对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有 列 明 的 材 料, 视 为 与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无 关 的 材 料, 申 请 人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 案 例 1]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接 收 申 请 人 王 某 提 交 的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乢 时, 要 求 王 某 一 幵 提 供 其 身 仹 证 明 经 营 场 所 产 权 证 明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合 同 资 信 证 明 及 其 住 所 地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其 中 王 某 住 所 地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属 于 与 办 证 无 关 的 材 料, 王 某 有 权 拒 绝 提 供 申 请 人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申 请 人 应 对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申 请 人 提 供 不 适 合 的 材 料 或 隐 瞒 有 关 真 实 情 况, 则 可 能 会 引 起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不 予 许 可 的 后 果 同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当 出 具 接 收 材 料 目 录 清 单 给 申 请 人 ( 事 ) 受 理 受 理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认 为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责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并 由 此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对 其 申 请 予 以 接 受 的 行 为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期 限 的 规 定 开 始 适 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就 负 有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义 务 1. 受 理 前 的 形 式 审 查 所 谓 形 式 审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的 形 式 要 件 进 行 的 审 查 对 于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则 不 作 审 查,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条 件 也 不 作 审 查 形 式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查 下 列 内 容 :1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依 法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项 ;2 申 请 事 项 是 否 属 于 本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3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4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5 其 他 事 项, 如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99

10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料 中 是 否 存 在 明 显 的 计 算 书 写 错 误 等 问 题 2. 形 式 审 查 的 结 果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申 请 后, 经 过 形 式 审 查, 应 当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作 出 不 受 理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1)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立 即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 如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被 修 改, 以 前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才 能 从 事 的 活 动, 现 在 不 再 需 要 许 可, 但 申 请 人 对 这 种 变 化 不 了 解, 此 时 应 当 即 时 明 确 告 知 申 请 人 其 所 申 请 的 事 项 不 需 要 行 政 许 可, 不 受 理 该 项 申 请 如 2007 年 10 月, 某 县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经 营 户 王 某 希 望 经 营 外 国 卷 烟, 向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品 零 售 许 可 证 ( 该 证 已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停 止 使 用 ), 此 时, 从 事 外 国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已 不 需 要 单 独 领 取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 (2) 申 请 事 项 不 属 于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法 定 职 权 的, 应 当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此 规 定 适 用 于 下 列 三 种 情 形 : 1) 超 越 法 定 事 务 管 辖 权 的 事 项 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只 能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作 出 处 理, 若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不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范 围 的, 如 申 请 人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办 卫 生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就 应 当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卫 生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2) 超 越 法 定 级 别 管 辖 权 的 事 项 如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开 办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若 申 请 人 向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因 该 事 项 超 越 了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主 管 部 门 的 级 别 管 辖 权, 该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只 能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3) 超 越 法 定 地 域 管 辖 权 的 事 项 如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连 锁 经 营 企 业 在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由 各 个 分 店 分 别 向 所 在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案 例 2] A 市 某 违 锁 企 业 在 A 市 B 区 设 立 的 分 店 欲 仍 亊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若 B 区 分 店 向 A 市 C 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因 该 亊 项 不 属 于 C 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地 域 管 辖 权 范 围,A 市 C 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明 确 规 定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从 便 民 原 则 出 发, 对 于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事 项, 尽 管 不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机 关 职 责 范 围, 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知 道 有 权 受 理 该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相 应 的 有 权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3) 对 于 属 于 本 单 位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且 该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需 要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100

10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可 以 当 场 更 正 的 错 误 主 要 是 指 文 字 错 误 计 算 错 误 或 其 他 类 似 错 误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上 述 错 误 的, 应 当 允 许 申 请 人 当 场 更 正, 不 得 以 此 为 由 拒 绝 受 理 申 请 如 果 未 能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存 在 可 以 更 正 的 错 误 的,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解 决 : 一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与 申 请 人 联 系 后 直 接 予 以 更 正 ; 二 是 申 请 材 料 如 果 还 同 时 存 在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等 问 题 的, 应 当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 三 是 要 求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中 的 有 关 内 容 对 于 更 正 的 要 求,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重 新 填 写 申 请 书 或 申 请 材 料, 或 者 直 接 在 错 误 处 加 戳 表 明 更 正 (4) 对 于 依 法 属 于 本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且 该 事 项 依 法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当 场 或 在 5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若 行 政 机 关 逾 期 不 告 知 的, 自 收 到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 若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补 正 了 相 应 的 材 料 后,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立 即 受 理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与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是 有 区 别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是 指 申 请 材 料 的 数 量 种 类 没 有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如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申 请 书 资 信 证 明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证 明 材 料, 如 申 请 人 只 提 供 了 申 请 书 资 信 证 明 身 份 证 明, 而 未 提 交 经 营 场 所 证 明, 就 属 于 申 请 材 料 种 类 没 有 达 到 法 定 要 求, 则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充 依 法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材 料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则 是 指 申 请 人 提 供 材 料 在 形 式 上 不 具 备 法 定 要 求, 如 某 企 业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需 要 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任 命 书, 若 该 任 命 书 未 加 盖 该 企 业 公 章, 就 属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5)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法 定 职 权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申 请 人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应 当 受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3.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的 要 求 在 作 受 理 决 定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 (1) 期 限 要 求 行 政 许 可 法 对 行 政 机 关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期 限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期 限 等 都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2) 形 式 要 求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为 要 式 法 律 行 为, 所 有 环 节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文 书 予 以 证 明, 即 必 须 出 具 相 应 法 律 文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准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都 应 当 出 具 加 盖 本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许 可 专 用 章 和 注 明 日 期 的 书 面 凭 证 ( 丅 ) 审 查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的 审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已 经 受 理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的 过 程 所 谓 实 质 审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实 质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这 一 环 节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必 经 环 节, 审 查 工 作 的 质 量 直 接 影 响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质 量 对 于 申 请 的 实 质 审 查, 有 的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有 的 则 需 要 采 用 实 地 核 查 的 方 式 1. 书 面 审 查 书 面 审 查 即 针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反 映 的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以 下 内 容 : 101

10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反 映 的 情 况 与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否 一 致 如 对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可 以 排 除 以 下 申 请 人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资 格 :1 外 商 投 资 的 商 业 企 业 或 个 体 工 商 户 ;2 因 申 请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被 撤 销 后, 三 年 内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3 未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业 务, 并 且 一 年 内 被 执 法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在 三 年 内 申 请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人 ;4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不 满 三 年 的 如 果 申 请 人 具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应 当 作 出 依 法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2)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材 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核 查 其 反 映 的 情 况 是 否 真 实 核 查 其 真 实 性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实 现 : 一 是 由 申 请 人 承 诺 声 明 所 述 情 况 真 实,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不 利 法 律 后 果 或 者 予 以 制 裁 ; 二 是 通 过 申 请 材 料 中 反 映 的 内 容 互 相 进 行 印 证 ; 三 是 通 过 各 种 核 查 手 段 将 已 经 掌 握 的 信 息 与 申 请 材 料 的 内 容 进 行 印 证 ; 四 是 请 求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协 助 核 实 有 关 申 请 材 料 反 映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3)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法 定 条 件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1 有 与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2 有 与 住 所 相 独 立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3 符 合 当 地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点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4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在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时, 就 应 针 对 前 3 项 具 体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对 于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经 营 资 金 的 审 查, 可 以 通 过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资 信 证 明 着 手 审 查 ; 对 是 否 具 备 经 营 场 所 的 条 件 审 查, 可 以 通 过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经 营 场 所 的 房 屋 权 属 证 明 或 租 赁 协 议 来 进 行 书 面 审 查 应 当 结 合 其 他 审 查 方 式 进 行, 如 实 地 核 查 当 面 询 问 听 取 第 三 人 意 见 听 证 等 2. 实 地 核 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查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条 件 时,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到 现 场 核 实 申 请 材 料 反 映 的 内 容 是 否 与 实 际 情 况 一 致 因 法 定 办 证 条 件 中 有 对 零 售 点 合 理 布 局 的 专 项 规 定, 专 卖 人 员 必 须 到 现 场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实 地 核 查 记 录, 注 明 核 查 情 况 (1) 制 订 核 查 计 划 在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前, 应 制 定 好 核 查 线 路 和 核 查 计 划 按 照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的 要 求, 对 同 一 线 路 分 布 的 新 办 申 请 依 次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核 查 项 目 主 要 是 对 申 请 人 拟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经 营 场 所 的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核 实 (2) 准 备 核 查 用 具 实 地 核 查 主 要 是 对 检 查 核 实 经 营 场 所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零 售 业 态 情 况, 工 作 人 员 在 实 施 实 地 核 查 前 应 携 带 好 照 相 机 核 查 记 录 空 白 文 书 及 测 量 距 离 工 具 等 物 品 (3) 核 查 内 容 和 核 查 方 法 核 查 主 要 是 对 经 营 场 所 周 围 的 零 售 户 的 布 局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丈 量, 对 经 营 场 所 是 否 与 住 所 相 独 立 的 固 定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复 核, 对 经 营 场 所 的 实 际 经 营 面 积 进 行 核 实, 对 经 营 场 所 的 零 售 业 态 以 及 经 营 场 所 是 否 具 备 不 安 全 因 素 或 是 否 在 中 小 学 校 周 围 而 不 适 合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等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核 查 时 主 要 运 用 丈 量 拍 照 画 图 等 方 式 进 行 其 中, 核 查 图 应 采 取 平 面 图 的 形 式, 要 注 明 道 路 具 体 座 标 102

109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经 营 场 所 的 左 右 前 后 侧 的 现 有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姓 名 及 与 距 离 最 近 的 零 售 点 的 距 离 等 (4) 核 查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核 查 时, 必 须 遵 循 下 列 要 求 :12 名 以 上 专 卖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进 行 ;2 实 施 核 查 前 必 须 出 示 相 关 证 件, 向 申 请 人 表 明 身 份 ;3 核 查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申 请 人 在 场 时 进 行, 核 查 完 毕 后 应 当 场 制 作 核 查 记 录, 如 实 记 录 核 查 情 况, 并 制 作 现 场 图, 交 由 申 请 人 核 对 并 签 名 确 认 申 请 人 拒 绝 签 名 的, 由 2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在 核 查 记 录 上 注 明 情 况 (5) 情 况 汇 总 和 反 馈 实 地 核 查 完 毕 后, 参 与 核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将 制 作 完 毕 的 核 查 记 录 交 回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填 写 审 批 表 核 查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应 当 根 据 核 查 意 见, 结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提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意 见 3. 听 取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是 否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将 直 接 关 系 第 三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利 害 关 系 人, 给 予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充 分 表 达 自 己 意 见 并 为 自 己 辩 解 的 机 会, 保 障 其 知 情 权 和 陈 述 权 听 取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应 注 意 如 下 三 点 : (1)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后 到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前, 只 要 发 现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直 接 关 系 到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都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此 期 间,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也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2)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方 式 可 以 是 书 面 的, 也 可 以 是 口 头 的 (3) 听 取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陈 述 和 申 辩,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记 录 4. 组 织 听 证 听 证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影 响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决 定 前, 向 其 告 知 决 定 理 由 和 听 证 权 利,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向 行 政 机 关 表 达 意 见 提 供 证 据 申 辩 质 证 以 及 行 政 机 关 听 取 意 见 接 纳 其 证 据 等 一 系 列 程 序 构 成 的 一 种 法 律 制 度 (1)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动 举 行 听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查 许 可 申 请 时, 认 为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进 行 听 证 的, 应 当 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前, 通 过 公 告 栏 或 对 外 网 站 上 向 社 会 发 布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公 告, 并 举 行 听 证 (2) 依 申 请 举 行 听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申 请 时,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审 批 结 果 涉 及 其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可 以 提 交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申 请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有 听 证 必 要 的, 应 当 出 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通 知 书 并 组 织 听 证 (3) 听 证 规 则 听 证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于 举 行 听 证 的 7 日 前 通 知 申 请 人 和 已 知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举 行 听 证 的 时 间 地 点, 必 要 时 予 以 公 告 对 主 动 举 行 的 听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公 告 有 关 事 项 2) 听 证 应 当 公 开 进 行 听 证 的 公 开 进 行 是 指 听 证 过 程 对 社 会 公 众 开 放, 允 许 公 众 参 加 旁 听 公 开 是 行 政 活 动 的 基 本 原 则, 但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事 项, 听 证 可 103

11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以 不 公 开 进 行 3) 为 确 保 听 证 的 公 正 性, 听 证 制 度 一 般 实 行 职 能 分 离 原 则 回 避 制 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指 定 审 查 该 项 行 政 许 可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工 作 人 员 为 听 证 主 持 人,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听 证 主 持 人 与 本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有 权 申 请 其 回 避 听 证 主 持 人 在 听 证 中, 主 要 负 责 指 挥 听 证 的 进 行 询 问 申 请 人 和 利 害 关 系 人 询 问 证 人 安 排 证 据 的 调 查 顺 序 对 听 证 中 出 现 的 程 序 问 题 进 行 处 理 等 4) 听 证 应 当 进 行 质 证 和 申 辩 举 行 听 证 时, 审 查 该 项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供 审 查 意 见 的 证 据 理 由,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提 出 证 据, 并 进 行 申 辩 和 质 证 听 证 的 核 心 在 于 通 过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互 相 辩 论 质 证, 发 现 事 实 真 相 提 出 证 据 互 相 质 证 是 保 证 听 证 功 能 实 现 的 重 要 环 节 5) 听 证 应 当 制 作 笔 录 听 证 的 内 容 体 现 在 听 证 笔 录 中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包 括 听 证 参 加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听 证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后 的 意 见 及 证 据,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的 证 据 与 理 由 等 听 证 笔 录 一 般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并 由 听 证 参 加 人 审 阅 听 证 参 加 人 认 为 听 证 笔 录 内 容 无 误 的, 应 当 签 字 或 盖 章, 听 证 参 加 人 拒 绝 签 字 盖 章 的,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听 证 笔 录 上 载 明 情 况 ( 四 ) 决 定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审 查 结 果,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既 要 在 实 体 上 守 法, 也 要 在 程 序 上 守 法 如 某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办 理 一 项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时, 对 申 请 材 料 书 面 审 查 并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后, 未 经 过 局 领 导 审 批, 制 作 了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并 送 达 申 请 人, 此 种 做 法 就 是 程 序 违 法 2.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1)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经 过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书 面 审 查 以 及 对 经 营 场 所 的 实 地 核 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是 否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准 予 许 可 的 条 件 有 了 认 知 和 了 解, 因 此, 只 要 申 请 人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的 申 请 人, 并 且 不 存 在 不 予 许 可 的 事 项 或 理 由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2)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当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不 予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 1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基 于 安 全 因 素 不 适 宜 经 营 卷 烟 ;2 申 请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位 于 中 小 学 校 周 围 ; 3 申 请 人 被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不 满 三 年 ;4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或 不 予 发 证 决 定 后, 申 请 人 一 年 内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 5 申 请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被 撤 销 后, 申 请 人 三 年 内 再 次 提 出 申 请 ;6 申 请 人 未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业 务, 并 且 一 年 内 被 执 法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三 年 内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7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104

11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予 发 证 的 情 形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外 商 投 资 的 商 业 企 业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不 得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业 务, 不 得 以 特 许 吸 纳 加 盟 店 及 其 他 再 投 资 等 形 式 变 相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经 营 业 务 根 据 这 一 规 定, 申 请 人 具 有 该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3. 符 合 法 定 期 限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2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决 定 的,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应 当 将 延 长 理 由 告 知 申 请 人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行 政 许 可 工 作 中 的 时 间 规 定 均 是 指 工 作 日, 遇 到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工 作 日 顺 延 4. 受 理 在 先 原 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批 零 售 类 许 可 证, 应 当 符 合 当 地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点 合 理 布 局 规 划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因 合 理 布 局 所 限, 无 法 都 给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根 据 受 理 的 先 后 顺 序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5. 说 明 理 由, 告 知 权 利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中, 应 当 说 明 不 予 许 可 的 理 由 及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说 明 理 由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事 实 理 由 和 法 律 依 据 应 当 以 简 洁 明 了 的 文 字 明 确 地 叙 述 清 楚 ( 五 ) 制 作 幵 送 达 行 政 许 可 法 律 文 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后, 应 当 制 作 并 送 达 相 关 决 定 书, 告 知 被 许 可 人 决 定 内 容 相 关 权 利 和 救 济 途 径 行 政 许 可 法 律 文 书 种 类 和 具 体 制 作 要 求 参 见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文 书 的 制 作 及 归 档 ( 六 ) 公 示 的 项 目 内 容 方 式 和 场 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公 示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基 本 要 求 : 一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实 施 的 主 体 要 公 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明 确 要 求 要 对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名 称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以 及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审 批 机 关 进 行 公 示, 明 确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主 体 ; 二 是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供 的 全 部 材 料 目 录 应 当 公 示, 如 公 开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资 金 经 营 场 所 合 理 布 局 规 定 等 内 容 ; 三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程 序, 具 体 包 括 申 请 的 方 式 途 径, 受 理 审 查 听 证 决 定 都 必 须 明 确 公 开 ; 四 是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审 批 程 序 时 限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办 公 场 所 准 确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必 须 公 开 ; 五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出 的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 应 当 公 开 公 开 的 方 式 应 当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同 时 可 以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门 户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开 若 申 请 人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公 示 内 容 予 以 说 明 解 释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105

11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当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提 供 准 确 可 靠 的 信 息 二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后 续 监 管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零 售 经 营 户 经 营 行 为 和 许 可 证 使 用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避 免 出 现 只 许 可 不 监 管 重 许 可 轻 监 管 等 现 象 ( 一 ) 后 续 监 管 的 工 作 内 容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后 续 监 管 主 要 针 对 持 证 零 售 户 在 许 可 证 变 更 延 续 停 业 恢 复 营 业 歇 业 补 办 等 方 面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1. 变 更 行 政 许 可 具 有 确 定 力, 无 论 是 对 被 许 可 人 还 是 对 许 可 机 关,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一 旦 作 出,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但 随 着 情 况 的 变 化, 原 先 的 许 可 内 容 可 能 不 再 适 应 于 被 许 可 人 的 需 要, 此 时 被 许 可 人 可 以 向 许 可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许 可 内 容 行 政 许 可 变 更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在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后, 因 其 拟 从 事 活 动 的 部 分 内 容 超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规 定 的 活 动 范 围, 继 而 申 请 许 可 机 关 对 原 行 政 许 可 准 予 其 从 事 的 活 动 的 相 应 内 容 予 以 改 变 未 经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持 证 人 不 得 自 行 更 改 许 可 内 容, 或 从 事 超 过 许 可 范 围 的 活 动 (1) 发 生 条 件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当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持 证 人 应 当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1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发 生 变 化 的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改 变 的 取 得 零 售 类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称 或 字 号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后 30 日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2) 处 理 程 序 零 售 户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变 更 申 请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确 定 其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的 条 件 和 标 准,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如 果 被 许 可 人 提 出 变 更 的 内 容 依 法 属 于 另 一 行 政 许 可 的, 被 许 可 人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行 政 许 可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及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变 更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2 与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3 原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5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2. 延 续 行 政 许 可 延 续, 又 称 为 行 政 许 可 延 展, 是 指 在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间 被 许 可 人 需 要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继 续 从 事 有 关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法 定 时 间 内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延 伸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属 于 有 限 期 的 行 政 许 可, 因 此, 被 许 可 人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准 备 继 续 从 事 该 项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前 提 出 继 续 从 事 该 项 许 可 的 申 请 (1) 发 生 条 件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在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需 要 继 续 经 营 (2) 处 理 程 序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最 长 为 5 年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持 证 人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需 要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106

11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卖 零 售 业 务 经 营 的, 应 当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同 意 后 方 可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 案 例 3] 李 小 伟 是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持 证 零 售 戵, 其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丆 注 明 有 敁 期 限 为 200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若 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后 李 小 伟 要 继 续 仍 亊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则 应 当 在 2012 年 12 月 1 日 以 前 向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延 续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2 原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 3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4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3. 停 业 停 业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后 在 有 效 期 内 因 故 暂 时 性 停 止 生 产 经 营 或 从 事 其 他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1) 发 生 条 件 根 据 引 起 原 因 的 不 同, 停 业 可 分 为 被 动 停 业 和 主 动 停 业 两 类 被 动 停 业 是 指 因 特 定 客 观 事 实 或 被 许 可 人 在 从 事 被 许 可 事 项 期 间 实 施 了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的 决 定 在 被 动 停 业 期 间, 被 许 可 人 不 得 从 事 该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活 动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被 许 可 人 能 否 继 续 从 事 该 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需 要 看 其 是 否 纠 正 了 违 法 行 为 的 后 果 或 停 止 了 违 法 行 为 的 实 施, 行 政 机 关 可 视 情 况 作 出 终 止 行 政 许 可 或 允 许 其 恢 复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活 动 的 决 定 主 动 停 业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 比 如 经 营 场 所 房 屋 装 修 被 许 可 人 生 病 休 假 等 ) 需 暂 时 停 止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依 法 向 原 许 可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中 止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现 象 停 业 理 由 消 除 或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被 许 可 人 依 法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2) 处 理 程 序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持 证 人 需 要 暂 停 营 业 的, 应 在 停 业 前 7 日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停 业 申 请 停 业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 年 停 业 期 间, 持 证 人 应 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交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代 为 保 管 停 业 申 请 适 用 于 主 动 停 业 的 情 况 [ 案 例 4] 零 售 戵 李 某 因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幵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1 个 月, 在 此 期 间, 李 某 必 须 停 止 仍 亊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此 为 被 动 停 业 零 售 戵 王 某 因 出 国 旅 游 无 法 经 营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向 収 证 机 关 申 请 停 业 1 个 月 此 为 主 动 停 业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规 定, 申 请 停 业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停 业 申 请 表 ;2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3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4. 恢 复 营 业 恢 复 营 业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停 业 理 由 消 除 或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依 法 重 新 从 事 行 政 许 可 活 动, 是 107

11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被 许 可 人 由 于 存 在 停 业 这 一 特 定 事 实 而 引 起 的 一 项 行 政 许 可 管 理 事 项 恢 复 营 业 与 停 业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 恢 复 营 业 是 以 停 业 为 前 提 的, 但 停 业 结 束 后 并 不 一 定 能 恢 复 营 业 按 照 引 起 停 业 的 不 同 原 因 分 类, 恢 复 营 业 也 可 分 为 被 动 恢 复 营 业 和 主 动 恢 复 营 业 两 类 (1) 发 生 条 件 卷 烟 零 售 户 停 业 理 由 消 除 或 者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需 要 重 新 从 事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的, 应 当 办 理 恢 复 营 业 手 续 (2) 处 理 程 序 本 教 材 中 提 到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是 指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在 停 业 期 满 或 停 业 理 由 消 除 后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恢 复 卷 烟 零 售 经 营 资 格 的 请 求 持 证 人 停 业 期 满 或 者 提 前 恢 复 营 业 的, 应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批 准 恢 复 营 业 的, 发 证 机 关 应 将 留 存 的 许 可 证 发 还 被 许 可 人 [ 案 例 5] 丆 例 中 持 证 零 售 戵 李 某 因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被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万 达 了 停 业 整 顿 通 知 乢, 责 令 其 在 收 到 该 通 知 乢 乊 日 起 1 个 月 内 停 业 整 顿 在 1 个 月 停 业 期 限 届 满 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知 李 某 可 以 恢 复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属 于 被 动 恢 复 营 业 [ 案 例 6] 持 证 零 售 戵 王 某 因 生 病 住 院, 向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停 业 1 个 月 的 申 请 1 个 月 后 王 某 病 愈 出 院, 需 继 续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就 应 向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恢 复 营 业 的 申 请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停 业 期 满 或 提 前 恢 复 营 业 的,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表 ;2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5. 歇 业 歇 业 是 指 被 许 可 人 在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因 经 营 能 力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终 止 根 据 引 起 原 因 的 不 同, 歇 业 可 分 为 主 动 申 请 歇 业 和 被 动 歇 业 两 类 主 动 申 请 歇 业 是 被 许 可 人 自 行 提 出 的, 而 被 动 歇 业 是 以 法 定 事 由 的 出 现 为 前 提 的 歇 业 与 停 业 有 本 质 上 的 区 别 停 业 是 暂 时 性 的, 是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中 止, 而 歇 业 是 永 久 性 的, 是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终 止 (1) 发 生 条 件 被 许 可 人 在 行 政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因 经 营 能 力 或 者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的 终 止, 属 于 歇 业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被 许 可 人 在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后 满 六 个 月 尚 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视 同 歇 业 (2) 处 理 程 序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因 经 营 不 善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终 止 经 营, 应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歇 业 申 请,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予 以 批 准,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并 将 该 许 可 证 予 以 注 销 [ 案 例 7] 持 证 零 售 戵 张 丅 因 生 病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卷 烟, 遂 向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终 止 经 营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张 丅 所 提 出 的 申 请 属 于 歇 业 申 请,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同 意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十 108

11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三 条 规 定, 歇 业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歇 业 申 请 表 ;2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3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6. 补 办 补 办 是 指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被 许 可 人 持 有 的 许 可 证 被 遗 失 或 损 毁 的, 被 许 可 人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补 领 申 请, 发 证 机 关 审 查 属 实 后 重 新 发 证 的 过 程 (1) 发 生 条 件 被 许 可 人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遗 失 或 者 被 毁 损, 且 在 该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2) 处 理 程 序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被 许 可 人 在 遗 失 或 损 毁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本 副 本 后, 向 原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补 领 的 请 求, 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补 办 申 请 补 办 期 间, 被 许 可 人 仍 可 依 法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经 营 业 务 (3) 所 需 材 料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补 办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补 办 申 请 表 ;2 遗 失 或 毁 损 证 明 ;3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事 ) 后 续 监 管 的 工 作 流 程 1. 变 更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流 程 申 请 人 提 交 书 面 变 更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通 知 书 ( 不 予 受 理 的,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部 门 负 责 人 初 审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 许 可 审 批 根 据 :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如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制 作 并 送 达 准 予 变 更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书 ( 如 不 许 可 制 作 并 送 达 不 予 变 更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书 ) 打 印 许 可 证, 信 息 同 步 到 营 销 部 门 10 日 内 送 达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至 被 许 可 人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员 整 理 归 档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延 续 流 程 申 请 人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经 营 状 况 及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如 符 合 延 续 条 件, 按 规 定 办 理 延 续 业 务 ( 如 不 符 合 延 续 条 件, 制 作 并 送 达 不 予 延 续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书 ) 有 关 材 料 留 存 存 档 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停 业 恢 复 营 业 歇 业 流 程 申 请 人 持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原 件, 停 业 恢 复 营 业 或 歇 业 的 书 面 说 明,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停 歇 业 恢 复 营 业 歇 业 申 请 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专 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根 据 审 批 意 见 办 理 停 歇 业 注 销 或 恢 复 营 业 手 续 有 关 材 料 留 存 归 档 4.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补 办 流 程 申 请 人 持 补 办 书 面 说 明 或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登 报 遗 失 声 明,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补 办 申 请 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专 卖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根 据 审 批 意 见 办 理 补 办 手 续 收 回 毁 损 的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原 件, 打 印 新 证 有 关 材 料 留 存 归 档 109

11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 丅 ) 后 续 监 管 的 工 作 开 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后, 应 对 申 请 事 项 进 行 准 确 分 类, 对 其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及 时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经 初 步 审 查, 申 请 事 项 属 于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者 申 请 人 已 按 照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的, 受 理 后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1. 延 续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延 续 申 请 的 审 查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守 法 情 况 调 查 和 实 地 核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书 面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 守 法 情 况 调 查 主 要 调 查 被 许 可 人 在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的 守 法 情 况, 重 点 调 查 在 从 事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期 间 有 无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 实 地 核 查 主 要 核 查 被 许 可 人 现 有 的 经 营 条 件 和 能 力, 即 现 有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条 件 是 否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等 经 综 合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现 有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条 件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在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无 严 重 的 涉 烟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申 请 延 续 提 出 时 间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延 续,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如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被 许 可 人 现 有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导 致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或 者 在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有 效 期 内 有 严 重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不 予 延 续,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不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同 时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不 予 延 续 的 理 由 法 律 依, 据 并 告 知 其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作 出 不 予 延 续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依 法 予 以 注 销, 收 回 原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2. 变 更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变 更 申 请 的 审 查 主 要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申 请 变 更 的 事 项 是 否 在 已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范 围 内, 提 出 的 申 请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变 更 类 型 等 等 经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变 更 的 事 项 在 已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范 围 内 且 符 合 法 定 变 更 类 型 申 请 变 更 提 出 时 间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变 更,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并 按 规 定 重 新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如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全 且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变 更 的 事 项 不 在 已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内 容 范 围 内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变 更 类 型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不 予 以 变 更,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不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同 时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不 予 变 更 的 理 由 法 律 依 据, 并 告 知 其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 3. 停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停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主 要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申 请 停 业 期 限 的 合 法 性 等 等 110

11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经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停 业 的 期 限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申 请 停 业 提 出 时 间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同 意 其 停 业 的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并 告 知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被 许 可 人 已 停 业 及 停 业 期 间 4.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和 实 地 核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书 面 审 查 主 要 审 查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 实 地 核 查 主 要 核 查 被 许 可 人 现 有 的 经 营 条 件 和 能 力, 即 现 有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条 件 是 否 与 申 请 停 业 时 一 致 是 否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等 经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现 有 的 经 营 能 力 和 条 件 与 申 请 停 业 时 一 致 且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法 定 条 件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提 出 时 间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同 意 其 恢 复 营 业 的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发 还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并 告 知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被 许 可 人 恢 复 营 业 及 恢 复 营 业 时 间 5. 歇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歇 业 申 请 的 审 查 主 要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等 经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或 持 证 人 已 有 视 同 歇 业 的 法 定 事 实 申 请 歇 业 提 出 时 间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同 意 其 歇 业 的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依 法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并 告 知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被 许 可 人 歇 业 及 歇 业 时 间 6. 补 办 申 请 的 审 查 及 决 定 对 补 办 申 请 的 审 查 主 要 采 用 书 面 审 查 的 方 式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申 请 材 料 的 规 范 性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等 经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申 请 补 办 提 出 时 间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内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作 出 同 意 其 补 办 的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制 作 并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重 新 制 作 遗 失 或 损 毁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文 书 的 制 作 及 归 档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的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包 括 申 请 类 文 书 告 知 及 相 关 记 录 类 文 书 内 部 审 批 类 文 书 和 其 他 类 文 书 ( 一 ) 行 政 许 可 文 乢 的 制 作 1. 申 请 类 文 书 申 请 类 文 书 是 申 请 人 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许 可 证 办 理 申 请 时 填 写 的 格 式 文 本 按 照 申 请 类 型 的 不 同, 分 为 新 办 申 请 表 变 更 申 请 表 延 续 申 请 表 管 理 类 111

11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事 项 申 请 表 以 及 听 证 申 请 书 申 请 类 文 书 一 般 应 由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填 写 ; 申 请 人 通 过 信 函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提 出 申 请 的, 受 理 申 请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代 为 填 写, 但 需 经 申 请 人 确 认 收 到 申 请 类 文 书 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是 否 符 合 格 式 文 本 的 填 写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如 申 请 类 型 是 否 正 确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是 否 与 营 业 执 照 的 相 关 登 记 事 项 一 致 是 否 加 盖 公 章 等 2. 告 知 及 相 关 记 录 类 文 书 (1) 申 请 材 料 补 正 告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时,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需 补 正 的 内 容 应 当 具 体 明 确 全 面 ;2 补 正 材 料 提 交 的 期 限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3 加 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专 用 印 章 ;4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2) 受 理 通 知 书 和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后,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时, 填 写 此 类 文 书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不 予 受 理 的 依 据 应 为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2 注 明 日 期 ;3 加 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专 用 印 章 ;4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3) 延 长 审 批 期 限 通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延 长 审 批 期 限 时, 填 写 此 文 书, 告 知 申 请 人 延 期 审 批 的 理 由 以 及 延 长 后 的 审 批 期 限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 1 填 写 本 文 书 前, 应 当 进 行 延 长 审 批 期 限 的 内 部 审 批 ;2 加 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专 用 印 章 ;3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4)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许 可 类 事 项 或 管 理 类 事 项 的 申 请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后,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时, 填 写 此 类 文 书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适 用 于 许 可 类 事 项 的 申 请, 管 理 类 事 项 办 理 通 知 书 适 用 于 管 理 类 事 项 的 申 请 ;2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依 据 应 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3 加 盖 本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4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5) 注 销 决 定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规 定 作 出 许 可 证 注 销 决 定 后, 填 写 此 类 文 书, 告 知 被 许 可 人 注 销 理 由 依 据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的 规 定, 注 销 许 可 证 的 事 由 分 为 被 许 可 人 申 请 歇 业 和 被 许 可 人 出 现 特 定 违 法 行 为 两 类, 在 填 写 注 销 事 由 及 依 据 时, 应 当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2 加 盖 本 行 政 机 关 印 章 ;3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送 达 申 请 人,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保 存 (6)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凭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用 于 证 明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情 况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受 理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后, 除 依 法 可 以 当 场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外, 应 当 即 时 填 写 此 文 书 并 交 付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人 ;2 此 文 书 应 由 受 理 机 关 经 办 人 员 和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人 共 同 签 字 或 盖 章 ;3 此 文 书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交 付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材 料 提 交 人, 一 份 由 受 理 机 关 归 档 保 112

119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存 (7) 听 证 公 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申 请 事 项 关 系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决 定 组 织 听 证 的,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告 听 证 事 由 以 及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注 意 事 项 等 情 况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此 文 书 应 当 在 举 行 听 证 的 7 日 前 制 作 并 公 示 ;2 此 文 书 一 式 多 份, 一 份 归 档, 其 余 对 外 张 贴 公 示 (8) 听 证 权 利 告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某 项 申 请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用 于 告 知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享 有 申 请 听 证 的 权 利 以 及 行 使 方 式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此 文 书 一 式 多 份, 一 份 归 档, 其 余 送 达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2 送 达 此 文 书 时 应 当 同 时 向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申 请 书 (9) 听 证 通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交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申 请 书 后,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用 于 告 知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听 证 人 员 以 及 相 关 事 项 等 内 容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听 证 会 的 举 行 时 间 应 当 在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提 出 申 请 之 日 起 20 日 内 ;2 此 文 书 应 当 在 举 行 听 证 的 7 日 前 送 达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3 此 文 书 一 式 多 份, 一 份 归 档, 其 余 送 达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10) 听 证 笔 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举 行 听 证 的,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记 录 听 证 会 组 织 及 现 场 情 况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有 : 听 证 主 持 人 宣 布 听 证 开 始 的 情 况, 包 括 对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权 利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申 请 回 避 权 的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听 证 纪 律 ; 许 可 证 申 请 审 查 人 员 的 陈 述 ; 申 请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 利 害 关 系 人 及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陈 述 申 辩 ; 相 互 的 质 证 和 辩 论 ; 各 方 最 后 陈 述 ; 出 现 听 证 延 期 中 止 放 弃 情 况 的, 该 情 况 产 生 的 原 由 过 程 及 相 关 决 定 2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完 整, 不 得 缺 少 法 定 要 件 和 程 序, 同 时 要 突 出 重 点, 对 各 方 存 在 的 争 议 及 围 绕 争 议 所 展 开 的 质 证 和 辩 论, 应 详 细 记 录 3 听 证 笔 录 应 当 由 听 证 主 持 人 和 记 录 人 签 名, 并 经 听 证 参 加 人 审 核 无 误 或 者 补 正 后, 由 听 证 参 加 人 当 场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听 证 参 加 人 拒 绝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的, 应 在 听 证 笔 录 中 载 明 情 况 (11) 实 地 核 查 记 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规 定 对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时, 填 写 此 文 书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被 核 查 方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 需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被 核 查 方 拒 绝 签 字 的, 核 查 人 员 应 当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2 本 文 书 一 份, 由 实 施 核 查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保 存 (12)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送 达 回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送 达 申 请 人 或 被 许 可 人 时, 应 填 写 此 文 书 制 作 文 书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问 题 :1 送 达 方 式 分 为 直 接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留 置 送 达 和 其 他 送 达 方 式, 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2 直 接 送 达 时, 领 取 人 需 签 字 确 认 ; 留 置 送 达 时, 需 有 相 关 证 明 人 签 字 确 认 ;3 本 文 书 一 份,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保 存 3. 内 部 审 批 类 文 书 内 部 审 批 类 文 书 包 括 受 理 审 查 表 依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证 审 批 表 依 职 权 办 理 113

12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许 可 证 审 批 表 和 延 期 办 理 审 批 表, 用 于 记 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在 受 理 审 查 和 审 批 许 可 证 时 的 工 作 流 程 4. 其 他 类 文 书 其 他 类 文 书 包 括 卷 宗 封 面 卷 册 目 录 和 卷 宗 封 底, 用 于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的 分 类 归 档, 此 处 不 赘 述 ( 事 )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的 整 理 归 档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档 案,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依 法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记 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档 案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的 载 体, 是 评 价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行 为 是 否 规 范 的 外 在 表 现, 是 严 格 许 可 程 序 规 范 许 可 行 为 的 必 然 要 求 它 不 仅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管 理 人 员 总 结 和 研 究 行 政 许 可 案 例 的 主 要 对 象, 同 时 也 是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和 审 判 机 关 判 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是 否 合 法 能 否 成 立 的 重 要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保 管 制 度, 加 强 零 售 许 可 证 件 文 书 档 案 管 理 对 办 理 完 毕 的 申 请 材 料 以 及 相 关 零 售 许 可 文 书 及 时 进 行 收 集 整 理, 保 存 各 种 行 政 许 可 原 始 资 料, 做 好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1. 零 售 许 可 归 档 的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的 制 作 与 保 管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行 政 许 可 法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保 证 法 律 文 书 的 合 法 性 (2) 规 范 性 原 则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中 的 所 有 法 律 文 书 应 当 按 照 填 写 要 求 进 行 制 作, 制 作 完 毕 的 法 律 文 书 属 于 归 档 范 围 的 材 料 要 及 时 归 档,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保 证 归 档 材 料 的 完 整 齐 全, 做 好 归 档 材 料 的 登 记 整 理 分 类 装 订 工 作, 档 案 封 面 目 录 要 做 到 规 格 统 一 样 式 一 致 (3) 严 肃 性 原 则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在 制 作 零 售 许 可 法 律 文 书 时 应 严 肃 对 待, 严 禁 擅 自 涂 改 法 律 文 书 对 于 法 律 文 书 出 现 笔 误 的 情 形,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修 正 (4) 安 全 性 原 则 零 售 许 可 档 案 保 管 要 集 中 安 全 整 洁 和 便 于 查 找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与 其 他 私 人 材 料 或 物 品 共 同 存 放, 注 意 防 火 防 潮 防 蛀, 保 持 清 洁 完 整 2.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相 关 文 书 种 类 在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事 项 过 程 中 直 接 形 成 的 反 映 零 售 许 可 活 动 过 程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各 种 形 式 历 史 资 料 均 应 在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中 保 存 因 此, 一 份 完 整 的 零 售 许 可 档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种 : (1) 行 政 许 可 卷 宗 封 面 和 卷 内 文 书 目 录 (2)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及 送 达 回 证 (3)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申 请 表 ( 包 括 新 办 延 续 变 更 停 业 恢 复 营 业 歇 业 补 办 申 请 等 ) (4) 零 售 许 可 相 对 人 应 当 提 交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114

12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5) 受 理 决 定 送 达 等 过 程 中 出 具 的 与 零 售 许 可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书 (6) 审 批 机 关 在 审 查 核 查 和 审 批 零 售 许 可 过 程 中 与 零 售 许 可 有 关 的 内 部 审 批 文 书 (7) 其 他 反 映 零 售 许 可 活 动 过 程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各 种 形 式 历 史 资 料 (8) 零 售 许 可 卷 内 备 考 表 ( 封 底 ) 3. 零 售 许 可 归 档 的 具 体 要 求 (1) 零 售 许 可 归 档 按 一 申 请 一 册 的 方 式 组 卷, 一 次 行 政 许 可 涉 及 的 所 有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整 理 汇 编 为 一 份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一 份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卷 宗 使 用 一 个 档 案 编 号,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的 档 案 编 号 由 审 批 机 关 统 一 确 定 (2)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档 案 分 为 电 子 档 案 和 纸 质 档 案 两 种 纸 质 档 案 由 审 批 机 关 保 存, 有 条 件 的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须 在 省 ( 区 市 ) 内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系 统 中 建 立 电 子 档 案 (3) 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办 理 机 关 应 当 在 每 年 文 书 档 案 移 交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本 年 度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卷 宗 交 机 关 档 案 部 门 集 中 统 一 保 管 (4) 文 书 材 料 应 使 用 钢 笔 签 字 笔 或 毛 笔 书 写, 计 算 机 打 印 文 书 材 料 要 采 用 耐 久 材 料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晰, 已 破 损 褪 色 或 者 容 易 破 损 褪 色 的 文 书 材 料 要 托 裱 修 补 或 复 制 (5) 不 能 随 文 本 材 料 装 订 入 卷 的 材 料, 应 放 入 材 料 袋 中, 随 卷 归 档, 并 在 零 售 许 可 卷 内 备 考 表 中 注 明 材 料 袋 上 应 注 明 材 料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内 容 (6) 卷 内 所 有 文 本 材 料 应 统 一 使 用 A4 型 ( 毫 米 ) 纸, 纸 型 大 于 A4 型 纸 的, 应 折 叠 成 A4 幅 面, 纸 型 小 于 A4 型 纸 的, 应 用 A4 型 纸 托 裱 (7) 零 售 许 可 卷 内 文 本 材 料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逐 页 编 写 页 码, 正 页 的 在 右 上 角 反 页 的 在 左 上 角, 卷 内 封 面 封 底 卷 内 目 录 以 及 没 有 文 字 的 材 料 页 面 不 编 写 页 号 (8) 零 售 许 可 卷 内 材 料 按 以 下 顺 序 排 列 :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书 送 达 回 证 其 他 文 书 材 料 按 照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排 列 (9) 零 售 许 可 卷 内 目 录 和 卷 内 备 考 表 应 当 填 写 规 范, 卷 内 装 订 无 金 属 物, 并 符 合 档 案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10)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卷 宗 保 管 期 限 为 卷 宗 建 立 之 日 起 30 年 四 零 售 户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 一 ) 零 售 许 可 基 本 信 息 档 案 的 建 立 1. 信 息 档 案 建 立 基 本 原 则 (1) 信 息 提 取 真 实 性 原 则 信 息 提 取 的 真 实 性 是 指 获 得 零 售 许 可 的 基 本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与 客 观 情 况 相 符, 没 有 虚 假 内 容 (2) 档 案 建 立 完 整 性 原 则 档 案 建 立 的 完 整 性 是 指 建 立 的 零 售 许 可 档 案 基 本 内 容 齐 全, 能 较 完 整 地 反 映 该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基 本 信 息, 便 于 专 卖 人 员 对 其 全 面 了 解 和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115

12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信 息 维 护 及 时 性 原 则 信 息 维 护 的 及 时 性 是 指 零 售 许 可 的 相 关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后, 及 时 对 其 档 案 内 的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进 行 更 新 和 管 理, 以 保 证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2. 信 息 档 案 建 立 基 本 内 容 零 售 许 可 信 息 档 案 基 本 内 容 应 包 括 经 营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经 营 场 所 基 本 信 息 经 营 内 容 基 本 信 息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等 几 个 方 面 (1) 经 营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主 要 有 :1 负 责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基 本 信 息 企 业 名 称 ( 字 号 )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及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及 电 话 号 码 身 份 证 住 址 现 居 住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民 族 主 管 部 门 等 2 从 业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从 业 人 员 姓 名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及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住 址 现 居 住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民 族 等 3 合 伙 人 基 本 信 息 合 伙 人 姓 名 和 合 伙 方 式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及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身 份 证 住 址 现 居 住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民 族 等 (2) 经 营 场 所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经 营 地 址 营 业 面 积 经 营 场 所 权 属 ( 如 系 出 租 房, 应 记 录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情 况 租 赁 期 限 等 ) 仓 储 地 点 仓 储 面 积 实 地 勘 验 记 录 及 布 局 信 息 等 (3) 经 营 内 容 基 本 信 息 经 营 范 围 经 营 方 式 许 可 证 号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发 证 机 关 发 证 日 期 等 (4)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营 业 执 照 及 其 号 码 营 业 执 照 有 效 期 经 营 业 态 及 有 关 转 变 信 息 违 规 记 录 行 政 区 划 管 辖 区 域 延 续 变 更 停 业 恢 复 营 业 注 销 和 补 办 情 况 等 ( 事 ) 办 理 情 冴 分 类 及 统 计 和 分 析 1. 办 理 情 况 分 类 根 据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办 理 情 况 可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 (1) 按 零 售 许 可 经 济 性 质 分, 可 分 为 国 有 集 体 股 份 制 ( 合 作 )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个 体 工 商 户 合 伙 企 业 等 (2) 按 零 售 许 可 申 请 类 型 分, 可 分 为 新 办 申 请 延 续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停 业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歇 业 申 请 和 补 办 申 请 等 (3) 按 零 售 许 可 办 理 状 态 分, 可 分 为 申 请 阶 段 受 理 阶 段 审 查 审 批 阶 段 决 定 阶 段 送 达 阶 段 等 (4) 按 零 售 许 可 经 营 状 态 分, 可 分 为 正 常 营 业 申 请 歇 业 责 令 停 业 申 请 停 业 等 (5) 按 零 售 许 可 经 营 业 态 分, 可 分 为 食 杂 店 便 利 店 超 市 商 场 娱 乐 服 务 类 烟 酒 商 店 其 他 类 等 2. 办 理 情 况 统 计 和 分 析 (1) 根 据 零 售 许 可 经 济 性 质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通 过 对 持 证 人 经 济 性 质 的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时 段 不 同 管 理 片 区 或 同 一 管 理 片 区 不 同 时 段 等 情 况 下, 不 同 经 济 性 质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情 况,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需 求 状 况 (2) 根 据 零 售 许 可 申 请 类 型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通 过 对 持 证 人 申 请 类 型 的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116

12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时 段 不 同 管 理 片 区 或 同 一 管 理 片 区 不 同 时 段 等 情 况 下, 不 同 申 请 类 型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申 办 情 况,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状 况 (3) 根 据 零 售 许 可 办 理 状 态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通 过 对 零 售 许 可 办 理 状 态 的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时 段 不 同 管 理 片 区 或 同 一 管 理 片 区 不 同 时 段 等 情 况 下, 不 同 办 理 状 态 的 分 布 情 况,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处 理 (4) 根 据 零 售 许 可 经 营 状 态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通 过 对 持 证 人 经 营 状 态 的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时 段 不 同 管 理 片 区 或 同 一 管 理 片 区 不 同 时 段 等 情 况 下, 不 同 经 营 状 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经 营 现 状,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相 应 的 监 督 管 理 (5) 根 据 零 售 许 可 经 营 业 态 进 行 统 计 和 分 析 通 过 对 持 证 人 经 营 业 态 的 分 类 统 计 和 分 析, 可 以 了 解 同 一 时 段 不 同 管 理 片 区 或 同 一 管 理 片 区 不 同 时 段 等 情 况 下, 不 同 经 营 业 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分 布 状 况, 便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科 学 分 类 和 分 级 管 理 ( 丅 ) 卷 烟 零 售 戵 类 别 的 划 分 与 分 类 管 理 1. 类 别 划 分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合 法 性 是 指 类 别 划 分 依 据 和 相 关 标 准 设 置 必 须 合 法, 不 得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科 学 性 原 则 科 学 性 是 指 类 别 划 分 的 依 据 和 方 法 必 须 科 学 合 理, 类 别 之 间 要 有 层 次 性 差 异 性, 根 据 类 别 划 分 而 实 施 的 不 同 管 理 手 段 要 有 可 操 作 性 (3) 公 正 性 原 则 公 正 性 是 指 根 据 类 别 划 分 标 准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进 行 分 类 时, 必 须 公 平 公 正, 不 得 出 现 基 本 情 况 相 同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归 属 不 同 管 理 类 别 的 现 象 (4) 动 态 性 原 则 动 态 性 是 指 类 别 划 分 必 须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要 及 时 了 解 不 同 类 别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变 化 情 况, 对 已 不 符 合 原 分 类 标 准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要 及 时 进 行 类 别 更 新 2. 分 类 管 理 方 法 (1) 重 点 监 管 重 点 监 管 的 对 象 是 违 法 次 数 较 多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监 管 方 法 是 进 行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监 督 检 查,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力 度, 全 面 掌 握 其 卷 烟 经 营 情 况 和 守 法 情 况 (2) 日 常 ( 一 般 ) 管 理 日 常 ( 一 般 ) 管 理 的 对 象 是 偶 有 违 法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监 管 方 法 是 进 行 定 期 监 督 检 查, 及 时 了 解 其 卷 烟 经 营 情 况 和 守 法 情 况 (3) 走 访 服 务 走 访 服 务 对 象 是 守 法 经 营 的 卷 烟 零 售 户, 对 该 类 卷 烟 零 售 户 主 要 采 用 走 访 服 务 的 方 式 进 行, 通 过 走 访 了 解 其 经 营 情 况 和 相 关 需 求, 通 过 服 务 提 高 其 守 法 经 营 的 积 极 性 和 自 觉 性 117

12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2002 年,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第 31 号 令 的 形 式 公 布 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 以 此 进 一 步 加 强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管 理, 规 范 烟 草 专 卖 品 流 通 秩 序 本 节 主 要 介 绍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申 办 条 件 和 程 序 使 用 准 运 证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审 批 制 证 以 及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办 理 等 内 容 一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办 理 ( 一 ) 申 请 主 体 和 申 请 条 件 1. 申 请 主 体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一 般 情 况 下 为 依 法 持 有 生 产 经 营 类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法 人 企 业 ; 非 法 人 企 业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要 由 其 上 属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申 请 2.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调 出 方 和 调 入 方 应 当 是 合 法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经 营 单 位 除 出 口 合 同 的 调 入 方 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调 出 方 和 调 入 方 必 须 是 依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2) 申 请 运 输 的 是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即 所 申 请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必 须 是 烟 草 专 卖 法 规 定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烟 叶 ( 包 括 再 造 烟 叶 和 烟 梗 )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和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九 种 烟 草 专 卖 品 (3) 申 办 人 应 当 持 有 申 请 人 的 委 托 书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等 合 法 证 明 (4)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购 销 合 同 ( 调 拨 单 )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或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1) 购 销 合 同 或 者 调 拨 单 合 法 有 效 的 购 销 合 同 或 者 调 拨 单, 即 应 当 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的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zj.tobacco.gov.cn) 中 储 存 的 购 销 合 同 或 者 调 拨 单 信 息 等 数 据 为 基 本 依 据 2) 电 子 交 易 合 同 自 2002 年 9 月 16 日 起,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始 运 行 卷 烟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通 过 卷 烟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签 订 的 合 同, 与 在 中 国 烟 草 交 易 中 心 签 订 的 纸 质 卷 烟 交 易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3)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申 请 运 输 经 拍 卖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提 供 相 应 的 拍 卖 罚 没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5) 其 他 应 当 具 备 的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 事 ) 申 请 的 凭 证 类 型 和 申 请 方 式 1. 申 请 准 运 证 的 凭 证 类 型 (1) 购 销 ( 调 拨 单 ) 加 工 进 口 出 口 合 同 等 交 易 类 合 同 118

12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2)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3)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办 单 以 及 其 他 申 请 凭 证 根 据 规 定,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办 单 的 格 式 样 本, 并 由 各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作 并 免 费 提 供 给 申 请 人 使 用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办 单 中 应 填 写 所 申 请 执 行 合 同 ( 调 拨 单 ) 的 种 类 编 号 及 申 请 执 行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数 量 等 内 容, 申 领 单 位 批 准 人 经 办 人 必 须 签 署 名 字, 并 加 盖 申 领 单 位 的 公 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签 发 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办 单 要 归 档 保 存 目 前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办 单 主 要 用 于 烟 机 烟 用 物 资 准 运 证 的 申 请 2. 申 请 方 式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方 式 一 般 分 为 实 地 申 请 和 网 上 申 请 两 种 类 型 : (1) 实 地 申 请 即 申 办 人 到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资 料 申 办 准 运 证, 审 批 申 请 资 料 (2) 网 上 申 请 即 持 有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身 份 认 证 卡 的 申 请 企 业 通 过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的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zj.tobacco.gov.cn), 在 网 上 提 交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请 ( 丅 ) 准 运 证 签 収 权 限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在 2002 年 发 布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应 当 由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代 签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机 关 负 责 对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申 请 和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受 理 和 审 查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申 请 的 权 限 分 别 为 : 1.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权 限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局 ) 有 权 签 发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并 可 以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1) 跨 省 运 输 下 列 物 品,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由 国 家 局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1 需 由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调 剂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2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直 属 专 业 公 司 进 口 的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和 烟 用 丝 束 ;3 出 口 退 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4 依 法 没 收 的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2) 跨 省 运 输 下 列 物 品, 根 据 现 行 规 定 由 国 家 局 授 权 或 者 委 托 省 级 局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1 运 输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直 属 专 业 公 司 进 口 的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和 烟 用 丝 束 以 外 的 进 口 烟 草 专 卖 品 ;2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和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2.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局 ) 签 发 权 限 下 列 物 品 有 省 级 局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和 卷 烟 纸 3.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地 市 级 局 ) 签 发 权 限 省 级 局 经 国 家 局 批 准, 可 以 委 托 地 市 级 局 代 签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下 列 物 品, 可 由 地 市 级 局 代 签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 国 产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119

12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嘴 棒 和 烟 用 丝 束 ( 四 ) 审 批 和 制 证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和 服 务 质 量,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自 2000 年 以 来 先 后 开 发 使 用 了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和 许 可 证 管 理 系 统 2008 年, 国 家 局 对 涉 及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的 各 信 息 系 统 进 行 了 整 合 升 级,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零 时 正 式 启 用 了 新 的 烟 草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目 前 除 出 口 卷 烟 外 的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申 请 审 批 签 发 及 到 货 确 认, 均 通 过 该 系 统 进 行 操 作 以 下 主 要 以 卷 烟 准 运 证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为 例, 简 要 介 绍 准 运 证 的 审 批 制 作 和 归 档 1. 准 运 证 审 批 机 关 时 限 和 操 作 步 骤 (1) 审 批 的 机 关 1) 审 批 功 能 的 级 别 划 分 审 批 功 能 分 三 级 管 理, 分 别 是 国 家 局 省 级 局 和 地 市 级 局 2) 经 办 与 审 批 的 角 色 分 工 经 办 人 : 是 指 对 申 请 人 提 起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的 人 审 批 人 : 是 指 对 申 请 人 提 起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申 请, 能 够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签 发 等 事 项 的 人 (2) 审 批 的 时 限 1) 对 符 合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条 件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并 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交 付 申 办 人 2) 如 遇 计 算 机 故 障 不 可 抗 力 等 特 殊 情 况, 经 主 管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可 以 自 收 到 办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理 完 毕, 并 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交 付 申 办 人 (3) 审 批 的 操 作 步 骤 以 下 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操 作 为 例, 做 简 单 说 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审 批 步 骤 1) 初 审 办 证 申 请 该 操 作 由 审 批 机 关 的 经 办 人 通 过 初 审 办 证 申 请 功 能 填 写 办 证 申 请 的 初 审 意 见 通 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进 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模 块 后, 点 击 准 运 证 审 批 初 审 办 证 申 请, 在 显 示 区 域 会 出 现 初 审 办 证 申 请 的 界 面 ( 如 图 1-1) 图 1-1 初 审 一 办 证 申 请 界 面 选 择 单 据 类 型 提 交 日 期 填 写 调 出 方 调 入 方 发 货 点 到 货 点, 后 点 击 查 询, 满 足 条 件 的 待 初 审 信 息 会 出 现 在 列 表 中 ( 如 图 1-2) 120

12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图 1-2 待 初 审 信 息 界 面 点 击 要 初 审 的 申 办 单 或 申 请 书 前 的 方 框, 选 中 该 申 办 单 或 申 请 书 后 点 击 初 审, 会 出 现 申 办 单 的 初 审 界 面 ( 如 图 1-3) 图 1-3 申 办 单 初 审 界 面 查 看 申 办 单 内 容, 填 写 经 办 人 意 见, 选 择 一 项 初 审 意 见 提 交 审 批 人 直 接 办 理 不 同 意 是 否 专 卖 局 打 印 选 择 提 交 审 批 人 专 卖 局 打 印 后, 点 击 提 交, 会 出 现 提 交 成 功 的 提 示 界 面 ( 如 图 1-4) 图 1-4 提 交 成 功 提 示 界 面 121

12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进 行 上 述 操 作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a. 选 择 直 接 办 理 填 写 审 批 人 的 姓 名 后, 该 申 办 单 不 需 要 审 批 人 审 批, 可 以 直 接 开 准 运 证 ; b. 选 择 不 同 意 后 退 回 申 办 人, 申 办 人 修 改 后 需 要 重 新 提 交 申 办 单 或 申 请 书 ; c. 选 择 提 交 审 批 人 后 提 交 审 批 人 进 行 审 批,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以 开 准 运 证 ; e. 在 初 审 前 可 以 点 击 申 办 单 的 申 办 编 号 查 看 申 办 单 的 信 息 内 容 ; f. 在 提 交 前 点 击 申 请 书 的 申 办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申 请 书 的 详 细 信 息 ; 在 申 请 书 中 点 击 申 请 书 下 申 办 单 的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该 申 请 书 下 申 办 单 的 详 细 信 息 ; g. 在 初 审 时 可 以 选 择 多 个 申 办 单 进 行 批 量 初 审, 但 在 填 写 经 办 人 意 见 和 选 择 一 项 初 审 意 见 时 只 能 填 写 和 选 择 相 同 的 内 容 ; h. 选 择 专 卖 局 打 印 后, 工 业 企 业 将 不 能 由 自 己 打 印 该 份 准 运 证 ; i. 提 交 申 请 书 的 申 办 申 请, 不 能 进 行 批 量 初 审 2) 审 批 办 证 申 请 该 操 作 由 审 批 机 关 的 审 批 人 通 过 审 批 办 证 申 请 功 能 填 写 办 证 申 请 的 审 批 意 见 通 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进 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模 块 后 点 击 准 运 证 审 批 审 批 办 证 申 请, 在 显 示 区 域 会 出 现 审 批 办 证 申 请 的 界 面 ( 如 图 1-5) 但 在 实 践 操 作 中 要 注 意, 当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进 行 初 审 办 证 申 请 和 审 批 办 证 申 请 中, 可 以 选 择 您 的 审 批 列 表 一 项, 选 择 此 项 后 可 以 查 到 需 要 该 省 初 审 审 批 的 非 交 易 类 申 请 书,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查 到 省 级 间 的 非 交 易 类 申 请 书, 进 行 初 审 审 批 图 1-5 审 批 一 办 证 申 请 界 面 选 择 单 据 类 型 申 请 日 期 填 写 调 出 方 调 入 方 发 货 点 到 货 点 后 点 击 查 询, 满 足 条 件 的 待 审 批 的 信 息 会 出 现 在 列 表 中 ( 如 图 1-6) 122 图 1-6 待 审 批 信 息 界 面

129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点 击 要 审 批 的 申 办 单 或 申 请 书 前 的 方 框, 选 中 该 申 办 单 或 申 请 书 后 点 击 审 批 出 现 申 办 单 的 审 批 界 面 ( 如 图 1-7) 图 1-7 申 办 单 的 审 批 界 面 查 看 申 办 单 内 容, 填 写 批 准 人 意 见, 选 择 一 项 审 批 意 见 同 意 不 同 意 是 否 专 卖 局 打 印 后 点 击 确 定 出 现 提 交 成 功 的 提 示 ( 如 图 1-8) 图 1-8 提 交 成 功 提 示 界 面 点 击 确 定 完 成 申 办 单 的 审 批 进 行 上 述 操 作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 a. 选 择 同 意 后, 可 以 直 接 开 准 运 证 ; b. 选 择 不 同 意 后, 由 经 办 人 退 回 给 申 办 人 ; c. 在 审 批 前 可 以 点 击 申 办 单 的 申 办 编 号 查 看 申 办 单 的 信 息 内 容 ; d. 在 提 交 前 点 击 申 请 书 的 申 办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申 请 书 的 详 细 信 息 ; 在 申 请 书 中 点 击 123

13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申 请 书 下 申 办 单 的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该 申 请 书 下 申 办 单 的 详 细 信 息 ; e. 在 审 批 时 可 以 选 择 多 个 申 办 单 进 行 批 量 审 批, 但 在 填 写 批 准 人 意 见 和 选 择 一 项 审 批 意 见 时 只 能 填 写 和 选 择 相 同 的 内 容 ; f. 选 择 专 卖 局 打 印 后, 工 业 企 业 将 不 能 由 自 己 打 印 该 份 准 运 证 ; g. 申 请 书 不 能 批 量 审 批 2. 准 运 证 制 证 单 位 时 限 和 操 作 步 骤 (1) 制 证 单 位 根 据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类 型 和 申 办 单 位 性 质 的 不 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打 印 单 位 有 : 1) 交 易 类 型 准 运 证 制 证 单 位 货 物 所 在 地 地 市 级 局 省 级 局 可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审 批 机 关 决 定 准 运 证 调 出 方 是 否 可 以 本 地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 拍 卖 类 型 准 运 证 制 作 单 位 烟 草 拍 卖 行 货 物 所 在 地 市 级 局 省 级 局 都 可 以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制 作 3) 非 交 易 类 型 准 运 证 制 作 单 位 准 运 证 的 审 批 机 关 可 以 制 证 国 家 局 可 以 签 发 制 作 所 有 类 型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 制 作 的 时 限 企 业 打 印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应 在 审 批 同 意 后 的 4 日 内 完 成 ;4 日 内 未 完 成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打 印 制 作 的, 应 由 审 批 机 关 打 印 制 作 准 运 证 制 作 日 期 必 须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范 围 内 超 过 合 同 有 效 期, 即 使 是 审 批 同 意 的 准 运 证 也 无 法 制 作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有 效 期 自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签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3) 制 作 的 操 作 步 骤 以 下 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操 作 为 例, 做 简 单 说 明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制 作 步 骤 1) 申 办 单 位 制 证 步 骤 a. 通 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进 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模 块 后 点 击 准 运 证 制 作 准 运 证 打 印, 在 显 示 区 域 会 出 现 准 运 证 打 印 的 界 面 ( 如 图 1-9) 图 1-9 进 入 准 运 证 打 印 界 面 b. 选 择 单 位 填 写 按 调 出 方 按 合 同 号 后 点 击 查 询, 满 足 条 件 的 待 打 印 准 运 证 信 息 会 出 现 在 列 表 中 ( 如 图 1-10) 在 该 操 作 中, 点 击 准 运 证 的 微 机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详 细 信 息 124

13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图 1-10 准 运 证 信 息 界 面 1-11) c. 单 份 打 印 程 序 : 点 击 要 打 印 准 运 证 前 的 微 机 编 号, 进 入 准 运 证 的 打 印 界 面 ( 如 图 图 1-11 准 运 证 打 印 界 面 核 实 准 运 证 信 息, 填 写 准 运 证 号 ( 也 就 是 准 运 证 的 印 刷 号 ) 后, 点 击 准 运 证 打 印 即 可 完 成 打 印 进 行 上 述 操 作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 打 印 准 运 证 前 要 保 证 正 确 安 装 打 印 安 装 程 序 ; 企 业 制 证 时, 领 证 人 制 证 人 默 认 为 同 一 人 ; 机 关 制 证 时, 经 办 人 和 制 证 人 默 认 为 同 一 个 人, 需 要 填 写 领 证 人 姓 名 ; 默 认 名 字 由 IC 卡 根 据 登 录 身 份 判 断 ; 打 印 准 运 证 时, 系 统 根 据 准 运 证 内 容 自 动 生 成 并 打 印 二 维 条 码 ; 准 运 证 有 效 期 截 止 日 为 最 后 一 次 打 印 日 期 +( 有 效 期 天 数 -1), 即 包 含 当 日 d. 批 量 打 印 程 序 : 点 击 要 打 印 准 运 证 前 的 方 框, 选 中 准 运 证 后, 填 写 批 量 打 印 开 始 号, 如 是 专 卖 部 门 打 印 还 需 要 填 写 录 入 领 证 人 ( 如 图 1-12) 125

13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图 1-12 批 量 打 印 界 面 最 后 点 击 批 量 打 印 后, 出 现 批 量 打 印 成 功 的 提 示, 这 时 批 量 打 印 完 成 进 行 上 述 操 作 注 意 下 列 事 项 : 在 填 写 了 批 量 打 印 开 始 号 后, 批 量 打 印 时 每 打 印 一 张 准 运 证 后 打 印 号 会 自 动 加 一 ; 批 量 打 印 的 准 运 证 不 可 以 调 整 打 印 位 置, 如 要 调 整 可 在 单 份 打 印 中 进 行 调 整, 单 份 打 印 中 调 整 好 的 打 印 位 置 在 批 量 打 印 时 依 然 适 用 e. 打 印 设 置 : 如 果 打 印 出 准 运 证 信 息 在 位 置 上 有 偏 差, 通 过 打 印 打 印 设 置 功 能 可 以 进 行 调 整 点 击 打 印 页 面 的 打 印 设 置 出 现 打 印 设 置 的 调 整 界 面 ( 如 图 1-13) 图 1-13 打 印 位 置 调 整 界 面 按 照 设 置 中 的 说 明 进 行 打 印 位 置 的 调 整, 调 整 后 点 击 应 用 即 可 完 成 调 整 2) 专 卖 机 关 制 证 步 骤 a. 通 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进 入 卷 烟 准 运 证 及 到 货 确 认 子 系 统 模 块 后 点 击 准 运 证 制 作 专 卖 机 关 开 证, 在 显 示 区 域 会 出 现 专 卖 机 关 开 证 的 界 面 ( 如 图 1-14) 126 图 1-14 专 卖 机 关 开 证 界 面

13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b. 输 入 合 同 号 后 点 击 查 询, 在 列 表 中 会 列 出 满 足 条 件 的 合 同 ( 如 图 1-15) 该 操 作 中, 如 果 要 查 询 多 个 合 同 可 以 用 逗 号 隔 开 图 1-15 查 询 合 同 界 面 c. 点 击 合 同 前 的 方 框, 选 中 合 同 后 点 击 下 一 步 出 现 开 准 运 证 的 填 写 界 面 ( 如 图 1-16) 该 操 作 中, 如 果 点 击 查 询 出 的 合 同 的 合 同 编 号 可 以 查 看 合 同 的 详 细 信 息 图 1-16 准 运 证 的 填 写 界 面 d. 填 写 开 证 数 量 备 注 信 息 选 择 运 输 方 式 填 写 申 请 人 领 证 人 最 后 填 写 准 运 证 编 号 后 点 击 确 定 按 钮, 出 现 准 运 证 的 确 认 打 印 界 面 ( 如 图 1-17) e. 点 击 打 印 即 可 打 印 出 该 准 运 证 127

13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图 1-17 准 运 证 打 印 界 面 ( 五 ) 申 办 材 料 与 准 运 证 存 根 的 归 档 1. 准 运 证 申 办 材 料 的 保 管 机 关 和 保 管 期 限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存 根, 存 档 备 查 保 存 期 为 3 年 被 授 权 机 关 要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授 权 的 权 限 和 时 限 内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对 领 取 的 空 白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要 妥 善 保 管 ; 对 已 签 发 过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存 根 和 附 件 材 料, 按 每 100 份 订 为 一 册 的 要 求 进 行 装 订, 及 时 交 回 授 权 机 关 2. 文 档 管 理 (1) 空 白 准 运 证 管 理 2006 版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由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套 印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专 用 章 套 印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专 用 章 的 空 白 准 运 证, 由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发 给 各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发 给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卷 烟 工 业 企 业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分 发 给 辖 区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空 白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逐 级 分 发 的 信 息, 记 录 在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中, 系 统 中 无 记 录 的 空 白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不 得 使 用 (2) 已 使 用 准 运 证 管 理 已 使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由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调 入 方 归 档 保 存, 作 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由 审 批 机 关 归 档 保 存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审 批 机 关 具 有 准 运 证 打 印 制 作 权 限 的 卷 烟 工 业 企 业 烟 叶 经 营 企 业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等 企 业, 可 以 通 过 国 128

135 第一章 证件管理 家烟草专卖局专卖证件管理系统 网址 zj.tobacco.gov.cn 打印已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的相关信息进行归档保存 二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办理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邮寄 异地携带烟叶 烟草制品的 不得超过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2008 年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 关于规范异 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 国烟专 号 对异地携带卷烟数量 烟 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开具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一 申请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情形 1.个人跨地 市 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规定 个人乘坐车 船 飞机等交通工具 跨地 市 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 1 万支 50 条 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 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2.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 市 携带业务用烟规定 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 必须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申请烟草专卖 品个人携带证 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 市 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 5 万支 250 条 事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样式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统一制作后 分发各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样式见图 1-18 图 1-18 丅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的签収机关 烟草专卖品个人携带证由携带起始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卷烟工业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上 129

13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委 托 签 发 携 带 证 有 权 签 发 携 带 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将 携 带 证 交 由 辖 区 内 的 卷 烟 工 商 企 业 直 接 开 具 ( 四 )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申 请 和 签 収 1.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申 请 卷 烟 工 商 企 业 的 公 务 人 员 申 请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应 当 向 有 权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并 加 盖 所 在 单 位 公 章 书 面 申 请 内 容 应 包 括 : 携 带 人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及 部 门, 需 携 带 卷 烟 的 牌 号 规 格 和 数 量, 携 带 起 止 地 点 和 携 带 人 选 乘 的 交 通 工 具, 申 请 期 限 及 携 带 卷 烟 事 由 说 明 等 等 2.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签 发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携 带 起 止 地 点 的 距 离 携 带 人 选 乘 的 交 通 工 具, 结 合 携 带 人 的 申 请 期 限, 合 理 确 定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从 签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0 日 一 份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只 能 签 发 给 一 名 携 带 人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应 当 将 申 请 材 料 及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存 根 存 档 保 存, 保 存 期 为 3 年 本 章 思 考 题 : 1. 受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2. 新 办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材 料 有 哪 些? 3.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4. 零 售 许 可 证 后 续 监 管 如 何 开 展? 5. 申 办 准 运 证 应 当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程 序 要 求 是 什 么? 6.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収 准 运 证 的 权 限 觃 定 是 什 么? 7. 国 家 对 跨 地 市 携 带 卷 烟 的 数 量 觃 定 以 及 国 家 对 卷 烟 工 商 企 业 的 公 务 人 员 跨 地 ( 市 ) 携 带 业 务 用 烟 的 特 殊 觃 定 是 什 么? 130

13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学 习 要 点 : 1. 市 场 检 查 亊 项 的 处 理 2. 市 场 检 查 的 总 结 3.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4. 卷 烟 零 售 戵 业 态 5.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环 节 监 管 第 一 节 日 常 检 查 在 日 常 检 查 工 作 中, 面 对 检 查 过 程 出 现 的 突 发 事 件 以 及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协 调, 都 需 要 专 卖 管 理 人 员 运 用 智 慧, 以 良 好 的 执 法 艺 术 较 强 的 协 调 能 力 真 诚 的 服 务 意 识 解 决 工 作 中 的 难 题 本 节 主 要 介 绍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事 项 的 处 理 市 场 检 查 总 结 的 撰 写 以 及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的 分 析 一 市 场 检 查 事 项 的 处 理 ( 一 ) 举 报 和 投 诉 的 处 理 1. 举 报 和 投 诉 的 处 理 标 准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的 来 源 和 分 类 主 要 有 : 来 信 来 电 来 访 上 级 机 构 转 来 其 他 行 政 部 门 移 交 举 报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 包 括 接 待 受 理 登 记 初 审 ; 调 查 处 理 ; 归 档 和 答 复, 如 图 2-1 所 示 举 报 投 诉 接 待 受 理 初 审 调 查 处 理 归 档 答 复 图 2-1 举 报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1) 接 待 受 理 登 记 初 审 1) 接 待 受 理 登 记 接 到 来 电 和 来 访 时, 接 待 人 员 应 对 是 否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进 行 审 核,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的, 应 将 有 关 内 容 记 录 在 案, 受 理 登 记 编 号 ; 对 于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的, 接 待 人 员 应 对 其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其 有 权 管 辖 的 部 门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在 接 到 各 种 类 别 的 信 件 投 诉, 应 填 写 专 门 的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处 理 文 书, 登 记 编 号 2) 初 审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对 举 报 投 诉 内 容 初 步 审 核 后, 应 提 出 相 应 的 处 理 意 见 : 131

13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对 属 于 本 机 构 管 辖 的 举 报 投 诉 内 容, 提 出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 不 属 于 本 机 构 管 辖 的, 将 该 举 报 投 诉 移 交 给 有 权 管 辖 的 部 门 处 理,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2) 调 查 处 理 承 办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在 接 到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处 理 单 和 有 关 材 料 后, 应 对 举 报 投 诉 内 容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案 情 较 复 杂 时, 经 办 人 员 应 事 先 就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制 定 调 查 方 案, 必 要 时, 应 对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暗 访 ; 经 调 查 确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立 案, 按 法 定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经 调 查 核 实, 没 有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调 查 即 告 终 结 (3) 归 档 和 答 复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部 门 调 查 结 果 出 来 后, 应 及 时 将 调 查 材 料 及 处 理 意 见 整 理 后 归 档 并 及 时 将 有 关 处 理 情 况 答 复 举 报 投 诉 人 2. 处 理 举 报 和 投 诉 的 注 意 事 项 (1) 程 序 上 的 注 意 事 项 来 电 接 待, 应 保 证 举 报 电 话 畅 通 在 电 话 铃 响 3 声 前, 应 接 听 电 话 接 听 电 话 时, 应 先 问 候 对 方 您 好 ; 其 次 告 知 对 方 接 听 人 员 单 位 部 门 名 称 和 本 人 身 份 ; 同 时, 做 好 记 录 准 备, 做 好 来 电 接 待 记 录 负 责 接 待 来 访 的 人 员 应 规 范 接 待 用 语, 做 到 文 明 接 待 热 情 服 务 耐 心 细 致 认 真 负 责 接 待 时 既 注 重 接 待 的 内 容, 也 要 注 重 接 待 方 法 和 接 待 程 序, 提 高 接 待 质 量 和 接 待 水 平 (2) 在 接 待 中 注 意 好 三 个 环 节 :1 仔 细 聆 听 即 听 取 来 访 者 陈 述, 注 意 力 要 集 中, 把 来 访 人 提 出 的 要 求 及 理 由 简 明 扼 要 地 记 录 在 举 报 记 录 表, 必 要 时 认 真 阅 看 来 访 者 提 供 的 材 料, 密 切 注 意 来 访 人 的 情 绪 变 化,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有 目 的 地 对 来 访 人 进 行 询 问, 避 免 使 用 过 激 言 词 2 耐 心 答 复 即 对 来 访 者 的 事 实 问 题 情 况 等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答 复, 做 到 明 确 准 确, 有 的 放 矢 3 准 确 告 知 要 准 确 告 知 来 访 须 知 提 供 材 料 须 知 等 情 况, 使 来 访 者 及 时 备 齐 材 料, 避 免 徒 劳 往 返 于 收 集 材 料 之 中 (3) 行 动 时 注 意 要 点 :1 反 应 快 速 在 接 到 消 费 者 投 诉 和 举 报 后, 要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安 排 人 员 到 达 举 报 投 诉 地 点 2 处 理 准 确 在 接 到 举 报 投 诉 后, 处 理 投 诉 人 员 要 认 真 分 析 投 诉 内 容, 处 理 上 要 严 格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充 分 尊 重 案 件 事 实, 做 出 准 确 的 判 断, 做 到 严 谨 到 位, 赢 得 消 费 者 对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的 信 任 3 服 务 热 情 要 求 每 个 处 理 投 诉 举 报 案 件 人 员 服 务 态 度 热 情, 周 到 细 致 (4) 严 格 遵 守 举 报 投 诉 受 理 工 作 纪 律 受 理 案 件 举 报 后, 在 查 处 过 程 中 应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既 要 保 护 举 报 投 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也 要 保 护 经 营 者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处 理 举 报 投 诉 案 件 时 经 办 人 员 应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不 得 对 外 泄 露 有 关 举 报 投 诉 人 的 任 何 信 息 ( 事 ) 实 施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的 要 求 1.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的 概 念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是 指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联 合 开 展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为 加 大 烟 草 市 场 清 理 整 顿 力 度, 整 合 执 法 资 源,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纷 纷 争 取 地 方 党 委 政 府 的 支 持 和 相 关 执 法 部 门 的 配 合, 建 立 统 一 协 调 相 互 协 作 的 联 合 执 法 长 效 机 制,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烟 草 市 场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2.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的 实 施 (1) 制 定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方 案 按 照 上 级 统 一 部 署, 或 结 合 当 地 烟 草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132

13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况, 制 订 具 体 的 联 合 执 法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任 务 分 工 工 作 重 点 和 方 法 步 骤, 由 执 法 检 查 组 具 体 实 施 (2)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实 际 检 查 中,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要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和 牵 头 带 头 作 用 ; 注 意 做 好 与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的 协 调 和 配 合 (3) 认 真 总 结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活 动 [ 案 例 1]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和 工 商 局 根 据 丆 级 部 署, 于 2006 年 3 月 开 展 了 为 期 1 个 月 的 联 合 取 缔 无 证 经 营 卷 烟 行 为 专 项 行 动, 对 城 关 重 点 乡 镇 迚 行 全 面 的 市 场 检 查 在 具 体 实 施 过 程 中, 烟 草 专 卖 局 充 分 収 挥 市 场 信 息 灵 的 特 点, 将 亊 前 排 查 的 无 证 经 营 戵 分 布 情 冴 与 工 商 局 实 行 共 享, 双 方 密 切 配 合, 共 取 缔 了 49 戵 无 证 戵 在 取 缔 过 程 中, 联 合 检 查 组 讱 究 方 式 方 法, 对 远 法 情 节 轻 微, 能 积 枀 配 合, 表 示 不 再 无 证 摆 卖 卷 烟 的 零 售 戵 迚 行 教 育, 责 令 改 正, 可 不 迚 行 处 罚 ; 对 于 态 度 恶 劣 法 制 意 识 十 分 淡 漠 的 无 证 戵, 由 工 商 局 依 法 对 涉 案 物 品 迚 行 查 封 扣 押, 严 肃 追 究 当 亊 人 的 法 律 责 仸 联 合 取 缔 收 到 了 很 好 的 敁 果, 受 到 了 丆 级 的 肯 定 3.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的 总 结 总 结 是 在 对 以 前 一 定 时 期 某 项 工 作 进 行 全 面 回 顾 检 查 分 析 评 判 的 基 础 上, 从 理 论 认 识 的 高 度 概 括 经 验 教 训, 以 明 确 努 力 方 向, 指 导 今 后 工 作 的 事 务 文 书 它 是 党 政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广 泛 使 用 的 机 关 应 用 文 总 结 的 特 点 有 : 自 我 性 回 顾 性 客 观 性 汇 报 性 经 验 性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总 结 的 写 法 如 下 : (1) 标 题 (2) 正 文 应 着 重 写 好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的 内 容 :1 基 本 情 况 成 绩 和 做 法 ;2 存 在 问 题 ; 3 今 后 打 算 (3) 注 意 事 项 1 要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2 要 注 意 详 略 得 当 突 出 重 点 ;3 要 力 求 内 容 具 有 鲜 明 的 个 性 [ 案 例 2] 2006 年 第 四 季 度 A 省 公 安 烟 草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2006 年 月, 各 级 烟 草 公 安 严 栺 按 照 省 打 击 假 烟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的 卷 烟 打 假 是 我 省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中 乊 重, 各 级 务 必 继 续 保 持 高 厈 态 势, 坚 持 查 源 头 端 窝 点 打 网 络 同 步 展 开 齐 头 幵 迚 的 要 求, 深 入 开 展 联 合 打 假 行 动, 先 后 出 动 5000 多 人 次, 取 得 了 积 枀 成 敁, 现 将 有 关 情 冴 总 结 如 万 : 一 主 要 成 绩 和 做 法 各 级 烟 草 公 安 坚 持 端 窝 点 与 打 网 络 幵 重, 不 断 宋 善 联 合 打 假 协 作 机 制, 始 终 保 持 高 厈 态 势, 取 得 了 突 出 的 成 绩, 第 四 季 度 共 查 处 各 类 假 烟 案 件 325 起, 捣 毁 制 假 窝 点 24 个 涉 假 贩 藏 窝 点 77 个, 查 获 制 假 烟 机 96 台 假 烟 12,292 件 烟 丝 烟 叶 423 吨, 刑 亊 拘 留 犯 罪 133

14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嫌 疑 人 46 人, 逮 捕 33 人 主 要 做 法 有 : 一 是 积 枀 协 调, 促 成 政 府 落 实 打 假 工 作 责 仸 制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及 时 主 动 向 分 管 省 领 导 汇 报 卷 烟 打 假 工 作, 引 起 省 领 导 高 度 重 视 在 做 出 重 要 批 示 的 同 时, 省 领 导 多 次 召 集 有 关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厅 局 等 部 门, 会 同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共 同 研 究 部 署 我 省 卷 烟 打 假 工 作, 要 求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切 实 把 打 假 责 仸 落 到 实 处 事 是 加 强 联 合, 持 续 深 入 打 击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各 级 局 打 网 络 领 导 小 组 和 办 公 室 积 枀 履 行 职 责, 确 保 人 员 经 费 制 度 责 仸 四 落 实, 幵 明 确 分 工, 做 到 公 安 办 案 烟 草 配 合, 联 合 开 展 破 网 络 抓 团 伙 工 作 全 省 共 破 获 制 售 假 烟 百 七 元 以 丆 网 络 案 件 10 起, 涉 案 金 额 高 达 4,000 多 七 元 丅 是 重 点 突 破, 开 展 卷 烟 打 假 专 项 行 动 针 对 重 点 地 区 制 假 活 动 呈 季 节 性 反 弹 的 特 点, 省 局 省 公 安 厅 采 取 超 常 觃 措 施, 通 过 组 建 专 案 组 专 项 办 案 组 成 联 合 打 假 队 驻 点 打 假 组 织 专 项 行 动 迚 行 专 项 整 治, 有 力 打 击 重 点 地 区 制 假 活 动, 有 敁 遏 制 重 点 地 区 制 假 反 弹 在 专 项 行 动 中, 全 省 专 卖 实 行 联 动, 各 地 公 安 积 枀 配 合, 仍 原 料 生 产 运 输 销 售 等 环 节 斩 断 假 烟 供 应 链 在 重 点 地 区 采 取 夜 间 突 袭 重 点 摧 毁 全 面 铺 开 的 方 式, 开 展 逐 点 逐 山 逐 路 违 续 不 间 断 的 专 项 打 击, 击 碎 了 制 假 分 子 妄 想 利 用 国 庆 元 旦 等 重 要 节 日 的 卷 烟 销 售 旺 季 制 假 収 财 的 美 梦, 维 护 了 国 家 和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四 是 协 调 各 方, 健 全 抓 捕 追 刑 协 作 机 制 针 对 打 击 制 售 假 烟 行 动 中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亊 执 法 衔 接 不 顺 的 问 题, 省 局 强 化 了 与 公 检 法 等 部 门 的 协 作, 于 11 月 联 合 举 办 了 涉 烟 案 件 法 律 适 用 培 训 班, 全 省 各 地 的 60 多 位 法 官 检 察 官 公 安 干 警 和 烟 草 执 法 人 员 参 加 了 培 训, 学 习 涉 烟 刑 亊 案 件 相 关 法 律 觃 定, 统 一 执 法 思 想, 统 一 执 法 尺 度 事 存 在 问 题 一 是 由 于 打 假 是 具 有 长 期 性 艰 巨 性 复 杂 性, 制 假 时 有 反 弹, 个 别 地 方 政 府 出 现 消 枀 厉 战 情 绪 的 苗 头, 联 合 打 假 机 制 不 落 实, 卷 烟 打 假 没 有 仍 部 门 行 为 宋 全 丆 升 为 政 府 行 为, 在 高 厈 态 势 万 云 霄 的 制 假 活 动 有 仍 重 点 地 区 向 周 边 地 区 零 星 蔓 延 的 趋 势, 形 势 不 容 乐 观 事 是 打 假 手 段 相 对 单 一, 仌 然 以 端 窝 点 打 机 器 为 主, 对 于 制 假 分 子 尤 其 是 幕 后 老 板 的 抓 捕 追 刑 力 度 有 待 迚 一 步 加 大 丅 是 烟 区 对 低 万 等 烟 叶 收 购 和 监 管 缺 乏 有 敁 手 段, 仌 有 大 量 制 假 原 料 仍 省 内 外 流 入 制 假 窝 点, 制 假 源 头 未 有 敁 切 断 丅 今 后 打 算 一 是 形 成 合 力, 推 动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卷 烟 打 假 机 制 加 快 形 成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职 权 受 法 律 限 制, 单 纯 依 靠 行 业 行 政 执 法 力 量 打 击 假 烟 只 能 起 到 治 标 的 作 用, 要 彻 底 根 治 假 烟, 实 现 治 本 的 最 终 目 标, 必 须 紧 紧 依 靠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形 成 以 政 府 为 主 导 的 卷 烟 打 假 工 作 机 制, 抓 好 基 层 打 假 责 仸 制 的 落 实 省 烟 草 局 将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支 持 政 府 调 动 基 层 各 乡 镇 各 部 门 134

14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的 工 作 积 枀 性, 采 取 行 政 法 律 经 济 教 育 等 手 段, 找 准 突 破 口, 疏 堵 结 合, 在 地 方 党 委 的 主 导 万 形 成 合 力, 用 収 展 健 康 经 济 的 办 法 辅 助 综 合 治 理 卷 烟 制 假 问 题 事 是 落 实 责 仸, 防 止 制 假 转 移 扩 散 由 于 第 四 季 度 的 强 化 打 击, 重 点 地 区 制 假 活 动 转 移 迹 象 日 趋 明 显, 给 非 打 假 重 点 地 区 带 来 厈 力 各 地 要 密 切 注 视 辖 区 内 的 动 向, 培 养 耳 目, 収 现 制 假 迹 象, 露 头 就 打, 坚 决 将 其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丅 是 突 出 重 点, 打 击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继 续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局 公 安 部 联 合 万 収 的 打 击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工 作 方 案, 高 度 重 视 打 击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工 作, 通 过 培 养 耳 目, 深 入 排 查 线 索, 选 择 一 批 案 件, 配 合 公 安 部 门, 认 真 分 析 研 究 制 售 运 输 假 烟 网 络 的 活 动 特 点 和 觃 律, 提 高 案 件 经 营 能 力, 力 争 查 清 一 批 犯 罪 网 络, 摧 毁 一 批 犯 罪 团 伙 二 市 场 检 查 的 总 结 ( 一 ) 市 场 资 料 分 类 1. 资 料 分 类 的 概 念 资 料 分 类 是 指 对 在 市 场 检 查 中 收 集 到 的 各 种 资 料 按 照 不 同 的 类 型 分 门 别 类 地 进 行 整 理 的 过 程 通 常 我 们 在 市 场 检 查 中 会 遇 到 各 种 各 样 的 情 况, 如 专 卖 许 可 证 使 用 方 面 的 情 况 卷 烟 经 营 者 违 规 经 营 方 面 的 情 况 等 等, 检 查 结 束 后, 需 要 对 这 些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整 理, 然 后 分 别 进 行 处 理, 这 是 市 场 检 查 一 个 必 不 可 少 的 程 序 2. 卷 烟 市 场 资 料 分 类 标 准 资 料 分 类 是 资 料 整 理 的 核 心 工 作 分 类 的 标 准 不 一, 有 时 间 分 类 问 题 分 类 现 象 分 类 本 质 分 类 数 量 分 类 质 量 分 类 等 等 总 的 说 来, 资 料 分 类 应 从 课 题 的 目 的 和 选 择 能 反 映 研 究 的 事 物 的 本 质 来 确 定 分 类 按 照 市 场 资 料 的 性 质 来 划 分, 市 场 资 料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五 类 : (1)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主 要 包 括 卷 烟 零 售 户 有 关 许 可 证 申 办 和 管 理 的 一 些 资 料, 如 新 办 申 请 补 办 申 请 延 续 申 请 变 更 申 请 停 业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申 请 歇 业 申 请 停 业 整 顿 通 知 书 等 等, 另 外 还 包 括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零 售 户 信 息 变 更 而 没 有 提 出 申 请 的 情 况 如 企 业 或 店 铺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经 营 地 址 等 基 本 信 息 的 变 化 情 况 记 录, 以 及 卷 烟 零 售 户 停 业 歇 业 的 情 况 记 录 (2) 零 售 户 违 法 经 营 类 主 要 指 对 卷 烟 零 售 户 各 种 违 法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记 录 的 一 些 法 律 文 书 和 资 料 包 括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通 知 书 检 查 ( 勘 验 ) 笔 录 询 问 笔 录 抽 样 取 证 物 品 清 单 当 场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法 律 文 书, 以 及 零 售 户 消 费 者 的 举 报 记 录 投 诉 记 录 等 资 料 (3)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类 主 要 指 在 履 行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时, 对 一 些 内 部 不 规 范 经 营 行 为 所 记 录 的 一 些 资 料, 包 括 电 访 员 违 反 规 定 进 行 电 访 客 户 经 理 违 规 向 客 户 推 销 卷 烟 送 货 员 送 货 不 到 位 没 有 给 零 售 户 送 货 票 据 以 及 定 少 送 多 定 多 送 少 等 违 规 经 营 情 况 的 记 录 (4) 零 售 户 经 营 情 况 类 主 要 是 零 售 户 异 常 销 售 的 情 况 记 录 135

14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5) 其 他 情 况 类 主 要 指 卷 烟 零 售 户 对 我 们 卷 烟 营 销 和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一 些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及 需 要 我 们 帮 助 解 决 的 一 些 困 难 和 问 题 的 情 况 记 录 3. 卷 烟 市 场 资 料 分 类 的 注 意 事 项 市 场 监 管 员 对 卷 烟 市 场 资 料 进 行 分 类 时, 应 该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客 观 公 正 不 能 以 个 人 的 好 恶 为 标 准, 而 要 客 观 地 对 市 场 资 料 进 行 分 类, 要 实 事 求 是 主 次 分 明 (2) 准 确 定 性 对 市 场 资 料 要 正 确 区 分 其 性 质, 按 照 所 属 的 类 型 进 行 准 确 分 类 (3) 全 面 考 虑 要 克 服 片 面 性, 整 体 考 虑 市 场 资 料 的 类 型 (4) 资 料 齐 全 尽 量 全 面 搜 集 市 场 资 料, 尤 其 对 于 重 要 的 内 容 不 能 有 所 遗 漏, 基 础 信 息 内 容 要 完 整 详 实 ( 事 )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维 护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维 护, 主 要 是 指 通 过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随 时 掌 握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并 通 过 网 络 管 理 系 统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保 持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的 客 观 真 实 性 1.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识 别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各 有 其 明 显 的 特 征, 作 为 中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要 能 够 准 确 把 握 各 类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特 征, 并 对 其 准 确 进 行 识 别 (1)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特 征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主 要 包 括 卷 烟 厂 雪 茄 烟 厂 烟 叶 复 烤 厂 卷 烟 纸 生 产 厂 烟 用 丝 束 厂 滤 嘴 棒 成 型 厂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厂 等 所 有 与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有 关 的 企 业 其 共 同 特 征 为 :1 合 法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2 主 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活 动 ;3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活 动 (2)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企 业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1 企 业 类 型 为 国 有 企 业 ;2 合 法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3 主 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从 事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烟 丝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经 营 业 务 ;4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如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只 能 在 本 省 或 本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3)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1 企 业 类 型 可 以 为 以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为 主 体 的 各 类 企 业, 但 外 商 投 资 的 商 业 企 业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除 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明 确 规 定, 外 商 投 资 的 商 业 企 业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不 得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业 务, 不 得 以 特 许 吸 纳 加 盟 店 及 其 他 再 投 资 等 形 式 变 相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经 营 业 务 ;2 合 法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3 主 要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等 烟 草 制 品 的 零 售 业 务 ;4 在 零 售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地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4)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企 业 的 特 征 主 要 有 :1 企 业 类 型 为 国 有 企 业 ;2 合 法 持 有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3 主 要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免 税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拍 卖 和 批 发 业 务 ;4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136

143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2.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的 采 集 (1)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的 主 要 内 容 对 于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批 发 企 业 进 出 口 业 务 企 业 和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从 市 场 监 管 的 角 度 来 说, 需 要 采 集 的 基 本 信 息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字 号 ;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姓 名 ;3 经 营 地 址 ;4 专 卖 许 可 经 营 的 内 容 或 范 围 ;5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号 及 有 效 期 限 这 些 信 息 是 这 些 企 业 的 基 本 特 征, 也 是 市 场 监 管 需 要 掌 握 的 基 本 内 容 另 外, 不 同 类 型 的 企 业, 还 有 其 特 殊 的 信 息 内 容 需 要 采 集 1)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需 要 采 集 的 信 息 有 :1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所 用 原 辅 材 料 的 购 进 情 况 ; 2 计 划 生 产 数 量 ;3 实 际 生 产 数 量 ;4 所 生 产 专 卖 品 的 销 售 情 况 ;5 违 法 违 规 生 产 经 营 及 处 理 情 况 2)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企 业 需 要 采 集 的 信 息 有 :1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购 进 情 况 ;2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销 售 情 况 ;3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及 处 理 情 况 3)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商 需 要 采 集 的 信 息 有 :1 烟 草 制 品 的 购 进 情 况 ;2 日 常 经 营 情 况 ;3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情 况 ;4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及 处 理 情 况 4)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企 业 需 要 采 集 的 信 息 有 :1 日 常 购 销 情 况 ;2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及 处 理 情 况 (2)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的 主 要 方 法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采 集 的 主 要 方 法 有 以 下 几 种 : 1) 日 常 检 查 通 过 对 企 业 进 行 日 常 的 例 行 检 查, 可 以 及 时 发 现 企 业 基 础 信 息 的 变 化 情 况 2) 专 项 检 查 通 过 对 企 业 就 某 方 面 问 题 组 织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可 以 详 细 深 入 地 掌 握 企 业 的 特 殊 信 息 情 况 3) 举 报 和 投 诉 通 过 群 众 举 报 和 投 诉, 可 以 有 效 发 现 企 业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的 信 息 4) 市 场 调 研 通 过 有 针 对 性 的 开 展 市 场 调 研, 可 以 全 面 细 致 掌 握 企 业 多 方 面 的 信 息 情 况 5) 信 息 网 络 通 过 各 企 业 内 部 及 专 卖 监 管 的 信 息 网 络 系 统, 可 以 及 时 掌 握 企 业 各 种 经 营 信 息 的 动 态 变 化 情 况 3.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维 护 的 程 序 对 于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的 信 息 变 化, 要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以 保 持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的 真 实 有 效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是 专 卖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因 而 其 变 更 不 能 太 过 轻 率 和 随 意, 必 须 有 一 套 严 格 的 信 息 维 护 程 序, 以 保 证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的 严 肃 性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维 护 的 基 本 程 序 如 下 : (1) 市 场 监 管 员 通 过 日 常 检 查 专 项 检 查 举 报 投 诉 市 场 调 研 信 息 网 络 等 方 式 采 集 到 市 场 监 管 对 象 信 息, 在 认 真 进 行 归 纳 和 整 理 后, 上 报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2)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信 息 管 理 员 或 证 件 管 理 员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后, 提 出 信 息 维 护 意 见 上 报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审 核 137

14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将 审 核 意 见 反 馈 给 信 息 管 理 员 和 证 件 管 理 员 进 行 维 护 调 整 ( 丅 ) 市 场 检 查 总 结 的 撰 写 要 点 1. 市 场 检 查 日 志 与 周 总 结 (1) 检 查 日 志 检 查 日 志 是 指 市 场 监 管 员 按 照 当 天 的 检 查 计 划 检 查 结 束 后,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归 纳 整 理 而 形 成 的 检 查 记 录 市 场 监 管 员 每 次 检 查 完 毕, 都 要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撰 写 当 天 的 检 查 日 志, 全 面 反 映 本 辖 区 市 场 情 况 和 经 营 动 态, 并 报 稽 查 队 备 查 同 时, 稽 查 队 要 根 据 各 市 场 监 管 员 上 报 的 检 查 日 志, 撰 写 当 天 的 市 场 检 查 总 结, 将 各 种 零 碎 的 资 料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整 理, 从 中 发 现 问 题 1) 检 查 日 志 的 主 要 内 容 :1 检 查 日 期 : 主 要 列 明 检 查 的 年 月 日, 以 备 查 询 2 检 查 地 域 : 一 般 以 行 政 区 域 为 单 位, 要 尽 量 写 详 细 3 检 查 户 数 : 当 日 检 查 的 零 售 户 数 量,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当 天 市 场 检 查 的 工 作 量 4 检 查 情 况 : 主 要 记 录 零 售 户 违 法 经 营 证 件 管 理 和 专 卖 内 管 等 情 况, 如 果 当 天 市 场 检 查 没 有 任 何 情 况, 也 可 以 略 去 不 写 5 市 场 分 析 : 主 要 是 对 当 天 的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找 出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如 经 过 检 查 没 有 发 现 零 售 户 的 违 法 行 为, 也 可 简 要 总 结 6 问 题 建 议 : 主 要 归 纳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本 身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对 下 一 步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7 检 查 人 员 : 参 加 的 市 场 检 查 的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要 全 部 写 明 2) 撰 写 检 查 日 志 的 注 意 要 点 检 查 日 志 的 撰 写, 一 是 基 本 内 容 要 齐 全, 如 检 查 日 期 检 查 地 域 检 查 户 数 检 查 人 员 等 基 本 情 况 二 是 检 查 情 况 要 详 尽, 凡 是 在 市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零 售 户 违 法 经 营 许 可 证 使 用 行 业 内 部 违 规 经 营 等 各 种 问 题, 要 详 细 进 行 记 录 说 明, 不 要 有 所 遗 漏, 这 是 来 自 基 层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的 最 基 本 最 真 实 的 第 一 手 资 料 三 是 市 场 分 析 要 透 彻, 从 各 种 检 查 的 现 象, 来 分 析 市 场 存 在 的 规 律 性 问 题, 要 言 之 有 物, 切 中 要 害 四 是 提 出 建 议 要 中 肯 要 在 实 事 求 是 地 归 纳 总 结 工 作 存 在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切 合 实 际 态 度 中 肯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为 做 好 下 一 步 工 作 打 好 基 础 2) 检 查 日 志 的 撰 写 形 式 第 一, 文 档 形 式 通 过 文 字 描 述 的 方 式 来 撰 写 检 查 日 志 [ 案 例 3]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检 查 日 志 2007 年 10 月 25 日, 我 们 按 照 检 查 计 划, 先 后 对 A 村 B 村 C 村 D 村 E 村 F 村 G 村 H 村 8 个 村 的 卷 烟 零 售 戵 迚 行 了 日 常 检 查, 预 计 检 查 35 戵, 实 际 检 查 31 戵 通 过 检 查, 没 有 収 现 零 售 戵 远 法 远 觃 经 营 问 题 由 于 近 期 低 档 烟 供 不 应 求, 零 售 戵 都 非 常 珍 惜 我 们 烟 草 公 司 的 货 源, 守 法 经 营 意 识 大 有 提 高, 市 场 情 冴 基 本 良 好 但 在 今 天 的 市 场 检 查 中, 我 们 有 一 次 忘 记 了 出 示 专 卖 检 查 证, 这 是 一 个 原 则 性 的 问 题, 以 后 一 定 不 能 再 出 现 第 事 市 场 稽 查 中 队 市 场 监 管 员 : 陈 强 张 军 第 二, 表 格 形 式 利 用 表 格 的 形 式 来 撰 写 检 查 日 志 138

145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 案 例 4]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检 查 日 志 检 查 时 间 2007 年 10 月 25 日 检 查 人 员 陈 强 张 军 检 查 区 域 A 村 B 村 C 村 D 村 E 村 F 村 G 村 H 村 8 个 村 预 检 查 戵 数 35 实 际 检 查 戵 数 31 市 场 检 查 情 冴 通 过 检 查, 没 有 収 现 零 售 戵 远 法 远 觃 经 营 问 题 由 于 近 期 低 档 烟 供 不 应 求, 零 售 戵 都 非 常 珍 惜 我 们 烟 草 公 司 的 货 源, 守 法 经 营 市 场 检 查 分 析 意 识 大 有 提 高, 市 场 情 冴 基 本 良 好 在 今 天 的 市 场 检 查 中, 我 们 有 一 次 忘 记 了 出 示 专 卖 检 查 证, 这 是 一 个 原 则 性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问 题, 以 后 一 定 不 能 再 出 现 (2) 周 总 结 周 总 结 是 指 对 本 周 内 市 场 检 查 的 总 体 情 况 进 行 的 分 析 总 结 周 总 结 通 过 对 市 场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有 助 于 及 时 掌 握 了 解 一 周 市 场 信 息, 为 做 好 下 一 周 的 工 作 计 划 提 供 材 料 1) 周 总 结 的 主 要 内 容 :1 检 查 周 期 主 要 列 明 检 查 的 起 止 日 期, 以 备 查 询 2 检 查 地 域 以 行 政 区 域 ( 区 乡 镇 村 ) 为 单 位, 说 明 本 周 检 查 了 那 些 地 方 3 检 查 户 数 本 周 共 检 查 的 零 售 户 数 量 4 检 查 情 况 对 本 周 市 场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零 售 户 违 法 经 营 证 件 管 理 和 专 卖 内 管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归 纳 5 市 场 分 析 对 本 周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找 出 本 周 存 在 的 重 大 问 题 6 问 题 建 议 分 析 本 周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突 出 问 题, 针 对 问 题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议 2) 撰 写 周 总 结 的 注 意 要 点 周 总 结 的 撰 写, 主 要 注 意 三 点 : 一 是 归 纳 一 周 检 查 情 况 时 要 准 确, 检 查 情 况 是 市 场 分 析 的 基 础, 检 查 情 况 不 准 确, 市 场 分 析 也 不 会 正 确 二 是 市 场 分 析 要 客 观, 要 以 一 周 的 市 场 检 查 情 况 为 依 据, 实 事 求 是 地 分 析 卷 烟 市 场 存 在 的 问 题, 为 进 一 步 做 好 零 售 市 场 的 管 理 工 作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参 考 三 是 问 题 建 议 要 突 出 重 点, 要 注 意 归 纳 本 周 检 查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和 不 足, 分 析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总 结 市 场 检 查 的 良 好 经 验, 以 利 于 今 后 更 好 地 进 行 市 场 检 查 3) 周 总 结 的 撰 写 形 式 第 一, 文 档 形 式 [ 案 例 5]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检 查 周 总 结 4 月 2 日 -7 日, 我 稽 查 中 队 主 要 检 查 了 A 大 街 B 大 街 C 路 西 段 D 路 西 段 的 302 个 卷 烟 零 售 戵, 共 查 获 远 法 卷 烟 25 个 品 种 127 条 仍 本 周 市 场 检 查 情 冴 来 看, 持 证 戵 都 能 够 按 觃 定 守 法 经 营, 送 货 签 到 服 务 基 本 正 常, 远 法 远 觃 经 营 者 大 部 分 属 无 证 经 营 戵, 这 些 无 证 经 营 者 迚 货 渠 道 无 法 保 障, 都 是 仍 城 乡 结 合 部 或 周 边 地 区 迚 一 些 假 冎 伪 劣 卷 烟 万 一 步 我 们 将 与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迚 行 协 调, 共 同 对 这 些 无 证 139

14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经 营 戵 迚 行 取 缔 本 周 在 对 劳 动 路 一 无 证 经 营 戵 迚 行 检 查 的 过 程 中, 因 专 卖 人 员 说 话 态 度 过 硬 跟 零 售 戵 収 生 了 冲 突, 以 后 要 迚 一 步 加 强 队 伍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避 免 类 似 亊 情 的 再 次 収 生 稽 查 事 中 队 2007 年 4 月 7 日 第 二, 表 格 形 式 [ 案 例 6]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检 查 周 记 表 单 位 : 县 第 一 稽 查 中 队 时 间 :2007 年 7 月 9-14 日 检 查 地 区 桥 东 区 桥 西 区 新 华 区 市 场 分 析 问 题 建 议 检 查 戵 数 远 觃 戵 无 证 戵 本 周 我 队 共 走 访 检 查 135 个 卷 烟 零 售 戵 查 扣 各 类 卷 烟 ( 条 ) 远 法 经 营 情 冴 非 法 渠 道 烟 假 烟 走 私 烟 合 计 许 可 证 申 办 情 冴 专 卖 内 管 情 冴 其 他 情 冴 新 补 延 变 停 办 办 续 更 业 恢 复 营 歇 业 业 甴 访 远 访 销 远 觃 送 货 远 觃 觃 情 冴 情 冴 情 冴 在 检 查 中, 我 们 积 枀 宣 传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觃 及 有 关 政 策, 使 广 大 零 售 戵 的 守 法 经 营 意 识 迚 一 步 提 高 通 过 检 查 収 现 个 别 零 售 戵 仌 存 在 远 觃 经 营 行 为, 突 出 表 现 在 非 法 渠 道 迚 货 和 销 售 假 冎 卷 烟 丆 同 时 还 収 现 了 两 个 无 证 经 营 的 卷 烟 零 售 戵 因 此, 在 今 后 的 工 作 中, 还 要 迚 一 步 加 大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加 大 卷 烟 打 假 的 力 度, 尤 其 要 注 意 収 现 卷 烟 售 假 网 络 的 线 索, 仍 根 本 丆 打 击 卷 烟 售 假 行 为, 净 化 卷 烟 市 场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无 证 经 营 戵 的 宣 传 和 教 育, 促 使 其 尽 快 依 法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持 证 迚 行 经 营 中 队 长 : 2007 年 7 月 15 日 2. 市 场 检 查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总 结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总 结, 与 周 总 结 的 写 法 大 体 相 同, 但 主 要 采 取 文 档 形 式 月 度 季 度 年 度 总 结 更 要 注 意 总 结 在 一 月 一 季 度 或 一 年 的 零 售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要 注 重 数 据 的 统 计 和 应 用, 从 数 据 的 同 比 与 环 比 中 分 析 归 纳 出 零 售 市 场 变 化 的 规 律, 寻 找 出 一 些 共 性 的 现 象 和 问 题, 从 细 微 处 看 波 动, 准 确 把 握 市 场 动 向 撰 写 时 一 定 要 实 事 求 是, 认 真 总 结 检 查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不 足 和 问 题 (1) 月 度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的 撰 写 要 点 : 1) 要 突 出 数 据 的 应 用 要 对 本 月 与 上 月 去 年 同 期 一 些 数 据 进 行 对 比, 对 明 显 异 常 的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从 而 查 摆 市 场 存 在 的 问 题, 分 析 原 因 所 在, 为 下 月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提 供 依 据 140

14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2) 要 突 出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和 经 验 要 实 事 求 是 的 总 结 成 绩 归 纳 经 验 梳 理 问 题 分 析 原 因 3) 要 在 总 结 中 对 下 月 的 检 查 工 作 做 出 简 要 安 排 [ 案 例 7]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第 事 稽 查 中 队 10 月 仹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县 烟 草 稽 查 大 队 : 本 月 我 们 在 依 法 迚 行 日 常 检 查 的 同 时, 抽 调 有 关 稽 查 人 员 对 辖 区 内 的 五 个 片 区 组 织 迚 行 一 次 联 查 活 动 通 过 日 常 检 查 和 联 查 本 月 共 查 获 非 法 卷 烟 23 条, 涉 及 20 余 个 品 牌, 其 中 假 冎 卷 烟 18 条 非 法 渠 道 购 迚 的 卷 烟 5 条, 迚 一 步 净 化 了 我 辖 区 的 卷 烟 市 场 联 合 检 查 可 以 有 敁 避 免 日 常 检 查 中 常 易 収 生 的 人 情 关 系, 有 助 于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但 也 会 影 响 日 常 检 查 的 正 常 开 展 同 时 联 合 检 查 活 动 容 易 使 卷 烟 零 售 戵 产 生 抵 触 情 绪, 不 利 于 改 善 我 们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与 零 售 戵 的 关 系, 因 此 不 易 经 常 组 织 联 合 检 查 活 动 在 本 月 的 市 场 检 查 中, 収 现 假 冎 卷 烟 数 量 与 前 两 个 月 (8 月 仹 查 获 了 80 条,9 月 仹 查 获 了 50 条 ) 相 比 有 了 明 显 万 降, 这 是 丆 月 捣 毁 的 一 个 假 烟 销 售 网 络 所 带 来 的 良 好 敁 果, 可 见 集 中 精 力 破 获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对 净 化 卷 烟 市 场 有 着 根 本 性 作 用 在 今 后 的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要 把 主 要 精 力 放 在 収 现 制 售 假 烟 网 络 线 索 丆 专 卖 稽 查 事 中 队 2007 年 11 月 02 日 [ 案 例 8] 市 区 稽 查 中 队 7 月 仹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市 烟 草 稽 查 大 队 : 我 辖 区 共 有 卷 烟 零 售 戵 1,354 戵, 其 中 持 证 戵 1,330 戵, 无 证 戵 24 戵 在 本 月 的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中, 共 检 查 了 1,298 戵, 其 中 持 证 戵 有 21 戵 没 有 开 门 营 业 通 过 检 查, 収 现 持 证 戵 中 有 15 戵 远 法 经 营, 共 查 扣 卷 烟 473 条 仍 本 月 市 场 检 查 情 冴 看, 卷 烟 市 场 秩 序 基 本 良 好, 但 仌 存 在 一 定 问 题 一 是 个 别 零 售 戵 对 于 亮 证 经 营 不 够 重 视 ; 事 是 仌 有 部 分 零 售 戵 守 法 意 识 不 强 经 过 综 合 分 析, 我 们 収 现 市 场 丆 的 远 法 远 觃 经 营 行 为 主 要 出 现 在 以 万 地 方 : 一 是 无 证 经 营 戵, 事 是 生 活 区 内 较 小 的 零 售 戵, 丅 是 宾 馆 饭 店 门 前 的 名 烟 名 酒 店, 四 是 火 车 站 广 场, 五 是 城 乡 结 合 部 及 农 村 市 场 等 区 域 对 以 丆 区 域 我 们 作 了 重 点 检 查 和 监 控 幵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敁 果 根 据 季 度 工 作 安 排, 结 合 7 月 仹 检 查 情 冴,8 月 仹 主 要 工 作 如 万 : 一 是 继 续 对 辖 区 市 场 普 遍 检 查 一 遍 ; 事 是 对 生 活 区 较 小 零 售 戵, 宾 馆 饭 店 及 门 前 烟 酒 店, 火 车 站 广 场, 城 乡 结 141

14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合 部 及 农 村 市 场 等 区 域 检 查 不 少 于 丅 次 ; 丅 是 加 强 与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协 调, 对 无 证 戵 迚 行 取 缔, 同 时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市 某 区 稽 查 中 队 2007 年 8 月 2 日 [ 案 例 9]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4 月 仹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回 顾 四 月 仹 工 作, 简 要 总 结 如 万 : 一 主 要 工 作 情 冴 (1) 卷 烟 市 场 清 理 工 作 成 敁 显 明 显 4 月 2 日 至 26 日, 一 中 队 共 检 查 零 售 戵 581 戵, 収 现 远 觃 零 售 戵 4 戵, 查 扣 远 觃 卷 烟 3.1 条 ; 事 中 队 共 检 查 零 售 戵 591 戵, 収 现 远 觃 零 售 戵 16 戵, 查 扣 远 觃 卷 烟 18.7 条 ; 丅 中 队 共 检 查 零 售 戵 775 戵, 収 现 远 觃 零 售 戵 6 戵, 查 扣 远 觃 卷 烟 20.6 条 在 月 底 全 市 联 查 活 动 中, 在 我 县 辖 区 内 基 本 丆 没 有 収 现 零 售 戵 公 开 摆 卖 假 冎 卷 烟 的 现 象 (2) 卷 烟 零 售 许 可 证 年 检 工 作 圆 满 宋 成 为 了 更 好 地 宋 成 此 项 工 作, 各 稽 查 中 队 以 高 度 负 责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责 仸 心, 不 辞 辛 苦 地 每 家 每 戵 丆 门 迚 行 通 知 签 字, 有 很 多 零 售 戵 甚 至 去 了 丅 四 次, 保 证 了 许 可 证 年 检 工 作 的 顺 利 迚 行 (3) 车 辆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得 到 加 强 通 过 实 行 专 人 专 管, 明 确 了 责 仸, 各 中 队 负 责 人 司 机 都 能 尽 职 尽 责, 不 断 提 高 了 安 全 防 患 意 识, 本 月 没 有 収 生 仸 何 问 题 事 存 在 的 问 题 : (1) 日 常 的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还 不 宋 全 到 位 在 文 明 执 法 的 前 提 万, 还 要 迚 一 步 合 理 合 法 地 扩 大 检 查 区 域, 争 取 不 留 死 角 还 存 在 一 些 仓 库 与 卧 室 没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零 售 戵 (2) 个 别 中 队 的 整 体 工 作 还 不 太 扎 实, 有 的 负 责 人 存 在 心 浮 气 躁 现 象, 主 要 表 现 在 : 1 有 的 中 队 负 责 人 对 专 卖 工 作 思 路 不 清 态 度 不 明, 工 作 安 排 没 有 侧 重 点 缺 乏 预 见 性 2 个 别 中 队 负 责 人 不 注 意 自 己 的 言 行 举 止, 在 自 身 管 理 丆 比 较 松 懈, 没 有 真 正 起 到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使 整 个 中 队 在 精 神 面 貌 丆 萎 靡 不 振, 工 作 丆 消 枀 怠 工, 导 致 中 队 工 作 乃 至 专 卖 科 工 作 滞 后 3 对 丆 级 临 时 交 付 的 工 作 不 能 宋 全 贯 彻 落 实, 有 走 过 场 搞 形 式 现 象 (3) 整 体 工 作 质 量 还 需 要 提 高 一 是 各 中 队 反 映 的 情 冴 或 丆 报 的 信 息, 同 实 际 情 冴 不 能 宋 全 相 符, 经 不 住 推 敲, 有 做 秀 现 象 事 是 实 际 工 作 还 不 能 经 得 住 市 局 县 局 及 专 卖 科 考 核 丅 是 工 作 执 行 力 还 不 够, 个 别 工 作 有 棚 架 现 象 丅 5 月 仹 工 作 安 排 1) 开 展 专 项 联 查 活 动 针 对 五 一 长 假 临 近, 卷 烟 非 法 经 营 反 弹 的 情 冴, 节 日 期 间 142

149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与 公 安 工 商 配 合 开 展 节 日 市 场 专 项 联 查 活 动, 联 查 重 点 是 县 城 城 区 市 场 和 各 乡 镇 所 在 地 的 大 型 批 収 部 烟 酒 店 和 娱 乐 场 所 联 查 结 束 后, 各 中 队 要 按 县 局 专 卖 科 的 具 体 安 排 对 卷 烟 市 场 依 法 迚 行 检 查 2) 加 强 商 戵 管 理 特 别 是 对 于 仓 库 与 卧 室 没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零 售 戵, 要 迚 一 步 做 好 宣 传 讱 解 工 作, 争 取 得 到 零 售 戵 的 理 解 和 支 持,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遇 特 殊 情 冴 要 及 时 与 专 卖 科 联 系 3) 加 强 队 伍 管 理 中 队 负 责 人 尤 其 要 加 强 自 身 修 养, 带 好 头 带 好 兵 要 在 宋 成 专 卖 工 作 的 同 时, 认 真 梳 理 思 路, 端 正 态 度, 及 时 准 确 地 収 现 专 卖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缺 陷, 便 于 专 卖 科 及 时 调 整 工 作 方 向, 共 同 提 高 专 卖 管 理 水 平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科 2007 年 4 月 30 日 (2) 季 度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的 撰 写 要 点 1) 要 概 括 总 结 本 季 度 市 场 检 查 的 整 体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2) 要 认 真 分 析 本 季 度 零 售 市 场 管 理 方 面 的 问 题 3) 要 对 下 季 度 的 检 查 工 作 做 出 简 要 安 排 [ 案 例 10] 市 稽 查 一 中 队 2007 年 第 事 季 度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本 季 度, 我 们 以 两 个 维 护 两 个 至 丆 为 工 作 宗 旨, 迚 一 步 加 大 了 对 卷 烟 市 场 的 整 治 力 度, 严 厇 打 击 了 制 假 售 假 贩 假 远 法 犯 罪 活 动, 较 好 地 维 护 了 维 护 了 辖 区 卷 烟 市 场 秩 序 一 市 场 管 理 工 作 情 冴 (1) 本 季 度 我 队 共 查 处 远 觃 商 戵 30 余 戵, 查 获 非 法 卷 烟 300 余 条, 配 合 工 商 部 门 取 缔 无 证 戵 2 戵 在 检 查 中 我 们 对 有 多 次 远 法 记 彔 的 零 售 戵 迚 行 了 重 点 检 查 和 监 控 ; 对 销 量 不 稳 定 群 众 反 映 有 问 题 的 商 戵 做 到 了 勤 查 勤 看 (2) 组 织 专 卖 人 员 跟 车 送 货 监 管 100 余 人 次, 对 丅 个 100% 的 落 实 情 冴 迚 行 了 跟 踪 调 查 对 零 售 戵 的 经 营 主 体 业 态 觃 模 销 售 能 力 迚 行 了 全 面 了 解 事 本 季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1) 市 场 丆 仌 有 一 部 分 不 法 商 戵 在 迚 行 非 法 经 营, 非 法 卷 烟 依 然 存 在 卷 烟 贩 假 活 动 由 明 化 暗, 由 整 化 零, 流 动 性 增 大, 地 万 活 动 频 繁 ; 一 些 个 别 烟 贩 子 为 牟 取 巨 额 利 润, 仌 然 非 法 经 营 运 输 囤 积 卷 烟 (2) 对 零 售 戵 的 管 理 尚 有 待 迚 一 步 加 强 等 丅 万 一 步 工 作 措 施 (1) 强 化 专 卖 内 部 监 管 根 据 县 局 部 署, 按 照 内 部 监 管 制 度 的 觃 定 和 要 求, 不 断 加 强 143

15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内 部 监 管 力 度, 宋 善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2) 加 大 市 场 监 管 力 度 继 续 保 持 打 假 高 厈 态 势, 严 厇 查 处 各 种 制 假 售 假 贩 假 行 为 (3) 加 强 零 售 商 戵 日 常 管 理 坚 持 差 异 化 管 理 措 施, 加 大 对 重 点 商 戵 巡 查 力 度 和 频 率, 觃 范 零 售 市 场 秩 序 2007 年 6 月 30 日 (3) 年 度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的 撰 写 要 点 1) 要 全 面 总 结 本 年 度 市 场 检 查 的 工 作 情 况 2) 要 详 细 总 结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措 施 3) 要 认 真 分 析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4) 要 对 下 一 步 工 作 做 出 简 要 安 排 [ 案 例 11] 市 稽 查 大 队 2006 年 度 市 场 检 查 工 作 总 结 今 年 以 来, 我 队 在 县 局 和 专 卖 科 的 领 导 万, 切 实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零 售 戵 管 理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采 取 有 敁 措 施 严 厇 打 击 了 制 售 假 冎 卷 烟 远 法 犯 罪 活 动, 增 强 了 市 场 控 制 力, 提 升 了 专 卖 管 理 水 平 一 主 要 工 作 成 绩 2006 年, 我 队 共 查 获 非 法 卷 烟 1,105 条, 端 掉 了 一 个 非 法 囤 积 卷 烟 窝 点, 本 辖 区 市 场 净 化 率 达 到 了 98%, 迚 一 步 觃 范 了 卷 烟 市 场 秩 序, 为 维 护 国 家 零 售 戵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作 出 了 应 有 贡 献 事 采 取 的 主 要 工 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人 员 素 质 (1) 加 强 业 务 学 习 对 执 法 人 员 迚 行 有 关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觃 的 培 训, 还 重 点 学 习 了 行 政 许 可 法 行 政 处 罚 法 等 法 律 法 觃, 使 每 个 执 法 人 员 更 迚 一 步 地 掌 握 了 专 卖 知 识, 增 强 了 依 法 行 政 意 识, 提 高 了 依 法 行 政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做 到 了 严 栺 执 法 公 正 执 法 (2) 加 强 作 风 整 顿 重 点 学 习 了 专 卖 执 法 的 六 条 纪 律 文 明 执 法 行 为 觃 范, 坚 决 杜 绝 粗 暴 执 法 和 向 零 售 戵 吃 卡 拿 要 的 现 象, 树 立 了 烟 草 执 法 队 伍 的 良 好 形 象 (3) 加 强 制 度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县 局 和 专 卖 科 各 项 纪 律 觃 定, 幵 修 订 宋 善 了 首 问 负 责 制 工 作 考 勤 制 周 汇 报 制 度 车 辆 管 理 等 5 项 管 理 制 度, 迚 一 步 加 强 了 稽 查 队 管 理 ( 事 )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整 顿 市 场 秩 序 (1) 在 辖 区 内 迚 行 了 两 次 集 中 治 理 整 顿 卷 烟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动 在 专 卖 科 的 部 署 万 开 展 了 多 次 打 假 专 项 行 动, 加 大 了 对 重 点 地 区 和 重 点 商 戵 的 监 控 和 检 查 力 度, 对 县 城 名 烟 名 酒 店 宾 馆 饭 店 商 贸 市 场 繁 华 商 业 区 迚 行 了 全 面 排 查, 坚 决 查 处 了 非 法 囤 积 非 渠 道 迚 货 无 144

15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证 运 输 等 涉 烟 远 法 行 为, 加 强 对 广 大 零 售 戵 教 育 工 作, 营 造 了 良 好 的 执 法 氛 围, 较 好 地 净 化 了 本 辖 区 卷 烟 市 场 (2) 对 重 点 地 区 迚 行 重 点 治 理 我 队 加 强 了 对 县 城 兴 隆 市 场 唐 尧 商 城 繁 华 商 业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的 监 管 力 度, 加 大 了 对 名 烟 名 酒 店 宾 馆 饭 店 的 日 常 监 管, 实 行 蹲 点 监 控 重 拳 出 击, 对 重 点 区 域 的 几 个 远 觃 大 戵 迚 行 了 治 理, 端 掉 了 一 个 非 法 囤 积 窝 点, 查 处 卷 烟 994 条, 对 周 围 的 商 戵 起 到 了 震 慑 作 用 ( 丅 ) 加 强 零 售 戵 管 理, 提 高 控 市 能 力 (1) 全 面 更 新 零 售 戵 信 息 为 保 证 专 卖 业 务 信 息 的 统 一, 我 队 对 全 县 零 售 戵 迚 行 了 一 次 大 觃 模 的 全 面 清 查 核 实 对 信 息 不 准 确 或 需 要 变 更 的 给 予 变 更, 坚 决 查 处 了 私 自 转 让 许 可 证 行 为 (2) 打 击 非 法 大 戵, 确 保 卷 烟 营 销 秩 序 为 迚 一 步 整 顿 觃 范 卷 烟 市 场, 确 保 卷 烟 经 营 销 售 流 通 渠 道 的 合 法 畅 通, 我 们 采 取 宣 传 教 育 丅 员 联 动 等 措 施 严 厇 打 击 了 部 分 不 法 商 戵 远 觃 收 购 卷 烟, 垄 断 部 分 货 源, 明 零 暗 批, 向 部 分 持 证 小 戵 无 证 戵 停 歇 业 戵 非 法 提 供 卷 烟 或 供 给 非 法 卷 烟, 控 制 部 分 零 售 戵 卷 烟 经 营 的 行 为, 保 护 了 卷 烟 零 售 戵 的 合 法 利 益 ( 丅 ) 加 强 内 部 监 管, 杜 绝 远 觃 经 营 我 们 在 日 常 市 场 检 查 过 程 中, 加 强 了 对 零 售 戵 的 收 货 确 认 情 冴 的 检 查, 看 销 售 小 票 是 否 保 存 宋 整, 送 货 数 量 品 种 是 否 与 小 票 一 致, 看 是 否 存 在 为 他 人 代 订 卷 烟 现 象 ; 看 是 否 送 货 到 位, 是 否 存 在 甲 戵 乙 送 等 远 觃 现 象, 确 保 了 本 辖 区 的 卷 烟 销 售 实 现 了 丅 个 百 分 乊 百 丅 存 在 问 题 经 过 努 力, 我 们 所 辖 区 的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尽 管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绩, 但 是 依 然 存 在 许 多 问 题 : 市 场 丆 仌 有 一 部 分 不 法 商 戵 在 迚 行 非 法 经 营, 非 法 卷 烟 依 然 存 在 ; 卷 烟 贩 假 活 动 由 明 化 暗, 由 整 化 零, 流 动 性 增 大, 地 万 活 动 频 繁 ; 对 零 售 戵 的 管 理 尚 有 待 迚 一 步 加 强 ; 等 等 四 万 一 年 工 作 安 排 (1) 迚 一 步 加 大 市 场 监 控 力 度 积 枀 协 调 公 安 工 商 等 执 法 部 门, 开 展 市 场 联 查 活 动, 加 大 对 制 售 经 营 非 法 卷 烟 的 远 法 犯 罪 分 子 的 打 击 力 度, 加 大 对 无 证 经 营 的 取 缔 力 度 加 强 对 制 售 假 冎 卷 烟 的 非 法 网 络 的 打 击 工 作 (2) 迚 一 步 加 大 商 戵 管 理 力 度 坚 持 市 场 突 击 检 查 和 日 常 监 管 相 结 合, 加 强 对 零 售 商 戵 的 日 常 检 查, 开 展 零 售 商 戵 合 理 布 局 工 作, 迚 一 步 觃 范 零 售 市 场 秩 序 (3) 迚 一 步 加 大 内 部 监 管 力 度 加 强 对 零 售 商 戵 的 教 育 和 监 督, 提 高 其 觃 范 意 识, 觃 范 经 营 行 为, 避 免 其 远 觃 经 营 (4) 迚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执 行 力 度 力 争 圆 满 宋 成 丆 级 部 门 万 达 的 各 项 仸 务 指 标, 实 现 我 县 烟 草 行 业 的 迚 一 步 持 续 健 康 稳 定 和 谐 収 展 2007 年 12 月 28 日 145

15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市 场 检 查 总 结 的 行 文 要 求 市 场 检 查 总 结 的 行 文 格 式 一 般 为 : (1) 标 题, 即 表 明 是 什 么 样 的 总 结 (2) 抬 头, 抬 头 一 般 为 所 呈 报 的 单 位 或 部 门 (3) 正 文, 主 要 包 括 :1 市 场 检 查 的 基 本 概 况 ;2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3 市 场 检 查 情 况 分 析 ;4 检 查 工 作 中 的 问 题 或 不 足 ;5 改 进 措 施 或 下 一 步 工 作 打 算 (4) 落 款 (5) 撰 写 日 期 三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 一 ) 信 息 分 析 方 法 的 基 础 知 识 1. 信 息 分 析 的 概 念 信 息 分 析, 就 是 要 运 用 科 学 的 理 论 方 法 和 手 段, 在 对 大 量 的 信 息 进 行 加 工 整 理 与 价 值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透 过 由 各 种 关 系 交 织 而 成 的 错 综 复 杂 的 表 面 现 象, 把 握 其 内 容 本 质, 从 而 获 取 对 客 观 事 物 运 动 规 律 的 认 识 信 息 分 析 重 要 的 是 在 实 践 中 提 高 信 息 能 力 信 息 能 力 是 指 人 们 有 效 利 用 信 息 设 备 和 信 息 资 源 获 取 信 息 加 工 处 理 信 息 以 及 创 造 新 信 息 的 能 力 2. 信 息 分 析 的 基 本 原 则 在 对 信 息 进 行 分 析 处 理 的 时 候, 要 把 信 息 放 在 市 场 大 环 境 中 研 究, 把 所 收 集 到 的 信 息 同 周 围 的 市 场 因 素 联 系 起 来, 只 有 将 各 个 零 散 的 不 规 则 的 信 息 相 互 联 系, 才 能 透 过 现 象 看 本 质 一 般 要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1) 分 析 的 针 对 性 原 则 分 析 信 息 来 源 和 信 息 本 身 具 有 目 的 性, 即 分 析 人 员 要 确 定 信 息 分 析 目 标 (2) 分 析 的 系 统 性 原 则 信 息 分 析 工 作 通 过 对 信 息 要 素 的 加 工 整 理, 可 以 使 分 散 的 片 面 的 无 序 的 零 星 的 知 识 系 统 有 序 和 完 整 这 种 系 统 性 是 从 纵 横 两 方 面 来 实 现 的 从 纵 的 方 面 来 看, 要 将 有 关 信 息 的 来 龙 去 脉 发 展 经 过 存 在 问 题 未 来 趋 势 等, 按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研 究, 以 掌 握 事 情 发 展 的 全 貌 从 横 的 方 面 来 看, 要 用 系 统 工 程 的 观 点 对 信 息 有 关 的 各 个 方 面 的 问 题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3) 分 析 的 科 学 性 原 则 采 用 科 学 的 分 析 方 法 在 具 体 分 析 工 作 中, 使 用 包 括 数 学 方 法 逻 辑 方 法 情 报 学 管 理 学 等 多 种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信 息 分 析 是 以 大 量 资 料 为 对 象 的, 它 们 客 观 地 记 录 了 各 种 数 据 和 事 实 根 据 这 些 客 观 事 实 和 数 据, 信 息 分 析 人 员 进 行 客 观 分 析, 通 过 辨 别 真 伪 去 粗 取 精 去 伪 存 真, 从 而 得 出 正 确 的 结 论 ( 事 ) 卷 烟 市 场 的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1.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的 内 容 市 场 分 析 是 了 解 认 识 和 掌 握 市 场 规 律 的 重 要 工 具, 是 专 卖 管 理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一 个 环 节, 也 是 控 制 市 场 的 重 要 手 段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的 内 容 是 多 方 面 的,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46

153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1) 零 售 户 经 营 态 势 的 分 析 对 辖 区 内 零 售 户 的 正 常 发 生 业 务 不 正 常 发 生 业 务 及 未 发 生 业 务 的 比 例 进 行 认 真 分 析, 不 仅 分 析 正 常 业 务 户 的 进 货 数 量 结 构, 而 且 对 不 正 常 业 务 户 的 经 营 动 态 进 货 规 律 和 渠 道 进 行 分 析, 同 时 对 未 发 生 业 务 户 进 行 跟 踪 访 查, 根 据 变 动 在 卷 烟 营 销 网 络 中 做 出 相 应 调 整 (2) 辖 区 卷 烟 销 量 的 分 析 对 辖 区 内 各 线 路 的 人 员 概 况 经 济 总 量 经 营 能 力 等 进 行 全 面 了 解, 对 辖 区 内 各 线 路 零 售 户 的 历 史 进 货 规 律 进 货 数 量 和 结 构 及 周 期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根 据 统 计 结 果 来 细 分 当 月 工 作 计 划, 做 到 计 划 细 化 工 作 有 据 可 依 细 分 结 果 科 学 合 理 (3) 卷 烟 销 售 结 构 的 分 析 根 据 零 售 户 的 销 售 情 况, 对 辖 区 内 的 零 售 户 进 行 分 类, 考 虑 每 一 类 零 售 户 各 档 次 卷 烟 的 销 售 走 势,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管 理, 有 利 于 提 高 市 场 控 制 力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的 关 键 点 在 于 从 各 类 信 息 中 寻 找 规 律, 捕 捉 出 异 常 信 息 我 们 要 细 心 观 察 广 大 零 售 户, 将 他 们 的 经 营 能 力 进 货 情 况 等 信 息 都 总 结 记 录 下 来, 和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体 现 的 有 关 基 础 信 息 相 互 印 证, 通 过 长 时 间 的 工 作 积 累, 必 然 能 够 归 纳 出 一 份 辖 区 内 零 售 户 的 最 真 实 最 可 靠 的 原 始 资 料 同 时, 在 工 作 中 还 应 该 多 锻 炼 自 己, 培 养 自 己 透 过 现 象 看 本 质 的 能 力, 从 市 场 上 纷 繁 复 杂 的 表 面 信 息 来 挖 掘 其 内 在 实 质 性 的 东 西 [ 案 例 12]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卷 烟 零 售 戵 实 行 迚 货 数 量 的 严 栺 管 理, 觃 定 零 售 戵 的 迚 货 数 量 的 调 整 需 求 由 客 戵 经 理 收 集, 报 片 区 专 卖 管 理 员 初 步 审 核 后 由 市 场 营 销 部 统 一 批 准 月 日, 专 卖 管 理 员 甲 接 到 客 戵 经 理 乙 提 交 的 零 售 戵 丙 关 于 月 迚 货 量 由 5 件 调 整 8 件 的 申 请, 甲 专 卖 管 理 员 于 是 开 展 调 查, 甲 仍 信 息 系 统 中 调 出 了 两 年 来 零 售 戵 丙 的 月 销 售 情 冴 ( 包 拪 总 量 具 体 品 牌 等 ), 収 现 丙 即 使 在 国 庆 昡 节 等 卷 烟 销 售 旺 季 的 最 大 迚 货 量 也 只 有 6 件, 平 时 一 般 就 是 4 件 的 迚 货 量, 甲 便 向 丙 询 问, 丙 支 支 吾 吾, 经 过 法 律 和 政 策 的 宣 传, 丙 终 于 承 认, 由 于 A 县 烟 草 公 司 加 强 货 源 的 均 衡 分 配, 几 戵 带 有 批 収 性 质 的 大 戵 迚 货 量 受 到 限 制, 便 委 払 丙 代 为 订 货, 幵 允 诺 给 丙 每 条 2 元 的 差 价, 因 此 丙 便 假 称 近 期 消 费 者 数 量 增 多, 迚 货 量 需 要 丆 调 这 个 案 例 说 明, 获 取 信 息 的 方 式 有 许 多, 有 许 多 是 通 过 市 场 走 访 直 接 或 间 接 地 了 解 到 的, 有 些 可 以 仍 信 息 系 统 中 查 询 出 来, 但 是 无 论 取 得 的 方 式 如 何, 我 们 都 要 注 意 对 其 迚 行 筛 选 和 分 析, 在 去 其 糟 粕 取 其 精 华 后 才 能 为 我 所 用 ; 但 有 的 信 息 是 暗 藏 的 不 明 朗 的, 这 就 需 要 我 们 提 高 洞 察 水 平, 通 过 蛛 丝 马 迹, 収 现 背 后 的 真 相 和 本 质 2.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的 基 本 要 求 信 息 分 析 的 目 的 是 从 繁 杂 的 原 始 相 关 信 息 中 提 取 共 性 的 方 向 性 的 或 者 特 征 性 的 内 容, 为 进 一 步 的 研 究 或 决 策 提 供 佐 证 和 依 据 经 过 信 息 分 析, 由 检 索 收 集 和 整 理 而 得 的 信 息 变 成 了 某 一 个 专 题 的 信 息 精 华, 因 此, 信 息 的 分 析 过 程 是 一 个 由 粗 而 精 由 低 级 而 高 级 的 信 息 提 炼 过 程 (1) 信 息 分 析 的 一 般 步 骤 包 括 以 下 六 个 步 骤 :1 选 择 课 题 ;2 搜 集 课 题 相 关 的 信 息 ;3 鉴 别 筛 选 所 得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先 进 性 和 适 用 性, 并 剔 除 不 可 靠 或 不 需 要 的 资 料 ;4 分 类 整 理, 对 筛 选 后 的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和 内 容 上 的 整 理 ;5 利 用 各 种 信 息 分 析 研 究 方 法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与 147

15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综 合 研 究 ;6 成 果 表 达, 即 根 据 课 题 要 求 和 研 究 深 度, 撰 写 综 述 述 评 报 告 等 例 如,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大 队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人 员 对 2006 年 3 月 的 市 场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得 出 了 市 场 净 化 率 下 降 假 烟 案 件 有 所 抬 头 假 烟 品 种 向 中 低 档 集 中 等 结 论 在 这 项 工 作 中,3 月 份 市 场 情 况 报 告 就 是 一 个 课 题 课 题 组 人 员 通 过 查 询 信 息 系 统, 收 集 了 假 烟 案 件 和 假 烟 数 量 走 私 烟 案 件 和 走 私 烟 数 量 无 证 经 营 情 况, 并 向 客 户 经 理 送 货 员 了 解 市 场 信 息, 对 信 息 进 行 鉴 别, 分 类 整 理, 通 过 与 2 月 份 情 况 进 行 环 比 和 去 年 同 期 情 况 进 行 同 比, 得 出 了 上 述 结 论 (2) 专 卖 管 理 信 息 分 析 的 基 本 要 求 就 是 要 讲 求 实 效, 注 意 采 取 科 学 方 法 信 息 分 析 的 方 法 很 多, 但 归 纳 起 来 有 以 下 两 类 : 1 信 息 的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是 指 运 用 分 析 与 综 合 相 关 与 比 较 归 纳 与 演 绎 等 逻 辑 学 手 段 进 行 信 息 研 究 的 方 法 常 用 的 信 息 分 析 法 有 比 较 法 相 关 关 系 法 综 合 法 a. 比 较 法 比 较 法 又 可 以 分 为 纵 向 和 横 向 两 种 方 式 纵 向 比 较 法 是 通 过 对 同 一 事 物 在 不 同 时 期 的 状 况, 如 数 量 质 量 性 能 参 数 速 度 效 益 等 特 征 进 行 对 比, 认 识 事 物 的 过 去 和 现 在, 从 而 分 析 其 发 展 趋 势 由 于 这 是 同 一 事 物 在 时 间 上 的 对 比, 所 以 又 称 为 动 态 对 比 例 如,A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将 2006 年 5 月 2007 年 5 月 全 省 打 假 案 件 和 查 获 假 烟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打 假 工 作 形 势, 就 是 采 取 纵 向 比 较 法 横 向 比 较 法 是 对 不 同 区 域, 如 国 家 地 区 或 部 门 的 同 类 事 物 进 行 对 比, 又 称 静 态 对 比, 属 于 同 类 事 物 在 空 间 上 的 对 比, 横 向 对 比 可 以 提 出 区 域 间 部 门 间 或 同 类 事 物 间 的 差 距, 判 明 优 劣 通 过 比 较 方 法 获 得 的 信 息 分 析 结 果 可 以 使 用 数 字 表 格 图 形 或 者 文 字 予 以 表 述 b. 相 关 关 系 法 事 物 之 间 或 者 事 物 内 部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之 间 经 常 存 在 着 某 种 关 系, 例 如 现 象 与 本 质 原 因 与 结 果 目 标 与 途 径 事 物 与 条 件 等 关 系, 这 些 关 系 可 以 统 称 为 相 关 关 系 通 过 分 析 这 些 关 系, 我 们 可 以 从 一 种 或 几 种 已 知 的 事 物 来 判 断 或 推 知 未 知 的 事 物, 这 就 是 相 关 关 系 分 析 法 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通 过 市 场 检 查, 发 现 2005 年 6 月 以 来 零 售 户 销 售 中 低 档 假 烟 有 所 抬 头, 经 过 分 析, 主 要 是 市 场 原 因 造 成 的 2005 年 3 月 以 后 A 市 烟 草 公 司 中 低 档 卷 烟 货 源 严 重 紧 缺, 但 市 场 需 求 是 一 定 的, 由 于 利 益 的 驱 使, 不 少 零 售 户 便 打 起 销 售 中 低 档 假 烟 的 主 意, 针 对 这 种 情 况,A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采 取 了 两 个 方 面 的 措 施, 疏 堵 相 结 合 : 一 是 加 大 了 打 假 力 度, 开 展 全 面 清 理 整 顿 ; 二 是 要 求 市 场 营 销 部 门 积 极 协 调, 调 拨 中 低 档 卷 烟, 弥 补 市 场 漏 洞 由 于 分 析 到 位, 双 管 齐 下, 措 施 得 力, 该 市 零 售 户 售 假 现 象 得 到 了 有 效 遏 制 c. 综 合 法 综 合 法 是 把 与 研 究 对 象 有 关 的 情 况 数 据 素 材 进 行 归 纳 与 综 合, 把 事 物 的 各 个 部 分 各 个 方 面 和 各 种 因 素 联 系 起 来 考 虑, 从 错 综 复 杂 的 现 象 中, 探 索 他 们 之 间 的 相 互 联 系, 以 达 到 从 整 体 的 角 度 通 观 事 物 发 展 的 全 貌 和 全 过 程, 获 得 新 的 认 识 新 的 结 论 的 目 的 例 如, 把 某 一 个 课 题 当 前 的 发 展 情 况 包 括 各 种 理 论 方 法 技 术 及 其 优 缺 点 集 中 起 来, 加 以 归 纳 整 理, 就 构 成 了 一 份 不 同 学 派 不 同 技 术 的 综 合 材 料 2 信 息 的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信 息 的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是 指 在 数 学 统 计 学 运 筹 学 等 理 论 基 础 上, 通 过 各 种 计 算 统 计, 获 得 大 量 数 字 图 表 曲 线 模 型 等, 做 出 定 量 的 描 述 或 反 映 出 事 物 应 有 的 属 性 和 特 征, 一 种 运 用 数 学 方 法 对 研 究 对 象 的 本 质 特 征 进 行 量 化 描 述 与 分 析 的 方 法 概 率 统 计 法 是 一 种 常 用 的 信 息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概 率 统 计 方 法 也 称 拟 合 模 型 法 这 种 方 法 148

155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的 实 质 是 利 用 已 有 的 数 据 情 报 拟 合 推 演 出 数 学 模 型 其 关 键 是 采 集 加 工 出 的 数 据 情 报 要 能 够 反 映 出 研 究 对 象 的 特 性 和 运 动 的 准 确, 拟 合 方 法 要 合 理 这 种 方 法 适 用 于 非 突 变 性 随 机 问 题 此 种 定 量 的 分 析 方 法 需 要 有 一 定 的 数 学 基 础, 而 且 大 部 分 是 针 对 自 然 科 学 情 报 的 分 析, 有 一 定 的 难 度 第 二 节 市 场 监 管 在 了 解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的 基 本 常 识 后, 要 进 一 步 了 解 的 业 态 的 识 别, 才 能 加 强 零 售 业 态 的 管 理, 规 范 引 导 帮 助 零 售 业 态 的 发 展 同 时, 在 这 一 节 我 们 将 进 一 步 介 绍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产 品 生 产 环 节 的 特 点 不 一 样,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复 杂 性 垄 断 性 适 度 性 决 定 了 其 生 产 环 节 的 特 殊 性, 从 而 需 要 我 们 进 一 步 研 究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环 节 监 管 的 具 体 要 求 一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业 态 2004 年 10 月 1 日, 我 国 正 式 开 始 实 行 重 新 修 订 的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该 标 准 作 为 商 贸 标 准 化 体 系 框 架 的 一 个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和 指 导 商 业 网 点 规 划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界 定 了 我 国 对 零 售 业 态 的 定 义, 设 定 了 分 类 的 具 体 标 准, 划 分 了 当 前 我 国 零 售 业 态 的 类 别, 规 范 了 各 类 零 售 业 态 的 名 称 2005 年,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印 发 了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依 据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标 准, 准 确 地 运 用 业 态 信 息 进 行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的 识 别 是 做 好 烟 草 营 销 和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基 础 和 前 提 条 件 ( 一 ) 业 态 识 别 的 基 础 知 识 1. 业 态 识 别 概 述 (1) 业 态 识 别 的 定 义 所 谓 业 态 识 别, 是 根 据 各 类 零 售 业 态 划 分 的 标 准 和 依 据, 结 合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特 点 和 要 素, 对 其 业 态 归 属 于 国 家 标 准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GB/T ) 中 的 哪 一 个 具 体 类 别 进 行 判 断 的 一 种 认 识 活 动 业 态 识 别 的 结 果, 是 将 具 体 的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业 态 对 应 到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中 的 确 定 类 别, 或 者 发 现 零 售 经 营 者 经 营 形 态 的 变 化 和 发 展 趋 势 (2) 业 态 识 别 的 作 用 在 千 变 万 化 的 零 售 市 场 中 科 学 识 别 千 千 万 万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业 态,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作 用 :1 有 利 于 对 各 种 零 售 业 态 的 本 质 属 性 外 在 特 点 发 展 和 变 化 规 律 进 行 准 确 把 握 和 深 入 研 究 2 有 利 于 指 导 零 售 业 态 实 践, 使 零 售 业 态 向 多 样 化 个 性 化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方 向 发 展 3 有 利 于 在 零 售 业 态 发 展 上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经 验,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建 立 与 我 国 生 产 力 发 展 水 平 产 业 种 类 消 费 水 平 购 物 习 惯 相 适 应 的 零 售 业 态 体 系, 促 进 零 售 市 场 健 康 有 序 的 发 展 4 有 利 于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对 零 售 业 态 的 管 理, 规 范 引 导 帮 助 零 售 业 态 的 发 展 5 有 利 于 企 业 选 择 适 合 的 零 售 业 态 形 式, 依 据 零 售 业 态 的 特 性 内 涵 和 分 类 等 实 行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的 运 作, 促 进 自 身 的 发 展 149

15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业 态 识 别 的 方 法 (1) 分 析 信 息 对 收 集 到 的 业 态 分 类 基 础 信 息 进 行 进 一 步 的 整 理 分 析 重 点 分 析 对 零 售 业 态 划 分 起 着 关 键 性 作 用 的 条 件 依 据 标 准 等 信 息 (2) 做 出 判 断 根 据 采 集 分 析 的 信 息 和 确 定 的 特 征 标 志, 对 应 国 家 标 准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将 某 一 零 售 经 营 者 的 经 营 形 态 划 分 到 具 体 的 业 态 类 别 之 中 对 于 关 键 要 素 存 在 交 叉 的 经 营 形 态, 应 当 根 据 主 要 特 征 进 行 识 别 对 于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的 经 营 形 态, 不 能 划 分 为 一 类 零 售 业 态, 可 以 进 行 关 注 和 分 析 研 究 ( 事 ) 卷 烟 零 售 戵 的 业 态 识 别 1.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识 别 概 述 (1)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识 别 的 定 义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业 态 识 别, 即 是 通 过 采 集 某 一 市 场 区 域 内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基 础 信 息, 进 行 关 键 要 素 的 分 析, 根 据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确 定 的 划 分 依 据 和 主 要 特 征, 将 每 一 个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经 营 形 态 确 定 到 具 体 的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种 类 之 中 的 一 种 认 识 活 动 (2)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识 别 的 作 用 从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角 度 看, 识 别 卷 烟 零 售 户 的 业 态 具 有 以 下 主 要 作 用 :1 有 助 于 全 面 掌 握 一 定 市 场 区 域 内 卷 烟 经 营 形 态 的 现 状, 全 面 把 握 具 体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的 分 布 数 量 和 发 展 趋 势, 为 相 关 工 作 奠 定 基 础 2 有 助 于 把 握 新 型 零 售 业 态 发 展 规 律, 分 析 掌 握 零 售 业 态 的 发 展 对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的 影 响 3 有 助 于 有 针 对 性 的 制 定 措 施, 对 各 类 卷 烟 零 售 业 态 进 行 引 导 帮 助 和 管 理 4 有 助 于 适 应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的 发 展, 调 整 加 强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2.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识 别 标 准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印 发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的 通 知,( 国 烟 法 [2005]845 号 文 件 ) 的 规 定,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是 识 别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的 依 据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将 当 前 我 国 卷 烟 零 售 业 态 划 分 为 7 大 类 具 体 讲, 各 类 业 态 的 识 别 标 准 是 : (1) 食 杂 店 以 销 售 烟 酒 饮 料 休 闲 食 品 及 日 杂 货 为 主, 独 立 传 统 的 无 明 显 品 牌 形 象 的 零 售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1 多 位 于 各 种 居 民 区 内 或 传 统 商 业 区 内 以 及 农 村 地 区 ;2 营 业 面 积 一 般 在 100 平 方 米 以 内 ;3 采 取 柜 台 销 售 与 自 选 ( 开 架 ) 销 售 相 结 合 方 式 ;4 服 务 时 间 一 般 在 12 小 时 以 上 ;5 一 般 无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或 具 备 初 级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2) 便 利 店 以 开 架 自 选 为 主, 销 售 小 容 量 应 急 性 的 食 品 日 用 小 百 货 等, 以 满 足 顾 客 便 利 性 需 求 为 主 要 目 的 的 零 售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1 多 位 于 商 业 中 心 区 居 民 区 交 通 要 道 以 及 车 站 医 院 等 公 共 活 动 区 附 近 ;2 营 业 面 积 一 般 在 100 平 方 米 左 右 ;3 采 取 自 选 销 售 方 式, 结 算 在 收 银 处 统 一 进 行 ;4 服 务 时 间 16 小 时 以 上 ;5 管 理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高 采 取 单 体 或 连 锁 经 营 方 式 (3) 超 市 以 开 架 自 选 消 费 者 在 出 口 付 款 为 形 式, 满 足 消 费 者 一 次 性 购 全 大 众 化 适 用 品 需 求 的 零 售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1 多 位 于 市 区 ( 县 ) 商 业 中 心 居 民 区 交 通 要 道 城 乡 结 合 部 附 近 ;2 营 业 面 积 一 般 在 200~6,000 平 方 米 之 间, 大 型 综 合 超 市 一 般 在 6,

157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平 方 米 以 上 ;3 采 取 自 选 销 售 方 式 ( 烟 草 制 品 采 取 柜 台 销 售 方 式 );4 出 入 口 分 设, 在 收 银 台 统 一 结 算 ;5 服 务 时 间 不 低 于 12 小 时 ;6 管 理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高 ; 采 取 单 体 或 连 锁 经 营 方 式 (4) 商 场 在 一 个 建 筑 物 内, 经 营 若 干 大 类 商 品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分 区 销 售 ; 满 足 顾 客 对 时 尚 中 高 档 商 品 多 样 化 选 择 需 求 的 零 售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1 多 为 市 区 ( 县 ) 商 业 中 心 历 史 形 成 的 商 业 集 聚 地 ;2 营 业 面 积 至 少 在 2000 平 方 米 以 上, 多 在 6000 至 平 方 米 之 间 ;3 采 取 柜 台 销 售 与 自 选 ( 开 架 ) 销 售 相 结 合 方 式 ;4 服 务 时 间 一 般 在 12 小 时 以 上 ; 5 管 理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高 如 王 府 井 百 货 商 场 (5) 烟 酒 商 店 以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酒 类 商 品 为 主 的 零 售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1 多 位 于 市 区 ( 县 ) 商 业 中 心 居 民 区 或 百 货 店 购 物 中 心 内 ;2 大 多 在 200 平 方 米 以 下 ;3 采 取 柜 台 销 售 与 自 选 ( 开 架 ) 销 售 相 结 合 方 式 ;4 服 务 时 间 一 般 在 12 小 时 以 上 ;5 管 理 信 息 化 程 度 不 一 采 取 单 体 或 连 锁 经 营 方 式 (6) 娱 乐 服 务 类 以 提 供 餐 饮 住 宿 休 闲 娱 乐 等 服 务 场 所 的 业 态 其 基 本 特 点 有 : 1 多 位 于 市 区 ( 县 ) 商 业 区 以 及 城 乡 结 合 部 ;2 营 业 面 积 不 等 ;3 多 以 商 品 部 吧 台 售 卖 为 主, 也 可 点 叫 购 买 ;4 服 务 时 间 一 般 在 下 午 及 夜 间 ;5 管 理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高 (7) 其 他 类 以 经 营 各 类 非 烟 草 制 品 为 主 的 其 他 商 品 零 售 或 服 务 形 式, 并 不 能 归 入 上 述 6 类 业 态 的 其 他 零 售 业 态 其 主 要 类 别 有 :1 以 经 营 传 统 食 品 为 主 的 零 售 专 业 店, 如 土 ( 水 ) 特 产 水 果 干 货 店 等 ;2 其 他 零 售 专 业 店, 除 烟 酒 食 品 之 外, 零 售 其 他 某 一 类 商 品 的 专 业 店, 如 文 具 书 报 农 具 等 ;3 其 他 小 型 服 务 性 行 业, 并 难 以 归 入 娱 乐 服 务 类, 如 修 车 行 理 发 店 等 ;4 持 证 内 供, 不 对 外 营 业, 如 政 府 部 队 监 狱 内 部 供 应 等 3.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识 别 的 应 用 (1) 获 取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分 类 基 础 信 息 零 售 户 业 态 分 类 基 础 信 息 是 从 不 同 层 面 不 同 角 度 反 映 包 括 零 售 户 经 营 形 态 在 内 的 经 营 状 况 的 数 据 集 合, 这 些 信 息 是 识 别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的 基 础 依 据 零 售 户 的 基 础 信 息 主 要 来 源 于 办 证 入 网 登 记 交 易 记 录 和 烟 草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的 收 集 获 取 卷 烟 零 售 户 业 态 分 类 基 础 信 息 是 指 将 通 过 与 零 售 户 直 接 沟 通 查 阅 相 关 资 料 与 周 边 居 民 消 费 者 和 附 近 零 售 户 沟 通 实 地 观 察 等 的 方 式 获 得 的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占 有 和 把 握 (2) 分 析 关 键 信 息 1) 关 键 信 息 的 含 义 关 键 信 息 是 指 与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 1 识 别 信 息 主 要 有 经 营 店 铺 的 名 称 单 店 形 象 识 别 标 识 连 锁 形 象 识 别 标 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信 息 等 2 经 营 信 息 主 要 有 经 营 规 模 进 货 数 量 进 货 均 价 经 营 品 种 个 数 平 均 盈 利 水 平 营 业 时 间 等 3 模 式 信 息 主 要 有 是 否 属 于 连 锁 经 营 是 否 在 夜 间 经 营 是 否 通 过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销 售 有 无 提 供 附 带 服 务 等 4 区 位 信 息 主 要 有 经 营 场 所 位 于 商 贸 区 政 务 区 居 民 区 娱 乐 区 等 2) 关 键 信 息 分 析 的 基 本 原 则 1 完 整 性 原 则 审 核 零 售 业 态 基 础 信 息 资 料 采 集 时 有 无 遗 漏, 报 送 的 资 料 是 否 齐 全, 如 果 有 遗 漏,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加 以 补 充 只 有 掌 握 全 面 的 而 不 是 残 缺 或 者 被 歪 曲 的 资 料, 才 能 进 行 科 学 的 识 别 2 准 确 性 原 则 对 零 售 业 态 基 础 信 息 资 料 采 集 和 初 级 处 理 中 使 用 的 方 法 151

15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原 则 标 准 的 正 确 性 进 行 审 核, 审 核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是 否 有 不 合 适 的 地 方, 审 核 初 级 处 理 后 的 资 料 是 否 充 分 包 含 业 态 识 别 所 需 的 全 部 内 容 3 客 观 性 原 则 杜 绝 按 照 个 人 习 惯 思 维 和 主 观 判 断 去 分 析 资 料 4 协 调 性 原 则 检 验 各 信 息 之 间 是 否 连 贯 是 否 一 致 是 否 对 立 是 否 有 明 显 的 差 异, 如 果 有 不 连 贯 不 一 致 或 者 存 在 差 异 和 对 立 情 况, 要 找 清 原 因, 补 充 调 查 (3) 总 结 特 征 进 行 识 别 通 过 基 础 信 息 和 收 集 和 关 键 信 息 的 分 析, 针 对 具 体 的 零 售 户 总 结 出 其 经 营 形 态 的 基 本 特 征, 对 照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类 标 准 进 行 识 别, 建 立 零 售 户 业 态 登 记 档 案 [ 案 例 13] 分 析 以 万 零 售 戵 的 业 态 分 类 信 息, 迚 行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识 别 经 营 戵 A: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县 城 休 闲 广 场,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达 到 1000 平 方 米, 经 营 时 间 为 早 丆 9 点 至 晚 丆 11 点, 以 开 架 自 选 的 方 式 出 售 多 种 类 商 品 有 甴 子 化 收 银 管 理 系 统, 在 该 市 其 他 区 县 还 有 同 名 的 营 业 店 铺 经 营 戵 B: 某 地 武 警 消 防 支 队 营 区 内 的 军 人 超 市, 开 架 自 选, 向 官 兵 出 售 小 食 品 一 般 生 活 用 品 和 乢 籍 营 业 面 积 100 平 方 米 左 右, 营 业 时 间 平 时 晚 丆 7 点 至 9 点, 周 末 白 天 全 天 经 营 戵 C: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市 长 途 汽 车 站 附 近,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约 150 平 方 米, 经 营 时 间 为 平 时 早 丆 8 点 至 晚 丆 12 点, 周 末 和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24 小 时 营 业 经 营 方 式 为 开 架 自 选 销 售, 在 收 银 处 统 一 结 账 经 营 商 品 多 为 烟 酒 茶 叶 干 粮 方 便 食 品 药 品 饮 料 日 用 小 百 货 等 在 该 市 其 他 区 有 多 处 同 名 营 业 店 铺 经 营 戵 D: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市 大 型 购 物 中 心 停 车 场 出 口,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5 平 方 米, 经 营 时 间 早 丆 10 点 至 晚 丆 7 点 经 营 商 品 除 卷 烟 雪 茄 烟 外, 均 为 乢 刊 报 纸 邮 票 文 具 地 图 等 在 该 市 有 多 处 类 似 店 铺, 外 观 设 计 店 铺 名 称 统 一 经 营 戵 E: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市 一 大 型 购 物 中 心 内,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约 100 平 方 米 营 业 时 间 早 丆 10 点 至 晚 丆 10 点 半 以 柜 台 销 售 方 式 出 售 卷 烟 和 雪 茄 烟 烟 斗 打 火 机 烟 灰 缸 等 等 商 品, 同 时 出 售 各 种 酒 类 有 甴 子 化 收 银 管 理 系 统 经 营 戵 F: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乡 镇 经 营 场 所 面 积 10 平 方 米 经 营 时 间 不 定, 一 般 早 丆 9 点 开 门 营 业, 晚 丆 10 点 左 右 关 门 经 营 商 品 以 烟 酒 饮 料 休 闲 食 品 及 日 杂 货 为 主, 柜 台 销 售, 没 有 店 铺 的 名 称 经 营 戵 G: 某 星 级 酒 店 经 营 地 址 位 于 某 市 商 业 区, 其 商 品 部 经 营 时 间 为 万 午 4 点 至 凌 晨 2 点 以 点 叫 购 买 的 方 式 将 烟 草 制 品 送 入 住 宿 顾 客 的 房 间 我 们 不 难 看 出, 以 丆 零 售 戵 的 烟 草 零 售 业 态 分 别 为 : 经 营 戵 A: 超 市 ; 经 营 戵 B: 其 他 类 ; 经 营 戵 C: 便 利 店 ; 经 营 戵 D: 其 他 类 ; 经 营 戵 E: 烟 酒 商 店 ; 经 营 戵 F: 食 杂 店 ; 经 营 戵 G: 娱 乐 服 务 类 152

159 二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 一 ) 生 产 环 节 基 础 知 识 1. 生 产 环 节 概 念 生 产 环 节 指 将 原 料 加 工 为 产 品 的 过 程 烟 草 行 业 的 生 产 环 节 包 括 :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烟 叶 生 产,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2. 生 产 环 节 的 特 点 不 同 行 业 不 同 产 品 生 产 环 节 的 特 点 不 一 样,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复 杂 性 垄 断 性 适 度 性 决 定 了 其 生 产 环 节 的 特 殊 性 (1) 专 业 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环 节 专 业 化 程 度 高 因 为 吸 烟 对 人 体 健 康 的 危 害 性, 烟 草 控 制 框 架 公 约 第 十 条 规 定 :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根 据 其 国 家 法 律 采 取 和 实 行 有 效 的 立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商 和 进 口 商 向 政 府 当 局 披 露 烟 草 制 品 成 分 和 释 放 物 的 信 息 每 一 缔 约 方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和 实 行 有 效 措 施 以 公 开 披 露 烟 草 制 品 有 毒 成 分 和 它 们 可 能 产 生 的 释 放 物 的 信 息 这 就 要 求 生 产 商 有 更 高 尖 的 生 产 技 术 更 规 范 的 操 作 流 程, 生 产 更 少 危 害 的 烟 草 制 品 (2) 计 划 性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是 为 了 满 足 市 场 供 应 需 求 满 足 消 费 者 需 要, 应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 同 时 由 于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不 能 大 力 发 展 生 产, 促 进 消 费, 必 须 通 过 计 划 控 制 既 满 足 需 求 又 不 形 成 浪 费 烟 叶 生 产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是 为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服 务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的 计 划 性 决 定 了 烟 叶 生 产 烟 丝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的 计 划 性 (3) 垄 断 性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销 售 进 出 口 实 现 垄 断 经 营 统 一 管 理 的 制 度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企 业 的 设 立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否 则, 一 律 不 得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业 务 ( 事 )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1.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1)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凭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组 织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是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任 意 组 织 生 产 开 办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并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 其 分 立 合 并 撤 销,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未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得 核 准 登 记 无 证 生 产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一 倍 以 上 两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其 违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公 开 销 毁 (2) 要 求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按 计 划 组 织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的 一 个 重 要 的 手 段 就 是 计 划 管 理, 对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计 划 的 管 理 显 得 更 为 重 要 153

16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下 半 年 根 据 上 年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计 划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按 照 总 量 控 制 稍 紧 平 衡 的 原 则, 提 出 下 年 度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计 划 安 排 意 见, 报 国 家 计 划 部 门 审 定 国 家 计 划 部 门 在 编 制 全 国 卷 烟 雪 茄 烟 年 度 总 产 量 计 划, 即 在 规 定 全 国 卷 烟 雪 茄 烟 年 度 生 产 总 数 量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向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下 达 卷 烟 雪 茄 烟 年 度 总 产 量 计 划 国 内 卷 烟 生 产 计 划 不 含 卷 烟 出 口 计 划 为 扩 大 出 口 卷 烟, 出 口 卷 烟 生 产 量 采 取 上 不 封 顶, 下 不 保 底 的 原 则, 多 出 口 可 多 生 产 生 产 量 追 加 或 减 少, 由 省 级 烟 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对 外 出 口 合 同 或 意 向 书 报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追 加 或 减 少 生 产 计 划 出 口 卷 烟 计 划 检 查, 凭 海 关 签 署 的 产 品 出 境 凭 证 结 算, 超 过 实 际 出 口 生 产 的 卷 烟 或 返 销 国 内 的, 均 列 入 国 内 生 产 量 烟 草 制 品 年 度 总 产 量 计 划 属 指 令 性 计 划, 一 经 下 达, 非 经 原 计 划 下 达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按 照 计 划 规 定 的 生 产 总 量 指 标 组 织 生 产, 不 得 自 行 超 产 如 果 生 产 企 业 根 据 市 场 销 售 情 况, 需 要 超 过 年 度 总 产 量 计 划 生 产 卷 烟 雪 茄 烟, 必 须 报 请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可 生 产 (3) 按 国 家 卷 烟 质 量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烟 叶 是 生 产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的 最 基 本 原 料, 其 内 在 品 质 如 何 直 接 影 响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的 质 量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从 某 种 意 义 上 讲, 属 于 食 品 的 范 畴, 其 燃 烧 后 产 生 的 烟 气 要 通 过 口 腔 吸 食 到 人 体 中 去, 因 此, 国 家 对 于 生 产 这 类 产 品 的 原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是 很 严 格 的, 禁 止 使 用 霉 烂 烟 叶 生 产 卷 烟 雪 茄 烟 和 烟 丝 (4) 严 格 烟 草 制 品 包 装 标 注 [ 案 例 14] 2007 年 6 月 28 日 早 8 时, 某 市 烟 草 公 司 接 到 举 报, 称 位 于 该 市 A 县 B 镇 境 内 有 一 卷 烟 制 假 黑 工 厂, 要 求 迚 行 查 处 该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稽 查 队 向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后, 立 即 同 该 市 公 安 局 迚 行 了 沟 通 协 调, 幵 迅 速 组 织 56 名 执 法 人 员 分 丅 个 小 组 对 A 县 B 镇 原 五 五 事 丅 军 工 厂 靶 场 的 废 弃 厂 房 迚 行 了 突 击 检 查, 当 场 控 制 住 了 39 名 制 假 分 子, 查 获 成 品 烟 丝 1.5 七 余 斤, 烟 末 7 千 余 斤, 烤 烟 4 七 余 斤 以 及 部 分 香 精 敌 敌 畏 等 添 加 剂, 同 时 还 查 获 制 丝 用 蒸 汽 锅 炉 1 台 ( 套 ), 真 空 膨 胀 机 一 台, 烘 干 机 一 台 ( 套 ), 切 丝 机 6 台, 运 输 烟 草 制 品 车 辆 ( 北 京 箱 式 货 车 ) 一 台 经 现 场 初 步 调 查, 此 地 为 单 纯 的 切 丝 黑 工 厂,39 名 制 假 人 员 中 的 30 名 为 当 地 农 民, 切 丝 配 料 等 技 术 环 节 的 9 名 制 假 人 员 来 自 C 省 D 县 该 制 假 工 厂 刚 刚 投 产 不 足 一 个 月, 日 生 产 能 力 约 2000 斤 烟 丝 当 亊 人 为 长 昡 人, 不 在 现 场, 其 他 情 冴 不 详 鉴 于 丆 述 情 冴, 此 案 当 场 移 交 给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7 月 15 日, 该 市 公 安 局 治 安 支 队 根 据 6 28 案 件 线 索 顺 藤 摸 瓜, 在 长 昡 市 将 当 亊 人 宊 某 抓 获, 经 突 审 宊 某 供 述 了 其 设 在 吉 林 市 九 站 繁 荣 乡 4 队 的 卷 接 黑 工 厂 地 址, 幵 称 该 黑 工 厂 由 郭 某 负 责 管 理 ( 此 人 为 C 省 D 县 人 ) 当 日, 公 安 局 治 安 支 队 前 往 E 市 F 乡 4 队 将 其 黑 工 厂 打 掉, 当 场 查 获 自 行 组 装 的 卷 接 机 一 台 包 装 机 一 台 封 口 机 一 台, 以 及 名 牌 烟 箱 模 板 15 块, 滤 嘴 棒 55 箱, 烟 丝 42 包 ( 约 2500 斤 ), 透 154

161 第 二 章 市 场 管 理 明 纸 14 件, 锡 纸 41 件, 拉 线 1 件, 乲 白 胶 8 件, 染 料 4 件, 黄 芙 蓉 牌 卷 烟 箱 包 装 14 件, 条 包 装 36 件, 盘 纸 9 件, 水 松 纸 6 件 此 案 案 值 约 90 七 元 ( 6 28 案 件 案 值 约 30 七 余 元, 7 15 案 件 案 值 约 60 余 七 元 ), 全 部 扣 押 物 品 已 经 封 存 犯 罪 嫌 疑 人 宊 某 邹 某 的 行 为 严 重 破 坏 了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侵 犯 了 国 家 对 产 品 质 量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涉 案 金 额 已 达 元, 触 犯 我 国 刑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乊 觃 定, 涉 嫌 生 产 销 售 ( 假 烟 ) 伪 劣 产 品 罪 被 批 捕 2005 年 12 月 9 日 A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对 宊 某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六 个 月, 罚 金 100, 元 ; 邹 某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六 个 月, 罚 金 30, 元 请 仍 主 体 亊 实 与 证 据 适 用 法 律 与 定 性 程 序 处 罚 等 方 面 分 析 此 案 本 案 可 以 仍 以 万 五 个 方 面 加 以 分 析 : (1) 主 体 方 面 : 该 案 涉 及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假 冎 伪 劣 烟 草 制 品, 且 金 额 巨 大, 已 涉 嫌 犯 罪,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案 収 时, 基 于 此 亊 实 将 案 件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对 该 案 案 犯 的 抓 捕 调 查 取 证 公 诉 审 理 处 罚, 全 部 由 公 检 法 机 关 介 入, 保 证 了 主 体 的 合 法 性 被 处 罚 主 体 认 定 准 确 (2) 亊 实 证 据 方 面 : 本 案 当 亊 人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的 亊 实 比 较 清 楚, 幵 且 显 然 没 有 烟 草 部 门 生 产 许 可, 属 地 万 工 厂 烟 草 部 门 和 公 检 法 部 门 掌 握 的 证 据 比 较 充 分 和 取 得 证 据 的 程 序 合 法, 都 属 有 敁 证 据 主 犯 及 仍 业 人 员 全 部 抓 获, 该 案 中 该 市 烟 草 专 卖 局 会 同 公 安 局 依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刑 法 赋 予 的 职 权, 依 法 查 处 非 法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远 法 行 为 当 亊 人 非 法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亊 实 清 楚, 有 现 场 照 片 证 人 证 词 和 具 体 的 法 律 文 乢 记 载 当 亊 人 远 法 行 为 的 时 间 地 点 过 程 程 度 等 内 容, 有 合 法 有 敁 的 证 据 证 实 当 亊 人 的 远 法 行 为 性 质 等 内 容 (3) 定 性 适 用 法 律 方 面 : 该 案 适 用 刑 法, 定 性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得 当 本 案 司 法 机 关 对 当 亊 人 远 法 性 质 的 判 断 准 确, 判 处 刑 罚 的 依 据 也 是 现 行 有 敁 的 法 律, 与 刑 法 中 的 具 体 条 款 相 印 证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烟 草 制 品 的 定 性 比 较 准 确 (4) 处 罚 方 面 : 处 罚 得 当, 惩 处 的 幅 度 与 额 度 与 当 亊 人 远 法 行 为 的 亊 实 情 节 性 质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相 当 (5) 程 序 方 面 : 程 序 合 法 该 案 由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侦 察 抓 捕 当 亊 人 及 调 查 取 证, 检 察 机 关 审 查 批 捕,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判 决 ; 每 一 阶 段 的 执 法 内 容 方 式 结 果 都 有 相 应 的 法 律 文 乢 记 载, 无 论 是 仍 组 织 查 处 调 查 取 证 案 犯 的 追 逃 抓 捕 公 诉 审 理 处 罚 的 几 个 阶 段, 都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部 门 与 公 检 法 等 司 法 机 关 的 密 切 配 合 和 有 敁 的 工 作 互 通 机 制 2.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环 节 的 监 管 要 求 具 体 内 容 参 阅 内 部 监 管 章 节 155

16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本 章 思 考 题 : 1. 举 报 投 诉 的 处 理 程 序 有 哪 些? 2. 实 施 联 合 执 法 检 查 的 要 求 有 哪 些? 3. 如 何 对 市 场 监 管 资 料 迚 行 分 类? 4. 如 何 分 析 市 场 管 理 信 息? 5. 如 何 识 别 卷 烟 零 售 戵 的 业 态? 6. 如 何 对 生 产 环 节 实 施 监 管? 156

16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学 习 要 点 : 1. 情 报 的 概 念 属 性 及 分 类 2. 涉 烟 情 报 的 内 容 及 搜 集 3. 调 查 取 证 的 方 法 与 技 巧 4.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移 送 条 件 和 程 序 5. 烟 草 专 卖 远 法 行 为 的 极 成 要 件 6.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意 见 的 提 出 7.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的 执 行 第 一 节 案 件 调 查 案 件 调 查 的 方 向 正 确 与 否, 是 否 抓 住 了 案 件 的 关 键 环 节, 调 查 工 作 能 否 顺 利 进 行, 调 查 结 果 对 案 件 的 处 理 是 否 有 利 等 等,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办 案 人 员 对 案 件 情 报 信 息 搜 集, 以 及 办 案 人 员 具 备 的 案 件 调 查 能 力 和 调 查 取 证 的 方 法 技 巧 本 节 将 结 合 涉 烟 案 件 的 调 查 情 况, 重 点 介 绍 情 报 的 搜 集 和 调 查 取 证 的 方 法 技 巧 一 情 报 和 涉 烟 情 报 ( 一 ) 情 报 概 述 1. 情 报 的 概 念 情 报 就 是 为 解 决 某 一 特 定 问 题, 运 用 各 种 手 段 搜 集 到 的, 并 且 可 以 记 录 加 工 储 存 检 索 和 传 递 的 一 种 信 息 情 况 和 知 识 通 过 情 报 的 概 念, 我 们 可 以 看 到 以 下 几 点 : (1) 情 报 的 目 的 是 通 过 情 报 人 员 的 工 作, 利 用 搜 集 储 存 传 递 检 索 等 手 段 得 到 的 用 以 解 决 某 一 特 定 问 题 的 信 息 情 况 和 知 识 (2) 情 报 的 内 容 一 般 表 现 为 具 体 的 人 事 物 等 情 况, 包 括 信 息 情 况 消 息 和 知 识 等 (3) 情 报 的 任 务 是 对 各 种 信 息 情 况 消 息 和 知 识 进 行 搜 集 加 工 储 存 检 索 和 传 递 2. 情 报 的 基 本 属 性 基 本 属 性, 是 指 事 物 所 固 有 的 特 性, 基 本 属 性 是 区 别 于 其 它 事 物 的 根 据, 也 是 探 讨 某 一 事 物 的 本 质 特 征 的 对 象 从 情 报 的 产 生 和 运 动 规 律 来 看, 其 基 本 属 性 是 知 识 性 传 递 性 和 效 用 性 157

16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情 报 具 有 知 识 性 任 何 情 报, 不 论 以 什 么 形 式 出 现, 也 不 论 它 从 属 于 哪 一 个 领 域, 它 们 都 具 有 一 定 的 内 容, 都 包 含 一 定 的 知 识 没 有 内 容 的 情 报, 没 有 知 识 的 情 报, 实 际 上 是 不 存 在 的 人 们 搜 集 情 报 传 递 情 报 和 利 用 情 报 的 目 的, 在 于 了 解 情 况, 并 据 此 解 决 问 题 情 报 的 目 的 性 决 定 了 情 报 内 容 的 知 识 性, 否 则 情 报 目 的 的 实 现 就 失 去 了 客 观 基 础 任 何 情 报 都 必 须 反 映 客 观 事 实 和 客 观 情 况 这 些 事 实 和 情 况 经 过 整 理 研 究 加 工, 就 形 成 了 知 识 体 系, 知 识 体 系 中 被 传 递 和 使 用 的 那 一 部 分 就 是 情 报 应 该 说, 没 有 一 定 的 知 识 内 容, 就 不 能 成 为 情 报 因 此, 知 识 性 是 情 报 的 最 主 要 属 性 (2) 情 报 具 有 传 递 性 知 识 性 是 情 报 的 基 本 属 性, 但 知 识 并 不 等 于 情 报 只 有 人 们 在 实 践 中 加 以 利 用 的 那 部 分 知 识 才 能 转 化 为 情 报 可 见 知 识 成 为 情 报 必 须 经 过 传 递 过 程, 只 有 当 知 识 的 发 送 转 化 为 知 识 的 接 收 时, 这 种 知 识 才 是 情 报 因 此, 传 递 性 是 情 报 的 另 一 个 基 本 属 性 这 里 传 递 包 含 两 层 意 思 : 一 层 意 思 是 指 知 识 必 须 经 过 传 递 才 能 称 之 为 情 报, 因 此, 客 观 情 况 无 论 多 么 重 要, 多 么 紧 急, 知 识 多 么 系 统 客 观 准 确 丰 富 新 颖, 如 果 不 传 递 交 流, 那 么 这 种 情 况 或 知 识 也 是 无 用 的 从 情 报 的 发 生 到 情 报 的 吸 收 情 报 的 研 究 利 用 都 必 须 通 过 传 递 而 实 现 另 一 层 意 思 是 指 情 报 可 以 通 过 一 定 的 物 质 载 体 和 能 量 加 以 传 递, 如 文 字 形 式 语 言 形 式 实 物 形 式 声 像 形 式 电 子 形 式 等 而 且 情 报 的 传 递 形 式 从 早 期 的 口 头 传 递 和 烽 火 信 号 传 递 信 件 传 递 等 到 现 代 社 会 的 光 电 传 递, 经 历 了 一 个 不 断 发 展 进 步 的 过 程 人 们 总 是 千 方 百 计 地 寻 求 最 佳 最 快 的 传 递 方 式, 提 高 传 递 效 率,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情 报 的 效 用 因 此, 情 报 实 际 是 知 识 运 动 的 一 种 过 程, 而 不 是 知 识 运 动 的 全 过 程 只 有 经 过 传 递 的 那 部 分 知 识 运 动 过 程, 才 是 情 报 交 流 的 过 程 (3) 情 报 具 有 效 用 性 情 报 除 了 必 须 包 含 一 定 的 知 识 内 容, 并 要 通 过 一 定 的 传 递 方 式 才 能 获 得 外, 还 必 须 是 人 们 需 求 的 那 一 部 分 有 利 用 价 值 的 知 识 一 份 原 始 的 情 报, 经 过 搜 集 分 析 整 理 储 存 检 索 传 递 研 究 利 用 等 诸 多 过 程, 其 根 本 目 的 就 是 把 原 始 的 情 报 变 成 有 使 用 价 值 有 一 定 效 用 的 情 报 情 报 的 效 用 性 表 现 为 启 迪 思 想, 开 阔 眼 界, 增 进 知 识, 改 变 人 们 的 原 有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人 们 的 认 识 能 力, 帮 助 人 们 认 识 和 改 造 世 界 如 果 没 有 具 备 效 用 性, 那 么 这 部 分 知 识 也 没 有 搜 集 整 理 储 存 检 索 和 利 用 的 必 要 没 有 效 用 的 情 报 是 不 存 在 的 虽 然 不 同 的 情 报 效 用 性 的 大 小 各 有 差 异, 发 挥 效 用 的 时 间 各 有 先 后, 但 只 要 是 情 报, 就 具 有 效 用 性 任 何 情 报, 只 有 同 时 具 备 知 识 性 传 递 性 和 效 用 性, 才 能 称 为 情 报 其 中, 知 识 性 是 情 报 的 实 体 部 分, 传 递 性 是 情 报 的 形 式 部 分, 而 效 用 性 则 反 映 情 报 最 根 本 的 社 会 功 能 对 情 报 的 本 质 的 认 识, 上 述 三 个 基 本 属 性 缺 一 不 可 ( 事 ) 涉 烟 情 报 1. 涉 烟 情 报 的 概 念 违 法 行 为 一 般 都 有 一 个 违 法 意 图 产 生 违 法 计 划 形 成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的 过 程, 在 这 一 过 程 中, 必 然 要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一 定 的 地 点 与 一 定 的 人 ( 当 事 人 目 睹 人 知 情 人 等 ) 一 定 的 事 和 一 定 的 物 ( 财 物 工 具 等 ) 发 生 一 定 的 联 系, 并 留 下 各 种 违 法 信 息, 如 形 成 与 违 法 有 关 的 158

16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人 员 痕 迹 物 品 等 信 息 这 些 与 违 法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等 情 况 和 线 索, 与 调 查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通 过 搜 集 整 理 储 存 分 析 研 究 和 利 用 这 些 与 违 法 有 关 的 情 况 和 线 索, 就 可 以 迅 速 地 及 时 地 为 揭 露 违 法 证 实 违 法 和 查 缉 违 法 分 子 提 供 依 据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所 谓 涉 烟 情 报, 是 指 以 公 开 或 秘 密 的 调 查 措 施 手 段 及 其 他 方 法 获 得 的 有 关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一 切 线 索 和 情 况, 以 及 对 其 分 析 研 究 的 成 果 2. 涉 烟 情 报 的 内 容 涉 烟 情 报 的 目 的 性 决 定 了 它 的 内 容 性 涉 烟 情 报 的 内 容, 是 指 有 关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一 切 线 索 和 情 况, 以 及 对 其 分 析 研 究 的 成 果 由 于 涉 烟 情 报 内 容 涉 及 广 泛, 有 些 内 容 又 相 互 交 叉, 为 便 于 实 际 工 作 的 开 展 及 管 理, 将 其 划 分 为 以 下 几 大 类 : (1) 人 员 情 报 类 这 类 情 报 以 有 违 法 记 录 的 人 和 有 违 法 嫌 疑 的 人 为 对 象, 建 立 他 们 个 人 的 违 法 档 案 这 类 情 报 的 具 体 内 容 : 一 是 本 人 基 本 情 况 ; 二 是 违 法 事 实 或 违 法 嫌 疑 及 处 理 情 况 (2) 案 件 情 报 类 案 件 情 报 类 指 已 经 发 生 的 涉 烟 违 法 案 件 的 综 合 资 料 和 单 项 资 料 案 件 情 报 主 要 有 三 个 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发 案 情 况 ; 二 是 案 件 情 况 ; 三 是 违 法 人 或 嫌 疑 人 情 况 (3) 违 法 组 织 情 报 类 违 法 组 织 情 报, 是 指 各 种 已 确 定 的 违 法 组 织 状 况 和 违 法 活 动 的 综 合 情 况 违 法 组 织 情 报 主 要 有 三 个 方 面 内 容 : 一 是 违 法 组 织 成 员 的 个 人 情 况 ; 二 是 违 法 组 织 及 活 动 情 况 ; 三 是 违 法 组 织 成 员 个 人 或 组 织 违 法 的 案 件 情 况 (4) 违 法 情 况 线 索 情 报 类 违 法 情 况 线 索 情 报 类,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等 情 况 和 线 索 确 定 涉 烟 情 报 内 容 的 依 据 是 有 关 涉 烟 违 法 的 人 事 物 等 一 切 线 索 和 情 况 在 确 定 每 一 个 有 关 人 事 物 等 内 容 时, 应 注 意 把 握 每 一 个 人 事 物 的 个 性 特 征, 以 便 与 其 他 人 事 物 区 别 开 来 这 是 涉 烟 情 报 可 以 认 识 揭 露 与 违 法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的 根 本 机 制 3. 涉 烟 情 报 的 来 源 (1) 执 法 人 员 主 动 发 现 比 如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发 现 情 报 信 息, 包 括 在 对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的 日 常 监 管 中, 在 处 理 案 件 中 发 现 和 牵 连 出 其 他 案 件 情 报 信 息 ; 从 计 算 机 网 络 上 发 现 情 报 信 息 等 实 践 证 明, 执 法 人 员 主 动 发 现 情 报 信 息, 是 各 级 办 案 单 位 掌 握 案 源 的 重 要 途 径 (2) 从 举 报 投 诉 中 发 现 人 民 群 众 的 来 电 来 信 来 访 反 映 和 检 举 违 法 行 为, 历 来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获 得 情 报 信 息 的 重 要 来 源, 过 去 现 在 和 将 来 均 会 如 此 (3) 有 关 部 门 转 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办 案 机 构 长 期 以 来 同 公 检 法 及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配 合 密 切, 根 据 各 自 不 同 的 职 能 分 工, 情 报 信 息 互 转 的 渠 道 是 畅 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可 能 从 司 法 机 关 及 其 他 行 政 机 关 横 向 移 送 的 案 件 或 情 报 信 息 中 获 取 案 源 (4) 上 级 交 办 上 级 机 关 对 下 级 机 关 交 办 案 件 线 索, 是 实 施 协 调 指 导 监 督 职 能 的 具 体 体 现 上 级 交 办 案 件 的 线 索 来 源 很 广, 如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其 他 机 关 转 来 等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常 常 使 用 协 调 指 导 职 能, 组 织 有 效 的 战 役 性 执 法 办 案 活 动, 均 取 得 显 著 成 效 (5) 当 事 人 投 案 自 述 这 类 情 况 多 见 于 共 同 违 法 中 的 成 员, 往 往 因 分 利 不 均 或 后 果 出 乎 预 料, 迫 于 艰 难 的 处 境 而 投 案 这 类 案 件 数 量 虽 不 多, 但 大 部 分 是 大 案 159

16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明 确 情 报 信 息 来 源 途 径, 有 利 于 执 法 人 员 理 性 地 注 意 寻 找 案 源, 不 让 可 能 有 价 值 的 情 报 信 息 从 身 边 悄 悄 溜 走 4. 涉 烟 情 报 工 作 的 作 用 (1) 有 利 于 及 早 发 现 预 谋 违 法 活 动, 提 供 对 预 谋 案 件 的 调 查 线 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任 务, 一 是 打 击 现 行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二 是 预 防 各 类 涉 烟 违 法 案 件 的 发 生 在 这 里, 预 防 任 务 比 之 打 击 任 务 更 为 迫 切, 更 为 重 要 只 有 预 防 违 法, 才 能 避 免 造 成 更 大 损 失 和 危 害 而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首 先 必 须 及 早 掌 握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动 态, 掌 握 那 些 违 法 嫌 疑 人 员 动 态 情 报 工 作 恰 恰 具 有 来 源 渠 道 多, 内 容 广 泛, 搜 集 储 存 传 递 及 时, 能 使 办 案 部 门 做 到 耳 聪 目 明,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减 少 案 件 的 发 生, 避 免 损 失, 降 低 危 害 可 以 说,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预 防 和 打 击 相 当 大 的 程 度 取 决 于 情 报 工 作, 取 决 于 情 报 是 否 及 时 准 确 和 有 效 如 查 处 无 证 运 输 可 以 避 免 大 量 违 法 卷 烟 流 入 市 场 造 成 更 大 危 害 (2) 有 利 于 提 高 破 案 效 率, 保 证 破 案 质 量 情 报 工 作 在 现 行 案 件 查 办 中 使 用, 可 以 为 案 件 调 查 提 供 线 索 比 如, 搜 集 储 存 的 情 报 线 索 资 料 中 有 来 自 群 众 举 报 的, 有 秘 密 调 查 力 量 提 供 的 线 索, 有 未 破 案 件 中 的 零 星 材 料, 还 有 许 多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的 情 况 这 些 线 索 情 报 为 办 案 部 门 破 案 提 供 线 索 ; 可 以 为 并 案 调 查 提 供 线 索, 提 供 依 据 ; 可 以 迅 速 查 明 违 法 嫌 疑 人 的 历 史 情 况 和 档 案, 避 免 重 复 劳 动 ; 可 以 比 对 痕 迹 物 证, 获 取 违 法 证 据 等 (3) 有 利 于 为 科 学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争 取 同 违 法 活 动 斗 争 的 主 动 权 情 报 资 料 系 统 所 储 存 的 情 报 资 料, 从 纵 的 方 面 看, 它 记 录 了 不 同 时 期 的 违 法 活 动 情 况, 反 映 了 违 法 变 化 的 趋 势 ; 从 横 的 方 面 看, 它 记 录 了 各 类 违 法 情 报 信 息, 反 映 了 各 类 案 件 的 起 伏 情 况 和 变 化 情 况, 这 些 内 容 为 研 究 违 法 活 动 规 律 和 特 点, 为 预 测 违 法 活 动 情 况 提 供 了 可 靠 的 依 据 因 此, 对 涉 烟 情 报 进 行 系 统 的 分 析 归 纳 比 较 总 结, 可 以 找 出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以 便 决 策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对 策 ( 丅 ) 涉 烟 情 报 的 搜 集 1.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概 念 和 原 则 涉 烟 情 报 的 搜 集,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运 用 公 开 或 秘 密 的 方 法,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发 现 和 获 取 与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情 况 线 索 的 过 程 情 报 搜 集 工 作 是 一 项 涉 及 面 广 技 术 性 时 间 性 政 策 性 均 很 强 的 工 作 因 此, 搜 集 情 报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1) 及 时 迅 速 及 时 迅 速, 这 是 对 搜 集 情 报 工 作 从 时 间 和 行 动 上 提 出 的 要 求, 是 由 于 情 报 本 身 的 特 性 所 决 定 的 情 报 本 身 的 特 性 之 一, 就 是 它 的 时 效 性, 即 指 情 报 会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其 使 用 价 值 会 贬 值 的 情 报 的 价 值 与 提 供 情 报 的 时 差, 有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时 差, 在 这 里 是 指 产 生 情 报 的 时 间 与 获 取 情 报 的 时 间 间 隔 的 长 短 获 取 情 报 的 时 间, 距 所 产 生 情 报 的 时 间 越 近, 其 价 值 就 越 大 ; 反 之,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其 价 值 就 小, 乃 至 完 全 失 去 其 现 实 使 用 价 值 情 报 的 时 效 性 决 定 了 搜 集 情 报 不 允 许 在 时 间 上 的 延 误 和 行 动 上 的 拖 延 (2) 客 观 准 确 这 一 原 则 是 要 求 搜 集 情 报 时, 要 如 实 反 映 事 实 真 相 这 里 指 的 事 实, 160

16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也 就 是 我 们 通 常 所 说 的 违 法 行 为 已 经 发 生 正 在 发 生 和 将 要 发 生 的 一 切 真 实 情 况 它 必 然 是 在 特 定 的 时 间 空 间 内 确 有 其 事 确 有 其 人 确 有 其 物 保 证 情 报 的 客 观 准 确, 首 先, 要 把 事 实 中 所 包 括 的 时 间 地 点 人 事 物 这 五 个 要 素 查 清 楚, 使 每 个 要 素 都 有 根 有 据, 并 与 客 观 事 实 相 符 合 ; 其 次, 要 如 实 反 映 情 况, 就 是 要 求 按 照 事 物 的 本 来 面 貌 去 反 映 事 实 真 相, 不 添 枝 加 叶, 不 掐 头 去 尾, 要 保 持 事 物 的 本 来 面 貌 否 则, 主 观 臆 断, 随 意 取 舍 会 造 成 情 报 失 实 失 实 的 情 报, 同 样 会 给 调 查 工 作 造 成 危 害 (3) 全 面 系 统 全 面 是 要 求 把 所 有 属 于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 如 人 员 案 件 线 索 型 等 情 报 资 料 ) 和 应 搜 集 的 内 容 都 搜 集 齐 全, 以 保 证 种 类 齐 全, 内 容 全 面 准 确 并 能 各 自 形 成 体 系 系 统 是 要 求 把 每 一 份 情 报 资 料 项 目 中 的 内 容 无 一 遗 漏 地 搜 集 齐 全, 做 到 每 一 项 的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并 能 完 整 地 反 映 出 事 物 之 间 的 有 机 联 系 因 此, 搜 集 情 报 时, 既 要 注 意 种 类 的 齐 全, 又 要 注 意 每 一 份 情 报 资 料 内 容 上 的 齐 全, 只 有 把 这 两 个 方 面 都 做 到 了 才 能 保 证 所 搜 集 的 情 报 的 全 面 性 和 系 统 性 (4) 持 之 以 恒 持 之 以 恒, 就 是 要 求 把 搜 集 情 报 资 料 工 作 长 期 坚 持 下 去, 做 到 经 常 化 制 度 化, 不 间 断 地 搜 集, 才 能 使 情 报 资 料 工 作 始 终 保 持 其 旺 盛 的 生 命 力 (5) 遵 守 法 制 搜 集 情 报 资 料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和 法 规 在 搜 集 情 报 资 料 的 全 部 活 动 过 程 中, 都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采 取 各 种 调 查 措 施 和 手 段, 不 仅 要 办 好 法 律 手 续, 而 且 要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准 则 特 别 是 对 于 人 员 情 报 资 料 的 搜 集, 有 的 要 直 接 与 被 搜 集 对 象 见 面, 有 的 还 要 向 有 关 群 众 调 查 核 实, 所 有 这 些, 都 要 注 意 执 行 政 策, 讲 究 工 作 方 法 2.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及 内 容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总 的 来 说, 凡 是 与 涉 烟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线 索 都 应 列 入 搜 集 的 范 围 按 照 情 报 内 容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违 法 人 员 情 报 涉 烟 案 件 情 报 违 法 线 索 情 报 (1) 违 法 人 员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及 内 容 违 法 人 员 情 报 是 以 有 涉 烟 违 法 记 录 的 人 和 各 种 涉 烟 违 法 嫌 疑 人 为 对 象 建 立 的 人 员 情 报 资 料 人 员 情 报 搜 集 的 内 容 如 下 : 1) 本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部 分, 包 括 : 姓 名 别 名 绰 号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籍 贯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专 长 单 位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证 件 号 码 等, 主 要 反 映 本 人 所 具 有 的 基 本 情 况 2) 涉 烟 违 法 行 为 及 嫌 疑 根 据 部 分, 包 括 案 件 性 质 违 法 事 实 ( 时 间 地 点 物 品 工 具 车 辆 等 ) 或 违 法 嫌 疑 根 据 处 罚 情 况 违 法 形 式 ( 个 人 违 法 或 团 伙 违 法 ) 其 他 涉 案 人 员 等, 主 要 反 映 与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基 本 情 况 将 搜 集 到 的 每 个 违 法 人 员 的 情 报, 按 一 定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整 理 成 人 员 情 报 资 料, 一 旦 发 生 违 法 案 件, 将 获 得 的 有 关 违 法 人 员 情 况 与 储 存 的 人 员 情 报 资 料 进 行 比 对, 从 中 找 出 符 合 条 件 的 人, 从 而 起 到 提 供 调 查 线 索 的 作 用 (2) 涉 烟 案 件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及 内 容 涉 烟 案 件 情 报, 是 以 已 结 案 和 未 结 案 的 各 类 涉 烟 违 法 案 件 为 对 象 建 立 的 涉 烟 案 件 情 报 资 料 161

16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涉 烟 案 件 情 报 搜 集 的 内 容 如 下 : 1) 发 案 情 况, 包 括 发 案 时 间 地 点 发 现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2) 案 件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案 件 性 质 违 法 事 实 和 情 节 涉 案 物 品 ( 违 法 财 物 工 具 车 辆 及 车 牌 等 ) 调 查 和 处 罚 情 况 违 法 形 式 ( 个 人 违 法 或 团 伙 违 法 ) 等 基 本 情 况 3) 涉 案 违 法 人 或 嫌 疑 人 情 况, 包 括 姓 名 别 名 绰 号 性 别 年 龄 民 族 籍 贯 文 化 程 度 职 业 专 长 单 位 住 址 居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证 件 号 码 等 涉 案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以 上 基 本 内 容 综 合 构 成 了 每 一 起 案 件 各 具 特 征 的 信 息 体 系 通 过 对 它 们 的 储 存, 可 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从 客 观 上 研 究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特 点, 制 定 打 击 预 防 涉 烟 违 法 活 动 的 对 策, 为 调 查 具 体 案 件 并 案 处 理 等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3) 违 法 线 索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及 内 容 违 法 线 索 情 报,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与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等 情 况 和 线 索 违 法 线 索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包 括 :1 与 已 立 案 调 查 的 案 件 有 关 的 人 物 事 线 索 2 与 隐 案 有 关 的 人 物 事 线 索 所 谓 隐 案,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尚 未 发 现, 后 来 被 发 现 查 获 的 案 件 这 些 线 索 尚 无 法 确 定 与 哪 一 起 具 体 隐 案 有 关 联, 只 有 通 过 线 索 的 查 证 之 后, 才 能 确 定, 是 破 获 隐 案 的 前 提 条 件 3 与 预 谋 违 法 有 关 的 人 事 物 线 索 违 法 线 索 情 报 搜 集 的 内 容 如 下 : 1) 关 于 人 的 线 索 内 容, 包 括 : 已 知 的 姓 名 化 名 绰 号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职 业 住 址 以 及 与 违 法 人 员 的 关 系 来 源 其 主 要 问 题 和 疑 点 等 2) 关 于 物 的 线 索 内 容, 包 括 : 发 现 物 品 的 时 间 地 点 发 现 经 过 和 发 现 人 基 本 情 况 ; 物 品 的 名 称 特 征 等 ; 与 物 品 相 关 的 可 疑 人 的 情 况 3) 关 于 事 的 线 索 内 容, 包 括 :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发 现 经 过 和 发 现 人 基 本 情 况 ; 与 违 法 活 动 相 关 的 事 实 部 分 ; 与 事 件 相 关 的 已 知 人 的 情 况 和 未 知 人 有 关 情 况 的 分 析 意 见 通 过 对 上 述 各 种 线 索 的 基 本 信 息 内 容 的 获 取, 并 形 成 系 统 的 情 报 资 料 加 以 传 递, 将 使 大 量 分 散 游 离 的 违 法 活 动 信 息 得 到 充 分 地 开 发 和 利 用, 可 以 最 大 限 度 地 及 时 有 效 地 为 调 查 破 案 服 务 特 别 是 对 于 那 些 由 于 缺 乏 调 查 线 索 陷 于 僵 局 的 案 件, 其 作 用 和 功 效 尤 为 突 出 3.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方 式 方 法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方 式 分 公 开 和 秘 密 两 种 公 开 方 式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采 取 公 开 的 措 施 和 公 开 的 途 径 获 取 情 报 的 过 程, 主 要 方 法 有 通 过 公 开 的 传 播 媒 体 举 报 投 诉 执 法 检 查 走 访 调 查 等 渠 道 搜 集 情 报 秘 密 方 式 是 指 搜 集 情 报 者 在 不 暴 露 身 份 和 意 图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各 种 非 公 开 的 措 施 和 途 径 获 取 情 报 的 过 程, 一 般 适 用 于 搜 集 重 大 复 杂 案 件 的 情 报, 主 要 方 法 有 跟 踪 盯 梢 守 候 监 视 化 装 调 查 诱 惑 调 查 等 (1) 跟 踪 盯 梢 1) 跟 踪 盯 梢 的 方 式 :1 尾 随 跟 踪 即 由 两 名 调 查 人 员 分 别 在 调 查 对 象 的 背 后 和 侧 后 进 行 监 视 控 制 一 人 负 责 监 视 观 察, 一 人 负 责 指 挥 联 络 和 机 动 安 全 远 距 离 尾 随 跟 踪, 一 般 适 用 于 比 较 偏 僻 空 旷 的 地 区 ; 近 距 离 尾 随 跟 踪, 一 般 适 用 于 繁 华 的 闹 市 区 2 交 换 跟 踪 162

16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就 是 多 名 调 查 人 员 互 相 轮 换 位 置 并 相 应 变 换 职 责, 进 行 监 视 控 制 交 换 跟 踪 可 以 有 效 地 掩 蔽 调 查 人 员 的 跟 踪 活 动 不 被 调 查 对 象 发 觉 ; 车 辆 跟 踪 时, 可 以 经 常 调 换 车 辆 位 置 和 更 换 车 型 车 种 车 的 颜 色 等, 交 替 跟 踪 3 接 力 跟 踪 根 据 调 查 对 象 的 活 动 规 律, 以 及 将 要 前 往 的 地 区 场 所, 安 排 若 干 调 查 人 员 预 先 埋 伏 在 其 必 经 的 道 路 场 所 附 近, 分 段 接 力 进 行 跟 踪 监 视 4 迂 回 跟 踪 根 据 调 查 对 象 活 动 规 律 以 及 地 形 地 物 等 条 件, 在 遇 有 不 利 于 尾 随 跟 踪 的 地 段 时,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采 取 迂 回 方 式 以 先 行 包 抄 的 方 法 进 行 跟 踪 监 视 和 控 制 迂 回 跟 踪 是 尾 随 跟 踪 接 力 跟 踪 交 换 跟 踪 等 跟 踪 方 式 的 综 合 运 用 在 调 查 人 员 对 跟 踪 对 象 跟 踪 路 线 及 周 围 环 境 较 为 熟 悉, 有 比 较 好 的 通 讯 设 备, 且 跟 踪 人 员 足 够 多 的 特 定 环 境 下, 可 以 采 取 这 种 跟 踪 方 式 2) 跟 踪 盯 梢 的 准 备 工 作 :1 熟 悉 案 情, 明 确 任 务 ;2 组 织 力 量, 确 定 跟 踪 盯 梢 人 员 ; 3 进 行 必 要 的 物 质 准 备 ;4 认 识 跟 踪 盯 梢 对 象 ;5 选 择 好 监 视 点, 规 定 好 联 络 暗 语 ;f. 做 好 身 份 伪 装 3) 跟 踪 盯 梢 的 方 法 如 下 : a. 徒 步 跟 踪 主 要 适 用 于 城 镇 比 较 繁 华 的 市 区 街 道 公 共 场 所 跟 踪 中, 调 查 人 员 与 调 查 对 象 之 间 的 距 离 和 所 选 择 的 位 置 极 为 重 要, 徒 步 跟 踪 总 的 要 求 是 : 繁 跟 紧, 疏 跟 远, 不 繁 不 疏 靠 近 点, 狡 猾 手 段 要 防 范 要 根 据 不 同 对 象 地 形 环 境 等 决 定 跟 踪 距 离, 以 能 看 到 对 象 的 活 动 不 会 失 去 对 象 的 行 踪, 又 不 被 对 象 发 觉 为 合 适 距 离 ; 所 取 位 置 与 视 线 成 斜 线, 以 不 脱 离 视 线 范 围 为 原 则 同 时, 要 根 据 对 象 的 身 高 所 处 的 场 地 而 定, 对 象 身 材 高 大 者, 宜 远 跟, 矮 个 宜 近 跟 ; 从 场 地 看, 人 多 拥 挤 的 闹 市 区 距 离 宜 近 跟, 偏 僻 人 少 的 地 方 和 平 阔 地 区 宜 远 跟, 且 须 跟 随 侧 行 ; 十 字 路 口 或 有 一 定 坡 度 的 地 方 及 娱 乐 场 所 茶 馆 酒 楼 宜 近 跟, 在 转 弯 及 小 巷 交 错 处, 应 比 一 般 更 近 且 需 快 步 跟 踪 ; 对 付 特 别 狡 猾 的 调 查 对 象 则 宜 相 距 稍 远, 且 需 侧 旁 而 行, 作 斜 视 跟 踪, 要 特 别 防 范 其 脱 梢 或 反 盯 梢 b. 汽 车 跟 踪 汽 车 跟 踪 分 为 单 车 跟 踪 和 多 车 跟 踪 跟 踪 前, 调 查 人 员 必 须 熟 识 并 记 准 调 查 对 象 所 驾 车 辆 的 特 征, 熟 悉 跟 踪 区 域 交 通 线 路 及 沿 途 情 况, 跟 踪 用 车 内 要 安 装 先 进 的 通 讯 设 备 ; 跟 踪 时, 跟 踪 车 驾 驶 员 要 时 刻 注 意 行 车 安 全 单 车 跟 踪 : 单 枪 匹 马 的 跟 踪 监 视 车, 必 须 跟 紧 调 查 对 象, 同 时 利 用 一 切 可 以 利 用 的 掩 护 物 使 自 己 处 在 对 象 后 方 视 野 之 外 当 调 查 对 象 车 拐 过 街 角 或 停 车 后, 跟 踪 车 内 的 调 查 人 员 可 以 下 车 找 一 个 监 视 点, 观 察 监 视 调 查 对 象 的 行 动 情 况, 适 时 给 驾 驶 员 指 定 方 向 的 信 号, 随 时 做 好 超 车 的 准 备, 超 车 的 时 机 要 适 度 多 车 跟 踪 : 通 常 由 最 先 接 近 调 查 对 象 的 那 辆 车 或 紧 跟 在 调 查 对 象 车 后 的 车 辆 承 担 指 挥 任 务, 将 目 标 车 夹 在 中 间, 跟 踪 车 应 适 时 交 换 位 置 (2) 守 候 监 视 1) 守 候 监 视 的 准 备 :1 组 织 精 干 力 量, 明 确 分 工 2 熟 悉 案 情, 掌 握 调 查 对 象 的 情 况 3 实 地 观 察 场 所, 选 择 好 监 视 点 4 拟 定 全 体 守 候 人 员 工 作 时 间 表 e. 准 备 好 必 要 的 物 资 2) 守 候 监 视 的 方 法 : 要 根 据 调 查 对 象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任 务 等 因 素, 因 案 因 人 因 地 因 时 而 定 1 定 点 守 候 就 是 在 调 查 对 象 的 住 处 或 落 脚 点, 建 立 固 定 的 守 候 点, 并 以 某 种 名 163

17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义 为 掩 护, 以 静 观 动, 对 调 查 对 象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视 控 制 的 方 法 调 查 人 员 利 用 某 种 身 份 作 掩 护, 专 门 监 视 调 查 对 象 的 活 动 情 况 外 出 活 动 规 律 带 进 带 出 的 物 品 以 及 与 其 接 触 联 系 的 有 关 人 员, 发 现 和 扩 大 调 查 线 索, 有 时 还 要 进 行 密 拍 密 录 2 伏 击 守 候 主 要 是 指 在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经 常 活 动 的 区 域, 选 择 隐 蔽 守 候 点, 由 调 查 人 员 埋 伏 守 候, 在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发 生 时 人 赃 俱 获 的 方 法 具 体 做 法 是 : 在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交 接 涉 案 物 品 的 场 所 进 行 守 候, 以 发 现 赃 物 ; 在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藏 匿 涉 案 物 品 罪 证 的 处 所 进 行 守 候, 以 当 场 捕 捉 人 赃 俱 获 ; 或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可 能 会 面 联 络 和 转 交 物 品 证 据 的 地 点, 调 查 人 员 进 行 守 候, 现 场 控 制 违 法 犯 罪 分 子 (3) 化 装 调 查 1) 化 装 调 查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为 了 适 应 调 查 活 动 所 涉 及 的 环 境 和 对 象, 掩 护 自 己 并 麻 痹 调 查 对 象, 以 实 现 调 查 目 的 而 专 门 改 变 自 己 的 相 貌 装 束 言 语 身 份 和 行 为 目 的 的 一 种 特 殊 调 查 技 能 2) 化 装 调 查 的 一 般 方 法 如 下 : a. 身 份 化 装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以 其 他 行 业 的 人 员 身 份 为 掩 护 隐 蔽 自 己 真 实 身 份 的 化 装 化 装 成 什 么 身 份, 不 仅 要 有 适 合 这 种 身 份 相 适 应 的 行 业 知 识 技 能 实 践 经 验 行 话, 直 至 细 微 动 作 手 势 神 态 都 比 较 相 像 才 好 同 时, 身 体 条 件 要 适 应 化 装 的 身 材, 高 矮 胖 瘦 壮 弱 也 要 因 胜 任 各 种 职 业 而 有 所 不 同 这 样 才 能 做 到 表 里 一 致, 不 致 引 起 怀 疑 b. 外 表 化 装 化 装 时 要 根 据 化 装 的 身 份 行 为 目 的 当 时 当 地 的 环 境 条 件, 选 择 与 之 相 匹 配 的 衣 饰 和 随 身 携 带 的 物 品 可 以 通 过 佩 戴 眼 镜 改 变 发 型 造 假 痣 佩 戴 假 发 和 假 胡 须 大 致 改 变 脸 型 等 达 到 化 装 目 的 衣 饰 化 装 时, 衣 着 鞋 帽 要 适 应 身 份 环 境, 要 做 到 大 众 化, 以 免 引 人 注 意 而 暴 露 身 份 随 身 携 带 物 品 交 通 工 具 的 配 备 也 必 须 与 化 装 的 外 表 相 符 合 c. 言 语 化 装 由 于 语 言 的 地 区 性 很 强, 语 言 化 装 也 极 容 易 露 出 破 绽, 所 以 在 化 装 调 查 时, 最 好 选 择 与 调 查 对 象 同 语 言 区 域 的 调 查 人 员 进 行 语 言 化 装 针 对 所 选 择 的 不 同 身 份, 调 查 人 员 应 掌 握 并 熟 练 使 用 与 化 装 身 份 相 适 应 的 行 话 流 行 口 语 地 方 方 言 等 d. 车 辆 伪 装 调 查 中, 可 能 会 使 用 各 种 车 辆 进 行 跟 踪 监 视, 因 此, 对 调 查 人 员 使 用 的 车 辆 也 要 进 行 伪 装 要 尽 可 能 选 用 普 通 颜 色 普 通 外 形 的 车 辆, 不 同 职 业 及 不 同 身 份 的 化 装, 使 用 的 车 辆 及 车 牌 等 要 相 一 致, 最 好 更 换 当 地 的 车 牌, 以 免 引 起 注 意 跟 踪 过 程 中 的 车 辆 伪 装, 则 需 要 准 备 必 要 的 备 用 车 辆 (4) 诱 惑 调 查 所 谓 诱 惑 调 查, 一 般 是 指 调 查 人 员 为 了 发 现 某 些 具 有 隐 蔽 性 的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或 线 索, 特 意 设 计 某 种 诱 发 违 法 犯 罪 的 情 境, 使 其 自 我 暴 露 的 秘 密 调 查 措 施 在 适 用 诱 惑 调 查 时 必 须 精 心 组 织 周 密 部 署,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首 先, 应 根 据 具 体 案 情, 认 真 细 致 地 做 好 诱 惑 调 查 实 施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主 要 有 : 考 虑 适 用 诱 惑 调 查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能 性, 调 查 熟 悉 约 定 地 点 和 有 关 路 线, 确 定 诱 惑 人 员 和 外 围 调 查 人 员 实 施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对 策 诱 惑 人 员 和 外 围 调 查 人 员 的 联 系 方 式 等 其 次, 在 诱 惑 调 查 实 施 中, 诱 惑 人 员 和 外 围 调 查 人 员 应 抓 住 机 会 及 时 互 通 情 况 保 持 联 系, 随 时 掌 握 案 件 情 况, 对 出 现 的 意 外 情 况 要 视 情 况 果 断 处 理 同 时, 应 注 意 诱 惑 调 查 的 合 理 使 用 问 题, 对 其 从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条 件 适 用 程 164

17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序 上 加 以 严 格 限 制 实 践 中 应 注 意 : 机 会 提 供 型 诱 惑 调 查 只 适 用 于 隐 蔽 型 的 重 大 违 法 犯 罪 有 组 织 的 违 法 犯 罪 ; 必 须 在 常 规 调 查 措 施 不 能 奏 效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诱 惑 调 查 ; 适 用 诱 惑 调 查 应 经 调 查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并 接 受 监 督 ; 等 等 二 调 查 取 证 ( 一 ) 证 据 的 法 理 分 类 证 据 除 了 法 定 形 式 上 的 分 类 外, 根 据 不 同 的 分 类 标 准, 在 理 论 上 可 作 以 下 几 种 分 类 : (1) 根 据 证 据 的 不 同 表 现 形 式, 可 分 为 言 词 证 据 和 实 物 证 据 1) 言 词 证 据 又 称 人 证, 是 指 通 过 人 的 语 言 文 字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据, 如 证 人 证 言 当 事 人 陈 述 鉴 定 结 论 等 言 词 证 据 通 过 其 提 供 者 的 主 观 活 动 再 现 为 客 观, 经 历 了 一 个 从 客 观 到 主 观 再 到 客 观 的 过 程, 其 中 必 然 会 受 到 提 供 者 的 精 神 状 态 认 识 能 力 及 客 观 环 境 的 影 响 因 此, 对 言 词 证 据 的 收 集 和 审 查 要 注 意 :1 言 词 证 据 应 尽 量 及 时, 直 接 向 有 关 人 员 提 取 ;2 对 言 词 证 据 提 供 者 的 个 人 品 行 一 贯 表 现 智 力 水 平 认 识 表 达 的 能 力 加 以 审 查 ;3 言 词 证 据 如 果 是 间 接 的, 应 查 明 来 源 及 传 播 渠 道 ;4 审 查 言 词 证 据 的 提 供 者 与 案 件 有 无 利 害 关 系 2) 实 物 证 据 是 指 以 实 物 形 态 表 现 出 来 的 证 据, 包 括 物 证 书 证 视 听 资 料 等 勘 验 ( 检 查 ) 笔 录 虽 然 也 是 执 法 人 员 制 作 的, 但 它 是 对 客 观 事 实 的 真 实 反 映, 因 而 也 是 一 种 实 物 证 据 实 物 证 据 有 较 强 的 客 观 性 和 不 可 替 代 性, 在 收 集 时, 尽 量 提 取 实 物 证 据 的 原 件 并 加 以 妥 善 保 管, 以 保 证 实 物 证 据 的 真 实 性 (2) 根 据 证 据 的 不 同 来 源, 可 分 为 原 始 证 据 和 传 来 证 据 原 始 证 据 是 直 接 来 源 于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即 通 常 所 说 的 第 一 手 材 料, 其 中 包 括 直 接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的 证 人 证 言 当 事 人 陈 述 等 传 来 证 据 派 生 于 原 始 证 据, 是 通 过 原 始 证 据 的 传 抄 转 述 而 产 生 的 证 据, 如 从 了 解 案 情 的 人 听 到 的 有 关 案 情 的 陈 述 书 证 原 件 的 复 印 件 物 证 的 照 片 等 原 始 证 据 一 般 比 传 来 证 据 可 信 度 高 证 明 力 强, 但 原 始 证 据 相 对 于 案 件 事 实 来 讲, 仍 是 第 二 性 的 它 可 能 是 案 件 事 实 的 真 实 反 映, 也 可 能 不 是 传 来 证 据 不 仅 可 以 成 为 发 现 原 始 证 据 的 依 据, 可 以 用 来 审 查 原 始 证 据 的 可 靠 性, 而 且 在 无 法 获 取 原 始 证 据 或 者 原 始 证 据 不 够 充 分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在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中 起 到 重 要 作 用 收 集 审 查 传 来 证 据 时 应 注 意 :1) 尽 量 采 用 寻 找 原 始 证 据, 在 原 始 证 据 无 法 取 到 的 情 况 下, 要 努 力 收 集 传 来 证 据, 并 加 以 相 互 印 证 ;2 审 查 传 来 证 据 的 传 播 途 径 和 环 节, 以 保 证 传 来 证 据 与 原 始 证 据 的 最 大 一 致 性 ;3 传 来 证 据 应 有 一 定 的 数 量, 从 每 个 传 来 证 据 中 提 取 共 同 之 处, 以 获 取 与 案 件 事 实 最 大 限 度 的 一 致 性 ;4 传 来 证 据 无 论 传 播 了 几 个 环 节, 其 根 源 必 须 是 原 始 证 据 (3) 根 据 证 据 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不 同 关 系, 可 分 为 直 接 证 据 和 间 接 证 据 1) 直 接 证 据 是 指 能 够 直 接 证 明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证 据, 通 常 包 括 当 事 人 的 陈 述 熟 悉 全 部 或 主 要 案 件 事 实 的 证 人 证 言 能 够 单 独 反 映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视 听 资 料 等 直 接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强, 使 用 直 接 证 据 要 特 别 注 意 它 的 真 实 性, 需 要 与 其 他 证 据 相 印 证 2) 间 接 证 据 是 指 不 能 直 接 确 定 案 件 的 主 要 事 实, 需 与 其 他 证 据 结 合 才 能 证 明 案 件 主 要 165

17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事 实 的 证 据 如 在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对 被 查 处 前 已 销 售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口 供 就 属 于 间 接 证 据,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收 集 其 他 证 据 加 以 作 证 由 于 间 接 证 据 本 身 无 证 明 力, 在 运 用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原 则 :1 间 接 证 据 必 须 查 证 属 实, 对 每 一 个 间 接 证 据 都 应 认 真 审 查, 分 清 真 伪 2 间 接 证 据 必 须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存 在 客 观 的 联 系, 这 种 联 系 是 多 种 多 样 的, 有 的 可 能 反 映 案 件 发 生 的 原 因 或 结 果, 有 的 可 能 是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的 条 件 等 3 间 接 证 据 必 须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证 明 体 系, 一 个 间 接 证 据 只 能 证 明 案 件 的 某 个 片 段, 只 有 把 证 明 案 件 各 个 片 段 的 间 接 证 据 全 部 收 集 起 来, 找 出 它 们 之 间 的 联 系, 形 成 完 整 的 证 明 体 系, 并 足 以 排 除 其 他 可 能 性,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唯 一 的, 才 能 据 以 查 明 案 件 的 全 部 事 实 4 间 接 证 据 之 间 以 及 与 案 件 事 实 之 间 必 须 协 调 一 致, 没 有 矛 盾 如 果 发 现 矛 盾, 应 及 时 调 查, 在 矛 盾 尚 未 排 除 之 前 不 能 定 案 以 上 三 种 证 据 分 类, 对 具 体 的 证 据 而 言, 可 能 是 交 叉 也 可 能 是 重 叠 证 人 证 言 是 人 证, 可 以 是 原 始 证 据, 也 可 以 是 间 接 证 据 ; 直 接 证 据 和 间 接 证 据 可 以 是 原 始 证 据, 也 可 以 是 传 来 证 据 正 确 认 识 判 断 证 据 在 理 论 上 的 分 类, 可 根 据 其 所 具 备 的 特 点 进 行 审 查 运 用 ( 事 ) 调 查 取 证 的 概 念 调 查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涉 嫌 违 法 的 事 实 行 为 和 当 事 人 进 行 询 问, 核 实 情 况 的 活 动 取 证 是 在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依 法 取 得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客 观 证 据 的 行 政 活 动 调 查 取 证, 也 称 证 据 收 集, 是 证 明 主 体 依 法 直 接 提 取 采 集 并 掌 握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的 程 序 性 活 动 调 查 取 证 是 查 明 案 件 事 实 正 确 处 理 案 件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地 位 十 分 重 要 ( 丅 ) 调 查 取 证 的 方 法 与 技 巧 调 查 取 证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的 重 要 执 法 活 动, 对 于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做 出 正 确 处 理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调 查 取 证 的 方 法 与 技 巧 需 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在 实 践 中 不 断 积 累 经 验 创 新 思 路 完 善 总 结 1. 询 问 询 问 是 调 查 取 证 的 重 要 方 法 之 一, 对 于 查 清 案 件 事 实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作 为 一 名 烟 草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不 断 丰 富 知 识, 积 累 经 验, 提 高 询 问 技 能 (1) 询 问 的 原 则 1) 合 法 原 则 询 问 是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公 务 时 享 有 的 一 项 权 利, 是 一 项 重 要 公 务 行 为,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赋 予 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时 可 以 行 使 的 权 利, 其 中 重 要 权 利 之 一 就 是 询 问 违 法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嫌 疑 人 和 证 人, 这 是 烟 草 专 卖 人 员 行 使 询 问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同 时, 在 询 问 时 必 须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如 表 明 身 份 执 法 人 员 二 人 以 上 在 场 笔 录 交 被 询 问 人 阅 读 确 认 并 签 名 等, 不 按 照 法 定 的 程 序 取 得 的 证 据 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依 据 2)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做 到 全 面 调 查, 客 观 取 证, 耐 心 听 取 被 询 问 人 的 陈 述, 不 允 许 先 入 为 主 带 着 框 框 去 询 问 询 问 时 所 制 作 的 询 问 笔 录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不 能 歪 曲 事 实, 随 心 所 欲,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和 想 要 得 到 的 结 果 记 录 166

17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3) 重 证 据 重 调 查 研 究, 不 轻 信 陈 述 的 原 则 询 问 取 得 的 成 果 固 然 重 要, 但 是 人 的 陈 述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并 且 被 询 问 人 有 趋 利 避 害 的 本 能 反 映, 所 做 的 陈 述 带 有 主 观 色 彩, 往 往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需 要 调 查 属 实, 经 过 严 格 审 查 判 断, 才 能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被 询 问 人 所 作 的 陈 述 往 往 是 执 法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的 突 破 口, 从 询 问 中 发 现 线 索, 进 一 步 深 入 调 查 非 常 重 要 4) 严 禁 诱 供 指 供 的 原 则 诱 供 指 供 只 会 将 办 案 工 作 引 入 歧 途, 不 仅 取 得 的 询 问 结 果 无 效, 还 会 造 成 损 害 当 事 人 权 益 损 害 执 法 机 关 形 象 的 后 果, 严 重 的 会 构 成 犯 罪, 得 不 偿 失 因 此 在 询 问 时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本 着 忠 实 于 法 律 忠 实 于 事 实 的 原 则 开 展 询 问 工 作, 不 得 诱 供 指 供 (2) 询 问 的 基 本 步 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实 践 经 验, 询 问 的 基 本 步 骤 为 : 一 是 表 明 身 份, 出 示 证 件 按 照 行 政 处 罚 法 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调 查 询 问 前,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出 示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检 查 证 件 二 是 了 解 被 询 问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被 询 问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居 住 地 与 案 件 当 事 人 关 系 是 否 曾 受 到 过 处 罚 等 三 是 告 知 被 询 问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包 括 被 询 问 人 有 陈 述 申 辩 权, 对 询 问 笔 录 有 提 出 修 改 补 充 权, 必 须 如 实 做 证 义 务 等 四 是 向 被 询 问 人 提 出 问 题 根 据 询 问 前 确 定 的 重 点,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问 题, 以 便 获 取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基 本 事 实 证 据 (3) 询 问 前 的 准 备 做 好 询 问 前 的 充 分 准 备, 才 能 有 的 放 矢 地 开 展 询 问 工 作,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的 准 备 不 充 分 的 询 问 可 能 难 以 顺 利 进 行, 更 不 用 说 达 到 预 期 的 目 的 1) 确 定 合 适 的 询 问 人 询 问 有 基 本 技 能 和 技 巧 方 面 的 要 求, 要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案 件 难 易 程 度 被 询 问 人 的 经 历 特 点 等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选 择 询 问 人 如 询 问 文 化 素 质 较 高 的 当 事 人, 就 要 选 派 相 应 文 化 程 度 沉 着 冷 静 具 有 丰 富 知 识 的 询 问 人 ; 询 问 女 性 当 事 人, 最 好 由 女 性 询 问 人 进 行, 便 于 沟 通, 打 消 被 询 问 人 顾 虑, 确 保 询 问 效 果 2)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在 正 式 询 问 前, 询 问 人 员 应 全 面 了 解 熟 悉 案 情, 这 是 做 好 询 问 工 作 的 核 心, 是 询 问 能 否 获 得 成 功 的 重 要 环 节 只 有 了 解 熟 悉 案 情, 才 能 制 订 询 问 计 划, 确 定 询 问 的 重 点, 所 询 问 的 问 题 针 对 性 强, 获 得 预 期 的 询 问 效 果 3) 制 定 询 问 计 划 对 于 重 大 疑 难 案 件, 在 正 式 询 问 前 必 须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针 对 性 强 的 询 问 计 划, 用 以 指 导 询 问 工 作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有 重 点 地 进 行 一 些 轻 微 案 件, 在 询 问 时 即 使 不 形 成 书 面 询 问 计 划, 办 案 人 员 也 要 考 虑 好 询 问 方 法 步 骤 重 点 等 内 容,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一 般 来 讲 询 问 计 划 应 当 包 括 : 询 问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询 问 的 步 骤 重 点, 突 破 口 的 选 择, 询 问 的 策 略 方 法, 怎 么 样 回 答 被 询 问 人 的 辩 解, 询 问 时 出 现 僵 持 局 面 如 何 办, 询 问 与 其 他 措 施 的 配 合, 等 等 (4) 询 问 技 巧 询 问 技 巧 是 在 询 问 过 程 中, 询 问 人 员 根 据 事 先 拟 定 的 询 问 策 略, 运 用 语 言 学 的 规 则 和 逻 辑 学 的 原 理, 向 被 询 问 对 象 口 头 提 出 问 题, 了 解 情 况 的 具 体 方 法 询 问 技 巧 是 从 实 践 中 来 到 实 践 中 去 的, 因 案 而 宜, 在 询 问 中 适 当 运 用 能 够 推 动 询 问 的 顺 利 开 展, 实 现 询 问 的 预 期 目 的 归 纳 起 来, 常 用 的 询 问 技 巧 一 般 有 以 下 几 种 : 1) 试 探 性 发 问 一 般 用 于 初 次 询 问 在 被 询 问 人 处 于 戒 备 状 态 下, 不 能 一 开 始 就 问 关 167

17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键 重 大 问 题 因 为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询 问 人 对 询 问 是 否 成 功 没 有 把 握, 所 以 应 先 进 行 试 探 性 发 问, 如 : 你 叫 什 么 名 字? 年 龄? 家 庭 住 址? 两 三 句 话 是 常 规 性 的, 具 有 查 明 身 份 的 意 图, 被 询 问 人 也 不 会 有 什 么 反 感, 可 以 起 到 缓 和 被 询 问 人 紧 张 心 理 的 作 用 通 过 试 探 性 发 问, 看 对 方 能 否 交 待 违 法 事 实, 了 解 被 询 问 人 配 合 调 查 的 态 度, 同 时 可 以 观 察 了 解 他 的 个 性 特 点 智 力 水 平 道 德 品 质 和 他 采 取 什 么 方 法 对 付 询 问 经 过 试 探 性 交 往, 询 问 人 对 被 询 问 人 就 有 了 基 本 的 了 解 如 态 度 是 坦 白 或 比 较 坦 白 的, 心 理 是 狡 辩 或 者 抗 拒 的, 个 性 是 通 情 达 理 或 粗 暴 恶 劣 的, 为 继 续 发 问 或 下 一 次 询 问 创 造 条 件 2) 简 单 发 问 因 被 询 问 人 的 接 受 能 力 限 制, 只 能 用 简 单 扼 要 通 俗 易 懂 的 语 言 发 问 论 述 为 的 是 使 被 询 问 人 听 明 对 话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以 便 定 向 反 馈 要 防 止 似 是 而 非 生 硬 难 懂 的 字 眼 出 现, 以 免 被 询 问 人 答 非 所 问, 或 模 棱 两 可, 甚 至 造 成 误 解, 增 加 被 询 问 人 陈 述 的 心 理 障 碍 根 据 询 问 情 况 和 策 略 需 要, 采 用 简 单 用 语 如 被 询 问 人 已 进 入 交 待 违 法 行 为 状 态 时, 立 即 显 现 出 较 少 顾 虑 和 狡 辩 的 可 能 性, 为 了 明 确 肯 定 某 种 情 节 某 件 证 据, 可 以 简 单 明 确 地 提 问, 让 被 询 问 人 作 出 回 答 因 为 此 时, 被 询 问 人 违 法 事 实 已 基 本 明 朗 化, 用 不 着 多 加 修 饰 的 去 引 导 暗 示, 只 是 注 意 言 语 不 要 过 于 刺 激 对 方, 使 他 感 到 真 诚 正 直 可 信 就 够 了 这 样 会 更 显 得 询 问 人 是 实 事 求 是 严 肃 认 真 的 态 度, 以 加 深 被 询 问 人 对 询 问 人 敬 畏 心 理 和 依 赖 的 心 情, 积 极 配 合, 如 实 陈 述 3) 委 婉 发 问 在 询 问 中, 可 根 据 时 间 地 点 对 象 和 对 案 情 的 掌 握 程 度 及 策 略 的 需 要, 在 不 便 不 愿 不 宜 直 说 的 地 方, 故 意 用 委 婉 的 话, 把 本 意 暗 示 出 来, 使 其 意 在 言 外, 让 被 询 问 人 听 出 弦 外 之 音 来 这 样 就 可 以 避 免 直 接 言 词 的 刺 激 性, 以 免 被 询 问 人 产 生 反 感 避 免 所 设 想 的 论 据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让 被 询 问 人 摸 到 虚 实 避 免 因 概 念 含 义 容 量 有 限, 使 被 询 问 人 回 答 受 到 限 制 避 免 用 语 上 的 不 文 明, 使 被 询 问 人 产 生 误 解 等 委 婉 用 语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不 说 本 意, 只 说 与 案 情 有 关 的 事 情, 达 到 烘 托 本 意 的 目 的 如 在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案 件 中, 为 了 让 被 询 问 人 明 白 销 售 数 额 巨 大, 询 问 人 不 直 接 说 被 询 问 人 销 售 数 额 巨 大, 而 从 被 询 问 人 生 活 的 变 化 店 铺 的 变 化, 商 品 数 量 的 变 化 并 与 某 件 事 某 个 人 某 笔 生 意 有 关 入 手 展 开 询 问, 使 被 询 问 人 知 道 询 问 人 对 自 己 情 况 很 了 解, 促 使 其 如 实 陈 述 违 法 事 实 另 一 种 方 法 是 用 含 蓄 闪 烁 的 话, 使 本 意 模 糊 起 来, 又 使 被 询 问 人 隐 隐 约 约 地 得 到 暗 示, 放 弃 侥 幸 心 理 防 线, 如 实 陈 述 违 法 事 实 4) 迂 回 发 问 迂 回 发 问 是 相 对 于 直 接 发 问 而 言 的, 通 常 用 于 违 法 案 情 较 为 复 杂, 被 询 问 人 比 较 狡 猾, 已 经 有 了 应 付 询 问 的 准 备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直 接 发 问 不 会 有 好 的 效 果, 采 取 迂 回 的 方 法, 使 被 询 问 人 不 知 不 觉 地 进 入 询 问 正 题, 可 防 止 被 询 问 人 在 正 面 回 答 提 问 时 有 狡 辩 的 余 地, 使 他 内 心 形 成 进 退 两 难 不 打 自 招 的 局 面 这 种 方 法 一 般 用 于 对 从 侧 面, 从 看 起 来 同 违 法 案 件 无 实 质 联 系 的 问 题 发 问, 使 被 询 问 人 思 想 麻 痹, 产 生 错 觉, 摸 不 着 询 问 人 意 图, 同 时 也 可 避 免 直 接 发 问 使 被 询 问 人 一 下 子 适 应 不 了, 而 形 成 僵 局 的 情 况 迂 回 发 问, 从 与 案 件 无 关 紧 要 的 问 题 问 起, 被 询 问 人 就 不 会 过 于 戒 备 而 能 随 意 交 谈 询 问 时, 被 询 问 人 可 能 在 狡 辩 中 漏 出 破 绽, 询 问 人 要 抓 住 时 机 根 据 漏 洞 再 提 出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问 题, 被 询 问 人 就 难 以 回 避 这 样 就 可 由 浅 入 深 由 少 到 多 由 外 围 到 核 心, 逐 步 把 被 询 问 人 违 法 问 题 问 清 挤 净 168

17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5) 直 接 发 问 直 接 发 问 有 启 发 式 揭 发 式 质 问 式 驳 斥 式 四 种 启 发 式 是 引 导 启 迪 被 询 问 人, 重 在 询 问 言 语 的 真 挚 热 情 体 贴 关 心, 给 被 询 问 人 一 种 积 极 的 思 想 影 响, 使 其 萌 发 良 知, 承 认 违 法 与 犯 罪 行 为 揭 发 式 是 针 对 被 询 问 人 狡 辩 抵 赖 的 态 度, 揭 露 其 谎 言, 抓 住 要 害, 一 针 见 血, 哪 怕 一 件 事, 常 常 也 能 置 被 询 问 人 于 无 可 辩 驳 的 境 地 质 问 式 是 当 被 询 问 人 在 陈 述 和 辩 解 中 出 现 矛 盾 时, 运 用 的 询 问 方 法 被 询 问 人 所 说 的 道 理 经 不 起 逻 辑 推 理 论 证 或 经 不 起 实 践 检 验 时, 提 出 质 问, 使 其 不 能 自 圆 其 说, 抓 住 明 显 的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狡 辩, 以 事 实 分 清 是 非, 使 被 询 问 人 在 事 实 面 前, 在 真 理 面 前 无 可 辩 解 驳 斥 式 是 被 询 问 人 说 了 假 话 谎 话 和 毫 无 事 实 依 据 的 话 以 后, 询 问 人 用 事 实 直 接 予 以 驳 斥, 揭 穿 被 询 问 人 的 伪 装 和 谎 言 6) 跳 跃 式 发 问 它 是 在 询 问 人 已 经 掌 握 了 一 定 证 据 材 料, 被 询 问 人 不 仅 不 如 实 陈 述 违 法 与 犯 罪 行 为, 还 早 有 防 备, 并 对 一 般 询 问 方 法 比 较 了 解 时 采 用 的 方 法 这 是 为 了 打 乱 被 询 问 人 事 先 准 备 的 防 御 办 法 和 编 好 的 陈 述 及 辩 解 腹 稿 的 询 问 方 法, 适 用 于 案 情 比 较 复 杂 的 案 件 有 些 被 询 问 人 反 稽 查 能 力 较 强, 熟 知 询 问 方 法, 这 时 询 问 人 适 当 挑 出 一 件 或 几 件 事 实 情 节 发 问, 使 被 询 问 人 措 手 不 及, 往 往 被 迫 在 陈 述 和 辩 解 中 出 现 矛 盾 破 绽, 而 无 法 自 圆 其 说 有 时 根 据 询 问 进 展 也 可 以 采 取 命 题 发 问, 使 被 询 问 人 防 不 胜 防 7) 循 序 渐 进 发 问 它 是 步 步 为 营, 逐 步 揭 露 被 询 问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方 法 适 用 这 种 方 法 询 问, 要 视 违 法 案 件 作 案 成 员 多 少 时 间 长 短 涉 及 地 域 范 围, 作 案 次 数 以 及 案 情 复 杂 程 度 而 定 可 以 按 时 间 顺 序 行 为 顺 序 成 员 顺 序 地 域 顺 序,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有 目 的 地 进 行 询 问 避 免 胡 子 眉 毛 一 把 抓, 给 被 询 问 人 造 成 有 意 无 意 地 东 扯 西 拉 歪 曲 事 实 颠 倒 是 非 以 假 乱 真 混 淆 黑 白 的 机 会 和 容 易 遗 漏 事 实 情 节 的 机 会 这 种 方 法 适 用 于 违 法 时 间 长 次 数 多 数 额 巨 大 涉 及 面 广 的 案 件 使 用 这 种 方 法, 询 问 人 必 须 认 真 阅 卷, 熟 悉 了 解 案 件 情 况, 将 问 题 按 时 间 顺 序 或 按 不 同 性 质 列 出 详 细 的 询 问 提 纲 和 计 划 以 上 询 问 技 巧 的 应 用, 要 因 人 因 案 而 选 择 适 用, 有 时 在 一 案 或 一 次 询 问 时 会 同 时 交 替 使 用 几 种 技 巧 (5) 询 问 笔 录 由 于 询 问 工 作 的 过 程 及 成 果 是 以 询 问 笔 录 的 方 式 表 现 出 来 的, 因 此,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采 用 询 问 取 证 时, 要 注 意 询 问 笔 录 的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的 内 容 主 要 由 首 部 正 文 尾 部 三 部 分 组 成 首 部 包 括 询 问 的 时 间 地 点, 被 询 问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的 姓 名 ; 正 文 部 分 包 括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表 明 身 份, 告 知 权 利 义 务, 再 采 用 一 问 一 答 式 记 录 ; 尾 部 主 要 是 被 询 问 人 的 签 名 或 盖 章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制 作 询 问 笔 录 时 要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要 求 : 1) 如 实 记 录, 正 确 综 合 即 要 尽 量 记 录 对 方 陈 述 的 原 话, 对 土 语 可 采 用 括 号 作 出 说 明, 或 追 问 之 后, 让 对 方 作 出 解 释, 以 保 持 其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如 实 记 录, 并 非 是 记 录 对 方 的 废 话 ; 正 确 综 合 是 概 括 被 询 问 人 的 陈 述, 并 准 确 反 映 被 询 问 人 的 陈 述 原 意 否 则, 则 会 产 生 误 导, 影 响 整 个 案 件 的 调 查 工 作 2) 略 记 提 问, 详 记 陈 述 即 对 提 问 部 分 作 必 要 的 简 记, 而 对 被 询 问 人 的 陈 述, 则 作 详 细 的 记 录 只 有 这 样, 才 不 致 主 次 颠 倒, 或 误 入 指 供 诱 供 的 泥 潭 同 时, 笔 录 中 记 录 的 提 169

17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问 和 回 答, 应 当 相 互 衔 接, 避 免 答 非 所 问 3) 被 询 问 人 的 重 要 表 情 动 作 应 当 记 录 在 询 问 中 被 询 问 人 大 哭 大 笑 点 头 摇 头 不 回 答 等, 都 应 作 如 实 记 录 被 询 问 人 不 作 回 答 时, 可 以 用 答 : ( 不 回 答 ) 作 记 录 表 述 此 时, 询 问 人 应 当 再 问 : 你 不 回 答, 将 视 为 放 弃 陈 述 申 辩,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明 白 吗? 如 被 询 问 人 仍 不 作 答, 则 再 将 其 再 次 不 作 答 作 为 记 录 表 述 对 被 询 问 人 在 询 问 中 不 配 合 调 查 的 情 况, 也 应 作 记 录 表 述 4) 语 言 准 确, 避 免 含 糊 询 问 必 须 用 语 规 范 准 确, 不 能 出 现 含 糊 语 言, 模 棱 两 可 的 语 言, 比 如 大 概 可 能 也 许 左 右 等, 如 被 询 问 人 陈 述 违 法 数 额 时 大 概 5000 元, 这 样 的 语 言 就 不 能 确 定 具 体 违 法 金 额, 致 使 案 件 处 理 时 无 法 认 定 这 种 情 况 下 询 问 人 要 不 厌 其 烦, 反 复 询 问, 直 到 能 够 用 确 定 的 语 言 记 录 其 违 法 金 额 为 止 5) 询 问 人 与 记 录 人 默 契 配 合 询 问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的 执 法 人 员 在 场 一 般 来 说, 一 人 主 问, 一 人 记 录 当 一 个 人 询 问 兼 记 录 时, 也 应 有 至 少 两 人 在 场 ; 被 询 问 人 是 妇 女 的, 还 应 有 女 办 案 人 员 在 场 询 问 时, 主 问 人 与 记 录 人 应 配 合 默 契 记 录 人 要 跟 上 询 问 人 的 思 路, 询 问 人 要 照 顾 记 录 人 的 速 度 对 于 必 须 记 录 的 重 要 陈 述, 主 问 人 要 提 示 记 录 人 询 问 中, 记 录 人 不 得 随 意 插 话 当 询 问 出 现 僵 局 时, 记 录 人 可 以 协 助 做 工 作 记 录 完 毕, 要 先 让 主 问 人 过 目, 发 现 漏 记, 马 上 补 上 询 问 结 束 后, 要 给 被 询 问 人 一 次 补 充 陈 述 的 机 会, 并 作 好 记 录 6) 笔 录 应 该 字 迹 清 晰 笔 录 应 该 使 用 钢 笔 或 其 他 不 褪 色 笔 书 写, 避 免 错 别 字, 字 迹 不 得 过 分 潦 草, 标 点 符 号 须 正 确 使 用, 尽 量 避 免 删 增 涂 改, 整 个 记 录 应 文 字 清 晰, 书 面 整 洁, 简 明 扼 要 发 生 删 增 涂 改 的 地 方, 应 由 被 询 问 人 确 认 并 盖 章, 未 携 带 私 章 的, 可 要 求 按 指 纹 确 认, 以 确 保 记 录 的 有 效 性 7) 完 善 尾 部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被 询 问 人 有 阅 读 确 认 修 改 笔 录 的 权 利 询 问 完 毕, 应 当 将 笔 录 交 给 被 询 问 人 阅 读, 阅 读 有 困 难 的, 应 由 执 法 人 员 读 给 被 询 问 人 听, 允 许 被 询 问 人 作 补 充 修 改 并 签 名 但 对 被 询 问 人 马 上 翻 供 者, 应 根 据 情 况 指 出 错 误, 做 好 工 作 再 让 其 签 名 拒 不 签 名 的, 由 询 问 人 记 录 人 在 场 人 签 名 作 证, 并 注 明 其 不 签 名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尾 部 签 名 完 整 的 笔 录, 才 合 法 有 效 笔 录 的 最 后 一 页 若 剩 余 空 白 部 分, 应 当 划 掉, 以 免 节 外 生 枝 2. 查 账 查 账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对 企 业 账 证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检 查, 查 证 违 法 事 实 的 一 种 检 查 方 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查 账, 是 查 处 违 法 案 件 获 取 证 据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一 (1) 查 账 的 程 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查 账 的 程 序 分 为 准 备 和 实 施 两 个 阶 段 : 1) 准 备 阶 段 准 备 阶 段, 是 顺 利 展 开 查 账 工 作 的 关 键 准 备 阶 段 的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 确 定 查 账 目 的 和 任 务, 明 确 查 账 要 证 明 的 问 题, 拟 定 查 账 方 案 选 派 查 账 人 员 并 适 当 分 工 搜 集 有 关 被 查 企 业 经 营 活 动 的 资 料 了 解 并 分 析 被 查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制 定 查 账 计 划 以 及 索 取 有 关 账 簿 凭 证 报 表 及 合 同 等 书 面 资 料 等 五 项 基 本 内 容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便 是 制 定 查 账 计 划 好 的 查 账 计 划, 既 要 目 标 集 中, 提 高 效 率, 又 要 周 密 详 尽 制 定 查 账 计 划 应 从 以 下 三 方 面 着 手 :1 分 析 研 究 被 查 企 业 的 会 计 制 度, 弄 清 所 查 案 件 涉 及 的 会 计 科 目 ;2 分 析 所 查 的 问 170

17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题, 对 照 会 计 核 算 程 序, 找 出 易 生 弊 端 的 环 节 ;3 认 真 研 究 已 掌 握 的 情 况, 并 且 随 着 查 账 的 进 行 和 新 情 况 的 出 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还 应 及 时 调 整 查 账 计 划 的 重 点 和 改 变 查 账 的 方 法 2) 实 施 阶 段 查 账 的 实 施 阶 段 对 保 证 查 账 质 量, 获 得 查 账 效 果, 完 成 查 账 任 务 起 着 关 键 的 作 用 在 实 施 阶 段 要 做 好 以 下 几 点 :1 执 法 人 员 到 达 被 查 企 业 后, 应 立 即 向 当 事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说 明 情 况, 表 明 身 份 ;2 听 取 被 查 企 业 根 据 查 账 要 求 所 作 的 专 题 汇 报, 同 时 针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必 要 的 当 面 质 询 ;3 根 据 掌 握 的 情 况, 确 定 需 要 进 行 检 查 的 资 料 的 种 类 和 范 围 4 检 查 有 关 资 料, 要 根 据 不 同 对 象 选 用 不 同 的 查 账 方 法 对 于 发 现 的 问 题, 一 定 要 认 真 查 清, 详 细 准 确 地 记 录, 掌 握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形 成 查 账 工 作 原 始 底 稿, 作 为 查 账 工 作 的 资 料 对 确 有 必 要 进 行 外 部 调 查 的 事 项, 找 与 被 查 企 业 有 联 系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查 询, 进 行 延 伸 查 账, 认 证 有 关 问 题 的 准 确 性 5 按 类 别 和 性 质 对 有 关 资 料 数 据 进 行 整 理 归 类 分 析 实 事 求 是 地 认 定 问 题 的 性 质 (2) 查 账 的 方 法 查 账 的 基 本 方 法 有 多 种 多 样, 在 具 体 的 检 查 过 程 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根 据 被 查 对 象 的 特 点 及 检 查 的 目 的 范 围, 灵 活 地 选 择 总 的 来 说, 到 企 业 查 账 应 从 以 下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 1) 检 查 总 账 总 账 是 按 照 会 计 科 目 设 置 的, 能 够 全 面 地 总 括 地 反 映 企 业 的 资 金 活 动 情 况 检 查 总 账 是 用 来 考 察 和 核 对 各 种 明 细 账 现 金 日 记 账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提 供 的 数 据, 其 目 的 是 掌 握 该 被 查 企 业 设 置 了 哪 些 会 计 科 目, 为 下 一 步 有 针 对 性 的 查 账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础 2) 检 查 损 益 表 损 益 表 是 总 括 反 映 企 业 在 一 定 期 间 财 物 成 果 的 会 计 报 表 检 查 损 益 表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核 实 该 企 业 损 益 表 中 的 销 售 收 入 年 末 累 计 数 字 与 总 账 的 销 售 科 目 数 字 是 否 一 致, 做 到 会 计 报 表 真 实 可 靠 3) 检 查 银 行 对 账 单 银 行 对 账 单 是 银 行 根 据 企 业 所 发 生 的 收 入 支 出 情 况 而 编 制 的 贷 方 借 方 的 一 种 记 账 方 式 核 查 银 行 对 账 单 是 为 了 核 实 该 被 查 企 业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现 金 日 记 账 是 否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金 额 一 致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对 银 行 对 账 单 中 的 贷 方 借 方 大 笔 项 金 额 做 重 点 检 查, 看 企 业 是 否 另 设 财 务 账 簿 会 计 凭 证 要 独 立 装 订 成 册 来 严 防 企 业 利 用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设 多 种 渠 道 4) 检 查 发 票 存 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办 案 人 员 可 以 根 据 被 查 企 业 提 供 发 票 的 领 购 簿 中 的 发 票 顺 序 进 行 排 列, 来 检 查 发 票 存 根 是 否 大 头 小 尾, 上 下 联 金 额 是 否 一 致, 从 而 发 现 其 中 的 违 法 经 营 活 动 5) 检 查 企 业 的 仓 库 保 管 账 仓 库 保 管 账 是 反 映 一 个 企 业 原 材 料 物 资 购 入 销 售 出 库 情 况 的 一 种 记 录 对 一 种 产 品 的 进 货 出 库 时 间, 仓 库 保 管 账 都 有 清 楚 的 记 载, 这 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案 件 查 处 和 计 算 违 法 所 得 都 打 下 了 良 好 的 基 础 总 之, 账 面 记 录 是 调 查 取 证 的 重 要 对 象, 是 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 重 要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办 案 中 要 想 弄 清 违 法 行 为 的 来 龙 去 脉, 必 须 对 账 目 等 书 面 资 料 进 行 重 点 核 查 分 析 但 是 查 账 仅 仅 是 取 证 手 段 中 的 一 种, 在 实 践 中 切 忌 就 账 查 账, 而 要 注 意 与 其 他 手 段 结 合 第 一, 查 死 账 与 查 活 账 相 结 合, 即 要 把 对 账 面 记 录 等 书 面 资 料 的 检 查 和 对 知 情 171

17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人 的 询 问 结 合 起 来 这 样 做 有 利 于 验 证 查 账 结 果, 形 成 证 据 链 条, 还 可 检 验 书 证 和 证 人 证 言 是 否 相 符, 有 利 于 确 定 查 账 重 点, 提 高 查 账 效 率 和 发 现 新 的 线 索, 扩 大 战 果 第 二, 查 账 与 外 调 相 结 合, 即 对 发 现 的 矛 盾 和 疑 问 经 过 分 析 和 研 究 认 定 不 能 或 不 宜 内 部 解 决 时, 到 外 地 外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一 般 来 说, 查 账 可 为 外 调 提 供 方 向 和 目 标, 而 外 调 为 查 账 提 供 证 明 和 线 索 第 三, 查 账 与 询 问 当 事 人 相 结 合, 即 利 用 查 账 中 发 现 的 线 索 证 据, 在 询 问 当 事 人 时 搞 清 情 况, 扩 大 战 果 在 询 问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应 注 意 证 据 的 运 用 要 真 实 可 靠, 不 能 让 当 事 人 觉 得 没 有 掌 握 情 况, 而 存 在 侥 幸 心 理 ; 同 时 还 要 注 意 证 据 的 选 择, 不 能 暴 露 举 报 人 的 身 份 3. 委 托 鉴 定 人 鉴 定 委 托 鉴 定 人 鉴 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查 明 案 件 中 的 某 些 专 门 性 问 题, 委 托 或 聘 请 专 业 部 门 专 业 人 员, 运 用 其 专 业 知 识 对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鉴 别 和 判 断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选 取 的 鉴 定 人 应 该 具 有 以 下 条 件 : 一 是 具 有 鉴 定 这 项 工 作 的 专 业 知 识 ; 二 是 能 够 客 观 公 正 地 担 任 鉴 定 工 作, 实 事 求 是 地 作 出 鉴 别 和 判 断 鉴 定 结 论 对 案 件 的 查 办 有 着 重 要 的 作 用, 它 既 是 解 决 案 件 专 门 问 题 的 有 效 证 据, 也 是 审 查 和 鉴 别 其 他 证 据 的 重 要 手 段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需 要 鉴 定 的 内 容 有 物 证 鉴 定 书 证 鉴 定 以 及 会 计 鉴 定 等 (1) 物 证 鉴 定 主 要 指 各 类 烟 草 制 品 真 伪 鉴 定 关 于 鉴 定 主 体,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假 冒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的 鉴 别 检 测 工 作, 由 国 务 院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部 门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烟 草 质 量 检 测 站 进 行 因 此 案 件 查 处 过 程 中 申 请 鉴 定 时 必 须 委 托 省 级 烟 草 质 量 检 测 站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机 构 检 测 在 委 托 鉴 定 时, 在 当 事 人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对 物 品 抽 样 取 证, 封 存 后 提 交 检 验 机 构, 向 鉴 别 检 验 机 构 提 供 鉴 别 检 验 样 品 来 源 说 明 等 资 料, 提 供 的 鉴 别 检 验 样 品 应 满 足 鉴 别 检 验 的 需 要 鉴 别 检 验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的, 应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鉴 别 检 验 委 托 书, 明 确 委 托 事 项 鉴 别 检 验 结 论 一 般 分 为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产 品 伪 劣 产 品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且 伪 劣 产 品 真 品 四 种 情 况 对 鉴 别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收 到 鉴 别 检 验 报 告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原 鉴 别 检 验 机 构 申 请 复 检,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委 托 方 对 复 检 结 论 仍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鉴 别 检 验 机 构 的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仲 裁 性 鉴 别 检 验, 并 由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仲 裁 复 检 和 仲 裁 性 鉴 别 检 验 的 样 品 应 从 留 样 中 抽 取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仲 裁 性 鉴 别 检 验 结 论 为 最 终 结 论 (2) 书 证 鉴 定 主 要 是 指 对 书 证 真 伪 的 鉴 定 和 书 法 笔 迹 同 一 性 的 鉴 定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讲, 所 涉 及 的 书 证 主 要 是 书 面 文 字 资 料, 具 体 来 说, 有 以 下 几 种 : 1) 一 般 书 证 鉴 定, 包 括 一 般 的 文 书 信 函 电 文 合 同 证 件 等 对 书 证 的 真 伪 及 书 法 笔 迹 做 鉴 定, 一 般 应 该 采 用 与 原 始 证 件 做 同 一 性 比 较 来 鉴 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对 于 难 以 识 别 真 伪 或 当 事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有 异 议 的 书 证, 应 当 进 行 鉴 定 在 鉴 定 时, 可 以 委 托 原 始 书 证 的 制 作 人 进 行 辨 认 鉴 别 后 由 其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 如 果 委 托 有 困 难 或 案 件 当 事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其 鉴 定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委 托 专 门 从 事 书 证 鉴 定 的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进 行 鉴 定 172

17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2) 发 票 鉴 定, 即 对 发 票 本 身 的 真 伪 和 发 票 填 写 的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的 鉴 定 对 于 发 票 真 伪 的 鉴 定,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鉴 定 ; 对 于 填 写 的 内 容, 则 可 采 取 寻 找 同 号 码 的 其 他 联 做 比 较 或 按 一 般 书 证 的 鉴 定 要 求 来 进 行 3) 印 章 鉴 定, 即 对 印 章 的 真 伪 和 确 定 印 章 所 指 单 位 是 否 存 在 的 鉴 定 对 于 确 实 存 在 其 单 位 的 印 章 的 真 伪, 可 按 一 般 书 证 的 鉴 定 方 法 进 行 ; 对 于 涉 嫌 虚 构 单 位 的 假 印 章, 首 先 应 当 按 管 辖 关 系, 通 过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查 询 其 是 否 存 在, 进 而 辨 明 该 印 章 的 真 伪 来 进 行 鉴 定 4) 注 册 商 标 及 商 品 装 潢 的 鉴 别, 主 要 是 对 涉 嫌 假 冒 和 仿 冒 的 商 标 及 商 品 装 潢 的 鉴 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于 涉 嫌 假 冒 的 注 册 商 标 及 商 品 装 潢, 可 以 委 托 被 假 冒 的 经 营 者 予 以 识 别 并 作 出 书 面 结 论, 再 结 合 其 他 证 据 进 行 真 伪 判 断 ; 对 于 仿 冒 问 题, 则 应 先 对 需 要 判 别 的 对 象 进 行 一 般 通 体 观 察, 辨 明 其 是 否 大 体 相 仿 ; 还 可 以 通 过 市 场 观 察 是 否 使 消 费 者 产 生 混 淆 和 误 认 来 确 认, 如 果 购 买 的 消 费 者 产 生 了 误 认, 则 可 判 定 其 构 成 仿 冒 (3) 会 计 鉴 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查 明 涉 案 当 事 人 的 某 些 财 务 往 来 结 算 等 情 况, 可 以 聘 请 或 委 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当 事 人 相 关 的 会 计 账 务 进 行 鉴 定, 对 相 关 问 题 作 出 会 计 结 论 运 用 此 方 式 调 查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1 出 具 委 托 鉴 定 书 ;2 列 明 鉴 定 事 项 ;3 注 明 鉴 定 时 间 要 求 ;4 应 委 托 法 定 有 权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第 二 节 案 件 审 理 本 节 重 点 要 学 习 的 内 容 有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构 成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行 和 涉 案 财 物 的 管 理 烟 草 行 政 执 法 往 往 不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一 家 的 事, 案 件 也 会 因 管 辖 权 限 需 要 进 行 移 送 处 理, 所 以 掌 握 案 件 移 送 是 办 案 要 求 之 一 案 件 审 理 关 键 的 一 环 是 对 违 法 行 为 性 质 的 判 定, 一 旦 定 性 错 误, 会 直 接 导 致 整 个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的 错 误 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作 出 后, 案 件 并 未 结 束, 案 件 的 执 行 和 财 物 的 管 理 也 是 必 须 掌 握 的 办 案 技 能 一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和 接 受 ( 一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概 念 和 主 要 类 型 1.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概 念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所 查 获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行 政 执 法 活 动 2.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主 要 类 型 (1) 内 部 移 送 和 外 部 移 送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对 象 不 同, 可 分 为 内 部 移 送 和 外 部 移 送 内 部 移 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所 查 获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173

18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移 送 产 生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法 律 关 于 地 域 管 辖 和 级 别 管 辖 的 规 定 外 部 移 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所 查 获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时, 将 案 件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管 辖 外 部 移 送 产 生 的 原 因 是 法 律 关 于 职 能 管 辖 的 规 定 (2) 部 分 移 送 和 全 案 移 送 部 分 移 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查 获 的 案 件 不 仅 有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还 有 违 反 其 他 行 政 法 规 的 违 法 行 为, 将 不 属 于 本 机 关 管 辖 的 违 法 行 为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如 某 一 案 件 中, 当 事 人 同 时 有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和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两 种 行 为 时, 将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移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管 辖, 对 本 案 来 讲, 就 是 部 分 移 送 全 案 移 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违 法 行 为 均 超 越 了 本 机 关 管 辖 权 限, 将 案 件 全 案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 事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条 件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的 条 件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查 获 的 案 件 不 属 自 己 管 辖 具 体 讲,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形 : (1) 根 据 地 域 管 辖 的 规 定,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不 在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地 域 范 围 内, 应 将 案 件 移 送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2) 根 据 级 别 管 辖 规 定,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查 获 的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案 件 应 由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的, 应 移 送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3)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关 于 职 能 管 辖 的 规 定, 以 下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应 当 移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或 海 关 管 辖 :1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零 售 业 务 的 ;2 销 售 假 冒 注 册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的 ;3 销 售 无 注 册 商 标 烟 草 制 品 的 ;3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 丅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程 序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时, 应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 1. 审 查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调 查 取 证 的 情 况, 及 时 审 查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管 辖 权 限 2. 提 出 移 送 书 面 报 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时, 认 为 所 查 获 案 件 应 移 送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应 当 指 定 2 名 或 者 2 名 以 上 专 卖 执 法 人 员 核 实 情 况 后 提 出 移 送 行 政 案 件 的 书 面 报 告, 报 经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3.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批 准 移 送 或 者 不 批 准 移 送 的 决 定 需 要 研 究 决 定 的, 可 以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并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备 案 ; 决 定 不 移 送 的, 应 当 将 不 予 批 准 的 理 由 记 录 在 案 174

18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4. 移 送 决 定 批 准 移 送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作 案 件 移 送 函 涉 案 物 品 清 单 等 文 书,7 日 内 办 理 移 送 手 续 移 送 案 件 时 需 要 移 送 下 列 材 料 : 案 件 移 送 材 料 目 录 案 件 移 送 函 案 件 情 况 的 调 查 报 告 涉 案 物 品 清 单 有 关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鉴 定 结 论 其 他 有 关 涉 案 材 料 ( 四 )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接 受 1.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接 受 的 概 念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接 受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受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或 司 法 机 关 移 送 的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案 件 2.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接 受 的 主 要 情 形 (1)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因 地 域 管 辖 权 移 送 的 ; (2)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定 管 辖 的 ; (3)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移 送 的 ; (4)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海 关 等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移 送 的 ; (5) 司 法 机 关 不 立 案 或 不 构 成 犯 罪 而 退 回 的 3.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接 受 程 序 (1) 审 查 对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因 地 域 管 辖 权 移 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海 关 等 其 他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移 送 的 案 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到 案 件 材 料 后, 应 当 指 定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执 法 人 员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无 管 辖 权 (2) 负 责 人 审 核 批 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时 作 出 批 准 接 受 或 者 不 批 准 接 受 的 决 定 需 要 研 究 决 定 的, 可 以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并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备 案 决 定 批 准 接 受 的, 应 当 及 时 制 作 案 件 受 理 回 复 函 ; 决 定 不 接 受 的, 应 当 将 不 接 受 的 理 由 记 录 在 案 (3) 接 受 负 责 人 批 准 同 意 接 受 的, 及 时 接 收 案 卷 材 料 和 涉 案 财 物 案 件 接 受 后, 接 收 案 件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及 时 立 案 并 开 展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二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 一 ) 烟 草 专 卖 远 法 行 为 的 概 念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是 指 行 为 人 ( 包 括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在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规 定, 对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 形 成 侵 害 的 行 为 构 成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是 追 究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责 任 的 根 据 它 主 要 有 以 下 特 征 : (1)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是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规 定 的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没 有 规 定 该 行 为 是 违 法 的, 就 不 是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2)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是 侵 害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如 果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就 会 损 害 受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所 保 护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从 而 构 成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3)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有 过 错 的 行 为 这 是 指 行 为 人 对 其 实 施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造 175

18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成 的 后 果 所 持 的 心 理 状 态, 又 称 主 观 过 错 包 括 主 观 上 的 故 意 和 过 失 两 种 过 错 形 式 所 谓 故 意, 是 指 行 为 人 明 知 自 己 的 行 为 会 发 生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的 不 良 后 果, 并 且 希 望 或 放 任 这 种 后 果 发 生, 以 致 造 成 违 法 的 一 种 心 理 状 态 所 谓 过 失, 是 指 行 为 人 应 当 预 见 自 己 的 行 为 可 能 发 生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于 疏 忽 大 意 而 没 有 预 见, 或 者 虽 有 预 见 但 自 以 为 这 种 后 果 可 以 避 免, 以 致 造 成 违 法 的 一 种 心 理 状 态 (4)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在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中,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均 可 成 为 违 法 主 体 ( 事 ) 烟 草 专 卖 远 法 行 为 的 极 成 要 件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一 般 由 主 体 要 件 客 观 要 件 客 体 要 件 构 成 除 承 运 人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者 承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外, 其 他 烟 草 专 卖 违 法 行 为 不 管 行 为 人 是 故 意, 还 是 过 失, 都 不 影 响 其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1.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是 指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未 到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行 为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只 有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才 能 构 成 换 言 之,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能 构 成 不 按 规 定 渠 道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是 指 持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2)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有 不 到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行 为 存 在 在 认 定 客 观 要 件 时, 应 注 意 : 一 是 把 握 当 地 的 判 断 基 准 点 当 地 应 是 指 当 事 人 的 经 营 场 所 所 在 地 二 是 把 握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的 范 围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是 指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三 是 把 握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行 为 表 现 形 式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包 括 向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以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入 烟 草 制 品 的 交 易 行 为, 如 向 外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向 当 地 或 外 地 零 售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货 收 购 后 转 卖 等 行 为 ; 还 包 括 非 交 易 行 为, 如 寄 售 代 卖 受 赠 后 转 卖 等 行 为 (3)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违 法 行 为 的 标 的 是 真 品 烟 草 制 品 [ 案 例 1] 2007 年 2 月 7 日,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该 县 B 镇 新 建 路 卷 烟 零 售 戵 吴 某 ( 持 有 该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的 店 中 检 查 时, 查 获 其 涉 嫌 远 法 经 营 的 卷 烟 25 条 经 查, 当 年 1 月 至 案 収 时 止, 当 亊 人 吴 某 分 别 仍 该 县 卷 烟 零 售 戵 王 某 李 某 处 共 购 入 真 品 国 产 卷 烟 250 条, 迚 货 额 25,000 元, 已 销 售 225 条, 非 法 获 利 1,000 元 本 案 中, 吴 某 持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依 法 应 仍 A 县 烟 草 公 司 迚 货, 而 吴 某 却 仍 同 是 该 县 卷 烟 零 售 戵 王 某 李 某 处 购 入 卷 烟 予 以 销 售, 极 成 了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远 176

18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法 行 为 2.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是 指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违 法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对 此 作 了 解 释, 把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在 50 条 以 上 的, 视 为 无 证 批 发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如 果 是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则 不 能 成 为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无 证 批 发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也 就 是 说 不 是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都 可 成 为 无 证 批 发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的 (2)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有 批 发 行 为 存 在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批 发 行 为 仅 指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在 50 条 以 上 这 种 行 为 在 具 体 认 定 时, 应 注 意 三 点 : 1) 必 须 有 销 售 行 为 发 生, 并 且 销 售 行 为 已 经 完 成 也 就 是 说, 如 果 没 有 销 售, 如 存 放 运 输 等 处 于 准 备 销 售 阶 段 的 或 者 已 实 施 销 售, 但 销 售 行 为 尚 未 完 成 的, 都 不 能 认 定 为 有 批 发 行 为 存 在 2) 正 确 界 定 一 次 销 售 是 否 是 一 次 销 售, 在 认 定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时 同 样 是 一 个 关 键 问 题, 一 次 性 销 售 应 理 解 为 在 同 一 时 间 向 同 一 对 象 销 售 如 果 分 次 销 售 给 同 一 对 象, 或 同 一 时 间 销 售 给 不 同 对 象, 都 不 能 累 计 3) 正 确 掌 握 数 量 界 限 一 是 卷 烟 雪 茄 烟 必 须 是 50 条 以 上 ; 二 是 每 条 是 200 支 (3)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制 品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标 的 是 真 品 烟 草 制 品 [ 案 例 2] 李 某 系 A 县 一 卷 烟 经 营 戵, 领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2006 年 10 月 27 日,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群 众 举 报, 对 李 某 的 经 营 场 所 迚 行 检 查, 収 现 李 某 的 销 售 清 单 中 有 5 张 一 次 销 售 卷 烟 在 50 条 以 丆 的, 于 是 对 该 5 张 销 售 清 单 迚 行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经 查 明, 李 某 在 9 月 至 10 月 期 间, 在 卷 烟 经 营 过 程 中 一 次 销 售 真 品 国 产 卷 烟 50 条 以 丆 的 有 5 次, 共 销 售 400 条, 销 售 金 额 5 七 元, 获 利 2,000 元 本 案 中, 李 某 持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収 企 业 许 可 证, 5 次 一 次 性 销 售 卷 烟 50 条 以 丆, 共 销 售 400 条, 极 成 无 证 批 収 烟 草 制 品 远 法 行 为 3.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输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国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和 烟 用 丝 束 滤 嘴 棒 以 及 分 切 的 进 口 卷 烟 纸, 应 当 凭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运 输 除 国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烟 用 丝 束 滤 嘴 棒 以 及 分 切 的 进 口 卷 烟 纸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177

18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当 凭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跨 市 县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凭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运 输 依 法 没 收 的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凭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理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与 基 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系 最 为 密 切 的 行 为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可 以 成 为 无 证 运 输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2) 客 观 要 件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有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自 运 或 托 运 的 行 为 在 具 体 认 定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个 问 题 : 1) 无 准 运 证 的 界 定 无 准 运 证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种 情 形 : 一 是 准 运 证 有 效 但 超 过 或 者 少 于 准 运 证 规 定 的 部 分 二 是 有 准 运 证, 但 准 运 证 无 效 包 括 使 用 过 期 涂 改 复 印 伪 造 变 造 或 者 重 复 使 用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 未 运 至 准 运 证 规 定 的 到 货 地 进 行 销 售 的 ; 准 运 证 核 定 的 调 入 调 出 单 位 和 运 达 地 点 与 实 际 不 符 的 ; 超 越 权 限 签 发 的 准 运 证 ; 准 运 证 未 随 货 同 行 的 ; 利 用 隐 瞒 欺 骗 等 手 段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但 实 际 改 变 到 货 地 点 的, 或 者 运 输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卷 烟 过 程 中 鉴 章 的 购 销 合 同 原 件 ( 出 口 合 同 除 外 ) 没 有 随 货 同 行 的 三 是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又 无 法 提 供 在 当 地 购 买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有 效 证 明 的 2) 把 握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行 为 自 运 是 指 商 品 所 有 权 人 自 己 运 输 托 运 是 指 商 品 所 有 权 人 委 托 他 人 运 输 (3) 客 体 要 件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运 输 管 理 制 度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标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以 下 属 无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情 节 严 重 情 形 : 1) 非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超 过 5 万 元 或 者 运 输 卷 烟 数 量 超 过 100 件 ( 每 1 万 支 为 1 件 ) 的 本 项 对 卷 烟 件 数 的 计 算 标 准 规 定 的 十 分 明 确, 根 据 通 行 的 包 装, 一 般 情 况 下 是 1 件 为 1 万 支, 但 是 现 在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包 装 形 式, 如 一 包 10 支 装 12 支 装 8 支 装 等, 这 些 1 件 都 没 有 1 万 支, 在 实 践 适 用 中 要 以 1 件 1 万 支 的 标 准 计 算 另 外 本 项 只 明 确 了 卷 烟 数 量 标 准, 对 雪 茄 烟 的 数 量 没 有 作 规 定 因 此, 如 果 适 用 本 项, 只 能 适 用 金 额 标 准, 而 不 能 适 用 数 量 标 准 2)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的 适 用 本 项 规 定 应 注 意 两 个 问 题 : 一 是 必 须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如 果 因 违 法 经 营 卷 烟 被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不 能 累 计 计 算 ; 二 是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因 为 此 规 定 的 目 的 是 明 知 违 法 而 违 法, 主 观 恶 性 较 大,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3) 抗 拒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检 查 的 4) 非 法 运 输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一 是 非 法 运 输 应 理 解 为 无 证 运 输 ; 二 是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178

18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品 的 界 定 走 私 是 指 违 反 海 关 法 律 法 规, 逃 避 海 关 监 管 的 行 为 走 私 卷 烟 包 括 没 有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专 卖 或 中 国 关 税 未 付 中 文 字 样 的 外 国 卷 烟, 有 专 供 出 口 字 样 的 国 产 卷 烟 特 别 要 注 意 的 是 进 口 卷 烟 免 税 卷 烟 罚 没 的 走 私 卷 烟 与 走 私 卷 烟 的 区 别 5) 运 输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6) 利 用 伪 装 非 法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利 用 伪 装 是 指 利 用 其 他 包 装, 以 掩 盖 烟 草 专 卖 品 原 包 装 形 态, 达 到 逃 避 检 查 目 的 的 行 为 一 是 伪 装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不 是 其 他 二 是 伪 装 是 故 意 行 为, 目 的 是 为 了 逃 避 检 查 7) 利 用 特 种 车 辆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逃 避 检 查 的 特 种 车 辆 是 依 法 享 有 特 别 通 行 权 的 车 辆, 如 警 车 救 护 车 邮 政 车 等 检 查 这 些 车 辆 必 须 遵 守 对 这 些 车 辆 管 理 的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8) 其 他 非 法 运 输 行 为, 情 节 严 重 的 目 前, 除 了 上 述 七 项 情 节 严 重 的 规 定 外, 没 有 作 出 明 确 的 解 释 [ 案 例 3] 鲁 某 是 A 县 卷 烟 零 售 戵, 持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2007 年 3 月 1 日, 鲁 某 仍 B 县 李 某 处 购 入 真 品 国 产 卷 烟 300 条, 购 入 金 额 2500 元, 幵 雇 陈 某 用 自 备 车 将 卷 烟 运 往 A 县 自 己 店 中 销 售, 途 中 被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查 获 本 案 中, 鲁 某 仍 B 县 购 入 卷 烟, 在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情 冴 万, 准 备 将 卷 烟 运 到 A 县 自 己 店 中 销 售, 极 成 无 准 运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远 法 行 为 4.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准 运 证 者 承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承 运 人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为 无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个 人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为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准 运 证 者 承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如 果 是 托 运 要 求 明 知 责 任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承 运 人 如 果 是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其 主 体 与 货 主 重 叠, 属 于 自 运 范 畴, 因 此 不 属 承 运 人 明 知 责 任 的 主 体 范 围 (2) 主 观 要 件 承 运 人 明 知 责 任 的 主 观 要 件 是 指 承 运 人 主 观 上 必 须 明 知, 即 故 意, 过 失 不 能 构 成 此 违 法 行 为 (3) 客 体 要 件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运 输 管 理 制 度 明 知 承 运 的 标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4) 客 观 要 件 承 运 人 明 知 责 任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承 运 人 有 为 无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为 [ 案 例 4] 陈 某 是 A 县 卷 烟 零 售 戵, 持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李 某 拥 有 一 辆 营 运 车 辆 陈 某 和 李 某 是 朋 友, 知 道 卷 烟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2007 年 3 月 3 日, 陈 某 告 诉 李 某 第 事 天 要 去 B 县 购 买 卷 烟, 要 李 某 驾 车 运 回 来, 李 某 同 意 第 事 天, 陈 某 乘 坐 李 某 的 车 到 B 县, 仍 季 某 处 购 入 真 品 国 产 卷 烟 300 条, 购 入 金 额 2,500 元, 回 途 中 被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查 获 本 案 中, 李 某 和 陈 某 是 朋 友, 明 知 自 己 承 运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陈 某 运 输 该 批 卷 烟 无 烟 179

18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李 某 极 成 为 无 准 运 证 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远 法 行 为 5.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数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的 行 为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超 限 量 邮 寄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和 超 限 量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是 两 种 不 同 的 违 法 行 为, 它 们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可 以 成 为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体 (2) 客 体 要 件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的 邮 寄 异 地 携 带 实 行 限 量 的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是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并 非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3) 客 观 要 件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量 邮 寄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和 旅 客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量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按 照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规 范 异 地 携 带 卷 烟 管 理 和 携 带 证 使 用 的 通 知 要 求 处 理 6.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未 经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依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而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为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即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只 要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均 可 成 为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2)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标 的 是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包 括 : 未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及 烟 用 丝 束 或 者 虽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但 违 反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计 划 与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签 订 的 订 货 合 同 生 产 上 述 四 类 产 品 ; 国 有 定 点 烟 草 制 品 生 产 企 业 超 计 划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 非 国 家 定 点 烟 厂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销 售 行 为, 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为 [ 案 例 5] 鲁 某 是 A 县 卷 烟 零 售 戵, 持 有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収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鲁 某 见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有 利 可 图, 就 低 价 购 入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30 条, 放 在 店 中 销 售 2007 年 4 月 5 日,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消 费 者 投 诉, 在 鲁 某 店 中 查 获 尚 未 售 出 的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5 条 本 案 中, 鲁 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卷 烟, 极 成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远 法 行 为 7.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违 法 行 为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是 指 无 烟 叶 收 购 权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烟 叶 收 购 业 务 及 有 180

18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烟 叶 收 购 权 的 单 位 未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烟 叶 收 购 的 行 为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违 法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所 有 单 位 或 者 人 个 只 要 有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购 烟 叶 的 行 为 发 生, 均 可 构 成 违 法 (2)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叶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违 法 行 为 的 标 的 是 烟 叶, 而 且 是 属 于 烟 草 专 卖 品 范 围 的 烟 叶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要 件 是 烟 叶 的 收 购 行 为, 即 无 烟 叶 收 购 权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未 经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烟 叶 收 购 业 务 的 行 为 以 及 有 烟 叶 收 购 权 的 单 位 未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从 事 烟 叶 收 购 的 行 为, 即 具 有 违 法 收 购 烟 叶 的 行 为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种 : 第 一, 除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的 ; 第 二,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不 按 烟 叶 收 购 计 划 收 购 烟 叶 的 ; 第 三,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单 位 不 按 烟 叶 收 购 合 同 收 购 烟 叶 的 ; 第 四,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不 按 委 托 地 点 收 购 烟 叶 的 ; 第 五,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不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价 格 收 购 烟 叶 的 ; 第 六 其 他 违 法 收 购 烟 叶 的 行 为 8.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 以 下 简 称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生 产 企 业 擅 自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的 行 为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2) 客 体 要 件 无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生 产 行 为, 即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生 产 企 业 擅 自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的 行 为 9. 超 越 经 营 范 围 地 域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是 指 已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未 在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行 为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2) 客 体 要 件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制 品 的 批 发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制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制 品 的 批 发 行 为, 即 已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未 在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行 为 10.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是 指 未 取 得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181

18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务 的 行 为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那 些 已 领 有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而 未 领 取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2) 客 体 要 件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制 品 的 批 发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制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制 品 的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批 发 行 为, 即 未 取 得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行 为 11. 无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 以 下 简 称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是 指 未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行 为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指 所 有 无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2)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或 者 烟 草 制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即 未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行 为 12.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 以 下 简 称 无 证 者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 为 无 证 者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向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制 品 以 及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企 业 将 其 产 品 销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行 为 为 无 证 者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为 无 证 者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那 些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或 者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企 业 (2)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经 营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销 售 行 为, 即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或 者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向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制 品 以 及 卷 烟 纸 182

18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生 产 企 业 将 其 产 品 销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行 为 13. 拍 卖 企 业 未 对 竞 买 人 进 行 资 格 验 证 或 者 不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 以 下 简 称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拍 卖 企 业 在 拍 卖 人 民 法 院 和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没 收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以 及 充 抵 罚 金 罚 款 和 税 款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时 未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竞 买 人 进 行 资 格 验 证 或 者 在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时 不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的 行 为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那 些 拍 卖 企 业 (2) 客 体 要 件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依 法 没 收 以 及 充 抵 罚 金 罚 款 和 税 款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拍 卖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拍 卖 行 为, 即 拍 卖 企 业 在 拍 卖 人 民 法 院 和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没 收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以 及 充 抵 罚 金 罚 款 和 税 款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时 未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竞 买 人 进 行 资 格 验 证 或 者 在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时 不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的 行 为 14.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在 烟 草 制 品 保 税 仓 库 内 ( 以 下 简 称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是 指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将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存 放 在 烟 草 制 品 保 税 仓 库 内 的 行 为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 主 体 要 件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企 业, 即 设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域 内 的 免 税 商 店 (2) 客 体 要 件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客 体 是 指 国 家 对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存 放 管 理 的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3) 客 观 要 件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客 观 表 现 为 设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域 内 且 已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免 税 商 店 对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的 存 放 行 为, 即 是 否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的 行 为 15.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内 经 营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未 按 规 定 在 小 包 条 包 上 标 注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 以 下 简 称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是 指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企 业 不 按 规 定 在 经 营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小 包 条 包 上 标 注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的 行 为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的 构 成 要 件 如 下 : 183

19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主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从 事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企 业, 即 设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域 内 的 免 税 商 店 (2) 客 体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体 是 指 国 家 对 免 税 进 口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经 营 管 理 的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物 是 免 税 进 口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3) 客 观 要 件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客 观 表 现 为 设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域 内 且 已 取 得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免 税 商 店 对 免 税 进 口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经 营 行 为, 即 是 否 按 规 定 在 经 营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的 小 包 条 包 上 标 注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的 行 为 ( 丅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仸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行 为 人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义 务, 构 成 行 政 违 法,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一 种 行 政 制 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义 务 有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法 律 责 任 是 为 了 保 证 法 律 义 务 的 实 现 而 依 法 设 定 的, 实 现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义 务 的 要 求, 可 以 说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本 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义 务 得 以 履 行 的 强 制 性 保 障 措 施 1.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具 体 规 定 (1)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无 准 运 证 或 者 超 过 准 运 证 规 定 的 数 量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处 以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情 节 严 重 的, 没 收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和 违 法 所 得 (2) 为 无 证 者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承 运 人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为 无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个 人 运 输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10% 以 上 20% 以 下 的 罚 款 (3) 超 限 量 邮 寄 或 异 地 携 带 烟 叶 烟 草 制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同 无 证 运 输 烟 草 专 卖 品 (4) 无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5)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处 以 进 货 总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6)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销 售,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销 售 总 额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非 法 销 售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公 开 销 毁 (7)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的, 可 以 处 非 法 收 购 烟 叶 价 值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违 法 收 购 的 烟 叶 ;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1,000 公 斤 以 上 的, 依 法 没 收 其 违 法 收 购 的 烟 叶 和 违 法 所 得 (8)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184

19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许 可 证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生 产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其 违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制 品 公 开 销 毁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生 产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或 者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1 倍 以 上 2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将 其 违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公 开 销 毁 (9) 超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超 越 经 营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暂 停 经 营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经 营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10% 以 上 20% 以 下 的 罚 款 (10)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未 取 得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擅 自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从 事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批 发 总 额 10% 以 上 20% 以 下 的 罚 款 (11) 无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寄 售 业 务 或 者 免 税 的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无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上 述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经 营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无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购 销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经 营 上 述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经 营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12) 为 无 证 者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销 售 总 额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13) 未 按 规 定 验 资 或 者 不 接 受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拍 卖 企 业 未 对 竞 买 人 进 行 资 格 验 证, 或 者 不 接 受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擅 自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拍 卖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依 法 取 消 其 拍 卖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资 格 (14)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免 税 进 口 的 烟 草 制 品 不 按 规 定 存 放 在 烟 草 制 品 保 税 仓 库 内 的, 可 以 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下 的 罚 款 (15)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未 按 规 定 标 注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 在 海 关 监 管 区 内 经 营 免 税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没 有 在 小 包 条 包 上 标 注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专 门 标 志 的, 可 以 处 非 法 经 营 总 额 50% 以 下 的 罚 款 2.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适 用 方 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的 适 用 方 法 是 指 行 政 处 罚 运 用 于 各 种 行 政 违 法 案 件 和 违 法 者 的 各 种 方 式 或 方 法, 也 可 以 说 是 行 政 处 罚 的 裁 量 方 法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中, 应 区 别 各 种 不 同 情 况, 采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1) 不 予 处 罚 不 予 处 罚 是 指 因 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事 由 存 在,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某 些 形 式 上 虽 然 违 法 但 实 质 上 不 应 承 担 违 法 责 任 的 人 不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一 般 来 说,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时, 对 行 为 人 不 予 处 罚 : 违 法 行 为 人 不 具 有 责 任 能 力 的 ; 违 法 行 为 已 超 过 追 究 时 效 的 ; 185

19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违 法 行 为 轻 微 并 及 时 纠 正, 没 有 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 (2) 可 以 处 罚 可 以 处 罚 是 指 对 违 法 者 可 以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也 可 以 不 予 行 政 处 罚 ; 或 者 可 以 从 轻 从 重 处 罚, 也 可 以 不 予 从 轻 从 重 处 罚 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看, 可 以 处 罚 具 体 表 现 在 下 列 三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处 罚 与 不 处 罚 之 间 选 择 ; 二 是 在 处 罚 幅 度 内 予 以 选 择, 即 在 是 否 从 轻 或 从 重 上 予 以 选 择 ; 三 是 在 几 种 处 罚 方 式 上 进 行 选 择 (3)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与 从 重 处 罚 1) 从 轻 处 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法 定 的 处 罚 方 式 和 处 罚 幅 度 内, 对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人 选 择 较 轻 的 方 式 和 较 低 的 幅 度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从 轻 处 罚 并 不 是 要 适 用 最 轻 的 处 罚 方 式 和 最 低 的 处 罚 幅 度, 而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具 体 案 件 中, 根 据 法 定 或 酌 情 的 从 轻 情 节 适 当 合 理 地 予 以 裁 定 2) 减 轻 处 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违 法 者 在 法 定 的 处 罚 幅 度 最 低 限 以 下 适 用 行 政 处 罚 简 而 言 之, 就 是 课 以 违 法 者 低 于 法 定 最 低 限 的 处 罚 减 轻 情 节 是 相 对 于 加 重 处 罚 而 言 的 在 我 国 行 政 处 罚 中, 是 不 承 认 加 重 处 罚 的 因 为, 它 不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所 以 任 何 超 出 法 定 幅 度 最 高 限 度 的 处 罚 都 是 违 法 的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对 违 法 者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 情 形 为 : 主 动 消 除 或 减 轻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的 ; 受 他 人 胁 迫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 配 合 行 政 机 关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 已 满 14 周 岁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的 其 他 情 形 3) 从 重 处 罚 从 重 处 罚 是 从 轻 处 罚 的 对 称,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法 定 处 罚 方 式 和 幅 度 内, 对 违 法 者 在 数 种 处 罚 方 式 中 适 用 较 严 厉 的 处 罚 方 式, 或 在 某 一 处 罚 方 式 允 许 的 幅 度 内 适 用 接 近 于 上 限 或 上 限 的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法 并 无 从 重 处 罚 的 规 定 (4) 单 处 与 并 处 1) 单 处 单 处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仅 适 用 一 种 处 罚 种 类 的 行 政 处 罚 形 式 它 是 行 政 处 罚 适 用 的 最 简 单 形 式 单 处 可 以 是 对 法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方 式 的 单 独 适 用 2) 并 处 并 处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某 一 违 法 行 为 同 时 适 用 两 种 以 上 处 罚 种 类 的 行 政 处 罚 形 式 它 是 相 对 于 单 处 而 言 的, 往 往 针 对 情 节 较 严 重 的 情 形, 是 在 单 处 不 足 以 达 到 制 裁 目 的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的 三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行 政 权, 具 体 而 言 是 行 政 执 法 权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对 于 提 高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效 率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一 )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含 义 分 类 1.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含 义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法 律 法 规 赋 予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在 行 政 管 理 过 程 中, 依 据 立 法 目 的 和 公 186

193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正 合 理 原 则, 自 行 判 断 行 为 条 件 自 行 选 择 行 为 方 式 和 自 由 做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权 力 即 : 依 照 法 律 所 确 定 的 原 则 目 的 精 神 范 围 和 幅 度, 在 实 施 行 政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基 于 客 观 实 际 情 况, 通 过 主 观 的 合 理 判 断 做 出 灵 活 选 择 的 权 力 可 见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法 律 赋 予 行 政 机 关 在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时 根 据 行 政 立 法 的 目 的 和 原 则 判 断 行 为 的 条 件, 自 行 选 择 行 为 的 方 式, 自 由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的 一 种 权 力 作 为 下 属 概 念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时,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规 定, 结 合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事 实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性 等 因 素, 在 职 权 范 围 内 选 择 是 否 处 罚 以 及 处 罚 的 种 类 幅 度 的 权 限 在 当 前 的 执 法 实 践 中, 对 如 何 认 识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如 何 制 约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及 司 法 部 门 如 何 对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等 问 题 已 经 成 为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法 务 研 究 的 热 点 方 向, 这 不 仅 关 系 到 依 法 行 政 的 实 现, 也 关 系 到 如 何 真 正 达 到 规 范 与 高 效 的 真 正 平 衡 2.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分 类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根 据 不 同 的 标 准 可 有 不 同 的 分 类, 但 根 据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法 学 界 通 常 将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1) 在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内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我 国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一 般 都 详 细 规 定 了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这 让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在 同 一 处 罚 种 类 幅 度 的 自 由 选 择 和 不 同 处 罚 种 类 的 自 由 选 择, 也 就 是 说 处 罚 幅 度 必 须 在 法 律 限 定 的 幅 度 之 内 如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六 十 条 规 定 :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未 在 当 地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进 货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处 以 进 货 总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从 这 里 我 们 可 以 看 出,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实 施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但 罚 款 数 额 不 能 超 过 进 货 总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2) 选 择 行 为 方 式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在 具 体 规 定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时 会 规 定 不 同 的 行 为 要 求,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就 会 产 生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的 区 分, 在 具 体 的 行 为 方 式 上, 行 政 机 关 有 自 由 裁 量 的 权 力 最 明 显 的 一 个 例 子 是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的, 可 以 处 非 法 收 购 烟 叶 价 值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价 格 收 购 违 法 收 购 的 烟 叶 这 一 款 规 定 并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我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必 须 实 施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这 就 是 一 种 具 体 行 为 方 式 上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遇 到 规 定 情 况 应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衡 量 其 违 法 情 节, 判 断 其 主 观 恶 性 和 客 观 结 果, 确 定 是 否 选 择 罚 款 方 式 处 理 在 这 里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主 动 权 掌 握 在 行 政 机 关 手 中 (3) 对 事 实 性 质 认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事 实 性 质 的 认 定 是 一 种 行 政 行 为, 行 政 机 关 对 相 对 人 的 行 为 性 质 或 者 被 管 理 事 项 的 性 质 的 认 定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的 规 定 自 由 裁 量 确 定, 如 判 断 相 对 人 的 行 为 究 竟 是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还 是 一 种 犯 罪 行 为 等 等 又 如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 承 运 人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为 无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个 人 运 输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可 以 并 处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价 值 10% 以 上 20% 以 下 的 罚 款 在 这 里 行 政 相 对 人 是 否 为 承 运 人, 是 否 属 于 明 知, 是 否 存 在 明 知 是 烟 草 专 卖 品 而 为 无 准 运 证 的 单 位 个 人 运 输 的 行 为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的 证 据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这 种 判 断 就 187

19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是 对 事 实 性 质 认 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4) 决 定 是 否 执 行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这 里 的 是 否 执 行 一 般 指 的 是 各 种 行 政 决 定, 即 根 据 一 定 的 条 件, 决 定 是 否 执 行 某 项 行 政 决 定, 可 以 分 为 执 行 和 不 执 行 两 种 行 为 例 如,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66 条 规 定 :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提 起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在 这 一 条 规 定 中, 行 政 机 关 有 两 种 行 为 选 择 也 就 是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不 由 本 机 关 执 行 ) 或 者 自 己 强 制 执 行 ( 本 机 关 执 行 ), 具 体 那 一 种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由 进 行 选 择 ( 由 于 法 律 并 未 授 予 强 制 执 行 权, 对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而 言, 只 能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对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进 行 分 类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为 了 识 别 不 同 行 政 行 为 下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之 间 的 区 别, 帮 助 我 们 更 好 的 把 握 这 一 概 念, 正 确 认 识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存 在 当 然, 作 为 中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岗 位 鉴 定 教 材, 我 们 主 要 希 望 各 位 学 员 了 解 和 掌 握 的 是 第 一 类, 对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的 自 由 裁 量 及 其 约 束 ( 事 )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原 则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是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自 由 裁 量 我 国 在 长 期 的 行 政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了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两 个 必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即 合 法 性 原 则 和 合 理 性 原 则 : 1. 合 法 性 原 则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合 法 性 原 则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由 裁 量 的 行 政 行 为 要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在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过 程 中 不 仅 要 遵 循 实 体 法, 还 要 遵 循 程 序 法, 避 免 乱 用 职 权 的 情 形 发 生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合 法 性 原 则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必 须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而 存 在 ; (2)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要 依 据 法 律 并 遵 守 法 律 ; (3)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内 容 和 程 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满 足 上 述 三 个 条 件 的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即 为 合 法 2. 合 理 性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也 被 称 为 适 当 性 原 则, 是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合 法 性 原 则 之 外 另 一 个 必 须 遵 守 的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主 要 指 在 依 法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前 提 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自 由 裁 量 行 为 还 要 遵 循 一 套 判 断 规 则 从 这 一 方 面 讲, 在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首 先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种 类 和 幅 度 内 做 出 行 政 决 定, 其 次 就 是 应 该 使 行 政 行 为 符 合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立 法 的 目 的 合 理 性 原 则 构 建 的 一 个 出 发 点 就 是 限 制 行 政 权 力 的 过 度 膨 胀,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内 的 所 有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在 法 定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应 当 合 理 适 当, 符 合 法 的 原 意 和 目 的, 符 合 公 平 正 义 的 要 求 当 然 合 法 性 原 则 和 合 理 性 原 则 总 是 相 互 依 存 的, 它 们 之 间 并 不 是 单 独 发 生 作 用 的, 而 是 存 在 着 共 同 联 系 共 同 作 用 的 关 系, 统 一 于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当 中 合 理 性 原 则 是 直 接 考 虑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 的 问 题, 而 合 理 性 要 求 是 在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要 求 行 政 行 为 还 原 法 的 原 则 法 的 目 的 法 的 精 神, 因 此 合 理 性 原 则 实 际 上 是 合 法 性 原 则 的 一 188

195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种 延 伸 和 补 充 在 实 践 中 合 法 性 原 则 是 行 政 主 体 首 先 要 考 虑 的 原 则, 而 合 理 性 原 则 只 有 在 合 法 性 原 则 不 能 适 用 的 时 候 才 发 挥 它 的 作 用 3. 其 他 原 则 当 然,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以 如 下 原 则 为 补 充, 作 为 合 法 合 理 双 原 则 的 延 伸 : (1)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它 是 指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应 当 平 等 对 待 每 一 个 被 处 罚 的 当 事 人 对 违 法 性 质 事 实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性 等 因 素 基 本 相 同 的 违 法 当 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处 罚 种 类 和 幅 度 应 当 基 本 一 致, 做 到 前 后 一 致 遵 循 惯 例 等 同 对 待 (2) 过 罚 相 当 原 则 它 是 指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与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事 实 情 节 社 会 危 害 性 相 当, 禁 止 处 罚 畸 轻 畸 重 重 责 轻 罚 轻 责 重 罚 (3) 综 合 裁 量 原 则 它 是 指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必 须 体 现 立 法 目 的 和 精 神, 符 合 社 会 公 认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价 值 目 标, 要 全 面 考 量 案 件 的 主 体 客 体 主 观 客 观 等 具 体 情 况, 不 能 片 面 考 虑 某 一 情 节 (4) 程 序 正 当 原 则 它 是 指 关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必 须 遵 循 法 定 的 程 序, 充 分 听 取 当 事 人 的 意 见, 依 法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和 救 济 权 (5)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原 则 它 是 指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要 建 立 制 裁 违 法 行 为 是 手 段, 教 育 当 事 人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是 目 的 的 理 念 ( 丅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运 行 现 状 虽 然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在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方 面 发 挥 了 很 大 的 作 用, 但 是 包 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在 内, 我 国 的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运 行 还 存 在 一 些 不 足,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可 能 出 现 权 力 滥 用 现 行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法 制 体 系 一 般 会 针 对 某 种 行 为 规 定 一 个 幅 度 和 范 围,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在 此 种 范 围 和 幅 度 之 内 行 使 行 政 管 理 权, 这 是 综 合 考 量 我 们 现 实 国 情 的 结 果, 其 目 的 是 为 了 方 便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某 种 行 政 行 为 这 种 权 力 自 由 判 断 的 属 性 由 于 缺 乏 具 体 的 事 实 判 断 标 准, 很 容 易 导 致 权 力 的 乱 用 比 如,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这 一 情 形 的 处 罚 ( 罚 款 部 分 ) 幅 度 法 律 规 定 了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自 由 裁 量 范 围, 行 政 主 体 在 实 施 自 由 裁 量 行 为 时 就 有 了 较 大 的 回 旋 余 地 只 要 行 政 行 为 不 超 出 这 个 范 围, 不 畸 轻 畸 重 导 致 行 政 不 当 或 严 重 不 当 之 外, 都 是 合 法 的 行 政 行 为 这 种 过 分 宽 泛 的 裁 量 自 由 却 没 有 规 定 一 个 具 体 的 判 断 标 准, 何 时 可 以 最 低 限 罚 款, 何 时 顶 格 罚 款, 这 里 就 有 滋 生 职 权 滥 用 的 空 间 和 可 能, 如 不 对 相 对 人 的 行 为 进 行 适 当 区 分, 这 就 是 一 种 权 力 滥 用 2. 仍 然 存 在 规 制 缺 失 现 在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的 一 个 主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法 律 法 规 对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约 束 较 少 纵 观 我 国 现 行 行 政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中,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规 范 很 多, 但 是 这 189

19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些 规 范 往 往 是 一 种 比 较 宽 泛 的 法 律 规 定, 没 有 形 成 一 个 具 体 的 标 准 试 举 一 个 行 政 机 关 的 例 子, 如 治 安 处 罚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人 民 警 察 应 当 依 法 公 正 严 格 高 效 办 理 治 安 案 件, 文 明 执 法, 不 得 徇 私 舞 弊 由 于 缺 乏 违 反 这 一 规 定 的 具 体 处 罚 措 施 处 罚 标 准, 因 此 这 样 的 规 定 可 执 行 性 明 显 不 足,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这 样 的 规 定 是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的 3. 过 分 强 调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管 理 要 讲 究 效 率, 这 是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合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的 大 量 存 在 也 离 不 开 这 个 大 背 景, 其 主 要 原 因 亦 是 由 于 当 前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面 临 着 复 杂 多 变 的 情 形 在 这 种 情 形 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行 政 行 为 必 须 以 提 高 自 己 的 工 作 效 率 为 要 旨, 否 则 就 有 可 能 落 后 于 多 变 的 社 会 管 理 问 题 之 后 而 大 量 规 定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增 强 了 行 政 行 为 的 自 主 性, 能 够 有 效 地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 但 是 在 客 观 上 也 可 能 造 成 片 面 强 调 效 率 而 滥 用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甚 至 以 讲 究 效 率 为 借 口 而 滥 用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从 而 导 致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与 行 政 效 率 之 间 的 矛 盾 ( 四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的 程 序 设 计 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梳 理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确 定 细 化 量 化 项 目, 细 化 量 化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和 建 立 健 全 相 关 配 套 制 度 1. 梳 理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确 定 细 化 量 化 项 目 对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在 此 基 础 上, 选 择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较 多 的 项 目 国 家 利 益 和 消 费 者 利 益 受 损 面 广 的 项 目 法 律 对 同 一 个 违 法 行 为 规 定 了 多 个 处 罚 种 类 或 者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罚 款 额 度 或 幅 度 较 宽 泛 的 项 目, 进 一 步 细 化 量 化 对 处 罚 数 额 较 小 发 生 频 率 较 低 的 处 罚 项 目,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步 细 化 量 化 2.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的 标 准 对 法 定 处 罚 依 据 规 定 可 以 选 择 或 并 用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的 各 种 因 素, 确 定 适 用 该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具 体 标 准 及 单 处 并 处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标 准 ; 对 法 定 处 罚 依 据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有 自 由 裁 量 幅 度 的, 细 化 具 体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 对 法 定 处 罚 依 据 没 有 规 定 行 政 处 罚 罚 款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幅 度 的, 可 以 按 照 比 例 原 则 匡 算 出 相 对 科 学 合 理 的 裁 量 阶 次 和 罚 款 幅 度 (1) 处 罚 种 类 的 选 择 标 准 法 定 处 罚 依 据 规 定 有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罚 种 可 供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选 择 的, 对 社 会 危 害 轻 微 的 违 法 行 为, 优 先 选 择 谴 责 性 和 告 诫 性 的 罚 种, 如 警 告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等 ; 一 般 违 法 行 为, 优 先 选 择 可 以 直 接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危 害 的 罚 种 ; 在 财 产 罚 中, 优 先 选 择 没 收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财 产 和 违 法 所 得, 其 次 选 择 罚 款 予 以 附 加 惩 罚 ; 限 制 或 剥 夺 当 事 人 行 为 能 力 资 格 的 罚 种 为 最 后 选 择, 如 取 消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资 格 责 令 关 闭 等 处 罚 依 据 规 定 罚 款 必 须 与 其 他 罚 种 并 处 的, 不 得 单 处 罚 款 (2) 处 罚 幅 度 的 细 化 标 准 法 定 处 罚 依 据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幅 度, 根 据 违 法 行 为 情 节 和 危 害 结 果 的 轻 重, 可 分 为 不 予 处 罚 减 轻 处 罚 从 轻 处 罚 从 重 处 罚 一 般 处 罚 当 事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没 有 减 轻 从 轻 从 重 情 节 的, 应 当 对 其 予 以 一 般 处 罚 由 于 不 予 处 罚 从 轻 或 减 轻 190

197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处 罚 从 重 处 罚 的 适 用 情 形 在 前 文 中 已 经 涉 及, 而 警 告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违 法 烟 草 专 卖 品 责 令 停 产 责 令 停 业 责 令 关 闭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等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由 于 不 存 在 幅 度 问 题, 相 对 比 较 容 易 判 断 这 里 着 重 对 罚 款 的 标 准 设 计 提 供 一 些 基 本 解 决 思 路 : 1) 基 本 标 准 首 先, 罚 款 为 一 定 金 额 的 倍 数 的, 减 轻 处 罚 应 当 低 于 最 低 倍 数, 从 轻 处 罚 应 当 低 于 中 间 倍 数, 从 重 处 罚 应 当 高 于 中 间 倍 数 其 次, 罚 款 为 一 定 幅 度 的 数 额 的, 减 轻 处 罚 应 当 低 于 最 低 罚 款 数 额, 从 轻 处 罚 应 当 低 于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与 最 低 罚 款 数 额 的 平 均 值, 从 重 处 罚 应 当 高 于 平 均 值 最 后, 只 规 定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没 有 规 定 最 低 罚 款 数 额 的, 减 轻 处 罚 可 按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的 10% 以 下 确 定, 从 轻 处 罚 可 按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的 10%~30% 之 间 确 定, 从 重 处 罚 可 按 最 高 罚 款 数 额 的 70% 以 上 确 定 2) 标 准 的 深 化 由 于 现 行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体 系 中, 多 数 处 罚 依 据 都 规 定 了 相 对 宽 泛 的 处 罚 幅 度, 因 此 以 上 述 的 基 本 标 准 为 依 据, 仍 只 是 提 供 了 一 个 大 致 的 自 由 裁 量 判 断 方 向 如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案 件, 面 对 5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幅 度 仅 仅 依 靠 基 本 标 准, 还 是 无 法 实 现 合 法 与 合 理 的 自 由 裁 量 原 则 可 将 标 准 继 续 深 化, 按 照 案 件 的 违 法 程 度, 对 法 定 幅 度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细 分 首 先, 针 对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在 1 万 元 以 下 的 的 违 法 案 件,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50% 以 上 70% 以 下 的 罚 款 其 次, 针 对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在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70% 以 上 90% 以 下 的 罚 款 ; 最 后, 针 对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批 发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在 3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关 闭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以 违 法 批 发 的 烟 草 制 品 价 值 90% 以 上 1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等 ( 五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的 约 束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的 约 束 应 该 从 程 序 完 善 入 手, 逐 步 建 立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的 行 使 程 序, 促 进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有 效 监 督 机 制 的 形 成, 从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本 身 入 手,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目 的 的 实 现 1. 完 善 法 制 与 机 制 现 阶 段, 借 助 全 行 业 法 制 建 设 的 有 利 时 期, 加 强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程 序 立 法, 逐 步 建 立 公 开 公 平 统 一 的 行 政 程 序, 促 进 行 政 行 为 程 序 化 公 正 化 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而 言, 可 从 三 个 层 面 着 手 : (1) 建 立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事 先 审 查 制 度 也 就 是 在 已 有 机 构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一 个 行 政 行 为 审 查 小 组, 每 一 项 行 政 行 为 的 做 出 都 应 该 将 其 交 由 审 查 小 组 审 查 其 合 法 性 和 合 理 性, 审 查 通 过 之 后 方 能 对 外 公 布 (2) 健 全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的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所 有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取 得 和 享 有 都 应 以 法 律 的 规 191

19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定 为 唯 一 前 提, 由 国 家 法 律 授 予 和 确 认, 排 除 一 切 非 法 治 权 力 取 得 的 方 式 和 途 径,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细 化 量 化 后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标 准, 应 当 以 本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印 发, 并 在 网 站 公 告 栏 等 媒 介 上 向 社 会 公 布,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3) 深 化 处 罚 决 定 书 增 强 说 理 性 制 度 处 罚 决 定 书 要 讲 明 处 罚 裁 量 的 情 理, 在 对 当 事 人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观 意 图 手 段 社 会 后 果 客 观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对 不 予 处 罚 从 轻 或 减 轻 从 重 处 罚 的 情 节 理 由 法 律 依 据 作 必 要 的 说 明, 如 果 在 公 布 的 裁 量 标 准 之 外 作 出 处 罚 的, 则 还 应 进 行 理 由 说 明 (4) 建 立 自 由 裁 量 集 体 讨 论 制 度 对 于 部 分 特 殊 事 项, 如 不 予 处 罚 从 重 处 罚 等 事 项, 应 当 建 立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或 业 务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处 罚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制 度, 采 用 集 体 决 策 形 式 于 国 家 层 面 而 言, 应 确 立 程 序 的 公 开 和 公 平 原 则, 通 过 立 法 确 定 规 范 适 当 的 程 序, 对 行 政 机 关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依 据 资 讯 条 件 过 程 决 定 意 向 结 果 予 以 公 开, 对 涉 及 相 对 人 利 益 较 大 的 及 与 公 共 利 益 关 系 密 切 的 或 过 于 集 中 的 权 力 领 域 予 以 公 开, 使 权 力 行 使 为 公 众 所 瞩 目 ; 赋 予 行 政 行 为 双 方 相 应 公 平 的 程 序 权 利, 通 过 形 式 的 平 等 促 进 实 质 平 等 的 发 育 要 处 理 好 法 律 条 文 的 弹 性 和 执 法 的 可 操 作 性 的 关 系, 尽 量 做 到 明 确 具 体, 减 少 弹 性, 尤 其 是 对 涉 及 到 公 民 合 法 权 益 的 条 款, 更 应 如 此 2. 完 善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自 身 首 先 要 自 我 监 督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的 运 行, 并 逐 步 将 监 督 的 主 体 转 移 到 社 会,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建 事 前 预 防 事 中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全 程 监 督 模 式, 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监 督 而 言,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点 : (1) 完 善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监 督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从 多 环 节 多 方 面 多 角 度 进 行 监 督 在 案 件 核 审 案 件 评 查 行 政 复 议 信 访 及 其 他 执 法 监 督 程 序 中, 应 当 加 强 对 自 由 裁 量 部 分 的 审 查 力 度 (2) 建 立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和 自 由 裁 量 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逐 步 确 定 本 部 门 案 件 质 量 评 查 办 法 和 标 准,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使 情 况 是 评 查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查 本 辖 区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评 查 完 毕 要 通 报 结 果, 评 查 结 果 作 为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要 充 分 发 挥 优 秀 案 例 的 指 导 作 用, 定 期 汇 编 或 发 布 已 经 生 效 的 典 型 案 例 行 使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时, 可 以 参 照 本 级 或 上 级 机 关 的 典 型 案 例 就 外 部 监 督 而 言, 充 分 发 挥 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监 督 职 能, 强 化 对 行 政 机 关 的 审 判 监 督 当 前, 我 国 法 律 赋 予 了 人 民 法 院 充 足 的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审 判 监 督 职 权, 这 些 职 权 要 求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使 的 过 程 中 充 分 发 挥 其 监 督 职 能 如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第 2 款 第 4 项 关 于 超 越 职 权 的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54 条 第 2 款 第 5 项 关 于 滥 用 职 权 的 规 定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11 条 第 8 项 关 于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的 规 定, 强 化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适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方 面 的 审 查 监 督 力 度 同 时,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本 级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的 业 务 关 系, 引 入 政 府 部 门 的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职 能, 将 行 政 执 法 监 督 贯 穿 于 行 政 执 法 的 始 终 另 外, 应 该 明 确 规 定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社 会 监 督,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基 层 群 众 组 织 和 公 民 纳 入 到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监 督 主 体 之 列 192

199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3. 完 善 问 责 当 前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被 滥 用 一 个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责 任 追 究 的 缺 失,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内 部 监 督 当 中 对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处 理 的 公 开 性 和 有 效 性 对 于 不 规 范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行 为, 要 坚 决 予 以 纠 正 ; 对 于 在 自 由 裁 量 中 存 在 过 错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行 为 的, 要 按 照 行 政 执 法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有 关 责 任 ( 行 政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等 ) 形 成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对 自 己 的 行 政 行 为 负 责,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政 行 为 负 责, 机 关 负 责 人 对 本 机 关 全 体 成 员 的 行 政 行 为 负 责 的 责 任 体 系 四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行 行 政 处 罚 是 一 种 具 体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在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作 出 的 制 裁 决 定, 是 国 家 意 志 的 体 现, 具 有 强 制 性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一 经 依 法 送 达,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执 行, 分 为 广 义 的 执 行 和 狭 义 的 执 行 两 种 狭 义 的 执 行 就 是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为 了 保 障 行 政 权 的 合 法 有 效 行 使 和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当 事 人 所 采 取 的 一 种 强 制 手 段, 其 目 的 是 迫 使 当 事 人 履 行 义 务 或 达 到 与 履 行 义 务 相 同 的 状 态 广 义 的 执 行 除 强 制 执 行 外, 还 包 括 当 事 人 自 觉 履 行, 即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依 法 作 出 后, 当 事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主 动 予 以 履 行 ( 一 ) 自 觉 履 行 1. 自 觉 履 行 的 含 义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生 效 后, 就 对 被 处 罚 人 产 生 约 束 力 确 定 力 和 执 行 力 行 政 处 罚 当 事 人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后, 应 当 按 照 决 定 书 中 规 定 的 履 行 期 限 和 履 行 方 式, 自 觉 履 行 当 事 人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首 先 应 当 要 实 际 履 行, 以 自 己 的 实 际 行 动 来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所 设 定 的 义 务, 比 如 缴 纳 罚 款 等, 以 实 际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来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其 次, 当 事 人 应 当 如 期 履 行,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时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的 内 容 如 规 定 当 事 人 在 收 到 处 罚 决 定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金 融 机 构 缴 纳 罚 款 的, 那 么, 当 事 人 就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主 动 履 行 缴 纳 罚 款 的 义 务, 如 果 逾 期 不 履 行, 行 政 机 关 就 可 以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迫 使 其 履 行 最 后, 当 事 人 应 全 面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所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能 只 履 行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如 处 罚 决 定 规 定 当 事 人 应 当 交 纳 罚 款 并 责 令 其 停 产 停 业, 如 果 当 事 人 只 履 行 了 交 纳 罚 款 的 义 务, 没 有 履 行 停 产 停 业 的 义 务, 就 没 有 完 全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2. 罚 缴 分 离 制 度 除 法 律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罚 款 的 收 缴 均 应 遵 循 罚 缴 分 离 制 度, 即 作 出 罚 款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与 收 缴 罚 款 的 机 构 相 分 离, 这 一 制 度 是 行 政 处 罚 法 确 立 的 重 要 制 度 实 践 中, 罚 款 的 收 缴 方 式 有 两 种 : 一 是 当 事 人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即 罚 款 与 罚 款 的 收 缴 机 构 相 分 离 ; 二 是 当 场 收 缴,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情 形 是 罚 缴 分 离 的 例 外 (1) 当 事 人 到 指 定 银 行 缴 纳 除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的 情 形 外,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193

20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门 作 出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后, 应 当 遵 循 罚 缴 分 离 制 度, 告 知 当 事 人 自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银 行 应 当 收 受 罚 款, 并 将 罚 款 直 接 上 缴 国 库 当 事 人 确 有 经 济 困 难, 需 要 延 期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罚 款 的,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和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暂 缓 或 者 分 期 缴 纳 (2)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以 下 情 形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1 依 法 给 予 2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的 ;2 不 当 场 收 缴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3 在 边 远 水 上 交 通 不 便 地 区,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罚 款 决 定 后, 当 事 人 向 指 定 的 银 行 缴 纳 罚 款 确 有 困 难, 经 当 事 人 提 出,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在 这 一 情 形 下, 是 否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须 经 被 处 罚 人 提 出,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违 背 被 处 罚 人 意 愿 而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执 法 人 员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 应 当 自 收 缴 罚 款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交 至 行 政 机 关 ; 在 水 上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 应 当 自 抵 岸 之 日 起 2 日 内 交 至 行 政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在 2 日 内 将 罚 款 缴 付 指 定 的 银 行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的, 应 当 向 当 事 人 出 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 不 出 具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缴 纳 罚 款 ( 事 ) 强 制 执 行 1. 敦 促 履 行 的 措 施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缴 纳 罚 款, 又 未 提 出 延 期 或 分 期 缴 纳 的 申 请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对 当 事 人 每 日 按 罚 款 数 额 的 3% 加 处 罚 款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将 查 封 扣 押 的 财 物 拍 卖 或 者 将 冻 结 的 存 款 划 拨 抵 缴 罚 款 2.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当 事 人 逾 期 不 履 行 处 罚 决 定, 又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当 事 人 逾 期 既 不 对 复 议 机 关 维 持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由 最 初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当 事 人 逾 期 既 不 对 复 议 机 关 变 更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由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应 向 法 院 提 交 申 请 执 行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等 文 书 材 料 人 民 法 院 接 到 申 请 后, 经 审 查 符 合 执 行 条 件 的, 应 向 被 执 行 人 发 出 执 行 通 知, 责 令 被 执 行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履 行, 否 则 应 予 以 强 制 执 行 ( 丅 ) 涉 案 财 物 的 保 管 与 处 置 1. 涉 案 财 物 的 保 管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涉 案 财 物 的 保 管, 应 设 立 专 门 仓 库,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并 建 立 台 帐 等 保 管 制 度 根 据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罚 没 卷 烟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主 要 有 : (1) 涉 案 物 品 应 当 分 案 分 类 管 理, 单 独 封 存 (2) 涉 案 卷 烟 的 保 管 入 库, 由 案 件 经 办 者 向 仓 库 保 管 者 进 行 实 物 交 接, 确 认 无 误 后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涉 案 卷 烟 的 保 管 出 库 包 括 鉴 别 检 验 出 库 发 还 出 库 指 定 收 购 ( 拍 卖 ) 出 库 销 194

201 第 三 章 案 件 查 办 毁 出 库 等 涉 案 卷 烟 的 鉴 别 检 验 出 库 应 凭 涉 案 卷 烟 抽 样 送 检 通 知 单 办 理 手 续 发 还 出 库 必 须 凭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物 品 发 还 清 单 办 理 手 续 指 定 收 购 ( 拍 卖 ) 出 库 应 凭 罚 没 卷 烟 指 定 收 购 书 (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 办 理 手 续 销 毁 出 库 应 凭 违 法 物 品 销 毁 清 单 办 理 手 续 (3) 仓 库 保 管 人 员 每 月 对 涉 案 卷 烟 的 出 入 库 情 况 进 行 核 对 和 账 务 处 理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对 涉 案 卷 烟 的 库 存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保 证 账 物 相 符 2. 涉 案 财 物 的 处 置 (1) 发 还 经 调 查, 涉 案 财 物 确 认 不 属 于 违 法 所 得 违 禁 物 品 或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处 理 完 毕 后 应 当 发 还 所 有 人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涉 案 财 物 发 还 物 品 所 有 人 (2) 移 送 移 送 案 件 时, 应 将 案 卷 材 料 及 涉 案 财 物 一 并 移 送, 并 填 写 移 送 财 物 清 单 入 卷 留 存 (3) 没 收 对 没 收 的 非 法 财 物, 有 以 下 三 种 处 置 方 式 : 1) 直 接 上 缴 国 库 没 收 的 违 法 所 得 应 全 部 直 接 上 缴 国 库,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截 留 私 分 或 者 变 相 私 分 2) 变 价 处 理 或 拍 卖 后 上 缴 国 库 a. 变 价 处 理 对 于 依 法 没 收 或 者 强 制 收 购 的 违 法 烟 草 专 卖 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依 法 查 获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自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采 取 张 贴 通 告 发 布 公 告 等 措 施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无 法 找 到 当 事 人 的, 经 本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变 卖 等 处 理 措 施, 变 卖 款 上 缴 国 库 b. 拍 卖 罚 没 卷 烟 可 以 通 过 拍 卖 的 方 式 处 置 拍 卖 应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批 准 设 立 的 烟 草 拍 卖 行 进 行, 竞 买 人 须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委 托 烟 草 拍 卖 行 拍 卖 罚 没 卷 烟 的, 须 提 交 罚 没 卷 烟 委 托 拍 卖 函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刑 事 判 决 书 ) 鉴 别 检 验 报 告 等 相 关 文 书 拍 卖 成 交 后, 烟 草 拍 卖 行 与 买 受 企 业 签 订 烟 草 专 卖 品 拍 卖 成 交 确 认 书 涉 案 真 品 卷 烟 的 拍 卖 保 留 价, 由 省 级 烟 草 质 检 价 格 管 理 部 门 和 委 托 人 协 商 确 定 3) 销 毁 非 法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销 毁 霉 坏 变 质 烟 草 制 品 采 取 销 毁 等 处 理 措 施 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经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4) 收 购 擅 自 收 购 烟 叶 无 准 运 证 或 者 超 过 准 运 证 规 定 的 数 量 托 运 或 者 自 运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依 法 收 购 违 法 收 购 的 烟 叶, 或 者 收 购 违 法 运 输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根 据 国 烟 计 [2011] 第 73 号 涉 案 卷 烟 价 格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规 定, 经 有 关 烟 草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为 真 品, 须 依 法 收 购 的 在 销 卷 烟 价 格 目 录 内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收 购 价 格 ( 含 税 ) 按 目 录 内 对 应 全 国 统 一 批 发 价 格 的 70% 计 算 须 依 法 收 购 的 卷 烟, 如 果 有 包 装 破 损 等 情 况, 可 以 酌 情 降 低 收 购 价 格, 但 不 得 低 于 全 国 统 一 批 发 价 格 的 50% 195

20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本 章 思 考 题 : 1. 涉 烟 情 报 搜 集 的 对 象 和 内 容 有 哪 些? 2. 询 问 的 方 法 技 巧 有 哪 些? 在 询 问 中 应 遵 循 哪 些 基 本 要 求? 3. 证 据 鉴 定 的 方 法 有 哪 几 种? 如 何 委 払 鉴 定? 4.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移 送 条 件 有 哪 些? 如 何 办 理 移 送? 5. 常 见 的 烟 草 专 卖 远 法 行 为 有 哪 几 种? 它 们 各 自 的 极 成 要 件 有 哪 些?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的 法 律 责 仸? 6. 什 么 是 罚 缴 分 离, 哪 些 情 形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罚 款? 7. 涉 案 财 物 应 如 何 处 置? 196

203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学 习 要 点 : 1.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定 义 及 重 要 意 义 2.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的 依 据 与 原 则 3.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极 与 职 责 4.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职 责 与 制 度 5.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责 仸 考 核 与 责 仸 追 究 6. 日 常 监 管 的 概 念 模 式 方 法 7.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的 现 行 模 式 业 务 流 程 觃 范 要 求 8.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方 法 9.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的 现 行 模 式 业 务 流 程 觃 范 要 求 10.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方 法 第 一 节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概 述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是 烟 草 行 业 为 巩 固 和 完 善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加 强 自 律 并 推 动 行 业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而 采 取 的 一 项 重 要 措 施 自 2005 年 以 来, 通 过 开 展 全 国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重 点 检 查, 进 一 步 健 全 机 构, 完 善 机 制, 狠 抓 落 实,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正 在 不 断 向 着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日 常 化 迈 进 本 节 重 点 介 绍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定 义 内 容 意 义 及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概 念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指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 对 行 业 内 所 有 依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销 售 和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企 业 遵 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监 督 ( 一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对 象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指 行 业 内 所 有 依 法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销 售 和 进 出 口 业 务 的 企 业 具 体 包 括 以 下 6 种 : 197

20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1)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2)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草 薄 片 生 产 企 业 (3)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4)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5) 卷 烟 纸 烟 用 丝 束 滤 嘴 棒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企 业 (6)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企 业 ( 事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是 行 业 内 企 业 遵 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1.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1) 按 照 国 家 下 达 的 计 划, 与 烟 农 签 订 烟 叶 收 购 合 同, 并 约 定 种 植 面 积, 不 得 超 计 划 收 购 (2) 执 行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收 购 价 格, 按 照 规 定 确 定 烟 叶 等 级, 按 照 合 同 收 购 本 辖 区 自 产 烟 叶, 禁 止 跨 区 域 收 购, 禁 止 压 级 压 价, 禁 止 提 级 提 价 (3)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烟 叶 购 销 合 同, 按 照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调 拨, 禁 止 将 烟 叶 调 拨 给 无 经 营 权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禁 止 向 省 外 调 拨 销 售 烟 叶 2.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草 薄 片 生 产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1)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购 进 生 产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草 薄 片 所 需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禁 止 从 无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购 进 所 需 烟 草 专 卖 品 (2) 按 照 计 划 组 织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草 薄 片 的 生 产, 生 产 卷 烟 必 须 打 码, 禁 止 超 计 划 生 产 或 瞒 产 (3)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签 订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烟 草 薄 片 的 购 销 合 同, 出 库 卷 烟 必 须 扫 码, 禁 止 将 卷 烟 雪 茄 烟 烟 丝 销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禁 止 将 烟 草 薄 片 销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4)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报 废 的 烟 机 烟 叶 等 烟 草 专 卖 品, 禁 止 擅 自 销 毁 处 置 报 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3.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1)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签 订 卷 烟 雪 茄 烟 购 销 合 同, 禁 止 从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和 个 人 购 进 所 需 烟 草 专 卖 品 (2)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必 须 100% 入 网 落 地 入 户 销 售, 禁 止 超 出 许 可 范 围 销 售, 禁 止 违 反 价 格 规 定 销 售, 禁 止 将 卷 烟 雪 茄 烟 销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3)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卷 烟 到 货 确 认 制 度, 卷 烟 入 库 必 须 扫 码, 禁 止 虚 假 确 认 198

205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4. 对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1)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复 烤 烟 叶 加 工 合 同, 禁 止 无 合 同 超 合 同 加 工 (2)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加 工 合 同, 复 烤 烟 叶 按 加 工 合 同 交 付 给 委 托 方, 禁 止 经 营 烟 叶 5. 对 卷 烟 纸 烟 用 丝 束 滤 嘴 棒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1)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签 订 合 同, 生 产 销 售 烟 草 专 卖 品, 禁 止 将 所 生 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销 售 给 无 经 营 权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2)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报 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禁 止 擅 自 销 毁 处 置 报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6.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企 业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内 容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禁 止 假 出 口, 防 止 出 口 倒 流, 防 止 出 口 的 烟 机 烟 叶 等 烟 草 专 卖 品 流 入 境 外 制 假 窝 点 ( 丅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方 法 按 照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实 施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意 见 ) 和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规 范 ) 的 规 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方 法 主 要 有 两 种, 即 日 常 监 管 和 定 期 检 查 1. 日 常 监 管 日 常 监 管 是 各 级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的 主 要 方 式, 目 的 是 通 过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及 时 发 现 并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日 常 监 管 主 要 是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内 容, 依 托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发 现 预 警 筛 选 预 警 调 查 核 实 定 性 处 理 等 程 序 来 进 行 的 对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方 法 将 在 本 章 第 二 节 以 及 高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教 材 第 四 章 中 详 细 介 绍 2. 定 期 检 查 定 期 检 查 是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开 展 工 作 的 另 一 种 主 要 形 式, 其 对 象 是 辖 区 内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检 查 的 内 容 是 有 关 企 业 依 法 依 规 组 织 开 展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况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年 对 辖 区 行 业 内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半 年 开 展 一 次 全 面 检 查 省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要 针 对 问 题 较 多 单 位, 带 有 普 遍 性 倾 向 性 的 问 题, 专 题 组 织 开 展 重 点 检 查 工 作 实 践 中, 定 期 检 查 的 程 序 主 要 为 : 制 订 检 查 方 案 报 领 导 审 批 实 施 检 查 形 成 检 查 报 告 审 批 后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处 理 发 现 的 问 题 对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开 展 定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将 在 高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教 材 第 四 章 中 详 细 介 绍 199

20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二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重 要 意 义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坚 持 和 维 护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的 本 质 要 求 ; 是 推 进 烟 草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证 ; 是 加 强 行 业 干 部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特 别 是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树 立 行 业 良 好 形 象 的 重 要 措 施 (1)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坚 持 和 维 护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的 本 质 要 求 烟 草 行 业 二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充 分 说 明,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行 业 采 取 的 特 殊 政 策, 是 适 合 我 国 基 本 国 情 和 烟 草 生 产 特 点 的 有 效 组 织 形 式 和 管 理 方 式 在 肯 定 专 卖 管 理 体 制 取 得 成 绩 的 同 时, 要 清 醒 地 认 识 到,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也 存 在 着 与 烟 草 专 卖 立 法 宗 旨 不 相 符 合 的 问 题, 有 些 问 题 还 比 较 突 出, 如 少 数 单 位 卷 烟 超 产 瞒 产 体 外 循 环 烟 叶 超 种 超 收 违 规 销 售, 严 重 损 害 了 国 家 利 益, 与 专 卖 立 法 宗 旨 背 道 而 驰 如 果 这 些 问 题 得 不 到 有 效 解 决, 势 必 影 响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的 巩 固 和 完 善 国 家 局 提 出, 全 行 业 都 要 牢 固 树 立 国 家 利 益 至 上 消 费 者 利 益 至 上 的 共 同 价 值 观, 要 把 切 实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维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作 为 烟 草 工 作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这 既 是 烟 草 专 卖 法 的 根 本 要 求, 也 是 严 格 行 业 自 律 必 须 始 终 遵 循 的 行 为 准 则 因 此, 烟 草 行 业 必 须 从 两 个 切 实 维 护 的 高 度, 正 视 行 业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下 决 心 采 取 更 加 有 力 的 措 施 解 决 好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从 坚 持 和 维 护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制 度 的 高 度, 切 实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促 进 专 卖 制 度 的 巩 固 和 不 断 完 善 (2)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推 进 烟 草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重 要 保 证 2002 年 以 来, 烟 草 行 业 花 了 很 大 精 力 认 真 开 展 了 烟 叶 流 通 秩 序 财 经 秩 序 专 项 整 顿 和 治 理 卷 烟 体 外 循 环 工 作,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认 真 整 改, 使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明 显 好 转 但 是, 专 项 整 顿 在 拥 有 直 接 性 针 对 性 的 同 时, 也 存 在 着 较 强 的 阶 段 性 和 局 限 性 整 顿 是 针 对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集 中 一 段 时 间 和 精 力 解 决 问 题 从 性 质 上 讲, 属 于 事 后 管 理 监 督, 且 是 在 问 题 已 经 发 生 并 非 常 严 重 时 的 管 理 监 督, 不 可 能 长 期 用 整 顿 的 办 法 解 决 某 一 方 面 的 突 出 问 题 从 专 项 整 顿 规 范 的 情 况 看, 专 项 整 顿 尽 管 取 得 了 明 显 成 效, 但 整 顿 后 反 弹 现 象 仍 然 存 在, 边 整 边 犯 情 况 也 时 有 发 生 这 就 需 要 通 过 加 强 日 常 管 理 监 督 来 加 以 解 决, 因 此, 加 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成 为 了 巩 固 行 业 治 理 整 顿 成 果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继 续 深 入 开 展 整 顿 的 同 时, 必 须 加 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建 设, 尽 快 建 立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变 集 中 整 顿 为 经 常 性 管 理 监 督, 变 问 题 跟 进 型 管 理 监 督 为 行 进 型 管 理 监 督,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全 过 程 有 效 管 理 监 督, 把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的 管 理 规 定 规 范 制 度 真 正 落 实 在 日 常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过 程 当 中 只 有 这 样, 才 能 有 效 巩 固 行 业 治 理 整 顿 的 成 果, 才 能 在 专 卖 制 度 下 解 决 好 提 高 效 率 注 重 自 律 两 大 课 题, 确 保 行 业 持 续 稳 定 协 调 健 康 发 展 (3) 加 强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加 强 行 业 干 部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特 别 是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树 立 行 业 良 好 形 象 的 重 要 措 施 为 顺 利 实 现 行 业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目 标, 必 须 要 有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要 靠 烟 草 行 业 自 身 努 力 去 创 造, 其 中 重 要 的 一 个 方 面 就 是 烟 草 行 业 要 在 社 会 上 树 立 对 国 家 负 责 对 消 费 者 负 责, 树 立 负 责 任 行 业 的 良 好 形 象 近 年 来, 烟 草 行 业 改 革 能 够 顺 利 推 进, 关 键 一 点 是 妥 善 处 理 了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关 系, 调 动 了 各 方 面 的 积 极 性, 因 而 200

207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得 到 了 各 方 面 的 关 心 和 支 持, 使 改 革 有 一 个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 行 业 在 社 会 上 能 否 树 立 良 好 形 象, 干 部 职 工 的 一 言 一 行, 尤 其 是 领 导 干 部 的 表 率 作 用 至 为 重 要 因 此, 必 须 切 实 加 强 行 业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特 别 是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而 加 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是 加 强 队 伍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三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制 度 依 据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依 据 是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这 里 所 指 的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既 包 括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方 面 的 制 度 规 定, 也 包 括 各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国 家 局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所 制 定 的 规 范 生 产 经 营 方 面 的 管 理 规 定 本 节 将 重 点 介 绍 国 家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 一 )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实 施 意 见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于 2005 年 6 月 印 发 的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实 施 意 见 ( 国 烟 专 [2005]377 号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实 施 意 见 ) 对 全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开 展 具 有 根 本 性 的 指 导 作 用 实 施 意 见 共 分 五 章, 即 总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构 和 职 责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对 象 和 内 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措 施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第 一 章 规 定 了 制 定 实 施 意 见 的 目 的 依 据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原 则 及 适 用 范 围 第 二 章 规 定 了 负 责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构 及 相 应 的 工 作 职 责 第 三 章 规 定 了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对 象 及 监 管 重 点 内 容 第 四 章 规 定 了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实 施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过 程 中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和 相 应 的 职 权 及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的 有 关 制 度 第 五 章 规 定 了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责 任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内 容 及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事 )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觃 范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2008 年 印 发 的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试 行 ) 实 行 的 基 础 上, 于 2011 年 2 月 12 日 印 发 了 烟 草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 国 烟 专 [2011]49 号 )( 以 下 简 称 工 作 规 范 ), 结 合 目 前 行 业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实 际,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各 级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具 体 职 责, 规 范 了 调 查 核 实 流 程, 为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的 开 展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操 作 依 据 工 作 规 范 共 分 八 章, 即 总 则 定 期 检 查 对 商 业 企 业 卷 烟 经 营 的 日 常 监 管 对 商 业 企 业 烟 叶 生 产 经 营 的 日 常 监 管 对 卷 烟 和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日 常 监 管 对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 日 常 监 管 培 训 考 核 及 工 作 报 告 附 则 第 一 章 规 定 了 制 定 工 作 规 范 的 目 的 依 据 及 各 级 局 的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职 责 第 二 章 规 定 了 定 期 检 查 的 对 象 次 数 重 点 内 容 第 三 章 规 定 了 对 商 业 企 业 卷 烟 经 营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点 内 容 卷 烟 经 营 自 动 预 警 的 排 除 与 处 理 调 查 核 实 流 程 等 第 四 章 规 定 了 对 商 业 企 业 烟 叶 生 产 经 营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点 内 容 烟 叶 收 购 自 动 预 警 机 制 调 查 核 实 流 程 等 第 五 章 规 定 了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点 内 容, 运 输 促 销 废 弃 烟 草 专 卖 品 处 理 等 环 节 的 常 见 问 题 第 六 章 规 定 了 对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进 行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201

20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点 内 容 与 方 法 第 七 章 规 定 了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培 训 考 核 与 工 作 报 告 的 相 关 制 度 第 八 章 规 定 了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档 案 管 理 责 任 追 究 及 实 施 办 法 和 专 卖 内 管 制 度 的 建 立 等 内 容 四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原 则 1. 依 法 行 政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和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主 体 对 象 内 容 程 序 手 段 依 据 处 理 都 必 须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做 到 职 权 法 定 依 法 行 政 依 法 监 管 2. 责 任 效 率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要 逐 级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并 实 行 工 作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监 督 考 核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同 时 要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等 手 段, 采 取 科 学 的 监 管 方 法, 强 化 责 任, 提 高 效 率 3. 公 开 公 正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程 序, 公 开 公 正 进 行 4. 全 过 程 监 管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对 行 业 内 所 有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实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监 督 5. 全 员 管 理 监 督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实 行 全 员 管 理 监 督, 要 在 充 分 发 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职 能 作 用 的 同 时, 有 效 发 挥 计 划 运 行 法 规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监 察 和 整 顿 办 等 部 门 的 作 用 6.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遵 循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行 责 任 制,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由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指 定 管 辖 7. 监 管 和 服 务 相 结 合 原 则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必 须 保 护 和 服 务 合 法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五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构 与 职 责 ( 一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机 极 实 施 意 见 第 二 章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构 和 职 责 重 点 规 定 了 负 责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机 构 以 及 相 应 的 工 作 职 责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依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必 须 接 受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同 级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的 依 法 监 督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各 级 局 要 按 照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加 强 专 卖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烟 人 [2007]186 号 ) 的 有 关 要 求, 设 立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机 构, 配 齐 工 202

209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作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工 作 设 施 省 级 局 可 视 情 况 向 省 级 工 业 公 司 及 其 生 产 点 派 驻 专 卖 内 管 特 派 办 ( 员 ) 行 业 内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确 定 具 体 负 责 部 门, 配 合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按 照 国 烟 人 [2007]186 号 文 件 规 定, 各 省 级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机 构 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处, 市 级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机 构 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科 ( 处 ), 县 级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机 构 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科 ( 股 ) ( 事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各 级 局 应 依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国 家 局 规 章 制 度, 按 照 本 工 作 规 范 的 要 求 组 织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全 面 领 导 本 辖 区 的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组 织 本 规 范 的 落 实, 推 动 基 层 认 真 履 行 专 卖 内 管 职 责, 加 强 对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的 督 导, 组 织 定 期 检 查 考 核, 查 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组 织 定 期 检 查 考 核, 查 处 不 规 范 问 题,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报 省 级 局, 对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上 报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核 实 处 理 ;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具 体 负 责 落 实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加 强 对 卷 烟 零 售 市 场 的 监 控 分 析, 排 查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认 真 进 行 调 查, 发 现 不 规 范 问 题 及 时 向 市 级 局 报 告 实 施 意 见 对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职 责 做 了 详 细 规 定, 下 面 分 别 介 绍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职 责 1.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1) 制 定 全 行 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修 订 完 善 规 范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规 章 制 度 (2) 构 建 统 一 信 息 平 台, 保 障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管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交 易 准 运 证 管 理 等 系 统 信 息 流 畅 通, 提 高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效 率 (3) 对 涉 及 全 行 业 的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管 理 监 督, 查 处 行 业 内 部 发 生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4) 指 导 检 查 考 核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5) 其 他 需 要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理 的 重 大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事 项 2.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部 署 和 要 求, 制 定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本 辖 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2) 指 导 检 查 考 核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3) 对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查 处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部 发 生 的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4)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交 办 和 其 他 需 要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理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事 项 3.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制 定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部 203

21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2) 指 导 检 查 考 核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3) 对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查 处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部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4)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交 办 和 其 他 需 要 由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理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事 项 4.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主 要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制 定 实 施 本 辖 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建 立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2) 对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部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的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查 处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部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3)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交 办 和 其 他 需 要 由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理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事 项 六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职 权 与 制 度 按 照 实 施 意 见 的 规 定,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在 实 施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过 程 中 可 以 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 拥 有 法 定 职 权, 且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有 关 工 作 制 度 ( 一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机 极 的 职 权 (1)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履 行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要 求 行 业 内 企 业 提 供 与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相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行 业 内 企 业 必 须 如 实 及 时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2)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根 据 履 行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检 查 权, 即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有 权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管 理 规 范 的 规 定, 进 入 行 业 内 企 业 进 行 检 查 2) 询 问 权, 即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有 权 询 问 企 业 工 作 人 员, 并 要 求 其 对 有 关 事 项 作 出 说 明 3) 查 阅 复 制 权, 即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在 检 查 中 有 权 查 阅 复 制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并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损 毁 的 文 件 资 料 予 以 封 存 ; 4) 查 处 权, 即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人 员 对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有 权 当 场 予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进 行 查 处 ( 事 )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制 度 为 确 保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真 正 取 得 实 效, 实 施 意 见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制 度, 相 关 制 度 主 要 有 8 项 1.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省 市 县 三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会 同 法 规 部 门 每 年 对 行 业 内 企 业 领 导 和 有 关 业 务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以 上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及 时 传 达 学 习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有 关 内 204

211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会 议 文 件 精 神, 不 断 提 高 自 律 意 识, 促 进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人 员 不 断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2. 同 级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必 须 建 立 同 级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充 分 发 挥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对 同 级 业 务 部 门 经 营 活 动 的 监 督 作 用 3.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省 级 以 下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必 须 每 年 对 本 辖 区 所 有 行 业 内 企 业 进 行 一 次 以 上 检 查, 检 查 的 结 果 和 处 理 意 见 应 当 予 以 记 录, 检 查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存 档, 并 在 本 辖 区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工 作 规 范 对 定 期 检 查 作 了 进 一 步 细 化, 详 见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方 法 4. 案 件 查 处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交 办 的 重 大 案 件 线 索 和 本 辖 区 发 生 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要 认 真 查 处, 并 报 告 或 通 报 查 处 结 果 5. 案 件 移 交 制 度 各 级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对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凡 是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行 政 责 任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监 察 部 门 6. 工 作 报 告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要 定 期 上 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情 况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月 向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季 度 向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半 年 向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报 告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半 年 向 全 行 业 通 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情 况 工 作 规 范 除 规 定 逐 级 报 告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情 况 的 时 间 外, 还 规 定 了 应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主 要 工 作 情 况 各 级 专 卖 内 管 机 构 人 员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排 查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及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查 出 主 要 问 题 及 整 改 处 理 情 况,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进 一 步 推 进 工 作 的 思 路 建 议 对 5 万 元 以 上 的 真 烟 案 件, 各 级 局 要 在 立 案 后 48 小 时 内 将 案 件 基 本 情 况 以 及 所 涉 卷 烟 品 牌 数 量 报 送 国 家 局 专 卖 司 并 抄 录 每 条 烟 的 32 位 条 码 7. 举 报 监 督 制 度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要 公 布 专 门 的 举 报 电 话 举 报 邮 箱, 并 对 举 报 信 息 及 时 处 理 8.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两 烟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监 管 所 有 产 生 的 预 警 排 查 出 的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省 级 局 要 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统 一 进 行 存 储 管 理 对 每 起 线 索 的 调 查 核 实 整 改 处 理 的 每 个 步 骤 都 要 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中 做 好 记 录 并 留 存 好 纸 质 材 料 等 相 关 证 据 对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部 门 报 送 的 规 章 制 度 报 表 等 材 料 以 及 下 级 局 上 报 的 有 关 材 料 监 管 过 程 形 成 的 相 关 表 格 文 书 视 听 资 料 等 每 月 整 理 归 档,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保 存 七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责 任 考 核 与 责 任 追 究 实 施 意 见 中 规 定 了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工 作 责 任 考 核 办 法 考 核 内 容 以 及 责 任 追 205

21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究 办 法 工 作 规 范 对 考 核 工 作 也 作 了 相 关 规 定 ( 一 ) 工 作 责 仸 (1)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领 导 班 子 对 本 辖 区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主 要 领 导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负 总 责 ; 分 管 专 卖 工 作 的 副 局 长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专 卖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负 直 接 责 任 (2) 行 业 内 企 业 承 担 主 动 接 受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责 任,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事 ) 工 作 考 核 1. 考 核 主 体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要 制 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考 核 办 法, 定 期 对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考 核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 省 级 以 下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每 半 年 考 核 一 次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省 级 局 每 年 对 市 级 局, 市 级 局 每 半 年 对 县 级 局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考 核 按 照 后 法 优 于 先 法 的 一 般 原 则, 应 采 用 工 作 规 范 关 于 考 核 的 规 定 2. 考 核 内 容 工 作 规 范 对 考 核 内 容 做 了 概 括 性 规 定, 即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职 责 的 履 行 情 况 辖 区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的 规 范 情 况 与 工 作 规 范 的 概 括 性 规 定 相 比,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考 核 的 内 容 更 为 具 体, 主 要 包 括 6 个 方 面 : (1)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长 效 机 制 的 建 立 情 况 ; (2)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落 实 情 况 ; (3)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考 核 办 法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情 况 ; (4) 本 辖 区 行 业 内 企 业 的 依 法 依 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5) 依 法 行 政, 规 范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行 为 的 情 况 ; (6)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培 训 情 况 等 3. 考 核 组 织 与 结 果 应 用 省 市 级 局 制 订 考 核 办 法 及 方 案, 组 成 考 核 工 作 组, 开 展 考 核 工 作 ; 考 核 工 作 组 通 过 听 看 查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形 成 考 核 结 果 并 进 行 通 报 另 外,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领 导 干 部 业 绩 评 定 奖 励 惩 处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同 时, 考 核 结 果 要 与 被 考 核 单 位 的 年 度 工 作 业 绩 评 定 挂 钩 ( 丅 ) 责 仸 追 究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责 任 追 究 包 括 对 行 业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和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和 人 员 失 职 失 察 渎 职 行 为 的 责 任 追 究 两 部 分 实 施 意 见 工 作 规 范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责 任 追 究 分 别 做 出 了 规 定 206

213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对 在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中 查 出 的 违 法 违 规 经 营 问 题,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专 卖 内 管 查 出 的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需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行 政 责 任 的,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不 认 真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存 在 失 职 失 察 渎 职 行 为 的,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要 追 究 单 位 及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行 政 责 任 具 体 如 下 : 专 卖 管 理 工 作 人 员 不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违 背 有 关 程 序 和 纪 律 要 求 的, 徇 私 舞 弊,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要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节 日 常 监 管 加 强 日 常 监 管 是 实 现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日 常 化 的 重 要 手 段 本 节 主 要 介 绍 日 常 监 管 概 述 日 常 监 管 方 法 以 及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和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相 关 知 识 一 日 常 监 管 概 述 ( 一 ) 日 常 监 管 的 概 念 日 常 监 管 是 指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及 其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按 照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属 地 行 业 内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开 展 日 常 化 经 常 化 监 督 检 查 的 一 种 监 管 方 式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体 对 象 内 容 与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主 体 对 象 内 容 一 致 日 常 监 管 是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是 日 常 化 经 常 化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行 为 ( 事 ) 日 常 监 管 的 模 式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及 其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对 属 地 烟 草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组 织 开 展 日 常 监 管, 下 面 介 绍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开 展 日 常 监 管 的 模 式 1. 对 卷 烟 批 发 企 业 烟 叶 种 植 调 拨 企 业 等 商 业 类 型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模 式 对 商 业 类 型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模 式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同 级 监 管 模 式 ; 二 是 对 下 属 企 业 监 管 模 式 (1) 同 级 监 管 模 式 由 各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设 立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对 同 级 烟 草 公 司 的 卷 烟 经 营 和 烟 叶 经 营 行 为 进 行 监 管, 同 级 烟 草 公 司 的 经 营 部 门 应 向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报 备 生 产 经 营 资 料,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利 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对 卷 烟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管, 收 集 违 规 线 索, 发 现 卷 烟 经 营 中 的 异 常 现 象, 及 时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 对 下 属 企 业 监 管 模 式 由 省 级 局 地 市 级 局 及 其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对 下 属 烟 草 公 司 的 卷 烟 经 营 和 烟 叶 经 营 行 为 开 展 监 管, 常 借 助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掌 握 下 属 烟 草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对 违 规 线 索 和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异 常 现 象, 自 行 或 责 成 下 属 专 卖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查 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07

21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烟 叶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等 生 产 类 型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模 式 对 生 产 类 型 企 业 的 现 行 日 常 监 管 模 式 主 要 有 三 种 类 型 : 一 是 驻 企 业 ( 厂 生 产 点 ) 监 管 模 式 ; 二 是 备 案 检 查 与 不 定 期 抽 查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 三 是 远 程 信 息 化 监 管 与 实 地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1) 驻 企 业 ( 厂 生 产 点 ) 监 管 模 式 由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 一 般 为 省 级 局 地 级 局 ) 派 出 特 派 机 构 进 驻 生 产 企 业,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全 面 监 管 驻 企 业 ( 厂 生 产 点 ) 监 管 模 式 适 合 对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的 监 管,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和 其 他 类 型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下 日 常 监 管 机 构 设 在 生 产 企 业 内 部, 贴 近 生 产 经 营 一 线, 能 随 时 掌 握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督 促 整 改 (2) 备 案 检 查 与 不 定 期 抽 查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由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定 期 对 辖 区 内 的 生 产 企 业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并 督 促 整 改, 也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或 得 到 的 举 报 线 索 对 生 产 企 业 进 行 不 定 期 检 查, 对 辖 区 内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和 其 他 类 型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下, 日 常 监 管 由 被 监 管 企 业 的 内 控 部 门 配 合 开 展, 负 责 收 集 日 常 经 营 数 据 并 向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备 案,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能 充 分 调 动 生 产 企 业 开 展 内 部 监 管 的 自 主 性 和 积 极 性,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无 需 进 驻 被 监 管 企 业, 投 入 较 少 的 精 力 就 能 起 到 监 管 效 果 (3) 远 程 信 息 监 管 与 实 地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生 产 企 业 所 在 地 烟 草 专 卖 局 通 过 自 主 开 发 的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信 息 系 统 采 集 辖 区 内 生 产 企 业 的 经 营 数 据, 对 异 常 经 营 数 据 进 行 预 警, 并 对 预 警 线 索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调 查 核 实 同 时,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对 辖 区 内 企 业 一 段 时 期 内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也 可 以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省 市 可 采 用 远 程 信 息 监 管 与 实 地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模 式, 这 种 监 管 模 式 能 充 分 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监 管 效 率 高,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 丅 ) 日 常 监 管 方 法 日 常 监 管 的 方 法 有 多 种 最 为 重 要 的 方 法 主 要 有 两 种 : 一 是 收 集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即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收 集 获 得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或 通 过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二 是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即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按 照 日 常 监 管 的 工 作 需 要, 主 动 对 行 业 内 企 业 重 点 的 生 产 经 营 环 节 和 场 所 进 行 现 场 实 地 监 管 检 查 下 面 分 别 对 这 两 种 监 管 方 法 进 行 介 绍 1. 收 集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一 是 收 集 信 息 这 里 的 信 息 指 日 常 监 管 中 有 监 管 价 值 的 信 息, 包 含 两 类 :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和 通 过 对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发 现 的 异 常 现 象 (1) 违 规 线 索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主 要 有 以 下 来 源 : 1) 投 诉 举 报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部 门 通 过 设 立 举 报 投 诉 电 话 邮 箱, 接 受 来 自 行 业 内 外 的 举 报 投 诉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对 举 报 投 诉 信 息 要 做 好 记 录, 同 时 进 行 甄 别 筛 选, 对 涉 及 辖 区 内 行 业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线 索,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对 超 出 管 208

215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理 范 围 或 不 涉 及 行 业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举 报 投 诉 线 索, 移 交 有 查 处 权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开 展 调 查 2) 上 级 交 办 任 务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内 管 部 门 得 到 的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可 以 以 交 办 任 务 通 知 书 的 形 式, 向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交 办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领 受 任 务 后, 应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将 调 查 结 果 向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报 告 3)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信 息 反 馈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指 商 业 企 业 的 客 户 经 理 配 送 员 烟 叶 技 术 员, 工 业 企 业 的 工 人 业 务 员 库 管 员 等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贴 近 生 产 经 营 一 线, 能 及 时 掌 握 生 产 经 营 的 最 新 动 态,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后 向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反 馈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得 到 信 息 后, 要 时 进 行 甄 别 筛 选, 对 涉 及 辖 区 内 行 业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信 息, 要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4) 专 卖 案 件 办 理 中 涉 及 行 业 内 部 的 线 索 在 日 常 专 卖 案 件 办 理 中, 有 时 候 会 发 现 指 向 行 业 内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违 法 违 规 的 线 索 例 如 : 在 违 法 真 烟 案 件 办 理 中, 通 过 对 查 获 真 烟 码 段 的 分 析, 可 以 发 现 行 业 内 企 业 违 规 投 放 卷 烟 的 线 索 ; 对 制 假 窝 点 查 处 中, 通 过 对 制 假 用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原 辅 材 料 来 源 的 追 查, 可 以 发 现 行 业 内 企 业 违 规 处 理 废 弃 专 卖 品 的 线 索 等 对 这 些 线 索, 属 于 本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管 辖 权 限 的,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对 不 属 于 管 辖 权 限 的, 移 交 有 管 辖 权 限 的 单 位 查 处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来 源 除 以 上 列 举 的 渠 道 外, 还 包 括 其 他 部 门 移 交 线 索 下 级 局 报 告 等 (2) 异 常 现 象 异 常 现 象 是 指 通 过 对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发 现, 与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情 形 不 相 符 的 异 常 现 象 异 常 现 象 的 发 现 需 要 经 过 数 据 采 集 和 数 据 分 析 比 对 两 个 环 节 1) 数 据 采 集 数 据 采 集 有 两 种 方 式 : 一 是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方 式, 二 是 人 工 采 集 方 式 自 动 采 集 方 式 是 指 国 家 局 或 省 级 局 开 发 对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进 行 监 管 的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系 统 有 效 对 接, 自 动 采 集 提 取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人 工 采 集 方 式 是 指 监 管 人 员 通 过 登 陆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建 立 备 案 制 度 列 席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方 式 会 议 实 地 查 询 等 渠 道 进 行 数 据 的 采 集 在 部 分 工 业 企 业,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暂 时 不 能 与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系 统 有 效 对 接, 通 常 采 用 由 工 业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部 门 人 工 登 录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登 统 数 据 的 方 式, 这 实 质 上 也 是 一 种 人 工 采 集 方 式 人 工 采 集 的 方 式 有 以 下 几 种 : 1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监 管 人 员 登 陆 已 有 的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系 统, 利 用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管 理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等 系 统 的 查 询 功 能, 实 现 网 上 实 时 在 线 的 信 息 采 集 2 建 立 备 案 制 度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按 时 向 其 报 送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数 据 和 报 表 资 料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省 级 工 业 公 司 每 季 度 要 将 卷 烟 生 产 计 划 各 生 产 点 具 体 排 产 的 品 牌 规 格 数 量 以 及 合 作 生 产 的 具 体 品 牌 规 格 数 量 等 材 料 报 送 省 级 局 备 案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各 生 产 点 每 月 10 日 前 要 整 理 好 上 月 生 产 计 划 报 表 机 台 产 量 报 表 码 段 使 用 报 表 成 品 库 卷 烟 入 库 报 表 原 辅 材 料 耗 用 量 报 表 等 材 料,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局 报 送 备 案 监 管 部 门 还 可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要 求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定 期 报 送 相 关 的 生 产 经 营 资 料 备 案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要 求 其 他 类 型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及 其 业 务 部 门 向 209

21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其 及 时 报 备 生 产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料 3 列 席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会 议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定 期 列 席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相 关 会 议, 了 解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管 理 制 度 规 定, 了 解 各 种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重 要 信 息 4 实 地 查 询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到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及 其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实 地 查 询, 查 看 有 关 报 表 帐 册 凭 证 等, 提 取 生 产 经 营 的 有 关 数 据 在 数 据 采 集 中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行 业 内 的 各 种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基 本 上 都 有 一 套 较 为 完 善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系 统, 企 业 的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保 存 了 大 量 与 经 济 活 动 相 关 的 原 始 凭 证, 建 立 了 较 为 完 整 的 台 账 报 表 体 系, 形 成 了 和 业 务 活 动 密 切 相 关 的 各 种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既 包 括 内 部 监 管 关 注 的 重 点 内 容, 也 包 括 企 业 自 身 内 部 管 理 的 内 容 在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数 据 采 集 时, 要 注 意 信 息 的 取 舍, 筛 选 过 滤 掉 和 专 卖 内 管 联 系 不 甚 紧 密 的 其 他 信 息, 将 重 点 生 产 经 营 环 节 的 数 据 作 为 采 集 的 主 要 内 容 2) 对 数 据 分 析 对 比 并 发 现 异 常 数 据 分 析 就 是 将 采 集 到 的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中 有 关 联 的 或 存 在 勾 稽 平 衡 关 系 的 数 据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或 者 将 采 集 的 数 据 与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数 据 相 对 比, 通 过 分 析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查 找 可 能 存 在 的 问 题 开 发 了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信 息 化 监 管 的 省 市, 数 据 的 分 析 对 比 工 作 主 要 由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对 比 完 成, 并 对 满 足 预 警 条 件 的 情 形 进 行 预 警 提 示 人 工 数 据 分 析 通 常 由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排 除 干 扰 因 素, 发 现 异 常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在 对 数 据 分 析 对 比 时 应 注 意 排 除 因 统 计 口 径 不 一 致 导 致 的 差 异 统 一 口 径 不 一 致, 包 括 统 计 时 间 的 不 一 致 和 统 计 范 围 的 不 一 致, 因 统 计 口 径 不 一 致 导 致 的 差 异, 要 注 意 辨 别, 否 则 会 做 出 错 误 判 断, 影 响 监 管 效 率 二 是 调 查 核 实 对 收 集 到 的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产 生 的 预 警 或 日 常 监 管 数 据 分 析 对 比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现 象,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应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的 要 求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监 管 人 员 要 具 体 参 与 调 查 核 实 取 证 工 作, 多 角 度 多 方 位 开 展 调 查, 用 各 种 资 料 数 据 相 互 核 对 映 证, 反 映 企 业 真 实 的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查 清 形 成 预 警 和 异 常 情 况 的 真 实 原 因, 判 断 企 业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调 查 核 实 主 要 在 地 市 级 局 和 县 级 局 开 展, 省 级 局 主 要 负 责 督 促 下 级 局 认 真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对 弄 虚 作 假 敷 衍 应 付 的, 追 究 责 任 (1) 调 查 核 实 方 法 1) 核 查 资 料 指 对 生 产 经 营 中 产 生 的 报 表 账 册 凭 证 等 进 行 核 对 检 查, 主 要 方 法 有 : 1 逆 查 法 指 按 照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相 反 的 顺 序, 从 结 果 查 到 原 始 凭 据 的 方 法 经 济 活 动 的 信 息 归 类, 一 般 是 按 照 收 集 凭 证, 建 立 台 账, 填 报 报 表 这 样 的 顺 序 进 行 逆 查 法 类 似 于 财 务 审 计 的 开 展 方 式, 按 照 信 息 归 类 的 相 反 次 序, 先 审 查 报 表, 从 中 发 现 错 误 和 问 题, 然 后 有 针 对 性 地 依 次 审 查 和 分 析 报 表 台 账 和 凭 证 2 核 对 法 即 将 生 产 经 营 资 料 中 不 同 来 源 两 处 以 上 的 同 一 数 值 或 相 关 数 据 相 互 对 照, 用 以 验 明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其 目 的 是 证 实 被 监 管 单 位 经 济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合 理 性 2) 询 问 相 关 人 员 指 对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询 问, 了 解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情 况 询 210

217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问 一 般 应 由 两 名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一 人 询 问, 一 人 记 录 询 问 的 对 象 既 包 括 行 业 内 工 作 人 员, 也 包 括 行 业 外 的 相 关 人 员 如 零 售 客 户 烟 农 等 询 问 可 采 用 现 场 询 问 和 电 话 询 问 两 种 方 式 询 问 中 要 注 意 方 法 技 巧, 排 除 干 扰 因 素, 力 求 掌 握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真 实 情 况 3) 实 地 检 查 对 涉 及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重 要 环 节,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可 以 进 行 实 地 检 查, 实 地 检 查 可 以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盘 库 暗 中 监 控 等 方 式, 收 集 相 关 证 据, 查 证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真 实 情 况 (2)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1) 收 集 相 关 信 息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前, 应 多 方 收 集 与 调 查 内 容 相 关 的 信 息, 既 要 按 照 前 面 介 绍 的 数 据 采 集 办 法 收 集 相 关 数 据, 也 要 收 集 与 调 查 内 容 有 关 的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企 业 内 控 制 度 企 业 管 理 流 程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联 系 方 式 等 多 种 信 息, 为 即 将 开 展 的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做 好 准 备 2) 实 地 开 展 调 查 实 地 开 展 调 查 是 指 深 入 到 生 产 经 营 一 线, 采 用 调 阅 相 关 业 务 资 料 实 地 检 查 相 关 场 所 等 方 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实 地 开 展 调 查 要 注 意 取 证, 并 注 意 把 握 调 查 方 向, 排 除 干 扰 因 素 对 调 查 核 实 中 发 现 的 疑 问, 要 询 问 相 关 人 员, 有 必 要 的 可 以 做 好 询 问 笔 录, 或 要 求 相 关 人 员 写 出 书 面 的 情 况 说 明, 调 查 人 员 再 对 该 说 明 的 合 理 性 和 真 实 性 进 行 核 实,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采 信 3) 形 成 调 查 结 论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调 查 人 员 要 在 认 真 调 查 核 实 相 关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公 正 客 观 的 说 明 调 查 情 况, 得 出 调 查 结 论, 按 程 序 上 报 处 理 (3) 调 查 核 实 技 巧 为 确 保 检 查 调 查 核 实 取 得 实 效, 在 调 查 中 有 必 要 掌 握 一 些 调 查 和 询 问 的 技 巧, 下 面 列 举 一 些 常 用 的 调 查 核 实 技 巧 1) 注 意 询 问 顺 序 调 查 核 实 中, 询 问 问 题 的 顺 序 选 择 应 讲 究 技 巧 一 般 应 先 询 问 外 围 的 不 关 紧 要 的 问 题, 最 后 才 询 问 了 解 调 查 人 员 最 关 心 的 核 心 问 题, 通 过 对 外 围 问 题 的 了 解, 拉 近 和 被 调 查 对 象 的 距 离, 理 清 调 查 人 员 思 路, 最 后 询 问 核 心 问 题 时, 更 能 掌 握 到 真 实 情 况 2) 巧 借 身 份 调 查 核 实 人 员 如 果 直 接 表 明 检 查 人 员 的 身 份, 不 容 易 拉 近 和 被 调 查 对 象 的 距 离, 容 易 获 得 虚 假 信 息 如 果 调 查 核 实 人 员 能 假 借 工 业 企 业 业 务 人 员 烟 草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等 身 份, 在 和 被 调 查 对 象 交 流 中, 就 更 能 拉 近 距 离, 掌 握 到 真 实 情 况 3) 排 除 干 扰 在 调 查 核 实 中, 为 掌 握 真 实 的 情 况, 要 善 于 排 除 一 些 干 扰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人 员 对 干 扰 信 息 要 有 甄 别 的 能 力, 并 能 排 除 干 扰, 运 用 正 确 的 方 法 获 得 真 实 的 情 况 2.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对 于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重 要 场 所 重 要 环 节, 或 者 需 要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现 场 或 实 地 参 与 的 工 作 程 序,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都 应 采 用 有 针 对 性 的 实 地 监 督 管 理 方 式 开 展 监 管 工 作 (1)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内 容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要 环 节 包 括 : 卷 烟 入 库 打 码 环 节 卷 烟 出 库 扫 码 环 节 车 间 机 台 台 账 登 记 环 节 烟 叶 卷 烟 纸 到 货 确 认 环 节 准 运 证 开 具 环 节 废 弃 专 卖 品 处 理 环 节 等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要 场 所 包 括 企 业 原 辅 料 仓 库 企 业 卷 烟 成 品 库 企 业 福 样 促 试 烟 保 管 库 企 业 废 弃 专 卖 品 保 管 库 企 业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存 放 地 点 等 211

21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的 内 容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要 环 节 包 括 卷 烟 到 货 确 认 环 节 卷 烟 分 拣 打 码 环 节 卷 烟 配 送 环 节 等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点 场 所 包 括 : 卷 烟 成 品 库 直 营 店 等 (3)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的 内 容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点 环 节 包 括 合 同 签 订 环 节 烟 苗 发 放 环 节 烟 叶 移 栽 环 节 烟 叶 收 购 环 节 废 弃 烟 叶 处 理 环 节 等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点 场 所 包 括 烟 叶 收 购 站 点 库 房 废 弃 烟 叶 库 房 等 (4) 对 复 烤 加 工 企 业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的 内 容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点 环 节 包 括 原 烟 调 入 环 节 复 烤 加 工 环 节 成 品 回 调 环 节 废 弃 专 卖 品 处 理 环 节 等 需 要 实 地 监 管 的 重 点 场 所 包 括 原 烟 库 房 成 品 库 库 房 废 弃 专 卖 品 库 房 等 二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 一 )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现 行 业 务 模 式 业 务 流 程 按 照 国 办 发 [2005]57 号 文 件 精 神 要 求, 省 级 公 司 ( 直 辖 市 除 外 ) 退 出 两 烟 经 营, 在 卷 烟 经 营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定 位 是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服 务 ;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在 卷 烟 经 营 中 的 职 责 定 位 是 实 施 主 体 ;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是 卷 烟 网 络 建 设 的 具 体 操 作 者, 是 市 场 营 销 主 体 的 基 础 单 元 下 面 以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的 业 务 流 程 为 例, 介 绍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常 见 业 务 流 程 1. 卷 烟 购 进 (1) 合 同 签 订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与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以 半 年 需 求 预 测 为 基 础, 协 商 签 订 半 年 卷 烟 购 销 协 议, 通 过 月 度 衔 接, 确 定 月 度 可 供 货 源, 形 成 月 度 调 运 计 划, 经 工 商 双 方 最 终 确 认, 形 成 卷 烟 购 销 合 同 并 执 行 (2) 卷 烟 扫 码 入 库 工 业 企 业 发 出 的 卷 烟 运 抵 商 业 企 业 物 流 中 心 后, 物 流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查 验 卷 烟 实 物 和 随 货 同 行 的 准 运 证 购 销 合 同, 将 入 库 卷 烟 逐 件 100% 扫 码 后 入 库, 无 法 扫 描 的 码 段 做 好 记 录 (3) 到 货 确 认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物 流 或 营 销 部 门 按 照 谁 订 货 谁 确 认, 谁 确 认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负 责 卷 烟 的 到 货 确 认, 确 认 的 依 据 为 随 货 同 行 的 准 运 证 和 卷 烟 入 库 扫 码 信 息 卷 烟 到 货 确 认 应 自 准 运 证 签 发 之 日 起 至 准 运 证 有 效 期 满 3 日 内 完 成 确 认 工 作 在 到 货 确 认 期 限 内 进 行 确 认 的 为 按 期 确 认 ; 超 过 到 货 确 认 期 限 的, 由 商 业 企 业 或 业 务 部 门 向 省 级 专 卖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说 明 和 准 运 证 复 印 件 卷 烟 入 库 单 等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过 期 确 认 ; 对 方 已 签 发 准 运 证, 但 在 到 货 确 认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卷 烟 的, 应 做 无 法 确 认 2. 卷 烟 销 售 (1) 订 单 采 集 营 销 中 心 制 定 零 售 客 户 货 源 分 配 办 法, 依 据 货 源 购 进 库 存 情 况 确 定 可 供 品 牌, 按 货 源 分 配 办 法 在 营 销 信 息 系 统 中 控 制 客 户 购 进 数 量, 营 销 部 门 订 单 部 采 用 网 上 订 货 电 话 订 货 等 多 种 订 单 采 集 方 式, 负 责 实 施 接 受 记 录 客 户 需 求, 生 成 客 户 订 单, 并 将 订 单 信 息 传 输 至 物 流 中 心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等 相 关 部 门 212

219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2) 卷 烟 打 码 出 库 卷 烟 配 送 出 库 前, 在 卷 烟 条 包 上 喷 印 32 位 激 光 码 后 实 现 分 拣 到 户 (3) 卷 烟 配 送 配 送 部 门 根 据 订 单 信 息, 确 定 配 送 区 域 线 路 车 辆 路 线 和 送 货 人 员 送 货 员 领 取 货 物 送 货 清 单 和 提 供 给 客 户 的 销 售 凭 证, 按 照 规 定 的 行 车 路 线 执 行 送 货 任 务 配 送 完 成 后, 送 货 员 整 理 送 货 凭 证, 核 对 货 款, 及 时 缴 款 ( 事 )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经 营 的 觃 范 要 求 国 家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的 规 范 性 涵 盖 了 卷 烟 购 进 存 储 和 销 售 的 各 个 环 节, 概 括 起 来 有 :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签 订 卷 烟 雪 茄 烟 购 销 合 同 ;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的 许 可 范 围 价 格 渠 道 等 销 售 卷 烟 雪 茄 烟, 必 须 100% 入 网 落 地 入 户 销 售 ;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卷 烟 到 货 确 认 制 度, 卷 烟 入 库 扫 码 等 1. 卷 烟 购 进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卷 烟 购 进 的 规 范 要 求 主 要 有 :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必 要 时,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供 需 情 况 下 达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之 间 的 卷 烟 雪 茄 烟 调 拨 任 务 ; 商 商 调 剂 的 卷 烟 要 严 格 加 强 管 理 和 控 制, 商 业 公 司 的 滞 销 卷 烟 要 通 过 中 烟 电 子 商 务 公 司 的 卷 烟 交 易 平 台 签 订 商 商 交 易 合 同 进 行 调 剂 ; 进 口 卷 烟 的 国 内 交 易 统 一 纳 入 国 家 局 卷 烟 交 易 平 台 和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管 理, 不 设 进 出 口 公 司 的 省 ( 区 市 ) 由 中 国 烟 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的 进 出 口 公 司 代 理 进 口 卷 烟 ; 卷 烟 经 营 原 则 上 都 要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并 纳 入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卷 烟 交 易 和 准 运 证 实 行 省 内 省 际 统 一 管 理 后, 各 省 级 烟 草 公 司 不 得 再 使 用 调 拨 单 分 销 单 等 销 售 调 拨 卷 烟 相 关 规 定 有 :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卷 烟 交 易 及 准 运 证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烟 专 号 ) 中 关 于 商 商 调 剂 进 口 卷 烟 国 内 交 易 及 卷 烟 调 拨 单 管 理 的 规 定,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办 公 室 关 于 行 业 企 业 合 并 重 组 等 过 程 中 涉 及 卷 烟 交 易 合 同 及 协 议 变 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烟 办 综 [2006]431 号 ), 等 等 2. 卷 烟 销 售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卷 烟 销 售 的 规 范 要 求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和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不 得 向 无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制 品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为 无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由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销 售 总 额 20% 以 上 50% 以 下 的 罚 款 (2) 关 于 进 一 步 整 顿 规 范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五 条 纪 律 的 通 知 规 定 : 烟 草 工 商 企 业 严 禁 搞 两 烟 体 外 循 环,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通 过 非 正 常 渠 道 进 行 卷 烟 烟 叶 交 易 (3)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卷 烟 订 单 采 集 和 货 源 供 应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在 卷 烟 销 售 经 营 中, 不 准 批 条 销 售, 所 有 货 源 必 须 进 入 系 统 销 售 ; 不 准 搞 多 种 价 格 批 发 销 售, 213

22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严 格 执 行 公 司 统 一 批 发 价 格 ; 不 准 捆 绑 或 变 相 捆 绑 销 售, 严 禁 任 何 形 式 强 买 强 卖, 维 护 卷 烟 零 售 客 户 自 主 经 营 权 ; 不 准 以 虚 拟 客 户 拆 单 分 摊 等 任 何 形 式 套 购 卷 烟, 卷 烟 销 售 品 种 规 格 和 数 量 必 须 与 实 际 客 户 订 单 一 致 ; 不 准 为 卷 烟 零 售 客 户 串 货 ; 不 准 以 任 何 名 义 对 关 系 店 自 营 店 区 别 对 待, 实 行 货 源 倾 斜 政 策 (4)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的 通 知 规 定 : 严 格 规 范 卷 烟 经 营 活 动 严 禁 虚 假 订 单 虚 假 确 认 虚 假 入 网 捆 绑 搭 配 销 售 等 不 规 范 销 售 行 为 严 禁 为 片 面 追 求 税 利 搞 地 方 封 锁, 坚 决 纠 正 以 税 利 定 结 构 的 非 市 场 行 为 (5)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加 强 对 高 价 位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和 价 格 管 理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 所 有 卷 烟 品 牌 规 格 的 零 售 指 导 价 均 不 得 超 过 1000 元 /200 支 ; 烟 草 商 业 企 业 要 制 定 高 价 位 卷 烟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货 源 供 应 流 程,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阳 光 操 作, 高 价 位 卷 烟 货 源 调 入 数 量 分 配 办 法 投 放 对 象 供 应 价 格 分 配 结 果 必 须 定 期 在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内 部 公 示, 接 受 监 督 ; 要 确 定 合 理 的 投 放 面, 不 得 将 高 价 位 卷 烟 集 中 分 配 给 少 数 零 售 户 3. 卷 烟 经 营 人 员 行 为 卷 烟 促 销 特 供 烟 方 面 的 规 范 性 要 求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进 一 步 整 顿 规 范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五 条 纪 律 规 定 :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任 何 理 由 收 受 和 索 要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钱 款 和 财 物 ;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的 工 作 人 员 ( 包 括 访 销 员 配 送 员 ) 一 律 不 得 收 受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发 放 的 各 种 奖 金 补 贴 和 贵 重 物 品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的 通 知 规 定 : 烟 草 工 商 企 业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通 过 非 正 常 渠 道 进 行 卷 烟 交 易 ; 不 得 虚 拟 客 户 或 撤 单 分 摊 倾 斜 货 源 卖 大 户 ;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监 守 自 盗 以 假 换 真 ; 不 得 与 行 业 外 不 法 分 子 勾 结, 跨 地 区 倒 卖 卷 烟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规 范 卷 烟 促 销 活 动 暂 行 规 定 中 规 定 : 促 销 活 动 地 点 必 须 明 显 张 挂 吸 烟 有 害 健 康 字 样 公 示, 并 不 得 以 中 小 学 生 为 促 销 对 象 ; 促 销 活 动 不 得 采 用 不 正 当 的 竞 争 手 段, 促 销 宣 传 品 单 位 价 值 不 得 高 于 所 促 销 卷 烟 的 单 条 价 格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加 强 对 高 价 位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和 价 格 管 理 的 意 见 中 规 定 : 严 禁 以 任 何 形 式 向 社 会 集 团 单 位 及 个 人 批 条 特 供 销 售 卷 烟 ;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业 务 用 烟 及 其 他 特 殊 需 要 用 烟 一 律 以 零 售 价 从 自 营 店 购 进 ( 丅 )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 是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遵 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经 营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日 常 监 管 是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全 面 的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形 成 监 管 记 录, 及 时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问 题, 并 督 促 整 改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两 方 面, 对 其 他 环 节 的 监 管 一 般 作 为 定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1) 卷 烟 经 营 单 位 的 不 规 范 问 题 具 体 包 括 : 脱 离 本 地 市 场 实 际 需 求 盲 目 投 放 冲 214

221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击 其 他 地 区 市 场 ; 以 集 资 虚 假 订 单 等 形 式, 套 购 倒 卖 卷 烟 ; 虚 拟 客 户 无 码 销 售 捆 绑 销 售 ; 直 接 向 无 证 单 位 个 人 销 售 卷 烟 ; 等 等 (2) 有 关 业 务 人 员 的 不 规 范 问 题 具 体 包 括 : 以 停 歇 业 零 售 户 名 义 套 购 倒 卖 卷 烟 ; 克 扣 截 留 零 售 户 订 购 的 卷 烟 强 制 零 售 客 户 订 购 指 定 品 牌 卷 烟 然 后 回 收 倒 卖 ; 内 外 勾 结 参 与 非 法 收 购 倒 卖 卷 烟 活 动 ; 集 中 时 间 集 中 线 路 或 超 零 售 户 经 营 能 力 投 放 卷 烟, 为 非 法 收 购 倒 卖 卷 烟 活 动 提 供 方 便 ; 等 等 ( 四 )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収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方 法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对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主 要 检 查 卷 烟 销 售 中 不 规 范 经 营 和 业 务 人 员 不 规 范 行 为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下 面 运 用 前 面 介 绍 的 监 管 方 法 做 具 体 介 绍 1. 收 集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方 法 的 运 用 (1) 收 集 信 息 1)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的 获 得 包 括 接 到 举 报 投 诉 上 级 交 办 任 务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反 馈 查 获 真 烟 案 件 线 索 等 几 种 渠 道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专 卖 市 管 员 客 户 经 理 配 送 员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要 掌 握 零 售 户 停 歇 业 非 法 收 购 倒 卖 卷 烟 等 违 规 线 索, 并 及 时 向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报 告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分 析 查 找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对 于 零 售 户 停 歇 业 的 情 况,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3 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零 售 户 停 歇 业 的 具 体 时 间 停 歇 业 期 间 是 否 仍 在 订 购 卷 烟 对 于 在 停 歇 业 期 间 仍 在 订 购 卷 烟 的,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当 天 就 要 作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向 市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报 告 对 于 非 法 收 购 倒 卖 卷 烟 的 情 况,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在 当 天 通 知 专 卖 稽 查 人 员 进 行 查 处 并 将 所 涉 卷 烟 品 牌 情 况 向 市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报 告, 市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针 对 所 涉 品 牌, 查 找 集 中 时 间 集 中 线 路 投 放 或 明 显 超 出 零 售 户 经 营 能 力 提 供 卷 烟 等 情 况, 确 定 为 内 部 违 规 线 索 市 场 上 非 法 流 通 的 卷 烟 根 源 在 行 业 内 部, 要 通 过 查 处 的 真 烟 案 件 查 找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对 于 市 县 级 局 查 处 的 真 烟 案 件, 省 级 局 要 督 促 有 关 单 位 按 要 求 上 报 情 况 并 抄 录 每 条 烟 的 32 位 条 码 对 查 获 的 真 烟, 省 级 局 每 月 要 进 行 汇 总 分 析, 通 报 情 况, 并 将 具 体 的 品 牌 数 量 及 条 码 等 信 息 发 回 卷 烟 流 出 地 的 市 级 局 市 级 局 要 根 据 省 级 局 反 馈 的 条 码 信 息, 查 找 出 相 关 异 常 订 单, 确 定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对 以 上 渠 道 获 得 的 违 规 线 索, 接 到 线 索 的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首 先 应 做 好 记 录, 然 后 开 展 分 析 甄 别 工 作, 对 筛 选 出 的 线 索, 属 于 本 单 位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要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对 不 属 于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交 由 有 管 辖 权 限 的 单 位 处 理 2)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现 象 第 一 个 步 骤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的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1 通 过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并 预 警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各 省 级 局 要 建 立 卷 烟 经 营 预 警 自 动 排 查 机 制,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抽 取 卷 烟 经 营 数 据 进 行 运 算 分 析 排 查 异 常 品 牌 215

22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异 常 订 单 的 情 况, 提 出 预 警 目 前, 全 国 大 多 数 省 市 已 开 发 启 用 了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通 过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与 卷 烟 营 销 系 统 的 有 效 对 接, 自 动 提 取 卷 烟 销 售 数 据, 并 自 动 进 行 分 析 比 对, 对 符 合 预 警 条 件 的 情 形 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中 预 警, 提 醒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开 展 实 地 核 查 2 通 过 人 工 方 式 采 集 并 分 析 比 对 没 有 开 发 启 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省 市, 或 者 作 为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补 充,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登 录 卷 烟 营 销 系 统 查 询 查 阅 财 务 货 款 收 款 账 册 检 查 物 流 中 心 出 库 配 送 记 录 检 查 卷 烟 配 送 小 票 等 方 式 采 集 卷 烟 经 营 相 关 数 据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对 采 集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比 对, 查 找 明 显 异 常 的 数 据 第 二 个 步 骤 系 统 预 警 或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依 据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卷 烟 销 售 环 节 常 见 预 警 或 异 常 现 象 有 下 列 几 类 : 1 品 牌 销 量 波 动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于 月 销 量 超 过 上 月 销 量 50% 以 上 的 品 牌 卷 烟, 要 提 出 预 警 确 定 为 异 常 品 牌 各 省 市 也 可 以 自 行 设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预 警 标 准, 或 者 将 月 销 量 与 前 三 月 平 均 销 量 比 较, 将 销 量 波 动 幅 度 大 的 品 牌 预 警 2 品 牌 集 中 投 放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单 日 销 量 占 月 销 量 15% 以 上 的 品 牌 卷 烟, 要 提 出 预 警, 确 定 为 异 常 品 牌 各 省 市 也 可 以 自 行 设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预 警 标 准, 或 者 将 集 中 区 域 客 户 集 中 少 部 分 客 户 投 放 量 占 当 月 该 品 牌 销 量 较 大 比 例 的 品 牌 作 为 异 常 品 牌 预 警 3 零 售 户 订 单 量 波 动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于 零 售 户 单 次 订 购 卷 烟 数 量 超 过 前 3 个 订 货 周 期 平 均 数 的 200% 的 月 订 购 卷 烟 数 量 超 过 上 月 量 200% 的 要 提 出 预 警, 确 定 为 异 常 订 单 各 省 市 也 可 以 自 行 设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预 警 标 准 4 零 售 户 订 单 结 构 波 动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于 零 售 户 单 次 订 购 卷 烟 均 价 超 过 3 个 订 货 周 期 均 价 200% 的 要 提 出 预 警, 确 定 为 异 常 订 单 各 省 市 也 可 以 自 行 设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预 警 标 准 5 客 户 信 息 预 警 ( 异 常 ) 客 户 信 息 预 警 ( 异 常 ) 有 以 下 常 见 情 形 : 随 意 变 更 客 户 类 别 订 货 电 话 结 算 帐 户 等 信 息 ; 不 同 零 售 户 订 货 电 话 相 同 或 银 行 结 算 账 号 相 同 ; 营 销 系 统 实 际 供 货 零 售 户 与 专 卖 许 可 证 系 统 内 的 零 售 户 不 相 符 等 第 三 个 步 骤 对 预 警 或 异 常 现 象 进 行 筛 选 对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预 警 和 发 现 的 异 常 现 象, 内 部 部 门 要 开 展 筛 选 工 作, 排 除 无 效 预 警 和 异 常, 找 出 有 价 值 的 线 索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排 查 出 的 预 警, 由 市 级 局 负 责 每 个 工 作 日 根 据 以 下 原 则 进 行 筛 选 : 1 排 除 新 品 引 进 到 货 不 均 衡 节 假 日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形 成 的 无 效 预 警 2 确 保 不 规 范 问 题 能 及 时 发 现 处 理 3 将 已 出 现 批 零 价 格 倒 挂 外 流 到 其 他 地 区 的 品 牌 作 为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品 牌 4 对 异 常 品 牌 的 预 警, 要 辅 助 以 品 牌 销 量 时 间 曲 线 图 区 域 销 量 时 间 曲 线 图 线 路 销 量 时 间 曲 线 图 等 分 析 工 具, 确 定 异 常 品 牌 销 量 突 增 的 时 间 段 区 域 或 配 送 线 路, 进 一 步 确 定 订 货 不 正 常 的 零 售 户 作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5 要 从 总 量 异 常 的 订 单 中 筛 选 出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品 牌 突 增 的 订 单, 确 定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216

223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6 要 从 均 价 异 常 订 单 中 筛 选 出 需 要 重 点 关 注 的 高 档 品 牌 突 增 或 紧 俏 的 高 档 品 牌 突 增 的 订 单, 尤 其 是 地 理 位 置 偏 僻 经 营 规 模 小 结 构 低 的 零 售 户 突 然 订 购 数 量 较 多 高 档 卷 烟 的 情 况, 确 定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对 市 级 局 的 预 警 筛 选 工 作, 省 级 局 要 进 行 监 控, 每 月 要 进 行 一 次 汇 总 分 析, 通 报 情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加 强 指 导, 确 保 工 作 质 量 省 级 局 每 月 要 对 专 卖 内 管 系 统 提 出 的 预 警 进 行 一 次 筛 选, 重 点 查 找 卷 烟 经 营 层 面 不 规 范 问 题 的 线 索, 组 织 进 行 查 处 (2) 调 查 核 实 对 以 上 收 集 到 信 息,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涉 及 卷 烟 经 营 单 位 的 线 索 由 省 级 局 组 织 查 处 ; 其 他 线 索 由 市 级 局 组 织 市 县 两 级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进 行 查 处 需 要 交 由 县 级 局 调 查 核 实 的 线 索, 市 级 局 要 在 线 索 排 查 出 的 当 天 分 发, 县 级 局 负 责 在 接 到 线 索 后 1 周 内 查 明 并 上 报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办 理 时 间 的 要 向 市 级 局 说 明 情 况 调 查 核 实 的 方 法 流 程 技 巧 在 前 面 已 做 了 介 绍, 此 处 结 合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企 业 经 营 特 点, 介 绍 卷 烟 销 售 中 调 查 核 实 方 法 的 具 体 运 用 1) 调 查 核 实 的 准 备 调 查 核 实 前, 除 了 安 排 调 查 人 员 做 好 调 查 预 案 等 一 般 准 备 外, 这 里 主 要 指 做 好 收 集 资 料 准 备 线 索 和 信 息 指 向 为 行 业 内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的, 要 收 集 该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操 作 流 程 规 范 要 求 等 制 度 规 范 线 索 和 信 息 指 向 为 单 位 卷 烟 货 源 投 放 违 规 的, 要 收 集 零 售 户 分 类 标 准 相 关 货 源 投 放 策 略 等 制 度 规 定, 同 时 重 点 收 集 线 索 所 涉 零 售 户 相 关 信 息, 具 体 包 括 零 售 户 的 类 别 所 处 区 域 商 圈 订 货 方 式 配 送 方 式 等 基 础 信 息, 线 索 所 涉 卷 烟 品 牌 的 市 场 价 格 表 现 是 否 曾 外 流 到 其 他 地 区 被 查 获 等 信 息 另 外 还 包 括 所 涉 零 售 户 的 历 史 购 进 数 据 违 法 违 规 历 史 记 录 等 相 关 信 息, 全 面 掌 握 被 调 查 对 象 的 情 况 除 了 掌 握 所 涉 零 售 户 的 相 关 资 料 外, 还 应 收 集 其 周 边 同 类 客 户 的 经 营 数 据, 为 即 将 开 展 的 调 查 核 实 做 好 全 面 准 备 [ 案 例 1] A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5 月 15 日 接 到 丆 级 交 办 仸 务, 交 办 仸 务 称 该 局 辖 区 零 售 戵 张 某 于 5 月 14 日 一 次 性 订 购 黄 河 ( 软 ) 品 牌 卷 烟 50 条, 由 于 黄 河 ( 软 ) 卷 烟 为 当 地 滞 销 品 牌, 要 求 A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对 张 某 该 笔 卷 烟 订 单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A 县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领 受 仸 务 后,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为 做 好 此 次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该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共 收 集 了 以 万 资 料 : 黄 河 ( 软 ) 卷 烟 投 放 策 略 : 黄 河 ( 软 ) 卷 烟 为 高 档 品 牌, 单 轮 单 次 购 迚 限 量 为 50 条 零 售 戵 张 某 的 商 店 名 称 : 兴 旺 食 杂 店 客 戵 类 别 : 农 网 客 戵 食 杂 店 ( 中 销 量 低 结 极 类 ) 地 址 : 羊 角 镇 胜 利 村 5 组 联 系 甴 话 : 订 货 方 式 : 网 订, 一 周 一 订 217

224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配 送 方 式 : 直 接 配 送 黄 河 ( 软 ) 卷 烟 相 关 信 息 : 批 収 价 180 元 / 条, 指 导 零 售 价 200 元 / 条, 市 场 实 际 零 售 价 为 178 元 / 条 ; 为 本 地 滞 销 品 牌 ; 曾 经 有 外 地 客 戵 到 本 地 收 购 该 笔 订 单 信 息 : 该 笔 订 单 总 计 订 购 卷 烟 125 条, 其 中 黄 河 ( 软 )50 条, 其 他 品 牌 卷 烟 ( 均 为 当 地 畅 销 品 牌 )75 条, 平 均 条 价 为 120 元 历 史 购 迚 数 据 : 前 丅 月 平 均 月 购 迚 量 为 300 条, 单 次 订 单 购 迚 量 为 60~80 条, 平 均 每 条 为 60 元 历 史 远 法 远 觃 记 彔 : 曾 因 未 在 当 地 批 収 企 业 迚 货 被 当 地 专 卖 局 查 处 一 次 同 一 区 域 同 类 客 戵 购 迚 数 据 : 平 均 单 次 购 迚 50~100 条, 平 均 条 价 50~80 元, 黄 河 ( 软 ) 平 均 单 次 购 迚 1~2 条 2) 调 查 核 实 的 开 展 做 好 调 查 核 实 的 相 关 准 备 后,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根 据 调 查 核 实 的 具 体 事 项, 确 定 调 查 核 实 的 具 体 方 法 1 询 问 相 关 人 员 询 问 的 对 象 包 括 询 问 行 业 内 人 员 和 行 业 人 员 询 问 行 业 内 人 员, 既 包 括 一 般 询 问, 如 询 问 货 源 分 配 政 策 了 解 零 售 客 户 经 营 状 况 等, 也 包 括 针 对 违 规 行 为 嫌 疑 人 的 专 门 询 问,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线 索 所 涉 零 售 户 已 经 停 业 或 反 映 没 有 收 到 订 单 显 示 卷 烟 的, 要 询 问 相 关 配 送 人 员 调 查 有 关 卷 烟 的 去 向 及 具 体 操 作 过 程 ; 对 代 保 管 零 售 户 的 银 行 结 算 卡 给 零 售 户 分 发 订 烟 款 或 打 招 呼 要 求 订 烟 的 行 业 内 部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要 进 行 询 问 询 问 行 业 外 人 员 ( 这 里 主 要 指 卷 烟 零 售 户 ), 一 般 采 用 电 话 询 问 和 现 场 询 问 的 方 式, 询 问 的 内 容 包 括 : 核 实 零 售 户 和 身 份, 询 问 零 售 客 户 卷 烟 购 进 配 送 销 售 情 况, 等 等 电 话 询 问 主 要 用 于 询 问 地 处 偏 远 分 散 的 零 售 户, 优 点 是 询 问 费 时 短 效 率 高, 缺 点 是 不 能 和 零 售 面 对 面 不 直 观 容 易 获 得 虚 假 信 息 现 场 询 问 和 零 售 户 面 对 面 交 流, 容 易 掌 握 真 实 情 况, 但 缺 点 是 询 问 效 率 低, 花 费 时 间 长 2 实 地 检 查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要 针 对 预 警 和 异 常 现 象, 调 查 零 售 户 经 营 状 况 收 到 所 订 卷 烟 及 货 款 结 算 的 情 况, 实 地 查 看 零 售 户 库 存, 分 析 其 所 订 卷 烟 与 实 际 经 营 能 力 是 否 匹 配 对 零 售 户 反 映 没 有 收 到 所 订 卷 烟 的 情 况,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货 款 的 结 算 及 银 行 结 算 卡 的 保 管 情 况 对 零 售 户 反 映 卷 烟 送 到 后 被 收 购 的 情 况,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卷 烟 被 收 购 走 的 具 体 过 程, 重 点 调 查 有 无 行 业 内 部 工 作 人 员 事 先 给 零 售 户 分 发 订 烟 款 或 打 招 呼 要 求 订 烟 的 问 题 另 外, 专 卖 内 管 工 作 人 员 还 可 以 采 取 监 听 电 话 访 销 录 音 检 查 网 上 订 货 客 户 上 网 的 IP 地 址 等 方 式, 深 入 调 查, 查 明 真 实 情 况 a. 查 看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怀 疑 零 售 户 为 虚 拟 客 户, 实 地 查 看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是 最 直 接 的 检 查 方 法 对 停 歇 业 客 户, 也 可 以 采 用 实 地 查 看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的 方 式 检 查 查 看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还 可 以 判 断 零 售 客 户 的 实 际 经 营 能 力, 对 超 过 零 售 户 经 营 能 力 的 投 放 行 为 作 出 判 断 b. 查 看 零 售 户 库 存 目 的 是 掌 握 零 售 户 订 购 卷 烟 的 经 营 情 况, 分 析 其 库 存 卷 烟 品 种 数 218

225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量 是 否 合 理 零 售 户 的 库 存 卷 烟 量 正 常 情 况 下 应 随 着 每 天 的 销 售 较 为 均 衡 的 下 降, 如 果 库 存 量 陡 然 下 降, 则 为 异 常 现 象, 应 怀 疑 是 否 有 他 人 将 其 卷 烟 收 走 [ 案 例 2] 承 接 前 例,A 县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在 做 好 调 查 核 实 准 备 后, 派 出 两 名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于 5 月 16 日 对 辖 区 零 售 戵 张 某 迚 行 了 实 地 走 访 调 查,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来 到 张 某 的 经 营 场 所, 查 看 了 张 某 的 库 存,5 月 14 订 购 的 125 条 卷 烟, 仅 剩 65 条, 其 中 黄 河 ( 软 ) 品 牌 卷 烟 仅 剩 0.5 条, 经 询 问 张 某, 张 某 承 认 黄 河 ( 软 ) 品 牌 卷 烟 50 条, 是 片 区 客 戵 经 理 王 某 打 招 呼 让 其 代 订 的, 烟 送 到 其 食 杂 店 后, 王 某 即 前 来 将 烟 收 走 依 据 张 某 的 供 述,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查 实 了 片 区 客 戵 经 理 王 某 的 远 觃 行 为 c. 监 听 电 话 访 销 录 音 监 听 电 话 访 销 录 音, 主 要 目 的 是 核 实 客 户 是 否 真 实, 订 单 是 否 真 实, 是 否 有 搭 配 销 售 捆 绑 销 售 的 问 题 d. 检 查 网 上 订 货 客 户 上 网 IP 地 址 从 IP 地 址 可 以 判 断 网 上 订 货 客 户 的 上 网 地 点, 如 果 不 同 的 客 户 用 同 一 个 IP 地 址 上 网 订 货, 则 怀 疑 这 些 客 户 的 网 订 权 限 都 被 其 中 某 一 个 客 户 或 行 业 内 工 作 人 员 控 制, 需 要 向 这 些 客 户 调 查 询 问, 了 解 情 况 2.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方 法 的 运 用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及 国 家 局 近 期 发 布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的 监 管 内 容,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方 法 主 要 在 以 下 环 节 运 用 : (1) 对 打 码 出 库 的 监 管 卷 烟 打 码 销 售 是 对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无 码 销 售 必 然 伴 随 无 码 出 库,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到 物 流 中 心 对 商 业 打 码 出 库 环 节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是 日 常 监 管 的 重 要 手 段 检 查 的 内 容 是 物 流 中 心 分 拣 环 节, 是 否 对 即 将 配 送 的 卷 烟 均 100% 喷 打 了 32 位 激 光 码, 是 否 存 在 不 打 码, 打 通 码 测 试 码 的 现 象 (2) 对 卷 烟 配 送 到 户 的 监 管 对 卷 烟 配 送 到 户 的 监 管, 可 以 选 择 随 物 流 送 货 车 跟 车 检 查 的 方 式, 也 可 以 采 用 暗 中 监 控 和 送 货 到 户 后 立 即 检 查 的 方 式, 主 要 检 查 物 流 公 司 及 其 送 货 人 员 是 否 将 卷 烟 送 货 到 零 售 户 经 营 场 所, 配 送 单 上 的 卷 烟 的 品 种 数 量 是 否 与 实 际 配 送 的 相 符 (3) 对 卷 烟 零 售 大 户 的 监 管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规 范 卷 烟 零 售 大 户 经 营 行 为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指 出, 要 切 实 加 强 对 大 户 的 日 常 监 管, 防 止 行 业 内 从 业 人 员 利 用 卷 烟 零 售 大 户 倒 卖 卷 烟, 尤 其 要 坚 决 制 止 为 了 完 成 销 售 任 务, 向 零 售 大 户 集 中 投 放 卷 烟 的 行 为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大 户 订 单 数 据 的 分 析,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有 针 对 性 的 实 地 走 访 零 售 大 户, 清 点 大 户 库 存, 判 断 其 购 进 卷 烟 数 量 与 经 营 能 力 是 否 相 符, 对 货 源 投 放 与 客 户 经 营 能 力 不 符 的 大 户, 要 限 制 对 其 提 供 的 货 源 (4) 对 高 价 卷 烟 销 售 的 监 管 按 照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加 强 对 高 价 位 卷 烟 生 产 经 营 和 价 格 管 理 的 意 见 的 规 定,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高 价 位 卷 烟 的 日 常 监 管, 及 时 发 现 纠 正 不 规 范 问 题 在 日 常 监 管 中 主 要 监 管 卷 烟 销 售 部 门, 是 否 公 平 公 开 分 配 高 价 位 卷 烟, 分 配 的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直 营 店 是 否 销 售 零 售 价 格 超 过 1000 元 / 条 卷 烟 的 行 为 219

226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三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 一 )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现 行 业 务 模 式 流 程 通 常 情 况 下,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主 要 由 县 级 分 公 司 实 施, 烟 叶 的 加 工 调 拨 购 销 以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作 为 主 体 进 行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的 主 要 业 务 环 节 包 括 : 1. 计 划 下 达 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下 达 年 度 烟 叶 收 购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计 划 ),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 公 司 ) 会 同 省 人 民 政 府 计 划 管 理 部 门 下 达 各 地 市 年 度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计 划, 各 地 ( 市 ) 公 司 根 据 上 级 下 达 的 年 度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计 划, 会 同 当 地 政 府 计 划 部 门 将 计 划 分 解 下 达 各 县, 各 县 再 把 计 划 分 解 落 实 到 各 烟 叶 站 ( 点 ), 各 烟 叶 站 ( 点 ) 据 此 与 烟 农 签 订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2. 合 同 签 订 合 同 签 订 按 农 户 申 请 资 格 审 核 签 订 合 同 建 立 档 案 等 步 骤 进 行 合 同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为 全 国 统 一 的 格 式,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收 购 数 量 ; 指 导 性 种 植 面 积 种 植 株 数 ; 种 植 品 种 ; 种 烟 地 块 所 属 基 本 烟 田 编 号 ; 调 制 设 施 编 号 及 其 容 量 ; 收 购 烟 叶 的 烟 叶 工 作 站 名 称 及 收 购 时 间 ; 收 购 价 格 等 在 烟 叶 种 植 过 程 中,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然 因 素 造 成 减 产 或 绝 收 的,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合 同 的 调 整 3. 籽 种 和 烟 苗 发 放 烟 叶 站 ( 点 ) 按 下 达 的 种 植 收 购 计 划 和 落 实 的 种 植 面 积 发 放 籽 种 进 行 育 苗, 目 前 育 苗 主 要 采 用 漂 浮 育 苗 为 主 要 方 式 的 集 约 化 育 苗, 烟 苗 成 熟 后, 按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面 积, 折 算 ( 一 般 按 每 亩 1,100~1,300 株 计 算 ) 应 发 放 的 烟 苗 株 数, 再 以 一 定 价 格 销 售 给 烟 农 移 栽 剩 余 籽 种 由 地 市 级 公 司 集 中 保 管, 剩 余 烟 苗 予 以 销 毁 处 理 4. 合 同 锁 定 在 烟 叶 收 购 开 始 前, 将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在 烟 叶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中 进 行 锁 定, 由 烟 站 上 报 县 级 局 备 案, 县 级 局 上 报 地 市 局 备 案, 地 市 局 上 报 省 局 备 案 5. 合 同 调 整 在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过 程 中,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等 因 素 造 成 减 产 或 绝 收, 可 以 进 行 合 同 调 整 合 同 调 整 由 烟 农 提 出 申 请, 烟 站 核 实, 报 上 级 部 门 审 批, 并 将 调 整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然 后 在 烟 叶 收 购 信 息 系 统 中 做 相 应 调 整 烟 站 之 间 的 烟 叶 收 购 合 同 计 划 调 整 由 县 级 局 审 批 ; 县 与 县 之 间 的 合 同 计 划 调 整 由 地 市 局 审 批 在 烟 叶 收 购 过 程 中 需 进 行 的 合 同 调 整, 不 得 再 新 增 合 同, 只 能 在 已 有 合 同 基 础 上 对 收 购 数 量 进 行 调 增 或 调 减 6. 收 购 烟 叶 的 收 购 由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购 标 准 价 格 统 一 收 购,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购, 烟 叶 收 购 严 格 按 照 与 烟 农 签 订 的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进 行 各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依 照 规 范 的 烟 叶 收 购 流 程 收 购 烟 叶 收 购 流 程 为 : 入 户 预 检 交 售 验 级 收 购 仓 储 220

227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7. 调 拨 市 公 司 烟 叶 经 营 部 门 开 具 烟 叶 收 购 调 拨 单, 并 下 达 日 调 拨 量 计 划 表 到 各 县 级 分 公 司, 县 级 分 公 司 分 解 计 划 到 各 烟 站, 各 烟 站 按 照 计 划 调 拨 量 和 调 拨 流 向 进 行 调 运 8. 烟 叶 销 售 地 市 公 司 按 照 省 局 下 达 的 烟 叶 调 拨 流 转 计 划 与 需 方 企 业 在 中 烟 电 子 商 务 网 上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烟 叶 购 销 合 同 有 以 下 两 种 模 式 : 原 烟 销 售 ; 原 烟 交 接 委 托 加 工 (1) 原 烟 销 售 签 订 原 烟 购 销 合 同, 分 为 出 口 备 货 国 储 烟 省 储 烟 省 内 工 业 企 业 省 外 工 业 企 业 的 初 烟 销 售 几 类 (2) 原 烟 交 接 委 托 加 工 按 照 原 烟 购 销 合 同 委 托 加 工 成 品 返 回 合 同 两 段 签 订 合 同 ( 事 )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经 营 的 觃 范 要 求 1. 烟 叶 种 植 合 同 签 订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法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第 十 一 条,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烟 叶 必 须 按 计 划 组 织 生 产 种 植, 按 计 划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种 植 面 积 与 收 购 量 烟 叶 专 卖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 烟 草 公 司 或 者 其 委 托 单 位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下 达 的 计 划, 按 照 良 种 化 区 域 化 规 范 化 的 原 则 与 烟 叶 种 植 者 签 订 烟 叶 收 购 合 同 并 约 定 种 植 面 积 国 家 局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签 订 应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协 商 签 订 合 同 ; 要 根 据 种 烟 农 户 实 际 单 产 水 平 约 定 种 植 面 积, 对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视 考 核 结 果 对 烟 农 给 予 差 异 化 生 产 投 入 补 贴 ; 要 建 立 完 整 的 合 同 档 案, 合 同 签 订 与 执 行 情 况 通 过 烟 叶 信 息 管 理 基 础 软 件 报 上 级 烟 草 公 司 ; 要 加 强 合 同 的 监 督, 在 育 苗 移 栽 收 购 等 环 节, 组 成 联 合 检 查 组 对 合 同 签 订 质 量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制 止 无 计 划 超 计 划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先 种 后 签 多 种 少 签 少 种 多 签 合 同 等 现 象 ; 各 产 区 合 同 签 订 必 须 在 每 年 烟 叶 移 栽 开 始 前 全 面 完 成 ; 合 同 签 订 之 前, 地 市 级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要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与 种 烟 农 户 充 分 协 商 沟 通, 确 定 种 植 面 积 和 收 购 数 量,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不 得 调 整 如 确 因 不 可 抗 力 ( 如 严 重 自 然 灾 害 等 ) 造 成 烟 叶 绝 收, 甲 乙 双 方 可 协 商 解 除 合 同, 收 回 种 烟 农 户 的 合 同 文 本, 同 时 在 烟 叶 信 息 管 理 基 础 软 件 中 予 以 剔 除 2. 烟 叶 收 购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规 范 烟 叶 流 通 秩 序 的 规 定 中 指 出 : 烟 叶 收 购 计 划 是 国 家 指 令 性 计 划,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逐 级 落 实, 不 得 变 更 ; 烟 叶 收 购 价 格 实 行 中 央 管 理 的 政 府 定 价, 国 务 院 计 划 部 门 会 同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制 定 全 国 各 地 区 中 准 级 ( 即 X2F 级 ) 收 购 价 格, 国 家 局 制 定 各 等 级 品 种 的 具 体 收 购 价 格, 各 省 ( 区 市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确 定 的 价 格 执 行,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价 格 ; 烟 叶 由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或 者 其 委 托 单 位 统 一 收 购,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购 烟 叶 ;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他 委 托 单 位 设 立 收 购 站 必 须 经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核 批 准, 烟 叶 收 购 站 不 得 跨 辖 区 收 购 烟 叶 221

228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收 购 七 条 要 求 规 定 : 严 格 按 合 同 收 购, 制 止 超 计 划 收 购 ; 完 善 服 务 措 施,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 严 格 执 行 价 格 政 策, 及 时 兑 现 烟 农 货 款, 坚 决 制 止 价 外 补 贴 和 加 价 收 购, 要 当 场 兑 现 烟 农 烟 叶 款, 严 禁 打 白 条 ; 坚 持 烟 叶 国 家 标 准, 确 保 等 级 质 量 ; 强 化 专 卖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烟 叶 专 卖 管 理 规 定, 严 禁 跨 区 收 购, 严 厉 打 击 内 外 勾 结, 坚 决 杜 绝 体 外 循 环 ;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烟 叶 收 购 工 作 要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健 全 领 导 责 任 制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收 购 五 条 纪 律 规 定 : 严 禁 不 按 合 同 收 购 ; 严 禁 跨 区 收 购 ; 严 禁 加 价 收 购 ; 严 禁 内 外 勾 结, 体 外 循 环, 非 法 从 系 统 外 收 购 烟 叶 ; 严 禁 降 低 标 准 收 购 烟 叶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合 同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确 因 丰 产 造 成 烟 叶 产 量 超 出 当 年 收 购 计 划 的, 要 推 迟 到 下 年 度 1 月 1 日 后 收 购 并 抵 减 下 年 度 计 划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关 于 认 真 搞 好 烟 叶 收 购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第 五 条 规 定 : 上 级 烟 草 公 司 和 烟 叶 经 营 部 门, 要 加 强 管 理, 检 查 落 实, 避 免 不 正 常 的 升 溢 或 损 耗, 保 证 年 度 升 溢 或 损 耗 率 不 超 过 1% 3. 烟 叶 调 拨 销 售 罚 没 烟 叶 方 面 的 规 范 要 求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印 发 < 烟 叶 专 卖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规 定 : 在 烟 叶 的 购 销 业 务 活 动 中, 双 方 经 办 人 员 必 须 持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件 办 理 业 务, 收 付 款 单 位 的 银 行 账 号 货 款 往 来 结 算 和 烟 叶 发 货 的 起 始 终 点 站 必 须 与 合 同 和 准 运 证 一 致 严 禁 三 角 结 算 和 虚 开 运 输 发 票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规 范 烟 叶 流 通 秩 序 的 规 定 规 定 : 省 际 间 烟 叶 购 销 由 烟 叶 产 区 的 烟 草 分 公 司 以 上 单 位 进 行 统 一 经 营, 非 烟 叶 产 区 的 烟 草 公 司 不 得 经 营 烟 叶 ; 烟 叶 交 易 实 行 会 员 制, 全 国 烟 叶 交 易 会 员 单 位 及 代 表 由 国 家 局 审 定, 会 员 单 位 必 须 持 有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颁 发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省 内 烟 叶 交 易 会 员 单 位 及 代 表 由 省 级 局 审 定, 非 会 员 单 位 及 代 表 不 准 参 加 烟 叶 交 易 会 ; 烟 叶 调 拨 计 划 根 据 购 销 双 方 上 年 度 签 订 的 烟 叶 购 销 协 议,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上 报 国 务 院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下 达, 需 增 加 省 际 间 烟 叶 购 销 数 量 的, 应 先 征 得 双 方 省 级 局 烟 叶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报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烟 叶 的 购 销 必 须 签 订 烟 叶 购 销 合 同, 省 际 间 烟 叶 购 销 由 工 商 会 员 按 国 家 调 拨 计 划 在 全 国 烟 叶 交 易 会 上 签 订 合 同, 省 内 烟 叶 购 销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组 织 签 订 合 同 ; 烟 叶 调 拨 价 格 应 按 照 市 场 原 则, 体 现 优 质 优 价 ; 烟 叶 调 出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烟 叶 销 售 管 理 档 案 烟 叶 出 库 单 合 同 调 拨 单 准 运 证 及 贷 款 结 算 票 据 复 印 等 资 料 须 统 一 整 理 归 档, 保 留 期 不 少 于 3 年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关 于 罚 没 烟 叶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规 定 : 罚 没 烟 叶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定 点 的 商 业 企 业, 通 过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基 础 软 件 中 的 烟 叶 罚 没 专 户 进 行 收 购 ; 收 购 的 罚 没 烟 叶 通 过 烟 叶 交 易 平 台 与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签 订 购 销 合 同 纳 入 流 通 渠 道 ; 纳 入 烟 叶 流 通 渠 道 的 罚 没 烟 叶 单 独 统 计 数 量, 不 占 商 业 企 业 的 烟 叶 收 购 计 划 销 售 计 划 和 卷 烟 雪 茄 烟 生 产 企 业 的 烟 叶 购 进 计 划 ; 罚 没 烟 叶 的 收 入, 应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除 应 返 还 当 事 人 的 部 分 外, 应 全 额 上 缴 同 级 财 政, 不 得 坐 支 截 留 和 挪 用 222

229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4. 烟 叶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规 范 要 求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叶 收 购 管 理 规 程 规 定 : 烟 叶 收 购 人 员 应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按 合 同 收 烟, 不 殉 情 枉 法, 不 徇 私 舞 弊, 不 得 收 购 人 情 烟 关 系 烟, 不 得 压 级 压 价, 抬 级 抬 价 ; 不 得 收 受 烟 农 或 与 交 售 烟 叶 有 关 人 员 的 钱 物 和 接 收 吃 请 ; 不 得 为 他 人 代 售 烟 叶 代 管 烟 叶 代 领 烟 叶 货 款 ( 丅 )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内 容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 是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遵 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经 营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日 常 监 管 应 是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全 面 的 全 过 程 的 监 管, 并 形 成 监 管 记 录, 及 时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中 的 问 题, 并 督 促 整 改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内 容 重 点 包 括 以 下 两 方 面, 对 其 他 环 节 的 监 管 一 般 作 为 定 期 检 查 的 内 容 (1)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方 面 : 重 点 是 对 烟 叶 收 购 环 节 的 监 管, 查 处 不 按 合 同 收 购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具 体 包 括 跨 区 收 购 收 购 外 地 烟, 无 合 同 超 合 同 收 购 等 问 题 (2) 烟 叶 经 营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方 面 : 烟 站 工 作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虚 开 发 票 内 外 勾 结 牟 取 私 利 ( 四 )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方 法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对 卷 烟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日 常 监 管 主 要 检 查 收 购 环 节, 下 面 运 用 前 面 介 绍 的 监 管 方 法 做 具 体 介 绍 1. 收 集 信 息 调 查 核 实 方 法 的 运 用 (1) 收 集 信 息 1)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烟 叶 生 产 经 营 违 规 线 索 的 获 得 包 括 接 到 举 报 投 诉 上 级 交 办 任 务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反 馈 查 获 案 件 提 供 线 索 等 几 种 渠 道 对 以 上 渠 道 获 得 的 违 规 线 索, 接 到 线 索 的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首 先 应 首 先 做 好 记 录, 然 后 进 行 分 析 甄 别, 对 筛 选 出 的 线 索, 属 于 本 单 位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要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对 不 属 于 工 作 范 围 内 的, 交 由 有 管 辖 权 限 的 单 位 处 理 2)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中 发 现 的 异 常 现 象 第 一 个 步 骤 生 产 经 营 数 据 的 采 集 分 析 比 对 1 通 过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并 预 警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市 级 局 要 建 立 对 烟 叶 收 购 日 常 监 管 的 预 警 机 制, 及 时 发 现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目 前, 全 国 部 分 省 市 已 开 发 启 用 了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烟 叶 监 管 模 块, 通 过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与 烟 叶 收 购 系 统 的 有 效 对 接, 自 动 提 取 烟 叶 收 购 数 据, 并 自 动 进 行 分 析 比 对, 对 符 合 预 警 条 件 的 情 形 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中 预 警, 提 醒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开 展 实 地 核 查 2 通 过 人 工 方 式 采 集 并 分 析 比 对 没 有 开 发 启 用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烟 叶 监 管 模 块 的 省 市, 或 者 作 为 专 卖 内 管 信 息 系 统 的 补 充,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可 以 采 用 人 工 登 录 烟 叶 收 购 信 息 系 223

230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统 查 询 查 阅 烟 叶 收 购 款 补 贴 款 支 付 凭 据 检 查 烟 叶 仓 储 出 入 库 记 录 等 方 式 采 集 烟 叶 收 购 相 关 数 据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再 对 采 集 的 数 据 进 行 分 析 比 对, 查 找 明 显 异 常 的 数 据 常 用 的 收 购 数 据 采 集 方 法 是 登 陆 烟 叶 收 购 信 息 系 统, 查 阅 烟 农 收 购 数 据 如 果 收 购 信 息 系 统 支 持 自 动 排 序 功 能 的, 可 以 将 烟 农 亩 产 水 平 烟 农 各 等 级 比 例 等 指 标 进 行 排 序, 重 点 关 注 亩 产 水 平 高 出 正 常 水 平 交 售 等 级 集 中 的 烟 农, 另 外 关 注 在 正 常 收 购 时 间 段 外 收 购 烟 叶 的 情 形 如 果 信 息 系 统 不 支 持 排 序 功 能, 要 将 收 购 数 据 导 出 到 EXCEL 表 中, 再 进 行 排 序, 然 后 查 找 异 常 现 象 第 二 个 步 骤 系 统 预 警 或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依 据 工 作 规 范 的 规 定, 烟 叶 收 购 环 节 常 见 预 警 或 异 常 现 象 有 下 列 几 类 : 1 烟 叶 收 购 时 间 ( 进 度 )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在 超 出 规 定 的 收 购 时 间 区 间 外 对 烟 叶 进 行 重 量 过 磅 入 库 的, 作 为 异 常 收 购 行 为 提 出 预 警 ; 对 下 部 烟 收 购 结 束 后 未 交 售 烟 叶 的 烟 农 中 部 烟 收 购 结 束 后 未 交 售 中 部 烟 的 烟 农, 分 别 提 出 预 警 2 烟 叶 过 磅 数 据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1 批 烟 叶 在 过 磅 时 连 续 2 磅 以 上 等 级 数 量 相 同 及 超 出 正 常 过 磅 重 要 的 提 出 预 警 ; 对 短 时 间 内 出 现 收 购 烟 叶 数 量 特 别 巨 大 过 磅 入 库 特 别 集 中 的, 提 出 预 警 3 烟 叶 发 票 时 间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烟 叶 过 磅 时 间 在 后, 发 票 记 账 时 间 在 前, 发 票 出 票 时 间 出 现 倒 置 的, 提 出 预 警 ; 4 收 购 数 据 上 传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不 按 规 定 上 传 收 购 数 据 的 提 出 预 警 5 交 售 等 级 结 构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交 售 C 2F C 3F B 1F 数 量 比 较 大 结 构 比 较 集 中, 与 交 售 的 下 低 等 烟 叶 比 例 严 重 失 调 的, 提 出 预 警 6 烟 叶 单 产 预 警 ( 异 常 )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 对 烟 叶 收 购 过 程 中 或 履 行 完 成 合 同 后, 单 产 超 过 200 公 斤 的 烟 农, 提 出 预 警 7 空 白 合 同 预 警 ( 异 常 ) 指 签 订 了 烟 叶 种 植 合 同, 但 没 有 交 售 烟 叶 的 情 形, 提 出 预 警 第 三 个 步 骤 对 预 警 和 异 常 现 象 进 行 筛 选 对 系 统 产 生 的 预 警 和 异 常 现 象, 首 先 应 做 好 筛 选, 排 除 无 效 预 警, 找 出 有 调 查 核 实 价 值 的 预 警 和 异 常 现 象 烟 叶 预 警 和 异 常 情 形 的 筛 选 工 作, 主 要 由 地 ( 市 )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和 县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负 责 开 展 筛 选 时 应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当 年 烟 叶 种 植 的 整 体 情 况, 普 遍 丰 收 还 是 普 遍 欠 产, 以 及 烟 农 的 平 均 亩 产 水 平 ; 2 排 除 烟 叶 站 点 为 了 按 时 完 成 收 购 任 务, 加 班 收 购 烟 叶, 已 向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情 况 3 考 虑 烟 农 受 灾 情 况 4 地 处 与 边 界 地 区 的 烟 农, 应 作 为 重 点 关 注 对 象 (2) 调 查 核 实 对 以 上 收 集 到 信 息,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要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市 级 局 要 根 据 信 息 系 统 提 出 的 预 警, 排 查 出 所 涉 的 烟 站 烟 224

231 第 四 章 内 部 监 管 农 以 及 交 售 烟 叶 的 数 量 等 级 等 信 息, 作 为 内 部 违 法 违 规 线 索, 直 接 组 织 或 交 由 县 级 局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需 要 交 由 县 级 局 调 查 核 实 的 线 索, 市 级 局 要 在 线 索 排 查 出 的 当 天 分 发, 县 级 局 负 责 在 收 到 线 索 后 1 周 内 查 明 并 上 报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办 理 时 间 的 要 向 市 级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说 明 情 况 调 查 核 实 的 方 法 流 程 技 巧 在 前 面 已 做 了 介 绍, 下 面 结 合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经 营 特 点, 介 绍 烟 叶 收 购 环 节 中 调 查 核 实 方 法 的 具 体 运 用 1) 调 查 核 实 的 准 备 调 查 核 实 前 的 准 备, 除 了 做 好 人 员 安 排 调 查 预 案 等 一 般 准 备 外, 这 里 主 要 是 指 做 好 收 集 线 索 和 信 息 的 准 备 线 索 和 信 息 指 向 为 行 业 内 生 产 经 营 人 员 的, 要 收 集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操 作 流 程 规 范 要 求 等 制 度 规 范 线 索 和 信 息 指 向 为 单 位 违 规 收 购 烟 叶 的, 要 收 集 线 索 所 涉 烟 农 相 关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烟 农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所 属 烟 站 合 同 面 积 数 量 等 级 已 交 售 的 数 量 等 级 历 史 种 植 情 况 等 除 了 掌 握 所 涉 烟 农 的 相 关 资 料 外, 还 应 收 集 其 同 区 域 其 他 烟 农 的 收 购 数 据, 为 即 将 开 展 的 调 查 核 实 做 好 全 面 准 备 [ 案 例 3] 2010 年 10 月 15 日,B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接 到 丆 级 交 办 仸 务, 交 办 仸 务 称 该 局 辖 区 烟 农 王 某 今 年 种 植 烟 叶 5 亩, 今 年 已 交 售 烟 叶 2,000 公 斤, 要 求 对 其 开 展 调 查 核 实 工 作 B 县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内 管 部 门 领 受 仸 务 后, 立 即 启 动 调 查 核 实 程 序, 在 调 查 开 展 前 收 集 了 以 万 相 关 资 料 : 烟 农 地 址 : 郁 山 镇 并 福 村 五 组 烟 农 所 属 烟 站 : 郁 山 烟 叶 收 购 站 烟 叶 签 订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收 购 量 :5 亩 750 公 斤 已 交 售 的 等 级 数 量 :C2F1,000 公 斤 C3F1,000 公 斤 历 史 种 植 情 冴 : 前 丅 年 均 种 植 5 亩, 平 均 亩 产 约 145 公 斤 同 区 域 其 他 烟 农 烟 叶 交 售 情 冴 : 今 年 因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平 均 亩 产 约 100 公 斤 2) 调 查 核 实 的 开 展 : 做 好 调 查 核 实 的 相 关 准 备 后, 专 卖 内 管 人 员 根 据 调 查 核 实 的 具 体 事 项, 确 定 调 查 核 实 的 具 体 方 法 a. 询 问 相 关 人 员 询 问 的 对 象 包 括 询 问 行 业 内 人 员 和 行 业 外 人 员 询 问 行 业 内 人 员, 既 包 括 一 般 询 问, 如 询 问 烟 叶 生 产 组 织 发 展 情 况 烟 苗 烟 用 物 资 发 放 标 准 烟 叶 生 产 补 贴 发 放 标 准 发 放 程 序 等, 也 包 括 针 对 违 规 行 为 嫌 疑 人 的 专 门 询 问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在 烟 叶 收 购 调 查 核 实 中, 要 根 据 情 况 询 问 烟 站 负 责 人 以 及 过 磅 开 票 预 检 分 级 等 工 作 人 员, 查 清 签 订 虚 假 合 同 虚 开 发 票 虚 开 码 单 虚 假 收 购 行 为 的 具 体 过 程 询 问 行 业 外 人 员, 这 里 主 要 指 烟 农, 一 般 采 用 电 话 询 问 和 现 场 询 问 的 方 式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询 问 烟 农 主 要 调 查 核 实 烟 农 有 没 有 种 烟 有 没 有 按 合 同 种 烟 线 索 所 涉 的 交 售 行 为 是 否 为 其 所 为 烟 叶 交 售 卡 及 结 算 专 用 存 折 有 没 有 交 由 他 人 保 管 并 要 求 烟 农 解 释 为 何 会 出 现 极 端 不 正 常 的 情 况 b. 实 地 检 查 在 对 烟 叶 收 购 预 警 和 异 常 现 象 调 查 核 实 中, 实 地 检 查 主 要 采 用 如 下 方 法 : 1A. 查 看 烟 农 生 产 场 所 走 访 询 问 烟 农 的 时 候, 应 查 看 烟 农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如 查 看 烟 农 烟 田 烤 房 等 ;2 检 查 收 购 资 金 发 放 和 去 向, 从 财 务 环 节 检 查 收 购 款 和 烟 叶 补 贴 的 发 放 情 况, 225

232 中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核 实 烟 农 是 否 收 到 了 收 购 款 和 补 贴 3 暗 中 监 控 收 购 站 点, 对 怀 疑 烟 叶 收 购 站 点 和 工 作 人 员 违 规 收 购 烟 叶 的, 可 以 采 用 对 收 购 站 点 暗 中 监 控 的 方 式, 暗 访 其 验 级 定 级 是 否 规 范, 有 无 收 人 情 烟 压 级 压 价 短 斤 少 两 行 为, 判 断 其 有 无 违 规 行 为 2.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方 法 的 运 用 按 照 工 作 规 范 规 定 的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的 监 管 内 容, 现 场 检 查 实 地 监 管 方 法 主 要 在 下 面 的 环 节 运 用 : (1) 对 烟 叶 收 购 点 的 检 查 检 查 收 购 点 现 场 和 库 房, 一 是 检 查 收 购 台 秤 等 收 购 工 具, 是 否 符 合 计 量 标 准, 有 无 人 工 调 整 的 痕 迹 ; 二 是 检 查 收 购 站 点 是 否 存 放 了 烟 农 收 购 卡 和 资 金 卡 ; 三 是 检 查 库 存 烟 叶 实 物, 烟 叶 是 否 都 已 打 包 成 件, 有 无 散 放 情 形 ; 四 是 检 查 库 存 出 入 账, 有 无 人 为 改 动 的 痕 迹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以 对 库 存 烟 叶 盘 库, 核 查 帐 实 是 否 相 符 (2) 对 废 弃 烟 叶 管 理 的 检 查 实 地 检 查 废 弃 烟 叶 存 放 情 况, 核 实 废 弃 烟 叶 管 理 台 账 和 实 物 现 场 监 督 销 毁 废 弃 烟 叶 处 理, 确 保 销 毁 彻 底, 不 留 隐 患 四 对 日 常 监 管 中 发 现 问 题 的 反 馈 处 理 对 日 常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工 作 规 范 针 对 不 同 的 情 形 做 了 具 体 规 定, 对 查 出 的 不 规 范 问 题, 各 级 局 要 在 收 到 调 查 报 告 后 2 周 内 进 行 核 实 处 理 一 般 情 况 下, 对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日 常 监 管 中 发 现 的 轻 微 违 规 问 题, 应 向 对 被 监 管 单 位 或 部 门 指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监 督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对 派 出 监 管 和 检 查 的 主 管 部 门, 采 用 检 查 报 告 的 方 式 反 馈 检 查 的 情 况 ; 对 行 业 其 他 单 位 或 被 查 单 位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采 用 检 查 情 况 通 报 的 方 式 通 报 检 查 结 果 对 企 业 内 部 一 般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 对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或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上 报 并 移 交 有 处 理 权 限 和 管 辖 权 限 的 单 位 和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本 章 思 考 题 : 1.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概 念 是 什 么? 2.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原 则 有 哪 些? 3. 开 展 内 部 专 卖 管 理 监 督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什 么? 4. 如 何 运 用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方 法 开 展 对 卷 烟 商 业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5. 如 何 运 用 日 常 监 管 的 主 要 方 法 开 展 对 烟 叶 种 植 收 购 调 拨 企 业 的 日 常 监 管? 6. 对 日 常 监 管 中 収 现 的 问 题 应 当 如 何 反 馈 处 理? 226

23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学 习 要 点 : 1.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撤 回 撤 销 注 销 2. 远 反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行 政 处 罚 3.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迚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经 营 资 栺 亊 项 处 理 4.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5. 烟 叶 收 购 资 栺 的 审 批 6. 准 运 证 的 作 废 7. 准 运 证 办 理 中 特 殊 亊 项 的 处 置 8. 个 人 携 带 证 的 办 理 9. 检 查 证 的 办 理 使 用 与 管 理 10. 督 察 证 的 办 理 与 使 用 第 一 节 许 可 证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是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制 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本 节 将 介 绍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撤 回 撤 销 注 销 等 基 本 知 识 及 对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行 为 的 行 政 处 罚 等 的 判 别 和 处 理 同 时, 对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及 取 消 卷 烟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办 理 及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审 批 等 内 容 进 行 介 绍 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证 的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 一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证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的 概 念 和 条 件 1.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的 概 念 (1) 撤 回 的 概 念 撤 回, 简 单 地 说 就 是 收 回 取 消 原 决 定 行 政 许 可 中 的 撤 回 是 指 因 法 定 事 项 的 出 现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依 法 取 消 本 机 关 已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决 定 撤 回 适 用 于 行 政 机 关 废 除 事 前 作 出 的 合 法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效 力 行 政 许 可 是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机 关 代 表 国 家 依 法 赋 予 申 请 人 权 益 的 行 为, 具 有 确 定 力 根 据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要 求,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一 经 作 出, 没 有 法 定 事 由 和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随 意 撤 销 废 止 或 改 变 只 有 当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227

234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化 的,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才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2) 撤 销 的 概 念 撤 销 是 指 由 于 行 政 行 为 具 有 瑕 疵, 因 而 予 以 纠 正, 以 使 法 律 关 系 恢 复 原 来 状 态 撤 销 的 目 的 在 于 使 原 法 律 关 系 复 原, 针 对 的 是 违 法 或 者 不 当 的 行 政 行 为 因 此, 如 果 没 有 可 以 作 为 复 原 的 法 律 关 系 存 在, 便 不 涉 及 撤 销 的 概 念 撤 销 适 用 于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法 院 对 在 成 立 当 时 就 有 瑕 疵 的 某 个 行 政 许 可, 作 出 废 除 其 效 力 的 决 定 这 里 既 有 可 能 是 申 请 人 行 为 违 法, 也 有 可 能 是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如 果 依 照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不 予 撤 销 (3) 注 销 的 概 念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是 指 基 于 特 定 事 实 的 出 现, 而 由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法 定 程 序 收 回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或 者 公 告 行 政 许 可 失 去 效 力 的 程 序 行 为 注 销 是 一 种 管 理 行 为, 不 是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它 不 以 当 事 人 是 否 违 法 为 适 用 前 提, 而 以 出 现 特 定 的 客 观 事 实 为 适 用 前 提 这 一 事 实, 有 的 与 被 许 可 人 从 事 违 法 活 动 有 关, 有 的 只 是 因 客 观 事 实 而 引 起 2.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的 区 别 在 行 政 许 可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中, 撤 回 撤 销 注 销 是 三 个 容 易 混 淆 的 概 念 三 者 主 要 区 别 如 下 : (1)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条 文 不 同 依 法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其 依 据 的 法 律 条 文 是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 而 撤 销 或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其 依 据 的 法 律 条 文 分 别 是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和 第 七 十 条 (2) 引 起 的 原 因 不 同 撤 回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是 由 于 情 势 变 迁 导 致 该 行 政 许 可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而 引 起 行 政 许 可 的 终 止, 这 一 种 客 观 事 实, 不 但 与 被 许 可 人 的 行 为 或 其 自 身 的 情 况 无 关, 与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是 否 存 在 违 法 许 可 也 不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行 政 机 关 在 撤 回 行 政 许 可 后, 应 履 行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手 续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是 由 于 行 政 许 可 的 取 得 过 程 中 存 在 某 种 瑕 疵, 存 在 着 某 种 违 法 性, 即 违 法 导 致 行 政 许 可 的 撤 销, 这 是 撤 销 与 撤 回 注 销 之 间 存 在 的 最 显 著 的 差 别 违 法 的 原 因 有 可 能 是 行 政 许 可 机 关 引 起 的, 也 有 可 能 是 被 许 可 人 引 起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后, 也 应 履 行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手 续 注 销 是 发 证 机 关 在 行 政 许 可 失 效 后 办 理 的 注 明 记 载, 是 行 政 许 可 结 束 后 由 行 政 机 关 办 理 的 手 续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原 因 则 在 于 被 许 可 人 的 权 利 已 经 灭 失 或 在 客 观 上 不 能 行 使 (3) 引 发 的 法 律 后 果 不 同 合 法 撤 回 已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有 可 能 导 致 行 政 机 关 对 被 许 可 人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合 法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则 可 能 导 致 行 政 机 关 对 被 许 可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合 法 注 销 行 政 许 可 则 不 会 导 致 行 政 机 关 承 担 赔 偿 或 补 偿 责 任 3.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1) 撤 回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由 此 给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因 此,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合 法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必 须 具 备 的 前 提 条 件 是 :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现 实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执 行 当 初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会 228

23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简 单 地 说, 撤 回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前 提 是, 情 势 变 迁 导 致 该 行 政 许 可 与 公 共 利 益 发 生 冲 突 (2)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 一 )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二 )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 四 ) 对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的 其 他 情 形 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依 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可 能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不 予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职 权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一 )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审 批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 ( 二 ) 超 越 职 权 审 批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 三 )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审 批 发 放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 四 ) 对 不 具 备 申 请 资 格 或 者 不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领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审 批 发 证 的 ;( 五 ) 依 法 可 以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情 形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并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3)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注 销 已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的 法 定 条 件 是 必 须 出 现 了 使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失 去 效 力 的 特 定 事 实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一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二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经 营 主 体 为 自 然 人, 自 然 人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三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经 营 主 体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依 法 终 止 的 ;( 四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经 营 主 体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经 营 业 务 的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应 当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情 形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发 现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依 职 权 注 销 持 证 人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一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未 延 续 的 ;( 二 ) 发 生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第 二 项 至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持 证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歇 业 申 请 的 ;( 三 ) 登 记 事 项 发 生 改 变 后, 持 证 人 未 按 照 本 规 定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自 收 到 责 令 变 更 许 可 证 通 知 书 30 日 内 仍 拒 绝 变 更 的 ;( 四 ) 停 止 经 营 业 务 1 年 以 上 不 办 理 停 业 手 续, 或 办 理 了 停 业 手 续 停 业 期 届 满 后 未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的, 经 发 证 机 关 公 告 3 个 月 后 未 申 请 歇 业 或 申 请 恢 复 营 业 的 ;( 五 )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后 满 6 个 月 未 依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发 生 以 下 法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229

236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依 据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决 定 注 销 该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 一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撤 销 的 ;( 二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被 依 法 撤 回 的 ;( 三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的 ;( 四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持 证 人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 事 ) 零 售 许 可 撤 回 撤 销 和 注 销 的 办 理 1. 办 理 的 主 体 (1) 办 理 撤 回 的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办 理 撤 回 行 政 许 可 的 行 政 主 体 是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因 此, 办 理 零 售 许 可 撤 回 的 主 体 是 作 出 零 售 许 可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办 理 撤 销 的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请 求 或 者 依 据 职 权,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许 可 被 许 可 人 以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因 此, 办 理 撤 销 零 售 许 可 的 行 政 主 体 可 以 是 作 出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也 可 以 是 作 出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上 级 机 关 (3) 办 理 注 销 的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许 可 法 第 七 十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有 关 行 政 许 可 的 注 销 手 续 : 因 此, 办 理 注 销 零 售 许 可 的 行 政 主 体 是 作 出 零 售 许 可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 办 理 的 程 序 (1) 撤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程 序 首 先, 在 撤 回 前,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将 拟 撤 回 的 事 项 和 理 由 告 知 被 许 可 人 ; 其 次, 由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撤 回 审 批 表, 报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作 出 撤 回 该 零 售 许 可 的 决 定 最 后,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制 作 并 向 被 许 可 人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撤 回 决 定 书,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许 可 证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如 果 因 撤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给 被 许 可 人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的, 依 法 予 以 补 偿 (2)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程 序 首 先,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或 其 上 级 机 关 对 拟 撤 销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事 项 违 法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其 次,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或 其 上 级 机 关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调 查 材 料,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撤 销 审 批 表, 报 本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作 出 撤 销 该 零 售 许 可 的 决 定 ; 最 后,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或 其 上 级 机 关 制 作 并 向 被 许 可 人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撤 销 决 定 书,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许 可 证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如 果 因 审 批 机 关 的 过 错 引 起 撤 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给 被 许 可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带 来 损 害, 依 法 需 要 赔 偿 的,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赔 偿 (3)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的 程 序 首 先,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对 拟 注 销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事 项 的 相 关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其 次,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具 体 承 办 部 门 根 据 相 关 调 查 核 实 材 料, 填 写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审 批 表, 报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作 出 注 销 该 许 可 证 的 决 定 ; 再 后, 原 许 可 证 审 批 机 关 制 作 并 向 被 许 可 人 (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 送 达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230

237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许 可 注 销 决 定 书,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许 可 证 无 法 收 回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撤 回 撤 销 或 注 销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后, 应 当 通 过 公 告 栏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信 息 系 统 等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告 二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处 罚 ( 一 ) 涉 及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与 情 形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处 罚 是 指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违 反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违 法 行 为 依 法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包 括 警 告 和 罚 款 二 种 主 要 适 用 于 以 下 几 种 违 法 情 形 : 第 一,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的 ; 第 二,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 第 三, 被 许 可 人 不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且 拒 不 改 正 的 ( 事 ) 远 法 行 为 的 概 念 及 极 成 要 件 1.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概 念 及 构 成 要 件 (1)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概 念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是 指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时, 未 向 发 证 机 关 如 实 反 映 与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有 关 的 真 实 情 况 或 故 意 提 供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材 料 的 行 为 (2)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构 成 要 件 1) 违 法 的 主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违 法 的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任 何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均 可 成 为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2) 侵 犯 的 客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是 隐 瞒 的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的 虚 假 材 料 3)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该 违 法 行 为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领 取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时, 未 向 发 证 机 关 如 实 反 映 与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有 关 的 真 实 情 况 或 故 意 提 供 与 事 实 不 符 的 材 料 的 行 为 2.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1)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概 念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是 指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行 为 (2)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构 成 要 件 1) 违 法 的 主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违 法 的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任 何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均 可 成 为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违 法 主 体 2) 侵 犯 的 客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是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231

238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3)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该 违 法 行 为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非 法 许 可 证 的 使 用 行 为, 即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行 为 3.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概 念 和 构 成 要 件 (1)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概 念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是 指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未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行 为 (2)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构 成 要 件 1) 违 法 的 主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违 法 的 主 体 是 特 殊 主 体, 仅 指 那 些 已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2) 侵 犯 的 客 体 该 违 法 行 为 侵 犯 的 客 体 是 国 家 对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制 度, 违 法 标 的 是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3)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该 违 法 行 为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即 领 有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办 理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时 没 有 按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的 行 为 ( 丅 ) 远 法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仸 和 后 果 1.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规 定, 对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违 法 行 为, 应 作 出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其 直 接 法 律 后 果 一 是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发 证, 二 是 申 请 人 在 一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若 申 请 人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并 取 得 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撤 销 其 持 有 的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2.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规 定, 对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违 法 行 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作 出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其 直 接 法 律 后 果 是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无 效 3.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对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违 法 行 为, 在 拒 不 改 正 的 情 形 下,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作 出 处 以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其 直 接 法 律 后 果 是 原 许 可 证 失 效 ( 四 ) 处 罚 时 的 注 意 亊 项 1. 事 实 认 定 方 面 在 对 违 法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时, 必 须 全 面 清 楚 如 对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时, 必 须 了 解 申 请 人 已 隐 瞒 的 事 实 真 相 及 主 观 原 因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原 始 真 实 情 况 及 主 观 原 因 等 ; 在 对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时, 应 当 掌 握 违 法 行 为 实 施 的 主 体 违 法 许 可 证 使 用 的 时 间 和 危 232

239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害 程 度 等 相 关 情 况 ; 在 对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时, 必 须 了 解 引 起 变 更 或 注 销 的 原 因 内 容 时 间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其 改 正 及 持 证 人 拒 不 改 正 的 相 关 情 况 等 2. 证 据 提 取 方 面 在 证 据 提 取 过 程 中, 必 须 充 分 且 有 针 对 性 如 对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取 证 时, 必 须 要 有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或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证 明 材 料 ; 在 对 使 用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取 证 时, 必 须 要 提 取 涂 改 伪 造 变 造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及 违 法 主 体 使 用 该 许 可 证 的 相 关 证 明 ; 在 对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取 证 时, 必 须 要 取 得 引 起 变 更 注 销 的 事 实 及 持 证 人 拒 不 改 正 的 证 据 等 3. 处 罚 程 序 方 面 在 对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罚 时, 程 序 必 须 合 法 程 序 合 法, 不 但 要 求 每 一 程 序 操 作 合 乎 法 律 规 定, 而 且 要 求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执 行 的 所 有 程 序 必 须 履 行 如 对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提 出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的 违 法 行 为,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发 证 决 定 时, 必 须 书 面 通 知, 并 告 知 其 相 关 权 利 ; 如 对 不 及 时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注 销 手 续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作 出 罚 款 处 罚 前, 应 当 事 先 向 被 处 罚 人 发 出 责 令 改 正 通 知 书, 被 处 罚 人 在 责 令 改 正 的 规 定 期 限 内 拒 不 改 正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才 可 进 行 罚 款 等 三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事 项 处 理 ( 一 )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迚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仍 亊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栺 的 法 定 依 据 和 条 件 1. 法 定 依 据 实 施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措 施 的 法 定 依 据 如 下 :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对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个 人 进 行 检 查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法 和 本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直 至 取 消 其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持 证 人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直 至 取 消 其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2. 法 定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发 证 机 关 可 以 责 令 持 证 人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直 至 取 消 其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 (1)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法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233

240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买 卖 出 租 出 借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3) 因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一 年 内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处 罚 两 次 以 上 的 (4) 被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一 次 性 查 获 假 烟 走 私 烟 50 条 以 上 的 (5) 因 非 法 生 产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6) 不 执 行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7)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8)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擅 自 将 烟 叶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出 售 给 无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企 业 的 (9)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3. 法 律 后 果 (1) 责 令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的 法 律 后 果 持 证 人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责 令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的 直 接 法 律 后 果 是 停 业 期 间 不 得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持 证 人 在 停 业 期 间 应 积 极 进 行 整 改, 消 除 引 起 停 业 的 因 素 或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停 业 结 束 后, 持 证 人 能 否 继 续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需 要 看 其 是 否 消 除 引 起 停 业 的 因 素 纠 正 了 违 法 行 为 的 后 果 或 停 止 了 违 法 行 为 的 实 施,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视 情 况 作 出 取 消 其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的 决 定 或 恢 复 其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的 决 定 (2)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的 法 律 后 果 持 证 人 因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被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后, 其 直 接 法 律 后 果 是 终 止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资 格 ( 事 ) 处 理 原 则 和 程 序 1. 处 理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合 法 性 原 则 是 指 在 作 出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决 定 时,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的 权 限 范 围 条 件 和 程 序 实 施 也 就 是 主 体 合 法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合 法 (2) 合 理 性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是 指 在 处 理 过 程 中 要 按 照 实 际 出 发, 在 处 理 方 式 处 理 幅 度 等 的 选 择 过 程 中, 必 须 合 情 合 理 能 通 过 教 育 方 式 改 正 的, 尽 量 不 采 用 停 业 整 顿 或 取 消 经 营 资 格 的 方 式 ; 能 通 过 停 业 整 顿 方 式 处 理 的, 也 尽 量 不 启 用 取 消 经 营 资 格 的 手 段 在 决 定 停 业 时 间 时, 也 要 根 据 持 证 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选 择, 做 到 正 确 使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3) 公 平 性 原 则 公 平 性 原 则 是 指 在 处 理 同 一 类 事 情 中, 要 一 视 同 仁 在 情 节 相 同 违 法 性 质 严 重 程 度 基 本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在 处 理 时 不 能 有 较 大 差 异 如 对 两 个 违 法 事 实 和 情 节 相 似 的 持 证 人 进 行 处 理 时, 不 能 对 一 人 作 出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的 处 理, 而 对 另 一 人 作 出 取 消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资 格 的 决 定 ; 同 样, 如 对 上 述 二 人 均 作 出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业 务 处 理 时, 也 不 能 对 一 人 作 出 暂 停 十 日 的 决 定, 而 对 另 一 人 作 出 暂 停 三 个 月 的 决 定 2. 暂 停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进 行 整 顿 与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事 项 的 处 理 程 序 在 对 持 有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过 程 中, 无 论 是 234

241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采 用 停 业 整 顿, 还 是 实 施 取 消 经 营 资 格 业 务, 均 会 对 持 证 人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权 带 来 影 响 因 此,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要 依 法 进 行 具 体 的 处 理 程 序 参 照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办 理 (1) 立 案 发 现 持 证 人 有 相 应 涉 嫌 违 法 行 为 时, 应 当 立 案 调 查 (2) 调 查 取 证 立 案 后,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持 证 人 不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情 况 及 违 法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在 相 关 事 实 调 查 清 楚 并 取 得 充 分 证 据 后, 由 承 办 人 员 制 作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 见,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3) 听 证 若 要 做 出 取 消 持 证 零 售 户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时, 应 先 告 知 持 证 人 其 享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关 于 听 证 的 具 体 程 序 可 参 阅 初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案 件 查 办 章 节 (4) 审 批 和 决 定 在 履 行 事 先 处 理 告 知 程 序 后, 承 办 部 门 应 当 制 作 处 理 意 见 审 批 表, 报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并 及 时 制 作 相 关 处 理 决 定 书 (5) 送 达 和 转 告 承 办 部 门 应 依 法 将 处 理 决 定 书 送 达 持 证 人, 并 及 时 将 处 理 情 况 转 告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在 作 出 取 消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决 定 时, 还 应 将 处 理 结 果 转 告 当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6) 后 期 监 管 和 处 理 在 作 出 相 关 处 理 后, 烟 草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被 处 理 人 后 期 的 监 督 管 理 对 被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的 持 证 人,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随 时 了 解 其 整 改 的 现 状, 并 在 整 改 结 束 后 及 时 提 出 恢 复 营 业 或 取 消 其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意 见, 报 本 单 位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有 关 部 门 在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及 时 将 整 顿 处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如 对 持 证 人 作 出 取 消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业 务 资 格 决 定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依 法 收 回 烟 草 专 卖 零 售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 给 卷 烟 供 货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四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经 营 ) 和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统 称 为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 一 ) 受 理 审 查 审 批 的 层 级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申 办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的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上 一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批 并 作 出 最 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1. 以 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由 省 级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国 家 局 审 批 : (1)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生 产 加 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经 营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3)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经 营 ),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叶 复 烤 烟 叶 烟 丝 卷 烟 纸 滤 嘴 棒 烟 用 丝 束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经 营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4)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烟 草 专 卖 品 进 出 口 业 务 免 税 烟 草 235

242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或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拍 卖 业 务 的 企 业, 或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2. 以 下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由 地 市 级 局 受 理 和 审 查 省 级 局 审 批 : (1)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在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卷 烟 雪 茄 烟 批 发 业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2)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为 从 事 外 国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罚 没 国 外 烟 草 制 品 批 发 业 务 的 县 级 烟 草 营 销 单 位 ( 事 ) 申 办 条 件 及 申 办 材 料 1. 申 办 条 件 (1)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有 与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2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卖 品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设 备 条 件 ;3 符 合 国 家 烟 草 行 业 的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及 企 业 组 织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4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生 产 企 业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产 品 所 需 要 的 技 术 条 件, 对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具 有 自 主 或 合 法 授 权 的 知 识 产 权 ; 以 新 型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进 行 申 请 的, 产 品 样 机 应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通 过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组 织 的 样 机 鉴 定 或 验 收 2 有 生 产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产 品 所 需 要 的 设 备 条 件, 能 够 保 障 生 产 经 营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所 需 的 质 量 标 准 与 水 平 3 符 合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工 业 生 产 布 局 的 基 本 原 则, 申 请 生 产 经 营 的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创 新 性 或 实 用 性, 利 于 在 烟 草 制 品 企 业 推 广 使 用,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市 场 应 用 前 景 (2)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含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 经 营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有 与 经 营 烟 草 专 卖 品 批 发 业 务 相 适 应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资 金 ;2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专 业 人 员 ;3 符 合 烟 草 专 卖 批 发 企 业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4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3) 申 请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1 有 与 经 营 特 种 烟 草 专 卖 品 业 务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2 有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专 业 人 员 ;3 符 合 经 营 外 国 烟 草 专 卖 品 业 务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4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申 办 材 料 (1) 申 请 新 办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新 办 申 请 表 ; 2 企 业 成 立 的 证 明 文 件, 其 中 烟 草 制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应 提 交 国 家 局 批 准 企 业 成 立 的 文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件 身 份 证 明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企 业 名 称 预 核 准 通 知 书 ;5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生 产 经 营 新 型 烟 草 专 用 机 械 设 备 的 企 业 申 请 烟 草 专 卖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的, 还 应 提 交 由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组 织 的 样 机 鉴 定 或 验 收 的 证 明 材 料 (2)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变 更 事 项 发 生 后 30 日 内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 许 可 范 围 需 要 236

243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变 化 的, 应 当 提 前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申 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 2 与 变 更 事 项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3 原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4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5 审 批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企 业 类 型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重 新 申 办 许 可 证 (3)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仍 需 要 继 续 生 产 经 营 的, 应 当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30 日 前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表 ; 2 原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3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4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4)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需 要 暂 停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的, 应 当 在 停 业 前 7 日 内 提 出 停 业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申 请 表 ;2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 3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5)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停 业 期 满 或 者 提 前 恢 复 营 业 的, 应 当 提 出 恢 复 营 业 的 申 请,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申 请 表 ;2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6)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遗 失 或 损 毁 许 可 证 的, 应 当 申 请 补 办 许 可 证,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申 请 表 ;2 遗 失 或 损 毁 证 明 ;3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7) 取 得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在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歇 业 的,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类 事 项 申 请 表 ;2 许 可 证 正 副 本 ;3 审 批 机 关 规 定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 丅 ) 申 请 的 审 查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收 到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申 请 后,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在 初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篇 的 许 可 证 办 理 部 分, 已 经 对 受 理 时 的 形 式 审 查 和 受 理 的 法 定 情 形 进 行 了 讲 解, 这 里 不 再 重 复 下 面 重 点 讲 解 作 出 受 理 决 定 后,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对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申 请 的 审 查 程 序 审 查 程 序 仅 适 用 于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在 做 出 受 理 决 定 后, 受 理 机 关 (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 应 当 启 动 审 查 程 序, 通 过 对 申 请 的 初 步 实 质 审 查, 对 是 否 办 理 许 可 证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 并 报 审 批 机 关 ( 省 级 局 或 国 家 局 ) 设 置 审 查 程 序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充 分 发 挥 受 理 机 关 属 地 管 理 的 优 势, 便 于 审 批 机 关 更 加 充 分 地 了 解 企 业 情 况 审 查 程 序 属 于 内 部 程 序, 不 需 要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受 理 机 关 的 审 查 意 见 在 性 质 上 属 于 办 理 建 议, 不 影 响 最 终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审 批 机 关 对 是 否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仍 具 有 决 定 权 1. 审 查 的 内 容 和 受 理 程 序 中 的 形 式 审 查 不 同,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在 审 查 程 序 中, 应 当 对 照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以 及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办 理 程 序 规 定 有 关 申 办 条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初 步 的 实 质 审 查, 并 结 合 申 请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是 否 办 理 许 可 证 的 意 见 237

244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2. 审 查 的 方 式 审 查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时, 一 般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地 市 级 局 或 省 级 局 认 为 申 请 企 业 提 供 的 材 料 不 能 全 面 反 映 企 业 经 营 情 况 的, 可 以 由 本 机 关 或 委 托 下 级 烟 草 专 卖 局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四 ) 申 请 的 审 批 1. 审 批 的 时 限 受 理 和 审 批 生 产 经 营 类 许 可 证 的, 受 理 机 关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后 10 日 内 将 审 查 意 见 和 全 部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机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10 日 内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审 批 机 关 在 10 日 内 不 能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经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审 批 期 限 可 以 延 长 10 日 并 出 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延 长 审 批 期 限 通 知 书 送 达 申 请 人 依 法 需 要 听 证 检 验 检 测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2.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前 的 听 证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前 的 听 证, 分 为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依 职 权 组 织 的 听 证 和 涉 及 申 请 人 和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依 申 请 组 织 的 听 证 本 节 主 要 讲 述 依 申 请 组 织 的 听 证 烟 草 专 卖 局 审 批 许 可 证 时, 审 批 结 果 直 接 涉 及 申 请 人 与 他 人 之 间 重 大 利 益 关 系 的, 应 当 告 知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享 有 要 求 听 证 的 权 利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在 被 告 知 听 证 权 利 之 日 起 5 日 内 提 交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申 请 书 的, 烟 草 专 卖 局 应 当 依 法 举 行 听 证 并 向 申 请 人 利 害 关 系 人 出 具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通 知 书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听 证 会 的 组 织 规 则 等 内 容, 在 初 级 专 卖 管 理 员 篇 已 经 进 行 了 讲 解, 这 里 不 再 重 复 3. 行 政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限 烟 草 专 卖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由 审 批 机 关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自 发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五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审 批 ( 一 ) 审 批 的 依 据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的 审 批 属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事 项 根 据 烟 草 专 卖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烟 叶 由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依 法 统 一 收 购,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在 国 家 下 达 烟 叶 收 购 计 划 的 地 区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收 购 烟 叶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应 当 经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购 上 述 规 定 包 含 了 以 下 几 层 含 义 : 第 一, 烟 叶 的 收 购 单 位 是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收 购 ; 第 二,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可 以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收 购 烟 叶 ; 第 三,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必 须 设 在 国 家 已 下 达 收 购 计 划 的 地 区, 即 产 烟 区, 非 烟 叶 产 区 的 地 市 级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单 位 不 准 收 购 和 经 营 烟 叶 ; 第 四,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的 设 立, 必 须 经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领 取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证 明, 未 经 批 准, 任 何 238

245 第 一 章 证 件 管 理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收 购 ( 事 ) 审 批 的 程 序 1. 申 请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证 明 的 申 请 由 拟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所 在 地 县 级 烟 草 公 司 提 出 ( 已 取 消 县 级 公 司 法 人 的 由 所 在 地 地 市 级 烟 草 公 司 提 出 ) 申 请 单 位 在 填 写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证 明 申 请 表 后, 连 同 其 他 材 料 交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2. 审 查 同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申 请 后, 由 专 卖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资 格 及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经 审 查, 如 申 请 单 位 符 合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的 资 格 条 件 及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签 署 意 见 交 审 查 机 关 负 责 人 核 准 签 名, 并 及 时 上 报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3. 审 批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到 审 查 机 关 上 报 的 申 请 材 料 后, 应 会 同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书 面 复 查,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如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新 办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审 查 机 关 的 审 查 结 果 正 确 合 理, 应 及 时 作 出 准 予 设 立 烟 叶 收 购 站 ( 点 ) 的 决 定, 下 达 批 复 或 下 发 烟 叶 收 购 资 格 证 明 第 二 节 准 运 证 办 理 2002 年,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第 31 号 令 的 形 式 公 布 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办 法 (2002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 ), 以 此 进 一 步 加 强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管 理, 规 范 烟 草 专 卖 品 流 通 秩 序 本 节 主 要 介 绍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调 剂 进 出 口 退 货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和 依 法 没 收 的 走 私 烟 草 专 卖 品 运 输 等 特 殊 情 况 处 置, 以 及 关 于 烟 草 专 卖 品 个 人 携 带 证 管 理 要 求 等 内 容 一 准 运 证 作 废 的 办 理 ( 一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作 废 制 度 1. 准 运 证 作 废 制 度 产 生 的 原 因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发 的 法 律 文 书, 其 开 具 使 用 和 作 废 都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烟 草 专 卖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从 2000 年 7 月 起,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先 后 对 各 类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实 行 了 信 息 化 管 理, 使 准 运 证 管 理 功 能 进 一 步 拓 展, 管 理 水 平 得 到 全 面 提 升 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导 致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而 无 法 使 用 例 如 : 烟 草 工 业 企 业 没 有 做 好 发 货 准 备 就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致 使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无 法 使 用 而 作 废 ; 烟 草 工 业 企 业 取 得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239

246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过 期 后 不 及 时 使 用, 致 使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有 效 期 满 而 作 废 ; 烟 草 工 业 企 业 在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过 期 后 不 及 时 办 理 作 废 手 续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办 证 人 员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程 序 不 熟 悉, 输 入 错 误 或 操 作 失 误 导 致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因 此, 为 加 强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建 立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制 度 十 分 重 要 2. 准 运 证 作 废 制 度 执 行 的 要 求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是 严 肃 的 法 律 文 书, 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应 严 格 把 关 慎 重 办 理, 不 得 随 意 作 废 对 符 合 作 废 条 件 的, 要 严 格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签 发 机 关 要 保 证 开 证 人 员 相 对 固 定, 如 果 确 实 需 要 更 换 的, 应 当 对 新 使 用 人 员 提 前 进 行 培 训, 经 培 训 达 到 使 用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系 统 要 求 的, 方 可 准 予 其 行 使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制 证 职 责 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使 用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管 理 规 定 的 学 习 和 对 申 办 人 员 责 任 意 识 的 教 育, 不 得 在 未 与 烟 草 专 卖 品 接 收 方 协 商 好 或 未 做 好 发 货 准 备 的 情 况 下, 提 前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 不 得 将 未 使 用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擅 自 留 置, 更 不 得 利 用 已 作 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重 复 发 运 货 物 3. 违 反 准 运 证 作 废 制 度 的 后 果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不 定 期 对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 对 利 用 已 作 废 的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重 复 发 运 货 物 的,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依 法 做 出 行 政 处 罚, 并 追 究 相 应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4. 作 废 准 运 证 的 权 限 因 打 印 错 误 计 算 机 故 障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作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持 有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核 发 的 身 份 认 证 卡 的 企 业 对 于 第 一 次 打 印 错 误 的 情 况, 在 1 小 时 内 可 以 进 行 第 二 次 打 印 ; 第 一 次 打 印 错 误, 超 过 1 小 时 必 须 到 审 批 机 关 打 印 ; 若 第 二 次 打 印 仍 然 错 误 的, 须 到 审 批 机 关 打 印 ; 审 批 机 关 制 证 时, 打 印 错 误 不 受 上 述 次 数 限 制 审 批 机 关 (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可 以 在 当 日 内 作 废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开 具 第 二 日 起 至 有 效 期 满 前 需 要 作 废 的, 由 审 批 机 关 (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所 属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决 定 是 否 作 废 ;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未 使 用 而 过 有 效 期, 需 重 新 申 办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以 执 行 原 合 同 的, 报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决 定 5. 审 批 机 关 作 废 准 运 证 的 程 序 根 据 产 生 作 废 的 原 因 和 作 废 时 间 不 同, 审 批 机 关 作 废 准 运 证 的 程 序 分 为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国 务 院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作 废 程 序 (1)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程 序 地 市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开 证 当 天 作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的, 由 经 办 人 员 在 国 家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证 件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zj.tobacco.gov.cn) 作 废 页 面 详 细 填 写 作 废 原 因,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完 成 作 废 手 续 (2)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程 序 属 于 由 省 级 烟 草 专 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作 废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情 形 的, 申 办 人 应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1 申 明 作 废 理 由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的 书 面 申 请 ;2 需 方 单 位 出 具 的 未 收 到 该 份 烟 草 专 卖 品 准 运 证 所 记 载 烟 草 专 卖 品 的 240

247 第一章 证件管理 证明材料 ③所在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 证作废的 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管理人员审查上述材料后提出办理意见 报局领导审 批 同意作废的 应在审批当日完成作废 不同意作废的 应将上述材料退还申办人 并说 明理由 3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程序 属于由国务院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作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形的 申办人应先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以下材料 ①申明作废理由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②需方单位出具的未收到该份烟 草专卖品准运证所记载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材料 ③所在地 市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 审查意见 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准运证作废的 应写出书面检查并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上述材料 出具审查意见后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需要作废的 申办人直接向国 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作废准运证的管理 对已作废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应标注 作废 字样 由作废准运证的审批机关负责单 独装订保存 事 作废准运证的步骤和注意亊项 如果通过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办理准运证 在申请后 审批完 打印后 但烟草专卖 品准运证未能正确打印 应当根据作废准运证规定 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作废手续 1.作废准运证的操作步骤 以下以 卷烟准运证及到货确认子系统 操作为例 做简单说明 1 通过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证件管理系统 网址 zj.tobacco.gov.cn 进入 卷 烟准运证及到货确认子系统 模块后点击 删除与撤销 打印错误作废 在显示区域 会出现 打印错误作废 的界面 图 1-1 图 1-1 打印错误作废界面 ②单张作废 a.可以通过 按微机编号 按合同号 按印刷号 等条件查询出要作废的准运证后 241

248 高 级 烟 草 专 卖 管 理 员 点 击 作 废 栏 中 准 运 证 的 编 号, 出 现 作 废 准 运 证 文 本 的 界 面 ( 如 图 1-2) 图 1-2 作 废 准 运 证 文 本 界 面 b. 在 请 输 入 作 废 原 因 框 中 填 写 作 废 原 因, 点 击 打 印 错 误 作 废 后 系 统 会 出 现 作 废 成 功 提 示, 这 时 可 以 再 次 打 印 准 运 证 如 果 作 废 原 因 选 择 其 他, 需 要 填 写 作 废 的 具 体 原 因 3) 批 量 作 废 a. 在 查 询 出 的 准 运 证 中, 点 击 要 作 废 文 本 准 运 证 前 的 方 框, 选 中 多 个 准 运 证 后, 选 择 作 废 原 因 打 印 机 错 误 输 入 错 误 其 他, 最 后 点 击 批 量 作 废 ( 如 图 1-3) 如 果 作 废 原 因 选 择 其 他, 需 要 填 写 作 废 的 具 体 原 因 图 1-3 批 量 作 废 界 面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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